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星期四)上午9時4分至12時24分 地  點 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  席 孔委員文吉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教師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請教育部陳次長說明修正要旨。 陳次長益興: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大院第8屆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教師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本人應邀列席報告,感到非常榮幸,謹向各位委員就修正案之重點說明如下: 壹、修法背景與目的: 現行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係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本法第14條第1項明定教師聘任後除有該項所定11款情事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第3項前段明定教師有第1項第1款至第8款、第10款及第11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中,第1項第7款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依第3項前段規定「不得聘任為教師」。 依101年7月27日司法院釋字第702號解釋意旨,本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依第3項前段規定「不得聘任」,禁止教師終身再任教職,未針對行為人有改正可能之情形,訂定再予聘任之合理相隔期間或條件,使已改正者有機會再任教職。此部分對工作權之限制已逾必要程度,違反比例原則,本部應於解釋公布日起1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此部分規定失其效力。本部配合上開司法院釋字第702號解釋,爰擬具教師法第14條修正草案。 貳、修法內容及理由說明 一、將現行「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規定之態樣予以具體明文化,以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其內涵包括人民之職業自由。法律若課予人民一定職業上應遵守之義務,即屬對該自由之限制,有關該限制之規定應符合明確性原則。現行本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依第3項前段規定禁止教師終身再任教職,依司法院釋字第702號解釋理由書意旨,現行本法所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之教師得以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惟所謂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行為態樣,於實務形成相當明確之類型後,為提高其可預見性,應以法律明文規定為宜。 本部參酌現行因本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遭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構成要件態樣分析,修正第14條第1項規定,增列第9款「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其情節重大」、第11款「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均屬不得再聘任為教師之類型;及將原第7款移列為第12款,並修正為「行為不檢違反相關法令或教師專業倫理,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屬經合理相隔期間得再聘任為教師之類型,以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二、訂定再受聘任之合理相隔期間,提供教師自省自新之機會,使其得重返教職 依司法院釋字第702號解釋理由書意旨,現行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者,限制教師終身不得再任教職,等同完全扼殺其改正之機會,實已逾越必要之程度,爰修正第2項規定,明定教師因「行為不檢違反相關法令或教師專業倫理,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教師評審委員會應併同審酌案件情節,決議訂定教師得再受聘任之合理相隔期間,提供教師自省自新之機會,使其得重返教職,繼續貢獻所學。 、教師法第14條修正草案未通過之影響 依司法院釋字第702號解釋意旨,教師法第14條第3項前段有關使違反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規定者(即「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101年7月27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事關重大。倘政府未能於期限前完成法律之修正及公布,則因上開有關規定失效之解釋,則就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人,例如性騷擾、性霸凌或體罰、霸凌學生者,依法無使其不得再聘任為教師之法律上依據,該等人員將有立即回到校園之可能,嚴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亦將導致家長恐慌與不安。 肆、結語 本次教師法第14條之修正,將現行「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規定之態樣予以具體明文化,並訂定教育人員再受聘任之合理相隔期間,提供教師自省自新之機會,使其得重返教職,繼續貢獻所學,具正面教化意義。 以上報告,敬祈 各位委員惠予支持,謝謝各位。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5分鐘,得延長1分鐘;上午10時截止登記。委員若有臨時提案,請於詢答結束前提出,處理提案時若提案委員及連署委員均不在場,援例不予處理。 首先請林委員佳龍發言。 林委員佳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家都很關心次長現在的處境和去留,為了十二年國教,你可以說是費心費力、絞盡腦汁,奉獻出你一生對於教育所累積的經驗和智慧,希望能夠讓十二年國教成功。我們可以看到在推動這項政策的過程當中教育部的努力,但是當十二年國教引發重大爭議,尤其是排富的問題最後出現決策轉彎時,立法院洪秀柱副院長認為你有失職,沒有善盡幕僚應盡的責任,對於這樣的指責,請問你認為公不公平? 主席:請教育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益興:主席、各位委員。我尊重洪副院長的指教,我想是非曲直自有大白之日。 林委員佳龍:本席面對媒體時也都曾提及,這項重大政策是馬總統要限時完成,在民國103年就要上路,而且是從高一到高三全面免學費,結果卻變成九彎十八拐轉了那麼多彎,最後才出現目前的方案。你說過你曾用各種選項來分析利弊得失,請問其中有沒有包括目前教育部長所提出來的方案?也就是部分免學費,即高中排富、高職不排富,而針對免學費的部分,又區分為先做高一的部分,高二及高三的部分不做,這個選項包括148萬的排富門檻,請問你是不是曾經建議過目前這樣的方案? 陳次長益興:沒有。 林委員佳龍:換言之,這方面的責任已經很清楚了。 你可不可以簡要說明你所建議的主要選項有哪幾個?先後順序又是什麼? 陳次長益興:我個人認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應該以全面免學費為目標,就像國中小一樣,不過考量到國家的財政狀況,所以我曾經在適當的機會下作了一些建議,我建議應該要維持一個基調,也就是希望高中、高職一年級能夠免學費、不排富,但是經過各界討論的最後結果,個人表示理解與尊重。 林委員佳龍:你覺得你有沒有善盡幕僚的責任? 陳次長益興:參與這樣的工作已經七、八年了,我都把自己應該表達的意見向長官報告。 林委員佳龍:一個幕僚如果沒有把各種方案都提出來,那麼你就有一些責任;如果你所提出來的方案,長官也優先採用,那麼這方面的責任就很清楚了,因為你們是在貫徹馬總統所宣布的政策,而不是政見。 針對這個問題,現在政府以經費不足為由來設定排富門檻,就算是以家戶收入114萬為門檻,也不過排掉了20%的學生,所節省的經費大約是30億出頭;如果將門檻變成148萬,那就會排掉14%的學生,所節省的經費大約是25億,請問你們當時有預想到只為了25億至30億的經費,而使政策轉彎嗎?你們當時所考量的財政問題只是因為二、三十億的經費嗎? 陳次長益興:我在當時的建議案當中,事實上也估算過這二十幾億的經費。 林委員佳龍:其實這樣的數目並不大,所以你建議應該以全面免學費為優先目標對不對?你並沒有想到最後中央財政會困難到這種地步,因為二、三十億的經費就政策轉彎是不是?我這樣講應該很符合部長的心情,包括在政策轉彎之前三天,他都還在講免學費是核心價值,我想這應該也和你的看法一致,你們並沒有預期到二、三十億的經費會變成政策轉變的關鍵因素對不對? 陳次長益興:我沒有預期到。 林委員佳龍:為什麼?立法院朝野立委通過修正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讓你們增加歲入1%的經費,總共有兩百多億,怎麼會因為它的十分之一而導致政策轉彎?你說你沒有預期到,我相信你不是刻意欺瞞,可是在座立委,包括蔣乃辛委員都很驚訝:我們已經編列了兩百多億讓你們支用,怎麼會因為這麼一點錢而轉彎?所以事實上是排擠了教育的經費嘛! 陳次長益興:我們希望這是階段性的做法,希望高中職免學費。 林委員佳龍:那是民國105年之後少子化的自然結果,而不是你希望不希望的問題。所以關鍵在於,為什麼我們的馬總統跟江院長就為了這三、四年的過渡期,加起來五年也不過137億,而要做這樣的轉變?我們的國家有窮到這個地步嗎?如果103年還有實施完全免學費的可能,也就是姑且不談政治責任,而回到你們原來的優先建議的話,你支不支持? 陳次長益興:目前我一直認為高中職優質化和國中教學品質的提升是十二年國教的兩大基礎,如果能夠運用這137.7億的錢,我相信這也是一件好事。 林委員佳龍:我告訴你和我們所有同仁,我主張包括經費來源由中央支付、免學費高一到高三一體適用,以及先免後試,都要在高級中等教育法中入法,因為這是教育部在這裡公開承諾立法委員的東西。你們送來立法院的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是免學費,所以你們應該提修正案,或者是由你們的黨團來提耶!難道這真的是在耍我們立法委員嗎?我們和你們協商那麼多次,基本上還算尊重行政院版耶!結果你們竟然做這樣的轉變,就好像車子轉彎,我們被甩到車子外面去,這樣很兒戲耶! 陳次長益興:不會啦!我們一向很尊重大院。 林委員佳龍:那你們要不要提修正案? 陳次長益興:我們會提。 林委員佳龍:這個修正案就代表政治責任。其實真的是有點兒戲啦!我們希望能夠一起為入法努力。謝謝。 陳次長益興:請委員支持,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桐豪發言。 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和次長認識很久,知道你對教育改革有一股熱誠,而且常常突破客觀或外在各種主觀環境的限制,這點我對你很肯定。 主席:請教育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益興:主席、各位委員。非常感念。 李委員桐豪:在討論教師法的問題之前,我要先講一下十二年國教的事情。政府口口聲聲說是財務問題導致今天要排富,但是如果本席告訴你,我替你找到錢的話,你可不可以回去轉告部長和行政院長不用排富了?既然政策可以一夕改變,也可以再一夕回到正軌,也就是你們當初推動的原意。你可不可以跟部長說明一下,我們親民黨黨團明天就會開記者會?好不好? 陳次長益興:我願意轉告。 李委員桐豪:謝謝。因為區區二、三十億,對中央政府而言絕對不是限制,甚至兩、三百億,只要政府有這個意願,也都可以籌得到錢,所以絕對不要拿這樣的理由來搪塞,更何況政府應該言出必行,特別是馬總統在100年元旦文告這個真正具有歷史定位或歷史地位的文告中宣示過,它所代表的意義非同小可,可以說是國家的里程碑,當政府講出這種話的時候,連在野黨都應該尊重。所以這點我還是請次長回去轉告院長和部長,說明親民黨黨團已經替他找到錢了,請他們還是回歸原位,避免社會因推動十二年國教而產生額外的紛擾。因為我們本來注重的是分發和學生的權益,結果你們今天突然給我們增加了一個新的問題。 親民黨黨團從上個會期開始就不斷投票,要求在所有有關十二年國教招生、課綱的問題都應該暫緩的情況之下,唯一不能暫緩的就是全面免學費的政策。結果你們今天在朝野有共識的情況下,竟然硬是打了社會一個耳光,這是非常、非常不當的。所以親民黨黨團明天會開記者會替你找錢,應該沒問題,很容易就可以找到,30億對親民黨黨團而言是很容易的事情。 現在回到教師法的問題,我們瞭解你們是因為大法官會議有關比例原則的解釋而必須調整教師法,而且有時間的迫切性。但是第十四條現行條文所提到的犯罪行為,譬如第三款所規定的「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這很明顯已經對性侵犯有這樣的規定了喔! 