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星期三)上午9時3分至下午5時26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蘇委員清泉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2年5月27日(星期一)上午9時3分至12時35分 下午2時4分至4時26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節如  吳育仁  王育敏  江惠貞  蘇清泉  蔡錦隆  徐少萍  林淑芬  林世嘉  田秋堇  楊玉欣  楊 曜  鄭汝芬  劉建國  趙天麟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陳歐珀  李桐豪  許添財  林滄敏  陳明文  廖正井  林佳龍  李貴敏  黃偉哲  楊應雄  鄭天財  蕭美琴  徐欣瑩  楊瓊瓔  呂學樟  葉宜津  簡東明  呂玉玲  邱文彥  王進士  何欣純  潘維剛  黃文玲 高金素梅 陳怡潔  賴士葆  顏寬恒    (委員列席27人) 列席官員: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署  長  沈世宏 環境督察總隊       副總隊長  沈志修 綜合計畫處        處  長  葉俊宏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處  長  謝燕儒 水質保護處        處  長  許永興 廢棄物管理處       處  長  吳天基 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   處  長  袁紹英 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   處  長  蕭慧娟 環境監測及資訊處處長   專門委員  林錫旗 永續發展室        執行秘書  劉宗勇 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室    執行秘書  簡慧貞 秘書室          主  任  劉慶仁 人事室          主  任  鄭瓊華 會計室          簡任視察  駱慧菁 統計室          主  任  張惠菁 環境檢驗所        組  長  巫月春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專門委員  羅仁鈞 行政院主計總處           專門委員  陳勁欣 主  席:蘇召集委員清泉 專門委員:鄭光三 主任秘書:楊夢濤 紀  錄:簡任秘書 戴文堅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王曉蘭    薦任科員 高佳伶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處理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解凍案,計71案。(委員蔡錦隆、吳育仁、陳節如、王育敏、江惠貞、蘇清泉、徐少萍、楊曜、田秋堇、劉建國、鄭汝芬及林淑芬等12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沈署長世宏暨各相關主管即席答復。) 決議 一、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算解凍案,計71案,處理結果: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1目「科技發展」項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之環保創新科技研發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2目「一般行政」之「人員維持」項下「加班值班費」凍結500萬元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2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業務費」之通訊及郵資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3目「綜合計畫」第1節「綜合企劃」項下「綜合策劃環境保護計畫」之推動地方永續發展及業務聯繫相關工作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主管第3目「綜合計畫」第1節「綜合企劃」項下「綜合策劃環境保護計畫」之推動地方永續發展及業務聯繫相關工作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3目「綜合計畫」第1節「綜合企劃」項下「環境管理」之「辦理環境議題資料蒐集、分析及彙整」、「辦理環境調查資料建置、評估模式應用在環境管理之檢討、實務研習、會議等」、「辦理環境管理規劃之諮詢、調查、技術輔導及資訊彙整提供等工作」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 決議:繼續凍結50萬元,其餘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3目「綜合計畫」第1節「綜合企劃」項下「環境管理」之辦理環境議題資料蒐集、分析及彙整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3目「綜合計畫」第1節「綜合企劃」項下「環境管理」之辦理環境議題資料蒐集、分析及彙整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3目「綜合計畫」第1節「綜合企劃」項下「環境影響評估」之召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及專案小組初審會、專家會議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個案等相關工作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另作決議如下: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未來應參考全民健康保險法利益自我揭露之精神及行政院衛生署之「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等相關法規,要求環境影響評估委員在就任前,先行自我揭露過去5年內曾擔任之工作(包括兼職及顧問職)及接受委託研究相關計畫等。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3目「綜合計畫」第1節「綜合企劃」項下「環境影響評估」之召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及專案小組初審會、專家會議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個案等相關工作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3目「綜合計畫」第1節「綜合企劃」項下「環境影響評估」之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規整合研修作業預算凍結二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3目「綜合計畫」第1節「綜合企劃」項下「環境影響評估」之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規整合研修作業預算凍結二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3目「綜合計畫」第1節「綜合企劃」項下「環境影響評估」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 決議:繼續凍結100萬元,其餘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3目「綜合計畫」第1節「綜合企劃」項下「環境影響評估」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3目「綜合計畫」第1節「綜合企劃」項下「環境影響評估」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 決議:繼續凍結100萬元,其餘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3目「綜合計畫」第1節「綜合企劃」項下「環境影響評估」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3目「綜合計畫」第1節「綜合企劃」項下「環境影響評估」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3目「綜合計畫」第1節「綜合企劃」項下「環境影響評估」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3目「綜合計畫」第1節「綜合企劃」項下「環境影響評估」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二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3目「綜合計畫」第1節「綜合企劃」項下「環境影響評估」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二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3目「綜合計畫」第1節「綜合企劃」項下「環境影響評估」之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務研習及提升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效率、書件品質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二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3目「綜合計畫」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二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3目「綜合計畫」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二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3目「綜合計畫」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二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3目「綜合計畫」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二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3目「綜合計畫」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二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3目「綜合計畫」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案。 決議:繼續凍結1,000萬元,其餘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二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3目「綜合計畫」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預算凍結二分之一案。 決議:繼續凍結500萬元,其餘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二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3目「綜合計畫」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預算凍結二分之一案。 決議:繼續凍結,並提報院會。 (三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3目「綜合計畫」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預算凍結二分之一案。 決議:繼續凍結,並提報院會。 (三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3目「綜合計畫」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 決議:繼續凍結,並提報院會。 (三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3目「綜合計畫」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營造永續優質環境衛生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三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3目「綜合計畫」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建立複式動員系統」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三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預算凍結100萬元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三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預算凍結100萬元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另作決議如下: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於101年9月25日就「敏感地區新設非游離輻射設施長期暴露預防措施作業規範」草案舉行研商會議,然尚未正式公告定案,故為有效提升國人生活環境品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積極進行該草案公告事宜。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田秋堇 (三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三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5目「水質保護」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三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5目「水質保護」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三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5目「水質保護」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四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5目「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四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5目「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計畫之業務費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四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5目「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四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5目「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及「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業務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四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5目「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辦理全國水污染防治工作,督導、輔導地方政府執行地面水體水質改善工作預算凍結三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四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5目「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辦理重點河川及一縣市一河川污染整治技術應用與行動整合工作預算凍結三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四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5目「水質保護」項下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凍結300萬元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另作附帶決議如下: 因工廠污染屬污染排放大宗,其污染防治及加強控管刻不容緩,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水污染防治費徵收考量下列各項:1.優先針對工廠進行水污費徵收2.協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積極輔導並補助畜牧業改善廢水處理技術及妥善處理廢水3.水污染防治費開徵前3年,不向家戶徵收4.家庭污水、畜牧廢水與工業廢水,均應以放流水之水量與經處理後放流時之污染物濃度推算污染總量,每一單位污染量負擔同樣的水污費率。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 (四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5目「水質保護」項下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凍結300萬元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另作決議如下: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審核新設科學園區(含中科四期)之相關設置時,請考量源頭減量,並提高廢水回收再利用率。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田秋堇 (四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6目「廢棄物管理」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 決議:繼續凍結二十分之一,其餘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另作2項決議如下: 1.民間對於以事業廢棄物毒性溶出程序TCLP的溶出試驗結果作為認定有害事業廢棄物的標準有很大的疑慮,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針對國外各種溶出試驗方法做出比較,並考量危害風險、長期溶出、總量管制概念等管理措施,據以提出「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之修正,並應在年底完成修正,所有修正過程應邀集環保團體出席參與討論。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2.鑑於塑化劑事件及毒澱粉事件,問題都是食品上游原料供應商以不得添加至食物中的有害化工原料添加到原料中,爰此,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助行政院衛生署及經濟部依據行政罰法第14條故意共犯及食品衛生管理法擬出因應對策,要求化工業者不得非法將化工原料販賣給食品業者添加到食品中。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四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6目「廢棄物管理」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 決議:繼續凍結二十分之一,其餘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五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6目「廢棄物管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案。 決議:繼續凍結二十分之一,其餘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五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6目「廢棄物管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案。 決議:繼續凍結二十分之一,其餘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五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6目「廢棄物管理」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案。 決議:繼續凍結,並提報院會。 (五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6目「廢棄物管理」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案。 決議:繼續凍結,並提報院會。 (五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6目「廢棄物管理」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案。 決議:繼續凍結,並提報院會。 (五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6目「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業務費凍結500萬元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五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6目「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之推動安定化無害化廢棄資源物填海造島(陸)相關工作預算凍結三分之一案。 決議:繼續凍結,並提報院會。 (五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6目「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之推動安定化無害化廢棄資源物填海造島(陸)相關工作預算凍結三分之一案。 決議:繼續凍結,並提報院會。 (五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6目「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之推動安定化無害化廢棄資源物填海造島(陸)相關工作預算凍結三分之一案。 決議:繼續凍結,並提報院會。 (五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6目「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之推動安定化無害化廢棄資源物填海造島(陸)相關工作預算凍結三分之一案。 決議:繼續凍結,並提報院會。 (六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7目「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項下「公共環境衛生管理」之營造永續優質環境衛生計畫預算凍結三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六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7目「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項下「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案。 決議:繼續凍結1,500萬元,其餘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另作附帶決議如下: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擬具方案,建置以民間為主、政府為輔之毒性化學物質事故應變體系,並於102年11月底前將方案草案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前述方案內容應包含運作廠商所負擔之防救體系建置內容(包含需投入之設備、人力、資本與經費)評估,以及政府災防體系運作財源規劃,以及政府與廠商之防災體系整合運作機制。