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3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星期一)上午9時9分至12時11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李委員俊俋 主席:出席委員10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2年5月23日(星期四)上午9時10分至下午1時46分 下午1時32分至下午4時30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段宜康  江啟臣  李俊俋  邱文彥  黃文玲  姚文智  徐欣瑩  陳怡潔  陳超明  陳其邁  吳育昇  高金素梅 張慶忠  紀國棟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陳亭妃  陳歐珀  黃偉哲  鄭天財  許添財  楊應雄  廖國棟  孔文吉  吳秉叡  李桐豪  陳碧涵  林德福  林佳龍  李貴敏  蔣乃辛  林滄敏  邱議瑩  王進士  蕭美琴  何欣純  薛 凌  簡東明  呂玉玲  徐耀昌  蘇清泉  邱志偉  潘維剛  羅淑蕾  黃昭順  羅明才      委員列席30人 列席官員: 行政院秘書長 陳威仁 主計處處長 陳春榮 消費者保護處處長 劉清芳 性別平等處處長 黃碧霞 國土安全辦公室主任 陳會英 科技會報辦公室執行秘書 江惠華 資通安全辦公室主任 蕭秀琴 內政部部長 李鴻源 會計處處長 季志平 警政署署長 王卓鈞 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 陳幸敏 主  席:江召集委員啟臣 專門委員:鄭世榮 主任秘書:李秋美 紀  錄:簡任秘書 賈北松    簡任編審 周志聖    科  長 吳人寬    專  員 葉淑婷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處理行政院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經濟發展與國土永續之平衡,必要時以環境保護為優先」之檢討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准予備查。 三、處理行政院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專區之運作情形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准予備查。 討 論 事 項 一、處理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預算凍結項目報告案計5案。 二、處理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內政部警政署預算凍結項目報告案計9案。 (本次會議由行政院秘書長陳威仁、內政部部長李鴻源報告;委員段宜康、徐欣瑩、高金素梅、李俊俋、姚文智、江啟臣、鄭天財、黃偉哲、許添財、陳其邁、孔文吉、林佳龍、陳怡潔、邱文彥等14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秘書長陳威仁、內政部部長李鴻源及所屬等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潘維剛、黃文玲、吳育昇、張慶忠等提出書面質詢,請相關單位以書面答覆。 決議: 壹、報告及詢答完畢。 貳、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參、處理結果: 一、處理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預算凍結項目報告案計5案。 (一)處理行政院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土安全規劃」預算凍結二分之一之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案。(報告秘密) (二)處理行政院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資通安全業務」預算凍結二分之一之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案。(報告秘密) (三)處理行政院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科技發展研究諮詢」凍結300萬元之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四)處理行政院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9目「性別平等業務」項下「推展性別平等權益促進工作」凍結60萬元之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五)處理行政院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1目「消費者保護業務」預算凍結二分之一之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決議:以上各案均准予動支。 二、處理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內政部警政署預算凍結項目報告案計9案。 (一)處理內政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人事費-獎金」項下編列3億533萬4,000元之警政機關工作獎勵金,凍結5,145萬5,000元,俟會同交通部、財政部研擬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案。 決議:准予動支。並請內政部警政署於一個月內將有關獎金發放項目檢討報告送本會全體委員。 通過附帶決議1項: 102年度國道公路警察局、鐵路警察局、花蓮港務警察局編列交通獎勵金共5,145萬5,000元,惟該筆預算迄今尚無法律依據,違反釋字第614號解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所揭:「給付行政涉及公共利益或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或待遇涉及人民納稅負擔,應以法律明定」,爰要求內政部警政署完成法制化前,未來不得再編列相關預算。 提案人:黃文玲  陳超明  姚文智  陳怡潔  邱文彥  段宜康  李俊俋  高金素梅 徐欣瑩  陳其邁 (二)處理內政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交通安全維護及交通秩序規劃」編列1,176萬9,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 決議:准予動支。 (三)處理內政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端正警察風紀及強化各警察單位內部管理」經費2億5,751萬9,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 決議:准予動支。 (四)處理內政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維持交通秩序及安全經費-辦理維持交通秩序及安全經費」編列3億3,106萬5,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 決議:准予動支。 (五)處理內政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維持交通秩序及安全經費-辦理維持交通秩序及安全經費」編列3億3,106萬5,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 決議:准予動支。 (六)處理內政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編列1,647萬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 決議:准予動支,並請內政部警政署於一個月內將檢討報告送本會全體委員。 (七)處理內政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建置中華電信HiNet網路通訊監察系統中程計畫」編列1億2,31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 決議:准予動支。 (八)處理內政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建置臺灣大哥大與遠傳電信IP多媒體核心網路監偵系統」、「有線電視多媒體監偵系統平臺」建置前後端通訊監察設備費分別為5,520萬6,000元及412萬5,000元與傳輸專線費1,66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 決議:准予動支。 (九)處理內政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警政雲端運算發展計畫-擴增M-Police功能運用」2億6,7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 決議:准予動支。 肆、以上各案業經審查完竣,擬具處理報告,提報院會。 伍、通過臨時提案3案: 一、鑑於近日食品安全糾紛事件不斷,然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皆無相關資訊揭露,包括消費警訊及新聞稿等皆查無相關內容,另不安全產品資訊網中「召回或回收產品---食品類」資訊最後一次更新日期竟為2008年9月14日,消保處明顯有行政怠惰之實,更離譜的是,消保處卻於今年5月8日還發布「不安全產品報你知,輕鬆查詢免煩惱!」的新聞稿,宣稱消費者可於該網站輕鬆查詢各機關即時召回回收或瑕疵之資訊,簡直是欺騙人民,拿人民生命安全開玩笑。查行政院消保處係政府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所設立之組織,對於上開資訊揭露責無旁貸,爰建請行政院應於一周內將2008年至今所有消費事件(產品召回回收及食品安全等)補登載於行政院相關網站並隨時更新。 提案人:陳其邁  陳怡潔  姚文智 二、鑑於行政院長江宜樺擔任研考會主委時期主導政府組織改造,將「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改制為「消費者保護處」,並保證政府雖進行精簡改造工程,對於保衛消費者權益的重視並未因組織再造而削弱,又,總統馬英九一再宣稱,消保處改制後功能保證「原汁原味」,然經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於101年度1月1日成立以來,對於消費者權益保障未有明顯貢獻,面對國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亦未善盡監督或調解爭議之職責,爰建請行政院就消保處改制前後之人員編制、預算金額、各項消費者糾紛處置、促進消費者權益保障之政策作為,進行整體評估及檢討,並於兩周內送交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陳其邁  陳怡潔  姚文智 三、民國99年五都升格改制前,原屬五都的原住民鄉親曾前往立法院表  達強烈的抗議,因為除了台北市之外,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都有原住民鄉,升格後將改制為區,不再有民選的鄉長、村代表,改由市政府派設區長,管理區內事務,等同失去了參政、自治等權利,亦違背了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5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等相關條文之立法精神。 明年底桃園也即將升格直轄市,原鄉可能再度面臨無法自行管理人事、財政、地方自治權的局面。歷經99年至今的五都升格以及中央政府組織改造,不只在原鄉,許多地方政府也已經出現實務面上困境。 目前由地方制度法規範各縣市政府可行使權限,但五都升格改制後,在財政部分有《公債法》、《財劃法》未有共識,單是《財劃法》目前就有諸多版本;在土地部分,有《國土計畫法》、《行政區劃法》等相關法規,可是涉及原住民區,及原住民族努力已久的《原住民族自治法》、《土海法》,各法律間的競合關係,讓升格改制越趨複雜。 鑑此;爰請內政部於102年5月6日所召開「直轄市原住民區實施 自治之相關問題與其制度設計研商會議」之完整會議記錄提供至內政委員會及立法院各原住民籍立委,作為日後將《國土計畫法》、《行政區劃法》、《原住民自治法》、《地方制度法》等相關法規整合討論之依據,以利解決現行原住民地區升格改制所衍生的諸多爭議。日後行政院及內政部於召開六都升格改制之相關會議時,應將完整會議之發言紀錄提報本委員會,而當務之急,請行政院於二週內召開跨部會議,整合上述法案,就六都升格改制所衍生的問題與爭議,擬定落實的解決方案。 提案人:高金素梅 陳怡潔  邱文彥  陳其邁  陳超明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濕地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林淑芬等33人擬具「濕地保育法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濕地保育法草案」案。 三、審查本院委員邱文彥等26人擬具「濕地保育法草案」案。 四、審查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2人擬具「濕地法草案」案。 主席:報告各位委員,有關今天討論的濕地保育法,原本有行政院版及林淑芬委員的提案,經過3次會議的討論已進行到第四條,後來院會又交付包括親民黨黨團提案、邱文彥委員的提案以及本席個人的提案,程序上是否可把新交付的三案與原有的兩案併案審查,請問各位有無意見?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沒有意見。 主席:所以程序上將上述五案一併審查。上次會議已討論到第四條,但為尊重黨團及委員的提案,可否先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旨趣?若各位無異議,先請邱委員文彥說明提案旨趣。 邱委員文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濕地保育乃全世界的趨勢,我要特別感謝包括內政部、農委會等相關單位,過去長期支持濕地的教育跟推廣,也在保育工作上做了許多努力,但是過去我們並無一套完整的法律做為濕地保育的依據。所以,本席此一提案首先依據國際上相關的定義、規範與理念,將濕地的範圍比照聯合國拉姆薩公約(Ramsar Convention)的定義。但我們也瞭解到,國內可能對漁業作業等等會有一些疑慮,所以我們一再宣示,這部分我們會特別審慎處理;換言之,營建署過去也曾特別強調「船照走、魚照抓」的觀念。但事實上我們還是希望站在保育的角度上,大家能夠有一個共識,能夠積極且正面的支持此一法案。制定此一法案中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意義,就是復育的概念,未來對棲地遭受的破壞也能採取異地補償、生態補償等方式加以強化;更重要的是,我們也希望藉由此法案能夠灌輸國人一個觀念,就是濕地必須永續利用且明智利用。我們很期待朝野雙方在經過將近半年之後能夠產生一個協商版本,我們也很高興召委提出自己的版本來共同襄助這件重要的工作。