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2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星期一)上午9時1分至下午15時1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1會議室 主  席 蕭委員美琴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2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12時28分、下午1時12分至5時26分 地  點:紅樓3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歐珀  林郁方  楊應雄  陳唐山  陳碧涵  蔡煌瑯  陳鎮湘  邱議瑩  王進士  馬文君  蕭美琴  詹凱臣    (出席委員12人) 列席委員:陳亭妃  黃偉哲  吳秉叡  許添財  廖國棟  孔文吉  林佳龍  李桐豪  李貴敏  蔣乃辛  江啟臣  林滄敏  邱文彥  李俊俋  黃文玲  姚文智  徐欣瑩  薛 凌  簡東明  呂玉玲  徐耀昌  陳怡潔  高金素梅 蘇清泉  邱志偉  潘維剛  黃昭順    (列席委員27人) 列席人員: 國防部部長 高華柱及相關人員 國家安全局人事處處長 謝明體 銓敘部政務次長 吳聰成 教育部專門委員 劉家楨 法務部參事 羅建勛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人力規劃處組長 謝佳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金筱輝 主計總處專門委員 鄭淑芳 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處處長 陳焜元 海岸巡防署人事處副處長 丹明發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陳素甜 主  席:馬召集委員文君 專門委員:紀珠 主任秘書:劉錦章 紀  錄:簡任秘書 趙弘靜    簡任編審 劉慧琪    科 長 陳淑敏    專 員 陳國興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議事處函為請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軍人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1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7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4次及第3會期第5、7、11、12次會議分別報告後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軍人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七、審查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1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李俊俋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國防部部長高華柱、資源規劃司司長王天德報告行政院提案及針對黨團與委員提案提出說明。委員陳歐珀、薛凌、楊應雄、陳碧涵、蔡煌瑯、林郁方、陳鎮湘、蕭美琴、王進士、馬文君、邱議瑩、詹凱臣、李俊俋、許添財、林佳龍、李貴敏、邱志偉、黃偉哲等18人質詢,均由國防部部長高華柱、資源規劃司司長王天德、空軍司令部參謀長丁忠武、軍備局局長金壽豐、銓敘部政務次長吳聰成、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金筱輝、教育部專門委員劉家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處處長陳焜元即席答復。委員所提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提供之資訊,請相關單位於2星期內以書面答復委員並副知本委員會,委員另指定期限者,從其所定。) 決議: 一、審查結果: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軍人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內容修正為「一、配偶。二、子女。三、父母。四、祖父母。五、兄弟姊妹。」 2.第十條第二項於「報請行政院覈實釐定」後,增列「,並應送立法院備查」等文字。 3.其餘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二)併案審查: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1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6案。 1.行政院提案經修正通過之條文: (1)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二、因病、傷」之後,增列「、殘廢,」等字;第三項首句「第一項第二款因病、傷」後增列「、殘廢」等字。 (2)第二十七條:將第六項第四句「除因案免職或撤職……」,修正為「除因涉犯刑案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規定免職或撤職……」。 2.行政院及黨團與委員提案併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送黨團協商之條文:第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之一。 (1)第六條: 委員馬文君等3人修正動議: 有鑒於國防部一再強調國軍官兵因職業及體能需求,須保持青壯年之議,故退職年齡須有一定之限制,均較公、教及勞工早,而現行退休制度多以65歲為退休年齡,現今公、教及勞工最大任職年限均為65歲,且本項原條例限制上將64歲退役在實際實施過程中,並未造成國防事務推動困難。爰提出修正動議: 第 六 條  軍官、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如下: 一、下士、中士、上士:五十歲。 二、士官長:五十八歲。 三、少尉、中尉:十二年。 四、上尉:十七年。 五、少校:二十二年 六、中校:二十六年。 七、上校:三十年。 八、少將:五十七歲。 九、中將:六十歲。 十、二級上將:六十五歲。但調任參謀總長者,得服役至任期屆滿。 十一、一級上將:七十歲。 軍醫、軍法、主財、特種電偵、航管、行政、軍訓教官及其他具專業技術或職能人員,得經申請核定繼續服役,不受最大服役年限及年齡之限制。但屆滿最大年限或年齡前六個月起,至核定繼續服役期間,不予調占上階職缺。 前項人員適用對象、繼續服役期間、申請及核定程序等處理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第一項服現役最大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服現役最大年齡,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足齡之年次月一日止。但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服現役最大年限期間。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依原規定晉任一級上將者,不受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限制。 提案人:馬文君  詹凱臣  陳鎮湘 委員陳歐珀等4人修正動議: 第 六 條  軍官、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如下: 一、下士、中士、上士:五十歲。 二、士官長:五十八歲。 三、少尉、中尉:十五年。 四、上尉:二十年。 五、少校:二十五年 六、中校:二十九年。 七、上校:三十三年。 八、少將:六十歲。 九、中將:六十二歲。 十、二級上將:六十五歲。但調任參謀總長者,得服役至任期屆滿。 十一、一級上將:七十歲。 具專業技術或職能之尉、校級軍官,得經申請考核評審後,繼續服役至除役年齡退役。但屆滿最大年限或年齡前六個月起,至核定繼續服役期間,不予調占上階職缺。 前項人員適用對象、繼續服役期間、申請及核定程序等處理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第一項服現役最大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服現役最大年齡,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足齡之年次月一日止。但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服現役最大年限期間。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依原規定晉任一級上將者,不受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限制。 提案人:陳歐珀  蔡煌瑯  邱議瑩  蕭美琴 (2)第二十五條: 委員陳歐珀等4人修正動議: 第二十五條  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給付之標準如下: 一、退伍金:以退伍除役生效日前七十二個月月支本俸之平均俸額乘一點七倍為基數前,每服現役一年,給與一個半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退休俸:以退伍除役生效日前七十二個月月支本俸之平均俸額乘一點七倍為基數,每服現役一年,照基數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為限。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照基數內涵六百分之一給與。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三、贍養金:以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給與百分之五十。 將官、校官及士官長,除支領贍養金者外,晉任本階後,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八款情形退伍者,以次一階俸級往前推算七十二個月月支本俸之平均俸額乘一點七倍為基數,計算退除給與。 依第十五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情形退伍者,以退伍時官階俸級計算退除給與。 本條給付標準採逐年調降方式實施,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退伍金、退伍俸及贍養金之給與規定,如附表一。 提案人:陳歐珀  蔡煌瑯  邱議瑩  蕭美琴 (3)第三十二條: 委員陳鎮湘等6人修正動議: 為適切訂定退伍軍人再任公職、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轉投資事業職務基本薪資規範,以使退伍之成熟人力在各領域持續貢獻所長,讓專業人員蔚為國用,俾促進退伍人員轉任意願,並強化「募兵制」招募誘因,同時明定經費來源,針對本次審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提出修正動議條文如下: 第三十二條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退休俸、贍養金及第三十七條之一所定優惠儲蓄存款利息(以下簡稱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機關(構)或團體之職務。 二、再任下列職務: (一)行政法人、公法人、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二)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 (三)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之職務或政府代表。 2.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職務或公股代表。 前項停支退休俸、贍養金及優存利息人員,所任職務待遇,低於原退休俸或贍養金、優存利息及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得向原核定之權責機關,申請補足差額。 前項補足差額,依停支人員所支退休俸或贍養金中退撫新、舊制俸金及優存利息所佔比例,分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屆滿六個月之次日起停止領受退休俸、贍養金及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未依規定自再任之日起停止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及優存利息而有溢領情事者,應由核給機關依法追繳自應停止支領日起溢領之退休俸或贍養金及優存利息。 年滿六十五歲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人員,不得再任第一項各款之職務。但再任政務人員、民意代表或民選首長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任職者,得繼續任職至任期屆滿或離職時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人員,再於第一項各款所列機構任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應停支退休俸、贍養金及優存利息人員,於再任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職務時,應即誠實申報其為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如未依規定誠實申報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從嚴懲處。 第一項停發退休俸、贍養金及優存利息辦法,由國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 提案人:陳鎮湘  馬文君  詹凱臣  陳碧涵 連署人:林郁方  王進士 委員詹凱臣等7人修正動議: 一、部分軍士官退休人員為高科技、專業職能技術人才,渠等均係國家耗費相當人/物/財力培養之,如: 空軍飛行員、維修員、通訊員、航運員、研究人員等。 二、上開人員若囿限政院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則必引起人才出走潮及退休潮,不僅造成國家財力吃緊,對國家安全更為一大隱憂。 三、據此,針對本次審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提出修正動議如下: 第三十二條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退休俸、贍養金及第三十七條之一所定優惠儲蓄存款利息(以下簡稱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機關(構)或團體之職務且支領待遇超過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二、再任下列職務,且支領待遇或報酬之各種費用總額超過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一)行政法人、公法人、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二)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 (三)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之職務或政府代表。 2.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職務或公股代表。 前項停支退休俸、贍養金及優存利息人員,所任職務待遇,低於原退休俸或贍養金及優存利息合計數額者,得向原核定之權責機關,申請補足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但其職務待遇及補足數額之總額,不得逾原退休俸或贍養金及優存利息合計數額。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屆滿六個月之次日起停止領受退休俸、贍養金及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未依規定自再任之日起停止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及優存利息而有溢領情事者,應由核給機關依法追繳自應停止支領日起溢領之退休俸或贍養金及優存利息。 年滿六十五歲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人員,不得再任第一項各款之職務。但再任政務人員、民意代表或民選首長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任職者,得繼續任職至任期屆滿或離職時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人員,再於第一項各款所列機構任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再於第一項各款所列機構,屬高科技或專業職能技術之相關職務者,不適用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上述高科技或專業職能技術人士之適用範圍,由國防部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後,報行政院核定之。 第一項應停支退休俸、贍養金及優存利息人員,於再任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職務時,應即誠實申報其為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如未依規定誠實申報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從嚴懲處。 第一項停發退休俸、贍養金及優存利息辦法,由國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 提案人:詹凱臣  馬文君  陳鎮湘  陳碧涵  楊應雄 連署人:林郁方  王進士 委員王進士等4人修正動議: 針對「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嚴重侵害原選擇轉任公職之軍中袍澤,基於政府應有之信賴保護原則,及維護退伍轉任公職者的權益,爰擬於「本(三十二)條第三項中增列對於該修正案前已轉任在職且已停支退休俸者,應有可續支優存利息的過度期間條款」,以維政府誠信及依憲落實政府照顧退伍軍人之德政,俾保障渠等應有權益及避免不必要爭訟。 第三十二條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退休俸、贍養金及第三十七條之一所定優惠儲蓄存款利息(以下簡稱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機關(構)或團體之職務且支領待遇超過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二、再任下列職務,且支領待遇或報酬之各種費用總額超過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一)行政法人、公法人、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二)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 (三)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之職務或政府代表。 2.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職務或公股代表。 前項停支退休俸、贍養金及優存利息人員,所任職務待遇,低於原退休俸或贍養金及優存利息合計數額者,得向原核定之權責機關,申請補足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但其職務待遇及補足數額之總額,不得逾原退休俸或贍養金及優存利息合計數額。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並已轉任在職,且停支退休俸者,可續支優存利息;有其餘各款情形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屆滿六個月之次日起停止領受退休俸、贍養金及優存利息之權利。 未依規定自再任之日起停止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及優存利息而有溢領情事者,應由核給機關依法追繳自應停止支領日起溢領之退休俸或贍養金及優存利息。 年滿六十五歲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人員,不得再任第一項各款之職務。但再任政務人員、民意代表或民選首長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任職者,得繼續任職至任期屆滿或離職時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人員,再於第一項各款所列機構任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應停支退休俸、贍養金及優存利息人員,於再任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職務時,應即誠實申報其為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如未依規定誠實申報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從嚴懲處。 第一項停發退休俸、贍養金及優存利息辦法,由國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 提案人:王進士  馬文君  詹凱臣 連署人:楊應雄 委員陳歐珀等4人修正動議: 第三十二條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退休俸、贍養金及第三十七條之一所定優惠儲蓄存款利息(以下簡稱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再任任何有給職工作者且支領待遇超過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二、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機關(構)或團體之職務且支領待遇超過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三、再任下列職務且支領待遇或報酬之各種費用總額超過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一)行政法人、公法人、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二)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 (三)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之職務或政府代表。 2.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職務或公股代表。 前項停支退休俸、贍養金及優存利息人員,所任職務待遇,低於原退休俸或贍養金及優存利息合計數額者,得向原核定之權責機關,申請補足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但其職務待遇及補足數額之總額,不得逾原退休俸或贍養金及優存利息合計數額。 軍官、士官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在大陸地區擔任其政府機關或經其授權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職務,停發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及優惠存款利息之權利。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有第一項各款及第二項情形之一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屆滿六個月之次日起停止領受退休俸、贍養金及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未依規定自再任之日起停止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及優存利息而有溢領情事者,應由核給機關依法追繳自應停止支領日起溢領之退休俸或贍養金及優存利息。 年滿六十五歲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人員,不得再任第一項各款之職務。但再任政務人員、民意代表或民選首長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任職者,得繼續任職至任期屆滿或離職時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人員,再於第一項各款所列機構任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 第一項應停支退休俸、贍養金及優存利息人員,於再任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職務時,應即誠實申報其為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如未依規定誠實申報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從嚴懲處。 第一項停發退休俸、贍養金及優存利息辦法,由國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 提案人:陳歐珀  蔡煌瑯  邱議瑩  蕭美琴 (4)第三十六條: 委員陳鎮湘等5人修正動議: 審酌退伍軍職人員遺族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半數,現行「並依現役人員標準,發給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之規定,為照顧弱勢,仍應予以維持。針對本次審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草案第三十六條」,提出修正動議條文如下: 第三十六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另依其死亡時之退除給與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慰金。其規定如下: 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但退伍金餘額,低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二、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役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前項一次撫慰金之領受遺族,包含未再婚配偶及下列領受順序之遺族: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第一項一次撫慰金應由未再婚配偶與前項優先順序之遺族,依下列規定共同領受: 一、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領受。但有配偶共同領受時,配偶應領撫慰金之二分之一,其餘遺族平均領受二分之一。 二、同一順序遺族如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其撫慰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 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父母,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依下列規定,改支軍官、士官原領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並依現役人員標準,發給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 一、年滿六十歲之配偶,以其婚姻關係存續十五年以上且未再婚者,給與終身。但因身心失能而無工作能力或以領俸人員退伍除役生效時婚姻關係存續二年以上之未再婚之配偶,不受支領年齡限制。 二、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但子女雖成年,仍在學就讀者,得繼續發給至大學畢業時止。 三、父母給與終身。 前項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低於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平均俸額或原階現役本俸之半數時,仍依平均俸額或現役本俸半數發給之。 