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星期一)上午9時5分至10時1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李委員昆澤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星期一)上午9時5分至10時5分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11分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0時24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李鴻鈞  盧嘉辰  羅淑蕾  楊麗環  李昆澤  管碧玲  林明溱  葉宜津  陳雪生  林國正  陳根德  劉櫂豪  蔡其昌  王廷升  魏明谷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陳亭妃  陳歐珀  李桐豪  邱志偉  江啟臣  林佳龍  廖正井  陳碧涵  吳育仁  鄭天財  劉建國  許添財  蔣乃辛  李貴敏  江惠貞  邱文彥  蕭美琴  呂學樟  蘇清泉  何欣純  林德福  黃文玲  王進士  林正二  黃偉哲  陳怡潔  羅明才  高金素梅 徐欣瑩  呂玉玲  黃昭順  陳明文  許智傑  廖國棟  楊瓊瓔  姚文智  林滄敏  林世嘉  張慶忠  潘維剛  鄭汝芬  吳秉叡  孔文吉  盧秀燕  王惠美  薛 凌  顏寬恒  簡東明  徐耀昌    委員列席49人 列席官員: 5月6日(星期一) 交通部 部長 葉匡時 路政司 司長 林國顯 航政司 司長 陳天賜 會計處 處長 洪玉芬 郵電司 副司長 王廷俊 總務司 副司長 黃定環 人事處 副處長 林正壹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王 昌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劉詩宗 臺灣鐵路管理局 局長 范植谷 民用航空局 局長 沈 啟 觀光局 局長 謝謂君 航港局 局長 祁文中 行政院主計總處 科長 林秀春 5月8、9日(星期三、四) 交通部 部長 葉匡時 路政司 司長 林國顯 簡任技正 林福山 航政司 司長 陳天賜 會計處 處長 洪玉芬 科技顧問室 主任 施仁忠(兼任) 管理資訊中心 主任 施仁忠 民用航空局 局長 沈 啟 中央氣象局 局長 辛在勤 觀光局 局長 謝謂君 運輸研究所 所長 林志明 公路總局 局長 吳盟分 國道新建工程局 局長 曾大仁(兼代) 鐵路改建工程局 局長 周永暉(9日) 副局長 唐繼宏(10日) 臺灣鐵路管理局 局長 范植谷 桃園國際機場(股)公司 董事長 尹承蓬 國家安全局第三處 副處長 王富淳 行政院主計總處 專門委員 周文玲(9日) 專門委員 蘇文樹(10日)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培訓考用處 專門委員 陳碧蓮 主  席:楊召集委員麗環 專門委員:林上民 主任秘書:尹章中 紀  錄:簡任秘書 陳錫欽 研 究 員 游亦安 簡任編審 黃碧玉    科  長 黃彩鳳 專  員 陳杏枝 薦任科員 江文雄 5月6日(星期一)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針對102年5月1日(星期三)交通委員會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有關交通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分預算之審查結果(八)通過決議第10項,倒數第2行起之「四分之一由遠通電收公司代表出任」,修正為:「四分之一由遠通電收公司推薦出任」後,議事錄確定。 審查事項 繼續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非營業部分有關交通部主管未審查完竣部分: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4.民航事業作業基金5.觀光發展基金6.航港建設基金(業已詢答完畢)。 決議: 一、「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與非營業部分,有關交通部主管部分: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4.民航事業作業基金5.觀光發展基金6.航港建設基金,全部處理完畢。 二、審查結果 (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配合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用人費用」5億1,137萬8,000元。 (二)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配合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用人費用」5,601萬3,000元。 (三)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配合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用人費用」57萬9,000元。 (四)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1.配合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資金運用部分之營業活動現金流出及籌資活動現金流入3億7,922萬6,000元。 2.配合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辦理「臺北機廠遷建建設計畫」7億元及「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5億4,420萬元,共計減列12億4,420萬元。 3.減列「站務費用」項下「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之「外包費」580萬元、及「材料及用品費」500萬元,共計減列1,080萬元。 (五)交通作業基金 1.配合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用人費用」9,250萬5,000元。 2.配合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交通部觀光局補助交通作業基金862萬6,000元。 3.民航事業作業基金 (1)減列「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福利費」之「員工通勤交通費」3,371萬4,000元。 (2)通過決議1項: 有鑑於花東地區交通建設落後,該區域內並無高速公路,對外聯繫交通主要以鐵路及航空運輸為主,惟國內離島航線票價尚有政府預算補貼,使得台東地區的航空票價是目前國內航線票價最貴的,對於長期以來交通建設落後的台東地區居民而言非常不公平。而每當交通委員會提案要求交通部比照離島地區補貼台東地區居民國內航空票價,以維公義,交通部卻都毫無作為,並推諉無法源依據,無法編列公務預算辦理。但經立委提案推動花東地區建設條例修正案擬定航空票價補貼之法源,卻全遭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否決,顯然政府並無誠意解決台東地區高額航空票價問題,爰此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02年預算「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管理及總務費用」編列12億0,491萬3,000元凍結十分之一,請交通部研議國內偏遠暨交通建設落後地區居民補貼航空票價之可行性報告後,始得動支。在配套方案出爐前,暫緩居民票價調整。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葉宜津 4.觀光發展基金 (1)減列「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福利費」之「員工通勤交通費」181萬元。 (2)通過決議1項: 查高雄市多納吊橋位於進入美雅谷入口前200公尺,居萬山與多納之間,全長232公尺、高度103公尺,為日治時期多納族人進出必經的路徑,對該族人之發展非常重要,也是該族人與親人、情人、朋友道別的友情之橋,現亦為當地重要觀光旅遊景點。然多納橋目前已有多處損壞,影響居民與遊客生命安全甚鉅,爰要求觀光局於1個月內儘速辦理多納吊橋之整修。 提案人:管碧玲  楊麗環  葉宜津  李昆澤  羅淑蕾  陳雪生 (六)航港建設基金 1.減列「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200萬元。 2.配合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審議結果,「港務公司盈餘分配收入」隨同調整。 三、本會主審「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及綜計表」有關營業與非營業部分,全部審查完竣。 四、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會召集委員楊麗環及李昆澤補充說明。 5月8、9日(星期三、四) 報 告 事 項 一、本院議事處102年4月3日函,為請本會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二),凍結「委託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代辦「車輛安全法規技術諮詢與管理資訊服務中心」之維護與運作業務」840萬元之三分之一,俟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二、本院議事處102年4月3日函,為請本會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三),凍結「委託中華電信數據分公司辦理『全區資訊系統之維護與整合作業』」933萬5,000元之三分之一,俟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三、本院議事處102年4月3日函,為請本會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四),凍結「汽車燃料使用費經徵管理」1,203萬1,000元之二分之一,俟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四、本院議事處102年4月3日函,為請本會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五),凍結「道路交通安全」辦理「強化全民路權與用路安全觀念」所需獎補助經費1億2,988萬2,000元之三分之一,俟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五、本院議事處102年4月3日函,為請本會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六),凍結「軌道運輸系統規劃先期作業計畫」項下「委辦費」9,700萬元之三分之一,俟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六、本院議事處102年4月3日函,為請本會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八),凍結「鐵路建設計畫」221億7,139萬7,000元之十分之一,俟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七、本院議事處102年4月3日函,為請本會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七),凍結「路政管理-智慧交通基礎建設及應用計畫」項下「委辦費」1,750萬元之五分之一,俟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八、本院議事處102年4月3日函,為請本會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八),凍結「智慧交通基礎建設及應用計畫」1億3,750萬元之五分之一,俟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九、本院議事處102年4月3日函,為請本會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凍結「道路交通安全」2億0,719萬7,000元之五分之一,俟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本院議事處102年4月3日函,為請本會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中央氣象局「地震測報」項下「地震與海嘯早期警報計畫」1,041萬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