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102年5月29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至下午4時48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李委員昆澤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0時51分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1時52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羅淑蕾  林國正  管碧玲  葉宜津  楊麗環  李昆澤  蔡其昌  陳雪生  王廷升  林明溱  李鴻鈞  劉櫂豪  盧嘉辰  魏明谷  陳根德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孔文吉  黃偉哲  許添財  徐欣瑩  林佳龍  廖國棟  李桐豪  吳秉叡  邱志偉  廖正井  李貴敏  黃昭順  鄭天財  陳歐珀  呂學樟  林正二  簡東明  呂玉玲  江啟臣  薛 凌  王惠美  楊瓊瓔  蘇清泉  何欣純  邱文彥  顏寬恒  陳亭妃  張慶忠  黃文玲  陳碧涵  高金素梅 潘維剛  徐耀昌  陳怡潔  林滄敏  林德福  陳明文  楊應雄  許忠信  蔣乃辛  紀國棟  蘇震清  王進士  吳育昇  蕭美琴    委員列席45人 列席官員: 5月20日(星期一) 交通部 部長 葉匡時 路政司 司長 林國顯 航政司 司長 陳天賜 會計處 處長 洪玉芬 科技顧問室 主任 施仁忠(兼任) 管理資訊中心 主任 施仁忠 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 參事 李泰明 民用航空局 局長 沈 啟 中央氣象局 局長 辛在勤 觀光局 局長 謝謂君 運輸研究所 所長 林志明 公路總局 局長 吳盟分 國道新建工程局 局長 曾大仁(兼代) 鐵路改建工程局副 局長 唐繼宏 臺灣鐵路管理局 局長 范植谷 桃園國際機場(股)公司 董事長 尹承蓬 國家安全局第三處 副處長 王富淳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吳鈞富 基金預算處 科長 林秀春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培訓考用處 專門委員 陳碧蓮 5月22日(星期三)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主任委員 石世豪 綜合規劃處 處長 蔡炳煌 通訊營管處 處長 陳國龍 簡任技正 梁温馨 傳播營管處 處長 黃金益 資源技術處 處長 陳子聖 內容事務處 處長 何吉森 法律事務處 處長 謝煥乾 北區監理處 處長 鄭泉泙 交通部郵電司 司長 鄧添來 人事處 專門委員 馮淑真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專門委員 許珊蓉 資訊及科技教育司 高級分析師 莊育秀 法務部 參事 羅建勛 主  席:楊召集委員麗環 專門委員:林上民 主任秘書:尹章中 紀  錄:簡任秘書 陳錫欽 研究員 游亦安 簡任編審 黃碧玉    科  長 黃彩鳳 專  員 陳杏枝 薦任科員 江文雄    薦任科員 郭佳勳 5月20日(星期一)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處理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交通部及所屬單位預算動支案。 (一)交通部 1.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二),凍結「委託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代辦『車輛安全法規技術諮詢與管理資訊服務中心』之維護與運作業務」840萬元之三分之一,俟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歲出部分第14款第1項決議(二):交通部102年度「路政管理」之「一般路政管理」業務費項下「委辦費」,委託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代辦「車輛安全法規技術諮詢與管理資訊服務中心」之維護與運作業務840萬元,凍結三分之一,請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2.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三),凍結「委託中華電信數據分公司辦理『全區資訊系統之維護與整合作業』」933萬5,000元之三分之一,俟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歲出部分第14款第1項決議(三):交通部102年度「路政管理」之「公路監理業務督導與管理」業務費項下「委辦費」,委託中華電信數據分公司辦理「全區資訊系統之維護與整合作業」經費933萬5,000元凍結三分之一,請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3.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四),凍結「汽車燃料使用費經徵管理」1,203萬1,000元之二分之一,俟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歲出部分第14款第1項決議(四):有關汽車燃料使用費分配對象及比例,其依據乃源於行政院70年10月19日台70交字第14956號函而來,然而隨著精省及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縣市合併升格,其分配對象及比例完全沒有變動,造成嚴重之差別對待。爰交通部第5目第2節「汽車燃料使用費經徵管理」1,203萬1,000元凍結二分之一,俟交通部於101年底前完成汽車燃料使用費分配對象及比例檢討,並俟101年底前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4.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五),凍結「道路交通安全」辦理「強化全民路權與用路安全觀念」所需獎補助經費1億2,988萬2,000元之三分之一,俟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歲出部分第14款第1項決議(五):交通部102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相關經費2億7,190萬7,000元,包括辦理「強化全民路權與用路安全觀念」所需獎補助經費1億2,988萬2,000元。 據某平面媒體針對我國民眾超過2萬個樣本所做民調,發現有六成六、平均每3人就有2個人過去1周看到車輛或行人違規。且警政署統計,近10年來死亡車禍的原因,第1名是酒駕,第2名就是駕駛人未依規定禮讓,這排名從沒變過。據此可見交通部對於強化全民路權與用路觀念上成效不彰,且我國用路人過於忽視路權觀念,導致美加日等國提出旅遊警訊,傷害我國外交形象甚鉅。根據統計,台灣每年都有超過2,000人因交通事故,造成許多家庭家破人亡,爰此凍結本筆預算三分之一,請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5.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六),凍結「軌道運輸系統規劃先期作業計畫」項下「委辦費」9,700萬元之三分之一,俟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歲出部分第14款第1項決議(六):交通部路政司於102年度「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中,編列有關軌道運輸系統規劃先期作業計畫「委辦費」9,700萬元,經查委辦費用分析表中未詳列預定委辦之計畫,預算匡列疑有不實,且綜觀現行各項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項下皆已進行至實體工程,該委辦費用需詳列未來擬進行之相關計畫方符所需,爰要求「軌道運輸系統規劃先期作業計畫」項下「委辦費」,凍結三分之一,交通部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6.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八),凍結「鐵路建設計畫」221億7,139萬7,000元之十分之一,俟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歲出部分第14款第1項決議(八):交通部102年度「鐵路建設計畫」相關經費221億7,139萬7,000元。為改善各地區鐵路對交通阻隔與促進地方建設發展,以期整合車站地區及土地配置充分使用,進一步擴大公共投資,帶動整體經濟發展。 惟彰化員林鐵路高架化目前已開始施工,預計104年完成,而彰化市區卻無鐵路高架化,嚴重影響當地市容景觀,也減低該區環境生活品質。 為提升都市土地利用價值,增加經濟活動力,爰此,凍結本計畫預算十分之一,俟交通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彰化市區鐵路高架化興建時程評估報告」後,始得動支。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7.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七),凍結「路政管理-智慧交通基礎建設及應用計畫」項下「委辦費」1,750萬元之五分之一,俟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歲出部分第14款第1項決議(二十七):交通部102年度「路政管理」之「智慧交通基礎建設及應用計畫」項下「委辦費」,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8.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八),凍結「智慧交通基礎建設及應用計畫」1億3,750萬元之五分之一,俟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歲出部分第14款第1項決議(二十八):交通部「智慧交通基礎建設及應用計畫」,102至106年度總經費需14億7,250萬元。102年度預算編列本案經費1億3,750萬元,經查交通部公路總局102年度已有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編列經費32億8,919萬3,000元,現又巧立名目以尚未報行政院核定之計畫逕自違法編列預算,且計畫內容僅有1頁未提出細目說明。在交通部未提出「智慧交通基礎建設及應用計畫」案之詳細規劃前,該預算應予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9.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凍結「道路交通安全」2億0,719萬7,000元之五分之一,俟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歲出部分第14款第1項決議(三十):102年度交通部主管單位預算第6目「道路交通安全」編列2億0,719萬7,000元,惟歷年交通安全事故件數不減反增,A1類道路交通事故以酒駕事件連續6年位居第一,交通安全宣導成效令人質疑,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交通部提出完整效益評估方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二)民用航空局 1.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2項決議(二十五),凍結「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2億8,852萬7,000元之五分之一,俟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歲出部分第14款第2項決議(二十五):國內客貨運票價係各航空公司依據各航線營運成本決定,結果造成「座位少票價高、座位多票價低」的不合理現象,同一航線由不同航空公司營運,會出現各種票價,大飛機舒適度優於小飛機,票價反而低。民用航空局在審核票價時毫無章法,也未將服務品質舒適度納入考量。為捍衛消費者權益,爰針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02年度「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經費2億8,852萬7,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民用航空局提出國內客貨運票價管制方式檢討報告,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三)中央氣象局 1.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中央氣象局「地震測報」項下「地震與海嘯早期警報計畫」1,041萬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歲出部分第14款第3項決議(一):中央氣象局102年度編列「地震測報」相關經費2億7,787萬8,000元,包括辦理「地震與海嘯早期警報計畫」所需經費匡列1,041萬元。 目前地震速報作業時間,雖已從921大地震時之102秒縮短至約30秒後,惟迄未能有更顯著提升,似無法為震央以外之區域爭取更多預警應變時間,亟待克服相關技術瓶頸。反觀日本氣象廳之緊急地震速報系統,在311地震發生後幾秒鐘到幾10秒鐘內,即透過自動訊息發送平台將訊息發送到指定人員行動電話,告知民眾預做應變準備,其經驗似頗值我國參考。爰此,凍結本筆預算五分之一,俟中央氣象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2.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中央氣象局「氣象科技研究」項下「強化災害性即時天氣預報」5,013萬7,000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歲出部分第14款第3項決議(二):中央氣象局102年度編列「氣象科技研究」相關經費1億5,493萬9,000元,包括辦理「強化災害性即時天氣預報」所需經費匡列5,013萬7,000元。 國內過去對於降雨預報是以定性之預報為主,研判降雨之有無和影響之區域,近年來各界對於量化降雨預報之需求日益迫切。故中央氣象局自87年起即積極發展定量降水預報技術,並於94年底正式對外發布定量降雨預報。惟目前豪、大雨特報之準確率僅約六至七成左右,亦即失誤率高達3成,顯示颱風及豪雨等定量降水預報技術仍頗有改進空間。爰此,凍結本筆預算五分之一,俟中央氣象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3.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中央氣象局「氣象測報」2億1,413萬2,000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歲出部分第14款第3項決議(三):截至101年6月底,中央氣象局24小時降雨預報命中率之改善率為-8.25,比較100年度-1.96,表示降雨預報不準確度提高,影響防災及後續救災之時效性以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甚鉅。此外,101年截至6月底,在24小時最高溫度預報誤差小於或等於3度的日數百分比改善率,也較100年度7.89為低,也就是代表準確度降低。有鑑於氣象測報執行績效不彰,中央氣象局應提出檢討報告與改善方案,交通部中央氣象局102年度「氣象測報」預算數2億1,413萬2,000元,爰予凍結五分之一,俟提出檢討改善方案後,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四)觀光局及所屬 1.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觀光局「觀光業務-觀光資源保育與開發」2,432萬1,000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歲出部分第14款第4項決議(三十):政府不斷放寬中國觀光客來台名額上限,卻未善盡管理責任,致使我國各風景區不斷遭到嚴重破壞,然交通部觀光局卻未能真正落實相關處罰規定,導致旅遊品質下降。辦理風景區、溫泉區督導考核、計畫審查亦未落實。套裝旅遊線經營管理業務係屬市場機制,不需由觀光局編列預算協助。故於第3目「觀光業務」中「觀光資源保育與開發」編列2,432萬1,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議通過後始得動支。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2.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觀光局「觀光業務-旅館及民宿之管理與輔導」1,496萬5,000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歲出部分第14款第4項決議(三十一):交通部觀光局星級旅館評鑑已邁入第3年,已參與評鑑的一般旅館,卻只占擁有「五十間房屋以上」之一般旅館的五分之一,數量明顯偏少,顯然旅館業查報督導缺乏成效,故歲出第14款第4項第3目「觀光業務」中辦理「旅館及民宿之管理與輔導」,編列1,496萬5,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3.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觀光局「觀光業務」項下輔導觀光旅館業及民宿建立完整管理體系經費1,496萬5,000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歲出部分第14款第4項決議(三十二):交通部觀光局102年度辦理觀光業務相關經費11億6,182萬元,策劃發展國民旅遊業務、加強觀光遊樂設施管理及推廣國民休閒旅遊。經查,觀光局1年編列1,496萬5,000元之經費,輔導觀光旅館業及民宿建立完整管理體系。惟目前非法日租套房眾多,觀光局並無要求地方政府盡力稽查,致使遊客發生意外時毫無保障,亦無助於營造我國安全觀光住宿環境。爰凍結五分之一,俟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4.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觀光局「觀光業務」項下提供國內外旅客各項旅遊諮詢服務經費728萬6,000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歲出部分第14款第4項決議(三十三):交通部觀光局102年度辦理觀光業務相關經費11億6,182萬元,策劃發展國民旅遊業務、加強觀光遊樂設施管理及推廣國民休閒旅遊。經查,觀光局1年編列於旅遊服務中心728萬6,000元之經費,提供國內外旅客各項旅遊諮詢服務。惟觀光局每年均編列經費辦理國民旅遊卡之相關業務,目前國民旅遊卡僅有公務人員享有福利,並非全民享有,有必要進行檢討。爰凍結本筆預算五分之一,俟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5.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觀光局「觀光業務」項下「對國內團體之捐助」350萬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歲出部分第14款第4項決議(三十五):花蓮遊覽車墜谷意外,造成韓國觀光客15人受傷,整起事件反映出旅行社削價競爭導致遊覽車駕駛必須超時配合,使得我國觀光形象受到嚴重打擊,交通部觀光局對旅行社抽查團費、行程未善盡職責,觀光局「觀光業務」之「對國內團體之捐助」編列35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6.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觀光局「觀光業務」項下「國民旅遊事業管理與推廣」3,223萬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歲出部分第14款第4項決議(三十六):交通部觀光局102年度預算「觀光業務」項下分支計畫「05-國民旅遊事業管理與推廣」3,223萬元,辦理國民旅遊業務、推展國民休閒旅遊等事項,惟現行國民旅遊卡的使用加上有諸多難以理解的限制,且因為制度設計缺乏整體配套措施與前瞻性,因此,國民旅遊卡自推出以來,多以購物取代旅遊消費。根據統計,國民旅遊卡刷卡金額中,僅3成5為直接與旅遊業相關的產業。不僅如此,也肇生多件涉及詐欺及偽造文書嫌疑的歪風,屢生「刷卡換現金」的爭議。爰要求該筆預算3,223萬元予以凍結五分之一,觀光局並應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檢討廢除國民旅遊卡並於下會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評估報告後,始得動支。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7.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觀光局「國家風景區開發及管理」11億9,691萬3,000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歲出部分第14款第4項決議(三十七):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辦理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等13個管理處各項經常性及開發建設工作,惟目前國內各旅遊點散布於各部會管理地區,如農委會之休閒農業區森林遊樂區、退輔會之高山農場、內政部之國家公園等,缺乏整合規劃、包裝、行銷該等觀光資源,無法提升整體效益,交通部觀光局實難辭其咎,有必要進行通盤檢討。爰針對第4目「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項下辦理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等13個管理處開發建設與管理所需經費11億9,691萬3,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通過附帶決議1項: (1)「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102年度預算11億9,691萬3,000元,應繼續凍結十分之一,針對國家風景區之總量管制及差別取價之說明,於1週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管碧玲  葉宜津  劉櫂豪  楊麗環  林國正 8.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觀光局「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11億9,691萬3,000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歲出部分第14款第4項決議(三十九):交通部觀光局102年度辦理「國家風景區開發及管理」相關經費11億9,691萬3,000元,辦理各國家風景區等13個管理處各項經常性及開發性建設工作。經查,參山國家風景區之待人坑隴頂古道,因地方政府經費拮据,致使該步道欠缺整修管理。爰凍結五分之一,俟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五)運輸研究所 1.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運輸研究所「運輸科技應用研究業務」項下「土木領域科技研究計畫」1,240萬7,000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歲出部分第14款第5項決議(七):交通部運輸研究所102年度編列「土木領域科技研究計畫」1,240萬7,000元,辦理「提升現有港區受震評估及防治技術,建立台灣地區腐蝕環境分類資訊系統,訂定港灣鋼筋混凝土構造物修復補強手冊,研擬台灣綠色港埠發展規劃具體可行的行動計畫,設置亞太配銷中心之利基、發展出口物流業務之策略、研提高雄港發展進口物流業務之策略」;惟該計畫為100至103年之跨年度計畫,101年度預算說明內容卻是「辦理交通設施效能提升及營運技術強化科技研發計畫。計畫工作內容包括:對軌道運輸系統及公路系統設施養護營運進行相關研究,整合並檢討現行養護營運作業流程,藉由新技術、新觀念的導入,建立相關資料庫及管理系統並推廣應用,以提升整體運輸系統服務效能」。前後2年計畫內容南轅北轍,顯見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巧立預算名目,將不同計畫規劃整合為一計畫。爰此「運輸科技應用研究業務」項下「土木領域科技研究計畫」,凍結五分之一,俟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說明後,始得動支。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2.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運輸研究所「運輸研究業務」4,614萬8,000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歲出部分第14款第5項決議(八):交通部運輸研究所102年度編列「運輸研究業務」4,614萬8,000元,辦理「運輸部門中長程公共建設發展作業評估、公路車輛行駛時間調查、第31期臺灣地區易肇事路段改善計畫、亞太經濟合作運輸小組相關事宜、交通部『綠運輸工作小組』」幕僚作業及配合環保署及內政部辦理開發計畫之交通影響評估報告審議作業」等6項計畫,惟查第29期「臺灣地區易肇事路段改善計畫」,研提之改善地點計為87處、總經費預估2,106萬9,000元;但該計畫內容所呈現者,皆為全年度之交通事故次數、傷亡人數之描述而已,並未能具體呈現與過去情況比較之績效改善成果,亦未見有系統加以量化之分析,且未有年度經費運用執行率之呈現,顯見該計畫成效不彰。爰此,「運輸研究業務」凍結五分之一,俟運輸研究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後,始得動支。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六)公路總局及所屬 1.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公路總局「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57億3,788萬2,000元,減列9,000萬元,並凍結三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歲出部分第14款第6項決議(一):「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原列57億3,788萬2,000元,減列9,000萬元(含「雜項設備費」2,000萬元,其餘科目自行調整),並凍結三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2.