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下午2時18分 地  點 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呂委員學樟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星期一)上午9時4分至12時1分、下午2時50分至4時17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廖正井  賴士葆  王惠美  林正二  呂學樟  潘維剛  尤美女  林鴻池  吳宜臻  柯建銘  謝國樑  潘孟安  顏寬恒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陳歐珀  徐耀昌  蕭美琴  林佳龍  江啟臣  陳碧涵  黃偉哲  吳秉叡  許添財  黃昭順  廖國棟  孔文吉  邱志偉  陳明文  李貴敏  林德福  盧秀燕  李桐豪  鄭天財  陳鎮湘  蔣乃辛  徐欣瑩  薛 凌  楊瓊瓔  簡東明  黃文玲  羅明才  邱文彥  姚文智  王進士  蘇清泉  陳亭妃  葉宜津  馬文君  陳根德  吳育仁  林世嘉  林滄敏  高金素梅 楊麗環    委員列席40人 列席官員: 司法院秘書長  林錦芳 刑事廳廳長  林俊益 法務部政務次長  吳陳鐶 檢察司司長  朱家崎 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朱 楠 內政部社會司科長  李璧如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組長  郭彩榕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楊源明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大隊長  唐敏耀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情報處專門委員  莊繼章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審判事務處代處長  沈世偉 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科長  石村平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秘書長  鄭文傑 主  席:呂召集委員學樟 專門委員:陳清雲 主任秘書:劉彥麟 紀  錄:簡任秘書 蘇純淑    簡任編審 葉育彰    科  長 周厚增    專  員 蔡明哲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六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廖正井等2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吳宜臻等32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陳根德等22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廖正井、呂學樟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廖正井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九)親民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陳其邁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柯建銘等3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李俊俋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十三)委員尤美女等23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七條文草案」案。 決議: 一、繼續逐條審查。 二、「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草案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百一十六條、第四百六十五條,均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 (二)草案第三十一條(含委員林正二等6人、林正二等5人、尤美女等3人、吳宜臻等6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三十三條(含委員尤美女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九十條之一(含委員柯建銘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九十五條(含委員林正二等5人、吳宜臻等6人、尤美女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一百零一條(含委員尤美女等4人、林正二等6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一百零一條之一(含委員尤美女等3人、尤美女等4人、吳宜臻等4人、尤美女及廖正井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一百十九條之一(含委員柯建銘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五、第四百二十條(含委員謝國樑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四百二十二條、第四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四百四十一條及第四百五十六條(含委員尤美女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三)草案第四十一條,修正如下: 第四十一條 訊問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應當場制作筆錄,記載下列事項: 一、對於受訊問人之訊問及其陳述。 二、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如未具結者,其事由。 三、訊問之年、月、日及處所。 前項筆錄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受訊問人為被告者,在場之辯護人得協助其閱覽,並得對筆錄記載有無錯誤表示意見。 受訊問人及在場之辯護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但附記辯護人之陳述,應使被告明瞭後為之。 筆錄應命受訊問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但受訊問人得拒絕之。 (四)草案第七十六條,修正如下: 第七十六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所或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五)草案第九十三條之一,修正如下: 第九十三條之一 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 一、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 二、在途解送時間。 三、依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不得為詢問者。 四、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者。 五、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表示選任辯護人之意思,而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其等候第三十一條第五項律師到場致未予訊問或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因等候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經通知陪同在場之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亦同。 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須由通譯傳譯,因等候其通譯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六小時。 七、經檢察官命具保或責付之被告,在候保或候責付中者。但候保或候責付時間不得逾四小時。 八、犯罪嫌疑人經法院提審之期間。 前項各款情形之經過時間內不得訊問。 因第一項之法定障礙事由致二十四小時內無法移送該管法院者,檢察官聲請羈押時,並應釋明其事由。 (六)草案第一百零八條,修正如下: 第一百零八條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前項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 審判中之羈押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起訴或裁判後送交前之羈押期間算入偵查中或原審法院之羈押期間。 羈押期間自簽發押票之日起算。但羈押前之逮捕、拘提期間,以一日折算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一日。 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一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案件經發回者,其延長羈押期間之次數,應更新計算。 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視為撤銷羈押,偵查中由檢察官、審判中由法院將被告釋放;由檢察官釋放被告者,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七)草案第一百十六條之二,修正如下: 第一百十六條之二 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得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戶籍或限制住居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報到。 二、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 三、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者,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必需者外,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 四、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 (八)草案第一百二十一條,修正如下: 第一百二十一條 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之撤銷羈押、第一百零九條之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十六條之停止羈押、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之退保、第一百十九條之一第四項之撤銷限制,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前項處分、羈押及其他關於羈押事項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 第二審法院於為前項裁定前,得向第三審法院調取卷宗及證物。 檢察官依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之沒入保證金、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之退保、第一百十九條之一第四項之撤銷限制及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於偵查中以檢察官之命令行之。 (九)草案第一百四十二條,修正如下: 第一百四十二條 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 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 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有正當理由者,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扣押物之影本。 (十)草案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二,修正如下: 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二 違背第三十一條第五項前段、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項前段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 (十一)草案第一百六十三條,修正如下: 第一百六十三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告訴人得就證據調查事項向檢察官陳述意見,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 (十二)草案第一百九十八條,修正如下: 第一百九十八條 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 一、就鑑定事項有特別之知識、技能、經驗、訓練或教育得協助法院或檢察官瞭解證據或事實者。 二、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 審判中選任鑑定人,由法院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後選任之,當事人有合意者,得從其合意。 (十三)草案第二百零八條之一、第二百七十條之二、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三,均不予增訂。 (十四)草案第二百五十六條,修正如下: 第二百五十六條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偵查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各款之案件,其再議案件之處理,準用前三項之規定,經原檢察官向檢察總長聲請再議;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十五)草案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修正如下: 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 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被告接受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者,經原檢察官向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送達被告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準用之。 (十六)草案第三百四十四條,修正如下: 第三百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十七)草案第三百八十八條,修正如下: 第三百八十八條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案件,非經辯護人提出上訴理由書或答辯書,不得判決。但有第三百九十五條所定應以判決駁回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除第三百八十四條情形外,前項案件,於送交卷宗及證物前,未經選任辯護人,原審法院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提出上訴理由書或答辯書,並於第三審法院認有辯論必要時,到庭辯護。 經選任或指定為第三審之辯護人應於被告提起上訴、收受他造當事人上訴書狀或經指定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或答辯書於第三審法院。 第一項前段之案件,第三審法院於判決前,選任辯護人解除委任,或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答辯書,或審判長認有必要時,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第二項及前項指定律師為辯護人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十八)草案第三百九十五條,修正如下: 第三百九十五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除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案件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外,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十九)草案第四百六十九條,修正如下: 第四百六十九條 受罰金以外主刑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但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逕行拘提、限制出境或限制出海。 前項前段受刑人,檢察官得限制住居,或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逕行拘提,及依第八十四條之規定通緝之。 (二十)通過附帶決議5項: 1.鑒於通譯之設計係出於保障不通曉法庭地語言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防禦權益而設,惟依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有關使用通譯之時點係限於刑事追訴機關或法院為訊問之需要,因此實務之操作結果,通譯之設置完全偏重在協助刑事追訴機關或法院調查事實,而非著重於協助被告參與程序。因此現行刑事訴訟法我們看不到真正考量「被告防禦權之需求」而設計之通譯制度,例如被告有權主動請求使用或撤換通譯;所有法庭活動之進行無論是否涉及法院對被告之訊問,通譯均應主動為被告翻譯之……等,因此司法院實有會同行政院共同研議修正刑事訴訟法中通譯相關規定之必要。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潘孟安  吳宜臻 2.鑒於刑事訴訟程序涉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生命、身體自由之剝奪與限制,因此通譯之設置與不通曉法院所在地使用語言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否為完全之陳述及落實其訴訟防禦權息息相關,更因司法通譯有其專業性及精準掌握法庭參與者使用詞彙之必要性。因此擔任通譯者,不僅語言能力要求甚高,甚至亦有受到倫理規範的必要,惟現行刑事訴訟程序之特約通譯語文能力資格,僅以經政府核定合法設立之語言檢測機構所核發之語言能力達「中級」程度之證明或於通譯地區或國家連續居住滿五年之證明即可;亦無特約通譯倫理規範的制定,實不妥適,因此司法院及行政院應修正現行特約通譯之選任資格及教育訓練之相關辦法並制定通譯倫理規範。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潘孟安  吳宜臻 3.刑事訴訟法第31條雖以規範如被告、犯罪嫌疑人為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指定辯護,惟現行實務運作將此條文限縮解釋為「完全不能陳述」,造成部分無法為完整陳述但非「完全不能陳述」者,未能獲得有效之辯護,且其他無法自行完整陳述或欠缺理解能力之人,例如自閉症、精神障礙、學習障礙、或其他類似情形,如無辯護人予以協助,顯不足以保障其權利,另低收入戶者,亦非強制辯護,對其保障顯有不周,國家人權報告業已督促相關機關應儘訴修法。爰建請司法院應於本法施行一年內,研議相關修法,保障其受辯護之權,以使我國刑事訴訟法更符國際人權公約之精神。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林正二  廖正井  王惠美  鄭天財 4.請行政院就審判、偵查程序中,研擬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指揮對被告所實施之科技設備監控之監控方法、執行程序,於一年內向立法院報告。 提案人:林正二  廖正井  尤美女  王惠美  吳宜臻  鄭天財 5.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此乃我國所採之「卷證併送制」,惟基於公平法院之理念,禁止法院事前接觸到傳聞證據與違法蒐集之證據,破除法院不當心證之形成,避免法院於審判期日前即接觸偵查卷證,致形成對被告不利之偏見,以及促使檢察官確實負起舉證責任,證明被告之犯罪事實,避免在證據相當薄弱或牽強之情況下冒然起訴,藉以貫徹無罪推定之原則,並得以落實交互詰問之程序,達到集中審理之功效。爰此,建請司法院會同法務部參酌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六項「起訴狀一本主義」之規定,於一年內提出起訴狀一本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送交本院。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連署人:呂學樟 三、「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七條文草案」案,條文修正如下: 第七條之七 中華民國0年0月0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除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九十五條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四、以上二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五、以上二案均須交由黨團協商。 六、院會討論時,由呂召集委員學樟出席說明。