陳次長益興:這部分會繼續貫徹。 李委員桐豪:好,但是要注意到後面還有幾個字:「經判刑確定」,什麼叫做「判刑確定」?中華民國司法體系的「判刑確定」需要經過什麼樣的程序?很顯然是有一套司法程序的。 我必須先說明,我對今天教師法的立法意旨和想法是予以肯定的,因為這是社會的關切,我們只是希望立法本身必須周延。所以你看看,「判刑確定」是不是有一個法定程序? 陳次長益興:有。 李委員桐豪:如果第一審判有罪,當事人會怎麼辦? 陳次長益興:上訴。 李委員桐豪:對嘛!所以一定要定讞…… 陳次長益興:或者接受。 李委員桐豪:接受通常很困難。所以要定讞,而這個過程是很冗長的,因為有這個冗長的過程,導致你們也很擔心會不會船過水無痕,變成沒有辦法即時處理。但是在這種情況下,你們提出的修正條文變成連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織的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者,就可予以停聘,必要時甚至可以解聘。這樣的規定在法律程序上是否完備? 陳次長益興:我們在審議過程有法律方面的專家,包括…… 李委員桐豪:法律專家的看法也不見得就一定正確。在同一個條文裡面,你可以發現程序的完整性都不一樣。 陳次長益興:我們確實是把「有罪判決確定」納入修正條文,在停職這段時間,仍然不會影響到他的生活。 李委員桐豪:我再請問一下,即使要經過教評會的審查,你應該知道教評會在聘任一個教師的時候,條件是什麼,解聘一個教師的時候,條件又是什麼,而你們這邊訂定的條件比教評會的正常程序還要寬鬆,只要三分之二出席,一半通過就可以。這不是教評會對人事管理的規範,對不對?教評會對教師聘任、停聘等各種決策都是非常審慎的,比重都是非常高的,結果你們規定二分之一就過關,這個問題就大了。教師本身就算經過學校的評審而被停聘,他有沒有申訴的權利? 陳次長益興:有。 李委員桐豪:你這邊有寫嗎? 陳次長益興:是。 李委員桐豪:只要經過教評會同意…… 陳次長益興:另外的條文有規定,教師是有申訴管道的,即這都是在同一部法律中規定的。 李委員桐豪:我知道。 最後,這裡面有很多含糊的用語,比方說「有關機關」、「精神病」等,按照中研院的調查,具有精神疾病的台灣同胞目前的比例有多少?像本席壓力太大,經常有憂鬱症,那是否可以要求在一定的情況下提前退休?事實上,這些名詞在法律上都不具有明確性,而且程序上也不符合公平、正義,這是非常危險的,所以在審查的時候能夠特別注意這些部分。 陳次長益興:我們尊重委員的指教。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好,最近辛苦了。 主席:請教育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益興:主席、各位委員。應該的。 鄭委員天財:做老二的就是如此。今天我們討論的是教師法第十四條修正草案,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之所以會做出這樣的解釋,最主要的是說,對於工作權的限制,已經逾越了必要的程度,違反了比例原則,所以就做出這樣的解釋,因此,我們在檢視、修正第十四條的時候,恐怕不能只以它所指的那一款來看,雖然那一款正好有人聲請解釋,但也應把其他的部分一併做考量。 陳次長益興:有的,學生的受教權、安全是我們最大的考量。 鄭委員天財:所以剛才李桐豪委員所說的這些,也都會跟對工作權的限制是否逾越必要的程度是有關係的。 陳次長益興:對。 鄭委員天財:畢竟工作權的保障還是要予以考量,這是憲法所賦予的權利,舉一個最近的例子,台北市有一位校長因為酒駕而被停職,這是否逾越必要的程度,這些都是可以去思考的,因為停職之後是有可能被解聘的。 陳次長益興:最主要是他不應該酒駕,然後酒駕撞了人之後又逃跑。 鄭委員天財:他有撞到人是嗎?撞到人的是台東那個案子吧?這個例子中他是沒有撞到人的,所以關於這裡面每一款都要針對司法院所做的解釋其中主要的理由,請教育部相關法制單位能夠再仔細看一下。 陳次長益興:整個過程我們都是很嚴謹的檢視過。 鄭委員天財:可是從條文的內容來看,還是很鬆散。 陳次長益興:不會啦!稍後還請鄭委員多所指教。 鄭委員天財:另外,剛才李委員有提到,而我之前也有跟你們的同仁提到,就是現在修正條文第七款「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的這個部分,根據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的規定,不得因身心障礙者為由,予以歧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規定,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收尊重及保障,對其進用、就業,不得有歧視之對待;精神衛生法第二十二條也規定,病人之人格與合法之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對病情穩定者,不得以曾經罹患精神病為由,拒絕入學、應考、僱用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所以這些條文…… 陳次長益興:委員的指教非常的有道理,所以我們依照行政院今年5月8日的開會決議,就將其限縮在「經合格醫生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的範圍之內,對此,有些委員也提到了這一點,所以我們會一併來處理,總之,是有將其限縮了。 鄭委員天財:次長,上個會期我是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其實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是屬於相類似的條文,但後來刪除掉了,也經過三讀了,也就是把患有精神疾病的部分給刪除了,所以這部分也必須做一個考量,而且除了方才我所提到的這些法律之外,事實上醫生要去開那個證明也是非常困難的。 陳次長益興:同樣的依照大法官會議第四百零四號解釋文,凡是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用法律來限制,教育對孩子來說,是很重要的公共利益之一,所以孩子安全的維護、受教環境安全建構等也是一樣的,所以我們就限縮在「經合格醫生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的範圍之內,而這樣的範圍已經很小了,所以希望委員能夠支持這樣的規定。 鄭委員天財:精神病有很多種。 陳次長益興:對。 鄭委員天財:類型有很多,而且公務人員行使公權力有時不比面對小孩子、學生…… 陳次長益興:就是希望可以站在對孩子最大權益的維護。 鄭委員天財:這部分可以再討論。 陳次長益興:謝謝委員。 主席:請蔣委員乃辛發言。 蔣委員乃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這段時間可說是五味雜陳吧?還是有苦說不出、一肚子的委曲? 主席:請教育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益興:主席、各位委員。我覺得能夠做十二年國教這麼大的希望工程,受任何的苦難都是值得的。 蔣委員乃辛:說實在的,教委會的成員看到這個政策的大轉彎,雖然心裡上也是不能接受,但也認為這是不公平的,事實上,我現在還是認為十二年國教不應該排富,教育是每個人的權利,大家的權利基本上都是一樣的,不應有等級的劃分,所以一直到現在為止,我還是這樣的認為。 陳次長益興:我們非常尊重委員的看法。 蔣委員乃辛:方才林佳龍委員發言完畢後,我就跟他說,他方才說的話,我在黨團裡面都講了,可是後來我又跟他說,這某種程度還是要怪民進黨團當時協商的時候不簽字,如果簽了字,5月31日以前就會完成高級中等教育法三讀,若行政院要轉彎也都轉不過來,就算要提覆議案也是不能提,因為法案是你們自己送來的,且內容是免學費,而立法院按照免學費的內容通過後,行政院怎可以提覆議案呢?甫通過的案子馬上就要修法,這不是開玩笑嗎?所以我也跟林委員說,民進黨也要負某種程度的責任,雖然林佳龍委員簽了字,可是民進黨黨團沒有簽字,只要當時簽了字,協商成立,完成三讀,就算現在行政院要轉彎都轉不過來,所以有時候真的是人算不如天算,不過再怎麼算,該走的路,我們還是要走,所以到現在為止,我還是一直認為12年國教不應該排富。 陳次長益興:尊重。 蔣委員乃辛:未來如何能順利推動12年國教,我相信這對教育部上下也是一個滿沈重的負擔,固然會有委屈,可是到最後如果能夠達成目標的話,我想委屈還是值得的。 陳次長益興:那是一時的。 蔣委員乃辛:請問次長,現在軍教課稅,教師減少課程時數,你們把課到的72億拿走54億作填補,節省46萬節課,但這54億花下去之後,針對當時正式老師每週減課2小時,導師減4小時,然後另外再聘請老師來填補這些課程的作法是否落實? 陳次長益興:這是一個非常嚴肅急迫值得探討的課題,所以蔣部長已經責成我與國教署及相關的直轄市、縣市代表定期進行檢討,我們會在合理的時間內提出適當的改進措施。 蔣委員乃辛:照理說,既然當時花了54億,就應該聘請正式的老師來填補,一方面減輕流浪教師的人數,一方面可以維持學生的教學品質。 陳次長益興:是,這是我們的目標之一。 蔣委員乃辛:現在很多地方政府拿了這54億之後,找的卻是代課、代理老師? 陳次長益興:這實在不應該也不適當。 蔣委員乃辛:以致教學品質更加低落,究竟這54億花到哪裡去?今天如果各縣市政府公開表示要找正式老師,我相信地方政府又會說:「請中央拿錢來!」,所以你們應該確確實實去查核,在你們所花的這54億中,到底有多少是正式老師?有多少是正式的專任老師?有多少是代課老師?又有多少是兼課、代理老師? 陳次長益興:我們現在的作法跟您所指教的完全一致,我們現在是逐縣進行檢視。 蔣委員乃辛:何時可以檢視完畢? 陳次長益興:我們現正逐縣檢視這些配套措施是否朝著這個方向走。 蔣委員乃辛:照說兼任老師、代理老師、代課老師是不能兼任行政職的,可是現在有多少在兼任行政職?甚至兼行政職的比例還超過正式老師的比例,監察院去年就糾正過你們教育部,對嗎? 陳次長益興:對。 蔣委員乃辛:為什麼可以核准兼任老師、代理老師、代課老師兼任行政職? 陳次長益興:這部分,部裡面不會核准。 蔣委員乃辛:地方政府都核准了。 陳次長益興:那是不正確的。 蔣委員乃辛:照你們教育部的規定是不能兼任,為什麼現在還有兼任的?,所以監察院才會糾正你們教育部不遵守法令,卻又任由地方政府用這54億去請兼課老師、代課老師。 陳次長益興:我們一定會嚴謹的進行觀測,現在是逐縣進行檢視。 蔣委員乃辛:由於時間關係,無法再深入探討,但我希望教育部在限定時間內能完成清查,並要求地方政府能夠加以落實,否則這54億等於是丟在水裡面,屆時你要他們再找正式老師來兼任行政職,他們又會跟你要錢,到時候錢從哪裡來? 陳次長益興:我們不會給。 蔣委員乃辛:這部分,請你用書面答復我。 陳次長益興:好,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請邱委員志偉發言。 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陳次長剛從歐洲回來,辛苦了。我們副院長說你是不負責任、不適任的次長,我個人認為不應該這樣講,任何政務人員應該全力去推動、去規劃他的政策,雖然十二年國教是由你掛名召集人,但是十二年國教是全體教育部同仁共同努力規劃執行的,針對副院長對你這樣的批評,你會不會覺得很委屈? 主席:請教育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益興:主席、各位委員。我剛才已經說過,我尊重洪副院長的指教,但是非曲直,會有歷史公斷。 邱委員志偉:我一直覺得,過去16個月,所有部裡面的同仁都一直很努力在規劃、推動及溝通,所以應該有一定的成效,雖然有一些團體及家長有不同的意見,可是這部分可以慢慢再透過溝通加以協調,但我們最忌諱、最不願意看到的就是整個大政策的方向在最後的關鍵時刻,全面免學費部分竟出現一個360度的翻轉,本來算好是不排富的,同時在過去這16個月教育部所有的同仁也都朝這個方向在進行規劃,原本江宜樺院長完全不了解什麼叫做十二年國教,最近一兩個月他覺得準備要定案了,所以他才找時間找你們談,跟你請教,後來不曉得是誰向他建議,要適度排富。而且在最後尚未定案之前,竟然對外公布排富標準是114萬,所以基本上十二年國教的內容在最後關頭應該是最穩定、最確定的,但卻反而一變再變,給人一日數變的感覺。這種政策的不穩定性會讓人對十二年國教的推動沒有信心,對政府部門推動的政策失去信賴關係,我認為其中江宜樺院長要擔負最大的責任,所以把整個責任推給你,我覺得不太適合。 再者,我個人認為十二年國教在推動的過程中還是有一些問題,譬如說排富的門檻設計一變再變,讓人家覺得好像是一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部長在這裡所作的答詢,竟然可以不算,而在行政院院會被院長推翻,甚至院長說的也可能不算,而被高層5人小組推翻,到底誰說了算,所以每天都這樣在變,只要有一天不變,可能就變成新聞。本席也為你們叫屈,因為你們是被迫去作改變,我覺得如果沒有上層的壓力,按照過去16個月的努力推動,可能會比現狀要好一點,所以次長,在最後的關鍵時刻,十二年國教的內容還會不會再變? 陳次長益興:我昨天在貴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曾經作了一個回應,我認為不應該再變,尤其在前天,我們就十二年國教7大面向、29個行動方案已經做了完整的…… 邱委員志偉:但對你的承諾,我已經沒有信心,因為你今天在這裡說的,有可能不算數,要等到江宜樺說了才算數,也有可能江宜樺說的也不算數,要馬英九說了才算數,是不是馬英九說的也不算數,要歐巴馬說了才算數? 陳次長益興:不會,我們中華民國的事情,不用麻煩歐巴馬。 邱委員志偉:他不是每件事情都聽美國的? 陳次長益興:不會。 邱委員志偉:所以我認為在最後的關鍵時刻,你們必須堅持過去的理念及政策內容,這點你們必須要捍衛,行政院院長不見得比教育部的專業幕僚、專業人員還懂,他應該要尊重專業,而不是以政治考量或選票考量作為政策規劃的依據,所以你們基於專業進行規劃時,對你們的政策必須極力捍衛,甚至不惜用你的官位來捍衛。 