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102年10月3日(星期四)9時2分至12時40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呂委員學樟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至12時19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賴士葆  廖正井  王惠美  吳宜臻  呂學樟  尤美女  潘維剛  謝國樑  林鴻池  顏寬恒  潘孟安    委員出席11人 列席委員:陳亭妃  林佳龍  蔡煌瑯  陳歐珀  王進士  蕭美琴  吳秉叡  葉宜津  楊應雄  楊麗環  鄭天財  陳明文  羅淑蕾  段宜康  管碧玲  許忠信  陳碧涵  邱文彥  黃昭順  許添財  孔文吉  吳育仁  林德福  李貴敏  李桐豪  蔣乃辛  陳淑慧  林明溱  劉櫂豪  簡東明  邱志偉  薛 凌  蔡其昌  楊瓊瓔  吳育昇  黃文玲  蘇清泉  江惠貞  黃偉哲  林滄敏  高金素梅 呂玉玲  盧嘉辰  徐耀昌    委員列席44人 列席官員: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宋餘俠 副主任委員 戴豪君 檔案管理局局長 陳旭琳 副局長 張聰明 副局長 林秋燕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黃富源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主任 劉 慈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主任 李忠正 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 陳幸敏 主  席:呂召集委員學樟 專門委員:陳清雲 主任秘書:劉彥麟 紀  錄:簡任秘書 蘇純淑    簡任編審 葉育彰    科  長 周厚增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三、邀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決定: (一)報告事項二、三,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本次會議報告事項二、三及討論事項綜合詢答,有委員廖正井、賴士葆、王惠美、鄭天財、尤美女、吳宜臻、邱文彥、許添財、呂學樟、黃偉哲提出質詢;委員潘孟安、謝國樑、潘維剛等提出書面質詢) 討 論 事 項 處理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預算凍結項目共2案: (一)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應提「102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審議編制員額及控管公務人力工作重點」專案報告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凍結「加強組織編制人力運用」項下「審議編制員額及控管公務人力」所編列經費五分之一,俟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公務人員培訓與考用-辦理選送公務人員出國研習業務-業務費-教育訓練費刪除四分之一,凍結三分之一,並應提出「選送公務人員出國研習」專案報告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預算凍結項目共2案,逕行處理: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三、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臨 時 提 案 一、鑒於我國已將兩公約內國法化,聯合國兩公約之一般性意見以及臺灣國家報告之國際審查委員提出之各項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均為我國修正各項政策法規措施之人權依據,其中第24點結論性意見提到國家應致力於過去威權時期歷史真相之揭露,第25點更具體建議政府應採取措施保證被害人與研究人員能夠有效取用相關的國家檔案。根據102年5月22日審查各機關對兩公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的初步回應會議之會議結論,檔案管理局應研究「政治檔案處理」之專法或專章,此建議亦與檔案管理局去年委託學者研究之計畫結論一致,惟檔案管理局並未遵照兩公約結論性意見與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主持會議所做出之審查結論,就專法或專章之可行性進行研議,先前提出之檔案法修正草案更不見納入轉型正義之思維,對檔案中各種類型當事人之權益與定位不加區分,無助於追求歷史真相之轉型正義,也無法衡平保障不同類型當事人之隱私。爰建請研考會檔案管理局儘速就「政治檔案處理」之專法或專章進行評估。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連署人:廖正井  呂學樟  王惠美 決議:照案通過。 二、各國推動轉型正義之作法,主要以揭露威權時期真相及人權教育省思,促成社會和解。鑒於我國已將兩公約內國法化,聯合國兩公約之一般性意見以及臺灣國家報告之國際審查委員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均為我國修正各項政策法規措施之人權依據,,其中第24點提到國家應致力於過去威權時期歷史真相之揭露,第25點更具體建議政府應採取措施保證被害人與研究人員能夠有效取用相關的國家檔案。又,研考會提出於本委員會之業務報告中指出,近年來為促進檔案應用效能,檔案管理局與許多相關機關共同舉辦不同主題之檔案展覽。是以,為提升人民對政治檔案應用與理解之社會意識,增進人民對於過往威權歷史之認識,建請檔案管理局協調文化部人權博物館籌備處辦理以威權時期政治檔案為主題之檔案展覽,除實體展覽外,並應提供線上觀覽服務,落實兩公約結論性意見中對揭露歷史真相之要求。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連署人:廖正井  呂學樟  王惠美 決議:照案通過。 三、中央政府員額管控係政府組織改造之核心工作,組織改造除機關(構)之整併外,也包含實有及編制人力之檢討與調撥,以符組織改造後各機關(構)之工作調整,預防並改善現有各機關勞逸不均問題,使政府人事配置與工作業務皆符比例,以臻合理分配。但目前政府改造工程中,新增業務單位及需要精簡單位之人力調配效果不彰。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八條及「中央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均規定一、二級機關每兩年應評鑑所屬機關人力之工作狀況及員額總數合理性。員額合理性之檢討,應特別著重機關策略和業務狀況配合程度。評鑑結果可要求員額應予裁減或移撥其他機關;移撥員額時,現職人員不得拒絕,但得依相關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機關新增業務時,應先就所掌理業務實際需要及消長情形,調整現有人力之配置,有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或推動業務資訊化、委任、委託、外包及運用社會資源節餘之人力者,其員額應予裁減或移撥其他機關。爰此,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定期公布員額評鑑結果、依評鑑結果落實員額裁減或移撥,並上網公布相關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連署人:廖正井  呂學樟  王惠美 決議:照案通過。 四、績效考核乃屬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之重要業務,主要功能在提升管理績效、落實計畫管控。然經查行政院各項年度施政計畫中之關鍵績效指標,鮮見與人權有關之績效評估,致使各項計畫施行過程中所造成對人權之可能戕害等相關評估付之闕如。如行政院103年度施政計畫中,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建構優質科學園區,推動園區轉型」等關鍵策略目標,僅以「科學園區廠商滿意度」、「引進高科技廠商家數」兩項作為關鍵績效指標。然而,審視科學園區發展現況,根據10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國科會下十二個園區中,有八個園區發生短絀,且其中六個園區經營成效較前一年度更低。多數科學園區長期虧損,且園區基地的新(擴)建,不當圈地及缺乏民意參與,又屢造成如99年苗栗大埔毀田事件之踐踏人權情事,侵犯憲法所保障人民之財產權。爰此,建請研考會協調相關部會將人權相關指標納入各單位施政計畫,各政策管考之人權相關指標應包括:我國已批准通過的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此三項公約之施行法、聯合國各項一般性意見及一般性建議、國家報告國際審查之結論性意見等,並加入行政院各年度施政計畫之關鍵績效指標。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連署人:廖正井  呂學樟  王惠美 決議:照案通過。 五、101年行政院組織改造正式啟動,部會數量雖已精簡為29個,惟與世界主要國家相較,部會數量仍多,恐無法有效降低機關間之行政協調成本,且減少機關數量係行政院組織改造所楬櫫之重要目標,究其原因之一係未能匯流至核心功能之部會過多所致。爰建請行政院研考會邀集專家學者與相關單位檢討精簡各部會核心職能並研擬建議改進方案以建構小而能政府組織。 提案人:潘維剛  呂學樟  王惠美 連署人:尤美女 決議:照案通過。 六、每當颱風來臨,地方政府早已宣布停班停課,但災防假未有強制效力及不利益之具體可行效果,因此仍有部分企業要求員工出勤,以致於颱風天冒著生命危險上班,爰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相關主管機關研議有無賦予災防假強制效力(如天候惡劣程度達到一定情況即絕對停班停課)之研究。 提案人:潘維剛  呂學樟  王惠美 連署人:尤美女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因在場委員人數不足,上次會議議事錄稍後再確定。 繼續報告。 二、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三、邀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院長就「本院審議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列席說明,並備質詢。 主席:報告委員會,本次會議還要處理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預算凍結項目共32案。 現在請司法院林秘書長報告立法計畫及預算解凍案。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本人謹代表司法院向貴委員會報告司法院於本會期之立法計畫及關於司法院及所屬預算凍結項目共32案之處理情形。 首先報告司法院之立法計畫部分。 壹、已送 貴院審議之法案 此部分係司法院為實踐國際人權公約、因應社會及實務需要、回應貴院附帶決議、配合其他法律修正,所提之各項法案草案。以下依審議進度先後分述之。 一、業經 貴委員會審查完竣,尚未完成立法之法案 下列2項法案均於102年5月13日經 貴院第8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完畢作成決議,將交由黨團協商。 (一)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此部分包括:依98年4月22日公布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規定,檢討刑事訴訟法不符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所提修正。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65號關於重罪不得作為羈押唯一原因之解釋意旨,與人權保障有關之規定,亦一併檢討修正。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依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職掌之案件,經該檢察官為不起訴、緩起訴或撤銷緩起訴之處分,現行法對於告訴人或被告聲請再議、原檢察官依職權送再議、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之機制均付闕如,缺乏檢察機關內部審查及法院外部審查機制,形成法律漏洞,自有立法補足必要。檢察事務官亦屬檢察機關之職員,受檢察官之指揮,襄助檢察官執行法院組織法第60條所定之其他職權,為避免檢察事務官執行職務時,遭質疑有偏頗之虞,有使檢察事務官與檢察官、書記官均準用關於法官迴避規定之需。78年12月22日修正公布之法院組織法,已將「推事」、「首席檢察官」、「檢察長」之用語,修正為「法官」、「檢察長」、「檢察總長」,刑事訴訟法自有配合修正之必要。本修正重點如下: (1)增訂司法院得制定閱卷規則。 (2)增訂執行拘提或逮捕時應告知事項。 (3)修正無辯護人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選任辯護人,其等候辯護人到場期間,亦同列為法定障礙事由。 (4)修正被告為聾或啞或語言不通者,應由通譯傳譯之規定。 (5)修正羈押之相關規定。 (6)修正訊問證人之規定。 (7)修正再議及聲請交付審判之規定。 (8)修正量刑辯論程序。 (9)修正職權上訴制度,僅宣告死刑之案件始有適用。 (10)修正上訴期間之規定。 (11)修正第三審審判適用強制辯護之規定。 (12)配合法院組織法相關用詞修正。 (二)刑事訴訟法第456條、第469條修正草案 鑑於目前法院判決有罪後,被告為規避入監執行而棄保潛逃,造成罪犯逍遙法外、社會正義無法伸張、嚴重影響司法威信之情事時有所聞,尤以受重罪刑判決者為然。審究其原因,主要在於:刑事訴訟法第456條對於裁判確定後,裁判法院將卷宗送交檢察官前,檢察官得否執行,並無明確規範。依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項、第2項規定,判決有罪確定後,未經羈押者,除有第76條第1款、第2款情形外,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先傳喚,傳喚不到始得拘提。此種執行方式易使受罪刑判決確定之人於檢察官拘提前,趁機逃匿,自有必要修正刑事訴訟法執行編相關條文。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456條、第469條修正草案,以符實需。 二、尚待 貴委員會審議之法案 (一)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 我國長久以來,均由職業法官承辦刑事審判,並無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存在。職業法官職司刑事審判,在維持法安定性及法律解釋適用之正確一致性方面有其功能;但隨著世界民主法治先進國家紛紛採行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國人對於司法權之運作與參與,寄予愈來愈高之期待。為實現主權在民、司法為民之精神,提升司法之透明度,反映人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人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我國亦有引進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之必要。惟任何司法制度之改革,除應博徵各國典章法制之外,尚須充分考量本土法律文化、社會情況等,以契合我國之國情。基於上述考量,爰制定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計分6章、共81條,重點如下: 1.第1章總則 (1)揭明本條例立法目的。 (2)明定觀審法庭之組成,及擔任觀審員乃國民之權利與義務。 (3)闡明本條例與其他相關法律適用關係。 2.第2章適用案件及管轄 (1)劃定適用觀審審判之案件類型。 (2)明定例外排除適用觀審審判之要件。 3.第3章觀審員及備位觀審員 明定觀審員、備位觀審員之職權、權利與義務、積極與消極資格、辭退事由、選任與解任程序,及保護觀審員、備位觀審員之措施。 4.第4章觀審審判程序 (1)揭明觀審審判特殊性及配合而應採取之必要措施。 (2)明定法院應行準備程序,並於準備程序完成爭點及證據之整理。 (3)限制事前接觸卷證。 (4)明定審判長之審前說明及檢辯雙方開審陳述義務。 (5)明定觀審審判之終局評議程序。 (6)明定觀審員多數意見之實質拘束力。 (7)揭示上訴審審查之基本原則。 5.第5章罰則 (1)刑罰部分。 (2)行政罰部分。 6.第6章附則 (1)試行3年,試行地方法院及施行日期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2)設置人民觀審制度試行成效之評鑑機制。 (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 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自82年修正公布施行以來,雖歷經94年6月10日憲法增修條文增訂大法官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之職權,惟迄未明定相關審理程序。又大法官解釋權為司法權之一環,現行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之方式及程序,係以會議形式為之,並未全面司法化、法庭化,且相關規定較為概略,運行上或有窒礙之處,造成案件審結不易,有必要檢討,以提升案件審理之效率,發揮維護憲政秩序及保障人權之功能。爰依照上述憲法修正,結合大法官行使職權運作實務,並參酌國內外立法例,擬具本修正草案,要點如下: 1.本修正草案擴增至109條,明確區分一般程序之共同事項及各種程序之特別規定,以提升裁判之可預見性及可信賴性。 2.為符合司法化取向,將審理組織法庭化,增訂言詞辯論一般程序,並將法庭決定程序評議化,決定之格式亦加以裁判化。 3.增訂人民得於法院審理程序中提出違憲審查聲請,並規定獲得違憲宣告及合憲限縮法令解釋後之救濟程序,同時就實務上業已作成之暫時處分及消極審判權衝突裁決之規範,予以整合明定,並增訂案件審理時限,以強化權利救濟之實益。 4.為提高案件審理效率,增設程序庭管理案件審理流程,並明定選案制度,調整案件評決多數,且就裁判改採主筆大法官顯名制度。 5.修正迴避制度,增訂「法庭之友」制度、聲請變更判決之程序,並明定裁判之一般效力,使審理程序更精緻化。 6.修正現行機關聲請及立法委員聲請之要件,明定須國家最高機關或獨立機關始得聲請,並降低少數立法委員之聲請門檻,以落實程序之最後性,及反映民主正當性。 7.整合現行實務及相關法制,增訂法院聲請程序、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審判程序及地方制度爭議解決之程序,並配合大法庭制度,增訂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聲請統一解釋程序。 (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第19條、第23條修正草案 因應營業秘密法自102年1月30日起增訂侵害營業秘密之刑責規定,並配合本院「智慧財產案件審理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研議修法之結論,擬具「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第19條、第23條修正草案」,以符實務所需,修正要點如下: 1.智慧財產民事保全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常涉及專業技術事實之判斷,倘由技術審查官協助提供專業技術意見,自有助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爰增訂技術審查官得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2.智慧財產民事第一審事件目前係由各地方法院之智慧財產專股或智慧財產法院之獨任法官受理,為達成透過專業審判提升審判效能,並統一法律見解之目的,爰明定對於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應由專業法院即智慧財產法院受理。 3.增訂違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秘密保持命令之罪及違反營業秘密法之刑事案件為智慧財產刑事案件。 (四)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鑑於最高行政法院就行政訴訟事件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所為裁判具有引導下級審裁判、確保法律適用一致及法律續造之作用,為促進最高行政法院統一法律見解功能,修正如下: 1.最高行政法院設大法庭,審理最高行政法院各庭經大法庭許可後,裁定移由大法庭審理之事件。 2.大法庭由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庭員由原審理事件合議庭之受命法官及經法官會議議決之法官代表擔任之,任期2年。 3.擔任大法庭審理事件之訴訟代理人,應具有實際執行業務一定年資以上之資歷。 4.大法庭審理事件,除顯無必要外,應行言詞辯論程序。大法庭就法律問題得徵詢從事學術研究之人,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意見。 5.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大法庭審理事件適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6.刪除最高行政法院選編、變更判例及決議制度;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得選取具有重要參考價值之裁判,供法官參考。 (五)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鑑於法院組織法涉及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部分之規定有不合時宜之處,為健全組織功能,促進最高法院之統一法律見解功能,並配合法官法之公布施行而予修正,其修正要點如下: 1.增列最高法院設立大法庭之規定 最高法院分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審理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經大法庭許可後,裁定移由民、刑事大法庭審理之案件。