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2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下午5時27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1會議室 主  席 馬委員文君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1時26分 地  點:紅樓3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歐珀  蔡煌瑯  陳鎮湘  陳碧涵  楊應雄  王進士  馬文君  林郁方  蕭美琴  陳唐山  邱議瑩  詹凱臣    (出席委員12人) 列席委員:廖正井  李貴敏  林德福  楊麗環  鄭天財  羅淑蕾  林正二  陳明文  黃偉哲  邱志偉  吳秉叡  許添財  王惠美  黃昭順  孔文吉  林佳龍  黃文玲  李桐豪  蔣乃辛  簡東明  楊瓊瓔  呂學樟  薛 凌  吳育昇  潘維剛  蘇清泉  徐耀昌  林鴻池  呂玉玲  陳怡潔  顏寬恒  邱文彥  林明溱    (列席委員33人) 列席人員: 僑務委員會委員長 吳英毅及相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 鄭淑芳 主  席:馬召集委員文君 專門委員:紀珠 主任秘書:劉錦章 紀  錄:簡任秘書 趙弘靜    簡任編審 劉慧琪    科  長 陳淑敏    專  員 陳國興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處理院會交付僑務委員會102年度預算凍結案等8案: 一、「僑民經濟業務」項下「培訓僑商經貿人才協助僑營企業發展」及「海外華人經濟資訊彙編並促進海內外商機交流」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 二、「綜合規劃業務-國內慶典活動接待服務」中「獎補助費」項下編列「輔助回國參加慶典僑胞國內參訪等相關活動」預算凍結200萬元案。 三、「華僑新聞資訊及傳媒服務」中「辦理宏觀電視影音頻道業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 四、「華僑新聞資訊及傳媒服務」項下「辦理宏觀電視影音頻道業務-新聞雜誌性節目製作」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 五、「華僑文化社教活動」中,「輔導海外各地夏(冬)令營暨遴派文化教師巡迴教學」項下「辦理青年文化志工培訓及交流活動,並鼓勵國內外志工參與僑教服務工作」預算凍結200萬元案。 六、「綜合規劃業務」項下「國內慶典活動接待服務」預算凍結200萬元案。 七、「派員出國計畫預算」凍結200萬元案。 八、「培訓海外專業技術青年人才」項下僑生及海青班學生參加傷病醫療及全民健康保險預算凍結1,000萬元案。 (僑務委員會委員長吳英毅報告預算解凍案。委員蔡煌瑯、陳歐珀、陳碧涵、陳鎮湘、楊應雄、王進士、馬文君、林郁方、蕭美琴、陳唐山、詹凱臣、黃偉哲、許添財、邱志偉等14人質詢,均由僑務委員會委員長吳英毅、僑教處處長莊瓊枝、華僑通訊社社長林季蓉即席答復。委員所提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提供之資訊,請僑務委員會於2星期內以書面答復委員並副知本委員會,委員另指定期限者,從其所定。委員邱議瑩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議:以上8案,均處理完竣,准予動支,擬具處理報告,提報院會。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軍人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七、審查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1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請國防部先就今天議程之兩案一併提出報告後,再依時間順序請提案委員分別說明提案旨趣。 請國防部高部長說明修正要旨。 高部長華柱:主席、各位委員。今天謹就「軍人保險條例」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簡要報告如下: 今天大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軍人保險條例」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本人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 本部研擬「軍人保險條例」修正案,主要係為健全軍人保險整體財務機制,並落實政府「年金制度改革」政策指導,適度調整保險費率、增設監理會制度,並將政府支付財務保證責任等規範檢討入法,俾使軍人保險得以永續經營。 另「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案,主要係為達成「募兵制」政策目標,提升國軍素質,爰增訂軍官、士官停役、回役、免予回役及退伍機制,並將現行申請留職停薪事項予以法制化;另依政府「年金制度改革」政策指導,結合軍人服役特性,適度延長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檢討退除給與給付條件、調高退撫基金法定提撥費率等,以健全軍人年金制度與財務的改革;同時遵照大院決議之要求,妥適處理支領退休俸軍職人員再任公職或轉投資事業等職務者之薪資規範,在符合憲法與法律保障退伍軍人就業權益之原則下,審慎研修。 這一次修正案完成後,可符合社會期待、適度保障軍人權益及國軍特性之需要,敬請各位委員多予指教及支持。因為這個案子的修訂事關現役軍人及退伍軍人的權益及福利,並能符合政府年金改革的基本政策,所以我個人特別利用這個機會做個說明,事實上全世界任何一個國家對軍人以及退伍軍人的保障與其他公務人員是有所不同的,所以他服役的年齡,退伍以後的各項待遇,希望各位委員能予以支持,今天所有的各項報告,待會將由資源司王司長繼續跟各位作更詳細的報告,謝謝。 主席:請國防部資源司王司長繼續作詳細的報告。 王司長天德: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就「軍人保險條例」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併提出報告。 現在先就「軍人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說明。 本部研擬之「軍人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全案報告計區分:政策目標、修法重點、相關法令影響評估、執行之員額及經費影響評估、衝擊層面影響評估等,依序報告如后。 壹、政策目標 「軍人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係為健全軍人保險整體財務機制,並落實政府「年金制度改革」之政策指導,適度調整保險費率、增設監理會制度,並將政府支付財務保證責任等規範檢討入法,俾使軍人保險得以永續經營。 貳、修法重點 本次共計修正9條,刪除1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強化募兵制政策下官兵及眷屬之保障,並實質提升人才招募及留營等福利誘因,爰參照公教人員保險制度及作法,修正增列「眷屬喪葬津貼」為保險給付項目之一,及核發津貼之相關內涵。(修正條文第3條、第16條、第16條之3) 二、為健全監理業務及基金運作,以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參照公教人員保險制度及作法,修正增列組織監理機關監督保險業務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條) 三、為健全本保險整體財務收支機制,增列有關保險準備金之管理運用、保險事務費編列等方式,並賦予本保險財務由政府負審核撥補責任之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5條) 四、修正死亡給付之受益人改為由所列各款之親屬依序領受,並增列修正施行前仍依其原指定之規定,以符合信賴保護原則。(修正條文第6條、第7條) 五、參照「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方向,考量保險給付非屬遺產性質,應屬公法給付,爰刪除現行規定。(修正條文第8條) 六、現行保險法定費率範圍為3%至8%,依本部101年期間精算結果及建議,修正調整費率範圍為8%至12%。另基於衡平原則,修正取消原義務役軍官需自繳保險費之規定,改由政府編列預算負擔,以求義務役人員繳費作法一致。(修正條文第10條) 七、除配合國防組織變革修正機關名稱外,並配合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方向,修正增列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若有詐欺行為領得各項給付,除依法治罪外並應追繳所領取保險給付之本息等規定。(修正條文第20條) 參、相關法令影響評估 本次部分條文之修正,並不影響其他法律之執行,其他法律亦無須配合檢討修正:修正公布後,需配合修訂本條例施行細則,即可據以執行。 肆、執行之員額及經費影響評估 一、本次部分條文之修正,無須增加員額。 二、經費影響評估: (一)依「101年軍人保險財務精算與評估」報告(以下簡稱精算報告),現行制度呈現應計負債累計約為580億元,責任準備金約為288億元,故未提撥應計負債約為292億元(潛藏負債);俟修法通過後,將由政府預算審核撥補。 (二)保險費率法定範圍,依精算報告所提出之建議,為使將來財務趨向健全並保持提撥彈性,應由現行3%至8%,修正為8%至12%,而最適之提撥費率建議調整提高至8.45%,即可維持整體財務健全,保險準備金餘額亦可達逐年累增之效果。 (三)增訂「眷屬喪葬津貼」給付項目,依精算報告呈現結果,增加該津貼項目,對整體財務之影響不大,費率僅需增加0.45%;若採精算最適提撥費率8.45%加計0.45%,共計8.9%,即可足夠支應增訂「眷屬喪葬津貼」之政策。 (四)辦理本保險之作業事務費用,改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每年所需增加預算概約8千萬元。參據近5年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提撥業務費金額,如下表: 年度 業務費提撥金額 年度 業務費提撥金額 97 67,938,195元 100 78,785,073元 98 73,334,906元 101 78,366,560元 99 76,240,414元 (五)取消現行義務役軍官須自繳保險費規定,若依102年度義務役軍官預算員額約1,200人估算,原由政府負擔65%部分所需預算為1,480萬餘元,修改為由政府全額負擔所需編列預算則為2,278萬元,制度調整後所需增加預算約797萬餘元。 (六)所需增加經費支出部分,經與相關部會、機關協商確認,均可支應。 伍、衝擊層面影響評估 本次部分條文之修正,一併處理保險事務監理機關組成、授權訂定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保險事務費編列方式、死亡給付受益人之規定、保險法定費率上下限調整等事項,均有助於改善整體制度,無相關衝擊影響。 繼續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說明 壹、政策目標 近年來,國軍配合募兵制及精粹案之推動,實施兵役制度及兵力結構調整,組織員額精簡與再造,同時依行政院政策指導,研議年金制度改革;為健全法制,提升國軍幹部素質,並穩健推動年金制度改革,維護軍職人員權益,及落實大院對支領退休俸人員再任政府轉投資事業薪資規範之決議,本部研擬修正相關條文,以符法制精神。 貳、修法重點 本次共計修正23條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一、法源條號修正。(修正條文第1條) 二、將現行一級上將不受除役年齡及服現役最大年齡限制之規定,修正為70歲現役退伍及除役。另修訂延長最大服役年限(齡)校、尉官2年,中、少將各1歲,二級上將維持64歲不變,但調任參謀總長者,得服役至任期屆滿;並增訂軍醫、軍法、主財、特種電偵、航管、行政及軍訓教官等具專業職能(如海巡等相關單位)、技術或內勤特性人員,服滿最大年限(齡)後,得申請核定繼續服役。(修正條文第5條、第6條) 三、明定軍官、士官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服現役最大年限期間及最少年限期間。(修正條文第11條) 四、增訂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受保安處分、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裁判確定,應予停役,但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惟於停役原因消滅時,得按其情節及軍事需要,核定回役或免予回役。(修正條文第14條) 五、增訂因機關(構)、部隊、學校裁撤、裁併、組織變更、業務緊縮而須裁減人員,或調任增設副職、委員、諮議官、部屬軍官於一年內經檢討未納入編制員額者,列為予以退伍對象;另停役原因消滅後,經核定始可免予回役或志願退伍。(修正條文第15條) 六、酌作文字修正,將「預備役」修正為「後備役」。(修正條文第16條) 七、增訂針對因案羈押、判處徒刑在監執行、受保安處分、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裁判確定等停役後退伍、年度考績丙上以下或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經人事評審考核不適服現役退伍者,限制僅得擇領一次退伍金。(修正條文第24條) 八、增訂於現役期間涉嫌貪污罪或刑法瀆職罪而未經停役,亦未移付懲戒或彈劾,惟退伍除役後始判決確定,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4條之1) 九、參考美、英制度,修訂採「本階最後3年之平均俸額,作為退除給付計算基準;本階服役未滿3年者,則以次一階最後3年作為計算基準」,基數內涵則改為「平均俸額2倍」。(修正條文第25條) 十、增訂退伍除役人員所支領之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支領之退休俸、贍養金半數,隨經濟及財政狀況調整之機制,及退除所得替代率之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25條之1) 十一、增訂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者,加發俸給總額慰助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5條之2) 十二、鑑於現行規定退撫基金法定費率上限12%已無法平衡退撫基金財務收支狀況,為健全基金財務結構,維持基金正常運作,將共同撥繳費用標準之法定提撥費率上限調高為18%,另個人提撥比例與政府提撥比例,修正為現役人員繳付40%,政府撥付60%。(修正條文第27條) 十三、為防杜轉任雙薪及符合社會觀感,在兼顧軍人特性下,增訂支領退俸軍人就任公職、政府轉投資事業或財團法人職務者,其退休俸及優存利息予以停發;另就任後薪資低於原支退除所得者,則補足委任一職等薪俸(目前為32,160元),以保障支領退俸數額較少及轉任後薪資較低之退伍軍人權益。(修正條文第32條) 十四、增訂配偶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半數之婚姻及年齡要件,及已領取其他政府編列預算之給相當於退除給與定期給付之遺族,不得擇領退休俸或贍養金半數。(修正條文第36條) 十五、刪除舊制年資畸零數併入新制年資計算之規定,及配合第25條修訂,研修舊制年資之退除給付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修正條文第37條) 十六、增訂優惠儲蓄存款法源依據,及退除所得不得超過現職待遇一定百分比之規定;另支領一次退伍金辦理優惠存款人員,具應停止或喪失領受退休俸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修正條文第37條之1) 十七、刪除年資月補償金規定,保留一次補償金機制,並訂定落日條款。(修正條文第38條) 十八、依軍人撫卹條例規定,請領撫卹金之權利及未經具領之撫卹金,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基於遺眷撫慰金(半俸)與撫卹金同具照顧遺族之性質,爰將撫慰金規範亦不得作為扣押等。另增訂違法申領或溢領者逾期未清償,加計利息繳還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2條) 十九、配合第25條、第25條之2及第38條之修訂,修訂編列預算發放給與之項目。(修正條文第43條) 二十、明定國內、外進修延長2倍服役期間,不得列計留職停薪之時間。(修正條文第45條) 二十一、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4號解釋意旨,定明服預備軍官現役、或為後備役軍官志願入營服役之軍事審判官相關退場汰除及設置評鑑審議會之機制。(修正條文第46條之1) 二十二、修正公布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49條) 參、相關法令影響評估 本條例為國軍專屬之人事管理法律,本次部分條文之修正,並不影響其他法律之執行,其他法律亦無須配合檢討修正;修正公布後,需配合修訂本條例施行細則,即可據以執行。 肆、執行之員額及經費影響評估 一、本次部分條文之修正,無須增加員額。 二、經費影響評估: (一)調高退撫基金提撥費率,擬自8%至12%,調整為12%至18%上限;另個人繳付比例由35%增加為40%、政府撥繳由65%減少為60%。軍人退撫基金自86年迄今,總收入計1,128.85億元,支出計871.59億元,結餘257.26億元。若調整費率及撥繳比例,每提高1%,一年約可增加收入7.42億元;如提高至18%,則每年約可增加44.53億元。 軍人退撫基金調整提撥費率收入增加估算表 單位:新台幣億元 提撥費率 收入估算 個人部分 政府部分 收入 比較12% 軍職 教職 機關單位文職人員 合計 與提撥費率12%比較 12% 35.26 52.88 0.72 0.19 53.79 13% 38.19 +2.93 57.29 0.78 0.21 58.28 +4.49 14% 41.13 +5.87 61.70 0.83 0.23 62.76 +8.97 15% 44.07 +8.81 66.10 0.90 0.24 67.24 +13.45 16% 47.00 +11.74 70.51 0.96 0.26 71.73 +17.94 17% 49.94 +14.68 74.92 1.02 0.28 76.22 +22.43 18% 52.88 +17.62 79.33 1.08 0.29 80.70 +26.91 附註: 本表以101年國軍預算員額為基準計算。 (二)調整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以本階最後3年之平均俸額計算,試以少校22年退伍,假設一年退伍約600人,與現行制度相較,每年可節省約192萬元。如至平均壽命78歲(78-44=34),約可節省6,528萬元。若以少校晉任中校,未滿3年以次一階列計,每年退伍約200人,可節省約201萬元。如至平均壽命78歲(78-44=34),約可節省6,834萬元。 (三)放寬延長服役年限措施,可延後給付支領時點,使具專業職能之上尉遞延13年、校官遞延6至10年;每續服現役一人,尉官一年可節約11萬元、校官一年可節約36至47萬元支出,遞延期間節省約141至360萬元;如有300位上校、各1,000位中、少校及200位上尉,服役至預劃年齡,因支領年限減少,基金概可節約34億元。 (四)對未涉刑案,但累積懲處達考績丙上、或記兩大過以上,並經評審核予不適服現役人員,限制僅得支領一次退伍金。以少校20年、42歲退伍計算,其平均餘命(至78歲)將支領退休俸約1,363萬元,若改支一次退伍金約為237萬元,可節省約1,126萬元。 (五)適度限制遺族支領月撫慰金(即半俸)規範,以支領退休俸31,540元退伍人員計算,50歲配偶支領半俸約2萬元,如因領取資格限制而不得支領半俸,僅得領取一次撫慰金,則至平均壽命78歲,原可支領半俸672萬元,一次撫慰金則約47.3萬元,可節省基金支出約624.7萬元。如前述情形之遺眷有300人,則可節約支出約18.7億元。 (六)刪除月補償金機制,保留一次補償金規定,以現役符合領取資格者約20,192員,如以原發放至平均壽命78歲計算,可節省基金支出約269億元。 (七)訂定支俸人員就任公職或轉任政府轉投資事業等職務,予以規範薪資,試以支領退休俸4萬元之退伍人員計算,若再任公職、政府捐助成立財團法人或轉投資事業職務者3,000人,則每年約節省基金支出14.4億元。 (八)經採取上述「調高退撫基金提撥費率」、「調整退俸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放寬延長服役年限」、「限制僅得支領一次退伍金」、「適度限制遺族支領月撫慰金」、「調整年資補償金」、「訂定轉任薪資規範」,概可使軍人退撫基金財務維持20餘年(約至125年)之穩健運作。 伍、衝擊層面影響評估 一、修正一級上將服現役及除役最大年限(齡)規定,可符合先進國家軍人無終身職制度;另增訂停役原因消滅,需經權責機關核定始得退伍,可防範軍人藉羈押、判短期刑等方式,逃避服現役最少年限之義務,維繫國軍形象,以及防止經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撤職後立刻辦理退伍,落實懲戒效果。 二、退除給付計算基準改採本階最後3年之平均俸額,本階服役未滿3年者,則以次一階最後3年作為計算規範,並以退伍除役生效日前36個月月支本俸之平均俸額加一倍為基數,以鼓勵軍人晉階後繼續服役,同時合理區隔退伍給付措施。 三、配合公務人員退休法令修正,調整軍職人員退撫基金提撥費率標準,有助於健全基金財務結構,保障全體參加基金軍人權益。 四、在兼顧軍人特性下,修正支領退俸軍人就任公職或再任政府投資事業或財團法人等職務之薪資規範,可防杜轉任雙薪及符合社會觀感。 五、明定配偶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即半俸)之年齡條件訂為年滿60歲,以其婚姻關係存續15年以上且未再婚者,給與終身。但因身心失能而無工作能力或以領俸人員退伍除役生效時婚姻關係存續2年以上之配偶,且均未再婚者,不受支領年齡限制,以維遺族退後經濟生活。 陸、大院委員相關提案 各位委員先進提案修(增)訂「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2條、第32條之1及第32條之2」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6條」,全案計有5案5條文,謹依條文性質歸納報告如后: 一、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2條、第32條之1及第32條之2部分: 有關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李委員俊俋等16人、邱委員志偉等16人及李委員應元等21人等提案修正內容,如次: (一)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修訂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2條、第32條之1及第32條之2,明定退休之軍官士官轉任公職或再任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者,停發其退休俸、贍養金或優存利息之權利。 (二)李委員俊俋等16人提案修訂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2條、第32條之1及第32條之2,修正支領退休俸之軍職人員再任公職,以待遇「限額」作為不停發退休俸之例外,亦另明定退休軍官士官轉任公職或再任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應停止其領受退休俸、贍養金及優存利息之權利。 (三)邱委員志偉等16人提案增訂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2條之1,針對軍職退役享有月退俸或兼領月退俸者再任由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或公、私立學校教職者,停止其領受退休俸、贍養金及優存利息之權利。 (四)李委員應元等21人提案修訂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2條,修正再任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者,停止領受退休俸之權利。 (五)國防部意見: 1.軍職人員受服役年限及年齡限制,且因士官、軍官之任官起役時間早,致普遍在50歲前即須退伍,與公教人員退休年齡差距15年以上,絕大多數之退伍軍人均會面臨轉業問題,方能維繫退伍後之家庭生計與子女養育責任。 2.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5號解釋意旨,基於「武職人員因其從事戰鬥行為或其他與國防相關之任務,攸關國家安全及軍事需要,且該等人員之養成過程、官階任用資格之年齡限制、陞遷條件及服從之義務等均與文職人員有別」之精神,故軍人與公務人員因身分不同,適用之法規及權利義務自然有別。 3.另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9項所定,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業予以保障,故政府應恪遵並貫徹憲法及增修條文之規定,以保障軍人退後就業權益。 4.有關再任相關職務停止領受退休俸及優惠存款之規定,本部已納入修正草案研修。現行軍職人員任務與服從之義務等特性,均與文職人員有別,故在相關軍公教服務年限(齡)未趨一致時,仍宜秉憲法及相關法律照護為國犧牲奉獻退伍軍人就業權益之精神,從全局及較深廣之面向審慎檢討,適切訂定符合軍人特性之法律予以保障,期臻制度周延。 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6條部分: (一)邱委員志偉等16人提案修訂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6條,增訂配偶支領半俸須年滿55歲或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並其婚姻關係於退休人員生效時已存續2年以上之限制條件,以免其弊。 (二)國防部意見: 1.鑑於軍人長年戰備服勤,家務操持幾委由配偶代勞,本部參酌公務人員最新規劃,並結合軍人工作環境特性,修訂配偶年滿60歲,其法定婚姻關係已存續15年以上,或退伍除役生效時法定婚姻關係已存續2年以上之配偶,且均未再婚者,始具領取資格。 2.符合要件之遺族得申請支領原退休俸半數之規定,旨在落實政府照顧退伍除役人員遺族之德意,加強社會安全保障功能。而軍人工作及服役具特殊性,難與公、教人員等同視之,故在訂定相關退撫制度方案時,應考量軍人特性,俾符現況及實需,以免肇生社會問題而衍生後遺。報告完畢,恭請指導。 主席:請邱委員志偉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邱委員不在場。 請台灣團結聯盟黨團代表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台灣團結聯盟黨團代表不在場。 請李委員俊俋說明提案旨趣。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本席與16位委員共同提案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的部分,係針對軍職人員退休以後常再任公職並兼領雙薪制度,造成軍職人員普遍存在有2個飯碗此等不公平的現象,事實上這也壓縮了我們年輕人的尋職機會,造成就業市場的不公平,這個問題,不僅引起社會大眾廣泛的注意,同時監察院也提出糾正,監察院表示國防部長期以來放任這種情形,不加以處理,而且未採行有效的管理機制,實有違失,所以應提案修正。因此希望大家能注意這個問題,所以我們特別提案修正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二共3條條文,基本上我們希望以限額的方式作為不停發退休俸的例外,另外對軍官、士官轉任公職或再任政府捐贈的財團法人、行政法人職務者應予停止退休俸。我想,這部分與軍人退休以後的工作權毫無關係,軍人退休以後要尋找另外一個工作,開創人生的第二春,我們當然非常歡迎,也非常贊成。這主要是限制如果他們再轉任公職或從事政府捐贈的相關財團法人職務,就要有一定的限制,否則就會放任軍人有2個飯碗的情形發生,這對社會大眾是極端不公平的,所以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之二3條修正條文,不僅為社會大眾所關心,同時也曾被監察院提出糾正,所以我們希望就這部分,大家能嚴格加以討論,同時懇請各位委員支持,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應元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本席在此補充說明,「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現行條文並無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之二條文,因此台聯黨團及李委員俊俋所提的這兩條條文是增訂案,而非修正草案。 請問其他列席機關人員代表就以上之提案說明,有無補充說明? 請國防部資源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天德:主席、各位委員。針對服役條例的修正,我們在去年已將服役條例修正法案送至大院審查,其間所提出的意見,在我們這次服役條例的修正已把它納入考量,後續在法案的討論內容裡,請各位委員再作指導。謝謝。 主席:請國防部高部長說明。 高部長華柱: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李委員俊俋特別提出軍人退休後再任公職領取雙薪的部分,李委員可能有些誤解,現在轉任公職都必須停俸,有一些人轉到相關事業單位,其實也要停俸,原來退休俸就停止領取,這個設計是要減少退撫基金的壓力,這是政府非常良好的設計,只是其中有一部分是優惠存款的問題,有關這個部分,我們在這一次修正案裡面會提出一個版本來接納朝野委員對此的共同看法,這在基本設計上都會考量到。我利用這個機會特別提出說明,現行人員轉任公職,而且是經過考試的,就必須保障其工作權,至於其軍職退休俸則是停俸。以上補充。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依例每位委員發言時間6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委員如有修正動議,請於上午10時30分前提出,提案或書面質詢請於詢答結束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首先,請陳委員歐珀發言。 陳委員歐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多次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到年金改革的問題,在座各位投入年金改革也有一段時間了,請問部長,我們談年金改革最重要的是要改革哪個部分?應該要改革哪個部分?部長聽得懂我的意思嗎? 主席:請國防部高部長說明。 高部長華柱:主席、各位委員。委員講的太深奧,我聽不太懂。 陳委員歐珀:我一再強調,年金改革要與財務改革一併處理,現在年金改革所遇到的最大問題就是軍公教人員太早退休,部長,軍人退休的平均年齡是幾歲? 高部長華柱:委員特別提到軍人的部分…… 陳委員歐珀:軍人平均幾歲退休? 高部長華柱:四十幾歲。 陳委員歐珀:四十幾? 高部長華柱:大概不到45歲。 陳委員歐珀:不到45歲是幾歲?吳次長知道嗎? 主席:請銓敘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聰成:主席、各位委員。不知道。 陳委員歐珀:吳次長,公務人員的平均退休年齡是幾歲? 吳次長聰成:我們是55歲左右。 陳委員歐珀:教呢?教育人員的平均退休年齡是幾歲? 主席:請教育部劉專門委員說明。 劉專門委員家禎:主席、各位委員。差不多…… 陳委員歐珀:教育人員差不多是52歲,軍人是42歲,公務人員是55歲,55歲以前退休的人占70%以上,今天我一再強調,要談年金改革,最重要的是退休年齡要與勞工一樣,這樣才公平,但最大的問題就來了,軍人部分怎麼辦?今天我詳細的看了國防部提出的報告,我認為你們促成社會上很大的悲哀,現代人最大的悲哀就是中年失業,今年5月20日yes123求職網公布「職場中年焦慮調查」,揭露國內企業招募時有嚴重的年齡歧視,在180家企業人資網路問卷調查中,87.2%受訪企業坦言聘僱員工會有年齡上限的考量,其中基層員工年齡上限平均34歲、中階主管為44歲、高階主管為49歲,另外還針對1,389名上班族進行調查,80%員工認為企業聘人確實有年齡上限的考量,63%的人曾經遇到企業界想聘用新人來取代自己的位置,所以職場中年的焦慮調查報告中充斥著社會中年失業的問題,部長,你有沒有看過這則新聞? 高部長華柱:有看過,但是在全世界包含我國在內,軍人與其他行業本來就有所不同,我同意委員提出的大方向,我們在修正部分也考量到軍職中有一些類似公職人員的部分是不是要延長退休年齡,但有的委員對此有不同看法,像薛委員就認為我們不應該延長,因此,對於不是戰鬥兵科的軍職是否應該延長,是見仁見智的問題,這要找出平衡點來凝聚共識比較好。 陳委員歐珀:部長,現在最大的問題就是有一些現存的問題你們必須去面對,你們修法讓士官50歲退伍、軍官尉級40歲…… 高部長華柱:我們在大方向上都有延長…… 陳委員歐珀:我知道,我要提醒你延長得不夠,少校退伍是44歲、中校退伍46歲、上校退伍52歲,如果30歲結婚,四、五十歲退伍時小孩才讀國中而已! 高部長華柱:委員的意見與薛委員的意見就不一樣,我們希望能找到一個平衡點。 陳委員歐珀:100個立法委員會有100個不一樣的意見,你應該看哪個意見有道理,然後去配合修正。 高部長華柱:國防部講得比較有道理。 陳委員歐珀:你們往這個方向修正我是贊成的,但是今天要談年金改革,你們就要去正視這個問題,要不然大家本位主義,年金改革就永遠沒辦法改了! 高部長華柱:是。 陳委員歐珀:什麼法律溯及既往、信賴保護原則等,各唱各的調,每次年金改革的召集人都不來,我不是說你,而是指你們的副院長,要整合嘛,我們需要的是有辦法整合出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的人,要不然當召集人要幹什麼! 高部長華柱:如果軍職轉為軍訓教官,時間就可以比照公職,可以延長得更多,這是我們的方向,也符合您的想法,但這很難兩全。 陳委員歐珀:我知道,你剛才提到戰鬥兵科的部分,這你要去分別,文官部分應該要延長,因為勞工65歲才能退休,如果60歲退休要被減少20%的年金,就因為其他人與勞工相比呈現不公平,所以才造成社會的混亂、不安,甚至有暴力產生,談年金改革最重要的就是公平正義,讓社會退休的人能得到基本生活的保障,這樣社會才會平安。 高部長華柱:在公平的原則下,職業別的特殊性也必須考量。 陳委員歐珀: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像臺灣這樣,工作30年可以領65年的薪水,要不要改?要改就從這一條來改起,其他都可以不用改,所得替代率都是枝微末節的事情,最大的問題是退休年齡,像我同學50歲就退休,如果他一樣活到80歲,就要領30年耶! 高部長華柱:所以…… 陳委員歐珀:工作25年,領55年的薪水! 高部長華柱:我們推動募兵制,年輕的士兵不可能服役到將領以上這麼長的年齡,必須保持青壯,全世界任何一個國家都是朝這個方向來研究,是不是? 陳委員歐珀:部長,我只是提醒你…… 高部長華柱:謝謝委員的支持。 陳委員歐珀:我們要讓國家培養的人才為我們所用,不應該在40歲人才正好用的時候,他卻退休了,你們應該要拿出配套制度。 高部長華柱:所以我們做了區別,雖然都是軍職,但服務性質不同,就逐次延長其年齡,這樣是合理的,委員的意見我們已納入在修正案中。 陳委員歐珀:現在馬上就面臨到一個問題,大陸大量在吸收這些開飛機的空軍官,你們要怎麼增加他們的福利,又能兼顧公平正義原則,停止領取退休俸,這部分你要去研究,本席會提出二項提案。 高部長華柱:是。 陳委員歐珀:部長,空軍5天內連續摔了F-16和幻象2000兩架主力戰鬥機,人員出院了嗎? 高部長華柱:都出院了,謝謝委員的關心。 陳委員歐珀:這兩架失事飛機找到了嗎? 高部長華柱:現在已經定位定到了,我們會持續打撈相關…… 陳委員歐珀:找出原因了嗎? 高部長華柱:初步排除人為與環境因素。 陳委員歐珀:是機械故障的問題? 高部長華柱:可能是機械問題為多,我們會詳細調查並向委員…… 陳委員歐珀:你們要趕快調查,所有飛行員及飛官家屬的壓力都很大,我們不願意看到飛官冒著不知名的原因與故障風險去飛行,本席一再強調支持國防要強壯起來,因為要有堅強的國防,國力才會增加,這樣全世界才會看得起我們。 高部長華柱:謝謝委員的支持。 陳委員歐珀:我希望在年金改革的部分,有關於退休年齡,你們再去做適度的調整,不要採取單軌制度,要採取多重的設計。 高部長華柱:我們會有一些差異性,謝謝委員的支持。 陳委員歐珀:謝謝。 主席:請薛委員凌發言。 薛委員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空軍司令劉震武正在接受飛碟電台的訪問,部長知道這件事情嗎? 主席:請國防部高部長說明。 高部長華柱:主席、各位委員。我知道。 薛委員凌:你同意嗎? 高部長華柱:我覺得有必要向社會大眾說明這件不幸事件發生的緣由,以及我們澈底改進…… 薛委員凌:你同意他去嘛,對不對? 高部長華柱:是。 薛委員凌:那你為什麼不同意他到立法院來報告呢?既然你同意他去向大眾說明,更應該讓他到立法院來說明才對。 高部長華柱:委員如果有需求,我可以讓他來。 薛委員凌:好,如果部長同意,請召委安排他來這裡說明,可以嗎? 高部長華柱:可以。 薛委員凌:好,謝謝。 部長,我曾經在這裡詢問過你有關幻象機妥善率的問題,你說沒有問題,現在呢?空軍戰機的妥善率到底如何? 高部長華柱:妥善率代表線上飛機飛行是安全無虞。 薛委員凌:呆料的問題嚴不嚴重? 高部長華柱:彈藥的問題…… 薛委員凌:你應該給我一個數據嘛,可以嗎? 高部長華柱:是。 薛委員凌:現在可以答復我嗎? 高部長華柱:有些需要統計後向您說明,有些可以現場請參謀長向您說明。 薛委員凌:空軍在5天內摔了二架飛機,不過非常萬幸,我們的子弟都沒有受傷,這真的是非常萬幸,如果你們認為是機械故障的原因,就要把原因找出來,畢竟人命關天,請問你們要如何因應? 高部長華柱:從事發當時我們就召開了相關檢討會,對於這件事情的發生,我們都感到非常遺憾,但還是要將問題的真相找出來,並做好檢討。 薛委員凌:真相很清楚嘛,妥善率與呆料的問題是長年累積…… 高部長華柱:不是,彈藥問題、妥善率問題與這架飛機不一樣…… 薛委員凌:因為是拼湊的嘛! 高部長華柱:不是拼湊的。 薛委員凌:怎麼不是呢? 高部長華柱:不是拼湊的。 薛委員凌:部長,你們對於第三代戰機有什麼構想? 高部長華柱:相關的下一代的…… 薛委員凌:總是有計畫嘛! 高部長華柱:有啊! 薛委員凌:什麼樣的構想? 高部長華柱:下一代飛機絕對要比現在F-16A/B型的性能提升後要好才對。 薛委員凌:有計畫、有構想? 高部長華柱:對,我們當然希望將來能夠…… 薛委員凌:部長,既然你們有計畫,可以提供書面給本席嗎? 高部長華柱:可以。 薛委員凌:多久? 高部長華柱:兩個禮拜以內。 薛委員凌:另外,5月21日考試院公布上校以上轉任文官考試榜單,國軍有一位中將、四位少將及四位上校錄取,是不是? 高部長華柱:是。 薛委員凌:其中張健群是海軍陸戰隊的少將,他是海軍陸戰隊77旅旅長,部長去年才升他,只當了一年半,把陸戰隊的少將旅長轉為文官,你認為這會不會階級浪費? 高部長華柱:我認為轉任公職…… 薛委員凌:你認為會不會階級浪費?我就請教這一點,你答復這個問題就好了,會不會? 高部長華柱:因為這個案子正好配合精粹案,要減少…… 薛委員凌:精粹案的部分我們稍後再談,你先答復本席這樣會不會造成階級浪費? 高部長華柱:不會。 薛委員凌:不會?好,這是部長的作為,部長的邏輯面向考量是不會的。再來,張怒潮中將是航空指揮部的航空旅長,是副指揮官…… 高部長華柱:他是指揮官。 薛委員凌:指揮官?現在竟然派他去辦理採購! 高部長華柱:不是,他曾經擔任過軍購…… 薛委員凌:他很偉大哦,他不但會辦理採購,還能去補飛行的時數,你們還給他飛行加給,這樣會不會太扯了? 高部長華柱:委員獲得的訊息內容可能有點問題。 薛委員凌:部長,這樣會不會太扯了?薪水、薪資、加給都有數據,不是亂講亂扯的,那就公諸於世,讓大家來看看,看看我的訊息到底對不對。 高部長華柱:我們會提供。 薛委員凌:部長,我是不亂講話的。 高部長華柱:委員從來不亂講話。 薛委員凌:如果你認為是這樣…… 高部長華柱:我到部裡來的時候,他是…… 薛委員凌:部長,我剛剛講的就是階級浪費! 高部長華柱:沒有,他今年要退休了,去參加轉任考試正好是因為他的經驗與年資可以轉任到公職單位,這是非常好的一件事,他今年是屆齡退休。 薛委員凌:好,謝謝部長。 另外,剛才我一進來就聽到部長說我與陳委員的看法不一樣,部長可不可以再說明一下? 高部長華柱:委員昨天的新聞稿認為我們現在所有的軍醫、軍法、主計、軍訓人員繼續延役的原因…… 薛委員凌:所以說嘛,因為部長是高官,你聽幕僚說的都是片面之詞,你沒有把新聞稿完全看清楚,我的立場是高階軍官而不是普通、一般的軍官,我的態度是這樣的。 高部長華柱:對。 薛委員凌:所以你也被誤導了嘛! 高部長華柱:不會,越是高階…… 薛委員凌:有關我的態度,我本人就在這裡直接告訴你,我講的是高階軍官。 高部長華柱:高階軍官更要延長才對嘛! 薛委員凌:部長,我發覺國防部去年是反對延長,事隔6個月的時間…… 高部長華柱:國防部反對延長什麼? 薛委員凌:反對延長年限。 高部長華柱:沒有啊! 薛委員凌:現在卻主動加碼延長年限,我可以唸給你聽,有沒有大家都非常清楚,部長,需要我再倒帶嗎?當初也是在這個議事殿堂上。 高部長華柱:可以,委員可以倒帶,讓我有機會說明也很好。 薛委員凌:當天的主席是林委員郁方,他問張兀岱「是否支持立委提出的修正」,張兀岱說「是」,主席裁示「國防部實施一段時間再說」,那個時候你們是反對的哦! 高部長華柱:我聽不懂剛剛委員的前提,這個太片段了,而且不是我講的,所以這個可能有一點問題。 薛委員凌:你說你聽不懂,說我這樣的講法太片段,本席只有10分鐘的發言時間,難道我可以再作更多的論述嗎? 高部長華柱:委員所要求的資料,我們可以在會後提供給委員,同時向委員說明一下。 薛委員凌:我是說國防部的立場反反覆覆,不過才經過六個月的時間而已,你們的立場就改變了。 請問部長,你們要不要執行精粹案? 高部長華柱:要。 薛委員凌:現在本席也被你搞迷糊了。 高部長華柱:我們要執行精粹案,而且是正在執行當中。 薛委員凌:你們要執行對不對? 高部長華柱:是的。 薛委員凌:如果你們要執行精粹案的話,那麼你們之前不是說過要在103年年底之前,把393位的高階將官精減成292人嗎? 高部長華柱:是的。 薛委員凌:到現在已經經過將近六個月的時間,請問你們目前已經精減多少人了? 高部長華柱:已經減了不少,剛才委員特別提到…… 主席:薛委員的發言時間已經到了,是不是可以請國防部提出書面說明? 薛委員凌:你不要說什麼已經減了不少,當初你們說要把393位的高階將官精減成292人,也就是要精減一百多人,請問目前你們已經進行到什麼程度? 高部長華柱:已經減少將近50人。 薛委員凌:你的意思是指現在還有343人是嗎? 高部長華柱:現在的將領是333人。 主席:是不是可以請部長簡要回答,或是請國防部提出書面說明好不好? 薛委員凌:部長說你們要執行精粹案,要將高階將官精減成292人,如果明年沒有達到這樣的目標,請問你要如何負責? 高部長華柱:現在的問題在於我們原本實施的方向…… 薛委員凌:我發覺國防部的政策反覆,一下子說要實施精粹案,一下子又說要延長服役年限,本席都被你們搞迷糊了。 高部長華柱:我們…… 主席:不好意思,薛委員的發言時間已經結束了。 薛委員凌:部長還沒有答復本席啊! 高部長華柱:(在台下)我們以書面答復。 主席:請楊委員應雄發言。 楊委員應雄: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委員質詢的重點大概都是著重在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方面,有關台菲之間的問題,我認為這次國防部扮演了非常關鍵的角色。從這兩天的情況看起來,台菲之間的情勢已經有所轉換,菲律賓的態度也在轉變當中,本席認為國防部在16日與海巡署共同進行的聯合護漁演習,扮演著非常關鍵的角色。關於那天的強勢護漁演習,不只增加了國人的信心,而且也讓菲律賓瞭解到我們對於國土的強烈捍衛立場。 關於要不要護漁的議題,根據報紙報導有所謂的鷹派和鴿派之說,而我們並沒有看到部長對此有任何正式表態。在此想請教部長,對於這次我們的漁民遭受槍殺事件,您個人及國防部對於此一事件的立場和態度是什麼? 主席:請國防部高部長說明。 高部長華柱:主席、各位委員。政府是一體的,菲律賓的公務船射殺我國無武裝的漁民,我認為這是冷血的謀殺,我想這方面的政策是一定的。在國安會議的政策指導之下,當時就希望能夠在12日派遣海巡船艦去護漁,我想這樣的政策是不會改變的。漁民到哪裡,海巡就到哪裡;海巡到哪裡,海軍就到哪裡,這是國軍一貫的政策。不但是對菲律賓海域如此,當初我們對釣魚台附近也是這樣,也就是我們的海巡要去護漁民,海軍要挺海巡,這是國家的基本政策。 當這件事情發生以後,因為國軍必須要有先置的各項準備,並不是臨時就可以做好應急,所以當時國防部就根據基本政策擬定不同的方案,包括方案A、方案B、方案C等等,針對所出動的艦艇、大小、多少、要不要空中掩護,這些部分都有作不同的計畫。就這個問題而言,並沒有所謂鷹派與鴿派的說法,只是選項不同而已,包括12日所派出的軍艦和海巡船艦是如何搭配,16日的演習要如何搭配、要怎麼做、要到什麼位置,這都是有全盤的計畫,而不是臨時提出來的。 楊委員應雄:部長的意思是指你會堅定的執行國防部所應該要做的事情? 高部長華柱:是的。 楊委員應雄:對於這次的護漁行動,部長認為表現得怎麼樣? 高部長華柱:這次執行任務的所有海空軍同仁都非常努力盡責,也非常謝謝媒體朋友的辛勞,搭乘我們的紀德艦出海採訪,最主要是這次我們能夠穿越護漁南界,我們的基本政策是200浬的經濟水域不受護漁南界的影響,如此一來,將來漁民打魚、海巡護漁時,國軍就能更有支撐力。 楊委員應雄:本席要對國防部這次的表現表示肯定之意,我想這也是菲律賓態度轉變的一個重要因素,本席認為國軍應該在維護國家尊嚴與領土安全的原則之下,持續保護我們的漁民,對此我們必須給予肯定。 因為要展現我們的國力,所以空軍、海軍的戰力都必須要加強,剛才有委員提及這兩天幻象機失事的問題,根據本席手中的資料顯示,從80年到101年,共發生14件空軍戰機失事事件。在戰機失事以後,當然部長就馬上要求空軍要進行檢討,並找出失事的真正原因。從80年到101年的14件戰機失事事件當中,調查的結果有4件是「原因不明」,本席認為這樣的比例非常高,我實在不瞭解所謂的原因不明是什麼樣的狀況? 高部長華柱:原因不明可能就是人機都沒有找到,這種是最麻煩的。 楊委員應雄:如果是這樣的話,就表示調查的精準度不夠,這對於未來改善問題、降低戰機失事率將會有非常大的影響,是不是? 高部長華柱:這需要一點時間,尤其是當人機都找不到,甚至連黑盒子都打撈不到的時候,這都會影響失事原因的判斷,究竟當時是人為因素、環境因素還是機械因素,這都會影響我們最後的判別。 楊委員應雄:剛剛也有委員提及,我們的一些戰機可能應該要汰換。根據資料顯示,目前國軍比較期待能夠取得新型戰機,如今美國打算賣F-16C/D給我們,但本席發現以目前國軍戰機的需求來看,應該是F-35比較符合臺灣的作戰需要,請問這方面是不是有新的進展? 高部長華柱:現在美軍本身還沒有完全部署完畢,而相關的盟國也在繼續採購當中。這是一個遠期的目標,而且並不是每一型的F-35戰機都符合我們的需求,我們還必須視作戰環境…… 楊委員應雄:這是不是我們最積極爭取的機型? 高部長華柱:這是我們的理想,在沒有達到這個預期目標之前,我們是不是還有其他的替代方案,這些都是我們的選項。 楊委員應雄:針對海軍的軍艦,目前有沒有汰舊換新的需求? 高部長華柱:關於海軍的部分,目前我們最需要的還是潛艦,潛艦是第一優先。 楊委員應雄:這可能還是必須依賴向美國購買,因為國內目前還沒有潛艦國造的能力。 高部長華柱:這個案子還在繼續協商當中,這方面還是要繼續努力。 楊委員應雄:為了配合維護國力的需求,國軍在軍艦、飛機方面的更新也是非常重要的,我們需要有比較精進的武器,才能展現國軍的軍力。 高部長華柱:我們會努力,謝謝委員。 主席:請陳委員碧涵發言。 陳委員碧涵: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委員會所討論的議題相當重要,因為所有條例都會影響到國軍的權益和國家未來的發展。訂定一項法律如果要一法全體適用其實是很難的,總是會有一些例外,但是法律必須要有原則,如果例外多於原則性的規定,那就不是好法律。 現在本席要針對我所看到的一些問題來就教部長,第三十二條提到如果退休軍、士官任職於政府原始捐助或捐助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等等,那麼就要停止受領贍養金、優惠存款利息,事實上,退休的士兵並沒有領取退休俸,他們只有領取贍養金和優惠存款利息。這項法令主要是為了袪除社會上的不良觀感,本席認為這樣的觀念並沒有問題,這是一項美意,可是我們可能要思考這項法律會影響到哪些人才,這可能會對國家造成深遠的影響,譬如專業、特殊、稀少的人才就是如此。以華航為例,在其機組維修人員和機師當中,由專業退役軍官轉任的有200人,這些都是由國家的公帑所培養出來的特殊、少數類的專業人才,他們退伍之後,還可以繼續奉獻、為國所用。如果把投資累計額度比例從原本的50%以下限縮成20%以上,然後就要減少他們的給付條件,我覺得對這類人才的影響可能會很大,部長有沒有考慮過這可能會有人才流失的危機? 主席:請國防部高部長說明。 高部長華柱:主席、各位委員。這次所提出來的法案,都是經過不同委員提出的建議而修正的,因為公務人員轉任之後,他們甚至連優惠存款也都停掉。原本這方面的方向只是要以退輔會的相關事業單位為主,後來有的委員希望把範圍擴大至其他公營或政府投資達20%以上…… 陳委員碧涵:這個部分我很瞭解,對於這樣的出發點本席並沒有特別的疑慮,我只是針對退伍軍人當中特殊、稀少類的人才而言,你們有沒有考慮到這項法律訂定之後,這類人才可能會流失?而現在人才流失是國安層級的問題。 高部長華柱:所以我們尊重委員的意見,國防部必須要提出基本的版本,至於其他特殊化的問題,我想大院委員可以提出差異性或個別性的意見,國防部都不會反對。 陳委員碧涵:國防部都不用提出來嗎?你們只是提出一個大原則,而有關例外的部分,你們卻不加以考慮。其實這方面的問題攸關到國防部的子弟兵,你們應該比社會大眾更清楚哪些人是稀有人才,他們的技術是特別而較難替代的,所以針對這樣的例外情形,國防部是不是應該提出更具體的說帖? 高部長華柱:有一個例外,那就是我們希望能夠拿到最低的基本工資或文人一等的基本薪水,這都是可以考量的。 陳委員碧涵:部長應該也很瞭解大陸的機師缺額大約有一萬人,據本席所知,他們要自行培養一個機師,大概要花費2,400萬;如果是從外面挖角的話,一年只要付240萬至300萬左右。我們和大陸同文同種,機師的素質又好,國防部的人才退伍之後,如果外面有更大、更尊重他們的市場,他們當然就會去。其實我們的人才淨流失已經是國家安全危機,同時也牽涉到航空方面的安全。本席必須在此提醒部長,我覺得國防部提出這項法案的時候,應該有義務要把我們的特殊情況對社會大眾提出說明。 高部長華柱:委員也不能只針對華航,另外還有別的…… 陳委員碧涵:沒有,我只是舉例而已。 高部長華柱:或許不要聚焦在華航會比較好一點。 陳委員碧涵:好的,我剛剛講過我只是舉例而已,很多其他的特殊技術人才…… 高部長華柱:委員更應該支持政府給國防部更多的預算。 陳委員碧涵:這方面本席一定支持。 高部長華柱:新加坡的軍方飛行員待遇是跟新加坡航空公司飛行員的待遇一樣,我還怕我們的飛行員轉到華航去…… 陳委員碧涵:本席必須在此強調我的立場,我支持國家的進步和改革,但是我認為國防部有必要也有義務,必須要針對你們自己對於特殊人才的考量,具體向社會大眾提出說明,這樣才能讓大家充分考量。