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102年5月16日(星期四)上午9時9分至12時21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蘇委員清泉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2年5月15日(星期三)上午9時4分至13時2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江惠貞  蘇清泉  吳育仁  蔡錦隆  徐少萍  林世嘉  林淑芬  劉建國  楊 曜  陳節如  王育敏  楊玉欣  鄭汝芬  田秋堇  趙天麟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陳亭妃  陳歐珀  黃昭順  吳秉叡  許添財  林德福  李貴敏  盧秀燕  李桐豪  盧嘉辰  羅淑蕾  蔣乃辛  林正二  陳明文  鄭天財  黃偉哲  邱文彥  江啟臣  薛 凌  簡東明  楊瓊瓔  何欣純  王惠美  管碧玲  呂玉玲  呂學樟  楊麗環  潘維剛  羅明才    (委員列席29人) 列席官員: 行政院衛生署       署  長  邱文達              副 署 長  戴桂英 醫院管理委員會  執 行 長  李懋華 醫事處      副 處 長  王宗曦 中央健康保險局  局  長  黃三桂 食品藥物管理局  局  長  康照洲 會計室      主  任  高正本 護理及健康照護處 簡任技正  蔡誾誾 中醫藥委員會   主任委員  黃林煌 疾病管制局    局  長  張峰義 國民健康局    局  長  邱淑媞 健保小組     組  長  洪碧蘭 國際合作處    處  長  許明暉 行政院主計總處      科  長  陳雅惠 主  席:蘇召集委員清泉 專門委員:鄭光三 主任秘書:楊夢濤 紀  錄:簡任秘書 戴文堅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王曉蘭    專  員 林淑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行政院衛生署主管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及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健康照護基金)等預算案。 決議 甲、衛生署主管 通過決議2項: 1.行政院衛生署主管各基金102年度捐、補助預算編列高達84億0,067萬1,000元,而有關捐補助費之編列,《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內《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之規定甚為詳盡。故為有效監督捐、補助預算之執行情形,行政院衛生署應於2個月內提供近3年受捐、補助一覽表給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委員,內容包括:受捐、補助單位(政府、學校、團體及個人等)、名稱、金額及項目等資料。【8】 表一 行政院衛生署所屬基金102年度捐、補助費預算表(單位:千元) 科目 合計 醫療藥品 基金 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 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健康照護基金 捐、補助費 預算數 8,400,671 68,003 0 180,000 8,152,668 註:包括醫療發展基金2,451,338千元,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1,602,244千元,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4,021,751千元、疫苗基金77,335千元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 2.行政院衛生署主管各基金102年度捐、補助預算編列高達84億0,067萬1,000元,而其中有關捐補助費之編列,行政院衛生署應於2個月內提出下列具體可行性方案:(1)研議針對老人長期照護、醫療方面之專案補助。(2)對於補助醫事機構發展老人長照、醫療照護及全國老人,建置社區化獎勵計畫。(3)針對全國包括雲林縣等14縣市仍舊沒有醫學中心之窘境,應予專案計畫輔導上開縣市具有升等資格之區域醫院,俾利解決當地住民的就醫可近性。【8-1】 提案人:劉建國  蘇清泉 連署人:陳節如  徐少萍 一、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作業基金)關於行政院衛生署主管醫療藥品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270億3,040萬6,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264億0,548萬2,000元,除配合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用人費用」中「福利費」之「員工通勤交通費」4萬2,000元外,另減列「用人費用」之「獎金」20萬元、「用人費用-退休及卹償金」之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7,553萬8,000元、「服務費用」中「旅運費」之「國外旅費」72萬3,000元、「印刷裝訂與廣告費」29萬1,000元(含廣告費4萬9,000元、業務宣導費4萬2,000元)、「專業服務費」109萬4,000元(含「委託調查研究費」52萬2,000元、「法律事務費」52萬2,000元、「委託考選訓練費」5萬元)、「公共關係費」95萬3,000元及「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之「研究發展費用」100萬元、「醫療成本」之「專業服務費」100萬元,共計減列8,084萬1,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63億2,464萬1,000元。 【1,2,3,4,6,7,9,10,12,13,14,20,21,22,23,26,27,】 3.本期賸餘:原列6億2,492萬4,000元,增列8,084萬1,000元,改列為7億0,576萬5,000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原列11億8,305萬8,000元,配合國庫增撥基金額減列1,656萬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專案計畫-金門醫院綜合醫療大樓興建計畫」1,656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億6,649萬8,000元。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3億3,200萬元,配合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衛生署第1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一節「醫療藥品基金-設備及投資」1,656萬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1,656萬元,改列為3億1,544萬元。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八)通過決議2項: 1.針對去(101)年10月23日署立新營醫院北門分院發生火災,總計造成13人死亡,48人受傷,是我國醫療史上最嚴重的火警不幸事件。依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惟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進行之消防演練,多為桌上型演練或滅火器材操作演練,而且缺乏全面性之全院消防演習,不利無預期之火災發生時,緊急應變上的及時疏散,況且,醫院病患多為行動較不便與年長者,顯然各基層醫院部門都缺少謹慎以對之心態,恐過於輕忽火災之殺傷力。基此,行政院衛生署應加強督促所屬醫院,徹底落實消防防護計畫,以維護病患與醫療人員之安全。【11】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徐少萍  陳節如  趙天麟 2.鑒於醫療藥品基金係由26家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療機構(以下簡稱署立醫院)編列之作業基金所組成,102年度26家署立醫院中計有5家醫院呈現短絀。爰建請行政院衛生署應檢討各該院短絀原因,並研謀改善方案,以落實作業基金預算付出仍可收回之精神。【33】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江惠貞  陳節如 二、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作業基金)關於行政院衛生署主管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5億0,861萬8,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3億5,604萬5,000元,減列「服務費用」中「旅運費」之「國外旅費」2萬5,000元、「印刷裝訂與廣告費」之「廣告費」1,000元、「公共關係費」2萬元、「行銷及業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10萬元、「研究發展及訓練費」28萬元,共計減列42萬6,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5,561萬9,000元。【1,2,7,35,38】 3.本期賸餘:原列1億5,257萬3,000元,增列42萬6,000元,改列為1億5,299萬9,000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1億2,000萬元,照列。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806萬2,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八)通過決議1項: 1.行政院衛生署主管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中「管制藥品製藥工廠廠房新建暨整建工程計畫」於100年奉行政院同意暫列總工程經費4.94億元。該計畫原預定於103年完工,然目前已確定無法達成如期完工之目標,已修正預定於民國103年動工、105年底完工,106年開始營運。 食品藥物管理局應針對工程計畫延宕事宜進行損益檢討,爰要求該局於3個月內提出「管制藥品製藥工廠廠房新建暨整建工程計畫延宕損益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應切實監督該工程計畫,避免一再延宕。【40】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三、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作業基金)關於行政院衛生署主管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原列5,375億2,459萬7,000元,配合業務總支出減列「保險成本-呆帳」1億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保險收入-收回安全準備」1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374億2,459萬7,000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5,368億7,620萬7,000元,減列「服務費用」之「公共關係費」2萬7,000元、「醫療成本」中「門診醫療成本」之「材料及用品費」50萬元、「保險成本」之「呆帳」1億元,共計減列1億0,052萬7,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367億7,568萬元。【7,44,46】 3.本期賸餘:原列6億4,839萬元,增列52萬7,000元,改列為6億4,891萬7,000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04萬9,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八)通過決議9項: 1.針對行政院決定自102年度起施行健保新制,並核定首年度健保費率以4.91%計收,低於現行費率5.17%。經查,健康保險新制與修正前,其法規於保險財源籌措上最大差異在於採行「補充保險費」制度,保險對象有法定6項所得且符合法定要件者須繳納補充保險費,102年度預算書「保費收入分析表」編列補充保險費收入236億0,100萬6,000元。 惟依據行政院衛生署於101年10月30日「衛署健保字第1012600179號令」公布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因內容爭議頗多,且保險對象可採行諸多合法節費措施,中央健康保險局礙於稽徵技術,能否如數收取補充性保費,存有重大不確定性。行政院衛生署及中央健康保險局應儘早因應健保財務危機。【42】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 2.102年度行政院衛生署主管全民健康保險基金102年度預算「保費收入分析表」編列補充保險費收入236億0,100萬6,000元,約占全部保費收入4,944億9,704萬2,000元的4.77%,而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補充保費至少存在兩大問題:(1)補充保險費扣取及繳納辦法內容容有爭議,辦法內容踰越母法授權、辦法對獎金定義模糊,不利計收;(2)補充保險費保險對象可合法節費,不利保費收取:例如應計收補充保險之所得易化整為零而節費;無扣費義務人之執行業務收入,無法收取補充保險費、租金收入得藉交易安排規避繳納補充性保費、保險對象得藉以收取票據、股票及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以外之實物給付,合法節費。準此以觀,補充保險費收入,在保險對象可採行合法節費措施以及因稽徵技術不足之下有高估之虞,恐無法彌補費率降低所減少之收入,故行政院衛生署應在102年度決算之後1個月內,針對實施補充保險費之收取情形及預、決算執行率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48】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 3.鑒於我國目前超過一半以上有12縣市孕產婦週產期醫療照護網資源缺乏,且全台灣300多個鄉鎮中竟還有159個鄉鎮沒有婦產科醫師,基層婦產科醫療院所嚴重缺乏,已成國安問題。雖行政院衛生署頒布實施多項獎勵試辦計畫,期望拉近醫療資源城鄉差距,以保障鄉鎮基層地區婦女民眾之就醫權益。惟行政院衛生署所實施之獎勵計畫,大部分經費均補助在都會區大型醫院,甚至是醫學中心,反而對於基層診所及醫院執業醫師個人毫無實質助益。 醫療資源嚴重分配不均與失衡,造成鄉鎮地區基層婦產科診所生存困難,使婦產科無醫鄉日趨嚴重,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施政欠缺統籌整合,應有必要檢討改進。故行政院衛生署應重新檢討修正擬定具體可行試辦方案,並落實二代健保施政方針及全民健保監理委員會與費用協定委員會獎勵及協助醫療體系擴大辦理「論人計酬與垂直整合轉診計畫」;其次,行政院衛生署應針對婦女生育加強改善我國孕產婦照護醫療網之不足,並促進婦產科醫師下鄉執業之誘因,及保障基層地區婦女民眾之醫療權益。【49】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 4.針對我國健保藥費支出龐大,加上老年人口遽增,導致用藥難免有浮濫之情事。加上,日前媒體反映全民健康保險有「看病多、拿藥多、檢查多」3種怪象,又根據調查顯示,超過5成民眾認為藥開太多,且健保IC卡僅以簡碼登錄,連醫師也霧煞煞,容易重複領藥,造成浪費。 基此,為落實合理使用健保資源,保障國人的用藥安全,亟需杜絕醫師過度處方及病人用藥浪費,爰要求中央健康保險局於102年底內,應利用院所申報之處方用藥資料,建置可供健保醫院查詢病人用藥紀錄之作業機制,並要求醫療院所處方前應先查詢,以有效提高用藥品質,俾利健全我國整體就醫環境,減少國人不必要的庫存藥品及醫師開藥浮濫等窘境,撙節健保支出。【50】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 5.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1條之規定,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應公開會議內容實錄,經查中央健康保險局未依法予以公開,爰要求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依法辦理。【51】 提案人:鄭汝芬  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江惠貞  吳育仁  蘇清泉 6.鑒於「全民健康保險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從98年實施以來,並未達到直接提升護理師待遇,以解決護理師不足之問題,爰要求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於102年度起,對於「全民健康保險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之獎勵金,應專款專用,限定醫療機構用於提升護理人員之薪資、固定班別夜班費、績效獎勵、福利及增加聘用護理人員。【52】 提案人:鄭汝芬  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江惠貞  吳育仁  蘇清泉 7.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3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當年領取之保險醫療費用超過一定數額者,應於期限內向保險人提報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全民健康保險業務有關之財務報告,保險人並應公開之。 前項之一定數額、期限、財務報告之提供程序、格式及內容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提健保會討論後,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第一項之財務報告應至少包括下列各項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收支餘絀表。 三、淨值變動表。 四、現金流量表。 五、醫務收入明細表。 六、醫務成本明細表。」 爰此,要求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儘速落實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3條之規定,並至遲於106年度完成4億元以上醫療院所財務報告公開之事宜。【53】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8.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其會議內容實錄及代表利益之自我揭露等相關資訊應予公開」。然現階段『全民健保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之會議紀錄僅以決議之紀錄呈現,無法達到代表利益之自我揭露之效。 雖中央健康保險局回應「全民健保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定會議」係以「共識決」裁決,且會議委員均簽屬符合利益迴避原則文件,故目前的會議紀錄即可達到法令標準。以「共識決」處置並無不當,然而未以會議實錄公開將無法揭示各代表發言是否符合利益迴避之實,更重要的是不符健保法規「實錄」揭露之規定。 