民、刑事大法庭分別由最高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庭員由原審理案件合議庭之受命法官及經法官會議議決之法官代表擔任之,任期2年。擔任民、刑事大法庭審理案件之代理人、辯護人,應具有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一定年資以上之資歷。民、刑事大法庭審理案件,除顯無必要外,應行言詞辯論程序;民、刑事大法庭並得徵詢就法律問題從事學術研究之人,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意見。刪除最高法院選編及變更判例制度;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得選取各該法院或其分院及所屬地方法院、分院具有重要參考價值之裁判,以供法官參考;該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另定之。 2.配合法官法之公布施行,已就法官及檢察官均不列官職等、法官會議及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相關事項與檢察總長、檢察長指揮監督權之行使等定有明文規範,爰修正現行相關條文。 3.調整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檢察署組織 調整地方法院佐理員職等。地方法院書記處、地方法院檢察署書記處、執行科,於一等書記官人數少於設科數且有業務需要時,得由二等書記官兼任科長。提高直轄市地方法院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主任職等,必要時得置專員;並調整行政人員職稱、職等。增設政風室。提高資訊室主任職等,調整行政人員職稱、職等。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增設臨床心裡師、佐理員。 4.調整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檢察署組織 高等法院書記處、高等法院檢察署書記處、執行科,於一等書記官人數少於設科數且有業務需要時,得由二等書記官兼任科長。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檢察署增置技正。高等法院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增置專員,並調整行政人員職稱、職等。增設政風室。調整資訊室行政人員職稱、職等。高等法院檢察署刪除所務科。 5.調整最高法院組織 增置公設辯護人最高法院書記廳之分科、分股、科長及股長之兼任、免兼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調整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資訊室行政人員之職稱、職等。增設政風室。調整資訊室行政人員職稱、職等。 6.明定各級法院及各級法院檢察署因傳譯之需要,得逐案約聘特約通譯。 7.總統不服檢察官或法院駁回其就國家機密事項拒絕證言或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處分或裁定而聲明異議或抗告之案件,及與總統有關之特定處所之搜索、扣押等聲請案件,由高等法院組成特別合議庭審理之。 8.參與審判之人於陳述時得站立或就座。 9.各級法院院長、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除年度預算案外無須至立法院列席備詢。 10.配合本次修正草案調整附表各級法院及各級法院檢察署之編制員額。 (六)司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 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所明定大法官職掌、人數及任期事項等規定,且為發揮維護憲政秩序及保障人權之功能,採行「解釋制度司法化」,使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之程序更臻嚴謹、慎重,並因應法官法之施行及司法院業務運作實際需要,研擬「司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1.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已明定大法官之職掌、人數15人、任期為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等事項。另因隨憲政發展,應由大法官審理案件之相關規定,散見於其他法制(如:地方制度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爰配合修正或刪除相關規定。 2.修正擔任大法官之資格要件,審、檢、辯、學及其他法學專家學者得擔任大法官。 3.採行「解釋制度司法化」,將大法官職權之行使,統一以法庭方式進行,並配合修正大法官助理、調派實任法官協助案件實體審查、爭點分析及裁判書草擬等配套組織規定,以資因應。 4.法官法已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之職掌、組成及運作等有關事項,定有明文,爰配合刪除或修正相關規定。 5.本法現行條文以法律規定司法院內部所設各廳、處單位之職掌事項,內容甚為繁瑣,且缺乏彈性,不利於配合司法行政需要,機動調整內部單位之職掌。爰參酌行政院等其他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法律之體例,刪除相關規定,僅於本法規範機關權限及職掌,至司法院內部廳、處、室等單位之具體職掌事項,另以處務規程定之。 貳、即將送貴院審議之法案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配合法官法之公布施行、營業秘密法增訂刑事責任之規定,及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第1項、第36條第1項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之刑事案件,涉及秘密保持命令所保護之營業秘密範圍及行為是否違反該命令之認定,具有專業性,有適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保護其營業秘密之必要。爰擬具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要點如下: 一、增訂因違反營業秘密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第1項、第36條第1項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 二、刪除智慧財產法院院長、庭長、法官之官等、職等及法官晉敘升等之規定。 三、增訂智慧財產法院書記處分科、分股之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四、智慧財產法院提存所改置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並定其官、職等。 五、智慧財產法院會計主任、統計主任之職稱均修正為主任。 六、智慧財產法院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增置專員,並定其官、職等。 七、智慧財產法院資訊室管理師職稱修正為資訊管理師。 八、智慧財產法院設法官會議;法官會議之組成、召開事項、議決事項及議決程序等事項,適用法官法之規定。 九、刪除法官會議主席及表決方式之規定。 十、刪除法官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庭法官配置變更方式規定。 參、本院研擬中之法案 一、破產法修正草案(名稱修正為債務清理法) 近數十年來我國工商業發展迅速,社會經濟結構與往昔不同,自24年施行迄今之現行破產法已不足適應社會需求及國際潮流。司法院乃邀學者專家組成破產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小組),參考聯合國國際破產模範法、歐洲倒產條約、美、英、法、德、日、瑞士等外國之立法例、國內外學說及實務經驗,採行工、商業會之和解、法院之和解及破產程序連貫進行之體制,除重新檢討和解、破產程序外,新增法人重整程序,另增訂公法人債務之清理程序,及外國債務清理程序之承認。新修正草案之內容已非「破產法」之名稱足資涵括,爰修正本法名稱為「債務清理法」,期能適應社會之變遷,配合經濟國際化及投資評估風險之需要,發揮維持經濟秩序及安定社會之功能,並迅速清理債務,謀求企業重生,確保人民權益。 二、刑事訴訟新制 本院於100年初成立「刑事訴訟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評估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以來有關刑事訴訟改革之成效,以進行遠程規畫。該委員會達成下列共識:(一)依「重罪、疑案」、「輕罪、明案」採取分流制刑事訴訟新制。(二)建構新上訴制度,第二審採事後審,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併採上訴許可制。本院據以確定修法基本原則,於101年1月成立「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啟動新一波的刑事訴訟改革,研擬「分流制刑事訴訟改革方案」及刑事訴訟上訴制度,以期建構因案制宜、妥速並有效率、嚴謹且具公義的訴訟制度。 三、提審法修正草案 提審法於24年6月21日經國民政府制定公布、自35年3月15日施行,嗣於37年4月26日修正公布全文10條,迄88年12月15日為因應釋字第392號解釋再修正部分條文至今。為落實憲法第8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人身自由保障之規定,本院於102年1月成立「司法院提審法研究修正委員會」,通盤檢討提審法相關規定,迄今已召開7次會議,完成提審法修正草案初稿,以強化人權保障。 四、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修正草案 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自52年4月25日公布,迄今已逾50年,隨著我國社會環境之變遷,跨國(境)犯罪日益盛行,實務上對於司法互助需求日殷,為因應全球化趨勢及跨國(境)犯罪衍生之司法互助需求,本院於102年1月間成立「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研修委員會」,通盤檢討現行「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之相關規定,以因應實務運作之需求。 五、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 為符合本院釋字第708號及710號解釋對外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收容措施之解釋意旨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人權之要求,本院於102年6月成立「外國人收容法制研議專案小組」,通盤檢討行政訴訟法與入出國移民法相關規定,將於行政訴訟法增訂收容之相關司法程序,賦予受暫時收容之外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有立即聲請法院審查決定之救濟機會,以強化人權保障。 六、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 為落實本院釋字第396號及583號解釋意旨,使公務員懲戒程序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對被付懲戒人予以充份之程序保障,本院將推動公務員懲戒法之研修,檢討公務員懲戒要件、懲戒權行使期間之限制,以貫徹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七、普通法院審理之公法事件劃由行政法院審理之可行性 隨著行政訴訟三級二審新制之建立,交通裁決事件已改由行政法院審理,本院為配合國家法制發展、社會經濟環境變遷,刻正研議普通法院審理之公法事件(如:選舉罷免事件及國家賠償事件),劃由行政法院審理之可行性。 八、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充分保障少年之健全成長,提昇少年司法人權,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人權公約之精神,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664號解釋,周全保障虞犯少年之權益,並配合及對應其他法律之修正,以保障少年及被害人於司法程序上之權益,完備少年司法制度,俾符實務運作需求。本院於102年3月成立「少年事件處理法研修委員會」,通盤研修少年事件處理法,以期完備少年司法制度,維護少年司法人權。 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修正草案 法官法於100年7月6日制定公布,配合該法為法官權利義務及人事事項適用專法之立法目的,爰「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各章節有關法官任用、研習及進修、保障等規範條文均應配合刪除或修正。另為因應「法院組織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之修正及制定,司法院刻正審酌業務需要、情勢變遷等因素,研擬「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司法人員人事條例與法官法及其授權子法內容,於條文牴觸或重複之處均應配合刪除或修正。 (二)現行各法院組織法內有關人員任用資格之規範,將全面檢視審酌後併案修正或增訂。 (三)配合各相關法規之制定及修正,並審酌業務需要、情勢變遷等因素研修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肆、結語 司法制度的變革,攸關人民權利義務甚鉅,須循序漸進,始能行穩致遠,除主事者應有前瞻的眼光、堅定的信念與決心外,更有賴各界的參與及支持。上開法案與 貴院職掌有關,更攸關人民司法受益權與人身自由權之內涵,尤待 貴院的鼎力賜教與支持,始能有成。 司法院戮力發展透明、公平、有效率、在地化的現代法制,實現保障民眾訴訟權益、值得信賴的司法。以上所提各項法案草案,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其次報告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預算凍結項目共32案部分。 貴院審議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對司法院主管預算所作預算凍結決議二項、對司法院所作預算凍結決議十三項、對最高法院所作預算凍結決議二項、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所作預算凍結決議一項、對司法人員研習所(102年7月1日改制並更名為法官學院)所作預算凍結決議二項、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所作預算凍結決議二項、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所作預算凍結決議一項、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所作預算凍結決議一項、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所作預算凍結決議三項、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所作預算凍結決議二項及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所作預算凍結決議三項,共計三十二項決議。今天奉邀列席報告,謹就上述各項決議報告如下: 壹、針對司法院主管之重大資本支出計畫連年執行率偏低,影響國家資源之有效配置,為加強預算之執行,爰凍結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相關經費30%。七項決議之說明 一、本院所屬機關各項重大工程計畫均已陸續完成採購招標程序並進入實作階段,各機關並均已加強對於代辦機關或監造單位之督促,爰本(102)年度執行進度預計將可大幅提升。 二、個案計畫進度檢討 (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司法人員研習所興建辦公廳室計畫:土建工程已於本(102)年4月19日竣工,水電及空調工程亦於本(102)年4月30日竣工,刻正辦理公共藝術品設置、內部裝修及設備採購作業等,預計103年7月可全部完工。 (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遷建辦公廳舍及檔證大樓計畫:該計畫業於101年7月完成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刻正由建築師辦理規劃設計作業,目前細部設計已初步完成進行審查中,並於102年7月2日向主管機關申請建造執照,俟完成該細部設計預算書圖審查後,即可辦理發包。該院已督促代辦機關依預定進度時程表嚴格控管期程,定期檢討工項進度,以期各工項依預定時程完成。 (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興建辦公廳室計畫:該計畫建築工程部分,業於101年8月13日舉行開工典禮,截至本(102)年8月底止,目前進行地上3樓版混凝土分區澆置,水電部分亦順利配合建築工程施作,預計103年7月完工。另專案管理單位為降低工程界面問題及控管時程,將持續追蹤管控施工、品管計畫書及相關契約所規定文件之核定進度,俾使主體工程能順利推動。 (四)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遷建辦公廳室及檔證大樓計畫:該計畫檔證大樓部分,業於100年12月29日開工,目前主體工程即將完成,現正進行裝修作業,預計於本(102)年10月全部完工;另遷建辦公廳室部分,亦於101年6月29日開工,目前進行地上3樓至5樓鋼柱、樑組立,預計於103年12月完工。 (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籌建臺灣鳳山地方法院辦公廳舍工程計畫:該計畫已陸續於101年3、4月間完成建築、水電及空調工程之發包,目前各項工程已開工,其主體工程目前進行地上4樓主體結構施工,預計103年7月完工。 貳、各審級法院對於最高法院刑事上訴發回更審終結案件,就可歸責於法官比例過高,顯示最高法院辦理法官之進修培訓及考核不彰,亦顯示高院對於法官裁判品質之控管有所不足。爰凍結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各分院「一般行政」預算20%。二項決議之說明 一、案件發回更審,實為二、三審法院沈重的負擔,最高法院自96年9月起,即致力改善三審案件發回之情形,對於判決理由未臻完備之二審刑事案件,在不影響判決結果及當事人權益前提之下,鼓勵法官秉持法律審精神,增補二審判決理由後自為判決。上開措施實施以來,有顯著成效,刑事案件之發回率以往始終高居40%以上,但自97年起,下降10個百分點成為33.10%,而後持續下降,至100年僅為18.67%,101年更達歷年來新低,僅為13.33%。 二、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各分院一直致力於裁判品質的提升,並使可歸責法官比率下降,持續辦理相關措施如下: (一)召開法律座談會,就有關法律歧見及疑難法律問題,舉行法律意見溝通交流座談會,深入研討。 (二)整理最高法院裁判意旨,分送各法院民、刑事各庭庭長、法官參考。 (三)邀請國內學者專題演講,以提供庭長、法官辦案及研究參考,並促進與法界人士之交流。 參、《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已於101年1月1日實施,然司法院至今尚未成立有關「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監督機制,也尚未制定該公約落實計畫及籌備國家報告之撰寫等相關業務。為使司法院首長更加重視該公約之落實,以符合立法院決議,爰凍結首長及副首長「特別費」之五分之一之說明 一、司法院人權暨性別平等委員會於101年2月4日成立,由本院秘書長擔任召集人,各廳、處、室主管擔任委員,並聘請學者專家擔任委員,合計13位委員,其中男性7位、女性6位。該委員會專責推動及執行CEDAW規定事項。 二、本院於101年8月8日以秘台性平字第1010022563號函請本院所屬各級法院及各廳、處、室配合辦理相關法規檢視工作,經檢視尚無不符合CEDAW之規定。 三、本院於102年7月9日召開本院人權暨性別平等委員會會議,並已規劃於主管之研習課程中安排納入性別意識、反歧視、多元文化等議題課程,提升司法人員性別平等權觀念及多元文化敏感度。 四、有關「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第2次國家報告撰寫計畫」部分,本院係依行政院秘書長101年11月1日院臺性平字第1010147927A號函辦理。派員出席「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第2次國家報告撰寫計畫(草案)第1、2次研商會議」、「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第2次國家報告機關分工會議」等相關會議,並撰寫「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次國家報告國外專家建議事項」之回應說明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第2次國家報告」相關事宜、配合辦理修正「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共同核心文件。 肆、為落實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精神,司法院應於所指定試行之地方法院,秉持起訴狀一本主義之精神及觀審員具表決權之模式進行模擬審判一年。