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繼續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併案審查(一)委員江惠貞等28人、(二)委員呂玉玲等23人及(三)委員黃志雄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徐欣瑩等2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蕭美琴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丁守中等23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江惠貞等19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蔡錦隆等21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八)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九)委員陳淑慧等19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現在進行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 首先請江委員惠貞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 請呂委員玉玲說明提案旨趣。 呂委員玉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性侵犯假釋後回到社會上再犯機率將近一半,甚至達8成以上。雖然對於性侵假釋犯有電子監控、強制送醫治療、觀護官及管區警察監督,但都無法讓這些事不再發生,所以,本席認為應該加以修法。 在本席家鄉有一名二十幾歲高中老師被一名性侵犯殺害,這個性侵犯15歲就犯案,因為沒有繼續監控,21歲時又再犯案,為了搶劫58元,性侵並殺害了那名高中老師。我們看到這類事情一再發生,這又是無法治癒的,我們不能讓性侵犯再回到社會犯案。所以,本席強烈要求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明確修法將性侵犯排除於假釋要件之外,亦即明定性侵犯不得假釋。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志雄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 請徐委員欣瑩說明提案旨趣。 徐委員欣瑩: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提案主要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修正,過去也有很多討論。法務部等相關單位一再認為三、四級毒品吸食者不需要有刑責,但本席提案目的就是要讓三、四級毒品吸食者有刑責。主要考量就是希望能夠形成法律嚇阻力,不要讓毒品防制戰線有漏洞,特別是政府現在對毒品議題的處置,只有胡蘿蔔,卻沒有棒子。法務部一向對毒品都以除罪化推卸責任,放任民眾毒品吸食情況更泛濫、更嚴重。依照現行制度,三、四級毒品吸食者並無刑責,只有行政罰,在這樣的情況下,警察和檢察官對於三、四級毒品吸食者並無主動盤查搜索的權力,只能以驗尿方式定罪,但民眾經常可以拒絕驗尿。 其次,我們發現三、四級毒品是吸食一、二級毒品的入門磚。法務部經常都說三、四級毒品成癮性低,但只要接觸了三、四級毒品,就容易和一、二級毒品一起吸食,我們常常可以在報紙上看到相關報導。所以,我們希望法務部還是能再審慎思考這個問題。 再來本席要指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根本形同虛設,依照第十七條規定,三、四級毒品吸食者若供出毒販即可減輕刑責,可是,吸食三、四級毒品是無罪的,所以就完全削弱第十七條的作用,毒販難以定罪。目前三、四級毒品吸食者沒有刑責,在制度上會形成沒有三、四級吸食者,卻要確認毒販販毒的行為,這是非常荒謬的。所以,本席還是希望本院委員能夠支持修法,讓吸食三、四級毒品者有刑責。謝謝。 主席:請蕭委員美琴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蕭委員不在場。 請丁委員守中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丁委員不在場。 請邱委員志偉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邱委員不在場。 請蔡委員錦隆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蔡委員不在場。 請陳委員淑慧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林委員正二代表親民黨黨團說明提案旨趣。 林委員正二:委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個人代表親民黨黨團對修正提案做以下說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迄今歷經四次修正,其中於九十八年修正公布,提高製造、運輸及販賣第一級、第二級及第三級毒品之罰金刑。但據法務部截至一○一年十二月底的統計,純製賣運輸毒品的人數,較九十八年增加二點三三倍。由此可知,僅單純提高罰金額度難以有效遏止製造、運輸、販賣各級毒品的犯罪行為,所以除了提高罰金之外,刑責也要適度提高,以遏止此種犯罪類型,俾使能達控制毒品氾濫問題。 在少子化的今日,我們發現青少年吸食毒品的數據節節升高,我覺得很擔心,我們不希望這些中華民國未來的主人翁此時此刻由於毒品的氾濫以致身心受到很大的創傷,因此親民黨黨團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等條文修正草案,藉由提高刑責、罰金、罰鍰及明訂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以期達降低毒品對國家的危害,建立無毒家園。 主席:在蔡錦隆委員說明提案要旨之前,我要再說明一下,我剛剛講潘維剛委員資深,不是說他的年齡資深,而是他的資歷很深。他從第二屆起就開始在我們立法院當立委,所以他很資深,說到年齡的話,他是資深美少女沒有錯,但就資歷而言,他是從第二屆開始當立委的,在我們這些人裡面,他是最資深的一位立法委員,不是年齡的問題,而是資歷的問題,以上特地補充報告。 請蔡委員錦隆說明提案旨趣。 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根據教育部統計數據顯示,近六年來吸毒學生人數翻倍成長,從95年231人次,到100年增加為1,810人次,其中又以高中職學生檢出比率最高,其次為國中生。學生濫用藥物以三級毒品如愷他命、FM2、一粒眠等最多,1,810人次裡就有1,548人次是吸食三級毒品,占將近86%;且從95年至今,以包含愷他命及一粒眠在內的三級毒品為例,查獲的人次就由95年的104人次,到100年暴增為1,548人次,增加超過十倍。甚至在過去6年更查獲到39人次小學生吸毒,愷他命儼然已大舉入侵校園,對學生健康影響甚鉅。 愷他命原是用於人或動物麻醉之一種速效、全身性麻醉劑,施用後會產生幻覺、興奮感、意識混亂,濫用恐導致慢性間質性膀胱炎,出現頻尿、小便疼痛、血尿,尿量減少、水腫等腎功能不全症狀。長期濫用還會損害神經、免疫及心血管等系統功能。從各項數據資料顯示愷他命戕害我國青少年甚深。據此,爰擬具修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將愷他命由三級毒品改列至二級毒品,希冀透過刑罰來有效嚇阻、降低愷他命吸食事件之減少,保障我國民健康,不受毒品戕害。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一、併案審查:(一)江委員惠真等28人、(二)呂委員玉玲等23人及(三)黃委員志雄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徐委員欣瑩等2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三)蕭委員美琴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四)丁委員守中等23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五)江委員惠貞等19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六)邱委員志偉等22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七)蔡委員錦隆等21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八)親民黨黨團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條正草案」、(九)陳委員淑慧等19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代表本部列席說明,並備質詢。本部就上開條文修正草案提供以下意見,敬請參考。 首先我在這裡要對江委員惠貞表示歉意,在書面報告的部分誤繕姓名,我們已經更正。因為書面的資料滿多的,我謹擇要報告。 壹、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部分 一、關於江委員惠貞等2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呂委員玉玲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部分 委員提案之重點,在於刑法第七十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之「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刪除,則依草案之內容,行為人犯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後,即不適用假釋之規定。 第七十七條是有關於假釋的條件問題,惟假釋制度,是對於服自由刑之受刑人,於執行達一定刑期後,確有悛悔實據者,附條件暫時釋放受刑人之制度,具有鼓勵受刑人自新向善以及提升矯正教成效的功能。因為性侵害犯的犯行為害社會治安至鉅,基於防衛社會的考量,現行法在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已經規定性侵害犯「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不適用假釋之規定。另外,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一條第四項也規定犯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列各罪「如顯有再犯之虞,不得報請假釋。」所以,現行在假釋方面的規定已經非常地嚴格,如果把能夠假釋的規定拿掉,可能會影響整個矯正教育之實施。況且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名,包含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情形不一而足,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為例,本質上係合意性交、猥褻行為,與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違反意願性交、猥褻行為不相同,若一律剝奪假釋機會及可能性,是否妥當,尚有斟酌之餘地。 此外,依修正條文之結果,將造成犯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各罪之被告,若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即無假釋之適用,惟若經法院判決無期徒刑,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於服刑達一定年限後反而仍有假釋之機會,亦有輕重失衡之虞。 二、關於黃委員志雄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部分 委員提案修正重點在於增訂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四款「再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罪者」之規定,就此等情形排除受刑人假釋之可能。惟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之罪之被告,若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依現行法規定已不得假釋,因此似無增訂第四款之必要。況且草案增訂第四款之「再犯」語意有欠明確,前案之犯罪是否需要經判決確定或執行完畢?後案之罪與前案之罪是否有時間之限制?均非無疑,恐衍生適用法律之困擾。是以,建議不宜增訂本款規定。 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修法緣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施行後,迄今歷經4次修正,其中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之第4條規定,增列第四級毒品之處罰;嗣於98年5月20日再度修正公布,提高製造、運輸及販賣第一級、第二級及第三級毒品之罰金刑。茲因現今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有日益氾濫之趨勢,剛剛委員也都提到了,單純提高罰金額度已難以遏止此種犯罪類型,為有效嚇阻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行為,實有提高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罪刑度之必要。爰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六條修正草案,修正刑度及定明自公布日施行。 (二)修正草案內容 1由於第三級毒品有日益氾濫之趨勢,為嚇阻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之行為,爰修正第四條第三項之刑度,將現行5年以上有期徒刑提高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 2又第四級毒品亦有日益氾濫之趨勢,為嚇阻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之行為,爰修正第四條第四項之刑度,將現行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3配合現行條文第四條之修正,爰修正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定明自公布日施行。 二、關於徐委員欣瑩等2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委員提案之重點係針對本條例現行規定並未將第三級及第四級毒品施用及持有納入刑罰規範,對於解決毒品氾濫現象效益有限,對於委員為有效嚇阻國內毒品氾濫之用心,本部至為欽佩。 惟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對於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向法院聲請裁定觀察勒戒,若將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亦列入第十條之罪,則對於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者,檢察官應依上開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觀察勒戒,然第三級毒品較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成癮性低,第四級毒品又較第三級毒品為低,對於成癮性較低的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者施以觀察勒戒,除難收觀察勒戒之成效外,亦恐招致將誤入歧途之青少年標籤化的疑慮造成他們未來在成長的過程中,很難被社會所接受。 考量上開疑慮,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從11月20日開始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規定,針對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者,處以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且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上開規定迄今施行甫3年餘,執法成效尚待實證分析,為求法之安定性,似不宜遽而刪除本條文。 本條例現行第十一條第五項、第六項已對於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分別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1年以下期徒刑,且依上開所述,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既已不宜觀察勒戒,自無對無正當理由持有純質淨重未達20公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另外增訂刑罰之必要,以避免立法輕重失衡。我們希望暫時還不要修正這樣的規定,以免造成將青少年標籤化的作用。 三、蕭委員美琴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委員提案之重點係針對以孕婦為犯罪實行對象及以學校為犯罪實行地域者加重刑責,以防杜孕婦及校園師生受毒品摧殘之亂象,對於委員保護孕婦及校園師生遠離毒害之用意,本部亦至為認同、佩服。 然而,本條修正目的在於避免「孕婦吸食毒品導致日後胎兒畸形,而製造社會成本及嬰兒教輔困難」或「校園毒品氾濫導致校園施教頹敗」,而擬以加重刑度方式嚇阻,在條文文字上似以「『對』孕婦……犯前三條之罪者」較為正確,且就增列孕婦作為犯罪客體及學校為犯罪地而加重其刑,體例上外國好像沒有這樣的立法例可供參考,似宜先蒐集,以求慎重及周延。另外,以學校為犯罪實行領域為加重刑罰要件,在實務執行面會發生困難,不易明確化其界限(例如無圍牆之校區),且犯罪者若刻意逃避(例如約在校外),是否足以達到修法目的,尚有疑義,而到底怎麼樣才能適重加重的規定,也會造成困擾,所以我們也建議要慎重的考慮。 四、丁委員守中等23人、江委員惠貞等19人、邱委員志偉等22人及蔡委員錦隆等21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委員提案之重點係將愷他命原定於本條例第二條附表3之第三級毒品,修正改列為附表2之第二級毒品,以降低愷他命危害。對於多位委員為避免愷他命危害,保障國民健康之用心,本部亦至為欽佩。 惟就毒品之品項與分級,本部設有毒品審議委員會(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由具有醫政、藥政、藥物特性、警政、調查、衛生、教育、司法、檢察、獄政、觀護等各機關代表,及精神醫學、公共衛生、法律學者、社會人士、律師等學者專家共同審議,有關愷他命是否改列為第二級毒品之問題,本部於去(101)年12月27上午9時30分召開之「第五屆第四次毒品審議委員會會議」(下稱毒審會),各機關代表及精神醫學、公共衛生、法律學者、社會人士、律師等學者專家,就愷他命之成癮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是否符合第二級毒品之要件,及就愷他命維持為第三級毒品及改列為第二級毒品相關之觀察勒戒、強治戒治及戒癮治療等諸多面向的問題,熱烈討論。因為愷他命的成癮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並不如現行的第二級毒品,最重要的是有委員提醒一般認為愷他命的成癮性較低,但依賴性不低,換言之,愷他命的心癮大於身癮,戒斷症狀不明顯,所以如將愷他命改列第二級毒品,依法應施以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與現行對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應施以觀察勒戒之制度設計係為戒除施用者身癮之目的不符,但心理諮商對於吸食愷他命的戒癮治療非常重要。另有多位委員認為愷他命目前固有氾濫的趨勢,但不是改列為第二級毒品課以刑責就能解決問題,而應該就拒毒宣導、緝毒、戒毒提出確實有效的配套措施,例如:加強兩岸共同打擊愷他命走私,防止愷他命由大陸地區走私到台灣地區,並增加心理諮商師的人數,讓心理諮商師能夠在校園及社區為吸食愷他命者戒癮。各地方政府辦理之毒品危害講習及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亦應讓施用愷他命者了解愷他命造成之危害,並給予適當之諮商輔導,以戒除其心癮。因此,並無委員主張將愷他命改列為第二級毒品。 由於以愷他命為主之第三級毒品,其成癮性相較於傳統第一、二級毒品低,施用族群亦具有群聚性,對於占施用族群大多數之青少年,上開各委員的意見,亦傾向於採取保護之觀點。毒品審議委員會認為還是不要改列為第二級毒品,但是要加強施用愷他命的心理治療,而且要強化查緝跟宣導的功能,讓青少年不要接觸愷他命,這個是本部的意見。因此,施用愷他命雖未改列為第二級毒品而無刑責,但製造、販賣或運輸第三級毒品之人,則有加重處罰之必要。本部為有效嚇阻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行為,解決愷他命等校園毒品氾濫之問題,已擬具本條例第四條修正草案提高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罪之刑度,由行政院函請 大院審議,迨通過後即得發揮有效嚇阻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行為,配合強力查緝之作為,從源頭斷絕愷他命之供給。 至於怎麼樣來防制愷他命的問題,我們在相關的會議裡,尤其是在毒品防制會報中已經提出一個聯線行動方案,會全面加強對各類毒品的查緝,其中包括愷他命,以有效防制愷他命的泛濫情形。 自去年毒審會後,為加強查緝愷他命等校園毒品,本部已於「防毒拒毒緝毒戒毒聯線行動方案」(下稱聯線行動方案)擬定有關愷他命之查緝執行措施,例如:透過國際協定或「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或其他已建立之聯繫管道,每年與國際或大陸地區進行情資交換進行緝毒實質合作,並藉由毒品資料庫之建立,強化愷他命毒品之中、小盤查緝。另外,經由中、小盤查緝或情資蒐集等各種管道,進而追查大盤或國際盤,從源頭斷絕愷他命之供給。在校園掃毒方面,則建立愷他命等校園毒品之通報機制,清查校園販毒事件,以遏止愷他命毒品之氾濫。因而,在本部聯線行動方案架構下,全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地檢署)與各司法警察機關持續全力掃蕩各類毒品,本部所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之「緝毒督導小組」,亦長期督導各地檢署「緝毒執行小組」指揮轄區之司法警察,協調各縣(市)教育局(處)與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不定期進行全國校園同步掃毒行動。從99年9月20日至最近一次102年1月24日止,共已進行8次全國同步查緝校園毒品專案行動,未來仍將不定期執行此一掃蕩校園毒品任務,以斷絕校園愷他命之供給。 