此外,現階段新制對藥物審查已產生延宕,另一問題即是現行會議欠缺專業醫學會及藥物專家參與,醫學會與醫院經營者性質不同,前者較能針對病患需求與安全、醫學專業發展立場,發揮專業意見與監督。是故醫療項目與藥物項目支付標準之共同擬訂會議,宜有醫學會代表加入以平衡意見。 爰此,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及健保會應關注藥物給付項目與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之會議進行與討論方式,並應依法強化專家與病友團體之參與及應切實執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將「全民健保之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之會議內容以實錄方式公開。【54】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9.鑒於罹患有關癌症之總人數大幅增加,每人支付點數提升率亦高,增加健保基金之負擔。而行政院衛生署相關癌症防治計畫之主要辦理業務為加強篩檢以降低死亡率,惟未能著重長期生活習慣之變更。爰建請行政院衛生署應切實推動有關防治工作,使達降低發生率成效,以避免再大幅增加全民健康保險支出負擔。【55】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江惠貞  陳節如 四、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特別收入基金)關於行政院衛生署主管健康照護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原列83億1,189萬4,000元,除配合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衛生署第5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877萬9,000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政府撥入收入-國庫撥款收入」877萬9,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3億0,311萬5,000元。 2.基金用途:原列113億4,451萬元,減列醫療發展基金之「專業服務費」256萬7,000元〔含「委辦費」(不含委託調查研究費)253萬4,000元、「法律事務費」3萬3,000元〕、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中「專業服務費」之「法律事務費」30萬8,000元、藥害救濟基金中「服務費用」之「國外旅費」3萬元、「專業服務費」之「法律事務費」3萬6,000元、「一般行政管理計畫」50萬元、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中「服務費用」之「旅運費」之「國外旅費」97萬1,000元、「印刷裝訂與廣告費」258萬2,000元(含「廣告費」63萬元、「業務宣導費」195萬2,000元)、「專業服務費」1,073萬2,000元〔含「委託調查研究費」327萬1,000元、「委辦費(不含委託調查研究費)」740萬5,000元、「法律事務費」5萬6,000元〕、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中「服務費用」之「旅運費」之「國外旅費」4萬7,000元、「專業服務費」25萬2,000元(含「委託調查研究費」20萬7,000元、「法律事務費」4萬5,000元)、疫苗基金中「服務費用」之「旅運費」之「國外旅費」10萬4,000元、「印刷裝訂與廣告費」之「業務宣導費」6,000元、「專業服務費」之「委辦費(不含委託調查研究費)」6萬1,000元,共計減列1,819萬6,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3億2,631萬4,000元。【5,6,63】 本項通過決議9項: (1)102年度行政院衛生署主管健康照護基金之醫療發展基金編列「台灣健康雲計畫」經費2億1,082萬元,預計透過「醫療雲」等雲端健康服務,促進國人整體健康。經查該署推動電子病歷計畫多年,惟全國醫療院所電子病歷並未普及,且資安性未周全,恐影響「台灣健康雲計畫」之推動及個資保護與資料保存安全環境之完善性。爰凍結此經費二十分之一,待行政院衛生署針對電子病歷普及與資安作為提出精進計畫與時程,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57】 提案人:蔡錦隆  楊玉欣 連署人:江惠貞  吳育仁 (2)行政院衛生署主管健康照護基金醫療發展基金102年度新增編列「重點科別住院醫師津貼補助計畫」預算3億2,616萬元,以改善目前醫院特殊科別五大皆空的人力斷層問題,然依據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調查小兒科醫師之研究發現:「有近半數醫生沒有領到診療費加成。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未配合實際醫療費用支出分配健保費用。」又行政院衛生署並未依照上個會期立法院主決議,將內、外、婦、兒四大科醫學會代表納入全民健康保險會,因此,未能保證本預算能如實給付給醫護人員。爰凍結醫療發展基金「重點科別住院醫師津貼補助計畫」十分之一。待行政院衛生署提出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61】 提案人:林世嘉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3)根據研究顯示,菸草燃燒後僅致癌物質就高達40多種,但仍有許多人抵禦不住菸的誘惑戒不了菸癮。近年來,女性和青少年吸菸情形更有逐漸上升的趨勢。 圖一為國民健康局針對青少年吸菸率所做的調查數據,雖然民國95年、98年分別調漲菸捐5元及10元,整體吸菸率雖然下降,但國中青少年吸菸率卻仍然從95年的7.5%上升到99年的8.0%;高中職青少年整體吸菸率雖然持平,但吸菸男性卻由96年的19.3%,增加至98年19.6%。 除了青少年吸菸率仍然偏高之外,我國女性吸菸人口的降幅同樣有限。根據圖二統計數據可知,我國總體吸菸率雖逐年下降,但主要減少的為男性吸菸人口,女性吸菸人口則有緩步升高的趨勢,特別是兩次調高菸捐後,吸菸率不跌反升,這是值得注意的問題。 我國針對降低吸菸率所採取的積極策略,除了調高菸品價格,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每年都編列至少超過10億元的預算進行菸害防制工作。以102年之預算數看,菸害防制計畫編列18億8,187萬1,000元,較上年度多出8億7,287萬5,000,其中關於兒童與青少年菸害防制與戒菸教育等相關預算占了3億3,487萬元,但對於降低青少年及女性成人吸菸率顯然效果有限。故針對「菸害防制計畫」18億8,187萬1,000元凍結2,000萬元,待行政院衛生署提出具體有效之降低青少年及女性成人吸菸率計畫後,始得動支。【67】 圖一青少年(國高中生)吸菸率統計表 [image: image1.png] 圖二我國歷年成人吸菸率統計表 [image: image2.png]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王育敏  吳育仁  徐少萍 (4)102年度行政院衛生署主管健康照護基金中菸害防制基金,於「菸害防制計畫」共編列18億8,187萬1,000元,內容涵蓋:1.補助地方菸害防制工作2.營造無菸支持環境,辦理菸害宣導3.提供多元化戒菸服務4.辦理菸害防制研究與監測5.菸害人才培育及國際交流6.菸害相關癌症防治工作,共6大項。 往年「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中僅有「18歲以上人口吸菸率」,亦即成人吸菸率之目標值,然而根據國民健康局近年之「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顯示,18歲以下人口吸菸率並無明顯下降趨勢,且高中職男性吸菸率不降反升,實應加強關注與宣導,並研擬將18歲以下人口吸菸率納入「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以切實降低我國青少年吸菸率。 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統計    單位(%) 學制 年 男性吸菸率 女性吸菸率 總吸菸率 高中職   2009 19.6 9.1 14.8   2011 20.3 8.1 14.7 國中   2008 10.3 4.9 7.8   2010 11.2 4.2 8.0   2011 10.5 3.7 7.3 爰凍結「菸害防制計畫」2,000萬元,待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針對「18歲以下人口吸菸率」訂定5年年度目標值與執行策略說明,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8】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以上(3)、(4)等2案合併凍結2,000萬元。 (5)102年度行政院衛生署主管健康照護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於菸害防制及衛生健保基金編列3,000萬元辦理「青少年菸害防制專案計畫」。鑒於便利超商已成為青少年買菸之便利管道,「菸害防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雖明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成年人,仍有逾3成連鎖超商違法賣菸給青少年,且6成2吸菸少年買菸時未遭店家拒絕。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應督促各縣市衛政單位,將取締違法販菸行為列為重點稽查項目,尤其應針對校園附近的商店加強查察,以遏止店家賣菸予未成年人之不法情事。爰此,凍結「青少年菸害防制專案計畫」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提出102年度青少年菸害防制施政規劃,遏止超商販賣菸品予未成年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9】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蘇清泉  江惠貞 (6)102年度行政院衛生署主管健康照護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中菸害防制及衛生健保基金之「衛生保健計畫」。鑒於「身心障礙者口腔健康五年計畫」已於民國101年12月到期,雖行政院衛生署執行多項策略及方法,包括:照護人員教育訓練、改善發展遲緩兒童口腔健康狀況、強化身心障礙者醫療照護……等。 惟前述計畫缺乏實證資料檢討實施成效,到期後更無接續之中、長程計畫。 爰凍結「衛生保健計畫」經費500萬元,俟行政院衛生署提出前述計畫實施成效檢討,並邀請身障牙醫、身障團體研議中、長程身心障礙者口腔健康計畫草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71】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7)依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台灣地區6-18歲屈光狀況之流行病學」研究結果顯示,國小學童近視盛行率仍逐年上升,且依兒童福利聯盟公布的「2012年兒童使用3C產品現況調查報告」,兒童擁有3C產品之比率高且使用時間長,對視力亦有相當傷害。顯見就兒童視力部分之宣導成效仍有限。爰此,凍結「兒童視力、聽力保健計畫」預算50萬元,待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提出102年度近視防治施政規劃,遏止學童因使用3C產品造成視力惡化之問題,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4】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蘇清泉  江惠貞 (8)102年度行政院衛生署主管健康照護基金之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中「癌症防治工作」共編列17億1,510萬元,其中所包含的「拒絕抹片婦女人類乳突病毒(HPV)檢測」,主要係針對年滿36歲以上且6年以上未做抹片之婦女提供HPV自採檢測服務。 經查,該計畫自99年起實施迄今,然而歷年實際執行人數均未達預期目標。雖社區推廣不易,但該計畫已實施近四年度,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與各地方政府衛生單位仍應檢討推廣困境,尋求突破,以協助不願進行子宮頸抹片篩檢之婦女盡早防治子宮頸癌,而非以逐年調降目標人數作為達成率提升之手段。 爰凍結癌症防治工作中「擴大推動國家防癌工作」100萬元,待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針對「拒絕抹片婦女人類乳突病毒(HPV)檢測」計畫邀集地方衛生單位了解HPV自採第一線推廣之瓶頸進行檢討,藉以協助各縣市衛生單位提升民眾接受篩檢意願後,並將報告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78】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9)102年度行政院衛生署主管健康照護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菸害防制及衛生健保基金編列預算5,380萬元辦理「檳榔危害防制、主要癌症防治宣導及推動」。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94-99年針對國中生、高中職生嚼檳榔行為進行調查,結果發現國中生、高中生嚼檳榔率微幅上升,按比率推估,總共約有5萬多名國中生、高中職生嚼檳榔,顯見未成年人可以輕易取得檳榔。另依據國家衛生研究院報告指出,嚼食檳榔習慣者罹患口腔癌之機率為無嚼食習慣者之28倍,且發生時間較一般癌症為早,若放任未成年人嚼食檳榔,將對其健康造成嚴重的影響。爰此,凍結「檳榔危害防制、主要癌症防治宣導及推動」預算200萬元,待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提出102年度青少年檳榔防制施政規劃,遏止檳榔攤販賣檳榔予未成年人,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9】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江惠貞  蘇清泉 3.本期短絀:原列30億3,261萬6,000元,減列941萬7,000元,改列為30億2,319萬9,000元。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五)通過決議20項: 1.102年度行政院衛生署主管健康照護基金中醫療發展基金編列「提升急診暨轉診品質計畫」4,500萬元。主要目的為:(1)建立緊急傷病患轉診網絡,提供民眾即時性及持續性的醫療服務,(2)運用轉診資訊平台(含電子轉診作業系統),提升急診及轉診醫療品質,(3)落實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制度,降低因重複就診或不當轉診之醫療資源浪費。 然而造成醫學中心急診室壅塞問題之根本原因,醫院經營者與醫療體系對民眾使用急診醫療之縱容與誘導雖是其一,但民眾之醫療利用基本觀念之再教育亦仍需努力。近日又傳出急診室中病患家屬對醫事人員動粗之暴力事件,嚴重危害第一線醫護人員之人身安全,可見僅以急診室反暴力海報與「提升急診暨轉診品質計畫」……等單方面要醫事人員、醫療體系來設法解決急診室之亂象,實屬不足,亦可見全民教育之貧乏。國人衛教之成效,絕非一蹴可幾,但行政院衛生署仍應開始著手規劃與執行,以教育民眾醫療資源利用之正確觀念。 爰此,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於3個月內,邀集教育部共同製作宣導教材,加強國人珍惜急診醫療資源觀念。【59】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2.行政院衛生署為解決「五大皆空」問題,於醫療發展基金102年度新增編列「重點科別住院醫師津貼補助計畫」經費3億2,616萬元,對內、外、婦、兒、急診科住院醫師給予完訓津貼補助,行政院衛生署應切實掌握各醫院之實際給付情形,以確保本計畫預算用於醫師本身。【62】 提案人:鄭汝芬  王育敏 連署人:江惠貞  蘇清泉  蔡錦隆  吳育仁 3.鑒於藥害救濟基金從98年決算救濟案件給付決算2,838萬1,000元,案件總數88件,至100年度藥害救濟案件給付決算數2,842萬6,000元,案件總數121件,給付案件數近年逐年增長,102年度健康照護基金中藥害救濟基金編列「藥害救濟給付計畫」4,080萬元。請行政院衛生署通盤檢討,1個月內就執行情形與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4】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江惠貞  吳育仁  楊玉欣 4.根據教育部統計處99年度學生健康檢查資料顯示,國小學童過重及肥胖比率為25.9%,國中學生過重及肥胖比率達27.7%,顯見台灣兒少過重、肥胖的問題仍相當嚴重。且依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所發表2012年垃圾食物廣告調查報告發現,台灣兒童平均一年收看超過8,000個垃圾食物廣告,亦是過重、肥胖的幫兇。爰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於2個月內提出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食品之認定基準,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75】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蘇清泉  江惠貞 5.鑒於婦女乳癌標準化發生率逐年上升,101年乳癌2年篩檢率約為32.5%,較歐美及亞洲先進國家為低,且目前仍有約200萬名45-69歲以上婦女從未接受過乳房攝影檢查,請行政院衛生署於3個月內提出如何提高婦女乳癌篩檢率之作法。【77】 提案人:鄭汝芬  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蘇清泉 6.行政院衛生署主管健康照護基金下編列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編列18億8,857萬5,000元,在於加強醫院品質績效量測指標與落實品質改善計畫,及補助醫療機構宣導與推廣計畫等相關計畫,然實際上臨床上病人之隱私權之權益宣導不彰,導致醫病關係惡化,為落實及維護病人隱私權,若有涉及病人私密隱私診療時,於看診期間及開刀期間,醫師及醫院應事先告知病人診間及手術室出席醫護人員情況,以保障病人就醫權益及良好醫病關係之建立,同時行政院衛生署應加強研擬落實推廣宣導病人隱私權相關權益,做成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以改善醫病關係及維護病人隱私權。【81】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蘇清泉  江惠貞 7.為鼓勵我國孕產婦提升醫療品質,及加強鄉鎮基層偏遠地區婦產科醫療資源,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頒布實施「孕產婦照護品質確保及諮詢服務試辦計畫」在案(自民國99年4月公告實行迄今),結果成效不彰,其中行政院衛生署對於我國居高不下剖腹產率,及民眾自付剖腹產醫療費用差額毫無檢討對策,於民國99年遭監察院糾正後,卻仍未見改善,尤以基層診所更為嚴重,顯然施政失敗,浪費國家公帑及民眾血汗錢。 該計畫經費來源為醫療發展基金,實施結果存在下列問題: (1)參與該項獎勵計畫之婦產科醫療院所數偏低:醫院約70家、西醫基層診所約20家,共約90家。只占全台婦產科醫療院所約1成,尤以西醫基層診所參與率更低,不到全國5%!(詳見行政院衛生署醫療發展基金101年度第4季支出季報表)。且參加醫療院所幾乎多在都會區,偏遠鄉鎮地區幾乎沒有,無法拉近醫療資源之城鄉差距,亦毫無提升偏遠地區民眾之就醫權益。 (2)醫療服務品質未獲改善:中央健康保險局實施該計畫已屆3年,結果我國平均剖腹產率及產檢利用率等醫療服務品質指標並未明顯改善,至101年第3季最新醫療品質剖腹產數據為:醫院34.07%;西醫基層診所37.89%;而產檢利用率及全人全程完整照護率亦未達7成,尤以基層診所為甚。 (3)醫療資源分配仍然不均,城鄉差距益顯嚴重:雖行政院衛生署實施該獎勵措施,惟仍無法改善目前159鄉鎮無婦產科醫師執業之困境,且該補助款均落入醫院手中,無法實質回饋到醫師本身,亦沒有可讓婦產科醫師下鄉開業之具體誘因,政策實施失衡導致醫療資源城鄉差距日趨嚴重! 綜合上開實證,中央健康保險局實施該計畫確為無法推動醫療體系垂直水平整合轉診,致無法落實行政院衛生署論人計酬全人照護計畫,更無法提升孕產婦醫療照護品質並減輕民眾醫療費用經濟負擔,實有必要重新檢討改善。 基此,爰要求中央健康保險局應於2個月內提供參加該計畫之全國婦產科醫療院所以下資料:醫院(含醫學中心)與基層診所補助款分配比例為何?都會區與偏遠鄉鎮地區婦產科醫療院所請領該筆補助款分配比例為何?醫療院所可請領該計畫補助之條件項目及標準,中央健康保險局如何監測醫療院所有無實際執行全人全程及24小時照護?有無稽核醫療院所超收費用?醫療院所為了請領該筆補助款有無對孕婦產檢次數虛報浮報造假?中央健康保險局如何稽核把關?有無訪查紀錄?民眾滿意度如何?其次,行政院衛生署應於2個月內確實擬妥具體可行之因應方案並公告實施。【82】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 8.針對近年來,越來越多富裕國家的民眾前往中低收入國家,以較低廉的價格尋求醫療照護。台灣近年積極推動醫療旅遊,行政院衛生署在2007年頒布「醫療服務國際化旗艦計畫」,將其納入2009年度6大新興產業發展之重點項目。2011年2月行政院院會通過醫療法修正草案,欲以設立醫療專區的方式,推動「觀光醫療」,並允許專區內醫療機構公司化。2013年3月27日,行政院公布自由經濟示範區方案,計劃於區內設置「國際健康醫療中心」,以吸引中國大陸及國際人士來台從事健康檢查、醫療美容等其他就醫行為。 然而,行政院衛生署等相關單位鼓勵醫療旅遊意味著鼓勵醫療服務的營利化。此政策不僅對醫療教育、醫病關係,以及醫療服務生態產生衝擊,也可能造成醫療費用上漲趨勢更加快速,並擴大醫療服務的區隔化。除此之外,發展醫療旅遊也將面臨不少醫療倫理問題,例如移植醫學可能涉及器官買賣、跨國醫療糾紛的處理及賠償等問題。基此,爰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應於2個月內,對上開問題作全面性的政策影響評估,妥善規劃提出相關配套方案,並將該方案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俾利健全我國整體就醫環境。【83】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 9.醫療發展基金設立目的包含「提升醫療品質」,然自民國103年起,中醫師之養成訓練將實施「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制度」新制,但因相關經費與資源不足,造成大部分中醫系學生未來必須採行醫院與診所共訓之制度,無法完全進入醫院訓練,遭致外界對於未來中醫師訓練之相關疑慮。為使中醫師素質整體提升,並維護學生受訓權益,主管機關應確實編列預算,健全未來中醫師訓練制度。【84】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10.經查中醫雖有漢醫、自然醫學等別名,但近年世界各國積極發展中醫產業,特別是韓國,甚至以電視劇方式行銷中醫,韓國中醫產業由原落後情況超前台灣。由此可知,培養中醫人才不只照護國人健康,也為台灣穩固未來中醫產業國際之競爭力。然目前行政院衛生署並未提供足額中醫畢業生訓練計畫。爰此,要求該署應依據以下原則:提供完整中醫臨床訓練計畫(1)參考西醫訓練費用,並依據畢業中醫學生人數計算。(2)落實經費有效支出,以達到鼓勵醫院參與計畫,並提出增加名額之具體辦法。(3)訓練醫院實際招收名額符合中醫學生畢業人數。【105】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楊 曜  劉建國  蘇清泉 11.102年度行政院衛生署主管健康照護基金中醫療發展基金於「台灣健康雲計畫」共編列2億1,082萬元,102至105年預估經費將近13億元,計畫內容共包含「醫療雲」、「照護雲」、「保健雲」、「公衛雲」,以及「防疫雲」等五大範疇,藉此以各方面提供國人雲端健康服務。 醫療雲中之「電子病歷」自98年起已推行多年,然而至今仍未全面普及,且其個別醫療院所之資訊安全性難以全面性監控,行政院衛生署應對此加強追蹤了解。健康雲計畫將涵蓋國人醫療、保健相關之個人資料,在網路普遍的現況下,恐憂有心人士擷取雲端資料,是故資料保存安全應更加審慎。【86】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12.102年度行政院衛生署主管健康照護基金「醫療發展基金」新增「重點科別住院醫師津貼補助計畫」經費3億2,616萬元,該補助計畫主要針對五大科(內、外、婦產、小兒、急診)分別訂定補助金額。近年相關補助或獎勵計畫甚多,例如:100年增加的三大艱困科(外科、婦產科、小兒科)診療費11.3億元,以及98到101年提升住院護理照護方案共46.6億元等,均有臨床醫護人員反應並未領到補助或獎勵款項。 有鑒於此,應切實查核各醫事人力相關補助計畫之經費流向,確保各方案能夠實質提升五大科與護理之醫事人力。爰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應針對醫院回報之給付情形進行了解,以確保各醫事人力是否領到補助或獎勵金、避免各醫院將該款項挪作他用。【87】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13.鑒於藥害救濟基金從98年決算救濟案件給付決算數2,838萬1,000元,案件總數88件,至100年度藥害救濟案件給付決算數2,842萬6,000元,案件總數121件,給付案件數近年逐年增長!行政院衛生署應注意並妥為因應,以維國人用藥安全。【95】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江惠貞  陳節如 14.102年度行政院衛生署主管健康照護基金中「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於「營造無菸支持環境,辦理菸害教育宣導」編列1億5,163萬元,其中「辦理軍隊菸害防制工作」編列1,000萬元。 2003年起,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與國防部合作,共同推動「無菸軍隊」計畫,然而根據目前「國健局菸害防制資訊網-國軍菸害防制」之資料顯示,國軍之吸菸率仍偏高,宣導成效有限,仍應繼續努力。 爰要求國防部加強執行國軍菸害防制業務,並請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協助。【98】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15.鑒於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102年度預算案編列兒童視力及聽力保健計畫經費900萬元。然小學生之近視與深度近視問題仍屬嚴重,爰建請行政院衛生署應設定目標加強辦理,有效改善國人近視及高度近視罹患率,俾利國民健康。【99】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江惠貞  陳節如 16.鑒於目前給付規範產前檢查次數不夠、檢驗給付費用不足,如:產檢給付比健保給付低、超音波檢查只有一次,但國際上卻給付2次,同時B型鏈球菌檢驗也僅部分補助。此外,健保給付剖腹產還比盲腸切除手術低,對產婦及胎兒健康的保障明顯不足,也剝削婦產科醫師,使醫學生不願選擇婦產科。經查,目前全台368個鄉鎮中有156個沒有婦產科醫師,偏遠地區該比率更高達83.3%。台灣目前每10萬孕產婦人口只有9.3位婦產科醫師,婦產科醫師非常不足,顯已影響準媽媽的生產照護服務與品質。 其次,按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資料顯示,台灣目前平均每4個寶寶就有3個是在母嬰親善院所誕生。惟母嬰親善政策,24小時親子同室原意為快速建立親子間的親密感,雖立意良善,惟這項政策實際操作上卻致母嬰親善醫療院所為了達到成功哺餵母乳目的,評鑑規定與實際執行情形都對新手媽媽非常不友善,侵犯媽媽自主與選擇的權利,例如:今年在某醫學中心就發生兩起母嬰同房中寶寶猝死的事故;發生媽媽累了想將寶寶送回護理站卻遭拒絕等情況。 基此,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應於下年度增加編列生產相關預算。同時研擬合理的產檢、生產制度,包含次數、規格及給付,更要在尊重母親自主的前提下,重新訂定母嬰親善醫療院所認證基準。【100】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 17.臺灣的子宮頸抹片檢查率,雖然已從86年的35%提高到101年的56.6%,也把子宮頸癌的發生率及死亡率降低了6成,但還是有200萬名30歲以上女性,在過去6年內未接受抹片檢查,而且30至34歲的年輕女性篩檢率,比65至69歲的婦女還低,爰要求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研議如何提高年輕女性的子宮頸抹片的篩檢率。【101】 提案人:鄭汝芬  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蘇清泉 18.鑒於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症2012年截至11月17日止,累計639例確定個案,共造成71例死亡,其中143例為5歲以下幼童,225例為65歲以上老人,5歲以下幼童占22.4%,65歲以上老人占35.2%。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102年施政重點為實施2至5歲幼童全面接種一劑結合型肺炎鏈球菌疫苗(PCV),而目前老人肺炎鏈球菌疫苗接種計畫對象僅限於75歲以上,然依美國預防接種諮詢委員會(ACIP)建議,65歲以上之人應為接種對象之一。據上,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應研議將老人肺炎鏈球菌疫苗接種計畫對象擴及於65歲以上,可有效降低該族群感染及引發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症之機率。【102】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江惠貞  蘇清泉 19.行政院衛生署主管健康照護基金之「疫苗基金」自99年成立至今,年度關鍵績效指標「3歲以下幼童全數完成各項疫苗接種率」、「各項疫苗適齡完成率」,以及「嬰幼兒常規疫苗接種完成率」3項目標值一如以往,歷年均分別是92%、88%、95%。經查,「3歲以下幼童全數完成各項疫苗接種率」99年與100年績效達成率為92.3%與93.77%;「各項疫苗適齡完成率」則是89.3%與89.17%,兩項指標達成率均略高於年度目標值。 爰此,建請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參考往年實際達成率,針對未來3年之年度績效目標進行檢討研議,並於103年度將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之目標值予以調整。【103】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20.鑒於國人近年高山旅遊活動日趨頻繁,高山醫療救護制度應更加重視,雖緊急醫療救護法已修法因應,仍發生數起民眾因高山症死亡之不幸事件,爰此行政院衛生署應於1個月內,召集國家公園、林務等山林管理、消防署、緊急救難團體等單位,針對台灣目前高山山屋中醫療設備、管理人員基本醫療能力是否充足進行檢討,並增設高壓氧氣筒與高山症簡易加壓袋等設備。【104】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楊 曜  劉建國  蘇清泉 五、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行政院衛生署主管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及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健康照護基金)等預算案,業已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處理。本案須經黨團協商。 六、配合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基金及非營業特種基金應修正部分,授權議事人員予以計列。 散會 [image: image3.jpg] 主席:由於在場委員人數不足,議事錄暫時保留。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併案審查本院委員林郁方等28人、委員呂玉玲等22人分別擬具「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6人、委員翁重鈞等18人分別擬具「志願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5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審查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2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四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主席:現在在場委員人數已足,先確定議事錄。 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現在進行修法說明,每位委員說明時間為3分鐘。首先請提案人林委員郁方說明提案旨趣。    林委員郁方: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真的要感謝主席,因為這個案子被凍了很久,如果不是主席的話,還是無法見天日。 我提這個案子最主要的原因是,一個國家需要很多義務幫忙的人員,因為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財政可以負擔龐大而無限制的人事開銷。譬如警察,我們現在的警察根本沒有滿額,而且需求的警察人數比現有的警察人數多很多,為什麼會這樣?因為國家沒有那麼多錢,而且不只是我們這樣,世界各國所需要的公務員人數都遠高於實際的人數,所以義警、義交、義消、民防等義務服務的人員就變得非常重要。火災的時候,義消就要去幫忙,受傷甚至因公殉職時,因為他們不是公務人員,也無法獲得相當於公務人員的撫卹金額。義交也是這樣,有些開計程車的朋友是義交,他們開車開到某個時間,譬如上下班的尖峰時間,就停止工作,去幫忙指揮交通。這些人並沒有領薪水,所以我提這個案子其實是要給他們一些安慰,而且精神上的肯定遠多於利益的獲取。 本席針對志願服務法所提的修正案是要在第二十條增列第三項,讓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義勇消防、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只要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就可以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免費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 我很圓融,因為我認為今天身為立委一定要圓融。我知道可能有人認為這樣會對國家財政造成衝擊,要求把服務年資增長為滿五年或滿六年,並不是每個人都有,我對這點沒有意見;如果有人認為服務時數三百小時太少,要增加到五百小時,或者全額優待對國家財政衝擊過大,應該改為半價優待,我也沒有意見。所以大家應該知道我真的是很開通的人,因為我要跟主席學習嘛! 總之,我的提案最主要在給他們鼓勵,請大家幫忙。其實上一屆現在的行政院長在當內政部長的時候是支持我這個案子的,但是正好遇到選舉,我不知道是國民黨還是民進黨的黨內初選,審查時所有的人都跑光了,在場人數不足,根本無法處理。所以拜託大家幫幫忙。這些志願服務人員如果知道我們立委這麼關心他們,也會讓他們的服務熱忱提高不少。 我剛才跟次長聊了一下,發現次長也是有善心的人,而且你也不可能和現在的行政院長看法不同,要是他支持,你卻反對,這樣也不太好看。所以我在此先謝謝大家,希望大家一起來提高義務服務社會的熱忱,感恩,謝謝。也特別再次謝謝主席。 主席:林委員上禮拜和上上禮拜一直跟我講,我也覺得這個非常好,所以趕快安排議程。 接下來請呂委員玉玲說明提案旨趣。 呂委員玉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的意見和林委員一樣,雖然我是新科立委,但是我非常瞭解,地方上的義警、義交、義消及依民防法編入民防總隊的守望相助隊雖然有受到一些保護,但是並沒有像一般志工一樣,可以適用志願服務法,享有一些福利。 譬如義警,他們平時協助警力,讓地方社區更為安定和安全;義消則是冒著生命危險在救災。此外,在警力有限、民力無窮的情況之下,地方上還成立守望相助隊,他們的服務時間是晚上9點到凌晨2點,在大街小巷執行守護工作,如果有夜歸婦女,他們也會護送到家。所以他們真的比一般志工更加辛苦,而且他們是無給職,不像警察除了薪水,還有保險等各種保障。 為了表彰他們對國家社會的貢獻和辛勞,所以本席提案修正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讓他們也可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免費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給他們的辛勞一些鼓勵和支持,這樣大家可以一起來為我們的社會做更多的服務。請各位支持。謝謝。 主席(江委員惠貞代):請蘇委員清泉說明提案旨趣。 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今天有兩個提案,首先是社會救助法第四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現行社會救助法規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核認定條件包括家庭總收入、動產及不動產總額等,其中動產包含存款及投資金額等,因此投資人所擁有的股票及基金總額也必須列入審核身分之重要依據。但主管機關蒐集資料時,得洽請提供之相關機關只有行政機關,不包含非屬行政機關的公司行號,造成審核的困難。所以我提案修正社會救助法第四十四條之三條文,要求為辦理社會救助法救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時,相關機關、團體、法人及個人應提供之,不得拒絕。這也是為了配合政府,因為他們陸陸續續都有在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其次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這是為了維護老弱婦孺及身心障礙者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時之權益,避免因其他乘客不願意主動讓座而發生危險,也是朝野委員都非常關心的。 現在很多年輕人都是「低頭族」,一上車就坐上博愛座,就算身邊有孕婦,他們也不會看到。部分地方政府雖推出「你讓座,我好孕」的胸章,孕婦無人禮讓之情形仍屢見不鮮。 雖然江惠貞委員認為道德教育還是比較重要,行政機關對本席的提案也有一些疑慮,但我還是認為,我們的老年人口和殘障人口越來越多,好不容易要鼓勵生小孩,去年也拚到23萬個新生兒,可是今年的出生率恐怕又會下滑,所以我們還是要提供一個良好的環境給高齡、孕婦和身心障礙者。 因此本席提案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未提供對號入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例應高於總座位數的百分之二十,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應每十五分鐘至少播放一次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以上說明,敬請各位支持。謝謝。 主席:謝謝蘇委員的說明。 志願服務法的部分還有李委員昆澤及翁委員重鈞等提案,接下來請李委員昆澤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請翁委員重鈞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翁委員不在場。 