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至下午6時4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  席 鄭委員麗君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至下午3時38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邱志偉  陳亭妃  陳淑慧  林佳龍  李桐豪  孔文吉  蔣乃辛  鄭天財  何欣純  許智傑  呂玉玲  鄭麗君  黃志雄  陳學聖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陳歐珀  黃昭順  吳秉叡  陳明文  林德福  李貴敏  盧秀燕  許忠信  廖正井  林正二  陳碧涵  許添財  盧嘉辰  羅淑蕾  賴士葆  黃偉哲  孫大千  江啟臣  邱文彥  簡東明  薛 凌  江惠貞  楊瓊瓔  蘇清泉  蔡錦隆  王惠美  吳育仁  管碧玲  呂學樟  蕭美琴  黃文玲  林世嘉  楊麗環  潘維剛  羅明才  鄭汝芬  陳其邁  顏寬恒    委員列席38人 列席人員: 文化部部長  龍應台率同有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  陳莉容 主  席:孔召集委員文吉 專門委員:劉其昌 主任秘書:阮 森 紀  錄:簡任秘書 秦素蓉 簡任編審 陳碧芬 專員 葉蘭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文化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含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臺灣電影文化中心籌建計畫」;不含第2節「影視及流行音樂推動與輔導」中「對財團法人公視基金會捐助」)及第3項「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含第2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中「數位媒體發展中心計畫」之「消費者閱聽行為與喜好調查」)1億元,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案。 說明:依據本院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第24款文化部)通案決議第二項。 二、文化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主管預算「泥土化-7835村落文化扎根」,原列4億3,509萬8,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案。 說明:依據本院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第24款文化部)通過決議第七十四項。 三、文化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社區營造業務」項下「村落文化發展計畫」編列1億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案。 說明:依據本院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第24款文化部)通過決議第七十七項。 四、文化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第24款第1項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項下「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之「充實縣市文化設施」經費9億0,895萬5,000元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案。 說明:依據本院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第24款文化部)通過決議第七十五項。 五、文化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第24款第1項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項下「社區營造業務」之「新故鄉社區營造」經費1億6,338萬2,000元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案。 說明:依據本院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第24款文化部)通過決議第七十六項。 六、文化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4目「文創發展業務」第1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3,940萬元,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案。 說明:依據本院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第24款第1項文化部)通過決議第四項。 七、文化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第24款第1項第4目「文創發展業務」項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中「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計畫」之辦理多元資金挹注計畫經費1億4,250萬元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案。 說明:依據本院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第24款第1項文化部)通過決議第七十八項。 八、文化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4目「文創發展業務」第1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之「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計畫」項下「辦理多元資金挹注計畫」,原列1億4,25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案。 說明:依據本院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第24款第1項文化部)通過決議第七十九項。 九、文化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5目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畫與發展」之「台灣電影文化中心籌建計畫」,原列1,95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案。 說明:依據本院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第24款第1項文化部)通過決議第八十項。 十、文化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1,000萬元,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案。 說明:依據本院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第24款第1項文化部)通過決議第八項。 十一、文化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7目第1節中「表演藝術之策畫與推動」項下「國家品牌表演團體扶植計畫」原列1億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案。 說明:依據本院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第24款第1項文化部)通過決議第八十三項。 十二、文化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中「兩岸文化交流推展」項下「補助及推動兩岸文化展演」計列4,0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案。 說明:依據本院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第24款第1項文化部)通過決議第八十七項。 十三、文化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事業輔導」項下「推動電視內容產業旗艦計畫」7,884萬1,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該局就該計畫修正情形以及經費來源,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案。 說明:依據本院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第24款第3項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通過決議第一項。 十四、文化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電影事業輔導」項下「電影產業旗艦計畫」3億6,492萬8,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該局就該計畫修正情形以及經費來源,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案。 說明:依據本院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第24款第3項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通過決議第二項。 十五、文化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產業輔導」項下「流行音樂產業發展行動計畫」3億7,451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該局就該計畫修正情形以及經費來源,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案。 說明:依據本院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第24款第3項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通過決議第三項。 十六、文化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2目「館務業務活動」500萬元,俟將「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更名為「國立臺灣原住民族博物館」之研議結果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案。 說明:依據本院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第24款第8項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通過決議第一項。 十七、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關於文化部主管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 (本次會議採綜合詢答,委員邱志偉、陳淑慧、李桐豪、孔文吉、林佳龍、蔣乃辛、許智傑、鄭天財、何欣純、呂玉玲、鄭麗君、陳碧涵、黃志雄、許添財、江啟臣、許忠信、陳學聖等17人提出質詢,均經文化部龍部長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潘維剛之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議: 一、第一案至第六案,第八案至第十六案,均准予動支,第七案原凍結2,850萬元,准予動支2,350萬元,餘500萬元繼續凍結,俟提出符合立法院決議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其中第一案、第四案、第七案、第九案、第十五案及第十六案各通過決議1項、第二案通過決議2項,均提報院會。 第一案通過決議1項如下: (一)原住民族電視台主要服務客群為居住在全國各縣市之原住民族,就各縣市之原住民人口數而言,以花蓮縣9萬1千多人最多,其次依序為台東縣7萬9千多人、桃園縣6萬3千人、屏東縣5萬7千多人、新北市5萬2千多人……,但原住民族電視台新聞報導明顯偏重新北市議會,爰請文化部協調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就其辦理製播之原住民族電視台,應加強花東地區、屏桃地區等各地方政府及議會有關原住民族事務之新聞報導。         (提案及連署人:鄭天財  孔文吉  蔣乃辛) 第二案通過決議2項如下: (一)文化部社區文化營造之補助計畫與目標間有落差,如何透明化,建立公平之審查機制與補助辦法,以利縮小落實7835村落文化扎根理想性與實際面之差距,增加有限資源之使用效率,並將有關補助與審查機制之要點內容提供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之參考。         (提案及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邱志偉) (二)「7835文化發展計畫」名稱有其理想性,惟易生混淆外界認知,致難以達成計畫之疑慮,建請文化部研議修正計畫名稱,俾利落實文化泥土化政策。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鄭天財  蔣乃辛  孔文吉  鄭麗君  何欣純) 第四案通過決議1項如下: (一)鑒於文化部自於九十一年度起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民間團體推動地方文化館之設置,迄今業已超過10年,然審計部歷年對地方文化館計畫執行績效欠佳,提有多項缺失。爰此建請文化部應落實地方文化館計畫之審查,必要時須邀請相關部會專業人士共同參與,另一方面也需積極督促各地方文化館預算執行進度,確實檢討改進地方文化館績效缺失,以提升地方文化館之執行績效。         (提案人:黃志雄 連署人:蔣乃辛  孔文吉) 第七案通過決議1項如下: (一)政府採購法34條規定,機關對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立法院對行政機關之監督,為依憲法及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所執行之公務,行政機關不應以採購法之名拒絕依立法院之決議,提供採購評選相關資料。若行政機關認有保密之必要,得建請立法院召開秘密會議。         (提案及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邱志偉) 第九案通過決議1項如下: (一)台灣電影文化中心籌建計畫預算准予動支,唯文化部應就電影文化中心籌建設置區位選擇之政策決定過程及相關內容,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提案及連署人:邱志偉  鄭麗君  何欣純) 第十五案通過決議1項如下: (一)鑑於文化部對於國內音樂及影視等相關輔導補助或做擔保以提供銀行優惠貸款以輔導我國音樂及影視產業之相關發展所生之相關疑義乙案。爰建請文化部針對輔導金之補助資格、遴選評比方式應提供書面檢討報告,且對於電影方面之輔導得本於公平、公正及公開之原則,故責成文化部針對申請並符合輔導資格之團體或法人機構,嗣後應訂定一定期間完成成效檢討,包括上映後之票房結果及補助款收支情形,俾做為未來再次申請時審核之依據,以保障政府所提供之輔導資源得有效監督、妥善運用。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鄭天財  呂玉玲) 第十六案通過決議1項如下: (一)由於原住民族文物分別收藏保存於國立臺灣博物館、國立歷史博物館、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中央研究院、台灣大學、順益博物館及民間人士等地方,雖有個別展覽卻缺乏系統性、完整性。建請文化部協調各相關單位聯合展覽原住民族各族文物,自103年起在台北舉辦定期或不定期展覽,並依展覽文物製作其圖錄介紹給參觀民眾,加強民眾對原住民族各族文物之認識及文化尊重。         (提案及連署人:鄭天財  孔文吉  蔣乃辛) 二、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業務總收入: 本項有委員提修正案7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教學收入」之「推廣教育收入」原列2,233萬元,建議增列500萬元。 說明: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99年度及100年度推廣教育收入決算數分別為2,293萬元及2,458萬5,000元,分別超過該年預算數344萬元及584萬9,000元,101年至8月底之實際數為2,253萬6,000元,已超過101年度全年預算數,102年度預算數僅編列2,233萬元,顯有短估,建議增列500萬元。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邱志偉  何欣純) 2.「教學收入」之「推廣教育收入」原列2,233萬元,建議增列200萬元。 說明: (1)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101年度改隸文化部後,藝文推廣教育活動以「生活美學研習」為主軸,該處102年度編列推廣教育收入預算數2,233萬元。 (2)99年度及100年度推廣教育收入決算數分別為2,293萬元及2,458萬5,000元,分別超過預算數344萬元及584萬9,000元,101年至8月底之實際數為2,253萬6,000元,已超過101年度全年預算數,102年度預算數僅編列2,233萬元,顯有短估。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3.「其它業務外收入」之「資產使用及權利金收入」原列2,565萬元,建議增列700萬元。 說明:本預算主要為場地出借使用收入,該處102年度編列收入預算數2,565萬元,99年度資產使用及權利金收入決算數為3,180萬1,000元,超過101年預算數1,667萬元,因此102年度預算數僅編列2,565萬元,顯有短估。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4.「勞務收入」之「服務收入」原列780萬元,建議增列20萬元。 說明:國立歷史博物館去年及今年均編列服務收入780萬元,然前年決算數為582萬8,000元,較預算數少了197萬2,000元。若以每張票30元收入計算,則每年實際參觀人次較預計參觀的26萬人次少了6萬5,733人次。國立歷史博物館應致力於吸引民眾前來,設計較具獨特性之展出,由於國立歷史博物館有不少具台灣文化特色之館藏,為督促其活化展出內容,本收入建議增列20萬元,預計再多吸引6,666人次到館參觀,使該館發揮教育及文化傳承之功能。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5.「其他業務外收入」之「資產使用及權利金收入」原列600萬元,建議增列47萬5,000元。 說明: (1)本收入為國立歷史博物館場地出借民間使用及委外經營權利金之收入,近期該館委外舉辦「米開朗基羅特展」、「立體書的異想世界」等展覽,均吸引大批參觀人潮,不少展出假日更需排隊1小時以上才能入場,交通便利為吸引民眾到場參觀的一大主因,也顯見國立歷史博物館在場地出借及委外經營模式上相當成功。 (2)去年資產使用及權利金收入預算金額為647萬5,000元,前年決算金額為600萬9,000元,均超過102年度預算編列金額600萬元,因此102年度僅編列600萬元,顯然過於保守。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6.「教學收入」之「推廣教育收入」原列745萬8,000元,建議增加38萬元。 說明: (1)終身學習之推廣教育收入自99年度至102年度預算數分別為240萬元、400萬元、700萬及700萬2,000元,99年度及100年度決算數分別為549萬2,000元及637萬5,000元,101年度至8月底為1,193萬5,000元,近年來該項收入預算均低估。 (2)又該館102年度預算書所載辦理終身學習之文化活動績效衡量指標,終身學習研習班3期210班次,學員5,100人次,均較101年度終身學習研習班3期130班次,學員2,500人次為高,惟102年度推廣教育收入預算數僅編列700萬2,000元,遠低於101年8月底終身學習之推廣教育收入實際數,102年度預算數顯有低估,應予增列。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7.「業務收入」之「推廣教育收入」原列745萬8,000元,建議增列500萬元。 說明: (1)102年度推廣教育收入編列745萬8,000元,其中終身學習班部分700萬2,000元,兒童研習營部分45萬6,000元,經查發現,國立國父紀念館101年5月20日由教育部改隸文化部後,終身學習班增設文化藝術類相關課程,終身學習之推廣教育收入自99年度至102年度預算數分別為240萬元、400萬元、700萬及700萬2,000元,99年度及100年度決算數分別為549萬2,000元及637萬5,000元,101年度至8月底為1,193萬5,000元,近年來是項收入預算均涉有低估。 (2)又該館102年度預算書所載辦理終身學習之文化活動績效衡量指標,終身學習研習班3期210班次,學員5,100人次,均較101年度終身學習研習班3期130班次,學員2,500人次為高,惟102年度推廣教育收入預算數僅編列700萬2,000元,遠低於101年8月底終身學習之推廣教育收入實際數,102年度預算數顯有低估。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邱志偉  何欣純) (二)業務總支出: 本項有委員提修正案30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管理及總務費用」,原列3億2,834萬4,000元,予以減列5,000萬元。 說明:「管理及總務費用」原列3億2,834萬4,000元,惟預算說明粗略,且較101年度預算成長6,177萬3,000元;又查100年度決算數僅1億9,206萬2,000元,顯見預算有浮編浪費之嫌,故本項預算予以減列5,000萬元。         (提案及連署人:何欣純  邱志偉  許智傑) 2.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管理及總務費用」科目原列3億2,834萬4,000元,減列300萬元。 說明: (1)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102年度業務收入僅較上年度增加8.87%,而其收入增加主要原因為補助收入之提高,其服務收入項目卻出現減少達13.3%,顯示該基金之經營績效有待加強。 (2)查,該基金102年業務成本與費用項目較前年度增加12.4%,其中管理及總務費用更大幅提高23.1%,對照其服務收入之減少,顯示其成本控管不佳,應予減列。 (3)綜上所述,為提高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之管理績效,爰提案減列管理及總務費用科目預算300萬元。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蔣乃辛  陳碧涵  孔文吉) 3.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下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列有專業服務費2,210萬2,000元,建議刪減210萬2,000元。 說明: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編列有專業服務費,依該管理處業務需要用於各種學術與總務支出,而此費用今年大幅成長,而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業務短絀之狀況卻更為惡化。矧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依作業基金編列,其營運卻倚賴文化部補貼,與預算法第四條規定有違。爰建議本作業基金專業服務費酌刪210萬2,000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4.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下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列有使用材料費20萬元,建議刪減10萬元。 說明: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編列有使用材料費,用於購買耗用燃料與設備零件。然查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前年度使用材料費之決算數僅9萬9,000元,今年卻編列20萬元預算,顯有撙節空間。矧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依作業基金編列,其營運卻倚賴文化部補貼,與預算法第四條規定有違,於國家財政困難時更有撙節之必要。爰建議刪減本作業基金使用材料費10萬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5.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下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列有捐助、補助與獎助費用75萬元,建議刪減53萬5,000元。 說明: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列有捐助、補助與獎助費,用於蔣介石先生相關研究之進行與出版。然查本支出去年預算數僅40萬元,前年決算數更僅有3萬元。矧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依作業基金編列,其營運卻倚賴文化部補貼,與預算法第四條規定有違,於國家財政困難時更有撙節之必要。爰建議本預算刪減53萬5,000元,使之與去年預算及前年決算之平均相當。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6.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下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列有補貼、獎勵、慰問金10萬元,建議全數減列。 說明: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今年較去年新增補貼、獎勵及慰問金10萬元,經查係用於對外辦理文創商品開發設計之競賽獎勵費用。然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已於宣佈暫緩辦理「臺灣設計獎-中正紀念堂文創商品設計競賽」活動,矧此活動先前公佈之內容,有如回到威權時代之個人崇拜,而強調蔣介石先生與宋美齡女士之「夫妻恩愛、家庭和樂」,卻未曾紀念毛福梅與陳潔如二位女士,亦與歷史有所不合。爰建議本預算全數減列。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7.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勞務成本」「用人費用」之「獎金」原列613萬5,000元,建議刪除300萬元。 說明: (1)去年底網路上廣為流傳一張照片,照片是在中正紀念堂展覽廳,但遊客不是逛展覽,竟是小男孩當眾在大廳蹲下「方便」,旁邊兩個大人拿著衛生紙準備善後,網友直呼太誇張!照片PO上網,網友點名是陸客在中正紀念堂裡「流金」,大罵這種脫序舉動只有陸客做得出來。 (2)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近2年的超時工作報酬、正式員額薪資均較決算數高出許多,獎金預算編列更是逐年增加。然莊嚴的中正紀念堂出現陸客公然便溺之情況,相關人員竟未於第一時間發現阻止。再者,陸客日增,也使騷擾禮兵事件頻傳。有一名陸軍儀隊退伍弟兄媒體轉述,駐守中正紀念堂的學弟服勤時,有陸客藉著拍照悄悄地靠近,藉機伸手觸碰、拉衣服。他提到之前還曾發生陸客搶禮兵手中的步槍,館方志工上前制止無效,連便衣哨上前阻擋,還遭陸客回嗆。由於中正紀念堂為莊嚴隆重之場所,然近年來屢傳陸客破壞參觀品質,影響他人權益,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明顯管理失當,應刪除該單位之獎金。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8.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勞務成本」「服務費用」之「旅運費」原列88萬元,建議刪除2萬2,000元。 說明:依今年1月14日立法院朝野協商之共識,在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行政部門國外旅費刪減百分之十。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本預算編列國外旅費22萬元,因此刪除百分之十國外旅費。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9.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原列100萬元,建議全數減列。 說明:鑒於文化部日前以蔣介石為主題舉辦「台灣設計蔣」,藉以鼓吹「夫妻恩愛、家庭和樂」,然2006年的「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已經明確指出,蔣介石是二二八事件的元凶,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編列「專業服務費」辦理「蔣中正與中華民國」為主軸研究,恐有吹捧蔣介石之嫌,應由公正客觀之第三方單位研究之,民主與人權無疑為世界普世價值,爰此,提案刪減以「蔣中正與中華民國」為主軸之專家調查及規畫等全數費用,落實轉型正義。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邱志偉  何欣純) 10.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補貼(償)、獎勵、慰問與救助」原列10萬元,建議全數刪除。 說明: (1)本預算原用於辦理文創商品開發競賽之獎勵費用,然今年中正紀念堂舉辦「台灣設計蔣」活動,想以蔣介石與宋美齡的感情彰顯「家庭和樂」與「社會教育」功能,以戲謔的態度舉辦這種活動,對不起228受難者家屬。文化部長龍應台也表示,她瞭解後覺得確實不妥,而且有點輕佻。 (2)本活動既是「設計蔣」,真的會發生很多「設計」情事,例如有參賽者把蔣介石的人像放在拖鞋、衛生紙甚至消化甘油球上,這些惡意,對任何已逝之人都不尊敬,更何況是前元首,即使這位元首評價不一。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11.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教學成本」之「推廣教育成本」原列1,330萬元,建議減列500萬元。 說明: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於101年度改隸文化部後,102年度推廣教育成本預算數1,330萬元,另推廣教育成本決算,99年度及100年度分別為1,229萬4,000元及1,290萬8,000元,均低於預算數,以100年成本率(52.5%)推估,102年度推廣教育成本應為1,170萬元,惟102年度編列預算數1,330萬元,顯有高估,近年來推廣教育收入及推廣教育成本預算未覈實編列,建議減列500萬元。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邱志偉  何欣純) 12.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教學成本」之「推廣教育成本」原列1,330萬元,建議刪除160萬元。 說明:推廣教育成本決算,99年度及100年度分別為1,229萬4,000元及1,290萬8,000元,均低於預算數,以100年成本率(52.5%)推估,102年度推廣教育成本應為1,170萬元,惟102年度編列預算數1,330萬元,顯有高估,近年來推廣教育收入及推廣教育成本預算未如實編列,應檢討改進。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13.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用人費用」之「福利費」原列1,055萬5,000元,建議刪除200萬元,餘額凍結5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本費用說明寫「依法分攤員工之公務人員保險費……員工交通費……」依今年1月14日立法院朝野協商之共識,在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行政部門員工上下班交通費全數刪除。本基金編列之交通費除於法無據,亦有違立法院之決議,因此應全數予以刪除。 (2)本預算書並未說明員工交通費金額,故刪除部分預算,餘額凍結5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14.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服務費用」之「水電費」原列1,263萬4,000元,建議刪除38萬元。 說明:依今年1月14日立法院朝野協商之共識,在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行政部門水電費減列百分之三,因此刪除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百分之三水電費。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15.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下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列有公共關係費32萬元,建議刪減12萬元。 說明: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依作業基金編列,其營運卻倚賴文化部補貼,與預算法第四條規定有違,於國家財政困難時有撙節之必要。爰建議刪減本作業基金公共關係費12萬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16.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勞務成本」「用人費用」之「聘僱及兼職人員薪資」原列463萬5,000元,建議刪除92萬7,000元。 說明: (1)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其員額以不超過該機關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五為原則,國立歷史博物館勞務成本用人費用中,102年度預算員額為職員39人,因此聘用人員應為1.95人。然國立歷史博物館102年度聘用人員員額4人,遠高出規定可聘用之員額2倍。 (2)本預算為聘用人員4人及約僱人員6人薪資,平均每人每年薪資為46萬3,500元,超額之兩員聘用人員薪資應予刪除,故刪除92萬7,000元。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17.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勞務成本」「用人費用」之「福利費」原列504萬4,000元,建議刪除74萬元。 說明:本費用說明寫「……依預算員額員工編列上下班通勤交通費74萬元……」依今年1月14日立法院朝野協商之共識,在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行政部門員工上下班交通費全數刪除。本基金編列之交通費除於法無據,亦有違立法院之決議,因此應全數予以刪除。