一、本院議事處102年4月3日函,為請本會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中央氣象局「氣象科技研究」項下「強化災害性即時天氣預報」5,013萬7,000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二、本院議事處102年4月3日函,為請本會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中央氣象局「氣象測報」2億1,413萬2,000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三、本院議事處102年4月3日函,為請本會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觀光局「觀光業務-觀光資源保育與開發」2,432萬1,000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四、本院議事處102年4月3日函,為請本會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觀光局「觀光業務-旅館及民宿之管理與輔導」1,496萬5,000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五、本院議事處102年4月3日函,為請本會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觀光局「觀光業務」項下輔導觀光旅館業及民宿建立完整管理體系經費1,496萬5,000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六、本院議事處102年4月3日函,為請本會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觀光局「觀光業務」項下提供國內外旅客各項旅遊諮詢服務經費728萬6,000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七、本院議事處102年4月3日函,為請本會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觀光局「觀光業務」項下「對國內團體之捐助」350萬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八、本院議事處102年4月3日函,為請本會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觀光局「觀光業務」項下「國民旅遊事業管理與推廣」3,223萬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九、本院議事處102年4月3日函,為請本會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觀光局「國家風景區開發及管理」11億9,691萬3,000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二○、本院議事處102年4月3日函,為請本會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觀光局「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11億9,691萬3,000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二一、本院議事處102年4月3日函,為請本會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運輸研究所「運輸科技應用研究業務」項下「土木領域科技研究計畫」1,240萬7,000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二二、本院議事處102年4月3日函,為請本會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運輸研究所「運輸研究業務」4,614萬8,000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二三、本院議事處102年4月3日函,為請本會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公路總局「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57億3,788萬2,000元,減列9,000萬元,並凍結三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二四、本院議事處102年4月3日函,為請本會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公路總局「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公路養護計畫」1億元,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二五、本院議事處102年4月3日函,為請本會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公路總局「交通資訊服務雲基礎建設與應用計畫」2,000萬元,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二六、本院議事處102年4月3日函,為請本會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公路總局「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項下「業務費」3,000萬元之二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二七、本院議事處102年4月3日函,為請本會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公路總局「公路養護計畫」5億元,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二八、本院議事處102年4月3日函,為請本會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公路總局「資訊軟硬體設備費」7億9,466萬元之三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二九、本院議事處102年4月3日函,為請本會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公路總局「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32億8,919萬3,000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三○、本院議事處102年4月3日函,為請本會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公路總局「鼓勵推動公共運輸服務提昇亮點計畫」2億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三一、本院議事處102年4月3日函,為請本會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公路總局「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獎補助費」項下「辦理公路汽車客運路線(不含國道客運)使用非接觸式電子票證票價優惠補貼」2億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三二、本院議事處102年4月3日函,為請本會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公路總局「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項下「省道山區公路防災及橋梁耐震補強暨其他公路改善計畫」23億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三三、本院議事處102年4月3日函,為請本會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公路總局「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57億3,788萬2,000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三四、本院議事處102年4月3日函,為請本會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公路總局「監理業務費用」10億325萬1,000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三五、本院議事處102年4月3日函,為請本會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公路總局「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32億8,919萬3,000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三六、本院議事處102年4月3日函,為請本會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公路總局「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項下「獎補助費」29億2,919萬3,000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三七、本院議事處102年4月3日函,為請本會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公路總局全數凍結「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項下「金門大橋建設計畫」5億元,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三八、本院議事處102年4月3日函,為請本會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公路總局「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項下「獎補助費」58億0,571萬4,000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三九、本院議事處102年4月3日函,為請本會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公路總局「公路養護計畫」57億5,488萬8,000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四○、本院議事處102年3月13日函,為請本會處理交通部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有關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建設事業部分決議第1項「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道面整建及助導航設施提升工程計畫」凍結十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其預算執行狀況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四一、本院議事處102年3月13日函,為請本會處理交通部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有關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建設事業部分決議第3項「橋電橋氣設備採購計畫」凍結十分之一,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四二、本院議事處101年5月16日函,為請本會處理交通部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歲出部分第14款第6項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十),凍結「公路公共運輸發展計畫」35億743萬7,000元之十分之一,需提出書面報告,經本院交通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四三、本院議事處102年5月7日函,為請本會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2項決議(二十五),凍結「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2億8,852萬7,000元之五分之一,俟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交通部部長葉匡時列席就該部主管101及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項目需向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等43案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由交通部部長葉匡時報告後,計有委員盧嘉辰、李昆澤、劉櫂豪、楊麗環、羅淑蕾、蔡其昌、葉宜津、管碧玲、邱志偉、許添財、陳歐珀、黃偉哲、王廷升等13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部長葉匡時、國家安全局第三處副處長王富淳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說明,委員葉宜津質詢另提書面補充意見,及委員鄭麗君、林明溱、李鴻鈞、魏明谷、潘維剛、林國正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通過譴責提案2項: 一、機場捷運工程,發生重大缺失,延至104年始能通車,交通部有責任展開全面深入調查,如有不法情事,立即送檢調依法究辦。 