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星期三)下午3時10分至5時3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廖委員正井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星期一)上午9時4分至12時3分、下午2時33分至4時53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廖正井  賴士葆  呂學樟  王惠美  尤美女  潘維剛  吳宜臻  潘孟安  林鴻池  顏寬恒  謝國樑    委員出席11人 列席委員:李貴敏  陳歐珀  吳育仁  陳明文  楊應雄  許忠信  廖國棟  黃偉哲  邱志偉  孔文吉  林佳龍  許添財  李桐豪  陳碧涵  林滄敏  蕭美琴  江啟臣  徐欣瑩  鄭天財  江惠貞  楊瓊瓔  簡東明  邱文彥  蘇清泉  呂玉玲  王進士  李應元  黃文玲  張慶忠  高金素梅 林世嘉  陳怡潔  鄭汝芬  楊麗環  姚文智  林佳龍    委員列席36人 請假委員:林正二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官員: 銓部部長  張哲琛 法規司司長  蔡敏廣 退撫司司長  呂明泰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張念中 教育部政務次長  陳益興 國防部人事室主任  吳延君(副部長請假) 考試院第二組組長  周秋玲 財政部賦稅署組長  吳蓮英 國庫署副組長  陳瑞珍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陳幸敏 司法院人事處處長  梁宏哲 法務部法制司參事  劉成焜 內政部社會司科長  宋冀寧 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科長  陳真慧 全民健康保險小組組長  洪碧蘭 中央健康保險局人事室主任  戴振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法政處專門委員  洪志清 交通部人事處副處長  林正壹 經濟部人事處副處長  陳文龍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人事室主任  黃湘紋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蔡豐清 主  席:廖召集委員正井 專門委員:陳清雲 主任秘書:劉彥麟 紀  錄:簡任秘書 蘇純淑    簡任編審 葉育彰    科 長 周厚增    薦任科員 蔡國治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繼續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二)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三)本院委員陳淑慧等23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四)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4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五)本院委員許忠信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六)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七)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5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八)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九條之一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九)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2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二)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3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三)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繼續進行逐條審查。 二、「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等案: (一)草案第四章章名、第一節節名、第五章章名、第一節節名、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八條、第四節節名、第六章章名、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一條、第七章章名、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六條,均照「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考試院提案通過。 (二)考試院提案第二十五條(民進黨黨團提案第十四條及委員黃文玲等21人提案第三條)、第二十七條(民進黨黨團提案第十六條及委員吳宜臻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二十八條(民進黨黨團提第十七條及委員徐欣瑩等24人提案第六條)、第四章第二節節名(民進黨黨團提案第四章第二節節名)、第三十一條(民進黨黨團提案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民進黨黨團提案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委員吳宜臻等4人、委員廖正井等4人、委員顏寬恒等5人、委員王惠美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三十三條(民進黨黨團提案第二十二條、委員廖正井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三十四條(民進黨黨團提案第二十一條及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考試院提案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民進黨黨團提案第二十五條及親民黨黨團提案第十三條)、第三十六條(民進黨黨團提案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民進黨黨團提案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八條(民進黨黨團提案第二十八條)、第四十條(民進黨黨團提案第三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民進黨黨團提案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民進黨黨團提案第三十一條、委員李應元等20人提案第三十二條,及委員吳宜臻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三節節名、第一款款名、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二款款名、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委員顏寬恒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委員顏寬恒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五十六條、第四節節名、第一款款名、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二款款名、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五章第二節節名、第七十一條(民進黨黨團提案第三十七條)、第七十二條(民進黨黨團提案第三十八條)、第七十三條(民進黨黨團提案第三十九條)、第三節節名、第一款款名、第七十五條、第二款款名、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民進黨黨團提案第四十條)、第七十九條(民進黨黨團提案第四十二條)、第八十一條(民進黨黨團提案第四十四條)、第八十二條(民進黨黨團提案第四十五條)、第八十三條(民進黨黨團提案第四十六條)、第八十四條(民進黨黨團提案第四十七條、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考試院提案第二十一條)、第八十七條(民進黨黨團提案第五十條、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考試院提案第二十三條、委員李應元等22人、委員林佳龍等23人、委員邱志偉等20人提案第二十三條,及委員吳宜臻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八十九條(民進黨黨團提案第五十二條、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考試院提案第二十四條之一,及委員吳宜臻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九十條(民進黨黨團提案第五十三條)、第九十三條(民進黨黨團提案第五十六條)、第九十四條(民進黨黨團提案第五十七條)、第九十五條(民進黨黨團提案第五十八條)、第九十七條(民進黨黨團提案第六十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三)考試院提案第二十六條,除增列第四項為「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齡,對於因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職務,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減低為五十歲:一、繳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之半殘廢以上證明,或出具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殘障以上之證明。二、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且出具證明。」及原第四項遞改為第五項,並將首句修正為「第三項所稱權責主管機關,」外,餘均照案通過,並保留,送院會處理。 (四)考試院提案第二十九條,除第一項增列第四款為「連續兩年考列丙等或十年內考列丙等三次確定。」原第四款順移為第五款、第二項修正為「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公務人員,除因機關裁撤或有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並增列第三項為「第一項第四款人員符合本法所定退休條件者,應辦理退休。」