本席希望一項好的法律能夠朝理想的方向邁進,而不是今天修法之後,發現有不理想的地方再來修改。照理說,我們的共識應該是一致的才對,我希望部長能夠理解…… 高部長華柱:但並不是只有華航而已。 陳委員碧涵:當然,我只是以華航為例而已,還有更多的特殊人才、稀有人才,都必須以這樣的原則來處理。 另外,有關擴大軍人轉任公職考試,將其資格放寬的部分,我覺得這樣相當好。本來人才就不一定和軍階高低有關,只要人才能夠為國家所用就是好的,我覺得這種為國舉才的作法非常棒,所以本席非常支持,不過一定要是優秀人才才可以。至於可不可以增加錄取名額比例的問題,我覺得這方面還是要深思,我想只要是優秀人才,都應該不分出身、不分階級才對。 再者,有關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草案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四項以及第十五條第三項,其實都有針對延長服役年限或專長的部分加以規範,這方面是只要報准就可以核定的,我認為這和增訂第六條的條文一樣,所以根本沒有必要增訂第六條,因為原本就已經有一套實施辦法及核定原則了。包括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四項以及第十五條第三項都已經有相關規範,所以本席認為沒有必要再增訂第六條。 最後是有關女性服志願役退役之後,要不要列入後備列管的問題,本席認為兩性是平權的,當選擇作為志願役士兵時,應該就會考量到退伍之後,本來就應該是後備軍人,要接受一切的列管。現在有人認為女性必須生兒育女,可能因此而有所不便,所以他們可以不必被列管,我覺得這個觀念可能要思考,每個女性都會有這個階段,國家本來就有產假、育嬰假,如果我們把產假、育嬰假這樣的規範適用在女性退伍軍官身上,是可以報備的,在她退伍之後可以報備:「現在我已經懷孕,要選擇育嬰假一到三年」,只要在報備的這段期間,政府就不要徵召她,在她除役年限之前的其他的期間,本席建議要比照辦理,因為基於兩性平權的概念,我們不需要特別的優惠,因為在選擇自願役的同時,就知道有這樣的責任跟義務,我希望女性軍官要有這樣的覺醒,不要用這種方式讓我們以後…… 高部長華柱:謝謝委員支持,我們配合修正。 陳委員碧涵:對。我想全國的女性同胞應該是自立自強的。 高部長華柱:謝謝委員的支持。 主席:請蔡委員煌瑯發言。 蔡委員煌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5天摔了兩架最精銳的戰鬥機,包括菲律賓都對我們冷嘲熱諷,甚至有網友說:「馬總統的520就是5天之內摔兩架飛機,沒有人死亡。」這叫做520。部長,是不是我們戰機的妥善率出現問題? 主席:請國防部高部長說明。 高部長華柱:主席、各位委員。委員雖然是用戲謔的口語指責國防部,我會深深地檢討,人命關天,國家安全不可以兒戲,國防部…… 蔡委員煌瑯:我不是戲謔,是愛之深責之切,所以才不可以5天摔兩架飛機,我們要檢討原因,是不是戰機的妥善率有問題?有人說有十幾架的幻象2000都在庫存,根本開不出來。 高部長華柱:委員長期在國防委員會對國防部一貫支持,我想這件事情所有的政治責任由我負責,我希望空軍…… 蔡委員煌瑯:你要為摔掉兩架飛機跟國人道歉? 高部長華柱:我願意,也必須向國人道歉,因為我既然擔任…… 蔡委員煌瑯:我們是不是需要再買新的飛機?或是比較先進的飛機? 高部長華柱:還是要先把問題找出來,如果我們今天所有的問題都是用買新東西來解決問題,找不出真正的原因,這並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 蔡委員煌瑯:是不是戰機服役年限太久?或是法國在供應零件上有問題? 高部長華柱:委員,這個問題現在沒有辦法答復你,我們現在正在開檢討會議,做全面性的檢討,任何一架飛機失事都是國家、納稅人的錢,都是我們空軍弟兄冒死執行空防的任務。 蔡委員煌瑯:就是要保護空軍的士官兵們,他們的訓練養成不容易,政府花很多錢培養他們,所以我們希望飛機的妥善率要更高,對不對? 高部長華柱:這部分我們會檢討。 蔡委員煌瑯:我們不是批評,是痛心疾首,是愛之深才會責之切!如果妥善率不佳,要想辦法改善或是要購買新的飛機,這些部長都要大聲的講出來。 高部長華柱:謝謝委員支持,我們一定會把問題找出來,並針對問題改進。 蔡委員煌瑯:另外,我們來談軍保,軍人退撫條例本來預計107年就會破產,這次軍保條例修正草案的修正只有多繳延退,並沒有少領,因為軍人身分比較特殊,以目前修正條例如果可以修正通過的話,老實說對2,692億的潛藏性債務只有幫助一點點而已,充其量是將107年的破產再延後兩、三年而已,所以針對未來募兵的誘因,我們希望是能提高基層軍士官的薪水以及完善的軍保制度就顯得很重要。另外,臺灣的將軍太幸福了,這一次軍保條例的修正,完全沒有對目前領高薪的高級將領做調整,他們的所得替代率完全都沒有更動,有道理嗎?給人的觀感也不好!既然現在軍保這麼的緊張,當然是領高薪的優先做調整,公教部分都已經調整了,為什麼軍的部分沒有做調整? 高部長華柱:都有調整。 蔡委員煌瑯:今天有人批評,服役滿30年的高級將官年所得都超過250萬以上,還有各種的優惠,竟然連2,000元的健保費都不繳,這部分公教都已經做檢討了,為什麼軍保條例不檢討呢?部長,你認為區區2,000元的軍保可以繳嗎? 高部長華柱:現在我們正在修法,修過以後就不會這樣了! 蔡委員煌瑯:現在344位將軍有174位沒有繳健保費,年收入250萬,竟然還跟軍保計較2,000元健保費? 高部長華柱:那是軍人保險滿30年…… 蔡委員煌瑯:沒有錯,你就把它修正為大家都繳健保費,怎麼會越高級的將領…… 高部長華柱:報告委員,有納入這次的修法了! 蔡委員煌瑯:臺灣的將軍太幸福了,一個少校退伍每個月退休金有3萬多元,中校4萬多、上校8萬多、少將10萬多、中將12萬多、二級上將16萬多、一級上將18萬多,這些都還沒有包括18%,如果再加上18%的利息,就更多了;而且還有春節慰問金,上將3萬、中將2萬、少將1萬;還有優先眷宅的配售、水電半價、健保免費、榮總體系看病是VIP,出外國防部統一配車,還有國內旅遊補助、免費球證等福利。臺灣的將領真的太幸福了!為了健全軍保制度,這一次軍保基金的改革應該讓基層的能多領一點,現役就已經領得很多了,退役的時候應該領少一點,為什麼少校退役後3萬多元就可以生活,為什麼少將就一定要18萬、20萬? 高部長華柱:我覺得有一些是差異性,全世界任何的國家都有因為階級的不同、負的責任不同,都有一些其差異性,我想…… 蔡委員煌瑯:我贊成,這一次的軍保條例修正案,就是因為軍保退撫基金快要倒閉了,既然快要倒閉,就應該…… 高部長華柱:這裡面可能委員的數據…… 蔡委員煌瑯:這些高所得的所得替代率不合理呀! 高部長華柱:有一些都已經修正過了,像上將級的已經沒有18%,有些數據已經不太一樣,會後我們根據委員的說法再跟委員做說明,有些都已經在這次的調整內。 蔡委員煌瑯:我看到這次軍保條例修法沒有針對高級將領做調整…… 高部長華柱:是不是請承辦人員…… 蔡委員煌瑯:臺灣的將軍太幸福了!而且將軍的比例實在太高,我們現在是736位官兵就有1位將軍,美國是1,570位,日本是1,073位、韓國是1,522位官兵才1位將軍,我們的比例未免太高了!精粹案應該把將軍的人數再縮小、減少一點,這樣對軍保未來的財務狀況也有很大的幫忙。 高部長華柱:委員應該在5年前講,現在我們所有的人員編列都按照你的計畫,不但在減少,晉升的人數也少了許多,將來國軍只有7位上將,所以委員你現在講這些,太晚了一點。 蔡委員煌瑯:現在的軍保條例,在本席看來是瘦小兵肥大官,我們希望它的調整是肥小兵瘦將軍。 高部長華柱:不會,跟委員報告,國軍的事情希望大家不要有朝野的情緒在裡面。 蔡委員煌瑯:沒有情緒,本席剛剛一直講要增加基層的收入,這樣才能有募兵的誘因…… 高部長華柱:每一個人都有他的責任,有些人責任重大,要負很大的責任,向委員報告,今天所有的設官分職本來就要從寬…… 蔡委員煌瑯:這部分不要用錢來衡量好不好? 高部長華柱:本來就要,一定要有責任跟差異性。 蔡委員煌瑯:軍人要有武德、正氣,不要一直用錢來衡量。但是在軍保條例修正的時候,既然公教的部分已經調降所得替代率,為什麼軍人高級將領還領那麼多? 高部長華柱:都有做調整,我們再跟委員說明。 蔡委員煌瑯:軍保條例高級將領的部分都沒有做修正,我們希望不要瘦小兵肥高官! 主席:請林委員郁方發言。 林委員郁方: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進入主題前,本席要先說一下,關於掉飛機的事情剛剛蔡煌瑯委員有詢問,本席繼續說明一下,在這個時間點國防部應該對空軍多一點鼓勵。本席這幾天也非常認真的看了各國相關的資料,當然有些資料他們不會講得非常清楚,像飛行時數有些國家根本不提供,所以你也不會瞭解,只能就拿得到的現成數字作分析、比較,我們空軍摔的飛機,也沒有比別的國家多,尤其是跟韓國的F-16就可以比得很清楚,他們有幾架,我們有幾架;他們摔了幾架,我們摔了幾架,都可以比較得出來,結果並沒有特別的多,但是摔飛機總不是一件好事情,大家請努力!本席比較擔心的是飛機的機齡最近慢慢進入中年,因為F-16A/B馬上有性能提升案,所以消失性的商源都會處理,藉這個機會也可以進行大檢修。我比較擔心的是幻象,國防部當然很為難,因為這款飛機真的很貴,妥善率在我上次質詢後也增加很多,我擔心的是發動機葉片的問題,空軍現在有超過60具幻象2000的發動機,你們從98年起編列的預算大概有8億元,要買新的葉片免得它出現斷裂的情形。可是我算了一下8億元最多只能買四十多部發動機,我們現在是有56架飛機,剩下的十幾架飛機發動機葉片無法更新,這會有隱憂的,因為不全面解決的話,飛官開到沒有更換葉片的飛機,心中多少會毛毛的。我知道目前政府財務吃緊,國防預算也跟著吃緊,你們已經編列8億預算要去買四十多部發動機,就乾脆再找一點錢,怎麼擠都要擠出來,把剩下十幾部發動機的錢也找到。本席知道你們是300小時才藉檢修機會做更換,我建議乾脆一次就更換、加速的換掉,而且藉這個過程把所有飛機的引擎做一個檢查。部長,有軍隊就會有問題,其實不只是國防部,每個部會都有它的問題,只要出了問題就進行檢討、處理,好不好? 主席:請國防部高部長說明。 高部長華柱:主席、各位委員。委員的建議,我們的業管單位會一次把它解決,儘量讓官兵安心! 林委員郁方:對,再來談服役條例問題,現在服役條例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退伍後前往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團體或機構任職的軍官士官均需要停支退休俸。這樣的修法結果影響非常大,我直接就想到華航,也就是華航機師大概就不會有新的軍方退伍人員。雖然本席希望軍方人員能夠在軍方待多久就待多久,國防部也幫他們增加了一些獎金,可是華航其實對我們來說也很重要,也需要飛行員去飛,空軍的飛行員、地勤人員或是維修人員到華航總比到大陸好,畢竟他們在我們的空軍任職過,多少知道我們的一些機密。如果這條條文這樣修訂,以後華航以及其他民營的航空機構會出現大問題,尤其這裡面有一個很兇的字眼叫做「間接」,「間接」就是無所不包!你說受政府直接控制人事、財務或業務的公司,還有道理,「間接」的怎麼也包含在內!現在的華航跟以前不一樣,以前華航董事長都是空軍總司令退伍下來做的,現在華航董事長、總經理的人事,政府可能還能間接操控,剩下的人想要進華航工作是難得不得了!請教部長,華航現在政府的股份有多少? 高部長華柱:這部分我不清楚,是交通部負責。 向委員說明,當初我們在討論細則的時候,公務人員跟武職人員是一致性的,這個標準是銓敘部規定的,是所有的武職人員以及公職人員一體適用,這是在行政院討論過。但是今天行政院、總統府以及國防部都必須提出一個版本,在逐條審查的時候就其差異性或個別性來解決問題,但必須要先提出一個版本,做以上說明。 林委員郁方:對。另外,針對年金的問題,本席覺得戰鬥部隊人員是不是應該給他一些加權?在月退俸的計算公式裡面有24小時服勤的戰鬥單位,他的服役的年資是不是可以加權?譬如說給他基數的2.25%,因為就整個軍隊來說每個單位都很重要,後勤單位不好的話,飛機也開不起來,對不對?可是戰鬥部隊才是真正的靈魂,因為軍隊的設置就是為了打仗,打仗當然戰鬥部隊就是首當其衝。未來準備改為募兵制,戰鬥部隊也比較辛苦,部長是不是可以讓戰鬥部隊的人員在基數方面能夠有加權?要不然怎麼辦?那怕是加一點點,都有鼓勵的作用。 高部長華柱:謝謝委員的指導,兩個方向,一個是對現役戰鬥部隊人員的加給應該要如何提升?至於委員考慮的是他退休以後的加權是否可以調整,我想這部分在逐條討論的時候,可以納入考慮。 林委員郁方:你們去研究一下,表面上看起來會影響很大,其實未必,因為一個軍官或士官不可能整個軍中期間都在戰鬥單位,他有陞、有遷,在陞遷的過程中,可能會進入參謀單位擔任參謀職務,所以真正服役期間在戰鬥部隊貢獻他的歲月時間,並沒有我們想像的那麼長。部長,你待過部隊,最瞭解真實狀況,我只是替你們擔心。說實話,本席想到募兵制對軍隊造成的壓力,晚上常常都睡不著覺,所以我一直在想要如何創造誘因,讓軍官、士官們比較願意留在戰鬥單位,或者當他不得不留在那裡的時候,至少心裡比較舒坦。本席是替你們著想,雖然政府財政壓力很大,可是我至少做一個建議,讓大家一起來思考。 高部長華柱:謝謝委員的建議,我們會納入思考,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鎮湘發言。 陳委員鎮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非常關心募兵制,請問部長,按照現在的狀況募兵制樂觀嗎? 主席:請國防部高部長說明。 高部長華柱:主席、各位委員。我想面對的困難是越來越高,但是我們必須面對它,解決它。 陳委員鎮湘:請問退輔會有盡全力在做嗎?有困難嗎? 主席:請退輔會金副主任委員說明。 金副主任委員筱輝: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是全力以赴,就算是有困難也是要解決。 陳委員鎮湘:你的回答太籠統了!請問銓敘部吳次長,募兵制是不是整個政府共同的責任? 主席:請銓敘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聰成:主席、各位委員。是。 陳委員鎮湘:銓敘部應不應該全力協助它辦好? 吳次長聰成:凡是政府整體的事情,有利於國家的…… 陳委員鎮湘:我認同,徵兵制跟募兵制是否不同? 吳次長聰成:是不同。 陳委員鎮湘:不同,你用相同的方式對待,能解決問題嗎?次長,軍人是以戰鬥官科為主軸設計的,所以他才會四十多歲退伍,我們所認定的軍公教,是不能以齊頭式平等來看待的,退休年齡不應該都到65歲,但是因為戰鬥官科的需要,中級的軍官必須在四十歲左右就要離開軍中,對於這些人要怎麼樣讓他滿足於公教人員可以到達的退休年齡,這部分就跟銓敘部有關。為什麼門檻會卡住?用以前徵兵制的門檻在卡現在的門檻,解決得了問題嗎? 吳次長聰成:軍人必須講求精壯,所以有關服役的年限,我們尊重國防部的決定,但是有關退撫基金的部分,退撫基金是軍公教分戶設帳,因此軍人如果有不足的部分要如何妥適解決,我們尊重行政院方面的決定。對於軍人是不是因為保衛國家,他的基金部分是不是要改為恩給制,我們建議國防部要審慎考量。 陳委員鎮湘:對於年金部分本席今天先不討論,現在要談募兵制的問題,以前的兵是徵兵制,兵源沒有問題,未來的募兵制如果沒有誘因、沒有出路,哪一個家長會把他的孩子送去當兵?我想這個問題馬上就會出現,要如何讓這些人能夠在正常的狀況之下,轉業到公營單位的相關單位或者是賦予他專長到民營機構,有了這個誘因才會有來源。今年底這個政策就要兌現了,次長,銓敘部及政府相關單位好像還在狀況外,對募兵制好像與一般徵兵制的方式同樣地對待,次長,解決不了問題啊!這個問題會產生國安的問題,本席曾經在總質詢的時候請教過院長及銓敘部部長,現在請你把這個問題帶回去,好好跟國防部密切的討論,面對問題、解決問題,這才是辦法,可不可以? 吳次長聰成:可以。 陳委員鎮湘:部長,飛安的問題大家都很關心,我認為原因很多,請問組織結構的改變對軍士官士氣會不會有影響? 高部長華柱:目前我們的組織調整對聯隊來說沒有很大的影響,事實上,各級幹部這幾年以來都戰戰兢兢的,因為已經很多年沒有發生飛機事故,現在發生事故就是一種警訊,我們必須把問題癥結找出來,這一次幸好飛行人員都平安,我們希望能找到黑盒子,現在海軍已經做好定位要完成打撈。我們一方面要檢討,一方面要維持部隊的士氣,所以這幾天我特別請總長到各基地、空軍總部去開檢討會,我個人也開檢討會,目的是要把問題找出來,維持部隊的戰力,這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陳委員鎮湘:本席對國防部的作為是肯定及支持的。對這些飛行員處置是正確的,爾後在這方面的訓練還要持續加強,但是對後勤人員我們要深度去檢討,是不是跟當初組織結構的改變一樣,分了合、合又分,分分合合的後遺症是不是在這上面產生問題?這是第一點。第二,將來做重大決策的時候,要請部長好好考量,不要一朝權在手便把令來行,這些重大的改革是要負歷史責任的,不能說今天部長交接完離開了,結果產生的問題跟我無關,本席在這裡強烈的質疑這個問題。 高部長華柱:在做任何重大決策的時候必須審慎,關於這部分委員的提醒,我們一定會做到。 陳委員鎮湘:這是非常重要的!其次是裝備的問題,我們應不應該藉這個機會不只是對空軍,對其他軍種的裝備全壽期做澈底的檢討跟思考?哪些裝備已經到壽限,且有一延、再延、三延、四延的狀況,要怎麼樣在戰力不減少的狀況下,能夠快速的採購及維修? 高部長華柱:謝謝委員的指導,這次不單是空軍,其他軍種的航空器也全面做檢整。剛剛委員提醒未來壽期的延長,或者新裝備的購置,我們會列入下個階段的計畫。 陳委員鎮湘:我認為這是非常重要的,對今天這個案子,本席提醒國防部,應該要注意18%優存的問題,本席也有一個數據提供你們參考,按照現在的狀況,可能是先退伍的比後退伍的來的優渥,要怎麼樣去面對這個問題,將衝突降到最低,是非常重要的。相關的單位有看到這個狀況嗎?可以作為改進的依據,還有幾個問題本席在逐條討論的時候再跟各位探討。總而言之,有訓練就會有問題,我們希望國軍不要因噎廢食,要維持應該有的戰備及訓練! 高部長華柱:謝謝委員的提醒。 主席:請蕭委員美琴發言。 蕭委員美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許多委員紛紛關切近來空軍戰鬥機失事的事情,我們樂見部長在這裡表示勇於承擔、道歉負責的態度,但是還是要儘速進行原因的檢討跟瞭解,以避免後續事情陸續發生。除了空軍之外,近期因為我們與菲律賓發生緊張衝突,上一週海軍在臺灣南部海域地區展開巡防作業!請問部長,近期你們還有另外的規畫嗎?至少媒體的報導,除了有拉法葉級以及紀德級軍艦出海,但是幾乎是一、兩天之內就回…… 主席:請國防部高部長說明。 高部長華柱:主席、各位委員。沒有,現在有兩艘拉法葉艦在那邊。 蕭委員美琴:還是有兩艘拉法葉艦在那邊,它是在哪一個海域進行巡防? 高部長華柱:在原來海巡艦位置的旁邊,就有我們兩艘軍艦。 蕭委員美琴:所以是搭配海巡艦共同護漁? 高部長華柱:是。 蕭委員美琴:護漁有沒有預期的時程?還是不限期? 高部長華柱:在黑鮪魚季期間,我們都會派;而且在巡弋方面,最近有任何軍艦經過都會到那個位置。 蕭委員美琴:巡弋是進行偵監作業,拉法葉軍艦則是扮演搭配海巡署護漁的角色,是嗎? 高部長華柱:是。 蕭委員美琴:所以,目前並沒有設定時間點,也沒有另外加派其他等級軍艦的規劃,就是以這兩艘拉法葉艦為主? 高部長華柱:是,任何政策只要需要和海巡署做搭配,我們都會做好準備。 蕭委員美琴:派遣這兩艘拉法葉軍艦是部長的決定嗎?還是總統或是國安會的決策? 高部長華柱:這是原來既有的政策,我們的漁民在釣魚台附近作業,我們也有派軍艦。在南部原來是一艘,這次國安會議…… 蕭委員美琴:所以這個政策是國安會議…… 高部長華柱:在國安會議中決定的。 蕭委員美琴:是總統的決定嗎? 高部長華柱:是。 蕭委員美琴:現在釣魚台周邊海域就空了嗎? 高部長華柱:不是。 蕭委員美琴:你們從釣魚台調過來嗎? 高部長華柱:不是,是比照那個方式,在這邊增加。 蕭委員美琴:釣魚台那邊還是有一艘? 高部長華柱:還是有。 蕭委員美琴:是什麼等級? 高部長華柱:蘇澳派出的東北偵巡艦。 蕭委員美琴:回歸到今天審查的主題。進行改革當然會有一部分人覺得比較辛苦,畢竟任何的改革,基於國家財政困境,大家當然要共體時艱,改革還是勢在必行。不過,本席看到你們提出的各個改革措施是將上將排除在外,上將的給付標準還是依現有薪資的標準,而底下的人全部都要調整退休俸,倒是上將還是維持原來的標準,請問這樣合理嗎? 高部長華柱:在去掉18%之後,上將平均每人每月減少7萬元,已經減少7萬元了。 蕭委員美琴:這個跟今天討論的改革是兩回事啊!再說去掉18%以後,他們所領的錢還是相當可觀,你說減少7萬元,現在退休上將每月領的退休俸是多少? 高部長華柱:現在一般上將大概是領19萬元。 蕭委員美琴:19萬,你覺得少了7萬就好痛苦,但還是領了19萬,而底下的校級和尉級士官全部都要改革,唯獨領19萬的上將不用改革,你們還刻意排除,其他全部都要改革,只有上將不用,你覺得這樣合理嗎?部長,我們知道改革畢竟會痛,大家也會受到影響,可是領軍的人應該自己也願意跟大家共體時艱,要有這樣的精神才對。 高部長華柱:提出這樣的版本是根據行政院的草案,大家提出不同的意見,還有做修正的空間。 蕭委員美琴:上將還是百分之百。 高部長華柱:沒有。 蕭委員美琴:怎麼沒有?你們提出的會議資料是這樣寫的,上將百分之百支給,而且是按現役期間的薪水標準,其他人要改成百分之六十、百分之七十或百分之八十。其實我們也認同一個基本原則,就是跟公教人員脫鉤,畢竟退休的年限結構不太一樣,但是脫鉤之外,還是要設上限,例如百分之八十,可是不能將上將排除在外,否則怎麼帶動改革呢?怎麼會讓底下的人尤其是作戰部隊的兄弟心服口服呢?國家對退役軍人應該給予照顧,尤其對因公殉職或受傷人員更要加以照顧,但我們還是要顧慮到社會整體公平性的問題,這都是要兼顧的。現在社會上顧慮之一是軍人退休年齡太輕,可能40歲就退休,他工作20年,卻領國家退休金達40年,這就產生社會觀感的問題。 高部長華柱:成立退輔會的目的是輔導自願役官士兵在退休後如何就業、就學,甚至轉任公職,以前到退輔會是先轉不考,很來改成先轉後考,再變成不考不用,現在又可以考。基本上,我們應該有募兵制的整體性,政府其他部門如何接應這樣的制度,這樣的思考會比較全面性。 蕭委員美琴:部長講的這些配套措施當然非常重要,但是我們對於現職的戰鬥部隊或是身負比較艱困的工作,寧可調高他們在職期間的待遇,而不是從退役之後龐大的退撫金去做處理。 高部長華柱:退役就是要轉業嘛,轉到公職以後…… 蕭委員美琴:理想上是可以轉業,我也看到你們提出雙薪的條款。 高部長華柱:委員應該很瞭解,最近白宮連續兩次發表新聞,希望全國企業單位多聘用退伍軍人,包括其眷屬,可見是需要這樣做的。 再者,委員剛才提到上將的問題,像過去李傑部長退休時,其實他原本可以不必退休,可是當時硬要他去接國防部長,要不然他現在是一級上將,他可以不必退休。他退休以後,他的待遇降到什麼程度?當初就是…… 蕭委員美琴:剛才部長講退休是領19萬,將近20萬,這很高耶!難道以前他當部長時領更高嗎? 高部長華柱:他如果不退,現在可以領到副院長職務的薪水。 蕭委員美琴:你不能為了他一個人,讓整個帶兵的士氣都受到影響,一旦我們決定改革,包括立法委員當初也砍了一些相關的補助,因為進行改革一定要先從自己開始嘛!底下的人才會服,不能從最辛苦的戰鬥部隊、最基層的人員開始砍,上將級反而無動於衷,這也違背我們進行改革追求社會公平的基本精神和要求。 高部長華柱:我們會對這部分進行討論。 蕭委員美琴:稍後進行逐條審查時,我們再來討論。 主席: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王委員進士發言。 王委員進士: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審查「軍人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了行政院版本之外,還有很多委員也提出修正案,表示存在很大的爭議。國防部基於軍職人員的特性不同於一般公務人員的立場來為軍人說話,我認為這是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因為委員提出的版本過多,以今天這麼短的開會時間,能否做充分討論,不無疑問。國防部是否綜合各委員提出的版本,並秉持公平正義的原則,對委員提出的意見作一回應。 最近我們看到軍公教勞的退撫制度都在提出修正,我們認為改革是必要的,雖然軍職人員基於本身特性的不同,不能跟公教勞等行業相比,但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各行各業的年金都一起改革,軍職人員的退撫制度當然也不能例外,應做衡平的考量,這樣也可以減少一些民怨,希望國防部能審慎處理這些修正案,原則上我是支持行政院提出的版本,至於剛才委員同仁所提出的一些意見,包括軍中退伍的專業技術人才,如果不好好輔導轉業,將會給政府財政上增加更大的負擔,當然,在輔導轉業上政府必須提供一些誘因,譬如陳碧涵委員提到可以輔導空軍退伍人員轉到華航就業,但剛才部長說過不必專職華航,所以,像中華電信等其他公用事業,你們也可以輔導軍中通信人才轉任;另外,政府有投資20%以上的基金或是上市的半公營事業,也都是不錯的事業單位,可以提供軍中專業技術人才一個適當的出路。不過,當他們退伍後轉任到這些公司後,軍中原來的退休俸是否就不能再領了,抑或是可以領取部分,本席認為還有斟酌的餘地。 其實,民眾對軍職人員轉業的定位一般有以下兩種:一是到上市公司,一是退輔會所屬事業單位,譬如很多將領於退伍之後,通常都會被安排到退輔會所屬事業單位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的職務,類此轉業不能再領退休俸,我們認為當然是公平的;至於空軍飛行員退伍後轉到華航,也是同樣的情況,因為政府對華航的投資在20%以上,所以,轉任華航的飛行員就不能再領取退休俸;但若轉到長榮航空公司,其退休俸就可以照領,基於這樣的考慮,很多退伍的飛行員就乾脆轉到大陸的航空公司任職,請問部長,對這樣的制度你有何看法? 主席:請國防部高部長說明。 高部長華柱:主席、各位委員。這跟大家看待公立學校退休的老師到私立學校擔任教職一樣,都會有不同的看法,我們現在的做法乃是根據銓敘部所訂定退休人員轉至公務單位或是政府有投資20%以上之事業單位任職的相關辦法,也就是說,我們是在行政院的指導下提出一個版本,今天我們看到委員提出許多不同的版本,如何在我們的版本與各委員版本中尋求一個平衡點…… 王委員進士:委員提出這麼多的版本主要是反映問題,減少民怨,你們覺得委員所說若很有道理,就應該跟你們的版本作一折衷,以取得一個平衡點,俾讓民怨減至最低程度,這也是改革的最基本原則。雖然馬總統理想很高,見到社會上有不公不義的事情都想改革,但這麼多的改革都集中在這麼短的期間內進行,社會的觀感馬上就不一樣,正因為如此,目前各種年金的改革不僅推動困難,阻力也相當大,所以,如何對軍職人員的退撫制度進行適當改革,還望部長多加思考。 其次,民眾非常關心國軍在5天之內摔機兩架,包括F-16及幻象2000各一架,請問部長,這兩次軍機失事會不會影響到我們空軍的戰力? 高部長華柱:最近兩架軍機失事後,我們都很審慎探討箇中原因究竟如何,也就是說,自我檢討的部分很重要。 王委員進士:對於部長在意外事故發生之後勇於負責的態度,我們表示敬佩之意…… 高部長華柱:空軍從今天開始已對各基地尤其是發生事故的兩個基地進行全面飛安檢整…… 王委員進士:因為在這麼短的時間內連續有兩架軍機發生墜落事件,民眾的觀感實在不佳…… 高部長華柱:我們也特別要求其他的軍種對類似的航空器都必須進行檢整。 王委員進士:這方面的檢整工作,未來仍要繼續加強。其次,從今年起軍人就要開始納稅,所以,國防部也緊盯國軍希望不要有任何違規情事發生,但軍中與一般老百姓不一樣,民眾可以使用自然人憑證上網申報,非常方便,軍中則無網路可供申報,加上漢光演習剛剛結束,就趕上報稅期,而且今年又是第一次辦理,還有一些優惠的項目,手續上相當繁複,請問部長,你們對國軍報稅有沒有像國稅局指導一般民眾那樣給予一些輔導或協助? 高部長華柱:針對國軍報稅方面,國防部主計局都有派員到各地的營區進行輔導與幫忙,離島的營區也包括在內。 王委員進士:今天已經是5月23日,請問部長,國軍到今天已經報稅的比例是多少? 高部長華柱:大概在90%以上。 王委員進士:好,謝謝部長的說明 高部長華柱: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接下來輪到本席發言,請詹委員凱臣暫代主席。 主席(詹委員凱臣代):請馬委員文君發言。 馬委員文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非常關注這次空軍所發生的飛安意外,部長在第一時間內已召開相關的檢討會議,並提出若干改進的措施,在此本席提出兩點建議,我們根據空軍所做的探討,認為這兩次飛安意外以機械的因素為最高,請問部長,目前你們對這方面的檢討有沒有一個大致的方向或初步的方案提出來? 主席:請國防部高部長說明。 高部長華柱:主席、各位委員。最近這兩次墜機意外,經過我們檢討,以後面幻象2000戰鬥機較能掌握失事的原因,因為有兩位飛行員,看法比較容易聚焦,大概是以液壓系統為主,這次飛行員都能平安跳傘。這是初步的判斷,不過真正的原因還要打撈或找到黑盒子,飛行失事要做長時間的鑑定,如果短時間做決策,可能會有誤判。 馬委員文君:在黑盒子還沒有找到之前,還沒有深入瞭解確切的原因,不過就實質面上,我要提出兩個建議。第一,我們過去推動精粹案、精實案,甚至最近在改革年金等等,我相信這一、兩年內搶退風潮非常嚴重,我希望空軍可以提供這一、兩年內資深軍士官退役相關的資料讓本席參考,新竹和嘉義空軍基地的部分也提供給我。 高部長華柱:是。 馬委員文君:這些搶退的軍士官兵都是資深的士官,可能都是當初去接裝F-16或被送去訓練的人員,他們在那裡所獲得的資訊可能沒有辦法達到100%,學習成效也許八成或七成。他們回到臺灣後,都是種子教官,他們將所學傳下去,可能再下降幾成,結果大家獲得的常識、技術等只剩下一半,所以會一直遞減,再加上搶退風潮,對我們的飛安、對未來空軍的斷層有很大的影響。我希望你們針對這部分可以提出補救措施,看看怎麼留住人才。 第二,有關如何落實技職教育的部分,我希望空軍可以去查看看,也許因為有小圈圈,不容易查到實際的狀況,但是我們如何讓技職訓練和專業證照制度落實?我在這裡提出一個建議,我希望未來每年的考核不要只有軍方在做,因為過去曾經有造假的經驗。認證、考核和證照等等,民航局每年都在做,而且他們都是非常高標準,我希望軍方可以和民航局配合,一起做考核,然後再發證照。有沒有可能這樣做? 高部長華柱:國軍有一部分證照不是我們自己頒發的。我們會參考委員的意見。 馬委員文君:民航局的飛安資訊和知識在國際上是很先進的,如果他們可以提供這方面的協助跟考核,我相信對我們空軍技職的提升有幫助,所以我慎重建議,希望可以做到。 高部長華柱:是。 馬委員文君:內部的情況如果特別提出來,可能對空軍也不適當。有關紀律的管理,我希望空軍回去查察一下,應該有的訓練,不要因為長官的包庇,以致上班時間沒有認真學習,把東西全部拆卸掉後卻沒有辦法組裝,還有平常時間可能有聊天、看小說、看漫畫的情況,我希望能改善。 有些委員關心妥善率的問題,我覺得妥善率根本不是問題,如果我們認為不行就不會讓它飛,即使妥善率是一百,真的不能飛也沒有用。我希望這部分可以更落實,人員的訓練可以做到更扎根的步驟。 另外,部長是否注意到最近有人穿軍服上遍媒體談話性節目?這是准許的嗎? 高部長華柱:我們有看到,也審慎查了那衣服,他沒有配帶階級。 馬委員文君:雖然沒有配帶階級,但是退役還可以穿嗎? 高部長華柱:那就是當作一般的…… 馬委員文君:那不是戲服吧? 高部長華柱:因為他沒有配帶階級、兵科,不算軍服。它看起來像軍服,可以買得到,在法律上可能沒有…… 馬委員文君:我希望國防部可以正視這個問題,我記得部長曾經對這方面的問題非常不高興。他如果觸犯刑法,還是要辦。我為什麼特別提出這個問題?因為他穿著軍服上節目,他有吹捧解放軍,而認為中華民國的國軍其實是不堪一擊,他穿這樣的服裝,會誤導我們全體的民眾,這樣真的很可惜。這次你們跟海巡聯合巡演,國人很讚嘆,甚至願意幫忙出油錢,國軍很難得受到這樣的榮耀,我希望不要因為這問題而受影響。 高部長華柱:有關這個問題,我們會找相關的人去查詢、去跟他告誡。剛才委員提到油錢的部分,我要說明一下,油錢已經收到。為什麼會提到油的問題?因為有善心人士來問海巡和國軍這次出動多少艦艇、花了多少油費,所以才會有這個訊息。實際上,前兩天高雄的關聖帝廟和台南的玉皇宮各捐了200萬,由楊秋興政務委員(南部辦公室主任)收下來。他們當初是好意,為鼓勵我們這兩個單位去護漁,所以才會提出錢的問題。國防部並不是在叫窮,而是這些善心人士問我們這次花多少油料費用,他們要捐錢,我利用這機會表達感謝。 馬委員文君:部長,我認同。如果軍方和公部門可以收到民眾的捐款,這真的是不容易,表示他們有認同這部分,我希望這樣的認同不要因為其他的因素而傷害我們的國軍。我希望標準是一致的,如果之前那個不可以,那他就不可以穿這樣的服裝上節目發表這樣的言論,因為這樣會誤導,大家會以為是國軍派的。有關這部分,請國防部立即解決。 高部長華柱:謝謝委員的建議! 主席(馬委員文君):請邱委員議瑩發言。 邱委員議瑩: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要審查軍人保險、退職等法案,我是不是能請國防部更精細的說明一下?現在大家都在檢討年金制度,但是看起來,行政院提出的版本中,軍人退撫基金的財務危機是最大的,但是改革幅度卻是最小的,我不曉得部長怎麼看。 主席:請國防部高部長說明。 高部長華柱: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一個曲線圖,委員可以看看,今天造成這問題的真正原因是我們在93年開始實施徵募併行的兵役制度,這時正好是高峰期,這些退伍的…… 邱委員議瑩:所以你認為是這一、兩年退伍高峰期造成財政收支不平衡嗎? 高部長華柱:因為每年退1萬人,基金大概要提撥20億出去。以往沒有實施募兵制的時候,這部分不包含在裡面,現在開始徵兵,這時候產生另外的問題,這是當年沒有把整體考慮在內。 邱委員議瑩:你們現在新的改革制度有把這些考量進去嗎? 高部長華柱:剛才銓敘部次長特別提到,行政院應該考慮如何協助相關單位和國防部,甚至當初行政院也考慮是不是一部分用專款來解決,我們同時在解決這個問題。 邱委員議瑩:部長,我覺得其實行政院版修正條文還有很多爭議沒有解決,包括你們提出來的說明,有一部分我不曉得你們有沒有經過細算。你們在報告第9頁提到,你們針對退撫基金費率等等作了很多調整,可以讓軍人退撫基金的財務運作維持二十餘年,部長,這是怎麼算出來的?照理講,軍人退撫基金的財務危機最大,改革幅度又是最小的,結果你現在告訴我說,因為你們作了這樣的微調之後,破產年限反而變成最晚的,我不曉得這個數字是怎麼來的?你們有沒有經過細算? 高部長華柱:我請人力司說明,這只是其中一部分,我們還有其他的配套要再加進來。 主席:請國防部資源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天德: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報告裡面是說,如果採取上述的相關措施,包括提高費率、延長服役年限以拉長繳費時間、縮短領費時間…… 邱委員議瑩:我的時間有限,這些文字我看得懂,我是問你們有沒有細算?如何精算出來?依照你們現行的改革方案,改革的範圍包括軍公教人員,軍人退撫基金的改革幅度是最小的,但是你給我們的報告卻說軍人退撫基金的破產年限是最晚的,也就是說你們延長的時效是最長的,我不知道你們這個數字是怎麼算出來的。 王司長天德:就像剛才部長所說的,因為我們實施精進案曾經獲得一個經驗,就是精進案會造成退撫基金大量提升,以及現在執行募兵制每一年額外退伍…… 邱委員議瑩:你們有沒有精算過? 王司長天德:有。 邱委員議瑩:這些精算的數字可不可以提供給立法院參考? 王司長天德:我們會後提供給委員。 邱委員議瑩:我覺得你們的報告根本是瞎掰、胡扯,包括刪除月補償金的機制,你們竟然說可以節省基金支出269億元,這269億怎麼來的? 王司長天德:因為月補償金是終身給付。 邱委員議瑩:根據你們現在調整平均月俸的計算準則,你們只能節省6,834萬元,可是你現在竟然告訴我說,另外一個刪除月補償金的機制就可以節省269億元,不是269萬元,我真的懷疑你這個數字的來源、準確度。 王司長天德:我們計算的基準會後可以提供給委員,都有經過精算。 邱委員議瑩:我覺得今天我們審查這個條例,它還有很多有疑義或有爭議的地方,所以本席剛才建議主席今天只作大體討論,改天再進行逐條討論,因為像你們精算的標準、數據,我們還要等國防部提出來,因為很多東西是說不清楚的。 高部長華柱:謝謝委員,有些沒有問題的可以先通過。 邱委員議瑩:其實大部分問題都很多。 高部長華柱:不會,不會。 邱委員議瑩:你們提出的修正草案中有一條我們認為是「嫩妻條款」,就是第三十六條,過去年滿60歲以上的配偶,其婚姻關係存續15年以上且未再婚者,可以領取終身俸,但是你們現在在後面加了一個但書,我認為是「嫩妻條款」,就是領俸人退伍、除役生效時婚姻關係存續2年以上之未再婚配偶,不受支領年齡的限制。 高部長華柱:我們以前實施徵兵制,軍人年齡都比較輕,所以才會考慮這一部分。公務人員也是這樣的作法。 邱委員議瑩:部長,公務人員沒有這一條。我當時看到這個條文的時候,我認為你們應該是考量一些比較年輕的,但是你們有沒有考慮過那些比較老的?外籍新娘嫁給老兵,可能嫁來不到兩年老兵就過世了,那些也可以領嗎? 王司長天德:其實原來公務員的條例就是規定,在現職有兩年婚姻關係,退休之後死亡,他們的遺族可以領半俸,我們原來沒有,這次我們增訂現職結婚必須有兩年以上婚姻關係,退伍之後死亡,其遺族才可以領半俸,這是針對現職結婚的條件,不是嫩妻條款。 高部長華柱:跟剛才委員擔心的事情完全是兩回事,可能委員想的方向不太一樣。 邱委員議瑩:所以這不是嫩妻條款? 高部長華柱:不是。 邱委員議瑩:不過,我們覺得這還是有疑慮,所以,我們黨團也提出了一個修正的版本,這部分可能還需要更進一步的討論。 高部長華柱:我們花點時間討論一下。 邱委員議瑩:還不只一點時間,這要花很長的時間去討論。 高部長華柱:不會,有很多都沒有問題。 邱委員議瑩:部長,我還是要求剛才本席提到的精算的數字,希望國防部能夠提出來,不只提供給本席,還包括本委員會的成員。這部分非常重要,到底你們如何計算,以致可以延長二十多年才破產,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高部長華柱:我們會算給委員參考。另外,跟委員報告,絕對不是嫩妻條款。 主席:請詹委員凱臣發言。 詹委員凱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這次菲律賓漁船事件,本席對國防部的表現予以肯定,因為我們的空軍、海軍的表現真的讓菲律賓感到震撼,尤其這次我們越過北緯20度,真的是大快人心。我看了一些媒體的報導,有些記者也登上了紀德艦,我看他們本來都是很嚴格的,但是在軍艦衝過了北緯20度的那一剎那,他們的心情非常激動。所以我對這次國防部能夠支援海巡署護漁表示肯定。 第二,這次有兩架飛機失事,我有不同的看法,我認為飛行員的處置非常好,我們一定要保全我們的飛行員,飛機失事是不得已的事情,但是我們飛行員好不容易訓練出來,我們一定要保全他們,所以他們的作法是對的。當然我們不樂見失事,但是對於他們的處置,我們認為是對的。 第三,失事之後,我們國防部進行了天安特檢,請問現在進行的情況如何? 主席:請國防部高部長說明。 高部長華柱:主席、各位委員。在F-16的部分已經告一段落,現在幻象機正在實施,目前除了戰備機之外,其他包括海軍和陸軍的航空器,我們都作一次全面性的檢整。除此之外,我們也組成了專案小組,針對各基地飛安、機械、保修的問題,作一個持續性、全面性的督考,對於這兩架飛機發生這麼嚴重的問題,我們有必要痛定思痛,深入的找出問題癥結來解決。 詹委員凱臣:那我們在特檢的時候,F-16是購自美國,幻象則是來自法國,我們有沒有請他們協助調查或對他們做一個claim? 高部長華柱:現在有一些相關的技代還在國內,我們會透過他們的專業技術來協助我們檢討。 詹委員凱臣:所以,我還是很支持我們可以自行製造的武器,就像IDF,國人可以自行製造的話,還是會比較好。 高部長華柱:委員特別提醒我們,IDF的機種正好是雙發動機,將來我們應該考量到爾後的採購或製造,就像機械問題,雙發動機對我們飛行人員的保障會多一層,根據這一次的經驗教訓,這個在爾後的採購上會是我們必須要思考的部分。 詹委員凱臣:好,謝謝,部長請回座。本席繼續要請教銓敘部的吳次長,假如我是IDF的維修人員,我退伍之後去大陸從事民航機或軍機的維修,那我算不算是叛國? 主席:請銓敘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聰成: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現在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來規範到大陸工作的相關事宜。 詹委員凱臣:如果這類人員到大陸開飛民航機,其退休俸是否也可以繼續領? 吳次長聰成:根據目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如果到大陸去工作,要看他有沒有在大陸設籍;如果是到大陸去居住,我們這邊在發放退休俸的時候,就會依照他出境的時間而有所管制,會停發的。 詹委員凱臣:出境時間內就不發退休俸?他回來之後還是繼續有退休俸可領? 吳次長聰成:對。 詹委員凱臣:如果一個退役的飛行員到華航工作,退休金就沒有了,因為他領華航的薪水;但如果這個人到大陸去開飛機,我們照發退休俸,他回來之後也照領,銓敘部有沒有考慮到這一點? 吳次長聰成:如果他是到政府持有官股或政府投資的事業機構中任職,其薪水是不能超過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現在新的版本是以基本工資19,520元來規範。 詹委員凱臣:我們這樣就是鼓勵一些無論是否為飛行員的高科技的專業人才到大陸去,反正在你被大陸使用後,回來臺灣還可以繼續領退休俸,然後,退役後的人到華航去工作就不能領,但是到長榮的人又可以繼續領,可說是一國好幾制。 吳次長聰成:就我們的思考而言,因為在立法委員的立法意見中,就是希望不要有重複支領薪水的問題,因此,只要不超過這個範圍,沒有什麼停發的問題。停發的話,將來他如果離開這個職務,當然也可以恢復。 詹委員凱臣:但就是希望像你講的不要重複支領,我們先不談去大陸的部分,先講國內的好了,如果退役後到長榮工作,他還是可以繼續兩邊都領,那為什麼去華航任職就不能領? 吳次長聰成:當然在公務人員部分,他們也有不同意見,但基於整體的考量,到華航去工作,華航又給他更高的薪水,就暫時停發,部裡面的立場…… 詹委員凱臣:你怎麼知道華航會給他更高的薪水? 吳次長聰成:他要轉任到其他單位的話,他一定會考量到待遇跟他的退休俸比率問題。 詹委員凱臣:我們當然是不希望有人領雙薪,但是,很多的細節和措施,還是需要考慮一下。所以,本席也提出一個修正案,各位同仁屆時可以一起好好討論一下。 吳次長聰成:我們尊重委員的意見。 詹委員凱臣:好,謝謝次長。 主席: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部長,你現在是上將,對不對? 主席:請國防部高部長說明。 高部長華柱:是。 李委員俊俋:你轉文職了沒有? 高部長華柱:我是政務官。 李委員俊俋:照理說,你本來是上將,退役的話原本是可以領終身俸,但現在沒有了? 高部長華柱:是。 李委員俊俋:在午夜夢迴時,你會不會後悔來擔任國防部長? 高部長華柱:9年前的現在,我第一次踏上這個質詢台,當時陳總統問我願不願意轉到退撫會?我一秒鐘就答覆他,身為軍人,從來不考慮下一步,長官要我到哪裡,我就到哪裡。 李委員俊俋:所以,你其實是為了奉獻給國家,其他的,你並沒有考慮太多? 高部長華柱:是。 李委員俊俋:今天我們要討論有關軍人的退撫制度,依據我的資料,如果某一個中將退伍,他現職待遇大概是十五萬多,是不是? 高部長華柱:是。 李委員俊俋:如果他退職的話,依照所得替代率,他可以領到多少? 高部長華柱:當初所有的退休制度在訂定時,還沒有推募兵制,提撥的狀況不像現在這麼嚴重,今天國家的問題和當時的狀況都有…… 李委員俊俋:部長,這些我瞭解,當然是不一樣,我只是舉例,我過去也在銓敘部服務過,如果依照過去的算法,你們的中將如果任職35年以上,其所得替代率大概是76%左右;如果是上校退役,任職28年以上、將近30年者,其所得替代率達103%,對不對? 主席:請國防部資源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天德:主席、各位委員。是。 李委員俊俋:你們今天列出所謂的改革方案,此方案的計算方式就是本俸乘以二,是不是這樣? 王司長天德:是。 李委員俊俋:此與原來的軍公教制度一樣,軍公教現在都已經改革了,但是,軍人並沒有改,是不是? 王司長天德:是。 李委員俊俋:你們的計算年限是以最後36個月(即最後3年)來算,包括公教及勞工部分其實都擬改為以最後12年來算。所以,這部分若以所得替代率來算的話,你們的待遇其實並不差,對不對?你們比公教人員、勞工…… 高部長華柱:因為公教人員有保障可以工作到65歲…… 李委員俊俋:這一點我知道,你們都要提早退役,因為年限、身分緣故,你們跟他們不一樣。 高部長華柱:對。 李委員俊俋:所以,其實軍人原來的所得替代率比較高,這是服役年限的緣故,我們可以理解。但是,有沒有做到衡平的狀況,這是我們今天討論的重點。 高部長華柱:今天全世界任何一個國家對軍人的工作特殊性…… 李委員俊俋:至少要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高部長華柱:對,但基本上,他的工作性質不同。 李委員俊俋:部長,我瞭解,工作性質不同、行業別不同,當然會有不同的待遇。但是,所有的年金改革包括軍人的年金改革,也都要符合社會公平正義,而且要讓制度永續經營,對不對? 高部長華柱:是。 李委員俊俋:你們今天在報告中提到八項,希望它能夠永續經營,這八項裡面,討論了很多,也提到可以省多少的錢,是不是這樣? 高部長華柱:這是一個理想。 李委員俊俋:你們所列出來的這個理想的金額有沒有經過精算? 高部長華柱:有算過。 李委員俊俋:你們說提高退撫基金的提撥費率,一年之後大概可以增加7.42億,請告訴我,這是怎麼計算的? 高部長華柱:這一點我請司長向委員說明。 王司長天德:如果我們現在提高提撥率1%的話,個人繳費加上國家的挹注,以現役軍人來算總人數,我們一年可以多增加7.4億。 李委員俊俋:所以是兩個部分,一個是提撥費率要提高,另一個是個人繳費也要提高,就是這樣計算嗎? 王司長天德:當然。 李委員俊俋:你們還提到可以節省269億,那是怎麼算出來的? 王司長天德:委員是指刪除月補償金的部分? 李委員俊俋:對。 王司長天德:所謂月補償金就是以後他領俸時,可以領終身,每一個月都會發給他一筆…… 李委員俊俋:現在沒有了嘛!對不對? 王司長天德:如果我們改成這樣的作法,他就沒有了。 李委員俊俋:接下來我要請教銓敘部吳次長,剛才高部長在報告中說,其實這個部分跟公教的部分,計算方式還是有點不一樣,而我們也允許這個行業別的差異存在,對嗎? 主席:請銓敘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聰成:主席、各位委員。是。 李委員俊俋:次長,你有沒有看過國防部這份報告? 吳次長聰成:有。 李委員俊俋:國防部所列的這8項,你們特審司有沒有精算過?是否如同他講的,可以節省這麼多錢? 吳次長聰成:因為我們現在對於退撫基金是整體精算,而就銓敘部的部分,在這次年金改革有關可以節省經費的計算…… 李委員俊俋:銓敘部這次所做的算法並沒有包括軍人在內,軍人部分是由國防部自己算嘛!對不對? 吳次長聰成:對。 李委員俊俋:但是我們現在沒有看到國防部是怎麼算出來的,為什麼可以節省這麼多錢?我們看不懂啊!銓敘部的計算是說,如果我們用這樣的方式改革,可以延後6年,但是國防部卻說可以延後20年,所以中間的差距就跑出來了。真的是這樣嗎?國防部所謂的軍人退撫基金,跟一般的公教退撫基金是加在一起的,因為他們人數較少,無法單獨成立一個基金,對不對? 吳次長聰成:好比以公務人員來講,我們這次提出的改革是說,如果在現行條件不變的情形下,可以延後5年或6年,但是我要特別向委員報告,未來提撥率會提高,所以計算基準會調整…… 李委員俊俋:我現在的質疑是,其實整個退撫基金在計算時,預定的年限,並沒有包括軍人在內,而國防部今天提出的這個算法,是他們自己的精算,但是這個算法怎麼來的?是否符合這樣的條件?是否可以節省這麼多錢?我想這些才是真正的問題所在,所以國防部應該提供更詳細的資料讓我們委員討論,否則我們如何審查? 最後,我要請教次長,如果這個基金或是這筆節省的錢沒有算清楚的話,其實也會影響到退撫基金能否延續,也就是能否永續經營的問題,所以倘若無法證明這些提出來的數字是正確的,那就無法達到永續經營的效果。這次我們的年金改革,包括軍、公、教,最重要的兩個原則就是要符合社會公平正義以及永續經營,是否如此? 吳次長聰成:是。 李委員俊俋:所以如果沒有辦法做到這兩點,那還是等於白改嘛! 吳次長聰成:以公務人員來講,雖然延後5年…… 李委員俊俋:公務人員的部分我很清楚,現在我有問題的是,如果軍方的算法沒有辦法證明它真正可以做到的話,那還是沒有辦法讓退撫基金永續經營嘛! 吳次長聰成:其實國防部的主管司長也特別提到,他們有經過精算。 李委員俊俋:那就要把精算的內容提供給我們啊!像你們銓敘部就有提供給我們,如果國防部不提供給我們,我們怎麼進行逐條審查? 吳次長聰成:是,謝謝委員。 主席:請許委員添財發言。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俗話說:「人無遠慮,必有近憂。」部長同意嗎? 主席:請國防部高部長說明。 高部長華柱:主席、各位委員。我同意。 許委員添財:但是經濟學家凱因斯又說:「In the long run, we are all dead.」意思就是在長遠的那一頭,我們都死掉了!所以對於短期迫在眉睫的問題,我們要優先處理;也就是說,既要兼顧長期,也要重視短期。短期的問題不解決,看起來好像沒什麼,可是日積月累之後,就會應了「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這句話,等到一個關鍵點出現時,後悔也來不及了。對於這樣的常理,你認同嗎? 高部長華柱:我同意委員的指導。 許委員添財:你認為我們5天摔2架飛機,是「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還是偶發事件? 高部長華柱:其實我們這兩型飛機,已經很久沒有失事;當然,這並不能做為藉口,我只是覺得最重要的是,所幸這兩架飛機的飛行人員都能跳傘逃生,所以對於這兩名飛行人員,我是加以肯定的。不過,正因為這樣的問題,有關這兩架飛機的狀況,我們在處理上…… 許委員添財:你不會覺得很懊惱嗎?如果遲早要摔,也不能避免會摔,那麼摔下的時機,也太過敏感和巧合了,不是嗎? 高部長華柱:我覺得這不是巧合的問題,只要任何一件事發生,我們都要審慎以對,只是…… 許委員添財:所以現在國軍的形象,你這位國防部長要負責啦!真的是沒有遠慮,必有近憂,也可以說是「自作孽,不可活!」最讓人感到莫名其妙的是,我們退役的高級將領夏瀛洲等人,一而再、再而三的去大陸,卻沒有人可以制止,也拿他沒辦法…… 高部長華柱:這個跟我們…… 許委員添財:對國防部來講,這是稀鬆平常的事,因為現在到中國大陸去的人一大堆,怎會多他一個呢?他在台灣領月退俸,而且是一次領半年,所以他就在那邊逍遙半年,之後再回來領錢。這也是習以為常的吧?因為我們重視人權、重視人道,既然要給他退休金、月退俸,那麼讓他每個月領,也太不方便了,不如直接撥入他的帳戶,這樣也不違反他的自由意志…… 高部長華柱:我們尊重委員的建議,改成月領也可以啊! 許委員添財:這不是尊不尊重的問題。重點是預領半年,會讓地方政府很慘,像台南縣的蘇前縣長,就希望改成每個月發放,因為如果是預領半年,地方政府就得預付半年,可是地方政府財政調度很困難耶!所以大家都是勉為其難,尊重這些高級將領、尊重這些為國辛勞且勇敢可敬的退役軍人…… 高部長華柱:委員強調的這部分是制度面的問題。 許委員添財:為什麼有這個制度?就是因為大家尊重他們,可是他們不自愛啊!害國害民啊!你看孫慶餘這個政論家,他從澳洲寫回來的專論裡就說,這個現象在我們看起來好像稀鬆平常,但在他看來,這是亡國之象啊!這是敗軍之類啊!影響士氣、國際觀瞻甚鉅!美國發表的「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與安全發展報告」裡就提到台灣,說我們為了募兵,所以把兵力所需人員降低,要來養職業軍人;而且還把外購和自製的武器經費挪做募兵預算,結果現在是23萬5000人的兵力,遠低於我們的編制27萬5,000人…… 高部長華柱:這主要是因為我們的兵役制度從原本的2年縮短為不到1年。委員,你來做國防部長試試看,如果你的兵只能幹10個月…… 許委員添財:你不要反質詢啦!這是美國的報告,你要怎麼去回應呢? 高部長華柱:美國的報告不可以信啦! 許委員添財:美國是我們最好、最強的盟友,所以對於這個報告,你要如何回應,才是重點嘛! 高部長華柱:我不認同這個報告! 許委員添財:你跟我頂嘴沒有用!反質詢更是不敬!對國會更不尊重!根本是惱羞成怒!愛國的謊言被揭穿,所以你惱羞成怒來反質詢我,真是莫名其妙! 高部長華柱:我沒有惱羞成怒! 許委員添財:再來,2008年馬英九先生要競選總統時,他承諾經濟六三三,可是今天變成三四二,國防預算則是承諾會占GDP的3%,現在變成多少?從2008年到現在,短短不到五年,現在變成多少?還是連國防預算占GDP的多少都不知道?反正有薪水領就好了,管他國衰兵弱?我從來沒用這種口氣質詢你,但現在是國家存亡之際,一切就看國防部!雖然你們表面上很拼命,趁著那幾天民意高漲,派飛機、派軍艦去繞一繞,花一些油錢,請問這有什麼用?可惜了民眾愛國團結的士氣,徒讓國際看笑話!連菲律賓都把我們看扁了!偏偏還選在這時候摔飛機!老天也太不眷顧我們了!如果真是機械故障,系統故障…… 高部長華柱:我們會虛心檢討…… 許委員添財:問題是,機械系統的故障問題不能透過嚴謹的檢修來預防嗎? 