{"blocks":[["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經濟、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星期四）上午10時30分","地　　點　本院紅樓101會議室","主　　席　黃委員昭順","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外國人投資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外國人投資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6人擬具「外國人投資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二、審查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6人擬具「外國人投資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段落：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華僑回國投資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華僑回國投資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主席：請提案人孫委員大千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孫委員不在場。","請經濟部張部長報告。","張部長家祝：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承蒙　貴委員會邀請，就「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專案報告，至感榮幸。以下謹就各委員關心事項提出說明，敬請支持與指教。","壹、修法緣由","為吸引僑外商來台投資，創造就業機會，提升臺灣的出口與生產技術，政府分別於43年7月14日及44年11月19日公布施行「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實施以來，依據經濟部投審會的統計，截至102年3月底止，累計僑外來臺投資案件計3萬3,594件，投資金額已達1,227.04億美元。就地區觀之，以美國229.3美元、加勒比海英國屬地215.95億美元、荷蘭199.82億美元、日本173.92億美元及新加坡70.88億美元分居前5名。若就業別觀之，以金融及保險業344.28億美元、電子零組件製造業173.16億美元、批發及零售業120.38億美元、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產品63.98億美元及資訊及通訊傳播業60.93億美元分居前5名。","惟前述「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自86年11月19日修正之後，迄今16年均未做調整，期間歷經金融海嘯及國際景氣的影響，致我吸引外人投資受到衝擊，為因應全球化之趨勢及各國經濟發展之需要，世界各國無不致力於簡化僑外投資人申辦程序，減少不必要之行政管理，以吸引僑外資投資。外國先進國家立法例（如美國、日本等）對於外國投資甚少採取事前核准制。我國現行之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條例對於僑外投資人不論金額大小均採行事前核准程序，似已不符合現今「積極鼓勵外人投資，有效降低投資障礙」之國際潮流，而有儘速放寬之迫切性。","經濟部為加強吸引僑外投資人來臺投資及改善我國於IMD全球競爭力之評比，爰研擬修正「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以簡化現行僑外來臺投資審核程序為主要修正方向。","貳、修正重點","「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計修正8條，主要修正內容如下：","一、簡化現行外國人來臺投資審核程序，由「事前核准」改為「原則事後申報，例外事前核准」，僑外投資人除符合一定情形，須事先申請核准外，其餘應於實行投資後六個月內，填具申報投資書表，檢附實行投資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修正條文第8條）。外國人及華僑來臺投資須採事先核准之情形如下："],["(一)投資於限制投資之事業：目前僑外投資負面表列限制類項目計有航空運輸業、電信業、證券期貨及其他金融業、保險業等23中類。","(二)投資金額達主管機關所定之一定金額：現在的一定金額指的是100萬美元，有關一定金額以下的投資案件得採事後申報，針對「一定金額」，將考量目前投資案件的平均規模，並且配合中央銀行外匯申報規定，審慎評估訂定，未來本部並將持續與中央銀行就相關執行配套措施進行溝通協調。","(三)一定規模或型態之跨國併購：近年來外資來臺併購國內事業，多具備投資金額大、涉及特許行業如：有線電視、銀行或公開收購上市櫃公司等之特性，故對於跨國併購案件，仍應採事先核准方式處理。","(四)經主管機關公告屬特殊情形之投資等。考量政府為扶植特定之新興產業、保護關鍵技術產業之衝擊及確保我國公共秩序等情形，應得於事前進行審查，以作為緩衝，爰於第四款明定經主管機關公告須經核准之特殊情形者，須事前申請核准。","二、增訂投資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者，應委任會計師或律師為限為代理人，辦理申報或申請核准事宜（修正條文第8條）：避免投資人不熟悉法令，錯認適用法令；或欠缺應附文件等而無法事後申報，徒增投資人之相關成本，有損簡化流程之原意；另本次修正須申請核准之投資案件，多為較重大、複雜案件，與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法規（如企業併購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規及公平交易法等）具高度關聯性，宜由具有專業證照資格與熟悉我國投資相關法令之會計師、律師協助。","三、配合外國人來臺投資審核程序，由「事前核准」制修正為「原則事後申報，例外事前核准」制，相關條文酌作修正。（修正條文第5條、第10條至第12條）"],["段落：修正投資人違反規定或不履行主管機關核准事項之處分規定(「外國人投資條例」修正條文第18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修正條文第19條)。投資人如違反相關規定或不履行核准事項者，主管機關得採取下列處分："],["四、修正投資人違反規定或不履行主管機關核准事項之處分規定（「外國人投資條例」修正條文第18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修正條文第19條）。投資人如違反相關規定或不履行核准事項者，主管機關得採取下列處分：","(一)限期命其停止、撤回投資或改正。","(二)停止其全部或一部之股東權利。","(三)停止其依本條例享有全部或一部之結匯權。","(四)其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勒令其所投資事業歇業。","參、孫委員大千等所提外國人投資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是規定，行政院所核定之新興產業計畫事業取得經營權的投資申請，應該要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及同意，而且要設立單一窗口，提供投資人必要的協助。對此，本部研擬的修正草案第八條第二項第四款經主管機關公告屬特殊情形之投資，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本來本部就可以將投資行政院所核定之新興產業計畫事業經營權申請案納入需事先申請的範圍，並依該規定予以公告。","另外，關於提供投資人因為申請所需的必要協助設立單一窗口一事，目前是由本部投審會做為受理的窗口，而經濟部為配合行政院全球招商，也在行政院全球招商小組下設立行政院全球招商聯合服務中心，針對在台有投資構想的具體計畫或是有意投資的國外投資人，提供專案、專人、專賣、單一窗口，全程客製化的協助服務。","肆、結語","為吸引僑外來臺投資，有效降低投資障礙，如我國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條例能從目前之「全部事前核准制」，改採「原則事後申報，例外事前核准制」，預計將有80%以上的投資案件可採事後申報，應有助於達成適當鬆綁僑外投資人審查程序之政策目標，並可增進我國政府的行政效率與效能，並加強吸引僑外來臺投資。