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18.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勞務成本」「服務費用」之「水電費」原列426萬5,000元,建議刪除12萬8,000元。 說明:依今年1月14日立法院朝野協商之共識,在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行政部門水電費減列百分之三,因此依此決議刪除國立歷史博物館百分之三之水電費。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19.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勞務成本」「服務費用」之「旅運費」原列297萬1,000元,建議刪除2萬4,000元。 說明:依今年1月14日立法院朝野協商之共識,在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行政部門國外旅費刪減百分之十。國立歷史博物館本預算編列國外旅費15萬1,000元及大陸旅費9萬元,共計24萬1,000元,因此刪除國立歷史博物館百分之十國外旅費。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0.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勞務成本」「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原列1,078萬元,建議刪除300萬元。 說明: (1)本預算包含派遣人力732萬4,000元,係支援展覽會場、教育推廣活動、資訊維持業務等計10人,配合各項行政業務等計5人,所需之計時與計件人員酬金費用。 (2)去年監察院調查政府派遣勞工問題時發現,文化部派遣勞工與職員預算員額是0.42比1,而國立歷史博物館派遣勞工與職員預算員額是0.38比1。政府機關使用勞動派遣不僅有形象上之問題,還有可能影響其組織績效、組織氣候、員工的組織認同、組織承諾與工作投入等,其影響不可小覷。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1.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勞務成本」「租金與利息」之「房租」原列432萬元,建議刪除32萬元。 說明: (1)國立歷史博物館目前典藏品數量共計5萬6,893件,102年度編列庫房租金預算數432萬元。歷史文物及美術品之典藏、維護及修護為博物館重要職掌,該館目前典藏品中尚包括河南博物館、外交部及總統府等代管文物合計2,106件,該館為解決典藏空間不足問題,95年度曾向國有財產局借用中和庫房,相關設備及工程款耗費約500萬元,惟該空間經整修後仍未達典藏庫標準,目前僅供該館作為存放歷年度出版之書籍、叢刊、其他展場物品及檔案文書等非典藏品之倉庫。 (2)歷史博物館典藏國家重要歷史文物資產,責任核屬重大,典藏庫房為博物館基本設施,鑒於該館長期以來自有空間不足,而租用庫房亦非長久之計,應積極研謀改善。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2.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服務費用」之「水電費」原列39萬元,建議刪除1萬2,000元。 說明:依今年1月14日立法院朝野協商之共識,在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行政部門水電費減列百分之三,因此依此決議刪除國立歷史博物館百分之三之水電費。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3.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用人費用」之「福利費」原列441萬4,000元,建議刪除60萬6,000元。 說明:本費用說明寫「……依預算員額員工編列上下班通勤交通費60萬6,000元……」依今年1月14日立法院朝野協商之共識,在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行政部門員工上下班交通費全數刪除。本基金編列之交通費除於法無據,亦有違立法院之決議,因此應全數予以刪除。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4.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勞務成本」之「用人費用」原列1億0,104萬7,000元,建議刪除2,000萬元。 說明: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其員額以不超過該機關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五為原則,國立國父紀念館勞務成本用人費用中,102年度預算員額為職員26人,因此聘用人員應為1.3人。然國立國父紀念館102年度聘用人員員額9人,遠高出規定可聘用之員額7倍。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25.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勞務成本」「用人費用」之「福利費」原列1,149萬5,000元,建議刪除200萬元,餘額凍結5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本費用說明寫「依法分攤員工之公務人員保險費……員工交通費……」依今年1月14日立法院朝野協商之共識,在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行政部門員工上下班交通費全數刪除。本基金編列之交通費除於法無據,亦有違立法院之決議,因此應全數予以刪除。 (2)本預算書並未說明員工交通費金額,故刪除部分預算,餘額凍結5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26.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勞務成本」「服務費用」之「郵電費」原列83萬4,000元,建議刪除2萬5,000元。 說明:依今年1月14日立法院朝野協商之共識,在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行政部門水電費減列百分之三,因此刪除國立國父紀念館百分之三水電費。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27.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勞務成本」「服務費用」之「旅運費」原列104萬3,000元,建議刪除1萬8,000元。 說明:依今年1月14日立法院朝野協商之共識,在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行政部門國外旅費刪減百分之十。國立國父紀念館預算編列國外旅費9萬9,000元,大陸旅費7萬6,000元,共計17萬5,000元,因此刪除此金額之百分之十。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28.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下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列有競賽及交流活動費1,39萬1,000元,建議刪減39萬1,000元。 說明:國立國父紀念館為推動國內外各團體至館參加各項藝文活動、展覽活動及交流觀摩,編列有競賽及交流活動費。然國父紀念館地處臺北市中心、聯外交通便利,早已是我國重要觀光景點與藝文展演場地,除弱勢團體外毋須就參訪另為補助,矧為推廣國父紀念館之活動,亦已另編公共關係費。此值國家整體財政困難,爰建議自競賽及交流活動費中刪減39萬1,000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29.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用人費用」之「福利費」原列590萬9,000元,建議刪除100萬元,餘額凍結2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本費用說明寫「依法分攤員工之公務人員保險費……員工交通費……」依今年1月14日立法院朝野協商之共識,在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行政部門員工上下班交通費全數刪除。本基金編列之交通費除於法無據,亦有違立法院之決議,因此應全數予以刪除。 (2)本預算書並未說明員工交通費金額,故刪除部分預算,餘額凍結2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30.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服務費用」之「水電費」原列1,218萬5,000元,建議刪除37萬元。 說明:依今年1月14日立法院朝野協商之共識,在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行政部門水電費減列百分之三,因此刪除國立國父紀念館百分之三水電費。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本項有委員提案6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勞務成本」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原列285萬3,000元,予以凍結100萬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原列285萬3,000元,惟預算說明粗略,且100年度決算數僅31萬3,000元,為避免預算有浮編浪費之嫌,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100萬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何欣純  邱志偉  許智傑) 2.「管理及總務費用」之「服務費用」原列7,416萬8,000元,予以凍結1,000萬元。 說明:「管理及總務費用」之「服務費用」原列7,416萬8,000元,其工作項目與101年度工作計畫相同,但預算卻較101年增列1,580萬8,000元,顯有重複編列疑義,故予以凍結1,000萬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黃志雄 連署人:蔣乃辛  孔文吉) 3.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文化部主管-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其勞務成本用項下原列5,705萬7,000元,凍結百分之30。 說明:國立中正紀念堂辦理文化展示活動,應加強落實泥土化政策關懷弱勢族群,促進社會公益;應結合民間資源外,應提供10個以上提供原住民鄉鎮與原住民團體免費參觀國際性特展,增加文化學習體驗。相關經費凍結百分之30俟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並提出期程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孔文吉  鄭天財  黃志雄) 4.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文化部主管-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其勞務成本項下原列1億0,204萬9,000元,凍結百分之30。 說明:國立歷史博物館除持續致力於國際性展覽、創作展、文物收藏展及館藏展外,應以台灣原住民為歷史主題之國際性展覽、創作展、文物收藏展及館藏展,以呈現國立歷史博物館重視台灣原住民文化為中華文化最重要資產之價值。相關經費凍結百分之30俟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並提出期程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孔文吉  鄭天財  黃志雄) 5.國立歷史博物館目前典藏品數量共計5萬6,893件,本(102)年度編列庫房租金預算數432萬元,建議凍結50%,待向教育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典藏為博物館重要職掌,除該館2、5及6樓設有庫房外,另向民間租用庫房宮典藏大型家具或大幅藝術作品,一年租金432萬元,尚有其他相關費用如大樓管理費、水電費、電話費及保全費用等,共計79萬8,000元。該館目前典藏品中尚包括河南博物館、外交部及總統府等代管文物合計2,106件,該館為解決典藏空間不足問題,95年度曾向國有財產局借用中和庫房,相關設備及工程款耗費約500萬元,惟該空間經整修後仍未達典藏庫標準,目前僅供該館作為存放歷年出版之書籍、叢刊、其他展場物品及檔案文書等非典藏品之倉庫。目前向民間租用之新店庫房,除租金及管理費用等支出外,該庫房維持專業環境標準、安全控管機制及典藏品往返展場風險……等,衍生之有形及無形成本均需列入考量,典藏庫房為國立歷史博物館典藏國家重要文物資產之要件,應謹慎妥處,租用民間房舍權充庫房顯非長久之計,建議凍結50%,待向教育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邱志偉  何欣純) 6.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文化部主管-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其勞務成本用項下原列1億3,207萬元,凍結百分之30。 說明:國立國父紀念館恢弘國父博愛之精神,除免費或優惠提供低收入戶、身心障礙人士及年逾70歲的長者參加該館舉辦之兒童活動及終身學習研習班外,應關懷原住民弱勢族群,提供偏鄉或原住民學校或團體免費或優惠參加該館舉辦之兒童活動及終身學習研習班。相關經費凍結百分之30俟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並提出期程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孔文吉  鄭天財  黃志雄)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 本項有委員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下「一般建築及設備」,原列715萬元,予以凍結500萬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查該館逐年編列預算蒐購歷史文物及美術品以充實館藏,99年度及100年度預算數均為1,500萬元,決算數分別為1,500萬元及1,498萬7,000元,101年度及102年度預算數均為500萬元,101年度截至8月底實支數為6萬元,惟國立歷史博物館為政府遷台後開辦的第一所公共博物館,以蒐藏、研究文物為基礎,發揮宏揚歷史、文化、教育功能之「文物美術館」為出發點,惟隨時代更迭,更應該建立博物館特色,102年度該館續辦理蒐購歷史文物及美術品作業,卻未有具體蒐購內容,故為避免預算有浮編浪費之嫌,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500萬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何欣純  邱志偉  許智傑) 2.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一次性項目」之「一般建築及設備」原列715萬元,建議凍結2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蒐集」為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法所明定之業務職掌,目前典藏品包括文物類、藝術類及代管文物等,截至101年8月底止,該館典藏品數量共計5萬6,893件。 (2)國立歷史博物館本(102)年度為辦理蒐購歷史文物及藝術品等作業,編列預算數500萬元,以自籌資金支應。本項蒐購計畫編列於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其內容僅於預算書載明:「本館依臺灣、華夏與國際(亞太地區優先)等三大方向,購藏即將流失或本館較缺乏且具珍貴、稀有、審美價值之文物,並提供學術研究展示及教學推廣用。」均與往年相同之簡略說明,相關購置內容經洽該館函復:「1.日治時期臺灣前輩藝術家作品。2.華夏文物。3.民初臺灣民俗文物。」由於該館預算書中未有具體採購內容,尚難據以瞭解蒐購相關文物之必要性,不利本院審議,應予補述。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四)委員提案7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針對國立歷史博物館,目前向民間租用之新店庫房,除租金及管理費用等支出外,該庫房維持專業環境標準、安全控管機制及典藏品往返展場風險……等,衍生之有形及無形成本均需列入考量,惟國立歷史博物館典藏國家重要歷史文物資產,責任核屬重大,典藏庫房為博物館基本設施,該館長期以來自有空間不足,而租用庫房亦非長久之計,故要求文化部應積極研謀改善。         (提案及連署人:何欣純  邱志偉  許智傑) 2.鑑於國立文化機構主要任務為提供豐富之文化資源,以推廣全民文化藝術,為達到永續經營的目的,文化機構之經營,應積極開闢財源,並加強成本控制,以提高其營運績效。經查,文化部配合行政院組織再造與業務移撥,於102年度設置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統籌文化機構之管理,惟該基金卻未依據預算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訂定收支保管運用辦法,顯有未當;因此文化部應立即研訂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並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備查。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蔣乃辛  孔文吉  陳碧涵) 3.國立國父紀念館大會堂使用要點第二點規定,該館大會堂係以提供國家重要活動為優先,其次則為民間之文化藝術教育活動與集會典禮使用。然本年3月國父紀念館大會堂卻有6天由非本國之直銷業者在此舉辦會議,經查係該直銷業者透過我國傳播公司在未經同意下使用知名表演藝術團體名義所申請,而國父紀念館於審查時有所疏失。矧臺北地區表演藝術空間向來不足,國父紀念館之場地審議顯有通盤檢視之必要。爰要求文化部責成國父紀念館深切反省此事件,並於2個月內就此事件與國父紀念館場地申請審議之通盤檢討,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4.預算法第四條規定,凡經付出而仍可收回且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查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所轄3館處,多年來皆仰賴政府補助款維持運營,如本年度該基金預算中,勞務收入、教學收入、文化部補助外之其他收入與業務外收入,總和僅1億4,121萬7,000元,然文化部核給補助文化機構發展經常支出之收入,卻高達5億1,963萬3,000元,則本作業基金之設置與預算法顯有不合。矧文化部所經管之國立藝文館處,非僅文化作業基金所轄3者,文化部卻未就其組織架構通盤檢討,因循過往教育部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之模式致使性質相近之組織卻有不同之預算編列方式。爰要求文化部在2個月內就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所轄館處預算編列如何回歸法制,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改正於下一年度預算案中。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5.國立中正紀念堂園區為前往國家兩廳院所必經。查世界各國於其最高表演藝術場館週遭,多設有入口意象以彰顯該國之文化精神,然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對其所處之藝術價值向有輕忽。矧中正紀念堂管理園區因其威權過往,配置仍有失多元。爰請文化部責成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於3個月內,經與國家兩廳院討論後,於園區往兩廳院動線上規劃紀念本土或曾來臺演出之知名國際表演藝術家,並將規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6.國立中正紀念堂園區向為中學生課外活動之熱門場地,臺北地區如樂儀旗隊或街舞等社團活動有相當高比例在此進行,然園區卻未於空間配置與公共設施建設上回應此種實際需求,就使用者友善性而言顯有改進空間。矧中正紀念堂園區偏厚政治符碼卻輕忽國家的下一代,亦無法展現我國做為一個多元民主社會之價值。爰要求文化部責成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於3個月內就此提出改善方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落實於明年度預算中。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7.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方案,教育部所屬國立歷史博物館、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及國立國父紀念館改隸文化部,並設立「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文化部於本(102)年度編列預算支應相關營運費用,經費總額達5億5,468萬8,000元。 國立歷史博物館等3館所原均編列於「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下之分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改隸文化部後,循前例以作業基金方式辦理,成立「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惟3個館所歷年來均倚賴政府補助款營運,不符預算法第四條所定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之作業基金定義,原編列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實具爭議,文化部循例逕設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與法不符。 3館所不符合預算法所定作業基金特性,文化部卻僅循前例易名為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致文化部所屬19個館所中,僅有教育部移撥3個館所循原作業基金方式編列附屬單位預算,餘均編列公務預算,性質相同館所預算編列方式卻分歧,不符一致性原則,文化部有失職責,且未符預算法相關規定,建請裁撤該基金,相關預算回歸公務預算編列。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覆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臨 時 提 案 一、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方案,已改隸文化部,每年亦繼續編列公務預算9億元支應基金會之營運。然該基金會改隸文化部後,第五屆公共電視董監事遴選作業仍未完成,其董監事會延任至今已經超過2年,爰此建請文化部應於3個月內提出公視董事候選名單,完成公視董事提名審查作業,以克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主管機關之責。         (提案人:黃志雄 連署人:蔣乃辛  孔文吉)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文化部辦理。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繼續報告。 二、文化部部長列席就「文化部成立一週年業務推動」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主席:繼續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管碧玲等17人及委員鄭麗君等28人擬具「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4人及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2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忠信等24人、委員林佳龍等22人及委員陳淑慧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親民黨黨團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報告委員會,今天的議程有兩部分,第一個是邀請文化部部長列席就「文化部成立一週年業務推動」提出報告,並備質詢。第二個是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管碧玲等17人及委員鄭麗君等28人擬具「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4人及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2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忠信等24人、委員林佳龍等22人及委員陳淑慧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親民黨黨團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首先請文化部龍部長針對上述兩項議程一併報告,發言時間為10分鐘,得延長2分鐘。 請龍部長報告。 龍部長應台:主席、各位委員。為了在極短的時間內讓委員對文化部同仁一年來的工作有比較快速的了解,除了正式的報告之外,我們特別提出一份簡報資料作為口頭報告,現在謹說明如下。 壹、基礎環境整備。 這部分分成兩類,第一類是文化法規的盤點,第二類是正在進行中的文化設施的整備。文化法規的盤點可分成三種,第一種是對不合時宜法規作全面的、逐條逐項的檢討和討論,包括電影片檢查規範、審查錄影節目業務要點、節目帶參加國際影展輔導要點,我們花了大約8個月時間作全面的檢視。第二種是現有法規的重新檢驗,例如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和文創法之間是否有競合的關係,或是有不符社會發展之處,我們作全面的了解。再如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我們也在作全面的檢驗。第三種同時併行的是研擬新的法規,其中文化基本法過去一直在討論的階段,沒有完成立法,所以我們繼續處理,希望能很快提出新的文化基本法版本。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則是非常具有前瞻性的法案,我們花了很多時間來處理,博物館法也是。 第二類有關重大文化設施之籌設,從最北邊的台灣戲劇藝術中心開始,一直往下走,經過彰化到屏東,分別有進度不同的重大文化設施在進行,本部跨司同仁常常要南下或北上去了解工程狀況。其中之一就是總經費高達101.71億元的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我曾經南下視察過兩次並且進行座談。 貳、泥土化。 過去一年當中在泥土化這部分,我們每一個司都在做紮根的工作,例如影視司和影視局就思考如何讓電影巡迴到各個村落,讓孩子們都可以接觸到電影藝術。在社區營造方面,泥土化的策略是建立在過去文建會已經打下的基礎,文建會和社區工作者原本即有非常綿密的網絡,總計有五千多個曾經參與本部社造工作的社區團體,分布於3,992個村里,占7,835個村落之51%。我們絕對不認為這個工作可以一步到位,只是說我們要注意以前沒有得到任何資源的角落,並且加以重視,我們會在已有的基礎上繼續往前推動。未來將重用地方上的4個生活美學館,作為大社區的連絡基礎點,試著讓以前力有未逮的角落一步步被發現、被看到,當然這會是一個很長的工作過程。至於社區營造亮點計畫,則是有一些社區的能量比較大,創意和經驗值比較高,所以我們用競爭型的方式請社區提出想法和執行辦法,讓社區真的翻轉過來,增加文化的含量,目前我們已有幾個長期耕耘且有成果的社區。 參、產值化。 一、出版產業:產業生態和產業鏈是線型的,不是孤立的,我們的預算會落在出版的國際化,現在正在進行全球布局。例如對參與法蘭克福書展會再加強;馬來西亞書展原先只是淡淡地參與,現在也要加重;墨西哥書展則是從來沒有去過,今年要先把一隻腳踩進去,漸漸再拓展。在出版和人文這一塊,我們扶持獨立書店的發展。首先評選出8家獨立書店予以扶持,這8家書店所在地原本沒有書店,所以這是一個從無到有的過程。另外我們補助12家獨立書店,這12家是現有的書店,我們給他們加一把勁,使得他們不只是書店而已,還變成當地的人文中心。以後可能舉辦詩的閱讀活動,邀請作家或導演和大家分享創作的過程,這是一個從無到有、從有到變得更好、甚至成為文化中心的過程。 二、表演藝術產業:這方面主要是藝術發展司的同仁負責的工作,我們最重視的是人才的培養,今年新推出藝術新秀創作補助,也就是「我的第一個舞台」措施。從人才的培養再往上就是營運,我們採分級補助;接著是展演,最後是推上國際,其中有產業鏈的概念。 三、視覺藝術產業:我們從扶植人才著手,在硬體上加強,最後是成立藝術銀行,讓藝術得到流通,進行國際的交流。 四、微型文創產業:這是文創司同仁的工作,我們有不同階段的資金挹注,人才培育也有不同的做法,從圓夢計畫一直到最後的市場拓展。在101年度和102年度至今,補助件數呈直線增加之中,而且已有相當成功的案例。 五、電影產業、電視產業、流行音樂產業:對於影視音這三種產業,我們是從源頭端的人才培育到中間產業鏈的加強,最後希望這些產業能走出去行銷海外。 肆、國際化。 這項工作是由交流司和其他司一起配合進行文化全球布局,我們分區域推動,例如在歐美以表演藝術和台灣書院作為基礎,在東北亞希望讓影視走在前面,在東南亞是以出版為前鋒。 至於文化光點計畫是利用兩筆預算,一筆是向尹衍樑先生募來的,另外一筆是我們自己的預算,和外交部一起合作。目前已進入簽約階段的有若干大學,並且還在持續增加中。 伍、雲端化。 我們的資訊處非常辛苦地整合所有的資源,委員可以從資料中看到我們一年中的工作。 最後關於公共電視法的修正,我們已經開過很多次的審查會,希望本法能得到大家的協助。謝謝。 主席:今天除了行政院版之外,還有9個版本,現在進行公共電視法的提案說明,每位委員發言時間5分鐘。 首先請提案委員管委員碧玲說明提案旨趣。 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所提的公視法版本和行政院版本在基本精神有很大的不同,首先是在董事會和董事長的組成方面,兩個版本的理論完全相反。行政院版基於董事的難產,把董事的組成從四分之三改為二分之一,原來法令要求公視的董事組成要絕對多數的審查委員同意,行政院版改成只要二分之一同意。其實絕對多數同意背後的精神是要維持絕對的共識,也就是絕對的多元主義。本席認為公視的董事會組成一定要維持多元主義和絕對的公正,讓少數擁有否決權,才能夠讓大家都能接受的人選進入公視的董事會,讓公視成為全民信賴、絕對公正客觀的最後堡壘。關於董事會組成要改成二分之一,本席認為是絕對難以接受的。 行政院版本有一個非常大的矛盾是,它把董事的組成改為二分之一,可是董事長的組成卻是絕對多數再絕對多數,必須要董事三分之二出席、四分之三同意。換句話說,行政院知道少數否決是很重要的,維持絕對的公視是很重要的。可是行政院選擇性的利用,在董事長的組成上選擇性地拿來用,在董事會的組成上又選擇性地不用多元主義的絕對多數。這是非常自我矛盾的,他們怕董事被杯葛,卻不怕董事長被杯葛;他們怕董事會難產,卻不怕董事長難產,所以這是非常自我矛盾的版本。 第二點,本席版本有一個很大的特色就是把財源明確化,並且明定一年給公廣集團35億之多,是最多的了。在明確化之外,還要給足夠的資源。另外,我們對於華視給予負負擔的定位,讓華視的屬性變成以本國自製節目尤其是戲劇節目為主。本席的版本對華視有一個特別的負負擔的要求,我們給公廣集團這麼充足的財源,就是要確保公廣集團撥補給華視足夠的捐助。目前並沒有保障要給華視捐助,卻要求華視的廣告要有公益性,讓華視不死不活。因此本席的版本要求給公廣集團35億之多,同時要求華視要有本國自製節目,戲劇節目自製率的時數不能少於10%,並確保公視撥補經費給華視。 第三點,本席版本另一個特色是要求客家台法制化,現在原民台已經要給原民會,行政院版也把它送出去了,只留下客家台妾身未明還在流浪,這是不可以的。現在客家台還只用補助經費,沒有法定的編制,因此本席的版本要求客家台不能成為唯一的孤兒,一定要法制化納入公視。 本席版本的第四個特色是要求公廣電視在7點到9點的黃金時段必須製播本國自製節目,不要播外國的戲劇節目。 另外是有關族群的多元,現在客家和原住民族都已經有自己的電視台了,我們要求公視閩南語節目的總時數不要低於30%,讓所有語言都能夠在公視的體系裡呈現。本席等所提的提案大概有上述這幾點特色。當然其他還有一些非常不一樣的地方,但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們就在審查條文的時候再來討論。 總之,本席非常希望,千萬不要因為董事的難產,讓公視董事會的組成變成由二分之一決定而整個陷入藍綠之爭。事實上,現在的問題很容易解決。我們只要把董事人數回歸到公視法最初規定的11到15人,那麼現在的人數就已經合於法令規定了。只要沒有政治介入,公視董事會其實是可以組成的。造成今天董事會難產的根本,是當時林益世突然把董事人數增加,要稀釋、植入自己可以控制的董事人選。董事會之所以難產,是因為董事人數增加造成的,而不是董事要由絕對多數同意造成的。絕對多數同意不會造成董事會難產,也從來沒有因此難產過。我們不要去做錯誤的診斷。謝謝。 主席(孔委員文吉代):請提案人鄭委員麗君說明提案旨趣。 鄭委員麗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家好。公共電視法從86年公布施行,雖然歷經4次修正,但對於公視營運管理制度從來沒有做全面性的檢討。尤其第4屆董事會至今還違法延任,到今天一共是2年5個月又19天,第5屆董事遲遲無法上任,嚴重影響公視正常運作和員工士氣。這顯示現行條文已經沒有辦法處理,有通盤檢討的必要,所以本席提出有關公視整體的修正草案。 公共電視不是政府的公共電視,而是全民的公共電視,必須確保公共性和獨立自主性,所以本席等針對以下幾個方向提出修正意見,以維持公共電視的公共、獨立自主性並持續提升其優質性。 首先為確保公視的獨立自主,不讓政府經費的捐贈成為政治力介入工具,所以我們明定經費捐贈為15億。管委員碧玲等的提案則是35億。這15億當然是下限,政府可以再提高捐贈的實質額度。 第二,有關董事會的組成,我想多數同仁都認同,現在最快的解決方式是下修董事會人數。我們看其他國家的公共電視,包括日本NHK、英國BBC有關員額設置的比例,也都是在11到13人左右。所以我們主張回復到公共電視法立法之初的11到15人,同時也明定,董事的組成應顧及區域、族群、性別,在公共領域維護民主自由具卓越貢獻的代表性,以及教育、藝文、學術、其他大型組織治理和財務經營的高階經驗、員工代表等等。 本席特別在這個條文修正的說明中,納入「董事任期中有出缺、辭任、未就任或一時尚未選出的情況,並不影響董事會組成」的說明文字。如果本席所提的這個修正條文可以通過,那麼現在已經選任出來的董事可立即以第5屆董事上任,後續再進行補選便可以了。這應該是最快的解決之法。 我們反對行政院版希望把審查門檻下修,破壞絕對多數的共識決,因為這樣會嚴重影響公視的公共性。四分之三的門檻是維持公視公共性的重要所在。 第三,我們的修正也包括強化專業治理,所以明定授予總經理人事權,對於總經理以下的主管有任免權,刪除原來人事權須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的規定,使其權責相符,回歸專業治理。 第四,我們導入數位傳播概念。老的公視法還在談電視節目,但現在已經是數位時代,所以我們導入所謂的數位節目內容概念來做通盤修正。 第五,我們增訂公共化無線電視處理專章,明定公視基金會依法受贈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要採取整合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資源,推動無線電視數位化環境的建構,有效運用數位頻率的資源,進行營運。 第六,我們特別保障節目內容要有文化多元性和反歧視,希望公視除了可以經營原住民語言、客語之外,還可以經營閩南語等多元的本土語言和各族群的語言,甚至新移民語言,以保障本國語言和文化的多元性。同時節目內容應該要有反歧視的判準,保障弱勢族群不會遭受到歧視,確保他們能夠得到發言的權利。 最後,很重要的一個條款是我們在第九條增訂公民參與機制。