爰凍結人民觀審制度推動預算五分之一之說明 因應 貴院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本院辦理之模擬審判以「秉持起訴狀一本主義之精神」及「觀審員具表決權」之模式持續進行中,詳細辦理情形如下表: 司法院辦理102年度人民觀審審判案件模擬法庭期程 日期 事項 地點 102/1/7 102年度第1場次模擬法庭-準備程序 士林地院 102/1/10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司法院102年度「推動人民觀審制度」預算協商決議:「為落實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精神,司法院應於所指定試行之地方法院,秉持起訴狀一本主義之精神及觀審員具表決權之模式進行模擬審判一年,爰凍結人民觀審制度推動預算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102/1/18 司法院函請士林、嘉義地院辦理模擬法庭應依上開決議意旨進行 102/1/22 司法院函請法務部轉知所屬協助依上開決議意旨辦理 102/1/29 依立法院102年1月10日決議辦理102年度第1場次模擬法庭 -選任程序及審理程序 士林地院 102/1/30 同上-審理程序及檢討會 同上 102/3/5 依立法院102年1月10日決議辦理102年度第2場次模擬法庭 -準備程序 嘉義地院 102/3/13 同上-準備程序 同上 102/3/25 同上-選任程序 同上 102/3/26 同上-審理程序及檢討會 同上 102/4/29 依立法院102年1月10日院決議辦理102年度第3場次模擬法庭 -審前會議 士林地院 102/4/30 司法院舉辦「審、檢、辯參與觀審模擬法庭心得發表會」 司法院 102/5/31 依立法院102年1月10日決議辦理102年度第3場次模擬法庭 -準備程序 士林地院 102/6/17 同上-選任程序 同上 102/6/18 同上-審理程序及檢討會 同上 102/7/8、22 依立法院102年1月10日決議辦理102年度第4場次模擬法庭-準備程序(1)(2)(3) 嘉義地院 102/8/5 同上-選任程序 同上 102/8/6 同上-審理程序及檢討會 同上 102/8/19 司法院舉辦「102年度審、檢、辯參與觀審模擬法庭第二次心得發表會」 司法院 102/9/27 召開「觀審模擬法庭評鑑報告發表會」 司法院 102/10/14、21 102年度第5場次模擬法庭-準備程序 士林地院 102/11/20 102年度第5場次模擬法庭-選任程序 士林地院 102/11/21 102年度第5場次模擬法庭-審理程序 士林地院 102/11/11、 12/2、16、17 102年度第6場次模擬法庭 嘉義地院 102/12下旬 司法院「102年度審、檢、辯參與觀審模擬法庭第三次心得發表會」 司法院 伍、鑑於司法院及其所屬單位目前針對出國考察計畫之審核通過理由不明,又102年司法院派員出國計畫預算中,包括「大法官赴歐洲地區考察憲法訴訟、公法爭議及人權保障等相關法制計畫」,但前往國家之一為希臘,與考察憲法相關業務之目的關係不明。爰此,凍結「希臘考察」經費之說明 一、本院已訂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並提出「司法院派員出國審核標準說明」,均置於司法院網站政府資訊公開區。 二、大法官為釋憲業務之需,規劃年度釋憲考察,或有應國外憲法法院、最高司法機關及學術單位邀請參加相關會議之情形,無論個人或以分別組團方式出國考察,均先擬提考察計畫,列明詳細行程及計畫概算需求明細,簽奉司法院院長核定後,始依該計畫執行。 陸、針對:(一)《法官法》所建立的個案評鑑制度,是人民制衡司法人員濫權的重要工具,然而依現行規定,有關「評鑑委員會」請求懲處依據不明確,嚴重違反法官法原先之設計。故要求評鑑委員會懲處依據應更為明確,司法院應於一年內提出修法,未提出前應凍結辦理法官評鑑經費五分之一。(二)鑑於法官法立法後,人民依舊對司法有高度不信任感,且現行錄音辦法係修訂於《法官法》尚未立法之時,該辦法並未考量人民依法請求法官評鑑之權利,司法院實應積極使人民了解法官評鑑制度,並制定更友善於人民之評鑑程序,現行法官評鑑之落實有待加強,爰此,凍結「司法業務規劃研考」經費之百分之三十。二項決議之說明 一、法官評鑑委員會為有效發揮評鑑功能,於第11次會議後提出「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建議表」。另為求個案評鑑標準一致性,爰個案審議時就法官法「情節重大」、「有懲戒之必要」之證明程度標準進行討論,惟考量評鑑結果對法官個人職位尊嚴乃至於司法公信力影響甚鉅,決定優先儘速完成正式收案之個案評鑑事件,並為兼顧各相關機關、團體、各界人士對評鑑制度運作之寶貴建言,特於本(102)年4月15日舉辦「法官評鑑制度及其運作論壇」,藉由此良性互動加強與法官評鑑業務相關機關、團體交流並了解其實務運作,作為日後辦理評鑑業務及建議修法之參考。 二、法官評鑑係藉由公平客觀之程序,對法官予以個案評鑑,並依評鑑結果為適當處理。法官評鑑機制啟動已逾1年,評鑑委員由審、檢、辯、學各方代表組成,其就個案評鑑須本毋枉毋縱,審慎查證原則辦理。經由具體個案審議經驗累積,並於舉辦論壇討論兼顧各相關機關、團體、各界人士對評鑑制度運作之寶貴建言,再為提出具體修法建議,定更能漸入佳境,提升評鑑效率,並使評鑑結果合情、合理、合法,貼近人民的法律感情,以使法官評鑑制度更為周全,達到人民制衡司法濫權之功能。 柒、法律扶助基金會是弱勢國民獲得法律援助,保障訴訟權益最主要的資源,但外界卻不易了解其運作。爰凍結其預算數百分之三十,俟將法律扶助基金會近三年所承辦之案件種類及其件數、辦案律師人數及其平均處理件數,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之說明 有關法律扶助基金會近三年所承辦之案件種類及其件數、辦案律師人數及其平均處理件數,說明如下表: 基金會近三年 扶助案件種類、件數及律師平均接案數統計表 99年 100年 101年 1.一般案件 24,601 24,334 26,005 2.消債案件 1,343 1,079 1,908 3.檢警案件 426 437 533 扶助案件量合計(T=1+2+3) 26,370 25,850 28,446 接案律師人數 2,075 2,143 2,190 接案律師平均接案數 12.71 12.06 12.99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捌、法扶會成立的宗旨係為了協助需要專業性法律幫助而又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之人民,予以制度性之援助,然該會2004年成立迄今,每年約有4成的經費花費在基金會本身的業務管理費用上,真正協助弱勢的法律扶助成本約6成,法扶會財務的運用顯然失當,尤其人事費用編列浮濫,當中的加班費、績效獎金以及高額的秘書長薪資實有需要重新配當,方能彰顯法扶會濟弱扶貧的功能,爰凍結「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預算30%之說明 一、基金會每年之經費分為直接成本及間接費用,直接成本係指服務民眾(含審查、扶助、法律諮詢等服務)之成本,包含扶助成本(律師酬金、訴訟費用、審查委員交通費等)、用人成本(專職律師、服務民眾之法務人員人事費)、服務成本(專職律師辦案費用、服務民眾之支出)。間接費用係指行政管理費用,包含用人費用(管理人員、行政人員人事費)、行政管理費用、資本門在內。102年度預算直接成本及間接費用比例為84.1%及15.9%。 二、有關基金會員工之任用,係依據基金會「人事事項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辦理。員工之各項人事獎金,分為年終獎金及考績獎金兩項,其總額以不超過基金會全體員工2.5個月薪資總額為限,現行獎金支給不超過2.3125個月。 三、基金會現行人事薪資制度,極易因薪資欠缺公平性導致人才流失,本院已多次促請基金會重新檢視與修正現有薪資結構,並提供相關資訊協助,要求基金會在不超過現有預算規模的換敘原則下,調整薪資結構之合理性及公平性,並加強人資管理之成本設計與彈性因應,以強化基金會服務品質。基金會目前已參考公務人員之薪俸制度,研擬修正該會薪資制度,並提送基金會第3屆第35次董事會決議通過該會薪資新制。目前刻正配合修正人事事項管理辦法、人事考核要點等相關規定,以利組織永續發展。 玖、法律扶助基金會自2006年起設有專職律師一職,然而高高屏地區卻沒有專職律師駐點服務,恐將影響弱勢族群的扶助品質。再者,司法院對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機制不足,監督審議經費亦有限,爰此,將「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經費凍結百分之三十,待司法院秘書長率法律扶助基金會等相關單位,針對如何對法律扶助基金會加強監督及經費審議,及專職律師駐點服務與定期扶助律師評鑑制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之說明 一、基金會已於101年12月22日成立「北部專職律師中心」,由總會於大台北地區招募8名專職律師,加以訓練並於足以獨立執行業務後,將派駐外地服務。 二、有關加強對基金會之監督與律師評鑑部分 (一)現有內部監督機制:置監事5人及內部稽核2人,不定期稽查基金會業務及財務狀況。 (二)現有外部監督機制: 1.本院設置基金會監督管理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監管基金會會務運作、各項法規研訂及財務狀況等事宜。 2.本院每年均由監管會執行秘書率員前往檢查基金會及其分會業務運作等相關情形。 (三)加強監督管理機制之研議方向 本院擬從增加業務檢查密度、調整業務檢查項目及方式、律師考核、績效評核、建置完備法規等面向研議加強監督。另將促請基金會儘速完成第三次律師評鑑,檢討現行制度缺失,以即時控管扶助品質。 拾、對於家事訴訟及非訟事件之司法救濟管道,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獲得更多元之諮詢、輔導、資源整合連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故民間團體一再要求司法院規劃、整合並提供家事服務,含必要之家事服務人力(包括社工、督導等人員之培訓費、人事費、業務費等相關經費)、場所及軟硬體設備。然司法院預算書中,「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下經費,並無說明是否提供對家事案件當事人相關服務內容。爰此,凍結「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經費之百分之三十之說明 一、貴院於102年4月16日三讀通過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19條之1:「少年及家事法院應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相關協助,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資源整合連結服務處所,於經費不足時,由司法院編列預算補助之。」「前項之補助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同法第51條規定:「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之地方法院亦準用之。」本條規定將於103年1月1日施行。 二、鑑於家事事件當事人或關係人,需要更多元服務,本院已促請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設置家事服務中心,服務內容包括提供社政服務、警政保護、法律扶助、就業轉介及其他社會資源轉介等服務。已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南投、花蓮、雲林、宜蘭、彰化、基隆、澎湖、屏東、臺中地方法院相繼設立家事服務中心。 三、本院已積極規劃研擬補助辦法及編列相關經費之概算。 拾壹、司法院100年度「司法業務規劃研考」編列1,482萬6,000元,但決算數僅1,185萬7,000元,101年度「司法業務規劃研考」編列1,631萬1,000元,但截至六月底僅執行161萬8,000元,執行率僅10%,102年度「司法業務規劃研考」,其中一般事務費、按日按件計資酬金,明顯浮編預算,爰凍結30%之說明 一、101年度「司法業務規劃研考」編列1,631萬1,000元,截至年度終了全年度執行數1,153萬2,585元,其中多項經費執行率達90%以上。 二、102年度編列「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項下「一般事務費」及「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經費,前者主要係「辦理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人員互訪、司法交流」、「推動法官法新制相關業務」、「辦理法案修訂、司法制度推動等各項交流活動」等所需一般事務性經費;後者主要係「編印法律常識」、「辦理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經費」、「邀請外國知名學者來訪」等所需出席費、講座鐘點費及稿費。 三、102年度「司法業務規劃研考」經費編列1,558萬2,000元,較101年度所編列之1,631萬1,000元,已減編約70餘萬元,本項經費已審慎檢討並予縮減編列,並無浮編預算之情事。 拾貳、102年度司法院「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編列1億4,671萬9,000元,其中各項行政業務所需研習、訓練業務檢討及座談編列223萬8,000元及各項行政業務督導編列182萬元,皆未有具體成效及辦理情況概要說明,顯有浮濫編列之虞,加上法官評鑑實施迄今僅成立三案,而懲處皆有高高舉起,輕輕放下之嫌,和民眾及社會期待有高度落差,為撙節政府財政支出,凍結15%之說明 一、「各項行政業務所需研習、訓練業務檢討及座談」編列223萬8,000元:主要係為加強職務教育及提供完整資訊,而舉辦本院暨所屬機關各項行政工作等研習、訓練及座談會,以增長行政人員智識,並提升行政效能。 二、「各項行政業務督導」編列182萬元:主要係因本院為全國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對所屬機關負督導之責,並藉由督導及考核各機關各項行政業務,有助於發現各法院問題、檢討缺失,並從中擷取優點,以提升行政效率。 三、為積極發揮法官評鑑功能,法官評鑑委員會除於本(102)年2月7日函請法官法第35條規定合法請求權人員或機關、團體,就人民陳請法官個案評鑑案件執行困難,未送評鑑原因及建議具體解決方案函復外,並於本(102)年4月15日舉辦「法官評鑑制度及其運作論壇」,針對調查權、具體標準等相關議題進行討論,並邀請各相關機關、團體、各界人士與會提出法官評鑑制度運作及相關法規修法之建議。 拾參、司法院102年度「其他設備」編列新增辦公桌OA隔板、電動訂書機及司法人員安全設備購置與維護計畫等設備購置費896萬3,000元。該採購計畫未詳細說明採購品項及數量,且101年度原編列1,534萬7,000元,但截至六月底止,僅動支284萬1,000元,執行率僅19%,顯有虛列預算之嫌,故102年度「其他設備」凍結30%之說明 一、101年度「其他設備」預算編列1,534萬7,000元,決算數1,524萬8,000元,執行率達99.35%。 二、102年度本院係本撙節原則編列「其他設備」預算共1,139萬2,000元,較101年度減編395萬5,000元。 三、為維持機關內業務運作順暢及安全維護,按年審慎評估機關內各事務性設備是否已達汰換年限且不堪使用狀況;對於新增設備部分,衡酌設備必要性及急迫性,102年編列設備汰換及新增預算1,139萬2,000元,包含: (一)汰換冷氣機、影印機、飲水機、碎紙機等設備287萬2,000元。 (二)新增辦公桌櫃等設備55萬3,000元。 (三)司法人員監視系統設備、門禁刷卡設備系統及主要出入口X光行李檢查儀等安全設備維護及購置經費796萬7,000元。 拾肆、為促使我國最高法院回歸法治國「終審法院」所應遵循的常軌,並具體落實憲法對人民訴訟權之保障,《法院組織法》有其急迫。故要求司法院應於一年內提出《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未提出前應先凍結司法業務規劃研考經費之五分之一之說明 一、本院已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最高法院增訂大法庭制度,並刪除現行判例選編制度,俾達促進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之目的,並於101年12月25日送行政院會銜,經該院102年3月28日院會討論通過,已於102年4月3日與行政院會銜函請貴院審議。 二、貴院就最高法院實務運作之疑義,本院說明如下: (一)本院訂有分案規定可資依循,違反分案規定者,倘構成法院組織不合法,得循上訴途徑救濟,且分案後亦有迴避制度可資救濟。 (二)最高法院自101年12月起,除二審宣告死刑案件外,具法律上重要意義或價值的民、刑事案件,均行言詞辯論。 (三)依法院組織法規定,評議時各法官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訴訟相關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係落實合議制度方法之一。 拾伍、為使最高法院首長更加重視立法院立法規範之落實,積極改造最高法院怠於言詞辯論、漠視立法之陋習,爰此,凍結最高法院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之30%之說明 一、最高法院101年度新收案件高達13,285件(民事事件5,753件、刑事案件7,532件),自101年12月起,除二審宣告死刑案件外,具法律上重要意義或價值的民、刑事案件,均行言詞辯論。 二、最高法院刑六庭於101年4月25日行辯論程序(於同年5月2日宣判);並於同年10月30日召開會議,決定就刑事二審宣告死刑之案件,一律行言詞辯論,並就具有意義的民、刑事案件行言詞辯論。嗣於101年12月3、24、26日及102年1月10、16、22、30日及2月5日由刑七庭就吳敏誠殺人、刑六庭就吳啟豪家暴殺人、刑二庭就陳昱安家暴殺人分別行準備程序、言詞辯論及宣示判決等。於102年2月6日及同年3月22日就「授權公務員」之重大法律爭議分別行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程序,並於同年4月12日宣示判決;同年5月29日由刑五庭就林于如殺人案件,開庭行言詞辯論,並於6月13日宣判;同年5月31日由刑九庭就邱合成、陳志仁擄人勒贖等罪,開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並於6月27日宣判;民事庭亦於102年3月26日就「履約保證書」之法律爭議,開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並於同年4月3日宣示判決。 拾陸、司法人員研習所預算書中,「研習業務」下之各項教育訓練,並無說明是否納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相關課程內容,以利司法人員檢視不符CEDAW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爰此,凍結司法人員研習所「研習業務」經費之五分之一,直至提出各項訓練納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相關課程之規劃內容,始得動支之說明 研習所於本(102)年度規劃辦理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專題班次6班、相關課程計39班,約可提供2,000人次參加,謹說明如下: 一、「CEDAW法規檢視研習會」1期:由司法院暨所屬機關承辦法規檢視業務之主管及同仁參加。 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研習會」4期:分別於北區、中區、南區及東區辦理,北區場除同步辦理遠距教學外,並錄影製作線上教學,以利司法同仁上網線上學習。 三、「性別平權業務研習會」1期:由各級法院庭長、法官參加。 四、視研習性質於班次課程中辦理CEDAW相關課程,全年度共計39班次,研習人員包含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之法官及司法同仁。 拾柒、近來發生民眾譏為「幽靈駕駛」的荒謬判決,致使民眾不斷質疑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裁判品質,嚴重影響民眾對法官裁判公平的可信度,爰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判業務」經費凍結30%。四項決議之說明 一、刑事庭過失致重傷案件,承辦之刑事法官於審理後,對車禍係由何人駕駛肇事,本於審判獨立精神,依證據裁判主義及無罪推定原則,於審酌證據後所為判決結果不同,僅為少數之特殊個案。 二、該案判決均已定讞,當時車上之二名被告均獲判無罪,對此不符社會期待之結果,深表遺憾。然當事人仍可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審酌是否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予以救濟。 三、個案審判獨立精神仍應予維護,惟為避免同審級裁判歧異情形發生,已促請庭長、法官妥適審判,提昇裁判品質,以符社會大眾對司法裁判品質之要求,強化民眾對司法審判之信心。 拾捌、新北地方法院(原板橋地方法院)法官會議竟不顧司法院之反對,同意案件未審結之法官內部轉調,明顯失當;從事司法改革慢如牛步,然辦理更名新北地方法院卻急如星火,明顯不符民眾對於司法改革之期待,凍結「一般行政」30%之說明 一、為避免再發生法官遇到複雜案件即申請轉調的情形,新北地方法院深切檢討採取下列改進措施: (一)修訂明確的內部調動標準。 (二)加強溝通。 (三)妥速審結。 二、新北地方法院「一般行政」預算主要為人事費及辦理各項司法行政業務所需之費用,100年度及101年度該計畫決算執行率分別達97.30%及98.57%,均依業務需要覈實編列,倘凍結30%,將嚴重影響各項業務之推展。 拾玖、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之綠色採購方案自92年起實施以來,截至100年底尚有7家地方法院未達綠色採購成效預期目標,宜積極改善之。為促使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提高綠色採購比率,爰就其本年度續編遷建計畫經費凍結30%,以為警惕,俾能積極達到節能減碳及永續發展目標。二項決議之說明 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積極改善環保採購比率不足問題,電器設備、文具用品等已要求優先採購綠色環保標章產品,101年全年度綠色採購比率已達95.81%,符合預期目標90%,本(102)年截至8月底綠色採購比率亦已高達99.84%。 二、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自100年度10月份起以採購環保再生紙替代其餘用紙,印表機、普通紙傳真機等辦公事務機器均以具綠色環保標章產品為優先,101年全年度綠色採購比率已達97.36%,本(102)年截至8月底綠色採購比率亦已高達99.25%。 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興建辦公廳室計畫業於101年8月13日開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遷建辦公廳室及檔證大樓計畫,檔證大樓部分業於100年12月29日開工,遷建辦公廳室部分亦於101年6月29日開工。前揭二項計畫預算凍結,恐造成施工進度延宕及違約問題。 貳拾、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承審前嘉義地檢署檢察官詹昭書涉嫌收賄貪瀆案件,一審卻遭新竹地方法院判決無罪,僅認為詹種種行為只是品行不端,貪圖小惠小利,判決詹無罪,被告甚至希望檢察官不要上訴想申請復職,如此離譜判決,嚴重背離社會期待。顯示新竹地方法院辦理「審判業務」成效不彰,「審判業務」項下經費凍結30%之說明 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直致力於裁判品質的提升,辦理相關措施如下: (一)召開轄區律師座談會,就有關法律歧見及疑難法律問題,深入研討。 (二)邀請國內學者專題演講,以提供庭長、法官辦案及研究參考,並促進與法界人士之交流。 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至101年刑事新收案件呈逐年上升情形,刑事遲延案件大幅減少,顯示裁判品質的提升,已顯現成效。 三、關於檢察官詹昭書涉嫌貪瀆案件,新竹地檢署已於101年10月25日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四、本項工作計畫編列項目均為辦理審判業務所需之費用,如郵務送達費、通信費、調查證據旅費、鑑定費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已確實檢討編列預算。 貳拾壹、結語 以上謹就各項決議提出簡要報告,為免影響業務推動及預算執行,有關貴院審議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對司法院主管預算所作預算凍結三十二項決議,請惠予同意動支。敬請 各位委員鼎力支持,多多指教。謝謝! 主席:報告委員會,現在處理議事錄。 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現在請臺北地院吳院長報告。 吳院長水木: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很榮幸代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向各位報告「立法院審議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事項、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有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辦理情形,深感任務重大。承蒙各位委員熱心指導與鼎力支持,司法業務始能日益精進,不斷革新開展,在此謹致由衷的謝忱與敬意。現就大院審議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事項之各項辦理情形,向各位委員提出簡要報告,敬請 指教。 一、決議事項部分: (一)退休人員之年終慰問金: 本院102年度之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依據大院審議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及「101年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辦理,以「支領月退休金(俸)2萬元以下的退休(伍)人員或遺眷;及因作戰演訓或因公成殘、死亡軍公教退休(伍)人員或遺族」為發放對象,102年度法定預算數62萬4,000元,實際支付57萬0,286元。 (二)員工上下班交通補助費: 依據大院決議辦理,將102年度編列之上下班交通補助費1,349萬3,000元全數刪除,故本年度未編列,爾後亦不再編列。 (三)政策宣導經費: 本院係審判機關,未辦理政策宣導業務,亦無置入性行銷方式執行政策宣傳。爾後有如有此類業務與經費將依照大院決議辦理公開並於預算書內妥適表達。 (四)委託研究費: 本院並無委託研究費。 (五)水電費: 依據大院決議辦理刪減3%,預算原編2,138萬2,000元,刪減64萬2,000元,法定預算數2,074萬元,截至本年度8月底止實際執行1,209萬0,113元。 (六)文康活動費: 依據大院決議辦理,將每人標準調降為2,500元,預算原編數488萬1,000元,刪減170萬3,000元,法定預算數317萬8,000元,截至本年度8月底止實際執行195萬1,205元。另文康活動之實施係依大院決議及行政院核定之「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七)國外旅費、大陸地區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 本院無編列國外旅費、大陸地區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 (八)特別費: 依據大院決議辦理刪減25%,預算原編16萬2,000元,刪減4萬元,法定預算數12萬2,000元,截至本年度8月底止實際執行4萬2,030元。 (九)補助公務人員協會經費: 本院無編列補助公務人員協會經費。 (十)公務車輛汰換: 本院公務車輛汰換之年限及里程已依大院決議標準辦理,預算原編汰換大型警備車1輛及勘驗車2輛共494萬元,刪減勘驗車1輛59萬5,000元,法定預算數434萬5,000元,分配於9月及11月,故截至本年度8月底未執行。 (十一)委託辦理: 依據大院決議辦理刪減10%,預算原編92萬2,000元,刪減9萬2,000元,法定預算數為83萬元,截至本年度8月底止實際執行7萬2,520元。 (十二)各項養護費及設備費: 本院各項養護費及設備費已依大院決議辦理刪減,預算原編2,705萬元,刪減151萬8,000元,法定預算數2,553萬2,000元,截至本年度8月底止實際執行987萬5,709元。 (十三)對國內團體捐助、各項補助及獎勵金等: 本院無編列對國內團體捐助、補助及獎勵金等預算。 (十四)工程管理費完整揭露: 本院102年度無編列工程管理費,往後如有此項經費將依大院決議辦理完整揭露。 (十五)不休假加班費、休假補助及子女教育補助費: 依據大院決議免予刪減,本院不休假加班費102年度法定預算數2,806萬4,000元,截至本年度8月底止實際執行575萬0,590元。休假補助102年度法定預算數1,917萬7,000元,截至本年度8月底止實際執行1,193萬9,727元另子女教育補助費係行政院統籌編列科目,截至本年度8月底止實際執行729萬5,130元。 二、司法院主管事項: 本院102年度歲入法定預算數14億1,422萬1,000元,截至本年度8月底止預算分配數9億4,737萬元,累計執行數8億5,098萬8,530元(含實收數8億4,607萬7,724元、應收數491萬0,806元),短收9,638萬1,470元,執行率89.83%,主要係民事訴訟費收入較預期減少。本院已依大院決議積極辦理,努力達成,執行率近9成。 三、非本院辦理事項部份: 有關國營事業績效獎金、生育給付等之依據、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部會機關派任至財團法人編列之公關費等、評估財團法人繼續存在之正當性與效益、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傳媒購併案、中央政府償債計畫、地方財政再生基金之設置及退休軍公教人員之照護非本院主管事項,爰不予說明。 以上,謹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關立法院審議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辦理事項之簡要報告,敬請 各位委員多多指教。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 首先請廖委員正井質詢。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來本席以為臺北地方法院以及高等法院的各三位女法官可能會捲入這個風暴,可是沒想到她們的智慧發揮得淋漓盡致,也為我們的社會上了一個非常好的法治教育,所以本席在這裡認為你們有高度的智慧讓法院沒捲進去這次的風暴,真是很高明。另外,這次行政院院長打了電話給司法院院長,說明要一起檢討這次監聽的問題,是不是?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對。 廖委員正井:你們現在準備如何做? 林秘書長錦芳:這部分要說明的就是,行政院和司法院想就監聽的制度本身作檢討,因為從96年以來,在監聽的執行結果方面,各法院在核准監聽的比率上不太一致,還有一項在我們看來也很值得改進的是,有關於監聽完畢以後通知受監聽人方面,這部分在我們看來也是需要改進的地方。從實務上執行的經驗來看,制度上是有待彼此相互切磋改進的。 廖委員正井:按照你們法院訂定的「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得很清楚,當檢察官聲請的時候,你們要確實審查,對不對? 林秘書長錦芳:對! 廖委員正井:後面還有一句話,且要隨時監督其通訊監察的執行情形,對不對?你覺得就這次的監聽,有何可檢討的地方? 林秘書長錦芳:因為我不是這個個案的承辦人,而且這個通訊的事情是機密的,加上我們也沒有去調卷來看,所以這次監聽的程序事項,我沒有辦法在這裡回答委員的問題。 廖委員正井:本席覺得你這樣做不對,你們的院長都已經在壹週刊講得很清楚了,你竟然還不知道?你是院長的秘書長耶! 林秘書長錦芳:院長回答的部分我昨天有聽他說明,他是指對通案而言。 廖委員正井:本席告訴你,吳院長那天有聽到本席的質詢,你看院長講的和本席那天說的完全一樣嘛!法官碰到特偵組就如何?就OK嘛!所以那天也談到,你們核發與特偵組的監聽票達到97%,特別高嘛!今天賴院長也說到,法官因為認為特偵組的素質比較高,所以就馬上核發監聽票,結果沒想到特偵組反而搞特權,搞出一大堆問題出來,你看看!今天院長也講得很清楚啊!你都沒去看,你要隨時注意!我看了一下,院長講的都是我們現在發生的問題所在,法院遇到特偵組的聲請案就馬上核發監聽票,所以特偵組就為所欲為。院長講得很清楚,監聽不能浮濫,還在裡面說明必須是最低本刑三年以上的案件才可以監聽,而且必須是以其他方法蒐證後已經很罪證確鑿才可以監聽,並不是先監聽到有證據才開始辦案。你看院長講得很對呀!的確要到了已經是最後手段都不可以後才可以核准呀!所以本席剛才講,你們已經訂了個規定說要確實審查,但從這個案件就可以看出沒有好好審查。 林秘書長錦芳:這個…… 廖委員正井:連立法院總機都可以監聽,這就表示你們根本沒有好好去審查。如果有審查,就不可能發給他嘛! 林秘書長錦芳:就個案的部分,我實在是沒有辦法回答。 廖委員正井:本席現在不是針對個案。 林秘書長錦芳:通案的話是應該這樣做,沒錯。 廖委員正井:接下來院長又說,怎麼一個他字案可以監聽?他批評得很好,應該是偵字案才可以監聽,怎麼他字案可以監聽,怎麼會這樣核發呢?本席要說的是,這個事情今天會造成這樣,法院沒有責任嗎?當然有責任!你們當時如果不同意的話,今天就不會發生監聽立法院這件事情。所以你們院長講得很對,講得非常非常好,每一個地方都講得清清楚楚,這就是你們胡亂核准監聽的後果。今天很多的院長都在這裡,你們自己訂的注意事項也規定得很清楚,要確實審查,而且要隨時監督其執行情形,如果你們有隨時監督的話,會發生這樣的事情嗎?會發生監聽一個月都是空白的嗎? 另外,本席看到中正大學每年都做的滿意度調查,你們有看到吧?本席不知道你們看了沒有。今年上半年度對司法不相信的部分居然超過八成,是80.4%,從民國97年以來,這只比100年上半年的81%稍微低一點點,可是也是次高的,不相信法官審理案件的比率居然達到八成多,你作何感想? 林秘書長錦芳:這是我們也要檢討的地方。不過因為媒體經常這樣地報導,勢必影響人民對司法的觀感。 廖委員正井:你不能把責任推給媒體啊! 林秘書長錦芳:所以我說…… 廖委員正井:媒體都坐在這裡,會跟你抗議喔! 林秘書長錦芳:所以我說我們也要檢討,但媒體的影響也是其中之一。 廖委員正井:你看這個不滿意度居然不降反升,這幾年來,只有比100年上半年稍微好一點點,也是爛的。這個調查是每半年做一次,你有沒有看到這份資料呢? 林秘書長錦芳:有。 廖委員正井:你們有沒有在你們的內部會議檢討關於這點呢?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對於各界的指教都會虛心地檢討。 廖委員正井:為什麼人民會對法官審理案件的公平性產生質疑?基本上,本席個人有深切的感受,覺得高院的法官比地方法院的法官真的是高明一些,這一點本席還是要肯定的,我們不能一竿子打翻一船人。但是為什麼人民會對法院的公正性產生質疑,這個我們還是要檢討。 本席剛才有提到,人民的秘密通訊自由是非常可貴的,總統請我們立法委員吃飯的那天,他再三地說他在2008年5月20日總統就職典禮時,一再宣示絕對不能浮濫監聽。他那天和我們立法院說得很清楚,誰越過這條紅線就辦誰,所以本席希望你們回去一定要對所有人說明。法院是把關的,檢察官是辦案的,他會便宜行事,就像你們賴院長說到的,先監聽再來找證據,但你們法官是把關的,照你們的規定你們要確實審查,就像這次的案件,要把它的對象、處所、電話號碼、還有執行期間及方法都載明,如果你看到處所,你會不知道是立法院的總機電話號碼嗎?況且那是立法委員柯建銘,你看到柯立法委員,你就要特別慎重了! 至於賴院長講到最後對立法院的這段話,本席就不要唸出來了,他講得非常對呀!這篇文章講得很好啊!今天很多院長坐在這裡,他們的法學素養都很好,但是人民的祈求是如何?本席今天倒是要很肯定院長,雖然今天中國時報有許多法界人士批評他,「法官不語」,可是本席覺得寫出來很好啊!讓我們看到一個很真誠的賴院長,講出人民的聲音,很好呀!如果不去檢討,如果不講出來,還是這樣啊!所以那天本席質詢吳院長,他有聽到啊!沒有想到當初便宜特偵組,結果發生這麼大的紕漏出來,這就是沒有好好嚴格地審查嘛!再加上中正大學的調查結果,應該是越來越好,結果卻越來越差,本席希望這些院長既然都坐在這裡,真的回去要好好地檢討,我們絕對不能誤殺一人,寧可錯失都沒有關係,要有這樣的心態。 在這裡,本席還是要給你們臺北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的各三位女法官鼓勵,雖然她們受到這麼大的壓力,但是本席覺得她們對我們社會是正面的,她們講的內容對整個社會的法律教育真的非常好,本席非常肯定。因為本席有看到電視及媒體的報導,不管是地方法院審判長還是高院審判長,都一樣講得非常好。本席那天就是以她這句話「勸和不勸離」來勸總統以和為貴,立法院都是以這樣的心態,和審判長講的道理一樣。 基本上本席沒有責備法院,本席覺得我們這次的法官表現得非常好,非常公正。但是這次中正大學的民調資料出來了,本席也覺得院長講得非常好、非常符合民眾的要求及需要,所以我希望你應該把這個好好交代下去,在你們的內部開會時要說明。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宜臻質詢。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整個司法的事件真是紛紛擾擾。請問秘書長,在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三一號解釋裡,針對法院在通訊保障及監察中扮演的角色,你知道為什麼要讓法官來扮演一定的角色去作審查嗎?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通訊監察影響到人民的通訊自由,而這是受憲法保障的權利,所以這個權利當然要由中立的法院來…… 吳委員宜臻:所以,這表示在某個程度是期待法院能扮演我們當事人人權權益的最後守護者,對不對? 林秘書長錦芳:對! 吳委員宜臻:可是說實話,有關針對黃世銘和特偵組核發監聽票這件事情,我們一直都不願意去檢討關於法院的角色。然而這一路走來,也該去面對了,根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三一號,法院的角色在整個制度中是否應該更積極?還是它原來設定的角色有錯誤? 其實在9月30日爆發特偵組監聽立法院這件事情之後,剛好今天臺北地院的院長也在場,當時臺北地院的賴庭長,好像也包含院長,都有對外的新聞表示說,因為涉及到偵查不公開,而且時間緊迫,為免打草驚蛇,所以法官只能依照法定要件審查。但何謂法定要件?看起來在這個案件來是聽不清楚、說不清楚,也看不清楚。你可以說明到底何謂法定要件嗎?臺北地院說是按照法定要件,何來法定要件呢?我們從監聽國會這一部分,看起來是連相關的事證都沒有去調查;連監聽的對象都沒有好好審查。你知道這件事情嗎?如果你不知道,本席就直接請臺北地院的院長上台,要是你不介意的話。 吳院長,本席希望你們好好去檢討你們的法定要件,因為臺北地院的收案量是最大的,而且特偵組的監聽票是你們核發的,對不對? 主席:請臺北地院吳院長答復。 吳院長水木:主席、各位委員。是。 吳委員宜臻:你覺得你們審查的所謂法定要件、你在新聞裡面說的法定要件是什麼? 吳院長水木:法定要件是指根據「通保法」的規定,必須要審查聲請監聽的罪名是不是對的,另外它裡面的通訊監察書要記載的譬如說對象、處所、理由等這些…… 吳委員宜臻:光就一個監聽的罪名是不是對,在這件案子裡,大家都在質疑,包含核發關於柯建銘委員那張從5月15日開始的監聽票,上面表示監聽的對象為吳健保等人,何來所謂的貪污治罪條例? 我們今天要去討論的,就是特偵組及地檢署司法警察他們所聲請的通訊監察書,你們法官到底有沒有就其聲請案件的內容有沒有符合所謂的最後手段性作審查?在本席看來,你們都沒有喔!事實上在本席看來,法院現在真的其實是特偵組的橡皮圖章。因為從前些天幾位委員的質詢中我們知道,法院就特偵組監聽票的核發率就高達97%,而一般的案件,法院核准率其實也高達83%,這樣你們不是橡皮圖章嗎?所以,本席今天畫了一個天平,本席在想,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三一號其實是希望我們的法官能扮演更好的角色,可是大法官會議太抬舉我們的法官、太抬舉我們這個法院的守門人了。我們現在把監聽放在最重的這個部分,為什麼?因為:唉呀!有犯罪無所謂啦!手段再差再爛都沒關係!違憲違法都無所謂!侵害人權都沒關係!反正你看結論,就是破獲了毒品;就是破獲了槍枝的工廠;就是破獲違反證券交易;就是破獲了司法的關說。我們的天平是有問題的呀!所以大家都甘於當做橡皮圖章地蓋上印。你有沒有覺得我們針對通訊保障監察這件事,是不是應該賦予第一審即事實上審查的法院,要求他們要有更實質的審查?在基層的法官方面,對此有任何問題嗎?你們在各地的地方法院有問題嗎? 吳院長水木:事實上,通保法的監聽,首先當然要符合要件,剛才委員提到,為何特偵組在這部分會高達97%?因為特偵組具有一項特殊性,其所偵辦的案件幾乎都符合通保法中的法條要件。其次,監聽下來…… 吳委員宜臻:特偵組所偵辦的都符合通保法要件? 吳院長水木:會聲請監聽的。 吳委員宜臻:那我就看不懂了。現在柯建銘的案子裡,有哪一點符合通保法所規定的要件呢?這其實是雞生蛋,蛋生雞的因果問題。我也發現你們在審查時續聽的核准率達88%。本席核對過特他字六十一號的爭議案件,發現當中有很多電話號碼在第一次核發監聽票後,續聽、續發部分又另外擴及兩、三條的新線,請問新掛的線可以續發嗎?這點你們在實務上並沒有講清楚,到底有多少監聽是潛藏在續聽與續發中?說不定所有證物都不需要檢附,就以第一次所核發的通訊保障監察書為主,以原來的監聽票與案號內容為主,所以,到底有多少漏洞是大家所不知道的?你們居然這樣縱容,只因為他們是特偵組!是嗎? 吳院長水木:不是這樣的,他的聲監…… 吳委員宜臻:院長,你不需要幫特偵組講話,我們想釐清的是,基層的法院到底該怎麼當守門員?將來制度還要如此寬鬆嗎?你們打算如何進入實質審查?依法,你們必須於24小內核發,但24小時會不會太少?甚至是有困難的?如此,又當如何改革?可不可能先區分成緊急部分,這是可以先聽的,並於24小時內先核發暫時或緊急監聽票?之後再於一定時間內,如三天或幾天內進行審查,這樣才可以知道其監聽的實質內容是否符合手段性,不知院長以為如何?這項制度地方法院有無可能再重新調整?這樣基層法院審查起案件來,也能比較有空間。 吳院長水木:經過這次事件,依我個人淺見,我認為我們一定會深切檢討…… 吳委員宜臻:我現在講的是制度的可能方向,地方法院會不會覺得這樣比較好?或者是比較可行? 針對特偵組的聲監核發,我認為你們應該進行清查,不要到時候又由國會清出來,證明不只特他六十一號有濫發監聽票問題,屆時臺北地院真是情何以堪!否則,你們不僅門戶洞開,也辜負了大法官第六三一號解釋文希望法院當守門員的用心!這件事非常嚴重,我建議你們針對監聽核發,尤其是特偵組的監聽核發好好進行清查與瞭解,弄清楚到底過去是怎麼辦的?怎麼發的?是不是真如特偵組所說的,只是速度特別快、件數特多,也都核准了?為什麼會來不及?是因為特偵組騙你們?他們說很重大,所以這不能講,那不能講。其實你們真的很想介入,卻無法實際審查?或者根本就是臺北地院的法官偷懶,都不審查?反正特偵組的都是上意、都是政治任命,加上總長指定,而且是同期期別差不多的學長、學姐,彼此間具有倫理關係,所以就蓋了!這些回去可以查清楚嗎?請務必瞭解一下。 吳院長水木:是。 吳委員宜臻:謝謝吳院長。 針對稽核監聽的制度而言,法院組織法針對監聽規定,核發機關包含法院,或偵查中的檢察官應有隨時檢查監督稽核制度,該項制度在最高檢與司法院各有一套系統比對,對不對? 林秘書長錦芳:對。 吳委員宜臻:有些事情不查不知道,查了以後又覺得很無力。秘書長,這兩套系統的比對,是把監聽票上所核發的票號、電話號碼分別輸入,對不對? 林秘書長錦芳:對。 吳委員宜臻:不管警政署、調查局會在機房掛線,當他們key進號碼後,再把電腦所跑出的數據匯出,你們再key入比對系統中,對不對? 林秘書長錦芳:對。 吳委員宜臻:我知道警政署有監聽設備,連海巡署、調查局也有,但如果在機房裡所匯出的檔案槽暗藏沒有監聽票的部分,或擴線的監聽部分掛在另外一槽,或者藏在根本不需要匯入、輸出的地方,那麼此項稽核制度等於空談!你們太相信執法者都不會違法,也不會在執法過程中,為了其他目的而逾越了法律授權與監聽票所允許的範圍!這制度是有問題的!原本不問還好,我還以為司法院與最高檢都有稽核制度,但事實上一切卻是在掛線的機房裡自動完成。像監聽立法院的電話,從機房掛線後,自動從電信機房跑出去,並核對所核發的部分,以致額外掛線、擴線、其他竊聽等不法手段,通通會自動完成。從表面上看,似乎沒有人為介入的可能,但事實並非如此。因為從掛線的機房到電腦稽核系統間是有問題的,所以你們建置這套制度並沒什麼用。相信秘書長也很清楚,在實務上,無票監聽的太少了,這點特他六十一號正是標準典型,正是最好的法治教育!一張票吃到飽,一張票掛到滿,一張票就可以不斷擴,甚至用一張票監聽時,還會夾帶兩、三線,去監聽不一定與案子有關係的人!從實務而言,要找到沒有票號的案例是少之又少,真有的話,鐵定是在打瞌睡,或在案件移送過程中漏了。你們採行這種稽核制度,再期待法院,或由所聲請的票去比對系統,再用票號來對應監聽號碼,但這根本是沒有用的! 林秘書長錦芳:不是這樣的。法院會依照通保法與施行細則規定來看執行情形,而委員所講的,則是線上監督,這是其中一種。 吳委員宜臻:你們有去查嗎? 林秘書長錦芳:有,另外一種是派人監督…… 吳委員宜臻:你們有派人去機房隨時抽查? 林秘書長錦芳:有,我們有…… 吳委員宜臻:秘書長說核發監聽票後,會派人到機房抽查,那麼特他六十一號又是什麼情形?暫且不說5月15日那個與柯建銘有關的案子,我想知道你們就特他六十一的哪個案件派人去抽查過?特他六十一號已經吃到飽,擴出那麼多的監聽來,在這一年半至兩年的時間裡,臺北地院有哪位法官曾經為此到機房去看過? 吳院長水木:報告委員,臺台北地院沒有特他六十一號…… 吳委員宜臻:我說的是由此所衍生的監聽票號,你們曾為了哪一張票去抽查過? 吳院長水木:我們的資料只有聲監的號,特他是檢察官的事…… 吳委員宜臻:我知道,你們有沒有去看過?有沒有瞭解過?為了特他六十一號所核發的聲監票號,你們有沒有去看過? 吳院長水木:這個我可能要再瞭解一下。 吳委員宜臻:實務上法官真的會去抽查嗎? 吳院長水木:有。 吳委員宜臻:不要欺騙!有嗎? 吳院長水木:有! 吳委員宜臻:多久去一次? 吳院長水木:多久?是不定時的。 吳委員宜臻:不定時?欺騙人!一年去一次,去巡視一下,看個機房而已!多久去一次?你手上發的票就不止那幾件了!多久去一次?不要欺騙啦,大家都在實務界,都瞭解的,你告訴我們,不要因為是詢答就這樣,你只要把這個講完就好。院長,不要為了這個制度把自己扯進去,沒有就沒有,有就有。 吳院長水木:有,臺北地院去了8次。 吳委員宜臻:一年? 林秘書長錦芳:目前有紀錄的部分,實施通保法之後到102年9月間。 主席:通保法什麼時候開始實施? 吳委員宜臻:大法官會議解釋認為通保法實施後法院應該介入,到現在只有抽查8次,好,這樣我們就知道了,實行多久了才抽查8次,我們知道這個數據就好了,你們不要把自己涉入,我們再從制度面來檢討。 