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至下午3時38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  席 孔委員文吉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至下午5時1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佳龍  李桐豪  孔文吉  邱志偉  鄭天財  蔣乃辛  陳淑慧  陳亭妃  許智傑  呂玉玲  何欣純  鄭麗君  陳學聖  黃志雄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陳歐珀  吳秉叡  徐耀昌  陳碧涵  段宜康  李貴敏  盧秀燕  黃偉哲  黃昭順  廖國棟  陳明文  蕭美琴  許忠信  廖正井  許添財  江啟臣  林德福  楊瓊瓔  薛 凌  徐欣瑩  王惠美  林正二  李昆澤  簡東明  羅明才  蘇清泉  邱文彥  蔡錦隆  黃文玲  呂學樟  姚文智  陳怡潔   王進士  徐少萍  吳育仁  林滄敏  林世嘉  潘維剛  江惠貞  高金素梅 賴士葆  楊麗環  鄭汝芬  林明溱  顏寬恒    委員列席45人 列席人員: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 朱敬一率同有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科長 林秀燕 主  席:孔召集委員文吉 專門委員:劉其昌 主任秘書:阮 森 紀  錄:簡任秘書 秦素蓉 簡任編審 陳碧芬 專員 葉蘭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關於行政院主管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二、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關於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管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 (本次會議採綜合詢答,委員李桐豪、陳淑慧、邱志偉、鄭天財、蔣乃辛、陳亭妃、孔文吉、林佳龍、許智傑、呂玉玲、何欣純、鄭麗君、陳學聖、徐耀昌、許添財、黃志雄、許忠信等17人提出質詢,均經國科會朱主委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楊瓊瓔、潘維剛之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議: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保留,送院會處理。另通過決議11項: (一)基金來源: 本項有委員提修正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權利金收入」,原列8億3,300萬4,000元,予以增列5,000萬元。 說明:預算書中所列「權利金收入」8億多元係各部會繳交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智慧財產權利金收入,並非全由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投資所產生,只有國家科學委員會所估列之5,369萬7,000元才是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投資所產生之權利金。顯然權利金收入與投資金額不成比例,鉅額研發資源投入未能有效開發、擴散及應用;另根據審計部99年度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國家科學委員會對各主管機關智慧財產權利金之收繳未建立管控機制,導致無法確實掌握收繳情形等缺失,故為督促國家科學委員會應儘速檢討改善,本項預算予以增列5,000萬元。         (提案人:何欣純  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林佳龍) 本項有委員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國庫撥款收入」共341億5,965萬2,000元,建議凍結50%,待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1)撥補特別收入基金全數虛列為資本門支出,與預算法規定不符:國科會102年度預算案「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基金現金增資-設備及投資-投資」科目編列撥補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341億5,965萬2,000元,列為資本門。科發基金自81年度至86年度止,原為編製單位預算之特種基金,自87年度起,改制為附屬單位預算之特種基金。90年度預算除增購儀器設備及新建實驗室經費2億餘元列入資本門外,其餘列入經常門「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補助」科目,惟自91年度起全數列為「投資」。復為便利預算之執行,於92年5月28日推動修法成功,將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2條增列科發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規定。然而,撥補基金全數列為資本門,與預算法規定不符: 預算法第10條第3項:「歲出,除增置或擴充、改良資產及增加投資為資本支出,應屬資本門外,均為經常支出,應列經常門。」預算法第23條:「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非因預算年度有異常情形,資本收入、公債與賒借收入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 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5目規定:「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科發基金102年度預算案除少數購置儀器設備支出(如改善基礎研究設施4,725萬元及補助貴重儀器中心2億5,000萬元)外,並無資本支出計畫,均屬一般經常性支出,故全數列為資本支出,未符合上述規定。 (2)與本院決議不符:本院審查9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之通案決議第8項:「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列為資本支出者,在特種基金中不得違法移作經常性支出使用。」本院審查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之通案決議第11項:「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查中央各機關及所屬把經常性業務費用或補助,以撥給特種基金的方式,作假帳變成「投資」項目,嚴重破壞預算制度,爰要求各部門以「投資」為用途別編列撥補予各特種基金的預算,應依法按經常門、資本門劃分標準編列,不應全數以「投資」科目編列,嚴重違反預算法規定,中央各機關及所屬於下年度應依法改正。」 (3)國科會102年度預算案「基金現金增資-設備及投資-投資」編列撥補科發基金341億5,965萬2,000元,列為資本門。惟科發基金卻以「政府撥入收入」科目列為收入,供經常支出或研究補貼之用,恐有假投資、真補助之嫌,虛列政府投資,與預算法規定及本院決議不符。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  邱志偉  鄭麗君) (二)基金用途: 本項有委員提修正案18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科發基金下編列派遣人力總計共87人,共4,835萬2,000元,建議全數刪除。 說明: (1)同時編列勞務外包經費及兼辦人員超時工作報酬費用,未具合理性及必要性,根據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7條規定:「……為應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所需人員,均由有關機關就其現職人員中調兼,在原服務機關支薪……。」國科會為應科發基金業務需要,已依上開規定由該會19位相關業務單位之現職人員調兼,又於102年度編列超時工作報酬123萬3,000元,再以勞務外包方式增加87位派遣人力。 (2)國科會已有為數不少之聘僱人員,又於科發基金僱用大量派遣人力,人力配置及運用,顯有未當。 (3)國科會102年度預算員額包括職員121人、聘用105人、駐衛警、技工、駕駛、工友及約僱共37人,合計263人,聘用人數占預算員額比率高達39.9%,現又於科發基金編列派遣人力經費,僱用派遣人力87人,占該會預算員額數亦高達33.1%,且辦理涉及政府科技計畫審議、管考作業及基金運作管理等經常性及核心性質之公務工作,人力配置及運用,顯有未當。 (4)綜上,科發基金業務已由國科會現職人員兼辦,又於102年度編列超時工作報酬123萬3,000元,且國科會亦僱用為數甚多之聘僱人力,再於該基金編列派遣人力經費,進用大量派遣人力,辦理涉及國科會經常性及核心性質之公務工作,顯有未當,應檢討該會人力配置及運用效率,並減列派遣人力經費。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  邱志偉  鄭麗君) 2.「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9.奈米國家型科技計畫」原列6億7,782萬3,000元,建議減列3,000萬元。 說明: (1)本項目預算主要用於推動奈以科技之學術卓越研究計畫,並進而帶動新興奈米科技相關產業發展。102年度國科會編列補助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奈米元件研究與技術人才培育服務計畫」4億9,494萬8,000元,但奈米元件實驗室之各項指標達成數,呈逐年下降趨勢,產業應用部分,申請的專利數從100年度的14件,到101年度目標只有10件。 (2)技術服務與推廣方面,設施服務人次從99年度的1,527人,到100年度僅1,363人,101年度目標值更只有1,250人。 (3)學術研究方面,共同合作前瞻研究件數與金額,從98年度的22件、3,158萬9,000元,到101年度目標值只有13件、1,340萬2,000元。 (4)由於奈米發展多年來未有實質成效,本預算應予減列,以符現況。         (提案及連署人:邱志偉  何欣純  鄭麗君) 3.「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工程技術研究發展」「3.網路通訊國家型科技計畫」原列2億元,建議減列3,000萬元。 說明: (1)電信、網路通訊、晶片及智慧電子等國家型科技計畫與資通訊產業相關。惟2010年我國資訊電子產業之技術貿易逆差額為1,146億餘元,占技術貿易總逆差額之比率為97.12%,較2005年增加770億餘元,成長幅度高達205%,顯示資訊產業對國外技術依賴甚深,難以真正厚植產業競爭力。 (2)國家型科技計畫推行多年,惟研發成果未能提高核心技術,技術貿易逆差情形日益擴大,顯示我國對外國核心技術依賴甚深,不利於我國產業升級,應積極檢討改善。         (提案及連署人:邱志偉  何欣純  鄭麗君) 4.「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工程技術研究發展」「4.智慧電子國家型科技計畫」原列3億4,770萬元,建議減列3,000萬元。 說明: (1)電信、網路通訊、晶片及智慧電子等國家型科技計畫與資通訊產業相關。惟2010年我國資訊電子產業之技術貿易逆差額為1,146億餘元,占技術貿易總逆差額之比率為97.12%,較2005年增加770億餘元,成長幅度高達205%,顯示資訊產業對國外技術依賴甚深,難以真正厚植產業競爭力。 (2)國家型科技計畫推行多年,惟研發成果未能提高核心技術,技術貿易逆差情形日益擴大,顯示我國對外國核心技術依賴甚深,不利於我國產業升級,應積極檢討改善。         (提案及連署人:邱志偉  何欣純  鄭麗君) 5.「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四.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原列31億5,640萬3,000元,建議減列5億元。 說明: (1)台灣人一年平均閱讀2本書,相較於鄰近國家,日本年閱讀書籍數為8.4本、韓國年閱讀書籍數為10.8本、新加坡年閱讀書籍數為9.2本,國人年閱讀書籍數明顯落後。在購書金額的部份,2010年國人購書金額為1,461元,只占國人平均年收入的0.28%,反觀國人在2010年行動通話費每人每年為6,727元,較購書金額高了4倍。 (2)國科會預算報告寫到102年度預算將推動「提升學習能力之閱讀基礎研究」,惟國科會對此預算掌控不佳,無法清楚說明預算金額,顯見預算有草率編列之嫌,應予刪除。         (提案及連署人:邱志偉  何欣純  鄭麗君) 6.「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十.防災科技研究」原列1億6,500萬元,建議減列1,000萬元。 說明: (1)近年國科會編列(含補助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國土保安、監測、資訊、通訊系統及防災等預算已超過40億元,但其所做的種種研究、監測、提出之數據、警戒,在莫拉克風災、凡那比水災之預測卻完全失靈。故本預算再增加7.46%之預算投入防災科技研究,並不妥當。 (2)因應台灣面對氣候變遷異常加劇,國科會應加強研議提高防災標準與能力,以符合氣候變遷所需因應之道,並避免人員傷亡與財產損失。         (提案及連署人:邱志偉  何欣純  鄭麗君) 7.「推動整體發展計畫」「研究成果的保護及推廣」「1.服務費用」「3.一般服務費」原列630萬元,建議減列200萬元。 說明: (1)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7條規定:「…為應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所需人員,均由有關機關就其現職人員中調兼,在原服務機關支薪…。」國科會為應科發基金業務需要,已依上開規定由該會19位相關業務單位之現職人員調兼,又於102年度編列超時工作報酬123萬3,000元,再以勞務外包方式於本項目下增加9位派遣人力,未具合理及必要性。 (2)國科會進用大量派遣人力,辦理涉及國科會經常性及核心性質之公務工作,顯有未當,且本項目聘用人員每人平均月薪為5萬8,333元,遠高於民國100年初任人員平均每人月經常性薪資「研究所以上」每月3萬2,321元,也遠高於民國101年國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3萬7,346元,國科會應檢討該會人力配置及運用效率,並減列派遣人力經費。         (提案及連署人:邱志偉  鄭麗君  何欣純) 8.「推動整體發展計畫」「企劃考核」「1.國家整體科技發展之規劃與推動」「4.一般服務費」原列484萬6,000元,建議減列100萬元。 說明: (1)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7條規定:「…為應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所需人員,均由有關機關就其現職人員中調兼,在原服務機關支薪…。」國科會為應科發基金業務需要,已依上開規定由該會19位相關業務單位之現職人員調兼,又於102年度編列超時工作報酬123萬3,000元,再以勞務外包方式於本項目下增加6位派遣人力,未具合理及必要性。 (2)國科會進用大量派遣人力,辦理涉及國科會經常性及核心性質之公務工作,顯有未當,且本項目聘用人員每人平均月薪為6萬7,306元,遠高於民國100年初任人員平均每人月經常性薪資「研究所以上」每月3萬2,321元,也遠高於民國101年國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3萬7,346元,國科會應檢討該會人力配置及運用效率,並減列派遣人力經費。         (提案及連署人:邱志偉  鄭麗君  何欣純) 9.「推動整體發展計畫」「企劃考核」「2.科技計畫之評審與管考」「3.一般服務費」原列1,040萬元,建議減列300萬元。 說明: (1)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7條規定:「…為應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所需人員,均由有關機關就其現職人員中調兼,在原服務機關支薪…。」國科會為應科發基金業務需要,已依上開規定由該會19位相關業務單位之現職人員調兼,又於102年度編列超時工作報酬123萬3,000元,再以勞務外包方式於本項目下增加16位派遣人力,未具合理及必要性。 (2)國科會進用大量派遣人力,辦理涉及國科會經常性及核心性質之公務工作,顯有未當,且本項目聘用人員每人平均月薪為5萬4,167元,遠高於民國100年初任人員平均每人月經常性薪資「研究所以上」每月3萬2,321元,也遠高於民國101年國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3萬7,346元,國科會應檢討該會人力配置及運用效率,並減列派遣人力經費。         (提案及連署人:邱志偉  鄭麗君  何欣純) 10.培育、延攬及獎助科技人才計畫項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科目原列18億3,500萬元,減列500萬元。 說明: (1)國科會辦理優秀講、客座人員、研究學者及博士後研究之補助,其計畫係依據各大專院校及學研機構之攬才需求,由申請機構主動向國科會提出延攬補助申請案,再由國科會就該等機構所提延攬理由、受延攬人工作內容及相關配合措施等進行審查核定。 (2)經查,國內99年企業部門執行之研發經費為2,825億餘元,占全國研發經費之比率為71.5%,研究人力則為9萬0,268人,占全國研究人力數之比率為54.7%。惟國科會上開支援學術研究之補助方式未配合產業發展及就業市場需求,2010年高等教育部門之技術發展研究類型之比率僅為12.5%,與企業部門將79.7%投入技術發展研究類型差距甚大,長此以往除深化博士級研究人力集中於教育部門外,無助於提高其就業競爭力,並解決人才供需失衡問題。 (3)綜上,博士後研究補助計畫未配合產業及就業市場需求,單純著眼於學術研究,恐深化博士集中於教育部門程度,不利於解決人才供需失衡問題,應予正視並研謀改善,爰提案減列該科目預算500萬元。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孔文吉  呂玉玲) 11.「培育、延攬及獎助科技人才計畫」「補助延攬科技人才」「1.服務費用」原列39萬8,000元,建議減列10萬元。 說明:本項目為推廣我國延攬海外科技人才政策以吸引科技人才返國服務所需之費用,惟前年度該項目之旅運費決算數為3,000元、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前年度決算為9萬6,000元、專業服務費前年度決算數為1,132萬4,000元,均較102年度預算為低。現今國家財政困難,國科會應撙節支出,比照前年度同項目之決算金額編列預算,以維持合理性。         (提案及連署人:邱志偉  鄭麗君  何欣純) 12.「培育、延攬及獎助科技人才計畫」「補助延攬科技人才」「2.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原列18億3460萬2,000元,建議減列1億元。 說明: (1)99年企業部門執行之研發經費為2,825億餘元,占全國研發經費之比率為71.5%,研究人力則為9萬0,268人,占全國研究人力數之比率為54.7%。惟99年企業部門具博士學歷研究人力為4,234人,僅占企業研究總人力之4.7%,低於高等教育部門之45.5%。另企業部門博士研究人力占博士級研究總人力之12.13%,遠低於高等教育部門之71.85%。 (2)國科會之補助計畫係依據各大專院校及學研機構之攬才需求,由申請機構主動向國科會提出延攬補助申請案,再由國科會就該等機構所提延攬理由、受延攬人工作內容及相關配合措施等進行審查核定。2010年高等教育部門之技術發展研究類型之比率亦僅為12.5%,與企業部門將79.7%投入技術發展研究類型差距甚大,長此以往除深化博士級研究人力集中於教育部門外,無助於提高其就業競爭力,並解決人才供需失衡問題。         (提案及連署人:邱志偉  鄭麗君  何欣純) 13.「改善研究發展環境計畫」「服務費用」「旅運費」原列111萬6,000元,建議減列50萬元。 說明:本項目100年度決算數為25萬7,000元,且101年預算數為65萬3,000元,均較102年度預算為低。現今國家財政困難,國科會應撙節支出,比照前年度同項目之決算金額編列預算,以維持合理性。         (提案及連署人:邱志偉  鄭麗君  何欣純) 14.「改善研究發展環境計畫」「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原列1,177萬8,000元,建議減列400萬元。 說明:本項目100年度決算數為768萬9,000元,而102年度增加至1,177萬8,000元。現今國家財政困難,國科會應撙節支出,比照前年度同項目之決算金額編列預算,以維持合理性。         (提案及連署人:邱志偉  鄭麗君  何欣純) 15.「改善研究發展環境計畫」之「科技發展協調與溝通」原列818萬1,000元,予以減列100萬元。 說明:「改善研究發展環境計畫」之「科技發展協調與溝通」原列818萬1,000元,予以減列100萬元。惟查其工作內容僅為溝通協調等事務性事項,且工作計畫項目與101年度相同,卻增加旅費需求整體經費較101年度增列129萬7,000元,顯見預算編列有所疑義,故予以減列100萬元。         (提案人:黃志雄 連署人:陳淑慧  孔文吉) 16.「科技發展協調與溝通」「3.一般服務費」原列451萬7,000元,建議減列150萬元。 說明: (1)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7條規定:「…為應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所需人員,均由有關機關就其現職人員中調兼,在原服務機關支薪…。」國科會為應科發基金業務需要,已依上開規定由該會19位相關業務單位之現職人員調兼,又於102年度編列超時工作報酬123萬3,000元,再以勞務外包方式於本項目下增加6位派遣人力,未具合理及必要性。 (2)國科會進用大量派遣人力,辦理涉及國科會經常性及核心性質之公務工作,顯有未當,且本項目聘用人員每人平均月薪為6萬2,736元,遠高於民國100年初任人員平均每人月經常性薪資「研究所以上」每月3萬2,321元,也遠高於民國101年國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3萬7,346元,國科會應檢討該會人力配置及運用效率,並減列派遣人力經費。         (提案及連署人:邱志偉  鄭麗君  何欣純) 17.「一般行政管理計畫」「二. 服務費用」「2.郵電費」原列450萬6,000元,建議減列100萬元。 說明:本項目100年度決算數為337萬8,000元,而102年度增加至450萬6,000元,主要用於辦理各類補現今國家財政困難,國科會應撙節支出,比照前年度同項目之決算金額編列預算,以維持合理性。         (提案及連署人:邱志偉  鄭麗君  何欣純) 18.「一般行政管理計畫」「(二)服務費用」「6.一般服務費」原列2,431萬8,000元,建議減列150萬元。 說明: (1)國科會102年度預算員額包括職員121人、聘用105人、駐衛警、技工、駕駛、工友及約僱共37人,合計263人,聘用人數占預算員額比率高達39.9%,現又於科發基金編列派遣人力經費,僱用派遣人力87人,占該會預算員額數亦高達33.1%,本項目下編有50位派遣人力,未具合理性及必要性。 (2)本項目下另編4位清潔人員薪資,每人每月平均薪資為3萬9,042元,較本項目下的50位派遣人力平均月薪3萬7,148元為高,國科會應檢討該會人力配置及運用效率,並減列派遣人力經費。         (提案及連署人:邱志偉  鄭麗君  何欣純) 本項有委員提案1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本年度基金用途共368億7,157萬,建議凍結50%,待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1)依據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5目規定:「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而國科會102年度預算案「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基金現金增資-設備及投資-投資」編列科發基金341億5,965萬2,000元,列為資本門,科發基金以「政府撥入收入」科目列為基金來源。惟科發基金「特定收入來源」應為該基金所產生之權利金收入,若科發基金業務收入與業務支出相減後仍有賸餘,則代表該基金有穩定「特定收入來源」,始符合特別收入基金之定義,然102年度特定收入來源僅5,369萬7,000元(即科發基金「財產收入-權利金收入」科目國科會所估列之權利金收入),政府編列之補助反成為其主要收入來源,顯不符合特別收入基金之定義。 (2)經統計科發基金91年度至100年度權利金收入、基金用途比較情形,科發基金91年度至100年度短絀計2,573億5,798萬5,000元,權利金收入占基金用途比率約0.15%,幾乎全數依賴國庫撥補始得維持基金運作,且國庫增撥科發基金係彌補其年度短絀,其支出無法創造未來經濟效益,亦無法於未來年度收回。 (3)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定義:「資產應於其未來經濟效益流入企業係很有可能,且其成本或價值能可靠衡量時,於資產負債表認列。支出如已經發生但其未來經濟效益流入企業並非很有可能,則不應於資產負債表認列為資產,而應於損益表認列為費損。」、「支出若無法產生未來經濟效益,或該未來經濟效益不符合資產之認列標準時,應於損益表認列為費損。」另商業會計法第48條亦規定:「支出之效益及於以後各期者,列為資產。其效益僅及於當期或無效益者,列為費用或損失。」故依會計學理,科發基金之支出無法產生未來之經濟效益或收回投資,宜列為費用。 (4)國科會預算「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基金現金增資-設備及投資-投資」每年度編列撥補科發基金經費,列為資本門。惟科發基金主要用於專題研究補貼,年年產生鉅額短絀,不符合預算法對「特別收入基金」之定義。建議國科會研究裁撤科發基金之方案,及修法可能,將該項經常性支出納入單位預算辦理,以符實際情形。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  邱志偉  鄭麗君) 2.「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原列328億8,634萬7,000元,予以凍結20億元,待國家科學委員會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原列328億8,634萬7,000元,惟預算說明粗略,且較101年度預算成長7億1,834萬3,000元;又查100年度決算數僅286億5,044萬5,000元,顯見預算有浮編浪費之嫌,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20億元,待國科會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林佳龍) 3.「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之「國際科技合作」原列11億6,820萬6,000元,予以凍結3,000萬元。 說明:「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之「國際科技合作」原列11億6,820萬6,000元,其工作項目與101年度工作計畫相同,但預算卻較101年增列3,567萬6,000元,顯有重複編列疑義,故予以凍結3,000萬元,待國科會就本項預算做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黃志雄 連署人:陳淑慧  孔文吉) 4.「基金用途」之「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原列330億1,607萬元內有關「智慧財產權與成果之管理及移轉支出」,原編列8億3,300萬4,000元,凍結1億元。 說明:由國科會提供之資料顯示,過去3年接受科發基金補助所衍生出的研發智慧財產件數雖有增加(從99年914件至101年976件),然總體成果所得僅小幅度成長(101年僅較101年增加6萬多元?),且推廣應用產生之權利金收入不增反減?原因為何?爰提案凍結本預算1億元,俟國科會提出相關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黃志雄  孔文吉) 5.「基金用途」之「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原列330億1,607萬元內有關「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原編列61億7,556萬8,000元,凍結3億元。 說明:科發基金每年編列數10億元補助推動國家科技發展計畫,然至今國科會卻未能具體提出國家科技政策為何?整體規劃、發展方向與目標付之闕如?爰提案凍結科發基金內有關科技計畫執行之相關預算,俟國科會針對我國科技政策發展方向與未來規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黃志雄  孔文吉) 6.「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編列之22億2,327萬5,000元,建議凍結50%,待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會提出具體的能源政策目標後,方予以解凍。 說明: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執行「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第一期程」,並未以「抑制用電增長」為各政策情境模擬的核心,於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之專案報告,該模型竟建立在各情境用電量大幅增長70%以上的假設,也是台灣無法達成低碳無核的關鍵;另外,針對整份報告的執行內容與成效,多著墨於硬體上的科技發展,未進行以政策分析為主之相關研究,如推動台灣邁向綠色經濟所需採行的政策工具,以及擴大再生能源推廣的社區基礎等調查,導致調查結果忽略能源技術擴散所需的社會面向,缺乏「能源安全」之戰略分析,淪為技術性的電力排列組合,未見邏輯性;爰要求國科會會同相關部會,重新提出「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第一期程」之書面報告,並需建立在台灣真實用電情形的假設上,及提出具體的能源政策目標。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  邱志偉  鄭麗君) 7.「培育、延攬及獎助科技人才計畫」有關「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原列18億3,500萬元,建議凍結5億元,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根據監察院調查報高指出,國科會自95年起,核定補助博士後研究之人數及決算數均逐年增加,國科會之作法並無法引導博士畢業生至民營企業服務,然卻吸引大量博士畢業生至國科會進行博士後研究。 (2)99年企業部門具博士學歷研究人力為4,234人,僅占企業研究總人力之4.7%,低於高等教育部門之45.5%。另企業部門博士研究人力占博士級研究總人力之12.13%,遠低於高等教育部門之71.85%。 (3)博士後研究補助計畫未配合產業及就業市場需求,單純著眼於學術研究,恐深化博士集中於教育部門程度,不利於解決人才供需失衡問題。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林佳龍) 8.「改善研究發展環境計畫」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原列11億6,286萬3,000元,予以凍結2億元,待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原列11億6,286萬3,000元,惟預算說明粗略,又查100年度決算數僅6億7,347萬9,000元,顯見預算有浮編浪費之嫌,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2億元,待國科會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林佳龍) 9.「改善研究發展環境計畫」有關「貴重儀器使用中心」原列2億5,000萬元,建議凍結1億元,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根據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現行國科會補助購置各式貴重儀器決策機制有如下之缺失或疑慮:(1)檢視計畫過程均屬事前,缺乏事後之複核,如:經過3年檢視其成效。(2)許多計畫在審查過程中未明確列出具體需求,不利審查作業。(3)申請購買儀器時,應先調查全台灣各地有多少台功能相同儀器,再決定是否必須另行購買。(4)許多研究單位目前已經負擔不起貴重儀器之維護,應核給計畫所需之儀器使用費。(5)國科會疑有綁標、內線情形,計畫人選往往是內定的。計畫宣布後必須要有2至3個月之準備時間,外人是來不及準備的。但經費又沒有立即撥付,經費一旦撥付就立即要買現成的儀器,此一審核過程及購置時程之公正性與合理性,均應徹底檢討。因此國科會應針對貴儀中心存廢問題進行全面檢討。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林佳龍) 10.「改善研究發展環境計畫」有關「改善基礎研究設施」原列4,725萬元,建議凍結2,000萬元,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根據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現行國科會補助購置各式貴重儀器決策機制有如下之缺失或疑慮:(1)檢視計畫過程均屬事前,缺乏事後之複核,如:經過3年檢視其成效。(2)許多計畫在審查過程中未明確列出具體需求,不利審查作業。(3)申請購買儀器時,應先調查全台灣各地有多少台功能相同儀器,再決定是否必須另行購買。(4)許多研究單位目前已經負擔不起貴重儀器之維護,應核給計畫所需之儀器使用費。(5)國科會疑有綁標、內線情形,計畫人選往往是內定的。計畫宣布後必須要有2至3個月之準備時間,外人是來不及準備的。但經費又沒有立即撥付,經費一旦撥付就立即要買現成的儀器,此一審核過程及購置時程之公正性與合理性,均應徹底檢討。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11.「一般行政管理計畫」下編列有關「一般服務費」原列2,431萬8,000元,建議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向立法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國科會102年度預算員額包括職員121人、聘用105人、駐衛警、技工、駕駛、工友及約僱共37人,合計263人,聘用人數占預算員額比率高達39.9%,現又於科發基金編列派遣人力經費,僱用派遣人力87人,占該會預算員額數亦高達33.1%,且辦理涉及政府科技計畫審議、管考作業及基金運作管理等經常性及核心性質之公務工作,人力配置及運用,顯有未當。 (2)該基金編列派遣人力經費,進用大量派遣人力,辦理涉及國科會經常性及核心性質之公務工作,顯有未當,應檢討該會人力配置及運用效率,並減列派遣人力經費。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12.「一般行政管理計畫」「四. 會費、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分擔」原列1,082萬5,000元,建議凍結400萬元,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本項目100年度決算數為629萬元,主要用於分攤辦公室大樓管理等費用,惟管理費何以忽然倍增於報告書中並未顯示,國科會應加以說明,比照前年度同項目之決算金額編列預算,以維持合理性。         (提案及連署人:邱志偉  何欣純  鄭麗君) (三)通過決議11項: 1.政府補助優秀學者,以及促進國際研究機構合作,有許多是要有水到渠成的條件,不能硬推,並且用消耗預算的思考來推動。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應該改用類似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的方式,研擬成立專項基金,並且用獨立委員會審查的方式來推動,避免浪費國家寶貴的財政資源,有時候當年沒有適合的案件,存下來的錢也才能預備給真正重要且大規模的案子。並要求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上開意見提出可行性之書面報告。         (提案及連署人:林佳龍  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                 邱志偉  鄭麗君) 2.基於大小產學績效必須嚴格管控,寧可集中給真正有產業影響力的教授,或給在學界有長期影響力的企業,而不要齊頭性分配,且必須每年固定編列足夠經費來進行獨立的績效審核。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針對上開建議每年定期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避免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預算淪為學界與業界綁樁的工具。         (提案及連署人:林佳龍  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                 邱志偉  鄭麗君) 3.現行一般型專題研究補助計畫雖各學門已採行相關之績效評估,但各學門規定寬鬆不同無統一標準,為符合科學技術基本法規定,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應建立績效評估制度,要求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應建立一致之績效評估機制。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林佳龍  鄭麗君) 4.現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之博士後研究補助計畫並未配合產業及就業市場需求,每年上億經費僅著眼於學術研究,無助於提高人才就業競爭力。為解決人才供需失衡問題,要求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應研究調整修正本計畫,提出一套符合產業及就業市場需求,以提升博士人才就業競爭力。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林佳龍  鄭麗君) 5.根據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資助之研究計畫中,疑浪費公帑以高額經費購置貴重儀器,甚至閒置而淪為「蚊子儀器」。要求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應針對貴重儀器中心存廢問題進行全面檢討,定期全面清查並公開貴重儀器設備購置後之使用情形及其所獲致之成果;透過網路資訊定期公布,以利外界了解其使用效能,增進貴重儀器設備之使用率及妥善率。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6.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為活絡學術研究成果,拉近產學落差,於產學合作目標導向型計畫中增列,「補助前瞻技術產學合作計畫」(產學大聯盟)、以及「補助產學技術聯盟合作計畫」(產學小聯盟)。然有鑑於過去各類產學研究補助因未能符合產業及就業市場需求,致使補助計畫仍無助於提高就業競爭力,並解決人才供需失衡問題。爰此建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應改變過去審議產學合作補助之審議方向與標準,以達確實填補產學落差,提升產業之前瞻技術及企業核心競爭力之目標。         (提案人:黃志雄 連署人:陳淑慧  孔文吉) 7.102年度國家型科技計畫預算案編列132億餘元,100年度國家型科技畫每1億元投入取得之專利件數為6.58件,專利移轉件數占專利獲得件數之比率為57.8%。惟國家型科技計畫推行多年,研發成果未能提高核心技術,技術貿易逆差情形日益擴大,顯示我國對外國核心技術依賴甚深,不利於我國產業升級,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應積極檢討改善。         (提案人:何欣純  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林佳龍) 8.對近年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產學合作類型之專題研究計畫不多且比重逐年下調,其中從事技術發展性質之比重更不復以往。