本委員會朝野委員針對本案發生此種事件,提出嚴厲譴責,並希交通部痛定思痛,引為殷鑒,深切反省,勿負國人期待。 提案人:林國正  蔡其昌  楊麗環  管碧玲  羅淑蕾  葉宜津  陳雪生  陳根德  林明溱  李昆澤  劉櫂豪 二、機場捷運至今4度跳票,一再延宕通車時程,交通部與高速鐵路工程局多年來毫無作為,對丸紅公司均無任何懲處制裁手段,機場捷運無法通車,人民是最大的受害者。高速鐵路工程局局長於記者會宣布確定要再延後通車至2015年底即辭職等退休,依公務員退休制度,其退休後仍領退休金及首長加給,完全看不出交通部與高速鐵路工程局的積極負責作為。爰此強烈譴責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及部長葉匡時、局長朱旭,並要求高速鐵路工程局立即對丸紅公司提出刑事、民事等法律動作。 提案人:葉宜津  管碧玲  劉櫂豪  李昆澤  蔡其昌 通過決議1項: 一、機場捷運工程嚴重落後,5月8日交通部部長葉匡時於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接受委員質詢時,不僅多次答稱延後約1年,更拒絕於委員會說明延後原因。惟高速鐵路工程局於下午記者會宣布延後達2年,顯見交通部部長明知事況嚴重,竟對委員會隱匿重大資訊並拒絕面對真相,爰要求交通部部長葉匡時應向本委員會及社會大眾道歉。 提案人:管碧玲  葉宜津  蔡其昌  劉櫂豪  李昆澤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院會交付處理101及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交通部及所屬單位預算動支等43案,另擇期繼續處理。 三、臨時提案5案,請議事人員於下次再提出。 四、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 請葉委員宜津發言。 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同仁。在議事錄的第15頁,也就是倒數第2頁,針對譴責案的第二項機場捷運四度跳票的事情,將最後一行「要求高速鐵路工程局立即對丸紅公司提出刑事、民事等法律動作。」的「立即」兩個字做文字修正,修正為「儘速」。這兩者之間還可以做文字的修正,但是我要提醒行政部門,議事錄的確定並不是就會議內容,只是做確定,僅能做文字的修正,不能對提案做變更或者是任何變動。因為本席是提案人,「立即」跟「儘速」兩者還可以說是文字的修正,但是以後如果要在整個定義上有所更動的話是不可以的。我要提醒行政部門,以後在作這種決議的時候要特別謹慎小心,最起碼各單位都有法規會或者法務人員,你們要特別注意一下,如果在法律上有什麼窒礙難行的地方,最好在當時就提出來。我這次還是做了這樣的修正,修正為「儘速對丸紅公司提出刑事、民事等法律動作。」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議事錄修正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繼續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葉宜津等17人擬具「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林明溱等22人擬具「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管碧玲等22人擬具「公路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李昆澤等27人擬具「公路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葉宜津等18人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李昆澤等26人擬具「公路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魏明谷等22人擬具「公路法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李昆澤等29人擬具「公路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委員魏明谷等17人擬具「公路法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呂玉玲等27人擬具「公路法增訂第六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今天會議的主題是繼續併案審查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十一案,登記質詢的委員均已於102年4月15日發言完畢,現在進行法案逐條討論。另外,委員葉宜津等18人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這部分應是第三十條之一,特此宣告,並請議事人員在審查報告中註明提報院會。 各位委員都有這一本修正草案逐條審查的處理建議資料嗎?在審查法案之前,我們就已請交通部應該針對相關的法條跟各個委員對話以及討論,這是討論之後的一些相關建議,我們還是秉持交通委員會委員的職責來審查。 宣讀提案。 葉委員宜津等17人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為加強公路規劃、修建、養護,健全公路營運制度,發展公路運輸事業,以增進公共福利與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路:指國道、省道、市道、縣道、區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公路有關設施。 二、國道:指聯絡二省、直轄市以上、重要港口、機場及重要政治、經濟中心之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 三、省道:指聯絡二縣(市)以上、省、直轄市際交通及縣(市)重要政治、經濟中心之主要道路。 四、市道:指聯絡直轄市內重要行政區間之道路。 五、縣道:指聯絡縣(市)及縣(市)與重要鄉(鎮、市)間之道路。 六、區道:指聯絡直轄市內各行政區及行政區與各里間之道路。 七、鄉道:指聯絡鄉(鎮、市)及鄉(鎮、市)與村、里、原住民部落間之道路。 八、專用公路:指各公私機構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供其本身運輸之道路。 九、車輛:指汽車、電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十、汽車:指非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十一、電車:指以架線供應電力之無軌電車,或依軌道行駛之地面電車。 十二、公路經營業:指以修建、維護及管理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等,供汽車通行、停放收取費用之事業。 十三、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指以汽車或電車經營客、貨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 十四、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指以計程車經營客運服務而受報酬之事業。 葉委員宜津等17人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路:指高速國道、一般國道、市道、縣(市)道、專用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公路有關設施。 二、高速國道:指聯絡二直轄市、縣(市)以上、重要港口、機場及重要政治、經濟、文化中心且路權封閉專供汽車快速抵達之道路。 三、一般國道:指聯絡二直轄市、縣(市)以上及重要政治、經濟、文化中心之主要道路。 四、市道:指直轄市境內聯絡各區、山區、海濱聚落或連接國道之主要道路。 五、縣(市)道:指縣(市)境內聯絡鄉(鎮、市、區)及鄉(鎮、市、區)與村、里、原住民部落間之主要道路。 六、專用公路:指各公私機構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供其本身運輸之道路。 七、車輛:指汽車、電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八、汽車:指非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九、電車:指以架線供應電力之無軌電車,或依軌道行駛之地面電車。 十、公路經營業:指以修建、維護及管理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等,供汽車通行、停放收取費用之事業。 十一、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指以汽車或電車經營客、貨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 十二、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指以計程車經營客運服務而受報酬之事業。 林委員明溱等22人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路:指國道、省道、市道、縣道、區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與道路有關之各項設施。 二、國道:指聯絡二省、直轄市以上、重要港口、機場、邊防重鎮、國際交通或重要政治、經濟中心之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 三、省道:指聯絡二縣(市)以上、省、直轄市際交通或縣(市)重要政治、經濟中心之主要道路。 四、市道:指聯絡直轄市內重要行政區間之道路。 五、縣道:指聯絡縣(市)及縣(市)與重要鄉(鎮、市)間之道路。 六、區道:指聯絡直轄市內各行政區及行政區與各里間之道路。 七、鄉道:指聯絡鄉(鎮、市)及鄉(鎮、市)與村、里、原住民部落間之道路。 八、專用公路:指各公私機構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供其本身運輸之道路。 九、車輛:指汽車、電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十、汽車:指非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十一、電車:指以架線供應電力之無軌電車,或依軌道行駛之地面電車。 十二、慢車:指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以上人力或獸力行駛之車輛。 十三、公路經營業:指以修建、維護及管理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等,供汽車通行、停放收取費用之事業。 十四、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指以汽車或電車經營客、貨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 十五、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指以計程車經營客運服務而受報酬之事業。