承前所述,施用愷他命之心理成癮性大於生理成癮性,因此在拒毒預防宣導方面,本部亦已檢送「臺灣預防醫學學會」提供之毒品危害講習相關課程資料至各縣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下稱毒防中心),供各地酌予參考運用;對於自願戒毒之施用愷他命毒品者,各縣市毒防中心會針對其中有心理諮商需求之個案,提供轄內心理諮商資源以供運用,且部分縣市業已將心理諮商課程納入毒品危害講習課程中。為督促各縣市毒防中心加強辦理,本部亦請各地積極盤點轄內提供心理諮商之機關(構)及民間團體,拓展開發合作關係,並協助自願戒毒之施用愷他命毒品者,了解可資運用之資源。 愷他命問題正如所有毒品問題一般,規定刑事處罰所產生之嚇阻有限,如為達成本法案將毒品趕出校園外之目的,正本清源之道除持續掃蕩中小盤藥頭,並加強查緝國際運輸毒品之毒梟外,更應提昇預防宣導及戒癮治療之成效,使施用者自發性拒絕毒害,始能收事半功倍的效果。今後本部亦將持續執行「防毒拒毒緝毒戒毒聯線行動方案」,與各相關部會通力合作,以根本解決愷他命毒品問題。 五、親民黨黨團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條正草案」部分 委員提案之重點係於第四條增訂第六項「製造、運輸、販賣各級毒品、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第十一條修正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至第七項,均為提高罰金刑;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修正提高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之罰鍰額度;第三十六條則修正明定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藉由提高刑責、罰金及罰鍰,俾使能達遏阻功能。對於委員為避免毒品氾濫問題擴大之用心,本部亦至為欽佩。 然而,國際獨立專家團於102年3月1日審查「台灣政府實施國際人權公約狀況之初步報告」時,專家團就司法(第九、十與十四條)部分所提出之總結觀察與建議中,認為「台灣政府已經採取興建監獄等相關措施,但專家也建議採取有效減少囚犯人數的措施,像是放寬嚴苛的毒品政策,以及審判前的保釋與假釋相關條款」,可明顯看出國內毒品政策在國際標準上,已被認為是相對嚴苛,合先說明。除非有特殊原因或必要,我們不建議再加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相關刑罰。 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規定,死刑、無期徒刑均不得加重,因此本草案第四條增訂加重其刑之適用範圍包含第一、二級毒品有關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部分,並無實益;況且,目前第四條各級毒品製賣運輸之刑責,最低之製造、販賣或運輸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其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再加重二分之一,恐落入治亂世用重典之思維,且以空白刑法之方式作為加重其刑之標準,不僅有違刑罰明確性原則(司法院釋字第六八○號、五二二號解釋參照),更易招致國際間對我國毒品政策嚴苛之指摘。 又本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曾決議統一有關有期徒刑與罰金之上下限規定,以免規定體例凌亂,其中如訂定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者,罰金部分以訂定30萬元以下罰金為適當;如訂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者,以訂20萬元以下罰金為適當;如訂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者,則以訂10萬元以下罰金為適當。就此而言,本草案第十一條第五項及第六項之罰金額度已逾上開標準,宜再斟酌。另修正草案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修正提高持有第3、4級毒品之罰鍰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但依同草案第十一條第一、二項持有第1、2級毒品之罰金刑僅分別為10萬、7萬元以下,亦有輕重失衡之疑慮。有關提高罰金、罰鍰的部分,跟其他規定比較的結果,罰鍰可能較罰金為重,罰金刑跟其他刑罰的規定上可能會有輕重失衡的狀況,所以就這個部分我們也建議要審慎考慮。 六、陳委員淑慧等19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委員提案之重點係提高製造、運輸及販賣第三、四級毒品罪之刑度及罰金,以有效嚇阻此類行為,對於委員之提案,因與首揭行政院函請審議之第四條、第三十六條草案立法意旨相同,本部敬表贊同。惟其中差異僅為委員所提草案分別將罰金刑上限提高至新臺幣(下同)一千萬元及七百萬元。 有關罰金刑之修正,如採取委員所提草案,將發生製造、販賣及運輸第三級毒品之罰金刑與同條第二項販造、販賣及運輸第二級毒品之罰金刑相同之情形,復以兩者有期徒刑下限亦同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兩者行為可責性之差異恐難以區分。另外,現行法第五條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係處以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七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草案如將製造、販賣及運輸第四級毒品之罰金刑提高至七百萬元以下,相較於第五條之自由刑、財產刑之級距,亦無法區分行為之可責性。因而,本草案對於罰金刑提高之規定,與其他法條之比較,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尚有討論餘地。 但是,罰金刑的部分,我們還是建議依照行政院的版本,因為我們是考量各罪刑罰均衡的結果。 七、結論 綜前所述,仍懇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支持行政院函請審議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以有效嚇阻製造、運輸及販賣第三、四級毒品之行為。至於其他委員以及親民黨團所提的草案,我們請本席及各位委員要再審慎考慮。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提案已說明完畢,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8分鐘,得延長2分鐘。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首先請廖委員正井發言。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菲律賓攻擊我國漁船案,本席對屏東地檢署檢察長的表現甚表肯定,現在屏東地檢署已經開始偵辦這個案子,請問偵查過程中他們是否已經看過漁船被搶擊情形,並搜索證據?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屏東地檢署接獲我國漁船遭到菲律賓公務船槍擊事件以後,馬上分案調查,漁船一回到小琉球漁港,屏東地檢署檢察官馬上會同相關司法警察機關到船上蒐證、鑑識彈孔、相驗大體,據以判斷槍傷及死亡原因。 廖委員正井:我們的漁船到底有沒有跨過共同管轄的海域? 吳次長陳鐶:根據初步判斷,我們的漁船沒有超過經濟海域,也沒有進入菲律賓領海。 廖委員正井:照次長所言,事情很清楚,我們的漁船並沒有踰越捕魚的共同區域,菲律賓公務船竟然槍擊我國漁船,按照國際法庭及我們的管轄權,請問他們犯了什麼罪? 吳次長陳鐶:菲律賓開槍射擊我國漁民,而且不幸死亡,已造成殺人既遂,對其他漁民也可能造成殺人未遂;至於我們對這個個案到底有無管轄權方面,由於該案已造成我方漁民死亡,而且死亡結果發生在我國漁船上面,根據刑法的規定,如果犯罪行為或結果發生在我國領域,而我國船艦視為我國領土的一部分,我國對這個個案當然有管轄權;另外,即使外國人在外國對我國國民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我們也有管轄權,本案屬於殺人罪,殺人罪最輕本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不管是否在我國漁船造成這樣的結果,即使不是在我國漁船上,而是在國外對我們中華民國國民有這樣的行為,我們都有管轄權。 廖委員正井:你剛才解釋得很清楚,我們有管轄權,而且已有證據證明他們確實有犯罪行為,檢察官起訴以後,我們可以要求菲律賓把這個人送到我國受審嗎?我們有引渡條例嗎? 吳次長陳鐶:國際間的引渡可能要有引渡條約,如果沒有引渡條約,就要依各該國的引渡法處理,台灣也有引渡法,如果符合引渡法的規定,縱使沒有引渡條約,也可以引渡,但若有引渡條約,當然優先適用引渡條約的規定,目前我們和菲律賓之間並沒有引渡條約,所以我們必須了解菲律賓的引渡法是否容許我們去引渡菲律賓的國民,但是國際間對引渡法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就是國民不引渡,除非引渡條約有另外的規定。 廖委員正井:次長,我教你,我們已決定進行軍事演習,並要求行政部門-海巡署出去,將來菲律賓的漁船如果進入共同區域,由於他們已經犯了侵略我國領域罪,我們當然可以進行搜索,甚至扣押他們的船、人回來。等他們將槍殺我國漁民的嫌犯送過來,我們再把人放回去,否則,我們就不放船,也不放人,以這種方式交換。 吳次長陳鐶:報告委員,我們是民主法治國家,一切都要按照…… 廖委員正井:我剛剛講了,次長,你沒有聽懂嗎? 吳次長陳鐶:我知道。 廖委員正井:他們的船越過共同管域區,已經到我們的領海了。 吳次長陳鐶:如果他們進入我國領海,而在我們的領海內有犯罪行為,我們當然可以…… 廖委員正井:不是嘛!你沒有聽懂,一旦他們進入我國領海,我們就上船臨檢,並仿效日本的做法,以他們已越線為由,把他們抓回來,並扣押船隻,等菲律賓把那個人送到台灣接受審判以後,再把人、船放回去。 吳次長陳鐶:扣押船舶要有相關的依據,扣押人也要有依據。 廖委員正井:就像我剛剛講的,他們已經越過我國領海,我國漁船也是因為這個原因被日本扣押的。 吳次長陳鐶:如果他們已經進入我國領海,而且違反相關法律,我們當然可以扣押他們的人和船。 廖委員正井:次長,總有一天等到他們,他們的船一定會踰越,屆時我們就逮人、扣押船隻,只要他們不把這次涉案的人送到台灣接受審判,我們就不放入,也不放船,你們要硬起來,好不好? 依法,服滿刑期的一半就可申請假釋,但根據法務部給本席的資料,獲得假釋者大都已服滿7成5至9成5的徒刑,而且刑期越短的,服刑期間更長。 吳次長陳鐶:我國刑法規定,服滿6個月以上才能假釋,因為沒有執行6個月以上,無法發揮矯正效果,如果短期自由刑的有期徒刑是8個月,一定要超過6個月才能假釋,所以服刑的比例比較高,如果是20年以上有期徒刑,超過10年就可以假釋。 廖委員正井:這個部分我可以接受你的意見。法務部核准的假釋比例大概是6成6到8成1,但總核准比例只有2成7到3成2,假釋人數占總受刑人的16%到20%。另外,近三年來,性侵犯假釋人數分別是222人、259人及287人,假釋比例只有0.39%至0.5%;吸毒犯比較高,大約5%至6%;貪污犯約0.12%到0.19%,經濟犯更低,只有0.04%至0.1%,詐欺犯0.53%至0.87%;吸毒犯的假釋比例為什麼這麼高? 吳次長陳鐶:那是整個人數的比例,目前在監的毒品犯超過40%,大約45%左右,它的母數很大,當然占假釋人數的…… 廖委員正井:你剛剛說占40%到45%左右,可是你們提供的資料顯示吸毒人犯占監獄人數只有2成到2成5左右,你說的4成多不一樣。請問龍潭女子監獄受刑人中吸毒犯占的比例多少?次長,我曾經到龍潭女子監獄去看人,結果典獄長跟我講,龍潭女子監獄的吸毒犯占了所有受刑人的6成多、近7成,我聽了嚇了一跳。 次長,我看了你給我的資料,令我感到非常憂心的是,近三年來吸毒犯入監的人數並未下降,還是維持2成3到2成4,比率仍然很高,似乎取締也沒有成效。 吳次長陳鐶:委員說入監的比率是2成3到2成4,沒有錯,因為現在有些毒品犯刑期非常長,所以在所有受刑人中在監的比率高達4成5,有些入監服刑的刑期很短,譬如酒後駕車,所以雖然毒品犯占所有入監人數的2成2,…… 廖委員正井:次長,我具體拜託一下,第一、對於菲律賓我們一定要報復,將來他們的漁船路過我們的經濟海域,我們一定要予以扣押作為交換。第二、吸毒犯、性侵犯假釋出去時,一定要具結,一旦再犯就要處置。 吳次長陳鐶:我們都要求假釋犯遵守應遵守事項。 廖委員正井:尤其性侵犯,假釋時一定要他具結,譬如再犯就予去勢,這當然是開玩笑,重點是你們要有具體的作法出來。 吳次長陳鐶:假釋犯有應遵守事項。 廖委員正井:那為什麼再犯的那麼多呢?不管是吸毒犯、性侵犯都是。所以,我們要設法遏止再犯。我剛才看到再犯的比率那麼高,人數那麼多,如果每個監獄都像龍潭女子監獄一樣,吸毒犯比率占了將近7成,那還得了啊!次長,難道沒有辦法降低吸毒犯、性侵犯的人數嗎?你們要研究出來。 吳次長陳鐶:是,所以我們現在有一個連線行動方案,從緝毒、防毒到拒毒,全面的、有效的防止毒品繼續氾濫。 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菲律賓是慣犯、累犯,是海盜國家、土匪國家,但是我們對他一點皮條都沒有,7年前他們不是也殺了一個我們的漁民嗎?然後我們起訴,請問次長,結果咧?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起訴以後,法院通緝中。 賴委員士葆:你不覺得這很好笑嗎?根本是掩耳盜鈴。 吳次長陳鐶:依照法律規定,…… 賴委員士葆:你們一點都不積極,應該尋求國際的協助,窮盡你們一切的力量把兇手抓回來啊!否則,人家就是欺負台灣人,因為人家的警察殺了我們的漁民,我們只會不痛不癢的起訴,是中華民國起訴,又不是菲律賓起訴,兇手照樣在那裡吃香喝辣,我們一點辦法都沒有,這就是姑息養奸。法務部沒有拿出決心,讓老百姓感受到你們認真的想把兇手抓回來,你們給人家的感覺就是虛應故事。 吳次長陳鐶:我剛才已經說明了,引渡必須根據引渡條約,目前我們和菲律賓沒有簽引渡條約。 賴委員士葆:和菲律賓有沒有司法互助? 吳次長陳鐶:我們在上個月已經和菲律賓簽訂司法互助協定,但是司法互助協定也未提引渡,因為引渡必須簽訂引渡條約。另外,我也向委員報告,通常沒有引渡條約時,那就要按照他們的國內法來決定是否可以引渡,如果菲律賓基於國民不引渡原則,事實上,我們中華民國的引渡法也是如此,外國人要來引渡我們的國民,我們也是拒絕,所以除非有引渡條約特別規定。我們現在跟菲律賓沒有引渡條約,所以依照引渡法國民不引渡的立法原則,我們要求菲律賓引渡有現實上的困難。 賴委員士葆:你在這裡要不要承諾儘速和菲律賓談引渡條約? 吳次長陳鐶:當然我們會儘量…… 賴委員士葆:不是儘量啊!儘量就是哈啦一下,每一次人家找我參加什麼,我說:「儘量!儘量!」儘量就是不要去的意思、就是唬弄。 吳次長陳鐶:雖然我們外交的處境有些困難,但是我們法務部也積極的去拓展國際司法互助的空間。 賴委員士葆:我就問你菲律賓,你不要扯遠了。 吳次長陳鐶:當然我們會向他們提出這樣的需求。 賴委員士葆:就馬上去談啦!你以後要當部長,不能這樣啦! 吳次長陳鐶:我們可以跟他們談引渡。 賴委員士葆:直接去談!什麼時候出發? 吳次長陳鐶:這還要有內部……因為條約的…… 賴委員士葆:你要回答:「儘快出發去談。」大家現在在氣頭上啊! 吳次長陳鐶:報告委員,就這個個案,我們會儘快到菲律賓去調查。 賴委員士葆:他們為什麼會讓你調查?你有調查權嗎? 吳次長陳鐶:沒有,這就是雙方的默契。 賴委員士葆:所以根據雙方的司法互助協定,你們可以去調查? 吳次長陳鐶:對。 賴委員士葆:出發了沒有? 吳次長陳鐶:目前還沒有。 賴委員士葆:什麼時候可以出發? 吳次長陳鐶:大概這兩天就可以出發。 賴委員士葆:今天要出發啦!什麼這兩天?哪裡能這樣推拖拉?次長,你知不知道菲律賓對我們72小時最後通牒的反應? 吳次長陳鐶:我知道。 賴委員士葆:那就是態度傲慢、幾乎不甩、虛應故事,以致引起我們全民公憤,我們不能接受。 吳次長陳鐶:我了解,我們政府當然也不能接受。 賴委員士葆:你們總要do something,你明知道今天人家一定要問你這個hot issue,這和法務部很有關係,你們要去調查、抓人啊!請問那個人找到了嗎? 吳次長陳鐶:因為這涉及其他國家主權,我們要到其他國家去調查證據,必須得到他們的同意。 賴委員士葆:你們這不是講空話、講謊話,政府對外講得那麼大聲,說要去調查,你們憑什麼調查?根本只是嘴巴講,出門都沒有出門,怎麼調查?你們現在一副他們國家的事情?我們就很好奇,檢察官怎麼去調查?人家怎麼理你啊? 吳次長陳鐶:所以我們還要跟他們協商來調查。 賴委員士葆:什麼時候可以協商好? 吳次長陳鐶:就是最近兩天會有結果。 賴委員士葆:所以你們就在唬弄嘛!你們就一副大家覺得法務部好了不起的樣子,你們可以到別的國家去調查,根本沒有,統統都是唬弄,你們還坐在家裡,嘴巴講講而已。 吳次長陳鐶:全世界只有美國可能到人家國家直接去抓人。 賴委員士葆:那你們就不要講那麼大聲啊!好像我們的警察都去那裡調查,笑死人!哪裡有?人家根本不理你!怎麼辦? 吳次長陳鐶:事實上,以往有很多個案,我們已和菲律賓合作,到菲律賓去調查的例子,並不是沒有。 賴委員士葆:現在對象是菲律賓的官員,你們怎麼調查?我都懷疑。你們都是隨便講講啦! 吳次長陳鐶:我們會盡全力…… 賴委員士葆:我就跟你講儘量就是唬弄。 吳次長陳鐶:不是,我們絕對盡全力,我跟委員報告…… 賴委員士葆:你具體的講一下。 吳次長陳鐶:當然到國外去調查涉及到…… 賴委員士葆:準備下午買機票嗎?沒有啊!你們什麼都沒有做,連什麼時候出發你也不知道。 吳次長陳鐶:其實如果要出發,也不需要下午就買機票,因為現在只要買機票就可以馬上出發,對不對?我說的是實在話。 賴委員士葆:對,那到底什麼時候可以出發? 吳次長陳鐶:我們最近兩天就可以出發。 賴委員士葆:兩天內可以出發嗎? 吳次長陳鐶:向委員報告,這個問題涉及到另外一個國家,因為我們是要去調查,所以就涉及另外一個國家同不同意。 賴委員士葆:如果一切沒有意外,兩天內可以出發? 吳次長陳鐶:是。 賴委員士葆:本席要再次表達對這件事情的看法,到現在為止,吳次長也同意我們舉國仍然非常憤怒,因為菲律賓政府對我們的態度輕挑,他們目前的回應層級太低,誠意不夠、虛應故事,這些你都同意吧? 吳次長陳鐶:委員說的這些,我可以同意。 賴委員士葆:所以你要不要發表一下看法,要不要罵一下菲律賓?本席給你時間。 吳次長陳鐶:我想我們總統…… 賴委員士葆:不敢罵嗎?還是因為總統已經罵了? 吳次長陳鐶:總統已經提出四點要求,所以我們要求菲律賓要按照總統的要求完全做到。 賴委員士葆:但你總要說說我們會儘速請檢察官過去,盡力抓到證據,而且要想盡辦法、窮盡一切的力量把人抓回來,就算是吹牛也好,本席讓你吹牛,你還不敢! 吳次長陳鐶:不是的,政府部門不可以吹牛。 賴委員士葆:本席讓你吹牛,你還不敢!也不是吹牛啦!只是要你們說話大聲一點,這樣你們也不敢! 吳次長陳鐶:我們當然要求他們要完全按照我們總統提出的要求來回應。 賴委員士葆:今天所討論的議題大家都很關心,因為法務部矯正署各個地方的法定容量是五萬多人,但實際上已經超過66,000人,人犯超收問題非常嚴重。以你們管理的比例來說,有多少收容人是毒販? 吳次長陳鐶:45%。 賴委員士葆:將近一半? 吳次長陳鐶:是。 賴委員士葆:如果再把三級K他命納進來,不就更多了? 吳次長陳鐶:老實說我自己有統計過,可能一年差不多要增加8,000人。 賴委員士葆:一年8,000人? 吳次長陳鐶:當然他的時間沒有那麼長,因為觀察、勒戒是兩個月,但是這對我們矯正機關的收容會造成很大影響。我剛剛也報告了,K他命,尤其是第四級毒品所造成的身癮不高,所以觀察、勒戒是沒有必要的,反而是外頭的心理治療、心理諮商才是必要的。 賴委員士葆:其實當前的世界趨勢不就是用一些替代方法取代把人關起來,現在不是有這樣的做法嗎?例如福音戒毒所、音樂戒毒之類的,類似這樣的方式,其實對他的品格矯正效果更好。 吳次長陳鐶:我們目前也是朝這個方向做。我們在民國97年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是對於施用毒品的人,我們容許用緩起訴,以附命戒癮治療的方式來替代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和服刑。 賴委員士葆:所以今天你對其他委員的意見,幾乎都是持否定的態度,通通都否定? 吳次長陳鐶:我們是請委員再審慎考慮。 賴委員士葆:你的主張是什麼? 吳次長陳鐶:我們法務部認為第三級毒品、第四級毒品因為身癮性不高,所以不需要收容到矯正機關。 賴委員士葆:所以也不需要刑法伺候? 吳次長陳鐶:反而外頭的心理治療是比較重要的。 賴委員士葆:最後一個問題,最近有一個熱門議題,就是粉圓、黑輪含有毒澱粉,這件事情你們去查了嗎? 吳次長陳鐶:這個部分目前我還不了解,不過這個是要食品藥物管理局先去化驗以後…… 賴委員士葆:但最後還是要你們去查,不是嗎? 吳次長陳鐶:不是的,這件事食品藥物管理局會去查。 賴委員士葆:所以目前你們不處理?你們沒有處理這個問題? 吳次長陳鐶:對。不過我們有一個小組,如果食品藥物管理局發現相關的食品安全問題,就會直接送給檢察機關處理。 賴委員士葆:謝謝。 吳次長陳鐶: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吳次長,今天審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很多委員希望能把K他命提升為二級(三級變二級),甚至蕭委員還針對販毒給孕婦或校園的販毒提出加重刑罰的規定。其實包含行政院版本在內,都只是在處理所謂的加重刑度,可是本席覺得,毒品案件是查緝以及如何澈底執行的問題,這個部分應該比在立法上加重處分還來得重要。 監察院5月9日剛公布一個糾正文,本席看到次長好像也有被約詢。糾正文裡面強調一點,那就是毒品現在已經變成犯罪集團或賣淫集團拿來控制未成年少女賣淫的工具,而且初步都是透過網路或是交友,先用轉讓或是無償提供等方式供應毒品,讓她使用上癮之後再告訴她,沒有錢沒關係,我可以提供工作機會,這樣就有錢可以去購買毒品。 本席今天要請教的,就是關於該糾正文。該文指出,這些少女被情色業者餵毒,等到上癮之後,就遭到業者用毒品控制,而監察院認為法務部和內政部這些相關主管機關,對於這類的案件沒有積極的偵辦作為。對於監察院這個非常嚴重的糾正文,你認為你們到底有沒有做到?你們是否同意監察院這樣的調查結果?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尊重監察院的調查結果,關於毒品防制工作沒有做得非常好這一點,我們確實需要檢討。但老實說,不管是檢察部門或是司法警察部門,對於緝毒是非常用心,當然做得還不夠好,所以現在法務部已經研擬一個防毒、拒毒、緝毒、戒毒連線行動方案,從防毒、拒毒、緝毒、戒毒,全面聯合各有關機關來防制毒品繼續氾濫。 吳委員宜臻:本席不曉得你們針對緝毒的部分做了多少,尤其是表面上看起來只是施用毒品,但如果挾帶未成年少男或少女的話,就可能還包括提供性交易。當這類案件被查獲的時候,可能被歸類為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範圍,但是事實上在其背後有一個犯罪集團,毒品只是一個用來控制的工具。 從相關數據可以發現,目前在實務上,特別是針對在網路上所查獲的未成年少年及兒童提供性交易,你們常常只是單純去查所謂的性交易案,或者以性交易案件來移送,甚至只針對未成年少年、少女予以保護、安置,可是對於這個集團背後是不是有所謂的控制、媒介或是質押等等情事,或者是否涉及人口販賣、販運等,法務部及檢警並沒有很積極地查辦。 監察院在糾正文裡面就舉了一個例子,新北地方法院的林靜莉法官在審理一個個案時,發現這個少女會從事性交易、吸毒,事實上是因為有人提供,所以她就交辦新北市警察局去追線索,結果就查獲那個集團販毒。也就是說,其實現在我們在辦案時,常常是把它割裂的,單純只把這些案件以兒少性交易案來辦理。 本席手上有一個數據,這也是監察院提到的,你們在辦相關的案件時,只單純針對這些性交易案件處理,每一年查到的案件數,看起來數據好像很漂亮,幾乎高達68%,快到七成。但是其他涉及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也就是有強暴、脅迫或是藥劑控制的,或是涉及買賣交易、人口販運的相關第三人,像這種比較類似組織犯罪的部分,你們查緝的案件數都是個位數字,甚至只有6%、7%,比例非常低。難怪你們在這部分一直都沒有成效,不曉得次長怎麼看這個問題? 