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星期一)上午9時9分至下午5時57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廖委員正井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下午2時18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廖正井  賴士葆  吳宜臻  林正二  王惠美  尤美女  呂學樟  潘維剛  謝國樑  潘孟安  林鴻池  顏寬恒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林國正  陳亭妃  陳歐珀  盧嘉辰  羅淑蕾  黃昭順  許添財  邱志偉  陳明文  李貴敏  林佳龍  廖國棟  黃偉哲  盧秀燕  陳鎮湘  陳碧涵  李桐豪  蔣乃辛  鄭天財  江啟臣  薛 凌  邱文彥  簡東明  楊瓊瓔  王進士  吳育仁  江惠貞  何欣純  管碧玲  蘇清泉  呂玉玲  蕭美琴  黃文玲  林世嘉  楊麗環  徐欣瑩  蔡錦隆  黃志雄  陳其邁    委員列席39人 列席官員: 法務部政務次長 吳陳鐶(部長請假) 法務部調查局毒品防制處處長 張祥山 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法官 何信慶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專員 楊淑貞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楊源明 內政部兒童局防制輔導組專員 胡木蘭 財政部關務署關務查緝組簡任稽核 黃國平 交通部航政司簡任技正 劉志鴻 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簡任技正 劉明勳 食品藥物管理局專門委員 張志旭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司長 劉仲成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審判事務處代處長 沈世偉 主  席:呂召集委員學樟 專門委員:陳清雲 主任秘書:劉彥麟 紀  錄:簡任秘書 蘇純淑    簡任編審 葉育彰    科  長 周厚增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併案審查(一)委員江惠貞等28人、(二)委員呂玉玲等23人及(三)委員黃志雄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徐欣瑩等2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蕭美琴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丁守中等23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江惠貞等19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蔡錦隆等21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八)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九)委員陳淑慧等19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廖正井、賴士葆、吳宜臻、尤美女、林正二、王惠美、潘維剛、呂學樟、陳歐珀、江啟臣、蕭美琴、許添財、邱志偉、林國正提出質詢;委員謝國樑、顏寬恒等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 二、「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江惠貞等28人、呂玉玲等23人及黃志雄等18人提案,均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 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草案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一條之一,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二)草案第四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草案第九條(含委員林正二等4人、林國正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及第三十六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四、以上二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五、「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六、院會討論時,由呂召集委員學樟出席說明。 七、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臨時提案 一、毒品犯罪問題層出不窮,復加以家庭及社會環境變遷缺乏妥適輔導管教機制,導致濫用人數日益增加,國內毒品吸食人口依據法務部矯正署96年至100年統計主要集中在30歲至40歲之間,此年齡階層為勞動力密集時期,若無法有效遏止長期下來勢必影響我國競爭力,是以為維護國人健康遏阻毒品之蔓延已刻不容緩,務必加重矯治措施,爰建請法務部與相關部會邀集專家學者研議檢討目前之矯治措施及評估方式是否妥適以為因應,以維護國人健康。 提案人:潘維剛  賴士葆  廖正井  王惠美 連署人:林正二  呂學樟  吳宜臻  尤美女 決議:照案通過。 二、近十年再累犯人數占新入監人數比重升高,顯示矯正成效欠佳;對受刑人之教誨,尤其是個別教誨,所費時間之長短影響教誨之深度,而法務部矯正署之「受刑人教化基準及成績評量實施要點」雖訂有教誨次數,但卻未明訂每次教誨之時間,相關規範未盡完善,恐影響成效。爰建請法務部及所屬矯正機關應積極檢討改進並研妥出有效的教化方式,以提高教化之成效。 提案人:潘維剛  賴士葆  廖正井  王惠美 連署人:林正二  呂學樟  尤美女  吳宜臻 決議:照案通過。 三、有鑑於監察院102內正0019糾正案文指出:「按色情業者係以使人從事性交易從中謀利,係屬常業犯,並非偶發犯。以暴力、毒品、債務拘束方式迫使他人從娼,惡性重大,應加強查緝,然犯罪資訊之搜集、分析十分重要,故有設置犯罪資料庫之必要。以毒品為例,目前設有犯罪資料庫,但兒少性交易案件並未設置資料庫,影響查緝績效。」等情事,科學辦案與辦案成效需仰賴長期的資料累積與分析。爰此,乃要求法務部應會同內政部警政署,於三個月內研議建置兒少性交易、毒品與其他兒少相關案件之資料庫,藉由資料交叉比對與數據分析,提升查緝效率,並將研議結果向本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吳宜臻  尤美女  賴士葆  王惠美 連署人:潘維剛  呂學樟 決議:照案通過。 四、有鑑於監察院102內正0019糾正案文指出:「依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第6條規定:『法務部與內政部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指定所屬機關成立檢警之專責任務編組,負責全國性有關本條例犯罪之偵查工作。』然至今未見依法設置之檢警專責任務編組」等情事,目前實務雖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警政署共同成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督導小組」,專責指揮督導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警察機關辦理有關本條例犯罪之偵查工作,以及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轄區警察機關共同成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執行小組」,專責辦理該條例犯罪之偵查工作,惟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第6條係規定「全國性」之檢警專責任務編組,且考本糾正案文提出之相關數據,再再顯示現行組織效能不彰。爰此,乃要求法務部應會同內政部警政署,於三個月內完成全國性專責任務編組,以符法律規定,並將組織編成、運作機制等相關內容向本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吳宜臻  賴士葆  王惠美 連署人:潘維剛  尤美女  呂學樟 決議:照案通過。 五、有鑒於現行制度在性侵害加害人服刑期間監所內及刑期屆滿後之輔導及強制治療人力及經費,以及假釋或服刑期滿後之觀護人輔導制度上之人力及經費,皆明顯不足,致無法施以完整之治療過程與後續追蹤輔導,造成性侵害加害人之再犯率仍居高不下。爰此,請法務部、矯正署及相關單位加強落實現行制度,增加性侵害加害人處遇之相關人力及經費,並針對性侵害加害人之強制治療、輔導,以及觀護人制度與後續追蹤監控之處遇制度之執行(包含電子監控追蹤、特定時間禁止外出及社區監控等)進行相關檢討、研究,於三個月內提出成效評估報告及改善方案,送交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廖正井  賴士葆 連署人:林正二  潘維剛  吳宜臻  呂學樟 決議:照案通過。 六、有鑑海外及大陸港澳地區毒品入侵國內日漸氾濫,戕害國人及學生身心情形嚴重,為有效打擊境內外毒品走私及製造、運輸、販賣活動,爰要求法務部於三個月內從速研議提高「提供資金供他人從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所訂之毒品犯罪行為,或自境外運輸各級毒品進入國內者」之刑責,並「增訂或擴大毒犯供出上游來源或相關犯罪網絡,有助檢、警、調追訴毒品犯罪者,可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之研議結果,並送本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王惠美  呂學樟  林國正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繼續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二)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三)本院委員陳淑慧等23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四)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4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五)本院委員許忠信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六)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七)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5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八)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九條之一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九)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2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二)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3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十三)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本案業經5月9日本會全體委員審查決議:「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本次會議因民進黨黨團及邱志偉委員分別另有新的提案,併案審查。 現在進行提案說明。首先請柯委員建銘代表民進黨黨團說明提案旨趣。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同仁。本席代表民進黨黨團對本黨提出的版本作說明,大家都很清楚,年金改革為的就是解決世代爭議及財務結構的問題,也是一個非常繁雜且牽涉到非常多人利益的問題。在就版本說明前,本席首先要講的是今天是520,是馬總統就職一週年的日子,照道理講,在正常國家這是一個舉國歡騰且很有歷史價值與紀念性的日子,全國應該非常歡欣,但實際上馬英九從2008年執政到現在,民調一直下滑,相信許多國民黨委員對此也覺得非常憂心,而之所以如此,就是因為馬英九的個人意志常常凌駕一切,並嚴重的破壞憲政體制,對於立法院所做的任何立法行為,他都站在國家元首的高度上屢屢破壞憲政體制並指導國民黨黨團立法,比如今天要審查的年金改革及證所稅都是如此。凡此種種,導致今天國家面臨元首公然破壞國家體制的危機,在這樣的情況下,馬總統的意志決定一切,可以為了自身民調的下滑,就讓某些政治上的目的和意思凌駕一切,從而扭曲立法過程及憲政體制,這一點是本席所要先點出的。 回頭來看年金改革也是一樣,假如大家沒有很健忘的話,應該記得上一會期江宜樺當行政院長時,就談到年金改革的版本會在今年1月12日提出,但因1月12日剛好有火大遊行,為了避免火上加油,就一延再延,直到今年4月份才提出年金改革的版本,現在相關提案都已陸續進到立法院,但今天已是5月20日,假如沒有延會的話,本月底就休會了,而就算延會,也頂多延10來天到6月12或14日,換句話說,我們要討論整個國家年金制度的設計,不應該預先押時間,基本上這種改革是沒有人會討到好處的,民進黨並不想在這個地方得到任何見縫插針的機會或是有任何選票的加成,因為我們是在共同面對一個包含歷史、國家財政及世代團結的問題,全世界所有國家面對這樣的改革,都一定要朝野共同努力才能成功。所以本席先講一個大立場,因為國民黨有這樣的設計目標及陽謀,並在政治上有一些agenda,希望本會期能延會,然後讓委員會通過年金改革及他們要的法案,像是證所稅、兩岸互設辦事處等等,並期待在一次臨時會中靠著國會多數暴力將這些法案全都表決通過,俟這個戰場清理完畢後,在年底前也把核四公投解決,明年即可專心打選戰,這就是國民黨、馬英九心目中的政治盤算。 本席希望召委及在座的所有委員能對年金改革好好加以討論,對於這樣一個全世界最複雜且計算繁雜的制度,很多委員都難以窺視全貌,也沒有計算的能力與標準來考量,而且所有的資料全都在公務部門,雖然考試院在過程中一再宣示改革,但又一再退卻,包括確定給付和確定提撥,從30%、30%,退到40%、20%,公務人員與政府分擔比例也一再更改,姑且不論斷這樣的更改對不對,但由此卻可看出年金制度是非常複雜、需要考慮各方利益還有很多政治盤算的。所以,包括國民黨內部及考試院的版本都一變再變,國民黨內部也有不同的看法,像召委就主張如果基金的投資效益能提高,則什麼問題都能解決,很多人在這個問題上都會有所閃避或提出不要得罪人的方式,但改革沒有不痛的,今天本席會開宗明義講這些,就是希望所有的版本不要為了出委員會而出委員會,不要為了期待臨時會一次表決結束,就倉促解決如此重大的歷史責任,並把這個當做改革的遮羞布,這是不對的。改革需要誠心真意的,面對所有的問題,而且要非常理性。 很多人問到底民進黨的想法是什麼,今天就是民進黨提出改革版本的時刻,行政院乃至於考試院的改革版本,事實上改革得並不多,坦白講對於現制的改變並不大,而且很重要的一點就是把責任推給下一代,因此我們覺得目前考試院的設計有弔詭及走偏門的問題,只是讓倒閉的時間能延後六年,讓破產的時間延後,也就是挖東牆補西牆,只是拖延時間,讓法案通過而已,以後的事則是未來新進下一代公務員的事。所以本席認為這種假改革是責任的推卸,假如是用這種方向和理念來寫改革的版本,整個方向就會走偏了。本席要特別拜託各位,第一就是不要為了出委員會而出委員會,不要為了完成馬英九交付的使命,因為整個政治算盤已經算好,將來國民黨的政治途徑就是要這樣走,所以就只是為了出委員會而出委員會,這樣就會囫圇吞棗、大家都在鬼混,最後就交給朝野協商,外面根本看不到協商是在搞什麼,雖然最後的結果一定會顯現,但中間的討論及外界瞭解的透明度就會降低很多。各黨的言論不論對與不對都可以經過社會公評,甚至是歷史的評判,但我們共同的初心及出發點就是如何將年金改革制度設計好,這才是最重要的。所以本席要拜託主席及國民黨黨員,我們不要為了趕進度而趕進度,凡事聽馬,到最後都是失敗的,屢試不爽,今天是520,何其諷刺啊! 接下來本席要講的是民進黨版本的主要精神,即我們不要把這一代的責任推給下一代,造成世代責任的推卻,對於三層年金這樣的主張及新制,我們認為有疑慮,此舉不僅違反了世代公平,也造成整個職場裡面有不同的退休制度,事實上我們是使未來可能進入職場的公務人員權益在無任何討論空間下完全犧牲掉,試問,以後會有誘因再吸引新的公務人員進入職場嗎?所以不要造成公務人員內部的不公平與世代的不公平,也不要用這種新的三層年金制度把責任推給下一代,要改革的話就應該把包括適用新舊制的已退休者及現職人員和未來可能進入職場者全都放在同一天平上考量,如果只是全都推給後面的人,那麼這個洞永遠會那麼大。現在考試院設計的版本一年只省82億而已,其中最敏感的18%部分,一年只省下28億,民進黨的立場很清楚,就是不應該有18%。所以,用這種新制把責任推給下一代,我們是反對並有疑慮的,這是第一點。其次,所有版本都提到所得替代率的問題,而這就會牽涉到18%,假如所得替代率沒有降下來,18%仍會永遠存在,如果把所得替代率這個框架及這條線劃出來,則很多問題都會迎刃而解,甚至連18%都可以不必再討論,這才是最重要的。因此,所得替代率是最值得討論,也是將面對的最大挑戰,雖然過去考試院也提過70%、75%,到現在是80%,但本席在此很具體的講,民主進步黨的版本認為所得替代率應該是70%,假如能夠就此達成共識,予以定調,共同正視並勇敢的面對這個問題,則所有問題都能夠澈底解決,也不用再討論18%的問題,多出來的部分一定要處理。 除了上述這兩個具體主張外,我們還有一些看法,就是改革應該是全面性且一次到位的,也就是不要增加很複雜的過渡時期機制,關於基數我們建議本俸乘以1.7或是本俸加專業加給,這樣看來應該是差不多的。但我們希望能一次到位,不要去設計很長的過渡期,因為有這種過渡期的設計的話,很多立法委員就會有許多不同的看法,光是過渡期應該多長上,就會多所討論與糾葛,因此改革應該是全面性且一次到位的,這是民主進步黨具體的主張。 再來,我們反對90制,我們認為修法通過後應該逐年將退休年限延長到65歲,並在116年時和勞工一致,也就是不管85制或90制,我們的希望及看法就是逐年到116年時,全部是65歲退休,這樣一來就會牽涉到展期年金的問題,雖然行政院的版本是50歲,但因我們認為申請退休的年齡不得低於55歲,所以展期年金的請領也不得低於55歲。還有就是減額年金的問題,我們認為每提前一年退休就減發月退休金的4%,最多可提前7年,以上是我們在整個制度方面有關展期年金及減額年金上的看法。至於前陣子在教育委員會屢屢引發朝野討論,後來有達成共識的禁領雙薪問題,我們認為既然大家及朝野都有共識,那就把禁領雙薪也入法。另外有關月退撫金的問題,我們認為以後就取消了,且不溯及既往,所以這個問題比較不大。 以上是本席代表本黨對於年金改革的框架和邏輯所提出的說明,本席再次強調,改革是要真改革,不是假改革然後予以遮羞,最重要的是,國會的自主一定要能保持,國會不是受總統指揮的。在520的今天,本席還是很遺憾我們變成這樣的國家,整個憲政體制完全受到破壞,總統一個人兼行政院長、立法院長、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及黨主席,從我們立國以來,現在是國家最危險的時刻,因此請大家一定要把國會自主及國會的理性討論拉出來,讓大家可以共同理性探討整個改革的精神及方向,而不是為了出委員會而出委員會,然後到最後就用表決來處理,這可說是國家的不幸。假如國民黨執意所有的事情只計較政治算盤,那麼這個黨一定會被歷史浪潮淘汰的,請各位戒之!以上報告,請各位委員能夠予以支持。 主席:請提案人邱委員志偉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邱委員不在場。 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非常感謝民進黨柯總召對民進黨版本的說明,對民進黨的版本,我們已仔細看過也作過進一步的分析,現在就針對柯委員所提的幾點,逐一站在銓敘主管機關的立場做說明。柯委員認為目前考試院銓敘部所提出的年金改革方案會把責任推給下一代,換句話說就是現在領的多,以後領的少,並且會增加潛藏性的負債,而這潛藏性的負債都要由下一代的公務人員來支應。但實際上是正好相反,我提出三點理由作說明,第一點是為什麼要建立一個多層次的年金?多層次的年金實際上就是要止血,如果我們不對新進的公務人員建立一個新的退休制度的話,潛藏性負債是無法止血的,而這新的退休制度有一部分是取自於世界先進國家所確定的提撥計畫,也就是我繳多少,以後退休時就支領多少的制度。如果我們不建立一個新制度,而僅按照現行的制度作改革,潛藏性的負債還是會繼續擴大,對於整個政府潛藏性的負債不僅沒有辦法止血,如果不對未來的新進人員建立新制度的話,這潛藏性的負債仍然會繼續擴大。這是我必須鄭重說明的第一點。 第二、我們建立一個新的制度,要適用新進公務人員,基本上它的提撥率就是適足提撥,而我們是足額提撥,這個新的制度不會增加所謂的潛藏性負債。對於現有人員所產生的這麼大的潛藏性負債,總是要想辦法去改善,實際上我們就循兩個途徑去減輕財政負擔,一、誠如許多委員所建議的,提高基金的績效,如能提高基金的操作績效,對現行的潛藏性負債絕對是有幫助的;另外也有委員建議,可否指定若干政府稅收,用以挹注退撫基金有關的各種負債,這也是個方法,這是從開源面著手。二、從節流面來看,我們目前所採的各種方式,就是要減少現職或是已經退休公務人員所支領的退休金,所採取的幾個方式,包括(一)計算基準由現行的最後俸額調整為15年平均俸額;(二)基數內涵由本俸乘2,逐年調整為本俸乘1.6;(三)優存部分,現在18%,我們將從12%逐年下降至7%加上台灣銀行一點多的定存,最高不超過9%。 第三、對新進人員所建立的制度,有委員說他們所支領的退休金將比現行人員差很多,實際上並不會。適用新制度的新進公務人員,採取三層年金,第一層即所謂的基礎年金-公保,按照0.75的給付額,其所得替代率就是15%,這部分是確定給付。第二層有關職業年金,在聽取各界意見之後,本來是30%、30%,我們後來調整為40%、20%。原先我們確定的給付是30%,如果再加15%,就成了45%,確實偏低了一點。所以最後整個案子提出來之後,我們調整為40%是確定給付,加上基礎年金15%的確定給付,就有55%;第三層還有20%的DC,基本上這20%的DC就是一般的商業年金,希望政府主動提撥2%,讓新進的公務人員也可以相對提撥,他們最高可以提撥到8%。實際上我們有精算計畫,假設這8%的投資報酬率可以維持在4%,有關的各種所得替代率就有19%。換句話說,原先的55%加上19%,也可以達到74%。假設投資報酬率超過4%,那麼他的所得替代率還會超過74%。所以對於新進的人員,我們並沒有苛扣他。其實我們最主要的想法,是希望可以讓這龐大退撫基金的財務負擔立刻止血,這是我們建制的最主要構想。 至於所得替代率部分,民進黨認為要降至70%,我們則主張提高至80%;實際上軍公教現職人員及已退休人員之退休所得有的接近95%以上,甚至100%,對於改革,我們希望採漸進的方式,免得引起軍公教人員大力反彈。我們更希望這個制度能夠順利完成立法程序,能夠順利去推動,這是我們修法的主要目標。所以我們才訂定所得替代率為80%。 其次是所得替代率的計算公式,是一個非常實實在在的計算公式,它的分母就是本俸加上專業加給,之前有很多的紛紛擾擾,有很多人建議要把主管加給加上去,要把年終獎金加進去等等,可是我們都沒有同意。分子的部分,其實跟民進黨的想法一樣,就是他的月退金加上優存,我們以此為基礎,計算出來的所得替代率是80%。大概過了10年以後,還是會有若干人超過80%,所以我們在退休撫卹法第三十二條中明定最後還是不能超過80%。民進黨的版本說要降至70%,我們不知道這70%要如何去達成。事實上,我們是經過很詳細的精算才做這樣的推估。計算公式中本俸乘2的部分,我們由2調降至1.6,民進黨則是1.7,所以他們和我們的基本想法並沒有相差很多,但是要怎麼達到70%,我不是很了解。 還有,民進黨的版本說要一次到位,我跟各位委員報告,這牽涉到大法官會議第525號解釋,原先訂立的各種政策、法律如因外在環境的變遷,或是與社會公益不符時,既定的政策、法律當然可以修改,不過修改的前提是一定要有一個過渡期間及配套措施。所以在我們跟民進黨的版本中,不論是要延長為90制或將所得替代率降至70%,都應該要有一個過渡期間,這樣才符合大法官會議第525號的解釋,也才不會讓外界質疑,說我們違背信賴保護原則。 最後關於90制,其實民進黨和我們的想法一樣,都是90制,不過這裡面最大的差別就在於我們是採循序漸進,從75制,逐年調整至85制,最後達到90制。民進黨的版本,第一年(106年)就要60歲,107年到115年就到65歲,緩衝時間只有5年,而我們的緩衝時間是15年。如果達到了90制,實際上我們還是有減額年金的方法。到了90制的時候,就是25年的工作經驗65歲退休,或30年的工作經驗,60歲退休。不過我們認為起支月退休金還是要65歲,要提早領取退休金的話,每一年要遞減4%,當整個過渡期完成後,我們的起支月退休金年齡一樣是65歲。 對於柯委員剛剛提到幾個與我們版本不一樣的地方,我利用這個機會,再次向主席及在座各位委員詳細說明。謝謝。 主席:有沒有其他機關要說明? 本案報告及詢答完畢,如果各位沒有異議,我們是不是省略大體討論,進行逐條審查?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大體討論還是談一下,針對有疑問的問一問。 主席:OK,針對大體討論的部分,登記發言順序為呂委員學樟、陳委員其邁、吳委員宜臻、尤委員美女,我登記第5號。每人發言時間為5分鐘。 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馬上就要進行逐條審查了,在逐條審查之前,有幾個疑點就教於張部長。第一,現在的版本是用現職待遇是不是? 主席: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對,現職待遇。 呂委員學樟:所謂現職待遇的定義是什麼?請說明一下,好不好? 張部長哲琛:我們對於這個名詞定義在第四條講得非常清楚,是指退休公務人員最後在職核敘官職等級之本俸加計按各類人員適用之技術或專業加給的加權平均所得作為我們的現職待遇。 呂委員學樟:既然是這樣,是不是應該寫「在職待遇」?針對退休人員,應該是在職待遇才對。 張部長哲琛:這跟在職待遇不一樣,在職待遇還包括主管加給。 呂委員學樟:退休後還有什麼現職待遇?現職待遇是現在公務人員的待遇,其職等同一層級時的待遇還是怎麼樣?這要釐清楚,到底是現職待遇,還是在職待遇?目前來講,你說是混淆的,一定要定位…… 張部長哲琛:我在此澄清,是最後的在職待遇。 呂委員學樟:應該是最後的在職待遇? 張部長哲琛:是的,沒有錯。 呂委員學樟:所以現職待遇是最後的在職待遇,應該要寫清楚。另外,就是本俸加專業加給,…… 張部長哲琛:加權平均數。 呂委員學樟:你們現在所得替代率的公式是不是有些錯誤之處,你們的版本是本俸加專業加給,是不是? 張部長哲琛:專業加給的加權平均數,專業加給有25種,所以我們要取加權平均數。 呂委員學樟:所以你剛才簡化了,你說本俸加專業加給…… 張部長哲琛:加權平均數。 呂委員學樟:是專業加給還有加權平均數,應該是這樣。 張部長哲琛:是的。 呂委員學樟:加權平均數是怎麼得來的? 張部長哲琛:是25種專業加給經過加權後求得一個均數。 呂委員學樟:如果這個沒有講清楚,會造成是本俸加專業加給,你後面那一段的加權平均數沒有講時,就會讓公務人員污名化,以為所得替代率超過百分之一百多或是怎麼樣,事實上,並沒有,可能只有百分之六十幾而已,這是要釐清、說明清楚的,否則會造成公務人員很大的反彈,也污名化他們,實際上,他們沒有領那麼多。之前是本俸乘以2,主要是因為以前主管加給、專業加給不一樣,現在從本俸乘以2調為乘以1.6、1.7,結果,你又回過頭來說不是,現在是要本俸加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你們考量的因素是什麼?是直接那邊降…… 張部長哲琛:不是,這是兩回事,第一,是本俸乘2逐年下降的計算內涵,最主要是要調降所得替代率,第二,所得替代率計算的公式非常清楚,我剛剛講得太快,有口誤,我們的分母就是本俸再加上專業加給的加權平均數,分子是月退金再加上優存或以後的公保年金。 呂委員學樟:我的意思是,對於這次的年金改革,我們希望絕對不要像上次18趴法制化後,結果你們為了高官又弄了一條,這樣很不尊重我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好不容易把它法制化了,結果你們為了個別的對象、利益去搞成這個樣子,將來不可以再發生這種事情。 張部長哲琛:我知道,應該不會再有這種事情了。 呂委員學樟:謝謝。 張部長哲琛: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其邁發言。 陳委員其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對於你剛剛對民進黨版本的批評,我完全沒有辦法接受,現在政院的版本大概分3類,即已退人員、新進人員、及未來的人員。現在整個財務狀況對國家來講是相當大的負擔,所以要立刻止血,如果要立刻止血,當然是要針對已經退休及現職人員去處理,這些是馬上要處理的。你剛剛提到要用漸進的止血方式,止血哪有什麼漸進的方式,對不對?現在針對軍公教的退休撫卹還訂定緩衝期。第二,財務破產時間才縮短6年,而勞工是縮短16年,對不對?同樣,我要求勞工比照公務員的標準,對不對? 主席: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政府對勞工每年有兩百億的補助。 陳委員其邁:軍公教也都有補助,我們還在扯這些!你們要止血,就要立刻止血,對不對?新進人員是未來要發生的事情,你說你們的措施是在止血,我不跟你提你們是不是在止血,但是對現職人員及已退休的人,國庫是在失血,你們提出的漸進止血方式,就好像已經在大量失血時,還在擦面速力達母,這怎麼能改善國家財政?行政部門或考試院若真的有心改革,就要對新進人員跟已退休人員大刀闊斧地改,這樣馬上立竿見影。什麼時候新進人員退休?那都是以後的事情,我也認為大家應該好好討論,我沒有特定的預設立場,但是我們不要迴避任何有關國家財政面臨嚴重缺血的部分,不要大量失血時用面速力達母,是不是在止癢?搞不好貼個止癢軟膏,軍公教人員一抗議,馬上又縮手,對不對?不是這樣嗎? 張部長哲琛:考試院所提出來的版本,當然基本上是採溫和漸進的方式,不過,你也可以看得出來,我們現在計算的基準是以最後1年的本俸按照俸額算,我們一開始就是10年,我們並不是漸進的。 第二,18%的部分,並不是漸進式的降低,即不是從18%降成17%、16%到15%,而是一次就降到12%。 陳委員其邁:可是軍公教一抗議,你們就撤守原有的立場,像以前的共產黨就是以「轉進」稱之,而你們這是「漸進」、慢慢來。 張部長哲琛:這部分我從來都沒有改變過。 陳委員其邁:待會國民黨委員就幫你改了。再來,我們沒有辦法接受方才部長對民進黨黨團版本的批評,舉例來說,你們說民進黨黨團版是以1.7倍計算,考試院版是以1.6倍來計算,但你並不知道我們為何要決定1.7倍,而且也不知這會讓整個財務狀況變成如何,還有,你質疑民進黨黨團所提的7成,到底會對財務狀況有什麼樣的改善,既然如此,你們提出的8成,其改善的狀況又是如何?而且既然你們8成的部分算得出來,那7成的部分照理也應算得出來。 張部長哲琛:我這是請教,並不是質疑,即若以7成來計算,則我不知這7成是怎麼算出來的,反觀我們的8成,事實上是有一個計算方式算出的。 陳委員其邁:我同意大家把這個帳算清楚,所以也主張朝野拋棄成見,定出一個總體的國家財政改革目標,包括屆時可以省多少錢等,然後朝野一起共同承擔責任,而不是迴避責任,換言之,不能沒有一個明顯的財務目標或是個人層次的改革目標,變成一下子用1.7倍來計算,一下子又用1.6倍來計算,還有,分母到底是不是用本俸加專業加給平均數呢?不要到最後又在那邊改來改去,然後這邊用國民黨版,那邊用民進黨版,所以我才建議要言明在先,大家講好這次改革當中總共要省多少錢。 方才你提到1.6倍或是1.7倍,其實都是同樣的道理,這次的改革不是在跟過去做比較,你們也要考慮到公務人員中有不同職等,其相關所得替代率計算的問題,即你們可以去算算,若是本俸加專業加給平均數之後,是肥高官還是瘦小吏呢?其實你們的版本就是肥高官、瘦小吏。 張部長哲琛:不會啦!以前的版本可能會,但現在把主管加給加進來就不會了。 陳委員其邁:本席的重點是,不同的職等用什麼樣的計算內涵,都會有不同的改變,且衝擊的程度也會有所不同,所以大家就講清楚,而大家也不要迴避改革的幅度,換言之,大家討論出一個共識,整體財務要改善幾百億,你們把金額算出來給我們,然後大家一起來努力,這樣一來,其他就都是小事了,假如沒有具體的財政目標,變成誰來抗議就改那一部分,則註定這個年金改革是會失敗的,不是嗎? 主席: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方才有對民進黨版中的新進人員兼採確定提撥制這件事情發表意見,本席希望部長能夠重新考慮一下,因為你們的確定提撥制真的是在美化數據,按照銓敘部算出來的退休金相關資料,針對新進人員第一層的部分,只有15%,而第二層按照新的退撫制度,職業年金只有40%,所以依賴那20%加上去,才有現在所謂的所得替代率,也就是新進人員如果沒有提撥的話、沒有那20%的話,其所得替代率只有55%,所以比較下來,新進人員算是最可憐的,然後你們就依賴他們,希望他們能夠多存點錢、多儲蓄一些,但他們為何要把錢交給你們呢?若交給民間的商業保險公司的退休專案,搞不好收益比你們好,利率也比你們好,你們為何硬是要他們把雙層提撥20%的部分也包括在這次改革裡面呢?民進黨版所批評的,你們改變最大的地方是在新進人員上,砍得最重的也是新進人員,那些人都還來不及進來政府體制中向你們抗議,結果你們卻將其放進去,而且還夾帶現在要退休的部分,然後說這是要止血、節流,可是其改變的幅度之小,而且又不合理,還有一些該合理的,你們也不予合理。 另外就是第四條中談到的基本俸,方才呂學樟委員有談到現職待遇的問題,而考試院這次退撫的版本,將來教育人員也是會適用,而我們發現現職待遇基本俸加上專業加給的部分,事實上大家計算的方式都不一,教育人員的部分為了要因應你們的版本,弄了一個版本,其中教授2、副教授1.9、助理教授1.8、教職員1.6,因為你們不願採行他們實質上拿了哪些錢、實質上的所得到底是哪些,即分母的部分不這樣來採用,搞得教育人員在階級對立、大家跳腳,而公務人員的部分,第四條第二項基本俸的部分,你們就一定要用1.7倍嗎?難道沒有辦法回來換算,包括加計其他專業所得、實質所得、實際所得嗎?如此一來,在一體適用上,教育人員退撫的部分才沒有階級之分,據了解,大部分9成左右的高中職以下教師,依你們的版本是以1.6來計算,這讓他們心裡很痛,竟然大學教授是乘以2的基數,或許這些教授覺得自己很有貢獻,也很委屈,雖然有其他研究費可拿,但就算乘以2也還不一定拿得到原來的部分,但誰會懂得這裡面的「眉角」呢?所以你們能不能就將其處理清楚?你們在文字裡面預留的不公平,事實上是讓立法院審不下去所有公教人員退休制度的條文,因為文字當中潛藏了很多的不公平,姑且不論勞保的部分,光是公教的部分,文字上就有很多問題,所以在第四條的計算上面,文字方面的確還有一些疑慮。 至於針對新進人員硬要採確定提撥制一事,真的是期期以為不可,這些人是來不及進來這個體系跟你們抗議,而且這個改革美化了20%的部分,政府硬要把他們的錢拿進來,然後又唬弄他們政府對他們有多好,有給他們8成、7成的所得替代率,可是這些錢他們明明就可以交給民間、交給老婆或是先生去投資,為何要交給你們呢?然後退休時你們卻表示是有照顧到這些人,這在邏輯是說不通的。 主席: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第三層年金,政府主動提撥2%,另外新進公務人員的部分,其提撥的部分我們並沒有強制性,即可以提撥,也可以不提撥,所以是可以去買商業年金。 吳委員宜臻:我知道,但這樣美化之後,根本就不是退撫、退休的照顧,而是有提撥你們才照顧,而且你們有新舊之分,新進人員政府就是不照顧,而他們也來不及抗議,所以整個文官退休制度就是有問題。為何現在所有的公務員,包括已退休的、來不及退休的、適用新舊制的等等,這些人你都不敢動,因為你說他們是既得利益,他們喊得最大聲,那麼那些新進人員怎麼辦? 張部長哲琛:第一個,我跟台…… 吳委員宜臻:所以本席認為新進人員的確定提撥制度,放在這個條文裡面,是不恰當、不適合的。 張部長哲琛:我們政府主動提撥2%,另外6%,實際上民間可以提或不提,如果他去買商業年金,因為我們算了一下,如果他提的話,投資報酬率是4的話,整個所得替代率是到19%;投資報酬率是5的話,我們經過精算,所得替代率是23%。如果他不提沒關係,他不提,他可以交給…… 吳委員宜臻:所以你現在就是在宣示,如果這些新進人員將來進來政府機構,他不提撥的時候,政府給他所謂的所得替代率是55%就對了。 張部長哲琛:是60%。 吳委員宜臻:這是事實的真相,你就不要美化數據說,所有的新進人員,包含已退休、未退休、現制的部分,有到達七成五。 張部長哲琛:60%,我們主動提2%,不管他提不提,我們都會主動幫他提。 吳委員宜臻:55%啦! 張部長哲琛:60%。 吳委員宜臻:55啦!謝謝。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席,本席要先確定,我們現在要修的這個法,民進黨跟行政院版的方向相差那麼遠,就這兩個部分,你們不好好去協調,就像剛剛也有委員質疑,你們不能夠東湊西湊,拼湊在一塊,這樣以後制度不曉得會變成什麼?因為這是兩個價值理念完全不一樣的東西,本席真的不曉得我們要怎麼進入到逐條,這裡本席想要請教部長,因為你一直在講,我們這次退撫基金之所以要改革,是因為我們整個財政的問題,現在的目的就是要止血,結果你現在卻訂定這麼長的時間,第一個從起支年齡來看,雖然你們提出一個所謂的90制,但是你們的90制是從75制開始,一直過渡到90制,這個時間要長達15年,所以你們預計要到115年,才會真的全面採行90制,對不對? 主席: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對,115年。 尤委員美女:要到115年才會90制,等於說你是從100年開始,慢慢的過渡,這就像剛剛陳委員其邁所說的,今天你的目的是要止血,但你這樣慢慢的改,到時候早就已經失血死掉了,還止什麼血?所以就這部分,我們民進黨提出的版本,就是只要五年的過渡,因為退休金一定是已經達到那個年紀,若是50歲就開始領退休金,真的是浪費國家的人才,浪費國家的資源,對不對?我們的75制是50歲就可以退休,他就開始一直領,所以他服務的時間比他領取的時間短少很多,以致整個財政才會出問題,對不對?所以我們就是說…… 張部長哲琛:我跟委員報告,實際上這個差別只差5年而已,我們所得替代率…… 尤委員美女:不只差5年,115年我們…… 張部長哲琛:我們是分10年,把所得替代率從目前百分之九十幾,降到80%,實際上民進黨希望在5年之內,所以我們是預計在10年之內,讓所得替代率整個下降。 尤委員美女:從100到115年,怎麼會是只有10年? 張部長哲琛:然後延退的話是90制,跟所得替代率沒關係,會到115年…… 尤委員美女:這邊少一點,那邊少一點,你慢慢的把時間拖得長,第一個,你要把它拖到106年才開始算,對不對?然後你又到115年才會全面90制,另外我們看到剛剛很多委員都在質疑,今天這些之所以會造成財務的困境,及這整個問題應該由誰來承擔?本來應該由全民共同來承擔,結果我們卻看到你們真的去剝奪將來新進的這些人員,你把他分成三層制,但是對現職人員,還有已經退休的人員,仍然是用國家的確定給付制,及提撥高額的完全責任準備金,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根本完全不符合所謂的社會保險的概念。在這種情形之下,我們看到國家一方面一直在主張要引進優秀的人才,為國家所用,可是現在你給予即將新進人員的國家確定給付只有55%。 張部長哲琛:60%。 尤委員美女:你剛剛講的其他20%,那是空的,對不對?因為…… 張部長哲琛:2%是確實。 尤委員美女:20%是確定提撥制,對不對? 張部長哲琛:2%我們會主動提撥給他,就算他不提,我們也會提2%,除了這2%…… 尤委員美女:你只提撥2%,你列了20%,但你們只有提撥2%,對不對?他要自己提撥,自願提撥。 張部長哲琛:他起碼有60%,另外還有6%,如果新進員工他自己不願意提撥,要買商業年金,我們也不反對。 尤委員美女:沒有錯,那為什麼我要提撥給你們?我去買商業保險,不是更好,這裡就牽涉到…… 張部長哲琛:他提撥的話,如果投資報酬率達到4%,實際上所得替代率就有19%。 尤委員美女:到目前為止,為什麼今天對於現職人員,國家是用確定給付,可是對即將新進的人,國家的確定給付只有55%?從80%到55%,差了多少?所以你簡直是把一整個不公平,完全由未來新進人員來承擔,所以從頭到尾,本席就一直在講,你這樣的一個制度,不是世代包容,你所謂的世代包容是叫年輕人去包容現在的現職人員,以及退休人員。今天所造成的這些問題,你要未來的這些人承擔,沒有人知道這些人是誰,所以這些人是完全沒有聲音的,因為將來誰會是新進人員?不知道。因為他們要到106年才會出現,所以這些完全不知道的虛擬的人,他們絕對是沒有聲音的,然後你把所有的責任丟給他們去承擔,本席覺得你們設立這樣所謂的三層制、雙層、單層制等,實在讓本席不曉得,這章到底該怎麼討論下去,因為這是兩個完全不一樣的制度,民進黨所設立的制度是今天的責任,由全民大家共同來承擔,所以要扛,大家一起來扛,我們給他五年的緩衝期。你剛剛說民進黨能夠把所得替代率降到70%,是怎麼試算出來的?我們有專家可以算得出來,我們一直要求政府要召開所謂的國是會議,大家一起來討論,讓各種聲音出來,政府卻不召開,只是去做那種只有政令說明會的東西。 主席:好,時間到了。 尤委員美女:所以我們覺得今天這樣一個方向,是完全不一樣的,本席真的不曉得要怎麼樣進入到逐條討論? 張部長哲琛:尤委員,請你要考慮考試院及銓敘部的立場,實際上我們提出這個改革,軍公教人員的反彈聲音很大。 尤委員美女:本席知道,能夠提出這樣的改革是很不容易的。 張部長哲琛:基本上,我們是希望這個制度能夠推動,能夠完成立法,這是第一個,我們要踏出第一步。 尤委員美女:我們也很希望。所以主席,是不是可以就這個方向部分,我們大家進行協調?把方向確定,我們才能夠再走下去。 張部長哲琛:我想能夠走出去就不容易,實在非常困難。 尤委員美女:本席知道這很困難,謝謝。 主席(呂委員學樟代):請廖委員正井發言。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你剛才說公務人員反彈很大,為什麼軍公教人員反彈很大? 主席: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實際上問題不在軍公教人員,而在我們的制度。在84年當時,建立新的制度的時候…… 廖委員正井:你沒有對準問題的焦點,當初你為什麼會想要當公務員? 張部長哲琛:就我而言,其實我當初沒有考慮到我退休可以拿多少錢,我只考慮到我可以為國家做事,這是我當公務人員的原因。 廖委員正井:那您非常偉大,朱武獻有沒有當過銓敘部部長? 張部長哲琛:有。 廖委員正井:那我問你,當初公務員的待遇跟民間的待遇,哪一個比較高? 張部長哲琛:在早期60年代,當然是民間比較高,如果我有機會去民間,我也會去的。 廖委員正井:所以當初他們之所以要擔任公務員,就是希望將來有一個穩定的退休生活,結果你們現在把基金績效搞得零零落落,還砍到軍公教人員,所以朱武獻說,這具有信賴保護原則,所以對本俸乘以二的部分,他是有一些原則的。剛剛你在跟民進黨說,他們的7成不知道怎麼算出來的,那本席跟司長我們兩個念會計的人就一起來算給大家看,第一個,我要讓民進黨知道你們說不得超過七成,結果現在用你們的公式算出來的值是多少?這可以凸顯剛剛尤美女委員說,是經過專業計算的,我們也算一下給他們聽。關於本俸乘上二,我們已經改為本俸乘上專業加給的加權平均,這樣等於多少? 主席:請銓敘部退撫司呂司長說明。 呂司長明泰:主席、各位委員。本俸乘上2。 廖委員正井:本俸乘上2是130,本俸乘上專業加給的加權平均是多少? 呂司長明泰:103。 廖委員正井:對,103當分母。分子的部分,你們現在是10年至15年,對不對? 呂司長明泰:對。 廖委員正井:民進黨版本是用12年。所以分子的部分,如果以15年來算,是本俸乘上0.8,如果按照民進黨版本是多少? 呂司長明泰:9成。 廖委員正井:考試院版本是乘上1.6,民進黨版本是乘上1.7,最後哪個版本所得到的商數最多?考試院版本得到的商是91%,民進黨版本得到的商是98%,我不知道他的7成是怎麼來的。司長,是不是這樣? 呂司長明泰:沒錯。 廖委員正井:沒錯。現在你們知道了吧!所以我強調我們提出來的數字要有所本,不能隨便批評人家。如果按照民進黨的說法,可以達到98%,我也支持。但他說不得超過7成,結果計算出來是98%,是不是這樣? 呂司長明泰:對。 廖委員正井:對。好呀!如果按照那個版本能夠達到98%,我也支持。所以,在此我要告訴大家,今天公教人員並不是不同意改革,他們是同意改革的。我一直在講,其實從一開始時考試院就講錯一句話,講錯什麼話呢?你們說我們的所得替代率比國外還要高,你聽到立法院法制局講的話嗎?你們卻沒有講外國的待遇比我國還要高。當乘數乘上被乘數時,你們就一直強調我們的所得替代率比國外還要高,卻沒有想到外國的所得比我國還要高出很多。如果你在新加坡當部長可以領多少錢? 張部長哲琛:2,000萬元。 廖委員正井:對啊!你現在才領多少?所以我才會說,我們去談所得替代率是一點意義都沒有。所以我覺得我們這次的改革,我也不太同意你們提出的基礎年金、職業年金、商業年金等等,我覺得還是要按照真正的保險專家所講的,第一層是保障年金,第二層是所得年金。所謂的保障年金就是政府和雇主一定要保障員工將來退休後的基本生活,如果按照現在考試院的基礎年金才15%來看,他們退休後要怎麼過日子!當初你們的第二層是30%,現在改為40%,怎麼可以改來改去,真的很奇怪!我認為應該是所得年金按照所得的高低自願提出一定金額,以後退休生活就可以領到多少,這樣才是對的。所謂的保障年金是要保障他們退休以後,最起碼不能比現在的低收入戶還要低。 張部長哲琛:如果我們可以從頭來過的話,我同意你的意見,可是我們現在沒有辦法了,因為制度上已經是這樣了。 廖委員正井:所以部長在急什麼?剛開始時總統講過行業之間要相互交流,現在勞工的1.55%乘上35年,等於是54.25%,可是按照你們的版本,新進公務人員的保障只有15%,怎麼辦? 張部長哲琛:最主要是因為公務人員的職業年金所得替代率高,所以這兩項相加。所以我們將基礎年金…… 廖委員正井:所以我們要把它相互對調。 張部長哲琛:可以對調,可是現在我們的制度並不相同。 廖委員正井:你講到重點了。以後我們第一層是8.25%,第二層是12%。 張部長哲琛:我們看到新加坡的例子,我實在很佩服新加坡。 廖委員正井:你就是害怕政府負擔的比率提高嘛!所以講來講去就是政府很奇怪。 張部長哲琛:我覺得要整合。 廖委員正井:柿子挑軟的吃,就把軍公教或勞工的部分,可以修改的就先修改,至於政府自己應該要檢討的就說「No」,我認為你們自己要做調整,應該像勞保年金一樣,拉高基礎年金,但你們並沒有這麼做,只是便宜行事,因為牽涉到財務分配比率,如果要修改會很困難,是不是? 張部長哲琛:是。 廖委員正井:因此,今天我還是堅持一貫的原則,我希望我們這一屆立委能夠做到:第一,基金績效的提升;第二,把財源找出來;第三,所有的軍公教都不反對提升保費費率;第四,沒有人反對延長退休年齡,只是不像你們延長到15年。我有跟勞工們談過,他們也同意延長到10年,軍公教也同意延長到10年。如果我們這一屆的立委能夠做到這四大項目標,就已經是功德圓滿了。如果下一屆立委要砍,再由他們來砍。我們在民國95年討論過公務員退休制度,對不對? 張部長哲琛:對。 廖委員正井:第二次討論是在何時? 張部長哲琛:在民國100年。 廖委員正井:所以我們應該每5年檢討一次,下一次就是在民國105年。 張部長哲琛:我覺得…… 廖委員正井:所以這一次我們並不是不幫你們檢討。 張部長哲琛:軍公教還是希望安定。 廖委員正井:我們還是會幫你們檢討,就是檢討剛才我所提出的四大項。照道理講,這四大項應該由你們自己去改,可是卻變成我們在弄。我們幫你們找出來的四大項,第一,基金績效是6%;第二,財源是兩稅合一和博弈稅。我們同意你們調整保險費率,並沒有人反對,也同意延長年齡。這樣一來,我們就已經增加1,000億元至1,500億元,我保證這5年不會垮,不會像他們所講的,已經要破產了,不得了了,我認為沒有這回事。 張部長哲琛:其中最主要的關鍵就是所得替代率的問題。 廖委員正井:我要跟在座所有的民進黨委員講,我剛才已經算出來了,如果按照你們剛才的算法是98%,而不是70%。 張部長哲琛:我們之所以要改,政府財政當然是關鍵的因素,另外就是所得替代率的問題。 廖委員正井:你們要去檢討喔。 張部長哲琛:因為實際上目前公務員的所得替代率,確實退休與不退休實際上相差不了多少錢,這是我們改革最主要的重點。謝謝委員。 廖委員正井:OK。謝謝。 主席(廖委員正井):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辛苦了!年金改革非常辛苦。因為本席發言時間只有5分鐘,所以我先講我最大的顧慮。我一再強調,我們要有強而有力的政府,前提是我們要有一流的人才進入公務體系,如果我們沒有辦法達到這個目的的話,我們的政府應該要採取無為的狀態。在這次的年金改革部分,有關細部部分,如果我們有時間的話,待會再來討論。但是我要先提到的是,因為我們聽到退休和在職公務人員的心聲,他們講為什麼他們要背負所得替代率超過100%等等的污名?按照現在考試院的版本,所得替代率的計算公式,是上面的分子不動,而下面分母的部分,你們並沒有按照每個人的實質薪資來計算,這也就是我們在媒體上常常聽到公務人員講「我根本沒有拿到那麼高的所得替代率,為什麼大家都要對我污名化?」我認為最主要的原因是你們的計算公式是本俸加專業加給的加權平均數。當我們講有些公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是百分之一百多,還有百分之八十幾時,如果按照實際本俸加上專業加給或加主管加給所計算出來的所得替代率,其實只有67%至79%。你們不是按照實際正確的公式去計算所得替代率,反而創造一個比較小的分母,讓社會大眾認為公務人員有多壞!你們這樣做是應該的嗎? 主席:請銓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實際上,有關所得替代率的計算公式在銓部經過多次的討論,而且民國95年和民國100年的所得替代率公式是不一樣的。 李委員貴敏:但是它是錯誤嘛! 張部長哲琛:實際上,世界各國的所得替代率公式也不見得是完全都一樣的。這是我要說明的第一點,基本上…… 李委員貴敏:平心而論,我們暫且不管現行法規和別的國家如何計算。今天你們討論的所得替代率,難道不是在講一個公務人員在退休前和退休後所拿到的是多少錢嗎?現在社會大眾在批評的是,公務員已經退休了,根本沒有做事,為什麼所得替代率還那麼高?但事實上並不是如此,如果按照實際薪資去計算,所得替代率並不是那麼高,也難怪我們的公務人員這麼不平。 張部長哲琛:這裡面最大的問題在於主管特支費、主管職務加給,因為把主管職務加給加在分母的話,實際上,能夠減得少的一定是主管。我們在民國95年把主管職務加在分母時,造成外界很大的批評,他們認為…… 李委員貴敏:不可以這樣子。 張部長哲琛:他們認為肥大官,瘦小吏。 李委員貴敏:如果你擔心外界批評,就統統都不給主管加給,這是另外一回事。可是你們今天不能讓他們被污名化,我今天看到這個年金改革時,我覺得公務人員尤其是主管級的,真是可憐!第一,他們要背負、承擔所有的政治責任,還要被污名化。我們就以教授和十四職等的公務人員來做比較,他們的本俸部分都是五萬三千多元,至於實際待遇部分,教授是107,525元,主管級的公務人員本俸加上加給,總共是十二萬九千多元,看起來公務人員的待遇比較好;如果非主管級的公務人員總共薪資是九萬多元。但是在改革之後的純新制之下,結果教授在退休之後可以拿到七萬四千多元,主管級的公務人員退休後則拿到63,159元。 張部長哲琛:公務人員拿得比較少。 李委員貴敏:這樣等於是在告訴大家以後不要當公務人員,去當教授會好一點,是不是這樣子? 張部長哲琛:向李委員報告我的觀察心得,以我看到的新加坡為例,政府對於所有的國民,無論是勞工或公務人員,實際上政府應該盡的責任就是維持民眾安定的生活,包括在工作時和退休後的生活,所以,在這部分他們沒有公務員或勞工之分,這是第一點。第二,誠如李委員所言,這樣一來會有很多人不願意當公務人員,而且對主管並不公平。事實上,這個問題點在於我們的待遇。新加坡在職公務人員的待遇絕對比我們公務人員的待遇還高出很多,所以我們的問題出在待遇結構,如果我們的待遇能夠調整的話,大家的退休金都一樣,可是在工作期間的待遇較優,等到退休以後就可以買商業年金,可以改善生活,這是基本的觀念。 李委員貴敏:沒錯,我完全認同。 張部長哲琛:而不是每個人的退休都…… 李委員貴敏:但它不是回歸到一個基本的概念,哪裡錯就改哪裡,也不是因為要改,所以就取一個平均數,讓那些受了委屈的人還要背負一個黑鍋-拿到的所得替代率太高。最後我要談到的是投報率的部分,剛剛召委也有提到。針對提撥的部分,因為最適提撥率是百分之四十點多,對不對? 張部長哲琛:42%。 李委員貴敏:我們現在只有提撥到12%到18%的range。 張部長哲琛:12%。 李委員貴敏:其實本席也有跟幾位委員討論過,有沒有可能修改現行條文?本席一直強調,對於願意付出的公務人員,我們要給予獎勵,而對於不好的公務人員,我們要予以懲罰。在獎勵部分,只要投報率增加1%,我們的提撥率就可以降幾percent? 張部長哲琛:降4%至5%,但要看基金規模。 李委員貴敏:如果投報率增加1%,以4%當作基準的話,如果投報率變成5%的情況之下,我們是否可以將其中一部分的錢拿給這些公務人員?因為我們看到他們操作的績效都還不錯,你們是否有可能往這個方向去努力? 張部長哲琛:因為我們是執行機關,可是政策的主管機關是行政院金管會,而且這裡面不僅牽涉到退撫基金,還牽涉到勞保、勞退和國保,所以必須要行政院金管會…… 主席:委員的發言時間到了。 李委員貴敏:我可以理解這個要經由行政院同意。 張部長哲琛:我當然贊成。 李委員貴敏:部長是否認同我們將提高的部分拿一部分出來給實際上有貢獻的人? 張部長哲琛:可以做績效獎金。 李委員貴敏:好。謝謝。 張部長哲琛:謝謝。 主席: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先宣讀提案條文。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我要先問程序問題。 主席:請吳委員宜臻程序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已經講了很多次,就是關於我們進行逐條討論的方式。現在我們要討論的版本包括銓部、民進黨及各委員所提的某些條文版本,再加上本席、陳其邁委員和其他委員所提的修正動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大概習慣把全部的提案都一次唸完後再回頭逐條詢問大家有無意見,我們要不要參採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在處理非常多版本條文時的作法?乾脆就先從名稱、第一條和與第一條有關的內容都唸完,也給委員思考的空間,然後再詢問大家針對文字有無意見,依照這種方式一條一條來討論,這樣一來,可免於在雜亂之下漏掉某些修正動議和提案,還要回頭再來處理的困境,也有助於我們逐條思考。針對某些爭議而有修正動議的部分,如果在討論的過程中,大家的意見非常多時,我們就暫時保留,讓整個順序都完成之後,再回頭針對比較有爭議的部分來討論,這樣的處理方式是否會比較好?當然我知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是習慣先把所有的案子都唸完之後再回頭逐條討論,我的意思是,在進行討論的方式上,是不是採用本席建議的方式讓委員有更大的思考空間。謝謝。 主席:委員的意思是一條一條的討論,如果這一條有…… 吳委員宜臻:對,例如從法案名稱開始討論,如果大家都沒有其他修正動議,我們就確定。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這樣做,立法效率會不會很差? 吳委員宜臻:因為本席到其他委員會時發現這種討論方式是比較好。 主席:吳委員,等一下在宣讀條文時,我們再來協商、溝通,好不好? 吳委員宜臻:其實主要是因為在協商時,有很多的意見都沒有列入紀錄或相關的record,其實每位委員在協商的過程中所提出的意見都滿寶貴的,有些意見應該列入公開資訊,讓所有關心這個議案的人都聽得到或看得到,所以我才建議在逐條討論時,大家若有意見可以一一發言,不過我會尊重本委員會委員的意見,我只是再次提出有關法案審查的進行方式。謝謝。 主席: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同仁。有關剛才吳宜臻委員提及的程序問題,因為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了要提升立法效率和立法品質,最重要的是本委員會尊重個別委員的提案,一定要先唸了才有成案,如果沒有先唸根本就成不了案,所以我們一方面為了時效性、效率的問題,二方面為了立法品質問題,本席建議尊重個別委員和各黨團的提案,希望由議事人員先唸完提案,我也相信主席、召委都會逐條審查,我們連法案名稱也都會提出來討論,所以,這種討論方式基本上沒有問題。謝謝。 主席:現在宣讀條文。 考試院提案條文: 法案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法案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公務人員之退休、撫卹,依本法行之。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公務人員之退休、撫卹,依本法行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銓部。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銓部。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法適用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法律任用,並經銓審定之人員。 前項人員退休、撫卹之辦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職人員為限。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法適用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法律任用,並經銓審定之人員。 前項人員退休、撫卹之辦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職人員為限。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本(年功)俸(薪):指公務人員依銓審定之俸(薪)點,按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折算之俸(薪)額。機關(構)所適用之待遇規定與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不同者,其所屬公務人員銓審定之俸(薪)點,應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折算俸(薪)額。 二、基本俸(薪):指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薪)一點七倍計算之金額。 三、俸給總額慰助金:指公務人員退休或資遣當月所支領之下列給與項目合計數額: (一)本(年功)俸(薪)。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 (三)主管職務加給。 四、退休所得替代率:指退休公務人員退休時每月退休所得占現職待遇之比率。所稱每月退休所得、現職待遇如下: (一)每月退休所得:於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加計一次性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或每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加計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所支領之保險年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年金)合計金額;於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加計一次性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合計金額。 (二)現職待遇:指退休公務人員最後在職核官職等級之本(年功)俸(薪)加計按各類人員適用之技術或專業加給及人數加權平均計算所得之各職等定額技術或專業加給。 五、確定給付制:指依公務人員服務年資及本(年功)俸(薪),按本法所定計算標準核給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之給付制度。 六、確定提撥制:指政府為公務人員設立個人專戶,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定期撥繳一定金額存入該專戶並累積孳息,於公務人員符合請領條件時,領取該專戶之累積本金及其孳息,作為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之給付制度。 七、單層給與:指單採確定給付制發給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 八、雙層給與:指兼採確定給付制及確定提撥制,發給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 九、完全提存準備責任制:指公務人員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之財務來源,係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以定期且足額提撥儲存之方式籌措;發生財源不足時,應即調整提撥費率以為因應之退休金準備責任制度。 十、累積總金額:指公務人員個人專戶累積本金與孳息之總額。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本(年功)俸(薪):指公務人員依銓審定之俸(薪)點,按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折算之俸(薪)額。機關(構)所適用之待遇規定與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不同者,其所屬公務人員銓審定之俸(薪)點,應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折算俸(薪)額。 二、基本俸(薪):指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薪)一點七倍計算之金額。 三、俸給總額慰助金:指公務人員退休或資遣當月所支領之下列給與項目合計數額: (一)本(年功)俸(薪)。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 (三)主管職務加給。 四、退休所得替代率:指退休公務人員退休時每月退休所得占現職待遇之比率。所稱每月退休所得、現職待遇如下: (一)每月退休所得:於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加計一次性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或每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加計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所支領之保險年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年金)合計金額;於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加計一次性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合計金額;於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加計一次性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合計金額。 (二)現職待遇:指退休公務人員最後在職核官職等級之本(年功)俸(薪)加計按各類人員適用之技術或專業加給及人數加權平均計算所得之各職等定額技術或專業加給。 五、退撫給與:指依本法請領之退休金、資遣給與、撫卹金。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依本法請領之退休金、資遣給與、撫卹金或撫慰金(以下簡稱退撫給與),包含下列二類: 一、確定給付制給與。 二、確定提撥制給與。 下列人員依本法請領之退撫給與,以前項第一款為限(以下簡稱適用單層給與人員):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擔任公務人員者。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曾任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政務人員或其他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再(轉)任公務人員者。 三、曾任志願役軍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者。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者(以下簡稱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依本法請領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退撫給與。 前項所稱初任公務人員,指初次擔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法律任用,並經銓審定之人員。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確定給付制給與,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新制(以下簡稱退撫新制)實施前,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於退撫新制實施後,應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支給。 前項退撫新制之實施,因機關改制或其他原因而另定實施日期者,依其實施日期認定。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新制(以下簡稱退撫新制)實施前,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於退撫新制實施後,應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支給。 前項退撫新制之實施,因機關改制或其他原因而另定實施日期者,依其實施日期認定。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確定提撥制給與,應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於適用雙層給與人員初任公務人員時,為其設立個人退休金專戶(以下簡稱個人專戶),並由該公務人員於任職期間,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費用,存入個人專戶累積孳息,作為其依法退休、資遣或撫卹時支領確定提撥制給與之儲存準備金(以下簡稱退撫儲金)。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前二條所定退撫基金及退撫儲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事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以法律定之。 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對於第六條第一項所定退撫基金之財務,應每三年精算一次;每次至少精算三十年。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事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以法律定之。 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對於第五條第一項所定退撫基金之財務,應每五年至少精算一次;每次至少精算三十年。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章 退撫給與之提存準備與管理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章 退撫給與之管理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一節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之提存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與政府共同撥繳費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仍照本法公布施行前規定辦理;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按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費率並逐年依附表一所定僅具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者之基數內涵,由政府撥付百分之六十,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四十。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依法令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服務而辦理留職停薪,且占該機關職缺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應由借調機關按其銓審定之官職等級,比照第一項規定辦理。 退撫基金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精算結果,發生收入與支出失衡時,應由考試院會商行政院,於第一項所定費率範圍內,視國家財政狀況檢討調整提撥費率,必要時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所稱收入與支出失衡,指退撫基金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精算結果之平準費率與實際提撥費率相差幅度達正負百分之五以上。