陳次長益興:我們盡心盡力做規劃說明。 邱委員志偉:像你們過去努力了16個月,結果改變是上面做的決定,後果則由你們承擔,你們必須承受這些罵名啊! 陳次長益興:部裡面也有參與。 邱委員志偉:不止是你,我覺得蔣部長也很委屈,他是被迫改變,有苦說不出。所以我希望行政部門對於政策規劃要有信心,而且要極力捍衛,否則對過去16個月來同仁的努力要如何交代?這對士氣而言,不啻是一大打擊!一個國家最忌諱的就是政策不穩定,因為只要政策不穩定,人民對政府就沒有信心,繼而就會產生很多疑問,今天的問題就是這樣來的! 陳次長益興:我想經過這樣的不斷溝通之後,十二年國教相關政策配套應該會非常穩定的走下去。 邱委員志偉:這原是簡單又有共識的事情,最後竟然變得如此複雜且沒有共識,我想問題的癥結就在於你們內部對於十二年國教的意見沒有整合好,而且江宜樺早在6個月之前就應充分掌握這些意見,不是等到最後幾個禮拜要併案之前,才去慢慢了解,然後發現他有意見,逼著你們要改變。當然,洪副院長對於你個人的批判,我也不太贊同,因為就我的認識,你身為一個政務官,應該是有為有守;唯一讓我覺得遺憾的是,你跟蔣部長應該全力捍衛過去16個月來你們部裡所有同仁共同努力去規劃、推動以及溝通的所謂十二年國教政策…… 陳次長益興:我們會努力這樣做。 邱委員志偉:可是到時候聽到江宜樺的一句話,你們還是會「縮回去」! 陳次長益興:我們會儘量說明。 邱委員志偉:這件事只許成功、不許失敗…… 陳次長益興:一定,謝謝委員對教育方面的支持。 邱委員志偉:一旦失敗,全國學生都會把你當做罪人! 陳次長益興:我願意承擔,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陳委員淑慧代):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有關十二年國教的問題,上次在中央黨部立委會議中,本席幫教育部講了一些好話。 主席:請教育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益興:主席、各位委員。是,謝謝。 孔委員文吉:照說對於推動十二年國教,原本你是可以立下大功的,可是沒有想到整個政策在一夕之間竟然轉變,造成你現在千夫所指,真是情何以堪!尤其是本院洪副院長對你的指責和批評,我也覺得對你來說,非常不公平! 陳次長益興:謝謝委員。 孔委員文吉:你剛才表示尊重洪副院長的指教和批評,但是我覺得這不應怪教育部長和次長,因為整個過程,本院教育委員會最清楚。事實上,在上個會期討論十二年國教時,都還是維持全面免學費的政策,部長也沒有轉變,誰知道到了休會之後,一下就變了。所以我認為這不是教育部的問題,而是行政院政策考量的問題。也就是說,行政院政策一轉變之後,十二年國教不再全面免學費,結果受到輿論和國人的批評。我想對於付出這樣的政策成本和代價,馬政府應該痛加檢討,因為這不是30億可以解決的問題,而是政策一夕數變所致,所以行政院江院長那天向我們道歉三次,並且充分說明他為什麼不能支持十二年國教全面免學費的政策,因為他覺得我們國家的財政有限…… 陳次長益興:希望把錢花在刀口上…… 孔委員文吉:好比衛生署施打肺結核疫苗,他覺得更重要,所以把錢用在這上面,也因此,他覺得國家財政還是有限。原本我是認為次長應該是要立下大功的…… 陳次長益興:不敢、不敢。 孔委員文吉:沒有想到你現在變成千夫所指,這都是因為行政院政策一夕轉變所致,當然,也讓我們覺得無所適從。 次長,日前台北市新湖國小的連校長酒駕,所幸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不過,對於這件事我們深感遺憾,因為他從事教育行政工作已達三十餘年,突然因為一次酒駕,就被郝龍斌市長停職,我覺得這個處分違反比例原則,請問郝市長是依據什麼法令對他予以停職處分? 陳次長益興:就是教師法第十四條有關「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規範。 孔委員文吉:沒有啊!第十四條總共十三款,有哪一款明定酒駕可施以停職處分? 陳次長益興:沒有,但是他違反師道。所謂「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做為一個社會重要指標和楷模人物的老師,尤其是校長,就應該遵守。 孔委員文吉:如果教育部支持這個處分,我們就予以明確化嘛!將來學校的教師、校長,只要酒駕肇事且情節重大,我們就給予停職或其他處分,可是現行條文並沒有這樣明確規定啊! 陳次長益興:除了我剛才提到的遵守相關法令的社會要求之外,校長也是廣義的公務員…… 孔委員文吉:我知道。 陳次長益興:他也適用公務員懲戒法,所以郝市長應該是不得已才明快的做了這個處置。我以前在台北市政府服務時,孔委員也擔任主委,應該了解市政府一向是高標準要求教育人員。 孔委員文吉:連校長出事之後,他的酒測值高達0.72…… 陳次長益興:太高了! 孔委員文吉:但是他馬上就道歉及悔改…… 陳次長益興:他悔改得很快。 孔委員文吉:我覺得像他這樣是情有可原的,因此,我建議教育部積極跟執法單位,也就是警政署進行協調。基於保障教師的權益,我覺得類似這樣的情況是可以原諒的,畢竟他並沒有肇事,也沒有發生什麼車禍,如果因為他多喝了一點酒,酒測時超過標準,就斷送他三十多年的公務生涯,尤其將來若被撤職,豈不是連退休金都沒有了? 陳次長益興:我想權責機關會做全盤的考量。 孔委員文吉:類似這種情形,事關校長、老師的權益,希望教育部能夠多為他們著想。 陳次長益興:謝謝委員。 孔委員文吉:最後,有關十二年國教中,原住民考生加分的問題,我和鄭天財委員都非常關心。主要就是有關入學超額比序這個部分,我們原住民和過去一樣有加分制度,但請問教育部要如何保障原住民考生?現在你們說要加3%到10%,我認為還是偏低,是否請次長積極思考一下,如何維持和以前一樣的加分比例? 陳次長益興:如何才能最有利原住民同學的升學權益,我們會從優考量,而且會儘快做處理。 孔委員文吉:請問什麼叫總積分?什麼叫總分? 陳次長益興:總分是指學科方面的部分;至於總積分,則包括多元學習表現,學科只占其中三分之一。 孔委員文吉:你們講的3%到10%是指總積分嗎? 陳次長益興:總積分其實也是一個很好的考慮。 孔委員文吉:針對總分的部分,希望教育部能夠基於保障原住民學生的考量,恢復以前的那種比例,可以嗎? 陳次長益興:凡是可以為原住民孩子謀取最大保障升學的合法權益,我們都願意去做。 孔委員文吉:有關原住民學生的部分,請從優考量,而且要趕快確定。 陳次長益興:好。 孔委員文吉:我跟鄭委員都希望能夠維持以前加分10%到35%。 陳次長益興:我們非常敬佩孔委員和鄭委員。謝謝。 主席:請許委員智傑發言。 許委員智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部長並未到場,請問部長缺席,有沒有向召委報告。 主席:部長有請假。 許委員智傑:我想部長今天是否不太敢來? 主席:許委員多慮、多心了,部長今天有請假,前兩天他已經排定今天的行程,請你諒解,次長也有許多資訊可以答復委員。 許委員智傑:次長辛苦了。 主席:請教育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益興:主席、各位委員。應該的。 許委員智傑:這幾天看到報紙,次長好像成為箭靶了? 陳次長益興:沒有啦,那是一種指教,希望事情能更好。 許委員智傑:請問次長有否看過「我變我變我變變變」這個電視節目? 陳次長益興:沒有。 許委員智傑:次長沒看過這個節目? 陳次長益興:我是生活的白癡。 許委員智傑:如果有空,希望次長對於民間的生活也能有所瞭解。 陳次長益興:希望有這個時間。 許委員智傑:「我變我變我變變變」這個節目就是鼓勵民眾發揮創意,將一個很普通的東西,透過民眾的創意改變其表現方式,常常讓人驚艷於表演者的創意。但是教育部這次針對十二年國教的「我變我變我變變變」不能說是創意,從免學費變成排富門檻114萬,之後排富門檻又變成148萬,甚至後來還表示家中有兩個小孩以上的狀況會另外考量,未來排富門檻會變成多少還不曉得,請問次長,到底未來十二年國教的政策教育部還會不會變? 陳次長益興:不會。教育部不斷地考慮、規劃、推動,最後就是尊重各界意見融合的結果,報告許委員,希望您能諒解,教育部會這樣變更是希望能做到最大的公平,以「變變變」來描述實在不敢當,教育部在做任何公共決策時,都會很用心地考量社會的權益。 許委員智傑:我知道其實次長滿有擔當的,針對外界的批評指責,你也說若有什麼錯誤,你全部都承擔。聽到部長講這句話,我倒是很感慨,因為我看到一個有擔當的次長跟一個沒有擔當的總統,教育部的政策怎麼能因為總統一時的臉色就改變?包括行政院是否針對會計法提出覆議案,也是總統一時的臉色就改變了,總統只要有任何想法就可以恣意改變任何政策,可是又都要底下的部屬來承擔責任,所以,本席鄭重呼籲馬英九總統真的要痛定思痛、自我檢討,不要老是把責任推給下屬。本席有一個重要的概念,想提供給次長作為規劃十二年國教的參考。現在十二年國教,包括中央跟地方經費分攤等所有配套措施,記得之前部長曾承諾過,行政院及總統會全力支持,十二年國教所需的200億預算將會以外加的方式來編列,結果現在看起來好像不是如此? 陳次長益興:現在就是朝這個方向。 許委員智傑:現在200億經費全部都由中央籌措嗎?是否還需要地方分攤? 陳次長益興:以委員的選區高雄市為例,原來地方政府足以負擔的部分,譬如定額補助、市立高中職的部分…… 許委員智傑:請次長簡要說明,因為本席的時間有限。 陳次長益興:因實施十二年國教新增的經費,我們現在的規劃是由教育部編列預算。 許委員智傑:希望次長在教育部內部再做一個整合的思考,並跟行政院溝通,如果行政院及總統真的要支持教育部,就要在預算上全力支持,不要因此排擠教育部或地方政府的其他經費,希望這部分教育部能夠好好規劃。 陳次長益興:好。 許委員智傑:另外,事實上十二年國教不見得要這樣匆促實施,兩年前大概有五、六百位學者專家在參與教育會議時,此事我想次長應該曉得,那時候…… 陳次長益興:那是在99年時。 許委員智傑:對,當時的結論是先找一個縣市試辦,結果因為100年馬英九總統要參選總統連任,所以就倉促宣布103年全面實施十二年國教,因此政策上有時顯然有欠考慮。另外,我建議教育部應考慮往下扎根,我們不要讓孩子輸在起跑點。 陳次長益興:現在也有往下延伸。 許委員智傑:我們應該往下扎根,包括幼稚園部分,我們應該往下扎得更深,所以十二年國教可以考慮暫緩,不見得要馬上實施。我們應往下扎根,不要讓孩子輸在起跑點,畢竟很多弱勢族群的小孩在起跑點就輸了。 陳次長益興:我們往上跟往下並重。 許委員智傑:請往下做得更紮實,只要往下紮實,我相信往上其實沒有那麼急。你不要急著往上往下雙向發展,事實上有些弱勢族群的孩子在幼稚園階段就已跟同儕產生了一段差距,那其實才是真正的不平等,所以,本席藉此機會向教育部提出建議,也希望次長跟部長能好好地跟相關部會的人員再研究一次。請你們勇敢地告訴馬英九總統,十二年國教不見得要貿然實施,要先把往下扎根的工作紮實的做好,這樣才能真正地達成社會的公平。 陳次長益興:謝謝。 許委員智傑:希望次長能夠跟部長及教育部的相關人員再做一次仔細的評估與溝通,然後勇敢地跟部長說「不」,勇敢地告訴總統「總統,你錯了」,我想這樣台灣才有救。 陳次長益興:請主席跟委員允許我再說一句話,往上延長三年跟往下重視優質、多元、平價、近便的幼兒教育,我們會同時如期地努力來做。 許委員智傑:往下可以延長為一年、兩年、三年、四年,這些都可以做,往下紮實地扎根,才不會讓孩童彼此產生很大的差距,輸在起跑點其實更可憐,所以希望次長先做好往下的扎根工作,然後再來談十二年國教。 陳次長益興:謝謝委員,我們在學前教育方面也會努力。 主席:請陳委員亭妃發言。 陳委員亭妃: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次長,當官要不要有尊嚴? 主席:請教育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益興:主席、各位委員。做人都要有尊嚴。 陳委員亭妃:對嘛,做人都要有尊嚴,更何況是當官。 陳次長益興:官也是人,我們是公僕。 陳委員亭妃:對啊,官也是人,所以當官要有尊嚴。請問次長,你什麼時候知道免學費這個政策要轉彎?你是何時知道?當官要有尊嚴喔,要實話實說喔,現在外界已經在扭曲事實,要找你當代罪羔羊。你只是一個次長,連馬英九說的話都可以不算數了,請問一個十二年國教的召集人可以做什麼?你是十二年國教政策的召集人,請問免學費政策轉彎、改變一事,你是何時知道的? 陳次長益興:我是6月16日在奧地利得知的。 陳委員亭妃:6月16日在奧地利得知,所以在你出國之前,你完全不知道,是不是?請問你何時出國? 陳次長益興:6月8日。 陳委員亭妃:大家質疑院長在一個晚上就把整個政策全部改變,你知道江宜樺在立法院如何回答?他說不是,此事已經討論了好幾個禮拜。你說你在6月8日出國前都不知道,6月16日才知道,請問江宜樺到底跟誰討論? 陳次長益興:在這個過程…… 陳委員亭妃:請問江宜樺到底跟誰討論?請你針對我的問題回答就好,不必再講一堆枝枝節節,請你回答我的問題就好。請問他跟誰討論?你6月8日出國前都不知道,6月16日才知道政策要轉彎,江宜樺說此事在6月13日之前已經討論好幾個禮拜。 陳次長益興:在這個之前的幾個月期間,對於學費政策,社會各界也多所指教,包括也有排富的聲音,所以…… 陳委員亭妃:次長,我只請教你,江宜樺說政策要轉彎已經討論好幾個禮拜,請問他跟誰討論?你知道此事的時間點跟他討論的時間點顯然搭不起來,這表示院長並不是跟你討論。現在我只是要確定,他所謂討論好幾個禮拜並不是跟你討論。 陳次長益興:我想院長有他的高度。 陳委員亭妃:對,有他的高度,所以不用跟十二年國教的召集人討論,對不對?所以他開專案會議,現在國民黨的委員認為你失職,你沒有把實際的狀況告訴江宜樺,結果不是啊!因為江院長有高度嘛…… 陳次長益興:我是對部長要負責。 陳委員亭妃:好,你對部長要負責。部長在6月11日還對外宣稱,十二年國教不排富政策絕對不改變,而且在明年8月1日一定會正式上路,十二年國教不排富的政策絕對不會改變,這是部長在6月11日所講的。好,你說你對部長負責,6月13日當江院長宜樺宣布要轉彎,你也沒有報告之嘛! 陳次長益興:因為我和師鐸獎的老師在國外。 陳委員亭妃:你6月16日在奧地利都可以被告知了,你在6月13日沒有辦法被告知?你的時間點很奇怪喔,我剛才問你,你說6月16日人在奧地利,對不對? 陳次長益興:蔣部長是代表教育部。 陳委員亭妃:好啦!