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全國公路路線系統,應配合國家整體建設統籌規劃;其制定程序如下: 一、國道、省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 二、市道、區道,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三、縣道、鄉道,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市區道路劃歸公路路線系統者,視同公路;其制定程序,由中央、直轄市或縣(市)公路主管機關分別會商擬訂,並準用前項之規定核定公告。 市道、縣道路線系統於依前二項規定核定公告前,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統一編號。 公路路線系統或既成公路之廢止,依第一項及第二項制定之程序。 葉委員宜津等17人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全國公路路線系統,應配合國家整體建設統籌規劃;其制定程序如下: 一、高速國道、一般國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 二、市道,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三、縣(市)道,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市區道路劃歸公路路線系統者,視同公路;其制定程序,由中央、直轄市或縣(市)公路主管機關分別會商擬訂,並準用前項之規定核定公告。 公路路線系統或既成公路之廢止,依前二項制定之程序。 林委員明溱等22人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全國公路路線系統,應配合國家整體建設統籌規劃;其擬訂及核定程序如下: 一、國道、省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 二、市道、區道,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三、縣道、鄉道,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四、專用公路,由申請之公私機構擬訂,報請地方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市區道路劃歸公路路線系統者,視同公路;其擬訂及核定程序,由中央、直轄市或縣(市)公路主管機關分別會商擬訂,並準用前項之規定核定公告。 市道、縣道路線系統於依前二項規定核定公告前,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統一編號。 公路路線系統或既成公路之廢止,依第一項及第二項擬訂及核定之程序。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省道與國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國道路線系統;市道、縣道與省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省道路線系統;區道與市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市道路線系統;鄉道與縣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縣道路線系統。 市區道路與專用公路以外之公路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公路路線系統。 葉委員宜津等17人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市道或縣(市)道與一般國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一般國道路線系統。 市區道路與一般國道、市道或縣(市)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一般國道、市道或縣(市)道路線系統。 林委員明溱等22人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省道與國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國道路線系統;市道、縣道與省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省道路線系統;區道與市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市道路線系統;鄉道與縣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縣道路線系統。 市區道路與國道、省道、縣道或鄉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國道、省道、縣道或鄉道路線系統。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國道、省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但省道經過直轄市、市行政區域部分之管理,除自成系統之快速公路外,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市政府協商定之。 市道、區道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管理;縣道、鄉道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管理。但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認有必要,得與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商定委託管理期限,將市道或縣道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 前項市道委託管理期限,以改制直轄市後三年為原則。 第二項委託程序、權利義務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葉委員宜津等17人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高速國道、一般國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得將一般國道委辦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管理。 市道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管理。 縣(市)道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管理。 第一項委辦程序、權利義務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定之。 林委員明溱等22人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國道、省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但省道經過直轄市、市行政區域部分之管理,除自成系統之快速公路外,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市政府協商定之。 市道、區道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管理;縣道、鄉道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管理。但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認有必要,得與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商定委託管理期限,將市道或縣道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 前項市道委託管理期限,以改制直轄市後三年為原則。 第二項委託程序、權利義務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國道、省道修建工程,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但省道經過直轄市、市行政區域部分之修建,除自成系統之快速公路外,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市政府協商定之。 市道、區道之修建工程,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縣道、鄉道之修建工程,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但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之市道、縣道,由委託機關與受委託機關協商辦理。 葉委員宜津等17人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高速國道修建工程,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一般國道修建工程,除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外,得委辦由路線經過之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市道之修建工程,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縣(市)道之修建工程,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林委員明溱等22人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國道、省道修建工程,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但省道經過直轄市、市行政區域部分之修建,除自成系統之快速公路外,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市政府協商定之。 市道、區道之修建工程,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縣道、鄉道之修建工程,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但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之市道、縣道,由委託機關與受委託機關協商辦理。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公路修建經費負擔原則如下: 一、國道、省道:由中央及有關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共同負擔;其負擔比例,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擔能力定之。 二、市道、區道:由直轄市政府負擔。 三、縣道:由縣(市)政府負擔。 四、鄉道:由縣政府負擔。 前項市道、縣道、區道、鄉道修建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不足時,得向上級政府申請補助。 葉委員宜津等17人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公路修建經費負擔原則如下: 一、高速國道、一般國道:由中央政府負擔。 二、市道:由直轄市政府負擔。 三、縣(市)道:由縣(市)政府負擔。 前項市道、縣(市)道修建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不足時,得向中央政府申請補助。 林委員明溱等22人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公路修建經費負擔原則如下: 一、國道:由中央負擔。 二、省道:由中央及有關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共同負擔;其負擔比例,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擔能力協議定之。 三、市道、區道:由直轄市政府負擔。 四、縣道:由縣(市)政府負擔。 五、鄉道:由縣政府負擔。 前項市道、縣道、區道、鄉道修建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不足時,得向中央申請補助。 管委員碧玲等22人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公路修建經費負擔原則如左: 一、國道:由中央政府負擔。 二、省道:由中央及有關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共同負擔;其負擔比例,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擔能力協議定之。 