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星期三）9時3分至16時10分","地　　點　紅樓302會議室","主　　席　吳委員宜臻","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至12時42分、下午2時33分至4時10分","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出席委員：賴士葆    廖正井    柯建銘    呂學樟    尤美女    吳宜臻    謝國樑    王惠美    潘維剛    林鴻池    潘孟安    顏寬恒","      委員出席12人","列席委員：鄭天財    楊麗環    段宜康    江啟臣    蔡煌瑯    邱議瑩    吳秉叡    高志鵬    陳歐珀    盧嘉辰    蔡其昌    黃昭順    黃偉哲    吳育仁    陳明文    陳節如    孔文吉    邱文彥    林佳龍    許添財    廖國棟    盧秀燕    丁守中    許忠信    費鴻泰    李桐豪    陳碧涵    林德福    徐耀昌    李昆澤    蔣乃辛    張慶忠    江惠貞    薛  凌    管碧玲    楊應雄    徐欣瑩    蘇震清    劉櫂豪    簡東明    陳亭妃    葉宜津    蔡錦隆    李俊俋    陳唐山    蘇清泉    邱志偉    蕭美琴    王進士    羅淑蕾    田秋堇    呂玉玲    黃文玲    陳淑慧    高金素梅  李貴敏    陳其邁    吳育昇    楊瓊瓔    姚文智    李慶華    鄭麗君","      委員列席62人","主    席：吳召集委員宜臻","專門委員：陳清雲","主任秘書：劉彥麟","紀    錄：簡任秘書  蘇純淑","      簡任編審  葉育彰","      科    長  周厚增","上午：","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討  論  事  項","繼續併案審查(一)委員李俊俋等22人擬具「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二)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及(三)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決議：","一、大體討論完畢，進行逐條審查。","二、「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等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四、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五、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宜臻出席說明。","六、委員王惠美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七、委員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下午：","報  告  事  項","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提案成立『監聽調閱專案小組』。」","討  論  事  項","討論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監聽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草案。","決議：另定期繼續討論。","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繼續報告。"],["項目：二、邀請法務部部長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報告。","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首先對今天早上因為交通阻塞而遲到了一點時間向各位委員表示非常抱歉，下次我絕對會提早到，不會再有這種事情，請主席和各位委員見諒。","瑩雪今日應　貴會邀請就法務部主管之業務提出報告，十分榮幸，也深感責任重大。本部的業務，關係民主法治的發展與人權公義的維護，過去半年來，我們以勇於任事的態度，積極推動「透明、有感、妥速」的法務作為，就是要讓人民有安全、安定、安心的生活環境。瑩雪對於各位委員長期以來的鞭策與支持，讓我們得以朝正確的方向前進，並獲致具體成效，在此表達由衷謝忱。","以下謹就本部近期重要業務辦理情形及未來工作重點作扼要報告。","壹、近期重要業務辦理情形","一、透明","(一)整合肅貪能量，強化廉政革新","1.為有效結合本部調查局及廉政署整體肅貪能量，建立資源共享、情資分享及相互協力之橫向聯繫機制，訂定「法務部廉政署與法務部調查局肅貪業務聯繫作業要點」，並自102年（下稱本年）8月1日施行，務期有效打擊貪腐，強化人民對政府肅貪之信心。","2.本部調查局為有效強化整體肅貪能量，訂定「法務部調查局執行肅貪業務聯繫作業要點注意事項」，針對有關「線索處理」、「分案查處」、「專案偵處」、「個案協處」等規定作法，臚列調查局辦案同仁應行注意、溝通協調等處理原則，並明定建立調查局與廉政署之聯繫溝通平台，期能與廉政署共同偵辦重大貪瀆案件。","3.本部調查局貫徹執行「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積極偵辦貪瀆案件，本期（102年1至6月，下同）移送各地檢署278案、1,406人（含公務人員449人），辦理行政肅貪61案。","4.本部自98年7月8日推動「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執行至本年6月底止，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貪瀆案件累計起訴1,676件，起訴人次4,782人，起訴案件貪瀆金額29億1,986萬3,170元，平均每月起訴35件，起訴人次100人。