、原第三項至第六項依序遞改為第四項至第七項,並將第六項首句修正為「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資遣者,」及第七項修正為「第一項及第四項所稱服務機關,於人事、政風及主計人員,比照前條第三項規定認定;第五項所稱權責主管機關,比照第二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認定。」外,餘均照案通過。 (五)民進黨黨團提案第十九條,照案通過,並保留,送院會處理。 (六)考試院提案第三十九條,保留,送院會處理。(含民進黨黨團提案第二十九條、委員徐欣瑩等24人提案及委員許忠信等20人提案第十一條; 並於說明欄補充說明:「第二項第四款及第五款刪除、第三項末句修正為『,其年齡不得低於五十五歲。』」) (七)考試院提案第四十五條,除第二項第一款修正為「一、一次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往前推算十五年繳納退撫基金費用之基本俸(薪)平均數為基數內涵,每任職一年,按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退撫基金提撥費率,給與五分之四個基數至一又十分之一個基數;自第三十一年起,每增一年給與一又五分之三個基數至一又五分之四個基數;最高給至三十二個基數至四十二個基數為限;其實際基數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定之。」,及第二款修正為「二、月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往前推算十五年繳納退撫基金費用之基本俸(薪)平均數為基數內涵,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一給與;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一千二百分之一;自第三十一年起,每增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二給與;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六百分之一;最高給至百分之四十為限。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外,餘均照案通過,並保留,送院會處理。 (八)民進黨黨團提案第三十三條,照案通過。 (九)考試院提案第六十九條,保留,送院會處理。(含民進黨黨團提案第三十五條; 並於說明欄補充說明:「第一項序文中『或自殺死亡』等字刪除」。) (十)民進黨黨團提案第三十六條,照案通過。 (十一)考試院提案第七十四條,保留,送院會處理。(含委員呂學樟等7人所提修正動議; 並於說明欄補充說明:「第一項序文中『或自殺死亡』等字刪除」。) (十二)考試院提案第八十條,除第二項中「及現職人員待遇調整與否」等字刪除外,餘均照案通過。 (十三)考試院提案第八十五條,除第一項增列第四款為「四、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外,餘均照案通過,並保留,送院會處理。 (十四)考試院提案第八十六條,除第一項增列第五款為「五、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外,餘均照案通過,並保留,送院會處理。 (十五)考試院提案第八十八條,除第二項修正為「支領退休金之公務人員或支領年撫卹金、月撫慰金遺族,赴中國長期居住,但未在中國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護照者,其居住中國期間,發放機關應立即停止發給退休金或撫卹金,俟其親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或回臺居住時,再依相關規定繼續發給。」外,餘均照案通過,並保留,送院會處理。 (十六)通過附帶決議1項: 公務人員年金改革方案攸關全體公務人員退休權益至鉅,但在考試院提出的改革方案,只著重調降給付等節流措施,對於「基金運用效率」及「政府責任」等開源部分,都無具體措施。基此,為合理保障公務人員權益,並落實政府責任,決議如下: 1.軍公教人員年金改革法案通過後,必須立即檢討提高退撫基金提撥費率,以適時填補退撫基金不足額提撥的財務缺口。 2.政府宜先帶頭改革,立即檢討退撫基金投資組合及運用方針等,將基金投資長期報酬率設定以6%為目標(預估可增加財源540億元),避免大幅調降給付,以減輕對各類人員的衝擊。 3.建請政府財主機關應積極尋求其他財源專款專用挹注退撫基金,包括二稅合一(所得稅法第66條之6修正草案完成立法)及創設博奕稅(以目前政府每年有1兆7千億元的稅收計算,若7%計算,就有1,390億;3%就有510億左右)。 4.國內退休基金的管理模式,都是行政機關型態,人力、物力都受到法規的侷限,所以經營績效難以提升,建請將各類人員退休基金統籌管理,並將基金管理機關轉型為行政法人,鬆綁相關用人限制並增加激勵與誘因,以引進優秀經營人才,才能有效提升經營績效。 5.為期往後公務人員的退休所得趨於合理,現行公務人員的俸級表應於本次公務人員退休年金改革修法完成後,隨即進行修正;該修正後俸表的適用對象應限於多層次年金制度施行之後的新進公務人員。 提案人:廖正井  呂學樟  林正二  顏寬恒  王惠美 連署人:鄭天財 三、本案條次及條文中對應之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調整。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五、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六、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出席說明。 臨時提案 查年金制度改革涉及全國民眾之勞動權益改變,儘管媒體所披露的訊息,已概括年金改革的方向與內容,但若要實際精算年金改革後實際變動的額度,則因計算公式複雜而有執行上的困難。因此,為使軍、公、教能真正清楚各種改革方案對自身的不同影響程度,進而選擇支持對其較為有利的年金改革方案,爰提案要求相關單位,限期於三個月內開發完成軍、公、教年金試算App並可供下載,讓軍、公、教人員得直接計算年金的變動額度,以增進年金改革共識、減少訊息落差之反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賴士葆  廖正井  王惠美 連署人:呂學樟  顏寬恒  吳宜臻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議事錄第6頁的(十三)、(十四)的「中國大陸」配合其他條文部分文字修正為「大陸地區」,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修正通過。 繼續報告。 二、院會交付處理「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一)凍結『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二十分之一,共計1,170萬9,000元,直至立法院成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監督機制並制定相關工作計畫,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二)凍結立法院『立法諮詢業務』經費四分之一,共計139萬5,000元,直至提出法律案及預算案評估報告之性別主流化作法及規劃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案。 (說明:經立法院秘書長函送「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監督機制相關工作計畫、法律案及預算案評估報告之性別主流化作法及規劃等相關書面報告(詳關係文書),並經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主席:上次會議要求相關單位提送書面報告,書面報告已經送來,請問各位,是否同意予以動支?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一案沒問題,第二案是要求他們提供性別主流化的影響評估,他們當時說因為行政院那天沒有送過來,所以沒有辦法處理,其實他們可以去函要求行政院送過來,因為這裡牽涉到性別預算及性別影響評估,但是行政院沒有連同法案一起送過來,這其實是立法院可以要求的,所以我們是不是等到9月再讓他們解凍? 主席:第一,請你把條文寫出來。第二,我們可以要求行政院,但是不要影響他們預算的動支。我們可以請立法院秘書處要求行政院。 賴委員士葆:(在席位上)我絕對支持尤委員,但是能否請你把不滿意的地方寫下來,還有要他們做哪些,我們來要求他們,如果真的還做不到,下個會期還有預算案,要卡他們的機會很多,是不是同意他們動支?要卡就卡新的,不要卡舊的。 尤委員美女:因為我們要他們提出法律案和預算案評估報告,有關性別主流化的做法和規劃報告,他們自己提出來的報告都寫說因為行政院沒有送過來,所以他們沒有辦法做。 賴委員士葆:(在席位上)這是誰寫的?哪個單位寫的? 尤委員美女:立法院寫的。 賴委員士葆:(在席位上)我們不要卡自己,要卡的話9月分還可以卡。 主席:我們可以繼續要求他們,但是預算就讓他們動支。 賴委員士葆:(在席位上)尤委員還不滿意,我也支持她,我們繼續要求。 主席:准予動支。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併案審查(一)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張嘉郡等21人擬具「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四條、第四條之一及第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請提案人劉委員建國說明提案旨趣。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擬具的「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最主要目的是要延長受害者及已過世的受害者家屬得以申請的權利,並適當地延長其期限,且讓當時最主要的受迫害者,包含受軍法審判者,也應能依法救濟。戒嚴時期由1949年到1987年,長達38年,解嚴迄今已經過了25年,如果是戒嚴早期受害的人,現在恐怕都不在人世,且就算還在,恐怕也害怕再提起。這次提案主要訴求有四點:第一,正義應該儘早到來,相關的受害者不是已經過世,就是垂垂老矣,本草案明定要求由主管土地登記及移轉業務之行政院內政部組成特別委員會,進行調查並酌訂補償金額,以兼顧公平正義與時效。第二,當政府搶走人民的財產,也應讓受害者的繼承人得以追討,追討正義的過程對人民而言往往既漫長又痛苦,司法機關審理往往慢條斯理,一旦被害者死去,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卻又沒有讓其繼承人可以取得請求的地位,這就好像政府跟你們說,我搶走原本應該是你爸媽留給你的遺產是合法的,政府堂而皇之地不當得利並不合理,因此修法賦予受害者遺屬追討的權利。第三,受軍法審判者也應納入得請求國家賠償的範圍,雖然我國憲法明文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法審判,但在戒嚴時期,真正大宗的加害行動都是軍法審判,因此在第六條請求國家賠償的規定中,增加「因受軍法審判」的條款。第四,延長請求時效,原本條文的2年太短,時間已經過去,但相關爭議還沒有平息,應比照公法上的請求權修法後5年的期限。 