三、縣道:由縣(市)政府負擔。但縣(市)政府財力不足時,得向上級政府申請補助。 四、鄉道:由縣政府負擔。 李委員昆澤等27人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公路修建經費負擔原則如下: 一、國道:由中央負擔。 二、省道:由中央及有關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共同負擔;其負擔比例,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擔能力協議定之。 三、縣道:由縣(市)政府負擔。但縣(市)政府財力不足時,得向上級政府申請補助。 四、鄉道:由縣政府負擔。 葉委員宜津等17人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刪除) 林委員明溱等22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公路主管機關興建之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通行之汽車徵收通行費: 一、貸款支應者。 二、以特種基金支應者。 三、在同一起訖地點間另闢新線,使通行車輛受益者。 四、屬於同一交通系統,與既成收費之公路並行者。 前項徵收通行費之作業程序、收費設施設置、收費方式、收費車種、費率、免收費里程、作業管理、停徵或免徵規定、欠費追繳、收取追繳作業費用及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前項通行費費率及免收費里程之計算方式,應由交通部依據興建、營運與維護成本、使用者受益程度、交通量、收費年限及區域發展差異性等因素,按車輛種類訂定,並得依路段、時段訂定差別費率。 前項通行費費率之計算方式,於公路經營業準用之。 經依第一項規定徵收通行費者,免再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徵收工程受益費。 李委員昆澤等27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公路主管機關興建之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通行之汽車徵收通行費: 一、貸款支應者。 二、以特種基金支應者。 三、在同一起訖地點間另闢新線,使通行車輛受益者。 四、屬於同一交通系統,與既成收費之公路並行者。 前項徵收通行費之作業程序、收費設施設置、收費方式、收費車種、費率、作業管理、停徵或免徵規定、欠費追繳、收取追繳作業費用及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前項收費方式需用路人配合於車輛加裝設備者,公路主管機關或受委託徵收機關(構)應無償提供,且不得向用路人收取通行費以外之衍生費用。 第二項通行費應採浮動費率之計算方式,由交通部依據興建、營運與維護成本、使用者受益程度、交通量及收費年限等因素,按車輛種類訂定,並得依路段、時段訂定差別費率或免收費哩程。 前項通行費費率之計算方式,於公路經營業準用之。 經依第一項規定徵收通行費者,免再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徵收工程受益費。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六條  國道、省道之養護,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但省道經過直轄市、市行政區域部分之養護,除自成系統之快速公路外,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市政府協商定之。 市道、區道之養護,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縣道、鄉道之養護,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但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之市道、縣道,由受委託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葉委員宜津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六條  高速國道之養護,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一般國道之養護,除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外,得委辦由路線經過之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市道之養護,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縣(市)道之養護,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林委員明溱等22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六條  國道、省道之養護,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但省道經過直轄市、市行政區域部分之養護,除自成系統之快速公路外,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市政府協議定之。 市道、區道之養護,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縣道、鄉道之養護,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但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之市道、縣道,由受委託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葉委員宜津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八條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為發展公路建設及維護管理需要,得就下列收入設立基金,循環運用,並償付自償性債務之還本付息: 一、徵收之車輛通行費。 二、分配於公路建設用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三、政府核列預算撥付之款項。 四、私人或團體之捐贈。 五、收費公路之服務性收入。 六、其他依法撥用於交通建設之費用。 葉委員宜津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條之一  公路主管機關修建或改善公路時,應於施工前公告,除高速國道工程外,應先協商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並通知必須使用公路用地之公私機構同時配合施工。 前項公路工程完竣後,於一定期間內得限制挖掘。但緊急搶修或定點局部修護需要,不在此限。 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為埋設管線或其他工程,必須挖掘公路時,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公路主管機關許可,並繳交許可費,始得施工。但緊急搶修,得以電話或傳真先行告知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後,迅即辦理,並於事後補正許可程序。 前項管線機構必須挖掘公路時,除高速國道施工及緊急搶修外,應擬訂挖掘施工交通維持計畫,送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同意。 公路之挖掘及修復,公路主管機關得採取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收取公路挖補費,並配合工程進度開挖及修復公路。 二、協調或要求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統一施工,並監督其施工及限期完全修復公路。 前項業務及相關公路開挖計畫,公路主管機關得全部或一部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管線機構於工程完工後應定期巡檢,維護安全。 公路主管機關基於修建或改善公路工程需要,需將公路用地範圍內原有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遷移時,應協調使用人擇定遷移位置。使用人應依協調結果配合遷移,並負擔全部遷移費用。但同一工程限於工地環境,需辦理多次遷移時,除最後一次費用由使用人負擔外,其餘各次遷移費及用戶所有部分之遷移費,均由公路主管機關負擔。 葉委員宜津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六條  汽車運輸業之經營,除偏遠及國防重要路線由中央及地方政府經營外,應開放民營。但國民無力經營時,由政府經營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七條  經營汽車運輸業,應依下列規定,申請核准籌備: 一、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二、經營市區汽車客運 (一)屬於直轄市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二)屬於縣(市)者,向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三、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其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在直轄市以外之區域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第二款之市區汽車客運業延長路線至直轄市、縣(市)以外者,應由受理申請之公路主管機關商得相鄰之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有不同意者,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 葉委員宜津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七條  經營汽車運輸業,應依下列規定,申請核准籌備: 一、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向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二、經營市區汽車客運業: (一)屬於直轄市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二)屬於縣(市)者,向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第二款之市區汽車客運業延長路線至直轄市、縣(市)以外者,應由受理申請之公路主管機關商得相鄰之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有不同意者,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 林委員明溱等22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七條  經營汽車運輸業,應依下列規定,申請核准籌備: 一、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二、經營市區汽車客運 (一)屬於直轄市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二)屬於縣(市)者,向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三、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其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在直轄市以外之區域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第二款之市區汽車客運業延長路線至直轄市、縣(市)以外者,應由受理申請之公路主管機關商得相鄰之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有不同意者,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 李委員昆澤等26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八條  公路主管機關,審核經營汽車運輸業之申請,應按下列之規定: 一、合於當地運輸需要者。 二、確能增進公眾便利者。 三、具有充分經營財力者。 四、具有足夠合於規定車輛及站、場設備者。 