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自支領退休俸、贍養金軍官、士官死亡時之次一個定期起發給。 未滿六十歲而不得依第四項第一款領受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之配偶,得自年滿六十歲之當月起,支領終身。 第四項規定遺族如領有依本條例核給或依其他法令規定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之退休俸、贍養金、退休金、撫卹金、優惠存款利息或相當退除給與之定期給付者,不得擇領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軍官、士官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死亡者,其遺族擇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之條件,仍按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撫慰金或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時,由遺族分別依其擇領種類,按第三項規定之比例領取。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人員,有第三十三條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之權利;有第三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之權利。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死亡時,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撫慰金及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提案人:陳鎮湘  馬文君  詹凱臣  陳碧涵 連署人:林郁方 委員林郁方等5人修正動議: 第三十六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另依其死亡時之退除給與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慰金。其規定如下: 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但退伍金餘額,低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二、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役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前項一次撫慰金之領受遺族,包含未再婚配偶及下列領受順序之遺族: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第一項一次撫慰金應由未再婚配偶與前項優先順序之遺族,依下列規定共同領受: 一、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領受。但有配偶共同領受時,配偶應領撫慰金之二分之一,其餘遺族平均領受二分之一。 二、同一順序遺族如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其撫慰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 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父母,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依下列規定,改支軍官、士官原領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 一、年滿六十歲之配偶,以其婚姻關係存續十年以上且未再婚者,給與終身。但因身心失能而無工作能力或以領俸人員退伍除役生效時婚姻關係存續二年以上之未再婚之配偶,不受支領年齡限制。 二、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但子女雖成年,仍在學就讀者,得繼續發給至大學畢業時止。 三、父母給與終身。 前項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低於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平均俸額或原階現役本俸之半數時,仍依平均俸額或現役本俸半數發給之。 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自支領退休俸、贍養金軍官、士官死亡時之次一個定期起發給。 未滿六十歲而不得依第四項第一款領受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之配偶,得自年滿六十歲之當月起,支領終身。 第四項規定遺族如領有依本條例核給或依其他法令規定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之退休俸、贍養金、退休金、撫卹金、優惠存款利息或相當退除給與之定期給付者,不得擇領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軍官、士官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死亡者,其遺族擇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之條件,仍按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撫慰金或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時,由遺族分別依其擇領種類,按第三項規定之比例領取。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人員,有第三十三條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之權利;有第三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之權利。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死亡時,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撫慰金及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提案人:林郁方  詹凱臣 連署人:陳鎮湘  馬文君  王進士 委員馬文君等3人修正動議: 有鑒於軍官、士官死亡時,發給其遺族撫慰金主要目的,在照顧及慰問遺族於服役期間照顧家庭,使其能無後顧之憂地報效國家,要求年滿六十歲之配偶,以其婚姻關係存續十五年以上且未再婚者,給與終身,恐太過嚴苛,爰提出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動議: 第三十六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另依其死亡時之退除給與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慰金。其規定如下: 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但退伍金餘額,低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二、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役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前項一次撫慰金之領受遺族,包含未再婚配偶及下列領受順序之遺族: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第一項一次撫慰金應由未再婚配偶與前項優先順序之遺族,依下列規定共同領受: 一、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領受。但有配偶共同領受時,配偶應領撫慰金之二分之一,其餘遺族平均領受二分之一。 二、同一順序遺族如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其撫慰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 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父母,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依下列規定,改支軍官、士官原領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 一、其婚姻關係存續八年以上且未再婚者,給與終身。但因身心失能而無工作能力或以領俸人員退伍除役生效時婚姻關係存續二年以上之未再婚之配偶,不受支領年齡限制。 二、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但子女雖成年,仍在學就讀者,得繼續發給至大學畢業時止。 三、父母給與終身。 前項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低於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平均俸額或原階現役本俸之半數時,仍依平均俸額或現役本俸半數發給之。 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自支領退休俸、贍養金軍官、士官死亡時之次一個定期起發給。 未滿六十歲而不得依第四項第一款領受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之配偶,得自年滿六十歲之當月起,支領終身。 第四項規定遺族如領有依本條例核給或依其他法令規定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之退休俸、贍養金、退休金、撫卹金、優惠存款利息或相當退除給與之定期給付者,不得擇領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軍官、士官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死亡者,其遺族擇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之條件,仍按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撫慰金或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時,由遺族分別依其擇領種類,按第三項規定之比例領取。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人員,有第三十三條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之權利;有第三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之權利。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死亡時,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撫慰金及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提案人:馬文君  詹凱臣  陳鎮湘 委員陳歐珀等4人修正動議: 第三十六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另依其死亡時之退除給與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慰金。其規定如下: 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但退伍金餘額,低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二、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役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前項一次撫慰金之領受遺族,包含未再婚配偶及下列領受順序之遺族: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第一項一次撫慰金應由未再婚配偶與前項優先順序之遺族,依下列規定共同領受: 一、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領受。但有配偶共同領受時,配偶應領撫慰金之二分之一,其餘遺族平均領受二分之一。 二、同一順序遺族如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其撫慰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 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父母,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依下列規定,改支軍官、士官原領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 一、年滿六十歲之配偶,以其婚姻關係存續十五年以上且未再婚者,給與終身。但因身心失能而無工作能力或依法核列為低收入戶且獨居生活或年滿五十五歲以上,家庭平均每月總所得低於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之本俸額與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且扶養父、母或未成年子女共二人以上,不受支領年齡限制。 二、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但子女雖成年,仍在學就讀者,得繼續發給至大學畢業時止。 三、父母給與終身。 前項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低於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平均俸額或原階現役本俸之半數時,仍依平均俸額或現役本俸半數發給之。 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自支領退休俸、贍養金軍官、士官死亡時之次一個定期起發給。 未滿六十歲而不得依第四項第一款領受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之配偶,得自年滿六十歲之當月起,支領終身。 第四項規定遺族如領有依本條例核給或依其他法令規定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之退休俸、贍養金、退休金、撫卹金、優惠存款利息或相當退除給與之定期給付者,不得擇領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軍官、士官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死亡者,其遺族擇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之條件,仍按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撫慰金或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時,由遺族分別依其擇領種類,按第三項規定之比例領取。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人員,有第三十三條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之權利;有第三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之權利。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死亡時,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撫慰金及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提案人:陳歐珀  蔡煌瑯  邱議瑩  蕭美琴 (5)第三十七條之一: 委員陳歐珀等4人修正動議: 第三十七條之一  退撫新制實施前服役年資,依前條或退撫新制實施前原規定標準核發之退伍金、勳獎章獎金、榮譽獎金、眷補代金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參加軍人保險年資所領取之退伍給付,得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優惠存款。 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服役年資且支領退休俸人員,所領退除所得不得高於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待遇。其退除所得如超過最後在職同官階俸級人員現職待遇之一定百分比,在依本條例支領之退休俸不作變動之前提下,應調整其辦理優惠儲存之金額。 領退休俸人員之每月退除所得,不得超過依最後在職同官階俸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之退除所得上限百分比,核定退除年資二十五年者,以百分之七十為上限;核定退除年資超過二十五年者,每增一年,上限增加百分之一,最高增至百分之八十。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以一年計。 第一項退伍金、勳獎章獎金、榮譽獎金、眷補代金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辦理條件、金額、利率、期限、利息差額補助、質借及前二項退除所得替代率計算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退伍除役人員辦理退伍金、勳獎章獎金、榮譽獎金、眷補代金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之金額,依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支領退伍金、勳獎章獎金、榮譽獎金、眷補代金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並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優惠存款人員,如有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應停止或喪失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並俟停止原因消滅時恢復。未依規定停止優惠存款者,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其自應停止辦理日起溢領之金額。 提案人:陳歐珀  蔡煌瑯  邱議瑩  蕭美琴 3.其餘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二、全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院會進行二讀前,「軍人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不須交黨團協商;「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馬召集委員文君作補充說明。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繼續報告。 二、邀請總統府秘書長楊進添、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袁健生、外交部部長林永樂、駐菲律賓代表王樂生、法務部報告「菲律賓公務船射殺我國漁民事件處理之後續作為」,並備質詢。 主席:報告委員會,今天有來自各大專院校的青年國會研習菁英班成員列席旁聽,本席同意他們短時間列席旁聽,也歡迎他們。 有關今日的報告案,總統府秘書長楊進添及國安會秘書長袁健生請假,袁健生秘書長有打電話給本席請假。他們請假的兩個主要理由是:第一,他們是幕僚,非主官,不宜到立法院列席;第二,就憲政慣例,對立法院負責的是行政院,不是總統府。基於上述兩個理由,兩位秘書長都不願意列席。本席知道他們的立場,不過我也向袁秘書長表示比較沒有辦法接受的是,有關他們是幕僚而非主官之說,事實上,我們都知道國安會在此次處理菲律賓公務船射殺我國漁民事件中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包括政策協調和跨部會的政策指示,秘書長沒有辦法到立法院列席之說,本席認為是規避監督。再就憲政慣例而言,事實上,在2000年時,本席只是個小小的總統府顧問,就被要求到立法院列席備詢,那時當然是有某些委員刻意想修理我,而這次是很難得要凝聚朝野共識,尤其我們要對外表示談判的主張,更需要朝野一致凝聚共識,相關的主責官員不來立法院備詢,實在是枉費我們一致支持政府的立場,本席認為這是規避監督、藐視國會,兩位不來立法院備詢,本席覺得非常遺憾。 現在進行報告。首先請外交部林部長報告。 林部長永樂:主席、各位委員。本人首先對大院朝野黨團先後於5月14日及17日就本案通過兩次共同聲明,強烈譴責與抗議菲律賓及其「非蓄意之意外」說法,支持我政府立場,表達誠摯感謝。本日承大院第8屆第3會期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邀請,謹就「菲律賓公務船射殺我國漁民事件之後續作為」,向各位委員報告,敬請指教。 壹、採行11項反制措施後我方作為 一、持續加強國際文宣 (一)國際社會已陸續出現正面、理性及友我輿論 5月17日本部舉行外國媒體記者會,駁斥菲方就此事件稱之為「非蓄意」(unintended)行為之卸責說法。在此之前國際間有關本案報導共計263篇,報導本事件緣起肇因與發展、我與菲國處理情形等。自5月17日記者會後,迄26日中午止,續有國際媒體有關本案相關報導及評論207篇,其中報導我政府對本案立場或引述馬總統、本人及我相關政府官員談話者明顯增加,效果已見。 經本部及駐外館處持續主動對外說明,國際社會在瞭解我國立場及事件真相後,已出現正面、理性及友我報導多篇。尤其駐美代表處積極向美方各界說明後,亦漸獲美國主流媒體瞭解及支持,迄今包括美國聯邦參眾議員及歐洲議會議員發表友我聲明,以及美國「美聯社」、「道瓊社」、「華盛頓郵報」、「華盛頓時報」、「彭博新聞社」、「美國之音」、英國「衛報」、「英國廣播公司」、法國「法新社」、新加坡「海峽時報」、及香港「南華早報」等國際主流媒體及通訊社均有友我報導。 另菲律賓主流媒體「菲律賓星報」、「每日論壇報」、「馬尼拉公報」、「馬尼拉時報」、ABS-CBN、TV5、GMA等亦相繼報導此一事件,呼籲菲國政府應全力緝兇查明事件之真相,以及儘速回復與我密切友好之關係。 在國際媒體報導方面,美國「華盛頓時報」(Washington Times)5月21日以「漁民遇害引爆臺菲爭端」(Taiwan-Philippines dispute erupts after fisherman's killing)為題報導指出,臺灣拒絕菲律賓道歉,係因菲方將罹難漁民洪石成的死亡定位為「不幸與非蓄意的生命損失」,並引述我駐美國代表處人員發言,聲明臺灣在巴士海峽之護漁目的並非挑釁,而係展現政府在我方海域內護漁之決心。 (二)建置中英文網頁專區並成立「國際媒體單一回應窗口」 為使國際間更加瞭解本案實情及我方嚴正立場、駁斥菲方謬誤說法,以期爭取國際輿論的瞭解及支持,本部建置中英文網頁專區,登載我國政府聲明、法務部初步偵查報告、照片、說帖、本人國際記者會致詞稿及相關國際媒體就本案之報導,並製作The truth about "unintended loss of life"文宣摺頁以及Powerpoint影音檔,及時有效提供我國對本案之最新立場與回應。 本部嗣於5月19日設立「國際媒體單一回應窗口」,我們特別指定一組同仁主動發送各項即時英文訊息,提供駐華國際媒體記者及國際媒體共400餘人參用,並及時回應國際媒體詢問。 此外,本部及勞委會同仁亦前往菲勞舉行彌撒之天主教聖家堂及其他菲籍人士社群聚集處,說明我國處理此一事件之立場並安撫菲勞不安情緒。本部將持續配合勞委會妥向台灣菲律賓社群說明本案及我政府保護菲勞及菲國留學生安全之決心與作為,讓他們瞭解,台灣是一個友善的環境。 (三)全球118外館同步向駐在國加強文宣作為 1.即向駐在國政、經、學及媒體等各界以進洽、辦理說明會、投書、立即駁斥不當及錯誤報導,全力說明我國立場,爭取各國政要之瞭解及國際媒體之正面報導。 2.鎖定重點國家:菲律賓、美國(華府、紐約、洛杉磯)、歐盟、日本及東協等重要國家,加強國際文宣作為。 (四)加強對菲國政、僑、媒體等說明與溝通 駐菲律賓代表處(TECO)加強對菲國政、僑、媒體等說明與溝通工作,包括(1)洽請行政官員助我;(2)洽促國會議員及地方行政官員為我發聲;(3)積極聯繫媒體直接傳達我方立場與訴求;(4)凝聚僑界支持力量及反映僑界訴求。 經駐菲處積極努力洽繫菲政府官員、國會議員及媒體等,已陸續出現友我聲音,包括菲國新聞部長Herminio "Sonny" Coloma, Jr.於訪視菲勞家屬時公開表示,我與菲國長期友好,亟應珍惜雙邊關係,相信雙方將可迅速以適當方式平息此一不幸事件,渠並引述馬總統善待及保護菲勞談話,籲請家屬寬心。菲國眾議院外交委員會主席Al Francis Bichara於「馬尼拉標準今日報」(Manila Standard Today)專訪稱,此次我漁民遭菲海巡署人員槍殺乙案演變為我與菲國間之外交衝突,實肇因於菲方僵化之「一中政策」,呼籲菲國總統艾奎諾三世(Benigno AquinoⅢ)儘速檢討,並採取積極有效措施降低兩國緊張情勢。 另菲國眾議院國會關係委員會主席Victor Ortega表示,將與菲國眾議院外交委員會主席Al Francis Bichara積極協調,共同為我爭取其他菲眾議員之支持;菲參議院司法及人權委員會主席Francis Escudero亦發表友我言論,呼籲菲方展開正式調查,還台灣漁民公道。 菲國前總統羅慕斯(Fidel V. Ramos)在接受People's Journal專訪時建議妥善處理兩國關係,因案發地在台菲重疊海域,菲國政府應加快腳步,儘速提出調查報告,勿再拖延。 駐菲律賓代表處持續在傳統僑社及台僑社團舉行多場說明會,僑領均發言支持我政府立場。 此次菲國各大媒體(3大電子媒體及1家報社共9人)自費派員來華採訪,目前他們還在這邊,本部安排他們赴小琉球與罹難者家屬聯合訪談、拜會農委會漁業署及法務部,另將再安排實地拍攝廣大興28號漁船遭菲國公務船射擊彈痕情形,以證據說明菲國公務船之暴行。 (五)爭取美方及各國支持 本案事件自發生迄今,國際間友我能量日趨增強,迄有美國聯邦眾議院外交委員會主席Ed Royce、眾院外交委員會亞太小組主席Steve Chabot、該委員會西半球小組主席Matt Salmon、眾院軍事委員會資深議員Robert Brady、參議院外交委員會亞太小組主席Ben Cardin、及歐洲議會保守黨前主席Michal Kaminski、歐洲議會友臺小組主席Charles Tannock等各國政要陸續以發布聲明、致函馬總統及向菲方提出質詢等方式表達支持我國立場,並要求菲國政府坦誠回應我所要求道歉、懲兇及賠償等主張。此外,美國、菲律賓、新加坡、英國、法國、韓國、馬來西亞、日本與我邦交國等媒體均廣泛報導本案,有助國際社會對此一事件之深入瞭解。 美國眾議院外交委員會主席Ed Royce於5月21日發表聲明強調,菲國政府應向中華民國政府及人民道歉,並向罹難者洪石成的家屬賠償;美國聯邦參議院外交委員會亞太小組主席Ben Cardin亦對罹難漁民洪石成家屬表達哀悼之意,並敦促菲律賓密切配合我國進行調查;聯邦眾議員Judy Chu發言譴責菲律賓暴力行為。 二、台菲已依司法互助就請求調查事項進行協商並已獲致進展 遵照馬總統「對等互惠、獲取共識、儘速解決」之指示,雙方在台菲刑事司法互助協定架構下,提出彼此司法互助請求。大家也看到今天的報紙報導,事實上,我們法務部的調查小組原來已經有同仁在菲律賓,跟菲律賓的司法部已經完成相關的安排;今天我們的調查小組一早就到菲律賓,菲國的調查小組今天也會到台灣。我法務部楊主任檢察官婉莉、屏東地檢署林主任檢察官彥良目前會同駐菲律賓代表處向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MECO)及菲國司法部官員,就本案雙方調查小組合作調查及請助事項進行協商,雙方所請助事,多已獲對方同意,雙方在各該地調查日程及相關安排上,已有共識。 三、菲國政府態度已見轉變 (一)感謝我國行政院及外交部加強保護在台菲勞安全並願研議與我協商台菲漁業合作事宜 菲國總統艾奎諾三世於5月21日公開感謝我國行政院及本部加強保護在台菲勞安全,並願研議與我協商漁業合作事宜。其後,菲國農業部長Proceso Alcala和漁業局長表達願與我展開漁業協商。 (二)菲國總統下令相關部會謹慎發言 艾奎諾三世總統要求菲國相關部會,均須統由總統府對外發言,以避免不必要之誤會及情勢惡化。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亦於5月21日傍晚函告本部亞太司,澄清裴瑞茲理事主席在接受媒體訪問時,未曾就5月9日菲國公務船槍擊我國籍漁船事件,提及菲國「一個中國」政策。 貳、本部目前進行之後續作為 一、國際文宣 本部將持續進行國際文宣工作,特別是菲律賓及美國兩地,並續詳述我政府立場及事實真相,爭取更多友我力量,另將與勞委會及教育部等相關部會合作,持續向菲勞及菲國留學生說明我政府妥善照顧及提供外國人士友善環境之立場,及時澄清不實及負面之流言。 二、合作調查 目前由法務部主政,已經跟菲方完成協商,我們已經啟動司法互助的機制,我們希望在今天開始儘速展開實質的調查。 三、持續協商 我政府對菲方四項要求堅持不變,亦係我持續對菲國採取11項反制裁措施之前提。