再者，對於此一外國來台投資審查制度之變革，亦有助將人力投注在重大之外國投資案，提昇僑外投資審查之效率及品質。","以上報告，敬請　各位委員指教。","主席：謝謝張部長的報告，至於中央銀行的報告就請委員自行參閱。","現在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6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1時發言截止登記。","請丁委員守中發言。","丁委員守中：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事實上，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的訂定已經有很長的一段時間了，而本席也認為，我們在吸引外資的工作上，真的要大力的加油，部長是否知道我們跟周邊國家比較起來，在外國人直接投資FDI（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的部分是排名第幾名呢？"],["主席：請經濟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家祝：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我並不清楚。","丁委員守中：據聯合國統計的資料，從2000年到現在，我們的FDI是350億美元，是亞洲四小龍之末，而且還輸給泰國、馬來西亞；去年瑞士洛桑管理學院2012年全球競爭力調查中，台灣的FDI占GDP比例的評比是59個國家當中的最後一名。再來，ECFA簽定後到今年的3月，光是台資赴陸就有400多億美元，差不多是1兆4,000億台幣，可是同樣的時期，陸資來台只有6億4,000萬美元，兩者可說是完全不成比例，台灣等於是淨資本流出的國家，所以相關的規定真的需要大幅的修改。","還有，我們也看到出口及進口的相關數據，無論是跟上個月、上一季或是上一個年度比較，都是呈現雙雙衰退的情況，現在就只能期待下一季可能會更好，不過，若要更好是需要拿出具體的辦法，從施顏祥部長到現在，還有兩、三位主委任內也都有提出自由經濟示範區的想法，但到現在為止，大家都還在等下一個辦法，甚至下下個辦法的出現，比方說目前有多少家符合相關條例規定的跨境公司呢？還有多少地方政府新提出申請的區塊呢？這些老實說都只是紙上談兵，不像大陸在提出計畫的時候就成立了管理局，管理局就負責招商引資，既然我們有五港一空，則自由貿易港區管理局就應該負責去宣導，像人家的前海合作區管理局當中，於今年2月底完成登記的企業就有236家，註冊資本有248億人民幣，3月的時候則是又更進一步的招商引資，同時公布了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產業准入目錄，開放更多的服務業、高附加價值產業的進入。基本上，他們走的路跟我們幾乎完全一樣，但現在已經走在我們前面，而且如果台資過去了，就不可能在台灣再投資了，所以這些方面的工作真的是要加速來推動。","我再另外舉一個例子，像外國人投資條例，我想聽聽部長的意見。施顏祥前部長表示全力支持外國人投資，但是直到他下台之前，都沒有拿出具體的辦法，他也認為現在是該考慮的時候了。按照胡潤及Forbes的財富報告，投資移民是全世界各國都在積極爭取的。根據Forbes公布的財產超過10億美金的富豪榜，中國大陸的富豪人數第一次超過美國及其他的西方國家，中國大陸光是財產超過10億美金以上的富豪就有兩百多人，事實上隱藏性的富豪還有兩百多人，財產超過10億人民幣的富豪也有七千多人，超過1億人民幣以上的富豪更有將近七萬人，而且所有的數據都顯示，這些資料只是減半而已，因為大陸不願意財富曝光。這些人最希望移民的地方是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及台灣，最喜歡把資金分散的地方也是以這4個國家為主，最喜歡送孩子出去留學的地方也是這4個國家排名最前面。","根據我國外國人投資的相關條例、規定，外國人到台灣投資、移民，只要投資台幣1,500萬元，連續3年，創造5個工作機會，就可以獲得永久居留權。與周邊的國家比較起來，我們台幣1,500萬元的門檻實在太低了，其他國家都比我們高。現在來我們國家投資的都是印度、中東國家的人，譬如在夜市賣印度餅等等，而且都是舉家來台、甚至依親。依據胡潤報告的統計，現在大陸身家超過1億元以上的富豪在海外的投資金額，平均大概是人民幣4,000萬元，等於台幣2億元。如果我們訂一個規則，規定大陸人民在台灣投資人民幣4,000萬元、也就是台幣2億元，連續3年，創造10個就業機會，我們就給予居留權，這樣可以帶來台幣1兆元的進帳，我們的資金就不會出去。如果有5,000個人來，就可以創造50,000個就業機會，而且我們還可以限定他們一定要在政府重點、策略性發展的高科技領域裡面投資，不准投資在購買豪宅等等，政府可以規定。我們講了這麼久，政府都沒有作為，整天怨東怨西。我想聽聽部長的想法。","張部長家祝：針對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移民的部分，……","丁委員守中：全世界都在爭取，他們對共產黨並沒有信心。","張部長家祝：其實經濟部是採取正面的態度，而且我們也把相關的建議提給內政部研議。基本上，我非常同意剛才丁委員提的，現在對外國人來台投資的標準是1,500萬元以上、創造5個就業機會，但是對於大陸的標準要提高。"],["丁委員守中：當然要提高。","張部長家祝：一定要提高，而且要從嚴審核。現在我們開放大陸投資移民，一定會引起很多人的顧慮或其他方面的顧慮，我認為這些可以用相關的規定、比較完整的規定……"],["丁委員守中：這些人、大陸的企業家最反共。","張部長家祝：這些問題可以解決，所以基本上我們是支持這樣的想法，而且我們也把相關的建議提給內政部去研議。","丁委員守中：我們問了內政部，內政部說你們根本沒有提出具體的方案……"],["張部長家祝：有。"],["丁委員守中：你把具體的方案拿給我。","張部長家祝：內政部有接到我們的建議，而且內政部也在函詢其他單位的意見。","丁委員守中：那你們就召開會議，否則的話會變成公文旅行，對不對？","張部長家祝：我想應該不是，內政部對這個案子會做一個評估。","丁委員守中：什麼時候會有評估？部長，這關係著我們的經濟表現、為台灣的經濟爭取外資。","張部長家祝：我們同仁說他們已經開過一次會，還會繼續……","丁委員守中：什麼時候會有結果？現在全世界各國都在追分趕秒，……","張部長家祝：很抱歉，這是內政部的權責，所以我沒有辦法告訴委員什麼時候可以……","丁委員守中：我覺得我們今天抱怨歐洲的市場還沒有復甦、歐債危機、美國復甦緩慢、我們過度重視中國的市場、日元貶值搶了我們的訂單，卻不怪我們的政策出台太慢，大家都在等、都在看，可是針對資金大量外流的情形、資金入台投資嚴重不足的情形，你拿出了什麼辦法呢？","張部長家祝：剛才丁委員講的是兩個問題，在市場面的部分，我們主要是要開發新興市場，而不是只集中在少數幾個新興市場，……","丁委員守中：我是指我們要引進資金入台，在過去這兩年，你們提出了哪些辦法？","張部長家祝：在引進資金方面，我們現在有台商兩年投資的促進方案，這個方案有具體的結果，昨天也有報告，到現在為止，台商回台投資大概有46家、一千七百多億元……","丁委員守中：可是請你想一想，台商在沿海都已經存活不下去了，因為大陸的五金……"],["張部長家祝：所以這個時候要趕快請他們回來。","丁委員守中：全世界都在吸引大陸富豪的資金、國際的資金，你們要拿出辦法來啊！我希望你加快腳步，好不好？謝謝。","主席：丁委員詢答的時間已到，未答復部分，請以書面答復。","丁委員守中：3個月之內，可不可以有答復？可以？好，謝謝。"],["主席：請廖委員國棟發言。","廖委員國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今天審議的外國人投資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基本上我們都給予正面的支持。"],["主席：請經濟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家祝：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廖委員國棟：因為勢必要這樣走，否則外來的投資看起來沒有像我們想的那麼樂觀。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部長，大陸的投資屬於外資，還是僑資？","張部長家祝：它屬於陸資，所以它有一個審查的程序。"],["廖委員國棟：我們今天的規範規範不到它嗎？","張部長家祝：陸資的部分是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另外有一套審查的辦法，所以那個是要審查的。"],["廖委員國棟：陸資是特別予以審查？"],["張部長家祝：對。","廖委員國棟：所以不算外資，也不算僑資？"],["張部長家祝：不算。","廖委員國棟：這個要先釐清。第二，我覺得現在資通性非常地發達，要取信是非常容易的，所以你們現在改採「原則事後申報，例外事前核准」，這是非常好的方向，我們非這樣走不可。根據部長的報告，來台投資最多的國家依序是美國、英屬、荷蘭、日本，其中英屬是指維京群島嗎？","張部長家祝：對，它有很多不同的投資，可能公司登記在那裡，所以以那個名義，……","廖委員國棟：對，公司都在那裡登記。"],["張部長家祝：對。","廖委員國棟：排名第三的國家是荷蘭，然後是日本及新加坡。從這個順序來看，就區域來講，好像遠道來台投資的比較多，這有沒有什麼特別的意義？