高部長華柱:我們會虛心檢討,但委員也不必用這種話來…… 許委員添財:如果是天災地變加狂風暴雨…… 高部長華柱:我不接受! 許委員添財:難道你們無法透過嚴謹的檢修來預防機械系統的問題嗎? 高部長華柱:當然會。 許委員添財:既然如此,為何要強辯?如果能把這4萬人補起來,我們的失業率就降低了。現在失業人數有46萬人,而這4萬人占了十分之一,尤其大學以上的失業者,占失業人口的36.2%。高學歷的失業,連身強體壯的也都失業,而我們的國軍卻兵源不足,募兵募不起來,這不正代表國家士氣在瓦解嗎?所以重整軍紀,重振士氣,這是國防部長必須向全民承諾的重大使命。因此,你該做的不是向國會議員回嘴,而是虛心檢討,不是嗎?部長,我對你是殷殷期待,不是嗎? 高部長華柱:我對委員非常尊重。 許委員添財:尊不尊重在於感受,對我不尊重的很多,對我尊重的人更多。現在國家好壞已經分成兩半,國民好壞也分成兩半,貪官污吏一大堆,不過守法愛民、勤政愛民的更多!斯斯有兩種,請問你要選擇哪一種?部長,你不要客氣,軍人就是要服從命令,如果制度不合理,那就來國會改;但制度定了,就要百分之百遵守。 高部長華柱:我們今天所提出的改革版本只是一個草案,朝野委員都可以加入不同意見。 許委員添財:這是可以討論的,但對於在執行的既定制度,就不能打折,更不能馬虎。一日是軍人,終身是軍人,你可以到大陸旅遊,可以吃喝玩樂,就是不能說出危害台灣立場、危害國家政策或者影響士氣的話來!如果做了,那麼所有軍人都要指責他,總統不敢管,也許是有把柄在他手裡,也許是選舉時,他幫忙動員,但我認為所有軍人通通要上書,要宣誓效忠台灣、人民、土地、主權,不容許這種敗類影響我們的士氣,破壞我們的國際形象!這樣才能贏得國際尊重與信賴,要買武器也會便宜一點,也會好買一點,知道嗎? 高部長華柱:尊重委員意見。 主席:謝謝兩位。 請林委員佳龍發言。 林委員佳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空軍在五天內摔了兩架飛機,引起國人關心。記得我們小時候都唱造飛機,現在卻變成了摔飛機。請問國防部的飛安調查報告已經進行到何種程度? 主席:請國防部高部長說明。 高部長華柱:主席、各位委員。正在進行,不過現在最重要的,還是要先打撈並定位黑盒子的位置。由於三位飛行員均平安跳傘,相信對於爾後調查真相是有幫助的。發生這種事,我們都感到非常痛心,為此,我們會嚴格檢討原因,並將最後的肇事原因分析向大家報告。 林委員佳龍:F-16的黑盒子有打撈到,幻象還沒有? 高部長華柱:都還沒打撈,不過定位到了。 林委員佳龍:F-16的黑盒子已經定位,幻象則還沒定位嗎? 高部長華柱:兩個都定位了,F-16的黑盒子在400公尺深,幻象在90公尺,比較淺,比較容易做,我們會立刻執行打撈工作。 林委員佳龍:你們計畫多久時間內可以打撈完成?完整的飛安調查報告何時可以出來? 高部長華柱:要調查空安事件的發生原因,調查小組除了我們自己以外,還會請學界或民航局相關的專家…… 林委員佳龍:有沒有目標時間?你們希望集中在何時?黑盒子的位置已經定位到了,這是最關鍵的。 高部長華柱:全世界對任何一件飛安調查的時間,都無法預期於短時間內…… 林委員佳龍:一般是多久? 高部長華柱:有的滿長的。 林委員佳龍:以過去的例子來說呢? 高部長華柱:至少半年。 林委員佳龍:部長講的比我的預期還短…… 高部長華柱:一年? 林委員佳龍:對。幸好飛行員都安全,黑盒子也定位到,所以最好能在半年內將事情釐清。對於F-16與幻象的墜機,請問國防部是否曾向美、法原廠通報,請他們協助調查? 高部長華柱:技術代表都有參與。 林委員佳龍:有通報? 高部長華柱:有。 林委員佳龍:他們的角色是什麼? 高部長華柱:以幻象來說,法方的技術代表已經在我們基地裡,可以立刻給予我們技術協助。至於F-16,我們會藉由軍售管道請他們提供專業支援。 林委員佳龍:從國安角度來說,戰機失事凸顯出國軍建軍的困難,尤其是我們在維持空中優勢上的困境,因為我們買不到新飛機,而舊的飛機持續出問題,加上服役年限也逐漸到了,這些都讓我覺得你們的很多建案其實是有問題的。在F-16失事一事上,我記得上次質詢時,你們是說發動機連續熄火,即使發動三次也無法啟動,我認為此種機械性問題滿嚴重的。至於幻象,則是資訊電子系統失靈,這是你們目前的初步調查與分析? 高部長華柱:是。 林委員佳龍:F-16A/B升級案有包括發動機嗎? 高部長華柱:沒有,因為我們發動機的飛行時數並不很長。不過剛才也有委員提到,IDF是雙發動機,為此,我們考慮到以後的新型飛機都採用雙發動機,這樣對我們的飛行員來說會多一層保障。換言之,安全問題會是我們將來的採購方向之一。當初在設計IDF時的量比較大,後來因為受到鳳凰案與飛龍案的影響,生產數量減少,不過這也是一次經驗教訓,讓我們知道爾後的採購必須要有新思維。 林委員佳龍:發動機的問題真的很不尋常,就像飛行員講的,啟動了3次都無法點火。另外,關於幻象機老化的問題,你們有延壽或升級的計畫嗎?還是就讓幻象機隨著時間淘汰? 高部長華柱:我想任何一架飛機都要考量其壽期管理,基本上它到了某一個壽期之後,延壽是有其必要性的。 林委員佳龍:有沒有建案? 高部長華柱:現在還沒有到規劃的時間點。 林委員佳龍:你的看法呢?幻象2000現在也有十六、七年了,對不對? 高部長華柱:還沒有,我請空軍司令部說明。 主席:請空軍司令部丁參謀長說明。 丁參謀長忠武:主席、各位委員。目前F-16已經在升級,IDF也在升級。 林委員佳龍:我知道。 丁參謀長忠武:基本上,在需求性上會比較弱一點,但是我們也在考量了。 林委員佳龍:所以你們不太考慮對幻象做延壽或其他? 丁參謀長忠武:我們在考量,但是要在F-16升級及IDF升級後,我們再接續考量。 林委員佳龍:其實要積極一點,就像我剛才講的,現在是青黃不接,我真的很擔心我們的空優,如果再多摔幾架,我們就自己打敗自己了。 丁參謀長忠武:在這兩型戰機升級後,我們的戰力會提升。 林委員佳龍:但還是無法足以因應。 高部長華柱:委員的建議我們會考慮,因為必須要有階段性,針對不同機種,我們會輪帶式的提升它。 林委員佳龍:我們飛行員平均每月飛行時數的下限是多少? 高部長華柱:主要是看他飛行的類別。 林委員佳龍:我說的是下限,至少。 高部長華柱:第一類最少要15小時。 林委員佳龍:這是空軍部隊飛行訓練的一些規定。這個數字相對於對岸,譬如解放軍殲10或是蘇愷30的飛行員,你知道他們每個月的飛行時數是多少? 高部長華柱:根據我們的基本資料,我們好像比他們略多一點。 林委員佳龍:空軍參謀長,你有詳細的資料嗎? 高部長華柱:我們會後提供委員參考。 林委員佳龍:這沒有太大的機密嘛!我們的15小時還比他們多就對了? 高部長華柱:對,我們比他們略多,這是根據我們同仁剛才告訴我的數據,詳細情形我們會提供書面資料。 林委員佳龍:因為15小時是minimum,太少了啦!最後,我們的紀德艦出去,國人都很關注,但是外交部長也講這不是軍演,站在國防部的立場,這是什麼? 高部長華柱:這是護漁。我們主要是配合海巡署擔任護漁工作,我們支援海巡署。 林委員佳龍:美國有沒有傳達一些訊息?因為軍事演習不是輕易能夠講跟做的。 高部長華柱:我沒有接到任何訊息。 林委員佳龍:也就是說,如果情況必要時,我們要在這個海域做軍事演習,也還是操之在我們? 高部長華柱:是。 林委員佳龍:好的,謝謝。 高部長華柱:謝謝委員。 主席: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的主題是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的修正。請問部長,這個條例的修正內容,你看了嗎? 主席:請國防部高部長說明。 高部長華柱:主席、各位委員。看過了。 李委員貴敏:您滿意嗎? 高部長華柱:我們今天修這個條例的目的,是要配合年金制度的改革…… 李委員貴敏:部長,因為我有很多問題,所以不好意思要打斷你。您滿不滿意? 高部長華柱:我覺得在短時間內要提出這樣一個版本,本來就無法面面俱到,但是…… 李委員貴敏:好,幾分?您滿意的程度大概有多少percent? 高部長華柱:大概是85分以上。 李委員貴敏:本席要就教你幾個問題:第一,關於降階核俸的疑慮。我相信您的屬下也跟你報告過了,對於這個部分,本席著重的其實是公平。關於這個草案第二十五條的降階核俸部分,本席認為它不公平。當然,部裡也有解釋,說因為有陞階之後就退休的情形;可是如果是陞一天就退,那就給他一天,為什麼今天要把他降階?本席提出的問題是譬如有一個少將,他在少將任內已經有2年半,還沒有滿3年,你要把他降到上校程度來核俸,有這個必要性嗎?本席可以理解,如果你是針對一些特例的情況,譬如上校陞少將之後馬上就退,你認為他按照少將領退休俸是不應該的,這個本席贊同。可是他就算只當了一天、兩天,你就按照他當的日數去算,會有什麼樣的問題?為什麼要降階? 我們來看一下相關的數據,這是你們提供的資料,不是我自己捏造的,就是以上校、中校、少校最後3年薪資來做依據,按照這個規定造成的結果,以上校來講,差額是13.8萬、中校是11.2萬、少校是6.7萬。就退撫基金而言,省了多少錢?沒有多少! 高部長華柱:這個問題…… 李委員貴敏:等一下,部長,本席還沒有講完。但是從上校、中校、少校那個個人來講,對他的傷害有多大?他應該要拿的錢,你不給他,剝奪他該拿的錢。我今天提出的是,你可以按照他實際擔任的日數,如果他擔任少將或上校只有2、3天,你就算他2、3天,否則就不要陞他。人家本來應該要有的薪資,你不讓他拿,你有什麼法律上的基礎?我想不透。 高部長華柱:所以要訂一個法。 李委員貴敏:因為你覺得把人家剝奪了。那麼是不是只要訂定一個法,說可以搶銀行,全民就去搶銀行? 高部長華柱:這個問題就是說…… 李委員貴敏:第一,在訂定法律之前要先問該不該?今天不是針對不該做的東西訂定一個法就好了。部長,搶銀行該不該? 高部長華柱:不該。 李委員貴敏:那可不可以訂一個法,說去搶銀行?因為只要有法律依據就好了嘛!貪污該不該? 高部長華柱:不該。 李委員貴敏:那是不是訂一個法律,說可以貪污,大家就去貪污?不是嘛!今天重要的是講我們做這件事應該還是不應該。今天人家擔任那個位階,為什麼要把他降階去領退休俸?你有本事就講退休俸要少給,按照他原來的東西,不要騙他嘛!為什麼要訂一個規定,等到他退休時才發現原來要降到下一個位階去領取退休俸? 部長,我問完了。我剛才在講的時候,你要尊重本席,因為這是我質詢的時間。我一直在講,委員大只有大10分鐘,不會超過10分鐘,尤其在貴委員會只有8分鐘,所以委員只大了8分鐘。在委員質詢時間,請你要尊重;現在是問你的時間,你不要用不回答來抗議,這非常不好。 高部長華柱:我沒有抗議,委員一直在講話。 李委員貴敏:那我剛才前面提到中間問問題的時間,為什麼…… 高部長華柱:你不要拍桌子嘛! 李委員貴敏:你這是什麼態度?難怪剛才許委員…… 高部長華柱:你不要拍桌子呀! 李委員貴敏:因為別人跟你好好講,你講不聽嘛!人家是在很誠懇的問。這個年金的問題干我什麼事?我是軍人嗎?不是吧!我今天只是提到一個公平正義的問題。 高部長華柱:向委員報告,這是大家提出一個草案,朝野委員都可以貢獻。 李委員貴敏:你剛才告訴我說,你的滿意度是85分,我現在請問你,你去剝奪一個上校、中校、少校的權利,你可以幫退撫基金省多少錢? 高部長華柱:這不是省錢的問題。 李委員貴敏:那是什麼問題?你為什麼可以剝奪他的權利? 高部長華柱:委員有不同意見,可以修正呀!問題是…… 李委員貴敏:你同不同意這個概念?今天質詢的問題難道不就是在問你同不同意這個概念嗎? 高部長華柱:我不同意您的意見。 李委員貴敏:你不同意,所以你還是認為…… 高部長華柱:它有它的背景資料,我們需要花時間給委員說明。他如果做了兩年多,我們不會讓他退伍的。他如果有病…… 李委員貴敏:難怪剛才許委員對你非常不滿。剛才在下面聽的時候,我還覺得到底是發生什麼事了,但是你的態度真的非常不好。 高部長華柱:不是。 李委員貴敏:我拍桌子也許不應該,但我是恨鐵不成鋼,作為一個執政黨的立法委員,我恨鐵不成鋼,為什麼要讓社會大眾對我們有這麼大的誤會?為什麼? 高部長華柱:他兩年半不可能退伍。我們一直說有些人是取巧,由過去一些經驗,才提出這個方法。 李委員貴敏:他如果只有當兩天,你給他兩天,他能取多少巧? 高部長華柱:那是委員的看法,我們大家是共識決。我們提出一個草案,今天所有條例都有不同意見,委員是意見之一。當初提出這個來,也是有很多委員提出的。 李委員貴敏:那我非常卑微的請部長可不可以考慮到軍中同仁的辛勞? 召委,拜託將剛才部長停頓的時間扣掉。 第二個要請教的,是你抑制軍人轉職。關於轉職的部分,按照原來的規定還有政院版的部分,除了要把退休俸拿掉之外,你還跟著在野黨起鬨,要把優存利息也拿掉,你唯一給他補足的是32,160元,請問這32,160是怎麼來的?其次,以你現在85%滿意的修正方式,我們來看看退休年齡,軍人的退休年齡是43.6歲、公務人員是53.8歲、教育人員是55.1歲,軍人比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提早10年退休。部長,你是軍人的大家長,你有沒有考量到軍人的權利、義務?他比公務人員提早10年退休,一個40幾歲的人,你要他呆呆的待在家裡,什麼事都不做嗎?這不會造成社會問題嗎?他有能力、他有本事,他能夠轉任到其他機關,你卻沒有幫他爭取權益。你知不知道曾巨威教授也有把國外版本提出來,說如果你認為他有雙薪問題,可以把他的退休俸打個折扣,譬如20% off,他還是可以拿到原來的退休俸。按照現在你要改革的制度,我們好不容易才培養出來的軍人,先不要講國家花費的財務,我們花了那麼多心血培養出來的軍人,結果是往國外送。對於這些優質人才,你不但不提供誘因去好好運用他,還把這些訓練有專長、才40幾歲的人才,送給別的國家當成跟我們台灣競爭的武器,這樣對嗎?以這個改革的方式,你還敢作為一個軍人的大家長?你還敢講你的滿意度達到85%? 高部長華柱:不是我的滿意度,是我對這個法條…… 李委員貴敏:你對這個法案的滿意度。 高部長華柱:這個法條是經過行政院跨部會協調的結果,我們在會議當中都有力爭。 李委員貴敏:作為軍人的大家長,你為軍中弟兄想到他的權利沒有? 高部長華柱:當然有。所以我們還有備案,還可以討論嘛! 主席:詢答時間已經結束,我們等到逐條時再來討論。 高部長華柱:這是一個基本草案,請委員不要生氣,我們還有很多彌補的辦法。 李委員貴敏:召委,我還有一個問題,因為剛才他延遲回答的時間。我只提出問題,他可以會後再回答我。 部長,在你的法案裡面,必要的你不去規範,不必要的你去規範。在你的服役條例修正草案第六條裡面規定,調任參謀總長的話,可以服役到任期屆滿,這是什麼意思?原來條文的第十八條就已經規定,屆滿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其專長為軍中需要,且志願繼續服現役者,本來就可以延役呀! 主席:這部分等到逐條時再討論,好不好?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徐委員耀昌、黃委員偉哲、吳委員秉叡、李委員桐豪、廖委員國棟、蔣委員乃辛、江委員啟臣、林委員滄敏、邱委員文彥、陳委員亭妃、黃委員文玲、姚委員文智、孔委員文吉、陳委員唐山、簡委員東明、呂委員玉玲、徐委員欣瑩及高委員金素梅均不在場。 請邱委員志偉發言。等一下邱委員發言完畢,我們休息40分鐘,再繼續開會。 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辛苦了。這幾天要處理護漁的工作,又要處理二代機失事的問題,還要到國會面對年金改革的問題,並且要面對國會議員拍桌子質詢,你會不會覺得當一個國防部部長非常疲憊? 主席:請國防部高部長說明。 高部長華柱:主席、各位委員。不會。 邱委員志偉:你一天大概工作幾個小時? 高部長華柱:正常工作。 邱委員志偉:有沒有加班? 高部長華柱:有加班,沒有加班費。 邱委員志偉:一天大概工作幾個小時? 高部長華柱:最少超過12小時以上。 邱委員志偉:假日有沒有休假? 高部長華柱:假日有調節。 邱委員志偉:就是有休假啦!看到馬總統那麼累,幾乎每個場合都會打瞌睡,「睡睡」不能平安,國防武力才能保平安。他自認那麼努力,但是他的民調支持度只有13%,你作為他內閣的重要閣員,會不會覺得很累?擔任一個國防部長,要面對那麼多事情,你會不會覺得很累? 高部長華柱:不會。 邱委員志偉:會不會覺得有志難伸,或是覺得你的理念與想法都無法達到改革,有不如歸去的感覺? 高部長華柱:也不會。 邱委員志偉:勝任愉快啦! 高部長華柱:是。 邱委員志偉:我昨天聽到文化部的龍部長說,當一個文化部長,在內閣裡相當辛苦。你在午夜夢迴時,會不會想自己為什麼要當國防部長? 高部長華柱:我覺得能為國家服務是我們的一份責任,從我第一次擔任政務官到現在,已經9年了。 邱委員志偉:你對你工作的滿意度高不高? 高部長華柱:我個人嗎? 邱委員志偉:對。 高部長華柱:我覺得有機會就儘量把政策推動,過去如此,現在也是如此。 邱委員志偉:你個人對工作的評比大概可以打幾分? 高部長華柱:看委員給我多少分。 邱委員志偉:你剛才不是說85分嗎? 高部長華柱:沒有,我剛才講的是條例的滿意度,委員可能誤會了。 邱委員志偉:不管各方面,你都還保持戰力、保持意志,繼續為國家服務。 高部長華柱:看委員給我多少支持度吧! 邱委員志偉:我在理念上當然支持你,但是有些作法還是要請教你。本席今天提出的兩個條文,一個是第三十二條之一,一個是第三十六條,前者主要是軍公教年金改革的一部分,後者就是避免虛偽結婚而造成「假結婚,真領撫卹金」,這是因為目前有一定程度的這種現象,本席才會提這個修正案。你對這兩條的滿意度如何? 高部長華柱:根據社會大眾及不同委員提出的問題,都有不同看法。 邱委員志偉:本席這兩條修正案,國防部沒有任何版本,我看你們的報告寫得似是而非,也不知道你們的立場如何。你對本席這兩條修正案的滿意度如何? 高部長華柱:委員的任何修正案,我們都加以尊重,我們提出的這個修正內容,也是經過大家討論的結果。我們今天提出這個草案,是可以經過更細部的探討,我們希望朝野委員都能達到共識,這樣會更周延。 邱委員志偉:年金改革應該軍、公、教一起談,針對這部分,教育部、銓敘部與國防部要一起討論,看在六月底能不能把整合性的版本提出來。 高部長華柱:是。 邱委員志偉:我覺得國防部的速度可能要快一點,因為在公、教的部分,他們的版本都提出來了,但是國防部的好像還沒有出來,只有本席提出這個版本,如果你們提不出版本,就用本席的這個版本,我覺得是最恰當的。另外,關於第三十六條,你的意見如何? 高部長華柱:委員的看法,我想我們就加以尊重,委員再仔細看一下的話,我們修的…… 邱委員志偉:本席本來提的是55歲,你們是把它的條件修得更嚴格,提升到60歲? 高部長華柱:是。60歲也是我們跟其他部會共同研討出來的結論。 邱委員志偉:好。另外,有關中科院的一些問題,因為中科院裡面有很多是退役的將官、校級人士,他們是在退役之後又用人力派遣的方式來任職,這類的人有多少?如果是校級軍官,他一個月可以領8、9萬元,退役之後,後來再用人力派遣的方式回去任職,如果他有碩士學位,一個月還可以領55,000元。這類的人有多少? 主席:請國防部軍備局金局長說明。 金局長壽豐:主席、各位委員。目前的人數非常少,如果有的話,他現在是領32,160元。 邱委員志偉:如果用人力派遣方式,他只能領32,160元?那到底有多少人?這就是肥貓嘛,因為他領雙薪水。他校級退役可以月領8萬元,後來又領3萬元,我覺得這是不合理的。如果有這種人力派遣,我覺得應該加以限制。 高部長華柱:也不會…… 邱委員志偉:就算有一個人也不行,人數部分,請你稍後提供?本席。另外,有關Mirage部分,目前總共有兩個中隊、60架,歷年來的失事紀錄大概一共掉下4架,現在服役的大概只有56架,有17架封存,大概占了三成,是嗎? 高部長華柱:不到三成,架數大概只有個位數。 邱委員志偉:你上次答復我說有17架在封存。目前到底有幾架在封存?還是環控?還控加上封存,總共有幾架? 高部長華柱:不到10架。 邱委員志偉:怎麼會變這麼快?上個月我才請教你同樣的問題,你說有17架在封存。 主席:請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丁參謀長說明。 丁參謀長忠武:主席、各位委員。環控的部分不是17架,上次在計算妥善率時是待建的加上環控的總共17架,真正環控的不到10架。 邱委員志偉:有即戰力的總共有幾架?即若遇戰事可立即升空的有幾架? 丁參謀長忠武:40架左右。 邱委員志偉:可以立即升空、不需要等到零件? 丁參謀長忠武:是的。 邱委員志偉:聽說其訓練飛行作業維持費一小時要80萬,是這樣嗎? 高部長華柱:包括油料等全部都算在內。 邱委員志偉:就是80萬,此數字沒有錯吧?那IDF是幾萬? 丁參謀長忠武:詳細數字,我們可以在會後提供給您。 主席:請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羅參謀長說明。 羅參謀長際琴: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油料都是差不多在80萬…… 邱委員志偉:就我的瞭解,IDF每小時的作業維持費是25萬,而F-16是16萬,而Mirage每小時的作業維持費是F-16的五倍。為什麼它的作業維持費如此之高?有沒有可能把它降低? 高部長華柱:它有些零附件的成本比較貴。 邱委員志偉:這跟附件沒有關係啊! 高部長華柱:其零附件的成本就比較高。 邱委員志偉:作業維持費主要是在油料部分而已。 高部長華柱:不是,作業維持包含附油、零件都算在內。 邱委員志偉:其他有Mirage戰機國家,其作業維持費是多少錢? 高部長華柱:差不多是這個價錢,除了法國本身量比較夠之外,像印度等其他國家,大概都差不多。 邱委員志偉:我覺得可以在不影響飛行訓練安全的合理範圍內盡量節省。例如F-16,同樣是二代機,Mirage的作業維持費就高出了五倍。部長,空軍在作業維持費這部分是不是應該要加以控制? 高部長華柱:謝謝委員的建議。 主席:請黃委員偉哲發言,時間3分鐘。 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簡單請教部長一個問題,最近這陣子因為菲律賓的事情,大家很在乎一些實體的部分,例如我們海軍軍艦出去幾艘、空軍飛行了幾架次、花了多少錢?但是,另外還有一個問題,菲律賓的駭客、中國大陸的駭客及臺灣的駭客,即所謂的網軍,彼此之間的駭客攻擊其實早就已經開始了。你們也在資電作戰指揮部之下成立所謂第四支網路中隊。請問部長,這些網路作戰在我們正式的演習中已經有這樣的作戰能量了嗎? 主席:請國防部高部長說明。 高部長華柱:主席、各位委員。已經有了。 黃委員偉哲:以荷蘭為例,他們已經修法了,修法的方向是警方的調查人員被准許以駭客的手段攻擊其他電腦或在裡面安裝病毒來閱讀或銷毀文件,而且還通過駭客可攻擊進入外國的伺服器。請問,我們國防部有沒有研擬相關法規來因應? 高部長華柱:現在行政院資安辦公室有一套完整的作法,國防部會根據這套…… 黃委員偉哲:可是,那只是一些作業規定,尚未法制化。 高部長華柱:我們會根據這一套作法來建議有法制化會比較好。 黃委員偉哲:如果是您自己來評定,與他國相較,現在我們國軍作戰的網路作戰能量是屬於剛起步階段還是毫不遜色? 高部長華柱:也不能說毫不遜色,我們已經開始…… 黃委員偉哲:臺灣畢竟是資訊大國。 高部長華柱:資訊大國是在製造部分,但問題在於攻防與硬體製造可能有點距離。 黃委員偉哲:我們欠缺這類人才嗎? 高部長華柱:其實這個資電部隊在8年前就已經成立了。 黃委員偉哲:效果如何? 高部長華柱:所以,我們的戰力應該還是算滿強的。 黃委員偉哲:跟各國相比,我們不會輸人家? 高部長華柱:不會輸人家。 黃委員偉哲:你剛才說毫不遜色是過謙? 高部長華柱:我們不能一直自滿,但我們也要肯定自己,雖然我們這部分已經有這麼長的歷史了,但是,今天別單位的兵力要精簡,可是,這部分的兵力反而要增強。 黃委員偉哲:好,謝謝部長。 高部長華柱: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下午1時10分繼續開會。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處理「軍人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逐條討論。進行第三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保險包括死亡、殘廢、退伍、育嬰留職停薪及眷屬喪葬五項。 主席:蔡委員煌瑯等針對軍人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修正動議。 蔡委員煌瑯等所提修正動議: 軍人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提案條文 現行條文 建議修正條文 說明 第三條 本保險包括死亡、殘廢、退伍、育嬰留職停薪及眷屬喪葬五項。 第三條 本保險包括死亡、殘廢、退伍及育嬰留職停薪四項。 第三條 本保險包括死亡、身心障礙、退伍、育嬰留職停薪及眷屬喪葬五項。 一、「殘廢」給付文字修正為「身心障礙」給付。 第四條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本保險業務得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承保機構)辦理。 為監督本保險業務,由主管機關邀請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被保險人代表組織監理會。 第四條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本保險業務得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 第四條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本保險業務得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承保機構)辦理。 為監督本保險業務,由主管機關邀請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被保險人代表組織監理會。 前項監理會由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被保險人代表各占三分之一為原則;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為保障被保險軍人及眷屬權益,並使其意見得以充分表達,對於監理會組成之比例,建議參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條規定,明定政府代表、被保險人代表及專家學者各占三分之一比例,以取得平衡。又為提升監督層級,有關監理會組織規程應明定由行政院定之。 第五條 本保險財務收支結餘,全部提列為保險準備金;其管理及運用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承保機構辦理本保險所需事務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撥付,其金額不得超過年度保險費總額百分之三點五。 本保險之財務責任,屬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保險年資應計給之退伍給付未提存保險責任準備金額,由中央政府審核撥補;屬於本條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之虧損,除戰爭、武裝衝突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應計給之給付金額由中央政府審核撥補外,應調整費率挹注。 第五條 本保險,應設置基金;其基金數額,依實際需要,由國防部會同財政部呈請行政院核定由國庫撥充。 前項基金之保管、運用辦法,由國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第五條 本保險財務收支結餘,全部提列為保險準備金;其管理及運用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承保機構辦理本保險所需事務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撥付,其金額不得超過年度保險費總額百分之三點五。 本保險之財務責任,屬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保險年資應計給之退伍給付金額,其不足部分由中央政府審核撥補;屬於本條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之虧損,除戰爭、武裝衝突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應計給之給付金額由中央政府審核撥補外,應調整費率挹注。 有關虧損部分之支援挹注或審核撥補事項,應由主管機關轉報行政院核定,並應送立法院備查。 中央政府撥補保險虧損應送立法院備查。 第六條 退伍給付、殘廢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眷屬喪葬津貼,以被保險人本人為受益人;死亡給付依序由下列親屬為受益人領受之: 一、配偶。 二、子女。 三、孫子女。 四、父母。 五、兄弟姊妹。 六、祖父母。 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指定死亡給付之受益人者,依其指定辦理。 第六條 退伍給付、殘廢給付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本人為受益人;死亡給付由被保險人就下列親屬中指定受益人: 一、配偶。 二、子女。 三、孫子女。 四、父母。 五、兄弟姊妹。 六、祖父母。 第六條 退伍給付、身心障礙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眷屬喪葬津貼,以被保險人本人為受益人;死亡給付依序由下列親屬為受益人領受之: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祖父母。 五、兄弟姊妹。 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指定死亡給付之受益人者,依其指定辦理。 一、「殘廢」給付文字修正為「身心障礙」給付。 二、死亡給付之領受親屬順序參照「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第57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36條」之遺族領受順序規定,一併調整。 第十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每月保險基數金額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二。 前項費率,由承保機構聘請精算師或委託精算機構定期精算,並由主管機關評估保險實際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報請行政院覈實釐定;費率調整時,亦同。 第一項所稱每月保險基數金額,依被保險人月支本俸為準。 義務役軍官、士官每月保險基數金額,比照志願役軍官、士官同階一級辦理;士兵、軍事學校軍費學生每月保險基數金額,比照志願役下士一級辦理。 本保險之保險費,按月繳付,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三十五,政府補助百分之六十五。但義務役軍官、士官及士兵之保險費,全額由政府負擔。 前項由政府補助或負擔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所屬機關分別編列預算,逐月撥付承保機構。 第十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每月保險基數金額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八。 前項費率,由國防部聘請精算師或委託精算機構定期精算,並評估保險實際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報請行政院覈實釐定;費率調整時,亦同。 第一項所稱每月保險基數金額,依被保險人月支薪俸為準。 義務役軍官、士官每月保險基數金額,比照志願役軍官、士官同階一級辦理;士兵、軍事學校軍費學生每月保險基數金額,比照志願役下士一級辦理。 本保險之保險費,按月繳付,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三十五,政府補助百分之六十五。但義務役士官、士兵之保險費,全額由政府負擔。 前項由政府補助或負擔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所屬機關分別編列預算,逐月撥付承保機構。 第十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每月保險基數金額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二。 前項費率,由承保機構聘請精算師或委託精算機構定期精算,並由主管機關評估保險實際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報請行政院覈實釐定,並應送立法院備查;費率調整時,亦同。 第一項所稱每月保險基數金額,依被保險人月支本俸為準。 義務役軍官、士官每月保險基數金額,比照志願役軍官、士官同階一級辦理;士兵、軍事學校軍費學生每月保險基數金額,比照志願役下士一級辦理。 本保險之保險費,按月繳付,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三十五至四十,政府補助百分之六十至六十五。但義務役軍官、士官及士兵之保險費,全額由政府負擔。 前項由政府補助或負擔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所屬機關分別編列預算,逐月撥付承保機構。 一、費率,由承保機構聘請精算師或委託精算機構定期精算,並由主管機關評估保險實際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報請行政院覈實釐定,並應送立法院備查;費率調整時,亦同。 二、基於軍文平衡及財務自主之原則,本保險之保險費自付額度,明定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三十五至四十,政府補助百分之六十至六十五,保留調整之彈性。 第十六條 退伍給付規定如下: 一、保險滿五年者,給付五個基數。 二、保險超過五年者,自第六年起至第十年,每超過一年,增給一個基數。 三、保險超過十年者,自第十一年起至第十五年,每超過一年,增給二個基數。 四、保險超過十五年者,自第十六年起,每超過一年,增給三個基數。 五、保險滿二十年者,每超過一年增給一個基數,最高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保險未滿五年,未曾領受殘廢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眷屬喪葬津貼者,照最後月份繳費標準,退還其以往自付部分保險費。 第十六條 退伍給付規定如下: 一、保險滿五年者,給付五個基數。 二、保險超過五年者,自第六年起至第十年,每超過一年,增給一個基數。 三、保險超過十年者,自第十一年起至第十五年,每超過一年,增給二個基數。 四、保險超過十五年者,自第十六年起,每超過一年,增給三個基數。 五、保險滿二十年者,每超過一年增給一個基數,最高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保險未滿五年,未曾領受殘廢給付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照最後月份繳費標準,退還其以往自付部分保險費。 第十六條 退伍給付規定如下: 一、保險滿五年者,給付五個基數。 二、保險超過五年者,自第六年起至第十年,每超過一年,增給一個基數。 三、保險超過十年者,自第十一年起至第十五年,每超過一年,增給二個基數。 四、保險超過十五年者,自第十六年起,每超過一年,增給三個基數。 五、保險滿二十年者,每超過一年增給一個基數,最高以三十六個基數為限。 保險未滿五年,未曾領受身心障礙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眷屬喪葬津貼者,照最後月份繳費標準,退還其以往自付部分保險費。 一、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死亡給付規定因病或意外死亡者,給付三十六個基數。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殘廢給付規定因公成殘一等殘者,給付三十六個基數。參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致成全殘廢者,給付三十六個月。依第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殘廢給付合計給付月數,以三十個月為限,因公者以三十六個月為限。第十四條規定,養老給付最高以三十六個月為限。第十五條規定養老給付月數最高以三十六個月為限。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二款規定,被保險人發生死亡事故時,因公死亡者,給付三十六個月。繳付保險費二十年以上者,給付三十六個月。 二、基於降低給付之原則,保險滿二十年者,每超過一年增給一個基數,最高以三十六個基數為限。 二、「殘廢」給付文字修正為「身心障礙」給付。 提案人:蔡煌瑯  蕭美琴  邱議瑩  陳歐珀 主席:提案委員不在場,委員之提案不予處理。 請問各位,對第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四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本保險業務得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承保機構)辦理。 為監督本保險業務,由主管機關邀請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被保險人代表組織監理會。 主席:提案委員不在場,委員之提案不予處理。 請問各位,對第四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五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本保險財務收支結餘,全部提列為保險準備金;其管理及運用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承保機構辦理本保險所需事務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撥付,其金額不得超過年度保險費總額百分之三點五。 本保險之財務責任,屬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保險年資應計給之退伍給付未提存保險責任準備金額,由中央政府審核撥補;屬於本條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之虧損,除戰爭、武裝衝突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應計給之給付金額由中央政府審核撥補外,應調整費率挹注。 主席:修正動議之提案委員不在場。請問各位,對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六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退伍給付、殘廢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眷屬喪葬津貼,以被保險人本人為受益人;死亡給付依序由下列親屬為受益人領受之: 一、配偶。 二、子女。 三、孫子女。 四、父母。 五、兄弟姊妹。 六、祖父母。 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指定死亡給付之受益人者,依其指定辦理。 蔡委員煌瑯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六 條  退伍給付、身心障礙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眷屬喪葬津貼,以被保險人本人為受益人;死亡給付依序由下列親屬為受益人領受之: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祖父母。 五、兄弟姊妹。 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指定死亡給付之受益人者,依其指定辦理。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 請蕭委員美琴發言。 蕭委員美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所提的條文修正案之所以把孫子女部分拿掉,主要是比照現行民法的繼承基礎,因為該基礎是沒有包含孫子女在內,不知道國防部當初在立法時特別把孫子女的部分納進來,有無任何特別的用意,如果沒有,我們是建議讓所有的法規都能一致化。 主席:請國防部資源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天德:主席、各位委員。因為委員這部分的修正意見除了把孫子女部分刪掉,也將祖父母的順序往前調整。如果只是因為民法上沒有把孫子女部分納進去,那我們是同意把孫子女部分刪除,但順序部分是否能夠照我們的版本?因為我們這個部分已經沿用多年了。 主席:國防部的意見是他們同意把孫子女的部分刪掉,但是順序部分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因為現階段真的有很多像隔代教養的情形,因此,國防部建議順序部分是照行政院的版本。 蕭委員美琴:(在席位上)我們的版本把祖父母的順位往前移是比照民法及公教人員相關法規,主要是為了盡量使本法與其他法規一致。 王司長天德:我們同意。 蕭委員美琴:(在席位上)另外我們的版本中還有一個是「殘障」改「身心障礙」的部分…… 王司長天德:不過,剛才通過的第三條的部分,因為第三條還是保留用「殘廢」而沒有採用「身心障礙」,所以,蕭委員提到的第六條中的「身心障礙」部分,如果第三條有改成「身心障礙」,第六條才需要改成「身心障礙」。如果第三條沒有改,第六條也不用改。因為軍人的殘廢還另有一個殘等鑑定的標準,標準非常嚴格,如果用「身心障礙」的話,因為身心的定義與鑑定是非常模糊而不容易的。 主席:第六條除將第一項的一至六款修正為:「一、配偶。二、子女。三、父母。四、祖父母。五、兄弟姊妹。」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七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被保險人無前條親屬或前條親屬受地域環境限制,不能為受益人時,轉經國防部核准得指定其他親友或公益法人為受益人。 主席:請問各位,第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八條。 第 八 條  (刪除) 主席:請問各位,第八條刪除,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每月保險基數金額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二。 前項費率,由承保機構聘請精算師或委託精算機構定期精算,並由主管機關評估保險實際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報請行政院覈實釐定;費率調整時,亦同。但精算時,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保險年資應計給之退伍給付未提存保險責任準備金額,不計入本保險之保險費率。 第一項所稱每月保險基數金額,依被保險人月支本俸為準。 義務役軍官、士官每月保險基數金額,比照志願役軍官、士官同階一級辦理;士兵、軍事學校軍費學生每月保險基數金額,比照志願役下士一級辦理。 本保險之保險費,按月繳付,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三十五,政府補助百分之六十五。但義務役軍官、士官及士兵之保險費,全額由政府負擔。 前項由政府補助或負擔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所屬機關分別編列預算,逐月撥付承保機構。 蔡委員煌瑯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第 十 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每月保險基數金額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二。 前項費率,由承保機構聘請精算師或委託精算機構定期精鼻,並由主管機關評估保險實際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報請行政院覈實釐定,並應送立法院備查;費率調整時,亦同。 第一項所稱每月保險基數金額,依被保險人月支本俸為準。 義務役軍官、士官每月保險基數金額,比照志願役軍官、士官同階一級辦理;士兵、軍事學校軍費學生每月保險基數金額,比照志願役下士一級辦理。 本保險之保險費,按月繳付,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三十五至四十,政府補助百分之六十至六十五。但義務役軍官、士官及士兵之保險費,全額由政府負擔。 前項由政府補助或負擔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所屬機關分別編列預算,逐月撥付承保機構。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條有無異議? 請國防部資源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天德:主席、各位委員。針對修正動議內容,在第二項增列「並應送立法院備查」,我們同意。有關後面負擔比率問題,因為這次改革從35%、65%改為40%、60%,是指退撫基金部分,至於保險部分,公保並沒有修改,還是維持35%、65%,所以,我們也同樣維持35%、65%。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如果改為35%至40%,政府補助60%至65%,因為這是執行公權力,攸關人民權利義務,如果改成有範圍的彈性,將來執行上可能會有問題,所以,我們還是建議維持35%、65%,如果要改的話,就連同公保一起進行。 蕭委員美琴:(在席位上)這是給你們彈性,你們可以視國家財務狀況調整,現在35%、65%,我是沒有意見,但給你們一個range,你們可以視國家財務狀況調整,免得下次還要修法。 主席:不過,法條上訂明確一點,執行上是不是比較不會有認定上的爭議?我是建議應該明確一點。 蕭委員美琴:(在席位上)那就比照公保,如果公保有修改,這裡再一併修正。 主席:好,謝謝。 第十條就按照上述修正意見通過。 進行第十六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退伍給付規定如下: 一、保險滿五年者,給付五個基數。 二、保險超過五年者,自第六年起至第十年,每超過一年,增給一個基數。 三、保險超過十年者,自第十一年起至第十五年,每超過一年,增給二個基數。 四、保險超過十五年者,自第十六年起,每超過一年,增給三個基數。 五、保險滿二十年者,每超過一年增給一個基數,最高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保險未滿五年,未曾領受殘廢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眷屬喪葬津貼者,照最後月份繳費標準,退還其以往自付部分保險費。 蔡委員煌瑯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六條  退伍給付規定如下: 一、保險滿五年者,給付五個基數。 二、保險超過五年者,自第六年起至第十年,每超過一年,增給一個基數。 三、保險超過十年者,自第十一年起至第十五年,每超過一年,增給二個基數。 四、保險超過十五年者,自第十六年起,每超過一年,增給三個基數。 五、保險滿二十年者,每超過一年增給一個基數,最高以三十六個基數為限。 保險未滿五年,未曾領受身心障礙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眷屬喪葬津貼者,照最後月份繳費標準,退還其以往自付部分保險費。 主席:請國防部資源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天德:主席、各位委員。軍保和公保在整個結構上是不太一樣的,因為公保服務年資非常長,大部分的人都可以超過36個基數,所以這次公保也打算把基數往上修,軍人則是一直以來都維持45個基數,這樣大部分軍人都可以涵蓋在內,如果服役年資很長,就像士官長服役到58歲,那樣才可能拿到45個基數,因此,這部分我們還是希望維持軍和公教間的一點差異,還是維持45個基數。 蕭委員美琴:(在席位上)但是其他的給付都是以36個基數為基準,包括公保的養老給付、因公死亡等等的給付,都是36個月。 王司長天德:委員指的是公保的部分,我剛剛已經講過,公保的部分是36個基數,但是他們現在也要修到42個基數。 蕭委員美琴:(在席位上)他們要修到42個基數? 王司長天德:對。所以我們建議還是維持最高45個基數,就是不會超過45個基數,其實各個不同等級都有不同的等級基數,像作戰殘廢一等殘,就是40個基數,這只是我們設定的一個屋頂。 蕭委員美琴:(在席位上)可以。 王司長天德:好,謝謝。 主席:身心障礙部分,比照前面殘廢的部分。 第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十六條之三。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之三  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者,依下列基準,給與喪葬津貼: 一、父母及配偶,給付三個基數。 二、子女之喪葬津貼如下: (一)年滿十二歲未滿二十五歲者,給付二個基數。 (二)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十二歲者,給付一個基數。 符合請領同一眷屬喪葬津貼之被保險人有數人時,應自行協商,推由一人檢證請領;具領之後,不得更改。 被保險人之父、養父或母、養母死亡時,其喪葬津貼僅能擇一請領。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十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作戰、因公或意外失蹤,辦理保險給付後,返回部隊或回鄉者,應向該管主官或縣、市後備指揮部或地方政府陳明,其已領保險給付,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免追繳。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以詐欺行為領得各項給付,除依法治罪外,應追繳其領得保險給付之本息。 第一項被保險人返回部隊者,應重行投保。 主席: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繼續審查院會交付審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之修正草案,共計六案,加上陳委員鎮湘、詹委員凱臣、蔡委員煌瑯、林委員郁方、陳委員歐珀、馬委員文君、王委員進士等提出之修正動議,總計十八案,全部併案審查。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進行第一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本條例依兵役法第十四條規定制定之。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五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軍官、士官除役年齡如下: 一、下士、中士、上士:五十歲。 二、士官長:五十八歲。 三、尉官:五十歲。 四、校官:五十八歲。 五、少將:六十歲。 六、中將:六十五歲。 七、上將:七十歲。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依原規定晉任一級上將者,不受前項第七款規定之限制。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六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軍官、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如下: 一、下士、中士、上士:五十歲。 