俟陳委員節如召開公聽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六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7目「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項下「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六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7目「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項下飲用水管理凍結50萬元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六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8目「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推動環保標章及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計畫-業務費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六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8目「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推動環保標章及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計畫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六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8目「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推動環保標章及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計畫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六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8目「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公害糾紛處理與鑑定凍結100萬元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六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10目「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之辦理垃圾焚化廠經營管理及查核評鑑相關工作執行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六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10目「區域環境管理」項下執行環保稽查督察管制工作之設備費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七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10目「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之辦理離島地區推動生質能源中心工作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七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主管第2目「環境保護人員訓練」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二、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另通過臨時提案1 項: 除了有不肖業者使用未核准的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以增加產品的Q彈口感,近年來業者為了迎合消費者的口味,也在澱粉類食物中大量使用工業級六偏磷酸鈉作為架橋劑來讓食物變Q彈。而六偏磷酸鈉每分子含有六個磷酸根與鈉鹽,過量食用會讓體內的鈣質大量流失、體液酸化,導致骨質疏鬆,再加上業者使用的多半是工業級而非食品級的六偏磷酸鈉,對人體的健康危害也就無從評估。但由於食品級的六偏磷酸鈉並未被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列管,而工業級的六偏磷酸鈉也因無急毒性並不列入毒性化學物質管制中,造成食品健康管理的漏洞。監察院在2010年《我國食品安全衛生把關總體檢》報告中亦明確指出:「部分食品業者使用工業級化學品做為食品添加物,因未辦理查驗登記,復未將進口或生產化工原料之業者所生產之物質列管登記,是否流供食品添加使用,亦難有效掌握。」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主動協助行政院衛生署研擬對策,防止國內生產或進口之化工原料流入食品添加使用。 提案人:鄭汝芬  江惠貞 連署人:吳育仁  蘇清泉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蘇清泉等26人分別擬具「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主席:現在處理朝野共同協商變更議程案。 陳委員節如、徐委員少萍等人變更議程案: 近日食品添加工業原料的管理出現漏洞,顯見化學品與毒性化學物質的管理與修法工作刻不容緩,並針對食品衛生管理法通盤修正,以免掛一漏萬,原提案針對本日會議討論事項改列為:一、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蘇清泉等26人分別擬具「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二、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9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七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二及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盧秀燕等46人、委員段宜康等16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18人、委員蔣乃辛等19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3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7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1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蔡錦隆等18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17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育敏等31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5案」,並將5月30日議程改為全日審查食品衛生管理法。 提案人:陳節如  徐少萍 連署人:林淑芬  趙天麟  蔡錦隆  林世嘉  劉建國  蘇清泉 主席:請蔡委員錦隆程序發言。 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對修改議程沒有意見,因為此事對我們真的很重要,尤其最近我們吃的菜脯也中招;上會期我們在衛環委員會併案審查的化品四法已經通過,可是出委員會後,一直到現在都還沒有結論,因為化品的問題很重要,它是塗在我們身上的東西,本席建議將化品四法併食品管理法併案討論。 主席:我們從三聚氰胺事件到塑化劑,到最近的毒澱粉、順丁烯二酸等等,真不曉得往後還會爆發什麼東西出來。今天壹週刊還說百分之七、八十的菜脯都有問題,結果全國一片譁然。所以我們在朝野協商之後,認為大家都有責任,如果我們能變更議程,在這一兩天把毒管法、食管法都送出委員會,對社會算是有交代,而且也是最好的回應。由於時間非常緊迫,因此大家發言的時間恐怕要縮短,有問題的部分就送朝野協商,這樣才有辦法讓這兩個法在這兩天出委員會。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同仁。食管法的部分總共有六十幾條條文要修正,我們要快速修正通過,否則會引發罵名,這一點本席是絕對不能接受。從塑化劑到毒澱粉,我們看到那天兩位召委都很積極地要將問題釐清,可是衛生主管機關的態度又如何?每次遇到食品上的問題,主管機關送本委員會的報告都是要修法,好像這個責任就在立法院。我們今天不是在推卸責任;但是從發生塑化劑到現在,院版的食管法大修了六十幾條,在在都需要我們慎重去討論,因為它牽涉到刑責、牽涉到罰款的提高及很多的面向。今天發生毒澱粉事件,我們馬上修食管法就能完全嚇阻、降低這這些問題嗎?本席認為事情不是這麼簡單,也不是每遇到一個狀況,立法院就馬上來修法。而且這個食品添加物加另一個食品添加物是不是有設定限量,在這過程中,還有很多需要討論的地方,可是衛環委員會訂定的是法律,並不是食品添加物的限量標準;限量標準是主管機關要處理的問題,所以這部分要講清楚。將食品衛生管理法納入今明兩天的議程,本席認為有必要;但若因為有毒澱粉、菜脯的狀況,所以我們要趕快立法,否則會遭受罵名,本席認為我們應該讓國人清楚了解,並非如此;而且也不是一遇到食品上的問題,行政機關就送法律修正案來給立法院修法,這樣的講法是不對的!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同仁。今天的毒菜脯事件剛好可以見證這個不是修法的問題。就剛剛劉建國委員的講法,我提出法律上的具體規範,食管法明確規定,所有食品添加物全部要查驗、登記,有沒有法律?有啊!法律規定所有食品添加物全部要查驗、登記,我上次提案就有表示,衛生署自己發的行政函示卻要求,食用香料、化學香料及複方添加物免查驗、登記,法律規定一定要做的事,衛生署自己竟以行政函示說不要,又說人力不足,沒有辦法完全查驗、登記。衛生署以「人力不足」4個字,就要我們非得把這些毒給吞下去不可。本來是合法的添加物,卻添加過量,這是誰要去查驗、登記的?法律規定一定要查驗、登記,是衛生署違法的行政命令規避了自己的責任,然後才說立法院要修法,法都沒有修過,其實,這跟修法無關,而是跟衛生署違法、卸責、瀆職有關,衛生署把關不力、卸責、瀆職,這不只是修法的問題。 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同仁。衛生署非常不負責任,今天把責任推給立法院,說立法院沒有修食管法,這完全是在推卸責任,為什麼?食管法本來的條文有規定追蹤的系統、登錄、檢驗都是衛生署的責任範圍,現在不只是中央不負責,各個縣市也是在擺爛,所以今天全台灣人對食的問題已經感到非常大的恐慌,我不希望將這個責任推給立法院,今天若草草審查食管法,我也不同意,為什麼?因為衛生署提到行政院的食管法修正案只有將一些程序稍微調換一下,其實內容並沒有改變多少。我們委員有很多建議、修正動議,現在不只是罰款的問題,其中還有很多細節問題,希望能深入討論,否則,我們花費這麼多的時間,如果將食管法修得不嚴謹、不週延,這樣我們今天花時間也沒有什麼意義。整個查驗、系統管理、追蹤都還沒有談好,我們不希望今天草草地出委員會,希望明天整天還是來審查食管法。 我們看到媒體報導,國民黨只要把幾條抽出來,我覺得這是不可能的事情,因為有前例,勞動基準法修正案曾經有幾條也打算抽出第三條、第三條之一等,差不多要抽出五、六條,到院會卻被退回,而且院會有公文函示各委員會主任秘書,院會交付審查之法案應全案審查完畢後,才可以函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討論,以免爭議,這是非常明顯的。你們說要抽出幾條通過,我非常反對,請主席今天依照規定來審查,而且是整部法好好加以討論,我不希望這樣草率地就過去。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同仁。最近由於順丁烯二酸的風暴,國人對食管法非常關心,媒體及民眾一再要求修法,並認為立法院的議事效率過於緩慢。順丁烯二酸事件發生到現在將近一個月,很多委員提出食管法的修正版本,我不覺得大家意見不夠成熟,包括我自己就有案子在院會,如果今天我們可以變更議程,這些成熟的意見就以修正動議的方式,直接去修改。我覺得立法院不應是順順地、慢慢地運作,我們必須積極回應國人的關心,趕快拿出魄力、提出法案,如果行政單位沒有法源作為依據,怎麼去重罰、開罰?現在民眾希望重罰違法廠商,甚至施以刑責,我們立法委員不立法,行政單位怎麼做事?我們應該是很有應變能力的。今天在這種特殊狀況底下,對於重要的優先法案,如果可以獨立抽離出來,我們就先審,為什麼不審?審法案是我們的職責,至於食管法還有其他要好好研議的部分,就切割為兩個部分來處理,這是為國人的健康、安全把關,我覺得主席就這部分的建議非常有道理,我們應該更積極回應,今天下午就應該要開始審理,將大家的意見好好地排進來。 主席:我們休息3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變更議程的部分,朝野沒有意見,這兩天的議程就變更為:今天(星期三)早上先審毒管法,毒管法審完,接續將食管法修正案所有條文從頭到尾唸一遍,再來逐條審查,星期三、星期四為一次會,明天下午5點之前結束,有保留的意見全部出委員會,送朝野協商,而化粧品部分是不是也一起併案,則再討論。 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同仁。我對主席剛才報告的結論沒有意見,我只是想再提醒各位委員及大家。記得在第一會期發生塑化劑事件的時候,行政院就表示要整個大幅修改食管法,也就是我們現在要審查的六十幾條條文,但是各位如果沒有忘記的話,行政院第一次送本院的版本只有3條,包括第十一條、第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其中兩條條文與塑化劑有關,都是加重刑責,另外一條則與萊克多巴胺有關,我們還在這裡開罵,後來行政院在第二會期才把六十幾條條文的完整版本送進來。第十一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有關加重刑責的部分,以及第三十一條針對萊克多巴胺的部分,已經在去年8月完成三讀通過。所以我要提醒各位,今天毒澱粉及相關食品添加物的問題,可以由行政機關及主管機關自行清楚訂定加以解決,並沒有牽涉修正食管法這個法律位階的條文。我們現在擔心的是,衛生主管機關應該訂出限量、登記、查驗的制度,但是你們有沒有積極去做? 其次,縱使你們對個別食品添加物有設定限量,但是對於A加B的限量標準,你們有沒有加以明定?這是重點所在,所以我特別再向各位做說明,謝謝。 主席:現在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蘇清泉等26人分別擬具「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針對本案,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動議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 [image: image2.png] [image: image3.png] [image: image4.png] [image: image5.png] [image: image6.png] [image: image7.png] [image: image8.png] [image: image9.png] [image: image10.png] [image: image11.png] 主席: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進行第一條。 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為健全化學物質資料庫管理,掌握國內既有化學物質及新化學物質之運作情形,以作為篩選評估毒性化學物質之依據,暨為防制毒性化學物質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特制定本法。 蘇委員清泉等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為防制毒性化學物質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及掌握化學物質登錄資料,特制定本法。 劉委員建國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一 條  為防制毒性化學物質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掌握國內化學物質各項資料,以作為篩選評估毒性化學物質之依據,特制定本法。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一條有無異議?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報告各位委員,我們提出一項修正條文。為了確定毒管法立法的宗旨,我們在民間版與行政院版之間做了一個折衝,內容為:「為防制毒性化學物質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掌握國內化學物質各項資料,以作為篩選評估毒性化學物質之依據,特制定本法。」是不是能照以上條文修正通過?謝謝。 主席:請楊委員曜發言。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第一條,行政院沒有提出版本,可是行政院的版本大概是規定在第七條之一。我覺得以這次修正的整體精神來看,應該像劉建國委員所提修正動議條文一樣,把資料庫的篩選、管理放在第一條,這樣會比放在第七條之一要好。也就是說,我們在第一條採用劉建國委員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的版本,在討論第七條之一的時候,先直接把院版的第一句「為健全國內各機關管理化學物質所需之資料」刪掉,然後再合併其他委員的版本進行討論,這樣應該會比較符合本次我們有心修正毒性物質管理法的目的。 主席:請法務部林副司長說明。 林副司長嚞慧:主席、各位委員。針對委員提案修正的部分,本部表示尊重,但是就立法體例而言,鮮少把依據放在立法的第一條。立法第一條通常都是說明立法的宗旨,很少在立法的第一條直接把訂定本法的依據加以明定,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敬請審酌,謝謝。 主席:請楊委員曜發言。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不好意思,我真的聽不大懂副司長剛才講的意思。 主席:請法務部林副司長說明。 林副司長嚞慧:主席、各位委員。一般就法制立法的體例而言,我們在訂定第一條時,通常都是針對訂定這個法令的主要宗旨及目的,但是很少在立法第一條提及,我們是依據什麼來訂定該部法令,除非那個是行政命令、行政法規。 楊委員曜:依據什麼?劉委員建國的版本,並沒有提到依據什麼來訂定。 林副司長嚞慧:對其內容我們沒有意見,我只是提供意見說,「掌握國內化學物質各項資料,以作為篩選毒性化學物質之依據,特訂定本法。」,通常在訂定時,就立法體例而言,大部分都會說我們訂這個法令主要的宗旨跟目的是什麼?不會去談以什麼作為依據,至於內容部分我們沒有意見。 楊委員曜:本席必須先在這裡說一下,本席不知道等一下劉委員建國的意思是不是像我這樣?像本席看這個修正版本,第一條是法例,其原本是指防制毒性化學物質汙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而現在是修正,把要防制的前提,所必須要建立的資料,也一併把他納入第一條的法律規範範圍內,並不是他依據什麼來訂定,他只是先把這個資料直接納入這整個立法裡面,這樣跟你的解讀可能不太一樣,現在劉委員在場,是否該由劉委員建國來講?劉委員,本席這樣講可以嗎? 劉委員建國:(在席位上)你很會講,請你繼續講。 主席:請徐委員少萍發言。 徐委員少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覺得第一條就是在闡明立法宗旨,其實每個法的第一條都很重要,都在闡明立法宗旨,所以應力求簡單明瞭,真的是這樣。本席覺得剛才劉委員建國寫的這些,在後面也都會談到,所以第一條最重要的應該就是要簡潔明瞭,讓大家知道我們這個法的宗旨為何?所以本席還是贊成蘇委員清泉的版本。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剛才法務部代表所講的非常精確,就是我們一般立法的法律,第一條,最重要的一定是開宗明義,闡明本法的目的是什麼?這是一個最重要的目的。現在劉委員建國版本因為講了兩件事情,所以就會變成哪一個才是最重要的?如此可能有些模糊,因為現行條文已經講得非常清楚,目的就是要防制毒性化學物質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這是最重要的目的,但是劉委員建國的版本,好像把篩選毒性化學物質之依據,變成另一個重要的目的,而把它放在條文裡面,依照法務部的見解,如果你們認為要調整的話,那你們所持的意見為何? 主席:請法務部林副司長說明。 林副司長嚞慧:主席、各位委員。就委員的修正提案,我們法務部沒有意見,但是就立法的體例而言,剛剛我在前面已經說得很清楚,通常第一條是針對訂定這部法律的宗旨跟目的,開宗明義,很簡潔的把它做個說明,至於相關的立法內涵,或是一個具體的規範…… 王委員育敏:就應該在其他的條文裡面? 林副司長嚞慧:是,應該在後續的條文裡面,逐條來訂定,這個是法務部就立法體例所提供的一些意見,請委員審酌。 王委員育敏:今天法務部的說明非常清楚,我們攤開各部法律來看,的確在第一條都是開宗明義說明最重要的目的跟精神,就是重點式的陳述出來。當然一部法裡面,所要規範的範圍非常多,內容要件也非常多,我們可以透過其他的條文來達到他的目的。但如果要把所有目的都寫入第一條,我想會寫不完,謝謝林副司長的意見,本席也支持蘇委員清泉的版本。 主席:請楊委員曜發言。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現在就是大家對於這次修法,可能沒有做全面性的觀察,不管院版或者是劉委員建國的版本,大概從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一直到第三十五條之一,全部都是在規定劉委員建國的版本,也就是大家反對的前半段,本席認為這次的修法,是除了原本有關毒性化學物質的防治部分之外,再加上資料的建立跟管理,所以在劉委員建國版本裡作這樣的規定,會比較符合這次修法完以後的毒管法。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想就讓他比較簡單一點,亦即在我們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當中,針對我們劉委員建國所擔心的,到底在所有這三、四十條條文中,目前是否有把我們所謂的篩選評估毒性化學物質,這項業務、功能,包含在其他的條文上面? 主席:請環保署毒管處袁處長說明。 袁處長紹英: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這部分在原來母法第三條就已經有清楚的論述。 江委員惠貞:原來毒管法第三條就已經明確臚列,是不是? 袁處長紹英:是。 江委員惠貞:如果是這樣的話,本席倒是覺得我們可否採行蘇清泉委員的版本,即「掌握化學物質登錄資料,篩選評估毒性化學物質的業務」,這部分規定在第三條,也就是你們衍生出來的毒管法業務?所以有沒有必要在第一條裡面,再重複條列?就立法體例來講,這部分應該可以不要,只是為了尊重劉委員建國提案意旨跟版本的話,是不是可以在文字上作宣示?除了我們原有要掌握防治毒性化學物質污染環境跟危害人體健康,還有做有效的掌握跟登錄之外,也希望把未來能夠把加強這些資料庫作為篩選評估毒性化學物質的精神,一起放進來,所以本席建議第一條部分,請主席先保留,然後用文字把各方的意見寫一下。因為既然第三條已經納入這樣的精神,有這樣的實質功能和作法,那麼在第一條終止的地方,不妨宣示性地重申這個意旨,本席覺得也沒有什麼不可以。 袁組長紹英:報告委員,第七條也有這樣的精神。相關條文包括第三條和第七條。 江委員惠貞:對,本席的意思是說,既然有這樣的業務,就要發揮這樣的功能,好不好? 請問環保署沈署長,你怎麼看? 主席:請環保署沈署長說明。 沈署長世宏: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這兩個版本差異在什麼地方,我表達一些意見,提供委員參考。劉委員建國所提版本,對我來說,我很歡迎,因為這樣規定,就代表登錄資料只提供環保署篩選毒性化學物質,因為毒性化學物質定義滿狹窄的,總共分為四類。但事實上,登錄目的不只是要給環保署用,各部會也可以參考化學物質的其他毒性,因為這些化學物質未必被認定為毒性化學物質,像我們今天講的順丁烯二酸,就不被認定為毒性化學物質,但是它卻有需要考量的因素,為了善加管理,一定要登錄資料以供評估篩選。所以我們的目的其實是幫忙各部會,針對各部會可能用到的化學物質掌握其毒性,並且登錄資料。如果條文規範只由本署使用,應該也沒有什麼不可以,但是相對上,蘇委員清泉版本與行政院版本所規定的運用範圍更廣。照法務部剛才提出的意見,如果照劉委員版通過,其實等於是把工具寫出來,就是環保署以掌握資料做為工具篩選,也就是除了宗旨之外,還規範了可用工具;如果是另一個版本,則兩點都是宗旨,第一個宗旨是本法以管制毒性化學物質為立法目的,第二是掌握毒性化學物質登錄資料,而這些登錄資料不只是配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也可以在其他法規上運用,也就是說,掌握資料就是一個宗旨,背後目的就是讓各機關運用。 江委員惠貞:本席比較擔心的是,既然登錄資料,並且把這些資料作為篩選、評估毒性化學物質的依據,只是環保署的業務之一,如果列在第一條,可能會窄化毒管法的原本精神,因為這畢竟是毒管法所有相關業務的其中一項,如果明列到第一條,反而可能窄化毒管法的範圍。因為這些登錄資料不只是為了篩選,還牽涉很多其他作為,所以包含提案委員在內,大家能不能再斟酌一下?本席建議這一條先行保留,好不好?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家討論了很多,本席認為有兩個概念會重疊。第一,臺灣的確是缺少化學品管制法,正因為國內對有臺灣的化學品沒有完全掌握資料,不曉得其毒性、毒理,也不知道化學品的流程,整個資料庫也都沒有建立,所以的確有很多化學品管制問題,這是第一個層次。大家都期許,透過這次修法,把所有問題都納入毒管法的規範,那就會產生第二個層次的問題,就是環保署目前根本就不是化學品的管制單位。大家都誤以為環保署就是化學品的管制單位,其實不然。環保署下的主管機關叫做毒管處,只管毒性化學物質,所以這也是毒管法無法承載全國人民期待、功能的有限之處。 但本席要指出一點,環保署在這個過程中有沒有失職?當然有,但它也有能力不足以完全承擔失職責任之處。環保署當然失職,因為環保署沒有制定出化學品的管制方法;另一方面,環保署也沒辦法不失職,因為它既沒有足夠的編制,就法定業務職掌而言,組織再造也沒有賦予它必須肩負起這個過去沒有人扛的責任。本席原本覺得可以同意協調後的版本,當然照署長所講的,先掌握資料,不管是新舊化學物質或奈米物質都必須登錄;其次,在組織再造以前,環保署毒管處基於主管目的事業,先篩選一些毒性化學物質。但是如果我們知道,未來組織再造之後,化學品及污染管制局也要成立,那麼環保署就責無旁貸,必須為未來的法定職掌和目的事業做準備,也就必須開始思考,給我們毒管法以外的化學品管制法。此外,在毒管法的層次,也要考慮要不要更廣泛地納入未來銜接到化學品管制法的相關立法準備。所以劉委員建國的版本並不是依據不依據的問題,條文中「以作為篩選、評估毒性化學物質之依據」是在講立法精神,只是由於經過多次協商,所以民間、關心本案的委員和行政部門願意接受目前的侷限,協商出一個大家暫且允許、忍受的範圍。但是環保署仍然責無旁貸,環保署沈署長現在應該告訴我們,化學品管制法什麼時候要制定出來?我們要不要有化學品管制法?設置化學品管制局之前,也必須先具備、準備,你們必須研擬、評估化學品管制法什麼時候可以制定出來啊! 主席:請環保署沈署長說明。 沈署長世宏:主席、各位委員。現在在世界各國都還沒看到化學品管制法,管得最多的就是歐盟的REACH。美國倡議化學品管制法多年以來,也沒有制定出來,他們有在思考此事,但是還沒制定出來。REACH是現在對化學品管制最多,是登錄管理及毒性評估資料的取得。我們其實就是希望透過這個方式,引進REACH管制最多的部分,納入毒管法,建立跟REACH同樣的管制方式,讓我們在執行毒物篩選、其他食品管理或其他藥物管理時,能夠有資料據以管理。 林委員淑芬:你可不可以同意,基本上,你們在組織和事業目的範疇內執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但未來為了管制更多化學品,你們要架構一個平台,盡可能將各種化學品都納入管制?照你的說法,是不想制定一部特別法來管制化學品,那麼你們在毒管法中,也應該架構一登錄機制和資料庫,才能對化學品的資料有個基本掌握吧! 沈署長世宏:是的,其實我們現在做的事情,從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以致於後續條文,就是出於這個目的,也就是我說掌握化學品的登錄資料、毒性很重要的原因,所謂的資料就是包含毒性等等。而這個管制平台將來也是由各個需要使用相關資料的部會一起運作。 