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公路總局「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公路養護計畫」1億元,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歲出部分第14款第6項決議(二):交通部公路總局102年度「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相關經費358億3,258萬8,000元,其中包括「公路養護計畫」所需經費57億5,488萬8,000元。辦理我國省道重點養護、災害工程、道路交通安全工程維護及公路規劃等經費。 經查,彰化縣連結大村鄉及溪湖鎮之大溪路,由於車道狹窄以致車禍頻傳,本應施作拓寬工程,卻遲遲未動工,爰此,凍結1億元,俟公路總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改善計畫,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3.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公路總局「交通資訊服務雲基礎建設與應用計畫」2,000萬元,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歲出部分第14款第6項決議(三):「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中之「交通資訊服務雲基礎建設與應用計畫」期程為101至104年度;102年度編列1億元,其中設備費高達7,000萬元(為102年度單一年度之預算),由於該計畫所費不貲且為長期計畫,設備若無經過審慎評估即購買恐有浪費或廢置之虞。另交通資訊服務的整合作業繁雜,難由單一計畫或少數機關即可涵括在內,尤其近年來許多單位皆有推動相關資訊整合作業,若無經過通盤考量恐有疊床架屋的疑慮。綜上,凍結2,000萬元,俟完整評估報告提出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4.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公路總局「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項下「業務費」3,000萬元之二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歲出部分第14款第6項決議(四):台9線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計畫行政院於施工前將其列為「模範工程」,但至今執行1年有餘,民間參與卻未見友善且足為模範之作法;台9線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計畫遵循環評承諾成立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計畫環境保護監督小組,惟此監督小組設置要點中未敘明民間團體委員遴選辦法,公路總局以私下進行遴選方式選出第1屆民間團體代表,而公開新聞稿中曾指名自行選出的民間委員無任何特殊專長,凸顯出公路總局也未重視自行遴選委員,監督機制徒備形式而已。如今又將面臨監督小組第2屆委員增聘事宜,為徹底檢討目前監督小組執行落差,公路總局應儘速訂定監督小組民間團體委員遴選辦法,且為避免遴選委員代表性受爭議,該遴選辦法應納入民間團體推薦保障席次以及遴選程序透明化等原則,建議學者專家與民間代表應由各界民間團體推薦,且推薦名額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共計6席。爰此公路總局102年度預算「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項下「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編列300億7,770萬元,其中「業務費」3,000萬元應予凍結二分之一,俟交通部公路總局著手檢討改善前述執行落差,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研擬因應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5.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公路總局「公路養護計畫」5億元,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歲出部分第14款第6項決議(五):交通部公路總局於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編列57億5,488萬8,000元辦理「公路養護計畫」,惟以屏東地區台26線為例,該線核三廠至墾丁間先前方辦理重新鋪面,竟在短時間內又發生損壞,究其原因為主管機關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為避免浪費公帑,該筆預算予以凍結5億元,俟公路總局重新檢討監督管理機制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報告,該筆預算方准予動支。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6.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公路總局「資訊軟硬體設備費」7億9,466萬元之三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歲出部分第14款第6項決議(六):公路總局及所屬102年度「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總計編列7億9,466萬元,然而上年度預算數僅為3億6,015萬8,000元,也就是本年度「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預算竟然暴增2倍。另查前年度決算數僅7,903萬3,996元,102年度「資訊軟硬體設備費」7億9,466萬元預算明顯浮編,凍結三分之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7.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公路總局「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32億8,919萬3,000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歲出部分第14款第6項決議(二十七):公路總局102至105年度共編列4年200億元欲推動「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惟該計畫係接續辦理99至101年度之「公路公共運輸發展計畫」,檢視過去3年預算執行成效,依據交通部分析之100年「民眾日常使用運具狀況調查」,除北部地區4縣市(台北市、新北市、桃園縣、基隆市)外,其餘地區公共運輸使用率完全不到10%,而民眾通勤學旅次之公共運輸使用率,除台北市、基隆市、新北市3縣市外,其餘縣市不及15%,而私人機動運具使用率,除北北基外,其餘縣市高於八成,顯見過去3年150億元之前期計畫作業成效不彰、浪費公帑;更依報院之計畫內容數據顯示,98年至100年的公共運輸載客量,根本係呈現負成長,交通部公路總局隱惡揚善,在國家財源困窘之際,仍未將有限的財源使用在刀口上,從102年度該項預算中,辦理「推動客運業辦理營運及服務評鑑」、「鼓勵民眾搭乘公共運輸提昇使用率之業務費」、「滿意度調查經費」、「研修相關法規及推動公共運輸服務」…等應是例行性之業務,卻大增經費3,000多萬元可觀之。爰此,102年度公路總局及所屬「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凍結五分之一,並依據交通部願景-每年提昇公共運輸載客量5%,101年公共運輸載客量須達30億6,000萬人次,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通過附帶決議1項: (1)針對102年度公路總局「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32億8,919萬3,000元,應繼續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公路總局針對中、南部地區民眾的公路公共運輸率提昇方案,提書面報告,始予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管碧玲  葉宜津  劉櫂豪  楊麗環  林國正 8.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公路總局「鼓勵推動公共運輸服務提昇亮點計畫」2億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歲出部分第14款第6項決議(二十八):102年度公路總局編列「鼓勵推動公共運輸服務提昇亮點計畫」2億元,但相關預算卻無任何說明,且何為「亮點計畫」,外界毫無所悉,公路總局針對102年度所有新增計畫與政策,皆怠職且企圖夾雜龐大預算偷渡過關,預算書之編列,不但金額浮濫、說明又欠缺完整,根本無從審查起,若不加以詳查即通過該項預算,立法機關則有失職守。爰此凍結五分之一,待公路總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規劃報告與預期執行成效後後,始得動支。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9.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公路總局「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獎補助費」項下「辦理公路汽車客運路線(不含國道客運)使用非接觸式電子票證票價優惠補貼」2億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歲出部分第14款第6項決議(二十九):102年度「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獎補助費」項下「辦理公路汽車客運路線(不含國道客運)使用非接觸式電子票證票價優惠補貼」編列2億元,用以推動民眾使用電子票證搭乘公共運輸。經查,公路總局於100年度、101年度也各編列6億4,000萬元、6億0,587萬6,000元作為使用非接觸式電子票證票價優惠補貼,且於99至101年度編列5億5,000萬元補助客運業者建置多卡通軟硬體設備。綜上,公路總局已花費約18億元推動電子票證(多卡通)政策,然此項政策除了讓社會大眾享受便利之外,電子票證公司亦是本政策的最大獲利者。爰此本項經費凍結五分之一,俟交通部應與電子票證公司確立回饋機制,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通過附帶決議1項: (1)針對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公路總局及所屬「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凍結五分之一乙案,需待交通部公路總局解決和欣客運新營至台北營運問題後始得動支,爰此,此項預算繼續凍結十分之一,待問題解決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管碧玲  楊麗環  蔡其昌  劉櫂豪  林國正 10.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公路總局「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項下「省道山區公路防災及橋梁耐震補強暨其他公路改善計畫」23億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歲出部分第14款第6項決議(三十):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本年度預算數高達358億3,258萬8,000元,其中「省道山區公路防災及橋梁耐震補強暨其他公路改善計畫」即占23億元,用於山區道路防災與修建等事項。然近幾年來,蘇花公路大坍方、太魯閣20名陸客墜落山崖慘死、阿里山公路小火車翻覆、新竹尖石鄉司馬庫斯墜崖翻覆等悲劇,不只衝擊國內觀光產業,更重創台灣形象,公路總局的公路防災改善計畫,並無明顯成效。爰針對第3目「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項下辦理「省道山區公路防災及橋梁耐震補強暨其他公路改善計畫」所需經費23億元,凍結五分之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11.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公路總局「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57億3,788萬2,000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歲出部分第14款第6項決議(三十一):交通部公路總局102年度預算「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編列57億3,788萬2,000元,辦理全國公路監理、道路養護、提升交通行車安全的業務,惟12月初司馬庫斯竹60線發生中巴墜谷13死慘劇,12月又陸續發生嘉義阿里山、中山高楊梅段車禍,桃園市遊覽車悶燒等事故,總計4起車禍,共造成14人死亡。公路總局身為全國公路監理機關,責無旁貸,爰要求該筆預算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交通部針對遊覽車監理政策提出通盤檢討報告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12.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公路總局「監理業務費用」10億325萬1,000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歲出部分第14款第6項決議(三十二):遊覽車安全為大眾關心之重大議題,據統計自98至101年9月,遊覽車事故已發生84件,死亡人數超過27人、受傷人數超過604人。以101年1至9月而言,共發生26件遊覽車事故,已較去年整年度發生之22件更多。監察院更就遊覽車之安全管理以及觀光形象衝擊對交通部提出糾正。爰此,102年度所編列之監理業務費用,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具體改善國內遊覽車客運安全與監理業務,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13.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公路總局「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32億8,919萬3,000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歲出部分第14款第6項決議(三十三):公路總局於99至101年一共編列150億元推動「公路公共運輸發展計畫」,102至105年又再度編列200億元推動「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系爭計畫僅名稱更換,計畫內容大同小異,績效評估不明,亦有浮濫之疑,爰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14.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公路總局「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項下「獎補助費」29億2,919萬3,000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歲出部分第14款第6項決議(三十四):第2目「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中「06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下「0400獎補助費」,凍結五分之一,俟公路總局就本項預算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15.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公路總局全數凍結「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項下「金門大橋建設計畫」5億元,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歲出部分第14款第6項決議(三十五):交通部公路總局102年度預算「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項下「金門大橋建設計畫」編列5億元,用以補助金門縣政府辦理金門大橋施作工程,惟日前爆發營造廠將整個工程直接轉包給中國國營企業「中鐵集團」下的「大船局」,並由中方人員操作機具,構成「承攬」之實,嚴重影響我國家安全。另方面又因本工程規劃設計上預留「金廈和平大橋」闢建空間,卻未見政府提出國家安全配套規劃,爰要求該筆預算全數凍結,俟交通部會同國家安全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國安評估報告並獲同意後,始得動支。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通過附帶決議1項: (1)交通部公路總局102年度預算「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項下「金門大橋建設計畫」,繼續凍結預算三分之一,並按季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監督報告,若發生工程相關缺失情事,國道新建工程局局長應自請處分。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楊麗環  管碧玲  蔡其昌  林國正 16.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公路總局「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項下「獎補助費」58億0,571萬4,000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 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歲出部分第14款第6項決議(三十六):第3目「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第1節「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中「01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下「0400獎補助費」,原列58億0,571萬4,000元,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公路總局就本項預算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17.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公路總局「公路養護計畫」57億5,488萬8,000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歲出部分第14款第6項決議(三十七):第3目「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第1節「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中「02公路養護計畫」,原列57億5,488萬8,000元,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公路總局就本項預算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二、繼續處理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有關交通部主管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動支案。 (一)處理交通部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有關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建設事業部分決議第1項「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道面整建及助導航設施提升工程計畫」凍結十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其預算執行狀況後,始得動支乙案。 重大建設事業部分決議(1):關於「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道面整建及助導航設施提升工程計畫」自100年由民用航空局交由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後,竟發生國際機場跑道工程,承包之營造商施工不到50天倒閉,造成機場跑道整建停擺,顯示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招標能力不足,不僅使機場黑暗期變長,更有損國家形象。另外,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統計資料顯示,該計畫截至100年10月31日止其預算執行率僅有13.05%,執行率不佳。綜上,關於「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道面整建及助導航設施提升工程計畫」101年度預算33億2,784萬9,000元,爰予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其預算執行狀況後,始得動支。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二)處理交通部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有關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建設事業部分決議第3項「橋電橋氣設備採購計畫」凍結十分之一,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 重大建設事業部分決議(3):針對101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之「固定資產」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辦理「分年性項目」-「橋電橋氣設備採購計畫」原列8,273萬元,擬汰換更新桃園機場航空站現有橋電及橋氣設備,惟查桃園機場航空站現行橋電及橋氣設備自89至99年底11年來使用率竟未及1%,造成設備閒置,公帑虛擲,並於101年度3月遭監察院糾正在案,顯有違失。爰凍結「橋電橋氣設備採購計畫」8,273萬元之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三、繼續處理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預算動支案。 (一)處理交通部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歲出部分第14款第6項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十),凍結「公路公共運輸發展計畫」35億743萬7,000元之十分之一,需提出書面報告,經本院交通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案,檢送書面報告。 歲出部分第14款第6項決議(十):公路總局為提昇全國公共運輸使用率擬定「公路公共運輸發展計畫(3年150億元)」,計畫期程99至101年,截至目前為止已投入81億3,500萬元經費。惟該計畫預算執行不力,績效不彰,經查有下列缺失:一是預算執行不力:年度預算保留情形過高,100年預算執行僅兩成。二是績效不彰:公路客運人數持續下滑,99年各縣市公共運輸使用率僅有13.9%;且部分經費用以補貼非偏遠路線之民營客運業者汰換車輛,未達平衡公共運輸服務的城鄉差距,造成各縣市公共運輸差距更大。三是公路總局人力素質不足:無論在規劃上或執行上均有嚴重瑕疵,無法達成計畫政策目標。綜上,101年度「公路公共運輸發展計畫」預算經費35億0,743萬7,000元,應凍結十分之一,待公路總局提出書面報告,經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決議: 一、院會交付處理101及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交通部及所屬單位預算動支等43案,全部處理完畢,擬具處理報告,提報院會。 通過臨時提案14項: 一、桃竹苗及北北基近年來,新集合式住宅遽增,地方民眾跨區就學、就業、洽公,對中、長途公路新路線的開闢及生活圈公車的連結至為重要,公路總局應順應民眾需求及早做全面調查並提出調整,爰要求交通部應就北台灣(桃竹苗及北北基)公路大眾運輸全面調查調整,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陳雪生  葉宜津  李昆澤  劉櫂豪  林國正 二、遊覽車行車安全攸關眾多乘客生命安全,為進一步提升國內遊覽車行車安全,交通部應對症下藥,針對事故原因占比高達72%屬人為因素的問題加強管理,以防範遊覽車事故發生。交通部於2個月內除積極研擬推動相關遊覽車安全強化作為與措施外,並研議以加重處罰的方式,強化對遊覽車業者行車安全管理機制。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王廷升  葉宜津  盧嘉辰  李昆澤  劉櫂豪  林國正 三、電子化政府服務逐年增進,以往須親至機關櫃檯繳納費用,而今透過網路查詢,即可輕鬆得知相關資訊,及使用多元便捷的付費方式。電子公路監理網除可以查詢欠繳交通違規罰鍰,還可線上轉帳。但違規超載卻仍要求須回車籍地繳納罰鍰,因此,交通違規罰單除了要扣照、扣牌需要回到原來駕籍地或車籍地外,其他現金罰鍰應該都可以跨機關臨櫃繳納,交通部應於2個月內檢討改進,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王廷升  葉宜津  盧嘉辰  李昆澤  劉櫂豪  林國正 四、行政院已核定嘉義水上機場為入出國機場,可飛航國際及兩岸航線,建請交通部研議將水上航空站正名為「嘉義水上國際機場」,並充實機場設施以符合國際機場規模並服務更多國際旅客。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管碧玲  楊麗環  林國正  陳明文 五、國道電子收費並未強制安裝eTag,國道高速公路局亦規畫3種繳費方式:申裝eTag、預付登記影像收費方式(VTP)、未申裝且未預付登記採過站後繳費(影像辨識)。