是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與經濟部於積極推動「產學技術聯盟合作計畫」(產學小聯盟)及「前瞻技術產學合作計畫」(產學大聯盟)等系統性產學補助方案之際,應審視目前產學合作類型專題研究補助計畫比重偏低及企業所需之技術發展性質不多等問題,確實填補產學落差,以提升產業之前瞻技術及企業之核心競爭力。         (提案人:何欣純  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林佳龍) 9.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為國家科學技術政策之主要權責單位,對於國家科學發展規劃,每4年召開「全國科學技術會議」後,訂定4年為1期之「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最後由行政院核定頒布。然此乃短期國家科學技術發展政策,卻忽略科學技術需長期之規劃與發展。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應先規劃出有利我國優勢之科學技術方向,並據以訂定各階段所需之工作計畫與方針,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應儘速檢討國家科學發展政策僅偏向短期而無長期規劃之問題,並加快擬定長期國家科學發展政策,規劃國家科學發展各期程之目標值,以補短期國家科技發展計畫之不足。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黃志雄  孔文吉) 10.「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項下編列「培育、延攬及獎助科技人才計畫」,內容偏重獎補助延攬人才及大學院校人才赴國外交流,卻無留住國內優秀人才之配套方案。由於國際競爭激烈,產學界科技人才流動頻繁,許多國家不惜重金禮聘他國人才,若我國未設計配套方案,將培育的人才留在國內,恐將使我國流於他國人才庫。爰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將留住國內產學界科學人才之配套方案,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黃志雄  孔文吉) 11.鑑於全球化經濟發展與產業結構變遷造成國內就業市場的變化,加以高等教育大幅擴張,影響技職教育發展,學用落差,使得教育體系培育之人力資源無法符合就業市場之需求,導致高學歷伴隨高失業率成為常態。為改善學用落差的問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與經濟部刻正積極推動產學合作方案,加強產學研究與整合;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近年來補助「產學合作類型專題研究計畫」比重偏低,且逐年遞減,不利於產學合作方案之進行。因此為促進產學合作之研究發展,建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逐年提高補助「產學合作類型專題研究計畫」之比重,以確實彌平學用落差,改善失業問題,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孔文吉  鄭天財  呂玉玲) 二、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除「業務總收入」、「業務總支出」、「本期賸餘」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保留,送院會處理外,其餘均照列。另通過決議17項: (一)業務總收入: 本項有委員提修正案5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勞務收入」原列66億6,774萬1千元,增列1億元。 說明: (1)部分園區汙水處理收入未能反映成本,科工基金102年度編列18億3,360萬7,000元的汙水處理收入,卻編定20億1,176萬6,000元的汙水處理成本,收支相抵後虧損1億7,815萬9,000元,不符使用者付費原則。 (2)依基金96年度至102年度預、決算數分析,園區汙水處理成本逐年升高,而且成本皆超過收入。 (3)另外,科工基金項下共有11個園區編列汙水處理成本及收入,但其中有7個園區入不敷出,顯有檢討汙水處理收費標準之必要。 (4)爰此,科工基金汙水處理成本逐年成長,且有部分園區處理收入未能反映處理成本,增加基金營運負擔,不符使用者付費原則,擬以增列收入1億元,要求園區管理局嚴提改善計畫。         (提案及連署人:邱志偉  何欣純  鄭麗君) 2.「服務收入」之「汙水處理收入」原列18億3,360萬7,000元,建議增列2億元。 說明: (1)園區污水處理收入未能反映成本,不符使用者付費原則,科工基金102年度預算案編列污水處理收入18億3,360萬7,000元,污水處理成本20億1,176萬6,000元,收支相抵後虧損1億7,815萬9,000元。 (2)污水處理成本逐年成長,呈現入不敷出情形,科學工業園區進駐廠商生產排放之工業污水,依科學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第5條:「園區內公民營事業及機關學校之廢(污)水符合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水質標準(以下簡稱容許標準)者,始得排入污水下水道;未符合容許標準者,應設置預先處理設施,處理至符合容許標準後,始得排入污水下水道。」規定,園區需將全區污染水彙集至污水處理廠,俟符合放流標準後再行放流。依基金96年度至102年度預、決算數分析,污水處理成本為99年度決算13億4,920萬9,000元、100年度決算14億3,176萬9,000元、101年度預算案17億8,067萬元及102年度預算案20億1,176萬6,000元,逐年成長,且處理成本皆超過收入。 (3)為降低基金成本負擔,並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應檢討收費之合理性,科管局依科學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第14條第1項:「園區內公民營事業及機關學校應依其排放廢(污)水量、水質向管理局按季繳交污水下水道使用費。」之規定,訂定各園區基地下水道使用費計價基準,據以收費。然102年度預算共有11個園區編列污水處理收入與支出,其中7個園區入不敷出,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實有檢討必要,以適時反映成本。 (4)綜上,科工基金污水處理成本逐年成長,惟部分基地污水處理收入未能反映處理成本,增加基金營運負擔,不符使用者付費原則。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  邱志偉  鄭麗君) 3.「租金及權利金收入」原列63億4,422萬8,000元,增列1億元。 說明: (1)科工基金102年度租金及權利金收入編列63億4,422萬8,000元,包含土地租金收入、廠房租金收入、住宅租金收入及其他建築物租金收入、權利金收入等科目。 (2)本年度預計收入比較上一年度增加17.36%,9億3,849萬4,000元;意即本年度預估園區經濟有成長願景。 (3)然南區管理局住宅租金收入1億6,738萬5,000元相較出租住宅成本1億9,171萬5,000元尚有2,433萬元的短絀。觀察分析原因各地主管宿舍出租率低於五成,部分園區的眷舍、主管宿舍出租率為“零”,為持續短絀之主因。 (4)為降低虧損減輕基金負擔,園區宿舍之出租率允宜提升,主管單位應就租金、環境差異、設施改善等情況進行檢討,俾改善收支短絀。         (提案及連署人:邱志偉  何欣純  鄭麗君) 4.「權利金收入」之「厚德殯儀館權利金收入」102萬元及「土地租金收入」之「殯儀館土地租金」40萬元,建議全數刪除。 說明: (1)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承接厚德殯儀館營運契約,惟原契約書已終止未再續約,相關租金仍持續編列,顯有未當。 (2)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102年度編列土地租金收入40萬元及權利金收入102萬元,共計142萬元,係由中興新村厚德殯儀館繳交之租金及權利金收入。經查:厚德殯儀館座落於南投市營盤口段615-40地號,土地面積3,230平方公尺,民國56年間由臺灣省政府公管處興建管理,民國88年7月1日實施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即精省)後,員額大幅度精簡,遂依政府採購法及促參法等規定委外營運管理,最近一期招商投資營運契約期間為98年8月14日至101年8月13日止,每年度經營權利金新台幣102萬元、土地租金新台幣40萬元,合計新台幣142萬元。因中科管理局接辦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開發籌設業務,繼受中興新村厚德殯儀館投資營運契約。然據中科局表示已於101年8月底終止該合約,且未再續約,故102年度仍編列土地租金收入40萬元及權利金收入102萬元,屆時勢必無法實現該項收入。 (3)綜上,科工基金102年度預算案續編列中興新村厚德殯儀館繳交之租金及權利金收入142萬元,惟原委託營運契約已於101年8月底終止,且未再續約,相關收入仍列入預算,顯有未當。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  邱志偉  鄭麗君) 5.查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承接厚德殯儀館營運契約,惟原契約已終止未再續約,然該單位仍編列土地租金收入40萬元及權利金收入102萬元,顯不符預算編列原則,應予減列收入。         (提案及連署人:邱志偉  何欣純  鄭麗君) (二)業務總支出: 本項有委員提修正案18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勞務成本-服務成本,原列22億0,528萬5,000元,建議減列3,000萬元。 說明: (1)查勞務成本項下分為:服務成本及管理成本,本年度分別為22億0,528萬5,000元及17億2,887萬6,000元相較上一年度分別成長或削減各11.64%及-10.80%。 (2)但比較勞務收入之成長數僅為0.42%,顯不符成本效益。 (3)科工基金亦未針對增加之服務成本幅度有明確說明,擬刪減該預算數3,000萬元。         (提案及連署人:邱志偉  何欣純  鄭麗君) 2.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台中園區「勞務成本」下「污水處理」原列2億4,435萬6,000元,予以減列7,000萬元。 說明:「汙水處理」原列2億4,435萬6,000元,惟預算說明粗略,且較101年度預算成長6,879萬8,000元;又查100年度決算數僅1億7,532萬7,000元,顯見預算有浮編浪費之嫌,故本項預算予以減列7,000萬元。         (提案人:何欣純  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林佳龍) 3.「服務費用」原列22億8,597萬2,000元,予以減列1億元。 說明:「服務費用」原列22億8,597萬2,000元,惟預算說明粗略,且較101年度預算成長6,336萬8,000元;又查100年度決算數僅16億7,976萬6,000元,顯見預算有浮編浪費之嫌,故本項預算予以減列1億元。         (提案人:何欣純  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林佳龍) 4.「勞務成本」-「新竹科學園區一、二、三期」之保險費原列246萬5,000元,建議減列50萬元。 說明:本項費用較上年度增加59%,係因為保險費用提高?或者家數增加?比較前年度之決算數更超過159%之多,未見說明,建議檢討。         (提案及連署人:邱志偉  何欣純  鄭麗君) 5.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台中園區「勞務成本」下「專業服務費」原列7,916萬6,000元,予以減列2,000萬元。 說明:「專業服務費」原列7,916萬6,000元,惟預算說明粗略,且較101年度預算成長300萬元;又查100年度決算數僅5,877萬元,顯見預算有浮編浪費之嫌,故本項預算予以減列2,000萬元。         (提案人:何欣純  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林佳龍) 6.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后里園區項下勞務成本之專業服務費,原列7,833萬2,000元,建議減列1,000萬元。 說明:本項費用較上年度增加16%,復再比較前一年度之決算數3,778萬7,000元,增加之幅度更高達107%,提供之專業為何?后里園區至今入住率僅為79.4%,本年度增加之專業服務費似不符需要,建議刪減。         (提案及連署人:邱志偉  何欣純  鄭麗君) 7.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台中園區勞成本項下機械及設備折舊,原列1億1,424萬元,建議減列1,000萬元。 說明:本項費用較上年度增加191%,係因為增加固定資產或者新購機器?資產項目未見明顯增加?管理單位沒有明確說明,未免預算浮濫,資源錯置,建議刪減該提列數1,000萬元。         (提案及連署人:邱志偉  何欣純  鄭麗君) 8.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台中園區項下出租資產成本之機械及設備折舊,原列5億0,598萬9,000元,建議減列3,000萬元。 說明:本項費用較上年度增加121%,係因為增加固定資產或者新購機器?資產項目未見明顯增加?管理單位沒有明確說明,為免預算浮濫,資源錯置,建議刪減該提列數3,000萬元。         (提案及連署人:邱志偉  何欣純  鄭麗君) 9.高等研究園區管理成本,原列1,567萬7,000元,建議減列350萬元。 說明: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預計實質開發面積為259公頃,主要規劃為事業專用區62.35公頃,園區服務區2.87公頃,住宅區72.2公頃(含文化創意園區9公頃、宿舍58.35公頃及BOT會館4.85公頃,其餘為公共設施及其他用地等用途。本年度管理成本預算經費較上年度增加109%,然該園區之使用部門並未100%進駐,費用明顯偏高,建議刪減。         (提案及連署人:邱志偉  何欣純  鄭麗君) 10.出租資產成本,原列56億8,141萬3,000元,建議減列3,000萬元。 說明: (1)查本預算科目項下之「出租其他建築物成本」去年度的金額為3,061萬6,000元,而今年度提高至6,287萬元,超過倍數的成長。 (2)然,對照租金及權利金收入項下之「其他建築物租金收入」僅由1,170萬6,000元提升至1,304萬4,000元,增加收入比率僅為百分之11.43,成本與收入不符效益。 (3)爰此,擬刪減預算數3,000萬元。         (提案及連署人:邱志偉  何欣純  鄭麗君) 11.102年度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中,「中部科學工業園區-二林園區」項下列有出租土地服務費用212萬6千元,建議減列112萬元。 說明:查該預算主要支用於租賃業務用電費、郵電費、旅運費、租賃合約印刷裝訂及廣告費與公共關係費等,惟二林園區之開發許可已於99年度訴字第1856號判決,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依行政程序法110條以下、行政訴訟法216條,行政處分之無效為自始、當然、絕對無效。矧國家科學委員會亦已宣佈二林園區轉型,轉型完成前服務費用應限用於已進駐廠商為宜。爰建議於本預算中,刪減112萬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許智傑) 12.102年度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中,「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高等研究園區」項下列有出租土地服務費用83萬7,000元,建議減列40萬元。 說明:查高等研究園區開發計畫選址過程有欠週詳,園區涵蓋範圍多屬中興新村前省府行政廳舍及其附屬設施、深具文資價值卻無法用於科學工業園區開發,以致高等研究園區可供租售空間僅占園區總面積之6.21%,致其自償率遠低於其他科學園區。矧高等研究園區進駐單位多屬政府機關或政府所捐助之法人,租賃服務費用理當低於其他科學工業園區。爰此,建議於本預算中,刪減40萬元之服務費用。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許智傑) 13.其他業務費用,原列1億8,196萬5,000元,建議減列5,000萬元。 說明: (1)查本年度其他業務費用編列1億8,196萬5,000元,較上一年度增加8,975萬8,000元,增加幅度為97.34%。 (2)查其他業務費用係編列有關郵電費、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及修理保養、保固以及材料用品消耗等;本年度增加並無特別用途,應予檢討,建議刪減5,000萬元。         (提案及連署人:邱志偉  何欣純  鄭麗君) 14.「雜項業務費用」之「旅運費」原列49萬8,000元,建議全數刪除。 說明: (1)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編列出國旅費49萬8,000元,惟招商地點未確定,且文創園區規劃設計亦非其職掌,建議刪除。 (2)科管局為因應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開發之需,102年度編列高等研究園區出國旅費49萬8,000元,其中派2人7天赴歐美或亞洲地區招商,引進高科技廠商及研究機構進駐31萬8,000元,另增派3人6天赴亞洲地區,參訪文創園區18萬元。經查:園區進駐對象以政府機構及財團法人為主,預定102年度赴國外招商,惟招商地點仍未確定。 (3)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預計實質開發面積約259公頃,主要規劃為事業專用區62.35公頃、園區服務區2.87公頃、住宅區72.2公頃(含文化創意區9公頃、宿舍58.35公頃及BOT會館4.85公頃)及高爾夫球場21.79公頃,其餘為公共設施及其他用地等用途。事業專用區62.3507公頃,其中約30.7755公頃為公部門使用,研發機構進駐基地面積約30.6552公頃及園區管理單位使用約0.9200公頃,故事業專用區五成以上為公部門使用。 (4)至於研發機構進駐之30.6552公頃,其中由工研院及資策會進駐達3.7500公頃、中華電信、台灣銀行進駐約0.8300公頃及工研院與其他研發機構共同承租7.5060公頃,其餘18.5692公頃尚未有明確之進駐對象。經查該園區100年度編列之出國旅費31萬8,000元,實際派2人赴丹麥招商,執行數為7萬8,000元,而102年度持續編列出國旅費,惟預期地點為亞洲或歐洲仍無法確定,顯示招商對象亦未明,且由園區預計進駐對象分析,仍以政府機構或財團法人為主,故派員赴國外招商成效有限。 (5)文化創意產業非屬科學工業園區營運範圍,現由科工基金辦理文化創意園區規劃事宜,致事權混淆不清,高等研究園區於住宅區72.2公頃中劃定約9公頃供文化創意單位使用,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科學工業係指經核准在園區內成立從事高級技術工業產品之開發製造或研究發展之事業。是故,文化創意產業實非科學工業之範圍,而應由該基金編列出國計畫,以觀摩他國文化創意產業空間規劃,恐導致事權混淆不清。 (6)綜上,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依目前規劃進駐對象以具研究性質之政府機關與財團法人為主,102年度預計赴國外招商,然地點尚未確定,招商對象未明,另參訪文化創意產業區之規劃設計,非屬科學工業園區營運範圍,故編列出國旅運費49萬8,000元,建議刪除。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許智傑  邱志偉  鄭麗君) 15.高等研究園區「其他業務費用」下「旅運費」原列49萬8,000元,予以全數減列。 說明:科管局為因應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開發之需,102年度編列高等研究園區出國旅費49萬8,000元,其中派2人7天赴歐美或亞洲地區招商,引進高科技廠商及研究機構進駐31萬8,000元,另增派3人6天赴亞洲地區,參訪文創園區18萬元。惟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依目前規劃進駐對象以具研究性質之政府機關與財團法人為主,102年度預計赴國外招商,然地點尚未確定,招商對象未明,另參訪文化創意產業區之規劃設計,非屬科學工業園區營運範圍,故本項預算予以全數減列。         (提案人:何欣純  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林佳龍) 16.有關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編列出國旅費49萬8,000元,建議全數刪除。 說明: (1)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依目前規劃進駐對象以具研究性質之政府機關與財團法人為主,102年度預計赴國外招商,然地點尚未確定,招商對象未明。 (2)參訪文化創意產業區之規劃設計,非屬科學工業園區營運範圍。文化創意產業實非科學工業之範圍,而應由該基金編列出國計畫,以觀摩他國文化創意產業空間規劃,恐導致事權混淆不清。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17.「業務外費用」-「利息費用」原列17億7,403萬5,000元,減列500萬元。 說明: (1)科工基金近年來陸續開發各園區基地,所需資金來源由營運資金、國庫撥款及舉債籌措資金挹注,固定資產改良擴充計畫100年度預算數150億5,235萬元,舉債130億7,186萬4,000元,占86.84%;101年度預算數72億1,237萬8,000元,舉債49億5,583萬6,000元,占68.71%,資金來源以舉債為主,肇致利息費用支出龐大。 (2)102年度預算案該擴充計畫編列63億5,811萬2,000元,預估利息費用高達17億7,403萬5,000元,占息前賸餘之比率55.44%,亦即賺100元有55.44元用以支付利息費用,基金債務負擔可謂沉重,並嚴重侵蝕基金賸餘。 (3)綜上所述,該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所需資金來源,大部分採融資方式籌措,致每年利息支出龐大。允應注意財務調度,並與金融機構協商獲取較低之利率,以降低利息支出,爰提案減列「利息費用」500萬元。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孔文吉  呂玉玲) 18.業務外費用-其他業務外費用,原列4,537萬2,000元,建議減列3,000萬元。 說明: (1)查本年度業務外費用項下「其他業務外費用」之「雜項費用」共編列4,537萬2,000元,較上一年度1,692萬8,000元增加2,844萬4,000元,幅度為168.03%。 (2)增長幅度之大,卻無明確支付用途,為免預算浮濫支用,建議刪減3,000萬元。         (提案及連署人:邱志偉  何欣純  鄭麗君) 本項有委員提案5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有關「污水處理」費用原列20億1,176萬6,000元,建議凍結5億元,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科工基金102年度預算案編列污水處理收入18億3,360萬7,000元,污水處理成本20億1,176萬6,000元,收支相抵後虧損1億7,815萬9,000元。 (2)依基金96年度至102年度預、決算數分析,污水處理成本為99年度決算13億4,920萬9,000元、100年度決算14億3,176萬9,000元、101年度預算案17億8,067萬元及102年度預算案20億1,176萬6,000元,逐年成長,且處理成本皆超過收入,年年虧損。 (3)科工基金污水處理成本逐年成長,但部分基地污水處理收入未能反映處理成本,增加基金營運負擔,不符使用者付費原則,應檢討收費標準之合理性。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林佳龍) 2.原編列「機械及設備折舊」1億1,424萬元,作業基金何來如此多設備要折舊?預算書完全沒說明理由。爰建議全數凍結,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提出詳細說明之書面資料給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所有委員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林佳龍  陳亭妃  何欣純  許智傑                 邱志偉  鄭麗君) 3.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台中園區「勞務成本」下「機械及設備折舊」原列1億1,424萬元,予以凍結3,000萬元,待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機械及設備折舊」原列1億1,424萬元,惟預算說明粗略,且較101年度預算成長7,498萬3,000元;又查100年度決算數僅8,651萬1,000元,顯見預算有浮編浪費之嫌,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3,000萬元,待國科會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林佳龍) 4.原編列「機械及設備折舊」1億1,162萬6,000元,作業基金何來如此多設備要折舊?預算書完全沒說明理由。爰建議全數凍結,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提出詳細說明之書面資料給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所有委員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林佳龍  陳亭妃  何欣純  許智傑                 邱志偉  鄭麗君) 5.查中部科學園區后里園區之管理成本有關「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上年度編列有1億8,250萬元,然今年度降編為500萬元,差異之幅度有35倍!為何前後年度的預算差距如何之大?相異處為何?是因為會費減少?或者捐補助減列?主管單位未有說明?爰建議凍結本預算數500萬元,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說明後,經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邱志偉  何欣純  鄭麗君)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 本項有委員提修正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原編列「環境資源教育展示中心展示工程」4,000萬元,爰建議全數減列。 說明: (1)非必要透過園區基金編列經費的。 (2)應多思考如何重新檢討與強化中科內部必要的防災基礎建設,如防震防水等等部分的考量,以因應近期中部地區再度頻繁的地震現象。 (3)政府近年財政拮据,近幾年預算均短絀約2,000多億元,因此政府相關預算皆宜用在刀口上,不宜任意揮霍,浪費人民的血汗錢。         (提案及連署人:林佳龍  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                 邱志偉  鄭麗君) 2.「中科台中園區的公共藝術設置(第一階段)」原列2,044萬2,000元,為什麼這種不是核心功能的工程,要編列經費建置?為何不能讓企業以實物方式捐贈?建議全數減列。 說明: (1)非核心功能的工程。 (2)建議讓企業以實物方式捐贈。 (3)政府近年財政拮据,近幾年預算均短絀約2,000多億元,因此政府相關預算皆宜用在刀口上,不宜任意揮霍,浪費人民的血汗錢。         (提案及連署人:林佳龍  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                 邱志偉  鄭麗君) 3.「中部科學工業園區擴建計畫-二林園區」原列27億6,686萬2,000元,建議減列20億元,凍結7億6,686萬2,000元。 說明: (1)102年度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中,「中部科學工業園區擴建計畫-二林園區」項下,編有固定資產改良擴建費用27億6,686萬2,000元。 (2)惟二林園區之開發許可已於99年度訴字第1856號判決,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依行政程序法110條以下、行政訴訟法216條,行政處分之無效為自始、當然、絕對無效;矧國家科學委員會雖已宣佈二林園區轉型,預算之籌編與預算書之說明仍未配合改動。爰建議本預算27億6,686萬2,000元中,刪減20億元,餘7億6,686萬2,000元凍結至國家科學委員會就二林園區轉型之財務規劃與施工項目提出報告並經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許智傑  何欣純) 本項有委員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有關中科四期二林園區土地開發工程費編列27億6,686萬2,000元,建議全數凍結,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彰化地層下陷地區中,以二林鎮尤為嚴重,本案於環評審議期間引發環保團體及居民質疑,對放流水處理仍有疑慮。雲林、彰化等地農漁民對環境評估並不認同,於98年10月北上進行抗爭,倍受各界關注。開發計畫復於99年7月30日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99年停字第11號裁准中科四期二林園區暫停開發,致本開發案蒙生變數,又因中科管理局決議開發計畫停工不停產,備受鑽法律漏洞之質疑。 (2)101年10月11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維持99年度訴字第1856號之訴願案,做出判決撤銷中科四期開發許可,判決主文指出中科四期違反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在國土規劃利用上顯不適當、不合理。中科四期二林園區開發案爭議不斷,凸顯計畫未能對環境保護、自然保育及災害防止為妥適規劃,肇致環保與用水問題層出不窮。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林佳龍) 2.「中部科學工業園區擴建計畫-高等研究園區」原列4億7,668萬4,000元,凍結4億7,348萬4,000元。 說明: (1)102年度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中,「中部科學工業園區擴建計畫-高等研究園區」項下,編有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籌設計畫4億7,668萬4,000元。 (2)查高等研究園區開發計畫選址過程有欠週詳,園區涵蓋範圍多屬中興新村前省府行政廳舍及其附屬設施、深具文資價值卻無法用於科學工業園區開發,以致高等研究園區可供租售空間僅占園區總面積之6.21%,其自償率更遠低於其他科學園區,矧國科會亦承諾就此園區之整體發展策略重新思考。爰建議凍結本園區除警察勤務作業設備320萬元外,其餘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4億7,348萬4,000元,至國家科學委員會就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仍應進行之工作項目與財務改善方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許智傑  何欣純) (四)通過決議17項: 1.自1980年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於新竹設立科學工業園區,並陸續開發南部及中部科學園區,擴建衛星園區,完成北、中、南三核心園區,期能吸引產業進駐,引進國外技術人才,帶動國內傳統產業轉型,創造高科技產業發展契機。 鑒於南部科學工業園區高雄園區及新竹科學工業園區銅鑼園區土地出租率仍待提升,截至101年8月底止,各園區規劃可供出租土地計1,437.93公頃,已出租面積為1,302.11公頃,尚有135.82公頃未出租(不含宜蘭園區及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各園區已開發土地出租率以南部科學工業園區83.32%最低,其中高雄園區出租率僅57.54%;另新竹科學工業園區銅鑼園區54.34%及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虎尾園區出租率79.40%,以上出租率仍有待提升,爰此,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提升此二園區出租率之方案,以吸引產業進駐、避免閒置。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  邱志偉  鄭麗君) 2.以目前的收支結構,102年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能有餘絀,主要是看收入部分的「租金及權利金收入」,以及支出部分的「出租資產成本」,其中出租資產成本中,地方政府所管轄的地價稅與房屋稅是很重要的一部分。未來在充實地方財政的考量下,中央財政部的政策是希望地方政府儘量把公告地價與公告房屋現值往上調,並且儘量與市價接近,如此一來,園區支出方面的「出租資產成本」勢必會逐步墊高,影響到債務償還的推估。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對於上開問題有無因應作法?是否需要設計公式,將調高的地價稅與房屋稅,反映到租金與權利金收入上?爰建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之。         (提案及連署人:林佳龍  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                 邱志偉  鄭麗君) 3.目前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長短期債務為1,284億元,報告中談到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與南部科學工業園區償還作業基金債務的推估(預估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於民國107年可還清債務,南部科學工業園區於117年還清,中部科學工業園區於129年還清),但細項報告中並沒有詳細說明,這樣的推估是根據什麼樣的財務計算而來。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往後每年必須仔細計算債務償還計畫書,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及連署人:林佳龍  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                 邱志偉  鄭麗君) 4.行政院97年核定發展中興新村為高等研究園區,籌劃中央跨部會多個部門進駐,引進包括文化創意類、行政辦公及高科技研發類等產業領域。惟目前高等研究園區,委由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及南投縣政府辦理,層級顯然不足;並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自償基金營運,未來財務自償率24%亦明顯偏低;再者,園區營運計畫缺乏核心動能要素,無法吸引人才與人潮,未來財務尚須仰賴國庫大量撥補。鑒於中興新村是國民政府來台第一座都市計畫,並是經典市鎮規劃之花園城市典範,園區內存有多處古蹟與歷史建築,具有高度歷史文化價值,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報請行政院應以跨部會層級組織整合推動。         (提案及連署人:林佳龍  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                 邱志偉  鄭麗君) 5.102年度預算案編列污水處理收入18億3,360萬7,000元,污水處理成本20億1,176萬6,000元,收支相抵後虧損1億7,815萬9,000元。爰要求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於2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及連署人:林佳龍  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                 邱志偉  鄭麗君) 6.目前基金總負債金額約為1,329億2,670萬元,占總資產2,185億3,861萬2,000元約60.82%。爰要求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研究自102年度開始3年內將負債比將降至50%、102年度開始5年內將負債比降至40%,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及連署人:林佳龍  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                 邱志偉  鄭麗君) 7.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101年度8月底短期負債占總負債比約72.78%,流動比率僅為0.099。爰要求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研究將短期負債占總負債比自102年度起3年內降低至60%、另將流動比率自102年度起3年內加強為1.5,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及連署人:林佳龍  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                 邱志偉  鄭麗君) 8.鑒於科學工業園區已完成開發之土地及廠房,計有南部科學工業園區高雄園區及新竹科學工業園區銅鑼園區土地出租率低於6成;另南部科學工業園區台南園區廠房出租率低於7成,而規劃開發興建供租用之園區土地與廠房仍有閒置,其中新竹科學工業園區銅鑼園區土地閒置率高達39.93%,而新竹生物醫學園區的標準廠房閒置率也有33.99%,顯示園區資產運用效能偏低。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應積極招商,改善廠房及土地出租欠佳情形,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林佳龍  鄭麗君) 9.現行國內產業面臨升級及創新之需求,產業發展過度集中,已成為科學園區營運的最大隱憂。科學園區之經營應考量產業變革,針對園區產業方向、創新升級、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等層面進行檢討調整,主管機關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應積極協助與督促園區,研議規劃明確之營運方向,以利園區朝創新方向發展,並帶動產業再次升級。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林佳龍) 10.鑒於部分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園區營運不佳,南部科學工業園區台南園區及高雄園區長期發生短絀,100年度更形加劇,從99年度虧損8億6,730萬元增加到100年度短絀10億7,317萬元,台南園區虧損1億2,072萬元,高雄園區虧損9億5,245萬元,嚴重影響園區永續營運提供服務之能力。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應積極改善營運不佳問題,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11.針對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四期二林園區開發案,截至101年度累計編列預算數198億8,498萬4,000元,迄101年9月底累計執行數112億3,939萬2,000元。從原先規劃重要之進駐廠商友達光電已於101年3月表明放棄進駐,轉型計畫將精密產業進駐比重提高至35%,就中部科學工業園區100年度及101年度產業營業額分析以光電業接近7成最高,精密科技僅約5%,故修正前後有30%之落差,而未來精密科技廠商進駐家數與營業額是否如預期,仍有疑慮。故要求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應針對轉型後廠商進駐情形詳實調查,並對現行園區招商策略有無缺失進行探討,以增進各廠進駐該園區之意願。         (提案人:何欣純  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林佳龍) 12.科學工業園區101年度產業營業額成長趨緩,其中光電業呈現下降趨勢,且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及中部科學工業園區之總營業額皆為負成長。