二、士官長:五十八歲。 三、少尉、中尉:十二年。 四、上尉:十七年。 五、少校:二十二年 六、中校:二十六年。 七、上校:三十年。 八、少將:五十八歲。 九、中將:六十一歲。 十、二級上將:六十四歲。但調任參謀總長者,得服役至任期屆滿。 十一、一級上將:七十歲。 軍醫、軍法、主財、特種電偵、航管、行政、軍訓教官及其他具專業技術或職能人員,得經申請核定繼續服役,不受最大服役年限及年齡之限制。但屆滿最大年限或年齡前六個月起,至核定繼續服役期間,不予調占上階職缺。 前項人員適用對象、繼續服役期間、申請及核定程序等處理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第一項服現役最大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服現役最大年齡,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足齡之年次月一日止。但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服現役最大年限期間。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依原規定晉任一級上將者,不受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限制。 主席:針對本案,現有陳委員歐珀等4人提出修正動議。 陳委員歐珀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提案條文 建議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六條 軍官、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如下: 一、下士、中士、上士:五十歲。 二、士官長:五十八歲。 三、少尉、中尉:十二年。 四、上尉:十七年。 五、少校:二十二年 六、中校:二十六年。 七、上校:三十年。 八、少將:五十八歲。 九、中將:六十一歲。 十、二級上將:六十四歲。但調任參謀總長者,得服役至任期屆滿。 十一、一級上將:七十歲。 軍醫、軍法、主財、特種電偵、航管、行政、軍訓教官及其他具專業技術或職能人員,得經申請核定繼續服役,不受最大服役年限及年齡之限制。但屆滿最大年限或年齡前六個月起,至核定繼續服役期間,不予調占上階職缺。 前項人員適用對象、繼續服役期間、申請及核定程序等處理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第一項服現役最大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服現役最大年齡,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足齡之年次月一日止。但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服現役最大年限期間。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依原規定晉任一級上將者,不受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限制。 第六條 軍官、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如下: 一、下士、中士、上士:五十歲。 二、士官長:五十八歲。 三、少尉、中尉:十五年。 四、上尉:二十年。 五、少校:二十五年 六、中校:二十九年。 七、上校:三十三年。 八、少將:六十歲。 九、中將:六十二歲。 十、二級上將:六十五歲。但調任參謀總長者,得服役至任期屆滿。 十一、一級上將:七十歲。 具專業技術或職能之尉、校級軍官,得經申請考核評審後,繼續服役至除役年齡退役。但屆滿最大年限或年齡前六個月起,至核定繼續服役期間,不予調占上階職缺。 前項人員適用對象、繼續服役期間、申請及核定程序等處理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第一項服現役最大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服現役最大年齡,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足齡之年次月一日止。但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服現役最大年限期間。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依原規定晉任一級上將者,不受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限制。 第六條 軍官、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如左: 一、士官與除役年齡同。 二、少尉、中尉十年。 三、上尉十五年。 四、少校二十年。 五、中校二十四年。 六、上校二十八年。 七、少將五十七歲。 八、中將六十歲。 九、上將六十四歲。 前項現役最大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服現役最大年齡,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足齡之年次月一日止。 一級上將服現役最大年齡,不受第一項第九款之限制。 一、軍職人員服役,於本條均定有各階最大年限(齡),致支領月退休俸人員普遍在五十歲之前即退伍,與公教人員退休年齡差距約十至十五年,形成「服役短、繳費少、餘命長」之現象,亦衍生基金支出負荷。 二、參酌世界各國校官服役最大服役年限,皆較我國現行服役最大年限五十歲為高,為避免造成職位分類、專長轉換、軍中倫理及組織結構一國兩制紛擾及有效減緩退撫基金流失。爰此,建議修正尉、校級各階軍官宜不分官科職務,一律延長最大服役年限五年。 三、草案第二項研擬將軍醫、軍法、主財、特種電偵、航管、行政、軍訓教官及其他具專業技術或職能人員,得經申請核定繼續服役,不受最大服役年限及年齡之限制,勢將對暢通軍中人事,保持人力精壯造成負面影響。此外諸如國安情報、高科技研發、研究人員等,亦應納入,爰此,建議刪除相關職別規定,授權國防部依各軍種屬性,自行訂定具專業技術或職能之尉、校級軍官,得經申請考核評審後,繼續服役至除役年齡退役。 第二十五條 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給付之標準如下: 一、退伍金:以退伍除役生效日前三十六個月月支本俸之平均俸額加一倍為基數,每服現役一年,給與一個半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退休俸:以退伍除役生效日前三十六個月月支本俸之平均俸額加一倍為基數,每服現役一年,照基數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為限。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照基數內涵六百分之一給與。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三、贍養金:以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給與百分之五十。 將官、校官及士官長,除支領贍養金者外,晉任本階後,服現役未滿三年,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八款情形退伍者,以次一階俸級往前推算三十六個月月支本俸之平均俸額加一倍為基數,計算退除給與。 依第十五條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或其他情形退伍者,以退伍時官階俸級計算退除給與。 本條例施行後之服役年資,每增一年加發半個基數之一次退伍金,最高加給十個基數為限。 服滿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人員,依本條例規定經申請核定繼續服役期間之年資,給付標準如下: 一、退伍金:以退伍除役生效日前三十六個月月支本俸之平均俸額加一倍為基數,每服現役一年,給與一個半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退休俸:以退伍除役生效日前三十六個月月支本俸之平均俸額加一倍為基數,每服現役一年,照基數千分之十九給與。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照基數內涵一萬二千分之十九給與。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以後初任軍官、士官且服役逾三十五年者,其退除給與依下列標準支給: 一、退伍金:除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給與外,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年增給半個基數;最高給與五十五點五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二十四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退休俸:除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給與外,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以增至百分之七十二點五為限;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照基數二千四百分之一給與;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退伍金、退伍俸及贍養金之給與規定,如附表一。 第二十五條 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給付之標準如下: 一、退伍金:以退伍除役生效日前七十二個月月支本俸之平均俸額乘一點七倍為基數前,每服現役一年,給與一個半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退休俸:以退伍除役生效日前七十二個月月支本俸之平均俸額乘一點七倍為基數,每服現役一年,照基數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為限。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照基數內涵六百分之一給與。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三、贍養金:以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給與百分之五十。 將官、校官及士官長,除支領贍養金者外,晉任本階後,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八款情形退伍者,以次一階俸級往前推算七十二個月月支本俸之平均俸額乘一點七倍為基數,計算退除給與。 依第十五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情形退伍者,以退伍時官階俸級計算退除給與。 本條給付標準採逐年調降方式實施,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退伍金、退伍俸及贍養金之給與規定,如附表一。 第二十五條 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給付之標準如左: 一、退伍金:以退伍除役生效日,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每服現役一年,給與一個半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尾數未滿六個月者,給與一個基數,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但服現役十五年以上未滿二十年,未屆滿現役最大年限,而志願提前退伍者,每提前一年,加發半個基數,未滿一年不予計算,最高加發至五個基數。 二、退休俸:以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每服現役一年,照基數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為限。尾數未滿六個月者,加發百分之一,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三、贍養金:以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給與百分之五十。 本條例施行後之服役年資,每增一年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伍金,最高加給十個基數為限。 退伍金、退休俸及贍養金之給與規定,如附表一。 一、審視「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改革方案」對於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規劃為: (一)具體措施:1.調整退休金計算基準:逐年調降以「最後在職十年至十五年平均俸額」計算(含新、舊制退休金)。2.兼領新、舊制退休金者,新制退休金之基數內涵逐年調降至「平均俸額」之1.6倍;純新制者降至1.7倍。 (二)惟為吸收高素質軍職人才,維持國家競爭力,維持一定程度的待遇係不可或缺之條件。同時為減輕改革帶來之衝擊,實施時程,爰採逐年調降方式實施。爰建議配合修正草案第一項及第二項。 二、草案第三項有關第十五條第六款(本條例施行後晉任將官本階停年屆滿八年或本條例施行前已晉任將官本階停年屆滿十年,未占上階職缺者)規定移列至同條第二項規範。草案第四項、第五項及第六項建議刪除,並增訂第四項。 三、草案第七項,「退伍金、退伍俸及贍養金之給與規定附表一。」並配合前揭草案修正後,遞移為第五項。 第二十五條之一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領之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支領之退休俸、贍養金半數,由行政院視國家整體經濟環境、政府與退撫基金財務狀況、消費者物價指數及現職人員待遇調整與否,衡酌調整之。 本條例所定退除所得替代率,以每月支領之退休俸及優惠存款利息合計數額,除以最後在職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本俸、專業加給及志願役勤務加給合計數額計算。 第二十五條之一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領之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支領之退休俸、贍養金半數,由行政院視國家整體經濟環境、政府與退撫基金財務狀況、消費者物價指數及現職人員待遇調整與否,衡酌調整之。 本條例所定退除所得替代率,以每月支領之退休俸及優惠存款利息合計數額,除以最後在職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計算。 一、依本次年金改革方案內容所陳述,具有退撫新、舊年資,而且支(兼)領月退休金的人員而言,政府已分別在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一百年一月一日及同年二月一日,以退休所得替代率為概念,推動實施優惠存款調整方案,調降退休人員公保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的金額。惟軍職人員現行仍援用國防部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所核定,最早期之所得替代率合理化方案,致軍職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仍存在偏高的現象。 二、舉以本(年功)薪(俸)同等級之少將及第十一職等公務人員兩者比較為例來說:少將支領之月退休俸高於第十一職等公務人員之月退休金;而兩者其所得替代率,少將之所得高但其所得替代率卻反而低於第十一職等公務人員。究其原因,在於軍職人員現職待遇,少將(非主管)除支給主管加給半俸外,另現職待遇除本俸、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十二分之一年終工作獎金之外,再加上「志願役勤務加給」致其分母值擴增;而退除所得(分子值)為退休俸、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月利息、十二分之一年終慰問金。因兩者在計算內涵及基準因為不同,致軍職人員實質所得雖高於公務人員,但所得替代率反而低於同職等、同條件之公務人員。爰此,基於文武衡平,本草案第二項加計「志願役勤務加給」之規定,建議刪除。 第三十二條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退休俸、贍養金及第三十七條之一所定優惠儲蓄存款利息(以下簡稱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機關(構)或團體之職務且支領待遇超過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二、再任下列職務,且支領待遇或報酬之各種費用總額超過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一)行政法人、公法人、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二)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 (三)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之職務或政府代表。 2.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職務或公股代表。 前項停支退休俸、贍養金及優存利息人員,所任職務待遇,低於原退休俸或贍養金及優存利息合計數額者,得向原核定之權責機關,申請補足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但其職務待遇及補足數額之總額,不得逾原退休俸或贍養金及優存利息合計數額。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屆滿六個月之次日起停止領受退休俸、贍養金及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未依規定自再任之日起停止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及優存利息而有溢領情事者,應由核給機關依法追繳自應停止支領日起溢領之退休俸或贍養金及優存利息。 年滿六十五歲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人員,不得再任第一項各款之職務。但再任政務人員、民意代表或民選首長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任職者,得繼續任職至任期屆滿或離職時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人員,再於第一項各款所列機構任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應停支退休俸、贍養金及優存利息人員,於再任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職務時,應即誠實申報其為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如未依規定誠實申報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從嚴懲處。 第一項停發退休俸、贍養金及優存利息辦法,由國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 第三十二條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退休俸、贍養金及第三十七條之一所定優惠儲蓄存款利息(以下簡稱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再任任何有給職工作者且支領待遇超過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二、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機關(構)或團體之職務且支領待遇超過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三、再任下列職務且支領待遇或報酬之各種費用總額超過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一)行政法人、公法人、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二)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 (三)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之職務或政府代表。 2.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職務或公股代表。 前項停支退休俸、贍養金及優存利息人員,所任職務待遇,低於原退休俸或贍養金及優存利息合計數額者,得向原核定之權責機關,申請補足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但其職務待遇及補足數額之總額,不得逾原退休俸或贍養金及優存利息合計數額。 軍官、士官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在大陸地區擔任其政府機關或經其授權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職務,停發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及優惠存款利息之權利。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有第一項各款及第二項情形之一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屆滿六個月之次日起停止領受退休俸、贍養金及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未依規定自再任之日起停止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及優存利息而有溢領情事者,應由核給機關依法追繳自應停止支領日起溢領之退休俸或贍養金及優存利息。 年滿六十五歲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人員,不得再任第一項各款之職務。但再任政務人員、民意代表或民選首長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任職者,得繼續任職至任期屆滿或離職時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人員,再於第一項各款所列機構任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 第一項應停支退休俸、贍養金及優存利息人員,於再任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職務時,應即誠實申報其為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如未依規定誠實申報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從嚴懲處。 第一項停發退休俸、贍養金及優存利息辦法,由國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 第三十二條 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自就任公職之日起,停發其退休俸,俟脫離公職時恢復。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停發其退休俸: 一、月支待遇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 二、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僱用之技警、司機、技工、工友或工人。 三、軍事單位一般及評價聘雇僱用各等人員。 前項停支退休俸人員,所任職務待遇,低於退休俸者,得向原核定之權責機關,申請補足差額。 第一項應停支退休俸人員,於再任公職時,應即誠實申報其為支領退休俸人員。如未依規定誠實申報支領退休俸,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從嚴懲處。 第一項停發退休俸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一、基於總體資源合理分配與跨世代互助,釋出工作機會解決年輕人就業問題。增訂退休後如仍從事領有薪給工作,月薪超過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32,160元),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 二、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五五號解釋書,為「武職人員因其從事戰鬥行為或其他與國防相關之任務,攸關國家安全。」對長期服役之軍職人員,因該等人員於軍中服役年限長,且擁有特殊科技或軍職專長,設若其於退伍除役支領退休俸後,再赴大陸地區為對岸所用,恐非國家、社會之福。爰建議草案增訂第三項。 第三十六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另依其死亡時之退除給與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慰金。其規定如下: 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但退伍金餘額,低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二、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役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前項一次撫慰金之領受遺族,包含未再婚配偶及下列領受順序之遺族: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第一項一次撫慰金應由未再婚配偶與前項優先順序之遺族,依下列規定共同領受: 一、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領受。但有配偶共同領受時,配偶應領撫慰金之二分之一,其餘遺族平均領受二分之一。 二、同一順序遺族如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其撫慰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 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父母,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依下列規定,改支軍官、士官原領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 一、年滿六十歲之配偶,以其婚姻關係存續十五年以上且未再婚者,給與終身。但因身心失能而無工作能力或以領俸人員退伍除役生效時婚姻關係存續二年以上之未再婚之配偶,不受支領年齡限制。 二、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但子女雖成年,仍在學就讀者,得繼續發給至大學畢業時止。 三、父母給與終身。 前項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低於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平均俸額或原階現役本俸之半數時,仍依平均俸額或現役本俸半數發給之。 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自支領退休俸、贍養金軍官、士官死亡時之次一個定期起發給。 未滿六十歲而不得依第四項第一款領受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之配偶,得自年滿六十歲之當月起,支領終身。 第四項規定遺族如領有依本條例核給或依其他法令規定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之退休俸、贍養金、退休金、撫卹金、優惠存款利息或相當退除給與之定期給付者,不得擇領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軍官、士官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死亡者,其遺族擇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之條件,仍按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撫慰金或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時,由遺族分別依其擇領種類,按第三項規定之比例領取。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人員,有第三十三條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之權利;有第三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之權利。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死亡時,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撫慰金及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第三十六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另依其死亡時之退除給與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慰金。其規定如下: 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但退伍金餘額,低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二、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役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前項一次撫慰金之領受遺族,包含未再婚配偶及下列領受順序之遺族: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第一項一次撫慰金應由未再婚配偶與前項優先順序之遺族,依下列規定共同領受: 一、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領受。但有配偶共同領受時,配偶應領撫慰金之二分之一,其餘遺族平均領受二分之一。 二、同一順序遺族如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其撫慰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 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父母,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依下列規定,改支軍官、士官原領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 一、年滿六十歲之配偶,以其婚姻關係存續十五年以上且未再婚者,給與終身。但因身心失能而無工作能力或依法核列為低收入戶且獨居生活或年滿五十五歲以上,家庭平均每月總所得低於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之本俸額與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且扶養父、母或未成年子女共二人以上,不受支領年齡限制。 二、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但子女雖成年,仍在學就讀者,得繼續發給至大學畢業時止。 三、父母給與終身。 前項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低於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平均俸額或原階現役本俸之半數時,仍依平均俸額或現役本俸半數發給之。 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自支領退休俸、贍養金軍官、士官死亡時之次一個定期起發給。 未滿六十歲而不得依第四項第一款領受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之配偶,得自年滿六十歲之當月起,支領終身。 第四項規定遺族如領有依本條例核給或依其他法令規定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之退休俸、贍養金、退休金、撫卹金、優惠存款利息或相當退除給與之定期給付者,不得擇領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軍官、士官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死亡者,其遺族擇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之條件,仍按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撫慰金或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時,由遺族分別依其擇領種類,按第三項規定之比例領取。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人員,有第三十三條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之權利;有第三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之權利。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死亡時,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撫慰金及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第三十六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另依其死亡時之退除給與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慰金。其規定如左: 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未滿一年者,發給退伍金總額。 二、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但退伍金餘額,低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三、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役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前項遺族之範圍及領取一次撫慰金之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 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因殘障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者,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改支原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並依現役人員標準,發給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至父母死亡、配偶死亡或再婚、子女成年時止。但子女雖成年,仍在學就讀或殘障而無謀生能力者,得繼續發給至大學畢業或原因消滅時止。 前項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低於原階現役本俸之半數時,仍依現役本俸半數發給之。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人員,有第三十三條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之權利;有第三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之權利。 第四項定明婚姻關係存續條件規定,將配偶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即半俸)之年齡條件訂為年滿六十歲,以其婚姻關係存續十五年以上且未再婚者,給與終身。並參酌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第58條之規定,明訂不受支領年齡限制之但書規範,以維遺族退後經濟生活。 第三十七條之一 退撫新制實施前服役年資,依前條或退撫新制實施前原規定標準核發之退伍金、勳獎章獎金、榮譽獎金、眷補代金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參加軍人保險年資所領取之退伍給付,得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優惠存款。 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服役年資且支領退休俸人員,所領退除所得不得高於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待遇。其退除所得如超過最後在職同官階俸級人員現職待遇之一定百分比,在依本條例支領之退休俸不作變動之前提下,應調整其辦理優惠儲存之金額。 第一項退伍金、勳獎章獎金、榮譽獎金、眷補代金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辦理條件、金額、利率、期限、利息差額補助、質借及前二項退除所得替代率計算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退伍除役人員辦理退伍金、勳獎章獎金、榮譽獎金、眷補代金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之金額,依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支領退伍金、勳獎章獎金、榮譽獎金、眷補代金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並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優惠存款人員,如有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應停止或喪失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並俟停止原因消滅時恢復。未依規定停止優惠存款者,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其自應停止辦理日起溢領之金額。 第三十七條之一 退撫新制實施前服役年資,依前條或退撫新制實施前原規定標準核發之退伍金、勳獎章獎金、榮譽獎金、眷補代金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參加軍人保險年資所領取之退伍給付,得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優惠存款。 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服役年資且支領退休俸人員,所領退除所得不得高於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待遇。其退除所得如超過最後在職同官階俸級人員現職待遇之一定百分比,在依本條例支領之退休俸不作變動之前提下,應調整其辦理優惠儲存之金額。 領退休俸人員之每月退除所得,不得超過依最後在職同官階俸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之退除所得上限百分比,核定退除年資二十五年者,以百分之七十為上限;核定退除年資超過二十五年者,每增一年,上限增加百分之一,最高增至百分之八十。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以一年計。 第一項退伍金、勳獎章獎金、榮譽獎金、眷補代金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辦理條件、金額、利率、期限、利息差額補助、質借及前二項退除所得替代率計算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退伍除役人員辦理退伍金、勳獎章獎金、榮譽獎金、眷補代金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之金額,依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支領退伍金、勳獎章獎金、榮譽獎金、眷補代金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並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優惠存款人員,如有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應停止或喪失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並俟停止原因消滅時恢復。未依規定停止優惠存款者,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其自應停止辦理日起溢領之金額。 一、本次年金改革方案內容所陳述,具有退撫新、舊年資,而且支(兼)領月退休金的人員而言,政府已分別在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一百年一月一日及同年二月一日,以退休所得替代率為概念,推動實施優惠存款調整方案,調降退休人員公保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的金額,使退休人員的退休所得與其在職實質所得能有合理的差距。 二、惟軍職人員現行仍援用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國防部所核定,最早期之所得替代率合理化方案,致軍職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仍存在偏高的現象。國防部對軍職年金改革方案表示,九十五年政府推動所得替代率政策時,即適用已退休人員,未來將在政府整體政策指導及掌握公、教研修方向下,結合軍人服役特性,審慎評估與考量。 三、銓敘部張哲琛部長在本院報告年金改革方案時表示,公教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將由現行本俸二倍的百分之七十五至百分之九十五檢討,擬調降上限至百分之八十。此外,對新進公務員將採三層退休年金制度百分之四十五(確定給付制兼確定提撥制並行),確定給付的公保年金及退休金上限,第三層年金比照勞工採確定提撥制,退休金上限百分之三十,總所得替代率上限訂為百分之七十五。 四、按現行規定,少將及校級各階以下之軍職人員,可核定支領月退休俸所得替代率上限最高為百分之九十五。顯與銓敘部規劃現職公教人員領全額月退所得替代率門檻,顯有落差。爰此,建議增訂第三項規定,原第三項及第四項項次,依序遞移為第四項及第五項項次。 第三十八條 軍官、士官在本條例施行前,已有之現役年資未滿十五年,於本條例施行後退伍除役,擇領退休俸者,另按未滿十五年之年資為準,每減一年,增給半個基數之一次補償金。 前項補償金,於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之日起六年後,不再發給。 第三十八條 軍官、士官在本條例施行前,已有之現役年資未滿十五年,於本條例施行後退伍除役,擇領退休俸者,另按未滿十五年之年資為準,每減一年,增給半個基數之一次補償金。 前項補償金,於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後之本條文實施第一年退休者,仍按原規定發給年資補償金;實施第二年起退休者,不再發給年資補償金。 第三十八條 軍官、士官在本條例施行前,已有之現役年資未滿十五年,於本條例施行後退伍除役,擇領退休俸者,另按未滿十五年之年資為準,依左列規定,擇一支給補償金: 一、每減一年,增給半個基數之一次補償金。 二、每減一年,增給基數百分之○.五之月補償金。 軍官、士官在本條例施行前,已有之現役年資未滿二十年,於本條例施行後退除,其前後服現役年資合計滿十五年,擇領退休俸者,依其在本條例施行後年資,每滿半年,一次增發半個基數之補償金,最高一次增發三個基數,至二十年止;其前後服現役年資超過二十年者,每滿一年,減發半個基數,至滿二十六年者,不再增減。其增減基數由基金支給。 一、補償金之原始立法理由為,軍官、士官在本條例施行前後,均有現役年資者,應前後合併計算,惟現行軍官、士官本條例規定,擇領退休俸人員,服現役前十五年,每年均按月照現役官階月俸額百分之五給與,條件較為優厚。新制實施,每服現役一年,則照基數(本俸加一倍)之百分之二給與,因新制退除所得相對於舊制減少,故於本條明定退除補償金辦法。 二、由於退除人員選擇支給一次補償金或月補償金,係參照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六條之一第六項之規定而訂定,係以補足其差額,並可避免繳費多所得少之情事。未來若年金改革方案經修法通過不再發給年資補償金,基於文武衡平考量,建議軍職人員應參照公、教支給補償金之修法方向,應一體適用並修正本條例相關支給補償金之規定,允為妥適。爰此,建議修正草案第二項。 提案人:陳歐珀  蔡煌瑯  邱議瑩  蕭美琴   (修正後)-建議修正版本 退伍金、退休俸及贍養金給與規定表(第二十五條附表) 現役 年資 給與標準 說明 退伍金 (基數) 退休俸基數金額百分比 贍養金 一 以現役同官階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給與百分之五十 一、退伍金: (一)給付條件:服現役四年以上者。 (二)基數金額: 1.以退伍除役生效日前七十二個月月支本俸之平均俸額乘一點七倍為基數。 2.除支領贍養金人員、士官、尉官外,軍官、士官長晉任本階後,服現役未滿三年,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及第九款情形退伍者,以次一階俸級往前推算七十二個月月支本俸之平均俸額乘一點七倍為基數,計算退除給與。 3.依第十五條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退伍者,以退伍時官階俸級計算退除給與。 (三)給付標準:按其現役年資,每服現役一年,給與一個半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退休俸: (一)給付條件: 1.服現役二十五年以上者。 2.服現役二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二)基數金額: 1.以退伍除役生效日前七十二個月月支本俸之平均俸額乘一點七倍為基數。 2.除支領贍養金人員、士官、尉官外,軍官、士官長晉任本階後,服現役未滿四年,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七款及第九款情形退伍者,以退伍除役生效日前七十二個月月支本俸之平均俸額乘一點七倍為基數,計算退除給與。 3.依第十五條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退伍者,以退伍時官階俸級計算退除給與。 (三)給付標準:按其現役年資,每服現役一年,照基數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為限。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照基數內涵六百分之一給與。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四)志願改支退伍金者,從其志願,經核定並領取後,不得變更。 三、贍養金: (一)給付條件:在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傷、殘,經檢定不堪服役,合於行政院所定就養標準者。 (二)基數金額:以現役同官階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 (三)給付標準:給付基數百分之五十。 (四)志願改支退伍金者,從其志願,經核定並領取後,不得變更。 二 三 四 6 五 7.5 六 9 七 10.5 八 12 九 13.5 十 15 十一 16.5 十二 18 十三 19.5 十四 21 十五 22.5 30% 十六 24 32% 十七 25.5 34% 十八 27 36% 十九 28.5 38% 二十 30 40% 二十一 31.5 42% 二十二 33 44% 二十三 34.5 46% 二十四 36 48% 二十五 37.5 50% 二十六 39 52% 二十七 40.5 54% 二十八 42 56% 二十九 43.5 58% 三十 45 60% 三十一 46.5 62% 三十二 48 64% 三十三 49.5 66% 三十四 51 68% 三十五 53 70% (修正後)-建議修正版本 本條例施行前現役年資退除給與標準表(第三十七條附表) 現役 年資 給與標準 說明 退伍金 (基數) 退休俸 贍養金 基數金額百分比 主副食 實物代金 一 十足 發給 給與現役本俸百分之八十,本人實物代金十足發給 一、退伍金基數金額,含本人實物代金九百三十元在內。 