今天的修法說明進行至此。 主席(蘇委員清泉):請內政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大院審議大院委員所提志願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社會救助法第44條之3條文修正草案,首先對於 各位委員長期以來對於社會福利業務給予關注與指導,表示由衷的敬佩與感激。 壹、對修正條文的說明 大院委員分別於第8屆第1-3會期提案,修正志願服務法第3條、第5條、第9條、第20條、增訂第5之1條、刪除第18條,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及社會救助法第44條之3,謹逐一簡要說明如下: 一、志願服務法 (一)李昆澤委員等26人提案修正第3條、第5條、第9條;翁重鈞委員等18人提案修正第5條 1.修正重點: (1)李昆澤委員版本:(1)將義警、義交、義消,納入廣義志願服務者之範疇;(2)定期召開志願服務聯繫會報,以發揮志願服務效能;(3)志工之教育訓練,除基礎訓練外,應配合工作項目為專業訓練。 (2)翁重鈞委員版本:每年至少召開1次志願服務聯繫會報,加強聯繫溝通。 2.本部意見: (1)志願服務法第1條(以下簡稱本法)第2項規定:「志願服務,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經瞭解各縣市警察局所轄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刑事警察及民防人員,其召募及組隊、權利義務於「民防法」及相關規定中有明確之規範;另義勇消防人員之召募及組隊係依據「消防法」及該法授權訂定之「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等規定辦理,具一定之強制性,定有罰則亦明定服勤期間之津貼發給;迥異於個人志願服務所具有之自由意志、遵守志工倫理制約或不以獲取酬勞為目的,又本法第3條已明定志工係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爰將義警、義交、義消納入廣義志願服務者之範疇,不符本法原訂規範志願服務意旨。 (2)依現行志願服務法第5條規定,各級主管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依規定召開志願服務會報,本部並將該項會報召開情形列入對地方政府志願服務績效考核及評鑑項目。本修正條文本部敬表同意。 (3)將「特殊訓練」修正為「專長訓練」一節,查「特殊訓練」係針對志工服務領域之屬性施予通案基本必要之服務知能訓練,「專長訓練」則係運用單位就志工服務所須具備之專業或專長知能予以培訓,故宜納入在職訓練辦理。 (二)翁重鈞委員等18人提案增列第5條之1、刪除第18條 1.修正重點:(1)定期辦理調查統計,作為推動志願服務之依據;(2)刪除有關汰舊之車輛、器材及設備無償移交等規定,以保障志工從事志願服務之安全。 2.本部意見: (1)為加強志工人力資源的運用與整合,本部已於92年建置全國志願服務資訊系統,提供志願服務資源整合、統計查詢、志工管理交流等服務,並定期統計志願服務各項統計資料,為達本部規劃未來能定期了解並檢視我國志願服務發展狀況及志工人力資源各項統計資料之目標,作為日後政策規劃之參考。本修正條文本部敬表同意。 (2)為保障志工從事志願服務之安全,刪除第18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汰舊之車輛、器材及設備無償撥交相關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使用……」等條文。基於志工服務之安全考量及結合相關硬體資源之需求,本條文建議刪除撥交汰舊之車輛及使用用途部分,本部敬表同意。 (三)林郁方委員等28人、呂玉玲委員等21人、李昆澤委員等26人、翁重鈞委員等18人提案修正第20條 1.修正重點: (1)林郁方委員版本: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義勇消防、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準用本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2)呂玉玲委員版本:義警、義交、義消及民防組織編制內成員,為本法所稱之志願服務者,準用本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3)李昆澤委員版本:義警、義交、義消、民防法之守望相助隊,為本法廣義之志願服務者,準用本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4)翁重鈞委員版本:義警、義交、義消、守望相助及災害防救團體成員,準用本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2.本部意見: (1)本法第1條第2項規定:「志願服務,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有關義勇消防人員應適用「消防法」等相關規定,有關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刑事警察及民防人員,應適用「民防法」等相關規定。 (2)基於對志工獎勵從寬考量下,本部前於99年12月14日函請交通部觀光局行文所屬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建議比照一般志工憑義消服務證或救災識別證給予義消及消防志工門票或入園優待。本部另於100年3月25日以內授消字第1000822138號函請各消防機關轉知所屬義消與消防志工。 (3)本案有關義警、義交、義消等準用本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本部敬表同意,但相關條件設限的部分,剛才林委員已經提出來,還有討論的空間,我們到時候再提供相關的意見。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一)修正重點: 蘇委員清泉等25人提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修正草案,規範有關未提供對號入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博愛座之比例,且應每15分鐘播放提醒禮讓之警語,以彰顯禮讓博愛座之重要性。 (二)本部徵詢交通部回復意見: 經評估各大眾運輸工具之旅客組成特性不同,對於博愛座需求不盡相同,是否統一於本法訂定設置比例宜審慎考量。鑑於各大眾運輸工具服務對象及特性不同,如通勤及中長程旅客運輸,其站距、旅客上下車頻率均不一致,倘統一規定警語播放之最低時距,未必能符合各大眾運輸工具實務運作。實務上,考量提供短程大眾運輸工具站距約3百至5百公尺,現行均以多種語言播報站名,若加入頻次過密播報事項,易造成站名播報技術執行困難及民眾之抱怨;就長途旅客而言,恐因頻次過密對民眾產生干擾,故本案仍需審慎評估,惟為加強國人禮讓博愛座之公德心,未來將由各大眾運輸工具依其實際運作情形加強宣導,並輔以文字、語音等方式提醒乘客養成禮讓習慣。 三、社會救助法 (一)修正重點: 蘇委員清泉等22人提案社會救助法第44條之3修正草案,係為簡化民眾申請補助所需提供文件,要求辦理社會救助法救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相關機關、團體、法人及個人應配合提供資料之義務。 (二)本部意見: 所修正條文主要針對主管機關辦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審查必須之資料,擴大得洽請協助之對象範圍,除現行相關機關外,增加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以法律明定受請求者不得拒絕查調,俾落實主動查調、簡政便民之目標,本部敬表同意。 貳、結語 為提供志工朋友更完整的福利與專業訓練,及維護身心障礙者與經濟弱勢民眾之權益,本部持續遵照志願服務法及各社會福利相關法規條文規範,期建構一個對平等參與、友善關懷的生活環境,以提供更主動、可及的福利與服務措施。敬請 各位委員提供建言、賜予指教、支持。謝謝! 主席:謝謝曾次長的說明。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委員詢答前援例做以下幾點報告:每位委員發言時間6分鐘,得延長2分鐘,因為今天的法案比較輕鬆,大家比較沒有壓力,所以希望今日能夠提早下課。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上午10時30分左右休息10分鐘。 請蔡委員錦隆發言。 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的修法,本席也是提案人之一,內政部同意義警、義消、義交及民防總隊的守望相助隊可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感謝內政部從善如流。我想這是一種表彰,其實本席也擔任義消副總隊長,坦白講,義消的工作真的是出生入死。本席參加的義勇消防隊,曾經表彰第一名的隊員,其一年出勤的次數是一百九十幾次,而且還是沒有薪水的義務職,所以這種小小的慰勞,每年能夠有兩次機會出去看一看,是不是能夠到這裡還不知道,所以也請各位同仁給予支持。 目前臺灣網路應召站或色情網站充斥,且集團化經營,除誘騙少女賣淫外,甚至以毒品、暴力或不當債務方式逼迫少女賣淫,甚至透過模特兒、公關公司或人力銀行來招募,這種狀況可說已經非常公開。不知內政部對於這部分有沒有有效妥適的進行輔導或管理?根據輔導不幸少女的慈懷社會福利基金會分析,98年起安置性交易個案87人中有50人曾經使用過毒品,對於犯罪集團使用各種手段控制少女賣淫這部分,請問內政部警政署有什麼作為?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王組長說明。 王組長善持: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指導,對於婦幼的保護以及毒品的管制與肅清,警政署都依據既有的法律以及相關部會的…… 蔡委員錦隆:請你不必再回答,我不要聽你講這個。現在面臨這麼嚴重的問題,請問警政署有無提出任何新的措施?從98年到100年之間,你們只查獲4名少女遭毒品控制賣淫,跟實際狀況根本不成比例,你現在講的都是官話,那跟剛才已經唸過的業務報告又有何異?請問你們有沒有什麼新的作為? 王組長善持:報告委員,因為這部分由刑事局專責處理,所以個人可能…… 蔡委員錦隆:警政署顯然對少女遭受毒品控制而賣淫一事毫不重視,也未針對這部分進行稽查。此種犯罪行為網路上如此流行,色情網站非常多,營業範圍非常廣,不只明目張膽架設網站,而且還公開手機號碼招攬嫖客,而且還有什麼外送茶的方式。監察院都已對你們提出糾正案了,你現在還在講官話,既然遭到糾正,面對這麼多問題,你們有沒有想過有何新的策略、方式可以預防或者稽查這些不法犯罪?你們這種官式回答等於沒有,還是請次長說明。 主席:請內政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委員剛才提醒我們重視此種狀況與現象,我們非常感謝。對於這部分,本部已請負責網路巡邏的刑事警察局偵九隊加強巡邏,另一方面,剛才委員提到是否跟黑道、幫派集團掛勾的狀況,刑事警察局也有一個專案在加強稽查。 蔡委員錦隆:次長,週二監察院才提出糾正案,此種狀況可說眾所皆知,只有警政署不知,警政署任由這種狀況持續發生,被殘害的少女們怎麼辦?警政署有沒有更積極的作為?根據警政署查報的資料,98年到100年之間只查獲4名少女被毒品控制從事性交易,跟我們知道的現實狀況真的差太多了,這表示警政署稽查不力。請問次長,你們有沒有什麼新的辦法或作為? 曾次長中明:剛剛委員所提供的資料就是勵馨基金會所提供的數據,我們一定會針對這些數據再做一次瞭解,但是…… 蔡委員錦隆:勵馨所提供的是,有五成七的賣淫少女被毒品控制,跟這個數字是不一樣的,本席認為警政署應該有所作為。既然監察院都已提出糾正,而且情況非常嚴重,每個人上網後都可以看得到,甚至手機都會傳來相關訊息一個一個的招攬。過去詐騙集團橫行,台灣曾被譏笑為詐騙共和國,現在詐騙集團在政府與國際社會聯合打擊犯罪之下都已銷聲匿跡,現在我們找不到詐騙集團了。過去民眾聽到電話聲音都會怕,現在詐騙集團橫行的狀況已消失,你們做得很好,但是這方面你們就做得不夠,有沒有什麼新的作為? 曾次長中明:報告委員,我們會藉助以往的經驗來加強這方面的查緝工作,但有些網站設在國外,所以警政署無法查緝得到。 蔡委員錦隆:台灣「詐騙共和國」的罪名都已洗清,你們做的非常好,改變非常多,現在很少人接到詐騙電話了。但是色情網站或色情電話這部分,確實現在越來越多了,在這方面,你們是不是也應該加強努力?面對委員的詢問,你們以官話答復,這樣不好,而且監察院都已提出糾正,你們應該有更積極的作為才對,好不好? 曾次長中明:好。 蔡委員錦隆:請你們研擬辦法。另外,兒童性交易防制法第六條規定,法務部跟內政部應在本條例施行六個月內指定所屬機關,成立檢警之專責任務編組,負責全國性有關本條例犯罪之偵查工作,但是檢警之專責任務編組至今尚未成立,內政部與法務部顯有失職,請問次長有何說法?你們跟法務部有設立專責的機構嗎? 曾次長中明:法律規定的是設置專責的任務編組…… 蔡委員錦隆:對,你們有設置專責任務編組嗎? 曾次長中明:我們之間有一個聯繫的機制。 蔡委員錦隆:聯繫機制?法律要求的是成立檢警之專責任務編組,你們顯然沒有設置,最重要的是性交易資料庫,請問你們有建立性交易資料庫嗎?也沒有。 曾次長中明:在法務部的高檢署中有成立一個任務編組。 蔡委員錦隆:請問何時可以成立兒童性交易資料庫?你們來備詢都沒有準備喔!你們有成立兒童性交易資料庫嗎? 主席:請法務部范參事說明。 范參事文豪: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我們在高檢署有成立一個小組。 蔡委員錦隆:第一,你們有沒有成立檢警的專責任務編組? 范參事文豪:我們在高檢署有成立一個小組。 蔡委員錦隆:你們要跟內政部共同成立專責任務編組,不是單獨在高檢署成立小組,你們跟內政部二者有沒有成立專責小組?就是沒有嘛! 范參事文豪:有成立,在高檢署成立了。 蔡委員錦隆:請問何時成立? 范參事文豪:詳細的時間我現在沒有資料,但是…… 蔡委員錦隆:請你把這個資料送給我。第二,請問警政署有沒有成立兒少性交易資料庫? 王組長善持:根據初步瞭解,目前正在建置中。 蔡委員錦隆:建置中?法律規定實施後六個月內要建置,你們到現在都尚未建置。請問何時能建置完成? 王組長善持:因為我們並非專責單位,委員能否容許我們回去瞭解後再給您回覆,好不好? 蔡委員錦隆:你們列席備詢卻沒有準備,警政署今天就只有你列席嗎? 王組長善持:是,我們今天被通知列席,所以…… 蔡委員錦隆:主席,依法行政部門至今尚未建置已經逾期甚久,我們要求行政部門必須在兩個月內建置完成,做好兒少性交易資料庫的管制,以後才不會讓這些人繼續陷下去。兩個月內完成建置,沒有問題吧? 王組長善持:是。 蔡委員錦隆:次長,這樣可以嗎?你要督促喔! 曾次長中明:好,我們回去檢討。 蔡委員錦隆:好,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育仁發言。 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審查的法案包括身權法及志願服務法等修正草案,本席也參與共同提案或連署,對於這兩個法案的修正,本席採取的是希望大家共同討論、決議支持的立場。有關公共運輸工具的博愛座,台灣有一個非常重要且受國際社會稱頌的美德,之前本席曾跟一些國外的朋友,特別是從香港地區來訪的朋友,他們表示台灣是一個很不簡單的國家,每次搭乘捷運,博愛座往往都是空著的,即便車廂乘客擠得很滿,博愛座也是空著的,他說這種事在香港不可能發生。因為社會的推廣,台灣具有相當的軟實力,外界認為台灣的公共運輸非常有秩序,對於長者、孕婦都願意讓座。由蘇委員領銜,本席參與共同提案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大眾運輸工具應提供總座位數20%以上比例的博愛座,請問主管機關的看法如何?另外,對於法條增列應每15分鐘至少播放一次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你的看法如何? 主席:請內政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關於委員剛才所垂詢關於博愛座比例限制的問題,條文中規定的是「未提供對號入座的大眾運輸工具」,因為此一業務為交通部主管,本部曾徵詢交通部的意見,交通部認為根據目前的狀況,博愛座的比例是否可再微幅調降一些。另外,關於每15分鐘至少播放一次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這部分可以討論,比如蘇委員搭乘高鐵,若每15分鐘播放一次警語,在長途搭車的過程中,等於每15分鐘就會被吵醒一次,這樣是否妥適? 吳委員育仁:對,這個規定是否妥適需要討論。 主席:高鐵原則上是對號入座的,只有自由座那部分沒有對號而已。 吳委員育仁:對,不管是座位比例或警語播放等都是可以討論的。不知交通部的看法如何? 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卓專門委員說明。 卓專門委員遵餉: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博愛座的比例問題,目前高鐵自由座的比率只有12%;高雄捷運的比例大概也只有14%;未來將通車的機場捷運,其設計的比例大概在11%到16%,本法一旦修正通過,就要處罰設施的提供者,也就是業者,而非占用博愛座的那些低頭族。所以,考慮實務上的可行性,若能將比例訂為15%將會比較容易實施,而且法律通過後短期內就可以做。 吳委員育仁:所以處罰是罰業者嗎?不是罰占用的人嗎? 卓專門委員遵餉:不是,目前的身權法是罰業者。另外,15分鐘播放一次警語那部分,現在因為有語言播報法,播放到站說明必須播放國語、台語、客語等好幾種語言,如果每15分鐘再播放一次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這樣播音的頻率是不是太高? 吳委員育仁:民眾有沒有可能會瘋掉? 卓專門委員遵餉:所以這部分請委員再考慮。 吳委員育仁:或許也可考慮在標語或文字上加強,聲音可能比較容易干擾乘客,當然到底幾分鐘播放一次或者播放幾次等等,這是可以討論的。主管機關建議博愛座的比例調降為15%,是不是? 卓專門委員遵餉:是。 吳委員育仁:我認為這部分滿有空間的,即便明定20%,我覺得也滿不錯的,因為多設置一些博愛座,需要的人就可以坐,不需要的人就不坐,這個…… 卓專門委員遵餉:但是法律一旦通過,馬上就要處罰不符規定的業者,恐怕業者無法符合在短期內改裝完畢以符合法律規定,問題在於此處。 吳委員育仁:如果明定設置20%的博愛座,比主管機關建議的15%多出5%,位置空著讓人感覺還滿有禮貌的,當車廂乘客滿載時,有需要的人還是有位置可坐。至於是否處罰涉及到實質認定,包括是否為孕婦、身體是否妥當、適合等等,要裁罰時大概會檢視當事人是否有使用博愛座的條件,那是另一個法律層次的問題。20%的門檻雖然比較高,但有助於促進、達成一個有禮貌的社會,若訂定為15%恐怕卡得太死,畢竟目前現行的狀況大約是12%、13%左右,所以修法增加7%的博愛座位置,我認為滿不錯的。 另外,持志願服務卡進入公立遊樂園免收門票這部分,根據規定,志願服務滿3年,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就可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志願服務榮譽卡給予終身優惠,請問是否會產生制度性的缺陷?比如我申請到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後,以後就能到溪頭,本席住在鄉下父親及許多周邊的鄰居都會到溪頭等地去健身,早上去那裡走一走,因為空氣很好,請問次長覺得如何? 主席:請內政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首先跟委員報告,榮譽服務卡每3年會換發一次。 吳委員育仁:那榮譽服務卡的效果持續多久,3年嗎? 曾次長中明:每3年換發一次,換發時就看他是否符合服務滿3年,滿300小時等相關的規定。 吳委員育仁:意思就是說,有效期間是3年。他必須做滿300小時以上。 曾次長中明:對。 吳委員育仁:我不知道內政部是否有統計,目前各縣市所發的志願服務榮譽卡大概有幾張?現在再把義消納進去的話,大概會多發幾張? 本席認為義消非常辛苦。本席的地方服務處有一些志工同仁。他們都是義消來支援的,非常辛苦。 曾次長中明:據同仁告訴我,義消、義警加進來大約是55萬張。 吳委員育仁:有55萬人? 曾次長中明:這是目前的人數,但如果我們加入一些前提,就會再做篩選。 吳委員育仁:沒有錯,因為有時候報名人數多,但配合出勤、受訓等,3年、滿300小時的條件一加進去就篩選掉一些人。 曾次長中明:剛才提案的林委員也提到,對於門檻再調高這部分,他沒有意見。 吳委員育仁:好,謝謝。 曾次長中明: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請楊委員曜發言。