次長,所以十二年國教亂成一團,光是排富與不排富,十二年國教的召集人都不知道,部長也不知道,6月13日對外宣布,6月11日教育部長還打包票說不會改變。 陳次長益興:這一段過程…… 陳委員亭妃:你把台灣人民當成什麼? 再請教次長,學生有富與不富的問題嗎?有沒有?站在教育工作者的立場,沒有其他任何的考量,學生有富與不富的問題嗎?有或沒有? 陳次長益興:我們是機會均等、平等看待。 陳委員亭妃:機會均等、平等看待,這也是憲法所規定的,那為什麼今天你要違背自己的良心?今天這個政府做了錯誤的政策,然後「黑龍轉桌」,現在說經費不足。針對經費不足這個說法,試問我們在101年底通過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修正案,把教育預算由平均歲入預算21.5%提高一個百分點,當時的理由是什麼?就是因為針對十二年國教,所以要增加一個百分點,也就是增加二百多億的專款來處理十二年國教。請問次長,已經多了這筆錢在那邊了,怎麼會錢不夠呢?如果要說錢不夠,你應該在101年底就知道錢不夠了喔,怎麼會現在才說錢不夠?而且江宜樺最好笑,他說國家財政困難,如果要兌現政治承諾,實在無法說服自己去補助那些已經很富的家庭。請問學生有富與不富嗎?學生有富與不富嗎?再者,他所說的兌現政治承諾是指誰的政治承諾?是馬英九的政治承諾,而且國家的財政困難,沒有錢,請問這個錢的問題應該由誰處理?不是行政院長江宜樺應該處理的嗎?怎麼會把這個責任給所有的學生承擔?次長,你可以接受這樣的說法嗎?如果你能夠接受,我認為你跟部長都應該要辭職下台。因為在101年底,當時你們說這樣就夠用了,否則當時你們為什麼不增加兩個百分點?為什麼只增加一個百分點?這個也是你們估算出來的,當時我還看到你們在此信誓旦旦的說,增加這一個百分點就沒有問題了,我們還問夠不夠,你們說一個百分點就夠了,結果現在跟大家說財政困難,所以一定要排富…… 陳次長益興:不叫排富啦,是補助基準。 陳委員亭妃:次長,你的名字改了一個字,你還是陳益興嘛!不會因為改了一個字就不是陳益興,會不會?體質是什麼就是什麼嘛!所以你們只是在欺騙自己,台灣人民不會那麼笨啦,不會因為你們改變幾個字,人民就認為你們的政策是對的,你們只是在欺騙自己,但是台灣人民不會那麼笨! 最後再請教次長,148萬這個數字是如何訂出的? 陳次長益興:是不斷的溝通,希望適用免學費孩子的廣度…… 陳委員亭妃:是不斷的溝通嗎?不是吧? 陳次長益興: 有!有! 陳委員亭妃:是國民黨黨團會議吳育昇所提出的版本。 陳次長益興:是經過幾次的溝通。 陳委員亭妃:一個人的版本,也就是你們經過協調之後拿給吳育昇?可以這樣子嗎? 陳次長益興:在這個中間,大家都提出看法。 陳委員亭妃:可以這樣子嗎?我問次長,這148萬是如何訂出的?你說經過協調討論,結果是由38人參加的黨團會議,國民黨總共有65位,才38人參加,還用共識決,還不是全數通過。本席要試問,如果是因為國民黨黨團的某一個人,或許他是馬家子弟兵,會因為一個人的政策,一個人所提的案子,所有人就跟著他走嗎?你要不要問一問所有台灣人民? 陳次長益興:吳委員是以台北市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標準的…… 陳委員亭妃:我剛才已經問過你這148萬是怎麼訂出的,你自己說是經過很多的研究而訂出來的…… 陳次長益興:不是!不是!我沒有講研究。 陳委員亭妃:次長,或許我們怎麼講就是怎麼講,不排富就是不排富,這是民進黨和所有台灣人民所堅持的! 陳次長益興:謝謝。 主席(孔委員文吉):請陳委員淑慧發言。 陳委員淑慧: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今天的議案很單純,所要修正的文字也沒有幾個字,但是會議的氣氛好像很沉重,為了百年來的教育大變革-推動十二年國教。請教次長,你知不知道全世界有幾個國家推行十二年的教育? 主席:請教育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益興:主席、各位委員。10年以上的是86個左右;12年不多,德國是一個,還有美國部分的州。 陳委員淑慧:美國部分的州是12年,也有幾年的? 陳次長益興:11、12年。 陳委員淑慧:美國應該就是12年吧? 陳次長益興:部分的州是11年。 陳委員淑慧:這也不是這麼要緊,我個人對於中等教育的看法,我會認為一個國家能夠實施十二年國民教育,到高中教育,這是一個非常先進的國家,代表這個國家已經到達一定的水準,那麼它在國際上是具有人文教育競爭力的國家。 陳次長益興:完全贊同。 陳委員淑慧:以這樣的觀點,我們的政府、我們國家已經到了推動十二年國民教育,代表的意味是什麼? 陳次長益興:是社會共同的期待,多數人都是支持的。 陳委員淑慧:是我們國家的水準到達這個程度,也就是水到渠成,是不是? 陳次長益興:是的,文化面和經濟面都足以應付。 陳委員淑慧:這是國家競爭力的提升,絕對是國人的驕傲,次長是否贊成? 陳次長益興:我深表贊同。 陳委員淑慧:政府在推動任何的政策,尤其是進行新的變革,都非常不容易、非常辛苦。一項政策的推動,第一個步驟就是要廣為宣導,讓社會大眾都清楚,這樣才能夠得到大家的支持,政策得到人民的支持,政策的推動才會有績效。 陳次長益興:對。 陳委員淑慧:在這個過程當中,你們要廣泛的聽取人民的意見,在綜合了各方的意見之後,再去決定方案和執行的手段,所以政府必須要有很高的智慧、判斷力和決策力。如果什麼都聽人民的、聽團體的,只是綜合意見,那我們要這樣的政府做什麼?所以在關鍵的時候要用高度的智慧來做決策。 陳次長益興:確實要以民意為基礎、以專業為依歸。 陳委員淑慧:自教育部開始推動十二年國教,本席一路跟著走過來。 陳次長益興:我們非常感恩。 陳委員淑慧:我們立法院所有的委員同仁完全知道教育部盡了最大的力量,你們非常努力。 陳次長益興:我們還有改善的空間。 陳委員淑慧:針對補助門檻的問題,本席認為,教育部所有的同仁已經盡力,卻沒有能力捍衛,本席可以這樣講嗎?今天為了不夠區區30億的經費去跟行政院要錢,卻破壞了整個制度的推動,確實不是你們說一句「已經盡力了」就可以交代的。本席對你們有所期待,次長剛才回答委員時說你覺得應該怎麼做,本席認為這種話不夠有擔當,如果這是你們的目標、你們的政策、你們所研擬出來的方式和手段,你們就必須要這樣做,因為你們身為主管機關。 陳次長益興:我一貫的基本立場就是,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應該以全面免學費為目標。 陳委員淑慧:如果現在的教育部長是吳清基前部長,你認為他是否比較有能力去說服行政院? 陳次長益興:吳部長和蔣部長都一以貫之,希望能夠達到全面免學費的目標,全面免學費是他們兩位共同的目標,不過他們也會考量到整個國家的觀點。 陳委員淑慧:你們的目標是一致的,一直都沒有改變,你們很努力也已經盡力了,現在就是看你們的能力,你跟這兩位部長都有共事過,你認為在爭取這筆經費上誰比較有能力? 陳次長益興:各有千秋。 陳委員淑慧:好,反正你也答不出來。現在本席就來討論十二年國教的實施方式,對於免試和免學費都應該要有共識,現在是大部分免試、小部分不免學費,其實我們的最終目標是要達到全面免試和全面免學費,對不對? 陳次長益興:最終的目標是全面免學費,不過還是會收雜費,就像國中小學還是有收雜費,但是我們希望能夠保留特色招生。 陳委員淑慧:這又跟之前不一樣了。 陳次長益興:一樣。 陳委員淑慧:蔣部長偉說我們最終還是希望達到全面免試。 陳次長益興:免學費。 陳委員淑慧:次長,你們最終的目標並不是全面的免試嗎? 陳次長益興:特色招生還是會保留,只是比例很低。 陳委員淑慧:本席會去調前幾次會議的錄音內容。如果是全面免學費,你認為最適當的時機是什麼時候?5年之內省下137億,能夠完成均優質……等目的,有沒有可能在109年實施全面免學費?現在免學費的門檻有沒有定出落日條款? 陳次長益興:院長曾經說過,在國家財政好轉的時候就可以考量。 陳委員淑慧:那會是什麼時候?是用GDP為標準嗎? 陳次長益興:現在還沒有考慮落日條款。 陳委員淑慧:你們有在研擬嗎? 陳次長益興:我們有在很審慎的處理。 陳委員淑慧:本席希望你們趕快去做,謝謝。 陳次長益興:是,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偉哲發言。 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你剛剛提到全面免學費,全面免學費是一個未來的目標。 主席:請教育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益興: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一向是朝這個方向。 黃委員偉哲:你記得在你還是學生的時候國家的目標是什麼嗎? 陳次長益興:四育並重。 黃委員偉哲:本席不是問教育的目標,那個時候國家的目標就是反攻大陸、解救同胞,那是老蔣總統的目標。 陳次長益興:是國策。 黃委員偉哲:接下來小蔣總統的目標是什麼?就是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對不對? 陳次長益興:是。 黃委員偉哲:我們也不要講這個目標了,本席要問的是我們的政府到底有沒有誠意要實施全面免學費? 陳次長益興:有,政府絕對有誠意。 黃委員偉哲:才怪,你們江院長是怎麼說的?江院長說:讓我拿錢補貼這些富有的人,我做不到。 陳次長益興:院長昨天也有說全面免學費是目標。 黃委員偉哲:他自己講的話前言不對後語,在立法院詢答的時候說:讓我拿錢去補貼那些富有的人,我做不到,後來又說全面免學費是目標,這顯然是在唬弄我們,如果不是唬弄我們,為什麼才隔了兩天原則就差這麼多?而且也沒有辦法定出標準。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真的覺得很奇怪,院長對你們最後的指示是什麼? 陳次長益興:這是戰略跟戰術的問題。 黃委員偉哲:戰略是什麼? 陳次長益興:戰略就是全面免學費,戰術可能要考量到國家財政、財源及社會的意見。 黃委員偉哲:戰術就是補貼富人我做不到,戰略就是全面免學費,等到政府的財源充足以後才要開始實施全面免學費,這樣不是違背了他所說的不補貼富人嗎?到底戰術跟戰略是左腳踩右腳還是自相矛盾? 陳次長益興:不會啦!這是過程中階段性的選擇。 黃委員偉哲:這是3月份你們赴立法院報告時所提供的書面資料,上面提及,免學費政策民眾滿意度最高,有高達百分之八十三的民眾支持,希望能夠儘速推動,請問你們是不是這樣告訴我們的? 陳次長益興:是的。 黃委員偉哲:現在怎麼又有困難了?民眾不支持了嗎?還是你們要逆民意而為? 陳次長益興:最主要是學界部分重量級的…… 黃委員偉哲:還是說這個民調不可靠? 陳次長益興:這個民調是國教院做的,應該是很可靠。 黃委員偉哲:那為什麼你們要這麼做? 陳次長益興:我剛才已經講過…… 黃委員偉哲:方才我有聽到一句話,院長有院長的高度,請問目前院長的高度為何?是因為國家財政困難?還是他骨子裡認為補貼富人是不符合他的邏輯與價值觀? 陳次長益興:我想院長還是以全面免學費做為他的…… 黃委員偉哲:這是最新的版本,搞不好明天又推翻了。 陳次長益興:不會啦! 黃委員偉哲:你怎麼知道?你又不是院長。此外,全世界實施十二年國教的國家有幾個?不多啦! 陳次長益興:不多。 黃委員偉哲:不管是實施九年國教或是十二年國教,有排富政策的有幾個國家?就你所理解的,有沒有聽過這種情形?稱為國民教育又排富的國家有幾個?中華民國是唯一的一個啦!請問我們是哪一年實施九年國教? 陳次長益興:57年。 黃委員偉哲:雖然我國的經濟狀況並不是很好,但我們卻是世界排名前十名實施九年國教的國家,你們現在要實施十二年國教…… 陳次長益興:也是前十名。 黃委員偉哲:實施十年以上國教的國家有幾個? 陳次長益興:八、九十個。 黃委員偉哲:那個時候我們國家的財政有沒有像現在這麼好?那個時候在世界的評比裡面,有沒有像現在的排名這麼好?也沒有。所以有些排名比我們後面的國家都實施十年以上的國教了,那我們還有什麼理由可以推拖?最後,請問課綱什麼時候會出來?106年,對不對? 陳次長益興:這是一個天大的誤會,我一定要跟委員報告,94年的時候我在中教司服務,那時候就開始做十二年課綱的連貫、統整,當時杜部長責成我一定要朝這個目標來推動十二年國教,所以課綱連貫、統整的指引就是我在中教司服務的時候做出來的,也就是說,93年到96年是嚴謹研發階段,97年到100年是落實訂定階段,101年到102年則是盤整、修訂、精進階段,所以十二年國教103年要用的課綱已經從94年…… 黃委員偉哲:已經準備好了? 陳次長益興:準備好了。 黃委員偉哲:106年要做什麼? 陳次長益興:那是第二波。我們現在是以八至十年來做課綱的研發、訂定,教育部已經責成國教院要以先進國家…… 黃委員偉哲:關於九六課綱或是當初的銜接,那時候還沒實施十二年國教,國中畢業生到高中,這中間有很多科目是沒有辦法銜接的,還要實施補救教學,你記不記得? 陳次長益興:民進黨執政時,我也在教育部服務,那時候十二年國教也是民進黨的政策,所以課綱在民進黨執政時就要做了。 黃委員偉哲:本席建議財務、教務或課綱都還要再做充分的檢討,如果真的不行就不要勉強實施。 陳次長益興:已經準備好了。 黃委員偉哲:準備好了就跳票了? 陳次長益興:課綱準備好了。 黃委員偉哲:謝謝。 陳次長益興: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劉委員建國及李委員貴敏均不在場。請呂委員玉玲發言。 呂委員玉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段時間開了很多次會,也挨了很多罵,其實所有政府官員都一樣,應該要好好做事,一定要做到好,既定政策也要努力去執行,做官要有尊嚴,當然也有責任,不要受什麼委屈,也不是立委的出氣筒。在3月份,關於記兩大功一事,次長也說不記了。 主席:請教育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益興:主席、各位委員。我自始至終都沒有要記功。 呂委員玉玲:我知道,這也退回來了,所以次長也沒有記功了。 陳次長益興:我沒有。 呂委員玉玲:關於這次十二年國教的教改工程、這個歷史共業,次長也很高興有參與的機會。 陳次長益興:是的。 呂委員玉玲:在第8屆的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在這一、兩年的時間裡面,我們一直在強調優質的教育、均優質、資源普及所有的地方,包括偏鄉、原鄉,所以我們支持不排富,但令人感到遺憾、心痛的是,這在一夜之間就改變了。 