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公務人員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與政府共同撥繳費用,於本法施行前依原規定辦理;於本法公布施行以後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薪)一點七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費率,由政府撥付百分之六十,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四十。 依法令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服務而辦理留職停薪,且占該機關職缺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應由借調機關按其銓審定之官職等級,比照第一項規定辦理。 退撫基金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精算結果,發生收入與支出失衡時,應由考試院會商行政院,於第一項所定費率範圍內,視國家財政狀況檢討調整提撥費率,必要時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所稱收入與支出失衡,指退撫基金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精算結果之平準費率與實際提撥費率相差幅度達正負百分之五以上。 陳委員淑慧等23人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新制(以下簡稱退撫新制)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實施。因機關改制或其他原因而另定實施日期者,依其實施日期認定。 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公務人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支給,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對前項退撫基金之財務,應實施定期精算。 第二項共同撥繳費用,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五之費率,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撥繳滿四十年後免再撥繳。公務人員繳付部份,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公務人員辦理退休時,其繳納基金費用未予併計退休之年資,應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公務人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繳付退撫基金五年以上,除因案免職或撤職而離職者外,得同時申請一次發給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年資,已按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或其他退休(職)、資遣法令辦理年資結算、退休(職)或資遣者,不適用前項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規定。 第二項退撫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依本法規定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而未予併計退休、資遣或撫卹之年資,應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按未採計之年資占繳費年資之比例計算後,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因不符退休、資遣條件而離職者,或死亡後不符辦理撫卹條件者,得由本人或其遺族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滿十年以上者,除因案受免職或撤職處分外,得同時申請一次發給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依本法繳納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已按公營事業機構移轉民營條例或其他相關退休(職)、資遣規定,辦理年資結算並領取退休(職)金或資遣給與,或已領取離職給與者,不適用前項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規定。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公務人員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依本法規定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而未予併計退休、資遣或撫卹之年資,應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按未採計之年資占繳費年資之比例計算後,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公務人員因不符退休、資遣條件而離職者,或死亡後不符辦理撫卹條件者,得由本人或其遺族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滿十年以上者,除因案受免職或撤職處分外,得同時申請一次發給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公務人員依本法繳納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已按公營事業機構移轉民營條例或其他相關退休(職)、資遣規定,辦理年資結算並領取退休(職)金或資遣給與,或已領取離職給與者,不適用前項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規定。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節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之提存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一款 確定給付制之提存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與政府共同撥繳費用,按公務人員基本俸(薪)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二之費率,由政府撥付百分之六十,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四十。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依法令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服務而辦理留職停薪,且占該機關職缺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應由借調機關按其銓審定之官職等級,比照第一項規定辦理。 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於支付適用雙層給與人員時,應採完全提存準備責任制;發生收入與支出失衡時,應由考試院會商行政院,於第一項所定費率範圍內,調整退撫基金之提撥費率,以為十足因應,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所稱收入與支出失衡,比照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認定之。 陳委員淑慧等23人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新制(以下簡稱退撫新制)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實施。因機關改制或其他原因而另定實施日期者,依其實施日期認定。 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公務人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支給,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對前項退撫基金之財務,應實施定期精算。 第二項共同撥繳費用,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五之費率,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撥繳滿四十年後免再撥繳。公務人員繳付部份,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公務人員辦理退休時,其繳納基金費用未予併計退休之年資,應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公務人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繳付退撫基金五年以上,除因案免職或撤職而離職者外,得同時申請一次發給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年資,已按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或其他退休(職)、資遣法令辦理年資結算、退休(職)或資遣者,不適用前項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規定。 第二項退撫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或其遺族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條件及給與等相關規定,比照第十條規定。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款 確定提撥制之提存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依第七條規定,與政府共同撥繳費用事項,規定如下: 一、公務人員得按月在基本俸(薪)百分之五範圍內,自願繳付費用存入個人專戶。其自願繳付費率,計算至百分率整數位為止。 二、政府每月應撥付之金額,不得少於公務人員基本俸(薪)之百分之二。公務人員自願按月以基本俸(薪)百分之一繳付時,政府應相對以基本俸(薪)百分之二點二撥付;其後公務人員之繳付費率每增加基本俸(薪)百分之一,政府應相對增撥基本俸(薪)百分之零點二;最高以撥付基本俸(薪)百分之三為限。 政府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撥付退撫儲金,最高以四十年為限。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依第一項規定自願繳付之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其自願繳付費率得依個人意願調整;一年內調整次數以二次為限。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依法令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服務而辦理留職停薪,且占該機關職缺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儲金費用撥繳事宜,應由借調機關按其銓審定之官職等級,比照第一項規定辦理。 政府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撥付退撫儲金存入個人專戶而有溢撥情事者,應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覈實退回溢撥金額之本息。其應覈實退回之金額,自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內之餘額扣抵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對於適用雙層給與人員個人專戶之管理,應盡善良管理之責,並得委託專業金融機構代為辦理專戶管理作業。 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應設計不同收益、風險之投資標的組合,提供公務人員選擇;其實施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前項投資標的組合選擇未實施前之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統一管理運用;統一管理運用期間超過三年,且管理運用收益低於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時,應由國庫補足其差額。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因不符退休、資遣條件而離職者,或適用雙層給與人員死亡後不符辦理撫卹條件者,得由本人或其遺族一次領回個人專戶內所自繳之退撫儲金本息。 前項人員與政府共同撥繳退撫儲金滿十年以上者,除因案受免職、撤職處分者外,得同時申請一次發給由政府撥付之退撫儲金本息。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所具年資已按公營事業機構移轉民營條例或其他相關退休(職)、資遣規定,辦理年資結算並領取退休(職)金或資遣給與,或已領取離職給與者,不適用前項發給政府撥付退撫儲金本息之規定。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三章 年資採計及給與上限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章 年資採計及給與上限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一節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年資採計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依本法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實際月數計算。曾經申請發還離(免)職退費或核給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或辦理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休、資遣或離職給與之任職年資,均不得採計。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在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之年資,應於轉任公務人員時,將其與政府共同撥繳而未曾領取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移撥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帳戶後,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具有退撫新制實施後之服義務役軍職、替代役年資而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者,應於初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五年內,依銓審定之等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始得併計年資。 前項人員係由公立學校教育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者,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之義務役軍職、替代役年資,應依轉任公務人員前適用之退休法令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並依第二項規定辦理移撥後,始得併計年資。 第三項人員於初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補繳者,其應補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由服務機關與公務人員比照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撥繳比例共同負擔,一次繳入退撫基金帳戶;逾三個月期限申請補繳退撫基金本息者,應另加計利息。 第三項及前項所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期限之計算,不因公務人員離(免)職而中斷。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依其他法律規定得予併計之年資或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且未核給退離給與之年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於轉任公務人員到職支薪時,比照第三項及第五項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始得併計年資。其應補繳之退撫基金費用,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依其任職年資、等級對照公務人員同期間相同俸級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之總和後,由公務人員全額負擔,一次繳入退撫基金帳戶。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依法停職者,於復職後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年功)俸(薪)時,應由服務機關與公務人員比照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撥繳比例共同負擔,一次補繳停職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本條各項所定公務人員撥(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標準、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擬訂,報銓部核定。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公務人員依本法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實際月數計算。曾經申請發還離(免)職退費或核給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或辦理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休、資遣或離職給與之任職年資,均不得採計。 公務人員在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之年資,應於轉任公務人員時,將其與政府共同撥繳而未曾領取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移撥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帳戶後,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 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曾服義務役軍職、替代役年資而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者,應於初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五年內,依銓審定之等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始得併計年資。 前項人員係由公立學校教育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者,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之義務役軍職、替代役年資,應依轉任公務人員前適用之退休法令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並依第二項規定辦理移撥後,始得併計年資。 第三項人員於初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補繳者,其應補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由服務機關與公務人員比照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撥繳比例共同負擔,一次繳入退撫基金帳戶;逾三個月期限申請補繳退撫基金本息者,應另加計利息。 第三項及前項所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期限之計算,不因公務人員離(免)職而中斷。 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依其他法律規定得予併計之年資或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且未核給退離給與之年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於轉任公務人員到職支薪時,比照第三項及第五項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始得併計年資。其應補繳之退撫基金費用,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依其任職年資、等級對照公務人員同期間相同俸級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之總和後,由公務人員全額負擔,一次繳入退撫基金帳戶。 公務人員依法停職者,於復職後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年功)俸(薪)時,應由服務機關與公務人員比照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撥繳比例共同負擔,一次補繳停職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本條各項所定公務人員撥(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標準、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擬訂,報銓部核定。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依本法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退撫新制實施前之年資採計範圍如下: 一、曾任有給專任之公務人員且具有合法證件者。 二、曾任軍用文職年資,未併計核給退役金或退休俸,經銓部登記有案,或經國防部覈實出具證明者。 三、曾任下士以上之軍職年資,未核給退役金或退休俸,經國防部覈實出具證明者。 四、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退休、資遣生效或死亡者,其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之義務役軍職人員年資。 五、曾任雇員或同委任及委任或比照警佐待遇警察人員年資,未領退職金或退休金,經原服務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六、曾任公立學校教職員或公營事業人員之年資,未依各該規定核給退休金,經原服務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在退撫新制實施前曾任工友、駐衛警察、職務代理人、學校代理(課)教師或其他非經銓審定之年資,均不得採計為退休、資遣及撫卹年資。但本法公布施行前,經銓部核准採計者,依原核准規定辦理。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公務人員依本法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退撫新制實施前之年資採計範圍如下: 一、曾任有給專任之公務人員且具有合法證件者。 二、曾任軍用文職年資,未併計核給退役金或退休俸,經銓部登記有案,或經國防部覈實出具證明者。 三、曾任下士以上之軍職年資,未核給退役金或退休俸,經國防部覈實出具證明者。 四、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退休、資遣生效或死亡者,其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之義務役軍職人員年資。 五、曾任雇員或同委任及委任或比照警佐待遇警察人員年資,未領退職金或退休金,經原服務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六、曾任公立學校教職員或公營事業人員之年資,未依各該規定核給退休金,經原服務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在退撫新制實施前曾任工友、駐衛警察、職務代理人、學校代理(課)教師或其他非經銓審定之年資,均不得採計為退休、資遣及撫卹年資。但本法公布施行前,經銓部核准採計者,依原核准規定辦理。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一條  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之年資併計,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仍適用退撫新制實施前規定。 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曾任工友、駐衛警察、職務代理人、學校代理(課)教師或其他非經銓審定之年資,均不得採計為退休、資遣年資。但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經銓部核定得以併計之年資,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退休、資遣生效,其退撫新制實施前曾任義務役軍職人員年資,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者,亦得採計為退休、資遣年資。 公務人員具各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設立之托兒所納編前保育員任職年資,應予併計退休年資。但因該年資不具備公務人員資格且已支領離職互助金,不再計算退休給付。 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一次退休金,以退休人員最後在職等級,按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任職滿五年者,給與九個基數,每增一年加給二個基數;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二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六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月退休金,以退休人員最後在職等級,按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為基數內涵,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五給與,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一千二百分之五;滿十五年後,每增一年給與百分之一,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一千二百分之一,最高以百分之九十為限。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由民選首長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適用單層給與之公務人員,其轉任前年資未辦理退休、資遣或年資結算且轉任前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合於採計規定之民選首長或公營事業人員年資,不適用第十六條所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規定。 前項人員所具轉任前合於採計規定之民選首長或公營事業人員年資,得與轉任後之公務人員年資合併計算,成就申辦退休及支領月退休金或年撫卹金之條件。但該年資應分別依第三十四條第一款或第六十九條規定,計給一次退休金或撫卹金。辦理資遣者,亦同。 前二項人員轉任前年資,除民選首長或公營事業人員年資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轉任前合於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年資,仍照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由民選首長、公營事業人員及依規定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轉任公務人員者,仍依本法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由民選首長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適用退撫新制之公務人員,其轉任前年資未辦理退休、資遣或年資結算且轉任前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合於採計規定之民選首長或公營事業人員年資,不適用第九條所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規定。 前項人員所具轉任前合於採計規定之民選首長或公營事業人員年資,得與轉任後之公務人員年資合併計算,成就申辦退休及支領月退休金或年撫卹金之條件。但該年資應分別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或第三十五條規定,計給一次退休金或撫卹金。辦理資遣者,亦同。 前二項人員轉任前年資,除民選首長或公營事業人員年資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轉任前合於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之年資,仍照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辦理。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由民選首長、公營事業人員及依規定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轉任公務人員者,仍依本法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十九條  公務人員在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應前、後合併計算。其中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年資,最高採計三十年;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併計後年資,最高以三十五年為限。任職年資併計結果逾三十五年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之採計,由當事人自行取捨。 公務人員不願依前項規定取捨年資時,由退休案審定機關逕予取捨審定之。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公務人員在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應前、後合併計算。其中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年資,最高採計三十年;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併計後年資,最高以三十五年為限。任職年資併計結果逾三十五年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之採計,由當事人自行取捨。 公務人員不願依前項規定取捨年資時,由退休案審定機關逕予取捨審定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條  曾依法令辦理退休(職、伍)、資遣、離(免)職或年資結算再任適用單層給與人員者,不得繳回原已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相當退休(職、伍)、資遣或離職給與;於依本法重行退休、資遣或辦理撫卹時,亦不再核發該段年資之退撫給與。 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政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民選首長及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退撫新制實施後轉任之軍職人員與其他公職人員,所具前項所定已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相當退休(職、伍)、資遣或離職給與之年資,應連同依本法重行退休、資遣之年資合計,以不超過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所定最高年資採計及給與上限為限。 第一項人員重行退休時,任職年資滿十五年以上,得就第三十條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並按其審定退休年資,計算退休給與。 第一項人員重行退休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再任或轉任之年資,應接續於前次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或年資結算給與等採計年資之後,按接續後年資之退休金種類計算標準核發給與。依本法重行資遣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資遣給與計算方式,亦同。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曾依法令辦理退休(職、伍)、資遣、離(免)職或年資結算再任適用退撫新制人員者,不得繳回原已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相當退休(職、伍)、資遣或離職給與;於依本法重行退休、資遣或辦理撫卹時,亦不再核發該段年資之退撫給與。 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政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民選首長及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退撫新制實施後轉任之軍職人員與其他公職人員,所具前項所定已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相當退休(職、伍)、資遣或離職給與之年資,應連同依本法重行退休、資遣之年資合計,以不超過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所定最高年資採計及給與上限為限。 第一項人員重行退休時,任職年資滿十五年以上,得就第十九條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並按其審定退休年資,計算退休給與。 第一項人員重行退休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再任或轉任之年資,應接續於前次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或年資結算給與等採計年資之後,按接續後年資之退休金種類計算標準核發給與。依本法重行資遣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資遣給與計算方式,亦同。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節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年資採計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一款 確定給付制之年資採計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一條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依本法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支領確定給付制給與之任職年資,比照第十六條規定採計。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曾服義務役軍職、替代役年資,比照第十六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補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由服務機關與公務人員比照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撥繳費率及比例共同負擔,一次繳入退撫基金帳戶。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依法停職者,於復職後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年功)俸(薪)時,應由服務機關與公務人員比照第十六條第八項規定,補繳停職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並比照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撥繳費率及比例共同負擔,一次繳入退撫基金帳戶。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由民選首長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且轉任前年資未辦理退休、資遣或年資結算者,其所具轉任前年資應比照第十八條規定辦理;其所具轉任前合於採計規定之民選首長或公營事業人員年資,得與轉任後之公務人員年資合併計算,成就申辦退休及支領月退休金或年撫卹金之條件。但該年資應分別依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七十四條規定,計給一次退休金或撫卹金。辦理資遣者,亦同。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二條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依本法核給確定給付制退撫給與之任職年資,最高採計四十年。 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退休(職、伍)、資遣、離(免)職或年資結算後,再任適用雙層給與人員者,其已領之退離給與,以及重行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之採計及給與等事項,比照第二十條規定辦理;其已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相當退休(職、伍)、資遣或離職給與之年資,應連同依本法重行退休、資遣之年資合計,以不超過前項最高年資採計上限為限。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款 確定提撥制之年資採計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三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先任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再轉任適用雙層給與人員者,其任職於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期間已設立之個人專戶,於轉任公務人員後,得繼續累積本金及其孳息。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依法停職者,於復職後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年功)俸(薪)時,政府應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補撥付其停職期間之退撫儲金本息;公務人員亦可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自願繳付退撫儲金。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曾服義務役軍職、替代役年資而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者,得於初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五年內,依銓審定之等級,補繳退撫儲金,存入個人專戶。 前項人員補繳義務役軍職、替代役年資期間之退撫儲金時,政府應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相對撥付退撫儲金;未自願補繳者,政府對該期間亦不負任何撥付責任。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政府不負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撥付責任: 一、留職停薪期間。 二、停職期間。 三、休職期間。 四、政府為個人專戶撥付退撫儲金已滿四十年。 前項政府不負撥付責任期間,公務人員仍可自願繳付退撫儲金。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人員前已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相當退休(職、伍)、資遣或離職給與之年資,連同政府於其再任期間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撥付退撫儲金之年資合計後,不得超過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最高撥付年資為限。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四章 退休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章 退休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一節 退休種類及要件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一節 退休種類及要件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五條  公務人員之退休,分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 依法銓審定之法官、檢察官合於本法所定退休條件者,得自願退休。但不適用第二十七條屆齡退休及第二十八條命令退休之規定。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公務人員之退休,分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 依法銓審定之法官、檢察官合於本法所定退休條件者,得自願退休。但不適用第十六條屆齡退休及第十七條命令退休之規定。 黃委員文玲等21人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公務人員之退休,分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 前項所定退休年資應包括依法規定之產假、陪產假以及育嬰假之年資。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六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服務機關同意後,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公務人員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並依法令辦理精簡,未符前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二十年以上。 二、任職滿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歲以上。 三、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由權責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送經銓部認定後,酌予減低,但不得低於五十歲。 前項所稱權責主管機關,於中央指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於直轄市指直轄市政府及直轄市議會;於縣(市)指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服務機關同意後,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公務人員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並依法令辦理精簡,未符前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二十年以上。 二、任職滿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歲以上。 三、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由權責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送經銓部認定後,酌予減低,但不得低於五十五歲。 前項所稱權責主管機關,於中央指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於直轄市指直轄市政府及直轄市議會;於縣(市)指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徐委員欣瑩等24人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自願退休之事由)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並依法令辦理精簡,未符前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二十年以上者。 二、任職滿十年以上,年滿五十歲者。 三、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者。 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領有主管機關核發身心障礙手冊輕度以上等級證明者,因身心障礙提早老化、體力衰退,殘障部位因經年累月長期負荷,致不能勝任工作,得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許委員忠信等20人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並依法令辦理精簡,未符前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二十年以上者。 二、任職滿十年以上,年滿五十歲者。 三、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者。 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由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送經銓敘部認定後,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對於因提早老化,致不能勝任工作之身心障礙者,得減低至五十歲。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七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者,應予屆齡退休。 前項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由權責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送經銓部認定後,酌予減低,但不得低於五十五歲。 前二項所定應予屆齡退休人員之退休生效日期如下: 一、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為七月十六日。 二、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一月十六日。 第二項所稱權責主管機關,比照前條第四項規定認定。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者,應予屆齡退休。 前項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由權責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送經銓部認定後,酌予減低。 前二項所定應予屆齡退休人員之退休生效日期如下: 一、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為七月十六日。 二、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一月十六日。 第二項所稱權責主管機關,比照前條第四項規定認定。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八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命令退休: 一、因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職務,繳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之半殘廢以上證明,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且出具證明。 二、因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職務,且有具體事實證明公務人員不願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之醫療證明時,其主管人員及人事主管人員應送請考績委員會初核,並經機關首長核定令其以病假治療;逾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延長病假之期限,仍不堪勝任職務或仍未痊癒。 前項各款人員之不堪勝任職務證明,應由其服務機關出具;第二款人員之命令退休應由其服務機關主動辦理。 前項服務機關,於人事、政風及主計人員,依其具有任免、考核等權責之機關認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人員,於主管人員及人事主管人員送請考績委員會初核前,應給予其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第一項人員係因公傷病致身心障礙而不堪勝任職務者,其申請退休不受任職五年以上年資之限制。 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指經服務機關證明並經審定機關審查認定公務人員之傷病確與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一、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二、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傷病。 三、因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四、於執行職務、辦公場所或辦公往返途中猝發疾病。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命令退休: 一、因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職務,繳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之半殘廢以上證明,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且出具證明。 二、因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職務,且有具體事實證明公務人員不願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之醫療證明時,其主管人員及人事主管人員應送請考績委員會初核,並經機關首長核定令其以病假治療;逾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延長病假之期限,仍不堪勝任職務或仍未痊癒。 前項各款人員之不堪勝任職務證明,應由其服務機關出具;第二款人員之命令退休應由其服務機關主動辦理。 前項服務機關,於人事、政風及主計人員,依其具有任免、考核等權責之機關認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人員,於主管人員及人事主管人員送請考績委員會初核前,應給予其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第一項人員係因公傷病致身心障礙而不堪勝任職務者,其申請退休不受任職五年以上年資之限制。 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指經服務機關證明並經審定機關審查認定公務人員之傷病確與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一、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二、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傷病。 三、因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四、因執行職務、辦公場所或辦公往返途中猝發疾病。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徐委員欣瑩等24人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命令退休)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領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主管機關核發身心障礙手冊輕度以上等級之證明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半殘廢以上之證明者,因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職務得申請自願退休。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因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職務,且有具體事證而不願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醫療證明者,經主管人員及人事主管人員送請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首長核定後,應令其以病假治療;逾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期限仍不堪勝任職務或仍未痊癒,應由機關主動辦理其命令退休。 前二項人員係因公傷病致身心障礙而不堪勝任職務者,不受任職五年以上年資之限制。 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指經服務機關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二、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傷病。 三、因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四、盡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九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資遣: 一、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不符本法所定退休規定而須裁減之人員。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以調任。 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證明身心已達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部分殘廢之標準,且由服務機關認定不堪勝任職務。 四、依其他法規規定應辦理資遣。 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公務人員,除因機關裁撤或有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公務人員具有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而不願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之醫療證明者,應由服務機關比照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程序資遣之。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資遣,應由該機關首長考核後,送請權責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構)核定,並由該機關檢齊有關證明文件,函轉審定機關審定其年資及給與。 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資遣者,其機關首長考核予以資遣之前,應先經考績委員會初核;考績委員會初核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服務機關,於人事、政風及主計人員,比照前條第三項規定認定;第四項所稱權責主管機關,比照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認定。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資遣: 一、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不符本法所定退休規定而須裁減之人員。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以調任。 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證明身心已達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部分殘廢之標準,且由服務機關認定不堪勝任職務。 四、年終考績連續兩年列丙等。 五、依其他法規規定應辦理資遣。 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公務人員,除因機關裁撤或有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公務人員具有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而不願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之醫療證明者,應由服務機關比照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程序資遣之。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資遣,應由該機關首長考核後,送請權責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構)核定,並由該機關檢齊有關證明文件,函轉審定機關審定其年資及給與。 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資遣者,其機關首長考核予以資遣之前,應先經考績委員會初核;考績委員會初核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服務機關,於人事、政風及主計人員,比照前條第三項規定認定;第四項所稱權責主管機關,比照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認定。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節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退休給付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節 退休給付 考試院提案條文: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之退休金種類如下: 一、一次退休金。 二、月退休金。 三、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兼領月退休金者,應依其領受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之比例計算之。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九條  退休金之給與與種類如下: 一、一次退休金。 二、月退休金。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一條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退休金,應以最後在職經銓審定之俸(薪)級及俸(薪)點為計算基準,並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一次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月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條  公務人員於本法公布施行以前之退休金,應以最後在職經銓審定之俸(薪)級及俸(薪)點為計算基準,並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一次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月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二條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之退休金,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按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分別依附表二及附表三所列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逐年計算核給之。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者,依前項、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逐年調降退休金後,其退休所得替代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超過者,應調降退撫新制實施後之退休金。 前項所定退撫新制實施後退休金之調降方式、標準等相關事項,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得按第一項附表三所定僅具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者之基數內涵,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計算退休金: 一、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 二、支(兼)領月退休金。 三、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 前項人員所領相關給付,應比照僅具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者計給。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三條  本法施行日以後退休之公務人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與實施前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應以在職經銓審定之最高一百四十四個月的平均基本俸(薪)為基數內涵,依下列標準計算,不適用第二十條至二十二條規定: 一、一次退休金:每任職一年,按第九條第一項所定退撫基金提撥費率,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至二個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至七十個基數;其實際給與基數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定之。 二、月退休金: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一點七給與,最高三十五年;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照基數內涵六百分之一給與;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二十四條  本法施行後,退撫新制實施前與實施後之退休人員,包括支(兼)領月退休金和一次退休金,其退休所得替代率均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超過者,應調降之,調降順序依序為每月所領一次性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依退休法所支之退休金。 前項所定退撫新制實施後和實施前退休金之調降方式、標準等相關事項,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依前二項所定計算退休金後,每月退休所得較本法公布施行前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低時,保障其最低應以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之本俸額與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以下簡稱最低保障金額),支領每月退休所得。但依本法公布施行前規定計算之每月退休所得(以下簡稱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其依原金額支給。 