二、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施行前之退伍人員,其退除給與之基數及基數金額百分比,仍按原規定計算。 三、退伍金: (一)以退伍除役生效日前七十二個月月支本俸之平均俸額乘一點七倍為基數。除支領贍養金人員、士官、尉官外,軍官、士官長晉任本階後,服現役未滿三年,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八款情形退伍者,以次一階俸級往前推算七十二個月月支本俸之平均俸額乘一點七倍為基數,計算退除給與。依第十五條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退伍者,以退伍時官階俸級計算退除給與。 (二)服現役滿三年者,給與五個基數;以後每增一年,加發二個基數;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二個基數,最高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六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三)其在現役期間有案之眷口,合於當時軍眷補給者,一次發給兩年眷補費及眷屬實物代金。 四、退休俸: (一)給與原則: 1.服現役年資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2.服現役年資二十五年以上者。 (二)給與規定: 1.以退伍除役生效日前七十二個月月支本俸之平均俸額乘一點七倍為基數。除支領贍養金人員、士官、尉官外,軍官、士官長晉任本階後,服現役未滿四年,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八款情形退伍者,以退伍除役生效日前七十二個月月支本俸之平均俸額乘一點七倍為基數,計算退除給與。依第十五條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退伍者,以退伍時官階俸級計算退除給與。 2.每服現役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五給與;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一千二百分之五;滿十五年後,每增一年給與百分之一;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一千二百分之一;最高以百分之九十為限。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3.本人實物代金十足發給;其在現役期間有案之眷口,合於當時軍眷補給者,發給眷補費與眷屬實物代金。 4.志願改支退伍金者,從其志願,經核定並領取後,不得變更。 五、贍養金: (一)給付原則:合於就養標準者。 (二)給與規定: 1.為現役本俸百分之八十,本人實物代金十足發給,其在現役期間有案之眷口,合於當時軍眷補給者,發給眷補費及眷屬實物代金。 2.志願改支退伍金者,從其志願,經核定並領取後,不得變更。 二 三 5 四 7 五 9 六 11 七 13 八 15 九 17 十 19 十一 21 十二 23 十三 25 十四 27 十五 31 75% 十六 33 76% 十七 35 77% 十八 37 78% 十九 39 79% 二十 41 80% 二十一 43 81% 二十二 45 82% 二十三 47 83% 二十四 49 84% 二十五 51 85% 二十六 53 86% 二十七 55 87% 二十八 57 88% 二十九 59 89% 三十 61 90% 三十一 61 90% 三十二 61 90% 三十三 61 90% 三十四 61 90% 三十五 61 90% 主席:針對第六條,現有馬委員文君等提出修正動議。 馬委員文君等所提修正動議: 本院馬文君委員,有鑒於國防部一再強調國軍官兵因職業及體能需求,須保持青壯年之議,故退職年齡須有一定之限制,均較公、教及勞工早。 而,現行退休制度多以65歲為退休年齡,現今公、教及勞工最大任職年限均為65歲,且本項原條例限制上將64歲退役在實際實施過程中,並未造成國防事務推動困難。爰提出修正動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一、依國防部說明本項修訂係「參考世界各先進國家之軍人均已無不受現役最大服役年限或年齡限制之設計」,又與國防部限制各階服役年限與年齡的說法違背。另若修訂上校:三十年,少將:五十八歲。則上校至少將最大年齡間約有5~6年已較尉校級軍官5~4年更長,恐違國軍官兵因職業及體能需求須保持青壯年之議,易造成人事壅塞。 提案人:馬文君  詹凱臣  陳鎮湘 馬文君版本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行政院版修正條文 第六條 軍官、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如下: 一、下士、中士、上士:五十歲。 二、士官長:五十八歲。 三、少尉、中尉:十二年。 四、上尉:十七年。 五、少校:二十二年 六、中校:二十六年。 七、上校:三十年。 八、少將:五十七歲。 九、中將:六十歲。 十、二級上將:六十五歲。但調任參謀總長者,得服役至任期屆滿。 十一、一級上將:七十歲。 軍醫、軍法、主財、特種電偵、航管、行政、軍訓教官及其他具專業技術或職能人員,得經申請核定繼續服役,不受最大服役年限及年齡之限制。但屆滿最大年限或年齡前六個月起,至核定繼續服役期間,不予調占上階職缺。 前項人員適用對象、繼續服役期間、申請及核定程序等處理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第一項服現役最大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服現役最大年齡,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足齡之年次月一日止。但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服現役最大年限期間。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依原規定晉任一級上將者,不受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限制。 第六條 軍官、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如左: 一、士官與除役年齡同。 二、少尉、中尉十年。 三、上尉十五年。 四、少校二十年。 五、中校二十四年。 六、上校二十八年。 七、少將五十七歲。 八、中將六十歲。 九、上將六十四歲。 前項現役最大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服現役最大年齡,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足齡之年次月一日止。 一級上將服現役最大年齡,不受第一項第九款之限制。 第六條 軍官、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如下: 一、下士、中士、上士:五十歲。 二、士官長:五十八歲。 三、少尉、中尉:十二年。 四、上尉:十七年。 五、少校:二十二年 六、中校:二十六年。 七、上校:三十年。 八、少將:五十八歲。 九、中將:六十一歲。 十、二級上將:六十四歲。但調任參謀總長者,得服役至任期屆滿。 十一、一級上將:七十歲。 軍醫、軍法、主財、特種電偵、航管、行政、軍訓教官及其他具專業技術或職能人員,得經申請核定繼續服役,不受最大服役年限及年齡之限制。但屆滿最大年限或年齡前六個月起,至核定繼續服役期間,不予調占上階職缺。 前項人員適用對象、繼續服役期間、申請及核定程序等處理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第一項服現役最大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服現役最大年齡,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足齡之年次月一日止。但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服現役最大年限期間。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依原規定晉任一級上將者,不受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限制。 主席:請問委員有沒有補充意見?請陳委員碧涵發言。 陳委員碧涵: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第六條第二項「軍醫、軍法、主財、特種電偵……」,今天本席在質詢時也有提出說明,其實第十八條第二項就已經明文規定「屆滿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其專長為軍中需要且自願繼續服務現役者,得予延役至除役年齡」,既然第十八條已經有清楚規定,那麼在第六條當中,就不用再把軍醫等專業人員明列出來,我覺得這樣的規定是多餘的。另外,請問「行政」是特殊專長嗎?本席建議應該要把這部分刪除。 其次,第一項第十款應該是規定「二級上將:六十四歲。」,我覺得後面的但書根本沒有必要規定,如果有必有的話,那麼就是用本席剛才所說「其專長為軍中需要且自願繼續服務現役者,得予延役至除役年齡」的方式來處理,這方面國防部本來就可以核定,所以我認為但書的部分不需要特別列出來,也因此本席建議將這部分刪除。 主席:請蕭委員美琴發言。 蕭委員美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方才陳碧涵委員所說的這些職業項目,如果沒有按照修正條文加以修正的話,會不會和第十八條規定有相互牴觸之處?是不是有窒礙難行之處?如果有的話,那麼我們建議在修正條文當中,不要明列軍醫、軍法等官科,而改採「軍中需求的專業技術或職能」的general講法,這樣你們也會比較有彈性,甚至像是網路人才等等,萬一你們沒有列到的話,恐怕以後還要再修法。 另外,修正動議當中也提及有關服役年限方面的疑慮,我們主張將目前的服役年限一律延長五年。以目前的醫療技術來說,四、五十歲可說是人生的精華,而且是技術、經驗各方面都非常成熟的階段。按照過去的規定,非得要校級人員那麼早退役不可,這樣的年限規定可能會讓軍中的人才留用有困難。但是我們如果只就單一的位階加以調整,之後卻沒有做對應的處理,那麼在人力流通和調度方面可能也會產生一些困擾。所以我們建議將原本的年限一律再延役五年,也就是把目前的最高年限再加上五年,這和行政院所提的版本差距大概是兩、三年,但是比較具有一致性,也就是將目前的服役年限一律延長五年。 主席:本席也贊成,我認為在條文中列上「行政」的部分,真的是有點奇怪,如果這樣規定的話,那麼很多作戰官科人員,到了快要屆齡的時候,可能就會趕快轉任,到時候可能就會出現人情壓力的問題,所以我認為列出這幾項並不適當。 另外,為什麼要特別將二級上將退役的年齡定為六十四歲?這和六十五歲有什麼差別嗎?有什麼特別的意義嗎?之前有人將此與參謀總長人選聯想在一起,然後就質疑這是不是嚴明條款或李翔宙條款?按照軍中的慣例,總長應該是由陸海空三軍輪流出任,如今嚴明參謀總長只剩五個多月就要屆齡退伍,如果他到六十四歲就要屆齡退伍,那麼這項附加條款,有點像是為他量身訂做的意味,我們希望能夠避免這樣的方式,既然要立法,就應該要一體適用才對。 請國防部資源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天德:主席、各位委員。針對第六條,當我們考量開放服役年限的問題時,當然第一個要考量到不能塞車,因為軍中的經管發展非常快速,必須一直往上走,所以不能塞車。經過思考之後,我們這次先把校官和尉官的服役年限向上放寬兩年。等到未來精粹案的組織改造穩定或是我們的人事進用正常之後,是不是可以再作修正與考量?如果將服役年限一律延長五年的話,可以會變成高速公路還沒有修好,然後就放那麼多車上去,屆時大家統統塞在上面的情況,這可能會有很大的問題。 有關第十八條的部分,其實第十八條的規定是針對有特殊專長為軍中所需要的人員,這方面要特別進行檢討,每一年都必須律定員額,而且還要經過評審,然後才能留營一年。如果把總長的職務也納入這項規定當中,那麼評審會就不知道要怎麼開了,因為我們不知道要找什麼人來評審上將能不能繼續延役。 另外,有關這些特定的官科,其實這是我們檢討出來的。這些官科的長期工作環境,可能不見得是在戰備部隊,基於軍中的需要,我們可以讓他們在屆滿服役年限時,再適當向上延長。有關「行政」這個官科,方才主席詢及如果有人在退伍之前才轉任行政工作,是不是也可以納入這個範圍當中?就國軍的人事制度來講,轉任專長和官科時是有所管制的,並不是隨便想要轉任就可以轉的。舉例來說,軍中的行政工作就像公務員一樣,這樣的工作比較穩定,也不需要耗費太多體力,所以可以讓他們的服役年限稍微再延長一點。針對這條所列定的特定官科,我們是以一個廣泛性的開放來作考量,而第十八條所規定的專長需求是很狹窄而非常侷限的,這兩條條文是有一點差異的,謝謝。 主席:你剛才說會有限制,但我們看不到哪裡有限制啊! 王司長天德:針對第十八條,我們會另外訂定相關辦法。 主席:但是目前都沒有啊!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列上「行政」這個官科,可能會有很大的瑕疵。精實案及精粹案一直都在精減人事,而我們很難判定哪些行政人員適合延長服役年限,因為行政並不是特殊的技術或職能。 王司長天德:如果要從戰鬥官科轉任行政官科,必須先經過訓練及現職服務上的認證之後才能轉任,也就是必須經過一定的人事程序之後才能轉行政。 主席:第一,相關辦法並沒有訂出來。第二、我們質疑的是「行政」這個部分為什麼要特別留下來?如此一來,新的人根本上不來,像軍訓教官也是一樣,這樣變成是把這些部分都框起來,而有些可能是軍中更需要的官科,你們卻沒有列在裡面,而且條文中還規定「其他」,這就更廣泛了。 王司長天德:早上部長在答詢時就已經提到軍訓教官這個職類的考量,我們認為如果在這個領域當中有長期累積的經驗,那麼就不要退伍之後再轉任了,而是直接讓他們在軍職中繼續服務,這就是我們的整體考量。 主席:有關六十四歲的部分,你們是不是也要解釋一下?為什麼要將二級上將退役的年齡定為六十四歲? 請國防部孫次長說明。 孫次長玦新: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各階放寬服役年限的問題,在士官方面是跟原來一樣,並沒有改變。但是針對尉級軍官、校級軍官、少將、中將服役年限的問題,國防部差不多召開了十次的會議,而且邀集教育部、國安局、海巡署等相關單位一起來討論。國軍有一個比較特殊的現象,那就是一年有一個年班,如果將服役年限放寬五年,那麼一下子就會累積太多的年班,後面的人統統都上不來,因為有很多職缺都堵塞了。 主席:我並不是指將服役年限放寬五年的問題,我是說為什麼要將二級上將的退役年齡定為六十四歲? 孫次長玦新:有關二級上將的部分,按照現行規定,上將的退役年齡就是六十四歲。我們考慮到擔任總長一定是擔任過軍職的所有職務,最後一個職務才能擔任總長。現在我們打算把中將的退役年齡改為六十一歲,而六十一歲到六十四歲之間只剩下三年的時間,我們希望如果能夠調任總長的話,可以讓他把任期做完。 主席:為什麼不是六十五歲?大家都是規定六十五歲為退休年齡,為什麼你們要特別規定退役年齡是六十四歲?六十四歲到底是怎麼來的? 孫次長玦新:當初我們在考量尉級至將級軍官的退役年齡時,最主要是不希望有肥高官瘦小吏的情形發生。 主席:請國防部高部長說明。 高部長華柱:主席、各位委員。我來說明一下,原來一級上將和二級上將的退役年齡都是七十歲,後來就改成六十五歲。在民國87年的時候,經過立法院通過改成六十五歲,主要是為了要加速新陳代謝。這是根據部隊的需要…… 主席:所以應該是定為六十五歲才對嘛! 高部長華柱:原來的規定是七十歲,後來改成六十五歲,然後又從六十五歲改成六十四歲,我們就暫時維持目前這個樣子。另外就是我們要配合總統府將來戰略顧問額度減少的情況,目前是15人,將來要減到10人以下,如果今天再把年齡層拉長的話,那麼他們退伍的時間就無法調節,我們希望把中將級到上將級的距離拉開,讓他們還有三年的空間。 主席:現在將官一直在減少,如果按照這樣…… 高部長華柱:如果上將的部分延長的話,那麼後面的期班就會淘汰掉了。 主席:其實只是延長上將的退伍年齡而已,這是為參謀總長量身訂做啊! 高部長華柱:並沒有量身訂做,如果大家認為這是嚴明條款的話,其實並不是這樣的意思。因為擔任總長的位置,必須歷練過各軍種的…… 主席:如果延長到六十五歲的話,那麼嚴明總長的任期就不會有問題了,至少他還可以再做一年多,那麼這方面就不會有問題了。現在規定為六十四歲,可是卻又讓總長不受限制,這樣根本就是量身訂做嘛!如果接下來李翔宙有機會接任總長的話,而他已經快要六十四歲了,所以可能也會碰到同樣的問題,這就變成總長才有這樣的特別待遇。本席建議不妨改為六十五歲,你們應該去計算一下,如果改為六十五歲的話會擋到多少人?根據國防部所提出的修正版本,少將、中將和上將的退伍年齡都是相差三歲,可是尉級和校級的退伍年齡卻相差很多,像上校的服役年限只有三十年,其實有很多上校都在等少將缺,只是都升不上去。 高部長華柱:國防部只是表達我們的建議事項,我們會尊重立法院最後的決定。 主席:這部分應該沒有太大的影響吧! 高部長華柱:我們認為最好還是維持行政院院版,其實我們都經過長時間的考量。至於總長退伍年齡的問題,我們只是說明有這樣的必要性,如果大院委員會認為有些部分必須加以修正的話,那麼我們也予以尊重。 主席:請陳委員碧涵發言。 陳委員碧涵: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既然部長說會尊重委員的意見,那麼本席建議這部分就不要改,而且以下的文字全部都要刪除,因為這樣的解釋並不能說服本席。雖然參謀總長很重要,可是在我的心目中,陸海空軍司令也很重要,所以我覺得不需要特別指名,這部分應該回歸到法律的通用性,具有專長者只要經過核准就可以延役,而不要把各個項目明列出來,因為我們可以訂定相關辦法,我覺得這對於國防部的作業來講,應該是最好的方式。 剛才蕭委員講得很對,有時我們會掛一漏萬,所以在法條當中,不要限縮成最後必須不斷修法。針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本席建議第十款規定「二級上將:六十四歲。」即可。至於第二項的「軍醫、軍法……」都不要明列,應該直接將其刪除。 詹委員凱臣:(在席位上)主席,但是它那個將級以上的都不一樣喔!所以要維持將級以上的嗎? 主席:請國防部高部長說明。 高部長華柱:主席、各位委員。這個部分是根據年金的改革,就是要區別戰鬥官科跟非戰鬥官科,因為這些人比較接近於公務人員,所以希望其服務時間能夠更長,以符合年金改革的目的,換言之,經討論後,這些兵科在部隊服務的時間可以予以延長,所以並沒有影響,只是做了一些區隔。以軍醫為例,他們在學校讀了7年,沒有像戰鬥兵科需要這麼快速的新陳代謝,所以是可以比照公務人員來做,此外,像軍訓教官的部分若沒有改的話,他們可能很快就退伍了,就會去提領退撫基金的本金。 蕭委員美琴:(在席位上)今天大家並不是反對軍醫等有特殊技能的人延後退役的時間,如果他們願意留下來,我們也儘量讓他們留下來,只是現在明定這幾個項目後,萬一漏了什麼項目沒有明定進去,或是將來時空變遷,需求有所不同時,那該如何處理?而且條文中規定了「行政」這個項目,有委員覺得定義太模糊、籠統了,方才你們提到原來第十八條已經有一個法源依據,但規定得太嚴格,要一年就review一次,的確,這應該是很難去執行的,所以是不是直接去修第十八條,對你們來說空間、彈性會比較大一點? 高部長華柱:將陳委員的內容修正為專業職能這些相關的兵科…… 蕭委員美琴:(在席位上)所以跟修第十八條的精神是一樣的? 高部長華柱:第十八條修起來非常麻煩,比方說總長要不要延任,這是總統的權責,並不是由委員會來決定的,而且在軍法、主財之外,還有具有專業、職能的部分,所以range還是很大的。 蕭委員美琴:(在席位上)所以照這樣的修正條文來看,你們覺得是可行的? 高部長華柱:是的,只是我們再加上軍醫、軍法及主財。 蕭委員美琴:(在席位上)你們的版本還有提到航管、行政、軍訓教官等。 高部長華柱:之後有提到「及其他」等字,所以前面這些是舉例而已,還有其他具特殊專長的,目前並未列在上面。 蕭委員美琴:(在席位上)還有,大家對「行政」是比較有意見的,所以比較general的用詞就是應採用修正條文的內容。 高部長華柱:從戰鬥兵科轉到行政兵科必須要有一段時間,既然是到行政兵科,那就不需像戰鬥兵科需要大量的體力,而且是穩定的,跟一般文官幾乎是一樣的,而我們就是鼓勵這些人延任。 蕭委員美琴:(在席位上)我們原則是不反對的,只是條文要怎麼修比較好。 高部長華柱:我們認為第十八條沒有辦法涵蓋這部分的解釋,至於總長的任期要不要延長,我們都尊重委員的建議,至於年齡延長的部分,希望可以採用行政院版本,其他文字的修正,我們尊重委員的建議。 蕭委員美琴:(在席位上)如果都延5年的話,有無什麼窒礙難行之處?就是比行政院較多個兩到三年。 高部長華柱:可能沒有辦法維持精壯的狀態。 詹委員凱臣:(在席位上)主席,既然沒有共識,這條要不要保留一下? 主席:還好啦! 詹委員凱臣:(在席位上)委員之間是有共識,但和國防部之間還沒有共識,所以看看要不要保留。 主席:二級上將65歲有問題嗎? 高部長華柱:年齡這部分希望還是依照行政院的版本。 主席:其他文字的部分呢?委員的意見呢?陳委員鎮湘…… 陳委員鎮湘:(在席位上)我們修法的目標是要保持部隊的精壯,至於延長各軍階年齡的部分,稍後就逐款來唸,如果沒有意見,就可以將年齡的部分做個確認。但是專長的部分,我也是有意見的,按照現在這種專長的狀況,必然會產生一部分人是留劣汰優的,以本席所熟悉的軍醫來說,好的醫生年齡到了就自己去開業了,並不會想要留下來,所以這樣的規定對他一點約束力也沒有,但是我們真正需要的是戰鬥官科的疏處,而其真正的問題是在哪裡呢?希望國防部能跟相關單位做個好好的聯繫,讓這些人能夠得到真正的疏處,同時也提供一些誘因,這才是最重要的。 至於總長的問題,這是總統的職權,我們就不便置喙了,但這是一致通用、永久性的東西,不應讓它變成臨時性的東西,而總長的任期,一路走來都是總統說了算,當初前面幾位總長,也並不完全是陸海空輪流來擔任,說白一點,像羅總長交給湯總長,他們都是陸軍的,這是基於什麼理由呢?所以應該回歸到正常,而且要選優派任,這才是最重要的。 高部長華柱:報告委員,羅總長和湯總長中間還隔了一位唐總長,只是他在職期間比較短一點。 陳委員鎮湘:(在席位上)以這點來看,並不是「陸海空」輪流,而是「陸空陸」。總之,就不要評論以前的事,過去就算了,但以後就是永遠按照擇優派遣的原則來做。 高部長華柱:是,在總長的部分,並沒有修法規定要陸海空輪流,所以這部分是沒有入法的。基本上,委員的意見我們都尊重,就是年齡時間上不要改變,總長任期的部分,我們都是尊重委員的意見,不過第十八條是不足以涵蓋在這裡面的,所以這部分可以把行政院版本及修正版本做一個融合,像軍醫、行政等人員,我們希望他們留在部隊能夠長一點,不然他們很年輕就退伍了,然後就到別的醫院任職,而我們要再找人也不好找,所以這是配合整體性來考量的。 主席:其實行政跟主財未來是用文職的也是可以,像美國等國家就是這麼做的,如果將其列上去了,變成就只能用軍中的…… 高部長華柱:那是組織法的部分。 主席:我們現在一直希望做到精簡,所以這部分是可以這麼做的,總之,對於委員的意見,國防部有無什麼文字上的修飾或是調整?畢竟大家的爭議不是太大,如果可以有共識,我們就可以趕快來處理。 高部長華柱:我們希望到第十條年齡的部分不要改變,至於參謀總長得服役至任期屆滿的部分,如果委員認為有意見,我們也同意這部分暫時保留;至於把「軍法、主財」等文字拿掉,修正為「具專業技術或職能人員」,我想這應該也是可以包含在內的。 主席:那就跟委員的意見是一樣的。 詹委員凱臣:(在席位上)部長現在說的我同意。 主席:部長是認為,第一款到第十款年齡的部分不要更改,參謀總長任期的部分可以拿掉,還有剛剛陳碧涵委員提到的這兩行文字也可以拿掉…… 陳委員碧涵:(在席位上)是哪兩行? 主席:就是從「軍醫」之後到「其他」之前的文字。 陳委員碧涵:(在席位上)我是建議整段都要拿掉。 主席:請林委員郁方發言。 林委員郁方: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很多問題是公平性和特殊性的問題,如果涉及到公平正義,就要注意到所謂的公平性;可是獨特性則是涉及到某一職務的獨特性,就沒有辦法兼顧到所有的人,當有一個位置非常重要時,需要特別的對待。像參謀總長就適用方才所提的獨特性,基本上,總長之前應該有擔任過其他軍種的司令,所以不能跟其他上將、司令一視同仁,畢竟他在司令的歷練已經到了一個階段,而且之前應該也歷練了很多重要的職位,所以在擔任總長的時候,年齡一般而言應該比司令來得大。但總長的職務是很重要的,有些單位之所以不好做,是因為常常要調動,但滾石是不生苔的,像立法委員要捫心自問,花了多久時間才把立委的職務、職責做得得心應手?以本席為例,當到第3屆時才知道自己第1屆以為都懂的事情,其實經歷過第1屆、第2屆之後,很多事情都還是不太懂,所以若把總長當成一般軍種的司令來看,則我想這對總長這個職位的了解就太少了。事實上,一旦打仗的時候,總長就等於是指揮官,應給予更多的時間來了解其職務,所以怎麼可以跟其他上將同等來看待呢?因此其服役的年齡多個1歲左右是應該的,我認為總長當個三至四年都是應該的,像郝總長當了7年,可能是久了一點,多少阻礙了學弟們升遷的空間。但各位想想,總長才當了1年或是1年半,因為屆齡就要離開了,像嚴明先生當1年就要走了,各位認為這樣好嗎?之前因為立委3年任期太短,後來才改成4年,所以總長當個1年、1年半或是2年,你們覺得夠嗎?他對業務的熟悉足夠嗎?應該是不夠的,所以大家在注意公平性的時候,也去想想獨特性的重要,因為中華民國只有一個總長,讓他多1年最大服役年限,也就是比其他上將多1年,我認為是非常正確的事,這時不應什麼都做到齊頭式的,其實社會發展到一個階段,就是菁英制,若不是菁英,憑什麼當將軍?憑什麼當司令?憑什麼當參謀總長?既然是菁英,怎麼可以一直談公平性呢?所以這部分請大家再思考一下。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鎮湘發言。 陳委員鎮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來我是不想說了,但林委員說完後,讓我覺得必須表達一下我的看法,總長是作戰時軍令的最高指揮官,這部分我們是認同的,但在平時,總長是部長的幕僚長,即軍政、軍令的部分經修法之後兩者是合併的,遺憾的是,他們平時沒有指揮權,但在戰時若要發揮戰力是有困難的,現在的做法若不加以修正的話,永遠沒有文人部長,因為軍人的最高階平常沒有實權,想要他們在戰時有所發揮,那是騙人的,所以若要修正,就是整體的考量,這才會有意義,否則的話就會因人而異,這是不行的。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碧涵發言。 陳委員碧涵: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方才林委員及陳委員各以不同的角度來看這一件事情,對此,本席主張的是,我們的服役年限要延多長,而二級上將要延到64歲或是65歲,目前有兩個版本,我想這部分是可以討論的,但有無必要單獨為參謀總長定出一個特別的但書呢?基本上,若是軍中需要的專長,是可以比照辦理的,而部長也有提到,第十八條的規定不適合用來解釋總長是可以延任的。本席質疑的是,總長是很重要,但是陸海空的司令也是很重要的,如果要惜才、留才的話,則這部分也是要思考一下的。所以在修法的時候,不應為了特定的一個人,而是應依法規就能夠照顧的全面性來做最大的理想化,但是的確會有少數的例外,這部分我們是可以接受的。所以如林委員所言,若這是一個人才,2年或是1年幾個月的歷練太短了,那還有一個修正版本,就是規定在65歲,而且委員並沒有反對年齡的部分往後延。方才討論這麼久的時間,主要是在討論延長多久,而且還有塞車、升遷、精實的問題,這些都要全盤考慮的,所以第一款至第十一款年齡的部分就依行政院版通過,然後第十款「二級上將」的後面不要單獨為參謀總長設一個限制。如果64歲的規定不妥,大家可再思考,是否接受另一修正版本改為65歲呢?至於後面所列的,如果我沒有搞錯,剛剛部長是否建議「具有專長或其他……」等字保留,對不對?如果這樣,本席認為前面就不必舉例,如果前面舉例,恐怕會掛一漏萬,本席與蕭美琴委員的看法相同。我們並非認為參謀總長一職不重要,他的經驗很重要,但是剛才陳委員也提到戰時跟平時的歷練,那部分可能不在本法的規範之內,不過陳委員講的很有道理。 主席:請林委員郁方發言。 林委員郁方: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陳鎮湘委員的發言跟本席的說法其實並不衝突,對不起,當初國防二法立法時我並不在立法院,否則一定有很多法條會被我反對得一塌糊塗,其中一條就是剛才陳鎮湘委員所指的這一條。國防二法修法之前是過份擴大參謀總長的權力,連部長都受到很多掣肘,參謀總長直接找總統,國防部長根本被撇在一邊;修法的結果,參謀總長的權力又變得太小了一點,而且還要看部長的氣度以及部長與參謀總長相處的情況。對於參謀總長的權限,國防二法的修法結果可說是過猶不及,這一點我認為未來應該再做修正。所以,我今天比較支持行政院的提案,二級上將64歲退役,我認為此一規定很合理,但調任參謀總長者得服役至任期屆滿,那就是二至三年嘛!這部分部長可以給總統建議,如果覺得兩年夠了,也只不過讓參謀總長多幹一年或一年多;如果覺得他特別好,就多做二至三年,我覺得也沒有多久,我相信國防部內部也有很多的考慮、琢磨,所以我比較支持這個版本。 至於陳鎮湘委員說的事情,本席一直深有同感,平常讓參謀總長沒什麼太大的決策權,一旦真的發生戰爭,參謀總長要統合所有兵力打仗,就好像突然間把他扶正要讓他發揮能力一樣,一定會產生落差。不過,先不講那麼遠,本席懇請各位同仁支持行政院版本。謝謝。 主席:謝謝林委員。如果林委員贊成二級上將64歲退役,以美國為例3年一任,即使在前線作戰,只要一屆齡也是馬上下台退休,沒有任何例外。如果只有一個人才可以當參謀總長,我們的人才養成是有問題的,因為現在也處於平時狀態,不會只有一個人適合擔任某一職務,我們修正法律時若令外界有量身訂做的感覺,可能會引起爭議。我們更希望平常就要養成許多具備資格的將官,不要產生某位將領即將屆齡時發覺沒有其他人可接任,所以一定要讓某個人做滿幾年。請問國防部有無補充意見? 請國防部高部長發言。 高部長華柱: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讓我們利用這個機會再做說明。在整體性的、大的政策改變以後,一定會產生另外一些沒有想到的問題。今天之所以會發生這個問題是因為以前的參謀總長是一級上將,沒有退伍年齡的限制,而近年來做了很大的改革,制度上取消一級上將之後,突然要接班上來,在過渡期間才會產生這個問題。以前這部分是不會有問題的,參謀總長都是一級上將,他不退伍,現在因為制度面的改革,所以我們訂定此條文,絕對不是為某某人量身訂做的條款。至於委員剛才特別提醒的問題,以美國為例,美國的寬度更大,國家若有需要可徵召任一退伍軍人回來繼續擔任更重要的職務,比如以往的麥克阿瑟以及最近的特戰司令也是退伍後接受徵召再任陸軍參謀長,所以美國的寬度更大,他們的例子也可供我們參考。對於這部分,國防部的版本是提供一個平台讓朝野委員能達到相關的共識,為了讓年金制以及精粹案能夠繼續走下去,我們對任何委員的決定都會尊重,但我們必須說明我們的理由,以上補充說明。 主席:謝謝。如果有特殊專才、專業或特殊狀況,其實第十八條已有相關規定,可以延役或再次徵召回來。如果各位對這一條尚無共識,本條就保留。本條保留送協商。 進行第十一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服現役最少年限,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常備軍官不得少於六年,常備士官不得少於四年,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於招生時明定之。但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服現役最少年限期間。 前項服現役最少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軍官、士官再考選入軍事校院,接受軍官基礎教育畢業者,應自再任職之日起算。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停役: 一、失蹤滿三個月。 二、被俘。 三、撤職。 四、休職。 五、經羈押滿三個月。 六、判處徒刑在監執行中。 七、任軍職以外之公職。 八、受保安處分、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裁判確定。但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 九、因其他事故,必須予以停役。 前項第四款人員,於休職期滿應許其回役;第七款人員,不予回役;其餘各款人員,於停役原因消滅時,得按其情節及軍事需要,核定回役或免予回役。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五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除有第十八條及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伍: 一、服滿現役最少年限,志願退伍。 二、屆滿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 三、因病、傷或體質衰弱,經檢定不適服現役。 四、因機關(構)、部隊、學校裁撤、裁併、組織變更、業務緊縮而須裁減人員,或調任增設副職、委員、諮議官、部屬軍官於一年內經檢討未納入編制員額。 五、年度考績丙上以下或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經人事評審考核不適服現役。 六、晉任將官本階停年屆滿十年,未占上階職缺。 七、停役原因消滅,經核定免予回役。 八、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停役滿三年未回役或不予回役。但在三年內,待其停役原因消滅後,得經核定,志願退伍。 主席:之前這一條我們在「晉任將官本階停年屆滿十年」部分,好像有改成八年,現在為什麼又要調回十年? 請國防部孫次長說明。 孫次長玦新:主席、各位委員。原來是規定八年,但因為現在少將和中將各延後一年,占缺一直到退伍,時間就加長,所以,我們把管制時間從八年恢復到以前的十年。 主席:這樣會不會影響校級的升遷?因為占了十年。 孫次長玦新:校級服役時間也延長二年。 主席:請問各位,第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六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服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役: 一、屆滿除役年齡。 二、因病、傷經檢定不堪服役。 三、禁役。 四、失蹤或被俘停役滿三年尚未歸來。 前項第四款除役人員歸來時,未屆滿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者,視其情節,依軍事需要及志願,核定回復現役;已逾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而未屆滿除役年齡者,轉服預備役。 第一項第二款因病、傷經檢定不堪服役及前條第三款因病、傷或體質衰弱,經檢定不適服現役之病傷退伍除役檢定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主席:請陳委員碧涵發言。 陳委員碧涵: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國防部,殘廢者相關規定訂在哪裡?是不是刪掉了? 主席:請國防部孫次長說明。 孫次長玦新: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規定在第二款「因病、傷經檢定不堪服役。」 陳委員碧涵:這個等於就是殘廢囉? 孫次長玦新:我們不希望把「殘廢」字眼寫在法條上,所以才規定因病或因傷經檢定不堪服役。 陳委員碧涵:為什麼前面條文有寫到「殘廢」,但這一個條文又說避免用「殘廢」兩字?到時候會不會發生認定上的問題? 孫次長玦新:是,我們再把文字統一。 陳委員碧涵:前面我們並不忌諱「殘廢」兩字在法條裡出現,但現在這一條又說要避免這兩個字,這樣的作法有必要嗎? 孫次長玦新:報告委員,本條最後一項「第一項第二款因病、傷經檢定不堪服役及前條第三款因病、傷或體質衰弱,經檢定不適服現役……」的規定,國防部軍醫局有一個殘等鑑定制度,我們是依這個鑑定制度實施。不過,我們也可以同意委員的意見,保留「殘廢」兩字。 主席:納進去也沒有影響,所以還是保留「殘廢」兩字。 孫次長玦新:我把修正的文字再向委員報告。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為:「因病、傷、殘廢,經檢定不堪服役。」第二項保留行政院版本文字。第三項修正為:「第一項第二款因病、傷、殘廢,經檢定不堪……」其餘不動,還是照行政院提案條文。說明完畢。 林委員郁方:(在席位上)主席,這只是文字上的處理,建議修正為「因病、傷、殘」就好,就是加一個字就好,不必用「殘廢」兩字,否則,就應該修正為「因生病、受傷、殘廢」。如果這是法律上的用字,那本席就不敢講,但是若純粹以文字上來講,既然前面都是用一個字表達,為何到這邊要用兩個字表達?本席認為用一個「殘」字就可以了。 主席:但是前面都是寫「殘廢」兩個字。 請問各位,對第十六條照上述修正意見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二十四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退除給與: 一、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之刑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因案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確定。 二、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受撤職處分。但因過失或連帶處分而撤職者,不在此限。 三、褫奪公權終身。 四、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僅得支領退伍金: 一、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停役,未經核定回役後退伍。 二、依第十五條第五款情形退伍。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十四條之一。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之一  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而未經停役,亦未經移付懲戒或提起彈劾者,於依本條例退伍除役後始經判刑確定時,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 一、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除給與;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二、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未滿七年者,應自判刑確定之日起,減少其應領退除給與之百分之二十。 前項人員因同一案件,於其他法律有較重之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處分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所定退除給與,應按最近一次退伍除役前服役年資核給;其內涵包含以下各項給與: 一、依本條例支給之退除給與。 二、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三、遺族撫慰金。 第一項人員回役時,其依第一項規定已受剝奪、減少退除給與之服役年資,於解除召集或回役期間亡故而辦理撫卹時,不再核給退撫給與。 退伍人員曾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減少退除給與者,於回役並依本條例予以解除召集之年資,連同其已受減少退除給與之服役年資併計後,以不超過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所定最高採計年資為限。 依本條例退伍除役後始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降級或減俸處分者,應自收受議決書之翌日起,改按降級或減俸後之俸級或俸額計算退除給與。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十五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五條  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給付之標準如下: 一、退伍金:以退伍除役生效日前三十六個月月支本俸之平均俸額加一倍為基數,每服現役一年,給與一個半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退休俸:以退伍除役生效日前三十六個月月支本俸之平均俸額加一倍為基數,每服現役一年,照基數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為限。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照基數內涵六百分之一給與。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三、贍養金:以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給與百分之五十。 將官、校官及士官長,除支領贍養金者外,晉任本階後,服現役未滿三年,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八款情形退伍者,以次一階俸級往前推算三十六個月月支本俸之平均俸額加一倍為基數,計算退除給與。 依第十五條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或其他情形退伍者,以退伍時官階俸級計算退除給與。 本條例施行後之服役年資,每增一年加發半個基數之一次退伍金,最高加給十個基數為限。 服滿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人員,依本條例規定經申請核定繼續服役期間之年資,給付標準如下: 一、退伍金:以退伍除役生效日前三十六個月月支本俸之平均俸額加一倍為基數,每服現役一年,給與一個半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退休俸:以退伍除役生效日前三十六個月月支本俸之平均俸額加一倍為基數,每服現役一年,照基數千分之十九給與。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照基數內涵一萬二千分之十九給與。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以後初任軍官、士官且服役逾三十五年者,其退除給與依下列標準支給: 一、退伍金:除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給與外,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年增給半個基數;最高給與五十五點五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二十四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退休俸:除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給與外,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以增至百分之七十二點五為限;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照基數二千四百分之一給與;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退伍金、退伍俸及贍養金之給與規定,如附表一。 主席:針對本條,林委員郁方等提出修正動議。 林委員郁方等所提修正動議: 本院委員林郁方等人,為提高軍士官於戰鬥單位服役之誘因,針對本次會議討論事項,「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第25條第1項,提出修正動議如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林郁方委員建議條文 (25條第1項) 行政院提案條文 (25條第1項) 現行條文 (25條第1項) 第二十五條 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給付之標準如下: 一、退伍金:以退伍除役生效日前三十六個月月支本俸之平均俸額加一倍為基數,每服現役一年,給與一點五個基數,但若為戰鬥單位,則給予一點五二五個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照基數內涵給與八分之一給與。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退休俸:以退伍除役生效日前三十六個月月支本俸之平均俸額加一倍為基數,每服現役一年,照基數百分之二給與,但若為戰鬥單位,則給予百分之二點二五個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為限。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照基數內涵六百分之一給與。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三、贍養金:以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給與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五條 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給付之標準如下: 一、退伍金:以退伍除役生效日前三十六個月月支本俸之平均俸額加一倍為基數,每服現役一年,給與一個半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退休俸:以退伍除役生效日前三十六個月月支本俸之平均俸額加一倍為基數,每服現役一年,照基數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為限。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照基數內涵六百分之一給與。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三、贍養金:以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給與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五條 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給付之標準如左: 一、退伍金:以退伍除役生效日,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每服現役一年,給與一個半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尾數未滿六個月者,給與一個基數,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但服現役十五年以上未滿二十年,未屆滿現役最大年限,而志願提前退伍者,每提前一年,加發半個基數,未滿一年不予計算,最高加發至五個基數。 二、退休俸:以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每服現役一年,照基數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為限。尾數未滿六個月者,加發百分之一,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三、贍養金:以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給與百分之五十。 提案人:林郁方  詹凱臣  王進士 連署人:陳鎮湘  馬文君 陳委員歐珀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五條  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給付之標準如下: 一、退伍金:以退伍除役生效日前七十二個月月支本俸之平均俸額乘一點七倍為基數前,每服現役一年,給與一個半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退休俸:以退伍除役生效日前七十二個月月支本俸之平均俸額乘一點七倍為基數,每服現役一年,照基數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為限。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照基數內涵六百分之一給與。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三、贍養金:以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給與百分之五十。 將官、校官及士官長,除支領贍養金者外,晉任本階後,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八款情形退伍者,以次一階俸級往前推算七十二個月月支本俸之平均俸額乘一點七倍為基數,計算退除給與。 依第十五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情形退伍者,以退伍時官階俸級計算退除給與。 本條給付標準採逐年調降方式實施,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退伍金、退伍俸及贍養金之給與規定,如附表一。 (修正後)-建議修正版本 退伍金、退休俸及贍養金給與規定表(第二十五條附表) 現役 年資 給與標準 說明 退伍金 (基數) 退休俸基數金額百分比 贍養金 一 以現役同官階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給與百分之五十 一、退伍金: (一)給付條件:服現役四年以上者。 (二)基數金額: 1.以退伍除役生效日前七十二個月月支本俸之平均俸額乘一點七倍為基數。 2.除支領贍養金人員、士官、尉官外,軍官、士官長晉任本階後,服現役未滿三年,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及第九款情形退伍者,以次一階俸級往前推算七十二個月月支本俸之平均俸額乘一點七倍為基數,計算退除給與。 3.依第十五條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退伍者,以退伍時官階俸級計算退除給與。 (三)給付標準:按其現役年資,每服現役一年,給與一個半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退休俸: (一)給付條件: 1.服現役二十五年以上者。 2.服現役二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二)基數金額: 1.以退伍除役生效日前七十二個月月支本俸之平均俸額乘一點七倍為基數。 2.除支領贍養金人員、士官、尉官外,軍官、士官長晉任本階後,服現役未滿四年,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七款及第九款情形退伍者,以退伍除役生效日前七十二個月月支本俸之平均俸額乘一點七倍為基數,計算退除給與。 