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星期一)中午12時39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持 人 蔡委員錦隆 協商主題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主持人:大家坐下來來討論一下。 劉委員建國:我們已經在討論了。 主持人:大家針對本案研究過後有什麼新的意見?我們逐條進行,各位對第九條有什麼意見? 張局長峰義:現行條文原本有針對對象,現在則規定透過媒體發表意見均應先經查證,若不經查證而有錯誤即通知更正。 主持人:你們再協商一下,要求他們查證一下也沒關係。 張局長峰義:其次就是如果有不實之處,通知他改善,要求更正,也是要通知他讓他去查證…… 劉委員建國:如果查證了還是有錯誤呢? 主持人:這樣規定比較好,他們也盡到查證的責任,如果仍有錯誤不實,只是要他們更正而已,他們就沒有責任,因為已經查證過了,這樣反而比較好。 張局長峰義:要求更正仍不更正才會處罰。 主持人:這只是要他們盡到查證義務而已。 王委員育敏:疫情這件事非同小可,會影響到全民,所以不能隨便表示意見,有關疫情防治這方面的公布應該要非常慎重,否則一旦引起恐慌,就要付出很大的代價。以這次小朋友的個案為例,只是一個個案卻迅速導致施打率降低,因為父母怕施打疫苗反而受到感染,但是這樣就會造成防疫的空窗期,那樣的代價是很大的,所以本席認為要求任何人對疫情方面發表意見需慎重為之是應該的。 劉委員建國:要做到哪些才算是經過查證?如果是依公告的資料去做評論呢? 在場人員:如果是依公告應該就不算是查證。 張局長峰義:新聞查證那是新聞……,和用媒體去散播報導是不一樣的,媒體如果有進行查證程序的話,比如說提供一些查證的資料等,他就是有做查證,如果這樣還是有一些不實之處,我們會要求他更正,所以這裡面還是有好幾道關卡。 主持人:其實本條規定的查證並沒有什麼責任,假如要明定如何做才算是經過查證,對他們來說反而不妥。 劉委員建國:本席的意思不是說這樣不行,而是說現行條文只針對醫事機構、研究機構及其所屬人員,現在卻無此限制。 張局長峰義:我們希望的是只要利用傳播媒體發表與疫情相關訊息者均需先經查證,因為媒體會造成比較大的影響,所以任何人透過媒體傳播都要先經查證,不限於醫事機構等。 王委員育敏:通傳會也有派人列席,請他們說明一下現行條文是否有要求媒體需先經查證的規定。 主持人:請何處長說明如果在這裡規定需先經查證的話,與現行條文有無牴觸,是否有施行困難之處。 何處長吉森:大法官解釋也說媒體報導需儘量做查證,如果未先查證,事後發現有錯誤不實的話,會構成毀謗。另外,衛廣法中對電子媒體也規定應儘量做到查證,所以查證本來就屬於媒體專業領域,本來就應該做到。不過我認為傳染病防治法第九條規定的重點,應該是放在主管機關發現有錯誤且此一錯誤嚴重影響到整體防疫利益時,即應通知改正,所以媒體或利用人並非馬上就負起責任,是在已接獲需改正之通知卻未立即查證、改正仍持續散播時,才需負起責任,所以這是間接責任。 主持人:你認為這樣的規定妥適嗎? 何處長吉森:我們認為沒有問題。 主持人:法務部方面的看法呢? 林參事秀蓮:我們的看法是當他接獲通知要改正時,他應負的義務是改正的義務,至於查證這方面…… 劉委員建國:所以你沒有辦法放心說用這幾個字就可以讓傳播媒體…… 林參事秀蓮:對…… 劉委員建國:……主管機關還是可以通知他持續改正? 張局長峰義:原本條文規定的對象是各醫事機構、研究人員等,現在則針對利用傳播媒體發表者做規定,不限定是哪些人,範圍反而是放寬了。 王委員育敏:透過這個修法可以提醒社會大眾防疫資訊屬於專業資訊,在公布前需先經查證,若公布錯誤資訊可能會接到主管機關所發應行更正的通知,而且需立即更正,如果不更正,可依照之後條文給予處罰,本席認為列在這裡有宣示性的、社會教育的意義。 劉委員建國:本席還是有疑慮。 張局長峰義:那就是不明定在條文中。 王委員育敏:那就照行政院原提案條文通過,查證的部分則規定在說明欄內。 張局長峰義:第二十七條已經有一個結論,針對本人所屬團體接受非政府補助的疫苗相關研究計畫及金額增訂一款規定,比如台灣大學就非常多,範圍非常廣泛,過去僅規定本人接受廠商補助的相關資訊都要公開,現在則增加本人所屬團體接受廠商有關疫苗方面的補助的話,所有相關之計畫、金額等資訊都要揭露,敬請委員支持。 至於第五十條就是把因傳染病致死和因接種疫苗致死非病理解剖不足以瞭解病因分列為兩項,並規定主管機關可給予因第三項施行病理解剖者喪葬補助費用,以茲明確。 劉委員建國:可是你們認為寄了通知單就算是溝通了,這部分必須先講清楚,要施行病理解剖前必須先與家屬溝通,不能未經溝通就逕行解剖。 張局長峰義:如果沒有溝通,家屬不點頭,是不能解剖的。 劉委員建國:所以你們寄通知單後……家屬會擔心如果不交出來會有出事情,雖然你說這部分沒有罰則,但是家屬不清楚,所以你們必須先與他們溝通過。 張局長峰義:在實際作業程序上會說清楚。 王委員育敏:如果家長對於接種的後果一再提出質疑,但又不願解剖的話,你們如何解決? 張局長峰義:那就會走司法途徑。 主持人:如果沒有解剖不足以瞭解傳染病病因,而家屬又一直提出控訴的話,如何處理? 張局長峰義:那就看司法如何判決。 劉委員建國:本席顧慮的是沒有懷疑的狀況。 王委員育敏:沒有懷疑就不用解剖啦! 主持人:好啦!那就這樣啦!劉委員對於溝通方面的疑慮做成附帶決議。 (結束) [image: image1.png] [image: image2.png] 主持人:蔡錦隆   協商代表:劉建國  潘孟安  林世嘉  邱議瑩  楊玉欣  蘇清泉  吳育昇  江惠貞  王育敏  林鴻池  鄭汝芬  黃文玲  賴士葆  柯建銘  李桐豪   [image: image3.png]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蔡錦隆  蘇清泉  楊玉欣  江惠貞  王育敏      賴士葆  吳育昇  林鴻池  林世嘉  黃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