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看了今天要審查的提案,包括林委員郁方、呂委員玉玲及李委員昆澤所提的志願服務法修正案,大概都是想把義警、義消、民防等這些原本就存在的,志願服務社會的人納入相關優惠。對於內政部反對把這些人納入廣義的志願服務者,本席是支持的。我覺得可能沒有必要再創設出另外的概念。可是這些人畢竟長期提供社會服務,縱使某些時候可能會有少許津貼,但只要志願性超過很多,要納入應該也沒有問題。 本席有一個疑問,因為我看了志願服務法後發現,整部法當中大概只有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是提供志願服務者優惠的。現在大家的修正案都是把義警等納入第二十條,那麼第二十一條的申請優惠替代役,會不會有其他不屬於本法,可是依其他法律組成的志願工作者可以優先申請替代役?次長知道我說的問題嗎? 主席:請內政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是,楊委員所提的大概是,志願服務法規範的,是對從事志願服務的志工一些鼓勵。除了第二十條可以申請榮譽卡,給予鼓勵之外…… 楊委員曜:對,有一些免費的優惠。 曾次長中明:此外,我記得在第二十一條有提到…… 楊委員曜:優先替代役。 曾次長中明:第二十一條除了優先替代役外,如果他服務不錯的話,一般來講,我們還會給予法規定外的一些獎勵措施,例如表揚等。 楊委員曜:我的意思是說,有沒有可能有一些不屬於志願服務法規範的志工,譬如說義警、義消這類的志工可以申請優先替代役?有沒有可能? 曾次長中明:報告委員,志願服務法第一條第二項明文,法律有其他規定者,從其規定。所以委員所提的義警、義消這些…… 楊委員曜:現在就是因為法律沒有規定,我們才要規定。因為其他法律不可能規定他可以優先申請替代役。 曾次長中明:對,我們要看申請加入義勇和義消有沒有年齡的限制。 楊委員曜:有沒有限制?現在我只是點出問題。很多同仁對於志願工作者是很推崇的,希望給予他們一些肯定,如果可以的話,也希望給予相對的優惠待遇。你們回去查一下…… 曾次長中明:報告委員,你的意見我們回去會再做瞭解。 楊委員曜:假如有其他人也可以申請優先替代役,你們要提出來,一併把法律做一個…… 曾次長中明:同仁們剛才查了一下,要參加義勇、義消必須滿20歲。 楊委員曜:那有可能符合申請優先替代役。 曾次長中明:也有可能大部分的人都服完兵役了。 楊委員曜:但還是有人可能符合申請優先替代役。 曾次長中明:我們再去瞭解一下。 楊委員曜:另外,有關蘇委員清泉等所提的社會救助法第四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案,是為了簡化民眾申請補助需要的文件,把原來課予機關一定的義務,擴大到團體、法人、個人應該儘量配合提供資料,但卻沒有罰責。也就是說,即使條文通過了,必須提供資料的團體、法人或個人還是不提供,那怎麼辦? 曾次長中明:這部分我們會來協調。 楊委員曜:沒有罰責,你們要怎麼協調? 曾次長中明:增加機構、團體、法人這部分,有一些可能是成立的財團法人,所以我們可以協調他的主管機關。 楊委員曜:按照次長這樣講,就是不管有沒有入法,你們都可以協調了? 曾次長中明:不是。報告委員,一方面主要是因為個資法的問題,所以我們雖然協調各相關機關…… 楊委員曜:次長,我們今天當然是在不違背個資法的前提下做討論。我想,沒有人叫你們去要求其他人,提供違反個資法事項的資料。我的意思是說,課予義務本身可能還需要搭配一定的罰責,才能夠讓法律更完善。或是說,在你們已經有一定的調查後,必須配合提供資料的團體或個人如不提供時,你們有沒有辦法就已經取得的資料,做有利於申請人的認定? 曾次長中明:首先要跟委員說明,為什麼社會救助法原本有這樣的條文規定。因為要求個人提供相關資料時,如果每個人都要提供,有時也會造成機關的行政負擔,所以現在都是提出來之後,我們協調好,透過系統,一次來查他所要的相關資料。 楊委員曜:現在我們談的是今天的修法,是直接把法人、團體、個人都納進來,必須配合提供相關資料。這個立法的意旨非常良好,因為確實有很多人得不到必須有的資料、文件而無法提出申請。我點出問題,你們回去想一下。 本席認為,對於社會救助的部分,蘇委員是很努力…… 主席(徐委員少萍代):時間到了。 楊委員曜:請再給我1分鐘。 還有博愛座的部分,我們國家,我們這個社會已經病到必須要把博愛座提高到20%,這是個很嚴重的問題!因為社會風氣和教育讓一些年輕人不主動讓座,立法委員必須提案修法,把博愛座提高到20%!法律是後社會現象的產物,所以這是因為有社會現象,我們才必須把博愛座提高到20%。 剛剛次長在報告的時候有提到一個觀念,就是說,你們希望不要統一規定警語播放的最低時距,也不要每15分鐘播放提醒禮讓的警語。我覺得次長說的有道理,可是你說很多要透過宣導、教育,如果這是內政部的部分責任,那我希望你們要盡到責任。就是因為你們沒有盡到宣導和教育的責任,所以我們才必須要提出修法。 假如你們真的可以把社會風氣跟教育做得很好,哪需要我們提出這樣的修法? 曾次長中明:是。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謝謝楊委員。 請蘇委員清泉發言。 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徐委員少萍和本席是中華民國菲律賓國會友好協會的會長與副會長。我們兩人很「漏氣」,去年還去菲律賓國事參訪。原來我們協會打算要召開記者會的。 我昨天看到王樂生大使垂頭喪氣的回來,覺得很不忍,因為他實在很認真。去年我們要離開時,我曾經跟他講,菲律賓是1億人口的國家,全世界有1億人口的國家不多,不到10個國家。他是人口眾多、資源豐富的國家,在西沙那邊也挖到石油,現在幾乎可以供給自己50%。他不只石油多,石油氣也有不少,可是這個國家很「爛」。如果菲律賓很強的話,我們台灣就沒有機會了。 這個話大家聽得懂嗎?如果菲律賓很勤奮,科技很高,我們台灣就完了。在民國六十幾年的時候,聯合國曾經提出報告,說當時全亞洲有錢的國家有3個,一個是日本,另外兩個是菲律賓和緬甸-不要看緬甸沒什麼,他的礦材很多;說最沒有希望的國家是南韓和台灣。所以聯合國的預測常常錯誤,不要以為他有多厲害。我看他也很「兩光」! 菲律賓貪污什麼的,大家都知道。我要離開菲律賓的時候跟王樂生大使講,現在他有一個任務很重要,就是要讓菲律賓繼續爛,繼續維持爛,我們台灣才有機會。所以王樂生大使一直秉持讓菲律賓繼續爛的宗旨和目標在努力。所以他的目標達到了。 政府現在要先賠償洪石成家屬。這是內政部的事情,我要請問次長,你們想先賠償多少錢,你認為合理,然後再代位求償? 主席:請內政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內政部處理的大概是天然災害的部分。 蘇委員清泉:那這是什麼災害? 曾次長中明:這是外交的部分。 蘇委員清泉:現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已經通過了,國人在國外傷亡,政府可以先給予補償。再說,洪石成不是在國外,是在我們領海之內,是在國內被殺。 你現在講不出答案,那我再問你,外交是內政的延伸,我們和菲律賓之間的暫訂執法線,原來我以為是漁業署去訂的,後來查了才知道是你們內政部「假敖」,在民國92年11月18日用函設了一個暫訂執法線。我們都被內政部害死了!我們屏東、澎湖等多處的漁船都被你們害死了!你們這麼「假敖」幹什麼?而且這個暫訂執法線,菲律賓是不承認的,我們卻要謹守。請問你的看法怎麼樣? 曾次長中明:這是領海的部分,一般國家都會公布多少海浬是他的經濟海域…… 蘇委員清泉:以前是8海浬,現在是12海浬。 曾次長中明:所以會根據經濟海域去訂周遭的領海基線。 蘇委員清泉:沒有,我們是抓將近50海浬,是自我設限、自我閹割。我一直想不通,內政部怎麼會這麼雞婆、這麼「假敖」,到底在「必瞎密猴弄」我實在搞不清楚。 昨天好不容易我們海巡署的船已經突破北緯20度,進到巴丹島,就是往北緯20度又再往南20海浬了。今天我們的船艦「康定艦」要一直往南走,要靠近他,差不多12海浬以外。我覺得這非常好。我們不硬不行,台灣這次如果不硬起來,就真的可憐了!不知次長的看法怎麼樣?這是你們內政部扯出來的爛攤子。 曾次長中明:我們也可以趁這樣的機會,來檢討領海線的部分。我們可以來檢討。 蘇委員清泉:美國最堅持的是,12海浬以外就是公海,公海無害通過。他甚至在人家12海浬之外的13海浬進行演習,在12海浬外演習,所以像美國這種國家最傲慢、「鴨霸」!現在我們和菲律賓有爭執,他還在那裡指指點點。今天早上美國國務院發表的言論就比較中性,但今天早上之前都明顯偏袒菲律賓,把我們國防部的演習變成是演訓。 早上我跑到國防部去罵,罵他們真的是孬,一些案子全部都不要解凍,因為根本就是胡搞。懦弱、積弱不振,美國的壓力一來,我們就沒辦法了。美國今早發表的言論有比較中性,要我們雙方好好解決,他現在保持中立。這非常重要,外交是內政的延伸。我不希望內政部變成我們的窒礙、障礙,變成聖經上所說的石頭。 現在政府採取「3加8」的制裁,你認為怎麼樣?適不適當?這裡面措施很多都是內政部要執行的。 曾次長中明:應該有的意見表示,我們應該要表示。 蘇委員清泉:你這樣說,太軟啦!本席聽不下去!外交部林部長已經夠軟了,你比他還要軟!本席要聽你嗆一句! 曾次長中明:這八項的制裁,我們就遵照制裁內容來執行。 蘇委員清泉:這次真的要硬起來,如果再不硬起來,真的會被人看衰!我們的人被屠殺,內政部真的要好好展現一下。這一百年來,因為漁業糾紛而打仗的太多了,像英國和阿根廷的糾紛就是從漁業開始的,西班牙、冰島、挪威一大堆。台灣近六十年來,安於現狀,除了跟老共以外,從未和人家打過仗;結果我們的潛在敵人不是中共,而是菲律賓、越南。所以我們一定要好好斟酌。 關於大眾運輸博愛座的設置比例15%,你們如果可以接受的話,我們就改為15%;另外,你們可以接受多久廣播一次?還是不要廣播,就用標語,像捷運裡面,很多都是使用跑馬燈的方式。 曾次長中明:可以用跑馬燈或打字幕的方式。 蘇委員清泉:如果30分鐘廣播一次,還OK嗎?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很吵耶! 蘇委員清泉:問題是,低頭族一上車都低著頭,不看跑馬燈!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他們只有眼睛張開,其他部分都關起來了。 蘇委員清泉:既然如此,博愛座的設置比例改為15%,廣播部分予以取消。 主席(蘇委員清泉):請徐委員少萍發言。 徐委員少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提到台灣與菲律賓之間有一個國會聯誼會,本席是會長,蘇清泉委員是副會長。目前在台的菲勞有87,600人,占所有外勞的二成,算是滿多的。而且我們很多家庭喜歡菲律賓外勞,工廠也喜歡,因為他們的英文好,程度也比較高。發生這件事情之後,我們暫停菲勞的輸入,但對已經在台服務的這些菲勞,我們還是要給予保障。最近網路上傳說有人看到菲勞要打等等,我覺得政府相關單位要注意,對於在台灣服務的這些菲勞,我們要保護他,不能不理性。請問次長,真的有網路上傳聞的這種事情嗎?有人報案嗎? 主席:請內政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目前並沒有接獲這樣的訊息,但是部長已經指示警政署,加強維護合法菲勞的安全。 徐委員少萍:我們是人權國家,不能把這個氣發在合法在台灣工作的菲勞身上,對於部長這樣的做法,本席表示肯定。至於蘇委員提到警示語的部分,本席也覺得不要廣播,改用其他方式宣導;博愛座比例20%,也太多了一點,現在修正15%,本席認為很好。 另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身心障礙者進入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予以免費;進入民營風景區則予以半價優惠。請問有沒有照規定去實施?實施狀況如何?有沒有業者被罰過? 曾次長中明:目前是有這樣去實施,但我記得該條文有再修正過,原先只針對公營和民營部分,後來又再增加公設民營比照民營。 徐委員少萍:公設民營比照民營的方式就是半價,沒有錯!現在沒有一家業者被罰過,大家都能遵守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嗎? 曾次長中明:目前來講,我們還沒有接到地方政府的反映。 徐委員少萍:很好,表示很多業者也都同意這一條規定。另外林郁方委員希望修改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對義警、義消、民防人員及義交人員等等發給志願服務卡,這一點沒有問題吧? 曾次長中明:因為志願服務法第一條第二項已經規定「有法律規定,從其法律規定」,義消、義警、義交的部分,有些是依民防法,有些是消防法…… 徐委員少萍:現在是依志願服務法發放志願卡…… 曾次長中明:我們分兩個層次,第一、我們認為依消防法和民防法,他們都已經有這樣的權利、義務的規定。林委員提案希望比照的部分,我們原則上同意,但是門檻限制,可能要比一般志工還要再高一點。 徐委員少萍:要比照志願服務法裡面志工的門檻嗎? 曾次長中明:門檻可能會再拉高一點,提案的林郁方委員也同意…… 徐委員少萍:就是服務幾個小時這樣計算嗎? 曾次長中明:對,一般志工是服務三年,滿300個小時,即可申請榮譽志願服務卡,消防及義消、義警、義交部分,是不是再把門檻拉高一點? 徐委員少萍:他們現在的門檻是什麼?只要參加就可以了?對不對? 曾次長中明:對。比照的部分,門檻可以再拉高一點。 徐委員少萍:比照志工的部分,門檻還要再拉高?為什麼? 曾次長中明:因為在民防法、消防法裡面,已經有權利義務的規定,他們可以享受一些福利,不像一般志工只有意外險,所以為了維持兩者間的衡平性…… 徐委員少萍:其他都沒有嗎? 曾次長中明:其他都很少;但是義警、義消有一些津貼的補貼,所以我們認為要把門檻拉高,才能維持它的衡平性。 徐委員少萍:對於這些義警、義消把他們的時間、生命都交出來,我們真的很佩服;但因他們與志願服務法裡面的志工不一樣,將門檻拉高一點,應該沒有問題。拿到這個服務證之後,他們到公營及公設民營風景區,可以免費,到民營風景區,則予以半價優惠? 曾次長中明:目前志願服務法裡面,只規定公立風景區及那些沒有編號的文康設施。 徐委員少萍:所以還是有一定的限制。內政部於五月二日,通過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部分規定之修正,對中低收入原來是500萬的限額,現在調高至650萬,也就是申請的門檻,因為配合土地公告現值增加,你們已經有這樣的做法,本席認為很好,而且實施日期要追訴到今年的一月一日? 曾次長中明:對。 徐委員少萍:最後一個問題,再請教一下,身心障礙者的新制ICF,就是身心障礙者讓醫院評估之後,還要再加社工的需求評估,是不是這樣? 曾次長中明:對。 徐委員少萍:這是一個新制,世界各國有沒有這樣的制度?還是我們首創的? 曾次長中明:就這項的制度是我們現在…… 徐委員少萍:我們…… 曾次長中明:……來實施,其他是部分實施而已。ICF這樣的制度,我們在這邊先做鑑定,就是障礙的…… 徐委員少萍:身心障礙的鑑定。 曾次長中明:鑑定完以後再做…… 徐委員少萍:再做社工的需求評估。 曾次長中明:有一些地方政府是一前一後做,而有的是可以合併一起做,看他所掌握的資源,假如可以協調好,大部分都會在醫院做。 徐委員少萍:我覺得很好,身心障礙者需要什麼?鑑定完之後,就真正需要的,社工再作評估,可能他不是需要金錢方面的協助,而是就業方面的協助或其他他所需要的,每個人的需求可能都不一樣,我覺得加個社工的需求評估是很好的。實施的情形如何? 曾次長中明:目前來講,我們都已經在推動了。 徐委員少萍:推動得怎麼樣了?成效如何? 曾次長中明:差不多有22萬件提出申請。 徐委員少萍:這是我們首創的。謝謝。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家對於今天的議題都很關心,我在此講一段故事給大家聽,請大家聽我說故事。 我要說的是一個人員退伍軍人的故事。大家都知道,美國經過越戰、韓戰,有的退伍軍人被截肢,所以行動是很不便的,這故事中的退伍軍人回到自己的家之後,他在院子種了很多杏桃樹,但因為行動不便,每當杏桃長滿整顆樹時,鄰近小孩子就會翻牆進來,就像我們小時候偷摘芭樂一樣,很刺激,就看著一個很壯碩的老人家坐在那裏,很大聲地吆喝「不要採我的杏桃!」其實,要吃可以,但熟的跟沒熟的樣子長得差不多,所以常常摘到苦澀的就丟了,可能摘了10顆、20顆,才吃到一顆甜的,因此掉得滿地都是。我相信家中有植作的,像我爸爸現在在種菜都知道,最恨的就是人家亂採,他種植是基於興趣,如果有人要,他可以摘熟的給他,但他不希望人家亂採。他非常苦惱,這樣持續了一段時間,有一天他的朋友來,問他為何眉頭深鎖?他就告訴朋友,這樣的事情令他非常頭痛,因為他無能為力,他只能叫,沒有辦法去阻止,而來的孩子卻越來越多,採了之後很開心,吃得很飽,走了還跟他示威。後來這個朋友教他一個方法,要他跟孩子講「你就大大方方的進來採,但只要採的杏桃是熟的,採1公斤我就給你1美元。」很多孩子都來採了,後來這個朋友又教他告訴孩子「現在只要採熟的,但我是拿月退休金的,我已經快成月光族了,是不是最後這幾天你們不要1公斤拿我1美元,拿5毛錢就好了?」這些孩子也很開心,因為還是有錢可以拿,又可以發揮同情心,認為他的確沒有錢了,卻還願意給錢,而小孩子可以吃得很飽,又不會滿意亂丟果實,看來是個非常好的方法。最後這個朋友教他告訴小孩子「我沒有錢了,你們愛怎麼吃,就怎麼吃。」各位猜猜看,最後的結果是什麼?我就請曾次長來玩這個遊戲。 主席:我猜是滿地都是果實。 江委員惠貞:這是召委的想法,次長,你認為最後會有什麼結果?你們常常做社會福利工作,這個…… 主席:請內政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最後的結果可能是,這些小孩子會認為可以一起幫助這個果園的主人採果實,讓他渡過難關。 江委員惠貞:果然是做社會福利工作的次長! 司長,你的答案呢? 主席:請內政部社會司簡司長說明。 簡司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我想,透過這樣的步驟,會讓孩子的同情心、道德感提升,所以小孩子會回來幫忙這個老人家,甚至於把他…… 江委員惠貞:成為更長期的好朋友、忘年交,是不是?剛剛答案都差不多,主席也是這個意思,對不對? 主席:我說是回到原來的情況。 江委員惠貞:就是滿地都是果實,是不是?那個賊性就出來了,是不是?這個是真實的故事,最後的結果都不是各位的答案。沒錯,是果實掉滿地,但孩子也不再進去了,因為他們沒有受到鼓勵,沒有得到獎勵,他們再也沒有錢可以拿。這就是所謂的價值認知理論,我們常常告訴孩子,只要考第一名、100分就給予獎勵,我們不斷地給予鼓勵、給他很多福利。我們發現很多志工可愛之處是沒有給他「料」,他還是來,但給他「料」後,他反而不來了,為什麼?現在在台灣工讀1個小時起碼有103元,既然如此,為什麼要來賺一塊美金或兩塊、三塊美金?如果這些道德行為變成是有價的,變成是不斷給福利的,我自己也在當志工,我跟各位講,我自己在當婦女防火宣導隊時,一開始什麼都沒有給我們的時候,我負責開車,在台北縣到處上山下海,什麼都沒有,油錢自己負擔也不計較,載著姊妹到處宣講,那時我們只有一件作為辨識之用的襯衫,後來不斷受到鼓勵,有了褲子、帽子、外套、側背包、後背包,鞋子每年都換,還有整套的制服,什麼都買了,也有很多獎金之後,老實講,我就不一定要做了。 今天很多委員提到有關義交、義消、民防,當然我們有義消法、民防法等,其實這部分次長是說對的,這裏面對於他們的鐘點或服務的回饋、訓練真的都有,問題是,我們還要再給他們什麼?我不是反對他們去參觀、去哪裏給予免費或半價等優惠,我只是要提醒,在這樣的價值認知理論基礎下,第一,政府還有多少能力給?第二,這真的是他們要的嗎?我們參與選舉的人最喜歡捧這種東西,但問題是,第一,給不給得起?第二,這是不是他們要的?這真的是其中多數人要的嗎?還是只有少數的人或無關緊要的人要的?這部分應該釐清之後再來面對法律的修正,我覺得這樣應該比較有意義。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謝謝主席,今天安排的議題都是日常生活的一環;其實我們委員應該也要注意,大事要管,平常生活中的事情更需要管。 我剛剛才開了一場有關癲癇的記者會,其實癲癇的人發作兩、三分鐘後就會恢復正常,和一般人一樣,可是社會大眾和雇主還是對他們投以異樣的眼光。今天衛生署沒有派人列席,其實接下來就是衛生署要處理的問題。鑑定的部分我已經協調過了,會回到舊的方式,因為新的ICF鑑定規定必須一個月發作兩次,每次超過半小時,才能通過身心障礙鑑定,取得身心障礙手冊,可是他們發作半個鐘頭就死掉了,所以新規定非常不合理。 曾次長,社會救助法爭議最多的是「五三九款」,所謂「五三九款」就是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款排除家庭計算人口的規定,所有的條文也只有這部分是彈性規定,就是另有解釋函的話,可以排除相關財產的計算。 本席這邊有一個陳情案:一個智障小孩因為父親意外過世,他就讀的小學協助募款得到106萬,成立一個以智障者為受益人的信託基金;最近他母親因為肺炎插管,需要養護照顧,卻就因為有這筆信託基金,而無法符合低收入戶的身分,後來發現內政部98年3月17日有一個生活扶助解釋令,提到因捐贈而成立之信託財產可以不計入家庭總收入的範圍,請問次長,是不是這樣? 主席:請內政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是有這個解釋函。 陳委員節如:所以這部分就可以排除,方便他們去申請低收入戶的補助。 