五、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 前項審核細則,由交通部定之。 魏委員明谷等22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條之一  新設立汽車運輸業所領用之車輛牌照,自核發牌照日起一年內,不得辦理撤銷或過戶轉讓。 公共運輸車輛及營業大客車應符合一定車齡,但其行駛里程數低於一定標準及保養紀錄優良者,得以延長車齡。前項有關車齡里程數之標準、保養紀錄優良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公路機關定之。 葉委員宜津等17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四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汽車運輸業,得徵收公路營運費,撥充運輸獎助、安全管理及公路養護之用。 前項營運費之徵收率,除高速國道外,不得超過運價百分之十,高速國道不得超過運價百分之二十;其徵收及使用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李委員昆澤等29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七條  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公路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理: 一、限期改善。 二、經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而無成效者,得停止其部分營業。 三、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者,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遊覽車客運業派任未領有職業駕駛執照或不合格之駕駛人駕駛車輛營業,公路主管機關應停止營業處分六個月;因而肇事者,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前二項部分營業之停止或營業執照之廢止,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不使中斷。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一條  旅客無票(證)乘車或持用失效票(證),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票價。 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如汽車運輸業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檢驗之;檢驗結果,認所收運費不足者,按四倍以下之差額補收之。 林委員明溱等22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一條  旅客無票(證)乘車或持用失效票(證),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票價。 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如汽車運輸業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檢驗之;檢驗結果,認所收運費不足者,按四倍以下之差額補收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七條之一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汽車運輸業之交通安全或營運秩序,對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之三規定事件之稽查,得會同警察及相關機關執行之。 前項稽查取締作業,得經由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林委員明溱等22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七條之一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汽車運輸業之交通安全或營運秩序,對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之三規定事件之稽查,得會同警察及相關機關執行之。 前項稽查取締作業,得經由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科學儀器認定標準、設置地點及證據資料辨明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魏委員明谷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七條之一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汽車運輸業之交通安全或營運秩序,對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之三規定事件之稽查,得會同警察及相關機關執行之。 公路主管機關派員執行路檢聯稽勤務時,基於其身分及職務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其保障(保險)比照執行勤務警察。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六十條之一  公路主管機關為修建或維護公路及其設施安全,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有關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識,進入公、私有土地內,實施必要之巡查或檢測,其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但進入國防設施用地,應經該國防設施用地主管機關同意。 前項巡查、檢測,必須使用公、私有土地設置設施或進入設有圍障之土地時,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其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並會同當地村、里長或警察到場。但情況緊急,遲延即有發生重大公共危險之虞者,得先行進入或使用後再補行通知。 前二項公、私有土地因進入或使用而遭受損失者,應給予相當之補償。 林委員明溱等22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條之一  公路主管機關為修建或維護公路及其設施安全,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有關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進入或使用公、私有土地,實施必要之巡查或檢測,其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但進入國防設施用地,應經該國防設施用地主管機關同意。 前項巡查、檢測,必須使用公、私有土地設置設施或進入設有圍障之土地時,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其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並會同當地村、里長或警察到場。但情況緊急,遲延即有發生重大公共危險之虞者,得先行進入或使用後再補行通知。 前二項公、私有土地因進入或使用而使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遭受損失者,應給予相當之補償。 葉委員宜津等17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一條  汽車及電車之登記、檢驗、發照、駕駛人及技工之登記、考驗發照,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統一辦理,並得委託相關法人、團體辦理。 前項委託法人、團體,除第六十三條另有規定外,其委託事項、委託對象資格、人員、設備基準、申請核准程序、委託合約應載事項、收費基準、管理、監督及停止或終止委託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軍用汽車,除國軍編制內之車輛,由國防部另定辦法外,餘均應依前二項汽車之規定辦理。 葉委員宜津等17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二條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得設立訓練機構,辦理汽車駕駛人、修護技工、考驗員及檢驗員與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班主任、汽車駕駛教練、汽車構造講師及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之訓練;其所需訓練費用,得向受訓人員或所屬事業機構收取。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得委託前項訓練機構,辦理前項人員之考驗及檢定事項。 葉委員宜津等17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二條之一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設立,應先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籌設;其依規定期限完成籌設,並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立案,發給立案證書後,始得對外招生。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設立程序、設備基準、組織、師資、課程、收費、督導考核等與對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限制、禁止事項與其違反之糾正、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定期停止派督考及定期停止招生,或廢止其立案證書之條件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呂委員玉玲等27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五條之一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應逐年補助或獎勵安裝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其管理系統由交通部定之。 前項之經費由交通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六十七條  國道之車輛行車事故,由交通部或其指定之所屬機關設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與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辦理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事項;其委員由交通部或其指定之所屬機關遴聘各相關之專家、學者擔任之。 省、直轄市政府,為處理省道、市道、縣道、區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市區道路之車輛行車事故,得在各地設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及覆議委員會,辦理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事項;其委員由省、直轄市政府遴聘各相關之專家、學者擔任之。 前二項鑑定委員會與覆議委員會之組織規程,由交通部及省、直轄市政府分別訂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定之。 葉委員宜津等17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七條  道路交通事故鑑定及覆議事項,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道路交通事故鑑定及覆議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定之。 