我們希望公視的經營能夠落實公民參與機制,使公視維持屬於國民全體的公共性,保障多元、客觀和公平性,並兼顧族群均衡,提供一個符合民意需求的公共電視。 以上是本席等28人所提的公視法修正案,希望委員會可以支持。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邱委員志偉說明提案旨趣。 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家早安。針對公共電視法的修正,大家提出很多版本。我想其中鄭委員麗君和管委員碧玲所提的修正案,可以大規模解決現在公共電視法無法解決的一些問題。基於透過修法把現有的一些障礙、問題做更大規模或程度的盤點和檢視,透過修法解決現在的一些狀況,提高法律的效度和信度,所以本席提出公共電視法第十條條文的修正案。這個修法目的相當明確,效果也應該非常明確。 現在民主國家對於知的權利保障相當重視。國會的問政、立法過程,也應當是民主國家所有人民應有的、充分的知的權利。唯有讓國會的立法、質詢過程全面公開,才能充分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才能真正達到民主國家的願景和程度。目前美國有全程轉播國會的C-SPAN電視台,英國有BBC Parliament Channel全程轉播國會所有議事的過程。我想,不論是英國或美國,甚至法國、德國、日本,大部分民主國家都朝向建置專屬國會頻道,轉播國會審理法案、預算或質詢的過程,讓民眾能夠瞭解國家立法的程序和過程,加強人民的監督。 我們認為,公共電視應該負擔這種公益的責任,所以在第十條增訂公共電視應負擔對國會進行全程轉播的工作。如果這部分能夠立法通過,便可以讓全國老百姓充分瞭解國會每天的運作情況,包括預算審查、立法等過程,會很大程度地使公民力量結合媒體,來制約或給國會更強而有力的監督,讓國會議員在國會表現沒有不受監督的死角。 使沒有辦法受到監督的死角不再存在,是我們提這個修正案的最主要目的。我們也期待委員會所有同仁能夠支持國會問政的透明化,因為只有透明化才能讓台灣的民主能夠深化,只有透明化才能讓全國老百姓監督國會的運作。 主席(鄭委員麗君):請提案人林委員佳龍說明提案旨趣。 林委員佳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家早。今天本委員會邀請文化部龍部長,就文化部成立一週年進行業務報告。本席曾就這個主題的民意調查結果,下過一個結論,就是「部長很有名,但施政沒人知」。文化部的施政滿意度只有18%。在這種情形下,本席看到今天部長的報告洋洋灑灑,發現文化部業務真的是包山包海。這一年來我們也看到,活動熱鬧有餘,政績卻乏善可陳。 本席為什麼在公共電視法修正案中,只提出一個條文的修正?因為這個條文如果做不到,沒有辦法讓公視開始運作,說這些包山包海的業務,都是「十三天外」的事情,是「有孔無榫」的東西。 本席除了和鄭召委共同提案完成版的公視法修正案外,再另外提出第十三條條文修正案就是要檢驗文化部。要不要讓公視開始運作在於龍部長的一念之間,你已經上任1年又4個月,文化部也已經正式成立1年了,公視董事會還不能改組!所謂解鈴還需繫鈴人,造成公視今天困境的那個人叫做林益世。他當時是立法委員。他把公視董事人數增加為17到21人,灌水進去之後就造成裡面很多黨派等各種事情,最後兩敗俱傷,整個停擺了,直到現在經過4次提名,好不容易有13位相當有理想性,願意承擔的董事產生了。 今天下午我們有審查公共電視法的朝野協商。其實我們檢驗這一個條文就好了,如果這個條文通過,那麼文化部就有一點政績,我就會改變對龍部長的評價。可是如果還要再去追求行政院那種版本,在政治上是不可能的,而且也已經證明會帶來很多問題,所以應該回到原始的狀態。 本席在擔任新聞局長時,在座很多新聞局官員都知道,我們就是無私,開放給審查委員去決定董事,然後產生董事長。其實以前曾經運作過,也運作了,我們不要再去搞17到21人的董事會,還要把審查同意的門檻由四分之三改成二分之一。這些只是曠日廢時,而且真的徒勞無功。 就這一點來說,本席完全支持由鄭委員麗君領銜提出的公共電視法修正案完成版,但我認為就這一個條文就足以檢驗文化部到底要不要放手,讓第5屆公視董事會成立。這完全在龍部長的一念之間。 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桐豪代表親民黨黨團說明提案旨趣。 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親民黨這次提出公共電視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案。在開始說明提案旨趣之前,本席要代表親民黨,對公共電視法的修正表達強烈遺憾。為什麼遺憾?就像親民黨黨團昨天召開有關反媒體壟斷法的記者會一樣,說實話,反媒體壟斷法是藍綠各自為自己的政治利益在服務。同樣的道理,公共電視法也同樣為自己的政治利益在服務。 我們講白了,今天修法的內容不是因人設事嗎?什麼叫因人設事?反對的一方希望趕緊把公共電視的董事會成員通過,這樣就有特定的人可以當董事長。另外一方說:「不行,我們要怎樣、怎樣處理,所以將來董事長是由我來管理。」這就是事實!就是英文字「shame」!我們只為自己的政治利益,難道真是為公共電視的利益嗎? 親民黨黨團對第十六條提出的修正案雖然沒有明說,但意義就是本於這個精神,規定新任董事必須在每一屆任期屆滿前3個月就選出來。我不管你們政治利益的考量,覺得要有多少人、誰要當董事長,但人民的利益是不容許被政治操作的!我們站在中立的立場,要把社會藍綠鬥爭的本質揭開來。我們站在人民的立場,所以希望公共電視能夠運作,而不是把公共電視變成彼此之間政治利益的爭奪場所!滿口的大話,人民看煩了! 最後一點,公共電視的預算夠不夠,怎麼樣來評估?在美國,每一位人民負擔的公共電視成本是40元新台幣,在台灣等同是10億!顯見公共電視不是大小的問題,而是做得好不好的問題。如果公共電視做得好的話,這10億的新台幣可以創造出30億的支持。所謂30億的支持來自於哪裡?來自於社會,來自於各種基金會,來自於各個工商團體。如果做得不好,給公共電視100億都沒有用,因為它變成政治利益鬥爭下的犧牲品! 以上意見,敬請各位參酌。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許委員忠信說明提案旨趣。 許委員忠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家好。本人在去年夏天,就公視董事會門檻問題提出提案。本席個人之所以會提出修法提案,主要是因為我在英國唸書的時候,雖然書沒有讀多少,但電視看了不少,覺得英國BBC電視節目給我不少影響和智慧。我一直嚮往台灣能夠有一個BBC電視台。 對於公共電視,我對它的定位就是英國的BBC節目,因為BBC也是沒有廣告,只收取電視費。我一直期待公共電視能夠有這個功能。因為我們國人書讀得比較少,仰賴電視這個傳媒非常重,所以我們的節目必須要有高素質內容,讓國人能夠從電視節目裡面看到很多像documentary這種有體系、有系統、有分析、有評論的節目,這樣國人的素質才會提高。但回國十幾年來我發現公視董事會的門檻,變成必須要有審查委員的四分之三,要越過這個門檻恐怕比修憲還難,全世界殊少有用這麼高的門檻來對決策單位的組成做規範,以一般公司企業的董事會為例,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對重大事項也僅規定用特別決議的方式-股東的三分之二決,如果擔心三分之二決太難達到,還有便宜決議。所以,本席認為,這樣的門檻規定太高,應該下降,但國民黨提議要將其降至二分之一,我覺得不應該,因為公視董事會是代表民意,我們要讓公視代表特別多數的民意,而不是過半數的民意而已,所以,降至二分之一的門檻實在太低,很容易被執政黨掌控,因為執政黨的委員一定是超過二分之一,一旦被執政黨掌控之後,就達不到反映民意的效果,因此,本席認為,折衷之道就是符合公司法特別決議的原理,將門檻降至三分之二,這樣既不會被執政黨操縱,更不會讓董事會難產。 其實,目前法院動輒對董事會進行假處分,所以,若董事人數少,一旦被法院假處分,根本就無法代表民意,到時候公司的運作必然會產生困難,所以,個人很憂心地提出幾點建議,首先我們一定要摒棄黨派之私,既不要二分之一,也不要四分之三,取折衷三分之二,俾讓公視維持中立的立場,給人民一個台灣的BBC節目。 主席:謝謝各位提案委員所做的說明,現在進行委員綜合詢答,因為今天是審查法案,所以,每位委員發言10分鐘,不再延長2分鐘,至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委員若有臨時提案,請於質詢前結束提出,處理提案時若提案委員及連署委員均不在場,援例不予處理。 現在就請登記第一位的邱委員志偉發言。 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是對龍部長就職一週年的政策與政績進行盤點,前幾天我到了坂本龍馬的故鄉想親身領受一下「龍馬精神」,所謂「龍馬精神」乃是代表勇於創新、勇於接受挑戰、勇於改革的精神,是一種能徹底激勵人心的能量,在台灣目前充滿困頓與挑戰的時候,我選擇前往坂本龍馬的故鄉去尋找正面的能量,但很可惜的是,「龍馬精神」最近在台灣好像相對變成一個比較負面的名詞,認為「龍馬精神」只是反改革、不沾鍋、好高騖遠、只會講口號而沒有實際作為或是跳票的代名詞而已,何以謂此?這裡所謂的「龍馬精神」可能就是指龍應台加上馬英九了,你們兩位同樣具有很高的被期待度與知名度,但事實上,你們只獲得18%的滿意度,你們同樣都很會說,實際上卻非常不會做;你們也同樣具有迴避重要議題的發言權力,但你們也同樣是媒體的寵兒,你們施政滿意度18%,本席認為,你們真的可以申請列入金氏世界紀錄,而且極有可能過關,此充分顯示,一位國家領導人與一位重要部會的首長,在施政滿一年後人民對其政績的滿意度竟然如此差,在此請教部長,你們每天工作的時間大概有多長? 主席:請文化部龍部長說明。 龍部長應台:主席、各位委員。我每天大概工作十多個小時。 邱委員志偉:請問部長,遇例假日你有沒有休息? 龍部長應台:很少。 邱委員志偉:睡眠的時間大概是多少? 龍部長應台:我睡眠的時間非常的不夠。 邱委員志偉:部長每天睡眠的時間有沒有5個小時? 龍部長應台:差不多。 邱委員志偉:我們國會議員平均大概是4個半小時,而且沒有任何休假,我們在委員會質詢時從來沒有打過瞌睡,請問部長,你在開會時會不會打瞌睡? 龍部長應台:目前沒有發生過。 邱委員志偉:我們總感覺總統好像沒做什麼事,可是為什麼他常在開會時打瞌睡? 龍部長應台:我覺得他太辛苦了。 邱委員志偉:如果總統真的很辛苦在做事,一定會有代價與成效出來,怎麼會辛苦了半天施政滿意度卻還是停留在18%?我們認為,總統睡睡不能平安,必須確實付出努力,並且不斷堅持下去,這樣才能讓人民感動。對於龍部長與馬總統同樣享有18%滿意度的金氏世界紀錄,請教部長,在你投入那麼多的時間與努力,居然只獲得全民18%的肯定,身為內閣閣員之一,你會不會覺得有點心灰意冷?問題究竟出在哪裡?你會不會覺得跟錯團隊?或是認為在目前行政團隊裡面確實有志難伸?你會不會有一種不如歸去的感覺? 龍部長應台:我認為我們現在國家所遇到的問題與困難,應該是整個社會充滿了負面的能量,一個國家要進步,朝野除了督促之外,非常需要團結與鼓勵,如果能給我們國家施政的團隊多一點正面的能量與鼓勵,這個社會會變得更好。 邱委員志偉:我們也期待你提出的政策可以激勵人心,你的政績可以感動人民。 龍部長應台:如果委員聽到我剛才做的口頭報告,我覺得你應該被我們團隊的努力所感動。 邱委員志偉:我都聽到也都看過,但我並非如你所說是那麼容易感動,因為你的政策與政績並不是那麼令人感動,我反而覺得你的政治知識才會嚇死人,過去一年來大家對你印象最深刻的地方,除了穿布鞋進入國會殿堂之外,就是面對委員質詢你托鰓備詢,並說立法院是香蕉共和國,凡此種種都是負面能量。甚至在總質詢期間你請休假出去演講,導致媒體大幅度對你檢視,因為你是內閣中的亮點,但一直到今天,人民對你提出的七八三五政策究竟了解多少?大概只有1.2%或是2.2%的民眾知道;另外,所謂「泥土化」、「雲端化」或「國際化」的政策,更是沒有幾個人知道! 龍部長應台:我相信邱委員一定同意,一般所謂的民調或是某一個大學、某一個系所所做的民調,都有可能產生激勵人心的作用,但它絕對不是一個科學的根據。 邱委員志偉:它是具有科學上的根據,請部長不要迴避這個問題。 龍部長應台:我還真的希望邱委員能實際看到今天在場公務人員所做的努力。 邱委員志偉:現在我們就來逐一檢視你所謂偉大公務人員到底做了哪些偉大的工作,第一、針對人事的部分,從部長上台以後到底換了多少位主秘? 龍部長應台:520的時候,新聞局併到部裡面曾有一位主秘…… 邱委員志偉:請問部長,你從上任以來到現在總共換了幾位主秘? 龍部長應台:就只有兩位。 邱委員志偉:應該是三位吧? 龍部長應台:我們總共有過兩位主秘。 邱委員志偉:他們更動的原因是否都是退休所致? 龍部長應台:誠如委員所說,前面有一位主秘是退休了。 邱委員志偉:部長上任不到兩年,在人事上包括主秘在內的更動都如此頻繁,根據我手邊的資料顯示,你總共換了三位主秘,另外,藝術發展司的陳司長其過去的背景,是在研考會擔任研考會出版事業處的副處長,他對文化藝術並非那麼專業…… 龍部長應台:我很尊敬邱委員,但我不認為你應該對部裡的人事指點。 邱委員志偉:你不要評論我的質詢,我對任何公共事務…… 龍部長應台:可是我覺得委員至少要尊重首長的人事權。 邱委員志偉:我非常尊重你,但也請部長尊重我的質詢權,我當然可以針對部長的人事任命提出質詢,因為這是屬於可受公評之事! 龍部長應台:但我不認為委員可以評斷我們同仁究竟適任或不適任。 邱委員志偉:我還沒有把話講完,你就說我在批評你的同仁不適任…… 龍部長應台:好的,現在我就聽委員說完。 邱委員志偉:你根本不尊重國會向你提出的質詢,甚至一再口口聲聲說我們是在侵犯你的行政權,其實,我要問什麼問題你都不知道,就說我不能做這樣的評論,事實上,本席要向你指出的一點是,用人一定要注意其過去專業背景如何,這是非常重要,因為執行政策不能有任何等待期!我們看到藝術司的陳司長,過去他曾經擔任研考會出版事業處的副處長,也許他有這方面的專業與能力,但外界卻一再質疑他過去所從事的工作,與藝術文化發展並沒有任何關聯性,請問部長,目前他在文化部所擔任的職務能否勝任? 龍部長應台:我認為他非常的勝任。 邱委員志偉:過去一年來,他推動過哪些事情? 龍部長應台:他推動了非常多的事情,尤其是藝術銀行。 邱委員志偉:到目前為止,藝術銀行也在立法院遭到相當多的質疑。 龍部長應台:藝術銀行非常值得讚美。 邱委員志偉:那是你自我感覺良好,你還是一樣…… 龍部長應台:對於這兩位藝發司同仁的工作表現,我的確是高度讚美。 邱委員志偉:為什麼大家會對此提出質疑?因為我們認為應該要進用專業人才才對。 另外,台灣音樂館和台東美學館的館長人事都還沒有抵定,請問這懸缺多久了? 龍部長應台:這方面我做過很多的徵詢。 邱委員志偉:如果沒有一個主帥、沒有一個領導者,那麼地方的文化事業就沒有辦法推動。針對用人的部分,我覺得你應該跟藝文界及社會團體作更多的溝通,而不是由你來黑箱作業。 龍部長應台:謝謝委員的指點。 邱委員志偉:這不只是本席個人的質疑,而是許多藝文界人士都認為應該要找更適當的人選,或者是必須立即補人的位置,就應該要馬上補人才對。 龍部長應台:當然,關於人事方面的徵詢,其實我比委員還要心急。 邱委員志偉:這方面應該要加緊腳步。 龍部長應台:謝謝。 邱委員志偉:另外是有關海外文化中心的問題,目前巴黎、東京和紐約三處設有海外文化中心,你說要讓這些海外文化中心成為珍珠、成為臺灣的亮點,你說規劃要成立11處,請問目前的進度如何? 龍部長應台:在剛才的報告當中有一個圖表,委員可以參考那個圖表。 邱委員志偉:你說規劃要成立11處,請問目前的進度如何? 龍部長應台:現在都在如期進行。 邱委員志偉:什麼時候要成立? 龍部長應台:都已經成立了。 邱委員志偉:莫斯科呢? 龍部長應台:有的是在不同階段…… 邱委員志偉:本席是指海外文化中心,你們不能用其他型式來包裝…… 龍部長應台:沒有包裝…… 邱委員志偉:你在去年11月宣示今年要成立11個新的海外文化中心,藉以推廣海外文化,請問目前的進度如何? 龍部長應台:我們都在進行中,完全是按照進度在辦理。 邱委員志偉:什麼時候要成立?包括在土耳其伊斯坦堡也要成立,你說和伊斯坦堡的文化要充分…… 龍部長應台:請委員參照報告中的圖表,我們全部都在如期進行中。 邱委員志偉:我的意思是什麼時候會成立?它總是要掛牌吧?到底什麼時候會舉行掛牌儀式?根據本席的想像,就是像紐約、巴黎、東京那樣的海外文化中心。 龍部長應台:報告委員,有的是成立文化組。 邱委員志偉:這根本就不通嘛!你說要讓這些海外文化中心成為臺灣的珍珠,在海外拓點,要成立跟紐約、巴黎、東京一樣的海外文化中心,結果現在卻變成說是要成立文化組。 龍部長應台:如果我們要掛牌的話,還必須得到對方政府的同意,所以它是在…… 邱委員志偉:你說要成立11個點…… 龍部長應台:已經成立了啊! 邱委員志偉:但只是成立文化組而已啊! 龍部長應台:成立文化組有什麼不對呢? 邱委員志偉:這並不是對不對的問題,當初你開出這樣的支票,說是要成立11個海外文化中心啊! 龍部長應台:是的,現在都在進行中,請邱委員放心,現在都在進行中。 邱委員志偉:還是沒有進度嘛! 龍部長應台:有進度。 邱委員志偉:你只會畫大餅,真正執行起來卻是「離離落落」。 龍部長應台:一點都不「離離落落」,邱委員…… 邱委員志偉:龍馬精神在日本是一種高尚而且能激勵人心的改革,但龍馬精神在臺灣卻變成負面能量。 另外是有關藝文體驗券的問題,文創法第十四條有相關的規定,請問文化部有沒有作相關的規劃? 龍部長應台:關於藝文體驗券的部分,今年我們沒有這筆預算,文化部的預算太少了。 邱委員志偉:你們盤點之後,原本說是有16億的經費,後來降為5億,現在連5億都不編了嗎? 龍部長應台:報告邱委員,我們的預算被刪減得很嚴重。 邱委員志偉:但是藝文體驗券是馬英九過去的承諾啊!這部分有助於提振中小學的藝文消費人口。 龍部長應台:我們也非常希望可以得到這樣的預算。 邱委員志偉:那你總是要開始做嘛! 龍部長應台:沒有預算就做不到。 邱委員志偉:預算可以逐步來編列啊! 最後是有關台中大都會歌劇院的定位問題,在部長的報告中提及這是都會型、地方型的文化設施。今天要進行朝野協商,請問文化部的立場如何?台中大都會歌劇院究竟是和兩廳院、衛武營國家藝文中心一樣,都是屬於國家型的文化設施?還是地方型的文化設施? 龍部長應台:它是地方型的。 邱委員志偉:所以今天進行朝野協商時,你還是堅持要把它定位為地方型的文化設施? 龍部長應台:我們一定會明確表達對於制度的維護…… 邱委員志偉:這個部分不會改變嗎? 龍部長應台:我們的行政專業立場不會改變。 邱委員志偉:如果今天朝野協商的結果把台中大都會歌劇院定位為…… 龍部長應台:那就是立法院的職權了。 邱委員志偉:文化部也會照辦嗎? 龍部長應台:那就是立法和行政之間有矛盾的地方。 邱委員志偉:所以文化部的立場是接納別人的意見嗎? 龍部長應台:文化部的立場是不贊成的,但是我們尊重立法院最後的決定。 主席:請蔣委員乃辛質詢。 蔣委員乃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段時間以來,我對文化產業一直都非常關注,同時也提過很多次的質詢。對於文創產業而言,文化部所設定的目標是到民國106年的時候,產值要達到多少? 主席:請文化部龍部長答復。 龍部長應台:主席、各位委員。我可不可以請司長來向委員說明準確的數字? 蔣委員乃辛:部長有沒有這方面的概念? 龍部長應台:相關數字我其實並不清楚。 蔣委員乃辛:沒有關係,那麼本席來告訴你好了。從文化部的網頁來看,你們的施政目標和重點提到文化創意產業,在民國105年的時候產值要破兆。根據2011年最新的資料顯示,文創產業的產值是多少? 龍部長應台:是6,654億。 蔣委員乃辛:換句話說,從2011年到2016年的5年當中,必須從6,654億增加到1兆,也就是必須成長50%以上,這有辦法嗎? 龍部長應台:這是一個相當高的目標。 蔣委員乃辛: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龍部長應台:我知道蔣委員的意思是我們把目標設定得太高了一點。 蔣委員乃辛:從2007年到2011年的5年當中,這方面才增加了四百多萬的產值,而在未來的5年當中,就要成長三千三百多億的產值,請問這有可能嗎? 龍部長應台:我覺得應該要做滾動式的檢討。 蔣委員乃辛:你有什麼辦法可以達到這樣的產值?有辦法達到嗎? 龍部長應台:我們把這個目標值做一個總檢討好不好? 蔣委員乃辛:這是哪一年訂的目標? 龍部長應台:前年,就是在文化部成立之前所訂的目標,我覺得我們應該做一個滾動式的檢討。 蔣委員乃辛:這個目標是在新聞局時代所訂的目標。 龍部長應台:對。 蔣委員乃辛:文化部已經成立了一年,經過一年的盤點,難道這樣的目標值不需要改善嗎?你們不會去努力提升嗎?本席今天質詢的目的並不是因為那樣的目標值不可能達到,所以我就要求你們要把目標值調降,而是希望你們努力去達成這樣的目標。 龍部長應台:從2009年到2010年,這方面的成長率是16%。 蔣委員乃辛:2010年的成長率是16%,2009的成長率則是-6.5%,那是因為2009年的成長率大幅下降,所以下一年的成長率才會回升,從2010年到2011年的成長率只有0.6%而已。 龍部長應台:它和整體的景氣是緊密結合的。 蔣委員乃辛:沒有錯,但是文化部的動力在哪裡?文化部有什麼作法可以讓文創產業的產值提升? 根據最新的年報資料顯示,2011年的文創產業產值占全國GDP的百分比是多少? 龍部長應台:5%。 蔣委員乃辛:只有4.4%而已,這個問題本席已經問過主計總處,主計總處昨天晚上告訴我是4.4%。別的國家文創產業產值所占的GDP比例是多少?以韓國首爾和南美的布宜諾斯艾利斯來講,這些都是文化創意產業的大城,他們的文創產業產值所占的GDP比例是多少?我們只有人家的一半不到。今天我們所討論的是文化創意產業,而部長的報告有超過三分之一的篇幅都提及文化創意產業產值化的問題對嗎? 龍部長應台:是的,包括表演藝術、世界藝術都在其中。 蔣委員乃辛:如何提升文創產業的產值才是最重要的,然後我們再來看看在文化創意產業當中,外銷和內銷的比例各占多少? 龍部長應台:外銷大概是不到10%。 蔣委員乃辛:在整個文化創意產業中,外銷只占內銷的百分之八點多,而文化部主管的部分只有4.8%,經濟部主管的部分卻有11.7%,這是為什麼? 龍部長應台:委員問到一個很有意思的問題,由於經濟部主管的文創產業包括設計及數位的東西,…… 蔣委員乃辛:數位內容有沒有包括在內? 龍部長應台:不包含。文化部主管的文創產業是包含視覺藝術、表演藝術,這種性質的產業要增加產值是相對困難的。在我們主管範圍內如工藝是可以大量拓展的,但是如表演藝術的產業要有明確而大額的收入,本來就比較困難。 蔣委員乃辛:在三大旗艦中,電影外銷的金額占多少比例? 龍部長應台:這一點我不太清楚。 蔣委員乃辛:電影占了0.6%,廣播電視占了1.4%,只有流行音樂占了15.9%,這達到我們的預期值嗎?我們再看看韓國,從2009年到2011年韓國流行音樂的外銷成長了3倍,我們在2011年不但未成長反而比2010年還下降。在三大旗艦裡面,目前表現最好的就是流行音樂,可是外銷比例不但沒有增加,反而還減少,韓國則增加3倍。請問我國文創產業的從業人員有多少? 龍部長應台:好像是七萬多。 蔣委員乃辛:應該是17.2萬,這占全國勞動人口數的比例是多少? 龍部長應台:這把我問倒了。 蔣委員乃辛:答案是1.5%。我們可以看到,文創產業的營業額增加一點點,外銷比例沒有成長,就業人數在4、5年間才增加了不到3,000人。請問我們的文創產業到底在發展什麼? 龍部長應台:今天是一份非常簡略的報告,我們在源頭的部分…… 蔣委員乃辛:行政單位要怎麼做,我們尊重行政單位,可是結果出來了,立法院就要看一看。這些年來,文創相關條例通過了,文化部成立了,包括一個局及好幾個司,文化部的業務有一半是在文化創意方面。但是要如何提升產值,這是文化部未來很重要的關鍵。從上述的數字看起來,你們在105年能達到1兆的產值嗎?我覺得幾乎是不可能的,所以你們必須要拿出做法。坦白說,本席對文化部的效率和態度非常不滿意,本席從上星期四中午就向文化部索取有關文化政策的資料,可是文化部直到昨天快要5點半才給我。5天多了才給我,給我的是什麼?部長看到了嗎? 龍部長應台:委員要的是過去3年的文化政策,對不對? 蔣委員乃辛:對,但是你們說我國文化政策是依據行政院每年年度施政方針來推動相關政策,所以你們給我的是現成的行政院施政方針,並不是文化部的文化政策。花了5天多的時間,我一直逼著你們要,你們卻一直不給,到了昨天下午快要5點半才給,但是給我的是行政院施政方針,根本沒有給我文化政策。根據文化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文化政策是文化部訂定的,請問我們的文化政策在哪裡?我要了5天要不到,你們給我的是行政院施政方針,不是文化政策,這表示文化部根本就沒有文化政策。若是沒有文化政策,你又要如何推動文化?你對一般文化有什麼樣的政策?對產業又有什麼樣的政策?如果你既沒有文化政策又沒有產業政策,那文化部到底在做什麼? 龍部長應台:其實我們每一項業務都有政策,包括出版政策也都有一整本。 蔣委員乃辛:可是你們給我的卻是行政院的施政方針,不是文化部的文化政策。 龍部長應台:在提供資料上,我一定請同仁改進。 蔣委員乃辛:你們的資料上寫著,文化政策是依據行政院的施政方針擬訂的,所以你們給我的是行政院的施政方針,不給我文化部的文化政策。而且超過5天了,給我的是這樣一份東西!本席要在此表達對文化部非常不滿意。 龍部長應台:在提供資料上,我們回去一定檢討,至於各項的政策,會後我們再提供更詳細的資料。 主席:蔣委員需要的資料,請儘速提供給蔣委員。 龍部長應台:會的。 蔣委員乃辛:我希望你們在這個禮拜五以前把文化部的文化政策給我一份。 龍部長應台:有很多本,我們會全部提供,謝謝。 主席:請孔委員文吉質詢。 孔委員文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龍部長,你上任之後一直想改革公視文化基金會,它對你來說是一個燙手山芋。 主席:請文化部龍部長答復。 龍部長應台: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花了很多的工夫。 孔委員文吉:公視是一個全民的電視台,不屬於政府,而是屬於全體國民。照理說,它應該沒有外力干預,但是很可惜的,由於各種政治勢力的介入,公視文化基金會變成充滿政治角力的一個怪獸,變成了揉雜著文化、族群、政治、意識形態種種鬥爭的產品。 龍部長應台:非常遺憾。 孔委員文吉:今天我們討論的是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因為為了名額、門檻、董監事等等問題,董事會一直組織不起來,實在很遺憾,台灣的公共電視發展到這樣的地步真是全世界絕無僅有的。當初公視標榜要排除政治力的干預,希望達到獨立自主經營的理想,但是很可惜的是,政治各方各派介入角力,朝野兩黨都積極想要染指。 你今天提出這麼多名單,這些都可說是具有社會清望、有知名度的人士,但這樣的名單還是沒有被審查委員所接受。審查委員會是由立法院所推派,由各政黨來推薦審查委員。在進行資格審查時,根本不管適不適任,而完全是站在政治的立場來進行審查。關於你所提出來的名單,當初我就曾跟某一個報社記者說一定會難產,結果真的是難產到現在。 我是過來人,我當過第一屆的董事。本席希望將來的審查委員不要全部由立法院推薦,而應該按照政黨來推薦,否則你再怎麼推薦,這些審查委員都還是站在政黨的立場來作考量。今天並不是董事被提名人的問題,而是審查委員的問題,所以本席提出一項提案,主張由行政院推派七名,立法院推派八名。本席認為最好不要由立法院來推派,一旦由立法院推派,一定就是國民黨推派幾席、民進黨推派幾席,然後來一個高門檻限制,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你所推薦的人永遠都過不了關。等一下詢答完畢之後,我們會再討論這方面的問題。到目前為止,董事一直都無法產生,這真的非常可惜。不過這並不是你的負擔,我覺得公共電視不應該是文化部龍部長上任之後,第一個遭遇到的瓶頸,事實上,你有很多業務要去做,公視法只是其中之一,我認為這是一個很大的挑戰。 龍部長應台:公共電視董事會打結而且各方結怨很深,文化部成立之後,我們做了很多的努力,我想這是大家有目共睹的,不過一直都沒有辦法成功。這項機制本身已經成為一個怪獸,我覺得公共電視董事會的問題,其實是臺灣最大的一個國際醜聞。 孔委員文吉:它就是一個政治角力的怪獸,所以龍部長講的沒有錯,你也說這是一個怪獸,那麼我們要如何改革呢?我們希望能夠透過公視法修正案,好好加以改革,讓董事會的組織能夠健全,早點步上軌道。總不能因為公視基金會沒有成立,所以原住民電視台到現在什麼都沒辦法做。 相對來講,按照原住民族基本法及原住民族教育法的規定,原住民電視台應該是回歸由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來經營,而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和執行長已經選出來了,他們是按照類似公視法的程序所產生的,後來是經過兩、三輪的審查才通過的,但是它現在組織健全。 現在本席要談一下原住民電視台成立的問題,原住民族基本法及原住民族教育法已經明文規定,原住民電視台應該要設立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由其獨立經營,而不是屬於公視基金會。很可惜的是在民國96年審查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時,某些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的委員認為族群電視台是屬於公共電視的,應該由公視基金會負責經營,所以它的製播必須由公視基金會負責管理。其實這已經違反原住民族教育法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的規定,所以本席在96年年底提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草案,並在最後一個會期通過。從那個時候開始,就有人拿著很多名目說原民台、客家台、宏觀電視台都是屬於公視基金會的,如果不修正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的話,就不可能回歸由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來經營。所以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上一屆的董監事,幾乎是一籌莫展,根本就管不了原民台。 請問公視基金會趙董事長,你擔任董事長的職務已經幾年了?這個議題你知道嗎? 主席:請公視文化基金會趙董事長答復。 趙董事長雅麗:主席、各位委員。我知道。 孔委員文吉:請問你擔任董事長幾年了? 趙董事長雅麗:到目前為止是兩年。 孔委員文吉:針對原民台要回歸由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經營的問題,你有沒有做過什麼樣的努力? 趙董事長雅麗:這件事情我一直都非常清楚,但因為目前董事會的人數不足,事實上,董事會從去年3月開始就沒有在運作了。按照目前公視法的規定,開會一定要有足夠的法定人數,而在董事會無法召開的狀況下,我還是希望能夠得到明確的行政指示,因為董事會如果不能召開的話,那麼換照就會是一個問題,董事會沒有辦法處理這項業務。 孔委員文吉:請問今天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沒有派人來? 主席:有。 孔委員文吉:請問穿布鞋的這位先生是誰? 主席:請通傳會法務處黃專門委員答復。 黃專門委員文哲:主席、各位委員。我是法務處的專門委員。 孔委員文吉:早上穿布鞋到委員會來開會?你今天早上去運動嗎? 黃專門委員文哲:因為今天下雨,所以我是走路過來的。 孔委員文吉:NCC隨便核准公視基金會,核給他們兩個頻道,所以原住民電視台的頻道也涵括在裡面。本席和鄭天財委員要求文化部應該按照原住民族基本法及原住民族教育法的規定,早日讓原住民電視台獨立經營。NCC認為它是用同一個名稱來申請,所以原住民電視台沒有資格取得頻道執照,請問這是什麼理由?NCC作出這樣的決議,其實已經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教育法、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的規定。 另外是有關無線電視頻道的問題,公視基金會認為反正原民台要離開了,所以就沒有所謂的無線電視頻道,而公視基金會也不加以協助,反而是客家電視台有無線電視頻道。照理說,NCC應該要站在協助族群電視台的立場,因為你們負責國家頻譜資源的分配,為什麼你們沒有辦法協助原民台取得無線電視事業的頻道呢? 針對原民台的問題,文化部真的要花一點心思,我們已經在這邊喊了幾年?當初公視法修正案送到本院審查的時候,原本管碧玲委員等所提版本是要把原民台繼續放在公共電視裡面,然後要設一個專章,當時幾位原住民委員都到委員會來發言表示反對,因為原住民族基本法和原住民族教育法都不是這樣規定的,而早上管委員已經表示支持原民台回歸由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獨立經營。 本席希望公視基金會能夠早日步上軌道,因為現在有很多應該興革的事情,包括原民台的問題也是如此,總不能因為公視基金會沒有成立,所以原民台的問題你們就不管了。原民台從成立到現在為止,人事有改組嗎?幾年來有沒有改組過?都沒有改組嘛!NCC必須要負責任,公視基金會要負責任,文化部也要負責任。針對原民台的問題,本席希望在今年年底以前,就能讓它獨立自主的經營,回歸由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負責營運。 龍部長應台:公視卡成這樣,已經衍生出許多其他問題,包括委員所重視的問題,這方面我們會繼續努力。 孔委員文吉:今天下午我會提出時程表給文化部。 龍部長應台:好的,謝謝委員。 主席(何委員欣純代):請林委員佳龍質詢。 林委員佳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文化部已經成立一週年,龍部長已經上任一年又四個月,這本寫得洋洋灑灑的報告,比較像是照本宣科,本席想要請部長來說明一下,你認為在你當政一年多來,你覺得有哪三項文化政策是你推動的重大政績,值得跟我們來分享?有哪三項你認為還有待改進、提升,是你比較不滿意但是很重要的政績?你希望能作為未來努力的重點,請你闡述一下。 主席:請文化部龍部長答復。 龍部長應台:主席、各位委員。是,謝謝委員給我這個機會說明,我最不滿意的是公共電視的問題無法得到解決,以致於我們完全無法提出公廣政策,這是第一名絕對不滿意的部分。第二個不滿意的是文創的部分,尤其是影、視、音這三項,我們到底要如何把它變成一個經濟產值的動能,這個部分我們已經在做,但是目前還看不到具體的成果,或是說具體的作法還沒有完全成熟,這也是我不滿意的部分。第三個不滿意的部分是有關出版方面的國際化以及數位化,加上這當中所牽涉的經濟、制度的部分,這是要花非常大的功夫,所以到目前為止,這部分我還不太滿意,還看不到它具體的面貌。 如果要說不滿意的部分還有很多,比如牽涉財稅法規的問題,例如在電影法裡,我們是否可以成立基金?包括依照文創法,剛才有委員提到的藝文體驗券、包括電影賦稅的減免措施來吸引外國團隊來台灣製片,凡是面臨這些法規的部分,因為這牽涉到財政單位,我們就很不容易去推展,這方面給我們比較大的挫折。 林委員佳龍:好,謝謝,我想你在各方面都點出一些問題,政府推動政策的過程當然就是法令、政策、預算、然後執行,可是我們比較沒有看到文化部積極的作為,讓我們感覺有願景的政策,然後把它反應成法令,提出一個推動計畫,並且頻繁的與各部會進行溝通協調,如果在這過程中遇到困難,你可以借助我們立法院或社會的支持去排除障礙,我的感覺是你遇到困難就卡住了,其實我們立法院可以做你的後盾。 龍部長應台:林委員,其實我們有啊,您自己也當過行政長官,我真希望你給我們同仁多一點鼓勵,單單一個文化法規以電影法來說,我們是從上游到下游全盤的檢點,在這當中一個司或一個局的同仁,就要花多少時間與其他單位溝通,所以我覺得從這一本你說洋洋灑灑的報告裡,你可以看出這要花的功夫有多深。 林委員佳龍:部長,其實就好比洗衣清單一樣,要先列出輕重緩急的優先順序。你剛提到電影法,管委員碧玲所提出的電影法修正案,龍部長跟我們說還要再給你一點時間,要等到下個會期,結果我們已經在媒體上看到你們刊登半版的廣告,我都懷疑這是置入性行銷,你們把管委員提出要修正電影法一些過時的規定,包括修改過去關於領袖、主義、國家這些意識形態的東西,結果變成好像文化部已經提案進行修改、研議,其實立委的步調都走在你們前面,如果電影法只是處理這種比較意識形態的東西,說實在那是解決舊時代的問題。 部長,你有沒有去想像韓國它的電影或是影視音產業,為什麼韓流風這麼重要?因為金大中大統領一上台之後,在組織架構上做了調整,他組織包括電影振興委員會。 那你呢?你有沒有向行政院反映?因為文化部只是一個部而已,面對跨部會的溝通協調你就遇到困難,比如跟財政部跟經濟部之間,所以你必須借助行政院院長的支持,比如在行政院下面設立一個振興電影委員會,用這種方式來解決政府部門內部決策、溝通協調的問題,可是我們並沒有看到你這麼做,你一直在文化部架構下思考,當然走不出來嘛,你一定要提升到院長的高度,才能夠進行跨部會的改革或是提出一個方案,電影法的問題主要是在這裡,而不在於那些文字的修改。 龍部長應台:委員,這一點我完全贊成,其實這中間跟管委員是有點誤會,事實上我們對於電影法,不是只有電影法本身,而是包括其他所有相關的作業要點所做的盤點,我們差不多在八個月前就開始進行,您說的完全沒有錯,如果能夠解決這麼多跨部會的障礙,如果能夠提升到文化部之上,那這種力量到底要怎麼來形成?我覺得我們可能還要再加一把勁。 林委員佳龍:部長,我也做過新聞局長,雖然我的任期只有299天還不到10個月,可是在座的新聞局同仁很清楚,我啟動了包括你剛講的公廣集團政策的擬定包括頻道的定頻以及數位匯流影音圖文的整合,在大的政策方面我們也提出清楚的主張,在影、視、音方面,我們對電影政策也提出十個要點,其實這些都開啟後來局長陸陸續續在做的,包括出版業務相關的事情。 我的意思是其實你的能量可以很大,如果你遇到一些比較大的困難,你可以借助立法院通過的影視音5年發展計畫這個令牌,就可以做一個槓桿去引導行政部門、院長,甚至你也可以安排院長跟我們這些跨黨派的立委見面,我們一定會做你的後盾。可是你並沒有去解決這些問題,當然你剛才很誠實的提到你所遇到的三大困難,我希望你有藍圖願景之後,可以借助我們的社會力來幫助你。 龍部長應台:是,您所提到的第一個是如何利用比文化部更高層級的力量去做協調;第二個是我們如何借助立法院的力量,尤其是後者的部分,我們再努力討論一下。 林委員佳龍:回到公視的問題,剛剛包括蔣委員乃辛等很多委員都說跟你們要資料很困難,我自己的感受也是如此,不只是要資料,連我們審查總預算的時候,本席提案通過對於文創這12家,還有相關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的具體結論,比如二個月內要針對外界質疑,向立法院委員會提出詳細的專案報告,但是2個月的時間也過了,這段期間你們對於個資的保護以及引用公司法的部分,我們去查過了事實上也不適用,我們要求文化部向立法院提供相關契約及招標文件,你們完全置我們總預算審查的結論於不顧,這是等同於法案,可是你們完全跳票,2個月來沒有任何的進度,我還沒有看到文創12家任何的招標文件,你們在這段期間有沒有又新發包? 