林委員淑芬:可是這裡就產生一個疑問,後面的第三條、第七條、第七條之一及第七條之二規定,涵蓋化學品管制成分性質的登錄,而化學品管制性質的登錄,就目前毒管處的編制、人力是難以應付的,所以在修法時是能逃就儘量逃,能規避就儘量規避。 沈署長世宏:倒不是,我們已經做了準備。 林委員淑芬:那麼,你能不能承諾哪一個部門會有人來幫忙?或者你可以提供更多經費,讓他們可以找人來做? 沈署長世宏:跟委員報告,環境資源部化學品及污染管制局底下有設一個組,我們也編制了30幾個人力來管理這項業務。 林委員淑芬:三十幾人怎麼夠? 沈署長世宏:此外,陳委員已經加了一個條款,我們也贊同了,就是可以由委外專門機構去執行。 林委員淑芬:照這樣的配套,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可以確實落實到法條的改革,我們現在要求的就是更進一步改革。既然要改革,就不該以人力和經費不足來搪塞對於化學品的管制和規範。 沈署長世宏:並沒有,我們就是引進REACH規範精神。就算要管制,也有毒性化學品、食品管制等,當機關各自管制目的不同時,就可以從這個資料庫拿到所需資料,據以進行管制。 林委員淑芬:本席知道啦!但是本席剛才講的是,我們針對新化學物質的部分,恐怕還要取得更多的共識和溝通。謝謝。 主席:第一條有劉委員建國提案和蘇委員清泉提案,請行政單位看看劉委員建國版條文能不能再加以精簡,本條先行保留,請江委員惠貞、劉委員建國和行政單位先研究看看如何讓文字更加精簡。 進行第八條。 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及其釋放量,運作人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其紀錄應妥善保存備查。 前項紀錄之製作、格式、申報內容、頻率、方式、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毒性化學物質之釋放量紀錄上網公開供民眾查閱。 劉委員建國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八 條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及其釋放量,運作人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其紀錄應妥善保存備查。 前項紀錄之製作、格式、申報內容、頻率、方式、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毒性化學物質之釋放量紀錄上網公開供民眾查閱。 主席:請環保署毒管處袁處長說明。 袁處長紹英: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我們建議第三項加上「分期」二字,也就是第三項修正為「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毒性化學物質之釋放量紀錄分期上網公開供民眾查閱。」也就是有階段性,因為目前運作的場所很多。 主席:好,這樣就非常圓滿了。劉委員建國版本加上「分期」二字,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我們先處理委員提案,再處理上次保留的條文,總計有5條。 進行第二十四條之一。 蘇委員清泉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之一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運作人依前條規定指派經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之毒性化學物質緊急應變器材車輛,前往事故現場負責事故應變時,得不受交通法規有關行車速度、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主席:請交通部林簡任技正說明。 林簡任技正福山:主席、各位委員。原則上,交通部也支持這樣的修正,但是我要向各位委員報告,一輛車子如果不受這些相關標誌、標線、號誌的限制,相對的對其他用路人就是一種衝擊,所以必須有完整配套,本部與環保署事前也討論過這項修正條文,提供給各位委員參考。建議條文如下:「第二十四條之一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運作人依前條規定指派前往處理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之應變車輛,其執行任務時,得不受行車速度限制之規定;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道路交通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前項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應變車輛之標識、車身顏色識別、裝備標準、用途、駕駛人資格、運作人登記核准、任務執行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條文如果做此調整,後面有完備的子法做規範,就制度未來的永續性來說會比較完整。 主席:好,本條修正如下:「第二十四條之一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運作人依前條規定指派前往處理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之應變車輛,其執行任務時,得不受行車速度限制之規定;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道路交通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前項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應變車輛之標識、車身顏色識別、裝備標準、用途、駕駛人資格、運作人登記核准、任務執行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四十一條。 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 第四十一條  依本法所為之審查、查核及抽樣檢驗涉及國防或工商機密者,應予保密。但有關化學物質之物理、化學、毒理及安全相關資料,不在此限。 依第七條之一辦理之登錄資料應全部上網公開。其中屬於工商機密並經該製造或輸入者申請之部分資料,得不予公開,但有下列情形者應予公開: 一、該化學物質有危害人體健康及環境安全之虞者。 二、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 三、有關化學物質之IUPAC名稱、物理、化學、毒理、分類、標示及安全相關資料。 某一化學物質嗣後始被認定有危害人體健康及環境安全之虞者,先前因保護工商機密而不予公開之登錄資料,應予以公開。 蘇委員清泉等提案條文: 第四十一條  依本法登錄之化學物質資料應予公開。但涉及國防或工商機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應予保密或經製造、輸入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保密並經核准者,不予公開。 前項不予公開之資料,於緊急狀況為採取應變措施,防止化學物質危害人體健康、環境安全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予公開。 依本法所為之審查、查核及抽樣檢驗涉及國防或工商機密者,應予保密。但有關化學物質之物理、化學、毒理及安全相關資料,不在此限。 劉委員建國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一條  依本法所為之審查、查核及抽樣檢驗涉及國防或工商機密者,應予保密。但有關化學物質之物理、化學、毒理及安全相關資料,不在此限。 依第七條之一辦理之登錄資料應全部上網公開。其中屬於工商機密並經該製造或輸入者申請之部分資料,得不予公開,但有下列情形者應予公開: 一、該化學物質有危害人體健康及環境安全之虞者。 二、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七款但書。 三、有關化學物質之名稱、物理、化學、毒理、分類、標示及安全相關資料。但化學物質之商品名,不在此限。 某一化學物質嗣後始被認定有危害人體健康及環境安全之虞者,先前因保護工商機密而不予公開之登錄資料,應予以公開。 主席:請環保署毒管處袁處長說明。 袁處長紹英:主席、各位委員。行政院送到大院審查的內容並沒有修正第四十一條,我們沒有修正本條的原因,是參考歐盟REACH法規第一百一十八條及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針對國防機密部分,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六條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都有保密規定,針對這個部分,等一下也請法務部代表再著墨一下。由於這個部分在國內已經有規定,我們在未來制定相關子法時,會將我剛才報告的歐盟規範中的第一百一十八條及一百一十九條精神納入,換句話說,要公開和不公開的部分,未來在我們制定的辦法中都會詳細規範。行政院版原本不含本條修正,如果要修正,我們建議以蘇委員連署版本較為可行。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環保署沈署長提到,登錄化學物質的資料庫,事實上其他部會也可以用,人民也可以用,是屬於全民的,不只是環保署,這是核心精神。據此,登錄資料庫的原則應該分為兩、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化學物質登錄資料庫應該以全部公開為原則。可能有廠商認為有製程機密或國防需要為由而要求不公開,但是在什麼狀況下不可以任其無限上綱、完全不公開?蘇委員版本是指緊急狀況下為採取應變措施,本席認為這本來就是應該的,否則我們不知道它使用什麼材料、會帶來什麼樣的傷害、有沒有急毒性傷害等,因此在緊急狀態下應該公開。 還有一種狀況應該公開,以RCA工廠污染案為例,RCA當初使用什麼溶劑、化學物質是不得而知,但工廠內數百人罹患癌症,而且病患以流行病學的角度控告廠商。但是從流行病學上無法證明因果,原因在於廠商根本不透露到底使用什麼物質,讓數百名臺灣受害員工的訴訟阻礙重重。所以我們是不是該將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之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的狀況,也列入應予以公開?也就是廠商以機密為由不公開,也不屬於緊急狀況啊!緊急狀況是指產生急毒性、而且馬上會致死的狀況,那當然要公開,然而RCA案造成的是積累性癌症,而且過去四氯乙烯或許沒有被列為致癌物,可是經過二、三十年之後,卻被公告為致癌物,在這種狀況下,還是要強迫廠商公開啊!而且雖然沒有急毒性的物質,但為了保障人民生命及身體健康之必要,不該無限上綱、不予公開;但通常也必須走到訴訟程序,才能確認是不是基於身體健康之必要,才做公開。因此,我們希望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之必要也應該入法,在資訊公開法中也是這樣規範的。 另外,針對某一化學物質嗣後始被認定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因為在資料庫中,有一種是既有化學物質,另一種是新化學物質,如果我們沒有辦法馬上評定新化學物質到底屬於四類中的哪一類毒性化學物質,嗣後發現這種新增化學物質事實上有害,例如在20年後才認為有致癌性,並且列為某一級的毒性化學物質,那依法也應該公開,因此,這個精神能不能也納入條文?謝謝。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第四十一條,行政院版本沒有修訂。本席看了一下,不論是劉委員建國的版本或是蘇委員清泉的版本,好像是認為很多資訊都應該公開。可是,實際上可能掛一漏萬。在行政院條文中,本來就有提到涉及國防或工商機密者應予保密,但有關化學物質之物理、化學、毒理及相關資料不在此限。這反而更直接地限定範圍,也就是說,第四十一條的兩個修正版本,看起來好像是要讓資訊公開,可是比較之下,現行第四十一條條文反而更寬鬆。今天有法務部人員列席,本席想請教一下,以剛才林委員提到的RCA案中,以累積性、慢性的長期毒性物質為例,該公司可能長期排放有機溶出物,在發生法律訴訟時,有沒有辦法援引第四十一條的精神,要求原廠商或公司提出該有機溶出物的化學物質成分? 主席:請法務部林副司長說明。 林副司長嚞慧:主席、各位委員。在個案訴訟上,如果涉及刑責,是可以令廠商提出。 江委員惠貞:那為什麼相關判例卻證明沒辦法要求廠商提出?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要先證明在流行病學上的因果,還沒證明因果,哪來的刑責?所以你答非所問。 林副司長嚞慧:剛才講過了,在訴訟上,如果涉及刑責,當然可以另行提出;但如果還沒進入個案,要怎麼令廠商提出該資料,則非我們權責所能回答。 江委員惠貞:可是RCA案是很久以前的案子,而且相當轟動。請沈署長補充說明。 主席:請環保署沈署長說明。 沈署長世宏:主席、各位委員。看起來是比較寬鬆,但是如果是化學物質的物理、化學、毒理、安全及相關資料不在此限,也就是不能容許廠商保密,這與劉委員剛才關心的兩點也有關係,他認為為了健康等目的,這些資料應該都已經公布了。 江委員惠貞:現在令人擔心的是,像RCA這種重大、這麼受矚目的案子,法院和檢查單位就沒有辦法要求廠商公布化學物質成分。 沈署長世宏:我要強調的是:要保密的是什麼東西?這點很重要,什麼東西讓廠商非要保密不可?關乎商業競爭、與安全無關的,我們不能要求廠商揭露,例如產量、詳細成分比例,這些資料必須保密,不能公開,否則配方就可能被競爭廠商盜用。 江委員惠貞:本席的意思是說,現在會讓委員擔心的是,第一,前例上,已經有這樣的訴訟案例,顯示困難重重,事實上,該化學物質可能沒有納入管理,卻是工廠實質上使用的溶出物。 沈署長世宏:這種物質,廠商必須公開。 江委員惠貞:雖說廠商必須公開,可是過去的訴訟案例讓人不放心,因為廠商仍然可以不提出。 沈署長世宏:我覺得現在要寫清楚。例如劉委員版本中有提到在哪些情況下應予公開,這幾項其實是從歐盟規定中擷取的,但是歐盟規定中還不只這些,他們規範得比這裡還細。我們願意承諾,我們制定的辦法可以完全比照歐盟的規定,全部寫入辦法裡面。但如果把歐盟所有文字抄在條文中,會變得很複雜。蘇委員等提案條文中已經寫明原則了,我建議在立法說明中,可以把歐盟規範所有條文都列出來,並且規定這些全部都要納入辦法之中。或者用一項附帶決議,要求將這些納入辦法裡面。因為這要有非常精密的考量,包括哪些東西絕對不能列為機密、哪些東西非列為機密不可。 江委員惠貞:本席也認為,在立法例中寫得更詳細,反而更容易有漏洞,確實有這樣的疑慮。希望環保署研究,在本條說明欄,或未來的實施辦法中,要如何更精密地、依照國際範例、慣例做處理,尤其要考量在國內過去幾次與化學物質有關的法律訴訟中,大家遇到的一些障礙。修法、立法就是為了在發生衝突時,能夠據以作為評斷的標準,這個部分是你們應該做到的。所以本席主張保留現行條文,或是儘量讓條文精簡,應該是第四十一條的精神所在。 沈署長世宏:我們是建議照蘇委員版本,因為滿周延的,然後在說明欄說清楚,未來會將歐盟相關規範納入辦法。歐盟規範其實經過來回考量,相當完整、周密,包括哪些部分絕對不能列為機密、哪些經過申請容許列為機密,以及在特別情況下仍然必須公開的各種情況。 江委員惠貞:所以環保署其實很清楚要做什麼事情,對不對? 沈署長世宏:是的。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可以肯定環保署沈署長說的,把歐盟精神納入條文。大家可以看一下,沈署長講的就是蘇委員清泉版本第四十一條中的立法說明,沈署長希望將歐盟規範的精神全部納入,這個精神值得肯定。其次,現行第四十一條是不足的,該條文是基於工商和國防機密就可以保密,但是我們現在不允許這樣,我們必須強迫揭露。剛才署長講錯,他講比例的揭露,法律不可能規範廠商揭露這種資料,登錄時也不會登錄各種化學物質的比例,只會登錄使用了哪些物質,以及這些物質毒理、化學、物理等特質為何,所以當然不可能登錄到比例,也不會揭露到比例這種商業機密,所以,這是誤解。再者,要強制揭露的項目一定要與安全有關,至於會不會與商業機密衝突?本席認為會,而且署長雖然表示要把歐盟REACH整個管制規範都列在本條立法說明,但是本席要告訴大家一個歷史脈絡,這是社會分工的脈絡。歐美國家發明新化學物質,但是在國際、世界體系的分工,歐美從事的是品牌加研發,所以就整個世界來說,加工生產基地會在哪裡?當然是在亞洲。而位在亞洲的臺灣就是使用連歐美國家都不清楚毒理、物理、化學特質的新化學物質,這些新化學物質全都送到亞洲來實驗。試看高科技產業、光電產業、面板產業,其製程中的化學品更換速率多快!連毒理都還來不及研究,已經被淘汰不用,換上另一種新的化學物質了。但是我們不能成為歐美實驗的白老鼠,換句話說,臺灣人民和環境承擔這種化學物品的風險遠遠大於歐洲、美國!在這種狀況下,我們光是採用歐美的標準是不足的,但是我們能不能想到更多?我認為目前也很難。我們在這裡只不過主張,必須強制揭露資訊的情況,除了要將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之必要也納入必須公布的緊急狀況之外,對於現在認為安全、後來卻發現不安全的化學物質,理所當然也要揭露出來啊!第一、二、三類毒性化學物質當然也要依第七條公布。茲事體大,希望大家慎重考慮。 主席:第四十一條就先保留。 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第四十一條,剛才沈署長答復,未來在辦法中會根據歐盟REACH制定更詳細的辦法。蘇委員清泉等提案條文說明中也提出根據歐盟REACH法規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寫了很多詳細的規定。在母法方面,劉委員建國提案條文提及幾個原則:第一是該化學物質有危害人體健康及環境安全之虞者;第二是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第三是有關化學物質之名稱、物理、化學、毒理、分類、標示及安全相關資料。還有一點非常重要的是,就是某一化學物質嗣後始被認定有危害人體健康及環境安全之虞者,先前因保護工商機密而不予公開之登錄資料,應予以公開。本席認為,如果明文規範這幾個原則,與沈署長計畫將來在辦法中所訂定的原則並不相衝突的話,把這幾個原則明文寫在母法中,人民看了之後是會安心的。本席再強調一次,這幾項原則如果與署長未來要定的辦法不相衝突,本席認為,留在母法中應該可以讓人民安心,因為國內民眾在RCA事件中得到的經驗實在太慘痛了。當時多虧一位學者去RCA公司做了空氣品質的學術論文報告,根據當時論文所分析出的一些化學物質,這些女工再根據該篇論文,找出新事證向法院提告。 但是,二、三十年前年輕學者的設備不是那麼精密,能夠分析出來的化學物質有限,所以,只能就當時論文所寫到的化學物質名稱進行研究,後來將那些化學物質混合,然後請大家試著去吸吸看,我戴上頭套吸了之後,連眼睛都張不開,不要說喘不喘得過氣,難過到不行,後來我把頭套拿下來講出我的感受,那些女工只幽幽的跟我講,委員,你才吸5分鐘就受不了,我們吸那種空氣已經吸十幾年了。所以,幾乎大家都得癌症,有各式各樣的癌症。本條還涉及勞工安全以及職災,甚至未來訴訟的賠償問題,我覺得在母法裡將原則寫得詳細明確,對社會及長年累月在工廠工作的勞工安全是非常重要的。 主席:請行政單位、劉建國委員及江惠貞委員討論看看本條文字能不能精簡一點。 第四十一條保留。現在回頭處理第一條。 請環保署毒管處袁處長說明。 袁處長紹英:主席、各位委員。建議第一條參考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文字修正如下:為防制毒性化學物質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掌握國內化學物質各項資料,據以篩選評估毒性化學物質,特訂定本辦法。 主席:第一條修正為:「為防制毒性化學物質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掌握國內化學物質各項資料,據以篩選評估毒性化學物質,特制定本法。」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上次保留的條文,共5條。 先處理第三條。 請環保署毒管處袁處長說明。 袁處長紹英:主席、各位委員。第三條關於奈米物質的定義,我們還是建議維持行政院版以及立法院蘇委員所提版本,不要入母法。科技日新月異,國際上對奈米物質的定義並無一定定論,且國際仍在研發相關檢測技術,奈米對人類造成的健康風險也都在研究當中,所以,現在是在有限科技知識情況之下,實在沒辦法定義。若直接將奈米物質定義入母法,未來和國際確定定義不一樣的時候,會造成我們無法和國際接軌,我們不知道未來國際確定的定義會更鬆或更嚴。因此,我們建議第三條不要增訂奈米定義,就授權未來本法訂定化學物質登錄管理辦法時,再將奈米物質定義納入,且適用化學物質登錄規定,這樣的話,未來才可逐步與國際管制強度進行調整。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還是聽不太懂處長的說法,你說國際上還沒定義奈米物質算不算毒性化學物質,又說不要訂在母法,授權給你們在哪裡訂定? 主席:請環保署毒管處袁處長說明。 袁處長紹英:主席、各位委員。這兩天有歐盟官員在環保署演講,如果委員有空,我們可以直接請教他。因為林委員蒐集資料顯示歐盟已有定義及規範,前天晚上我們重複問了他3次,但他告訴我們目前尚無定論。在歐盟REACH登錄制度之下,讓廠商可以自由申報化學物質裡有沒有奈米物質。目前來講,歐盟並無對奈米物質定義,也未具體於登錄制度要求。但他提到今年底可能會提出草案,草案出來之後,會員國會再討論。所以,很可能明年、後年,歐盟REACH登錄制度下會加入奈米物質,未來我們訂定管理辦法時,應該可納入考慮。 劉委員建國:處長是說「未來」,也就是說,你們知道歐盟未來確定會將奈米物質納入毒性化學物質裡? 袁處長紹英:不是毒性化學物質,是在化學品登錄制度裡。 劉委員建國:你們確定REACH也會朝這個方向,對不對? 袁處長紹英:對。 劉委員建國:既然如此,臺灣要超越人家,現在就可以訂了,將奈米物質放到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我們要釐清,如果不是這樣,處長也不用向委員會要求不要訂在母法,而是授權給他們未來訂在相關辦法裡,我覺得這樣的講法有點語病。 袁處長紹英:跟委員報告,關於奈米物質,現在歐盟仍在討論中。 劉委員建國:在我發言之前,處長就向委員會說明,不要訂在母法,未來授權你們以行政命令方式訂於相關辦法。 袁處長紹英:我的意思是,訂在辦法裡比較適合。 劉委員建國:未來REACH是不是會朝這個方向走? 袁處長紹英:對,我們和歐盟同步,如果他們有納入,我們就納入子法。 劉委員建國:請問,順丁烯二酸算什麼物質? 袁處長紹英:一般化學物質。 劉委員建國:是否需要管制? 袁處長紹英:請教委員是指哪一方面的管制?如果是食品,就是以食品暴露風險去管制,要回歸到食品衛生管理法。 劉委員建國:源頭要不要管制? 袁處長紹英:食品管的就是源頭,對人類而言,那就是源頭。最近外界一直在討論源頭的問題,以為化學原料是源頭,事實上不是,源頭應該是主管法規所要管制的東西,以食品添加來講,那就是源頭。 劉委員建國:對不起,你這麼講又矛盾了,因為臺灣的衛生主管機關並未同意順丁烯二酸可以摻入食品裡。 袁處長紹英:所以,源頭就要管,不可以加進去指的就是源頭。 劉委員建國:但是,全世界只有臺灣將順丁烯二酸加到食品裡,怎麼可以說源頭是衛生主管機關在管? 袁處長紹英:化學品有很多用途,有工業用途、化妝品用途、動物用藥用途、藥品用途等這麼多種用途,中華民國有這麼多法規在管,那些都是源頭,管制是否准許使用。化學物質在國際上,除了歐盟的登錄制度,大家慢慢知道要登錄,每個國家包括歐盟的國家及已經實施REACH精神的國家都是登錄制度,要掌握的是量。在登錄之前,廠商必須蒐集完整的風險評估資料以及基本物理化學資料,這是廠商在未登錄之前就應該完成的工作。 劉委員建國:你說順丁烯二酸在中華民國有幾項用途? 袁處長紹英:如果只說順丁烯二酸的用途,主要用於工業塗料的黏稠…… 主席:劉委員,應該說化學物品有千千萬萬種,不應該流入食物鏈,但是誰讓它變成食品添加物的流向與管制才重要。化學物品有千千萬萬種,即使統統登錄也沒用,問題出在有人就是要偷偷使用。除了執法單位,廠商要有道德良心不能用在食品添加裡,就像昨天香港發現魚漿裡沒有魚,林淑芬委員說布丁裡都沒有蛋一樣。 劉委員建國:我要請教處長,將化學物質加入食品裡,就變成食品衛生主管機關要管理源頭,但處長剛才回答我順丁烯二酸是工業用黏稠劑,工業用黏稠劑又是哪個單位該管理源頭? 袁處長紹英:跟委員報告,我們有工廠登記管理辦法,還有工商登記辦法,去年我們曾向衛生署同仁建議,應將工商用途登記做區隔。現在可以請衛生署說明,對於當時我們提供的建議,他們是否和經濟部討論該如何區隔,做為工業用途的化學物質就做為工業用途,可以用在食品的就用在食品,也就是在工商登記時要分開。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羅主任秘書說明。 羅主任秘書吉方: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是管理食品添加物的部分,所以,我們無法掌控原料的部分。今天問題發生在……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還是你們失職。 羅主任秘書吉方:原料進來的時候還不是食品級。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那也是你失職。 劉委員建國:主秘,你就鉅細靡遺回答清楚,你是FDA的主秘,要講清楚。我剛才已經問袁處長,順丁烯二酸做為工業用途時,哪個單位要管制源頭,但像主席所講,若有不肖廠商放在食品添加物時,當然是你們要管控。工業用源頭和食品加工源頭由兩個不同單位管理,現在我要問的就是誰要管? 羅主任秘書吉方:如果是食品的部分,當然是我們管,但工業的部分就不會是我們管。 劉委員建國:一般化學物質又是誰在管? 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邱主任秘書說明。 邱主任秘書求慧:主席、各位委員。在工廠管理輔導法,不論有沒有登記這個項目都沒有分工業用或食品用。如果做為工業用,可以用做膠類或油漆類,這些是合法用途,而且這些用途不會對人類造成危害性,這是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這個項目有登錄、也有生產。現在問題可能不出在工廠本身,工廠是賣給經銷商,經銷商再將東西賣給不肖廠商進行違法添加。所以,他們並沒有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的工廠登記,但在使用過程中違反個案食品管理輔導法。 劉委員建國:我現在要請教的問題很清楚,我要請教經濟部工業局、FDA及環保署,順丁烯二酸到底是什麼東西?在臺灣的合法使用範圍是什麼?主管機關到底是誰?現在被非法使用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我現在一直要問的是順丁烯二酸的源頭來自於哪裡?在臺灣可以合法使用順丁烯二酸的源頭該由誰管理? 邱主任秘書求慧:應該是經濟部會有登記工廠生產項目。 劉委員建國:被非法拿去做為食品添加就是衛生署要管的,對不對? 邱主任秘書求慧:對。 劉委員建國:剛才袁處長說請你們兩個單位針對此事協商,但你們有針對這部分做任何處理嗎? 羅主任秘書吉方:因為我沒有出席協商會議,所以不是很清楚。 劉委員建國:處長建議誰該去?這件事很重要,我們現在只是要釐清。 袁處長紹英:去年因為塑化劑風暴我們有開會,當時陳簡任技正就有向衛生署和經濟部建議,源頭就要分清楚使用用途,因為今天歐盟官員在環保署,所以,陳技正沒有列席。 主席:剛才劉委員問順丁烯二酸在工業上是做什麼用的。 邱主任秘書求慧:用途很廣泛,像造紙、膠類等,舉凡需要增加物品黏稠性的都可以用。若做為正常工業使用,並沒有任何毒性,但添加在食品就會造成人體危害。 主席:流入食物鏈的那一剎那是誰在管? 羅主任秘書吉方:化製澱粉原用於工業,如果用在食品,吃進肚子經過水解就會產生順丁烯二酸,這和順酐不同,兩者是不同的東西。如果食品裡檢出順酸,我們就懷疑這是從順酐製造的化製澱粉,而這是違法的。 劉委員建國:已經確定食品裡摻有順丁烯二酸,你們有沒有往上追查源頭? 羅主任秘書吉方:我們追查結果大概就是從聯成化工透過3家經銷商,再散到8家化製廠,現在總共查出19家供應廠商。 劉委員建國:聯成化工和這8家化製廠的主管機關是誰? 羅主任秘書吉方:聯成化工的主管機關當然是工業局,至於化製廠因屬於澱粉工廠,也是工業局主管。 