判決確定者1,536人，其中以貪瀆罪起訴經判決有罪者776人；以非貪瀆罪起訴經判決有罪者400人，總計判決有罪者1,176人，確定判決定罪率76.6%。","(二)推動「廉政新構想」作為，推展「行動政風」功能","本部秉持「防貪－肅貪－再防貪」原則，以「讓弊端不發生，公務員不致誤觸法網」為最高指導原則，訂定「推動『廉政新構想－以民為本』具體策略與作法」計18項策略、52項具體作法，並以「培養公務員拒絕貪污成為習慣」、「防貪先行，肅貪在後」、「推展『行動政風』功能」、「建構縱向及橫向之肅貪體系」、「全民參與」等主軸架構及相關策略作法。","(三)落實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實現「黃金十年」願景","策進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各項措施，具體成效包括：提出「機關內部不法資訊揭露者保護法」草案初稿、訂定「法務部廉政署辦理肅貪案件落實人權保障注意事項」、完成「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修正草案、辦理本年殯葬設施管理專案稽核、督同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辦理「建構企業誠信認證論壇」、「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及企業社會責任座談會」及「企業誠信與倫理座談會」、研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4條第1款修正草案（由　大院審議中）。","(四)掌握貪腐風險因子，提升貪瀆線索品質","1.實施專案清查，達到「以民為本」－本期從厚植國計民生、以民為本的立場主動發動專案清查共計8案，重大成效如就業啟航計畫、中小學營養午餐及鄉鎮公所村里幹事駐里事務費等3案清查結果，總計函送偵辦案件30案，並將研提興革建議提供權管機關參考。","2.縝密查察蒐證，提升貪瀆線索品質－本期政風機構蒐報之貪瀆不法線索，經本部廉政署立案調查計114件，並召開中央主管機關及縣市政府政風機構查處業務策進會議計2場，透過互動討論進行經驗分享，以提升查處工作品質。","(五)鼓勵民眾舉發貪瀆，全民監督政府","本期受理貪瀆情資計1,003件，經本部廉政署情資審查小組審查過濾，認有犯罪嫌疑分「廉查」字案204件。另本期本部廉政署「廉查」字案之調查結果，移送地檢署偵辦57案，非貪瀆案件函送司法警察機關及地檢署3案，存參78案。本期「廉政審查會」審議存參案件377案，辦理行政肅貪128件。本部調查局本期受理民眾檢舉貪瀆案件計615件，經調查涉有犯罪嫌疑移送地檢署之貪瀆案件共278案，其中重大貪瀆案件共113案。本年度「本部審核貪瀆案件檢舉獎金委員會」第1、2次會議審查申請案10案，經審核同意發給獎金8案，發放獎金959萬9,998元。","(六)推動行政透明措施，落實執行陽光法案","1.辦理「推動行政透明措施」觀摩會，參與人數計131人；函頒「機關推動行政透明措施建議作法」；函頒「政風機構協助機關推動行政透明措施實施計畫」。","2.本期本部審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逾期及申報不實案158件，裁罰82件，罰鍰672萬元；審議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13件，裁罰5件，罰鍰366萬元。","(七)推動各級機關強化廉政會報組織與功能","推動各級機關成立廉政會報，由機關首長親自主持，並就機關重大弊案及專案稽核成果提出報告與討論，彰顯政府打擊貪污的決心。本期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推動各機關召開廉政會報計421次，報告專題計542案，討論提案計848則，有效強化廉政組織與功能。","(八)辦理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宣導及請託關說登錄","1.辦理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宣導，攝製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關說篇」、「不當場所篇」、「應酬篇」及「送禮篇」系列等4篇短片，透過傳媒託播並公布於網站，提升民眾對廉政倫理規範之認識與瞭解。本期政風機構辦理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宣導計3,725場次；「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各機關受理登錄「受贈財物」計1萬1,635件、「飲宴應酬」計8,536件、「請託關說」計4,737件。","2.本部廉政署配合「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自101年9月7日起至本年6月底止，辦理6,220場次宣導說明會，宣導人次計82萬2,007人，受理「請託關說」登錄案件計262件，共抽查72件，其中7案涉及不法業由本部廉政署偵辦中。","(九)擴大招募廉政志工，讓全民來督工","為激勵民眾投入廉政志願服務工作，本部積極推動「全民督工」、「廉政故事媽媽」、「訪查工作」、「反貪倡廉」等4種類型廉政志工業務，並於本年4月辦理「廉政平臺暨廉政志工」觀摩會。截至本年6月底止，計成立29隊、1,614人。本期總計運用志工3,563人次。","(十)設置村里廉政平臺，傾聽民意","本年4月辦理「廉政平臺暨廉政志工」觀摩會，就推動「全民顧水臺灣足水」案、「防制勞農保黃牛」案、「大武漁港淤沙清運」等專案經驗分享，參與人數計141人。另本期蒐報1,565件反映事項。","(十一)防杜採購弊案，建置稽核平台","本部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聯手建置「政府採購聯合稽核平台」，讓本部所屬政風機構可針對政府採購潛在異常案件進行控管查察，妥適界定政府採購缺失、濫用行政裁量、貪瀆等情事，事先防範採購弊端於未然。","二、有感","(一)展現矯正新面貌","1.