我們不但期待朝野能夠共同努力獲致很好的成果,我們也希望所有國人,包括政府機關,都能通力合作,讓這個法案今天能夠送出委員會。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怡潔代表親民黨黨團說明提案旨趣。 陳委員怡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院親民黨黨團有鑒於濕地對於氣候變遷、災害防救上具有重要的意義及功能,但我國現行法令對濕地資源管理卻尚未充分整合,缺乏整體管理的計畫,導致濕地快速流失,生態遭受破壞。親民黨黨團認為,為了讓濕地的再利用及保育管理更加明確,所以參酌聯合國拉姆薩公約(Ramsar Convention)擬具「濕地保育法草案」。謝謝。 主席(邱委員文彥代):請李委員俊俋說明提案旨趣。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濕地法是朝野各黨都非常關心的議題,特別謝謝邱文彥委員及林淑芬委員之前針對各個版本花了許多時間凝聚一個共識版,待會討論時也會以共識版為主。不過,我還是要針對本席個人的提案稍做報告,本席提案的基本概念和其他版本有點差異,但審查都可一併討論。我的提案重點有四:第一是濕地的範圍。我認為濕地不但有調節氣候、涵養水源之功能,更是孕育生命的重要生態系統,而且也具生態農業、供水治洪、景觀遊憩、污水處理之諸多功能。以前中港濕地本來是魚塭,後來變成高雄市最大的濕地公園;彰化的溪洲也利用成為水田濕地,這部分都是因為人類的活動而成為各種生物棲息及候鳥遷徙的中繼站。針對這一類的例子,本席提案跟其他版本較為不同之處在於將人造濕地也納為濕地的範圍,人造濕地也應該是我們保育跟復育的一個環節,這是本席的版本跟其他的版本較為不同之處。第二,有關明智利用這部分,剛才邱委員已提出拉姆薩公約(Ramsar Convention)的相關規定。我們也希望能夠計算出所謂的「生態承載力」,做為濕地利用的標準。第三,有關補償機制的部分,我們認為不是濕地處理掉,然後另外做完補償就算了,不是這樣,我們的重點在於原本生態的保育以及不受破壞而非補償。第四,有關氣候變遷可以查證、可以報告、可以驗證的這些原則,本席希望在相關法案中予以規範,如此未來處理有關氣候變遷影響到濕地保育的部分,我們可以做比較詳細的規範及依據。以上是本席提案的四個重點,至於提案的內容,待會再跟共識版一併討論。謝謝。 主席(李委員俊俋):請內政部李部長說明。 李部長鴻源:主席、各位委員。特別感謝張曉風老師到場關心濕地法的審查。剛才在各位委員的報告中也提到濕地法已經過4次審查,在101年12月26日審查會後,邱文彥委員、親民黨黨團以及李俊俋委員分別提出不同版本濕地法草案併審,本部比較各版本與行政院版本後,謹簡要說明如下: 壹、邱文彥委員版本 一、濕地廢止程序: 邱文彥委員版本中無廢止程序,係考量重要濕地為我國重要的環境資產,不可輕言廢止。然濕地原即應該好好保護,但也可能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考量國家整體重大公共利益而為必要之調整。濕地的評定有嚴格的程序,廢止亦然,且法律體例本應有退場機制,因此建議維持行政院版。 二、異地補償土地代金: 邱文彥委員版本考量異地補償面積規模過小,恐無法達到濕地生態保護的規模,故增加異地補償在一定面積以下得繳交代金並成立專戶,等集結足夠資金後另覓適合地點購買完整土地以復育濕地生態。代金精神確實立意良善,本部建議後續進行逐條審查時將此一精神納入。 貳、親民黨黨團版本 一、濕地廢止程序: 親民黨黨團版本亦無廢止程序,然基於前述因素,建議維持行政院版。 二、異地補償公益信託與公民訴訟 親民黨黨團版本包含異地補償公益信託與公民訴訟等內涵,相關條文已在102年1月3日至4月29日四次研商會中一併參與協調討論,也有一定的結論。後續將在逐條進行細節審查的時候交換意見。 參、李俊俋委員版本 一、法律體例: 李俊俋委員版本包含許多學術性論述、操作技術層面描述及項目,雖與行政院版本「科學化管理」的精神一致,惟考量我國法律體例,建議納入說明及配套子法予以規範。 二、開發迴避、衝擊減輕與生態補償等規定之適用對象 李俊俋委員版本中僅限人工濕地可實施生態補償,自然濕地除明智利用行為外,不得開發。經研析自然濕地與人工濕地不易界定,而濕地法的精神為明智利用,如有特定開發利用行為可能影響濕地範圍,其過程自當遵照開發迴避、衝擊減輕與生態補償等三階段嚴謹的審查機制,使濕地生態的損失降到最低。因此,為兼顧整體濕地保育及明智使用的彈性,建議維持行政院版。 濕地是我國亦是全世界非常重要的環境資產,有多元的面貌,亦面臨非常不同的議題與威脅,必須有不同的管理策略與機制,界定出不同程度的利用以及規範,方符合濕地法明智利用的精神。因此,敬請各位委員支持並加速濕地法草案審查,我們希望能儘速完成本法之立法程序,使未來濕地管理有明確的法律作為依據,以落實執行。以上報告,敬請指教。 主席:請問其他機關代表有無補充報告?若無補充報告,等逐條審查時若有意見再提出。 我們要以內政委員會的名義歡迎張曉風老師回來跟我們共同討論濕地法。 報告委員會,之前曾討論過四條,其中有保留的部分,根據議事規則的規定,已討論過的部分,即使併案也不再討論,所以待會就從第四條開始討論。因為本法的條文相當多,程序上還是要進行宣讀條文的過程,所以請議事人員一章一章宣讀條文,條文宣讀完畢後再討論。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各級政府、人民、團體對濕地之自然資源及生態功能應妥善管理,確保重要濕地零淨損失;其保育及明智利用原則如下: 一、對於依法公告應予保育之動植物資源,應加強保育。 二、濕地周邊整體景觀風貌,應妥善維護。 三、配合防洪滯洪、水質淨化、水資源保育及利用、景觀及遊憩,應推動濕地系統規劃及強化人工濕地生態功能。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為維持生態系統健全與穩定,促進整體環境之永續發展,加強濕地之保育及復育,各級政府機關及國民對濕地自然資源與生態功能應妥善管理、明智利用,確保濕地零淨損失。 林委員淑芬等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為維持生態系統健全與穩定,促進整體環境之永續發展,加強濕地之保育及復育,各級政府機關及國民對濕地自然資源與生態功能應妥善管理、明智利用,確保濕地零淨損失。 邱委員文彥等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各級政府、人民、團體對濕地之自然資源及生態功能應妥善管理,確保濕地零淨損失;其保育及明智利用原則如下: 一、自然濕地應優先保護,並維繫其水文系統。 二、對於依法公告應予保育之動植物資源,應加強保育。 三、具生態網絡意義之濕地及濕地周邊環境和景觀,應妥善整體規劃及維護。 四、配合濕地復育、防洪滯洪、水質淨化、水資源保育及利用、景觀及遊憩,應推動濕地系統之整體規劃。 五、為強化濕地多樣性功能與達成濕地零淨損失目標,應於適當地區推動人工濕地。 李委員俊俋等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各級政府、人民、團體對濕地之自然資源及生態功能應妥善管理,確保其功能完整;其保育、復育及明智利用之原則如下: 一、自然濕地應優先保護。 二、應確保供應濕地之水量、水質及其水文系統,不因利用方式而生有重大變動。 三、對於依法公告應予保育之動植物資源,應加強保育。 四、具生態網絡意義之濕地,應作整體規劃、保護。與濕地相接之周邊環境景觀,亦同樣應加以妥善維護。 五、防洪滯洪、水質淨化、水資源保育及利用、景觀及遊憩均應配合濕地保育、復育與濕地整體規劃。 六、為強化濕地之多樣性功能,並達成零淨損失目標,應於適當地區推動人造濕地。 七、規劃明智利用計畫之權責機關,自然濕地者為內政部,人造濕地則為土地管理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有關明智利用之評估內容,應包括濕地之風險評估、環境影響評估、環境決策評估、脆弱度評估、價值評估以及生物多樣性快速評估步驟與方法等,以便建立決策工具與資訊。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進行濕地生態、污染與周邊社會、經濟、土地利用等基礎調查及建置資料庫,並推動濕地之科學化管理。 主管機關為進行前項調查,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執行第一項調查前,應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主管機關就第一項業務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邱委員文彥等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進行濕地生態、污染與周邊社會、經濟、土地利用等基礎調查,建置資料庫與專屬網頁,供各相關單位使用,並定期更新資料與發布濕地現況公報。除涉及國家安全機密資料者外,各有關機關應配合提供濕地相關資料。 主管機關為進行前項調查,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執行第一項調查前,應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主管機關就第一項業務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李委員俊俋等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進行濕地生態、污染與周邊社會、經濟、土地利用等基礎調查,建置資料庫與專屬網頁,供各相關單位使用,並定期更新資料與發布濕地現況公報。除涉及軍事安全機密資料者外,各有關機關應配合提供濕地相關資料。 主管機關進行前項調查時,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執行第一項調查前,應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主管機關就第一項業務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重要濕地之評定、變更、廢止及國際級、國家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業務及其他相關濕地保育政策之規劃、研究等事項之審議,應設審議小組,由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及政府機關代表組成,其中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地方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審議,準用前二項規定或得與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之審議機制合併辦理。 重要濕地之評定、變更、廢止及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涉及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核定前應與當地原住民族諮商,並取得其同意。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國家重要濕地之公開評選、範圍劃定、等級認定與其變更、濕地保育與利用計畫之審議,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中央機關、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成立審議小組審議。 前項審議小組之組成,其中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委員會總人數三分之二,其組織、議事、審查程序與範圍、利益迴避原則、監督、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審議小組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議。 林委員淑芬等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國家重要濕地之公開評選、範圍劃定、等級認定與其變更、濕地保育與利用計畫之審議,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中央機關、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成立審議小組審議。 前項審議小組之組成,其中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委員會總人數三分之二。 邱委員文彥等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重要濕地之評定、變更及國際級、國家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業務及其他相關濕地保育政策之規劃、研究等事項之審議,應設審議小組,由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及中央機關代表組成,其中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必要時,得邀相關人士列席說明。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地方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審議,準用前二項規定或得與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之審議機制合併辦理。 重要濕地之評定、變更、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涉及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其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核定前應與當地原住民族諮商,並取得其同意。 前項有關諮商及同意程序事項,由中央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李委員俊俋等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參酌第三條普查資料,考量該濕地之生物多樣性、自然性、代表性、特殊性及規劃合理性和土地所有權人意願等,將重要濕地分為國際級、國家級及地方級三級,並依下列事項評定其等級: 一、發現為國際遷移性物種棲息及保育之重要環境。 二、發現為珍稀、瀕危及特需保育生物或植物分布地區。 三、發現為動、植物、魚類或其他生物之重要繁殖地、覓食地、遷徙路徑或其他重要棲息地。 四、具生物多樣性、生態功能、科學研究或有特殊保育價值之生態廊道或其他自然區域。 五、具重要水土保持、水資源涵養、防洪及滯洪等功能。 六、具自然遺產、歷史文化、民俗傳統、景觀美質、環境教育、觀光遊憩資源,對當地、國家或國際社會有價值或有潛在價值之區域。 七、經保育、復育或其他行為尚能恢復之遭受破壞自然濕地生態系統。 八、生態功能豐富之人造濕地。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林委員淑芬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一條  為執行濕地資源調查或勘定,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團體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進行調查及實施勘查或測量措施。