林委員明溱等22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七條  國道之車輛行車事故,由交通部或其指定之所屬機關設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與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辦理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事項;其委員由交通部或其指定之所屬機關遴聘各相關之專家、學者擔任之。 省、直轄市政府,為處理省道、市道、縣道、區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市區道路之車輛行車事故,得在各地設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及覆議委員會,辦理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事項;其委員由省、直轄市政府遴聘各相關之專家、學者擔任之。 前二項鑑定委員會與覆議委員會之組織規程,由交通部及省、直轄市政府分別訂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定之。 主席:現在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從第一條開始。 葉委員宜津:就照我的版本嘛!這裡寫的不就是這樣嗎? 在場人員:尊重審查結果。 葉委員宜津:尊重就是表示他們沒有意見,就照我的版本嘛? 主席:有沒有意見?有意見趕快提出來。 葉委員宜津:對啊!本來就是要照法律的…… 主席:第一條照葉宜津委員的版本通過。 進行第二條。第二條有四個版本,包括行政院版本,葉委員、林明溱委員的版本,還有鄭天財委員的修正動議。 鄭委員天財等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 二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路:指國道、省道、市道、縣道、區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公路有關設施。 二、國道:指聯絡二省、直轄市以上、重要港口、機場及重要政治、經濟中心之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 三、省道:指聯絡二縣(市)以上、省、直轄市際交通及縣(市)重要政治、經濟中心之主要道路。 四、市道:指聯絡直轄市內重要行政區間之道路。 五、縣道:指聯絡縣(市)及縣(市)與重要鄉(鎮、市)間之道路。 六、區道:指聯絡直轄市內各行政區及行政區與各里、原住民部落間之道路。 七、鄉道:指聯絡鄉(鎮、市)及鄉(鎮、市)與村、里、原住民部落間之道路。 八、專用公路:指各公私機構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供其本身運輸之道路。 九、車輛:指汽車、電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十、汽車:指非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十一、電車:指以架線供應電力之無軌電車,或依軌道行駛之地面電車。 十二、公路經營業:指以修建、維護及管理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等,供汽車通行、停放收取費用之事業。 十三、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指以汽車或電車經營客、貨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 十四、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指以計程車經營客運服務而受報酬之事業。 提案人:鄭天財  李昆澤  劉櫂豪  簡東明  李鴻鈞 葉委員宜津:第二條部分,公路總局有來協商了一下,因為現在的名稱、定義很不清楚,而且是大中國的思想,鄉道的定義是縣境內各鄉鎮的次要聯絡道,大家搞不太清楚什麼是次要聯絡道?就大家的一般認知,包括我在內,我以為在鄉下的那種小道叫做鄉道,或者是在鄉境內的路都叫鄉道,結果不是,甚至於鄉跟鄉之間也叫鄉道。 縣道有兩種,一種是縣境內各鄉鎮的主要道路,而剛才說到鄉道是縣境內的次要聯絡道,那麼縣境內各鄉鎮的主要、次要道路要怎麼區分?我相信在座的每一位都搞不清楚,包括公路總局的官員,除非你們上網或者是去看地圖的編寫內容才能夠知道。另外一種是縣跟縣之間的次要聯絡道,這跟下一個部分有關,省道是縣跟縣之間的主要聯絡道,一樣的道理,什麼是縣跟縣之間的次要聯絡道、什麼是縣跟縣之間的主要聯絡道?說實在的,大部分人都搞不清楚,沒有辦法直接得知,一定要看你們在地圖上面的標示才能知道,這是第二條規定混亂以及名稱不明確之處。 另外,省跟省之間的次要聯絡道是省道,這個就更好笑了,這就是我所謂的大中國思想,我們哪有什麼省跟省之間的次要聯絡道路?就是臺灣而已,你們要跟哪一省連接?這個就是大中國的思想,是抄過來的。此外,國道也是一樣,是指國境省跟省之間的主要聯絡道,我們也沒有什麼省跟省之間的主要聯絡道! 他們說現在要變更的話會大費周章,而且沒有辦法一次到位,所以我可以同意不用在今天,但他們要開始去處理這個事情。譬如我的版本是去掉省道,不要說什麼省跟省之間的聯絡道了,今天臺灣連省都虛級化、已經沒了,你們還在那裡使用省道的名稱,不符合時代的進步,更不用說我們根本沒有什麼省跟省之間的主要或者次要聯絡道路。我的版本的定義是分成三級制,國道分高速國道跟普通國道,因為沒有辦法一次到位,我可以同意這一次照他們提出來的修正版本作修正,但是我們要作一個決議,他們趕快去處理這一塊,不要說因為一有變動,很多地方要跟著修正,所以就永遠都不去做,是該開始去做了。拿出你們的修正版本吧! 主席:按照修正的版本通過。 葉委員宜津:是協商版本,在第一欄的部分,但是等一下要作一個決議。 主席:按照協商版本修正通過。 葉委員宜津:他們要給我一個deadline去改。 主席:決議文字部分,等一下請葉委員那邊拿出來。 葉委員宜津:你們趕快去看一下決議,我們已經拿出來了。 主席:進行第四條。有沒有意見? 請交通部路政司林司長說明。 林司長國顯: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剛剛講的第二條,鄭天財委員有提臨時修正動議,不在我們原來協商的範圍內,他建議在六、區道的部分,後面原住民…… 在場人員:按照協商版本,你們要提那個…… 林司長國顯:因為他是今天才提出來的,那個不處理? 葉委員宜津:併案處理,照你們的版本通過啊!除非你更支持他的版本,是嗎? 在場人員:併案處理…… 主席:鄭天財委員的修正動議併案處理。 葉委員宜津:鄭天財委員的部分併進來,就原住民方面,我的版本原本也有山區、海濱道路的部分,所以可以同意併案,你們的修正案再把這個加進去作修正,主要是把文字寫出來! 主席:按照交通部的協商版本,另外再加上鄭天財委員有關於第六款「原住民部落間之道路」的文字,修正通過。 進行第四條。有行政院交通部的版本、葉宜津委員的版本,還有林明溱委員的版本共3個版本,請交通部說明一下。 葉委員宜津:這個不用說明了,都是從第二條衍生而來的,所以就照交通部的修正版本通過啦! 主席:按照交通部的協商版本通過。 進行第五條。 葉委員宜津:第五條也一樣,就維持原院版條文,這個照…… 主席: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進行第六條。有沒有意見? 葉委員宜津:第六條也是。 主席:照行政院版本修正通過。 葉委員宜津:是維持行政院的版本。 主席: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進行第十一條。有沒有意見? 葉委員宜津:一樣。 主席:沒有意見的話,就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進行第十二條,本條有六個版本,包含林委員明溱等人所提修正動議。 林委員明溱等所提修正動議: 第十二條  公路修建經費負擔原則如下: 一、國道、省道:由中央負擔。但因地區性交通需求,地方政府所提之增設交流道,由中央及有關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共同負擔;其負擔比例,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擔能力定之。 二、市道、區道:由直轄市政府負擔。 三、縣道:由縣(市)政府負擔。 四、鄉道:由縣政府負擔。 前項市道、縣道、區道、鄉道修建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不足時,得向上級政府申請補助。 提案人:林明溱  葉宜津 連署人:魏明谷  盧嘉辰  李昆澤  陳根德 葉委員宜津:這個已經寫在上面,林明溱委員的部分也送進來了,一起處理沒有關係,一樣啦!就是行政院修正版本中的「財力不足時,得向上級政府申請補助。」把這個加進去,所以可以照協商版本通過。報告召委,可以!就是整個併案,然後照協商版本…… 主席:對啦,就整個併案。 葉委員宜津:照協商版本通過,這個重點…… 主席:這個主要在於國道交流道的分攤,對於土地的取得,行政院希望由地方政府負擔,但我們傾向由國道基金來支出,因為地方縣市政府的財政都非常困難。 葉委員宜津:所以這個可以協調,我們就照協商的版本,就是「得」,好不好?得向上級政府申請補助。 主席:好啦,第十二條就照交通部協商的版本修正通過。 進行第十三條。 葉委員,第十三條…… 葉委員宜津:刪除。 主席:你們要跟葉委員溝通好,看葉委員的意見如何。 葉委員宜津:第十三條OK,照院版。 主席:第十三條維持現行條文。 進行第二十四條。 針對第二十四條,林委員明溱等提出修正動議,內容如下: 林委員明溱等所提修正動議: 第二十四條  公路主管機關興建之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通行之汽車徵收通行費: 一、貸款支應。 二、以特種基金支應。 三、在同一起訖地點間另闢新線,使通行車輛受益者。 四、屬於同一交通系統,與既成收費之公路並行者。 前項徵收通行費之作業程序、收費設施設置、收費方式、收費車種、費率、作業管理、停徵、減徵或免徵規定、欠費追繳、收取追繳作業費用及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前項通行費費率之計算方式,應由交通部依據興建、營運與維護成本、使用者受益程度、交通量及收費年限等因素,按車輛種類訂定,並得依路段、時段、車輛行駛里程或收費方式訂定差別費率。 前項通行費費率之計算方式,於公路經營業準用之。 經依第一項規定徵收通行費者,免再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徵收工程受益費。 提案人:林明溱 連署人:魏明谷  盧嘉辰  李昆澤  陳根德 葉委員宜津:第二十四條不行,對於第二十四條協商條文中一定要裝eTag收費的規定有意見,要訂定差別費率,這個是不行的,現行的法律已經有規定,行的權利更是憲法的保障,所以我絕對沒有辦法接受,因為鄉下人不要說一年,可能好幾年都沒上過高速公路一次,一輩子上個兩、三次,卻一定要裝eTag,而上去就有差別費率,這是不公平的,而且我個人認為有點違憲,所以對這一條我不同意。對於收費方式,就是最後第三段…… 主席:請交通部高公局吳總工程司說明。 吳總工程司木富: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我們現在並沒有說一定要裝eTag才能上高速公路,我們主要是參照規費法,高速公路的通行費是屬於使用規費,依規費法規定,要事先繳或當場繳,而如果沒有裝的人,一定是走完以後才事後繳,雖然我們沒有限定他走,但我們也不鼓勵這樣的行為,所謂的差別費率是指,對於沒有裝的人,我們會維持原價,而有裝的人,因為事先有預儲,基於此我們給予鼓勵。 葉委員宜津:現在說的這些我們在委員會都已經詢答、討論N次了,我跟管委員碧玲的版本都是一樣的,我們不同意差別費率,看你們要不要將這個規定拿掉?不然就是保留,再協商。 主席:第二十四條先保留,第二十四條還有林委員明溱的修正動議,我們也一併保留,等一下再來處理。 進行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有3個版本,包括院版、葉委員宜津及林委員明溱的版本。 葉委員宜津:對第二十六條我可以同意照協商的…… 主席:第二十六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進行第二十八條。 葉委員宜津:第二十八條照我的,已經協商過了。 主席:好,第二十八條照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第三十一條之一,就是剛才所說的第三十條之一。 葉委員宜津:這個可以同意行政院的,不修正。 主席:好,維持現行條文,不修正。 進行第三十六條。 葉委員宜津:第三十六條照我的。 主席:對,「邊疆」要改為「偏遠」,第三十六條照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三十七條。 葉委員宜津:可以同意行政院版的…… 主席:好,第三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三十八條。 針對第三十八條等,李委員昆澤等提出修正動議,內容如下: 李委員昆澤等所提修正動議: 第三十八條  公路主管機關,審核經營汽車運輸業之申請,應按左列之規定: 一、合於當地運輸需要者。 二、確能增進公眾便利者。 三、具有充分經營財力者。 四、具有足夠合於規定車輛、站、場、及提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者。 