辦理全國藝文公演，展現教化深耕成果","為展現近年來矯正機關深耕收容人生命及藝文教育之豐碩成果，本部於本年8月7日召開「全國矯正機關收容人藝文公演記者會」，並於8月13、14日假臺北市國父紀念館舉辦2場「從心出發．藝鳴驚人－102年度全國矯正機關收容人藝文公演暨教化技訓作品展」，共遴選238名來自全國各矯正機關在監努力學習後具藝文專才的收容人，一起登上國家級的舞臺，將他們在圍牆內透過藝文陶冶後之成長與蛻變，藉由擊鼓、川劇變臉、音樂演奏、舞蹈表演、合唱等精彩節目的演出，展現於國人面前。","2.舉辦「這裡獄見愛」頒獎典禮暨新書發表","本年7月15日舉辦「這裡獄見愛」徵文比賽頒獎典禮暨新書發表會，本次徵文活動，由矯正同仁寫下平日與收容人間互動的感人故事，擇優選出16篇編入「這裡獄見愛」書中，記錄收容人在監所內一點一滴的改變。","3.辦理就業媒合及技訓博覽會，提供多元就業管道","為使矯正機關收容人出監（所）重返社會後能儘速回歸正常生活，本部除在監所內開辦技能訓練班輔導收容人提升就業技能外，自101年底起更積極推展「脫胎．築夢－收容人多元就業媒合方案」，由本部矯正署所屬各矯正機關與廠商開辦多場就業媒合博覽會，截至本年6月底止，累計參與廠商家數1,069家，提供5,254個職缺，參與就業媒合6,632人，媒合成功2,748人，媒合成功比率41.4%。","4.結合藝文活動推展生命教育，提升矯治成效","持續深化及延續生命教育成效，積極與法鼓山人文社會基金會合作，藉由「心六倫」巡迴演講、音樂會等，以達收容人心靈改革之目的，並擴大社會公益資源之引進，如「國立臺灣交響樂團」、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所屬「長榮交響樂團」等，積極藉由各項柔性藝文活動之推展，陶冶收容人心靈，提升矯治成效。本期共舉辦「心六倫」巡迴演講4場次，計有654名收容人參加；「心幸福音樂」2場次，計有764名收容人參加；「長榮有愛．音樂無界音樂會」3場次，計有937名收容人參加；國立臺灣交響樂團音樂會2場次，計有676名收容人參加。","5.落實「矯正創新、精進教化」具體作為","(1)強化收容人家庭支持教育，促進家庭和諧－各矯正機關積極辦理開放參訪活動，使社會各界及收容人家屬具體瞭解獄政透明化、合理化情形。本期計辦理開放參訪1,262次，參訪人數計3萬2,878人。","(2)推動人文藝術活動，開啟矯正機關文化創意－各矯正機關積極舉辦多元豐富之藝文活動與競賽，以陶冶收容人性情，培養良善品格。本期計辦理607場次，參與收容人計11萬5,870人次。","(3)強化技能訓練，增進就業謀職能力－各矯正機關積極開辦符合就業需求之實用技能訓練班，有效協助收容人自力更生、順利復歸社會。本期計開辦368個訓練班次，參訓收容人計4,983人。","(4)具體落實品格教育於日常生活與集會活動－各矯正機關將品格教育充分融入收容人日常生活與各項集會中，並以創新風格辦理受刑人假釋典禮，以激勵其「脫胎換骨、浴火重生」。本期舉辦收容人生活檢討會共821次，參加收容人計9萬1,194人次；舉辦收容人膳食會議共196次，參加收容人計3,036人次；舉行受刑人假釋典禮共732次，參加受刑人計3,774人。","6.編製矯正常見問答手冊，解決民眾疑問","為使民眾瞭解矯正機關各項業務執行方式，編訂矯正機關常見收容問題Q&A，除公布於本部矯正署全球資訊網外，並於本年5月27日通函各矯正機關列印成冊置於接見室明顯處，供民眾參閱。","7.充實外役監收容人數，發揮中間監獄處遇效能","為達到疏解一般監獄超收擁擠的實益，自本年第2次遴選作業起，由臺東戒治所於自強、明德外役監完成遴選作業後，就未予遴選之受刑人再次列冊供該所進行2次遴選，充實各外役監收容人數，發揮中間監獄處遇效能。","8.推動收容人納保，提升矯正醫療品質","二代健保自本年1月1日起施行，於矯正機關接受徒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在2個月以上之收容人納入投保對象，配合辦理相關投保事宜，目前在保人數為6萬327人。另為因應收容人納入健保之政策施行，本部各矯正機關與逾90所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合作，由其於機關內提供各科門診醫療，並於鄰近機關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設置戒護病房，期使收容人不論於機關內、外，均能順利使用健保醫療，保障就醫權益。","(二)打擊犯罪作先鋒","1.全面抑制毒品，保護莘莘學子","(1)為有效防制毒品氾濫、查緝毒品犯罪、阻絕毒品流通並協助成癮者完成戒治，本部從偵查實務的觀點，以追求成效為導向，並以防患未然、武裝自己、拔根斷源、遠離毒害作為政策方向，訂定「防毒拒毒緝毒戒毒聯線行動方案」，經行政院於本年6月6日核定施行。","(2)臺北地檢署、臺南地檢署與本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臺南市調查處及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聯手與新北市憲兵隊及臺南市警察局白河分局，於本年4月9日在臺南市東山區共同偵破史上最大宗，違法製造「一粒眠」之毒品工廠，查獲第三級毒品「一粒眠」成品高達85萬顆，市價達1億5仟萬元，主嫌犯張○○經聲押獲准。","(3)基隆地檢署指揮海調處基隆站等單位，經過長期跟監，於本年5月30日破獲嫌犯王○○等運毒集團成員，涉嫌以旅行包夾藏第安非他命與愷他命毒品之方式，將貨物裝入貨櫃自大陸地區廣東省東莞縣運送至香港後經由基隆港運輸走私進入我國，再由洪○○等人幫助看管倉庫及簽收貨物之龐大毒品走私案，共起出200公斤愷他命和10公斤安非他命案，市價超過1億元。","(4)為有效阻絕各式毒品流入校園，維護青少年族群身心健康，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下稱臺高檢署）及各地檢署不定期指揮本部調查局及警察、海巡、憲兵等司法警察機關，強力掃蕩查緝作為。