另外,在監察院的調查報告裡面,雖然某個程度地肯定你們地檢署,但他們也認為這部分的比例非常低,也就是說這個數據不太合理。因為從你們地檢署的數據來看,各地檢署的報案查報專線或防制專線,從96年到100年有2,741件,其中高達五成到六成,也就是大概有1,894件是本人報案求助。 也就是說,在第一線檢警查獲的案件裡面,關於使用毒品控制案件的比例非常低,可是相對於依據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的求助部分,本人去報案的比例卻高達五成到六成,這兩者的懸殊比例,意思就是我們檢警在辦案的時候,其實是把它割裂的,沒有去查背後的犯罪組織。 所以針對監察院的糾正報告,本席在這裡想要問的是,到底法務部還有什麼樣的作為可以遏止這樣的犯罪方式?不是只有單純就你今天送進來的這四條處理,只針對製造、販賣、運輸、轉讓的部分加重刑度,然後就希望將來辦案率更高。 你剛剛回答其他委員的時候也有說過,監獄已經人滿為患,很多毒品案件就現行法來看,刑度其實已經很重,而且是一直在執行。可是毒品案件還是非常氾濫,再犯率還是一樣高,相關的犯罪還是和毒品有關。所以次長,關於這些問題,你怎麼答復本席?針對本席剛剛質疑的,我們在辦這些相關的案件時,真的是查緝不力,你們還有什麼積極的作為可以做? 吳次長陳鐶:第一個,就是關於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案件部分,我們可以要求檢警對這類的案子要主動追查,看有沒有人在幕後用毒品控制的狀況,這個部分我們可以要求。 吳委員宜臻:檢察官在第一線辦案的時候,有沒有相關作為?本席不知道你們辦理這麼多案件,是否都有辦案準則、指導,還是有什麼注意事項?像辦這樣的案件時候,沒有辦法做到嗎? 本席知道司法院可以從另一個方面去做,也就是少年法庭在查獲兒少性交易案的被害人時,可以從中再去發交,但你們檢察官在指揮辦案時,或是和警政署一起辦案時,能不能對這些想想辦法?亦即在指揮辦案的注意事項裡面,能不能注意背後犯罪組織的犯罪狀況?我知道今天刑事局副局長有來,但我不想問他。 吳次長陳鐶:我們當然可以要求檢察官處理。 吳委員宜臻:你們可以要求,但是沒有形諸於文字,也缺少制度化的編制。 吳次長陳鐶:我們會形諸於文字,會要求檢察官這樣處理。 吳委員宜臻:本席提一個監察院糾正報告裡面的建議,這剛好是法律規定,也就是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六條,條文規定要成立專責的任務編制。但在警政署答復的報告裡面表示,我們現在上從檢察署,下到警政署和各地的警察局,都沒有針對這部分成立專責任務編組,所以監察院的糾正報告認為這是不對的。 當我們通過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和兒少權益保障法時就要求法案通過之後,要在六個月之內成立。針對這部分,本席今天也提案要求儘速研議,否則我們的法律形同具文,因為你們就這樣放著,沒有真正去做。 第二,其實報告裡面也針對兒少性交易犯罪資料庫的部分提出質疑,現在這部分資料建置了嗎? 吳次長陳鐶:向委員報告,關於毒品的資料庫問題,因為犯罪資料庫的建置工程浩大,所以我們目前是先建置毒品犯罪的資料庫。 吳委員宜臻:本席知道你們有建置,但是要怎麼和其他部分連結?本席剛剛說了,在兒少性交易犯罪裡面,其實有非常多的未成年人是被毒品所控制,至於兒少性交易案件裡,也有非常多未成年少女被賣淫集團、人蛇集團用毒品控制,你們在建置毒品犯罪資料庫時如何銜接這部分? 吳次長陳鐶:報告委員,如果有施用毒品,就會被列入毒品犯罪資料庫,我們會用這些資料勾稽,例如他前十通電話是和誰聯絡,我們就會去查,看是不是有人在背後控制。 吳委員宜臻:這些本席知道,也曉得你們有在做。本席現在說的是你們查到很多兒少性交易案件,但他可能是被毒品控制,所以可能無法直接從毒品資料庫來建置,因為在你們的認定裡面,這是屬於兒少性交易案件。是以在兒少犯罪和兒少性交易案件的資料庫還沒有建置之前,你們也不可能針對未成年人毒品氾濫問題提出比較好的查緝方法。 吳次長陳鐶:只要有施用毒品,就會進入毒品資料庫。 吳委員宜臻:本席知道,你們現在查的是毒品,但本席現在說的是性交易。本席不斷的告訴你,現在的毒品在本席的認定裡,其實是很多犯罪組織的工具。 吳次長陳鐶:是,沒錯。 吳委員宜臻:你們辦案的時候是查毒品犯罪,查其最終犯罪所得或是結果。但本席看到的是,這就是一種工具,是人們拿來控制未成年人的方式。就像他們可能會有其他的利誘,例如以高利貸、強暴、脅迫等等方式來交換,或者是要求、騙他,而毒品控制就是其中一種工具。 因此,光是把毒品案件獨立是不夠的,你們應該要從另外一個角度去查,例如將兒少性交易犯罪的資料建檔,同時再去交叉比對毒品的相關犯罪資料庫,這樣才會真的對改善校園毒品氾濫狀況有所幫助,不然的話,你們永遠只做毒品這一塊,看到的永遠是冰山的一角,也沒有辦法解決未成年人現在面對的這些利誘,以及被控制的問題。 吳次長陳鐶:我可以向委員報告,關於兒童及少年性侵害防制條例這部分,因為現在可能有很多人是用毒品來控制他人,我們…… 吳委員宜臻:是,大部分都是。 吳次長陳鐶:我們會回去研究。我剛剛也向委員報告了,因為資料庫的建置有一些困難,所以要有資源。 吳委員宜臻:本席當然知道,但你們總要開始研議。 吳次長陳鐶:會,我們回去研議。 吳委員宜臻:因為在法律通過之後,你們都沒有做,剛好監察院在5月9日提出糾正報告,所以本席才針對這兩個問題來提案。按照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六條,應該要成立專責任務編制,所以你們要先回應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另外建置性犯罪、性交易的犯罪資料庫,這樣才能真正杜絕少年被毒品危害的問題,因為這其實不只是單純施用毒品的問題,在施用毒品的背後,與組織犯罪、毒品控制是有關的,本席說的是這個問題,好不好? 吳次長陳鐶:是,我們回去會檢討、研議。 吳委員宜臻:從你們每次查獲毒品的數據來看,其實並不足以反映現在青少年、未成年人和毒品的關係,以及他們的依賴程度和淵源,更無法了解到底被控制的程度是多少。你們這個部分如果不處理的話,永遠沒有辦法談別的,等到未成年人將來成年了,就是更多的犯罪和再犯率的問題,永遠沒有辦法遏止。 吳次長陳鐶:是,委員的提示非常好,我們回去會研議;如果兩個資料庫能夠結合起來,那會更好。 吳委員宜臻:本席這兩個提案就麻煩你們明確答復,好不好?謝謝。 吳次長陳鐶:好的,謝謝。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吳次長,你們最近也接到監察院的糾正文也就是性侵犯假釋出獄又再犯的問題。雖然性侵害案件經過婦女團體及各方政府等各單位這麼多年的努力,建立了各種制度,可是我們還是看到各種案件不斷發生。不管是假釋出來又再犯,或是直接就交保,尤其有些交保的案例其實是有點離譜的。 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當徒刑執行期滿前,要接受輔導或是治療,並經過鑑定、評估,如果有再犯之虞的話,就要進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請問所謂的「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到底是指哪裡?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是設在培德醫院。 尤委員美女:對,但聽說培德醫院的床位根本不夠,針對這部分,不曉得你們現在如何處理?實際的情況到底是怎麼樣? 吳次長陳鐶:事實上培德醫院的床位的確有限,但為了解決性侵害犯刑後強制治療的問題,所以我們把培德醫院絕大多數的床位都挪出來,作為性侵害犯刑後強制治療使用。可是這樣對一些需要住院治療的重症患者來說,反而造成很大的困擾,因此我們本來要在臺中監獄外頭再增建一個強制治療處所,但是因為大院的…… 尤委員美女:到現在還沒有解決嗎? 吳次長陳鐶:因為大院委員以及當地民眾的反對,以致臺中市政府禁止我們繼續興建,所以到現在一直沒有辦法解決。但我們還是要解決這個問題,我們現在正尋兩個途徑解決,第一個就是希望在臺中監獄的培德醫院樓上設置,因為現在培德醫院是在一樓,我們希望能在二樓、三樓、四樓設置,另外還有舍房的部分,目前是做為刑中強制治療的處所,因為95年6月30日以前是刑中要強制治療,未來我們希望把二樓、三樓、四樓改為刑後強制治療的處所。 尤委員美女:培德醫院可以完全變成性侵害強制治療中心嗎?還是也有其他的用途? 吳次長陳鐶:不是,培德醫院也有其功能所在。培德醫院主要是針對重症受刑人的治療,因為我們必須有一個場所可以拘禁他,也必須讓他有比較好的醫療水準,所以培德醫院當時的目的並不是收容強制治療的收容人。 尤委員美女:本席知道,但是現在你們為了解決問題,所以就用培德醫院來處理,現在這裡…… 吳次長陳鐶:我們要擴大。因為培德醫院是一個區域型的綜合醫院,所以醫院有精神科、內外科、重症科等等,我們希望擴大培德醫院的範圍,增建二、三、四樓做為強制治療的精神科治療場所。 尤委員美女:也就是培德醫院現在已經在治療這些性侵犯,所以你們說要再擴大,但不容易找到別的地方,現在對於其他一般受刑人的醫療…… 吳次長陳鐶:有醫療需求的人。 尤委員美女:但是把他們和性侵犯的治療放在一起,好像也不是那麼妥當。 吳次長陳鐶:對,當然是。 尤委員美女:所以你們應該另外尋找地點,把這些需要住院、有醫療需求的一般受刑人換到別的地方去,反而會比把這些需要接受性侵害強制治療的人放在別的地方還來得容易,是不是有可能這樣做?因為你們把這些人混在一起,讓這些需要強制治療的人留在培德醫院,問題是專責醫師和評估人員是不是足夠?另外就是你們投入的經費夠不夠?因為依照目前的狀況,民間團體認為你們人力不足,經費也不足,而且負責輔導假釋出獄的觀護人也很缺乏。 不管是人力、物力、地點等等都缺乏的情況下,對於這麼大量的性侵害加害人,你們到底要把他們放到哪裡?到時候會不會因為人太多,以致管控變得沒有那麼嚴,把不應該被假釋,或是不應該被釋放,且應再進入處所治療的,就這樣放出來了? 但是放出來之後,相關的電子科技監控又沒有一環扣一環,這樣就會發現本來所有的制度都已經設計得好好的,可是在執行的時候,就會發現仍然有很多不足的地方,造成他們出獄後又繼續犯案。 我們也看到有的法院判決其實很離譜,像已經被判七年的有期徒刑,後來獲得交保,但是之後又再犯案時,竟然只判了三年兩個月!這些一犯再犯的性侵害加害者,其實應該要加重刑期,結果卻是連量刑也出了問題。對此,法務部是不是能夠好好的去做檢討? 今天有些委員對這一塊有意見,他們認為所有的性侵犯,只要是犯了性侵害、妨害性自主罪章的人,完全不准假釋。法務部的報告也提到,根據統計,其實有41.6%的人是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兩小無猜條款,如果這些人也全部都不得假釋的話,會將他們標籤化,對他們的人權剝奪其實也很大,所以建議不應該這樣做。 如果只是不能假釋,其實是解決不了問題的,最重要的就是對這些人的輔導和強制治療。也因此,經費、人力,以及出獄之後的銜接,例如觀護人、警察、電子監控等等,這些措施必須一環又一環,非常嚴密地扣在一起,否則就會一犯再犯。當事情一再發生的時候,大家會馬上想到亂世用重典,所以不是加重刑責,就是把這些人全部關在裡面。其實我覺得應該要思考怎麼樣才能夠更細膩的執行,這點是不是可以做到? 吳次長陳鐶:報告委員,就是因為委員以及很多民間團體的努力,讓現在有關性侵害犯的矯治工作上軌道,相關制度也已經相當完備了。有關刑後強制治療這部分,行政院很重視,法務部當然也很重視,本來預計去年年底就要把強制治療的處所蓋好,但是我剛剛有提到,因為民眾及地方政府不同意,所以我們只好停工,現在我們另尋替代方案。 尤委員美女:所以你們能不能把那一棟變成一般的治療醫院,就是一般的醫院,只滿足普通看病的需求,並將現有的醫院換到那邊去,把培德變成專門的性侵治療場所,這樣就解決問題了。 吳次長陳鐶:這當然也是一個方法,但我剛剛提到了,培德醫院二、三、四樓也是獨立的空間,所以就算把它改制成強制治療處所,事實上也和培德醫院有所區隔。另外強制治療處所當然要有精神科醫師,還要有護理人員、心理諮商師等等,這些我們正在加速處理當中。當然,我們也會尋求外頭有精神科的醫院協助,希望能夠辦理刑後以及95年6月30日以前的強制治療部分,因為性侵害防制法有修正過。其實我們也希望能在外頭找一個地方治療,但是民眾的阻力非常大。 關於刑後治療的部分,我們會加速處理,絕對不會因為沒有治療場所,就對需要強制治療的性侵害犯放寬規定,我們絕對不可能這樣做!因為這樣做的話,如果他到外頭之後又犯性侵害罪,對社會的影響非常大,所以我們不會這樣做,絕對會嚴格把關,但我們也希望社會能夠支持我們儘速建設強制治療處所。 另外剛剛委員也提及觀護人人力不足的部分,事實上現在我們所有的法定員額都已經用完了,所以我們需要修改法院組織法,以增加觀護人的法定員額,這樣才有辦法增加觀護人。針對法院組織法有關觀護人的員額部分,我們也希望委員能夠支持放寬,如此我們才能夠有比較多的人力從事性侵害犯的輔導工作。至於電子監控的問題,因為這個也是要…… 尤委員美女: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們今天有一個提案,希望你們能夠把這些問題該怎麼防範,以及你們怎麼執行,提出一份有完整措施的報告給我們。 吳次長陳鐶:好,沒問題。 尤委員美女:現在幾乎每天都會有事件發生,就像我剛剛說的,明明制度已經建立了,為什麼還是繼續發生事情?可能就是因為一些螺絲鬆掉,或是有一些銜接工作沒有做好,我們希望這些更細膩的介面能夠建構起來。至於你們需要的人力,以及修改法院組織法以增加員額,那就去增加,我們希望能夠把這個部分建立起來。 最後,關於是不是把K他命列為二級毒品的問題,你們今天的報告也有提到。因為它的成癮性低,而且是比較偏心癮性的,所以你們覺得不應該把提升為二級,應該去加重所謂的製造、販賣、運輸這些罪責的刑度,這一點本席非常贊同。事實上現在這些成癮性低的毒品,例如K他命的氾濫情形非常嚴重,可是到底該怎麼去防堵、拒毒,你們沒有提出相關的措施,也沒說要怎麼樣讓這些工作有成效。至於蕭委員所提到的,是不是針對販毒給孕婦或是校園販毒來加重刑責,本席覺得這也不失為一個考量點。 吳次長陳鐶:好,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請林委員正二發言。 林委員正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吳次長,剛剛新聞報導關於這次菲律賓亂掃射我們漁船的事件,行政院做了很重要的宣示,也就是對他們目前的解釋,我們不能接受,可是還要繼續和他們談判,而其中有一項和法務部有關儘速徹查事實、嚴懲兇手。不曉得法務部在這個時候是扮演什麼樣的角色?關於「儘速徹查事實」、「嚴懲兇手」,這是指菲律賓呢?還是我們法務部也要處理?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這個個案是犯罪行為和結果都發生在我國的漁船上,依照我們的刑法規定,我們是有管轄權的,這一點沒有問題。所以屏東地檢署知道這個訊息以後,馬上就分案,等這艘船進到屏東的小琉球時,檢察官馬上到現場勘驗船隻以及相驗大體,我們已經蒐證完整了。可是因為犯罪人是在菲律賓,如果要引渡外國人,第一個要有引渡條約。但是依照外國的引渡法規定,通常是國民不引渡,所以我們要引渡菲律賓的民眾,可能會有一些困難。 因為剛剛最新的訊息是要求嚴懲行為人,我想應該是要求菲律賓政府嚴懲這個行為人,至於我們中華民國的司法權,我們也會去行使,會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責,這兩者並行不悖。 林委員正二:但是我們法務部對菲律賓的影響力如何?本席看你們是各做各的,根本沒有交集,有沒有這個可能? 吳次長陳鐶:當然,到目前為止是各做各的,但是我們希望最近兩天能夠派檢察官以及相關部會的人員到菲律賓,再會同菲律賓的人員一起調查,把所有的資訊匯集在一起。 林委員正二:你相信他們會和我們法務部配合嗎? 吳次長陳鐶:這要看未來的發展而定。 林委員正二:看情況嗎? 吳次長陳鐶:我想我們政府的態度是非常…… 林委員正二:強硬的。 吳次長陳鐶:非常明確的,希望他們能夠嚴懲,當然也希望能夠配合我方的調查。 林委員正二:我們比較擔心的是各管各的,就誠如剛剛次長說的,我們只能就現有的、屬於我們的船隻進行檢查,是不是? 吳次長陳鐶:對。 林委員正二:比如彈孔,或者是漁船的位置、受害的漁民。至於對方,我們有沒有權力要求對方徹查他們自己的犯罪嫌疑人? 吳次長陳鐶:有,目前我們已經和菲律賓簽訂司法互助協議,這裡面就包括犯罪證據的調查,所以我們當然可以要求對方調查相關的犯罪證據,蒐集證據以後再交給我們。不過因為司法互助協議涉及到人民的權利義務,還要送請大院審議,所以我們希望行政院送到大院審議的時候能夠儘快通過,這樣就可以建立比較完整的法制。 林委員正二:對,最後還是由菲律賓他們自己判決,不是我們這邊,但是我們這邊能不能提供、要求他們如何具體求刑,可不可以? 吳次長陳鐶:我們可以提供他們意見,因為他…… 林委員正二:就是按照本國的法令來重判這個人。 吳次長陳鐶:我們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殺人罪有死刑的刑罰,在菲律賓是…… 林委員正二:沒有? 吳次長陳鐶:因為菲律賓已經沒有死刑了,所以我們不可能要求他們判處死刑。當然,我們可以要求他們判重刑,但還是得依照他們國家的法律來判重刑。 林委員正二:對於這個案子,緝凶和嚴懲兇手是我們的目標,我們希望法務部對這個部分不能太消極,要以積極的態度來處理這個案子。 吳次長陳鐶:我們非常積極。我剛剛向委員報告了,我們知道這個訊息以後,檢察官就馬上待命,等船進入我們的港口以後就馬上去蒐證,所以我們對這個案子…… 林委員正二:對,這樣才能讓民眾、讓國人對政府有更大的信心。 吳次長陳鐶:是。 林委員正二:次長,針對今天親民黨黨團所提的修正案,你們的報告寫得非常清楚,怕這樣會有輕重失衡的情況發生。可是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法務部提供的意見是,你們認為提高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刑度是有必要的,但是對於我們親民黨黨團所提的修正案,以及其他委員提的修正案,尤其是關於要增加刑度的條文部分,法務部卻以我們臺灣政府實施國際人權公約等等為理由,也就是你們認為現在的刑責已經夠了,不需要訂定更嚴苛的刑責。 次長,本席覺得這有點矛盾,法務部自己說要提高刑責,但對我們委員所提供的條法意見,你們又說太重了,還認為已經做得很好了。 吳次長陳鐶:我們只針對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因為要有效遏止第三級毒品、第四級毒品的氾濫,所以對於第三級毒品、第四級毒品的製造、運輸、販賣等部分,我們希望適度加重刑責。 但是親民黨黨團提出來的提案,是針對所有各類、各級的毒品,只要達到一定的數量,都要加重其刑到二分之一,這不只限於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包括第一級、第二級都要加重;而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最重的法定刑已經有死刑、無期徒刑了,死刑、無期徒刑依照刑法的規定是不能再加重的,這個是第一個原因。 第二個原因就是如果授權由行政院來訂定一定數量的標準,我們擔心這會違反刑法明確性的原則,這樣並不是很好。 林委員正二:謝謝,有關於蕭美琴委員所提的內容,以學校為犯罪實行的領域為加重刑罰之要件。法務部是說實行面不應明確化,而且界線不清,例如將來可能有些學校會是無圍牆的校區,犯罪者如果刻意逃避的話,是否可以達到修法的目的?所以尚有疑義,你們是這麼說的。 但是在相關的法令中,例如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也說到類似的狀況,雖然不是指毒品這部分,但是它也說到犯竊盜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有不同的刑罰規定,其中的第六項,「在車站、埠頭、航空站及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既然第三百二十一條有這樣的規範,難道學校就不行嗎? 吳次長陳鐶:如果學校一定要列入,當然也不是完全不行,不過會有一個問題,也就是學校該怎麼定義?例如中小學有圍牆,所以比較容易界定,很多大學…… 林委員正二:沒有圍牆。 吳次長陳鐶:除了可能沒有圍牆之外,有些大學的城區部,可能只在一棟大樓裡面而已。我不知道有沒有這種狀況,但可能只在某一棟大樓的某一層樓,這樣到底是不是校園?以學校為犯罪的實行領域,在執行上可能會造成困擾。對於在校園中的毒品犯罪,本來就可以依照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按犯罪情節科處比較重的刑罰。 林委員正二:最後一個問題,這個問題我在上會期也曾提過。有關於毒品的鑑定,你們對於所查扣的毒品是每一包都要鑑定還是抽樣鑑定?當時你們答復是每一包都要鑑定,如此一來,可能要花費很多的經費。請問次長,法務部在這方面的預算是多少? 吳次長陳鐶:因為毒品鑑定是由每個機關來編列,並不是由法務部統籌編列。如果是送一級毒品海洛因到調查局,就由調查局處理,至於其他的毒品則必須由各個機關自行編列經費支應,並不是統一由法務部編列。 林委員正二:好,OK。如果破案之後判決無罪,那麼你們是否會收回獎金?這種現象很少見? 吳次長陳鐶:對,因為現在我們的緝毒獎金是發給檢舉毒品的民眾。 林委員正二:不是發給法務部的承辦人員嗎? 吳次長陳鐶:對是發給檢舉毒品的民眾。我們是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授權訂定的子法來處理。 林委員正二:謝謝次長。 吳次長陳鐶: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請王委員惠美發言。 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在今年4月19日訂定了台菲司法互助協議,到現在法定程序尚未完成?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是,現在在行政院,可能要送到大院。 王委員惠美:你說會要求他們判重刑,有這個可能嗎? 吳次長陳鐶:其實司法互助協議並沒有要求判重刑,這只是…… 王委員惠美:你方才不是希望要求他們能夠判重刑嗎? 吳次長陳鐶:這是交外手段。 王委員惠美:外交手段跟你沒有關係? 吳次長陳鐶:是。外交的手段…… 王委員惠美:司法互助協議在整個事件中會有什麼幫助嗎? 吳次長陳鐶:如果協議已經發生效力的話,我們當然可以要求…… 王委員惠美:因為剛好沒有發生效力,所以還是沒有…… 吳次長陳鐶:縱使還沒有發生效力…… 王委員惠美:但他們一點誠意也沒有。 吳次長陳鐶:縱使還沒有發生效力,我們也可以請求他們幫我們調查證據。 王委員惠美:我們現在要求他們道歉,他們都不道歉,整件事搞得烏煙瘴氣的,連國家的面子都不在了,現在又要他們判重刑,有可能嗎?這是人家政府部門的事情,並不是一般的民眾,你覺得有可能嗎? 吳次長陳鐶:我覺得當然也有可能啦! 王委員惠美:凡事往好處去想就對了啦! 吳次長陳鐶:但是政府當然要提出這樣的要求。 王委員惠美:我想該強硬的還是要強硬起來,免得國格都已經快要不見了。 另外,有關於性侵加強制治療部分,你們在去年花了三千多萬元做了一項科技設計監控,希望能監控這些可能會再度犯罪的人,但看起來似乎效果不佳。你們對159名性侵犯實施電子監控,但是再度犯罪的仍有6件,再犯率將近4%。請問次長,為什麼你們設計了高科技的電子監控,卻還會發生性侵事件?原因到底在哪裡?你們花了這三千多萬元的意義到底在哪裡? 吳次長陳鐶:報告委員,事實上第三代電子監控目前並還沒有完全實施。 王委員惠美:還沒有完全實施? 吳次長陳鐶:對。 王委員惠美:那你們這三千八百多萬元只是在做試驗而已? 吳次長陳鐶:不是,這是我們要委託廠商的研發費用。 王委員惠美:研發費用三千多萬元? 吳次長陳鐶:對。 王委員惠美:這159人只是在測試而已? 吳次長陳鐶:他們用的是二代電子監控。 王委員惠美:你們的一代電子監控和二代電子監控的經費分別是多少?你們花了那麼多錢,到底能夠監控多少人?我們一直很擔心這些性侵犯會再犯,造成無辜婦女受到傷害,結果再犯的比率還是這麼高!請問你們花了這麼多錢跟沒有花錢的差異到底在哪裡? 吳次長陳鐶:因為現在只是試辦而已,況且這項監控還在開發當中,還沒有完全推廣。 王委員惠美:所以再犯是在開發當中所發生的狀況,等到開發完成之後,就不會發生這種意外了? 吳次長陳鐶:事實上電子監控只能監控他的行動,第三代電子監控器則可以監控他的行蹤。但我們現在是採夜間監控與住宅監控,只要跑離住宅一定距離,監控器就會發出聲響;可是如果他真的跑到別的地方或者白天跑到外頭去,事實上,我們是無法監控的。所以如果他們在我們無法監控的範圍或時間犯罪,再犯的可能性就比較高,因此我們才要發展24小時GPS的監控。 