目前國道電子收費已採行第1及第3種繳費方式並行,惟國道高速公路局卻限制第2種繳費方式在「計程收費後」才實施。既然第2及第3種收費均採影像辨識車牌之技術,則無需等計程收費後才實施之理由,國道高速公路局顯然有為遠通電收公司衝高eTag安裝率之目的。 選擇預付登記影像收費(VTP)方式既未違背電子收費之政策,更能在eTag有洩露個人資料於國道用路範圍外之疑慮未解前,提供用路人較有保障之選擇。交通部多次強調多元繳費方式,卻未提供充分資訊與方式由用路人自行選擇最有利的繳費方式。爰要求交通部應於計程收費實施前開始實施國道收費採預付登記影像收費方式(VTP),並加強宣傳提供民眾選擇。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劉櫂豪  葉宜津  楊麗環  林國正 六、公路總局於100年度、101年度各編列6億4,000萬元、6億元作為使用非接觸式電子票證票價優惠補貼,且於99至101年度編列5億5,000萬元補助客運業者建置多卡通軟硬體設備,現於102年度又再次編列2億元作為非接觸式電子票證票價優惠補貼。綜上,公路總局總共花費20億元推動電子票證(多卡通)政策,固然此項政策讓社會大眾享受使用電子票證之便,但是電子票證公司顯然是本政策的最大獲利者,在無須負擔任何建置成本下,不僅可以搭便車藉此擴張業務版圖,還可從每筆交易中獲取清分(手續)費用。爰要求交通部於3個月內與各電子票證公司進行研議,建立回饋機制,以作為推行多卡通政策及建置經費。 提案人:蔡其昌  葉宜津  李昆澤 連署人:劉櫂豪  楊麗環  林國正 七、有鑑於現今行人於綠燈過馬路,行走於斑馬線上時,均無應快速通行的認知,慢慢散步至對面不但影響路上交通,也增高自身的危險,此與交通部道安宣傳不力,無強化全民路權與用路安全觀念之作為。爰此,要求交通部即刻起全力宣導,並將報告檢討送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林國正  劉櫂豪  楊麗環  蔡其昌  管碧玲 八、有鑑於我國現行道路交通規則諸多概念、規範及解釋與爭議處理實例,均已與社會發展、科技及設備之進步脫節。爰要求交通部應儘速於半年內完成相關規範、解釋之研修以符現實。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劉櫂豪  蔡其昌  葉宜津  楊麗環  林國正 九、交通部每年約有上億元經費,作道路交通安全宣導之補助,但這筆錢卻沒有花在刀口上,例如,最了解當地交通狀況的地方政府,其補助分配比例比中央政府少。而所謂補助中央政府卻發生補助觀光局辦台灣燈會,名不符實、效益不大。為使道路安全宣導經費,能夠有效運用,要求交通部自102年起,補助地方道路交通安全宣導經費至少百分之五十。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蔡其昌  管碧玲  劉櫂豪  林國正  楊麗環 十、茲因全國各縣市單向2或3線道以上道路對於機慢車、汽車之「左轉保護」(即以燈號或秒數對左轉車輛給予安全通行時間)處理方式不一。為保護全國用路人及統一規範,並可擴大經濟內需刺激發展,爰要求交通部應即規劃全國一定規模以上道路之「左轉保護」機制與設備之統一與普及,並於半年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管碧玲  葉宜津  李昆澤  楊麗環  劉櫂豪  林國正 十一、針對身心障礙者及老人的行動輔具,行駛在慢車道上不僅有礙交通安全,對當事人更是危險。又,關於自行車是否可行駛在人行道上,社會上尚有爭議。 綜上,請交通部於1個月內提出上述問題的書面報告及宣導計畫送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李昆澤  管碧玲  劉櫂豪  林明溱  葉宜津  楊麗環  林國正 十二、我國國際觀光宣傳向以影視歌星為代言人,然近來我國體育選手、體壇人士於國際形象及成績均有目共睹,亦凝聚國人向心力。爰要求觀光局應即研擬邀請我國體育優秀選手或體壇人士,參與我國國際行銷及觀光代言,並於半年內完成規畫。 提案人:管碧玲  葉宜津  李昆澤  楊麗環  林明溱  劉櫂豪  林國正 十三、針對現行多數民宿業者違法提供旅客日租型房間等,企圖規避發展觀光條例及觀光局之監督,對旅客的人身安全與消費糾紛毫無保障,爰要求觀光局立即著手評估作業,並於1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蔡其昌  楊麗環  管碧玲  劉櫂豪  林國正 十四、交通部公路總局應針對國內偏鄉或山區、原住民部落等,發展「同心圓旅遊交通運輸接駁方案」以補助因道路無法行駛大型遊覽車而造成觀光旅遊之損失並強化原住民及弱勢之就業,爰要求公路總局應於半年內提出上述實施方案。 提案人:管碧玲  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楊麗環  林國正 5月22日(星期三) 報 告 事 項 一、本院議事處102年5月8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楊麗環等36人擬具「電信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本院議事處102年1月9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電信法第十二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石世豪就委員提案提出說明,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由提案委員李昆澤、楊麗環說明提案要旨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石世豪就委員提案提出說明後,計有委員盧嘉辰、李昆澤、羅淑蕾、楊麗環、葉宜津、管碧玲、蔡其昌、魏明谷、邱志偉、黃偉哲、許添財、何欣純、林明溱等13人提出質詢,均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石世豪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說明;另委員葉宜津質詢另提書面補充意見,及委員潘維剛、劉櫂豪、李鴻鈞、林國正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討 論 事 項 併案審查: 一、委員楊麗環等36人擬具「電信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電信法第十二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審查結果: (一)第十二條及第三十條條文,均照委員李昆澤等提案條文通過。 (二)第三十二條:於第四項末句但書修正為「但高中(職)以下學校得不同意第一類電信事業設置室外基地臺。」等文字;另依委員葉宜津等所提修正動議,增列第五項條文:「行政院應考核中央及地方機關、國營事業管理或所有之土地、建築物提供設置管線基礎設施、無線電臺之績效,並每年公布之。」,其餘項次依序遞移;又遞移後之第八項末句,照委員楊麗環等提案及委員葉宜津等所提修正動議修正為「由主管機關協調處理之。」,其餘照委員楊麗環提案條文通過。 三、併案審查本院委員楊麗環等36人擬具「電信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電信法第十二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全部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四、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本會召集委員楊麗環補充說明。 五、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儘速以書面答覆。 通過臨時提案4項: 一、針對智慧財產局正研擬修改著作權法,直接要求ISP業者阻斷「專門從事著作權侵權行為、一望即知係侵害著作權」之境外網站。由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ISP主管機關,且侵權之認定涉及私權之法律裁定,逕由智慧財產主管機關認定並令ISP業者阻斷之處置,將衍生更多跨國爭議。爰要求NCC應即主動與智慧財產局就保護網路智慧財產著作之相關修法進行協商,並對上述法律修正採取「準司法程序」之方案。 提案人:管碧玲  蔡其昌  楊麗環  葉宜津  魏明谷 二、電信事業於架設基地台時常因電磁波、輻射等疑慮,遭當地居民抗議滋生糾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徹底落實於基地台附近監測電磁波、輻射數值以昭公信。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按季且不定時至基地台測試數據,以兼顧民眾通訊權益與健康。 提案人:蔡其昌  魏明谷  葉宜津  楊麗環 三、有鑑於我國與菲律賓之外交衝突居然有電子報媒體利用網路散布杜撰不實之便當歧視文章,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此事件調查有無違反網路規範及相關法令,並依法予以處置。 提案人:葉宜津  魏明谷  管碧玲  楊麗環 四、鑒於電信法第32條明文規定屬公有之土地、建築物者,其管理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但目前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交通部及其所屬單位外,大部分公務機關及國營事業均未設置基地台,並以許多「正當理由」予以拒絕。惟我國使用行動上網之民眾日益增多,卻受限於基地台建置困難導致行動上網速度遭人詬病。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未有效要求各公務機關設置基地台,顯有明顯疏失。為確保我國上網品質,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研議要求強制我國各公務機構及國營事業所屬公有土地、建築物,不得拒絕網路業者設置基地台,以提升我國行動寬頻上網速度。 提案人:魏明谷  蔡其昌  葉宜津  管碧玲  楊麗環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繼續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案。 二、民進黨黨團擬具「反媒體壟斷法草案」案。 三、委員楊麗環等22人擬具「跨媒體壟斷防制法草案」案。 (業已詢答完畢,進行逐條審查) 主席:登記質詢委員均於102年5月16日發言完畢,上述提案與委員蔡其昌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之內容已宣讀完畢。現在進行法案逐條討論,委員葉宜津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之內容於逐條討論時再予宣讀。今天在逐條討論之前,本席有兩點說明:第一點,針對反媒體壟斷相關法案的審理,NCC一再地拖延,本委員會要表達嚴正的立場。按照朝野協商結論中的日期,今年3月23日NCC就必須將相關法案送至立法院,但法案卻延至4月25日才由行政院院會通過,於4月29日發出。立法院在5月14日經院會通過將相關法案撥交給交通委員會,本委員會在5月16日立即召開第一次審理會議。對於NCC的一再拖延,本委員會強烈表達遺憾。 第二點,NCC所提的版本與民進黨黨團、楊麗環委員、羅淑蕾委員的版本,或是親民黨黨團、台聯黨團現在陸續所提版本的內容、方向都不相同,NCC所堅持的收視率、收聽率、閱讀率等方向,跟朝野及社會大眾所形成的市占率共識大為不同。NCC的版本跟朝野之間版本的方向截然不同,當大家都認為要以市占率為主之時,只有NCC還是堅持自己的意見,以收視率做為劃設紅線的標準,NCC主委必須要嚴肅地面對這個問題,你跟社會、學者等所有人的意見都不相同。另外,我們要求NCC針對3個版本做基本的整合,也是很遺憾,在民進黨版本的25個條文裡面,NCC只願意採取次要的5個條文,使得整合作業出現了很大的障礙。 我們今天繼續進行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的逐條討論部分,要先協商各委員的意見並進行逐條討論,現在進行協商。 在進行協商的同時,請議事人員宣讀葉委員宜津等所提修正動議。 葉委員宜津等修正動議: 「媒體壟斷防止暨多元維護法」建議整合草案 條文 說明 第四條 (名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廣播電視事業:指經主管機關許可或登記,並發給執照之廣播、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含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及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 二、媒體事業:指包括本條第一款之各類廣播電視事業、多媒體內容服務傳輸平台之電信事業、全國性日報及網際網路內容事業供應者。 三、無線電視:指依廣播電視法取得執照之電視事業。 四、新聞及財經頻道:指以製播新聞、財經、資訊、時事報導或評論為主要內容並在系統播出之頻道。 五、全國性廣播:指以無線電傳播聲音節目並在全國半數以上之直轄市、縣、市,以直接播送或與他電台協議於同一時間或一週內先後播送相同節目之廣播電台。 六、全國性日報:指每日晨間發行,以中文刊載新聞、財經、資訊、時事報導或評論為主要內容並在全國半數以上之直轄市、縣、市販售之新聞紙。 七、網際網路內容事業:指經由網際網路提供線性頻道之視訊服務經營者。 八、市占率:指在一定期間或時段內,某特定媒體事業之閱聽數,占該特定媒體市場所有閱聽數之百分比;無確切閱聽數資料之媒體事業,全國性日報依發行量、其他媒體事業參酌廣告收入進行市占率計算。但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及多媒體內容服務傳輸平台之電信事業,依訂戶數之百分比。 前項第八款市占率之調查及詳細計算方式,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之。 明定本法名詞定義。 第六條 (媒金分離) 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機構及其負責人、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其受託人不得經營媒體事業、擔任其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或以其他方式控制媒體事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 前項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機構負責人指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 違反前一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營業、免除擔任職務、宣告股份無表決權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明定媒金分離條款。 第十二條 (申報許可) 下列媒體事業之結合,參與之事業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全國性廣播事業。 二、無線電視事業。 三、全國性日報 四、經營新聞及財經頻道之事業。 五、訂戶數占全國總訂戶數百分之二以上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合併計算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之訂戶數占全國總訂戶數百分之十以上,或於經營區內具有獨占地位者。 六、訂戶數占全國總訂戶數百分之二以上之多媒體內容服務傳輸平台之電信業者,或合併計算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多媒體內容服務傳輸平台之電信業者訂戶數占全國總訂戶數百分之十以上者。 明定特定媒體事業結合,應向主管機關申報義務,並經主管機關許可。 第十三條 (絕對禁止結合) 媒體事業之結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訂戶數占全國總訂戶數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與無線電視、新聞及財經頻道、全國性廣播或全國性日報之結合。 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與系統之結合構成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所禁止之情形者。 三、無線電視與無線電視之結合,但公共電視不在此限。 四、因結合而使結合後之事業在任一特定媒體市場之市占率達三分之一以上者。但獨立新設他媒體事業者,不在此限。 明定禁止結合之管制紅線。 第十四條 (附款之事項) 前條第三項所稱之條件或負擔,主管機關得命申請人及其關係人採取下列措施: 一、結合後一定期間內不得經營新聞及財經頻道; 二、繳回事業獲核配或借用之頻率之全部或一部; 三、處分持有或取得之個別頻道之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之全部或一部; 四、轉讓部分營業或財產; 五、免除董事、監察人或其相當職務之擔任; 六、其他必要之措施。 主管機關就許可所附加之條件或負擔,於審酌媒體事業履行各項措施情形及情事變更後,為增進公共利益,得調整或除去其部分或全部之內容。 明定附款之事項及調整。 第十五條 (違法結合及未履行附款之處分) 違反第十條規定而為結合,或申請後經主管機關禁止其結合而為結合,或未履行主管機關就許可結合所附加之條件或負擔者,主管機關得為禁止結合、限期命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宣告全部或部分股份無表決權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違反主管機關依前項所為之處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參與結合之媒體之一部或全部經營許可、命其解散、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處分相對人因前二項處分所產生之損失,不得請求補償。 明定違法結合之處分。 第十六條 (媒體不公平競爭行為之禁止) 媒體事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直接或間接阻礙他媒體事業參與競爭。 二、對營運事項之交易內容,為不當之決定、維持、變更或給予差別待遇。 三、以損害特定媒體事業為目的,促使第三人對該特定媒體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為其他營運事項之差別待遇。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無正當理由不得對廣播電視事業之上下架請求,給予差別待遇。 前項正當理由之存在,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應就市場供需狀況、成本差異、交易數額、信用風險及其他合理事項等,負舉證責任。 媒體不公平競爭之禁止。 第三十九條 (媒體多元發展基金) 為健全媒體環境、提升新聞製播質量、扶植媒體人才、促進優質節目之製播、獎勵非營利性新聞事業之發展及促進傳播媒體相關議題之研習,主管機關應捐助設置媒體多元發展基金,辦理相關獎勵補助。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業者、多媒體內容服務傳輸平台之電信事業及本國自製節目比率低於百分之二十之無線廣播電視事業,每年應提繳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之金額予主管機關,捐贈媒體多元發展基金。 第一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依前項規定取得之提繳金額。 二、由主管機關逐年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益。 四、其他受贈之收入。 第一項基金之設置、管理組織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文化部定之。 建立媒體多元發展基金。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管碧玲  劉櫂豪  蔡其昌  魏明谷 (進行協商) 主席:為求今天的會議有效率地進行,現在有3個版本併案審查,另外還有修正動議,我們要先把3個版本和修正動議比較不具爭議及有爭議的部分整理出來,請石主委針對你們NCC的版本跟楊麗環委員的版本,以及葉宜津委員、蔡其昌委員所提的相關修正動議做基本的整理,你們先提出意見,之後我們尊重各委員相關的意見。 石主任委員世豪:謝謝召委及各位委員,涉及制度設計的部分,最主要是集中在第二章反壟斷的措施裡面,罰則部分基本上是配合反壟斷的措施去訂定的,在這兩個地方,各版本都有獨特的制度設計考量,這部分可不可以先暫行做平行的處理,至於其他較具一致目標的部分先行討論、通過?第三章維護新聞媒體專業自主部分的共識是最高的。 陳委員根德:先從第一章…… 楊委員麗環:還有,那個審查會討論版是你們整理的嘛!請問你們有沒有找哪一位委員協商過說你們要把這些版本綜合?至少我就沒有,李委員那邊有嗎?沒有啊!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目前沒有。 楊委員麗環:你都沒有來找我們,哪裡來的綜合版本呢?所以我們今天還是要從頭到尾看一遍。你根本沒有找我們協商,所以沒有什麼綜合的版本,我覺得應該先逐條討論。 陳委員根德:最沒有爭議的條文先…… 楊委員麗環:哪有什麼沒爭議的條文?他又沒先來找我們3個人,問我們的意見,我們都不知道他們要合併哪一條。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尊重剛才召委跟委員們所提的,今天要大概把草案作通盤的整理。但是,第一條立法目的條文有詳簡之別,就看委員們是否希望比較詳細地說明,同時處理本法跟其他法律之間的適用關係,或是用比較簡要的版本,大致上目的都是一樣的。 第二條涉及的立法定義,其實跟以下的…… 葉委員宜津:乾脆逐條好了。 主席: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首先針對第一條之立法目的,現有行政院提案、民進黨黨團提案、楊麗環委員提案,其他委員有無修正動議?(無)無修正動議。 葉委員宜津:我們要在席位上進行逐條討論嗎?召委是要節省上上下下的時間嗎?現在進行逐條討論了嗎?第一條是照民進黨版本通過嗎? 主席:大家的意見! 葉委員宜津:大家的意見為何? 主席:現在有三個版本,應依照NCC版本來處理?或依照民進黨版本、楊麗環委員版本?應否整合?請各位委員發表意見。 楊委員麗環:我的條文簡潔明瞭,並沒有講到其他部分,就只是反壟斷!我的特別法也只針對反壟斷!我認為應該要明確,不須提到太多細節,細節應留待逐條討論,這是我的看法。 主席:民進黨版本有二條:第一條、第二條,是否可併為一條以進行討論? 楊委員麗環:不用了,我認為可以用行政院版。 羅委員淑蕾:我認為第一條以行政院版是可以接受的。 陳委員根德:意思都一樣! 楊委員麗環:簡潔就好了! 管委員碧玲:行政院版的問題在於「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涉及設立基金廣泛補助,大家對這部分究竟有無共識?應於廣電三法加以規範?還是要在反壟斷法來處理?但這其實與反壟斷法無關,這應該是作用法的範疇,卻放在反壟斷法並給予工具以廣泛補助,因此我在質詢時是反對的! 楊委員麗環:我也有反對! 管委員碧玲:因此若涉及這部分,就不宜以行政院版本通過,畢竟有存在這個問題! 楊委員麗環:我也是反對!今天應該針對…… 劉委員櫂豪:我個人認為行政院版的「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是一種間接效果,現在主要是防止媒體壟斷,帶來的效果也許會間接造成文化的多元發展,這點我並不否認,然而這絕對不是訂立本法的首要目標!因此我個人認為…… 主席:因為本法名稱為「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除媒體壟斷以外,對於媒體文化多元維護也應有相關內容。因此我具體建議將行政院提案與民進黨提案加以綜合,這其實也能符合楊麗環委員的精神,即NCC版本「為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輔弼民主政治與公眾監督,規範廣播電視事業之整合,防範過度集中與跨媒體壟斷,維護新聞媒體專業自主,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特制定本法。」加上民進黨版本第二條「媒體整合之管制、媒體不公平競爭行為之禁止,優先適用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葉委員宜津:法律是平等的,在條文中明定「優先適用」也是沒用,並沒有什麼法可以優先適用,也沒有哪個法優於哪個法,因為法律都是一樣的!而第一條是宣示性的法條,行政院版的「本法未規定者,適用……」等規範也可免了,這本來就是如此,若在這裡沒有規定,本應適用其他法律規定,因此這一條我支持楊麗環委員的版本…… 楊委員麗環:謝謝! 葉委員宜津:簡單明瞭地指出要防制跨媒體壟斷、落實言論保障自由即可,其餘再用其他法律加以規範即可,就讓這一條趕快通過吧,這一條只是宣示性的條文! 楊委員麗環:我所提的版本條文最為簡潔明瞭,後續條文該怎麼做就怎麼做…… 葉委員宜津:這只是宣示性的條文,哪個版本都可以,趕快通過就對了!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一條照楊麗環委員提案條文第一條、第四條通過,有無異議? 石主任委員世豪:若是如此,我反而認為民進黨版本的第一條比較好,因為本法名稱為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而民進黨版本的條文也有提及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因此…… 楊委員麗環:其實這也稱不上多元維護,剛剛劉櫂豪委員已清楚指出多元維護僅是防制壟斷所衍生,法官應該很清楚,這不需要在法裡面…… 主席:楊委員,這是要配合名稱! 管委員碧玲:建議將民進黨版本有、楊麗環委員版本沒有的那一句加入楊麗環委員版本,並修正通過就好了! 楊委員麗環:即「為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 主席:按照楊…… 楊委員麗環:至於文化多元性等文字,可置於…… 管委員碧玲:置於「媒體壟斷」之後,再加上「促進」,即「為防制媒體壟斷,促進文化多元性與新聞專業自主,特制定本法。」 楊委員麗環:可以! 陳委員雪生:召委,我還要到別處去,我先表達我的意見,即有共識部分應先予通過,我先離開了,謝謝。 主席:謝謝陳委員。 管委員碧玲:建議照楊麗環委員版本修正通過! 蔡委員其昌:修正通過的條文為何? 管委員碧玲:「為防制媒體壟斷,促進文化多元性與新聞專業自主,特制定本法。」 葉委員宜津:前面還有「為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 管委員碧玲:對,我漏掉了! 楊委員麗環:我來唸一次,「為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防制跨媒體壟斷,並促進文化多元性與新聞專業自主,特制定本法。」大家有沒有意見?沒意見就這樣子!謝謝。 主席:其他委員有無意見? 楊委員麗環:民進黨版本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就不必再討論了! 