我方認為菲方蓄意殺人、過度使用武力,嚴重違反國際法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與人道之原則,對於菲方「非蓄意」(unintended)行為之卸責說法無法接受。本案刻透過外交途徑由駐菲律賓代表處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持續磋商,我方堅持菲方對我四項嚴正要求要先作出正面具體回應,我們才會進一步發展各方面的關係。 四、漁業合作 啟動台菲漁業合作會談係我向菲方所提四項要求之一,亦係我政府保護漁權、維護我漁民權益及解決台菲重疊專屬經濟海域爭議之努力目標,本部自當全力推動,現階段雙方宜以務實態度先建立漁業作業秩序及維護漁民作業安全,以避免類似不幸事件再度發生。最急迫的就是避免類似的事件再度發生,以保障漁民的作業權益,我們會持續跟菲律賓做進一步的溝通,同時政府護漁的行動也會常態化。 本案後續仍需由我農委會漁業署與菲農業部漁業及海洋資源局雙方相對單位主政,本於對等原則,就漁業相關議題進行磋商,俾建立完整機制,儘早完成台菲漁業談判。 參、結語 中華民國政府對於捍衛主權、保護漁權及維護我漁民權益的立場非常堅定,全力加強在南方專屬經濟海域之護漁作為,而且這是常態化的作為,我們會確保漁民在這個區域裡面作業的安全。 我係愛好和平之國家,促請菲方正面回應我四項要求,本部遵照總統指示儘速以和平的方式妥善解決本案,並願以積極務實之態度與菲國合作,儘速完成本案公正、公開之調查,本部亦將全力協助罹難者家屬獲得公道,務使正義得以伸張,也希望罹難者家屬能夠獲得適度的賠償。 此一事件發生迄今,國人均予高度關注,承蒙各位委員先進不時提供寶貴建議,以期本案能在彰顯正義、維護國家尊嚴及主權的前提下,和平解決。 本人謹代表外交部對貴委員會各位委員先進對本事件之關注與督促,致上最高之敬意。謝謝各位委員!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報告。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今天謹代表法務部針對菲律賓公務船射殺我國漁民事件處理之後續作為」提出報告。有關本件事發後處理情形,因為時間限制先略過,另本件於偵察方面是由屏東地檢署做為偵察主體,案發以後,我們在5月12日、5月14日已經透過外交部經由我國駐菲律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TECO)向菲律賓提出司法互助,台菲刑事司法互助協定於4月19日簽訂,由王大使跟菲律賓的白熙禮代表簽署,於5月23日,也就是上個禮拜四的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之後,將函送立法院查照。因此,我們本諸台菲刑事司法互助協定的精神向菲律賓提出請求,本件係發生在海洋上之跨國犯罪,加害行為相關事證(例如行為人、船隻、槍枝等)在菲律賓方;被害一方之相關事證(被害人、受擊漁船)在臺灣,必須透過兩國合作,相互提供並取得完整的資訊及進行實質調查,才能釐清真相。 經外交部得知,菲國駐台代表白熙禮於其送交我方之菲國信函及於記者會中,均明白且公開表示:菲國將與我方共同調查本案以釐清相關責任。透國外交部的安排,我國調查工作小組隨即於5月16日前往菲律賓,希望透過合作調查儘速釐清事實真相。期間雖有部分進展,然因菲方說詞反覆,為恐造成人力虛耗,調查工作小組於5月18日上午先行返國,並持續透過我國駐菲律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TECO)向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MECO)、司法部國家調查局磋商司法互助之相關事宜。 菲律賓司法部於5月20日亦透過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MECO)向我國駐菲律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TECO)提出司法互助請求,法務部於5月22日接獲外交部函轉該司法互助請求書。該信函中表示基於合作及協助我國對於本案調查,同意我方人員前往菲律賓進行登船勘驗及檢查槍彈等,法務部對於他們在這方面的回應雖然表示肯定,但就相關的細節部分,對於我們先前所提出的司法互助之其他方面,他們並沒有具體回應,所以仍在繼續磋商中。期間菲方曾新增請求要求勘驗屍體,針對這部分,法務部已經透過外交管道對菲方表示不能夠再勘驗屍體的立場,因為這不僅違反我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制,同時因屍體已經入殮,家屬也表示反對,對於遺屬有不禮貌之處,因此我們加以拒絕。另外,原本菲方要求到臺灣來以後能夠由他們詢問相關的被害人、證人等,這也侵害到我國的司法權,因此這部份我們也拒絕。在上個禮拜的協商中,這兩點已經獲致菲方的瞭解,比方在勘驗屍體方面,我們已由法醫研究所向菲方提供相關的解剖相驗資料,進行必要的研商或討論,以釐清事實真相。 相對地,對於我方向菲方所請求的司法互助請求,上個禮拜我們也請主任檢察官以及駐菲律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TECO)跟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MECO)多次協調。5月22日法務部將回覆意見透過外交部轉交菲方之後,菲律賓司法部於25日(星期六)、26日(星期日)兩天積極加班處理,直到昨天晚上敲定了對於兩方司法互助的處理方式之相關細節,當晚也敲定今天早上雙方互派調查小組,我們的調查小組除了先前已經在菲律賓的林彥良主任檢察官以外,由屏東地檢署跟刑事警察局所組成的調查小組今天早上已經出發,菲方的調查小組也在今天早上出發,預定10點到達桃園機場,初步的安排是在11點半時就會到法務部進行工作小組會議。今天下午先進行到我們法醫研究所之相關討論及解釋部分,爾後再南下處理,有助於將來釐清真相。我們希望在符合司法互助「平等互惠」精神之前提下進行合作調查以究責、賠償,還給死者公道,也彰顯公義。 另外,在確保菲律賓人民在臺安全的部分,中華民國是個愛好和平且重視人權的法治國冢,不僅政府會保護在臺菲律賓人士的人身財產安全,而且我國國民收善良,不會讓在臺灣的菲律賓人士因為這次件事情而受到無謂的傷害。法務部也在一個多禮拜前要求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同時發函給各地檢署跟警政署等機關,尤其是檢察署,要求對於轄內有菲國人民可能受干擾、侵害案件,應嚴予防範,如涉及刑事案件,應依法追訴。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10分鐘,得延長2分鐘。 請陳委員鎮湘質詢。 陳委員鎮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使,請問你駐在菲律賓擔任大使有多久了? 主席:請駐菲律賓代表處王大使答復。 王大使樂生:主席、各位委員。我奉派到菲律賓服務已經有1年4個月了。 陳委員鎮湘:你對於菲律賓政界跟一般民間的狀況應該非常清楚才對,是不是? 王大使樂生:我奉派到菲律賓服務以後,全力地跟菲國政府發展各種積極的關係,同時對於很多的合作機會,我們也充分向國內反映。最明顯的也就是在上個月的4月19日,經過將近一年的時間之後簽訂了刑事司法互助協定,也因為簽署了這個協定,對於這一次案件的後續偵辦或是調查方面有相當助益。 陳委員鎮湘:本席對於司法互助這一項是肯定的,但是對於漁船事件,這已經不是第一次了。我記得在去年以前,臺東成功漁港滿春億號的漁船遭受到菲律賓的攻擊,造成一死一傷,大使知道這件事情吧? 王大使樂生:是。 陳委員鎮湘:在事後的處理上,為什麼我們沒有得到應有的經驗跟教訓,還讓歷史重演?請你也表達一下意見。 王大使樂生:謝謝陳委員的指教,事實上滿春億號的漁船發生事情以後,我們雙方在司法偵察方面的確有所合作,可是最後因為我們的當事人不願意到菲律賓出庭以及提供相關證物,所以這個案子目前是pending的狀態。不過,我們駐菲代表處對於這個案子相當重視,還曾經找了律師來研究,看看日後是不是能夠協助家屬繼續進行求償的工作。 陳委員鎮湘:本席認為你們處理這件事情一定有瑕疵,沒有達到我們所預期的要求,所以才會發生第二次的問題。這次廣大興28號事件發生以後,舉國譁然,我對於你們駐菲代表處也有很多意見,不知道你們在那邊做了些什麼樣的溝通、協調及對我們最有利的表達? 王大使樂生:謝謝陳委員的指教,這次廣大興28號事件發生以後,我在第一時間就向菲律賓政府提出強烈地抗議,也主張要行使我們的管轄權,同時特別向菲律賓的海巡署要求必須立刻查扣所有的證物,要保全證物,並且強烈地要求菲律賓海巡署一定要道歉及懲凶。滿春億號事件是發生在7年前,特別跟陳委員報告一下,那時我還沒有到外交部服務,但是在這次的案子發生以後,我們也希望菲律賓的主流媒體能夠為中華民國發聲,所以當時我就馬上接洽了馬尼拉時報(Manila Times)的發行人,我特別為了這個事件在5月10日上午向他們做了一個完整的簡報,在11日就有非常完整的說明。 陳委員鎮湘:你被召回國,這是何其重大的一個外交事件,我希望你在這段時間內提供給外交部完整、正確的訊息,在這件事情發生後的第一時間內,你就應該站在外館的立場提供這些訊息,讓外交部能夠有一個正確的反應跟處置。我總感覺到你們駐菲代表處提供的資訊不夠完整,是不是這樣子? 王大使樂生:這點可能要跟陳委員再做個說明,當這件事情發生以後,我們除了強烈地譴責菲方政府之外,同時也主張我們的專屬管轄權,並向外交部陳報全案交涉的經過,我們也認為菲方必須要充分地回應我們的四項要求以後,日後才能繼續雙邊的關係。 陳委員鎮湘:最後我想請問你,你希望這件事情在什麼樣的結果之下落幕? 王大使樂生:我特別希望將來我們的漁民在海上能有一個非常安全的作業環境,不再發生不幸事件,在這個前提下我們才繼續發展跟菲律賓的關係。 陳委員鎮湘:前提是要維護我們中華民國的主權,在這個前提之下維護我們漁民、漁權的安全,這一點我希望你能夠牢牢地記住。 王大使樂生:是,謝謝陳委員。 陳委員鎮湘:請問部長,這次的事情從發生以後到了今天,我想追溯一下,當初接收到菲律賓代表處回報的這些訊息後,你在第一時間有沒有一個全程指導的構想? 主席:請外交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永樂:主席、各位委員。當初我們接到這個訊息之後,第一步我們當然是提出強烈地譴責跟抗議,希望菲律賓方面能夠明確地道歉、調查、懲凶,後來我們也提出了希望能夠進行漁業會談,在剛開始的時候就非常地明確地採取這樣的一個立場,我們也希望菲律賓方面一定要能夠針對我們所提出來的四個要求明確做出正面回應,如此我們雙方才能夠進行下一步的關係。事實上,接下來我們也在討論要怎麼樣來進行相關的制裁措施,在國安會議的時候也都做了相當的推演,針對前面的三項措施及後續的八項措施,整個的規劃作業都有。 陳委員鎮湘:本席特別提醒這一點,做任何的指導應該是全程的,你們不僅僅是要有一個啟動的指導,最後還應該有一個終結的指導,在中間的過程中你們要具體有效的作為,才能夠掌握在我們手上,否則處處受制於人,這是非常危險的事情。 林部長永樂:是,這個我完全同意。我們駐菲律賓代表處以及菲律賓駐華的代表處,還有雙方的TECO、MECO,這樣的一個架構是過去幾年來我們推展跟菲律賓之間的關係之基礎,未來在協商的過程當中還是會基於這個基礎,當然也可以透過其他的管道來加強相關的安排。 陳委員鎮湘:本席之所以會提醒你們,因為我是軍人出身的,如果要宣戰的話,開戰指導最重要的是同時還要考量到終戰指導,也就是你們要怎麼樣才能夠掌握全盤、爭取主動,這是非常重要的。包括你們現在正在談判的司法互助,如果這個司法互助的結果不如你們的預期,那司法部跟外交部應該怎麼樣去配合?我也期盼你們從現在開始就要考慮到這點,我們跟菲律賓的調查結果不可能百分之百相同,或者是其中顯然有我們所不能夠接受的部分,那麼有沒有所謂的中立第三者能夠解決這個問題,你們現在就應該思考,是不是應該這樣子? 林部長永樂:是這樣子。跟委員特別報告,有關這一次的調查,兩邊是同時在進行的,在整個調查過程當中,我們的法務部跟他們的司法部之間會建立密切的聯繫關係,雙方針對調查的結果也會做一些比對,我相信這樣的過程會繼續進行,實際的情況是由法務部主政。 陳委員鎮湘:從這件事情衍生出很多問題,對於南海跟東海方面,本席也表達過很多次,中共突破第一島鏈、向南海進出是事實,美國重返亞洲也是事實,在兩強爭奪以及這個地區的資源陸續被發現的情況下,這些周邊的國家都主動地參與進行爭奪,表現最突出的就是越南跟菲律賓,這些都是對我們的直接威脅,而已經不是所謂潛在的威脅了,你們有沒有考慮到這一些問題?所有的假設敵國跟這些問題都應該考慮進去,請問部長有沒有考慮到? 林部長永樂:當然有考慮,謝謝委員,當然我們會持續關注整個南海的問題,也希望相關的各方還是要以和平的方式來解決議題。針對這次的事件所衍生出來的問題,我們希望能夠把護漁的部分常態化,第一步要先能夠保護我們的漁權、主權,也要能夠維護我們漁民作業的權益,我們覺得要一步一步地往前推動。 陳委員鎮湘:這是對的,我們不僅僅是要護漁,有關我們的海巡署、國防部、農業署相關單位要怎麼樣將護漁變成常態性的作為,馬總統也已經宣示了,至於未來我們怎麼樣才能夠有效落實,當然這是你們執行單位要注意到的,你們相關的督考單位也要發揮功能。同時對於我們主權的宣示上面,要怎麼樣護疆,你們是不是也應該要考量? 林部長永樂:對於護疆的部分會做全盤的規劃,政府內部包含相關部會都會一起努力,在外交的部分,我們會隨時注意相關發展並對外做正確的宣示。 陳委員鎮湘:本席特別關心太平島及東沙島的問題,我們已經在太平島經營超過半個世紀,軍方應該注意的不光只是守備、戰力保存或是發揮生存及戰鬥持續力的問題,還要思考如何讓所有海上或空中可能進犯的敵人上不來、下不來。就這個區域,除了爭取國際的支持外,應該思考如何將這個地區從純軍事化功能提升到另一個位階,本席認為能源開發中心是個很好的考量,希望外交部等相關部會能夠配合,使其增加國際能見度,且能跟周邊國家包含中國大陸合作開發能源及資源,使這個地區能夠真正符合國家利益,部長同意嗎? 林部長永樂:我完全贊成,未來在國際合作或尋求國際支持方面會繼續推動,但我們的立場一直非常堅定,在維護主權及區域和平發展上,都是我們重要的目標。 陳委員鎮湘:我們跟東南亞國協的關係愈來愈密切了,所謂南海行為準則,我們在這個地區始終被排除在外,希望本席呼籲後,相關政府單位很認真的考慮,希望南海周邊國家在做任何事情時,首先都能考慮到中華民國的存在,部長同意嗎? 林部長永樂:同意,我們跟這些國家的雙邊溝通管道都在持續推動中,希望能慢慢往前推進。 陳委員鎮湘:我們的目標是希望我國的戰略縱深能從巴士海峽延伸到太平島。 林部長永樂: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請陳委員歐珀質詢。 陳委員歐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跟大使兩位辛苦了!雖然很辛苦,但這顆心不要辛苦,我想此時此刻應該給兩位鼓勵,因為碰上這麼重要且難以處理的事情,讓本席實在不忍心苛責,但也應該讓你們知道一些事實,你們覺得民眾對外交部這次處理的結果滿意嗎? 主席:請外交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永樂:主席、各位委員。我瞭解全國民眾對於政府的要求很高,雖然外交部已盡了最大的努力處理這件事,但目前的結果仍不能讓人滿意,所以我們會加強進行。 陳委員歐珀:大使和部長知道民眾不是很滿意,對嗎? 林部長永樂:是。 陳委員歐珀:有句話常講「永遠不要說自己已經盡全力了」,因此你剛剛的發言本席希望你修正一下。 林部長永樂:是。 陳委員歐珀:這裡有幾個數據,未來事件交易所有一個交易是「誰該為台菲外交爭議負責下台」,本席不是要求你下台,只是提供訊息讓你知道,馬英九總統是42.9%、江宜樺院長是42.8%、林永樂部長是56.1%,且在5月20日時有高達73.93%的人認為部長應該要下台,而駐菲的王樂生代表是60.4%,現在有過半的民眾不信任兩位,該怎麼辦? 林部長永樂:外交是一個團隊,不管是外交部、駐菲律賓代表處或是外交部所有的同仁,都在繼續努力希望為國家爭取最大的利益,我們的立場非常堅定,並提出了四個要求,希望菲方能做出正面、明確的回應。 陳委員歐珀:所謂「危機就是轉機」,你在520之前的民調,不滿意度只有10.9%,而滿意度是全內閣最高的76.9%,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部長沒有存在感,且大家對你沒有印象,但現在卻是惡感。本席此刻不是要求你下台,而是希望你能把危機變成轉機,故在這件事情上,本席就一再提醒你該怎麼處理,委員會也提供意見讓你參考,大家都支持政府與外交部做應有的作為,而不是一味反對,本席也是基於這樣的思考,提醒外交部該怎麼樣處理。請教部長與代表對於這次事件的後續處理是否準備妥當?後續處理的報告是否有所準備? 林部長永樂:後續的部分就是按照我們的四個要求逐步來推動,有關正式道歉方面,正在跟菲律賓方面協商中,菲方也透過總統府發言人特別說明他們道歉的性質,但其中針對「非蓄意」的部分,我們仍然表示不能接受,故對此還在繼續溝通,至於調查方面,今天雙方已啟動調查小組做實質的調查,而賠償的部分因為跟調查有關,我們也非常的堅持,最後是漁業合作的部分,因菲方已經有正面的回應,我們也希望能進一步推動。 陳委員歐珀:部長跟大使兩位都新進不久,所以應該好好思考研究外交領域的策略。從過去10年的歷史來看,總共有23艘漁船被菲律賓扣押,為何你們都沒學到教訓,從過去到現在,難道駐菲律賓代表處都無法累積經驗,改善這種情況嗎?一而再,再而三發生菲律賓公務船射殺我國漁民的事情,我們要好好處理這個問題,並在各個領域做努力,你們是否有去遊說國會注重此問題?我們不是有台菲國會議員友好協會嗎?包括漁業權的談判在內你們是否有努力請他們去溝通協調? 主席:請駐菲律賓代表處王大使答復。 王大使樂生:主席、各位委員。本人奉派到菲律賓服務後,除了廣大興28號,另外還處理了3艘漁船因明顯越界捕魚,而被菲律賓海巡署查扣的問題,經過我們的交涉,這3艘漁船都已安全的回到台灣。至於菲律賓國會議員的部分,感謝大院委員這一次給我們的全力支持,讓我們在菲律賓的國會,尤其是眾議院外交委員會主席Al Francis Bichara、國會關係委員會主席Victor Ortega、參議院司法及人權委員會主席Francis Escudero…… 陳委員歐珀:你們需不需要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的委員協助你們一起去處理這方面的事情?不要讓外界覺得立法委員都在修理你們,其實我們都很支持你們,每個委員都是很理性的。 林部長永樂:非常感謝委員的建議,如果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的委員願意配合,我們會做進一步的研議。 陳委員歐珀:有需求沒關係,可以提出來討論。 林部長永樂:謝謝。 陳委員歐珀:剛剛法務部報告時有提及台灣的調查團已於今天早上出發,是否有遇到什麼困難?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沒有。 陳委員歐珀:為何報紙報導原來調查團是8個人,但今天早上只有3個人出發而已? 陳次長明堂:調查團的8個人中屏東地檢署有4位,有一位主任檢察官在上星期已先到菲律賓參加協商,並在今天開始主持後續的調查,另外4位為刑事警察局人員,其中一位是駐菲律賓當地者,屏東地檢署的2位檢察官及1位書記官本來要在今天早上要出發,但登機前發現上次高雄所辦的簽證僅為單次,而台北辦的是多次,這是我們的小疏忽,已經馬上透過外交部…… 陳委員歐珀:他們8個人會同時到達、同時出現嗎? 陳次長明堂:現在除了3位因簽證問題無法出發外,其他5位會同時出現在菲律賓。 陳委員歐珀:調查團既然是代表台灣出去,不要讓別人認為我們零零落落,這是第一點。此外國際很注重這次調查團,在國際禮儀方面是否有注意採取平行對等的方式來處理? 陳次長明堂:一定是以平等互惠的立場來處理。 陳委員歐珀:不要他們來8個人,我們卻準備50個人接待,結果他們只準備8個人接待我們。 陳次長明堂:不會。 陳委員歐珀:我們準備多少人員接待他們? 陳次長明堂:不是接待,只有在相關的部分才有會面,並沒有一般的接待。 陳委員歐珀:總是要接機啊,怎麼會沒有。 陳次長明堂:接機是由MECO處理,然後11點時法務部會在部裡與相關機關做行程的溝通…… 陳委員歐珀:我是提醒次長,不要我們大批人馬去迎接他們,而我們過去時人家卻要理不理,這樣觀感就會不好。 陳次長明堂:這點我們會特別注意。 陳委員歐珀:本席最近看一些新聞嚇了一跳,因為一些我們在中美洲的友邦目前都在加強與大陸的互動,部長是否知道這項訊息? 林部長永樂:知道,所有的情況我們都瞭解,對於我國與中美洲國家的外交關係並無影響,但我們也瞭解中美洲國家希望拓展經貿關係或是設置商務辦事處,像是瓜地馬拉我們一直都有溝通,他們準備以民間的方式處理;至於宏都拉斯方面,原則上會設立商務辦事處,只是目前還在規劃中,但我們也希望他們能瞭解雙方在政治及外交關係上的重要性。 陳委員歐珀:馬總統在第二期任內,很積極推動兩岸基於兩會的架構下互設辦事處,部長知道這件事情嗎? 林部長永樂:瞭解。 陳委員歐珀:這種情況會不會讓外界包含台灣、大陸或國際間其他國家的人,認為我們是兩岸一國? 林部長永樂:我想不會,因為我們跟中美洲國家正式的外交關係不會有任何改變,即便是瓜地馬拉及宏都拉斯,也都有做這樣的承諾與保證…… 陳委員歐珀:現在就不是在國與國之間互設辦事處,所以人家會認為你是兩岸一國嘛!因為將來他們將辦事處設在大陸就好,不用設在台灣,你知不知道這個危機?對於未來的外交工作是否會有困擾? 林部長永樂:這種情況應該不會發生,因為兩岸關係的定位比較特別,現在跟23個邦交國的所有關係都是非常正常的在運作中,並沒有受到任何影響。 陳委員歐珀:兩岸的關係是怎麼樣的特殊關係? 林部長永樂:因為定位成兩岸關係,它不是…… 陳委員歐珀:到底是什麼關係?兩岸關係是什麼關係? 林部長永樂:兩岸關係我想由陸委會來做進一步的…… 陳委員歐珀:外交部的解釋呢?別的國家會認為你是怎麼想的啊?你是外交部長不能說這是陸委會的事情,請問你有什麼看法? 林部長永樂:這個部分還是應由陸委會作界定,我們現在就是定位成兩岸關係,包括ECFA還有相關的18項協議都是在此基礎上推動的,在國際上…… 陳委員歐珀:本席要提醒部長,這跟我們的外交有關係,前海基會秘書長陳榮傑曾點明北京正在利用兩岸互設辦事處來實現兩岸同屬一國,我們已經將這裡面的危機告訴你了。 林部長永樂:在國際方面我們會儘量去…… 陳委員歐珀:一定會混淆啦!因為現在代表處、辦事處不是國與國之間,別人就會認為你們是同一國,這是一個陷阱。我再提醒你,將來國際會發生只到他們那邊設辦事處而不到我們台灣設立的問題,如果外交部對此沒有未雨綢繆及盡到提醒之責,對我們來說將是大災難。 林部長永樂:我完全同意,我們跟這些國家的正式外交關係都還繼續存在,也都有大使館,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請林委員郁方質詢。 林委員郁方: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先跟主席說明,我之後的發言不是跟主席唱反調,因為剛剛主席有提到國安會秘書長沒有來的問題,其實這已經變成一個傳統。本席有一份資料,民進黨主政時,在96年1月15日,當時的國安會秘書長邱義仁也曾被邀請至法制委員會報告,但他以「不符合傳統」為由請假。另外在同年3月12日,邱義仁已改任總統府秘書長,國安會秘書長則是陳唐山,兩位又被國會邀請列席備詢,但仍以其身分僅為提供諮詢的幕僚為由而不參加。所以這已經慢慢變為一個傳統,喜歡也罷,不喜歡也罷,當國民黨執政的時候,民進黨就希望總統府秘書長及國安會秘書長到立法院,而民進黨執政的時候,變成國民黨的立委希望他們來,但誰都沒有成功過。我們現在就慢慢變成學美國,也就是美國白宮的幕僚長從來不去國會,而美國國安會的顧問等於我們的秘書長,也是從來不到國會,只有在審查預算的時候例外。因此未來如果希望他們來,大概在某種程度上需要修法。當然對國會議員來說他們能來是最好的,不過以目前的現狀來說,他們大概是不會來,因為每一個都會說以前都沒有來,所以現在也可以不要來,而且說到以前就很麻煩了,因為從國民黨執政到民進黨,再到國民黨回來執政都包含在「以前」的範圍,因此希望總統府及國安會的秘書長到立法院備詢大概是很難如願的。 這次我們對於菲律賓的公務人員用不合法、不道德及殘忍行為屠殺我國漁民的處理,本席聽過很多不一樣的講法,有人說不夠強硬,認為應該進入菲律賓的海域軍演才對,這位過世漁民的家屬則說至少應該發射一兩枚砲彈,還有人建議軍艦既然都已開到巴坦島附近,為何不佔領該島作為談判的籌碼?但也有人認為太強硬,又不是要打仗為何要有72小時的通牒?還有人講又不是要準備打架,派巡防艦就差不多了,為何要派紀德艦?這是純心要讓美國難堪嗎? 此外備受批評的是,為何談判那天外交部部長被整整耍了5個小時,我並不是要特別幫你講話,然而菲律賓的確是一個非常獨特的國家,每次大選就要死七十、八十人,有一年甚至死了一百多人,選舉省長時竟殺害對手的太太、姊妹、支持者、記者共五十、六十人,再挖坑掩埋!若將菲律賓歸類為民主國家,我實在不太敢相信,他們用這種手段,在某種程度上,外交部的確被人家玩弄了,過程撐了5個小時,前後還拿出4種版本。話說回來,我們大概比較習慣與文明國家打交道,菲律賓這國家居然有4種版本,我真的沒有見過,但是在國際社會以不正常的外交手段去玩弄人家,是不會有好結果的,會使國際社會看不下去,所以這陣子國際上有很多人幫我們講話不是沒有原因的,甚至菲律賓自己的媒體都開始有所批判,也不是沒有原因。這是個非常奇特、獨特的國家,以極為不正常的外交手段進行談判,因此我認為此時不應該批評外交部,我們還是要支持我們自己人,對於這種很怪異的國家、用怪異的談判手段,其實我們應該要將矛頭對向它,而不是對著自己人!至於法務部也是一樣,當時我也講過,若事先未經菲律賓同意,陳文琪司長怎麼敢帶人浩浩蕩蕩地趕到菲律賓?一般而言,我們要去探訪鄰居都會打通電話知會一下,此事涉及國與國之間的事務,法務部司長及所屬官員怎麼可能會這麼不懂事、冒冒失失就跑過去?但去了之後還是被人家玩了!原本答應要在第二天的三點半要去國家調查局,但最後還是被拒絕,有人為此批評法務部,但是我認為應該將矛頭指向這個非常不講誠信、行事非常怪異的國家,這才是我們該批評的對象,怎麼會有國家7年前殺了人,在7年後又讓這種事情再度發生,我很懷疑他們中央對地方有多大的掌控能力?我並不是要特別替外交部、法務部講話,然而假若今天我是在野黨的立委,我也會支持政府、全力對外!因為我們碰到的就是這種國家,不像美國、日本,日本逮捕我們很多船、罰過我們很多錢,但都沒有開過一次槍!我對日本有很多批評,我也在這裡批評了很多次,但從這點來看,我要讚美日本畢竟是一個文明國家,不像菲律賓只要沒錢就到海上綁架船隻、要求贖金,當我們遇上這種國家時,不罵他卻罵我們自己人時,我認為這並不是很好的作法!然而我也要提醒部長,你說護漁要常態化,這與海巡署署長、國防部部長說的差不多-漁船到哪裡、海巡就到哪裡!海巡到哪裡、海軍就到哪裡!然而部長知道護漁範圍有多大嗎?有18萬5,000平方公里!若有十艘船出海,在10萬平方公里撒開來,可能反而是漁船到哪裡、海巡就到不了哪裡!即便海巡到得了,海軍也是到不了!這並不是很簡單的事情,你們要與法務部聯手負責談判,你們有成立處理小組,希望你們能提醒相關部會,漁船需要加以組織!若一艘在300公里外、另一艘在500公里外,這還得了?這要怎麼保護?趕赴現場時,人都被抓走或開槍打死了,所以須加以組織!我很遺憾漁業署今天未到場,漁業署應該要與漁民溝通,讓漁民在海巡署船隻週遭100或200公里的海面上捕魚,而軍艦則在後方30至40公里處監看,應該要依此處理,而不是只光講護漁常態化,況且這也要視季節而定,你曉得嗎? 主席:請外交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永樂:主席、各位委員。我瞭解,這要配合漁季! 林委員郁方:這幾天是黑鮪魚季,我們也有加以保護。政府乾脆將油錢省下來直接發錢給每艘船,這金額會比捕獲鮪魚還要賺錢!所以政府應該要去思考很多問題,請教部長有何看法? 林部長永樂:我完全同意護漁常態化須經由詳細規劃,我想海巡署也會進一步規劃,也會與漁業署配合,然而對外交部而言,我們會積極與菲律賓嚴正交涉,讓菲律賓瞭解此次事件後果的嚴重性,幾個相關項目如道歉、調查、懲兇、賠償、漁業會談均是我們的重點工作,我們希望能逐步推動! 林委員郁方:我們與菲律賓談判時,該強硬就要強硬,但仍應顧及基本外交禮儀!因此菲國記者來臺時,外交部有派人陪同至受害漁民家中,我認為這是正確的,因為他們在路上一定會有很多困難,也可能需要你們進行翻譯,然而還是有人誤會是外交部花錢請菲律賓記者來臺採訪,其實你們根本沒有花一毛錢,對不對? 林部長永樂:真的沒有,他們是自費來的,當然我們有提供行政方面的安排。 林委員郁方:我們是文明國家、是一個大國,我們處理事情不能像菲律賓一樣!這種尊嚴、自我要求,是我們應該有的堅持! 此外,漁業談判就如同我們與日本之間一樣,實在是漫漫長程,而且要由外交部主導!臺日談判就是由日本代表處主導,且還是由你們政治組的組長先去談的。 林部長永樂:我們也要與漁業署配合! 林委員郁方:沒有錯,但是外交部要注意到其中的細節!我不曉得當時何以劃定北緯20度,但是民進黨政府當時的作法一定有其理由,我們不要低估官員們的智慧!對我們最好的結果,就是雙方開放專屬經濟海域,因為我們捕魚能力較強,所以我們往南的機會較大,他們往北的機會較少,但是菲律賓大概不會同意,因此若以平均線劃定,就可能會是北緯20度,那就是維持現狀了!即使範圍再往南一些,我們也可能划不來,因此漁業談判並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我們與日本漁業談判了16次,自李登輝時代歷經民進黨主政、再經過馬英九前4年,直到這第17次才談判成功,因此我們與菲律賓的談判不會那麼容易!況且匆忙談判的結果也不見得對我們有利,部長看法為何? 林部長永樂:我完全同意,其實當前最重要的就是針對漁業作業秩序、維護漁民權益、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等部分,先就這些相關事項進行…… 林委員郁方:我認為這才是較為重要的…… 林部長永樂:菲律賓大概也有同樣的想法。 林委員郁方:若現在就要去談劃界…… 林部長永樂:我瞭解,這當中會有…… 林委員郁方:若從中間平均劃定,可能大家都可以接受,但是這條界線很可能就是北緯20度!我剛剛說這界線即便再往南半度1度,我們還是划不來,因為我們有很多往南航行的船隻,有的只是路過要去印度洋捕魚,這菲律賓搞不好也會去干擾,所以我認為要談論的應該是維護海上秩序、海上執法等部分。 林部長永樂:目前重點要先完成這些部分,以確保漁民的作業安全。 林委員郁方:大家要努力,談判是很辛苦的,遭遇這種事情,再加上與不文明的國家打交道尤其辛苦!我願意在此支持外交部與法務部,希望你們努力向前,謝謝。 林部長永樂:非常謝謝委員。 主席:請蔡委員煌瑯質詢。 蔡委員煌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部長,為何要接受平行調查?外交部是否接受平行調查? 主席:請外交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永樂:主席、各位委員。現在雙方的定義是合作調查,也就是相互合作。 蔡委員煌瑯:人家明明說是平行調查,那到底有沒有合作調查的精神在內? 林部長永樂:我們認為是有的,現在雙方的司法互助就是一個合作的精神。 蔡委員煌瑯:合作調查才能提出共同的結論、共同的報告,釐清責任,平行調查則是兩條平行線,你說你的,我說我的,屆時的調查結果是各說各話,怎可能釐清事實?那麼你們為何接受平行調查? 