陳次長益興:這是不得已的。 呂委員玉玲:我知道這是不得已的,但你們並沒有做好溝通,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的委員都不知道,所以我們感到非常沈痛、難以接受,次長也說,幾次的溝通後,希望能把事情做好,雖然這次不能全面免學費,但是以後呢?你們會逐年、一定會做到嗎? 陳次長益興:是這個目標。 呂委員玉玲:有設定目標、沒有放棄? 陳次長益興:沒有放棄。 呂委員玉玲:不可以放棄! 陳次長益興:不可以放棄! 呂委員玉玲:次長,你要跟部長、教育部同仁說這個目標絕對不能放棄。 陳次長益興:這也是部長的意思。 呂委員玉玲:所以你們要達到這個目標。 陳次長益興:是的。 呂委員玉玲:請問有沒有設定何時會達到這個目標? 陳次長益興:現在各界都有要求落日條款的設計,所以部裡面也會審慎的逐年來做處理。 呂委員玉玲:需要多久的時間? 陳次長益興:這要考量到國家各方面的條件。 呂委員玉玲:關於排富,一開始是高一生,然後逐年是高二、高三,我覺得這樣是可以的。 陳次長益興:逐年到位。 呂委員玉玲:至少在一個班級裡面不會有兩個階級或是被貼標籤,讓孩子在這種對立、不安的情形下受教,這是一種傷害,在不得已的情形下就以148萬為排富條款。 陳次長益興:大概有八、九成。 呂委員玉玲:86%。 陳次長益興:到105年大概會接近九成。 呂委員玉玲:本席希望逐年的腳步能夠加快,不要再有理由、藉口,在此要求教育部不放棄並快速完成全面不排富! 陳次長益興:敬謹接受。 呂委員玉玲:再者,關於狼師,今天我們討論的是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部分,這個名稱太廣泛了。 陳次長益興:對,所以我們把它明確化。 呂委員玉玲:以我們選區的三坑國小為例,關於老師的退場,他們是經過非常嚴謹的程序與時間,經過第一次輔導、第二次輔導,然後才予以退場、請老師離職,如果馬上就接受申請、又復職的話,家長會不安,學校要如何執行?所以這部分必須非常嚴謹。 陳次長益興:若確定是狼師就不會讓他進來。 呂委員玉玲:也有霸凌或是打學生,這些都是不可以的。 陳次長益興:有各種不同的樣態。 呂委員玉玲:所以本席在此重申,這些都是不可以的,若有性侵則永不錄用! 陳次長益興:若性侵查證屬實就不會錄用。 呂委員玉玲:有霸凌或是有精神病…… 陳次長益興:若精神病沒有痊癒的話…… 呂委員玉玲:這就要有醫生證明,這些都是必要的。 陳次長益興:對。 呂委員玉玲:教育部要非常嚴謹的看待這件事。 陳次長益興:會的。 呂委員玉玲:要有退場機制,之後若要申訴也要嚴格把關。 陳次長益興:是的。 呂委員玉玲:不要讓我們的政策改來改去。 陳次長益興:就是合理而嚴格。 呂委員玉玲:每項政策的可行性評估都要嚴密、謹慎做好後才宣布,宣布後也要貫徹執行。 陳次長益興:是的,應該的。 呂委員玉玲:謝謝。 陳次長益興: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請黃委員志雄發言。 黃委員志雄: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根據本席的觀察,次長現在應該是心中無憾,其實次長長期在教育部工作,也思考過預算應該如何精準使用,才能用在刀口上。從過去修法及朝野協商的過程中,我清楚體悟到,次長一直期待錢能用在刀口上,所以這樣的政策轉變應該符合次長一貫的想法和主張,是不是如此? 主席:請教育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益興:主席、各位委員。我最大的願望是免學費政策應在財源充足的情況下實施,錢用在刀口上也是我做事一向的原則。 黃委員志雄:在針對會計法提出覆議案一事也是如此,院長說不要,後來總統說要,就變成要。在6月10日以前,我們問部長,部長的回答都是不排富,人家說股市遇到節慶會變盤,而在端午節過後,6月12日這一天教育部的政策突然就變盤了,說要排富。次長,關於十二年國教,你是十二年國教專案辦公室召集人,而我是上會期的召委,我們同甘共苦,針對高級中學法和專科學校法,進行數次朝野協商,把相關條文確定,從頭到尾我們討論的共識都是免學費,而且「免學費」這3個字都入法了,政策突然改變,讓我們情何以堪。其實十二年國教免學費政策、大部分免試政策在3年前就確定了,99年就宣示確定了,100年元旦馬總統也正式宣告政策就是這樣,不會改變,部長也多次宣示,不在話下,在這裡也承諾沒有問題,會照預定政策來做,卻在6月12日變盤,所以我們真的沒有辦法接受。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也不是什麼壞事,原本大家都在思考比序、免試等問題,現在話題轉到免學費門檻上,大家反而不再討論比序、免試等問題,我也滿佩服政府,是不是選舉選多了,慢慢就學會轉移焦點? 陳次長益興:黃委員,我就說一句話,您是為國爭光的國手,十二年國教免試、超額比序,在體適能方面是貫徹體育,均衡學習是貫徹美育和群育,我們針對五育的貫徹來推動十二年國教。 黃委員志雄:次長,我了解,我們再把話題拉回來。免費與否不是絕對關鍵,我認為這是一個誠信問題。十二年國教最重要的就是提升技職教育的競爭力,現在一般大學教育有5年500億,而技職大學則是4年60億,相差近8倍之多,而私立學校的設備和公立學校相比,落後10年至20年,所以提升技職教育的競爭力才是真正的關鍵點。 陳次長益興:技職再造的相關預算有203億。 黃委員志雄:公立學校的資源沒有辦法移到私立學校,除非未來有新的資源,才能轉移過去,短時間內根本沒有辦法提升技職教育的競爭力,這才是目前最大的困境。我們都期待十二年國教上路,而問題不只是免學費,免學費倒不是一個絕對重點,重點在於能不能提升整體競爭力,尤其是技職教育部分,解決這部分的問題,也能間接解決學用落差的問題。 陳次長益興:對,這是一個重點。 黃委員志雄:我認為提升技職教育競爭力才是關鍵,如何讓未來產生的資源挹注到技職教育,這才是關鍵點。 陳次長益興:這是我們目前規劃的重點之一。 黃委員志雄:對於這個區塊,我們的立場要堅定,一旦政策確定,我們也樂見其成。 再回到今天的主題,有關「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認定,我認為非常難界定,在1到4年的觀察期內,要如何界定他有所改變?有如何決定他能夠復職與否?我認為這部分未來在認定上會有很大的爭議。 陳次長益興:如果實行起來有困難,我們會給予相關單位專業的協助。 黃委員志雄:從條文來看,我認為未來一定會衍生很多問題,在1到4年的觀察期,要如何認定對方已經改善了?要如何認定他可以回到職場上?所謂「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在認定上如何精準拿捏?我認為這部分是會有問題的。 陳次長益興:我們現在把這部分修成依據法令以及教師專業倫理,所謂教師專業倫理,我們可以依照教師專業標準明確界定。 黃委員志雄:我還是期待部裡面可以持續努力,不要因為某一件事情就灰心喪志。 陳次長益興:不會。 黃委員志雄:既然政策定了,就努力做到最好,最重要的還是提升競爭力。 陳次長益興:希望黃委員多給我們指導。 黃委員志雄:謝謝次長。 陳次長益興: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鄭委員麗君、何委員欣純、陳委員學聖均不在場。 請許委員添財發言。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你要感謝洪秀柱副院長今天讓我特別來看看你。 主席:請教育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益興: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關心。 許委員添財:其實第一個是誠信問題,第二個是人民的期待問題,第三個是國民教育的平等問題,我們要看小孩子,不是看大人,這是教育基本的精神所在。既然是國民教育,尤其是強迫教育…… 陳次長益興:我們不強迫。 許委員添財:不強迫也沒關係,是國民教育,國民願意接受,就可以享受這項權利,就應該得到平等的待遇。 陳次長益興:對,這是人民的權利。 許委員添財:對,既然讓人民可以選擇接受這項權利,就應該讓人民得到平等的待遇。 陳次長益興:這是政府的責任。 許委員添財:不可以在讓人民選擇以後還附加條件,那選擇權就不完整了,就不平等了,所以排富產生的問題就在這裡。到目前為止,政府都以財政困難做為排富的理由,這是不能確立的,政府一年一兆九千多億預算,排富以後只差34億,政府不能調整嗎?這說不過去。政府過去有這麼多浪費及缺乏效率,造成經濟的損失,折算起來遠遠超過幾十億,這是無法向人民交代的,今天大家都幫馬政府圓謊,說他是為了面子而不得不硬拗,可是如果再拗下去,到時候面子都沒了,人民也會覺得太離譜了。到底是笨還是壞?這兩個字讓人民來選擇,有人說他笨,又有人說他不笨,如果他不笨,怎麼會做出這麼嚴重的錯誤? 陳次長益興:沒有,我們很誠懇地希望能夠順利推動。 許委員添財:基本上,你說準備好了,我們一直認為你們沒有準備好,包括有很多民間教育團體質疑十二年國教沒有準備好…… 陳次長益興:還有些一地方…… 許委員添財:我們擔心沒有準備好,反正責任政治就是你們認為準備好就要負起責任,對不對? 陳次長益興:對。 許委員添財:現在錢的問題影響很大,你們要懸崖勒馬,你們應該去要求財政部長,這個財政部長當的太舒服,才三十幾億元都沒有辦法調度、沒有責任,本席認為,透過增加賦稅等可以來做調整,像最近海外的紙上公司避稅遠超過幾百億元以上,假證所稅之名來亂稅的,就是假稅制之名來亂稅務之實的,到目前為止已經有超過七百億損失;這個三十幾億缺口叫人民如何信服政府因為財政困難不得不選擇性地排富,這不對,不通嘛!依本席看,如果你站在人民的一方也許前途還有保障,不然被洪秀柱副院長高層的國民黨黨官修理,我看,你是小命不保,所以,既然小命不保就好好站在人民正義的立場,說出人民的心聲,主持正義來獲得社會的支持,這時國民黨就不得不低頭了,是不是? 陳次長益興:委員,我會做一個有尊嚴、有風骨的政務官。 許委員添財:有尊嚴的政務官就不要為他的假平等跟假財務困難來圓謊,你就說,三十幾億而已,你要給我做到,全國教育人員包括教育部的官員都這麼辛苦努力勉為其難,將不可能的變為可能把十二年國教準備起來,你大可以這樣講;雖然我們不見得完全同意,但是在你的立場應該可以據理力爭,不能讓這三十幾億破壞了國民教育的平等精神。 在美國的小孩午餐費並非由學校負擔,可是他們對弱勢家裡有困難的孩子免費,他們會另外努力把這個缺口補起來,對不對? 陳次長益興:我們現在也是這樣做。 許委員添財:他們對繳錢跟不繳錢很顧及並保護孩子的尊嚴,就是由老師發給一個信封裡放入下個月繳交費的明細單,家長如果有困難不能繳就在其中一欄打勾並簽字,因為怕學生說謊把家長的錢亂花掉,所以,只要家長簽字,這個學生的面子跟尊嚴就都有保護,再由老師收回,所以,同學絕對不會知道哪一個人要有繳或哪一個人沒有繳錢,他們對學生的尊嚴、人格的保護是這麼的細膩。在臺灣公開說誰沒有繳學費,要不要繳學費,所以,這個問題就大了,因為是對國民教育平等精神的破壞,國民基本人格培養的傷害,這個損失才大,如果是有為的政府是為下一代好好考慮的教育家,就算是捐款也要把這34億補起來,這34億你們免收,我負責把我薪水的一部分捐給你們,因為這太可怕了,為了錢把臺灣民主democracy所新建立的一個國家共同認同感,把相互平等尊嚴、尊重國民教育精神統統破壞,這很可怕,比共產黨還壞才會搞這種事情。謝謝。 陳次長益興:謝謝許委員的指教。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在場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鄭委員麗君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單位以書面答復。 鄭委員麗君書面意見: 壹、會計法烏龍又一章:「高級中等教育法」卡住、免學費怎排富? 根據2013/06/19之新聞報導,國民黨團於18日討論三小時後獲共識,確定以家戶年所得一百四十八萬元為基準,未超過此基準的高一生免繳學費 然而依「高級中等教育法」2013/03/20協商版本第二條第二項:「九年國民教育,依國民教育法規定,採免試、免學費及強迫入學;高級中等教育,依本法規定,採免試為主及免學費,由學生依其性向、興趣及能力自願入學。」 Q1.國民黨與教育部於3/20完成協商、且經國民黨協商委員簽名、同意。該法條第二項明訂「免學費」:意即「全面免學費沒有例外」。如今行政院定調「高中免學費排富」,教育部打算要如何挽救? Q2.不管是部長承諾過的、或是教育部宣示不會改變的,到後來都跳票了,是否因為馬英九和江宜樺介入的緣故? Q3.部長你覺得自己是教育專業嗎?面對教育事務,是你專業還是總統、行政院長比較專業? Q4.如果你是相對專業的教育部長,為什麼到後來政策都聽馬、江二人的指示而轉彎? Q5.部長,身為政務官,你是否應該要捍衛你的政策? 貳、教育部長蔣偉寧的期末考 Q、蔣部長,日前你曾言道:「十二年國教是你的期末考」,請問你覺得這場考試考得怎麼樣? 讓我們逐項檢驗蔣部長的期末考成績 一、免學費不排富→跳票 (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10日電)教育部長蔣偉寧今天說,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學費、不排富」基本定調,15個就學區明年會如期上路。 根據上述新聞報導,直到6月10日,蔣部長始終堅持:免學費不排富,孰料6月13日行政院長赴立法院報告之前一聲令下,變成要排富了 Q、從本席101年2月上任以來,每一次質詢部長:「十二年國教會考慮排富嗎?若不排富的話、會不會排擠到其他部分的經費?」部長總是斬釘截鐵說:「不會排富」,同時保證經費一定足夠;如今堅持許久的政策被一夕反轉,部長你有甚麼感受? 二、免學費上路103年適用高一到高三→跳票 101年10月22日、102年3月25日,本席數次質詢部長(有公報發言紀錄可供參考),蔣部長也在確認之後明白承諾本席:103年免學費上路將是高一到高三以及專一到專三一體適用。 →然而江宜樺院長於6月14日到立法院報告後,即確認103學年度將只有高一適用免學費政策 1.從「全面免學費」到「103年度高一、高職免學費」,再到年收入148萬以上家庭排除於免學費補助之外,相關政策一改再改、措施越來越亂,「免學費」適用範圍越來越小,請問部長,這樣的政策和過去你所承諾的完全不同! 2.參考101年10月22日和102年3月25日的委員會開會紀錄,就可以發現: 蔣部長不僅數次保證「免學費將是高一到高三一體適用」,同時不斷強調「上述經費業已經過精算」、「已獲得行政院長江宜樺支持、保證經費無虞……云云。對照今日政策,部長可有任何愧疚? 三、蔣偉寧部長保證十二國教經費來源沒問題→跳票 2013/04/10新聞 【大紀元2013年04月10日訊】(大紀記者江禹嬋 台灣台北報導)12年國教實施在即,「人才培育白皮書」初稿公布後,有專家提到,因高中職免學費所需經費過於龐大,建議最好排富;教育部長蔣偉寧表示,行政院長江宜樺已答應,在財源上會支持12年國教,所以經費來源沒有問題,因此不會排富。 蔣偉寧10日在立法院指出,12年國教就是以免學費、免試為主,教育部已做過財務規劃,當經費來源沒問題,在「少子化」的趨勢下,未來學生逐年減少,政策所需經費也會跟著下降。 1.蔣部長這一年半以來,都不斷在強調「十二年國教的經費足夠」:當本席質疑「102年度增加教育預算1%並未如期增加230億預算」時, 部長也是信誓旦旦「保證經費一定足夠」。不僅表示 「教育部做過財務規劃」、同時還說「江院長答應在財源上支持」;如今在江院長一聲令下全體翻盤,本席不免懷疑:到底是蔣部長你說謊、還是江院長翻臉不認帳? 2.這一年半以來,部長多次對外保證「經費無虞」,且強調「已經經過精算」,如今政策大轉彎,理由卻是「經費不足」,身為教育部長,是否該向全國人民致歉? 四、會考只分三級:精熟、普通、待加強→跳票 2013/05/25聯合報 根據教育部公布的方案,明年起國中會考成績仍為三等級,但標示更細,共有七種標示,分成精熟(A)、基礎(B)及待加強(C)三級,但精熟和基礎級另標示A++、A+及B++、B+。 1.不管說法是「分成7級」還是「3等第+4標示」,都是造成孩子們競爭得更嚴重→原本希望不會造成孩子們學習壓力的會考,如今還是造成壓力了。 2.當「會考」也變成「可以區分高下的考試」時,蔣部長和馬總統連「免試」的承諾都跳票了 五、蔣部長的期末考:不及格 1.蔣部長提出的重大政策,幾乎全部遭到上級「翻盤」:這表示蔣部長的政策從頭至尾都未獲得上級的信任 2.部長,你覺得自己的期末考及格嗎? 參、連國民黨立委、立法院副院長洪秀柱都批:陳益興失職 一、十二年國教一團亂,教育部先前竟要為次長陳益興記功,如今看起來特別諷刺! 二、負責總體規劃十二年國教的陳益興在院長赴立法院報告期間出國,不論理由為何,都是不當。 三、堪稱十二年國教政策執行長的教育部政次陳益興,被教育團體和立法院副院長洪秀柱點名負責。帶團出國的陳益興今天提早回國,預定傍晚抵桃園機場,晚上到教育部開會。教育部主秘王作台說,教育部是一個團隊,政策的成敗,大家都有責任。 →王主秘現在說:教育部是一個團隊、所以大家都有責任。請問當時要為陳益興次長記功的時候,有教育部全體一起記功嗎? →為什麼「有福長官享、有難要一起當」? 主席:現在進行教師法第十四條修正條文及修正動議。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二、行為不檢違反相關法令或教師專業倫理,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二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教師法第14條修正動議提案 案由:考量為適度保障精神病患者之工作權益,應明定「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者始不得聘任之,爰提出修正動議如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鄭天財  陳學聖  黃志雄  孔文吉 教師法第十四條修正動議 修正動議 行政院版 說明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二、行為不檢違反相關法令或教師專業倫理,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二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二、行為不檢違反相關法令或教師專業倫理,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二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教育部九十八年十一月二日台人(一)字第○九八○一八一四二七號函規定:「曾患有精神病但已痊癒者,仍得聘任為教師。」,爰修正第一項第七款,明定「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者,始不得聘任之;已聘任者應予解聘或免職。 主席:請蔣委員乃辛發言。 蔣委員乃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修正條文第十一款增列體罰和霸凌,請問什麼叫做霸凌?一般認為體罰就是廣義的霸凌,現在對性霸凌及體罰排除,還有什麼叫做霸凌?此其一。第二是行為違反師道的問題,現在增列「其有第十二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所謂一至四年是依照什麼標準訂定?由教評會決議停聘,但教評會依據什麼客觀條件決定1年或3年之後可重新聘任?各校教評會又各行其是,某個案子在這個學校做出的決定可能是1年,在另一個學校可能做出終身不聘任的決定,其間標準何在?教育部應對此作出說明,否則後面會有很大的後遺症。教評會的成員幾乎都是學校老師,自己評議自己的同仁,一定是情節重大才會予以解聘,但在決定解聘的同時又開了一個後門,只解聘一年,一年之後即可繼續聘任,我覺得這很有問題。應該要有一個獨立超然的機構決定情況是否改善,是否可續聘,不應該由教評會決定是否應予續聘,各地方政府應組成一個超然組織,各校狀況都由該組織決定,我覺得這才比較公平及有依據。否則由各校教評會自行決定,問題會很大。謝謝。 主席:請教育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益興:主席、各位委員。謝謝蔣委員的指教,針對委員提出的三個問題,我作以下簡要回答。 陳委員淑慧:(在席位上)要詳細,不是簡要。 陳次長益興:有關體罰的問題,由於教育基本法明定零體罰,若違背教育基本法零體罰精神,我們覺得是非常大的不當,何況體罰會造成孩子身心嚴重傷害,我在法規會主持法規討論時,所有與會代表及學者專家都認為不可以體罰。這有兩大要件,第一,體罰違反教育基本法。第二,體罰會造成孩子身心嚴重的傷害。兩大要件要俱足,所以,這是很嚴謹的。 陳委員淑慧:(在席位上)所謂嚴重傷害並未經過醫生鑑定,有什麼根據叫做嚴重傷害? 陳次長益興:那時我們的討論是學校教評會在審議過程…… 陳委員淑慧:(在席位上)由教評會審查孩子是不是嚴重傷害嗎? 陳次長益興:學校教評會組成成員不只是學校老師,還包括校外相關專家學者及團體。 陳委員淑慧:(在席位上)幾個人組成?校外有多少人? 陳次長益興:各三分之一。 陳委員淑慧:(在席位上)校內老師三分之一,校外專家三分之一…… 陳次長益興:未兼行政的老師三分之一,行政代表三分之一,專家學者…… 陳委員淑慧:(在席位上)學校裡有多少…… 陳次長益興:都不可以超過三分之一。 陳委員淑慧:(在席位上)學校行政與非行政人員各三分之一是不是? 陳次長益興:校外人士占三分之一,校內人士占三分之二,其中未兼行政之人員不得逾三分之一。 蔣委員乃辛:(在席位上)學校就有三分之二? 陳次長益興:對。但可以借重校外人士,必要時亦可請醫生診斷。第二是有關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的問題,這是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明定。我們對於狼師的防範,是要設下天羅地網,不准有狼師進入校園。 蔣委員乃辛:(在席位上)關於狼師的部分,我絕對贊成,狼師本就應終身不錄用。第八款規定之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就是狼師,性霸凌、性騷擾也是狼師,所以,性霸凌要從霸凌裡面排除,第八款及第九款就是有關性霸凌的問題,至於第十一款的體罰和霸凌不同,所以,體罰從霸凌裡面排除,性霸凌和性侵害再從霸凌裡面排除,這樣剩下的霸凌是什麼? 陳次長益興:第八款的性侵害沒問題。 蔣委員乃辛:(在席位上)因為違反師道終身不錄用,但大法官解釋這樣是違憲的。霸凌排除狼師、性侵害及體罰之後又剩下什麼?如果終身不錄用,大法官會不會又解釋這是違憲? 陳次長益興:報告蔣委員,關於您的指教,可不可以請法制處林副處長回答? 蔣委員乃辛:(在席位上)主席,我建議大家還是坐著討論,不用上台了。 主席:大家到台下協商。 (進行協商) 林副處長志憲:跟委員報告,在行政院審查時,性霸凌是在第九款,第十一款是針對純霸凌的部分。 蔣委員乃辛:你告訴我純霸凌有哪些? 陳委員淑慧:被打。 蔣委員乃辛:那是體罰。 陳委員淑慧:被罵。 呂委員玉玲:我舉個例子,某國小小朋友上實驗課時,問老師某樣化學物質能不能吃,老師告訴他可以,結果舌頭一碰到就腐蝕了,這樣算不算霸凌? 林副處長志憲:跟委員報告,包括法務部都認為那不是重大體罰和傷害,是一種霸凌的行為,所以才特別加上去。 蔣委員乃辛:霸凌要有個定義,現在霸凌的定義在哪裡? 顏專門委員寶月:跟委員報告,校園防制霸凌準則第三條第一項有針對校園霸凌定義。 蔣委員乃辛:霸凌準則是法的位階,和這個位階是否一樣? 林副處長志憲:那是法律授權。 蔣委員乃辛:這是法律,那是法律授權的行政命令,這裡又沒有授權要以此解釋。我的意思並不是反對,只是擔心到時大法官又會解釋這是違憲的,那怎麼辦? 林副處長志憲:跟委員報告,對於霸凌的定義,當初確實是參照這個,因為擔心有漏洞,所以才加上去,還是我們在說明裡寫清楚?畢竟不好在法律條文裡寫著依某準則規定處理,這樣比較奇怪。 蔣委員乃辛:原則上,法律名詞應該都在法律裡定義,而不是用授權行政命令的方式讓行政單位自行定義,否則今天說這是霸凌,明天因為行政命令更改,又說那是霸凌,有這種法律授權嗎?這是不可以的。因為這涉及到終生不得錄用,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不能用行政命令擅自去改變,今天它要怎樣認定就認定,這是有問題的。 林副處長志憲:當初在院裡面討論的時候,就是怕漏掉霸凌這一塊。 蔣委員乃辛:說實在,在院裡面開會的時候,你們自己都沒有辦法確定定義,所以就丟到立法院來。 林副處長志憲:不是這樣子。 蔣委員乃辛:你們這個「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的體例是從哪裡來的? 陳次長益興:因為態樣太多,決定起來…… 蔣委員乃辛:第一個,由於態樣太多,所以你們訂了一個籠統的法律,到最後用行政命令來確定這個法律,當我們在審查法律的時候,要怎麼確定條文呢? 第二個,因為有損失師道,那第十二款「違反相關法令或教師專業倫理,情節重大」的部分是什麼? 林副處長志憲:在大法官會議解釋理由書裡面特別提到…… 蔣委員乃辛:所以霸凌行為的本身也有情節輕重,對不對?因情節輕重而有損師道的部分,不能用「終身不得再任教職」的方式處理,必須要提供教師改過的機會。你們現在把霸凌擺上去的話,他們會不會又說這是違憲?你們不能光用「霸凌」這兩個字,到時又發生違憲的爭議怎麼辦?應該要有明確的定義,所謂的「霸凌」是指什麼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終身不得錄用,應該是這樣子寫。 林副處長志憲:剛剛我們查了一下,在教育基本法第八條裡面授權定義,當初就是因為有霸凌這件事情,所以院裡才說如果沒有把這一塊放上去的話會有漏洞。但是,就剛剛委員所指導的,如果只是單純霸凌,這樣太過於嚴重,所以我們才加上後面的文字「造成身心嚴重侵害」,這也是呼應當初大法官解釋理由書的內容,大法官認為所謂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行為態樣,在整個過程中應為受規範之教師得以預見,同時也認為由於程度有所不同,應該把有嚴重性的部分寫清楚,所謂的嚴重性部分,因為沒有辦法鉅細靡遺規定,所以在解釋理由書中也特別寫到,大法官認為由教評會來認定是合憲的。對於這個案子,委員顧慮的…… 蔣委員乃辛:那沒有問題,如果你們說這樣做將來不會被大法官講違憲,我沒有意見,可是到時候大法官又說違憲的話,你們要負責任,我把話講在前面。 林副處長志憲:我們對這個案子非常慎重,是貼近大法官的意思去執行。 蔣委員乃辛:我只是擔心到時候大法官又說你們違憲。你說不會,我沒有意見,可是如果將來大法官又做出解釋說這個違反憲法,你們要再次修法,那個時候你們自己要負責任,好不好? 林副處長志憲:這是按照大法官會議解釋的意旨慢慢修下來的…… 蔣委員乃辛:我不管。 陳委員淑慧:現在的意思是,教師只要體罰、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就終身不得錄用,對不對?所謂的「嚴重」有什麼樣的根據,要經過醫生的證明還是有科學的根據? 陳次長益興:視各種狀況。 陳委員淑慧:對於你說的這個「狀況」,我就有疑問了!如果因為他侮辱我,造成我心裡有障礙,吃不下、睡不著、終生頭痛,永遠沒辦法睡覺、永遠都會做惡夢,你們覺得這樣算不算「嚴重」? 林副處長志憲:在法律部分,重大或嚴重都是比較抽象的法律概念。 陳委員淑慧:是不是要有依據? 林副處長志憲:最主要的機制是按照程序來處理。大法官的解釋意旨是我們一定要區隔出嚴重性,把嚴重的部分寫出來,當初我們在設計的時候,除了教評會之外,所有各款的部分還是要由主管機關核准,當然他們在核准的過程中不能恣意,不能夠說這個案子我核准、那個案子我不核准,當初我們有這樣的一個設計理念,按照程序來做統一。而且,大法官又說要考量教師自新的機會,這部分一定是最接近當事人的教評會而非主管機關所能夠考量得到的,所以我們是按照程序來處理。 陳委員淑慧:那個ok啦!