公、私有土地權利人或管理人,除涉及軍事機密者,應會同軍事機關為之外,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但應先以書面通知公、私有土地權利人或管理人;通知無法送達時,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為前項之勘查、測量或保育措施,如使土地權利人之農作物、竹木或其他地上物受損時,應予補償。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一條  為執行濕地資源調查或勘定,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團體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進行調查及實施勘查或測量措施。公、私有土地權利人或管理人,除涉及軍事機密者,應會同軍事機關為之外,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但應先以書面通知公、私有土地權利人或管理人;通知無法送達時,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為前項之勘查、測量或保育措施,如使土地權利人之農作物、竹木或其他地上物受損時,應予補償。 主席:我們現在開始協商。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要不要全部一起念完? 主席:念完一整本要很久。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大約1小時。 主席:不止。我認為還是一章一章來,總共有8章,42條條文,如果一次全部念完,可能就過中午了,而且所有版本都要念。 (進行協商) 主席:我們從第四條開始,因為上次還沒有結論。 林委員淑芬:第四條可否依照協商修正版本通過? 葉署長世文:我們同意將「淡水或鹹水或二者混合」改為「淡水或鹹水或半鹹水」,問題是協商版本之濕地定義「包括水深在最低低潮時不超過六公尺之海域」,漁業署認為這樣會妨礙漁民作業,漁會對這方面反映非常多,所以,我們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之「海域部分,以最低低潮位為限」,對於本條之爭議就只在這裡,如果不行的話就送協商。 主席:漁業署要不要針對這部分表示意見? 施副組長俊毅:行政院版本主要理由是,水深在最低低潮時不超過6公尺之海域是漁民重要作業場所,主要是養殖牡蠣、箱網養殖及專用漁業權等。如果濕地法又將6米海域納入,會產生法律競合作用,未來漁民作業時會疑惑究竟要follow漁業法,還是濕地法?因此,我們建議濕地法的濕地定義能排除這部分,謝謝。 主席:這裡會影響的都是養殖漁業,主要是養蚵,但若只以最低低潮位為限,會不會變成定義不清楚?所有委員的版本都是6公尺,一定是有道理的,如果以最低低潮位為限,就會變成不固定,養蚵業者也可以養到剩1公尺、2公尺的地方。 施副組長俊毅:最低低潮線是一個固定範圍,主要問題在於長久浸泡於海水裡的海域,我們建議不要納入濕地法範圍內,謝謝。 邱委員文彥:現在82處濕地裡,你是否知道有幾塊是海域的部分?不多吧? 施副組長俊毅:對,我了解。 邱委員文彥:那些是不是在最低低潮線之外? 施副組長俊毅:是,這個我了解,可是因為過去…… 邱委員文彥:現在公布的82處濕地,尤其是國家重要濕地很多都是這樣。如果採行政院版本定義,第一,現在82處濕地會有很多都不算,因為不在這個範圍內,當然不是濕地,很多河口濕地就是如此。第二,這是國際定義。第三,這個概念就如同整個山林應該要保育一樣,但劃設為國家公園的又有幾個?一定有固定範圍,就和現在要管制的地區一樣。不管是國家級或國際級,劃為濕地的不會是全部海域,所以不會影響漁業作用。何況漁業作用很清楚,3浬以內本來就不能拖,而且全世界有無數實例告訴我們,如果將這塊地方列為濕地給予適當保育,反而會培育更多漁業資源,讓漁民永遠有魚可抓,其實是正面的。我覺得你們應該和漁民積極溝通,這樣的保育是為了永續的漁業,不要一味隨著漁民的意見,或者你們指導漁民對此議題採取反對態度。我覺得行政院也不應該這樣,我跟毛副院長講過,今天晚上我會再和江院長溝通此事。大家應該要有共識,不應該用這種方式反對。另外,現在劃設的保護區有將養殖牡蠣的範圍劃進去嗎? 葉署長世文:關鍵是未來的分區。 邱委員文彥:我們可以特別考慮,我們一再強調不會干涉漁業的部分,不會影響漁民權利。從保育的角度,反而會讓漁民將來有更好的生機。我覺得,你們應該從這個角度呼應保育的重要性。 林委員淑芬:漁業署有一點非常不負責任,半年多來總是對此事表示有意見,問他們為什麼,就只說會帶來恐慌,卻又說不出所以然。濕地法雖然將某特定範圍納為濕地,但仍是明智利用,允許漁民魚照抓、蚵照養,你們要告訴我們,到底管制有哪裡對你們造成不便?你們又講不出所以然,半年來你們只有「我們不要」4個字。我覺得是非常不智,而且是非常不理性。濕地法如果將海深不超過6米的海域納入,哪裡妨礙到你們了?如果可以魚照抓、船照跑、蚵照養,你們到底基於哪一點認為不妥,我們實在看不出來。每位委員及各黨團所提的版本都是6米,各位委員是不是就同意以6米為限? 葉署長世文:6米是Ramsar公約的規定,韓國是6米,美國是2米,這樣已經有幾種版本了。明智利用的關鍵是未來土地核心保護區和一般管制區,如果劃為一般管制區就沒有影響。但一劃為濕地,在漁民心裡確實會有衝擊,相信漁業署就是擔心這個。如何說服民眾是一個問題,但這個問題爭議滿久了,是不是就保留送協商?因為今天要審查的條文很多。 主席:我的看法是,養殖、養蚵還是屬於明智利用的範圍,所以沒什麼影響,只是心態上覺得劃為濕地,以後是不是就沒不能養蚵?就是這樣的關鍵無法突破,但這個觀念不見得正確,這些都還是明智利用的範圍。 陳委員超明:我堅持本條一定要保留協商。我們在鄉下長大,漁民都在海邊抓魚,現在已經發生問題,我也開了公聽會了解問題。漁民只要踏入西湖濕地撒蛤仔就會被罰,所以,定義一定要特別清楚,不要讓漁民權益受損。不是光喊口號就好,我們一定要了解地方實際情形,我堅持保留本條文。如果沒有定義得很清楚,會造成地方很大困擾,一定要說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林委員淑芬:我覺得漁業署非常怠忽職責,明明對漁民沒有管制,一般正常的狀況,核心保育區大概很少會劃到水深6米的地方,大部分都會在一般管制區裡面,所以,你們擔心的都不會發生,但漁民為什麼會這麼恐慌?就是因為你們不斷給人家錯誤訊息,而且是蓄意的,不知道你們這麼做到底是什麼動機,我們真的感到很遺憾。 段委員宜康:6米就是明確規定,所以,這符合陳委員的要求,各黨團和委員所提的版本都很明確要求以6公尺深度做為標準,反而行政院的版本才不明確。陳委員若要替漁民的權益考量,應該是要支持除行政院之外的其他版本才對。 陳委員超明:漁民出海抓魚是另外一部分的問題,在濕地或溪水和海水交接處才會引起很多沿海漁民的抗爭及不滿。「不超過6公尺的海域」與「以最低低潮位為限」看起來好像一樣,其實差異很大,你們去鄉下看海和河的交接處,漲潮時是什麼樣子?退潮時又是什麼樣子?裡面有很大的學問。你們知道6公尺有多深嗎?漁民最關心的就是在河水和海水,以及溪水和海水的交界處,那個地方一定要好好規範。蚵仔養在海裡,漁民都沒話講,因為都已經生根了,但在溪水和海水交接處的界線一定要清楚,不然的話,我在鄉下天天都要處理這種事了。 李部長鴻源:我先就學理部分向各位說明,最低低潮線的範圍非常明確,但最低低潮線以外6公尺反而是不清楚的,在臺灣海峽甚至可能會相差幾百公尺,甚至一、二公里。要怎麼訂,我們都沒意見,只是在學理上,我讓大家了解最低低潮線是很明確的。假如訂最低低潮線以外6公尺,那個地方可能都要重新測量,而且那還是變動的。 林副組長炳耀:第四條在重要濕地部分出現一個名詞,叫做「文化景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定義文化資產有7項,文化景觀就是其中一項。如果在濕地法出現文化景觀這個名詞,可能會和文資法裡的文化景觀產生混淆,文資法將文化景觀定義為「指神話、傳說、事蹟、歷史事件、社群生活或儀式行為所定著之空間及相關連之環境。」如果在濕地法出現文化景觀,我覺得會和文資法混淆,並讓人誤解。濕地法草案只有第四條出現「文化景觀」4個字,其他條文都沒有出現,只有歷史文化、景觀美質等名詞。本部建議將本條文之「文化景觀」修改為「文化資產」,並將「景觀」改為「景觀美質」,謝謝。 主席: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規定文化景觀是指神話、傳說、事蹟、歷史事件、社群生活或儀式行為所定著之空間及相關連之環境,所以,你的意思是,如果在本條文出現文化景觀4字會和文資法混淆? 林副組長炳耀:對。 主席:所以你建議改為…… 林副組長炳耀:「文化資產」,這樣會包含得更廣,因為文化資產包含7大項,第一個就是古蹟、歷史建築、聚落……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意見? 葉署長世文:我們接受文化部的意見,但建議將第四點之「使用」改為「永續利用」。但關於第七點,我跟各位報告一下,我們是用「棲地補償」,但邱委員所提版本是「異地補償」,我們認為這樣也滿貼切的,是不是後面條文也都用「異地補償」?就是依照協商版本都用「永續利用」和「異地補償」就好? 邱委員文彥:這是有程序的,就是先迴避,能不用就不用,再來是減輕,然後是異地補償,真的找不到地方才有所謂棲地功能的補償。基本上,我們希望能夠儘量保護濕地,而且是自然的保護,實在不行才要想辦法補救。異地補償是希望濕地總面積不減損,零淨損失的概念就是這樣來的。 主席:關於第四條,本席所提版本還有「九、可量測」和「十、可報告」,建議大家思考看看,將其具體規範進去,避免以後還有爭議。剛剛邱委員提到的異地補償,我倒是沒有特別意見。 邱委員文彥:那也是滿重要的概念,和溫室氣體的部分一樣,但通常是放在操作手冊裡,記得工程會是放在人工濕地規範的生態工法裡,那樣會比較恰當。 張曉風老師:在說明裡有提到明智利用,是不是就將「船照行,魚照抓,蚵照養」放在「明智利用」裡,讓人更沒有疑慮? 主席:其他委員有沒有什麼意見? 葉署長世文:我們大概了解張老師的意思,就是不會影響他們原來的生產活動,我建議在明智利用後以括號加註不妨礙濕地核心保護價值,原來生產活動照舊的意思。 主席:這樣的法律體例很奇怪,應該是放在說明欄比較清楚。 邱委員文彥:我們在說明欄裡面特別把與漁業之間的關係講清楚一點,這樣好不好?這是屬於明智利用的一部分,我們也希望他們能夠瞭解。 張曉風老師:就照著這個…… 主席:我試著來處理一下,看看大家有沒有意見。有關第四條,針對六公尺跟最低低潮的部分保留協商;正式將「文化景觀」改為「文化資產、景觀美質」;「明智利用」的部分在說明欄做一個說明;其他部分照協商版本通過。請問各位,對第四案這樣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五條。 葉署長世文:有關協商版本的第一段,我們是把林淑芬委員的版本跟親民黨版本的第一段移過來,也就是第一、二、三、四行的加強濕地之保育及復育部分,最主要是有保育及復育。 林委員淑芬:不用說明,就是照協商版本通過就好了。 葉署長世文:我們行政單位同意第五條按照協商版本。 林委員淑芬:好,沒有意見。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五條照協商版本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六條。 邱委員文彥:請相關單位看一下手邊的協商版本,如果對於協商版本沒有其他異議,我們建議是不是就照協商版本通過,這樣審議起來會比較順暢一點,好不好?其他各列席機關也是如此,如果沒有意見就照協商版本通過,如果有意見,我們再多保留一點時間讓他們充分地討論。 主席:這涉及主管機關要建置網頁,請問各位,對第六條照協商版本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七條。 鄭專門委員世榮:林淑芬委員跟親民黨版本的第二十一條要併入第六條第三項。 主席:我知道,剛剛特別唸了第二十一條,包括林淑芬委員跟親民黨的版本,第二十一條其實可以併入現在所要處理的第七條之中。 請問各單位有沒有什麼意見?各單位有意見就要講,要不然就直接通過了。 葉署長世文:有關第七條的部分,我們行政院的版本還是認為「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的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委員的版本都是維持在三分之二,我建議這個部分送協商,好不好? 主席:邱委員,你們的協商版本是…… 邱委員文彥:我再說明一下,濕地保育是整個國土利用的一環,也是一個重大的決定,我們希望在做決定之前能夠有比較詳細的討論,所以才參考了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三分之一為NGO、三分之一為專家、三分之一為政府部門人員的做法,免得到時候產生一些爭議,變成說民間團體或專家學者減少了,然後官方就主宰一切,這樣可能又不太好。所以,只要是重大的決定,我覺得就是要儘量周延地讓各方充分表達意見,NGO有很多,比如民間的漁業專家也可以參與,對不對?我們希望從這個角度來處理,當然如果行政單位覺得沒辦法接受,那就交付協商,但這不是沒有前例的,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就是這樣。我們現在談永續利用,明智利用就是永續利用,所以大家可以考慮一下。 林委員淑芬:我來補充一下,從內政部或環保署之各個審議委員會的經驗告訴我們,不管是專家學者或NGO,老實說都還是由行政部門提名及主導,更何況在過去所有環境法案的審議爭論上面,甚至有民間其實是採取質疑的態度,但在行政強勢的狀況之下,實際上卻是靠行政部門委員的力量強硬通過的情形,比比皆是。我們希望能夠真正落實,還是要有一些利益迴避的考量,行政部門不能太過於抱持行政本位,過度的行政本位可能有損於法案的立法精神。我再重申一次,即便是專家、NGO學者,也都還是經行政院提名的,行政院在提名的過程中就已握有主導權,所以老實說你們不用太擔心。 陳委員超明:關於這一點,不要醜化行政機關,你們是沒有碰到過很多地方上的環保案件,有一次我參加一個科學園區的環保案件,有人說園區所排放出來的水必須是可以喝的,這樣也能當環保專家。雖然現在我們在罵政府官員,但只要一、兩個人有不合理的談話,就會把事情搞得一塌糊塗、天昏地暗的,我並不是看不起學者,但很多學者都想要標新立異。我認為政府有其主導權,不過也要相信政府的客觀跟公正性,很多學者常常會就其中的一、兩點來小題大作,他們真的是不食人間煙火,以自已的理想性為主,他們應該要瞭解民間的煙火是在哪個地方。我們碰到過太多案例了,對於這些事情大家覺得很痛苦,又不敢得罪學者專家,如果他們採取很公正的立場,我們是很欽佩,但他們常常拿那些有的沒有的問題來表示自己很專業,為了怕被人家懷疑,政府機關也都聽從他們的建議,事情便愈搞愈大,這也就是臺灣不進步的原因。 我覺得「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是合理的,學者專家不一定就是有能力的人,你們應該到地方去看看、瞭解一下,在很多方面我們也是被搞得實在是很莫名其妙。所以,如果你們要將比例訂為三分之二,我覺得這要保留。 主席:還有沒有其他意見?如果沒有其他意見的話,第七條就予以保留。 葉署長世文:只有那一個部分? 主席:對,只有比例的部分要保留,其他照協商版本。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繼續開會) 主席:報告各位委員,我先跟大家報告第一章從第四條至第七條的協商結論。 第四條協商修正如下:「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濕地:指天然或人為、永久或暫時、靜止或流動、淡水或鹹水或半鹹水之沼澤、潟湖、泥煤地、潮間帶、水域等區域,包括水深在最低低潮時不超過六公尺之海域。(條文保留) 二、人工濕地:指為生態、滯洪、景觀、遊憩或污水處理等目的,所模擬自然而建造之濕地。 三、重要濕地:指具有生態多樣性、重要物種保育、水土保持、水資源涵養、水產資源繁育、防洪、滯洪、文化資產、景觀美質、科學研究及環境教育等重要價值,經依第八條、第十條評定及第十一條公告之濕地。 四、明智利用:指以兼容並蓄方式使用濕地資源,維持質及量於穩定狀態下,對其生物資源、水資源與土地予以適時、適地、適量、適性之永續利用。 