最後,本席在此請託召委及各位委員先進,對於本人的提案與張嘉郡委員的提案,如果各位有其他意見,最起碼讓法案出委員會之後,我們再來朝野協商,因為這件事情真的不宜再拖,各位在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看法,可能還涉及財源上的考量,但是今天我們兩位提出這個修正案,要回復戒嚴時期權利受損害的這些人民及遺屬的權利,希望都可以透過這個法的修正得以彰顯公平正義,我不希望因為某個因素,例如財源的問題,就讓這個案子在委員會裡遲遲不審,臺灣已經進步為民主國家,有這樣的現象實在是一大諷刺,所以我特別請召委及各位委員能夠成全這樣的法律修正。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張委員嘉郡說明提案旨趣。 張委員嘉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委員。關於我們今天審查的「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大法官會議第五六七號解釋認為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是國家賠償責任的特別立法,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明確要求國家在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權利時,人民得以就其所受損害,向國家請求賠償,臺灣解除戒嚴已經超過20年了,卻仍存在著轉型正義的問題,轉型正義主要應處理的議題之一就是回復被害人被國家侵害的權利。人民財產權受憲法保障,戒嚴時期因不當審判導致被害人權利受國家侵害,依據憲法應該予以返還或給予適當的補償,但是現行條文卻嚴格要求當事人必須取得無罪確定判決之後才能提出請求,本席認為應放寬至領有總統頒發的「回復名譽」證書也能提出申請。再者,財產上權利是民法上可以繼承的權利範圍,因此,權利人如果死亡,其繼承家屬當然也可以提出請求。此外,考量年代久遠,若當事人被沒收之不動產被國家用為重要公共設施或被轉移給善意第三人,國家也應給予適當補償。 本席簡單說明,我知道國防部有很多意見,我也仔細研讀過你們提出的意見,我有一點不能理解的是,國防部一直強調影響的範圍很大、很廣、很深,會整個動搖轉型正義的基礎,但本席想了解的是,到底範圍有多廣、有多少人數、有多少金額?你們總是要統計出來,我們才能理解到底影響有多廣。謝謝。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就張委員嘉郡等及劉委員建國等所提的修正草案,本部意見如下:第一,張委員嘉郡所提修正草案部分,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增列「領有總統回復名譽證書者及其在臺灣地區之法定繼承人,得請求發還財產或以適當金錢補償」之規定,把「領有總統回復名譽證書」與現行規定「受無罪判決確定」等同看待,不過總統回復名譽證書是否與受無罪判決確定相當?如果不相當,而以行政的回復名譽證書推翻法律判決的效力,這樣是不是妥適?請大家審慎考量。另外,依照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508號判決及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94年度臺覆字第5號的決定,均認為回復名譽的證書並沒有推翻原確定判決的效力。另外,戒嚴時期經過判決有罪確定或交付受感化教育的受裁判人或其家屬可以戒嚴時期不當叛亂及匪諜審判補償條例申請回復名譽並發給回復名譽證書,並且可申請給付賠償金,因此,如果本條例再增訂這個規定,好像是重複的規定,應該沒有必要。 有關劉委員所提修正草案,第四條第一項修正為「戒嚴時期人民因內亂、外患罪」,第二項增訂臺灣地區法定繼承人可以聲請發還的規定,在第四項增訂已領有回復名譽證明者準用的規定,都不以經法院依法定程序判決無罪確定為要件,似乎全盤否定軍事法院審判之效力,影響既存的法律秩序,這樣是不是妥當?也請大家審慎考慮。另外,領有回復名譽證明書者準用的規定,這樣是不是妥適,也請各位委員參考。 有關第六條,第一項是文字的修正,應該要配合刑事補償法的制定來修正文字。第一項第五款增訂取得總統頒發之回復名譽證書者也可以請求國家補償的規定,不過刑事補償法基本上是指人身自由受拘束的才有適用,增訂本款的規定是否有拘束人身自由的情形並不明確,所以無從準用法律的規定。又取得回復名譽證書是否與受無罪判決確定相當?如不相當,而以行政的回復名譽證書推翻法院的確定判決之效力,是否妥當,也如同剛剛所報告的,也請各位委員參考。另外第六款增訂受軍事審判者均得請求國家補償,而不論是否受無罪判決確定,全盤否定戒嚴時期軍事審判的效力是否適當?也請各位審慎考慮。以上意見,敬請各位委員參考,謝謝。 主席:接著請國防部高副部長說明。 高副部長廣圻:主席、各位委員。針對劉委員及張委員所提的「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部說明如下:政府為積極推動轉型正義,自84年起陸續制定「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目的在使該人員能儘速獲得補償,故於司法程序外,另設立了「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以行政的方式辦理補償,目的在謀求社會的安定和諧,施行至今已十幾年,這個基金會原規劃補償時間為2年,現在已經延長到12年,到今天為止,已經受理了9,997件,完成了9,938件,准予補償的有7,927件,核發補償金195億元,政府制定專法迅速補償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之立法目的,已逐步達成。 針對劉委員建國所提修正草案,本部說明如下:委員所提第四條第一項,將戒嚴時期人民因內亂、外患罪被沒收財產者,於受無罪判決確定後,得請求發還,放寬為受軍事法院審判而被沒收者,均得請求發還,此種不經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即得推翻確定判決效力之擬案,不僅與國家刑事訴訟制度設計不符,也違反司法院大法官第二七二號解釋的意旨,本部建議委員審慎地考慮。 針對張委員所提修正草案第四條第一項的修正內容,於受無罪判決確定,或領有總統回復名譽證書,且被沒收財產部分未取得補償者,得請求發還,如不能發還者,應以適當金額補償之。惟回復名譽證書並無推翻原確定判決之效力,相關實務函釋及司法判解已如前述,故而本部建議不宜修正。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給予指導與支持,報告完畢。 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蔡副廳長說明。 蔡副廳長名曜:主席、各位委員。司法院受邀列席深感榮幸,我們的書面意見已經分送各位委員,我從法制面分三點加以說明。按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三六號解釋,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的也是國家刑罰權的一種,所以具有司法權的特質,所以軍事審判機關所為的有罪確定判決有確定力,要廢去這個有罪判決的確定力,按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二七二號解釋,必須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的途徑救濟,「總統回復名譽證書」按照其核發規定及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都認為它只是行政機關基於行政權限所為的回復名譽的證書,按照大法官第二七二號解釋,這與無罪判決不同,所以,以領有回復名譽的證書來請求發還被沒收的財產,可能與訴訟法的法理及大法官釋字第二七二號解釋不相符。 戒嚴時期軍事審判機關所進行的訴訟程序與現在的法律規定相比較,雖然當時的程序保障可能不太周全,但是當時程序保障不周全所產生的瑕疵,是不是一定會影響到判決的結果,也不能一概而論,就像我們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也有規定,如果訴訟程序的瑕疵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這是屬於無害的瑕疵。如果以戒嚴時期內亂、外患罪經軍事審判為理由,全部認為可以請求發還被沒收的財產,在形式上可能會造成它是一個有罪的判決,但是我們卻要發還他被沒收的財產,這在邏輯思考上似乎有點怪怪的,而且也不符合我們冤獄賠償法(現修改為刑事補償法)的立法旨意。如果認為戒嚴時期軍事審判的程序可能有欠周全,而這個有欠周全可能會影響當時判決結果的話,按照大法官會議第二七二號解釋,似乎應該透過再審或非常上訴的途徑,將有罪判決推翻之後,再循這個途徑請求恢復財產,似乎比較符合訴訟法的法理。 有關劉委員所提的草案第四條之一第三項,允許不符內政部委員會之決定者,不經訴願程序即可提起行政訴訟。一般而言,訴願程序是行政救濟的前階段,為行政訴訟之先行程序,具有行政機關自我省察的功能,就是合目的性審查。如果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因為行政訴訟只審查行政處分是否合法,訴願先行的目的在於使人民可以及早獲得救濟,所以草案第四條之一第三項直接排除訴願程序,對人民程序的保障可能有所欠缺。甚至規定其專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可能對訴訟法管轄之規定產生影響,例如這個人可能住在臺南、高雄,必須跑到臺北打行政訴訟,對人民訴訟權的保障有欠周全。其他部分詳如我們所提的書面報告,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請內政部地政司王副司長說明。 王副司長靚琇: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大院併案審查劉建國委員等18人擬具「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張委員嘉郡等21人擬具的「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四條、第四條之一及第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除書面意見外,在此簡要補充:第一,劉委員建國等18人擬具的修正草案部分,有關草案第四條第一項刪除「無罪判決確立」之要件,擴大適用補償之範圍,本部認為似未符合公平合理原則。第二,草案第四條之一規定由內政部組織委員會,就原經司法審判之案件進行實質調查,並作出發還與否的決定及按年度編列補償預算,我們有以下幾點意見:第一,目前所謂調查並作出補償決定並非內政部職掌。第二,若要增加這部分的調查及作出決定,內政部在人力、經費上可能無法負荷。第三,在土地登記部分,登記單位是被動受理,原來是經由司法審判,如果逕由行政單位作出決定,似乎比較不符合司法審判的體制。另外,人民在戒嚴時期因內亂、外患罪造成冤獄的部分,目前已經有相關體制可以處理,所以我們認為應該不需要另做處理。 第二部分針對張委員嘉郡所提草案,原來的條文規定是國有、直轄市、縣(市)有等等,我們建議第四條第三項部分文字修正為「所有權人為公有者為限」,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現在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4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下午4時截止發言登記。 請謝委員國樑發言。 謝委員國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對「戒嚴時期」的定義了解得不是很透徹,所以在審查法案之前,先跟你就教,等下再談賠償金額、人數的問題。所謂戒嚴時期人民權利受損,什麼樣的權利才會受損? 主席:請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周司長說明。 