前項人員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者,其所領退休所得不足最低保障金額時,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補足之;僅具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者,其所領退休所得不足最低保障金額時,由退撫基金補足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三條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一次退休金:每任職一年,按第九條第一項所定退撫基金提撥費率,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至二個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至七十個基數;其實際給與基數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定之。 二、月退休金: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為限;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照基數內涵六百分之一給與;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退撫新制實施後初任公務人員且任職年資逾三十五年者,其退休金應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一次退休金:除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給與外,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年增給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給與五十五又二分之一個基數至七十二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二十四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月退休金:除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給與外,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年照基數內涵二百分之一增給,以增至百分之七十二點五為限。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照基數內涵二千四百分之一給與。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二條  公務人員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一次退休金:每任職一年,按第七條第一項所定退撫基金提撥費率,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至二個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至七十個基數;其實際給與基數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定之。 二、月退休金: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為限;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照基數內涵六百分之一給與;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四條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一次退休金:任職滿五年者,給與九個基數;以後每增一年,加給二個基數;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二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每一個月給與六分之一個基數。任職年資未滿一年者,其畸零月數每一個月給與十二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月退休金: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五給與;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一千二百分之五;滿十五年後,每增一年給與百分之一;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一千二百分之一;最高以百分之九十為限。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一條  公務人員具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一次退休金:任職滿五年者,給與九個基數;以後每增一年,加給二個基數;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二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每一個月給與六分之一個基數。任職年資未滿一年者,其畸零月數每一個月給與十二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月退休金: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五給與;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一千二百分之五;滿十五年後,每增一年給與百分之一;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一千二百分之一;最高以百分之九十為限。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一條  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之年資併計,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仍適用退撫新制實施前規定。 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曾任工友、駐衛警察、職務代理人、學校代理(課)教師或其他非經銓審定之年資,均不得採計為退休、資遣年資。但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經銓部核定得以併計之年資,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退休、資遣生效,其退撫新制實施前曾任義務役軍職人員年資,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者,亦得採計為退休、資遣年資。 公務人員具各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設立之托兒所納編前保育員任職年資,應予併計退休年資。但因該年資不具備公務人員資格且已支領離職互助金,不再計算退休給付。 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一次退休金,以退休人員最後在職等級,按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任職滿五年者,給與九個基數,每增一年加給二個基數;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二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六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月退休金,以退休人員最後在職等級,按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為基數內涵,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五給與,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一千二百分之五;滿十五年後,每增一年給與百分之一,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一千二百分之一,最高以百分之九十為限。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五條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依第二十八條第六項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並請領一次退休金者,任職未滿五年,應以五年計給。請領月退休金者,任職未滿十五年,以十五年計給。 依第二十八條第六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應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其加發標準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前項人員加發一次退休金時,因同一事由而其他法律另有加發規定者,僅得擇一支領之。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五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並請領一次退休金者,任職未滿五年,應以五年計給。請領月退休金者,任職未滿十五年,以十五年計給。 依第十七條第六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應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其加發標準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前項人員加發一次退休金時,因同一事由而其他法律另有加發規定者,僅得擇一支領之。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因公傷病之命令退休人員請領一次退休金者,任職未滿五年,以五年計。 如係請領月退休金者,任職未滿二十年,以二十年計。 依第六條第四項第一款辦理退休人員,另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其加發之標準,由考試院定之。因同一事由,其他法律另有加發退休金之規定者,僅得擇一支領之。 前二項規定加發之退休金,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因公成殘退休後,得發給年節慰問金,其支給金額及相關注意事項,由考試院定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六條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因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者,除屆齡退休者外,得一次加發最高七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已達屆齡退休生效日前七個月者,加發之俸給總額慰助金應按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 前項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列職務之一者,應由再任機關扣除其退休、資遣月數之俸給總額慰助金後,收繳其餘額,並繳回原服務機關、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六條  因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者,除屆齡退休者外,得一次加發最高七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已達屆齡退休生效日前七個月者,加發之俸給總額慰助金應按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 前項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或團體之職務及第五十條第三項所列職務之一者,應由再任機關扣除其退休、資遣月數之俸給總額慰助金後,收繳其餘額,並繳回原服務機關、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七條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之資遣給與,準用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所定一次退休金給與標準計算。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七條  資遣人員之給與,準用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所定一次退休金給與標準計算。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八條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而辦理退休者,應支領一次退休金。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以上而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退休時,其退休金應由公務人員就第三十條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退休時,除任職滿二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以上者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外,其餘人員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八條  公務人員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而辦理退休者,應支領一次退休金。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以上而依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規定辦理退休時,其退休金應就第十九條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公務人員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退休時,除任職滿二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以上者得擇領月退休金外,其餘人員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九條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者,應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之一,始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任職年資滿三十年以上且年滿六十歲。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未達前項所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者,得就下列方式擇一請領退休金: 一、支領一次退休金。 二、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月退休金(以下簡稱展期月退休金)。 三、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四、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自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二分之一之展期月退休金。 五、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依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請領月退休金者,其年齡不得低於五十歲。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一、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殘廢給付,且於退休前五年內曾有考績列丙等及請延長病假之事實。 二、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以前具有依本法合於採計退休之年資者,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辦理退休時,其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與附表四規定之指標數相符或高於指標數,且年滿五十歲以上者。 前項第二款所定指標數,應以整數年資及整數歲數合併計算之;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或年資均不予計入。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九條  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者,應年滿六十歲,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起為六十一歲,以後每兩年加一歲至六十五歲止,始得擇領月退休金: 未達前項所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者,得就下列方式擇一請領退休金: 一、支領一次退休金。 二、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月退休金(以下簡稱展期月退休金)。 三、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七年,減發百分之二十八。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請領月退休金者,其年齡不得低於五十五歲。 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而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殘廢給付,且於退休前五年內曾有考績列丙等及請延長病假之事實得擇領月退休金,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徐委員欣瑩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月退休金之領取)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退休時,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者,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 一、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年資滿三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退休,未達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者,就下列方式擇一領取退休金: 一、支領一次退休金。 二、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月退休金。 三、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四、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五、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退休人員,領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主管機關核發身心障礙手冊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殘廢證明者,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限制。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任職滿二十五年以上且年滿五十歲者,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退休時,得就第九條第一項之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除前項人員外,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具有依本法合於採計退休之年資者,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退休時,其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與附表一規定之指標數相符或高於指標數,且年滿五十歲以上者,亦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年資與年齡合計數之計算,未滿一年畸零月數不計入。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前修正施行前任職滿二十五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者,於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一年內,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退休時,得一次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並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前項人員於退休生效日起一年內,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應由再任機關按比例收繳其加發之退休金,並繳回原服務機關。 許委員忠信等20人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退休時,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者,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 一、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年資滿三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退休,未達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者,就下列方式擇一領取退休金: 一、支領一次退休金。 二、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月退休金。 三、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四、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五、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退休人員為身心障礙者,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限制。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任職滿二十五年以上且年滿五十歲者,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退休時,得就第九條第一項之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除前項人員外,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具有依本法合於採計退休之年資者,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退休時,其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與附表一規定之指標數相符或高於指標數,且年滿五十歲以上者,亦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年資與年齡合計數之計算,未滿一年畸零月數不計入。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任職滿二十五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者,於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一年內,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退休時,得一次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並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前項人員於退休生效日起一年內,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應由再任機關按比例收繳其加發之退休金,並繳回原服務機關。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條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退休者,其退休金依下列規定給與: 一、任職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二、任職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由退休人員就第三十條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三、任職滿十五年以上,但未滿五十五歲者,依前條第二項所定方式,擇一支領。 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以前具有依本法合於採計退休之年資者,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辦理退休時,其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與附表五規定之指標數相符或高於指標數,且任職滿十五年以上者,不受前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限制。 前項指標數之計算,依前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條  公務人員依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退休者,其退休金依下列規定給與: 一、任職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二、任職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由退休人員就第十九條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三、任職滿十五年以上,但未滿五十五歲者,依前條第二項所定方式,擇一支領。 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以前具有依本法合於採計退休之年資者,其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與附表一規定之指標數相符或高於指標數,且任職滿十五年以上者,不受前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限制。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一條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前退休生效者,其退休給與之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仍按其原適用規定辦理。 下列人員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應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改依附表一所列基數內涵,逐年計算給與,不適用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一、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二日以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退休生效者。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而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 前項人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仍依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第二項第二款所稱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指符合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及第四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支領月退休金之條件。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二條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依第三十二條及前條規定計算退休金後,每月退休所得較本法公布施行前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低時,保障其最低應以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之本俸額與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以下簡稱最低保障金額),支領每月退休所得。但依本法公布施行前規定計算之每月退休所得(以下簡稱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保障其依原金額支給。 前項人員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者,其所領退休所得不足最低保障金額時,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補足之;僅具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者,其所領退休所得不足最低保障金額時,由退撫基金補足之。依第一項但書補足原金額之差額,亦同。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本法施行後,退撫新制實施前與實施後之退休人員,包括支(兼)領月退休金和一次退休金,其退休所得替代率均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超過者,應調降之,調降順序依序為每月所領一次性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依退休法所支之退休金。 前項所定退撫新制實施後和實施前退休金之調降方式、標準等相關事項,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依前二項所定計算退休金後,每月退休所得較本法公布施行前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低時,保障其最低應以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之本俸額與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以下簡稱最低保障金額),支領每月退休所得。但依本法公布施行前規定計算之每月退休所得(以下簡稱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其依原金額支給。 前項人員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者,其所領退休所得不足最低保障金額時,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補足之;僅具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者,其所領退休所得不足最低保障金額時,由退撫基金補足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三條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並符合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者,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一年內退休時,仍得適用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核發補償金。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四條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具有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領取之一次退休金,以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年資所領取之一次養老給付,得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優惠存款。 前項一次退休金與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辦理條件、金額、利率、期限、利息差額補助、質借等相關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辦法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退休人員辦理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金額,依本法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支領一次退休金或一次養老給付並辦理優惠存款人員,有第八十六條或第八十七條所定應喪失或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未依規定停止辦理者,應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其自應停止辦理日起溢領之金額。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一條  具有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領取之一次退休金,以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年資所領取之一次養老給付,得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優惠存款。 前項一次退休金與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辦理條件、金額、利率、期限、利息差額補助、質借等相關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辦法定之。 本法公布施行以前已退休人員辦理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金額,依本法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支領一次退休金或一次養老給付並辦理優惠存款人員,有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或第五十條所定應喪失或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自始喪失及未依規定停止辦理者,應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其自應停止辦理日起溢領之金額。 李委員應元等20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二條  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依前條或退撫新制實施前原規定標準核發之一次退休金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年資所領取之養老給付,得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優惠存款。 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任職年資且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其退休所得如超過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之一定百分比(以下簡稱退休所得比率上限),在依本法支(兼)領之月退休金不作變動之前提下,應調整其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儲存之金額。 前項退休所得以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計算;現職待遇以本(年功)俸和專業加給計算。退休所得比率上限計算如下: 一、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核定退休年資二十五年以下者,以百分之五十為上限;以後每增一年,上限增加百分之二,最高增至百分七十。未滿六個月者,增加百分之一;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二、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依前款比率,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折算。 前項人員所領退休所得不得高於同等級現職人員待遇。 第一項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辦理條件、期限、利率、利息差額補助、金額及前二項退休所得、現職待遇、百分比訂定之細節等相關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辦法定之。 支領一次退休金或養老給付,並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優惠存款人員,如有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應停止或喪失領受月退休金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未依規定停止辦理者,應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其自應停止辦理日起溢領之金額。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三節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退休給付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一款 確定給付制退休金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五條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之確定給付制退休金種類如下: 一、一次退休金。 二、月退休金。 前項確定給付制退休金之給與,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一次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往前推算十五年繳納退撫基金費用之基本俸(薪)平均數為基數內涵,每任職一年,按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退撫基金提撥費率,給與五分之四個基數至一又二十分之一個基數,最高給至三十二個基數至四十二個基數為限;其實際基數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定之。 二、月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往前推算十五年繳納退撫基金費用之基本俸(薪)平均數為基數內涵,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一給與,最高給至百分之四十為限。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每一個月照基數內涵一千二百分之一給與;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最後在職往前推算十五年繳納退撫基金費用之基本俸(薪)平均數,依最後在職十五年繳納退撫基金期間各該年度待遇標準計算。繳納退撫基金期間未滿十五年者,以其實際繳納退撫基金期間之基本俸(薪)平均數,按各該年度待遇標準計算。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六條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之確定給付制資遣給與,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一次退休金標準計算。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七條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而辦理退休者,應給與一次退休金。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以上而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退休時,其退休金應由公務人員就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公務人員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退休時,除任職滿二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得擇領月退休金外,其餘人員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八條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依第二十八條第六項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並請領確定給付制之退休金時,比照第三十五條規定,計算任職年資。 依第二十八條第六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其確定給付制給與,應加發三至九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其加發標準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前項人員加發一次退休金時,因同一事由而其他法律另有加發規定者,僅得擇一支領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九條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自願退休者,其確定給付制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比照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達該條所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者,得比照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三項規定,擇一請領退休金。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辦理自願退休且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情形者,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限制。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條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辦理自願退休者,退休金依下列規定給與: 一、任職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二、任職滿十五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者,由退休人員就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三、任職滿十五年以上,但未滿五十五歲者,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方式,擇一支領。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一條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因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者,除屆齡退休者外,依第三十六條規定加發俸給總額慰助金。 前項人員有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應繳回已領俸給總額慰助金情形時,依該項規定辦理繳回。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款 確定提撥制退休給與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二條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之確定提撥制退休給與種類如下: 一、一次退休給與。 二、退休年金給與。 前項確定提撥制退休給與,依下列規定計給: 一、一次退休給與:以公務人員個人專戶之累積總金額計給。 二、退休年金給與:以公務人員個人專戶之累積總金額,按下列方式擇一支領: (一)攤提給付:依平均餘命計算每月領取金額,直至專戶內累積總金額領罄為止。 (二)定額給付:由公務人員於申請領受之前,自行決定每月固定領受新臺幣若干元,直至專戶內累積總金額領罄為止。但每月不得少於新臺幣五千元且應以千元為單位。 (三)保險年金:由公務人員以個人專戶內累積總金額一次繳足購買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依前項第二款第二目支領定額給付者,領取期間得申請調整發給金額。但一年內之調整次數以二次為限。 依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領取退休年金給與者,於領取期間,得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結清專戶內賸餘金額並予銷戶;嗣後不得再要求存入。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依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領取退休年金給與期間,得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切結,就其個人專戶內之餘額繼續進行自主投資。但自主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之二分之一,並自負風險責任。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三條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退休時,其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未達最後在職之基本俸(薪)十倍者,應支領一次退休給與。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退休時,其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達最後在職之基本俸(薪)十倍而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退休者,得依前條第一項所定給與種類,擇一支領。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退休時,除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達最後在職之基本俸(薪)十倍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得擇領退休年金給與外,其餘人員僅得支領一次退休給與。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四條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者,應符合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所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始得支領退休年金給與。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未達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所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者,得就下列方式擇一請領退休金: 一、支領一次退休給與。 二、至年滿退休年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退休年金給與。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請領退休年金給與者,其年齡不得低於五十歲。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辦理退休者,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情形者,不受第一項退休年金起支年齡限制。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五條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辦理退休者,其確定提撥制退休給與依下列規定計給: 一、退休時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未達最後在職之基本俸(薪)十倍者,給與一次退休給與。 二、退休時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達最後在職之基本俸(薪)十倍且年滿五十五歲者,由退休人員就第五十二條第一項之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三、退休時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達最後在職之基本俸(薪)十倍,但未滿五十五歲者,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方式,擇一支領。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六條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之確定提撥制資遣給與,以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一次給付。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四節 遺族撫慰金及個人專戶餘額之領受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一款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之撫慰金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七條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依本法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者,於死亡時另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 前項一次撫慰金應以經審定機關審定之退休年資及最後支領月退休金之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按退休時適用之支給標準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金,扣除已領月退休金後,補發其餘額,並依最後支領退休金之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計算發給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第一項一次撫慰金之領受遺族,包含未再婚配偶及下列領受順序之遺族: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第一項一次撫慰金應由未再婚配偶與前項優先順序之遺族,依下列規定共同領受: 一、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領受。但有配偶共同領受時,配偶應領撫慰金之二分之一;其餘遺族平均領受二分之一。 二、同一順序遺族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其撫慰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八條  前條所定適用單層給與人員之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父母而不支領一次撫慰金者,得依下列規定,按原領月退休金之三分之一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三分之一,改領月撫慰金: 一、年滿六十歲或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配偶,給與終身。但以其法定婚姻關係已存續十五年以上且未再婚者為限。 二、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 三、父母給與終身。 未滿六十歲而不得依前項第一款領受月撫慰金之配偶,得自年滿六十歲之日起,支領終身月撫慰金。 第一項規定遺族領有依本法核給或依其他法令規定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惠存款利息者或相當退離給與之定期給付者,不得擇領月撫慰金。 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一年內死亡者,其遺族擇領月撫慰金,仍照本法公布施行前之原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一項所定得領受月撫慰金之未再婚配偶於退休公務人員亡故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按亡故退休公務人員所領月退休金之半數,領受月撫慰金,不適用前四項規定: 一、依法核列為低收入戶且獨居生活。 二、年滿五十五歲以上,家庭平均每月總所得低於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最低保障金額,且扶養父、母或未成年子女共二人以上。 三、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無人扶養,且平均每月所得未達法定基本工資。 前項配偶領受月撫慰金之比例,依前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九條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服務機關得先行具領三個基數之一次撫慰金,辦理喪葬事宜;有賸餘者,依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審定年資之比例計算,分別歸屬公庫及退撫基金: 一、無合法之撫慰金領受遺族。 二、在臺灣地區無遺族,其居住大陸地區遺族未隨侍辦理喪葬。 三、在臺灣地區無遺族且大陸地區有無遺族未明。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合於請領撫慰金之大陸地區遺族,得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請求權時效內,請領服務機關未具領之三個基數撫慰金及前項撫慰金餘額。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六十條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五十七條第三項遺族中指定撫慰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未立遺囑且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同一種類之撫慰金時,由遺族分別依其擇領種類,按第五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之比例領取。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六十一條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擇領或兼領展期月退休金者,於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亡故時,其遺族依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發給撫慰金。 主席:等一下條文宣讀完畢後,繼續宣讀修正動議。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六十二條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並於本法公布施行前亡故者,其遺族申請撫慰金,依本法公布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辦理。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亡故時,其遺族依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發給撫慰金。 退撫新制實施前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亡故時,其遺族撫慰金照退撫新制實施前原規定給與標準支給。 前項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本法公布施行以後亡故時,其遺族符合第五十八條規定者,得改領月撫慰金。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款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之撫慰金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六十三條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依第四十五條規定支領確定給付制之月退休金者,於死亡時另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支領展期月退休金而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亡故者,亦同。 前項一次撫慰金應以經審定機關審定之退休年資及最後支領退休金之基數內涵,依第四十五條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金,扣除已領月退休金後,補發其餘額,並依最後支領退休金之基數內涵,計算發給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第一項規定之遺族領受順序及領受比例,比照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及第六十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有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比照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六十四條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支領攤提給付或定額給付者,於個人專戶內累積總金額未領罄前死亡時,由其遺族一次領回該專戶內賸餘金額。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支領展期退休年金給與而未達退休年金起支年齡前亡故者,亦同。 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目支領保險年金人員死亡而其生前已領取定期給付總額未達該保險年金之保證金額時,保險業應將保證金額扣除已領取定期給付總額後之餘額,按預定利率折現,一次發給其遺族領受。但其依規定參加之保險年金契約已約定由遺族繼續領取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規定之遺族領受順序及領受比例,比照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及第六十條規定辦理。但於保險年金契約已約定者,從其約定。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六十五條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支領攤提給付或定額給付者,於個人專戶內累積總金額未領罄前死亡,且有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時,原服務機關得先行具領必要費用辦理喪葬事宜;有賸餘者,歸屬退撫基金。 前項人員有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者,其合於請領個人專戶餘額之大陸地區遺族,應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請求權時效內,請領前項之個人專戶餘額。但大陸地區遺族請領之個人專戶餘額,連同其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請領項目,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 合於前條第二項所定支領保險年金人員死亡時,比照前二項規定辦理。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五章 撫卹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章 撫卹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一節 撫卹要件及原因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一節 撫卹要件、原因及領受人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六十六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事由者,應由其遺族申請辦理撫卹: 一、在職期間死亡。 二、已申辦退休,但在退休案未經審定機關審定之前死亡或審定退休生效日前死亡。 公務人員於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其遺族得依本法規定申請辦理撫卹。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二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事由者,應由其遺族申請辦理撫卹: 一、在職期間死亡。 二、已申辦退休,但在退休案未經審定機關審定之前死亡或審定退休生效日前死亡。 公務人員於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其遺族得依本法規定申請辦理撫卹。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六十七條  公務人員在職死亡之撫卹原因如下: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 二、因執行公務死亡(以下簡稱因公死亡)。 三、自殺死亡。 公務人員因涉嫌犯罪、畏罪逃亡、遭通緝期間自殺死亡者,不予撫卹。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三條  公務人員在職死亡之撫卹原因如下: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 二、因執行公務死亡(以下簡稱因公死亡)。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六十八條  現職公務人員因公死亡者,應辦理因公撫卹。 前項所稱因公死亡,指現職公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三、公差期間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於執行職務、公差期間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五、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六、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四條  現職公務人員因公死亡者,應辦理因公撫卹。 前項所稱因公死亡,指現職公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三、公差期間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於執行職務、公差期間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五、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六、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節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撫卹給與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六十九條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因病故、意外死亡或自殺死亡者,其撫卹金之種類如下: 一、一次撫卹金。 