我記得榮民就養金屬於社會救助給付,根據社會救助法的規定,這筆所得是排除計算的,因為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第一項解釋「家庭總收入」之定義,其中第三款明文規定:「其他收入:前二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也就是說,他們一個月領到一萬四千多元的就養金,但在申請社會救助時並不計入申請人之家庭總收入。而現在國民年金的老年年金、保證年金和原住民給付都有明定排富標準,中低收入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也有嚴格的資產調查,可是榮民的院外就養金就沒有這樣的標準。請問次長,同時具有榮民身分和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的人數有多少? 曾次長中明:榮民的部分我們還要再跟地方政府瞭解一下。 陳委員節如:今天退輔會有沒有派人列席? 主席:有一位胡科長。 陳委員節如:請問胡科長,目前榮民總共有多少人? 主席:請退輔會胡科長說明。 胡科長發韜:主席、各位委員。大概是五十幾萬人。 陳委員節如:我手邊的數據是四十三萬多,其中8.4%達到中低收入戶的標準,加上低收入戶部分的10%,等於有18%的人可以領取相關的補助,請問有這麼多嗎? 曾次長中明:我來跟委員報告,雖然榮民領有院外就養金,但是計算的時候並不是只看院外就養金,而是還要看他是不是還有其他家戶人口…… 陳委員節如:不是啊!核定低收入戶時,院外就養金已經被排除在申請人的家庭總收入之外,不予計算了嘛! 曾次長中明:是把它排除…… 陳委員節如:他一個月領了一萬四,另外還有年終獎金、三節獎金,這些都排除耶!這部分你們有沒有注意到?我覺得這非常不公平啦! 曾次長中明:現在只有院外就養的部分而已。 陳委員節如:對啊!就是院外就養的部分啊!可是他另外還有春節加菜金啊,眷屬啊,還有什麼春節加發一萬三千五啊!那領就養金的有多少人?你們也不知道!我剛剛問你為什麼高達18%,其實是因為榮民都是老人家比較多,對不對?我替你回答了啦。你都不知道! 曾次長中明:沒有啦,我們不是不知道。因為這還要看年齡層,他們的年齡層比較大是沒有錯啦! 陳委員節如:那你們有沒有處理這一塊?這一塊的人數不少喔!就算是你們剛才講的五十幾萬人好了,其中18%的人領取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的補助,這是怎麼搞的!這樣公平嗎? 曾次長中明:具有榮民身分的人並不是都有領院外就養金。 陳委員節如:對啊!可是院外就養金就被排除,不算他的收入,所以他們都可以領得到嘛!一般人領了一項就不可以再申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補助,不是這樣嗎? 曾次長中明:因為上次是把院外就養金認定為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陳委員節如:唯獨這個部分沒有算進去,對不對?他們每個月領一萬四千多的就養金可以不算,一般人則是任何收入都要算進去,而且你們還有核定所得喔!這是最不公平的地方。所以這部分內政部應該和退輔會商量一下。 接下來是有關社會救助法第四十四條之三的部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12月18日有修訂,請問次長,辦理個案資料請求時,機關單位的資料很容易取得,現在想規定公司行號也必須提供資料,但是他們不給也沒有罰責,對不對?這樣你們怎麼拿得到? 主席:請內政部社會司簡司長說明。 簡司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是公司投資所得,我們會透過財稅資料中心去取得。 陳委員節如:但私人公司可以不提供給你啊! 簡司長慧娟:因為有扣繳憑單,所以會進到財稅資料中心。 陳委員節如:如果不給的話,你們這邊也沒有罰則啊! 簡司長慧娟:個資法中也會有相關的…… 陳委員節如:我講的不是個資法,如果現在修法讓你們可以取得公司行號的資料,萬一公司行號不給你、股票資料不給你,你們也沒輒,對不對? 簡司長慧娟:這一塊我們會儘量透過公部門的部分來取得相關的資料。 陳委員節如:所以很多專家學者說這是殘補式的修法,因為你們沒有辦法很落實去執行。 還有,身權法第五十三條是規定無障礙的部分,比方說輪椅的固定裝置、斜坡板等,而博愛座並不是無障礙設施,所以應該修正別的條文,而非本條。再來,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修正到百分之十五的部分,稍後大家再來討論一下,比方說到底是整輛火車要有15%的座位符合規定,還是每節車廂都要有15%這樣的座位呢?還有不讓座的部分,應該用公民教育的方式來處理,誠如蘇委員所言,很多人會裝睡,若硬是要他們讓座,有時他們還會跟人家吵架,像我就有碰過這樣的情況,那時並不是我要坐,而是我兒子要坐,可是對方不理就是不理,本席認為,這若要入法就應有罰則,不然的話,他們是可以不提供的,像每次我兒子回來時,就算有把學生叫起來,但那些學生都不理他。總之,以上建議提供大家參考。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蔡組長,金管會管的是什麼? 主席:請金管會蔡組長說明。 蔡組長麗玲: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管的是金融機構。 林委員淑芬:監督金融機構? 蔡組長麗玲:是的。 林委員淑芬:禮拜一財政委員會排了一個「如何導入民間投資、提振國內消費、推動出口以刺激景氣」的議程,看起來好像是經濟問題,但是你們的報告也很敢寫,裡面提到擴大保險業資金運用管道,鼓勵保險業者參與公共建設及社會福利。所以你們的結論是,鑑於老人安養及看護上的需求,所以要導入保險業的資金,投入相關的社會福利事業所需設施,看來你們好像不只是金管會,而且還是經濟部及內政部,如果你們這麼厲害,可不可以先回答我,為了刺激景氣,導入資金投入公共建設及社會福利,那請先回答我,為何景氣的部分那麼不景氣呢?這樣子才能夠接著回答我,基於什麼樣理由,資金的導入就可以刺激景氣,換言之,請先回答我為何不景氣?關於全球、全台灣經濟不景氣的最核心,請用最簡單的幾句話描述給我聽。 蔡組長麗玲:首先,本人是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的組長,方才委員垂詢的部分是屬於保險資金的運用,不過,要跟委員報告的是,在經濟景氣上,我想這是一個複雜的國內外因素,就金管會的立場來說,我們基本上是基於金融機構的資金運用…… 林委員淑芬:你回答不出來為何不景氣,但現在因為金融機構的資金運用,所以才推出這樣的政策,那請你先回答我,當初為何金融資金要高度管制呢?從二、三O年代到現在,為何對金融資本要高度管制,然後現在要朝向開放呢?請先回答我當初為何要管制? 蔡組長麗玲:金融機構吸收了大眾的資金,不管是銀行業的存款或是保險業的資金…… 林委員淑芬:你知道這個管制的歷史脈胳是怎麼來的嗎?三O年代的世界大恐慌,美國從股市崩盤、銀行倒閉之後,怎麼去限縮銀行不得再跨越投資等歷程,你知道這個歷史嗎? 蔡組長麗玲:知道。 林委員淑芬:你們改革的方向,比方說放寬投資社會福利事業所需的設施,還要證券化商品到10%,甚至社會福利的設施可以證券化到30%,你覺得這樣的措施適宜嗎?你們是內政部社會司嗎? 蔡組長麗玲:基於金融機構資金…… 林委員淑芬:就是為了金融資本找出路,全世界為何不景氣,就是因為全世界的總生產大過於全世界的總需求,若沒有購買力,景氣是不可能回復的,貧富只會不斷的擴大,然後全世界的政府只解決一件事情,因為資本找不到投資的標的,而且在實體經濟裡面,所有的投資都無法預期是可以回本的,所以就玩到金融裡面去,比方說玩泡沫的股市、泡沫的黃金,然後炒高了房價,現在則是找不到金融資本可以投資的標的,本席認為,你們的政策只有一件事情,就是為投資者找一個可以獲利的地方,而全世界有那裡可以獲利呢?就是看準了生老病死是必須的,所以老病殘是一個可投資的標的。 然內政部可以讓金管會的一個政策之下,馬上量身訂製,幫他們修正老人福利法、護理人員法,讓他們公布了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現在是財政部說了算嗎?他們公布了一個管理辦法,要你們修正老人福利法、護理人員法,財政部是你們的太上皇、是你們政策指導的依據嗎?你們真的會去修法嗎? 主席:請內政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上次院裡有針對這個部分開過會,目前我們還在研究那一些是屬於可以引進的項目。 林委員淑芬:所以財政部是你們的太上部,內政部是聽財政部的,財政部是太上經濟部及太上內政部,財政部金管會已經是經濟部的政策指揮者,是內政部的政策指導者,說了一句話,你們全部要買單。簡單的說,所有的國家機器就準備啟動為服務金融資本在運轉,這是國家政府嚴重向資本、財團傾斜,而你今天回答本席行政院有召開協調會,但你們並沒有討論到適不適宜的問題,只討論依據財政部所公布的有哪些可以讓他做,這是自甘墮落、自我閹割。你可否回答本席一句話,現在臺灣工業及服務業的平均經常性薪資,男生是40,119元,女生是33,822元,兩者相加大約將近74,000元。如果以服務業來算,兩者相加是79,000元。一個家戶一名男生和一名女生的總所得是79,000元,請問次長,全臺灣的家戶一個月可以賺得79,000元或賺不到的總數分別是多少? 曾次長中明:這個我不清楚。 林委員淑芬:我告訴你,有三、四百萬的家戶,以一個家戶3個人來講,將近1,200萬人,占了全家戶的36.79%,將近四成。換言之,臺灣有4成的雙薪家庭收入一個月賺不到79,000元。請問次長,將一個老殘病人送到安養院,一個月平均要支出多少? 曾次長中明:以目前來講大概是二萬元左右。 林委員淑芬:二萬元是在鄉下的支出,你是在說天方夜譚! 曾次長中明:這是平均數。 林委員淑芬:有的是35,000元,還有更高的,平均是29,000元,將近3萬元。如果一個家庭的父、母都生病,這個家庭的兩份薪水就會被花光,我們不要講得這麼悲慘,如果一個家庭的父親或家裡有一名身心障礙或中風的病人要送到安養院,這個家庭在賺錢的兩個人只能辛苦賺錢,回到家裡也無暇照顧小孩。如果他們的收入合計是79,000元,扣除29,000元,就只剩下50,000元,還要繳交房屋貸款,養小孩也要給吃飯錢,請問次長,這樣的擔子是輕還是重?就以8萬元的收入來看,將病人送到社會福利機構,其費用占收入的幾成? 曾次長中明:假如依照方才委員所講的那個…… 林委員淑芬:3萬元除以8萬元是多少?一樣是占總收入的4成,更何況賺不到8萬元的有幾千萬人,他們都支付不起安養費用,而你現在只會講讓金融業進來,將社會福利去財團法人化,要公司化、營利化、社會福利給付化、付費化,你覺得這樣做像樣嗎?更何況你們也不反對開放保險業者來辦理長照保險,你們瓦解了長照做為公共社會保險的制度,現在還要讓他們繼續辦社會福利,你們沒有將政府該做的撐起來,直接去公共化,直接交給市場去決定,這會造成有錢的就買好的,沒錢的就過窮人的生活。請問次長,這樣對一個賺不到8萬元的1,000萬戶家庭來講公平嗎?這樣適當嗎? 曾次長中明:我就方才委員的提示說明如下:第一,部裡並沒有很明確表達要去公共化、去財團法人化,這個部分我們從來沒有…… 林委員淑芬:你們是只做不說,怎麼可能說?如果講出要去公共化、去財團化就會被人民罵,所以你今天的回答是隨便亂講的,因為你不可能說出這些話,你們是只做不說。 曾次長中明:不會啦! 林委員淑芬:去公共化,而且是去國家化,還要公司化和財團化。 曾次長中明:在立法院備詢不能隨便亂講。 林委員淑芬:以公司化取代國家化,以財團化取代公共化,而且財政部、金管會說了算。財政部、金管會是服務金融資本、服務財團,為了資本投資標的找出路,想方設法找一條可以投資賺錢的地方,可是你們要賺錢的地方卻是人民痛苦之所在。我告訴你,我們反對,包括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也反對。財政部、金管會在處理這個議題時,為什麼沒有聯席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為什麼不用到這裡來報到?今天兩位召委都在這裡,希望兩位召委能安排一項專案報告。我們反對放寬讓金融業、金融資本辦理長照保險,也反對以公司化、財團化的方式修改老人福利法及護理人員法來辦理社會福利機構、事業。而且我們反對去公共化、去國家化;我們要公共化、國家化的長照保險和長照機構,政府責無旁貸,而你們今天走的是去國家化,是一個新自由主義化的邏輯。今天最經典的美國已經修正了這條路線,把國家做小,讓民間做大,美國已經不走這一條路了,我們要求國家做到課以國家責任,你們還真不怕死,說出這些話都不用負責任。如果金管會、財政部說了算,那我們人民算什麼!謝謝。 曾次長中明: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林委員。可能要安排相關議題讓大家討論。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趙委員天麟發言。 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社會救助法第二十條希望放寬民防、義警、義消、義交、巡守隊、山地醫療警察、災害防救團體等等可以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的規定,現在內政部又表示國家公園風景區要收費。換言之,你們現在提出要增加免費的修正,而國家公園風景區卻要收費,這樣是否會相互矛盾?你們一方面希望能夠增加收益,另一方面又大開免費之門,請問次長,這是什麼政策邏輯? 主席:請內政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這是委員的提案。 趙委員天麟:但我看到你們的報告,你們同意呀! 曾次長中明:對,但是我們認為可以給義交、義勇、義消、守望相助、災害防救團體等等一些鼓勵,我們才同意這一條的修正。因為只是在公立的風景區內,就只限縮在那個區域而已,所以我們才同意給他們一些優惠。 趙委員天麟:我知道這些人都很辛苦,我對於這種身分並沒有意見,我現在要討論的是,在政策邏輯上,很多人對於我們現在的國家公園風景區要收費或提高收費,並不見得都是同意的,很多人也認為你們這樣做會造成衝擊,但是你們的那一套說法,包括必須使用者付費、要增加品質所以要以價制量等,我們現在要探討的是,不是這些人該不該付費,而是這個政策是矛盾的。我們方才整理出數字,民防有二萬二千多人,義警有二萬五千多人,義交有六千五百多人,全國巡守隊有33,000人,山地義警有1,649人,合計將近10萬人,還沒有包括條文裡面提到的災害防救團體和災害防救自願組織,據我對地方上的瞭解,巡守隊每天都要巡守,所以300小時是很快就能達到的,也就是這10萬人,基本上,應該馬上就可以拿到卡片去使用。你們一方面提出收費,一方面又讓10萬人免費,等於相互抵銷,請問次長,會不會有這樣的衝突? 曾次長中明:內政部對於國家公園收費部分,之前曾到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但是目前來講,因為大家還沒有共識,所以是不是會馬上施行收費,也必須等到大家形成共識之後才會實施。目前在國家公園部分好像只有墾丁或某幾個有收費而已,其他都沒有收費。所以這個部分和政策的執行上,我們會尋求它的慣性。其次,雖然方才委員提到有10萬人,但是前提是要提高門檻,針對這點,方才林郁方委員也表同意。原本是要比照3年300個小時,後來考慮可以改為double,即6年600個小時,同時給予半票優惠,林委員也同意這樣的條文修正。 趙委員天麟:好,我想這樣的討論是有意義的,因為一方面我們要給這些辛苦的志工們放寬範圍和給他們榮譽感,我想這些朋友也不會很在乎那些小錢,他們可能只在意榮譽感。我方才強調的是政策的矛盾性,所以如果你們有思考到這一點,再適切做一些調整,我就會支持,否則我會覺得你們一方面開放,讓他們收費,一方面又大開不收費之門,這樣做是矛盾的。 其次,如同我之前跟您討論的,真的在地方上遇到很多工作能力認定的問題。有工作的人可以提出收入證明,自然就有收入證明,而沒有辦法提出證明的工作者,你們也有一項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之核算,這個也沒有問題。對於無法列入職類的,你們又有另外一項規範,就是以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換言之,有工作能力而沒有就業的就用基本工資一萬九千多元核算,我方才所講的是一路從最高的薪水往下算,一直算到一萬九千多元,可是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規定,可以被列入中低收入戶或一些社會救助法援助範圍的,它的費用以臺北市來說是14,794元,也就是貧窮線,即最低生活費,也就是說,以上的這些人統統都無法適用,而中間有一些人真的無法工作,因為你們對於沒有工作能力的認定標準實在是太大了,第一,65歲以下,第二,只要不是身心障礙者,全部都被你歸列在有工作能力之列。真的有一些人是孤苦無依,無法找到工作,也沒有實際的工作能力,可是你們都是用一刀切的標準,使得他們一定沒有辦法列入社會救助法協助的範圍,針對這點,你們該怎麼辦? 曾次長中明:首先跟委員說明有關第五條之一工作能力認定部分,其實當時在修正這項條文時,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反覆討論這個問題,認為要將它界定清楚,所以我們在這裡才提到已就業的部分要怎麼算,而有工作能力但是未就業的部分又是怎麼算,這樣一來,地方的執行人員也可以做區分,有就業有工作能力的就按照收入證明來算,假如有工作能力卻沒有就業的,就以基本工資去算,這是第一點。第二,工作能力計算的排除,這規範在第五條之三,我們有做排除。 趙委員天麟:我知道這個真的很困難,因為在實務上,要訂一個齊一的標準比較不會造成困擾,但問題是,量化的結果會使得質化的部分,也就是針對個案的部分,可能是方便了社工、社會局人員的認定,社工人員不必管他們是否有工作能力,就一刀劃開,反正只要65歲以下,四肢健全,不是身心障礙者,全部都領不到政府相關的補助,在這樣的實際運作上,我們發現有很多真的需要人家協助,也真正沒有工作能力,但是這些人都被排除在外,這是第一點。第二,在撫養的部分,實在是很困擾。就以現在報稅來講,我們的扶養只能認列一人,結果我們現在在認定、審查相關的中低收入戶時,卻全部都要算在內,可是就實務上來講,有很多人都沒有生活在一起,有的甚至已經嫁出去了,可是全部都要算進來,這種情況太多了;可能都跟父母沒有再來往了,可是只要父母有房、車財產,這樣就統統都不能算。我要強調的是,不管是這一項還是方才講的工作能力的認定,你們都是用一刀切的標準來讓社工好做事,但是實際上有遇到困擾情況的人都會被排除,針對這個問題,你們如何處理? 曾次長中明:如果是通案處理的話,就依通案原則,假如有特殊情形的話,可以依據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款來處理個案問題;換言之,假如這部分有特殊情形就由主管機關社工去訪視,用簽報的方式來處理。 趙委員天麟:因為時間有限,我就挑個人親自服務過的例子來談,因為我們都有過濾過,他們真的有困難,而這一款又無法真正運作。針對這點,我們再私下向你們請教好了。謝謝。 曾次長中明:好的,謝謝委員。 主席:請鄭委員汝芬發言。 鄭委員汝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昨天是全國兒童安全日,我們有定這樣的日子嗎? 主席:請內政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鄭委員汝芬:這是因為20年前林靜娟老師的犧牲,所以我們對於兒童安全就非常、非常的重視。你們提供有關事故傷害部分的數據是從衛生署網站上抓下來的,也就是98年度到100年度的0歲到19歲孩童因交通事故、意外墜落、溺水、意外中毒、火災等的死亡人數總共是1,317人,其中意外事故占了85%,這些是我們可以預防的,但因為疏於預防導致事故發生,這1,317人都是因為意外事故造成死亡。如果意外事故是發生在家庭中,我們就無法管控,因為我們無法管控家長,有時候是因為家長的疏忽,可能因為圍牆高度不夠,像這個部分,我們無法管控。但是,我們有責任要管制好公共設施、有義務要做好0歲到19歲這個區塊的安全工作。 曾次長中明: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裡有成立一個有關兒童安全的委員會。第一個,關於委員剛才提到居家安全的部分,發生最多的就是兒童墜樓意外,也就是兒童爬到窗戶後墜樓的狀況,因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已經進行過修法。 鄭委員汝芬:關於這個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否有強制規定一定要做好,譬如柵欄的防護等等? 曾次長中明:原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不准加裝隱形鐵窗之類,現在條文已經修正,可以進行這樣的處理了。 鄭委員汝芬:這個部分都已經克服了? 曾次長中明:對。 鄭委員汝芬:此外,像是百貨公司樓梯的部分是否也有統一的規格? 曾次長中明:關於百貨公司的部分…… 鄭委員汝芬:像是百貨公司或大賣場的手扶梯,這些地方都是孩子容易發生墜樓意外的地點,因此包括護網的部分,我們是否有統一的安全規格? 