周司長志仁:主席、各位委員。這裡面受損的權利包括4個罪,包括內亂、外患、叛亂、匪諜,我們限定在這個範圍給予補償,法律上有法律途徑,但是因為戒嚴時期距今太久了。 謝委員國樑:這些人權利受損都是因為被關?或者被槍斃的也有? 周司長志仁:都有,如果受裁判者已經死亡了,家屬也可以提出請求,目前這些案件在我們成立的基金,簡稱為不當審判基金會,到目前為止,已經實施了12年,我們受理案件9,997件,都有在處理,是用一個委員會的性質進行處理,委員會成員包括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政府代表,最主要的還包括家屬代表,都有參加這個委員會共同討論。 謝委員國樑:你們說核發補償金已經高達195億元。 周司長志仁:這是立法的時候估出來的,我們現在已經發了195億餘元。 謝委員國樑:七千多件,195億元? 周司長志仁:是。 謝委員國樑:可否舉幾個例子說明如何賠償,例如因為被槍斃,賠償金額是多少?或者被關了多久,賠償金額是多少?可否舉例說明。 周司長志仁:我們根據補償條例有訂定一個補償機制,這是參考當年冤獄賠償法訂定的,大概分成生命、自由…… 謝委員國樑:因此而喪失生命的賠償多少? 周司長志仁:喪失生命賠償600萬元,最高就是賠到600萬,不動產部分到200萬,還有很多細節的規定,先跟委員報告上限的部分。 謝委員國樑:我先來談張嘉郡委員所提的第四條、第四條之一、第四條之二,如果按照她的版本,國庫要負擔的金額有多少?人數有多少? 周司長志仁:大概要好幾百億元。 謝委員國樑:好幾百億? 周司長志仁:是。 謝委員國樑:可以說明一下嗎? 主席:請國防部高副部長說明。 高副部長廣圻: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地價的估算每年不一樣,土地是一樣的,但是地價的增值不一樣,可能需要內政部核算。 謝委員國樑:這部分委員會應該會知道得詳細一點,如果你們還不清楚的話,就把這部分弄清楚一點,因為今天委員要審查法案也要先知道這些內容,當然,我們國庫應該負擔不了,但是我覺得跟你們有關的部分應該要說明詳實。 高副部長廣圻:是。 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次長,剛才司法院有提出他們的看法,我們對於戒嚴時期遭受不公平對待的人絕對有同理心,絕對贊同國家應該負擔責任,現在委員提案是要將補償範圍放寬,原來是規定無罪判決確定,現在改為領有回復名譽證書就能代表他遭受冤獄或遭受槍殺等等,法務部就法律的立場,要回復一個人過去被沒收的財產也好,包括生命被剝奪等等,就法的立場而言,這樣的放寬能不能被接受?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受無罪判決可請求補償,也可請求回復權利,但是拿到回復名譽證書和無罪判決確定並非等同看待。 賴委員士葆:差多少?因為提案中提到「無罪名譽證書」,名譽證書怎麼給?是不是隨便給? 吳次長陳鐶:就我的理解,應該是依照「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發給,它是規定受裁判者及其家屬名譽受損者,得申請回復之。另外,依照這個規定有訂定一個行政規則,由總統及行政院發給。 賴委員士葆:名譽證書落款的人是誰?是總統嗎? 吳次長陳鐶:總統和行政院長。 賴委員士葆:總統和行政院長一起落款? 吳次長陳鐶:對。 賴委員士葆:這樣人家講話就大聲了,因為連總統都說應該回復他的名譽。 吳次長陳鐶:跟委員報告,行政權在特殊的情形下,可以變更司法的判決,例如赦免,但是我們赦免法第五條之一有一個規定,縱使經過大赦、特赦、減刑、復權,判決已經既存的效果並不受影響。 賴委員士葆:我聽懂,換言之,你的意思是說即便總統讓這個人回復名譽,可能基於很多原因,例如特赦,可能有特殊的時空背景,不必然是說這個人等於無罪,是不是這個意思? 吳次長陳鐶:對,是這樣沒錯。 賴委員士葆:所以真正屬於判錯了、殺錯了,最後還是需要一個明確的無罪判決確定。 吳次長陳鐶:對。 賴委員士葆:司法院報告提到大法官釋字第二七二號解釋,這是什麼意思? 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蔡副廳長說明。 蔡副廳長名曜:主席、各位委員。第二七二號解釋提到在戒嚴時期經軍事審判之非現役軍人刑事案件已確定者,要經過再審或非常上訴這兩個途徑來救濟。 賴委員士葆:所以還是要經過再審或非常上訴,我覺得依照罪刑法定主義,要回復他的權利還是要經過這樣的程序。 最後我要請教次長,你們來這裡之前要準備、要做功課,你有沒有算過,現在根據兩位委員所提的領有回復名譽證書、不需要經過再審或非常上訴就要給與補償的,有多少人?多少錢? 主席:請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周司長說明。 周司長志仁:主席、各位委員。現在補償基金會裡面有4,043件。 賴委員士葆:我算的結果,你們現在平均一件是補償246萬,因為總共7,927件,金額195億,剛好一件是將近250萬。請問如果按照這樣,還要多少錢? 主席:請國防部高副部長說明。 高副部長廣圻:主席、各位委員。他們後面爭的是不動產。現在兩位委員所提的,原則上是不動產。 賴委員士葆:你總要粗估一下。 高副部長廣圻:我們大概知道有多少筆。 賴委員士葆:大概多少人? 高副部長廣圻:是土地的問題。 賴委員士葆:多少人? 高副部長廣圻:可是土地的價格是每年在改變。 賴委員士葆:先講多少人,如果按照這樣放寬,大概多少人?也就是領有回復名譽證書,但還沒有無罪判定的,有多少人? 周司長志仁:只要一補償,都發回復名譽證書給他,但是如果他當初申請時,沒有申請回復名譽證書,就沒有發給他。 賴委員士葆:現在發了多少名譽證書? 周司長志仁:4,043件。 賴委員士葆:這些人有多少已經領了補償金? 周司長志仁:只要拿到回復名譽證書的,都有補給他。 賴委員士葆:這樣就沒有他們所講的問題了。 周司長志仁:他們的意思是當年補的標準太低,要把原來的全部發還給他,這會產生法律判決確定性的執行問題。 賴委員士葆:這樣還要多少錢?你們總要有個數字,否則我們無從判定,粗估一下嘛! 周司長志仁:在98、99年時,行政院召集相關部會研討,內政部、財政部都去了,光是不動產就超過302億。 賴委員士葆:你跟長官講的話不要矛盾,剛才次長講大部分是不動產,現在你又講光是不動產。 周司長志仁:不動產就超過302億。 賴委員士葆:我們用這樣來預估,總共大概在400億元之譜,對吧? 高副部長廣圻:現在是102年,地價的波動要怎麼算?因為當時是98年所計算的。 賴委員士葆:98年是302億,現在大概是500億左右。人數則不知道,等於要重新估算? 高副部長廣圻:沒有。 賴委員士葆:你們要準備功課,沒有的話,我們無法替你們決定,你們不能把爛攤子丟給我們。他們講的也不能說完全沒道理,但是國庫能不能負擔,這是一件事,而該不該負擔又是另一件事。以現在來看,我覺得可能大家還是要謹慎一點,畢竟當初判的時候是這樣的程序,現在回復也要經過一定的程序,無罪確定後,我想我們責無旁貸,一定要給他們。這個基金現在剩多少錢? 周司長志仁:我們在立法院、監察院監督之下,上會期就決定,這個基金會從兩年延到12年,最後解散的時間是明年3月8日,案件受理截止是今年6月30日,要把所有受理案件全部結束完畢,目前剩下二十幾件。 賴委員士葆:我覺得委員會可以考慮在整個截止後再來檢討這件事,到目前你們搞不清楚、我們也搞不清楚該怎麼做這個決定。 高副部長廣圻:其實在再審及非常上訴部分,本來就有一個程序,他們也可以走這個程序,只是他們走這個程序之後,常常被判不合規定,我們就弄一個補償金,以行政程序來賠他們,可以賠到200萬元,他們認為價錢太低,有些人根本就不申請,現在那些不申請的人可能認為他的土地當年的價錢比較高。 賴委員士葆:我給你一個數字,從90年到99年,政府機關冤獄賠償核准案件10,73件,核准金額為4億1,000萬,其中行使求償的只有7件,占核准的0.65%,比率很低。 高副部長廣圻:是的。 賴委員士葆:所以大家認為走法律這條的比率很低,乾脆走那條比較快。 高副部長廣圻:因為時代久遠,我們也研究過,將來要舉證,連發錢都很難發。 賴委員士葆:是很困難。謝謝。 周司長志仁:謝謝委員。 主席(尤委員美女代):請廖委員正井發言。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當初我們對於這個補償的規劃是兩年,後來經過3次修正,延長為12年,請問為什麼要修正? 主席:請國防部高副部長說明。 高副部長廣圻:主席、各位委員。當時他們有這個需求,經過合法程序讓他們延了3次。 廖委員正井:為什麼要延? 高副部長廣圻:他們認為還沒有發完,有很多人沒有申請、有很多案件沒有結案,因為他們要去訪談很多人。 廖委員正井:好,你現在講出重點了。受理的案件有9,997件,已完成9,938件的審理,但是准予補償的只有7,927件,有將近2,000件不能補償,是嗎? 高副部長廣圻:對,他們不合於某些規定,因為補償有一定的程序,要經過評審、審查。 廖委員正井:請問內政部,假如是在228事件被沒收財產的部分,有沒有資料? 主席:請內政部地政司王副司長說明。 王副司長靚琇:主席、各位委員。以內政部來講,我這裡沒有資料。 廖委員正井:國防部有沒有資料? 高副部長廣圻:我們已經把財產交出去,國防部的很多檔案都交出去了。 廖委員正井:交到哪裡去?奇怪,沒收的財產跑不見了嗎?請知道的人出來說明。 主席:請國防部法律事務司王處長說明。 王處長祿民:主席、各位委員。刑事判決確定後如有沒收者,要歸屬於國庫,所以本部並沒有相關的數據。 廖委員正井:這就很嚴重了,如果我們今天通過這個法律,要發還沒收的財產,結果沒有資料,要怎麼核對?我廖正井說台北市國父紀念館全部是我的土地,你們沒有核對的資料,怎麼辦? 王副司長靚琇:我們過去有交給各個縣市政府去逐筆追查,如果是沒收的,在移轉原因裡會註明是沒收,所以沒收的土地所有權共有8,123筆,建物所有權共有2筆。 廖委員正井:好,你現在已經講出來了。這些沒收的部分是不是都是228受難者所有的? 王副司長靚琇:它裡面看不出來就是228受難者的。對不起,我剛剛講錯了,在我們追查出這麼多的土地中,有記載沒收的不動產土地所有權是29筆,建物所有權是1筆,這些資料其實我們都已經給財政部了。 廖委員正井:平常會沒收老百姓的土地,有哪幾種狀況? 王副司長靚琇:關於沒收,一般都會依照法院的判決。 廖委員正井:好,請問司法院,在法院的判決裡,有幾種狀況會把財產沒收? 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蔡副廳長說明。 蔡副廳長名曜:主席、各位委員。關於沒收,第一個是違禁物,但是房子不可能是違禁物;其次是供犯罪所用之物,一般來講,刑事判決很少把房子認定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以目前的司法審判,沒有沒收不動產的機會。 廖委員正井:誠如剛才所說,現在已經有很多不動產被沒收,這些都不是司法審判的? 蔡副廳長名曜:以我手上所有資料來看,司法機關的刑事判決,並沒有沒收不動產的案例。 廖委員正井:法院沒有沒收不動產的判決,全部都是228受難家屬的,是不是?現在已有八千多件被沒收,但准予補償的只有七千多件,顯然還有很多人沒有申請、領取,是不是這樣? 王副司長靚琇:根據過去清查的資料,有些被收歸國有,這個部分,必須清查原來的…… 廖委員正井:請法務部和司法院聽清楚,被沒收的部分,現在已經有一些資料,請問要如何證明這些是228受難家屬被沒收的財產? 高副部長廣圻:財產補償基金會接獲132件不動產申請補償案,其中10件符合規定,已經通過並賠了一千六百多萬了。其他122件不合規定,是當時卡上沒有登記的,當事人說他的房子被沒收了,但是找不到任何資料,還有一些是當時宣布有罪的。 廖委員正井:我剛才為什麼花時間一直追問這個問題,就是擔心,因為這個案子很重要,我們對228受難家屬絕對要有同理心,但會不會因此造成很多人提出申請,但因不符規定未獲准,而批評政府第二次傷害他們?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當然會發生很多爭議,如何證明是因不當審判而被沒收財產,未來到底有哪些家屬…… 廖委員正井:副廳長,你們講得很好,一般而言,已經審判完的案子,除非提出再審、非常上訴,否則就要修法。 蔡副廳長名曜:修法的話,就要看是否符合再審、非常上訴的要件。 