部長隔壁這一位是投審會的官員嗎？"],["張部長家祝：對。"],["廖委員國棟：為什麼外地、遠地的人來投資的比較多？"],["主席：請經濟部投審會張代理執行秘書說明。","張代理執行秘書銘斌：主席、各位委員。隨著技術的引進會帶進新的投資、新的資金，而且都是從比較先進的國家到比較落後的國家去投資，這是一般市場的常態。"],["廖委員國棟：這是合理的。"],["張代理執行秘書銘斌：是。","廖委員國棟：部長，就投資的額度而言，我們是逆差，這樣講對嗎？你們是否做過統計，近來與我們對外所做的投資相比是否為極大的逆差？姑且不談陸資，就談我們與其他國家之間的投資狀況？","張代理執行秘書銘斌：如果從資金的進出來看，根據聯合國的統計，在資金匯進扣掉匯出的部分，除了2011年之外，其他都是順差。"],["廖委員國棟：聯合國也統計我國的部分嗎？","張代理執行秘書銘斌：對，它會根據我國央行的統計，一併納入全球投資的年報。"],["廖委員國棟：我們是出去的多或是進來的多？"],["張代理執行秘書銘斌：進來的多。","廖委員國棟：進來的多，代表我們這邊還是相當吸引他國前來投資？"],["張代理執行秘書銘斌：是。","廖委員國棟：最近有一則報導說我國是第三優勢的投資國家，是嗎？"],["張代理執行秘書銘斌：昨天的報告。","廖委員國棟：整體看起來，我國的投資環境似乎還算是不錯，你們認為如何，部長？","張部長家祝：我認為我們不能這樣子去想，基本上，投資環境的障礙排除必須要積極去做，不能自己認為投資環境不錯，就一定會有許多外資來投資。總之，對於許多投資環境上的障礙，我們還是必須要積極的檢討。","廖委員國棟：對於國人出去投資的管制究竟是過於嚴格，或是太過鬆散？"],["張部長家祝：委員是指到其他地區去投資嗎？","廖委員國棟：對，前天北韓這個案子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張部長家祝：我們沒有管制國人到外地去投資，除了到大陸投資必須要核准之外，對於其他地區都沒有管制。"],["廖委員國棟：完全的開放？"],["張部長家祝：其他都是備查制。"],["廖委員國棟：只要備查即可？","張部長家祝：對，所以對於外國人到我國來投資的部分，我們也希望採備查制。","廖委員國棟：近年來，台灣對大陸的投資金額年年遞增，你們還有一個投資處是負責對大陸投資的部分嗎？根據本席取得的數據，最近3年核准到大陸投資的案件總共有1,547件，金額高達362億美元，而進來台灣投資的陸資總共只有319件，總金額只有4.6億美元，完全是一個不平衡的狀況。請問本席所提的這些數據是否正確？"],["張代理執行秘書銘斌：去年我們對大陸的投資是一百多億美金。"],["廖委員國棟：剛才本席是說最近3年來的統計結果為362億美元。","張代理執行秘書銘斌：3年差不多是這個數字。其實，相對於大陸而言，台灣是比較先進的國家，我們到那邊投資是利用當地較便宜的勞工及土地成本等等，進而加工再生產外銷，所以國人到大陸投資就好比歐美到我國投資是一樣的趨勢。","廖委員國棟：本席認為，這3年來我國對大陸的投資就高達362億美元，可是他們對我國的投資卻只有4.6億美元，理論上，我們應該開放台灣的市場讓陸資過來投資。是否會有人說台商都不愛自己的國家，竟然通通跑到大陸去投資了？","張部長家祝：其實現在有許多台商都已經回台灣來投資了，之前有一段時間因為勞力及土地的取得等等因素，導致許多台商到大陸去投資，其實這也是基於產業的成本考量，但是大陸那邊的勞力及土地成本也不斷的在改變，所以現在有更多台商一方面考慮回來投資、一方面也考慮轉到東南亞或其他新興市場的地區投資。","廖委員國棟：部長，你提到東南亞就讓我們想到人才的重要，目前我國人才外流情況非常非常的明顯，譬如媒體報導過連新加坡的餐飲業都到台灣來吸引我們的人才前去就業，其他的部分就更不用講了。請問部長，我國對外吸引人才的窗口是否也歸屬於你們的單位？除了資金之外，人才這部分也歸你們所管嗎？","張部長家祝：關於人才這方面，有一部分業務是屬於我們的投資處負責。"],["廖委員國棟：你認為這3年進來台灣的國際人才多嗎？你們是否做過量化的整理？","張部長家祝：廖委員大概也有注意到，昨天在自由經濟示範區的內部有一個很大的項目，為吸引白領人才而提供一個比較好的誘因，希望白領人才能到台灣就業，所以在這方面也有許多的配套措施，包括所得、稅負以及對高科技……"],["廖委員國棟：你所說的那些都是專區才有？"],["張部長家祝：對。","廖委員國棟：最近人才進來台灣的狀況如何？本席並不要求精準的數據，只要大概即可？"],["主席：請經濟部投資業務處邱處長說明。","邱處長一徹：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投資業務處每年都會帶廠商到海外去辦理攬才、徵才的說明會；在國內的部分，像今年我們舉辦6場攬才說明會，主要是針對在台灣的外籍生及僑生與廠商之間的接觸。"],["廖委員國棟：有人參加嗎？"],["邱處長一徹：有。"],["廖委員國棟：很多人嗎？"],["邱處長一徹：兩個禮拜前在台北舉辦的第一場大概有200人參加。","廖委員國棟：鳥會築巢而居，人也會找適合自己的地方居住。"],["邱處長一徹：是。","廖委員國棟：人本來就是會流動的，但是我們的人才都被吸走了，該怎麼辦？相對的，我們也必須要吸引許多國際人才進來。","邱處長一徹：從96年一直到現在，每年我們都會組成海外攬才團到海外攬才，今年也到……"],["廖委員國棟：請你將相關資料提供給本席。"],["邱處長一徹：好。"],["主席：請黃委員偉哲發言。","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幾個簡單的問題要請教你。第一個，條文中表示不需要事前審查只要事後申報與需要事前審查，這兩者之間的界線在哪裡？你意中的界線為何？因為這部分不會訂在條文裡，一定是訂定在施行細則當中，在你意中的界線，一定金額以上大概是多少？"],["主席：請經濟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家祝：主席、各位委員。在我們的條文規定中必須要事先核准者，第一種是投資於限制投資的事業。","黃委員偉哲：這是屬於事業別，本席問的是金額別。","張部長家祝：在金額別方面，現在我們訂的一定金額是100萬美金。"],["黃委員偉哲：3,000萬元？","張部長家祝：對，這是以行政命令訂定，在法規中只有明文為一定金額；另外就是一定規模型態的跨國併購，這部分也要審查。"],["黃委員偉哲：將來就是以100萬美金為額度？","張部長家祝：其實這部分在法規裡並沒有規定，只是目前這樣的做法就可以進行調整。"],["黃委員偉哲：將來你們行政部門所要設定的紅線可能就是這個金額？"],["張部長家祝：100萬美金是現在訂定的。"],["黃委員偉哲：將來準備要怎麼劃定？將來這100萬美金要動嗎？","張部長家祝：這是現在的規劃，將來我們會視實際需要再做調整。","黃委員偉哲：即便這個法修正通過之後，暫時也不會調整這個金額？"],["張部長家祝：暫時訂定為100萬美金。","黃委員偉哲：目前大家比較擔心的問題，第一個是惡意併購，前一陣子韓國的業者NEXON要併購遊戲橘子，引起台灣許多人的關注，韓國的企業竟然要來併購我們的企業？我們知道韓國的遊戲產業比我們大、比我們蓬勃、也比我們發達，事實上，韓國有許多產業也都比我們強，可是當人家侵門踏戶到我們的國家來併購我們的廠商時，難免會令人感到擔憂、也感到介意。雖然我們也理解管制放鬆是趨勢所在，但是在門檻放寬、門檻降低之餘，如何避免惡意併購的情況發生？","張部長家祝：在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經主管機關公告屬特殊情形的投資，未來我們可以將行政院核定之新興產業計畫的事業，並且取得經營權的申請案，納入需要事先核准的範圍。"],["黃委員偉哲：也就是要進來取得我們的經營權者？","張部長家祝：對，必須要先經過我們的核准。","黃委員偉哲：另外，獨資的部分呢？","張部長家祝：獨資的部分也是一樣要滿足我們所設定的那些條件，譬如達到一定金額以上要接受審查，或是某些特定事業也是要經過審查。","黃委員偉哲：請教執秘，根據什麼樣的統計，我們的資金是淨流入？在排除陸資之後，我們的資金是否就是淨流入？本席所謂的排除陸資是指將台灣到大陸投資以及大陸到台灣投資的這個區塊切掉，光以僑資及外資而言，我們是否就是淨流入？你們究竟是如何計算？"],["主席：請經濟部投審會張代理執行秘書說明。"],["張代理執行秘書銘斌：主席、各位委員。聯合國是根據央行投資的……","黃委員偉哲：請告訴本席，你們的定義是什麼？","張代理執行秘書銘斌：事實上，投資的部分……","黃委員偉哲：剛剛丁委員已經說過，而且我們也都知道，台灣是一個資金淨流出的國家，怎麼在你的定義及引述的聯合國數據下，我們怎麼變成了資金淨流入？","張代理執行秘書銘斌：這部分是有包括陸資，但是沒有包括對大陸投資的部分，因為對大陸投資的部分是屬於對外投資的統計，那是另外一項統計。也就是說，聯合國做了兩項統計，一項是FDI流入的統計、另一項是FDI流出的統計。","黃委員偉哲：因為聯合國的統計是把台灣當作中國的一省，所以台灣流入中國大陸的資金就不算是對外投資？","張代理執行秘書銘斌：不是，這部分也算是對外投資，聯合國並沒有把我們當作大陸的一省，只是他們在做法上是分開統計。","黃委員偉哲：但是，這樣就與一般民眾的理解不符合，因為在一般民眾的理解上，我們對中國大陸投資了那麼多資金，可是中國大陸卻只對我們投資了一點點，照理而言，我們應該是資金淨流出，怎麼會是資金淨流入呢？請你告訴本席，你所理解的定義是什麼？