曾次長中明:這部分必須要在相關的建築法規中加以規範,另外兒童的安全還包括許多部份,譬如水域的部分,現在是由教育部主導,目前他們正在加強宣導,因為寒暑假時期是這類事故發生較多的時間。 鄭委員汝芬:98年通過了兒童及少年安全的實施方案,因為兒童及少年事故發生的狀況比較多,因此內政部兒童局目前想要成立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及推動小組,配合兒童及少年安全的實施方案,我們是否有辦法落實這項實施方案? 曾次長中明:這就是我們邀集各相關部會要落實推動的部分,譬如大家提到的安親班與幼稚園的交通車安檢,目前都已在加強處理。 鄭委員汝芬:因為這是給你們一個平台,等到這個平台架構起來之後,你們務必要務實地做好這樣的規範,這樣才是有效的做法。假設這個平台架構起來之後,你們仍然不去推動的話,一樣也是無效。 曾次長中明:等到這個平台建構起來之後,一方面是讓學者專家與具有實務經驗擔任委員者都可以共同參與,另一方面也是讓相關機關能共同參與,所以這個平台在平時就是相關機關行政協調的一部分。其次,專家學者也可以提供一些建議,作為我們推動政策的參考。 鄭委員汝芬:透過這個平台,以後無論是居家安全防墜的部分、水域的部分或是交通安全的安全座椅部分,全部都可以加以討論嗎? 曾次長中明:對,那些都會加以規範,像是一些機械的遊戲場或是各行業附設的遊戲場,我們都會分門別類由主政機關處理。 鄭委員汝芬:如果兒童及少年事故方面有增加法案需求的話,我們要盡速的將它完成,我們的兒童才能處於比較安全的環境空間。在數字的統計上,100年1歲至15歲因為汽機車事故死亡者有27人、受傷者總共有8,970人,這樣的數字仍然是偏高。 曾次長中明:在尚未修法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就將俗稱飆車的道路競馳也納進來,所以警方對於青少年在道路上危險行車的部分都會予以勸導及取締。 鄭委員汝芬:這是屬於比較細項的部分,光是事故的部分,衛生署所擬具的樣態是比較多的,而100年的汽車事故這方面的數據又更清楚,因為交通事故死亡者有27人、因為交通事故受傷者有8,970人,這都會影響到整個家庭的經濟面以及父母的心理層面,因此對於道路安全以及交通安全的部分,我們該如何加強呢? 曾次長中明:一方面就是結合學校加強宣導,另一方面就是在路檢時隨時注意這樣的狀況。 鄭委員汝芬:關於在學校加強宣導的部分,我們要透過怎樣的系統去推動? 曾次長中明:警政單位可與各地方政府的教育局或教育處先進行協調,再透過各種機制與機會,在學校教導學生有關交通安全方面的知識。 鄭委員汝芬:這方面有做出成績嗎? 曾次長中明:目前會加強推動。 鄭委員汝芬:只是加強推動而已? 曾次長中明:因為有些部分是涉及國人守法習慣的養成。 鄭委員汝芬:這個部分就是要靠教育宣導去推動,因此本席希望你們能再多加強一下。 曾次長中明:好。 鄭委員汝芬:這是可以預防的。 曾次長中明:好,謝謝。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今天最主要是要修委員所提「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我有幾個問題要就教於你。除了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外,還有哪些相關法規應該將義警、義交、義消或其他民防總隊所謂的守望相助隊納入?換個角度來講,你認為確實有必要將這些人納入志願服務法所稱的志工嗎? 主席:請內政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並沒有將委員剛才所提的那些歸類於志願服務法的部分,在第二十條的規定中,僅表示他們是「準用」,所以他們並未享有志願服務法的相關規定。 劉委員建國:剛才休息時,你特別提到這些人可以準用第二十條。委員針對第二十條的提案是3年300小時的標準,你認為這個標準可以一體適用嗎? 曾次長中明:門檻可以再提高。原本志願服務法規定志工3年服務滿300小時就可以申請榮譽服務卡,他們用這張榮譽服務卡可以到公立的風景區或是沒有設立座位的文康設施享有免費的優待。 劉委員建國:但是你剛才表示要將門檻提高? 曾次長中明:所謂的門檻提高,或許是6年600個小時就可以享有半價的優待。 劉委員建國:災防法第二條有規定風災以及陸上交通事故等災害類型,其他都不算常見的災害類型,但是有一些是具有一定的專門性,像是風災、震災防救人員的服務門檻就不可能如你所說的達到3年300小時,所以你們是否應該思考把門檻放寬,而不是提高,因為遇到風災或地震的機會不是那麼多。 曾次長中明:這些災後防救團體的人數並不多,根據統計,目前有4,264人。 劉委員建國:因為它具有一定的專門性,根本也不可能達到3年300小時,要達到這樣的標準其實是相當的困難。 曾次長中明:這些人是否要另計,我們可以再做討論。其實,提案的林委員對我們剛才建議的文字沒有什麼意見,至於委員所提對於災害防救團體的部分是否要另外考慮,我們可以再做討論。 劉委員建國:有關義警、義交及義消的部分,如果是提高義交與義警的門檻,本席還可以認同,如果是提高義消的門檻,那就有點矛盾了。本席的意思,你應該能夠了解?一些救難的團體,像是紅十字會或水上救援大隊等,實在不應該將300小時的門檻提高到600小時,相反的,應該要減少他們的時數才對,怎麼在這次的修法中反而將他們的標準提高,這樣的做法豈不是更矛盾? 曾次長中明:有關義消的部分,輪值應該也算是服務的時數,而且訓練及研習等等都算,不是只有火災時出勤或是救災才算。因為他們平常都會排班輪值,這些輪值的時間也都算在服務時數內。 劉委員建國:根據災防法第二條,有些較具專門性的人員及團體怎麼辦? 曾次長中明:關於這部分就請消防署來做說明。 主席:請內政部消防署陳組長說明。 陳組長群應:主席、各位委員。這些災害防救團體或者災害防救志願組織,這些義消以外的民間團體是根據人民團體法或是其他法規所規定,他們參加組織並登錄之後(像我們的婦女宣導隊或是鳳凰志工),都有安排一些例行的勤務,除此之外,有一些災害防救團體是在災害發生後才去參加服勤。譬如夏天到了,水上救生大隊就會到各個水域安排輪值,就可以開始計算時數。平常為了應付災害而去參加搶救,他們有一定的技能並參加訓練,或是參加地方政府的演習,這些也都算是服務的時數。 劉委員建國:本席了解,謝謝。另外,有個問題剛才私下也就教過次長,關於第十八條的部分,你認為是否應該刪掉? 曾次長中明:關於第十八條的部分,因為過去就有訂定這樣的法條,當時是因為有些志願服務的單位可能沒有相關的設施或設備,剛好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一些要汰舊的器材、車輛或設備,可以撥交志願服務團體使用。假如這條條文還要留著,因為車輛的安全相當重要,那些汰舊的車輛又都已有一定的年限,所以我們建議是否將條文中「車輛」兩個字予以刪除即可。 劉委員建國:基本上,這條文還是留著,只是將「汰舊之車輛」刪掉即可。誠如次長剛才所言,那些辦公器具不像汰舊車輛磨損的那麼厲害而有安全之虞。 曾次長中明:可以再度使用。 劉委員建國:最後,關於社會救助法的部分,本席認為,要在委員會討論到細節的部份是相當困難的一件事,不過,本席也多次在此提醒社會司以及內政部,各地方政府在執行社會救助法的過程中,似乎都無法有全國一致的標準,各縣市也因為自己的財務狀況或本位的思考,所以每次在處理申請案件的過程中,總是會有不一樣的狀況。我們反映之後,社會司就會說找他們來談談再處理。本席認為,如果已經修訂了一段時間,為什麼每年都會有類似的狀況發生?這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本席與雲林縣的五百多位村里幹事上過2堂課,私底下都有二、三十分鐘的面對面交談時間,本席感覺各縣市的社政機關應該經常與社會司有一定的座談、有一定的溝通時間,在每一項法令修正之前,或是在法令修正完成並執行一段時間之後,你們就應該主動積極地把各縣市社政單位找來,藉由座談的機會一定可以將相關的細節鉅細靡遺地講的很清楚,免得執行時,有的縣市這樣做、有的縣市那樣做。內政部是否應該要主動的處理? 曾次長中明:我們會主動要求地方政府檢討。 劉委員建國:否則全國對於窮人的審查標準都不同,有時候為了一些個案還必須在委員會討論,這樣也是很奇怪! 曾次長中明: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羅委員淑蕾、楊委員麗環、林委員正二、黃委員偉哲、陳委員明文、黃委員文玲、李委員桐豪、王委員惠美、李委員貴敏、陳委員歐珀、江委員啟臣、管委員碧玲、鄭委員天財、邱委員文彥、楊委員瓊瓔、簡委員東明、潘委員維剛、呂委員玉玲、林委員郁方、吳委員育昇、林委員佳龍、高委員金素梅、廖委員正井、邱委員志偉、楊委員玉欣、林委員世嘉及田委員秋堇均不在場。 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做以下之宣布: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陳歐珀、潘維剛、林淑芬、楊瓊瓔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兩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質詢委員。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包含委員質詢中所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單位於兩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質詢委員。 陳委員歐珀書面意見: 志願服務法修正草案 一、宜蘭縣醫療資源不足,是否醫療機構建立志工組織的資源也不足? 醫療改革基金會日前曾召開記者會,提出五大急重症破網,其中,宜蘭有四項急重症醫療資源缺乏,沒有照護能力,顯見宜蘭醫療院所資源不足的情況嚴重。請問,宜蘭縣各醫療院所,目前志工運用的狀況如何?與台北市等其他縣市的醫學中心的志工運用狀況,是否有落差? 醫療資源、人力資源豐富的都會地區,醫療志工會得到比較好的教育訓練、獎勵及表揚、福利與保障,而偏鄉醫院,對於建立志願服務組織,所能取得的資源就有限。請問,主管機關內政部社會司,對此資源不均的情況,能否提出一套縮短城鄉差距的作法?以免醫療資源分配不均的縣市,連志工組織、志願服務體系也建立不起來。 舉例來說,之前台北市舉辦的花博,內政部志工證就能免費入場,但是拿台北市頒發的「熱心公益證」就不能免費入場。或是某些志工服務,贈送昂貴的紀念品,或提供三餐、交通費用,可是缺乏資源的單位就沒辦法提供這種福利,因此進一步影響到志工隊的建立。請問宜蘭醫療志工發展,是否也有這種資源不公的情形? 以公職人員志工來說,例如台中市政府農業局,對公教人員擔任志工,就提出一套獎勵辦法,「於年度內參與志願服務時數累計達30小時以上,未達50小時者,嘉獎一次;達50小時以上者,嘉獎2次。」,有的志工還有健保、生活津貼、交通津貼,在志工勤務值勤過程中,使用的工作與安全設施也較為完善,這完全視志工單位資源多寡而定。 本席要求:1.針對非都會區縣市,內政部應該提高志工服務之相關服務資源,以平衡城鄉差距。2.依照宜蘭縣市之醫療院所志工需求、觀光區域志工需求,內政部應協助相關單位推動志工組織的建立。 二、觀光與文化風景區目前志工運用現況? 我們宜蘭現在已經是觀光大縣,綠博的舉辦、傳藝中心、蘭陽博物館等等,都需要大量志工人力。請問,內政部對宜蘭觀光志工的資源、福利,是否與其他縣市平等?內政部是否協助宜蘭縣政府,進行觀光志工的推廣?另外,宜蘭要發展文化觀光,請問教育部12年國教上路後,要推動多元適性發展,表演、文化等藝文表演活動也是12年國教多元適性發展重要的一環,請問,內政部能否協助宜蘭縣政府,推動文化服務性質的志工活動?鼓勵其他縣市的青少年,也能夠利用一天的時間,到宜蘭重要的文化景點,進行文化推廣活動?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 內政部為讓更多需要受到照顧的民眾可以得到政府的照顧,因此修訂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並已於100年7月1日起施行,修改之後,不但放寬貧窮線及資格審核的標準,而且提供中低收入戶健保保費補助1/2,以及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學校的學雜費減免等福利。修法前納入社會救助照顧的低收入戶共有27萬6,000人,占全國總人口數的1.14%(100年6月前),社會救助新制自100年7月1日開始施行,至102年3月底止,共計照顧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23萬3,937戶,照顧人數63萬2,388人,社會救助新制之賡續推動,可照顧更多弱勢民眾。 本席認為政府降低相關救助資格的審查標準利益,使得更多需要幫助的民眾能夠獲得幫助,但是從長期而言,持續性的補助不如協助民眾改善相關工作技能,使得民眾終能自力更生,活得更有尊嚴才是政府必須要思考的方向,如此也可逐漸減輕國家財政的負擔,期盼政府應該積極協調相關單位儘速研擬相關輔導措施,使得我國國人都能夠早日脫離貧窮線以下。但是在這個目標實現之前,目前社會救助法的實施仍然有所盲點存在。 所謂的盲點也就是本次委員所提之社會救助法修正草案,針對相關民眾申請社會救助時必須要提出相關資產證明,包括家庭總收入、動產及不動產總額等。其中,動產包含存款及投資金額等,因此投資人所擁有的股票及基金總額也必須列入審核身分之重要依據。然而在銀行等民間機構並非社會救助法所規範之資料義務提供人之一,因此常常在查證時遇到阻礙,本次修法期盼能夠將民間機構納入義務人之內,使得申請社會救助之民眾能夠更為簡便順利。 林委員淑芬書面意見: 審查志願服務法、社會救助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修法重點 志願服務法 蘇清泉版、呂玉玲版、翁重鈞版、林郁方版、李昆澤版皆將擴大志工服務範疇,將義警、義交、義消、社區守望相助及災害防救團體成員皆納入志工服務定義範疇,目的是希望讓上述團體皆享有「免費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 社會福利事業財團化?! 一、為刺激景氣,引導資金投入公共建設與社會福利事業設施,金管會建議修正「老人福利法」、「護理人員法」放寬長期照護機構不限以財團法人方式設立,請問曾次長,內政部同意嗎? 政府開口閉口提及台灣面臨少子化及高齡化社會結構改變,要積極提供老人安養及看護相關需求。金融管理委員會於102年1月修正發布「保險也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礙於保險業僅能投資不能實際經營,遂開放保險業者投資社會福利事業,同一對象投資限額由被投資對象實收資本額25%提高至35%,並放寬投資社會福利事業所需設施之相關證券化商品10%。金管會認為已鼓勵保險業者積極開發高齡社會的保險商品,讓社會福利朝向私有化、財團化發展。 金管會於本周至財政委員會報告「如何導入民間投資、提振國內消費、推動出口以刺激景氣」,鑒於老年人安養及看護係高低不同所得家庭均面臨問題與共同需求,但政府財源有限,建議研議修正「老人福利法」、「護理人員法」相關法規,放寬長期照護機構能不限以財團法人方式設立以引導民間資金參與。請教內政部曾次長,身為社會福利政策主管機關,您支持這個方向嗎?內政部能在這裡明確保證,絕對嚴守社會福利政策絕對是非營利機構的底線,拒絕放寬修法嗎? 馬政府的社福政策發展趨勢非常明顯,現階段由金管會採取較開放的態度管理,如今拋出要修改社福相關法規,雖說是不要限制財團法人經營,實際上就是公司化的管理,營利化社會福利。本席認為這根本是請鬼拿藥單,導致社會福利事業朝向財團化、私有化,營利化後的社會福利事業,業者勢必拉高價格追求利潤,政府引進保險業資金投資社會福利事業看似增加社福資源,實質上卻加深社福資源產生貧富差距,公共社福資源階級化,將導致窮的人買不起、用不起。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統計台灣家戶年總所得80萬的家庭占近40%,在長照公共服務尚未建置,長期照顧保險法與長期照顧法尚未通過的前提下,政府優先引進保險業者恐哄抬長照服務價格,將衝擊公共服務體系。 志願服務是公民參與還是公務機關人力不足的補充品? 一、請問曾次長,台灣推動志願服務的目的是什麼?志工究竟是為了促進民眾的公共參與,還是只是作為公部門人力不足的補充品? 1.國外志願服務發展透過公民參與營造社會認同與公共責任感。 所謂志工是指那些本者志願服務的精神(volunteerism),不計有形的報酬(tangible gain)而實際付出時間、財物、勞力和知能來協助他人者。也有學者特別強調,志工是因為了解社會的需求,進而實際付出行動以善盡社會責任。特別是在一個民主社會中,投入志願服務工作是公民參與的具體表現,這不僅是一種國民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也是一種社會責任。此定義有四個重要特質(Ellis & Noyes, 1990): 1.選擇:強調志願服務的自由意志。 2.社會責任:志願服務是有利於他人的。 3.不計較金錢報酬:不是為了經濟上的報酬而從事利他的活動。 4.不是義務:志願服務不是依法必然要做的事。 就國外的發展來看,英國政府過去這幾年來非常積極尋求與志願性部門(非營利部門)合作共同提供公共服務。英國首相辦公室唐寧街政策研究室(Downing Street Policy Unit)的Geoff Mulgan(2000)認為諸多合作關係中,以促成並改善志願服務最重要。在英國,志願服務和參與社區活動是「公民權」(citizenship)概念的核心,也是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即使是建構英國福利國家的貝佛里奇(Beveridge)也非常強調志願性行動(voluntary action)的重要性。 對英國人來說,志願服務基本上是一種社區參與。參與的方式可以是「正式的志願服務」(formal volunteering),亦即透過正式組織,如各種形式的志願性組織、政府機構、或企業提供服務;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志願服務」「informal volunteering」,不經由組織,個人本身無酬為他人服務;當然也可以是人與人之間彼此相互的協助(self-help)。同時,參與的方式可以是參加倡導工作、遊說、甚至反對政府當局的政策,都是在民主社會中參與志願服務的重要工作(Active Community Unit, 1999:9)。 1997年的志願服務調查顯示了一些警訊,即英國成年人參與志願服務的比例,從1991年的51%降到1997年的48%;志願服務人力流失最多的是18至24歲的年輕人。另外,調查結果也顯示,所得較高的人從事志願服務的比例較低所得者高。當然,許多經驗告訴我們,高所得的人參與的大都是容易列入統計記錄的正式志願服務,而低所得者大都是從事非正式志願服務,較難列入記錄。不過,這些數據機本上仍反映出,經濟弱勢者存在一些經濟性與社會性的障礙因素,使他們無法積極參與志願服務。基於上述的警訊,英國政府與志願性部門乃積極構思如何使更多的英國人能貢獻出時間參與更多的社區活動。「活躍的社區」(active community)可說是當前英國志願服務的最重要的工作方向。 2.國內志願服務發展-公部門運用志工著重人力資源輔助與補充 相較於西方民主國家強調公民參與營造社會認同與公共責任感,台灣公部門運用志工參與服務確是著眼政府職能擴張和資源緊縮的前提下,成為人力資源補充。依據行政院研考會「現行公務機關志工人力運用情形之探討」委託研究報告指出,許多機關運用志工的原因主要是人力不足、其次才是促進社會參與。其中觀光旅遊、文化教育、公共安全機關明顯因人力不足而招募志工。由於這些公部門的志工是補充人力概念,所以主要是協助政府政府運輸服務,對政府決策少有參與,志工對於公部門來說只是節省經費支出、刺激專職工作者的生產力、增進公共服務效能與效率、提升公共形象等功能。 另依據王篤強等教授研究調查「某縣公部門人員對志願服務法的理解與相關態度的調查」(社區發展季刊,2011年12月)發現,基層公務人員有高達28.6%不清楚志工業務的整合單位(主管機關)是社會局,高達35%的基層公務人員不清楚對管轄內需要教育訓練的志工人物加以調查並規劃教育訓練;高達35%左右的基層公務人員不清楚志工服務證的登記、發放管理與保險;甚至高達50%不清楚志願服務應辦理評鑑或業務督導後,應將報告彙編或專案報告作為未來的改善參考。顯然,雖然國內志願服務人員增加,但志工的服務績效究竟有多高,在政府的失職下,失去的志工的價值。 楊委員瓊瓔書面意見: 一、台灣的志工人數,除內政部統計政府機關的志願服務團外,還沒有全面性的調查。但據學者推估,全台投入志願性或義務性工作者,應有超過400萬人。註1 1.次長,現行貴部列管志願服務團體數?據貴部統計所謂「志工」的投入人數?政府如何善用此一民間力量?對投入志工服務者的相關保障是否足夠?其相關優惠有何?註2 2.次長,現行警義消與社區巡守隊員是否屬「志工服務」一環?提供若干風景區入場優惠為何不行?除此之外對警義消與社區巡守隊員(較高危險性者)尚有何具體保障? 二、內政部本周將揭露今年3月實價登錄行情。但房地產業者透露,業者向政府購買的實價登錄資料庫比網路揭露的速度慢、揭露率偏低,4月底購買的資料僅到元月分的行情,且全台揭露率只有4成,實價登錄的時效性有落差。 1.次長,自評貴部「實價登錄」制度施行成效?尚有何改進之處?如何讓實價登錄資料達到最佳利用?如何達成100%揭露目標?如何解決實價登錄的時效性落差問題?