3.依第十五條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退伍者,以退伍時官階俸級計算退除給與。 (三)給付標準:按其現役年資,每服現役一年,照基數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為限。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照基數內涵六百分之一給與。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四)志願改支退伍金者,從其志願,經核定並領取後,不得變更。 三、贍養金: (一)給付條件:在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傷、殘,經檢定不堪服役,合於行政院所定就養標準者。 (二)基數金額:以現役同官階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 (三)給付標準:給付基數百分之五十。 (四)志願改支退伍金者,從其志願,經核定並領取後,不得變更。 二 三 四 6 五 7.5 六 9 七 10.5 八 12 九 13.5 十 15 十一 16.5 十二 18 十三 19.5 十四 21 十五 22.5 30% 十六 24 32% 十七 25.5 34% 十八 27 36% 十九 28.5 38% 二十 30 40% 二十一 31.5 42% 二十二 33 44% 二十三 34.5 46% 二十四 36 48% 二十五 37.5 50% 二十六 39 52% 二十七 40.5 54% 二十八 42 56% 二十九 43.5 58% 三十 45 60% 三十一 46.5 62% 三十二 48 64% 三十三 49.5 66% 三十四 51 68% 三十五 53 70%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 請林委員郁方發言。 林委員郁方: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第二十五條,早上本席已經說明過了,主要是本席認為戰鬥單位和非戰鬥單位之間的確是有些不同,倒不是只在於上班時間的差別,我們都知道,非戰鬥單位常常是上下班制,比較輕鬆,戰鬥單位則很難正常上下班,尤其是演習、演訓期間,除了這點以外,本席還有兩點切入。第一,大家都說軍人退伍後,要追求事業第二春,就是要再找一個工作,可是就戰鬥單位來講,真的是比較困難。因為很多後勤單位人員是上下班制,下班或假日就可以到學校上課或選修課程,但是戰鬥單位哪有這種時間?不可能嘛!尤其在外島更沒有這樣的機會。 第二,有關學習問題,本席認為在社會上進修非常重要,因為未來他們離開軍中要重新找工作,進入民間職場,有沒有進修就差距很大,特別是能夠拿到一些證照的話。戰鬥部隊因為要維持精壯,所以不能申請繼續服役,相較之下,退伍時間就會比較早,所以,本席認為應該要給戰鬥單位一些優遇,就像我上午講的,部隊的任務就是打仗,而戰鬥部隊才是軍隊的真正靈魂,這些官兵的犧牲奉獻是很大的,當然,非戰鬥部隊的官兵也有犧牲奉獻,但是我們應該鼓勵讓更多的官士兵願意留在戰鬥單位,雖然比較辛苦,但是對國家安全的維持比較有貢獻,所以,本席認為應該增加誘因,建議每服役一年,就多給他一些加權,讓他的一次退或月退俸的退休金,都可以比一般單位多那麼一點點,其實錢的數額增加可能非常有限,但至少在心理上,他會覺得是得到比較多的尊重。謝謝。 主席:請蕭委員美琴發言。 蕭委員美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林郁方委員所提,戰鬥單位應該與一般單位有所區隔,因為他們的工作比較辛苦、地點比較偏遠,這個基本原則與方向,本席是認同的,同意應該給他們更好的待遇與誘因,只是這個待遇與誘因適不適合納入退役後的退休金處理,還是應該在職期間就給予較好的待遇,值得我們再討論。其實對戰鬥部隊軍人而言,尤其是階級比較低的官兵,他們服役年限可能都不長,也許就是10年、15年、20年,可能他在二十歲到三十幾歲的服役期間,非常辛苦,但是終身俸卻是要領4、50年,也就是說,針對他這個10年的辛苦,我們要用4、50年國家資源去補償他,這樣是不是有失公平?老實說,本席寧可在他們在職期間,給予加倍甚至更好的待遇,而不是退伍後以退休俸的方式處理。 當然,這一方面也涉及到募兵的誘因,對一些特別辛苦、為國奉獻官兵們的加給,本席是認為問題真的涉及層面很廣,因此,是不是這一條我們先保留?其實針對這一條,雖然我個人認為軍和公教還是要做比較大的區隔,但是我們黨團還有不同意見,認為應該比照公教,譬如現在公教退休俸是本俸乘以1.7,他們也主張軍人部分也應該降到1.7;另外有關退伍金基數問題,行政院主張以退役前3年之平均俸額計算基數,公教人員則是12年,但我們黨版則建議減半為6年,當然這對軍與公教還是有所區隔,但跟行政院的版本還是有一段差距。本席認為,既然彼此看法有這樣的差距,再加上剛剛林委員提的又是非常重要的意見,就是我們到底要在他們服役期間,就給予更好的加碼待遇?還是在他們退休後,再給他們較好的退休待遇?值得我們再好好討論。說實在的,有的人年紀很輕就退伍了,身強力壯,也許他還可以去做別的工作,如果我們一下子用比較龐大的退休金去養一個人4、50年,對整個社會公平性而言,也有值得討論的地方,基此,本席建議這一條大家可以適度表達意見,如果差距還很大,需要從長計議,那麼本條就先保留協商。 主席:其實本席也贊成軍和公教應該有所區隔,因為整體制度就是不太一樣。不過,就贍養金部分,將官、校官和士官長服現役未滿三年部分,應該也要加以考量,因為三年算是比較嚴格的標準,可是後面條文又規定,「依第十五條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或其他情形退伍者,以退伍時官階俸級計算退除給與。」好像規定又放鬆了。如果是因為第十五條第三款「因病、傷或體質衰弱,經檢定不適服現役。」那麼本席認同,但是就第四款因部隊、單位裁撤的部分,其實這部分都會加發7個月的疏處獎金,很多人因此搶著要到這樣的單位退役,似乎就沒有必要另外處理。另外,第六款「晉任將官本階停年屆滿十年,未占上階職缺。」本席認為也有待考量,不能訂得太過寬鬆。這點,請國防部補充說明。 請國防部資源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天德:主席、各位委員。首先感謝委員對我們戰鬥部隊的考量與照顧,的確,戰鬥部隊非常辛苦,而且,就募兵制現況來講,也非常難以招募人員進來,所以,當委員為我們戰鬥部隊考量時,我們是心存感激,但是我們現在考量的重點是在現職待遇方面,希望能儘量為戰鬥部隊爭取較高的待遇。至於退伍基數部分,如果要給予特別待遇,可能在任職期間及將來的計算上,會有很多不確定因素。針對現職工作的特殊性,以退休俸方式補償,可能是另外一種新思維,我們還要跟在座很多人,或是銓敘部等其他單位溝通、討論。 第二,軍人和公教的差異,之所以我們要求用三年,是因為現役軍人中也很多受到服役年限的限制,在低階時就必須離開軍隊,不像一般公務員,可以做到65歲,公務員一般到60、65歲時,本階就已經很高,不管是用1.7或是1.6,乘出來的退休所得平均也都非常高,但是我們軍人因為在低階時就必須離開,如果也是以此比率計算,兩者差距就非常大,所以,經過精算後,我們才建議以三年的平均數及本俸加一倍計算,這是我們和銓敘部、行政院、經建會大家一起思考,經過合理比較後,所產生的結果。以上報告。 主席:請國防部孫次長說明。 孫次長玦新: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之所以用三年和本俸的2倍做為計算基礎,最主要就是當初如果沿用公務人員15年平均月俸及本俸1.6倍或1.7倍計算,與現行退伍制度相較,會降低百分之三十幾到四十二,也就是所有各級人員退休後的所得,大概只有現在所得的百分之四十幾到六十,對我們影響非常大。另外,整個退休俸的計算結構,只要服務時間長,用基本數乘上服務年限,最後的結果都會大一些,但是軍人受制於服役年限,以上校來講,現行最多就是28年,大概百分之九十幾的軍人都是50歲以下就統統要退伍,那麼他的服役時間就比較短,如果基數再降到很低的話,那麼乘出來的數額就是我剛剛報告的,會比現行退伍制減少百分之三十幾到四十幾,整個實質所得替代率大概是百分之四十幾到六十。做以上補充報告。 主席:請蕭委員美琴發言。 蕭委員美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你們講的這些我都可以理解,我個人也沒什麼意見,但是因為我們黨裡面還有人對這部分有意見,昨天我也跟國防部的人要求提供依據現制、行政院版本及修正動議所提修正後的退休俸所得,包括替代率及實質月退俸計算公式等相關資料,昨天你們只給我最高年限,但這個最高年限並不是所有人都適用,本席以為這部分事關重大,一方面我們想要進行改革,一方面我們不希望因修法剝奪太多權益,造成軍隊士氣的低落,這部分我們必須要有所拿捏,做合理的算計。基此,我還是建議你們把新、舊制做比較,譬如上校平均是幾年退役,薪資標準大概如何等等,提出兩者之比較讓我們參考。至於這個條文則先保留,等你們把相關數據算出來,我們們參考後再來斟酌。剛剛次長提到會降百分之三、四十,問題是這個數據是如何計算的,你們也沒有提供給委員…… 孫次長玦新:我們有個表,等一下馬上提供給委員。 蕭委員美琴:本席還是認為這部分先保留,因為事關重大,而且關心這個議題的並不是只有我一個人。昨天本席就已經要求你們提供數據了。 孫次長玦新:報告委員,我這邊有個數據,是不是先向委員說明? 蕭委員美琴:(在席位上)看你們是要說明,還是把資料先拿過來,因為這部分事關重大,我們還需要時間研究。 主席:這一條先保留,送協商。 進行第二十五條之一。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五條之一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領之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支領之退休俸、贍養金半數,由行政院視國家整體經濟環境、政府與退撫基金財務狀況、消費者物價指數及現職人員待遇調整與否,衡酌調整之。 本條例所定退除所得替代率,以每月支領之退休俸及優惠存款利息合計數額,除以最後在職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本俸、專業加給及志願役勤務加給合計數額計算。 陳委員歐珀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五條之一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領之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支領之退休俸、贍養金半數,由行政院視國家整體經濟環境、政府與退撫基金財務狀況、消費者物價指數及現職人員待遇調整與否,衡酌調整之。 本條例所定退除所得替代率,以每月支領之退休俸及優惠存款利息合計數額,除以最後在職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計算。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 請蕭委員美琴發言。 蕭委員美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國防部可不可以先說明,加入志願役勤務加給的必要性是什麼? 主席:請國防部資源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天德:主席、各位委員。有關這一條,其重點是在討論未來如果要計算替代率,現職待遇要如何計算的問題。軍人在現職時,志願役勤務加給是除了一般公務員律定必須排除項目所得外,軍人特有的項目,所以我們把志願役勤務加給列在整個現職俸給所有所得內,至於公務員所應排除的項目,我們則都沒有列入。 蕭委員美琴:這是公務員沒有的項目,請問差距有多大? 孫次長玦新:大概一萬元。 蕭委員美琴:1萬元?那普及率怎麼樣?是不同官階都有嗎?還是只有高階? 王司長天德:所有志願役的軍人都有。 蕭委員美琴:所以它是本俸再加1萬元來做算計?我覺得這還是要回到整個新、舊制的算法,也就是整體算起來,這個差距大概會是多少。所以本席建議這條和第二十五條併同保留。林郁方委員主張不要保留嗎? 林委員郁方:(在席位上)我可以放棄我的提案,只要…… 蕭委員美琴:可是你的提案不是這一條啊! 王司長天德:報告委員,這個條例在行政院討論時,銓敘部以及行政院各單位也有…… 蕭委員美琴:那我就請教一下銓敘部的意見。 主席:請銓敘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聰成:主席、各位委員。有關行政院版的部分,銓敘部在參與討論時,已經充分說明部裡面的立場,既然行政院版業已經過協商,我們表示支持。 蕭委員美琴:這不是支持與否的問題,你們當然是支持,這個版本才會送出來啊!我的問題是,這1萬元的志願役勤務加給,公教人員是沒有的,這是軍方多出來的部分,請問你們支持增加這部分的理由是什麼? 吳次長聰成:站在銓敘部的立場,對於公教人員,我們都是採取「本俸和專業加給的加權平均數」這樣的標準,但是軍人情況特殊,比方說他們為了保持精壯,有限齡退役的問題,除此之外,還有種種因應未來募兵制需求的考慮,所以銓敘部充分表達看法以後,表示尊重他們的意見。當然,公教團體也一再向我們反映…… 主席:這條是不是讓它通過?因為他們平常就是24小時待命。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這條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進行第二十五條之二。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五條之二  因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伍人員,除屆滿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退伍者外,得最高一次加發七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已達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退伍生效日前七個月者,加發之俸給總額慰助金按提前退伍之月數發給。 前項人員於退伍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第三十二條所列職務之一者,應由再任機關扣除其退伍月數之俸給總額慰助金後,收繳其餘額,並繳回原核發之支給機關。 第一項所稱俸給總額慰助金,指按退伍人員退伍當月所支下列項目之合計數額計算: 一、本俸。 二、專業加給。 三、主管職務加給。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十七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七條  軍官、士官在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軍職人員退休撫卹新制(以下簡稱退撫新制)實施後服役年資之退伍除役給與,應由政府與現役人員共同撥繳費用設立之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負責支給;其發生收支不足時,應視國家財政狀況檢討調整提撥費率,必要時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共同撥繳費用之標準,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按現役人員本俸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五之費率,由政府撥付百分之六十五,現役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按現役人員本俸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費率,由政府撥付百分之六十,現役人員繳付百分之四十。 奉准留職停薪人員,其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服役年資,毋須撥繳前項費用。 未依規定繳付退撫基金之服役年資、曾經申請一次發還本人繳付之基金費用本息或曾經核給退伍除役給與之服役年資,均不得採計。 軍官、士官辦理退伍除役時,其繳納基金費用未予併計退除之年資,應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不合發給退伍除役給與之軍官、士官,得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已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繳付退撫基金十年以上,除因案免職或撤職而退伍除役者外,得同時申請一次發給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請領權利應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請求權時效內為之。 軍職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年資,已按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或其他退休(職)、資遣法令辦理年資結算、退休(職)或資遣者,不適用前項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規定。 退撫新制實施前、後,曾任依規定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年資,得於就任軍官、士官現役到職支薪之日起五年內,由服務機關向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繳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應將其原繳未曾領取之退撫基金費用之本息移撥軍職人員退撫基金帳戶,始得併計。 二、自就任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補繳者,其應繳之退撫基金費用,由基金管理機關依其任職年資、等級對照軍官、士官同期間相同俸級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之總和,由軍職人員全額負擔一次繳入退撫基金帳戶。逾三個月期限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者,另加計利息,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 依本條例規定繳納基金費用未予併計退除之年資,依其本人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本息,按未採計之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占繳費年資之比例計算,由退撫基金一次發還。 第一項退撫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等事項,依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主席:針對本條,陳委員鎮湘等提出修正動議。 陳委員鎮湘等所提修正動議: 針對繳付退撫基金十年以上,限於因涉犯刑案,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規定免職或撤職,不得申請一次發給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應明確訂定,本院委員陳鎮湘等7人,針對本次審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草案第二十七條」第六項,提出修正動議條文如下: 第二十七條  不合發給退伍除役給與之軍官、士官,得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已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繳付退撫基金十年以上,除因涉犯刑案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規定免職或撤職而退伍除役者外,得同時申請一次發給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請領權利應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請求權時效內為之。 提案人:陳鎮湘  馬文君  詹凱臣  陳碧涵 連署人:李貴敏  林郁方  王進士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草案第二十七條修正動議對照表 修正動議 行政院函送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 說明 第二十七條 軍官、士官在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軍職人員退休撫卹新制(以下簡稱退撫新制)實施後服役年資之退伍除役給與,應由政府與現役人員共同撥繳費用設立之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負責支給;其發生收支不足時,應視國家財政狀況檢討調整提撥費率,必要時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共同撥繳費用之標準,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按現役人員本俸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五之費率,由政府撥付百分之六十五,現役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按現役人員本俸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費率,由政府撥付百分之六十,現役人員繳付百分之四十。 奉准留職停薪人員,其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服役年資,毋須撥繳前項費用。 未依規定繳付退撫基金之服役年資、曾經申請一次發還本人繳付之基金費用本息或曾經核給退伍除役給與之服役年資,均不得採計。 軍官、士官辦理退伍除役時,其繳納基金費用未予併計退除之年資,應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不合發給退伍除役給與之軍官、士官,得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已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繳付退撫基金十年以上,除因涉犯刑案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規定免職或撤職而退伍除役者外,得同時申請一次發給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請領權利應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請求權時效內為之。 軍職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年資,已按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或其他退休(職)、資遣法令辦理年資結算、退休(職)或資遣者,不適用前項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規定。 退撫新制實施前、後,曾任依規定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年資,得於就任軍官、士官現役到職支薪之日起五年內,由服務機關向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繳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應將其原繳未曾領取之退撫基金費用之本息移撥軍職人員退撫基金帳戶,始得併計。 二、自就任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補繳者,其應繳之退撫基金費用,由基金管理機關依其任職年資、等級對照軍官、士官同期間相同俸級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之總和,由軍職人員全額負擔一次繳入退撫基金帳戶。逾三個月期限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者,另加計利息,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 依本條例規定繳納基金費用未予併計退除之年資,依其本人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本息,按未採計之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占繳費年資之比例計算,由退撫基金一次發還。 第一項退撫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等事項,依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軍官、士官在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軍職人員退休撫卹新制(以下簡稱退撫新制)實施後服役年資之退伍除役給與,應由政府與現役人員共同撥繳費用設立之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負責支給;其發生收支不足時,應視國家財政狀況檢討調整提撥費率,必要時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共同撥繳費用之標準,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按現役人員本俸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五之費率,由政府撥付百分之六十五,現役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按現役人員本俸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費率,由政府撥付百分之六十,現役人員繳付百分之四十。 奉准留職停薪人員,其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服役年資,毋須撥繳前項費用。 未依規定繳付退撫基金之服役年資、曾經申請一次發還本人繳付之基金費用本息或曾經核給退伍除役給與之服役年資,均不得採計。 軍官、士官辦理退伍除役時,其繳納基金費用未予併計退除之年資,應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不合發給退伍除役給與之軍官、士官,得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已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繳付退撫基金十年以上,除因案免職或撤職而退伍除役者外,得同時申請一次發給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請領權利應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請求權時效內為之。 軍職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年資,已按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或其他退休(職)、資遣法令辦理年資結算、退休(職)或資遣者,不適用前項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規定。 退撫新制實施前、後,曾任依規定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年資,得於就任軍官、士官現役到職支薪之日起五年內,由服務機關向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繳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應將其原繳未曾領取之退撫基金費用之本息移撥軍職人員退撫基金帳戶,始得併計。 二、自就任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補繳者,其應繳之退撫基金費用,由基金管理機關依其任職年資、等級對照軍官、士官同期間相同俸級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之總和,由軍職人員全額負擔一次繳入退撫基金帳戶。逾三個月期限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者,另加計利息,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 依本條例規定繳納基金費用未予併計退除之年資,依其本人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本息,按未採計之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占繳費年資之比例計算,由退撫基金一次發還。 第一項退撫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等事項,依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按軍官士官免職及撤職事由,於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第十條分別定有七種及五種,並非全屬涉犯刑案,而服役條例本條修正草案第六項泛稱「因案」,概予排除不得申請一次發給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本息,不符比例原則,爰予修正,以資明確。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照陳委員鎮湘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我想請教林郁方委員,有關第二十五條,你提出的修正動議是否要撤回? 林委員郁方:(在席位上)如果有助於議事快速進行,本席答應撤回。 主席:謝謝。 報告委員會,林委員郁方針對第二十五條所提修正動議,予以撤回。 進行第三十二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二條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退休俸、贍養金及第三十七條之一所定優惠儲蓄存款利息(以下簡稱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機關(構)或團體之職務且支領待遇超過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二、再任下列職務,且支領待遇或報酬之各種費用總額超過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一)行政法人、公法人、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二)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 (三)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之職務或政府代表。 2.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職務或公股代表。 前項停支退休俸、贍養金及優存利息人員,所任職務待遇,低於原退休俸或贍養金及優存利息合計數額者,得向原核定之權責機關,申請補足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但其職務待遇及補足數額之總額,不得逾原退休俸或贍養金及優存利息合計數額。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屆滿六個月之次日起停止領受退休俸、贍養金及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未依規定自再任之日起停止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及優存利息而有溢領情事者,應由核給機關依法追繳自應停止支領日起溢領之退休俸或贍養金及優存利息。 年滿六十五歲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人員,不得再任第一項各款之職務。但再任政務人員、民意代表或民選首長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任職者,得繼續任職至任期屆滿或離職時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人員,再於第一項各款所列機構任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應停支退休俸、贍養金及優存利息人員,於再任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職務時,應即誠實申報其為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如未依規定誠實申報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從嚴懲處。 第一項停發退休俸、贍養金及優存利息辦法,由國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 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二條  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自就任公職之日起,停發其退休俸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存款利息(以下簡稱優存利息),俟脫離公職時恢復。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支領退休俸人員已任職有下列情形之一,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屆滿六個月之次日起停止領受退休俸、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月支待遇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 二、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僱用之技警、司機、技工、工友或工人。 三、軍事單位一般及評價聘雇僱用各等人員。 第一項應停支退休俸人員,於再任公職時,應即誠實申報其為支領退休俸人員。如未依規定誠實申報支領退休俸及優存利息,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從嚴懲處。 第一項停發退休俸及優存利息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李委員應元等提案條文: 第三十二條  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自再任職於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之日起,停發其退休俸,俟脫離該職時恢復。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停發其退休俸: 一、月支待遇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 二、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僱用之技警、司機、技工、工友或工人。 三、軍事單位一般及評價聘雇僱用各等人員。 前項停支退休俸人員,所任職務待遇,低於退休俸者,得向原核定之權責機關,申請補足差額。 第一項應停支退休俸人員,於再任公職時,應即誠實申報其為支領退休俸人員。如未依規定誠實申報支領退休俸,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從嚴懲處。 第一項所限制再任職之機關單位與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所限制之機關單位相同,停發退休俸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李委員俊俋等提案條文: 第三十二條  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自就任公職之日起,停發其退休俸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存款利息(以下簡稱優存利息),俟脫離公職時恢復。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支領退休俸人員已任職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屆滿三個月之次日起停止領受退休俸、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月支待遇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 二、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僱用之技警、司機、技工、工友或工人。 三、軍事單位一般及評價聘雇僱用各等人員。 第一項應停支退休俸人員,於再任公職時,應即誠實申報其為支領退休俸人員。如未依規定誠實申報支領退休俸及優存利息,應依相關規定從嚴懲處並追繳溢領之退休俸及優存利息。 第一項停發退休俸及優存利息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主席:針對本條,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 陳委員鎮湘等所提修正動議: 為適切訂定退伍軍人再任公職、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得轉投資事業職務基本薪資規範,以使退伍之成熟人力在各領域持續貢獻所長,讓專業人員蔚為國用,俾促進退伍人員轉任意願,並強化「募兵制」招募誘因,同時明定經費來源,本院委員陳鎮湘等7人,針對本次審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提出修正動議條文如下: 第三十二條  前項停支退休俸、贍養金及優存利息人員,所任職務待遇,低於原退休俸或贍養金、優存利息及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得向原核定之權責機關,申請補足差額。 前項補足差額,依停支人員所支退休俸或贍養金中退撫新、舊制俸金及優存利息所佔比例,分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提案人:陳鎮湘  馬文君  詹凱臣  陳碧涵   連署人:李貴敏  林郁方  王進士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草案第三十二條修正動議對照表 修正動議 行政院函送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 說明 第三十二條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退休俸、贍養金及第三十七條之一所定優惠儲蓄存款利息(以下簡稱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機關(構)或團體之職務。 二、再任下列職務:(一)行政法人、公法人、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二)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 (三)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之職務或政府代表。 2.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職務或公股代表。 前項停支退休俸、贍養金及優存利息人員,所任職務待遇,低於原退休俸或贍養金、優存利息及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得向原核定之權責機關,申請補足差額。 前項補足差額,依停支人員所支退休俸或贍養金中退撫新、舊制俸金及優存利息所佔比例,分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屆滿六個月之次日起停止領受退休俸、贍養金及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未依規定自再任之日起停止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及優存利息而有溢領情事者,應由核給機關依法追繳自應停止支領日起溢領之退休俸或贍養金及優存利息。 年滿六十五歲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人員,不得再任第一項各款之職務。但再任政務人員、民意代表或民選首長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任職者,得繼續任職至任期屆滿或離職時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人員,再於第一項各款所列機構任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應停支退休俸、贍養金及優存利息人員,於再任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職務時,應即誠實申報其為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如未依規定誠實申報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從嚴懲處。 第一項停發退休俸、贍養金及優存利息辦法,由國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 第三十二條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退休俸、贍養金及第三十七條之一所定優惠儲蓄存款利息(以下簡稱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機關(構)或團體之職業且支領待遇超過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二、再任下列職務,且支領待遇或報酬之各種費用總額超過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一)行政法人、公法人、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二)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 (三)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之職務或政府代表。 2.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職務或公股代表。 前項停支退休俸、贍養金及優存利息人員,所任職務待遇,低於原退休俸或贍養金及優存利息合計數額者,得向原核定之權責機關,申請補足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但其職務待遇及補足數額之總額,不得逾原退休俸或贍養金及優存利息合計數額。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屆滿六個月之次日起停止領受退休俸、贍養金及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未依規定自再任之日起停止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及優存利息而有溢領情事者,應由核給機關依法追繳自應停止支領日起溢領之退休俸或贍養金及優存利息。 年滿六十五歲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人員,不得再任第一項各款之職務。但再任政務人員、民意代表或民選首長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任職者,得繼續任職至任期屆滿或離職時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人員,再於第一項各款所列機構任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應停支退休俸、贍養金及優存利息人員,於再任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職務時,應即誠實申報其為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如未依規定誠實申報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從嚴懲處。 第一項停發退休俸、贍養金及優存利息辦法,由國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 一、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五五五號解釋理由書,武職人員從事戰鬥行為或其他與國防相關之任務,攸關國家安全及軍事需要,且該等人員之養成過程、官階任用資格之年齡限制、陞遷條件及服從之義務等均與文職人員有別,依其身分應適用不同之法律規定。另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九項保障退伍軍人就業權益之規定,應審慎研訂轉任停發退休俸及優存利息規定。 二、又軍官、士官受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規範,致普遍五十歲前即須退伍;另國軍歷年配合政府精簡政策,先後執行「精實案」、「精進案」、「精粹案」,軍職人員遵從政府政策,甚至部分人員未屆滿最大服役年限,即因組織裁撤而須離退,職業生涯短、其職務異動頻繁、生活不安定,在面臨家庭生計與子女照護責任下,多數仍有再就業需求,與公教人員多數可選擇服務至六十五歲,工作權較具保障,退休後轉任需求較低,迥不相同。另軍人轉任公職及相關政府事業機構,於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公務人員考試法、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等相關法律,均定有明文,須務實考量使現行轉任制度順利執行,方不形成扞格。 三、為適切訂定退伍軍人再任公職、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轉投資事業職務基本薪資規範,爰修訂第二項,以再任人員之退休俸或贍養金、優存利息及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為保障額度,如再任薪酬總額未達保障額度者,予以補足差額,以使退伍之成熟人力在各領域持續貢獻所長,讓專業人員蔚為國用,俾促進退伍人員轉任意願,並強化「募兵制」招募誘因。 四、為明確訂定補足差額之經費來源,爰增訂第三項。 詹委員凱臣等所提修正動議: 一、部分軍士官退休人員為高科技、專業職能技術人才,渠等均係國家耗費相當人/物/財力培養之,如:空軍飛行員、維修員、通訊員、航運員、研究人員等。 二、上開人員若囿限政院版『陸海空軍軍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則必引起人才出走潮及退休潮,不僅造成國家財力吃緊,對國家安全更為一大隱憂。 三、據此,本院委員詹凱臣等7人,針對本次審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提出修正動議如下:增列第七項部分條文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人員,再於第一項各款所列機構任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再於第一項各款所列機構,屬高科技或專業職能技術之相關職務者,不適用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上述高科技或專業職能技術人士之適用範圍,由國防部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後,報行政院核定之。 是否允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詹凱臣  馬文君  陳鎮湘  陳碧涵  楊應雄 連署人:林郁方  王進士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第三十二條修正動議對照表 修正動議 行政院函送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第三十二條條文 說明 第三十二條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退休俸、贍養金及第三十七條之一所定優惠儲蓄存款利息(以下簡稱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機關(構)或團體之職務且支領待遇超過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二、再任下列職務,且支領待遇或報酬之各種費用總額超過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一)行政法人、公法人、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二)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 (三)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之職務或政府代表。 2.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職務或公股代表。 