葉委員宜津:楊委員,「跨」字要拿掉!不只是防制跨媒體,而是要防制媒體壟斷! 楊委員麗環:對,「防制媒體壟斷」即可! 主席:請議事人員先作文字處理。 楊委員麗環:公平會、勞委會等其他單位若有意見,請即時提出! 管委員碧玲:第四條如何處理?現在不是在進行第一條嗎?怎麼會說到第一條、第四條? 主席:各版本法條次序並不相同,有的將一條分作二條。 楊委員麗環:現在進行的部分,在民進黨版本中是第一條及第二條!民進黨版本的第二條也是定義吧? 葉委員宜津:好,現在是以行政院版為主審,其他條次則依此調整,因此現在進行的仍是第一條!好,繼續! 主席:現在進行第二條。 石主任委員世豪:第二條可否全部保留?因為涉及制度操作,整合較為困難。 葉委員宜津:好,第二條先保留。 管委員碧玲:現在是以NCC版本進行審查? 主席:是指條次部分,而具體內容仍以各委員意見為主! 劉委員櫂豪:現在是以行政院版本進行審查,且行政院版本第一條也有包含法律適用部分,雖然葉委員剛剛講的並沒有錯,這一條的重點在於宣示效果,然而各種法律在訂定時仍會將適用的優先順序先予宣示,這主委應該也很清楚!畢竟在第一條若不納入,往後就沒有機會了!因為底下的條次就沒有再討論這個問題了,所以第一條要處理這個問題。 謝處長煥乾:以行政機關操作法律的經驗,有時同一事情會涉及不同的法律,這時就要決定到底是擇一適用還是併用?有些法律沒有規定,過去的做法是靠解釋…… 劉委員櫂豪:不只是廣電三法,這還可能和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重疊,那到底要適用哪一個法律?它們都是特別法,我覺得即便是宣示也還是要規定出來。 楊委員麗環:其實根本不需要。 石主任委員世豪:由於廣電三法已經在交通委員會審查通過,正在院會進行二、三讀程序,那部分如果修正完畢,就會和這裡很多規定重複,所以其實是有關係的。 主席:那就加上民進黨第二條「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羅委員淑蕾:不是,應該照行政院版的後半段,因為廣電三法通過後,這個法就沒有多大的…… 楊委員麗環:公平會的代表說明一下。 洪副處長德昌:民進黨版本第二條和楊委員版本的第四條對於結合的管制及不公平競爭行為的禁止都提到要優先適用本法之規定。假使這條通過的話,公平交易法關於結合的管制及不公平競爭行為之禁止都會完全被排除適用。 楊委員麗環:那就把行政院版本後半段「本法未規定者……」加進來,是不是? 石主任委員世豪:就按剛才委員修正過的以楊委員麗環版為主的修正版再加上院版的後半。 楊委員麗環:好,我沒有意見。 管委員碧玲:文字改為:「為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防制媒體壟斷,並促進文化多元性與新聞專業自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楊委員麗環:本席沒有意見。 主席:沒有異議,修正通過。 現在處理第二條。 葉委員宜津:第二條不是要保留嗎? 主席:好,第二條保留。 處理第三條。 石主任委員世豪:關於第三條,各版本大同小異,可否採用行政院版本,因為已經包含其他機關? 主席:行政院版本的文字比較精確。 管委員碧玲:可以啦! 主席:第三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處理第四條。 石主任委員世豪:關於第四條,我們建議採行政院版本,因為內容界定本法的結合和公平交易法的結合,兩層需要併行。 楊委員麗環:第四條部分,大家的版本都一樣,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吧! 主席:第四條還是有一些問題,本法是管制媒體結合的法律,媒體整合與否的標準要以適用本法為優先。 葉委員宜津:第四條保留啦! 主席:我們要避免NCC和公平會的決議有衝突,這一條是有爭議的,不應該通過。 楊委員麗環:你認為應該怎麼修?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一條是否保留?因為這一條通過後,公平交易法的結合和聯合反而會被排除。 主席:第四條保留。 處理第五條。 石主任委員世豪:關於第五條,行政院版和楊委員版特別提出來,文字略有差異,主要內容大致相同。 葉委員宜津:還有民進黨版。 管委員碧玲:第五條的各版本有重大的差異性,行政院版提到了代理商,所以應該要保留。 石主任委員世豪:那第五條就保留。 主席:第五條先保留。 處理第五條之一,是不是就照民進黨版通過? 石主任委員世豪:NCC認為可以通過,因為精神是一致的,不知道其他委員有沒有意見? 主席:第五條之一照民進黨版本通過,條次再行調整。 處理第六條。 石主任委員世豪:第六條可否保留? 主席:這有收視率和市占率的爭議。 管委員碧玲:第六條保留。 楊委員麗環:第五條之一先不要通過。 主席:NCC也同意啦,條次會再調整! 楊委員麗環:有關揭露的…… 葉委員宜津:這和行政院版一樣啊! 管委員碧玲:這和一般上市公司或公司法的規定完全沒有超越啦! 葉委員宜津:對,照公司法而已呀! 管委員碧玲:金管會說明一下嘛!這些揭露事項都是一般性的。 葉委員宜津:我們只有照原有的,金管會看了就知道,都是照公司法的。 吳副主任委員當傑:關於資訊揭露,不論是公司法或是證交法,看起來應該都沒有超越。但是第二款直接或間接持有那部分有如何執行的問題,不過我們尊重委員的意見。 楊委員麗環:公司法有沒有直接、間接持有的條文?這部分要講清楚。 葉委員宜津:有啦!都有。 吳副主任委員當傑:證交法當中並沒有間接持股的字眼,它是規定董監事、經理人等持股超過10%以上的大股東,必須進行每月持股公告申報,任何單獨或與他人共同持有超過10%的部分也要公告申報,基本上是這樣規定的。 葉委員宜津:那這裡也改成「持有」好了。 楊委員麗環:是持有10%,而不是持有5%,包括公司法和證交法都有規定就是持有10%。 主席: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這一條就讓它通過,然後請金管會作文字整理。 楊委員麗環:只要按照金管的相關條文通過就可以了,如果再立一個法可能會有所衝突。 主席:我們先讓這條條文通過,然後再請金管會把整理文字拿出來讓我們看一下。 楊委員麗環:還是先修正之後再決定要不要通過。 主席:按照民進黨版本通過好了。 楊委員麗環:不是的,原本公司法就已經有相關規範,所以按照原有的管制辦法去處理就好了。 主席:媒體的股權揭露還是有其必要性。 楊委員麗環:股權揭露我並不反對,只是持股的比例應該就是按照…… 主席:有些公司並沒有上市,加上相關資訊也不透明,所以媒體股權的揭露是有必要的。 楊委員麗環:我贊同應該要揭露,只是有關持股比例的部分,應該就是按照原有的管制辦法去處理,這樣也沒有間接持有的字眼。金管會就按照你們的…… 主席:基本上,這一條條文就只有「直接」和「間接」的問題了。 楊委員麗環:我贊同應該要揭露,但因為證交法當中並沒有間接持股的字眼,所以就按照原本的條文…… 葉委員宜津:我同意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這部分就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去處理,即使持有10%也沒關係,反正就是要揭露,只要規定「持有」即可,並不一定要規定是「直接」或「間接」。 主席:這一條先保留好了。 葉委員宜津:這一條不用保留,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作文字修正就可以了,我們現在就可以馬上改一改。 楊委員,你所提的版本也有提到「間接」的字眼。 楊委員麗環:我也認為這樣無法執行,所以我們還是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來處理。 葉委員宜津:按照公司法規定為「持有」是OK的,但是「持有」也包括間接的部分嗎? 管委員碧玲:公司法的文字不是現成的嗎?你們現在就可以拿出來啊! 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是證交法。 管委員碧玲:證交法的文字不是現成的嗎?你們現在唸一下好了。 陳委員根德:如果沒有上市的話,要揭露在哪裡? 主席:「直接」和「間接」的意義在於有很多海外的資金是間接…… 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可以公開揭露於媒體網站或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陳委員根德:你們要架設一個網站讓他們去…… 管委員碧玲:那個很簡單,現在是有關直接和間接的問題,請金管會趕快把證交法的相關文字提出來。 羅委員淑蕾:公司法和證交法有公開和非公開的區別,如果全部都要揭露的話,可能就沒有辦法完全按照證交法的規定。 楊委員麗環:民進黨委員的意思是要全部都揭露對不對? 羅委員淑蕾:對啊!如果是小公司的話,叫他們要怎麼去揭露?這部分可能會有問題。 主席:請金管會先整理文字和相關法案的內容,這一條還是先保留好了。 楊委員麗環:包括小電台和地下電台也都要全部揭露,也就是說,如果規定必須要揭露的話,那麼包括所有大大小小的電台全部…… 葉委員宜津:保留好了。 主席:這一條先保留,請金管會先整理相關的資訊和文字。 葉委員宜津:我還是要強調,我之所以主張保留這條條文,乃是因為本來我們就覺得媒體和其他公司是不太一樣的,我相信楊委員的出發點也是這樣的,所以我們必須要作更嚴格一點的規範,究竟要嚴格到什麼程度,大家可以再討論,但就是要比較嚴格一點。本席建議這條條文先保留,請NCC再去思考一下,我們還是希望這方面的規定能夠比對一般公司的規範更嚴格一點。 管委員碧玲:第五條之一全部保留好了。 主席:第五條之一保留。 現在處理第六條。第六條保留。 第二章乃是所有的紅線標準,也是NCC主委和藍綠委員、社會大眾、學者專家意見最大不同的地方…… 葉委員宜津:究竟要這樣就保留?還是應該要全部先走一遍?至少…… 管委員碧玲:我有預感如果以行政院院版為基礎來審查,只要遇有制度不同的地方就保留的話,那麼我們大概花半天的時間就可以審完,因為全部都不一樣啊!如果不一樣的部分就保留,像第二章整章都要保留…… 主席:我們並不是以NCC的版本為主,而是按照條序先進行逐條討論,只要有爭議的部分就先保留。 葉委員宜津:管委員的意思是應該要全部先走一遍。 管委員碧玲:我覺得在制度上還是應該要先大體討論一下,如果我們對制度的選擇有共識的話,其實現在就可以加以選擇,要不然NCC的版本和大家的意見全部都不一樣,可能等一下全部都要保留。 楊委員麗環:實際上就是不一樣啊!他們也沒有來找我們私下先討論一下。 葉委員宜津:我覺得私下討論也一樣,今天大家還是有很多意見,所以本席建議先把條文逐條走一遍。如果私下找個別委員溝通的話,或許和這個委員講好了,但是其他委員可能又有不同的意見,不如大家就來這裡聽聽別人的意見。 楊委員麗環:我所提出來的版本和你們的版本很接近啊! 蔡委員其昌:我認為有兩種方法,第一種方法是按照召委的意見,把所有的條文全部先走完,然後第二輪再回過頭來針對有爭議的條文進行逐條討論。第二種方法是先不去管是不是有爭議,大家就直接討論,在第一輪就作決定,這樣當然就是後面的條文會delay,因為可能前面的部分就已經有很大的爭議了。本席認為只要是立法院朝野有共識的部分就可以現在作決定,雖然NCC提出了他們的版本,但那也是供大家討論而已,所以只要朝野都有共識的話,那麼就可以現在作決定,譬如如果大家都認為應該要採取市占率的方式,那麼只要大家討論好就可以送出委員會了,就是這麼簡單。 總之現在有兩個方法,一個就是把所有條文先走一遍,沒有意見的部分就先通過,然後第二輪再回過頭來針對有爭議的保留條文進行討論,但是我覺得不要保留一大堆條文送院會,我反對這樣的方式。 主席:這不是保留送院會,現在是我們先進行逐條討論,沒有爭議的部分就先予以通過;關於有爭議的部分,大家留待第二輪再來審理,並不是送院會。 楊委員麗環: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有意見的部分就先保留,也就是讓所有的條文先走一遍,可以通過的部分就先通過。 管委員碧玲:舉例來說,剛剛我們說第二章要全部保留,以第二章來講,院版第十條乃是有關中資方面的規定,其他的版本就很少提到,所以就看我們是否認同,像這種條文說不定可以通過,可是,剛剛是說要把第二章整章保留,沒有這樣一條條下來看的話,說不定會遺漏一些可以通過的個別條文。 蔡委員其昌:不用分第一輪,直接逐條討論。 管委員碧玲:像第十條這種現象的話,我們前面那個九條…… 蔡委員其昌:依照你的意思,不用分第一輪,直接一條一條的進行。 管委員碧玲:什麼叫做第一輪?我們現在不就是第一輪嗎? 葉委員宜津:管委員的意思就是不要按照第一輪的方式進行。 蔡委員其昌:除非一直爭執不下才予以保留,否則就一直進行下去。 管委員碧玲:不會,我們一有爭執就保留,而且我們從來也沒爭執,只要是不一樣的就予以保留,只是,本席認為或許有那種…… 葉委員宜津:所以本席剛才就主張應該要一條一條的逐條討論,這樣也不須在下面協商了。 主秘,接下來的討論全部都要有紀錄,不是只有錄音即可,因為這也是開會,只是省掉上下發言台的步驟而已,所以也必須要做會議紀錄。 主席:現在進行第二章的討論,尊重各位委員逐條討論的意見,本席再次重新說明一次,我們原先預定先進行逐條討論,遇到沒有爭議者就迅速予以通過,遇到有爭議者就先予以保留,等到第二輪時再進行更進一步的討論,本席必須再次說明清楚,並不是保留之後送院會協商。 現在從第二章章名開始,院版的名稱是集中化管制、民進黨版本是媒體整合,大家的意見是要用NCC集中化管制這個名稱或是民進黨版本的媒體整合?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否能在「媒體整合」後面加上「管制」2個字,這樣就會一致了。 葉委員宜津:本席支持行政院的「集中化管制」。 主席:如果沒有爭議,第二章的章名通過。 現在處理第一節節名─「管制通則及程序」,請問大家有無意見? 管委員碧玲:只有NCC的版本有分節,其他的版本並沒有分節,所以這部分要保留。因為其他版本的制度輕薄短小,所以沒有分節的情況。 主席:關於整合管制的部分,民進黨版本只有2條的條文,可是NCC卻有9條的條文,其實是有爭議的,所以第一節節名就先保留。 葉委員宜津:我們不要保留,直接就將它去掉,主委,可以嗎?其實不用分節,只要一條一條下來即可。 石主任委員世豪:其實效果是一樣的,只是分節會看起來比較清楚而已。 主席:第一節的節名刪除。 石主任委員世豪:如果法律條文訂定節名會比較詳盡,以後在操作上會非常好用。 葉委員宜津:如果分節的話,翻閱時會比較清楚,那麼就先將它保留。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是後續適用,因為如果不採用這個制度的話,節名就會跟著刪除。 管委員碧玲:所以你就是要保留嘛!你連自己的立場都搞不清楚,你們所提的制度很龐大,如果你現在就要放棄這個制度,我們是很高興喔! 石主任委員世豪:那就請委員將這個節名保留,之後在操作上會比較精準,謝謝。 主席:第一節節名保留。 現在處理第七條。 楊委員麗環:這條先保留。 主席:第七條保留。 現在處理第八條。 石主任委員世豪:大家關心的應該是第一款關於親等計算的部分,究竟是二親等或四親等的範圍。 管委員碧玲:這部分其實不涉及制度結構面的差異,只涉及我們對關係人的範圍定義。 楊委員麗環:如果關係人的範圍擴大到四等親就會有很多。我們就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以二等親…… 管委員碧玲:這一輪必須要先討論,否則到了下一輪還是要討論。 吳副主任委員當傑:目前銀行法規定,銀行負責人及辦理授信職員之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二親等以內之姻親,這是銀行法的規範,提供給各位委員參考。 楊委員麗環:這樣本席可以接受。 陳委員根德:按照這樣修正即可,這部分沒有什麼爭議。 劉委員櫂豪:既然要立這個法,當然就要有別於其他法,要不然就只要10個法條訂定出來就可以結束了,雖然其他法律都有相關規定,但是,我們現在要考慮的是採用二親等或四親等的目的是什麼,這才是我們應該要討論的內容,而不是去討論其他法律有沒有相關規定。 楊委員麗環:除了銀行法之外,證交法是否也有這類的相關規定?本席認為,如果已有相關立法,我們只要遵照即可。 羅委員淑蕾:因為媒體是一個特殊的產業,不是和一般的銀行一樣,照理說,我們是否應該採取更嚴苛的標準?這不是參考其他法律規定…… 管委員碧玲:在媒體相關的現狀是否有超過銀行法或證交法規定範圍之外的現象出現?譬如這些併購案像是旺中及壹電視等等是否有弄到四親等去?其實這些現狀已經是最衝突的時代,如果這個時代在現狀也不曾出現過,本席倒認為有可能接受現有法令,所以那個現狀如何呢? 葉委員宜津:以後會更龐大。 管委員碧玲:因為旺中就是四親等,因此我們訂定的標準當然就要更嚴格。如果現狀是有這個情況出現,當然就不能依照你們原有的標準訂定。 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對於這個部分,金管會並沒有任何意見,只是提供給各位委員做為參考,就會計公報的規定,包括有會計師認定的實質關係人…… 葉委員宜津:這部分是有管制目的,這是特別法! 管委員碧玲:所以我們的現狀已經出現了旺中案,他們就是用四親等的人了。 楊委員麗環:我們不是針對某一個案子,否則,還有一些小的媒體,如果全部都加以管制的話,他們就全部都不要活了。 劉委員櫂豪:楊委員,主委這邊之所以訂定四親等,雖然是比較嚴格,但是,一定是有它的目的,所以請說明你們的目的是什麼? 管委員碧玲:行政院自己都訂定四親等了。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很感謝金管會提供其他現行法制的參考,誠如剛才吳副主委所言,其實銀行法已經限制到二等姻親及三等血親,我們這邊統一限制為四親等,因為堂表兄弟姊妹剛好就是四親等,而在實務上出現的相當多,尤其是在有線系統部分。 羅委員淑蕾:問題就是要採取嚴格的標準或是寬鬆的標準,然而本席是支持行政院的版本,因為行政院有他們的考量,所以應該要按照院版通過。 管委員碧玲:對,現狀已經出現了。 楊委員麗環:本席並不是針對某一家,只是同樣稱為公司…… 葉委員宜津:這是有特定目的。 楊委員麗環:我沒有意見啦! 主席:關於第八條第一款…… 葉委員宜津:等一下,現在四等親的問題解決了…… 主席:我們先讓第八條第一款通過嘛!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建議院版可以在最後納入一項新的規定,因為在委員修正版本中的文字,我們在第一欄裡增加了紅字。 楊委員麗環:四親等還有一個二分之一與三分之一的差別,而且民進黨版似乎也是三分之一? 葉委員宜津:我們提的是20%,而楊委員所提的三分之一是比較寬。 管委員碧玲:行政院版也是20%。 楊委員麗環:本席絕對不是針對某一家,而是立法是否真的能有所限制的問題,如果你們要綁到那麼嚴苛,本席也沒有意見,現在行政院版的規定是什麼? 陳委員根德:行政院版與民進黨版都是20%。 楊委員麗環:其他法律的相關規範又是如何? 管委員碧玲:這是規範捐助財團法人的捐助…… 楊委員麗環:吳副主委,請說明一下。 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基本上,關係人的部分是回歸到公司法為主軸,因為公司法是有關係人的規定。另外,金控法的規定,控制應持股是25%。 葉委員宜津:不是,副主委,這邊的關係人就只有申報而已。 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是,我都沒有意見,是委員要我說明其他法規以供參考。 葉委員宜津:楊委員,這裡只是要他申報而已,並沒有什麼特別的。 楊委員麗環:本席剛才已經說過,我只是想參考一下,同樣是公司的組織,媒體與他們之間的差別、我們現在要立的法與原先已經有的法規中有關親等的差別,總之,不管你們是要做什麼,本席只是想了解中間的差別。 葉委員宜津:就按照25%好了。 管委員碧玲:採用現有25%的規定,我們也能夠接受。 楊委員麗環:這個部分本席完全是按照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八所規定的三分之一,至於親等的部分,剛剛提到銀行法的規範也寫得很清楚,所以本席的原則就是按照既有的法規施行。至於本席剛才所提的三分之一,則是出自於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八。 管委員碧玲:25%是出自於金控法的規定,其實金控法也是可以參採的現有法制。 楊委員麗環:本席並沒有反對。 管委員碧玲:如果折衷採用25%的話,我們民進黨應該可以接受。 楊委員麗環:那同意啊!本席並沒有意見。 管委員碧玲:不要再說是20%或三分之一,我們就採用25%好了。 葉委員宜津:楊委員可以同意嗎? 楊委員麗環:本席並沒有意見,只是要參考其他的法制,不要發生背離過遠的狀況。 葉委員宜津:我們就採用25%。 主席:25%之外,另外還有「由其設立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 葉委員宜津:財團法人的部分呢? 石主任委員世豪:院版認為可以加入「或由其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另外,有關25%的部分,金控法確實是有25%的規定,但是,目前在實務上我們對於有線廣播電視的管理已經管到20%了。 葉委員宜津:實際上都已經到20%了。 楊委員麗環:哪一條? 石主任委員世豪:就是有廣法施行細則,關於相關企業的部分,我們現在已經管到20%了。 葉委員宜津:因為這是特別法,當初有管制目的的問題,其實,這也只是資料的申報蒐集而已。 管委員碧玲:這是我們要的蒐集範圍。 葉委員宜津:這只是申報而已,讓它以後能夠比較好處理。 楊委員麗環:但是申報之後要核准? 葉委員宜津:沒有,只是申報而已,只是資訊公開而已。 管委員碧玲:如果我們自己最直接相關的法令都已經管到20%,你就應該要早點講,因為這樣就沒有討論空間,一定就是20%,我們也是忽略了這一點,金控法與我們的關係還離得更遠! 葉委員宜津:這只是申報而已,與經營權無關。 管委員碧玲:既然有廣法都已經管到20%,所以我們還是維持20%。 石主任委員世豪:按照民進黨委員所提的第二款。 葉委員宜津:對,按照民進黨版。 楊委員麗環:在母法中有授權你們可以管到20%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在有線廣播電視法的規定中,關於系統的相關企業是授權由主管機關依法規命令訂定,目前的管制是到20%。 楊委員麗環:你們自己決定的? 石主任委員世豪:由母法授權。 主席:第二款的部分就照民進黨版本通過。 現在處理第三款。差異在於財團法人這個部分。 石主任委員世豪:也依照民進黨版本。 主席:主委認為可以依照民進黨版本通過。 第三款依照民進黨版本通過。 處理第四款。 石主任委員世豪:院版與民進黨版的內容應該都一樣。 葉委員宜津:這一整條都應該按照民進黨版通過。 楊委員麗環:看一下,好嗎? 葉委員宜津:既然NCC同意加上「捐助之財團法人」,那就等於是按照民進黨版,因為民進黨版的其他部分都和院版一樣,只是多了「捐助之財團法人」這個部分。 主席:還有一個資本額的部分。 葉委員宜津:行政院版也有啊! 楊委員麗環:關於第三款,本席的條文與行政院版是一樣的。現在是討論第四款嗎? 主席:行政院版是持股,民進黨版是持股或資本總額,主委,可以按照民進黨版通過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可以。 主席:第四款依照民進黨版通過。 現在處理第五款。 石主任委員世豪:差異一樣還是句末的「或由其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 主席:第五款依照民進黨版本通過。 現在處理第六款。 劉委員櫂豪:關於何時使用事業或是法人,還是要整合一下,否則,在條款上有時候出現事業、有時候又出現法人。 主席:第六款依照民進黨版本通過,文字部分再做修正。 現在處理第七款。 葉委員宜津:就請召委在此宣布是事業或是法人,我們再斟酌文字進行修正。 主席:無論是事業或法人,必須在文字上再做斟酌與處理。 陳委員根德:用法人就好了,其實,這部分並沒有爭議啦! 管委員碧玲:事業或是法人? 劉委員櫂豪:以白話來講,事業的範圍是比較寬,但是,本席擔心的是法律並未對事業加以定義,可是法人在法律上是有定義的,所以法人會比較精確,而且所謂的法人包括了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以及公司法人。 石主任委員世豪:公平交易法有針對事業給予定義,不過,所謂的事業包含了個人及獨資商號,不會有出資額以及股份的問題,只有法人才會有股份以及出資額,法人是很精確的。 羅委員淑蕾:應該是要採用法人。 主席:在文字上還是要再做整理。 楊委員麗環:還是先保留再說。 主席:第六款依照民進黨版本通過,至於在文字上是採用事業或法人,我們再做斟酌與處理。 處理第七款。 葉委員宜津:既然一樣,就按照民進黨版通過。 楊委員麗環:哪裡一樣?第七款哪有一樣? 葉委員宜津:就是等於行政院版的第六款,我們的第七款就是行政院版的第六款。 管委員碧玲:楊委員所提的版本也就是公司法。 葉委員宜津:楊委員所提的也是一樣。 楊委員麗環:本席從頭到尾都是根據公司法,可是你們修的很多地方都與公司法不一樣。 管委員碧玲:沒有,這一條也是一樣。 楊委員麗環:沒有、沒有。 管委員碧玲:只是條次不一樣。 楊委員麗環:沒有,包括持股等等在內,本席都是依照公司法,但是,你們都是…… 葉委員宜津:對啦!但是不能全部,現在是針對第七款的部分。 管委員碧玲:因為有廣法有更特別規定,所以我們就沒辦法。 楊委員麗環:你說本席所提的都是公司法,事實上並不是這樣。 管委員碧玲:我們是說你所提的第六款與現在要談的第七款是一樣的,差別只在於民進黨版與院版有把條次列出來,所以現在就看是要按照民進黨版本或是楊委員的版本,其實是一樣的,只是有條次或沒條次而已。 陳委員根德:我們自己的委員,無論是事業或公司都沒有意見,如果NCC一講,就決定採用公司,而我們沒有意見,他的主張與事業…… 管委員碧玲:沒有,院版也沒有問題,就是第七款。雖然第七款都一樣,但是,只有民進黨把第七款第二項的條次寫出來,其他版本都沒有列出條次,而本席現在只是要確定民進黨的條次是否完整。 主席:不是啦,第七款都還沒有通過! 管委員碧玲:現在我們討論的是第七款啊! 葉委員宜津:不是啦!那是整條的第二項,不是第七款的第二項。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只是文字的差異,至於是否要引用條文,我們並沒有太大的意見,只是如果公司法有修正、條序有變更的話,這邊就要跟著修正。 管委員碧玲:其實第二項不必列條次,因為到時候的變動性可能會很大,所以我們就採用楊委員的版本即可。 楊委員麗環:公司法的版本。 主席:民進黨版本有一個「同一事業之關係企業」? 楊委員麗環:你剛才不是說改用法人嗎? 葉委員宜津:這個按照楊委員麗環的版本,我們就採用法人。 楊委員麗環:所以就是本席所提版本第六款「同一法人之關係企業」。 劉委員櫂豪:這個要一致! 葉委員宜津:就給他們自己去調整。 楊委員麗環:按照本席所提版本通過。 主席:第七款依照民進黨版本通過。 楊委員麗環:不是,依照本席所提的條文通過。 管委員碧玲:沒關係,就依照楊委員麗環所提版本通過,但是採用事業或是法人,最後再一起統整。至於第二項的部分…… 葉委員宜津:刪除。 管委員碧玲:第二項不能刪除。 楊委員麗環:這個先整理一下,亂糟糟的! 管委員碧玲:先按照楊委員麗環的版本通過,但是…… 葉委員宜津:第七款按照楊委員的版本通過。 管委員碧玲:第七款就是按照楊委員的第六款通過,但是採用法人或是事業,最後再斟酌統整。至於第二項的部分,無論是院版或楊委員版本皆可。 葉委員宜津:院版是第三項。 管委員碧玲:按照院版的第三項,但是文字可能要修改,把「第一項第六款」改成「第一項第七款」之關係企業。 葉委員宜津:第二項按照院版。 楊委員麗環:哪一個第二項?你不是說第二款嗎? 葉委員宜津:這一條的第二項。 主席:讓楊委員搞清楚一下。 葉委員宜津:楊委員,現在你的第六款變第七款,現在款的部分已經結束,所以換討論第二項。 管委員碧玲:其實,第二項的部分三位委員都有,民進黨版不用考慮,因為民進黨版把條次都寫上去了。楊委員所提第二項是「本法之關係企業依公司法之規定」,而院版的第二項是「第一項第七款之關係企業依公司法規定」,本席則是建議採用院版,因為所謂的關係企業就是出現在第一項第七款這裡我們需要define的範圍,而楊委員提的是本法之關係企業,事實上,院版這個部分就已經足夠,所以本席建議按照院本通過。 劉委員櫂豪:不對,院版只有到第六款,總共有三項。 楊委員麗環:對啊! 劉委員櫂豪:要改成七款嗎?院版的「第三人為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人以信託……」是指什麼?是第二項嗎?那是第二項,這樣順序才不會亂掉,請問,現在是討論第二項或是第三項? 葉委員宜津:第一項的各款結束,現在討論第二項。 劉委員櫂豪:對啦!第一項的各款結束,現在討論第二項。 葉委員宜津:楊委員,第一項就到你的款結束。 