二、一次及年撫卹金。 前項撫卹金之給與,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一次撫卹金: (一)任職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撫卹金;給與之基數,比照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任職未滿十年者,除依前目規定給卹外,並依附表六規定計算,每減一個月,加給十二分之一個基數。已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相當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或離職給與者,其年資應合併計算;其合計年資逾十年者不再加給。 二、一次及年撫卹金:任職滿十五年以上者,除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之年撫卹金外,其滿十五年部分,給與十五個基數之一次撫卹金;以後每增一年,加給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給與二十七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二十四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各款所定基數,依附表三所列僅具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者之基數內涵認定之。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應合併計算。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年資,仍依原規定標準最高採計三十年;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並應優先採計。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因公死亡而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給撫卹金;因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任職滿十五年以上而未滿三十五年者,以三十五年計給撫卹金。 本法公布施行前死亡之撫卹案,仍依本法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五條  公務人員因病故、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之種類如下: 一、一次撫卹金。 二、一次及年撫卹金。 前項撫卹金之給與,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一次撫卹金: (一)任職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撫卹金;給與之基數,比照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二)任職未滿十年者,除依前目規定給卹外,並依附表二規定計算,每減一個月,加給十二分之一個基數。已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相當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或離職給與者,其年資應合併計算;其合計年資逾十年者不再加給。 二、一次及年撫卹金:任職滿十五年以上者,除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之年撫卹金外,其滿十五年部分,給與十五個基數之一次撫卹金;以後每增一年,加給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給與二十七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二十四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各款所定基數,依本法第二十三條之基數內涵認定之。 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應合併計算。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年資,仍依原規定標準最高採計三十年;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並應優先採計。 因公死亡而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給撫卹金;因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任職滿十五年以上而未滿三十五年者,以三十五年計給撫卹金。 本法公布施行前死亡之撫卹案,仍依本法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七十條  前條所定遺族年撫卹金,應自該公務人員死亡之次月起給與;其年限規定如下: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給與二十年。 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五年。 三、公差期間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五年。 四、於執行職務、公差期間,或於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 五、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但因防(救)災趕赴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五年。 六、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 七、病故意外死亡或自殺死亡者,給與十年。 請領前項年撫卹金之遺族,係無子(女)之寡妻(鰥夫)者,得給與終身。 領卹子女於第一項所定給卹年限屆滿時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子女雖已成年,仍在學就讀者,得繼續給卹至取得學士學位止。 前項所定在學就讀者,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之就學期間為限;就讀大學或獨立學院者,以取得一個學士學位為限。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死亡且經審定之年撫卹金,仍依公務人員死亡時之原規定辦理;給卹年限屆滿時,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六條  前條所定遺族年撫卹金,應自該公務人員死亡之次月起給與;其年限規定如下: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給與二十年。 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五年。 三、公差期間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五年。 四、於執行職務、公差期間,或於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 五、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但因防(救)災趕赴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五年。 六、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 七、病故或意外死亡,給與十年。 請領前項年撫卹金之遺族,係無子(女)之寡妻(鰥夫)者,得給與終身。 領卹子女於第一項所定給卹年限屆滿時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子女雖已成年,仍在學就讀者,得繼續給卹至取得學士學位止。 前項所定在學就讀者,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之就學期間為限;就讀大學或獨立學院者,以取得一個學士學位為限。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死亡且經審定之年撫卹金,仍依公務人員死亡時之原規定辦理;給卹年限屆滿時,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七十一條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因公死亡者,除依第六十九條規定給卹外,並依下列情形,加給一次撫卹金: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加給百分之五十。 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三、公差期間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四、於執行職務、公差期間,或於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加給百分之十五。 五、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加給百分之十。但本款人員因防(救)災趕赴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者,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六、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加給百分之十。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人員之因公死亡係因公務人員本人之交通違規行為而發生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依第六十九條規定給卹,不加發一次撫卹金。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七條  公務人員因公死亡者,除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給卹外,並依下列情形,加給一次撫卹金: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加給百分之五十。 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三、公差期間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四、於執行職務、公差期間,或於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加給百分之十五。 五、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加給百分之十。但本款人員因防(救)災趕赴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者,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六、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加給百分之十。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人員之因公死亡係因公務人員本人 之交通違規行為而發生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給卹,不加發一次撫卹金。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七十二條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以上死亡,生前預立遺囑,不願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請領確定給付制撫卹金者,得改按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其無遺囑而遺族不願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亦同。 前項改領之一次撫卹金,於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者,最高給與三十五年;於僅具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者,最高給與四十年。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撫卹金者,其依前條規定應加給之一次撫卹金,仍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標準計算。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八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以上死亡,生前預立遺囑,不願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請領撫卹金者,得改按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其無遺囑而遺族不願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亦同。 前項改領之一次撫卹金,於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者,最高給與三十五年;於僅具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者,最高給與四十年。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撫卹金者,其依前條規定應加給之一次撫卹金,仍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標準計算。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七十三條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死亡時,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給與殮葬補助費;公務人員於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亦同。其給與標準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給與勳績撫卹金;其給與標準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九條  公務人員死亡時,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給與殮葬補助費;公務人員於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亦同。其給與標準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公務人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給與勳績撫卹金;其給與標準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三節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撫卹給與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一款 確定給付制之撫卹金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七十四條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因病故、意外死亡或自殺死亡者,其確定給付制撫卹金之種類如下: 一、一次撫卹金。 二、一次及年撫卹金。 前項確定給付制撫卹金之給與,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一次撫卹金: (一)任職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撫卹金;給與之基數,比照第四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任職未滿十年者,除依前目規定給卹外,並依附表六規定計算,每減一個月,加給二十五分之一個基數。已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相當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或離職給與者,其年資應合併計算;其合計年資逾十年者不再加給。 二、一次及年撫卹金:任職滿十五年以上者,除每年給與三個基數之年撫卹金外,其滿十五年部分,給與八又四分之一個基數之一次撫卹金。以後每增一年,加給四分之一個基數;最高給與十四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四十八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基數內涵之計算,以公務人員最後在職之基本俸(薪)為準。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七十五條  前條所定遺族年撫卹金,應自該公務人員死亡之次月起給與;其給與年限比照第七十條規定辦理。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因公死亡者,除依前條規定給卹外,並加給一次撫卹金;其加給百分率比照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因公死亡者之年資採計,比照第六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因公死亡係因公務人員本人之交通違規行為而發生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依前條規定給卹。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以上死亡,生前預立遺囑,不願依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請領撫卹金者,得比照第七十二條規定辦理並依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標準計算給與。其無遺囑而遺族不願依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亦同。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在職死亡者,其殮葬補助費給與及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之加發勳績撫卹金,均比照第七十三條規定辦理。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款 確定提撥制之撫卹給與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七十六條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確定提撥制撫卹給與,以公務人員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發給一次撫卹給與。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四節 撫卹金領受人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七十七條  公務人員之遺族撫卹金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無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者,撫卹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無配偶或配偶再婚時,其應領之撫卹金應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有數人時,撫卹金應平均分給同一順序其他有領受權之人。但有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或停止領受權者除外。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第一順序之領受人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 公務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撫卹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 具有撫卹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者,請領撫卹金時,應共同提出,並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遺族均無行為能力者,由各遺族之法定代理人推派一人代為申請。但遺族未能取得一致請領之協議,或行蹤不明者,得由其他遺族按具有領受權之人數比例,分別請領撫卹金。 無第一項遺族可辦理撫卹者,公務人員之繼承人得向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發還公務人員原繳付之退撫基金本息或個人專戶中自繳之退撫儲金本息;無繼承人者,得由原服務機關先行具領一次撫卹金,辦理喪葬事宜。有賸餘者,歸屬退撫基金。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條  公務人員之遺族撫卹金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無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者,撫卹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無配偶或配偶再婚時,其應領之撫卹金應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有數人時,撫卹金應平均分給同一順序其他有領受權之人。但有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或停止領受權者除外。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第一順序之領受人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 公務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撫卹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 具有撫卹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者,請領撫卹金時,應共同提出,並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遺族均無行為能力者,由各遺族之法定代理人推派一人代為申請。但遺族未能取得一致請領之協議,或行蹤不明者,得由其他遺族按具有領受權之人數比例,分別請領撫卹金。 無第一項遺族可辦理撫卹者,公務人員之繼承人得向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發還公務人員原繳付之退撫基金本息;無繼承人者,得由原服務機關先行具領一次撫卹金,辦理喪葬事宜。有賸餘者,歸屬退撫基金。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六章 退撫給與之支(發)給、保障及限制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六章 退撫給與之支(發)給、保障及限制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七十八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經審定領取之年撫卹金、月撫慰金,仍照本法公布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繼續發給。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一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經審定領取之年撫卹金、月撫慰金,仍照本法公布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繼續發給。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七十九條  公務人員在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其相關給與,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應領之退撫給與,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領之確定給付制之退撫給與,由退撫基金支給。 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加發之退休金,及依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發給之一次退休金或撫卹金,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依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加發之俸給總額慰助金,由服務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任職未滿十年人員、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因公死亡人員所加給之撫卹金,及依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五條第六項規定之殮葬補助費及勳績撫卹金,均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二條  公務人員在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其相關給與,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應領之退撫給與,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領之退撫給與,由退撫基金支給。 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加發之退休金,及依第十一條第二項發給之一次退休金或撫卹金,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依第二十六條規定加發之俸給總額慰助金,由服務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任職未滿十年人員、第三十七條規定因公死亡人員所加給之撫卹金,及依第三十九條規定之殮葬補助費及勳績撫卹金,均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八十條  本法所定確定給付制之退撫給與,依下列規定發給: 一、一次退休金及首期月退休金,經審定機關審定後,自退休生效日起發給。第二期以後之月退休金,配合統一作業,每六個月發給一次。 二、資遣給與,經審定機關審定年資及給與後,自資遣生效日起發給。 三、一次撫慰金,經審定機關審定後發給。 四、月撫慰金,經審定機關審定後,自退休人員死亡之次一個定期起發給。 五、一次撫卹金,經審定機關審定後發給。 六、首期年撫卹金,經審定機關審定後,自公務人員死亡之次月起發給;第二期以後之年撫卹金,配合統一作業,每年發給一次。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確定給付制之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年撫卹金或月撫慰金,得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視國家整體經濟環境、政府及退撫基金財務狀況、消費者物價指數及現職人員待遇調整與否,衡酌調整之;其相關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三條  本法所定之退撫給與,依下列規定發給: 一、一次退休金及首期月退休金,經審定機關審定後,自退休生效日起發給。第二期以後之月退休金,配合統一作業,每六個月發給一次。 二、資遣給與,經審定機關審定年資及給與後,自資遣生效日起發給。 三、一次撫卹金,經審定機關審定後發給。 四、首期年撫卹金,經審定機關審定後,自公務人員死亡之次月起發給;第二期以後之年撫卹金,配合統一作業,每年發給一次。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之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年撫卹金,得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視國家整體經濟環境、政府及退撫基金財務狀況、消費者物價指數衡酌調整之;其相關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孫委員大千等提案條文: 第九條之一  公務員退休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 前項加發薪金發放對象、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九條之一  對於公務人員退休後生活特別困難之低收入戶,得發給年節慰問金,其支給金額及標準等相關辦理事項,由考試院定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八十一條  公務人員請領確定給付制或確定提撥制之退休金及資遣給與,屬公務人員之專屬權利,除下列情形外,不得由他人代為申請及領受: 一、年滿六十五歲人員拒依規定辦理屆齡退休,經服務機關主動檢具相關文件送審定機關審定者。 二、經服務機關依第二十八條規定,檢具相關文件送審定機關辦理命令退休者。 三、經服務機關依第二十九條規定,檢具相關文件送權責主管機關辦理資遣者。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四條  公務人員請領之退休金及資遣給與,屬公務人員之專屬權利,除下列情形外,不得由他人代為申請及領受: 一、年滿六十五歲人員拒依規定辦理屆齡退休,經服務機關主動檢具相關文件送審定機關審定者。 二、經服務機關依第十七條規定,檢具相關文件送審定機關辦理命令退休者。 三、經服務機關依第十八條規定,檢具相關文件送權責主管機關辦理資遣者。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八十二條  公務人員請領確定給付制或確定提撥制退撫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但因公務人員或其遺族涉有冒領或溢領情事而應繳還溢領之退撫給與者,不在此限。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五條  公務人員請領退撫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但因公務人員或其遺族涉有冒領或溢領情事而應繳還溢領之退撫給與者,不在此限。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八十三條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請領確定給付制之退撫給與及離職退費等權利,應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請求權時效內為之。請領公務人員個人專戶中政府撥付之退撫儲金及定期發給之月退休金、年撫卹金與月撫慰金之各期請求權時效,亦同。 依前項規定申請離職退費人員轉任公、民營單位或私立學校服務,並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或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法令辦理退休者,其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申請發給政府及本人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發給個人專戶中政府撥付之退撫儲金本息,得至遲於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一年內,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不適用前項時效規定。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六條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請領之退撫給與及離職退費等權利,應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請求權時效內為之。 依前項規定申請離職退費人員轉任公、民營單位或私立學校服務,並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或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法令辦理退休者,其依第八條規定申請發給政府及本人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得至遲於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一年內,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不適用前項時效規定。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八十四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申請退休或資遣者,應不予受理: 一、留職停薪期間。 二、停職期間。 三、休職期間。 四、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外患罪,尚未判決確定,或不起訴處分未確定,或緩起訴尚未期滿。 五、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第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六、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人員,自屆齡退休至遲生效日(以下簡稱屆退日)起,應先行停職。 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人員自屆退日至原因消滅之日,得比照停職人員發給半數之本(年功)俸額。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人員逾屆退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以書面向原服務機關申請辦理退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不得辦理退休: 一、撤職或免職。 二、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屆滿時,仍有第八十五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者。 前項人員於所定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內死亡者,遺族得依下列規定請領給與: 一、適用單層給與人員,其遺族得申請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所定一次退休金之標準核發給與。但退休條件已達得擇領月退休金者,且其遺族符合第五十八條所定條件者,得按該條規定請領月撫慰金。 二、適用雙層給與人員,其遺族得申請依第四十五條所定一次退休金之標準核發給與,並得將其生前之個人帳戶餘額一次領回。 前二項人員均以其屆退日為退休生效日。但休職人員應以原因消滅並經權責機關核准復職之日為其退休生效日。 前項人員依第三項規定所領之半數本(年功)俸(薪),應由退休金支給(發放)機關自所發退休給與或撫慰金中,覈實收回。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七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申請退休或資遣者,應不予受理: 一、留職停薪期間。 二、停職期間。 三、休職期間。 四、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外患罪,尚未判決確定,或不起訴處分未確定,或緩起訴尚未期滿。 五、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 六、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人員,自屆齡退休至遲生效日(以下簡稱屆退日)起,應先行停職。 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人員自屆退日至原因消滅之日,得比照停職人員發給半數之本(年功)俸額。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人員逾屆退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以書面向原服務機關申請辦理退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不得辦理退休: 一、撤職或免職。 二、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屆滿時,仍有第四十八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者。 前項人員於所定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內死亡者,遺族得依得申請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所定一次退休金之標準核發給與。 前項人員均以其屆退日為退休生效日。但休職人員應以原因消滅並經權責機關核准復職之日為其退休生效日。 前項人員依第三項規定所領之半數本(年功)俸(薪),應由退休金支給(發放)機關自所發退休給中,覈實收回。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一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銓部應不受理其退休申請案: 一、留職停薪期間。 二、停職期間。 三、休職期間。 四、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外患罪,尚未判刑確定、不起訴處分尚未確定,或緩起訴尚未期滿。 五、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第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六、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人員自屆齡退休至遲生效日(以下簡稱屆退日)起,應先行停職。 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人員自屆退日至原因消滅之日,得比照停職人員發給半數之本(年功)俸。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人員逾屆退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以書面向原服務機關申請辦理退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不得辦理退休: 一、撤職或免職。 二、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屆滿時,仍有第二十二條規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者。 前項人員於所定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內死亡者,遺族得申請依一次退休金之標準核發給與。但退休條件已達得擇領月退休金,且其遺族符合第十八條第四項所定條件者,得按應領月退休金之半數給與月撫慰金。 前二項人員均以其屆退日為退休生效日。但休職人員應以原因消滅並經權責機關核准復職之日為其退休生效日。 前項人員依第三項規定所領之半數本(年功)俸,應由退休金支給(發放)機關自所發退休給與或撫慰金中覈實收回。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八十五條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始喪失申請退休、資遣、撫卹或撫慰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依前項規定喪失申請退休、資遣、撫卹或撫慰者,得一次領回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內,屬於公務人員自繳之退撫儲金本息。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八條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始喪失申請退休、資遣、撫卹或撫慰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八十六條  支領確定給付制月退休金人員,或支領確定給付制年撫卹金、月撫慰金之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喪失領受確定給付制月退休金、年撫卹金或月撫慰金之權利: 一、死亡。 二、褫奪公權終身。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支領確定提撥制退休年金給與人員或支領確定提撥制撫卹年金給與之遺族,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時,喪失領受個人專戶中,屬於政府撥付退撫儲金本息之權利。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九條  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或支領年撫卹金、月撫慰金之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喪失領受月退休金、年撫卹金或月撫慰金之權利: 一、死亡。 二、褫奪公權終身。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八十七條  支領確定給付制月退休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領受確定給付制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因案被通緝期間。 四、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或團體之職務且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五、再任下列職務且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 (一)行政法人、公法人、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二)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 (三)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之職務或政府代表。 2.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職務或公股代表。 擇領確定給付制月退休金人員再任第一項第五款所列機構董(理)事長或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主管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領受確定給付制年撫卹金或月撫慰金之遺族,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者,停止領受年撫卹金或月撫慰金之權利。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十條  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因案被通緝期間。 四、再任任何有給職工作者。 領受年撫卹金或月撫慰金之遺族,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者,停止領受年撫卹金或月撫慰金之權利。 擇領月退休人員再任下列機關職務,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 一、行政法人、公法人、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務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佔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二、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 三、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之職務或政府代表、政府及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或在轉投資事業之職務或公股代表。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三條  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或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因案被通緝期間。 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 三、再任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任職於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事業職務。 (二)擔任政府捐助(贈)成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或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 (三)任職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公股代表。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一百年四月一日起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有前項第二款規定情形,且再任職務之固定性工作報酬每月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二、有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情形。 領受月撫慰金之遺族,有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者,停止領受月撫慰金之權利。 未依規定自再任之日起停止支領月退休金而有溢領情事者,應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自應停止支領日起溢領之退休金。 年滿六十五歲,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不得再任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職務。但再任政務人員、民意代表或民選首長者,不在此限。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任職者,得繼續任職至任期屆滿或離職時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再於第一項第三款所列機構任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主管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李委員應元等22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三條  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 三、再任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任職於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事業職務。 (二)擔任政府捐助(贈)成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或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 (三)任職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公股代表。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一百年四月一日起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有前項第二款規定情形,且再任職務之固定性工作報酬每月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二、有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情形。 領受月撫慰金之遺族,有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者,停止領受月撫慰金之權利。 未依規定自再任之日起停止支領月退休金而有溢領情事者,應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自應停止支領日起溢領之退休金。 年滿六十五歲,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不得再任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職務。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任職者,得繼續任職至任期屆滿或離職時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再於第一項第三款所列機構任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 林委員佳龍等23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三條  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 三、再任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任職於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事業職務。 (二)擔任政府捐助(贈)成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或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 (三)任職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公股代表。 四、再受聘於受政府補助學費或其他經費之學校法人,而該法人每年接受補助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或達該年歲入決算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受聘之平均每月報酬,高於其在職同薪級人員月薪之二分之一以上者。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一百年四月一日起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有前項第二款規定情形,且再任職務之固定性工作報酬每月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二、有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情形。 領受月撫慰金之遺族,有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者,停止領受月撫慰金之權利。 未依規定自再任之日起停止支領月退休金而有溢領情事者,應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自應停止支領日起溢領之退休金。 年滿六十五歲,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不得再任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職務。但再任政務人員、民意代表或民選首長者,不在此限。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任職者,得繼續任職至任期屆滿或離職時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再於第一項第三款所列機構任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主管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邱委員志偉等20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三條  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 三、再任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任職於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事業職務。 (二)擔任政府捐助(贈)成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或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 (三)任職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公股代表。 (四)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受聘擔任私立大學、院校之校長或者其他專任行政職務以及教職者。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一百年四月一日起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有前項第二款規定情形,且再任職務之固定性工作報酬每月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二、有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情形。 領受月撫慰金之遺族,有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者,停止領受月撫慰金之權利。 未依規定自再任之日起停止支領月退休金而有溢領情事者,應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自應停止支領日起溢領之退休金。 年滿六十五歲,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不得再任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職務。但再任政務人員、民意代表或民選首長者,不在此限。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任職者,得繼續任職至任期屆滿或離職時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再於第一項第三款所列機構任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主管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八十八條  支領確定給付制退休金之公務人員或支領確定給付制年撫卹金、月撫慰金遺族,於行蹤不明或發放機關無法聯繫時,發放機關應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撫慰金,並通知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一併暫停發放優惠存款利息,俟其親自提出申請,再依相關規定補發。但已依法令辦理失蹤登記者,不在此限。 支領確定給付制退休金之公務人員或支領確定給付制年撫卹金、月撫慰金遺族,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但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其居住大陸地區期間,發放機關應暫停發給退休金或撫卹金,俟其親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或回臺居住時,再依相關規定補發。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十一條  支領退休金之公務人員或支領年撫卹金、月撫慰金遺族,於行蹤不明或發放機關無法聯繫時,發放機關應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撫慰金,並通知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一併暫停發放優惠存款利息,俟其親自提出申請,再依相關規定補發。但已依法令辦理失蹤登記者,不在此限。 支領退休金之公務人員或支領年撫卹金、月撫慰金遺族,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但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其居住大陸地區期間,發放機關應暫停發給退休金或撫卹金,俟其親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或回臺居住時,再依相關規定補發。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八十九條  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而未經停(免)職,亦未經移付懲戒或提起彈劾者,於依本法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時,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 一、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給與;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二、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未滿者,應自判刑確定之日起,減少其應領退離給與之百分之二十。 前項人員因同一案件,於其他法律有較重之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處分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所定退離給與,應按最近一次退休、資遣或離職前任職年資核給;其內涵包含以下各項給與: 一、依本法支給之確定給付制退休金、資遣給與。 二、個人專戶中屬於政府撥付之退撫儲金本息。 三、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四、遺族撫慰金。 第一項人員再任公務人員時,其依第一項規定已受剝奪、減少退離給與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資遣、離職或再任期間亡故而辦理撫卹時,不再核給退撫給與。 退休人員曾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減少退離給與者,於再任公務人員並依本法重行退休、資遣之年資,或再任期間政府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撥付退撫儲金之年資,連同其已受減少退離給與之任職年資併計後,不得超過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所定最高採計年資或最高撥付年資。 依本法退休、資遣後始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者,應自收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之翌日起,改按降級或減俸後之俸(薪)級或俸(薪)額計算退休、資遣給與。個人專戶中政府撥繳之退撫儲金,亦同。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十二條  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而未經停(免)職,亦未經移付懲戒或提起彈劾者,於依本法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時,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 一、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給與;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二、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未滿者,應自判刑確定之日起,減少其應領退離給與之百分之二十。 前項人員因同一案件,於其他法律有較重之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處分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所定退離給與,應按最近一次退休、資遣或離職前任職年資核給;其內涵包含以下各項給與: 一、依本法支給之退休金、資遣給與。 二、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三、遺族撫慰金。 第一項人員再任公務人員時,其依第一項規定已受剝奪、減少退離給與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資遣、離職或再任期間亡故而辦理撫卹時,不再核給退撫給與。 退休人員曾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減少退離給與者,於再任公務人員並依本法重行退休、資遣之年資,或再任期間,連同其已受減少退離給與之任職年資併計後,不得超過第十二條所定最高採計年資或最高撥付年資。 依本法退休、資遣後始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者,應自收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之翌日起,改按降級或減俸後之俸(薪)級或俸(薪)額計算退休、資遣給與。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之一  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且未經停(免)職,亦未經移付懲戒或提起彈劾者,於依本法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時,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 一、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給與;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二、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未滿者,應自判刑確定之日起,減少其應領退離給與之百分之二十。 前項人員因同一案件,於其他法律有較重之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處分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所定退離給與,應按最近一次退休、資遣或離職前任職年資核給;其內涵包含以下各項給與: 一、依本法支給之退休金、資遣給與,以及依第三十條支給之補償金。 二、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之補償金。 三、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四、遺族撫慰金。 第一項人員再任公務人員時,其依第一項規定已受剝奪、減少退離給與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資遣或離職時,不予計算。 曾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減少退離給與之人員,於再任公務人員並依本法重行退休、資遣之年資,連同其已受減少退離給與之任職年資併計後,以不超過第九條及第二十九條所定最高採計年資為限。 依本法退休、資遣後始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者,應自收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之翌日起,改按降級或減俸後之俸(薪)級或俸(薪)額計算退休、資遣給與。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有第一項及前項規定情形者,不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九十條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有本法所定喪失、停止領受各項給付情事而有溢領確定給付制或確定提撥制之退撫給與者,溯自應喪失或停止領受之日起,主動清償;清償期限屆至,經限期催繳而未清償者,應由支給機關按年息百分之二加計利息追繳之。