劉委員建國:你們是因為摻雜順丁稀二酸的問題才往上追查源頭,而這些化工廠、化製廠的主管機關還是經濟部工業局,那麼經濟部工業局有沒有去管控源頭的出貨流向?你們有沒有做double check? 邱主任秘書求慧:目前沒有做管制,今天如果…… 劉委員建國:簡單來說,這種工業原料本來就沒有禁用,所以你們認為不必管制,現在是因為有不肖的人將這些加入食品中,所以主管機關就一直追查,追到化工廠、化製廠,但是化工廠、化製廠的主關機關就是你們,是你們認為不必去管制用量,所以他們現在才去抓,我聽處長講說要請你們兩個主管機關,針對這個事情說清楚,就像以前的塑化劑事件和現在的毒澱粉,你們第一時間怎麼樣去因應,怎麼去配合、搭配,本席問的是這個嘛!我今天run了這麼久要先把這件事情釐清然後才回歸講到奈米,台灣已經發生這種事情,對不對?在經濟部工業局來說,這個東西沒有毒,這是可以用的,蘇召委特別強調說我們再不修法會被罵,這個道理是一樣的,你們FDA把這些黏稠劑放在食品本身添加物的黏稠劑裡面,而且只對48項中的13項有限量,其他的依照世界標準都是可以用的,摻多少都沒關係,真的是這樣嗎?如果這個沒有限量的東西又加上另外一個食品添加物反而造成超量的時候,誰要管?誰的問題?我們要釐清啊!今天要不要把奈米訂在母法內?要不要授權給你以行政命令訂之?我想先把這件事情釐清清楚,免得到時候又像發生塑化劑事件的時候一樣,行政院趕快送了60條的草案給立法院審,然後立法院就拖延到現在沒辦法審,拉拉雜雜說一大堆,現在遇上毒澱粉又說要修法了,真奇怪了!到底要修到什麼時候?本席是要把這件事情釐清清楚,要講明白,今天要修正這麼重要的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很多委員希望把奈米也納入母法中,你說現在世界各國都還沒有這樣規定,是不是可以等到有這樣的趨勢後再授權給你們用行政命令訂之,本席對這樣的說法存疑。 主席:一般化學物品是由工業局主管,毒性化學物品則歸環保署管,現在添加在食品中的是毒性化學物品,可是一般化學物品也可能會被加入啊! 請環保署沈署長說明。 沈署長世宏:主席、各位委員。我提出一個意見供委員參考,從管制標的和管制效率來看,既然認為是不能用的就要用法去管制,要禁止就要有禁止的工具和效果,工具有兩種,一個是檢驗的頻率,另一個是處罰的強度,當某個法規定不允許的時候,就要設計一個足夠的稽查頻率,當然不能說是百分之百,但要讓這樣的事情足以被發現,同時要有足夠的處罰強度以嚇阻他不再做這件事情,這樣的法才能產生效用,如果把其他的法都拉扯進來那就扯不完了。誰是那個法的主管機關誰就要去處理,如果是處罰強度不夠,就針對不法利得等等依刑法等規定處理,如果是稽查頻率不夠就加強頻率,更有甚者,如果是以前沒有的項目,現在就加入這個項目,母法已經授權可以這麼做,現在只是訂定標準的問題,那就把標準規定進去,否則別人會認為沒有標準意思就是可以做,還有一條更簡潔的方式,那就是沒有標示說可以加的就不能加。至於複方的部分也要稽查,不能說我不查然後說別人要去查,這樣不對,因為是你說不能加入,別人並沒有說不行啊,怎麼會叫別人去查呢?這樣的道理應該很清楚。再回到奈米材料,並不是說不要管,而是奈米本身不代表毒性,雖然我們懷疑奈米有有毒性的機率比較高,但還是要回歸到測試證明有毒性才能歸類毒性,所以奈米材料不代表毒性,而是指各種化學、物理性質的一個區隔、某一種範圍的特性,所以沒有到更詳細區隔或定義的地步。至於判定是否有毒性,還是要回到化學物質分類經過試驗後才能判定其毒性,但是委員剛才說的是因為認為這個東西比較高級,所以特別提出來予以關注,同時要我們特別做個聲明,可是我們認為在現有授權規定下,就算不特別講奈米物質,現行辦法也足以在將來歐盟有相關規定時配合實施,可以馬上跟進,因為老實說我們能力還是有限,先進國家人力物力各方面都比我們強,硬要我們走在他們前面,老實說是超乎我們自己的能力範圍,這是必須要承認的事情。 劉委員建國:本席可以接受署長的看法,但是你剛才有提到一個很重要的概念,誰說這個不能使用的就應該由他去管,這個觀念很清楚。 沈署長世宏:當然不是說不能互相幫忙,能夠照料當然要去幫忙,而不是說完全不關心,那也不對。 劉委員建國:所以處長有提到從塑化劑的經驗裡面,相關主管機關對發生這種食品添加的情況,應該從源頭控管,從來源的出貨方面快速的配合。 沈署長世宏:上一次塑化劑事件我們就馬上配合,不但公告而且做了很多動作,就我們主管的法內能夠管到的部分馬上進來管,那真的是走在全世界前面,別國沒公告過,我們台灣先公告的,那時候廠商都來找我們問為什麼我們跟其他國家不一樣,我們也不是都不管,但是這個順丁烯二酸不具有毒性化學性質,就不能用我的方式去管,我們就幫不上忙了。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覺得這裡有幾個課題,第一個是風險的概念,就是說你承認奈米有毒性的機會有可能比較高,但還沒有辦法確認,現在我們要將整個奈米物質納管的最核心精神就在這裡,因為這已經非常廣泛的在使用,到處都宣稱奈米,但是奈米帶給人民健康、土地的風險是什麼?竟然不知道!而且沒辦法確認,就整個社會的邏輯而言,不能確認風險卻大量使用,這好像不太合乎邏輯,反過來說,既然要使用就要先確認風險,這就是我們要將它放進來納管的基本精神。因為我們的管制是走在產業後面,是讓風險先暴露後再來管控,這個方向是錯誤的,署長提到要怎麼管、要怎麼確認,這當然就是要討論的問題,你現在的方法是同意和歐盟掛勾,看歐盟怎麼管我們就怎麼管,你的說法是未來如果歐盟規定了你們也規定,可是誰能保證未來的發展如何?我們立法委員在這裡立法不能跟人民說未來我要如何如何,這樣的一個未來的承諾是無法對人民交代的,請問署長能不能提出其他方式? 主席:請環保署沈署長說明。 沈署長世宏:主席、各位委員。是,你的原則基本上完全正確,我們完全基於風險的大小來決定管的程度,除了奈米物質,以現在來說,為什麼把REACH拿進來?就是因為過去完全走在後面,你剛剛也講了。 林委員淑芬:走在REACH的後面? 沈署長世宏:不是走在REACH後面,走在所有化學品使用的後面,但是REACH之後,REACH精神就是走在前面,新化學物質必須先搞清楚到一個程度,再來登錄,已經往前走了。以前我們沒有這一套,現在我們也學人家的東西,把REACH放進來,就是你跟我共同的願景、目的是這樣,往前走…… 林委員淑芬:這個我們有共識,但是現在是奈米這件事情,這件事情在REACH還沒有明定要規範,但是他們已經朝這個方向在前進。 沈署長世宏:為什麼特別把奈米拿出來?你的邏輯是,因為現在奈米講了很多,可能更多的機會、更高的風險…… 林委員淑芬:物質在分子狀態與奈米尺度的毒性狀況會改變。 沈署長世宏:沒有錯,但是所有性質也在我們篩選的過程,新化學物質來,就要去做試驗搞清楚,奈米物質或非奈米物質都要走過這個程序。 林委員淑芬:你沒有定義就沒有辦法納入篩選啊! 沈署長世宏:我們不管它是不是奈米物質,都要經過篩選的過程。 林委員淑芬:署長,我們是不是先確認,第一,奈米要不要登錄? 沈署長世宏:要。 林委員淑芬:你沒有定義怎麼登錄? 沈署長世宏:你看我們新化學物質現在多少都要進來登錄? 林委員淑芬:沒有,署長,我現在要問你,如果沒有定義,你怎麼登錄?你現在告訴我,這一步法奈米物質要登錄…… 沈署長世宏:這是你想到的問題所在,如果沒有定義,歐盟說,它現在定義也搞不清楚,你要人家登錄,我們要根據哪一個東西…… 林委員淑芬:你剛剛跟我講,你也想現在就要登錄! 沈署長世宏:沒有,不是用奈米物質做區分,我說,是不是毒性化學物質,它的特性要做測試。 林委員淑芬:我們如何區分是不是毒性化學物質?我們的登錄是按既有和新的。 沈署長世宏:新的、舊的化學物質都要登錄。 林委員淑芬:新的、舊的化學物質不是按照毒性來登錄的? 沈署長世宏:將來是看毒性要不要去管制。 林委員淑芬:依據它登錄所提供的資料來決定要不要管制? 沈署長世宏:以前對於新的化學物質沒有要來登錄。 林委員淑芬:我現在要釐清這個,是因為你們一方面說奈米也要納管、登錄…… 沈署長世宏:我沒有說。 林委員淑芬:你們的方法上講起來,就是不準備納管,也不準備登錄? 沈署長世宏:沒有,現在沒有要區隔…… 林委員淑芬:你要講清楚,你要怎麼管法…… 沈署長世宏:我們的管法就是歐盟搞清楚定義…… 林委員淑芬:我們不入法、不定義,你要怎麼管…… 沈署長世宏:歐盟搞清楚定義我們就管。 林委員淑芬:還沒有定義之前要不要登錄? 沈署長世宏:既然沒有定義,你如何登錄? 林委員淑芬:所有化學物質都要登錄,奈米為什麼不用登錄? 沈署長世宏:有啊!既然要登錄它就要登錄了,為什麼要區分是不是奈米物質然後登錄? 林委員淑芬:如果是現在既有化學物質,鐵是不用登錄的,因為它作為一般狀況,但是化學物質有幾百萬、幾千萬種,你登錄的也不過6、7萬種,鐵不會登錄在既有的裡面,所以奈米的鐵也不會登錄在這裡面,這個問題怎麼解決?因為不是所有化學品統統登錄,你只有登錄6、7萬種。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衛生署羅主任秘書,剛剛處長跟你講,他們建議的事情叫什麼,你可不可以再復述一遍?環保署毒管處處長當初在塑化劑事件就做了一個建議,他剛剛已經講了,你有沒有聽進去?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羅主任秘書說明。 羅主任秘書吉方:主席、各位委員。抱歉,我剛剛沒有…… 林委員淑芬:處長在這裡告訴你,立委在這裡質詢告訴你,你還不知道人家在講什麼,這就是現在的衛生署嘛!麻木不仁。立法院質詢,環保署毒管處處長說,在兩年前做成的建議,他講給你聽,你說你不知道;你說,當時你不是主秘,也沒有去開會;現在他又講了一遍給你聽,你仍然不知道,也沒有聽進去,這才是我們擔心的。他只講一遍,但是我記得,我再講一遍,他說,建議化工添加從源頭就分清楚管制。源頭就分類管制,你知道這個東西是什麼意思嗎?這是你們失職的地方,你知道這個在講什麼嗎? 羅主任秘書吉方:如果是食品添加物,是不是就必須註明食品添加物? 林委員淑芬:你知道現在食品添加物工廠登記是屬於哪一類? 羅主任秘書吉方:就是一般的商業登記而已。 林委員淑芬:哪一種種類的化工工廠登記?就是化學工廠,食品添加物就從合法的化學工廠生產出來的,我這樣講有沒有錯誤? 羅主任秘書吉方:是。 林委員淑芬:有沒有錯誤?現在的化學香料或添加物都是從登記化學工廠裡面生產出來,賣給食品商的,是不是? 羅主任秘書吉方:食品添加物工廠可以…… 林委員淑芬:食品添加物工廠現在有沒有食品加工工廠登記,還是只有化工工廠登記? 羅主任秘書吉方:我們是建議在化工這部分加列食品添加物…… 林委員淑芬:你隨便說說。我剛剛講的你也沒有回答我的問題,現在所有食品添加物、化學香料都是從化學工業製造工廠…… 羅主任秘書吉方:現在是沒有。 林委員淑芬:登記為化學工廠的製造出來,對不對? 羅主任秘書吉方:是,現在是沒有。 林委員淑芬:到底對不對? 羅主任秘書吉方:食品添加物…… 林委員淑芬:我當然知道,現在沒有食品添加物的工廠登記證,是不是? 羅主任秘書吉方:是。 林委員淑芬:這個是不是你們管制上的怠忽職責?從進口也是,進口化學香料、化學添加品,現在的海關編碼以化工原料編碼,便宜行事。數年來人民不斷地反映,要求你們從進口類特別去規劃一個code,這個code要有別於化工原料進口的香料,特別增加食品化學香料或食品化學添加物的編碼,這件事情你們有沒有嘗試去做過? 羅主任秘書吉方:這個部分是跟國貿局那邊在…… 林委員淑芬:你們有沒有做過?我怎麼不知道跟國貿局商量,上上禮拜我就叫你們要做,委員會提案,也通過本席的提案,要求你們要這麼做,你們還是沒有做。 羅主任秘書吉方:有,我們跟經濟部有協商這一塊。 林委員淑芬:你們是將來,還是現在正在協商? 羅主任秘書吉方:應該是有協商。 林委員淑芬:沒有答案就把責任推給立法院,管制出問題是立委的問題,是這樣子嗎? 羅主任秘書吉方:我們是有跟關務署把化學…… 林委員淑芬:什麼時候可以給我們一個進口和製造從源頭分類不一樣的管制機制? 羅主任秘書吉方:3個月後。 林委員淑芬:3個月後你要給我什麼東西,你可不可以再講一遍? 羅主任秘書吉方:就是進口的時候能夠有分類的貨號。 林委員淑芬:跟什麼分別? 羅主任秘書吉方:食品添加物跟化學能夠separate出來。 林委員淑芬:食品級的化學添加物、化學香料要跟工業級的化工原料進口品項編碼區隔出來,3個月內要做到。另外,針對在地製造的部分,你們準備如何進行管制? 羅主任秘書吉方:在地製造的如果是屬於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該申請登記為食品添加物工廠。 林委員淑芬:你對這部分只是隨便講講,根本沒有相關法規,你們也沒有協調各部會該做如何處理,試問你們如何要求這些業者或廠商?也就是說,在台灣製造的化學香料及化學添加物的生產工廠,其在登記時應該有另外的編碼,不能依一般化工業來做工廠登記,請問主秘,對這一點你們何時可以做得到? 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邱主任秘書說明。 邱主任秘書求慧:主席、各位委員。經過我方才查證的結果,這件事目前中辦已經在做處理,他們已完成在「089其他食品製造業」項下再新增「食品添加劑」的分項,目前已有16家廠商登錄。 林委員淑芬:如果沒有按照這個項目做工廠登記,而是繼續停留在「化工製造」這一類化工廠的登記,並繼續製造添加在食品內的「化學添加劑」,請問現行法規中有沒有罰則?本席認為,你們必須對食品與化工實施強制分離才能進行源頭管制,如果相關法規沒有明文罰則,試問,如何將食品的化工與一般工業的化工做強制分離?這樣一來,你們當然無法在源頭上進行管制。 邱主任秘書求慧:廠商如果有不實登記的情形,最嚴重時可以撤銷其登記。 林委員淑芬:你們在相關法規中有沒有設有「不得以一般化工工廠登記」的法條? 邱主任秘書求慧:在工廠管理輔導法範圍內所生產與銷售的產品,應向主管機關登記,如果廠商沒有做「食品添加」的登記,依法我們可以撤銷其登記,不得從事這個項目的生產與製造。 林委員淑芬:針對這方面管制的手段,你們何時會完成相關法規的修正? 邱主任秘書求慧:已經完成了。 林委員淑芬:你們是在何時完成的? 邱主任秘書求慧:是在101年1月12日完成修正,到101年6月12日公告實施。 林委員淑芬:你們在101年6月間公告實施到今天即將屆滿一年,但事實上,國內廠商卻還在生產加工食品內的化學香科及化學添加物,如果他們沒有向主管機關申請更改工廠登記的編碼,那麼,他們就是明顯違法,在這種情況下,不論衛生署或工業局也都沒有對他們的工廠做檢查或處理,對不對? 主席:第三條保留,不要再討論了! 林委員淑芬:這是有關人民食品安全等重大問題,當然要做充分討論,我們現在對於源頭管制的問題正要作一釐清,江委員怎麼可以不讓我們釐清呢? 江委員惠貞:每一個法條的討論都有一定的時間…… 林委員淑芬:如果廠商不向主管機關申請更改工廠登記的編碼,請問究竟是衛生署還是工業局要做檢查? 羅主任秘書吉方:從98年到現在,我們總共檢查了二百多家…… 林委員淑芬:你怎麼可以隨便唬弄本席,剛剛邱主秘說明是在101年1月修法通過,你們怎麼會是從98年開始查? 羅主任秘書吉方:針對食品添加物製造的工廠,今年我們總共查了七十多家。 林委員淑芬:食品添加物的廠商如果沒有按照食品級加工廠的類別來做登記,都是屬於違法的廠商,對不對?也就是說,化工原料行絕對不應該將原料賣給食品加工製造商。 羅主任秘書吉方:這應該要看食品加工廠添加在食品內的物質必須是屬於食品級的,至於一般化學品…… 林委員淑芬:我們現在是講要有登記為食品加化學的工廠才能買,也就是先從工廠管制的角度來談…… 羅主任秘書吉方:食品加工業的進貨可以分成兩類,一是一般化學品,一是食品級的化學品。 林委員淑芬:食品化學添加物的生產廠商一定要向主管機關登記為食品添加物的加工廠,如果這件事非常確定,當地方政府衛生局到現場要求查驗進貨廠商時,只要發現是登記為一般化工廠都是違法,對不對?因為一般化工廠是不能生產食品化學添加物,請問主秘,這個邏輯對不對? 羅主任秘書吉方:應該是成立的。 主席:不要再討論下去了!林委員,你的發言已經超過20分鐘了! 林委員淑芬:對一般化工廠是不能生產食品化工產品,請問工業局局長,這個邏輯能不能成立? 邱主任秘書求慧:對。 林委員淑芬:謝謝。 主席:第三條保留。 進行第七條之一。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環保署一直不願意把販賣的流向及每年申報的部分放進登錄的要求中,請問署長,箇中原因為何? 主席:請環保署沈署長說明。 沈署長世宏: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是屬於毒性化學物質,我們就會有這樣的要求。 陳委員節如:登錄為化學物質,其製造、輸入、販賣的流向…… 沈署長世宏:委員所說是一個很寬的範圍,這會造成…… 陳委員節如:請問你們現在登錄的究竟有哪幾項? 沈署長世宏:目前共有302種。 陳委員節如:不是有三千多種嗎?勞委會主管的範圍又有多少種? 主席:請環保署毒管處袁處長說明。 袁處長紹英:主席、各位委員。目前在勞委會的資訊平台上所顯示的都是非強制性,根據勞委會統計的資料,目前總有7,900種有毒化學物質。 陳委員節如:向環保署登錄的有哪幾種? 袁處長紹英:將來如果修法通過,我們是採每年分級登錄。 陳委員節如:你們每年都會要求業者或廠商申報,並對其販賣流向…… 袁處長紹英:我們只管登錄他們的量,包括每一年製造及輸入的量。 陳委員節如:你們是登錄化學物質之製造與輸入嗎? 袁處長紹英:對。 陳委員節如:這些化學物質販賣的流向如何,難道都不關你們的事嗎? 袁處長紹英:在目前登錄的事項裡面,我們並沒有把這部分放進去。 陳委員節如:既然如此,販賣流向的部分目前是歸誰管? 袁處長紹英:這要回歸到剛才經濟部工業局的報告,因為現在並沒有訂定化學物質管理的專法,所以,當時在修法時我們有跟別的法規做個銜接。在登錄平台建制以後,每個部會都會依據其業管的法規進行管理,換句話說,他們應該會知道…… 陳委員節如:你們應該對生產化學物質的廠商要求其先登錄,然後對其製造或輸入,你們才能掌握,但你們現在登錄的化學物質資料乃是提供事業主管機關,作為管理事業使用化學物質,也就是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評估與篩選。根據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毒物化學物質的依據是由申請同一化學物質之登錄者,得經協議或共同使用第一項登錄所需資料,這樣就不需要再重複測試,請問在實務面你們是這樣做的嗎? 袁處長紹英:對,沒錯。 陳委員節如:如果增加「販賣流向」,對你們有沒有什麼困難? 袁處長紹英:如果要符合歐盟REACH相關規範…… 陳委員節如:你不要老是提到歐盟如何如何,殊不知歐盟也沒有允許把順丁烯二酸放在食物裡面,我們現在是討論台灣的部分,坦白說,台灣人特別聰明,什麼化學物質都可以加在食品中,你們也管控不了,一旦發生事情只有推卸責任,如果今天我們不在母法中把這部分立法,將來要在子法中明定更是天方夜譚了!所以,今天我們一定要在母法中做清楚規定其原因即在此,請問署長,條文內增加每年申報及販賣流向處理的規定,對你們究竟有什麼因難? 沈署長世宏:化學物質那麼多,應該是針對要管的才去管。所謂的預防性,我們要先搞清楚它對環境的影響,這也是登錄最主要的精神。登錄之後,根據管制的需要,再去要求追流向;如果任何東西都要追流向,就不符合原來的立法設計精神。 陳委員節如:主管機關認定它的屬性有沒有毒之後,製造及輸入者應該每年申報,對不對? 沈署長世宏:如果是毒性化學物質的話…… 陳委員節如:製造輸入販賣的流向要不要放進去? 沈署長世宏:是毒性化學物質的話,就要。 陳委員節如:這邊講的就是毒性化學物質。 沈署長世宏:那個本來就已經有了。 陳委員節如:可是你這邊的文字沒有進去啊!我加的文字你們不同意啊! 沈署長世宏:如果登錄的化學品都要追流向的話,我們覺得有困難。 陳委員節如:中央主管機關登錄化學物質之製造輸入販賣流向等情形…… 沈署長世宏:如果是化學物質,則所有東西來了,都要申報的話,會超過管制的需要。 陳委員節如:物質特性、暴露、危害評估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申請之資料,這些不能登錄嗎? 沈署長世宏:我們在登錄的時候,就要包括它的毒性化學物質的毒理相關資料,這些是必須要提出來的;至於它的流向、產量則是根據後面是不是毒性…… 陳委員節如:每年申報呢?你們也不放進去嗎? 沈署長世宏:就不需要了;但是毒性化學物質每年都要申報,甚至每季申報,還更嚴格。將來不論是農藥或其他物質管理的需要,都要訂定申報的需要。 陳委員節如:有關販賣流向及每年申報的部分,我們是不是協商一下? 沈署長世宏:謝謝。 主席:第七條之一留待協商。進行第七條之二。 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覺得滿可悲的!正好兩大黨的大黨鞭都在場,本席真的是有感而發,剛剛林委員花了二十幾分鐘,本席也用了七、八分鐘,我們在這裡討論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談到毒澱粉,談到順丁烯二酸,這讓我回想到塑化劑事件剛發生的時候,我們曾在委員會多次討論,兩個星期前還做了專案報告,本席特別提到這不是FDA可以處理的事情,如果是FDA可以單獨處理的話,今天這些事情就很簡單;如果只讓FDA去處理這件事情,那麼今天順丁烯二酸原本可以在工業上使用的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讓不法業者添在食品添加物裡面,它也沒有什麼責任,而環保署在這裡好像也跟這件事情沒有關係,這就好像回到塑化劑事件剛發生時的情況,讓本席覺得很悲哀。塑化劑事件究竟讓我們記取了什麼樣的經驗?就像剛剛毒管處處長所講的,曾建議經濟部、建議衛生署FDA,甚至環保署,都應該坐下來。這三個機關基本上都應該面對像這樣的問題,如果可以在第一時間很清楚的對台灣社會,對社環委員會交代清楚,而不是像剛剛那個階段,兩個單位各說各話。 當FDA追到源頭是在化工廠、化製廠的時候,其主管機關是經濟部,經濟部在管順丁烯二酐的時候,它是不是賣到食品加工廠,在這過程中,它必須負什麼樣的責任,為什麼到現在還釐不清楚,還有勞署長來說明?可是我覺得署長講的還不是很清楚,可否請康局長來說明?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可否請委員再提示一下問題內容。 劉委員建國:本席都知道順丁烯二酸可以做工業使用,我們現在要追究它的來源,剛剛主秘回答說已經追到幾家化工廠、化製廠;追到化工廠、化製廠的時候,誰又是主管機關? 康局長照洲:如果以登記來看,登記化工廠的話,就是在經濟部那邊。 劉委員建國:它不可以作為食品添加物,對不對? 康局長照洲:對。 劉委員建國:食品加工業者把它弄進去,當作食品添加物時,它應該受什麼樣法律懲罰? 康局長照洲:目前要看它的因果關係,因為化工廠常常把化學原料賣到食品廠…… 劉委員建國:局長講到重點了,化工廠把這些原料賣給食品加工廠,而且是不被你們允許的,請問這些化工廠要受到什麼樣的懲處?有什麼樣的法律規範? 康局長照洲:目前是沒有,所以我們也覺得這一塊,應該要怎麼樣來加強勾稽連結;食品廠會買到兩類的化學原料,一類是用在食品裡面,另一類可能是清潔或其他用途,而不是直接用在食品方面,所以這兩類應該有所區分。一時要將化工原料賣到食品廠,這中間要如何區分,屬於技術上的問題。 因為我們有限定哪些東西可以用在食品方面,這些化工廠如果賣給了食品廠,應該有這樣的表列,也就是說,它若賣給食品廠,事實上它應該知道這可能會跑到食品裡面,這時候就應該賦予它某種責任。今天如果後端發生事情,前面的化工廠說,他賣給他東西,他不知道他要做什麼用,我覺得這就有點在撇清責任,這樣是不對的。目前確實是沒有實際的法來規範這一塊,我們覺得應該在某一個法裡面來做這樣的規範,也就是賣者-這些化工原料者賣東西到哪裡去,他要有他的責任。就像香菸不能賣給18歲以下的人,就是不能賣給18歲以下的人,這是很清楚的。也就是說,前端化工廠的管理單位及其負責人要有這樣的責任。 劉委員建國:局長的這一席話,讓本席想起塑化劑事件剛發生的時候,幾乎是如出一轍。顯然塑化劑事件並沒有讓我們得到教訓。剛剛邱主秘告訴我們,化工廠、化製廠有兩種東西要管理,一是生產量,另一是出貨。他做的是工業用的地板黏著劑等等,卻將這類貨源賣給食品加工廠,對於這些化工廠、化製廠,我們有什麼樣的法律可以罰它? 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邱主任秘書說明。 邱主任秘書求慧:主席、各位委員。他不一定是直接賣給食品加工廠,其實很多是賣給經銷商,經銷商再賣給食品加工業者,甚至不是食品加工業者,而是沒有工廠登記的這些業者。這過程中,牽涉到的問題,就像局長剛剛舉的香菸例子,他把香菸賣給了18歲以下的人,這部分就要苛責於他,這個過程中,變成要對香菸業者做控管,因為化學物質太多,無法每一項去控管,而食品衛生管理法就必須苛責這些蓄意要去賣的人。 劉委員建國:有相關法令可以課責他嗎? 邱主任秘書求慧:如果能夠證明製造商是蓄意販賣。這部分不曉得局長的看法如何? 主席:本席延伸劉委員的問題。甲賣給乙,乙賣給丙,丙賣給食品業者丁,於是就流入食物鏈裡面,請問這裡面誰有罪?丙賣給食品業者有罪,那我們有辦法課責甲和乙嗎? 邱主任秘書求慧:要看甲所生產的東西有沒有登記,但就他是不是蓄意賣給食品加工廠這部分,依據…… 主席:如果他不知道呢? 邱主任秘書求慧:如果他不知道,那就很難加以課責;但如果他知道,他就應該有法律責任。 劉委員建國:化工廠將工業用的順丁烯二酐賣給經銷商,經銷商再買給食品廠。現在發生事情了,你們要罰誰呢?你們一路追到經銷商,要怎麼罰經銷商呢? 康局長照洲:這是經銷商、製造商的化工原料,怎麼會是衛生署的事情?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卸責啦!怎麼不是?行政罰法第十四條講共謀蓄意故意違法,行政罰法第十四條就是你的責任!你身為局長,竟然卸責瀆職! 劉委員建國:請邱主秘說明。 邱主任秘書求慧:我們是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做管制,如果所生產的東西和販賣的東西有一致性,我們對這部分比較沒有處罰的立場和依據;如果是違反相關的法規,比如違法食品衛生管理法,這個不得添加的行為,如果他是共犯的話,就應該依據那個法做裁罰。 劉委員建國:經銷商如果知道…… 邱主任秘書求慧:經銷商或是做食品添加的這個廠商,或是化工工廠也是共犯,那麼這些都是裁罰的對象。 劉委員建國:這樣不清楚。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是你要做裁罰還是食管局做裁罰? 康局長照洲:如果檢調單位已經查出,認定這是共犯結構,當然要給予處分,他是故意把這個東西用於食品類,這當然沒有問題,劉委員講的也沒有錯。今天的問題是,如果一件一件抓,當然是抓不勝抓,所以一定要有制度,化工原料要流入食品廠之前一定要做規範,我們剛才提的一直是這樣,而不是說已經認定有罪,那當然是要給予處分。我們一直強調,如果前面的制度不做好,今天有上萬種、數十萬種的東西,任何一種東西都有可能流入,這會造成很大的恐慌。 主席:本席不解的是,類澱粉已經有十多種,類澱粉可以正常添加到食品,那業者為什麼還要用順丁烯二酸呢?為什麼?是比較便宜嗎?還是好用又Q呢? 康局長照洲:我們不是很清楚食品製造的工藝,但是照王老師的講法,它確實比較便宜,效果也比我們原來核准的21項來得好,所以他想發展這樣的技術,不過這是另外一件事。現在已經不核准使用,所以不論有毒與否,這不是問題,因為這是違法的行為,我們一定要抓。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分兩個層次來看這個問題。第一,不在食管法公告範圍內,一旦添加到食品裡面,就依照食管法處罰,而且給予重罰。第二,過去對於化工廠把原料販售給食品廠是沒有任何規範,剛才邱主秘講到工廠管理輔導法,我覺得這個太弱了,經濟部應該要研究,我覺得要雙頭管理才能達到效果,單靠衛生署可能還不夠,如果經濟部沒有去約束化工廠,他們還會偷偷把這些工業用的東西賣給食品廠。這部分到目前為止還是沒有很明確的法源來加以裁罰,從塑化劑到此次的毒澱粉,經濟部應該要修法,你們要好好去研究,對於把工業用的東西賣給食品廠作為原料的行為,你們要修法並定出罰則,我覺得雙管齊下才能解決劉委員所問由誰來管的問題,兩邊要同時管,如此管制效果才會強。謝謝。 主席:大家討論這麼多,已經快12點了。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反正吃什麼都有問題,所以也不用擔心12點該吃午餐了。本席有位宜蘭的朋友,他非常冤枉,他是販賣化工材料。有一位原住民喝了假酒出事情,好像還有人過世,後來源頭追到本席的這位朋友,原來有人向他買了甲醇去做假酒,而他完全不知道,他平常是賣實驗材料給學校,是個非常殷實的年輕人,後來他被判刑,關了好幾年。本席所要講的是,我們的國家是這樣,連不知情賣甲醇給別人做成假酒都被關好幾年。剛才劉建國委員一直問該向誰課責,我們之前經過塑化劑這麼慘痛的教訓!台灣少子化問題那麼嚴重,本席一直覺得不對勁,我知道有多少人想生卻生不出來,台灣少子化是全世界最嚴重的,我覺得這應該有什麼因素。 我們剛才講,甲把工業用的東西賣給乙,乙賣給丙,丙再賣給食品業者,於是就流入食品業裡面,請問丙有沒有通報責任?他知道有食品業的人來向他買工業用的東西,這需要通報嗎?不然我們哪有辦法追蹤?一定是等出了事情之後,才會開始啟動追蹤的機制。請問局長,我們在塑化劑事件過後有沒有建立通報的機制?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是沒有。 