王委員惠美:電子監控的功能是在發生事情時,你們就可以知道,還是還沒發生你們就能夠…… 吳次長陳鐶:因為電子監控只能瞭解他身在何處,並不知道…… 王委員惠美:所以當發生事情之後,你們只能對他定罪而已嘛! 吳次長陳鐶:對! 王委員惠美:只能讓大家知道性侵犯又再犯罪的事實。 吳次長陳鐶:對,只能夠發揮這樣的功能。 王委員惠美:你們花了那麼多錢,效果如何? 吳次長陳鐶:這項電子監控有心理的嚇阻效果,否則的話,原本…… 王委員惠美:我們希望能做出效果來。 吳次長陳鐶:我們當然…… 王委員惠美:花了那麼多錢,就是希望能減少幾個冤枉的婦女受到傷害。 吳次長陳鐶:當然,我們也是希望如此。 王委員惠美:另外,有關於毒品防制部分,這幾年來吸食海洛因和安非他命,這種一級和二級的毒品有逐年下降的趨勢,但是三級和四級毒品吸食案件比率明顯提高,從民國91年到現在已經飆高了44倍,特別是19歲以下未成年的青少年的比率提升得非常高。原本衛生署在半年之前有意要將K他命從三級毒品改列為二級毒品,但為什麼後來你們開會的結果還是不變?你們現在好像比較主張將販賣和運送K他命者的刑罰加重到與二級毒品一樣,請問次長,你們對於二級毒品和三級毒品分類的差異到底在哪裡?這是否等於提升到二級?當時教育部的論點是希望年輕人不要因為服刑而導致後續的影響,但是有很多吸食三級毒品和四級毒品的人並不是學生。是不是因為這樣的處分,反而讓他們一而再、再而三的犯罪,才會導致這幾年三級毒品和四級毒品已經氾濫到令人害怕的程序。本席最近接到一位家長陳情,希望我們將K他命提升到二級毒品,因為家長無法管束自己的小孩;但如果放任小孩,小孩一定會完蛋,所以家長希望本席在此要求法務部將K他命改列為二級毒品。你們只針對販賣和運送毒品的人提升到二級,而對於吸食者並沒有提升到二級,最大的原因到底在哪裡? 吳次長陳鐶:事實上,K他命雖然有成癮性,但是生理的成癮性不高,而心理的成癮性比較高。我們對於吸食二級毒品者會施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主要目的是要戒除生理的癮,如果改列為第二級,事實上,不能夠發揮也無法達到我們原本要求戒除生理成癮的目的。另外一個很重要的因素是,事實上,吸食K他命者可能也有年紀比較大的,但是…… 王委員惠美:可能是經濟狀況不好。 吳次長陳鐶:據我們的瞭解,絕大多數都是青少年,如果將K他命改列為第二級毒品,吸食的青少年就變成會有前案的資料在,會造成標籤作用。 王委員惠美:你們如何遏止青少年不斷嘗試毒品?因為這幾年來,無論是校園或是幫派,還有廟宇陣頭都有毒品問題,你們如何防制毒品問題? 吳次長陳鐶:校園濫用毒品的狀況確實有惡化的趨勢。 王委員惠美:而且速度很快哦! 吳次長陳鐶:所以我們和教育部及相關機關都很重視這個問題。事實上,教育部為了反毒也推動了「紫錐花運動」,希望能夠強化學校學生對於毒品的認識,以有效防止毒品繼續氾濫,我們是有…… 王委員惠美:雖然你們有做,但是成效不佳。最近台中和新竹的作法就截然不同,他們希望學生驗尿,透過不定期的驗尿遏止已經開始涉入的學生,也希望在尚未嚴重成癮之前,能夠讓他們去勒戒或做其他的修正,但是有些縣市的民眾就無法認同。針對這種一國多制的狀況,你的看法如何? 吳次長陳鐶:依照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規定,關於特定人員的驗尿是有授權訂定法規命令,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要求驗尿。 王委員惠美:不然就是要本人有意願。 吳次長陳鐶:新竹縣市的作法是,必須先徵求家長的同意才能夠驗尿,而且有高度施用毒品可能性的才要強制驗尿,至於不符合這個要件的,只能先徵求同意之後才驗尿。 王委員惠美:可是越有可能的人就越不願意驗尿,除非現在檢調有很嚴密的緝毒作業。因為本席在基層聽到吸毒的情況嚴重,而且蔓延的速度越來越快。 吳次長陳鐶:所以我們現在也要加強。 王委員惠美:而且都是15歲到18歲的小孩子。 吳次長陳鐶:所以我們現在結合全部的相關部會和地方政府進行連線行動方案。 王委員惠美:你們針對毒品防制有幾項方案?除了方才你講的在校園宣導「紫錐花運動」以外,你們還有哪些強制性的方案能夠拯救這些未來的主人翁?如果讓這些年輕人繼續吸毒,國家也會沒有競爭力。 吳次長陳鐶:我們當然會讓學生瞭解毒品的危害,所以我們推動了「紫錐花運動」。 王委員惠美:這是軟性的。你們針對已經吸食毒品的做法如何? 吳次長陳鐶:我們要加強查緝。對於已經有施用毒品的,我們也有管道,希望施用者尋求管道來戒治。 王委員惠美:哪有可能!都是因為父母親實在管不了才到警察局報案,除非是被你們抓到,他們才會去戒治。 吳次長陳鐶:如果家長發現子女施用毒品,應該主動求助。 王委員惠美:依我看,你們應該要廣為宣傳。請問這些家長是直接到警察局求助還是向哪個單位求助? 吳次長陳鐶:我們的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有設置戒癮治療的…… 王委員惠美:在哪裡? 吳次長陳鐶:每個縣市政府都有設置毒品危害防制中心。 王委員惠美:我還是今天才知道此事。 吳次長陳鐶:而且有設置24小時求助專線。 王委員惠美:專線號碼是幾號?你在此宣布讓大家知道,不然這些家長很無助。 吳次長陳鐶:專線號碼是:0800-770885(請請你,幫幫我)。 王委員惠美:你要廣為宣傳,你們的廣告費用應該花在這裡,讓更多民眾有求助的機會。 吳次長陳鐶:這是24小時的救助專線,包括要戒癮治療,或者需要其他的協助,他們都能提供協助。 王委員惠美:加油!加油! 吳次長陳鐶:我們會努力,謝謝。 主席:請潘委員維剛發言。 潘委員維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方才王惠美委員提到臺灣毒品氾濫嚴重,我想這也是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委員長期關懷的議題。我們一再考慮是否將K他命在毒品管制分類做升級,但升級是否意味著K他命的毒性很嚴重?雖然它不見得有成癮性,但這些毒犯透過未成年的孩子們來販售K他命的情形卻是非常嚴重,而且就整個亞洲地區來看,毒品的犯罪率也是非常高。雖然近幾年比率有些浮動,但就警政署所提供的資料來看,顯然這個問題是非常嚴重的。雖然當中日本和新加坡的情況比較……,但我覺得我們真的不能輕忽這個問題。所以我們才不得已考慮到用升級的方式來處理,至少讓毒犯無法利用青少年犯罪,以免我們的孩子在未成年的階段就遭受毒癮的侵蝕。即使K他命的管制不應該升級,但是面對現在的社會現象,也不能坐視不管。次長方才提到要跨部會來解決問題,我完全贊成,我們關心的是這個問題能不能解決,因為這個現象一直存在。請問次長,你們何時召開跨部會議?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行政院每三個月就會召開毒品防制會報,法務部也會就當前毒品的情勢加以分析,包括製造、販賣、輸運和施用狀況等做整體分析,有哪些需要加強的,我們會在會報…… 潘委員維剛:成效如何?照理說犯罪率要減低才對。 吳次長陳鐶:當然,犯罪率是否有減低還需要一段時間來觀察,因為我們去…… 潘委員維剛:你們做多久了?可否提供你們上次的會議紀錄給本委員會的委員? 吳次長陳鐶:是毒品防制會報紀錄? 潘委員維剛:毒品防制會報跨部會的會議紀錄,讓委員們瞭解每個單位到底做什麼事,到底有沒有成效? 吳次長陳鐶:好,沒問題。 潘委員維剛:因為這個問題我們討論這麼久了,卻依然存在,沒有改善。所有毒品的防制都是不吸毒的人在呼籲,而真正上癮的、被利用的或者輟學、中輟的還是繼續吸食,問題自然無法解決。 其次,今天的議程是審查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案。最近監察院高鳳仙委員針對性侵害犯罪受刑人是否符合假釋條件部分。提出糾正案他提到,屏東縣政府、新北市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並沒有對出獄後的性侵犯辦理社區治療或輔導教育課程,你們也沒有通知他們要出席相關課程,這是監察院提出的糾正文。我們回過頭來看刑法第七十七條,我記得當時法務部打算放寬假釋條件至服刑三分之一。如果要這樣放寬,我覺得太危險了,因為好不容易抓到性侵犯,也好不容易把他們關進牢裡,如果修法讓罪犯服刑三分之一就可以假釋,反而會讓婦女姊妹們生活在恐懼當中。所以當時我們修正刑法第七十七條,希望罪能進行犯強制診斷治療,而且只要觸犯第十六章妨害風化罪者,非經強制診療者不得假釋。這項修法通過之後,法務部做得非常落實,當時清大陳若璋教授也提到治療必須非常嚴格,而且審查也要非常嚴格,因為大家都有壓力和風險,所以對於監獄裡的性犯罪受刑人,我們要很用心讓他們接受治療;如果無法完全治療,罪犯根本無法出獄,所以法務部對於這部分做得非常落實。實際上,立法院也覺得這件事情非常重要,所以當時也修正了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在刑前、刑中和刑後,也都有性侵害加害人的處遇計畫,甚至刑前還可以折抵刑期。 請問次長,有誰刑前就去做治療的? 吳次長陳鐶:在民國95年6月30日前的刑法是這樣規定。 潘委員維剛:後來呢?又修正了? 吳次長陳鐶:95年7月1日以後施行的刑法改為刑後強制治療,且治療評估的結果,必須再犯的可能性顯然降低才能假釋。如有再犯的可能就不能假釋,其實不只不能假釋,刑後還必須接受強制治療。 潘委員維剛:刑後也要強制治療,所以從去年才開始有人獲得假釋。我知道所有醫院都拒收,最後只剩下培德醫院。我曾一再要求法務部要改建培德醫院,因為床位不夠,而這是源於台中市政府說附近居民對設立性侵害強制治療專區強烈反彈!其實法務部並沒有掛牌子,只是在培德醫院裡以床位來做區隔罷了,現在培德醫院有成立治療中心嗎? 吳次長陳鐶:包括刑後強制治療在內,全部都在培德醫院裡進行。 潘委員維剛:現在有幾位? 吳次長陳鐶:37位。 潘委員維剛:刑期中也治療嗎? 吳次長陳鐶:有,刑期中也治療。 潘委員維剛:所以刑期前治療沒了? 吳次長陳鐶:95年7月1日之前的沒有,如果有,刑前還是會強制治療。 潘委員維剛:為什麼監察院會提糾正案?其實問題出在地方政府未能落實,而現在又至少還有37位仍在執行治療中,所以我可以想見未來的壓力將會非常非常大,更希望法務部要堅持到底。為什麼?因為大家壓力還是很大!原本受刑人刑期滿了可以出獄,但這類受刑人是有病的,是以我們以治療的觀點來看待他。今天還有立委說要沒收犯罪工具,也就是去勢,但事實上,婦女團體所在乎的是治療!我們也希望他能回歸成為一個正常人,日後不再做出這種行為,這才是我們所希望的。正因無法做到這點,正因無法放心,故而有今天的提案;正因現在做的不夠,故而大家還是有潛在的恐懼與危險。對此,不知道次長有何想法?我覺得刑期中的治療只是聊備一格。 吳次長陳鐶:監獄對刑中性侵害犯的強制治療,以台中監獄為主要治療場所,因為這裡有比較多的醫療資源,而且包括心理諮商、精神科醫師等都會參加。我們在有限的資源底下確實努力地在處理,我們不會不當一回事,這種事對民眾安全的侵害畢竟非常大。 潘委員維剛:現在的刑中治療跟以前的強制診斷治療效果聽說差很多,所以我希望法務部能給予支持。原來的診斷治療是真正的治療,但修法變成刑中治療後,就變成個別諮商多少次、團體治療多少次,這並非在治癒!我認為治療不能拖到刑期後,因為這樣會增加非常多的困難與困擾。請問能留他多久?如果真的有問題,你們敢不讓他出獄嗎?我希望你們能依法堅持。 吳次長陳鐶:當然,我們一切都依法堅持。再說,治療評估非法務部監獄做的,是由醫生做的,如果醫生也認為治療沒效果,就不會出具證明。 潘委員維剛:這個小組現在壓力很大,我希望你們能儘量保護他們,因為就是有人會知道是哪些人參與評鑑,從而增加他們的困擾,到最後,大家甚至有點害怕。 吳次長陳鐶:我們當然會保護。 潘委員維剛:如果連法務部都無法保護他們,請問該怎麼辦? 吳次長陳鐶:我們希望社會大眾能支持此項制度,也支持參與評鑑的人,畢竟他們是在維持大家的安全。 潘委員維剛:部長曾經在委員會公開承諾,凡性侵害加害人屬累犯者,絕對不准假釋,對不對? 吳次長陳鐶:是,部長的承諾我們絕對會落實執行。 潘委員維剛:我希望你們能繼續努力,正是因為大家不放心,才會又提案修正。為此,我期盼大家在檢討時能一起思考一下這問題。至於刑中治療,我希望法務部能特別支持,並真正落實,畢竟在監獄服刑時,就是最方便治療的時候,所以要在這時間內給予真正、專業且長時間的治療。 吳次長陳鐶:是,我們會努力去做。 潘委員維剛:請法務部加強。 吳次長陳鐶:謝謝委員。 主席:現在處理臨時提案。 臨時提案: A、毒品犯罪問題層出不窮,復加以家庭及社會環境變遷缺乏妥適輔導管教機制,導致濫用人數日益增加,國內毒品吸食人口依據法務部矯正署96年至100年統計主要集中在30歲至40歲之間,此年齡階層為勞動力密集時期,若無法有效遏止長期下來勢必影響我國競爭力,是以為維護國人健康遏阻毒品之蔓延已刻不容緩,務必加重矯治措施,爰建請法務部與相關部會邀集專家學者研議檢討目前之矯治措施及評估方式是否妥適以為因應,以維護國人健康。 提案人:潘維剛  賴士葆  廖正井 連署人:林正二  呂學樟  王惠美 B、近十年再累犯人數占新入監人數比重升高,顯示矯正成效欠佳;對受刑人之教誨,尤其是個別教誨,所費時間之長短影響教誨之深度,而法務部矯正署之「受刑人教化基準及成績評量實施要點」雖訂有教誨次數,但卻未明訂每次教誨之時間,相關規範未盡完善,恐影響成效。爰建請法務部及所屬矯正機關應積極檢討改進並研妥出有效的教化方式,以提高教化之成效。 提案人:潘維剛  賴士葆  廖正井 連署人:林正二  呂學樟  王惠美 C、有鑑於監察院102內正0019糾正案文指出:「按色情業者係以使人從事性交易從中謀利,係屬常業犯,並非偶發犯。以暴力、毒品、債務拘束方式迫使他人從娼,惡性重大,應加強查緝,然犯罪資訊之搜集、分析十分重要,故有設置犯罪資料庫之必要。以毒品為例,目前設有犯罪資料庫,但兒少性交易案件並未設置資料庫,影響查緝績效。」等情事,科學辦案與辦案成效需仰賴長期的資料累積與分析。爰此,乃要求法務部應會同內政部警政署,於三個月內研議建置兒少性交易、毒品與其他兒少相關案件之資料庫,藉由資料交叉比對與數據分析,提升查緝效率,並將建置完成之內容與型態向本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吳宜臻  尤美女  賴士葆  王惠美 連署人:潘維剛  呂學樟 D、有鑑於監察院102內正0019糾正案文指出:「依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第6條規定:『法務部與內政部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指定所屬機關成立檢警之專責任務編組,負責全國性有關本條例犯罪之偵查工作。』然至今未見依法設置之檢警專責任務編組」等情事,目前實務雖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警政署共同成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督導小組」,專責指揮督導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警察機關辦理有關本條例犯罪之偵查工作,以及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轄區警察機關共同成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執行小組」,專責辦理該條例犯罪之偵查工作,惟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第6條係規定「全國性」之檢警專責任務編組,且考本糾正案文提出之相關數據,再再顯示現行組織效能不彰。爰此,乃要求法務部應會同內政部警政署,於三個月內完成全國性專責任務編組,以符法律規定,並將組織編成、運作機制等相關內容向本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吳宜臻  賴士葆  王惠美 連署人:潘維剛  尤美女  呂學樟 E、請法務部、矯正署及相關單位加強落實現行制度,增加性侵害加害人處遇之相關人力及經費,並於一個月內提出成效評估報告及改善方案,送交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有鑒於現行制度在性侵害加害人服刑期間監所內及刑期屆滿後之輔導及強制治療人力及經費,以及假釋或服刑期滿後之觀護人輔導制度上之人力及經費,皆明顯不足,致無法施以完整之治療過程與後續追蹤輔導,造成性侵害加害人之再犯率仍居高不下。爰此,請法務部、矯正署及相關單位加強落實現行制度,增加性侵害加害人處遇之相關人力及經費,並針對性侵害加害人之強制治療、輔導,以及觀護人制度與後續追蹤監控之處遇制度之執行(包含電子監控追蹤、特定時間禁止外出及社區監控等)進行相關檢討、研究,於一個月內提出成效評估報告及改善方案,送交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廖正井  賴士葆  王惠美 連署人:林正二  潘維剛  吳宜臻  呂學樟 主席:請問各位,對A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B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C案有無異議?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犯罪資料庫的建置涉及技術問題及經費問題,要在三個月內把資料庫建置完成,可能無法做到。所以是不是能讓我們在三個月內研議建置可行性?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這是包括所有的建置內容,不是只有可行性評估。如果有困難,大可以一併在可行性評估裡說明多少量、碰到什麼問題…… 吳次長陳鐶:我們當然會納入整個報告裡,但我們必須在三個月時間內做研議,看看建置有無困難。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不只是兒少性交易資料庫,還包含其他資料庫的勾稽比對,都必須一併說明。 吳次長陳鐶:這有相當的難度,所以我們當然需要研議,請委員讓我們研議。也就是在三個月研議建置,不要完成。 主席:所以最後一句也必須加「研議」二字? 吳次長陳鐶:建議修正為「並將研議結果向本委員會報告」。警政署有沒有意見?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你們要先做啦! 吳次長陳鐶:我們會研議,也會會同警政署辦理。這個構想當然很好,但我們必須考慮資源與人力問題。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經費也順便評估一下。 吳次長陳鐶:好,我們會一起評估經費與人力。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如果涉及到部會問題,也請一併講清楚。如果有困難,那也請把困難處講出來。 吳次長陳鐶:好,謝謝委員。 主席:C案倒數第三行修正為「於三個月內研議建置完成兒少性交易、毒品與其他兒少相關案件之資料庫,藉由資料交叉比對與數據分析,提升查緝效率,並將研議結果之內容向本委員會報告。」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三個月時間可以吧?反正到時候都休會了。 吳次長陳鐶:但不是研議建置完成,而是研議建置。 主席:C案倒數第三行修正為「於三個月內研議建置兒少性交易……」。 吳次長陳鐶:我們在三個月內研議建置,不是完成。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請問各位,對D案有無異議?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報告內容不能是警政署報給監察院的那份,不要再給我那一份報告了,如果再把警政署給監察院的那份報告給我,下個會期我不會讓你們的預算通過,我還會追到內政委員會砍預算。 吳次長陳鐶:(在席位上)那要先問警政署有沒有意見。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沒關係,反正你們要弄清楚,不能是警政署給監察院的那份現況報告,那等於是重複說明。你們要講清楚,還要說明該怎麼做,不要又把現況寫進來。 主席:請問各位,對D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E案有無異議? 吳次長陳鐶:(在席位上)建議將一個月時間改為三個月。 主席:好,E案倒數第二行的「一個月」修正為「三個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本席要參與A案、B案的連署。 主席:A案及B案的連署人增加尤委員美女、吳委員宜臻兩位。 現在輪由本席發言,請王委員惠美暫代主席。 主席(王委員惠美代):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菲律賓的公務船在我們的經濟海域射擊本國漁船,也槍殺了本國漁民,請問這犯了什麼法?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殺人罪及殺人未遂。 呂委員學樟:普通殺人罪? 吳次長陳鐶:是。 呂委員學樟:犯罪行為人呢?是本國人或外國人?是外國人,對不對? 吳次長陳鐶:對,目前瞭解是外國人,菲律賓人。 呂委員學樟:被害人是本國人? 吳次長陳鐶:是。 呂委員學樟:既然是菲律賓執行勤務的公務船,又槍殺了手無寸鐵的本國漁民,這算不算戰爭行為? 吳次長陳鐶:應該還不算,因為不是針對我們的公務船舶。 呂委員學樟:是針對漁船? 吳次長陳鐶:對。 呂委員學樟:台灣與菲律賓在4月19日簽訂司法互助協定,請問總統宣布了嗎? 吳次長陳鐶:還沒,因為該項協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所以必須送大院審議。 呂委員學樟:還沒送立法院嗎? 吳次長陳鐶:已經報行政院,行政院應該近期內就會送大院審議。 呂委員學樟:在沒審議也沒公布前,竟然發生了這種事,請問這適用司法互助嗎? 吳次長陳鐶:司法互助當然有協議,如果是條約就更好,因為那就不能拒絕。但縱使沒有訂定條約或協定,我們在實際的實務運作上也可以請求協助,而在往例,也有他們協助我們調查證據的狀況。 呂委員學樟:因為目前雙方沒有簽訂引渡條約,而次長剛剛也提及國民不引渡原則,如此,不論是否有簽訂引渡條約,我們都使不上力。現在最重要的是司法互助,請問司法互助有何要件?由於犯罪行為人是菲律賓人,而且還是菲律賓的公務人員,在這種情況下,即使雙方簽訂司法互助協定,我們的檢調要過去調查,還是要會同他們吧? 吳次長陳鐶:如果不去,就是我們囑託他們幫忙調查,這是協定的規定;如果要去調查,就必須得到菲律賓政府的同意。 呂委員學樟:法務部有打算派人去調查嗎? 吳次長陳鐶:目前已經有初步想法,而且在最近兩天就會派人到菲律賓進行調查。 呂委員學樟:派什麼人去? 吳次長陳鐶:承辦地檢署的主任檢察官與檢察官過去,其他還有司法警察機關,及相關單位人員。 呂委員學樟:既然該司法互助協定尚未確定,那我就稱之為共識,請問法務部有依據該項共識,要求他們的相關機關配合嗎? 吳次長陳鐶:我們當然要向菲律賓提出這種要求。 呂委員學樟:你們找菲律賓的哪個單位? 吳次長陳鐶:目前透過外交部的駐外館向他們提出要求。 呂委員學樟:我們駐菲律賓代表處處理了嗎? 吳次長陳鐶:目前狀況我不瞭解,但我們會儘速提出這方面的需求。 呂委員學樟:既然觸犯刑法,那麼將來是由菲律賓法院審查嗎?犯罪偵查或許還可以互相支援,至於起訴、審判,是菲律賓負責處理嗎? 吳次長陳鐶:如果在台灣地區起訴,當然由我們審判。 呂委員學樟:他們是外國人在我們的經濟海域裡犯罪,殺了本國漁民,這是由我們審判,還是菲律賓審判? 吳次長陳鐶:依照刑法規定,我們原本就有管轄權;但依照一般國家法律,對於其國民當然也有管轄權。如果在公務船上有這種犯罪行為,他當然也有管轄權,所以兩個國家都有並行的管轄權。但是在我們國家審判有一個前提要件,必須人要出庭、到庭才能審判,如果沒有到庭的話…… 呂委員學樟:如果他沒有到庭的話,你也拿他們沒辦法。 吳次長陳鐶:我們只能夠通緝。就以往的案例,對於外國人犯罪我們只能通緝他。 呂委員學樟:你們也拿他們沒辦法,如果菲律賓的凶手不配合,你們怎麼辦? 吳次長陳鐶:如果某一天他踏入我國國境的話,我們就可以逮捕,加以審判了。 呂委員學樟:以上是關於凶手的部分。至於犯罪工具凶船部分,在什麼情況之下,法務部或司法機關可以扣押犯罪工具? 吳次長陳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這個凶船應該是…… 呂委員學樟:如果我們在經濟海域裡遇到這條凶船,是否可以扣押? 吳次長陳鐶:在經濟海域是不行的。依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在公海上的犯罪行為,只有船籍國有管轄權。 