龍部長應台:委員,我們公務員一定尊重立法院,在上次解凍案的會議,我們有提出報告。 林委員佳龍:包括相關契約招標的文件等等? 龍部長應台:是,只要不違反個資法的資料,我們都有提供。 林委員佳龍:那你們的選擇性太強了,這個部分請你們針對總預算審查結論再審視一下,比如你們原來說12家,是不是又有新的案子? 龍部長應台:沒有,並沒有增加,12家還是12家。 林委員佳龍:這個會影響整個基金的運作,目前就卡在那邊?跟另外一個公視一樣? 龍部長應台:沒有卡在哪裡啊。 林委員佳龍:就沒有新的案? 龍部長應台:目前我們還在輔導這12家,還在繼續往前推動。 林委員佳龍:再回到剛剛公視的問題,你希不希望今天黨團協商的時候,可以通過降低董事人數這個條文?我覺得至少要雙軌進行,這你也提過而且已經又過了好幾個月。 龍部長應台:委員,現在是在進行雙軌,原本5月24日要開第五次的審查會,因為立法院所指定的審查委員又有缺額,所以我們的進度又卡住了。有關公視法的部分,其實我非常希望如果政院版新的第十一條可以通過,這樣我們就可以往前進行。 林委員佳龍:是不是可以先通過我們提的第十三條?這一條你也支持。 龍部長應台:我必須而且我支持政院第十一條。 林委員佳龍:按照我對立法院的判斷,這樣就永遠都在原地踏步,繼續停擺、空轉。 龍部長應台:委員,這一共有九個版本,我很希望立法院各黨派之間可以協商取得一個共識。 林委員佳龍:主席,請再給我十秒鐘,因為剛剛部長的答詢顯然是唬弄我。在上週的專案報告你們只有提供名單,並沒有提供契約內容,所以本席要求你們要重提,對於已經決議的事項你們不要隨便敷衍,就像剛才蔣委員乃辛所說,請你們提供文化政策的報告,結果你們給他行政院的施政報告。 龍部長應台:委員,上次只有缺評分表,因為那方面有爭議,所以我們正在處理中。 林委員佳龍:我們不要再浪費時間,這部分請你再詳實看看哪些項目還沒提供給我,再把資料補齊。 龍部長應台:好的,謝謝委員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質詢。鄭委員質詢後休息五分鐘。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憲法有保障所謂的平等權,作為原住民族的一分子,本席非常在意平等權。針對公視經營原住民族電視台的問題,我覺得文化部沒有落實平等權。請教部長,公視基金會102年度的預算,有沒有經過公視的董事會通過? 主席:請文化部龍部長答復。 龍部長應台:主席、各位委員。因為董事會…… 鄭委員天財:你只要回答有或沒有。 龍部長應台:應該是沒有。 鄭委員天財:它的決算有沒有? 龍部長應台:沒有。 鄭委員天財:它的年度計畫有沒有? 龍部長應台:都沒有。 鄭委員天財:那為什麼遇到有關原住民的問題,文化部就要要求公視召開董事會來處理有關原住民族電視台頻道的問題?為什麼? 龍部長應台:委員,我請司長來跟您答復一下。 主席:請文化部影視音樂發展司張司長答復。 張司長崇仁: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我們並沒有要求公視召開董事會來審查這件事情,我們只是要求公視依據我們召開的協商決議要向NCC提出中止,目前…… 鄭委員天財:這不需要召開董事會。 張司長崇仁:我們告訴他要解決這件事情,他們說必須要經過董事會,我們說如果要經過董事會,你就要自己去召集董事會。 鄭委員天財:趙董事長,你要不要召開董事會來處理原住民族電視頻道的問題? 主席:請公視文化基金會趙董事長答復。 趙董事長雅麗:主席、各位委員。按照公視法的規定,分台的設立或廢止都要經過董事會的通過,過去申請執照的過程,NCC也會要求我們提出董事會通過設立或廢止的議程,一定要有這樣的會議紀錄,所以…… 鄭委員天財:董事長,你們的年度預算有沒有召開董事會? 趙董事長雅麗:沒有。 鄭委員天財:你們的年度決算有沒有召開董事會? 趙董事長雅麗:都沒有。 鄭委員天財:你們的年度計畫有沒有召開董事會?都沒有嘛!為什麼遇到原住民的問題,你就要召開董事會?至於NCC要不要受理,那是它的事情,而不是你們要不要召開董事會來處理,你只要行文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如果他們不受理那是他們的問題,你幹嘛去設想這些事情呢?對不對? 請教趙董事長,依據公共電視法,公視基金會的業務有沒有包括原住民族電視台的營運?有沒有包括客家電視台的營運? 趙董事長雅麗:有。 鄭委員天財:我是問公共電視法第十條的業務,有沒有包括? 趙董事長雅麗:沒有。 鄭委員天財:公共電視法第十五條董事會的職掌也沒有包括,有明文規定的你都不召開董事會來處理,沒有明文規定的你就非要召開董事會。 中華民國憲法第五條要求各民族一律平等。第七條無分男女、種族,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你們一定要這樣嗎?你也很清楚,剛才孔委員提到原住民族基本法94年1月公布,就明定要成立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來經營管理原住民族電視台。民國93年修正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九條,也特別規定要成立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來經營管理原住民族電視台。 民國96年行政院送了一項法案,包括孔委員也提出一項法案,所以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在97年1月公布施行,其實在96年以前,整個國家的法令、政策就已經確立,所以這跟公共電視法、公視基金會的業務毫無關係,跟你的職掌也沒有關係,你們董事會的職掌也沒有規定,有規定的你都不召開董事會去處理,你們現在能召開董事會嗎? 趙董事長雅麗:不能。 鄭委員天財:對嘛!部長,我剛講了這麼多,因為原住民族很在意民族平等,國家的法令、政策已經明確的規定,原民台的經營竟然還要受制於公視的董事會,這不是笑話嗎?對不對? 法令明確、政策明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也成立了,從97年就成立到現在,之前因為執照的問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去年就釐清法律的相關問題,所以他說只要公視基金會提出撤照,他就可以發照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 龍部長應台:委員,我們再跟公共電視了解一下,到底問題出在哪裡,好不好? 鄭委員天財:這個問題今年我在這裡已經談第三次了,你還要再去了解?我都講的這麼清楚了。 龍部長應台:委員,我親自來跟公共電視了解一下,到底是什麼緣故?我猜想會不會跟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有關係? 鄭委員天財:那個已經釐清了。 龍部長應台:第十四條也釐清了。 鄭委員天財:部長,那不是你文化部要處理的,那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業務。 龍部長應台:對,那不是文化部要處理的。 鄭委員天財:那是NCC要不要發照給原民基金會的事情,對不對?跟你無關。部長,文化部編列要捐助給公視的預算,有沒有包括原住民族電視台的預算? 龍部長應台:都沒有。 鄭委員天財:沒有包括,所以和你毫無關係啊!當初只不過是因為原民基金會成立得晚,所以原民基金會就把經費交給公視,委託他們製播節目;換言之,雙方是委託關係。 龍部長應台:對。 鄭委員天財:現在情況已經很清楚了。昨天原民基金會發文給公視基金會,明確表示自103年1月1日開始,原民基金會要正式自行經營,不再委託公視製播節目,所以你不會有這筆錢了,對不對?那你還死守著那個頻道做什麼呢?那是原住民的頻道,不是公視的頻道。 龍部長應台:是。我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確,剛才趙董事長的說法是,在申請的時候,NCC會要求提供董事會的會議紀錄。 鄭委員天財:那是NCC的事情,公視…… 龍部長應台:所以公共電視表示,它不能夠開董事會…… 鄭委員天財:公視可以儘管發文給NCC,說今年12月31日就要撤照了,那是NCC的事情啊! 龍部長應台:委員,你要再請趙董事長針對此事進行答復嗎?趙董事長說,NCC會要求提供董事會的會議紀錄,但由於公共電視無法召開董事會,所以他沒有辦法繼續去做這件事情。 鄭委員天財:屆時如果NCC的處理方式是這樣子,我們自然會找他談。就如同審查預算一樣,我們會考慮要不要讓預算通過,同樣都沒有經過公視董事會的同意,那預算要不要審查?解凍案要不要審查?照理講,都可以不要審查啦! 龍部長應台:好,我們會再去瞭解公共電視和NCC之間的協調狀況,我們會再和趙董事長聯繫,瞭解他們下一步要怎麼做。 鄭委員天財:不必協調,你們只要發文就好了。 龍部長應台:公共電視要發文? 鄭委員天財:對,公共電視要發文,這是NCC的要求。 龍部長應台:倘若公共電視能直接發文給NCC,我們會請公共電視繼續去做這件事情,好不好? 鄭委員天財:好,謝謝。 龍部長應台:謝謝委員。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呂委員玉玲質詢。 呂委員玉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部長,身體有沒有好一點? 主席:請文化部龍部長答復。 龍部長應台:主席、各位委員。還在咳嗽。 呂委員玉玲:部長,文化部掛牌一週年了,期間部長也曾多次至本委員會報告文化業務,我們知道你很想把文化部長這個工作做好,但可能是你的招牌太大、光環太亮了,所以早上許多委員質詢你的時候,都把你當成文化政治部的部長,也因為如此,你的壓力和責任更大了,一定要把它做好。 龍部長應台:委員,謝謝你!你這句話對我們的同仁而言,非常具有激勵的效果,因為文化並不是做了就能馬上見到結果的工作。 呂委員玉玲:你把它比喻為在工地上蓋大樓,其實打地基是最辛苦的工作,但地基打得好,以後就順暢了。 龍部長應台:可是人家不會稱讚你的地基打得很好。 呂委員玉玲:在打地基的時候,有很多工作必須仰賴你的官員們,包括司長、局長以及許多同仁。而就像建築工程一樣,你必須參酌這棟大樓的建築師、設計師、專業人員,甚至是顧客的意見,以後才不會出現更多問題,對不對? 龍部長應台:對。 呂委員玉玲:在滿一週年的此時,本席有幾個問題想要詢問部長。一週年了,你在午夜夢迴時,有沒有後悔過?有沒有後悔擔任行政官員? 龍部長應台:有。 呂委員玉玲:有嗎?你現在仍然在這個位置上,你有什麼準備,要怎麼把它做好?還是有其他的念頭? 龍部長應台:我的念頭就是,只要在這個位置上一天,我就竭盡所能地去做。 呂委員玉玲:所以你會繼續把文化部長的工作做好? 龍部長應台:一直做到我認為它不值得了。 呂委員玉玲:好。你擔任部長一週年了,你覺得最快樂的是什麼時候? 龍部長應台:這我要想很久。 呂委員玉玲:要想很久?這1年4個月以來,你都沒有感覺快樂嗎? 龍部長應台:我們這個社會確實充滿了負面的能量,同樣一件事情,我在民間做的時候,會得到讚美;但以政府的角色來做這件事情,得到的都是責難,在這種情況下,很難覺得快樂。當我看到同仁每天早上看報紙時,都是看到今天被誰罵了,在這樣的環境裡面,我覺得期盼政府團隊成為帶領社會進步的火車頭,是一件緣木求魚的事情。 呂委員玉玲:照你這樣講,你感到最挫折的是哪一件事? 龍部長應台:關於這部分,我今天早上有舉例說明,在具體的業務中,我把公共電視這件事情稱之為最大的醜聞,這是我最大的挫折。 至於其他方面,影視音是非常重要的火車頭產業,但這些工作也必須從源頭做起,包括建立產業鏈,它是無法立竿見影的。此外,博物館法或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的修訂等,就是打地樁的基礎工程,我們同仁會花幾十個小時、幾百個小時在做諮詢和處理,可是這種工作沒有人看得見,同仁長期在一種高壓、得不到讚美的氣氛下工作,也是我最大的挫折。 呂委員玉玲:部長,這一年多來,你最滿意的業務是哪一項? 龍部長應台:我很高興見到藝術銀行跨出了第一步,我們期待之後能逐步完成。我也很開心見到表演藝術團隊品牌的政策能得到立法院的支持,邁向了重要的里程碑。此外,我也很高興在法規方面,尤其是文化政策應該朝往哪個方向走、應該有什麼樣的標準等,我們的同仁已經有默契,這個文化團隊正在逐漸成形。而在社區營造方面,我也看到同仁正在文建會所建立的基礎上繼續往前走,從以前的文建會到現在的文化部,同仁們紮根相當地深,我曾經看過他們和九份、金瓜石那些社區的互動,真的是很扎實。這些都是讓我覺得高興的部分。 呂委員玉玲:所以要繼續把它做好,尤其是你剛才提到的藝術銀行。藝術銀行不只是要提攜年輕的藝術家,最重要的是要讓他們能夠自己走出來,培養國際競爭力,這才是我們的期望。 回歸到我們今天談的公視法。有關公視法的修正,你們希望門檻和名額能夠一併修法。已經選了4次了,本席知道門檻過高一直是第5屆董事人數無法達到17人的原因。當時曾把名額從13席增加到17席,但在門檻過高的情況下,這項工作很難繼續推動。從中選會組織法或其他組織法來看,大部分都是以過半為門檻,包括NCC委員、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和大法官,法律規定的門檻多為二分之一。如果門檻訂為四分之三,只要有4席表示反對就足夠了,那就不是少數服從多數,而是被少數霸凌,產生少數暴力的現象,這樣反而不好,所以本席支持將門檻修正為二分之一。有些人懷疑,設立二分之一的門檻會不會導致政黨色彩介入?關於這一點,我們在修法時,當然要建立防範的機制。 龍部長應台:如果改為二分之一就會有政黨色彩介入,對不起!現在就已經浸泡在政黨色彩中,完全滲透了,還能比現在更嚴重嗎? 呂委員玉玲:所以我們需要修法。大家對公視法有許多爭議,本席也聽到民間有一些聲音和抱怨,如果這樣一波三折、貽笑國際,不如把公視廢掉。 龍部長應台:這種情況再繼續下去的話,我贊成廢除公視。 呂委員玉玲:部長,你認為公視沒有存在的價值嗎? 龍部長應台:當然有!當然有!當初成立時,它背負了多少學界、社會界以及政府的期待,但看到這十幾年來,尤其是這一、二年的狀況,我覺得它是我們民主實踐的過程中,一個最壞的教材、最負面的里程碑。 呂委員玉玲:所以我們要審慎地處理修法的事宜。大家到底支不支持公視?有關公視節目的製播,我們對董事和董事長就抱持著懷疑的態度,因為和其他國家相較,他們的人事費並沒有那麼多,為什麼我們公視的人事費卻很高?政府補貼公視近9億元,請問人事費占了多少? 龍部長應台:人事費約占40%。 呂委員玉玲:只有40%嗎? 龍部長應台:是。 呂委員玉玲:所以在製播節目…… 龍部長應台:節目其實都還不錯。換言之,它現在…… 呂委員玉玲:收視率如何? 龍部長應台:收視率是比較低,不過世界上公共電視的收視率一般都是比較低的。 呂委員玉玲:要像民間製播的電視節目一樣,有問責的機制,要去調查收視率好不好、民眾的反應如何。就和電影一樣,叫好不叫座是無法反應市場需求的,你要建立這個機制啊! 龍部長應台:是。其實公共電視內部專業的同仁都還是各自在崗位上努力,可是當上層董事會的政治問題遲遲無法解決時,就會影響到底下專業的同仁,因而產生剛才委員所說的種種問題。 呂委員玉玲:由於人事費的比例較高,本席希望你們能把公視製播節目這部分的預算獨立出來,送至本院審查,才不會有節目無法保持獨立、不夠優質的情形。公視不只具有服務性質,還肩負了提升文化及教育的責任。 龍部長應台:是,我贊成。 呂委員玉玲:所以應該朝這個方向去努力,謝謝。 龍部長應台:謝謝委員。 主席:請李委員桐豪質詢。 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有一件事情讓本席覺得很納悶,我認為這不應該在臺灣出現,但確實有人反應。在坎城影展導演雙週「臺北工廠」的活動中,有一位和我們合拍電影的導演,亦即伊朗籍的阿里瑞薩先生,他聲稱在臺北拍片期間受到種族歧視,對臺北市長頗有怨言,文化部有掌握這件事情嗎? 主席:請文化部龍部長答復。 龍部長應台:主席、各位委員。昨天晚上我有和李烈導演以及人在巴黎的電影委員會饒紫娟總監通過電話,事情是這樣的,當那位伊朗導演突然在那個場合做那樣的個人發言時,全場一陣錯愕,幸好工廠的總監反應非常快,他馬上出來譴責這位伊朗導演,而且還發表正式聲明稿,說他無法接受伊朗導演這樣的發言。他的處理非常明快,為我們的損失設了一個停損點。 另外,其實李烈導演也說,他在那樣的場合中發表個人性的言論,也許是這個人本身有狀況,這完全是個人的行為。主辦當局的反應非常明快,最重要的是,我們4個作品受到專業人士高度的好評。昨天我除了安慰饒紫娟總監之外,更重要的是,我們進入了坎城,讓我們的影片能夠被世界看到。這4位導演能和國際4位導演合作,這件事情本身,我稱之為brilliant idea!我希望那4位導演不要太受挫,只是剛好碰到一起他個人不太穩定的事件而已。 李委員桐豪:你把這件事情歸諸於他個人不太穩定。我們這些導演受到了一些衝擊,當然應該予以撫慰、安慰;可是在另一方面,你們有沒有去瞭解這件事情發生的背景?本席不是指處理的方式,而是為什麼這位導演會有這麼突兀的發言? 龍部長應台:有,我有問了。他們2位對我說,真的是他個人的問題,我想我們不需要在這個場合對他個人說些什麼,但是我可以確定,那是一個個人的行為。 李委員桐豪:好,但是本席很納悶,為什麼我們和他們合作之前不知道這件事? 龍部長應台:其實在合作的過程中,這4位導演都說他們覺得很愉快,所以聽到之後,他們自己也覺得非常錯愕,嚇了一跳。 李委員桐豪:好,雖然臺北市政府不是我們的轄屬,但本席還是希望這件事情發生之後,文化部與相關單位能夠表態、說明,這樣會比較妥當,而不只是靠第一線的朋友們自己來處理,他們不是政府官員,本席希望政府部門在這方面的反應能稍微敏捷一點。 龍部長應台:對,應該要更關心。 李委員桐豪:好。 本席看到你在這一年的業務報告中,有提到產業發展的概念,本席覺得你們很有企圖心,過去這段時間,政府希望各部會都能有產業發展的概念,這也符合了政府的想法。但畢竟文化部本身是從過去的新聞局等單位改制而來,有一些歷史必須傳承,其中一個是人的管理問題。無論是電影、影劇或各種文化事業,在臺灣發展了這麼長的時間,有非常多已經退休、不在第一線服務的演藝文化工作人員,為什麼本席沒有在文化部一週年的回顧報告中,看到你們對他們生活的照顧?文化的核心是人,而不是你看到的這些建築物,人才是核心,過去有很多、很多已經退休的文化人,他們需要照顧,尤其是身家比較拮据的人,但本席並沒有看到這個部分。 龍部長應台:其實是有的,無論是資深藝人、資深作家或資深的工藝師,我們都有編列預算,雖然為數不多,但萬一他們發生什麼狀況,我們可以提供慰問金等,其實我們有在做。 李委員桐豪:那只是萬一發生狀況的時候用的。 龍部長應台:不,這是二個部分。如果委員指的是他發生狀況,如潦倒、病重、需要扶植,我們有編一些預算來照顧他;至於技藝傳承則屬業務部分。我們當然有扶植和傳承的計畫,這是兩種不同的類別。由於我們準備時,是以能在10分鐘之內講完為限,因此以重大業務為主,其實委員說的部分,我們也有在做。 李委員桐豪:至少本席主觀認定,我們在管理文化事業時,應以人為核心及其主軸,從人慢慢發展到社區、社會,再搭配一些必要的硬體。這些人的活動形成了慣例、形成了文化,當然,它還要和其他社會制度互動,所以本席看到這份報告時有一點點驚訝,如果這是經建會寫的報告,本席會覺得非常、非常好;但這是文化部的報告,本席希望能有多一點人文關懷,以上是本席的建議。在這方面,我們希望下次能看到文化部有更多的人文關懷,好嗎? 龍部長應台:是,李委員,我完全贊成,它的核心當然是人。 李委員桐豪:其實文化是生活的表現,你剛才提到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所有文化部的官員看起來都面色凝重,其實不只是文化部的官員面色凝重…… 龍部長應台:全體公務員。 李委員桐豪:本席看到很多公務員都面色凝重,所以我們在私下…… 龍部長應台:非常地不健康。 李委員桐豪:本席在聚會的時候都非常地陽光,我希望用正面的心態來和各位溝通。 龍部長應台:是。 李委員桐豪:「正面」這個概念,是本席在國外受教育、生活了十幾年所得到的一個重大結論。雖然本席時時刻刻記在腦海裡,但還是無法克服我母親把我從小帶大所施予的負面教育;雖然本席永遠想要展現出正面的態度,但我仍然時常流露出負面教育所培養出來的特質。我們小時候可能都曾挨打,那種負面的情緒是非常、非常惡劣的。 龍部長應台:對,負面教育。 李委員桐豪:本席要說的是什麼?本席沒有看到文化部在報告中說明,如何讓我們的下一代培養出嶄新而正面的人生觀。文化部應該多與其他部會的互動,尤其是教育部,否則我們的文化教育似乎就只有論語、孟子和公民道德而已。關於文化與教育的結合,本席沒有在你們的報告中看到相關的活動和說明,請問你對此有何想法? 龍部長應台:李委員,我覺得你的觀察很敏銳。在這一年的工作中,我們非常強調跨司、跨處以及跨部會的合作,我們和陸委會、外交部、經濟部、工業局等許多部會都有密切合作,和教育部的合作反而相對較少,原因在於我們的公務員全都快累垮了,就這麼簡單。 李委員桐豪:為政要化繁為簡,不要像馬總統一樣,到了晚上1時還不睡覺。你在報告書裡面有提到產業相關議題,本席上次提過,在Amazon Kindle、華碩Padphone裡面,有很多書可以隨時點閱,我想要休息或坐捷運的時候,就可以點擊閱讀。你也是一個作家,但在這份報告中,本席沒有看到具體的成果,請問何時可以把數位化的具體成果告訴大家? 龍部長應台:可以,有關數位化的工作成果,尤其是出版這個層面,我們之後會把報告提供給委員。 李委員桐豪:本席希望看到更好的目標。 龍部長應台:好。 李委員桐豪:最後一點,本席對公視實在是寄予高度同情,但另一方面,本席也很好奇,在董事會無法運作的情況下,這些董事有薪水或車馬費可領嗎? 龍部長應台:董事本來就是無給職。 李委員桐豪:都是無給職? 龍部長應台:他們全部都是來做義工的。 李委員桐豪:對不起,不是薪水。他們連車馬費也沒有嗎? 龍部長應台:都沒有,現在董事沒有辦法…… 李委員桐豪:確定都沒有? 龍部長應台:新選出來的董事都還沒有運作。 李委員桐豪:所有的預算、外部應有的運作…… 龍部長應台:都沒有了,因為無法召開董事會。 李委員桐豪:好,謝謝。 龍部長應台:謝謝委員。 主席(許委員智傑代):請何委員欣純質詢。 何委員欣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剛才本席擔任主席,不曉得是我聽不太清楚,還是聽錯了,呂委員質詢時,你說你其實有點後悔接任部長一職,如果有一天,當你認為它不值得了,你就不做了。這是你剛才講過的話,可不可以再解釋一下,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因為本席在主席台上聽不太清楚。第一,委員問你有沒有後悔過?你說有一點後悔。第二,你說會認真、努力地去做,但如果有一天,你認為它不值得了,你就不做了。本席不知道你所謂的「不值得」是什麼意思? 主席:請文化部龍部長答復。 龍部長應台:主席、各位委員。剛才呂委員問的是午夜夢迴時有沒有後悔? 何委員欣純:所以你現在是要對本席說,你在睡覺、作夢的時候有後悔過? 龍部長應台:何委員,剛才你請我回答我之前說過的話,所以我就再說一次。剛才呂委員是問,「午夜夢迴時,你有沒有後悔做這件事情?」我說當然有,每天都有。 何委員欣純:每天都有?是在作夢的時候…… 龍部長應台:後來委員問我對這件事情的看法,我說我在這個位置上會竭盡所能地去做。 何委員欣純:你也說,當你認為它不值得了…… 龍部長應台:如果有一天,我認為不值得了,政務官本來就是…… 何委員欣純:政務官的任命是上對下,當初總統、行政院長一定有詢問你的意願,而你答應了;現在卻說:「如果有一天,你覺得它不值得了……」,本席真的是第一次聽到有人這樣說,原來當文化部長是這麼不值得的事!本席可以解讀為如果有一天,你覺得不值得了,不做就是不做,絕無二話嗎?本席真的是第一次聽到,所以本席才想要再確定一下,我剛才是不是聽錯了?真是好大的口氣,本席還是第一次聽到。 龍部長應台:我不知道這為什麼會被稱為很大的口氣。 何委員欣純:「不值得」這句話,你是要講給馬英九總統聽、講給江宜樺院長聽,還是要講給文化部所有的同仁聽?本席不知道你是在褒,還是在貶? 龍部長應台:我不知道何委員的問題是什麼。 何委員欣純:本席不知道你為什麼會講出這一句話。 龍部長應台:如果我今天…… 何委員欣純:本席覺得這真的是羞辱了我們文化部的同仁,也羞辱了提拔你的馬英九總統和江宜樺院長。 龍部長應台:何委員,我不認為這和羞辱有什麼關係!我不知道這和羞辱有什麼關係,如果我今天早上中風了,就絕對是告訴我這不值得。 何委員欣純:現在你又扯到如果有一天你中風、身體不好,那就是不值得。 龍部長應台:對!有各種可能性。 何委員欣純:有各種可能性。 龍部長應台:何委員,人生本來充滿了各種可能性。 何委員欣純:對,人生充滿了各種可能性,你在午夜夢迴之際,有點後悔接任文化部長一職,但那是你的選擇。你是文學家、文學巨擘,非常懂得怎麼咬文嚼字,非常懂得如何解釋你剛才那番話,沒關係。 今天大家都在檢討文化部這一年來做了什麼事情,你剛才講過,你上任前幾個月都一直在做盤點的工作;你剛才也承認,你是在打地基。打地基是一項很重要、很扎實的工作,姑且不論值不值得,我們都予以肯定。雖然本席不是從事建築業的,但在我們的印象中,第一,如果有人拿不動打地基的機械,地基就會有問題;第二,水泥有不同的磅數,如果有人偷工減料,檢驗單位又不懂得如何檢查,看不懂水泥的磅數,那整個建築物就會垮掉了。我們都知道打地基需要有經驗、有專長的專家。這幾天,媒體都在報導人事問題,請問文化部在打地基的這一年裡面,到底有沒有找內行人和專家來做?如果沒有找內行人和專家,地基是打不好的,部長,你認為你找的是專家和內行人嗎? 龍部長應台:我不太清楚委員的問題。文化部的同仁來自於4個部會,包括新聞局、研考會、文建會和教育部,您是希望我來評點我的公務員是否具有相關專業嗎? 何委員欣純:這是大家的疑問啊!用人是你的職權,我們當然尊重。但是你也可以看到,馬英九總統用人不當所造就的景況就是臺灣的國格被踐踏!他任命的外交部長卑躬屈膝,搞不清楚狀況,喪權辱國!造就的就是一個民調13%、15%、18%的總統,這就是用人不當所導致的結果。你是文化部長,當然有用人的權利,本席予以尊重,我們現在質疑你的是,你用人是否得當?能不能把工作做好?地基打得好不好?文化部這棟建築物會不會倒?這是大家對你的質疑,部長是政務官,你要為你的政策、你的用人擔起責任,所以你要解答、說明啊!你不能以「用人是你的職權」這句話來迴避委員的質詢,告訴我們不能過問。我們沒有過問啊!我們只是請你解釋而已。 龍部長應台:請問何委員,你要我解釋的是什麼? 何委員欣純:這幾天媒體都報導你用人不當,找一個新聞背景出身的人來管出版品。剛才也有委員質疑,原本在研考會主管出版品的人,你把他調到藝術發展司,本席不曉得他是否瞭解這些業務,但我也不能說他不懂,所以本席想知道,陳悅宜司長原本是在研考會主管出版品,你請他擔任藝術發展司長,那可以請司長…… 龍部長應台:何委員,你要我解釋嗎? 何委員欣純:好吧!你先解釋,本席等一下再請他上台。 龍部長應台:第一,何委員,我不認為你應該問我為什麼用哪一個首長或哪一個主管。 何委員欣純:我沒有問你為什麼,那是你的職責。 龍部長應台:這是我的人事權,請不要…… 何委員欣純:當大家對你用人不當,且有所質疑時,你應該說明清楚嘛! 龍部長應台:我現在可以向你說明…… 何委員欣純:本席沒有質疑你用人的權責啊! 龍部長應台:所以我不認為你應該把司長叫上來,問他為什麼會被任命為藝術發展司長。 何委員欣純:我不是要問這個。 龍部長應台:我認為這是不妥當的。 何委員欣純:本席不是要問他為什麼會被指派這項職務,而是想知道他是否瞭解他的職務,可以嗎? 龍部長應台:這是可以的。 何委員欣純:對啊!那請他上來啊!反正你認為你用人很正確嘛!這本口頭報告應該也是他們給你的。 龍部長應台:對不起,委員,我還沒有回答你有關用人是否正確的問題。如果你問我用人是否正確,我認為我不應該向你解釋,因為這是行政首長的人事權。 何委員欣純:部長,你透過…… 龍部長應台:不知道委員可不可以讓我解釋?以新加坡政府為例…… 何委員欣純:你就這樣子把他的…… 龍部長應台:他的首長是輪流…… 何委員欣純:部長!本席一開始就告訴你了,我尊重你用人的職權!我從來沒有質疑過這個部分。 龍部長應台:委員,請不要拍桌子。 何委員欣純:在文化部成立一週年的這個時間點,大家對你用人是否能把地基打好、把文化部的業務做好有所質疑,身為部長,你本來就該回答啊! 龍部長應台:我認為是的,我用人非常正當。 何委員欣純:本席有質疑你用人的職權嗎?本席一開始就講了,我從來沒有質疑你,為什麼?因為你是行政首長,你有用人的職權,就算你要用你的親戚,被媒體批評為近親繁殖,那也是你家的事情;媒體批評你聘請你的親信擔任主秘,是為了讓他退休之後可以領更多錢,那也是你的職責,本席沒有質疑過你啊!但這些都是你必須承受的負面評價!現在請陳悅宜司長來說明好了,本席相信這份報告是他整理給你的。 龍部長應台:是經過我們藝發司的同仁討論、整理的。 何委員欣純:請問表演藝術產業是不是他的業務權責? 龍部長應台:是,還有視覺藝術。 何委員欣純:還有視覺藝術,好。你對藝術銀行非常、非常引以為傲,本席相信陳悅宜也應該非常瞭解何謂藝術銀行。既然你說你用人得當,也認為他可以做得非常好,那本席想請問陳悅宜司長有關表演藝術產業的事情。 司長,往年你們會對表演藝術團體編列一些常態性的補助,對不對? 主席:請文化部藝術發展司陳司長答復。 陳司長悅宜:主席、各位委員。對。 何委員欣純:其中有一項補助,對象是部長最引以為傲的品牌團隊。但是本席看了之後,對於資源的分配有些疑問,能否請司長簡單說明一下?每年編列給縣市或表演團隊的常態性補助,平均都只有數百萬元、幾十萬元;反觀部長引以為傲的品牌團隊,5團共有1億元,平均每團可以得到2,000萬元。能否請你簡單說明一下資源分配的原則?也請你闡述部長的理念,好嗎? 陳司長悅宜:其實歷年來,我們都會補助縣市及表演團隊,獎補助共分為3級,金額有2億元,絕對比補助品牌團隊的1億元多。過去品牌團隊是放在3級補助裡面…… 何委員欣純:哪裡有2億元,本席怎麼沒有在報告看到? 陳司長悅宜:就是分級獎助計畫中,大家看…… 何委員欣純:在分級獎助計畫哪有寫2億元? 陳司長悅宜:我們編列了2億元。 何委員欣純:98團,共1億7,940萬元。 陳司長悅宜:是。 何委員欣純:每團平均補助一百多萬元。 陳司長悅宜:是,我們編列了2億元。 何委員欣純:哪有2億元? 陳司長悅宜:一團一百多萬元,其實相較於過去…… 何委員欣純:司長,這是你整理之後提供給部長的報告。你剛才說2億元,但其實是98團,共1億7,940萬元。 陳司長悅宜:我們編列的預算是2億元,真正執行的金額是1億7,940萬元。 何委員欣純:對嘛!數字要講對啊!本席看了相關的補助款,縣市藝文特色:結合教育體系,從學校培育表演人才的部分,每個縣市為360萬元。縣市扶植:甄選地方傑出團隊,一個縣市也才補助六十幾萬元而已。 陳司長悅宜:除了補助表演團隊之外,還有展演空間、傳統藝術人才培育等。 何委員欣純:部長重用你的原因,就是要延續他的理念、他的政策,人才培育都只有補助幾十萬元、幾百萬元,而部長引以為傲的品牌團隊,資源卻特別多。司長,本席不知道你對表演藝術和視覺藝術究竟有多專業,以致於深得部長的心,獲得重用,本席下次有機會再就教於你。由於外界有許多質疑,我們希望你能拿出你的專業,讓大家信服於你,不要讓部長蒙羞,不要讓大家質疑他用人不當! 陳司長悅宜:我會盡力,我會拿出績效來的。 何委員欣純:部長,下次有機會,我們再來討論有關資源分配的問題。 龍部長應台:謝謝指教。 主席(何委員欣純):請許委員智傑質詢。 許委員智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你不能說累了。 主席:請文化部龍部長答復。 龍部長應台:主席、各位委員。我沒有說累,我在深呼吸。 許委員智傑:也不能說後悔了啦!我們要為下一代塑造什麼樣的價值?很簡單,就是樂觀、積極、向前走,對不對? 龍部長應台:是,講得太好了!我很希望社會大眾跟對我們的公務員團隊也能多說這幾個字。 許委員智傑:對啊!所以我們公務員應該要陪著部長,保持樂觀、積極、向前走的態度。如果帶頭的人自己都覺得後悔、覺得累了,那部屬就沒有往前衝的動力了。 龍部長應台:沒有,只要在這個位置上,任何一個小時,我都甘願受、歡喜做,這是百分之百確定的。只不過委員問我,在午夜夢迴的時候,有沒有想過:「你到底在幹什麼?」我當然會問啊! 許委員智傑:所以你白天不會後悔,午夜夢迴才會後悔? 龍部長應台:白天沒有時間後悔,像我現在站在這裡,只能搶時間深呼吸一下,面對我們的同仁,每一分鐘都在打仗。只有在半夜時分才會問自己:「你的人生在幹什麼?」的確會問。 許委員智傑:蘇東坡這輩子是升官還是貶官的時間比較多? 龍部長應台:他痛苦的時間最多。 許委員智傑:蘇東坡這輩子被貶過很多次,即使他被貶到海南島那種雞不生蛋、鳥不拉屎的地方,卻依然保有他的理想和熱情。 龍部長應台:因為他寫作,不寫作的話他無法撐過去。 許委員智傑:他不僅是寫作,在歷史上他認真的將當地的建設做好,使當地的品質提昇。所以本席認為,我們應該要有這樣的特質,勉勵部長一下。 龍部長應台:謝謝。 許委員智傑:事實上,人到哪裡都有順與不順的時候。不順的時候,理想、熱情不能因此稍減,這樣才能做更多的事。午夜夢迴時,也要想著為台灣的文化繼續努力。 龍部長應台:謝謝委員鼓勵,這種鼓勵是公務員非常需要的。 許委員智傑:不能說公務員都累垮了,你看馬英九總統是否累了? 龍部長應台:他太累和太辛苦了。 許委員智傑:當一個總統累到自己眼睛睜不開,如何把國事治好?事實上,時間分配很重要,什麼是該他處理的重點?看桌球,看到半夜,結果隔天眼睛張不開,這顯然是本末倒置。先弄清哪些是重要的、須先處理的,哪些是大格局、需先建構的,總統不見得要看桌球看整個晚上。為何會把自己累垮?從另一個角度來想,會把自己累垮也需要自我檢討的。 龍部長應台:是。 許委員智傑:累倒了如何做事?本席不希望公務員也有相同的情形,這樣如何做事?大家都躺在那裡睜不開眼睛,是無法做事的。 龍部長應台:是,公務員需要鼓勵。 許委員智傑:本席希望我們能把握大原則,小細節無法做得完美,不可能都做到100分,即使是差強人意,仍必須朝提昇的角度去看,去做格局大的。對衛武營組織條例這個會期能否通過,部長有何看法? 龍部長應台:委員說的是國家表演藝術條例,在今天中午便會有朝野協商。 許委員智傑:部長是否有信心和朝野立委溝通,讓該條例可以通過? 龍部長應台:我們做了很多溝通,但有一個在台中的新因素,有…… 許委員智傑:對於台中,部長的意見為何? 龍部長應台:我們是不贊成的。 許委員智傑:有沒有和委員溝通過?你們不贊成的原因,委員是否接受? 龍部長應台:委員不能接受。 許委員智傑:可能會卡在那裡? 龍部長應台:今天中午會做協商。 許委員智傑:本黨會努力,但貴黨也須去溝通。部長應該坦承告知他們,台中文化的發展,不管是否納入,文化部會用何種角度去提昇台中的文化,文化部若是有這樣的準備及誠意,對方反對的機會就不會太大。一方面要請對方不要計較非在本會期進入這個組織條例,另一方面你們有沒有對台中文化要如何提昇,表達誠意,如果只是這樣的口頭溝通,對方會答應嗎? 龍部長應台:委員關心的方向是正確的,文化部對於大台中地區國民美學的提昇,是希望透過台中歌劇院捲動心情,這一點與台中市政府完全一致。至於是否納入條例才能促成,雙方在這方面有分歧。 許委員智傑:有個概念是,今日如果納入,對台中文化的提昇,文化部可協助哪些;如果不納入,文化部又能協助台中什麼?總是要有個道理,才能使對方信服,如果只說它不行,卻沒有實質上的道理,對方當然會反對。本席再問部長一個問題,一般國家音樂廳會通常在兩年之前會排定節目,萬一衛武營組織條例無法在本會期通過,而是在103年底通過,那麼104年開始營運,所以現在便要開始安排節目,文化部對此是否有做準備? 龍部長應台:我們有全套的籌備措施,包括表演條例的配套有很多作業辦法。 許委員智傑:部長能否能保證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不會出現空窗? 龍部長應台:是,我們已經為此籌備了半年多。 許委員智傑:不管部長兩年後是否依舊在這個位置上,都不能空窗,都必須未雨綢繆,先做準備。 龍部長應台:完全正確,我們都在積極進行中。 許委員智傑:我們要做的是比較大格局、比較長遠、有整體發展的,若說文化部的人員都累垮了,本席擔心台灣文化要如何發展;如果總統在救災中心都打瞌睡了,如何去救災? 龍部長應台:我們對於衛武營藝術中心有跨司、跨處的推動小組和外部的諮詢小組,都已在進行中。 許委員智傑:第一,從外在來看,本席認為,衛武營藝術中心營運後,所有節目能否保證不中斷,這個部分須未雨綢繆,本席很擔心會出現空窗,因為好不容易有一個國家級的好地方,對於高雄、南方、鳳山的文化都可以有很大的提昇,如果出現空窗,那是很難看的。請部長與文化部的同仁,將之前的備案準備好。組織條例通過需有正常的程序,通過之前文化部是否有充分的準備? 龍部長應台:是,我們在推動中。 許委員智傑:第二,組織條例的通過,不管台中大都會歌劇院納入與沒納入組織條例,部長打算如何提昇台中的文化? 龍部長應台:當初經建會補助台中歌劇院二十一億多,希望台中歌劇院落成後,可帶動台中的文化產業以及國民美學的培養及扎根。經建會依促參條例投資二十多億,就是希望在營運上能夠引進民間的活力,使政府投資與民間活力能結合起來,帶動大台中。 許委員智傑:本席不希望因為台中市有不同的聲音,而耽擱國家音樂廳組織條例,本席希望部長能用最大的誠意,去對提昇台中文化有所表示,不管現在或以後納入,文化部均須積極為台中文化設想,才不會耽誤組織條例的通過和進行。 龍部長應台:我們對台中是有責任的。 許委員智傑:希望部長可以積極一點,趕快促成這個條例的通過,盡快提升衛武營的文化。 龍部長應台:是,我們會的,謝謝。 主席(鄭委員麗君):請陳委員碧涵質詢。 陳委員碧涵: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聽到部長的答詢,讓本席很感慨;本來為國服務的壓力、責任就很重大,尤其要帶領一個團隊,而這個團隊又是由不同的部會組合而成的,需要一點時間去磨合,可是外界顯然已經等不及了,因為部長的知名度很高,所以大家對你的領導有很高的期待,對於你任職一週年,大家都在幫你做檢討,甚至把本席之前對你的執行率問題也列在其中,事實上本席對你的執行率還有第二波的發言,這部分卻沒有刊登出來。老實說,做大事真的要承擔很大的壓力。本席今天看到你對自己不滿意的部分,有很誠實的去做檢討,包含你自己提到的四至五項等等,這就表示你知道有些政策的推動,與你的理想是有距離的;不過本席還是要提醒部長,任務是無窮的,時間是有限的,所以在施政上,你的優先順序與重點,就顯得很重要,因為國家的運作是不會停下來的,這部機器需要不斷的運轉。部長提到影視音的問題,你花了很多的力量,但是你看不到它的成效,對於它的經濟產值動能,你還沒看到它被捲動起來。本席提醒部長一點,要想將影視音文化提升起來,有一個關鍵是我們自己可以主導的,像影片在院線播映一事即需要突破,我們很多國片拍好之後,沒有電影院可以播放,這雖然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卻是我們自己的政策可以做處理的。尤其當我們談到全好萊塢的首映都在台灣舉辦的時候,更是感慨。如果我們的產業還不夠健全,它就是需要保護,直到它可以獨立,所以這個保護是有其必要性的。