楊委員麗環:第一項第六款用本席的…… 葉委員宜津:你的第六款就變成第七款,各款結束。 楊委員麗環:結束之後呢? 葉委員宜津:然後就進入第二項。楊委員,現在討論第二項,可以嗎? 主席:第八條第二項「第三人為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方式持有之股份或出資,應計入前項第二款及第五款之持有股份或出資。」,這是行政院的版本。 葉委員宜津:這個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主席:第二項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現在處理第三項。 管委員碧玲:第三項就依照行政院版的第三項,但是第六款改成第七款,也就是修正為「第一項第七款之關係企業依公司法之規定」。 主席:對啦!將「第一項第六款」改成「第一項第七款」,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石主任委員世豪:接下來要再加入第四項,把民進黨版本的第三項全文移過來。 主席:為尊重各位委員,我們稍等一下楊委員。 楊委員麗環:金管的部分呢?「股份或出資額之計算,併計該股東之關係人、關係企業與第三人為該股東或其關係人」,這個部分你們再看一下。 陳委員根德:這個部分沒有問題,因為前面有條款規範,這裡只是再將它匡列起來而已。 楊委員麗環:這個部分應該只是親等的敘述,本席沒有意見。 劉委員櫂豪:還有一個小細節,關於這一條的第三項「第一項第六款之關係企業依公司法之規定」,本席認為楊委員麗環版的敘述比較好,「本法之關係企業依公司法之規定」這句話比較好。因為所謂的關係企業在各個章節都可能會出現,不是只有第六款才會出現「關係企業」四個字。 石主任委員世豪:沒有問題。 主席:第三項依照楊委員麗環版本通過。 增列第四項,依照民進黨版第三項通過。 現在處理第九條。 葉委員宜津:這一條保留。 主席:第九條保留。 現在處理第十條。 葉委員宜津:第十條通過。 管委員碧玲:關於第十條的部分,院版的立意甚佳,因為其他版本都沒有考慮到中資的問題,只有院版考慮到這個問題,但是「應先徵詢有關機關之意見」是否太軟了?徵詢有關機關之意見後要如何,應該列為准駁依據。 楊委員麗環:徵詢,他們們來決定,這個可以接受。 管委員碧玲:你要按照原版嗎? 謝處長煥乾:因為涉及中資,要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我們會按照那樣的方式去處理,因此徵詢的結果還是會去適用那些禁止規定。 管委員碧玲:所以那些禁止規定沒有被排除,因為你這裡是說在准駁之前只要徵詢就好?在語意上來說,准駁之前既然要徵詢,那就是要做為准駁的依據,你們為什麼不把它講清楚?現在本席是擔心你們在徵詢後就沒有列為准駁依據,你知道我的意思嗎? 謝處長煥乾:不會,如果是兩岸關係條例禁止的項目就一定是禁止的。 石主任委員世豪:只要源頭禁止,後面的程序就會全部停止。如果在其他的法律上是禁止項目,它那邊禁止的就不會有後續的審查項目,因為在資金入境的部分就不許可,自然不會有後端的投資審查了。 管委員碧玲:如果是這樣子,本席建議這一條就按照院版接受。 主席:第十條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二節節名保留。 處理第十條之一。 管委員碧玲:所謂的媒體適格性相當重要,因為蔡委員有提案,是否請他先說明一下? 蔡委員其昌:這其實很簡單,其實就是媒金分離,對於金融事業挾其龐大資金對媒體進行收購整併,我們存在著高度的疑慮。這一段時間以來,所有的專家學者及社會各界都對這樣的現象存在著憂慮,所以我們必須在法條中對這樣的行為給予明確的規範。 主席:謝謝蔡委員的說明,葉委員,你是否也要做個簡單說明呢? 葉委員宜津:本席正在看我的提案是否與他的完全一樣,假如一樣的話,那就不用了。 主席:林委員,你是否要發表意見? 林委員世嘉:關於台聯黨團的版本,我們在星期五以後才會付委,但我們支持蔡委員所提媒金分離的版本,在我們所提的第十六條中同樣也主張媒金分離。 楊委員麗環:行政院不是有一個綜合版本嗎? 葉委員宜津:關於這一條,行政院一直都有溝通,最後一項「違反前一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NCC想將這裡所指的「主管機關」改成「金融主管機關」,其實本席也是可以接受,因金融控股公司不會聽NCC的。 管委員碧玲:這樣就等於回歸金控法,在意思上就不一樣了,我們就是想要求NCC以第二十四條與第二十五條去做。 羅委員淑蕾:既然這個法是由NCC管理,本席還是贊成由NCC管理,為什麼不讓金融機關管理?今天金管會也在這裡,其實金管會也很不負責任,其實不只是要媒金分離,連產金也應該要分離,目前我們的產金根本就沒有分離,就是因為金管會一再的放縱。事實上,目前的狀況並沒有媒金分離,大家都相當的清楚,因此若是再交給金管會管理的話,等於是放牛吃草,結果還是一樣。原本金管會對於產金分離都已經無法管理,更不要說是媒金分離了。 葉委員宜津:問題是如果金融控股公司連金管會都不予理會,哪還會管你什麼NCC? 羅委員淑蕾:那是因為金管會放水,如果NCC也放水,最起碼我們就會知道,所以本席認為還是應該將給NCC管理。 葉委員宜津:NCC,你自己講吧! 石主任委員世豪:其實我們在行政機關協商時就很清楚表示,就源在金融的部分管制投資者是最有效的做法。我們也曾經想到一種情況,如果是在下游管被投資的媒體,可能會發生一種情形,尤其是出現在敵意併購的時候,這時候投資者不被處罰,但是被投資的標的會被處罰,而且根據我們的規定,所有的處罰最後都是會被吊照,所以今天只要哪個金融機構不喜歡哪個新聞頻道,它只要收購該頻道的股票就好,而且按照規定只要一股就夠了。只要買它一股,那個新聞頻道就會因為金融機構不願意釋出那一股而被罰到吊照。這一點在執行上會有困擾,它與黨政軍條款有類似的情況,因為是處罰被投資標的而不處罰投資人,最後就變成被投資標的會被罰到下市、吊照。 謝處長煥乾:根據過去執行三廣法中黨政軍條款的相關經驗,到目前為止我們所處分的業者都是類似這種情形,行政法院連一個案子都沒有支持,全部都撤銷。一旦這樣規定下去之後,很可能就會和現在那個一樣會變成具文,因此我們還是建議以比較可行合理的方案進行修正,因為現在所有的行政法都認為它不可預期、它沒有故意過失。 葉委員宜津:如果照我跟蔡委員其昌的修正動議,主管機關改為金融主管機關就OK嘛! 謝處長煥乾:不是,處罰的對象應該是投資者。 葉委員宜津:我們的就是去處罰投資者啊! 謝處長煥乾:要去處罰金控或…… 葉委員宜津:對啊,我們就是處罰投資者,就是處罰金融控股公司啊!現在你們二個都不負責任,金管會不負責任,NCC也不負責任,其實這是金管會的責任啊! 管委員碧玲:所以剛剛主委有一點混淆視聽,你把法的精神講成處罰被投資者,其實這個法的精神是要去處罰投資者,只不過是請NCC去罰,所以是要NCC去處罰投資者,雖然NCC不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是卻是媒體壟斷的主管機關,可以處罰投資者,這個變成特別法啦! 石主任委員世豪:目的事業只有廣電法…… 楊委員麗環:我們先休息10分鐘,讓他們去詳細討論。 葉委員宜津:我再跟金管會講一下,最後一項「違反前一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的「其」是指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機構……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時間還可以繼續討論。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繼續討論第十條之一,有關媒金分離的部分,本條對照的條文是民進黨版第六條、蔡委員其昌等修正動議第五條、葉委員宜津等修正動議第十條之一。 蔡委員其昌:主委,現在的處罰問題,我的條文是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營業、免除擔任職務等等,處分、執行上會有什麼問題?你的意思是要怎麼修改?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覺得這個制度很好,但容我們去跟相關主管機關談定之後再做文字定稿,本條是不是可以先保留? 管委員碧玲:你在說哪裡? 石主任委員世豪:蔡委員其昌等修正動議第六條。 蔡委員其昌:是第三項,他在說處分的部分。 管委員碧玲:第一項過了,現在不是要討論第二項嗎? 蔡委員其昌:第二項也沒問題,他們現在就是認為處分…… 管委員碧玲:所以第二項也過了,是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第一項問題不大,第二項…… 管委員碧玲:不要說問題不大,第一項是不是過了?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 管委員碧玲:第一項可以考慮用民進黨版…… 蔡委員其昌:第一項沒有問題,民進黨版第六條就只有一項,那一項就是我的條文的第一項。 管委員碧玲:好,第一項就照蔡委員其昌等修正動議通過。第二項呢? 楊委員麗環:第一項照民進黨版及蔡委員其昌等修正動議第一項通過,第二項以後本席提出修正文字,其內容為「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機構及其代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其受託人如擬申請投資媒體事業,應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七條、銀行法第七十四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條規定,先向金融主管機關取得許可。如涉及跨媒體事業之結合時,應再依本法之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結合申請。 前項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機構及其代表人、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其受託人不得擔任該媒體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指派人員獲聘為經理人。 違反前一項規定者,金融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處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營業、免除擔任職務、宣告股份無表決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是不是請議事人員幫忙把文字影印一下? 主席:楊委員,你可能要提出再修正動議。 楊委員麗環:好,主委,你們聽得懂本席剛才所說的嗎?你們覺得如何? 主席:楊委員,你可能要以再修正動議方式提出。 楊委員麗環:好,那本條先保留,等本席提出再修正動議後再來討論。 葉委員宜津:不用啦,這個不同意,我們還是覺得這樣不行,不然就照我的版本,楊委員可以提再修正動議,但這不用討論,這個不同意、不行啦! 楊委員麗環:好,保留! 葉委員宜津:如果這一條要切割處理,第一項沒有爭議可以先通過,不然就整條保留。 主席:第十條之一第一項照民進黨版條文通過,其他各項保留。 管委員碧玲:我要提醒一件事,媒金分離是這部法律在修正時各界矚目的議題,我們討論到這裡,其實就剩下是由你們處罰還是他們處罰搞不定,結果就把這一條保留了,這樣責任是在你們二個主管機關搞不定哦! 楊委員麗環:我是認為由金融先管,如果是跨媒體再…… 管委員碧玲:我們要定位這次是為什麼保留,是因為楊委員要提再修正動議,所以要等提出之後才要一併討論,是嗎?重點是為什麼要保留? 蔡委員其昌:剛才楊委員在唸的時候有點複雜,牽扯到金融控股相關法令,我不知道那些法條的內容是什麼,我覺得我的條文處理到最後只剩下到底怎麼樣可以執行,對我來講,罰不罰錢不是重點,重點是當有這樣的行為時,政府的公權力要有辦法讓它不能夠去做併購,就算買到的股份也必須強制執行讓它賣出,我認為我的關鍵就在這裡,重點是不能讓它發生,至於要罰100萬或50萬則不是我的重點,不處罰也可以,重點是要他們去賣出股份,如果依照我的邏輯,就只剩下NCC要怎麼修改處罰的方法,可以強制他們去處分,而不能完成這樣的交易,就只有這樣。 石主任委員世豪:重點確實是在於如何回到整合前的狀態,這是最重要的,不過我必須向委員們誠實的說明,這一條的立法精神很好,但有幾個文字在執行上會有困擾,剛才第一項已經通過了,但我檢查了一下發現第一項是沒有罰則的,第一項在執行上比較困擾的是「媒體發行人」,這樣會一路管到平面媒體,以後如果有罰則,我們就要罰到平面媒體,如果沒有罰則的話,這只是宣示性條款,我們沒有意見,第一項規定「媒體發起人、董事、監察人」,這個媒體是包含平面媒體在內。 至於剛才蔡委員所說的精神,我都瞭解,我們剛才討論的焦點是如何回到整合前,剛才條文第二項「不得經營媒體事業,擔任其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或以其他方式控制媒體事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這裡沒有一個法律行為,如果是整合就很清楚,就是回歸整合前,如果沒有明定一個法律行為,但卻達到這樣的效果,這個要件我們不知道要怎麼去查。 管委員碧玲:規定這樣以後,就不是先有行為再來處理了,不一定是這樣,而是既然規定了,就不能啟動那樣的行為,所以這個部分規定下去後,就不必先有行為,也就是阻斷它未來的行為,這有什麼問題?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樣的規定是要查以前已經存在的,而不是根據他做了哪個行為,例如他買股票、任命董事,我們不是根據這個行為來處理,而是當他達到控制媒體事業時,我們才開始要往前查有多少金融機構用這種方式去控制媒體事業的人事、財務或業務,其中包含控制媒體事業的財務,這件事情的要件在認定上就很複雜,如果第二章要討論的是整合的話,整合是個很明確的時間點,我們就可以介入,剛才蔡委員所說的措施就能扣在整合上,我們在操作上也就能比較精準,今天如果是從後端來看,等他們控制了人事、財務或業務,現在就有金融機構可能已經可以控制到媒體的財務了,這樣我們就要要求他把所有股份歸零,這個範圍非常廣,這一點就是我認為在執行上是會非常困擾的,如果是整合前整合後,那就很清楚,整合後的全部都可以處理。 楊委員麗環:就是要做任何事情…… 蔡委員其昌:整合前整合後的問題是追不追溯的問題,是嗎? 管委員碧玲:這個條文的規定是未來禁止,我們很多東西都是一禁止後就不准它發生,所以這到底有什麼問題,我還是聽不懂!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是說財務被金融機構控制的這件事情,未必是被投資機構或借錢機構本身可以決定的,這件事情的要件…… 蔡委員其昌:這句話可以解釋一下嗎?我聽不大懂。 石主任委員世豪:簡單說,當媒體事業向金融機構借錢時,其財務就被控制了,這個部分我們沒有辦法介入,而且要要求他們把所有股份釋出到沒有表決權,或免除擔任所有職務,當要件沒有辦法確定時,就沒有辦法啟動行政措施,這是我們最困擾的地方,如果要件很明確,我們就能啟動行政措施,如果要件就是整合,我們就針對整合,這樣就會非常清楚,這一點與剛才管委員說的過渡條款不同,過渡條款是把整合時間點往前拉,例如民進黨版是拉到95年NCC成立時,這也很明確,起時明確、針對行為明確,都是整合,但這裡所說的是「控制媒體事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這個要件不明確,這可以說是程度或判準,但不是要件,也就是可以到達這種程度,但是透過什麼方式變成這樣就不知道了,而且是什麼時候變成這樣的,時間點也無法去查,如果是經過整合達到這種情況,我們可以處理整合後的部分,不然這就叫做算帳條款,而不是反壟斷了,變成它只要有任何一位經理或獨立董事是經過金融機構所建議的,我們就全都要去處理,而且是無限上溯,我不覺得這是法治國家會做的事情,因為要件不明確,發動的措施範圍很廣,法治國家很難做這件事情,我們真的很難做這件事情。 管委員碧玲:如果照你們這樣說,媒金分離就澈底無法列在這個法律裡面了。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可以做的是,如果有一個很明確的行為造成這樣的結果,例如整合…… 管委員碧玲:你們要不要去把文字提出來?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就是我剛才跟委員說的,如果很明確可以訂定出來,我們可以執行,就可以處理了。 管委員碧玲:這個討論不是因為主管機關之間的爭議,而是你認為文字有問題,你們願意回去就媒金分離提出再修正的文字送來討論,是這樣的意思嗎?如果是這樣,我可以接受,因為你要針對媒金分離回去…… 主席:剛才主委的意思也是認為媒金分離是立意良善,基本上是支持的,但是在處理要件方面,文字要更明確一點,這個部分就先讓他們回去整理文字,請他們把更精確的文字拿出來…… 管委員碧玲:要他答應啊! 主席:剛才主委的語意也表達了支持這個規定是立意良善,只是在執行的要件…… 楊委員麗環:主委,我剛才提出的文字修正,你看過後覺得如何?我是針對財團申請投資媒體事業,時間點很明確,而且是在其整併申請結合的時候,我們才祭出限制條款,你認為呢?本席的再修正動議把時間點都確定了,一個是投資時,一個是結合時。 蔡委員其昌:主委,你要整理我沒有意見,但聽你剛才這樣講,唯一覺得比較難處理的是財務,如果把財務拿掉呢? 陳委員根德:如果反媒體壟斷能夠落實執行,根本就沒有那些問題啦,現在要NCC來管理媒金分離,還要處罰,這與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有點矛盾。 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剛剛委員特別提到主管機關,立法架構…… 陳委員根德:投資賺錢或賠錢是投資人的權益問題! 吳副主任委員當傑:陳委員,金控法中規定股東股權要申報給主管機關,如果沒有經過核准或已經超過的部分,金控法直接要求沒有表決權,我們就限期要他去處分,這個整個架構都是由主管機關負責的,例如金控公司主管機關要求他沒有表決權、要限期處分等,現在這個部分,既然執行上整個架構都是以NCC為主管機關,我們認為要要求他沒有表決權或限期處分,還是由NCC這個主管機關從認定的角度、構成要件到最後的部分一體去處理,這個部分如果是讓金融主管機關…… 葉委員宜津:好啦,不要再推了,二個推來推去!好,換NCC來講! 主席:在石主委說明前,我先處理程序問題,吳副主委下午有事要向我請假,很抱歉,你很重要,所以不准請假。 葉委員宜津:你們有幾位副主委?再換一個來。 楊委員麗環:中午休息,等他回來再開會。 石主任委員世豪:委員的版本有考量到實務的狀況,但我們考量的是實務上要怎麼執行,不是說我們與金管會有不同的立場,而是如果要執法就要有效,這一點是最關鍵的,基本上行政機關提出的行政院版就是我們的基本立場,但是對於某些有共識且將來要成為條文的部分,我們會協助委員來做調整,最重要的是要讓這整個法的體系能夠運作,這一點,我們的立場跟委員比較接近,我們希望以後整個版本是能夠運作的。 主席:基本上NCC也是支持媒金分離這樣的精神與方向,但是對於執行的要件有些疑義,文字還是要再做調整。 蔡委員其昌:主委,我覺得這一條的精神,是我極少數同意空白授權給NCC的,我的邏輯是這樣,你應該也看得出這樣的邏輯,誠如之前我在委員會所說,有些事情民間會希望政府有些力量可以來管一管,要怎麼明確化,我們都知道這很困難,但在這個條文裡,我情願讓你們的權力大一點,也就是說,在精神上,我們希望讓金控挾其龐大資金去整併、收購媒體的現象能有所抑制,我們都知道,反正我們再怎麼規定,他們都還是會想辦法來突破,我覺得在制定反媒體壟斷法中,媒金分離是很重要的概念,你們要如何修正文字,我沒有意見,但我堅持這個條文一定要存在。 楊委員麗環:我們同意媒金分離要支持,但條文要可行。 蔡委員其昌:每一條都可行啦,只是要給它多大的權力,每一條都可行,但他們不查也沒有用! 管委員碧玲:所以這部分有共識,我們都認為媒金分離要入法。 蔡委員其昌:這不是沒有發生,都已經在進行了,怎麼會沒有發生? 楊委員麗環:有發生,但有沒有超過規定程度,必須依照前面的條文確定後才能來判定。 蔡委員其昌:你的判定就要看給他們的行政裁量有多大,重點在這裡。 主席:朝野立委針對媒金分離的重大方向都是支持的,其實NCC對於媒金分離這個方向也是贊同的關鍵,只是在於執行的要務部分,所以請NCC針對民進黨版第六條、葉委員宜津等修正動議及蔡委員其昌等修正動議、楊委員麗環等再修正動議做個文字整理,這一條就先保留,第二輪再來處理。 葉委員宜津:請問金管會與NCC就這個部分有沒有討論過? 管委員碧玲:沒有啦! 葉委員宜津:針對這一條,你們來這裡互相推來推去,之前你們有沒有討論過? 主席:沒有啦,我替他們說啦! 葉委員宜津:請你們兩方趕快去討論、商量。 主席:主委,我再說明一次,朝野立委都支持媒金分離,只是立法要件還需要做文字整理。 管委員碧玲:你們兩邊去討論,如果你們要在第二十五條的改正措施去處理,以達到媒金分離的效果,我也可以接受,這也是一種方法,不是由你們直接去處罰,但如果這樣,第二十五條就要增列一款來處理媒金離,如果第二十五條增列一款來處理媒金分離,主管機關還是他們,你們就放心了,我覺得你們也可以朝這個方向去提修正案。 主席:好,現在處理第十一條,本條對照的條文是行政院版第十一條、楊委員麗環版第九條。 謝處長煥乾:楊委員的版本是用NCC較早提出來的版本,那個版本當時沒有經過行政院審查,後來行政院審查時做了調整,原本的NCC版變成了現在的院版。 楊委員麗環:現在的情況是民進黨版與院版一樣嗎? 主席:沒有,民進黨版沒有這一條。楊委員,是不是就照院版條文通過? 陳委員根德:你的條文是針對上市、櫃公司,院版條文是針對所有的情況達一定百分比…… 楊委員麗環:等於院版比本席的版本還嚴格,我只針對上市、櫃,小的就不去管它。 主席:是不是就照院版條文通過? 楊委員麗環:OK。 主席:第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現在處理第十二條,本條對照的條文是行政院版第十二條、楊委員麗環版第十條。 管委員碧玲:這一條可能要保留,因為針對廣播部分,民進黨在體制上是完全不同的設計,延續前面廣播的相關規定,這一條應該保留。 楊委員麗環:要保留嗎? 主席:民進黨版本是規範全國性廣播,其他都沒有規定,我們是抓大放小,沒有擴權到什麼都要管,這個部分就先保留。 蔡委員其昌:保留的意思是什麼? 主席:第二輪討論。 蔡委員其昌:我們的條文與這一條的差異在哪裡? 主席:我們是全國性的廣播…… 管委員碧玲:我們只管全國性廣播啦,他們是全部管,我們是抓大放小,他們是包山包海。 石主任委員世豪:民進黨版在這裡只針對全國性廣播,而且只針對全國性廣播與系統結合,但行政院版在這裡只是申報而已,小型電台部分在後面有豁免條款,其實最後小型電台也不需要申報,這一條就先保留,因為制度上是有差異的。 楊委員麗環:保留啦! 主席:本條爭議較大,先保留。 現在處理第十二條之一,本條對照的條文是民進黨版第十六條及葉委員宜津等修正動議第十二條之一。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涉及公平法,是否能先請公平會說明? 洪副處長德昌:關於媒體不公平競爭行為之禁止,相關條文在公平交易法中都有類似的條文,但是公平交易法所規範的侷限在比較大的事業,獨占事業才有適用直接或間接阻礙媒體事業參與競爭,其他差別待遇或不公平競爭則會限制在有妨礙公平競爭之虞的情況下才會構成,但是這裡的條文,基本上可能所有廣播事業都會適用,不管大小,即使是小廣播事業,即使有類似行為,也可能會被禁止。 楊委員麗環:你的看法是怎麼樣?這有沒有違背公平交易法?你講了半天我們都不知道你……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向委員補充說明,這裡訂定的是媒體特別法,剛才副處長說的是公平法的一般條款,這三款其實是將公平法第十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移置過來,公平法還會考量事業有沒有市場力量才規定這個限制,但這條是規定廣播電視事業全部都不可以,也就是說,連地方小電台都不可以差別待遇廣告與節目,這可能超過民進黨版原本立法目的的抓大放小了,這是無差別的大小全部都處理,公平交易法還考慮到市場力量的大小,市場力量大的才會約束,市場力量小的則沒有,目前這個條文則是全部都管了。 主席:葉委員,你有提出修正動議,你對這一條有什麼意見? 楊委員麗環:主委,你們要接受他們的條文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沒有,只是因為院版沒有這一條,所以就先把民進黨版與委員修正動議版提出審查會討論條文,其實有廣法裡針對有市場力量的系統不公平待遇有規定,交通委員會審查通過的版本有,系統的部分是有市場力量的才管,這邊寫廣播電視則是所有廣播電視事業全部進來。 葉委員宜津:沒有啦,本席版本的媒體事業在前面有定義,只有大的。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裡的文字是否要做調整,因為第二條的定義規定已經保留了,這邊要不要保留? 主席:媒體與一般商品不一樣,當然有上下架的問題,上下架會影響言論的方向。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在有廣法已經審查通過的修正案有規定了。 主席:本條先保留,第二輪再來討論。 現在處理第十三條,本條對照的條文只有行政院版第十三條。 管委員碧玲:這一條保留的原因是因為民進黨版對於頻道代理商沒有規範,所以這可能要保留。 楊委員麗環:好,那就保留。 主席:第十三條保留。 蔡委員其昌:第十三條為什麼要保留?楊委員與民進黨都沒有條文,保留的意思是什麼? 管委員碧玲:因為前面屬於NCC的制度領域的部分都先保留了,最後才要針對制度再做協商,他們想要保留制度的完整性,所以剛才那些節名也都予以保留。 蔡委員其昌:朝野立委大家都不要那個制度,你們還保留什麼! 楊委員麗環:那個制度到時候刪掉就好了。 石主任委員世豪:刪掉會有漏洞。 主席:因為事涉整體制度的說明與設計,還是先保留。 現在處理第十四條,本條對照的是行政院版第十四條及民進黨版第七條。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是境外頻道授權契約的備查,是不是與第十三條一起保留? 主席:第十三條與第十四條是連動條文,第十四條先保留。 現在處理民進黨版第八條。 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有關獨立董事,經濟部要讓他登記獨立董事,必須回歸到證券交易法的公開發行公司才有這個法定名詞,所以我建議將獨立董事改為外部董事,這樣經濟部就不會有意見了,否則因為不是公開發行公司,訂定獨立董事…… 主席:外部董事可以啦! 羅委員淑蕾:本席的版本還沒有進來,其實設獨立董事是大小通吃,但小的根本沒辦法,所以應該要有個限制,是不是參照媒體事業設定資本額,例如資本額100億以上的才設獨立董事,否則大小都弄是沒辦法的。 主席:100億就不用規定了! 蔡委員其昌:100億就已經強制要公開發行了。 葉委員宜津:100億太大了! 羅委員淑蕾:可是…… 吳副主任委員當傑:現在公開發行是自己申請。 羅委員淑蕾:公開發行可以不要…… 主席:基本上金管會所提修正意見是將獨立董事改為外部董事,這是可以接受的。 管委員碧玲:10億好不好?改成10億啦!100億太大了,蘋果才28億耶,如果照你的規定,蘋果就管不到了。 羅委員淑蕾:你要管什麼? 管委員碧玲:蘋果就沒有外部董事了! 羅委員淑蕾:現在很多區域的一般系統台…… 管委員碧玲:一般公司在登記資本額時,就算很大的公司,所登記的資本額也很小啦! 羅委員淑蕾:這是根據證交法的規定,證交法是100億! 管委員碧玲:但是媒體產業不一樣啊! 羅委員淑蕾:金管會吳副主委,有關獨立董事的部分,證交法是不是規定100億? 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沒有,獨立董事的部分,申請上市櫃、IPO的時候就有門檻的規定,所以對於這個條文我們並沒有意見,只是要讓經濟部可以登記,達到我們訂定此一規定的要求,修正為外部董事比較適當。 主席:羅委員,可以嗎?將獨立董事改為外部董事? 管委員碧玲:你如果要限制,那就20億好了! 石主任委員世豪:民進黨版第八條的主體是媒體,是不是能跟著第二條一起處理? 葉委員宜津:好,可以。 蔡委員其昌:要回到媒體的定義去處理。 主席:但獨立董事要改為外部董事,大家也都同意了,現在只有定義的問題,這一條就先保留。 葉委員宜津:對啊,現在只有定義的問題。 主席:第三節節名保留。 現在處理第十五條,本條對照的條文是行政院版第十五條、民進黨版第十二條、楊委員麗環版第十條、葉委員宜津等修正動議第十五條,這一條是不是就照葉委員宜津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也涉及到整個管制範圍的問題,是不是比照前節先行保留? 