廖委員正井:你們在報告中建請修法作為放寬此類案件再審事由。 蔡副廳長名曜:報告中有提到再審事由。 廖委員正井:你的意思是,劉委員建國、張委員嘉郡今天提的案子還不夠,要提出再審的修法才有辦法? 蔡副廳長名曜:不是這個意思,應該回到正式的救濟-再審和非常上訴,把這個案子原來的有罪判決推翻、廢棄,變成無罪判決的時候,再請求返還被沒收的財產,在訴訟法的法理上,比較…… 廖委員正井:你們在報告中寫得很清楚,一般是要再審或非常上訴,但是你們認為已經無罪的判決,如果要申請,再審的理由可能要重新修改,是不是這個意思? 蔡副廳長名曜:依當時的時空背景,可能訴訟程序上的保障…… 廖委員正井:國防部的報告寫得很清楚,不僅與國家刑事訴訟制度設計不符,亦違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二百七十二號解釋,所以你們要修再審事由,對此,我們也不反對。 蔡副廳長名曜:要件方面,如果認為當時的程序保障不夠…… 廖委員正井:法務部、國防部等單位最後的結論明確表示,與國家刑事訴訟制度設計不符,領有回復名譽證書,即得請求發還被沒收財產,與現行法制不符,因此,本院委員提出修法,是不是這樣才有辦法解決問題?本席認為,即使修法也解決不了問題,因為內政部、國防部已講出來了,我們沒有資料,怎麼審核?相關單位並不知道當初沒收的理由是什麼,在此情況之下,我們努力了老半天,最後的結果可能是零。國防部總共受理九千多件,只通過七千多件,二千多件跑掉了,到時候可能會變成這個現象,我的結論是,我們辛辛苦苦修法也沒有用,修到最後的結果可能是零,因為我們沒有任何證據可以顯示。好,謝謝。 主席(廖委員正井):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果照劉委員建國、張委員嘉郡或修正後的版本通過,請問哪個單位是主管機關?國防部將來會是主管機關嗎? 主席:請國防部高副部長說明。 高副部長廣圻:主席、各位委員。沒有,這幾個法都不是我們主管的,我們只被行政院指定管理、監督補償基金會。 吳委員宜臻:你們管補償基金會,不管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的回復。 高副部長廣圻:那幾個法都不是我們管的。 吳委員宜臻:法務部是主管機關嗎?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其實這個法律不是法務部草擬的,都是委員研擬的。 吳委員宜臻:截至目前為止,如果本法通過了,你們可能也不是主管機關。 吳次長陳鐶:不是主管機關。 吳委員宜臻:司法院是主管機關嗎? 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蔡副廳長說明。 蔡副廳長名曜:主席、各位委員。如果照委員的版本通過,有些財產要申請法院發還。 吳委員宜臻:第四條的不動產不是由你們發還吧? 蔡副廳長名曜:要申請法院裁定發還。 吳委員宜臻:只有申請裁定的時候,你們才是主管機關,如果要請你們編預算,你們算不算主管機關?會不會輪到你們?負責審查的是不是你們?除了申請發還沒收的財產部分,人民如果要申請,是不是跟你們申請? 蔡副廳長名曜:依照再審的規定,可能會由軍事審判機關裁定。 吳委員宜臻:走法律程序才會輪到你們。 蔡副廳長名曜:對。 吳委員宜臻:內政部是不是這個法律的主管機關? 主席:請內政部地政司王副司長說明。 王副司長靚琇:主席、各位委員。內政部主管土地登記、移轉,至於是否發還的認定,不是內政部的權責。 吳委員宜臻:你們是被動配合? 王副司長靚琇:是。 吳委員宜臻:主席,有關這個法律,我接下來要問誰?看起來,主管機關並不清楚,我們是不是要把層級拉高一點,找行政院秘書長來問? 主席:行政院秘書長也不知道。 吳委員宜臻:依照劉委員建國的版本,因內亂、外患罪受軍事法院審判而被沒收的財產,可以請求發還,也就是說,只要是受軍事法院審判而被沒收的財產,大概都可以請求,請問你們手上有數據嗎?現在到底有多少人因為內亂、外患罪受軍事審判而被沒收財產?你們手上有資料嗎? 高副部長廣圻:沒有。 吳委員宜臻:我們審查的時候總要知道嘛!因為將來適用的對象有可能承諾採取劉委員建國的版本。 主席:請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周司長說明。 周司長志仁: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從基金會得到的資料是,申請不動產部分有132件,核准了10件,補償費為1,650萬元。 吳委員宜臻:這只代表這些人適用規定而申請補償,無法確定有沒有人因為不滿意政府編列的補償金額或是不想處理這件事,甚至是不知情,我想這些狀況都不在此限。 周司長志仁:我們從基金會得到的資料顯示,當年受裁判同時宣告財產沒收的總共有1,225件,其中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有657件。 吳委員宜臻:所以並不是每一個受軍事審判的人都被沒收財產,被宣告沒收財產的也不是全都被沒收財產。我覺得張委員嘉郡版本的文字是限縮的,範圍比較窄,那麼被沒收財產的人未取得補償,也沒有到基金會申請補償的,人數有多少位? 周司長志仁:沒有去申請的人數,我不知道,目前申請的有132件。另外有122件為什麼沒有補償…… 吳委員宜臻:他們是申請被駁回,所以沒有補償,對不對?至於被沒收財產且沒有取得補償的人數,你們有沒有數據? 高副部長廣圻:他們如果不來申請,我們也不會知道。 吳委員宜臻:本席想請問蔡副廳長,依照張委員嘉郡版本的文字,被沒收財產且未取得補償者才可以請求發還,我在怎樣的狀況下才可以知道到底有多少人還沒有來申請?我們不能以補償基金會的數據為主,因為有些人可能沒有去申請補償金。 蔡副廳長名曜:當時這些是屬於軍事審判的案子,所以我們這邊…… 吳委員宜臻:你們也無法協助,我們只能去國防部找資料,對不對? 蔡副廳長名曜:因為這是當時軍事審判的案子。 吳委員宜臻:國防部能不能回答本席正確的數字,除了已經向補償基金會申請的人之外,社會上到底還潛藏著多少人是沒有申請或是被沒收財產卻未取得補償的? 高副部長廣圻:我們預判有兩種情形,第一種是他們嫌200萬的不動產補償金額太少,所以根本不來申請;第二種是人的部分已經賠了600萬,而人和財產只能擇一賠償,所以他們獲得補償600萬之後,再申請財產補償就被駁回,不會發還。 吳委員宜臻:所以這部分的人數還不確定嘛! 周司長志仁:這麼多年,卷宗都保管不全了。 吳委員宜臻:假設我們修正這兩位委員版本的文字並且通過了,請問是由誰來發?是國防部還是補償基金會? 周司長志仁:基金會到明年3月8日就要解散了。 吳委員宜臻:所以要回到基金會也不可能。那麼假設我們採納司法院的建議,回到判決以維持法的安定性,並且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的程序獲得無罪判決,推翻之前的軍事審判,之後再走回復權利的賠償途徑申請發還。如果國防部作為主管機關,預算是由你們編列嗎?在你們的職掌裡面,可以這樣做嗎?剛才司法院表示,他們受理裁判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審判之後呢? 周司長志仁:他們如果走現行法的程序,經由再審或非常上訴獲得無罪判決,我們樂觀其成,但是假如要編預算的話,…… 吳委員宜臻:會編到你們這裡還是刑事補償呢? 周司長志仁:是刑事補償。 吳委員宜臻:如果編到刑事補償,主責機關又是哪個機關?是法務部嗎? 周司長志仁:像是江國慶的案子就是我們給的。 吳委員宜臻:你們編預算,誰給錢? 周司長志仁:是我們給的,不過當時很急,所以我們是向行政院報告並且動用第二預備金。 吳委員宜臻:如果這幾天我們討論在什麼狀況之下可以發還,最後決定還是走這些要件,也就是經再審、非常上訴獲無罪判決,再請求發還,最後主責機關還是以國防部比較適合,對不對?這是因為法有明文規定編列預算,還是有其他的原因? 高副部長廣圻:我們按照法律程序來做。 吳委員宜臻:好,不過看起來主責機關這部分並不清楚,等一下應該好好討論。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普世人權的價值和落實轉型正義,過去威權時代對人權加以侵害,雖然不是現在的政府所為,但是政府是一體的,所以政府確實應給予這些人道歉、補償以及名譽的恢復。本席認為本條例其實是有所不足的,其中規定戒嚴時期人民因為內亂外患罪而被沒收財產,於受無罪判決確定後,得請求發還。如果不能發還,才以適當的金錢補償。請問自本條例通過,你們設立了補償基金會,到目前為止依照第四條無罪判決確定而請求發還的有幾件? 主席:請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周司長說明。 周司長志仁:主席、各位委員。因無罪判決而發還財產的不會由這個基金會處理。 尤委員美女:那由誰來處理? 周司長志仁:是用當年的冤賠來處理。 尤委員美女:冤賠是歸司法院嗎? 周司長志仁:從目前看到的資料中,好像沒有發生過走刑事程序的路,因無罪而獲得賠償的情形,江國慶的案子是第一件。 尤委員美女:請教司法院蔡副廳長,依據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四條,因無罪判決確定而申請發還財產的,到目前為止有幾件? 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蔡副廳長說明。 蔡副廳長名曜: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我們所受理的是因人身自由受拘束,依據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來請求補償。自89年到101年12月,這段期間請求的人數總共有4,456人,補償金額為39億8,506萬1,412元。 尤委員美女:這是依照冤獄賠償法和國家賠償法嗎? 蔡副廳長名曜:這是因人身自由受到拘束,而根據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請求補償的。 尤委員美女:所以並沒有因為受到無罪判決確定而請求的案件嘛? 蔡副廳長名曜:第六條要無罪判決或不起訴處分。 尤委員美女:所以雖然法條有規定,但實際上是不可能達到這個目的的。何況國安法還規定,不能上訴和抗告,頂多只能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但是要再審須提出新事證或是證明被誣告,非常上訴則要看檢察總長願不願意提出來,而且還要有違背法令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之下,雖然有第四條的規定,但其實根本不可能實現。在國防部的報告當中也有提到可能會放寬再審的條件,也就是針對這部分另外訂定特別條款,讓這些人能夠經過再審判決無罪,然後他們就可以請求返還,請問這是否也是一個解決之道? 蔡副廳長明曜:根據第四條無罪判決請求人身補償的案例也是有的,就是剛才我所提及的三十九億多。現在委員所說的是關於財產沒收發還的部分,目前並沒有這樣的案例,但因人身自由受拘束而請求賠償的案例是有的。 尤委員美女:如果因人身自由受拘束的部分已經請求賠償,而當初受害人的房屋、土地也同時被沒收的話,依照現行規定只是二擇一請求賠償。因為點數只有60點而已,如果當初是被判處死刑,那麼基數就已經是60點了,所以受害人根本無法請求房屋返還。 主席:請國防部高副部長說明。 高副部長廣圻: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所管理的是補償基金會,它屬於行政的救濟,它和法律規範還是有所區隔的,目前人命最高補償600萬,財產最高補償200萬,兩者之中只能取最高的…… 尤委員美女:現在我們所要探討的問題就是目前的規定為兩者只能取其一,但是當初他們不只是人身自由或生命被剝奪,另外還包括財產被剝奪,像本席就看到一個案例是受害人被判死刑,同時名下的一間土造房屋也被沒收;有的則是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名下的房屋也被沒收。這些人受到不當的審判,以他們所受到的侵害而言,一是人身自由或生命被剝奪,二是財產被剝奪,但是今天政府給他們的補償卻是二擇一,我認為這樣是不對的。