影視音產業若要做得好,其實和我們的補助金給多少,並沒有絕對的關係,業者覺得最重要的是它的片子要被看見,如果它的片子沒有被看見,它的能力就不能累積,口碑也不能建立起來,觀眾也沒辦法帶起來,而發片院線的部分,是我們自己可以處理的,不需要和國外討論。 主席:請文化部龍部長答復。 龍部長應台:主席、各位委員。針對這一點,其實在現行政策中,我們對院線播映國片是有補助的,希望藉由這個補助政策,鼓勵院線放映國片,而且這個政策的效果還不錯,願意放國片的院線一直在成長中。 陳委員碧涵:如能突破這一點,我們的國片就能夠流通;本席還要提醒的是優先順序的問題,哪一些是最大的結,解開那個結,可以讓它更流通的那個東西要先做處理。 另外,扶植分級獎助部分,沒能即時回應,讓本席有些失望,原本分級獎助有2億的預算,為什麼後來變成一億九千多,那是執行之後的決算數,其實我們不能用平均數來看給地方三級扶植團隊的經費是多還是少,因為這些經費在審核過程中,跟它的團隊規模、所要執行的計畫內容有關,不是我給你2千萬,你就有能力做2千萬。本席認為這個觀念必須講清楚,不要讓社會大眾以為我們這個分級獎助是錢不夠,錢一定要花在它需要的地方,它要如何分配,與該團隊本身的定位及其成熟度有關。部長在這部分要好好去思考。 本席是台灣戲曲學院的教務長借調到立法院。很多的政策,委員們都很關心,但是傳統戲曲藝術部分卻很冷門,部長5月10日至國光劇團視察傳統藝術時,所說的一席話,讓關心傳統戲曲的人都非常非常的感動,心靈受到了撫慰;你說在台灣,傳統似乎是站在主流與當代的對立面,它不但要被看見,還要被保護;還說傳統藝術不一定要掛上「傳統」這兩個字,這都是本席非常認同的,因為它就是當代生活的累積所形成的藝術,可是它要被活化。部長還說,對於傳統藝術的管理要鬆綁,要包容更多的聲音,要補助更多的菁英進行創作。請問部長要鬆綁什麼?要包容什麼樣的聲音?要如何補助更多的菁英進行創作? 龍部長應台:謝謝委員以專家的身分來關心這個議題,您也體會到我對傳統藝術是非常關心的,所以這一年來雖有排山倒海而來的業務;談到已經在進行的部分,已經鬆綁的部分,以國光劇團為例,不論戲服或道具,尤其是技藝方面的傳承,需要從大陸引進師傅的時候,我們在法規上有很多卡住的地方。在人才運用部分,它和教育部的系統及聘用條例之間,被歧視的部分,都是要鬆綁解決的部分,所以我們的人事處需要花滿多的功夫。 陳委員碧涵:有具體推動的腹案嗎? 龍部長應台:為了國光需要的戲劇人才,我親自去和張部長討論這個問題,這部分是一直在進行的。我還非常想要解決的就是戲曲學校「學」與「產」之間要如何接縫,這是我要做的事情。已經在做的部分,像愛丁堡藝術節總監來到台灣時,我不只安排他去看當代的東西,我還帶他去看國光,不管他會不會看上,但是我要讓他看見我們傳統技藝的部分,希望我們的傳統藝術可以更進入當代,更進入國際。 陳委員碧涵:部長這樣的做法,本席很認同;因為台灣的人才有斷層現象,大陸的師資來台灣,有人數及停留時間長短的限制;當你把國際藝術節經紀人介紹給台灣的團隊時,身為國家文化部的領航者,你不是只帶文化部轄下的團隊,像榮興客家採茶劇團在台灣也是很獨特的,而原住民也有很多獨特的樂舞,尤其是年輕原住民的藝術團隊都有很大的能量,所以我覺得部長剛剛提到的這個觀念是對的,但是廣泛性還不夠,像客家的採茶戲或八音就不在你的想像之中,本席提出這樣的建議。因為這些藝術團隊都經過文化部的協助,慢慢茁壯的,它有這麼好的代表性,像榮興客家採茶劇團是台灣本土文化中,唯一具有國際水準的團隊,卻未列入國家品牌計畫中,讓人有點遺憾,不過本席相信還有機會,因為品牌計畫又不是只有一年。 龍部長應台:榮興劇團我特別希望他們能夠加油,因為他們現在已經在我們的三級扶植團隊裡面。 陳委員碧涵:本席說過,文化部的文化扶植政策要有政策性,雖然我們是公開審查,也與它的計畫有關,但是對於比較弱勢,需要被扶植的如原住民的樂舞、客家戲或掌中戲、南管北管等等,一定要有政策的扶弱,現在可能要用保障的態度,就像本席剛剛講的院線要打破,我們的打破是為了扶弱,等它的體質長好一點時,它就要獨立,而不是長時間的扶弱。文化部既然是國家的決策單位,我們的任務就有這樣的必要性。 其次,有關人才斷層,其實關於表演、編劇、編腔、配樂,舞美跟技術,台灣戲曲學院都有這樣的學生,但是他真的沒有這個舞台,因此針對無縫接軌這部分,包含他要不要有學生的實習劇團,這部分請部長回去能好好研議。尤其是法律鬆綁的部分,本席希望能快一點,而且一定要快一點,這也是一個key point,好不好? 龍部長應台:是關鍵,謝謝。 陳委員碧涵:本席要給你鼓勵,雖然你午夜夢迴有時會感到後悔,但是我想偉大的藝術家或領導者,本來就是要接受很多的挑戰,好不好?加油。 龍部長應台:謝謝委員。 主席(呂委員玉玲代):請鄭委員麗君質詢。 鄭委員麗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上一週我們台師大曾對我國文化施政的滿意度做過調查,其實這項調查最重要是著眼於政府文化施政,民眾的認知。但是這裡面也有一題是針對部長的滿意度進行調查,該項調查滿意度數據下降到18.6%,這項調查是有做過歷年的比較,在2002年文化首長滿意度是26%,2004年增加到44%,但是2013卻下降到18%,不滿意度倍增到34%,部長你自己怎麼看待這個民調? 主席:請文化部龍部長答復。 龍部長應台:主席、各位委員。所有的民調都是做為我們的參考。 鄭委員麗君:你有參考嗎? 龍部長應台:所謂參考就是知道他所做的項目,再來就是我們同仁自己對自己的激勵,那是最重要的。 鄭委員麗君:你參考以後,自己的心得是什麼?要不要再求進步跟檢討, 龍部長應台:求進步是不管有沒有所謂的民調…… 鄭委員麗君:另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數據就是跨年的比較,他指出對於我國文化藝術風氣民眾的認知,有43%覺得風氣提升,看起來好像不低,但是部長,2002年是55%,2004年是62%,這顯然是說,近年來部長的文化施政並沒有讓民眾覺得我國整體文化藝術風氣有進步,還有民眾對於政府重視文化藝術發展的滿意度也下降,您的滿意度是創新低,其實這項民調反映文化界普遍存有的一項感受是,部長從文人作家到擔任部長,的確提出很多口號跟理想,這些想法跟說法,到最後是不是沒有化為做法?我們看到部長辦了很多論壇,傾聽對談、羽扇綸巾、出國訪問,但是看不到政策,看不到妳的具體作法。本席要進一步請教的是我們等了一年,部長上任也滿一年半,部長剛開始辦文化國是論壇時,就說要提出公廣集團政策,到現在卻還看不到,你提出來了嗎? 龍部長應台:公廣政策我們是有的,但是沒有拿出來。 鄭委員麗君:沒有看到? 龍部長應台:原因是…… 鄭委員麗君:你剛開始只辦文化國是論壇,看不到公廣集團政策,公視董事問題延宕這麼久,部長積極不積極,大家也都知道,就因為文化部的態度不夠積極,才會導致公視第五屆董事延宕這麼久,所以說…… 龍部長應台:委員,您是認為是文化部對公視不夠積極? 鄭委員麗君:對。 龍部長應台:我們開了四次的會議。 鄭委員麗君:你發言都說得很大聲,但是你的提名作業常常都是很晚才進來,還有,顯然你的政治溝通還要再進一步提升。今天我們立法院將修正公視法,不過今天本席比較關心的是,我們看不見公廣集團政策,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有關影視音政策,在上次的委員會,我們說預算要在3個月提出來,現在3個月過去了,在上次提出的報告也看不見,我們只好決議本會期再提出來,影視音政策卻始終看不見。 再者,部長前陣子說要修電影法,結果討論的是管委員碧玲的版本,我們也等了部長三個會期,電影法沒有送來。你在上一次說,新莊的文化中心要在2個月決定,但文化部成立已經一年,卻還沒有決定要放哪裡?還有關於你在文資方面的保護,在這裡本席綜合提出來,包括臺中瑞成堂、艋舺文萌樓、臺北市仁愛路空軍總部、貢寮的凱達格蘭遺址、中興新村,還有希望你去關心我們現在主義的花園城市不會淪為科學園區,但是我們看到有一項,包括本席上一次質詢的王大閎建築師的作品,我不知道最近進行得怎麼樣?這些文資都沒有看到部長出面來保護,結果本席看到的是文化部發文給地方政府,認為那是地方政府的事情,這一項也沒看到部長著力,加上上次大家質詢新舞臺如果熄燈,將使得我們表演藝術館場出現場地荒,也沒有看到部長出面召開記者會,告訴我們要怎麼解決,最後將文化預算提升到4%的目標,下年度總統要不要落實?現在已經5月了,也沒看到你去爭取,很快又要開始編列預算,如此林林總總,最後7835村落計畫,上次我們委員會希望你們改名,因為根本做不到,一年只能做25個,本席剛剛所舉的八項,已經一年過去了,本席都看不到、等不到這八項有任何成果,而且這八項本席都曾質詢過你。部長,你今天報告了這麼多,但是我們所關心的是這些議題,跟有什麼因應政策,可是你什麼菜都沒有送上來。 龍部長應台:委員,我們要不要一項一項的來討論? 鄭委員麗君:請你以簡要、快速的每項給我們回應一下,或者你要告訴我們,什麼時候可以給我們?我想我們今天並沒有苛責,因為文化部成立已屆滿一年,本席舉這些例子都是非常具體,而且委員會也決議過,希望你能送進來,但是沒有電影法、沒有公廣集團政策,你要修的公視法,雖然我們不認同,但你們也遲到今天才提出,電影文化中心不決,文資沒有保護,7835的泥土化政策做不到,部長,文人作家要轉型成為部長,你認為你成功了嗎? 龍部長應台:我想這不是一個文人部長成不成功的問題,這應該是說,我們文化部所有的同仁,自己努力了一年,他們自己的感覺怎麼樣,沒有一件事情是文化部長一個人做的事。 鄭委員麗君:對,不應該一個人做,但是我們常看到部長一個人的表演,你的論壇,然後你一個人的想法、講法…… 龍部長應台:我不知道什麼叫做一個人的表演,當我們開記者會希望能夠引起社會…… 鄭委員麗君:你沒有辦法領導文化部端出政策,一個政務官就要端出政策,然後執行落實。但是我們看不到政策,看不到你們提出法案,結果都是立委在提案立法。我很擔心文化部是不是會變成龍應台基金會,幫部長辦演講、辦對談,我更擔心部長以為這個論壇可以辦到兩岸,兩岸文化前瞻論壇也看到部長一個人要去談,沒有陸委會的參與,沒有經濟部智財局的參與,沒有談判團隊。部長,這不是個人的基金會,你同意嗎? 龍部長應台:鄭委員,你剛才所說的種種全部加起來,我確實不能同意。比如說,我們在這一年來,文資上沒有做任何事,我想我們的文資局長第一個就跳起來,他覺得非常沒有受到公平的待遇。 鄭委員麗君:那你告訴我,臺中瑞成堂遭拆除、文萌樓、仁愛路空軍總部及我所關心的凱達格蘭遺址等等…… 龍部長應台:就以凱達格蘭遺址這個案子來舉例說明,我完全可以請文資局長來說明,我們做了什麼事。 鄭委員麗君:我不是要聽局長說明,你個人有沒有盡到你的努力和責任? 龍部長應台:我們當然是分工負責,文資局這一年做了非常多的研究案,包括古蹟保存,包括…… 鄭委員麗君:這一年來,我沒有看過龍部長為我國哪個文資發過言,為我國哪個文資站出來開過記者會,也沒有看過你爭取4%的文化預算…… 龍部長應台:你不是說我一天到晚都在做個人的表演嗎? 鄭委員麗君:你與其要去演講對談,不如好好地關心文化資產,不如好好的把法案政策端出來。 龍部長應台:鄭委員,我去樂生的時候,你是否知道?我前天跟文資委員一起去新舞台會勘的時候,你也不知道,我做了很多事,是你不知道的,而且也不是我做每件事都會發新聞稿。 鄭委員麗君:講到新舞台,我請教你,我們表演藝術館場的場地荒,我希望你送進來你的因應對策,你也沒有送進來。 龍部長應台:鄭委員,這是可以討論的。 鄭委員麗君:蔣乃辛委員需要你的文化政策…… 龍部長應台:鄭委員,我們說過,場地的問題需要看兩廳院…… 鄭委員麗君:部長,我們在這邊是提醒你,監督你,行政機關爾俸爾祿,就是要端出政策和具體作法…… 龍部長應台:你剛才的問題我都可以答復你,包括兩廳院,它還沒有決定到底什麼時候要正式休館…… 鄭委員麗君:好,我們非常關心我剛才具體質詢的這8項,請你在這個禮拜把報告送給我。 龍部長應台:委員,我覺得你是非常有品質的委員,但是我覺得公務人員已經做的事情,希望你能看得見。 鄭委員麗君:那就把報告送過來。 龍部長應台:沒問題。 鄭委員麗君:交出你的成績單給我們,我等了一年了,部長上任一年半了,我對你也非常禮遇,但是我等不到具體的政策、法案及行動,我要看的是行動,我們不希望部長再繼續辦演講、辦論壇,永遠在清談,傾聽、對話。 龍部長應台:委員,這一年來,我們沒有辦過任何一場龍應台的演講。 鄭委員麗君:好,那我們看看今天下午的修法,針對公共電視法,本席所提的是整部法的修正草案,林佳龍委員所提的是第十三條修正草案,其實這就是關鍵的條文,在這件事情上,我們看部長能不能展現解決問題的魄力, 龍部長應台:通過法律是立法委員的職權。 鄭委員麗君:針對董事會人數的規範,我們今天看能不能讓它通過,然後你承諾在這個會期儘快讓第5屆董事順利上任。 龍部長應台:我一直在等著立法院能夠採取行動。 鄭委員麗君:你在等立法院啊! 龍部長應台:這是立法權,公視法已在立法院等候。 鄭委員麗君:你永遠推卸給立法院,你每次都說立法院審查…… 龍部長應台:通過公視法怎能說是行政部門的事呢? 鄭委員麗君:你每次的提名作業都是延遲了好幾個月,從上次審查不過到現在,經過了三、四個月,你都還沒有提出來,從1月到現在,我們看你無法解決了,會期都要過了,這麼多委員才提出這條修正條文…… 龍部長應台:鄭委員,我們這次又提出了。 鄭委員麗君:難道教委會還要兼任文化部嗎?這些事情都讓委員來做嗎? 龍部長應台:委員,會期都快要結束了,希望立法院能夠趕快行動。 鄭委員麗君:我們希望至少在這個會期把公視的問題解決。不要永遠什麼事情到最後都沒有政策、沒有作法。 龍部長應台:委員,我知道你對於公共電視法的關心,我很希望立法院可以有所行動。 主席:請許委員忠信質詢。 許委員忠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知道部長很辛苦,下午還要參與修法的會議。的確,公視法的修訂是本院的職掌,但是立法院的慣例是在修法的時候都會尊重主管機關的意見,畢竟立法委員無法對國家每一項業務都那麼熟悉,法律修訂之後也是要由主管機關去執行,所以公視法有關董事會的門檻,國民黨版是二分之一,現行法是四分之三,我們要加以修正,我個人提出折衷,就是三分之二。就你的專業及實務上的需求,哪一個比例你比較支持? 主席:請文化部龍部長答復。 龍部長應台:主席、各位委員。就文化部行政單位而言,尤其是過去這一年多的努力和挫折,我必須說,四分之三是絕不可行的。 許委員忠信:這個我同意。 龍部長應台:至於應該是三分之二或二分之一,我們是支持行政院通過的版本,也就是二分之一。但是我希望台聯黨團所贊成的三分之二和二分之一之間,朝野能夠達到一個共識。 許委員忠信:這是我個人的提案,那時候提案時,丁守中委員和黃偉哲委員接受媒體採訪時也都表示贊成三分之二。 龍部長應台:是。 許委員忠信:所以國民黨及民進黨都有贊成我的看法,我認為三分之二比較可以和諧,如果強行要用二分之一通過,我看教育委員會又會有類似今天內政委員會所發生的事,大家要搶占主席台。因為若採二分之一的話,執政黨就有辦法去影響這些提名委員,而提名委員就有辦法影響董事,董事就有辦法控制公司,所以我覺得二分之一跟四分之三一樣,法律上可行,政治上不可行,所以我認為部長不要支持二分之一。你如果不支持二分之一,那就一定要支持三分之二。坦白講,我是在野黨,但是我不希望公視繼續這樣下去。 龍部長應台:對,現在是最惡劣的狀態。 許委員忠信:沒錯。公視的錢哪裡來,是從無線電視台收來的,人家會抱怨說錢收來給公視,卻無法達到原來的設計目的。現在公視的董事會怎麼運作? 龍部長應台:沒有運作。 許委員忠信:那公視怎麼運作,每天都有播出節目,記者也在這裡很辛苦地工作,他們怎麼運作? 龍部長應台:是公視的專業團隊各自守著自己的崗位在運作,但是因為沒有董事會…… 許委員忠信:由總經理繼續指揮,董事會完全沒辦法運作? 龍部長應台:對。 許委員忠信:所以沒辦法繼續這樣下去,變成是無主人,因為公視沒有股東會,只有董事會,只能說是由董事會代表人民來監督他們的執行團隊,照這樣下去,會有很多問題,可能錢沒有辦法用在最有效的地方。 部長,除了董事會的改革之外,現在你是否能夠直接介入公視? 龍部長應台:其實我們花了很多時間跟學界諮商,準備要提出一個公廣政策,但是當我們澈底討論之後,就會發現又碰到公視沒有董事會的障礙,因為公廣政策所必須進行的措施需要透過公視的董事會才能進行,所以它所影響的是我們做好的公廣政策也無法提出,就是卡在這個董事會上。 許委員忠信:對呀!所以規定這個董事會的門檻是當務之急,我看這個會期要加以處理。 龍部長應台:我很希望。 許委員忠信:我個人希望能夠處理好,那麼我也有理由可以回學界,我總要有一個成就,就是在立法院,我至少對公視有盡到一點心力。 本席認為三分之二的門檻是政治上很可行的折衷。 龍部長應台:是,我很希望政黨能夠在三分之二與二分之一之間取得一個共識。 許委員忠信:你如果同意三分之二,我負責去說服民進黨。你願不願意?我負責去跟老柯拜託。 龍部長應台:為了公共電視法,我們在會後再跟更多人拜託好不好?我們繼續努力。 許委員忠信:我個人認為,三分之二是在政治上可行,法律上也有合理性。上午我在提案說明時有講過,現在股東會特別的決議都是採三分之二,三分之二還怕過不了,還有假決議、便宜決議的情形,所以我個人認為龍部長如果能退讓一下,有可能可以成局,因為丁守中委員及黃偉哲委員也都發表過這個意見,所以這是一個可行的方式。 至於國民黨的二分之一門檻,在立法院的立法技巧上,是有辦法強行通過,但是我們一定會抗爭,如果要強行通過二分之一,我也會來抗爭,因為我覺得理性的折衷沒辦法被接受,卻要用多數來強壓的話,我也會來抗爭。 龍部長應台:是。 許委員忠信:部長,這部分是重點,我們還有很多工作要做,不能在公視的問題上耗掉你寶貴的時間和精神。 龍部長應台:它耗掉我們非常多的時間。 許委員忠信:沒錯,這個問題不能拖太久。我聽說你要檢討電影法,是嗎? 龍部長應台:是,現在電影法及相關的配套都要一併檢討。 許委員忠信:對此我非常肯定。你認為有哪幾方面是你要檢討電影法的主要內容? 龍部長應台:分兩方面,就是除弊和興利兩部分。所謂除弊就是把以前的意識形態及政權掌控的部分做一個清除,以符合現代的民主社會。 至於興利的部分,我們希望產業界及專業界期待了很久的電影基金,甚至於稅負的減免是否真正能夠納入電影法,這是興利的部分。 許委員忠信:這一點我非常肯定,WTO對商品貿易禁止補貼,但是對於著作是允許的,也就是說,它沒有著作補貼的規範。所以我們看到韓國在推韓劇是由政府補貼,當韓劇在國外播放,例如臺灣,我們的年輕人看了韓劇之後就會想要到韓劇拍攝場地去觀光,他們從機場就開始導遊,都是由政府安排的,把這些臺灣觀光團帶到裴勇俊騎馬、交女朋友的景點,因此樂高就賺到錢了。 韓國是如此由國家主導去補助影片、戲劇到觀光、到導遊,連我要離開韓國時剩下一些韓幣,他們也帶我到一個地方把它花光,這是一個國家積極在做事的表現。 部長,你有沒有想用這種方式對於我國電影及本土戲劇,除了稅負減免以外,另外再加以補貼。 龍部長應台:其實在補貼的部分我們一直有在做,包括本土電視劇的製作。您剛才提到的是韓國電影一元多用的作法,尤其是跟觀光結合的部分,這部分我們文化部與觀光局也有組成一個平台,希望透過觀光資源,將我國影視作品帶出去。這方面,我們在努力中。 許委員忠信:要跟他們協調。我看資料中有提到電視產業「風潮崛起」這部分輔導業者製作多樣化的電視節目,101年補助三點九億多;協助公視營運高畫質電視頻道提升部分,101年補助製作1,428小時。我覺得這個補助太少,應該增加補助金額。 龍部長應台:是,我們的整體預算太少。 許委員忠信:那要跟院長講、跟馬英九講,你跟我講沒有用。叫他們趕快去發展經濟,擴大稅基去課稅。我覺得這部分的補助要增加,否則杯水車薪,跟韓國比起來真是小巫見大巫。 龍部長應台:是,非常少。 許委員忠信:希望部長能夠以這個方向做補助,以協助我國電視及電影產業。 龍部長應台:我們再加油看看,爭取更多的預算。 許委員忠信:公視董事會的部分一定要折衷。 龍部長應台:謝謝委員支持降低董事會的門檻。 許委員忠信:你要去看兩邊的時勢,可能採用的折衷點在哪裡,你採那個折衷點,這事就可成。 龍部長應台:好,謝謝委員關心。 主席:請黃委員志雄質詢。 黃委員志雄: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公視董事難產,此事已延宕兩年多,最近監察院通過監察委員吳豐山所提對行政院及文化部的糾正案,直指行政院提名公視董事無故延宕,「態度消極、因循敷衍」,文化部提名幕僚作業「牛步化」、「貽笑國際」。這樣的用語非常重,但事實上是不是這樣,可否請部長說明? 主席:請文化部龍部長答復。 龍部長應台:主席、各位委員。我想我們同仁會覺得滿委屈,尤其是從520之後,我們對於公視董事會的努力,我們自己覺得社會應該看得很清楚。第一,公視因為過去政治的紛爭,已經被污名化了,我們要找到社會公正人士,他願意進來被我們提名,這件事本身是非常耗時、耗力的工作,在這種非常不利地背負著歷史的債的累積之下,我們竟然還可以找到對社會有熱血、理想主義的人進來做所謂的「砲灰台」,而且進行了4次審查委員會,到現在逐步地只累積了13位。對於這件事,文化部同仁的努力恐怕是前所未有的。 黃委員志雄:部長,你是否支持未來的董事名單,政黨都退出,全部由社會人士擔任? 龍部長應台:您是指立法院的審查委員嗎? 黃委員志雄:我是說公視的董事名單。 龍部長應台:董事名單,其實現在就是…… 黃委員志雄:審查名單呢? 龍部長應台:現在就是從過去2年現實的呈現中,審查機制本身變成問題,它是按照政黨比例8:5:1:1組成,然而當政黨比例與政黨意圖帶進來之後,就卡住了所有的運行。 黃委員志雄:所以現階段解決的方法有兩個,一個是降低審查門檻,否則就是降低人數,二擇一。文化部目前的態度如何? 龍部長應台:我們是支持當時新聞局所送進來的版本,也就是現在在立法院待審的行政院版本。政院版第十一條規定董事會人數從15降到13,而門檻降低到二分之一,這是本部現在支持的版本。 黃委員志雄:所以人數降低,門檻也降低,你支持這樣的版本? 龍部長應台:是,我支持行政院的版本。 黃委員志雄:假設這個會期修法不順利,下會期預算審查也不會去處理,如此又可能無限期延宕,你是否同意讓目前的13位董事人選正式上任,開始運作? 龍部長應台:這是違法的,所以委員如果…… 黃委員志雄:違法,有沒有法律可以去解釋它?因為真的就沒有辦法,怎麼辦呢? 龍部長應台:沒有辦法,那我們會考慮的,而且還要就我們是不是走法律途徑來解決這個問題向專業界諮詢,如果我們努力到這個地步,而立法院對這個問題仍舊不予解決,我們就要去諮詢是不是走法律的途徑。 黃委員志雄:什麼時候是你們的期限?你們的deadline是什麼時候? 龍部長應台:我們看看這個會期的結果。 黃委員志雄:所以這個會期是最後的期限?如果修法過了,那就過了,若沒有過,你們就走法院是不是? 龍部長應台:我們之前從來沒有思考過要走法律的途徑,但這個會期如果還是卡著不動,影響整個公共電視的運作,我們就要嚴肅地去諮詢走法律途徑的可行性了。 黃委員志雄:這個會期剩下一個月不到,剩下兩、三個禮拜而已,所以你們要加緊腳步,尤其今天下午的審議是非常關鍵的。另外,部長過去是作家,你在中國時報發表過幾篇文章,主題是「文化政策,為什麼?」,我想這文章你應該還記得。 龍部長應台:是。 黃委員志雄:你在裏面很清楚地談到,以文化政策為手段促進國力最戲劇化的例子是南韓,韓國1997年面臨經濟的衝擊,而在1998年提出文化立國,之後又提出與文化相關的修法,包括創新企業培育特別法、文化產業發展五年計畫、文化產業前景二十一、文化產業發展推進計畫、文化產業促進法等,又成立文化產業振興院、文化產業局、文化產業基金,短短幾年內,南韓已經成為世界第五大文化產業大國。 過去你是評論者、作家,現階段你是擁有資源的分配者,你擁有文化政策的制定權。你知道韓國的努力過程,落實文化政策很重要,包括搭配法規,讓韓國成為世界第五大文化產業大國,請問現階段龍應台的文化政策在哪裏? 龍部長應台:從我們為了10分鐘的報告所提出的口頭報告版本你可以看到大概。剛剛講到南韓的例子其實是在基礎建設面下了很大的功夫,包括法規及機構的成立,這些在台灣前面的努力裏頭,包括文創院設置條例都已經花了很多心血,但這個文創院設置條例現在還在立法院等候,我們正在進行法規面的盤點,就是為了要做基礎的工程。另外,從泥土化、社區的扎根,包括國際化,設法讓我們的藝術創作者可以打進國際市場,包括雲端化,把整個文化內容數位化的努力,這些都需要時間一步步做出來。 黃委員志雄:從1998年到現在2013年,短短15年左右,南韓有這麼具體的成果,不管是相關影視、電影產業、電玩等,韓國確實令人驚羨。 龍部長應台:他是用國家的力量去推,而不是用一個部的力量去推。 黃委員志雄:當然是這樣,換言之,你認為現在國家並不支持你們文化部嗎?你的意思是,現在單靠文化部去推動,國家並沒有支持,所以你們力量不夠,沒有辦法往前走,是不是這樣? 龍部長應台:以工具來說,我們的預算及人力確實是有限的。 黃委員志雄:我們訂個目標,韓國15年開花結果,擠進世界前五大,台灣未來15年有沒有可能擠進世界前十大文化大國? 龍部長應台:我不敢這麼說,南韓投資在文化產業的預算是我們的幾十倍、幾百倍,所以就我們手上擁有的工具面而言,差距是非常大的。 黃委員志雄:部長,我們去思考,過去你是從作者的角度去評論,你看到很多國家努力、進步的過程,用盡所有方法,在硬體、軟體、政策上努力,現階段你擁有資源分配及政策的制定權,這就是你可以做的,你的工具、資源都有了,而你也知道問題所在,你說對就任一週年的成績不滿意,現階段的狀況是東倒西歪。當然我也不怪你,因為改組總是有陣痛期,但是你要告訴我們,你要痛多久?這是關鍵點。 龍部長應台:委員說得對,我用「東倒西歪」當然是帶點自嘲的說法,事實上,如果你真的客觀去看,這一年來,雖然經過大組改這種有如地震的過程,我們同仁也幾乎讓所有業務的藍圖出現,而且按步就班在做,我自己對文化部內部每個同仁給予非常高的分數。 黃委員志雄:部長過去說過文化政策是一種聰明的辦法,可以實踐社會文化的願景,沒有錯吧? 龍部長應台:對。 黃委員志雄:未來怎麼樣用文化政策取代經濟、國防、外交,變成是國力的展現,這就非同小可了,不容易做,但總要有短、中、長期的目標跟方向。 龍部長應台:是,這方面我們是有的。 黃委員志雄:我們一直認為別的國家做得很好,但對台灣怎麼做總是要有目標,而現在我們並沒有看到你們的願景、目標、方向。當然你們做了很多,就像馬總統也做了很多,做到打瞌睡,很累、很辛苦,成效卻令人打了個大問號,因為人民總感受不到,實在非常不值,你們那麼辛苦在做,但成效無法得到人民的認同。 龍部長應台:黃委員,你說的是真話,譬如我們同仁可能花100個小時在處理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這是非常重要的基礎建設,而且具有前瞻性,可是請問如何讓人民有感於我們做了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如果一個文化部專門去挑那些人家馬上感覺到的東西去做,其實是滿危險的事情。 黃委員志雄:某種程度上是有點投機,沒有錯,政策當然是要永續、長久的規畫。 龍部長應台:對,是看不見的。 黃委員志雄:最近的民調對你及部裏某種程度而言都是一種傷害,民調滿意度低、認知不強,大家對於文化部的努力在認知上有很大的落差,相較於還沒有成為部之前,當時的滿意度反而是比較高的,這就是你們必須要檢討、努力的地方,好不好? 龍部長應台:對,謝謝委員,我們應該隨時檢討跟努力,只是可能不應以民調作為一個目標。 黃委員志雄:民調是作為參考,但也具有警惕作用。謝謝。 龍部長應台:謝謝委員。 主席:報告委員會,現在休息到下午兩點30分。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陳委員淑慧質詢。 陳委員淑慧: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文化部已經成立一年,今天的議程就是要檢討文化部這一年來的表現。台灣指標民調公司在5月13日針對行政院14位首長的施政表現滿意度做了一份民調,不知部長知不知道這份民調結果? 主席:請文化部龍部長答復。 龍部長應台:主席、各位委員。我有看到。 陳委員淑慧:你知道文化部的排行榜嗎? 龍部長應台:我沒有注意。 陳委員淑慧:本席現在就和你分享這份資訊。民調顯示內政部長李鴻源的滿意度最高,而文化部龍部長是第二名;對此,本席不知道是要安慰你還是恭喜你?其實14位內閣的滿意度分數都不高,內政部雖然是第一名,分數也不過是32.4%,而文化部是29.4%;當然還不止是這個分數,還必須看一些背景分析,只不過這個名次也還差強人意,雖然沒有拿第一,也有第二。但是,若是以分數來說,卻也讓人有些心驚,本席現在就和部長分享其中的data。在這份民調中,有41%到77%的民眾分別對14位部會首長的言行與施政沒有印象;以文化部來看,文化部在受訪之中,有高達43%的民眾不知道文化部在做什麼。對於部長提出的四大理念,包括泥土化、國際化、產值化與雲端化,其中和民眾最貼近的是泥土化的政策;現在一年都過去了,本席認為你們應該多做一些政策的宣導。 政府施政的對象是民眾,所以政策要成功,需要民眾的支持;如果人民都不知道你的政策是什麼,他們要如何來支持?部長對此有何看法? 龍部長應台:我們不是地方政府,我們是中央部會,所以我們是制定政策,也是做基礎工程的;例如我們同仁光是對於一個檔案的提出或修正,可能就要花好幾百個小時,但這對一般民眾而言,他們是沒有感覺的,也不會去注意到,這就是中央政府的層面。第二個層面,例如我們鼓勵地方政府將獨立書店給扶植起來,我們會透過政策將資源下放到縣市政府,縣市政府在做的時候,人民只有看到舞台上的縣市政府,不會知道資源與政策是來自於中央政府;還有,高雄與台北的兩個流行音樂館,我們給他們六、七億元去推動音樂,但是去聽音樂會的人,不會知道那是文化部的政策,他們只看到是市政府在做事情,我想這是結構上的困難。 陳委員淑慧:民調只是施政上的參考,但政策應該如何行銷、如何推廣,則要看你們是如何落實到地方政府。當然,民眾不會在意整個政府組織的結構,而地方政府也很難在推動各項政策時,都把來源告訴民眾,這也是無可厚非的。但是,我們還是可以有很多種方式,例如你在地方推動時,可以加上中央的指導元素在內;也就是說,還是會有不同的資源管道可以再去加強。為什麼本席要提這個?因為這份民調的背景,所以本席願意和部長探討文化部提出的四大理念,尤其是有關泥土化的政策。 我們知道上次在審查解凍案時,委員們也被你的數字所迷惑,而把它當作是你的施政績效。全國有7,835個村里,我們希望全國7,835個村里的社區營造,能透過計畫讓我們的文化可以下鄉,讓我們可以更關懷偏鄉地區的藝文資源,這是我們的施政方向與理想。現在雖然有這份民調結果,但因為時間很短,我無法和你討論這個方式,但其實這是最直接、也是最能讓基層民眾體會到政府在文化工作上的努力,所以泥土化的政策是對基層民眾一個最基本的文化培養。 雖然文化部已經成立一年,但我們覺得基層民眾對文化部的施政好像還沒有感覺到,誠如你方才提到這是組織分權的問題,所以我希望中央政府在政策的推動上,能和地方政府加強配合,讓施政的資源、背景及其範圍能用中央的氣度加以實施。因為部長有這樣的思維,但民眾是既成的一個感受,所以我們在突破性上面需要再加強。 龍部長應台:好。 陳委員淑慧:另外,方才提到你們有四項施政理念,就是四化,然而針對文化部的四化,本席也有一化,而這個「化」卻是比較令人擔心的化,就是我們的文化產業會不會空洞化?本席現在就舉例給你聽。部長有看過偶像劇嗎? 龍部長應台:看過一些。 陳委員淑慧:有看過流星花園? 龍部長應台:有看過一些片段。 陳委員淑慧:如果沒有看,就要趕快把握機會看,因為聽說台灣的偶像劇即將謝幕。我們方才舉的流星花園,其製作人柴智屏,我們稱之為偶像劇教母;她說她要停止拍偶像劇,為什麼?因為我們的明星們、製作群們都西進去了,對不對? 龍部長應台:對,大陸市場發揮磁吸效應。 陳委員淑慧:我們要怎麼辦?難道我們束手無策? 龍部長應台:這確實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因為他們的市場太大了。我們現在一方面在培養創業人才,讓來源可以不斷;另外一方面,對於這個產業的產業鏈需要加強的部分,去做一個整體的體檢。 陳委員淑慧:過去二、三十年前,傳統產業要降低成本,必須看大陸廣大的市場,所以大量的往大陸投資,政府勸以戒急用忍;在15年之後,我們的電子科技產業也移轉到大陸,但政府希望企業能根留台灣。現在我們看到大批的歌手、藝人大規模的登陸,本席希望你們此時除了警惕之外,也要有所作為,否則,台灣的文化產業將要空洞化了。 方才我看司長有拿資料給你,你們是否有一些作為,能否請你簡單說明? 龍部長應台:是的。我們有一些全面性的做法,就是我們無論是對視覺藝術、表演藝術或是影視音,都是用產業鏈的方式在看,每個產業都會從源頭的人才、到中間製作的補助與加強、到跨界的媒合,甚至最後到國際市場,我們都會打出產業鏈,然後在每個關鍵點加以投注。 陳委員淑慧:政府在這個時候要對人才做一些輔導;也就是說,要讓這些人才願意留在台灣繼續生根,這些都可以稱為根留台灣科技業。我不知道文化部要用什麼去呼籲他們? 龍部長應台:因為這不是個道德的問題,而是要把產業做出來的問題。 陳委員淑慧:文化部在這方面要面臨很大的挑戰。 龍部長應台:是的。 主席:請吳委員宜臻質詢。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本席來這裡是比較關心公共電視的議題,部長在早上答復委員時,有針對公共電視的部分做一些回應;你說若董監事難產的問題無法解決,縱使廢掉公視也沒有關係。我不知道有沒有錯誤引用你的話?早期我們談論公共電視是有賦予它一定的使命,尤其對於文化或具有公益性質的部分,它的確是有存在的意義。不知你對於公共電視的這種說法,是否表示公共電視已經不再有這種需要了? 主席:請文化部龍部長答復。 龍部長應台: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吳委員給我澄清的機會。今天早上我們是在討論公共電視當時存在是因為整個社會對它有所期待;我們每個人在談到要發展公共電視時,都會想到BBC或NHK,所以我今天早上的表達,並不是說要宣布一個政策,而認為如果這個問題不解決就要討論廢除公視。我的意思是說我認為這個問題已經嚴重到某種程度,而且它也辜負了我們前面十幾年來的投入;所以才會有學者提議,乾脆把公視廢掉算了。我只是用這樣的強度來表達這個問題真的要解決。 吳委員宜臻:好,如果公共電視還是有存在的必要,我們才有繼續討論的可能。 龍部長應台:對,那當然。 吳委員宜臻:針對客家電視台的部分,我們都知道客家電視台的預算是由客委會編列,但是是委託公廣集團。其實客家電視台在客家界也都有一些聲音,有人認為它的定位應該是按照公共電視法入法而歸屬於公廣集團,然後由公共電視基金會將營運的部分做整體的規劃,還是它應該隸屬於不同於公共電視的部分?本席知道大部分的客家界都認為客家電視台應該名正言順在公共電視法裡面入法,而把公共電視台放進去。這次管碧玲委員與鄭麗君委員共同提案的版本,也有回應這一點,我不知道部長對這件事有何看法和回應? 龍部長應台:在我們的行政院版裡面,客家電視台是入法的。 吳委員宜臻:所以客家電視台確定可以進入公廣集團? 龍部長應台:是的,以現在的行政院版本的確是如此。 吳委員宜臻:如果是這樣,那麼我看到公共電視董監事的成員裡面有關族群的代表,原住民委員希望能爭取董事席次,這點在行政院的版本裡有看到一席;而原住民委員與包括本席在內的客家籍相關委員都很希望能爭取到提高席次,可是行政院的版本目前只有一席。這個席次看起來是不足夠的,我不曉得部長對於董事的族群代表性有沒有必要去討論提高比例的問題? 龍部長應台:就文化部的立場,我們當然是支持行政院的版本。 吳委員宜臻:如果委員會大部分的委員認為族群的比例應該適當的提高呢?我們之所以會這樣講是因為在整個公共電視的營運上,如果沒有族群代表,可能在方針上及節目的選取上會有所忽略,我們不敢說是故意的遺漏,但有可能會有族群的敏感度或意識不足。所以如果能將原住民及客家的董事部分各增加為兩席,對董事會的營運方針與方向是有幫助的。我不曉得部長對於這種說法與方向,在將來整個董事會的運作上會有窒礙難行的地方嗎? 龍部長應台:我其實比較支持現行的政院版本,而且我誠實地認為,多元文化價值的呈現是比較要依靠社會的共識,也就是當我們這個社會確實大家都相信多元文化很重要,它就會體現出來,而比較不在於用數字來規定。 吳委員宜臻:沒錯,部長,但這是一個很好的立意,因為所有的族群或特別的文化在推動之時,都有主流及非主流的概念,當非主流文化要進到主流體系中,有時無法以其他方式,只有去找認同他的,或是增加有共同經驗的人,不論是性別或族群的發展皆是如此,他自己的族群代表如果能有更多席次參與,我相信對於推動族群多元是有幫助的,本席是要表達這個立場,如果委員會大多數的委員有共識的話,我會認為族群代表的增加,不僅是原住民,包含我們客家的鄉親應該都是非常樂見的。 另外,有關公共電視客家電視台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的相關問題,因為公共電視董事這幾次的難產,所以上次的諮議委員應該是在2011年任期屆滿,其實在公共電視基金會設置客家電視台諮議委員,是負責客家電視台的營運,因為董事的難產導致客家電視台的相關人事如台長、副台長等無法變動更迭,因而停滯不前。本席其實聽到一些客家鄉親對於客家電視台的營運方向並不清楚,由於公共電視董監事席次的爭議及難產,導致客家電視台在諮議的部分,諮議委員會無法運作,營運方針就無法提出。將來我們在討論公共電視法時,是否有可能針對客家電視台及原住民電視台建立機制,我知道有些原住民委員主張將原民台移至公共電視,不論如何,如果將來是留在公共電視體系的話,基本上,客家電視台負有一定的推動族群文化的意義,在客家文化的推動及保存上有其必要性及重要性,將來這個諮議委員會到底應如何重新調整,是否有可能建立機制,萬一在董監事有爭議時,繼續去讓它決策可以脫勾,這其實在原來的行政院版本或相關委員的版本都沒有提到,如果在大方向上,客家電視台是加入公共電視的話,我想這個部分應該是在法案上要去處理的。 龍部長應台:是,吳委員所提到的也是,因為公共電視董事會機制本身被卡住了這麼久,而且目前還沒有找到解除的方法,以至於衍生出您剛才所說的,也影響到客家電視台本身的革新及前景。 吳委員宜臻:如果進入法條的討論,本席會提出相關的對應,甚至還包含將來營運上,關於客家電視,是否在規劃時在某個程度上與公共電視的營運基金,如何進行專款專用,或是在時數上要保證到一定的程度。否則,站在推動族群文化的立場,本席剛才也提到,它是一個非主流文化,當它進入公共電視以後,有時候在一個主流概念裡面,它容易被排擠掉。 龍部長應台:對。 吳委員宜臻:將來的節目製作時數,甚至播出的時段有可能愈來愈邊緣化,而目前的行政院版本好像未考慮到這部分,是否可請文化部及時提出相關修正文字的處理呢? 龍部長應台:是,我們也在重新審視一年多前送院的行政院版本,看看有無需要精進的部分,您對於客家電視台的重視,我們會再拿來細看。 吳委員宜臻:那就麻煩你們。 龍部長應台:我們會再細看。 吳委員宜臻:因為本席提到關於營運的部分,將來客家電視台的營運方向到底與基金的運作,甚至營收及時數的保證等,本席認為這些還是應該在公共電視法中有一定的確保。否則,到了最後,原本是要保存文化,確保媒體內有非主流的客家族群部分,可是卻在它進入公視之後,反而被邊陲化,這是我們更擔心的地方。所以要麻煩文化部,在接下來的文字細部討論時,請你們多加配合。 龍部長應台:是,我們會特別注意這個問題。 吳委員宜臻:好,謝謝。 龍部長應台:謝謝。 主席:請廖委員國棟質詢。 廖委員國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聽到部長剛才與吳委員的對話,本席還是擔心,如果長此以往,一直沒辦法解決公視董事會的問題,怎麼辦?你們有沒有想到其他的方法可以解決這件事情呢? 主席:請文化部龍部長答復。 龍部長應台: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在過去將近一年之中,與各黨團、行政院及學界做了非常多的接洽、協商及努力,如果再繼續這樣下去,包括這個會期,仍舊卡下去的話,我們就會嚴肅地與學界及專業界討論是否有法律的解決途徑。 