五、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指為保育及明智利用重要濕地所擬訂之綜合性和永續性計畫。 六、生態補償:指因開發及利用行為造成濕地面積或生態功能損失,對生態環境實施之彌補措施。 七、異地補償:指以異地重建棲息地方式,復育濕地生態所實施之生態補償。 八、零淨損失:指開發及利用行為經實施衝擊減輕、異地補償或生態補償,使濕地面積及生態功能無損失。」 段委員宜康:我建議一下,因為本案版本很多,若逐章宣讀、協商,主席一下主持協商,一下又上台宣告,因此,可否只宣讀協商修正版本,然後一次宣讀完畢,再進行協商? 主席:現在徵求各位同仁的意見,自第二章開始只宣讀協商修正版本,並一次宣讀完畢,再進行協商;如果委員對於其他版本有意見,我們在協商過程中再予納入,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就這樣處理。 繼續宣讀第一章協商結論。 第五條協商修正如下:「為維持生態系統健全與穩定,促進整體環境之永續發展,加強濕地之保育及復育,各級政府機關及國民對濕地自然資源與生態功能應妥善管理、明智利用,確保濕地零淨損失;其保育及明智利用原則如下: 一、自然濕地應優先保護,並維繫其水文系統。 二、加強保育濕地之動植物資源。 三、具生態網絡意義之濕地及濕地周邊環境和景觀,應妥善整體規劃及維護。 四、配合濕地復育、防洪滯洪、水質淨化、水資源保育及利用、景觀及遊憩,應推動濕地系統之整體規劃;必要時得於適當地區以適當方式闢建人工濕地。」 第六條協商修正如下:「主管機關應定期會同有關機關進行濕地生態、污染與周邊社會、經濟、土地利用等基礎調查,中央主管機關並應建置資料庫與專屬網頁,供各相關單位使用,並定期更新資料與發布濕地現況公報。除涉及國家安全機密資料者外,各有關機關應配合提供濕地相關資料。 主管機關為進行前項調查,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執行第一項調查前,應先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主管機關就第一項業務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為執行濕地資源調查或勘定,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團體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進行調查及實施勘查或測量措施。公、私有土地權利人或管理人,除涉及軍事機密者,應會同軍事機關為之外,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但應先以書面通知公、私有土地權利人或管理人;通知無法送達時,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為前項之勘查、測量或保育措施,如使土地權利人之農作物、竹木或其他地上物受損時,應予補償。」 第七條除比例部分保留外,其餘通過。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一章的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繼續進行第二章以下條文。 第二章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及廢止 第 八 條  重要濕地分為國際級、國家級及地方級三級,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該濕地之生物多樣性、自然性、代表性、特殊性及規劃合理性和土地所有權人意願等,並根據下列事項評定其等級: 一、為國際遷移性物種棲息及保育之重要環境。 二、其他珍稀、瀕危及特需保育生物集中分布地區。 三、魚類及其他生物之重要繁殖地、覓食地、遷徙路徑及其他重要棲息地。 四、具生物多樣性、生態功能及科學研究等價值。 五、具重要水土保持、水資源涵養、防洪及滯洪等功能。 六、具自然遺產、歷史文化、民俗傳統、景觀美質、環境教育、觀光遊憩資源,對當地、國家或國際社會有價值或有潛在價值之區域。 七、生態功能豐富之人工濕地。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 九 條  重要濕地因自然變遷或重大災害而改變、消失或無法恢復者,或因國家重大公共利益之所需者,得辦理檢討;必要時,得予以變更或廢止 第 十 條  重要濕地之評定、變更及廢止。作業審議前,應公開展覽三十日及在當地舉行說明會,並將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專屬網頁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具體意見,送中央主管機關參考審議;並將意見參採或回應情形併同審議結果,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審議進度、結果、意見回應或參採情形及其他有關資訊,應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專屬網頁或其他適當方式廣泛周知。 第一項審議,應自公開展覽結束之翌日起算一百八十日內完成。但情形特殊者,得延長九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重要濕地之評選、分級、變更、範圍劃定與變更之原則標準、民眾參與及意見處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及廢止經行政院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自收受核定公文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公告,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專屬網頁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第十二條  經公開展覽進入重要濕地評定程序者,為暫定重要濕地。 濕地遇有緊急情況,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相關單位或團體之申請,逕予公告為暫定重要濕地。 前項經公告為暫定重要濕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算一年內,完成重要濕地評定。但情形特殊者,得延長九十日,逾期者,原公告之處分失效。 第一項及第二項暫定重要濕地,中央主管機關應採取及時有效之維護措施,避免人為破壞,並得視需要公告必要之限制事項或第二十五條所定禁止之行為。 前項措施或公告,應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第三章 重要濕地保育利 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國家濕地保育綱領,總體規劃與推動濕地之保育策略與機制,並報行政院備查。 前項國家濕地保育綱領應每五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十四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及核定程序如下;其變更亦同。 一、國際級: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二、國家級: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必要時,得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地方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四、地方級重要濕地範圍跨直轄市、縣(市)轄區者,由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商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必要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擬訂或指定由其中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十五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範圍及計畫年期。 二、上位及相關綱領、計畫之指導事項。 三、當地社會、經濟之調查及分析。 四、水文系統、生態資源與環境之基礎調查及分析。 五、土地及建築使用現況。 六、具重要科學研究、生態及環境價值之應優先保護區域。 七、濕地系統功能分區及其保育、復育、限制或禁止行為、維護管理之規定或措施。 八、允許明智利用項目及管理規定。 九、水資源保護及利用管理計畫。 十、緊急應變及恢復措施。 十一、財務與實施計畫。 十二、其他相關事項。 主管機關認為鄰接重要濕地之其他濕地及周邊環境有保育利用需要時,應納入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範圍一併整體規劃及管理。 第一項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除用文字、圖表說明外,應附計畫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重要濕地保育及明智利用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主管機關得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樁位測定及地籍分割測量。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水資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重要濕地內之灌溉、排水、蓄水、放淤、給水、投入或其他影響水地面水或地下水等行為之標準。 第十六條  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功能分區,得視情況分類規劃如下,並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實施分區管制: 一、核心保育區:為保護濕地重要生態,以容許生態保護及研究使用為限。 二、生態復育區:為復育遭受破壞區域,以容許生態復育及研究使用為限。 三、環境教育區:為推動濕地環境教育,供環境展示解說使用及設置必要設施。 四、管理服務區:供濕地管理相關使用及設置必要設施。 五、其他分區:其他供符合明智利用原則之使用。 國際級、國家級重要濕地除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外,不得開發或建築。 重要濕地得視實際情形,依其他法律配合變更為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 第十七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應於重要濕地評定公告之日起算一年內擬訂完成,並辦理公開展覽。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公開展覽及審議程序,準用第十條之規定。 第十八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經核定後,主管機關應自收受核定公文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將計畫書圖公告,並登載於政府公報及新聞紙,並以專屬網頁、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第十九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每五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四章 重要濕地明智利用 第二十條  各級政府於重要濕地,或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納入整體規劃及管理範圍之其他濕地及周邊環境內辦理下列事項時,或其計畫有影響重要濕地之虞者,應先徵詢中央主管機關之意見: 一、擬訂、檢討或變更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 二、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三、審核或興辦水利事業計畫。 四、審核或興辦水土保持計畫。 五、其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興辦事業計畫或開發計畫。 六、其他開發或利用行為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 第二十一條  重要濕地範圍內之土地得為從來之現況使用。但其使用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依其規定處理。 前項從來之現況使用認定基準日,以第十條第一項重要濕地評定之公開展覽日為準。 第一項範圍內之私有土地權利人增設簡易設施或使用面積有變更者,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 第一項從來之現況使用,對重要濕地造成重大影響者,主管機關應命土地開發或經營單位及使用人限期改善,並副知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但因故無法發現土地開發或經營單位、使用人時,得命權利關係人、所有權人或管理人限期改善。必要時,得輔導轉作明智利用項目。 第一項使用屆期未改善或未轉作明智利用項目,而違反本法相關規定,致重要濕地無法零淨損失者,除應依本法規定處罰外,並應依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衝擊減輕、異地補償及生態補償。 第二十二條  重要濕地範圍內之土地,主管機關為實施保育及明智利用計畫之必要,得依法徵收、撥用或租用。 重要濕地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委託或申請經營管理。 前項受委託或申請經營管理者之資格條件、經營管理計畫應記載事項、經營管理方式、申請同意之程序、期限、廢止、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三條  重要濕地應依重要濕地保育及明智利用計畫經營管理,除合於本法或漁業法之使用者外,於重要濕地內以生產、經營或旅遊營利為業者,應向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得收取費用;相關經營收益,應繳交一定比率之回饋金。 前項經營管理之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比率、會計稽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執行第六條第二項進入公私有土地、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定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或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濕地保育輔導轉作明智利用項目規定,致土地所有權人、經營人、使用人或權利關係人受有損失者,應予合理補償。 