林部長永樂:我們現在推動的是合作調查,就是雙方在調查過程中要相互合作。 蔡委員煌瑯:本席要提醒部長,如果接受菲律賓說的平行調查,我們就中計了!因為那是他們要完美脫罪的部局,是他們的算計,我們的政府千萬不要陷入他們的部局,再次上當,在本席看來,菲律賓要的不只是面子,還要裡子,可是台灣卻只是要面子而已,所以你們絕對不能接受平行調查。 林部長永樂:我們現在就是要相互合作,而且將其定義為合作調查。 蔡委員煌瑯:請問未來是否有可能提出共同調查報告? 林部長永樂:這部份可否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蔡委員煌瑯:請問法務部陳次長,將來是否會有菲律賓和台灣的共同調查報告?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他們不稱之為共同報告,在過去這一個多星期的協商中決定報告需經討論機制後再提出,在未提出前,相關的證據可以討論。 蔡委員煌瑯:本席告訴你,你上當了!台灣要上當了! 陳次長明堂:不會啦! 蔡委員煌瑯:菲律賓法務部長德立馬說菲律賓已經完成本次槍擊事件調查報告,他們的調查團這次到台灣來是要「確認初步的調查報告」,也就是他們已經要做結論了,這次來台灣是為確認調查報告而已。 陳次長明堂:實際情況並非如此,在上星期的協商中,我們瞭解的是他們的國家調查局並沒有提出正式的報告,我們會密切注意。 蔡委員煌瑯:就這次槍擊事件而言,菲律賓確實是混蛋,但絕對不是笨蛋,你們不要上當,不要中計,整個平行報告就是菲律賓用來應付國際社會、敷衍台灣的部局,我們不能再上當一次。 陳次長明堂:我們不會上當,會特別注意這點。 蔡委員煌瑯:你們要把菲律賓的攻防看清楚,他們按部就班、攻守有序,而我們卻進退失據,政府如果不小心提防,再陷入平行調查的迷思,本席保證這個所謂的平行報告將會使台灣政府的主權、誠信和人民的信賴再次受到傷害,這是菲律賓的部局和算計,所以本席要求一定要合作調查,要有共同的報告、共同的結論,可以做到嗎? 陳次長明堂:可以。 蔡委員煌瑯:如果做不到的話,台灣人唯你是問! 陳次長明堂:好! 蔡委員煌瑯:再請教次長,我們絕對不允許他們勘驗洪船長的大體,但為何不讓他們詢問同船船員? 陳次長明堂:我們同意啊!但不是由他們自行詢問,而是他們在旁邊,透過我們的人員詢問,因為這涉及主權問題。 蔡委員煌瑯:他們的調查團來台後,本席認為台灣應提供我們的航程紀錄器、船體十幾個彈孔的完整狀況以及更多他們逞兇的暴行證據,不要對調查限制太多,要知道我們是被害者,如果對菲律賓調查團的調查行動有太多牽制,他們對我們到那邊去的調查團就會有冠冕堂皇的理由,聲稱為了司法主權,限制我們的行動,所以我們不要對他們有太多限制,就讓他們調查,除了勘驗洪船長的大體外,儘量提供他們逞兇、逞暴的證據,這才是正確的作法。 陳次長明堂:委員的意見正是我們執行的方向,比如…… 蔡委員煌瑯:類似5月15日外交部那種失禮和錯誤,造成國際輿論一面倒向菲律賓,你們不要再犯這種錯誤。 陳次長明堂:我們沒有反對他們來詢問我們的相關人員,但必須透過我們,比如到現場勘驗船體,我們可以讓媒體一起察看,看過之後…… 蔡委員煌瑯:可以把航程紀錄器等統統交給他們,甚至讓他們帶回去,不要再自作聰明說什麼捍衛司法主權而牽制東牽制西的,除了勘驗大體之外,其他的全部提供給他們,這樣才對。 陳次長明堂:我們會在平等互惠的原則下儘量提供。 蔡委員煌瑯:請問我們的調查團可以勘驗他們的錄影帶嗎? 陳次長明堂:可以。 蔡委員煌瑯:可以詢問他們公務船上開槍的嫌犯嗎? 陳次長明堂:可以詢問,但要透過他們的人員,並非我們自行詢問。 蔡委員煌瑯:如果你們只是登船勘驗、檢查槍彈槍枝,那根本看不出什麼,勘驗錄影帶和偵訊嫌犯才是最重要的,這是這次調查團務必要達成的任務。如果未來不能有共同結論報告,查不出他們逞兇的證據,不能滿足我們的司法調查時,請問要不要啟動第三波的經濟制裁? 陳次長明堂:這要由高層決定。 蔡委員煌瑯:法務部會不會建議行政院啟動第三波經濟制裁? 陳次長明堂:這屬於整體的政策,不過法務部會朝向這個方向處理。 蔡委員煌瑯:本席問的是,站在你的立場,如果這次調查不符合台灣要求的合作調查結論的話,你會不會要求行政院啟動第三波經濟制裁? 陳次長明堂:我們會跟上級建議。 蔡委員煌瑯:本席認為外交部對於這次菲律賓槍擊漁船事件誤判形勢,怠忽職責,尤其是部長在5月15日的表現真的是重創台灣人的信心,也讓台灣人的尊嚴和對政府的信賴大打折扣,網路上甚至有人說部長當天形同菲律賓的翻譯、白熙禮的小弟,多麼難聽! 林部長永樂:針對這個,我要跟委員針做個報告,因為當天白熙禮最後的回應無法讓我們滿意,但是他也承諾要去補強,其實我並不是要幫他翻譯…… 蔡委員煌瑯:那當天的記者會根本就不用開啊! 林部長永樂:記者會是讓大家有說明的機會。 蔡委員煌瑯:如果不是你們誤判形勢,政府和外交部就不會進退失據。 林部長永樂:最主要是讓他們說明他們對我們做的一些承諾,讓外界有所瞭解。 蔡委員煌瑯:而且你在現場自失立場,國人熬夜看記者會,卻對你的表現感到痛心,沒有guts!沒有維護台灣政府的尊嚴! 林部長永樂:在整個談判過程中,我儘量…… 蔡委員煌瑯:你在整個談判過程中是失敗的。 林部長永樂:我非常謝謝委員的指教。 蔡委員煌瑯:你傷害了國人對政府的信賴和感情,你真的應該針對那天的表現道歉,本來全台灣2,300萬同胞都支持政府,甚至認為不惜開戰,但在5月15日之後,民眾對政府的信賴逆轉,大打折扣,對你們能力有了疑慮。 林部長永樂:我非常感謝委員的指教。 蔡委員煌瑯:雖然馬政府不追究你的責任,但是我們要追究,你至少要給我們一個道歉,表示對這件事情處理得不好。 林部長永樂:謝謝委員的指教,我願意負起所有的責任。 蔡委員煌瑯:請問菲律賓在司法調查後,會不會向中國提出道歉? 林部長永樂:我想不會,這是很清楚的。事實上我們跟菲律賓還是在TECO、MECO架構下進行協商,目前這個協商工作也持續在推動中。 蔡委員煌瑯:在司法調查真相大白後,如果菲律賓再以「一中原則」為由向中國道歉而忽略台灣主權的話,你要不要負責任? 林部長永樂:我負責!我願意跟委員保證,一定不讓這樣的事情發生,其實我們跟菲律賓方面的溝通還在持續進行中,相關的調查及賠償也好,事實上我們的立場非常堅定。 蔡委員煌瑯:我們的四個原則,第一個是道歉,他們的政府正式向中華民國政府道歉,你做得到嗎? 林部長永樂:事實上我們會繼續提出要求,對方也有一些回應,這部分我們會再繼續。 蔡委員煌瑯:第二個是緝兇,我們希望殺人的人一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樣正義才能彰顯,也能安慰死者的在天之靈。 林部長永樂:我完全同意,目前這是我們正在全力努力的目標。 蔡委員煌瑯:第三個是賠償,我們要求應由菲律賓政府以公務預算來賠償洪船長。 林部長永樂:我們已經向菲律賓做非常明確的表達。 蔡委員煌瑯:第四個是漁業談判,何時會進行呢?外交部有很多馬路消息,比如下個月就要進行漁業談判,有這種事情嗎? 林部長永樂:目前沒有。 蔡委員煌瑯:為什麼外交部會放出這麼多消息呢? 林部長永樂:這是根據菲律賓方面所放的訊息。 蔡委員煌瑯:菲律賓的人不可靠,他們都是反反覆覆的,包括在報告中也提到,裴瑞茲先生在接受菲律賓電視台訪問時,他很明確說不向台灣道歉是政府的立場,因為要遵守一中原則。你在報告中還大剌剌說沒有一中原則的問題,你說他們從來沒有表達一中原則的問題,你要我調那個帶子給你看嗎? 林部長永樂:這是菲律賓駐台辦事處正式給我們的回應。 蔡委員煌瑯:馬政府及外交部在第一時間誤判形勢,就是想要息事寧人,也因為這樣的原則才會拖了2天才開國安會議,以及給他們72小時的時限,之後你才會有15日記者會的荒腔走板。 林部長永樂:我們希望對方對這四個要求做回應,對方也在時限之內做了一些回應,當然有部分我們是不能接受的。 蔡委員煌瑯:老實說,立法院的外交委員會對你做了一個非常合理的要求,只要沒有國家級的道歉、緝兇、國家級的賠償及重啟漁業談判,就必須要有人負責,難道要由漁民或台灣人民自己來負責嗎? 林部長永樂:這四個要求我們會全力來努力。 蔡委員煌瑯:努力不到的話,就會有人負責,好不好呢? 林部長永樂:是的。 主席:請楊委員應雄質詢。 楊委員應雄: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5月9日廣大興28號事件,菲律賓這種蠻橫、冷血及蓄意槍殺我們的漁民,國人對此也都感到非常的憤慨。在整個過程當中,已經引起全國人民的關注,外交部在此區塊也受到很大的批評,當然我們也看到你們做了很多的努力。我們常講弱國無外交,請問部長,你覺得我們是弱國嗎? 主席:請外交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永樂:主席、各位委員。我想我們不是弱國,我們與菲律賓比起來,其實我們是強很多的,但是我們希望採取和平理性的方式來提出嚴正的要求,也要求菲律賓方面能夠符合我們所提出來的要求。 楊委員應雄:這次事件剛好凸顯出台灣整個外交的困境,當然也喚起我們何時該硬或何時該軟的契機。我們已經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邦交國也不是很多,從國際情勢來講的話,如果沒有邦交國又想要推展外交,這是一項具有高難度的工作。我們與周邊國家發生關係的地方,比如釣魚台列島是與大陸及日本重疊,在南海地帶則與馬來西亞、印尼及越南等國重疊,可見你們的外交工作是很辛苦的。 這次事件剛好喚醒我們對一些國家該採取怎麼樣的態度,從外交工作的立場而言,你們去進行折衝協調的工作,以使事件能夠和平落幕,這應該是你的最終目標。 林部長永樂:在外交方面,我們希望找到一個妥善解決的辦法,也就是透過和平及協商的方式,針對我們提出的四個要求,希望菲律賓方面一定要正面回應,這個立場是不變的。 楊委員應雄:如果此次沒有海巡及國軍的軍演來展示我們國力的強度,還有如果行政院沒有進行大幅度的經濟制裁,今日的談判會到此一地步嗎? 林部長永樂:我們所提出的11項制裁措施,這是一種手段,就是要對菲律賓施加壓力,事實上也證明了這對菲律賓政府有很大的壓力。其次,我們還透過其他途徑,包括國際及菲律賓媒體及其國會等,希望菲律賓政府可以瞭解這件事情的重要性,也能做出明確及正確的回應。 楊委員應雄:為了對外維持國家的主權尊嚴,除了外交上的折衝工作之外,還必須進行全面性的協調,當然也需要有國防及經濟實力來做為後盾,如此才能達到我們預期的外交目標。 林部長永樂:我們完全同意。 楊委員應雄:以前外交部是不是給人家的印象都太軟弱呢?還有部長的態度也比較軟弱,媒體是這樣報導的,您個人覺得是這樣的嗎? 林部長永樂:向委員報告,我個人的本性比較溫和,但並不是軟弱,因為在談判過程中,我們都一直在維護我們的權益。對方有提出一些回應,有一些我們是可以接受的,而他們也一直在改善當中,包括做了很多補強的保證,還特別提到理事主席在第二天會以總統代表來,這是非常複雜的情況,不過對於我們國家及漁民的權益,我們的立場一直是維持不變的。 楊委員應雄:你提到的補強,這是因為我們在其他方面有展示力量,如此做了之後才會達到更大的效果。長期以來,菲律賓真的是比較蠻橫無理,也真的是看不起我們,他們想做什麼就做什麼。我們的政策及外交上的強度都必須做適度的調整,往後在處置類似事件的速度上,你們必須進行整合工作,該進的時候就要進,而該退的時候就要退。 這次菲律賓的一些補強動作,已經因為時間上的延宕而讓國人對外交政策喪失信心。從專業角度而言,也許部長已經做了很多的努力及折衝,不過這已經對你造成一些傷害了。藉由此次事件,我們在國安會議上應該訂出更為明確的政策,針對周邊鄰國發生相關事情時,也要訂出如何處置的SOP,該強的時候就要強,而該弱的時候也要弱,不要給人家軟趴趴的感覺。其實我們的國防力量,在周邊國家中,除了中國大陸之外,我們會輸給誰,包括越南、菲律賓及印尼的軍事力量及經濟實力會比我們強嗎?沒有嘛!然而我們好像都被欺負慣了,這一點,透過這次事件,我覺得真的要建立一個機制,除了外交部的折衝外,各部會的協調也要配合,讓周邊這些常常和我們發生糾紛的國家,認定台灣不是軟柿子,台灣應該怎麼樣就會怎麼樣,必須要有這樣的宣示,我們的國民、漁民才能得到國家完整的保護,針對這個區塊,部長覺得如何? 林部長永樂:我完全同意,政府針對這次事件,對於菲律賓方面來講,我們一定會採取非常堅定的立場,要求菲律賓方面要儘速回應。 楊委員應雄:接下來有很多工作要做,很多原則要堅持,前面幾位委員都已經在此提示過,我想如果我們沒有堅持這些原則,而做了一些退讓,這會讓我們國人非常失望。 林部長永樂:是,完全了解,我們也非常感謝大院委員的支持。 楊委員應雄:這次的談判涉及司法互助問題,剛好前陣子我們和菲律賓簽了台菲刑事司法互助協定,請教駐菲代表處王代表,這個協定是在你前任時期談判的,對不對? 主席:請駐菲律賓代表處王大使答復。 王大使樂生:主席、各位委員。是在我任內完成的。 楊委員應雄:這個協定在4月19日簽訂,大概是目前我們國家跟美國、越南、中國大陸之外的第四個協定,真的是非常難得,這部分後來可以進行的這麼順利,恐怕也是因為有前面的基礎在。不過,簽訂的時間是4月19日,為何5月23日行政院院會才通過? 林部長永樂:這部分我請實際進行作業的條法司向委員說明。 楊委員應雄:以這個協定較之台越協定,簽訂、報院、審核、通過的時間都很緊湊,但為什麼台菲的協定在4月19日簽訂,卻在5月23日行政院院會才通過? 主席:請外交部條法司申司長答復。 申司長佩璜: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我們在5月13日就報到行政院去了。 楊委員應雄:你的意思是,5月13日到23日,這個協定是躺在行政院裡? 申司長佩璜:簽完後,因為這個條約涉及法務與外交兩部,所以,還要經過兩部會銜報院的程序。 楊委員應雄:你認為這樣的時間是正常的? 申司長佩璜:因為這涉及到兩個部會…… 楊委員應雄:那為什麼以前台越的協定速度會那麼快?本席認為這攸關國人司法互助權益問題,應該要受到重視,如果不是剛好有廣大興這個事件在5月9日發生,這個協議會不會就一直躺著? 林部長永樂:我們當然希望這個協定能夠儘快進行,這次實際的情況也是我們和菲律賓間透過司法互助協定相關內容及精神…… 楊委員應雄:是啊!就是因為有這樣的基礎,今天才可能有合作調查以查明真相的共識,但是今天我要問的重點是,這樣一個重要的協定,經過那麼久的努力,終於在4月19日簽訂,如果沒有5月9日的事件,真不知道這個協定還會拖多久! 林部長永樂:後續還要經過立法院審議,並在一定時間內通知對方…… 楊委員應雄:根本還沒有送到立法院!我要說的是,往後對於類似這樣的協議,在行政程序上一定要特別注意,讓它的速度可以加快。另外,本席再請教王代表,我們和菲律賓彼此互相派遣的機構、代表,在給對方的待遇上,是不是一致?是不是公平? 王大使樂生:基本上在雙邊設處條例上,都有…… 楊委員應雄:有沒有一致?之前本席在外交部看到我國與無邦交國家間,雙邊派駐機構和人員的特權豁免是有差異的,針對菲律賓這個區塊,在相關人員的特權豁免等待遇,雙方是不是一致? 王大使樂生:基本上是一致的。 楊委員應雄:什麼叫做「基本上」?是不是還有不一致的地方? 王大使樂生:在有些特權豁免的實質內容上,我們一直希望…… 楊委員應雄:還有哪些是不對等、不公平的? 王大使樂生:倒不是說不對等、不公平,而是我們希望有些待遇…… 楊委員應雄:哪些待遇是我們有給他們,但他們沒有給我們的? 王大使樂生:在雙邊設處條例上,譬如員額方面,我們駐菲律賓代表處的員額相對於菲律賓來講…… 楊委員應雄:像一般居留禮遇、機場禮遇、證件、特殊身分證明等這些都沒有問題? 王大使樂生:這些都有。 楊委員應雄:這些基本待遇都有,現在只是在人數上不對等,是不是? 王大使樂生:對!員額上。 楊委員應雄:本席認為我們應該透過這次機會,讓菲律賓了解,雖然我們跟他們是無邦交國的往來,但一定要達到彼此公平、對等的待遇,這點,還請王代表多多努力。 王大使樂生:是。 楊委員應雄:謝謝。 王大使樂生: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陳委員碧涵質詢。 陳委員碧涵: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次菲律賓海監船槍擊我們廣大興28號漁船事件發生到現在,本席認為政府是有需要檢討之處,但是有一些也已經有所改進,我們應予以鼓勵。從事件一開始,本席真的認為我們的外交部、國防部、國安體系反應真的是慢了,從談判的先機、到反應、到因應、到資訊的掌握與提供,這些步驟的確讓我們覺得政府的表現不是很理想,事後本席也了解,我們的部長和國安體系所有長官都很努力為此事件在開會討論,可是就是因為首長一直在開會,下屬只好等候政策的指示,這就產生了政策和訊息斷鏈的問題,這個現象,希望部長待會可以告訴我們今後要如何改善? 另外,就是政府組織改造,我們裁併了新聞局,將海外52個新聞局據點、250多位同仁,移撥給外交部,當初之所以不是移給文化部,而是移撥外交部,最重要原因,就是想要利用他們的專業來協助我國在外交上有所突破,可是,在這次的事件中,我們並沒有看到這些主要的人力提供任何有效性的服務,顯見這兩者間的磨合,或是我們組織調整、職掌分配等都沒有發揮相關功能,對此,我們感受非常的明確。 當然,這半個月來已經逐步的上軌道,現在在漁業談判方面有了好的開始,菲律賓也非常清楚我們堅定的態度,國際媒體或美國國會議員在媒體上非常正向的支持台灣。林部長是否要先回應一下我剛才提出的兩個問題? 主席:請外交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永樂: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指教。針對這次菲律賓公務船射殺我漁民的事件,事實上國安會有開會,也做了一些狀況的推演,我也獲得授權進行談判。在談判過程中我們盡力的讓對方瞭解我們四項嚴正的立場,對方也做了一些回應,但我們對這些回應都不滿意,所以才會有不同的版本出現,其中有些版本我們認為有討論空間,但還是有很多需要補強的地方,對方也一直在做一些保證。我要特別說明,我們和菲律賓最主要的關係架構是透過MECO和TECO,而且已經有二、三十年都是照這樣的方式進行。我個人對這次談判的結果非常不滿意,所以一直要求菲律賓方面做一些補強,我剛才特別提到,我個人對這個事件非常不滿意,我個人也願意負責。至於新聞組的部分,國際文宣實際上是駐外單位新聞組一個重要的工作,從後面可以看出,針對這次事件一共有470篇報導,大部分的報導-包括美國、菲律賓的很多主流媒體也給我們聲援,表示友我的立場,這次菲律賓有三個電視台-也就是菲律賓四個電視台中的三個與他們的平面媒體,目前他們正在台灣,會繼續報導相關的情事,對於導正視聽,讓國際上瞭解我們對這件事情的訴求應該已經有一些效果。 陳委員碧涵:林部長的所有表述都非常誠實、中肯,林部長既然被授權談判,各部會所提供的訊息有沒有直接、單一的窗口傳到外交部?這點我非常質疑。如果你的結論非常清楚,而且也在會議上要求各部會把所有資訊迅速的提供給外交部,那麼就不會有這麼長的等候時間,以媒體需要的訊息為例,法務部已經勘驗了彈道,所有的相關訊息應該都可以在記者會中提供,但我沒有看到這點。其次,剛才林部長提到我們在國際上的處理,新聞報導的篇幅有多少,我相信大家真的非常希望讓國際上都看到這件事情的真相而能主持公道。在媒體的運作方面,一部分是國外新聞的發布,一部分是國內新聞的發布,而國內新聞的發布包含對內和國際記者會,最大的癥結還是在外交部本身有沒有在第一時間獲得充分的資料以發布消息,這點你在行政院檢討會中必須突顯出來,因為這個國際事件不只是外交部的事情。每個單位開完會,回去後下屬還要經過首長同意,這樣子行文來來回回,老百姓當然會覺得我們的反應太慢。林部長剛才也說你要負責,我認為人才難得,林部長本來就是一個好的人才,在為國家奉獻時不要忘記自己的初衷,辭職是最廉價的負責態度,所有事情並不是辭職就可以搞定的,培養一個外交人才要多少的時間和歷練,所以辭職這件事不可以輕易的做,林部長現在最重要的是帶領我們的國家突破外交的窘境,你要聽進去我的話。 林部長永樂:謝謝。目前我們正全力在進行。 陳委員碧涵:只要是我們國家的人才,每個人才都要能夠不忘初衷、好好的發揮,有不好的地方則加以改進。另外,我們也要爭取國際間對我們的支持,這幾天美國和菲律賓主流新聞有了正向的回應,其實菲律賓不只是與台灣有這樣的衝突,他們和馬來西亞、大陸、越南也曾經發生這樣的衝突,在我們爭取國際支持之時,在有相同處境的國家方面,我們有沒有作為? 林部長永樂:事實上周邊的國家,包括印尼在內也有發生過這種事,他們也表示支持我們的做法,所以我們提出四個要求,前面三個是正式道歉、賠償損失、調查事實與懲凶,最後一個是漁業會談,我們希望透過漁業會談能夠解決漁民作業安全的議題,這個議題對於未來防範類似事件再度發生是非常重要的關鍵。 陳委員碧涵:在追求國際支持方面,與我們有相同處境的國家是一個很大的力量,我們要發揮這部分的力量。至於漁權談判,菲律賓總統說要先處理好外交糾紛再談,我們的總統則說現在就可以談,可見雙方有認知上的落差,我們現在究竟是希望馬上展開談判還是要配合菲律賓等外交糾紛結束後再談? 林部長永樂:這部分還需要進一步的查證,就我們瞭解,菲律賓的農業部長、漁業局長也做了類似的表示,但現在最重要的是希望菲律賓方面先針對我們這四個嚴正的要求做出正面的回應。 陳委員碧涵:我提醒部長,我們在外交談判時不是配合人家而已,我們也有很多需要主動積極的部分,我們一定要清楚、明白這點。另外,我們希望進行雙邊談判,但按照目前菲律賓所言來看,他們是希望進行多邊談判,這兩者之間有不同之處,雙邊談判或多邊談判牽涉到我們的主張,剛才陳鎮湘委員也提到,我們在做任何主張時自己要有腹案,並不是對方要求多邊談判我們就一定要多邊談判。 林部長永樂:基本上是我們和菲律賓的雙邊談判。 陳委員碧涵:我還要提醒一件事,艾奎諾三世說要在菲律賓的憲法架構下和我們談漁業合作協議的可能性,他們的憲法規定,國家天然資源僅限菲律賓國人使用及開發,而且羅慕斯總統1998年簽署的菲律賓共和國漁業法規定,菲律賓海洋資源僅得由菲律賓人獨享,他們認為這是上天的賞賜,他們是一個宗教性國家,所以上天的賞賜絕對不能和別人共享,這是他們憲法的主張,他們要在這個架構、原則下和我們談漁權,我們如何因應?部長知道這個嗎? 林部長永樂:我知道,我們的條法司和漁業署會做進一步的研議。我剛才也提到,我們希望能會談,但我們也瞭解目前菲律賓所面臨的限制,目前當務之急-菲律賓也希望能防止類似事件的發生,所以我們會針對漁業作業的秩序和維護漁民安全方面先做到一些初步的進展,這是我們第一步的目標。 陳委員碧涵:剛才我所講的菲律賓的憲法和法規都是我們要繞過的障礙。 林部長永樂:沒錯,條法司已經做了一些研究。 陳委員碧涵:外交部和法務部是否做過所有細節的研議?我們有幾套配套? 林部長永樂:條法司已經針對台、菲之間進行漁業會談的事情做了規劃。 陳委員碧涵:在談判技巧上有沒有腹案?不能都是由人掌控。 林部長永樂:這部分要一步一步來做,我們會和菲律賓方面建立一個協商機制,基本上雙方原來在農漁業合作上是有一個工作小組,這個工作小組會進一步的研究。 陳委員碧涵:我們得到的經驗是菲律賓是一個變化多端、說話不算話的國家,所以我希望外交部在談判方面要有所因應,絕對不能只是被動的配合或者被牽制。 林部長永樂:是,我們會非常謹慎。 主席:請邱委員議瑩質詢。 邱委員議瑩: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的會議原本有排定國安會列席報告,林部長知道國安會為什麼沒有來嗎?國安會有沒有告訴你他們不來? 主席:請外交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永樂:主席、各位委員。據我瞭解,剛才開始開會時主席已經說明國安會和總統府方面都有請假,因為他們並不是實際的主管,他們並沒有實際的參與這件事。 邱委員議瑩:我提出會議詢問。我覺得每次都把外交部部長推上火線,由他來承擔,這不太合道理,雖然主掌外交的是外交部,但對菲律賓的所有決策都由國安會做決定,馬英九也開了幾次國安會議,我不瞭解為什麼國安會可以不來?國安會躲在後面做決策卻不必來接受立法院的監督,甚至不願來立法院做報告,我認為這不盡合理。我覺得主席人太好、太溫和,他當年在國安會當小顧問的時候是怎麼樣被國民黨委員羞辱、糟蹋的?一個小顧問都要被叫到立法院來羞辱一整天。我們處理這麼重要的外交事務,尤其是國安會親上火線,是由國安會做整體決策的,今天國安會竟然可以不用來,他們說他們是幕僚單位,不必受立法院監督,然後把林部長三番四次的推上火線。 林部長永樂:我所做的都是根據國安會議的結論,而且我也按照國安會原則性的指示就整個狀況作推演,我也獲得授權直接和菲律賓…… 邱委員議瑩:你現在講的是你已經獲得國安會的指示,所以你現在做的所有動作和發言都是國安會指示的? 林部長永樂:對,就是國安會議的指示…… 邱委員議瑩:那我們更要清楚的瞭解國安會是依照什麼來做決策?國安會做這些決策之後,後續要做什麼樣的處理?我現在要提出會議詢問…… 林部長永樂:對,我本人獲得國安會議原則性的指示,也獲得國安會議的授權直接處理這個案件。 邱委員議瑩:我當然還是尊重主席的議事處理,但我覺得在這件事情上我們對國安會太過放水,沒有人監督一個這麼重要的單位。總統府和國安會三番四次開了國安會議,你們也成立「對菲制裁措施應變監督小組」,如果是幕僚單位怎麼會成立這種小組?照理說這是事務單位做的事情,結果國安會成立了這個小組,這個小組成立之後,誰監督國安會?國安會要向誰報告?後續一些我們要知道的事情,包括這個小組開了幾次會等等,沒有人可以掌握。 林部長永樂:這個是針對我們提出的11項…… 陳委員碧涵:(在席位上)會議詢問部長不須要答復。 林部長永樂:好。 邱委員議瑩:部長,國安會今天不來,你覺得你可以完全承擔國安會所做的所有決策嗎?今天國安會不來,我接下來的質詢你可以一個人承擔嗎?對於我接下來的質詢,所有的責任你可以一人承擔嗎? 陳委員碧涵:(在席位上)你現在是會議詢問,不能質詢他。 邱委員議瑩:好,如果……,其實我對國安會不來這件事非常生氣,也非常、非常的反對,我並不是要羞辱國安會,而是因為這件事和國家重大外交議題有關,我認為國安會應該來備詢,總統府秘書長應該來備詢,這是對國會的基本尊重,我們希望瞭解總統府接下來要怎麼處理對菲律賓的事情。事情發生到現在已經18天了,我們的四個要求有做到嗎?菲律賓有沒有人理你們?我現在是開始詢答。 林部長永樂:菲律賓方面針對我們提出的四個嚴正要求一直有一些回應,只是說這些回應還沒有到達我們的標準,可是他們一直有一些回應,一直表示要做一些補強。至於調查部分,雙方面的調查小組已經啟動,我們的調查小組今天到菲律賓去,菲律賓的調查小組今天來,因為調查牽涉到…… 邱委員議瑩:18天過去了,我們的調查小組去了一次又回來,被人家洗臉以後才回來,現在又去第二次,18天過去了才有一點小小的回應,你能不能預期接下來他們會不會有更大的回應?事情發生的當下人家都不理你了。 林部長永樂:沒有,事實上大家可以看得出來,他們MECO的理事主席在15日也到台灣來,也就是說溝通的管道實際上還在繼續當中。 邱委員議瑩:你們現在是叫誰去溝通?我們的代表已經被召回了,現在主要的是誰在和菲律賓溝通、協商? 林部長永樂:我們和菲律賓的協商基本上是在MECO、TECO的架構之下,雖然王大使現在回到台灣,他和MECO理事主席、駐台代表之間的聯繫機制還是繼續在推動。 邱委員議瑩:菲律賓大使可以做好相關的協商工作嗎?我知道他在菲律賓只負責打球,他的球技精進不少,可是他的外交工作做得一塌糊塗。 林部長永樂:我覺得有些工作其實進行得還算滿順暢的。 邱委員議瑩:你覺得現在的協商進行得還算順暢?我們要求菲律賓賠償、漁業談判、緝凶、道歉等等都算順暢?如果這樣的進展都算順暢的話…… 林部長永樂:我們每天都有在進行這方面的協商,我們現在要先完成調查的部分,調查的部分和懲凶有關,至於道歉的部分,對方已經有一些回應,在漁業合作方面,對方也有一些回應,所以這四個部分我們正在同時進行,希望對方能有一個比較完整的、正面的、明確的回應,我們才能夠表示。 邱委員議瑩:基本上我對你的外交專業予以肯定,但我覺得在這件事情上你被推上第一線是非常可憐的,你剛才三番四次的說這件事情的處理到目前為止你並不滿意,所以你會負責,但是一直沒有人追問你要怎麼負責?很多政務官講的負責就是下台,這件事情處理不好就是要下台,我也知道現在國民黨內部有一股勢力要逼你下台,先把你這個溫、良、恭、儉、讓的部長推上火線,然後再殺到體無完膚,接下來就是要你對這件事負責,所以我剛才才會一直說希望國安會來這裡報告。這整件事情,馬英九總統對外的宣示和所做的決策都是國安會在主導,國安會卻規避監督,不願意來立法院做政策的說明,這是我們覺得最可惜的地方。我還要給你們看一個專訪,你們的報告第六頁還在幫菲律賓澄清,你們說裴瑞茲從來沒有提到一個中國的政策。 林部長永樂:這是他們正式給我們的函文,對我們做的說明。 邱委員議瑩:我不知道部長是否看過這個新聞專訪?這是在民視播出的畫面,民視截取菲律賓電視台專訪裴瑞茲的報導,請部長看一下。 (播放影片) 邱委員議瑩:好,就播放到這邊。菲律賓在1975年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建交之後就承認了中國,所以,他們的原則都是在一中的架構底下。我覺得外交部連最基本的guts都沒有,你們今天送到立法院來的報告,還在幫他們擦脂抹粉,還說他們沒有提及一個中國的政策,部長,我覺得很難過呀!你講這是菲律賓給你的澄清稿。 林部長永樂:對。 邱委員議瑩:但是裴瑞茲接受專訪,這也是一個事實,他明明就曾這樣說過。 林部長永樂:事實上,處理這次我們跟菲律賓之間的漁船事件,菲律賓方面有跟我們表示過,這與一中的問題無關,也就是…… 邱委員議瑩:到底哪位菲律賓代表跟你表示過與一中無關?主要處理這件事情的是裴瑞茲。 林部長永樂:是裴瑞茲和白熙禮,還有菲律賓的駐華代表處。 邱委員議瑩:然後裴瑞茲接受專訪時卻這麼說,而你又說不是。 林部長永樂:我們有特別問過他們。 邱委員議瑩:菲律賓駐台代表白熙禮能夠代表誰?白熙禮來跟你們談的時候,最後你們在三更半夜召開記者會,行政院也很貼心竟然把四個版本都整理出來給大家看。依照您的外交專業,過去的外交談判應該從來不會有人把談判過程中所提出的版本一一羅列整理給大家看。我不知道為什麼行政院突然變得這麼貼心,讓大家看到這四個版本,後來大家才發現原來馬英九的強勢都是講假的。四個版本中,從第一個版本的最完整到第四個版本的最放鬆,結果你們對外召開記者會所公布的是第四個版本,也就是你們放水之後的版本。然後第二天早上由江宜樺出來召開記者會,要施行幾大制裁和幾大要求,但是已經19天過去了,竟一個要求都沒有達到,人家根本就不理你。 林部長永樂:我們的協商都還在繼續當中,因為我們在15日上午有舉行國安會議,並作成決議要提出制裁。對於菲律賓方面所提出的版本,其實我們都沒有接受,因為菲律賓方面也做了很多的保證,後來我們認為他們的誠意不足,而且反覆無常,授權也不夠充分。在整個的過程當中,我們有做進一步的檢討。 邱委員議瑩:部長,如果菲律賓當時的態度是這樣,那麼菲律賓現在有轉變嗎?他們現在的誠意有比較多嗎?授權有比較高了嗎? 林部長永樂:後來裴瑞茲到臺灣來的時候…… 邱委員議瑩:裴瑞茲來了以後事情還是沒有改變嘛! 林部長永樂:還是沒有改變,所以目前我們還是在…… 邱委員議瑩:我要問你的是,到今天為止,菲律賓對我們的態度有沒有改變?你們所做的四項要求,有沒有一項是他們可以做到的、可以立即回應的? 林部長永樂:因為我們提出的四項要求,他們必須一起達到,才符合我們的標準,所以今天已經開始啟動調查小組的實質調查工作,我們覺得這是一個開始。 邱委員議瑩:所以你覺得這四項的實質審查,就已經可以處理這個事情了? 林部長永樂:我們認為他們要同時達到這四項要求,才符合我們的標準,這個要件是非常明確的。 邱委員議瑩:好,部長,我要進一步請教你,在這件事情發生之後,馬英九總統在當下講得氣憤填膺,又是握拳頭,又是如何云云,請問接下來你們要怎麼善後?這十一項制裁會繼續嗎? 林部長永樂:這十一項制裁一定會繼續。 邱委員議瑩:會繼續到什麼時候? 林部長永樂:會繼續直到菲律賓方面能夠針對我們的四項要求提出正面、明確的回應。 邱委員議瑩:如果菲律賓完全都不理你們呢?我記得馬英九到琉球時,還抱著洪石成先生的遺孀說「這個事情政府絕對不會不了了之!」所以,我要看看你們到底要怎麼善後。 林部長永樂:我們跟菲律賓方面的協商確實持續在進行中,這幾個部分其實我們都有在推動。 邱委員議瑩:國安會議還有沒有持續在召開? 