前項停支退休俸、贍養金及優存利息人員,所任職務待遇,低於原退休俸或贍養金及優存利息合計數額者,得向原核定之權責機關,申請補足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但其職務待遇及補足數額之總額,不得逾原退休俸或贍養金及優存利息合計數額。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屆滿六個月之次日起停止領受退休俸、贍養金及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未依規定自再任之日起停止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及優存利息而有溢領情事者,應由核給機關依法追繳自應停止支領日起溢領之退休俸或贍養金及優存利息。 年滿六十五歲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人員,不得再任第一項各款之職務。但再任政務人員、民意代表或民選首長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任職者,得繼續任職至任期屆滿或離職時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人員,再於第一項各款所列機構任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再於第一項各款所列機構,屬高科技或專業職能技術之相關職務者,不適用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上述高科技或專業職能技術人士之適用範圍,由國防部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後,報行政院核定之。 第一項應停支退休俸、贍養金及優存利息人員,於再任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職務時,應即誠實申報其為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如未依規定誠實申報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從嚴懲處。 第一項停發退休俸、贍養金及優存利息辦法,由國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 第三十二條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退休俸、贍養金及第三十七條之一所定優惠儲蓄存款利息(以下簡稱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機關(構)或團體之職務且支領待遇超過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二、再任下列職務,且支領待遇或報酬之各種費用總額超過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一)行政法人、公法人、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二)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三)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之職務或政府代表。2.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職務或公股代表。 前項停支退休俸、贍養金及優存利息人員,所任職務待遇,低於原退休俸或贍養金及優存利息合計數額者,得向原核定之權責機關,申請補足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但其職務待遇及補足數額之總額,不得逾原退休俸或贍養金及優存利息合計數額。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屆滿六個月之次日起停止領受退休俸、贍養金及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未依規定自再任之日起停止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及優存利息而有溢領情事者,應由核給機關依法追繳自應停止支領日起溢領之退休俸或贍養金及優存利息。 年滿六十五歲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人員,不得再任第一項各款之職務。但再任政務人員、民意代表或民選首長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任職者,得繼續任職至任期屆滿或離職時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人員,再於第一項各款所列機構任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應停支退休俸、贍養金及優存利息人員,於再任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職務時,應即誠實申報其為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如未依規定誠實申報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從嚴懲處。 第一項停發退休俸、贍養金及優存利息辦法,由國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 鑒於部分軍士官退休人員為高科技、專業職能技術人才,渠等均係國家耗費相當人/物/財力培養之,如:空軍飛行員、維修員、通訊員、航運員、研究人員等,若囿限政院版『陸海空軍軍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則必引起人才出走潮及退休潮,不僅造成國家財力吃緊,對國家安全更為一大隱憂。爰提出第七項增列條文(除外規定)。 王委員進士等所提修正動議: 針對「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嚴重侵害原選擇轉任公職之軍中袍澤,基於政府應有之信賴保護原則,及維護退伍轉任公職者的權益,爰擬於「本(32)條第三項中增列對於該修正案前已轉任在職且已停支退休俸者,應有可續支優存利息的過度期間條款」,以維政府誠信及依憲落實政府照顧退伍軍人之德政,俾保障渠等應有權益及避免不必要爭訟。是否允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第三十二條的修正重點,是針對支領退休俸軍人轉任中央政府營業及非營業基金持有轉投資公司及財團法人,在支領退休俸及優存利息上做合理的限制,應予支持。 二、但退伍再任公職者,並未支領類如董、監高額薪資待遇與獎金,且渠等係因服役年齡及年限的限制,被迫提早離開軍中,經由甄選或考試等方式轉任公職,係將軍中所學持續貢獻國家社會,對政府施政推展甚有助益,故對於放棄退休安逸生活,選擇於公務部門各類職務工作者,政府應予鼓勵與合理的補償,而非視之為肥貓,一昧的抹黑。 三、本草案所稱之優存利息,已於民國86年配合軍職退撫新制的實施,停止後續年資計算,本金已不再增加,本條例修正案亦有陸續減半支給的規劃,優存利息的影響已日漸減弱。且本條例第三十二條原本即有轉任公職停發退休俸的規定,修正條文中又追加停發優存利息,對當初信賴政府法律,選擇轉任公職者言,並不公平且必將因而怨懟,有損政府威信。 四、信賴保護原則為憲法上人民權利之重要事項,本院基於立法職責,應在制定法律時,要求行政部門依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25號解釋,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因此提議於本條修正草案第三項,增列本修正案施行前已轉任在職且已停支退休俸者,可續支優存利息的過渡條款,期使法條更為合情符理,確保渠等權益,並維護政府誠信,俾避免不必要爭訟。 提案人:王進士  黃昭順  馬文君  詹凱臣 連署人:楊應雄   [image: image2.png] [image: image3.png] [image: image4.png] [image: image5.png] 陳委員歐珀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二條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退休俸、贍養金及第三十七條之一所定優惠儲蓄存款利息(以下簡稱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再任任何有給職工作者且支領待遇超過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二、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機關(構)或團體之職務且支領待遇超過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三、再任下列職務且支領待遇或報酬之各種費用總額超過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一)行政法人、公法人、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二)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 (三)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之職務或政府代表。 2.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職務或公股代表。 前項停支退休俸、贍養金及優存利息人員,所任職務待遇,低於原退休俸或贍養金及優存利息合計數額者,得向原核定之權責機關,申請補足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但其職務待遇及補足數額之總額,不得逾原退休俸或贍養金及優存利息合計數額。 軍官、士官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在大陸地區擔任其政府機關或經其授權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職務,停發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及優惠存款利息之權利。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有第一項各款及第二項情形之一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屆滿六個月之次日起停止領受退休俸、贍養金及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未依規定自再任之日起停止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及優存利息而有溢領情事者,應由核給機關依法追繳自應停止支領日起溢領之退休俸或贍養金及優存利息。 年滿六十五歲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人員,不得再任第一項各款之職務。但再任政務人員、民意代表或民選首長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任職者,得繼續任職至任期屆滿或離職時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人員,再於第一項各款所列機構任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 第一項應停支退休俸、贍養金及優存利息人員,於再任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職務時,應即誠實申報其為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如未依規定誠實申報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從嚴懲處。 第一項停發退休俸、贍養金及優存利息辦法,由國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 主席:針對第三十二條,請詹委員凱臣發言。 詹委員凱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一個概念我想先跟各位溝通一下,社會上一直在講「雙薪、雙薪、領雙薪」,什麼叫雙薪?我在同一時間領兩家公司的薪水,這是雙薪;我第一家公司做完之後,到第二家公司,也領了第一家公司的薪水,那個叫「雙薪」,因為是兩份薪水。可是軍人退伍之後到另外一家公司上班,這樣有雙薪嗎?那不是雙薪耶!因為第一個是他的退伍金、退休金,他並沒有領兩份薪水。所以個人認為不要先把軍人污名化,然後才說他們領雙薪。 我們再把軍公教分開看一下。公教人員比方說25歲開始上班,65歲退休,他到退休時總共領了40年的薪水和40年年資的退休金。軍職人員比方說他20歲開始當軍人,50歲退休,只有領25年的薪水,退休金也是按照25年的年資來算。軍人退休之後為什麼不能再任公職呢?這樣軍公教就不同待遇了啊!公教人員工作40年,就有40年的薪水和40年年資的退休金,可是軍人並不是自願退伍的耶!是因為法律這樣規定,所以他退休之後前面領的是他25年或30年年資的退休金,如果他又去工作,再領的才是薪水。他為什麼不能再擔任公職?為什麼一定要去民營公司才可以?這是軍公教本來就有的不公平。 我再舉個例子給各位聽,假設我開了一家專業的高科技公司,國防部退下來的軍人和我這家公司業務有關的有100個人,其中20個人退休之後不曉得去哪裡,另外20個人去另外一家公司,還有60個人沒有地方去,我全部把他們吸收,因為他們是高科技的專業人員,所以我就吸收了;可是這個法條通過之後,以後就沒有人要來我的公司了。為什麼?因為他們去那家20個人去的公司,不僅可以領退休金,還可以領新的薪水,所以他們就不來我們公司了啊!是不是這樣? 還有一點,我替國家保留那麼多人才,國家所有沒地方去的高科技專業人才,我全部都收留,比方說60人,如果這個法條通過的話,我原來收的好幾百人就不來上班了,因為他們繼續在這邊上班的話,薪水會減半,所以他們就跑到其他地方去了。這麼一來,新退伍的100人裡面,20人去旁邊不做事,另外20人去另一家公司,其他60人也不來了。他們會去哪裡?也許去大陸,也許去外國。 我們一直在說要保留人才、愛惜人才,不要讓人才流失,但是這個法律通過之後,人才就流失了。這麼多年來我這家公司替國家留住那麼多人才,包括軍事、航太、資電、資安等等,一旦通過這個法條,就是叫我這些人才以後不要來了。他們不來之後會去哪邊?也有可能被大陸吸收。 所以這是國安的問題,也是觀念的問題,不要把軍人污名化之後,才說他們領雙薪。這不是雙薪,第一部分是他們的退休金耶!如果不讓他們退休,而要他們做到65歲的話,他們也可以領45年的薪水和45年年資的退休金啊! 現在我退休了,我領的是我以前服役的退休金,後來我再去上班,為什麼不可以?你不能規定我只能到民營公司啊!這牽涉到工作權的問題,這樣規定有違憲之虞。如果規定我去民營公司可以領全薪,到有公家機關股份的地方工作,以前的退休金就不能領,這是不公平的啊!對工作選擇權加以規定也有一點點違憲吧? 所以我才提出修正動議,希望針對高科技或專職技術人員,訂定排除適用第一項至第三項的條款,上述高科技或專職技術人員則由國防部和各相關單位認定之後,由行政院裁定。我覺得這樣很好,我會堅持這樣的修正方式,謝謝。 主席:請蕭委員美琴發言。 蕭委員美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的立場比較接近行政院的版本。退休俸的本意就是在不擔任軍職或公職之後,政府對他們盡基本的照顧責任,一方面也回饋他們對國家的長期付出。但是如果他們退役或退休之後,有能力再重返職場,尤其是如果能夠減輕國家整體財政負擔的話,我們也應該予以鼓勵。所以行政院的版本是就重返公職及公營事業機關的部分,超過原來所謂的「32,160」的額度的話,就不能「領雙薪」。因為這還是在我們國家的公務體系裡面,他們日後再退休,還是可以恢復原來基本的退休制度;甚至他任職公職期間,如果職等和年資繼續累積,再退休之後,他所能領到的退休俸還會比原先退役時高一點。 現在的爭議一部分可能是出現在我們有轉投資事業和民營事業的差別,這確實會造成軍中同僚到轉投資、有官股在內的公司,和一家完全民營的公司,待遇會有所差別,這是我們現在面臨的第一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是,也有部分委員的提案是要規定轉任民營事業的人也要完全比照公教人員不得領雙薪。我的看法是,軍人退休或退役的年齡比公教人員低,公教人員可以一直做到65歲,比較沒有重新找工作的需求,國家對他們也比較沒有生產力的需求,可是軍職退休人員的年齡比較低,我們還是應該提供一些incentive,讓他們有願意去找工作的動力。如果我們規定他們百分之百禁領退休俸,他們可能就會失去再找工作的動力,反正他去工作也是領這麼多,這樣他也許就會選擇閒著,不要再去工作,繼續領國家給的退休俸就好。這樣會產生什麼樣的結果?一些有生產力的人不願意重回職場,國家失去這些人對社會和職場的貢獻,但另一方面,國家的退休俸還是會繼續支出。如果這個人是有意願、有能力,而且在職場上是有競爭力的,他願意重返職場,但是他在職場上可能拿到的薪水和退休俸差距不大,他可能也會選擇不要重返職場。 但是對於一方面領國家給的退休俸,一方面又有薪水,很多人認為有公平性的問題,所以我認為也可以考慮不要完全取消,也許可以打個折,讓他們有個incentive。譬如有人退役去當保全,如果薪水三萬五,本來的退休俸是三萬二,他可能認為工作的薪水和退休俸差不多,乾脆不要做,寧可領退休俸就好;但是這樣國家還是要繼續付這筆退休俸。所以,為了鼓勵他到職場上去找工作,如果可以給他們一定比例的退休俸,讓他除了工作薪資,不管三萬五或四萬塊之外,還可以繼續領一部分的退休俸,這樣或許是一個更好的鼓勵大家重返職場、為國家貢獻生產力的做法。這是針對到民營事業工作的部分。 至於到公務機關或國營事業繼續工作,我是傾向按照行政院的版本來處理,這是我的基本立場。但是這還涉及半民營、有官股和轉投資,這部分恐怕會比較複雜,我們可能還是要適度予以鬆綁,一方面鼓勵我們的人才在他們還年輕、還可以對國家有所貢獻的時候重返職場,一方面也不能完全剝奪他們回到職場的誘因。 我覺得這些考量我們都要兼顧,這個條文恐怕沒有辦法今天就解決,希望大家從長計議。 主席:請陳委員鎮湘發言。 陳委員鎮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簡單歸納起來,我想所謂「肥貓」的說法是錯的,是他有本事,人家才請他。這是第一個觀念,所以今天我們的社會氛圍不應該用一個名詞把所有可以進用的人一概否定。 其次,我們剛才歸納了幾點,如果退伍人員到民營企業,你根本管不到他,所以這方面根本不必考慮,因為民營企業要找他,跟我們無關。但是到公營企業,我認為應該以我們辦公室現在的標準為標準,所謂的A就是他的退休金,所謂的B就是優惠,所謂的C就是32,160,你未來的工作如果超過這三個加起來的總數,那就以你超過的標準為標準,如果不足的,換句話說,就來彌補他,這樣才有誘因,否則他一毛都沒有增加,為什麼要去做第二份工作?這是第一點,誘因不夠。第二點,就政府的支出而言,你同樣要付出一份完整的待遇,請另外一個人來幹,道理就是這樣子。這是第二部分。 第三,對於所謂的公營事業,本席認為公營事業的待遇應該給他,因為那是他們請一個人應該給的,至於他原來的待遇,我同意剛才蕭美琴委員建議的打折。如果完全不給,那我們的人員就統統被逼到我們不想讓他們去的地方了,包括中國大陸。 主席:請林委員郁方發言。 林委員郁方: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聽到幾位同仁的發言,其實我內心感觸很深。1984年我到美國唸書,一個月有615美金的獎學金,這在那時候是很大的一筆錢,一個人生活綽綽有餘,自己燒菜,一個月省個300美金沒有問題。到了第二年,那個獎學金的委員會寫了一封信給我,要我去申請擔任teaching assistant,就是助教,而且是真的要教課的那一種。他們沒有和我多談,我就去申請,竟然申請到了,要給我300美金;結果獎學金委員會馬上告訴我,要開始改為給我315美金,因為我已經有300塊錢了。換句話說,我本來什麼都不用做,就有615美金的獎學金,他們要我去申請擔任助教,我就去申請,申請到之後,人家給我300美金,他們就改成給我315美金,加起來還是615美金。很像吧!所以有些事情真的滿有趣的;不過我當時一點也不覺得有趣,因為我快氣死了。 我們念國際政治的人,都知道有一種叫做idealism,就是理想主義,另外一種叫做realism,就是現實主義,兩者之間一定要調和,只是怎麼調和的問題而已。現在社會對領錢領很多的人是有很深的民怨的,其實我們都常常被罵,雖然我們因為某位同仁的原因,每個月都少了八萬多塊錢,而且我們退休都沒有錢,我們現在都在幫別人,講別人退休要領多少錢,其實我們自己退休以後一毛錢都沒有。這倒是不打緊,可是一個社會如果完全顧及公平性,也就是抱持理想主義的話,坦白講就和共產社會差不多耶!每個人都是齊頭式的平等,社會就不會進步,這就是共產主義最終失敗的原因。我認為中共最後會失敗的原因就在這裡,雖然他們現在經濟上向右,但是政治上還是向左。 我對這個問題的感覺是,我為什麼會願意支持詹凱臣委員所提的修正動議呢?因為他兼顧到理想主義和現實主義,也就是說,有些屬於高科技或專業職能技術的人員,這不是人人可以做的嘛!所以這和公平性以及那種要照顧終生的觀點比較無關,就算我給你一個工作你也不見得能做,譬如我讓你修飛機,你會修嗎?你會坐飛機,可是你會修飛機嗎?大概都不會。這類東西我認為可以授權國防部邀請相關單位去訂定範圍,看哪些屬於特殊行業或特殊技能,軍中的人退下來以後可以去擔任。如果沒有這些人的話,他們公司請別人可能要花更多的錢,而且不見得可以請到很好的、適任的人員,所以軍方很多維修體系的人員退下去之後都非常搶手。因此我認為有些事情可以授權主管單位去做。 我為什麼會這樣講?因為行政院提案條文有規定「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可是時代的變化很快,在以前的年代,不要講公家機關,就算是非公家機關,政府要影響你都很簡單。那是什麼樣的時代啊!尤其是戒嚴的時代,私人機關我一個晚上叫你關掉你就關掉了,不是這樣子嗎?我有一個朋友說他有三家公司,一個晚上就關掉了,對不對?所以沒有什麼直接、間接啦!現在中國大陸一千億、兩千億上市公司的老闆,共產黨一個晚上就把你換掉了,要關你公司都可以關得掉!年代不太一樣了,所以你說「直接」我沒有話講,那「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是什麼?就是轉投資嘛!轉投資可能持股只有百分之三或百分之十幾,說不定不到百分之十,你還說他能夠有多大的影響力,就因為這樣,從軍方退休下來的人就不能去那邊工作,否則就是領雙薪!坦白講,這點要考慮。人沒有變啦!可是環境已經改變很大了啦! 我只是覺得,蕭美琴委員在這裡,我不是故意講民進黨批評馬英九,我也不是講你們批評的每件事都沒有道理,雖然對我來講常常都不太有道理。現在的批評是:馬英九只有追求公平正義,沒有追求社會要興利,只是天天在除弊。我跟你講,這就是一個例子啦!而且看起來搞不好有些在野黨朋友(我當然不是在講我很尊敬的蕭美琴委員)的看法很符合馬政府政府現在的風格─只求除弊、不求興利耶! 如果這個可以做的話,我現在就可以舉例。有人可能不敢舉這個例子,因為我沒有得過人家的好處,所以我敢講:華航可能就真的要關門了,因為他們有一大堆從軍方過去的人。現在這樣一弄,他們就活不下去了。要是這麼重要的一家航空公司沒有了,flight carrier少了一家,國家的競爭力就會差很多耶!所以剛才蕭委員、詹委員和陳委員講的打折什麼的,我都不反對,但是這件事要趕快解決,以便安定民心。謝謝。 主席:請詹委員凱臣發言。 詹委員凱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再補充一點,既然已經講得那麼明白了,首先我要表達我的立場,對於林郁方委員剛剛講的每句話,我都贊同,而且我也要在這邊講,我從來沒有接受過華航任何好處,但是既然已經講到華航了,我就把華航的狀況講出來。華航現在的飛機維修人員有1,200位,從軍方下來的有四百多位,也就是說,有三分之一是軍方下來的。各位,這個案子一通過的話,那四百多位就不幹了,因為他們留在華航幹嘛?他們可以改去國內其他航空公司,甚至跑到對岸去。這是最大的問題。我要補充的就是這一點,這是實際的數字,整個華航的1,200位維修人員裡面有四百多位是軍方出身的,以後怎麼辦呢?沒有新人進來,而且現有的四百多位都要跑掉了,這是很大的問題。 主席:現在政府一直在改革,看起來好像很公平,但我覺得是非常不公平的。退休金的意思就是之前工作付出的,還有優惠儲蓄存款利息,憑什麼不能讓人家領?如果退休之後再去找工作,即使從公營事業退休,也是付出時間和勞力去工作,優存利息除了政府的公存,還有自己的部分。工作20年,裡面有自己每個月提撥出去的本金,到底有什麼資格限制人家做其他工作時就不能用這些錢?如果自己拿去存,也還是有利息的。所以,我覺得這部分非常不公平。我是贊成本條文,很多領雙薪的讓人感覺很不好,是因為覺得有酬庸性質,大家之所以針對公部門或轉投資事業,就因為裡面有很多酬庸性質的工作,我覺得那種就應該要限制。可是,如果是剛才提到的專業人才,還有很多軍人都是四十幾歲就退休,我們沒有理由不讓他們再找工作。可能他們擁有比較特殊的專長,就像剛才提到的修飛機,雖然我對華航很感冒,可是他們在技術及人員方面,可以從軍方獲得很大來源。政府沒有理由不讓人民領自己的錢,只因為找了其他工作,這個問題可能還有待討論。 本條文看似公平,但如果人民花同樣時間去工作,政府沒有理由不讓人家領之前工作付出後應得的退休金,統統不能領真的很不合理。如果是酬庸性質工作,可能本來就已經領很高額退休金,卻又去領管理階層薪水,其實,民間有很多管理階層的人力,我不認為一定要從這裡獲得,關於那部分,我覺得是可以限制,也可以管理的。但其他部分,我覺得政府沒必要做這些事,這是非常不公平的。 林委員郁方:(在席位上)還是要送朝野協商?部長,你聽了那麼多,應該講講話。 主席:請國防部高部長說明。 高部長華柱: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國防部送來的行政院版是和相關部會共同討論出來的,我們非常尊重各委員提出來的意見,如果要區分也可以,但如果不區分的話,陳委員所提的版本是目前比較符合公平正義的。但今天突然跳出來一個版本就是有關華航的部分,當然華航只是其中一個,有的說是台電,以前華航的部分不是問題,這也是和銓敘部及其他各單位共同探討的問題。我覺得很奇怪,為什麼現在會把華航拿出來講,以往華航很多領導及管理階層都可以去工作,這5年來沒有一個軍方的人去華航工作,現在從交通部轉而來找國防部的問題。今天最不該講話的是我,我是華航的受惠者,因為我太太10年前從華航退休,表示我們訂定這個條款是非常大公無私的。華航以前的董事長、總經理都是空軍去擔任的,可是,這5年來一個都沒有。所以,我覺得不要光看階層,以前軍方退伍人員可以去華視,可以去華新,輔導會的單位有很多,華航就是空軍退下來的去,可是,現在一個都沒有。國防部的立場還是尊重委員,大家共同找到一個平衡點,因為這和第六條的情況差不多,大家有不同意見,但我們尊重各位委員的意見,如果納入協商,有委員需要國防部進行專案審核的話,我們也會採納,今天在時間上可能來不及,但針對納入協商的條文,我們再提供更精準的資料供委員參考,我想這樣定奪會比較完整。 主席:請國防部再提供更多資訊,本條送朝野協商。 進行第三十二條之一。 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二條之一  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再任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停發其退休俸及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任職於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事業職務。 二、擔任政府捐助(贈)成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或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 三、任職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公股代表。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支領退休俸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屆滿六個月之次日起停止領受退休俸、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未依規定自再任之日起停止支領退休俸及優存利息而有溢領情事者,應由核給機關依法追繳自應停止支領日起溢領之退休俸及優存利息。 年滿六十五歲或服現役年資滿三十五年支領退休俸之人員,不得再任第一項各款之職務。但再任政務人員、民意代表或民選首長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任職者,得繼續任職至任期屆滿或離職時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支領退休俸之人員,再於第一項各款所列機構任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出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 李委員俊俋等提案條文: 第三十二條之一  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再任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停發其退休俸及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任職於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事業職務。 二、擔任政府捐助(贈)成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或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 三、任職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公股代表。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支領退休俸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屆滿三個月之次日起停止領受退休俸、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未依規定自再任之日起停止支領退休俸及優存利息而有溢領情事者,應由核給機關依法追繳自應停止支領日起溢領之退休俸及優存利息。 年滿六十五歲或服現役年資滿三十五年支領退休俸之人員,不得再任第一項各款之職務。但再任政務人員、民意代表或民選首長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任職者,得繼續任職至任期屆滿或離職時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支領退休俸之人員,再於第一項各款所列機構任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 邱委員志偉等提案條文: 第三十二條之一  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再任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停發其退休俸及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任職於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事業職務。 二、擔任政府捐助(贈)成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或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 三、任職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公股代表。 四、任職私立大學校院之校長或有行政、人事權限及教師職務者。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支領退休俸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屆滿六個月之次日起停止領受退休俸、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未依規定自再任之日起停止支領退休俸及優存利息而有溢領情事者,應由核給機關依法追繳自應停止支領日起溢領之退休俸及優存利息。 年滿六十五歲或服現役年資滿三十五年支領退休俸之人員,不得再任第一項各款之職務。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任職者,得繼續任職至任期屆滿或離職時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支領退休俸之人員,再於第一項各款所列機構任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 主席:請國防部資源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天德:主席、各位委員。第三十二條之一和第三十二條之二是去年送審的服役條例一讀通過之後再提出的條文,此次送審的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已經將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之二刪除,因為都已經包含在第三十二條內。 蕭委員美琴:(在席位上)既然第三十二條要送協商,屆時是不是也邀請這些提案委員一起參加朝野協商? 主席:先進行第三十二條之二。 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二條之二  支領贍養金之軍官、士官,就任公職或再任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並具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規定者,停發贍養金及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支領贍養金人員已任前項所列職務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屆滿六個月之次日停止領受贍養金、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李委員俊俋等提案條文: 第三十二條之二  支領贍養金之軍官、士官,就任公職或再任具有前條規定之事業職務者,停發贍養金及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支領贍養金人員已任前項所列職務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屆滿三個月之次日停止領受贍養金、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主席: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之二一併送院會進行朝野協商。 進行第三十六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六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另依其死亡時之退除給與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慰金。其規定如下: 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但退伍金餘額,低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二、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役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前項一次撫慰金之領受遺族,包含未再婚配偶及下列領受順序之遺族: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第一項一次撫慰金應由未再婚配偶與前項優先順序之遺族,依下列規定共同領受: 一、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領受。但有配偶共同領受時,配偶應領撫慰金之二分之一,其餘遺族平均領受二分之一。 二、同一順序遺族如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其撫慰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 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父母,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依下列規定,改支軍官、士官原領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 一、年滿六十歲之配偶,以其婚姻關係存續十五年以上且未再婚者,給與終身。但因身心失能而無工作能力或以領俸人員退伍除役生效時婚姻關係存續二年以上之未再婚之配偶,不受支領年齡限制。 二、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但子女雖成年,仍在學就讀者,得繼續發給至大學畢業時止。 三、父母給與終身。 前項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低於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平均俸額或原階現役本俸之半數時,仍依平均俸額或現役本俸半數發給之。 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自支領退休俸、贍養金軍官、士官死亡時之次一個定期起發給。 未滿六十歲而不得依第四項第一款領受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之配偶,得自年滿六十歲之當月起,支領終身。 第四項規定遺族如領有依本條例核給或依其他法令規定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之退休俸、贍養金、退休金、撫卹金、優惠存款利息或相當退除給與之定期給付者,不得擇領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軍官、士官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死亡者,其遺族擇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之條件,仍按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撫慰金或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時,由遺族分別依其擇領種類,按第三項規定之比例領取。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人員,有第三十三條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之權利;有第三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之權利。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死亡時,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撫慰金及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邱委員志偉等提案條文: 第三十六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另依其死亡時之退除給與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慰金。其規定如左: 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未滿一年者,發給退伍金總額。 二、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但退伍金餘額,低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三、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役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前項遺族之範圍及領取一次撫慰金之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 遺族為父母、年滿五十五歲或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配偶並其婚姻關係於退休人員退休生效時已續存兩年以上者、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因殘障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者,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改支原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並依現役人員標準,發給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至父母死亡、配偶死亡或再婚、子女成年時止。但子女雖成年,仍在學就讀或殘障而無謀生能力者,得繼續發給至大學畢業或原因消滅時止。 前項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低於原階現役本俸之半數時,仍依現役本俸半數發給之。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人員,有第三十三條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之權利;有第三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之權利。 主席:針對本條,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 陳委員鎮湘等所提修正動議: 審酌退伍軍職人員遺族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半數,現行「並依現役人員標準,發給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之規定,為照顧弱勢,仍應予以維持。本院委員陳鎮湘等人,針對本次審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草案第三十六條」,提出修正動議條文如下: 第三十六條  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父母,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依下列規定,改支軍官、士官原領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並依現役人員標準,發給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 一、年滿六十歲之配偶,以其婚姻關係存續十五年以上且未再婚者,給與終身。但因身心失能而無工作能力或以領俸人員退伍除役生效時婚姻關係存續二年以上之未再婚之配偶,不受支領年齡限制。 二、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但子女雖成年,仍在學就讀者,得繼續發給至大學畢業時止。 三、父母給與終身。 是否允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陳鎮湘  馬文君  詹凱臣  陳碧涵 連署人:李貴敏  林郁方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草案第三十六條修正動議對照表 修正動議 行政院函送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 說明 第三十六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另依其死亡時之退除給與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慰金。其規定如下: 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但退伍金餘額,低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二、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役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前項一次撫慰金之領受遺族,包含未再婚配偶及下列領受順序之遺族: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第一項一次撫慰金應由未再婚配偶與前項優先順序之遺族,依下列規定共同領受: 一、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領受。但有配偶共同領受時,配偶應領撫慰金之二分之一,其餘遺族平均領受二分之一。 二、同一順序遺族如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其撫慰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 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父母,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依下列規定,改支軍官、士官原領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並依現役人員標準,發給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 一、年滿六十歲之配偶,以其婚姻關係存續十五年以上且未再婚者,給與終身但因身心失能而無工作能力或以領俸人員退伍除役生效時婚姻關係存續二年以上之未再婚之配偶,不受支領年齡限制。 二、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但子女雖成年,仍在學就讀者,得繼續發給至大學畢業時止。 三、父母給與終身。 前項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低於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平均俸額或原階現役本俸之半數時,仍依平均俸額或現役本俸半數發給之。 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自支領退休俸、贍養金軍官、士官死亡時之次一個定期起發給。 未滿六十歲而不得依第四項第一款領受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之配偶,得自年滿六十歲之當月起 ,支領終身。 第四項規定遺族如領有依本條例核給或依其他法令規定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之退休俸、贍養金、退休金、撫卹金、優惠存款利息或相當退除給與之定期給付者,不得擇領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軍官、士官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死亡者,其遺族擇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之條件,仍按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撫慰金或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時,由遺族分別依其擇領種類,按第三項規定之比例領取。 支領退休俸、膽養金半數人員,有第三十三條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之權利;有第三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之權利。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死亡時,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撫慰金及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第三十六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另依其死亡時之退除給與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慰金。其規定如下: 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但退伍金餘額,低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二、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役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前項一次撫慰金之領受遺族,包含未再婚配偶及下列領受順序之遺族: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第一項一次撫慰金應由未再婚配偶與前項優先順序之遺族,依下列規定共同領受: 一、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領受。但有配偶共同領受時,配偶應領撫慰金之二分之一,其餘遺族平均領受二分之一。 