或者在這個部分是有所保留、資料是殘缺的？","張代理執行秘書銘斌：那個部分應該是我在前面解釋得不夠清楚，事實上，聯合國對於全球的外人投資是分成兩項統計，一項是流入的統計、另一項是流出的統計。在流入的統計方面，將外人投資匯進來的金額減去匯出去的金額，這就是外人投資流入的統計。","黃委員偉哲：也就是說，外人的資金在我國是流進來多、流出去少？"],["張代理執行秘書銘斌：對。"],["黃委員偉哲：而我們國人的部分是流出去多、流進來少？","張代理執行秘書銘斌：對，國人的部分是屬於流出的統計，那部分是流出去的多、流進來的少。","黃委員偉哲：坦白講，光是在定義釐清這方面，乍聽之下會誤以為我們仍是屬於資金淨流入的國家，其實並非如此，那是指外國人到台灣投資的金額多，但是他們投資流出去的金額少。他們的資金流入台灣與流出台灣兩者相減，在世界上的排名情況如何？"],["張代理執行秘書銘斌：我這邊並沒有排名的資料。","黃委員偉哲：總之，就外人的投資而言是屬於淨流入。"],["張代理執行秘書銘斌：是。","黃委員偉哲：現在你們是將僑資與外資放在什麼樣的地位？你們是將它們放在等同的地位，或者是將它們區隔開？","張代理執行秘書銘斌：我們在投資的統計上會將它們分開，但是以投資的待遇而言，基本上是華僑會比外國人稍微好一點。"],["黃委員偉哲：好在哪裡？","張代理執行秘書銘斌：因為華僑還是具有中華民國國民的身分，所以有些特別針對外國人所做的限制，對華僑而言就不適用了。"],["黃委員偉哲：是嗎？","張代理執行秘書銘斌：像是民用航空業、傳播業及電信業等等，華僑就不列入對外國人的限制中。","黃委員偉哲：以某種程度而言，在幾個範圍區塊中，我們對僑資還是比較禮遇的？"],["張代理執行秘書銘斌：我們是鼓勵的。","黃委員偉哲：這幾年到台灣來投資的外國人，無論是僑資、陸資或外資，其實都是相對的偏少，我們也知道你們現在修法的用意是要大幅放寬限制。放寬固然是好事，畢竟開放是世界的趨勢，只是能否藉此爭取更多的資金進來，本席是抱持著存疑的看法，其實還是得要我們的投資環境夠好，而且要讓人家知道我們夠好，否則就算你們完全不設限，也不容易達到目的，謝謝。"],["主席：本席改提書面意見。","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林委員滄敏、蘇委員震清、陳委員明文、楊委員瓊瓔、蕭委員美琴、潘委員維剛、田委員秋堇、孔委員文吉、林委員明溱、陳委員超明、李委員桐豪、何委員欣純、徐委員耀昌及鄭委員汝芬均不在場。","今天所有的詢答到此完畢。委員楊瓊瓔、黃昭順及簡東明所提之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經濟部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經濟部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楊委員瓊瓔書面意見：","一、為加速外資來台投資，行政院提出「外國人投資條例」、「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修正草案，將現行「事前核准」改為「原則事後申報，例外事前核准」，但對政府規定限制投資項目、一定投資金額，或政府為扶植特定新興產業、保護關鍵技術產業等投資，仍須採「事前核准」原則。","1.部長，倘該條例通過後預期受益產業為何？如何吸引更多外資來台投資？維持「事前核准」原則以那些產業為主？所謂「一定投資金額」門檻？註1，如何規範？可否提升在全球競爭力評比（IMD）排名？部長期許？","二、經濟部日前與全國工業總會座談，面對業界憂心ECFA談判一旦落後中韓FTA，台灣工具機產業恐將全數遭韓殲滅，國貿局長張俊福向業者保證，目前兩岸ECFA貨品貿易談判目標，就是要趕在中韓談出FTA前完成，目前也照此進度進行。但張俊福也坦言，「中韓FTA通過對我們影響很大」。註2","1.部長，目前兩岸ECFA貨品貿易談判進度？何時會有明確答案？中韓FTA簽署貴部是否有掌握進度？前者談判進度是否可搶先中韓FTA簽署？另我要如何因應中韓FTA簽署？對我進出口之影響評估？註3","註1：草案中並未明定「一定投資金額」門檻，授權經濟部另定辦法規範，經濟部、中央銀行等相關部會已有共識，將以100萬美元為門檻，凡金額超過1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案，才須經過事前許可，以此估算，未來約8成僑外投資案，只要事後申報即可。","註2：中韓FTA第5輪談判已於4月26日在哈爾濱舉行，談判內容涉及貨貿、服貿與投資議題。現在傳出中韓FTA將先於貨貿談判完成，他現在台灣工具機產業與韓國相比優勢越來越少，差距越來越小，若貨貿不加緊談完，「ECFA效應將全部歸零」。","註3：中韓FTA自去年5月開始第1輪談判，當時大陸商務部長陳德銘估計2年內完成。若ECFA貨貿在年底如期談完，正式上路再趕也要至少3個月，即便台灣談判「超韓」，能把握的優勢黃金期也不到半年，對台工具機廠商以及面板、石化、半導體等在銷陸方面與韓劇烈競爭的產業，都相當嚴苛。"],["黃委員昭順書面意見：","隨著中國大陸經濟成長，加上環保問題不斷浮現，繼而出現重視環保與污染防治的政策新走向。當初因為低工資、低建廠成本的誘因，而至大陸沿海一帶設廠的台商及外商開始考慮「移轉」。一般考慮的方向有三個，一是移往大陸內陸，二是轉至東南亞國家如越南或柬埔寨，另一個選擇就是投資台灣；如何吸引外商及台商回歸台灣是當今政府發展經濟的重要課題之一。","一個國家的民間投資是經濟景氣的先行指標，代表企業對國家未來局勢的預期與信心，以及對政府處理經濟事務能力的信賴。以製造業為例，有了投資，才有土地、廠房、設備以及勞工的需求；而產品銷售至市場後取得利潤，勞工的薪資、股東的資本報酬，即可轉換成消費或更多的投資，形成新的商機，吸引更多的投資。反之，若投資衰退，則有效需求縮減，失業率增加，造成對經濟的負面影響。","多年以來，國外企業因為看好台灣經濟潛力，來台進行大規模的投資，不僅為我國經濟增添動能，也是國內企業取得資金與技術的重要來源，提供企業與國際接軌的機會。國際資金在全球流動，尋找高潛力、低風險、高報酬的地區投資，因此良好的投資環境，是吸引國際資金進駐的必要條件。近年來，國外來華投資的大幅衰退，可說是國內投資環境惡化的警訊。","事實上，只要有良好的企業經營環境，就有足夠的利多誘因可讓廠商把生產線移回台灣。目前台灣失業率仍高，投資又嚴重不足，亟需活絡，外商及台商若能大批回流，會是注入經濟的一道活水。","過去幾年因產業出走，各級政府均傾盡全力向世界各國招商，不論是編列預算加碼補助土地租金，或由縣市長率隊登門拜訪，都展現積極協助業者解決各項行政疑難雜症的誠意，加上目前台灣政局趨穩，外、台商增加不少回台意願，連帶讓各區域的廠房詢問度與價格大幅提高。","外、台商在工資、土地價格等種種因素考量下，確有可能離開中國大陸；但是不一定就會選擇台灣落腳，還是有可能選擇流向越南、泰國、柬埔寨等其他國家。因此政府必須特別注意，就租稅優惠、產業輔導計晝、政治穩定、優質人力與土地供應等台灣吸引外、台商回流的幾項關鍵因素持續努力。","今天的修法，便在於吸引僑外來臺投資，降低投資障礙，應有助於達成適當鬆綁僑外投資人審查程序之政策目標，並可增進我國政府的行政效率與效能，並加強吸引僑外來臺投資。再者，對於此一外國來台投資審查制度之變革，亦有助將人力投注在重大之外國投資案，提昇僑外投資審查之效率及品質。","本席以為，今天的修法只是開端，並且仍需要行政機關整體效率及心態上的積極配合，才有機會達成吸引更多僑外資來台的目標。政府未來應持續積極協助外、台商在土地取得、行政效率、降低外勞僱用成本等措施積極規劃，提供外、台商更好的投資環境，才有可能持續吸引外、台商的投資。"],["簡委員東明書面意見："],["一、目前地方公投：核廢料最終處置場的處理進度如何？","二、經濟部、台電公司能不能考慮「二合一公投」？把核廢終置場地方同意權公投，合併核四存廢全國公投同時舉行，節省人力、物力，以降低社會動盪？","烏坵鄉距離金門72浬，小坵常住人口也僅20人，若由金門民眾公投，決定是否讓核廢料登島？未必適當，請切實說明為什麼要選擇這兩個地點的原因？","主席：現在進行逐案逐條討論，請議事人員依序宣讀條文內容。","外國人投資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五　條　　投資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者，其所投資事業之轉投資，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申請核准；其申報或申請核准之程序，準用第八條規定辦理。"],["孫委員大千等提案條文：","第七條之一　　對下列事業以取得經營權為前提之投資，需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同意：","一、行政院所核定之新興產業計畫事業。","前項以取得經營權之投資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單一窗口，負責提供投資人因應申請所需之必要協助。","第一項所列之投資業別及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定期檢討。"],["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八　條　　