田委員秋堇:我們的工業局、經濟部管化工原料,衛生署管食品,問題是不能進入食品的化工原料開始進入食品界的時候,難道我們只能顧自己的性命,對於食品業的老闆或是根本沒有登記的地下工廠,我們只能祈禱這些做食品的人不會把化工原料放進去,是這樣嗎?那我們下午審查食品衛生管理法有什麼用呢? 康局長照洲:對於田委員這個問題,以我們的想法應該是要三管齊下。 田委員秋堇:哪「三管」?中間這個最重要的環節就沒有人管啊! 康局長照洲:這是其中一個環節。所謂「三管」,就是販賣行為、流向和課以責任。以藥事法為例,藥商不能隨意販賣任何的…… 田委員秋堇:本席想請教局長,我的朋友把甲醇賣給一個人,他以為這個人買去是要做工業用,結果是拿去做假酒害人,我的朋友被抓去關,所以我們應該要有法律吧,不然法官憑什麼這樣判? 康局長照洲:可能要由法官來認定這個行為,我們剛才一直講「現行」,如果檢調查出確實有共犯行為時…… 田委員秋堇:可是我的朋友根本沒有共犯行為,他平常是把東西賣給學校做實驗啊! 康局長照洲:經銷商是賣者,一定也要賦予制度上…… 田委員秋堇:我覺得通報非常重要,我們找了半天、問了半天,當工業用化工原料進入食品工廠,一定要有通報機制,如果沒有通報機制,一定就會變成出了問題才往後追,然後就會有人質問:為什麼已經有人告訴你們,你們要過一、兩個月才敢對社會公布?那是因為你們還在抓人啊!找了一、兩個月,還不知道問題出在哪裡! 康局長照洲:感謝環保署,當初爆發塑化劑事件時,環保署立刻把塑化劑列入毒物化學管理之列,之所以當時會建立「食品負面履歷」,也就是在系統已經可以勾稽的時候,毒化物落入食品廠的時候,訊號是可以被接收到的。 田委員秋堇:順丁烯二酸和順丁烯二酐呢?是有人說它不夠毒嗎?一定要出了事情才會進入這個食品雲裡面嗎? 康局長照洲:也不是這樣子,所以我剛才說要三管齊下,首先衛生署這邊要做好把關;第二是原料供應商和製造商要能夠做到勾稽,要賦予這樣的責任;第三是環保署也可以研議在毒管法的範圍…… 田委員秋堇:請容本席打斷局長的說明。主席,我們下午要審查食管法,我覺得要這樣做,即所有工業用的化工原料只要進入食品工廠裡面,都要像REACH一樣做到上網公告,販賣的廠商也要公告,什麼時候賣出什麼東西到哪個食品工廠,這些都要在網路上公布,而且要像生產履歷一樣做追蹤,不然到後來都不知道吃了多少工業用的東西到肚子裡面,出了事情都無從追蹤,連受害者都無從追蹤! 主席:這個下午可以討論。 請問各位,對第七條之二有無異議?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保留。 主席:好,第七條之二保留。 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五條之一有無異議?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前面就已經保留了。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第七條之一呢? 主席:第七條之一保留。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針對第七條之一,請工業局寫個主決議。 主席:針對第七條之一,工業局寫個主決議就可以通過,要這樣做嗎?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請他們來和本席溝通。 主席:好,針對第七條之一,請工業局和陳節如委員溝通,並寫主決議。 第七條之二保留。那第三十五條之一罰責的部分呢?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也跟著保留,因為前面沒有處理啊! 主席:好。第四十四條是實施日期,我看也是保留了。 第七條之一,修正後可以通過?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沒有喔!第七條之一也要保留。 主席:好,第七條之一也保留。總共有六條條文保留,即第三條、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第三十五條之一、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 本案已審查完畢,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席出席說明。 現在處理陳委員節如等所提復議案。 陳委員節如等所提復議案: 針對第25次委員會議事錄第46案提出復議案,並做文字修正 (四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5目「水質保護」項下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凍結300萬元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另作附帶決議如下: 因工廠污染屬污染排放大宗,其污染防治及加強控管刻不容緩,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水污染防治費徵收考量下列各項:1.優先針對工廠進行水污費徵收2.協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積極輔導並補助畜牧業改善廢水處理技術及妥善處理廢水3.水污染防治費開徵前3年,不向家戶及畜牧業徵收4.家庭污水、畜牧廢水與工業廢水,均應以放流水之水量與經處理後放流時之污染物濃度推算污染總量,每一單位污染量負擔同樣的水污費率。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徐少萍  楊 曜  劉建國  田秋堇 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復議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下午的議程。 二、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9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七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二及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盧秀燕等46人、委員段宜康等16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18人、委員蔣乃辛等19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3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7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1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蔡錦隆等18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17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31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5案。 主席:我們逐條宣讀後,再進行處理,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進行第四章章名。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章 食品衛生管理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四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 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 第四章之一 食品營養管理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四章之一照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 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我們已經在推國民營養法,是不是在這個法裡面專注於食品衛生管理的部分?而且,食品營養的部分也散在其他的地方和國民營養法。因此,這一條是否能夠維持原案,不用設專章? 主席:維持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四章章名「食品衛生管理」。 進行第十五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主席:江委員惠貞、王委員育敏、蘇委員清泉分別對本案提出修正動議。 江委員惠貞等所提修正動議: 案由:近來違法使用食品添加物型態日益增加,其中尤其以價格較低廉的工業用原料添加入食品,如:塑化劑、順丁烯二酸等、冰醋酸等工業原料,不但影響國人健康甚鉅,甚至幾乎將台灣好不容易建立起來的小吃美食文化等國際形象擊潰。爰此,增列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一旦出現違規添加非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食品添加物或化工原料於食品中,一律禁止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以維國人食的安全。另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對於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之罰則並不一致,然該項各款均對民眾健康有極大影響,故宜應統一罰則,將其整併於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對於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一律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王育敏  徐少萍  蘇清泉 [image: image12.png] [image: image13.png] [image: image14.png] 王委員育敏等所提修正動議: 案由:食品添加物違規使用事件層出不窮,據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抽查市售澱粉類產品顯示,多件產品驗出未經核准之化製澱粉,嚴重危害民眾健康,爰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四條之規定。 [image: image15.png] [image: image16.png] [image: image17.png] [image: image18.png]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徐少萍 蘇委員清泉等所提修正動議: 案由:本院委員蘇清泉等人,鑒於衛生署抽查市售化製澱粉,檢出不得檢出之工業原料順丁烯二酸酐,嚴重影響國人健康及食的安全,對於廠商非法添加危害成分,應祭出重罰,以嚇阻不良行為一再發生,爰此,針對行政院版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第十五條增列第1項第10款: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食品添加物,情節重大者。並修正第四十四條相關罰則之上限提高到1,000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鄭汝芬  王育敏 [image: image19.png] [image: image20.png] [image: image21.png]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綜觀我們的修正版本和委員的修正版本,其實差異不大。王育敏委員所提的跟江委員所提的,只是所在的款項不同,一個是在第四款,一個是在第十款,而蘇委員所提的,也是在第十款。蘇委員所提的是「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食品添加物,情節重大者。」我想,這樣的敘述在執行面上或許是比較可行的。江委員提到的「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下列種類:一、化學工業原料。」這一個可能在認定上會有一些困擾。其實這一項已經包含在第一項第十款「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食品添加物,情節重大者。」裡面了。所以,我們希望,照我們原來的條文,加上蘇委員所提修正條文的第十款。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委員。我看到這個部分蘇委員後來提出來的版本,特別加上「情節重大」,這個部分跟本席原本提出來的條款,在意義上是不太一樣的。我認為,我提出來的部分是比較嚴格的。也就是說,如果你今天添加了這個物品不是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的食品添加物,你就違法了,不用情節重大。你今天加上「情節重大者」,請問,什麼才叫情節重大者?以這次爆發的順丁烯二酸毒澱粉事件來講,一開始我們在委員會討論的時候,有沒有覺得它情節重大?答案是「沒有」,因為查出的噸數很少,覺得只是少數個案;有沒有覺得波及的範圍那麼廣?也沒有。我記得,我在委員會討論時即表示高度懷疑,當時我說,有問題的絕對不會只有檢驗出來的粉圓、芋圓等等。大家可以把錄影帶調出來看,當時我就直指肉圓、水晶餃或許也有問題,因為它們特性就是Q彈。它影響的範圍是這麼廣,可是當時衛生署說,它的毒性沒那麼高。所以,「情節重大者」要如何認定?本席認為,如果真要斷絕不肖業者任意添加不合法的添加物,這個條款就不應該加上「情節重大者」這幾個字,「情節重大者」非常難認定啊!它的毒性低,你覺得它情節重不重大?事實上,我們今天要禁止的是什麼?只要這個物質不是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的食品添加物,就一點都不准添加到食物裡面來,不准就是不准。所以我覺得,我的版本跟蘇委員所提版本的差異點就在這邊,我的版本其實是相對嚴格的。若加上「情節重大者」幾個字,到時候主管機關要怎麼認定?以這次的毒澱粉事件來看,一開始你們有沒有覺得它情節重大?答案絕對是「沒有」。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委員。我延續剛剛王委員針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的意見,坦白講,我也反對加「情節重大者」。因為法規上是正面表列,你很清楚哪些可以加、哪些不可以加。而且,早上我們審查環保署主管的毒管法時,才知道「化學工業原料」在我們的國家還有所謂的食品級。康局長,如果你說我修正動議條文第一款「化學工業原料」範圍太廣泛、不清不楚。可是今天早上審查毒管法時,經濟部工業局說,我們現在有所謂食品級的化學工業原料。現在到底有沒有這個東西的認定?有沒有?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有。 江委員惠貞:如果有,第一款我就直接把它改成「非食品級化學工業原料」。因為政府現在已經有認證什麼叫做「食品級化學工業原料」,對不對?不是所有的化學工業原料都對人體有害,不可以加在食品裡?而且,現在國家既然已經有設定什麼叫做「食品級化學工業原料」,那麼,對於非食品級工業原料就應該絕對禁絕,這樣才有辦法讓民眾安心,才可以讓不肖業者不要心存僥倖。我認為,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當中,不需要再加「情節重大者」,這一點是我們應該要堅持的。康局長,同意吧? 康局長照洲:跟委員解釋一下。這個「非食品級化學工業原料」,原則上是可行的。我現在再解釋一下,我們在做食品的時候,中間可能會用到一些所謂「有機溶媒」的萃取。而這些有機溶媒,我們規範的是最後它的殘留量。所以,如果這樣的話,我們在……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你那個變成是技術上的東西,但是,這個東西可或不可…… 康局長照洲:這個部分沒有問題。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修正案抓了一堆,都沒有整理。他的修正案我找了一堆,卻找不出到底是哪一個?這一整本,加上這一堆,到底是哪一個? 主席:請楊委員曜發言。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先請問一下,剛剛副署長和局長對於江委員和王委員的講法,你們是覺得可以嗎?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剛才談的是化工原料那個部分…… 楊委員曜:不是。我們現在討論的是第一項第十款,因為我剛剛聽到的好像是,江委員講完後,你們的意思是不用再設情節重大…… 康局長照洲:沒有,我們剛才是說化工原料的部分。我現在解釋一下,我們同意這樣一個方向,但是這個文字要怎麼寫?第一、我們在第十八條裡面就有一個「食品添加等等」,也就是說,規範未經核准不得再使用。這會有幾個狀況,第一、我們食品添加物的申請,事實上,是由業者主動申請。也許有一個食品添加物在國外可使用,在國內不能使用,今天他把在美國買的這包食品添加物,用在黃色色素2號,但是因為他在國內沒有用,所以沒有申請,我們就沒有核准,這個拿進來的時候,就面臨到可能拿幾包就違法。第二、這是一個案例,也就是說,同樣的甜味劑,我們是用在瓜子,其他國家可能是用在花生,這些產品我們沒有核准它使用在花生,只核准它用在瓜子,但其實是一樣的。這種狀況之下,就有一些不同的情節,這跟目前的情節是不太一樣的。所以,如何區分這樣的狀況?我們只是說,目前是不是有辦法區分這樣的狀況?這個東西不是說不能用,而是目前國外在使用,我們沒有用,而在產品的流通…… 楊委員曜:現在就是食品的添加物,只要是要添加,就必須要經過你們的許可。是不是? 康局長照洲:是。 楊委員曜:個案申請? 康局長照洲:對,一定是個案申請。 楊委員曜:假如他沒有申請的話,站在主管機關的立場,你認為有沒有需要「情節重大」? 康局長照洲:我剛剛的意思是說,如果這邊寫一個「情節重大」,就可以把它區分,像我剛才提到的,其實這個添加物在國外許可,而在國內尚未許可,這會有一個時間上的落差。另外一個是,我們常常會核准在某一個產品,而沒有在另一個產品,這樣子的落差,事實上,在整個食品的流通上面,這種情節跟我們現在碰到的「全世界都沒有用,卻故意加進去」這種情節,是兩個情節。我們只是說,是否可以加以區分? 楊委員曜:因為在立法上,如果我們增加了「情節重大」,事實上,日後主管機關負擔的責任會比較大;假如我們現在連判斷的餘地都不給行政機關,就會變成以後只有「有沒有違法」,其它你們就不需要判斷了。當然,在嚴格把關的立場上,是不涉「情節重大」這樣的條件,把關當然會比較嚴。只不過,這樣會不會造成很多很奇怪的問題在立法以後產生?這一點可能也是我們必須要討論的。在立法的時候,各位委員想要為消費者把關的態度,我們是很認同。只是,大家是不是可以討論一下,設了一個「情節重大」的條件而立法,事實上,是課以行政機關更大的責任,也把按照個案可以判斷的一個餘地留給行政機關。我會起來說話,是因為剛剛局長回答江委員的時候,好像是覺得不需要設「情節重大」。所以,我要問清楚,依你們的立場,覺得個案判斷的立法比較好,還是把條件定死比較好? 康局長照洲:我講的意思是,在第十五條與第十八條其實是有一個層次感的。如果大家認為有些情節事實上若是太寬,比如說,第十八條的罰款原本是3萬元至15萬元,大家認為這個太低時,可以把第十八條的罰款從3萬元拉到300萬元。也就是說,在低的地方有些是我們在認定上有區別的時候,它是這樣子。因為在第十五條,一下子就是6萬到600萬,我們只是希望有一個層次感。 楊委員曜:罰則太輕的部分當然是要提高。不過,我們現在只是討論第十五條,我個人是比較傾向支持課以行政機關一些義務,讓你們去做個案的判斷,這樣可能會好一點。 主席:請吳委員育仁發言。 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不管「情節重大」有沒有列為規定的條件,我有注意到委員的修正動議有制定:「不應該添加任何工業級化學物質或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食品添加物。」一律都不行啦!你現在搞一個「情節重大」。我今天接到從服務處傳來一些地方的陳情,很多小攤販諸如:賣肉圓、粉粿、波霸奶茶、珍珠丸子的,都怨聲戴道。重點在於,你們要求業者提出裡面的成分,而且要切結,都沒有辦法!甚至有人講,如果你們檢驗的是一批,然後提出來公告的又是一批,就完全沒有辦法解決這個問題。 我覺得,衛生署在這個問題上,如果還規定「情節重大」這樣一個概念,會讓消費者更加沒有信心。我覺得,在整個食品藥物的檢查裡面,衛生署根本沒有能力掌控這個問題。你們應該全面檢查,到底對於目前的小攤販,你們課以他們張貼任何布告的任務,還要求他們切結,事實上,上頭根本無法提供他們任何切結來源。這個問題是非常重大的,所以,我認為,這裡加上「情節重大」,會讓消費者更加沒有信心,因為他們不知道吃下去的到底是什麼。 主席:局長,我們這裡所有的合法食品添加物,你們都有正面表列嗎?總共有幾項? 康局長照洲:以添加物來講,共有799項。 主席:國外可以添加,但我們這裡不能添加的,有嗎?我們比人家更嚴格的,有嗎? 康局長照洲:其實這個添加物跟農藥一樣,各國業者會因為製造過程中間或人民喜歡的東西,而有不同的添加物。所以,食品添加物像農藥一樣,在美國使用的,不一定會在台灣使用,我們會使用類似的東西,但其實品名是不一樣的,問題就出在這裡。像美國、歐洲等地,他們其實是針對這一類的添加物做檢驗,以瞭解它是否可以使用;我們台灣的查驗登記是針對某公司做查驗登記,證明某公司的某產品才是合法的,兩者是不太一樣的。在美國以Citric acid為例,A加B加C都可以製造,都可以使用,但是我們台灣和大陸比較特別,規定一定要哪一家公司的。所以,這個過程中間是有一些缺失,我們提出來只是要跟大家報告,這個的樣態其實非常多。如果這個不用「情節重大」,我們可能就要在施行細則裡面加以規範,譬如,「國外合法使用,但國內尚未核准者」,或者…… 主席:我再請問你,那天趙天麟委員有召開記者會,我有注意看。他說,王老師是使用順丁烯二酸,他發明出來後要去申請專利。王老師當時申請專利為什麼沒有通過?那個時候如果通過了,現在不就可以合法使用了? 康局長照洲:不一樣,那是技術,是他做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的技術,但是那個產品是用在工業、用在哪個地方,是沒有認定的。所以,專利沒有認定用途。 主席:沒有指定用途? 康局長照洲:對。就算那個技術是合法的,如果食品添加物在食品裡沒有合法使用,他任意使用在食品裡面,還是非法的。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覺得今天局長很混亂。修正條文第十五條講的是合法的食品、合法的添加物,但是遇到什麼狀況也不可以讓它繼續用,你卻把這個不能加進去的、不許可的、不合法的要放在這裡加以規範。根本是牛頭不對馬嘴啊!如果要這樣的話,「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食品添加物,情節重大者。」不是放在這裡,應該要放在修正版本的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謂:「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不得為之」。最後一項,再把這一項放進去,如果你未經許可而去添加,違反這一條情節重大者,課以刑責。顯然,那是條文放錯地方啊!是邏輯的錯亂!所以建請各位同意,第十五條不應該放「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食品添加物,情節重大者。」這一款,這一款應該放到修正版本的第二十一條(現行條文第十四條)的範疇去規範,這樣才是邏輯正確的做法。 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局長,我們食品業者要去買添加物,那個添加物是不是應該要有食品添加物許可?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是。 田委員秋堇:第十五條的規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其中蘇委員等所提修正動議第十款是「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食品添加物,情節重大者。」我認為,裡面的「情節重大者」數字可以先拿掉,因為既然食品業者去買食品添加物,都要有食品添加物許可,沒有許可就不可以把它放在食品裡面。局長,你剛才說,你擔心的是有些國外許可的食品添加物,它臨時進口,然後,因為還沒有到衛生署申請這個食品添加物,它就不能放,不能放又如何?食品的添加物是什麼?是添加來騙我們消費者的嘴巴的,為了讓食品更好看、更好吃、更不自然而已!所以,不需要這麼方便吧?國外可以的,我們國內不一樣。因為每個種族的基因不同,我們容易生病的狀況不一樣,國外可以的,我們不一定可以啊!所以我覺得,國外許可的,到了台灣,還是要拿到我們台灣的食品添加物許可,才可以放進我們的食品裡面嘛!尤其,我們這樣不斷、不斷地出問題,我們的食品公信力不但在國內破功,在國外更是破產,在我們台灣食品的安全性破產的狀況之下,你把規範弄得最嚴格,就是添加物沒有拿到我們的食品添加物許可者,不得將該添加物加入食品當中。這樣才有辦法讓我們的人民真正安心啊!所以,不需要「情節重大者」這幾個字。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是。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再講一遍,有關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的部分,我想,很多委員都贊成不必增添枝微末節,再多寫「情節重大者」數字。 局長,你剛才講的那些理由我不能接受。簡單的講,天然的最好,添加物能夠少用就儘量少用,應該鼓勵國人儘量用健康的素材,東西該腐敗的就讓它腐敗,就不要去吃它,不要再加添加物去延長它的時效,我想我們應該站在這樣嚴格的立場,不是國外可以的就拿回來國內。以商人來講,當然就是希望能夠延長食用效期,這樣經濟效益會更大,但是現在台灣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食品安全問題,民眾要的就是完全禁絕不合法的添加物,我們要鼓勵人民用天然的最好,就是這個意思。所以我堅持第一項第十款規定未經核准的添加物就是不能加,在第一款當中增訂「非食品級化學工業原料」我想我能夠接受的限度就到這裡。 主席:請趙委員天麟發言。 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順丁烯二酸目前是不能添加的,衛生署有沒有訂定容許量?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沒有。 趙委員天麟:就算是取樣,也可能是透過容器或製造過程產生的。 康局長照洲:歐盟訂定了游離容許量,大概是30milligram per kilogram。 趙委員天麟:但是就算是歐盟或其他國家,都沒有人把它直接加在食品中,這個觀念要搞清楚,因為王老師亂講一通,順丁烯二酸是不可以隨便加的,有沒有容許量可以另外討論,我們一定要釐清這一點。我現在提出一個會議詢問,因為在剛才的討論過程中,我實在有點confused,就是情節輕重與否,現行法已有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三條作差別規定,現行條文之所以令大家詫異,是因為它規範在3到15萬的罰款,大家才會覺得顯然和社會期待不符。那情節重大的,現在是處6至600萬元,蘇委員是要拉高到1,000萬元,我沒有什麼意見,那就是情節重大的,我覺得這要予以澄清,所以其實已經有一個層次了。 另外,我要提醒大家的就是,現行第十二條本來就有規範了,實在可以不用再畫蛇添足多增訂一項了,就是「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一條也沒有改,只是條次變更為第十八條,現在業者也是違反了這一條,只是現行法有關這一條的處罰是放在第三十三條,就是3至15萬元罰款,我的修正動議就是把罰則訂在現行法的第三十一條,這樣就可以了,因為處罰就是6至600萬元,主席和署長都曾經對外宣示要調高到1,000萬元,我沒有意見,只是不必在這裡增訂一項,然後再加「情節重大」什麼的,那都是多餘的,因為本來第十二條和院版第十八條就已經明定了。