呂委員學樟:不管是否為公務船,總之這是犯罪工具,既然是犯罪工具,你們是否可能將其扣押呢? 吳次長陳鐶:如果該船進入我國領海,由我們行使管轄權才有可能扣押,因為在公海上,雖然這是經濟海域,但是它還是…… 呂委員學樟:講了半天還是沒有用,如果他們不來,你們就沒轍了。 吳次長陳鐶:但是透過司法互助,我們可以請求他們調查公務船上的相關證據,譬如槍枝或者船上的狀況等等,我們都可以請求他們幫我們調查證據。 呂委員學樟:等於我們還是紙老虎,而且講了老半天,我們的司法根本就是空的,大家都只是在喊爽的。你們要去找人家,但人家不配合,你們也沒轍。換言之,這還是要靠實力為原則,所以除了軍演之外,海巡署的護漁演練應該要長期進行,最少要持續3個月,這就像是在他們家門口演練一般,如此他們才有壓力,否則言者諄諄,聽者藐藐,他們還是不理你。因為我們的犯罪偵查根本無法起作用,現在對方的回應,也不把我們當一回事,顯然政府無所做為,我認為政府一定要有做為。 另外,今天我們審查的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去年的白玫瑰運動是因為連續發生2歲、3歲和6歲的幼童遭受性侵才發起的,沒想到又因為恐龍法官的關係,使得這些性侵犯被輕判,所以才興起淘汰不適任法官的聲浪,並加重性侵害刑責的刑法修正案及性侵害犯罪防制法。可是就算這些前段問題我們都改善了,有了好的裁判品質和嚴格的法律,但是又會出現後段的執行問題。因為性侵犯假釋把關不嚴,加上強制心理治療和輔導不夠確實,導致再犯率過高,甚至連電子腳鐐都會出現空窗期。以統計數字來看,每年被性侵害的犯罪黑數受害人約有34,300人,其中兒童就有19,200人,等於每天約有52名兒童被性侵,幾乎每27分鐘就有一名兒童受到傷害,如同性侵犯隨時都可能在我們的身邊「趴趴走」,所以才有丁大倫和林國政性侵再犯的案件。為何這樣的問題不斷發生?為什麼都要以悲劇來換取司法、警政的改革?原因就是出在公務員的心態上,還有改革腳步的緩慢。有很多委員看到這個問題,所以提出了很多的修正案,而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也認為這件事情應該儘速進行,雖然時間不充裕,但是我們願意趕快排進議程。我們也希望法務部能夠費心、用心一點,不要因我們的錯誤,而導致制度改革跟不上遏止性侵再犯,否則到時候我們都會變成幫凶,其實內政部和法務部應該要好好地反省和檢討。所以今天我們一定要將相關法案審查完竣,加速腳步進行修法,好不好?謝謝。 吳次長陳鐶:好的,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呂委員學樟):請陳委員歐珀發言。 陳委員歐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次長,今天部長為什麼請假?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部長今天要參與在宜蘭舉行的檢察長會議,這是事先排好的會議。 陳委員歐珀:我覺得法務部的行政效率有需要大大地提升,本席所提的案子經過了一年多,但法務部都沒有進展。我曾經提過卸任總統、副總統的醫療禮遇條例,你們有討論過,但是沒有下文。我也曾經針對財產來源不明罪開過公聽會,希望你們能夠檢討,但你們也提不出來。還有我曾經多次為了韓籍學生在臺灣撞死臺灣人,所以要檢討法律制度的缺失,要求你們提出一套辦法出來,但你們也沒有提出來。坦白說,面對法務部我真的有很大的無力感。中華民國有3個人創下臺灣的紀錄,第一個是馬總統;第二個是江宜樺院長。他們創下民調民眾不滿的最高紀錄,還有一個可能就是你們創下的紀錄,可是我還沒有詳細調查。請問次長與幾位部長共事過? 吳次長陳鐶:很多任。 陳委員歐珀:哪位部長的表現比較好? 吳次長陳鐶:都表現很好。 陳委員歐珀:所以你這種人沒有是非標準,難怪法務部做得不好。總是有好的,也有不好的,你不好意思講罷了,因為你是屬下所以不好意思講,你不能說都一樣好。你們現任的部長做得最爛,這位部長名叫曾勇夫,並不是我說他爛,這是5月13日指標民調公司所做的調查。根據民調結果顯示,不滿意度最高的是勞委會潘主委,第二高的是交通部葉匡時部長,第三位就是法務部曾勇夫部長,不滿意度是29.6%。你們真的應該好好地想一想,為什麼部長的民調滿意度那麼低?是部長不努力還是你們底下的人或其他單位不配合?我想提的重點是,民眾已經對司法失去信心,我相信失去信心之後就會失去耐心,這已經是一種警訊,如果真的等到民眾反撲,下場會很難看。我很懷念前法務部陳定南部長,並不是因為我和他是同鄉,而是因為他的優良政績。今天我們討論毒品防制,馬總統過去在擔任法務部部長任內,美國國務院發表的國際毒品管制策略報告將臺灣列為全球毒品的主要運轉站之一,一直到陳定南擔任法務部長期間的2000年11月才被除名。請問次長,現在臺灣是不是毒品的主要轉運站? 吳次長陳鐶:不是。 陳委員歐珀:已經除名了,除名之後就沒有再列入了? 吳次長陳鐶:是的。 陳委員歐珀:根據美國的調查研究報告,車禍死亡案件有三分之一是來自於使用非法藥品,臺灣是否有針對這件事情做調查? 吳次長陳鐶:沒有。 陳委員歐珀:你們應該可以做這項調查。到底我們使用藥品氾濫的程度是否跟美國一樣?美國調查結果有三分之一是使用非法藥品,你們也應該做這方面的調查和研究來瞭解臺灣的數據是多少。 另外,目前監獄的受刑人非常多,尤其是宜蘭監獄的受刑人大部分都是菸毒犯。請問次長,目前的比率大約多少? 吳次長陳鐶:45%。 陳委員歐珀:歷年來一直都是45%嗎?還是現在比率比較高? 吳次長陳鐶:差不多都是維持在百分之四十幾的比率。 陳委員歐珀:比率都降不下來,所以毒品氾濫的情況一直都無法壓下來? 吳次長陳鐶:跟委員報告,之所以一直降不下來,是因為有一些輕刑犯…… 陳委員歐珀:我知道,因為你方才有解釋過。上禮拜我有到宜蘭監獄探視一位受刑人,我發現受刑人實在太多了,簡直人滿為患,我真的建議總統可以思考大赦一些輕罪的犯人。請問次長現吸毒犯的再犯率是多少? 吳次長陳鐶:吸毒犯的再犯率不低,不過…… 陳委員歐珀:吸毒犯出獄後再吸毒的比率大概是多少? 吳次長陳鐶:如果出獄未滿2年的再犯比率是15.5%,但是未滿5年的再犯比率是1.4%,因為會有時間差。 陳委員歐珀:再犯率是多少? 吳次長陳鐶:出獄未滿2年的再犯率是15.5%。 陳委員歐珀:總計比率是多少?吸毒出獄又再犯的比率是多少?我這裡有資料,你不能隨便回答。 吳次長陳鐶:我們當然也有統計數據。我們要區別兩種不同的情形:一是,再犯毒品犯罪;一是,再犯非毒品的犯罪,這些都包括在內,所以比率當然會不同。 陳委員歐珀:這個比率很高,我所得到的資料是46%。 吳次長陳鐶:這是所有罪名的再犯比率。 陳委員歐珀:你們要有具體的作為,到底要如何處理再犯的問題,譬如強姦犯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犯罪,已經是連續重犯,對此,你們如何處理? 吳次長陳鐶: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對於第一次施用第一級和第二級毒品者要施以觀察勒戒,如果有繼續施用毒品的情形就要送到戒治所戒治;如果在5年內再犯毒品案,就要用刑法來制裁。所以我們是依照不同狀況來處理。 陳委員歐珀:毒品問題已經很嚴重,前法務部陳定南部長也曾說過反毒有三個層次:一是拒毒,拒絕毒品;二是緝毒;三是戒毒。他還提到解決毒品問題要從家庭下手,現在你們有沒有要求家庭要有所作為? 吳次長陳鐶:包括防毒、戒毒和拒毒部分,我們都要家庭的支持,因為如果家庭不支持,毒品犯無法脫離毒海,所以家庭的支持是非常、非常重要。我們也有一項連線行動方案,就是結合相關部會來推動家庭的支持方案。 陳委員歐珀:在家庭的著手方面,本席希望你們要多著墨。 吳次長陳鐶:好的。 陳委員歐珀:陳前部長已經點出這個問題。陳前部長還曾經講過,臺灣的緝毒是雙頭馬車,錯將吸毒者當成病人來處理,美國也是犯同樣的錯誤,全世界都沒有成功的案例,因為大家都把吸毒者當成犯人,走過去美國的錯誤路線,所以,你們要注意這個問題。 另外,緝毒並不能單靠法務部,今天本席本來想請各單位一一說明,但是時間有限。總之,緝毒工作,包括衛生署、海關等各單位都要配合,因為毒品問題已經變得非常嚴重,我認為甚至比國安問題還要嚴重。 吳次長陳鐶:事實上,緝毒是非常重要的工作,所以我們結合相關部會一起解決毒品由外國輸入的問題,尤其有很多的毒品是從大陸地區輸入,因此現在我們有一項方案就是要跟大陸地區加強緝毒。 陳委員歐珀:最近總統表揚了一位女檢察官,因為這位女檢察官一年內破獲19件重大毒品案,這位是女檢察官是李宛凌檢察官。我認為應該重賞、重罰,為什麼這個轄區裡面這麼多毒品?上次我在宜蘭有提供一個方法,真的很有效。就以在汽車旅館的毒品犯罪為例,如果要馬上檢舉是有困難的,但是如果請業者將開毒趴的車號記下來交給你們追查,一定可以追查得到,這是非常有效的方法。曾經有位同學告訴本席有關毒品犯的情形,我告知他不要暴露身分,只要提供他的車號給我就可以了,果然宜蘭縣就有查到毒品案。所以你們辦案要用對方法,這也是全民的期待,如果抓到毒犯民眾一定會給你們掌聲,部長的民調才會上升,你們要加強一下。謝謝。 吳次長陳鐶:好的,我們會加強有關毒品的防制工作,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請江委員啟臣發言。 江委員啟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接續方才陳委員所提的問題。從去年到今年我們一直都很關心校園毒品氾濫問題,不只社會上極度關心,尤其是家長更是關心。行政院也曾考慮將K他命從三級毒品提升到二級毒品,但是後來覺得不妥,因為顧及學生等等的因素,但無論是否提升,這都只能治標。從去年一直到今年我們都很關心毒品問題,行政院也有重大的宣示,請問次長,就校園毒品防制部分,你們到底有沒有新的措施,還是維持既有的政策?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當然有新的措施,就是我們配合教育部從去年開始有推…… 江委員啟臣:我知道,就是驗尿等等。 吳次長陳鐶:有推動「紫錐花運動」強化對於毒品防制的宣導。 江委員啟臣:成效如何?你們是否統計過半年以來的查緝效果?你們推動一些活動來宣導校園毒品,到底學生對於毒品的認知如何?你們實際查到學生吸毒的數量有無降低? 吳次長陳鐶:因為吸毒學生的年齡通常都未滿18歲,所以不會送到法務部。 江委員啟臣:教育部有沒有給你們資料? 吳次長陳鐶:目前我們沒有收到。 江委員啟臣:今天教育部的官員是否有出席? 主席:請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劉司長說明。 劉司長仲成: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與警政署每兩個月都會開一次會,以101年而言,教育部所發現的校園案件中,凡有特殊狀況者均通報給警政署,這部分有475件。 江委員啟臣:之所以通報警政署,是你們認為情節嚴重,故必須通報?這裡面包括你們所查出的吸毒案件嗎? 劉司長仲成:就是和吸毒有關,且需要通報警方做進一步追查的。 江委員啟臣:你們查到與吸毒有關就送嗎? 劉司長仲成:有特定對象。 江委員啟臣:為什麼會有特定對象? 劉司長仲成:如果只是一般性,如篩檢呈陽性反應…… 江委員啟臣:這種一般性的案件有多少? 劉司長仲成:以去年來說,有兩千多位。 江委員啟臣:所以情況其實滿嚴重的,而你們認為事態嚴重者,才會移給警政署處理,這類案件在去年有475個。教育部從去年開始重視這件事,請問你們今年有做統計嗎?你們應該每個月都參加行政院治安會報對不對?這部分數字有無減少? 劉司長仲成:統計到今年4月份的資料是570個個案。 江委員啟臣:這種個案是篩檢結果為陽性反應,還是…… 劉司長仲成:這是警方和學校篩檢出來的總計數。 江委員啟臣:只要有驗到的都算進去? 劉司長仲成:我們會與警政署進行勾稽核對。 江委員啟臣:到4月份是多少? 劉司長仲成:570件。 江委員啟臣:與去年4月份相較呢?你們有這方面的數字嗎?有沒有減少? 劉司長仲成:去年同一個時期是481件。 江委員啟臣:數字增加了,或許這是因為加強篩檢所致,但無論如何,這種現象並未減少。可見法務部治標的作法沒用,還是必須治本,所謂的治本,就是要斷根、斷源。剛才陳委員歐珀提到毒品來源,而從去年開始到今年1月,我陸續向陸委會主委提及,希望兩岸在共同打擊犯罪上能在查緝毒品這部分加強。因為台灣有50%以上的毒品,包括K他命在內,都來自於大陸,而這些毒品正在毒害我們的下一代!其實大陸想攻打台灣是很簡單的,只要讓毒品不斷流進台灣就好了,這樣台灣的下一代就毀了!但大陸要展現誠意也很簡單,只要想辦法把毒梟及毒品源頭全部抓起來,最好能兩岸一起合作。我們要求到現在已超過半年時間,請問兩岸在這部分的合作成果如何? 吳次長陳鐶:對於委員的意見,我們非常贊同…… 江委員啟臣:不要講這種贊不贊同的話,請告訴我,結果到底如何? 吳次長陳鐶:要防止毒品從外國進入本國,因為本國…… 江委員啟臣:這樣好了,今年1月到5月,大陸方面是否曾查獲K他命的製造工廠或源頭?請問你們有沒有這方面的資料?因為這些K他命都可能流向台灣。 吳次長陳鐶:大陸是否查獲,這不是我們能…… 江委員啟臣:你們可以問啊!兩岸的司法合作不是做假的! 吳次長陳鐶:委員提到我們必須與大陸相關機關加強合作,這點我們業已透過工作會談提出需求…… 江委員啟臣:他們的答覆是什麼? 吳次長陳鐶:他們當然會與我們一起合作。 江委員啟臣:實際執行情形呢? 吳次長陳鐶:最近大陸禁毒局局長會到台灣訪問。 江委員啟臣:問題不在訪問與否,我問的是實際合作的成效,而不是你們互訪情況,我瞭解那是你們的工作過程。從今年1月到5月,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尤其是打擊毒品這部分,有沒有比去年進步? 吳次長陳鐶:當然有進步。 江委員啟臣:進步在哪裡? 吳次長陳鐶:我們在5月8日破獲一貨櫃的走私毒品案件,這是兩岸共同合作…… 江委員啟臣:一貨櫃是多少? 吳次長陳鐶:第三級毒品K他命18包,450公斤。 江委員啟臣:才破獲一例? 吳次長陳鐶:這是5月8日所破獲的。 江委員啟臣:我問的是1月到5月,結果你只給我一個貨櫃的查緝結果? 吳次長陳鐶:從1月到5月總共有13件。 江委員啟臣:總共13件?是兩岸合作破獲的? 吳次長陳鐶:對。 江委員啟臣:總計的毒品量是多少? 吳次長陳鐶:以個別案件來說,1月17日破獲55公斤安非他命、K他命165公斤…… 江委員啟臣:次長,你們應該把這些數字公布出來。 吳次長陳鐶:根據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協調會結果,我們會彙整…… 江委員啟臣:不能公布嗎?我問的是查獲結果能否公布? 吳次長陳鐶:對於所查獲的資料,我們當然有公布。我剛剛所報告的,就是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結果。我在去年主持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協調會時,已經請各相關機關提報兩岸合作共同打擊毒品犯罪的相關數據,同時每三個月開一次會,每三個月公布一次。 江委員啟臣:次長,只要有查獲就要公布,這種事就是必須讓媒體知道,讓大家知道,不然就是在做假的!因為你們做了老半天,結果大家都不知道你們查到哪裡去了!況且這樣做,還可以對毒梟、宵小起遏阻作用! 吳次長陳鐶:在不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下,我們會適當…… 江委員啟臣:你們都已經查到了,為什麼還不能公開?總不能等我們問了才講吧?這樣哪能知道你們到底查到多少?我一再強調,在處理毒品問題上,斷源很重要,而且必須在兩岸合作上加強這點,並拿出成果。 吳次長陳鐶:是,斷源確實很重要。 江委員啟臣:最近時常傳出擄小孩的事情來,很多民眾,尤其是母親,都希望我們能多關心這議題,因為台中也傳出好幾起,我的臉書上也常有人提及。他們現在帶小孩子出去都會很擔心,怕一不注意孩子就被陌生人莫名其妙擄走了。但到目前為止,這些事情僅止於繪聲繪影,卻有錄影,而且還有人能拍攝得到。試想,真要擄走一個孩子,你會讓人拍攝嗎?這讓我懷疑起這類犯罪型態的動機。法務部一定要查!或許這些人真的是想擄小孩,到迄今都沒有擄成功的個案,如果有,相信法務部早已介入調查。為此,我強烈懷疑,是不是有某犯罪組織刻意散播影帶,藉此擾亂社會安定與社會民心?從而製造社會恐慌,讓所有家長與父母人心惶惶?這些事情在網路上散播,媽媽看了就會擔心,因為真的拍到影像了,真的有人準備擄小孩,甚至連媒體都報導了,但最後人走了!實在很奇怪!我強烈懷疑這是在擾亂我們的社會民心與安定!法務部與調查局一定要調查。如果真是要綁架,那麼請問綁架犯會讓人拍攝嗎?次長,以你們辦案的經驗來看,會嗎? 吳次長陳鐶:當然不會。這個案我在媒體上也有看到…… 江委員啟臣:怎麼會那麼剛好都有人在旁邊側錄? 吳次長陳鐶:現在路口都有監視器。 江委員啟臣:這當然是一種可能,或許就是這樣拍到的,但有一些好像不是!而且這些曝光的個案都是沒有擄成的。我認為是可以擄成功的,還是他知道有攝影機在拍,所以刻意走過去虛晃一招,又走了?如果真的要擄小孩,要綁架,當然要觀察地形,看看路口有沒有設置監視器,對不對?所以我才會強烈懷疑這些事是有組織地在擾亂社會秩序!法務部一定要強力調查,而且要查清楚,在尚未調查清楚前,本席要求法務部啟動護童專案。過去你們有護童專案,特別是在學生上下課時間,對不對? 吳次長陳鐶:那應該是警政署或教育部的事。 江委員啟臣:沒錯,但次長也不需要推給誰,畢竟你們都是政府的一環,對不對? 吳次長陳鐶:是。 江委員啟臣:我在這裡質詢,我告訴法務部這件事,你們就可以據此向相關單位要求,請內政部警政署、教育部注意學生安全、兒童安全,同時啟動護童專案! 主席:江委員要不要問一下教育部劉司長的意見? 劉司長仲成:我們有維護校園方案,有關委員所提及的事件,最近我們都…… 江委員啟臣:最近有沒有做? 劉司長仲成:我們已經通令請各校加強防範。 江委員啟臣:哪時通令? 劉司長仲成:最近,國教署有通函。 江委員啟臣:請把所發的文與通令紀錄給我。 劉司長仲成:好。 江委員啟臣:我怎麼不知道? 劉司長仲成:我們有轉給國教署,國教署會發函。 江委員啟臣:不要說謊喔? 劉司長仲成:沒有。 江委員啟臣:如果有的話,請把通令的證據給我看。 劉司長仲成:好。 江委員啟臣:因為我們沒有聽到,家長也都不知道,以致人心惶惶,擔心孩子會在上下課時間被擄走,說不定還假冒安親班的車子去接,如此,根本就不曉得是被誰接走!最近這種繪聲繪影,製造擄童案件的影帶,真的讓所有父母提心吊膽,連帶小孩子出去逛街都憂心忡忡。尤其如果一個媽媽帶兩個孩子出門,又要買東西,又要顧嬰兒車,手裡說不定還抱著一個,真的嚇都嚇死了!這真的是在製造社會的不安與動亂,如果抓到的話,一定要判重刑!在此,我要求並拜託法務部與教育部做點好事,這是功德。謝謝。 劉司長仲成:謝謝委員。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接下來登記發言的盧委員嘉辰、羅委員淑蕾均不在場。 請蕭委員美琴發言。 蕭委員美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所有修法提案,目的都是希望能杜絕毒品氾濫問題,至於販賣毒品或使用毒品的人則希望能加重刑責或加強管制,所以本席也提案參與修正。有關毒品販賣問題,近年來,尤其是在校園中,青少年使用毒品的狀況越來越嚴重,這應該與過去二十年來台灣社會變化很大相關。我經常在東部地區或其他偏鄉走動,我發現不只都會區、有錢人的小孩會吸毒,鄉下沒錢的小孩、隔代教養的小孩更是脆弱,更容易被不肖毒販所侵入。青少年或因不懂事,或礙於同儕壓力,加上自己也還未成熟到足以研判自身行為對錯的情況下,因而誤入歧途,吸食毒品。對此,政府也有不同層次的懲罰、勒戒或輔導等措施。但對於販賣毒品的不肖份子,我認為應強化其刑責與懲處。尤其一些不肖販毒份子,明知對方是懷孕的婦女,還賣毒給他。使用毒品不只對孕婦本身是種傷害,甚至會傷及無辜,讓嬰幼兒未出生就被毒品所影響,造成終身傷害。爰此,我認為應修法並加強杜絕。 另外,針對在校園內販賣毒品者,也應該加重刑責。但法務部的回應是,必須針對外國案例做研究,其實你們早就知道委員提案修法了,所以在你們到立法院報告前,就應該對此先做過瞭解才是。以我過去的經驗來說,我在美國念公立高中,而學校周邊到處都是危機。故而聯邦法律與地方州政府法律訂定了drug free school zone,禁止毒品進入校園周邊1,000英尺範圍。美國畢竟開發得早,國際走私販毒集團也早侵入美國校園,所以其毒品問題比台灣還早爆發,歷史比台灣還久。我在念書的時候,這問題就已經很嚴重,所以美國長期以來都有加重刑責的爭議。其實這drug free school zone不僅限於校園周邊1,000英尺範圍,有的州連公共圖書館、青少年活動中心、公共游泳池、遊樂場也都納入禁毒範圍,違者加重刑責。因為不肖販毒份子明知青少年心思、研判能力尚未成熟,卻故意拉攏,利用他們年輕不成熟這點,鼓勵他們加入幫派,進而進入校園販毒,所以必須給予加重刑責。但是你們這樣的回應,讓我覺得你們並沒有積極去面對問題,既然國外也有這樣的案例,如果你們覺得校園的規範不夠明確,例如美國很清楚的界定1,000公尺,你們覺得很難掌握1,000公尺以內,其實現在科技有GPS定位,所以技術上並不難。但是現在學校用地方面,有很多學校已經不大用圍牆,有些還有,甚至像幼稚園等地方,都需要加強管制,次長有何回應嗎?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當然在學校需要加強管制毒品,這個應該在…… 蕭委員美琴:這個當然有許多配套,例如宣導、輔導等。本席現在是針對這些販毒分子,明知道這些東西是賣給學生的,甚至還讓學生去販賣,這個難道不應該加重刑責嗎?不只是對未成年人的問題,還在校園中製造販毒的風氣。雖然校園學生年輕不懂事,有些被拉攏至校園外參加幫派,這是一回事,但是現在已經直接侵入至校園;當年我念高中的那個年代,台灣大部分學校都是乾淨、清純的,可是當時美國的校園毒品已經很氾濫,在學生的置物櫃中很多是直接在校園中做交易的,以現在社會的複雜度,網路上販賣包括招募販毒、國際走私等這些問題,在台灣校園也逐漸會有這些問題,而且越來越嚴重,事實上這種趨勢已經開始,對於在校園中的不肖毒販加強刑責,難道沒有道理嗎? 吳次長陳鐶:當然對於在校園內販毒科以比較重的刑罰,我基本上是贊同的。 蕭委員美琴:既然如此,就需要有法源,我當然清楚你們是針對未成年人,但是在校園裡做這樣的行為,甚至比在校園外,例如廟口等其他地方販賣更要不得。 吳次長陳鐶:這會發生一個問題是,通常校園裡面,大家比較擔心是在中小學裡面。 蕭委員美琴:大約是中學,在高中比較嚴重。 吳次長陳鐶:因為是未滿18歲,前三條的犯罪是針對少年犯罪,所以會有雙重加重的問題。 蕭委員美琴:針對未滿18歲之不肖分子於廟口販賣給他們以及幫派的集結,理應加重的,但直接侵入校園的囂張行徑,難道不該有一個法源去科以雙倍的刑責嗎?我們真的要去杜絕,別的國家並非沒有類似前例,只要上Google搜尋,也有很多的討論,已成為檢察官起訴的一個重要利器,甚至在與被告之間做刑期的協商,包括他要不要供出其他的一個很重要籌碼或利器。你們沒有很積極的去做研究蒐集,還說要參考國外的措施,其實國外早已行之有年了。 另外針對孕婦,明知道自己懷孕了還吸毒,其本身也是有罪的。但是明知道對方有身孕還販賣毒品給她的人,難道不該加重刑責嗎?今日要杜絕的,不只是有吸食毒品習慣、仰賴毒品上癮的這些人,需要有處置措施,今天最大問題的源頭是這些販賣毒品的集團。雖說現行法律中已有相關的法條規定需監禁、勒戒,可是本席針對的是明知對方是未成年人或是孕婦,依然販賣毒品給他的這些人,你們仍採取如此保守的態度,本席實在想不透你們的考慮是什麼。 吳次長陳鐶:刑罰貴在明確性,對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已有明確規定,但是對孕婦而言,未來實務運作上會有一些疑慮,像是是否確實懷孕。 蕭委員美琴:對於有懷孕或未懷孕是相當清楚的事情,難道還有模糊的空間嗎?這方面有科學及醫學做界定。 吳次長陳鐶:因為未成年人是一個容易判斷的事實,而孕婦還須透過檢驗才清楚。 蕭委員美琴:現行很多法定程序可以做相關的檢驗,一個人是否懷孕也沒有任何模糊的空間,沒有懷孕一半或是懷孕不完全,並沒有這種問題。現在所影響的不只是吸食毒品的孕婦而已,還有腹中無辜的胎兒,可能終身會引發某些問題,只因其母親在孕中吸毒或是為毒販所誘惑,導致其一生都要面對醫療或是健康上的禍害。如果你們覺得不妥,是否能提出積極的方案來。 吳次長陳鐶:對於孕婦犯前三條之罪或是於校園中販毒,刑法本身可以科以較重的處罰。 蕭委員美琴:我現在是提議加重刑罰,因為賣毒給這些,與賣給其他人有差別的。 吳次長陳鐶:基本上對於這些人在量刑,刑法本身就可以審酌較重的刑罰。 蕭委員美琴:可是它還是在原來的刑期範圍之內,現在多一個可以加重刑責,又有何問題呢? 主席:這在立法技術上可以做處理。 吳次長陳鐶:是。 主席:請許委員添財發言。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吳次長在法務部工作多久?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有四年多。 許委員添財:請次長就這四年多以來,我國有關販毒吸毒的狀況簡單描述,是改善還是惡化?