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十三條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有本法所定喪失、停止領受各項給付情事而有溢領之退撫給與者,溯自應喪失或停止領受之日起,主動清償;清償期限屆至,經限期催繳而未清償者,應由支給機關按年息百分之二加計利息追繳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九十一條  依本法退休、資遣人員或請領撫卹金、撫慰金之遺族,對於退休案、資遣案、撫卹案、撫慰案之核(審)定結果不服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十四條  依本法退休、資遣人員或請領撫卹金、撫慰金之遺族,對於退休案、資遣案、撫卹案之核(審)定結果不服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七章 附  則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七章 附  則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九十二條  自願、屆齡退休人員應檢齊有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於退休生效日前三個月內,送達審定機關審定。 命令退休人員應檢齊有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函轉審定機關審定。 審定機關受理公務人員或其遺族所提退休、資遣、撫卹或撫慰之申請案後,應於二個月內審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或因公撫卹案件之審定因事實查證需要,審定機關得再延長審認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十五條  自願、屆齡退休人員應檢齊有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於退休生效日前三個月內,送達審定機關審定。 命令退休人員應檢齊有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函轉審定機關審定。 審定機關受理公務人員或其遺族所提退休、資遣或撫卹之申請案後,應於二個月內審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或因公撫卹案件之審定因事實查證需要,審定機關得再延長審認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九十三條  依本法辦理自願或屆齡退休人員,其生效日期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逾審定生效日之後,不得請求變更。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法請領確定給付制及確定提撥制退撫給與之種類、方式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取捨,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經審定機關審定並領取給與後,不得請求變更。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十六條  依本法辦理自願或屆齡退休人員,其生效日期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逾審定生效日之後,不得請求變更。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法請領退撫給與之種類、方式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取捨,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經審定機關審定並領取給與後,不得請求變更。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九十四條  本法所定公務人員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十足計算。 第五十八條所定配偶領取月撫慰金之年齡及婚姻存續關係,依戶籍記載認定之。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十七條  本法所定公務人員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十足計算。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九十五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六項因公傷病、第六十八條因公死亡情事之認定標準、審查機制、第七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五條第四項所定交通違規行為之範圍,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十八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六項因公傷病、第三十四條因公死亡情事之認定標準、審查機制、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交通違規行為之範圍,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九十六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考試院定之。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十九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考試院定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九十七條  本法除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至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五條、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六十條  本法公布日後次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主席:針對本案,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 1.廖委員正井針對「軍公教人員年金改度」之優惠存款利率調降方案所提修正建議。 說明: 一、有關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改革,建議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依考試院原規劃方案辦理-即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率,自106年調降為12%,此後逐年調降利率1%;110年起,應即改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7%計息,但最高不超過年息9%。 (二)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含兼領一次退休者),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可辦理優惠存款的總金額在200萬元以下者,利率訂為18%;總金額超過200萬元者,其20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利率訂為14%;總金額超過500萬元以上者,其超過部分,利率訂為9%(如附例)。 (三)以上優惠存款改革方案,不適用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公務人員84年7月1日;教育人員85年2月1日;軍職人員86年1月1日)之已退休(伍)人員。 (四)司法人員之退養金及軍職人員之退除給與,應於本次年金改革一併處理。 (五)財政部所屬國營銀行及中央銀行員工優惠存款13%利率亦應由行政院併同檢討修正。 二、本修正建議較為合理可行,說明如下: (一)就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之保障而言,依廖委員建議方案,對於優惠存款金額200萬元以下部分,均仍維持18%利率不予調整(每月利息最少可維持3萬元以上),因此退休人員仍可獲得一定之保障,可避免其生活陷入困境。 (二)對於少數優惠存款金額偏高人員而言,依廖委員建議方案,係按其優惠存款金額多寡,分級調降利率,因此優惠存款金額愈高者,其退休所得扣減愈多,不會再有其坐享高額優惠存款利息之疑慮。 (三)以調整範圍而言,對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考試院原規劃方案僅調整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部分(最高為191萬700元),利率最低將降為臺灣銀行1年定期存款利率加7%(但最高不超過9%);一次退休金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則不受影響。若依廖委員建議方案,影響範圍雖可能擴及一次退休金部分(存款金額超過200萬元以上均應調降利率),但利率14%及9%,則較考試院原方案為高。因此,經以廖委員方案試算結果,大多數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所扣減金額較仍較考試院原規劃方案為少,對多數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較為有利,對優惠存款金額較高者(尤以500萬元以上者)亦能合理予以調降,但仍較考試院所提方案扣減較少,應更能符合社會各界對改革期又兼顧保障弱勢之效果。 提案人:廖正井  呂學樟  顏寬恒 2.針對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推修撫卹法草案,考量衡平一致並保障未來新進人員權益,提出修正動議如下: 建議修正事項 配合修正條文 逐年緩和調降退休所得至80% 第32條:配合修正天花板上限文字 為與第一層公保年金上限一致,調整新進人員第二層及第三層年金採計上限為35年,並配合修正給付標準 第13條:配合修正雙層給與人員確定給付制提撥上限為35年。 第22條:配合修正雙層給與人員確定給付制年資採計上限為35年。 第23條:配合修正雙層給與人員確定提撥制提撥上限為35年。 第33條:為求一致,配合刪除單層給與人員任職年資逾35年者之增發規定。 第45條:配合雙層給與人員確定給付制給與上限調整為35年,修正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每年給付標準如下: 一次退休金: 前30年,每年給與0.8~1.1 31~35年,每年給與1.6~1.8 合計總數,32~42(原總數) 月退休金: 前30年,每年給與1% 31~35年,每年給與2% 合計總數,40%(原總數)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第13條預擬修正條文與修正說明對照表 102.5.16 建議修正條文 考試院函請立法院審議條文 修正說明 第十三條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依第七條規定,與政府共同撥繳費用事項,規定如下: 一、公務人員得按月在基本俸(薪)百分之五範圍內,自願繳付費用存入個人專戶。其自願繳付費率,計算至百分率整數位為止。 二、政府每月應撥付之金額,不得少於公務人員基本俸(薪)之百分之二。公務人員自願按月以基本俸(薪)百分之一繳付時,政府應相對以基本俸(薪)百分之二點二撥付;其後公務人員之繳付費率每增加基本俸(薪)百分之一,政府應相對增撥基本俸(薪)百分之零點二;最高以撥付基本俸(薪)百分之三為限。 政府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撥付退撫儲金,最高以三十五年為限。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依第一項規定自願繳付之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其自願繳付費率得依個人意願調整;一年內調整次數以二次為限。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依法令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服務而辦理留職停薪,且占該機關職缺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儲金費用撥繳事宜,應由借調機關按其銓審定之官職等級,比照第一項規定辦理。 政府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撥付退撫儲金存入個人專戶而有溢撥情事者,應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覈實退回溢撥金額之本息。其應覈實退回之金額,自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內之餘額扣抵之。 第十三條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依第七條規定,與政府共同撥繳費用事項,規定如下: 一、公務人員得按月在基本俸(薪)百分之五範圍內,自願繳付費用存入個人專戶。其自願繳付費率,計算至百分率整數位為止。 二、政府每月應撥付之金額,不得少於公務人員基本俸(薪)之百分之二。公務人員自願按月以基本俸(薪)百分之一繳付時,政府應相對以基本俸(薪)百分之二點二撥付;其後公務人員之繳付費率每增加基本俸(薪)百分之一,政府應相對增撥基本俸(薪)百分之零點二;最高以撥付基本俸(薪)百分之三為限。 政府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撥付退撫儲金,最高以四十年為限。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依第一項規定自願繳付之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其自願繳付費率得依個人意願調整;一年內調整次數以二次為限。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依法令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服務而辦理留職停薪,且占該機關職缺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儲金費用撥繳事宜,應由借調機關按其銓審定之官職等級,比照第一項規定辦理。 政府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撥付退撫儲金存入個人專戶而有溢撥情事者,應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覈實退回溢撥金額之本息。其應覈實退回之金額,自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內之餘額扣抵之。 一、考試院規劃的公務人員退撫制度改革方案,針對新進人員實施多層次年金,第一層公保年金,35年給與15%;第二層確定給付退休金,40年給40%;第三層確定提撥退休金,提撥年限亦為40年。考量上述規劃,就各層年金之上限規定並不一致,況且目前公務人員平均退休金年資僅為30年,未來配合延後起支年齡至65歲,以及屆齡年齡亦維持為65歲的條件下,公務人員難以任職至40年。基此,為求衡平一致並保障未來新進人員權益,建議將第二層及第三層確定給付及確定提撥退休金年限,均改為35年。 二、本條配合修正第二項,明定政府撥繳確定給付退撫基金年限為35年。 第二十二條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依本法核給確定給付制退撫給與之任職年資,最高採計三十五年。 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退休(職、伍)、資遣、離(免)職或年資結算後,再任適用雙層給與人員者,其已領之退離給與,以及重行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之採計及給與等事項,比照第二十條規定辦理;其已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相當退休(職、伍)、資遣或離職給與之年資,應連同依本法重行退休、資遣之年資合計,以不超過前項最高年資採計上限為限。 第二十二條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依本法核給確定給付制退撫給與之任職年資,最高採計四十年。 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退休(職、伍)、資遣、離(免)職或年資結算後,再任適用雙層給與人員者,其已領之退離給與,以及重行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之採計及給與等事項,比照第二十條規定辦理;其已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相當退休(職、伍)、資遣或離職給與之年資,應連同依本法重行退休、資遣之年資合計,以不超過前項最高年資採計上限為限。 一、考試院規劃的公務人員退撫制度改革方案,針對新進人員實施多層次年金,第一層公保年金,35年給與15%;第二層確定給付退休金,40年給40%;第三層確定提撥退休金,提撥年限亦為40年。考量上述規劃,就各層年金之上限規定並不一致,況且目前公務人員平均退休金年資僅為30年,未來配合延後起支年齡至65歲,以及屆齡年齡亦維持為65歲的條件下,公務人員難以任職至40年。基此,為求衡平一致並保障未來新進人員權益,建議將第二層及第三層確定給付及確定提撥退休金年限,均改為35年。 二、本條配合修正第一項,明定確定給付制年資最高採計35年。 第二十三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先任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再轉任適用雙層給與人員者,其任職於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期間已設立之個人專戶,於轉任公務人員後,得繼續累積本金及其孳息。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依法停職者,於復職後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年功)俸(薪)時,政府應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補撥付其停職期間之退撫儲金本息;公務人員亦可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自願繳付退撫儲金。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曾服義務役軍職、替代役年資而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者,得於初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五年內,依銓審定之等級,補繳退撫儲金,存入個人專戶。 前項人員補繳義務役軍職、替代役年資期間之退撫儲金時,政府應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相對撥付退撫儲金;未自願補繳者,政府對該期間亦不負任何撥付責任。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政府不負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撥付責任: 一、留職停薪期間。 二、停職期間。 三、休職期間。 四、政府為個人專戶撥付退撫儲金已滿三十五年。 前項政府不負撥付責任期間,公務人員仍可自願繳付退撫儲金。 第二十三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先任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再轉任適用雙層給與人員者,其任職於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期間已設立之個人專戶,於轉任公務人員後,得繼續累積本金及其孳息。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依法停職者,於復職後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年功)俸(薪)時,政府應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補撥付其停職期間之退撫儲金本息;公務人員亦可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自願繳付退撫儲金。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曾服義務役軍職、替代役年資而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者,得於初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五年內,依銓審定之等級,補繳退撫儲金,存入個人專戶。 前項人員補繳義務役軍職、替代役年資期間之退撫儲金時,政府應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相對撥付退撫儲金;未自願補繳者,政府對該期間亦不負任何撥付責任。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政府不負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撥付責任: 一、留職停薪期間。 二、停職期間。 三、休職期間。 四、政府為個人專戶撥付退撫儲金已滿四十年。 前項政府不負撥付責任期間,公務人員仍可自願繳付退撫儲金。 一、考試院規劃的公務人員退撫制度改革方案,針對新進人員實施多層次年金,第一層公保年金,35年給與15%;第二層確定給付退休金,40年給40%;第三層確定提撥退休金,提撥年限亦為40年。考量上述規劃,就各層年金之上限規定並不一致,況且目前公務人員平均退休金年資僅為30年,未來配合延後起支年齡至65歲,以及屆齡年齡亦維持為65歲的條件下,公務人員難以任職至40年。基此,為求衡平一致並保障未來新進人員權益,建議將第二層及第三層確定給付及確定提撥退休金年限,均改為35年。 二、本條配合修正第五項第四款,明定政府提撥確定提撥制年資以35年為限。 第三十二條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之退休金,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按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分別依附表二及附表三所列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逐年計算核給之。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者,依前項、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逐年調降退休金後,其退休所得替代率按任職年資計算,最高不得超過現職待遇百分之八十;超過者,應調降退撫新制實施後之退休金。 前項所定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規定、退撫新制實施後退休金之調降方式、標準等相關事項,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得按第一項附表三所定僅具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者之基數內涵,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計算退休金: 一、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 二、支(兼)領月退休金。 三、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 前項人員所領相關給付,應比照僅具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者計給。 第三十二條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之退休金,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按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分別依附表二及附表三所列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逐年計算核給之。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者,依前項、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逐年調降退休金後,其退休所得替代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超過者,應調降退撫新制實施後之退休金。 前項所定退撫新制實施後退休金之調降方式、標準等相關事項,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得按第一項附表三所定僅具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者之基數內涵,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計算退休金: 四、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 五、支(兼)領月退休金。 六、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 前項人員所領相關給付,應比照僅具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者計給。 一、本次推動公務人員退撫制度改革,其中在退休所得替代率之調降部分,以現職待遇80%為目標,且應採行溫和漸進,務實可行之原則。茲為落實上述改革目標及原則,同時兼顧信賴保護、功績制原則並保障退休人員權益,上述所得替代率的調降,應給予足夠緩衝期並採逐年緩降方式,以利退休人員有足夠時間重新安排退休後的經濟生活。 二、本條配合修正第二項及第三項有關所得替代率上限文字,以符合上述改革原則。 第三十三條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一次退休金:每任職一年,按第九條第一項所定退撫基金提撥費率,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至二個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至七十個基數;其實際給與基數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定之。 二、月退休金: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為限;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照基數內涵六百分之一給與;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三十三條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一次退休金:每任職一年,按第九條第一項所定退撫基金提撥費率,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至二個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至七十個基數;其實際給與基數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定之。 二、月退休金: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為限;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照基數內涵六百分之一給與;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退撫新制實施後初任公務人員且任職年資逾三十五年者,其退休金應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一次退休金:除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給與外,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年增給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給與五十五又二分之一個基數至七十二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二十四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月退休金:除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給與外,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年照基數內涵二百分之一增給,以增至百分之七十二點五為限。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照基數內涵二千四百分之一給與。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一、考試院規劃的公務人員退撫制度改革方案,針對新進人員實施多層次年金,第一層公保年金,35年給與15%;第二層確定給付退休金,40年給40%;第三層確定提撥退休金,提撥年限亦為40年。考量上述規劃,就各層年金之上限規定並不一致,況且目前公務人員平均退休金年資僅為30年,未來配合延後起支年齡至65歲,以及屆齡年齡亦維持為65歲的條件下,公務人員難以任職至40年。基此,為求衡平一致並保障未來新進人員權益,建議將第二層及第三層確定給付及確定提撥退休金年限,均改為35年。 二、配合前述新進人員退休年資上限,調整為35年,爰刪除本條第二項有關單層給與人員(即現職人員)原逾35年者,增發退休金之規定,以求現職及未來新進人員權益之一致與衡平。 第四十五條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之確定給付制退休金種類如下: 一、一次退休金。 二、月退休金。 前項確定給付制退休金之給與,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一次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往前推算十五年繳納退撫基金費用之基本俸(薪)平均數為基數內涵,每任職一年,按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退撫基金提撥費率,給與五分之四個基數至一又十分之一個基數;自第三十一年起,每增一年給與一又五分之三個基數至一又五分之四個基數;最高給至三十二個基數至四十二個基數為限;其實際基數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定之。 二、月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往前推算十五年繳納退撫基金費用之基本俸(薪)平均數為基數內涵,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一給與;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一千二百分之一;自第三十一年起,每增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二給與;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六百分之一;最高給至百分之四十為限。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最後在職往前推算十五年繳納退撫基金費用之基本俸(薪)平均數,依最後在職十五年繳納退撫基金期間各該年度待遇標準計算。繳納退撫基金期間未滿十五年者,以其實際繳納退撫基金期間之基本俸(薪)平均數,按各該年度待遇標準計算。 第四十五條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之確定給付制退休金種類如下: 一、一次退休金。 二、月退休金。 前項確定給付制退休金之給與,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一次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往前推算十五年繳納退撫基金費用之基本俸(薪)平均數為基數內涵,每任職一年,按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退撫基金提撥費率,給與五分之四個基數至一又二十分之一個基數,最高給至三十二個基數至四十二個基數為限;其實際基數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定之。 二、月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往前推算十五年繳納退撫基金費用之基本俸(薪)平均數為基數內涵,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一給與,最高給至百分之四十為限。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每一個月照基數內涵一千二百分之一給與;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最後在職往前推算十五年繳納退撫基金費用之基本俸(薪)平均數,依最後在職十五年繳納退撫基金期間各該年度待遇標準計算。繳納退撫基金期間未滿十五年者,以其實際繳納退撫基金期間之基本俸(薪)平均數,按各該年度待遇標準計算。 一、考試院規劃的公務人員退撫制度改革方案,針對新進人員實施多層次年金,第一層公保年金,35年給與15%;第二層確定給付退休金,40年給40%;第三層確定提撥退休金,提撥年限亦為40年。考量上述規劃,就各層年金之上限規定並不一致,況且目前公務人員平均退休金年資僅為30年,未來配合延後起支年齡至65歲,以及屆齡年齡亦維持為65歲的條件下,公務人員難以任職至40年。基此,為求衡平一致並保障未來新進人員權益,建議將第二層及第三層確定給付及確定提撥退休金年限,均改為35年。 二、本條配合修正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每年給付標準如下: (一)一次退休金: 1.前30年,每年給與0.8~1.1個基數 2.31年~35年,每年給與1.6~1.8個基數 3.合計總數,32~42(原總數) (二)月退休金: 1.前30年,每年給與1% 2.31年~35年,每年給與2% 3.合計總數,40%(原總數) 提案人:廖正井  賴士葆  王惠美 1-1、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修正條文提案 主旨:謹提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第四條所得替代率之定義內涵文字修正案,提請 公決。 說明:公務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係指退休人員之退休所得與在職所得的比率,其標準多寡為何始為合理?本即見仁見智,端看整體社會的生活與生存條件需求及共同的社會思維而定,惟不管未來標準如何,其採計替代率的基礎仍應盡可能的貼近實際所得,始能正常反應與維持退休人員退休前後的適當平穩的晚年生活,不致於變動過鉅,考試院所擬版本,僅考慮非主管人員所得,忽略主管人員公務生涯長期負擔之責任,受制於所謂「肥大官瘦小吏」的錯誤民粹迷思,無視於公務人員科層體制,鼓勵努力向上,積極表現,循序升遷之機制,再加上我國特有的俸給制度,高低階公務人員、主管與非主管人員待遇差距不大,如果退休制度亦是如此,無異是懲罰主管,未來恐影響整體文官制度之基礎,因此,長期擔任主管人員之退休給與亦應作適度考量,否則即會產生次長、司長、處長或科長等級之退休所得遠低於教育人員之錯亂現象,允宜將其一定期間之主管所得列入所得替代率之計算基礎,惟為避免有無主管加給的差距過大,故作適度限縮,僅採計主管加給之半數,並以採計10年的平均值作為基礎,藉以鼓勵長期擔任主管人員士氣,並維護正常穩健的文官體制,謹擬條文如附件,敬請公決。 提案人:林正二  顏寬恒 連署人:呂學樟  鄭天財  廖正井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條文對照表 考試院提案條文 廖委員正井等建議條文 說明 第四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本(年功)俸(薪):指公務人員依銓審定之俸(薪)點,按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折算之俸(薪)額。機關(構)所適用之待遇規定與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不同者,其所屬公務人員銓審定之俸(薪)點,應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折算俸(薪)額。 二、基本俸(薪):指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薪)一點七倍計算之金額。 三、俸給總額慰助金:指公務人員退休或資遣當月所支領之下列給與項目合計數額: (一)本(年功)俸(薪)。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 (三)主管職務加給。 四、退休所得替代率:指退休公務人員退休時每月退休所得占現職待遇之比率。所稱每月退休所得、現職待遇如下: (一)每月退休所得:於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加計一次性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或每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加計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所支領之保險年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年金)合計金額;於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加計一次性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合計金額。 (二)現職待遇:指退休公務人員最後在職核官職等級之本(年功)俸(薪)加計按各類人員適用之技術或專業加給及人數加權平均計算所得之各職等定額技術或專業加給。 五、確定給付制:指依公務人員服務年資及本(年功)俸(薪),按本法所定計算標準核給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之給付制度。 六、確定提撥制:指政府為公務人員設立個人專戶,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定期撥繳一定金額存入該專戶並累積孳息,於公務人員符合請領條件時,領取該專戶之累積本金及其孳息,作為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之給付制度。 七、單層給與:指單採確定給付制發給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 八、雙層給與:指兼採確定給付制及確定提撥制,發給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 九、完全提存準備責任制:指公務人員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之財務來源,係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以定期且足額提撥儲存之方式籌措;發生財源不足時,應即調整提撥費率以為因應之退休金準備責任制度。 十、累積總金額:指公務人員個人專戶累積本金與孳息之總額。 第四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本(年功)俸(薪):指公務人員依銓審定之俸(薪)點,按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折算之俸(薪)額。機關(構)所適用之待遇規定與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不同者,其所屬公務人員銓審定之俸(薪)點,應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折算俸(薪)額。 二、基本俸(薪):指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薪)一點七倍計算之金額。 三、俸給總額慰助金:指公務人員退休或資遣當月所支領之下列給與項目合計數額: (一)本(年功)俸(薪)。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 (三)主管職務加給。 四、退休所得替代率:指退休公務人員退休時每月退休所得占現職待遇之比率。所稱每月退休所得、現職待遇如下: (一)每月退休所得:於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加計一次性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或每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加計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所支領之保險年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年金)合計金額;於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加計一次性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合計金額。 (二)現職待遇:指退休公務人員最後在職10年之平均俸給總額,包括本(年功)俸、技術或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及職務加給半數之總合。 五、確定給付制:指依公務人員服務年資及本(年功)俸(薪),按本法所定計算標準核給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之給付制度。 六、確定提撥制:指政府為公務人員設立個人專戶,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定期撥繳一定金額存入該專戶並累積孳息,於公務人員符合請領條件時,領取該專戶之累積本金及其孳息,作為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之給付制度。 七、單層給與:指單採確定給付制發給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 八、雙層給與:指兼採確定給付制及確定提撥制,發給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 九、完全提存準備責任制:指公務人員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之財務來源,係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以定期且足額提撥儲存之方式籌措;發生財源不足時,應即調整提撥費率以為因應之退休金準備責任制度。 十、累積總金額:指公務人員個人專戶累積本金與孳息之總額。 修法草案: 主管機關於本條說明四謂:「考量退休人員退休後即不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且為避免發生『肥大官、瘦小吏』之質疑,爰於分母部分不計列主管職務加給。」此項考量雖有其道理,但全數刪除仍有採討的餘地: (一)此與本草案同時刪除未屬公務人員俸給法所規定俸給種類之「年終工作獎金」性質並不相同,而須另作不同之考量。 (二)主管加給,係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之法定俸給。該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公務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之。」第五條規定:「加給分下列三種:一、職務加給……二、技術或專業加給……三、地域加給……。」主管加給即屬職務加給之一,與技術或專業加給同為公務人員俸給法內之法定加給。而其與地域加給不同的是,主管加給在各機關普遍存在,每個人都可經由自己的努力,有機會擔任主管職務,因此將其排除於現職待遇內涵之外,其妥適性有待檢討。 (三)其次,主管職務負責機關特定業務或部門,職責重大,除須領導部屬外,對於主管部門的成敗,負有最主要的責任。主管必須制定政策或做執行規劃,統籌領導或管理部門業務,其所付出之心力與精神,自然大於非主管人員,而其所承受之壓力,亦自然大於非主管人員。觀之考試院及行政院各部會重視主管人員之培育及訓練,即可窺之對於主管職務之重視與主管人才培育之不易。如果努力付出的結果,於退休時被全然否定,試想誰願意於擔任主管職務時戮力以赴,貢獻心力。 (四)但如為避免有無主管加給的差距過大,及考量已退休,故宜作適度限縮。以退休前最後10年曾任職主管職務平均數為計算基礎,且不超過所任職務最高職等管職務加給之半數為上限。爰修正第四款第二目之規定,研擬修正條文文字如對照表。 1-2、修正動議 建議修正條文 考試院版 說明 第四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本(年功)俸(薪):指公務人員依銓審定之俸(薪)點,按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折算之俸(薪)額。機關(構)所適用之待遇規定與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不同者,其所屬公務人員銓審定之俸(薪)點,應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折算俸(薪)額。 二、基本俸(薪):指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薪)一點七倍計算之金額。 三、俸給總額慰助金:指公務人員退休或資遣當月所支領之下列給與項目合計數額: (一)本(年功)俸(薪)。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 (三)主管職務加給。 四、現職待遇:指公務人員每月依核敘官職等級之本(年功)俸(薪)加計專業加給及主管加給之數額。 五、退休所得替代率:指退休公務人員退休時每月退休所得占在職待遇之比率。所稱每月退休所得、在職待遇如下: (一)每月退休所得:於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加計一次性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或每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加計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所支領之保險年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年金)合計金額;於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加計一次性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合計金額。 (二)在職待遇:指退休公務人員最後在職之月份,按前款項目所核敘各俸給之合計。 六、確定給付制:指依公務人員服務年資及本(年功)俸(薪),按本法所定計算標準核給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之給付制度。 七、確定提撥制:指政府為公務人員設立個人專戶,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定期撥繳一定金額存入該專戶並累積孳息,於公務人員符合請領條件時,領取該專戶之累積本金及其孳息,作為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之給付制度。 八、單層給與:指單採確定給付制發給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 九、雙層給與:指兼採確定給付制及確定提撥制,發給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 十、完全提存準備責任制:指公務人員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之財務來源,係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以定期且足額提撥儲存之方式籌措;發生財源不足時,應即調整提撥費率以為因應之退休金準備責任制度。 十一、累積總金額:指公務人員個人專戶累積本金與孳息之總額。 第四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本(年功)俸(薪):指公務人員依銓審定之俸(薪)點,按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折算之俸(薪)額。機關(構)所適用之待遇規定與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不同者,其所屬公務人員銓審定之俸(薪)點,應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折算俸(薪)額。 二、基本俸(薪):指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薪)一點七倍計算之金額。 三、俸給總額慰助金:指公務人員退休或資遣當月所支領之下列給與項目合計數額: (一)本(年功)俸(薪)。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 (三)主管職務加給。 四、退休所得替代率:指退休公務人員退休時每月退休所得占現職待遇之比率。所稱每月退休所得、現職待遇如下: (一)每月退休所得:於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加計一次性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或每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加計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所支領之保險年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年金)合計金額;於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加計一次性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合計金額。 (二)現職待遇:指退休公務人員最後在職核官職等級之本(年功)俸(薪)加計按各類人員適用之技術或專業加給及人數加權平均計算所得之各職等定額技術或專業加給。 五、確定給付制:指依公務人員服務年資及本(年功)俸(薪),按本法所定計算標準核給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之給付制度。 六、確定提撥制:指政府為公務人員設立個人專戶,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定期撥繳一定金額存入該專戶並累積孳息,於公務人員符合請領條件時,領取該專戶之累積本金及其孳息,作為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之給付制度。 七、單層給與:指單採確定給付制發給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 八、雙層給與:指兼採確定給付制及確定提撥制,發給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 九、完全提存準備責任制:指公務人員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之財務來源,係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以定期且足額提撥儲存之方式籌措;發生財源不足時,應即調整提撥費率以為因應之退休金準備責任制度。 十、累積總金額:指公務人員個人專戶累積本金與孳息之總額。 一、鑑於考試院版草案於計算公務人員應提撥之費率及退休給付金額乃以本(年功)俸之一定倍為計算基準,以致於未能精確反映各公務人員之收入及未來退休所得替代狀況,更招致民眾誤會公務人員領取高額退休金之非議。為減少爭議,應以公務人員之現職待遇計算費率及退休所得為當,爰增訂第四款,明訂公務人員之現職待遇內涵。 二、退休公務人員之所得替代率之計算,應以最後在職當月之現職待遇作為計算基準,以精確反映其退休所得是否過高。惟為與在職公務人員之「現職待遇」區別,爰將退休公務人員最後在職當月之現職待遇定義為「在職待遇」,並修正第五款。 提案人:李貴敏  王惠美  呂學樟  顏寬恒 1-3、針對「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提出修正動議如表所列: 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版 考試院版 說明 第四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本(年功)俸(薪):指公務人員依銓審定之俸(薪)點,按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折算之俸(薪)額。機關(構)所適用之待遇規定與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不同者,其所屬公務人員銓審定之俸(薪)點,應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折算俸(薪)額。 二、基本俸(薪):指按公務人員每月本(年功)俸(薪)與適用技術或專業加給之合計金額。 三、俸給總額慰助金:指公務人員退休或資遣當月所支領之下列給與項目合計數額: (一)本(年功)俸(薪)。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 (三)主管職務加給。 四、退休所得替代率:指退休公務人員退休時每月退休所得占現職待遇之比率。所稱每月退休所得、現職待遇如下: (一)每月退休所得:於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加計一次性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或每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加計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所支領之保險年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年金)合計金額;於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加計一次性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合計金額;於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加計一次性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合計金額。 (二)現職待遇:指退休公務人員最後在職核官職等級之本(年功)俸(薪)加計按各類人員適用之技術或專業加給及人數加權平均計算所得之各職等定額技術或專業加給。 五、退撫給與:指依本法請領之退休金、資遣 給與或撫卹金。 第四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本(年功)俸(薪):指公務人員依銓審定之俸(薪)點,按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折算之俸(薪)額。機關(構)所適用之待遇規定與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不同者,其所屬公務人員銓審定之俸(薪)點,應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折算俸(薪)額。 二、基本俸(薪):指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薪)一點七倍計算之金額。 三、俸給總額慰助金:指公務人員退休或資遣當月所支領之下列給與項目合計數額: (一)本(年功)俸(薪)。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 (三)主管職務加給。 四、退休所得替代率:指退休公務人員退休時每月退休所得占現職待遇之比率。所稱每月退休所得、現職待遇如下: (一)每月退休所得:於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加計一次性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或每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加計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所支領之保險年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年金)合計金額;於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加計一次性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合計金額;於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加計一次性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合計金額。 (二)現職待遇:指退休公務人員最後在職核官職等級之本(年功)俸(薪)加計按各類人員適用之技術或專業加給及人數加權平均計算所得之各職等定額技術或專業加給。 五、退撫給與:指依本法請領之退休金、資遣給與、撫卹金。 第四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本(年功)俸(薪):指公務人員依銓審定之俸(薪)點,按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折算之俸(薪)額。機關(構)所適用之待遇規定與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不同者,其所屬公務人員銓審定之俸(薪)點,應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折算俸(薪)額。 二、基本俸(薪):指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薪)一點七倍計算之金額。 三、俸給總額慰助金:指公務人員退休或資遣當月所支領之下列給與項目合計數額: (一)本(年功)俸(薪)。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 (三)主管職務加給。 四、退休所得替代率:指退休公務人員退休時每月退休所得占現職待遇之比率。所稱每月退休所得、現職待遇如下: (一)每月退休所得:於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加計一次性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或每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加計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所支領之保險年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年金)合計金額;於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加計一次性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合計金額。 (二)現職待遇:指退休公務人員最後在職核官職等級之本(年功)俸(薪)加計按各類人員適用之技術或專業加給及人數加權平均計算所得之各職等定額技術或專業加給。 五、確定給付制:指依公務人員服務年資及本(年功)俸(薪),按本法所定計算標準核給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之給付制度。 六、確定提撥制:指政府為公務人員設立個人專戶,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定期撥繳一定金額存入該專戶並累積孳息,於公務人員符合請領條件時,領取該專戶之累積本金及其孳息,作為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之給付制度。 七、單層給與:指單採確定給付制發給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 八、雙層給與:指兼採確定給付制及確定提撥制,發給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 九、完全提存準備責任制:指公務人員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之財務來源,係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以定期且足額提撥儲存之方式籌措;發生財源不足時,應即調整提撥費率以為因應之退休金準備責任制度。 十、累積總金額:指公務人員個人專戶累積本金與孳息之總額。 公務人員之本(年功)俸(薪)約占全薪之65%,為避免淪為採計本(年功)俸(薪)1.7倍則太多,而採用1.6倍則太少,並考量我國公務人員現職待遇內涵中較具普遍性及共通性者,以本(年功)俸(薪)、技術或專業加給二項為主,爰於第二款明定本法所稱基本俸(薪),係依公務人員每月所領之本(年功)俸(薪)與適用技術或專業加給之合計金額作為計算提撥退撫基金實際薪資金額與給付基數內涵。 第七條 公務人員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與政府共同撥繳費用,於本法公布施行以後,按公務人員基本俸(薪)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費率,由政府撥付百分之六十,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四十。 依法令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服務而辦理留職停薪,且占該機關職缺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應由借調機關按其銓審定之官職等級,比照第一項規定辦理。 退撫基金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精算結果,發生收入與支出失衡時,應由考試院會商行政院,於第一項所定費率範圍內,視國家財政狀況檢討調整提撥費率,必要時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所稱收入與支出失衡,指退撫基金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精算結果之平準費率與實際提撥費率相差幅度達正負百分之五以上。 第七條 公務人員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與政府共同撥繳費用,於本法施行前依原規定辦理;於本法公布施行以後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薪)一點七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費率,由政府撥付百分之六十,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四十。 依法令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服務而辦理留職停薪,且占該機關職缺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應由借調機關按其銓審定之官職等級,比照第一項規定辦理。 退撫基金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精算結果,發生收入與支出失衡時,應由考試院會商行政院,於第一項所定費率範圍內,視國家財政狀況檢討調整提撥費率,必要時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所稱收入與支出失衡,指退撫基金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精算結果之平準費率與實際提撥費率相差幅度達正負百分之五以上。 第九條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與政府共同撥繳費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仍照本法公布施行前規定辦理;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按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費率並逐年依附表一所定僅具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者之基數內涵,由政府撥付百分之六十,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四十。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依法令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服務而辦理留職停薪,且占該機關職缺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應由借調機關按其銓審定之官職等級,比照第一項規定辦理。 退撫基金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精算結果,發生收入與支出失衡時,應由考試院會商行政院,於第一項所定費率範圍內,視國家財政狀況檢討調整提撥費率,必要時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所稱收入與支出失衡,指退撫基金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精算結果之平準費率與實際提撥費率相差幅度達正負百分之五以上。 依第四條所定義之基本俸,即「本(年功)俸加計適用技術或專業加給」之金額,作為計算公務人員撥繳退撫基金之費用。 第十五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服務機關同意後,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公務人員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並依法令辦理精簡,未符前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二十年以上。 二、任職滿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歲以上。 三、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由權責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送經銓部認定後,酌予減低,但不得低於五十五歲。 前項所稱權責主管機關,於中央指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於直轄市指直轄市政府及直轄市議會;於縣(市)指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領有主管機關核發身心障礙手冊輕度以上等級證明者,因身心障礙提早老化、體力衰退,殘障部位因經年累月長期負荷,致不能勝任工作,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特約醫院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酌予減低,但不得低於五十歲。 