為減緩營業額衰退情形,並因應國內產業轉型及升級需求,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應積極協助與督促園區,研議規劃明確之營運方向,針對園區產業方向、創新升級、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等層面進行檢討調整,以利園區朝創新方向發展,並帶動產業再次升級。         (提案人:何欣純  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林佳龍) 13.查科學工業園區之開發管理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負責,係因科學工業園區除高端製造外,尚有整合產學、促進產業創新之目的。然我國現行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預算運用方式,卻僅偏重於土地重劃以利大型科技廠房設置,非但未能緊扣創新聚落(innovative clusters)之發展,更造成我國科技產業「業別集中、資源分散」與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負債過高之後果。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就科學工業園區的開發模式進行全面檢討,參考瑞典斯德哥爾摩基斯塔(KISTA)、英國愛丁堡科學三角(Edinburgh Science Triangle)與法國尼斯索菲亞科技城(Sophia Antipolis)等以研發為主體之科學園區成功案例,於6個月內就未來國內科學園區之土地開發方式、研發能量之強化、既有產業與文教用地之整合,與相關法令配合科學園區開發模式檢討應修改之套案等內容,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許智傑) 14.有鑑於全國3大科學工業園區中光電與積體電路2項產業營業額占全園區90%以上,顯示園區的產業發展過度集中,嚴重向積體電路及光電產業傾斜。由於科技發展與產業變化快速,科學工業園區產業若集中少數產業,一旦面臨產業變化或景氣大幅下滑,恐怕造成園區內廠商與產業面臨比非園區廠商更大衝擊,增加園區發展風險。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應於6個月內提出全國科學工業園區產業整體轉型規劃方案,提送書面報告給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黃志雄  孔文吉) 15.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承辦托兒所業務,與基金範圍未合,亦有違相關規定,應予檢討改進。         (提案及連署人:邱志偉  何欣純  鄭麗君) 16.南部科學工業園區高雄園區各類出租宿舍入住率均偏低,其中眷屬宿舍與主管宿舍,在98年至100年間僅有99年有4.2%的入住率,而主管宿舍3個年度入住率均為0。為有效提升入住率及使用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提出改善方案,以有效活化國有資產,提高入住率及宿舍使用率,避免成為蚊子宿舍。         (提案及連署人:邱志偉  何欣純  鄭麗君) 17.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所屬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補助之各財團法人,以契約標案進用計畫性人力,包括行政工作、清潔、美化、駕駛、保全、清洗等庶務類之事務性工作,請多僱用當地原住民、弱勢族群者,有參與工作服務之機會,提升原住民、弱勢族群就業率,縮短社會之貧富差距。         (提案人:孔文吉  鄭天財 連署人:陳淑慧  蔣乃辛  呂玉玲)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覆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文化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含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臺灣電影文化中心籌建計畫」;不含第2節「影視及流行音樂推動與輔導」中「對財團法人公視基金會捐助」)及第3項「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含第2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中「數位媒體發展中心計畫」之「消費者閱聽行為與喜好調查」)1億元,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案。 二、文化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主管預算「泥土化-7835村落文化扎根」,原列4億3,509萬8,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案。 三、文化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社區營造業務」項下「村落文化發展計畫」編列1億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案。 四、文化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第24款第1項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項下「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之「充實縣市文化設施」經費9億0,895萬5,000元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案。 五、文化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第24款第1項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項下「社區營造業務」之「新故鄉社區營造」經費1億6,338萬2,000元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案。 六、文化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4目「文創發展業務」第1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3,940萬元,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案。 七、文化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第24款第1項第4目「文創發展業務」項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中「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計畫」之辦理多元資金挹注計畫經費1億4,250萬元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案。 八、文化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4目「文創發展業務」第1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之「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計畫」項下「辦理多元資金挹注計畫」,原列1億4,25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案。 九、文化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5目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畫與發展」之「台灣電影文化中心籌建計畫」,原列1,95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案。 十、文化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1,000萬元,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案。 十一、文化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7目第1節中「表演藝術之策畫與推動」項下「國家品牌表演團體扶植計畫」原列1億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案。 十二、文化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中「兩岸文化交流推展」項下「補助及推動兩岸文化展演」計列4,0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案。 十三、文化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事業輔導」項下「推動電視內容產業旗艦計畫」7,884萬1,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該局就該計畫修正情形以及經費來源,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案。 十四、文化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電影事業輔導」項下「電影產業旗艦計畫」3億6,492萬8,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該局就該計畫修正情形以及經費來源,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案。 十五、文化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產業輔導」項下「流行音樂產業發展行動計畫」3億7,451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該局就該計畫修正情形以及經費來源,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案。 十六、文化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2目「館務業務活動」500萬元,俟將「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更名為「國立臺灣原住民族博物館」之研議結果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案。 十七、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關於文化部主管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 主席:報告委員會,今天議程有兩個部分,第一個是處理文化部102年度預算凍結項目須經報告後始得動支案16案。第二個是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關於文化部主管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 現在先請文化部龍部長報告。 龍部長應台:主席、各位委員。依大院審查本部102年度所作決議,今天所交付處理的項目共有16案,凍結的金額總共是7億231萬8,000元,現在我就這16案的主要性質向委員一一說明,希望得到委員支持,讓我們同仁就他們已經在進行的業務可以加速執行,因為現在已經接近年中了。 我們的報告有分為8大類,第一類是對縣市政府及社區營造非常重要的部分,希望委員可以支持解凍。譬如說,第一項是充實縣市的文化設施,包括屏東演藝廳的興建、台中歌劇院、苗栗的苗北藝文演藝中心和彰化藝術中心等,其中還包括很多的資本門,工程不能夠停止,所以這方面希望委員支持,這部分的凍結金額是一億七千多萬元。第二項基本上是要補助縣市政府去進行他們的社區文化札根工作,分別是3,200萬和1,816萬,都是社區營造的業務,主要都是在補助縣市政府進行札根的工作,縣市政府也都很焦急的在等著預算撥下來,以便他們可以進行工作。 第3頁是我們文創的發展業務,這也是跟地方有關係,這些預算是要促使地方政府能夠去扶助及發掘地方鄉鎮的微型產業,我們在這方面也覺得有一點焦慮和急迫,因為今年11月會有國際性的文博會,我們在今年的文博會裡面特別闢了一區就是地方上的微型文創,希望可以得到展覽的機會,被國際的買主看見,如果這個部分沒有解凍的話,地方政府要尋求這些最優良的微型產業在執行上就會有困難。 第三項,在影視及流行音樂方面也有需要解凍的部分,譬如說,第一,我們補助公共電視進行高畫質節目的播放和製作,這對於我們全面數位化和電視的轉型其實是非常重要的投資,可是被凍結了5,000萬,所以希望委員能夠支持儘快的解凍。 第四項是藝術發展的業務,這包含了視覺藝術及表演藝術,在視覺藝術方面,我們正在進行藝術銀行,同時像台北國際藝術博覽會作為一個視覺藝術的產業,非常需要政府扶植的力量進來。再者,在這裡面也有一筆3,000萬是要補助縣市政府去發展他們在地藝文團隊的深耕。 第五項兩岸文化交流裡面被凍結的部分有600萬,這一項其實是要鼓勵我們台灣的藝文團體能夠開展大陸的市場,讓它的能量可以發揮出來,所以這一項對這些團隊其實非常的重要。 第6頁是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的部分,委員也知道,我們的司主要是在做大的政策,但是真正在第一線執行產業之扶植和發展的是影視局,所以在這個項目裡面有一些非常根本的部分,影視局這個總項被凍結了二億五千多萬,這是相當大的數字,是要用來扶植我們電影、電視及流行音樂在第一線上的專業者和廠商,要幫他們拓展市場,尤其是人才的培育。大家也都知道,現在非常缺乏劇本的經營,所以這裡面的經費也包括要委託電視公司去幫我們開發電視劇本並培養寫劇本的人才,即使現在還沒有辦法要求電視去進軍國際,但是對源頭的人才培育必須要看得比進軍國際還更重要,否則那個產業鏈是連不起來的。對於影視方面被凍結的2億5,000萬,希望委員多多支持解凍,讓影視局的同仁可以對專業者提供更多的助益,讓他們能夠往前走。 最後一項是委員很關心的部分,就是台東史前文化博物館入口服務站的工程費用,這個工程應該要在今年年底完工,但是被凍結了500萬,這會使得這個工程無以為繼,而且也可能產生履約的問題,我們希望得到委員們的支持,在今天解凍這七億多的預算,讓這個工程可以快速的進行。 另外,關於我們文化機構的作業基金,本部自102年度起就設置國立文化作業基金,把原來隸屬於教育部的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中正紀念堂作業基金及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納入了三個分基金,用意是延續原來教育部的作法,讓三個館處的文物典藏、展覽及推廣教育有更彈性的發展空間,並活化其場館。關於102年度預算編列的情況,我們的報告裡面有一個表請委員參閱,業務總收入是6億6,085萬,業務總支出是6億5,700萬2,000元,收入與支出相抵之後,賸餘384萬8,000元。委員也許會想知道:用這種作業基金的方式會有比較多彈性,那到底收入有沒有增加,所以我們做了一個評比表,像歷史博物館在101年度的時候是3,000萬,增加了10.9%;中正紀念堂的基金增加了18.8%;國父紀念館增加22%。這個作業基金的性質和初衷是為了讓這些館所能夠更有彈性、能夠引入活水,而不必完全百分之百的依賴政府的預算,同仁在這方面的努力可以從數字上看出來。作業基金與解凍預算都希望委員能夠支持,讓我們同仁可以放心去開展業務,謝謝各位委員。 主席:請邱委員志偉程序發言。時間為3分鐘。 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同仁。今天委員會有兩個重頭戲,一個是文化部預算解凍,另外一個是審查3個場館的作業基金,我強烈懷疑部長對基金的運用及預算編列可能都沒有進入狀況,所以基金可能還在工地當中、還在施工,我也不曉得部長到底有沒有深入研究過這3個場館的基金…… 陳委員淑慧:(在席位上)質詢時再講。 邱委員志偉:我在說這個報告啊!這裡面的編列可能有一些問題,太簡短的方式呈現在委員會,委員會要如何監督?而且有些數字跟預算書比較起來有很大的落差。為什麼我要在程序發言的時候說?因為稍後有很多議題要討論。關於這部分編列的預算,報告書跟預算書有很大的出入,包括跟前年度預算做一些比較等,數字完全兜不攏,所以本席建議文化部的主計單位跟3個場館的主計單位,詳細再去檢視一下今天的報告和稍後要審的預算書,若有誤差或疏失,本席希望下午再提出修正。 陳委員淑慧:(在席位上)這跟程序沒有關係。 邱委員志偉:怎麼會跟程序沒有關係?我要求他的這個報告要重新再提,因為這個報告的預算數字都兜不攏嘛! 陳委員淑慧:(在席位上)詢答開始! 邱委員志偉:請尊重主席、尊重本席的發言,方才主席已宣布我有3分鐘的程序發言啊! 陳委員淑慧:(在席位上)這跟程序沒有關係嘛! 邱委員志偉:請陳委員尊重本席程序發言的權利。 陳委員淑慧:(在席位上)你也要尊重委員們嘛! 邱委員志偉:主席已裁示我有3分鐘的程序發言了,針對今天所提出來的報告,我強烈質疑這個報告的真實性與完整性,希望下午能夠提出更完整的報告,這當然是程序問題啊!雖然預算只有六億多,但我希望部長把螺絲栓緊,不要再東倒西歪了,請你們再詳細檢視相關數字,並與去年度預算做比較,其中,業務收入和業務總收入都搞不太清楚,業務收入也包括業務外收入,這種報告你們也提得出來?所以這部分應該要檢視一下。 陳委員淑慧:(在席位上)你也要尊重我們一下嘛!你一直鬧…… 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我鬧什麼?主席已裁示我有3分鐘程序發言了。 主席:邱委員方才所提也有道理,如果數字上有錯誤,請文化部主計處針對這3個作業基金再檢視一下,看看有沒有數字兜不攏的地方。 現在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10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委員若有預算相關提案或臨時提案,請於詢答結束前提出;處理提案時,若提案委員及連署委員均不在場,援例不予處理。 請邱委員志偉發言。 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菲律賓殺害我國漁民、以武力攻擊我國漁民,昨天他們有做出一些回應,但他們的回應並不符合我們對他們的4點要求,我們也許會用相關措施來抵制、制裁菲律賓,包括很多縣市的姊妺市交流都暫停了,體育活動交流也暫停了,請問目前文化部跟菲律賓的文化交流有哪些項目? 主席:請文化部龍部長說明。 龍部長應台:主席、各位委員。文化的部分並沒有具體的交流項目。 邱委員志偉:如果有民間的文化交流,你贊不贊成以稍微暫停的方式或者把文化交流當做一個制裁的手段? 龍部長應台:如果是民間的文化交流行為,以我們是一個開放的公民社會而言,應該由民間自己去做抉擇。 邱委員志偉:文化部的立場為何? 龍部長應台:文化部對於這次漁民所發生的事當然非常傷心且悲痛,方才委員提及民間原來的交流應該如何做,文化部應該是…… 邱委員志偉:文化部跟菲律賓官方有沒有任何文化交流的活動? 龍部長應台:目前官方是沒有。 邱委員志偉:文化部所主管的業務是沒有,那你們轄下的任何文化機構? 龍部長應台:目前所知是沒有。 邱委員志偉:台東館的部分? 龍部長應台:目前所知是沒有。 邱委員志偉:另外,台師大昨天發表一個滿意度調查,你的滿意度非常低,文化施政的滿意度只有18%,若與2004年台師大所做的民調相較,2004年的滿意度還有45%,當時的不滿意度也高達26%,但您的不滿意度更高,您的不滿意度高達35%,也就是說,滿意度偏低,只有18%,不滿意度是滿意度的1倍,而你的回應是,經過一年,文化部還在東倒西歪、還是大工地,過了一年,我們好像是找了一個工地主任來當部長,似乎原本運作好好的新聞局業務,換到文化部裡面反而變得程序更繁瑣,人民是有感的,對於你的文化施政的看法是負面多於正面,藝文界人士包括電影圈人士,對你的文化施政也頗多怨言,所以有個教授說,好作家不見得是一個好部長,你對於台師大所做的滿意度調查之感受為何? 龍部長應台:所有的數字、調查都是給我們做參考的,關於昨天所發布的調查,我覺得高興的是,至少有人、有機構、有學者在關心文化施政這部分,最怕的反而是整個社會對文化完全不在乎。 邱委員志偉:這是一個延續性的調查,2002年、2004年都做了相關調查,部長上任1年了,1年應該有一定累積的成果,大家對你的期待很高,因為你的知名度遠比你的支持度還高很多,你的知名度大約有45%,你的滿意度卻只有18%,所以你的知名度是你的滿意度的3倍,這一年大家對於你的作為、施政好像不是那麼滿意,這是給你一些警訊,好像是一個期中考或是段考,階段性的施政給你一個成績單,這個成績單顯見是不及格的。 龍部長應台:我不認為它是不及格的,因為這真的不是我一個人的工作,現在是面對我們整個團隊的工作,這一年來,我所看到的公務員都是任勞任怨、非常辛苦、非常努力。 邱委員志偉:但數字會說話! 龍部長應台:邱委員是博士,您一定也知道什麼叫做數據,它就是一個參考的數據,我們尊重。 邱委員志偉:數據有其科學性。 龍部長應台:不一定,但是它絕對有參考性。 邱委員志偉:民調當然是有科學性做為背後的理論基礎,所以你不能說一笑置之、說這是單位的偏頗、這是數字的偏差。 龍部長應台:我沒有說它偏頗,它就是我們的參考。 邱委員志偉:這是給你一個警惕、砥礪,希望你能夠針對目前大家(包括藝文界、民眾)對你不滿意的地方提出解決的方案來提升你的支持度。 龍部長應台:我贊成,我們要檢討,檢討的工作應該是每天都在做。 邱委員志偉:可是你說經過一年,文化部還是大工地、還東倒西歪,但已經一年了,怎麼還在東倒西歪? 龍部長應台:當然,在我心目中…… 邱委員志偉:如果你一直在盤點、清查,盤點的結果卻讓人家那麼失望,而且還在東倒西歪,如果你還在東倒西歪、還在學習當中,那我們找一個還在學習當中的人來當文化部部長不是很冒險嗎? 龍部長應台:邱委員,如果您認為可以找到一位不需要學習的人來做部長的話…… 邱委員志偉:那不是我的問題,那是馬英九的問題。「7835村落文化扎根」的計畫是最主要的文化施政亮點,你上任之後提出一個新的觀念,要在每個村落都發展文化扎根,但是只有2.2%的民眾知道有一個「7835」的計畫,已經1年了耶!最起碼也要有10%;至少要有兩位數的人知道這個計畫,結果到現在卻還只是個位數。這個計畫我們投入了多少經費?我們待會兒就要解凍了,可是我們如何就這樣解凍呢? 龍部長應台:其實中央政府跟地方政府確實有不一樣的,中央政府比較是在幕後做決策,訂出政策的辦法,他不是直接跟民眾見面的…… 邱委員志偉:所以這個責任是地方政府必須負責嗎? 龍部長應台:不是,所以說像這樣的民調呈現出來,當然是後面做政策的人…… 邱委員志偉:做政策的人也要有政策的督導,不能只是擬訂而不做督導,然後民調數字反映不漂亮,民眾支持度低,或者知道這個政策的比例低,你就說是地方政府執行不力,是這樣嗎? 龍部長應台:我沒有這樣說,我剛才在跟你溝通的意思是說,如果接受民調的人不太知道泥土化的政策,是因為中央政府是在後面做政策的人,他不像地方政府在前線,例如辦很多活動,所以…… 邱委員志偉:部長,這是文化扎根,7835的計畫應該是深入村落嘛!按照道理,每個村落都應該瞭解,但是現在只有2.2%知道,這和我們的期待差距太大了。 龍部長應台:邱委員,我想我們都還在努力之中。 邱委員志偉:我希望明年度的民調,你們在這部分能夠有所表現。 另外,日前魏德聖導演對於文化部在審查程序方面有頗多怨言,他認為行政流程在門檻方面有太多限制,跟新聞局時代相較,文化部審查預算程序或相關程序方面的障礙,對電影人造成很多困擾。同時他對輔助金的輔助方式及金額也有許多怨言,對於魏導演批評文化部行政效率偏低,你的看法如何? 龍部長應台:我當天就有請影視局的同仁去瞭解,影視局同仁告訴我,其實他們現在的作業跟新聞局時代一模一樣…… 邱委員志偉:那就是「人」的問題啊!就是螺絲鬆了。 龍部長應台:沒有,他說執行上一模一樣,有時候…… 邱委員志偉:為什麼從前要1個禮拜,現在要2個禮拜? 龍部長應台:沒有,現在沒有要2個禮拜,而是說專業的審查是必要的,但是有時候…… 邱委員志偉:過去新聞局不必專業審查嗎? 龍部長應台:不是,因為一定要約到足夠的人數,有時候因為審查委員的時間湊不齊,所以會增加幾天,但是在效率上跟以前沒有兩樣。 邱委員志偉:藝術村的重點計畫也是如此,本來是每年2月多就要公告了,到現在,有很多藝術村的部分到現在還是一樣浪費租金,一直放在那邊養蚊子。 龍部長應台:那個是我們同仁要檢討的,那件事情已經處理了。 邱委員志偉:既然魏導有這樣的抱怨,你們應該馬上把同仁找來問,看問題到底出在哪裡? 龍部長應台:我們有馬上去處理,但是魏導嫌他要獲得政府的補助就像乞丐一樣,這點我不能苟同,因為公務員要撥出1億元,要單據、要把關,那是納稅人的錢,這是理所當然的。 邱委員志偉:為什麼在新聞局時代沒有這種感受,對文化部就有這種感受,是文化部比較官僚嗎? 龍部長應台:也不是,我認為我們的同仁可能要多溝通,同時導演也要尊重公務員有責任為納稅人把關。 邱委員志偉:我覺得他是有感而發,他一定有將新聞局時代和文化部時代做一些比較,所以他為什麼會說那麼重的話…… 龍部長應台:我覺得我們同仁可能要跟他多溝通,我當然認為導演也應該尊重公務員應該做的流程。 邱委員志偉:所以你認為魏導的批評有失偏頗,是個人情緒性的攻擊嗎? 龍部長應台:我覺得可能需要更多的溝通。 邱委員志偉:所以你要找更多藝文界的人士去溝通。 龍部長應台:對。 邱委員志偉:我剛才提到這3項基金的問題,有關業務總收入,102年度是6億6,000萬元,業務總收入有沒有包括業務外收入?業務總收入應該是業務收入,不應該包括業務外收入,你把業務外收入加進來,當然會產生盈餘。如果你只算業務收入,沒有加上業務外收入的話,基本上,你們是短絀的情況。 此外,101年度的業務收入,對照你們的預算書也不是6億2,000萬元,業務總收入加起來應該是5億2,000萬元,這部分明顯在數字上有很大問題。 龍部長應台:邱委員,不會有問題,您要請吳主計長現在跟您解釋,還是要他下午拿著資料去跟您解釋。 邱委員志偉:現在說明一下好了。 主席:請文化部主計處吳主計長說明。 吳主計長建國: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業務外收入基本上是包括利息,還有…… 邱委員志偉:你們業務總收入有沒有包括業務外收入? 吳主計長建國:業務總收入有包括業務外收入,既然是總收入,當然包括業務外收入。 邱委員志偉:依照預算法的規定,這樣編列是合理的嗎? 吳主計長建國:是合理的。而且完全合法。 邱委員志偉:那101年度的預算編列呢? 吳主計長建國:101年度,在後面的表有列出來。 邱委員志偉:在報告中,我很仔細的看過,在第3頁指出,101年度預算業務總收入執行情形,較預算數6億317萬1,000元,超支3,567萬1,000元,這部分業務收入是5億2,000萬元,業務外收入是6,800萬元,加起來是5億9,000萬元,為什麼這裡的數字是6億317萬呢? 吳主計長建國:是6億317萬1,000元,這是101年截至12月底的執行數。 邱委員志偉:按照你們的預算執行數是6億317萬1,000元,可是總年度的預算只有5億9,000元而已。請你看你們的預算書,101年度業務收入的預算編列5億2,000元,業外收入是編列6,800萬元,加起來是5億9,000元,但是為什麼你們可以執行到6億多?這個數字根本兜不攏,你們連報告都兜不攏,叫我們怎麼審查你們的預算?這代表文化部根本就是…… 吳主計長建國:收入是歸收入,支出是歸支出。 邱委員志偉:我跟你講的是業務總收入…… 吳主計長建國:我知道啊! 邱委員志偉:101年度的業務總收入編列多少錢? 吳主計長建國:在第5頁有列出來。 邱委員志偉:業務收入是不是5億2,000元,業務外收入是6,800元,2項加起來是不是5億9,000元,怎麼現在執行數會出現6億317萬1,000元?這個數字你們再兜一下。 吳主計長建國:委員,我等一下再直接向您報告。 邱委員志偉:如果連數字都兜不攏,我們要怎麼…… 主席:請文化部會後把資料給邱委員。 吳主計長建國:報告委員,這個數字是3個單位加起來的數字,我待會兒針對3個單位的細項向委員報告。 主席:請陳委員淑慧發言。 陳委員淑慧: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審查文化部主管的兩大項目,一個是作業基金;一個是凍結案。剛才邱委員一直focus在基金方面的預算數,我也是有這種感覺,每次在預算審查的時候,我發覺主管單位對數字沒有很好的掌握,我們質詢的時間非常短,實在沒有時間再讓你們去翻資料,做加總,你們應該在第一時間就針對你們做出的報告做出反應,這部分請你們要檢討。 部長,文化機構的作業基金規模不大,預算大概只有區區的幾億,可是看看整個中央政府年度的文化總支出,加總起來有277.7億,占總預算的1.4%而已,是經濟發展支出的十分之一,剛好少一個零,這個數字實在少得可憐。 本席認為整個預算的分配是政府推動各項政策重點的具體呈現。請台下講話小聲一點,或是請到會場外面,你們已經干擾委員的質詢。 主席:請你們到後面去談,好不好? 陳委員淑慧:你們小聲一點講。 主席:不要影響到陳委員的質詢。 陳委員淑慧:中央政府總預算的文化支出,本席剛才所提到的277.7億,占中央政府總預算的1.4%,也只有經濟發展總支出的十分之一,從這樣的角度來看,現在的政府對於文化發展的重視程度可見一般,部長身為主導國家文化發展的推動舵手,你認為政府給予這樣的預算分配,對於你的政策推動,部長有什麼看法? 龍部長應台:今年成立的是第一個文化部,第一年的預算,事實上,是只占整體預算的0.7%多,即不到0.8%,其實一個健康實質有用的預算,我們的目標是1%,所以距離這個還是非常遠。 陳委員淑慧:我們從這個預算的分配,看到政府整個施政的重點,給這麼少的預算分配在文化推展的工作上,是不是表示政府根本不重視文化推展的政策方向? 龍部長應台:我認為重視得不夠。 陳委員淑慧:是非常忽略,我們來看一看他山之石,歐洲是部長過去長期居住的地方,部長前一陣子是不是也到歐洲參訪? 龍部長應台:是。 陳委員淑慧:歐洲被稱為文化之都,也有它的歷史背景,相信歐洲各國在推動文化工作的時候,部長已經有很深的體會,可不可以告訴我們就歐洲各國在推展文化工作以及你生長在臺灣作為文化工作推動的主導者,部長認為歐洲文化推展工作跟我們在國內所做的目標跟方向,我們當然不要去談預算與規模,有什麼是值得我們應該學習的重點? 龍部長應台:可能要分成三類,第一類,以英國為例的話,它是以整個國家的力量去推動,而且整合它的創意產業,這絕對是我們要學的;第二類,如果以法國為例的話,它竟然膽敢為了要促進其電影業,它膽敢在電影票上抽稅,而這些稅所得到的錢,是巡迴到產業的扶植,實在是我們要學習的;第三類,是以北歐為例,例如瑞典這些國家對於創作者的保護,例如圖書館借出去的書,是要付費的,那等於是一種稅,讓繳費回到作家身上,來扶植他的創意。所以這三種方向,其實都是我們現在需要努力的方向。 陳委員淑慧:部長是一針見血,今天本席也要討論在政策推動上,除了政府的魄力跟執行力之外,也需要全民能夠有同樣的目標跟共識,一起來跟政府合作,部長剛才提到英國的部分來跟大家分享,我們看到英國是用國家的力量,來推動文化的工作,我們來看一看英國的歷史,1997年5月2日43歲的布萊爾,成為大英帝國從1812年以來最年輕的首相,部長剛才說用國力來培植文化的工作,布萊爾在入主唐寧街首相官邸的第一件工作,部長知道嗎?他做了一個重要的決策,就是成立創意產業專案小組,自己當召集人,叫做Creativity is Great Britain,在推動這樣的專案小組是他上任後一個多月就馬上成立,可想像他的決心,本席記得布萊爾那時候的訴求,他告訴全民,1997年長期以來英國的經濟非常低迷,他希望去解救英國的經濟,這也是他們在野工黨能夠勝選的原因,所以是重新塑造英國摩登品牌形象,用這樣的出發點,在一個多月中成立這樣的專案小組,自己當召集人,部長是否知道他歷經了10年一直到2007年卸任首相後,這個專案小組的創意產業,讓他得到什麼樣的成就?他成就了整個創意產業是全英國只低於金融產業的第二大產業,但是他是全英國就業人口最多的一個產業,就是他的創新產業。 今天回過頭來看一看中華民國,我們政府同樣的在2002年也是將文創產業列為挑戰國家重點發展計畫開始的第一年,到現在是不是也是10年了? 龍部長應台:對。 陳委員淑慧:別人做10年,得到這兩個數字,我們做10年,我們得到的是什麼成果?我們好像每一年都還在學步伐,部長有沒有感同身受? 龍部長應台:是。 陳委員淑慧:這10年裡面,我們做了什麼?當初英國這樣的專案小組,分成8大主題、26項的任務,10年之內他們每一項任務的達到,其中最重點的部分,想要跟部長來分享,他所有的創意提供了整個從最基礎教育開始,有2項重點,一個是提供兒童創意教育,另外一個重點是給予創意人才發揮的舞台,投下的財政資源,與提供這些技術不在話下,臺灣沒辦法跟這些泱泱大國來相比,但是我們常常講我們的軟實力如何培養到小而美,讓我們整個多元文化的精髓,藉由政府的資源跟推動,跟民間好好的合作,也不致於在每一年裡面統統還在發展期,我們好像永遠沒辦法有成果收成的時候,別人10年,我們也10年,別人能,為什麼我們不能? 龍部長應台:委員是說臺灣不是那麼差,您說我們要努力是百分之百正確,但是臺灣在2009年的時候,是臺灣整體經濟非常不好的那一年,委員記得嗎? 陳委員淑慧:是。 龍部長應台:那一年的文創成長率有16%,所以文創方面其實不是那麼壞,但是我們要努力的部分還很多。 陳委員淑慧:本席要恭喜大導演李安回國,您辦了一個歡迎酒會,辦了一個論壇,本席認為是小小的預算,發揮了非常大的功能,本席從報紙上得知這個訊息,也就是說你們在論壇上,李導演提出對臺灣電影產業的優勢,如果我們要推動電影產業可朝的方向,也就是說他提到整個製造的產業,臺灣是有它的優勢,台灣是有科技技術、台灣有很好的人才素養、台灣有創意的能力。我記得憑著這3點,他認為台灣是非常有潛力去發展的。部長認為他這樣的建議是否可行?你們要不要做? 龍部長應台:其實他特別提到影視基地這件事,我當然非常贊成,這也是我們在地的其他導演提到的,同時有地方政府在積極進行,我們會給予全力協助。 陳委員淑慧:希望部長針對李導演所言對於電影產業我們具有優勢這點,能夠聽取建言並有所計畫和行動,好不好? 龍部長應台:會的,謝謝委員關心。 主席:請李委員桐豪發言。 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陳委員提到部長到歐洲去的一些感想,是嗎? 主席:請文化部龍部長說明。 龍部長應台:主席、各位委員。對,一些觀察。 李委員桐豪:剛才好像也提到有關娛樂稅的問題,在這部分,我要提醒部長,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定,娛樂稅是屬於地方稅,而且它「地方」到如果是縣裡面鄉鎮市的話,這個收入是歸屬鄉鎮市公所的,所以要把它拉回來做為中央層級的統籌運用,可能會有一些困難。話說回來,鄉鎮市公所是否能夠把它變成地方上文化活動的一些經費?那當然是由鄉鎮市公所來決定,可是這個時候,文化部就有角色可以扮演了。是不是? 龍部長應台:是。 李委員桐豪:剛才也有委員詢及台師大的民意調查問題,他很奇怪的拿出一個叫做「7835」的方案,其實沒有人知道這是什麼方案,記得本席第一次聽到這個名稱是在上次審查預算時部長提到的。「7835」方案涉及到非常、非常基層的活動,這個時候如果文化部有一些預算跟要求,就可以搭配娛樂稅。事實上,現在娛樂稅真的非常少,但原則上,如果這個方向正確的話,或許可以有一些幫助。在這方面,地方政府也有一些功能可以發揮,舉例來說,當年林懷民的練習場被燒掉時,我立刻打電話給周錫瑋縣長,請他積極爭取林懷民先生能夠在我們台北縣落腳,結果他就在淡水替林先生找了一個地方。這說明什麼?我想要說的是,文化部在政策上可以幫助我們的文化工作人員和從業者,替他們找到安身立命和歇腳的地方,讓他們可以在那個地方發展。像現在,我們學校裡面有很多育成中心,是透過學校和業者之間的合作,同樣的,我們在地方上,由於台灣有很多傳統產業外移,導致很多工廠被廢棄閒置,這些廢棄工廠並不像華山園區位處廣大且精華的地段,但是它依然可以有效運用。過去我和馬市長以及周縣長去參觀北歐時,特別到了愛爾蘭,我們看到他們把一些舊的啤酒工廠變成一個文化活動場所,裡面進駐很多文化創意者。我也看到很多企業家看到這個情況以後,不禁驚呼:「我也有很多工廠,為什麼不能做呢?」特別是工廠位在台北地區或是精華地段者,他們也有心希望這樣做。所以我希望文化部能夠扮演一個起頭者或者帶領者的角色,跟我們各個地方政府以及經濟部,甚至跟一些產業大老來進行溝通,把他們一些珍貴但暫時沒有使用機會的地,發展成一個新的SOHO的園區。部長是否可以往這個方向思考? 龍部長應台:其實我們現行就有一個政策是補助私人提供其閒置場所來讓各類型藝術家進駐,所以這個補助政策已經在進行中;但委員提醒我的是,我們同仁可能要更主動去連繫某些大的企業家,否則的話,政府只是公布一個辦法,他們也許完全不知道。所以在宣傳這個政策上,我們可能要加點力氣。 李委員桐豪:對,我覺得現在的政府,不能只是坐在家裡,然後辦一個單一窗口來做服務就算了。現在的政府應該要走出去,應該要替我們的產業業者或者文化工作者找到solution,也就是說,政府是替他們找到解決方案的一個整合者。因為政府手上有資源、有人力、有組織,可以去做主動的出擊,去跟一些重要的企業家商談,好比東元電機,部長就可以去跟黃董事長談一談,他應該會有這些觀念。好嗎? 龍部長應台:好,我一定會做。 李委員桐豪:謝謝。 另外,請問「7835」是文化部的重點工作嗎? 龍部長應台:它是我們泥土化的重點工作。 李委員桐豪:如果是重點工作的話,為什麼在文化部的網站上都沒有任何宣傳? 龍部長應台:那我就要回頭去問我們的資源司和資訊處為什麼沒有宣傳。 李委員桐豪:我們的政府手腳要一致,頭想到什麼,手跟腳就要伸出來、走出去。可是我沒看到這項重點工作的宣傳,這就表示我們既有的資源無法有效掌控。其實「7835」是一個恢弘的計畫,請問「7835」代表什麼意思? 龍部長應台:「7835」是提醒大家不要只看到大都會、不要只看到有一個城鎮…… 李委員桐豪:我是指數字上的意義。 龍部長應台:就是全台灣總共有7835個村。 李委員桐豪:好,這是一個龐大的計畫、恢弘的願景;但是我們看到績效指標時,不免瞠目結舌,也難怪大家都不曉得這個計畫。照說,「7835」是何其龐大的目標?結果我們要培育在地文化人才的目標只有400人次;盤整村落文化資源的部分,我們希望的目標只有25個村;發展文化的微型文化產業只有50人;建構在地文化生活美學空間也只有50村。部長,這樣是否有點眼高手低? 龍部長應台:其實它不是眼高手低,而是說有長遠的願景,你總要從你繳錢的那一寸土開始。所以委員唸的那些數字雖然小,但它是第一步踏出去慢慢做的雛型,我很怕好高騖遠。 李委員桐豪:但文化部在宣傳上,除了自己的網頁之外,應該也要讓我們在地方政府,甚至在鄉鎮市公所的網頁上看到文化部有這樣的訊息傳達給他們,也就是說-「雖然我的經費有限,但我至少告訴你我開始在做這件事情。」 龍部長應台:這點我們回去馬上加強。 李委員桐豪:我希望你們能夠想到、做到、走到。 龍部長應台:是。 李委員桐豪:另外,請問「新舞臺」現在是否確認可以被保留下來? 龍部長應台:不確認。民間和文化部都在努力中,文化部已經在知道消息的第一時間內做了很多了解的工作,現在也還在進行中。 李委員桐豪:我們知道,銀行不得持有所謂非自用型的不動產,但新舞臺是一個特例,因為當初在興建時中信銀向台北市政府做了承諾,表明這塊地有一部分要供作文化使用,所以台北市政府才容許增加這個建物的容積率。換句話說,新舞臺若是變更使用,必須經過都市計畫審核委員會審核,在此情形下,不論誰持有這塊地,是否都要依照它的原始目的來使用? 龍部長應台:目前我們從台北市政府所得到的訊息確實如此,但是因為我們還在等他們給我們具體的文字資料,也就是當初的原始資料,所以要等到確切資料或是錄音拿到了之後,才能做一個最後的根本解決。 李委員桐豪:這項交易已經完成了嗎? 龍部長應台:這點我們不確知,但應該還沒有。 李委員桐豪:這個政策非常重要,宣布作為文化使用的經濟價值,或者說商業價值,與單純作為文化使用的商業價值是不一樣的。如果新的買主已經完成交易,那麼新買主當初可能有點誤算,因為他可能把這地方當作商業空間來使用。但如果一開始就確認,並保住這地方作為文化使用,那麼其價值就…… 龍部長應台:不一樣了。 李委員桐豪:所以我希望文化部能積極注意這點。 龍部長應台:是,我們會請台北市政府提供資料。 李委員桐豪:這是數位市場成長率統計表,依據PricewaterhouseCoopers的資料顯示,文化框框的臺灣在2013年的單位89億2,900萬;至於這張是數位內容市場的統計,其中,我們的年成長率從2009年到2013年是2.5%。不管就總額,或成長率,我們都似乎有點落後,因為我們的成長率是倒數第三。我想數位市場的成長與文化,應該也是部長的重點工作之一。 龍部長應台:我們與經濟部都是。 李委員桐豪:你們與經濟部是相互合作的,這也是今天所要討論的重點,雖然時間有點不大夠。臺灣有這麼多的人才,也有這麼多的軟硬體,不僅僅有文化,還有電腦、科技方面的人才,但為何我們的數位產值與成長率,卻遠遠瞠乎其後呢? 龍部長應台:這是因為從創意、內容到工業結構的產業鍊之間是有距離的,這點相信李委員也知道。所以我們現在要努力的,可能是把價值,也就是內容轉換為產值。 李委員桐豪:由於時間有限,所以我再用幾個圖來請教部長。以任何一部外國電影為例,他們可以授權給漫畫、APP遊戲商品,甚至連line的貼圖都整合在一起,也因此可以很快產生綜合效益,請問我們有這樣嗎? 龍部長應台:我們有在做,而且有這樣的規劃,但執行上也許還不夠好。 李委員桐豪:所以拍攝賽德克.巴萊的電影村可以拆掉?由此可知我們發展創意產業的困難性。最後,我們老百姓書讀得太少,為什麼?因為現在每個人手上不是iPhone,就是iPad,而隨便點開一個檔案,都是電子閱讀軟體,可是臺灣的數位出版卻做得很差!文化部可以加油嗎? 龍部長應台:會,而且這是我們的重點工作,這也是一項未來產業。 李委員桐豪:希望有一天我的iPad看到的不再是原文書籍,而是中文書籍,最好是部長你的書!部長應該示範一下。 龍部長應台:謝謝委員。 主席(陳委員淑慧代):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根據台師大的調查顯示,文化施政僅18%民眾滿意。部長說文化部剛成一年,目前還是處於工地狀況,部長,可否說明一下何謂工地狀況? 主席:請文化部龍部長說明。 龍部長應台:主席、各位委員。所謂工地是說一年以前我們還是4個局的部會,現在雖然做大組合,但尚待形成工作默契以及對願景的共同理念,畢竟這是需要長時間磨合的。 孔委員文吉:也就是說文化部到現在尚未整合出共識來?從過去文建會、新聞局等整併成的文化部,現在還是一個工地? 龍部長應台:形成共識是一件長期工作,絕非今天開了會,明天就可以達成共識,畢竟過程中有很多很多事情要做。 孔委員文吉:部長說工地就是指這個嗎? 龍部長應台:對。比如整理電影法,也許就需要花上百個小時來處理所有細節,尤其是把原來不合時宜的法規、舊法規拆開,看如何才能與現有狀況銜接等等,這些都是基礎工程的重新盤點與建置,所以我才說是工地。 孔委員文吉:既然擔任文化部部長,就要推出基礎性的、建設性的文化大工程,而不是辦辦展覽,或者跟某位部長對談,跟李安對談,這是花拳繡腿,辦家家酒式的工作!我認為文化部到現在有很多正事都還沒辦,如公視法,請問公視法究竟該如何處理?我希望公視董事名單能在本會期前全部填滿,對此,文化部有何對策? 