這是我們今天最痛心的,在這個天平上,法官真的把自己看輕了,本席希望法官在這個部分千萬不要變成橡皮圖章,大法官會議解釋第六三一號,從人權發展保障、憲法制度來看,從來沒有要把法官變成橡皮圖章,司法院的查核系統也不應該變成校稿員,也不是變成電腦抽查員,不是這樣子,我們要的是實質去審查,要不然就會重蹈覆轍,特偵組的對象還只是針對政治人物,老百姓在通訊監察保障及通訊自由的部分一樣是有問題的,本席認為這個制度真的要檢討,我們要認清事實,法官真的把自己看輕了,現在都是認為有查就好了,有查到案子更好,管他手段如何,我覺得這樣是不行的,我希望法院能從制度面去好好重新檢討自己的角色。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惠美質詢。 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方才吳委員宜臻提到稽核制度的部分,有關監聽票的抽查,從實施通保法至今,臺北地院一共抽查了8次,請問秘書長,其他法院的情況呢?你們這套稽核制度是誰去稽核?用什麼職務名稱去稽核?多久稽核一次?這部分有沒有制度化?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這是依照通保法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的規定,除了線上監督外就是派員監督,由法院…… 王委員惠美:去多久?怎麼抽查的? 林秘書長錦芳:法律規定是法院就偵查中之案件「得」隨時派員或利用電子設備監督…… 王委員惠美:得?我要不要請在座法院的院長上台來回答一下他們抽查的次數?臺北地院抽查8次了,其他法院呢?就請他們一位一位上台來報告到底稽核了幾次。 林秘書長錦芳:委員,我這裡有一個統計數據。 王委員惠美:不要為難各法院的院長了。 林秘書長錦芳:從統計數據就可以看得出來。 王委員惠美:好,那就請你說明清楚。 林秘書長錦芳:法院派員到建置機關執行處所…… 王委員惠美:什麼樣的職務可以去做這個工作? 林秘書長錦芳:法官,都是由法官去做的。 王委員惠美:你們是用輪值的方式還是固定專案的方式? 林秘書長錦芳:這由各法院內部自行決定。 王委員惠美:對啊,所以我覺得你們都很沒有責任,如果某法院的院長特別不care這種事情,當然就隨便掛線了,對於檢察官提出的監聽聲請當然都會蓋章啊,司法院本身對此沒有制度化嗎?是不是可以利用這次出了狀況的機會,請你們通案去弄個制度出來,有個制度存在,各法院至少有遵循的依據,可不可以嗎? 林秘書長錦芳:有關制度面的執行方式,我們會去檢討。 王委員惠美:請你把各法院處理的相關資料提供給本委員會,讓本席瞭解你們的機動性到底夠不夠高。 林秘書長錦芳:好。 王委員惠美:另外,今天有關賴院長的新聞刊得滿大篇的,風風雨雨,妳身為他最大的幕僚長,他有沒有託妳來澄清什麼? 林秘書長錦芳:沒有,院長已經透過幕僚在報紙上表達過了。 王委員惠美:可是我覺得你們的澄清是前後矛盾!他透過幕僚澄清沒有接受專訪,如果他沒有接受專訪,那刊物上寫的是什麼?他們是問誰?報上刊登「院長表示不知道對方是記者」,這是不是說如果對方不是記者就可以講了?我覺得這很重要,也很嚴重,所以這部分也請司法院讓院長盡早澄清,為了監聽風波及關說案已經掉了一位部長了,後續不知道還要折損幾個人,不要因為這個事件講不清楚,就讓我們身分超然的院長,及其兼任大法官的公信力又受到大家的質疑,可不可以? 林秘書長錦芳:我回去轉告院長。 王委員惠美:喔,跟你沒有關係?唉! 另外,江院長與賴院長表示要對檢察官做嚴格的審核,本席認為這是球員打假球,現在裁判又來配合,球員找裁判說修法的規則,你們未來是要更嚴格還是更寬鬆? 林秘書長錦芳:當然是要讓制度更加完善,一方面不要損害到偵查,另一方面能夠保障人民的通訊自由,能夠雙贏是最好的。 王委員惠美:你們要更嚴還是更鬆? 林秘書長錦芳:這要從執行面來看,在各法院執行上的歧異性,希望能夠達到一致的標準,例如監聽結束後的通知方式,一定要落實,要從這部分先做起。 王委員惠美:要落實,不要再有錯誤了,不要再搞得雞犬不寧了!本席認為光是你們兩院還不夠,應該廣納各界的意見。 林秘書長錦芳:對,這就是在成員裡…… 王委員惠美:把專家、學者及外界的聲音都納入,你們才能訂定出兼顧人權保障的監聽制度。 林秘書長錦芳:委員講得對。 王委員惠美:正所謂當局者迷,這個部分我要拜託妳,其實本席認為修法的部分還不是那麼的急迫,反而是要先落實現有的法令,妳看你們監聽的對象就不符合,明明是監聽柯建銘,監聽到最後變成監聽立法院了,特偵組胡亂聲請監聽,法官也配合,聲請單上明明就寫立法院,你們居然還會准許,為什麼會這樣?聲請的監聽票上不是會寫明被監聽的電話號碼、住址、單位,法院為什麼會准許呢? 林秘書長錦芳:我實在沒有辦法回答這個問題。 王委員惠美:那就找個能夠回答這個問題的人上台來答復。 秘書長,我認為這不是個案,而是通案,我查了好幾個案例,例如你們偵查毒品案件時原本是監聽一個姓詹的,結果起訴的是姓蔡的,一審法官沒有發覺,直到最高法院才發現,我認為你們這個橡皮圖章的情形並不是個案,已經變成通案了,這是很值得探討的部分,本席希望在修法過程中,你們能夠先去落實法律的規定,這才是更為重要的。 再來,你們到底有沒有掌握到監聽的目的?秘書長,應該是重罪才監聽吧? 林秘書長錦芳:對,就是法律規定裡列舉的這些案件。 王委員惠美:對於林秀濤檢察官的監聽是因為她疑似有收賄,請問有她收賄的證據嗎?疑似收賄就可以監聽嗎?是這樣嗎? 林秘書長錦芳:我沒有辦法回答委員這個問題,因為我沒有看到卷,所以不知道。 王委員惠美:行政不法也可以監聽嗎? 林秘書長錦芳:如果跟法律規定不符合,當然是不可以的。 王委員惠美:那為什麼法官會准呢?你們誰可以回答我?現在外界很質疑,為什麼法官會准呢?原因到底在哪裡?你們核發浮濫,不是嗎?你們現在真的是地檢署的橡皮圖章,這樣的講法真的不為過啊!不是嗎?請你針對這2個個案回答。 為什麼民眾對司法品質沒有信心?此外,你們說24小時是避免打草驚蛇,符合偵查不公開的原則,對此,本席很贊同剛才吳宜臻委員的意見,這有沒有暫置性監聽及長期監聽的問題?如果制度上能從這方面去做研究,在取得證據與維護人權之間應該能有所平衡。 再者,監聽應該要符合最後的手段性,不是嗎? 林秘書長錦芳:對,這是法律規定的。 王委員惠美:在偵查的過程中,什麼方法都用過了還是行不通,才能進行監聽,監聽是最後一條路。現在卻不是如此,本席調閱資料之後發現,從2008年到2012年,監聽數量從6萬件增加至10萬件,我們的治安有這麼差嗎?社會問題有這麼多嗎?明明就是你們法院發放監聽票太過於浮濫,不是嗎?比例從過去的百分之五十幾增加到現在的百分之八十幾,特偵組甚至高達百分之九十幾。你剛才說特偵組會有百分之九十幾是因為他們有特殊性,本席告訴你,最後他們的起訴率是最低的,比一般地檢署還要低! 此外,我們的法官素質差異甚大,現在我們就來看看法官評比中「良好」與「未達良好」的標準,你們說你們比公務人員高十幾倍,好,那本席就拿一個案例來跟你討論。最高檢有一位胡法官,16年前因投資地下錢莊、婚外情又有私生子,被你們停職3年;停職3年之後回任,最近又出狀況了,對不對? 林秘書長錦芳:對,那是在臺中高分院。 王委員惠美:你認為法官評鑑和淘汰的制度夠不夠? 林秘書長錦芳:制度是有,但關鍵在於如何去執行。 王委員惠美:不落實!官官相護。 林秘書長錦芳:也不是,若要淘汰一名法官,一定要有風紀操守上的…… 王委員惠美:是因為法官是保障終身職嗎? 林秘書長錦芳:不是!要有相當的證據顯示他的風紀操守有問題,應該要淘汰。像這位胡法官,到現在…… 王委員惠美:你知道嗎?無論是投資地下錢莊、婚外情或有私生子,就足以讓警察沒工作了耶!法官的道德標準應該更高,不是嗎?竟然還讓他回鍋,等到16年後又出事情了才免職!他的操守已經有問題了,你認為在這個過程中,他的審判品質會好到哪裡去? 此外,考試院業已正式行文給司法院,希望你們能夠比照新的考績制度來建立法官的淘汰制度,讓表現不好的法官退場,這件事情你們怎麼處理? 林秘書長錦芳:法官法開宗明義就說,法官和一般公務員是不一樣的…… 王委員惠美:所以保障一輩子…… 林秘書長錦芳:不是! 王委員惠美:無論他的行為如何都不能受到質疑? 林秘書長錦芳:不是這樣的,法官有一套不同的淘汰機制。 王委員惠美:要到什麼程度才可以淘汰? 林秘書長錦芳:這在法官法裡面都寫得非常清楚。 王委員惠美:公務人員可以因為這樣而下台,難道法官能因為職務特殊而不該以更高的道德標準要求嗎? 林秘書長錦芳:法官法實施之後,對於這個部分也非常嚴格。 王委員惠美:考試院行文給你們,你們也不予參考,是嗎? 林秘書長錦芳:考試院講的是考績…… 王委員惠美:你們應該拿回去好好地思考,這段時間社會如此紛擾,難道和法院沒有關係嗎?難道和法官的糊塗、法官的不用心以及法官的種種沒有關係嗎?思考一下,好不好?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質詢。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前面已經有好幾位委員針對濫權監聽的部分向秘書長提問,本席也想就這個部分請教秘書長,當初制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宗旨是要保障人民秘密通訊的自由,對不對?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對。 尤委員美女:所以才會有法官保留,如果要監聽,必須先經過法院的審查;換言之,這是人民授權給法官,讓法官來把關。但是今天我們發現,法官核發監聽票太過浮濫,才會造成國會的總機被監聽而法院不知道。當然,司法院可以說那是因為法院被特偵組的檢察官騙了,他們把國會的電話掛在柯建銘名下,所以你們不知道。你們之前的說法是這支電話掛在柯建銘助理的名下,所以你們不知道。但你們發給柯建銘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通訊監察結束通知書上面所寫的監察對象是柯建銘,所以才會在監察結束之後發給他結束通知書,目的就是為了告訴他,曾經監察他哪幾支電話,現在監察已經結束了,就以通知書告知他。通知書上列了兩支電話,一支是柯建銘0938開頭的電話,另外一支則是立法院0972開頭的電話。所以顯然並不是黃總長所講的,當初誤以為那支電話是柯建銘的助理在使用,所以才把它列為監察對象,事實上,它是被列為柯建銘的私人手機,所以你們才會發出列了這兩支電話的結束通知書,對不對? 林秘書長錦芳:我不知道,因為通知書不是我發的,不是司法院發的。 尤委員美女:當初在訂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時,為了保障人民秘密通訊的自由,其制度設計不只有事前的審查、法官的保留,還包括事後的監督。但現在我們看到事後的監督好像是空掉了,而事前審查則有漏洞。 請問司法院到底是誰在進行事後的監督?依照規定,不僅每個月要派員到機房去抽查,還可以隨時派員去抽訪,請問這項工作是由司法院負責還是由各地方法院執行? 林秘書長錦芳:監督執行的方式有兩種,第一種是線上監督,目前是指定臺灣高等法院來設置通訊監察線上查核系統。 尤委員美女:所以是由臺灣高等法院負責? 林秘書長錦芳:但目前這個系統是掛在司法院的資訊管理處這邊。 尤委員美女:今天資訊管理處有代表出席嗎? 林秘書長錦芳:是何處長。這可以做線上的比對查核,即時檢視線路是否一致。 尤委員美女:好。本席想知道你們一年大概查核幾次? 林秘書長錦芳:這每天都有比對。 尤委員美女:每天都在查? 林秘書長錦芳:對,每天都有比對。 尤委員美女:法律還規定可以隨時派員至建置機關或使用…… 林秘書長錦芳:這叫做派員監督。派員監督是由各法院來執行,法院會派員到建置機關去監督。 尤委員美女:你們有沒有去做? 林秘書長錦芳:因為法律的規定是「得」,所以法院的業務…… 尤委員美女:數字是多少? 林秘書長錦芳:根據我手上的統計數字,從96年12月至102年9月底,新北地院一共去了36次,桃園地院的數字也滿高的,有19次。 尤委員美女:所謂的「派員」是有專門人員,還是由核准的那位法官去監督? 林秘書長錦芳:這就要看各法院的實務運作。 尤委員美女:司法院並不清楚? 林秘書長錦芳:對。 尤委員美女:如今發生這麼重大的案件,司法院是不是應該針對這個部分重新審核,以了解事前審查、事後監督的機制到底出了什麼問題?我想秘書長大概沒有看過監聽票,也從來沒有核發過監聽票,所以應該也不曾親自去建置機關看看到底是怎麼回事吧!你也不懂吧? 林秘書長錦芳:我沒有去建置機關看過。 尤委員美女:今天你以秘書長之尊列席,我們希望你們能對這件事情痛定思痛,好好地把整個機制建構起來,彌補那些漏洞。 此外,我們的監聽票確實有濫發的情況,德國的人口是我們的4倍,但我們核發的監聽票是德國的8倍,續監票則是德國的30倍。很顯然地,我們核發的比例實在是太高了!那天檢察總長在這裡也親口說,特偵組案件的核發率高達97%。顯見法官遇到特偵組就真的矮了一截,不敢不准,讓特偵組可以用正己專案的卷證一案吃到飽,依照我們手頭上的資料,光是陳榮和的案件就可以掛30張監聽票,我們不清楚以後是不是還會有。當然,這些都是續監票,請問秘書長,根據你的了解,續監是不是就同一被告的電話再繼續監督下去? 林秘書長錦芳:對。 尤委員美女:檢察總長曾拿出針對柯建銘的4張監聽票,第1張是聲監票,後面3張則是續監票,但續監的當事人不一樣,連電話號碼也不一樣,這種情況也可以續監嗎?很顯然地,事前的審查太寬鬆了!我們有沒有可能比照德國偵查法官的制度?德國所謂的偵查法官就是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七條之規定,國安監聽由專責法官負責。因為我們已經知道,第一,你們的事前審查很形式化,你們改成24小時之後,只能做書面的形式審查,這沒辦法發現弊病。第二,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標準,加上你們是由法官來輪值,兩、三個月才會輪值一次,專業性無法累積,在這種情況之下,你們沒有辦法進行監督,那有沒有可能仿照第七條,改由專責法官來執行?之前你們曾頒布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在這個注意事項裡面,你們有規定可由專責法官來執行。為杜絕弊病,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的配套措施第五點就有規定,法院如以少數專責法官辦理通訊監察業務,其事務分配及辦案件數如何折抵,允本於公平原則,預先妥為規劃。換言之,你們是可以由專責法官來辦理的,但目前並沒有這樣做,秘書長,你們要不要痛定思痛,好好地把事前審查的漏洞補起來?能否委由幾個專責法官去辦理,就和國安監聽一樣由專責人員來執行?這些專責法官不僅要核發監聽票,還要負責聽取期中報告,對不對?檢察官取得監聽票之後,要來報告執行情況,他要聲請續監時,法官要充分了解你到底監察了什麼?為什麼還要再續監?電話號碼有無造假?甚至還要去建置機關看看有沒有亂掛線。當然,你可能會說現在是用電腦在建置,可能不會有這種狀況,但我怎麼知道這張監聽票聲請延期之後有沒有再多掛線?秘書長,你們能否痛定思痛,針對這個部分好好地去檢視、建置,把事前的漏洞補起來,並落實事後的監督?可不可以?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會審慎地檢討整個制度的運作。 尤委員美女:人民授權給法官,讓他去做事前的審查,我們真的不希望法官淪為橡皮圖章,尤其是變成特偵組的橡皮圖章。我們已經成立調閱小組,所以我們希望司法院能夠把特他字第61號,也就是101年聲監字第1號之後的監聽票及其聲請的事證都找出來,讓我們了解特偵組是不是真的用陳榮和貪污的事證和貪污治罪條例一票吃到底,謝謝。 林秘書長錦芳:謝謝委員。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潘委員維剛代):現在繼續開會。 請呂委員學樟質詢。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次國會總機遭到特偵組烏龍監聽,臺北地方法院難辭其咎,因為負責核發監聽票的單位是臺北地院,對不對?法院核發監聽票都不需要根據事實嗎?都不需要查證嗎?你們說是法官受到特偵組的欺瞞,這是卸責之詞,法官有這麼笨嗎?會受到特偵組的欺瞞嗎?他敢嗎?可見得法院核發監聽票有多麼浮濫,真的是不夠嚴謹!除了檢察官濫權監聽之外,法官也要捫心自問,有無怠惰之嫌而濫權核發?完全不看聲請所應具備之事實要件,也不求證,導致核發監聽票的程序徒具形式。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法律名稱是把「保障」放在前面耶,但至目前為止,「保障」及本法第一條立法目的根本都形同具文!依據某周刊昨天的報導,這次特偵組烏龍監聽立法院的總機,浮濫核發監聽票的法官是周占春法官,是不是?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這要問臺北地院。 呂委員學樟:吳院長,是不是周法官? 主席:請臺北地院吳院長答復。 吳院長水木:主席、各位委員。這個…… 呂委員學樟:是不是?是或不是? 吳院長水木:我很難去講…… 呂委員學樟:是不是?這本來就能講的啊!難道要我要求你把監聽票拿來給我看嗎?回答是或不是就好了嘛!是嗎?是不是他? 吳院長水木:因為程序是不公開的,這要我怎麼講呢? 呂委員學樟:在國會不要答非所問或說謊,那樣是藐視國會。 吳院長水木:沒有,我很尊重國會。 呂委員學樟:你不方便講沒有關係,默認也沒有關係。 吳院長,你自身有沒有感覺到你有監督不周的情況?你有沒有監督不周?按照剛才委員的質詢以及你的回答,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通過至今,臺北地方法院只有巡查過8次,通保法實行至今多久了?你們只查了8次,其他法院有幾次啊? 此外,法官針對此等浮濫核發了近30張監聽票,這應該算是烏龍法官,你們有沒有送法官評鑑?秘書長,這要不要送法官評鑑? 林秘書長錦芳:任何案件在確定之後,如果法官有任何違失,可以就個案去究責。 呂委員學樟:如果特偵組的黃總長需要移送檢察官評鑑,難道你們的法官不需要移送法官評鑑嗎? 林秘書長錦芳:前提是要看他有沒有違失的行為。 呂委員學樟:核發很浮濫啊!有三十幾張啊!那是一線多掛、一線吃到飽啊!本席比較慶幸的是,大部分的法官還是會依照程序正義的原則來審判,不像這是浮濫核發、浮濫掛線,一案吃到飽,這些事證是掛線側聽聽到的,屬於間接證據而非直接證據,再加上違法監聽,這是非3年以上重罪而去聲請監聽所造成的結果,已違反程序正義,所以法官在審判的過程當中不會採用,所以他當然沒事嘛!對不對? 林秘書長錦芳:這要看個案。 呂委員學樟:對嘛!今天會造成這樣的結果,就是因為法官沒有盡到責任。既然總長要送檢察官評鑑,為什麼法官不需要接受法官評鑑呢? 林秘書長錦芳:每個案子不一樣…… 呂委員學樟:一個案子可以核發三十幾張監聽票,在不符合要件的情況下,你都可以閉著眼睛核發,若不是怠忽職守,就是浮濫發放,根本沒有依照規定辦理,徒具形式。在未具備事實要件的情況下,法官就核發監聽票,他沒有事嗎?真的沒有事嗎? 林秘書長錦芳:委員講的都是…… 呂委員學樟:你們司法院這麼鬆散嗎?你們對法官的監督這麼鬆散嗎? 林秘書長錦芳:委員,你講的都是結論。如果結論是這樣,法官當然要負起責任,但在獲致這個結論之前的事實是如何,由於我們並沒有看到卷內的資料,還不曉得情況,所以我沒有辦法回答你這個問題。 呂委員學樟:對於這件事情,本席必須強調,監聽(尤其是濫權監聽)是嚴重侵害人權。 林秘書長錦芳:沒錯。 呂委員學樟:而且很離譜耶!監聽的情況這麼離譜,竟然監聽立法院,連國會的總機都可以監聽,那還有什麼不能監聽呢?還有什麼不能監聽呢?監聽是嚴重侵害人權,從這一點就可以看出,連對國會不夠尊重,何況是對一般老百姓呢?監聽是嚴重侵害人權,所以必須是司法人員在窮盡一切可能的辦案手法之後,不得不為的最後手段,結果特偵組卻這樣濫權監聽,所以本席要求司法院應立即針對法院浮濫核發監聽票的問題進行檢討,並與法務部共同研商,建立健全而合理的監聽制度,以維護人權,好不好?連國會都可以監聽,還有什麼事情不能做啊? 林秘書長錦芳:這個部分我們會檢討。 呂委員學樟:另外,本席也要求司法院必須依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澈底追究核發監聽國會總機之監聽票一事是否合法。我們希望你們能在一個月以內,調查監聽票的核發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完備,如果有違失,必須追究他的行政及刑事責任,可以嗎? 林秘書長錦芳:這要調卷來看,這個卷…… 呂委員學樟:一個月以內可以嗎?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盡力去做。因為這要看卷宗能不能調得到,而且要看在法律的許可範圍之內,我們能不能調得到卷宗。 呂委員學樟:如果一個月以內不行的話,那司法院的預算一個月以後再來審。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會盡力而為。 呂委員學樟:改為一個禮拜好了,不要一個月,一個禮拜好不好?這是馬上就可以做的事情。 另外,憲法是人民權利的保證書,大法官對法律的解釋具有拘束全國各機關的效力,既是人民權利最後的防線和救濟的管道,也是我們解決憲政歧異、紛爭的重要指標。因總統和立法院長之間的扞格而產生憲政疑義時,我們只有交給大法官,透過釋憲程序來解決、釐清一途。 無論是9月的政治風暴或是10月的監聽烏龍,皆引起憲政秩序的紊亂和紛擾。姑且撇除關說的真實與否,核心的問題在於政黨是否有權透過政黨的內規,迫使立法院長去職?不分區的立委被推選為立法院長,並行使其法定職權之行為後,是否可不受政黨的制約?如果所屬政黨執意撤銷不分區立委的黨籍,是否應該在法院審理爭議定讞之前,保留其立委資格? 解散國會是不是解決政治僵局的唯一方法?這可能會造成更多的政治紛爭。因此,解決僵局的另一方法就是聲請大法官釋憲,所以有部分法界人士呼籲透過釋憲來解決爭議,也有立委同仁準備連署,請求大法官釋憲,但是門檻實在很高,不受理的機率也非常高。目前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已經在本委員會審查當中,但根據本席的了解,在野的立委對於憲法訴願的部分仍有堅持。有關憲法訴願制度是否適合我們國家、是否有變成第四審的疑慮,我們希望司法院能加強與立委同仁的溝通,儘速通過本法,讓釋憲制度公開、透明,達到親民便民的目標,好不好? 林秘書長錦芳:好。 呂委員學樟:這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請大家一起來努力。 另外,本席一直以來都相當關注大法官第五三○號解釋的問題,之前我們就認為這個解釋有訴外裁判的嫌疑,都這麼久了,為什麼司法院沒有處理呢?這個解釋應該要廢棄啊,因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關於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任期制度在89年即已修憲,94年又再次修訂,反觀司法院組織法到現在為止都還沒有修,使得院長副院長的任期出現爭議。當時有部分人士認為賴浩敏院長的任期已屆滿,但因為組織法沒有修,賴浩敏院長拒認賴英照院長之任期,所以造成一些疑慮。94年憲法增修條文再次修訂,照理講,你們就應該要儘快修訂司法院組織法,但至目前為止,因為三終審機關的問題,我們沒有審查司法院組織法,也因為第五三○號解釋有訴外裁判的嫌疑,我們到現在都拒審,如今你們有沒有送合憲、合宜的新版本到本院來審查? 林秘書長錦芳:司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經送至大院了,但是第五三○號解釋並沒有納入這次的司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剛才委員也講過,大法官解釋有很高的效力,所以對第五三○號解釋是不是有補充解釋的空間,還有待日後再觀察。 呂委員學樟:當時我們之所以會認為第五三○號解釋有訴外裁判的嫌疑,就是因為它在最後加了一段,司法院組織法要在2年內修訂完成。當時聲請解釋並不是要談這件事情,監察院或法務部是針對其他事項來聲請解釋,基於法院有不告不理的原則,但你們卻在後面加了一段司法院組織法要在2年內修訂完成,跟聲請解釋的意旨完全不同,所以我們才會認為他有訴外裁判的嫌疑。事實上,三終審的部分也沒有修正。但是有關任期的部分,既然憲法增修條文都已經明定了,你們為什麼不趕快去做這件事情呢? 林秘書長錦芳:這部分我們有提出來了。 呂委員學樟:你們司法院也在做違憲的事情嗎?那很奇怪啊! 林秘書長錦芳:沒有,關於大法官任期的部分,前幾次也有提出來,但是因為沒有進入實質審查…… 呂委員學樟:礙於時間關係,本席質詢至此,謝謝。 林秘書長錦芳:謝謝委員。 主席(呂委員學樟):請段委員宜康質詢。 