前項審核細則,由交通部定之。 連署人:李昆澤  魏明谷  葉宜津  陳根德  盧嘉辰 葉委員宜津:第三十八條照李委員昆澤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主席:第三十八條照李委員昆澤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進行第四十條之一。 葉委員宜津:可以同意行政院的。 主席:第四十條之一交通部有沒有意見?魏委員明谷有沒有意見? 魏委員明谷:不予修正。 主席:第四十條之一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進行第四十四條。 葉委員宜津:可以同意行政院的。 主席:好,第四十四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進行第四十七條。 針對第四十七條,有李委員昆澤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內容如下: 李委員昆澤等所提修正動議: 第四十七條  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公路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理: 一、限期改善。 二、經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而無成效者,得停止其部分營業。 三、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者,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前項汽車運輸業派任未領有職業駕駛執照或不合格之駕駛人,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不經限期改善,逕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第一項部分營業之停止或營業執照之廢止,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不使中斷。 連署人:李昆澤  魏明谷  葉宜津  陳根德  盧嘉辰 主席:第四十七條照李委員昆澤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進行第五十一條。 請問各位對第五十一條有沒有意見?第五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五十七條之一。 針對第五十七條之一,林委員明溱提出修正動議,內容如下: 林委員明溱等所提修正動議: 第五十七條之一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汽車運輸業之交通安全或營運秩序,對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之三規定事件之稽查,得會同警察及相關機關執行之。 前項稽查取締作業,得經由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科學儀器證據資料辨明之方法,由公路主管機關公告之。 提案人:林明溱 連署人:魏明谷  盧嘉辰  李昆澤  陳根德  葉宜津 葉委員宜津:這個可以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協商建議…… 魏委員明谷:要按照協商結論修正。 主席:第五十七條之一照協商條文通過。 林委員明溱的修正動議…… 魏委員明谷:第二項那個慰問金還是要比照執行勤務警察,還是要給他們慰問金。 主席:請交通部公路總局趙副局長說明。 趙副局長興華:主席、各位委員。報告魏委員,院版的條文是一、二項,我們把魏委員提案的部分列到第三項,然後將「其保障(保險)」部分改成慰問金。 魏委員明谷:好,就是按照我們之前的協商。 主席:好,有按照魏委員的建議處理。 進行第六十條之一。 請問各位,對第六十條之一有沒有意見?第六十條之一維持行政院版本。 進行第六十一條。 葉委員宜津:第六十一條照我的,協商過了。 主席:第六十一條照葉委員宜津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六十二條。 葉委員宜津:一樣,照我的。 主席:第六十二條照葉委員宜津提案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第六十二條之一。 葉委員宜津:一樣,照我的版本。 主席:好,第六十二條之一照葉委員宜津提案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第六十五條之一。 在場人員:建議不予增訂。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好,第六十五條之一不予增訂。 進行第六十七條。本條有行政院提案、葉委員宜津提案及林委員明溱提案等三個版本。 葉委員宜津:照協商版。 主席:好,第六十七條照協商版本修正通過。 回頭處理第二十四條。 葉委員宜津:我堅持,不然就……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葉委員宜津:召委,不用休息啦!就把收費方式那一項去掉,將第三項整個劃掉,你可以用打折的方式,但是不能在法律中明訂可以有差別費率,那我還要玩什麼?開玩笑!這是階級歧視。 在場人員:整項拿掉。 葉委員宜津:對,就就整項拿掉,好不好? 主席:要跟葉委員溝通一下。 葉委員宜津:有,溝通好了。 主席:文字有沒有問題?你們要趕快確定。 吳總工程司木富:就是把「或收費方式」後面刪掉。 葉委員宜津:把修改文字唸一下,這要記錄。 吳總工程司木富:把倒數第三項最後兩句「、車輛行駛里程或收費方式」改成「或車輛行駛里程」,並將「或收費方式」五個字刪除。 陳次長純敬:對,在「車輛行駛里程」之前加「或」字。 主席:請向葉宜津委員說明清楚。 葉委員宜津:請問次長,你的建議是要在協商版本倒數第三項的哪裡加「或」字? 陳次長純敬:在「時段」後改為「或車輛行駛里程訂定差別費率」,沒有唸到的都刪掉。 主席:請問葉宜津委員或他委員有沒有意見? 葉委員宜津:沒有,就這樣修正。 主席:照協商條文再修正通過。 另第五十七條之一增列第三項照魏委員明谷提案,加上「公路主管機關派員執行路檢聯稽勤務時,基於其身分及職務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其慰問金比照執行勤務警察」文字,這部分沒有問題吧?好,第五十七條之一增列第三項,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臨時提案。 葉委員宜津:為什麼是臨時提案?這是附帶決議。 主席:是附帶決議。宣讀。 附帶決議: 鑑於公路法之道路分級,其分級方式與定義逐漸與現況脫節,但限於實務上所有圖資要於短時間內更動,亦不可能。爰要求交通部及所屬相關機構,應開始檢討現行道路分級,使得道路分級可以合乎一般認知,並符合目前台灣現況,逐步改善目前公路分級紊亂之狀況。 提案人:葉宜津  魏明谷  李昆澤 主席:葉委員這項提案應該沒問題吧? 葉委員宜津:我的助理太客氣了,只寫這樣,都沒有訂deadline,你們可不可以給我一個deadline?不然會沒完沒了,只有叫你們去做改善,可能拖三年、五年、八年、十年,請局長給我一個日期。 吳局長盟分:六個月好不好? 葉委員宜津:我讓你自己說啊! 陳次長純敬:一年好嗎? 葉委員宜津:次長說六個月,局長說一年,好,我同意最寬的期限,就一年。 主席:將倒數第三行改為「應開始檢討現行道路分級,於一年內使得道路分級可以合乎一般認知……」,好不好? 葉委員宜津:好。 吳局長盟分:好。 主席:好,修正通過。 繼續進行第二案。 為減輕民眾負擔及避免遠通藉機提出修約要求,爰要求交通部在進入計程收費後,針對收費設備無償提供研議具體修法方向,並要求在修法前遠通應持續提供用路人eTag零負擔之方案。 提案人:李昆澤  魏明谷  陳根德  盧嘉辰  陳雪生 主席: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無)無意見,通過。 現在休息10分鐘,請議事人員整理相關議事錄。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宣讀協商結論: 第一條,照葉委員宜津等人提案條文通過。 第二條,照鄭委員天財等人修正動議,修正第一項第六款末句,於「各里」之間加「原住民部落」,其餘照協商修正動議條文通過;另有附帶決議一項:鑑於公路法之道路分級,其分級方式與定義逐漸與現況脫節,但限於實務上所有圖資要於短時間內更動,亦不可能。爰要求交通部及所屬相關機構,應開始檢討現行道路分級,於一年內使得道路分級可以合乎一般認知,並符合目前台灣現況,逐步改善目前公路分級紊亂之狀況。提案人:葉宜津、魏明谷、李昆澤。 第四條,照協商修正條文通過。 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十一條,均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第十二條,照協商修正條文通過。 第十三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刪除。 第二十四條,照協商條文再修正第三項末句,將「時段」後改為「或車輛行駛里程訂定差別費率。」,其餘照協商修正條文通過。 第二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二十八條,照葉委員宜津等人提案條文通過。 第三十條之一,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第三十六條,照葉委員宜津等人提案條文通過。 第三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三十八條,照李委員昆澤等人修正動議通過。 第四十條之一,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第四十四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第四十七條,照李委員昆澤等人修正動議通過。 第五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五十七條之一,增列第三項「公路主管機關派員執行路檢聯稽勤務時,基於其身分及職務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其慰問金比照執行勤務警察。」,其餘照協商修正條文通過。 第六十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二條之一,均照葉委員宜津等人提案條文通過。 第六十五條之一,不予增訂。 第六十七條,照協商修正條文通過。 臨時提案:為減輕民眾負擔及避免遠通藉機提出修約要求,爰要求交通部在進入計程收費後,針對收費設備無償提供研議具體修法方向,並要求在修法前遠通公司應持續提供用路人eTag零負擔之方案。 提案人:李昆澤  魏明谷  陳根德  盧嘉辰  陳雪生 今日會議作如下決議:一、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葉宜津等17人擬具「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林明溱等22人擬具「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管碧玲等22人擬具「公路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李昆澤等27人擬具「公路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葉宜津等18人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李昆澤等26人擬具「公路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魏明谷等22人擬具「公路法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李昆澤等29人擬具「公路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魏明谷等17人擬具「公路法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呂玉玲等27人擬具「公路法增訂第六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全部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無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本會召集委員李昆澤作補充說明。 今天有關公路法修正案審查進行非常順利,這也是因為我們一再要求交通部,針對有關法令在修正時必須提早做好準備,並向提案委員報告目前法令及修正之可能狀況,且必須在會議審查前就先向委員報告、說明及進行討論,所以已經有一些初步的共識及方向,因此讓會議進行順利,也謝謝各位委員。 今天會到此結束,現在休息。 休息(10時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