龍部長應台:現在公共電視只要再4名董事就可以組成董事會,至於候選人名單,我們已經有了…… 孔委員文吉:候選人名單何時提出? 龍部長應台:在我們正準備報行政院時,正巧審查委員會有兩名委員辭職,且挽留不住,以致無法開成會。現在我們已經行文行政院,希望行政院能請立法院再推舉兩位委員,因為現在缺審查委員。 孔委員文吉:辭職的是哪兩位? 龍部長應台:賴祥蔚委員及蔡詩萍委員。 孔委員文吉:都是國民黨推薦的? 龍部長應台:是,所以必須再補兩位新人,這是上禮拜發生的事,以致事情又停擺了。 孔委員文吉:如果在這個時間點提出新名單,審查委員人數也不足,不是嗎? 龍部長應台:是不足,縱使我們已經有候選名單了,也無法開審查會。 孔委員文吉:候選名單有了? 龍部長應台:對,但現在卻無法組成審查會。 孔委員文吉:依照規定,你們要儘速請各黨團,如國民黨團推派兩人擔任審查委員? 龍部長應台:對,依照程序我們必須先行文,而文也已經發出了。 孔委員文吉:行文了嗎? 龍部長應台:已經行文了,請行政院正式行文立法院,請立法院黨團儘速補兩名新委員過來。 孔委員文吉:董事名單何時提出? 龍部長應台:委員所謂提出的意思是行文給行政院嗎?其實我們文都已經準備好了,但還無法出文化部,因為審查委員會停擺了。 孔委員文吉:董事人選呢? 龍部長應台:都有了,待兩名審查委員補齊後,就可以馬上進行。 孔委員文吉:本席擔任教育文化委員會的召委,最想修的就是公視法,這也應該是文化部的第一優先審查法案吧? 龍部長應台:對。 孔委員文吉:但我們也不排除另外的推薦方式。也就是在公視法尚未修正前,先依照現有規則進行,雙軌並進。爰此,本席也建議部長繼續提出董事名單,而公視法也可以修正。 龍部長應台:我也希望是這樣,尤其是針對門檻的討論。 孔委員文吉:我認為修公視法是部長任內應該優先完成的重大任務。 龍部長應台:我很希望。 孔委員文吉:但受限於當前政治及意識型態,以致公視董事難產至今!過去我也擔任過公視董事,也當過審查委員,後來擔任立委後就退出,不再擔任審查委員。請問部長,是否能在本會期前產生? 龍部長應台:我希望行政院能與黨團及立法院溝通,儘速補齊審查委員人數,接著就如同委員所說雙管齊下,一方面立法院能審查幾個版本的公視法單一條款修法,另一方面我們也可以召開審查會,我們的候選人名單都已經準備好了。 孔委員文吉:要審公視法,時間上可能…… 龍部長應台:來不及了嗎? 孔委員文吉:來不及了,這個可能要再找時間來談。 龍部長應台:那就拜託主席! 孔委員文吉:我們現在光是要審查預算的解凍案就已經沒有時間了。我希望公視法這邊我們還是不要放棄,好不好?除了修正案之外還有名單的部分…… 龍部長應台:名單的部分,我們已經準備好了,現在只剩下公視法單一門檻條款的問題是否能夠在立法院討論。 孔委員文吉:好。請教一下,早上邱委員提及,「賽德克巴萊」的魏德聖導演是否對我們文化部有什麼怨言或是建議? 龍部長應台:是,這個我也是從媒體上看到的,第一、他抱怨審查的時間很長;第二、他覺得拿政府的補助金就好像是乞丐。我有針對第一點請同仁解釋,問他們現在的審查時間是不是真的比以前還要延誤?同仁解釋說,其實現在的流程跟之前是完全一樣的。 孔委員文吉:本席認為魏導更不應該講這句話,因為他是國內所有的導演裡面,拿到政府最多補助金的導演,他怎麼可以說拿政府的補助就像是乞丐呢?我不認同他這個說法。 龍部長應台:他大概是覺得提供單據太麻煩了。 孔委員文吉:我對於他這個說法非常的震驚、也非常的遺憾,他居然會講這種話。他有沒有跟文化部說明,他拍這部片子政府的補助是多少、票房收入是多少,所以他到現在還是負債,所以他還是需要政府的補助?在你們補助國內的導演之前,你們有沒有要求他們財務要公開?他們的票房收入是多少、政府的補助又是多少?這些都應該要公開化。你們上次補助他多少錢?「賽德克巴萊」這部片子你們補助他1億元對不對? 龍部長應台:是。 孔委員文吉:那你今天有什麼資格說他拿政府的補助就像是乞丐?你去問其他的導演,他們連要200萬元、300萬元、或者是其他1毛錢的補助都很困難,魏導講這句話真的讓我非常的遺撼。 龍部長應台:是,我們希望他不要嫌拿單據很麻煩,因為這種把關工作是必要的,我們會多跟他溝通。 孔委員文吉:要多溝通。 龍部長應台:是。 孔委員文吉:我認為你們在補助國內的導演拍國片之前,你要叫他們先公開他們的財務,票房收入也要公開,「賽德克巴萊」有沒有賺錢?我之前提過的那些演員、臨時工的帳結了沒有?這個我就不再提了。 龍部長應台:委員,你要請局長來說明嗎? 孔委員文吉:好,請局長來說明一下。 主席:請文化部影視音樂產業局朱局長說明。 朱局長文清: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賽德克巴萊」的補助款已經跟我們影視局完全結清了。 孔委員文吉:文化部補助「賽德克巴萊」多少錢? 朱局長文清:我們是按照「海角七號」的票房獎勵金補助他1億600萬元。 孔委員文吉:好,那你們補助「海角七號」多少錢? 朱局長文清:「海角七號」我們是補助500萬元。 孔委員文吉:不是,你們文化部當時補助「海角七號」多少錢? 朱局長文清:500萬元。 孔委員文吉:500萬元,那「賽德克巴萊」呢? 朱局長文清:1億600萬元再加上2,500萬元的輔導金,另外我們還有提供他1億元的低利貸款。 孔委員文吉:你去看看其他幾個在地方上拍攝紀錄片的文史記錄工作者,他們連100萬元的補助金都拿不到。你們補助「不一樣的月光」、「像一個泰雅族的女孩」多少錢?我覺得你們都只針對大牌的導演,因為他們拍的片子都不錯,所以你們就給他們更優厚的補助。我建議,如果將來我們要補助國內的影片,那他們的財務就要公開,票房收入也要公開,好不好?可不可以? 朱局長文清:跟委員報告,我們的補助款都是用信託的方式,所有的補助都要經過信託公司的稽核,他們的報表要經過信託公司的稽核後,我們才可以結案。 孔委員文吉:我今天會針對補助影視文化電影這部分做成一個主決議,就是將來財務支出都要公開透明。他怎麼可以說跟政府申請補助就像是乞丐一樣?他拿到的錢最多。 最後,我要再請教一下部長,部長,你不能說原住民電視臺一直到現在都還沒有辦法可以回歸讓原住民文化事業基金會去經營,是因為公視的基金會還沒有成立、公視的董事還不健全、組織還沒成立。你不能拿這個當藉口,因為原住民文化事業基金會已經成立了,董事長跟執行長也都已經選出來了,現在還要等到什麼時候?原民會已經行文給文化部了,現在你們要怎麼做呢? 龍部長應台:委員,按照公視法,公共電視應該要針對這件事情召開董事會,所以我們影視司已經有正式去文給公共電視,請他們要召開董事會來處理這個問題。 孔委員文吉:你要他們召開董事會來處理?是請公視召開董事會還是請…… 龍部長應台:請公共電視召開董事會。 孔委員文吉:他們的董事會都還不健全,你還要他們召開董事會?這等於就是要把這件事情擺在那邊嘛! 龍部長應台:委員,這件事我可不可以請司長來跟你解釋? 孔委員文吉:我建議在公視基金會的董事會還沒有成立之前,你們可以先要求公視配合原民會的建議,先終止他們的執照,你知道這個意思嗎? 龍部長應台:我知道這個意思。 孔委員文吉:你不一定要等到公視基金會成立。 龍部長應台:對,但是我不知道這有沒有違反規定。 孔委員文吉:文化部可以先要求公視配合原民會,因為原民會已經提出他們可以營運原住民電視臺,那你們又為什麼一定要等到公視基金會成立呢?他們現在連董事都沒有,所以你是拿這個當藉口嗎?你們可不可以在本會期結束之前協調公視跟原民會? 龍部長應台:委員,我先去了解一下,看如果文化部直接介入會不會違反規定,如果沒有違反規定、可以的話,我們就會盡力來促成,好不好?我先去了解一下。 孔委員文吉:這件事情我們已經在這裡建議過幾次、談了幾年了?部長,我覺得你現在要拿出魄力來,一個是公視法的修正案、一個是原住民電視臺回歸原住民文化事業基金會,這2件事你都可以拿出魄力來。 龍部長應台:對,這個我們是支持的。 孔委員文吉:這些你都可以拿出魄力來。 龍部長應台:孔委員,我先去了解一下,看這樣會不會違反規定,如果可以的話,我們一定會盡力的來促成。 孔委員文吉:你們不一定要等到公視基金會的董事成立,因為現在原民會已經正式提出他們可以營運原民臺了,所以現在就等文化部來協調。 龍部長應台:好,我會去了解,好不好?他們有開過協調會,我回去後會了解一下實情,謝謝委員,謝謝。 主席:跟孔召委報告,公視法的修法已經付委了,我們現在只剩下一個多禮拜的時間,不知道下下週是否有空,請召委再安排。這個議題不需要一次會議的時間,看半次會議的時間是否有可能? 請林委員佳龍發言。 林委員佳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你上任已經1年3個月了,文化部正式成立也即將滿週年。在文化部正式成立滿週年的現在,我們也要稍微的來體檢一下龍部長所領導的這個文化部的所有施政表現。如果給你自己來評價、或者是評估,你對文化部成立一年以來是非常的滿意、還算滿意、不太滿意、還是很不滿意? 主席:請文化部龍部長說明。 龍部長應台:主席、各位委員。我覺得同仁辛苦得不得了,但是我們的成果還有很多的漏洞。 林委員佳龍:不是,就這4種程度擇一,民意調查都是這樣子問的,民意調查的時候你不能講說,我們的同仁很辛苦,但是還有漏洞。 龍部長應台:我從來都不接受民意調查,因為它永遠是片面的。 林委員佳龍:你在家裡都不接電話,都是佣人接的嗎? 龍部長應台:我接到民意調查的電話都是馬上掛掉,因為民意調查都是片面的,而且不會給予真正的圖像,所以我從來都不接受民意調查。 林委員佳龍:其實滿不滿意不是由你自己來打分數,社會是有看法的。我上次問你,你認為你最主要的政績是什麼?你那時回答,因為文建會跟新聞局合併成為文化部。 龍部長應台:我覺得形成一個團隊是一件很根本的事情。 林委員佳龍:如果要花一年的時間來做這件事,我覺得那不僅是慢半拍,而是慢了好幾拍。最近有一個民意調查透露出你施政上的問題,因為你個人的知名度史上最高,但是施政的滿意度卻是史上最低。這個調查結果是來自臺師大持續性的調查,如果以文化部長的知名度來看,哇!不得了,這10年來從19%提升到48%,增加了將近3倍,可是施政滿意度卻從44%降到18%,差不多降了一倍多,兩者交叉比對後,就是社會大眾對你這一年來的評價,對此你有沒有什麼要說明的? 龍部長應台:我要說的是,同仁辛苦了,我們大家繼續加油! 林委員佳龍:真的只有這樣? 龍部長應台:是,真的只有這樣,我們會繼續加油。 林委員佳龍:我跟你講,這樣子你們會繼續墜崖。你看,藝文風氣的提升也是一樣,也是跟你的知名度呈反比。你的知名度真的是史上新高,但是藝文風氣的提升卻是在下降。我們給你那麼多的預算、那麼多的名氣,但是我們看到的卻是文化部變成龍部長的舞臺,而不是文化人表演跟展現他們成果的舞臺。這一年來社會跟我都用時間在檢驗你,但是我卻只有看到你個人的表現,因為你非常會掌握一些契機,像是跟大師對話、與誰有約。但是對社會大眾來講,我們卻看不到文化部對我們整個文化風氣有所提升、或者是有讓人們感覺到你們對文化工作者有更好、更有效率、更多的幫助。你個人的知名度很高,但是整個施政表現卻很差,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訊號,我們解讀這個統計後可以發現,這2個數據呈現反比,當然,你是一個明星,所以你要把你的這個優勢轉換成文化部的資產,而不是將文化部當作是一個明星演出的舞臺,這是我給你的建議。為什麼你的知名度這麼高,但是你的施政卻都沒有人知道呢?部長,你的7835文化發展計畫,也就是泥土化政策的重要指標,但是你知道臺灣社會知道的人有多少嗎? 龍部長應台:依據這個調查,聽說是非常的少。 林委員佳龍:少到多少? 龍部長應台:好像說是2%,是不是? 林委員佳龍:這個你倒是有注意到。 龍部長應台:是。 林委員佳龍:只有2%的人聽過這個計畫,這就是根本的問題。我去查過,7835文化發展計畫到今年5月9日行政院才通過核定,這也就算了,光這個計畫就花了我們4.35億元,但是卻只有2%的受訪者知道這個計畫,而且這個計畫要連續做4年、將花費近17億元。為什麼要做這個7835文化發展計畫?社教界有一句俗話:「不要跟傳統打架」。社區營造在這近20年來,從申學庸主委提出社區總體營造,到陳其南當副主委的文化產業化、產業文化化、一直到六星計畫,其實核心的時間區域就是319,連下鄉去表演也是319。你現在把它弄成7835,但是我們卻看不到你有新的預算、新的作法,所以我建議還是回去把319當作核心,不要再用這個新的名詞,因為事實上你根本就沒有辦法反應「7835文化發展計畫」的需要。如果把四億多元的預算平均分給每一個村里,每個村里分不到6萬元。如果你要求要寫案子才能夠提案,那我可以跟你講,除非你用另外一筆預算去幫他們寫,否則一般的村里是沒有能力寫這個的,因為這些東西都是官僚作業。除非你另外編一筆預算,不然一般人真的沒有辦法寫得出來,這是很眩的名詞:「7835」,你可不可以做一個調整? 龍部長應台:林委員,你講的非常中肯,「7835文化發展計畫」要表達的願景是不要只看見都會,甚至在縣市合併之後,不要只看見「市」而看不到「縣」。我們提出這個「7835文化發展計畫」是想要提醒大家,其實我們台灣這塊土地上有7,835個村,所以你要看到角落裡。當然,這個我們也是要從原來、前面幾位主委所打下的社區基礎上去做,因為社區營造不可能從頭開始,但是我們要把資源更深入到偏鄉。這是一個理想跟願景,我想這個你也會贊同,至於執行面上你所提醒的這些,我們回去後會做更深入的檢討。 林委員佳龍:我覺得要重新調整,要有focus、焦點,以我們現在的預算要分配下去根本就不夠。但是如果要選擇性的提案,要寫那個案子也真的沒有那麼容易,所以我還是覺得回到用鄉鎮市會比較好。 龍部長應台:我們會在執行面上再做檢討。 林委員佳龍:現在有些鄉鎮因為六都而被合併變成區,行政區現在正在調整,所以7835很快就會沒有了,很多村里都在合併,因為六都的關係,所以人數會很快速的調整。現在雖然說是7835,但是這個數字其實常常在調整,可能每一年都會有一些地方的村里被合併,所以回到319應該才是比較可行的。 龍部長應台:其實現在是368了。 林委員佳龍:沒錯,過去除了北高直轄市以外,我們有319個省市的鄉鎮市。我實在是不知道要怎麼講你,因為大家對你的期待很高,但是我們卻只有看到口號滿天飛,你的政策都沒有真正的落實到文化建設上,我們從民調上就可以看到這中間有很大的落差。 龍部長應台:林委員,其實這不是口號,而是說,我們這些一起工作的團隊需要有一個共同的願景,那個願景是一定要有的,只是執行上要再更加的努力。 林委員佳龍:其實這個計畫用這種方式來做是無法成功的,因為時間的因素我也沒有辦法跟你講太多。另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計畫,就是我們上次討論的影視音產業的台流風計畫,你的5年計畫的預算都還沒有編出來,但是突然間,我們卻看到有一個5年5億元的記錄片計畫,這個計畫的預算什麼時候會提出來? 龍部長應台:我們現在就要提出來。 林委員佳龍:是明年度新的預算? 龍部長應台:對。 林委員佳龍:這個會不會排擠到劇情片? 龍部長應台:不會。 林委員佳龍:你保證劇情片的預算不會減少,這個預算是外加的? 龍部長應台:對。 林委員佳龍:其實李安也提到他知道政府財政困難,所以他也呼籲不要砍文化的預算,可是帶頭砍影視音預算的卻是文化部自己。 龍部長應台:委員,這是誤會,文化部完全沒有砍影視音的預算,完全沒有。 林委員佳龍:我知道,你說是內政部其它單位砍的,這個我有查過。 龍部長應台:對,是因為有了影視司之後,資源分配長的不一樣。 林委員佳龍:但是電影產業的旗艦計畫從上年度的4億4,000萬元降到3億6,000萬元,減少了8,357萬元。 龍部長應台:總體的預算並沒有減少。 林委員佳龍:我是說以這個計畫來講,當然,你可以把很多其它的項目做一些科目上的調整,但是這麼重要的電影產業旗艦計畫的預算就減少了將近八千多萬元。你們的行政效率也被魏德聖批評比之前新聞局的時候還要差,當然,你說是因為有一些人沒有到齊。 龍部長應台:這個作業還是同一組同仁在做,他們說他們在執行上跟之前完全沒有兩樣。 林委員佳龍:所以你們是否定李安跟魏德聖他們的說法就對了? 龍部長應台:我們不是否定他們的說法,我們只是希望他們可以體諒,因為一億多元這麼大的數字,單據必須要非常的完整,我希望導演可以尊重跟體諒。 林委員佳龍:其實很多東西都要興利防弊,這是可以有平衡點的,不要只是為了要保護我們的文官在行政上不要有任何的疏失。其實有一些數字跟項目事實上是可以用更彈性的方式來處理,你們也分期過,像之前就可以彈性分期,可以分成4期或5期,所以其實行政裁量的空間很大,部長,如果你有注意到的話,你就可以發現,其實只要政務官願意把責任扛起來,那我們的文官其實是很會做事的。 龍部長應台:是。 林委員佳龍:你要為他們扛責任,有一些事情的決策如果部長願意承擔的話,下面的人做事的速度就會非常的快。 龍部長應台:是,林委員你所說的原則,我完全贊成。影視局的同仁是同一組的同仁、同樣的流程,至於單據這部分,尤其魏導演所得到的補助超過1億元、甚至是2億元,所以審核單據是必要的麻煩。 林委員佳龍:好,謝謝。 龍部長應台:謝謝委員,謝謝。 主席(孔委員文吉):請蔣委員乃辛發言。蔣委員詢答完畢,我們休息10分鐘。 蔣委員乃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部長,文化部從文建會改制過來,迄今有一年了吧?當然,過去文建會的業務比較單純,文化部除了原來的文建會,還把新聞局及教育部的一些場館也併進來。這次的滿意度調查,部長說還在工地的狀況。請問,什麼時候可以脫離工地的狀況? 主席:請文化部龍部長說明。 龍部長應台:主席、各位委員。我想,這是漸進的。其實都是比較的說法,我說的「工地」的意思,比較上,我心目中認為以中華民國這樣的體質,一個應有的、對的文化部的格局,距離我心目中的那個理想,我覺得現在差不多還在「工地」中。 蔣委員乃辛:什麼時候可以進步到你心目中的理想?還要多久? 龍部長應台:我覺得,再過一年,當我們兩週年的時候,應該一切都已真正上軌道了。一些基礎的措施,包括所有的法規,舊法規的解除、盤點、改造以及新的重要法規的出現差不多需要兩年…… 蔣委員乃辛:所以,到明年這個時候…… 龍部長應台:對,我希望這樣。 蔣委員乃辛:根據今年臺師大所作的民意調查,文化設施滿意度只有18%。你預計明年會是多少?你有沒有設定一個這樣的目標? 龍部長應台:我不利用這種所謂的調查來作為我們的工作基礎,因為它畢竟只是一個參考的東西,來砥礪我們、激勵我們。所以,大概不能依靠這種民意調查來作目標與評鑑。明年的話,我希望我們一些基礎的法規、盤點的法規以及基本變更諸如:文化基本法、博物館法、電影法與新修正的公視法全部都已經上道了。這是一個中央部會最重要、最該做的事情。 蔣委員乃辛:問題在於文化界的人、一般的民眾願不願意再給你一年?他們願不願意再等一年? 龍部長應台:我覺得,對於文化,確實需要願意等候。因為它是一個最好不要隨選舉而草草上路、匆促成軍的事情。 蔣委員乃辛:如果人家願意等一年,那你明年這個時候是不是真能把它完成,脫離「工地」的狀況? 龍部長應台:我希望,我明年的時候會覺得這個「工地」一路走過來真正覺得看到那個願景的形成。我希望自己明年的心情跟今年不一樣,也希望明年度的時候我們的同仁不會再這樣加班到如此辛苦的地步。 蔣委員乃辛:我們希望明年民眾對於政府的文化施政滿意度能夠提高。 另外,談到「新舞台」的問題。關於「新舞台」的問題,剛才林委員請教過部長,部長也講到台北市政府的問題,說要等到台北市政府相關資料調出來以後,再來看還原當時的真相到底是怎麼樣。可是,我要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今天為什麼藝文界對「新舞台」這麼重視?為什麼這麼多藝文界大老,甚至包括前面幾任文建會的主委出來,希望政府能保留住「新舞台」?這就表示,在台北市乃至整個北部,我們舞台是不足的。以台北市來講,現在有哪幾個舞台?最大的、最好的、國際級的,就是中正紀念堂的國家音樂廳與國家戲劇院,可是,它們在104、105年要進行整修。當國家戲劇院、國家音樂廳整修的時候,有什麼地方的舞台可以有所替代?國父紀念館雖然有3千個座位,但它的設備並不是專業演藝場所的設備。社教館、城市舞台也都使用二、三十年了,設備完全老舊。至於市政府的親子館,可以容納800人,但它是做禮堂用的,設備很普通。就基本上來講,北部地區包括台北市根本沒有一個合乎水準以上的舞台,倒是「新舞台」,經過這段時間,尤其去年教育部補助2千萬元給它整修之後,「新舞台」的設備,相對來講,是比較合乎水準的表演場所。在舞台嚴重不足的情況下,大家當然希望台北市的舞台愈多愈好,當然希望「新舞台」不要因此而消失。所以,對文化部來講,如何能夠增加舞台,讓演藝工作人員能有表演的場所,並提升我們的文化層次。 龍部長應台:是。我分兩個層面來講,第一、對於「新舞台」的重要性,我們大家都知道,這是一個社會共識。文化部自從知道消息以後,第一時間就趕快去作背景的瞭解與協調,目前仍在進行中。至於說,是整體的表演空間。蔣委員,其實經過很多朝政府共同的努力,大概到後年和大後年會是表演空間陸續落成的一個高峰。也就是說,前面十幾年的努力,其實它都在進行中。至於您提到兩廳院整修期間有無替代表演場所的問題,其實兩廳院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決定究竟要利用哪一個時段進行整修。我昨天才跟朱宗慶董事長見面討論這個事情。 蔣委員乃辛:董事會尚未作最後的決定? 龍部長應台:對,他們還在討論。他們一定會照顧到配合的問題。 蔣委員乃辛:但已有腹案,一個是104年、一個是105年1月開始整修。 龍部長應台:如果是105年開始整修的話…… 蔣委員乃辛:如果104年就開始修國家戲劇院的話,我們台北有什麼地方可以替代? 龍部長應台:我相信兩廳院一定會考慮到整個配套的。比如說,105年的時候有兩個新的空間就已經落成了,一個是台北市的藝術中心,在士林;另外一個是我們的傳統藝術中心,也是在士林。也就是說,那個時候會有兩個新的空間出現。但是,朱宗慶董事長已經告訴我,他是一定會有配套方案的,因為他對兩廳院的責任很大。 蔣委員乃辛:台北藝術中心沒有國家戲劇院那麼大。 龍部長應台:是,兩者的規格是不一樣的。 蔣委員乃辛:而且,小很多。 龍部長應台:但是,總是有比沒有好。 蔣委員乃辛:基本上來講,我們的舞台空間嚴重不足,尤其是演戲的舞台空間嚴重不足。在這個情況下,如何能夠留下「新舞台」?這是大家目前所關心的問題。當然,涉及到地方政府當時通過的這些案子,所以,對文化部來講,我們應該要怎麼樣協助、促成這個事情,這或許是文化部未來要考量的問題。甚至其他的舞台空間如何提供給演藝人員使用,讓他們能夠有適當的地方展演,這也是文化部未來應該要做的事情。 龍部長應台:是。 蔣委員乃辛:記得部長前陣子曾經講到「五年五億元紀錄片行動方案」,請問,這個行動方案的錢從哪裡來?有這筆錢嗎?三大旗艦中電影的旗艦64億元…… 龍部長應台:沒有64億元。 蔣委員乃辛:可是,現在只編了不到20億元。 龍部長應台:15億元上下。 蔣委員乃辛:對。當時五年六十四億的計畫,到今年的4月總算編進去了,也才十幾億元。所以,你這五年五億元的紀錄片會有嗎?這五年五億元紀錄片的錢是從電影的旗艦裡撥過去的,還是額外請中央主計單位給你們? 龍部長應台:我們要另外報院。 蔣委員乃辛:去年文化部的預算已爭取了那麼多,應不會再爭取這麼一點點。 龍部長應台:是。 蔣委員乃辛:你覺得今年他們會給你這個錢嗎? 龍部長應台:我們會極力爭取。 蔣委員乃辛:若爭取不到,怎麼辦? 龍部長應台:我們是這樣做的,一方面我們在做今年預算的盤點,因為這個盤點,就可以把我們覺得不是用在刀口上的錢,或者,在執行上今年再作盤點的時候,它是會有困難的。我們今年會更加努力地去把錢作一重新的調整,也會把錢用在刀口上的這個原則發揮到極致。這樣的話,我們一方面爭取新的項目進來,跟行政院去溝通;另一方面,比方說,萬一「五年五億元計畫」被打折的話,我們希望把現在整體的預算作盤點。 蔣委員乃辛:部長,五年五億元計畫做的是紀錄片,紀錄片重不重要?當然重要。可是,電影的旗艦更重要。 龍部長應台:那個部分我們是繼續的。 蔣委員乃辛:電影的旗艦涉及的產值、涉及到的人員更多。對不對? 龍部長應台:對。 蔣委員乃辛:電影的旗艦五年64億元,結果到現在4年只有十幾億元,明年可以給你們50億元嗎?不可能嘛!所以,擺明地,電影的旗艦就是要跳票嘛!在這個情況下,我們想要爭取讓電影的計畫不會跳票,事實上,是做不到的了嘛!是一定跳票的嘛!可是,跳票到什麼程度?以今年的電影、流行音樂、電視這三大旗艦來講,都能夠如期達到嗎? 龍部長應台:您是說旗艦計畫的預算部分嗎? 蔣委員乃辛:對。 龍部長應台:我不知道您說的「如期」是指那個64億元嗎?那個64億元是經建會主管,沒有辦法。 蔣委員乃辛:電影的64億元絕對拿不到了嘛。 龍部長應台:對,64億元不可能。 蔣委員乃辛:電視還有一半沒給你們吧? 龍部長應台:對。 蔣委員乃辛:流行音樂還有三分之一沒給你們,對不對? 龍部長應台:對。 蔣委員乃辛:這些全部加起來就有五、六十億元了吧? 龍部長應台:是。蔣委員,我們會跟行政院更徹底地去談,如果我們的文化創意產業要去實踐它的話,就必須要把我們的影視當作火車頭的產業。 蔣委員乃辛:我今天為什麼要提這個問題?就是當政府要決定一個政策的時候,務必要考慮到財務問題,不能隨便講一句話出來。 龍部長應台:是。蔣委員,我們算過的,我們沒有算…… 蔣委員乃辛:當你們沒有拿到預算的時候,民眾就會認為你們又跳票了。我們的政府到現在跳了多少個票?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的文化施政滿意度跟政府是不是會跳票,有很大的連帶關係。 龍部長應台:對。 蔣委員乃辛:政府今天要想施政滿意度提高,政府自己講的話就不能跳票。不但不能跳票,還得要做得更好。這樣才行啊! 龍部長應台:是。 蔣委員乃辛:所以,今天部長說的五年五億元這個計畫,我們不知道能否做到,但我很懷疑做得到。如果以三大旗艦來講,這五年五億元是根本做不到的。如果已經知道是做不到的,現在又喊出來,到時候跳票了。你又要如何去跟民眾解釋呢? 龍部長應台:委員,我們會全力以赴。 蔣委員乃辛:我知道你們會全力以赴,然而,很多事情由不得你啊! 龍部長應台:是。 蔣委員乃辛:所以,這個部分除了向財主單位、向院長要錢之外,我覺得你也要跟馬總統要錢。 龍部長應台:好。 蔣委員乃辛:因為當年台北市政府成立文化局,就是當時的馬市長再三邀請你擔任文化局長的。這次的文化部長也是馬總統請你出任的,他就要支持你的文化政策。 龍部長應台:是。 蔣委員乃辛:否則,你這個文化部長怎麼做?謝謝。 龍部長應台:正確,對的。謝謝委員關心。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許委員智傑發言。 許委員智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部長,「陣頭」這部電影你有沒有看過? 主席:請文化部龍部長說明。 龍部長應台:主席、各位委員。我看過。 許委員智傑:看了以後有什麼感想? 龍部長應台:這部電影的表達,相當具有台灣精神。 許委員智傑:目前文化部對於「陣頭」的保存,有多少件是有登記的,部長知道嗎? 龍部長應台:具體的數字我不知道,但是,這種登記為民俗者還滿多的。 許委員智傑:文化資產局有來嗎? 龍部長應台:有。 許委員智傑:請問王局長,貴局登記的「陣頭」有幾件,你知道嗎? 主席: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王局長說明。 王局長壽來:主席、各位委員。我目前沒有具體資料,回頭再補送給委員。 許委員智傑:藝術發展司知道嗎? 主席:請文化部藝術發展司陳司長說明。 陳司長悅宜:主席、各位委員。我不知道。 龍部長應台:抱歉!因為相關數據不在手上。不過,我們可以隨後補上。好不好? 許委員智傑:在場的文化部官員有沒有哪個人知道? 龍部長應台:許委員,我知道原因。文資局負責的是屬於民俗的登錄,傳統藝術中心則是會補助各種民間申請的陣頭活動。比如說我們的資源司,如果有人來申請王船有關的陣頭補助,那又是另外一個補助案。所以,我們是登錄在不同的部門裡頭去支持民俗的傳承。 許委員智傑:部長,你知不知道「八家將」? 龍部長應台:知道。 許委員智傑:聽不懂台語嗎? 龍部長應台:聽得懂。 許委員智傑:「官將首」你知道嗎? 龍部長應台:不知道。 許委員智傑:部長沒有聽過「官將首」? 龍部長應台:應該沒有。 許委員智傑:文化部有沒有人可以說明「八家將」與「官將首」有什麼不一樣? 龍部長應台:「八家將」我知道,「官將首」我不知道。 主席: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吳組長說明。 吳組長華宗:主席、各位委員。「官將首」應該是類似警官,「八家將」則是類似警察。如果要讓名詞更確定,是這樣分。 許委員智傑:他們的表演有什麼特色?從外表看,有什麼特色、有什麼不一樣,你看得出嗎? 吳組長華宗:他們的架勢是不一樣的。「官將首」,他的外表有獠牙,「八家將」則是沒有獠牙。但是,兩者的步伐是一樣的。 許委員智傑:還好,文化部還有人知道。部長,現在你知道了吧? 龍部長應台:我知道了。有獠牙的是「官將首」。 許委員智傑:有獠牙的是「官將首」,沒有獠牙的是「八家將」。 龍部長應台:所以,官位比較大的是有獠牙。 許委員智傑:「官位比較大的是有獠牙」,這似乎是雙關語。 部長,我們今天要討論的就是「陣頭」,我們台灣的「陣頭」從文化部的角度,要如何推廣、如何保存?民間來申請的,是屬於被動的。文化部主動出擊去思考的是什麼?部長有沒有思考過這個問題? 龍部長應台:委員,就文化部來講,我們公務員不太容易說出去做什麼事情,只能透過政策。這個政策分成3類,一類是如果地方上認為那是他們非常重要的一種民俗技藝,我們鼓勵他們來登錄,使它取得文資身分。第二類是透過我們傳統藝術中心以及藝發司去補助他們,使他們可以有傳承。那些老師傅的技藝可以師徒相傳,讓它得以不斷絕。第三類是補助學者或大學,去針對這些傳統的技藝作科學的、學術上的紀錄與採風。 許委員智傑:我在這裡提供給文化部一個建議,有一些我們認為是台灣的特色,希望能在世界發聲,所以,刻意地推動「陣頭」或一些文化團隊。我想,如果政府完全都是被動地讓他們來申請,可是,有時候文化部所主導的方向又不包括這些,以致被動來申請的少,變成自生自滅。最後,文化部到底要推動什麼特色,我們就看不出來了。我認為,我們的政府機關不能完全地讓民眾自主。當然,自主的發展我們可以去配合、審度和協助。但是,有些是不是政府應該要主動出手去幫助他們? 龍部長應台:其實如果您指的是主動,譬如說,去年他們有9天要到紐約去演出,我們文化部就曾強力地協助他們,讓他們得以成行。 許委員智傑:這一點要感謝部長,真的是很有意義。比如說,我們國內有辦一些活動,甚至有一些國際性的活動,我們是不是可以把台灣的「陣頭」推去一些國際活動的開幕、閉幕或表演節目。這個部分文化部有沒有主動出手? 龍部長應台:我們倒是沒有主動,因為我們主要是形成政策,然後鼓勵民間來執行。 許委員智傑:所以我說,重要的「陣頭」也是政策嘛! 龍部長應台:是,這是有政策的。 許委員智傑:我舉個例子,前天國科會他們有什麼大聯盟和小聯盟,我就請他們把小聯盟的項目全部list出來。我問 國科會主委:「這個小聯盟是產業他們的自主,但是,貴會有沒有主動去協助國內哪些產業?政府機關總是有些自己的理念嘛!因為政策要落實的時候,也會思考自有理念要落實在哪個部分,如果政府有特別去協助、特別去推動,它就會上來嘛!」文化部也是一樣的道理,在「陣頭」方面,事實上,台灣的「八家將」、「官將首」在全世界算是第一名的,我相信沒人能比我們台灣在這方面更特殊的了。 龍部長應台:對。 許委員智傑:包括我們高雄內門的宋江陣,有一些比較特殊的「陣頭」文化,文化部是不是應該主動地推動,使他們躍上國際舞台。在這個過程當中,文化部要如何與基層的「陣頭」溝通?怎麼樣利用文化部的資源協助他們,讓他們有機會走出去,進入國際舞台,讓全世界看到台灣的「陣頭」文化是與眾不同的、是很特殊的?這個部分如果文化部用一點心的話,就可以讓台灣在世界更被人家看到? 龍部長應台:是。我知道你的用心,就是說,如果平台搭出來的話,我們最所謂地方的、傳統的技藝,其實也可以最國際。 許委員智傑:對。 龍部長應台:我完全贊成。事實上,我們還是要透過政策,不過,我們可以做的是,在這種補助政策方面,尤其是針對「陣頭」這類你所關心的傳統藝術,同仁要做更大的宣傳,而且要有更多的接觸,讓這些民俗團體知道他們可以利用我們這個政策,使自己得以走出去。我們應該做更多面的接觸。 許委員智傑:這個接觸有所謂的主動與被動之分。 龍部長應台:是。 許委員智傑:坦白講,今天民間的地方「陣頭」要如何走上國際舞台?文化部有什麼資源,他們其實不見得清楚。 龍部長應台:對,我們應該把訊息更廣為散發。 許委員智傑:我們應該針對一些確實比較特殊的民俗技藝,主動出擊。 龍部長應台:是。 許委員智傑:你們可以告訴他們,文化部有什麼資源可以幫助他們,可以提供什麼樣的機會,請他們來參考看看。 龍部長應台:對。 許委員智傑:所以,我想,我們文化的推動有一部分是屬於被動的自主性發展,有一部分是屬於主動的,我們要讓它在世界得以發聲、讓它更具有特色、讓它更龐大,可以表現出將來它這個文化的傳承與發展。針對這個部分,文化部是不是應該要有一些想法? 龍部長應台:許委員所言甚是。本部所有的司長都在場,都有聽到你的提醒。確實,對於我們已經有的補助政策,應該第一個啟動的就是,擴大說明與訊息發放的層面,這是應該做到的。 許委員智傑:希望文化部有這樣的想法,給我一點方向,文化部自己整理出來…… 龍部長應台:就是我們已經有的政策? 許委員智傑:透過這個政策,我們要如何去協助地方「陣頭」?包括「八家將」的由來,部長知道嗎? 龍部長應台:我知道。 許委員智傑:是怎麼來的? 龍部長應台:以我成長的海邊漁村為例,它也跟送瘟神古老的歷史是有關的。 許委員智傑:「西來庵事件」部長知道嗎? 龍部長應台:我知道。 許委員智傑:他是來自台南西來庵。 龍部長應台:對。 許委員智傑:其實他那個時候在台灣有一點點抗日的味道,當時他是以保護神明出巡的型態,當然,這與民族意識有關,但後來發展出來的是我們台灣的文化。所以,我希望文化部在補助案方面或是在讓「陣頭」衝向國際方面,必須有一些你們主動想要做的。 龍部長應台:是。 許委員智傑:有了這些主動做法,之後我們才會看到這個主動後面的成績到底如何,我們才來審度嘛! 龍部長應台:是。 許委員智傑:是不是文化部先列出主動的想法與做法?未來打算要怎麼做,也讓我們知道一下。將來經過半年、一年或兩年,我們可以看到文化部想要做的事到底有沒有成果;不要完全被動地被申請。 龍部長應台:是,可以。 許委員智傑:我認為,被動地被申請太被動了。 龍部長應台:民俗藝術方面。 許委員智傑:所以,希望文化部能夠作出這樣一個資料。然後,我會長期追蹤。 龍部長應台:好,我們會彙整資料。 許委員智傑:什麼時候給我? 龍部長應台:給我們一點時間,好不好?因為這件事跨很多單位。 許委員智傑:所謂「一點時間」,是兩個禮拜、三個禮拜,還是一個月? 龍部長應台:三個禮拜,行嗎? 許委員智傑:好。把文化部主動要做的方向整理出來,讓我看到你們整理出來主動的方向是什麼。然後,我們一起來推動。 龍部長應台:是,我們把資源結合起來。謝謝許委員關心。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根據部長的報告,國立台灣史前文化博物館更名研議的書面報告的辦理情形,這個史前博物館就是一直要找理由,而且,這裡面提到的這些用詞或說法,都是為了不要更名而找理由。這裡面提到:「史前文化內涵,比原住民文化研究更為寬廣。」難道就不能從台灣原住民族的歷史、文化延伸到整個南島語族、南島民族,再延伸到整個跟史前文化的關係。也是可以倒過來,而不是像史前博物館寫的這樣。當然,這是史前博物館寫的,不是你寫的。它甚至還提到:「若只定位在原住民文化,則有可能窄化了研究的視野和廣度;甚至若說想在此由原住民觀點看原住民歷史。」這段文字充分顯示,它就是不想好好地思考這個東西。館長就在後面。部長,你聽一下;所有的同仁,也都聽了。因為畢竟這份報告部長、次長和主任秘書都看過了。「原住民族」與「原住民」是不一樣的,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這份報告可能是兩個人寫的,第60頁整個上半段都是「原住民」、「原住民」,最後第3行之後,才寫「原住民族」。「原住民族」在原住民族基本法或憲法裡面都有規定,它是一個集體。原住民族是一個集體。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對原住民族有定義。第二條第二款對於「原住民」一詞也有定義,規定:「原住民係指原住民族之個人。」「原住民族係指既存於台灣而為國家管轄內之傳統民族。」也就是說,「原住民族」是一個民族,而「原住民」三個字指的只是個人。當然,這也不能完全怪你們。事實上,我曾特別查了一下你們100年6月公布的國立台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組織法。講起來,我們立法院也有責任,但那個時候我尚未擔任立法委員。頒布當時的國立台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組織法內就是寫「原住民」,未來這個部分應該要修正。所以,我在這邊特別要提出來。從你們的觀點來看,也許原住民與原住民族沒有什麼分別。但是,從我們的觀點來看,它們是不同的。何況從憲法增修條文和原住民族基本法上,它們都各有很明確的定義。所以,相關的這些資料,當然會跟你的整個在史前博物館展出或研究相關的與原住民族有關的部分,然後,很多學生會去那邊,也會影響到參觀的人員,或者是從文化部或國立台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的網路裡面所呈現的用詞與資料,都會影響到整個社會大眾。所以,這個部分要怎麼樣教你們相關的展覽、研究?雖然法還沒有修,但是,畢竟憲法是這樣規定的,原住民族基本法是這樣規定的。雖然你們的組織法尚未修正,可不可以先就這個部分來作修正? 主席:請文化部龍部長說明。 龍部長應台:主席、各位委員。我想,沒有問題。當然,我們一定要根據憲法。謝謝委員所提出來的,我們會針對名稱的符合憲法以及它的一致性,回去作一個統整。 鄭委員天財:事實上,我當初所提凍結預算的提案,寫的也是國家級的原住民族博物館。你們的報告我特別把它圈起來,引用了我的用詞,但卻少了一個「族」字,因此,我特別把它圈起來。 龍部長應台:我們馬上改正。 鄭委員天財:這個當然就是因為不瞭解,才會有這樣的一個錯誤。 部長,希望你回答委員有關原住民族電視台的問題時,不要再以公視董事會作為一個理由,如果一直在強調公視董事會的話,那公共電視就要關台,不能運作了?為什麼?公共電視董事會的職掌是核定年度工作計畫,要審核公共電視的年度預算與決算。但是,這幾年來公視基金會的董事會是沒有運作的,因為它無法運作。 龍部長應台:對。 鄭委員天財:但它的預算照樣送來立法院。對不對? 龍部長應台:對。 鄭委員天財:它每年的年度工作計畫照樣在執行嘛。那個是不得已的東西,我們知道。所以,不要因為原住民族電視台的執照,要公共電視提出終止。在文化部正式的公文或紀錄裡面,已經很清楚,並沒有提到要再送到公視基金會的董事會去。 龍部長應台:委員,這件事我已責成影視司的司長全權處理。你要不要請他來說明一下他現在處理到哪裡了? 鄭委員天財:不用,他的公文我都看到了。事實上,文化部的公文我也有,我提出來是要讓你知道,不要再說出錯誤的訊息給其他委員。公共電視基金會為什麼會經營這個原住民族電視台?它的經費來源是受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的委託,也就是說,它的預算、經費等於委託給公視基金會,它才有那筆錢。它那筆錢是從原住民的預算,捐注到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這個基金會再委託給公視基金會,它才有這筆經費。現在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已經很明確地表示不再委託公視基金會了,公視基金會就沒有這筆錢,你們文化部也沒有捐注這筆經費。所以,它當然要提出終止這個執照嘛!因此,請你不要再說要送到公視董事會這樣的話了。 龍部長應台:好。委員,我請影視司這個禮拜就跟我作一個確切的報告。 鄭委員天財:因為從你們文化部給我的相關文書看來,並沒有說要經過這個程序。 龍部長應台:是。 鄭委員天財:事實上,現在所有公視的運作都沒有透過董事會。年度預算和年度計畫本來都要送董事會的,現在都沒有嘛。如果你一談到原住民族電視台的部分,就說要依照公共電視法的話,那我們乾脆全部預算都不要審了。今天就不要解凍了啊! 龍部長應台:對。 鄭委員天財:不能因為是原住民的部分就要送,這完全是兩面做法,我們不能忍受。 龍部長應台:我去瞭解一下。 鄭委員天財:不是要瞭解,這已經很清楚了。 龍部長應台:對。但是,影視司還沒跟我作過報告,我要確切地瞭解一下。因為這個事情確實也拖得太久了。 鄭委員天財:我現在已經跟你講得那麼清楚,公視的年度預算、決算已經沒有辦法送,對不對?但我們還不是照樣運作?它如果沒有經過董事會,就沒有辦法送到立法院來審查嘛。所以,這個部分已經很清楚了。如果說,你提到原住民的部分就要送董事會,那當然是無解了。 龍部長應台:對。 鄭委員天財:好不好? 龍部長應台:好。 鄭委員天財:謝謝。 龍部長應台:謝謝委員。 主席:請何委員欣純發言。 何委員欣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個星期龍部長邀請李安導演回來,並以歡迎李安導演回台為名,邀請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的委員和很多演藝圈、文化界的人士與李安導演聚會、對談。李安導演獲得國際大獎,是國際級的大導演,台灣以他為榮,他願意回台貢獻建言,甚至願意把他參與國外電影工業、電影產業的經驗帶回台灣,我們非常感謝。台灣人受到鼓舞的是李安導演在少年Pi得獎上台致謝詞的時候提到台灣、感謝台灣,但這只是口頭上讓大家認為台灣受到國際矚目,實際上李安導演到底可以為台灣的電影工業、電影產業帶來什麼正面的影響,在龍部長的主導之下投注更多的資源和更多扶植的制度來輔導我們的電影工業、電影產業,這才是我們希望李安導演帶給台灣電影界的影響。對不對? 主席:請文化部龍部長說明。 龍部長應台: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何委員欣純:龍部長應該知道少年Pi有七、八成以上的場景是在台中拍的,當然拍的是一個原型,後續經過很多電腦特技、電影技術的修飾才呈現這麼偉大的片子。當初李安導演回台拍這部片子時,他非常自豪的是帶了一個投資者進來,就是所謂的電影特技公司,那個公司的名字我忘了。 龍部長應台:R&H。 何委員欣純:當時這個公司進駐台灣,但我聽說,拍了這部片子後R&H就破產了,媒體也報導過這件事。 龍部長應台:破產的應該是美國的母公司,子公司沒有這個問題。 何委員欣純:我們口口聲聲說只有母公司破產,不會影響到子公司,事實是R&H在高雄的培訓課程已經delay了,這個課程原本已經招募、報名了,龍部長有沒有去瞭解這點?R&H宣布課程delay,到底要delay多久?到現在為止有沒有真正的開始運作、開始培訓? 龍部長應台:據我所知,我們的科技政委及經濟部有在和他們積極的協調和接觸中。 何委員欣純:我只是想請問龍部長有沒有去瞭解這件事?你瞭不瞭解這件事的進度? 龍部長應台:文化部本身並不瞭解這件事的進度,是工業局在處理的。 何委員欣純:你說你不瞭解就好了,如果文化部要把自己的業務執掌切割得這麼乾淨、這麼清楚的話,那麼文化部的推動只是空口白話而已。我今天問你知不知道這件事的原因是我們熱烈的歡迎李安導演回來,龍部長廣發英雄帖、邀請函,請大家和李安導演對談,希望李安導演能提振、帶動台灣的影視產業、電影產業,我們也說李安導演帶進來的這個R&H電影特技公司可以提升台灣電影的特效技術,可以培植台灣的電影人才,我們是這樣大肆宣傳的,而且宣稱這個公司投資了幾億,問題是後續的發展如何?一開始是花插前頭,大家都誇獎這朵花很漂亮,但這朵花可以維持多久?可不可以在台灣落地生根?可不可以真的替台灣成功的培育電影科技人才?這些問題都沒有人關心。我今天會問部長這個問題是希望文化部在歡迎李安導演回台之餘,不要只是口頭式的、插花式的、放煙火式的去歡迎,我們要的是文化部實質的關心,請問文化部有沒有關心後續的發展?電影科技工業、產業的人才培育是否可以成功?是否可以落地生根?這才是大家關心的。 龍部長應台:說到關心當然是的,但何委員是問我R&H公司…… 何委員欣純:你說關心但是你根本不瞭解。 龍部長應台:這個投資案是工業局的一個投資案,引進高雄,R&H也沒有來找文化部。 何委員欣純:是工業局引進的沒錯…… 龍部長應台:那是工業局在全權協助的。 何委員欣純:那是工業局引進的沒錯,但當部長在熱烈歡迎李安導演的時候,難道不知道這間公司之所以會選擇台灣、進駐台灣就是李安導演帶進來的?你們也大肆宣傳,李安國際級大導演除了為國爭光之外,也真的有心要幫台灣培育電影人才。我們希望部長做的不只是歡迎,花很漂亮所以辦了場面很盛大的歡迎與對談聚會,請問,會談之後剩下什麼?我們能做的是什麼?