葉委員宜津:哪個部分你有意見? 主席:現在就是對全國性廣播、無線電視事業、全國性日報、新聞頻道…… 楊委員麗環:這一條先不要通過,讓我先看一下有什麼差別。 主席:我們都會讓委員仔細參閱、充分討論。 葉委員宜津:請問NCC對本席所提修正動議的哪個部分有意見? 主席:主委簡單說明一下有什麼意見。 石主任委員世豪:第一個是有關於管制的範圍,大小真的不同,這很明顯的與前面的情況一樣,以管制範圍來說,葉委員的版本包含全國性廣播、無線電視、全國性日報、新聞頻道與2%以上訂戶的有線電視廣播系統,行政院版的管制範圍是只要是中大功率電台的合併、電視事業參與整合進入申請階段,申請階段不一定不通過,但也可能不通過,所以管制範圍的大小與葉委員版稍微不同。 葉委員宜津:你要保留是什麼意思?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涉及到整個管制的對象,是體制的問題,如果採葉委員版,就等於其他條文也都定案了,所以可不可以…… 主席:那就定案啊,就照葉委員抓大放小的方向定案。 葉委員宜津:你不滿意我的版本的部分是什麼?你不滿意我抓大放小,你要全部都管、全都通吃嗎?不行啦,這要照我的版本,你對我的版本的哪個部分有意見?你覺得全國性廣播不夠,一定要中功率的也要管、小功率的也要管,是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舉個例子讓委員瞭解,現在有幾個很紅的廣播電台都是中功率電台,我不需要…… 主席:中功率是區域的,你所說的是全國聯播、串連的。 石主任委員世豪:它本身就只是中功率電台,除了中廣以外,很受歡迎的電台都是中功率電台。 主席:那就變成是全國性聯播了嘛! 葉委員宜津:主委,就算是很有名的廣播電台,其所造成的影響沒有那麼大,都在遞減,所以你連中功率……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是整個管理範圍大小的差異,如果第十五條就這樣通過,等於其他各條也都通過了…… 葉委員宜津:我認為廣播就管全國性的就可以了。 石主任委員世豪:而且是以第十五條為核心,其他各版也都被廢掉了,也就是第十五條一通過,其他版本就都被廢掉了,所以可不可以先保留? 楊委員麗環:我的第十條呢?你看一下,我的第十條稍微有一些管制,沒有像他們的放得那麼大。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舉幾個例子,對於社會各界所關注的媒體整併案,如果委員認為壹電視的整併案不重要,就可以根據葉委員的版本通過,因為這樣就放掉了壹電視的整併案了。 主席:為什麼? 石主任委員世豪:達不到管制的門檻。 葉委員宜津:哪一個?壹電視達不到哪個門檻? 石主任委員世豪:第十五條的門檻。 葉委員宜津:哪一個?第十五條的哪個部分? 石主任委員世豪:因為不在這裡面,就達不到這個門檻了。 葉委員宜津:你的在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有,因為它涉及新聞頻道數的計算,如果三個新聞頻道數,就必須加附款了。 葉委員宜津:我的有經營新聞及財經頻道之事業,不是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必須是有結合,如果沒有結合就不需要管制。 葉委員宜津:好啦,保留啦! 主席:第十五條保留。 楊委員麗環:這樣後面的條文也要保留。 主席:行政院版第十五條到第二十三條的管制門檻都與民進黨版不一樣,這是社會共識與NCC版最大的不同,我們是要抓大放小…… 楊委員麗環:我的部分也是抓大放小,你們抓得太小了! 主席:對啦,楊委員也批評你們,你們真的管太多、抓太小,包山包海的! 第十五條到第二十三條均予保留。 第五節節名保留。 現在處理第二十四條,本條對照的條文是行政院版第二十四條、民進黨版第十四條及楊委員麗環版第十一條。 謝處長煥乾:民進黨版沒有處理這一塊。 葉委員宜津:那一塊? 謝處長煥乾:改正措施沒有明定。 主席:第十一條啊,例外核准附款之目的啊。 謝處長煥乾:對不起,附款的部分有,但範圍不一樣,我剛才說沒有的是下一條。 主席:其他委員對這一條有沒有意見? 楊委員麗環:這其實沒有太實質性的東西! 葉委員宜津:民進黨版與行政院版有什麼不一樣?我看是一樣啊! 管委員碧玲:公共利益的項目不一樣。 謝處長煥乾:民進黨版在這裡分二個部分,前面第一項、第二項不予許可的部分,其實跟之前的准駁標準有關連性,後段的部分才與附款有關,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判斷問題,所以前段部分要對應前面的條文一起來處理,我們建議這一條到時候再一起處理會比較周延。 管委員碧玲:好,要保留可以,但是你們的法制處應該要有個幕僚,在我們討論每一條時,都能簡要的做出基本比較,我們在審查其他法案時都有這樣的整理,你們要有一個人很清楚的看清所有版本,針對每個版本的差異、你們認為窒礙難行的部分等,都要趕快先說明,這樣審查才會比較快。 主席:好,第二十四條保留。 現在處理第二十五條,本條對照的條文是行政院版第二十五條、民進黨版第十四條、楊委員麗環版第十二條、葉委員宜津等修正動議第二十五條。 謝處長煥乾:這與剛才那條類似,行政院版、楊委員麗環版與葉委員宜津等修正動議所處理的是比較類似的事情,也就是所謂的改正措施,但民進黨版並沒有,雖然在條文對照表中把這幾條放在一起,但是民進黨版並沒有處理這個部分。 管委員碧玲:有啊! 葉委員宜津:照我的修正動議啦! 主席:就照葉委員的修正動議,有沒有意見? 謝處長煥乾:我們建議這一條先保留,因為改正措施會跟管制範圍有關連。 葉委員宜津:哪一部分會與前面有關連? 謝處長煥乾:第二十五條,院版好多條文…… 葉委員宜津:OK,我可以同意保留,但原則上我的修正動議已經把民進黨版改正過來了,已經有包含改正措施了,如果前面的條文確定了,這一條大家就沒有什麼意見嘛,對不對? 石主任委員世豪:剛剛吳副主委建議那個條文是滿好的,我覺得應該增訂,那是各版本沒有的。 楊委員麗環:我們也有版本啊! 管委員碧玲:等一下,你們沒有把民進黨版的第十五條放在這裡一起討論,民進黨版第十五條就是行政院版第二十五條,謝處長剛才說民進黨版沒有改正措施,我就覺得明明有,民進黨版的改正措施在第十五條,條文對照表卻對照到第十四條了! 石主任委員世豪:剛才金管會所建議的,讓無表決權與股份失效…… 管委員碧玲:而且我們規定得也很嚴格,禁止整合、限制限期命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等都有啊,所以是你們弄錯了。 現在保留的原因是因為媒金分離要加進來,所以還要等你們回去處理,不是民進黨版沒有規範,你們搞錯了,對照第十四條是不對的,要對照第十五條。 主席:第二十五條要對照的是民進黨版第十五條,是嗎? 楊委員麗環:第二十五條要保留嗎? 管委員碧玲:對照錯了,民進黨版第十五條就是行政院版第二十五條的精神,對照到第十四條是不對的。 主席:好,條文要往前提,請議事人員去處理。 第二十五條保留。 現在處理第二十六條,本條對照的是行政院版第二十六條、民進黨版第十五條、楊委員麗環版第十三條。 第二十六條與第二十五條有關,本條保留。 現在處理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也與第二十五條有關,本條保留。 現在處理第二十七條之一,本條對照的是民進黨版第十七條,是有關於爭議之調處與仲裁。 石主任委員世豪:民進黨版本是不是…… 管委員碧玲:你們就接受民進黨的版本啦,那就是爭議審議與仲裁。 主席:先處理章名,民進黨版第四章章名保留。 管委員碧玲:章名都先保留。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在有廣法裡都已經納進去了。 謝處長煥乾:原來是審議委員會,現在審議委員會拿掉了。 管委員碧玲:有廣法是怎麼規定的?爭議調處嗎? 謝處長煥乾:對。 管委員碧玲:調處不成…… 謝處長煥乾:只有後段不一樣,其實有異議是主管機關的調處,調處不成…… 石主任委員世豪:原來就可以依照商業仲裁條例…… 謝處長煥乾:對,各種都可以,那一段只是宣示性規定,真正在做的是調處,這在有廣法裡已經有了。 管委員碧玲:有廣法的文字要拿出來給我們看,不然就先保留,讓我們跟有廣法的文字來對照看看好了。 石主任委員世豪:現行有廣法是經審議委員會調處…… 楊委員麗環:通過啦! 主席:楊委員都說通過了,就依照民進黨版通過嘛! 石主任委員世豪:修正的有廣法也有相關規定,即使審議委員會移除,仍然有調處的規定,所以現行有廣法是審議委員會調處,修正後的有廣法是直接主管機關…… 管委員碧玲:什麼審議委員會? 石主任委員世豪: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修正時只把審議委員會的相關規定刪除,仍由主管機關來調處,條文還是留下來了。 管委員碧玲:但是你們已經不設置審議委員會了,你們要直接由NCC的委員會來處理,所以不一樣,這種爭議審議怎麼可以由你們委員會來處理,這不可能嘛! 石主任委員世豪:可是民進黨版的條文是由主管機關依職權介入調處。 管委員碧玲:對啊,因為有這樣的規定,你們就能去制定爭議審議的相關規則。 石主任委員世豪:有一模一樣的規定。 管委員碧玲:項目不一樣,你們那裡沒有仲裁,還是不太一樣。 主席:好啦,這個沒有爭議就通過啦!楊委員也說要讓它通過嘛,應該沒什麼重大爭議。 第二十七條之一照民進黨版第十七條通過。 現在處理民進黨版第十八條,這是有關公益訴訟的部分。 石主任委員世豪:公益訴訟有幾種,依目前民進黨版第十八條規定的方式是撤銷型的訴訟,這會讓審議期間變得非常長,主管機關做了決定,提起公益訴訟後被撤銷又要重來,環保法的公益訴訟是主管機關怠於行使職權時,可以透過公益訴訟命主管機關介入、行使職權,那裡的規定與這裡稍微不同,如果能改成環保法那種公益訴訟會比較周延,因為公益訴訟的標的很明確。 楊委員麗環:你們思考一下,公益訴訟在環保法、廢棄物清理法都有,我們另外訂定一個對事業體的公益訴訟,這倒是沒有過的,因為公益訴訟通常都是針對行政機關執行不力時才提起的。 葉委員宜津:把文字拿出來。 楊委員麗環:NCC來跟我解釋時是說在環保法、廢棄物清理法裡都有這樣的規定,訴訟對象都是行政機關,並不是針對事業單位,而是監督單位,如果本法要依照NCC的要求,就要這樣修正。 管委員碧玲:羅委員淑蕾打電話來說他有修正條文,我們是不是等他…… 主席:先保留啦,因為羅委員淑蕾還有一些意見與想法,民進黨版第十八條保留,也請NCC針對文字做整理,提出精確的文字再來討論。 第三章章名保留。 現在處理第二十八條,本條對照的條文只有行政院版第二十八條。 管委員碧玲:這一條必須保留,民進黨版只規範新聞頻道,行政院版除了新聞頻道以外,還把製播新聞之頻道也規範在內,這是制度上的不一樣,這一條就有製播節目頻道的管理,所以這一條應該保留或刪除。 楊委員麗環:先保留啦。 管委員碧玲:這看起來是好事,看起來是你們要求要有更正權,但是這怎麼會規範在反媒體壟斷法裡面呢?這應該規定在作用法,我們都沒有這個部分耶! 蔡委員其昌:這一樣是管制範圍的問題,它的範圍有這個當然就要一併做這樣的規定。 主席:本條保留。 現在處理第二十九條,本條對照的條文也只有行政院版第二十九條。 楊委員麗環:一樣保留啦,第三十條也是。 管委員碧玲:這應該都是要規定於作用法的。 石主任委員世豪:第三十條其實是強化剛才所說的媒體適格性的規範,我們這邊有行為規範,而且後面也有管理與處罰的規定,民進黨版的宣示條文,我們這裡可以具體落實,這是涉己事件報導的處理原則。 楊委員麗環:先保留。 葉委員宜津:這一條我可以支持行政院版條文。 楊委員麗環:我認為先保留。 主席:第二十九條保留,現在是處理第三十條。 管委員碧玲:這主要是涉己事件嘛,基本上說起來其實是作用法,這與媒體壟斷無關,你們的這幾條是把廣電三法裡的東西拿到反媒體壟斷法,你們為什麼要這樣規定?相關性是什麼? 石主任委員世豪:壟斷有微觀與宏觀,現在討論很多的個案其實是不尊重新聞專業工作者,老闆的意志直接貫徹到報導的內容,這個處理其實就是這一類的涉己事件要有很明確的行為規範,民進黨有宣示媒體經營者應該要不涉及自己利益,但那邊的宣示條款沒有罰則,而我們的有行為規範,後面還有管理與處罰的規定。 楊委員麗環:你們的處罰規定在哪裡? 主席: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 石主任委員世豪:沒有訂定涉己事件報導及評論之製播規範或沒有送主管機關備查。 管委員碧玲:我擔心的是你們擴權,因為這涉及什麼是涉己事件的報導,有一些在現有的廣電三法就有規定了,因為廣電三法還在協商,把涉己事件規定於廣電三法是有機會的,現在問題是有時媒體的涉己事件是一體兩面,一方面是涉己事件,但另一方面這涉己事件也涉及公是公非,對於有涉己在內的議題還是可以評論,但這一條訂定下去,我很怕你們在認定過程中相當擴權,最後變得相當浮濫,就影響到對於涉己事件又屬於公是公非方面的評論也會被你們處罰,你們會限制到言論自由。 石主任委員世豪:不會,管委員,我們的條文只是他們要自己訂定該如何處理這些事件而已,並沒有禁止,他們要很清楚的說明是怎麼規範自己的。 楊委員麗環:我覺得這與壟斷沒有關係,我贊成管委員碧玲的意見,第二十八條到第三十條都可以刪除。 葉委員宜津:這一條就是要規範涉己事件啊,要支持NCC啦! 主席:沒關係,這等一下再來討論。第三十條保留。 現在處理第三十一條,本條對照的條文是行政院版第三十一條及民進黨版第九條。 管委員碧玲:獨立編審、自律等是大家認為一定要規範的,只是文字差異而已,看哪個版本的文字要怎麼修。 石主任委員世豪:其中的第一項及第二項,各版本幾乎一致,只是適用主體上有差異,這也牽涉到第二條的部分,其他內涵基本上是一樣的,只有適用範圍有差異,規範內涵幾乎完全一樣。 管委員碧玲:範圍的差異不大,只有無線電視而已,其他都一樣,把無線電視加進來有什麼問題?民進黨是把無線電視加進來,還有全國性廣播,你們沒有把廣播納入,民進黨版只放了全國性廣播,我覺得合理,民進黨版本第一項應該OK,就是把無線電視加進來,廣播變成全國性廣播,這裡…… 楊委員麗環:可是全國性日報也有啊! 管委員碧玲:這裡的全國性廣播與制度面無關,就是你的範圍,因為…… 楊委員麗環:這個我支持行政院版。 管委員碧玲:日報沒有編審制度,他們是規範在編輯室公約那裡。 主席:這一條可以依照民進黨版通過吧? 楊委員麗環:你是有參與整合的時候? 石主任委員世豪:其實製播新聞的頻道就包含無線電視,因為現在無線電視主頻都有播新聞了,所以只有適用對象上稍微有點出入,主要的內涵基本上都是一致的。 主席:既然這樣就寫進去啊! 管委員碧玲:既然這樣,就用民進黨版本就OK了,因為多了一個全國性廣播,行政院版沒有全國性廣播,民進黨有。 主席:楊委員,只差全國性廣播而已。 楊委員麗環:那就這二個版本整合一下。 管委員碧玲:整合後就是民進黨版本,因為…… 主席:就依照民進黨版通過,好不好? 楊委員麗環:日報也一起納進來。 管委員碧玲:日報有編輯室公約,日報不必…… 主席:日報沒有編審。 管委員碧玲:對,日報加進來反而變成我們好像支持日報要有編審制度,這樣會有問題,因為日報已經有編輯室公約了,所以日報可以不必訂定在這一條。 主席:那這一條就依照民進黨版本通過。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剛才提到,民進黨版規範的內涵真的跟院版差不多,現在只差在適用對象,因為這一條有提到新聞及財經頻道,這涉及第二條的定義問題,是不是就依照民進黨條文先保留下來,但保留文字要精準的調整一下? 管委員碧玲:可以啊! 楊委員麗環:好,保留。 管委員碧玲:就只是調整文字而已,以民進黨版本為主,文字調整一下。 主席:第三十一條就以民進黨版本為主,再去調整文字,本條先保留。 現在處理第三十二條,本條對照的條文是行政院版第三十二條及民進黨版第十條。 石主任委員世豪:針對第三十二條,我們有特別請勞委會幫我們調整過文字,在實務執行上的問題最小,因為二層都考慮了,包含團體協約與工作規則都訂定進去了,這一條可不可以通過?因為我們已經與勞委會談過了,這一條是可以執行的,特別要跟委員報告,勞委會潘主委希望在第二項加個「者」字,讓他們的操作能夠更精準,也就是第二項修正為「前項公約內容,屬勞動基準法規定之事項者」。 主席:行政院版本也可以考慮啦,其他委員有沒有意見? 石主任委員世豪:第二項要加個「者」字。 管委員碧玲:為什麼民進黨用無線電視,NCC用製播新聞頻道,範圍差多少台?如果規範的是製播新聞頻道,那麼只要有新聞節目的也都包括在內,也要弄編輯室公約,例如有一天娛樂台或體育台去弄個12點整點新聞,也要被納入規範,但民進黨版並沒有這樣,所以我覺得還是用民進黨版本較好,不然你們那個版本真的包山包海,民進黨版就是把無線電視加進來,與新聞頻道…… 石主任委員世豪:適用主體部分是不是可以先保留,但文字是不是…… 管委員碧玲:文字以NCC版本為主,但適用對象…… 主席:好,其他委員有沒有意見? 楊委員麗環:沒有意見。 主席:文字內容以行政院版為主,但適用對象再做整理與討論。 現在處理第三十三條,本條對照的只有行政院版第三十三條。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一條是要透過頻道公會去訂定有些事項的管理,而不用行政監督了,同業公會在其中有強化法律執行的作用。另外,關於編輯室公約的部分,如果被報導人與頻道間有糾紛,是由公會來仲裁,而不是主管機關來仲裁。既然剛才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都保留了,第三十三條是否也一併保留? 管委員碧玲:主要是因為你們把仲裁調處交給公會,這違反仲裁法,既然稱為仲裁,就應該依照國家有關仲裁法規的規定,既然已經有前面的爭議審議與仲裁,為什麼還要這一條?這一條刪掉有什麼問題?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不一樣,剛才委員提到的是頻道與系統之間的糾紛,這條是指個別頻道與被報導人之間的糾紛。 管委員碧玲:那更不可以交給公會了,把仲裁交給公會不就等於要被報導人去等死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其實不只這件事情,這條還包括要訂定製播規範,新聞頻道常常有獨漏的情況,會導致新聞頻道…… 管委員碧玲:我建議這一條刪除,你們對於我們剛才講的排除之外,如果仍然認為有疑慮而必須規範的話,請你們另提出一條新條文。 楊委員麗環:我贊同刪除,被報導人去尋求公會真的是找死! 蔡委員其昌:項目縮減,賦予公會的部分要縮減。 管委員碧玲:其實臺灣公會有掌握準公權力甚至是有準司法權者,真的是少之又少、微乎其微,所以這一條刪除,你們把刪除後仍有被遺漏而必須規範的部分,另訂定新條文,也就是把條次留下來,其他刪除,有需要新的條文補進來再補,我們認為這真的不行! 石主任委員世豪:剛才委員所說的部分,其實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後段「及受理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所生爭議之仲裁或調處」刪除即可,其實他要的是同業的製播規範。 管委員碧玲:那就是不給他們權力了,所以這就是只剩下業必歸會,如果只剩下業必歸會就OK。 葉委員宜津:對啦,這樣可以,我支持,因為由公會仲裁很奇怪。 主席:第一項第四行「製作規範」後的「及受理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所生爭議之仲裁或調處」等文字均刪除,其他委員有沒有意見? 楊委員麗環:我覺得這與反媒體壟斷沒什麼關係,應該訂定於廣電三法中,你們要怎麼監理、怎麼管就好了,多元維護哪有維護到什麼,對於這一條,民進黨版與本席版本都沒有相關條文! 葉委員宜津:有多元維護的概念沒有什麼不好。 楊委員麗環:好啦,我沒有意見啦,但這根本就不需要,我們是針對反媒體壟斷的部分。 主席:好,第三十三條照行政院版修正通過。 蔡委員其昌:主席,這個條文通過我沒有意見,但前面一開始的「廣播電視事業」會不會與定義規定有所關連? 葉委員宜津:那主體保留啦! 主席:好,主體保留。 楊委員麗環:應該要休息了吧! 葉委員宜津:要審到12點,還有4分鐘。 主席:現在休息,下午1時30分繼續開會。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楊委員麗環等提出修正動議提案。 楊委員麗環等所提修正動議: 壹、本院楊麗環等3人,有鑑於為有效避免金融機構與被投資事業間之利益衝突,落實金融與其他產業分離政策,且當金融機構投資媒體產業如涉及跨媒體事業之結合時,爰擬具「跨媒體壟斷防制法草案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動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查現行金融機構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前,依法需先取得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經營時,金融機構不得派人擔任被投資事業之董、監事;投資總金額、持股比例也受到限制。然為了避免金融機構與投資事業間之利益衝突,落實金融與其他產業分離政策,且當金融機構投資媒體產業如涉及跨媒體事業之結合時,應制訂合情合理且具可執行性的管制規範,以免影響產業經濟之健全發展。 二、爰於「跨媒體壟斷防制法草案第四條之一」增訂「產金分離」條款,將現行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七條、銀行法第七十四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條相關規定對於金融事業與媒體結合納入反媒體壟斷法作一致法規範。 提案人:楊麗環  陳根德  李昆澤 跨媒體壟斷防制法草案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對照表 本修正動議草案條文 理由 第四條之一 (產金分離) 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機構及其代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其受託人如擬申請投資媒體事業,應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七條、銀行法第七十四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條規定,先向金融主管機關取得許可。如涉及跨媒體事業之結合時,應再依本法之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結合申請。 前項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機構及其代表人、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其受託人不得擔任該媒體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指派人員獲聘為經理人。 違反前一項規定者,金融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營業、免除擔任職務、宣告股份無表決權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一、參考2012年「巴塞爾銀行監理會核心原則」,若銀行認為股東適格性,或轉讓股權可能影響銀行經營,須立即通知金融監理機關知悉之相關規範。 二、查現行金融機構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前,依法需先取得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經營時,金融機構不得派人擔任被投資事業之董、監事;投資總金額、持股比例也受到限制。故為避免金融機構與被投資事業間之利益衝突,應依法落實金融與其他產業分離政策。 三、爰此,增列本條規定,當金融機構投資媒體產業時,應依法先向金融主管機關取得許可。如涉及跨媒體事業之結合時,應再依本法之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結合申請。 主席:第三十四條只有行政院版。 楊委員麗環:第三十四條是什麼?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規定新聞頻道要設倫理委員會。 楊委員麗環:這項規定之前好像有拿掉,你們又在這裡放進來。 主席:審查廣電三法的時候有拿掉。 楊委員麗環:所以是非規定不可嗎?會不會疊床架屋? 石主任委員世豪:他們其實都已經設了。 楊委員麗環:那現在倫理委員會在做什麼? 石主任委員世豪:舉個例子,像「我是歌手」,他們頻道內的調查就是透過倫理委員會找外部委員來審議的。 在場人員:等於是自律性質。 主席:針對第三十四條,大家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就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三十五條也只有行政院版。先請石主任委員簡單說明一下。 石主任委員世豪:就是製播國際新聞和優質新聞…… 葉委員宜津:對不起,我打個岔。還是有「經營新聞頻道」…… 主席:是第三十四條的部分嗎? 葉委員宜津:對,有定義的問題。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是跟著第二條的。 在場人員:這是常態性地在做,不是一有新聞報導就設;在第二條有定義。 主席:第二條還沒有通過喔! 石主任委員世豪:適用主體是不是跟著第二條一併調整? 楊委員麗環:那就先保留,和第二條一起處理。 主席:好,第三十四條先保留。 繼續處理進行第三十五條。 楊委員麗環:針對第三十五條,請主委再說明一下。 石主任委員世豪:就是增加國際新聞和加強內部的編審流程。 楊委員麗環:獎勵是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對。 楊委員麗環:我沒有意見。應該多播一點國際新聞,不要每天都播同樣的主題,一看再看,看到都快瘋掉了。 主席:葉委員呢? 葉委員宜津:我沒有意見。 劉委員櫂豪:這條管委員有意見,我沒有意見。 主席:管委員有意見嗎? 劉委員櫂豪:大體討論時他有發言過,就是一有獎勵就會有方向,怕會…… 楊委員麗環:有獎勵的話,到時候是不是又要編列預算,要我們通過? 劉委員櫂豪:我是贊成啦!因為彼此還是有基本信賴,我們相信NCC也不至於方向太偏差。 葉委員宜津:我們先通過,再去跟管委員說,如果他有意見,我們再回頭處理。 楊委員麗環:管委員有意見嗎?我覺得這是好事,應該多報一些新聞。 葉委員宜津:楊委員,我們先通過,如果管委員有意見,我們再來處理。 楊委員麗環:你們通知管委員趕快過來,好不好? 葉委員宜津:他在參加中常會。先這樣啦! 楊委員麗環:好,通過啦! 主席:好,第三十五條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三十六條也只有行政院版,請主委簡單說明一下。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一條是規定,如果新聞工作者的專業團體舉辦活動,而且是在與本法立法目的有關範圍內的話,主管機關可予以補助。 劉委員櫂豪:行政上的補助不用立法,你們編預算就好,為什麼要立法?我搞不懂。我們立法不會規定得這麼細啊!雖然這是把它明文化,可是沒有這樣規定,你們還是可以做;你們編預算,立法院通過就可以做了啊! 石主任委員世豪:立法最大的作用在於把這項任務明確地交給主管機關,主管機關非做不可。 楊委員麗環:這樣他們編列預算才不會被我們刪掉,於法有據啦! 劉委員櫂豪:「得予補助」也沒有說一定要補助啊! 葉委員宜津:這一條就先通過,除非管委員堅持,我們再回頭處理。 楊委員麗環:通過啦! 主席:好,通過。 針對第三十七條,請主委簡單說明。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一條是規定公(協)會辦理自律有成的話,我們可以予以獎勵。 主席:這是產業的耶!產業有需要嗎? 楊委員麗環:產業要獎勵嗎? 主席:對啊! 楊委員麗環:他們不是為了賺錢嗎?你還給他們獎勵!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是公(協)會,不是產業本身。 主席:可是公(協)會就是那些人嘛! 楊委員麗環:他們都是老闆,自己撥預算出來就夠了,還要我們給它補助? 葉委員宜津:這些業者都很有錢啦! 主席:這就好像要去補助銀行公會理事長一樣。 楊委員麗環:對啊!補助那些有錢人做什麼! 主席:好,第三十七條刪除。 處理第三十八條。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是針對學術機構,是對於有關整個媒體的產業經濟、公共政策和內容多元等議題的研究,我們可以補助他們辦理相關研討活動。 