林部長永樂:目前沒有。 邱委員議瑩:目前已經不開了? 林部長永樂:目前還沒有,因為現在我們還…… 邱委員議瑩:對菲制裁措施應變監督小組有沒有繼續開會? 林部長永樂:監督小組的功能還繼續存在,它主要就是在彙整我們…… 邱委員議瑩:還有沒有繼續開會?您記得總共開過幾次會? 林部長永樂:這個會議我沒有參與過,可是我…… 邱委員議瑩:外交部有沒有派代表去開會? 林部長永樂:外交部是由次長級的人去…… 邱委員議瑩:那今天次長沒有來,有沒有人繼續去開會?外交部的幕僚…… 林部長永樂:我們會做進一步的瞭解。 邱委員議瑩:很顯然的,根本沒有繼續在開會,你們的制裁監督小組也沒有在開會,然後江宜樺或馬英九也說不排除會有第三波制裁,我不知道你們的第三波制裁會在何時啟動?部長有沒有被授權?會不會有第三波制裁?如果有的話,會在何時啟動? 林部長永樂:目前我沒有辦法做明確的回應,因為我現在所獲得的任務就是要儘速和平、妥善解決爭端,而且希望菲律賓方面要針對我們四項嚴正的要求要提出正面、明確的回應。 邱委員議瑩:部長,我簡單把你的答復以白話來說,你現在被授權,如果這件事情能夠淡化、簡化大家的注意力,能夠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去處理就可以了。 林部長永樂:我想不是這樣子的,我們的十一項制裁會繼續實施。 邱委員議瑩:你們的制裁監督小組也不開會了,你也不知道會不會有第三波制裁,反正這件事情到最後的結果就是不了了之。 林部長永樂:因為我沒有辦法做這樣的回應,我想監督小組的功能會繼續,因為實際上監督小組是由各相關部會在提出。 邱委員議瑩:是嘛!所以我剛剛一開始才會一直說為什麼國安會不來開會,我們要求的就是要確實知道,到底現在總統府的決策打算往哪個方向去做,這個部分你沒有參與,也沒有被授權,所以你完全不知道,如果國安會召開這麼重要的小組會議,你都不知道也沒有參與的話,那麼你今天在這裡的回答完全只是一個代罪羔羊被推上火線。 林部長永樂:絕對不是這樣子。 邱委員議瑩:這個小組到底還有沒有持續在開會?到底還有沒有監督、制裁的功能?我們完全不清楚。 林部長永樂:還有在開會,今天上午10點鐘在國安會有舉行監督小組會議,上次的會議是由次長代表與會。 邱委員議瑩:這麼巧!召委安排今天的會議時,你們又正好召開會議。 林部長永樂:因為上個禮拜舉行會議的時候,我是瞭解的,今天剛好也是10點鐘開會,這是我剛才從幕僚方面所獲得的訊息,是定期召開的,因為實際上是由各相關部會在執行,像外交部部分,我們也有推動。 邱委員議瑩:部長,我還是要重提。在你的報告中提到要做國際文宣、合作調查、持續協商和漁業合作等等,我不知道到底能夠達到哪些效益?洪家人和全臺灣人民的要求很簡單,至少菲律賓要給我們一個道歉。馬英九講得氣憤填膺、天花亂墜,對菲將採取十幾個制裁方式,到底結論是什麼?之後你們會不會持續採取這麼強硬的措施?會持續到什麼時候?我們不要看到你們不了了之。 林部長永樂:絕對不會,我想現階段我們的立場非常清楚、明確,就是十一項的制裁措施會繼續實施,在菲律賓方面做出正面、明確的回應之前,不會取銷。 邱委員議瑩:好,謝謝部長。 林部長永樂: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進士質詢。 王委員進士: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菲律賓漁政船蓄意攻擊廣大興28號漁船事件發生至今已經快3個禮拜了,在處理的過程中,臺灣人民都非常關心、關注。當然剛開始大家都群情激憤,外交方面對這部分的處理可能慢了半拍,但是後續的補強工作,大致還差強人意,我想有很多事情,當大家都在氣頭上時,也是有理講不清。現在漸漸比較平靜一點,在談判方面也有一些進展,像司法互助調查可以啟程,讓我們覺得外交部在這方面有做努力。在國際宣傳方面,起先國際媒體就這件事情好像對我們並不是很正面,像菲律賓所講的,我們有越界,但事實上是沒有的。 主席:請外交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永樂:主席、各位委員。剛開始是有些不同的說明。 王委員進士:所以我們發表了幾波的國際文宣後,希望能夠導正國際視聽,針對這方面,外交部也有架設網站。 林部長永樂:對,我們相關的資訊都有在網站上面,也有Power Point。 王委員進士:你們有設立對外的窗口和網站,而這個網站,也有說明事件發生的處理過程。因為今天我們要針對這個事件來探討,所以昨天晚上我的助理大約在9點半和10點15分的時候有上網,但是都無法連結,今天早上還是無法連結,一直到早上10點才連結成功,請問部長,這是什麼原因? 林部長永樂:我不曉得。這點,我請公眾會高執行長答復。 主席:請外交部公眾會高執行長答復。 高執行長安: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我們並沒有瞭解到這個部分,事實上,我們昨天夜裡的網站都還是正常運作。 王委員進士:但是我的助理有印出來。 林部長永樂:我們晚上很晚時其實都還有同仁在監督相關的事情。 王委員進士:網站的設置本來就要全天候的,如果你們晚上休息,可能這時是某些國家的白天,對不對? 林部長永樂:沒有休息。 王委員進士:你們這個是針對外國的網站。 林部長永樂:我們會請技術同仁做進一步的瞭解,事實上,我們是全天候的。 王委員進士:雖然這些都是細節問題,但有時候卻會影響大局。像上次我們在甄選國人出國的緊急救難宣導短片,但那支得獎短片連電話都搞錯了,這些雖然是小事,但是會貽笑大方。 林部長永樂:後來我們去查證,那個電話並沒有錯。 王委員進士:上次你的回答是有錯。 林部長永樂:我們有請領務局局長特別去查證。 王委員進士:你還把責任推給設計甄選的委員會。你們要改進這些小細節,讓大家覺得外交部面臨重大問題時,在處理上真正有在用心。 林部長永樂:我瞭解,非常謝謝委員的指教。 王委員進士:請教部長,就司法互助而言,我們上次去菲律賓調查,卻又無功而返,到底我們的前置作業如何聯絡?為什麼我們說已經談好了,但去到菲律賓之後,他們卻不接受? 林部長永樂:上次調查小組去的時候,事先都已經做好安排,也已經排好會晤的時間,最主要就是我們在15日的上午已經開始啟動制裁,對方也有些反應回來,那即使…… 王委員進士:對啊!你們可以不去,既然我們要啟動制裁了,他們當然拒絕我們調查,你們的前置作業應該做沙盤推演,不然去到那邊很…… 林部長永樂:我覺得調查人員去那裡有非常正面的作用,要讓菲律賓方面瞭解我們對這件事情的重視,而且他們也提供了很多的證據給菲律賓媒體作正面的報導,其實我們跟菲律賓的調查局、國調局也建立了工作的聯繫,也就是為後來的調查舖路,事實上是我們自己決定回來的。 王委員進士:雖然去了會產生另外的作用,向國際媒體控訴,但是國內民心會認為你們怎麼這麼草率,沒有事先跟人家談好就派人前往。 林部長永樂:原先是談好的,因為制裁的關係,可是我們覺得去菲律賓,有它的作用,就是希望能夠把工作的聯繫先建立起來,到後…… 王委員進士:但是在一般的民意來看,這樣是很丟臉的事情。因為法務部要派調查小組出去,當然外交部這邊也要先協調好之後,才能出去,對不對? 林部長永樂:對,事前都有協調。 王委員進士:這次我們已經啟程去調查,他們也有派員來,這是對等的,但是無論他們來我們這裡調查,或我們去那裡調查,兩邊的調查結果絕對不會一樣,等於是各說各話。 林部長永樂:我們調查的過程是相互合作。 王委員進士:要會同。 林部長永樂:會會同。針對這部分,我請法務部陳次長向委員作簡單的說明。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關於調查部分,目前界定在相互合作調查,那因為…… 王委員進士:雖然說是合作,但大家都各調查各的。 陳次長明堂:我們合作調查的過程中,因為有些不能形諸於文字,他們有他們的看法,但是共識上,是有內部的討論,比方以今天下午要到法醫研究所為例,我們會針對我們的驗屍報告作說明,他們會提出某些疑問,所以我們會交錯。我們的目標是要建立有共識的調查結果,不過這個要看後續,如果說對話…… 王委員進士:共識是指,他們會做調查,我們則提出我們的調查報告,大家還要綜合去…… 陳次長明堂:我們是朝這個方向在做,但是他們有些外交上的顧忌,我們也會相互尊重,我們希望調查的結果是有共識的結果,而不是各說各話。 王委員進士:部長,在這個談判的過程中,我們知道我們的國際外交處境對我們不利,雖然人民都很團結、支持你們要強勢去談判,但我們也要顧慮外交的慣例和國際的禮儀,可能中間有些問題是出在「奇檬子」,既然我們希望人家尊重,他們也希望我們給予尊重,對不對?所以在這方面你們要更注意細節,希望能夠處理得更完善。所謂比賽就要看結果,希望最後我們談判的結果應該像部長信誓旦旦說的,他們一定要履行這四項要求。 林部長永樂:我們一定會堅持。 王委員進士:我們拭目以待。請教部長,大家所關心的,從2001年到現在,除了我們在2006年發生滿春億號和這次發生的廣大興28號比較嚴重的衝突之外,屏東從2001年開始有鮪魚季之後,菲律賓方面認為我們的鮪魚季活動搞得轟轟烈烈,而且我們在第一次舉辦鮪魚季就捕獲1萬2,000尾的黑鮪魚,但現在年年減少,今年預估不會超過千尾,去年才捕獲七百多尾,所以資源是年年減少,日本的捕獲量還比較多,雖然菲律賓不吃黑鮪魚,但是菲律賓看到我們的鮪魚季每年都搞得轟轟烈烈,黑鮪魚越賣越貴,他們一定會眼紅,所以很多人把它歸咎於可能是菲律賓來抓或圍我們漁船的主因。除了我剛才所講的這兩個案子之外,當然2006年的漁船事件,我們處理得更差勁,因為他們沒有道歉,什麼也都沒做;反觀這次我們從互動的過程中,還看到外交部、國安單位和相關單位大家都很努力。 林部長永樂:我們一定會全力以赴,因為漁船的事情牽涉很廣。 王委員進士:現在我們期待你們進行漁業談判,從2001年到現在,雖然有的人認為我們的鮪魚季辦得這麼成功,而且漁民的收入都增加了,其實到現在虧本的還是占多數,所以在這方面,將來的漁業談判,外交部和農委會相關的單位…… 林部長永樂:我們一定會找到一個適當的方式。 王委員進士:大家要去探討原因出在哪裡,而且國際鮪魚科學研究機構也認為整個太平洋每年鮪魚的產量已經銳減,甚至成魚都被抓走了,根本無法產卵,可見這個情況非常嚴重,我們也不能因為經濟上或其他因素就不顧慮到國際對於鮪魚管制的問題。我認為大家應該及早未雨綢繆,將來在談判的時候,我們…… 林部長永樂:針對這個部分,我們的條法司和農委會漁業署會進一步協商,我們也希望能夠解決爭端。 王委員進士:能夠讓國人對於你們處理這件事情上有耳目一新的感覺,不要讓人覺得我們的政府很落伍。 林部長永樂:謝謝委員的指教,我們一定會全力以赴。 王委員進士:好,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唐山質詢。 陳委員唐山: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看起來很辛苦。 主席:請外交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永樂:主席、各位委員。沒有,還好,謝謝委員。 陳委員唐山:有沒有瘦一點?體重好像減少一、兩公斤。 林部長永樂:我們盡力,希望能夠處理後續的協商事宜。 陳委員唐山:漁船遭擊事件發生到現在大概有20天了。 林部長永樂:18天。 陳委員唐山:依部長來看,這個case大概何時落幕,不需要每天在談這件事情? 林部長永樂:因為我們現在提出四項嚴正的要求,也實施了第一次的三項及後來的八項,總共十一項的制裁措施,這兩者之間是有關聯的,也就是在菲律賓方面沒有對我們的四項要求提出明確、正面的回應之前,我們不會取消十一項的制裁。當然在這四項要求裡面,包括調查、懲凶和賠償,因為這兩者之間是相關的,而目前我們所獲得的情況,調查的部分現在正在加緊進行,我們的調查小組現在已經前往菲律賓,而菲律賓的調查小組今天也到了臺灣,雙方會展開調查,以合作的方式來進行,希望能夠釐清真相、懲戒凶手。在正式道歉和漁業合作的部分,我們也會做進一步的努力。 陳委員唐山:據我們的瞭解,一般遇到這種國與國的事情時,希望能夠利用外交管道來解決,至少我們希望能夠在兩個國家當中找出一個共同點,我們當然不可能用武力解決問題,雖然大家在氣憤之下會有對打的念頭,但這是不可能的,其實從過去的傳統來看,菲律賓跟我們雖然沒有邦交,但是個人感覺我們兩國關係還算是滿不錯的,至少在能力所及的範圍之內,我們應該要與菲律賓保持良好的關係,其實用武力來解決只是在講爽快的話,這是不可能的。 林部長永樂:我們一定要用和平的方式來妥善解決這個案子。 陳委員唐山:所謂以和平方式就是要用外交管道,一般來講就是希望找出共同點,因為有這個共同點,他們才會跟我們談,我們也才會跟他們談,假定兩邊的觀念差得太遠的話,大概在外交上面就很難談。 林部長永樂:是的,我完全同意。 陳委員唐山:以外交方面來講,我們要找出一個共同點,而且儘量找出對我們比較有利的方式,也就是找出共同點再來「喬」出對我們較有利的東西。以這樣的觀點來看,請問部長,我們跟他們之間有哪些共同點是他們可以同意的?因為事件發生至今差不多有20天了,我們藉這個機會檢討一下。 林部長永樂:其實我們所提出的四項要求都是滿合理的,而且我們也認為菲律賓有可能做得到。但是在這四項要求裡面,菲律賓方面也提出了一些回應,不過我們並不滿意。舉例來講,菲律賓總統透過他的個人代表和總統府的發言人表達對我們的道歉,但是在這個道歉文裡面有加了非蓄意(unintended)的字眼,我們認為如果能夠把unintended、非蓄意的字眼取消的話,基本上,我們是可以接受菲律賓方面的道歉,但這還需要我們進一步的溝通。另外,在調查部分,現在也在進行當中,這跟賠償和懲凶都有關聯。至於在漁業合作的部分,事實上,菲方也釋放了一些訊息,現在我們的條法司和漁業署都會做進一步的協商,設法推動保障漁民作業的權益。不過,我非常贊成剛才委員所講的,如何找到一個共通點,透過外交協商的途徑解決爭端,畢竟菲律賓這麼多年來跟我們之間的合作關係還算滿不錯的,我們現在在雙方面的TECO和MECO的架構之下,每天都在進行溝通。 陳委員唐山:當然剛發生漁民遭擊事件時,電視和報紙均有頗多的報導,因為個人看法角度的不同,引發很多批評在所難免,可是事發至今已經18天了,大家應該也比較冷靜了,所以希望你們對於國人能有所交待,實質上,雖然漁民喪失一條寶貴的生命,但是至少透過國家的機器,外交部要替漁民爭回一些應該爭的部分,從這些觀點來看,我們希望很快能落幕,你們對於這方面有沒有信心? 林部長永樂:有信心,我們一定會全力以赴,要爭取公道,要懲戒凶手,並還原整起事件,符合國家的利益與罹難者家屬的利益。 陳委員唐山:每樁事情的發生其背景等各方面都不盡相同,在2006年我擔任外交部長期間所發生的漁船事件,是因為我們的漁船進入人家的領域,所以從事發地點來看,我們的漁船已經侵入人家的backyard,就美國來看,如果你們進入美國backyard,他們會開槍射擊。所以像這樣的例子,我們當然不便公開去批評漁民,但是每樁事情的發生,我的看法是,我們的漁民在守法方面也應該自我檢討,我以前也有提過,因為我們的漁民常常在有意或無意當中,也不知道是什麼原因就跑到人家的領域去,以致發生不必要的麻煩,所以我們要給予他們整體的教育,能夠在各方面…… 林部長永樂:針對漁船事件,我們都會妥善處理,不過針對這個個案,我們認為菲律賓方面是過度使用武力,這是暴力的行為,我們沒有辦法接受。 陳委員唐山:是,這個當然我們要譴責。 林部長永樂:我們要強烈的譴責和抗議。 陳委員唐山:我們應該做的就是譴責,也要保護老百姓,但是on the other hand,我們也要教育漁民。譬如在儀器方面的GPS是不是沒有達到一定的水準,所以漁民在不知不覺當中就跑到人家的領海去,這種事情有時候也會發生。不但是在漁民這方面,當然其他的各行各業也都會有這種情形,像食品不應該放的添加物,因為讓人吃了會對身體不好等等,這些都是社會、國家進步的一環。 接著請教法務部陳次長,上次我到你們的辦公室時有提到阿扁的問題,當時你也有在場,對不對?阿扁在講話時,你也坐在旁邊?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上禮拜…… 陳委員唐山:上禮拜你也在旁邊。他的意思是,現在的環境是不錯,但是他心裡還是希望能跟人家生活在一起,而且醫生的藥方也是希望他能跟他的家人,包括太太、小孩和孫子在一起。但是針對這點,目前你們還是無法做到這項要求。你也有聽到這段話,我想每個人都應該要有愛心,一位卸任總統被關到身體變得這麼差,你也有看到,他的手抖動得愈來愈嚴重,口吃也很嚴重,你們把卸任總統關成這樣實在是不應該。如果你是有愛心的人,就會替人感受到那種痛苦,人家也自然會感受到你的愛心和可貴的地方。因為現在掌握他的整個生活環境的大權都在法務部的手裡,這是我的看法,至於上面是怎麼想的,姑且不去評估,我認為你的確是有能力,而且那一天你也聽得很清楚,你是否能設法讓他搬到距離高雄較近的地方? 陳次長明堂:委員的意見我們會再做整體評估,因為原先考量的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的環境比較好,而高雄監獄的設施老舊。不過上個禮拜我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去考察,所做的意見,我們會再參酌醫生的意見再做整體評估。 陳委員唐山:拜託你參酌他們的意見,因為一個國家偉大的point,無論百姓或政府都要有愛心,政府要疼惜百姓,做些事情來幫助百姓,讓人家覺得自己所選出的政府是非常光榮的。以一般的民調而言,如果老百姓選出的總統或縣長會讓自己感覺很光榮,那麼這位首領就成功了;反之,如果老百姓根本不喜歡這位總統或縣長,沒有光榮感,那麼這個國家或這個縣就完蛋了,所以,我希望你們在這方面要有愛心和人性,何況你們把人關了這麼久。 陳次長明堂:愛心和人性都是我們的立場,但是我們會整體考量看看,好不好? 陳委員唐山:好,拜託次長了。謝謝。 陳次長明堂:謝謝。 主席:請馬委員文君質詢。 馬委員文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廣大興漁船事件,到目前為止還持續受到很大的關注。在這段期間相關的部會也投入很多的心力希望可以獲得好的解決。其實就我的看法,自事件發生之後,外界對於我們的處置方式有些批評,不過長期以來,有很多的臺灣漁民都一直受到其他國家的欺凌,而政府一直都沒有很強勢的作為,反而這次不僅國防、外交共同聯合一致向外,而且態度非常強硬,我覺得這是一個有效的作為,也是一個轉折。所以基本上,我們還是希望能解決爭端,雖然在過程當中有些不足,不過大體上來說,未來可能就部長所說的,我們還是以談判的方式來解決爭端,這對我們也會比較有利。 主席:請外交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永樂: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馬委員文君:另外,我在這裡要提出的是,希望臺灣應該主動要求列席南海行為準則,因為現在美國跟東協國家正在討論這部分的問題,雖然臺灣沒有受邀出席,但臺灣也不可以置身事外,我們是不是可以提出要求參與? 林部長永樂:其實我們跟很多的東南亞國家都有進行雙邊協商,包括漁業部分,我們現在也有參與印尼的南海會議,就南海各方的行為準則或宣言等相關的機制在做聯繫,未來我們會以此做為努力與加強的目標。針對菲律賓的部分,因為漁船事件還是一直在發生,我們希望能夠找到一個比較好的解決方法,尤其在最近,我們希望能夠針對漁船作業的秩序、漁民作業的安全及避免類似不幸事件的發生,找到一個可行的機制,先與菲律賓方面建立臨時性的措施,我想這部分對於未來漁民的作業應該會有幫助。 馬委員文君:我們還是建議部長對於這部分能夠順勢而為,化危機為轉機,積極爭取加入,我想對於我們會有很大的空間和戰略延申的必要性。 林部長永樂:是的。 馬委員文君:其實在兩年前菲律賓將十幾名臺灣籍的罪犯送交中國時,也引發台菲關係的緊張,情勢也有升高,可是也因為這樣,後來雙方在很多方面經過折衷和密切的互動,關係是不是反而有改善? 林部長永樂:後來反而有改善,這也就是為什麼今年4月份我們跟菲律賓方面能夠順利簽署刑事司法互助協定最主要的背景。其實過去這兩年來我們跟菲律賓方面也做了很多的溝通,我們也希望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針對漁船的事件,我們也會往這個方向來努力。 馬委員文君:我為什麼特別提到上次的事件,其實外交部也有提到菲律賓的立場,這次他們針對廣大興漁船事件並沒有跟一中掛在一起,但是我們還是有很多的爭議,雙方的協議還沒有獲得很完善的建立,而且也沒有達到我方的要求,所以我們希望透過這次的事件,在談判的過程當中,要更強硬的要求、爭取我方的權益和主權的認定。 林部長永樂:這確實是我們現在所堅持的立場,菲律賓方面其實有些回應,但我們認為這樣的回應還是不夠,並沒有符合我們的標準,我們希望他們能夠針對四項要求提出更明確和正面的回應,這個立場是我們一直堅持的。 馬委員文君:因為在第一波的制裁之前,外交部是否以最快的特急件向美國國務院說明我們的立場與主張? 林部長永樂:我們跟美國的溝通管道都非常順暢,美方也瞭解相關的情形,也希望雙方面能夠以和平的方式來解決爭端,更重要的是,美方也希望菲律賓方面能夠儘速完成公平、公正的調查,以助於釐清事實的真相,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現在跟菲律賓方面能夠完成司法互助機制及推動實質的司法審查,我覺得國際上的聲音對我們是有幫助的。 馬委員文君:就你所知,針對台菲雙方的漁業協定,美方是什麼樣的立場? 林部長永樂:美方是希望整個區域的和平與穩定,包括漁業作業的秩序,我覺得對美方來講,當然是樂見其成,但是因為漁業合作還沒有開始,不過我們會進一步作溝通,在我們內部的部分,我們的條法司和農委會漁業署會進一步協商後續的協商事宜。 馬委員文君:我想這是一個機會,也是轉機,過去我們在釣魚台等相關事件上,也讓我們達成與日方的協議,所以,我們也希望這次的事件可以讓我們跟菲律賓有機會促成協議。 另外,菲律賓近期以來對於南海情勢及周邊的爭議海域,態度上是愈趨強硬,這其實跟美國重返亞洲戰略要求菲律賓採取比較主動積極的態度有關吧? 林部長永樂:我們對於南海的立場也是非常明確,我們對於主權的部分還是非常的明確、非常的堅持,可是我們也希望相關的各方都能夠以和平的方式來解決,也就是比照東海和平倡議的精神,在南海地區也能夠推動類似的和平倡議,大家以和平的方式來共同開發,這是我們一貫的目標。 馬委員文君:不過除了這次的漁船屠殺事件以外,其實大家可以看到,南海周邊的海域,不止台菲,其他國家、行為國可能都有不同的作法和作為,在這部分,臺灣本身應該要有動態的因應措施和通盤的考量,因為今天我們不只是處理這個事件,未來可能發生的事件將會更多,而臺灣要站在什麼樣的立場?做什麼樣的通盤考量?以什麼樣的動態措施去因應它的演變?外交部或相關單位是不是有一個作法或…… 林部長永樂:我們也會提出類似的建議。針對整個區域的安全、護漁的行動,還有保護漁民的權益,以及加強漁業方面的合作,我們會做進一步的研議。 馬委員文君:我要提出建議,剛剛也有委員提到。在漁船的作業上面,可能漁船的設備不足或不夠好,外交部和相關單位,包括海巡和國防部,都應該提供更好的提示或警示,我覺得這也是有必要做的,因為要以防未來可能還會發生很多的衝突點。我也有聽過另外一個說法,像鮪魚的捕捉,其實從放漁線到可以抓住鮪魚是需要很長的距離,這樣可能也是會有爭議性,當初的認定點好像也有這樣的衝突,是不是? 林部長永樂:發生的地點是在雙方重疊的專屬經濟海域,這是無庸置疑的。 馬委員文君:確定沒有問題。 林部長永樂:確定,這也是在我們的專屬經濟海域。可是因為雙方面過去並沒有達成任何的協議和瞭解,所以這個部分也是我們目前要去推動的重點。 馬委員文君:這是勢在必行的,雖然以目前來看,我們要達成台菲漁業協定還是會有很多的困難,可是就掌握這次的機會來看,我們可以有話語權,落實和平倡議,尋求共識。如果在沒有什麼意外發生的情況之下,我們提出東海和平倡議或什麼理論都沒有問題,可是當發生的時候,我們應該掌握話語權,怎麼來延伸自己的國際利益或戰略地位,這都是最重要要考量的。 林部長永樂:是,完全正確。針對這一次的事件,我們首先要做最妥善的處理,希望用和平的方式解決,也希望菲律賓方面能夠做出明確、正面地回應;針對這幾個議題,我們會繼續來推動,這個立場與目標是非常明確的。 馬委員文君:後續可能大家還是在期待,除了我們提出的這幾項要求以外,怎麼樣讓未來進行得更順暢、外交部如何因應?部長是專業養成的優秀人才…… 林部長永樂:不敢當。 馬委員文君:怎麼去掌握因應可能要多費心。 林部長永樂:是的,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現在輪到本席質詢,請馬委員文君暫代主席。 主席(馬委員文君代):請蕭委員美琴質詢。 蕭委員美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部長,我還是要表達一下非常遺憾,今天國安會與總統府秘書長並沒有來這邊列席備詢,因為這是國家面對危機的時候,而且在野黨已經表態過,支持政府一致對外的立場。對於後續的戰略,包括南海地區要凝聚什麼戰略立場,以及跟菲律賓的一些具體談判策略,事實上有必要來凝聚國家的共識,他們沒有來列席失去了這樣的機會,我覺得非常遺憾。以過去的慣例當作藉口,這個我也不接受,我以前在總統府上班的時候,就曾經被叫來立法院列席,所以我覺得這些都是藉口。我今天為什麼特別要求國安會與總統府秘書長也要列席,因為我知道這整個決策不是只有外交部單一的部會在做決策,涉及到很多跨部會之間的協調。甚至我以前也列席過國安會相關的會議,有一種高層會議是總統自己主持的,另外一種是國安會秘書長主持的,在主持會議的過程中,如果有部會之間立場不同或權責不清,都是由國安會秘書長或總統來做裁示與責任的分配,所以在過程當中主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尤其,在後續如何繼續維持跨部會之間的協調,還是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在第一時間包括訊息是不是產生落差,部會之間協調是不是有權責不清的地方?我覺得這個應該要進一步檢討的,但是今天國安會與總統府並沒有接受任何體制內的監督,單憑總統針對媒體的發言,並沒有一個可以讓在野黨監督的機制,我也覺得非常遺憾。 就外交部這邊所扮演的角色,整個事件落幕之後,我們可以進行一個更完整的檢討,我不想在這個時候去談誰要下臺、不下臺的問題。與菲律賓之間的問題還是要繼續解決,我們也希望,在部長對外面對菲律賓的過程當中,還是要有國內一個堅強的後盾。 主席:請外交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永樂:主席、各位委員。非常感謝。 蕭委員美琴:在這個過程當中、整個事件落幕以前、進行更完整地檢討之前,我們還是支持部長,繼續把我們應該要求、該進行的談判,以前整個國家可以運用的籌碼、該盤點、該進行的部分希望有更彈性的空間,在這個地方大家一致來做部長的後盾。但是如果在最後,當整個事件落幕有讓人民不滿意的時候,該負的政治責任,不管部長或上到總統與國安會秘書長等等都應該一致做檢討,不是只有外交部單一的部會。 今天我特別邀請的王大使是不是一起上臺答復,這個事情開始發生的第一時間,我們很多的訊息是不清楚的,導致國人有一些錯誤的期待,包括第一時間外交部對外釋放的消息說,我們預期當天晚上與白熙禮會談可以有5個小時,你們開始談以前,大家期待8點半有一個比較具體正面的記者會,最後的結果讓國人非常失落,這個落差是後來導致國人對整個事件的處理及外交部態度不滿的主要原因之一,你覺得在訊息掌握上發生了什麼問題? 主席:請駐菲律賓代表王大使答復。 王大使樂生:主席、各位委員。這個事情發生以後,我在第一時間(5月9日)就開始跟菲律賓政府交涉,我第一個最嚴重的舉動是,要求菲律賓政府懲兇,而且就相關的證物與證人都要保全,同時,我特別強調,請菲律賓海巡署要把所有涉案人員扣起來。 蕭委員美琴:你這些動作是什麼時候做的?因為我至少…… 王大使樂生:這個是在5月9日。 蕭委員美琴:事件發生在一點多,政府機關獲得通報之後,我記得那天晚上我還跟部長、亞太司司長通話,我們想要瞭解,第一時間到底是公務船,還是民間的武裝船、是海盜?你們一直到晚上七點多才把這個事情做釐清,從一點多到七點多之間,那個時候你在做什麼? 王大使樂生:我大概是12點58分接到通報,接到通報之後我們就向4個單位-海巡署、漁業局、水警與海軍分別查證。 蕭委員美琴:他們是在什麼時候回報給你的?你在跟他們查證的時候。 王大使樂生:我是在12時58分接到電話。 蕭委員美琴:你是在什麼時候獲得證實,說這是公務船執行的非法槍擊行為? 王大使樂生:我在還沒有完全證實這是菲律賓公務船時,大概在下午將近5點鐘左右接到的,但是我必須再確定、查證到底是不是公務船。 蕭委員美琴:所以部長是在七點多鐘才獲得最後的證實? 王大使樂生:我查證以後馬上…… 蕭委員美琴:在菲律賓特使來臺灣之前,你們對外釋放一些訊息,我們的4個要求裡面只有賠償的問題還沒有談妥,但是道歉等其它方面已經有所進展,讓國人有一個錯誤的期待,你們這個訊息的來源是不是發生什麼問題? 王大使樂生:Basilio到臺北之前,我先在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總部與它的理事主席、顧問、Basilio會面,他們特別就這個內容告訴我,說實在的,還有不滿意的地方,但是他在72個小時之內有所回應,我必須很忠實地把這個訊息報回給外交部。有很多不滿意的地方,我覺得我們應該…… 蕭委員美琴:你覺得不滿意,但是報回來是說有正面的進展。 王大使樂生:基本上,在道歉的部分他們曾經有做一些說明,但是我們覺得還是有些地方不滿意,所以我們希望在這個基礎上繼續交涉。 蕭委員美琴:你們所謂的不滿意是指道歉的對象不對,還是道歉方式不對? 王大使樂生:不是道歉的方式,我們希望他能夠向罹難者的家屬、政府與人民正式道歉,同時,他在有一些措辭方面,我們覺得必須有改進的方向。 蕭委員美琴:你們一直持續在磋商?請教部長,白熙禮回臺之後,你跟白熙禮在談的這5個小時過程中,你隨時有跟馬總統進行簡報,總統有沒有掌握你們整個談判的進展? 林部長永樂:其實,在國安會議的時候是有非常原則性的指示,所有的狀況我們都做了推演,但是臨場的狀況改變很多。 蕭委員美琴:臨場你是主談者,有媒體報導你的手機講到沒有電,你到底是在跟總統講手機,還是處理別的事情,在過程當中總統有沒有掌握?後來行政院公布這4個版本的整個變化,道歉的形式我們要不要接受,總統到底有沒有掌握?總統已經提早去睡覺,還是有一直跟你待到開記者會為止? 林部長永樂:我是按照國安會議的指示。 蕭委員美琴:授權給你的? 林部長永樂:授權給我處理。 蕭委員美琴:這5個小時當中,總統有沒有參與? 林部長永樂:這個部分完全是我自己在談。 蕭委員美琴:那5個小時你都沒有跟總統府聯繫,外交部都沒有向總統府回報狀況,到最後開記者會的處理原則與方向總統都不知道嗎?總統是第二天看報紙才知道嗎? 林部長永樂:也不是,當天晚上事實上國安會已經做了一個決定。 蕭委員美琴:國安會不是第二天早上七點才開會? 林部長永樂:國安會早上7點鐘開會。 蕭委員美琴:當天晚上到底誰在跟你授權,還是都是你自己一個人決定呢? 林部長永樂:整個談判的過程確實是我自己在主導。 蕭委員美琴:對,只是部長現在還沒有回答我的問題,你在談判的過程當中,有沒有跟總統通話,總統知不知道你的談判過程進展是怎麼一回事? 林部長永樂:最主要的問題是,這整個過程非常複雜,沒有辦法講那麼清楚,我舉一個例子來講,菲律賓方面的回應到底是不是符合?因為這裡面需要進一步的查證。還有菲律賓駐臺代表白熙禮他一直跟我說,他會有很多其它的補救措施與保證。 蕭委員美琴:你要去查證這些補救措施是他隨便講的,還是真的有? 林部長永樂:對,因為我沒有辦法確定。 蕭委員美琴:可是你現在還是答非所問,我問你,馬總統這5個小時有沒有參與,5個小時之內你有沒有跟馬總統打電話? 林部長永樂:我就跟委員報告,因為這裡面有些事情我沒有辦法確定。 蕭委員美琴:你沒有確定,所以你都沒有跟總統回報? 林部長永樂:我也沒有辦法報告,因為我不曉得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蕭委員美琴:所以這5個小時之內都沒有跟總統府聯絡,總統府有沒有主動來跟你關心,說現在到底談得怎麼樣了? 