李安導演也曾向部長提了三大建言,他說台灣電影要走向國際化,台灣的本錢很好,人的素質好,又能吃苦耐勞,相對於其他國家人才的薪資結構又比較低,台灣各行各界的工藝都很好,基礎很好,卻像一盤散沙。他同時也提議,台灣主管單位的文化部要做電影工業的龍頭,要做整合的工作。事實是台灣有電影工業嗎?台灣有電影產業嗎?李安導演所憂心的是這個,他把所有的經驗帶回台灣,他所期許的是文化部、政府能帶動整合的工作,做電影工業的龍頭,希望能夠有真正屬於台灣的電影工業、電影產業,所以他也提出建立片廠的機制、拍戲免稅的方案與保留台灣的工藝。部長說對於這三個建言要幫忙也要去做,那麼部長可不可以告訴我們,你歡迎李安導演,也和李安導演對談了那麼多次,他提出台灣真正需要作為的建言,你有沒有做到?你要不要做?你要怎麼做? 龍部長應台:在好幾屆前任新聞局長的帶領下,前新聞局也就是現在的影視局和影視司本來就有一個全套的產業鏈政策,從人才的培訓、創意開發、製作、發行、映演、國際參展到行銷的每個環節都有,只不過在整合方面…… 何委員欣純:你現在說有,問題是有了這麼多年,到現在還要靠李安這個國際級的大導演、這個台灣之光不斷的提醒政府,台灣沒有所謂的電影工業,沒有所謂的電影產業,台灣需要做什麼樣的措施才能真正的扶植台灣的電影工業?你說有,請問有在哪裡?為什麼大家感受不到?為什麼還要李安導演來告訴我們? 龍部長應台:關於建言的部分,李安導演以其在國際上那麼深入的經驗所提出的建言是很珍貴的,但我們對於聽取本土導演的建言也持續不斷的在進行中。 何委員欣純:部長講的是很虛幻的東西,文化部該做的是具體的回應,你常常在歡迎李安導演,我也常說李安導演是台灣之光,他這麼有心的願意把在國外的經驗帶回台灣,問題是你花了這麼多錢,辦了這麼多次的歡迎會和座談會,你不斷的消費李安導演,文化部真正做了什麼?我剛才提到李安的三項建言,你沒有實際的回答,如果過去就有做,而且做得好的話,根本不必李安導演回台建言,就是因為做得不好、投入的資源不夠多所以讓人家感受不到。台灣的國片原本已經慘到不忍卒睹,現在國片開始重新興起,你以為是過去的新聞局的功勞嗎?事實不是這樣,今天國片得以重新興起靠的是台灣本土導演的自立自強。 龍部長應台:新聞局以前所開發出來的輔導金政策起了很大的作用,所以其政策不是一無是處。 何委員欣純:輔導金政策曾遭到多少台灣本土導演批評過?輔導金的錢有花在刀口上嗎?有真正的花在需要的本土導演身上嗎? 龍部長應台:李安導演接受輔導金的時候就是本土導演。 何委員欣純:上次國是會議裡,很多本土導演和藝文界、文化界人士都向你提過輔導金制度要改革。 龍部長應台:我們在改革中,有些已經進行了。 何委員欣純:那你現在這樣講不是本末倒置?如果輔導金制度做得很好幹嘛要改革? 龍部長應台:我認為不能一筆抹煞前面所打下的基礎。 何委員欣純:我不是在抹煞前面所打下的基礎,而是因為社會公評自在人心,很多藝文界、文化界人士批評國片輔導金制度是不爭的事實,輔導金制度遭受這麼大的批評,因為這個制度非常不公平、不合理,錢沒有花在刀口上所以才需要改革,我也很高興聽到部長說要改革,現在我們期許的是具體的改革,除了改革之外,我們也希望不是花錢請李安導演回台辦個歡迎派對就好了,我們希望他的建言能真正的為文化部所接受且能具體的實現,現在台中在發展電影文化園區,希望部長能支持建立片廠的制度。 龍部長應台:我們會支持。 主席:請文化部對於何委員的建議能及時的找時間或以書面向何委員說明。請呂委員玉玲發言。 呂委員玉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看到台灣民心動態調查,就這五年來14位部會首長所做的施政滿意度調查,第一名是內政部的李部長,第二名就是龍部長。另外,今天報紙也報導了台師大的調查報告,民眾對於政府文化部的施政表現的滿意度只有18%。請問,文化部成立一年,現在是否還處於工地的狀況?是否還處於東倒西歪、跌跌撞撞、摸索、組織整合的階段? 主席:請文化部龍部長說明。 龍部長應台: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一定會向前走,去年這個時候我們的人員第一次到齊,去年這個時候,司長還不認識科長,科長還不認識科員,可以說是從頭做起。 呂委員玉玲:所以在業務上需要橫線、直線的協調嗎? 龍部長應台:我們需要很大量的橫線協調,因為以前文建會和新聞局的業務是完全拆開的,所以現在在很多事情上必須跨司之間互相瞭解與建立默契,之所以用工地來形容文化部是因為一年前的今天就像是很多素材和材料剛剛運到、放在一起,然後每天進步一點點,到今天還是處於工地的狀態,這其中還包括了全面性的檢討累積了幾十年的、不合時宜的老法規,單單這項工作就是一個非常大的工程。 呂委員玉玲:文化部是新成立的部會,龍部長是第一位部長,所以我們對你的期許很高,雖然現在仍處於工地的階段,但工地總是有個工期,你預計何時可以進入正常的軌道? 龍部長應台:現在大家還是像戴著頭盔在工作,我希望所有同仁的默契可以變得更好,也希望明年的今日,大家心裡都有一種真正上了軌道的成就感。 呂委員玉玲:明年此時我們再看你的成績。 龍部長應台:希望是。 呂委員玉玲:早上多位委員都提到在今年母親節時,你邀請李安回來,而且辦了這麼大的活動,所以也不要說是消費李安,你讓所有影劇界的好朋友得以分享李安的成長和學程,讓大家一起來分享成果。不過,李安在現場也對於今後如何強化我們的藝術方面提出三大建言,剛才委員也就這三大建言提出問題,但部長都沒有給予正面的回應。目前最重要的問題是在目前的影劇環境下,政府要給予我們的年輕學子、所有製片與導演怎麼樣的協助和幫忙?對於李安的談話過程中所提出的建議,部長有什麼想法和思維?部長將怎麼做? 龍部長應台:其實我要強調的是,對文化部的電影政策和影視制度提出建言的不只是李安一人,很多電影製作人和導演、編劇也有提出建言,我們也不斷的在聽取他們的建言。單就輔導金一項來說,輔導金的政策每年都會檢討,每年檢討之後都會召開公聽會,這也是一種建言。我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不想造成一種印象:因為李安有名,所以文化部只聽李安一個人的建言,其實建言很多,好的建言我們都會聽取。 呂委員玉玲:你們還是要聽取建言,李安導演也說我們對於電影沒有遠見,而且是單打獨鬥,這表示我們的電影環境不夠好。 龍部長應台:對,他說的單打獨鬥的部分確實是如此,我們有很多很有創意的工作者,但電影工業的連結和整合的工作幾十年來都還沒有非常健全,這部分本來就是影視局和影視司最大的挑戰,怎麼樣可以加強工業鏈的每個環節與後製的所有細節原本就是我們的最大挑戰。 呂委員玉玲:文化部既然有心協助、幫忙影劇業就要有具體的作為。 龍部長應台:是,我們會加油。 呂委員玉玲:另外你們也提出5年5億紀錄片的行動計劃,這個計劃在文化部組織改造之後,新聞局就納編進來了。我們接到很多電話反映這個審查機制和以前不一樣,審查流程還是一樣,但審查時間不一樣,審查時間拉長了,所有單據的提報都和以前一樣,為什麼在組織改造之後審查效率反而減低了? 龍部長應台:我們聽到魏導演這樣的批評之後,立即請影視局檢討,這部分是否可以請朱局長說明? 呂委員玉玲:好。 主席:請文化部影視音樂產業局朱局長說明。 朱局長文清:主席、各位委員。有關輔導金的審片因為必須邀集當初企畫案的評審委員一起重新審議,有些評審委員正好出國或個人因素無法參加,評審委員有9到11人,必須所有委員都參與審議。 呂委員玉玲:審議的過程屬於正常的工作,既然案子送來就要予以審議,一個工作團體可以因為某些委員出國或有事就延宕審議嗎? 朱局長文清:基本上我們的流程都和以前一樣。 呂委員玉玲:既然流程都一樣,為什麼工作的程度、時間和申請會延宕這麼久? 朱局長文清:我們通常會在一個星期內完成,但有時遇到我剛才所說的情形,可能延到兩個星期。 呂委員玉玲:委員會是一個組織,不會因為某些委員出國或有事,其他人就無法工作,應該有這種機制。 朱局長文清:評審必須到影視局看過片子才能評選。 呂委員玉玲:這種機制如果不夠妥善,你們要不要再改進? 朱局長文清:我們會研究、改進。 呂委員玉玲:既然有這種反映就不要聽聽就過去了,要討論、檢討。是不是? 朱局長文清:是。 呂委員玉玲:是否讓人感覺申請補助金就像乞丐一樣,而且整個製片要全部完成才能領到補助金,所以他們無法全心拍攝影片,反而還要想辦法籌措經費,我們的輔導不能讓他們盡心工作,這樣能夠拍出好片子嗎? 朱局長文清:對於魏導演所講的,所謂請款有乞丐的感覺…… 呂委員玉玲:不是只有魏導演一個人有這種感覺,所有的製片導演都有類似的感覺,我希望文化部聽到這些聲音後能馬上檢討,把整個機制做個改進,好不好? 朱局長文清:這部分我們會研究改進。 呂委員玉玲:好。 部長,我們要做就不要再有批評的雜音,外界有批評的聲浪就表示我們做得不夠好,我們要趕快改進。一個工地如果鋼筋太細或者漏水,你會馬上換材料,對不對?建築也要修改啊。 龍部長應台:我贊成委員的說法,當批評的聲音出現時,我們要改進,但是改進有兩個層面:第一是趕快檢查,看看是否流程有問題;如果流程根本沒有變或者跟新聞局時代的效率也是一樣,為什麼會遭致批評?那就表示我們溝通得不夠。所以無論如何,自我的檢討都是必要的。 呂委員玉玲:現在外界強調的是所有流程都沒有問題,但時間拉長了,表示你們的效率不足。 龍部長應台:那表示溝通不夠。本部的同仁表示流程完全一樣,時間也是一樣,若是如此,為什麼會有誤會? 呂委員玉玲:所以要將情況查清楚,好不好?外界一直反映時間越來越長。 龍部長應台:這是影視局的業務,若是如此,那就真的要進行深入的檢討。 呂委員玉玲:好。本席有一個問題要請教部長,目前有四所國立的藝術大學要改隸文化部,部長知道此事嗎? 龍部長應台:我沒有聽說過這件事。 呂委員玉玲:沒有聽說?已經兩年了,你們部會的同仁都沒有反映嗎? 龍部長應台:但是並沒有在進行中。 呂委員玉玲:完全沒有在進行? 龍部長應台:沒有。 呂委員玉玲:那你知道這件事嗎? 龍部長應台:以前曾聽說過此事,但這一年來都沒有進入議程。 呂委員玉玲:如果要改隸文化部,你認同嗎? 龍部長應台:此事要從長計議,我要研究所有前面的討論及爭議的焦點為何,我必須進行評估。 呂委員玉玲:藝術大學跟一般大學的審查機制完全不同,擁有博士學歷者才能在一般大學擔任教授,但是傳承藝術的藝術家多數不具有在大學任教的資格,以部長非常重視的李安為例,李安在台灣的藝術學院只讀到大學畢業,後來才到美國修碩士。許多特殊的藝術類別,例如雕刻、陣頭、戲曲等等,必須在藝術學校建立特別的審查機制,才能培訓其特色。政府也宣稱要培育藝術人才,如果沒有專門的學校而與一般綜合大學一起審查,這樣非但不公平,而且也無法建立培訓人才的機制。這幾所藝術大學原本隸屬教育部,但之前談了兩年,希望能將其改隸於文化部,本席希望部長能促成此事。 龍部長應台:請讓我先瞭解此事前面的討論過程及其問題癥結。 呂委員玉玲:這四所藝術大學分處全國北、中、南區,包括台灣藝術大學、臺北藝術大學、台南藝術大學以及台灣戲曲學院,過去兩年居然就讓這個問題放著空轉。文化部已經成立一年了,文化部官員還不重視這個問題,還沒有跟部長報告…… 龍部長應台:這個議題沒有被提起過。 呂委員玉玲:提過就忘了,請問文化部的官員都在做什麼?我們成立文化部的目的、目標為何? 龍部長應台:當初的結論不知道是什麼,我去瞭解一下。 呂委員玉玲:我們希望藝術的傳承能落實,運用地方的民俗才能更加落實,所以要回歸到部長所講的7835村落計畫要泥土化的想法,因此本席不免擔心,今天列入解凍議程的7835村落預算能夠均衡、普遍地落實泥土化理想嗎?請問這個計畫是由文化部自發性、自動尋找藝術團體予以資助,還是由藝術團體自行申請補助? 龍部長應台:這是競爭型的計畫,我們希望扮演領頭羊的作用。 呂委員玉玲:那麼文化部的宣傳顯然不夠,知道有7835村落計畫的人大概只有2.2%。 龍部長應台:對,此事需要一點一滴的累積。 呂委員玉玲:部長,這件事你要努力去做。 龍部長應台:是。 呂委員玉玲:還有,我希望這四所藝術大學能夠整併,將來當我們做的更好時,可以成為國家的藝術大學,如果部長也有這種思維,我會跟你一起努力。 龍部長應台:謝謝你,我再去瞭解前面的狀況。 主席:感謝呂玉玲委員提出非常好的見解,請部長多重視。 報告委員會,現在距離中午休息時間還有近20分鐘,待會鄭委員麗君、陳委員碧涵發言完畢後休息30分鐘。 現在請鄭委員麗君發言。 鄭委員麗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前天有三位文化界的大師、先進,包括林懷民先生、白先勇先生及林谷芳先生共同召開記者會搶救新舞台,他們在記者會中對部長提出期許,請問部長認為新舞台會熄燈、搬家,還是可以原地保留? 主席:請文化部龍部長說明。 龍部長應台: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最大的希望是原地保留。 鄭委員麗君:那你要怎麼做? 龍部長應台:第一,無論如何,它畢竟是私有財產,對私有財產的尊重是我國的高度原則。我們前面已經做的是,在第一時間就跟金管會聯繫,因為最初的消息是指新舞台可能因為銀行法的影響而熄燈,所以我們首先跟金管會協調並有公文來往,金管會很明確地告訴我們,其實銀行法並無相關限制,關鍵不在銀行法。 鄭委員麗君:之後呢?部長上一次回答其他委員詢問時,已指出銀行法並未要求中信金一定要出售新舞台,對不對? 龍部長應台:對。所以下一個關鍵是臺北市政府。 鄭委員麗君:您做了什麼?您現在講的是金管會跟臺北市政府,您打算怎麼做?身為文化部部長,您打算採取何種作為? 龍部長應台:我認為公部門若想搶救新舞台,第一是要把所有關鍵訊息找齊,臺北市政府有一個關鍵的訊息,我們現在正在等這個關鍵訊息。 鄭委員麗君:您打算怎麼做?您的希望是原地保留,您打算怎麼做? 龍部長應台:這個關鍵訊息一旦到位,我們才會知道中信銀是不是應該要保留新舞台。 鄭委員麗君:部長到現在還是不太瞭解整個狀況,你上次說銀行法並未要求中信金一定要賣新舞台,這不僅是涉及銀行法的規定,為何會產生新舞台可能熄燈的危機?銀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商業銀行不得持有非自用不動產,因為中信金的總部即將搬到南港,所以必須出售現有的大樓。出售這棟大樓,依照民法能否切割主結構體跟新舞台?這個可能有其困難。現在部長連法規都還不太瞭解,為什麼它搬家到南港以後…… 龍部長應台:不是這樣,此事牽涉到臺北市政府的條件。 鄭委員麗君:好,那麼臺北市政府能不能在文化部的協調下提出什麼條件?我提供過去的歷史經驗給部長參考,此事涉及部長的態度,每一次我們委員要求部長關心某件事,你就拿法規或發公文給其他單位,但是我們沒有看到部長的作為。部長是否記得陳水扁先生擔任臺北市長時,當時新光人壽有意把敦南誠品變成新光三越百貨公司,陳水扁說了一句話,陳水扁說臺北市不缺百貨公司,但若減少一間像誠品這樣的書店是很大的損失,所以他積極參與協調並提出若干作法,最後讓誠品留在敦南店原址。為什麼過去做得到,現在龍應台已身為中央最高的文化行政單位文化部部長,卻沒有積極作為?你能不能在此處告訴我們,你打算採取何種積極作為?不要只是轉發公文。 龍部長應台:鄭委員,這不是轉發公文的事,而是作為政府單位,不能空有熱情而對於法規後面的歷史完全不明白,所以如果不是…… 鄭委員麗君:我們就是害怕你空有希望,而無積極的作為。 龍部長應台:若非空喊口號,我一定要知道當時臺北市政府之所以核准給予中信銀特別的容積優惠,前提就是它有承諾要興建新舞台,因此臺北市政府才給予容積優惠。如果此事可以確認,當然我們需要白紙黑字的文本,甚至於錄音帶…… 鄭委員麗君:然後呢?然後您打算怎麼做? 龍部長應台:此事我們不能確定,因此必須由臺北市政府出面確認,若能確認此事為真,那麼將來的買主可能也必須符合留下新舞台這個條件。當前面這些法規的情況都不清楚的時候,我們其實不應該說要做什麼事情。 鄭委員麗君:你不要每次告訴我們不應該如何,瞭解法規是行政部門基本的責任嘛! 龍部長應台:我們現在尚未確實瞭解,因為臺北市政府尚未發出公文。 鄭委員麗君:你不能把所有責任都推給中信金,讓社會大眾只要求中信金。本席期待的是文化部長能採取作為、參與其中,法規你去研究,但是在這個過程中,我們希望看到部長的作為。當年陳水扁可以提出合辦活動,跟新光人壽合作把敦南誠品這條街變成一個重要的文化活動場域,臺北市政府能夠積極參與並與業者合作,為什麼文化部不能進一步提出未來你口袋裡的方案?我希望你回去思考,此事不僅只有立法委員在此要求,社會上還有諸多文化界人士希望看到龍部長的身影能夠參與其中,好不好? 龍部長應台:搶救新舞台是社會高度的共識,這是當然的。 鄭委員麗君:好,希望部長多努力。 龍部長應台:是。 鄭委員麗君:這兩天建築界希望能將現有王大閎先生所設計興建的33棟建築作品申請文資保存,本席之前也曾就此事提案,這33棟建物中有30棟是公有建築。王大閎先生的成就,我不必多述,他也是09年國家文藝獎得主,是重要的現代主義融合東方色彩的建築大師,與貝聿銘先生是同一期的同學。有很多公有建築都是他的作品,本席曾請文化部去瞭解,請問您瞭解了嗎? 龍部長應台:我瞭解了。 鄭委員麗君:哪些公有建築是他的作品? 龍部長應台:非常多,比如松山機場第一航廈,當然最有名的是國父紀念館,他也協助過林語堂故居的設計,還有教育部、外交部,我們現在有…… 鄭委員麗君:還有東吳大學雙溪校區,甚至遠至馬公的中油辦公大樓皆是。本席希望部長在這件事情上可否再突破,不要像過去一樣,過去本席請你關心中興新村花園城市現代主義建築,您對朱主委說這是國科會的事;本席希望你關心前公娼館文萌樓,你只派員向社運團體探聽;本席希望你關心仁愛路空軍總部,文化部只發文給臺北市;本席請你關心美軍各項遺址,也是一樣尚未開始;請你關心貢寮凱達格蘭族,也沒有下文,所以文化部在很多文資保存的事務上,只是當一個發文單位,你只是發文給相關單位、地方政府。本席再度提出這件事,請問部長,你打算怎麼做? 龍部長應台:您是說對於王大閎先生的作品嗎? 鄭委員麗君:對,其中有30棟是公有建築,相對而言,這部分應該是比較好處理的。 龍部長應台:是。聽說都市改革組織已整理出33棟建物的資料,這份資料我們也都有,同時據說都市改革組織要向文資局申請文化資產保存,當我們接到申請案時,因為文資局…… 鄭委員麗君:你打算怎麼做?再發文嗎?是不是再發文給地方政府? 龍部長應台:對不起,鄭委員,不要這樣諷刺。因為文資局勢必要按照文資法的步驟來做,而且中央的文資局也不應該越過文資法所規定的施行細則,就是第一線的縣市政府一定是第一個採取動作的。 鄭委員麗君:部長,你限縮解釋了文資法。你在早年的文章中都提到,一個文化部長應該帶著文資法到需要搶救的文資現場去伸張國家的權利,文資法的申請權、發動權確實在地方政府,但是文化部手上有很多工具可以請地方政府主動,你也可以積極輔導,你也有輔導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民間推動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作業要點,你有很多的方法可作為條件去鼓勵或與地方政府合作。尤其,這30棟公有建築並非集中在某一縣市,而是分布全國各地,也跟許多部會有關係,所以此事需要中央文化部,不能只靠地方政府單獨去處理,您能不能積極主動的協調這整件事的解決? 龍部長應台:第一,請不要誤會,因為文資局雖然是最重要的中央主管機關,但是它同時必須按照文資法的規定,讓地方縣市政府作為啟動者,這是必須遵循的。但是,我也要告訴鄭委員,對於您所提的王大閎先生這件事,我覺得實在太棒了,當我看到的時候,我覺得這就是長年來沒有被我們注意到的非常偉大的而重要的文資資產,所以後續我們會注意文資局的程序,希望文資局能全面協助此事。 鄭委員麗君:好,本席希望看到部長積極的態度。本席為何質詢此事?我們看到法國巴黎不僅在國內善加保存建築大師科比意(Le Corbusier)的作品,還對科比意分布在其他7國的建築表示關心,希望能夠將其串連起來,只有我們台灣人這麼不珍惜我們的文化成就。 龍部長應台:是,王大閎先生的作品非常值得珍惜。 鄭委員麗君:我希望在這件事上能看得到部長的身影。今天安排了十幾個預算解凍案,但我必須指出,當時凍結這十幾項預算的理由有很多尚未做到,我舉例給各位參考,所以待會處理時我仍會仔細把關。首先,關於第4目「文創發展業務」中「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計畫」項下「辦理多元資金挹注計畫」一案,文化部的報告中給了我們12家文創創投公司的招標清單,當時王金平院長主持的朝野協商結論非常清楚,要求文化部提出文創創投公司的招標評審詳細資料,包括參與投標的公司名單、審議委員的名單、審議委員的評分、評審結果及報告以及得標創投管理公司執行效率評鑑報告以釋眾疑,但是今天文化部的報告完全沒有提供這些資料。沒有提供資料就要求解凍預算,這是王院長所主持的朝野協商的決議,你完全沒有做到。 龍部長應台:是,報告委員,我們所提供的都是採購法中規定可以提供的,凡是不能提供的,比如評分的序位是不能提供的,我們不能違反採購法。 鄭委員麗君:當時朝野協商時,部長你都答應了,立法院院會通過的決議你都不遵循,今天還要求解凍預算!這是第一個。第二,今天列入議程的還有台灣電影文化中心籌建計畫1,950萬的預算解凍案,到底電影文化中心要設在新莊還是高雄,請問部長決定了嗎? 龍部長應台:現在兩者都有提計畫,但高雄市政府表示無法提出BOT案,而新北市政府則提出了BOT案,這個BOT案中間還有一些細節尚未得到共識,目前的進度是這樣。 鄭委員麗君:沒有共識,今天如何解凍預算?最後占用30秒時間,部長最重視的「泥土化-7835村落文化扎根」計畫的預算今天也要解凍,部長當初表示7835村落計畫要超越過去的社區總體營造,要深入每個地方的文化特色,可是未來4年,從102年到105年的績效目標每一年只有25村,一年的績效目標是25村,要落實到7835村落需要300年耶,所以,計畫的內容跟部長的口號是不相符的。基本上,各村落的特色需要由下而上去營造,我不認為這件事可在短期內完成,所以顯然當時7835這個口號喊得太浮誇了。因為你沒有辦法達到,所以當時我們提案凍結預算,要求文化部詳細報告你們的作法,但是今天的報告一樣沒有提出具體作法,恐怕此案的落差會非常大。 主席(呂委員玉玲代):部長,針對7835計畫,很多委員都有疑慮,所以文化部還要再做檢討、修正。 龍部長應台:好,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碧涵發言。 陳委員碧涵: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4月25日本席第一次在立法院針對新舞台一事跟部長對話過,讓新舞台在原地繼續營運的連署,目前連署人數已破一萬五千多人,且連署人數今天仍持續增加。5月12日林谷芳、林懷民及白先勇先生召開了記者會,白先勇呼籲文化部在面對這件事時應扮演斡旋的角色;林谷芳也表示政府應該站出來尋求更大的可能,不能只從道德面來要求中信金,昨天4位前文建會主委也聯袂召開記者會,他們也談到不讓新舞台被夷為平地,政府還能做什麼?部長4月25日告訴本席,您很關心此事,也針對此事請教過金管會,本席那天告訴你當天下午中信金將召開董事會,你說你會不斷地關心而且積極協調此事,不曉得部長協調了什麼?協調過幾次?有哪些進展?可否請部長說明。 主席:請文化部龍部長說明。 龍部長應台:主席、各位委員。對搶救新舞台一事,我相信沒有任何人有疑義,這是一件非常重大的事情。文化部聽到此事後,首先我很擔心的是銀行法的規範,因為我們不能夠違法… 陳委員碧涵:剛才部長也說明過,你先去瞭解這部分,所以你現在已經知道,此事跟銀行法沒有…… 龍部長應台:對,沒有關係。委員剛才問我,我們到底協商了哪些事情? 陳委員碧涵:對,你怎麼去協調? 龍部長應台:第二,跟金管會的協調中,我們得知臺北市政府那部分,因此我們在5月6日收到金管會這個訊息後,5月7日本部就正式發文給臺北市政府,同時藝術發展司的同仁也每天跟臺北市都發局密切聯繫。我們要找的資料是,如果當初興建這棟大樓時,新舞台曾經是都市審議中的一個承諾事項,這部分必須要有白紙黑字的資料。 陳委員碧涵:部長,法規的部分我們當然要先瞭解,本席的辦公室也針對此事全程深入瞭解中,但更重要的是文化部對此事的態度。今天聯合報第12版的報導指出,文化部內部對前4位主委的獻策不以為然,現在社會各界非常關心此事,而文化部是掌管我國文化政策的龍頭,我不曉得文化部對4位前主委的獻策有什麼不以為然之處? 龍部長應台:陳委員,我今天早上才看到這則消息,我非常驚訝,這部分要等到今天委員會的議程結束後,再回頭詢問怎麼回事,這可能是一個誤會。 陳委員碧涵:每個人都在尋求突破,希望不只是從道德面去勸說,文化部是否應站在更積極的態度去看待各種建言,為什麼會不以為然呢? 龍部長應台:對,沒有錯,我們自己正要去瞭解這個內部說法是不是一個溝通上的錯誤。 陳委員碧涵:對於國藝會是否募款買下大樓一事,施振榮也表示他希望最後的結果是三贏,民間都有這樣的認知與期待,文化部應該有更好的表態。哪怕你召開記者會宣布你做了什麼,你希望做什麼,如何能三贏,文化部應該提出對策。林谷芳先生建議可引用文化資產保存法,爭取將新舞台畫定為都市計畫中之文化景觀保存區的可行性,本席提出一個大家印象很深刻的例子,請部長思考看看是否有此可能。在2007年,為了中正紀念堂的定位、正名,當時臺北市文化局做了一件事,將它暫訂為國定古蹟。我認為方法是人想出來的,先不論中正紀念堂這件事情是對或錯,我認為新舞台一事若要尋求突破,這是一個可以思考的點。中正紀念堂是一棟35年的建築物都可突破,可見若政府有意採取行動,方法有很多,不會只是道德勸說。 部長不需在此回應我,你只要思考,站在文化龍頭的角色上,文化部在這件事情上扮演的角色太消極了。而且我認為也應該平衡社會的視聽,中信金每一年都編列預算支持新舞台,新舞台的營運長年處於虧損狀態,因為它的節目製作非常精緻,中信金捐款支持新舞台的金額至今已超過25億元。其實,它是一個營業單位,必須對股東負責,所以,如果在相關遊戲規則中沒有退場的可能性或義務時,將會使得國內企業界支持文化藝術活動持保留的態度,果若如此,應該是最壞的現象,我們必須創造三贏的局面,因此,我們現在不能只看中信金的態度,這樣會讓我們跟解決問題的方法有著太遙遠的距離,部長,你回去後可否做一改弦更張? 龍部長應台:當初我之所以會說中信銀的態度非常重要,是相對於在開始的時候,大家以為是金管會的銀行打…… 陳委員碧涵:事實上,他們是在尋覓新的場館,建新的新舞台,但我們現在所訴求的則是原地保存,這和興建第二代新舞台的意義是完全不同的。 龍部長應台:對,兩者完全不一樣。 陳委員碧涵:這件事情突顯一個現象,就是國家文化部該做的事情實際上卻沒有去做,包括過去台中所發生的阿拉大火事件,這家店既提供表演、餐飲還賣酒,在發生火災之後,才讓行政部門重視消防法規等相關問題,但到今天文化部仍未解決其所遺留下來的問題,至於其他小型排練空間,因為經費不足,所以,一些小劇場或其他文化藝術表演團體,多租借老舊公寓或消防空間來作為排練的場所,在相關建築法規上,你們有沒有對他們提供必要的協助?其實,文化部有很多閒置的空間,像新北投的七一園區就提出一些很好的構想與方法,還有因為少子化的緣故,學校也騰出許多空間,如果能讓民間藝文團體進駐學校,在某種程度上就是把我們的文化藝術帶進學校,讓學生有親近文化藝術的機會,文化部提出的七八三五政策,不是想從全台七八三五個村落出發,發展每一個村落文化,並發掘文化藝術人才,此與前面提到讓民間藝文團體進駐學校,雖然在計畫名稱上不同,但目的卻是相同。 這三件事從發生到現在,我們一直沒有看到文化部有採取任何積極的態度,大家為什麼有這樣迫切的需求,因為可供舞蹈的空間真的非常不足,之所以不足的原因究竟是誰造成的,難道是民間嗎?當然不是,政府的政策必須在前面做引導,我在這裡並非要指責部長,而是希望部長應採取積極協助的態度,不能再用道德勸說的方式,為什麼我們會覺得新舞台是如此重要?事實上,我們希望中信金能到南港去做更多的舞台,也就是說,我們所期待的不是將新舞台給拆除,而是能增加更多、更新的空間;同時,我們還要監督哪些是政府該做而沒有做的事,文化部從掛牌到今天已經快要一年的時間,以部長在國際間的高知名度,這一年來很多文化的政策,我們並沒有看到隨著部長的高知名度與影響力而推行得更亮眼,坦白說,我對部長的期許相當高,可否請部長回應本席你到底想怎麼做? 龍部長應台:對陳委員所關心的表演空間問題,早上我也試圖解釋,事實上,經過前面十幾年民間跟政府所做的努力,在表演空間的擴大方面,大概從明年底到後年是一個高峰期,相信委員也很楚,從北到南很多場館都要落成了,這是一項相當大的成就,比如視覺藝術或表演所需要的空間,都做得滿有成績的,只是今年到現在還沒有出現而已。 陳委員碧涵:但在文建會時期就曾做過多項調查,包括每個城市有多少人口,需要多少文化藝術表演空間,這些都有做成調查報告,相信蔡主秘、方主任及許司長也都知道,有很多老舊或閒置的場館,你們在活化上的努力還是不夠,未來仍有很大的努力空間;另外,從新舞台這件事可以看出,文化藝術表演空間也嚴重不足,所以,請部長多思考你們該扮演的角色,我們期待你們能居中斡旋,在斡旋的過程中,我們希望能見到文化部的領導者同時也是高知名度文化人所展現的智慧。 龍部長應台:誠如委員所說,針對新舞台私下的斡旋其實是一直在進行中,現在有一個關鍵的事實,就是我們在等台北市政府將過去的資料拿出來,到時候我們就應該比較清楚問題究竟出在哪裡。 陳委員碧涵:假設事實是如部長所說,也難怪大家會對部長感到失望,不論現行相關法規究竟是可行或是不可行,你們在突破時確實需要一些時間,可是部長的態度一定要表現出來,當全民都認同這件事非常重要,文化部就更要肯定其價值,知名作家白先勇先生曾說過一句話:一個商業都市若沒有文化就根本沒有辦法國際化。因此,部長代表文化部對這件事的態度就更要展現出來,讓大家都知道,你真的非常關切這件文化事,而且帶著我們往更進步的方向去走,而不是站在後面等著相關法規如何進行修法與突破,殊不知循修法的途徑是需要很長一段時間,你們難道沒有思考其他可能的方向,包括暫定為國家古蹟…… 龍部長應台:其實,所有可能的方法,都在我們現在的討論之中…… 陳委員碧涵:既然你們在努力中,何不召開記者會,讓大家清清楚楚知道文化部在新舞台的事上是如何努力,好不好? 龍部長應台:站在政府部門的立場,我非常希望不要空口說白話,其實,我們除了想辦法並私下協助斡旋之外,還要把相關法規都做過討論與釐清以後,才有可能對外作一說明,在此之前我是不願意多做說明。 陳委員碧涵:你願不願意參與這件事? 龍部長應台:國藝會當然是在我們討論的…… 陳委員碧涵:董事長表示要募款,請問文化部如何進行協助? 龍部長應台:因為他們募款的總數是300億,實在是一個非常龐大的數字,我們整個文化部一年的預算也只有150億而已。 陳委員碧涵:其實,不論相關法規的修改或是募款方面,我們覺得都有事實上的困難,否則,我們也不必花那麼多時間在這裡進行對話,正因為存在著這麼困難,民間才需要我們在這裡向部長反映,現在我們所期待的還是在部長對這整個件事的態度,是否請部長就文化部對整個事件的態度與立場清楚地告訴國人,好不好? 龍部長應台:我實在希望我所表現出來的態度背後不是空的,所以,我們現在都很務實地做一些相關的事。 陳委員碧涵:請部長儘快,因為大家好像已經等不及了! 主席:報告委員會,現在休息30分鐘,至12時40分繼續開會。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黃委員志雄發言。 黃委員志雄: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的知名度甚高,但是滿意度偏低,這樣的民調會不會讓部長覺得很沮喪? 主席:請文化部龍部長說明。 龍部長應台:主席、各位委員。不會,第一,我覺得社會有注意文化的施政,這是很重要的;第二,是民調或任何的統計數字可讓我們警惕並作為參考;第三,最重要的是跟我的團隊說好好的加油。 黃委員志雄:努力加油,平常心以對,是不是這樣子? 龍部長應台:對,是這樣。 黃委員志雄:你們總是要去發現問題後,並解決問題,包括李安自稱自己是老臣,且坦率的建言,所以文化部應該就長遠的角度去思考,要有遠見,不能夠作秀,每個人單打獨鬥是臺灣現階段最大的問題,本席認為這些問題,都不只是現階段的問題,可能10年、20年前就有這樣的問題,就如同過去的運動員一樣,出去比賽輸了,回來檢討體能不夠、體力不足,10年過去了,現在理由還是體能不夠、體力不足,我們在這10年、20年做了哪些努力,有沒有去努力克服問題? 我們老是發現問題,知道問題在哪裡,但是能不能逐步慢慢的解決問題?本席認為這才是部長應該要有的視野跟高度,這個部分才是大家所關心的。 龍部長應台:其實第一線在處理電影、電視的部分,是新聞局本來就在處理這些業務的同仁,這些同仁還是按照新聞局打下的基礎,繼續的進行,所以過去的11個月、12個月以來,是要慢慢的跟影視局與影視司同仁,就全面的產業鏈結構,做每一個環節的檢討,到底哪個地方是需要補足,有什麼地方是完全空白的,這個檢討是一直在進行中。 黃委員志雄:其實很多藝文界常批評過去的文建會只會辦活動,但是本席發現文化部成立至今,辦了不少場的座談會,所以相形之下,其實是一樣的,活動跟座談的差異性在哪裡,到時候總會有個結論,但是是不是能夠將結論付諸行動去面對、解決及實踐?這就是個問題點,其實過去曾志朗在擔任主任委員時也說要拋出全國文化會議的概念,部長說避免社會有大拜拜的不好觀感,其實本席看到從去年到現在還是辦了不少類似大拜拜的論壇。 龍部長應台:我們需要做所謂「國是論壇」的討論,例如我親自到南部聽表演團隊對這個藝術生態有什麼樣具體的抱怨或建言,這些是不可或缺的,而且專業界認為這種聽取意見的面對面溝通還不夠。 黃委員志雄:要多交流,多傾聽,最重要的是去年11月8日、9日兩天辦了一個華語流行音樂高峰會,你們花了很多時間邀請很多學者專家參加討論,但是本席不太懂你們最後的會議結論,第一,經紀公司與國外合作時應充分提供藝人資料;第二,製作人要保持良好的言行;第三,要學會如何商業化包裝音樂的特色。 本席認為這三點應該是一般須知吧!花了兩天的人力、財力,最後得到的結論是這三點,這三點不是眾所皆知,大家都應該要瞭解的嗎? 龍部長應台:是。 黃委員志雄:所以本席認為討論你們未來要做什麼,你們知道過去的問題點在哪裡,但是時間過去了,人也換了,位子也換了,部會也改變了,文建會也改變為文化部了,但是問題依舊存在。 例如現階段國內音樂人才流失的問題,大陸地區盜版及非法下載音樂比例提高的問題,非常嚴重衝擊國內的音樂產業,這個就是問題點,你們要怎麼樣突破,文化部做得到嗎?是不是要跨部會,怎麼樣去努力,你們有沒有具體的措施? 龍部長應台:對於流行音樂傷害最大的部分,就是盜版的問題,因為這個盜版的問題,確實牽涉到很多的部會,例如盜版對我們最嚴重的是對岸大陸的盜版,牽涉到智慧財產局在ECFA架構與協議下,跟對方協調的平台,可以協調,但是對方沒辦法執行的時候,問題就沒辦法解決,因為在網路上的盜版牽涉到「電信法」,它全部都對臺灣開放可以進來的,就造成很大的損失,所以我覺得智慧財產權要提升到國家戰略的層次去進行。 黃委員志雄:未來這個也是要納入兩岸的ECFA去談? 龍部長應台:是。 黃委員志雄:才能夠積極爭取到我們相關的權益,是不是這樣? 龍部長應台:對。 黃委員志雄:你們都知道問題,但是要怎麼樣克服問題,因為兩岸畢竟存在滿大政治敏感的相關問題,還是要去努力,另外,中國的電影市場現在是全球第二,僅次於美國,大陸官方規定每年只有34部外國電影能夠在大陸上映,為了爭取13億人口的市場,現在各國都用盡了方法,甚至於是符合大陸相關人民的味口,甚至於也可以安排相關的中國演員進去大陸取景等,是完全配合整個大陸的市場。 我們知道在大陸上映的「雲圖」,整個劇情狂剪了40分鐘,包括007空降危機,大陸公安被槍擊的畫面也可以被刪減,龐德的台詞也被改掉,基本上,因為市場驚人,票房也驚人。 美國的電影市場,大陸去年就占了880億的新台幣,所以這個市場太大了,大家無所不用其極去配合他們,甚至於內容都可以改變,劇情可以改變,演員也可以改變,台詞也可以改變。在這樣的情況下,臺灣的電影何去何從? 龍部長應台:這個問題很大,第一,我們本來就該做的事情,例如人才的培育,那是所有的根本,這個還是要一步一腳印的努力;第二,很多是跟對方需要談判的事情,包括經濟制度到底開放多少,不開放多少,這些可能要有積極的戰略,而且是具體的去處理;另外,是我們自己的產業每個環節要連結整合得更好,所以要做的事情很多。 黃委員志雄:臺灣的電影,現在到中國還是面臨兩大問題,包括審查的制度,跟題材內容的限制等,這些問題未來還是到兩岸ECFA的區塊去談? 龍部長應台:對,我們一直在談。 黃委員志雄:我們沒辦法跟對岸直接去談這個相關問題嗎? 龍部長應台:我們也希望可以直接的談,但是這個也非常的複雜,因為有很多的限制,不只是政治思想的限制,還包括社會風俗的認定,是跟我們不一樣的,例如同性戀的題目,我們是很開放的,他們的限制就比較緊。 黃委員志雄:李安一直在建議的就是其實臺灣什麼都有,但是一盤散沙,就是組織不強,很容易被各個擊破,他也具體建議建立片場的機制,拍戲免稅方案以及保留臺灣工藝等,才能夠讓臺灣電影走向國際化,這三點具體建議,部長未來要怎麼樣推動? 龍部長應台:片場的部分,尤其土地是在地方政府,所以地方政府從台北、新北市到台南、高雄都是相當的積極,地方政府有這樣的計畫時,我們會積極的協助片場部分,至於稅制的部分,其實在以前也都跟財主單位探討過,但是都沒有成功,這個我們須繼續努力說服財主單位。 黃委員志雄:本席認為不管是對內、對外很多的問題,需要去克服,其實你們做了很多的事情,但是很多民眾不瞭解,大家知道龍應台是誰,滿意度卻很低,我們也不忍苛責,畢竟文建會改制到文化部,確實也是短短的時間,很多事情是要重新重整,跟重新的規劃,或許你們現在從零開始,但是零要往上走,其實成長幅度是很大也很快,如果是80%、90%要往上走當然是不容易,換言之,把文化部變成是零,重新開始衝刺,過去有的問題,把它重新定位,提出解決方案,因為現階段兩岸交流有相對的平台與機制,所以過去做不到的事情,能夠努力的爭取提出來做,對內在國內人才的培育,跟既有的相關制度怎麼樣檢討內部的問題,如果內部也做不好,何況是去對岸或整個國際市場,我們完全就沒有條件。 所以本席衷心的建議要知道問題,也要解決問題,好不好?本席認為以這樣的心態努力去做,努力去溝通與說明,我相信支持度與滿意度也會逐步提升,雖然民調只是個參考,不是絕對的,目前的民調,讓部裡滿失落的,但是沒關係,繼續加油、持續努力,好不好? 龍部長應台:謝謝。 主席:龍部長剛才有跟本席說因為她身體有點不太舒服,是不是她不離開留在現場,如果有什麼需要問的,一定要龍部長說明的,就請部長說明,原則上,請他們的局處首長說明。 請許委員添財發言。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請部長指定一位上台說明,部長自己要上台說明嗎? 主席:請文化部龍部長說明。 龍部長應台: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是跟文化資源司有關就請司長說明。 許委員添財:請部長回座。 龍部長應台:謝謝。 許委員添財:博物館是誰負責?今年518國際博物館日,主題是什麼? 主席:請文化部文化資源司蕭司長說明。 蕭司長宗煌:主席、各位委員。主題是創憶博物館。 許委員添財:就是夜間也要開放? 蕭司長宗煌:是。 許委員添財:要夜間開放當主題嗎? 蕭司長宗煌:基本上,夜間開放只是活動中的一環。 許委員添財:有那麼多的博物館,種類那麼多,大、小又那麼多,一個晚上開放當主題,你們有更符合博物館價值功能的主題,晚上較方便白天不適合的…… 蕭司長宗煌:基本上,就是這個用意。 許委員添財:這不是主題嘛!怎麼會是主題呢?文化層面那麼廣,博物館種類那麼多,不同的博物館也可以說出相同的主題? 蕭司長宗煌:因為518國際博物館有一個…… 許委員添財:甚至於有出現用「瞑嘛開」晚上也開放的博物館日當主題,有沒有?還是你這個很『創』『憶』? 蕭司長宗煌:國外事實上還是有博物館之夜這樣的活動,在歐洲基本上來講,是行之有年,這一次的活動,最主要是扣合ICOM的主題,一個是Museums,一個是memory,一個是creativity,合起來的諧音。 許委員添財:這個記憶或「創憶」,要從記憶抽離的觀念,以創憶發現的觀念,就博物館的資源可供參觀的價值、功能導向,找出一個主題嘛! 蕭司長宗煌:剛才委員指示的,其實…… 許委員添財:晚上開放是一種進步,但是沒有什麼了不起的價值改變,然後記憶或「創憶」太抽象了,一般民眾認為臺灣5月18日兩天,是17日跟18日,還是18日、19日? 蕭司長宗煌:18日當活動的話,就是18日、19日。 許委員添財:18日、19日兩天,如果對博物館有興趣,今年博物館日要選擇哪個地方去參觀什麼,是怎麼樣的宣傳? 蕭司長宗煌:基本上,我們有一個518博物館日的網站,也有face book,所有的活動都可以在網路上查詢。 許委員添財:台南呢? 蕭司長宗煌:台南也有古蹟等活動。 許委員添財:今年的博物館日,跟去年的博物館日,以供給面的能量來講,解說員在你掌握的名單裡面,人數變化如何? 蕭司長宗煌:跟委員報告,我們並沒有特別去整理解說員的人數,但是,去年之前的國際博物館日活動並沒有一個整合性的活動,都是零星各館自辦,今年我們是做了整合…… 許委員添財:既然現在你們有做整合,表示你們都有掌握各館的資訊,所以我才請教你有關解說員人數、品質、培訓的過程,以保證今年的博物館日保證開放的博物館都具有充分、有效的解說功能,有沒有資料? 蕭司長宗煌:我們並沒有這方面的資料,因為我們是整合各個博物館…… 許委員添財:部長聽到了,有就說有、沒有就說沒有,搞到最後,文化部也只是一個補助部吧?因為文化部就只有給錢啊! 蕭司長宗煌:報告委員,因為每個博物館的解說員基本上是他們推廣教育的一個常設組織。 許委員添財:既然是常設組織,你就應該要掌握這方面的數據和品質才是,你要管控其效能才對啊!該督促的要督促、該輔導的就輔導、該要求的就要求。 蕭司長宗煌:關於這部分,各個館都有在處理。 許委員添財:你們可以辦競賽啊,成績好的,你們就給它多一點的資源。臺灣那麼小,從北到南,一個半小時就到了,如果它是一個好的博物館,我寧願搭一個半小時的車、排兩小時的隊,也要進去看展。如果是沒有品質、毫無價值意義的展覽,就算近在咫尺,對我也毫無吸引力。現在消費者很聰明,資訊非常暢通,選擇的能力也非常強,為什麼出口那麼多,但是國內旅遊卻沒有相對地那麼多?因為國內觀光品質太差。你身為文化資源司司長,掌管博物館,博物館是這一波全球化內最夯的產業,旅遊業裡面成長最快、附加價值最高就是博物館產業,博物館不是蓋硬體而已。不及格!請回座,重新努力。距離5月18日,你們還有時間。 蕭司長宗煌:謝謝委員指教。 許委員添財:下午回去之後,趕快去思考如何整合資料、督促各博物館把解說員人數、如何配置等資料陳報上來。 蕭司長宗煌:我們有出版一冊彙整的資料,稍後就把資料送給委員。 許委員添財:博物館如果沒有解說員,效果就差太多了。尤其是好的解說員可以把死的說成活的。 蕭司長宗煌:其實有關這部分,臺灣各博物館都有在努力。例如高美館就有800位志工,台博館有400位志工…… 許委員添財:以中國為例,他們的解說員包括導遊都是由國家訓練、國家考照,而且常常需要回去做在職訓練。我們看到馬來西亞亦復如此,而臺灣則是自由發展,但是,就算是自由發展,你們也要加以輔導。 蕭司長宗煌:我們會加強辦理。 許委員添財:文化部的很多事情,部長可以去做選擇和強調,但是,博物館這個部分,絕對不能不重視。你們應該要目標管理,像那些藝文活動,我看過文化部的統計資料,平均每場次從2004年的3,870人演變到前年的3,380人,期間每場次的平均人數先減後增,然後現在又回到3,380人,2007年時人數最低,只有2,600人,此表示從2004年開始,場次一直增加,民進黨執政時代很重視文化活動,所以,場次增加得很快,平均每場次的人數一直減少,到了2008年以後,場次增加的速度慢下來,但增加的人數自動加速了,但是,現在也是回到3,380人而已。我們也看到,很多藝文活動都是固定的人在看,所以,活動的效果非常有限,因為那個活動可能跟他們的生活沒有密切相關。 蕭司長宗煌:所以,國際博物館日就是希望號召更多的博物館去吸引更多的人來參與文化活動。 許委員添財:這個當然就不用講了,你們是把他當成小學生教育?這還用講嗎?但光是博物館的解說員人數、各館的配置情況、程度如何,你都無法掌握、拿不出資料!本席建議部長,在你們的統計報告中,把剛才有關解說員人數等指標列成專案的統計。 蕭司長宗煌:我們文化資源司會來做。 許委員添財:以我們台南市的經驗而言,這方面很簡單,赤崁樓存在了數百年了,為什麼要等到2004年2月8日華盛頓郵報才會把它列為世界被遺忘的十大名勝?第一名是希臘的神殿,第二名就是臺灣的赤崁樓。我們赤崁樓創建於1653年,小小的一座,有什麼價值?中國觀光客來參觀時說:我們家的廁所比你們的古蹟歷史還久。我說:你們太不進步了,一間廁所竟然用了好幾百年。他們笑我們歷史短,文化沒有長短,而在於精神、品質、價值!我們台南市政府並沒有花錢去做廣告,為什麼赤崁樓會被華盛頓郵報列入世界十大被遺忘的名勝?臺灣的文化價值絕對不是現在那種粗淺的認知而已。臺灣人不懂臺灣文化、臺灣的政府更不了解臺灣文化的可貴,只是跟隨世界流行,自己的特色則被淹沒在整個世界的黃流之中,無法凸顯自己的特色。現在離5月18日還有幾天,你們趕快努力,加強解說員部分就好了。 蕭司長宗煌:我們會馬上來處理。 許委員添財:解說員部分加強得好,效果馬上可以擴大。不是嗎?部長,是不是?請點個頭。是吧?好。 蕭司長宗煌:謝謝委員。 