葉委員宜津:這個也不要啦! 蔡委員其昌:刪除!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覺得這對傳播學界會有幫助,因為傳播學界的公共政策研究比較少。 劉委員櫂豪:本來沒有這一條,你們也可以辦啊! 蔡委員其昌:你們本來就有委託研究了啊! 葉委員宜津:我們這個法是反媒體壟斷,所以當然有多元,但是多元也是指業者,而且這些補助本來國科會也有在辦,一大堆都有了啦!不用再在這裡規定。 楊委員麗環:替一些退休高官成立什麼研究單位。 主席:主委本來也是學者,所以…… 楊委員麗環:沒有啦!我的意思是以前常常因為這樣被我們刪掉,所以不要啦!不是在說主委。 主席:好,第三十八條刪除。 第四章章名保留。 第三十九條有行政院版和葉宜津委員的修正動議條文。先請主委說明。 石主任委員世豪:本條第一項主要是我們現在在執行法律的過程中,有很多主管機關要求我們徵用廣播電視的頻道,可是我們希望有法律授權依據。第二項是規定我們可以商請財團法人公視文化基金會製播關懷弱勢族群權益或有益於弱勢族群視聽之節目。第三項則是我們可以商請文化部對製播關懷弱勢節目有具體貢獻的廣電事業予以補助。最後一項則是主管機關會就多元不足的部分提出興革措施,請行政院交各行政機關配合辦理。 主席:這部分葉宜津委員的修正動議條文規定得非常明確,可不可以採用葉委員的版本? 楊委員麗環:連百分之多少的自製率都列進來,會不會侵犯到業者的經營? 主席:不會啦!20%的節目自製率是基本要求。 葉委員要不要說明一下? 葉委員宜津:敬請支持,我寫得很清楚,不需要再解釋。 主席:楊委員,支持一下好不好? 楊委員麗環:我不反對設這個基金,但是這樣取得有點怪怪的。 主席:還好啦! 楊委員麗環:主委覺得如何?這樣規定有點像是處罰條款。 石主任委員世豪:要認定本國自製節目比率,執行時在作業上確實會多一道程序,有線廣播電視這邊是自動提撥,執行上比較單純;無線廣播電視這邊則有一定的門檻做為檢驗,而且這邊規定的是「無線廣播電視」,也就是含廣播,如果廣播部分自製率過低的話,也要提撥營業額的百分之一。自動提撥的話,我們執行很容易,有線系統的承擔能力也比較沒有問題。 楊委員麗環:那像MOD沒有自製節目,每年就是要固定貢獻給別人,不管它有沒有賺錢嗎? 主席:他們都會賺啦! 楊委員麗環:那是另一回事。反正只要沒自製…… 主席:這應該沒問題啦! 楊委員麗環:不是有沒有問題,而是我覺得這樣怪怪的啦!我說不出來啦! 主席:說不出來的怪,那…… 蔡委員其昌:這很簡單,就是鼓勵大家…… 楊委員麗環:說是鼓勵,可是等於是處罰嘛! 蔡委員其昌:它的邏輯是這樣,就是你只要繳百分之一,然後就可以不要做,也就是繳錢來鼓勵別人做。自己不做就繳錢給你,你們去做啊! 主席:這不算懲罰,算鼓勵啦! 石主任委員世豪:請容委員讓我再說明一下,因為葉委員修正動議條文的最後一項是要兩個部會會同,也就是說,錢抽自本會監督主管的產業,但是管理辦法要本會和另外一個部去共同訂定,我覺得這樣會有點困擾,所以是不是寫「主管機關」就好,不要「會同文化部」? 葉委員宜津:可以啊! 楊委員麗環:有關中華電信的MOD,如果繳百分之一,是所有營業額的百分之一,還是只有MOD的百分之一? 葉委員宜津:沒有啦!沒有管到MOD。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稍微說明一下,如果有廣法修正通過的話,它就會變成有線廣播電視事業,而且這邊有規範到「多媒體內容服務傳輸平台之電信事業」,所以中華電信營業額的百分之一應該是幾十億喔!因為中華電信只有一家公司。 楊委員麗環:對啊!他們又沒有把媒體的部分劃分出來,MOD包括在他們的總公司裡面。 主席:這一條就按照葉委員宜津等所提的修正動議條文通過,但是把最後一項最後一句的「會同文化部」等文字刪除,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楊委員麗環:沒有啦!中華電信的部分必須解決啊!百分之一耶!他們只有MOD一項,可是整個總公司的營業額全部都要算在裡面耶! 在場人員:其實現在MOD的營收並不高,而中華電信一年的營收高達兩千多億,所以到底是以哪個為母數?這樣會有問題。 楊委員麗環:對啊!說不定他們賺不到2,000萬,卻要繳20億。 蔡委員其昌:不會啦!他們會獨立一家公司出來啦! 楊委員麗環:沒有啦!他們不是這樣。 蔡委員其昌:他們會以子公司的名義來經營MOD啦! 楊委員麗環:他們不行啦! 在場人員:MOD是掛在固網名義之下的。 葉委員宜津:我們現在希望MOD最好也能挪一部分,但是比例到底多少,或者多媒體內容服務傳輸平台之電信事業的比率另外計算,這都沒有關係。你們去想一下。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初步想到可以調整的是「該項業務營業額之百分之一」。 葉委員宜津:好,可以。 主席:在哪邊? 石主任委員世豪:就是將「當年營業額」改為「當年該項業務營業額」。 主席:好,大家對這樣修正有沒有意見? 楊委員麗環:如果有多項業務,就要逐項分列。 在場人員:這部分還要調整,因為這裡有好幾個主體。 楊委員麗環:對啊!有好幾個主體,每個主體都要百分之一,那就…… 葉委員宜津:那這一條就先保留,讓你們做文字修正,好不好?我們已經有共識了,你們先修正一下再來討論。 蔡委員其昌:我再確定一下。第二項的意思是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業者和多媒體內容服務傳輸平台之電信事業,這兩者無論它自製節目有沒有達到百分之二十,都要繳百分之一,請先試算一下這樣每個月可以收多少錢好不好? 楊委員麗環:對啊!說不定很嚇人喔! 蔡委員其昌:也就是說,無線廣播電視事業是本國自製節目比率沒有達到百分之二十才要繳,可是有線和多媒體平台是不管怎樣都要繳。 楊委員麗環:先保留啦! 葉委員宜津:只是「該項業務」而已,不用擔心啊! 石主任委員世豪:粗估結果有線部分是3億,MOD的部分應該是500萬。 在場人員:無廣部分大概是1億左右。 葉委員宜津:好啦!這個保留,你們去想清楚。 蔡委員其昌:先保留啦!另外我再提一下,為什麼無廣的部分是自製率未達百分之二十才要繳百分之一? 石主任委員世豪:委員說得沒錯,因為廣播絕大部分是自製,所以他們不大容易碰到這個問題。 蔡委員其昌:我只是要釐清為什麼有線和多媒體平台要繳百分之一,無線的廣播電視就不需要繳百分之一。為什麼? 在場人員:無線部分現在有比較多的自製節目。 蔡委員其昌:所以你們還是要再研議一下。 主席:朝野立委都支持成立媒體多元發展基金,但是相關文字還要再處理一下。 現在處理第四十條,也是只有行政院版。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是要讓民眾可以使用近用頻道,而且要提供設備和技術,目前實務上各地方有線系統已經朝這個方向在做,我們希望能在這邊具體落實。我們最近做了有線電視近用頻道的評鑑,除了比較好的前段班,像宜蘭縣做得比較好之外,其他縣市的努力空間都還很大,大部分是民眾不熟悉要怎麼用公用頻道。 在場人員:需要一些推動和獎勵措施。 主席: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楊委員麗環:又是獎勵喔!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是公民的近用權啦! 楊委員麗環:一旦這樣規定,就是一定要做嗎?其實現在我們去拜託地方有線台的話,他們都會做;要是硬性規定,所有的都要塞進去,可是你們又不准跑馬燈,那他們都不要做別的了! 石主任委員世豪:委員,這只有近用頻道,像20頻道或3頻道而已,本來就是地方用的。 主席:多元發展基金通過,要做文字的修正。 第三十九條照院版通過,再加上葉委員的修正動議,好不好? 楊委員麗環:哪裡? 主席:第三十九條。 葉委員宜津:剛才的那個,讓他們去處理。 在場人員:院版第三十九條跟葉委員的修正動議兩個合併通過,然後文字再做處理。 主席:就照你們剛才所講的進行文字修正。 處理第四十條。 劉委員櫂豪:主委,請教一下,第四十條是院版的嘛!在我看來這裡面只有獎勵,希望頻道業者要盡到這些義務,當他們做到時你們有獎勵,但是當他們沒做到的時候呢? 石主任委員世豪:目前在公眾近用頻道的部分,只能就地方的有線基金撥付地方40%的部分,我們會做處理,而且有關這部分的法律關係,我可以跟委員做比較完整、詳盡的報告,因為那個滿複雜的。簡單的說,本會認為中央應該督導各地方政府要落實,但是主計機關認為那應該是地方的自治事項,我們的意見跟主計機關有所不同。 劉委員櫂豪:請教一下,你們不是在規範地方政府,而是規範…… 石主任委員世豪:因為原來有線電視就要撥1%的基金,其中40%是撥付地方,有一大筆錢是辦理這些近用頻道。依我們考察各地方政府的辦理情形,大部分是地方政府自用,不一定給民眾近用,但是另一部分的40%經費是自動撥付,本會認為應該由我們監督地方政府去落實,但是主計機關認為那是自治事項,不應該干預地方政府的預算使用,那邊是有一點差異。 劉委員櫂豪:那你的意思是說,如果系統業者沒有按照第四十條第一項這些公益頻譜節目來製作的話,你們就會從這40%裡面算是少給他們或看怎麼樣做一個調整,是不是?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希望是這樣子。 劉委員櫂豪:但你們的對象是地方政府,不是系統業者。 石主任委員世豪:對,那個是…… 劉委員櫂豪:你看第二項,要是系統業者做到的話,你們是直接鼓勵他們,但當他們沒做到的時候卻不是如此。我也不是說要懲罰,只是你們直接給他們獎勵,但卻去約束地方政府。我贊成這個方向,但是會不會……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些頻道在申設的時候一定要把公益、藝文跟社教性節目寫在營運計畫書之中,主管機關同意他們的申設之後,有關這個頻道的管理全部是在地方政府,違法者由地方政府開罰,撥付地方政府40%的預算也由地方政府統籌去運用,現況是這個樣子。我們認為應該要督導地方政府落實那40%費用的使用模式,但說真的,主計機關的意見跟我們不一樣,所以我們現在沒有辦法干預地方政府那40%的錢要怎麼用,而且如果地方的有線系統近用頻道沒有根據法律規定使用的話,也是地方政府開罰,我們沒辦法直接介入。現在我們增加這邊的文字,是希望讓系統業者直接開放資源給當地民眾使用,我相信委員都很清楚,地方政府自己優先使用了。 蔡委員其昌:沒有錯。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很擔心這件事情。 蔡委員其昌:不用擔心,已經都是這樣子了。 羅委員淑蕾:不是這樣子,你們現在就是硬性規定開放給民眾,假如民眾辦了什麼活動,就一定要去找他們要求開放,這樣會不會造成他們很多的困擾,將來你們要去管他們、約束他們,可是你們要想到假如太過度的話,會不會造成他們沒有辦法去實行,因為你們這邊的規定是「應」,除了人民團體之外,也應提供給當地民眾。假如是屬於政府,比如說是公益的部分當然可以,而你們現在是連民眾都可以,假如有民眾隨便辦了一個活動,他說:我是在維護我們社區的文藝性,所以弄了個節目來表演,也是跟文藝有關。那你們是不是要開放給他一起使用?是不是要有一個標準,還是要有一個……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本來就是近用頻道的設計意涵,如果有爭相使用的情況的話,根據美國的情況,最簡單的模式叫做first come first served,原本近用頻道的意涵就是這個樣子。 在場人員:先來…… 石主任委員世豪:對,先來先用。 在場人員:我們有訂一個使用規範辦法,所以相關的部分還有一些更細膩的辦法。 主席:沒什麼爭議吧! 楊委員麗環:就給他們去處理,你們去管這個幹什麼? 主席:各位委員有什麼意見? 楊委員麗環:由中央去管這些細項的部分,你們去管幹嘛? 葉委員宜津:不是啦!這是好事,而且NCC自己提出來他們願意去管,要給他們拍拍手。 楊委員麗環:你們可以去管嗎? 羅委員淑蕾:那你們要想想自己有沒有辦法管,我都覺得很懷疑耶! 在場人員:管是好事,但很難管。 劉委員櫂豪:這個方向是好的,我認為你們不只是要獎勵,還要約束他們。 葉委員宜津:趕快通過啦! 楊委員麗環:好啦!給你們管啦! 羅委員淑蕾:一般是這樣,我們每一次立法都是從嚴,可是執法都是從寬,每次都弄成這個樣子。 楊委員麗環:不會,這個不會嚴啦! 羅委員淑蕾:你們自己要考量到能不能做到,要能夠做到,我一向都是寧願法律訂得鬆一點,讓大家在執行時都能夠做到,這才是最最重要的。 葉委員宜津:這個東西擺在那裡,就是讓人家可以去做,但是到底有沒有人要去做,他們也不能強迫人家,如果都沒有藝文團體要去做這個事情,他們也不能強拉人家來做啊!但是,至少訂出了一個辦法,鼓勵大家可以來做。 劉委員櫂豪:好啦!贊成啦! 主席:好,第四十條照院版通過。 處理第四十一條。也是只有院版。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希望媒體可以讓民眾直接瞭解到他們的經營模式,所以辦理公民媒體識讀教育,提升民眾得以瞭解跟監督媒體的能力,因此我們特別加上這一條。 葉委員宜津:沒有意見,只是「主管機關得予補助」的部分,我們不知道你們用了什麼辦法,還是到時候又在那裡圖利,會有這種疑慮。 楊委員麗環:這部分你們要怎麼執行?寫得是很漂亮,也很有意義,但是要怎麼做? 劉委員櫂豪:我的意見還是跟剛剛一樣,要補助相關活動,即便沒有這一條,本來依據行政措施就可以做了。這不可能,哪有立法規定…… 楊委員麗環:我很懷疑你們要怎麼做。 劉委員櫂豪:我認為你們即使沒有這一條也可以補助、辦這些相關的活動,你們都還是可以做啊! 楊委員麗環:不是,你們的立意這麼漂亮,但是連你們要怎麼做我都不知道。你們只給錢就好了? 石主任委員世豪:做法可能有很多種,第一個,由人民團體主動辦活動…… 葉委員宜津:主委,這一條不要好不好?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還是建議是不是可以把這一條保留下來,因為我們真的很希望能夠讓民眾瞭解媒體,而且可以直接參與…… 楊委員麗環:不用。 葉委員宜津:對啊!到時候就用這一條去辦烤肉、自強活動了…… 楊委員麗環:有本事的人就全部去…… 主席:楊委員也表示反對,第四十一條刪除。 第五章章名保留。 處理第四十二條。有院版、民進黨的版本、楊委員的版本以及葉宜津委員的修正動議。 楊委員麗環:前面保留,後面怎麼…… 石主任委員世豪:因為這跟前面的制度扣在一起,罰則是不是就全章保留? 楊委員麗環:罰則全部保留。 葉委員宜津:罰則都保留。 主席:好,第五章全章保留。第四十三條也是嘛!現在翻到第79頁,第六章損害賠償…… 石主任委員世豪:在第78頁的第二十二條部分可能要先停下來,也就是民進黨黨團版本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兩個過渡條款,這不是單純的罰則。 主席:好,先處理第78頁第二十二條的過渡條款。 楊委員麗環:原則上法不溯及既往,現在連法都還沒訂立,如果之前已經有這個法,你們要再去追究他們,這是可以的,但是後法要規範前法,我覺得這個違反了立法的精神,所以堅決反對。 劉委員櫂豪:我們立這個法最主要的就是要消弭媒體壟斷的情形,如果沒有這個…… 楊委員麗環:一旦通過實施,你們立刻執行的話,就可以處理過渡的部分,但是現在連法案都還沒有通過,在沒有完成立法之前,你們就先把它綁住,說是只要這個法通過了以後你們就全抓。本來民主時代的精神就是法不溯及既往,這是基本原則。就我個人方面,我倒不是為了誰,因為也可能有好幾家媒體或者是有其他的情況,今天如果你們要去管別人,為什麼我們要先立法?就是因為要師出有名,之後你們再去抓那些犯罪者。原本也沒有酒駕的處罰規定,在訂立規定之後我們才去抓酒駕的人,你不能說以前也有人喝酒駕車,那我們就全部去追回來,這樣嚇死人了!我認為這是非常不民主的一個做法。 劉委員櫂豪:楊委員,我說明一下,當然這是法律適用的一個原則,但不是放諸四海皆準,我想主委應該很清楚,剛剛講到刑法的部分,對於人身自由,甚至是生命,那是最嚴重的一種剝奪行為,所以依照罪刑法定主義,絕對要適用對行為人最有利的法律狀態。我對這個法律也沒有那麼堅持,因為目前也沒有出現托拉斯的壟斷情形,但是說實在的,我們也不知道這個法要立多久,雖然期待它能夠很快完成立法,但立法院之內的狀況瞬息萬變,搞不好會立個兩年、三年,也都沒有人知道啊! 楊委員麗環:不會啦!其實我們都沒有意見,今天就可以送出委員會啊! 劉委員櫂豪:我認為這是輕重緩急、價值選擇的問題,對於反媒體壟斷的情形,如果我們認為即便是影響兩、三個人在財產上的權益,但這是在於保護兩千三百萬人的閱聽基本權利,即便由於溯及既往或不溯及既往而影響到兩、三個人的基本權利,這也是我們的一個價值選擇。 楊委員麗環:因為兩、三個人過去可能有違反的行為,所以現在還沒立法之前,你們要先把他們抓起來,這違反民主原則,我相信民進黨是最尊重民主的。 葉委員宜津:主席,我建議這樣,我覺得兩位委員所說的都有道理,楊委員說我們大概很快就通過立法了,看我們今天的效率大概也是啦!所以,有關這個過渡時期,大概也不太需要用得到…… 楊委員麗環:不需要。 葉委員宜津:先保留一下,如果真的…… 主席:好,就先保留,看等一下開會的狀況。 葉委員宜津:如果真的很快通過就不用過渡條文…… 蔡委員其昌:就算待會兒通過得很快,還是有矛盾之處!因為委員會通過不表示就過了,朝野協商也可能放好幾年。 葉委員宜津:對啊!所以先保留。 主席:民進黨版本的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先保留,等一下我們進行第二輪討論的時候再進一步處理。 第六章章名「損害賠償」先保留。 處理第四十六條。只有院版。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三個民事的法律效果都跟前面院版條文的法律效果有關係,是不是三個條文都保留下來? 主席: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先保留。 第七章章名保留。 處理第四十九條。有院版以及楊委員的版本。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是課予主管機關的義務,他們每兩年要把整個通訊傳播市場的最新情況對外公布,是不是可以就這樣通過了? 楊委員麗環:就通過吧!這個就是要他們監督工作而已,沒有什麼…… 在場人員:照哪個版本?照院版…… 楊委員麗環:照我的版本啊!為什麼是院版? 石主任委員世豪:請照楊委員的版本通過。 主席:第80頁的第四十九條照楊麗環委員的版本通過。 楊委員麗環:院版的第四十九條照我的第十七條條文通過。 石主任委員世豪:楊委員版本第一項的「並公告之」是不是可以刪掉?因為在第二項就有了,也就是依楊委員版本修正後通過。 葉委員宜津:對,不用寫兩次。 主席:第一個「並公告之」先取消掉,因為後面已經有第二個「公告之」了。 楊委員麗環:這應該是不小心再打進來的字。 主席:修正通過。 石主任委員世豪:第81頁沒有院版,但有民進黨黨團跟楊委員的版本,是不是容許我們說明一下?因為現在新訂的法規普遍不訂施行細則,不再授權主管機關就全法施行後自訂法規,行政院法規會也希望授權都要明確,不再訂一般的施行細則,是否可以不留這個條文? 葉委員宜津:可以。 楊委員麗環:沒意見,我們兩個的刪除。 主席:民進黨版本的第二十四條、楊麗環委員版本的第十八條刪除。 處理院版的第五十條。 石主任委員世豪:涉及各條文的施行日期,如果院版第六條不保留的話,建議民進黨版本,不過因為現在各版本都保留,是不是第五十條全部保留? 葉委員宜津:保留。 主席:保留。 第一輪的討論結束,現在請議事人員跟NCC立刻將相關條文以及前後條文的對照關係加以整理,大概要多久? 在場人員:今天拿不出來。 葉委員宜津:明天。 楊委員麗環:明天早上。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回去後,業管處要…… 主席:我們現在要第二輪…… 葉委員宜津:早上叫你們調整做文字修正的部分,有沒有辦法今天就能拿出來? 石主任委員世豪:文字精準度涉及將來施行時的標準,我們還是希望由業務主管處逐一再去處理。 主席:我們還是要處理第二輪。 蔡委員其昌:至少像定義的部分可以先處理,這種不需要整理啊! 主席:先休息10分鐘,等一下進行第二輪的逐條討論。 楊委員麗環:建議主席,剛剛我們大致上同意,需要文字修正的全部都先拉出來,在第二輪的討論時,對於有一些比較有爭議的條文,NCC趕快把它挑出來,等一下你們就針對那些部分跟我們講,這樣會比較快一點,好不好?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處理第二條。 針對第二條,羅委員淑蕾等提出修正動議。 羅委員淑蕾等所提修正動議: (名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廣播電視事業:指經主管機關許可或登記,並發給執照之廣播、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含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及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 二、媒體事業:指包括本條第一款之各類廣播電視事業、多媒體內容服務傳播平台之電信事業、全國性日報及網際網路內容事業供應者。 三、無線電視:指依廣播電視法取得執照之電視事業。 四、新聞及財經頻道:指以製播新聞、財經、資訊、時事報導或評論為主要內容並在系統播出之頻道。 五、全國性廣播:指以無線電傳播聲音節目並在全國半數以上之直轄市、縣、市,以直接播送或與其他電台協議於同一時間或一週性先後播送相同節目之廣播電台。 六、全國性日報:指每日晨間發行,以中文刊載新聞、財經、資訊、時事報導或評論為主要內容並在全國半數以上之直轄市、縣、市販售之新聞紙。 七、網際網路內容事業:指經由網際網路提供線性頻道之視訊服務經營者。 八、市占率:指在一定期間或時段內,某特定媒體事業之閱聽數,占該特定媒體市場所有閱聽數之百分比;無確切閱聽數資料之媒體事業,全國性日報依發行量、其他媒體事業參酌廣告收入進行市占率計算。但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及多媒體內容服務傳輸平台之電信事業,依訂戶數之百分比。 前項第八款市占率之調查及詳細計算方式,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之。 提案人:羅淑蕾  葉宜津  劉櫂豪  魏明谷 葉委員宜津:請問NCC有沒有看過羅委員的版本和本席的版本相差在哪裡? 石主任委員世豪:因為定義與後面相關法條的意義有關聯,所以我們在談定義的時候,或許會有兩種作法,一、各條文修完之後,再統一處理定義;二、如果先討論定義的話,就用最大範圍將每一款的名詞都定義之後,再去處理後頭的規定。我建議最後再處理定義條文會比較容易。剛剛我們法務處的同仁整理了六條可以在第二輪先行討論的條文,是不是可以先行處理? 蔡委員其昌:主委,我們還是先定義,定義完之後,NCC的版本若有道理,我們再改這部分。也就是我們討論定義的時候,我們一定知道你們後面是哪一條,除了現在遺漏的,否則就按照這個。主委擔心我們定義完之後,萬一後面有一條,大家都覺得很合理,但是跟定義有一點矛盾,但這是極少數的。 劉委員櫂豪:我贊成蔡委員的說法,因為這些法條都不是獨立的,不論採取哪一種方法,都有它的關聯性,反正我們就是先討論,萬一回頭真的要修改,我們再來修改。 主席:繼續討論第二條。 葉委員宜津:第二條第一款廣播電視事業:「指經主管機關許可或登記,並發給執照之廣播、電視事業、有線廣播究竟系統經營者……」中之「電視事業」指的是無線電視,大家的版本都一樣,都只寫著電視事業…… 主席:幾個版本大致上都一樣,只有民進黨版本第一款「媒體:指系統、無線電視、新聞及財經頻道、全國性廣播與全國性日報。」與其他版本不同。所以,我們要先處理民進黨的版本。 楊委員麗環:第一個所謂的媒體,其實它的範圍非常廣泛,可是你們卻把它界定為這幾項而已,這與我們認知的媒體完全不一樣,所以本席比較贊成本席的提案,還有行政院的版本、葉宜津委員的版本及羅淑蕾委員的修正動議內容…… 葉委員宜津:媒體二字太籠統…… 楊委員麗環:對,它本來就很籠統,可是民進黨又把它定義為只有那幾項,這樣會很矛盾。 蔡委員其昌:其實大家統一討論出一個版本之後,指出媒體是什麼東西之後,再來修改這一條就好了。因為其他版本都沒有使用「媒體」這個詞,像楊麗環委員的版本第一項是廣播電視事業、第二項媒體事業、第三項是跨媒體…… 羅委員淑蕾:其實民進黨版本的第一項「媒體」就是我們整合版本第二項…… 葉委員宜津:召委,其實只是條次、款次不一樣,所以民進黨版本中的媒體是本席提案條文第四款的媒體事業,大部分人的第一款稱之為「廣播電視事業」,而我們現在討論的是廣播電視事業。 劉委員櫂豪:因為本法開宗明義就寫著防止媒體壟斷,所以本席建議第一款還是先做媒體的定義,至於它的範圍要多廣,就像蔡委員剛剛說的,我們把後面的條文都通過之後,再來界定。這樣就不衝突啊! 葉委員宜津:那麼現在就要把我們版本中的「媒體事業」拿來和民進版本的「媒體」一起討論。 楊委員麗環:本席的看法是先不管民進黨版本第一款的媒體,如果加了「媒體」,又將它限縮起來,而其他新聞也都算媒體,這裡用「媒體」二字就有些奇怪。 劉委員櫂豪:我們一定會定義到媒體或媒體事業這件事情,我認為開宗明義的將它放在第一款是有其道理的,因為我們就是要規定這件事情;只不過它的範圍要規定到哪裡,我們可以先討論後面的條文之後,再來定義它。 主席:第二條先從廣播電視事業開始討論。 葉委員宜津:雖然大家的第一款都一樣,但是本席還是要做自我修正,將本席版本的第三行「電視事業」,修正為「無線電視」,使其定義清楚;而且我們現在已經有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石主任委員世豪:召委、各位委員,我做簡單的補充,其實剛才葉委員的建議更精準,我們原本的文字跟著廣播電視法第二條的定義,它叫做「廣播、電視事業」,意思是廣播事業、廣電視事業。 葉委員宜津:對,所以我們還是精準一點比較好。 楊委員麗環:是不是改為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這樣兩個都很清楚了,就是單一落款。 葉委員宜津:對,我們就是這樣的意思。 楊委員麗環:葉宜津委員所提修正動議條文跟本席版本的第一款和第二款條文幾乎一模一樣。因為後面是有線電視,那前面就是無線電視,因為電視事業就是有線和無線而已。本席是同意的。 葉委員宜津:對,如果大家對於第一款名詞定義沒有意見的話,就先這樣定義,好不好? 楊委員麗環:廣播電視業。 葉委員宜津:廣播、無線電視事業。 石主任委員世豪: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 蔡委員其昌:葉委員,你提出的第三款又有無線電視耶! 葉委員宜津:那是不一樣的,這是系統經營者的意思。那是另外的定義,而我們這裡是指系統的意思。 楊委員麗環:再唸一次啦! 葉委員宜津:蔡委員,我這裡定義的是無線電視事業,而第三款則是定義無線電視。 主席:好,第一款修正為「……並發給執照之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依照葉委員版本修正通過。 楊委員麗環:哪裡是?是我的版本好不好? 蔡委員其昌:依兩位委員的版本修正通過。 葉委員宜津:我的版本第三頁倒數第二行多一個頓號,因為我有「及」了所以那個頓號刪掉。 楊委員麗環:依楊麗環委員和葉宜津委員版本修正通過。 主席:好,第二條第一款依照楊委員及葉委員版本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第二款媒體事業。 石主任委員世豪:差別在於日報部分,是不是全國性日報稍有出入而已?其他都是一樣的。 楊委員麗環:不要全國性啦!因為只要不超過三分之一的時候,都可以,所以有沒有全國性,並不重要。日報就是日報,沒有超過一定的量就不會受到影響,因為現在日報根本進不了門檻,卻非得要規範全國性日報,萬一它在地方就超過的話,那怎麼辦? 石主任委員世豪:現在只有更生日報、民眾日報是較像是民間的地方日報,其他地方報紙已經不多了。 楊委員麗環:對啊!就是日報嘛!你就不管它。 葉委員宜津:好,我對這個不堅持。 楊委員麗環:不需要全國性啦!好不好?就照我的條款…… 蔡委員其昌:他是擔心發行量會不會很大。 楊委員麗環:不用擔心,因為日報就是日報,你們不用規定它是地方或者是…… 葉委員宜津:這個要保留一下,因為媒體事業除了日報和全國性報紙以外,NCC的版本還有雜誌、週刊,我們只要在這裡定義就不要加入雜誌、週刊了。 楊委員麗環:雜誌、週刊就不要了,因為這些常常發行不到半年就死掉了。 石主任委員世豪:跟委員報告,第一,其實剛才第一款有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我們剛才不堅持是因為它的管理都是比照衛星節目供應事業,當然我們現在也有很多集團像福斯是境外的,而且頻道數目也不少,看委員覺得要不要納入?至於媒體事業部分會有兩種思考,就是我剛剛建議第一款要在最後處理的原因,因為定義會涉及後面條文,只要它申報還是要予以管制,這時候納入與否就會有很大的差異。如果是申報的話,其實範圍廣也無傷。至於雜誌的部分,其實有些雜誌的影響也不小,現在雜誌出版事業的總數很多,但是固定出版的不多。 