截至本年7月2日止，實施2次全國同步查緝校園毒品行動，共針對2,184個地點實施強力搜索與查緝行動，查獲922件、緝獲嫌犯1,264人、羈押93人、收容少年14人、交保79人。查扣第一級毒品約1,311公克、第二級毒品約2,578公克、第三級毒品約16萬6,575公克。","(5)本期本部調查局偵辦毒品案件69案、101人，破獲毒品製造工廠6座，查獲第一級毒品11.357公斤、第二級毒品1,017.7公斤、第三級毒品748.152公斤、第四級毒品75.779公斤，總計查獲各級毒品總重1,852.988公斤。與國外對等機構交換毒品犯罪情資111件，合作偵辦2案，查獲各類毒品毛重2.908公斤。","(6)本期各地檢署執行查緝毒品案件，共偵查終結起訴1萬8,683件、1萬9,727人，查獲各級毒品1,652.1公斤，較上年度同期1,902.4公斤，減少250.4公斤（純質淨重），另查獲毒品製造工廠27座。又查獲之毒品當中，第一級毒品6.1公斤（海洛因等），第二級毒品637.4公斤（安非他命等），第三級毒品933.5公斤（愷他命等）及第四級毒品75.1公斤（假麻黃\n            生僉、麻黃\n            生僉）。","2.杜絕酒後駕車，修法提高刑責","(1)本部參酌外國立法例研修「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修正草案」，於本年5月31日經　大院三讀通過，於6月11日公布施行。新法施行後，凡酒駕者至少將被處2月以上至2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再有拘役機會，若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最重可判10年之重刑。除從嚴處罰酒後駕車之行為，並提高肇事逃逸之刑度，藉以遏止此類犯罪，保障用路人安全。","(2)為避免各地檢署就酒駕再犯之發監標準寬嚴不一，造成部分受刑人以遷徙戶籍之方式規避入監服刑，而衍生違反公平原則之疑慮，本部責由臺高檢署研議統一酒駕再犯發監標準之原則。依據研議結果，被告5年內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罪者，原則上即不准予易科罰金。","3.查緝黑心廠商，確保食品安全","(1)本部與衛生福利部聯手合作，凡衛生機關於稽查食品安全過程中，發現不肖廠商更改產品有效日期，或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或明知虛偽標記之商品卻仍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涉有刑法第255條、第339條刑責者，或有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者，均可透過臺高檢署「查緝民生犯罪聯繫窗口」共同研商與查緝。","(2)臺南地檢署於本年5月21日查獲南部地區某老字號「銘○行」連鎖食材公司，涉嫌竄改過期食品之保存日期，將該過期食材供應給南部地區五星級大飯店、知名餐廳、學校等。經該署於同年7月17日依偽造文書、詐欺和販賣妨害衛生物品等罪名，起訴高雄總店負責人陳○○、業務經理吳○○、臺南店負責人吳○○及經理吳○○等人，有效遏止過期食品繼續危害民眾健康。","(3)本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查獲某獲得優良農產品CAS認證標章之食品公司，涉嫌利用地下工廠代工製造肉粽，再以CAS合格廠商名義於知名大賣場、傳統市場等鋪貨，銷售通路遍及全國各地。為避免國人在端午節前夕再度受騙，報請臺南地檢署指揮偵辦，於本年6月6日對涉案廠商發動偵辦，共計搜索8個處所，經檢察官複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主嫌韓○○獲准，其餘嫌犯林○○、郭○○則以200萬元交保。","4.扣押犯罪所得，斷絕犯罪誘因","本部推動「查扣犯罪所得專責機制試行要點」、「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等機制，務使犯罪人絕無僥倖之可能，無法享受犯罪利益，以維護被害人求償權利。本期查扣犯罪所得10億1,901萬9,542元，斷絕不法僥倖者之犯罪誘因，有效維護公益伸張司法正義。","5.強化替代治療，提升戒癮績效","(1)本部積極推動減害政策，研修「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2、8、12至15條等條文，業經行政院於本年6月26日發布施行。","(2)各地檢署已逐年增加對於施用第一級毒品者緩起訴處分人數，並命其接受替代藥物戒癮治療，至於施用第二級毒品者，亦增加命接受戒癮治療之緩起訴人數。本期施用第一級毒品者，受緩起訴處分並接受戒癮治療之人數440人，占施用第一級毒品起訴及緩起訴人數5,092人之比例8.6%；施用第二級毒品者，受緩起訴處分並接受戒癮治療之人數1,012人，占施用第二級毒品起訴及緩起訴人數6,889人之比例14.7%。","6.查察偽劣禁藥，維護國人健康","本部將「製造、輸入、販賣偽、禁、劣藥案件」列入「當前引發民怨犯罪案件」，全力要求所屬檢調機關全力打擊。經統計，各地檢署執行「加強取締偽劣假藥及非法廣播電臺」專案，經統計自99年4月1日起至本年6月底止，受理偵案3,822件，發動搜索1,043次、羈押60人，起訴1,529件，判決有罪1,479人。","7.打擊電話詐欺，嚴懲詐騙集團","(1)為掃蕩打擊電話詐騙集團，除列入當前引發民怨之案件外，另列為本部「檢察機關排怨計畫」優先查緝之案件，要求各檢察機關全力打擊及掃蕩。本部並與內政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機關共同組成「反詐騙聯防平台」，跨部會密切合作查緝、宣導及預防是類案件，避免民眾受騙。","(2)鑒於電信詐騙集團常窩藏於境外，以躲避查緝，為此，本部所屬檢察機關透過「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聯繫平臺與國際司法互助合作，指揮司法警察機關與大陸地區、東南亞國家合作，多次將境外從事電信詐騙集團之臺灣籍嫌犯遣返進行司法審判，使其等繩之以法，有效防止此類案件蔓延。","(3)本期各地檢署針對電話詐欺案件共收案2,370件，偵查終結起訴1,820件，判決有罪2,686人，定罪率達94%。","8.