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他們的行政效率趕不上,所以我們才要把強制的規定放進去。 趙委員天麟:我最後提醒一下,他們趕不上的是罰則,但是這一條本來……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他們認定和許可的項目趕不上,所以…… 趙委員天麟:我知道,但是這一條目前還是可以用啊!沒有說順丁烯二酸可以加,對不對?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他們來不及啦!他們有太多、太多的…… 趙委員天麟:沒關係,那我具體建議維持院版第十八條,只是把它的罰則從原來的3至15萬元提高到6至600萬元或1000萬元,自然就分出情節輕重了。 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席,今天審查要以某一版本作為主審條文,不然,像剛才都是先從修正動議開始討論,可是衛生署版並沒有錯啊!也沒有第十條,那都是你加的,討論了一個下午;還有剛才趙委員說維持第十八條,因為現行條文第十二條和第十八條是一樣的,我們也建議照趙委員的意見處理。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家好好看一下食管法,各個條文都搭配不同的罰則,就表示情節輕重是不一樣的,原來塑化劑規範在現行第十一條,所以第十一條才是關鍵性條文,也就是說凡規範在第十一條的,就表示它對於人體健康的危害相對是大的,所以第十一條才對應現行第三十一條,罰則比較重。因此,剛才有委員主張說不是改第十一條,我反對,因為一定是第十一條,現在食品安全問題影響的範圍、層次這麼大,國人這麼關心,如果我們覺得不能添加到食品的而放到食品,這件事情到底嚴重不嚴重?不相信現在可以去作民調,為什麼大家惶恐成這樣?就表示問題很嚴重,按照食管法規定,情節嚴重的要放在哪一條?就是現行第十一條,不是嗎? 康局長照洲:是。 王委員育敏:所以今天我們為什麼要變更議程,討論食管法?因為大家認為這次毒澱粉引起的風暴、影響的程度不亞於塑化劑,而它的關鍵,為什麼不可以增訂「情節重大」?因為今天所有問題的源頭就是明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了七百多項可添加物,業者未經中央主管機關的認可,硬要將某些東西加進食品中,光是這個行為就是情節重大,因此,我們不用再在條文中增訂「情節重大」。 主席:第十五條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什麼照行政院版本?不是啦!他是說維持現行條文。 主席:現行第十一條就是挪到第十五條。 江委員惠貞:現行第十一條就是行政院版的第十五條,但是修正動議中還要再加上第一項第十款和後面的第一款,為什麼? 主席:那就全部不加了。 江委員惠貞:不是,因為他們剛剛講第十八條的部分,我要講層次的問題,請大家仔細的想,第十八條:「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來是要讓我們安心的,問題是你們的人力,如果有人從國外帶進來或有什麼新的技術、發明,認為原來一個工業上使用的化學原料,可以用於食品而不危害人體健康,那可以重新向衛生署申請,依照第十八條重新認定,可是有關情節重大的部分,我就是要放在第十五條,所以為什麼我和王育敏委員特別堅持第十五條要那樣修正,不要只用現行條文。這樣理解了嗎?這才是你們講的層次的問題,副署長應該可以同意吧?第十五條增訂一、兩項會怎樣? 林副署長奏延:(在席位上)同意。 林委員淑芬:各位,第十五條已經講過了,從頭到尾第十五條都是在講許可的添加物遇到摻偽的、過期的、微生物證明會有問題的,就不可以再用了。你要講不合法的部分,不合法的部分不是在第十五條管制,是要回到現行第十四條、草案第二十一條,而且不合法、未取得許可就加進食品要被課刑責,還不是處罰6至600萬元而已,如果廠商能夠賺錢,罰1,000萬都沒關係啦!殺頭的生意有人做,賠錢的生意沒人做,廠商能夠賺1億,罰1,000萬有什麼關係?我們現在是要直接移送法辦,課以刑責,把人抓去關。第十五條是在講可以添加的,但遇到什麼不能添加。而不能添加的部分,在第十五條第一項的前提就是相反的命題,現在這一條第一項明定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遇到什麼狀況就不能再添加,它是先講許可的狀況。 主席:這一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還是要照行政院版本再加上第十款?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保留。 主席:本條保留。 進行第十六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或使用: 一、有毒者。 二、易生不良化學作用者。 三、其他足以危害健康者。 盧委員秀燕等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或使用: 一、有毒者。 二、易生不良化學作用者。 三、其他足以危害健康者。 四、不符主管機關訂定耐熱溫度製造並於使用易產生危害人體毒性者。 主席:關於盧委員秀燕等所提第十五條之第四款,在我們的第一款至第三款已經可以涵蓋其內容。 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是,我們在第二十六條也有涵蓋、規範到這部分。 主席:第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十七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田委員秋堇等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販賣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應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透明原則,建構風險評估體系。 風險評估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獨立行使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由十五位專業人士組成,由主管機關提名,立法院同意後,由行政院任命之。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開議時,應聽取消費者等公益團體之意見。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之運作,由主管機關訂定章程,由立法院核定通過後實施。 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事實上,我幾年前擔任立委開始,就一直是參加本委員會。當時就有衛生署私下告訴我,日本政府非常重視食品安全、消費者的安全。為此,他們在首相之下成立一個特別的委員會,由首相擔任召集人,委員都是部長級者擔任,因為食品的安全包括從主管生產的農委會、管製作的工業局、最後是主管進入人體後食用安全的衛生署都有相關,所以,這個議題一定是跨部會。現在我們要在跨部會成立一個這樣的委員會已經是不可得了,所以就退而求其次,我要求在食管法內成立一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這個委員會是一個獨立行使的委員會,由15位專業人士組成,最重要的是為了保障國民知的權利,根據科學證據的原則、事先預防的原則及資訊透明原則建構風險的評估。有些食品安全的學者告訴本席,他們非常痛苦,因為他們看到很多的問題,但是所發現的問題都無法即時進到我們的行政體系得以改正或事先預防。所以,如果能夠成立這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事實上,我們的食品界與學術界之間是滿密切的,食品界有什麼問題,學術界事實上多少都會知道,而不會像塑化劑被用了十幾年、幾乎是業界公開的秘密了,結果我們都不知道,還傻傻地持續一直在吃,連我都吃到了,我是一個對食品安全要求非常嚴格的人,連我和我的小孩都吃到了,現在回想起來都跑不掉了,在他們回家的路上,就是我們宜蘭中山國小學生常去吃的那家路邊攤,說不定也跑不掉。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其實我們也同意田委員這樣的概念,只是如果要在這一條規範的話,這一條是規範標準的訂定,如果不是focus在標準訂定而必須是比較高層次、非行政作業的…… 田委員秋堇:所以,你認為應該在哪一條裡面規範? 康局長照洲:我認為應該要擺在第五條,亦即前面比較有一個風險的概念。此外,就是有關名稱的問題,因為這樣子看起來變成是一個行政院層級的委員會,但是,行政院要成立一個委員會好像有其特定的規範在,所以,名稱是否恰當,還值得深思。總之,我們同意這樣的概念,但是,在內容、委員會的名稱和運作方式…… 田委員秋堇:局長,還有另外一個嚴重的問題是,原本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是在行政院之下,由行政院副院長擔任主委,組改之後,它變成只是一個消保處而已,層級還降低了。所以,我認為我們應該設一個行政院任命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 康局長照洲:我剛才也講過,如果要在行政院之下成立委員會,變成一個單位,可能涉及行政院組織的問題。 田委員秋堇:如果說不是由行政院任命,就由未來的部長來任命,然後,在第五條中規範,你同意嗎? 康局長照洲:這就有點類似環評委員會的一些作法,可能在文字上…… 田委員秋堇:所以,原則上你同意、接受? 康局長照洲:對,但是文字上應該怎麼寫…… 田委員秋堇:好,主席,本席建議這一條保留,我來跟衛生署討論一下。 主席:就是委員會的設置、層級跟組成問題。 田委員秋堇:對。 主席:請吳委員育仁發言。 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田委員提出的這個概念非常、非常好,三月份時我就質詢過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東南亞有查出毒澱粉,毒澱粉是由我們臺灣的廠商傳過去的,結果,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說沒有這回事,還在查。我一再地問,你們都說沒事,直到最近才爆出來,這些都有相關資料。 這裡面有一個很有意思的現象。剛才局長說是要避免消費者恐慌,而且沒有技術和設備可以檢驗出所謂毒澱粉的成分,所以不敢發布。但是國外都已經發現毒澱粉了,造成這段時間我們沒有告知大家相關資訊。我覺得,以預警的、結合消費者的學者專家組織來處理這類事情是非常得宜的,至於哪個層級,還可以再討論。 總之,大家對於食品的關心程度已經非常高了,所以這個問題必須仔細思考。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吳委員的指教,所以我們剛才也說,這個概念我們同意,但是放在行政院的層級,我們可能無法在此做這樣的決定。 另外,其實委員提到這些問題之後我們就開始調查,只是不知道那是什麼東西。從知道東西到發覺它如何製造,整個過程我們一直在努力追查,並沒有忽略委員的建議。謹做此補充報告。謝謝。 主席:第十七條是不是保留? 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田委員提案條文寫的是「由行政院任命之」,但也要看衛生署這邊有沒有可能組成一個委員會,他剛剛是這樣講的喔!可是康局長現在又踢回行政院!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不是這樣。剛才田委員說,如果是「部」的層級,我們運作上會比較方便。至於「委員會」,因為現在已經規定「委員會」是正式單位,必須組織法明定才可以成立。這點我們可以來考量。但是目前最直接的當然是食品藥物管理局,也就是未來的食品藥物管理署裡面事實上就有這樣的單位。當然,到底要設在「署」的層級、「部」的層級,還是「院」的層級,這個問題還可以再加以討論。 陳委員節如:既然「委員會」的設置必須規定在組織法裡面,那這裡就不能設咯? 康局長照洲:所以我剛剛說是名稱的問題,如果不用「委員會」,而用「諮議會」之類的名稱,就比較沒有問題,因為行政院規定任何「會報」、「委員會」都必須在組織法中明定,所以比較困難一點。另外就是層級的問題。 陳委員節如:好,我知道。大家再研議一下。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認為你們也應該期待將這個委員會拉到「院」的層級,這樣對你們才是最好的。因為當毒澱粉的事情發生時,我就一直強調這不是FDA一個機關可以承受、應付的,包括追查源頭。 今天早上我們才和經濟部工業局及環保署對源頭的問題有所討論。源頭究竟應由哪個主政機關積極查驗?賣的、買的又分兩個層次。我們一直沒有從塑化劑的事情得到教訓,今天發生毒澱粉的事情,我們還是run在這個地方。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那天蘇召委還是陳召委安排專案報告時,我特別強調,一個順丁烯二酸的說法就有兩種,就像「斯斯有兩種」一樣,政府機關說吃了沒有問題,不會致癌,不會造成生殖系統的損害;毒物專家則說會造成腎小管損傷,尿液裡面會含糖過量,但又不是糖尿病;另外還有某位孫姓食品專家表示,這絕對safe,只要適量、少量,絕對不會危害人體。但是以臺灣人食用加工食品的習慣來講,一定有機會過量的啊!所以到底誰講的才正確?一直沒有統一的說法。政府主政機關放任專家學者提出各自的看法,導致臺灣消費者人心惶惶。 第三,我特別強調過,食品添加物你們都有在行政命令裡面做限量的規定,但是也有很多項目是你們依照世界安全標準而沒有規定的,如果A加B加C,是不是會過量?這部分你們怎麼處理?再者,對於食品添加物的複方製造過程,你們有沒有查驗基準和查驗制度?也沒有啊!所以我希望能夠透過這個委員會,讓你們把毒物專家、食品專家都找來,再加上工業局和環保署的人員,而且是「院」的層級,才不會每次發生這種事情都是你們FDA首當其衝,可是追到最後又往往不全是你們的責任,說不定工業局或環保署都有責任。不是這麼搞的啦!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我剛剛講過了,我們同意這個方式很好,但是已經規定作用法裡面就是不能有「委員會」的設置。所以我剛剛說,我們同意這個意見,但是如果要設在行政院,可能要用另外的方式來寫,而不是規定在食品衛生管理法裡面。所以我剛剛也答復田委員,我們從來不反對,但是層級要設在院、設在部,或者設在局,各有其程序。所以我只是說,這個做法很好,我們也希望有這樣一個委員會,可是我們今天討論的是食品衛生管理法,我只是就這個範圍來表示意見而已。 劉委員建國:因為今天的事情發生在食品,所以站在FDA的立場,你們當然要明確表達自己的看法。 沒關係,這個問題雖然不能在食品衛生管理法裡面處理,可是我們還是可以做成附帶決議,要求「院」的層級必須有一個食品管理委員會來統籌監督或管控。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局長可不可以舉一個實際的例子,告訴我李丁讚老師和一群學者對田委員版這個機制的說法為何?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田委員是希望能有一個委員會…… 林委員淑芬:不是啦!你舉一個實際的個案,描述這個條文要做什麼事、要管制什麼東西。 康局長照洲:原來的第十七條嗎? 林委員淑芬:我是指田委員這個版本。因為這是一群學者,包括李丁讚老師建議的,你知道他們企圖框定什麼問題嗎? 康局長照洲:這應該是一個比較大的方向,譬如臺灣對於整個塑膠類、殘留量的管理方向,以及我們是不是要對一些環境賀爾蒙制定什麼樣的政策,以這個委員會來…… 林委員淑芬:對,你講得很正確,而且清清楚楚。換句話說,就是你所訂定的標準、容許的添加物,到底是否在國民健康可以承擔的風險範疇之內。我舉個例子來講,有一個醫學研究證明,現在合法添加的食用色素會造成兒童沒有辦法專注,某種程度的過動傾向是法律所許可的化學添加物所導致的,所以今天所有兒童食品的把關就要特別規範,確認你們所訂定的許可標準在成人、兒童、不同年齡層是否各不相同,或是你們所許可的外國研究資料是否符合臺灣人的體質。所以你剛剛跟田委員說這個東西放在第五條是錯的,因為第五條講的是國家對食品風險管理政策的整體評估,而第十條講的則是你們許可的每個項目都要經過專業的安全評估。 可是你剛剛又說這是作用法,不要涉及組織法。我告訴你一個事實,前天本席才在內政委員會審完濕地法草案,可能禮拜五就會完成三讀。我們在濕地法裡面清楚規定要設立濕地審議委員會,委員會的組成是民間、學者、官方各三分之一。請問這算是什麼組織法?這不過是規定要有一個審議機制、其組成涵蓋範圍為何,我又沒說要怎麼辦理遴選,所以這不是什麼組織法、作用法的問題。 如果你認為這件事情是重要的,那麼我們對你們的許可,你們說可以就可以,廠商在國外做了可以的…… 主席,局長現在是怎樣?立委在發言,他當成耳邊風,直接離開答詢台喔!怎麼會發生這種事情?在社環委員會,被質詢的官員可以自己離開答詢台! 康局長照洲:抱歉,因為…… 林委員淑芬:你是左耳進、右耳出,委員質詢像放屁,你就只顧做自己的事情,委員的質詢你都不當一回事嗎?不然你剛才為什麼離開? 康局長照洲:因為我一直在想這個委員會…… 林委員淑芬:主席,此風可長嗎?從勞委會到衛生署都這樣!此風可長嗎?委員在這邊殷殷就教於你,你竟然直接離開答詢台,這是這個委員會的第二次了喔!委員會可以允許這樣嗎?委員講的難道不是問題嗎?不要說什麼組織法、作用法,也不要跟我們說:我同意,但是不要放在這裡。這樣的說法都不負責任,而且是在卸責! 主席:這一條就保留啦!田委員,你說的委員會大家都同意成立,現在只是位階的問題。 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科技部的下面本來有一個核安署,現在核安署成為核安委員會,這是行政院送進來的組織法草案裡面沒有的。大家都說我們現在還有核電廠,所以原能會不可以降級,但是只要原能會繼續跟台電拿錢,每年拿七、八億,那它放在科技部下面或成為獨立單位都一樣,都沒有辦法監督台電,所以老實講,我覺得核安署應該回到科技部,不然科技部下面完全是空的,只剩下科學園區管理局。 我們現在發現和全民健康、生命攸關的問題,所以我覺得,如果有空間可以再多一個委員會的話,應該是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或食品安全委員會,而不是什麼所謂的核能安全委員會!這是我的看法。 其次,如果沒有辦法成為委員會,不得已要放在衛生福利部下面,名稱改為諮詢委員會也沒有關係,但我還是覺得,這是全國關心人民健康的食品安全專家的建議,他們還是希望能夠直屬行政院,就像日本一樣。 因為主席剛剛已經裁示本條保留,所以我們還是等一下再好好協調。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我要先跟林委員抱歉,因為講到「委員會」三個字,所以我剛剛請他們趕快去查。 田委員提的我一開始就同意,像日本內閣就有一個這樣的委員會,來做整體的…… 田委員秋堇:他們這個委員會直屬於首相。 康局長照洲:我只是認為位階和文字必須再討論而已。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既然衛生署同意田委員的提案,我覺得只要注意幾個小細節就好。第一,田委員秋堇等提案條文第十條(對應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由主管機關提名,立法院同意後,由行政院任命之」,這部分可能不需要,因為這樣真的會牽涉到組織法的問題,值得憂慮。 第二,這樣的運作方式基本上不可以再回到像環保署的環委會那樣的狀況,就是它具有諮詢權,但不應具有個別的否決權。 只要注意到這些地方,我覺得成立這個委員會應該是可以的,而且是必要的。所謂諮詢權是指不是直接否決,而是可以對於事業主管機關,譬如環保署,要不要同意這個東西可以做為添加物的時候,你做完風險評估之後,還是要由事業主管機關來做最後的決定。這樣這個部分的彈性就會比較清楚。我想在保留討論之前,先把這個意見提出來。謝謝。 主席:好,第十七條保留。 進行第十八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  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這一條就是現行條文第十二條。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 請趙委員天麟發言。 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我對這一條並沒有異議,但是和我的提案有關,因為我的提案有講到罰則的部分。 我剛剛有和法務部代表針對保留的前一條做過一些討論,現在是不是也可以請主任檢察官幫我們說明一下? 我還是不厭其煩地再提一下,剛才副署長來溝通第十五條加上最後一項,以表示對這個政策的重視,這點我同意,我只是想要把法律關係釐清,因為大家縱使再怎麼義憤填膺,在修這種可長可久的法律時,還是要把法律關係搞清楚。 這一條規定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違反的話,現在是罰三至十五萬,也就是說,順丁烯二酸就是適用這樣的規範,可以添加的防腐劑如果超過許可範圍,也是適用這一條;以後如果把它放到第十五條最後一項,而且大家想要罰到一千萬元的話,就會出現一個問題,就是假設我同樣添加順丁烯二酸,到底是適用未來的第十八條,還是已經被特別嚴重處理的第十五條?這點一定要先釐清一下,不然會有兩個適用的條文。 另外,假設我們只是要單獨挑選出食品添加物而已,可是這麼一來,其他原本罰三至十五萬的相對較輕的部分,也全部被丟到那個比較重的部分裡面去,這點又該怎麼處理?是不是可以請法務部的代表說明一下? 主席:請法務部林參事說明。 林參事秀蓮:主席、各位委員。剛剛委員提到的就是,第十五條第一項蘇召委所提修正動議建議新增的第十款要不要加「情節重大」等文字?如果有加「情節重大」的話,衛生署未來適用時才有辦法和第十八條區分。如果第十款不加「情節重大」這幾個字的話,未來就會像剛才趙委員所提的,產生適用上的困難,不知到底要罰三至十五萬,還是六百萬。我的建議是,如果是剛剛所舉的例子,比如說防腐劑是可以加的,只是加的時候超過限量規定,這種行為情節比較輕微,這樣應該是第四十八條的問題,就是罰三到十五萬。所以第四十八條「食品業者販賣之產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之規定」的規定可能會不夠清楚,是不是可以把它改成「食品業者販賣之產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公告添加物之限量標準及使用範圍之規定」?也就是說,這是可以加的東西,只是超過使用範圍和限量標準,那就是第四十八條的部分;如果是未經許可的,就用第十五條的規定去罰六至六百萬,這樣蘇委員提的第十五條第十款的「情節重大」就可以不用了。 趙委員天麟:謝謝。這一條我沒有意見。可是除了林參事現在建議的以外,剛才我們還有討論到一種可能性,就是把第十八條和第十五條最後一項全部都打進最嚴重的範圍,但是把下限拉低,就是三至一千萬。這樣他們就可以在施行細則裡面去區分,比較輕的就罰三萬以上,慢慢去罰,嚴重的最高可以罰到一千萬。這也是一種方式。如果現在不討論,等一下討論到罰則的時候又要講半天,所以先藉這一條和大家做一點分享。謝謝。 主席:請問林參事,將來有兩種情形,第一是有刑責,造成別人死亡要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這部分檢察官和法官可以釐清,我們並不擔心,但是罰鍰從三萬到一千萬,其間的裁量權太可怕了吧!要如何界定?這樣會不會賦予法官太高的裁量權?所以我提的「情節重大」應該有道理吧? 林參事秀蓮:委員提到有刑責和行政罰的問題,依照行政罰法的規定,有刑責就不會有行政罰,所以如果有處刑責,就不會處罰鍰,除非這裡特別明定負刑責之外,還要負行政罰。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的版本就是還要加上刑責,除了第三十一條的六萬到六百萬的罰鍰之外,第三十四條其實是更嚴重的。現行條文第十一條有幾項是比較重大的,譬如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的「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還硬要加到食品裡面,就是相對嚴重的,另外一個就是我們今天講的,明明不能加到食品裡面,也沒有被公告的,卻硬要添加。為了因應這次的毒澱粉事件,我主張就是要增加刑責,直接把這一款放進來。這樣其實就可以有層次的區分,也就是說,現行條文第十一條有情節重大與否的差別,有些是惡意的,而且對人體健康有很大的傷害,這部分我主張這次修法要加入刑責的概念,這樣業者才會知所警惕。總之,必須刑責搭配罰款,這樣才合乎我們這次急著修法的目的,如果我們這次還是修個雲淡風輕的法,那還不如不要修!所以我主張這部分要放進去。 針對剛才召委講的,我要再度重申,現行條文第十一條本來就是要處理重大的、惡意的部分,所以這次如果是不應該添加到食品裡面而惡意添加的話,絕對要放到現行條文第十一條,也就是這次修法的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五條。謝謝。 主席:第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十九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九條  第十五條第二項及前二條規定之標準未訂定前,中央主管機關為突發事件緊急應變之需,於無法取得充分之實驗資料時,得訂定其暫行標準。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十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條  屠宰場內畜禽屠宰及分切之衛生查核,由農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運送過程之屠體、內臟及其分切物於交付食品業者後之衛生查核,由衛生主管機關為之。 食品業者所持有之屠體、內臟及其分切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或輸出之衛生管理,由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項衛生查核之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第十九條的「暫行標準」是什麼?「暫行」是多久?三個月或半年?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會視情況來規定。之所以會有這個條文,比方說今天發生塑化劑事件或其他突發事件,在那個過程中會有一種狀況,就是這個東西是有背景值的,因為使用塑膠就會有塑化劑,但是這和惡意添加行為是兩回事,為了予以區分,必須訂定行政裁量標準時,就一定要有一個限量標準,不然大家都不知道什麼是合格的,什麼是不合格的。 陳委員節如:你現在是解釋「暫行標準」,我是請問你「暫行」要多久? 康局長照洲:一般來講我們是會有一年的暫行標準,在這一年內就會儘快把真正的標準定下來。 陳委員節如:為什麼要訂「暫行標準」,而不直接訂個標準? 康局長照洲:比如塑化劑事件發生的時候,全世界都沒有標準,也不知道背景值,所以至少需要半年到一年的時間去找背景值。 陳委員節如:那你們的「暫行標準」是三個月、半年或一年? 康局長照洲:基本上我們希望至少要一年,但是這個標準也不是隨便訂的,必須評估確實不會對人體造成危害;這只是行政裁量權,並不是最後的標準。總之,在這個過程之中,我們必須有一個暫訂的標準。 陳委員節如:你們需要訂暫時標準的條文有好幾條耶!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都要訂耶!將來會這樣處理嗎?你們要怎麼訂? 康局長照洲:剛才提到了,產生該物質可能有各種方式,像之前發生塑化劑、三聚氰胺事件後,是有定了一個標準,而我們現在做的是背景的調查,且在這個過程之中,也需要做一些安全性的評估,而之後就會儘快把這個標準定下來。 陳委員節如:現在原條文是沒有? 康局長照洲:是。 陳委員節如:所以之後就要定一些暫行條文進去是不是? 康局長照洲:是,發生塑化劑、三聚氰胺事件後,所使用的是公告的方式,但這就缺少了法源,所以就趁這次的修法趕快去訂定了。謝謝。