投資人依本條例投資，除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外，其以外匯結售為新臺幣投資者，應於投資款匯入結售後二個月內，其餘情形應於實行投資後六個月內，填具申報投資書表，檢附實行投資證明文件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投資計畫變更時，亦同。","投資人依本條例投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填具申請投資書表，檢附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投資計畫變更時，亦同：","一、投資前條第二項限制投資之事業。","二、投資金額或價值達主管機關所定金額以上。","三、一定規模或型態之跨國併購。","四、經主管機關公告屬特殊情形之投資。","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應檢附文件、申報或申請核准程序、條件、方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投資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其為第一項申報或第二項申請核准之事項，應委任會計師或律師辦理。","主管機關對於第一項申報或第二項申請核准之案件，應於其申報或申請核准手續完備後一個月內核定之；涉及其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限者，應於二個月內核定之。","投資人投資證券之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十　條　　投資人將已實行之出資移轉投資於非屬第七條第一項禁止投資之事業時，應由投資人向主管機關為廢止原投資之申請、申報或申請核准；其申報或申請核准之程序，準用第八條規定。","投資人轉讓其投資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申請核准；其申報或申請核准之程序，準用第八條規定。受讓人為華僑或外國人者，應會同受讓人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申請核准。"],["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一條　　投資人依本條例享有結匯之權利不得轉讓。但其出資讓與投資人之合法繼承人或經申報或核准受讓其投資之其他外國人或華僑者，不在此限。"],["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二條　　投資人得以其投資每年所得之孳息或受分配之盈餘，申請結匯。","投資人經申報或核准轉讓股份或撤資或減資，得以其經審定之投資額，全額一次申請結匯；其因投資所得之資本利得，亦同。","投資人申請結匯貸款投資本金及孳息時，從其核准之約定。"],["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五條　　投資事業依公司法組設公司者，投資人不受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關於國內住所之限制。","投資人對所投資事業之投資，占該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五以上者，得不適用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關於投資人以現金增資原投資事業，應保留一定比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之規定。","前項規定，於投資人與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投資之華僑共同投資，合計占該投資事業資本總額百分四十五以上時，準用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六條　　投資人或所投資之事業，經行政院專案核准後，不受下列限制：","一、礦業法第六條第一項關於中華民國人民之規定。","二、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三、船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各目及第四款。但對於經營內河及沿海航行之輪船事業，或不合於共同出資方式者，仍受限制。","四、民用航空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各目及第四十九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八條　　投資人違反第七條、第八條或第十條規定，或不履行主管機關核准事項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停止、撤回投資或改正。屆期不停止、撤回投資或改正者，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處分之：","一、停止其全部或一部之股東權利。","二、停止其依本條例享有全部或一部之結匯權。","三、投資人違反第七條規定而其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勒令其所投資事業歇業。","行政院函請審議「華僑回國投資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第　五　條　　投資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者，其所投資事業之轉投資，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申請核准；其申報或申請核准之程序，準用第八條規定辦理。","第　八　條　　投資人依本條例投資，除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外，其以外匯結售為新臺幣投資者，應於投資款匯入結售後二個月內，其餘情形應於實行投資後六個月內，填具申報投資書表，檢附實行投資證明文件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投資計畫變更時，亦同。","投資人依本條例投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填具申請投資書表，檢附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投資計畫變更時，亦同：","一、投資前條第二項限制投資之事業。","二、投資金額或價值達主管機關所定金額以上。","三、一定規模或型態之跨國併購。","四、經主管機關公告屬特殊情形之投資。","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應檢附文件、申報或申請核准程序、條件、方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投資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者，其為第一項申報或第二項申請核准之事項，應委任會計師或律師辦理。","主管機關對於第一項申報或第二項申請核准之案件，應於其申報或申請核准手續完備後一個月內核定之；涉及其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限者，應於二個月內核定之。","投資人投資證券之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第　十　條　　投資人將已實行之出資移轉投資於非屬第七條第一項禁止投資之事業時，應由投資人向主管機關為廢止原投資之申請、申報或申請核准；其申報或申請核准之程序，準用第八條規定。","投資人轉讓其投資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申請核准；其申報或申請核准之程序，準用第八條規定。受讓人為華僑或外國人者，應會同受讓人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申請核准。","第十一條　　投資人依本條例享有結匯之權利不得轉讓。