第十五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服務機關同意後,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公務人員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並依法令辦理精簡,未符前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二十年以上。 二、任職滿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歲以上。 三、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由權責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送經銓部認定後,酌予減低,但不得低於五十五歲。 前項所稱權責主管機關,於中央指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於直轄市指直轄市政府及直轄市議會;於縣(市)指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第二十六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服務機關同意後,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公務人員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並依法令辦理精簡,未符前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二十年以上。 二、任職滿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歲以上。 三、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由權責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送經銓部認定後,酌予減低,但不得低於五十歲。 前項所稱權責主管機關,於中央指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於直轄市指直轄市政府及直轄市議會;於縣(市)指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在自願退休部分: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之機制,以保障其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銓敘部於制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改革時,應參考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之立法體例,對於領有主管機關核發身心障礙手冊輕度以上等級證明者,因身心障礙提早老化、體力衰退,殘障部位因經年累月長期負荷,致不能勝任工作,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特約醫院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其退休年齡得酌予減低。 第十六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者,應予屆齡退休。 前項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由權責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送經銓部認定後,酌予減低,但不得低於六十歲。 第一項所規定之年齡,對於領有主管機關核發身心障礙手冊輕度以上等級證明者,因身心障礙提早老化、體力衰退,殘障部位因經年累月長期負荷,致不能勝任工作,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特約醫院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酌予減低,但不得低於五十五歲。 前三項所定應予屆齡退休人員之退休生效日期如下: 一、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為七月十六日。 二、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一月十六日。 第二項所稱權責主管機關,比照前條第四項規定認定。 第十六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者,應予屆齡退休。 前項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由權責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送經銓部認定後,酌予減低。 前二項所定應予屆齡退休人員之退休生效日期如下: 一、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為七月十六日。 二、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一月十六日。 第二項所稱權責主管機關,比照前條第四項規定認定。 第二十七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者,應予屆齡退休。 前項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由權責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送經銓部認定後,酌予減低,但不得低於五十五歲。 前二項所定應予屆齡退休人員之退休生效日期如下: 一、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為七月十六日。 二、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一月十六日。 第二項所稱權責主管機關,比照前條第四項規定認定。 在屆齡退休部分: 1.為兼顧不同職業性質之差異,於第二項規範經主管機關送銓部認定屬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其退休年齡得酌予減低但年齡仍不應過低,以60歲為下限。 2.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之機制,以保障其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銓敘部於制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改革時,應參考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之立法體例,對於領有主管機關核發身心障礙手冊輕度以上等級證明者,因身心障礙提早老化、體力衰退,殘障部位因經年累月長期負荷,致不能勝任工作,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特約醫院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其退休年齡得酌予減低。 第十八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資遣: 一、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不符本法所定退休規定而須裁減之人員。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以調任。 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證明身心已達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部分殘廢之標準,且由服務機關認定不堪勝任職務。 四、年終考績連續兩年列丙等。 五、年終考績十年列丙等達三次。 六、依其他法規規定應辦理資遣。 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公務人員,除因機關裁撤或有前項第三款及第六款情形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公務人員具有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而不願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之醫療證明者,應由服務機關比照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程序資遣之。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資遣,應由該機關首長考核後,送請權責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構)核定,並由該機關檢齊有關證明文件,函轉審定機關審定其年資及給與。 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資遣者,其機關首長考核予以資遣之前,應先經考績委員會初核;考績委員會初核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服務機關,於人事、政風及主計人員,比照前條第三項規定認定;第四項所稱權責主管機關,比照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認定。 第十八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資遣: 一、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不符本法所定退休規定而須裁減之人員。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以調任。 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證明身心已達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部分殘廢之標準,且由服務機關認定不堪勝任職務。 四、年終考績連續兩年列丙等。 五、依其他法規規定應辦理資遣。 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公務人員,除因機關裁撤或有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公務人員具有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而不願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之醫療證明者,應由服務機關比照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程序資遣之。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資遣,應由該機關首長考核後,送請權責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構)核定,並由該機關檢齊有關證明文件,函轉審定機關審定其年資及給與。 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資遣者,其機關首長考核予以資遣之前,應先經考績委員會初核;考績委員會初核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服務機關,於人事、政風及主計人員,比照前條第三項規定認定;第四項所稱權責主管機關,比照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認定。 第二十九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資遣: 一、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不符本法所定退休規定而須裁減之人員。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以調任。 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證明身心已達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部分殘廢之標準,且由服務機關認定不堪勝任職務。 四、依其他法規規定應辦理資遣。 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公務人員,除因機關裁撤或有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公務人員具有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而不願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之醫療證明者,應由服務機關比照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程序資遣之。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資遣,應由該機關首長考核後,送請權責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構)核定,並由該機關檢齊有關證明文件,函轉審定機關審定其年資及給與。 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資遣者,其機關首長考核予以資遣之前,應先經考績委員會初核;考績委員會初核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服務機關,於人事、政風及主計人員,比照前條第三項規定認定;第四項所稱權責主管機關,比照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認定。 1.民進黨版條文第二項及第五項的第四款應更正為第五款 2.對於公務人員應予資遣之樣態,除考績連續兩年列丙等外,再增加「十年列丙等達三次」 第二十三條 本法施行日以後退休之公務人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與實施前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應以在職經銓審定之最後在職一百八十個月的平均基本俸(薪)為基數內涵,依下列標準計算,不適用第二十條至二十二條規定: 一、一次退休金:每任職一年,按第七條第一項所定退撫基金提撥費率,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至二個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至七十個基數;其實際給與基數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定之。 二、月退休金: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一點六五給與,最高三十五年;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照基數內涵六百分之一給與;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二十三條 本法施行日以後退休之公務人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與實施前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應以在職經銓審定之最高一百四十四個月的平均基本俸(薪)為基數內涵,依下列標準計算,不適用第二十條至二十二條規定: 一、一次退休金:每任職一年,按第七條第一項所定退撫基金提撥費率,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至二個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至七十個基數;其實際給與基數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定之。 二、月退休金: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一點七給與,最高三十五年;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照基數內涵六百分之一給與;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1.退休金基數內涵計算基準乃比照考試院所提改革方案為最後在職十五年之平均俸額,即最後在職的180個月之平均基本俸。 2.考量公教人員保險年金化及退休所替代率上限,搭配公保年金給與率為0.65%,故酌以調整退撫之退休給付率,每年給予百分之一點六,最高三十五年。 第二十四條 本法施行後,退撫新制實施前與實施後之退休人員,包括支(兼)領月退休金和一次退休金,其退休所得替代率均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超過者,應調降之,調降順序依序為每月所領一次性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依退休法所支之退休金。 前項所定退撫新制實施前和實施後退休金之調降方式、標準等相關事項,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依前二項所定計算退休金後,每月退休所得較本法公布施行前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低時,保障其最低應以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之本俸額與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以下簡稱最低保障金額),支領每月退休所得。但依本法公布施行前規定計算之每月退休所得(以下簡稱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其原金額支給。 前項人員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者,其所領退休所得不足最低保障金額時,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補足之;僅具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者,其所領退休所得不足最低保障金額時,由退撫基金補足之。 第二十四條 本法施行後,退撫新制實施前與實施後之退休人員,包括支(兼)領月退休金和一次退休金,其退休所得替代率均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超過者,應調降之,調降順序依序為每月所領一次性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依退休法所支之退休金。 前項所定退撫新制實施後和實施前退休金之調降方式、標準等相關事項,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依前二項所定計算退休金後,每月退休所得較本法公布施行前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低時,保障其最低應以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之本俸額與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以下簡稱最低保障金額),支領每月退休所得。但依本法公布施行前規定計算之每月退休所得(以下簡稱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其依原金額支給。 前項人員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者,其所領退休所得不足最低保障金額時,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補足之;僅具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者,其所領退休所得不足最低保障金額時,由退撫基金補足之。 第三十二條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之退休金,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按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分別依附表二及附表三所列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逐年計算核給之。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者,依前項、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逐年調降退休金後,其退休所得替代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超過者,應調降退撫新制實施後之退休金。 前項所定退撫新制實施後退休金之調降方式、標準等相關事項,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得按第一項附表三所定僅具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者之基數內涵,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計算退休金: 一、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 二、支(兼)領月退休金。 三、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 前項人員所領相關給付,應比照僅具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者計給。 1.規定已退以及在職之最高所得替代率為七成。 2.超過七成依序調整優惠存款、保險年金。 3.第二項及第三項修正民進黨版條文文字。 第三十一條 具有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領取之一次退休金,以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年資所領取之一次養老給付,得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優惠存款。 前項一次退休金與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金額以新台幣二百萬元為限,給付利率為台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加計百分之七,並以百分之九為上限;其餘有關適用對象、辦理條件、期限、利息差額補助、質借等相關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辦法定之。 本法公布施行以前已退休人員辦理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金額,依本法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支領一次退休金或一次養老給付並辦理優惠存款人員,有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條所定應喪失或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自始喪失及未依規定停止辦理者,應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其自應停止辦理日起溢領之金額。 第三十一條 具有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領取之一次退休金,以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年資所領取之一次養老給付,得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優惠存款。 前項一次退休金與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辦理條件、金額、利率、期限、利息差額補助、質借等相關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辦法定之。 本法公布施行以前已退休人員辦理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金額,依本法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支領一次退休金或一次養老給付並辦理優惠存款人員,有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或第五十條所定應喪失或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自始喪失及未依規定停止辦理者,應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其自應停止辦理日起溢領之金額。 第四十四條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具有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領取之一次退休金,以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年資所領取之一次養老給付,得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優惠存款。 前項一次退休金與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辦理條件、金額、利率、期限、利息差額補助、質借等相關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辦法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退休人員辦理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金額,依本法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支領一次退休金或一次養老給付並辦理優惠存款人員,有第八十六條或第八十七條所定應喪失或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未依規定停止辦理者,應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其自應停止辦理日起溢領之金額。 第二項參照退休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但為避免有一次退休金者仍保有18趴優惠存款造成除保有本金外仍領有高額優惠存款產生與月退休金替代效應,變相鼓勵請領一次退休金,故將優惠存款之金額以及利率規定提升至母法位階明訂,將優存本金設限為200萬元,並適度調降優惠存款為9%,其餘有關適用對象、辦理條件、期限、利息差額補助、質借等相關事項,授權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辦法定之。 第四十八條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始喪失申請退休、資遣、撫卹或撫慰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四、在中國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護照。 第四十八條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始喪失申請退休、資遣、撫卹或撫慰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第八十五條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始喪失申請退休、資遣、撫卹或撫慰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依前項規定喪失申請退休、資遣、撫卹或撫慰者,得一次領回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內,屬於公務人員自繳之退撫儲金本息。 因目前中國對於我國仍屬敵對國家,因此對於公務人員以及其遺族領受之相關權利若涉及以具有敵對中國之資格者,以法律明訂其自始喪失相關請領權利。 第四十九條 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或支領年撫卹金、月撫慰金之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喪失領受月退休金、年撫卹金或月撫慰金之權利: 一、死亡。 二、褫奪公權終身。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五、在中國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護照。 第四十九條 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或支領年撫卹金、月撫慰金之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喪失領受月退休金、年撫卹金或月撫慰金之權利: 一、死亡。 二、褫奪公權終身。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第八十六條 支領確定給付制月退休金人員,或支領確定給付制年撫卹金、月撫慰金之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喪失領受確定給付制月退休金、年撫卹金或月撫慰金之權利: 一、死亡。 二、褫奪公權終身。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支領確定提撥制退休年金給與人員或支領確定提撥制撫卹年金給與之遺族,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時,喪失領受個人專戶中,屬於政府撥付退撫儲金本息之權利。 因目前中國對於我國仍屬敵對國家,因此對於公務人員以及其遺族領受之相關權利若涉及以具有敵對中國之資格者,以法律明訂其應立即喪失相關請領權利。 第五十條 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因案被通緝期間。 四、再任任何有給職工作者。 五、再任下列職務且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 (一)行政法人、公法人、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二)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 (三)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之職務或政府代表。 2.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職務或公股代表。 (四)領受月退休金後,再受聘於受政府補助學費及其他費用之學校法人,其每年補助達新台二千萬元以上,或達其該年歲入決算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未依規定自再任之日起停止支領月退休金及辦理優惠存款而有溢領情事者,應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自應停止支領日起溢領之退休金。 年滿六十五歲,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不得再任第一項第五款之職務。但再任政務人員、民意代表或民選首長者,不在此限。 擇領確定給付制月退休金人員再任第一項第五款所列機構董(理)事長或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 領受確定給付制年撫卹金或月撫慰金之遺族,有第一項情形者,停止領受年撫卹金或月撫慰金之權利。 第五十條 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因案被通緝期間。 四、再任任何有給職工作者。 領受年撫卹金或月撫慰金之遺族,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者,停止領受年撫卹金或月撫慰金之權利。 擇領月退休人員再任下列機關職務,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 一、行政法人、公法人、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務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佔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二、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 三、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之職務或政府代表、政府及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或在轉投資事業之職務或公股代表。 第八十七條 支領確定給付制月退休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領受確定給付制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因案被通緝期間。 四、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或團體之職務且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五、再任下列職務且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 (一)行政法人、公法人、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二)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 (三)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之職務或政府代表。 2.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職務或公股代表。 擇領確定給付制月退休金人員再任第一項第五款所列機構董(理)事長或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主管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領受確定給付制年撫卹金或月撫慰金之遺族,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者,停止領受年撫卹金或月撫慰金之權利。 退休再任有給工作禁領雙薪 1.第一項規定比照考試院版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條,公務人員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者應即停止領受確定給付制月退休金權利。另基於總體資源合理分配與跨世代互助,退休後如仍從事領有薪給之工作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 2.為避免公務人員自政府部門退休後再任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轉投資、再轉投資事業或受政府補助學費及其他費用學校法人之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公股代表,而生支領雙薪問題。為符合退休制度設計之原意,令退休人員能真正享有退休生活品質,並釋出工作機會解決年輕人就業問題。 第五十一條 支領退休金之公務人員或支領年撫卹金、月撫慰金遺族,於行蹤不明或發放機關無法聯繫時,發放機關應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撫慰金,並通知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一併暫停發放優惠存款利息,俟其親自提出申請,再依相關規定補發。但已依法令辦理失蹤登記者,不在此限。 支領退休金之公務人員或支領年撫卹金、月撫慰金遺族,赴中國長期居住,但未在中國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護照者,其居住中國期間,發放機關應立即停止發給退休金或撫卹金,俟其親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或回臺居住時,再依相關規定繼續發給。 第五十一條 支領退休金之公務人員或支領年撫卹金、月撫慰金遺族,於行蹤不明或發放機關無法聯繫時,發放機關應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撫慰金,並通知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一併暫停發放優惠存款利息,俟其親自提出申請,再依相關規定補發。但已依法令辦理失蹤登記者,不在此限。 支領退休金之公務人員或支領年撫卹金、月撫慰金遺族,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但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其居住大陸地區期間,發放機關應暫停發給退休金或撫卹金,俟其親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或回臺居住時,再依相關規定補發。 第八十八條 支領確定給付制退休金之公務人員或支領確定給付制年撫卹金、月撫慰金遺族,於行蹤不明或發放機關無法聯繫時,發放機關應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撫慰金,並通知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一併暫停發放優惠存款利息,俟其親自提出申請,再依相關規定補發。但已依法令辦理失蹤登記者,不在此限。 支領確定給付制退休金之公務人員或支領確定給付制年撫卹金、月撫慰金遺族,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但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其居住大陸地區期間,發放機關應暫停發給退休金或撫卹金,俟其親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或回臺居住時,再依相關規定補發。 因目前中國對於我國仍屬敵對國家,因此對於公務人員以及其遺族領受之相關權利於本條文中明定若長期赴中國居住應採立即停發,待返台後再繼續發給但不予補發,以符公平正義。 第五十二條 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而未經停(免)職,亦未經移付懲戒或提起彈劾者,於依本法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時,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 一、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給與;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二、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未滿者,應自判刑確定之日起,減少其應領退離給與之百分之二十。 前項人員因同一案件,於其他法律有較重之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處分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所定退離給與,應按最近一次退休、資遣或離職前任職年資核給;其內涵包含以下各項給與: 一、依本法支給之退休金、資遣給與。 二、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三、遺族撫慰金。 第一項人員再任公務人員時,其依第一項規定已受剝奪、減少退離給與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資遣、離職或再任期間亡故而辦理撫卹時,不再核給退撫給與。 退休人員曾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減少退離給與者,於再任公務人員並依本法重行退休、資遣之年資,連同其已受減少退離給與之任職年資併計後,不得超過第十二條所定最高採計年資或最高撥付年資。 依本法退休、資遣後始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者,應自收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之翌日起,改按降級或減俸後之俸(薪)級或俸(薪)額計算退休、資遣給與。 第五十二條 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而未經停(免)職,亦未經移付懲戒或提起彈劾者,於依本法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時,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 一、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給與;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二、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未滿者,應自判刑確定之日起,減少其應領退離給與之百分之二十。 前項人員因同一案件,於其他法律有較重之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處分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所定退離給與,應按最近一次退休、資遣或離職前任職年資核給;其內涵包含以下各項給與: 一、依本法支給之退休金、資遣給與。 二、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三、遺族撫慰金。 第一項人員再任公務人員時,其依第一項規定已受剝奪、減少退離給與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資遣、離職或再任期間亡故而辦理撫卹時,不再核給退撫給與。 退休人員曾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減少退離給與者,於再任公務人員並依本法重行退休、資遣之年資,或再任期間,連同其已受減少退離給與之任職年資併計後,不得超過第十二條所定最高採計年資或最高撥付年資。 依本法退休、資遣後始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者,應自收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之翌日起,改按降級或減俸後之俸(薪)級或俸(薪)額計算退休、資遣給與。 第八十九條 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而未經停(免)職,亦未經移付懲戒或提起彈劾者,於依本法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時,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 一、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給與;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二、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未滿者,應自判刑確定之日起,減少其應領退離給與之百分之二十。 前項人員因同一案件,於其他法律有較重之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處分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所定退離給與,應按最近一次退休、資遣或離職前任職年資核給;其內涵包含以下各項給與: 一、依本法支給之確定給付制退休金、資遣給與。 二、個人專戶中屬於政府撥付之退撫儲金本息。 三、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四、遺族撫慰金。 第一項人員再任公務人員時,其依第一項規定已受剝奪、減少退離給與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資遣、離職或再任期間亡故而辦理撫卹時,不再核給退撫給與。 退休人員曾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減少退離給與者,於再任公務人員並依本法重行退休、資遣之年資,或再任期間政府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撥付退撫儲金之年資,連同其已受減少退離給與之任職年資併計後,不得超過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所定最高採計年資或最高撥付年資。 依本法退休、資遣後始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者,應自收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之翌日起,改按降級或減俸後之俸(薪)級或俸(薪)額計算退休、資遣給與。個人專戶中政府撥繳之退撫儲金,亦同。 對民進黨版第五項條文做文字修正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柯建銘  尤美女  陳其邁 1-4、修正動議 建議修正條文 考試院版 說明 第九條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與政府共同撥繳費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仍照本法公布施行前規定辦理;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按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費率並逐年依附表一所定僅具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者之基數內涵,由政府撥付百分之六十,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四十。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撥繳費用按公務人員之現職待遇,依前項後段之費率及分擔比率計算之。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依法令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服務而辦理留職停薪,且占該機關職缺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應由借調機關按其銓審定之官職等級,比照第一項規定辦理。 退撫基金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精算結果,發生收入與支出失衡時,應由考試院會商行政院,於第一項所定費率範圍內,視國家財政狀況檢討調整提撥費率,必要時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所稱收入與支出失衡,指退撫基金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精算結果之平準費率與實際提撥費率相差幅度達正負百分之五以上。 第九條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與政府共同撥繳費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仍照本法公布施行前規定辦理;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按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費率並逐年依附表一所定僅具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者之基數內涵,由政府撥付百分之六十,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四十。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依法令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服務而辦理留職停薪,且占該機關職缺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應由借調機關按其銓審定之官職等級,比照第一項規定辦理。 退撫基金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精算結果,發生收入與支出失衡時,應由考試院會商行政院,於第一項所定費率範圍內,視國家財政狀況檢討調整提撥費率,必要時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所稱收入與支出失衡,指退撫基金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精算結果之平準費率與實際提撥費率相差幅度達正負百分之五以上。 一、公務人員退休金提撥及給付之計算應以現職待遇為基準,方能合理反映公務人員之財務狀況。 二、考試院雖以漸進調整提撥費率之基準內涵,以貼近公務人員之現職待遇,然仍有部分落差,且與公務人員團體之期待不符,更引起民間非議。 三、為配合考試院漸進調整提撥費率之精神,爰依附表一之調整時程,自民國一百十二年起,方依公務人員之現職遭遇計算退休金之提撥費用及分擔數額。 提案人:李貴敏  顏寬恒  王惠美  呂學樟 1-5、修正動議 建議修文條文 考試院版 說明 第十一條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與政府共同撥繳費用,按公務人員現職待遇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二之費率,由政府撥付百分之六十,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四十。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依法令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服務而辦理留職停薪,且占該機關職缺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應由借調機關按其銓審定之官職等級,比照第一項規定辦理。 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於支付適用雙層給與人員時,應採完全提存準備責任制;發生收入與支出失衡時,應由考試院會商行政院,於第一項所定費率範圍內,調整退撫基金之提撥費率,以為十足因應,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所稱收入與支出失衡,比照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認定之。 第十一條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與政府共同撥繳費用,按公務人員基本俸(薪)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二之費率,由政府撥付百分之六十,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四十。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依法令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服務而辦理留職停薪,且占該機關職缺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應由借調機關按其銓審定之官職等級,比照第一項規定辦理。 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於支付適用雙層給與人員時,應採完全提存準備責任制;發生收入與支出失衡時,應由考試院會商行政院,於第一項所定費率範圍內,調整退撫基金之提撥費率,以為十足因應,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所稱收入與支出失衡,比照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認定之。 一、以現職待遇計算退休金之撥繳費用方能合理反映公務人員之財務負擔。 二、因適用雙層給付之新進人員無須比照現職人員,將退休金之撥繳基準由本俸之二倍漸進過渡至現職待遇,爰修正第一項,將撥繳費用之基準,由基本俸(薪)(即本俸(薪)之一點七倍)修正為現職待遇。 提案人:李貴敏  顏寬恒  王惠美  呂學樟   1-6、修正動議 建議修正條文 考試院版 說明 第十三條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依第七條規定,與政府共同撥繳費用事項,規定如下: 一、公務人員得按月在現職待遇百分之五範圍內,自願繳付費用存入個人專戶。其自願繳付費率,計算至百分率整數位為止。 二、政府每月應撥付之金額,不得少於公務人員現職待遇之百分之二。公務人員自願按月以現職待遇百分之一繳付時,政府應相對以基本俸(薪)百分之二點二撥付;其後公務人員之繳付費率每增加基本俸(薪)百分之一,政府應相對增撥基本俸(薪)百分之零點二;最高以撥付基本俸(薪)百分之三為限。 政府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撥付退撫儲金,最高以四十年為限。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依第一項規定自願繳付之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其自願繳付費率得依個人意願調整;一年內調整次數以二次為限。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依法令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服務而辦理留職停薪,且占該機關職缺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儲金費用撥繳事宜,應由借調機關按其銓敘審定之官職等級,比照第一項規定辦理。 政府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撥付退撫儲金存入個人專戶而有溢撥情事者,應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覈實退回溢撥金額之本息。其應覈實退回之金額,自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內之餘額扣抵之。 第十三條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依第七條規定,與政府共同撥繳費用事項,規定如下: 一、公務人員得按月在基本俸(薪)百分之五範圍內,自願繳付費用存入個人專戶。其自願繳付費率,計算至百分率整數位為止。 二、政府每月應撥付之金額,不得少於公務人員基本俸(薪)之百分之二。公務人員自願按月以基本俸(薪)百分之一繳付時,政府應相對以基本俸(薪)百分之二點二撥付;其後公務人員之繳付費率每增加基本俸(薪)百分之一,政府應相對增撥基本俸(薪)百分之零點二;最高以撥付基本俸(薪)百分之三為限。 政府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撥付退撫儲金,最高以四十年為限。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依第一項規定自願繳付之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其自願繳付費率得依個人意願調整;一年內調整次數以二次為限。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依法令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服務而辦理留職停薪,且占該機關職缺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儲金費用撥繳事宜,應由借調機關按其銓敘審定之官職等級,比照第一項規定辦理。 政府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撥付退撫儲金存入個人專戶而有溢撥情事者,應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覈實退回溢撥金額之本息。其應覈實退回之金額,自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內之餘額扣抵之。 一、以現職待遇計算退休金之撥繳費用方能合理反映公務人員之財務負擔。 二、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將自願繳付確定提撥退休金之計算改以「現職待遇」為基準。 提案人:李貴敏  顏寬恒  王惠美  呂學樟 1-7、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第十八條修正動議 案由:有鑑於考試院「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第十八條有關公營事業人員轉任適用單層給與之公務人員,其轉任前年資未辦理退休、資遣或年資結算,且轉任前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合於採計規定之年資,不適用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規定,本意為防止該類人員屆退時自行轉任公務人員領取月退休金造成不公,應予支持。惟如事業單位改制行政機關,非個人意願所能決定,如未特別處理,將造成因配合政府政策決定由公營事業機構改制行政機關之轉任人員權益損失至鉅,更有違信賴保護原則。因此,允宜有特殊規定保障其權益,並方便機關改制之順利遂行。 為使配合政策改制為行政機關之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權益獲得前後一致之保障,應明定渠等人員得有選擇補繳退撫基金並得合併採計為領取退休金年資規定之適用,俾給予渠等人員適當之保障。爰提出修正如下: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第十八條」增列第五項規定:「公營事業機構改制為行政機關時,其轉任人員得選擇依第十六條規定補繳退撫基金或依第三十四條規定標準計算退休金。」 提案人:呂學樟  廖正井  顏寬恒  鄭天財  林正二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第十八條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動議條文 考試院提案條文 說明 第十八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由民選首長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適用單層給與之公務人員,其轉任前年資未辦理退休、資遣或年資結算且轉任前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合於採計規定之民選首長或公營事業人員年資,不適用第十六條所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規定。 前項人員所具轉任前合於採計規定之民選首長或公營事業人員年資,得與轉任後之公務人員年資合併計算,成就申辦退休及支領月退休金或年撫卹金之條件。但該年資應分別依第三十四條第一款或第六十九條規定,計給一次退休金或撫卹金。辦理資遣者,亦同。 前二項人員轉任前年資,除民選首長或公營事業人員年資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轉任前合於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年資,仍照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由民選首長、公營事業人員及依規定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轉任公務人員者,仍依本法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公營事業機構改制為行政機關時,其轉任人員得選擇依第十六條規定補繳退撫基金或依第三十四條規定標準計算退休金。 第十八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由民選首長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適用單層給與之公務人員,其轉任前年資未辦理退休、資遣或年資結算且轉任前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合於採計規定之民選首長或公營事業人員年資,不適用第十六條所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規定。 前項人員所具轉任前合於採計規定之民選首長或公營事業人員年資,得與轉任後之公務人員年資合併計算,成就申辦退休及支領月退休金或年撫卹金之條件。但該年資應分別依第三十四條第一款或第六十九條規定,計給一次退休金或撫卹金。辦理資遣者,亦同。 前二項人員轉任前年資,除民選首長或公營事業人員年資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轉任前合於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年資,仍照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由民選首長、公營事業人員及依規定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轉任公務人員者,仍依本法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一、增列第五項規定。 二、按本條文立法意旨原係針對公營事業人員於將屆退休時,立即轉任為一般行政機關之公務人員俾日後領取公務人員月退休金之情形,有違國家整體資源分配之合理性,爰予明定是類人員轉任時其公營事業機構年資不適用補繳退撫基金本息之規定。 三、惟如政策決定公營事業機構改制為行政機關時,其轉任人員係配合機關改制而轉任,非機關員工個人意願所能選擇,與前開為領取月退休金而由事業機構商調至行政機關人員殊不相同,且按以往改制機關之成例,其轉任人員均得依規定補繳退撫基金本息並得併計為領取退休金之年資,或不補繳退撫基金本息而依84年以前退撫舊制標準計算退休金。 四、爰為使配合政策決定改制行政機關之轉任人員權益獲得前後一致之保障,配合增列本條文第五項規定,以符信賴保護原則。 1-8、修正動議 建議修正條文 考試院版 說明 第三十二條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之退休金,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按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分別依附表二及附表三所列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逐年計算核給之。 自民國○○○年一月一日起,退休金之計算基數改以最後在職十年各年度之現職待遇平均為準。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者,依前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逐年調降退休金後,其退休所得替代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超過者,應調降退撫新制實施後之退休金。 前項所定退撫新制實施後退休金之調降方式、標準等相關事項,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得按第一項附表三所定僅具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者之基數內涵,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計算退休金: 一、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 二、支(兼)領月退休金。 三、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 前項人員所領相關給付,應比照僅具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者計給。 第三十二條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之退休金,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按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分別依附表二及附表三所列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逐年計算核給之。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者,依前項、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逐年調降退休金後,其退休所得替代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超過者,應調降退撫新制實施後之退休金。 前項所定退撫新制實施後退休金之調降方式、標準等相關事項,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得按第一項附表三所定僅具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者之基數內涵,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計算退休金: 一、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 二、支(兼)領月退休金。 三、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 前項人員所領相關給付,應比照僅具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者計給。 一、現職待遇計算退休金方能合理反映公務人員之所得替代狀況。 二、為配合考試院逐年調整退休金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之規劃,爰新增第二項規定自逐年調整完成年度之次年起,退休金之基數改以最後在職十年之現職待遇作為基礎。 提案人:李貴敏  顏寬恒  王惠美  呂學樟 1-9、修正動議 建議修正條文 考試院版 說明 第四十五條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之確定給付制退休金種類如下: 一、一次退休金。 二、月退休金。 前項確定給付制退休金之給與,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一次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往前推算十五年繳納退撫基金費用之現職待遇平均數為基數內涵,每任職一年,按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退撫基金提撥費率,給與五分之四個基數至一又二十分之一個基數,最高給至三十二個基數至四十二個基數為限;其實際基數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定之。 