主席:請江委員啟臣發言。 江委員啟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如果部長不方便,我今天就請教次長,但如果部長有意見,也可以在席位上表達。首先,本席要請教有關電影智慧財產權的問題,電影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跨了很多的單位,過去我在新聞局時也很清楚,不過,整個智慧財產權被盜版的情形是有在改變的,不知道文化部有沒有掌握到這個趨勢?過去我們常看到政府在抓盜版的時候,就是把一疊光碟或錄影帶拿到新聞局前面壓掉,宣示政府打擊盜版的決心,然後到夜市瘋狂抓盜版。沒有錯,那些盜版的業者或宵小可能會銷聲匿跡一陣子,但是,現在不用做這個了。我現在就show給部長和次長看,你們看,「大尾鱸鰻」還是大喇喇地網路上播放,我剛才特地又上網去看了一下,影片上還是標著「Sample for Taichung」,這個影片被放上去沒有幾天,被點閱了十二萬多次,我在5月2日曾就這個議題就教過NCC主委,他讓我非常地失望,推東推西的,唯一的答案就是「NCC依法無法介入的權限」。所以,我想就教文化部的是,你們有沒有注意到這個問題?有沒有注意到盜版的情勢和形式都在改變,現在是把影片放在雲端,任人下載,以前還要去make a copy,還要花很多成本;現在都不用了,直接把sample放在網路、雲端,其IP可能也不在臺灣,這個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也不見得在臺灣,那你們要怎麼辦?不管是從管制、查緝或產業轉型的角度來說,政府有沒有思考過該怎麼做?我知道這絕對不是文化部單一部會的問題,而是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甚至檢查單位、產業單位,所以這是一個跨單位的問題,所以,當本席質詢NCC主委時,他給我的答案是「保護智慧財產權是由臺灣高等檢察署主導,每三個月召開相關單位的研商會議,而且依照著作權相關法規,侵害著作權案件須由著作權人對侵權行為人提出民事或刑事訴訟,然後才能依著作權法第六章之一規定要求Youtube將侵權影片從網站上取下。」現在這個影片還沒有取下來,他的意思是說告訴乃論,要有人提出告訴,檢察署去查,才能夠撤下來。那就完蛋了,文化部每年補助自己的影視業者好幾億,他好不容易有一部成品出來,我們卻說:「我只輔導你到這裡,後續的是你自己的事,法律環境、你能不能生存,我都不管了。」我告訴你,光是被下載12萬次,如果以每次看電影要200元來計算,兩千多萬就這麼沒了。這就算了,這個電影還沒有在星馬上映,這樣一來,本來已經排好的這些星馬代理商就會來抗議,因為既然網路上都看得到了,我們還去星馬上映做什麼?部長、次長,你們有沒有注意到這件事情? 主席:請文化部林次長說明。 林次長金田: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這個部分,我們影視司、影視局都有關注,有關網路上的盜版,現在取締方面應該是NCC或智財局的權責,文化部並沒有法源依據可以取締。 江委員啟臣:是,你的答案很像我5月2日質詢NCC主委時所講的,他已經說過:NCC依法無介入的權限。我現在問文化部,文化部說這應該是NCC、智慧財產權局才能取締。你們每三個月開一次會議,甚至也訂定了「貫徹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計畫(101-103年)」,但是,我要問的是,你們貫徹了沒有?而且,更離譜的是,這樣怎麼貫徹?其中還寫到怎麼取締VCD、DVD,我剛才已經講了,盜版的形式已經改了,我們的政府會落後到這種地步嗎?政府不知道現在盜版已經是用雲端的方式在處理嗎?當然,查緝管制都是消極手段,至於積極的部分,從文化部主管文化產業的角度來說,部長,你也認同文化產業這個概念嘛!我們要不要去輔導他們?有沒有任何新的方法讓這些網路盜版也無法生存?當然,智慧財產權的法律限制還是有需要的,但是,他可以突破你的種種管制,所以,在產業創新上,你必須要超越他們。舉例而言,蘋果公司的itunestore為何會成功?美國是最早做數位化影視產業的國家,他們也面臨這個問題,如果itune store無法賺錢的話,蘋果公司的股票早就完蛋了。可是,他們能夠想出這樣的辦法,讓消費者願意在那裡買影片下載來看,那我們呢?你們有沒有想過這些問題?就算你們開會,在保護智慧財產權的部分,你們還是停留在過去的管制心態,即如何去抓、如何去管,其實你已經無法抓了。如果你有辦法抓,剛才本席show的這部影片,早就被人要求撤下來了,現在是依所有的法令,無論是NCC、文化部,甚至是檢察署都沒有辦法叫他撤下來。所以,這部影片也就一直大喇喇地在網路上播放,也不怕你抓,那該怎麼辦?未來很多的影片一出來,院線都還沒有上映完畢,人家在網路上就可以看得到了。部長、次長,你們要怎麼去反映、處理這個問題?否則,你花再多的錢來扶助、輔導他們,他們最後也是要倒。尤其臺灣本身市場也沒有那麼大的情況下,該怎麼辦? 林次長金田:有關江委員關心著作權這個問題,文化部每年與著作權協會有一項合作,即在戲院擴大宣導。 江委員啟臣:我就是從這個行動計畫看到你們的角色非常的minor,我想要問的是,在影視智慧財產權的保護部分,你們有主導權嗎?該計畫中所列的分工,你們都是協辦的角色,然後,你們分到的工作就是去拍宣導片做宣導,這是過去新聞局在做的事,但是,從整個文化產業的角度而言,我覺得文化部不是做這些事情,甚至在智慧財產權的跨部會合作中,你們應該要扮演主導角色才是,因為整個文化產業靠的就是智慧財產權的保障與保護,如果沒有把IPR做好的話,我們要如何發展文化創意產業?no way!不可能。光是影視創作、音樂創作,絕對血本無歸。所以,對於這部分,文化部應該站在一個趨勢的領導角色之上,告訴管制的單位在法律的配套上你們需要的是什麼樣的管制,NCC是一個麻木不仁的單位,跟他們講什麼都沒有辦法,這個不管、那個也不管,什麼都不是他們的責任。ICP(Internet Content Porvider)是誰管的? 林次長金田:NCC協調各部會…… 江委員啟臣:你現在又講NCC了,可是那一天我問NCC主委時,他明明告訴我不是歸他們NCC所管。所以,這件事是不會有答案的,我們的業者就等著自生自滅,然後文化部就不斷地編預算補助他們,可是好不容易拍出一部很好的作品之後,後續呢?你不能只做一半,政府既然要輔導他,就不要只輔導一半,後面這一段IPR的保護,marketing的部分,我們也必須設法把環境做起來,否則,文化部每年編列經費投進去就等於投入大海一樣不見了。所以,本席強烈建議,文化部在這件事情,尤其是影視作品的智慧財產權保護上要扮演主導角色。電腦軟體那部分當然例外,可是就整個文化創意產業的IPR保護,如果連文化部都無法掌握最新的趨勢,那你如何去輔導相關的業者?你也只能編預算。其實業者並不缺乏創意,也並非沒有capital,只是若法律環境不好,業者盡再大的努力都沒有用,最後他只能選擇盜用別人的版權,播放別人的電影、電視就好,何必自己創作呢?因為他創作的成果也會被別人放在雲端供大眾免費收看。次長,你能否承諾你們會好好重視這個問題? 林次長金田:好,這方面我們會加緊努力。 江委員啟臣:剛才許添財委員問你時,你好像也用點頭表示同意。我覺得這個問題,真的是攸關將來我們的文化產業能不能有所成長、發展的關鍵之處。謝謝次長。 林次長金田:謝謝江委員。 主席:請許委員忠信發言。 許委員忠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聆聽次長的答詢,我覺得你應該上一點課。這部分也不怪你,臺北的律師中懂智慧財產權的律師也非常少,所以,智慧財產權法是法律中的法律,它跟經濟有很密切的關連,又跟科技的關連性很高。一部電影有一個著作權,一部電影如果被放在雲端供人下載,下次你要會答,這個牽涉到電影著作權的公開傳輸權;如果加以重製,還牽涉到重製權;如果只是播放給自己看,那沒事,但是若播放給公眾看,也涉及公開上映權等等權利的侵害,這些都是財產權,所以必須被害人自動起訴或提告訴追。目前台灣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法制環境,在美國的壓力之下,已是世界級的高標準,所以我們不只有智慧財產權法院,我們還有地檢署特別負責著作權的侵害案件,而且內政部還有稱為「保智大隊」的警察編制,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在保護智慧財產權方面,像台灣這樣的用心用力,所以,次長以後可以這樣回答,因為美國要求我們台灣保護智慧財產權。相同的原理,台灣的文創產業要能發展起來,我們必須要求中國以相同的標準來保障台灣的電影等著作的著作權,這樣我們才能有商機。 上星期龍部長跟李安有一場座談會,李安先生建議,為了扶植台灣的電影產業,應該設置類似以前中影那樣的影城,請問文化部的回應是如何?中國、日本都有許多專門為了拍片而設置的古蹟,我們呢? 主席:請文化部林次長說明。 林次長金田: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請影視局局長回答。 許委員忠信:對於李安所建議的興建影城一事,請問文化部要如何回應? 主席:請文化部影視音樂產業局朱局長說明。 朱局長文清: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對於李安導演所建議的興建影視基地、影城一事,文化部的立場是樂觀其成,我們支持也同意。 許委員忠信:什麼「樂觀其成」?文化部不拿錢出來,只說「樂觀其成」,叫誰去弄? 朱局長文清:我們贊成李安導演的建議。 許委員忠信:你們是否準備編列預算做這件事?這是不是你們的職掌? 朱局長文清:有關這部分,目前有許多地方政府,例如新北市、臺北市、台南、高雄、臺中等地都已經在策劃,我剛才講「樂觀其成」是指,對這些地方政府的計畫,文化部樂觀其成。 許委員忠信:要由中央去統合、分工,因為我們國力有限,不要重複投資。要讓新北市、臺北市等地有各自的分工,讓一部電影的拍攝在台灣有很多地方可選擇,對此,文化部責無旁貸,不是只有「樂觀其成」,更應積極在預算方面加以因應,可以做得到嗎?可以吧? 朱局長文清:我們全力支持,但影城的營運必須由各地方政府…… 許委員忠信:本席希望文化部要「全錢支持」,而不是「全力支持」,文化部要挹注財力下去。文化部表示要發展台灣的文創產業,如果只是口頭上表示全力支持,並非實質的經費支持,假如那天龍部長與李安會談之後,連這一點都無法回應,那無異印證外界所說的龍部長在消費李安。李安那天所提出的建議就是興建影城基地,請問文化部能否回應李安的建議? 朱局長文清:報告委員,因為各地方政府有自己的規劃,而且也都向經建會提案申請公共建設的經費補助,我們會派員參加相關的會議並在會議中表示支持。 許委員忠信:預算上文化部無法給予挹注? 朱局長文清:預算部分,各地方政府各有其規劃,比如臺中正在規劃的中部電影園區,已經向經建會申請先期規劃,相關的會議我們都會派員參加。 許委員忠信:我們要集中國家的資源,要分工,不要重複、重疊投資。以圖書館的建置為例,現在全國各大學都有圖書館,但是沒有一家圖書館的藏書量能夠與英國或日本稍做比較。以我國的國力,如果在交通便利的首都設置一座非常齊備的圖書館,全國百姓無論要借德文、英文、法文等各方面的書籍,只要到這座圖書館都能借得到,只要一家圖書館就夠了,這樣才不會浪費錢。現在各大學都設置圖書館,但是每一座圖書館的藏書量都非常少,而且書籍都重置,這就是我們浪費之處,你們沒有去輔導。所以,像這種影城基地的建置要分工,不要重複投資,請問文化部能不能做得到? 朱局長文清:是,的確如委員所提示,目前全世界各國大部分的影城都由民間經營,而且經營的情況…… 許委員忠信:民間經營也需要政府的協助,不然民間怎麼願意自己來?如果民間自己會設置經營,李安還會找部長談嗎? 朱局長文清:政府只是扮演協助、輔導成立的角色,至於其營運,基本上必須符合市場的需要跟業界的需求。 許委員忠信:第二點,關於5年5億元的紀錄片計畫,本席非常贊成此一政策,雖然邱復生對龍部長跟李安談這件事不以為然,我在這裡要替龍部長講話。我在英國唸書4年,我受益於英國BBC的Documentary,Documentary就是我們的紀錄片,所以我回國後也去見了胡婉玲,並鼓勵民視去拍歷史方面的紀錄片,像台灣演義等,這是很好的,我覺得應該要推動這部分,因為紀錄片才會讓人民有系統、有規劃的了解一個事件,例如,以阿事件,我在英國看BBC的節目時,看到泰北有中華民國的部隊撤退到那裡還掛著國旗,但是在種毒品,像這種紀錄片都說明得很清楚,對人民知識的提昇非常有幫助,所以我非常支持紀錄片,希望你們不要受到市場上snobbish的考量而認為紀錄片不重要,這是非常重要的,BBC的節目之所以在世界上有其地位,以英國的國力來看,它就是投資在這種紀錄片上,所以全世界最好的Documentary的節目,都是從BBC出來的,它的世界影響力就是這樣出來的,所以本席認為我們應該要去做這部分。 另外,台師大有做一個民調,文化施政的滿意度只有18%,林次長,您滿意嗎? 林次長金田:早上部長有回答過,有更多的人來關心我們的文化,我想這是一個好的現象,若這方面有不足之處,我們同仁願意來努力。 許委員忠信:文化是一個紮根基礎的工作,如果龍部長一來,大家立刻就對文化非常肯定,我也不相信,所以文化是一個紮根、要慢慢來的工作,本席一直強調,你們要讓人民有感,而讓人民有感就是我們拍的片、寫的書、撰寫的文章必須與大家的生活相關,包括我們的語言、祖先的歷史、歷史上的人物等,請問你認識東寧國陳永華將軍嗎? 林次長金田:他是鄭經的軍師。 許委員忠信:沒錯,即總制使。我們可以寫這些人物、寫我們的祖先,老百姓就會覺得文化與我相關,也會喜歡看電影,文化產業就可以發展起來,不過,我們不要好高騖遠,若本土的電影像大尾鱸鰻或很多與我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部分發展得起來,那我們國內的文創業者就有飯吃了,心不要那麼大,重視台灣本土的文化歷史,你就有辦法走向世界,是不是這樣? 林次長金田:是的。 許委員忠信:所以還是要強調本土歷史、文化方面的電影拍攝,包括客家語、台語以及一些歷史的片子,像1895、海角七號等,這些影片之所以成功就是因為它跟我們的歷史、祖先結合,我們心有同感才會去看,所以可否往這個方向好好去發展? 林次長金田:是的。 許委員忠信:這樣你們的支持度可能就會超過60%而不是18%,謝謝。 林次長金田: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陳委員歐珀、廖委員正井、林委員正二、李委員貴敏、陳委員明文、盧委員嘉辰、羅委員淑蕾、賴委員士葆、黃委員偉哲、孫委員大千、盧委員秀燕、邱委員文彥、簡委員東明、薛委員凌、江委員惠貞、楊委員瓊瓔、蘇委員清泉、蔡委員錦隆、王委員惠美、吳委員育仁、管委員碧玲、呂委員學樟、蕭委員美琴、黃委員文玲、林委員世嘉、楊委員麗環、潘委員維剛、林委員德福及羅委員明才皆不在場。 現在請陳委員學聖發言。 陳委員學聖: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部長保重,因為部長似乎有點微恙。關於這次新舞台事件,絕對不要被人家當成文人革命,因為文人革命就會被界定為喊喊就沒有了,這是對文人最大的侮辱,所以一定要在新舞台事件上展現部長的高度、魄力與能力。這次壹傳媒購併案,包括各方關心、各方角力、最後的結果等,我相信可以給部長一些啟示,有些能量你可以引進,有些作為你是可以做的,像壹傳媒和新舞台,在購買的過程中,我們當然可以說我們尊重它是一個商業行為而不加以干涉,但你也可以適當的用政府的權力讓買者知難而退,知難而退有很多種方式,第一,讓買家知道,若你買了這棟大樓,你要維持原狀、必須遵守過去的規定;第二,若你要把它拆掉變成一個素地,你要讓賣的人知道,過去政府給你的獎勵,不是說在你把它拆掉以後,政府對你沒有任何追償的權利,因為我給你換了這麼多的樓層,不是只換來這幾年的價值而已,若你把它拆掉來獲得更高的利益,政府絕對不能放過這個賣家;第三,如果這個買家把它拆掉而變成一個素地,然後重新蓋一個大樓,台灣有幾家有這個實力可以來買這棟大樓?你可以去查一查。 此外,我還有聽到一個訊息,但我也有幾分的把握,要來購置這棟大樓的這個買家有中資的色彩,你務必要審慎防範這個行為的出現,如果真有中資色彩在這裡面,未來在台灣最精華的東區、最人文薈萃的地方就插入了一個中資的大樓,而且是蓋一個超高大樓,這對我們國家是個莫大的挑戰,其實有很多種方式有助於部長去運作,我特別要提醒一點,有能力買下這塊地而把它拆掉重蓋的人,台灣沒有幾家,這可以數得出來,最多3個,這裡面是什麼背景?經部長一查,然後再用上述三個動作,保證會有人知難而退。 事實上,我並不是要干涉商業行為,而是中信金今天這樣的作為是對不起台灣的民眾,對不起當年台北市政府對他的核可,因為它對我們沒有遵守諾言,雖然沒有說可以在這裡多少年,但當初沒有人想到你會這麼快就把這塊地轉手,它的獲益是太高倍的利益,而且也超出了行情,所以值得讓人懷疑這個買家背後的動機。總之,你絕對有武器,但如果你甘願只做一個文人革命、搖搖筆桿、嘴巴喊喊,那我們一定會失敗,所以我特別以壹傳媒做為一個借鏡並告訴部長,我們是有力量的。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萬萬退到最不可能的時候,必須要換一個地方來經營,我有跟新舞台辜懷群小姐談過,有一個地方我們也可以介入,而且可以讓大家覺得部長在新舞台事件當中還做得不錯,如果國防部搬到大直之後,在此拜託部長,你就把國防部拆掉重新建一個新舞台,然後委託民間來經營,或是那塊地讓民間出資把它蓋起來,用地租的方式租給他,這裡面不僅代表民間對整個新舞台共同的關注,同樣的,它也代表過去博愛特區、威權時代的一個空間,經過時代的轉變,在最靠近總統的旁邊有一個最具人文色彩的新的劇場出現,它從博愛路、愛國西路口原本的警備總部一路銜接過來,我們有太多的空間,包括交通部現在也變成國史館,這代表台灣人文空間、歷史空間的再造,這也是一個大計畫,可以結合旁邊的國軍英雄館、中山堂、紅樓,我們可以把西區做一個歷史空間的再翻轉,但是在還沒有用到這個計畫之前先把新舞台搶救下來,萬萬不行的時候,透過一個空間解嚴的新的創意,讓國防部脫胎換骨,代表台灣的博愛特區真正符合人文藝術的博愛,這是我對部長最中肯的建議,以上是發自肺腑之言,關於文人革命,我們一定不要讓人家看輕,好不好? 主席:請文化部龍部長說明。 龍部長應台:主席、各位委員。我想關心新舞台大概是整個社會的共識,我跟我的文人朋友們不一樣的地方在於我不能空有文化的熱情,因為我是政府的一員,所以我們現在在做的事,第一,把白紙黑字的紀錄全部都搞清楚,當時的權利義務究竟是怎麼回事?我一定要搞清楚,這是我的義務;第二,現在我們最大的努力就是要搶救新舞台,繼續留在現地是最佳上策,這中間會牽涉到很多的斡旋;第三,在尊重私有財產權上,這是民主社會很重要的原則,這部分和社會責任之間,我們一定會找到一個平衡;第四,文化部不會沒有工具。 陳委員學聖:謝謝部長,方才我特別提及壹傳媒,壹傳媒跟它的買賣很接近,它也是一個商業行為,相對的,它也有社會責任,但是我們手上要有工具,所以本席要特別拜託部長,我知道您公務繁忙,若你要當總召,我建議你成立一個專案辦公室,就像核四議題,張部長家祝就有成立一個核四的專案辦公室,新舞台的部分一定要跨部會來處理,甚至是跨中央和地方,所以本席建議你設置一個專案召集人,可以指定最了解這部分的次長來擔任,然後認真盯這個案子,本席向部長做最中肯的建議。 龍部長應台:我們就是搶救新舞台,文化部不會沒有工具。 陳委員學聖:因為部長身體微恙,那就請休息,謝謝。 龍部長應台: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登記質詢之在場委員均已質詢完畢。潘委員維剛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 政府把文建會「升格」為文化部,究竟是為什麼呢?是為投入更多力量在文化上呢?還是要推動文化創意產業?如果重點在前者,文化部的任務仍然在提升國民精神生活品質,成立文化部,就應該為此多編列預算,擬定提高國民文化素養的方略。如果是後者,文化部的任務就是幫助文化界自立更生,對國家經濟發展有所貢獻。有人認為廿一世紀是文化產業的世紀,文化不再只是精神事業了!政府對文化的立場在西方就有兩種態度。一種態度認為文化素養是政府的責任,因此需要使全體國民都有機會接觸到文化活動。另一種態度是認為文化的愛好與否是個人的選擇,所以文化界能否吸引大量贊助者,是文化團體自己的責任,與政府無涉。文化產業的擬定就是由後一種態度促生出來的。歐陸屬於前者,英美屬於後者。 本席認為文化部成立後,組織架構有七個司,升格之後增加的司都是文化產業趨向的。日前報載文化部拋出幾千萬的大計畫,徵求文創研究人才,完成文創發展的策略研究。文創產業是以深厚的市民文化素養為基礎的,無法憑空促成,例如要想使高級的表演藝術成為產業,文化部應先深根創造吸引全民培養欣賞能力的環境。唯有大眾文化有其產業潛力,產業界就會投資,這就是全世界推動文化提升所有應該作為的情形。文化部既然已經升格,期望台灣是個有文化根基及文化發展的地方,文化部更積極的推動就格外重要。 主席:提案時間到現在截止。現在先審查第十七案,即文化機構作業基金,請宣讀基金預算數及相關提案。此外,相關提案於宣讀後均予以保留,送院會處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宣讀。 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部分: 一、業務計畫:(請參閱預算書第219頁) 二、業務總收入:6億6,085萬0,000元 三、業務總支出:6億5,700萬2,000元 四、本期賸餘:384萬8,000元 五、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六、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七、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034萬5,000元 八、國庫增撥基金額:777萬5,000元 九、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一、「管理及總務費用」之「服務費用」原列74,168千元,予以凍結10,000千元。 說明:「管理及總務費用」之「服務費用」原列74,168千元,其工作項目與101年度工作計畫相同,但預算卻較101年增列15,808千元,顯有重複編列疑義,故予以凍結10,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黃志雄 連署人:蔣乃辛  孔文吉 二、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管理及總務費用』科目原列3億2,834萬4千元,減列300萬元。 說明: 1.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102年度業務收入僅較上年度增加8.87%,而其收入增加主要原因為補助收入之提高,其服務收入項目卻出現減少達13.3%,顯示該基金之經營績效有待加強。 2.查,該基金102年業務成本與費用項目較前年度增加12.4%,其中管理及總務費用更大幅提高23.1%,對照其服務收入之減少,顯示其成本控管不佳,應予減列。 3.綜上所述,為提高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之管理績效,爰提案減列管理及總務費用科目預算300萬元。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蔣乃辛  陳碧涵  孔文吉 三、「勞務成本」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原列2,835千元,予以凍結1,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原列2,835千元,惟預算說明粗略,且100年度決算數僅313千元,為避免預算有浮編浪費之嫌,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1,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邱志偉 連署人:許智傑 四、「管理及總務費用」,原列328,344千元,予以減列50,000千元。 說明:「管理及總務費用」原列328,344千元,惟預算說明粗略,且較101年度預算成長61,773千元;又查100年度決算數僅192,062千元,顯見預算有浮編浪費之嫌,故本項預算予以減列50,000千元。 提案人:何欣純  邱志偉 連署人:許智傑 六、「教學成本」之「推廣教育成本」原列1,330萬元,建議減列500萬元。 說明: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於101年度改隸文化部後,102年度推廣教育成本預算數1,330萬元,另推廣教育成本決算,99年度及100年度分別為1,229萬4千元及1,290萬8千元,均低於預算數,以100年成本率(52.5%)推估,102年度推廣教育成本應為1,170萬元,惟102年度編列預算數1,330萬元,顯有高估,近年來推廣教育收入及推廣教育成本預算未覈實編列,建議減列500萬元。 [image: image2.png]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邱志偉  何欣純 七、「教學收入」之「推廣教育收入」原列2,233萬元,建議增列500萬元。 說明: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99年度及100年度推廣教育收入決算數分別為2,293萬元及2,458萬5千元,分別超過該年預算數344萬元及584萬9千元,101年至8月底之實際數為2,253萬6千元,已超過101年度全年預算數,102年度預算數僅編列2,233萬元,顯有短估,建議增列500萬元。 [image: image3.png]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邱志偉  何欣純 八、「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原列100萬元,建議全數減列。 說明:鑒於文化部日前以蔣介石為主題舉辦「台灣設計蔣」,藉以鼓吹「夫妻恩愛、家庭和樂」,然2006年的《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已經明確指出,蔣介石是二二八事件的元凶,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編列「專業服務費」辦理「蔣中正與中華民國」為主軸研究,恐有吹捧蔣介石之嫌,應由公正客觀之第三方單位研究之,民主與人權無疑為世界普世價值,爰此,提案刪減以「蔣中正與中華民國」為主軸之專家調查及規畫等全數費用,落實轉型正義。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邱志偉  何欣純 九、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文化部主管-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其勞務成本用項下原列57,057千元,凍結百分之三十。 說明:國立中正紀念堂辦理文化展示活動,應加強落實泥土化政策關懷弱勢族群,促進社會公益;應結合民間資源外,應提供10個以上提供原住民鄉鎮與原住民團體免費參觀國際性特展,增加文化學習體驗。相關經費凍結百分之30俟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並提出期程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孔文吉  鄭天財 連署人:黃志雄 十、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下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列有捐助、補助與獎助費用750千元,建議刪減535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列有捐助、補助與獎助費,用於蔣介石先生相關研究之進行與出版。然查本支出去年預算數僅400千元,前年決算數更僅有30千元。矧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依作業基金編列,其運營卻倚賴文化部補貼,與預算法第四條規定有違,於國家財政困難時更有撙節之必要。爰建議本預算刪減535千元,使之與去年預算及前年決算之平均相當。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十一、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下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列有專業服務費22,102千元,建議刪減2,102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編列有專業服務費,依該管理處業務需要用於各種學術與總務支出,而此費用今年大幅成長,而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業務短絀之狀況卻更為惡化。矧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依作業基金編列,其運營卻倚賴文化部補貼,與預算法第四條規定有違。爰建議本作業基金專業服務費酌刪2,102千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十二、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下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列有使用材料費200千元,建議刪減1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編列有使用材料費,用於購買耗用燃料與設備零件。然查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前年度使用材料費之決算數僅99千元,今年卻編列200千元預算,顯有撙節空間。矧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依作業基金編列,其運營卻倚賴文化部補貼,與預算法第四條規定有違,於國家財政困難時更有撙節之必要。爰建議刪減本作業基金使用材料費100千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十三、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下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列有補貼、獎勵及慰問金100千元,建議全數減列。 刪減/凍結理由: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今年較去年新增補貼、獎勵及慰問金100千元,經查係用於對外辦理文創商品開發設計之競賽獎勵費用。然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已於宣佈暫緩辦理「臺灣設計獎-中正紀念堂文創商品設計競賽」活動,矧此活動先前公佈之內容,有如回到威權時代之個人崇拜,而強調蔣介石先生與宋美齡女士之「夫妻恩愛、家庭和樂」,卻未曾紀念毛福梅與陳潔如二位女士,亦與歷史有所不合。爰建議本預算全數減列。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十四、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下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列有公共關係費320千元,建議刪減12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依作業基金編列,其運營卻倚賴文化部補貼,與預算法第四條規定有違,於國家財政困難時有撙節之必要。爰建議刪減本作業基金公共關係費120千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十五、「教學成本」之「推廣教育成本」原列1,330萬元,建議刪除160萬元。 說明: 一、推廣教育成本決算,99年度及100年度分別為1,229萬4千元及1,290萬8千元,均低於預算數,以100年成本率(52.5%)推估,102年度推廣教育成本應為1,170萬元,惟102年度編列預算數1,330萬元,顯有高估,近年來推廣教育收入及推廣教育成本預算未如實編列,應檢討改進。 二、 99年度至102年度推廣教育成本預決算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101年度決算數統計至8月底止) 會計科目 項目 99 100 101 102 推廣教育成本 預算數 12,328 14,655 12,350 13,300 決算數 12,294 12,908 7,893 - 差異數 -34 -1,747 -4,457 -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十六、「管理及總務費用」「用人費用」之「福利費」原列1,055萬5千元,建議刪除200萬元,餘額凍結5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本費用說明寫「依法分攤員工之公務人員保險費……員工交通費……」依今年1月14日立法院朝野協商之共識,在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行政部門員工上下班交通費全數刪除。本基金編列之交通費除於法無據,亦有違立法院之決議,因此應全數予以刪除。 二、本預算書並未說明員工交通費金額,故刪除部分預算,餘額凍結5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十七、「管理及總務費用」「服務費用」之「水電費」原列1,263萬4千元,建議刪除38萬元。 說明: 一、依今年1月14日立法院朝野協商之共識,在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行政部門水電費減列百分之三,因此刪除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百分之三水電費。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十八、「教學收入」之「推廣教育收入」原列2,233萬元,建議增列200萬元。 說明: 一、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101年度改隸文化部後,藝文推廣教育活動以「生活美學研習」為主軸,該處102年度編列推廣教育收入預算數2,233萬元。 二、99年度及100年度推廣教育收入決算數分別為2,293萬元及2,458萬5千元,分別超過預算數344萬元及584萬9千元,101年至8月底之實際數為2,253萬6千元,已超過101年度全年預算數,102年度預算數僅編列2,233萬元,顯有短估。 三、 99年度至102年度推廣教育收入及預決算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101年度決算數統計至8月底止) 會計科目 推廣教育收入 項目 預算數 決算數 差異數 99 19,490 22,930 3,440 100 18,736 24,585 5,849 101 18,360 22,536 4,176 102 22,330 - -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十九、「其它業務外收入」之「資產使用及權利金收入」原列2,565萬元,建議增列700萬元。 說明: 一、本預算主要為場地出借使用收入,該處102年度編列收入預算數2,565萬元,99年度資產使用及權利金收入決算數為3,180萬1千元,超過101年預算數1,667萬元,因此102年度預算數僅編列2,565萬元,顯有短估。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二十、「勞務成本」「用人費用」之「獎金」原列613萬5千元,建議刪除300萬元。 說明: 一、去年底網路上廣為流傳一張照片,照片是在中正紀念堂展覽廳,但遊客不是逛展覽,竟是小男孩當眾在大廳蹲下「方便」,旁邊兩個大人拿著衛生紙準備善後,網友直呼太誇張!照片PO上網,網友點名是陸客在中正紀念堂裡「流金」,大罵這種脫序舉動只有陸客做得出來。 二、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近兩年的超時工作報酬、正式員額薪資均較決算數高出許多,獎金預算編列更是逐年增加。然莊嚴的中正紀念堂出現陸客公然便溺之情況,相關人員竟未於第一時間發現阻止。再者,陸客日增,也使騷擾禮兵事件頻傳。有一名陸軍儀隊退伍弟兄媒體轉述,駐守中正紀念堂的學弟服勤時,有陸客藉著拍照悄悄地靠近,藉機伸手觸碰、拉衣服。他提到之前還曾發生陸客搶禮兵手中的步槍,館方志工上前制止無效,連便衣哨上前阻擋,還遭陸客回嗆。由於中正紀念堂為莊嚴隆重之場所,然近年來屢傳陸客破壞參觀品質,影響他人權益,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明顯管理失當,應刪除該單位之獎金。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二十一、「勞務成本」「服務費用」之「旅運費」原列88萬元,建議刪除2萬2千元。 說明: 一、依今年1月14日立法院朝野協商之共識,在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行政部門國外旅費刪減百分之十。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本預算編列國外旅費22萬元,因此刪除百分之十國外旅費。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二十二、「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補貼(償)、獎勵、慰問與救助」原列10萬元,建議全數刪除。 說明: 一、本預算原用於辦理文創商品開發競賽之獎勵費用,然今年中正紀念堂舉辦「台灣設計蔣」活動,想以蔣介石與宋美齡的感情彰顯「家庭和樂」與「社會教育」功能,以戲謔的態度舉辦這種活動,對不起228受難者家屬。文化部長龍應台也表示,她瞭解後覺得確實不妥,而且有點輕佻。 二、本活動既是「設計蔣」,真的會發生很多「設計」情事,例如有參賽者把蔣介石的把人像放在拖鞋、衛生紙甚至消化甘油球上,這些惡意,對任何已逝之人都不尊敬,更何況是前元首,即使這位元首評價不一。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五、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文化部主管-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國立博物館作業基金,其勞務成本項下原列102,049千元,凍結百分之三十。 說明:國立歷史博物館除持續致力於國際性展覽、創作展、文物收藏展及館藏展外,應以台灣原住民為歷史主題之國際性展覽、創作展、文物收藏展及館藏展,以呈現國立歷史博物館重視台灣原住民文化為中華文化最重要資產之價值。相關經費凍結百分之30俟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並提出期程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孔文吉  鄭天財 連署人:黃志雄 二十三、國立歷史博物館目前典藏品數量共計5萬6,893件,本(102)年度編列庫房租金預算數432萬元,建議凍結50%,待向教育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典藏為博物館重要職掌,除該館2、5及6樓設有庫房外,另向民間租用庫房宮典藏大型家具或大幅藝術作品,一年租金432萬元,尚有其他相關費用如大樓管理費、水電費、電話費及保全費用等,共計79萬8千元。該館目前典藏品中尚包括河南博物館、外交部及總統府等代管文物合計2,106件,該館為解決典藏空間不足問題,95年度曾向國有財產局借用中和庫房,相關設備及工程款耗費約500萬元,惟該空間經整修後仍未達典藏庫標準,目前僅供該館作為存放歷年度出版之書籍、叢刊、其他展場物品及檔案文書等非典藏品之倉庫。目前向民間租用之新店庫房,除租金及管理費用等支出外,該庫房維持專業環境標準、安全控管機制及典藏品往返展場風險…等,衍生之有形及無形成本均需列入考量,典藏庫房為國立歷史博物館典藏國家重要文物資產之要件,應謹慎妥處,租用民間房舍權充庫房顯非長久之計,建議凍結50%,待向教育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邱志偉  何欣純 二十四、「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下「一般建築及設備」,原列7,150千元,予以凍結5,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查該館逐年編列預算蒐購歷史文物及美術品以充實館藏,99年度及100年度預算數均為1,500萬元,決算數分別為1,500萬元及1,498萬7千元,101年度及102年度預算數均為500萬元,101年度截至8月底實支數為6萬元,惟國立歷史博物館為政府遷台後開辦的第一所公共博物館,以蒐藏、研究文物為基礎,發揮宏揚歷史、文化、教育功能之「文物美術館」為出發點,惟隨時代更迭,更應該建立博物館特色,102年度該館續辦理蒐購歷史文物及美術品作業,卻未有具體蒐購內容,故為避免預算有浮編浪費之嫌,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5,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邱志偉 連署人:許智傑 二十五、「勞務收入」之「服務收入」原列780萬元,建議增列20萬元。 說明: 一、國立歷史博物館去年及今年均編列服務收入780萬元,然前年決算數為582萬8千元,較預算數少了197萬2千元。若以每張票30元收入計算,則每年實際參觀人次較預計參觀的26萬人次少了6萬5,733人次。國立歷史博物館應致力於吸引民眾前來,設計較具獨特性之展出,由於國立歷史博物館有不少具台灣文化特色之館藏,為督促其活化展出內容,本收入建議增列20萬元,預計再多吸引6,666人次到館參觀,使該館發揮教育及文化傳承之功能。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二十六、「其他業務外收入」之「資產使用及權利金收入」原列600萬元,建議增列47萬5千元。 說明: 一、本收入為國立歷史博物館場地出借民間使用及委外經營權利金之收入,近期該館委外舉辦「米開朗基羅特展」、「立體書的異想世界」等展覽,均吸引大批參觀人潮,不少展出假日更需排隊一小時以上才能入場,交通便利為吸引民眾到場參觀的一大主因,也顯見國立歷史博物館在場地出借及委外經營模式上相當成功。 二、去年資產使用及權利金收入預算金額為647萬5千元,前年決算金額為600萬9千元,均超過102年度預算編列金額600萬元,因此102年度僅編列600萬元,顯然過於保守。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二十七、「勞務成本」「用人費用」之「聘僱及兼職人員薪資」原列463萬5千元,建議刪除92萬7千元。 