林部長永樂:最後的情形,當我在…… 蕭委員美琴:你不要說總統,一般民眾都一直看電視在等,我從八點半一直等,害我平常很不喜歡看的一些談話性節目,為了等你們的記者會,都要忍受這些節目一直看下去,對不對?不然我還可以去看書,做別的更有建設性的,就是為了在等你們的記者會,大家都一樣焦慮,想要知道有沒有結果,難道總統都不關心,也不打電話跟你聯絡問一下部長,現在到底進展到什麼狀況,大家一直等到半夜一點多鐘。談判中間都是你自己一個人承擔嗎? 林部長永樂:就是因為中間的轉折真的很快,因為我沒有…… 蕭委員美琴:我們總統果然是在看報紙治國,第二天報紙還沒有印出來,他什麼都不知道。這5個小時他都沒有參與,他都沒有跟我們一樣焦慮,這麼重大的臺菲之間的外交事件、這麼大的衝突,總統都不會焦慮,也不會主動關心,瞭解談判進展,現在談到什麼狀況、談到哪一個版本?都沒有,是第二天報紙印出來,他才有他的立場與看法。 林部長永樂:也不是,剛開始的時候只有一個版本,這個版本不是一次拿出來,是一步一步來的,這裡面的過程變化得很快。 蕭委員美琴:你現在再一次證實,政府的國安機制整個決策混亂,這也是丁渝洲前局長的一些批判。當然,我還是要講,現在不是做完整深入檢討的時候,我現在要確保你接下來後續的處理有充分地授權…… 林部長永樂:後續的事情我們一定會全力來做。 蕭委員美琴:而且是有步驟、整個政府是協調的,因為現在已經證實,你第一時間是不協調的,後續有沒有協調?總統的角色是什麼、國安會的角色是什麼、外交部與各個部會的角色是什麼? 林部長永樂:我們是根據國安會議的指示,事實上我們都有…… 蕭委員美琴:我們現在是要確保後續的,你有整個國家機器在做後盾,而不是製造你談判的困擾,你現在已經證實這個確實是一個很大的問題了。 林部長永樂:是,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蕭委員美琴):請詹委員凱臣質詢。 詹委員凱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部長,我也是非常希望總統府或國安會秘書長今天能夠列席,來這裡跟我們講一講一些內幕消息,因為他們是在最高層的地方做指導原則。我是非常希望他們來,我在這邊也必須講一下,根據憲法第六十七條,還有大法官釋字第四百六十一號解釋,國安會秘書長和總統府秘書長是總統的幕僚單位,對立法院負責的是行政院,不是總統府,是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這兩條規定裡面都有解釋,除非是法律的問題或預算的問題,這兩位首長要列席立法院報告,除了這兩個問題之外,包括司法院、監察院與考試院都可以不用列席,沒有一定要來,這是法律的規定。憲法的精神、大法官的解釋,國安會和總統府秘書長來或不來立法院,我認為是看他們的自由心證,這個沒有對也沒有錯的問題,因為憲法和大法官解釋已經規定得很清楚了,這是我們的憲政體制,體制就是這樣子,不然就要修法。我希望他們來,但是他們不來,理論上我是可以諒解的。 19天以來,我們政府對菲律賓種種制裁,政府的作法與一些抵制的措施,理論上我是很支持的,外交工作本來就很難,尤其對一個沒有邦交的國家。那天我在電視上看到部長,我看你非常努力,要把事情在12點鐘就解決掉,但是你努力的結果,恐怕還是沒有達到你的希望;我看部長也一直暗示菲方,希望他能夠講一些我們人民所希望的答案,但是很可惜沒有。那一天基本上並沒有共識,但是這樣子就要求外交部要負責、部長要下臺嗎?我認為現在還不是時候,我支持部長繼續把後續的工作完成…… 主席:請外交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永樂: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指教! 詹委員凱臣:下臺不能解決問題,下臺只是讓現在在做事的人逃避了問題,哪有解決問題?新上來的人會做得更好嗎?他對整個事情都不曉得,會解決問題嗎?所以我支持部長,你應該繼續做下去。我現在最遺憾的是什麼?從5月9日事情發生之後,我們整個國家、社會的氛圍都給那些媒體、名嘴、社會輿論牽著走,政府幾乎沒有自己的立場,外交部也沒有自己的立場,都是受民粹主義的影響,媒體的名嘴怎麼講,好像應該按照他講的才對,其他人講的都不對,看到這一點我覺得非常遺憾。 現在是事後我在講,如果我是部長的話,12點鐘一到我就制裁,因為我們政府講的就是12點鐘,制裁之後慢慢看,看他們給我們什麼樣的答復,看看白熙禮給我們什麼答覆、裴瑞茲給我們什麼答覆,我可以收回這些制裁,這些制裁不是不能收回,如果我們在隔天凌晨沒有展開制裁,他們就不怕了。假如是我,我會先展開制裁,假使在制裁之後的第二天、第三天他們有釋出善意,屆時再解除制裁,這本來就是很正常的事情。 林部長永樂:我可不可以利用1分鐘的時間,針對這一點向委員報告? 詹委員凱臣:好。 林部長永樂:我們要求菲律賓在72小時內提出正面、明確的回應,也就是說,我們給菲律賓72小時的時限,一旦超過時限,我們就有主動的裁量權隨時可以啟動。因為我們希望找到適當的啟動時間點,所以我們在第二天召開國安會議,院長於上午10時旋即對外宣布對菲律賓展開制裁。我想,啟動時間點是符合外交慣例,我也完全同意剛才委員的說法,怎麼樣可以找到一個最適當的時間點?如同我剛剛所言,菲律賓方面確實也做出了一些回應,對於他們的某些回應我們可以接受,有些回應我們則是不能接受,而菲律賓方面也願意做一些補強措施,所以我們也希望白熙禮代表在說明會中能夠對外說明。另外,菲律賓總統的個人代表-裴瑞茲理事主席隔天就來台,在綜合整體情況之下,個人認為我們對於菲律賓的回應要做一些檢視與評估,然後再找到適當的啟動時間點,我們在第二天早上7點鐘召開國安會議,並啟動制裁機制,我覺得這基本上是符合外交的作法。 詹委員凱臣:好的。謝謝。我講的不是你的作法,我講的是我的作法。好不好? 林部長永樂:是的。 詹委員凱臣:依照我的作法,我在凌晨零時立即展開制裁,如果第二天白熙禮要跟我見面,我會接見他,如果裴瑞茲來台,我也會接見他。為什麼?因為你怎麼知道他的口袋裡面有些什麼東西?你怎麼知道他的嘴巴會說出什麼話?這些你根本就不曉得,因為你不曉得他要說什麼,你就兩度予以回拒。 林部長永樂:後來亞太司司長有跟他見面,我們已查證此事。 詹委員凱臣:我知道亞太司司長有跟他見面,但假設我是你,我會對菲律賓展開制裁並接見其代表,若我對他的講法不滿意,我就會對菲律賓繼續進行制裁,但是,我應該會接見他。因為你不知道他要來幹什麼,至少他是代表菲律賓總統,所以你不能說他的層級太低。 林部長永樂:也不是說他的層級太低。因為在剛開始的時候,他沒有給我們一個很明確的說法,只說他是代表菲律賓,但是,他有沒有針對我們的四項要求提出任何的回應?我們並不清楚,所以我先請司長跟他做溝通,以了解對方的想法與作法,後來確定他們並沒有提出具體的回應與作法,以上是事情發生的經過。 詹委員凱臣:聽說他來台投宿飯店發生了一些問題,外交部也兩次拒絕接見他。稍後我要針對此一問題做延伸,我講的是我個人的作法。 林部長永樂:我了解。有關飯店的部分,我們也有進行了解,可是,那完全不是我們的安排,我們事實上並不曉得。 詹委員凱臣:我知道,所以在作法上不一樣。本席認為,既然我們這麼講,就要這麼做,如果協商沒有達成共識,白熙禮給我的回答,我不滿意,等到裴瑞茲來台的答覆,我也不滿意,我就會繼續展開制裁,問題就是如此的簡單。不過,部長也很辛苦! 林部長永樂:我非常感謝委員的指教。 詹委員凱臣:我真的很佩服你,那一天部長表現出文明國家的外交部長所應有的氣度。你有那種想要把事情做好的感覺,我很佩服你。 林部長永樂:我只是盡自己應盡的本分,謝謝委員的指教,其實做的不理想,我自己也不滿意。 詹委員凱臣:後續的行動尚請外交部繼續努力。好不好? 林部長永樂:是的。 詹委員凱臣:請問陳次長,白熙禮所講的話我們不滿意,裴瑞茲來台我們予以拒見,好像他們在台期間的吃住都有問題,我們在第二天又把他們兩個人送回去,對不對?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這是外交部的業務,我們…… 詹委員凱臣:我沒有說這是你做的。我的意思是,我們就把他們給送回去了。對不對? 陳次長明堂:其實這不應該叫做「送回去」,應該是…… 詹委員凱臣:應該是請回去。事隔一、兩天,我們派出17名調查人員赴菲律賓,並要求對菲方進行調查等等,我不禁要問:事情有這麼做的嗎?不要說這是國與國之間,連一般老百姓之間也不會這麼做。今天你來,我打你一耳光,明天我再到你家去罵你,你會接受我來嗎?本來他就不會接受。難道你真的以為這17名調查人員前往菲律賓會有所作為嗎? 陳次長明堂:報告委員,當時外交部確實有盡到相當的作為,我們有做過努力,而且,根據對方的答覆與給我們的資料載明,菲律賓方面對於我們派去的調查團是接受的。 詹委員凱臣:在菲律賓接受之前,我們拒見他們的大使,還把人家的大使遣送回國,不與他對談,你認為他講的話還有效嗎? 陳次長明堂:我們的調查團是在16號早上7時30分搭機赴菲律賓,裴瑞茲則是在16號下午1時30分搭機離台,所以我們的調查團是比他還要早到達菲律賓。 詹委員凱臣:我們已經決定要遣送他回國…… 陳次長明堂:那個不是遣送。 詹委員凱臣:在那個時候,菲律賓還會答應你要好好的調查嗎?當然不會! 陳次長明堂:外交的作為可能有某些細節方面的問題…… 詹委員凱臣:我知道,但是…… 陳次長明堂:當時菲律賓也表示希望雙方能夠共同調查,以發掘真相,所以他們在調查方面確實是有誠意。 詹委員凱臣:有時候你們也不要太一廂情願,當然,我不是在替菲律賓講話。你們認為對方願意這麼做,隨即派了一大批人去,而現在他們派員來台,我們就可以接受了,對不對? 陳次長明堂:其實外交部在16號安排好,我們在當天下午就可以見到菲律賓國家調查局的人員,但是,我們只能揣測他們是不是存在某些外交上的問題,因而造成延後?其實他在隔天有展現一些誠意,但是,因為他們的表現都反反覆覆,所以我們希望他能夠以書面的方式提出,但是,我們沒有拿到。 詹委員凱臣:謝謝次長。 王大使,我們在此呼籲民眾不要虐待菲勞,外交部也希望菲律賓民眾要好好的對待我們的僑胞,這點你做得到吧? 主席:請駐菲律賓代表處王大使答復。 王大使樂生:主席、各位委員。報告詹委員,我們會盡全力做到。 詹委員凱臣:原本我們要送給菲律賓的窮苦民眾400噸白米,預計在上週就要將白米送出去,但是,外交部與農委會跟我的辦公室連繫,我們把這批白米擋了下來,我希望事情在獲得解決之後,這400噸的白米還是能夠送到菲律賓窮苦人家的手上,這主要是在表達我們的一點善意。是不是? 王大使樂生:是的。 詹委員凱臣:有時候僑胞所認識的人比外交部還多,王大使認為這個事件發生之後,我們的僑胞能夠做些什麼? 王大使樂生:這件事情發生之後,我們在5月12日、14日及24日,不論是傳統僑社或台僑團體,所有的僑胞都合力聯名致函,並逕洽各自所熟悉的菲律賓政界人士,向菲律賓政府強烈表達我們的訴求,也希望菲律賓政府能夠善意的儘速回應我們的訴求。對於菲律賓的傳統僑社或台僑團體一致的支持政府,我們表達致高的敬意。 詹委員凱臣:謝謝。請你們繼續努力。 王大使樂生: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4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部長自行斟酌,外交部列席的司、處長的業務與今日會議主題比較不相干,他們可以先行離席處理公務,但是,與會議主題相關的人員一定要留在會場備詢。 請楊委員麗環質詢。 楊委員麗環: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臺灣漁民遭到菲律賓公務船蓄意射殺事件,確實讓民眾感到非常的憤怒,在這個事件的處理過程中,我們可以感受得到,菲律賓政府一開始就表示他們不是蓄意射殺我國漁民,而且又反覆無常的方式,更引起民眾的憤慨。外交部在處理事件交涉的過程中,我們看到了死者家屬或民眾基於國人遭受不公平待遇,都表達了無法等待的心境。 首先,請駐菲律賓代表處王大使針對此一事件發生之後的情況進行說明,事實上,菲律賓與我國並沒有邦交,是不是? 主席:請駐菲律賓代表處王大使答復。 王大使樂生: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楊委員麗環:你派駐菲律賓有多久的時間? 王大使樂生:報告委員,我奉派駐菲律賓服務時間有1年4個月。 楊委員麗環:在我國與菲律賓政府沒有邦交的情況之下,你在這1年4個月的期間,與菲律賓政府實質交往的狀況如何? 王大使樂生:報告委員,我先舉一個例子說明。在102年4月19日,我們與菲律賓簽署「刑事司法互助協定」,該項協定是我們與東協國家簽署的第一個官方刑事司法互助協定,而且,我們是把雙方主管官署名稱都納入協定之中,譬如說:菲律賓稱之為Department of Justice,我們則是稱為Ministry of Justice,我想這是我們實質關係…… 楊委員麗環:「台菲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對於今日互派調查人員有實質的幫助嗎? 王大使樂生:因為雙邊已簽署司法互助協定,我們根據是項協定的機制雙邊互相有請助事項,我相信「台菲刑事司法互助協定」有助於此次事件的調查。 楊委員麗環:其實發生這種事情也不是第一次,不論由誰執政,臺灣漁船經常發生類似事件,這次事件還算是發生在近海地區,甚至臺灣遠洋漁船也曾經遭受類似事件,據我所知,在非洲索馬利亞海域一帶,法國船隻也曾經遭到海盜挾持,在境外發生漁船糾紛案件其實是相當的多,這次讓我們最不能夠接受的是,這次發生不幸事件肇因於菲律賓的公務船過度掃射,我們感覺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菲律賓政府態度不是那麼的友善,而且也不願意正視這個問題。在這段時間你對菲律賓政府的態度是如何處理?你向菲律賓政府做了什麼樣的表達? 王大使樂生:在這件事情發生之後,我在5月9日當天旋即向菲律賓政府提出我最嚴正的抗議,同時,我也要求菲律賓的海巡署要把所有的證物及涉案的人員統統查扣,以便我們將來在懲凶及要求賠償的依據。 楊委員麗環:他們都有做嗎? 王大使樂生:我相信他們都有做到了。有關涉案人員及查扣的槍枝都在當天…… 楊委員麗環:除了向菲律賓政府表達抗議以外,你有直接向代表民意的菲律賓國會表達陳述嗎? 王大使樂生:在這個事件發生之後,我們分別向菲律賓眾議院外交委員會的主席Al Bichara、國際關係委員會主席Victor Ortega及參議院司法委員會參議員Escudero等人說明這件案子的經過,也積極尋求這些委員們對這件案子的支持,同時,這些委員們的發言都刊登在媒體。 楊委員麗環:無論在民間、媒體或政府相關單位方面,菲律賓各界現在對於這個事件有什麼樣的改變? 王大使樂生:因為我知道這件事情發生之後,將來可能會在媒體上引起很多的論戰,所以我個人是在5月10日就向菲律賓…… 楊委員麗環:目前他們還是堅持他們沒有錯,而是我們的漁船侵入他們的領域,是嗎? 王大使樂生:這可能是經濟海域重疊的問題,現在我們針對這個問題已經與菲律賓正積極交涉,我們也已經展開調查,菲律賓國調局的人員在今天已經到達台北,我們的調查人員也在今天早上的7點35分搭機飛往菲律賓,所以雙方正在進行合作調查。 楊委員麗環:好。對於這件事情,你認為我們後續還應該怎麼做?如果你再回到菲律賓的時候,你希望我們要有什麼樣的作法? 王大使樂生:我們要在堅持國家主權與國家尊嚴的情況之下,現在我們應該針對漁民在海域進行捕魚作業的安全與秩序繼續與菲律賓交涉,我們也希望透過這次的事件將漁民作業的安全…… 楊委員麗環:你們要把彼此的權責與區域劃分清楚。 王大使樂生:然後我們再來向菲律賓進行後續關係的發展。 楊委員麗環:好的。 請問林部長,今天已經確定台菲雙方都派員展開調查,從5月9日迄今,雖然這一路上有讓大家感到非常不滿意的狀況,但就目前來講,我相信最起碼都互相有走向理性的解決辦法,曾經有民眾在第一時間認為以菲律賓如此蠻橫的態度,乾脆兩國就打起來好了,就我們所知菲律賓與美國已簽署安保協議,對不對? 主席:請外交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永樂:主席、各位委員。菲律賓是美國的盟邦,事實上,我們也是美國非常重要的夥伴,事實上,雙方之間的關係都還不錯。 楊委員麗環:對於向菲律賓開戰,你的想法如何? 林部長永樂:我不認為用開戰的方式能夠解決問題,我們一貫的立場就是要用和平的方式以妥善的解決本案。 楊委員麗環:但是,我們直到現在都還不太確定,它會不會真的給我們明確、合理的交代。 林部長永樂:這件事情還在發展當中,其實菲律賓方面有提出一些回應,其中有些是我們可以接受的,但也有些是我們無法接受的,比方說,現在我們推動的司法互助調查合作,事實上,我們已經在進行當中。方才委員也特別提及,今天菲律賓的調查小組來台,我們的調查小組也前往菲律賓,我們希望這樣的調查是直接關係到懲凶,也直接關係到賠償。至於菲律賓在道歉與漁業合作的部分,也有一些訊息過來,我們也在做進一步的努力。 楊委員麗環:若調查的結果出爐,菲律賓還是非常蠻橫的認為他們沒有錯,都是臺灣漁民侵犯到他們的領域,抑或是他們還是秉持過去的看法,外交部會怎麼做? 林部長永樂:這是我們沒有辦法接受的,這次菲律賓的調查小組來台,他們會實際到廣大興28號漁船,事實上,在該條漁船上有59個彈孔,這是非常直接的證據,所以在任何情況之下,菲律賓都沒有辦法否認他們過度使用武力的事實。 楊委員麗環:顯然菲律賓在第一時間是以英語用非常強勢的言詞昭告許多的國家,到目前為止,外交部所做的努力有沒有扭轉國際民眾對於臺灣的印象,包括當時我們拒絕菲律賓特派人員來台?請部長針對目前的狀況做敘述。 林部長永樂:美國聯邦眾議院及參議院有許多的議員都直接聲援我們,我們已經做了一些說明,更重要的是,直到現在國際媒體報導的文章有470篇,我們在報告的最後一頁可以看得非常清楚,現在友我的立場已經遠遠超過對於這次事件不正確的報導,包括菲律賓的媒體在內…… 楊委員麗環:未來還有可能發生類似事件,我認為不要等到類似的事件再發生才處理,我希望外交部趁這個機會要非常強勢的處理,而且我們要讓所有國際人士都看到臺灣處理這個事件的態度是非常明確,也要讓國際人士都看到相關的訊息。你們有沒有針對這件事情對外館有特別的要求? 林部長永樂:有,我們特別要求所有外館加強努力,希望能夠把本案清楚的傳達給各個相關的駐在國以及相關的媒體,這個部分還在持續進行當中,尤其是我們在美國方面的努力,已經看到一些成果,在歐洲亦然。事實上,我們在國內的部分,公眾外交協調會和國傳司也都在進一步努力,同時成立了一個國際媒體的單一連繫窗口,直接跟全球,包括在台灣的外國媒體,大概有四百多人,建立這樣的工作連繫。 楊委員麗環:當然,這個事件讓我們非常痛心,我們也相信在目前漁獲量並不是那麼多的情況下,很多海域當中的捕魚作業,實在很難避免出現搶奪捕魚權等類似的情形,因此,本席建議外交部在這個領域,必須跟其他各單位密切合作,同時要讓我們的漁民了解,一旦面臨這樣的狀況時,有哪些在外交領域上應該注意的事項以及如何爭取自我保護權。請問你們對於這部分,有沒有和漁業署…… 林部長永樂:對於這部分,我們一定會跟漁業署以及海巡署共同努力。實際上,我們也希望針對漁業糾紛等問題,進一步和菲律賓方面協商。我相信這是我們當前最重要的工作,因為漁船的事件一直在發生,尤其這次對我們來說,應該是一個最好的機會,我們希望能夠透過各方面的壓力,讓菲律賓了解解決漁業問題的重要性。 楊委員麗環:不論外交部或司法單位,都要強硬起來,因為這次我們顯然已遭受菲律賓非常不人道的對待,所以我們要大聲疾呼,藉由這個事件好好的把我們的主權和民眾權益表達出來。 林部長永樂:是,這部分我們會盡全力來努力。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請許委員忠信質詢。 許委員忠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次我們跟菲律賓之間的糾紛,有一個很重要的關鍵,就是我們的漁民有沒有侵入菲律賓領海捕魚?現在菲律賓農業部已經表示,願意在事件平息以後,亦即可能是下個月,跟我們台灣進行漁權談判。本席認為這起事件的關鍵點就在於菲律賓的領海界線到底在哪裡?部長知道嗎? 主席:請外交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永樂:主席、各位委員。菲律賓當然有他們自己的制度,可是現在我們強調的是,這個地方是在雙方重疊的經濟海域當中,也就是說,我們200浬的經濟海域和菲律賓方面的經濟海域,事實上是有非常大範圍重疊的情況。 許委員忠信:部長,你錯了!如果這是菲律賓的領海,那就不是我們專屬的經濟海域,因為所謂專屬經濟海域,並不計入人家的領海,也就是說,我們在劃定專屬經濟海域時,屬於人家領海的部分並不會算在裡面,所以沒有重疊的問題;換言之,如果菲律賓是有道理的,這個地方確實是他們的領海,那就不會是我們專屬的經濟海域。因此,現在我們要把問題focus在菲律賓的領海界線到底在哪裡?他們現在有兩種講法,一種是1898年美西戰爭時,西班牙因為戰敗而割讓菲律賓、波多黎各和關島給美國,並且讓古巴獨立,當時雙方簽定的條約,割讓範圍是在巴丹島以南一點點,菲律賓把它全部當做是territory waters,後來為了要涵蓋巴丹島,他們又把範圍擴展到北緯21度30分,說這些地方都是他們的領海。其實巴丹島上住的一些人是講台語的,算是我們的同胞。如果菲律賓這個講法正確,那就糟糕了,因為我們這次真的是跑到人家的領海裡面去捕魚!部長,對於這點,你做攻防了沒有? 林部長永樂:事實上,對於這次發生事件的這個點,漁業署已經對外做了非常明確的說明,也就是按照VDR的所有紀錄來看,廣大興號的確是在我們的專屬經濟海域裡面,並沒有進入菲律賓所謂的領海…… 許委員忠信:如果菲律賓所謂的「treaty territory」被國際上接受的話,那麼這個地方就算是他們的領海耶! 林部長永樂:對,我們跟菲律賓方面…… 許委員忠信:不能講說那是我們的專屬經濟海域,因為專屬經濟海域劃定時不能侵入人家的領海,這是第一點,你必須加以釐清…… 林部長永樂:我們絕對沒有承認那個肇事的地方是菲律賓的領海! 許委員忠信:所以你必須先作一宣告,即針對菲律賓在國際上所主張的1898年領海劃定以及之後所謂的「條約疆域」,我國均不予承認! 林部長永樂:這部分是否容我請條法司申司長向委員作一說明? 許委員忠信:不用。 第二點,菲律賓用群島基線來劃分領海,也就是在1961年,他們畫了一條群島基線,把巴丹島和呂宋島,用一些直線基線畫起來,其實如果他們的基線往外算200浬都是他們的領海的話,那我們台中恐怕都在這個範圍裡面!所以我要請教部長的第二個問題是,對於菲律賓的領海,我們到底是承認到哪裡?對於1961年他們所畫的群島基線,我們是否承認? 林部長永樂:這個我們沒有承認,因為我們事實上還是認定這次肇事地點在我們的專屬經濟海域裡面,而且依照暫定執法線,我們也設定了一個暫時護漁的南界,就是在北緯20度,可是這次我們也強調,在北緯20度以南的部分,其實也是在我們的專屬經濟海域裡面。 許委員忠信:菲律賓在1982年簽署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時,曾經做了保留,也就是說,他對於所主張的「條約疆域」,保留他的權利。所以現在我們面臨幾個問題:第一,我們的漁民有沒有進入人家的領海去抓魚?第二,將來菲律賓要跟我們進行漁權談判時,他要從哪裡開始說是他的專屬經濟海域?他有可能會主張從他們在1961年公布的群島基線往外推;也有可能更離譜的主張從北緯21度30分,也就是他所謂的「條約疆域」往外算200浬。針對這些問題,部長做好準備了嗎? 林部長永樂:是,我們現在實際執法的南線已經到北緯20度,而這次我們整個護漁行動已經往南延伸。至於漁業合作的部分,我們現在也已請條法司和漁業署共同成立一個工作小組來緊密的進行。事實上,我們條法司已經針對漁業合作的部分做了一個擬案,以目前來講,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就是如何避免再次發生類似的不幸事件,所以我們希望能夠就漁船作業秩序以及維護漁民作業權益等等部分先做一些探討,也就是說,有關漁業合作的部分是一個階段、一個階段的來逐步進行,但我們條法司已經在做整個規劃。 許委員忠信:部長是為了避免將來再度發生類似事件,但我們是要一勞永逸,跟菲律賓針對專屬經濟海域重疊的部分予以劃清。可是現在人家的起算點到底在哪裡?條法司經過研究之後,有沒有向你報告? 林部長永樂:這點我請條法司申司長向委員說明。 許委員忠信:條法司沒有向你報告嗎? 林部長永樂:有報告,而且我看過整個報告。 許委員忠信:還是你根本看不懂? 主席:請外交部條法司申司長答復。 申司長佩璜: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非常欽佩委員對海洋法的了解,其實菲律賓雖然有其條約界線的主張,但那是在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制定之前…… 許委員忠信:之前100年! 申司長佩璜:對,菲律賓制定的界線,已經超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所以大部分國家都不能接受,我們的立場也是一樣,最多只能接受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譬如…… 許委員忠信:帛琉的國會議長上個禮拜來本院,連他們都敢把菲律賓過界的漁船抓起來,如果菲律賓在1898年所宣布的「條約疆域」有效,帛琉就不敢抓他們的漁船,因為那是他們的領海。因此,我們必須先作宣告,菲律賓這樣的主張已違反1982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申司長佩璜:是,我們的立場就是這樣。謝謝委員指教。 許委員忠信:至於菲律賓在1961年所畫的群島基線,他們從巴丹島開始畫,你接受嗎? 申司長佩璜:我們也不接受。其實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也規定那條基線長度不能超過135浬…… 許委員忠信:他們超過了嗎? 申司長佩璜:菲律賓畫的很多基線都超過了,所以我們不能接受。 許委員忠信:就是違反海洋法公約嘛!而且巴丹島的主權,根本未定,當時是西班牙和美國打仗,結果戰敗,所以割讓菲律賓群島給美國,但其中並不包括巴丹島,因此,在法律上,巴丹島目前仍是西班牙的殖民地,上面住的是我國人民啊!我們要跟菲律賓爭執這點,這樣的話,將來他跟我們進行漁權談判時才會退讓。部長,你覺得可行嗎? 林部長永樂:我們會往這個方向來努力。事實上,我們條法司已經做了規劃,但是就像我剛才說的,因為有些協商或談判需要比較長的時間,如果我們要迫切解決目前的問題,就要先針對漁船作業秩序以及漁民權益的維護,以避免再發生類似的不幸事件。 許委員忠信:巴丹島並不包括在當時西班牙割讓給美國的範圍內啊! 林部長永樂:是,了解。 許委員忠信:所以在法律上,它是西班牙的殖民地,而且上面住的是我國人民。我們必須和菲國爭論這點,這樣對我們漁權談判才會有利。 林部長永樂:這個我們會納入考慮。 許委員忠信:要堅持,不是考慮而已啦! 林部長永樂:我們會做規劃,同時跟漁業署和海巡署共同努力。 許委員忠信:我都替你做了研究,這絕對是站得住腳的。 林部長永樂:我們有在規劃。謝謝。 主席:請段委員宜康質詢。 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蕭美琴委員請教部長有關5月14日到5月15日凌晨,你陪著菲律賓代表開記者會的整個決策過程。但是從部長的答復中,我們不太能夠聽得出來到底這個決策是怎麼形成的,所以我認為你有義務要說明。因為這個決策的形成過程,對我們政府的形象其實是一個很大的傷害。我覺得整個國際視聽在這裡有一個翻轉,為了再給部長一次說明機會,我們現在就逐一來了解細節的部分。 原本馬總統宣布的72小時最後通牒,結束時間是在5月14日的午夜,可是外交部卻晚了一個鐘頭召開記者會,而且對外說明看起來是已經有一定的了解。對於為何會晚了一個鐘頭,這個問題我不追問,因為你們可能是還沒談好;但是「晚一個鐘頭」這件事,部長事先是和哪一位商量過說:「12點到了,可不可以再給我們一點時間再來談?談完再對外宣布。」?也就是說,你是跟國安會秘書長、總統府秘書長或總統本人商量過?還是你自己判斷,認為在72時截止之後,可以自動進位,讓它再多幾個鐘頭的時間,然後再來宣布結果? 主席:請外交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永樂:主席、各位委員。有關72小時這部分,當然是我們給對方的一個時限,在這個時限到了之後,主動的裁量權當然是在我方,也就是說,我們什麼時候要啟動一些措施,這是要由我們再做認定…… 段委員宜康:是誰決定的? 林部長永樂:最重要的是,那天晚上…… 段委員宜康:不好意思,請你簡單回答我的問題。 林部長永樂:在整個過程當中,情況的確非常複雜…… 段委員宜康:是誰決定的? 林部長永樂:是我自己按照國安會議原來的規劃和指示事項來做,因為我們對於所有狀況也都做過推演,所以那個實際的情況是…… 段委員宜康:你的意思是說,國家安全會議授權給你的部分,是包括超過72小時之後,由你自己來做判斷? 林部長永樂:不是,因為國安會議原則性的指示就是,在72小時之內,如果菲律賓方面沒有明確且正面的回應,那麼我們就會考慮…… 段委員宜康:所以在超過72小時之後,你所決定的一些作為,並沒有向任何人請示,這是你根據國家安全會議給你的授權,你自己所做的決定。是不是這樣? 林部長永樂:那個時候我自己在談判的過程當中,我願意負起這個責任。 段委員宜康:是不是這樣?你不要跟我講,你願意負起這個責任。因為我覺得所有的責任其實要有事實做基礎。現在你就告訴我,是不是你做的決定就好了。 林部長永樂:確實是我自己做的決定。 段委員宜康:好,那我請教你第二個問題。如果根據這個邏輯,在整個談判過程的5個鐘頭過後,本來是說8點半要開記者會,後來延到隔天凌晨1點,這整個折衝的過程,乃至最後決定出來開記者會的這些表現和態度,也是你做的決定嗎?事前有沒有跟國安會或總統府任何人做過商量和請示? 林部長永樂:剛才我向委員報告過,其實我是按照國安會議相關的指示…… 段委員宜康:你還沒有回答我有關事前的指示和事後的確認究竟是如何? 林部長永樂:事後的決定是我自己決定的。 段委員宜康:是你做的決定?所以沒有向總統請示,也沒有跟國安會或總統府任何人請示,是這樣沒有錯吧? 林部長永樂:我覺得是,因為…… 段委員宜康:你的印象是這樣?或者你忘記了? 林部長永樂:我是按照國安會議的指示來辦理。 段委員宜康:這個我了解,你當然要照國安會議的指示來做。也就是說,在這個過程裡面,你遇到困難或是難以決定時,可以去徵詢的上級對象,包括總統、院長、國安會秘書長以及總統府秘書長等等,可是你都沒有和他們做任何溝通嗎? 林部長永樂:我要強調的是,在整個過程當中,那個決定是我自己做的,確實是這樣…… 段委員宜康:但是在過程裡面,有沒有和其他人溝通? 林部長永樂:而且我也把相關的情況做了一個檢視,也就是說,到底菲律賓方面的回應…… 段委員宜康:如果是這樣,我再請教你,外交部召開記者會時,部長表示:「菲國對我方要求的回應還算正面,但有所不足。」我們從電視轉播都看到你這樣說…… 林部長永樂:對,是有一些回應。 段委員宜康:還算正面…… 林部長永樂:是,有一些回應…… 段委員宜康:我是完全引述你說的話,所謂「還算正面,但有所不足,有必要補強,包括授權不明確跟賠償不具體。」基本上,這些話給外界的感受就是還算正面,但要補強,或者授權要更明確、賠償要更具體…… 林部長永樂:事實上,我還有提到其他的部分。 段委員宜康:在那個記者會裡面,你又說:期待上午(也就是15日上午)菲律賓總統府發言人和裴瑞茲能夠說明對於授權不夠明確、賠償不夠具體的這個部分;同時你也提出4個具體要求,希望他們做出承諾,包括妥善處理家屬賠償、不能再發生類似事情、要有共同調查委員會以及在五月之前要籌開台菲漁業合作會談等等,對不對? 林部長永樂:是的。 段委員宜康:好,根據你的判斷,你自己做了決定,也跟對方開了條件,要求他們必須在上午做出回應,請問菲律賓總統府有沒有在15日上午做出回應? 