前項補償金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五條  非經主管機關許可,重要濕地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擅自抽取、引取、截斷或排放濕地水資源及改變原有水文系統。 二、挖掘、取土、埋填、堆置或變更濕地地形地貌。 三、破壞生物洄游通道及野生動植物繁殖區或棲息環境。 四、於重要濕地或其上游、周邊水域投放化學物品、排放或傾倒污(廢)水、廢棄物或其他足以降低濕地生態功能之污染物。 五、騷擾、毒害、獵捕、虐待、宰殺野生動物之行為。 六、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砍伐、採集、放生、引入、捕撈、捕獵、撿拾生物資源。 第二十六條  主管機關應依實際濕地保育情形,對於下列具有公共利益之事項得予適當獎勵及表揚: 一、濕地生態之保育及復育。 二、濕地環境教育之推廣。 三、濕地保育與明智利用之科學、技術、研究及藝文創作。 四、濕地友善產品或產業之創新、研發及行銷。 五、濕地之認養、基金與私人土地之捐贈及人工濕地之營造。 六、其他與濕地保育有關之行為。 第五章 開發迴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 第二十七條  各級政府經依第二十條規定徵詢中央主管機關,認有破壞、降低重要濕地環境或生態功能之虞之開發或利用行為,該申請開發或利用者應擬具濕地影響說明書,申請該管主管機關審查許可。審查許可開發或利用行為之原則如下: 一、優先迴避重要濕地。 二、迴避確有困難,應優先採行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 三、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皆已考量仍有困難,無法減輕衝擊,始准予實施異地補償措施。 四、異地補償仍有困難者,始准予實施其他方式之生態補償。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異地補償及生態補償措施,應依下列規定方式實施: 一、主管機關應訂定生態補償比率及復育基準。 二、前款補償,應於原土地開始開發或利用前達成生態復育基準。但經主管機關評估,無法於原土地開始開發或利用前達成生態復育基準者,得以提高異地補償面積比率或生態補償功能基準代之。 三、異地補償面積在○‧二公頃以下者,得以申請繳納代金方式,由主管機關開設濕地異地補償專戶,並俟經費充裕後統籌集中興建功能完整之濕地。 第一項開發或利用行為應擬具濕地影響說明書者,其認定基準、細目、資訊公開、民眾參與及其他作業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八條  進行異地補償之土地,應考量生物棲地多樣性、棲地連結性、生態效益、水資源關聯性、鄰近土地使用相容性、土地使用趨勢及其他因素,其區位選擇原則如下: 一、位於或鄰近開發與利用行為之地區。 二、位於或鄰近與開發或利用行為地區同一水系或海域內之濕地生態系統。 三、於其他可能補償整體濕地生態系統之位置。 第二十九條  異地補償之土地,視同重要濕地並進行復育。 實施異地補償或生態補償之土地,如涉及擬訂或變更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者,主管機關應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原土地開發或利用者,應依前項變更或核定之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辦理。 第一項異地補償之土地應依其他法律檢討變更為生態保育性質之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不得再申請開發或利用。 第三十條  開發或利用者採取衝擊減輕或替代方案並繳交濕地影響費,或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辦理異地補償,或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繳交代金,及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後,主管機關始得核發許可。 開發或利用行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依其主管法規同意或許可。 前條之開發迴避、衝擊減輕與替代方案、異地補償機制、生態補償、許可、廢止、補償面積比例、生態補償功能基準、開發面積累積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一條  濕地補償應依濕地影響說明書辦理,其復育成果,開發或利用者應定期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成果,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調查、查驗,並定期檢查;必要時,得會同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考察與提供意見,促其提出改善方案,並命其限期改善。 前項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專家學者、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之評估、調查研究或諮商,相關費用由開發或利用單位負擔。 主管機關辦理第二項業務,得準用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第六章 濕地標章及濕地基金 第三十二條  為透過市場機制擴大社會參與濕地保育及推廣濕地環境教育,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立濕地標章。 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濕地標章之認證,並應繳交一定比例之回饋金;其申請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文件、認證、使用方式、廢止、回饋金之繳交、標章之發行與管理、推廣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三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濕地保育相關事項,得成立濕地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及前條規定收取之回饋金、濕地影響費及代金。 二、基金孳息收入。 三、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政府補助。 五、受贈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濕地基金用途限定如下: 一、濕地之研究、調查、勘定、監測、保存、維護與明智利用相關費用。 二、濕地保育及復育補助。 三、濕地環境教育、解說、創作及推廣。 四、濕地保育及復育獎勵。 五、濕地保育國際交流合作。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有關濕地保育及復育之費用。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止使用行為、限期改正或恢復原狀;屆期未停止使用行為、改正或恢復原狀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所定允許明智利用項目或管理規定。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 第三十六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調查,或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之調查、查驗或定期檢查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按次處罰並強制檢查。 第三十七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定公告限制事項或禁止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使用行為、限期改正或恢復原狀,屆期未停止使用行為、改正或恢復原狀者,按次處罰。 第三十八條  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法規定處罰外,並應接受一至八小時環境教育課程: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公告限制事項或禁止之行為。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所定允許明智利用項目或管理規定。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五條各款規定之一。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行為,無法恢復原狀者,應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第一項環境教育課程由主管機關自行規劃辦理或由主管機關會商環境主管機關併同施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國際級及國家級國家重要濕地,於本法施行後,視同國際級與國家級重要濕地。 本法公布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地方級國家重要濕地,於本法施行後,視同第十二條第一項之地方級暫定重要濕地,並予檢討;其再評定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分批公告,不受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第四十一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內施行。 主席:所有條文已宣讀完畢。 報告委員會,提供各委員參考之條文對照表裝訂有誤,第21頁後應該接第22頁而非第24頁,請各位委員依照頁次順序重新調整一下。 現在休息10分鐘,10分鐘後開始協商。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議事人員補宣讀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二條  就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相關命令之行為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依本法或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所定職務時,公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公民或公益團體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第一項疏於執行職務之機關為地方主管機關時,告知人或地方主管機關於收受告知之書面後,得請求中央主管機關介入調處。 不服前項調處結論或調處不成立者,公民或公益團體得於收受調處結果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以該地方主管機關為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之判決時,得依請求或依職權判令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調查、監測、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維護環境品質有具體貢獻之原告。 主席:現在進行第二章、第八條以下條文的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現在從第二章、第八條開始討論、協商。 葉署長世文:第二章牽扯到「廢止」,所以從章名開始都需要協商,這裡有個非常重要的概念,章名「重要濕地評定、變更與廢止」,行政單位主張要有「廢止」,但幾位委員的版本則是把「廢止」拿掉,與「廢止」相關的條文有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主席,要把所有部分都一起講完嗎? 主席:沒關係,我們一個一個來。 請問各位,對於第二章章名有什麼意見? 林委員淑芬:沒有。 主席:現在是要不要在章名中加上「廢止」,行政部門希望能加上「廢止」,這要送協商嗎? 邱委員文彥:其實我知道很多計畫或相關法律都有這個規定,我是學都市計畫的,當然知道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中都有「廢止」的規定,但為什麼在濕地法中特別把「廢止」拿掉,而且要求協商,是我們不希望規定一個東西讓大家一開始就想到要想辦法把它廢掉,大家應該審慎一點,地方政府可能因為天災或重大開發,就想辦法將其廢止,但在國外則是希望濕地的總面積維持不變,即使有所減損也是想辦法去復育,主要是因為這個想法,這就是我為什麼特別強調這個部分,如果要送協商…… 吳委員育昇:我剛剛仔細看了一下,我認為如果只有「變更」沒有「廢止」,與國家法律的體例也不合,從自然事實的變遷來講好像也不周延,我們都知道滄海可以變成桑田了,怎麼可能沒有由無變有或從有變無的概念呢,如果這是人世之間自然環境的變化,就不會因為法律有「廢止」的規定就一定會被廢止,邱委員的意思我聽懂了,我也支持,但如果我們窮盡一切人為的能力去復育、去維持、去搶救、去爭取、去延續,到最後真的不可行,就像921地震在一夜之間把某些東西從有變無,這不是我們所樂見或不樂見的,但這是自然的事實,所以我認為「廢止」的概念不能夠被廢止,「廢止」的概念被廢止的話,濕地法完成立法之後,所有參與立法的委員都會被批評,無論是從法界的觀點、體例的周延或國家政策的發展,所以我贊成將名稱部分送協商,因為這是基本的概念。我明確說我支持行政院的版本,但支持的原因並不是因為這是行政院提出來的版本,而是我認為在立法的周延、自然事實、國家法律體例上來說,這樣比較妥當,而且如果濕地法中沒有「廢止」的規定,萬一以後有天災需要搶救,不把它廢止,請問政府的公權力能否進入?可能就不能動它,這是我們所樂見的嗎?會不會因為不想它被廢止,但愛之適足以害之,我想我們可以做更周延的考慮。 主席:好,謝謝。 張曉風老師:我們大部分的法令是人事方面的法令,例如婚姻可以產生也可以廢止,可以結婚也可以離婚,有很多東西本身是可以廢止的,但濕地可不可以被廢止?對,滄海可以變桑田,可是這需要非常長久的時間,不是法令所能訂定的,就以中華民國來舉例,中華民國有創建,但不適合寫廢止,但中華民國會不會廢止?也可能會,但我們不寫這個,濕地就算因為山崩而被填起來,底下還是濕地,我們還是尊重這個濕地,水不會忘記自己的位置,所以我們要去保護它的原貌,如果我們要在原貌上有什麼利用、搶救,那稱之為明智搶救或明智利用,不會與原法的精神相違背,所以沒有「廢止」的相關規定其實是尊重濕地的原來態貌。謝謝。 林委員淑芬:我很欣賞張老師剛才所說的一句話,他說水會找到原來的位置,濕地立法的精神是希望濕地面積及功能近零損,我們希望能保留這樣的精神。我們當然知道滄海會變桑田,桑田也可能會變滄海,這是雙向而非單向的作用,今天滄海變桑田,明天也有可能桑田變滄海,留著這樣的概念,我們把「廢止」拿掉是因為認為立法精神與廢止是矛盾的,我們允許行政上對需要變更的部分,依據變更保留去做有彈性的作用,所以未來行政規定裡面仍有變更部分,對於功能或面積上能達到什麼樣的程度,在變更的彈性裡面都可以處理,不見得沒有「廢止」規定就沒有法律工具能處理,這在變更的部分就能處理,所以我們認為「廢止」一定要拿掉才不會抵觸立法的精神。 