說明: 一、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其員額以不超過該機關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五為原則,國立歷史博物館勞務成本用人費用中,102年度預算員額為職員39人,因此聘用人員應為1.95人。然國立歷史博物館102年度聘用人員員額4人,遠高出規定可聘用之員額兩倍。 二、本預算為聘用人員4人及約僱人員6人薪資,平均每人每年薪資為46萬3,500元,超額之兩員聘用人員薪資應予刪除,故刪除92萬7千元。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二十八、「勞務成本」「用人費用」之「福利費」原列504萬4千元,建議刪除74萬元。 說明: 一、本費用說明寫「…依預算員額員工編列上下班通勤交通費740千元…」依今年1月14日立法院朝野協商之共識,在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行政部門員工上下班交通費全數刪除。本基金編列之交通費除於法無據,亦有違立法院之決議,因此應全數予以刪除。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二十九、「勞務成本」「服務費用」之「水電費」原列426萬5千元,建議刪除12萬8千元。 說明: 一、依今年1月14日立法院朝野協商之共識,在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行政部門水電費減列百分之三,因此依此決議刪除國立歷史博物館百分之三之水電費。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三十、「勞務成本」「服務費用」之「旅運費」原列297萬1千元,建議刪除2萬4千元。 說明: 一、依今年1月14日立法院朝野協商之共識,在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行政部門國外旅費刪減百分之十。國立歷史博物館本預算編列國外旅費15萬1千元及大陸旅費9萬元,共計24萬1千元,因此刪除國立歷史博物館百分之十國外旅費。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三十一、「勞務成本」「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原列1,078萬元,建議刪除300萬元。 說明: 一、本預算包含派遣人力732萬4千元,係支援展覽會場、教育推廣活動、資訊維持業務等計十人,配合各項行政業務等計五人,所需之計時與計件人員酬金費用。 二、去年監察院調查政府派遣勞工問題時發現,文化部派遣勞工與職員預算員額是0.42比1,而國立歷史博物館派遣勞工與職員預算員額是0.38比1。政府機關使用勞動派遣不僅有形象上之問題,還有可能影響其組織績效、組織氣候、員工的組織認同、組織承諾與工作投入等,其影響不可小覷。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三十二、「勞務成本」「租金與利息」之「房租」原列432萬元,建議刪除32萬元。 說明: 一、國立歷史博物館目前典藏品數量共計5萬6,893件,102年度編列庫房租金預算數432萬元。歷史文物及美術品之典藏、維護及修護為博物館重要職掌,該館目前典藏品中尚包括河南博物館、外交部及總統府等代管文物合計2,106件,該館為解決典藏空間不足問題,95年度曾向國有財產局借用中和庫房,相關設備及工程款耗費約500萬元,惟該空間經整修後仍未達典藏庫標準,目前僅供該館作為存放歷年度出版之書籍、叢刊、其他展場物品及檔案文書等非典藏品之倉庫。 二、歷史博物館典藏國家重要歷史文物資產,責任核屬重大,典藏庫房為博物館基本設施,鑒於該館長期以來自有空間不足,而租用庫房亦非長久之計,應積極研謀改善。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三十三、「管理及總務費用」「用人費用」之「福利費」原列441萬4千元,建議刪除60萬6千元。 說明: 一、本費用說明寫「…依預算員額員工編列上下班通勤交通費606千元…」依今年1月14日立法院朝野協商之共識,在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行政部門員工上下班交通費全數刪除。本基金編列之交通費除於法無據,亦有違立法院之決議,因此應全數予以刪除。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三十四、「管理及總務費用」「服務費用」之「水電費」原列39萬元,建議刪除1萬2千元。 說明: 一、依今年1月14日立法院朝野協商之共識,在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行政部門水電費減列百分之三,因此依此決議刪除國立歷史博物館百分之三之水電費。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三十五、「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一次性項目」之「一般建築及設備」原列715萬元,建議凍結兩百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蒐集」為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法所明定之業務職掌,目前典藏品包括文物類、藝術類及代管文物等,截至101年8月底止,該館典藏品數量共計5萬6,893件。 二、國立歷史博物館本(102)年度為辦理蒐購歷史文物及藝術品等作業,編列預算數500萬元,以自籌資金支應。本項蒐購計畫編列於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其內容僅於預算書載明:「本館依臺灣、華夏與國際(亞太地區優先)等三大方向,購藏即將流失或本館較缺乏且具珍貴、稀有、審美價值之文物,並提供學術研究展示及教學推廣用。」均與往年相同之簡略說明,相關購置內容經洽該館函復:「1.日治時期臺灣前輩藝術家作品。2.華夏文物。3.民初臺灣民俗文物。」由於該館預算書中未有具體採購內容,尚難據以瞭解蒐購相關文物之必要性,不利本院審議,應予補述。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三十六、「業務收入」之「推廣教育收入」原列745萬8千元,建議增列500萬。 說明: 一、102年度推廣教育收入編列745萬8千元,其中終身學習班部分700萬2千元,兒童研習營部分45萬6千元,經查發現,國立國父紀念館101年5月20日由教育部改隸文化部後,終身學習班增設文化藝術類相關課程,終身學習之推廣教育收入自99年度至102年度預算數分別為240萬元、400萬元、700萬及700萬2千元,99年度及100年度決算數分別為549萬2千元及637萬5千元,101年度至8月底為1,193萬5千元(詳附表1),近年來是項收入預算均涉有低估。 二、又該館102年度預算書所載辦理終身學習之文化活動績效衡量指標,終身學習研習班3期210班次,學員5,100人次,均較101年度終身學習研習班3期130班次,學員2,500人次為高,惟102年度推廣教育收入預算數僅編列700萬2千元,遠低於101年8月底終身學習之推廣教育收入實際數,102年度預算數顯有低估(詳附表1)。 [image: image4.png]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邱志偉  何欣純 三十七、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文化部主管-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其勞務成本用項下原列132,070千元,凍結百分之三十。 說明:國立國父紀念館恢弘國父博愛之精神,除免費或優惠提供低收入戶、身心障礙人士及年逾70歲的長者參加貴館舉辦之兒童活動及終身學習研習班外,應關懷原住民弱勢族群,提供偏鄉或原住民學校或團體免費或優惠參加貴館舉辦之兒童活動及終身學習研習班。相關經費凍結百分之30俟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並提出期程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孔文吉  鄭天財 連署人:黃志雄 三十八、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下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列有競賽及交流活動費1,391千元,建議刪減391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國立國父紀念館為推動國內外各團體至館參加各項藝文活動、展覽活動及交流觀摩,編列有競賽及交流活動費。然國父紀念館地處臺北市中心、聯外交通便利,早已是我國重要觀光景點與藝文展演場地,除弱勢團體外毋須就參訪另為補助,矧為推廣國父紀念館之活動,亦已另編公共關係費。此值國家整體財政困難,爰建議自競賽及交流活動費中刪減391千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何欣純 三十九、「教學收入」之「推廣教育收入」原列745萬8千元,建議增加38萬元。 說明: 一、終身學習之推廣教育收入自99年度至102年度預算數分別為240萬元、400萬元、700萬及700萬2千元,99年度及100年度決算數分別為549萬2千元及637萬5千元,101年度至8月底為1,193萬5千元,近年來該項收入預算均低估。 二、又該館102年度預算書所載辦理終身學習之文化活動績效衡量指標,終身學習研習班3期210班次,學員5,100人次,均較101年度終身學習研習班3期130班次,學員2,500人次為高,惟102年度推廣教育收入預算數僅編列700萬2千元,遠低於101年8月底終身學習之推廣教育收入實際數,102年度預算數顯有低估,應予增列。 三、 99年度至102年度終身學習之推廣教育收入預決算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101年決算數為至8月底止實際數) 項目 99 100 101 102 預算數 2,400 4,000 7,000 7,002 決算數 5,492 6,375 11,935 差異數 3,440 5,849 4,176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何欣純 四十、「勞務成本」之「用人費用」原列1億104萬7千元,建議刪除2,000萬元。 說明: 一、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其員額以不超過該機關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五為原則,國立國父紀念館勞務成本用人費用中,102年度預算員額為職員26人,因此聘用人員應為1.3人。然國立國父紀念館102年度聘用人員員額9人,遠高出規定可聘用之員額7倍。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何欣純 四十一、「勞務成本」「用人費用」之「福利費」原列1,149萬5千元,建議刪除200萬元,餘額凍結5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本費用說明寫「依法分攤員工之公務人員保險費……員工交通費……」依今年1月14日立法院朝野協商之共識,在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行政部門員工上下班交通費全數刪除。本基金編列之交通費除於法無據,亦有違立法院之決議,因此應全數予以刪除。 二、本預算書並未說明員工交通費金額,故刪除部分預算,餘額凍結5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何欣純 四十二、「勞務成本」「服務費用」之「郵電費」原列83萬4千元,建議刪除2萬5千元。 說明: 一、依今年1月14日立法院朝野協商之共識,在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行政部門水電費減列百分之三,因此刪除國立國父紀念館百分之三水電費。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四十三、「勞務成本」「服務費用」之「旅運費」原列104萬3千元,建議刪除1萬8千元。 說明: 一、依今年1月14日立法院朝野協商之共識,在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行政部門國外旅費刪減百分之十。國立國父紀念館本預算編列國外旅費9萬9千元,大陸旅費7萬6千元,共計17萬5千元,因此刪除此金額之百分之十。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四十四、「管理及總務費用」「用人費用」之「福利費」原列590萬9千元,建議刪除100萬元,餘額凍結2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本費用說明寫「依法分攤員工之公務人員保險費……員工交通費……」依今年1月14日立法院朝野協商之共識,在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行政部門員工上下班交通費全數刪除。本基金編列之交通費除於法無據,亦有違立法院之決議,因此應全數予以刪除。 二、本預算書並未說明員工交通費金額,故刪除部分預算,餘額凍結2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四十五、「管理及總務費用」「服務費用」之「水電費」原列1,218萬5千元,建議刪除37萬元。 說明: 一、依今年1月14日立法院朝野協商之共識,在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行政部門水電費減列百分之三,因此刪除國立國父紀念館百分之三水電費。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四十六、主決議: 針對國立歷史博物館,目前向民間租用之新店庫房,除租金及管理費用等支出外,該庫房維持專業環境標準、安全控管機制及典藏品往返展場風險……等,衍生之有形及無形成本均需列入考量,惟國立歷史博物館典藏國家重要歷史文物資產,責任核屬重大,典藏庫房為博物館基本設施,該館長期以來自有空間不足,而租用庫房亦非長久之計,故要求文化部應積極研謀改善。 提案人:何欣純  邱志偉 連署人:許智傑 四十七、決議: 鑑於國立文化機構主要任務為提供豐富之文化資源,以推廣全民文化藝術,為達到永續經營的目的,文化機構之經營,應積極開闢財源,並加強成本控制,以提高其營運績效。經查,文化部配合行政院組織再造與業務移撥,於102年度設置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統籌文化機構之管理,惟該基金卻未依據預算法第21條之規定,訂定收支保管運用辦法,顯有未當;因此文化部應立即研訂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並於一個月內送交立法院備查;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蔣乃辛  孔文吉  陳碧涵 四十八、主決議: 國立國父紀念館大會堂使用要點第二點規定,該館大會堂係以提供國家重要活動為優先,其次則為民間之文化藝術教育活動與集會典禮使用。然本年三月國父紀念館大會堂卻有六天由非本國之直銷業者在此舉辦會議,經查係該直銷業者透過我國傳播公司在未經同意下使用知名表演藝術團體名義所申請,而國父紀念館於審查時有所疏失。矧臺北地區表演藝術空間向來不足,國父紀念館之場地審議顯有通盤檢視之必要。爰要求文化部責成國父紀念館深切反省此事件,並於兩個月內就此事件與國父紀念館場地申請審議之通盤檢討,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四十九、主決議: 預算法第四條規定,凡經付出而仍可收回且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查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所轄三館處,多年來皆仰賴政府補助款維持運營,如本年度該基金預算中,勞務收入、教學收入、文化部補助外之其他收入與業務外收入,總和僅141,217千元,然文化部核給補助文化機構發展經常支出之收入,卻高達519,633千元,則本作業基金之設置與預算法顯有不合。矧文化部所經管之國立藝文館處,非僅文化作業基金所轄三者,文化部卻未就其組織架構通盤檢討,因循過往教育部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之模式致使性質相近之組織卻有不同之預算編列方式。爰要求文化部在二個月內就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所轄館處預算編列如何回歸法制向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改正於下一年度預算案中。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五十、主決議: 國立中正紀念堂園區為前往國家兩廳院所必經。查世界各國於其最高表演藝術場館週遭,多設有入口意象以彰顯該國之文化精神,然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對其所處之藝術價值向有輕忽。矧中正紀念堂管理園區因其威權過往,配置仍有失多元。爰請文化部責成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於三個月內,經與國家兩廳院討論後,於園區往兩廳院動線上規劃紀念本土或曾來臺演出之知名國際表演藝術家,並將規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五十一、主決議: 國立中正紀念堂園區向為中學生課外活動之熱門場地,臺北地區如樂儀旗隊或街舞等社團活動有相當高比例在此進行,然園區卻未於空間配置與公共設施建設上回應此種實際需求,就使用者友善性而言顯有改進空間。矧中正紀念堂園區偏厚政治符碼卻輕忽國家的下一代,亦無法展現我國做為一個多元民主社會之價值。爰要求文化部責成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於三個月內就此提出改善方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落實於明年度預算中。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五十二、主決議: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方案,教育部所屬國立歷史博物館、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及國立國父紀念館改隸文化部,並設立「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文化部於本(102)年度編列預算支應相關營運費用,經費總額達5億5,468萬8千元。 國立歷史博物館等3館所原均編列於「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下之分基金,為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特種基金,改隸文化部後,循前例以作業基金方式辦理,成立「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惟3個館所歷年來均倚賴政府補助款營運,不符預算法第4條所定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之作業基金定義,原編列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實具爭議,文化部循例逕設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與法不符。 3館所不符合預算法所定作業基金特性,文化部卻僅循前例易名為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致文化部所屬19個館所中,僅有教育部移撥3個館所循原作業基金方式編列附屬單位預算,餘均編列公務預算,性質相同館所預算編列方式卻分歧,不符一致性原則,文化部有失職責,且未符預算法相關規定,建請裁撤該基金,相關預算回歸公務預算編列。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主席:報告委員會,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關於文化部主管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審查結果決議如下:一、委員提案均保留送院會處理。二、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提案者,請相關機關於兩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進行動支案十六案案由及相關決議。 一、文化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含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臺灣電影文化中心籌建計畫」;不含第2節「影視及流行音樂推動與輔導」中「對財團法人公視基金會捐助」)及第3項「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含第2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中「數位媒體發展中心計畫」之「消費者閱聽行為與喜好調查」)1億元,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案。 主席:現有鄭委員天財等針對本案提出主決議案。 主決議: 原住民族電視台主要服務客群為居住在全國各縣市之原住民族,就各縣市之原住民人口數而言,以花蓮縣9萬1千多人最多,其次依序為台東縣7萬9千多人、桃園縣6萬3千人、屏東縣5萬7千多人、新北市5萬2千多人……,但原住民族電視台新聞報導明顯偏重新北市議會,爰請文化部協調財團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就其辦理製播之原住民族電視台應加強花東地區、屏桃地區等各地方政府及議會有關原住民族事務之新聞報導。 提案人:鄭天財  孔文吉  蔣乃辛 二、文化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主管預算「泥土化-7835村落文化扎根」原列4萬3,509萬8,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案。 三、文化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社區營造業務」項下「村落文化發展計畫」編列1億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案。 四、文化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第24款第1項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項下「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之「充實縣市文化設施」經費9億0,895萬5,000元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案。 主席:現有黃委員志雄等提出主決議案。 主決議: 鑒於文建會自於九十一年度起,即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民間團體推動地方文化館之設置,迄今業已超過10年,然審計部歷年對地方文化館計畫執行績效欠佳,提有多項缺失,爰此建請文化部應落實地方文化館計畫之審查,必要時須邀請相關部會專業人士共同參與,另方面也需積極督促各地方文化館預算執行進度,確實檢討改進地方文化館績效缺失,以提升地方文化館之之執行績效。 提案人:黃志雄 連署人:蔣乃辛  孔文吉 五、文化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第24款第1項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項下「社區營造業務」之「新故鄉社區營造」經費1億6,338萬2,000元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案。 六、文化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4目「文創發展業務」第1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3,940萬元,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案。 七、文化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第24款第1項第4目「文創發展業務」項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中「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計畫」之辦理多元資金挹注計畫經費1億4,250萬元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案。 八、文化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4目「文創發展業務」第1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之「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計畫」項下「辦理多元資金挹注計畫」,原列1億4,25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案。 九、文化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5目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畫與發展」之「台灣電影文化中心籌建計畫」,原列1,95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案。 十、文化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1,000萬元,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案。 十一、文化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7目第1節中「表演藝術之策畫與推動」項下「國家品牌表演團體扶植計畫」原列1億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案。 十二、文化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中「兩岸文化交流推展」項下「補助及推動兩岸文化展演」計列4,0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案。 十三、文化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事業輔導」項下「推動電視內容產業旗艦計畫」7,884萬1,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該局就該計畫修正情形以及經費來源,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案。 十四、文化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電影事業輔導」項下「電影產業旗艦計畫」3億6,492萬8,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該局就該計畫修正情形以及經費來源,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案。 十五、文化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產業輔導」項下「流行音樂產業發展行動計畫」3億7,451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該局就該計畫修正情形以及經費來源,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案。 現有孔委員文吉等針對本案提出主決議案。 主決議: 鑑於文化部對於國內音樂及影視等相關輔導補助或做擔保以提供銀行優惠貸款以輔導我國音樂及影視產業之相關發展所生之相關疑義乙案。爰建請文化部針對輔導金之補助資格、遴選評比方式及補助經費額度之計算應提供重新檢討報告,且對於影視方面之輔導得本於公平、公正及公開之原則,故責成文化部針對申請並符合輔導資格之團體或法人機構,嗣後應訂定相當期間以完成成效檢討、公開上映後之票房結果及該團體或法人之財務狀況,俾做為未來再次申請時之考核依據,以保障政府所提供之輔導資源得有效監督、妥善運用。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鄭天財  呂玉玲 十六、文化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2目「館務業務活動」500萬元,俟將「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更名為「國立臺灣原住民族博物館」之研議結果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案。 主席:現有鄭委員天財等針對本案提出主決議案。 主決議:由於原住民族文物分別收藏保存於國立臺灣博物館、國立歷史博物館、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中央研究院、台灣大學、順益博物館及民間人士等不同地方,雖有個別展覽卻缺乏系統性、完整性。請文化部協調各相關單位聯合展覽原住民族各族文物,自103年起在台北舉辦定期或不定期展覽,並依展覽文物製作其圖錄介紹給參觀民眾,加強民眾對原住民族各族文物之認識及文化尊重。 提案人:鄭天財  孔文吉  蔣乃辛 主席:另有一臨時提案。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方案,已改隸文化部,每年亦繼續編列公務預算9億元支應基金會之營運。然該基金會改隸文化部後,第五屆公共電視董監事遴選作業仍未完成,其董監事會延任至今已經超過兩年,爰此建請文化部應於一個月內提出公視董事候選名單,完成公視董事提名審查作業,以克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主管機關之責。 提案人:黃志雄 連署人:蔣乃辛  孔文吉 主席:針對第一案至第十六案預算動支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陳委員淑慧:(在席位上)無異議。 主席:委員有意見的是針對哪一個案子?請說明。 鄭委員麗君:(在席位上)建議主席逐案討論。 陳委員淑慧:(在席位上)我覺得不合適。 鄭委員麗君:(在席位上)因為今天所排定的十六案我們已經很難一起質詢,現在是不是應該逐案處理比較妥當,我們花了很多時間才提出這些凍結案,都有一些理由,這些理由如果文化部有往前推進,當然我們就會同意,所以,本席希望逐案討論,何況,這其中還有幾個案子要再進一步請教文化部。 主席:鄭委員針對哪一個案子可以先挑一下,其他的先…… 鄭委員麗君:(在席位上)院會對這些解凍案都是逐案交付給委員會,我們也瞭解這些案子遭凍結的理由,所以現在留下來處理,但是有一些案子還需要進一步瞭解,今天主席給我們質詢的時間是針對十六案所有的內容,對我們真的有事實上的困難。 陳委員淑慧:(在席位上)當初針對這十六個凍結案的要求是,向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事實上,在審查預算時,我們對這十六案已經做過非常徹底的討論,針對我們比較不解的地方,可以請行政單位向委員會做詳盡的書面報告。我建議提出凍結的委員,如果認為今天文化部針對各案提出的報告有不詳盡處,請提出個案,我們再來討論,以節省會議時間,其餘沒有意見的,本席就建議准予動支,因為他們都提供了非常齊全的報告,如果個案上還有資訊不足的地方再提出討論,以上是本席的意見。 何委員欣純:(在席位上)所謂詳盡的報告,我怎麼翻也沒有翻到,早上詢答過程中也沒有一案一案非常清楚的報告,既然院會是一案一案交下來,如果委員對某個案子有意見,討論時間當然會比較久,如果沒有意見,其實就會很快解凍。我建議還是按照程序,既然院會是一案一案交下來,那就一案一案審,有意見的話,當然會討論久一點,沒意見就會很快通過。我覺得這和陳委員所提的意見與方式,其實不會差太多時間。 主席,照順序一案一案處理,好不好? 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立法委員的職責就是要嚴審國家預算,既然院會是逐案交付委員會審查,我們就不宜全案併案審查,因為每一案都有它的重要性與特殊性。關於基金的部分,昨天我們加班提了很多案子,我們也同意今天不審基金,全部保留送院會。至於解凍的部分,當初會凍結一定有原因,現在我們當然要針對文化部的回應進行討論。如果全部包裹處理,本席覺得,對於立法委員的審查預算是有些怠惰,我們不要再讓人家看不起,立法委員應該要更自立自強,我們的表現很重要,全國人民都在看。 陳委員淑慧:(在席位上)如果是這樣,是不是能夠處理本席的提案? 主席:現在請議事人員宣讀陳委員淑慧等的提案。 秦秘書素蓉: 陳委員淑慧、呂委員玉玲、陳委員學聖、孔委員文吉等4人提案連署: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十六案均准予動支,主決議案均照案通過,提報院會。 主席:先休息協商一下。 鄭委員麗君:(在席位上)都還沒討論,我們也還沒提出問題,就要16案都解凍,我沒看過這樣解凍預算的,當時又花那麼多時間凍結。 陳委員淑慧:(在席位上)已經花很多時間了。 鄭委員麗君:(在席位上)不能說當時花那麼多時間凍結,今天一個提案就全部予以解凍。 主席:我們先協商。 鄭委員麗君:(在席位上)下次審查預算時,是不是也以一個提案全部不予審查,然後全數通過?我好像沒看過這樣審查預算的。 陳委員淑慧:(在席位上)鄭委員,每個案子都規定要來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除了專案報告,今天全部都有書面報告。 鄭委員麗君:(在席位上)我們剛剛是希望主席跟我們確認是否同意,也希望文化部再進一步說明,說明完如果同意,就同意解凍,每一次委員會的臨時提案也是這樣處理。 主席:我們先協商。 鄭委員麗君:(在席位上)在協商前我要先發言。如果創下委員針對今日議程提案全部通過的例子,也不用討論,是不是以後每次會議都可以這樣做?我們剛才建議逐案討論,如果委員覺得時間很長,就將委員覺得比較有意見的幾案提到前面討論,我覺得,這樣的討論是可以的,但不能為了護航解凍預算,就提案讓16案一次全部通過,這是漠視所有委員對預算的審議權利,我認為這個提案非常非常不妥。 陳委員淑慧:(在席位上)鄭委員誤解了,我本來就是這個意思,因為都已經報告過了,如果委員們對於個案有意見,我們就來討論。現在是不是可以這樣做? 鄭委員麗君:(在席位上)這個案子就不要提了,我們可以同意將大家比較有意見的幾件案子提到前面討論,沒問題的就放後面,前面討論完覺得沒問題…… 陳委員淑慧:(在席位上)剛剛主席已經問過委員,覺得哪些案子有意見,可以先行提出。 陳委員學聖:(在席位上)主席,我們是不是比照預算協商模式?因為部長身體不太舒服,我們就坐在這裡逐案討論,不要依照會議形式,大家坐下來認真討論比較重要。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大家覺得哪幾個案子有問題就提出來,我們請相關單位詳盡說明。 針對第一案,大家有沒有問題? 鄭委員麗君:第一案是「臺灣電影文化中心籌建計畫」,第九案也有,第一案是凍結第5目,第九案凍結第5目第1節,所以,是不是等第九案討論完再回頭處理? 主席:好,第一案等到第九案處理完再討論。 鄭委員麗君:第二案是因為審查當時,很多委員關心什麼是7835,大家都不了解。過去有社區營造,這是部長泥土化的7835計畫,那時經建會也未核定,現在經建會核定下來了,核定績效目標是盤整村落文化資源1年25村,文化行動列車偏鄉服務1年50村,列車只是去一下,盤整資源1年只有25村,4年不過100村,這裡的計畫目標卻是7835村,落差好像太大,如果改成百村才比較符合實質情況。所以,當時我們的擔心,現在好像應驗了。 主席:請部長說明一下,這個問題早上也有提過。 蕭司長宗煌:跟委員報告一下,去年7835還沒開始動的時候,我們有一個試辦計畫,就有新增141個村,當初是經建會要求抽樣性指標,但實際上,去年還沒開始時就已經超過指標了。每一個抽樣性指標不一樣,村落部分的50村,我們也已經超過了。 鄭委員麗君:列車嗎? 蕭司長宗煌:有各種不同抽樣性指標,而抽樣性指標並不表示所有工作成果,研考會有訂定幾個指標要我們達成,實際上我們絕對有能力達成,甚至還會超過。但如果7835村,每個村落都要到,以苗栗為例,這個鄰和隔壁的鄰要經過一個山頭,當然會有實務上的困難,但我們謹記部長一個理念,我們希望把文化資源送到最偏遠的地方。我們知道難度絕對存在,絕對不可能百分之百做到。 陳委員淑慧:7835是一個理想。 鄭委員麗君:司長剛才說7835不可能,因為到不了。 蕭司長宗煌:是一個理念。 鄭委員麗君:當時我們就憂慮7835要怎麼做,7835就是總村里數。過去紙風車要去319鄉,我們覺得做得到,人家也真的在5年做到381場。但當時我們就質疑7835做不到,現在果然證實是做不到的。現在要怎麼辦?是不是又要抽樣?我覺得這實在落差太大。1年績效目標就是25村,4年也不過百村。 蕭司長宗煌:這是研考會的指標,並不是我們真正做的,我們真正做的會超越這個數目。未來會推的是以過去沒有資源的為主,過去傳統社造已經有資源的就…… 鄭委員麗君:7835是什麼意涵? 陳委員淑慧:鄭委員,我想文化部提出7835是一個理想,我們的感覺是要落實到7835,以這樣的預算及這樣的做法是不可能的,我們的想法和你們做出來的成果落差很大。其實,7835是一個理想,你們可以把7835換一個名稱,不要用數字顯示,一旦用了這個數字,我們就會去計算。 何委員欣純:那就把7835這幾個字拿掉。 鄭委員麗君:陳委員的建議真的很中肯,你們就如實顯示。 陳委員淑慧:就把7835換一個名稱。 鄭委員麗君:就把計畫名稱改一下,其實這也是你們自己提的,我們也沒要求要多少村,但落差實在太大,外界也會質疑,對文化部一周年真的不太好。 龍部長應台:我知道大家用心都一樣,我可不可以得到委員的支持,好讓同仁跨出這一步去做?原因在於全臺灣總共有7,835個村,這是一個願景,也在提醒同仁分配資源時不要只看見大都會和城市中心,甚至只看見我們有368個鄉,看看我們能不能努力到角落?事實上,在以前的基礎裡,已經涵蓋大概四千個村,調查就發現有二千多到三千個村從來沒有獲得任何文化照顧及文化資源。所以,7835的意思是告訴全臺灣人,並砥礪我們自己一定要看到村落,而且這是行政院已經核定的名稱。我們可以探討一下怎麼樣才不會造成混淆,但核心目的是照顧所有村落角落。 鄭委員麗君:部長,我們是立法院,不是你的行政單位,說真的,我們本來不需要替你憂慮計畫名稱。但原本我們期待龍應台的泥土化政策-7835能夠突破過去的社區營造,結果現在計畫實質狀況落差滿大的。所以,我建議文化部修改計畫名稱,或者有沒有比較實質的計畫名稱?何況這個計畫要4年,我們每年都會相遇一次。 陳委員淑慧:把7835改成村落好不好? 鄭委員麗君:我覺得陳淑慧委員的建議滿好的。 蕭司長宗煌:跟委員報告,這個計畫已經行政院核定。 鄭委員麗君:你們滾動修正再去改,還是你們真的有辦法做到7835的照顧?這我就不知道了,如果第二年可以有辦法,我們也很願意支持。 吳處長建國:報告委員,這是一個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所以,要報行政院核定。 陳委員淑慧:你不要再著墨那些事,這是在浪費我們的時間,今天是訂出來的計畫名稱造成社會混淆,我們是期待7835。 吳處長建國:關於計畫名稱,我們願意和研考會溝通。可是我們怕萬一修正之後,核定時間…… 陳委員淑慧:你們只能自己去克服了。 邱委員志偉:我同意鄭麗君委員和陳淑慧委員的意見,但我也站在文化部的立場思考,尤其剛才聽到部長說的一些話,。我覺得7835是一個名稱,不可能是一個作為,因為不可能每一個村都做,所以,可以是7835文化願景計畫,或文化發展願景計畫。村村都做不可能,資源能力都不可能,但村村都有希望,村村都有可能。我比較關心的主要內容是量,以人才培育來說,1年在村落能夠培養的藝文人才目標是多少?要輔導縣市政府調查村的藝術文化資源和文化據點分布狀況,你們預計要辦多少村落?關於產業發展,要建立多少平台;關於文化據點的改善,又有多少文化據點在1年之內要完成?希望能夠提供量給我們參考,我要知道這筆錢花下去有沒有符合當初的期待和效益。我希望能夠告訴我們量化的數據,不要太抽象,也不要太空泛。名稱不是太大的問題,實際作為才比較重要,你們要做多少事情、有多少成績很重要。 陳委員學聖:7835的實況和部長所想落差很大,一般來講,社造在偏鄉好做,在都會難做,平房好做,高樓難做。所以,真正在做社造的部分,反而是偏鄉最容易做,得到的資源最多。對這個計畫我不願多說的原因是社造很需要經費,不管多少都好,計畫形式怎麼修我也不管,但經費不要砍,很多地方的社造就需要靠這個補助。 我提醒部長一個情況,如果現在用這種方式做社造,很多真正在做社造的單位會不願意來申請經費,現在都向水利署、農委會申請,因為核銷方便。很多都是重疊的計畫,他們發現那邊核銷方便,經費也多,根本就放棄這邊的機會,這個實際情況,部長一定要知道。我認為,經費不要動,但計畫形式稍微修一下,好不好? 主席:關於第二案,大家都是針對名稱「7835」有意見,對內容比較沒意見吧? 何委員欣純:不是只有名稱的問題,我剛才還在問司長,我現在搞混了,以剛才陳委員的認知是這筆經費很重要,做社造的人等的就是經費。但是,司長剛才回答我,這個其實是補助沒有社造經費的其他村落。到底是陳委員所認知的,還是司長剛才講的狀況?你們要說清楚。第一,名稱搞不清楚,誇大其詞。第二,內容、補助村落的標準及原則也不清楚;這才是最大的問題。 