廖委員國棟:你有想到方案了嗎? 龍部長應台:我們要去諮商,因為在此之前,我從來不願意去思考法律的途徑,如果這個結再繼續這樣下去的話,我們還是要和專業界諮商,是否應該要採取法律的途徑。 廖委員國棟:從原住民文化的角度來看,這件事嚴重影響了原住民相關事務,不論是原民台,尤其是原住民文化基金會的運作,全部都卡住了,如果一直這樣下去,我認為你應該思考其他的方法,有沒有可能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公視放棄原民台,我們再重建,讓原民台隸屬於原住民文化基金會,有沒有這個可能性? 龍部長應台:這個我不太清楚,要問公共電視。 廖委員國棟:依公視法的規定,你是它的主管機關。 龍部長應台:是,但是公共電視是獨立運作,例如原民台的問題,它必須要向NCC申請,公共電視本身是有主動權的。 廖委員國棟:那是後段,未來由原民會或原民台申請執照是後段的事,本席的意思是要他們先放掉。 龍部長應台:所謂「放掉」,公共電視本身必須要去和NCC做行政上的處理。 廖委員國棟:今天公共電視有代表來嗎? 龍部長應台:董事長有列席。 廖委員國棟:好,請問董事長,對於本席剛才的提議,妳的看法如何? 主席:請公視文化基金會趙董事長答復。 趙董事長雅麗:主席、各位委員。剛才委員所提,我同意如果透過行政協調的方式,由主管機關發文,在目前沒有董事會的狀況之下,可能可行的就是,我們發文請NCC同時辦理,因為在銜接上會有些問題。 廖委員國棟:可以銜接。 趙董事長雅麗:就是要請NCC辦理這個,然後NCC可能必須理解公共電視現在沒有董事會,但是我們要發文撤照,他們必須同時換照。 廖委員國棟:好。 趙董事長雅麗:但是要有他們的支持與理解。 廖委員國棟:好。再請教部長,經過公共電視趙董事長的說明之後,妳覺得可行嗎? 龍部長應台:這件事的權責及執行其實都是在公共電視。 廖委員國棟:都在公共電視? 龍部長應台:對,都在公共電視。 廖委員國棟:但是他們沒辦法主動,因為現在沒有董事會呀!連發文恐怕都有困難。 龍部長應台:是,董事會的部分就是我們文化部一直在努力到今天的事情。 廖委員國棟:是倒果為因還是倒因為果?都搞不清楚了,所以,本席就說妳直接發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行政解決。 龍部長應台:您是說公共電視董事會嗎? 廖委員國棟:妳文化部。 龍部長應台:對於公共電視的董事會嗎? 廖委員國棟:對呀,因為沒有董事會嘛!以行政解決。 龍部長應台:到目前為止,我們還是希望立法院各黨團可以處理這個問題。 廖委員國棟:我們現在是假設這沒辦法處理了,一直延續下去,妳總要想出一個方案出來。 龍部長應台:是,如果在這個會期還是澈底打結的狀態,我剛才曾說過,我們會嚴肅地與學界及專業界討論是否有法律途徑可走。 廖委員國棟:除了嚴肅以外,還要強制,你們是主管機關。 龍部長應台:我們還是要依法辦事,而且對於媒體,我們完全不希望用行政的手段來處理媒體。 廖委員國棟:那是在不得已的時候,我們非走這條路不可。妳自己也說,都一年了,自許在這個會期,六月、八月或九月之前,一定要解決這件事。妳再不解決,我們就要求妳行政處理。 龍部長應台:我不知道說什麼好,因為公視法在立法院,審查委員會已經經過了四度審查,第五度本來是5月24日要舉行的,立法院按照政黨比例所組成的審查委員會的機制,又完全無法產生董事會,按照公視法,我們行政單位是無法命令這個審查委員會一定要選出足額的董事代表。 廖委員國棟:部長,有所為有所不為,當我們必須要強制走那個程序的時候,妳應該勇往直前,不能一直等啊!要等到何年何月!是不是這樣? 龍部長應台:是的。 廖委員國棟:自從上次跟妳對話之後,我很有信心,我很想知道龍部長對於原住民文化的深度,了解有多少?尤其是妳寫的「大江大海一九四九」我看了兩遍,有一些段落看了令人淚流滿面,在那樣一個大環境的陶塑之下,妳從台北市政府轉戰到中央政府來,妳的高度有呈現出來,大家都看到了;但是,對於原住民這一塊,我還是有點不了解,妳的認識有多少?做為台灣的長子的原住民,他在整個台灣目前對外所塑造的形象,變成台灣主流文化的可能性,不知道妳懂不懂我的意思? 龍部長應台:我懂你的意思,我覺得我們主流社會對於原住民的重視,以目前的狀態來說,我們再加幾倍都還是不夠的。因為我們其實欠他很多,這個再加幾倍都不夠的意思,並不一定是指要再加預算及經費,而是說你對於他的歷史的傳承、社會及經濟的結構及人口的流失。尤其是我看到一個數字,心裡是很難過的,就是原住民的平均壽命,相較於全台灣人的平均壽命來看,中間的落差是很大的,以這個落差存在而言,我就覺得我們實在是做得不夠。 廖委員國棟:好,我曾經在七、八年前看到教育部的國中歷史教育綱領做了這樣的說明,它說,台灣的歷史大概可以分史前及史後,我就問了當時的部長,何謂史前及史後?他把原住民長期幾千年來住在台灣的史實當做史前。我問他什麼是史前?他說四百年漢族來了叫做有歷史了,在那之前就叫史前。所以,我們看到的,在歷史裡面,原住民的歷史是空白的。昨天原民會辦了一個活動很有意思,他們到印尼的博物館,翻閱了當時荷蘭駐在印尼的東印度公司資料,這個東印度公司當時是主管整個太平洋,尤其是南太平洋一直到台灣,一直到台南,即當時的熱蘭遮城,在那邊看到很多史實,我們看了非常感動。不知道從文化部的角度來看,如何重塑、重建台灣史前的部分? 龍部長應台:很具體地說,其實在台南的台灣歷史博物館中原住民歷史的呈現,其實做得還真的不錯,蠻多的。 廖委員國棟:很多嗎? 龍部長應台:不少,尤其是您剛才所提到的,荷蘭治台時期的家書、信件、歷史文檔等,它都有所蒐集,那方面做得不錯;在台東的史前博物館也是有以原住民文化做為核心的呈現。另外,我們在藝文表演的補助及文化資產的維護等方面,也都是一點一滴地在做,只是說能夠累積多少的問題。 廖委員國棟:我注意妳用詞也很有創意,如「泥土化」、「村村有藝文」等,我個人非常有興趣看,但是,在你們的報告書中著墨不多,我不曉得一年多來,有沒有讓妳很值得並驕傲地說:「你看!我們做得非常好」的一個指標? 龍部長應台:不知道委員手上有沒有我們今天發的口頭報告? 廖委員國棟:沒有。 龍部長應台:請同仁提供給委員。這口頭報告還是挑重點,因為總共只有十分鐘,在裡面您可以看到我們在社區營造方面,是以前文建會打下的基礎,現在朝那個方向在走,同仁在這方面做得不錯。 廖委員國棟:你們將你們最引以為傲的,或是你們目前的報告給我一份,讓我好好地參閱。 龍部長應台:馬上提供給您。 廖委員國棟:好。 龍部長應台:謝謝委員。 主席:請李委員昆澤質詢。 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知道文建會改制為文化部已將近一年了,在這一年中,我想社會大眾,尤其是最近,對於文化部,部長與李安導演的相關對話的活動,大家也都印象深刻。有關電影及人生的對話,對於電影產業及落實文化生活,當然有它的意義;但是對於人和族群,我們除了對李安導演的尊重之外,對於台灣的族群在目前所面臨的問題,其實也更值得我們去用心探討,尤其是外籍配偶的問題。外籍配偶從93年的33萬人,快速成長到目前的47萬6,000人,在這9年之內,快速地增加了14萬人。現在國內的跨國婚姻頻繁,國人與外籍人士通婚的比例其實相當高,從93年到現在,台灣每年有2萬對的異國婚姻,當然我們都是給予深深地祝福,這種跨國婚姻的比例約為11.3%,大概每10對夫妻中就會有1對是跨國婚姻,對於這樣的比例,不知部長是否有去了解外籍配偶相關的問題?所謂文化,是一群人在同一塊土地上共同生活經驗的累積,所以這些外籍配偶的加入對台灣文化的影響,以及我們對他們的尊重,這也是未來的重要課題。相信部長也認同台灣是一個多元族群的社會,我們對每一個族群的文化和語言也一定是同樣的尊重和保護。據統計,這些外籍配偶人數加上其所生的子女,總共已經超過80萬人了,照理講,他們也是台灣的第四大族群,而他們來台灣所產生的文化衝擊、對生活的適應,以及所生子女面對父母親原生家庭文化瞭解的貧乏性,其實都是很重要的問題。因此,對於這次的修法,本席也針對這樣的議題要求修正公共電視法第十條和第二十八條,希望能夠比照原住民和客家人,成立新住民的電視台,將新住民的節目納入公共電視的範疇裡面。目前原住民電視台和客家電視台都是由原民會和客委會編列經費委外製作,我們希望修正公共電視法第十條,將新住民納入,並修正第二十八條,請相關部門能夠編列經費。對於這樣的議題和修法,不知部長有何意見? 主席:請文化部龍部長答復。 龍部長應台:主席、各位委員。委員對於新住民的重視,我會舉雙手贊成,因為我認為對於新住民的重視、接受和包容,這是一個社會整體文明的進步指標。其次,對於新住民包括其子女的投資,其實不是對外人投資,而是對於我們自己的未來在做投資,所以我百分之百贊成這個理念。 李委員昆澤:沒錯。 龍部長應台:至於要如何入法、如何進入公視法,因為現在行政院已經有一個版本,如果有新的提案出來,我們看那個提案的內容是如何,屆時再做評估。 李委員昆澤:本席具體的請教部長,我們對新住民也比照原民會和客委會編列經費、委外製作,成立一個新的電視台,部長是否支持這個方向?目前外籍配偶高達47萬6,000人,加上其子女有33萬人,已經超過80萬人,再加上目前在台灣外勞的人數,總共超過125萬人。電視對他們而言非常重要,可以一解鄉愁,而且能夠讓雙方的家庭,尤其是台灣家庭能夠認識這些外籍配偶他們國家的風土民情、生活習慣和文化觀念,也讓外籍配偶的下一代,其實就是台灣的下一代,去瞭解原生家庭的風土民情和文化觀念,這樣才能讓這些小孩脫離文化的失落感和孤單的感覺,本席認為這部分非常重要。請教部長,對於已經是台灣第四大族群的新住民,我們為他們成立電視台,經由相關單位編列預算,部長是否支持這樣的政策走向? 龍部長應台:我剛才已經說了,我對這樣的精神是百分之百支持,但是牽涉到財政面的問題就比較複雜,要看中央政府到底有沒有這樣的預算,如果有預算的話,要由哪一個部會負責,這就是要實際去瞭解和評估的問題了。 李委員昆澤:之前本席請教過內政部李部長,他也是相當支持成立新住民電視台的概念,龍部長也表示支持這樣的政策和走向,對不對? 龍部長應台:基本上,我絕對支持。另外,不知委員是否知道,我們的央廣在廣播上對於新住民是有所照顧的。 李委員昆澤:我知道,不只央廣,還有各縣市政府的地方電台也是。過去多年來,我們一致呼籲電台方面要有他們的母語節目,或是接受他們生活相關問題的詢問服務,過去幾年來,各縣市政府和央廣都已經逐漸落實,現在是希望就電視方面來推廣。我們估算這些外籍配偶,目前當然是以大陸港澳地區的人口最多,占67.51%;其次是越南,占18.45%;第三名是印尼,占5.82%;再來是泰國占1.75%和菲律賓占1.58%。有這麼多的外籍配偶來到台灣,如果我們能夠提供他們的母語節目,或是介紹雙方的文化、生活習慣、風土民情、飲食等電視節目,對於安定外籍配偶應該是很有幫助的。 坦白講,這些外籍配偶成為台灣的媳婦,我們都要加以疼惜,因為他們的孩子也是台灣未來的孩子,希望能夠透過電視台的製播,讓他們的心裡得到安慰,也讓我們的下一代瞭解原生家庭的文化內涵,在他們心中建立清晰的影像,這對於他們面對台灣社會和處理人際關係,以及對雙方家庭的瞭解,都會有更清楚和實在的概念,我覺得這非常重要。因此,希望部長在推動文化時,更要重視外籍配偶及其子女,成立電視台對他們而言,對文化會給予更多的重視和尊重,我認為這是必須要做的方向,也希望部長能夠支持。 龍部長應台:是,我百分之百支持這樣的理念,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姚委員文智、吳委員秉叡、黃委員偉哲、廖委員正井、陳委員明文、段委員宜康、楊委員麗環、陳委員歐珀、王委員惠美、林委員正二、黃委員昭順、蔡委員錦隆、黃委員文玲、簡委員東明、楊委員瓊瓔、蘇委員清泉、蔡委員其昌、呂委員學樟、楊委員應雄、薛委員凌、吳委員育昇、潘委員維剛、許委員添財、徐委員耀昌、林委員德福、管委員碧玲及陳委員學聖均不在場。 報告委員會,登記質詢之在場委員均已質詢完畢。陳委員亭妃及潘委員維剛改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陳委員亭妃書面質詢: 案由:本院陳亭妃委員,文化部是公視基金會的主管機關,也是行政院有關公視基金會董監事提名作業的幕僚機關,成立後至今卻仍未選任出公視基金會足額董事。要求請文化部提出完整說明。 說明: 一、公視董事延宕兩年多,一直難產,主管機關文化部遭監察院糾正,監察院直指行政院提名公視董事無故延宕,「態度消極、因循敷衍」,文化部提名幕僚作業「牛步化」,「貽笑國際」,都有重大怠失。 二、監院認為,一○—年一月立委改選後,行政院二月就決定重新提名,立法院四月組成審查委員會,行政院卻在六月才提出董監事候選名單,又至少延宕兩個月,八月選出三名董事,仍缺九至十三名董事,但行政院郤沒有一鼓作氣,反而放任文化部停擺四個多月,直到一○二年一月才向行政院陳報建議董事人選名單。至今行政院仍未再次提出董事人選,也沒有稽核進度,卻坐視文化部一再拖延,行政院「態度消極、因循敷衍」,屬於「重大失職」。 三、文化部納入原本新聞局業務,有必要重新檢視公視法為由,開了多次所謂的「諮詢會議」,但一年後,不僅對舊新聞局版本無任何進步的主張,回顧一年來,一下提名不足、一下說要先修法、一下又說雙軌進行,結果是第五屆董事會仍舊無法產生,一切形同原地踏步。文化部應盡速讓公視董事會盡快回到正常的軌道。 潘委員維剛書面質詢: 媒體報導第五屆公共電視董監事改選延宕至今已逾800日,傳為國際笑柄。其中固然牽涉政黨惡鬥以及政府組織改造期間新聞局無暇治理等因素,行政院在去年四月向立法院提出《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提議將董事名額降為13至17人,以及將審查委員同意的門檻也由3/4降為1/2。媒體點出最大的質疑是董事名額一下增加一下減少,其理由安在?豈是朝三暮四一句能夠帶過。至於審查委員同意門檻降為1/2,似應可予同意,因為即便有關獨立機關成員同意權門檻,相關組織法僅規定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並未有明確同意比例之規定(包括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中選會組織法、通傳會組織法)。其有明確比例規定者,僅見諸於憲法第92條監察院行使同意權(現已不適用),以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立法院行使同意權之規定,並均以過半數決議為通過。不過行政院版《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並未除去病根,因此建議應該改弦易轍,依公共電視之事理本質的需求好好修改公共電視法,再依據新法任命新董事,此項拖棚的歹戲才能真正落幕。早日化解爭議,政府相關主管部會確實不能再拖。 本席認為《公共電視法》自立法以來都是採取「董事會及董事長制」,董事產生的程序非常複雜、難度很高,並且具有高度政治性,因此《公共電視法》第20條規定董事長為專任有給職,董事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董事雖為無給職,但因可以參加每月舉行之董事會而高度參與公共電視之經營。惟從治理的角度而言,這麼多成員又這麼具有政治性的董事會,其實非常不利於公共廣播電視的經營。建議回歸公司治理的精神,使董事會專精於重大政策之監督,而將日常之運作交給執行長(或總經理)及其主導之執行委員會,避免過度干預公共廣播電視專業從業人員第一線的工作。文化部可邀集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委員會依據評鑑之結果,對公共廣播電視提出之預算提供意見,供立法院審議時參考。另外公共廣播電視之預算應該依據其過去表現、未來經營計畫與民眾支持度,呈現良性成長,避免暴增暴減。總之公共電視紛擾這麼久,對國家形象是一大傷害,而公共電視之治理若還要繼續如此政黨惡鬥下去對整個社會所耗費之成本亦太大,希望朝野理性來看待公共電視的經營,共同尋出一條途徑來解決目前的爭議,讓公視回歸公司治理,並回復當初設立之理想及目標才是正途,全民熱切期待,也給予最大的祝福。 主席:本案報告及詢答結束。現在繼續進行討論事項,即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管碧玲等17人及委員鄭麗君等28人擬具「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4人及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2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忠信等24人、委員林佳龍等22人及委員陳淑慧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親民黨黨團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總共有10個版本,另有鄭委員天財等所提修正動議及孔委員文吉等所提修正動議。 鄭委員天財等所提修正動議: 【修正動議】 「公共電視法」第三條、第七條修正條文如下: 建議修正條文 行政院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 第三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第三條 公視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第七條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 一、電視臺之規劃及營運。 二、多元族群及區域需求之電視服務。 三、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相關出版品之製作、發行。 四、工作人員之養成。 五、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 六、公共資訊傳輸服務。 七、建立多功能傳輸平台及提供政府捐助設置之電視臺節目傳輸服務。 八、國際資訊服務。 九、其他與公共電視經營目的有關之業務。 前項第一款所稱電視臺,包括客家電視頻道。 第七條 公視基金會之執行下列各款業務: 一、電視臺之規劃及營運。 二、多元族群及區域需求之電視服務。 三、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相關出版品之製作、發行。 四、工作人員之養成。 五、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 六、公共資訊傳輸服務。 七、國際資訊服務。 八、其他與公共電視經營目的有關之業務。 前項第一款所稱電視臺,包括客家電視頻道。 第十條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 一、電臺之設立及營運。 二、電視節目之播送。 三、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相關出版品之製作、發行。 四、電臺工作人員之養成。 五、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 六、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 提案人:鄭天財  陳學聖  孔文吉  蔣乃辛 孔委員文吉等所提修正動議: 公共電視法修正動議(102.05.22) 孔文吉委員修正動議 行政院修正提案 第十一條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原住民籍及客家籍董事至少各一人,員工董事一人;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 非員工董事及監事產生程序如下: 一、由行政院推舉七名;立法院推舉八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視基金會董、監事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二、行政院提名非員工董事、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評選,應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員工董事應由公視基金會工會推派後,報請主管機關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審查委員會委員不得為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審查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審查委員會會議評選決議應作成紀錄並公開之,公開後三日內經主管機關備查,公開方式由審查委員會決議定之。 提名董事候選人及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董事應具有教育、藝文、傳播、企管行銷或通訊科技相關學識經驗;監事應具有財務會計、法律或通訊傳播相關學識經驗。 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監事總額三分之一;董事、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第十一條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原住民籍及客家籍董事至少各一人,員工董事一人;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 非員工董事及監事產生程序如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視基金會董、監事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二、行政院提名非員工董事、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評選,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員工董事應由公視基金會工會推派後,報請主管機關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審查委員會委員不得為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審查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審查委員會會議評選決議應作成紀錄並公開之,公開方式由審查委員會決議定之。 提名董事候選人及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董事應具有教育、藝文、傳播、企管行銷或通訊科技相關學識經驗;監事應具有財務會計、法律或通訊傳播相關學識經驗。 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監事總額三分之一;董事、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提案人:孔文吉  鄭天財   連署人:黃志雄   主席:本席的建議是,因為公視法總共有七章,鑑於條文與條文之間有一些邏輯性和關聯性,本席建議逐章宣讀。第一章「總則」有十條,請宣讀法案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一條至第十條條文及修正動議條文。 管委員碧玲等提案名稱: 法案名稱 公共廣播電視法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管委員碧玲等提案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鄭委員麗君等提案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為健全公共電視之發展,建立公共服務之大眾傳播制度,提供符合多元社會需求之傳播內容,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升文化,促進民主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 管委員碧玲等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為健全我國傳播環境,建立公共服務之廣播電視制度,提供符合多元社會需求之廣電內容,維謢國民表達自由及知的權利,提昇文化發展,促進政治民主,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 鄭委員麗君等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為健全公共電視之發展,建立為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制度,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以多元之設計,維謢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高文化及教育水準,促進民主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為實現本法之目的,應成立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公視基金會),經營第七條規定之業務;公視基金會得向政府申請分配、指配電波頻率、核發執照以供營運電視臺,不受預算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公視基金會之成立、組織及營運,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民法、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管委員碧玲等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為實現本法之目的,應成立財團法人公共廣播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公廣基金會),經營廣播電視電臺(以下簡稱電臺)。 前項所稱廣播電視電臺包括公共電視臺、原住民族電視臺、客家電視臺、臺灣宏觀電視及依據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所經營之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即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共頻道或電臺。 公廣基金會之成立、組織及營運,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及廣播電視相關法令之規定。 鄭委員麗君等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為實現本法之目的,應成立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公視基金會),經營公共電視臺(以下簡稱電臺)。 公視基金會之成立、組織及營運,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管委員碧玲等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公廣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所屬負責國家通訊傳播整體資源之規劃及產業之輔導、獎勵之機關。 鄭委員麗君等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公視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 鄭委員天財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三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公視基金會之創立基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新臺幣一億元,並以歷年編列籌設公共電視頻道預算所購之財產逕行捐贈設置,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公共電視籌備委員會設立時,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國有財產,除依前項規定逕行捐贈者外,由主管機關無償提供公視基金會使用。但因情勢變更,公視基金會之營運、製播之節目已不能達成設立之目的者,不適用之。 前項主管機關無償提供公視基金會使用之國有財產,所生之收益,列為公視基金會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規定之限制。 第二項主管機關無償提供公視基金會使用之國有財產,其保管、使用及收入之運用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管委員碧玲等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公廣基金會之創立基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新臺幣一億元,並以歷年編列籌設公共電視臺預算所購之財產逕行捐贈設置,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公共電視籌備委員會設立時,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國有財產,除依前項規定逕行捐贈者外,由主管機關無償提供公廣基金會使用,但因情勢變更,公廣基金會之營運、製播之節目已不能達成設立之目的者,不適用之。 前項主管機關無償提供公廣基金會使用之國有財產,所生之收益,列為公廣基金會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規定之限制。 第二項主管機關無償提供公廣基金會使用之國有財產,其保管、使用及收入之運用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鄭委員麗君等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公視基金會之創立基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新臺幣一億元,並以歷年編列籌設公共電視臺預算所購之財產逕行捐贈設置,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公共電視籌備委員會設立時,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國有財產,除依前項規定逕行捐贈者外,由政府無償提供公視基金會使用。但因情勢變更,公視基金會之營運、製播之節目已不能達成設立之目的者,不適用之。 前項政府無償提供公視基金會使用之國有財產所生之收益,列為公視基金會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規定之限制。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公視基金會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事務所。 管委員碧玲等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公廣基金會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必要時,得設分事務所。 鄭委員麗君等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公視基金會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必要時,得設分事務所。 管委員碧玲等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公廣基金會所需用之電波頻率及中繼頻率除應予固定外,主管機關應保障其頻率足以落實公共廣播電視為民服務並均衡廣播電視環境之目的,且不適用預算法第九十四條所定拍賣或招標之規定。 前項利用電波頻率由公廣基金會經營之多頻道服務,包含中華電視公司,應為有線電視系統及其他電信廣播多媒體服務平台之必載頻道,其電波頻率及必載方式,由主管機關會同無線電波頻率主管機關指配之。 鄭委員麗君等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電臺所需用之電波頻率,由行政院文化部會同交通部規劃指配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公視基金會為設立分臺、發射臺、轉播站或中繼站,而有取得或使用土地之必要時,有關機關應予協助。 管委員碧玲等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公廣基金會為設立分臺、發射臺、轉播站或中繼站,而有取得或使用土地之必要時,有關機關應予協助。 鄭委員麗君等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公視基金會為設立分臺、發射臺、轉播站或中繼站,而有取得或使用土地之必要時,有關機關應予協助。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公視基金會應執行下列各款業務: 一、電視臺之規劃及營運。 二、多元族群及區域需求之電視服務。 三、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相關出版品之製作、發行。 四、工作人員之養成。 五、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 六、公共資訊傳輸服務。 七、國際資訊服務。 八、其他與公共電視經營目的有關之業務。 前項第一款所稱電視臺,包括客家電視頻道。 管委員碧玲等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公廣基金會之業務如下: 一、電臺之規劃、設立及營運。 二、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之設立及營運。 三、廣播電視節目之播送。 四、廣播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相關出版品之製作、發行。 五、電臺工作人員之養成。 六、廣播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 七、數位媒體傳輸服務、應用。 八、國際廣播電視服務。 九、多元族群與區域需求之廣電服務。 十、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 鄭委員麗君等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 一、電臺之設立及營運。 二、數位節目內容之製作、發行。 三、數位節目內容之播送。 四、數位傳播人才之養成。 五、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 六、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 前項第一款所稱電視臺,得包括客語、河洛語及其它各族群語言、文化之頻道。 鄭委員天財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七 條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 一、電視臺之規劃及營運。 二、多元族群及區域需求之電視服務。 三、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相關出版品之製作、發行。 四、工作人員之養成。 五、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 六、公共資訊傳輸服務。 七、建立多功能傳輸平台及提供政府捐助設置之電視臺節目傳輸服務。 八、國際資訊服務。 九、其他與公共電視經營目的有關之業務。 前項第一款所稱電視臺,包括客家電視頻道。 邱委員志偉等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 一、電臺之設立及營運。 二、電視節目之播送。 三、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相關出版品之製作、發行。 四、電臺工作人員之養成。 五、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 六、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 七、全程轉播立法院議事現場畫面。 李委員昆澤等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 一、電臺之設立及營運。 二、電視節目之播送。 三、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相關出版品之製作、發行。 四、電臺工作人員之養成。 五、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 六、提供客家、原住民、新住民等多元族群及區域需求之電視服務。 七、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 陳委員亭妃等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 一、電臺之設立及營運。 二、電視節目之播送。 三、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相關出版品之製作、發行。 