肅清地下錢莊，掃蕩暴力討債","本部將「以犯重利罪為常業之地下金融業者或集團」，列入「檢察機關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實施計畫」，並將地下錢莊及暴力討債集團，列為各地檢署強力掃蕩肅清之對象。截至本年6月底止，各地檢署偵辦幫派、重利、暴力討債等犯罪，計分偵案3,702件、7,988人，他案135件、337人，共起訴3,116件、6,364人，判決有罪4,524人，定罪率87.96%，聲押582人。","9.稽查偽劣農藥，確保蔬果安全","本部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共同成立「查緝非法農藥」專案，另通函各地檢署依照轄區狀況，指派「打擊民生犯罪專組」之（主任）檢察官，專責辦理「販售非法農藥」案件，將輸入與販售禁用（偽）農藥等犯行，列入「檢察機關排怨計畫」優先查緝案件，確保國人食用農產品安全。本期各地檢署辦理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共偵辦27件、39人，起訴4件、8人，判決有罪6人。","10.專業財金訓練，防制經濟犯罪","(1)舉辦偵查經濟犯罪研討會，派員參加財團法人金融研訓院、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等財金單位之訓練。本部另推動實施金融證照三級制度，必須受訓合格且領有中級以上證照，方可偵辦重大金融、經濟犯罪案件。截至本年6月底止，各級檢察署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本部廉政署及調查局人員取得初級證照者計958名，中級證照者計384名，高級證照者計210名。","(2)臺高檢署成立「偵查經濟犯罪中心」及「金融犯罪查緝督導小組」，各地檢署並組成「經濟犯罪偵辦小組」，指定實務幹練之檢察官專責偵辦。截至本年6月底止，督導列管之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共636件，5件仍在偵查中，已結案件計631件，其中已起訴182件、不起訴54件、緩起訴1件、簽結108件、判決確定286件，有效遏制經濟犯罪。","11.打擊人口販運，亞洲各國居冠","美國國務院於本年6月19日公布2013年人口販運報告，由於我國防制人口販運工作成效顯著，繼續被列為第一級國家名單，也是我國連續第4年被評等為第一級國家，防制人口販運成效，在亞洲各國居冠。本期各地檢署辦理「防制人口販運案件」偵查終結176件、534人，起訴74件、205人，判決有罪137人，有效防制人口販運犯罪行為。","12.偵辦仿冒盜版，保障智慧財產","本部極為重視智慧財產專利案件，美國貿易代表署於本年5月1日公布「特別301」檢討名單，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成效受到肯定，已經連續第5年自「一般觀察名單」除名。本期各地檢署偵辦智慧財產專利案件，計起訴772件、863人，緩起訴1,075件、1,126人，判決有罪671人，定罪率達95.2%。","13.嚴懲性侵家暴，加強婦幼保護","(1)為防止性侵害犯之再犯，本部與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及國防部共同會銜制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積極強化相關人員專業訓練、訂定標準流程以及危險評估複核機制，務期精準篩選出有再犯危險之個案，施以複合式監督與管控，必要時並輔以電子設備嚴密監控，達到防止再犯情事發生。","(2)本期各地檢署辦理性侵害案件，偵查終結2,119件、2,249人，起訴1,039件、1,083人，判決有罪1,108人；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偵查終結3,028件、3,327人，起訴1,538件、1,614人，判決有罪1,345人；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犯罪案件，偵查終結503件、634人，起訴197件、275人，判決有罪189人。","(三)深化司法保護作為","1.促進加害/被害人對話，持續推動修復式司法","本部自99年9月起擇定士林等8個地檢署試辦「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101年9月起更擴及全國各地檢署，以被害人與加害人為核心，協助雙方面對犯罪事件，促進真誠溝通，提供獨立於現行刑事司法制度之外的人性化選擇。截至本年6月底止，計開案407件，49%已進入對話（200件），其中73%已達成協議。","2.設置司法保護中心，強化司法與社政資源聯結","自101年10月1日起，在10個地檢署推動設置「司法保護中心試行方案」，建構地方轄內司法與社政機關橫向聯繫功能，提供偵查、公訴及執行中之當事人或其家屬與地方保護資源的聯結，讓地方社政資源得以提供實質保護資源及個案管理，藉由保護資源的介入而減少悲劇的發生。截至本年6月底止，試辦地檢署司法保護中心共計受理1,477件，其中法定通報案件426件、關懷通報案件401件、轉介協助案件650件。本部更規劃結合相關社會福利、醫療衛生等單位，強化橫向聯繫功能，預計於本年年底將本方案推行全國。","3.發揮社會勞動效益，減少矯正收容之弊","本期全國各地檢署共新收6,407件，對「社會勞動人」而言，6,407人因易服社會勞動無庸入監執行，無須中斷工作，6,407個家庭因而得以保持完整；對「社會」而言，提供213萬8,600個小時服務，以102年度基本工資時薪109元計算，創造相當於2億3,310萬7,400元的產值回饋社會；對「國家」而言，社會勞動人如收容於矯正機關，以每人每月平均支出之收容費用2,064元計算，總計為國庫節省2,452萬2,613元矯正經費。","4.多元化反毒宣導，提升民眾反毒意識","(1)本年6月3日舉辦全國反毒會議，表揚本年度反毒有功人士，並針對「如何阻斷愷他命供給，減少愷他命之濫用」進行專題討論，就愷他命供給面上的特性，提出加強兩岸緝毒合作、嚴格管控毒品先驅物質及加強愷他命濫用之熱點掃蕩等工作方針，阻絕愷他命之供給。