當初他們不只是人身自由被剝奪,甚至連財產也被剝奪,但是今天政府的補償卻只能二擇一,我想這是不合理的吧? 周司長志仁:這並不是二擇一,而是最高60個基數,最多600萬。 尤委員美女:如果當初是被判死刑的話,那麼就已經是60個基數了,所以受害人根本無法請求房屋發還。就其家屬而言,人被你們殺掉了,房屋也被你們沒收了,而政府的補償卻只有60點基數,當初他們的房屋被沒收、土地被充公,這部分根本無法請求發還。在這種情況下,你們是不是可以考慮如果受害人是兩項權利都被侵害,有沒有可能讓這兩項權利都得到補償?針對這部分,你們是不是可以一併進行研討? 現在有兩個問題,一是無罪確定的要件太嚴格,所以到目前為止,幾乎沒有人提出申請,究竟這方面該如何放寬?另外就是如果當初有兩項權利被侵害,如今政府只補償其中之一,尤其是死刑已經有60個基數,而無期徒刑也有59個基數,在這種情況下,針對沒有發還的財產權是不是可以加以補償?這方面你們是不是可以一併檢討? 周司長志仁:無罪判決之後究竟該賠償多少錢,完全要按照程序來處理,就是因為政府當年考慮如果循法律途徑的話,可能很難得到補償,所以特別開了一個行政協商的門,然後參考冤賠的相關規定,最後才決定最高補償600萬,這是在法律程序之外的行政協商…… 尤委員美女:沒有錯,但也不能因此就規定如果當初有兩項權利被侵害,如今政府只補償其中之一。針對這部分,你們是不是可以針對沒有補償到的部分再酌予補償,之後我們可以再來修法,這方面請你們一併考量,謝謝。 主席:請張委員嘉郡發言。 張委員嘉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本席聽到大家的發言,我覺得有幾個問題必須加以釐清。首先是方才賴士葆委員提及到底該不該賠償的問題,問題不在於賠償的金額有多大,而是到底該不該賠償。如果要賠償的話,站在公平正義的立場,即使金額再大,政府也都必須負責任。 主席:請國防部高副部長說明。 高副部長廣圻:主席、各位委員。對。 張委員嘉郡:到目前為止,本席完全都沒聽到你們計算金額及人數的基礎,所以我沒有辦法接受你們剛才所說那三、四百億的講法,請問那是從哪裡算出來的?既然你們並不知道哪一批土地是因為二二八事件被沒收的,而且你們也不知道資料在哪裡,如果是這樣的話,請問你們是怎麼算出來那三、四百億的? 主席:請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周司長說明。 周司長志仁:主席、各位委員。那是行政院召集相關部會討論的,我們也是其中的一個部會,這些東西…… 張委員嘉郡:你們都沒有資料,請問這些數字你們是怎麼算出來的? 周司長志仁:我們知道的只有結果,那並不是我們負責管理的,比如財產…… 張委員嘉郡:那是由誰負責管理的?是內政部嗎? 其實這次本席等人所提出的修正草案很簡單,我們規定必須領有總統回復名譽證書,才能允許其進行申請。而且本席在草案當中還納入落日條款,也就是說,如果法令頒布後三年內沒有提出申請的話,那麼就不算數了。 請問申請總統回復名譽證書的程序嚴不嚴謹? 周司長志仁:如果受害人或其家屬認為當年有權利受損害的情形,那麼就可以到補償基金會填具表格,其中可以勾選究竟是要賠償金、土地發還或名譽回復,只要符合補償條件的案件,我們統統都會發給,有的案件是已經發給補償金,但是當事人當初申請時並沒有要求要回復名譽證書。只要當事人提出申請,而且符合補償條件的都已經發給了,到目前為止,我們已經發出4,043份證書,這些證書…… 張委員嘉郡:本席想要知道的是申請回復名譽證書的程序到底嚴不嚴謹? 周司長志仁:我知道委員想要問的是什麼,但這不能以嚴不嚴謹來說,其實它是一項行政程序,如果以行政程序的證書就可以推翻原本的確定判決,那麼司法和行政就混淆了。 張委員嘉郡:當初在戒嚴時期這些受害人的權利遭受損害時,相關判決有沒有符合程序?也沒有符合程序啊! 周司長志仁:那是符合當時的軍事審判程序。 張委員嘉郡:解除戒嚴已經二十多年了,臺灣還遲遲無法公布歷史檔案,既不能還原真相,也沒有辦法進行受害補償,更無法將相關資料完整呈現,我覺得這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 雖然剛剛本席坐在底下仔細聆聽,但我完全聽不到真相是什麼,你們到底是從哪裡算出來相關的人數,又是從哪裡算出來可能要賠償很多金額,所以你們都不敢負責任?事實上,到底要不要負責任並不是你們可以選擇的,但這方面至少要有一個依據,這樣才能讓社會大眾都能公評這件事情到底符不符合公平正義,至少大家要知道真相,這樣大家才能判斷。所有的委員在這裡陪你們開會,結果繞來繞去問了一大圈,卻沒有人知道真相是什麼。 周司長志仁:如果委員有時間的話,我誠懇邀請委員到補償基金會去看一看他們是如何作業、如何審查的,他們真的很辛苦。 張委員嘉郡:所以你認為補償基金會的運作是嚴謹的,也就是發給受害人由總統和行政院長親自簽字的總統回復名譽證書的相關程序是嚴謹的? 周司長志仁:那非常嚴謹,但是行政機關再嚴謹也不能推翻法律的判決。 張委員嘉郡:在戒嚴時期,有太多事情都是侵害人民權利的,這不能和一般事務相提並論,所以本席在此強烈建議大家忘記本位主義,好好思考這件事情的真相是什麼,我們又應該站在什麼樣的立場來處理?本席認為我們應該要站在保護人民權利的立場去執行這件事情,不管受害的是一個人或是一千個人,假設當初的過程的確是有問題的,那麼我們就要去面對,這段歷史是所有臺灣人要共同面對的,而且我們也有權利要求瞭解真相。 本席在此要質疑國防部,其實這並沒有要你們出錢,而你們也不是主管機關,我真的不曉得你們是以什麼樣的立場,在這裡遊說所有委員?你們說這個問題有多嚴重,說這可能會動搖國本,還說這是一個無底洞,這些話本席聽了都覺得很難過,在你們講這些話之前,是不是可以提供委員真相到底是什麼,然後再來說這些話,否則這就是危言聳聽。 周司長志仁:站在國防部的立場,針對當年他們所受的損害,國防部願意讓他們每個人都獲得補償,但是現在修正法案所規範的程序,破壞了國家現行的法制體系。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劉委員建國、呂委員學樟、黃委員偉哲、顏委員寬恒均不在場。 請陳委員鎮湘發言。 陳委員鎮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件事情可說是我們的國家從戒嚴時期轉換到民主憲政時期的一個痛,我們希望這件事情能夠儘快落幕,每年到二二八的時候,馬總統都會親自出來為這件事情致歉,我想這是非常正確的。剛才召委也有提到,我們都是以同理心來面對,我們希望經過今天的討論之後,能夠讓這件事情真正平和的落幕,請問兩位認不認同這樣的說法。 主席:請國防部高副部長說明。 高副部長廣圻: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完全認同。 陳委員鎮湘:另外,請問當初軍法審判的判決,有沒有發揮應有的效益? 高副部長廣圻:它有當時的時空因素。 主席:請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周司長說明。 周司長志仁:主席、各位委員。那是根據當時軍事審判法的相關規定來執行,也許其中有一些個案會有瑕疵,這一點我們不敢否認。 陳委員鎮湘:沒有錯,以今天的法治狀況來回溯當初的情景,可能有很多部分都是不盡人意的,但是當初的時空背景是國家在風雨飄搖的狀況下,政府才會下達動員令,這也是一個不得已的決定。或許其中有一些疏失或遺憾,今天我們共同來面對這個問題,本席希望業管單位能夠真正坦誠面對問題,讓當初的受害人能夠獲得應有的平復,請問軍法單位和國防部在這方面是不是可以繼續努力? 高副部長廣圻:我們一直用這樣的方式在面對這件事情。 陳委員鎮湘:另外是有關回復名譽證書的問題,請問回復名譽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嗎? 周司長志仁:它是行政機關的行政措施作為。 陳委員鎮湘:如果有回復名譽證書的話,能夠推翻當年的法律判決嗎? 高副部長廣圻:不可以。 周司長志仁:不可以。 陳委員鎮湘:如果不可以的話,那麼如何處理這件事情才合宜? 周司長志仁:如果受害人或其家屬認為當年的判決有遭受冤屈或冤枉的疑慮,那麼就可以按照現行的法律程序提出非常上訴,如果獲得無罪判決,就可以達成他們的心願。 陳委員鎮湘:基金的補償到今年6月30日到期是嗎? 周司長志仁:案件的部分到今年6月30日全部結案,因為它的存續期間到明年3月8日截止,所以我們要求必須在6月30日受理的案件要全部結案,之後就要進行清算轉型的工作。 陳委員鎮湘:本席希望這件事情能夠圓滿落幕,在這件事情結束之後,希望你們能夠進行澈底的檢討。有很多人因為對補償額度不滿而提出陳情,不知你們是不是可以針對這方面作進一步的考量,儘量滿足他們的需求?請問有沒有這樣的可能? 周司長志仁:現在補償基金會受理案件的期間已經截止了。 陳委員鎮湘:如果我們更改補償的最低額度,會不會對之前已經發放補償金的人造成困擾? 周司長志仁:會,那就必須全部重審,因為計算基準不同。 陳委員鎮湘:我想這並不是額度的問題,而是公平的問題,請問已經發放補償的人有多少? 周司長志仁:總共有七千多件。 陳委員鎮湘:換句話說,這七千多件的案件都要重新審理對不對? 周司長志仁:對。 陳委員鎮湘:問題就卡在這裡,所謂不患寡而患不均,也許有些人對於補償的額度不盡滿意,但現在已經領過補償金的人有七千多人,在這種情況下,這個問題將永遠沒有答案,請問是不是這樣? 周司長志仁:是的。 陳委員鎮湘:我想這件事情是值得我們探討的,總而言之,經過今天的討論之後,大家都已經表達過各自的意見,也希望召委能夠給大家最合情、合理、合法的答案,希望二二八的問題能夠和平落幕,如此我們才能共同面對現在和未來,這才是最重要的。 主席:請黃委員偉哲發言3分鐘。 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根據媒體報導,法務部規劃要透過連鎖藥局成立反毒保衛站,請問真有這回事嗎?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是有要透過…… 黃委員偉哲:因為你們認為使用K他命毒品的人,容易導致膀胱發炎,所以他們可能會自行購買消炎藥,而藥師又有基本的醫學常識,所以就比較容易發現購買藥品的人是否有使用K他命的現象,請問你們是不是有這樣構想? 吳次長陳鐶:事實上,昨天我們已經召開記者會宣布要結合三百多家藥局來推動這件事,讓這些藥局成為反毒保衛站。 黃委員偉哲:老實說,這個構想並不差,但是你們有沒有考慮過比例原則?為了降低愛滋病的傳染,過去法務部曾推動提供針頭給毒癮使用者的計畫,也有所謂的美沙冬替代療法。當時曾宣示注射毒品的人可以到醫院或藥局換乾淨的針頭來使用,希望能夠藉此降低這種致命性的重症傳染,預防耗費國家資源甚多的愛滋病蔓延。雖然初期有不錯的成效,但是當時所使用的是一級毒品對不對?如今你們針對三級毒品,要求藥局必須協助舉報,坦白講…… 吳次長陳鐶:不是舉報,只是協助並提供他們…… 黃委員偉哲:是提供他們正確的醫藥常識嗎?還是勸他們不要吸食?那不被打死才怪。 吳次長陳鐶:基本上是這樣子沒錯,當然藥局會提供適當的尋求戒癮治療的資源。 黃委員偉哲:我瞭解法務部的用心,其實我們也應該予以肯定,但是你們有沒有想到執行面的問題?一般人的心態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藥局賣消炎片給這些人,難道還會對他們說:「少年,不要用這些毒品」嗎?坦白講,這有實際執行上的困難。 吳次長陳鐶:當然我們是徵求志願的藥局,而不是強迫每個藥局都要這樣處理,我們只是請他們能夠…… 黃委員偉哲:其實你們也無法強迫,既然現在你們已經宣布要這麼做了,那麼本席建議一段時間之後要定期檢討好不好? 吳次長陳鐶:好的,我們會評估這方面是不是有其功效。 黃委員偉哲:謝謝次長。 吳次長陳鐶: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現在處理臨時提案。 A、「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自西元2000年實施至今,惟對於戒嚴時期人民因內亂、外患罪被沒收財產者,須於受無罪判決確定後,始能請求財產返還,相關標準、申請、認定及發還等程序事宜之規定未盡周延,嚴重損及回復名譽者與受不當審判且被沒收財產者之權益。相關單位亦未對於戒嚴時期人民因不當審判遭沒收財產案件進行調查與統計,顯見政府缺乏了解受害者受損的財產狀況之誠意,亦無落實該條例之決心。