而惡化又有哪些特殊的表徵? 吳次長陳鐶:新收的毒品偵查案件,起訴的在民國98年是七萬一千多件,99年是七萬六千多件,100年是七萬四千多件,101年是七萬件,期間起伏不定。 許委員添財:在七萬上下,平均每件所涉及犯罪人數有多少? 吳次長陳鐶:新收的偵查件數,我剛剛報告了;98年的起訴人數是40,000人,99年是43,694人,100年是42,960人,101年是43,025人。 許委員添財:起訴人數4萬人左右,起訴的案件是7萬件左右,平均每一案件起訴不到1人? 吳次長陳鐶:因為這裡面有部分是緩起訴、不起訴或是觀察勒戒;起訴的件數在三萬九千多件到四萬一千多件之間,通常是一個案件一名被告。 許委員添財:1個起訴案件涉及到的毒犯是1個人,拿來和國際間做比較,次長覺得如何? 吳次長陳鐶:遭起訴的毒品案件包括施用毒品和製造、運輸販賣毒品,製造、運輸、販賣應該有好幾個人。 許委員添財:如果與國際比較呢?你們有沒有研究過?法務部有沒有專門研究煙毒防制的專家嗎?以前的馬部長自認為是反毒部長,最喜歡去燒毒品,其實這是一個整體性的問題,法務部要有專家來做全方位的研究,長期觀察分析,然後再來對症下藥。現在立法院要訂定比國際還嚴格的制裁法律,你們認為台灣與煙毒相關的法律是不是比國際還要嚴苛? 吳次長陳鐶:這是比較的問題,有些國家比我們重,也有些國家比我們輕。 許委員添財:如果和所得和我們一樣的,還有所得高於我們的國家比較呢? 吳次長陳鐶:像新加坡的所得比我們高,其刑責也比我們重。 許委員添財:比我們重的效果如何?好嗎? 吳次長陳鐶:其實新加坡的效果是不錯的。 許委員添財:所以你也認同亂世用重典? 吳次長陳鐶:日本對於毒品犯罪也是判的非常重。 許委員添財:請問次長,毒品是供給創造需求,還是需求創造供給? 吳次長陳鐶:老實說是互為因果。 許委員添財:當然是互為因果,但總是要有一個主因,一個結果。主要因素是什麼?是有人賣,才有人吸?還是因為有人吸了,知道有人賣,就一拍即合?如果超市也賣毒品的話,你認為吸毒人口會比現在多,還是比現在少?我們用這樣的方式來做分析。 吳次長陳鐶:這個不一定,因為絕大多數的民眾…… 許委員添財:不能說不一定,你們要研究,要從數據去了解這幾年的變化,了解它的趨勢,研究出它的因果關係,否則怎麼對症下藥? 吳次長陳鐶:因為是互為因果,所以戒毒、緝毒兩方面都要去處理。 許委員添財:互為因果就不曉得因果! 吳次長陳鐶:所以我們一方面要減少需求,一方面要斷絕供給,雙管齊下。 許委員添財:可是你的資源有限,人員有限,總是要有重點啊! 吳次長陳鐶:斷絕供給的人力跟我們…… 許委員添財:本席之所以這樣問,因為現在煙毒犯罪的情形一直在惡化,不論吸毒或販毒的平均年齡層都在降低,人數也在增加;請問販毒和吸毒的學歷有沒有提高? 吳次長陳鐶:我們統計的結果,一向都是國中階層的最多。 許委員添財:學歷的分布情形如何?像失業率就很清楚,大學以上的失業率占第一位,全國失業人口中有36.2%屬於大學以上畢業的,與10年前它是最低的第二名,相差很大。所以你們要做研究,如果是高學歷、高毒犯,你們就要從高學歷這邊下手。 吳次長陳鐶:我們的統計,人數最多的是30歲至40歲之間,學歷是國中和高中職的學生最多。 許委員添財:大學生還好? 吳次長陳鐶:對。 許委員添財:大學部分有沒有增加?現在是30歲至40歲的年齡層占的比例最高,還有國、高中學生也最多;但是它的成長趨勢呢?還有這幾年的變化呢? 吳次長陳鐶:大專部分並沒有成長,100年和101年反而是下降的。 許委員添財:所以跟失業無關?失業率愈來愈高,他雖然憂鬱,但是他不會去吸毒,高中職的失業率現在是低的…… 吳次長陳鐶:因為他接觸的那些朋友…… 許委員添財:你講對了,如果是接觸面,那就是供給的問題,有接觸才有吸毒,所以這是供給創造需求,要從供給面、販毒及毒品來源去做努力。 吳次長陳鐶:我們是在努力。 許委員添財:現在是要有重點啊!要找出因果關係來。 吳次長陳鐶:我們會加強緝毒工作。 許委員添財:因為是供給創造需求,這個時候對吸毒者,你應該同情他,把他當作病人,用治療的方式善待他,不要當成一般人犯。請問戒治所的生活條件好嗎? 吳次長陳鐶:戒治所和觀察勒戒處所是比一般監獄要好。 許委員添財:但是他生病也不能回家? 吳次長陳鐶:當然是這樣,因為他的人身自由受到拘束。 許委員添財:死在戒治所的人數有沒有增加? 吳次長陳鐶:據我了解,沒有。 許委員添財:不是據你了解,是要拿出數據來。 吳次長陳鐶:沒有。 許委員添財:本席曾經接到一個陳情案,因為他要開刀,希望回家治療,可是你們不准,病情一定惡化。我們一直希望將這些戒治的受刑人能夠移到閒置的軍營裡面,把監獄空出來,讓監獄的環境好一點。但是照這樣的情形下去,以後監獄會比學校多,因為國人的生育力愈來愈低,犯罪成長率愈來愈高。 吳次長陳鐶:委員的構想非常好。 許委員添財:好,就要行動啊! 吳次長陳鐶:有關戒治和觀察勒戒,原則上都送到獨立的戒治所,它跟一般監獄不一樣,收容人數…… 許委員添財:請你們思考一下,要抓供應者,就要從吸毒者身上找資料。本席的選民跟我說,政府都不去抓,他的兒子才被釋放出來,馬上有電話找他兒子,他希望他兒子能把供應者揪出來,但是警察不去努力,這時候是不是可以在法令規定上給予誘因,想辦法鼓勵,讓吸毒者有心戒毒,或是在他出獄之前或出獄之後某一段時間,把有誰跟他聯絡的電話提供給警方與檢方,然後可以發給獎金。要用這樣的鼓勵方式才能抓得到,否則毒蟲滿天下、毒梟到處有,而你們只是抓到幾個倒楣的人。 吳次長陳鐶:如果他檢舉毒品販賣者,我們是有發給獎金的。 許委員添財:你們要鼓勵、宣傳呀!否則他們怕被報復。 吳次長陳鐶:我們會加強宣導。 許委員添財:有些人的毒癮可能並沒有真正戒掉,還想說毒販的服務到家,一出獄就跟自己聯絡,馬上就給了他的電話。對於這些剛出獄者,你們甚至要電話追蹤,因為他可能還在保釋的階段。 吳次長陳鐶:在保護管束中。 許委員添財:你們看看有哪些陌生電話跟他聯絡,就循著那些電話去抓人,用專案來讓各檢調單位、各警察單位比賽,看毒販受刑人出獄後有誰跟他聯絡,然後掌握電話予以破案。 吳次長陳鐶:委員的想法跟我們的構想完全一致。 許委員添財:可是沒有看到成績呀! 吳次長陳鐶:我們正在建立毒品資料庫。 許委員添財:才剛在建立? 吳次長陳鐶:對。 許委員添財:好,亡羊補牢啦!今天能夠開始也算不錯了,但是還沒有看到成績。 吳次長陳鐶:我們會繼續努力。 許委員添財:要治本,不要治標。 吳次長陳鐶:是,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請邱委員志偉發言。 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校園毒品氾濫是一個非常嚴重的教育問題,也是一個非常嚴重的社會問題。因為毒品氾濫,讓學生的求學、交友或是未來的生涯發展產生致命性的影響,也讓很多父、母親傷心,並形成諸多社會問題。現在校園使用毒品最主要的類型是哪一種?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據我們瞭解是K他命。 邱委員志偉:所以K他命是校園最廣泛被濫用的毒品,K他命濫用會對學生產生哪些負面影響? 吳次長陳鐶:最主要就是泌尿系統的功能會受到很大影響。 邱委員志偉:你有沒有做過統計,全國有多少學生在使用?有沒有國小學生在使用? 吳次長陳鐶:這個資料會由教育部移送到檢察機關。 邱委員志偉:你們現在每年針對K他命濫用或使用K他命毒品的案件數中,學生的部分有幾件? 吳次長陳鐶:關於K他命部分,尿液篩檢的初檢陽性率滿多的,至於全部藥物濫用…… 邱委員志偉:我是問你有幾件? 吳次長陳鐶:101年有16,000件左右。 邱委員志偉:這個比率很高。 吳次長陳鐶:是。 邱委員志偉:這些被查獲的學生,會受到哪些相對應的處罰? 吳次長陳鐶:目前對學生的部分,原則上並沒有處罰。 邱委員志偉:這樣會有嚇阻效果嗎?再犯機率大不大? 吳次長陳鐶:如果是確定的話…… 邱委員志偉:沒有強制勒戒吧? 吳次長陳鐶:因為針對第三級、第四級,目前…… 邱委員志偉:我當然知道毒品的分級,但是並沒有強制勒戒嘛! 吳次長陳鐶:對。 邱委員志偉:所以嚇阻性就低,再犯的機率就高。 吳次長陳鐶:因為K他命的生理成癮性不高,而觀察勒戒主要是驅除他生理的癮,這跟觀察勒戒本身的制度設計是不符合的。 邱委員志偉:成癮性不高,這是你從哪裡得到的訊息? 吳次長陳鐶:這是毒品審議委員會根據專家學者…… 邱委員志偉:那我就要請教衛生署的劉技正,站在醫學角度,是不是K他命的成癮性不高,所以還是保留在第三級? 主席:請衛生署醫事處劉技正說明。 劉技正明勳:主席、各位委員。是。 邱委員志偉:它的成癮性不高嗎? 劉技正明勳:其實它藥效過了以後的禁斷症狀比較少。 邱委員志偉:既然成癮性不高,為什麼那麼多學生在濫用K他命?因為新鮮感過了之後,應該就不會再碰了,他們為什麼一碰再碰?這就是成癮性。 劉技正明勳:但是生理方面的癮…… 邱委員志偉:純粹就醫學的角度,你覺得成癮性不高嗎?所謂不高,是10個人有幾個人會上癮?衛生署有沒有做相關調查?你們做出成癮性不高的結論,這總要有一個醫學根據,在10個人當中有多少學生服用K他命後會成癮? 劉技正明勳:我剛才一直強調,生理方面的成癮性不高,但心理方面,因為受到外界誘惑,還是會…… 邱委員志偉:就是心理依賴嘛! 劉技正明勳:對。 邱委員志偉:濫用到最後,整個泌尿系統都失能,對身體造成很大的無可恢復的傷害,年紀輕輕就要包尿布,我們經常看到媒體報導這方面的新聞,為了讓這種情況能夠遏止、澈底解決,我們希望把它從毒品類別的第三級改列為第二級。當然,我們要考慮的層面很多,任何政策不可能是完美的,但我們希望是完整的,要完整檢討它對整個社會、對學生、對家長、對家庭的衝擊,所以這應該是利大於弊。當初衛生署的立場是主張列為第三級?還是要提升為第二級? 劉技正明勳:因為我們有一個毒品防制的會議,衛生署是尊重整個…… 邱委員志偉:這個會議最後由誰拍板定案? 吳次長陳鐶:我們有一個毒品審議委員會。 邱委員志偉:主任委員是誰? 吳次長陳鐶:主任委員是我。 邱委員志偉:是你拍板定案的嘛! 吳次長陳鐶:不是我拍板定案,是大家的意見。 邱委員志偉:我們要檢視大家的意見,因為有人反對,有人贊成。首先請問調查局,站在毒品防制的第一線,對於將K他命改列為第二級,調查局的立場是贊成還是反對? 主席:請法務部調查局毒品防制處張處長說明。 張處長祥山:主席、各位委員。站在查緝機關的立場,我們是希望提升到第二級,才會產生嚇阻作用。 邱委員志偉:所以調查局的立場是贊成改列為第二級。 張處長祥山:但是毒品審議委員會是委員制,投票沒有通過。 邱委員志偉:我瞭解,我們現在就是在討論所有組成委員的立場。再請教內政部楊專員,站在內政部的立場,你們是反對還是贊成將K他命列為第二級毒品? 主席:請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制委員會楊專員說明。 楊專員淑貞: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家防會並沒有參與這個會議,所以無法表示意見。 邱委員志偉:你們沒有參與,今天還列席這個會議? 楊專員淑貞:我們比較是針對性侵害這一塊而列席。 邱委員志偉:K他命會不會造成性侵害犯罪增加?毒品跟性侵害的關連性如何? 楊專員淑貞:當然是會有一部分的關連。 邱委員志偉:學生使用K他命之後,會造成性侵害案件增加嗎? 楊專員淑貞:在犯罪成因上,當然會有一部分有關連性。 邱委員志偉:請教警政署楊副局長,警政署的立場如何?我如果沒有記錯,警政署是支持列為二級毒品。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楊副局長說明。 楊副局長源明:主席、各位委員。就查緝機關而言,我們是贊成。但是因為考量其他相關配套,我們也尊重審議委員會的決議。 邱委員志偉:好像署長也公開宣示希望改列二級。請問教育部劉司長,教育部的立場如何? 主席:請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劉司長說明。 劉司長仲成: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基本上也是尊重委員會的審議。 邱委員志偉:你們總要有立場,不能和稀泥。 劉司長仲成:學生本身有教育性的問題,所以我們考量還是按照委員會審查的決議。 邱委員志偉:你們的立場是什麼?你們不能和稀泥。你們在會中一定有一些辯論與討論。 劉司長仲成:我們的立場還是希望學生部分是維持在三級。 邱委員志偉:所以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機關這些第一線的查緝機關都希望列為二級;輔導機關、教育機關及矯正機關,包括教育部,都希望維持在三級。最後拍板定案的是馬英九還是江宜樺?抑或是當時的陳? 吳次長陳鐶:事實上是大家一起決定的。 邱委員志偉:但正反意見都有呀! 吳次長陳鐶:到最後一次會議時,是沒有贊成改列為第二級的。 邱委員志偉:之前的輿論或第一線的查緝機關都希望改列為二級,才能嚇阻K他命氾濫的問題。我在衛環委員會質詢時,你們說正在審慎評估,最後好像是整個大翻轉,不管輿論、不管第一線查緝的需求,仍舊維持在第三級。事實上,教育如果能發揮功能的話,早就發揮功能了。 吳次長陳鐶:其實查緝到第三級毒品並不是沒有刑責,關於製造、販賣、運輸…… 邱委員志偉:是販賣等情形,並不是使用的部分,這些我都瞭解,所以我才提案要改列為第二級,你們這是行政凌駕專業。 吳次長陳鐶:這其實是所有專業人員,不只是機關代表,還有醫師、其他的學者專家,都…… 邱委員志偉:正反意見都有,最後就是政治力在做決策。 吳次長陳鐶:其實到最後一次…… 邱委員志偉:我相信不是你做的決策,可能是曾勇夫部長做的決策;或者是曾勇夫的老闆,當時的陳院長做的決策;甚至是馬英九總統做的決策,你們只是執行者。 吳次長陳鐶:毒品分級是由毒品審議委員會決定的。 邱委員志偉:為什麼本席會提這個修正案?我是希望大家更正視K他命濫用的問題,挽救學生,讓校園毒品受到控制。 主席:如果改列為第二級,使用它的學生就要觀察勒戒。不過,販毒者的罪刑是要加重。 邱委員志偉:這些我都瞭解,任何政策沒有完美的,但是希望能完整的做各項評估,檢討對社會的衝擊、對家庭的衝擊。連這些政策評估都沒有做,就用行政力、政治力來干擾,做成決策,我覺得這個決策不夠完整。 吳次長陳鐶: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黃委員昭順、李委員貴敏、林委員佳龍、廖委員國棟、黃委員偉哲、盧委員秀燕、陳委員鎮湘、陳委員碧涵、李委員桐豪、蔣委員乃辛、鄭委員天財、徐委員欣瑩、薛委員凌、邱委員文彥、簡委員東明、楊委員瓊瓔、王委員進士、吳委員育仁、江委員惠貞、何委員欣純、管委員碧玲、蘇委員清泉、呂委員玉玲、陳委員明文、黃委員文玲、林委員世嘉、謝委員國樑、楊委員麗環及潘委員孟安均不在場。 請林委員國正發言。 林委員國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很高興今天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能處理這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我個人傾向在第九條對於所謂金主及境內、外之間的毒品走私,應該加重其刑責,所以我提了一個修正動議,請委員會同仁支持。首先請問次長,現在涉及毒品的製造、運輸、販賣者,一級毒品、二級毒品、三級毒品及四級毒品的最輕刑責是什麼?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當然是第四級的部分。 林委員國正:四級的最輕本刑是幾年?我直接告訴你,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最輕是三年;三級毒品是五年;二級毒品是七年;一級毒品是死刑或無期徒刑。甚至在意圖販賣而持有的部分,四級毒品的最輕本刑都還有一年以上。其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在刑責的科刑方面並不輕,是不是? 吳次長陳鐶:是呀!並不輕,是很重。 林委員國正:但是我看了一下你們統計的資料,根據法務部100年毒品案件執行裁判確定有罪分析表,我在上會期總質詢時問到江院長這個問題,他嚇了一跳;我在兩個月前向馬總統報告這個問題時,他也嚇了一跳,最近一直透過總統府積極向我要這個資料,我還沒有提供給他,因為我要等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時,大家一起來討論。如果你剛才講到連意圖販賣、持有的最輕本刑都是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根據100年毒品案件執行裁判確定有罪分析表,刑期六個月以下的(含拘役、罰金)有47.4%,刑期六個月到一年的占34.1%,也就是判決確定一年以下的有81.5%,怎麼會荒謬到這種程度?到底是你們求刑重,法院判決輕?還是你們起訴時的求刑就很低?另外,判三年以上未滿七年的才只有4.2%;如果是製造、運輸、販賣者,即使是四級毒品也都是三年以上,然而判七年以上的,加起來才5.63%;也就是民國100年判刑三年以上確定有罪的,總共才9.83%,難怪大家都不怕。判刑三年到七年的,大概關個兩年就出來了,因為現在監獄的超收比率高達21%,矯正署在裁定假釋時,都是毒品部分先出來。次長,你知不知道這個問題? 吳次長陳鐶:量刑是不是偏輕,這要看個案。 林委員國正:我不管個案,統計結果就是如此,這是有問題的,連我在上會期總質詢時,院長也嚇了一跳。這是我從你們網站抓下來的資料,你有什麼要解釋的?檢察司的同仁在給你資料,你要補充什麼資料嗎?我對這個數據感到很納悶,簡直不可思議,判刑確定七年以上的才9.83%,一年以下的就占了81.5%,我跟召委報告,沒人怕嘛!毒販滿街跑,你的檢察體系和司法院體系根本不當一回事。你們有很多專家,包括剛剛提供你資料的那位也是專家,請問現在監聽票一次可以監聽多久? 吳次長陳鐶:一個月。 林委員國正:監聽票是不是要跟法官申請? 吳次長陳鐶:是。 林委員國正:監聽之後,如果一個月都沒有通聯紀錄,再去跟法官申請,法官會不會准? 吳次長陳鐶:可能不會准,看個案而定。 林委員國正:如果兩個月都沒有通聯紀錄,法官大概就不會准吧! 吳次長陳鐶:對。 林委員國正:我問你,如果是毒梟,會只用一支電話讓你監聽嗎?實務上,就曾有人辦好一支電話等著,因為他知道法官不會持續開監聽票給檢察官,等到第四個月開機時,就是準備要大幹一票了,所以,你們這樣的設計完全沒有用啊!院檢之間沒有聯繫啊!如果一個大毒梟要進行10億元的走私毒品,他會馬上跟大陸的廈門、廣州聯繫嗎?次長,會不會?他會拿那支電話通聯,讓檢察官、調查局監聽嗎?會不會? 吳次長陳鐶:原則上不會啦! 林委員國正:對啊!那我們怎麼去抓強盜呢?申請監聽票,到了法官那邊,結果就是不准,因為沒有通聯紀錄,甚至很多基層警方申請夜店的搜索票,也是不准,因為院方不開票!為此我也曾經向司法院秘書長抗議過,法官全部坐在辦公室裡,根本不知道社會有多少混亂是因為他們造成的!從這張量刑比率統計表就可以看出來,判一年以下徒刑占81.5%,這部分請你回去實際去了解,請檢察司和司法院刑事廳去了解,因為這是很重大的問題。 我們看下一頁。不是只有民國100年數據是這樣,96、97、98、99年,判刑一年以下的比率,分別是81.2%、84.9%、86.4%、84.1%,都在八成以上,這樣當然沒有人會怕販毒被抓啊!因為你們都判一年以下徒刑啊!這才是大問題!請問,什麼叫做重刑? 再看下一頁。本席認為真正要修法不應該針對學生部分,把毒品分成二級、三級,而是要砍掉毒品的資金提供者。最近調查局、檢調做得很好,破了幾件大的走私案件,包括從廣州境外走私毒品進來。本席認為資金提供者和境外走私才是重點,但是你們的條文裡,根本沒有對所謂的金主及境外走私毒品加重刑責,所以,本席今天針對第九條提出修正動議,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同仁可以支持,本席主張增列第二項「提供資金供他人犯第四條之罪者,或自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運輸各級毒品進入國內,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你們沒有從源頭阻絕,只抓藥頭有什麼用?一個源頭可以養1,000個藥頭,1,000個藥頭頂多你能抓到100個,但是砍一個源頭,就是砍掉1,000個藥頭,這才是關鍵嘛!我們院檢對實務界實在太生疏了,每次只看緝毒處、刑事警察局怎麼移送就怎麼複訊,完全沒有針對金主去了解。 本席很肯定蔡瑞宗檢察長,記得大概兩個月前,高雄海調站破獲將近4、500公斤的K他命和安非他命,我打電話拜託檢察長,請他務必對背後的金主特別關心,果然,檢方指揮海調站往源頭上查,聽說已經押獲金主3至4人,這部分在過去根本沒有做。在此,我也要謝謝刑事警察局,過去刑事警察局和海巡署也沒有在抓金主,現在都開始抓了,刑事警察局最近在桃園破了一個大案,也開始追查金主,因為如果沒有把金主砍掉,只抓藥頭,等於是在養案,是在養績效,唯有把源頭砍掉,才能讓台灣的毒品防制可以一勞永逸,而要砍掉這些人,就是要讓他們有所害怕,也就是除了本刑加重外,還要再加重二分之一刑責,對此,次長有何看法? 吳次長陳鐶:對於提供資金或是從國外進口毒品者,當然,這樣的行為非常可惡,應該要重懲,不過,現在在司法實務上,提供金錢者視為共同正犯。至於從國外進口部分,我們是以運輸或販賣予以處罰,現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法定最重本刑已經是死刑、無期徒刑…… 林委員國正:次長請你聽我講,本身加重其刑沒有用,因為在這些正犯中,你們從來沒有去查背後的金主是誰!其次,你們要有宣示性的效果,為什麼K他命會氾濫?同樣販毒可以賺10億,販賣K他命抓到不用關半年,甚至在過去根本不必關;但是賣海洛因,抓到就要判死刑,那麼誰要去賣海洛因?沒有人要供給、製造、運輸、販賣,海洛因取締的件數、人數、公斤數當然就會下降,所以當總統聽到法務部提供的資料時,會對此引以為豪。笑話!從市場供需來看,可以賺到同樣的錢,但一個會被判無期徒刑、死刑,一個關不到半年,他當然要去販賣K他命啊!所以,第一級毒品取締件數、公斤數會下降,因為所有的金主都往K他命去啊!因為他的本刑低,甚至根本不必負刑責,大家當然都往那邊去,薄利多銷啊! 吳次長陳鐶:不會!不會!跟委員報告,目前製造、運輸、販賣K他命是屬於第三級毒品,還是要…… 林委員國正:刑責多重? 吳次長陳鐶:目前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林委員國正:三級毒品? 吳次長陳鐶:對啊!三級毒品製造、運輸、販賣是五年以上刑責。 林委員國正:一級毒品呢? 吳次長陳鐶:是死刑、無期徒刑。 林委員國正:那當然啊!如果前提是可以賺同樣的錢,你要從事哪個行為?而且實務上,你們根本沒有判那麼重,都是判一年以下啊!次長,你到基層去查一查,販賣K他命被判五年以上的,根本是笑話!有百分之八十幾的比率都是判一年以下啊!這是實務上的統計資料。 回歸到人民心聲,我們不要再去談理論的東西,本席一個禮拜大概有三天在各個分局刑事偵查隊走訪,我是在看有哪一位檢察官不認真辦毒品案件,馬上就提出檢舉;我在看高雄地方法院有沒有支持檢察官抓毒品,以便隨時跟司法院反映。你們不要只窩在象牙塔裡,連金主都沒有抓過,還要講共犯!在去年之前,你們抓到的100個案件中,辦到金主的卻不到1%,因為你們永遠都只抓藥頭嘛!但抓藥頭有用嗎?源頭沒有斷,毒品會永遠氾濫啊! 吳次長陳鐶:委員提到的這個問題,確實是我們應該要正視的,就是要追查幕後提供資金者,但這不是我們在這裡加重其刑就可以追到的…… 林委員國正:我同意,但是至少有嚇阻作用。 吳次長陳鐶:我們在實務上,一定要追查…… 林委員國正:次長,同步去做,這裡加重刑責,以達嚇阻作用,然後同步去抓人,這樣才有倍數效果。 吳次長陳鐶:我們一定會要求抓金主的部分…… 林委員國正:過去的資料就沒有嘛! 吳次長陳鐶:我跟委員報告…… 林委員國正:這個不用再辯,過去就沒有,我相信你以後會認真做,但是過去就沒有,所以,當然要有嚇阻的作用! 吳次長陳鐶:是,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報告委員會,登記發言委員已全部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委員謝國樑、顏寬恒提出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謝委員國樑書面意見: 案由:本院謝委員國樑針對俗稱K他命(英文Ketamine)的毒品在國內形成濫用,究其原因,除其價格便宜,容易取得外,主要還是因其裁罰輕微,不足以產生阻嚇的效果。尤其K他命侵入校園嚴重,占學生藥物濫用通報件數的八成,可見戕害青少年身心之鉅,已達動搖國家基石之程度,實不容再繼續輕忽。認將K他命提升管制等級,加重罰責,以防治校園毒品氾濫日趨嚴重問題,乃有必要。爰提出質詢。 說明: 一、查校園毒品氾濫已為教育、社會,甚至國家的隱憂。而其增加的吸食人口,大部分是三級毒品,根據100年的統計資料,全國學生藥物濫用通報件數中,目前被列為三級毒品的K他命占約八成,顯示出K他命在校園中間蔓延快速,嚴重影響校園的潔淨與安全。 