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這段時間裡,吳院長也曾經列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對監聽國會案進行說明,不過本席還是有一些疑問想要請吳院長進一步釐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提到,0972這支電話的受監察處所是電話裝機處,請問這個電話裝機處是哪裡? 主席:請臺北地院吳院長答復。 吳院長水木:主席、各位委員。電話裝機處是哪裡…… 段委員宜康:是哪裡? 吳院長水木:因為文件上沒有寫…… 段委員宜康:不知道? 吳院長水木:不知道。 段委員宜康:所謂電話裝機處是指電信公司,如中華電信,還是指這支電話是在哪裡使用的?電話裝機處指的是什麼?你曉得嗎?電話放在哪邊就是電話裝機處嗎?是不是這樣子?是不是這個意思? 吳院長水木:因為0972這個號碼的外觀看起來像行動電話,像我們一般的手機…… 段委員宜康:外觀是什麼意思?你有看過0972這支電話嗎? 吳院長水木:沒有,我沒有看過。 段委員宜康:那你怎麼會知道外觀如何? 吳院長水木:不是,我們一般…… 段委員宜康:外觀意思是指這個門號…… 吳院長水木:就是我們一般看…… 段委員宜康:你的講法和黃總長一樣!因為它有10個號碼,又是0972開頭,一看就覺得這是行動電話,對不對? 吳院長水木:我也是這次才知道這個號碼可以變成…… 段委員宜康:我們法官、檢察官跟社會脫節的程度這麼嚴重嗎?因為是你們核准監察0972這支電話的,所以本席要再進一步詢問,高檢署特偵組在聲請的過程中,告訴臺北地方法院這支電話是什麼電話?他們監察這支電話所持的理由是什麼?這支電話是誰的?是誰在使用的? 吳院長水木:應該是柯總召的助理…… 段委員宜康:本院柯建銘委員在使用,對不對? 吳院長水木:對,應該是這樣。 段委員宜康:臺北地方法院在9月24日有發出通訊監察結束通知書,其中也包括0972630235這支電話,你們是通知誰?你們告知誰監察已經結束了?你們是通知誰? 吳院長水木:應該是通知柯委員吧! 段委員宜康:通知柯建銘委員,對不對?讓他知道監察已經結束了。 吳院長水木:是。 段委員宜康:這支電話的申登人,也就是這個門號的所有人是誰?這是誰的電話? 吳院長水木:門號的申登人、所有人,後來才知道是立法院的總機。 段委員宜康:後來才知道是立法院? 吳院長水木:是。 段委員宜康:所以地方法院在審核高檢署的聲請書時,檢察官都不需要來向法院說明門號的申登者是誰嗎?他們不需要說明這個門號的申登者是立法院,這是立法院配給柯建銘委員的行動電話,不需要嗎?有沒有這樣說明? 吳院長水木:有沒有我不知道,因為我沒有看到卷的內容。 段委員宜康:事情發生這麼久了,身為臺北地院的院長,你到立法院來備詢,事先都不需要去瞭解一下嗎? 吳院長水木:從他們的聲請來看,應該是認為這是立法院的公務電話,是由柯建銘總召的助理使用…… 段委員宜康:聲請書有這樣寫嗎?你是看報紙的報導來回答還是你去瞭解過了? 吳院長水木:我是從其他方面判斷的,因為特偵組也是這樣講的。 段委員宜康:特偵組會不會說謊? 吳院長水木:後來他們要…… 段委員宜康:你覺得特偵組的說明會不會不對?你身為臺北地院的院長,這件事情燒到你家了,剛才呂委員質詢時問到是哪一位法官,當然是臺北地院的法官,通訊監察書是你們核發的,通訊監察結束通知書也是你們發的,你都不用去瞭解高檢署的說明及理由為何,法官才會發出通訊監察書嗎?你沒有去瞭解嗎? 吳院長水木:應該就是認為是…… 段委員宜康:這是你的揣測還是你真的瞭解? 吳院長水木:我從很多方面去判斷,結果應該是…… 段委員宜康:你判斷?判斷的事情交給我們,你身為臺北地院的院長,應該要去瞭解情況,但是你居然不瞭解,居然沒有辦法明確回答我們他們是怎麼說明的! 其次,無論他們的說明理由為何,顯然你們是相信0972這支電話是柯建銘在使用的,所以通訊監察結束通知書是通知柯建銘,現在你們已經知道0972這支電話是立法院的總機了,對不對? 吳院長水木:對。 段委員宜康:所以你們核准監聽的對象是錯誤的,你們發出的監察結束通知書也發錯對象了,你們要不要補發一份給立法院? 吳院長水木:根據通保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監察結束時是要通知受監察人,沒有…… 段委員宜康:你們本來想要監察柯建銘,結果監察到立法院,所以實際被監察的對象是立法院,難道你們不需要發一份監察結束通知書給立法院嗎? 吳院長水木:如果後來發現這是立法院的總機,我是可以考慮,因為這要法官…… 段委員宜康:不是你可以考慮!而是立法院在法律上到現在為止還不知道自己被監察了,不是這樣嗎?到目前為止,立法院在法律上還沒有被告知通訊監察已經結束,雖然你們的本意不是要監察立法案,但是很抱歉的監察到了立法院,所以在監察結束後應該要通知立法院,難道不應該這樣做嗎?你什麼時候要發通知書給立法院,讓我們知道從某年某月某日到某年某月某日立法院被監察了,而現在已經監察結束了。 吳院長水木:根據通保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監察結束時是通知受監察人。 段委員宜康:是嘛!受監察人就是立法院嘛! 吳院長水木:但是…… 段委員宜康:實質上立法院是不是被監察了?不管那個光碟錄到的是空白還是「嗯嗯嗯」、「噹噹噹」,立法院是不是被監察了? 吳院長水木:實質是被監察。 段委員宜康:實質被監察了啊!你們為什麼不通知立法院曾經被監察,而且已經監察結束了,難道你們不需要通知我們嗎?所以我還是要問這個問題,你什麼時候要通知?院長,我們被監察的狀態結束沒有? 吳院長水木:結束了,早就下線了。 段委員宜康:對啊,結束了就應該要通知我們啊,要不要通知? 吳院長水木:如果大院要求我們通知…… 段委員宜康:為什麼要大院要求?如果柯建銘不要求,你們就不發通知書嗎? 吳院長水木:我們是根據通保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 段委員宜康:對啊,所以我才問你這個問題,你根本是邏輯錯亂嘛!誰被監察了?本來想要監察柯建銘,結果卻監察到立法院,我們就姑且相信你們的這個講法,所以立法院實質被監察了,你就應該要發通知書啊。 主席,我沒有權利提案,但我認為主席應該要做出裁示,請他們把結束監察通知書送到立法院來,這樣才對,不然我們白白被監察了,卻連一張通知書都沒有,不要說道歉,連一張紙通知我們監察結束都沒有! 主席:一般來講,立法院不是自然人。 段委員宜康:不可以被監察,對不對? 主席:本來就不能監察。 段委員宜康:機關不可以被監察! 主席:對,機關本來就不能被監察。 段委員宜康:所以呢? 主席:我們要追究他們的疏失。 段委員宜康:所以重點來了,你們核准監察的對象是錯的,誰讓你們核准這個錯誤的對象?這樣有沒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情況?有沒有? 吳院長水木:承辦的法官也是認為依照聲請書…… 段委員宜康:結果是錯的嘛!當然,當初公務員登載時以為是這樣,後來才發現不是這樣,對不對?所以有沒有這個情況?有沒有符合構成要件? 吳院長水木:因為這是具體個案,有沒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誠如剛剛委員所說,必需要看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段委員宜康:有沒有符合構成要件? 吳院長水木:整個事實我也不是很瞭解,整個案子…… 段委員宜康:臺北地院是被害人啊! 吳院長水木:是啊! 段委員宜康:所以我請你說明你的法律見解,這個情況是否符合構成要件?你身為被害人,連討個公道都不敢! 謝謝你!不過還是要請你們把監察通知書發給我們!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質詢。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先提出程序問題,請問主席,今天邀請的單位是司法院及所屬嗎? 主席:今天的議程是與司法院有關。 鄭委員天財:有沒有包括司法院的所屬單位?應該有吧,不然怎麼會有這麼多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的院長來列席。 主席:因為今天還要審查預算解凍案。 鄭委員天財:所以今天的議程也包括司法院所屬業務報告? 主席:今天不是業務報告,而是要審查預算解凍案。 鄭委員天財:好。 秘書長,司法院組織法第七條規定了司法院的所屬單位,請問今天司法院的哪個所屬機關首長沒有來?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還是有一部分的機關首長沒有來。 鄭委員天財:根據司法院組織法第七條來看,沒有來的是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的首長,請問秘書長,公懲會的委員長為什麼沒有來? 林秘書長錦芳:因為今天的議程…… 鄭委員天財:今天是來立法報告啊! 主席:今天的議程是立法計畫與預算解凍案,公懲會的預算並沒有被凍結,所以今天不需要來。 鄭委員天財:但一般部會或行政單位來立法院報告時,其所屬機關的首長都會來啊! 有關原住民族專屬法庭,本席非常感謝司法院在今年1月1日開始在9個地方法院成立原住民族專屬法庭,但本席等去年12月26日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提案,除了這9個地方法院之外,也希望司法院能在人口較多地區的法院中設置專股來審理原住民族的民刑事案件,該提案提出至今也超過半年以上了,不知道你們有沒有在進行? 林秘書長錦芳:有,各法院都有設置專股。 鄭委員天財:好,非常感謝司法院。設置專屬法庭或專股對原住民的民刑事案件有非常好的正面效果,例如最近烏來的案子,法院審理時就能考量到原住民族的文化及特殊習慣等各方面因素。 秘書長,本席認為法官的相關訓練是很重要的,這段時間以來,特偵組、高檢署到臺北地方法院的辦案情況,顯示出你們的訓練需要做些調整,因為你們的認知與社會脫節得非常嚴重,尤其是臺高檢林秀濤檢察官說自己在特偵組偵訊時因為冷氣太冷、體溫降低而感到恐懼,她已經是高檢的檢察官了耶,我們是沒有去過特偵組,所以也不知道情況是否真的如她所說,但是本席認為法官與檢察官的訓練及社會歷練等各方面都需要去檢討。 秘書長,法院可不可以依照輿論或媒體的報導來決定要如何處理相關案件? 林秘書長錦芳:當然不行,法官是依據法律來審判的。 鄭委員天財:但事實上就有這樣的狀況,有關公務人員酒駕的懲處部分,我昨天在這裡質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時也提到,公務人員酒駕確實不對,但是事後的相關懲處應該要符合公平與公正,據我所知,某個案件的懲處竟然是因為輿論壓力很大,那個案子我是事隔很久之後才提出疑問的,我看了媒體的報導後質疑這樣的案件需要移送公懲會嗎?需要做出停職處分嗎?但我得到的回覆是因為輿論壓力很大,我覺得連這樣的回答都是不對的,這是你們需要去做教育訓練的最好例證,因為在法院擔任很高職務的人居然說出這樣的話。 秘書長,這段時間以來,媒體上報導公務人員酒駕案件約5例,司法院體系有一件、學校校長有二件、法務部所屬單位及行政院所屬單位也各有一件,但最後的懲處結果卻都不一樣,我不知道是不是因為身分不同而有不同的懲處標準,但最後的懲處結果卻令我不得不產生這樣的懷疑,某位具有原住民身分者的酒測值是0.47毫克,有一位校長的酒測值高達1.33毫克,另一位非原住民身分者的酒測值是0.65毫克,三人的懲處都不相同,今天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沒有派人列席,對於到底懲處的標準是怎麼樣的,將來審查預算時,我還會繼續追問這個問題。 這5件公務員酒駕的案例,其中一位校長的態度非常不好,媒體都有報導,最後被起訴、判刑,現在還在上訴,而原住民酒駕者的態度良好,結果卻被懲處得很重,本席認為司法院應該參考行政院的作法,行政院經過開會討論後,在7月16日發文提出公務員酒駕行為統一懲處標準,規定多少酒測值要申誡二次、多少酒測值要記過一次、記過二次等不同情況的懲處,那5個案件中有一位是行政院所屬人員,其酒測值比我提到的那位原住民酒測值高很多,但是只記過二次,那位原住民卻被停職,這表示在移送公懲會之後,公懲會的懲處標準不一,被停職的懲處是很重的,涉及到工作權,雖然可以復職,但這還是很嚴重的懲處,秘書長,本席認為司法院也應該參考行政院來訂定出酒駕的懲處標準,讓各法院及公懲會能有所依循,雖然公懲會是獨立行使職權,但你們總要訂定個參考標準,我也會要求考試院要訂定這樣的標準,畢竟考試院是所有公務員的主管機關,秘書長,你對本席這個建議有何意見? 林秘書長錦芳:公務人員酒駕的處罰標準就跟量刑一樣,為了避免歧異,確實應該要訂定統一標準,以免造成實質上的不公平,我們會朝這方面來努力,雖然公懲會是獨立審判機關,但還是可以建議他們訂定出處罰的標準。 鄭委員天財:秘書長,你可不可請公懲會提供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委員有關近5年來公務人員移送懲戒的相關資料?包括個案情形及其懲處結果,是不是能請他們提出近5年來的統計資料表? 林秘書長錦芳:可以請他們做個統計。 鄭委員天財:我發現光是這幾件酒駕懲處的結果就是天差地別,為人師表的校長的懲處非常輕,但酒測值最少的原住民卻被停職,這讓我不得不懷疑他們是不是歧視原住民族,我不希望做這樣的懷疑,但數字顯現的結果卻是如此,所以本席希望司法院趕快訂定出相關的懲處標準。以上,謝謝。 林秘書長錦芳: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貴敏質詢。 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今天想請教林秘書長及林廳長有關最近民眾及本院都非常關心的監聽問題,所以今天的主題就來討論司法院及相關單位能否尊重通訊自由,以避免浮濫監聽的情形。 本席有準備投影片,接下來本席就照投影片的順序提出看法,我想法律人應該都有一些基本架構了。 首先,憲法保障人民有秘密通訊的自由,相信你們沒有意見吧? 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林廳長答復。 林廳長俊益:主席、各位委員。是。 李委員貴敏: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一條開宗明義表明制定該法是為了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不受非法侵害,這個也沒有意見吧? 林廳長俊益:是。 李委員貴敏:因為沒有看到數據,所以我們從學者(輔仁大學某位教授)的研究報告中取得相關數據,早期臺灣的監聽非常嚴重,93年的監聽數8萬8,192件,監聽線路高達60萬8,376線,因為早期監聽只要監察單位認為有需要就能直接監聽,不需要經過法院的核准,因此早期的監聽情形非常嚴重,政府在96年1月1日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釋字第六三一號解釋提到,因為通訊監察侵害人民基本權之程度強烈,因此應該經由司法院這個獨立、客觀行使職權的審判機關進行事前審查,以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所以我們對於司法院有很深的期待,因為我們要透過法院來做事先審查的動作,但是從最近這個監聽事件的發展來看,司法院有沒有發揮原本大法官解釋所期待的效果?對人民憲法上權利的保障有沒有發揮功能?我們其實是打了個問號。 在本席提出實際數字之前,我想先知道二位對於法律的規定是否有共識,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的規定,監聽應該是最後的手段,而不是隨意的採證方式之一,是不是?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是不是這樣? 林廳長俊益:是。 李委員貴敏:那我們來看實際的情況,在大法官會議提出解釋之後,在96年實施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後,法院的實施成效如何?97年法院收到的聲請監聽案件數有2萬6,080件,實際上核發加上續發的高達2萬0,749件,以法院監聽票的核准率來看,97年約67%、98年約74%、99年約75%、100年約75%、101年約75%,你們會不會覺得這樣的數據太高了?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所謂高低是要看跟什麼來比較。 李委員貴敏:好,那我來幫你們比較一下。搜索也是採證的方式之一,如果比較監聽與搜索,監聽核發率是比較低的,我們來看一下法院核發搜索票的核准率,92年高達90.5%、93年約90%、94年約89%,95年約87%,這些詳細數字在投影片上都有顯示出來,我就不多加贅述,97年之後搜索票核准率有往下降,這顯示出法院對於審核搜索票已經逐步嚴格,97年降至84.47%、98年約72%、99年約74%、100年約73%、101年約73%,從這個數據看來,司法院在審核相關案件的著力有沒有進步?我相信數字會說話,我們必需肯定是有進步的,但是並不能只以單純的有進步就自滿,而是要繼續努力,避免對民眾造成不必要的騷擾,不管是搜索或監聽,我們的目的是在調查犯罪嫌疑人,而不是在騷擾其他民眾,當然,如果相對於取證的搜索,就監聽的部分來說,監聽票的核准率是比搜索票的核准率低,但搜索票的核准率是從90%降至73%,是持續進步的情況,而監聽票的核發卻非如此,93年掛線數高達60萬線之多,雖然依照年份來比較,監聽票的核發率也是往下降,表示在這方面也有進步,但是這個進步可能不夠快,所以對於這個部分,我們期待司法院的同仁要更努力一點,畢竟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規定監聽是最後的手段,除非有必要,不然不應該騷擾民眾,請問二位是否同意? 林秘書長錦芳:對。 林廳長俊益:同意。 李委員貴敏:為了要達到這樣的目的,除了司法院的司法官要繼續努力之外,我認為審核時應該要做實質審核,而不是單純的形式審核,二位同意嗎? 林秘書長錦芳:是應該做比較嚴格的審核。 李委員貴敏:我希望二位以後能夠正常的提供相關數據給民眾及本院,讓大家可以從這些數據來檢視司法院在這方面是不是有進步。為什麼我認為這個部分還有很大的改善空間呢?我們來看一下美國有關通訊監察的情形,美國也有監聽的情形,但相對來說是比較少的,因為本席只能從公開的資料取得數據,如果你們沒有公開資料,我們就很難取得相關數據,所以單純就以2012年的數據來比較,美國在2012年核發監聽票共3,395件,臺灣則是超過了10倍以上,所以這個部分要拜託司法院一定要把關,畢竟這是憲法所保障的人民權利,大法官會議的解釋也表示這要透過司法院才能幫忙把關。 再來,有關監聽數據方面,美國2012年繼續監聽的有1,932件,我們則是他們的2倍多,至於平均監聽天數,美國是59天,我們超過90天以上的有2,000多件,1年以上的有180件,秘書長,我們期待司法院在核發監聽票時,能夠持續的堅持為人民把關。 有關監聽成效的部分,從2002年到2012年,美國的定罪率高達49%,但我們卻看不到臺灣的相關數據,也就是說,我們不知道監聽與定罪的比率是多少,因為監聽是最後的手段,如果沒有這些統計數據來做比較,我們就沒有辦法瞭解司法院有沒有為人民把關,做到確認搜索或監聽都是最後手段,是不得不對民眾所做的騷擾,有關這個部分,司法院能不能承諾會保障人民的憲法權利?請司法院公布相關數據,可以嗎?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會朝這方面來努力,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三一號解釋也要求法院要做到嚴格審查及隨時監督通訊監察執行的情形,至於委員提到監聽與定罪的比率,也就是監聽的成效部分,目前我們沒有做這方面的統計,將來我們會朝這個方面來努力。 李委員貴敏:謝謝,因為美國有2億多人,他們可以做到,我不認為臺灣不能做到。 最後,我認為很多誤會應該要予以釐清,剛才我坐在台下聽到段宜康委員對吳院長提出的問題,我認為法律人應該可以很快的上台幫吳院長解釋一下,剛才段委員在與吳院長的答詢中提到,在監聽終結後應該通知受監察人,本席認為吳院長的回答並沒有很明確,吳院長提到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法院應該通知受監察人,段委員則質疑你們沒有通知立法院,他認為立法院是實際上受監聽的對象,院長,我想要確認一下你剛才的回答,你說雖然實際上立法院是被監聽的對象,但卻是因為錯誤而造成被監聽,本來你們認為受監察人是柯建銘委員,所以你們通知的是柯建銘委員,你們之所以沒有通知立法院是因為監聽票上的被監察人並不是立法院,是不是這個意思? 主席:請臺北地院吳院長答復。 吳院長水木:主席、各位委員。是。 李委員貴敏:很多時候,你們可能都覺得大家都是讀書人,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不需要特別釐清,但我要拜託你們,法律並不是人人都懂的,對於法律事項,如果外界有誤會時,拜託你們要出面予以釐清,不然錯誤的觀念將深植民心,這對我們的全民及下一代很不好,當然對國家更不好。以上,謝謝。 吳院長水木:謝謝委員。 主席:請黃委員偉哲質詢。 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方才本席聆聽了幾位委員與秘書長的詢答,對於李委員提到的數據部分,本席要補充個數字。監聽票的核准比率高達95%、97%,但是因監聽而破案的比率只有5成多將近6成,破案後會起訴,起訴後的定罪率也只有5成、6成,這就表示使用監聽這個手段而破案、起訴,進而定罪的定罪率只有2成、3成,因為5成再折半嘛,這是個很粗略的估計,並不是很精確,但因為有很多刑案並不是透過監聽這個手段來破案的,例如兇殺案而兇手已經自首的,或是竊盜案已經破案的,在所有的刑案中,透過監聽手段而破案的比率是更低的,那為什麼法官對監聽票的核准比率這麼高呢?因為法官的資訊受制於檢調,檢察官提出的是貪污治罪條例或殺人罪等罪刑很重的犯罪,然後把電話這樣塞進去,並牽連很多關係人,本席認為聲請監聽票聲的表格設計大有問題,法官能夠問清楚的機會不大,再加上法官通常不願意成為辦案的絆腳石,就會核准監聽,導致通保法中對於人民秘密通訊自由的保障規定形同具文,我覺得體制面上是有問題的,為什麼法官24小時內就要准駁?當然你們可能會說是為了辦案需要,但是從制度面的設計、書面表格的設計來看是有問題的,現在聲請監聽票的表格是不需要填寫案號,就以特他字61號案件為例,如果表格上需要填寫案號,法官可能會質疑為何要監聽如此之久,但表格的設計是不需要填寫案號的,所以某種程度來說,光是體制及書類表格的設計就有檢討的必要。 另外,是否要給法官足夠充分的時間來審核准駁與否?法官是否願意深入瞭解有無監聽必要?這就牽涉到法的問題及人的問題,針對這個部分,本席希望司法院能重新檢討,好不好?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好。 黃委員偉哲:好,本席今天質詢到此,謝謝。 林秘書長錦芳: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羅委員淑蕾、楊委員麗環、邱委員文彥、陳委員碧涵、簡委員東明、林委員佳龍及蕭委員美琴均不在場。 請管委員碧玲質詢。 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相當關注個案,但是也相當關注制度,本席認為這次特他字61號案件所衍生出的違法濫權監聽的事件,目前有三個方向在偵辦與調查,一個是監察院成立調查案,一個是法務部成立調查案,另外,我相信臺北地檢也已經啟動調查了,因為之前本席曾希望從臺北地院調出有關特他字61號案件的30張監聽票聲請書,但是北院告訴我所有特他字61號案件的案卷在9月12日已經被臺北地檢調去了,換句話說,臺北地檢偵辦特他字61號案件的相關案件至少是從9月12日就開始啟動調查了,所以目前有這三個方向來調查這件事情。 本案除了是社會重大矚目的案件之外,也可以用來檢驗臺灣到底是不是一個民主國家,如果對於這個案件的偵查能夠本於良知,將違法濫權繩之以法,就證明臺灣是一個民主國家,這個案件就民主國家所發生的一次醜聞,如果這次的案件石沈大海,證據也被抹滅,最後是若無其事的結案,那就證明臺灣不是一個民主國家。