本部另以「掃K大執法，戰毒總動員」為主題，規劃一系列的反毒活動。","(2)邀請潘瑋柏擔任反毒代言人，希望藉由其對青少年的影響力，號召年輕人一同參與反毒，並於本年6月2日在西門町鬧區武昌誠品店旁舉行反毒創意舞蹈競賽，6月15日在臺北地下街舉辦反毒動漫音樂大賞。","(3)在本部全球資訊網建立「法治教育」專區，整合納入「無毒家園」等網站，方便民眾與學生網上學習，截至本年6月底止，已累積119萬4,123人次流覽。","(4)辦理「2013青春無毒精彩人生－反毒好YOUNG演唱會」活動、辦理「支持反毒好禮送」、辦理2013「攜手同心e起反毒」活動，強化民眾反毒意識。","(5)結合警察廣播電臺以「掃K大執法、戰毒總動員」為主軸，於本年3月至5月辦理全民插播卡競賽活動，得獎作品並自6月起於警察廣播電臺持續宣導。","(6)巡迴全國辦理「反毒教育博覽會暨反毒人才培訓」活動，本年6月16日在慈濟板橋靜思堂舉辦第1場次，計1,310人報名參加。","(7)結合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與天承生活藥業公司於本年5月27日共同辦理「防毒保衛站」計畫，讓全國各社區藥局、藥師與各地檢署連線共同投入吸毒者關懷與諮詢服務工作，計有366家藥局參與。","(8)結合社團法人臺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財團法人國語日報社，共同策劃「無毒大丈夫」漫畫專刊，於本年5月30日發刊。","(9)結合「毒戰」影片，由片商在大臺北地區上百輛公車車廂廣告，打上法務部反毒檢舉專線，並於本年4月23日在美麗華大直影城舉辦支持反毒行動之電影首映會。","(10)結合燦坤實業公司以「全家團圓、全民反毒」為主題，自本年2月9日起連續9天農曆春節假期，在351家燦坤門市之電視影音區，同步全程播放反毒影片。","5.精進毒防中心功能，強化追蹤輔導品質","各地毒防中心藉由推動家庭支持服務、陪伴型志工方案以強化其追蹤輔導品質，並舉辦各類團體、關懷活動，以促進藥癮者之家庭支持。另推動「陪伴型志工方案」，積極招募並善加運用具服務熱忱之志工，訓練其助人技巧，增進專業知能。","6.拓展更生扶助措施，推動復歸家庭方案","拓展多元化更生保護扶助措施，整合社會資源，提供就學、就業、就養等多元化保護服務，本期計服務1萬227人次。推動更生人家庭支持性服務方案，截至本年6月底止，計1,127個更生人家庭受惠。","7.發展被害人服務方案，周延被害人保護","實施「一路相伴法律協助專案」，本期計協助5,314人次；對殺人案件致被害人死亡者之遺屬全面提供法律服務，得免經濟條件審查，全面提供律師訴訟補助；辦理溫馨專案，提供被害人及其家屬心理輔導；加強「安薪專案」，輔導受保護人技訓與就業，共輔導1,454人次受保護人接受技訓或就業；依「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托）補助要點」，以緩起訴處分金支應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學費、雜費、代辦費，101學年度第2學期計補助335人，金額573萬7,900元。","8.整合社會資源，建構法律宣導網絡","(1)本期辦理法治教育演講及活動累計超過4,902場次，宣導人數超過36萬443人次。","(2)結合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製播「教育百分百之『法務漫步』」節目，內容涵蓋人權、司法革新、廉政、婦幼保護、兒少犯罪預防等議題，本期完成12次節目專訪及播放宣導。","(3)針對霸凌、毒品、網路、竊盜、性侵等五大主題，與教育部透過公共電視，製作13集「青春法學園」節目播映後，建置於教育部「愛學網」供學校法治教育課程使用。","(4)邀請職棒球員陳金鋒拍攝「贏家的選擇」反詐騙短片，於本年4月28日在桃園縣立棒球場發表後，函送各單位加強宣導。","9.保護境外犯罪被害人，創設扶助金制度","研修「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創設扶助金制度，快速撫慰於外國死亡之被害人遺屬，業於本年4月30日經　大院三讀通過，5月22日公布，6月1日施行。","(四)展現人權大步走決心","1.統籌各機關檢討主管法令及行政措施","本部統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兩人權公約）法令及行政措施檢討業務。截至本年6月底止，列管之263則案例中，無須修正及已完成修正者計202案，占76.81%；未完成修正者計61案，占23.19%。","2.辦理國家人權報告國際審查會議，與國際人權接軌","本部擔任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議事組之幕僚機關，在我國初次國家人權報告完成後，為遵循聯合國審查各國報告之模式，於本年2月25日至3月1日邀請10位國際人權專家來臺審查我國報告，國際人權專家為我國人權提出81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建立兩人權公約國家人權報告審查之機制，使我國人權與國際接軌。","3.建立人權缺失之改善、監測及督考機制","對於國際人權專家「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提及之人權缺失，本年4月9日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11次委員會議已授權議事組（即本部）於5月至10月召開23場次「審查各機關對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的初步回應會議」，逐點審查各機關之回應。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並決議建立人權缺失改善、監測、督考機制，於委員會下分設「國家人權機構研究規劃小組」、「法令檢討小組」、「教育訓練小組」及「人權評鑑小組」，由本部擔任幕僚機關，持續推動人權保障。","4.