爰要求行政院應邀集相關部會,如國防部、法務部、內政部等,針對戒嚴時期人民因內亂、外患罪被沒收財產者之動產與不動產案件進行調查、統計被沒收財產之人數與財產,及依公告現值估算之返還金額,並於下會期前送交本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潘孟安  吳宜臻  呂學樟  張嘉郡 B、對於在戒嚴時期遭受不當審判而財產被沒收者,依據「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第5條規定,最高補償額度只有200萬。而「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5條又規定受裁判者之補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600萬。此外,並規定無期徒刑者並宣告沒收財產者,合併補償金額不得超過590萬;執行死刑者,不論是否有無沒收財產者,合併補償金額不得超過600萬。如此規定,戒嚴時期遭受不當審判而財產被沒收者不僅在現行「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無法申請請求返還之外,亦於「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中無法得到公平的補償金額,影響受害者權益,正義無法伸張。爰要求行政院責成國防部及相關部會應儘速邀集相關民間團體與專家學者檢討「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5條規定及相關補償金核發標準,將補償金額核發標準區分生命刑、自由刑與財產遭沒收等三部分,及研議該補償業務在補償基金會於2014年3月8日解散後之主管單位,並於下會期前提出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呂學樟  潘孟安  張嘉郡 C、「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條規定,締約國應承擔保證,任何一個被侵犯了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補救,儘管此種侵犯是以官方資格行事的人所為。然而,「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四條規定戒嚴時期人民因內亂、外患罪被沒收財產者,於受無罪判決確定後,得請求發還。且現行國家安全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威嚴時期戒嚴地域內,經軍事審判機關審判之非現役軍人刑事案件,刑事裁判已確定者,不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但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者,得依法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不僅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之保障人民訴訟權之規範意旨,亦造成過去遭受不當審判且被沒收財產者,無法再透過司法程序救濟尋求,剝奪政治受難者向該管法院上訴抗告的權利,致其無法取得無罪判決而無法請求發還被沒收之財產。雖然司法院大法官釋字272號解釋雖曾以「謀裁判之安定」為由肯定國安法第九條之合憲性,但該號解釋文並未指出「為何解嚴之後台灣仍需維持戒嚴時期軍事審判之安定性」的其體理由;也未衡量「謀求戒嚴時期軍事審判之安定」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手段」間的目的關係。因此,爰要求國防部於三個月內邀集相關單位、民間團體與專家學者研議及評估國家安全法第九條修法之可行性,並送交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潘孟安  呂學樟  張嘉郡 D、依行政院規定,為使國家重大計畫及法律納入性別觀點,落實性別主流化理念與目標,自98年1月起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報院之中長程個案計畫及法律案均需進行性別影響評估作業;行政院核定之「行政院各部會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亦規定,95年起應進行性別預算分析。又,依行政院92年6月14日頒布《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主管法案報院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項規定「法案衝擊影響層面及其範圍,包括成本、效益及對人權之影響等,應有完整之評估。」;另93年10月22日行政院修正之《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一項規定「對於法案衝擊影響層面及其範圍,亦應有完整之評估。」。惟行政院現有各法律案及計畫案之性別影響評估內容及預算案之性別預算分析內容,以及各法案之法規影響評估內容,並未隨各法案及預算案一併檢附彙送本院。爰此,建議本院法制局及預算中心主動去函行政院,要求行政院送交本院各法律案及預算案時,應一併彙送該案相關之性別影響評估、法規影響評估及性別預算分析內容,裨益於本院法制局及預算中心將相關政策資料,例行納入各法律案及預算案評估報告的研究範圍,使性別及人權觀點融入評估研究,以供本院各立法委員參考。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廖正井  張嘉郡 E、人民於戒嚴時期因當時之政治、社會背景特殊,致有不當侵害其財產權之情事,故現以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回復其受損之權利,惟戒嚴時期距今已有一段時日,權利人於請求回復其受侵害之權利時,對於相關有利於己之證據,未必有妥善保存致未能有效提出,爰建請法務部於權利人聲請回復其權利時,主動提供其所需之協助(如卷證資料之閱覽),以保障相關人等權益之有效回復。 提案人:潘維剛  廖正井  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張嘉郡 主席:請問各位,對A案有無異議? 賴委員士葆:(在席位上)在處理臨時提案之前,本席在此提出一項具體建議,針對今天所審查的法案,因為行政部門幾乎都沒有提出相關資料,如果稍一不慎,這有可能會變為錢坑;但也有可能不會變成錢坑,如果所以補償金額加起來還不到10億,那為什麼不去做?但如果總共計算起來要花上500億或1,000億,那麼我們處理這個問題時就要很謹慎了。 針對今天所審查的這個案子,我建議等到下一次行政部門把資料準備齊全之後,我們再來討論,也就是另擇期處理,到那時我們再來討論臨時提案好不好? 張委員嘉郡:(在席位上)我同意賴委員的意見,我認為行政部門應該要先計算一下,究竟事實是什麼、真相是什麼、實際的金額又是多少?行政部門應該要把真相公布出來,這樣委員才能正確判斷到底該不該補償。如果應該要補償的話,我覺得金額大小還在其次,最重要的是該不該補償的問題要先釐清。是不是可以請行政部門儘快統計相關資料,然後再請召委另外安排時間來討論,謝謝。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我們今天的提案就是要他們去統計這些人數或財產依照公告現值應該是多少,他們總要把數字拿出來,就像剛剛賴委員所講的,到底這是一個錢坑,還是事實上沒有多少錢?他們應該把各種方案和金額提出來,所以我們提出A案。 至於B案,有的人是被判生命刑,有的是自由刑,有的是財產遭沒收,不是所有人財產被沒收,總要把這些詳細數字算出來,我們才知道如何判斷。還有一點就是我們不同意不當審判基金會繼續存在,所以該基金會將在明年3月8日解散,不再受理案件,基金會解散之後,後續事宜到底由哪裡單位處理?總要有一個單位,就像剛剛我們質詢了老半天,全部的人都說不是他們的業務,如果不是他的業務,到底將來誰去處理?總要把這個單位找出來,看是到底哪一個單位要負責做後續的善後工作。 如果還要保留無罪判決確定的部分,按照國安法的規定,不能上訴抗告,只能再審,剛剛司法院蔡副廳長說再審條件要放寬,那主管機關總要把條件提出來,不能把所有案件擋在外面。這是我們提出C案的原因。 我們希望今天先通過A案、B案和C案,才有利於下次會議討論,不然還是會在原地踏步。 主席:剛才賴士葆委員和尤美女委員提出建議,由於資料不全,我們無法繼續審議下去,必須等資料送過來以後再繼續審,所以擇期再議。 我們現在先處理尤委員美女等所提D案,就是針對立法院預算凍結案所提臨時提案。 請問各位,對D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來處理A案。 請國防部高副部長說明。 高副部長廣圻:主席、各位委員。A案是要求行政院改善,可是今天行政院代表沒有來列席,而我們建議給我們6個月的時間,要統計好多少錢,差不多要…… 主席:我看就算用6個月去統計都做不到。這要怎麼調查? 高副部長廣圻:我們會儘量花時間去做。 主席:剛剛內政部都說了,根本就沒有資料,要怎麼審? 請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周司長說明。 周司長志仁:主席、各位委員。行政院沒有派人列席,我們不能替行政院作決定,要不要改成建議由國防部建議行政院召集相關機關儘速提出,畢竟就算限定時間,做不出來還是做不出來。 主席:我建議將「要求」改為「建請」,這樣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副部長說6個月,我們就寫6個月。我同意改為6個月。 周司長志仁:如果我們6個月以後做不到,就糟糕了。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你們那個基金會花了國家這麼多錢,難道都沒有相關數據嗎? 周司長志仁:重點是很多事情不是國防部業管的,不動產是內政部在管的。 賴委員士葆:(在席位上)沒關係,由你們召集相關機關來查,你們扛下來,你辛苦一點,才會升官。 周司長志仁:不是,我已經升不了官,準備退伍了。 主席:沒有來申請的部分,國防部根本不知道。 賴委員士葆:(在席位上)他要去調查。 主席:怎麼調查?人的部分都不確定。 剛才我聽內政部說,沒收的部分也沒有確定。所以我認為國防部做不到。 賴委員士葆:(在席位上)要怎麼樣他們才做得到。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其實不當審判基金會一年預算是4千萬,人員是27人,處理了那麼久,難道他們都沒有基本資料嗎?他們是逐案去處理的,這些人…… 周司長志仁:我說的做不到不是做不出來,而是說,萬一我們沒有查到的部分又冒出來,別人就說我們做假的,那不就糟糕了。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不會,我們只是要你去預估,誰也不知道你們做的是不是假的。 賴委員士葆:(在席位上)報告主席,我認為他們不見得可以做到100分,但是大概可以做到60分到80分。 周司長志仁:我盡我們能力去做。 賴委員士葆:(在席位上)做多少算多少。 主席:好,那我們就將「要求」改為「建請」,並請他們於6個月內進行調查。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他們剛才有提到,因為今天行政院沒有派人列席,所以他們建議改為「爰建請行政院邀集」。 主席:那就改為「爰建請國防部要求相關單位」,至於是哪些單位,我們也不必替他們指定。 周司長志仁:我們會跟行政院建議召集……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你們自己能不能召集?如果你們可以召集,就不用行政院召集了。 賴委員士葆:(在席位上)就叫他們去召集。 主席:那本案「爰要求行政院」修正為「爰建請國防部」,「並於下會期前送交本委員會」修正為「並於6個月內送交本委員會」,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現在處理B案。 