林部長永樂:他們大概是到下午3點鐘左右才做出回應。 段委員宜康:培瑞茲是在什麼時候做了回應? 林部長永樂:他也是到了之後才告訴我們的。 段委員宜康:他是什麼時候到的? 林部長永樂:大概下午2點多。 段委員宜康:所以令人遺憾的,他們並沒有在上午做出回應,你給菲方的期限是上午必須做出回應,如果他們並沒有做出回應,或是回應無法令我們滿意,這時候總統府去召開國安會議,外界可能比較容易理解,請問總統府是在什麼時候召開國安會議的? 林部長永樂:15日早上7點。 段委員宜康:所以你有沒有跟菲方講如果早上6點沒有做出回應,我們馬上就要做處理?你給菲方的期限是當天上午,一般常識對於「上午」的理解,或是隨便問一個小學生「幾點以前算是上午」,應該都會回答中午12點以前叫做上午,除非我們政府有彈性的調整,表示「太陽出來以前叫做上午」,否則的話,堂堂中華民國的外交部長跟菲方開出條件,要求菲國總統府發言人或培瑞茲必須在15日上午針對那幾個條件做出具體的回應,要補強、要明確,結果時間還沒有到,我們的總統早上起來後,7點鐘就召開國安會議,9點鐘總統府發言人就對外做宣布,提出三項制裁或反制的動作,包括菲律賓代表跟你開會開到1點鐘,你還陪他召開記者會,你說他的回應還算正面,但9點鐘的宣布就把他趕走了,請問總統府召開國安會議時你有沒有到場? 林部長永樂:我有到,其實…… 段委員宜康:你有沒有跟總統報告,說你自己在沒有他的授權狀況下,已經要求菲方必須在早上做出回應,我們能不能等到中午12點,總統府辦公室的鐘聲一敲才宣布制裁措施,你有沒有跟總統說明? 林部長永樂:我把相關談判的過程做了說明。 段委員宜康:有沒有嘛!你有沒有跟總統特別強調,做為一個國家,即便我們是被害者,但是我得到您主持的國家安全會議授權,根據您的授權以及我自己的判斷,我向對方提出那些要求,要求也是一種承諾啊! 林部長永樂:我是把這三個部分…… 段委員宜康:有或沒有!你有沒有強調這一點?有沒有說明? 林部長永樂:我有把對方要補強的事情…… 段委員宜康:所以你有跟總統說明那些過程,對不對? 林部長永樂:需要對方做補強…… 段委員宜康:你有沒有跟總統說你給對方的期限是到當天上午,有沒有?有或沒有! 林部長永樂:我不是給對方一個期限,我只是希望對方在上午之前…… 段委員宜康:所以那個並不是期限,萬一過了上午還是沒有回答…… 林部長永樂:那不是期限。 段委員宜康:如果不是期限,是什麼? 林部長永樂:我們在國安會議開會時,我做了一個詳細的報告。 段委員宜康:你給白熙禮的時間叫做上午,並不是強制性要求對方一定要在上午以前回應…… 林部長永樂:沒有。 段委員宜康:所以對方可以更長一點、更久一點才回應?請你想一想,菲國政府上午7點還沒有上班,我們的總統起得早,就把大家找來開會,這時候菲方說不定還沒有時間做討論,我們就馬上下令制裁了。 林部長永樂:這是…… 段委員宜康:對不起,我不是站在菲律賓的立場在講話,而是認為做為一個政府,難道不需要行止有節嗎?為什麼就差那幾個鐘頭,不能稍微忍一下嗎?身為外交部長,你跟對方的使節談判,所謂框了一個時間我們都不要顧了,如果你在國安會議上沒有跟總統報告,那你就要請辭啊!因為你要負責。 林部長永樂:我有報告。 段委員宜康:你跟總統報告了? 林部長永樂:我有把整個情況…… 段委員宜康:如果你跟總統報告後,總統還做出這樣的決定,你就更要辭職!為什麼? 林部長永樂:我願意…… 段委員宜康:因為要不是你失職,就是你所做的判斷總統不支持你了。 林部長永樂:我要做個說明,我有把整個情況向國安會議做說明,大家的結論是菲律賓方面的誠意還是不夠,而且反覆。 段委員宜康:部長,你整個判斷出了問題,如果照這樣講,是你覺得菲律賓還算正面,「還算正面」這四個字是不能夠隨便講的,「還算正面」就是還可以,但是不足…… 林部長永樂:但是我們並沒有接受。 段委員宜康:總統府發言人當天是怎麼講的?他說「馬英九總統對昨晚菲律賓的回應表示強烈不滿」,部長覺得「還算正面」,但總統覺得「強烈不滿」,他說「我國無法接受菲律賓如此輕率、敷衍的結果」,但「輕率、敷衍的結果」部長覺得「還算正面」,如果你沒有把你們談判的過程、你提出的條件跟總統報告,那就是你失職,你應該要辭職。如果你報告了,但總統左手打你一個耳光,右手又打你一個耳光,這兩個耳光打下來,你當然也要辭職啊!否則你當什麼政務官呢? 林部長永樂:謝謝委員的指教,我願意負完全責任。 段委員宜康:如果事情到了今天這個地步,你還在這個職位上面,是你對這個國家不起,你要嘛是陷總統於不義,因為我們的總統不識大體,堂堂外交部長跟人家做了承諾,居然不能再等三、四個鐘頭,等到中午再召開國安會議,再來做…… 林部長永樂:我覺得我沒有做這樣的承諾,這一點一定要講清楚。 段委員宜康:所以你講的上午並不是承諾?這些要求都不是承諾? 林部長永樂:那是對方告訴我的。 段委員宜康:所以如果菲律賓是照你的要求做出回應,那四點都做到了,我們還是有可能打它?因為你說那並不是承諾,要求當然也是承諾! 林部長永樂:也不是。 段委員宜康:要求的意思就是說,今天你如果可以照我的要求明確的跟我答復,我相信你是取得授權的,我相信了你,所以我就不會對你啟動制裁。 林部長永樂:沒有,那四點…… 段委員宜康:要求當然也是承諾! 林部長永樂:那四點具體的承諾,對方事實上並沒有…… 段委員宜康:包括地點、事情及人事時地物,今天你身為一國的外交部長,你向對方使節提出任何一點,都是自己對對方的要求與承諾,如果你看不透這一點的話,今天你就沒有資格站在這邊面對國會的質詢。 林部長永樂:我們希望對方提出四點具體的承諾,但對方並沒有。 段委員宜康:請你下去,謝謝。 林部長永樂:謝謝委員的指教,不過我覺得說…… 段委員宜康:你說什麼?你就辭職吧! 主席:請林委員佳龍質詢。 林委員佳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你說針對廣大興事件台菲交涉一事,你願意負完全的責任,請問你要負什麼樣的完全責任?怎麼負責法? 主席:請外交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永樂: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要完成後續的協商事宜,現在部裡面相關的同仁也都非常努力…… 林委員佳龍:繼續堅守崗位? 林部長永樂:對,至少要先把目前的工作完成。 林委員佳龍:等到工作告一段落之後,你會不會自請處分或負起完全責任? 林部長永樂:我會負責,謝謝委員的指教。 林委員佳龍:負責的方式有哪些,你可不可以舉例一下? 林部長永樂:目前我沒辦法做公開的說明,可是我願意來負責。 林委員佳龍:這叫完全負責? 林部長永樂:任何責任我都願意來負責。 林委員佳龍:你要負完全責任耶! 林部長永樂:我要負完全責任。 林委員佳龍:包括下台?有沒有排除?還是絕不下台? 林部長永樂:都不排除。 林委員佳龍:你非常有政治擔待,但是我要告訴你,真正要負責的人應該是躲在後面的人,廣大興事件發生後,兩天後才召開國安會議,你會不會覺得稍微晚了一點? 林部長永樂:部裡面在第一時間已經請白熙禮代表到外交部來說明,我自己在下午也特別再度請他過來,因為我們先處理…… 林委員佳龍:站在危機處理的角度,你會不會覺得如果更早一點召開國安會議應該會更好? 林部長永樂:我覺得我們已經做了第一階段的處理,然後再來舉行國安會議,我認為這應該也是一個適當的作法。 林委員佳龍:你覺得不會太晚? 林部長永樂:因為我們在第一階段事實上已經處理了,兩度請白熙禮到外交部來。 林委員佳龍:如果國安會議有召開,馬總統就不會講出底下這些話了,他說「不要擴大解釋,我們不會派軍艦護漁」,那是因為外交部在前兩天第一時間的誤判,導致總統講出這些話,後來只好跟著改變,唾面自乾,在危機處理的第一時刻,因為你們判斷錯誤,講過頭或不足就會產生很多問題,國安會議召開後,出現所謂的72小時最後通牒,請諸位外交官好好想一想,所謂的最後通牒到底是給對方通牒,還是讓自己下不了台階?所以很清楚,國安會議太晚開了,外交部長和外交部在第一線打仗,但是出事情後就棄車保帥、做切割,尤其國安會秘書長是出身外交系統的袁健生,總統府秘書長是前外交部長楊進添,你等於是為兩位外交部出身的人負責,你不需要替他們解釋,我來替你講話啦!因為你只能負部分的責任,我在國安會擔任過3年的諮詢委員,發生這麼大的事情,怎麼可能還能拖了兩天才開會,這個國安會議應該稱為「國不安會議」,隨時視情勢變化去啟動,所有橫向、縱向的聯繫就要開始了,請問王代表,你最早接到國安會、外交部的訓令或聯繫是在什麼時候? 主席:請外交部駐菲律賓代表處王大使答復。 王大使樂生:主席、各位委員。5月9日這起事件發生以後,我大概在當天中午12點58分接到訊息,之後就積極向菲律賓海巡署、漁業署查證,到底這艘船是屬於哪一艘船。 林委員佳龍:王大使,你曾經很高興的講過「微臣努力挽回天」,好像暗示自己做得不錯、已經盡力了,而且在對方召開記者會之前,你還感覺到應該有很正面的發展,請問後來的情況有沒有出乎你的意料? 王大使樂生:這是當時菲律賓僑界給我們的勉勵,希望我們好好努力爭取。 林委員佳龍:請問你對自己這一次的表現是否滿意? 王大使樂生:我對這件事情的發生感到非常遺憾。 林委員佳龍:你不要用外交辭令來回答我啦! 王大使樂生:在這件事情發生以後,我們極力交涉…… 林委員佳龍:你對自己的表現滿不滿意? 王大使樂生:我絕對是盡力去交涉這件事情。 林委員佳龍:盡力的結果居然是這麼差?那就是沒有能力啦!如果會反省的話,就會覺得自己確實有一些誤判,你有沒有提供部長很正確的訊息,否則怎麼會導致政府過猶不及?我覺得這一次是危機處理最失敗的個案,拿回去檢討就會發現錯錯錯連三錯,國安會有沒有跟你聯絡過? 王大使樂生:我沒有接到任何的…… 林委員佳龍:宰相有權能割地,孤臣無力可回天,外交部當然也有責任,駐菲律賓代表也有責任,但最大的責任應該是那位打瞌睡的人-馬總統,他在第一時間講錯話,害得外交部誤判,然後發現事情大條了,就跟著媒體走,將帥無能,累死三軍,然後三軍一累,主帥就打瞌睡,這就是我們看到的情況,真的是毫無警覺。請問部長,到目前為止國安會總共開過幾次會? 林部長永樂:一共有3次。 林委員佳龍:為什麼國安會對外表示開了5次? 林部長永樂:這3次是比較正式的會議,另外應該還有幾次小型的會議。 林委員佳龍:國安會議、國安高層會議及國安幕僚會議,是由不同層級的人參加的會議,我不知道以前建立的機制有沒有被打破,但本席要提醒部長,對於駐菲律賓代表處的工作,外交部真的要去做檢討,包括我國對菲律賓國會的工作相當失敗,事發一個星期之後,才有一些過去因為政黨外交所建立的關係,其相關人士出來講話,駐菲律賓代表處在菲律賓國會關係建立上真的太無能了,台商的關係也做得不好,菲律賓的僑務委員居然都是偏藍的,藍綠相當不平衡,這件事我已經反映過了,但出事情之後,根本找不到人,這就是因為平常沒有做到的關係,孤立無援,就只能拜拜、祈禱了,要不然還能怎麼樣? 林部長永樂:菲律賓國會外交委員會的主席,以及參議院的參議員,其實都有發言表示支持。 林委員佳龍:我知道他們有發言,但那是隔了非常多天以後,表示你們的國會工作並不像對美的國會工作,請問部長是在什麼時候聯繫駐美金溥聰代表及駐日沈斯淳代表,請他們透過美國、日本與菲律賓交涉? 林部長永樂:其實這些工作是一直持續進行的,因為這個案子大家都知道。 林委員佳龍:那就表示這兩個人的成績很不好,照理講,事情發生後,他們在第一線工作,馬上就可以透過人脈去遊說,就算是不能透過卡西迪,他們也有其他自行建立的關係嘛! 林部長永樂:是。 林委員佳龍:我們在解決許多雙邊關係的問題上還是要透過美國與日本,或是其他友邦去做比較好的聯繫。其實本席並不忍苛責你們,雖然部長也不排除會下台,也許到了某個階段會這樣做,但我認為歷史必須將這一段的過程寫清楚,關於危機處理的檢討,我覺得馬總統要負最大的責任,然後躲在國安會後面的袁健生秘書長要負第二大責任,前外交部長楊進添則要負第三大責任,你則是要負第四大責任。 林部長永樂:謝謝委員的指教,我願意來負責。 林委員佳龍:將來歷史上必須這樣子寫,請問部長,72小時最後通牒是誰提議的? 林部長永樂:這是在國安會議討論時候的結論。 林委員佳龍:誰提議的? 林部長永樂:這個我…… 林委員佳龍:忘記了? 林部長永樂:委員提了很多時間點…… 林委員佳龍:誰提議要有一個時間點?例如:72小時。 林部長永樂:我可以很明確的跟委員報告,事實上,我贊成72小時。 林委員佳龍:不是你提的吧?但是你贊成。 林部長永樂:我贊成72小時。 林委員佳龍:那你要負共同責任,這就是最大的敗筆,最後通牒(ultimatum)是什麼意思? 林部長永樂:我想我們…… 林委員佳龍:就是我們要贏裡子也要贏面子啊!對方必須在我們指定的時間內做到我方提出的四個要求,不然我們會有三個抗議,結果自己下不了台,然後72小時變成72加1小時來開記者會,然後72再加7小時,由總統召開國安會,再把記者會的結論給推翻掉。最後通牒其實不是只考慮菲律賓大選這麼簡單的政治思考,這個下去之後,四點中哪一點有作為、有進展就能夠局部滿足,你要透過誰去執行?馬上就要道歉,馬上就要調查,馬上就要緝兇,馬上就要啟動漁權談判,如果今天你們已經從另外一個管道知悉菲律賓政府願意執行第四點,百分之百取得同意的話,多少還可以說獲得了正向的回應,雖然不是四分之四,但卻是很重要的一項,可是現在這些東西都是一相情願,國際衝突裡面的談判或策略一定是包括操之在我與非操之在我,我們最好去做操之在我的部分,如果在第一時間,國防部的軍隊就移動到那邊,也不用等72個小時,馬上就可以展現軍威,而且也不需要講我們是軍演還是操演,結果講到最後,包括總統和部長都透過媒體故意講話給美國聽來表示這並不是軍演,但明眼人一看就知道這些都是在表態,因為前面說錯話了。國安會做出72小時最後通牒的決定,現在回過頭來看,你覺得效果如何? 林部長永樂:我覺得菲律賓方面確實在72小時之內做了一些回應,對於他們的回應,我們…… 林委員佳龍:如果這四點只回應一點算不算是滿足? 林部長永樂:這部分需要進一步去做評估,我剛才特別提到,72小時是給對方…… 林委員佳龍:國人的認知是這四點都要百分之百答應我們,而對方派出總統特使來道歉代表什麼?代表對方不但要接受我們的條件,還要失去面子,所以在解決國際衝突時很少使用最後通牒的手段。 林部長永樂:我們也不認為這是最後通牒,這是給對方一個時限,要對方在72小時之前做出回應,72小時之後…… 林委員佳龍:你們不是說後面有三個抗議要馬上啟動嗎? 林部長永樂:對,我們是有制裁。 林委員佳龍:王大使,你什麼時候要回菲律賓? 王大使樂生:我是5月14日…… 林委員佳龍:你幾號回來我並不重視,我是問你什麼時候要回去。 王大使樂生:等這件事情完全解決以後。 林委員佳龍:完全解決? 王大使樂生:對。 林委員佳龍:你判斷多久會完全解決? 王大使樂生:我們現在還在全力跟菲律賓交涉,等到…… 林委員佳龍:如果沒有完全解決,你要停留多久? 王大使樂生:我們就繼續向菲律賓交涉。 林委員佳龍:光是看你講出這種外交官的辭令,就可以知道你的交涉能力是怎麼樣,你在國會答復時居然可以講到這個樣子。 最後,習近平要到美國加州與歐巴馬開會,他提出建構新型的大國關係,請問部長,你覺得這會不會觸及到兩岸關係?你沒有做好預防措施,以確保臺灣的利益不會被犧牲掉?如果到時候簽出什麼協議或談出什麼結論,你要不要負責任? 林部長永樂:事實上,我國駐美代表處跟美方的聯繫一直在持續當中,所以無論會前或會後,我們都會獲得…… 林委員佳龍:你認為我們應該用什麼態度來看待這一次習近平與歐巴馬的會面? 林部長永樂:我覺得從我們的角度來看,美方還是非常重視美國與我們之間的關係,我們也希望…… 林委員佳龍:你認為會不會觸及臺灣問題? 林部長永樂:我覺得美國與中國大陸任何的來往,在目前來看,都不會影響到我們與美國的關係。 林委員佳龍:如果「歐習會」對臺灣權益有任何的影響,你要負起責任,這很快就會被檢驗! 林部長永樂:會,我們會密切關注。 林委員佳龍:你剛才等於是給國會議員promise,我們先給你一點時間去努力,希望真的沒有傷害到臺灣的利益。 林部長永樂:這一點我們會全力來做。 主席:請吳委員育仁質詢。 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陣子一直聽到大家對部長及外交部的批判,廣大興28號與滿春億相隔了7年,部長,就外交部處理廣大興28號事件來說,如果時間能倒轉,你覺得有什麼情況是你必須要去檢討的? 主席:請外交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永樂:主席、各位委員。過去10年裡,我們與菲律賓一共發生了22次的漁船相關事件,在每次事件發生後,我們都希望能找到一些處理方式並吸取經驗,這次廣大興28號事件,我們提出了四項嚴正要求,並提出了11項制裁措施,這都是過去沒有的,這是新的狀況,我目前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希望菲律賓能夠正面、明確的回應我們提出的四個要求,這是我們目前的重點工作。 吳委員育仁:2006年的滿春億有啟動國安機制嗎?外交部有在第一時間發表或做出相關處置措施嗎?國人對於這次外交部的處理態度與表現是非常的兩極,有批判也有讚賞,對於批判的部分,你能不能舉出未來如果發生這種事情是你可以檢討的? 林部長永樂:我們最重要的檢討是如何避免不幸事件的發生,因為臺菲漁船事件在過去10年來已經發生22次,這次我們特別把漁業合作協議與會談列為重點,就是希望與菲律賓之間能達成臨時性安排,針對漁船作業秩序、漁民作業安全及權益等,希望把這些事情做根本的解決。 吳委員育仁:我從索馬利亞海盜的事件來做個大膽假設,為什麼索馬利亞的海盜有辦法這麼惡名昭彰、這麼囂張,全世界各個海權強大的國家也拿他們沒輒?他們背後有軍閥、政要、省長在撐腰,菲律賓的武裝水警如果也有產生共犯結構,畢竟菲律賓是允許貪腐政治人物上台幹總統、當政治人物的,在這種事情發生的時候,他們是把臺灣漁船當成搖錢樹,而你們如果只針對水警,只與水警交涉,後面還是處理不完,對於我這種假設,部長覺得可能性大不大? 林部長永樂:我非常同意,我們希望與菲律賓方面能針對漁業議題加強進行漁業合作與會談,在現階段,我們也會持續執行護漁行動,讓漁民作業能夠安全,這個要分二部分同時來做。 吳委員育仁:他們的一些地方軍閥、政治人物、黑道把臺灣漁民當成搖錢樹,這種聲音與論調在屏東漁民間是不脛而走的。 林部長永樂:我瞭解。 吳委員育仁:另外,李克強上星期訪問印度、德國、瑞士,他們要跟瑞士簽訂FTA,部長,我們的外交處境非常艱難,對於這次的事件,外交部通令各使館做國際宣傳,當時我剛好在瑞士參加世界衛生組織年會,你覺得瑞士會對我們與菲律賓的漁船事件感興趣嗎? 林部長永樂:我們是想透過所有的駐外館處去做全力溝通,到目前為止,國際上有470篇相關報導,對於我們持正面態度的已經增加了很多,這是持續性的工作,對於菲律賓公務船這種冷血、過度使用武力的行為,我覺得應該受到國際社會的譴責,這個立場應該是滿明確的。 吳委員育仁:臺灣的外交處境非常艱困,有些委員對於一些外館也多所指教,很多外交工作是要長期與國會議員交涉,都必須要持續進行,有時候在事件發生時,國外與臺灣友好的國會議員可能沒有辦法在第一時間就做出回應,我有注意到一些委員對此有所批判,例如駐美代表處,他們在幾天時間內讓這些國會議員們知道臺灣與菲律賓發生了什麼事情,他們在對該事件的是非曲直有一定的判斷後,才會做出審慎的回覆,截至目前為止,我知道有4位眾議員對於廣大興28號提出國會的正式聲明…… 林部長永樂:加起來一共有十幾位,我們在做一個整理。 吳委員育仁:你們要讓大家知道外館在事件發生後有尋求友邦的國會議員表態,避免外館的駐外人員非常辛苦,但是功勞卻被大家抹煞了! 林部長永樂:是。 吳委員育仁:當然還有非常多需要改進的地方,很多委員都提出指教,你們也要虛心接受。 另外,英國與法國最近都發生非裔的伊斯蘭極端主義分子對國內士兵進行刺殺,瑞典是實施種族融合政策的國家,但是也發生了種族移民大暴動、示威遊行,臺灣有很多菲律賓外勞,我們都非常關切菲律賓外勞在臺灣的處境,我一直批判臺灣對於外籍勞工在外勞管理措施的所謂集中營式的管理,實施不同勞工之間的種族隔離政策,分成菲律賓區、越南地區、馬來西亞區,晚上還實施宵禁,很多人到餐館或外面走動時,臺灣人對他們的態度也不大一樣,王代表,你有沒有在菲律賓宣傳我們對於在臺菲勞是友善的,我們會分開處理,海盜是海盜、水警是水警,我們會好好善待他們,你們要把臺灣國內的聲音傳達到那邊去,問題是你現在沒有辦法過去了,有沒有什麼辦法或管道能讓他們知道? 主席:請駐菲律賓代表處王大使答復。 王大使樂生:主席、各位委員。在這個事件發生之前,到各國去工作的菲律賓外勞最希望的就是到臺灣來工作,因為我們對所有外勞的照顧是各使用外勞國家中最好的,尤其是我們的健保,菲律賓外勞非常羨慕在台工作者可以與國內勞工享有同等的優惠,在這次事件發生後,代表處同仁把在臺灣工作的外勞能享受與國內勞工同等待遇的情形向菲律賓勞工做了說明,他們非常的感謝。 吳委員育仁:這個部分要好好的去做宣傳,避免他們誤認我們對菲律賓的廣大勞工有敵意,事實上是沒有的,我也一直提醒勞委會等相關主管機關,對於菲律賓勞工要有安撫、探視等關切作為,這些動作做出來後,人家才知道我們是有所不同的。 外交部處理這個事情是非常的辛苦,需要檢討的部分要去檢討,本席希望未來不要再發生這種事情,但如果再發生相類似情況,也應該知道要怎麼處理,希望絕對不要再發生了! 林部長永樂:是,謝謝委員的指教,我們會全力以赴。 吳委員育仁:好,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江委員啟臣、邱委員志偉、李委員貴敏、陳委員明文、孔委員文吉、黃委員偉哲、賴委員士葆及李委員桐豪均不在場。 請許委員添財質詢。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當這次事件發生時,國人都非常憤慨,我們看到一連串的訊息或報導都說廣大興28號漁船是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之內,並沒有進入菲國領海,既然沒有進入菲國領海,卻被菲國公務船掃射導致船長死亡,當然全民是寧死不屈,甚至要求政府向菲律賓宣戰的社會輿論也都在網路上流傳,此時,雖然遲了一點,也終於看到馬總統宣布對菲律賓的最後通牒,大家對此都深深期待,但是在最後通牒72小時過去之後,大家卻看不到下文,當時的訊息是你還在跟對方協商談判,這時候人民的激憤由外轉內,對馬總統、對部長、對整個政府都不諒解,如果那是最後通牒,應該是時間一到就一秒不差,當初宣布的制裁作為就要立即自動生效,雖然不見得要出動三軍,但那些作為要馬上全面啟動,各部會也都要配合,但人民卻沒有看到這樣的作為,所以這次讓人民感到憤慨與痛苦的,不是只有我們的同胞死了,而是大家對政府的信心死了,這是相當嚴重的! 主席:請外交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永樂:主席、各位委員。72小時是我們給對方的時限,對方是有做了一些回應,有一部分我們接受,但需要對方做出正式承諾,也需要對方補強,對方的…… 許委員添財:那是你今天事後這樣說,當時、當下如果是可以接受的,你就要好好交代,應該對於大家的期待與你接受但人民認為不能接受的落差有所澄清,結果弄到今天又跟過去政府的決策作為是同樣的模式,那就是不了了之! 林部長永樂:我想沒有,因為第二天早上…… 許委員添財:法務部也是,當時立場多堅硬,結果弄到今天是司法的合作調查,…… 林部長永樂:對,他們的調查小組今天來,我們的調查小組也今天去…… 許委員添財:他讓我們去調查,我們也讓他們來調查,而不是共同調查啊! 林部長永樂:這裡面有相互合作、相互協助。 許委員添財:最後是我們讓步嘛!一開始菲律賓就說可以平行調查,也就是我調查你的、你調查我的,對不對?菲律賓掌握得很好,看來Aquino不是我們想像的那樣軟趴趴、頭昏昏,這次的危機菲律賓有國格,但臺灣呢?政府把國格自我毀掉,亂了陣腳…… 林部長永樂:委員有些誤解,事實並不是如此。 許委員添財:如果有誤解,你當時就應該要澄清,怎麼讓訊息這樣傳播,讓大家這樣的感受與認知一直蔓延到今天還沒有確切的答案呢? 林部長永樂:我們今天還是非常堅定的要求…… 許委員添財:光是槍擊發生地點到底是在他們的領海內還是沒有在他們的領海內?是不是在我們專屬經濟海域內?這個部分都還沒有釐清! 林部長永樂:這是在我們的專屬經濟海域內,漁業署已經把…… 許委員添財:確定?你確定? 林部長永樂:確定,漁業署已經把所有VDR都公布了。 許委員添財:你要確定哦!菲律賓說一中政策,大陸是怎麼幫臺灣講話的?沒有替臺灣講話!新華網提到「該地點到底歸何國管轄海域還值得探討」,部長,你應該要求新華網更正,中國幫你發聲的結果是說該地點的管轄權還有爭議,我們是說沒有爭議…… 林部長永樂:漁船是在雙方面重疊的專屬經濟海域。 許委員添財:我今天只是希望還原真相,人被殺了、船被毀了…… 林部長永樂:漁業署已經對外做公開說明,關於航機圖、VDR…… 許委員添財:那是事實,但是其他的呢?我看到我的朋友,他是臺灣獨立運動的要角,是聖地牙哥大學的教授,對於這次事件的過程,他罵臺灣的立法委員沒有國際觀,我不知道要怎麼回覆他,他說如果用200海里來劃就會劃到呂宋島,有沒有這回事? 林部長永樂:確實,如果雙方面重疊…… 許委員添財:如果他們從巴丹島劃200海里就會劃到我們的花蓮,有沒有這回事?到底臺灣與菲律賓…… 林部長永樂:這是懸而未決的問題,因為雙方過去並沒有對重疊專屬經濟海域做明確處理,所以我們才會有暫定執法線,也把護漁南界放在北緯20度。 許委員添財:那裡有暫定執法線,請問這次廣大興28號有沒有超越暫定執法線?有嘛! 林部長永樂:它是在暫定執法線的南邊一點點,可是還是在我們的專屬經濟海海域內,因為暫定執法線是我們自己設定的,護漁南界也是我們自己設定的,如果…… 許委員添財:你要跟漁民說清楚,暫定執法線以外的多遠距離是可以去的?漁船超過暫定執法線後有什麼機制可以與政府隨時取得聯絡?要以最快的速度來保護他們,這在平常跟漁民有明確的…… 林部長永樂:我想漁民都瞭解,護漁南界是由內政部制定的,海巡署、漁業署都瞭解,大家都有個規範。 許委員添財:本席今天提出這些問題是基於這段時間所看到的資訊,我不是海洋法的專家,也不是漁業、外交上的專家,同時也不是這個委員會的委員,但我們官方的報告可說是一面倒向我們這邊,但弄到最後卻是全面漏氣,基本上,若是做不到的,就應該穩扎穩打或是進退有據,方才你們提到我們對菲勞最好,所以菲勞很感謝我們,據了解,菲勞占所有外勞的比例是19%,對不對? 林部長永樂:菲勞大概有8萬7,000人,約占19%。 許委員添財:但是台灣菲勞匯回去的款項占所有在國外菲勞匯回去款項的比例只有1%,還有,本席要求證一筆資料,就是菲勞到新加坡去工作,平均一年匯回菲律賓的金額可以有3,000多美元,甚至是4,000美元,從香港匯回的,一年也有2,000美金到2,600美金,但是台灣的菲勞匯回菲律賓的,每人每年平均不到1,000美金,怎麼會這樣呢?台灣好玩,所以吃喝玩樂花掉了?還是我們在剝削人家,表面上他們拿到了薪水,但最後能夠儲蓄或是匯回的是有限的,本席認為,這些數字你們要去調查出來啊!若無法「知彼」又如何制裁呢?據了解,接下來要進行第三波制裁,會不會沒有效果呢?因為他們沒有感到痛啊!但我們都自己騙自己,且自我感覺良好。 林部長永樂:我想對方還是非常重視菲勞的問題。 許委員添財:即打算制裁人家,但先自我感覺這些措施一定會有效,但最後結果卻是無效。 林部長永樂:我覺得是有效的,目前對於菲國提出的制裁措施是一個非常嚴正的做法,最要緊的還是希望菲國能針對我們提出的4項要求做出明確的回應。 許委員添財:都已經到了這個地步了,實在不能再爛下去了,否則最後就會死掉了,現在連新華網都沒有站在台灣的立場來看這件事情。 林部長永樂:這部分我會請同仁去做一個了解。 許委員添財:還有,關於國際海洋法公約,請問我們適用嗎?該公約對台灣有任何的保障嗎?如果沒有任何保障的話,則我們該怎麼辦? 主席:請外交部條法司申司長答復。 申司長佩璜: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聯合國國際海洋法公約現在已經是全世界各國都遵守的國際法。 許委員添財:但我們不是聯合國會員。 申司長佩璜:就算不是,也同樣可以適用,因為該公約已經成為大家所公認的國際習慣法。 許委員添財:不是認為、不認為的問題,既然你這麼說,那我站在人民的立場,基於民意代表的職責,本席要求你引用國際海洋法公約來保障我們的漁民,你們能夠做得到嗎? 申司長佩璜:我們的國家也是這麼做的,甚至把國際海洋法公約納入我國的立法,事實上,我國有幾項海域的立法都是根據聯合國的海洋法公約。 許委員添財:你們不要一廂情願、自我認為這是可行的。客觀的事實到底是如何,請不要騙人民,做不到的也不要騙人民,當然我也希望這是可以做得到的,畢竟我們是生命共同體,所以我們國家是什麼時候被出賣掉、現在對我們有什麼不利等,這些都應該讓人民知道,況連新華網在這件事情上都沒有站在我們的立場,其原因是什麼,你們也要讓民眾知道啊!起碼陸委會也不會一廂情願的什麼東西都跟他們簽啊! 林部長永樂:我們會去了解一下相關的內容。 許委員添財:這裡就有資料啊!就是新華網5月27日的訊息,裡面提到我們這個地點是有問題的。 林部長永樂:我們會去做一個了解。 許委員添財:現在國際譴責菲律賓的是當時開槍打死人是不對的。 林部長永樂:這是過度使用暴力的武力行為。 許委員添財:這絕對違反國際法、國際慣例及國際人道,這部分他們是完全錯的,光就這一點,是可以要求菲律賓總統基於菲律賓是人住的國家、是重視人的生命的國家,要求他們要道歉。 林部長永樂:這是我們一貫堅定的立場。 許委員添財:該他們道歉的弄清楚,不該他們道歉、有爭議的、以後需要協商的,也要弄清楚。不要通通都是我們對,他們什麼都要聽我們的,弄到最後他們什麼都不聽我們的,使得我們一直在自我讓步。 林部長永樂:不會啦!這4項要求我們還是非常的堅定。 許委員添財:關於這件事情政府的處理,不滿意且認為我們自己有問題的有6成以上。 林部長永樂:我們的4項要求還是繼續,也期待對方能夠有所回應。 許委員添財:外交絕對沒有朝野、絕對沒有藍綠。 林部長永樂:非常謝謝委員的支持。 許委員添財:但弄到今天這樣的地步,真的要檢討一下。記得第一時間本席提出質詢時有提到,既然是最後通碟,這項消息就要向國際傳播出去,為何我們駐菲律賓代表處的官網沒有這項消息呢?後來你們就有馬上更正,官網上有了這項消息,但5個鐘頭之後,我上去看發現並沒有英文版的消息,而菲律賓人當中有幾位懂得中文呢?目前代表是回來台灣了,我就說他在那裡是快樂的生活,回來這裡就是痛苦的挨打,總之,請王代表回去檢討一下,現在也請站起來,讓媒體再照一下。 王大使樂生:(在席位上)委員,我在這裡。 許委員添財:你們兩位長得怎麼那麼像呢?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林委員滄敏、廖委員國棟、徐委員欣瑩、王委員育敏、呂委員學樟、鄭委員天財、王委員惠美均不在場。 請陳委員其邁質詢。 陳委員其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5月16日到18日檢調單位去菲律賓查案,但5月16日大陣仗的去,5月18日卻弄得灰頭土臉的回來,而今天又派了調查團去菲律賓了,這次是共同調查、合作調查還是平行調查?我們有沒有跟菲律賓的司法部講好?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講好了,我們講說這是合作調查。 陳委員其邁:英文叫做什麼? 陳次長明堂:cooperative investigation 陳委員其邁:不是joint investigation? 陳次長明堂:他們覺得joint investigation是侵害到主權,後來就是用平行(parallel),但我們覺得平行就像鐵軌,沒有交集…… 陳委員其邁:所以對外的講法就是合作調查? 陳次長明堂:是合作調查。 陳委員其邁:但我看了幾家菲律賓主要媒體的報導,包括Thilstar、Manila Bulletin等,前者提到台灣開始「parallel probe」,這就是平行調查啊!而這是引述他們司法部官員說的話。 陳次長明堂:用語上因為有翻譯的問題,所以…… 陳委員其邁:那你告訴我parallel要翻成什麼? 陳次長明堂:平行。不過我們跟他們講好,證據的部分雖然文字上不寫,但是口頭上是可以交換意見的。 陳委員其邁:Manila Bulletin是寫separate、分開調查,這是今天早上最新的新聞。