註3 註1:內政部表示,志工依法必須領有志願服務證、服務紀錄冊,並且接受特定時數的基礎及特殊教育訓練,才能獲認證。官方認證的志工已超過72萬人,主要在政府機關從事志願服務。 但在政府機關之外的非營利組織,才是志工的主要力量。官方認證志工加上民間志工總人數約占總人口數20%,相當於全台灣有400多萬人實際從事志願服務工作。 註2:台灣現行志工服務的法源為2001年通過的「志願服務法」,為鼓勵志工,志願服務法也訂有包括進入收費的公立風景區等,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以及從事志願服務工作績效優良並經認證之志工,得優先服相關兵役替代役等規定。 註3:內政部地政司表示,實價登錄上路未滿一年,目前各地政機關研擬如何讓實價登錄資料達到最佳利用,未來也以100%揭露為目標;但因目前每筆資料都需要專業人士判斷價錢是否正確、是否遭灌水等問題,需要作業程序,所以會與登錄時間有落差。 主席:有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基金預算審查訂於下周三,5月22日舉行,委員有關基金預算案增減意見之提案,請於下周一,5月20日中午12時之前以書面送交委員會預算案處理,逾時不受理。 現在併案審查本院委員林郁方等28人及委員呂玉玲等22人分別擬具「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案」、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6人及委員翁重鈞等18人分別擬具「志願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四案。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進行第三條。 李委員昆澤等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法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志願服務: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二、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 三、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運用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 四、依其他法規組成之義警、義交、義消,或義工為廣義志願服務者。 主席:請內政部社會司簡司長說明。 簡司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在法律條文上較少會出現「廣義志願服務者」,如果是廣義的部分,我們建議在後面以準用的規定進行處理,也就是在第二十條的部分再做處理,這樣比較符合法制上的體例。如果今天在這裡放了一個所謂的「廣義」,究竟何謂廣義、何謂狹義?在處理上容易有不確定的文字出現,因此我們建議這一條維持現行的條文。 主席:第三條就維持現行條文,李昆澤委員提案部分在第二十條再做討論。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五條。 李委員昆澤等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置專責人員辦理志願服務相關事宜;其人數得由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其實際業務需要定之。為整合規劃、研究、協調及開拓社會資源、創新社會服務項目相關事宜,得定期召開志願服務會報。 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加強聯繫輔導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翁委員重鈞等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置專責人員辦理志願服務相關事宜;其人數得由各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其實際業務需要定之。為整合規劃、研究、協調及開拓社會資源、創新社會服務項目相關事宜,每年至少應召開志願服務聯繫會報一次。 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加強聯繫輔導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主席:請內政部社會司簡司長說明。 簡司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第五條的部分是酌做文字的調整,是否可以修正為「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置專責人員辦理志願服務相關事宜;其人數得由各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其實際業務需要定之。為整合規劃、研究、協調及開拓社會資源、創新社會服務項目相關事宜,每年至少應召開志願服務聯繫會報一次。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加強聯繫輔導並給予必要之協助。」。這部分是希望相關的聯繫會議能夠更強化彼此之間的聯繫,所以我們提出以上的文字建議。 主席:第五條修正如下:「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置專責人員辦理志願服務相關事宜;其人數得由各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其實際業務需要定之。為整合規劃、研究、協調及開拓社會資源、創新社會服務項目相關事宜,每年至少應召開志願服務聯繫會報一次。 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加強聯繫輔導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請問各位,對於第五條的文字修正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五條之一。 翁委員重鈞等提案條文: 第五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志願服務調查研究,並出版統計報告。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九條。 李委員昆澤等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 一、基礎訓練。 二、專業訓練。 前項第一款訓練課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款訓練課程,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其個別需求自行訂定。 主席:請內政部社會司簡司長說明。 簡司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目前志願服務的一些相關訓練已經運作多年,也都沒有任何問題,因為「專業訓練」這個名詞是非常的普遍,我們只要接受任何訓練都可稱為專業訓練-然而特殊訓練的部分,他們都非常清楚何謂「特殊訓練」,所以我們建議是否能維持現行條文,這樣志願服務團體也不會再產生困擾。 主席:請楊委員曜發言。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特殊訓練很清楚嗎? 主席:請內政部社會司簡司長說明。 簡司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最主要是針對志工服務的特殊屬性進行訓練。 楊委員曜:其實,也就是一種專業訓練。本席認為,無論是特殊訓練或是專業訓練,都是有別於一般訓練的用語,但是,專業訓練的用語又比特殊訓練更具有普遍性,否則,你們就再找看看是否有能夠說服本席的理由。你剛才表示,採用「特殊訓練」這個名詞就很清楚,問題是它一點都不清楚。 簡司長慧娟:基本上,這是一個名詞的界定,不過,目前在訓練志工方面,所謂的特殊是相對於基礎訓練。 楊委員曜:對,那麼專業是否也是相對於基礎訓練? 簡司長慧娟:其實,相對於志願服務而言,基礎訓練也是所有專業訓練裡面的一環,因為專業訓練的範圍比較大。其實,志願服務也是需要訓練,譬如我要去擔任國家公園的導覽,除了接受基礎的訓練之外,我也要去接受相關植物生態及國家公園環境的訓練,其實基本上整個志願服務都叫做專業訓練的大範圍,所以一個是區隔基礎訓練,另一個則是區隔特殊的訓練,那可能是基於個別志工服務領域,譬如國家公園有國家公園的訓練、社福有社福的訓練、老人服務有老人服務的訓練、衛生醫療有衛生醫療的訓練。 楊委員曜:你這樣的說明我就可以接受。 簡司長慧娟:是。 楊委員曜:不然你說「特殊」很清楚,但我就是不清楚啊!我覺得在討論法條時你們要敘述地詳盡一點。 簡司長慧娟:好。謝謝。 主席:第九條維持現行條文。 進行第十八條 翁委員重鈞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  (刪除) 主席:行政單位有沒有意見?是整條都刪除或是只有刪除車輛?劉建國委員方才不是說只有刪車輛,其他器材都可以用啊! 劉委員建國:(在席位上)這條先保留。 主席:我覺得除了車輛不好之外,其他的都可以,因為都還堪用,不要太浪費。 繼續進行第二十條 林委員郁方等28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條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義勇消防、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準用本條第一及第二項規定。 呂委員玉玲等22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條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依其他法律成立之義警、義交、義消及民防組織編制內成員,視為本法所稱之志願服務者。 前項志願服務者,準用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李委員昆澤等26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條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志工或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第一項與第二項於廣義志願服務者準用之。 翁委員重鈞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條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依其他法律規定之義警、義交、義消、守望相助及災害防救團體成員,準用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主席:請問簡司長,除了這些以外,你原本要給予優待能享有榮譽卡的是那些志工? 簡司長慧娟:這是依照志願服務法所認定的志工,例如:社福志工、醫療志工、環保志工等。 主席:環保志工只要服務滿300小時,進入這些場所就可以免費,而對這些人卻要求要服務滿600小時,而且只能享有半價優惠,你是把他們當作比較「細漢」嗎? 簡司長慧娟:因為義消本身就有民防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他是強制性的,已享有一些服勤津貼,所以他的性質與這個不太一樣。 主席:像鳳凰志工都沒有津貼,都是我個人請客,制服也是我在買,現在他們也是比照義消,事實上他們比起醫院志工要累多了。 請內政部消防署陳組長說明。 陳組長應群:主席、各位委員。鳳凰志工是屬於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平常在社區推動一些協助救護的工作,其實包括中央,每年都有編列預算協助該組織之發展,例如我們有一項長程計畫,自97年至103年,中央及地方每公共同編列預算近九億多元,其中我們補助他們的訓練、保險及裝備器材,我們每年也會辦理評鑑,得名者會發給獎金,讓他們去購買裝備器材,目前中央有做一些鼓勵性的經費補助。 主席:我向各位報告,目前義消有部分是輪派到救護隊,而消防署目前大多的工作都是在做救護車救命的工作,救援火災的則很少,在你們的勤務中占不到1%,都是抓蛇、捕蜂或車禍救人等工作,事實上,所有消防隊都沒有滿編,都缺人,以前都是由替代役男頂缺,而現在替代役男的人數愈來愈少,幾乎都是鳳凰志工與義消在幫忙輪班,其中又以鳳凰志工為最多,真的比現役人員還要累,他們沒有薪水,也未享有方才你說的津貼,只是幫忙補充他們的設備或受訓課程而已,實際上他們完全沒有薪水,還好現在有幫他們加保,以保障發生車禍等意外。像日前屏東發生救護車車禍的意外,有人傷亡,真的很慘。所以我對600小時的規定有點難以同意。 請楊委員曜發言。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為什麼有這麼多委員提出此一修法意見?主要是要讓長期投入某一範圍,但不符合本法規定的志願工作者能享有一定的優惠,其實這也不算是很高的優惠,只是一種肯定,而行政機關現在直接修改成這樣,我覺得這不只是不給予肯定,更有一點羞辱的意味,我覺得你們做這樣的修改,對義消、義警及鳳凰志工而言真有一點羞辱的意思。 主席:請內政部社會司簡司長說明。 簡司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絕對沒有這樣的意思,這是因為方才林郁方委員提出要有門檻限制,所以…… 楊委員曜:可是他現在不在場啊! 簡司長慧娟:這是大家可以討論的。 楊委員曜:你們把服務時間提高到一倍,優惠又減一半,那乾脆就不要給、就說反對這樣的修法就好了,這是我的看法,如果台灣社會對於這些志工的肯定就只有這些條文而已,只是在進入公立風景區或未編座次的文康中心能享有免費優惠這一項而已,我覺得就不要斤斤計較啦!我們來自基層,我們很清楚義消、義警及鳳凰志工做了多少事,真的毋須斤斤計較,差不多啦!我不相信這些人又要去當志工,而又有時間每天去看風景。 主席:請唸一下修正動議。 簡司長慧娟:第二十條第三項,依林郁方、翁重鈞等委員的四項提案,我們的建議文字為:「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義勇消防、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自本法施行後,其服務年資滿六年,服務時數達600小時以上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予以半價優待。」這也是考慮到這些康樂場所是民營機構,義警與義消人員加總共有五十幾萬人,我們當然很肯定義警與義消對於消防救助工作所付出心力,這是因為剛才…… 主席:我建議時間不要改、優待半價,就折衷,好不好? 簡司長慧娟:好。 徐委員少萍:(在席位上)可不可以把「義勇消防」接在「義勇交通警察」之後?因為我們都習慣說義交、義消,也就是把「義勇消防」放在「守望相助」前面,你懂得我的意思嗎? 主席:調整順序,將「守望相助」調整到後面,放在「災害防治團體」前面就對了。 簡司長慧娟:把「義勇消防」往前挪到「守望相助」的位置,並將「守望相助」往後遞移。 主席:對。 簡司長慧娟:我再宣讀一次:「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自本法施行後,其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予以半價優待。」 主席:好,這一條照修正意見通過。 劉委員建國針對第十八條提出修正動議。 劉委員建國等所提修正動議: 第十八條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汰舊之器材及設備無償撥交相關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使用。 主席:將「車輛」刪除,車輛汰舊後送給人家,萬一出車禍怎麼辦?原捐贈單位要負責嗎? 請問各位,對本條照劉委員建國之修正動議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志願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本席出席說明。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5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進行逐條討論。 蘇委員清泉等25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共同研商,於運輸營運者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 大眾運輸工具應依前項研商結果,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入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例應高於總座位數的百分之二十,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應每十五分鐘至少播放一次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 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訂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 第二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除本法明定者外,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 主席:本席等3人對本案提出修正動議。 蘇委員清泉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共同研商,於運輸營運者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 大眾運輸工具應依前項研商結果,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入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例不低於總座位數的百分之十五,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礙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 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訂之安全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 第二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 主席:本項修正動議要修改幾個字,將「比例」改為「比率」;另將「不低於總座位數的百分之十五」中之「的」字刪除。再將第二項「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訂之安全素外」句末之「安全素」改為「安全因素」。 請問各位,對本條照蘇委員清泉之修正動議再修正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已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本席出席說明。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2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四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第四十四條之三  為辦理本法救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社會救助法第四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已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本席出席說明。 謝謝各位委員及列席官員,今天會議到此為止,現在散會。 散會(12時2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