但其出資讓與投資人之合法繼承人或經申報或核准受讓其投資之其他外國人或華僑者，不在此限。","第十二條　　投資人得以其投資每年所得之孳息或受分配之盈餘，申請結匯。","投資人經申報或核准轉讓股份或撤資或減資，得以其經審定之投資額，全額一次申請結匯；其因投資所得之資本利得，亦同。","投資人申請結匯貸款投資本金及孳息時，從其核准之約定。","第十六條　　投資事業依公司法組設公司者，投資人不受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關於國內住所之限制。","投資人對所投資事業之投資，占該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五以上者，得不適用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關於投資人以現金增資原投資事業，應保留一定比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之規定。","前項規定，於投資人與依外國人投資條例投資之外國人共同投資，合計占該投資事業資本總額百分四十五以上時，準用之。","第十九條　　投資人違反第七條、第八條或第十條規定，或不履行主管機關核准事項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停止、撤回投資或改正。屆期不停止、撤回投資或改正者，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處分之：","一、停止其全部或一部之股東權利。","二、停止其依本條例享有全部或一部之結匯權。","三、投資人違反第七條規定而其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勒令其所投資事業歇業。","主席：林委員郁方及蘇委員震清改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經濟部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林委員郁方書面意見：","1.經濟部有無評估，中共、日本與韓國三國自由貿易區最快甚麼時候會完成？對我國的衝擊為何？我國那些產業受到的影響最嚴重？我國的因應之道為何？這些衝擊能被ECFA抵銷到何種程度？","2.由中共主導的「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RCEP）也宣布啟動談判，請問經濟部有無評估，RCEP最快甚麼時候會完成？RCEP對我國的衝擊為何？我國那些產業受到的影響最嚴重？我國的因應之道為何？這些衝擊能被ECFA抵銷到何種程度？","3.在歐盟與美國外，我國有無可能與台商投資較多的泰國、馬、印尼等國家著手，爭取與我國進行FTA/ECA的洽談，以便與RCEP連上線，也能避免進一步被邊緣化？這些國家的反應如何？"],["蘇委員震清書面意見：","現行「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自86年11月19日修正之後，迄今16年未做調整，如今因我國吸引外人投資大幅衰退，因此擬修法將現行「事前核准」制，修正為「原則事後申報，例外事前核准」制，以期鼓勵外人投資、降低投資障礙， 據經濟部報告更樂觀指出，預計將有80%以上的投資案件可採事後申報，可有助達成適當鬆綁僑外投資人審查程序之政策目標，並可增進我國政府的行政效率與效能，並加強吸引僑外來臺投資。惟本席仍針對本法案採取之制度變革提出部分質疑如下：","一、應明文規範採事先核准制之產業項目檢討","本次修法將外國人及華僑來臺投資擬採事先核准之事業項目，包括投資於限制投資之事業，如航空運輸業、電信、證券期貨及其他金融業、保險業等23種類，或經主管機關公告屬特殊情形之投資。然有鑑於對於投資本國敏感項目及行業之外國投資案進行審查，或不開放外國投資，實為普遍存在於歐美各國，包括德國、法國、義大利都有明文規範，可基於國家安全否決外商的投資，對於外資投資項目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如限制外資參與基礎建設如法國、日本都是，美國更禁止外資投資關鍵基礎建設，因此我國對外資投資之審查，除了所謂「特殊情形」之外，針對基礎建設、國防建設、敏感產業等部分，也應該有明文規範審慎檢討採取事先核准，而不是完全授權主管機關公告調整。","二、如何防杜假外資情形","本次修法係針對外國人投資或是華僑回國投資部分，但是近年中國大舉對外投資，如2005年中國海洋石油企圖收購美國石油公司優尼科（UNOCAL），美國於是在2007年的「外人投資與國家安全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 of 2007, FINSA），加強對涉及國家安全的關鍵基礎設施、關鍵技術、關鍵資源和原料長期需求等，審查項目範圍由1988年的5項增加至11項，審查趨向嚴格，顯見各國對於中國投資多半採取嚴格審查防範機制。立法院法制局研究報告也指出相關疑慮，因此對於外資投資是否含有中資（假外資），以及其投資資金來源、最終利益歸屬之動態檢討等，是否亦應增列相關資金審查規範，否則恐難防杜假外資情形。","三、審查機制如何防範敵意併購？","本次修法制度變革之後續效益，除了經濟部預期的鼓勵外資來台之外，儘管先不論是否真能就此有效吸引外資，但是與修法相對應的審查機制仍應審慎評估。尤其行政院版第8條第2項僅規範「一定規模或形態」之跨國併購，但若是無須事前申報核准者，又該如何防範敵意併購？尤其是與我國產業具有相當競爭關係的外國投資，譬如韓國線上遊戲產業、電子3C產業等，若是主管機關未能事先列為「特殊情形」，就僅需事後申報，那國內受害產業又該如何救濟？顯見修法後之審查機制，對於如何防範敵意併購部分，是否欠缺事後審查與救濟管道？"],["主席：現在進行協商。","（進行協商）"],["主席：現在開始協商。先討論行政院函請審議「外國人投資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6人擬具「外國人投資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請問各位，對第五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孫委員大千等提案增訂第七條之一，有無異議？","張代理執行秘書銘斌：有關新興產業計畫事業應該事先經過許可的部分已經併到第八條，建議第七條之一不予增訂。","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八條有無異議？"],["黃委員偉哲：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一定規模或型態之跨國併購」的意思是什麼？請部長解釋一下。","張部長家祝：我們會在行政命令裡面訂定，我們會公告「一定規模」是多少，剛才是講100萬美金。這部分若訂定在法條裡面，將來就沒有彈性了。","黃委員偉哲：我們也不希望訂定在法條裡。另外，在申報時，我們會請對方做切結，為防止陳述不實或是將來資金運用和申報目的不一樣，我們會告知我們的作法，所以要請他做切結，有這樣的動作嗎？","張代理執行秘書銘斌：有，針對第三項，我們另外會訂定申報和申請核准程序的辦法，到時會要求對方依照這個辦法做切結，如果對方違反切結情況，我們就依第十八條的罰則來處分。"],["黃委員偉哲：好。","廖委員國棟：我覺得第八條唸起來咬文嚼字，我差點咬到舌頭，我看不懂條文耶！第一項是「投資人依本條例投資，除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外，其以外匯結售為新臺幣投資者，應於投資款匯入結售後二個月內，其餘情形應於實行投資後六個月內，填具申報投資書表，」到這裡以前都是用逗號……","黃委員偉哲：哎唷！國文考100分，你還擔心？","廖委員國棟：我的造詣是不怎麼好，但是我唸得很不順啦！"],["主席：我覺得很順啊！"],["廖委員國棟：這個文字已經表達得非常清楚了嗎？請法規會人員說明。","江專門委員河：如果是用外匯結售為新臺幣的話，要在匯款匯入二個月內；其他的情況，也就是用外匯以外的情況，要在實行投資後六個月內。條文是針對這兩種情況做敘述，應該是很清楚。","廖委員國棟：我是說這樣述的方式很特別，好像沒有把它區隔開來，其實是兩種狀況、兩件事情。","江專門委員河：如果在「其餘」前面改用分號的話，會不會比較清楚？"],["主席：就是分成兩段？"],["江專門委員河：對。","廖委員國棟：這是兩件事情、兩種狀況，全部用逗號，我不曉得你們法規如何解釋，我是看不懂，民眾恐怕也看不懂。","黃委員偉哲：好啦！