現在的問題是嚴重性的部分沒有依據。 陳次長益興:有一個機制,就是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老師不當處罰或管教學生,造成孩子的身心受到傷害,有程度不等的處置,包括申誡、記過、記大過,這些都是成績考核辦法可以處理的部分。 陳委員淑慧:終身不得錄用…… 陳次長益興:對,當事情的嚴重性超越一般情況,成績考核辦法已經沒有辦法處理的話,這時才要進入教師法的部分,有程度等差的不同。 林副處長志憲:大法官也提及,也就是我們次長講的,他們認為學校有一些評鑑、考核的部分應該是…… 陳次長益興:就是考核辦法,那時候他們不會被解聘。 林副處長志憲:那時候就用記過的方式來處理,如果已經超越這一些的部分…… 陳次長益興:天怒人怨,或者孩子…… 陳委員淑慧:我告訴你,什麼事都有可能發生。比如我今天被老師罵,被老師「巴」一下,我就跟你講我每天作惡夢、每天都不想去上學!你說我這樣嚴不嚴重…… 呂委員玉玲:每一個孩子的抗壓性不同。 陳次長益興:剛才我所提到的是成績考核辦法,這是一個依據。第二個,如果超越這個情況的話,就像您剛才提到的例子,當記大過都已經不足以服眾的時候要怎麼辦?這時就進入到解聘或者不續聘、停聘的討論了。如果議決的結果是不續聘跟停聘,還比較有機會恢復,但是一旦解聘,那就終身沒有辦法恢復了,所以要很嚴謹地來討論解聘的部分。在依據方面,剛才我已經跟處長討論過,就像司法系統有判例一樣,如果連教評會都沒有辦法處理,有必要時教育部可能要跳出來,甚至每隔一段時間都要定期蒐集相關的案例,供給各校教評會參酌。 主席:你們現在有沒有這樣做,蒐集案例給教評會參酌? 陳處長國輝:有,就各種行為不檢的態樣,我們已經開始找老師做委託,對於所有的做法,就像法院的判決般,將來會有依據。 陳委員淑慧:好啦! 主席:大家對這個問題的疑慮已經解除了。還有,剛才蔣委員關於第三個超然機制的部分是什麼?。 蔣委員乃辛:本來是終身不得聘用,大法官會議解釋指出違反憲法,所以你們就把終身不得聘用變成一至四年不得聘用,這個幅度改得太離譜了,天差地別!本來是終身不得聘用,現在一年後就可以聘用! 陳委員淑慧:你們在修正的過程裡面…… 林副處長志憲:因為大法官在解釋理由書中,針對行為人自新自省的機會,要我們在法律上訂定一個再受聘任之合理間隔期間。 蔣委員乃辛:沒有錯,可是你們為什麼要訂為一至四年? 陳處長國輝:我們考慮到原來的條文只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這樣就終身不得聘任,大法官會議解釋也指出要我們就各種不同的態樣做區隔。現在變成有三款,其中第九款、第十一款還是終身不得聘任,只是保留第十二款…… 蔣委員乃辛:只有第十二款才可以…… 陳處長國輝:對。 蔣委員乃辛:第一至十三款中,只有第十二款跟其他的不同?「其有第十二款規定之情事……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可以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第十三款的部分呢?「有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這樣就可以終生停聘。只有第十二款的情形可以議決一至四年不得聘用。 林副處長志憲:這是有關程序的規定,終身不得聘用並不在這裡。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或前項後段但書是不能聘用的情形,所以應解釋為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是終身不得聘用,這些條文是處理程序的規定,而後面的但書是指該期間內也不能聘用,所以終身不得聘用是指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未包括第十二款、第十三款,因為第十二款、第十三款是不能勝任,但還可以到其他學校…… 蔣委員乃辛:所指「前項後段」又是什麼? 林副處長志憲:後段是指二至四年的部分,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情形與後段…… 蔣委員乃辛:再回頭來看,我剛剛就講過了,第十二款本來是終身不得聘用,現在則改為一至四年不能聘用,為什麼有這麼大的差別?為什麼不是三至七年、二至五年?為什麼是一至四年?告訴我! 陳次長益興:過程中也有很多人…… 蔣委員乃辛:告訴我定為一至四年的理由是什麼?從終身不得聘用改為一年、二年、三年不得聘用,但最多至四年就可以聘用了,這差距也太大了吧! 大法官解釋理由書中的違憲只是就終身不得聘用的部分,並不是指必須在一至四年內回聘,換言之,違反師道最嚴重的處分就是停聘四年?刑法有很多三至七年、一至八年、一至五年等規定,但這一至四年的期間是從何而來的? 陳次長益興:最主要的考量是半衰期問題,即老師專業的半衰期!以現在的人文社會科學而言,學術的半衰期大約為五年,若超過五年就別想回去了…… 蔣委員乃辛:還是可以當老師,很多非專業老師現在還在繼續教書! 陳次長益興:老師、家長現在最要求的就是專業、人文素養! 蔣委員乃辛:一至四年是如何決定的? 陳次長益興:我記得是考量到專業半衰期的因素。 蔣委員乃辛:一至四年是有問題的,何種情況是一年?何種情況是二年? 陳次長益興:這要由教評會好好考慮! 蔣委員乃辛:同樣的案子在這個學校教評會的審議結果可能是一年…… 陳次長益興:還要報主管機關核定。 蔣委員乃辛:主管機關都會核定,有哪個案子不核定?總是尊重教評會,否則教評會又會說你們不尊重它?而主管機關何不設置審查委員會來決定呢?就像法院是由法官主持一樣,讓所有學校依此辦理,才會有同樣的標準,否則各校有各校的標準,而你們又沒有具體的標準,都是讓各校自己決定,所以應該由各地方政府教育局組成委員會來加以審議! 陳次長益興:它要核定時,就要很慎重了! 陳委員淑慧:這項變革的變動會很大…… 陳次長益興:不會,現在教評會的未兼行政已經改掉了,這是我們努力很久的成果! 蔣委員乃辛:無論如何,學校仍是占了三分之二,校外的專家學者只占三分之一,開會時學校的人都會參加,校外的專家學者不見得會參加,卻只要有三分之二的出席就可以了,將學校的行政、非行政老師及非行政人員加起來就可以主持會議、就可以開會了!只要學校的人員全部參加就可以開會,根本不需要校外的專家學者!其次,該三分之二的成員當中,只要有一半是非行政老師或加上部分行政老師後就可以通過了! 陳委員淑慧:主管機關還是要負責! 蔣委員乃辛:主管機關要怎麼負責?雖然要經由它核准,但它只是看公文、看審查結果而已,教育單位為什麼不能組成委員會來進行最後的審查? 陳次長益興:我以前在教育局服務時,凡涉及老師的重大權益,我都很慎重,絕對不會只進行書面審查,一定會邀請相關…… 蔣委員乃辛:所以你才會當到次長!但別人能否這樣做?所以問題在於沒有客觀標準,只有主觀審查,沒有客觀標準!因此我一開始就說這並沒有客觀的標準,條文未訂定何種情況屬於一年、何種情況屬於二年,加上教評會是由老師自己開會、各校標準不一…… 陳次長益興:我剛才已經報告過了,我們正在蒐集整理近年的案例態樣,供作學校審酌之參據。 蔣委員乃辛:七年可以嗎? 陳次長益興:因為剛剛講的半衰期問題…… 蔣委員乃辛:三至七年可以嗎?為什麼老是要在半衰期以內呢?為什麼情節重大也要讓他回來…… 陳次長益興:若大院決定這樣做,教育部予以尊重! 蔣委員乃辛:因為違反師道情節有輕有重,現在一至四年的規定就是不問輕重,統統讓他們回來! 陳次長益興:三至四年的部分,我們尊重大院的決定! 蔣委員乃辛:若有輕重之分,有些根本不能回來,有些則是可以回來的,應該要有這些區別,而你們卻要在半衰期內讓他們統統回來,這是有問題的…… 主席:目前教育部的作法為何? 陳次長益興:現在是一至四年! 主席:沒有窒礙難行之處? 蔣委員乃辛:大法官解釋理由書指出不能一視同仁、統統不能回來,所以重大事情是不能回來的,而輕微狀況是可以回來的,這絕對不會違反憲法!你們現在則是不分輕重,統統可以回來,只是回來時間有長有短,有一年、二年、三年、四年,但原則上統統都是在半衰期以前,統統可以回來! 陳次長益興:委員是指某種情形是一至四年也無法原諒的? 蔣委員乃辛:對,絕對有這種狀況,否則原條文為什麼會有終身不得錄用? 陳委員淑慧:若非屬第十一款之體罰、霸凌而造成學生身心嚴重侵害,就僅有一至四年的懲罰期,對不對?蔣委員的意思是若很嚴重而終身不得錄用,是否「身心嚴重侵害」要以校評會的判斷為依據,若不是嚴重的侵害,就施以一至四年的懲罰,而委員的意思是一至四年的依據從何而來?這一定有所根據,你們就將這根據、修法過程清楚說明,好不好? 蔣委員乃辛:據我瞭解,他們並沒有依據,反而要推給立法院,要讓立法院做出最後的決策! 主席:我的瞭解是…… 蔣委員乃辛:其次,原來的十二款是將每項情形都當作很嚴重,所以終身不得錄用,而大法官解釋這有違憲,因此他們現在就將所有情形都改為不嚴重、情節變輕,經過一至四年就統統可以聘用,不是統統很嚴重、就是統統很輕,這兩極化是不對的,應該要有兼具或不同的狀況,對於情節嚴重者仍可終身不得聘用或超過其半衰期,而情節輕者,當然可在一年、二年或三年回來,應該要有這些區別! 陳次長益興:第十三款下方的第二項規定,其實是有差別相隔的,並非所有情形都是一至四年,即「教師有前項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規定情事之一者」,這包含了第十二款,「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二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並沒有說只有一至四年,也有解聘的可能,這表示一到四年,不是唯一的方法,你如果太嚴重了,就是終身不聘用。還有一種就是可以原諒的…… 陳委員淑慧:你就加「或終身」三個字,變成「一年到四年或終身」就可以了! 蔣委員乃辛:這個條文不像你剛剛講的那樣!部分情節輕的人可以決議…… 陳委員淑慧:「……應併審酌案件情節,決議終身或一年至四年……」,加上「終身或」就可以了! 蔣委員乃辛:如果照條文所寫的意思就是每一個被解聘或不續聘的人,都要決定在一年到四年之內可以續聘。 陳委員淑慧:次長剛剛講的是這樣的。 蔣委員乃辛:次長講的不對! 陳委員淑慧:次長講的是應併審酌的結果不見得是一到四年,而是終身或一到四年。 蔣委員乃辛:沒有這樣的說法。 林副處長志憲:應該是就程序而言,在教師評審過程當中,認為這個部分是屬於第十一款規定的,當然就是終身不能聘用,如果是屬於第十二款的情況就是經由審酌,就要議決一到四年不得聘用。 蔣委員乃辛:所以違反第十二款…… 陳委員淑慧:我剛剛說的也是這樣!如果是第十一款的話就是終身不續聘,不是終身的話就是一到四年。你要說明一到四年是怎麼來的!你們都沒有根據,有委員說你是要我們替你們負責任!雖然我們不要無限上綱,可是你必須要有足夠的理由,要清清楚楚講明白。 蔣委員乃辛:本來第十二款是終身不能聘用,你現在把它改成只是解聘一年到四年,老師發生最嚴重的事情,四年以後就可以續聘,你的條文就是這樣講的。 陳處長國輝:報告委員,這張說明單是這樣分類的,如果符合這個條件,就是終身不得錄用。 陳委員淑慧: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還是依照原來的處分。 陳處長國輝:現在修正以後變成三款,第九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因為…… 陳委員淑慧:有終身的、有年限的…… 陳處長國輝:性騷擾、性霸凌都是終身的,體罰學生造成身心嚴重侵害的也是終身的,只有行為不檢、違反相關法令或教師倫理、情節重大的處以一到四年。 陳委員淑慧:也就是把它分級,只有輕微的處以一到四年,其餘的都是適用於終身的。 陳處長國輝:對! 陳委員淑慧:我瞭解了,蔣委員你瞭解了嗎? 蔣委員乃辛:我還是不瞭解呀!我比較笨。 陳委員淑慧:就是把它做區分…… 主席:蔣委員,關於一到四年的部分,你可不可以提出建議? 蔣委員乃辛:本席認為違反師道的人,不能只停聘一到四年,嚴重違反師道的人需要停聘更長的時間才對,不能都是一到四年。 主席:據本席瞭解,縣市政府的教評會根本沒有發揮功能,要不然老師的案子全都是從寬處理。教評會不敢得罪老師,老師有問題就找縣長或其他相關人士陳情,到最後情節很輕的人根本就動不了他,我常常聽到這樣的事情,所以我覺得寧可要求教評會要從嚴處理。 剛剛蔣委員的意見就是說要從嚴,對於違反師道情節嚴重的不是只處一到四年,所以是不是應該針對情節比較嚴重的、終身不得續聘的提出來。我們要嚴格一點,因為教評會對於情節輕微的老師都不敢動他,總而言之,就是教評會沒有發揮功能。 林副處長志憲:跟委員報告,當初在修這個法的時候,就是把所謂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比較重大的部分挑出來,所以在新法上可以看到第八款、第九款以及第十一款的調整,就是因為我們把目前所謂有違師道應該終身都不能聘用的部分都已經挑出來了,這部分是經過很多專家學者討論後挑出來的,目前在第十二款裡面的原則上是屬於不讓他終身不得回聘的部分,而且這個規定只是一個資格,他未必能回來當老師,如果將年限加大、延長的話,等於是他永遠都不能回來,這樣還是不太符合大法官的意旨。 陳次長益興:其實我們能夠理解委員的意思,就是第十二款有兩種可能,一種是終身不錄用,另外一種情況是可以一到四年,所以說處分方法不是只有一到四年。 陳委員淑慧:要看他的行為,對不對?如果是老師搞亂倫就不在第十二款裡面。我們剛剛有舉個例子,第十一款是霸凌學生、體罰學生,第十三款是教師的行為不檢,除了造成學生身心障礙,永不錄用之外的情節可以處罰一到四年,對不對? 陳次長益興:對! 陳委員淑慧:現在蔣委員的意思是如果這位老師是亂倫行為,以現行的法律是終身不得聘用,但是修法後,這位老師亂倫的不檢行為,就是停職一到四年的處分,如果在兩、三年以後他又回到學校任職,行為繼續不檢,請問怎麼辦? 蔣委員乃辛:我的意思是原來的條文是終身不得聘用,這是一個極端,所以大法官解釋不得以極端的方式來處理。但是你現在用一到四年不得聘用,也是一個極端呀!以前是用最嚴重的極端,現在則是最輕的極端,請問中間的部分呢?你們難道都沒有考量到中間狀況的問題嗎?以前只要是有行為不檢的,都把它當作最嚴重處分,終身不得聘用,現在你又把它全部當作最輕微的處分,通通處分一到四年。 