對於這個個案,本席當然非常希望監察部門、法務部門及檢察部門能夠拿出良知來面對問題,不怕他們所偵辦的對象到達總統、行政院院長、檢察總長,今天本席把這個期許說給你們聽,也說給在座所有列席的司法單位同仁聽。 其次,我們感到非常驚訝的是,除了監聽票的聲請如此浮濫之外,監聽票聲請的審核竟然也如此疏漏,本來是說特他字61號案件有28張監聽票,後來補了2張,這還是因為我們擠牙膏幾出來了林秀濤檢察官被監聽,所以就從28張變成30張,特他字61號案件到底有多少張監聽票現在還是羅生門,但是無論如何,這30張監聽票中有4張監聽票是檢察總長提供給我們看的,這4張監聽票全都是由同一位法官所核發,所以本席要請教吳院長有關北院的制度,請問院長,法官是怎麼輪值的?又是怎麼核發監察聲請書的?只要同一案件,不管要多少張監聽票都是由同一個法官核發嗎?不然為什麼這4張監聽票都是由同一位法官核發的呢? 主席:請臺北地院吳院長答復。 吳院長水木: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是排輪值,他們會值班…… 管委員碧玲:所謂排輪值是以「天」來計算嗎? 吳院長水木:對,每天有不同的法官。 管委員碧玲:為什麼每個月不同的時間去聲請監聽,卻剛好都集中由同一位法官來審核呢? 吳院長水木:這個我就不知道了,因為我們有排班…… 管委員碧玲:你們有沒有內部自我監測防腐機制?你們有沒有發現特偵組某一位檢察官聲請監聽票時就會特別找某一位法官來相互配合?你們有沒有任何機制在監測這種高度集中於同一位法官、同一範圍去核發監聽票的情況?有沒有? 吳院長水木:這個…… 管委員碧玲:沒有?回去瞭解一下,好不好? 吳院長水木:是。 管委員碧玲:這是你要管的,這並不是干涉個案。在制度上,對於法官輪值核發監聽票,要如何避免上下游共謀、相互配合,請你們去建立一個機制,好嗎? 吳院長水木:是。 管委員碧玲:什麼時候能建立起來並向我回報?多久? 吳院長水木:委員認為要多久? 管委員碧玲:你能多快?我當然希望你明天就告訴我啊! 吳院長水木:明天當然…… 管委員碧玲:那一個禮拜好嗎? 吳院長水木:好,可以。 管委員碧玲:請你們建立一個好的機制來防止,好嗎? 吳院長水木:好。 管委員碧玲:這個監聽是跳躍的4個月,不是連續4個月,但是卻都由同一位法官核發監聽票哦! 其次,監聽結束後會核發監察結束通知書,當各級檢察單位告訴你們已經結案,並要求你們核發通知書時,你們需要多少作業時間才能讓這份通知書到達被監聽者的手中? 吳院長水木:應該是7天內。 管委員碧玲:7天? 吳院長水木:檢察官收文後5天後要陳報法院。 管委員碧玲:檢察官通知院方已經監聽結束,請院方發監察結束通知書需要多久? 吳院長水木:檢察官陳報後,法院要儘速通知。 管委員碧玲:多久? 吳院長水木:現在這個案件,檢方是9月16日來函表示該案已經結束,但裡面有一線需要補正,他們在9月17日補正,法官在9月18日批示通知受監察人,因為9月19日到9月22日是中秋連假,所以本件在9月24日就發通知出去了。 管委員碧玲:今天沒有中華郵政的人員列席,否則要打他們的屁股,院長說9月24日發出通知書,但今天都10月3日了,但是還沒有收到通知書耶,監聽柯建銘委員共8張監聽票,柯建銘委員到現在才收到一張,其他的還沒收到,其他被監聽對象也都還沒有收到,更何況本院的總機阿姨可能也沒收到,0972那支電話是立法院的總機,結束監聽後,你們會把結束監察通知書發給誰? 吳院長水木:我們是發給受監察人。 管委員碧玲:0972是總機,那麼受監聽人是總機阿姨嗎?0972這支電話結束監聽後,你們是通知誰? 吳院長水木:因為上面的受監察人是柯建銘,所以結束的時候當然是…… 管委員碧玲:不對啊!因為從頭到尾特偵組都說這支電話是柯建銘的助理的電話,北院也曾經說過這是柯總召助理的電話,但是通知書卻發給柯總召,實際上這支電話是立法院的總機,院長,你們內部的監控怎麼去避免這種事情?你們要建立怎麼樣的機制來避免這樣的情況?檢察官的監聽聲請書說0972是柯建銘的電話,你們就認為這是柯建銘的電話嗎?不會試打看看0972是柯建銘的電話還是立法院的總機?你們有沒有這樣的程序?周法官核准的這幾張監聽聲請書是他自己蓋章還是事務官、書記官蓋章的? 吳院長水木:這個一定是法官親自蓋的。 管委員碧玲:那麼他要怎樣避免自己被騙? 吳院長水木:他發通知,結束的話,就以…… 管委員碧玲:我現在問的是聲請的時候,要監聽0972這支電話時是聲請監聽誰?新聞上看到的都說這支電話是柯建銘的助理的電話,但最後收到監察結束通知書的卻是柯建銘本人,這也是問題,對不對? 吳院長水木:事實上監聽的對象…… 管委員碧玲:秘書長,你要指揮監督各級院方,是不是各級院方都有這種事?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對,每個法院都有。 管委員碧玲:我們要求7天內要通知,可以嗎? 林秘書長錦芳:通知受監察人? 管委員碧玲:對,發監察結束通知書。 林秘書長錦芳:依照規定,執行機關,也就是警察機關,在監聽結束後的7天內要通知檢察官,檢察官5天內要陳報法院,法院接到檢察官的報告後就要馬上通知受監察人,這有一定的法律規範。 管委員碧玲:你們可以去統計一下,其實並沒有做到,從這個案子就發現你們並沒有做到,特偵組告訴我是9月14日、9月17日去函,院長說9月16日與9月17日,這無所謂,最晚就是17日,但是到現在都還沒有收到,所以表示現在你們並沒有依照規定在處理。 另外,本席認為未來監聽的聲請應該是一張監聽票就一人一號,可以做到嗎?現在一張監聽票可以多人多號,結果就像粽子一樣,將來我們來修法,規定監聽票要一人一號,可以嗎? 林秘書長錦芳:可以,如果修改法律就可以。 管委員碧玲:你們有沒有要透過非常簡易的庭來進行審核?本席認為內部一定要有審核程序。 林秘書長錦芳:委員是指專人審查的機制嗎? 管委員碧玲:你們可以安排專人審查或是二人、三人的簡易庭來審查?這有可能嗎? 林秘書長錦芳:這個我們再來研究好了,這是執行的方法。 管委員碧玲:好,請你們去研究,我們很希望你們能藉此機會去健全整個體制,好不好? 林秘書長錦芳:好。 管委員碧玲:好,謝謝。 林秘書長錦芳: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陳委員明文、孔委員文吉、楊委員應雄、許委員添財、盧委員秀燕、費委員鴻泰、李委員桐豪、陳委員歐珀、林委員德福、蔣委員乃辛、廖委員國棟、徐委員耀昌、江委員啟臣、林委員明溱、陳委員淑慧、呂委員玉玲、江委員惠貞、蔡委員其昌、王委員進士、邱委員志偉、楊委員瓊瓔、黃委員文玲、陳委員雪生、薛委員凌、潘委員維剛、潘委員孟安及田委員秋堇均不在場。 報告委員會,登記質詢的委員已全部質詢完畢,詢答結束。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賴委員士葆、潘委員維剛、潘委員孟安、謝委員國樑及顏委員寬恒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賴委員士葆書面質詢: 本院委員賴士葆,觀察世界各國對於落實法治、財產權,並促進市場交易,尚有國內可借鏡之處,以政府數據(data)公開為例,我國各級政府機關,均定期製作各種敘述統計表,內容清楚詳盡值得稱許。惟統計表所呈現的數據,到底對政府施政或學術研究有何用途,未見任何說明;事實上,每位民眾、研究者關心面向不同,政府機關當然不可能連篇累牘製作千千萬萬種敘述統計。因此,為健全現行主管機關釋出數據之缺,同時顧及司法院定訂個人資料保護法「去識別化」的要求,特向行政院、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單位提出質詢。 建請事項:隱匿個人隱私資訊後,公開其餘政府資訊,更能促進民主與課責。同時,在公部門日益龐大,數位資訊卻又幾近免費的今日,單憑傳統的「上級監督下級」公共行政模型已經不夠,讓全民一起透過數據監督施政,才是讓臺灣提升民主、法治的新道路。因此,建請行政院、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單位,在雲端運算逐漸普及的現今,應積極於主動提供開放格式和便於再加值運用的原始資料(raw data),擴大資料運用效益,創造資訊應用的新價值,亦讓不同領域的專家、資訊業和企業參與相關應用開發的可能性,以激發出更多創意或新的商業模式;同時為確保資料品質,於政府系統網頁已設置「意見回饋」機制,若公眾發現資料有疑義,便可與各機關單位確認。 潘委員維剛書面質詢: 立法院已於今年4月16日三讀修正通過《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提供了各地方法院設立家事服務中心的法源。目前司法院公布已有9家地方法院的家事服務中心掛牌,但經過民間團體查訪的結果,因為經費並未撥下,專職人力的補充或建立不足,大多數的家事服務中心仍然只是假掛牌,尚未落實提供真正的服務。司法院曾在101年4月16日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當中保證家事法上路之前,包括相關配套措施一定會全部完畢,人員的訓練也會如期完成。甚至強調,早在99年通過少家法院組織法時就已經開始準備程序,各項措施都非常完備。但一年過去了,人力卻是明顯不足。 司法院當初承諾計畫於5年內應該要補齊2百名家事調查官,分配在家事法院或各地方法院家事庭。家事事件法上路一週年,考選部公告102年國家考試的家事調查官名額,總共只有6名。以全國22個地方法院,平均4個法院都還分不到1個家事調查官,與司法院當年的承諾相距甚遠。 另外根據司法院網站公布之101年司法業務概況,整年度各地方法院所收之家事案件,高達137,166件,以一成案件須調查官介入,亦有13,716件,再以102年公布家事調查官之錄取名額共6名來看,以101年案件量之標準預估,家事調查官一年將處理二千件左右的案件,平均一天不分平、假日皆需處理6件,司法院對家事調查官之人力規畫,顯過於保守。 以上本席所質詢之問題,請以書面報告本委員會。 潘委員孟安書面質詢: 請問秘書長,根據資料顯示,2012年度台灣地方法院總計核發了41,237的監聽票次,這個數字比起2011年度成長高達一成!另外根據民間組織陪審團推動聯盟提出的資料,台灣每年監聽的件數就高達15,000多件,這樣的數字和美國不相上下,有些人被監聽的時間甚至長達3到5年之久。以台灣區區2,300萬的人口,每年法院核發的監聽票件數,居然是跟有3億人口的美國相同,台灣形同監聽浮濫、檢調治國,人民生活在沒有通訊秘密的環境中。 2008年馬英九在就職總統演說時聲嘶力竭強調,表示不會有選擇辦案,不會有違法監聽。但時至今日事實卻證明,選擇辦案例子太多了;至於違法監聽,馬英九現在改說:沒做壞事就不怕被監聽。至於違法與否,那就不重要了……,針對馬總統的談話,秘書長您的看法如何? 另外請教秘書長,自2007年中《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法之後,監聽票核發已經改採法院核准,檢察官僅有聲請權,只有法院能准許監聽,所以這次特偵組也是以法院依法核票作為護身符,法院核可監聽比率高達97%,法院核可續聽率也高達88%,我們的監聽法制出了什麼問題?您該怎麼對外說明清楚? 謝委員國樑書面質詢: 本院謝委員國樑,針對司法院提出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以期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人民法律情感,並增進人民對司法的信賴;為因應世界民主法治的潮流,引進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確有其必要。然而人民觀審制是全新的制度,必需要有適當且足夠的宣傳、民眾參與模擬,才能讓大眾瞭解新制度的精要,與體現新制度可能存在的困難或盲點。但司法院迄今只擇定嘉義及士林地方法院兩所地院為試行法院,實驗的基礎實有不足,恐難達預期的效果,容有增加的空間。是建請司法評量將基隆地方法院亦納入試行之地區。爰提出質詢。 說明: 一、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是世界民主法治的潮流,然而對我國國民而言卻是陌生觀念,是以在正式實行前,有必要經充分的宣導及試行體驗,以免法律通過後才發現窒礙難行,反而再損司法形象。 二、司法院目前只擇定嘉義及士林地方法院兩所地院為試行法院務,以制度改變之重大及客觀推動之需要,僅兩所地院試行實有不足,有擴大試行之必要。 三、是建請司法評量將基隆地方法院亦納入試行之地區。爰提出質詢。 顏委員寬恒書面質詢: 《法官法》在去年上路後,根據銓敘部今年6月底的資料顯示,司法院首次辦理所屬各法院法官101年的職務評定,竟然有高達97.86%,即1,833位法官被評定為「良好」;而僅有2.14%,也就是40人被評為「未達良好」。職務評定良好的比率這樣高,使得多位考試委員質疑這樣的評定結果和社會對司法判決充滿「恐龍法官」、「奶嘴法官」和「貪贓枉法」法官的觀感落差很大,請秘書長說明你的看法。 秘書長,本席認為幾位考試委員就「考試院對於公務人員官制官規有審議及部分領域之執行權」的憲政立場所作的見解,非常有道理,希望司法院和考試院可以各自去除本位的立場,為國家建立可長可久、公正客觀的司法體制而努力,可以再就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大法官解釋、實務運作經驗以及社會輿論觀感,進行專業上的建議和考量,提出具體可行的修法建議,以作為本院委員進行《法官法》修正時的參考。 本席認為,從組織體系理論來看,一個機關組織如果想僅靠組織的內部自律和內部監督,就想讓機關健全發展、發揮原來設計的功能,那是不夠的,它還必須要靠外部的監督機制才能成功,因此本席認為貴院及考試院應該採取多元監督以及整體策略立場,而不是僅就單純法律面或職務評定委員會的程序或過程加以檢討,而且應該強調資訊公開以及非政府組織的共同監督,並且引進人民或專業團體(例如律師公會)的參與,進行體系內以及體系外的監督,這樣才容易成功,秘書長妳的看法如何? 本席再請教妳與「法官職務評定」相關的「法官評鑑」的問題。秘書長,社會大眾原先期待《法官法》施行後,可以讓貪贓枉法、濫用司法公權力等不適任的法官得到應有的懲戒,甚至將他們逐出司法界;然而,法官評鑑制度施行運作一年多來,由於缺乏相關配套,成效大打折扣。民間團體就曾抗議法院拒給法庭錄音光碟,以致無法取以證揭露恐龍法官,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甚至行文司法院指摘雙方武器不對等。因此民間司改會痛批《法官法》根本就是「雞肋條款」,空有美麗的名詞而沒有實際的效果。 根據司改團體及律師界的說法,其最大的問題就在於「檢舉證據取得困難」。 針對這樣的反應和建議,不知道司法院有沒有具體的回應和改進作法? 根據《法官法》,行政法院的法官是法官,根據統計,98年度高等行政法院關於稅捐的判決僅約1成6是有利於民眾的,而最高行政法院關於稅捐的判決則是不到百分之六有利於民眾,跟先進民主國家相較,台灣民眾在行政救濟的整體勝率大約僅為德國的三分之一。因此,行政法院長期以來被譏諷為「敗訴法院」,它的公平審判的功能一直是被嚴重的質疑的,而一般民、刑事的法官都要接受評鑑,為什麼行政法院的法官就不須要接受評鑑,請問秘書長原因何在?有何特殊考量? 最後請問秘書長,根據現行的規定,當被害人向在監服刑的加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求償訴訟的時候,雖然是免繳訴訟費,但法院每次都會要求原告必須按照監所的遠近繳交「提解費」,才能提訊被告,否則案件就無法審理。例如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要向台東泰源分監提訊人犯,那麼原告,也就是受害者就必須先繳交2萬8,970元的提解費案子才能審理。由於提訊幾次就要繳交幾次的提解費,因此就有狡滑的被告大玩抗辯的手段,讓法庭多開幾次庭,企圖讓原告受不了而放棄。請問秘書長,這個「提解費」制度的設計究竟是在刁難原告還是在幫助被告? 秘書長,根據你們司法界人士的一般說法,提解費的用意是在避免濫訴,固然有它的道理。不過對此仍然有其他的法官持不同的看法,他們認為,要原告繳提解費是沒有道理的,因為刑事、民事案件的被告都是從同地點出發、搭同一輛警備車往返;而民事被告可說是「搭便車」,為什麼原告要付錢?如果怕濫訴而規定付提解費,也要算算警備車當天載多少人、平均分攤;否則車子載30人和載10人,原告都出相同的錢「請」被告到庭,「國家豈不是不當得利?」 從避免濫訴的角度規定原告必須繳交提解費固非無見,然而從被害者的角度來看,要先繳交多次巨額的提解費才有機會獲得賠償,這好像政府是在保護壞人、懲罰好人,這樣不僅會增加被害人或弱勢者額外的重大負擔,甚至被狡滑的被告可乘之機,大玩抗辯手段,企圖提高困難度,來妨害求償案件的順利進行,會造成被害人的二次傷害。請問秘書長,貴院有沒有考慮對這一個規定進行修改,研究訂定既能避免濫訴,又能保障受害者權益的規定呢? 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處理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預算凍結項目共32案: (一)凍結司法院所屬相關機關102年度續編經費,俟司法院暨相關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工程進度及改進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二)凍結臺灣高等法院及各分院「一般行政」項下編列預算20%,直至高等法院及各分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三)凍結首長及副首長「特別費」之五分之一,直至司法院成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監督機制並制定相關工作計畫,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四)凍結司法院有關人民觀審制度推動預算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案。 (五)凍結希臘考察經費84萬元,直至提出派員出國審核標準並放於司法院網站政府資訊公開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六)凍結司法院第1目一般行政有關辦理法官評鑑經費130萬5,000元之五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七)凍結司法院捐助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算數百分之三十,俟將法律扶助基金會近三年所承辦之案件種類及其件數、辦案律師人數及其平均處理件數,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八)凍結司法院捐助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算百分之三十,需就該會人事晉用及獎金檢討問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九)凍結司法院捐助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算數百分之三十,待針對如何對基金會加強監督及經費審議,及專職律師駐點服務與定期扶助律師評鑑制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十)凍結司法院有關「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經費之百分之三十,直至提出家事服務之相關規劃內容,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十一)凍結司法院有關「司法業務規劃研考」經費之百分之三十,直至司法院就法官評鑑之推動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十二)司法院102年度「司法業務規劃研考」1,351萬8,000元,其中一般事務費編列870萬4,000元、按日按件計資酬金另編列186萬2,000元,明顯浮編預算,爰凍結3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十三)司法院102年度「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經費,其中各項行政業務所需研習、訓練業務檢討及座談編列223萬8,000元及各項行政業務督導編列182萬元,皆未有具體成效及辦理情況概要說明,加上法官評鑑實施迄今僅成立三案,為撙節政府財政支出,凍結15%,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十四)凍結司法院102年「其他設備」預算30%,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十五)司法院應於1年內提出《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未提出前應先凍結第7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1,577萬6,000元之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案。 (十六)凍結最高法院「一般行政」項下編列經費20%,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十七)凍結最高法院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之30%,直至最高法院就言詞辯論落實情況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十八)凍結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興建辦公廳舍計畫102年度預算案編列3億2,868萬8,000元之30%,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十九)凍結司法人員研習所擴遷建計畫預算102年度編列4億3,209萬9,000元之30%,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二十)凍結司法人員研習所「研習業務」經費之五分之一,直至提出各項訓練納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相關課程之規劃內容,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二十一)凍結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判業務」經費30%,俟司法院秘書長率相關單位,就「如何提昇民、刑事法官審判品質,強化民眾對司法審判正義信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二十二)凍結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判業務」經費30%,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二十三)凍結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般行政」預算30%,凍結部分待司法院秘書長率新北地方法院院長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專案報告「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事改革策進方案」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二十四)凍結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之擴遷建計畫102年度預算編列674萬3,000元之30%,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二十五)凍結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續編遷建計畫經費30%,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二十六)凍結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之擴遷建計畫102年度預算編列4億3,309萬元之30%,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二十七)凍結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項下經費之30%,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二十八)凍結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之擴遷建計畫102年度預算編列5億3,187萬2,000元之30%,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二十九)凍結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續編遷建計畫經費30%,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三十)凍結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擴遷建計畫102年度預算編列4億9,744萬1,000元之30%,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三十一)凍結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判業務」經費30%,俟司法院秘書長率相關單位,就「如何提升民、刑事法官審判品質,強化民眾對司法審判正義信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三十二)凍結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項下編列經費30%,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主席:報告委員會,討論事項已宣讀完畢,現在我們逐案處理預算解凍案。 