改成分號會更淺顯，讓文意更清楚。","主席：那就改成分號，好不好？"],["廖委員國棟：好。"],["主席：修正通過。","請問各位，對第十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十一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十二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十五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十六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十八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繼續討論行政院函請審議「華僑回國投資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請問各位，對第五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第八條將第一項第五行「，其餘」修正為「；其餘」，修正通過。","請問各位，對第十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十一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十二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十六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十九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黃委員偉哲：為什麼要分成兩個法？","主席：一個法針對華僑，一個法針對外國人。"],["黃委員偉哲：這個我知道啊！"],["主席：華僑和外國人就不一樣啊！"],["黃委員偉哲：是施行細則會有些不同嗎？","張代理執行秘書銘斌：沒有，是當初民國45年加以分開的，是吸引華僑回國投資的時代特別訂定的。","主席：鄭委員汝芬改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經濟部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鄭委員汝芬書面意見：","一、請張部長，部長，首先恭喜你，昨天美國商業環境風險評估公司公布2013年第1次「投資環境風險評估報告」，台灣總分73分，排名全球第3，台灣在列入評比的全球五十個主要國家中，僅次於新加坡及瑞士，也是自2011年後，再度重回第3名；而在亞洲地區排名也高居第2名，這表示台灣在經濟環境的政策規劃，對外國投資人來說，是低風險的，是值得前來投資的國家。","二、本席支持修改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由現行「事先申請核准」，改為「原則事後申報，例外事前許可」，僑外投資改採負面表列等，因為只有法規、制度等投資環境的改變，才能提升了陸資、台商及外資來台灣投資的意願。","三、過去幾年，兩岸政府產業發展目標重疊性高，大陸「十二五」規劃提出「七大戰略性新興產業」與我國「六大新興產業」及「四大新興智慧型產業」也有極高的共通性與重疊性，兩岸搭橋專案已定十大重點產業作為交流項目，就是希望能建構完善產業鏈，帶入台灣提供技術、大陸生產之模式，創造加乘效應，產業合作才是台商、陸企或外資來台灣擴大投資的原因，所以相關的法令的確有鬆綁的必要性。","四、國內就有很多對外籍專業人士不友善的法規，例如過去勞委會規定外籍大學畢業生要有2年工作經驗方得受雇，而受雇起薪要超過4萬7,900元。這種規定既沒有彈性也沒有產業策略思考，對於企業是否願意來台投資，一切還是要看我們的經濟環境與經濟開放程度，如果台灣不願意創造一個開放式的經濟環境，如果我們持續嚴厲管制外國白領與外國資金來台，外資根本不會把台灣為亞太地區重要的投資國家。本席希望政府應該多多學習韓國、新加坡與香港如何吸引外國人才與資金前往，最好是能創造出比這些國家更優惠的投資環境，吸引外資資金與人才來台，為國內的產業升級。"],["徐委員耀昌書面意見：","一、兩岸投資爭議，經濟部如何協助解決","兩岸投保協議自2月1日生效實施後已近百日，但從去年8月簽署以來，迄今已屆9個月，25件台商受害「指標性案例」，沒有一件順利由投保協議平台解決，也讓外界質疑簽訂投保協議的功能性為何？根據經濟部投資處統計，兩岸投保協議去年8月9日簽署後，雙方協處窗口已陸續受理投資人申訴案件，並送請對方窗口進行協處。截至今年4月底止，台灣送請陸方窗口行政協處共42件，陸方送台灣協議處共2件，請問經濟部，目前這些案件處理進度為何？兩岸投保協議運作陷入空轉，除大陸方面態度不積極外，我政府內閣改組也是原因之一，經濟部及海基會人事更迭，人脈與政治影響力還在建立中，在解決台商投資爭端上變得比較使不上力。經濟部投資處與大陸國台辦協調局應加速協調機制建立，讓投保協議真正發揮效力。","二、政府應及早建立跨部會經濟政策通盤檢討機制來拯救經濟","根據美國商業環境風險評估公司（BERI）2013年第1次的「投資環境風險評估報告」指出，台灣的投資環境評比排名全球第3名、總分為73分；在列入評比的全球50個主要國家中，僅次於新加坡及瑞士；在亞洲地區排名第2名。然而反觀我國經濟狀況，財政部日前發布四月進出口貿易雙雙負成長，主計總處公布的第一節經濟成長也腰斬至1.54%，臺灣再出現令人憂心的經濟疲弱具體事實，現階段臺灣經濟持續低迷究竟應如何振興？各政府都透過各種政策來救經濟，例如美國推出量化寬鬆政策帶動道瓊衝破15,000點歷史新高；日相安倍晉三祭出史上最激進量化寬鬆政策，以貶值救出口，另外進行企業結構性的改革措施，為日本帶來出口、股市、房市的新榮景；歐洲央行、澳洲央行也推降息刺激景氣。在國際市場與臺灣強勢競爭的南韓，為了振興出口，也推出貸款與行銷補助等刺激經濟方案拉抬經濟成長。反觀我經濟部，至今還未有具體措施，經建會主委還說預估在二周內才會公布方案，現階段連跨部會經濟政策通盤檢討機制都付之闕如。提振經濟是政府當務之急，經濟部等部會單位應儘快提出因應對策，以重拾民眾信心。","三、ECFA貨貿談判進度","經濟部日前與各產業公會進行座談，會中提及中韓FTA第5輪談判已於4月26日在哈爾濱舉行，談判內容涉及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資議題。消息一出也讓國內產業界感到憂心，因台灣出口今年以來走勢疲軟，ECFA早收清單效應持續遞減，曾經受惠最多的工具機、汽車零組件等產業都相當緊張，加上經濟部7日公布台灣4月份出口額減少1.8%，對大陸則出口持平，只微增0.2%。請問經濟部，目前ECFA後續貨品貿易談判進度為何？是否落後於中韓FTA談判？現在台灣工具機產業與韓國相比優勢越來越少，差距越來越小，若貨貿不加緊談完，ECFA效應將全部歸零。對台工具機廠商以及面板、石化、半導體等在銷陸方面與韓劇競爭的產業，都是嚴苛的考驗。"],["高委員志鵬書面意見："],["法案修正內容：","吸引僑外投資，免事前核准，行政效率更佳？","◆為鼓勵外商、華僑積極回台投資，國民黨立院黨團積極推動「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讓目前的僑外投資由「事前審核」改為「原則事後申報，例外事前核准」，未來僑外可先投資，再向投審會申報、進行審核。現行條例規定，僑外來台投資必須先經過審核，時間約1至2個月。","1.本次的修正條文，主要的修正方向是要簡化華僑回國投資與外國人來台投資的審核程序，藉以吸引華僑與外國人將資金投入台灣，創造台灣的經濟成長。請問，經濟部與經建會每年都會安排到海外進行招商活動，成效如何？政府對於華僑與外商不想到台灣投資的理由，有進行瞭解嗎？","2.這次的修法，主要的理由與目的就是要簡化審核程序與提升行政效率，以強化我國經貿發展與國際經貿接軌。那麼為何我國的審核程序會那麼冗長？為何行政效率會如此低落？真的是因為法規的問題嗎？今天如果依照修法內容來看，外僑與外國人來台投資可以由「事前核准」改為「原則事後申報，例外事前核准」，但這樣就可以簡化行政流程嗎？現行規定二個月內要對申請投資案完成核定，難道算長？除非是公務員怠惰，否則為何審核會拖很久？","3.根據修正條文來看，新修正的部分是投資案在實行投資後六個月內申報，也增訂了需事前申報的條件種類。但是政府有沒有想過一個問題，就是事前申報的部分因為會事前審查，所以比較不會出現問題，但事後申報的方式，作法就類似「先上車（投資），後補票（申請）」，萬一投資後，進行申報審查後發現投資有問題，審查不合格，那麼投資者的損失由誰負擔？是否可能引發後續的求償問題？因為事後申報，誰知道政府會不會事後弄出什麼奇怪的理由造成審查不合格？","4.政府常常對外宣稱，要吸引外資投入台灣，創造台灣的經濟成長，但是卻都僅僅止於口號，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意義。經濟部之前推出什麼「經濟動能推升方案」，馬英九喊出什麼「黃金十年」，有在執行落實嗎？面對無法吸引資金來台的困境，我們不禁要問，為何外資不願意進入台灣投資？難道台灣的產業環境無法吸引外資？是不是台灣的產業多是代工產業，所以無法吸引外資投資？法規鬆綁也僅是外資考慮是否投資的項目之一，政府有研究過外資不想投資台灣的真正理由嗎？","5.根據金管會的統計，截至102年3月底為止，我國銀行的總存款數有高達25兆5千億元以上的金額，也就是說，我國並不缺資金投資，但是為何在如此的低利率、高通膨環境之下，民眾的資金依然只想存在銀行，不想拿出來，甚至拿出來投資的部分，也都是流向海外，顯然問題在於台灣無利可圖，資金才會外留，這些政府有思考過嗎？難道台灣的經濟成長只能靠外資來提振嗎？為何不思考提升內資投資的比例？外資來台只想賺錢，遇到風險馬上撤離，一撤資就可能造成國內經濟風暴，為何不能思考引導國內資金投入政府相關的各項重點產業計畫？","6.對於放寬法令規範，引進外資，節省審查流程，或許可以提升行政效率，但行政效率低落，真的是卡在法律問題嗎？公務員不作為，到處推責任，公文旅行、一個案子要蓋上百個章的情況若是不改進，法律再怎麼鬆綁也沒用。此外，本次修法雖然是針對華僑與外國人資金，那陸資在認定上算外資嗎？根據現行規定應該不算吧？但是如果大陸資金用假外資的方式進入台灣，政府要如何防範？有什麼查核機制？如果陸資在港澳或是第三國設立公司，再將資金轉入台灣，政府有什麼機制防範中國「以銀彈攻下台灣」？","簽訂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是否衝擊我國勞動市場？","◆經濟部投資處4月30日舉行台商新一波全球布局因應策略論壇，經濟部次長卓士昭致詞時表示，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已經完成了，很快就要簽署了。