林副處長志憲:不考慮這部分是因為這一段時間他已經不能續聘了,等到過了四年之後,他要回來任職,必須依據教師法初聘的規定,要經過評審會決議,當然過去相關的經歷、資料要讓人知道,所以…… 蔣委員乃辛:那這個條文就可以不要修了,你只要告訴他隨時都可以續聘就可以,對不對? 陳委員淑慧:沒有,教師判終身的話,就不能再聘! 蔣委員乃辛:你只要修第十二款就好了,整個刪除不就好了嗎?為什麼不能刪掉呢? 鄭委員天財:次長,我覺得在第十二款裡面,你已經把他列為情節重大,現在還要在情節重大裡面再做審酌案件情節,請問你以後要怎麼議決罪刑?你說如果情節不重大,就按照平常的機制處理,現在他是情節重大,你還要審酌案件情節,再去區分…… 陳委員淑慧:情節重大的區分為非情節重大…… 鄭委員天財:不是,第二項的規定是針對第十二款的情節重大,再去審酌他的案件情節,請問你要如何進行審酌?很難!這就會產生非常多見仁見智的問題,這是第一個部分。如果我們對照第十三款,該款反而更苛責,他可能因為一時的教學不力或是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就連一到四年的機會都沒有,這是比例失衡的問題。因為第十二款既然已經規定「情節重大」者,還要如何審酌案件情節呢?因此第十二款跟第十三款比較的話,從比例原則來看就會有失衡的情形。 主席:我覺得鄭委員講的對,後面這項應該是針對第十三款,第十二款的規定是指情節重大就不得續聘,條文內的第十二款應改成第十三款。 陳委員淑慧:「其有第十二款規定之情事」就又把第十二款納進來。 林副處長志憲: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是要經過這些程序,但第十二款的情形則有一至四年的規定,至於第一款到第十一款則是終生不能回來。 陳委員淑慧:所以第一款至第十三款裡面,只有第十二款可以有一至四年的分別。 林副處長志憲:對,至於第一款至第十一款的部分則是終生都不能回來,所以當初我們就是把終生不得回來的情形增訂成這兩款,這一項就是宣告違憲的部分。 陳委員淑慧:所以第十三款是把第十二款情況納進來並可以區分為一至四年。 蔣委員乃辛:這個部分剛剛鄭委員講得很清楚,大家看一看原條文第七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就是統統終生不錄用,沒有所謂情節重大或輕微的,只要是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全部不得錄用,所以大法官解釋這是違憲。現在把它修正為第十二款,並規定為「情節重大」者,也就是情節不重大的已經全部排除,根本就沒有了,可是你們現在又把情節重大拿出來,還要再給他一至四年。 陳委員淑慧:第十三款是解釋「情節重大」的處理方式是終生不得錄用,沒有情節重大則是一至四年。 蔣委員乃辛:他解釋得不對,你要知道第十二款已經寫清楚了「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然後下面一項,則是針對第十二款情節重大的部分再做區分。 陳委員淑慧:你這樣的寫法容易讓人產生誤會,第一款至第十一款已經載明終生不得錄用,在第十三款裡面就不要再講了。 林副處長志憲:第一項的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是終生都不能再聘任為老師,接下來則是要處理大法官所說的在某些情形下應讓其有自省自新的機會,可以讓他再回來,因此我們就規定在第十二款,然後有一至四年的規定。至於第十二款為何會有「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因為「行為不檢違反相關法令」中的相關法令範圍很大,包括違反稅法及其他很多法令,比如你違反任何一個法令像是逃漏稅或漏報稅,如果沒有情節重大卻全都給予一至四年的處理,這樣也真的是重了一點,所以才規定這部分的要件為「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才適用,就整個法律的設計上來說,如果本身沒有情節重大的問題,對於老師的工作沒有那麼重大影響的話,要將他停聘一年好像也有點太過了,因此我們當初會有這三個層次的考量。 蔣委員乃辛:不對!照你們對第十二款的說法,把「情節重大」加上去以後,情節不重大的都已經排除在第十二款之外,所以根本不會受到任何的處分,不會停權也不會停聘,只有情節重大的才會停聘、解聘,而且只有一至四年的解聘。 鄭委員天財:對於情節不重大的,你們如何處理? 陳次長益興:經過委員的提醒指教,我覺得「情節重大」恐怕不宜列入第十二款,但可改列在第二項,就是「其有第十二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這樣就解決剛才的問題。 鄭委員天財:也可以反過來,把「情節重大」放在第十二款裡面,如果第二項規範的意旨是針對情節不重大者,就要把它寫清楚。 陳次長益興:我覺得第十二款不要列「情節重大」,可以加強師道的尊嚴,但是第二項的解聘或不續聘部分,如果是情節重大者就是不錄用,唯對於情節輕微且非重大者,就可以審酌一至四年。 蔣委員乃辛:現行條文第七款並沒有註明情節重大,只要違反師道就統統不錄用,所以大法官解釋說這違反憲法,應該給他有改過的機會。現在修正條文第十二款又限制在「情節重大」這部分,情節不重大的根本就被排除在條文外,根本沒有解聘的問題,只有情節重大者才能解聘,非屬情節重大的根本不能解聘,然後第二項又規定情節重大的只停聘一至四年。這就是我剛剛講的,原來是最嚴重的現在變成最輕的,第十二款已經把它篩選掉了,非屬情節重大的根本不處分,情節重大的才停聘,而且在第二項裡面規定只停聘一至四年,這是很嚴重的問題。 主席:委員的意思講得很清楚了,你們是不是再把文字整理一下。 鄭委員天財:從立法技術來看,因為第十四條的第一項前言「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所以他的前提就是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就要解聘,因此第十二款一定要列「情節重大」,這是一個立法的技術,因為第十四條第一項的前言有這個前提,所以一定要在第十二款把「情節重大」放進去,至於情節不重大的部分該如何處理呢?則是放在第二項而不是第一項。 蔣委員乃辛:照第十四條一開始的體例來講,情節輕的就不可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也就根本沒有一至四年的問題,因為根本就不能聘,剛剛鄭委員講的也是這個意思,如果第十二款加上「情節重大」,就只有情節重大的才可以停聘、解聘或不續聘,非情節重大的都不可以停聘、解聘,那麼非情節重大的還有什麼一至四年的問題,對不對? 林副處長志憲:剛剛次長的意思是第十二款的部分,只要是行為不檢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教師專業倫理,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我們就停聘,「情節重大」也不用放進條文中。如果有第十二款的情況經教評會解聘或不續聘,而且是情節重大時,就再附加一至四年的條款,也就是被解聘後,要等一至四年後才有機會再回來當老師。 蔣委員乃辛:次長方才講的就是維持原條文第七款,行為不當的全部解聘,然後再以第二項做彌補,即情節輕微的是一至四年不得聘用,情節重大的是終生不聘。大法官何時有解釋說情節重大的不能終生不聘?這樣的話刑法也不可以有死刑啊。 主席:請教育部先把文字修正一下,這樣比較清楚一點。 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教育部說明修正後文字。 林副處長志憲:修正後第十二款的文字為「行為不檢違反相關法令或教師專業倫理,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第二項修正為「教師有前項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二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也就是說,如果有重大情節,還是…… 蔣委員乃辛:情節重大由誰決定? 林副處長志憲:教評會,然後教評會再報主管機關核准。 主席:請問各位,二分之一修正為三分之二,可不可以? 陳委員學聖:次長,雖然剛剛蔣委員建議拉高門檻,把人數修正為三分之二的三分之二,以保護教師,但本席想談另一件事情,就是到底我們要把老師神格化?還是讓他變成一個守法的凡人?這點應該要先弄清楚。剛剛你們在討論行為不檢部分時,提到包括婚外情、師生戀,但其實師生戀中也有傳為美談的,譬如邱毅和其前妻,當初是師生戀;王文洋和他太太也是師生戀,還有一位中研院院士和小他約60歲的女生相戀,這些都傳為美談;何況現在有很多在職專班,老師和學生年齡相近,如果一概認為這是不對的師生戀,本席倒不這麼認為,我認為他們可能是知音;又譬如婚外情,過去警察發生婚外情要被記過,錢復擔任外交部長時,因為跟太太婚姻很幸福,認為家庭不幸福者,就辦不好外交,所以嚴禁外交官婚姻不幸福,但這都是個人想法,我們是不是可以利用這個機會,讓老師不再這麼神格化,老師只要做好他的教職,然後我們制訂好法律,不要做出很多違反人性的規定,譬如像剛才提及的師生戀,本席認為,只要是成年人,我們就不應該過度干涉,這是本席的想法。過去「窗外」那部戲之所以到現在還那麼紅,是因為他談論的是高中師生戀,但是大學部分,本席認為我們不應該再予以干涉。 陳次長益興:師生戀的樣態確實很多種,不能一概而論,認為師生戀就是不倫或怎樣,我是認為到了二十一世紀,不應該再這樣老八股,所以針對這部分,我們會訂出引導案例,讓學校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有所依循。剛才我們也提到,除了蒐集相關案例外,對於師生戀的案例,我們也會做合乎人性、合乎社會倫常及時代潮流的規範。 陳委員學聖:次長,我現在是嚴肅的在談一個嚴重的問題,如果是成年人,那就依法處理,現在連通姦要不要除罪化都已經提出來討論了,所以,我覺得在這一塊,應該回歸法律面。我們要保護的是未成年的學子,如果已經是成年人,就應該尊重他們的判斷,及他們對自己行為的負責。 陳次長益興:這次剛好我們在法規討論過程中,有把「違反相關法令」的規定納進去,剛好也符合了委員剛剛提及的指導意見,如果這部分很難界定,我們就回歸相關法令規定。 主席:早上我提到有關酒駕部分,是不是也應該回歸相關法令規定,那麼有關新湖國小校長酒駕事件,就不會隨便被停職?好!那就納入「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繼續開會) 主席:經過協商,第十四條除第一項第七款修正為「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第十二款修正為「行為不檢違反相關法令或教師專業倫理,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第二項修正為「教師有前項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二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蔣委員乃辛:主席,因為第二項已經有修正,所以最後一項也應該配合修正。 鄭委員天財:就是以前有第九款情事者,可以回復教職,最後一項的規定就是可以回復,對不對? 林副處長志憲:這些並不能回復。 鄭委員天財:對啊!所以為了規定的更清楚,乾脆把第九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屬於情節重大者…… 陳次長益興:現在已經加進去了。 鄭委員天財:但是寫得不夠清楚啊! 陳次長益興:最後一項修正為「……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行為不檢違反相關法令或教師專業倫理,情節重大……」,以下文字都相同,就是配合前面的條文。 主席:第十四條第六項修正如下:「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行為不檢違反相關法令或教師專業倫理,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請問各位,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文字再作調整,修正為:「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不檢違反相關法令或教師專業倫理,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教師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現作如下決議:一、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推請孔召集委員文吉補充說明。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兩周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四、本次會議議事錄授權主席核定後,函送本會委員並提報院會。 現有委員提出臨時提案,文字如下: 台北市新湖國小校長連德盛君,日前因酒駕導致車禍意外,雖無人傷亡,但喝酒不應開車,國人應引以為戒。該校長現已遭停職之行政處分,據媒體報導甚可能遭致撤職,喪失工作一生之退休金給與。此一行政處分實有違反法律上之比例原則外,更有漠視基本人權和憲法上保障國人基本就業工作權利之虞。為此,教育部應主動以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立場,以公正公平公開之原則,予以關心。 提案人:孔文吉  呂玉玲  陳淑慧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函請教育部辦理。 報告委員會,本次會議議程已處理完畢,現在散會,謝謝各位。 散會(12時2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