四、電臺工作人員之養成。 五、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 六、辦理重大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之消息傳遞。 七、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公共電視屬於國民全體,其經營應獨立自主,不受干涉,並遵守下列之原則: 一、完整提供資訊,公平服務公眾,不以營利為目的。 二、遇國家發生重大事件、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時,應依中央政府機關通知停止播送,並完整播送指定之特定訊息、節目,傳遞正確資訊或為其他必要之措施。 三、提供公眾適當近用電視臺之機會,尤應保障弱勢團體之權益。 四、提供或贊助各種類別之民俗、藝文創作及發表機會,以維護文化之均衡發展。 五、協助本國影視產業發展。 六、介紹新知及觀念。 七、節目之製播,應維護人性尊嚴;符合自由、民主、法治之憲法基本精神;保持多元性、客觀性、公平性及兼顧族群之均衡性。 公視基金會為他事業股東時,應以公視基金會名義當選該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並應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違反前項規定,當選他事業董事、監察人者,其當選無效。 管委員碧玲等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公共廣播電視屬於國民全體,其經營應獨立自主,不受干涉,並遵守下列之原則: 一、完整提供資訊,公平服務公眾,不以營利為目的。 二、提供公眾適當近用電臺之機會,尤應保障弱勢團體之權益。 三、提供或贊助各種類別之民俗、藝文創作及發表機會,以維護文化之均衡發展。 四、扶植本國影視產業發展。 五、介紹新知及觀念。 六、節目之製播,應維護人性尊嚴;符合自由、民主、法治之憲法基本精神;保持多元性、客觀性、公平性及兼顧族群之均衡性。 七、國際廣播電視服務,應完整提供真實多元之國內資訊與文化觀點,並提升我國與國際之相互瞭解及認同。 鄭委員麗君等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公共電視屬於國民全體,其經營應獨立自主,不受干涉,並遵守下列之原則: 一、完整提供資訊,公平服務公眾,不以營利為目的。 二、提供公眾適當使用電臺之機會,確保公民言論自由發揮,尤應關懷弱勢不受歧視之對待。 三、提供或贊助各種類別之民俗、藝文創作及發表機會,以維護文化之均衡發展。 四、介紹新知及觀念。 五、數位節目內容之提供,應維護人性尊嚴;符合自由、民主、法治之憲法基本精神;保持多元性、客觀性、公平性及兼顧族群之均衡性。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公視基金會於技術及經費許可範圍內,應提供國內各地區公眾完整及相同品質之服務。 管委員碧玲等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公廣基金會於技術及經費許可範圍內,應提供國內各地區公眾完整及相同品質之服務。 鄭委員麗君等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公視基金會於技術及經費許可範圍內,應提供國內各地區公眾完整及相同品質之服務。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公視基金會營運之無線電視臺,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必載頻道。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應提供適當之頻道位置,同時轉播公視基金會之無線電視臺頻道節目及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與內容,並應列為基本頻道。 前項必載之節目及廣告,應依相關法律規定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鄭委員麗君等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公視基金會營運之電臺,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必載頻道。所有平台業者應必載公共電視基金會指定之頻道於適當頻道位置,供公眾免費接受利用,同時播送公視基金會營運之電臺提供的節目內容及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與內容,並應列為基本頻道。 前項必載之節目內容及廣告,應依相關法律規定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主席:剛才宣讀至第十條,我們稍後進行逐條討論,如果委員認為條文有相關性的話,可以就相關條文一併提出意見,不過我們還是逐條處理。現在休息3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經剛才大家協商,決定先處理臨時提案,現在開始處理委員提案。 一、為維護原住民族傳播權及展現原住民族主體性,並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教育法、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使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依法製播經營原住民族電視台,要求公視基金會應依文化部101年12月5日協調結論辦理,於二週內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自102年12月31日起終止經營原民台及撤照」。 說明: 一、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教育法、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衛星廣播電視法之相關規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具有製播經營原住民族電視台的職掌,並可依衛星廣播電視法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請執照。 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505次委員會會議決議,同意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符合衛星廣播電視法申請設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主體資格;由於該基金會所申請之同名頻道刻正由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下簡稱公視基金會)經營並持有執照,於原執照有效期限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從審理同一名稱之頻道申請。 三、依據文化部101年12月5日召開之「公視基金會賡續製播原住民族電視台節目之可行性」協商會議之結論(二):「原文會於完備原民台接續營運規劃……即請通傳會續審其衛星電視執照申請案,公視基金會併應配合依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期限申請終止經營原民台。」,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已於102年5月21日函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檢送「原住民族電視台頻道」(第16台)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申設計畫書,並訂於103年1月1日正式營運原住民族電視台,亦於102年5月21日函文請公視基金會依文化部上述結論配合辦理終止經營原民台及撤照事宜。 四、為維護原住民族傳播權及展現原住民族主體性,並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教育法、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使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依法製播經營原住民族電視台,爰要求公視基金會於二週內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自102年12月31日起終止經營原民台及撤照」事宜。 提案人:鄭天財  孔文吉  陳學聖  蔣乃辛 二、監察院業於2013年5月16日對文化部提出糾正,針對文化部(原文建會)及所屬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共同執行綠島文化園區籌設計畫已近六年(逾計畫原訂期程約兩年),因規劃與執行效率欠佳,土地問題迄未整合,多項計畫變更頻仍,故至綠島旅遊之遊客僅約一半會至該園區參觀,肇致截至100年底止,預算執行率僅達63.99%,投入7億餘元之計畫,效益低落,功能不彰等節,均顯有違失。為推動綠島文化園區成為一處兼具人權、人文、歷史與生態之園區,保存歷史文化資產,以落實轉型正義,爰要求文化部於一個月內提出綠島文化園區籌設計畫執行效率不佳之檢討報告及改善計畫,並送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許智傑  邱志偉  何欣純  林佳龍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一案有無異議? 龍部長應台:我們非常瞭解委員關心之所在,是否能夠對本案做一修正,因為教育委員會對的是文化部,所以是否修正為要求文化部去函公視基金會,於二週內提出…… 鄭委員天財:跟文化部沒有關係。 龍部長應台:如果是要求公視基金會,那就不能由我答復是否接受本提案,必須由公視基金會來說明,這有點奇怪。 主席:本席想知道鄭委員這個提案跟今天我們所要審的公視法有沒有相關,應該是有關係的。原則上,大家非常尊重原住民族主體性,委員會對這個大方向不會有意見,只是本席要瞭解這個跟今天所要審查的公視法是否有關,如果有關係的話,現在以臨時提案先做處理,後續我們在進行條文審查時會不會有衝突? 鄭委員天財: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九條是在民國93年修正、公布,該條文明文規定要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來經營管理原住民族電視台;民國94年,原住民族基本法三讀通過、公布,該條文規定要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來經營原住民族電視台。根據這兩部法律,行政院在民國96年就提出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孔委員文吉也提出版本,該條例也明確說要經營原住民族電視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去年的第505次委員會議作出決議,原民基金會可以經營原住民族電視台,只不過執照已經先發給了公視,所以公視要先提撤照,總之兩個要協調好。 文化部在去年12月5日召開協調會,就是因為NCC有這樣的決議,所以召開協調會,為了不讓訊號中斷。而原民基金會已經提出,明年1月1日開始要自己經營,所以公視必須申請撤照,這樣才可以銜接。現在就是在等公視的文,NCC也是在等公視基金會的這個文,到時NCC會做一處理。 孔委員文吉:這是文化部在101年12月5日協調的結論,龍部長應該也知道。 主席:在哪個委員會協調? 孔委員文吉:文化部有召開協調會嘛! 主席:是內部協調會? 孔委員文吉:對,我們上次質詢時請文化部召開協調會,他們召開了,也同意了,現在只要問公視基金會,是否可以做到在2週內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終止經營原民台及撤照,現在只要問公視基金會的趙董事長就好了。 趙董事長雅麗:向鄭委員報告我的難處,就董事會所掌理的事項,這是屬於公視營運方針的重大變更,等於是工作計畫改變了,未來的經營拿掉原住民的業務,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沒有董事會的授權,我自己一人單獨行文能夠具有什麼樣的法律效力?我怎麼可能以趙雅麗的名義就自己發一個文,去告訴別人說我要撤照了?在法律上我代表公共電視做這個發言是有效力的嗎? 鄭委員天財:請問你是根據什麼把預算送到立法院?你也沒有經過公視董事會啊!根據公共電視法的規定,董事會要審議年度預算、決算和年度工作計畫,現在公視不是一直在播嗎?請問你是根據什麼呢?為什麼遇到原住民的事情,你就非得要把董事會搬出來呢?依照公共電視法,你的預算和決算都要送董事會,對不對?所以這說不通啦! 孔委員文吉:鄭委員講的沒有錯,趙董事長說重大決議要經過董事會,那為什麼公視預算虧欠要送到立法院?是你們董事會送過來的嗎?還是你自己送過來的?你都把預算送過來給我們審查,可是對於原民台的部分,你說這是屬於董事會職掌的重大決議,我覺得這很矛盾,而且是一個藉口。 趙董事長雅麗:不是藉口。 孔委員文吉:這個講不過去嘛!我跟鄭委員所講的就是這一點,你說這是重大政策,要經董事會決議,請問你們的預算是怎麼送來的?有經過董事會嗎?為什麼預算可以,這個就不行? 趙董事長雅麗:鄭委員曾經提到一點,今天如果以公共電視基金會的名義行文給NCC,如果公股條例那個援引可以成效的話,裡面有個「得經營」嘛!所以我想如果鄭委員行文給公視基金會,用這樣的法條,就是「得經營」,現在是原民會已經不授權給公共電視讓它去經營的狀況,保留這樣的頻道或是衛星執照對我們就沒有意義了嘛!我的意思是說,對我來講,如果我要做這些重大事項的時候,這個重大事項的重要性是遠遠超過它的年度預算。 孔委員文吉:會超過預算案嗎? 鄭委員天財:你說得出這種話! 趙董事長雅麗:其實我們的預算內容在這樣的狀況下並沒有太大的變動,像去年幾乎是援用前一個年度的預算,那也是因為我們沒有辦法召開董事會議,沒有辦法針對預算的內容進行更重大的改變。但是,針對這個項目,我們後來有打電話給NCC,NCC是提醒我們,無論如何還是要提出證明,這是屬於重大營運的變更,應該要有董事會的決議文。所以我就說是因為受到這些限制,我們不是沒有打電話去問,其實我們研發部有專門針對原民台設台做過專案調查。 鄭委員天財:這個跟法案沒有關係啦! 孔委員文吉:對,我認為這個決議比較重要。 鄭委員天財:我再說明一下。在民國96年,國家的政策法令就已經決定要成立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來經營原住民族電視台,這是國家的政策和法令。這個是成立了,只不過當時因為有執照的問題,現在NCC已經解套了,第505次委員會會議的決議已經解套了,只要兩個基金會協調好,不要斷訊,NCC提出要避免斷訊,兩個基金會協調好就好。本席認為:第一,趙董事長嚴重曲解,公共電視法規定年度預算要送董事會,不能因為預算沒有調整、沒有變動就不用送,這是不對的;第二,原民台的經費不是公視編的,是由原民會捐助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再委託給公視基金會來製播原住民族電視台。原民基金會現在已經正式行文給公視基金會,告知不再委託公視基金會,明年1月1日要自己經營,所以你就沒有這個經費了,送不送董事會已經沒關係了,沒有這個經費,你怎麼…… 趙董事長雅麗:所以我說我同意這邊一定要先行個文嘛!我想這個行政機構應該是原民會吧,就是因為公股條例裡面還是有…… 鄭委員天財:要行文什麼? 趙董事長雅麗:就行文說明從103年1月1日以後就不委託了,因為根據公股條例是得以委託公視經營。 鄭委員天財: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去年5月第505次委員會會議決議,只說兩個基金會要協調時間點,這是NCC的正式決議,不是公文而已,是正式開會的決議。就是兩個基金會協調好時間點,他們就可以處理了,是這樣講的啊!哪需要找一大堆理由? 主席:鄭委員,是不是容本席把這個案子先保留?因為今天的議程是要處理公視法,我們只是提前處理臨時提案,但如果大家對這個臨時提案的內容有這麼大的歧見,或者說在文字上…… 孔委員文吉:沒有歧見啦!是董事長還搞不清楚。 主席:再者,本席的確也擔心,今天是檢討整部公視法,如果在審查的過程中涉及公共電視和原視、客台相關定位的關係,如果臨時提案和審查法案討論出來的結果不一致或是矛盾,這樣也不好,所以是不是容主席先做保留,如果我們審查到定位清楚了,我們就回來處理,甚至可以把它變成附帶決議,畢竟臨時提案的效力還是比較有限。 孔委員文吉:剛才趙董事長多次談到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條文是怎麼規定的?是原民台的製播得交由公視經營,只有製播得交由公視經營,所以不能講說要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如何如何。 趙董事長雅麗:我剛才沒有講這個,我是說…… 孔委員文吉:現在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會已經成立了,也已經選出董事長和執行長了,是你們公視基金會的董事會和總經理都還沒有選出來,你不能因為你的組織還沒有健全,就說重大決議還要經過董事會,請問我們要等多久?每一次都是拿這個理由來推拖。你不能因為你的公視基金會不健全,就阻止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行使應有的法定運作,他們的組織已經健全了啊! 再者,本席一再強調,未來即使原民台把人事權、預算權和節目諮詢權給了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但是廠房設備還是可以用公視的,就是「得」嘛!但也不一定說一定要用公視的。你叫原民台回歸到原民會,原民會也沒有廠房設備,可能廠房設備還是繼續留在公視,但是你們就不能干預人事權、預算權和節目製作權,它要不要交給你們做,你要尊重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才對。 趙董事長雅麗:孔委員,我完全同意你所講的,我只是覺得在沒有董事會的狀況之下,我沒有被什麼樣的主管機關授權去做這樣的事情,就我而言,我一點都沒有問題,剛才孔委員所提的任何問題,我都贊同。 孔委員文吉:原住民族委員會已經正式行文給文化部了,文化部也收到那個函了,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也提出申請執照,後來被NCC打回去,理由是你們不能用同一名稱申請設立,因為已經准公視基金會設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一個頻道,所以上午就已經講了,不能用同一名稱再來申請,你們必須要先申請撤照,是這樣的原委。 趙董事長雅麗:孔委員說的,我完全瞭解,只是我現在到底是被什麼樣的機制授權,就是由我一個人去做所有的…… 孔委員文吉:是不是還要請原民會再行文給公視基金會呢?請原民會林副主委說明上次行文的內容。 林副主任委員江義:主席、各位委員。要感謝委員長期以來這麼關心原住民電視台獨立營運的問題,剛剛鄭委員已經說明了,原民台的獨立營運是依法來辦理,所以原民會也一直在推動,讓原民台可以獨立營運。我們已於4月10日行文給文化部,讓文化部了解原民台將於明年1月1日獨立營運,如果今天的決議要我們再行文給中視基金,我們一樣會再行文。 孔委員文吉:原民會願意在一個星期內再行文給公視基金會,你們就有一個依據了。 主席:可否請文化部再說明一下,這個提案與我們今天要討論的哪些條文有關?會不會條文還未修正,臨時提案就先做了結論? 龍部長應台:我能夠體會趙董事長所說的,董事會現在沒有運作,要他一個人對這麼重大的決策做行政決定,他覺得壓力很大…… 鄭委員天財:立法院會協助你,不是你一個人做決定,是台灣的原住民族要求你的。 主席:請文化部影視音樂發展司張司長說明。 張司長崇仁:主席、各位委員。有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4月10日來函表示自103年起,原住民族電視台將獨立營運,我們在4月26日即將該文轉給公視基金會,副本給原民會…… 鄭委員天財:主管機關都說了,沒有問題。 主席:本席剛剛才問的問題呢? 張司長崇仁:這個提案與條文本身並無直接關係,今天原住民族委員會在公視之所以有製播節目,係因公股處理條例的規定,讓公視基金會得為原住民製作節目,與公共電視法的條文並無直接關係。 鄭委員天財:立法院會做你的後盾。 主席:剛剛文化部說沒有關係,我還是不了解,因為今天修正的版本中…… 鄭委員天財:不能用未來還未通過的法律來…… 主席:鄭委員,我們剛剛原本要進入法案的逐條審查,現在是將臨時提案提前處理,如果這邊先做了結論,萬一審查到最後,公共電視的業務與原民台之間的關係和這個提案不一致時,委員提案的效率是低於法律的,如果在審查條文之前,先做了結論,本席覺得不太好。 鄭委員天財:不會,如果三讀通過的話…… 主席:委員如果同意的話,本席建議先保留,保留並沒有否決;待法案審查都定位清楚之後,也可以讓它成為附帶決議,這樣更具有法律效率,也沒有問題。 鄭委員天財:因為它有急迫性,所以今天才有這個提案,NCC的審議需要3個月,3個月之後,就到了9月,9月之後,總要給原民基金會一個過渡時間去做接手、移撥的準備,有好多事情需要處理。而這個法什麼時候會通過,也不知道,所以要拜託大家! 主席:這個涉及到原民台的定位問題,委員用臨時提案的方式提前在法案審查前處理,本席還是覺得應該先保留。 鄭委員天財:怎麼會有定位問題?文化部都認為沒有問題…… 主席:除非我們不會在審查法案前就先預設了結論,是不是可以再考量一下? 孔委員文吉:就再問一下趙董事長可否接受這個提案。 趙董事長雅麗:是不是也請NCC說明?因為我們研發部做的專案裡面,還是提到這個需要董事會的通過…… 鄭委員天財:如果NCC說因為這個案子沒有經過董事會,而退回的話,你就接受啦!是我們原住民族失敗啊! 趙董事長雅麗:NCC今天有代表來,我們請他說明。 鄭委員天財:他的層級不夠,而且也不是他的業務,他不能做決定。 黃專門委員文哲:對,這不是我們的業務,就像委員說的,我們已經協調好,只要這邊有明確的意見…… 鄭委員天財:因為今天討論的臨時提案與他們的業務沒有關係。 主席:本席關心的是法的本身,你們行政單位應該去文化部開會做出結論,結果卻要委員會通過提案,這是兩件事情;委員到行政機關開協調會,做出一個結論,那就請文化部扛起責任,自己去執行,這是一件事。現在是因為委員的臨時提案,送到委員會,而今天本來要審查公視法,本席並未預設立場,但是直覺覺得它或許會和行政院版相關,如董事會裡面也會有原住民代表、客家代表,董事會的業務範圍如果在臨時提案中先做決定,待會兒審議相關條文時,是不是大家就照這個方向來走?因為它還是有一些相關性,本席不了解文化部為何覺得與它無關。 孔委員文吉:主席,如果連這個簡單的臨時提案都無法做決定,而要保留的話,本席要退席抗議!這麼簡單的事情都要保留,無法通過的話,我們就不用逐條審查!本席退席抗議! 主席:不要退席抗議!請孔委員回來討論完…… 鄭委員天財:就讓它通過吧! 主席: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繼續進行第二章以下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章 組 織 第十一條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原住民籍及客家籍董事至少各一人,員工董事一人;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 非員工董事及監事產生程序如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視基金會董、監事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二、行政院提名非員工董事、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評選,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員工董事應由公視基金會工會推派後,報請主管機關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審查委員會委員不得為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審查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審查委員會會議評選決議應作成紀錄並公開之,公開方式由審查委員會決議定之。 提名董事候選人及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董事應具有教育、藝文、傳播、企管行銷或通訊科技相關學識經驗;監事應具有財務會計、法律或通訊傳播相關學識經驗。 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監事總額三分之一;董事、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管委員碧玲等提案條文: 第二章 組 織 第十一條  公廣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組織之。董事總額中應包括原住民籍與客家籍董事各兩名,另應包括四名員工董事;原客籍董事出缺時應即遞補。 除員工董事外,董事與監事之產生程序如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三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廣基金會董、監事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審查委員會委員不得為公職或政黨黨務人員。 二、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立法院審查委員會以全體委員總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員工董事由全體員工推舉之,公視、華視、原視、客台各推舉一名員工董事。 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族群及勞工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企業經營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 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各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鄭委員麗君等提案條文: 第二章 組 織 第十二條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自第五屆起,由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組織之,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視基金會董、監事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選任董事時應顧及區域、族群、性別、在公共領域維護民主自由具卓越貢獻之代表性,及教育、藝文、學術與其他包括大型組織之成功治理、高階財務經管、員工代表、促進廣電專業提升之實務專業之均衡性。 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許委員忠信等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組織之,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 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重大事項表決時,須有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多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林委員佳龍等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組織之,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 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陳委員淑慧等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組織之,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二分之一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 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孔委員文吉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一條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原住民籍及客家籍董事至少各一人,員工董事一人;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 非員工董事及監事產生程序如下: 一、由行政院推舉七名;立法院推舉八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視基金會董、監事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二、行政院提名非員工董事、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評選,應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員工董事應由公視基金會工會推派後,報請主管機關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審查委員會委員不得為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審查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審查委員會會議評選決議應作成紀錄並公開之,公開後三日內經主管機關備查,公開方式由審查委員會決議定之。 提名董事候選人及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董事應具有教育、藝文、傳播、企管行銷或通訊科技相關學識經驗;監事應具有財務會計、法律或通訊傳播相關學識經驗。 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監事總額三分之一;董事、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董事: 一、公職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及研究人員,不在此限。 二、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三、無線、有線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主管級人員。但代表公視基金會擔任他事業之董事、監察人者,不在此限。 四、從事廣播電視發射器材設備、節目製作設備之製造、輸入或販賣事業者。 五、投資前二款事業,其投資金額合計超過所投資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五者。 六、審查委員會之委員。 七、受託承攬公視基金會業務之自然人或事業之負責人、主管人員。 八、政府捐助比率在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董事、總經理或相當職務之人。 九、非本國籍者。 管委員碧玲等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董事: 一、公職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及研究人員,不在此限。 二、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三、電信事業、無線、有線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主管級人員。但代表公廣基金會當選為其持有股份之公司董事、監察人者,不在此限。 四、從事電臺發射器材設備之製造、輸入或販賣事業者。 五、投資前二款事業,其投資金額合計超過所投資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五者。 六、審查委員會之委員。 七、政府捐助基金比例超過二分之一以上之基金會董事、執行長或與該職位具同等位階者。 八、承接公廣基金會業務者。 九、非本國籍者。 鄭委員麗君等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董事: 一、公職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及研究人員,不在此限。 二、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三、無線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主管級人員。 四、從事電臺發射器材設備之製造、輸入或販賣事業者。 五、投資前二款事業,其投資金額合計超過所投資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五者。 六、審查委員會之委員。 七、非本國籍者。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決定公視基金會之營運方針。 二、核定年度工作計畫。 三、審核公視基金會年度預算及決算。 四、決定各電視頻道節目方針及發展方向,並監督其執行。 五、決定分臺之設立及廢止。 六、決定不動產、設備之處分及設定負擔。 七、決定投資與第七條業務有關之事業。 八、修正公視基金會之章程。 九、訂定、修正經費財務稽查及公視基金會管理、業務執行之重要規章。 十、決定董事長提名之總經理、副總經理之遴聘、解聘。 十一、決定總經理提名之各電視頻道臺長及其他一級主管之遴聘、解聘。 十二、核定人事制度。 十三、設立各種諮詢委員會。 十四、決定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自然人代表公視基金會行使董事、監察人職務。 十五、監督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營運。 十六、其他依本法、其他法律或公視基金會章程規定,應由董事會掌理之事項。 前項第六款至第八款之決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公視基金會始得依該決議執行。 公視基金會依第一項第七款所投資之事業,以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第一項第十四款人選,應符合他事業之經營需要,並應具有企管行銷、通訊科技或傳播相關學識經驗。 管委員碧玲等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董事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擬定並公告公廣基金會之總體營運目標及策略方向。 二、核定年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其執行。 三、審核公廣基金會年度預算及決算,並監督其財務狀況。 四、核定分臺之設立及廢止。 五、核定新事業之設立及廢止,並監督其執行。 六、遴聘執行長並同意副執行長、電臺臺長、副臺長、中華電視公司總經理及其他一級主管之遴聘。 七、定期評估執行長之執行績效。 八、修正公廣基金會之章程。 九、核定公廣基金會人事、事業管理及業務執行之重要規章。 十、為有助於完成董事會執掌,設立各種諮議或諮詢委員會。 十一、決定代表公廣基金會當選其持有股份之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人選。 十二、主動諮詢公眾對公廣基金會及其提供服務之意見,並監督電臺處理有關公眾救濟事宜,接受公眾不服處理之申覆案。 十三、每年出版報告,內容包含董事會工作狀況對執行長執行績效評估,並向立法院提出及上網公告供公眾查詢。 十四、每年組成外部公共問責委員會,進行公共評量,並公告評量結果。 十五、依本法、其他法律或章程規定應由董事會掌理之事項。 鄭委員麗君等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董事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決定公視基金會之營運方針。 二、核定年度工作計畫。 三、審核公視基金會年度預算及決算。 四、決定電臺節目方針及發展方向,並監督其執行。 五、決定分臺之設立及廢止。 六、修正公視基金會之章程。 七、訂定、修正關於事業管理及業務執行之重要規章。 八、遴聘總經理並同意副總經理之遴聘。 九、人事制度之核定。 十、董事會下設經營管理委員會,由總經理、副總經理、各臺營運負責人及其他相關主管組織之,向董事會負責。 