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十九條看起來沒有什麼太大的爭議,不過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但你方才舉的例子好像不在第五款、第六款的規範當中,還有,第十九條的「前兩條規定之標準未訂定前」,請問前兩條是指哪兩條?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 江委員惠貞:就是包括販賣的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食品添加物等所有的一切? 康局長照洲:是的。因為資料不全,在沒有辦法訂定正式標準之前,要有這樣標準的程序。 江委員惠貞:第十九條提到「第十五條第二項」,而該條第二項指的是第五款及第六款,對不對?則其他如第四款等,都沒有緊急性需要來訂定暫行條款?都沒有這個必要? 康局長照洲:對,第四款的病原性生物等是要經檢驗出來,所以倒是沒有一個暫定標準。 江委員惠貞:所以只有第五款、第六款及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沒有訂定的,因怕有突發情況,所以要有所謂的暫行標準? 康局長照洲:沒錯。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第十九條照行政院條文通過。 現在回頭討論第十五條。因為第十五條沒有結論的話,則接下來的罰則也沒有辦法決定,針對第十五條,王委員、江委員及本席都有提出修正動議,行政院條文的第十款為「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食品添加物」,後面的就刪掉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下面還有一個,就是非食用級的工業原料。 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未經許可添加物要不要放進去?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那是第三項的第一款。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那是跟第一項第十款一樣的。 主席:不用畫蛇添足啦! 康局長照洲:那是修正動議,就是第十款變成「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食品添加物」。 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局長,未經許可就不是食品添加物。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添加物有化學的、有天然的。 田委員秋堇:應該是「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而非「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食品添加物」,基本上,食品添加物就是沒有問題啦!就因為它不是食品級的,所以第十款應該是修正為「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就是拿掉「食品」兩字。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是,可以。 主席:第十五條重行修正為「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二十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條  屠宰場內畜禽屠宰及分切之衛生查核,由農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運送過程之屠體、內臟及其分切物於交付食品業者後之衛生查核,由衛生主管機關為之。 食品業者所持有之屠體、內臟及其分切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或輸出之衛生管理,由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項衛生查核之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條有無異議? 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康局長,本條第二項,屠體運出之管理,由屠宰場至加工場、販賣者之間的運送過程,對運出屠宰場的,但沒有作為食品加工或販售部分,應該由農委會來主管?你們要怎麼處理?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已經交到食品業者這個部分,當然就由衛生署來管理,沒有交貨時前面的有些中間過程,還是由農政單位來管。 陳委員節如:不作為食品加工或販售的部分是由農委會來管,這個部分的衛生查核規範就要由農委會來訂定,是不是這樣?第二十條第四項寫,第二項衛生查核之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定之。你們要怎麼處理?你們要會同農業主管機關來定,這一條講的意思是這樣? 康局長照洲:在字眼上,就是做成食品的時候,後面的查核規範由衛生主管機關定之;前面所有查核的規範由衛生單位和農委會一起來定之。其實這樣的合作關係,不管在農藥、動物用藥等等都是這樣子,我們一定是大家一起來定,結合衛生與農業的專業,這樣才能夠比較完善。 陳委員節如:我只問到最後是由農委會這邊來訂定,你們要怎麼跟它一起來訂定? 康局長照洲:食品業者的主管機關都是在衛生署。 陳委員節如:你們會會同他們一起訂? 康局長照洲:對,訂好之後所有後端的查核都是衛生單位在做。 主席:第二十條通過。 進行第二十一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一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其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不得為之;其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事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核准。 前項許可文件,其有效期間為一年至五年,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期滿仍需繼續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第一項許可之廢止、許可文件之發給、換發、補發、展延、移轉、註銷及登記事項變更等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查驗登記,得委託其他機構辦理;其委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一條有無異議? 劉委員建國:(在席位上)與原來的條文有沒有變? 主席:沒有變,第一項增加「文件」這2個字。第二十條通過。 進行第五章章名。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章  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五章章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十二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二條  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八款營養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盧委員秀燕等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 五、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段委員宜康等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三條之一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為明顯之營養標示。但未經加工之農漁牧產品,不在此限。 前項營養標示,至少應包括營養成分含量、熱量或每日營養素建議攝取量;其標示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蔡委員錦隆等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 五、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八款營養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田委員秋堇等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和食品用洗潔劑,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左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器或數量;其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且主要原料應標明所佔百分比。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不得以複方或功能形式命名。 四、製造廠商名稱、地址。輸入者並應加註輸入廠商名稱、地址。 五、製造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應於包裝上標示警語;該類食品之定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王委員育敏等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其主要原料應標明百分比。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王委員育敏、田委員秋堇、林委員淑芬分別對本案提出修正動議。 王委員育敏等所提修正動議: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草案修正動議 案由:依目前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內容物為二種或二種以上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之,但仍有業者以包裝面積有限或是商業機密等理由,未於包裝詳實標示使用的原料比例,僅以主原料、副原料標示,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權益受損,爰於第二款後段增列應標示主要原料比例之規定。 修正動議 行政院版條文 理由 第二十二條 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且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其主要原料應標明百分比。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八款營養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二十二條 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八款營養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依目前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內容物為二種或二種以上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之,但仍有業者以包裝面積有限或是商業機密等理由,未於包裝詳實標示使用的原料比例,使消費者權益受損,爰於第二款後段增列應標示主要原料比例之規定。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徐少萍  蘇清泉 田委員秋堇等所提修正動議: 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動議 由於科技迅速發展,各種化學添加物不斷增加,當前食品業所面臨的問題,已經由過去的「衛生」轉變成「安全」或是「風險」。但是,目前衛生署的修法案,仍然偏重「衛生」,對更為重要的「安全」問題,關注不足。為促進國民健康,保障食品安全,基於事先預防原則,強化風險管理、監督與懲罰機制,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新增第四十三條之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世嘉 修正條文 行政院版條文 立法說明 第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通報系統,劃分食品引起或感染症中毒,由疾管局或FDA主管之,蒐集並受理疑似食品中毒事件之各界通報。 對於食品自行進行化驗,而向主管機關提供證據證明食品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形,經查證屬實者,得給予新台幣五萬元以下之獎金。 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發現有疑似食品中毒之情形,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 第六條 醫療院、所診冶病人時發現有食品中毒之情形,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 食品種類及數量龐大,難以光靠政府主動查證糾核,故應強化民間主動通報及送驗機制,保障國民食品安全。 第二十二條 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且主要原料應標明所佔百分比。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不得以複方或功能形式命名。 五、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應於包裝上標示警語。 第一項第八款營養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二十二條 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八款營養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三十七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和食品用洗潔劑,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左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器或數量;其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且主要原料應標明所佔百分比。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不得以複方或功能形式命名。 四、製造廠商名稱、地址。輸入者並應加註輸入廠商名稱、地址。 五、製造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應於包裝上標示警語;該類食品之定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三十七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洗潔劑之檢驗,由各級主管機關或委任、委託經認可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受委任、委託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認證;必要時,其認證工作,得委任、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前二項有關檢驗之委託、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證之條件與程序、委託辦理認證工作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保障國人知的權益與食品安全,強化目前各種食品添加劑與各種成分標示。 第四十三條之一 雇主不得因勞工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違反本法之行為,擔任訴訟程序之證人,或拒絕參與違反本法之行為,而終止勞動契約,或不利於勞工地位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勞工得於知悉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雇主提出訴訟,請求回復勞動契約或去除不利勞工地位之行為,並支付回復勞動契約前或去除不利勞工地位行為前欠領之工資,以及為進行訴訟而支出之合理律師費用。如勞工認為以不回復勞動契約為宜時,得請求雇主支付相當於六個月工資之懲罰性損害賠償。 勞工曾參與依本法應負刑事責任之行為,而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因而破獲雇主違反本法之行為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以下之規定,予以緩起訴處分。 新增 違反本法之行為如屬故意行為,則由於食品製造通常需要多人合意共謀,爰參考國外對於吹哨者(whistle blower)保護及污點證人緩起訴之立法例,制訂本規定以補充勞基法及刑事訴訟法之不足。 第四十九條 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第一項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對該法人處以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第四十四至前條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消費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準用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至第55條之規定提出消費訴訟。如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第四十九條 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之一,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其執行業務犯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第一項之罰金。 廠商之所以從事危害人體健康之行為,無非是追求金錢利益,且此種行為顯有妨害公平競爭,不利於誠信廠商,爰參考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二項之規定,提高行政機關裁罰金額之上限,以達嚇阻食品安全問題中,包括雖對人體健康不致造成傷害,但因標示不實而造成非財產上損害之類型,例如在標示為素食之食品內摻加葷食成份,或未標示豬、牛成份而導致部分宗教人士誤食。由於此種行為具有詐欺性質,雖未造成健康傷害,仍應予以消費者求償權利,以遏阻此類行為之發生。 另外又如塑化劑事件,曾食用此類添加物者雖然事後已將此類添加物代謝出去而體內無殘留,但身體是否因此受損,短期內無法證明,此時仍可以此條文求償,以強化食品製造商自我檢驗查核的責任。 之效。 第四十九條 拒絕、妨害或故意逃避第二十五條所規定之抽查、抽驗或經命暫停製造、調配、加工、販賣、陳列而不遵行者,處負責人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吊銷其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之一,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第一項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對法人處以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第四十四至前條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消費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準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提出消費訴訟。如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第四十九條 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之一,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第一項之罰金。 廠商之所以從事危害人體健康之行為,無非是追求金錢利益,且此種行為顯有妨害公平競爭,不利於誠信廠商,爰參考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提高行政機關裁罰金額之上限,以達嚇阻。 食品安全問題中,包括雖對人體健康不致造成傷害,但因標示不實而造成非財產上損害之類型,例如在標示為素食之食品內摻加葷食成份,或未標示豬、牛成份而導致部分宗教人士誤食。由於此種行為具有詐欺性質,雖未造成健康傷害,仍應予以消費者求償權利,以遏阻此類行為之發生。 另外又如塑化劑事件,曾食用此類添加物者雖然事後已將此類添加物代謝出去而體內無殘留,但身體是否因此受損,短期內無法證明,此時仍可以此條文求償,以強化食品製造商自我檢驗查核的責任之效。 第四十三條之一 雇主不得因勞工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違反本法之行為,擔任訴訟程序之證人,或拒絕參與違反本法之行為,而終止勞動契約,或不利於勞工地位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勞工得於知悉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雇主提出訴訟,請求回復勞動契約或去除不利勞工之行為,並支付略微勞動契約前或去除不利勞工地位行為前欠領之工資,以及為進行訴訟而支出之合理律師費用。如勞工認為以不回復勞動契約為宜時,得請求雇主支付相當於六個月工資之懲罰性損害賠償。 勞工曾參與依本法應負刑事責任之行為,而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因而破獲雇主違反本法之行為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以下之規定,予以緩起訴處分。 本條為新增 違反本法之行為如屬故意行為,則由於食品製造通常需要多人合意共謀,爰參考國外對於吹哨者(whistle blower)保護及污點證人緩起訴之立法例,制訂本規定以補充勞基法及刑事訴訟法之不足。 林委員淑芬等所提修正動議: 第十七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且主要原料應標明所佔百分比。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不得以功能形式命名。 五、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原產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第一項第八款營養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四十條之一  雇主不得因勞工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違反本法之行為,擔任訴訟程序之證人,或拒絕參與違反本法之行為,而終止勞動契約,或不利於勞工地位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勞工得於知悉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雇主提出訴訟,請求回復勞動契約或去除不利勞工地位之行為,並支付回復勞動契約前或去除不利勞工地位行為前欠領之工資,以及為進行訴訟而支出之合理律師費用。如勞工認為以不回復勞動契約為宜時,得請求雇主支付相當於六個月工資之懲罰性損害賠償。 勞工曾參與依本法應負刑事責任之行為,而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因而破獲雇主違反本法之行為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以下之規定,予以緩起訴處分。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一千四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達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一、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二條有無異議? 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因為太多版本,我先就盧委員秀燕的提案條文中「四、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部分做說明,這個已經在行政院環保署的廢棄物清理法裡有相關規定,這邊可以不必重複規定。 許多委員有提到營養標示,原來我們就在推動國民營養法,所以我們認為,營養標示的規定應該放在國民營養法裡日後做標明。 田委員等提案條文有幾點,第一,主要原料應標明所占百分比,這個類似王委員育敏等所提修正動議,「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其主要原料應標明百分比」。針對主要原料,是要以重量來比,譬如,草莓蛋糕是以麵粉為主要原料,還是以草莓為主要原料?是以食品重量主體,還是以功能成分來做標示?又如,綠茶飲料最大宗的成分是水,而不是綠茶。這個部分我們是希望能夠修正為「經公告指定之食品,應標明其公告指定內容物所占總內容物含量百分比」,我們同意標示,只是對於主體的認定,我們需要做一些比較明確的規範。第二,不得以複方或功能形式命名,不得以複方命名我們同意,但是在功能形式方面,之前我們也提到過,我們希望能夠在細則的部分做規範,不是在母法的地方規定,譬如,如果同樣都是防腐劑,可能有很多種,我們的功能細則有比較詳盡標示的方式,其它都有所類似。 蔡委員錦隆等提案條文,還有其他委員的提案條文,針對製造廠的部分,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 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為什麼我的版本裡要把製造廠商名稱、地址公布在容器或包裝上?就是因為現在不用公布,只需要公布負責廠商。曾經有退休的衛生署官員跟我講,他以前在衛生署多麼痛苦,遇到有問題的食品,結果他找到的負責廠商是一些人頭公司,有的是流浪漢,甚至是通緝犯,他們身上背了很多犯罪紀錄,不怕再多一條罪。食品業有人已經發展出這種避險模式,因此,只公布負責廠商根本沒有用,當然還是有那種很負責的廠商,這個我也知道。