現在處理第一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現在處理第二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現在處理第三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現在處理第四案。有關人民觀審制度的部分,司法院已經提出專案檢討報告。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現在處理第五案。剛剛林秘書長已就希臘考察經費做過說明了。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第四案的專案檢討報告在哪裡?我們怎麼沒有看到這份報告? 主席:事實上,他們已經把資料送過來了,在那裡面就有……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相關資料列在今天的報告事項裡面,這就是司法院所謂的專案檢討報告嗎?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不是的,我們另外有送相關的資料。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解凍第四案的前提是要由司法院提出專案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但事實上,本席並沒有看到專案檢討報告。請你們講清楚,到底是哪一份報告? 主席:請林廳長針對這部分提供相關資料給委員。好不好?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我拿到了。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四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現在處理第五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次我們在會議上針對國民參審制有做過討論,大家一致的決定是,國民參與審判到底要採用陪審或觀審,抑或是採用日本式的裁判員制度,所以我們希望針對各種不同的情況進行模擬,可是,依照你們的規劃並不是朝此方向執行,所以我不曉得這樣就可以讓預算解凍嗎?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尤委員所指教的確實是如此,但是,有關預算案的決議內容如下:「落實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精神,司法院要在所指定試行之地方法院,秉持起訴狀一本主義之精神及觀審員具表決權之模式進行模擬審判一年」。即是這兩項要件均需符合。事實上,我們所有的作為均符合此決議所要求的事項。 其次,委員提及要做參審或陪審的制度,我們在做相關宣導的時候也有提及這件事情。不過,在模擬審判部分特別是指要秉持著起訴狀一本主義的精神,以及觀審員具有表決權的模式。以上是決議所要求的要件。 主席:士林地院與嘉義地院模擬審判已經超過一年,是不是? 林秘書長錦芳:是的。 尤委員美女:所謂的「秉持起訴狀一本主義之精神」,你們指的是什麼? 林秘書長錦芳:這就是指卷證不併送的方式,所有的證據資料都在公判庭上顯示,這與現今作法不太相同。 尤委員美女:因為我們看到司法院列了一堆的書面資料,我不曉得主席是否知道他們模擬了什麼? 主席:事實上,這已經有一段時間了,也有邀請…… 尤委員美女:當然是有一段期間了。其實這會牽涉到他們要解凍預算…… 主席:司法院到日本考察時並沒有邀請我們共同前往,即使有邀請我們前往,但是,要我們自行出錢,後來我們就沒有前往日本考察,所以司法院是比較小器。 尤委員美女:這牽涉到我們在處理解凍案時,他們是不是要事先向我們做說明,然後提供相關資料,否則今天送來一堆資料要求解凍相關預算,我們就全數准予動支。我們在罵司法院淪為特偵組的橡皮圖章,我們現在豈不是也淪為司法院的橡皮圖章? 主席:請林廳長好好向尤委員說明。 第四案暫予保留。 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要提出兩點建議:第一,如果真的要解凍相關預算才能夠做事的話,是不是要先確定接下來的模擬審判從10月、11月至12月是不是還會舉辦一場?因為我們當時決議在一年內要辦理完畢,這看起來只有舉辦四場,分別在1月、3月、5月及7月,相關預算在解凍之後,是不是這一季(10月至12月)就不辦了?本席認為,如果模擬審判不辦了,這樣的感覺就很不好,好像真的是在應付我們立法院。如果我們沒有很嚴格把關,我們在台上罵你們是橡皮圖章,而我們卻真的變成橡皮圖章了,如此這樣的作法實在是觀感不佳。 第二,我們的馬總統太偉大了,他創造名言,我們看到第六頁的最後一句:「該27人之意見如果不是民意,那什麼才叫民意?」我的意思是,一般在做抽樣、取樣的部分,確實要達到一定的樣本數,我認為司法院在模擬審判之後的專案報告,如果不是經過相關抽樣民調統計的專家做出這樣的結論,我認為不適宜做任何判讀的結論。結果你不但做了判讀的結論,還做這種比較不適當的語句,我相信如果與司法院或法院體系往來,就會非常地清楚,一般司法官的性格都還滿保守,也會採用比較中性的字眼。其實這樣的報告並不恰當,這與專業也有所背離,所以本席建議這份報告的文字最好還是再修改一下,不然,如果我們讓你們用這樣的文字通過,顯然我們也沒有盡到把關的責任。這就好像我是在附和你,這27份樣本數所做的不具專業的判斷,然後就認為這就是觀審。很抱歉!我們在本委員會中應該還沒有那麼明確能夠同意你的結論,以你這樣的專案報告,即使是解凍案,也不代表我們認為你們在預算解凍之後,後續實施觀審制度是可能的,所以請司法院在下次進行類似的專案報告時不要做這樣的處理。以上。 主席:請林廳長好好向吳委員做說明。 第四案暫予保留。 現在處理第五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現在處理第六案。第六案是法官評鑑經費130萬5,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雖然本案凍結的經費不多,我們最主要是要求司法院在這方面能夠做改善,這就牽涉到錄音辦法的部分,現行的做法通常會依照錄音辦法以個資為由,拒絕提供在法庭上的錄音給當事人或律師。到目前為止,司改會至少接獲四十件的申訴案件,他們希望能夠拿到自己在法庭的錄音檔案,但是他們無法取得,如此他們便難以申訴或申請評鑑。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法庭錄音辦法的部分,我們正在研擬中,為此我們在前一陣子也召開過相關的討論會,包括貴委員會的委員也受邀列席。因為各方意見還相當的多,所以我們尚在研擬中。 尤委員美女:本席建議第六案暫予保留。 主席:第六案暫予保留,大家再行溝通。 現在處理第七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現在處理第八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現在處理第九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現在處理第十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現在處理第十一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現在處理第十二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現在處理第十三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現在處理第十四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現在處理第十五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現在處理第十六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現在處理第十七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現在處理第十八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現在處理第十九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現在處理第二十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現在處理第二十一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現在處理第二十二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現在處理第二十三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現在處理第二十四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現在處理第二十五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現在處理第二十六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現在處理第二十七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現在處理第二十八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現在處理第二十九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現在處理第三十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現在處理第三十一案。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司法院的報告只到第二十一案,至於後面的部分他們有沒有報告,我們都不曉得。 主席:不是的,其他部分是擴建計畫,第三十一案則是有關審判業務,剛剛他們已經做過報告。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司法院給的資料是到第二十一案,第二十二案以後的報告在哪裡?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這在今天司法院的口頭報告裡面,我們把它歸納成幾大項,另外我們針對逐案都有提出書面報告,所以今天給大院的是比較簡單的報告,另針對三十二案的每一案都有提出專案報告,所以請…… 主席:請司法院的人員將相關資料發送給在場委員。 繼續處理第三十一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我有意見!我們根本不知道他們所提出的報告在哪裡?我還沒有看到,相關預算怎麼能夠解凍? 主席:有關委員提及第三十一案及第二十二案……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第二十二案至第二十八案的報告到底在哪裡? 主席:這些都是擴建計畫,司法院有沒有提出綜合報告?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不是的。你們應該給我們相關資料,但你們沒有給我們,那麼…… 主席:他們在報告時應該做說明。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本席建議,我們先休息10分鐘進行協商。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協商。請司法院人員儘速將相關報告發送給在場委員。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廖委員正井:(在席位上)主席,我的建議是,因為今年度只剩下不到三個月的時間就要結束了,現在已經是十月份了,過去我們一再地批評行政單位的保留預算太多,這樣也不好。本席建議,如果沒有特殊的因素的話,我們就讓相關預算過關。如果他們有哪些地方做得不好,我們再來質詢他們。囿於時間的關係,目前距離明年還不到三個月,我們希望行政部門能夠推動業務,所以本席在此向各位委員拜託。好不好?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本席建議如下:第一,個人認為,如果有委員認為資料不足,或是對報告內容有意見,當然,我們在本會期或年底前還是會要求相關單位補送報告。 第二,如果你們今天要解凍相關預算,我們還是繼續嘛,因為我們在103年預算仍具有審核權,我個人覺得,有些不是細節的部分,大方向可以先解凍的可以部分解凍,但是,我們還是請本委員會還是要與有意見的委員再進行溝通,要讓他們能夠清楚知道到底哪些有不足之處。所以我在大方向是同意廖委員的意見。謝謝。 主席:本席作如下裁示:未來有關須向本委員會進行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的解凍案,請相關單位在前一天務必將報告送給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委員的辦公室,甚至你們可以提早將報告送給各委員,俾利委員能夠儘早參閱。謝謝。 現在處理第三十一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現在處理第三十二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現在我們回頭處理方才暫保留的第四案與第六案。 首先處理第四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現在處理第六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主席,你這樣是在放水。 主席:我已要求他們未來務必將相關資料提早送交本委員會各委員的辦公室,俾利委員可儘早參閱。 剛剛在進行綜合報告時,秘書長有做過報告,也提供了一些資料,包括法扶部分,其實它的表格寫得滿明確的。 現在處理提案部分。 A、 針對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以「100年度特他61號」案件涉嫌濫權監聽長達數年,甚至含國會總機在內之事件,台北地院於10月1日發布新聞稿:「特偵組提供柯建銘的錯誤門號資訊給法官,法官須在廿四小時內裁定准駁,時間緊迫未及查證,且因偵查不公開,法官配合特偵組避免打草驚蛇,因此依通保法的要件核准監聽」為充分瞭解特偵組是否涉及違法濫權監聽,本委員會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成立文件調閱專案小組進行調查。建請司法院將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以「100年度特他61號」案件聲請通訊監察之相關文件(含通訊監察聲請書及檢附之資料、監察期間做成之報告書等),於一週 內提供予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連署人:廖正井 B、 鑒於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及檢察總長黃世銘涉嫌長期違法監聽國會議員、甚至監聽國會之電話總機,且非法使用公布所得資料,涉及洩密。又依司法院統計年報,我國之監聽案件(除國安監聽外),2012年度台灣各地方法院總計受理通訊監察案件62,694件,扣除事後通知或不通知案件,監聽案件計為41,237件,其中包含24,154續監案件;此一數字,自2008年來,逐年攀升。顯示我國法院對於通訊監察之核准,恐有浮濫之虞。 然2007年《通訊保障監察法》修正重點之一,即賦予法院對於通訊監察案件進行事後審查之權限。「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8、29條,及司法院98年12月23日院台廳刑一字第0980030236號函亦載明「法院至少每年派員監督通訊監察案件執行情形,並製作監督通訊監察執行情形報告書存查。」 爰此,建請司法院提供自2007年《通訊保障監察法》修正施行至今,各級法院依《通訊保障監察法》第16條第1、2、3項規定,向通訊監察聲請機關及執行機關取得報告書及實施監督之歷年數據及實際辦理情形(含撤銷、報告、抽查等),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專案報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連署人:廖正井  呂學樟 C、 鑒於近期爆發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涉嫌違法監聽立院總機「0972」節費門號乙事爆發後,特偵組與台北地院交相指責、互推責任之情形:特偵組於9月28日舉行記者會表示,核准監聽的是台北地院,指法院審查監聽票時,未發現「0972」是立法院總機的節費虛擬門號,即核准通訊監察,才會一錯再錯;但台北地院則反批,特偵組提供柯建銘的錯誤門號資訊給法官,法官須在廿四小時內裁定准駁,時間緊迫未及查證,且因偵查不公開,法官配合特偵組避免打草驚蛇,因此依通保法的要件核准監聽。 自101年司法統計年報顯示,目前全國各法院監聽核准率為81%;又刑事法學者研究顯示,德國人口約為我國之4倍,我國官方統計之監聽案卻為德國的8倍;若以續監案比較,更高達30倍。我國對於通訊監察之事前審核,恐有浮濫之虞。目前「一般監聽」之聲請方式,由各地院刑事庭法官輪值處理,聲請之檢察官可班表「選法官」,又因法官標準之差異,產生「甲檢察官向A法官聲請監聽票遭駁回後,依同一理由改向B法官申請獲准」之情況。是否有使法院淪為橡皮圖章的問題?爰此,建請司法院研議就通訊監察案件,研議所有通訊監察案件,皆如現行「國安監聽」由「專責法官」處理運作之可行性,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連署人:廖正井  呂學樟 F、 主決議:有鑑於現行被害人向在監服刑之加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求償訴訟時,雖然是免繳訴訟費,但法院每次都會要求原告必須依照監所之遠近繳交「提解費」,最高甚至達28,970元才能提訊被告,否則案件就無法審理,如此將會增加被害人或弱勢者額外的重大負擔,甚至有狡滑的被告大玩抗辯手段,企圖提高困難度,妨害求償案件的順利進行,造成被害人的二次傷害。爰提案要求司法院檢討此一雖符合法理,但不合情理的司法實務規範。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顏寬恒  呂學樟  廖正井 主席:D、E兩案均已撤案。 在處理提案之前,本席宣告如下:有關討論事項的處理,現作如下決議:「各案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接續處理提案,方才提案內容已宣讀完畢。現在處理A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因為相關案件由各有權責的機關刻正進行偵查或調查中,卷宗至少已經在台北地檢署偵查中,在調卷上確實有相當的困難度。因為卷宗的調閱並不是可以由我們自行決定,因此本人建請A案撤案。 主席:A案已於週一由本委員會決議成立調閱小組,因此A案予以撤回,並依照決議所通過的程序做處理。謝謝。 A案予以撤回。 進行B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本人建議B案由本院提供各法院歷年相關的數據與實際辦理的情形,以書面代替專案報告,因此我們在B案的文字上建議修正為:「爰此,建請司法院提供自2007年《通訊保障監察法》修正施行至今,提供各級法院依《通訊保障監察法》第十六條第一、二、三項規定,向通訊監察聲請機關及執行機關取得報告書及實施監察之歷年數據及實際辦理情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換言之,我們將提供詳細的書面報告以代替專案報告。謝謝。 主席:B案最後一行文字修正如下:「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請問各位,對上述修正內容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現在處理C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F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D案與E案均已撤案。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針對C案提出文字修正意見。 林秘書長錦芳:(在席位上)這也是只要提出可行性之書面報告就好了。 主席:C案最後一行修正為:「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報告委員會,今日會議提案均處理完畢,本次會議到此結束。散會。謝謝。 散會(12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