二、月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往前推算十五年繳納退撫基金費用之現職待遇平均數為基數內涵,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一給與,最高給至百分之四十為限。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每一個月照基數內涵一千二百分之一給與;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最後在職往前推算十五年繳納退撫基金費用之現職待遇平均數,依最後在職十五年繳納退撫基金期間各該年度待遇標準計算。繳納退撫基金期間未滿十五年者,以其實際繳納退撫基金期間之現職待遇平均數,按各該年度待遇標準計算。 第四十五條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之確定給付制退休金種類如下: 一、一次退休金。 二、月退休金。 前項確定給付制退休金之給與,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一次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往前推算十五年繳納退撫基金費用之基本俸(薪)平均數為基數內涵,每任職一年,按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退撫基金提撥費率,給與五分之四個基數至一又二十分之一個基數,最高給至三十二個基數至四十二個基數為限;其實際基數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定之。 二、月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往前推算十五年繳納退撫基金費用之基本俸(薪)平均數為基數內涵,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一給與,最高給至百分之四十為限。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每一個月照基數內涵一千二百分之一給與;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最後在職往前推算十五年繳納退撫基金費用之基本俸(薪)平均數,依最後在職十五年繳納退撫基金期間各該年度待遇標準計算。繳納退撫基金期間未滿十五年者,以其實際繳納退撫基金期間之基本俸(薪)平均數,按各該年度待遇標準計算。 一、適用窗曾給與人員之退休金費率之提撥以現職待遇為基準,為使權利義務對等,退休金給付之計算基準,亦應改以現職待遇為基準,爰依此修正第二項及第三項相關文字。 提案人:李貴敏  顏寬恒  王惠美  呂學樟 1-10、修正動議 建議修正條文 考試院版 說明 第五十三條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退休時,其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未達在職待遇十倍者,應支領一次退休給與。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退休時,其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達在職待遇十倍而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退休者,得依前條第一項所定給與種類,擇一支領。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退休時,除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達在職待遇十倍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得擇領退休年金給與外,其餘人員僅得支領一次退休給與。 第五十三條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退休時,其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未達最後在職之基本俸(薪)十倍者,應支領一次退休給與。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退休時,其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達最後在職之基本俸(薪)十倍而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退休者,得依前條第一項所定給與種類,擇一支領。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退休時,除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達最後在職之基本俸(薪)十倍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得擇領退休年金給與外,其餘人員僅得支領一次退休給與。 一、配合退休金之費率及給付均採現職待遇計算之修正,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支領一次退休給與之條件,改以「在職待遇」為計算基準。 提案人:李貴敏  王惠美  呂學樟  顏寬恒   1-11、修正動議 建議修正條文 考試院版 說明 第五十五條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辦理退休者,其確定提撥制退休給與依下列規定計給: 一、退休時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未達在職待遇十倍者,給與一次退休給與。 二、退休時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達在職待遇十倍且年滿五十五歲者,由退休人員就第五十二條第一項之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三、退休時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達在職待遇十倍,但未滿五十五歲者,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方式,擇一支領。 第五十五條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辦理退休者,其確定提撥制退休給與依下列規定計給: 一、退休時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未達最後在職之基本俸(薪)十倍者,給與一次退休給與。 二、退休時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達最後在職之基本俸(薪)十倍且年滿五十五歲者,由退休人員就第五十二條第一項之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三、退休時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達最後在職之基本俸(薪)十倍,但未滿五十五歲者,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方式,擇一支領。 一、配合退休金之費率及給付採現職待遇計算之修正,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一至第三款之支領一次退休給與條件,改以「在職待遇」為計算基準。 提案人:李貴敏  王惠美  呂學樟  顏寬恒  廖正井   修正動議 建議修正條文 考試院 說明 第七十四條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因病故、意外死亡或自殺死亡者,其確定給付制撫卹金之種類如下: 一、一次撫卹金。 二、一次及年撫卹金。 前項確定給付制撫卹金之給與,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一次撫卹金: (一)任職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撫卹金;給與之基數,比照第四十五條規劃辦理。 (二)任職未滿十年者,除依前目規定給卹外,並依附表六規定計畫,每減一個月,加給二十五分之一個基數。已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相當退休(職、伍)金、資遺給與離職給與者,其年資應合併計算;其合計年資逾十年者不再加給。 二、一次及年撫卹金:任職滿十五年以上者,除每年給與三個基數之年撫卹金外,其滿十五年部分,給與八又四分之一個基數之一次撫卹金。以後每增一年,加給四分之一個基數;最高給與十四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四十八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基數內涵之計算,以公務人員之在職待遇為準。 第七十四條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因病故、意外死亡或自殺死亡者,其確定給付制撫卹金之種類如下: 一、一次撫卹金。 二、一次及年撫卹金。 前項確定給付制撫卹金之給與,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一次撫卹金: (一)任職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撫卹金;給與之基數,比照第四十五條規劃辦理。 (二)任職未滿十年者,除依前目規定給卹外,並依附表六規定計畫,每減一個月,加給二十五分之一個基數。已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相當退休(職、伍)金、資遺給與離職給與者,其年資應合併計算;其合計年資逾十年者不再加給。 二、一次及年撫卹金:任職滿十五年以上者,除每年給與三個基數之年撫卹金外,其滿十五年部分,給與八又四分之一個基數之一次撫卹金。以後每增一年,加給四分之一個基數;最高給與十四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四十八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基數內涵之計算,以公務人員最後在職之基本俸(薪)為準。 一、配合公務人員退休給與以現職待遇為計算基準之精神,爰修正第三項,撫卹金之計算改以應以最後在職之實際待遇為準。 二、公務人員因病故、意外或自殺死亡者,因未辦理退休,故其最後在職所受領之待遇,並非第四條所定義之「在職待遇」。 三、故第三項之撫卹金計算基礎乃以「最後在職之現職待遇」為基礎。 提案人:李貴敏  呂學樟  顏寬恒  林正二  王惠美  鄭天財  廖正井   修帶決議A、 公務人員年金改革方案攸關全體公務人員退休權益至鉅,雖考試院所提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所設計之制度堪稱嚴謹,但因改革方案中,只著重調降給付等節流措施,對於「基金運用效率」及「政府責任」等開源部分,並未明列具體措施。基此,為合理保障公務人員權益,並落實政府責任,本案經審查後,決議如下: 一、軍公教人員年金改革法案通過後,必須立即檢討提高退撫基金提撥費率,以適時填補退撫基金不足額提撥的財務缺口。 二、政府先帶頭改革,立即檢討退撫基金投資組合及運用方針等,將基金投資長期報酬率設定以6%為目標(預估可增加財源540億元),避免大幅調降給付,以減輕對各類人員的衝擊。 三、政府財主機關應積極尋求其他財源專款專用挹注退撫基金,包括二稅合一(所得稅法第66條之6修正草案完成立法)及創設博奕稅(以目前政府每年有1兆7千億元的稅收計算,若7%計算,就有1,390億;3%就有510億左右)。 四、國內退休基金的管理模式,都是行政機關型態,人力、物力都受到法規的侷限,所以經營績效難以提升,應將各類人員退休基金統籌管理,並將基金管理機關轉型為行政法人,鬆綁相關用人限制並增加激勵與誘因,以引進優秀經營人才,才能有效提升經營績效。 五、為期往後公務人員的退休所得趨於合理,現行公務人員的俸級表應於本次公務人員退休年金改革修法完成後,隨即進行修正;該修正後俸表的適用對象應限於多層次年金制度施行之後的新進公務人員。 提案人:廖正井  呂學樟  林正二  顏寬恒   連署人:鄭天財 1-4-1、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第九條修正動議條文對照表 修正動議 考試院提案條文 說明 第九條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與政府共同撥繳費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仍照本法公布施行前規定辦理;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按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費率並逐年依附表一所定僅具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者之基數內涵,由政府撥付百分之六十,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四十。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依第一項規定繳付退撫基金費用,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按本法公布施行前規定與附表三所列基數內涵之差異及繳費年資計算,發還其本人所溢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依法令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服務而辦理留職停薪,且占該機關職缺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應由借調機關按其銓審定之官職等級比照第一項規定辦理。 退撫基金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精算結果,發生收入與支出失衡時,應由考試院會商行政院,於第一項所定費率範圍內,視國家財政狀況檢討調整提撥費率,必要時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所稱收入與支出失衡,指退撫基金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精算結果之平準費率與實際提撥費率相差幅度達正負百分之五以上。 第九條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與政府共同撥繳費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仍照本法公布施行前規定辦理;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按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費率並逐年依附表一所定僅具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者之基數內涵,由政府撥付百分之六十,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四十。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依法令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服務而辦理留職停薪,且占該機關職缺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應由借調機關按其銓審定之官職等級比照第一項規定辦理。 退撫基金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精算結果,發生收入與支出失衡時,應由考試院會商行政院,於第一項所定費率範圍內,視國家財政狀況檢討調整提撥費率,必要時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所稱收入與支出失衡,指退撫基金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精算結果之平準費率與實際提撥費率相差幅度達正負百分之五以上。 一、按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第二項共同撥繳費用,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五之費率,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撥繳滿四十年後免再撥繳。 二、惟本草案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適用單層給與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之退休金,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按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分別依附表二及附表三所列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逐年計算核給之。 三、因上開先後法律之規定,將導致公務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加一倍計算之費率提撥,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之退休金,卻非依本(年功)俸加一倍計算,對渠等公務人員殊有不公,爰增列第二項,規定適用單層給與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依第一項規定繳付退撫基金費用,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按本法公布施行前規定與附表三所列基數內涵之差異及繳費年資計算,發還其本人所溢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提案人:王惠美  廖正井 連署人:顏寬恒  吳宜臻 1-8-1、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第三十二條修正動議條文對照表 修正動議 考試院提案條文 說明 第三十二條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之退休金,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自願依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精算後調整提撥費率(補)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者外,應按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分別依附表二及附表三所列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逐年計算核給之。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者,依前項、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逐年調降退休金後,其退休所得替代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超過者,應調降退撫新制實施後之退休金。 前項所定退撫新制實施後退休金之調降方式、標準等相關事項,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得按第一項附表三所定僅具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者之基數內涵,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計算退休金: 一、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 二、支(兼)領月退休金。 三、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 前項人員所領相關給付,應比照僅具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者計給。 第三十二條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之退休金,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按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分別依附表二及附表三所列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逐年計算核給之。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者,依前項、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逐年調降退休金後,其退休所得替代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超過者,應調降退撫新制實施後之退休金。 前項所定退撫新制實施後退休金之調降方式、標準等相關事項,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得按第一項附表三所定僅具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者之基數內涵,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計算退休金: 一、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 二、支(兼)領月退休金。 三、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 前項人員所領相關給付,應比照僅具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者計給。 一、為兼顧信賴保護,追求國家永續與全民公益,爰增列適用單層給與人員自願依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精算後調整提撥費率(補)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者,得仍照本法公布施行前規定之退休金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計算核給退休金。 提案人:王惠美  廖正井 連署人:吳宜臻 委員提案A、 本院賴委員士葆等5人,查年金制度改革涉及全國民眾之勞動權益改變,儘管媒體所披露的訊息,已概括年金改革的方向與內容,但若要實際精算年金改革後實際變動的額度,則因計算公室複雜而有執行上的困難。因此,為使軍、公、教能真正清楚各種改革方案對自身的不同影響程度,進而選擇支持對其較為有利的年金改革方案,爰提案要求相關單位,限期於一個月內開發完成軍、公、教年金試算App並可供下載,讓軍、公、教人員得直接計算年金的變動額度,以增進年金改革共識、減少訊息落差之反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賴士葆  廖正井 連署人:呂學樟  顏寬恒  吳宜臻 主席:感謝議事人員從上午10點半一直宣讀到現在已經1時48分,你們都辛苦了。 現在開始處理,按照過去的慣例,我們先處理委員的提案,這樣速度可能比較快,如果要一條一條的審,可能速度會很慢。是否先處理委員提案的部分,請問考試院列席官員是否都已看過委員的提案? 李委員俊俋:(在台下)主席,針對會議的程序,我有意見。 主席:請李委員俊俋發言,發言時間3分鐘。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同仁。針對剛才主席宣告的處理方法,本席認為可能有更好的方法,因為我們現在已開始進行逐條討論,許多委員的臨時提案都是針對各條文所提的修正動議,所以建議在逐條討論時一併討論。否則,先討論完委員提案後再回頭進行逐條討論,大家又有意見了,恐怕反而治絲益棼,以上建議提供各位參考。謝謝。 主席:報告各位,其實我剛才看過委員的提案,各位委員們提案的焦點只有幾條而已,所以應該很容易處理。如果一條一條來…… 賴委員士葆:(在台下)沒關係,一條一條處理可以啦,沒有問題的就通過了。 主席:請書記長瞭解,剛才呂學樟委員也表示反對,因為這樣處理,程序上會拖很久。我們先把幾個焦點,比如所得替代率的內涵到底包含哪些,其實今天大家關心議題的只有幾項而已,針對這些議題,大家充分討論,我認為這樣就夠了。 請柯委員建銘發言,發言時間3分鐘。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同仁。早上本席進行提案說明時就講得很清楚,我們不要為了讓法案能送出委員會而送出委員會,國民黨在計算要如何在臨時會表決,那是一回事,程序正義一定要注意。今天整個上午幾乎都在唸法條,甚至連主席不在場時,議事人員也自動在唸,這些行為都違法,台下沒有委員在場時也在唸,主席甚至還跑去財政委員會發言,只有議事人員自動唸法條,這是什麼?立法院可以這樣開會嗎?本席認為唸法條的部分要全部重來,統統不算,否則我們杯葛到底。程序正義至少要守住,主席不在場,會場裡面也沒有其他委員,自動唸法條,這算什麼?這是第一點。以前主席在會場沒有其他委員的情況下也照唸條文,唸完條文就做成決議,這都是不對的,今天更變本加厲,主席不在場,會場裡面也沒有半個委員,只有議事人員邊吃便當邊唸條文,究竟誰是主席?根本是空的。這個程序重新來過之後,我們再來討論實質的法條內容,否則本席就站在這裡,今天不必開會了!程序正義至少要守住嘛,我也建議大家不要急,賴士葆委員也說什麼都可以討論,不要急得到最後,連程序正義、基本的議事規則都不守,你叫我們怎麼去面對這個試題呢? 廖召委,大家都是好朋友…… 主席:你專門找我麻煩。 柯委員建銘:我不是找你麻煩,我是在保護你,我怕主席的尊嚴受損。所以,針對程序問題,本席建議先休息協商,大家討論一下,主席不在場,會場也沒半個委員,這樣唸法條能算嗎?如果可以,那大家都待在家裡就好,不必來開會,召委也不必來,只要有人唸法條就好了。立法史上沒有人這樣搞的。 主席:好,休息協商啦。 李委員俊俋:(在台下)讓我講一下。 賴委員士葆:(在台下)你剛才講很多了,還要再講一下? 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同仁。主席很認真,還到其他委員會去發言,其實柯總召也不需要為難主席,我替主席講個話,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如果真的要這樣弄,那就是主席出去後那一段重新唸,這樣我也贊成,也沒有關係。我覺得不要為了讓法案出去而出去,但也不能為了杯葛而杯葛,從現在到下午還有很長的時間,要耗我們就一起耗,沒有關係,但我認為也要尊重每一個委員的權益,既然時間還這麼長,不能因此就不讓我們審,既然坐下來審,各位有什麼意見就盡量發言。年金改革一案是怎麼來的?最早是去年10月9日,不知道哪一位行政院的高級長官,哪一位偉大的官員突然放了一砲,表示勞保要倒了,就從那時開始燒起的,跟軍公教根本就沒有關係。結果修正草案出爐後軍公教退休年金被砍得很凶,典型的「黑狗偷吃殺白狗」,實在很奇怪。但是既然要改,我們就把制度改好,是不是?在野黨不斷地講這是我們宰自己人,表示軍公教人員多數支持藍軍之類的話,既然如此,我們就認真的審。柯總召也不必這樣,如果要求主席不在場那一段要重唸,我贊成,沒關係,我讓你沒有話講,但是現在還不到兩點,不能就這樣把走過的程序全部抹掉不算,我們就一直往前走,看看走到哪裡,這樣比較負責任。老實講,我們今天宰自己人,你們也是很高興,爽得不得了,不必再假裝,那就讓我們一直往前走嘛! 柯委員建銘:(在台下)不要做價值判斷啦! 賴委員士葆:不是這樣,大家都很清楚,大家心照不宣啦,今天又不是第一天到立法院,不必這樣。主席如果接受柯總召的挑戰,翻一翻相關的議事規則看看到底如何…… 主席:休息一下,休息協商,不要再發言了。 賴委員士葆:好,休息啦!休息啦!不要再發言了。 李委員俊俋:(在台下)也讓我講一下啊! 賴委員士葆:你講過了,你不是本委員會的,你不要一直講話。不是本委員會的就少講一點,你可以講,但是…… 李委員俊俋:(在台下)我們菜鳥也可以講啊!程序問題大家都可以提,為什麼不能提? 賴委員士葆:就要休息協商啦!現在在司法委員會,只有司法委員會的委員…… 主席:主席裁示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柯總召,你在立法院已經有相當長的時間,我們也尊重你。但是一開始我離開時,你就應該糾正我們,指出主席不在場時不能進行,不能在事後再提出。你的目的是什麼我很清楚,大家相處很久了,以後還要再相處,沒有必要找召委麻煩,那以後我也可以找你們麻煩。 李委員俊俋:(在台下)這不是找麻煩,主席,讓我講一下。 主席:我先講,我沒有請你上台,你就不要上台,你既然尊重召集人,我沒有請你上台,你就在那邊等。 李委員俊俋:(在台下)按照議事程序,我本來就可以講,我有程序問題。 主席:你可以提出會議詢問,不能就程序問題發言。 李委員俊俋:(在台下)那我現在就提出會議詢問。 主席:剛才柯總召講的時候,我一開始就說很抱歉,因為我要到財委會去針對證所稅的問題提問,我很關心那個議題,一直都沒有機會去問,今天好不容易去,我也向柯總召道歉。我的意思是說,在這種情形之下,我們委員之間不要動氣,大家的目標是對行政部門,委員之間沒有必要窩裡反。 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同仁。我一直說要有程序正義才有實質正義,我今天不是找碴,坦白講,我跟廖正井非常好,跟賴士葆也很好,只是他有時候會先動怒,我剛才也叫他不要這樣子,說什麼「相拄會到」,這是只有黑道兄弟才會說的話,我都是心平氣和,用笑臉跟你們談事情,大家都知道你們想把案子送出去,而我們在野黨有我們自己的看法,你用正常議事程序來處理這個問題,我們就算輸了也不要緊,大家都要當作是君子之爭。 因為這是立法院首例,20年來沒有看過這種事情,我知道你們為了這件事情下很多工夫,希望這個案子今天能出委員會,我的意思是說,不然我們先談談看,有一個開會的樣子,然後再來協商。你們想要宣讀完之後就直接出委員會,這個案子絕對出不了委員會。現在立法院在處理很多事情時都便宜行事,沒有結論,沒有共識,案子唸一唸就出委員會,有審等於沒有審,是出不了委員會的。沒有開會結論,沒有正反意見表述,案子都出不了委員會。你們破壞規矩,是要付出代價的,以後大家都會亂來,這裡又不是工廠,可以自動化生產。我提出意見,就是希望至少保住立法院的尊嚴和委員會的議事規則,我們輸了也不要緊,你說要開會開到12點,你用正常議事規則提出建議,我們也沒有辦法。 主席:好,那我們就遵照你的意思,重新宣讀,可以嗎? 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同仁。我是立法院的菜鳥,我到立法院來,就一直抱著學習的心態,不管是廖委員也好,賴委員也好,都是前輩,但是議事規則翻來翻去,翻不到有一條說主席不在場會議可以進行的,這個會期我也擔任內政委員會的召委,我堅持一個原則,就是我坐在主席位上,就一定從頭坐到尾,如果真的有事要離席,我也會拜託一位委員代我主持,這是議事規則規定得很清楚的,我們不是對這個法案有意見,而是立法院最基本的議事規則要維持,否則要立法院幹嘛?以後大家宣布一下,所有案子都通過就好了。我們今天要強調的是立法院的議事規則是什麼,立法院應該有的尊嚴是維持議事規則,照程序正義來走,這才是我們學習的方式,才是我們堅持的原則,所以這一點一定要處理。謝謝。 主席:我剛才已經道歉過了,還要講多少次?你們沒有必要這樣子。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同仁。我認為程序正義一定要遵守,我反對從頭開始唸,而是要唸一條修一條,這樣才符合程序正義。現在從頭開始唸,又要花兩、三個鐘頭,等一下大家來了,又一下子就通過了,所以我堅持要唸一條修一條。 主席:剛才柯總召說要重新唸,你們自己先溝通好。 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現在全部重新唸,今天把全部條文審查完,不管到幾點,我們都等到審查結束再走。 繼續宣讀條文,宣讀時我們在底下協商。 吳委員宜臻:(在台下)沒有協商,早上我說的那種審查方式才是立法委員行使職權負責任的審查方式,不要這樣包裹,只是倚賴協商…… 主席:沒有包裹,等一下還是要逐條審查。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同仁。我們還是要唸一條審一條,所有委員會都是這樣做,只是我們司法委員會一直便宜行事,你說唸一條審一條跟全部唸都一樣,而我們要的是每一條審查的時候可以發言,而你說要一邊宣讀一邊協商,我們在協商時的發言根本沒有辦法列入紀錄,討論的過程才是最重要的,所以才要列入紀錄嘛! 主席:我在場時條文已經從第一條唸到第三十條,那唸第一條到第三十條時我們可以在底下協商。 賴委員士葆:發言都會有紀錄。 主席:早上開會過程中我有回來主持,不是全部都沒有回來。 賴委員士葆:各位,大家都知道我們的議事效率,有時候大家要趕著去選區服務,我們都尊重每個委員服務選區的需要,所以現在很多委員會都是條文和提案宣讀完以後就這樣處理,在場官員都了解,立委們也都清楚。如果委員們堅持要一條一條處理,我也沒有意見。主席,請你再確定一次,今天處理完了才散會。 主席:我要說明幾件事:第一,我在主席位的時候,條文已經宣讀到第三十條,所以我們可以先就第一條到第三十條來協商,我在宣讀中有回來過,所以我回來時有宣讀的部分也算數,不能重新宣讀。 賴委員士葆:第一條到第三十條先處理,一條一條處理。我要確定一件事,就是今天處理完了才散會。 主席: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已經準備逐條審查,都把眼鏡戴上,要來看草案的小字,你們一直指控我們民進黨要杯葛,到底是誰不想審?這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為了這一點,我還是要抗議一下。 針對等一下進行的方式,我要表示意見,不管是剛剛召委在宣讀時有沒有在場,我認為最重要的是逐條審查,我們針對法案從名稱、從第一條開始,就要逐條審查,不能說前面三十條已經唸完了,我們現在就坐下來協商,我們現在就要非常負責任地問:「對於名稱有沒有意見?」、「對於第一條有沒有意見?」,大家各自陳述意見,如果真的沒有焦點,我們再坐下協商,這才是比較負責任的審法案方法。 主席:好。請問各位,對於名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於第一章章名「總則」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一條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條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三條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前項人員退休、撫卹之辦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職人員為限」,而這次改革有分已退休部分及現職尚未退休但兼具有新舊制年資的部分,本項規定前項人員退休、撫卹之辦理以現職人員為限,可是退休人員的退休撫卹還是要依照本法辦理,這樣的文字適合嗎?我只要確定這個部分,因為其他各種改革版本並沒有規定以現職人員為主,畢竟已退休人員也在本法適用範圍內。我自己在今天中午看這樣的文字,覺得在解釋上可能牽涉到溯及既往跟適用的問題,能不能請法規會來說明一下? 主席:請銓敘部退撫司呂司長說明。 呂司長明泰: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現在審查的第三條第二項提到以現職人員為限,這是原則,另有規定的部分是在第八十七條有特殊要限制的部分。已經退休的同仁相關規定在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一條所規範的對象就是已經退休的同仁。所以該處理的部分統統在整部法律裡。 吳委員宜臻:你的意思是說,除了本法另有規定外,已退休人員的部分在第四十一條和第八十七條有處理,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是以現職人員為限。那在適用法令,另外有新進人員的部分,在立法定義上會不會變得很奇怪?在文字上適用範圍和適用對象有矛盾,一個是現職人員,一個是新進人員,還有一個是已退休人員,可是第三條第二項的適用範圍也沒有所謂新進人員,而「新進」的定義又如何去界定?我現在只是在講文字上面的問題。 呂司長明泰:新進同仁等到要退休的時候就是現職人員,所以沒有問題。 吳委員宜臻:所以在修法的時候,新進就變成現職? 呂司長明泰:對。新進人員就是將來的現職人員。 吳委員宜臻:我翻遍了法案,覺得新進人員的定義在文字上也不清楚,你們為了要講得很清楚,反而把法條越寫越奇怪。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三條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四條有林委員正二等、李委員貴敏等、顏委員寬恒等、吳委員宜臻等分別提出修正條文,已經宣讀過了。 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我要說明的第一點是,第四條牽涉到這次修法的基本架構問題,民進黨版本跟我們的版本最主要的不同之處在於多層次年金,我們的版本第四條明定多層次年金、確定給付、確定提撥。 第二,李貴敏委員版本中的基本薪俸是按照現職待遇來計算,而按照我們現在修法的計算內涵,是從本俸乘2降到本俸乘1.6,基本構想就是來自基本待遇。而對於現職待遇的定義,不同版本多少都會有不太一樣的地方,所以到時候我們可以研究一下,改革到最後,如果計算內涵不是本俸乘1.6,而是改成現職待遇,我們可以考慮接受。 第三,對於現職待遇的計算內涵,大家有不同意見,現在的分母是本俸和專業加給的平均數,有很多委員認為應該把主管加給加進去,這是我們不能接受的。 由於這一條牽涉到很根本的問題,我們是不是保留一下? 賴委員士葆:主席,我建議給部長一支麥克風,委員這裡也有麥克風,大家就不用上台下台,浪費時間。 第四條牽涉到根本的東西,每個委員的提案講的都不一樣,剛才部長建議這一條保留,我贊成,因為各版本差異太大了,我支持部長的意見,我認為不該把主管加給加進去,退休之後怎麼還可以領這些錢?如果把主管加給放進來,退休制度一定變成是肥大官、瘦小吏,越搞越回去,這樣不好,不該這樣子。每個委員看法都不一樣,可以讓提案委員充分表示意見,不過我要呼應張部長的意見,建議這一條保留。 主席: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方才賴委員也是提及主管加給的部分,經本席簡單試算後,確實很不公平,若以考試院版本14職等、本俸53,075元來計算,考試院版本8成的替代率大概是90,228元,民進黨版本7成的替代率也是以本俸來計算,若以本席加上陳委員其邁建議7成的替代率來計算,就是用本俸加專業加給,大概也只差三千多元,可是如果加上主管加給,即李委員貴敏提案用8成的替代率,光是主管加給就差了三萬多元,若把它當成分母來計算,光是14職等,一個人就差了三萬多元。 過去銓敘部一直在遊說我們不去算主管加給,但是專業加給為了要平均,就去算加權平均的專業加給,用這樣的方式去說服所有基層公務員,如果這次改革不是肥大官瘦小吏的話,那我認為這個方向是沒有辦法通過的。 此外,本席所提修正動議有本俸加上專業加給的部分,其實主要不在分母的變化而是在分子,分子上面所謂月退休金的計算裡面,即本俸加上專業加給再乘上本身的年資,然後再乘以年金給付率,一般我們計算年金給付率是百分之一點七,這部分本席是略調下,由於我們已經是本俸加上專業加給,所以這部分略往下,也因此才會乘以百分之一點六五,我們認為這樣修正之後會讓他在專業加給裡面占了他的平均月俸是比較重要的部分,所以這部分會微調,但對於比較接近他實質所得的部分會比較公平,這是本席所提的修正動議,與民進黨的版本稍微有點不同,謝謝。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一條牽涉到各種定義,也牽涉到整個架構,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都牽涉到是否要分三層給付制,而三層的部分就會牽涉到所謂世代剝奪的問題,因為這等於是把所有負擔放在新進人員的部分,將來新進人員的確定給付只有到55%,而確定提撥的部分,表面上看起來是20%,可是那是空的,所以制度上是不是要這樣設計呢?就是把所有不利益歸於一個虛擬的、現在沒有聲音的新進人員,本席認為這部分是有問題的。 另外,第九款是完全提存準備責任制,這部分會牽涉到這到底算不算是社會保險,如果是屬於社會保險,如果是一個長治久安的社會保險制度,其實它應該是隨收隨付制,而不是整個政府負完全給付制、確定給付制,如果一直用這樣的方式就會永遠沒完沒了,因為政府的預算是全民的預算,不是只有公務員的預算,這些預算是全民納稅的錢,可是今天你把全民納稅的錢獨厚公務員,其實這是違反平等原則的,也就是說,第九款完全提存準備責任制牽涉到將來是不是要採所謂的隨收隨付制,讓它是一個平衡的狀態,本席認為這些都是有關聯的,所以這部分可能都要保留來討論,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第四條,銓敘部的案子是確定給付、確定提撥,單層給付、雙層給付,還有以後準備率的問題,其實這部分包含很大的社會保險概念,如果是社會保險的概念,我們應該在公保那部分來處理,而不是在退休撫卹法這裡來處理,所以這樣的結構我們是沒有辦法認同的,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未來新進人員有確定給付、確定提撥這樣的制度,年金的改革最主要的目的是希望符合社會公平正義,還有如何讓年金能夠永續經營,但是如果現在讓新進人員才有這個新的制度就會造成一個情形,雖然同樣是公務員,但因為他是新進人員,所以會造成不公平的情形,現在有退職人員、84年以前的舊制還有舊制和新制,然後還有新進人員,這樣反而造成公務員裡面本身就不平等,這就完全違反年金改革的意義了。 第三點,方才有提及專業加給、主管加給,我們完全無法接受主管加給的部分,主管加給只是瘦小吏肥大官,過去就有這樣的例子,你已經退休了,還有什麼主管可言?至於專業加給的部分,我個人也有不同的意見,其實專業加給在每個地方都不一樣,像教育人員的加給並不是稱為專業加給,而是研究經費和其他經費,並不是所謂的專業加給。如果我們現在把專業加給加進來,將會造成公務人員和教育人員不平等的現象,這完全違反年金改革的精神。針對第四條條文,我們的意見非常多,我認為這部分沒有辦法這樣通過,謝謝。 主席:第四條並不是只有主管加給的問題,還包括確定給付和確定提撥等問題,這些問題非常複雜。在考試院的說明版本當中,對於確定給付、確定提撥、提存準備責任都已經說明得很清楚。這部分就保留送到院會進行協商,包括所有的修正動議都一併送院會協商。 現在處理第五條,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關於第五條,銓敘部版本加上了確定提撥制,新設的確定提撥制最主要是針對新進人員。也就是先區分為現職人員和新進人員,然後再針對現職人員去處理單層給與和雙層給與的問題,看看到底要採新舊制兼具,還是只採用新制。 民進黨黨團所提版本第四條已經明定不採確定提撥制,這和銓敘部所提的第五條條文歧異非常大,像第五條這樣的文字內容,其實在幾位提案委員的版本當中也沒有看到,可見大家對第五條還是有爭議的,並不是沒有爭議。 主席: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第四條牽涉到一個根本問題,那就是未來年金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說,是不是要維持目前的確定給付制?還是要按照考試院所提的版本,對新進人員加入確定提撥制?如果第四條保留的話,那麼之後的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等與此相關的條文可能也都要保留。目前考試院的版本乃是採兩種不同的制度,即對現職人員及退休人員採確定給付制,對於未來的新進人員則是採確定提撥制,整體條文內容都是根據這樣的思維邏輯加以規定。如果第四條保留的話,其他與此相關的條文可能全部都要保留,謝謝。 賴委員士葆:你的意思是第五條、第六條和第七條都要保留嗎? 張部長哲琛:只要有相關的條文可能全部都要保留。 賴委員士葆:那就是第五條、第六條和第七條都要保留。 張部長哲琛:不只是這樣而已,其實我們的制度設計是兩套方式,一種是單層給與,另外一種是雙層給與。 賴委員士葆:那就請主席先處理這個問題,讓大家來表示意見,看看到底是要採取原本的確定給付制?還是要改採確定給付制加確定提撥制?也就是以前是採DB,現在加上DC,看看大家可不可以同意。條文可以再討論,但是精神要先確定,那麼我們才有辦法繼續往下討論。 張部長哲琛:賴委員所言非常正確,我們一定要敲定基本原則,如果基本原則沒有獲致共識的話,那麼之後與此相關的條文可能全部都要保留,謝謝。 陳委員其邁:基本原則大家先討論清楚才對,基本原則怎麼會是只有確定提撥或確定給付的問題而已? 主席:剛才部長已經說明得很清楚,為了讓將來的退撫制度財務能夠健全,所以追隨世界潮流,在這次修改時,把針對新進人員的提撥制也納進來,而不是只有給付制而已,如此才能讓年金制度比較健全。這就是本席早上所講的保障年金和所得年金一定要區分開來,將來要讓所得高的人在其工作意願高的時候多提撥一點,這是有關DC的部分,但主要還是為了保障新進人員。剛才李俊俋委員說這項制度區分為退休人員、現職人員和新進人員,這是為了顧及財務問題,所以不得不這樣做,對於以後的新進人員,就是要開始實施提撥制,主要的目的就是讓將來的財務能夠健全。 王委員惠美:請問部長,有沒有可能在105年以後,將公保統統納入勞保?你有沒有考慮過這樣的方式?以後乾脆就一視同仁,提撥6%對6%,你的看法如何?這樣的意見你能不能認同?本席認為這樣才有一致性,不會有階級化的問題產生。 張部長哲琛:今天早上答復委員質詢時,我就說過如果這項制度能夠從頭來過的話,那麼我非常同意王委員的意見,可是現在根本做不到。 王委員惠美:你不要急嘛!這樣以後大家就全部都一致了,我想公務人員應該也不會反對,就是提撥6%啊! 張部長哲琛:新加坡就是一個很明顯的例子,現在我們有國保、勞保、勞退、公保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各種年金制度各有不同的法令、不同的主管機關,而且有不同的費率,如果要整合的話,其實是一項高難度的工作。話說回來,這應該要由行政院負責主導,考試院只是負責有關公務人員的部分,而且這必須要有長時間的規劃和整合,並不是短時間內就能完成,但就長遠的角度來看,我認為這樣的制度設計是對的,應該要朝這樣的方向去做。基礎年金應該是大家都要一致,以目前的狀況來講,勞保的所得替代率是42.5%,而公保只有15%,為什麼這部分不能提高?因為公務人員退休後的所得替代率高。就整體來看的話,公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當然還是比勞工來得高,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進行整合的話,就必須做長遠而深入的規劃,如此才能完成這項工作,謝謝。 陳委員其邁:有關第四條的名詞定義,大家都沒有辦法有共識,不管是1.7倍、1.6倍或是以本俸加專業加給的平均數去計算,現在本席手上並沒有任何資料可以顯示採用某種方式之後,每個公務員所領的錢大概會減少多少,所以考試院要馬上試算給我們看,這些資料都是我們審查法案時,考試院必須馬上提供的。甚至本席主張乘以1.8倍,大家來談談看也可以。因為這會牽涉到其他替代率的計算結果,都會有連動影響,所以考試院至少要把相關資料給我們,這樣我們才能瞭解按照考試院的版本和按照民進黨的版本,兩者的差距是多少?這樣大家才會有比較的基準,不然這條條文保留,那條條文也保留,我實在想不出來保留到最後到底要怎麼討論? 為什麼現在大家都在討論年金的問題?為什麼年金會變成這麼熱門的議題?主要是因為當時勞保虧損連連,大家聯想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金的問題,之後才衍生出年金改革的問題。本席在此誠懇建議大家,我們應該要有總體的財政改革目標,看看支出大概要減少多少錢,不然講失血都是講假的。我們應該先討論目標是什麼、要減多少支出,然後再看哪些人要減得多、哪些人要減得少,相關問題大家再來討論。不然現在光是討論替代率的問題,大家就要講一次,針對1.6倍、1.7倍,或是以本俸加專業加給的平均數去計算的問題,大家對於相關定義又不清楚,而相關變動所牽涉的比例都不少。如果大家真的要來討論,而你們又不按照本席剛才所建議的方式去討論,那麼相關數字至少要馬上提供給我們參考,不然我們要怎麼審查?我們怎麼會知道差在哪裡?像呂學樟等委員都是做足功課才來的,但是現在我們手上並沒有相關數字,這樣要怎麼審查?大家都變成是用感覺在猜測。現在黨鞭也在這裡,本席提出這樣的建議應該是很合理的,對不對? 賴委員士葆:陳其邁委員的講法和吳宜臻委員、尤美女委員的想法是不一樣的,陳委員還停留在大體討論的階段,而他們兩位想要進行逐條審查。其實大體討論已經進行過兩次,現在已經進入逐條討論了,所以你們的講法是不一樣的。 針對第四條,考試院的版本是將原本的DB加上DC,請各位來表達意見,看看這到底是可以還是不可以,這樣才有辦法繼續往下討論。其實現在都還沒有討論到數字的問題,針對第四條,一個數字都還沒有討論到,就像蓋一間房子,裡面就是DB加DC。 陳委員其邁:這些版本你自己看一下。 賴委員士葆:陳委員不用看得那麼遠,現在我們還在討論第四條,火車才剛開動而已。 陳委員其邁:第四條明明就有提到1.7倍、1.6倍的問題。 賴委員士葆:沒有啦!第四條哪有提到1.7倍、1.6倍的問題,第四條主要是說明定義的問題,包括確定給付制、確定提撥制、單層給與、雙層給與等等。 吳委員宜臻:有啦!第二款的「基本俸」就有提到1.7倍的問題,第四條第二款有提到1.7倍的數據,就是因為有1.7倍的…… 賴委員士葆:根本就沒有啊! 吳委員宜臻:有啦!銓敘部的版本有提到。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的「基本俸」就有提到1.7倍的數據。 陳委員其邁:所以我才會質疑這要怎麼算,請銓敘部算給我們看啊! 賴委員士葆:關於這部分,大家要先釐清是不是要把DB加上DC,如果連這個問題都談不下去的話,那我贊成統統都不要改就好了,就讓它回到原點。因為這是整體改革的基礎,它的基礎在於是不是要把DB加上DC。我們先不要管數字的問題,大家先來討論是不是要採用這樣的精神,如果大家對此都有疑義的話,那我主張就停擺吧! 我們先來確定是不是要把DB加上DC,請各位偉大的政治家先把這個問題搞定,看看是不是要接受考試院所提的把DB加上DC?還是大家認為不可以這樣做,只要維持原本的DB就好了,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就不用再討論下去了。如果今天連這個問題都搞不定的話,我覺得就不要再討論下去了,乾脆都不要改革算了。因為你們都不同意,那就乾脆不要改革算了,為什麼還要改?如果你們連把DB加上DC都不同意的話,那就不用再討論下去了。 主席:如果要修改的話,就要把所得年金制度加進來,也就是DC的精神一定要加進來,所謂的DC就是納入針對新進公務人員的提撥制,這樣財務才會健全,才能永續發展下去。關於這部分,還是要拜託大家。 關於陳其邁委員剛才所提出的問題,其實考試院以前所提供的資料都有,包括到現在大概虧損多少錢、如果制度不改革的話又會虧損多少錢,相關資料他們都有提供。我記得他們每次來報告時都有提供資料,包括缺口是多少、潛藏負債是多少,相關資料都有提到,考試院也有說明如果按照他們所設計的制度進行改革的話,多少年可以節省多少錢,相關數字他們都有提供,請趕快把相關數據送給陳其邁委員。 呂委員學樟:銓敘部有沒有剛才陳其邁委員所要求提供的資料?如果有的話,就趕快把資料提供給他。 主席:既然要改革,就必須將符合世界潮流的機制納入,也就是DC的精神一定要納進來,不然以後就沒有辦法維持下去了。 尤委員美女:不管是要採行純粹的DB,也就是採行社會保險的制度,或是要把DB加上DC,我們認為所有的人都應該要一致對待,而不是現職人員仍然維持DB,只有新進人員才是採用DC,而且DC又沒有保障。既然DB是社會保險,就應該是隨收隨付制,而不是完全以準備金來支付,本席認為這方面的規定是混亂的。 張部長哲琛:在此向各位委員報告為什麼我們要引進DC的觀念?DC的觀念絕對不是由臺灣最先引用的,因為我非常關心退撫基金的財務狀況,所以我到許多國家去參觀。我們可以看到,最近20年來,如果是採行DB(確定給付制)的國家,實際上最後都走不下去。以我們的鄰近國家澳洲為例,他們早在20年前就已經修改了,如果要繼續採行DB的話,政府的財政一定無法負擔。 尤委員美女:世界各國有把適用者分成已退人員、現職人員和新進人員嗎?照理說,應該是要一體適用才對。 張部長哲琛:如果要改革的話,未來的新進人員和以前就已經在職的人員,當然會有所不同,如果仍然是一樣的話,怎麼能改善呢?如果按照民進黨所提的版本,仍然全部維持DB,也就是將基礎年金15%加上60%的DB,仍然維持75%的確定給付的話…… 尤委員美女:我們的版本是70%,而不是75%,因為是採用確定給付制,所以必須要…… 張部長哲琛:把15%加上60%,等於是維持75%的確定給付,這對政府財政而言,絕對是有危險的,這一點我非常瞭解。我們現在希望能夠減少新進人員的給付,主要是把基礎年金再加上40%的DB,起碼維持55%的DB,另外的20%就改成DC,而且還有政府提供2%的誘因。其實這對新進人員而言,絕對不會產生太大的傷害。以DC來講,我們希望他們能夠提撥8%,縱使他們不願意提撥,他們自己把錢拿去買商業年金也可以,原本這筆錢是要繳給政府的,但是他們不願意繳給政府,同樣的一筆錢他們可以拿去買商業年金,因為他們認為商業年金的投資報酬率比較高。在這種情況下,政府除了有55%的確定給付之外,針對DC的部分,又主動提高了2%,這相當於5%的所得替代率,如此一來,起碼就可以維持60%的確定所得替代率,然後他們自己再去買商業年金。如果他們願意加入政府的退撫基金,將提撥率達到8%,也就是政府提撥3%,個人提撥5%,經過我們精算的結果,如果投資報酬率有4%的話,那麼所得替代率就可以達到19%。換句話說,74%的所得替代率和現在的75%已經非常接近了;如果投資報酬率可以提高到5%的話,那麼所得替代率就可以達到23%,如果再加上原本的60%,就等於是83%,所以這是非常好的制度。我們建立這樣的制度,其實是處心積慮在為國家整體制度著想。 尤委員美女:既然是這麼好的制度,為什麼現職人員不適用呢? 張部長哲琛:因為現職人員的部分都已經過去了,現職人員沒辦法…… 尤委員美女:怎麼會過去了?他們是現職人員,根本都還沒有退休啊!他們可能還必須再服務20年,然後才會退休,為什麼這些人不適用這樣的制度?為什麼是現在還沒有進入公務體系的新進人員才適用呢?既然是這麼好的制度,對於國家的財政有這麼大的幫助,為什麼現職人員完全不適用呢?為什麼只有新進人員才適用? 張部長哲琛:如果現職人員要適用的話,那麼就必須先結算。相信各位委員都很瞭解,舊制有6兆的潛藏性負債,新制則有近2兆的潛藏性負債,總計有近8兆的潛藏性負債,如果現職人員…… 尤委員美女:這是可以慢慢調整結構的啊! 張部長哲琛:如果現職人員的部分要結算的話,政府哪來這麼多錢,這恐怕會變成很大的財政負擔。我們現在是在逐步而和緩的改善政府財政狀況,我們不能那麼急。針對現職人員的部分,包括所得替代率計算的基準、優存利息等等都會逐步調降,最後的目的就是希望能夠達到…… 尤委員美女:你們對於現職人員是採行確定給付制,他們的所得替代率是80%,而新進人員的確定給付只有55%,其他部分就是確定提撥制。以政府的負擔來講,為什麼新進人員可以這樣做,而現職人員卻不能進行結構的調整呢? 張部長哲琛:事實上,現職人員是按照所得替代率60%的比率去繳費,而新進人員則是按照40%的比率去繳費,因為繳費少,所以…… 尤委員美女:新進人員是要繳更多啊! 張部長哲琛:新進人員並不會繳更多,他們是15%的基礎年金加上40%的確定給付,所以他們是按照40%的比率去繳費,另外的20%並沒有強制性,如果他們願意繳,我們非常歡迎,我們也希望他們繳,如果投資報酬率可以超過4%的話,那麼他們的所得替代率絕對不會低於80%。 尤委員美女:本席真的不清楚為什麼現職人員不能適用同樣的規定?如果你認為這是一個很好的制度,為什麼現職人員不能適用呢?既然新進人員的確定給付是55%,那麼現職人員的確定給付也應該是55%才對,為什麼他們的確定給付是80%呢? 張部長哲琛:從基金操作的角度來講,現職人員如果全部改成DC的話,那麼就要一刀切,也就是現職人員的部分必須要結算,根據我們精算的結果,這部分有1兆8,000萬的潛藏性負債,請問政府要如何支付?所以我們現在是逐步關門。 主席:簡單來講,現在就是財務發生問題,所以不得不這樣改革。 張部長哲琛:我們必須逐步關門,不能一下子就一刀切,因為政府沒有辦法支付這麼大筆的錢。我想任何一個政黨執政,應該都會這麼做。 尤委員美女:本席建議暫時休息一下,請部長把詳細的資料提供給我們。本席認為這牽涉到世代剝奪的問題,這是不公平的現象,你們說因為會破產,所以要慢慢的止血…… 主席:尤委員問的很好,你說為什麼現職人員不能比照新進人員?剛才部長已經講得很清楚,如果比照新進人員的話,政府的財政負擔就會加重,不然就是要把現職人員的部分進行結算,問題是政府哪有這麼多錢可以支付? 尤委員美女:現職人員比照新進人員,其實是政府的負擔減少,因為確定給付的部分只有55%,而目前的確定給付比率是80%。 主席: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李委員俊俋:針對張部長剛才的講法,不只尤委員聽不懂,其實本席也聽不懂。我們知道,現在造成基金財務最大負擔的,主要是來自於現職人員和退休人員,結果現在卻是要減少來自於新進人員的負擔,這樣的做法不僅沒有辦法解決問題,而且是把所有責任推給新進人員去承擔,為什麼會這個樣子?因為新進人員根本還沒有進入公務體系,所以他們不會發出聲音。按照銓敘部所提出的方案,新進人員的確定給付是55%,而現職人員的確定給付是80%,這已經造成不公平的現象。其實現職人員和已退休人員才是造成政府財政負擔的主因,這也是潛藏性負債的主要來源。如果真的要改革的話,應該是要一視同仁的改革,不管新進人員、退休人員或現職人員,都應該要一併改革才對,結果你們現在所用的方法卻是只改革新進人員的部分,以避免現職人員有所反彈,如果是這樣的話,絕對沒有辦法達到預期的效果。為什麼新進人員的確定給付只有55%,現職人員的確定給付卻可以達到80%?這樣的差距要如何向社會大眾解釋?本席認為這才是最重要的問題。你們一直在說因為政府財務的負擔,所以要從新進人員開始調整,本席聽了老半天,其實只有一句話,那就是你們把責任推到新進人員身上,因為他們還沒有進入公務體系,所以他們不會發出聲音、不會反彈,就是這樣而已嘛!本席認為年金制度的改革一定要有公平性和衡平性,所以我們不能在同一個行業當中製造不同的階級或不同的差別,否則將永遠無法解決問題,謝謝。 主席:各位委員對於條文的相關規定還是要多用心看一下,首先,對於現職人員的部分並不是沒有修改,包括給付條件也都有修改,所以是大家誤會了。其次是把對新進人員的提撥制納進來,這是好事情,也是比較有眼光的做法,本席希望大家能夠把相關規定搞清楚。 本席認為等一下應該要作成決議,剛才張部長已經說過了,現在我們有國民年金、老農年金、勞保年金、軍公教人員年金,搞了一大堆年金,到最後真的是亂七八糟。剛才王惠美委員也有提到,乾脆以後公務人員進來之後,也不要有其他的年金,就是跟勞保一樣,大家一體適用。 如果這項草案今天要送出委員會的話,那麼我們就應該要作成主決議。憑良心講,這次審查這些提案,本席覺得還是有點操之過急,原本我們希望勞保和軍公教的部分將來可以交流,但按照現在的制度來講,兩者要如何交流?最低層的保障年金就已經沒有辦法交流了,一個是15%,另外一個是54.25%,這樣要怎麼交流?因此我們必須要作成主決議,那就是起碼在未來10年之內,要設計一套制度,把所有的年金整合起來,這樣才不會變成有些人領得多、有些人領得少。那天本席質詢教育部部長時,我也曾提及現在是公部門和私部門在比較,而公部門的軍公教之間又互相廝殺,甚至老師之間也在互相廝殺,你看這該怎麼辦?本席看到昨天有一篇社論寫得很好,其中提到馬英九就職週年的兩大危機,一個是經濟沒有辦法改善,另外一個是歷史擠兌,包含證所稅、年金、核四等等,這些都是歷史債務,而且作者預測未來3年內也不可能改善,就是因為急著要改善,所以才會造成今天這樣的結果。 如果各位有聽到我今天早上的發言,就會發現我其實花了很多時間在研究,早上我就已經講過,這屆立委有做到四大方向,就已經是功德圓滿了:第一是把基金績效提升,第二是政府要負最終責任,把錢找出來。本席不也提到兩稅合一就可找出400億了嗎?將540億加上400億,就已經有940億了,加上保費提高的部分,又可以增加財源,再加上延後退休年齡的部分,大家也都沒有意見。這些事情本席一直在講,但是你們都沒有接受我的建議,其實這屆立委不用去砍,只要把政府的績效改善,那麼就功德圓滿了。然後未來政府應該要設計一套制度,設法將軍公教、勞保的年金都整合起來,才不會搞得大家都有意見。憑良心講,每個委員都很忙,研究年金制度已經是專業的意見,這不是一般人所能瞭解的,如果沒有會計及數字方面的基礎,那麼張部長隨便講一下,恐怕就會頭昏腦脹了。 今天能夠討論多少就算多少,有關確定給付制和確定提撥制的問題,本席倒要向各位委員報告一下。剛才有委員提到我們要一步一步向前邁進,關於針對新進人員納入確定提撥的部分,這方面還是要邁進一下。這方面要拜託各位委員,畢竟這是世界的潮流,如果自己不提撥,完全要靠政府給付的話,那怎麼有可能呢?這部分要拜託大家,好不好? 如果各位對於確定給付和確定提撥的部分有意見,那麼還是要送院會協商,所以第五條也是保留協商。 現在處理第六條…… 吳委員宜臻:等一下,第四條的部分呢? 主席:吳委員是指本俸加上專業加給的部分嗎? 吳委員宜臻:對。 主席:那部分也一併保留協商。 現在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有關所得替代率的計算公式,考試院和銓敘部的立場非常清楚,而且我們已經把計算公式規定在法條當中,事實上,公式中的分母指的就是本俸加上專業加給的加權平均數,分子就是月退休所得加上優存的利息,這就是我們計算所得替代率的基準。有很多委員建議把主管加給加進去,站在考試院的立場,我們是不贊成的,謝謝。 吳委員宜臻:本席並不是主張要把主管加給加進去,而是在本席與陳其邁委員等所提的修正動議當中,第二款關於基本俸的定義,乃是指按照公務人員每月本(年功)俸(薪)與適用技術或專業加給之合計金額。最主要的是我們必須處理教育人員的部分,如果以本俸乘以1.7倍的話,就會忽略…… 主席:我們所討論的是公務人員的部分,而不是教育人員的部分。 吳委員宜臻:我知道,但是以銓敘部所提版本的文字,就會變成教育人員要比照這樣的制度適用時,還要再另外乘以2倍、1.9倍、1.8倍或是1.7倍,而高中以下教師的部分則是乘以1.6倍,為什麼不直接乾脆以每月本俸加上適用的技術或專業加給呢?如此一來,如果教育人員的部分碰到這個問題的時候,就會變得很清楚,因為他們自己就有研究經費或研究補助,這些名目當然就會放到分子的部分去,請問這樣可以嗎? 張部長哲琛:我請鄭科長來說明一下。 主席:請銓敘部退撫司鄭科長說明。 鄭科長淑芬:從剛才委員所說的建議來看,主要立意是希望不要再出現本俸比太高的問題,以致產生差距,但是委員所提修正動議的文字是「適用技術或專業加給之合計金額」,而公務人員的技術或專業加給高達二十幾種,就司法人員來講,他們的技術或專業加給是非常高的,如果完全用這樣的方式來計算的話,那麼司法人員的退休金就會很高。為什麼銓敘部這次會主張採用加權平均數?主要是希望同樣職等的人員,退休之後所領的金額也都是一樣的,如果按照委員所建議的方式去做,可能還是會有疑慮,所以建議保留協商之後,再作更好的文字修正,謝謝。 吳委員宜臻:我並不是針對司法人員的部分在作處理,我知道司法人員的專業加給很多,我所擔心的是這幾次司法委員會一直都在談論的教育人員的部分,包括教授、助理教授、副教授,那部分擺明了就是要乘以2倍、1.9倍、1.8倍、1.7倍,然後歧視高中職以下的老師,讓他們以本俸乘以1.6倍,憑什麼用這樣的方式來劃分?我覺得那就是不公平。教授占全部教育人員的比率只有10%,其他教育人員占了90%,難道其他教育人員的價值就不足以肯定嗎?就只是因為這個公式是乘以1.7倍,為了要因應1.7倍的條件,那些教授就說如果把他們的部分乘以1.7倍的話,他們就會少拿,所以一定要拉高變成乘以2倍,本席所在意的就是這個部分。我們不希望看到有關教育人員的部分,因為教師的種類不同而有這樣的差異。本席之所以在修正動議當中規範基本俸的部分,主要是這樣的用意。至於可能會因此而肥了司法人員,因為他們有很高的專業加給,我同意如果可以同時兼顧處理教育人員的部分,又可以適當限縮司法官或司法人員的專業加給,當然我很樂見將文字加以修正。大家必須好好提出自己的看法,因為這並不是協商的時候就可以講清楚的,所以我們要趕快釐清。 主席:請教育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益興:這方面最主要有兩點考慮,如果教授和中小學老師同樣都是服務30年,這些教授現職待遇所得是十萬七千多,而服務30年的中小學老師現職待遇是七萬三千多。基本上,教授和中小學老師的薪資結構不同,教授的薪資結構差不多是二分之一的學術研究費和二分之一的本俸,所以在我剛才所提到的十萬七千多當中,服務30年的教授本俸大概是五萬三千多,如果將五萬三千多乘以1.6倍的話,只有八萬四千多,也就是計算退休所得基本薪的時候,他們只剩下八萬四千多,這和原本的十萬三千多差了2萬3,000元。以現職領取七萬三千多的中小學老師來說,他們的本俸大概是四萬七千多,將四萬七千多乘以1.6倍等於是七萬五千多,所以計算退休所得基本薪的時候,反而比現職所得增加了兩千多。按照銓敘部這樣的計算基準,一般中小學老師的所得替代率還有百分之七十三點多,而教授乘以2倍之後,他們的退休所得替代率是67.67%,副教授是百分之七十一點多,助理教授也是百分之七十一點多,比中小學老師的退休所得替代率還來得低,謹向委員作以上的報告。 吳委員宜臻:我知道銓敘部為了處理各種專業加給的問題,所以才會提出所謂的平均專業加給。你們說教授的薪資結構不同,為什麼就不能也弄出一個平均專業加給,然後再去取一個適當的名稱來處理這個問題呢?不然我們就會覺得不公平嘛! 陳次長益興: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仍然是根據公務人員基本的本俸或年功俸去計算,並沒有什麼特別。 王委員惠美:我覺得你們有點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但改革不可以這樣。你有沒有想過,你次長退休後卻比教授還不如?你們為什麼不去檢討你們的專業加給?請問你們多久沒去檢討了?30年前的專業加給符合現在嗎?還有,你們職系表有關跳級的部分,也有多久沒做檢討?如果你們認為教授的薪水應該高一點,那麼就給高一點沒關係,但是,退休後的比率,大家應該要一樣。我認為改革應該要有一致性,不要說今天只看到教授的問題,卻沒有看到次長的問題。 李委員俊俋:本席對這部分仍然有疑惑;也就是說,由於專業加給總共有25項至30項,所以銓敘部無法算出一個平均數。教育部擔心教授會虧太多,所以,特別訂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與教師的專業加給,其實你們搞了半天,就是只有在算那個數字,讓改革的目的完全不見了。我們希望改革能具有社會衡平性、社會公義性;如果教授的本俸比較高,退休後自然也領得比較多,這是本來就很清楚的事情。不能為了這個而算來算去,否則請問你們專業加給有二十幾項要怎麼算?對於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以及一般的老師,你們又要怎麼算?這部分完全違背年金改革的主要目的,所以大家都無法接受。就像我家裡有一個教授退休、兩個副教授退休,以及現在正在當教師的,請問退休後要怎麼算?會不會說當教授的貢獻比較大、當老師的貢獻比較小?應該也不是這樣。你們這樣做完全是在湊那個數字、完全違背年金改革的主要目的,這是大家沒有辦法接受的地方。 主席:我看真要談到公平還有得吵,恐怕吵到半夜也吵不完。 吳委員宜臻:我們認為有幾種職種、職系的計算方式會有不一樣。方才銓敘部的科長提到,司法人員專業加給很高怎麼辦?而方才助理也有提醒我,銓敘部現在揭櫫的不是說,所得替代率的八成就是帽子、就是一個蓋子?因此無論司法人員的專業加給是十倍、二十倍,只要不是在框架範圍內,這次的改革就是改假的,因為專業加給這麼高的司法人員統統不在改革之列;請問這些人有沒有在八成的框框帽子下?也就是在天花板的下面? 主席:本席今天提的修正動議,請你看看,因為我提的修正動議就有講到這部分。 吳委員宜臻:如果沒有的話,那真的完蛋了,這種改革等於是肥大官瘦小吏。這點請銓敘部說明一下,請你不要對我說司法人員的專業加給不能處理,而說我的修正動議是有問題的。 主席:他不是說不能改。另外,也請你們看一下我提的修正動議,第四是司法與軍職人員、第五是國營事業與行庫員工。 由於第六條有確定給付制的問題,因此保留送協商。 第七條也是涉及到確定提撥制,因此也保留送協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李委員俊俋:如果只要涉及確定給付或確定提撥就卡住而要送院會協商,那麼我們今天就不用討論那麼多了;今天大家應該要利用這個機會做充分的意見表達,而不要說什麼都送院會協商。尤其這是結構的問題,因為只要第四條一訂下去,後面的結構都是依據第四條來的,所以這部分應該讓大家充分討論清楚,而不是什麼都送協商。 主席:可以,我們再繼續討論。對於確定給付與確定提撥部分,各位有沒有要再發表意見? 我看我們請考試院對這方面有研究的人再說明清楚,讓委員都能了解。請銓敘部退撫司呂司長針對恩給制為什麼要改為給付制,以及從什麼時候開始改,還有,現在為什麼又要多一個提撥制?希望你能說明清楚,因為很多委員到現在還搞不清楚。 呂司長明泰: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之所以會在民國84年將恩給制關門,主要是因為完全靠政府每年的稅收撥錢,會造成政府建設的遲緩,所以才會在84年改為現在的共同提撥制,這是緣起。 在改為共同提撥以後,當時有一個政策,現在看起來是不恰當的,因為它採取不足額提撥政策;就是由於這個不足額提撥政策,才會造成今天退撫基金有那麼多的潛藏負債。大家都希望的改革是能讓這個退撫基金永續經營;但要如何讓這個退撫基金能夠永續經營?我們在處理上有三個思考模式:第一、是繼續走現在的制度,而現在的制度繼續走下去,就是潛藏負債繼續累增、沒有停止的一天;潛藏負債繼續累增的結果,最後這個基金就會破掉。第二、比照勞工那一套,採取完全確定提撥;採完全確定提撥的結果,就是要把現在的退撫基金馬上關掉,那樣從此沒有人繼續繳費,但裡面的人會繼續退休、繼續領錢,我們現有的退撫基金馬上就垮了,所以第二個思考模式也沒有辦法。 因此,我們才會有第三個思考模式,就是考試院現在的這個版本,我們希望能夠有第二層的DB,就是仍然會有錢的收入,那樣就可以跟現有的退撫基金一起運用;而在共同運用的過程中,新的制度要繼續繳費,在繳費的30年當中,因為新人都不會退休,繳了30年就累積了龐大的金額,這些龐大金額可以和退撫基金一起運用。因為現在的退撫基金流出的洞是很大的,經過改革會讓這個洞變小一些,那樣就可以使流量變小;再加上有錢可以讓他去經營與運用而賺錢。