二、同一順序遺族如有拋棄或因法定事宙喪失領受權者,其撫慰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 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父母,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依下列規定,改支軍官、士官原領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 一、年滿六十歲之配偶,以其婚姻關係存續十五年以上且未再婚者,給與終身但因身心失能而無工作能力或以領俸人員退伍除役生效時婚姻關係存續二年以上之未再婚之配偶,不受支領年齡限制。 二、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但子女雖成年,仍在學就讀者,得繼續發給至大學畢業時止。 三、父母給與終身。 前項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低於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平均俸額或原階現役本俸之半數時,仍依平均俸額或現役本俸半數發給之。 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自支領退休俸、贍養金軍官、士官死亡時之次一個定期起發給。 未滿六十歲而不得依第四項第一款領受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之配偶,得自年滿六十歲之當月起 ,支領終身。 第四項規定遺族如領有依本條例核給或依其他法令規定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之退休俸、贍養金、退休金、撫卹金、優惠存款利息或相當退除給與之定期給付者,不得擇領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軍官、士官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死亡者,其遺族擇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之條件,仍按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撫慰金或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時,由遺族分別依其擇領種類,按第三項規定之比例領取。 支領退休俸、膽養金半數人員,有第三十三條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之權利;有第三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之權利。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死亡時,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撫慰金及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本條現行條文第三項遺族得改支半俸外,復明定「並依現役人員標準,發給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至父母死亡、配偶死亡或再婚、子女成年時止」,係為照顧弱勢,不應刪除,爰予修正。 林委員郁方等所提修正動議: 本院委員林郁方等5人,針對本次會議討論事項,「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第36條第4項,提出修正動議如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林郁方委員建議條文 行政院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六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另依其死亡時之退除給與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慰金。其規定如下: 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但退伍金餘額,低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二、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役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前項一次撫慰金之領受遺族,包含未再婚配偶及下列領受順序之遺族: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第一項一次撫慰金應由未再婚配偶與前項優先順序之遺族,依下列規定共同領受: 一、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領受。但有配偶共同領受時,配偶應領撫慰金之二分之一,其餘遺族平均領受二分之一。 二、同一順序遺族如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其撫慰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 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父母,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依下列規定,改支軍官、士官原領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 一、年滿六十歲之配偶,以其婚姻關係存續十年以上且未再婚者,給與終身。但因身心失能而無工作能力或以領俸人員退伍除役生效時婚姻關係存續二年以上之未再婚之配偶,不受支領年齡限制。 二、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但子女雖成年,仍在學就讀者,得繼續發給至大學畢業時止。 三、父母給與終身。 前項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低於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平均俸額或原階現役本俸之半數時,仍依平均俸額或現役本俸半數發給之。 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自支領退休俸、贍養金軍官、士官死亡時之次一個定期起發給。 未滿六十歲而不得依第四項第一款領受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之配偶,得自年滿六十歲之當月起,支領終身。 第四項規定遺族如領有依本條例核給或依其他法令規定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之退休俸、贍養金、退休金、撫卹金、優惠存款利息或相當退除給與之定期給付者,不得擇領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軍官、士官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死亡者,其遺族擇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之條件,仍按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撫慰金或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時,由遺族分別依其擇領種類,按第三項規定之比例領取。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人員,有第三十三條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之權利;有第三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之權利。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死亡時,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撫慰金及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第三十六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另依其死亡時之退除給與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慰金。其規定如下: 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但退伍金餘額,低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二、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役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前項一次撫慰金之領受遺族,包含未再婚配偶及下列領受順序之遺族: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第一項一次撫慰金應由未再婚配偶與前項優先順序之遺族,依下列規定共同領受: 一、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領受。但有配偶共同領受時,配偶應領撫慰金之二分之一,其餘遺族平均領受二分之一。 二、同一順序遺族如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其撫慰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 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父母,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依下列規定,改支軍官、士官原領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 一、年滿六十歲之配偶,以其婚姻關係存續十五年以上且未再婚者,給與終身。但因身心失能而無工作能力或以領俸人員退伍除役生效時婚姻關係存續二年以上之未再婚之配偶,不受支領年齡限制。 二、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但子女雖成年,仍在學就讀者,得繼續發給至大學畢業時止。 三、父母給與終身。 前項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低於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平均俸額或原階現役本俸之半數時,仍依平均俸額或現役本俸半數發給之。 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自支領退休俸、贍養金軍官、士官死亡時之次一個定期起發給。 未滿六十歲而不得依第四項第一款領受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之配偶,得自年滿六十歲之當月起,支領終身。 第四項規定遺族如領有依本條例核給或依其他法令規定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之退休俸、贍養金、退休金、撫卹金、優惠存款利息或相當退除給與之定期給付者,不得擇領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軍官、士官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死亡者,其遺族擇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之條件,仍按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撫慰金或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時,由遺族分別依其擇領種類,按第三項規定之比例領取。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人員,有第三十三條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之權利;有第三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之權利。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死亡時,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撫慰金及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第三十六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另依其死亡時之退除給與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慰金。其規定如左: 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未滿一年者,發給退伍金總額。 二、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但退伍金餘額,低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三、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役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前項遺族之範圍及領取一次撫慰金之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 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因殘障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者,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改支原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並依現役人員標準,發給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至父母死亡、配偶死亡或再婚、子女成年時止。但子女雖成年,仍在學就讀或殘障而無謀生能力者,得繼續發給至大學畢業或原因消滅時止。 前項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低於原階現役本俸之半數時,仍依現役本俸半數發給之。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人員,有第三十三條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之權利;有第三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之權利。 提案人:林郁方  詹凱臣 連署人:陳鎮湘  馬文君  王進士 馬委員文君等所提修正動議: 本院馬文君委員,有鑒於軍官、士官死亡時,發給其遺族撫慰金主要目的,在照顧及慰問遺族於服役期間照顧家庭,使其能無後顧之憂地報效國家,要求年滿六十歲之配偶,以其婚姻關係存續十五年以上且未再婚者,給與終身,恐太過嚴苛,爰提出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動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馬文君  詹凱臣  陳鎮湘 馬文君版本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行政院版修正條文 第三十六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另依其死亡時之退除給與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慰金。其規定如下: 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但退伍金餘額,低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二、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役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前項一次撫慰金之領受遺族,包含未再婚配偶及下列領受順序之遺族: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第一項一次撫慰金應由未再婚配偶與前項優先順序之遺族,依下列規定共同領受: 一、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領受。但有配偶共同領受時,配偶應領撫慰金之二分之一,其餘遺族平均領受二分之一。 二、同一順序遺族如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其撫慰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 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父母,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依下列規定,改支軍官、士官原領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 一、其婚姻關係存續八年以上且未再婚者,給與終身。但因身心失能而無工作能力或以領俸人員退伍除役生效時婚姻關係存續二年以上之未再婚之配偶,不受支領年齡限制。 二、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但子女雖成年,仍在學就讀者,得繼續發給至大學畢業時止。 三、父母給與終身。 前項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低於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平均俸額或原階現役本俸之半數時,仍依平均俸額或現役本俸半數發給之。 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自支領退休俸、贍養金軍官、士官死亡時之次一個定期起發給。 未滿六十歲而不得依第四項第一款領受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之配偶,得自年滿六十歲之當月起,支領終身。 第四項規定遺族如領有依本條例核給或依其他法令規定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之退休俸、贍養金、退休金、撫卹金、優惠存款利息或相當退除給與之定期給付者,不得擇領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軍官、士官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死亡者,其遺族擇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之條件,仍按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撫慰金或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時,由遺族分別依其擇領種類,按第三項規定之比例領取。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人員,有第三十三條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之權利;有第三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之權利。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死亡時,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撫慰金及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第三十六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另依其死亡時之退除給與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慰金。其規定如左: 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未滿一年者,發給退伍金總額。 二、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但退伍金餘額,低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三、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役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前項遺族之範圍及領取一次撫慰金之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 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因殘障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者,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改支原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並依現役人員標準,發給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至父母死亡、配偶死亡或再婚、子女成年時止。但子女雖成年,仍在學就讀或殘障而無謀生能力者,得繼續發給至大學畢業或原因消滅時止。 前項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低於原階現役本俸之半數時,仍依現役本俸半數發給之。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人員,有第三十三條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之權利;有第三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之權利。 第三十六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另依其死亡時之退除給與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慰金。其規定如下: 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但退伍金餘額,低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二、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役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前項一次撫慰金之領受遺族,包含未再婚配偶及下列領受順序之遺族: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第一項一次撫慰金應由未再婚配偶與前項優先順序之遺族,依下列規定共同領受: 一、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領受。但有配偶共同領受時,配偶應領撫慰金之二分之一,其餘遺族平均領受二分之一。 二、同一順序遺族如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其撫慰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 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父母,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依下列規定,改支軍官、士官原領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 一、年滿六十歲之配偶,以其婚姻關係存續十五年以上且未再婚者,給與終身。但因身心失能而無工作能力或以領俸人員退伍除役生效時婚姻關係存續二年以上之未再婚之配偶,不受支領年齡限制。 二、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但子女雖成年,仍在學就讀者,得繼續發給至大學畢業時止。 三、父母給與終身。 前項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低於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平均俸額或原階現役本俸之半數時,仍依平均俸額或現役本俸半數發給之。 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自支領退休俸、贍養金軍官、士官死亡時之次一個定期起發給。 未滿六十歲而不得依第四項第一款領受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之配偶,得自年滿六十歲之當月起,支領終身。 第四項規定遺族如領有依本條例核給或依其他法令規定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之退休俸、贍養金、退休金、撫卹金、優惠存款利息或相當退除給與之定期給付者,不得擇領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軍官、士官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死亡者,其遺族擇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之條件,仍按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撫慰金或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時,由遺族分別依其擇領種類,按第三項規定之比例領取。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人員,有第三十三條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之權利;有第三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之權利。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死亡時,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撫慰金及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陳委員歐珀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六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另依其死亡時之退除給與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慰金。其規定如下: 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但退伍金餘額,低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二、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役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前項一次撫慰金之領受遺族,包含未再婚配偶及下列領受順序之遺族: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第一項一次撫慰金應由未再婚配偶與前項優先順序之遺族,依下列規定共同領受: 一、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領受。但有配偶共同領受時,配偶應領撫慰金之二分之一,其餘遺族平均領受二分之一。 二、同一順序遺族如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其撫慰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 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父母,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依下列規定,改支軍官、士官原領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 一、年滿六十歲之配偶,以其婚姻關係存續十五年以上且未再婚者,給與終身。但因身心失能而無工作能力或依法核列為低收入戶且獨居生活或年滿五十五歲以上,家庭平均每月總所得低於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之本俸額與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且扶養父、母或未成年子女共二人以上,不受支領年齡限制。 二、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但子女雖成年,仍在學就讀者,得繼續發給至大學畢業時止。 三、父母給與終身。 前項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低於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平均俸額或原階現役本俸之半數時,仍依平均俸額或現役本俸半數發給之。 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自支領退休俸、贍養金軍官、士官死亡時之次一個定期起發給。 未滿六十歲而不得依第四項第一款領受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之配偶,得自年滿六十歲之當月起,支領終身。 第四項規定遺族如領有依本條例核給或依其他法令規定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之退休俸、贍養金、退休金、撫卹金、優惠存款利息或相當退除給與之定期給付者,不得擇領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軍官、士官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死亡者,其遺族擇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之條件,仍按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撫慰金或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時,由遺族分別依其擇領種類,按第三項規定之比例領取。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人員,有第三十三條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之權利;有第三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之權利。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死亡時,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撫慰金及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主席:國防部是不是可以說明一下為什麼訂60歲? 請國防部資源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天德:主席、各位委員。針對這一條,當初我們和銓敘部做過多次討論,剛開始時是對公務員統統取消半俸,因為考量軍人工作時都由太太照顧家庭,非常辛苦,而且軍人長年不在家,太太對家庭的付出非常繁重,所以我們堅持保留本條,當另一半亡故,太太一定可以保留半俸慰助金,這是在這個精神之下所產生的討論;之後又把公務人員半俸恢復成三分之一,但是他們規定的條件是:60歲、婚期滿15年。為了跟公務人員一致,我們就訂出兩個條件,第一個條件是一定要在現役期間結婚、滿2年以上,退伍之後不管在哪一個年齡亡故,配偶都可隨時享受半俸。但是如果是在退伍之後再結婚,就必須有15年以上的婚期並滿60歲,才可領受半俸的照顧。在這個架構之下,我們訂出了第三十六條。 主席:在退伍之前結婚,只要滿2年就可以領。那麼假設一個少校不能再升了,退伍時大概幾歲? 王司長天德:大概44歲。 主席:假如他不幸在46歲往生,他的太太是不是在60歲才能領半俸? 王司長天德:不是,如果他是在退伍之後才結婚,那就要15年的婚期並滿60歲,跟公務人員一樣。 主席:假設他在44歲退伍,46歲不幸亡故,他的太太還是可以領半俸嗎?看你們的條文好像不是這樣寫的。 王司長天德:我們的條文是這樣寫的。配偶只要滿60歲並存續15年的婚期,就可以領半俸。 主席:可是你們規定:「未滿六十歲而不得依第四項第一款領受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之配偶,得自年滿六十歲之當月起,支領終身。」如果他45歲亡故,就有15年不能領,這樣會不會比較不人道? 王司長天德:我們是規定要領半俸必須年滿60歲以及15年的婚期才可以,但是我們接下來規定,如果是在現役期間結婚,婚期滿2年,退伍之後在任何時間都可以領受。 主席:你所謂的2年是有先決條件,也就是身心失能。 王司長天德:不是,是指現役。我們的規定是「但因身心失能而無工作能力或以領俸人員退伍除役生效時婚姻關係存續二年以上……」所以領俸人員退伍除役生效時,已有兩年的婚姻關係的都可以領。 蕭委員美琴:(在席位上)今天早上邱委員議瑩有提到嫩妻條款,現在已經產生很多社會問題,有些人結婚時間很短,為了領終身俸而發生我們不樂見的社會問題,例如騙婚。我們覺得這一條條文還是要更周延一點,因此提出修正動議,訂定依法的低收入戶、獨居生活年滿55歲以上等條件。如果合乎這些條件的設定,又能滿足對配偶照顧的基本需求,那是不是可以作這樣的考量? 王司長天德:修正版本把「退伍除役生效時婚姻存續二年以上」的條件拿掉了,但是我們考量到軍人配偶在軍人於軍職工作時照顧家庭,並持續照顧達兩年以上,退伍之後,我們才會給予遺族半俸的照顧,絕對沒有所謂的嫩妻條款。換言之,在現役期間一定要有結婚的事實。 主席:很多校級或是尉級軍人退伍時還很年輕,萬一不幸亡故,他的太太必須等到55歲或60歲才能領半俸,也不合理。其實軍人亡故以後,太太也可以一次領,然後跑掉,一樣可以騙婚。我們要考慮如何防範這些問題,但是不要為了防杜一些欺騙行為,反而傷害到遺眷的權益,這並不是我們立法的目的。 蕭委員美琴:(在席位上)保留協商好不好? 主席:好,既然大家有不同的意見,本條保留送朝野協商。 進行第三十七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七條  軍官、士官在本條例施行前後,均有現役年資者,應前後合併計算。但本條例施行前之現役年資,最高採計三十年,連同本條例施行後之現役年資,合計超過三十五年者,仍以三十五年計。有關本條例施行前後年資之取捨,應採利於當事人方式行之。 軍官、士官在本條例施行前後,均有服現役年資,合於支領退休俸者,其退除給與,應選擇同一給付方式請領。 第一項人員之退除給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條例施行前之現役年資,依附表二規定及行政院核定之其他給與發給。 二、本條例施行後之現役年資,依第二十五條規定發給。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三十七條之一。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七條之一  退撫新制實施前服役年資,依前條或退撫新制實施前原規定標準核發之退伍金、勳獎章獎金、榮譽獎金、眷補代金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參加軍人保險年資所領取之退伍給付,得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優惠存款。 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服役年資且支領退休俸人員,所領退除所得不得高於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待遇。其退除所得如超過最後在職同官階俸級人員現職待遇之一定百分比,在依本條例支領之退休俸不作變動之前提下,應調整其辦理優惠儲存之金額。 第一項退伍金、勳獎章獎金、榮譽獎金、眷補代金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辦理條件、金額、利率、期限、利息差額補助、質借及前二項退除所得替代率計算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退伍除役人員辦理退伍金、勳獎章獎金、榮譽獎金、眷補代金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之金額,依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支領退伍金、勳獎章獎金、榮譽獎金、眷補代金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並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優惠存款人員,如有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應停止或喪失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並俟停止原因消滅時恢復。未依規定停止優惠存款者,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其自應停止辦理日起溢領之金額。 陳委員歐珀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七條之一  退撫新制實施前服役年資,依前條或退撫新制實施前原規定標準核發之退伍金、勳獎章獎金、榮譽獎金、眷補代金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參加軍人保險年資所領取之退伍給付,得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優惠存款。 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服役年資且支領退休俸人員,所領退除所得不得高於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待遇。其退除所得如超過最後在職同官階俸級人員現職待遇之一定百分比,在依本條例支領之退休俸不作變動之前提下,應調整其辦理優惠儲存之金額。 領退休俸人員之每月退除所得,不得超過依最後在職同官階俸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之退除所得上限百分比,核定退除年資二十五年者,以百分之七十為上限;核定退除年資超過二十五年者,每增一年,上限增加百分之一,最高增至百分之八十。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以一年計。 第一項退伍金、勳獎章獎金、榮譽獎金、眷補代金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辦理條件、金額、利率、期限、利息差額補助、質借及前二項退除所得替代率計算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退伍除役人員辦理退伍金、勳獎章獎金、榮譽獎金、眷補代金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之金額,依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支領退伍金、勳獎章獎金、榮譽獎金、眷補代金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並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優惠存款人員,如有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應停止或喪失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並俟停止原因消滅時恢復。未依規定停止優惠存款者,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其自應停止辦理日起溢領之金額。 主席:請蕭委員美琴發言。 蕭委員美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三十七條之一涉及所得替代率的計算,根據國防部提供的資料,依照改革之後的新制,所得替代率大約在百分之六十幾到八十幾。但是還是有些高階官員的所得替代率比較高,所以改革的結果是中低階受到的影響比較大,尤其是一級上將部分並沒有做處理。因此我們的版本訂定了所得替代率的上限,目前公教人員改革方向以70%為上限,我們對軍人部分可以彈性提高到80%。我們和行政部門之間仍有一段差距,需要進一步協商,不過我們的提案精神就是把軍人部分的所得替代率設定80%的上限。依照國防部提供給我們的數據,這個上限對多數人並沒有影響,只有少數人會受到影響,而設定上限也比較符合社會對改革的期待。以上說明,敬請指教。 主席:今天臺灣銀行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本來在現場,現在已經走了。軍保的錢不是都存在台銀,他為什麼已經走了? 王司長天德:(在席位上)他是跟軍保有關,軍保是存在臺灣銀行人壽保險公司。 主席:優惠存款呢? 王司長天德:(在席位上)優惠存款是公務預算支付的。 主席:本金如何運用,你們知道嗎? 王司長天德:(在席位上)利息是公務預算支付的。 主席:他們每年都有代墊耶! 王司長天德:(在席位上)他早上來是因為我們要審軍保條例,他負責…… 主席:軍公教的錢不是都存在台銀嗎? 王司長天德:(在席位上)是存在台銀,不是存在台銀人壽。 主席:好,本條送朝野協商。 進行第三十八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八條  軍官、士官在本條例施行前,已有之現役年資未滿十五年,於本條例施行後退伍除役,擇領退休俸者,另按未滿十五年之年資為準,每減一年,增給半個基數之一次補償金。 前項補償金,於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之日起六年後,不再發給。 陳委員歐珀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軍官、士官在本條例施行前,已有之現役年資未滿十五年,於本條例施行後退伍除役,擇領退休俸者,另按未滿十五年之年資為準,每減一年,增給半個基數之一次補償金。 前項補償金,於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後之本條文實施第一年退休者,仍按原規定發給年資補償金;實施第二年起退休者,不再發給年資補償金。 主席:提案委員不在場,請問各位,對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四十二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二條  請領退伍除役給與、撫慰金及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但因軍官、士官或其遺族涉有冒領或溢領情事而應繳還公庫或相關政府機關者,不在此限。 軍官、士官或其遺族所領取之退除給與、撫慰金、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或優惠存款利息,如屬違法申領或溢領者,應自違法申領或溢領之日起,主動清償;清償期限屆至,經限期催繳而未清償者,應按年息百分之二加計利息繳還之。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四十三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所定給與,由退撫基金支付。但下列項目,由政府另行編列預算支付: 一、第二十五條第四項加發之一次退伍金。 二、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未繳納基金費用之贍養金。 三、第二十五條之二發給之俸給總額慰助金。 四、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被俘歸來人員,在被俘監管期間之退除與給。 五、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原未領退除給與部分。 六、第三十條一次發給之功績獎金。 七、第三十五條改支一次退伍金所增之經費。 八、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一款之給與。 九、第三十八條一次增給之補償金。 十、第三十九條規定所需之經費。 十一、第四十條規定所需之經費。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四十五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五條  軍官、士官經考送國內、外大專校院進修學位、軍事校院進修碩士、博士學位者,除應服現役最少年限外,並按其實際進修期間之二倍,延長服現役時間。但延長之期間,最多以八年為限。 前項人員除奉准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延長服現役期間外,其延長服現役期間之起算日期如下: 一、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自屆滿現役最少年限之翌日起算。 二、已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自再派、任職命令生效之日起算。 本條例施行前考送國外留學已再任職者,其延長服現役時間,依其原有之規定。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四十六條之一。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六條之一  服預備軍官現役、或為後備役軍官志願入營服役之軍法官,非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得繼續服役至最大年限或年齡: 一、因犯內亂、外患、故意瀆職罪,受判刑確定。 二、故意犯前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有損軍法官尊嚴。但宣告緩刑或准予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四、依公務員懲戒法或陸海空軍懲罰法,受有懲戒或懲罰,足認不能勝任軍法官職務。 五、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精神狀況違常或其他身心失能情形,致不能勝任軍法官職務。 六、因其他具體重大事實,足認不能勝任軍法官職務。 前項各款事由之認定,由國防部設軍法官評鑑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決議之。 審議會決議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申辯機會。 第二項所定審議會,由軍法官四人、律師三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四人組成;其遴選、迴避、審議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四十九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九十一年六月五日修正公布之條文、○年○月○日修正之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由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日所排兩個法案均已完成審查,今日會議做以下決議:一、「軍人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需交黨團協商;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併同邱委員志偉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李委員俊俋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邱委員志偉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李委員應元等21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本會委員所提之修正動議均經併案審查完竣,除第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二及第三十六條保留送院會協商外,其餘均修正通過。以上二案,院會討論時均由馬委員文君補充說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委員提出的臨時提案有二案,但因提案人均不在場,不予處理。 本日會議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二週內答復,委員另有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本日會議到此結束,散會。謝謝各位。 補充宣告:第三十七條之一亦送院會協商。 散會(17時2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