主席:大家的意見都不太一致,第二章章名就直接保留。 現在討論第八條,請問各位,對第八條有什麼意見? 葉署長世文:第八條沒有意見。 林副組長炳耀:文化部有一點小建議,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中「具自然遺產、歷史文化、民俗傳統」,這三項東西都是屬於文化資產的東西,我們建議用「文化資產」四個字就能代表了。 林委員淑芬:好啦! 主席:第八條第六款修正為「文化資產」…… 林委員淑芬:慢著,我突然想到,我覺得不可,你說「文化資產」四個字就能涵蓋,但一般人對文化資產保存法並不是那麼熟悉,所以必須在濕地法中清楚明確的列出來,大家才比較清楚什麼樣的東西在濕地保存上到什麼等級的意義,我相信條文中規定這三項與文化資產保存法並不抵觸,那麼詳細列在條文中也不見得不好,這樣可以讓不懂得文化資產保存法的人清清楚楚的在濕地法中看到這幾個字眼,所以我覺得這些文字留下來可能比較好。 邱委員文彥:對啦。 林副組長炳耀:文化部贊同。 邱委員文彥:我補充說明,當時我提出這個部分的確就如林委員所說的,除了自然遺產以外,還包括歷史文化,但很重要的是,很多濕地與民俗傳統非常有關,包括秘魯有個的的喀喀湖,那個湖就是原住民保留濕地與文化習俗結合在一起,菲律賓民答那峨島很多儀式也與濕地有關,我們大武山的鬼湖則與原住民有關,所以這些都與民俗傳統有關,當時會把它稍微分立,主要是讓大家瞭解,濕地保護其實與文化保存、傳統承續都是有關的,所以當時是因為這個概念而將他們分開的。 主席:這個情況與剛才另一條提到的情況不一樣,那一條是擔心與文化資產保存法產生競合的問題,這一條這樣寫其實沒有什麼影響。 好,如果沒有特別意見,第八條照協商版本通過。 進行第九條。 葉署長世文:第九條就是最後那3個字「或廢止」啦。 林委員淑芬:遇到「或廢止」的時候保留? 葉署長世文:對啦。 主席:這個「或廢止」的部分是不是就保留? 林委員淑芬:「或廢止」這3個字…… 葉署長世文:對。 主席:這個我要說明一下,因為如果照協商版本而只有這3個字保留,它到協商的時候還是整條可以處理,所以我們如果保留的話就是整條保留了,不是只有那3個字可以保留。 第九條就保留。 進行第十條。 葉署長世文:也是保留,因為「及廢止」…… 主席:就是那個部分啦。請問各位委員對第十條部分有沒有什麼意見?請邱委員文彥發言。 邱委員文彥:我可以瞭解主管機關的考量,因為過去一方面是體例的問題,一方面是可能有這個必要。但是我們比較擔心的是,因為它後面掛了1個東西,不單是說要想辦法去恢復而已,它還掛了1個「因應國家重大公共利益」,過去我們常常發現,在提到很多重大公共利益的時候,就直接排除掉濕地的認定或是概念,像過去的濱南工業區、國光石化等等,這個部分才會有這種顧慮。所以我覺得如果行政機關覺得廢止是體例上的考量而且有實際上需要,總要有1個對應的方法或是說明。比如說像我跟李委員俊俋的版本裡面,都有提到還是要窮盡一切辦法去恢復它,實在真的是不行了,再來談到廢止;或者說牽涉到重大公共利益時,主管機關不能說為了要開發工業區等等,就覺得非要做不可、就把它廢掉了,我們最擔心的就是這樣子嘛!所以你們前面那個due process(正當程序)到底是什麼?沒有啊,就只講說「我要廢止」,所以我們擔心的用意是在這裡!如果是在協商的時候,行政機關應該要提出來嘛,你們覺得什麼樣的情況是可以避免的?但是我們也會窮盡一切力量先做復育。 主席:我想大家彼此的意見非常清楚,擔心的就是以後都用重大公共利益為名義,全部就有定跟沒定是一樣的!這個部分我們就保留。 進行第十條。 葉署長世文:第十條一樣,就是「及廢止」…… 主席:也是一樣喔?那第十條是不是也先保留? 進行第十一條。 葉署長世文:也是一樣。 主席:也是一樣喔?好,也是這個部分,那第十一條也保留。 進行第十二條。 葉署長世文:通過,我們沒有意見。 林委員淑芬:他們那個公告…… 葉署長世文:對,對,對,這個就是差別啦,我們的看法是,因為它是為了避免緊急危難,所以臨時把它公告為重要濕地,所以我們還是認為90天要趕快作出1個決定。當然邱委員的看法是因為要謹慎一點,所以有1年的時間。這個地方就是為了避免臨時的災難或緊急危難所發生的事情,所以我們認為還是用90天,如果有需要可再延長90天,大概是這樣。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這個我是突然間想到的,因為文化部的人在場,讓我想到文資法的概念,文資法的暫定古蹟是3個月、得延長1次,應該就是半年內一定要評定,拖久了也不是辦法,所以這個是不是可以比照文資法,訂為「3個月內,得再延長1次」? 在場人員:就是90天嗎? 林委員淑芬:但是一定要在「得再延長1次」的期限內。 吳委員育昇:有,行政院版有啊。 邱委員文彥:這個部分當時為什麼我會提出「1年內」?主要是因為過去我們劃定了1個暫定濕地,就是大城;但是後來劃歸劃,也過了好幾年了,所以我想90天內大概也過不了,所以當時才會有「1年內」的規定。不過我現在也瞭解行政院的版本,因為一般的體例也是這樣子,也有它實際上的需要,即便是我們放1年,它還是擺在那裡,所以我們還是要尊重地方政府、尊重主管機關的意見,所以這個部分我不堅持啦,90天可以。 主席:那就90日,因為它後面還可以延長嘛。那我們第十條的部分就改成90日,好不好?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沒有意見,通過。 現在進行第三章。章名的部分沒有問題吧? 林委員淑芬:沒有。 主席:如果沒有問題,第三章章名就照協商版本通過。 進行第十三條。 葉署長世文:第十三條是新增的,按照林委員淑芬跟親民黨黨團版本,我們沒有意見,就是1個保育綱領。 主席:這個第十三條各位有沒有意見?我的版本是在第十四條,我也是提到5年要1次。第十三條就照協商版本通過。 進行第十四條。 葉署長世文:剛才我們同事提到的,最主要是原來林務局的森林法還有一些相關的規定,我們剛才問過林務局的代表,他也不堅持。為什麼說我們同意照協商版本?因為第二條有1個規定,就是其他法令如果有規定的話,那我們就從嚴,就是遵從其他法令比較嚴格的規定,其實第二條的那個講法就可以cover這個東西,所以我們覺得既然林務局也不堅持的話,那我們就按照協商版本。 邱委員文彥:我藉這個機會跟相關機關說明一下,不管是林務局或漁業署。不管是第二條、第十四條還有後面的第二十一條,我們都一再強調:濕地法的制定不會影響到現有法律的執行。其實濕地運用的概念就是保育利用、明智利用,就是維持它持續可以利用,所以我們請相關機關等一下也看看第二十一條,等一下我們會討論,但是請你們先預想一下,如果有必要,我們也可以把包括養殖、漁業或林務等等這些相關事項加進來,它原來的使用狀況是怎麼樣就怎麼樣嘛,「得為原來使用」講得白一點好了,讓大家釋去這個疑慮啦,好不好? 主席:我補充一下。剛剛我們討論第十三條時是沒什麼意見,不過我發現其實我的重點還有一點不一樣,第十三條本來是國家濕地保育綱領應該5年檢討1次,在我的第十四條裡面其實還要加1樣,就是明智利用的計畫同樣也是5年檢討1次,就是包括綱領、明智利用的計畫也要檢討,5年可能有很多的變化,這個大家可不可以接受? 在場人員:那個在後面的條文有。 主席:第十七條有是嗎? 在場人員:第十九條有,規定重大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公告實施之後,主管機關得…… 主席:這個要嗎? 邱委員文彥:國外也跟國內一樣,而且都特別…… 主席:有就好。各位剛剛對第十四條沒有意見嘛? 邱委員文彥:沒有。 林委員淑芬:沒有。 主席:如果各位沒有意見,那第十四條我們就照協商版本通過。 進行第十五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 葉署長世文:沒有意見。    林參事秀蓮:剛剛第十三條有提到廢止…… 主席:什麼東西? 林參事秀蓮:原來的有涉及到廢止…… 主席:第十四條有嗎? 林參事秀蓮:本文的部分。 在場人員:沒有啊! 主席:第十四條沒有啊。 林參事秀蓮:就是原來行政院版的部分有「廢止」嘛,那前面的…… 林委員淑芬:行政院版是在講擬定的程序…… 林參事秀蓮:變更及廢止…… 主席:擬定程序跟廢止就無關嘛。 林參事秀蓮:有啊。 在場人員:有。 林委員淑芬:這裡講計畫和程序擬定的問題啊。 在場人員:計畫也會有廢止。 林參事秀蓮:對啊。 在場人員:因為重要濕地如果廢止的話,那計畫就…… 林委員淑芬:你們的法條條文裡面沒有這件事。 在場人員:我們行政院版有。 林委員淑芬:沒有啊。 主席:林委員,他現在的意思是說他們擬定計畫也可能碰到廢止的狀況啦。那第十四條的部分還是保留。 關於第十五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 葉署長世文:沒有意見。 主席:如果大家沒有意見,那第十五條就依照協商版本通過。 進行第十六條。 林委員淑芬:第十六條第二項中「國際級、國家級重要濕地除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後面要不要加上「之情形」?這樣子比較順,也就是改為「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情形』外,不得開發或建築」,這只是小問題而已。 主席:各位委員還有沒有什麼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的話…… 林參事秀蓮:剛才第二項的部分,涉及到…… 主席:哪裡?就是「國際級、國家級重要濕地,除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情形外,不得開發或建築。」這樣可以嗎? 邱委員文彥:好,可以。 主席:這樣就確定了喔!第十六條就照上述修正文字通過。 進行第十七條。請問各位有沒有什麼意見? 邱委員文彥:沒有。 主席:所以你們「二年」改「一年」OK?好,如果第十七條大家沒有意見,我們就按協商版本通過。 進行第十八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 林委員淑芬:沒有。 主席:如果第十八條大家沒有意見,我們就照協商版本通過。 進行第十九條。這個就是我剛剛講的那個,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如果第十九條大家沒有意見,我們就按協商版本通過。 現在進行第四章。請問各位對章名「重要濕地明智利用」有沒有什麼意見? 在場人員:沒有。 主席:如果大家沒有意見,第四章章名就照協商版本通過。現在進行第二十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如果大家沒有意見,第二十條我們就按協商版本通過。 進行第二十一條。請邱委員文彥發言。 邱委員文彥:這個第二十一條是大家很關心的,所以我們是不是考慮一下?對於第一項的文字內容「重要濕地範圍內之土地得為從來之現況使用」,如果大家對於養殖漁業都有顧慮的時候,我們是不是可以改成:「重要濕地範圍內之土地得為包括養殖及漁業等從來之現況使用」?這樣子漁業署可不可以接受? 葉署長世文:我解釋一下。我建議還是維持原條文,邱委員建議的東西,我們可以寫在說明欄裡面,因為非常多漁會,這也很難弄啦…… 邱委員文彥:這有點畫蛇添足啦,但就是讓他們比較安心一點。 葉署長世文:沒關係,我們寫在說明欄,好不好? 邱委員文彥:好啦,好啦。 林委員淑芬:好啦。 葉署長世文:把那個「得為從來之現況使用」…… 林委員淑芬:我們大家都忘了,我們看我們自己的說明欄,裡面已經講得很清楚,就是說「為減少對民眾權益衝擊,於第一項明定重要濕地得為從來之現況使用,例如已存在之農耕、養殖、漁撈、鹽業、建築等使用行為」,這裡面早就有了,所以其實是不用太過擔心的。 主席:這是第二十一條的部分,請漁業署代表說明一下。 施副組長俊毅:主席,我想對這一條提個小小的建議,是不是在第二項增加一些文字?因為「從來之現況使用」到底怎麼來認定、誰來認定?這個在條文裡面並未著墨,所以我們建議增加「前項從來現況之使用,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其認定基準日」這些文字,並且接到第二項第二行的「以第十條第一項重要濕地評定之公開展覽日為準。」。以上建議,謝謝。 邱委員文彥:協商版本的第二項不是已經有了嗎? 施副組長俊毅:第二項只是說「基準日」,現在是建議在第二項的前面針對應該由哪個機關來認定做明確的規範,所以我們建議增加「前項從來現況之使用,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其認定基準日」,然後接到第二項第二行後面,以第十條第一項的基準日來認定。謝謝。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什麼意見?請營建署葉署長說明。 葉署長世文:我想濕地法有它的主管機關,如果漁業署這裡有「全部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認定」的意見,我覺得我們可以看看第二項的修正文字:「前項從來之現況使用,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就還是由主管機關主導,但是要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認定,好不好? 林委員淑芬:他這個修正建議是可行的,就還是要由濕地的主管機關主導,然後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去認定。 葉署長世文:對。 林委員淑芬:我們以前是沒有處理到現況使用的內容問題,這個可以啦。 葉署長世文:就是第二項修正為「前項從來之現況使用,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認定基準日……」 邱委員文彥:逗號改成分號…… 葉署長世文:OK,改成分號。 在場人員:好啦、好啦。 主席:這樣可以嗎? 邱委員文彥:可以啦。 林委員淑芬:也可以啦。 邱委員文彥:大家都滿意。 主席:好,第二十一條就依照剛剛葉署長報告的文字修正通過。 邱委員文彥:這個我們也要拜託漁業署,剛才這2點滿重要的!第1個,第二十一條已經講得很清楚了,得為原來的使用,包括養殖、漁撈、鹽業等等,這個在說明欄裡面已經放進去了,請跟我們的漁民朋友講清楚一點;第2個,以後的認定問題例如現況到底怎麼樣,當然是主管機關要會同你們去認定,所以不會產生一些糾紛的問題,也不會影響到漁民的權益。這2點是不是由你們跟漁會、漁民說明?好不好? 林委員淑芬:如果是這樣子,那我們的名詞定義直接就可以處理了,是不是?名詞那個「水深6米」就OK了啊! 主席:沒關係啦,那個已經討論過了,不要再提了。 邱委員文彥:好啦。 主席: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的部分,也有會同主管機關…… 葉署長世文:剛才法務部的意見是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的「『第一項』使用屆期……」應該是「『前項』使用屆期……」,這個有一點筆誤。 主席:好,那就做文字修正,改成「前項使用屆期……」,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 邱委員文彥:沒有。 林委員淑芬:沒有。 主席:如果大家沒有意見,第二十一條就照上述修正文字通過。 進行第二十二條。 葉署長世文:關於第二十二條的第二項,我認為「重要濕地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委託或『申請』……」應該是「重要濕地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委託或『接受申請』……」,就是加上「接受」2字。 林委員淑芬:對啦,因為那主體是政府。 葉署長世文:對。 主席:請問法務部有什麼補充? 林參事秀蓮:跟各位委員報告,有關公有土地的經營是主管機關的權限,如果我們這邊賦予它申請權,那主管機關必須要去准駁,而准駁是1個行政處分,它可以提起救濟,依照目前的體例,國家機關的權限沒有讓人民來申請要移轉給人民的,這是國家機關的權限,機關可以主動委託給人民,但是人民不可來申請委託,因為這是機關的權限。 林委員淑芬:這個東西在立法體例上也不是沒有,如果以促參法為例,裡面有政府主動提起的BOT案,但是政府也接受民間自提BOT案,這個是同樣的概念。 主席:不,法務部講的應該不是這個,法務部指的應該是這是公法上行為,所以應該是從機關轉給機關,不是由民間申請。 