一個說是平行調查、一個說是分開調查,我現在真的都被你搞糊塗了。我們自己在這邊講是合作調查,還說大家都已經講好了,但是他們司法部的官員卻對外講是平行調查。你連我們去菲律賓之後,雙方到底會以什麼樣的調查模式來合作都還搞不清楚,對不對?現在大家都還沒有共識,結果你卻說調查回來的結果,就是你們你所謂的合作調查、發現真相。我可以大膽的預言,合作調查回來之後絕對還是各說各話,你們連現在是什麼樣的調查模式都還搞不清楚,對方現在還是這樣子講,Manila Bulletin引述他們司法部官員的講法說現在還是分開調查或是平行調查,你會不會又被人家騙了之後還幫別人數錢? 陳次長明堂:不會。 陳委員其邁:不會? 陳次長明堂:不會。 陳委員其邁:不會? 陳次長明堂:我們會依照平等互惠來做,基本上不會發生這種事。 陳委員其邁:基本上不會,但是有可能會? 陳次長明堂:我們的調查團已經在今天早上七點多跟他們NBI的局長見面了,也敲定將如何來處理。 陳委員其邁:好,這個問題就先撇在一邊,我真的怕你被人家騙了之後還幫人家數錢,這個問題就先撇開不談。就依你說的雙方是合作調查,那調查的結果會怎樣?是大家共同召開記者會嗎? 陳次長明堂:不是。 陳委員其邁:不是?那是你們講你們的,他們繼續講他們自己的嗎? 陳次長明堂:因為菲律賓有菲律賓的立場,我們也有我們自己的立場。 陳委員其邁:對。 陳次長明堂:如果調查結果要100%一致的話,那這整個…… 陳委員其邁:那真相到底是一個還是兩個?你們只講你們的真相嗎? 陳次長明堂:我們已經一再的聲明,真相只有一個。 陳委員其邁:你說是合作調查,但是現在卻是你講你的、他講他的,這樣怎麼算是合作調查呢? 陳次長明堂:我們現在先不要預設立場,我們要看他們到底有沒有誠意? 陳委員其邁:好,我用另外一個角度來問你,你們回來後召開的記者會內容一定有跟菲律賓溝通過,而且這個內容是經雙方同意後,你們才會公布你們的調查結果,是不是這個樣子? 陳次長明堂:基本上是。 陳委員其邁:基本上是這樣嗎? 陳次長明堂:對。 陳委員其邁:假如事實跟基本上的內容不一樣的話呢?會不會變成你們被人家賣掉之後又幫人家數錢? 陳次長明堂:不會啦! 陳委員其邁:你們會不會又是在幫人家背書? 陳次長明堂:不會、不會。 陳委員其邁:不會? 陳次長明堂:不會,我們不會幫人家背書。 陳委員其邁:不會? 陳次長明堂:不會。 陳委員其邁:這裡面有幾個癥節點,菲律賓說他們非蓄意殺人,開槍是出於防衛,但是我們認為他們是蓄意,有殺人的故意,所以這個要釐清,對不對? 陳次長明堂:對。 陳委員其邁:領海這部分很簡單,我們的漁船並沒有進入菲律賓的領海,漁民是在我們主張的經濟海域內補魚,對不對? 陳次長明堂:對。 陳委員其邁:至於他們有沒有衝撞對方的問題也很簡單。 陳次長明堂:對。 陳委員其邁:好,現在結果出來了,假設就按照陳次長你這個講法,基本上是這樣的話,那出來的結果理論上雙方應該要一致,但是假如不一致的話要怎麼辦呢? 陳次長明堂:不一致的話我們可能就會有比較強硬的作法。 陳委員其邁:法務部能夠有什麼強硬的作法? 陳次長明堂:我們會跟上級建議。 陳委員其邁:那就請外交部長來說明,假如調查的結果不一樣的話要怎麼辦?我們說是合作調查,如果調查的結果是各說各話的話要怎麼辦? 主席:請外交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永樂: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在調查的過程中,兩方都一定要相互合作才能完成這整個調查。雙方面現在已經了解了,就是在雙方完成調查報告之前,會再相互、共同的來做一些討論,釐清相關的證據,我覺得這個對未來整個調查結果是有幫助的。 陳委員其邁:我現在不管這個,這個過程我都知道,但是你們談的怎樣我又不清楚。假設結果出來之後又是各說各話的話,你要怎麼辦?法務部說要請示上級,所以這個外交部要決定。 林部長永樂:在結果出來之前,我們的法務部還會跟對方的司法部門來做一些比對跟討論。 陳委員其邁:我的意思是,如果出來的結果不是這樣,雙方還有很大的歧異,包括有沒有衝撞、是不是蓄意殺人等等,如果大家對這些都還有歧異的話,我們要怎麼辦?我們要不要考慮升高制裁的層級?會不會有第三波的制裁? 林部長永樂:這些都還在考慮中。 陳委員其邁:部長,坦白講,我覺得這是你最後的機會。你們開那個莫名其妙的記者會,害我等到半夜1點才睡覺。 林部長永樂:謝謝委員的指教。 陳委員其邁:你要跟我道歉,全國同胞都在看這場記者會,結果這場記者會荒腔走板。這些就姑且不談了,因為我還是相當的敬重你,但是針對這次的司法互助,因為我們已經灰頭土臉的回來過一次了,萬一這次回來的結果又是各說各話的話,請問次長跟部長你們2位該怎麼辦? 林部長永樂:上次去是在實施幾項制裁後,當然這是有一些作用的。 陳委員其邁:你們有沒有考慮?就是在你們的腹案裡面,假如這次的司法互助協助調查還是沒有共識,菲律賓只是虛偽的應付一下的話,我們有沒有考慮要升高制裁的層級或方式?有沒有?你要想好十八套劇本啊! 林部長永樂:當然,這部分我們會研議,看將來要怎麼樣來因應。 陳委員其邁:所以你們現在還沒有想好嘛!那你們回去後要趕快想。我們召委那麼用心,今天把國安團隊全部都請來了。對於這些重要的事項,萬一你們隨便講,而他們又不遵守諾言的話,那該怎麼辦?請問你們已經被他們騙過幾次了?白熙禮說要共同調查,你們那天召開記者會還說要求組成共同調查委員會,結果講到現在,菲律賓所有的主要媒體都說平行調查、分開調查,只有我們在說合作調查。坦白講,我們的軍力、公務人員的素質、國力、經濟都比菲律賓強,現在問題是出在我們的國安團隊,就是有這種沒有腦子的國安團隊才會造成今天這種進退失據,讓人家看破手腳的狀況,確實是這樣。 林部長永樂:委員誤會了,其實我們大家都很盡力的要把這件事情做好。 陳委員其邁:坦白講,我覺得我沒有誤會,我是正確的解讀國安團隊在這段時間的處置,真的很荒唐。 我再繼續請教次長,我們可不可以去勘驗菲律賓的公務船? 陳次長明堂:可以。 陳委員其邁:我們可不可以去勘驗涉案的步槍、機槍? 陳次長明堂:可以。 陳委員其邁:我們可不可以請菲律賓協助我們詢問相關的涉案人員? 陳次長明堂:這方面他們同意了。 陳委員其邁:他們同意了? 陳次長明堂:是。 陳委員其邁:我們能不能取得案發時相關的監視錄音、錄影,以及涉案菲律賓人員的筆錄? 陳次長明堂:可以。 陳委員其邁:這個也可以? 陳次長明堂:這個他們同意了。 陳委員其邁:好。那我們可不可以取得菲律賓公務船的航行記錄器? 陳次長明堂:這方面基本上他們是同意的。 陳委員其邁:基本上是同意的?好。所以現在的根結就是回到我們可不可以直接詢問涉案人員? 陳次長明堂:我們不能直接詢問涉案人員,因為這牽涉到司法主權的問題,他們不能直接詢問我們的人,我們也不直接詢問他們的人,但是如果兩邊的人都在場,可以透過對方來詢問。 陳委員其邁:透過對方來詢問? 陳次長明堂:對。 陳委員其邁:不能直接詢問? 陳次長明堂:這涉及司法主權的問題。 陳委員其邁:你們跟菲律賓所簽定的司法互助協議還沒有生效,因為立法院還沒有通過對嗎? 陳次長明堂:對。 陳委員其邁:但是外交部在召開記者會時,從來都沒有跟國人說這個司法互助協議還沒有生效,你們並沒有說這個協議已經簽了,但是還沒有生效。 陳次長明堂:這個有講過。 陳委員其邁:這個協議在我方還沒有生效,那菲律賓那邊已經生效了嗎?這個要經過雙方國會都通過是嗎? 陳次長明堂:他們認為這個是行政協定,所以他們認為已經生效了。 陳委員其邁:他們認為已經生效了? 陳次長明堂:對,但是臺灣這邊還要經過立法院的審查。 陳委員其邁:根據司法互助協議第八條的規定,受請求方所屬領域內之證言或證據經本協議協定後,請求自得取得證據者,必要時強制其出庭作證或提供文書紀錄、物品在內之證據。受請求而虛偽證言、供述,無論口頭或書面,一概以該國法律的偽證罪來做處理所謂的受請求方指的是菲律賓。其中第三款又特別提到:受請求方所屬領域之主管機關在執行請求時,應准許請求中所指明之人在場,並依受請求方所屬管理之主管機關同意之方式准許其訊問作證後提供證據之人。換句話說,你們也可以請求直接訊問,這個在司法互助協議裡面已經講得非常清楚了。 陳次長明堂:跟委員報告,我們目前依據的是司法互助協議的精神,而不是這個協議,因為這個協議還沒有通過。 陳委員其邁:我知道,但是這個協議在他們那邊已經生效了,對不對?除非他們公告這個司法互助協議無效。 陳次長明堂:但是我們目前還不能直接用,因為我們在這邊還沒有生效。 陳委員其邁:從5月16日第一次要出發到菲律賓前,你們就說司法互助協議怎麼樣又怎麼樣。 陳次長明堂:不是,我們是說會根據司法互助的精神來進行。 陳委員其邁:不管啦!文字的部分我就不跟你爭論了,但是按照這個精神,你們本來就可以要求直接訊問。 陳次長明堂:不是,這個一定要雙方都同意,不然會侵害到司法主權。 陳委員其邁:不是,這個沒有,你們為什麼要自我設限呢?司法互助協議裡面所有的文字從頭到尾都沒有提到這個會涉及司法主權。我跟你講,如果你要跟我講司法主權,那所有的條文都跟司法主權有關。 陳次長明堂:不,讓外國人來問本國人會比較…… 陳委員其邁:你們不是共同調查嗎?所以我一開始就跟你講,所謂的合作調查或者是共同調查一定要是雙方互為主體,對不對? 陳次長明堂:對啦! 陳委員其邁:所以應該要回歸到當時外交部所主張的共同調查委員會,他們來了之後,大家一起共同來彙整證據,公布一份雙方都認可的調查報告。不然到時你講你的、他講他的,到最後只是各說各話,這樣是不會有結果的。 陳次長明堂:我們希望這種狀況不要發生,如果發生這種狀況,我們會以最壞的打算來做處理。 陳委員其邁:你們的最壞打算是什麼?部長剛剛說他要回去想一下,所以你們也沒有最壞打算的處理方式啊! 陳次長明堂:外交部有外交部的思考,我們也會有某種程度的處理。 陳委員其邁:你可不可以告訴我,有什麼特別的思考可以讓菲律賓怕你們? 陳次長明堂:這個不能說,因為現在說了就會沒效了。 陳委員其邁:會沒有?你現在說,你要說得兇一點。 陳次長明堂:這是外交上的。 陳委員其邁:主席,我要求他說明,怎麼可以說現在不能說,你來國會備詢,你的義務就是要回答。 陳次長明堂:因為這裡面有一些外交及其他後續的問題。 陳委員其邁:你有什麼理由不講? 陳次長明堂:我們希望調查完畢之後再來處理。 陳委員其邁:你有什麼方法?部長說沒有,他還要再想一下。 陳次長明堂:我們尊重部長說要再想一下。 陳委員其邁:那法務部的作為到底是什麼? 陳次長明堂:法務部只能建議又不能做其他的,我們還是要尊重整體。 陳委員其邁:糟糕,我聽得手冷腳冷。 陳次長明堂:不會,就先讓他們去調查。 陳委員其邁:坦白講,你叫我要放心,但是我卻是越聽越害怕、聽得手冷腳冷。 陳次長明堂:再等幾天看看,先進行調查。 陳委員其邁:你要不要賭你的烏紗帽?要不要?我真的不願意這樣,部長,你要不要賭你的烏紗帽?你要不要挺次長,他講得振振有詞,如果沒有你給他撐腰,他怎麼會這樣子講? 林部長永樂:調查的程序是從今天開始啟動,我們認為這大概需要幾天的時間,到時大家再來驗證一下整個調查的情形跟結果。在調查報告還沒確定之前,雙方都會做一些討論,這些都是正常的程序。至於剛才委員提到的問題,我們會再做進一步的研議,這部分我們目前還在進行中。 主席:等一下所有的委員發言完畢後,我要請今天所有列席的首長就2個問題來做說明,並列入紀錄,因為這是後來才發生的事情。第一個就是剛才陳次長提到的,今天早上11點我們已經跟對方NBI的局長敲定後續的調查方式,等一下請用3分鐘的時間來跟本委員會說明11點鐘所敲定的這個方案是什麼樣的方案,並列入紀錄,因為剛才的詢答有點片段。第二、剛才陳委員其邁也提到,這個司法互助協定還沒有生效,其實這個司法互助協定4月中就簽定了,但是卻一直都還在行政院,還沒送來立法院,害我們沒有辦法在這個會期休會之前來審議這個協定。因為這個協定還沒有通過立法院的審議,那這個沒有生效的協定會不會對我們國家的利益造成什麼樣的損失?在這個協定還沒生效之前,你們是怎麼處理的?協定生效之後,你們又有什麼新的籌碼可以來做處理?針對這個問題,在所有的委員詢答結束之後,也請同樣用3分鐘的時間來跟本委員會做口頭說明。依慣例書面報告要2個禮拜才能送來,所以我請他們等一下口頭上先做一個比較完整的說明。 陳委員其邁:(在台下)是不是可以請他們一併說明,我們第一次去的時候是拿觀光簽證,但是這一次是雙方磋商好的,那我們檢調人員這一次是拿什麼簽證去,可不可以告訴我們? 主席:這是等一下他們所要說明的第2個問題的一環。 接下來登記質詢的江委員惠貞、楊委員瓊瓔、簡委員東明、邱委員文彥、蘇委員清泉、呂委員玉玲均不在場。 請徐委員少萍質詢。 徐委員少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根據你所說的,我們跟菲律賓是有司法互助的,對不對?但是這個協定到現在還沒有送來立法院,而菲律賓卻已經根據這個司法互助協定來履行合作調查、發掘真相,是不是這個樣子?所以菲律賓是誠懇的,雖然這個協定在我們這邊還沒有通過,但是這個司法互助合作協定已經簽定了是嗎?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徐委員少萍:所以他們現在就是依照這個協定來做嗎? 陳次長明堂:不是的,目前的機制是法務部要透過外交部,轉給我們的駐菲代表處,然後再經由菲律賓駐馬尼拉辦事處轉給他們的司法部或者是相關的機關來處理,目前的機制是延續原有的機制。 徐委員少萍:原有的機制?所以不是依照這個新簽的司法互助協定? 陳次長明堂:這次不是按照這個新簽的協定來處理,這次是以司法互助的精神來處理。 徐委員少萍:以司法互助的精神來處理? 陳次長明堂:如果這個司法互助協定可以通過立法院的審議,那將來是由我們法務部直接對他們的司法部,將不再透過外交管道繞一大圈,兩者在機制上有些不同。目前不完全是按照這樣的機制,目前是按照這個機制的精神。過去一、二十年來我們都是按照這個機制的精神,透過外交管道來處理。 徐委員少萍:好,所以現在是透過外交管道來處理? 陳次長明堂:目前是這樣。 徐委員少萍:目前都是透過司法互助的管道? 陳次長明堂:對。同時,這次是我們先提出的,我們在5月12日及5月14日就先提出司法互助請求。菲律賓則是在5月20日回應我們的時候,同時提出他們的司法互助請求。 徐委員少萍:今天早上是我們的人去,他們的人來,對不對? 陳次長明堂:是的。 徐委員少萍:你剛才講,我們的人去,他們的人來,所以是各自調查? 陳次長明堂:不是。 徐委員少萍:是合作調查? 陳次長明堂:我們是合作調查,我們的人有跟他們的人在一起。 徐委員少萍:我們的人有跟他們的人在一起? 陳次長明堂:對,目前我們的人有跟他們的人在一起,我講的是在臺灣這邊。在菲律賓那邊,我們的人也有跟他們的人在一起。 徐委員少萍:我們去菲律賓是要調查菲律賓那部分的證據,他們來臺灣則是要調查臺灣這部分的證據? 陳次長明堂:對,菲律賓那邊有他們的船、他們的人。 徐委員少萍:調查完畢後,你們會討論嗎? 陳次長明堂:我們原先是希望能夠共同討論、共同具名結論,但是菲律賓有他們內政、外交上的考量,他們認為這種方式對他們有所損傷,所以他們不要用共同具名的方式。後來談判的結果是用合作機制(cooperation),用這種合作機制來進行證據上的比對及調查,如果有意見的話,目前的作法及文字上並沒有顯現,但是就是用討論(discussion)的方式,雖然文字上不顯現,但作法上可以討論。在臺灣,相驗屍體都是由我們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在做,所以我們不會讓他們再檢驗屍體一次,如果他們說要檢驗屍體的話,我們就會說不可以,但是我們法醫研究所可以提供相驗的資料,這就是一個例子。 徐委員少萍:反正最後的調查結果,你們就是不會共同討論、共同發表? 陳次長明堂:我們會討論,但是會各自發布。 徐委員少萍:各自發布? 陳次長明堂:對。 徐委員少萍:所以你們討論完之後,內容應該是一致的? 陳次長明堂:按照證據法則來講,內容應該要一致,但是就怕…… 徐委員少萍:雖然是各自發表、各自召開記者會,但是內容應該要一致。 陳次長明堂:基本上應該要一致,但是就怕有人…… 徐委員少萍:不會各說各話吧!不會吧? 陳次長明堂:就怕有人不守誠信、不按照證據法則來,這點早上已經有委員垂詢過了。 徐委員少萍:好。我們希望討論完之後,大家都能夠遵守共同的約定,各自召開記者會,但是內容一樣。 陳次長明堂:對,要依照證據法則來處理。 徐委員少萍:所以內容應該要一樣? 陳次長明堂:是的。 徐委員少萍:好。我再請問,我們的8人調查小組到菲律賓後,有沒有辦法可以取得他們的調查資料,例如:船上的航行紀錄器、錄影帶、航行日誌跟當事人的筆錄等等關鍵的證據,我們有沒有可能可以取得這些必要的資料? 陳次長明堂:跟委員報告,根據同仁傳給我的資料是說,今天早上他們見過NBI局長後,雙方已經就細節形成討論,並做成會議紀錄,這個紀錄目前還沒有傳過來,但是中午可以開始驗箱,他們會提供全部的資料。 徐委員少萍:他們都會提供? 陳次長明堂:明天驗船、後天看影帶,上午問證人、下午問被告,我先針對剛才主席的垂詢做說明。 徐委員少萍:就是都可以就對了,我們要的資料他們都可以提供就對了? 陳次長明堂:目前是這樣,希望大家可以按照這個形成的內容來做,不要失信,在臺灣我們也會這樣。 徐委員少萍:在臺灣也有這樣的機制? 陳次長明堂:今天中午1點半在法務部就有行程座談。 徐委員少萍:之前媒體報導臺灣有很多不賣便當給菲律賓人,或者是對菲律賓人不友善的事情,這些事件發生之後,現在這些發文的人都已經承認他們只是聽說,同時也認錯了,但是對於這些破壞國家形象的人,法務部有沒有什麼處理機制? 陳次長明堂:法務部在上個禮拜天已經要求高檢署陳檢察長轉知各地檢署,同時在禮拜一也正式發出副本給警政署,對於有這種欺負、傷害菲律賓人的現象,如果涉及刑責的話,就要依法究辦;如果不涉及刑責的話,就由警政機關依照社會秩序法或相關法規來處理。 徐委員少萍:我們有許多國會議員都和菲律賓人士有相當程度的往來,以前我們都覺得菲律賓人很強悍,甚至有人覺得他們「番番」。本席認識一個外交人員,他在退休之後,仍然選擇長住在菲律賓,我就問他菲律賓人不是很不講理嗎?菲律賓人不是很強悍嗎?菲律賓人好像並不友善,菲律賓當地不是也常有治安不好的現象嗎?結果他說菲律賓並不是我們想像的那個樣子,他還說菲律賓人信的是天主教,菲律賓的人民都很友善。請問部長,你對菲律賓有什麼深刻的瞭解? 主席:請外交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永樂:主席、各位委員。我有去過菲律賓,基本上,菲律賓人大部分都是天主教徒,他們的確是比較友善。關於這部分,我請王大使來簡單說明一下。 徐委員少萍:我記得臺灣有許多城市也都是菲律賓的姐妹市,基隆市是菲律賓描戈律市的姐妹市,我們和這個姐妹市的交情非常好,每年中元祭的時候,他們都會派人參加,包括他們的市長和僑領都會過來,雙方互動非常密切。這次發生這個事件之後,我們就斷絕和他們之間的城市外交關係,對此本席覺得很可惜。在漁船事件發生之後,當然我們都很憤慨,這可以說是完全漠視人命的行為,菲律賓對於這件事情好像也是死不認錯的樣子,不過我相信一定也有許多友臺的國會議員,在這種情況下,身為駐菲律賓大使,請問王大使你有沒有作過哪些努力?針對這件事情,你有沒有作過什麼努力?我們總是不願意看到兩國之間越吵越熱,以致於最後兩國開戰我們希望能夠就事論事,該道歉就道歉、該賠償就賠償,當然最後一定要進行漁權協商,如此一來,才不會再次發生類似事件,本席認為這才是最重要的。你身為駐菲律賓大使已經有一年多時間,我相信你一定認識許多友臺的國會議員,請問你在這方面做了什麼努力? 主席:請外交部駐菲律賓代表處王大使答復。 王大使樂生:主席、各位委員。謝謝許委員的指教,基隆市和Bacolod是姐妹市,這次事件發生以後,5月13日剛好是菲律賓的大選日,他們的國會在5月13日投票之後才選出。我知道徐委員是臺菲國會議員聯合會的會長,您也曾數度打電話到我們的代表處,為我們的同仁加油打氣,我們非常感激。 從5月13日大選結束之後,我們除了對菲律賓眾議院外交委員會主席Al Francis Bichara、政黨國際關係委員會主席Victor Ortega、參議院司法人權委員會主席Francis Escudero提出說明之外,另外我們也對菲律賓國會副議長及菲律賓國防委員會主席提出說明,這些國會議員都特別在媒體或國會當中替我們發聲,同時也向菲律賓高層提出說明,希望能夠儘速調查事件的真相,最重要的是希望能夠重拾雙邊友好而密切的實質關係。 徐委員少萍:謝謝你的努力。 請問林部長,針對美國方面,我們的大使做了些什麼? 林部長永樂:金大使針對美國國會及媒體做了很多努力,事實上,金大使和美國行政部門也都有工作上的聯繫。在美國國會當中,現在不論是以發言或以各種方式表達對我們支持的國會議員人數已經將近有20人,這方面我們還會繼續努力。 徐委員少萍:我們必須取得國際的認同,其實我們是被欺負的一方。針對國際間對我們友好的國會議員,外交部應該要主動跟他們聯繫並告訴他們真相。 林部長永樂:這項工作正在持續進行當中。 徐委員少萍: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潘委員維剛、黃委員文玲、張委員慶忠、高委員金素梅、林委員世嘉、陳委員怡潔、葉委員宜津、廖委員正井均不在場。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請法務部陳次長就本席剛才所提的兩個問題加以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針對今天早上我們的調查同仁到了菲律賓以後所傳過來的簡訊資料,本人在此再報告一次:今天早上11點鐘,我們的調查同仁到NBI(菲律賓國家調查局)去,由當地局長加以接見,雙方就行程、細節進行討論,並作成會議紀錄,目前這份紀錄還沒有傳過來。今天中午開始驗槍,並提供全部資料,這部分必須等到確認之後,才會知道有沒有航儀紀錄器等等,因為對方開的是公務船,究竟他們使用什麼紀錄器我們並不知道;明天開始驗船,包括船上的資料等等;後天看船上的錄影帶,後天上午問證人,下午開始問被告等嫌疑人。 在事前的會商中,菲國提到根據他們的憲法規定,犯罪嫌疑人擁有緘默權,於是我們就告訴他們,根據中華民國臺灣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也有緘默權。另外,他們要求來問臺灣的被害人,而我們也告訴他們,被害人有拒絕的權限,這些我們在事前都有協商過。 至於臺菲司法互助協定的部分,因其主政機關是外交部,所以這方面可能要請外交部來說明。這次我們的調查人員究竟是用什麼樣的簽證,目前我還不太瞭解,因為這次我們是麻煩外交部幫我們的同仁辦理,應該是從MECO那邊簽的,這部分是不是可以請外交部一併加以說明? 主席:協定的效應呢? 陳次長明堂:關於協定的效應,目前在我國還沒有正式生效,行政院在5月23日才剛在院會當中通過,目前是以審議案的方式送大院審議,根據目前條約協定的處理準則,凡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都必須以審議案的方式進行審議;如果不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那就可以用查照案的方式備查。在這項協定送到行政院以後,行政院也曾請法規會研究這方面到底有沒有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是不是應該以審議案的方式來處理。就我查證的結果,上個禮拜四是以審議案的方式通過,因為有涉及到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所以要比較慎重的送到大院來審議。 不過,雖然這項協定在我國沒有生效,但我們仍然可以按照這樣的精神來請求司法互助,而且目前是沒有障礙的。 主席:因為還沒有生效,所以你們只能按照司法互助的精神來處理,而不是依照協定本身的內容去處理是嗎? 陳次長明堂:是的,不是依照協定本身的內容。 主席:差異就在於要經過外交部的程序是嗎? 陳次長明堂:對,還有TECO、MECO的程序。 主席:如果協定生效,就不需要經過這樣的程序是嗎? 陳次長明堂:如果協定生效的話,就是由我們的法務部對他們的司法部。 主席:只有這樣的差異嗎? 陳次長明堂:還有實質內容也有差異,像剛才陳其邁委員所提到的那種程序,將來究竟要怎麼樣進行,我們會就實務面再跟他們會商,因為這方面的互助確實涉及到雙方的司法主權問題,究竟在互助時會不會有窒礙難行之處,這方面我們還要跟對方進行實務面的研究,如此往後才能通行無礙。 主席:次長剛才提到我們的調查人員今天是驗槍,明天驗船,後天則是審問證人和被告是嗎? 陳次長明堂:不能說是審問,我們是透過他們的人去問,雙方的協議就是這樣子。 主席:就是間接審問證人和被告對嗎? 陳次長明堂:是的,後天還要看錄影帶。 主席:謝謝。 陳怡潔委員、吳育昇委員、江啟臣委員、邱志偉委員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單位以書面答復。本日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個星期內答復,委員另有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陳委員怡潔書面質詢: 針對我政府處理菲律賓公務船射殺我國漁民事件,此事件自事發至今政府的處理作為,突顯政府面對問題毫無章法。且此一事件我國為受害者,除要求菲國道歉、緝兇與賠償外,最重要的爭取國際認同與說明工作,竟毫無一行政單位負責,各機關各自為政,政府體制紊亂毫無章法,在此一事件中曝露無遺。 說明: 一、菲律賓公務船射殺我國漁民事件發生後,全民群情激憤,政府除立即協助家屬爭取賠償外,要求菲律賓政府公開向受害者家屬及中華民國正式道歉、緝兇,是不可妥協之立場。 二、但政府在事件處理中,處處捉襟見肘,除國安系統慢半拍,最重要爭取國際認同與說明工作,竟然毫無一專責單位負責,行政院組織改造廢除新聞局後,政府發言人似乎不復存在。反觀菲律賓政府總統府每日召開記者會,由其正副發言人每日出面說明,我總統府亦設置發言人,但竟淪落到毫無功能可言?總統府發言人不應針對重要決策清楚說明嗎? 三、此外,國防外交及國家安全屬總統職權,國安會議召開後,應由總統府或國安會對外口徑一致說明,豈可淪為行政院長職權,由行政院召開記者會宣布決定?一個國家從總統府到行政院,所有機關視體制於不顧,在處理菲國事件上雜亂無章,要如何取得人民信任? 四、法務部派調查小組到菲律賓進行調查,雖台菲有司法互助制度,但我方在毫無準備情況下前往菲國,處處吃閉門羹,最後只能無功而返,對我國際形象無疑是一大傷害。在此事件上,台灣雖有足夠證據佐證,但亦需要更多國際聲援與支持,讓政府為受害漁民家屬爭取公道及正義,逼迫菲律賓政府懲凶,公開道歉,絕不能讓此事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最後又無疾而終。 吳委員育昇書面質詢: 針對廣大興一案,菲律賓公務船射殺我國漁民事件處理之後續作為,請教外交部目前與菲國談判有無最新進度?具體談判有進度的項目為何?外交部對於國際輿論的營造,加強國際宣傳的進度為何?是否有具體掌握各國對此事件的基本態度與看法? 此外,針對廣大興一案,我國已對菲律賓進行多項相關制裁行動,請教外交部目前是否全面掌握,各項制裁行動菲國的反應為何?是否產生若干效應?目前外交部與菲律賓官方的溝通管道是否暢通? 江委員啟臣書面質詢: (菲律賓公務船射殺我國漁民事件處理之後續作為) 一、司法調查團後? 國際間的無政府狀態,本來就難以和平共處,也很難期待有一個全體共同信任的公正仲裁者,兩個國家一旦發生衝突,牽扯其中的是上千萬或上億人民的利益,這次菲律賓射殺我國漁民事件,是個國際事件,不是私人間的侵權事件,因為政府一開始的輕忽,導致喪失第一時間在國際間爭取談判空間的機會,也因為國際新聞媒體關係處理不當,導致國際輿論一度不利我國爭取更多的司法調查及與菲律賓對等談判的空間,請問,接下來要如何扭轉國際輿論?對於此次事件的後續處理,政府又該如何定調?政府處理本次事件的主軸在哪邊?其實外面的人是霧裡看花,從江院長宣布制裁措施後,兩國間對此次事件的解決沒有更多的實質進展,江院長也說,這會是個長期抗戰,政府對於此漁權、人權「戰爭」的準備,又是如何? 報載廣大興廿八號漁船漁民遭射殺案,台菲近日磋商有大幅進展,法務部官員表示,雙方對各自提出司法互助的請求調查事項已經有高度共識,菲律賓司法部已對我國請求發出書面回覆,我方也收到菲國請求書初稿,最快明天可以收到菲方正式同意書函,確定雙方是否互派調查團;台灣調查團最快明天就會出發。 請問此次調查團是否確定可以成行?如果這次的調查團是在正式的司法互助協議下成行,也確定兩國的調查團所調查的結果具有一定的公信力、約束力,不禁讓人想要檢討,前次調查團究竟是怎麼一回事?有正式的管道存在卻不依循,外交部部長不接見特使,卻又片面相信菲律賓允許我國派出調查團,這個事件充分凸顯我國外交系統、司法互助系統的無能。 如果我國的調查團可以順利成行,也如願取得一些證據資料回來,對於調查結果的判定、解讀,應該要交由哪一個單位來處理,才不會落入各說各話的解讀?若真的陷入各說各話的僵局,政府是否考慮交由第三國仲裁?這個第三國,會是哪一個國家?政府有腹案嗎? 到國際法庭申請國際仲裁,是否也是政府考量的選項?這個動作關係到諸多問題,如臺灣會不會被國際法庭承認,是否會影響臺灣與中國的關係,也可能會破壞台菲兩國的關係,但如果雙方對於調查結果僵持不下,必須要尋求另一公正第三人的判斷,國際法庭會是選項嗎?面對這個可能的選項,政府做好準備了嗎? 過去我國不只是國防戰力,所有的情報蒐集、外交關係、司法資源都集中在對中國大陸身上,過去也不斷設想中國是臺灣唯一的敵人,但在經濟自由化、全球化的時代,地球上每一個國家都跟臺灣處於競爭關係,不可能還仰望著美國會保護你,政府是否應該要重新體認國際的現實,利用這次機會好好思考如何重新分配現有的資源? 二、南海爭端 除了經濟海域問題,南沙群島的主權問題近來也受到菲律賓的挑戰,菲律賓近來派遣軍艦,前往中華民國南沙群島仁愛暗沙,外交部雖在日前提出抗議,並在新聞稿中表示,「無論就歷史、地理及國際法而言,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東沙群島及其周遭水域俱屬中華民國固有領土及水域,主權屬於中華民國,不容置疑。」但能有多少作用? 中國是日本在東海的敵人,是菲律賓在南海的敵人,在利益互不衝突,打擊對象相同的情況下,促使日本與菲律賓有合作的空間;對於南海爭端,菲律賓外交部日前即指出,日本首相安倍晉三表態支持菲律賓尋求國際法庭仲裁,來釐清中菲南海爭端海域問題的作法。而日本政府也在22日正式宣布,將以政府開發援助(ODA)的方式,向菲律賓提供每艘約10億日圓(約2.9億台幣)的米級巡邏艇,增加菲國南海爭議談判籌碼。請問國安會秘書長,這些動作未來會不會影響這一次台菲爭端的處理結果?對未來台菲在漁業談判上,又會為菲律賓增加多少籌碼? 邱委員志偉書面質詢: 提問一:此次處理我國籍漁船「廣大興二十八號」漁船、船員遭菲律賓公務船、人員失當執法,造成財產損失及漁民洪石城不幸身亡事故,我駐菲代表王樂生於本委員會詢答稱:已於第一時間向菲國當局嚴正抗議及後續積極與菲國政要及相關人士說明,請 鈞部提供相關資料以為參考。 提問二:鈞部於事件發生後各單位間之分工為何?各負責人員之工作分配?據了解 鈞部於事發後這段時間以來權責單位各主管人員及承辦人員不舍晝夜,夙夜匪懈,盡全力處理,甚至有許多同仁因此生病,也因為日夜加班疏忽家庭照料,讓同仁眷屬共同承擔,令人敬佩;然,鈞部有許多資深回部人員,具備豐富之外交折衝經驗,但因為長官未授權參與以致無法貢獻,甚至「置身事外」,勞役分配不均,人力無法發揮功能,值此檢討改進之際,建請 鈞院應適時擬定「應變機制」。 提問三:菲律賓總統艾奎諾於公開發言中談到:「我們將就發展和平繁榮的關係,和每一鄰國展開會商」,表面上對於廣大興號案件做出善意回應;但是根據菲律賓憲法,國家天然資源僅限菲律賓國人使用及開發,〔漁業法〕也規定菲國海洋資源僅得由菲人獨享,這些法規都將是台菲談判漁業合作協議時,所要繞過的障礙。請問 鈞部對於將啟動的「漁業談判」規劃為何? 主席:今天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5時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