未來30年期間,我們會再透過改革、透過報酬率的提升,讓這個基金的壽命可以不斷往後延二、三十年;而在延的過程裡,新人繳滿了30年,他們要開始領錢,則原來的錢就要回來給新人領,但要回來領時,原來的人不是沒有錢嗎?但大家想想看,30年後,實際在領這些舊有退撫基金的人已經減少很多,那時候的不足額,政府的角色就會進來;政府角色就是按照我們法制上的設計,只要不足時,政府就要擔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在政府角色進來後,原來退撫基金的問題就解決了。 新人這部分,因為30年都是足額提撥,因此,在這過程中,基金都是不斷在增加;30年滿開始領錢,在新人的部分,永遠都不用擔心會領不到錢。 在改革的過程裡,從解決政府的財務方面,我們希望這個基金能延長它的經營壽命,那樣新人可以透過新制度的設計,從此不擔心有潛藏負債的問題;但今天如果有人希望能繼續走確定給付的制度,則我們現在的退撫基金,將來會累積越大的潛藏負債,到時候我們的後代子孫就要去扛今日我們所設計的這個制度問題。 考試院在處理這個問題時,我們是從各種不同的角度在思考,我們要思考哪一個政策方向對我們退撫基金、對將來的公務人員是最有利的。最後才會決定要用目前這個版本,我們希望用這種方式,慢慢透過時間而讓這個問題獲得解決;將來的新進同仁不要擔心會領不到錢,他們一定領得到錢,而且所領的錢也絕不是大家擔心的55%,一定可以有60、70%。 吳委員宜臻:本席現在對於確定給付、確定提撥的部分,已經有稍微的了解尤委員的問題,那也是本席方才想提的問題。我們在談確定提撥時,完全要等到新進人員進來,而你方才又講到一個關鍵點,你說新進人員將來提撥的錢可以進來基金混合運用,那樣可以下降負債,因為混合運用的收益可能可以更多;對此,本席要提出另外一點看法,為什麼現職人員確定給付的替代率不降到70%,而把確定提撥的10%變成現職人員的部分,讓他們進來參與而變成確定提撥制?假設確定提撥制對於我們現在整個基金的潛藏債務這麼有幫助的話。還有,我認為尤委員應該是指新的制度,例如確定提撥制如果真的對基金有所助益,為什麼現職人員不要?我想這是一個主要的問題;也就是說,如果你有可能要用的話,你當然要將總所得替代率下降,因為依你現在的說法,新進人員的所得替代率很明顯的是降到55%,加上政府固定提撥2%,所以是57%,那樣也不到6成;而現職人員的確定給付制已經設定到8成。如果我們真的認為將來確定提撥制是一個方向,那麼你們的確定給付制就應該要有某種程度的下降,不應該是8成,而應該要再往下降;而在鼓勵新進人員和現職人員的確定提撥制部分,其比率應該要上升,而不是確定提撥制只由新進人員來貢獻、現職人員就不貢獻。這應該是整個制度的盲點所在,所以你講了那麼多,其實並沒有回答尤委員的問題。 呂司長明泰:如果我們讓現職人員也參加確定提撥的話,那樣等於現職人員的退休制度在現行的制度外還要再加上另外一套制度,由於現職人員已經都有新舊制的年資,我們舊制年資是走過去84年6月30日以前的制度,現在又繳退撫基金這一套制度,而且還要繼續走;如果還要走DC的話,那就是另外一套制度。變成現職人員也參加DC的話,那就是現職人員要同時run三套制度,這是實務上的問題。我們在處理上是希望現職同仁有80%的所得替代率上限,如果要將確定給付降為70%,加上10%是DC的話,這樣加起來還是一樣80%;當初我們思考既然都是一樣80%,則現有的制度已經夠複雜了,何必再加一個更複雜的制度,讓現職人員同時run三套制度? 吳委員宜臻:那樣對財務有助益。 呂司長明泰:沒有,因為只要讓現行的替代率下降,相對的提撥率就要下降;提撥率下降的同時,每個人所繳進來的退撫基金就會減少。各位如果從經濟學的角度去看,我收到一塊錢的投資,會有五塊錢的獲利,那是有乘數效果。今天如果讓基金的收入變少、讓退撫基金去投資經營的機會變少,它所能夠得到的獲利就會更少;那樣對基金而言,其支出不斷增加,但獲利變少,則這個退撫基金馬上枯竭。所以,我們要從比較穩健的角度去想,為了讓退撫基金可以支應未來二、三十年退休同仁所需要的經費,我們當然希望從現行的制度去改變,讓它在穩健的過程裡不斷調整,而能永續經營,這是我們這次改革很重要的思維所在,並不是說我們不想去改變這些;如果各位擔心新進人員將來拿不到80%,我覺得是不會的,因為將來新進人員本俸1.7倍的75%,算下來是82.88%,所以將來新進人員能夠拿到的所得替代率和現職同仁的80%很相近。在這過程當中,大家比較會擔心第三層年金那塊,擔心將來新進人員DC那一塊會拿不到錢;其實在整套制度的設計裡,我們銓敘部會為所有參加新退休制度的同仁設計不同風險程度的退休基金,在這些不同風險程度的基金裡面,有一檔基金我們會設計為計息保本基金,根據世界走DC制度國家去判斷,他們對於計息保本制度的運作,最後每個人不只保本,還可以有些微的利息收入;如果每個同仁在職期間,能夠撥5%到DC帳戶,這個人將來的退休所得,保證可以得到20%的DC所得替代率,再加上那個55%,就是75%,所以,這是我們後面怎麼運作的問題。 將來整個退休基金的設計,關乎我們如何為公務人員去設計一套穩健且保證會有20%退休基金的問題。我想對於委員所關心的這個問題,將來這部分會用法規命令去授權來規範,雖然委員還沒有看到相關的資料,但我們已經有相當的腹案,未來新進同仁真的不用擔心他們拿不到錢,也不用擔心他們的錢會被原來的退撫基金吃掉,因為即便一開始在DB那一塊混在一起用,但是他們的帳戶是切開的、是分離的,雖然必要時可以借原來的基金去運用,但都會給予計息。所以新的退撫基金,將來在DB那一塊,不要擔心會不足,它永遠是足額提撥;等到將來要領錢時,馬上就有錢可以領,這整個設計是非常清楚的。 主席:司長講了這麼久,但本席要講句坦誠的話,就是最上一層的DC部分,其實是屬於個人的,應不應該算到所得替代率裡?如果這部分不算的話,所得替代率只剩55%。按照你們現在的計算標準去算,不要說55%,恐怕連要達到50%都有困難,這對新進人員來說,可以說是腰斬。 其次,你方才說可以將某個基金設計為計息保本,保證一定可以保本;但本席要反問,為什麼你們不能對現職人員加以保證,不是很奇怪嗎?你們可以保證新進人員那一塊的投資報酬率,為什麼現職人員就不行?這在邏輯上是講不通的。 還有,方才尤美女委員說的現職人員可以設定的問題,但你們對於才剛進來兩三年的人員,認為不能參與提撥制,那也是很奇怪的事。如果是對於快要退休的人說不要參與提撥制,而只要DB就好;但對於還要服務很長一段時間的人,你為什麼不給他參加?你們就是擔心參加後所得替代率會超過80%、90%。 另外,你們方才又講了一個錯誤的觀念,就是DC的部分將來會納到基金裡,但那是個人的帳戶,他可以自己去找投信,而不一定要納到你們的池子裡,因為你方才說DC的部分一定要納到你們的池子裡,那是不對的。 呂司長明泰:沒有。 主席:他也可以去選擇。 吳委員宜臻:他說可以混合、 主席:對啊! 呂司長明泰:我所講的是DB那一塊,而不是DC那一塊。 主席:本席認為,第一,考試院、行政院就是撿便宜的吃,而這也是我一直在批評的,本席認為,你們就一直聽大家的發言,然後問題就會一直的浮現出來,所以我說這屆立委能夠做到那四大方向,後面再讓他們慢慢去檢討,我們就功德圓滿了,因此,我也奉勸民進黨立委,不要一下就砍到7成,那是沒有意義的,那只是玩數字遊戲而已。 李委員俊俋:所得替代率減少後,這些問題就沒有了。 主席:你是唸法律,不是唸商的,其實分母、分子就算加以調整都還是一樣,所以我才說永遠都玩不過他們,今天我之所以要跑到財委會去談證所稅就是基於這樣的原因,以前的版本真的是亂七八糟,而這次的版本就很簡單,很容易就計算出來了,反觀我們這裡的版本,也是搞得很複雜,但弄了一大堆有什麼用呢?既然大家生命很可貴,我們就把案子送到院會去協商,大家也不必在這裡這麼費神了。 尤委員美女:那幾乎每一條都不能審啊! 主席:後面應該還有可以審的。 尤委員美女:呂司長方才提到,現在因為財務的虧損很大,所以對於現職人員的部分不能夠降低其所得替代率,而主席也提到,對於虧損的部分,其實是有其他方式可以補救的,比方說提高績效或是由其他的財源來挹注,既然已經沒錢了,結果還給這麼高的所得替代率,所以我們才說要把所得替代率降到70%,換言之,所得替代率減少、績效提高,然後相關賭場的錢、證所稅的錢等也進來挹注,再加上90制的實施,如此一來,就可以讓其不再虧損了,還有你們一直說DB加上DC是很好的制度,而且可以讓虧損的部分得到平衡,可是現職的人員並不是馬上就要退休的,有人可能才進來一、兩個月或是一、兩年,雖然也有人已經快要退休了,但才差1天進來而已,為何今天進來就要DB加DC,而昨天進來的,就必須一輩子都是適用DB,顯然這是不公平的,既然一個制度這麼好,為何對於現職人員卻是完全不適用,關於這點,我真的是想不透,而你們的理由是,若適用在現職人員的話,就可能會破產,可是誠如主席所言,他都已經想好財源在那裡了,所以我一直不曉得,為何要把財務的負擔去寄望在一群虛擬的人身上,且他們現在是無法發言的,基本上,如果這是一個很好的制度,那就應該要一體適用,而不是做這樣的區分,所以這部分我還是不懂! 主席:休息10分鐘,你們就趕快去跟委員解釋一下。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謝委員國樑發言。 謝委員國樑:這個法案非常重要,應該要充分尊重在野黨的意見,然到底哪個制度比較恰當,好像也沒有一個定論,所以主席有沒有一個比較有效的方法,把其他委員的意見也予以納入呢?換言之,目前這樣的處理,效率不是很好,我就跟吳宜臻委員說,她反對的條文中,有的連我也是不贊成的,所以很多條文恐怕都沒有辦法審完,本席建議,大家來研究一下,看看會議要怎麼進行才會比較有效率,要不然今天的議事恐怕是徒勞無功。以上建議,提供大家參考。 主席:這次最主要的爭議有幾個地方,第一,將來所得替代率的內涵到底是什麼?有人認為用現在實際薪資所得;有人認為本俸乘上2;有人認為本俸再加上專業加給;有人認為本俸加上專業加給,再加上現在的主管加給,就是職務加給;有人認為因為已經退休了,不能給職務加給,所以只能給二分之一。第二,就是所得替代率的問題,即到底是7成還是8成呢?第三,民進黨認為根本不要有DB或DC之分或是有三層式之分;考試院則是希望分成三層式或是雙層式,即有DB、DC等制度在裡面,這部分的爭議就比較大了。至於後面的部分,大家的焦點都差不多,即到底是用最後一年退職的薪資來計算,還是延到10年、15年呢?對此,民進黨提的建議是12年,因為這中間的差距不太大,所以這部分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總之,今天的審議看起來好像很困難,其實並不會,比方說所得的內涵是不是要本俸加上專業加給,以及要不要再加上主管加給,或是如林委員正二等所提只加一半呢?就是如此而已,其實目前已經沒有人建議要採本俸乘以2的方式了,所以這部分爭議性也很容易去協商,比較難協商的就是所得替代率到底是8成還是7成呢?也因為在這裡很難協商出來,所以本席建議保留送協商,而這就是政治的談判籌碼,就是決定要7成還是8成,所以現在談這個就只是耗時間而已。另外,確定提撥、確定給付的部分,可能就要慢慢去做了,對未來新進人員,是一定要加上提撥制,這樣政府財務負擔才會減輕;至於現職人員,我覺得可以做一些設定,考試院的態度也不要這麼強硬,比方說有5年年資的,照理還要服務30年才可以退休,而這些設定可以再討論一下,並不是現職人員就不可以參加DC,以上是我個人的看法,尚未徵求考試院的同意,不過方才尤美女委員提醒的也是滿正確的,像如果剩下5年就要退休了,則採用DC有什麼用呢?說不定當事人也不想提撥啊!所以或許有一部分可以強制,有一部分則是採自願的,因此,這個部分若大家能夠達成共識,其實問題說起來也是滿簡單的。 第七條確定提撥制就如本席方才說的,保留送協商。 第八條考試院版是規定每3年計算一次,而民進黨版是建議每5年計算一次,請考試院說明一下3年跟5年有什麼差別呢? 呂司長明泰:3年、5年這兩個精算時間都是有被採用的,像全民健保那邊是採用3年,勞工退休那邊以及我們這邊都是採用5年,原來我們也是認為5年計算一次,但因為整個經濟環境變化很快,所以我們考慮要不要把精算的時間拉近一點,就是每3年計算一次,這樣才能隨時掌握到基金的狀況,隨時採取適當的因應對策,避免讓這個基金的潛藏負債變得那麼大,總之,這是早一點計算或是晚一點計算的問題。 主席:基金去操作的時候,都希望用長期而非短期來看。 呂司長明泰:是。 主席:短期的比方說碰到一個SARS或是金融海嘯,那不就完蛋了,所以基金去操作的時候,你們一直都告訴我們要以長期來做,基本上,我是覺得不一定要3年,5年也無所謂。 呂司長明泰:3年是一個財務預警的機制,以便隨時掌握基金的財務狀況,但我們並不堅持一定要3年,即3年、5年都是ok的,當時考慮3年是希望有更短的時間去掌握財務的問題,如此而已。 李委員俊俋:精算一次的成本大概是多少? 呂司長明泰:一百來萬吧! 主席:為了讓財務更精確,我們就規定3年,好不好? 陳委員其邁:勞保是幾年? 呂司長明泰:5年。 張部長哲琛:國保是3年。 呂司長明泰:全民健保是3年。 陳委員其邁:是因為財務不穩所以才要3年精算一次嗎? 呂司長明泰:不是不穩啦!這是財務預警的一種方式,愈早掌握財務狀況,對這個基金是愈好的,我們的基本思維只是這樣而已。 主席:那就維持3年,第八條照考試院版本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章章名「退撫給與之提存準備與管理」有無異議? 李委員俊俋:請考試院說明一下「提存準備」的定義是什麼? 呂司長明泰:這是所謂退休金準備責任的問題,原則上這部分有幾個不同的模式,一個是政府隨收隨付(pay as you go),完全靠政府當年稅收、當年給錢;另外一個就是這裡提的,大家彼此相互提存,來成立一個基金,將來就由這個基金給錢,而我們的提存準備責任是採第二種模式,即退休基金的財務來源靠著平常的提存,進而累積下來一個基金,然後由這個基金給錢。 主席:第二章章名照考試院版本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一節節名「適用單層給與人員之提存」有無異議? 尤委員美女:方才第八條是怎麼處理的? 主席:第八條照考試院版本通過,就是每3年精算一次。 尤委員美女:這一條也是有連動性的,因為談到退撫基金及退撫儲金,就會牽涉到如果採隨收隨付制,就不會有退撫儲金的問題。 主席:請考試院說明一下。 呂司長明泰:退撫儲金就是DC那一塊的提存準備。 尤委員美女:所以跟那個制度還是有關,因此,本條也應一併保留,因為這會有連動性。 主席:好,那第八條就保留送協商。 第二章章名照考試院版本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一節節名「適用單層給與人員之提存」有無異議? 張部長哲琛:保留。 尤委員美女:這就牽涉到一層、兩層的問題。 主席:好,那第九條也保留送協商? 陳委員其邁:這牽涉到費率計算,即每個月的繳費問題,考試院的版本是本俸乘以2。這是過渡期的算法,也就是104年12月31日以前,但若是105年1月1日以後就是本俸乘以2,然後逐漸降低至1.7,所以你們是不是有一個具體數字可以告訴我們,就是降至1.7的時候,每個月所繳交的保費會減少多少?不然你們為何要調降呢? 呂司長明泰:我們用一個最簡單的例子來看,假定本俸是100元,2倍就是200元,1.7倍就是170元,所以母數是減少的,由200元變成170元,然後個人負擔若是35%,則200元的35%就是70元;如果變成本俸1.7倍,負擔比率40%,那就是繳68元,所以原來的個人負擔35%時,是要繳交70元;本俸1.7倍時,個人負擔40%時,是要繳交68元。 陳委員其邁:我是說費率調高,本俸從原來乘以2降到乘以1.6或1.7,那調高費率要幹什麼呢?調高費率不是調假的嗎? 呂司長明泰:如果把費率調上來以後,這個所謂的68元就會再高一點,方才有提到要拿來比較,則必須在同等的情況下才能去比較,如果考慮另外一個因素進來,那就不一樣了,就沒得比了。 陳委員其邁:我們的主張是,其實應該是本俸加專業加給,然後再來專心討論費率的問題,而費率要調多少,就是看財務的狀況如何,否則現在調費率,而你又逐年將本俸乘以2調到本俸乘以1.7,一升一降,這樣來回好嗎? 呂司長明泰:委員這個意見是屬於第四條的定義問題,如果大家有共識,直接改成現職待遇來扣繳,則後面的問題就解決了。 陳委員其邁:那當然了。 呂司長明泰:所以第四條的協商結果出來,這個問題就解決了。 陳委員其邁:對,所以,還是回歸到第四條,大家應該先有個共識,這樣討論起來會比較簡單些,不然,你這樣的計算,我也不知道你財務上是如何計算的,我也算得暈頭轉向,對不對? 呂司長明泰:不會啦! 陳委員其邁:哪有不會!不然你所有的版本都算一次提供給我,對不對?我不是無理的要求,但事實上就是碰到這種狀況。 呂司長明泰:我們在處理整個案子的規劃時,任何一個方案的財務面都有精算過,儘量能夠讓退撫基金可以永續經營,這是基本的前提。 主席:請問各位,還有沒有其他意見? 王委員惠美:呂司長說要永續經營,在你們改完之後可以撐幾年? 呂司長明泰:我們原來如果照…… 王委員惠美:原來已經快破產了嘛! 呂司長明泰:如果照原先院方的版本,它是可以讓退撫基金比現在沒有改制前延後六年,…… 王委員惠美:六年後再來一次? 呂司長明泰:但是,在這六年中間,有很多客觀環境會改變…… 王委員惠美:如果客觀環境更差呢? 呂司長明泰:不是,像廖委員一直要求我們要把報酬率提升,每提升1%,它的提撥率就會降很多,如果再加上我們現在的改革,將流量儘量縮小,就會讓退撫基金的累積量更多,所以,多重管道會讓退撫基金…… 王委員惠美:這個也是未定的,對不對? 呂司長明泰:不是,這是未來一定要走的路,不是未定的,而是非走不可。 王委員惠美:你們確定一定能夠達成嗎? 呂司長明泰:我們是以6%…… 王委員惠美:如果你們所謂的很樂觀的客觀因素沒辦法達成的話,我們是不是六年之後再來一次? 呂司長明泰:不會,不會那麼快。基本上退撫基金的永續經營,是在我們這一波的改革中,一定要顧慮到的基本政策方向。無論怎麼改,一定要以此為中心。 張部長哲琛:我要補充一下。現在經過我們的精算,可以延長六年,這個精算是有基本的假設條件的,實際上這次精算的假設條件是依照我們現在的狀況,是最壞且最保守的狀況,例如,投資報酬率是按3%計算,費率是12%。而實際上,再過30年,費率不可能永遠維持在12%,投資報酬率也不可能永遠是3%;在薪資待遇的調整上,一年只調半個月,所以,現在的假設條件都是在最壞的假設條件之下。因此,實際上,第一、現在破產的時間往後延,第二、平準費率可以從42%降到28%。而在日後的30年當中,這所有的條件都會改變,在改變當中,整個困難的時間都會往後延。 陳委員其邁:再請教一下,勞保條例第十三條中規定有關勞保保費的部分,我上次也曾就教於部長,它是20年為一個精算,每年要調高多少是固定的。而本法的第九條,是設定當平準費率與實際提撥費率相差5%時,才會做一些調整。以這次勞保修法的行政院版本來看,它破產的時間是延後了16年,而你們這次大費周章地修法,破產的時間也頂多延後6年,本席的意思是,到底是誰來決定財務狀況?勞工部分可以延長比較久,但軍公教是6年。因為,它延伸下來的問題是有關費率的計算,對不對?為什麼不比照勞保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明定在什麼時候調多少,大家就講好,這在每次精算時,也是可以算好的。否則,如果依照第九條的規定,所謂的收入與支出失衡,是指退撫基金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精算結果之平準費率與實際提撥費率相差達5%,那你就該告訴我,這幾年的數字到底大概是多少?我也一併了解一下,看看都差了多少,為什麼都沒有調? 呂司長明泰:先談為什麼不調?其實我們是想調,但因為目前軍公教的退撫基金是合在一起的,目前法定提撥率的上限,只有公務人員改到15%的上限,軍人及教育人員都還在12%,所以,在法律還沒有完全都修過時,我們沒有辦法只調公務人員,而不調軍教人員。這是目前無法動的理由,其實是應該調的。 另外,有關勞保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當初它在立法時,因為給與率是一年給1.55%,大家明明知道那是給得太高,成本一定不足,於是就必須調高費率,但如何調高費率呢?那時大家希望勞保的費率一直拉上來,拉到12%的上限,勞工沒有辦法一下子拉上來,所以,它就明定一年0.5,一直拉高到12%的上限時,再來算算看,這是它當初的立法背景。但對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來說,當初在設計這個制度時,是精算過的,當時是13.5%左右,而法定費率是訂在8%到12%,而且一開始的政策是鼓勵大家都參加,為了讓大家都參加,所以採不足額提撥,所以公務人員的費率是從8%開始,慢慢調到民國93年,才達到12%。這是整個法制在立法背景過程中的一個現象。 回頭再來看,勞保條例那樣的設計是否妥適?其實一個退休基金在運作的過程中,我們沒有辦法說它每年都會不足,每年都會虧損,不會。我們常會說它到了這個階段,它其實不用調費率,我們何必一定要強迫增加5%呢?所以,不必調就不要調,何必一定要加5%去固定調呢?所以,這與當時勞保條例的立法背景是有關係的,因為大家明知它的成本不夠,因此才強制每年加0.5。但是,在公務人員部分,一開始的基本政策是經過精算的,經過這樣的處理,它覺得可以讓退撫基金穩定下來,所以,才沒有訂每年固定要增加多少。其實從實務運作上來看,我們也覺得現在的退撫基金這樣的設計是比較合理的。因為,未必見得每年必須固定調,可以視經營績效及整個客觀環境條件如何,再來決定要不要調。現在的立法方式是,只要平準費率與實際提撥費率相差幅度達正負5%以上時,我們就一定要調。此種處理方式,讓退撫基金能夠穩健經營,財務的預警功能才會真正實現。 陳委員其邁:我的意思是,你講得乍聽之下很有道理,但仔細檢視之後,政策的執行都是沒有道理的,對不對?你去檢視軍公教退撫基金的虧損狀況,現在告訴我,因為修法的問題,軍公教三方面必須做衡平性處理,所以才造成這樣的結果,對不對? 呂司長明泰:目前真的是有這個困境。 陳委員其邁:所以我說這次的改革是要從費率開始,你有沒有考慮到之前少繳的部分怎麼處理? 呂司長明泰:有,現在…… 陳委員其邁:你要將計算的方式告訴我們委員會。 呂司長明泰:有,現在對於已退休的同仁,為什麼我們這次對已退休者都要強迫減少其退休所得,而且是降他的新制年資的部分呢?它是從本俸的2倍降到本俸的1.6倍,這樣的降法,就是他們過去退休時,用很低的費率繳錢,可是到了現在,他所領的錢,跟我們現在用很高的費率繳的錢所領的完全一樣。所以,他用低的費率領的錢,跟現在高費率領的一樣,是不公平的,才會希望這些人能夠回補一些。至於如何回補呢?與其將錢發給你,再請你從口袋中掏出來還給我,不如我在發給你時,就直接扣下來,我直接扣下來,不必再跟你要錢,這就是新制年資為什麼從本俸的2倍降到本俸的1.6倍的理由。所以,這整個設計是希望能夠兼顧到執行的方便性、公益性及正當性,整個都已考慮過了。 陳委員其邁:我現在聽你講,是愈聽愈糊塗了,因為我沒有帳,沒有帳可以告訴我,說你現在扣的這些錢,是在補以前基金的虧損或個人少繳的部分。你應該告訴我的是,第一、你總體的財務平衡的部分,在這次費率的調漲中,總的來看,到底能夠補多少?第二、在每一個人的部分,你要告訴我的是,現在要調高多少費率,是因為要補你多少年繳少領多,未來要領多的部分。如果我沒有這個數字,如何知道這次費率的調升或是修法,在計算1.6或1.7時,所伴隨的費率調整,到底有多少助益,而且是否公平?對不對? 勞保比較簡單,因為勞保條例就是以勞保為主,勞工退休主要都是勞保,所以勞保只要抓得準,勞退的部分就可以省略不看,軍公教剛好相反,就退撫這一塊,費率要講清楚。 呂司長明泰:公務人員退休這一塊,因為一開始就採不足額提撥,長期累積十多年下來,它的潛藏負債真的很高,剛才部長說了一個數字,就是我們現在公務人員的平準費率是42%,但我們現在實際上才收12%,中間的差距有30%,如果我們照委員的意見,乾脆就讓它足額來提撥好了,就變成要以42%來收錢,則以現行的12%來算,政府一年繳60億,以後若增加3倍,可能是幾百億,因為政府要出35%,你將提撥率拉那麼高,相對地政府的負擔也會很重,以目前政府的財政來看…… 陳委員其邁:可是錢還是後面子孫在付呀! 呂司長明泰:所以,我們現在是用這個改革的方式,讓退撫基金的債務慢慢地減輕,然後再透過我們將來,不論是提高報酬率,或是減少它的流量,讓退撫基金穩一下,它就不至於會有破產之虞,那麼將來這個基金就可以繼續運作,政府就不必要去負擔那個東西,不要一下子就把幾百億丟進來,這是我們在兼顧到現實的做法,政府真的沒有辦法有那麼多的錢投入在這裡,所以,只能用慢慢的方式來處理這樣的問題。 陳委員其邁:政府慢慢來,就是後面的人去出錢,一樣的道理,你還是將負擔轉嫁給後面的人。所以,這還是我們一直所講的不公平。你應該是在費率的部分動點腦筋,對不對?我也不是要求你要足額提撥,平準費率與實際提撥費率差了30%,我算了一下,大概是180億左右,我也不是說這些差距全都要補足,但你的差距至少也不要差太多。你現在講的費率這部分,都是這些人以後退休要去處理的,所以,理論上改革財務應該是現職人員跟我們現在繳的這些人,他的費率是要調的,這樣才合理,而不是說政府是雇主,政府沒有錢,出不了那麼多錢,以後再用其他方式。 呂司長明泰:所以我們這一次是將法定費率從12%拉到18%,拉了三分之一,再加上整個改革下來,我們可以讓平準費率從42%降到28%。28%與18%間只差了10%,這10%對退撫基金而言,其實很容易,只要報酬率提升個2%到3%,這10%就過了。再加上我們將流量減少,那麼透過這次的改革,讓這個差距從30%拉到剩10%,是有辦法處理目前退撫基金所產生的問題,所以,這是需要整個配套去處理的,這有精算的數字。 陳委員其邁:給我看一下,否則你講的都是理論,到底差多少,我怎麼知道?帳要拿給我看。 呂司長明泰:好的。 李委員俊俋:本席還有意見。 主席:請簡短一點。 李委員俊俋:有關第九條的部分,本席還有一個問題,法律體例從來沒有看過這樣的立法方式,你們現在要解決過去因為提撥費率不足,企圖用這個條文來解決,法律條文怎會有這樣的列法呢?「依附表一所定僅具之基數內涵」,這是很不清楚的法律體例,請作一說明。 呂司長明泰:這是我們採取逐年調降退休所得,如果要以文字來表達,逐年調降且每年都不一樣,這個條文將會很複雜,所以我們當初透過用附件的方式來表達如何去調降退休所得,所以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是我們逐年調降退休所得的方式,會比用文字述更容易了解,所以,大概是有這樣的背景。 李委員俊俋:我了解你們的意思,問題是就如同剛才陳委員所提,你們每年降多少現在還不確定,然後用這樣的法律體例列在條文中,這個很難解釋吧。 呂司長明泰:每年降多少是沒有問題的,算都算得出來。這個附表訂下來的東西,是很清楚的,它是逐年調降。委員要看的可能是總數是多少。 李委員俊俋:沒有,我知道你們附表的意思。但是,在法律體例上,沒有人是用附表來算的,在法律體例上,沒有人是這樣立法的啦! 呂司長明泰:有啦!這種立法的方式是求其簡單可行。 吳委員宜臻:所以,本席跟陳其邁委員的修正動議就建議,還是用月基本俸的內涵,不要用本俸乘以1.7、1.8、1.9等,你就永遠會碰到這個問題,你為了要解決逐年或公務人員、教育人員的問題,你永遠講不清楚。我會覺得按照我們的修正動議,其實是可以去處理的。銓部是不是可以考慮採取本席跟陳其邁委員的修正動議。 其次,本席還是回應陳其邁委員的問題,針對提撥費率的部分,其實你們在所有的報告中在談,如果可以的話,最適提撥率至少要到28%才較好,有沒有什麼樣的文字,要求至少可以到達28%,或是可以確保在一定年限的財務效益中可以提撥率到18%?我的意思是,如果不設定一個一定的比率、一定的年限或一定的目標,則如果遇到選舉年就會不調,依本席手中的數據資料,在最近五年內是財務負擔最重的時期,如果是在今年或明年通過,它就不調,還是維持12%的費率,則在五年內,財務的洞會更大。所以,本席還是認為在這一條文字中,應該要做處理,至少在通過之後的五年內,提撥率一定要到達15%,因為原條文是12%到15%,現在也不過是修正為15%到18%,而為了好看些,為了不讓基層軍公教人員以為你調了很多,你又把它變成12%到18%。本席認為,在本法通過之後,若不明確訂出提撥率調整幅度,那軍公教這個洞,到時候破產的還是破產,弄了半天,勞保那邊是逐年調高0.5%,我們這邊卻永遠只是在喊的階段,永遠由政府撥補,撥補不足,就拿新進人員開刀,搞了半天,弄了10年之後,新進人員這邊的基金再混合讓你們操作,如果到時候沒有達到應有的效益,那就是大家都破產!第九條在文字上的立法技術,雖然本席及陳委員其邁的版本、民進黨版本,或是相關委員的修正動議都沒有提到這點,但本席認為還是應該有所回應。 第三點,如果本席手上的資料沒有錯誤,銓敘部當時在說明有關財務效益時,是用提撥率15%、政府負擔50%的方案討論,依此你們估算50年政府可以減省提撥金額1,317億元,現在你們把政府提撥、負擔的部分變成是60%,那提撥率還是以15%計算嗎?如果是,那每年到底可以減省多少?其財務效益相差多少?那天突然新聞報導出來是各自負擔60%、40%,從此你們就沒有正式的報告提出來,我們也弄不清楚,是不是可以就這部分,請相關單位再說明? 呂司長明泰:首先,將來計算提撥或給與的標準,可不可以用現職待遇或是剛剛委員建議的部分,其實這部分大家還可以討論、協商,如果大家的共識是如此,到時候我們再來處理。 第二部分是有關訂定期限問題,把提撥率提高到18%的部分,考試院版本最後一項規定,平準費率和實際提撥費率相差5%以上,就一定要調整,我認為以此彈性方式處理會比定期要求一定要達到18%會好一些,因為經濟景氣不斷在變,今年如此,明年未必如此,所以,基本上以此機制處理會比直接規定某一年一定要達到18%好。 第三部分,剛才提到原來按照15年精算,把各自負擔50%變成是60%、40%,其實這兩個方案都是以15%提撥率去精算的,而兩者的差別只在政府這邊,因為退撫基金收入是固定的,原來各自負擔50%時,政府大概可以節省129億,現在變成82億,中間大概有40%漏失掉,這其中就是我們的方案調整,從原來2倍收錢,變成是1.7倍收錢…… 吳委員宜臻:這樣減少的金額大概是多少? 呂司長明泰:一年是82.64億,就是原來129億減82億,所以大概減少40多億。 陳委員其邁:你剛才講現在的平準費率大概是42%,實際提撥費率是12%,所以現行費率大概差了30%,這樣就更證明我們剛才講的,你們應該明定時間表,逐年從12%調高到18%,假設我們現在提撥費率是18%,平準費率按照你的講法降到28%左右,差距是10%,也就是說,即便調整為18%與28%,兩者差距也還是超過5%,這樣你們就更沒有理由不去訂定時間表,將費率逐年從12%調到18%,對不對?這道理很簡單啊! 張部長哲琛:我向陳委員說明,剛剛呂司長講的沒有錯,當初公務員退休法在100年修正時,原先我們預計將費率從12%調到15%,當時我們是考慮做一次性調整,但可惜的是軍方和教育人員無法配合,所以才沒有調。 第二點,如果這次修法通過,這部分要不要調?剛才呂司長也提到,事實上,從93年到現在,將近有10年沒有調整,所以,這次我們才在法條裡明定清楚,如果修法通過,我們會適時調整費率。做以上說明。 陳委員其邁:我的意思表面上看起來跟你差不多,但實際上卻差很多,我的意思是,即便這個法通過,你們調高到18%,但平準費率和實際提撥費率還是差距10%,所以,你們更沒有理由不從12%逐年調到18%;調到18%以後,如果差距在5%,那時候再讓你們視情況適時調整,這樣本席勉強可以同意。 呂司長明泰:提撥的過程,政府要負擔65%…… 陳委員其邁:政府不想出錢就講清楚啊! 呂司長明泰:不是啦!要考慮政府的財政狀況,如果硬要拉,但是政府沒有錢,也沒有辦法。 陳委員其邁:現在不出錢,以後可以不出錢嗎?司長,難道現在不出錢,以後這筆錢就可以不用出嗎? 主席:就像王委員惠美講的,真的要解決問題,就是將公務員全部改為勞保,勞工只要負擔20%,但現在公務員變成要負擔40%,對不對?再者,現在勞工的保險費率才9%,公務員已經到12%!根據我聽到的訊息,軍公教人員沒有一個人反對,因為要財務不破產,保險費率就一定要往上升,這是很簡單的道理,我們絕對不反對12%拉到18%要訂定時限,公務員也不會反對,沒有人會反對把保費費率往上調升,但是保費提撥部分,有沒有必要從65%、35%,一下子調整為60%、40%?或者像勞保要求的,維持7、2、1不動?就是這樣的問題啊!勞保是7、2、1,勞工部分還是20%,現在卻要把公務員拉到40%! 陳委員其邁:那你們就把財務精算清楚啊! 主席:最好就像剛剛王委員講的,以後新進公務人員全部納到勞保! 陳委員其邁:這部分如果可以精算清楚,也就可以跟所有人、所有公務人員講,也可以跟江宜樺院長講,就是真的沒有錢,就是失血啊!每次講到這個,都是用面速力達母在擦,就像我早上講的啊!財務講不清楚,又沒有跟社會對話,社會怎麼會支持你們的版本呢? 主席:這個條文已經討論很久了…… 王委員惠美:主席,等一下,剛剛司長好像可以認同用現職待遇來處理這個問題…… 呂司長明泰:不是!我是說大家協商看要如何決定。 王委員惠美:那就等於有討論空間了,主席可以先處理這個部分,不然單單2、1.9、1.8、1.6,我們回去就無法交代啊!這是第一點,請主席待會記得處理。 呂司長明泰:這是在第四條的規定。 王委員惠美:第二點,我看司長剛剛講的都非常肯定,也非常樂觀,如果真的像你們設計的那麼樂觀,今天我們就不必為了年金的問題傷腦筋,你們過去在設計這個制度時,哪裡會想到未來會有破產的一天?你們講提升1%就可以怎樣、怎樣,我覺得未知數還很大,因此,是不是有可能劃一條線,看過去的部分要如何止血,而未來的部分又該如何處理,你要讓現在的公務人員有希望,不要只是砍那些新進人員。你們有沒有想過就劃一條線,把之前和之後的問題分開來處理? 主席:針對這次的版本,大家確實還存在很多疑點,因為很多地方前後都套不攏,現在你又說可以用現職待遇,如果是現職待遇,將來保費費率是不是也是這樣?給付方案也是這樣?這些都牽連在一起,也就是牽連範圍非常廣,因此司長你在回答時,真的要很小心。 呂司長明泰:我真的沒有講我同意,因為這是第四條的規定,我是說大家可以協商,如果協商的共識是如此,那就這樣處理。我沒有說可以改,因為這是政策問題,輪不到我們來談政策問題。 主席:現在公務員就是希望按照實際發的薪水來計算啊!我們並沒有反對啊! 吳委員宜臻:剛剛司長回答我有關第九條的問題,他說時限不必入法明定,至於費率的調整,第九條最後一項已經有規定,就是平準費率和實際提撥費率相差5%時,就有必要調整,但是,要特別注意的是,第四項規定當兩者相差5%時要調整,但前一項也規定政府要負最後責任,所以,重點並不在可以調整費率,而是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當政府要負最後責任時,等於也是政府整個財政出了問題,因為政府在撥補上是出了問題。 本席相信絕大部分的公務員都希望繳的費用以後可以拿回來,但也不要讓外界認為有多拿或是拿的沒有正當性,我想這正是非常多基層公務員對這次改革覺得最受傷害的地方,如果我們真的要處理這個問題,面對原來制度撥補不足問題,就應該在提撥費率上去做適當的調整、反映,相信大部分的公務員都不會反對。既然如此,我們就應該把適當的文字放進條文裡,不要等到相關費率有過大差距時,卻因為沒有入法而不能調整,然後再說可能會破產,政府要撥補多少公務預算才能彌補等等,屆時問題只會越來越嚴重。 針對第九條,如果情況已是最後一項規定的相差達5%以上,但條文還是沒有明定非調不可,而是變成政府要負最後的支付責任,那麼這個洞還是沒有解決,破產的問題還是無法解決,所以,本席認為這一條的文字應該有所調整,明定本法修正通過幾年內,一定要將費率調到一定比率,然後在那一年之後,再逐年視政府財政狀況調整,本席覺得這樣的文字是比較安全的。謝謝。 主席(王委員惠美代):銓敘部有沒有需要說明的? 呂司長明泰:其實我們這個條文規定是兩個費率相差5%以上,就要優先調整提撥費率,如果到最後還是沒有錢了,政府才需要跳出來負最後支付責任,我們的本意是如此,所以,一定是先調費率,費率調整後,還是沒有辦法,最後政府才要負責,並不是政府一定要先負責,我們不是這個意思。 吳委員宜臻:你們是三年精算報告一次,當你三年之後發現相差5%以上,才開始要調費率,但是調整時,本席不相信你們敢一次到位,一次調足,如果當時差距已經超過5%,我看你們頂多是調整1%。你看勞保,光一年調整0.5%就有多少人跳腳,為什麼不讓公務員以比較沒有感覺的小幅度逐年來調整呢?你們不能突然發現破洞,就強迫所有公務員在沒有任何所得分配調整的情況下,要求他們一下子調高3%、5%,難道你認為所有人都有現金存款隨時準備支應這個破洞嗎?這是本席要講的重點,因為你們的精算報告三年才檢討一次,如果落差達一定幅度才要調整,否則原則上不調整,但是我們是要求應該逐年微幅調整,就算調0.5%也可以,至少有一定的進程,讓所有公務員感覺雖有調整,但不至於是一次很痛的調整,不要等到發現有破洞,就一下調6%、8%,還威脅他們如果基金破產,就會領不到錢。本席不希望看到第九條變成這樣的制度,但是這樣的文字規定,就會有這樣的危險存在。 主席:請吳委員提出修正動議。 張部長哲琛:我說明一下。第一,勞委會之所以被批評,是因為連續23年,每年都提高費率0.5%。第二,在我個人看法,一個基金的費率要不要調整,是要考慮兩個方面,一是整個基金收支差異情形,二是基金的收益率,如果連續兩年收益率都不錯,為什麼一定要固定每年都按照一定比率調高費率呢?這沒有必要啊!其實我們這一條的意思,剛剛呂司長也講得很清楚,第一,如果收支差短5%以上,這是參照公保,我們當然是優先調高費率,如果還是不夠,那就修法提高費率,至於政府負最後財務責任,那是最後的辦法,並不是我們心中想的一定要政府來負財務責任。事實上,相關費率我們已經10年沒有調整過,如果這次修法通過,我們會做適度調整,但並不是每年都要按固定比率調整。我們會調整,但不是像吳委員說的,每年固定比率調整。 吳委員宜臻:這部分本席一定要講清楚,不然所有公務員可能今天下班後,都會到我的facebook按爛,而不是按讚!我的意思是,如果現在已經確定有落差,那我們就應該修法要求在5年內逐年調整,但我的意思並不是現在就要調整到平準費率或最適費率,就是在10年或20年內,全部到達28%或是42%,不是這樣,我的意思是這次修法就先補足,假設最少要調漲5%,那我們在修法通過後,就可以規定從今年開始逐年調升0.5%,然後在5年後,可以到位到18%或是某個比率,然後在105年所有退撫新制要上路時,我們的提撥率可能就已經到達18%,屆時我們再視財務狀況來逐年調整。本席是建議你們應該要有這樣一個制度,可以一次到某個水準…… 張部長哲琛:我可以同意委員的看法,可是我不認為應該要訂在法裡面,訂在法條裡就有強制性,委員可以提出附帶決議,以附帶決議方式處理,到時候我們再看整個基金財務狀況及操作情形來調整。 主席:這個條文已經討論很久了,是不是我們把各個版本,連同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一併保留,送院會協商?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剛剛吳委員講的這部分還是要先澄清,本席實在是越聽越混亂,因為你們剛剛一直講整個pool,其實就是錢不夠,就是當初提撥率太低,提撥不足,你們現在設定是因為提撥不足,所以要提高提撥率至12%到18%,但是包括90制、薪資算法等等,都有逐年精算附表,為什麼12%到18%部分就沒有逐年調整的附表?既然已經講得很清楚,是因為提撥不足,才會造成今天的虧損這麼大,根據你們的計算,如果提撥率要補足的話,大概要到42%,當然你們是以目前虧損這麼大的情況來計算,可是我們也沒有要求你們要調整到這個地步啊!原來提撥少,但領得多,所以你們設定提撥率必須調整到18%,但現在你們的最後一項又規定,當差距在正負5%以上時,就要依照前一項規定,視國家財政狀況檢討調整提撥費率,必要時才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剛剛部長也提到,從93年到100年,本來應該要調整,但是因為社會壓力,沒有辦法調整,如果碰到選舉期間,更沒有一個政治人物敢提案調整,在這種情況下,今天訂定這樣的法條,其實也等於是空的,所以從12%要調到18%,永遠也沒有辦法調。今天既然號稱要改革,也知道提撥率不足是個問題,就應該設定至少要提升到18%,可是從12%到18%的這條路你們又沒有規定一個漸進式的調整方案,那這樣要如何調整?像勞保條例就講得很清楚,每一年提撥率要調0.5%,當然,我們並沒有要求你們要比照,但至少應該把從12%到18%的路徑明確訂出來,不能只是弄一個「檢討調整」,到時候可能因為各種政治壓力、社會壓力而沒辦法調整。既然其他東西都可以以附表漸進式的列出來,為什麼這部分不能列出來呢? 呂司長明泰:調整提撥費率,說真的不能完全看一個因素,今天如果要調整提撥費率,當然退撫基金的經營和其累積的潛藏負債是個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如果今天我們規定要調整,但政府沒有錢,那麼也等於是白調,因為政府的錢繳不進來啊!這點是一定要考慮的。當初我們在設計制度時,也有考慮像委員講的,規定每年調整比率,但如果政府剛好也有一個更大的建設要進行,或是政府有個更需要照顧的族群要照顧,沒有錢怎麼辦?這大概是當初政策思考的因素之一,何況條文強調的是差距在5%以上就該調整,這個幅度並不是容易…… 尤委員美女:但是法條規定的,並不是非調不可,而是「檢討調整」…… 呂司長明泰:會調的。 尤委員美女:即使差距已達5%以上,反正最後是政府負支付責任,所以到時候也可能不調啊!如果今天政府是那麼守法,那麼依照整個機制運作,就不會捅出今天這麼大的一個簍子! 呂司長明泰:這是長期下來累積的一個滿大債務,往後我們透過改革,讓基金操作績效更好,其實也未必一定要每年調整。 尤委員美女:如果績效可以更好,虧損彌補可以更快,那就不需要針對新進人員進行所謂的DB、DC,因為事實上DC部分,還牽涉到通貨膨脹的問題。 主席:這一條大家的爭議性很大,我們先休息,大家再談一談。 吳委員宜臻:主席,本席提出散會動議,請先處理,因為現在現場只剩下我們兩個本委員會的委員,大家都不想審了,所以今天就先散會好了。 李委員俊俋:散會動議提出來,主席應該立即處理。 主席:處理散會動議,在場委員要有4人,但現在本委員會委員還不足4人。 吳委員宜臻:在場有2人啦!提案已經有4個人連署了。 主席:表決需要最低出席人數,也就是需要5位委員在場。 李委員俊俋:沒有啦!散會動議要立刻處理,沒有什麼出席人數。 主席:議事人員研究法條時間,我們先休息。 吳委員宜臻:程序問題要先處理。 主席:吳委員,你提的散會動議主席台已經接受,但如果要表決,必須有法定人數,但現在出席人數還不足。 陳委員其邁:什麼出席人數?在場人數已經足夠了。 主席:請看看議事規則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尤委員美女:你們國民黨要審這個法案,但全部國民黨委員都跑光光,只剩下民進黨委員在這邊非常認真的審查法案。 吳委員宜臻:只有我們在場,我們很挫折耶! 主席:依照議事規則處理,主席接受你們提出來的散會動議,但是法定人數不足,沒辦法表決。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廖委員正井):現在繼續開會。大家都累了,先休息一下。 尤委員美女:散會動議要先處理。 李委員俊俋:根據議事規則規定,散會動議要優先處理。我們要求主席立刻處理。 主席:大家先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尤委員美女:國民黨委員不能只在要表決時才出現,討論法條時卻沒有半個人。 主席:民進黨專門用偷襲的方式。第九條已經討論這麼久了,大家還有問題嗎?如果還有問題,就連同修正動議一併送協商。 陳委員其邁:沒有啦!主席,我們還有意見,你要讓我們表達啊! 主席:已經表達很久了。 陳委員其邁:你剛剛沒有聽到,我們再講一次給你聽。 主席:我怎麼沒有聽?你剛剛講的,我都有聽啊! 陳委員其邁:你剛剛不知道跑去哪裡了。 尤委員美女:主席都不在,落跑了! 主席:我剛剛有在房間聽尤委員的發言啊! 尤委員美女:你是主席,怎麼會跑到房間聽我發言呢?這有點問題喔! 主席:我本來以為今天可以結束,剛好有客人來訪,所以我才離席10分鐘而已。 陳委員其邁:那就從頭再講10分鐘好了。 主席:從3點到現在,已經講了很久了。 陳委員其邁:這條是關鍵啊!費率是很重要的關鍵! 主席:你們就是要那個,我知道啦! 陳委員其邁:沒有啦!司長,我們剛剛講的逐年調升部分,有沒有問題?聽起來你好像也沒有反對,我們等一下會提出修正動議,那就按照那個修正動議通過好了。 呂司長明泰:逐年調升真的有時候會有困難。 陳委員其邁:不會有困難啦! 呂司長明泰:我們的條文設計實際提撥率和平準費率相差5%以上時,就可以調整,這就已經賦予我們調整之權,又何必一定要規定逐年調整?我們的條文已經OK了,不必再去規定逐年。 陳委員其邁:你們規定的5%我們沒有更改,我們只是就12%到18%去調整而已。 呂司長明泰:12%到18%是可以調,但是何時調…… 陳委員其邁:我們就是要規定如何調整,至於到達18%以後,你們要怎麼調,就是你們的事情了。 主席:如果大家認為馬上要調到18%,我們也不會反對,不要在那邊談什麼逐年調整,如果要馬上調,我們都不會反對。 陳委員其邁:好啦!那就調到18%。 主席:你們這樣講,我們都不會反對!勞保也是一樣啊!全部一起處理啊! 陳委員其邁:國民黨也沒有意見,那就調到18%。 呂司長明泰:我們要替財主單位考量,他們現在沒有錢,調到18%有什麼用呢? 張部長哲琛:今天財政部國庫署也有代表在,我不知道國庫署有何看法?因為調到18%,政府要相對提撥65%。 主席:我已經幫你們找到財源啊! 陳委員其邁:這跟國庫署無關,部長你政務官當那麼久,證所稅不要倒行逆施,每年就可以增加550億啊! 呂司長明泰:這個真的是動到國庫的問題,一下子調高6%,每1%政府都要負擔65%,這個太重了。 陳委員其邁:司長,現在不調,以後的人還是要多繳啊!一樣的道理啊! 呂司長明泰:會調,我們一定會調。 陳委員其邁:現在我們講12%、18%,並不是只針對今天要領錢的人,而不管以後的人會怎麼樣,我們就以同樣這個人來看,他繳的費率是18%,以後領的退休金就比較合理,現在繳錢,也是為了讓他以後退休可以領啊!這不是很合理嗎?現在明顯中間的差距是12%到42%,差距到30%,但你們又不調,這樣真的是沒辦法交代。 呂司長明泰:我們一定會調,只是不必規定要定期調整。 陳委員其邁:民進黨就是主張要定期,定出時間表讓你們從12%調到18%。至於18%以後要如何調,那就是你們的事情了,這樣很合理啊! 呂司長明泰:就讓我們逐步來調,但是不要定時間。 陳委員其邁:我們現在是在幫助你們,讓你們逐步調整,每年調1%,這樣也不會很過分,對不對? 呂司長明泰:謝謝委員啦!能不能用附帶決議方式,讓我們來處理,不要規定在條文裡。 吳委員宜臻:逐年調整,到一定百分比後,你們就可以視狀況調整。 張部長哲琛:剛剛吳委員所提,可以用附帶決議方式處理,其實剛剛我也一再提及,基金的財務狀況,實際上是要看兩方面,而不只是費率的問題,這還要看投資報酬率。 吳委員宜臻:那你把基金效益入法,如果基金效益可以入法,就像召委宣稱的6%、8%,那這部分就可以不入法,以附帶決議方式處理,這樣會比較好。 張部長哲琛:效益入法,我想沒有一個部長敢這樣做,我講的是實在話。 陳委員其邁:那你剛剛不是問國庫署的意見嗎?這個帳國庫署會算嗎?你真的是「騙痟耶」! 尤委員美女:剛剛部長提到若一下子調高到18%,政府可能要相對提撥一大筆錢,所以沒有辦法做到,既然如此,那就逐年提撥啊!逐年提撥如果可以入法,那麼政府就可以在編列預算時,先把這筆錢匡列出來,但如果沒有在法條裡明白規定,只是規定差距5%以上,政府再來檢討調整,屆時政府怎麼可能忽然有這筆錢出來?永遠不會有啊!也就是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才會看到93年到100年,其實費率應該要調高,但卻一直無法調高,因為政府在編列預算時,並不會先把這部分錢提撥進去,所以,我們才要求從12%調到18%,應該要有明確的進程規定,甚至剛才主席都說要一次調整到18%!我們已經同意提撥率設定在18%,在這種情況下,你們應該明確規定要分幾年調足,讓政府可以把預算匡列出來,這樣才不會每次到了要調整時,政府就兩手一攤表示沒有錢,然後最後的爛攤子又要全民買單,這是不行的。 主席:我來解釋,拜託民進黨委員條文多看一點。第六十六頁規定得很清楚,「退撫基金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精算結果,發生收入與支出失衡時,應由考試院會商行政院,於第一項所定費率範圍內,視國家財政狀況檢討調整提撥費率,必要時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這裡就有規定適當時間要調整啊! 尤委員美女:它只有規定「檢討調整」。 主席:適當時機就會調整啊!政府部門本來就要調整,我們何必費神?沒有必要嘛!裡面條文就規定他們要負責啊! 尤委員美女:不是這樣,是只有檢討,到時候可能因為沒有編列預算,沒有錢,就沒有調整,最後還是要政府負最後責任。 主席:對!你們講的都對,但是到現在你們都沒有像我廖正井敢提出來,就是有關兩稅合一及金融營業稅部分,你們有提嗎?你們都沒有提啊!只是嘴巴講講而已。 尤委員美女:你提,我們挺你啊!幫你連署啊! 主席:你們要提出具體意見,錢從哪裡來啊!你們只是嘴巴光講而已! 賴委員士葆:主席,本席建議停止討論,交付朝野協商。 尤委員美女:這不是協商的問題,這是應該要如何建立完善制度的問題。 主席:本條保留協商,好不好? 陳委員其邁:反對!反對!要講清楚啦!國庫署的意見呢? 賴委員士葆:表決啦! 主席:好,進行表決。 陳委員其邁:如果要表決,我們就要杯葛、翻臉。 主席:你剛剛不要國庫署上台,現在又要他說明。 陳委員其邁:我沒有說不要他上台啊! 主席:有啊! 陳委員其邁:這是主席決定的,我說不要就可以不要嗎?那今天就散會好了!主席,如果要表決,我們就要翻臉。 主席:第九條已經討論多久了,你們自己想一想。 陳委員其邁:大家總是要針對費率問題好好辯論啊! 主席:我已經跟你們講了,條文已經寫得很清楚了! 賴委員士葆:討論這麼久了,也沒有共識啊! 尤委員美女:條文就只有規定「檢討調整」,我們有多少條文都是規定檢討修正,但光檢討有用嗎?根本就是障眼法、騙人的!我們今天在此修法是要為全民負責耶! 主席:誰不是為全民負責? 吳委員宜臻:剛剛有提到修正動議,我們正式提出來,請大家看看有沒有可能達成共識。 吳委員宜臻等修正動議: 第 九 條  公務人員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與政府共同撥繳費用,於本法公布施行以後,按公務人員基本俸(薪)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三十之費率,由政府撥付百分之六十,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四十。 依法令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服務而辦理留職停薪,且占該機關職缺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應由借調機關按其銓審定之官職等級,比照第一項規定辦理。退撫基金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精算結果,發生收入與支出失衡時,應由考試院會商行政院,於第一項所定費率範圍內,視國家財政狀況檢討調整提撥費率,必要時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所稱收入與支出失衡,指退撫基金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精算結果之平準費率與實際提撥費率相差幅度達正負百分之五以上時,應每年至少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最適費率。(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二十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 提案人:尤美女  潘孟安  吳宜臻  柯建銘 主席:這是你們剛剛才提出來的,沒有人這樣處理的啦! 陳委員其邁:是我們在當主席,還是你在當主席? 主席:當然是我在當主席啊! 陳委員其邁:對啊!你要請他上台,他就上台…… 主席:我當主席,你也不能一下就提出來啊! 尤委員美女:提出這個修正動議,是因為我們討論這麼久,才慢慢形成共識,然後才提出來的,王委員惠美代理主席時,要求我們趕快把修正的條文寫出來,我們才提出來的,所以,剛剛缺席的人不要這樣硬把事情跳過去。 主席:他們的意思就是要銓敘部每年至少調高0.5%。 賴委員士葆:部長,可以嗎? 主席: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在此我一定要鄭重澄清,第一,第九條條文已經明定費率調整的依據,講得很清楚,就是比照公保,按照計算結果,如果平準費率和實際費率差距5%以上,就必須調整。剛剛民進黨委員說我們沒有依據,實際上我們是有依據的。這是第一點。第二,剛才很多委員質疑我們為什麼不調,從93年到現在10年都沒有調,一直維持在42%,他們認為這是政治算計,事實上這絕對不是政治算計,公務人員退休法在100年修正時,原本是要把費率從12%調到15%,可是後來為什麼沒調?最主要是軍和教相關法規沒有通過,如果軍教相關法規通過,早就已經按照這樣的計算機制在運作。第三,就像我剛才一直強調的,勞保實際上是年年調整0.5%,但被外界批評得一塌糊塗,我是認為一個基金的財務,不能光看它的費率,還要看各位委員很關心的績效問題,如果績效操作非常好,那為什麼還要每年調整費率?所以,針對民進黨這個版本,在我行政部門立場,我是沒辦法接受的。謝謝。 陳委員其邁:主席,我回應部長的意見。即便今天我們把費率從12%提高到18%,跟平準費率28%還是差距10%,你還是要再調高費率啊!這樣的意思是什麼?就是18%可能還是不足,對不對?如果現職人員的費率不調高,以後領退休金時,其不足的部分,還是要政府撥補,這不是沒有道理嗎?基於公平原則,沒有道理讓以後的人來承擔這些!當然,我們也考量從12%突然調高到18%,大家可能無法接受,所以才建議逐年調整。 主席:我來說明,你們都沒有抓到問題。第一,民進黨這個修正動議第三項完全是抄自我剛才講的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則除了倒數第二行「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二十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外,其他也都是照原來條文抄的,針對這一部分,行政部門有沒有意見? 呂司長明泰:這個是退休撫卹基金,不是保險基金,跟保險沒有關係,所以,後面但書部分是有問題的。 主席:請提案人說明一下。 陳委員其邁:主席講的有道理,我們民進黨版本的精神,就是第四項倒數第三行開始,就這一段看清楚就好,其他都跟國民黨版本一樣,很簡單啦! 吳委員宜臻:把「保險」刪掉就好了。 張部長哲琛:我覺得大家應該相信專業,我們第九條的規定是經過精算的,如果平準費率和實際提撥費率相差5%以上,就要調整費率,這是精算的結果,如果按照民進黨的修正動議,「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二十年給付時,不予調高。」這完全沒有一個精算基準,要如何計算?這點是我必須強調的。第二點,剛剛陳委員一再提到,這次實際上是民意支持我們改革,所以,從退撫基金來看,我們可以把平準費率從42%降到28%,我個人是學財政經濟的…… 主席:部長,要針對剛剛陳委員其邁提出的問題回答,他剛剛說重點在倒數第三行,就是每年至少調高0.5%…… 張部長哲琛:我覺得沒有必要…… 主席:不是沒有必要,你講錯了,也許我們可以直接調1%啊! 陳委員其邁:同意啦! 主席:你剛剛講的意思是要尊重專業,這是對的…… 陳委員其邁:主席支持我的意見,同時還加碼。 主席:我不是支持你,我是支持專業,也許專業認為可能要提高1%,甚至1.5%,而不是你講的0.5%。 陳委員其邁:1.5%我也支持啦! 張部長哲琛:我完全看財務狀況,可能調整0.5%,也可能調整1%或2%,這都是有可能的,所以,並不是固定每年都要調整0.5%,這要搭配我們的精算結果,以及當時的財務狀況,就是基金操作的結果,這些都是有關連的。 陳委員其邁:其實我的版本最溫和,就是建議逐年調整1%,然後慢慢從12%調整到18%,調高到18%以後,平準費率和提撥費率還是差10%,還是不足,那麼你們就可以按照你們的設計,相差5%以上時,再授權你們調整。這些本席都同意啊!我只是希望12%到18%的部分應該要趕快調,所以才建議逐年調整,我想包括公務員都會支持我的版本,只有行政院和部長不曉得為什麼那麼考慮財務問題,現在又在講錢的問題,現在政府不出錢,以後還是納稅人要出,一樣的道理啊!因為政府是雇主,現在財務狀況不佳,沒有辦法提撥,但你可以保證以後就可以提撥嗎?我的意思是,現在要他們繳的錢,就是以後他們要領的錢,這樣很合理啊!你們根本不要怕提高費率啊! 主席:陳委員其邁剛剛講的,我聽進去了,也就是他有一個設定的條件,考試院銓敘部不要那麼緊張,他設定的條件就是按照你們原來的設計,差距達正負5%以上時,應每年至少調高0.5%,所以1%、2%都可以!這些本來就是你們要做的,因為若正負差距5%以上,你本來就要調整啊!只是我要拜託民進黨委員,後面那個但書要刪掉,「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二十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這部分要拿掉,因為這不是保險基金。 吳委員宜臻:好,那是寫錯了。 陳委員其邁:好啦!主席英明啦! 主席:後面的但書刪掉。 陳委員其邁:可以啦! 主席:銓敘部應該不受影響,因為你們本來就要調高,現在他們提案要求至少調高0.5%,這樣也無所謂啊!沒有影響!我沒有放水,我是講道理。請你們把案子拿回去修改。 王委員惠美:主席,前面第一項的30%,要不要改為18%? 賴委員士葆:陳委員,第一項要30%?還是18%? 陳委員其邁:好,改為18%。 主席:好,你們拿去修改。 第九條吳委員宜臻、尤委員美女等所提修正動議修正為: 「公務人員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與政府共同撥繳費用,於本法公布施行以後,按公務人員基本俸(薪)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費率,由政府撥付百分之六十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四十。 依法令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服務而辦理留職停薪,且占該機關職缺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補繳事宜,應由借調機關按其銓審定之官職等級,比照第一項規範辦理。 退撫基金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精算結果,發生收入與支出失衡時,應由考試院會商行政院,於第一項所定費率範圍內,視國家財政狀況檢討調整提撥費率必要時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所稱收入與支出失衡,指退撫基金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精算結果之平準費率與實際提撥費率相差幅度達正負百分之五以上時,應每年至少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最適費率。」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尤委員美女:主席,是不是先休息,讓我們再把文字稍作調整,因為看起來似乎有問題。 主席:好,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不好意思,我們先處理程序問題。現在時間已快到5點半,賴委員士葆等提案建議今天會議進行到本案審查完竣為止。 賴委員士葆等提案: 今天(5/20)會議進行至審查完竣! 提案人:賴士葆  呂學樟  王惠美  林鴻池  顏寬恒 主席:我們就照這個提案處理,今天會議至本案審查完畢為止。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謝委員國樑發言。 謝委員國樑:剛剛有委員提出延長會議的動議,而之前也有委員提出散會動議,我本來以為民進黨委員是打算花時間好好來討論這個案子的細節,但是沒想到休息個20分鐘,他們馬上就提出散會動議,既然如此,我們就把這些程序上的提案都一併處理。在此,本席也提出一個小小動議,因為我們這樣審查法案會花很多時間,因此,建議把整個案子包裹送朝野協商。請主席一併處理,先處理會議延長的動議,再處理散會動議,然後處理本席提出來的將本案包裹送協商的動議。 主席:謝委員國樑提議將委員所提的法案版本及各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請問各位,有沒有異議? 尤委員美女:反對。 吳委員宜臻:反對。 尤委員美女:主席,我們要對全民負責,所有的人都在看,怎麼可以連討論都不討論,就直接送協商?本席建議主席另定期再審查,而不是要所有人都留在這裡繼續開會,什麼事都停擺,應該是另外再定時間來審查。 主席:好。那還是照剛才宣告的,本次會議進行到本案審查完竣為止。 尤委員美女:主席,我剛剛是建議另擇期再審,怎麼會是今天繼續審查到半夜呢? 主席:剛才已經通過了! 賴委員士葆:剛剛我的提案已經通過了。 尤委員美女:沒有通過,又沒有表決。 主席:剛剛已經講通過了。 第九條修正動議第三項文字修正如下:「退撫基金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精算結果,發生收入與支出失衡時,應由考試院會商行政院,於第一項所定費率範圍內,應視國家財政狀況,每年至少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最適費率,必要時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尤委員美女:是只有針對第九條第三項沒有意見,其他第一、二項還是保留,因為與前面條文有連動關係。 賴委員士葆:沒有這樣子的啦!不是都照你們的意思修改嗎? 尤委員美女:可是如果第九條就這樣通過,前面條文如果有修改,那第九條怎麼辦?不然就連同剛剛的修正動議一併保留,送協商。 主席:第九條保留送協商。 現在處理第十條,考試院是否要針對民進黨版本說明?考試院提案是適用單層給與人員,但民進黨版是改為公務人員。 呂司長明泰:本條是現行條文,在雙層制之下都冠上適用單層給與人員。唯一改的是第二項,將原來的5年改為10年。民進黨版是不管雙層、單層,和原來我們想要區分雙層、單層不太一樣。 主席:你要講為什麼不能用「公務」這兩個字,你要講清楚。 呂司長明泰:因為考試院版本是在雙層制之下,單層人員適用這個規定,但民進黨版的公務人員是指所有人都適用,問題在這裡,就是連新進人員都一起適用。 尤委員美女:這會牽涉到為什麼只給現職人員及退休人員,但新進人員卻不適用。我們一直在講的是新進人員適用DB加DC這麼好的制度,但所有現職人員其實也可依照服務年資多少做更精細的設計,而不是一刀切,讓一個現職人員和一個新進人員未來的退休金比例是天壤之別。 呂司長明泰:民進黨版和現行條文的適用對象一樣,但民進黨版會涉及適用未來人員,考試院版的這個條文只適用現職人員,並不適用於未來人員,因為未來的人員會規範在後面的條文。請各位看第十五條,第十五條就提及雙層給與人員。 主席:所以你們把民進黨版提到的公務人員分在兩個條文。 張部長哲琛:關於尤委員的顧慮,我們在條文裡已有規定。最主要我們是實施雙層制,因為民進黨版不承認有雙層制,所以只以一個條文規範,但我們是利用兩個條文去規範,第十條及第十五條就是同樣的規範,對新進人員也沒有苛刻。 主席:那就通過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沒有,這是連帶的,當然要保留。因為這牽涉到新進人員不適用,我們剛才已經講了,不應該區分新進與現職人員,應該都是一體的。 主席:基本上,你們就是不同意單層與雙層。 尤委員美女:沒錯。 主席:所以,沒有什麼新進或現職的問題,都是一樣的。 尤委員美女:單層就是現職人員,雙層就是新進人員。 王委員惠美:那就把單層、雙層相關條文都勾起來一起送協商,剩下與單層、雙層無關的就繼續審查。 主席:第十條保留送協商。 現在處理第二節節名「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之提存」。 張部長哲琛:這要保留。 主席:保留協商。 尤委員美女:節名也是要保留。 主席:第一款款名「確定給付制之提存」。 第二節全部保留協商。 尤委員美女:還是要逐條討論。 王委員惠美:討論也沒用,大家都有意見,討論有什麼用? 尤委員美女:那整本都有意見,就整本都不要討論嗎?現在就是要溝通意見,然後整理出比較完整的版本。 主席:沒有關係,就給你一點時間將意見表達出來。 第二節節名保留協商,第一款款名也保留協商。 請問對第十一條有什麼意見? 吳委員宜臻:第十一條關於基本俸6%到12%費率部分有試算過嗎?在財務評估裡好像沒有看到這方面數據,可不可以說明一下?謝謝。 主席:請銓敘部退撫司呂司長說明。 呂司長明泰:新進人員給與率是40%,這有經過精算,將來精算費率是9.48%,法定利率是6%到12%,而且是適足提撥。 主席:針對陳淑慧委員表示要在所得內扣除,財政部有沒有意見? 賴委員士葆:可以嗎?如果可以就不用講了。 馬組長小惠:不宜。 主席:好,第十一條保留協商。 陳委員其邁:先不管1成、2成,現行提撥率是12%,以後要調高到18%,如果費率是9.48%,替代率有40%,財務這樣算對不對? 主席:這是專家精算的。 陳委員其邁:我實在搞不懂,假設現在12%是80%,但也還不到。 吳委員宜臻:勞退新制提撥到一定年限,要成就到15年才有給付問題,而這裡的新制,如果用精算後9.48%適足提撥,那麼,符合新制的退休是15年才可以申請給付嗎?也就是關於退休成就的條件,你們的條文怎麼適用? 呂司長明泰:退休給與是在退休給與的部分規範,可以領年金是要滿15年以上。 吳委員宜臻:這也是一樣嗎? 呂司長明泰:對,這也是滿15年。 吳委員宜臻:也是要成就15年? 呂司長明泰:是年金的部分,但如果未滿15年還是可以領一次金。不管一次金或年金,所有成本統統包含在9.48%裡。給付責任就是9.48%,這樣的獲利率是…… 吳委員宜臻:未滿15年還是可以一次領? 呂司長明泰:對。 尤委員美女:第三項「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於支付適用雙層給與人員時,應採完全提存準備責任制」的部分是採隨收隨付制嗎? 呂司長明泰:不是。 尤委員美女:所以是完全準備確定給付? 呂司長明泰:所謂完全準備的意思就是在平常就要存錢,成立一個基金,等到退休時,完全由基金給錢,而這個基金所給的錢就是平常大家提存的。所以,所謂「完全提存準備責任制」指的是平常就要提存,而且是要十足提存,不可以不足額提撥,這就是退休金的來源,當財源有了,將來退休金就由基金支付,基金永遠不會虧錢,因為平常就已經十足提撥。 尤委員美女:所以,完全提存準備責任制就會變成由政府撥錢進去? 呂司長明泰:政府和個人。 尤委員美女:就不會管到底有沒有收支平衡的問題。 呂司長明泰:一定平衡。 尤委員美女:為什麼一定平衡?現在就沒有平衡。 呂司長明泰:將來的新人要十足提撥,因為要採完全提存準備制。 尤委員美女:如果是十足提撥,後面又為什麼要寫「發生收入與支出失衡時」?既然是十足提撥,就應該是平衡的狀態,為什麼還會有「發生收入與支出失衡時,應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第一項所定費率範圍內,調整……」等字眼? 呂司長明泰:就是因為不足,才要趕快提撥讓它變得充足。 尤委員美女:可是,已經是完全提存準備,怎麼會失衡? 呂司長明泰:因為有缺口,所以我們要精算,精算後要多少費率才會平衡,我們就要加多少進來讓它平衡,這個意思是這樣。 張部長哲琛:就是自給自足。 尤委員美女:這和第九條的部分…… 呂司長明泰:那不一樣,那是單層給與,也就是現行狀況,因為現在就是不足額提撥,所以,現行基金永遠提不滿,才會有潛藏負債的問題。但將來的新人不會有潛藏負債的問題,因為平常就已經準備好,所以,一毛錢都不會少。 尤委員美女:既然都已經準備好,條文中「發生收入與支出失衡」又是在什麼樣的情況? 呂司長明泰:就是經營到今年,精算結果發現成本和支出之間已經有一點gap,覆蓋率已經不足,因為不足,所以要趕快提撥補足的意思。 陳委員其邁:我要請教的是有關兩層的第二層部分,就是替代率40%確定給付制的退休金。 呂司長明泰:對。 陳委員其邁:提撥率9.48%是精算過的? 呂司長明泰:對。 陳委員其邁:第二層確定提撥退休金的部分總提撥率是8%時,替代率只有20%,到底9.48%是怎麼算的? 呂司長明泰:那不一樣,我剛剛講的9.48%是第二層DB那一塊。 陳委員其邁:就是40%。 呂司長明泰:對,40%給與的時候,有9.48%的成本,但那是第三層DC,DC的總提撥率是8%。 陳委員其邁:我的意思是8%替代率只有20%,對不對? 呂司長明泰:對。 陳委員其邁:第二層DB那一部分提撥率9.48%,替代率怎麼會是40%? 呂司長明泰:委員以為不一樣。 陳委員其邁:我知道,所以你要算給我看,要說服我。 呂司長明泰:那是精算的結果。 陳委員其邁:我現在質疑9.48%的部分,而且我也只是大概抓一下。 鄭科長淑芬:這兩層的給付不一樣,剛才講第二層的9.48%是因為1年一定要給2%的月退,可是,因為第二層給到40%,過去40年40%是1年給1%,給付就下降了,但在DB的時候是固定可以拿到這個錢,所以,我們必須精算到9.48%才能負擔這個成本。可是,DC不一樣,DC是8%提進來就是這個錢,不需要額外再給多少百分比,例如,帳戶有10萬、100萬,最後就是這個錢,而這個錢是靠投資收益率讓它達到20%。所以,是把錢拿去收益,然後滾進來的錢變成20%的收益,兩個成本的算法不一樣,不能等同視之。DB的部分是1年一定要給將近1%的月退休金,和帳戶有多少錢拿去收益不一樣,兩個基本是不一樣的,不能將兩個提撥率混為一談。 陳委員其邁:你只要告訴我是怎麼算的,因為我不知道9.48%是怎麼算的。 鄭科長淑芬:如果提撥到8%、20%的成本,是設定收益率有4%。 尤委員美女:這裡講的是確定給付制,就是DB,既然已經十足提撥,像健保,需要多少錢就去提撥,那就不需要有責任準備金,因為要多少給多少,已經十足提撥了,為什麼還要設完全提存責任制? 鄭科長淑芬:完全提存是一定要提到足額,不能有差距。現在12%和40%中間就有差距,是不足額的。 尤委員美女:但這裡是針對新進人員。 鄭科長淑芬:現行制度是部分提存,所以有不夠的地方。未來我們希望沒有潛藏負債,希望是適足的、是完全的,第一次是精算師以現在的假設算出來9.48%,但以後每年會視財政狀況、社會經濟環境、國際情勢的變化,不一定將收益率都訂為3%,如果以後收益率達到4%或5%就不一樣了,還有生命餘年也會不一樣。 尤委員美女:所以會去調整。 鄭科長淑芬:會產生失衡就是發生在其他客觀條件不一樣的時候,我們必須再提高,以補足不足的地方。 尤委員美女:將來的新進人員完全適用新制,所以會有確定給付制和確定提撥制,確定給付制就是十足提撥,所以,他們所繳的錢絕對足夠支付未來要領的錢。 鄭科長淑芬:原則上是這樣。 尤委員美女:那就沒有所謂的完全責任制,不需要叫他們再提一筆錢放在那裡。 鄭科長淑芬:我們的錢已經提在基金放著準備,叫做完全準備;現在是部分準備,現在這個制度是部分提存,並沒有完全準備,所以會有缺口,這就是現在機制產生問題的地方。 尤委員美女:我還是沒有聽懂那個意思。 呂司長明泰:對於提存準備的概念,委員可能認為既然已經夠了,為什麼還要準備?其實不是這樣,所謂的準備就是基金,我們要成立一個基金,將來退休就由這個基金給錢,而基金的籌集方式叫做完全提存準備,所以,不是已經有錢了,幹嘛還要再準備?應該是沒有準備,怎麼會有錢?邏輯是這樣的。完全提存準備是一個學術名詞,其實就是退休金的來源。 主席:好,差不多了吧? 吳委員宜臻:不好意思,我還是要釐清一下。尤委員的意思是提撥的部分不應該會有虧損,我們要問的是,既然要保證收益,又是最適提撥,何來虧損?如果有虧損,虧損又會發生在什麼狀況?我們的問題是這個。 鄭科長淑芬:壽命延長或金融投資環境改變。 呂司長明泰:一個基金運作難免會有虧損,比方說買錯股。 主席:司長,你就簡單說,剛才科長已經說明了,就是因為退休以後的生命估不準,也許估計活到70歲,結果活到90歲,只要簡單講就好。 鄭科長淑芬:每年的生命餘年會拉長,只要拉長就會增加給付,原來設定的9.48%可能就會不夠。除了生命餘年,還有外界金融環境的變化,收益率可能會不夠。 主席:第十一條及修正動議均保留送協商。 第十二條保留送協商。 第二款款名「確定提撥制之提存」保留送協商。 第十三條及修正動議均保留送協商。 第十四條保留送協商。 第十五條保留送協商。 第三章章名「年資採計及給與上限」保留送協商。 第一節節名「適用單層給與人員年資採計」保留送協商。 第十六條保留送協商。 第十七條保留送協商。 第十八條及修正動議均保留送協商。 第十九條照考試院提案條文與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通過。 第二十條保留送協商。 第二節節名「適用雙層給與人員年資採計」保留送協商。 第一款款名「確定給付制之年資採計」保留送協商。 第二十一條保留送協商。 第二十二條及修正動議均保留送協商。 第二款款名「確定提撥制之年資採計」保留送協商。 第二十三條及修正動議均保留送協商。 第二十四條保留送協商。 柯委員建銘:(在台下)建議第四章以下條文俟下次會議再行審查。 主席:柯委員建議第四章以下條文俟下次會議再行審查,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就這樣決定。 本案大體討論完畢,另定期繼續進行逐條審查,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7時5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