請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周司長說明。 周司長志仁: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我們願意去做,但是有一個問題,就是相關法律的主管機關不是國防部,比如說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基金會的主管機關不是國防部,我們是奉行政院的命令管相關基金會,基金會解散以後,還有其他後續問題,所以我們針對相關事情提出研究報告…… 賴委員士葆:(在席位上)提出評估報告。 周司長志仁:對。 賴委員士葆:(在席位上)把修正草案改成評估報告。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其實本案只是要你們研議該補償基金會結束之後的主管單位。 周司長志仁:報告委員,本案提到下會期前提出修正草案,這件事是內政部管的,我們國防部能做這件事嗎?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提出報告就好了,不用提出修正草案。 賴委員士葆:(在席位上)把「提出修正草案」改成「提出評估報告」。 主席:把「要求」改成「建請」,把「提出修正草案」改成「提出評估報告」,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周司長志仁:把評估報告改成研究報告,好不好?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評估和研究是一樣的。 周司長志仁:我們評估會影響最後的抉擇。 賴委員士葆:(在席位上)不會,你們是做大事的人,不要拘小節,評估就是評估。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要邀集其他相關部會。 主席:也不要寫「在下會期前」,時間太短了,寫「儘速」。 本案部分文字修正為「儘速提出評估報告」,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現在處理C案。 請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周司長說明。 周司長志仁:主席、各位委員。國安法主管機關不是國防部,是內政部,我來做內政部的事情,做好了內政部同不同意?我等於是撈過界,逾越到內政部的權限範圍。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那就把「國防部」改成「內政部」嗎? 主席:請內政部地政司王副司長說明。 王副司長靚琇:主席、各位委員。國家安全法不是內政部主管,事實上是行政院主管,但是裡面各個條文是有個別不一樣的主管機關,光是以國安法第九條來講,跟內政部的權責是沒有關係的。 主席:那就改成「立法院」好了。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那第九條的權責機關是誰? 周司長志仁:如果說國安法,就是內政部管的,內政部認為需要找我們討論,我們一定會出席,不會丟給他們。國安法是他們管的,他們找我們去,我們就去討論,我們無權越過界,叫他們來討論國安法。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改成「行政院」。 主席:改成「行政院」,最後就變成沒有人管。 賴委員士葆:(在席位上)你們不能互推責任,改成內政部和國防部共同召集及處理就好了。 周司長志仁:我們會處理。 賴委員士葆:(在席位上)改成這樣子就好了。 主席:請法務部說明。 賴委員士葆:(在席位上)法務部不用說明了,還說明什麼?這樣就好了。 主席:大家推來推去。 賴委員士葆:(在席位上)已經決定讓國防部和內政部共同召集了,和法務部沒關係。 王副司長靚琇:主席,國安法第九條的內容是有關戒嚴時期軍事審判及現役軍人刑事案件的規定,是內政部沒有辦法處理的。 周司長志仁:國安法是內政部主管的,不可能第一條主管機關是內政部,第二條主管機關是國防部,應該是內政部做,要求我們參與討論,所以剛才我說我們一起來做。 賴委員士葆:(在席位上)一起來做,國防部放第一個。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其實只是在於誰帶頭召集而已,又不是要你們去修。 賴委員士葆:(在席位上)國防部與內政部協同相關機關一起來做。 主席:我們尊重委員,部分文字改為「爰建請國防部與內政部於6個月內」。 周司長志仁:我們一定會做,可是我不敢越俎代庖。 賴委員士葆:(在席位上)我們就要您越俎代庖。 主席:好,那我們就修改通過。 現在處理E案。 請問各位,對E案有無異議? 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本案建議本部在權利人申請回復權利時主動提供協助,但是回復權利是由各個主管機關負責,因為在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三條各項就有不同的各個主管機關。 賴委員士葆:(在席位上)次長,不要緊張,「法務部」改成「行政院相關機關」就好了。 吳次長陳鐶:我建議改為「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三條所定的主管機關」。 主席:是誰? 吳次長陳鐶:包括考試院和銓敘部,還有各個主管機關。 賴委員士葆:(在席位上)有好幾個機關。 吳次長陳鐶:對。很多個機關。 主席:好,那就照次長的建議來修,將「法務部」改為「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三條所定的主管機關」,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及書面答復,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委員林正二、潘維剛等提出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林委員正二書面意見: 1.有關立法院預算案部分: 立法院為國家法制立法機關,也是涉外條約的審議機關,對於相關條約及其施行法等等規定應依法執行,並具體落實條約的精神及原則,是以,緣因於立法院未依法執行CEDAW相關規範致遭凍結102年度部分預算案,立法院相關機關宜作深切檢討以避免類似事項再度發生,並具提研擬相關機制及計畫方案,俾以維護性別平等之權益。 2.有關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修正草案部分: 固然,國家定有國家賠償法及刑事補償法,但是,對於戒嚴時期人民權益受損之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卻未必可以依據前述2項法案得到應有的賠償或回復,因此,本法係特別針對戒嚴時期非經正當程序審判之受害者制定的法律,以還原戒嚴時期被侵害及被剝奪者的權利,而為了確實符合歷史正義的基本要求,對於相關受害者的權益回復事項應循最寬容的解釋,從寬從優來辦理,綜觀劉委員及張委員的提案內容來看,無非是要真確地落實權利回復的機會及可能,爰建請行政院主管機關應基於人權保障的普世價值同意修法的條文內容。 3.其他---整併相關基金會: 228事件與白色恐怖是獨裁威權體制的產物,228事件係指本事件發生後公務員或公權力發生鎮壓、整肅、綏靖、清鄉行動侵害任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名譽或財產,而未能依法追究者;而白色恐怖係指戒嚴統治者透過公務員或公權力所為之違法逮捕、濫權追訴、枉法裁判、凌虐人犯、違法行刑、殺人之犯罪行為,而未能依法追究者,固然,228事件與白色恐怖事件的性質不同,但也具有高度關連性,1947年台灣發生228事件後,隨即是長達38年的戒嚴;其次是,兩者的平反運動也有先後的關連性,先有228平反運動,繼之白色恐怖,但是,白色恐怖政治受難者平反的成果卻比不上228事件。諸如:官方檔案迄今尚未全部公開、口述歷史的訪談尚嫌不足、相關研究才在起步階段、政治案件的真相與責任歸屬至今未明、白色恐怖政治案件比228事件更複雜、更不易查明雖是事實等等。是為追求歷史社會轉型正義,並還原事實真相與釐清責任歸屬,爰建請行政院應將「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處理賠償基金會」及「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賠償條例基金會」予以整併。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 法務部之定罪率係指有罪人數占有罪及無罪人數合計數之比重,96年~101年7月底各地方法院檢肅貪瀆案件裁判確定有罪人數4,739人,平均定罪率為63.14%,低於全般刑案之95.8%;同期間查獲不法利益金額60億8,348萬元,金額龐鉅。 97年6月4日立法院第7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曾邀請法務部部長就「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後定罪率偏低之現況及未來改進措施」報告並備質詢;對於國人就貪瀆案件起訴後定罪率偏低之指摘,法務部自應積極面對,正視原因,提出精進作為,提高定罪率。 法務部為提升貪瀆案件定罪率,自97年起採取了許多措施,例如逐案、逐級探討貪瀆案件無罪判決原因、提出「貪瀆案件定罪率偏低原因及具體改進措施」專題報告、針對「台灣地區公務員犯貪瀆罪定罪率偏低原因」進行問卷調查、建立各地檢署及其各股辦理黑金案件定罪率統計資料、整合「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法務部為提升貪瀆案件定罪率,自97年起採取了許多措施,但近5年檢肅貪瀆案件定罪率,最低者為99年之59.88%,最高為97年之67.63%,顯示並未穩定提升,法務部所推動之措施政策成效有限。本席請問法務部,預計未來該如何提升貪瀆案件定罪率?目前我國檢肅貪瀆案件之定罪率偏低的原因為何? 另外,今年三月「八里雙屍命案」與「鹽漬人頭案」兩大命案,引發全民關注。「八里雙屍命案」更引起社會矚目,且隨著案件的撲朔迷離,不僅媒體緊盯,更不時有所謂「獨家」的消息傳出,而各談話性節目的名嘴,亦紛紛扮演起福爾摩斯,來推敲、評斷,甚至是模擬案情。媒體如此撲天蓋地的報導與評論,已使偵查不公開原則流於空談。 此外,關於《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第一項,所明文的偵查不公開原則,一向被當成僅是訓示規定,致難有規範作用。為了更有效規範司法人員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去年五月,立法院即增訂《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第五項,授權由主管機關制訂相關的辦法;司法院亦因此於去年十二月公布「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希冀藉由此規範。偵查之所以不能公開,乃因在偵查階段,證據尚處於摸索與找尋階段,尤其是若有犯罪者尚未被查出,過早的將案件細節曝光,必使犯罪人有所準備,而可以有時間為逃亡或滅據,甚至想辦法使相關證人封口。 由於日前因八里雙屍案,成為社會焦點之相關人等,因檢調機關輕忽偵查不公開的規定,致使部分媒體搶在檢警之前建構「案情」,形成輿論公審,而造成該等人員名譽、生活上之困擾,本席請問法務部,針對此次未確實遵守偵查不公開有何檢討措施? 以上本席所質詢之問題,請以書面答覆本席。 主席:本席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散會。 散會(17時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