二、追究前述現象,主要原因除因K他命價格便宜,取得容易等因素外,還在於其處罰過輕,持有20公克以下,甚至只有行政罰,既無法產生阻嚇的效果,同時可能讓涉世未深的年輕學子受引誘時,誤以為並非嚴重之事,而逐漸陷入毒網。 三、鑑於毒品造成的危害,不論對個人或社會都既深且遠,超過其他不良嗜好。尤其學生是國家之未來,若年輕一代受毒品毀敗,則國之希望無以附存。是實有提高K他命管制,並加重其罰責之必要。以收防治之效,還給學子一個乾淨、安全的學習環境,保護國家未來的基石。 顏委員寬恒書面意見: 今天委員會審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當中主要有兩大重點,一是提高罰則,另外是將K他命由三級毒品改為二級毒品。對於提高罰則方面,各版本都有提出。K他命由現行的三級毒品改列為二級毒品卻不見行政院版提出。本席認為K他命目前有氾濫趨勢,確實有加強管制的必要。K他命流通最氾濫時,檢警曾連續2天破獲2個跨國集團,共查獲近400公斤,市價超過上億元。在法務部的毒品統計資料中,第三級毒品從98年的1,464件,到101年變成2,808件,成長將近一倍。相關部會對於將K他命從三級毒品改為二級毒品的修正,好像有所保留。但是在目前K他命的吸食卻是越來越氾濫,除了修法加重罰則外,是否有抑制K他命流通的相關計畫,請提供給本席辦公室。 本席認為毒品會如此氾濫,除了社會價值觀的改變,教育也出了問題,如果青少年長期吸食K他命,會對腦部造成永久損害。這些損害顯現出來的病徵包括對藥物有依賴,記憶力及智力減退,說話迷糊口齒不清及情緒不穩定等。還有K他命對泌尿系統有嚴重影響,長期下來會導致膀胱壁嚴重的纖維化,使膀胱容量變成很小,最後有可能需膀胱全切除,這些問題其實是我們需要正視的,偏偏K他命成為許多學生吸食毒品的主力,主要因為K他命比海洛因、安非他命等毒品便宜,學生吸食毒品有可能是基於好奇、好玩或逃學等因素,但是這樣不但會造成治安的死角,更會成為犯罪的溫床。讓學生對毒品有正確的觀念,是學校教育責無旁貸的事,教育部應該加強宣導。 由於社會快速發展,吸食毒品案件正在快速增加,透過重罰來試圖遏阻毒品氾濫,這是一種做法。但取締執行面是否落實,也攸關毒品蔓延的廣度。根據法務部的統計資料,近三年的毒品統計案件都約7萬件左右,數字居高不下。由於K他命不是二級毒品,所以取締持有不滿20克並不列入警察的執行成效,有些警察在執行K他命取締時不很積極,是不是應該要將此任務列入考核?此次修法如能將K他命由三級毒品改為二級毒品,要防範注意當初安非他命被列為二級毒品後,因沒配套防堵替代品,才會在短時間內讓K他命快速擴張,所以有關單位對於替代性毒品的相關評估要加快處理。 最後本席請相關單位要進行全面評估,以及加強執行成效,以免毒品氾濫問題持續惡化。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用餐。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報告及詢答結束,我們省略大體討論,進行逐條審查,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宣讀提案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 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呂委員玉玲等提案條文: 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黃委員志雄等提案條文: 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四、再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罪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 丁委員守中等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 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愷他命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二)。 三、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 四、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四)。 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 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 二、第二級 愷他命、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二)。 三、第三級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 四、第四級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四)。 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 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邱委員志偉等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 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二)。 三、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 四、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四)。 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 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蔡委員錦隆等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 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二)。 三、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 四、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四)。 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 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製造、運輸、販賣 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 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各級毒品、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前六項之未遂犯罰之。 陳委員淑慧等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蕭委員美琴等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孕婦或以學校為犯罪實行領域,而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徐委員欣瑩等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徐委員欣瑩等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千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及第四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少年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七項及第八項之規定。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七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徐委員欣瑩等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之一  (刪除)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一項規定。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修正之第二條之一、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年○月○日修正之第四條,自公布日施行。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修正之第二條之一、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年○月○日增訂之第四條第六項、修正第四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自公布日施行。 陳委員淑慧等提案條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修正之第二條之一、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自公布日施行;○年○月○日修正之第四條,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現在宣讀修正動議。 1-1、修正動議 案由: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修正草案增修部分文字。 說明:鑒於目前對於性侵假釋犯,無法有效避免性侵害犯罪者再犯案,然若一律不許性侵犯罪受刑人聲請假釋,似有過嚴。復參監察院102年司正字第0005號糾正案,法務部及其所屬矯正機關未依刑法及監獄行刑法規定,性侵害受刑人經評估再犯危險顯著降低,始可報請假釋,核有違失。爰建議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增修為:「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且法院未予認可者。」使審核性侵害犯罪受刑人之權,交由外部、公正之機關審核監督。 提案人:潘維剛  賴士葆  廖正井  王惠美 連署人:林正二  呂學樟 刑法草案修正動議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草案條文 說明 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且法院未予認可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1.性侵案件非所有行為人皆罪性重大,若一律不許性侵犯罪者,於執行徒刑期間申請假釋,除無法收矯治、特別預防之效外,亦徒增監獄及國家財政之負擔。 2.防範性侵案件之再犯,應以矯治行為人之行為與心態為要,而非不區分性侵之犯罪類型,皆不許其申請假釋。若行為人罪性輕微,而無法申請假釋,實有悖於假釋制度之精神。 3.觀察再犯罪者類別,其中屬假釋出獄者計442人,再犯性侵害案件為50人(再犯率2.8%)、再犯其他罪392人(再犯率為22.0%); 屬刑期執行完畢者計675人,再犯性侵害案件為96人(再犯率4.5%)、再犯其他罪者579人(再犯率27.2%)。 (資料來源:法務部矯正署網站) 4.職是,以犯罪類型作為假釋申請門檻之區別標準,似無法與抑制再犯率有合理關聯,亦無法藉由刑罰威嚇有效降低再犯率而可認無助於立法目的之達成。 5.復以限制申請假釋之方式,似無助於降低再犯率,故而防範性侵害犯罪人再犯罪應著重於矯治作為為妥。 1-2、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動議條文對照表 修正動議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提案人:林正二 連署人:吳宜臻  王惠美  呂學樟 2-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修正動議條文對照表 修正動議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孕婦或在校園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提案人:林正二 連署人:吳宜臻  王惠美  呂學樟 2-2、修正動議: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九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提供資金供他人犯第四條之罪者,或自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運輸各級毒品進入國內,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為嚇阻提供資金供他人為製造、運輸、販賣,及自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運輸各級毒品進入國內之行為,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提案人:林國正  尤美女  呂學樟  王惠美 連署人:邱志偉 主席:提案條文及修正動議已宣讀完畢,現在逐案進行審查。 首先,審查第一案,第一案是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現在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尤委員美女:本席是建議不要修正,因為在實務上兩小無猜的案子占了百分之四十一點多,如果這樣修正的話,會使這些人也都沒有辦法假釋,所以不能把這個拿掉。其實應該是要去加強鑑定、評估的執行,但是現在並沒有落實,必須要去加強這個部分。潘委員有提出要經法院認可,剛才我們也有跟司法院溝通過,司法院的意見是怎麼樣? 何調辦事法官信慶:委員的立法趨向是要儘量讓性侵害犯罪者不要假釋,現在的條件是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就不能假釋,如果還要再加上法院未予認可這個條件才不得假釋,這樣反而會跟委員的立法意旨背道而馳。第二,假釋的決定機關是法務部,不宜再由法官來做認可,法官也不是這種犯罪心理、生理方面的專業人士,所以並不宜由法官來做認可。 尤委員美女:有沒有必要讓再犯的部分全部都免除? 吳次長陳鐶:沒有必要,因為再犯的定義是有問題的。 尤委員美女:因為前面已經有規定累犯逾三分之二了,所以本席建議不修。 主席:刑法第七十七條維持現行條文。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針對第一案協商結論如下: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剛剛沒有討論到修正動議1-2,就是把現行條文第二項的「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這幾個字拿掉,因為只有規定有期徒刑的假釋,那無期徒刑只要執行逾二十五年也可以假釋,變成排除掉無期徒刑的假釋,所以是不是應該要把這個部分刪掉?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就是不修正。 尤委員美女:應該要修正。 吳次長陳鐶:如果把有期徒刑的部分拿掉,變成我們創造了一個制度,就是沒有假釋的無期徒刑。 尤委員美女:這樣會變成無期徒刑服刑滿二十五年就可以假釋,應該要適用這個部分,因為現在發生一種失衡的情況,無期徒刑只要服刑滿二十五年就可以假釋,沒有受第二項規定的限制。 吳次長陳鐶:但是在監獄行刑法另外有規定還是要經過評估才可以假釋,要符合二十年以上、且經評估沒有再犯的可能性才可以假釋,這在監獄行刑法有另外的規定。 尤委員美女:那為什麼不在這裡一併規定呢? 吳次長陳鐶:因為如果把這裡的有期徒刑部分拿掉,那就會創造出來沒有假釋的無期徒刑,這個制度還需要再檢討,因為不只是第三款的問題,第二款所謂的重罪三犯會創造出一個沒有假釋的無期徒刑之制度,這樣就等於是終身監禁了!現在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是規定無期徒刑執行二十五年以後就可以假釋,沒有適用第二項的規定。但是委員所擔心的是,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經鑑定、評估認為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那無期徒刑是不是執行滿二十五年就可以假釋?可是其實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一條有規定還要經過鑑定、評估。 尤委員美女:為什麼會使得無期徒刑沒有假釋? 吳次長陳鐶:第一款不會發生,可是在第二款會發生沒有假釋的無期徒刑之問題。 尤委員美女:怎麼會呢?這裡是規定有期徒刑啊! 吳次長陳鐶:不是,第二款是規定「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但是如果最重本刑是無期徒刑呢?在把「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拿掉之後,如果是判無期徒刑的話,也是不能假釋。因為在這裡是規定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可能最重是死刑或無期徒刑,當然會有這種可能性。所以如果把「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拿掉,那在第二款的情形被判無期徒刑的話,就不能假釋了。 尤委員美女:為什麼? 吳次長陳鐶:因為有可能是被判無期徒刑,譬如說殺人犯最輕本刑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重本刑是死刑、無期徒刑,如果被判無期徒刑,而且是三犯的話,並非都是犯殺人罪,可是只要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累犯,可能前一個罪是判有期徒刑以上,另外一個是判殺人罪,那他在假釋期間受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譬如說結夥強盜,那他就不能假釋了,就是如果被判無期徒刑的話就不能假釋。因為第二款對罪名並沒有限制,只有規定最輕本刑、於假釋期間、執行期滿或一部執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就不能假釋,所以如果最後那個案子被判無期徒刑的話就不能假釋。我們現在並沒有不能夠假釋的無期徒刑這種制度,這個制度到底要不要建立,以後可以再來討論,但是到目前為止,我們不適合創設這樣的制度,這必須要從整個制度面去考慮。至於委員所擔心的,性侵害犯罪如果被判無期徒刑,不必接受治療、經鑑定再犯的危險性顯著降低才能假釋,但是其實這在監獄行刑法有另外的規定,所以不會發生漏洞,謝謝。 主席:繼續進行第二案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的審查。 現在休息,進行協商。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宣讀協商結論。 毒品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協商結論: 第二條不予修正。 第四條暫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九條部分,包括提案條文及修正動議兩案,一併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十條維持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維持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之一維持現行條文。 第三十六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主席:請問各位,對上述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再增列臨時提案一案。 有鑑海外及大陸港澳地區毒品入侵國內日漸氾濫,戕害國人及學生身心情形嚴重,為有效打擊境內外毒品走私及製造、運輸、販賣活動,爰要求法務部於一個月內從速研析提高「提供資金供他人從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所訂之毒品犯罪行為,或自境外運輸各級毒品進入國內者」之刑責,並「增訂或擴大毒犯供出上游來源,有助檢、警、調追訴毒品犯罪者,可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條文修正草案,並送本院審查。 提案人:尤美女  王惠美  呂學樟  林國正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項決議有無異議? 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剛剛第九條部分是保留,由本部再行研議,因此,這部分是不是也由本部研議,我們在一定期限內再將研議結果送大院審查? 王委員惠美:(在席位上)你們需要幾個月時間? 吳次長陳鐶:三個月內,我們邀集相關機關研議,再提報委員會,好不好? 王委員惠美:(在席位上)那就到下個會期了。 吳次長陳鐶:是,建議本案第三行「爰要求……」修改為「爰要求法務部在三個月內從速研議提高……」最後一句修正為「提報本委員會。」。 主席:這個提案是要求擬定相關條文喔! 吳次長陳鐶:這個提案要先送行政院,然後再送立法院,但剛剛第九條條文已經保留,所以,就由我們回去研議後,再把相關意見提報給立法院即可。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那麼第十七條是不是也一併處理?就是有關上游來源部分。 吳次長陳鐶:第十七條這次並沒有修正條文,但我們會把相關意見一併送委員會來。 王委員惠美:(在席位上)好,就給你們三個月時間。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本席建議倒數第四行「供出上游來源」後,再加上「或相關犯罪之網絡」數字;最後「並送本院」修正為「並送本委員會」。 吳次長陳鐶:建議倒數第二行「規定之毒品危害……並送本院審查。」修正為「規定之研議結果,提報委員會。」因為這不是草案,而是研議結果。 主席:第三行「爰要求法務部……」修正為「爰要求法務部於三個月內從速研析提高……,並「增訂或擴大毒犯供出上游來源,或相關犯罪之網絡,有助檢、警、調追訴毒品犯罪者,可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之研議結果,並送本委員會。」 吳次長陳鐶:「研析」二字建議修正為「研議」。 主席:好,修正為「研議」。請問各位,對本決議作以上修正,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報告委員會,討論事項所列兩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第一案不須交黨團協商,第二案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呂召集委員學樟說明。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4時1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