十一、設立各種諮詢委員會。 十二、其他依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董事會掌理之事項。 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於監事指定之截止日期前,交監事查核,並報告意見於主管機關及公開由公眾免費查閱。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後,董事會應針對公視基金會實現本法之目的必須興革之業務及財務,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告,由主管機關送立法院備查,並同時公開由公眾免費查閱。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聘時,延長其職務至新聘董事就任時為止。 董事有違反法令、章程之行為,致公視基金會受損害時,應對公視基金會負損害賠償責任。 管委員碧玲等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鄭委員麗君等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新任董事於每屆任期滿前三個月內,依第十三條程序產生。 主席:雖然剛才鄭天財委員和孔文吉委員因為抗議而離席,但本席還是要針對方才那項臨時提案加以處理。經過與各單位會商之後,對鄭天財委員的提案,我們還是予以尊重,雖然他不在場,但我們還是不否決他的提案,保留於下次會議中再繼續與法案一併討論。不過為了下次討論時能夠進行得比較順利,在此要請文化部行文行政院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就公股處理條例及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是否有法律上的矛盾加以解釋,這樣可能較有助於後續的處理。方才本席之所以遲疑而加以保留,主要是因為如果法律上真有矛盾之處,那麼我們通過這樣的臨時提案也無助於解決問題,如果法律上真有矛盾之處,那麼我們就只能用修法的方式來處理,讓公廣集團、公視或原、客台可以比較穩定的運作。 請問各位,對第二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針對法案名稱及第一章「總則」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首先就法案名稱進行討論。管委員碧玲等提案條文是採「公共廣播電視法」,行政院版本並沒有修改,還是和現行法一樣維持「公共電視法」的名稱。 法案名稱仍舊維持現行的「公共電視法」。 現在開始討論第一條,請林委員佳龍發言。 林委員佳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審查公視法修正草案,希望能讓公廣集團及公共電視的發展找到一個好的制度。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現在社會大眾都在看今天公視法的審查有沒有進度。我們知道,現在公共電視已經癱瘓了,如果按照龍部長的話來講,就是差不多已經中風了。現在我們在討論「總則」,當然每條條文我們都要仔細看清楚,可能還要審查很多次。本席在此建議將第十三條有關於公視董事的人數「17至21人」改為「11至15人」,如此一來,目前的13位董事馬上就可以上班,這就是我們可以向社會交代的一個重要觀察指標。 今天晚報的標題是「公視成為國際醜聞」,這是國內外頭版頭條的新聞,如果是醜聞的話,請問誰是造成醜聞的人?針對這一點,我覺得龍部長應該要加以說明。醜聞一定有主角,究竟是誰使公視變成國際醜聞?其次,龍部長說他後悔來當文化部長,因為這件事情是龍部長心中的痛,根本沒有辦法加以解決,因為公視成為國際醜聞,所以龍部長說他後悔來當文化部長。其實我們今天就可以來解決問題,馬上就可以做一件事情,那就是讓公視的董事人數回歸為11至15人。我相信陳學聖委員應該也會支持才對,因為如此一來,目前的13位董事馬上就可以上路。 陳委員學聖:我不支持。 林委員佳龍:我認為龍部長有必要說明一下,你說公視已經成為國際醜聞,究竟是誰使它成為醜聞?你說你後悔來當文化部長,本席倒認為如果今天再沒有任何結果,無法讓公視能夠運作的話,那我們也一樣後悔讓你來當文化部長。這是天大地大的事情,晚報的標題這樣寫,我們怎麼還能審查公視法?請龍部長趕快挽救公視,也挽救自己,不只挽救公視不要成為國際醜聞,也挽救文化部長不要後悔,請你馬上同意修改第十三條條文,好不好? 龍部長應台:今天當了一整天主席的鄭麗君委員看到這樣的標題時,他也感到有點驚訝,他還問我什麼時候說過這樣的話?其實今天早上我是在完全不同上下文的情況下所說的,兩者並不是連接的事情。第一個是我說公視已經成為國際醜聞,主要是因為公共電視發展到今天,竟然已經有兩年沒有董事會,我相信大家都認為這是非常不對的事情。我之所以會講到國際醜聞,主要是因為在不久之前,國際人權專家到臺灣來瞭解臺灣的人權狀態,在他們離開之前,曾經提出一份完整的清單,列出臺灣在自由環境、人權照顧上種種可以努力的方向,而公共電視就是其中的一項,所以它也確實是國際間所關注的事情。今天我說它是國際醜聞的意思是指事情已經發展到這個程度,我希望行政部門和立法部門,以及立法部門之內的跨黨派組織,是不是可以真正下一個決心來處理董事會的問題,今天的上下文就是這樣。 第二件是所謂後悔的事情,它的上下文和公共電視沒有關係。其次,呂委員問我在夜深人靜、午夜夢迴時,我會不會對我的工作有所想法?我說:「有啊!每天午夜夢迴的時候,我都會問自己在幹什麼?」所以這是不同的上下文,但是只要我在這個工作崗位上一天、一個小時,永遠都是甘願做、歡喜受,就是這樣的上下文。其實並沒有後悔這件事情,如果不高興的話,那麼辭職就是了,並沒有在位置上還在後悔的事情,那是不存在的。 林委員佳龍:其實部長可以決定要不要讓它繼續成為醜聞,同時也可以決定你自己要不要後悔,我的意思是說如果現在就讓公視董事會開始組成,第五屆就可以運作的話,那麼就可以stop這個國際醜聞,而你也不用這麼後悔,晚上和白天的人格、精神處於分裂狀態…… 龍部長應台:這兩件事情沒有關係。 林委員佳龍:什麼沒有關係? 陳委員學聖:你擴張解釋了。 林委員佳龍:這個醜聞使得文化部受傷,這是一個事實。請問龍部長,公視還要繼續躺在那邊多久,然後才會到達你要辭職的地步?你已經上任一年四個月,結果這個問題都還沒有解決,人家是任命你來解決問題的,你不能說責任不在你。 龍部長應台:立法權在於立法院啊! 林委員佳龍:其實行政權就可以決定董事會由13個董事就可以組成了。 龍部長應台:什麼行政權?這是立法權啊! 主席:林委員是要先討論第十三條嗎? 林委員佳龍:對,我建議先討論第十三條,因為第十三條一通過,文化部的周年慶就不會變成…… 主席:我瞭解林委員的意思,但我必須徵詢大家的意見。 鄭委員天財:我要向主席提出嚴正抗議,你根本就是在歧視原住民族!你不處理我們的提案,因為你個人的見解所以就不處理。 陳委員學聖:鄭委員,你請坐…… 主席:鄭委員,我請陳學聖委員來說明…… 鄭委員天財:剛才他們兩位委員都不在。 主席:後來陳委員有回來,大家會商的結果…… 鄭委員天財:現在是我在發言…… 主席:你的發言對主席有嚴重的…… 鄭委員天財:我抗議啊!我表達我的意見啊!你怎麼可以以你自己錯誤的法律見解…… 主席:我尊重你的意見,但是每次處理法條時,如果我們有不同的意見,鄭委員就說我們歧視,我從來就反對任何形式的歧視,我不接受這樣的指控。 鄭委員天財:這是偏袒公視,這就是歧視! 主席:我不接受!我不接受! 鄭委員天財:就原住民族來講,這就是一種歧視! 主席:我不接受!我不接受! 在審查所有的法案時,我們都支持原住民所有的權益,本席也支持原住民電視台可以有更好的運作,甚至有更多的經費,讓它更可以發揮功能。在本席的提案當中,也主張要增加經費,但是我們必須先釐清法律上是否有矛盾之處。剛才委員們已經會商出一個比較妥善的作法,是不是可以請陳委員來說明一下? 陳委員學聖:我來報告一下。雖然我剛才不在現場,但是我知道有委員因為這件事情而離席,後來我和召委及公廣董事長談到這件事,我認為我們並沒有權利可以解釋法律的適用性和競合關係,所以我建議由文化部行文給行政院作法律的統一解釋,如果行政院說可以,那麼我們就立即處理;如果行政院說不可以,那麼我們再另行處理。是不是可以請鄭委員諒解這一點,其實我們已經請文化部…… 鄭委員天財:這是完全錯誤的!針對這部分,其實法務部和NCC都曾作過解釋,而且也開過會。其實張善政政務委員也認同製播分離的方式,所以並沒有法律上的問題。本席的提案只不過是要求公視趕快行文給NCC,如果NCC認為有問題,自然就不會處理了,何必還要勞駕立法委員去解釋? 因為主席對這個案子有不同的見解,所以就不處理,這是不對的,這是不公平的! 主席:我剛剛並沒有不處理,我一直都在處理,剛才離開的是鄭委員和孔委員,主席一直留在會場,希望你們能夠回來處理。當場我們只是在釐清一件事情,那就是公股處理條例和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是否有矛盾之處,如果沒有矛盾的話,那我們當然就尊重大家的意見;但如果法律上有矛盾之處的話,就必須回歸法律層面,甚至依照委員所說的方向去修法,這些我們都可以支持。基本上,臨時提案和法律是兩個層次的問題,我們只有針對這個層面提出意見,我們並沒有反對您的意見,我們也沒有否決您的提案。在兩位離席之後,原本沒有辦法處理這項提案,我們還保留了…… 鄭委員天財:我們當然要抗議啊! 主席:剛才已經有人指出公股處理條例的問題,你說這沒有矛盾、這是競合,但我們不太瞭解什麼是競合,可不可以請你說明競合是什麼意思? 鄭委員天財:這個問題不應該是由立法院來處理,你只要處理本席的提案就好了。如果NCC認為有問題,那麼NCC就會去處理,我的提案只不過是要求公視基金會行文給NCC。法律層面的問題,哪是由立法院在作解釋的呢?這不是立法院該做的事情,立法院並沒有解釋權。 請把我們的提案拿給陳委員看,其實陳委員也有連署,這個提案有什麼問題呢?和法律的解釋有什麼關係呢?立法院不能作法律上的解釋。 李委員桐豪:我們是原住民的朋友,永遠都是。其實這涉及政策上的問題,所以應該由院會來處理,我們先把它寫成合理的一般提案,然後各政黨再透過協商,看看是不是可以由立法院作出一項決議,這項決議本身就具有法律效用。這個會期之內我們就可以把它做出來,其實問題在於國民黨黨團必須先進行內部協商,如果國民黨黨團同意的話,大概就可以通過了,這樣可不可以? 鄭委員天財: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都已經解釋過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505次委員會已經作成一項決議,在說明一指出:「依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及無線電視公股處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等規定辦理。」,因此他們的決議是「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符合衛星廣播電視法申請設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主體資格」,所以這已經非常明確了。在這種情況下,為什麼本席的提案還要經過法律的解釋?我的提案只不過是要求公視基金會趕快行文給NCC,NCC自然就會依法來處理。陳委員,請不要用未來的法律…… 管委員碧玲:鄭委員,我建議修改兩個字,我覺得這樣應該就可以圓滿解決。其實文化部也支持鄭委員的主張,現在我們正在審查的院版,就已經把原民台的部分剔除掉了,假設將來這條條文是按照院版通過的話,那麼一切就都沒有問題了。我知道鄭委員很心急,希望能夠儘快解決這個問題,可是我擔心的是102年12月31日終止經營和撤照後,可能會出現空窗期。另外,對教育委員會來講,因為現在是在審查法案,如果先用臨時提案去凍結法案的討論空間,好像會讓主席比較為難,所以我建議在「於二週內」之後加上「建請」兩個字,也就是文化部在二週內發函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建請他們這樣做,即「依據文化部101年12月5日協調結論辦理,於二週內建請公視基金會提出『自102年12月31日起終止經營原民台及撤照』事宜。」我覺得這樣應該就會很圓滿。 主席:關於管碧玲委員的建議,其實我剛才和公視董事長及文化部同仁會商時,也曾提過這樣的主張,是不是可以按照這樣的方式,讓這項提案修正通過?其實大家都非常重視鄭委員的意見,只是要先釐清是不是和今天的修法有關,譬如也有委員的版本是把公共電視的業務範圍加以指定,可見不同版本都有不同的見解。本席主要是擔心因為這樣的決定,後續各版本的審查也會限縮空間,但是我們絕對尊重鄭委員的提案,而我們也同意提到之前來處理了,不知鄭委員是不是可以接受管委員這樣的建議? 管委員碧玲:我覺得這樣是三贏,哪三贏呢?第一是鄭委員的提案今天就可以通過,對於原住民同胞而言,這是很大的政績。第二是文化部也贏,因為要文化部下令,可能龍部長也很為難,如果把文化部發給公視的函變成是建請的話,那麼龍部長的立場會比較不尷尬,因為並不是由文化部發函去指示公視一定得撤照,如果文化部的發函是依據今天的臨時提案加以建請的話,這樣應該是比較OK的。第三是主席在主持法案審查的過程時,也能合乎審查法案的基本邏輯。我覺得這樣應該是可以獲得三贏,就看鄭委員覺得如何。 鄭委員天財:本席再說明一下,好讓管委員和大家都能瞭解。第一、原民基金會設置條例是行政院在96年送到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97年1月公布施行,之所以成立這個基金會,就是要經營原住民族電視台。針對法律競合的問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和法務部已經進行過協調,同時也有加以解釋,因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所以這是沒有問題的。第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去年5月就已經正式行文給文化部、原民會、公視基金會及原民基金會,其中特別提到為了避免斷訊,所以要原民基金會和公視基金會協調銜接的相關事宜。另外,文化部在去年12月5日也曾召開協調會,邀請原民會、原民基金會、公視基金會參加,這方面都已經協調好了,現在只是要由公視基金會行文給NCC,然後NCC就可以處理。因為NCC要求這兩個基金會必須先協調好…… 管委員碧玲:其實文化部還是會行文給對方,只是行文時必須謹守部會之間的禮貌,變成是「建請」這樣而已,因為文化部不能對NCC或基金會下令,所以我建議將文字修正為「爰要求公視基金會於……」 鄭委員天財:這是依照協調結論來處理,因為文化部已經召開過協調會了,怎麼還要…… 管委員碧玲:如果是由公視基金會行文,那就更沒問題了,以公視和NCC比起來,連平行的層次都還不到,所以必須在行文中加上「建請」,這樣更好、這時更應該用「建請」啊!所以我建議將倒數第二行的文字修正為「於二週內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如此一來,公視基金會就會按照委員的意思去發函啊! 鄭委員天財:文字是怎麼樣修正? 管委員碧玲:就是把「於二週內向」的「向」改成「建請」,這樣很好啊!這樣也符合鄭委員的原意啊! 鄭委員天財:就是改成「於二週內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是嗎?這樣不對啊! 管委員碧玲:就是把「向」改成「建請」,這樣也和鄭委員的意思完全一樣。 主席:因為本委員會也不能約束NCC啊! 管委員碧玲:而且這樣也符合公視基金會向NCC行文的語言,改成「建請」就OK了。 主席:本席也曾提出這樣的建議,他們也覺得可以這樣修正。 鄭委員天財:到底是誰要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管委員碧玲:就是由基金會發文啊! 主席:剛剛本席也曾這樣建議過,如果可以按照這樣修正通過的話,那麼他們就可以…… 鄭委員天財:管委員的意思是改成「於二週內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嗎?這樣不對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怎麼會提出終止經營的要求呢?應該是公視基金會要行文給NCC才對。 陳委員淑慧:就是公視要建請NCC嘛! 鄭委員天財:不是「提出」啦! 主席:如果把「要求」改成「建請」可以嗎? 鄭委員天財:可以啊! 主席:剛剛我們也是這樣建議啊! 管委員碧玲:那天在交通委員會當中,後來您的提案也是把「要求」改成「建請」。 主席:鄭委員,你這樣實在是很差…… 管委員碧玲:不會啦!很謝謝啦!是誤會一場啦! 主席:我覺得大家提出這樣的建議很好,這樣可以…… 鄭委員天財:雖然鄭天財很差,也請大家能夠接受。 主席:沒有問題!你的意見,我們都尊重,但是真的不要誤會我們不重視原住民,這是絕對不可能的,請鄭委員不要誤會。 陳委員學聖:就是把說明四的「要求」改成「建請」就好了。 主席:針對本項臨時提案,將倒數第二行的「要求」改成「建請」,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現在我們回過頭來討論公視法。法案名稱剛才已經處理過了,針對第一條,請問大家有沒有意見? 當然我們也可以討論第十三條,但因為這是併案審查,所以單是一條條文也沒有辦法送出委員會。 管委員碧玲:我們希望今天能夠有一個方向,讓爭議能夠有個定論。 主席:那麼我們就先來討論第十三條。 其實本席的意見和林委員佳龍的意見一樣,我認為應該要直接下修董事人數,而且我還作了說明文字的設計,如此就不會因為下修董事人數而影響審查工作。我主張將董事人數改為11至15人,其中包括區域、族群、員工代表、客家族群代表、原住民族代表等等。沒有足額的時候可以先上任,之後可以再補審查,針對補審查的這兩名,可能就會因為多元的代表而限縮審查的範圍,如此一來,審查委員會的爭議可能就會比較小,譬如如果必須包含員工董事在裡面,那麼審查爭議就會比較小一點。也就是我們先設定有員工董事之後,就不是由審查委員來決定要不要有員工董事,這樣就會加速審查的進度,不知各位認為本席的提案條文可不可行? 管委員碧玲:我覺得限定為11至15人很可行。 陳委員淑慧:請問主席,是不是可以先把今天的會議時間確定下來?因為我們曾經一再請教主席,主席都說到五點半,現在卻無預警地延長,況且我們已經另有安排。再者,今天要討論的條文很多,現在再繼續,並無法得出結論。我已經把五點的行程延到五點半了,我認為在詢答時,大家也都把意見提出來做過充分討論了。 管委員碧玲:因為剛才晚報突然爆出這個新聞來,我們自然會有壓力啊! 主席:我們要終結醜聞啦!所以各位是不是同意酌延一點時間? 陳委員淑慧:對於晚報的報導,部長已解釋過回答的前後文,也都討論過了。我不同意延長時間。 管委員碧玲:無力回天啦!這一出去就是頭版頭條,所以我們希望可以解決這個國際醜聞! 陳委員淑慧:但是今天的會議時間就是到五點半。 管委員碧玲:再不處理,我們會變成國際醜聞中的醜聞! 主席:延長半小時,可以嗎? 陳委員淑慧:我不同意!我一再確定,主席也都說是五點半!況且剛才部長已經解釋過了! 主席:就延長半小時啦! 陳委員淑慧:主席怎麼可以任意隨性地改變會議時間?你不要這樣啦! 主席:拜託委員,可否延長半小時? 陳委員淑慧:我不同意!我不同意延長半小時。 管委員碧玲:公視董事會…… 陳委員淑慧:我們不同意延長,主席已經宣布過了。 主席:陳委員,你讓管委員講完嘛! 陳委員淑慧:今天會議時間就是到五點半,主席已經宣布過了,我希望主席能尊重委員。 主席:我徵求各位委員的意見,我們就開到各位委員表達完意見? 管委員碧玲:立法院的時鐘和我的差五分鐘,立法院的時間有問題。 陳委員淑慧:會議時間就是到五點半啊!五點半以後,要怎麼講就怎麼講。 管委員碧玲:陳委員,你剛剛也答應過要讓我講啊?至少要讓我講完啊! 主席:我們尊重委員!也就是這一條請各位委員表達意見後,會議就結束。 管委員碧玲:陳委員,我們在教育委員會已經合作共事很長的時間了,相信陳委員也知道公視第一屆董事原本就是11至15人,這是公視法原來的規定,且必須是絕對多數的審查委員同意,也就是四分之三才能通過,但公視董事會每一屆都能順利產生,一直到兩年前才無法產生,這是為什麼?因為人數被擴大、擴增了,這是林益世硬要通過的條款,所以我們都被林益世條款綁架到現在。如果說公視是一個國際醜聞,那也是林益世條款使其變成國際醜聞。如果我們回頭檢視公視法,以當初立法後每一屆都能順利產生11至15人來看,那麼現在所通過的董事人數就已經夠了。為什麼現在還不夠?為什麼會變成醜聞?就是因為林益世條款,我們應該還原公視法,不要再被林益世條款綁架。 今天我放棄我的提案,因為我的提案早已時過境遷,是在非常早期,還沒有發生董事會難產時所提的,是為了遷就林益世條款所提的!所以我的提案是醜聞,我的提案就是林益世條款的提案。現在石頭搬開了,那麼我們也應該在公視法裡去除林益世陰影,回歸公視法開始時11至15名董事的制度,一切都很順暢的制度,而且是現在就可以立即合法成立新董事會的制度。我願意接受鄭委員的版本,用11至15人。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桐豪發言。 李委員桐豪:各個委員的版本都有個邏輯,也都符合邏輯,問題在於如何選擇。人數多的時候,其同意門檻必須降低,這樣才容易找到人;人數少的時候,同意門檻就要提高,因為找人會比較困難,而且是怎麼找人的問題。坦白說,大家到底在擔心什麼?擔心現有且經過長時間所找出來的董事,是不是各個政黨所期待的結果?如果不是大家所期待的結果,其實也有辦法解決,亦即不管人多人少,高標低標,都把現有董事全數歸零後再處理,這樣也是一種作法。換言之,在新法通過後,董事就歸零處理,因為董事會根本就沒成立過,不僅不是dysfunction,而是malfunction,所以應該依照新的遊戲規則,重新找。 陳委員學聖:我支持李委員大部分看法,但我認為有一點不大正確。像大法官人數不多,但其門檻並沒這麼高,所以我認為問題在於門檻,而講到門檻,問題又回到彼此間的互相不信任;再回到最後,這不是法律問題,是政治問題!以前之所以沒問題,是因為在沒政黨輪替前,藍營支持綠營所提的人選…… 林委員佳龍:no,no,no! 主席:前新聞局長可能要解釋一下了。 陳委員學聖:我在前一次當立委時,這案子是我擬的,我怎麼會不知道?我比你們早進立法院,當時我們對公視寄予高度信賴,之所以用如此高的門檻,是因為我們覺得彼此間不會用少數來否定多數意見,沒想到最後卻演變為政治惡鬥,變成少數人否定多數意見。 管委員碧玲:這一次連國民黨提的都在杯葛人選! 陳委員學聖:所以我說這是一個政治問題,因為大家對所釋放出來人選互不信任,變成我希望過的人選沒過,你希望過的人選我卻讓你過了!這不是法律問題,這是政治問題。現在一邊說要降低人數,一邊說要降低門檻,這樣就無解了!因為這是個政治問題…… 林委員佳龍:換我來講…… 陳委員學聖:你講那麼多還沒講完? 主席:我們請前新聞局長補充一下。 林委員佳龍:我們已經找到讓公視變成國際醜聞的原兇!當時林益世不僅介入公視,還介入我主管的電台及廣播頻譜重整,否則怎麼會出現先進傳播公司一間收五萬的事情來呢?我們直到今天都還在收拾這個烙印,對於公視的現況,我們都心如刀割,度日如年,如果這會期公視無法運作,繼續這樣下去,那麼我們也有連帶責任!所以我希望趕快救公視,徹底檢討公視法,我們應該分成這兩個層次來做。 至於門檻高低問題,恐怕要請經濟學家李委員研究了。但我認為這兩個是不同層次的問題,不過四分之三、三分之二或二分之一都是可以討論的。在我擔任新聞局長時,吳豐山是董事長,他的輩份多高?他都可以在大家討論的基礎上大規模地改組公視董事會,而我則為了那四分之三的門檻,不分黨派提名了好多人。其實這四分之三就是在互相行使否決權,讓對方來否決,如此,中間地帶會變得很大,且公民社會的代表力量會越來越大,這不就是當時設計這項制度的目的嗎?所以,制度並不是真有那麼大的問題,而是人有沒有私心,有沒有想用政治控制公視,有些人甚至假借執政黨名義做一些事,我覺得我們必須斷了這些人的念頭,這樣公視才能浴火重生。 陳委員學聖:我舉個例子,以前中國時報有一位我很尊重的同事陳浩及長官黃肇松就被公視董事審查會否決了!這兩位是非常公正的人,卻無法在現有機制底下通過審查,這代表這項機制是有問題的!陳浩、黃肇松是我親身與他們一起工作過的,他們是那麼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竟然在這機制底下被摧毀成不值得擔任公視董事的人!我認為這才是最大摧毀人格的幫兇,我講的是實例。 在公視董監事辦法未修改完成前,給公視多一點中立性,不要把公視當成國際醜聞。昨晚深夜,我看公視播的「不能戳破的秘密」,從一點半看到三點半。我發現過程中沒有任何一位國民黨籍委員受訪,對此我沒有意見,因為這也代表另外一種紀錄觀點,所以給予全然尊重。對於公廣集團董監事會懸宕在空中的時刻,公視還能維持中立,我給予高度肯定。所以我認為不能因為董監事難產,就把公視當成國際笑話與國際醜聞,這點我無法接受。對於「不能戳破的秘密」第二集「國家機器」,執政黨可能會覺得公視怎麼可以播這種東西呢?但我覺得這是一種驕傲!像原民台所播出的原事權,也就是報導原住民的文化爭權過程,我也認為其中是有偏頗,但這其實也是一種包容。所以我告訴公廣集團的同仁,在董監事產生機制未改變前,你們務必堅守崗位,即使我不同意你的意見,但我尊重你的權益!謝謝! 管委員碧玲:公視不是國際醜聞!我是客家人,我認為客家電視台和公共電視台其實都做得很好,尤其公視將客家電視台經營得這麼好,也凝聚了客家意識及文化發展,成為一個非常好的平台。所以我們有共識,公視不是國際醜聞,是臺灣的資產!在此,我要與大家分享心情,我不覺得一定要在門檻與人數間二選一或二修一才能解決問題。我認為門檻方面要儘量維持絕對多數代表制,保護少數否決,以求取最大共識人選,讓公共電視可以變成公正客觀的最後堡壘。像司法,現在台灣的司法已經很難讓人覺得公正客觀,在什麼都被摧毀的時候,我們要讓公視不被摧毀。將四分之三改為三分之二,我認為是可以討論的;但如果改為二分之一,那就更容易捲入全面的政治化裡!絕對多數就是保護雙方都可以動用少數否決的工具,來否決我絕對無法接受的人,我認為我們應該一起呵護這種董事會產生的方式!所以,門檻維持絕對多數是一種價值。謝謝! 李委員桐豪:我也認為客家電視台很好,我堂哥從美國回來,就天天看客家電視台。在此我要說明一點,所有問題的癥結點就在於四分之三的否決,也就是少數人可以否決這點。我當過NCC審查委員,也曾面臨這樣的困難,那就是我這一票到底是藍、是綠?因為一票就可以決定NCC是藍、是綠!所以這就是政治問題!為此,我建議不妨採另外一種考量。這屆公視董事會老是難產,其實是源於一些審查委員太過盡責,而太盡責的結果,就是以天下為己任,否決掉很多優秀的候選人。所以此時不妨採用另外一種但書,飛蛾撲火條款,如果要否決掉任何一人,那麼身為審查委員的自己也要一對一離開,換另外一個審查委員來。是以,審查委員要否決一位候選人時,自己也必須同時離開,換另外一個審查委員來。否則就是少數幾個審查委員在一起,天天否決別人,這樣也是不對的! 主席:對於第十三條,部長是不是可以表達一下意見? 龍部長應台:各位委員辛苦了,尤其在座管碧玲委員與林佳龍委員過去都曾在新聞局處工作過。過去一年來,相信大家都看到文化部成立之後,在解決公共電視董事會這件事上所做的持續努力。在5月24日,也就是本星期,原本要召開第五次審查會。大家都知道,擔任公共電視董事完全是種義工性質,即使如此,我們還是找了社會清流來,經過一次又一次,前後共四次的審查。這過程中,說是人格羞辱也好,或對原本理想與理念的撲滅也罷,到第四次時,我們接受了幾十個公益團體的推薦,包括現場直播在內,我必須說,文化部同仁希望能為這件事找到突破點所做的努力,全部點滴在心頭!5月24日原本要再一次召開審查會的,但是有兩位審查委員退出了,因此,這個8511機制,在這一年之中,已經被證實是個無法行使、也無法打破的結!我剛剛說公視是國際醜聞,我在管委員進來前也已經解釋過,那是國際人權小組來臺灣,在對臺灣事情有所瞭解後,他們所提出的清單上,公視赫然就是其中一項,而這是一個國際團體!可見這確實是一件國際間也關注的事情!其實先不說國際間如何,我們自己不分黨派恐怕也無法再忍受這件事了。在此,我只能說這些曾經被提名過的公正人士,都開始自嘲他們是砲灰團!既是砲灰團,那我又怎能繼續組下去呢?因為這是我們社會對自身價值的一種嘲諷。對於行政院版第十一條,也就是現行條文第十三條,我希望朝野能對門檻及總人數達成結論,好讓我們可以先組成董事會,讓公視可以開始運作。至於其他問題,可以一一談。我知道各黨派對於門檻與人數是有歧見的,可是我希望能在本會期達成共識,好讓我們可以搶救公共電視。大家都讚美公視節目做得不錯,也讚美過華視、原民台及客家台,但公視董事會懸空兩年,其實是很對不起所有在崗位上盡責工作的專業人員。為此,我懇求各黨派委員,是否能夠搶救公共電視,使其能夠很快成立董事會?這就是文化部的心聲。 管委員碧玲:公視法最早的董事人數就是11至15人,在龍部長辛苦奔走之下,現在已經通過13人。其實門檻不是問題,人數才是問題。為此,我希望大家能支持,並拿掉林益世條款,不要再被林益世條款綁架,把陰影去除,董事會立刻就可以成立。 主席:這只是暫時,還不是最後決定。文化部的版本董事是13至17人,人數是往下調的,本席與林委員佳龍的版本則是11人到15人,這是回復原來的規定,我覺得如果朝下降的方向能有個共識,也算今天將董事人數的規模做回修…… 龍部長應台:主席,文化部支持的版本是二者,一是人數的下降,二是門檻的下降,二分之一…… 管委員碧玲:如果要堅持,他就不必講…… 主席:我先做個結論,部長不要這麼緊張,我所謂的有共識是指至少目前的修法版本與政院版都是要將董事的人數下修,這也是事實,這是第一個。我要向李桐豪委員補充說明,以其他國家來看,NHK、BBC也是11人到13人,所以…… 李委員桐豪:他們有沒有四分之三的門檻? 管委員碧玲:他們的制度跟我們不一樣,他們是什麼委員推薦…… 李委員桐豪:我覺得我們跨黨派來處理這些問題都有其善意的出發點,我個人雖然是門外漢,但我看新聞的結果是少數幾位委員不斷的否定政府或社會提出來的人選,我們就把他公布出來,把每個名字都公布出來,如果他善盡…… 主席:李委員,我們可以把資料…… 管委員碧玲:其實不是特定那幾個,網路都有…… 主席:網路上都有資料,最後一次投票的資料、幾輪投票等投票資料,我們可以提供資料給您參考,或者您上網也可以看到,真的不是單一審查委員,我必須誠實的說,問題比這還複雜,不是那個單一審查委員以四分之一杯葛,問題比這還複雜,剛才林佳龍委員也說過,執政者有空間與責任去找出名單來通過這個門檻,這是執政者的責任,過去做得到,現在雖然比較困難,但在比較困難的情況下,龍部長也已經努力到13席了,我們就不要再去談這個過程是哪些審查委員的責任…… 李委員桐豪:我們也有代表在裡面,我們也非常清楚內部的狀況。 主席:但這個代表是立法院依政黨比例推薦沒有錯,可是我認為…… 李委員桐豪:我知道,我們有代表,我也知道裡面的狀況是什麼。 主席:我認為委員也不能干涉審查委員的審查,現在既有的生態組成已經到13席了,這是龍部長的努力,經過這樣大的努力,人數就是到13席,如果我們把董事人數下修應該是個滿適當的作法,依委員版本、政院版及實務的經驗來看,董事人數下修至少是今天可以達成的初步結論,至於到底要幾席,我們要稍微想一下,政院版的人數是13人到17人,本席與林佳龍委員的版本則是11人到15人,看看大家覺得幾席比較適合,讓今天能有個初步的結論。至於門檻的部分,因為沒有共識,就不做成結論,我同意整條還要一起談,但至少在這件事情上,我們…… 陳委員淑慧:(在席位上)主席,我還沒有講話,我本來是要把時間留下來讓給你們講,可是你導出的結論已經與跟我們的原意不一樣了。 主席:因為政院版的確是13人至17人啊! 管委員碧玲:我們可以支持政院版的人數啊! 陳委員淑慧:從頭開始…… 陳委員學聖:(在席位上)先討論門檻再討論人數嘛,這是我們大家…… 龍部長應台:陳委員,我可不可以加一個背景資料?一句話就好。現在已經經過四輪而被選出的這13位董事當中並沒有公視員工,公視員工代表沒有被選上。 林委員佳龍:所以11人到15人就可以另外…… 主席:部長,你如果有看我的版本,就會知道我在法案上真的想很多,在本席等所提版本就有提到為顧及董事會的健全或延續運作,若遇董事任期中出缺、辭任或尚未就任或一時尚未選出,不影響董事會實務專業之均衡性。為什麼要指涉均衡性?因為本席的版本規定要有族群、區域、性別、員工代表、過去有經營管理經驗者等…… 陳委員學聖:(在席位上)這次就沒有員工代表。 主席:有,我的版本有。 陳委員學聖:(在席位上)現在這13席沒有。 主席:我是可以支持有員工代表的,依照均衡性,董事會要補任董事時,審查委員會就會受限,必須就均衡性去處理,我覺得這樣才能讓審查委員的決定有一個準則可以依循,我覺得政院版與我們的版本能做個整合,文字可以參考,這樣就能讓第五屆董事趕快上任,第四屆審查委員在補任完就結束,而且這個補任在多元、均衡代表性下,其實已經有相當程度的空間,要過的可能性就高很多了。 陳委員淑慧:我希望主席能夠信守今天是讓大家把提案的意見說出來,我本來是留所有時間讓各位委員提出意見,今天整天的會議是討論這個法案,每個委員都提出自己的質疑與意見,部長也一一回答,我想部長是非常語重心長的,他期待立法院能在這個會期解決公視的董事問題,也解決社會上的提示與期待。剛剛主席講的非常清楚,執政者當然需要提出名單,因為這是責任,當然需要有一些董事能朝執政方向去努力公視所有業務。有關整個審查過程與指派名單,資深委員已經提過從公視成立以來的組織及審查方式這個大家要一起來背負的歷史共業,到今天要成就改革這件事情。主席剛剛提到這是執政黨的責任,有一些董事必須要去執行我們的政策,為什麼審查委員要有各政黨推派的委員?講白一點,就是自己政黨屬意的人嘛!李桐豪委員也提出到最後所有問題就是政治問題,老實說,我原來提出時所想到的是門檻的問題,今天之所以沒有辦法通過現行規定的17人到21人,就是因為門檻的問題,在8、6、1、1的情況下,我們永遠沒有辦法取得關鍵性的票數,如果國民黨要的人選沒有辦法獲得民進黨或親民黨的支持,就永遠進不來,我今天可以講一句白話,你們願不願意聽則是你們自己心裡有數,今天經過審查通過的這13席,是不是有包含符合執政黨所要的人選在裡面?人數足不足夠?剛才我開宗明義就說過了,主席也說執政黨會一定希望有一些人選,當然這些都是人才…… 主席:陳委員,你誤會我剛講的,我剛才講的不是這樣,我等一下說明…… 陳委員淑慧:這些都是人才,但是希望有一些是國民黨挺的人、有一些是民進黨挺的人,有一些是親民黨屬意的人、有一些則是台聯黨屬意的人,今天這13席是不是有所符合,我們…… 主席:是不是讓我說明一下? 陳委員淑慧:我們如果要從17人到21人馬上就下降到11人到15人,現行的13席是否符合各政黨的期待?所以今天行政院…… 主席:這不用考慮,因為已經選出來了,選出來就尊重…… 陳委員淑慧:行政院版已經提出13人到17人,通常我們都滿足到最高額的17人,我覺得這很恰當,我覺得從13人到17人的人數是非常恰當的,我們可以得到一個共識,剛才主席也說過,大家都想把董事的人數下降,這一點大家是不是同意,那就留待下一次再來討論,現在就這樣同意,行政院版的董事人數是往下降,但陳學聖委員有其考量…… 主席:這個結論是有趨一致…… 陳委員淑慧:我們是不是可以下次再來通盤討論?今天到此為止就好了。 主席:可以,陳淑慧委員的…… 陳委員淑慧:今天到此為止就好了。 林委員佳龍:我補充一小點,我認為只要能讓公視能夠趕快運作,13人也很OK,但是要把這部分與門檻分開,因為二分之一就會禁不起權力的誘惑,執政黨一看到二分之一就會訴諸多數決,制度的好處就是會內化,會有預期心理…… 陳委員學聖:(在席位上)大法官、監察委員都是這樣,也是權力誘惑…… 林委員佳龍:其實大法官也刪掉一些人了,就是這種沒有經過大家討論,權力的第二個面向,在先前就已經離開了,所以我覺得把數字降低,有13在裡面,讓他們可以運作。 主席:我還是要補充,陳淑慧委員剛才可能誤解我的意思了,我不是說執政黨要提出代表執政黨的名單,我是說執政者有責任提出一個名單通過審查委員的審查,這就是執政者的責任。每一屆審查委員推薦出來的人,事先也不知道會組成什麼樣的生態,他們互動的氣氛也不清楚,立委不能干涉審查委員的審查,我從頭到尾都沒有說這個過程中藍綠誰對誰錯,我是說部長在這個情況下已經努力到13席了,我覺得國會這邊也努力一點,而且我們也不是下修,而是回復董事人數,本來是11人到15人,文化部說13人到17人,這我們也覺得OK,目的就是要讓已經努力到13席可以上任當第五任董事,至於還要不要補任,就是技術性、文字、立法技巧可以處理的,這樣就終結第四屆審查委員,我們也不要去歸責哪一方,就讓它結束,我覺得如果我們能做成這個結論也不錯,至於門檻有爭議,今天就不要…… 陳委員淑慧:(在席位上)沒有結論! 陳委員學聖:這兩個是綁在一起的,除了社會上有孚眾望的人被這個制度人格羞辱之外,包括公視員工只提一席,但每次都被刷掉,這不是制度有問題,怎麼會是那個人的人格有問題呢?所以…… 主席:那我們就把董事人數下修嘛! 陳委員學聖:我覺得要檢討人數與門檻,這真的要好好檢討。 主席:董事人數下修嘛,讓第五屆董事可以上任,讓公視恢復其社會可運轉的信任,讓他們上任、讓公視正常運作,我相信後續就會比較沒有問題啦! 林委員佳龍:希望今天有一點小小的進展,明天的早報不要看到醜聞與…… 陳委員淑慧:(在席位上)今天沒有結論! 主席:不是審查結果,剛才陳委員也說13人到17人你支持…… 陳委員淑慧:(在席位上)下修嘛! 主席:下修你支持…… 陳委員淑慧:(在席位上)但今天並沒有結論,只是大家有個初步共識! 主席:不用結論沒關係,門檻就下次再談,方向…… 陳委員淑慧:(在席位上)其他委員還有意見,我們下次…… 主席:我覺得大家既然對門檻有爭議,就真的不要談了…… 陳委員學聖:(在席位上)這是綁在一起的。 主席:沒有一定要綁在一起,如果這樣,我們今天就往前邁一大步了,就是董事人數下修,門檻不要談,讓他們先上任運作,後續要修再來討論。 陳委員淑慧:(在席位上)不行啦! 陳委員學聖:(在席位上)再協商! 李委員桐豪:時間到了!我覺得我們可以有個共識,針對第十三條,如果在這個會期能有共識,就單獨拉出來,這是我們同意的,這樣就能解決問題,至於內容如何,我們再來協商,好不好? 林委員佳龍:(在席位上)好! 陳委員學聖:(在席位上)但這是綁在一起的, 李委員桐豪:第十三條單獨拉出來協商,我沒有說不綁在一起,而是整條拉出來單獨協商,甚至用投票的方式都可以,我沒有意見。 陳委員學聖:(在席位上)事實上公視法也只有這一條而已! 主席:本席要呼籲大家,對於公視的問題,我們願意與部長一起努力,先前在質詢都談過了,我們願意一起努力,現在則是透過修法,如果能讓第五屆上任,我覺得這對社會是最好的,有爭議的部分就留待以後再去修正與討論,但如果大家可以朝向這個結論我覺得是比較好的,其實這次修法中還有很多是要增加經費的部分,這對公視也是好的,增加經費部分也都還要做討論。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本日會議作如下決議:另定期審查。 今日議程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8時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