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星期一)中午12時40分 地  點 立法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廖委員正井 協商主題 併案審查一、委員林岱樺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及委員趙天麟等20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委員丁守中等20人,委員李慶華等22人、委員江惠貞等20人、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蔣乃辛等22人、委員黃文玲等24人、委員孫大千等17人、委員林明溱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28人、委員鄭麗君等19人、委員黃偉哲等26人、委員劉建國等24人、委員盧嘉辰等16人、委員謝國樑等2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蔡其昌等21人、委員林佳龍等24人、委員江惠貞等18人、委員邱志偉等20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及四、委員羅淑蕾等24人、委員黃昭順等31人、委員黃昭順等22人、本院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等26案 主席:現在開會,今天進行協商的是一、委員林岱樺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及委員趙天麟等20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委員丁守中等20人,委員李慶華等22人、委員江惠貞等20人、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蔣乃辛等22人、委員黃文玲等24人、委員孫大千等17人、委員林明溱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28人、委員鄭麗君等19人、委員黃偉哲等26人、委員劉建國等24人、委員盧嘉辰等16人、委員謝國樑等2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蔡其昌等21人、委員林佳龍等24人、委員江惠貞等18人、委員邱志偉等20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及四、委員羅淑蕾等24人、委員黃昭順等31人、委員黃昭順等22人、本院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等26案,本會於102年3月28日將上述各案審查完竣,並決議各法案均不需交由黨團協商,惟因民國102年5月7日本會期第11次院會決定:「交付黨團協商」,故由本席於今天中午召集協商,非常感謝各位委員及各機關代表的參與,希望今天能夠具有共識、完成協商。 現在先請林委員佳龍說明。 林委員佳龍:主席、各位同仁。本席之所以提案修正且甚為堅持,其實是來自於一個故事,去年6月,台中一位葉姓孕婦獨自開車上班,在變換車道時被貨車撞及,導致她撞擊護欄翻覆且滑行二十多公尺,當時她因被安全帶勒住昏迷倒吊在車內,肺部嚴重受損而窒息,雖經急救,目前仍在昏迷中,昏迷指數為7,類似植物人,胎兒亦需倚賴維生系統,情況非常嚴重,而且不能住院,需回到家中由家人和看護輪流照顧,關鍵在於這位肇事者辯稱他沒有看到,而且在整個過程中都未探視過這位葉姓受害人和其家人,甚至聲稱「你去告啊!我們公司有請律師,看結果怎麼樣再說」。其實類似的案件我們見得多了,所以本席建議將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有關肇事逃逸的刑度由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修正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加重其刑責。依據法務部及相關單位統計資料,每年有二千多件肇事逃逸案件,其中六成五左右都被判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可以易科罰金,導致犯罪者心存僥倖,先跑了再說,反正被抓到也只是被判六個月以下而已,而且還可以易科罰金,所以本席等建議將罰度提高至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期能遏止這類案件再度發生,尤其是那些行駛在高速公路上的貨車、大卡車等肇事頻率很高的司機,同時也能讓國人有生命可貴的正確觀念,雖然坐在車內的人很安全,但卻很可能因為一個疏忽或轉換車道而使旁邊的人遭到危險,若能將肇事者的刑度提高至一年以上,則其入監服刑的機率勢必大增,有人關心說是否會因此讓那些真正只是疏忽的人也因此入獄服刑,本席認為如果肇事者真的有意要和解並在法庭上認錯展現誠意的話,可依其他減刑或緩刑相關規定處理,尤其是對初犯者,更何況並非只要撞到就一定會怎麼樣,本席的提案是將對象限定在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且由法官來判定,但因如何判定有其困難度,為使法條清楚簡明,本席遂將其修正為「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席並非喜歡嚴刑峻罰,但如果不用此法導正,讓開車肇事者就算不在第一時間停下,至少也打個電話,在實務上,也許這些受害者就不會因此受傷或死亡,而使整個家庭的幸福破碎。所以本席認為在此非常時期,應以這種方式讓國人建立正確的觀念,知道車子就是一個武器,關鍵不在保護開車的人而是在保護他人,這是社會教育的一部分,希望在本條修正通過後能配合酒駕一併宣導,也希望法務部能從善如流,讓本案能順利通過。 林委員佳龍等所提修正動議: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如下: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提案人:林佳龍  潘孟安 連署人:吳宜臻  尤美女 主席:請問法務部對林委員佳龍所提修正動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 經協商,做以下結論:「一、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如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其餘條文及附帶決議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已完成協商,謝謝各位委員及各機關代表的參加,現在散會 散會(12時49分)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  間:102年5月27日(星期一)中午12時30分 地  點:立法院紅樓302會議室 協商主題:一、委員林岱樺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及委員趙天麟等20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委員丁守中等20人,委員李慶華等22人、委員江惠貞等20人、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蔣乃辛等22人、委員黃文玲等24人、委員孫大千等17人、委員林明溱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28人、委員鄭麗君等19人、委員黃偉哲等26人、委員劉建國等24人、委員盧嘉辰等16人、委員謝國樑等2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蔡其昌等21人、委員林佳龍等24人、委員江惠貞等18人、委員邱志偉等20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及四、委員羅淑蕾等24人、委員黃昭順等31人、委員黃昭順等22人、本院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等26案 協商結論: 壹、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如下: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貳、其餘條文及附帶決議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廖正井 協商代表:林佳龍  趙天麟  邱議瑩  柯建銘  林世嘉  許忠信  黃文玲  潘孟安  李桐豪  林鴻池  賴士葆  林德福 修正動議 案由: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動議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提案人:林佳龍  潘孟安 連署人:吳宜臻  尤美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