林委員淑芬:但是那個邏輯在促參法中的BOT也是一樣的,由民間自理,政府准駁,也會有這樣的矛盾和疑慮。 林參事秀蓮:重要濕地的管理可能涉及公權力的行使,BOT案如果不涉及公權力行使的話,就只是事務委託。 林委員淑芬:民間自提BOT,也可以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也就是在國有土地上自提BOT案,哪裡會不涉及公權力行使問題?而且還涉及國有財產法等相關法規的框架。 林參事秀蓮:按照行政程序法,這個權限是由機關委託,不能由人民申請,再把權限交給人民,因為權限本來就要由機關本身行使。如果賦予申請權,機關卻不接受,就可以打訴願行政訴訟囉! 林委員淑芬:或者改為「主管機關得制定接受申請經營的管理辦法」。 葉署長世文:如果是這樣的話,回復到原來行政院版本「得委託民間經營管理。」的說法,這樣豈不是很清楚? 主席:請問法務部,改為「得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可以嗎?沒有問題吧! 第二十二條修正為「得委託民間經營管理」。 葉署長世文:我再建議一點,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改為「重要濕地範圍內之土地,主管機關為實施保育利用計畫……」,就是刪除「及明智」,因為要統一名詞,也就是法條全部使用「保育利用計畫」。 主席: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修正如下:「重要濕地範圍內之土地,主管機關為實施保育利用計畫之必要,得依法徵收、撥用或租用。 第二項修正為重要濕地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委託民間經營管理。」 第三項修正為:「前項受委託經營管理者之資格條件……」,也就是刪除「或申請」3個字。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二條的修正,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二十三條。 葉署長世文:第二十三條第二行改為「保育利用計畫」,同樣把「及明智」3個字刪除。 主席:第二十三條做如上修正,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二十四條。請問各位,第二十四條照協商版本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十五條。請問「改變原有水文」是什麼意思? 邱委員文彥:最主要是說,濕地其實與水源系統,特別是供水、排水非常有關係,就像桃園埤塘一樣,我們不要只注意埤塘,水圳系統也非常重要,也就是原來的水文型態很重要,不能任意阻斷、攔截甚至破壞,否則濕地就無法再維繫下去,因此原有水文系統非常重要。 林委員淑芬:水文系統應該要把自然和人工部分都含涉進來,主要重點不只是自然,也要包含人工。 主席:本席的疑問在於,如果凡是改變原有水文系統都要處理,範圍會不會太大?本席擔心的只是這一點。 林委員淑芬:只限於濕地劃設範圍內。 主席:當然。 邱委員文彥:水利署對於自然水文系統的概念就是河川不能隨意改排。 主席:所以在水利法中本來就有法律規範嗎?好。 請問各位,關於第二十五條,還有沒有其他意見? 林參事秀蓮: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行政院版草案在第四款和第五款分開規定的事項,協商版本是併在一起規定,如果這樣規定,意思就變成投放化學物質必須要足以降低濕地生態功能的程度才需要禁止,行政院的版本則是規定只要投放化學物質,就必須禁止。 林委員淑芬:還是不應該這樣講? 林參事秀蓮:重點是只要丟就是不行。 林委員淑芬:不是足以降低才要罰,只要丟就是不行? 林參事秀蓮:對,行政院版本是這樣規定。如果把第四、五款併在一起,意思就改為這些行為都要足以降低濕地生態,才會受罰。 主席:依本席看來,行政院版草案第五款規定得比較嚴格,也就是連投放化學物質也不可以。 第二十五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二十六條。請問各位,對於第二十六條照協商版本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五章。請問各位,對於第五章章名開發迴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照協商版本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十七條。 邱委員文彥:本條將補償分為異地補償及生態補償,第五章章名如果只包含生態補償,可能有所不足,所以本席提案版本,第五章章名是採用「濕地補償」,包括2種概念,一為異地補償,一為生態功能補償,本席認為,還是「濕地補償」概念比較廣泛。 主席:這主要是涵蓋面的問題,包括邱委員文彥與本席提案的版本,採用的都是「濕地補償」,濕地補償就包含異地補償和生態補償。 葉署長世文:其實,我們認為,異地補償就是生態補償的一部分,因為生態補償是一個比較廣泛的觀念,異地補償的目的是要達成生態補償,所以協商版本才會維持「生態補償」。 林委員淑芬:我們強調的是,第1,要將原來的濕地恢復功能,如果不行,才在隔壁補償,也就是說,如果不能在原濕地上補償,才採取異地補償。 葉署長世文:在隔壁補償就屬於異地補償。 林委員淑芬:我們要先在原地恢復功能,如果不行,才在隔壁地點異地補償,如果隔壁還是找不到,才去尋找同水文、同水域環境進行補償,應該強調這個處理層次。 葉署長世文:沒有錯。我們在原有名詞解釋中,已經提到過生態補償。 主席:行政機關的解釋,就是生態補償的涵蓋範圍其實比較廣泛,所以第五章章名不必改為「濕地補償」,維持「生態補償」即可。 葉署長世文:不是,如果改為「濕地補償」,還要在前面法條解釋何謂「濕地補償」。 主席:所以第五章章名維持使用「生態補償」。 繼續討論第二十七條。 邱委員文彥:剛才的第二十五條有一個問題,我們可能一時沒有考慮那麼多。行政院版本第四款規定禁止在濕地或其上游、周邊水域投放化學物品,協商條文將本款與第五款合併,現在又把兩款拆開,會不會導致在上游投放廢棄物、廢污水等情況被排除適用? 林委員淑芬:我想到了!日前的確是因為邱委員文彥有這樣的疑慮,我們才在協商條文終將這兩款整合。如果將協商版本第四款中「排放或傾倒污(廢)水」前的頓號改為句點,再接「排放或傾倒污(廢)水……降低濕地生態功能……」,好像也不行。這個地方改為逗點,就可以解決問題。也就是說,協商版本第四款改為「於重要濕地或其上游、周邊水域投放化學物品,排放或傾倒污(廢)水……降低濕地生態功能者。」,把「排放或傾倒污(廢)水」前的頓號改為逗點,就可以了。所以應該照協商版本通過才對。 本席再講一次,化學物品是連投都不能投,污廢水則是只要排放到降低生態功能,就要管制,是這樣的2個層次,而且要從下游到上游,全都管制。 邱委員文彥:在執行方面,條文規定「禁止其他足以降低生態功能的污染物」,有沒有問題?還是改為「或其他污染物」?因為會涉及一些判定問題,所以本席認為應該直接改成「或其他污染物。」。重點是濕地一定與其水文系統有關係,上游遭到污染時,污染物也會逐漸流進濕地,接著影響濕地水質或功能,所比本席建議改為「或其他污染物」,這樣好不好?或照協商版本通過,就是把第四、五款規定合併,不再拆成2款。 林委員淑芬:對,中間要改以逗點轉接。 主席:也就是說,第四款改為「於重要濕地或其上游、周邊水域投放化學物品,排放或傾倒污(廢)水、廢棄物或其他足以降低濕地生態功能之污染物」,是這樣嗎? 林委員淑芬:對。 主席:第二十五條依照協商版本修正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繼續討論第二十七條。 本席自己對第二十七條有點意見,本席的概念是,損害人造濕地必須補償,天然濕地則是本來就不能開發。這是本席與各位意見不同之處,提供大家討論。 邱委員文彥:我們的觀念其實是一樣,對於自然的濕地,應該是儘量保護,所以我們在前面條文就提到原則,就是優先保護自然濕地,跟召委的看法一樣,我們還是先迴避開發濕地。如果真的碰上要開發的情況,接下來才討論減輕衝擊,例如至少要減少開發面積,再採取其他替代方案,或者加以補償,其實是有這樣的層次。當然,所有濕地都以保護為優先,這是最主要的重點,若實在不行,再想辦法儘量減少損失,最後一步才是補償。 主席:本席了解。不過本席版本明文規定這個部分,主要是希望將觀念明確化,只有開發人造濕地採用補償,天然濕地則是連開發都免談,否則開發單位仍有可能藉口「公共利益」等理由開發,濕地又不見了。本席認為,第二十七條如果依照協商版本「認有破壞、降低重要濕地環境或生態功能之虞開發或……」通過,還是會多出模糊空間,本席比較擔心的是這個部分,其他其實沒有什麼不一樣。本席的意思就是不同意開發自然濕地,所以把規範制定得比較嚴格。 蕭次長家淇:事實上,開發有很多定義,以台中高美濕地為例,我們會做木棧板,把人行步道延伸到海岸,避免影響核心區和環中區,但是在設置木棧板的過程中,至少要釘基樁,如果規定不能開發,就連這種動作都不能做。如果連這樣的開發都不能做,管理單位在執行上會有困難,因為什麼都不能做,即便是保育目的的防護措施都不能做,這樣反而有問題。 主席:本席不是主張都不能做,本席提案條文寫得很清楚,已經將「明智利用行為」除外,如果只是鋪設棧板等工程,都屬於明智利用範圍。 葉署長世文:我記得後面還有環境教育相關條文,如果開發項目被劃為環境服務設施,應該就可以容許,例如棧道。 邱委員文彥:我們很贊同主席的看法。本席建議,為了強調「保護」,將協商版本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中的「優先迴避重要濕地」改為「優先保護及迴避重要濕地」,先強調保護的精神,包括重要濕地及重要天然濕地。協商版本第一款規定的是開發原則,因此開宗明義規定「優先保護及迴避重要之天然濕地」。這樣可不可以? 葉署長世文:加個「保護」倒是沒有關係。 主席:邱委員的意思是將第一款改為「優先保護及迴避重要濕地」。本席建議,這個部分暫且擱置,再行討論、協商。 第二十七條保留。 進行第二十八條。請問各位,對第二十八條照協商版本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十九條。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九條照協商版本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三十條。 葉署長世文:本條要配合第二十七條。 主席:第三十條與第二十七條有關,第三十條保留。 進行第三十一條。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一條照協商版本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六章。請問各位,對第六章章名濕地標章及濕地基金,照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三十二條。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二條照協商版本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三十三條。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三條照協商版本通過,有無異議?請主計總處謝專門委員說明。 謝專門委員永議:主席、各位委員。按照體例,收入部分都是由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撥款,撥款可以分為2種,一種是補助,就是政府補助,第2種方式是增撥基金,我們會編為投資。撥款有以上2種情況,不知道委員指的政府補助是指其他政府機關,還是另有對象?在本法中,行政院版本訂的是「主管機關」,有委員的體例是訂「政府機關」,不知道委員指的是不是其他政府機關?如果有其他政府機關也要補助,協商版本的第三款是否改為「政府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就可以? 主席:就是包括在內? 謝專門委員永議:對,就是包括政府補助。 邱委員文彥:這樣會不會變成只有主管機關? 謝專門委員永議:就是把「主管機關」改為「政府機關」,這樣就可以了。 邱委員文彥:是否包含其他機關? 謝專門委員永議:「政府機關」就可以全部納入。 邱委員文彥:所以是第三款和第四款擇一? 主席:謝專門委員的意思是將第三款和第四款合併,改為「政府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邱委員文彥:這樣可以。 主席:公益彩券可不可以? 謝專門委員永議:這也算是「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主席:第三十三條就協商版本第三、四款合併,改為「政府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三條照如上修正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有一補充意見,關於第三十三條,林委員淑芬提案中提到「濕地保育基金」必須成立管理委員會,這個部分是否需要納入撥款機關? 謝專門委員永議:以另外一道程序處理。 主席:以另外一道程序處理?好。 進行第三十四條。請問各位,對第三十四條照協商版本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關於第三十三條,只有主管機關可以核准,但是撥款只要按照預算程序,都可以撥款。只要有錢,應該都沒關係。 進行第七章。請問各位,對第七章章名罰則照協商版本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三十五條。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五條照協商版本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三十六條。請問各位,對第三十六條照協商版本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三十七條。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七照協商版本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三十八條。請問各位,對第三十八條照協商版本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三十九條。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九照協商版本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八章。請問各位,對第八章章名附則,照協商版本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四十條。請問各位,對第四十條照協商版本通過,有無異議? 邱委員文彥:本條主要是考慮到營建署在2007年公布了75處濕地,去年(2012年)又公布了82處重要濕地。我們希望這樣的體制可以維繫,因為現在已經進行很多補助、獎勵,各地方也都了解,而且程序也非常嚴謹,徵求相關機關意見、並徵得地方政府同意才會公布,所以本席認為,濕地法的公布不能導致這些程序重來,否則會衍生非常大的爭議,以免濕地法通過之後,反而毀了更多濕地。國際級和國家級濕地其實是經過非常嚴謹的審查程序,包括現場勘查,本席也曾擔任召集人,所以本席認為,這個部分應該直接予以保障。但是未來對於新的、還有地方級濕地,其中地方級濕地爭議太多了,應該重新進入審核程序。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四十條照協商版本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葉署長世文:第五十二條關於公民訴訟部分,希望保留協商,因為協商版本和行政院版本都沒有涉及這部分。 