主席:雜誌、週刊不用管啦! 楊委員麗環:我覺得不用啦! 主席:楊委員也認為不用管,只要抓大放小。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提供兩個屬於週刊型的雜誌供委員們參考,一個是時報週刊,另一個是壹週刊,這些都屬於週刊。 謝處長煥乾:我們從立法技術觀點來看,第二條是有關本法用詞定義,所有的定義就是為了後面所有規範性條文出現的文字來定義的,所以後面的條文需要什麼,前面才定義什麼,現在變成我們後面再有一些,規範的範圍就會有滿大的差異,所以如果後面文字確定的話,其實定義就可以確定。現階段如果沒有配套去處理的話,當在處理後面文字時就會變成…… 主席:好啦!我們繼續處理目前的問題,這個不用再討論。雜誌、週刊都不用管。 石主任委員世豪:所以時報週刊跟壹週刊都不要在…… 主席:對啦! 葉委員宜津:這個我保留,既然NCC這麼說,我保留。另外,第一款我可以同意NCC…… 主席:哪個地方保留? 葉委員宜津:就是媒體事業不包括週刊、雜誌,這個我保留,這個真的可以再考慮一下。我們再回到剛剛主委講的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我同意這個可以加進去,因為現有的就是有另外的管制,比如境外進來的必須要登記、要設立分公司,這些都很重要,所以我同意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可以加進來。 楊委員麗環:你只有申報,那許可也算在裡面嗎? 葉委員宜津:所以那個頓號還是要保留,然後再增列「衛星廣播……」 石主任委員世豪: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楊委員麗環:有必要嗎? 葉委員宜津:最後一句話就照行政院的版本增列「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楊委員麗環:這個有播出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福斯集團的節目就很多了。 葉委員宜津:這是一定要的,一定要讓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在這裡設立分公司,不然我們完全拿他們沒轍,這樣不是辦法。 楊委員麗環:好啦!日報的部分,就用全國性日報。 主席:好,謝謝楊委員。增列「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 葉委員宜津:沒有。 主席:好,本款依照葉委員及楊委員的版本修正通過。 進行第三款。 葉委員宜津:第二款保留,因為媒體事業還沒有定案。 主席:第一款修正通過。第二款楊委員也同意增列全國性日報,那現在…… 葉委員宜津:不是啦!是雜誌、週刊要不要進去?因為他這些…… 楊委員麗環: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你們可以…… 石主任委員世豪:執照也要申請…… 主席:第二款的媒體事業的部分,本席認為應該抓大放小,因為…… 楊委員麗環:如果每個雜誌都去管制,那累死了! 主席:現在楊委員也同意增列全國性日報。 楊委員麗環:雜誌部分放棄好不好?以前像黨外辦個雜誌才幾千本就要去登記,裡面也有不同的言論,這個我反對。 主席:雜誌、週刊都不要列進去好不好? 楊委員麗環:對啦!不要列進去,因為這本身就是要放一條生路給不同聲音的…… 葉委員宜津:不是啦!我們這個是在計算它的影響力的時候,可能會有影響。訂這個法是依現有標準來看,我們覺得這些雜誌、週刊都不大,所以它的影響力就不會很大,既然影響不大,事實上我們也就管不到它嘛!可是哪天如果真的有…… 楊委員麗環:要不然等到有很大的量以後才…… 葉委員宜津:這個法不能等到哪天達到一定的數量以後我們再來訂定…… 楊委員麗環:譬如日報部分,你們的解釋是希望抓大放小,好,那我就同意全國性的日報才要登記,但你現在是只要雜誌就要登記,如果只辦個幾千本的雜誌也要登記審查豈不累死了!要不然就是大…… 石主任委員世豪:它不會自動就要登記審查,所以我剛剛說過,定義會涉及後面的規定要怎麼去操作。如果只是要把它的影響力納入計算的話,一般都不會登記、審查,也不會管理它。但是它大到相當程度的時候就要被納入一併考量,尤其是週刊的部分,因為週刊的新聞性也很高,而月刊的新聞性比較低,是比較專題和深入性的。一般來說影響最大的是週刊。原來院版也是集中管理週刊,它是為了定義週刊而特別去定義雜誌的。 葉委員宜津:對啊!我們只是定義它的名稱,並不是要管它。現在我們看都沒有問題,所以我們就不定他,可是等到有一天它已經大到真的有影響力的時候,我們才要定義它,人家會說我們太有針對性。 楊委員麗環:你是在自圓其說,因為只要納入定義,將來就要申報,也就是要管理它,對不對? 葉委員宜津:沒有!怎麼有! 楊委員麗環:我們要管得到它,是因為它有超過一定的量,但現在是全部都要登記。 石主任委員世豪:在院版裡面之所以需要定義週刊是因為在第二十三條要規範跨媒體壟斷,而且它要相當於15%電視頻道的收視率,所以那個時候我們要把它的影響力納進來計算,如果影響力太小的話,根本就不需要計算了,所以當它大到一定程度就有必要納入計算,因為有些週刊真的影響力不小,如果它同時有日報、新聞頻道的話,它的影響力跟一般的雜誌是完全不一樣的。 謝處長煥乾:它不會單獨管理日報,但是它跟電子媒體整合的時候…… 石主任委員世豪:它不會單獨管理日報也不會單獨管理雜誌。 楊委員麗環:我們的電子媒體常常因壹週刊丟了爆炸性的新聞以後就鋪天蓋地的報導,那這個要算在壹週刊還是電子媒體有太大的影響力? 石主任委員世豪:只有它大到很大程度的時候,就要算整個集團的週刊部分的影響力,綜合性的時候才要算,沒有例行性的管制,完全沒有單獨管理週刊。在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是只有針對跨媒體部分大到某種程度的時候才會計算,只有例外的時候再進來,如果完全沒有例外的話,當然可以刪除。委員應該有看過某個報紙在禮拜二就會預告禮拜三的精采內容,禮拜三就報導這個內容,禮拜三當天又在精華報導當期的內容。如果這段內容在新聞頻道出現的話,等於是出現三次。 葉委員宜津:這個先保留一下,好不好? 羅委員淑蕾:如果這部分保留,那後面的那個…… 楊委員麗環:我覺得,我們再這樣管下去,我看媒體不用生存了。 主席:葉委員還有沒有意見?你還是堅持週刊、雜誌要算在內嗎? 葉委員宜津:這是定義啦!我的意思不是週刊、雜誌要管制,為什麼要定義,就是將來如果媒體影響到、大到一定程度時,我們必須要算它的影響力。 楊委員麗環:這部分先保留,等一下再討論。 主席:這部分先保留,先進行第三款,等一下再回過頭來討論。 第三款新聞頻道,楊委員版本是在第五款。 葉委員宜津:對啦!就先保留,因為我們要看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的結果是如何。 主席:好,我們現在進行第三款新聞頻道。 楊委員麗環:也就是本席版本的第五款。 主席:對不起!先處理第二款新聞節目,楊委員版本是在第四款。葉委員和羅委員的版本都沒有新聞節目。 楊委員麗環:新聞節目和新聞頻道應該一併討論,葉宜津委員的版本是新聞及財經頻道。 葉委員宜津:沒有啦!現在還沒有討論到那裡,現在討論的是NCC的新聞節目,這部分我們兩個版本都沒有修正文字。 楊委員麗環:我有啦!我有提出新聞節目與新聞頻道,而葉委員的版本是新聞及財經頻道,其實我們這兩個版本是一併的。 在場人員:兩法歸一法。 楊委員麗環:對啦! 主席:其實新聞節目與新聞頻道可以合併在一起。 楊委員麗環:對啦!因為頻道裡面是採內容…… 葉委員宜津:不一樣啦!我舉實際例子給大家聽,譬如華視、中視不是新聞頻道,但是有新聞節目,我覺得這些也有需要列入管理,並不是只管新聞頻道的新聞,而不管這些綜合臺的新聞。一樣的,如果綜合臺的報導很離譜的時候,也是不行的。所以這部分我們可以支持NCC,將新聞節目與新聞頻道分開來。 主席:其他委員有沒有意見?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不是就以楊委員版本的第四款及第五款為主。接下來就是製播新聞節目之頻道跟葉委員的財經頻道。 主席:好,我們先通過楊委員版本的第四款新聞節目。 現在進行新聞頻道。 葉委員宜津:也OK。 主席:但是葉委員的版本是新聞及財經頻道。 葉委員宜津:第三款新聞頻道沒有問題,第四款的新聞頻道,本席建議增列「新聞及財經頻道:指以製播新聞、財經、資訊、時事報導或評論為主要內容並在系統播出之頻道。」NCC可以嗎?也就是新聞頻道加上財經頻道。 石主任委員世豪:葉委員的定義後面還是要以系統播出的為限,是不是要對後段文字「在系統播出」做處理呢? 葉委員宜津:好,我不堅持,但是財經要放進來。 楊委員麗環:為什麼財經要放進來? 葉委員宜津:因為會有人在節目上亂報明牌。 楊委員麗環:哦!亂報明牌。 葉委員宜津:後段文字「在系統播出」等字可以刪除,沒有關係,也就是到「……主要內容。」就可以了。 石主任委員世豪:因為「時事報導或評論」等文字在新聞節目就有定義了,所以它以製播新聞那邊大概就已經涵蓋了。 葉委員宜津:好啦!我不堅持,反正就是要「新聞及財經頻道」,好不好? 楊委員麗環:行政院版的第三款,也就是本席版本的第五款修正為「新聞及財經頻道」,而內容、解釋部分要怎麼寫呢? 主席:指以製播新聞、財經、資訊…… 楊委員麗環:資訊的定義為何?哪一方面的資訊? 葉委員宜津:好啦!這我也不堅持,反正我就是要把「財經」放進來。 楊委員麗環:只要把「財經」放進去,刪除「資訊」兩個字。 葉委員宜津:好,刪除「資訊」兩個字,沒有關係;之後文字為「時事報導或評論為主要內容之頻道。」這樣就好了。大家的版本都有「時事報導」等文字,只有你們的版本沒有。 石主任委員世豪:因為在新聞節目定義裡面就已經有「時事報導和評論」了。 楊委員麗環:新聞節目定義中已經有了,就不需要再增列「時事報導和評論」等文字了。也就是修正為「指以製播新聞、財經為主要內容之頻道。」好不好?就把葉委員版本的「財經」兩個字加進來就好了。 葉委員宜津:好,因為前面已經有新聞節目的定義了,所以這裡可以刪除,OK。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不是可以改為剛才委員們所討論的「新聞及財經頻道:指以製播新聞、財經等節目為主要內容之頻道。」? 葉委員宜津:好,可以。 楊委員麗環:沒有問題。 蔡委員其昌:請問「之頻道」和「在系統」有何差別? 石主任委員世豪:因為它可能在MOD或無線台播出。 在場人員:如果在系統播出,就變成限縮範圍。 石主任委員世豪:對,它就只能在系統播出。 楊委員麗環:只要是頻道就好了,因為有系統頻道跟…… 主席:好,第四款通過,新聞及財經頻道:指以製播新聞、財經等節目為主要內容之頻道。 葉委員宜津:所以,第四款應該是以本席的版本來修改的吧! 在場人員:是以葉委員的版本為主? 楊委員麗環:哪是呀!也是以本席的版本修改的。 主席:依照楊委員及葉委員的版本修正通過。 進行第四款製播新聞節目之頻道。 楊委員麗環:這是NCC的版本,我的版本是第六款。 葉委員宜津:對,這個OK,我是支持NCC的。 楊委員麗環:這跟我的版本是一樣。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 主席:依楊麗環委員版本的第六款通過。 石主任委員世豪:報告委員,製播新聞節目之頻道,是指固定還是經常製播之頻道?要用哪個用語會比較好?固定的意思是定時,但如果我們這樣規定之後,它很可能會改成,比如10分或30分,錯開播出時間,所以要用固定還是經常? 楊委員麗環:你是說新聞及財經頻道部分? 石主任委員世豪:不是,是製播新聞節目之頻道。 葉委員宜津:經常就好了。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否改為經常就可以了? 蔡委員其昌:照院版通過就好了。 楊委員麗環:好,照院版通過。 主席:第四款照院版通過。 進行第五款新聞紙。 楊委員麗環:接著討論第七款嗎? 主席:新聞紙。 楊委員麗環:你的第五款,也就是我的第七款。我的版本跟你們是一樣的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它是為了定義日報而定義的新聞紙。 楊委員麗環:也就是葉宜津委員版本的全國性日報? 葉委員宜津:我沒有。 石主任委員世豪:不一樣。 楊委員麗環:那這部分就只有我們兩個版本? 石主任委員世豪:對。這是為了第八款而去定義新聞紙。其實葉委員版本也有提到新聞紙,所以可以先保留新聞紙的定義。 楊委員麗環:應該是OK啦!先通過本席版本新聞紙的定義,好不好? 主席:按照院版第五款通過,也就是楊麗環委員版本的第七款。 第六款日報。 楊委員麗環:也就是葉宜津委員版本的全國性日報。 主席:第六款按照葉宜津委員版本通過。 楊委員麗環:NCC有沒有意見? 石主任委員世豪:其實日報與全國性日報的定義並存並不會相互妨礙。日報與全國性日報都保留下來。 主席:全國性日報按葉宜津委員版本通過。 現在進行第七款雜誌。 楊委員麗環:我是不同意的;你不同意,我也不同意。 主席:雜誌部分,楊委員和蔡委員都不同意。 葉委員宜津:我建議把「晨間」兩個字刪除,否則,主委說全國性日報定義中的晚間發行的話,就不算。 石主任委員世豪:如果「晨間」,那晚報就不算。 葉委員宜津:好啦!「晨間」兩個字刪除。 主席:第六款全國性日報葉宜津委員版本的「晨間」兩個字刪除。第六款按照葉宜津委員版本修正通過。 現在討論雜誌的問題。 石主任委員世豪:因為楊委員不贊成,是不是雜誌和週刊就保留? 葉委員宜津:好,看第二十二條的結果如何再回頭討論。 主席:雜誌、週刊要保留嗎? 葉委員宜津:如果後面沒有就把它刪掉,如果後面有,再來定義。 蔡委員其昌:先刪除,如果後面有再恢復啦! 葉委員宜津:我沒有意見。 主席:好,雜誌和週刊,先刪除。 楊委員麗環:還有「新聞資訊與時事評論週刊」也包括在內,一併刪除,也就是第七款、第八款及第九款先刪除。 蔡委員其昌:第七款、第八款及第九款先刪除,如果後面有需要再恢復。 楊委員麗環:對啦!先刪掉啦!我同意啦! 主席:第七款雜誌、第八款週刊及第九款新聞資訊與時事評論週刊都刪掉。 楊委員麗環:暫時先刪掉。接著進行網際網路內容事業。 主席:網際網路內容事業部分,葉委員、羅委員都有提出修正版本。 楊委員麗環:他們都是照我的版本,所以,就照本席的版本通過。 主席:請說明何謂線性頻道。 石主任委員世豪:線性頻道是從歐盟的AVMS的指令裡面抄出來的,叫做liner program,這是英文的用語,不是我們中文的說法,我們中文的說法應該是按時序先後編排節目順序播出的意思。如果用「線性」兩個字,就等於直接抄歐盟指令,我不知道中文應該怎麼理解,不過我可以告訴各位整個背景。「線性」這兩個字的意思,叫做liner。我們會花功夫去解釋,因為我們知道它的來源是歐盟的指令。 楊委員麗環:你用比較口語的說法來解釋?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剛剛已經說過了。 楊委員麗環:你再講一次。 石主任委員世豪:即按時間排序、順序播出節目的頻道,就叫做「線性」,這跟點取的是不一樣的。 楊委員麗環:它就是按照排序的時間,那就按照我們三位委員的版本…… 羅委員淑蕾:其實大家都知道線性的名稱,假如真的要將剛才主委所說的那些文字加入…… 楊委員麗環:你在解釋的部分寫一下就好了。 羅委員淑蕾:對啊!就照這個通過好了。 主席:在立法理由裡面補充說明。 羅委員淑蕾:對啊!寫在立法理由就好了。 主席:好,按照楊委員、葉委員及羅委員版本通過。 第十款年平均收視率,這個沒有一個人贊成。石主委,不管是楊麗環委員還是民進黨的版本,甚至現在羅淑蕾委員、台聯和親民黨都提出跟你們不同的版本,主委,你們要嚴肅的面對。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先以剛才羅淑蕾委員的版本第八款來看,市占率「指在一定期間或時段內,某特定媒體事業之閱聽數,佔該特定媒體市場所有閱聽數之百分比;無確切閱聽數資料之媒體事業,全國性日報依發行量、其他媒體事業參酌廣告收入進行市占率計算。……」其實在無確切閱聽數之前就是收視率、收聽率和閱讀率的換算百分比,所以其實這與原始資料一樣。 葉委員宜津:主委,我們先誇講你一下。他剛剛講得很清楚了,如果你不堅持專有名詞「收視率」,事實上是一樣的,我們這裡的市占率就是指閱聽數,而閱聽數當然就是收視占有率的意思,也跟你們的意思一樣,既然委員們的版本大部分用的是市占率,只要定義好什麼叫市占率,其實也都OK啦! 主席:只是在分母定義的問題。 葉委員宜津:對啦!也就OK啦!好不好? 石主任委員世豪:就是大家用的原始資料是同一筆原始資料。 楊委員麗環:沒有啦!哪裡是!都一樣啦!他們的版本都是抄我們的,而葉宜津委員的版本有分細項。 石主任委員世豪:其實三個版本的原始資料就是收聽數、收看數和閱讀數,分母是什麼的差異而已,所以三個版本的原始資料全部都相同。可是在定義上,我必須很誠實的說,市占率在產業經濟學有特別定義,我們現在等於立法排除產業經濟學的定義,市占率在產業經濟學的定義是在市場上所占有的比率,而不是收視數、收聽數和閱讀數,市場占有率說得很清楚就是指在市場上占有的銷售額、市場規模、人數等等,這有特別的定義,因為市占率在公平交易法裡面有一模一樣的文字,它的計算就是指那個,但是現在大家的原始資料全部一樣。 主席:好,楊委員有沒有補充說明? 楊委員麗環:我這個部分還是這樣定義市占率,當然石主委是太有學問了,他的計算之複雜。我看了一下,像德國、韓國都很簡單,可以算得出來訂戶數等等,另外就是依廣告收入進行市占率計算的部分。我們還有接觸率的定義,也就是在一定時間的計算,其實這跟收視調查相同。但是基本上如果它的意思沒有差別太大的話,我們和葉宜津委員版本的市占率定義是比較接近的。 主席:對啦!按照葉宜津委員和羅委員版本修正通過。 楊委員麗環:沒有啦! 葉委員宜津:就三位委員的版本一起修正好了。 楊委員麗環:我看到葉宜津委員版本有特別提到細項,例如「全國性日報依發行量……」而本席的版本並沒有針對這部分特別提出。 葉委員宜津:應該要清楚一點比較好,好不好? 主席:就按照葉宜津委員、羅淑蕾委員及楊麗環委員版本修正通過。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真的必須很誠實跟委員們說明,市占率是專有名詞,現在我們等於是在這個法裡面定出這個專有名詞不具有的意義,那…… 葉委員宜津:主委,因為我們這裡的定義是指媒體的市占率,而你所謂的專有名詞的定義…… 因為我們這裡的媒體有太多種類。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跟委員們報告,德文的版本我很清楚,很多團體在引用德文資料時都引錯了,Zuschaueranteil和Marktanteil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文字,我相信葉委員應該知道我所說的意思,Marktanteil就是指在市場上的比率,Zuschaueranteil則是指在閱聽眾上的比率,這兩個文字是完全不一樣的,我們應該定義市占率而不是收視、收聽占有率,其實是沒有回到原來的文字。 葉委員宜津:主委,因為我們這裡的媒體有太多種類,這裡還會規範系統的部分,所以有時候就是指商業市場,我們才會定義這樣的市占率,如果單單用閱聽率,有時候它是用戶數來算的。 主席:按照葉委員、羅委員及楊委員版本通過。 楊委員麗環:要將「佔」字改為沒有人字旁的「占」字。 主席:現在石主委的意思是,你們對「市占率」這三個字有意見,其餘內容統統都同意? 劉委員櫂豪:主委的意思是,市占率在其他的法律有專有名詞是不是? 陳委員根德:市場率啦!他剛剛就講是市場率嘛! 劉委員櫂豪:不然,我們就再用另外一個名詞,例如用媒體市占率或媒體占有率,可不可以?就是我們專屬在這個地方用、這個定義就是在這裡用的。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不懷疑委員們的政治判斷,我只能說在專業上,市占率是專有名詞。 主席:媒體占有率? 葉委員宜津:我剛剛已經說了,還是用市占率。 主席:內容還是按照葉委員、楊委員、羅委員的版本,主要還是以葉委員、羅委員的版本修正通過。現在是市占率這三個字的問題,大家可以討論。 葉委員宜津:我剛剛已經說了,還是用市占率,因為這部分關係到它的生意…… 主席:確定修正為市占率。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還是請求先保留,如果後面的文字恢復了,再做處理。 主席:就先通過吧!閱讀率也沒有了!現在處理「聯播」的部分。 石主任委員世豪:楊委員提案第十一款還有一個接觸率。 楊委員麗環:接觸率有一點像收視率調查的內涵,這部分很麻煩,我們就算了! 主席:謝謝楊委員不堅持,這一款就不處理。 葉委員宜津:你們剛剛提到楊委員版本的哪個部分? 楊委員麗環:市占率之外的接觸率,本席覺得這部分太細…… 葉委員宜津:接觸率的部分不要了,我們現在要如何定義閱聽數,也就是我們現在所說的分母?如果沒有定義,就等於空白授權給NCC。 劉委員櫂豪:因為那是分母。計算市占率的時候,要有一個分母,葉委員現在問分母的定義是什麼? 楊委員麗環:那就用我的接觸率來計算?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必須說市場定義真的很複雜,未來在執法的時候,所面對的情況可能比委員現在想的還要複雜。 陳委員根德:對啦!那是要套公式,現在是要把時段放大,還是…… 葉委員宜津:沒關係,就先這樣過,我們再想一下要如何定義。 楊委員麗環:我必須講一下,葉委員的版本裡面有「無確切閱聽數資料之媒體事業」,如果本席版本裡面對接觸率的定義是做為它的分母的話,本席版本裡面的「接觸率」可能就要保留。 石主任委員世豪:楊委員提到的部分,如果只有一個媒體、一個閱聽數的話,它的分母很清楚,就以那個媒體的閱聽數去計算,可是跨媒體的時候有很多分母,不同分母上面的分子去累加的時候會遇到非常複雜的問題,這也是為什麼院版不要有這麼多的平均收聽收視率、閱讀率的最原始原因。委員現在要簡化到只有一個收視收聽數,用不同的分母去加的話,至少要保留楊委員提案中的接觸率,否則一跨媒體就沒辦法算。 楊委員麗環:所以本席提案中的接觸率要保留。 主席:因為這是最關鍵的部分,我們要做仔細的討論。 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請大家對市占率發表意見。 楊委員麗環:我們要改什麼比較好? 石主任委員世豪:謝謝各位委員。其實大家的目標一致,我們希望最有效的讓閱聽眾可以接觸到最多的來源與內容。對於定義裡面,用訂戶數占該特定市場訂戶數百分率,一般文獻不會用這種文字,所以這樣的文字訂定的確是比較特殊的,而且它所談的是市場占有率,用的是閱聽數,這一點確實會在相關的操作上產生困擾。 其次,如果以有線電視來說,它的訂戶確實按照現在每一戶如果全部都繳一樣的基本收視費的話,其市占率的概念是很精準的;可是如果以後大家都是自己組合不同內容、分組付費的話,這個收視戶和另外一個收視戶占總收入的比例是不一定的,以後的操作就會有一些變化情況。假設大家真的想精確規範的,是收視、收聽或閱讀特定事業所提供的廣播電視或報紙的內容占該類廣播電視報紙的總收視、收聽、閱讀的人數比例,那是最接近國際上一般的定義模式。 楊委員麗環:就照你剛剛講的。 管委員碧玲:主委的意思是內容同意,但是要改名字? 石主任委員世豪:剛才的說法,其實羅委員等四位委員連署的內容最接近這個行內定義的收視收聽占有率的模式。現在民進黨黨團的版本很明確的就是市占率。 葉委員宜津:好啦!我們可以接受羅淑蕾委員的版本。 主席:市占率的這一款照羅委員的版本通過。 葉委員宜津:我的版本和羅委員的版本不是一樣嗎? 主席:照羅委員、葉委員的版本通過。 繼續處理第十三款「聯播」部分。 楊委員麗環:本席的版本與行政院版本完全一樣。 主席:第十三款照楊委員麗環的版本的通過。 繼續處理第十四款「聯合經營」部分,楊委員也有相同的版本。 楊委員麗環:我的期間是三個月,行政院的版本是一年。 石主任委員世豪:建議維持在一年會比較好,因為對廣播電台來說,它們的空間會比較大;如果是三個月的話,等於他們每一季就要做一次報告。 葉委員宜津:支持行政院的版本。 主席:楊委員接受嗎? 楊委員麗環:主委說的時間比較長是什麼意思? 石主任委員世豪:如果是一年以上的話,就非常容易看到它的財務安排…… 楊委員麗環:就照院版通過。 主席:聯合經營部分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繼續處理第十五款「多系統經營者」部分。 石主任委員世豪:多系統經營者就是指各系統之上層有共同控制的關係,也就是現在所稱的MSO。這部分是在量測它對於個別頻道及個別平台控制力的時候,所需要的條款。 楊委員麗環:不需要了啦!占有率的部分都已經確定了! 葉委員宜津:支持行政院版本。 楊委員麗環:此處的定義,後面是哪一條條文來對應? 葉委員宜津:就是MSO。 石主任委員世豪:後面條文中有幾個地方有關聯,一、它必須包含系統與系統整合,還有系統與無線電視的整合,全都按此去規範的。 葉委員宜津:定義就是MSO,到了後面的條文,我們再來談。 主席:第十五款「多系統經營者」先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繼續處理第十六款「頻道代理商」部分。 葉委員宜津:都只是定義,一樣先通過。 管委員碧玲:這一款在民進黨的版本中並沒有…… 楊委員麗環:都保留啦!等一下看有沒有必要,沒有必要就不用保留。 主席:第十五款「多系統經營者」及第十六款「頻道代理商」均暫時保留。 葉委員宜津:民進黨的版本裡面沒有「頻道代理商」,民進黨要去做補強。 主席:繼續處理第四條。 葉委員宜津:第三條有關「市占率」的定義,本席版本的第二項「市占率之調查」要放進條文裡面。 主席:第三條有關市占率部分「前項第八款市占率之調查及詳細計算方式,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之。」要放進條文中。 管委員碧玲:第四條可以照院版通過。 主席:繼續處理第五條。 管委員碧玲:第五條的部分,請NCC對照一下楊委員版本,說明要我們支持的理由是什麼。 石主任委員世豪:如果是採取收視占有率或市占率,更需要這些資料;這邊只是要求各個廣播電視事業有協力之義務。在楊委員的版本裡面,將主體改成媒體,媒體事業的範圍就比較廣;院版部分則具體指定是哪幾類的媒體事業,會比較明確。這些最後都會彙整公告,讓外界都可以看到這些數據。 管委員碧玲:院版第二項,涉及營業秘密或涉及法規應保密事項或涉及個人隱私部分,雖然有這些例外,可以排除、要求他們提供;但是本席比較擔心的是,你們要求他們提供的,除了這幾項很明顯的之外,其他的數據、表格如果列得很細,會不會讓黑手過度控制?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些都會攤在陽光下,蒐集到資料後,都會對外公告,還是要循法制程序去訂定法規。 謝處長煥乾:它要業者提供的是審理整合案件時必要的資訊,就只限於這些。 葉委員宜津:因為有頻道代理商,所以第五條保留。 主席:第五條先保留。 楊委員麗環:好的,本席的版本也保留。 主席:繼續處理第五條之一。 謝處長煥乾:跟委員報告,如果間接股份以這樣的條文無限制的呈現,那就不得了!現在是課以…… 楊委員麗環:我比較擔心的是隱私權的問題,全部揭露的話…… 謝處長煥乾:它可以直接拿出來的就是股東名簿上的那些股東而已。 楊委員麗環:隱私權的部分,會不會有衝突?你們要注意一下。 謝處長煥乾:有關媒體的範圍,我們還要根據最後管制的範圍來確定。 楊委員麗環:請你們把相關條款拿出來。 管委員碧玲:因為只剩下這一款,這一款已經說好,你們參考證交法,然後去敘明文字,你們也同意啦,所以明天趕快把文字提出來。 楊委員麗環:請你們把其他相關條文拿出來對照一下,本條先保留。 主席:第五條之一先保留。 楊委員麗環:第二條定義部分尚有幾款保留,因為後面的條文皆與前面的定義有關,本席建議讓NCC的同仁先回去整理之後,我們再來處理。 管委員碧玲:後面保留的部分,如果涉及制度選擇,我們還是很快的翻過去,看看是不是有制度選擇之外,可以通過的部分。 葉委員宜津:我可以同意楊委員,但是有一個條件,就是明天早上一定要把今天要求的都整理出來,你們可能要加班到很晚。但是在這之前,我們是不是先通過第六條? 管委員碧玲:第二項還是有頻道代理商。 葉委員宜津:好啦!第六條也保留。 管委員碧玲:現在要NCC的同仁回去整理文字,可是明天我們要進行之前,還是得針對制度選擇的部分去做溝通,有了共識之後,才能進行下去;否則還是全部保留。有關制度選擇的溝通,他們都不來溝通,所以你們回去有沒有把握弄出一個整合版本?有辦法的話,就試擬出一個有可能的整合版本出來。 主席: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今天審查結果,請議事人員與NCC相關單位的幕僚人員共同整理,明天上午9時繼續開會。因為今天所有議事的整理工程非常龐大,晚上可能要徹夜加班,本席在這裡要對我們的議事人員及NCC相關的幕僚單位表示感謝,相關的議事內容必須在明日上午9時之前,送交本委員會。同時也要謝謝各位,讓今天很多觀念上的差距得以拉近,共同為防制媒體壟斷及多元文化的維護,打下基礎,讓明天的審理可以更加的順利。也希望朝野委員能和NCC共同努力,讓防止媒體壟斷的基本法律可以在明天順利通過。我們現在休息。 休息(16時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