在兩岸服貿中，確確實實得到很具體優惠，這部分也是台商將來進行全球投資布局，可以多加利用之處。在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清單中，若扣除還在核對的金融部分，台灣共做出五十五項特定開放承諾，陸方則做出六十五項開放承諾，相對於陸方給予台灣六十五項超WTO待遇，台灣對陸方所做的開放，三分之二為低於或等於台灣在WTO的承諾。","1.針對兩岸簽訂服務貿易協議，5月2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曾經安排秘密會議，讓相關部會對協議之文本草案、特定承諾表（市場開放清單）與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等附件、雙方開放項目比例與對我國勞工就業、產業發產及國家安全等衝擊影響評估進行專案報告。從經建會公開的報告來看，提到簽訂服務貿易協定，「應不致妨礙國人就業機會與勞動條件」，那麼經濟部的看法呢？會不會影響國人就業？經建會如此評估，有跟相關的部會甚至是經濟部進行研討過嗎？否則為何經建會敢如此公開的說「不致影響國人就業」？","2.根據上週各部會直接公開的書面報告表示，將來簽訂服務貿易協定後，對我國產業是利大於弊。但勞委會報告中，根本沒有針對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對我國就業市場之影響進行評估，經濟部的報告也沒有看到相關類似的影響說明，經建會卻說不會影響勞工就業，可見政府機關完全是一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請問，在沒有相關影響評估之前，政府就要與中國簽署服務貿易協定，是否太過冒進？或者，根本只是為簽而簽？反正現在馬政府執政成果不佳，在馬英九第二任期的520就職滿週年之前，至少先放出一點看起來好像不錯的消息，用來轉移馬英九施政無能的焦點。反正現在馬英九也只能拿改善兩岸關係做為施政的績效，其他完全乏善可陳。但是，簽署服務貿易協定之後的影響評估尚未完成，真的可以如同各部會報告一樣，是「利大於弊」？有哪個政府官員敢如此保證嗎？"],["張委員嘉郡書面意見：","一、放寬外國人投資限制，中資會否考慮比照辦理？","行政院提案修正外國人投資條例、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簡化外國人來台投資程序，由「事前核准」改為「原則事後申報，例外事前核准」，希望修正後能吸引更多僑外商來台投資，改善國家的競爭力。以助於與國際經貿接軌，創造國內優質投資環境，改善我國在IMD全球競爭力的評比，進而吸引更多僑外商來台投資。","根據經濟部投審會統計資料，2006年僑外資來台投資金額高達139億美元，2007年甚至高達153億美元，但之後卻逐年下滑，2010年只剩下38億美元，請問部長，巨幅下滑的原因是甚麼？","放寬僑外資投資審查，從事前申請核准，改為事後申報為原則，雖然著眼於放寬外資來台限制，但在野黨質疑的中資假外資迂迴來台入主關鍵產業的問題，要如何防杜？修法後，對惡意資金的監控，要如何進行？台灣對僑外資、中資來台投資都設有限制，這些限制皆有其目的，部分是牽涉國安，部分為確保國內金融秩序，從僑外資來台投資業別項目分析，多數為金融保險業可以看出，管制監控有其必要，修法放寬後，這些政策目的，要如何被落實執行？","二、中資、外資炒作國內不動產，無礙？","根據媒體報導，中資及外資紛紛鎖定台灣雙北市精華地段不動產，以鉅額資金購入，多數為商辦大樓，包括北市西門町、忠孝東路四段、士林夜市周邊等等；請問部長，國外鉅額資金目的性收購不動產，對台灣不動產價格，會不會產生過熱影響？經濟部公告的陸資來台投資業別項目，未來是否將准許中國資金投入台灣不動產買賣、仲介、開發、建設等業別？","台灣寸土寸金，都會地區土地開發已經趨於極致，動輒上億的房價，讓中產階級想在都會區置產幾乎已不可能，土地是稀有財，若國家未能在整體區域發展的架構下，有計畫地管控土地利用，放任土地炒作的結果，是讓台灣成為貧富差距日漸極端，資本化的金錢國家。部長，您認為呢？","（繼續開會）","主席：經協商，有關行政院函請審議「外國人投資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6人擬具「外國人投資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五條照案通過；孫委員大千等人所提新增第七條之一不予增訂；第八條除將第一項第五行「，其餘」修正為「；其餘」，其他文字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關行政院函請審議「華僑回國投資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八條除將第一項第五行「，其餘」修正為「；其餘」，其餘文字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黃委員偉哲：剛才在協商時，大家對條文內容都沒有什麼意見，主要我們是希望給行政單位武器，也希望替行政單位鬆綁，但重要的目的是關於僑資和外資方面，我們要看到成果，而不是像過去產創條例通過一樣，我們的營所稅降了17%，當時講說會有多少資金進來，結果還是沒有啦！所以，本席要請大家思考如何營造好的投資環境，法規鬆綁只是其中一部分，這部分是期待你們，也希望你們能夠交出好的成果。謝謝。","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案作如下決定：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外國人投資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6人擬具「外國人投資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本席補充說明；請問各位，本案是否須交黨團協商？（是）本案須交黨團協商。","本院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華僑回國投資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本席補充說明。請問各位，本案是否須交黨團協商？（是）本案須交黨團協商。","本日議程處理完畢，現在散會，謝謝大家。","散會（11時34分）"]],"block_lines":[1,6,6,7,8,8,9,9,10,20,26,26,40,41,49,51,54,55,68,72,74,75,78,80,81,83,87,89,90,91,93,94,97,99,100,102,104,108,111,112,113,116,117,123,125,126,128,130,131,132,133,135,138,139,140,142,146,148,150,151,152,155,158,163,164,174,175,178,180,183,185,188,190,193,201,210,211,216,218,223,234,237,239,243,247,253,284,288,296,298,303,307,311,312,316,317,321,322,337,339,340,341,344,349,356,357,370],"person_count":{"主席":16,"(一)投資於限制投資之事業":1,"張部長家祝":13,"丁委員守中":3,"廖委員國棟":16,"張代理執行秘書銘斌":10,"邱處長一徹":4,"黃委員偉哲":13,"楊委員瓊瓔書面意見":1,"黃委員昭順書面意見":1,"簡委員東明書面意見":1,"一、目前地方公投":1,"行政院提案條文":8,"孫委員大千等提案條文":1,"林委員郁方書面意見":1,"蘇委員震清書面意見":1,"江專門委員河":1,"鄭委員汝芬書面意見":1,"徐委員耀昌書面意見":1,"高委員志鵬書面意見":1,"法案修正內容":1,"張委員嘉郡書面意見":1},"persons":["主席","(一)投資於限制投資之事業","張部長家祝","丁委員守中","廖委員國棟","張代理執行秘書銘斌","邱處長一徹","黃委員偉哲","楊委員瓊瓔書面意見","黃委員昭順書面意見","簡委員東明書面意見","一、目前地方公投","行政院提案條文","孫委員大千等提案條文","林委員郁方書面意見","蘇委員震清書面意見","江專門委員河","鄭委員汝芬書面意見","徐委員耀昌書面意見","高委員志鵬書面意見","法案修正內容","張委員嘉郡書面意見"],"title":"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經濟、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星期四）上午10時30分","地點":"本院紅樓101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討論事項。","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