邱委員文彥:本席看了剛才的第四十條,在「國際級及國家級」之後還有「國家重要濕地」,這裡的「國家」應該是贅字。 在場人員:可是這是專有名詞,如果改了名字,我們還要重新公告,這裡會有問題。 邱委員文彥:可是現在是新的法。 葉署長世文:對,是新的法,但是邱委員剛才不是說,希望既有國家重要濕地都不必重新審查,直接沿用?例如那82處已經核定的就繼續稱為國家重要濕地。 邱委員文彥:本席了解了,這些濕地過去的專有名詞就是「國家重要濕地」。 葉署長世文:對。 邱委員文彥:好,謝謝。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四十條照協商版本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剛才葉署長世文提到的第五十二條,保留協商。 進行第四十一條。請問各位,對第四十一條照協商版本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四十二條。 邱委員文彥:本席過去推動、起草的環境教育法,立法院通過時,本席特別拜託當時的總統府秘書長廖了以先生,選定6月5日、世界環境日正式實施,因為這個日子比較有意義。同樣地,2月2日是聯合國世界濕地日,假設濕地法經過協商,送出委員會,完成朝野協商,院會也通過,我們可不可以也建議將明年2月2日世界濕地日訂為正式實施的日子?這樣最有意義啦!以後每年2月2日就配合全世界,共同推動濕地教育活動。我們可不可以用這種附帶決議要求? 主席:這涉及到本院到底要花多久完成協商、多久可以完成三讀,以及總統府何時公告,很難以附帶決議方式決定,所以這件事情委託蕭次長協調一下,儘量選定在有意義的日子開始實施。 繼續進行第四十二條。請問各位,對第四十二條照協商版本通過,有無異議? 今天沒有討論到的條文,皆不予通過,保留協商的部分除外。 (繼續開會) 主席:經協商,第二章章名保留;第八條照協商版本通過;第九條保留;第十條保留;第十一條保留;第十二條修正如下:「第十二條 經公開展覽進入重要濕地評定程序者,為暫定重要濕地。 濕地遇有緊急情況,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相關單位或團體之申請,逕予公告為暫定重要濕地。 前項經公告為暫定重要濕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完成重要濕地評定。但情形特殊者,得延長九十日,逾期者,原公告之處分失效。 第一項及第二項暫定重要濕地,中央主管機關應採取及時有效之維護措施,避免人為破壞,並得視需要公告必要之限制事項或第二十五條所定禁止之行為。 前項措施或公告,應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第三章章名照協商版本通過;第十三條照協商版本通過;第十四條保留;第十五條照協商版本通過;第十六條修正如下:「第十六條 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功能分區,得視情況分類規劃如下,並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實施分區管制: 一、核心保育區:為保護濕地重要生態,以容許生態保護及研究使用為限。 二、生態復育區:為復育遭受破壞區域,以容許生態復育及研究使用為限。 三、環境教育區:為推動濕地環境教育,供環境展示解說使用及設置必要設施。 四、管理服務區:供濕地管理相關使用及設置必要設施。 五、其他分區:其他供符合明智利用原則之使用。 國際級、國家級重要濕地,除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情形外,不得開發或建築。 重要濕地得視實際情形,依其他法律配合變更為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第十七條照協商版本通過;第十八條照協商版本通過;第十九條照協商版本通過;第四章章名照協商版本通過;第二十條照協商版本通過;第二十一條修正如下:「第二十一條 重要濕地範圍內之土地得為從來之現況使用。但其使用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依其規定處理。 前項從來之現況使用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主管機關認定,其認定基準日,以第十條第一項重要濕地評定之公開展覽日為準。 第一項範圍內之私有土地權利人增設簡易設施或使用面積有變更者,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 第一項從來之現況使用,對重要濕地造成重大影響者,主管機關應命土地開發或經營單位及使用人限期改善,並副知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但因故無法發現土地開發或經營單位、使用人時,得命權利關係人、所有權人或管理人限期改善。必要時,得輔導轉作明智利用項目。 前項使用屆期未改善或未轉作明智利用項目,而違反本法相關規定,致重要濕地無法零淨損失者,除應依本法規定處罰外,並應依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衝擊減輕、異地補償及生態補償。」;第二十二條修正如下:「第二十二條 重要濕地範圍內之土地,主管機關為實施保育利用計畫之必要,得依法徵收、撥用或租用。 重要濕地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委託民間經營管理。 前項受委託經營管理者之資格條件、經營管理計畫應記載事項、經營管理方式、申請同意之程序、期限、廢止、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二十三條修正如下:「第二十三條 重要濕地應依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經營管理,除合於本法或漁業法之使用者外,於重要濕地內以生產、經營或旅遊營利為業者,應向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得收取費用;相關經營收益,應繳交一定比率之回饋金。 前項經營管理之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比率、會計稽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二十四條照修正通過;第二十五條修正如下:「第二十五條 非經主管機關許可,重要濕地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擅自抽取、引取、截斷或排放濕地水資源及改變原有水文系統。 二、挖掘、取土、埋填、堆置或變更濕地地形地貌。 三、破壞生物洄游通道及野生動植物繁殖區或棲息環境。 四、於重要濕地或其上游、周邊水域投放化學物品,排放或傾倒污(廢)水、廢棄物或其他足以降低濕地生態功能之污染物。 五、騷擾、毒害、獵捕、虐待、宰殺野生動物之行為。 六、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砍伐、採集、放生、引入、捕撈、捕獵、撿拾生物資源。」。 主席:第二十五條有個文字上的問題,前段條文寫的是「獵捕」,後面則寫「捕獵」,本席建議調整一致,修正為「六、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砍伐、採集、放生、引入、捕撈、獵捕、撿拾生物資源。」;第二十六條照協商版本通過;第五章章名照協商版本通過;第二十七條保留;第二十八條照協商版本通過;第二十九條照協商版本通過;第三十條保留;第三十一條照協商版本通過;第六章章名照協商版本通過;第三十二條照協商版本通過;第三十三條修正如下:「第三十三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濕地保育相關事項,得成立濕地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及前條規定收取之回饋金、濕地影響費及代金。 二、基金孳息收入。 三、政府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受贈收入。 五、其他收入。」;第三十四條照協商版本通過;第三十五條照協商版本通過;第三十六條照協商版本通過;第三十七條照協商版本通過;第三十八條照協商版本通過;第三十九條照協商版本通過;第八章章名照協商版本通過;第四十條照協商版本通過。;林委員淑芬版草案、親民黨團提案第五十二條保留;第四十一條照協商版本通過;第四十二條照協商版本通過。 主席:請邱文彥委員發言。 邱委員文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前項從來之現況使用」以下文字,當時協商內容應該是「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其認定基準日……」,這樣比較完整。 主席: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照邱委員意見予以修正。另外,第三十三條本來是照協商版本通過,但因第三十三條涉及的第二十七條已決定予以保留,因此第三十三條亦一併保留。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三十三條保留。 本次會議按照協商版本通過的是第一章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三章的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四章的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五章的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六章的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七章的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八章的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按照協商版本修正通過有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另有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及林委員淑芬版本和親民黨版本的第五十二條均予以保留,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請邱委員文彥發言。 邱委員文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十二條中的「90天」應為「90天內」;又,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四行中有關申請的部分應予刪除。 主席:以上兩條條文照邱委員文彥建議修正通過。 本案決議:一、併案審查濕地保育法草案業已審理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二、本案需經黨團協商。三、院會討論時,由本席補充說明。 請邱委員文彥發言。 邱委員文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首先要感謝召委,在本會期最後一個星期特別安排今天的議程,讓濕地保育法順利的完成委員會的協商並審議完竣;我也要特別感謝張曉風委員長期以來關心濕地。對於濕地保育,早在1995年本席就與很多友人、環保人士起草了一份宣言-搶救台灣濕地白皮書,當時曾經提到濕地保育在台灣是「妾身未明」,因為不知道誰是主管機關,但是經過包括各機關在內大家的共同努力,看到各機關能夠捐棄成見、共襄盛舉,共同促成我們濕地保育的工作,我要對這一點表達高度的肯定與敬佩,也因為大家的共同努力才有今天的成果。本席特別要感謝在過去半年來的協商過程中,不分朝野,我們五、六位提案委員的研究助理和委員都花了很多時間進行討論,所以今天才會有這麼順利的成果,本席認為這是立法院內一個很好的討論模式,希望將來大家對於都更條例或是其他相關法案也能夠儘量朝有協商、折衷有共識的版本審議,相信審議的成效會更好。 本席今天還要特別感謝民間友人,在座的詹順貴律師是著名的環境法律師,在保護環境和起草濕地法最初版本方面有重大的貢獻,他旁邊那位負責敦促的林小姐也有極大貢獻。本席除了感謝召委、所有委員及各機關外,也在此拜託漁業署等相關機關回去向漁民朋友宣導一下,今天這個法案不會影響到現有漁民的權利,希望大家共同為台灣這塊寶島保留更多濕地,讓我們的生態資源、漁業資源能夠生生不息,永續下去,並和世界接軌。謝謝! 主席:張委員仍在職時就積極推動這個案子,本席成為召委時也答應張委員會在這個會期將本案排進議程,將其審查完竣,而今天也確實順利的完成審查,在審查過程當中,很多委員相當辛苦,相較於其他委員會,我們會花時間討論,擬具共識版,這也是我們內政委員會與其他委員會不同之處,我們現在也有一個共識就是下個會期會針對都更條例作修正,並比照這個會期審查濕地法的方式,先凝聚共識,這樣討論會進行得比較快,畢竟立法院最重要的職責還是要通過法案,解決現在國家面臨的問題。 張委員也有幾句話想與大家分享,現在請張委員發言。 張曉風老師: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法案的通過代表了台灣地區的人民對土地的尊重,未來的政壇不管是哪一個政黨執政,其實我們都不是那一塊土地的主人,相反的,是我們屬於那塊土地,每一個黨不管有多大的權力、不管以多少的比例當選,要記得我們是屬於那塊土地,我們從來沒有統轄那塊土地,是土地給我們無限的恩惠,我們要尊重她。濕地法可以改正但是濕地本身不會廢止,她就是千年萬年的存在著,就算有改變也可能是百萬年才改一次,都不是我們所能掌控的。我們的民間友人詹律師和林小姐發誓說如果濕地法不通過就不結婚,看來現在他們沒有理由了,希望他們能成其好事,我們很高興能看到兩件喜事同時完成,也謝謝各位一起的參與,雖然立法院和立法委員都很努力,不是故意要拖延,但是在立法院裏頭躺著的法案還有很多很多,而這個濕地法居然能審查通過,我自己覺得能在有生之年看到真的很好,不過法不是一切,全體人民對土地的愛惜和尊重才是更重要的,所有的人都應該是監督者,所有的人都應該是實行者,就算是最、最、最具智慧的中央研究院也應該尊重濕地,最、最、最仁慈的慈濟也要尊重濕地,濕地是應該被我們大家尊重的,因為她是我們大家生存的搖籃。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非常感謝各位委員的努力,我們今天不但在台灣的濕地保育上跨出了一大步,在生態保育上也跨出了相當大的一步,再次衷心的感謝所有委員的努力,也感謝召委在法案議程上的安排,謝謝大家!也希望大家為我們台灣的濕地保育再努力、再加油! 主席:這是立法院第一次在法案審查完竣後有這麼多委員發表感言,本席要提醒相關機關將今天審議的條文再逐條檢視一遍,如果還有疑義,請在召開黨團協商會議前提出。 請邱委員文彥發言。 邱委員文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條文對照表第16頁協商版本倒數第二項「重要濕地保育及明智利用」中的「及明智」三字已經刪除了,最後一項的「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水資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重要濕地內之灌溉、排水、蓄水、放淤、給水、投入或其他影響」後面多了一個「水」字,這是贅字,請一併修正。 主席:以上所提直接予以修正。 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其他意見?(無)無其他意見。 今日會議進行至此,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2時1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