協助各部會推動重要國際公約內國法化","本期召開3次「研商各機關提報之國際公約內國法化相關事宜會議」，請各相關機關提出辦理情形報告，釐清確定欲採用之內國法化方式及檢視對應之法規是否符合公約規定後持續推動，將與會學者、專家之寶貴意見作為本部及相關機關等研議國際公約內國法化參考。","(五)加強法律宣導措施","1.持續投入調解教育訓練資源，為民服務更夠力","為提升調解人員法律素養、增進調解技巧，本期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共計合辦6場次調解實務研習會，出席人數共約992人，出席率80%以上，成果圓滿。另101年度全國各調解委員會總計受理調解事件13萬9,622件，繼100年度後仍維持13萬件以上，調解成立的件數有10萬8,884件，成立的比例77.98%，績效卓著。","2.協助民眾正確適用個資法，創造溫暖法制環境","(1)本部全球資訊網設置個人資料保護專區，並增列「個資法即時通」及「個資法實例問答」項目，主動釐清錯誤觀念。另呼應　大院委員之提議，於上開專區設置並啟用「個人資料保護法討論區」臉書網站，積極回應人民對個資法相關疑義。針對涉及複雜法律爭議問題，召開本部個資法諮詢小組會議研討。","(2)本部邀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商個資法宣導事宜，獲致具體結論，由本部製作個資法宣導執行成果表，定期請各機關將宣導成果填報本部彙整。另舉辦「檢察官及檢察事務官個人資料保護法研習會」，並派員至中央行政機關（交通部、公平交易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內政部、僑務委員會、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等）及非公務機關（保險代理人公會、銀行公會、信託業同業公會等等），推廣個人資料保護法制常識。","3.宣導行政程序法，協助公務員正確適用法令","本部與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合辦行政程序法基礎班，本期提供中央暨地方機關公務人員約200人參加。另不定期受邀前往各機關宣導，本期共宣導14場次，上課人數585人。在提供書面法律諮商意見方面，本期作成行政程序法函釋29件。","4.提供法規研修諮商，促進法制進步","本期共出席法規研修諮商會議631件次，提供書面意見共435件次，對於各機關之法規研修及法律適用，助益甚大，促進法制作業進步。","5.協助中央各機關請撥國賠金","本期中央機關辦理國家賠償金請撥案件經統計共8件，累計賠償金額1,843萬8,315元。求償收入316萬5,440元。","(六)伸張行政執行公義","1.加強滯欠大戶執行，實現社會公義","本部行政執行機關針對個人滯欠金額累計1仟萬元以上或營利事業（含法人）滯欠金額累計1億元以上案件，有蓄意脫產或惡意拒繳之滯欠大戶，積極調查義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並有效運用查封、拍賣、限制出境、聲請拘提、管收、核發禁止命令等執行措施，強化執行成效。本期執行滯欠大戶之徵起金額達16億3,610萬餘元，對於實現社會公義，具有重要意義。","2.執行績效創新高，挹注國庫高報酬","本部行政執行機關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工作，績效年年長紅，12年半以來已為國庫挹注3,568億餘元，本期新收250萬4,933件，終結235萬9,789件，未結358萬3,744件；徵起336億3,664萬2,027元，投資報酬率高達46.51倍，落實執行公權力，增加國庫收入。","3.多元繳款好方便，小兵也能立大功","趕搭便民列車，便利義務人繳款，本部積極推動便利商店代收各類中央及地方稅、健保費、汽車燃料使用費及違費滯納案件、違反「公路法」之違規罰鍰等類稅款或案款及勞保費滯納案件。實施小額多元繳款的執行徵起金額及案件數均逐年上升，累計自97年6月至本年6月底止，總繳納件數119萬7,566件、徵起69億9,878萬4,494元，不僅便民，也收積沙成塔增益國庫之效。","(七)維護司法人權","1.因應軍事審判回歸司法，妥適偵辦軍人刑事案件","(1)「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34條、第237條條文修正案，於本年8月6日經　大院三讀通過，8月13日公布，8月15日生效。本次修正係採一次修法，二階段生效之方式處理。第一階段先將平時現役軍人違反「陸海空刑法」第44條凌虐部屬罪、第45條不應懲罰而懲罰罪、第46條阻撓部屬陳情罪及第76條第1項所列各罪之案件，移由司法機關追訴、審判，其餘案件於公布修正後5個月生效，移送司法機關追訴、審判。","(2)為妥適處理修法後，軍法偵查、執行未結案件及在監、在押人犯移交，本部除訂定「檢察機關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法機關移送案件處理原則」，通函各檢察機關據以辦理，並協調國防部、本部矯正署、各檢察機關辦理相關案件及人犯移交事宜。另為妥適規範檢察機關與軍事機關，日後就偵辦現役軍人刑事案件相關事項之聯繫，本部現正積極研訂「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要點」。","(3)本部於本年8月14日函請各檢察機關應視轄區案件量，指派1名以上之專責檢察官（以曾擔任軍法官或軍法書記官者為宜），辦理現役軍人涉犯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案件。並規劃由司法官學院、檢察司舉辦檢察官偵辦軍法案件之職前與在職訓練。","2.尊重原民同胞，保障司法權益","基於對原住民族之尊重與保護，妥適偵辦與原住民傳統習俗、文化、價值觀有關之案件，本部通函請各檢察機關審酌轄區內案件量，酌予指定專責檢察官偵辦原住民案件，目前全國共有48名專責承辦檢察官。另為因應司法院自本年1月1日起，指定9所地方法院成立原住民專業法庭，本部除配合規劃相對應地檢署之案件與承辦人力外，另並舉辦「偵辦原住民案件實務研習會」，務使專責偵辦原住民案件之檢察官，對原住民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能夠有更深入瞭解與體會，提升偵辦案件之專業能力。","3.