關於製造廠商,蔡委員錦隆說代工廠的資訊在同業間是商業機密,強制業者進行標示會折損臺灣食品產業的競爭力,造成業者的困擾;如果代工製造廠商的資訊是機密,那你可以用密碼,至少查得到,也不會說出了事情你們衛生署還要花很多時間去查證,像人家國外都查出來有問題了,結果你們回頭去找到底是哪一個出問題,就這樣你推給我、我推給你!然後他說這是製造廠商出問題,我是負責廠商。 所以你要逼問製造廠商是誰,還要花好一陣子的時間,強制他要來你這邊登記!你就把它放在食品標示上,你可以用代碼,這個我可以接受,但是不可以什麼都沒有!結果連你們衛生署都不知道他的製造廠商是誰,有的根本是地下工廠嘛!你覺得怎麼樣?我覺得製造廠商的資訊一定要放上去。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我剛才是就一些修正動議來做說明,因為行政院有行政院的版,我是就這個修正動議跟大家提出報告而已。 田委員秋堇:那個複方你同意了? 康局長照洲:複方的全成分標示我們本來就在做,所以之前有說複方不用標,那個是不對的,全成分的標示本來就是要標。 田委員秋堇:但是現在沒有吧? 康局長照洲:沒有標就是違規。 田委員秋堇:你們有去處罰嗎? 康局長照洲:應該有在稽查。所以我們剛剛只是說,這個複方本來就是對的。 田委員秋堇:複方全部都標示出來沒有問題嗎?因為之前我們質詢時,你們都說,複方標示如果要全部都標示出來會有什麼困難。 康局長照洲:沒有,我們現在本來就是這樣子,但是那時候好像是說把每一個百分比都弄出來…… 田委員秋堇:對。 康局長照洲:這個當然就是業者所說的百分比的問題,他們說把成分列出來、把順序標出來都沒有問題,但是百分比是不是可以不用標? 田委員秋堇:這牽涉到複方的查驗登記,你們現在是講這個複方是用單方的方式,例如混合了3種或4種成分,只把成分標出來而已。那天吳家誠教授來這邊作證,他就說不同的比例會對身體健康造成不同的影響,所以我們認為,就算是3種單方混在一起,這3種不同的比例也會產生不同的化學物質,會對身體造成不同的影響。這個都需要查驗登記,那時候你們就認為,這會給廠商帶來滿多的困擾,我們認為現在智慧型手機非常方便,廠商要來你們這邊登記,而且你們要去查這個東西對消費者健康的影響是什麼,然後用那個代碼來處理,譬如,你有20萬種複方,就登記在你們衛生署這邊,如果我要看某個品項是第幾號複方,我用手機一查,就知道這是用哪幾種、以多少比例加起來的,不要說連吳家誠老師這種專家,去買東西時都搞不清楚裡面是什麼東西! 康局長照洲:剛剛講過了,那個是錯誤的標示,正確標示是全成分標示,所以他不會看到1個名字卻不知道裡面的單方啦。 田委員秋堇:我的意思是說連比例都要出來,你們願意接受連比例都標出來嗎?你們的版本是「其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示」,你們只分別標示這些單方而已嘛。 康局長照洲:是,這個標示是讓消費者看的,但是我們在查驗、查核的時候,會知道它的比例,那…… 田委員秋堇:所以你們這20萬件複方有查驗登記嗎? 康局長照洲:未來是用強制登錄的方式。 田委員秋堇:你們要分幾年把它做完?還是立刻就要全部都…… 康局長照洲:其實我們現在已經有1個Fadenbook網站,上面已經登錄了兩萬多種添加物和五百多家業者,這個只是說…… 田委員秋堇:都是複方嗎? 康局長照洲:單方、複方都有,但是我們一直期待這個法趕快過,因為現在是自願登錄,未來採行強制登錄時,如果沒有登錄,我們就可以來罰他。 田委員秋堇:你們的版本裡面哪裡有強制? 康局長照洲:第八條。 田委員秋堇:沒有啊! 康局長照洲:我們的第八條。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我們不要登錄,我們要查驗,查驗跟登錄不一樣。 田委員秋堇:查驗登錄!我講的是查驗登錄耶! 林委員淑芬:查驗登記,不是登錄。 田委員秋堇:查驗跟登記一併!因為我們…… 康局長照洲:我瞭解,我跟委員報告…… 田委員秋堇:對不起打斷局長的話,我們從民國89年9月28日做了那個公告之後,我們累積到現在,大概有十七類二十幾萬件的複方是沒有查驗登記的咧! 康局長照洲:所謂查驗登記的意思,譬如,檸檬酸好了,我的檸檬酸我要去查驗登記,因為這是我製造的,所以這個查驗登記是有「公司」加「產品」,這叫做查驗登記。如果另外一家去做這個citric acid,但是它有它的製造方式、它有它另外的品名,在這個過程之下,我今天如果只是拿單方添加物來用的使用者,這邊有3個人的3家公司去做查驗登記,我用1份、1份、1份地把它們加到我的產品裡面,那我這個是premix的1個單方,雖然我們號稱是複方,其實這個複方是compounding的意思,這個名詞是創造出來的,所以我這樣子要來使用的時候,等於是我還要去做查驗登記、變成我這個公司還要去做查驗登記,另外一個公司要去用同樣的東西時,它也要去做查驗登記,所以查驗登記的意思是包含廠商跟品名(產品)。我們一直強調說他們3個都已經…… 田委員秋堇:這樣有什麼不好? 康局長照洲:就是說他們是A牌、B牌…… 田委員秋堇:這對資訊透明很棒啊! 康局長照洲:但是這個我剛剛講過…… 田委員秋堇:你覺得對廠商很麻煩是不是? 康局長照洲:不是,不是,以後要強制登錄,而且他在標示的時候要標出來他用的這3種成分,這絕對沒有問題,我們絕對是強制來…… 田委員秋堇:我跟你講,現在智慧手機一按什麼都出來,連在超市賣菜,我要那個生產履歷,用手機都可以弄出來了,你在怕什麼? 康局長照洲:可是今天如果有2家公司,同樣用1、2、3這3個東西,他們已經做過安全性的試驗,我要做…… 田委員秋堇:他們3個混在一起就不一定安全啊! 康局長照洲:我把他們混在一起,然後又要去做安全性試驗、人體驗等等…… 田委員秋堇:氫跟氧2個都是氣體,但2個混在一起就變成液體啊! 康局長照洲:產生化學反應之後叫做實質轉型,實質轉型之後就變成另外一個物質,那就是…… 田委員秋堇:對啊,所以要重新查驗登記啊。 康局長照洲:那是另外一件事,我們今天談的是compounding,就是1個複方只是3個單方加在一起,所以今天這3個產品雖然已經做了安全性試驗,但是我把它拿來做premix後,我要去做查驗登記,我還要去做安全性的試驗;另外一個人如果也要用這3個,他還要去做安全性試驗。這個等於是…… 田委員秋堇:這是你們管理的問題,我的意思是,你現在講的是3個不同的東西,對不對?3個不同的東西…… 對不起!主席,我剛剛為什麼聽說今天晚上7點要針對食管法開記者會?我們明天還有1天要討論啊! 主席:沒有,沒有。 田委員秋堇:沒有、不是喔!那大概訊息錯誤。 局長,你現在跟我討論你的管理了! 康局長照洲:不是,如果說大家對食品添加物有疑惑,我來提另外一個例子。今天1個醫生或是1個醫院要用3個廠牌的藥,我用這3個廠牌的藥把它…… 田委員秋堇:我在跟你談食品你怎麼跑過去跟我談藥? 康局長照洲:我是用這個例子來比喻,這3個藥都已經查驗登記了,對不對?我這個醫生開1個藥就是用他們3個人的藥嘛,那我當然是使用…… 田委員秋堇:藥也不可以隨便亂混合啊!所以必須有藥劑師嘛。 康局長照洲:不是,我瞭解。如果我用了他們3個廠牌的藥,我還要把這個拿去查驗登記…… 田委員秋堇:我們現在談的是添加物,添加物…… 康局長照洲:今天蘇醫師開這3個同樣廠牌的藥,他還要去查驗登記,那是1個很奇怪的事情。 田委員秋堇:局長,對不起!打斷你的話,我們現在談的是添加物,添加物是…… 康局長照洲:我只是用那個在做比喻。 田委員秋堇:添加物是在騙我們消費者、哄我們把錢掏出來的東西,我覺得添加物的管理是越嚴格越好。如果真的做了以後有你剛剛講的那個問題,你可以在你的管理辦法裡面規範,我的意思是,包括王委員育敏講的,複方連百分比都要標示出來,我們講查驗登記。就是因為今天出了這麼多的問題,人民根本搞不清楚我們吃了什麼,或者像吳家誠教授的經驗,他去買東西也不知道裡面到底是混合了什麼添加物,他也搞不清楚,今天是連這個…… 康局長照洲:我剛才一直強調,所有的添加物可以用它複方的名字,例如幾號,但是它底下一定是把它列出來,這個不只是…… 田委員秋堇:這個我不反對,但是我的意思是,你…… 康局長照洲:所以我們一直強調,如果是這個…… 田委員秋堇:你的百分比要出來,而且那些混合出來的東西都要經過安全上的查驗。 康局長照洲:這個就是我們1個登錄的制度,而不是說同樣的東西,結果所有1百家麵包店都要拿去查驗登記、做動物實驗! 田委員秋堇:如果已經有1家做過查驗了,而且是一模一樣的比例,當然其他可以免啊!但是這個東西就是…… 康局長照洲:我剛才講過了,其實田委員你也很清楚,歐盟就是這樣子的作法,based on它的原料、產品。我剛剛說我們的查驗登記是「廠」加「品」,我們現在所有的登錄或是各國的管理,是可以免掉「廠」的部分而只有「品」,所以這個是一樣的事情。今天1個檸檬酸是合法的添加物,每一家都可以使用,而不是說只有用A家的廠牌、它只有1個登錄的品名;但是我們同意的是,既然大家很關心,那麼單方可以這樣做,但是複方…… 田委員秋堇:局長,我剛剛已經跟你講了,我們現在在修的這個母法,我要求在我們的產品上面,我要知道它到底是怎麼混合、多少添加物、是多少的比例、它對人體的影響,這樣後面就有人在幫我把關,所以你可以訂管理辦法,我並不要求已經化驗過而且比例一模一樣的東西,每一家都要去重新化驗,如果是這樣,那是你的管理規定有問題嘛。因為那樣子很麻煩,所以你就大開放,只要登記單方就好了,所以89年9月28日才會做那個公告,你們所有的複方都不用查驗登記啊! 康局長照洲:因為查驗登記是1個terminology啦,我一直在講這是「廠」加「品」,那你要用強制登錄的制度,把強制登錄的內容加強…… 田委員秋堇:因為剛剛林委員淑芬已經要發言了…… 主席:王委員育敏先舉手的。在王委員後面的是陳委員節如(陳委員不發言),再來是林委員淑芬,再來是江委員惠貞,然後我們就結束發言。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康局長,剛剛你說,你們重新修定過後的版本,而我的版本是授權給你們,你們可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去針對一些關鍵性產品,比如之前我很關心的奶粉議題,其中添加的比例有的從57%一直到百分之七十幾,然後拿麥芽糊精來充數。其實這個對國人來講、對消費者來講,你不應該讓他買了1罐含量只有百分之五十幾的奶粉,他以為他賺到了,因為很便宜,但其實都是在喝麥芽糊精,這是沒有道理的。所以這部分我的要求是,像這種比較重要的民生食品,你一定要把主要的成分標示清楚,這是對消費者1個很必要的交代。你們剛剛修正過的那個文字,因為你們念很快,跟我的原來的條文其實不太一樣,這個部分可不可以再重複一遍?我剛剛講的,譬如像奶粉這麼重要的物品,其實大家把它視為營養食品而且是會喝的東西,這個會在你們公告的範圍之內嗎?你們認定的標準是什麼?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現在的文字是:「經公告指定之食品,應標示其公告指定內容物所占總內容物含量百分比。」 王委員育敏:是。 康局長照洲:所以我們會陸續地公告奶粉、果汁、油等等。 王委員育敏:所以奶粉、果汁、油…… 康局長照洲:再來是已經預告的米粉。 王委員育敏:這些都是你們會公告的範圍嘛。 康局長照洲:是。 王委員育敏:所以業者將來就要標示出產品的含量,例如奶粉的含量是55%、60%、70%等等,對不對?至少主原料就要讓大家看得很清楚,就一定要標,對不對?好,這個是我要先確認的部分。 另外是剛剛田委員一直在問的那個問題,你剛剛其實有用了1個比喻,就是現在管的是品項而不是管工廠,你剛剛一直舉檸檬酸這個東西,不管是哪一家出品的,但是檸檬酸只要是1個合格的添加物,你就是管理這個品項,是這樣的意思嗎? 康局長照洲:是,國外都這樣管,但是臺灣對於單方的管理,我們除了品項之外還加上「廠」。 王委員育敏:是。 康局長照洲:所以…… 王委員育敏:我們已經是雙重管理了。 康局長照洲:是,我們在單方的部分絕對是雙重的管理。 王委員育敏:是。如果要解決剛剛田委員講的問題,也就是消費者想要知道添加物的比例到底有多高,我們不是用公告的形式,而是他有地方可以查,查得到嗎?有可能查得到嗎?還是我們現在只是確認食品添加物是安全的? 康局長照洲:您是說單方嗎? 王委員育敏:對。 康局長照洲:對,單方就是…… 王委員育敏:那複方呢? 康局長照洲:它是在我們每個單方的使用限量之下。 王委員育敏:一定是在你們的安全標準之下嘛? 康局長照洲:對,對。 王委員育敏:那如果是複方呢?也是單項都是在安全標準之下,然後mix在一起嘛。 康局長照洲:是。 王委員育敏:所以就1個消費者而言,譬如,我查了A、查了B,我自己可以知道它們可能是在幾ppm、幾ppm底下,是這樣子的關係。田委員擔心的是會再產生化學變化,這個在你們實務上會有這樣的情況嗎? 康局長照洲:我剛才已經講過了,我們今天提到所謂的compounding,這個是不含化學變化的東西。 王委員育敏:不含化學變化?所以不會有這個問題,對不對? 康局長照洲:化學變化一定就是實質改變,實質改變之後它一定是另外一個東西,我覺得這個是…… 王委員育敏:好。 康局長照洲:然後他就必須要查驗登記。 王委員育敏:就重新再登錄了,對不對? 康局長照洲:是。 王委員育敏:已經變成另外一項產品了嘛? 康局長照洲:是,沒錯。 王委員育敏:好,這個要說清楚。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康局長,我覺得你在這裡都說一套、做一套,你們說,對單方都有管制,而且是「原料」加「工廠」一起查驗,以今天發生的毒菜脯事件而言,你就可以告訴我們你們所宣稱的管制手段都破功!以今天合法添加的防腐劑而言,它是單方而且是合法的,你們嘴巴說單方都有重複查驗,但事實上是沒有的,像今天這個你們有在查驗嗎?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有,苯甲酸本來就是要查驗的項目。 林委員淑芬:你們真的有在查嗎?那怎麼會今天有70%的菜餔都是由該毒工廠出來,而且還毒了好幾年,也毒了好多人,所以你所說的查驗在哪裡? 康局長照洲:我想可能嘉義縣會對委員這部分的內容做說明,他是超標…… 林委員淑芬:你不用再說了,你剛剛還說,你們公告要標示主原料的有奶粉、米粉,奶粉難道不是王育敏委員在這裡開記者會,要求你們,所以你們才公告的嗎?還有米粉事件要求公告主原料,不也是林淑芬委員和上下游業者、消基會召開記者會後,你們才被迫公告的?今天你們在這邊講這件事,講得好像你們自己很盡責、負責,但不都是被檢舉、或被迫召開記者會之後,你們才願意開始做,難道不是嗎?奶粉跟米粉的案件不是這樣嗎? 康局長照洲:成分已經有標示,這是品名的問題。 林委員淑芬:沒有標示,奶粉方面還有標示,米粉則完全沒有標示。我們要求主成分應佔全體多少百分比,必須標示主成分跟百分比,連我們所穿的衣服都有標示主成分跟百分比,而現在要吃進去物品的主成分百分比,難道就不用被標示嗎? 康局長照洲:所以我們剛剛有說主成分要標示,只是要再定義主成分。 林委員淑芬:我們不需要公告,我們要求要入法,而且不得以功能型式命名,可以嗎?今天你都已經承諾要複方的每一個單方都要公告標示,都要在包裝上講明,如果這樣的話,就不會再有任何以甜味劑、防腐劑、膨鬆劑、著色劑、品質改良劑、起雲劑等這樣的字眼被標示在包裝上,應該告訴我們被標示的甜味劑有幾種。本席要告訴大家,甜味劑是一個功能,但產品可能含有三種甜味劑,所以三種都需要標示出來,是不是應該這樣?你們修法是不是也朝著這個方向?還是你們不是很清楚? 康局長照洲:像剛剛田委員說要複方,要功能性…… 林委員淑芬:田委員是說要單方,不得以複方。 康局長照洲:對,不得以複方,不能用複方這個字眼,但是…… 林委員淑芬:還有我們要求不得以功能型式命名,既然每一個複方裡面的單方都要公告,那怎麼還會以功能型式命名呢?所以「膨鬆劑」這個字眼不會出現?或是膨鬆劑後面要加上括號,來標示含了幾種膨鬆物質? 康局長照洲:是,在這裡,我們有一個修正的字眼,為制定之統稱名稱概括之。 林委員淑芬:我們要清楚知道,並且不得以功能涵蓋所有各種添加,即便以功能為名,所有的單方都要清楚明示,主成分要標示主含量。還有剛剛提到複方添加要不要查驗登記一事,局長今天還是避重就輕。單方化學添加許可是基於什麼基礎允許其許可?就許可某種化學物品可以合法作為食品添加,你們是用什麼概念去許可的? 康局長照洲:是由一些安全性的資料,加上限量的製造標準。 林委員淑芬:所以有兩個概念,第一個是風險的多寡,第二個是以量的多寡作管制,所以今天講到複方,並不是一個化學式的變化,如果今天是一個單方加一個單方再加一個單方,其風險不會是三個風險的加總,而是會產生不同的風險,今天一個單方加一個單方合起來的複方,它的風險就不單單只是1加1等於2這樣的概念,所以我們要求,複方要查驗登記,不只是登錄,今天登錄的網站裡面有兩萬多筆資料,但95%都是單方的資料,你說複方要自動、自律的登錄,結果是沒有人會去登錄,其中有百分之九十幾,全都是單方自己把查驗登記的資料轉移到登錄的資料庫。 康局長照洲:所以我們才要有強制的作用。 林委員淑芬:強制並不保證安全,強制是處在自律的概念裡面。 康局長照洲:我想我們並不是……,我們只是要把這個狀況報告給各位委員,讓委員可以評判,假設今天我生產一個產品,有三個添加物,我一個一個加進去,跟我把三個添加物混在一起後,再加進去,我看不出有什麼不同。第二,我們剛剛已經強調得很清楚,所有的單方都必須要經過查驗登記,如果今天有一百家麵包廠、麵包公司要用這三個添加物,採1比1比1,同等比例,結果這一百家都必須拿這3樣東西去分析試驗,並查驗登記,得到一百家…… 林委員淑芬:好,這的確有管理層次的問題,如果一個產品所使用的是A加B加C這樣的複方,有別人已經來申請查驗登記,你們也證明OK,並且許可了,那當別人也照著這個東西的成分跟比例來做,當然也可以獲得許可。 康局長照洲:如果今天大家都要這樣子,那誰要來做第一家?因為第一家要花很多錢,把這個東西,拿去做動物試驗、安全性試驗等,一旦他完成查驗登記後,後面的99家…… 林委員淑芬:你今天是要告訴我們,並不是這件事情不重要,而是廠商、業者誰要花最多錢? 康局長照洲:不是。 林委員淑芬:你剛剛的講法就是這樣,那我們回到REACH的化學品管制方式,它有兩道程序,第一道要提供化學品的毒理、物理、風險評估資料來登錄,但是要先經過我們許可,查看他的資料是否屬實,風險在哪裡,經過我們許可才可以登錄,所以第一道程序,得委託專業機構代辦。第二個,行政部門依據他所提供的專業報告,准許他進行登錄,所以他並不是完全沒有管制,還是必須用管制許可來做篩選,因為REACH是先管制化學品,再篩選毒性化學物質,現在要管制單方跟複方,然後再去篩選可否無限實驗?用A加B加C……,這樣一共加了十幾種,最後你也一定要篩選,看看這樣做到底可不可以。 主席:第二十二條保留。 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只做30秒的提醒,保證1分鐘內講完,我只是提醒一下。在原來院版條文的第五款中,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之廠商的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在執行上會有很嚴重的問題,我提醒你,你不管是沿用段委員宜康的版本或蔡委員錦隆的版本,都比你們原來的好。簡單來說,你們應該要註明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對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這樣可能寫得比你們原來第五條更好,我只是提醒而已。謝謝。 主席:好。 進行第二十三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三條  食品因容器或外包裝面積、材質或其他之特殊因素,依前條規定標示顯有困難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免全部或一部之標示,或以其他方式標示。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三條有無異議?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席,剛才我已經問清楚了,今天晚上馬英九總統要召開國際記者會,並在記者會中說希望立法院對不肖業者要加重刑責。如果這是事實,我覺得非常可惡,為什麼呢?馬總統剛上任不久,我們就發生中國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接著又發生塑化劑事件,現在則是發生順丁烯二酸的毒澱粉事件,所以我們台灣人對化學物質的專業知識愈來愈多!照說總統在第一年執政時就可以趕快處理好這個問題,可是不然。今天我們每個委員才只有幾個助理而已,這個問題已經弄到關心的學者專家聚集起來,自動送出版本來我們立法院,拜託我們立委提出,結果大家在那邊擔心得半死,可是總統竟然說希望立法院趕快加重不肖業者的刑責。這樣把責任推給立法院,不是天地顛倒了嗎?怎麼可以這樣? 還有一點,我希望總統自己想一想,行政院下面原本有一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而且這個委員會每一屆一定是由行政院副院長擔任主委,可是行政院組改之後,現在這個委員會變成行政院下面的一個消保處,試問區區一個處長哪裡管得動其他部會?這才是總統要跟行政院長儘快討論的事情。本週五行政院組織法有可能被拉下來重新協商,所以我覺得總統要趕快去和江院長討論,而不是召開國際記者會卸責給我們立法委員!謝謝。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三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十四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  條食品添加物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及「食品添加物」字樣。 二、食品添加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有效日期。 六、使用範圍、用量標準及使用限制。 七、原產地(國)。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四條有無異議? 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請食管局針對可以免除全部或一部分標示的食品,分別舉例說明。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王簡任技正說明。 王簡任技正慧英:主席、各位委員。原則上,我們當然希望產品包裝上面要清楚標示各項營養成分,不過,有些產品,譬如像包裝飲用水,我們都知道它的成分很單純,就是水而已,如果我們要求業者做營養標示,可能標出來的都是「0」,所以國際間針對這種成分非常單純的產品,在營養標示上,有一些豁免的規定。因此,我們希望能夠保留這條條文,俾針對比較特殊的案例來做一些不同的要求。 陳委員節如:對於你們在第二十三條中規定可以免除全部標示的部分,本席真的反對,必須再做考量,否則會有問題。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局長,因為這一條的關係,地方政府到食品原料或食品加工廠進行查驗時,看到地上一堆英文標示讓人不知成分是什麼的東西,只好問業者,可是業者騙他,他也不知道。所謂「得免除標示」的規定,等於是授權給你們的空白授權條款,相對於我剛才說的狀況,不啻是允許你們去包庇現有的業者,所以我們認為這一條應該要刪除。方才王簡任技正以礦泉水為例來做說明,如果我舉的例子是外國進口的原料,那又如何?你們公告說沒有直接販賣給消費者,就得免除中文標示,那豈不是無限上綱,讓你們可以規避針對製造、加工那一端所應負起的稽查責任?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這個部分跟那個部分不一樣。關於這個部分,我們剛才已經舉出一些例子,像是水、茶以及咖啡,都是很單一的…… 林委員淑芬:那你們現在公告只要沒有賣到消費者手上,就不用標示中文,是適用哪一條? 康局長照洲:那是在施行細則裡面。 林委員淑芬:只是施行細則的規定,你們就敢公告免除標示中文,那如果入法授權給你們,怎麼得了?依照你們第二十三條所謂「依前條規定標示顯有困難者……」的規定來看,如果我是進口商,進口化工原料之後,要翻譯成中文顯有困難,那是不是也可以免標示? 康局長照洲:不是…… 林委員淑芬:包括順丁烯二酸、塑化劑以及其他不知名的違法添加物,如果都不用中文標示,那要怎麼辦? 康局長照洲:其實如果仔細看我們那個公文,就知道並不是全免,而是說,如果今天我在外面賣果汁,必須標明營養成分,這是屬於銷售品的標示,但如果是原料,必須標示是什麼原料,但不需要詳細標示營養成分等等,這是在分別說…… 林委員淑芬:好,我知道這是兩個問題,一個是產品標示營養成分的問題,另一個是中文標示的問題,第二十四條就是有關中文標示的問題。請問你們現在還有許可某種食品添加物的容器不用有中文標示這樣的例外嗎?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王簡任技正說明。 王簡任技正慧英:主席、各位委員。現在的規定是說,這個添加物進來之後,業者再把它賣給下游的製造業者或消費者之前,一定都要完成中文標示,所以我們若是在食品工廠發現業者買到用英文標示的食品添加物,那就是違反現行規定,這部分也是我們現在要求地方衛生局要加強查核的。 林委員淑芬:我聽不懂!因為你們明明就公告大包裝以及沒有賣到消費者手上的東西是免中文標示的啊! 康局長照洲:不是。 王簡任技正慧英:實際上我們的執行是說,如果它是大包裝進來,雖然沒有中文標示,但是有原文標示,所以廠商進口這個東西之後,如果要馬上提供給下一個食品業者,那他就要完成中文標示。 林委員淑芬:如果業者不跟聯成化工買,而是直接從國外進口順丁烯二酸,所以你到麵粉加工廠裡面去看,就會看到原文標示,而且沒有中文標示。依照現行法令,這是正常的嗎? 康局長照洲:不是,這是違法的;而且聯成化工進口之後…… 林委員淑芬:我不是指聯成化工,而是說如果我在當初這起事件還沒爆發之前,自行從國外進口順丁烯二酸,並在我經營的麵粉廠用來做修飾澱粉,結果我把這個東西放在地上,地方衛生局前來稽查,看到一堆英文包裝,這也沒有違法吧?因為我並沒有轉賣出去,只是在工廠裡面用啊! 王簡任技正慧英:衛生局去稽查時,會查核麵粉包裝上有沒有完整的把裡面用的各項原料和添加物都標示出來,這是一定要符合規定的。 林委員淑芬:那是當他把麵粉賣出去的時候啊!衛生局是要到現場查察有無違法添加物,雖然他會看到英文標示,但並不知道那是什麼東西,而在法律上,這個外包裝是可以允許不用中文標示的,所以業者告訴他這是合法的,衛生局也不知道合法或不合法啊! 康局長照洲:沒有,這個如果是食品,這樣又談到化工原料…… 林委員淑芬:我們現在是要堵住這個漏洞,把該防範的漏洞堵起來。 康局長照洲:那是化工原料,不是食品原料。 林委員淑芬:地方稽查員並不知道是化工原料還是食品化工原料,地方稽查員怎麼會知道? 主席:請問林委員,針對第二十四條,你的意見是如何? 林委員淑芬:(在台下)保留。 主席:第二十三條不是通過了? 林委員淑芬:(在台下)第二十三條是陳節如講的,第二十四條是我講的。 主席:所以現在是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都有意見?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二十三條要讓主管機關講清楚,因為這是原來沒有的新增條文,我看到你們的立法理由提到「符合實際跟國際趨勢」,而且你們此處講的「產品」是像水、茶葉、咖啡這種單一性的產品,所以是否現行實務運作上有何困難,你們才需要在這次修法中再提出增修第二十三條條文?因為我認為第二十三條相對單純,如果可以解釋清楚,可能就不必保留。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王簡任技正說明。 王簡任技正慧英: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各位委員,為維護消費者知的權益,食品包裝上必須標示的項目越來越多,但不可諱言,有些產品的包裝面積很小,如果把全部的資訊標上去,字體會變得非常小,其實消費者可能也看不清楚。國外有一種作法,如果標示的資訊較多,或許可以在包裝上標示比如營養標示可在哪個網站上看到,不一定要全部標示在包裝上,這是一種權宜的作法,我們係考慮現實的狀況,所以提出此一條文。 王委員育敏:那目前國內有這種替代的措施嗎?就是不一定要標示在外包裝,但要求食品業者必須在自己的網站上做適度的揭露?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是,日後我們可以這樣做。再跟委員報告,我們之所以提出此條文,係因原本的法律規定我們公告的特定產品才需要有營養標示,但現在修法後,變成全部的產品都必須有營養標示,如此對於簡單的單一產品就必須排除它的營養標示,因為它標不出來。 王委員育敏:所以此條文係考量到務實的需求?對不對? 康局長照洲:對,因為它標不出來。 王委員育敏:這是務實的作法。請陳委員考量一下,本條文係務實的考量。 主席: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保留。 明天早上9點鐘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17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