主席:這樣好不好?我們不要花那麼多時間討論,大家有意見寫成主決議,第二案大家有意見你們寫成主決議嘛,反正等一下還是要念主決議,是不是我們…… 鄭委員麗君:主席,我基本上同意陳委員學聖的意見,這個錢如果是要補助到地方,我們會支持。因為當時我們凍結預算,所以才會有今天這個報告案,但是也因為這個報告案,才讓我們覺得如果到現在委員都還不清楚7835是什麼,那社會怎麼會知道?地方怎麼會知道怎麼運用這個錢呢?首先,光是名稱跟實質就差那麼多;第二個,這個是要怎麼補助真的不知道!也難怪啦,部長,本席昨天參加一個民調發表,超過95%的民眾不知道7835是什麼,顯然社會真的不瞭解這個計畫,講到目前連立委都不知道,所以顯然這個計畫的內容跟方法有必要再討論跟檢討啦。 主席:請問各位還有什麼建議?如果沒有,我們要往下走了,好不好?我們是不是…… 蕭司長宗煌:實際上我們都有規劃,但是因為它的補助作業要點,我們要等到院內核定之後,公文才會發出去,在院內沒有核定之前,我們不敢把那個補助作業要點發出去。那…… 何委員欣純:你們的作法跟陳委員剛剛的認知…… 鄭委員麗君:可不可以說明一下?他剛剛問的是,這是不是社造已經做不過來的部分?還是說在既有以外,資源要給其他被忽略的部分? 蕭司長宗煌:基本上分兩塊,一塊就是我們希望的「遍地開花」,就是把資源放到更遠的地方;另一塊當然就是「亮點」,因為7835是一個新的計畫,不可能把它用平均的方式放出去,如果平均放出去的話,基本上來講是沒有效益的。 陳委員學聖:那個錢下去以後,社造中心還是平提計畫嗎?平提計畫以後,沒有的還是沒有啊!你們這個講法…… 鄭委員麗君:強者恒強。 蕭司長宗煌:對,但是…… 陳委員學聖:沒有能力做的還是沒有。 鄭委員麗君:這還是強者恒強、弱者恒弱嘛,對不對?陳委員要問的是這樣。 蕭司長宗煌:當然這個是現在最大的困境,所以這部分在初審的階段,我們是交由4個生活美學館來接受地方的提案,原來的提案是由縣市政府文化局受理,如果是縣市政府文化局的話,大家都會有所顧慮,因為縣市政府它有一個固定的模式,所以在操作上來講它的可變性不大。所以我們這次7835計畫的補助是透過4個生活美學館來受理,就不是由地方政府提案,而是結合民間團體跟鄉、村,也就是說更…… 鄭委員麗君:就由生活美學館去補助嗎? 蕭司長宗煌:補助還是由我們初審。 鄭委員麗君:文化部初審? 蕭司長宗煌:對,希望他們的觸角可以…… 陳委員學聖:但是你們不要變成到最後是社造這邊評選沒有過的,就去申請這個補助。 鄭委員麗君:分兩塊的意思就是這樣,是不是? 蕭司長宗煌:這部分我們司裡面會做個統籌,不會有重複的部分,而且要點已經公布了。 主席:已經公布了? 蕭司長宗煌:對,是。我們最近都在做…… 主席:請把這個作業要點發給大家好不好? 鄭委員麗君:主席,我建議我們做個決議,就是「7835計畫原計畫目標跟實質計畫內容有落差,請文化部定期檢討,並提供補助作業要點的相關內容,以書面報告提送本委員會」,好不好? 主席:剛剛鄭委員的建議很好,我們就照這樣做。那這個案我們就准予動支。 繼續就第三案、第四案及第五案併案處理。 蕭司長宗煌:跟委員報告,原來的社造在去年年底時我們已經給各個縣市一個基本的配額,而且在今年年初也已經辦理審查完畢,所以它經費的額度基本上都已經分配了,如果這個預算凍結沒有辦法動支的話,那原來各個縣市補助的分配額度就會不足,等於是我們又開了一個空頭…… 何委員欣純:可不可以把分配的細目給我們? 蕭司長宗煌:OK,好。 主席:第三案、第四案先准予動支;第五案則是請把相關的細目提供給本委員會的每位委員。 陳委員學聖:但是我要提醒一點,就是你們在競爭型計畫的執行過程當中,會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我舉的例子就是在社區裡面的通訊網路,報紙是很重要的,但是我們為了評選好的社區報紙、給它支持,所以可能最後就變成有人只編了1期,而且編得很美,但是得到獎以後就沒有後續!相反地,長期在做社區報導的卻得不到補助,它編的部長你看不上眼,但它是最踏實的、最泥土化的!我跟你講這個落差,不是用評比可以得到真正好的社區報紙!這部分給你做個參考,好不好? 主席:剛剛陳委員的意見請文化部加以重視;第五案也准予動支。 現在處理第六案,針對第六案,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鄭委員沒有意見吧?  鄭委員麗君:第六案是不是當時針對文創專案辦公室的調整?是不是?而第七案是針對招標文件的部分,第六案跟第七案不一樣。 連司長玉蘋:我跟委員報告一下,第六案、第七案及第八案都是針對文創部分,而第七案及第八案都是under在第六案委員要凍結的那個大的工作計畫項下,所以我們建議第六案、第七案及第八案是不是可以併案來看?當初在做成凍結決議的相關過程當中,委員有提到一點是目前文化部執行國發基金創投100億元相關的投標過程、相關的資料要不要檢附?這個問題我們在解凍的專案報告裡面,已經把投標廠商的名單、評選委員的名單、評審的結果及目前幾家得標創投公司的執行成果都檢附在裡面,都已經…… 陳委員淑慧:第幾頁? 連司長玉蘋:所有的資料都在第31頁跟第32頁裡面,包括投標廠商的名單、評審的結果,還有評審委員及目前得標的幾家廠商各個共同投資案的執行成果表,都檢附在第31頁跟第32頁。這個部分也懇請委員同意,因為文創產業發展計畫項下,我們主要都是給予國內民間團體及微型文創業者相關的補助經費,這部分懇請委員可以解凍。 鄭委員麗君:這三個案子我現在至少記得二個,一個是專案辦公室,當時是說獎補助核心業務不能夠移轉到委外的專案辦公室,我不知道你們現在專案辦公室的招標是不是委外了、核心的獎補助業務有沒有修正?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就是有關文創12家的相關資料,這個不是本席的提案,但這個是朝野協商、院會三讀通過的決議。就是這一大本,這是院會通過的,不是只是委員會的提案,而在王院長主持的朝野協商決議裡面,是要提供這12家的招標評審詳細資料,包括得標公司名單、審議委員名單、審議委員評分、評審的結果跟當時評審的報告,可能最重要的是當時評審過程的相關資料,以及後續它的執行效率的評鑑報告。這是當時是朝野協商的結論,不是我個人的提案,我覺得我們委員會要遵守朝野協商的結論。 關於這兩件事情,我希望能夠有進一步的說明。 陳委員淑慧:請問司長是不是可以回答剛剛鄭委員所提的問題?根據朝野協商的結論,你們今天提出來的報告,文字上面有哪一些沒有履行到的部分?有嗎? 連司長玉蘋:跟陳委員及鄭委員報告,今天我們在提出來的解凍專案報告裡面,已經把投標廠商名單、評審委員名單、評審結果及相關的執行成果報告都附在裡面。特別要跟委員請託的是,因為根據採購法、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都有規定,個別委員出席的評分結果及序位的情形,機關要負保密的責任,這是採購法裡面的規定。所以針對大院通過的主決議,我們會在法的規範之下,儘可能可以提供的資料,我們全部都提供;但是這裡也要請委員瞭解,我們行政單位依法可以提供的部分,我們都可以儘量提供,那…… 陳委員淑慧:這個理由你們在報告裡面並沒有載列啊!你們沒有載列根據立法院決議必須提供這些資訊而沒有提供的理由,對吧?你們沒有載明這個事項啊!這個部分在行政上面是怎麼樣克服?這樣子的話,你們這個報告是不是沒有完全?對於沒有辦法執行的部分,你們並沒有載明出來,能夠怎麼克服?你們沒有講、你們報告裡面沒有說啊! 鄭委員麗君:協商時部長都在,而且部長應該協助…… 何委員欣純:協調的時候王院長在現場,各個不同政黨的委員、部長還有文化部的同仁可能也有人參與協商,在協商那時候,第一,在協商過程當中沒有人提到這件事情;第二,在書面報告裡面你們也沒有提到,如同陳委員剛剛所講的;第三,如果依法是這樣,那立法院既然在協商過程中院會正式通過這樣的決議,現在有沒有替代的方式可以處理?譬如說什麼樣特定的時間、特定的場合或是特定的方式可以看、可以瞭解? 陳委員淑慧:主席,我這麼建議:是不是可以請他們的法務人員來解釋?今天我們立法院規定行政單位必須執行,當在執行上有違法的部分,你們怎麼樣克服?是不是請你們的法規人員來說明一下? 林執行秘書進盛:報告各位委員,關於立法院三讀通過的主決議,基本上行政機關應該按照立法院的主決議來辦理;現在就是有一個疑慮,就是主決議要求的事項如果違反法令的規定,這個部分行政機關是不是要照辦?這個不是我們主管的,因為行政院主計總處這邊的研究報告認為這是有疑慮的,這個…… 鄭委員麗君:你是不是為你講的話負責? 林執行秘書進盛:我現在是按照那個研究報告說明。 鄭委員麗君:好,這是行政機關的解釋對不對?主席,我這邊看到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的規定,辦理公開評選,公布評選結果後,評選委員名單及評選委員之評分表可不可以要求提供參考?這邊也講得非常清楚,就是評選前不可以,評選後的名單由機關自行決定提供與否;至於評分表,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會議紀錄,除個別廠商之間的商業機密以外,是可以申請查閱的。那為什麼個別的投標廠商都可以申請查閱,立法院卻不可以呢?還跟我們說不可以! 連司長玉蘋:跟委員報告,依照剛剛委員您宣讀的那一段法律規定,是投標廠商可以來申請查閱,投標廠商可以。 鄭委員麗君:「除涉及商業機密」嘛!依照這個精神,除非是它的商業機密會影響它公司的競爭力,否則這個名單跟評選的過程,依照法律規定應該是可以申請查閱的,為什麼我們立法院不能給呢? 林執行秘書進盛:報告委員,我們並不是說不提供評審委員的分數,可是因為法令規定是有疑慮,我們現在就是有…… 鄭委員麗君:你的解釋…… 陳委員淑慧:你不認為、你不是說分數不能提供…… 鄭委員麗君:你代表哪個單位? 林執行秘書進盛:法規會。 鄭委員麗君:法規會喔!請問立法院通過的預算案形同什麼? 林執行秘書進盛:有強制力。 鄭委員麗君:有強制力嘛,對不對?好,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公務使用或法令另有定規定外才保守秘密,很清楚啊!  何委員欣純:這個是採購法,你那個是研究報告耶! 鄭委員麗君:你是法規人員,你根據的是法還是行政機關給你文件然後你來背書? 連司長玉蘋:委員…… 鄭委員麗君:這很清楚,法令另有規定嘛!我們立法院通過的預算案不算數嗎? 連司長玉蘋:剛才何委員其實有提到一點,我們按照法上面所講的「各出席委員的評分跟序位」,確實依法是應該要保守秘密的,現在是不是讓我們行政單位能有一個轉圜的空間?就是說…… 何委員欣純:不能夠這樣使用嗎? 連司長玉蘋:對。 鄭委員麗君:法令規定?我們的預算案形同法律案啊! 連司長玉蘋:跟委員報告,是不是讓我們提供總的資料?就是總的部分我們想辦法來做一個…… 鄭委員麗君:我剛剛說過,這不是我個人提案,所以不是我現在接受怎麼樣就怎麼樣,這是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的,難道在這邊要我鄭麗君一個人來解釋三讀通過的預算案?我們通過的預算案形同法律案啊!請你們回去瞭解,至少今天這樣的資料是不符合主決議的!你們回去再解釋說你們提供的符不符合,那我們立法院也可以有相關的單位去解釋啦,但不是我鄭麗君今天在這邊說答不答應,至少今天提供的這些內容是沒辦法成立啦! 陳委員淑慧:鄭委員,我想我們在提案的時候,我們不是這個承辦單位,我們提出這樣的要求,這是我可以去sense得到的,如果我今天被邀請擔任評審委員…… 鄭委員麗君:這個我不知道。 陳委員淑慧:如果是啦。 鄭委員麗君:這個提案通過啦! 陳委員淑慧:當時我們提案的時候,是針對我們需要這些資訊;但是在行政單位而言,為了符合這些資訊要求,他們當然無條件地來提供,可是當他們提供到有關於類似個資的資料時,他們是要符合…… 鄭委員麗君:陳委員,個資…… 陳委員淑慧:我要打個比方,如果我今天被邀請擔任評審委員,我評審每個案子是幾分、幾分,我想我也不希望被批評、讓人家知道我評人家幾分,到時候還讓被評審的單位來問我「你憑什麼評我這個分數?」這種個別的資料,如果我是評審委員的話,我大概也不太能夠接受;如果是一個總評分,我覺得以常識來講,應該是可以的。如果在採購法裡面有相關的規定,可能會產生這一個…… 鄭委員麗君:主席,今天大家怎麼解釋都是我們的個人意見,我都尊重,我都尊重大家的各自解釋;但是這個是院會三讀通過的決議文,大家都在場、都有表決的,大家都表決過了,一事不二議!這是院會表決過的,不是我鄭麗君新的提案。 主席:我們是不是請…… 鄭委員麗君:所以呢!今天我們再怎麼解釋都是個人的意見,因為這個就是已經三讀通過的主決議…… 主席:好。 鄭委員麗君:我記得院會三讀那一天加班到很晚嘛,對不對?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委員麗君:而且這個已經都議決過,你們在場大家都投過票啦。 鄭委員天財:我來說明一下。 鄭委員麗君:大家都投過票,就必須要依法執行嘛,我就只是要求這樣的原則,如果這個原則…… 鄭委員天財:我們依法執行嘛。 鄭委員麗君:如果我們都可以在院會三讀通過後,再到委員會來各自解釋,那我們都可以推翻上述所有的主決議啊! 鄭委員天財:我提個建議好不好?因為這個…… 陳委員淑慧:就是同意院會協商的結論。 鄭委員麗君:院會表決的啦。 陳委員淑慧:院會協商的結論嘛! 鄭委員麗君:大家注意!那一天在院會唸到很晚、大家表決,今天難道文化部要推翻我們整個院會三讀通過的內容,然後說這只是協商嗎? 主席:先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委員天財:對於這個案,文化部沒有善盡事前之瞭解,所以我建議文化部可以召開會議,邀請主管政府採購法的公共工程委員會、法務部、行政院主計處,針對這個提案依法行政機關該如何處理進行討論,然後再把會議結果,送一份報告給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鄭委員麗君:不是送給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而是要送給立法院。 主席:每次要求行政單位提供評分表,你們都怕得要命,哪一個委員評多少或這個公司評多少等等,你們都非常怕,講出許多不能提供的理由。今天這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決議,要求你們提供相關資料,你們就自己決定這些資料不宜提供,這也不該由你們決定啊!所以本席建議,如同剛才鄭委員所言,立法院通過的決議,行政機關應該履行,你們不能自行決定這些資料不宜提供。我們現在就是要知道,每一個委員的評分標準及其評分得分是什麼,如同剛才鄭委員所講的事後可以提供,事前不能提供。我比較支持鄭委員的講法,你們可以問公共工程委員會或法務部,不要自己決定,可以提供的資料就盡量提供。 鄭委員麗君:你們連函請公共工程委員會解釋都沒有,行政機關自己認為如何如何,就自行解釋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決議。 主席:第六、七、八案先保留,待會再看該如何處理。 現在討論第九案。 張司長崇仁:第九案凍結的是「台灣電影文化中心籌建計畫」原列1,950萬元的規劃費,原先是凍結五分之一,現在呈請各位委員可否解凍其餘的五分之四。電影文化中心設置案,到目前為止,文化部尚未做成決策,我們希望利用這筆錢去做規劃。目前新北市跟高雄市仍在提出他們的計畫當中,我們對於這兩個都市提出來以及其他都市可能也會陸續提出來的方案,我們會進行全盤考量。每個縣市都會提出電影文化中心方案,但我們的目標是要設置一個含有以電影資料為中心的整體計畫。 陳委員淑慧:只有一個嗎? 張司長崇仁:是,只有一個。 陳委員淑慧:你所謂各縣市都會提出方案是指各縣市都會爭取這個中心的設置嗎? 張司長崇仁:有的會爭取,有的只說要設一個類似影視中心或電影文化中心。 陳委員淑慧:1,950萬只是要做一個中心? 張司長崇仁:對。因為原先這筆錢是要作為目前電影資料館遷館的規劃所用,將來能找一個適當的地方作為電影修復、典藏的場所。 陳委員淑慧:所以各縣市都會爭取將這個中心設置在當地,你的意思是這樣嗎? 張司長崇仁:目前有高雄市跟新北市提案爭取。 何委員欣純:針對司長的解釋,本席建議部長趕快做決定,不然臺中市也要申請了。我今天早上講了一大堆,就是在講臺中市。如果文化部不趕快做決定,臺中市也來爭取,我就要替臺中市講話,你也不能排除中部啊,對不對?屆時你就不是一個頭兩個大,而是一個頭三個大了。早上詢答的時候,本席聽說部長表示高雄市所提出來的財務規劃可能不太符合理想,言下之意是說新北市比較好嗎?我覺得這整個過程不是只有預算解凍的問題,我們當時之所以凍結這筆預算,第一是因為文化部對台灣電影文化中心的定位;第二,到底為何文化部的決策過程拖拖拉拉,一拖再拖,拖到現在都還讓人看不到你們的方向?我們臺中市也要來爭取了,部長,本席實在不知道該怎麼辦了? 龍部長應台:我知道上會期教育委員會對於每一筆預算都投注了非常大的心力,有很多很多的討論,關於電影文化中心一案,我們會在最短時間內真正做出決策,目前基本上是新北市跟高雄市兩個地方在爭持,這筆預算牽涉到基礎的規劃,可不可以請委員讓這筆預算解凍,使我們能夠往前走,我們會很快做出決策。 主席:第一案跟第九案一併討論嗎?鄭委員,你是否建議第一案跟第九案合併討論? 鄭委員麗君:其實是針對第九案。 陳委員淑慧:有關係嗎?沒有關係啊。 龍部長應台:各位委員,第一案是否也請大家支持,因為它牽涉到數位媒體的發展,這是一個前瞻性的產業,請大家支持,好不好? 主席:第一案的預算准予解凍。第九案呢? 陳委員淑慧:你們給一個時程表。 龍部長應台:因為第九案涉及兩個市政府,所以我們一定在兩個月之內做出明確的決策,就請各位委員支持,讓我們可以往前走。 鄭委員麗君:能否先保留一下,至少部長有進一步的承諾,但是邱委員還有意見,他馬上就回來。 龍部長應台:請求委員支持讓第九案預算解凍,讓我們往前走,好不好? 主席:第九案先保留,等邱委員回來後再確定。 現在討論第十案,請問各位對第十案有無意見? 陳司長悅宜:第十案與第十一案請各位委員一起併案討論,因為當時委員提案的方向都是針對國家品牌表演團隊的扶植計畫進行詢問,這部分其實我們今年已經補助了5個品牌團隊。過去因為品牌團隊是列在三級獎助裡面,不管是卓越發展或成長型的都全部一起競爭,有四分之一的經費給了卓越級的團隊,這些資優的團隊等於是跟其他的團隊一起分享這塊資源,因此,我們為了讓這些比較資優的團隊能夠全面的發展,也能照顧到所謂成長發展型的團隊,所以我們特別訂定品牌團隊的扶植計畫。 龍部長應台:我簡要說明。各位委員,這筆預算全部都是視覺藝術表演以及表演團隊在人才培育跟紮根、演出以及國際交流上非常需要的經費,請求委員給予支持,讓我們可以支持表演團隊往前走。 主席:第十案跟第十一案准予解凍,請問各位沒有意見吧?第十案、第十一案准予動支。 現在討論第十二案。 王司長振臺:報告委員,這筆經費是補助及推動兩案文化展演,預算是3,000萬。 陳委員淑慧:4,000萬吧? 王司長振臺:實際上是3,000萬。 陳委員淑慧:為什麼這樣? 王司長振臺:因為後面核定的是3,000萬。 陳委員淑慧:什麼「後面」?這上面說的就是原列數4,000萬,哪來的「後面」? 王司長振臺:但是實際上只有3,000萬。 陳委員淑慧:所以這是寫錯的? 王司長振臺:不是,原來的決…… 陳委員淑慧:喔,被減掉了。 王司長振臺:對,所以只剩3,000萬。 龍部長應台:報告委員,這筆預算也是給表演團隊的,請各位委員看一下第43頁,我舉例說明,第43頁下面有國內表演藝術經典作品大陸巡演,比如在台灣已經非常紅的經典劇目,不管是「暗戀桃花源」還是「全民大劇團」,當這些作品能得到大陸商演的機會,可在大陸巡迴演出時,我們就給予補助,目的是為了幫助我們的團隊開拓大陸市場,這部分經費也是團隊非常需要的,請大家支持。 鄭委員麗君:請問部長,那兩岸前瞻論壇的相關預算凍結在哪裡? 王司長振臺:另外有五個解凍案尚未付委。 鄭委員麗君:所以不是那個案子?這是對民間團體的補助? 王司長振臺:不是那個案子。 龍部長應台:完全不是,這是民間團體的補助,希望大家支持。 鄭委員麗君:好,沒問題。 主席:第十二案准予動支。 現在討論第十三、十四及第十五案。 朱局長文清:向各位委員報告,第十三、十四及十五案分別是影視局的三大旗艦計畫,就是電視、電影跟流行音樂的旗艦計畫,這三筆預算在委員會討論時並未遭凍結,而是在朝野協商時黃文玲委員提案凍結。黃文玲委員提案的理由是,三大旗艦計畫原來規劃的金額跟實際編列的金額差距太大,為何會編列這麼少的經費?事實上是因為政府財政困難,每一年我們提出的需求都無法完全滿足。 鄭委員麗君:其實去年我們審查預算時也發現影視音的預算都下降,但是拜託部長不要對外都說是立法院砍的,導致許多導演都要求立法院不要砍預算,讓我們背了黑鍋,我們委員會並沒有刪減這部分的預算。有一個說法是,影視音本來編列的預算金額就下降了,對不對?整併過來時,有的預算就下降了。 龍部長應台:報告委員,其實影視音的總體預算並未下降,真的是外界誤會了,因為它的預算沒有下降,所以我絕對不會說是因為委員刪的。其實是因為以前只有新聞局,但是在組改之後有影視局跟影視司,兩者分開了,它的預算就是分給不同的單位,所以造成這樣的誤會。 鄭委員麗君:我記得那時我們算得很清楚。拜託部長,以後若再有人說我們砍你的電影預算,你就請他們跟總統要那4%的預算,好不好? 龍部長應台:沒有錯,是,我會說。 鄭委員麗君:你請他們跟總統要預算,我們沒有砍。 龍部長應台:我們會再努力。 鄭委員麗君:你請文化界跟影視界跟總統要預算,因為我們很記得那4%預算,如果哪一天你要爭取那4%的預算,我一定跟你開記者會,我們都會到。你要站出來去爭取,不要批評立法院時講的很大聲,但是面對總統時就消音。 龍部長應台:是,請各位委員支持這三項,這三項預算特別重要。 主席:第十三、十四、十五案准予動支。 現在討論第十六案,第十六案是關於史前博物館的部分,請說明。 龍部長應台:史前博物館的預算請大家支持,鄭委員也一定支持,請大家支持,它已經非常弱勢。 主席:鄭委員表示沒意見,第十六案也准予動支。 邱委員何時回來?還要等他嗎? 龍部長應台:第九案可不可以也請通過。 主席:回到剛才討論的第六、七、八案,有關文創發展業務這部分的資料該如何處理? 龍部長應台:各位委員,對於剛剛討論的文創創投那幾案,我們可不可以這樣做?因為這些都是亟需推動的業務,目前已接近年中,請各位委員支持今天讓它通過,以便於我們可以展開業務,否則拖到秋季時,很多業務都會無法結案。至於資料部分,我們回去會立即討論,評分方面,只要在不洩漏哪一個人評什麼分數的範圍下,我們再補充資料,好不好?因為哪一個人評了什麼樣的分數,確實如陳委員所言,這是不能說的,我們可以討論它有沒有違法的部分,在不違法的情況下,可以提供資料。對,還有道德的問題。在不違法的情況下,我們就盡量再補資料,可不可以解凍預算,讓我們往前走? 鄭委員麗君:部長,剛剛我問了兩件事:一件是12家創投的部分,另一件是核心法定業務是否移轉到專案辦公室,這部分貴部尚未解釋。 連司長玉蘋:委員當初關心的是我們的各項補助計畫,現在是不是由專案辦公室做實質審查?其實在委員提出建議之後,我們已經把計畫審查的流程全部改善了,現在專案辦公室只針對增件的部分檢查文件是否齊備,從資格的檢查開始就由文創司正式的公務員負責,這部分請委員放心,我們已經全部改善。 鄭委員麗君:好。這個部分改善,沒有問題。第二,關於12家創投的部分,如果你們今天資料都準備齊全,甚至你們要求召開秘密會議,可能今天就會通過,沒有問題了。所以,此事其實有很多方法可以處理,但是你們一開始就打算這樣就要過,所以才會造成目前的狀況。我們不會不希望你們使用這些預算,可是我覺得今天我們不能就這樣通過解凍案。本席提個建議,我們減少凍結的額度,解凍一部分,保留一部分,再請文化部會同公共工程委員會,把文件送過來,如果要開會,你們可以在公文上附帶請求召開秘密會議。我覺得要尊重立法院,我只要求這一點,所以可以減少凍結的額度。請問司長,原本凍結多少? 連司長玉蘋:目前在「多元資金挹注計畫」之下凍結2,770萬。 鄭委員麗君:建議繼續凍結1,000萬,待文化部提供院會通過之主決議相關文件後就解凍,也不用報告。 陳委員淑慧:我們是不是可以把它解凍,然後附帶條件就是文化部提供…… 鄭委員麗君:陳委員,凍結預算都不做了,完全解凍後還能期待嗎? 龍部長應台:鄭委員,關於今天的事,我想你一定看得出同仁不是故意不給資訊,公務員一定會想到是否符合法令規定的問題,現在我們經過溝通之後,我們會馬上討論那些資訊可以給到什麼程度,但是預算是環環相扣的,如果時間再拖下去,我們整體的支出…… 主席:鄭委員,這樣好不好?寫個主決議,我們就讓預算先解凍,因為今天本來就是預算解凍專案報告,若再繼續凍結預算,什麼時候再排專案報告?現在都已經五月中了。 鄭委員麗君:用書面啊。 主席:那書面怎麼寫?提供書面資料後就自動解凍? 鄭委員麗君:主席剛剛講得非常好,這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決議,所以就是提供資料給立法院,也不能違反我們立法院的決議。 陳委員淑慧:你講不能違反本院的決議,本席絕對同意,可是行政單位不需要去隱瞞這個資料,我想他們concern的是他們會不會違法,你要讓他們去釐清他們會不會違法。 鄭委員麗君:我們就減少凍結額度啊,而且只要提供書面。 陳委員淑慧:他必須告訴我們他們有沒有違法嗎?如果有不可行的地方,你不能逼他去違法,就像我們也不願意被污名說我們凍結了誰的資料,我們砍了它的資料。 鄭委員麗君:主席,立委是具有文件調閱權的,我們委員不要自己限縮自己的權限,我們本來就是一個弱勢國會,我們沒有聽證權,我們也沒有調查權,只有文件調閱權,好不容易院會通過一個主決議,連主決議都要推翻,那我們立委真的就是豬狗不如。 鄭委員天財:部長,沒有關係啦,反正就是你把書面報告送來預算就解凍嘛。 陳委員淑慧:鄭委員要的是分數啊,他們講的他們就是不能提供分數啊。 鄭委員天財:沒有啦,它開會討論如果說不可以,它就要寫書面的理由…… 主席:你們問一下公共工程委員會嘛。 鄭委員天財:依法不行就不行,就不要送來啊。 陳委員淑慧:他要求書面必須符合主決議的內容啊。 鄭委員天財:沒有沒有,不是不是。 鄭委員麗君:我好像是院長,我又不是王金平院長。這是國會的主決議,文化部送來是否符合我們的要求,我們國會再來判斷嘛!但是不能今天在委員會就決議文化部送什麼都可以,我們當然不能這樣,因為這是院會三讀通過的,除非我們再三讀通過另一個決議讓文化部提供什麼資料都沒關係,不然就該留待院會協商。我建議我們先解凍部分預算,你們再去協商,因為我們要遵守三讀通過的決議,我們只繼續凍結部分預算,不要影響你們業務的推動,我們可以凍結少一點。這個解凍案還是會送到院會,你們再去協商,但是我們不能在委員會就推翻院會三讀通過的內容。 主席:本席建議這部分就繼續凍結1,000萬,等到文化部把法規問清楚並提出書面報告後預算就自動解凍,好不好? 鄭委員天財:凍結1,000萬會不會太多了,是不是改為凍結500萬就好? 主席:好,繼續凍結500萬。 龍部長應台:我們書面報告送到時就解凍,好不好? 鄭委員麗君:司長,書面報告要符合決議內容喔,不然我會去院會質疑喔。主席,書面報告要符合主決議。 龍部長應台:問題是書面報告是否符合由誰來決定呢? 鄭委員麗君:主決議中已經講得很清楚,就是評分的相關資料啊,而且我剛才已經把法令唸過了,有法令指定的評分資料不在保密範圍。 主席:一定要符合我們立法院三讀的主決議啦,盡量提供好不好? 何委員欣純:你說要秘密也可以加密啊。 鄭委員麗君:你們的評分資料要如何去保密,你們自己去跟公共工程委員會想辦法,但是我們就是要評分的資料嘛! 龍部長應台:委員,是不是讓我們跟工程會討論一下?因為主決議上面講的是…… 鄭委員麗君:你應該在開會之前就先跟工程會討論,而不是現在說你們要討論,然後要求我先同意不管你們討論出什麼結果都可以。 陳委員淑慧:好啦,那就繼續凍結500萬,讓他們自己去討論。 主席:關於第六案、第七案及第八案,我們選擇第七案繼續凍結500萬,等文化部提出符合立法院三讀通過之主決議內容的書面報告後再解凍。當然這部分你們要先開會詢問公共工程委員會的意見,也不能做非法的事情,在合法的範圍內盡量提供,好不好? 鄭委員麗君:主席,我要再做個補充。凍結額度可以減少是因為我們支持讓預算執行,但是請文化部要按照主決議提供相關資訊,合不合法你們可以跟公共工程委員會討論,但是這也不是你們說合法或不合法就算了,我們也是立法機關,我們也會看法條的,所以我還是希望文化部能遵照立法院的主決議。 主席:提供相關資料合不合法不是由你們自己決定,你們要先問過公共工程委員會跟法務部的意見,然後再把詢問的紀錄拿出來。 現在討論第九案。 邱委員志偉:第九案預算原列1,95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這1,950萬的用途,除促參的可行性跟先期規劃外,也包括主體建物興建工程的初步設計。我一直在跟部長討論的是,當初在新聞局時代,電影文化中心原本就有南館、北館的規劃,目前南館的部分似乎波折重重,北館好像即將定案,新北市也已逕行宣布,所以本席擔心,到最後整個電影文化中心計畫案在文化部的執行下將違背當初新聞局的規劃,變成全國只有一個位於新北市的北館。高雄市爭取那麼久,不管在場地的尋找、租稅的優惠等方面都付出很多努力。這筆經費用途包括主體建物興建工程的初步設計,這代表你們心中已有定案,否則如何進行主體建物興建工程初步設計?本席擔心這筆預算一旦通過,最後就犧牲掉電影文化中心的南館,那我們對於南部的電影界人士會非常非常沒有辦法交代,他們也會非常非常的失望。當然,你說要採行BOT方式,我們也全力配合,但是不要在程序尚未完成之前就已經暗定或內定是新北市。所以,本席想瞭解1,950萬這筆預算中的「主體建物興建工程初步設計」是針對哪一個主體建物? 陳委員淑慧:哪一個主體建物?這是針對計畫,不是嗎? 邱委員志偉:這筆預算包含「主體建物興建工程初步設計」,那代表已經定案了,所以才會有所謂興建工程的初步設計。 陳委員淑慧:他剛剛講是針對計畫,不是針對個案。 龍部長應台:各位委員,第一,新聞局時代並沒有所謂的「定案」要興建南北兩館,對,只是規劃,跟定案是兩件不同的事情。第二,它也沒有經過經建會的審核。理所當然我相信委員會瞭解,而且也支持,當時新聞局是依照新聞局的業務去進行評估,當文化部成立之後,要做全體整體文化資源的宏觀考量,這種政策的考量當然是必要的,不一定要照著以前新聞局的規劃去做,這是第一點。第二,電影文化中心的核心是電影資料館,電影資料館的東西不可能分兩套,南北各一套,那是不可能的事情,電影資料館落在哪裡?它只能落在一個地方。如果一定要有另外一個館,那它也不會跟電影資料館是相同的東西,資料館不可能兩套,我想您從歐洲留學回國,一定知道這件事。第三,目前南北兩個城市在爭取這個中心,我們都知道中央的財務非常困難,所以我們一定要做很準確的財務評估,剛剛已經承諾,文化部一定在兩個月內做出清楚的決策,因此也請大家支持這個解凍案,讓我們能夠啟動。 邱委員志偉:我現在質疑的是電影資料中心要設在哪裡?所謂資料中心,我也認為應該全國只有一個,但是根據目前的狀況,好像已經決定設在新北市,新北市的副市長已逕行宣布資料中心要設在新北市。 龍部長應台:邱委員,請你相信文化部,當文化部說還沒有定案時,它就是沒有定案。 陳委員淑慧:邱委員要的就是確定在高雄市。 邱委員志偉:台南市也可以利用,台南市要跑到…… 陳委員淑慧:現在就是新北市跟高雄市提出申請,這是我們都知道的。你要相信她…… 邱委員志偉:部長,政策上只能有一個電影文化中心嗎? 龍部長應台:我認為是的。 邱委員志偉:目前為止,在您的評估,要在兩個直轄市中做決定,哪一個縣市比較佔上風? 龍部長應台:兩個月之內會做決定。 邱委員志偉:決定就是「准」跟「駁」? 龍部長應台:是的。 邱委員志偉:在決定之前,應該針對新北市跟高雄市的部分先做一個書面報告。 龍部長應台:現在尚未確定,而且對不起,我們有一定的行政程序,此案必須送經建會,這是要經建會核定的案子,經建會沒有核定之前,我們不宜送出來。 邱委員志偉:部長,我的質疑就是如果你們連地點都尚未確定,怎麼會有「主體建物興建工程初步設計」呢?主體建物興建工程的初步設計,在新北市或高雄市會一樣嗎?所以本席覺得奇怪,你們是不是早有腹案,只是一直在拖,拖到立法院休會之後,你們就宣布了?屆時木已成舟,所以我覺得第九案不宜解凍。 主席:請就此點說明一下。 張司長崇仁:報告委員,剛剛委員所指的是電影資料館的主體建物。 邱委員志偉:對嘛,電影資料館已經決定了嘛。剛剛部長還沒有決定…… 張司長崇仁:沒有沒有,還沒有決定。 邱委員志偉:既然還未決定,為何針對主體建物興建工程編列初步設計經費呢? 張司長崇仁:這個設計是室內設計,因為主體建置是他們整個BOT的。 邱委員志偉:在哪裡都還沒有定案,你們在做主體建物的初步設計?那是滑天下之大稽,這很離譜啊。地點都還未決定,不同的地點有不同的情況啊。 鄭委員麗君:部長應該有腹案了吧? 陳委員淑慧:你根本不懂委員的意思,委員的意思是你既然有預算要做主體建物的規劃,你的主體建物是在臺北的還是高雄的,差不多就是這樣。 邱委員志偉:地點都還未決定,為什麼要…… 陳委員淑慧:他的意思是說,高雄送來的案子,這筆錢也要審查高雄的主體建物;臺北送來的案子,也是用這筆錢來審查;臺中送來的案子,都是用這筆錢去審查主體建物,意思是這樣啦。 鄭委員麗君:科目是「設計」耶! 主席:邱委員,他們兩個月之內先去評估嘛,兩個月評估完畢後再來…… 邱委員志偉:我覺得這個政策風險太大,我們監督的能力太薄弱,我覺得這部分變成行政權獨大。部長,不好意思,作為一個民意代表,我一定要對地方民意有所回應,民意給我很大的壓力,要求我一定要極力爭取,我一定要對他們有所交代。 龍部長應台:可是委員你不能說要決定設在高雄,我才通過這筆預算,這不太可能。 邱委員志偉:並不是,我的邏輯並非如此,我也沒有這種想法,但是我覺得你們早已內定。如果沒有內定,你們為什麼急著要解凍這筆所謂的主體建物興建工程初步設計的經費呢? 龍部長應台:現在媒體也在場,我想請你千萬不要說文化部已經內定這件事,這件事不存在。這是非常嚴重的指控,不能這樣說。 邱委員志偉:我所說的都是有憑有據,因為你們編列這筆預算的用途就是包括主體建物興建工程初步設計…… 陳委員淑慧:剛才官員已經解釋了,你沒有聽到? 邱委員志偉:不,初步設計跟審查是不一樣的,你一定有地點,才有初步設計嘛! 陳委員淑慧:他剛剛已經解釋了,無論是高雄、臺北、臺中或臺南的提案送進來,這筆錢都是用在主體工程的評審費用嘛,不是文化部已經選定一個地方,我在做那個地方的主體計畫嘛。 邱委員志偉:但新北市已經逕行公布,所以我們還是會有強烈的不安全感,在政策上面,你們會不會犧牲了南台灣? 龍部長應台:文化部做為全國的文化部,沒有任何的理由要去犧牲任何地方。關於新北市逕行宣布一事,跟我們文化部是沒有關係的。 邱委員志偉:如果你的上司、高層給你一些指示? 龍部長應台:我的高層到現在為止,沒有給過文化部任何的指示。 邱委員志偉:如果他給你任何的暗示呢?沒有指示也有暗示啊。 龍部長應台:文化部成立至今已經快要一周年,這種事情沒有發生過。邱委員,請你相信文化部的專業。 邱委員志偉:我為什麼那麼堅持?因為我們南部的藝文朋友一直引頸期盼,在那麼好的條件,市政府相當積極在做相關的準備,如果高雄這次沒有機會,他們會很失望,作為民意代表,我會覺得我對不起他們。 主席:邱委員,這個不是針對經費的本身嘛!只是後面你們去評估一下。我的建議是先讓經費解凍,讓他們去評估。 邱委員志偉:總是要有個解決方案,本席要求在最後定案之前,是不是可以到立法院做報告?告訴我們為什麼你們選擇了某個城市而不是另外一個城市。 龍部長應台:委員,這件事我們一定要尊重立法權,誠如剛才鄭委員麗君所講的,但是我相信你也要尊重行政權。 主席:屆時怎麼安排再說吧,先解凍啦。 邱委員志偉:我非常尊重行政權,但是我也不能自我閹割,我當然有權力要求你來做報告。我尊重你們做政策規劃的決定權,但是我要檢視你們的政策規劃到底有沒有合理性啊,所以我要求在做決策之前或者之後要做專案報告。 龍部長應台:邱委員,我覺得這是對行政權的侵犯。 鄭委員麗君:來報告是對行政權的侵犯? 龍部長應台:因為我們連對經建會、行政院都尚未提出,這其中還有很多的行政過程要走。 邱委員志偉:都還沒有提出,你兩個月就可以定案? 龍部長應台:兩個月定案是說,我們準備在研究兩個城市所提出的各種財務條件之後做出判斷,我們才能…… 邱委員志偉:對啊,部長,你的說法更讓我覺得疑惑了,你們還沒有向經建會提出…… 龍部長應台:因為我們向經建會提出之前,我們一定要有立場啊。 邱委員志偉:對啊,你們向經建會提出後,它還是會審核,結果你說兩個月內就可以定案? 龍部長應台:您想要給我們更多的時間,是不是? 邱委員志偉:你說的定案是經建會可定案還是文化部定案? 龍部長應台:我現在是說文化部本身,在兩個城市提出的所有條件都清楚了之後,在我們送到經建會之前,本部自己的評估定案。 邱委員志偉:只能設一個地點嘛! 龍部長應台:是啊。 邱委員志偉:你們尚未向經建會提出,經建會會不會過都還不知道。 龍部長應台:所以我才說,連向經建會都尚未提出之前就先向立法院報告,這是不對的。 邱委員志偉:如果你們已有政策方向,向立法院報告是合理的,比如大學學費調漲一案,立法院有意見,我們就侵犯了行政權嗎?陳委員,我們反對教育部調漲學費,你認為是侵犯行政權嗎? 主席:這個案子我們花太多時間了,我們也特別請邱委員回來說明了,是不是先讓此案准予解凍,但是在未來…… 邱委員志偉:本席不同意准予解凍。 主席:未來再看怎麼安排,再安排他們來報告啊。 鄭委員麗君:剛剛部長的回答有點太超過。 邱委員志偉:我講得很清楚,要不然你就來做報告,我要求來報告,結果部長說我侵犯行政權,所有行政部門到立法院做報告都是侵犯行政權? 陳委員淑慧:今天即使文化部內已核定,還是必須通過經建會,此案要經建會同意,經建會還沒有同意之前…… 鄭委員麗君:也可以跟我們報告啊,有什麼關係? 邱委員志偉:教育部要調漲學費一事,教育部核定要不要來做報告? 鄭委員麗君:7835計畫經建會尚未核定,就不能來報告嗎?這種說法不對!部長剛才失言了。剛剛邱委員的意思是,你的心裡已經決定了,文化部已經有腹案,你們決定了,請來跟我們報告,他甚至說決定後來跟立法院報告,這樣怎麼算侵犯行政權呢? 邱委員志偉:如果你可以說服我,我都可以接受。你來說服我,告訴我你為什麼選擇新北市。 鄭委員麗君:你們要遵循行政院的行政流程,還是可以繼續走,這怎麼會是侵犯行政權? 龍部長應台:對不起,我一定尊重各位委員,而且邱委員對於南部的用心是很棒的,我只是說我確實認為,這件事情當我們都還沒有提到經建會,行政院都不知道我們如何評估時,就直接拿到立法院來報告,我認為是不妥的。因為這表示此案並不成熟,也沒有經過核定,也沒有經過行政院的討論,財主單位的意見也尚未納入,這樣會無端引起許多爭議,我認為更適合的時候是更晚一點。 邱委員志偉:那所有的報告案就是侵犯行政權啊。部長,像教育部蔣偉寧部長要調漲學費,行政院也沒有核定啊,教育部部裡面做成決定之後就到立法院報告;同樣地,文化部的7835計畫尚未經過行政院核定,你也來做報告啊。 鄭委員麗君:部長,即使你不希望來報告,我覺得你的措辭也不能說邱委員這樣侵犯你的行政權,你也可以問邱委員可不可以等經建會核定後再來報告,你這樣率爾就說邱委員侵犯你的行政權,那我們其他委員都不同意啊。 邱委員志偉:這樣聽起來令人很辛酸,心裡很難過,我們立委好像豬狗不如啊。 主席:時間差不多了。我想這個案我們還是安排一個時間讓文化部來做報告,但此案預算先准予動支,好不好? 何委員欣純:還是要來報告啦。 邱委員志偉:你來報告,如果你能說服我新北市比較好,我當然尊重。 主席:我們再安排時間,可能要請鄭委員安排時間,我已經沒時間了。 鄭委員麗君:那就做個正式決議。 主席:請幕僚寫個決議案,本案准予動支。 現在宣讀新增決議第二案及第七案。 二、文化部社區文化營造之補助計畫與目標間有落差,如何透明化,建立公平之審查機制與補助辦法,以利縮小落實7835村落文化扎根理想性與實際面之差距,增加有限資源之使用效率,並將有關補助與審查機制之要點內容提供本委員會之參考。 鄭麗君  何欣純  邱志偉 七、政府採購法第34條規定,機關對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立法院對行政機關之監督,為依憲法及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所執行之公務,行政機關不應以採購法之名,拒絕依立法院之決議,提供採購評選相關資料。若行政機關認有保密之必要,應建請立法院召開秘密會議。 鄭麗君  何欣純  邱志偉 主席:現另有陳委員淑慧提案的第二案。 「7835文化發展計畫」名稱有其理想性,惟易生混淆外界認知致難以達成計畫之疑慮,爰請文化部研議修正計畫名稱,俾利落實文化泥土化政策。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鄭天財  蔣乃辛  孔文吉 主席:第二案有兩個決議,一個是陳淑慧委員的提案;一個是鄭麗君委員的提案。 鄭委員麗君:主席,陳淑慧委員的提案,我要參與連署。 何委員欣純:我也一樣。 主席:鄭委員麗君跟何委員欣純均參與陳淑慧委員提案之連署。那我們就通過陳淑慧委員的提案,好不好? 鄭委員麗君:兩個不一樣啊! 主席:兩個不一樣嗎? 鄭委員麗君:當然不一樣,一個是要求提供補助與審查機制之要點內容給委員參考,另一個是文化部研議修正名稱,這兩個一起通過啊。 龍部長應台:7835計畫的名稱不能改。 主席:陳淑慧委員的提案改為「建請文化部研議修正計畫名稱」,好不好? 龍部長應台:是,可以。 主席:陳淑慧委員所提第二案通過。 另外針對鄭麗君、何欣純、邱志偉委員所提第二案,請問有沒有意見? 龍部長應台:可以,沒有問題。 主席:本案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七案有無意見? 鄭委員麗君:第七案最後一行之「應建請立法院」那部分修正為「得建請立法院」,要不要召開秘密會議,可由他們自己判斷。 龍部長應台:好,可以。 主席:第七案通過。 前面四案剛才已宣讀過,第一案是鄭天財委員的提案,請問各位有無意見? 龍部長應台:第一案沒有問題。 主席:第一案通過。 第四案是黃志雄委員的提案,請問各位有無意見? 龍部長應台:關於第四案,能否把第三行的「欠佳」二字刪除?其他的部分都可以。 主席:好,第四案第三行「欠佳」二字刪除,修正通過。 第十五案是我的提案,請問各位有無意見? 朱局長文清:第十五案是孔委員的提案,這部分已經跟孔委員討論過,就是第四行「遴選評比方式」後面的「及補助經費額度之計算」等字刪除;然後「應提供書面檢討報告,且對於電影方面之輔導」,將「視」字刪除,這一段後面就沒有改;再來是「嗣後應訂定一定期間之完成成效檢討」,上映後的票房結果及…… 主席:第十五案的決議從第三行以下修正為「爰建請文化部針對輔導金之補助資格、遴選評比方式應提供書面檢討報告,且對於電影方面之輔導得本於公平、公正及公開之原則,故責成文化部針對申請並符合輔導資格之團體或法人機構,嗣後應訂定一定期間之完成成效檢討,上映後之票房結果及補助款的收支情形,俾作為未來再次申請時之考核依據,以保障政府所提供之輔導資源得有效監督、妥善運用。」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龍部長應台:可以。 主席:第十五案修正通過。 第十六案是鄭天財委員的提案,請問各位有無意見? 龍部長應台:有關第十六案,能否請委員支持改成「建請」,可以嗎? 主席:可以,第四行的「請」前面增列「建」字,改成「建請文化部」。 現在宣讀第九案。 九、台灣電影文化中心籌建計畫預算准予動支,惟文化部應就電影文化中心籌建設置區位選擇之政策決定過程及相關內容,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完整的專案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鄭麗君  何欣純 主席:進行「專案報告」就好了,「完整的」幾個字不用,「完整的專案報告」跟「專案報告」差不多,「完整的」等字刪除。 龍部長應台:可以。 主席:本案將「完整的」等字刪除,修正通過。 最後還有黃志雄委員的臨時提案1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意見? 龍部長應台:這一案可否請委員支持將「一個月」改成「三個月」? 主席:可以,我幫黃委員決定,本案就改為「三個月」。 (繼續開會) 主席:報告委員會,本日議程所列討論事項第一案到第十六案已經處理完畢,做如下決議:第一案至第六案、第八案至第十六案准予動支,並通過決議7項,均提報院會;第七案繼續凍結500萬元,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准予動支,並通過決議1項,均提報院會。 另有委員提出臨時提案1案,亦經協商決議修正通過,函請文化部辦理。 本日議程已處理完畢,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5時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