妥處「廣大興28號」案，捍衛漁民權益","關於本年5月9日我國籍漁船「廣大興28號」遭菲律賓巡邏艦槍擊乙案，本部除二度提出刑事司法互助請求，且於本年5月27日至31日派專案調查小組前往菲國進行調查，於同年8月7日公布調查結果報告。本部另督導所屬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屏東分會前往慰問被害人家屬，致贈慰問金，瞭解其相關需求，全力協助被害人遺屬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向地檢署申請補償，並配合外交部及漁業署，督導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全力協助家屬處理相關事宜，捍衛漁民權益。","(八)端正檢察風紀","1.本部深知檢察官為公益代表，首應廉潔自持為人表率，欲正人者須先正己，方能展現檢察官勇於任事、維護正義、打擊犯罪之形象。本部始終秉持不怕家醜外揚、絕不護短的立場，全力揪出違法亂紀之檢察官。","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劉○○，前於臺東地檢署任職時，涉有辱罵書記官，更多次表達歧視臺東住民之言論，尤有甚者，被告業已坦承犯行，猶指導被告否認犯罪，違法失職事證明確。經本部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認定有懲戒之必要，並經由本部移送監察院審查，建議免除其檢察官職務，轉任檢察官以外之其他職務，嗣經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決議休職1年。","3.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林○○，於偵辦案件庭訊中，涉有恫嚇、怒罵、喝叱、譏諷、歧視被告，或無端笑謔告訴人、不當言詞威逼、貶損、侮辱告訴人，致令撤回告訴，或情緒失控，大聲斥責誤闖偵查庭民眾等行為，損及檢察官形象、檢察機關聲譽及當事人權益，業已違反辦案程序、職務規定及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業經本部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決議，經由本部移送監察院審查，並建議休職2年之懲戒，以期有效懲儆並資改正。","(九)強化調查作為","1.積極偵辦、維護公益","本部調查局為維護經濟秩序，偵辦經濟犯罪376案1,427人，涉案標的1,925億9,309萬7,150元。其中，違反「證券交易法」34案、違反「商標法」及「著作權法」31案。另偵辦黑心食品、藥品、日用品、偽劣假藥、電話詐欺恐嚇、重利及暴力討債等民生犯罪案件153案，涉案標的6,762萬1,215元；查緝漏稅案件，函送稅務機關裁處罰鍰17案；蒐集上市櫃公司及重要財團營運異常及經濟犯罪預警情資1,757件，過濾工商退票資料2萬2,625件，研編預防經濟犯罪調查專、簡報14篇。","2.防制駭客、資通安全","因應科技發展之電腦犯罪，避免政府機關被駭客攻擊影響資訊安全，本部調查局偵辦違反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9案、國際釣魚網站8案、查獲網路入侵跳板電腦132部、受駭電腦466部；通報政府機關及財團法人等網站遭駭客入侵攻擊8件，防制資訊安全宣導31件。","3.提升鑑驗、科學辦案","為強化科學辦案，精緻偵查作為，本部調查局受理院、檢機關囑託鑑定，完成物理、化學、文書及生物跡證等各類鑑驗案件4,125案、檢品3萬4,843件；完成「濫用藥物實驗室」、「DNA鑑識實驗室」及「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3個實驗室；派員赴韓國研習及參加國際鑑識科學會議1次、1人，有效提升鑑識水準。","4.加強宣導、預防犯罪","本部調查局為維護民眾權益及安全，處理檢舉哄抬物價5案，宣傳0800-007-007民眾舉報商品囤積專線電話計64件，配合檢察、消保、農糧等機關同步執行打擊囤積哄抬物價專案64案；為讓民眾瞭解防範非法吸金，於48處地點刊登簡潔明瞭之宣導短語，並辦理聯合宣導44次，提升預防犯罪成效。","5.為民服務、幸福有感","(1)本部調查局於受理親緣鑑定案件中，常發現經濟弱勢族群男女未婚生下小孩，沒有申報戶口或出生登記的生父、生母不詳之案件，為照顧這些財力無法負擔親子血緣關係鑑定民眾的需要，該局提供免費鑑定服務。每年辦理親緣鑑定案件，自96年的269案增至101年為352案，本期親子血緣關係鑑定164案、318人次。","(2)本部調查局為加強為民服務成效，受理民眾檢舉不法2,103案，其中信函檢舉1,408案、電話檢舉162案、電腦網路檢舉416案、親自檢舉117案；協助民眾進行火焚、水漬污損及破鈔還原等鈔券鑑定159案，鑑定金額595萬7,210元，深獲社會大眾高度肯定。"],["項目：三、妥速","(一)提升資訊現代化","1.建置刑事資料查證暨資料交換比對服務系統","本部刑案資訊整合系統除提供內部相關業務系統對刑事案件資訊整合應用服務外，並提供部外眾多政府機關及學術研究單位線上或批次型態之各種刑案資料查證、交換及比對服務。本年規劃建置「法務部外部機關刑事資料查證暨資料交換比對服務系統」，以『滿足查證需求的最小資料揭露』為作業原則，除提高對當事人重要資料保護外，同時做到資訊共享之目標。","2.開發刑事報到自動化系統，強化便民服務品質","本年建置開發當事人刑事報到自動化作業系統，將於各地檢署刑事報到處或服務台增設當事人自動報到台，讓民眾可以利用感應傳票上條碼或身分證條碼即完成報到手續，提供由手機查詢開庭進度之快捷便民服務，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節省民眾寶貴時間。","3.推廣偵查筆錄數位影音集中作業","本年全面建構整合式數位化偵查庭系統，將偵查庭中錄音、錄影等多項作業予以集中整合，提升開庭效率、品質及偵查庭錄音錄影資料保全作業，維護司法公信力。本案已於99年先行由臺北地檢署建置試辦，成效良好，100年及101年再分別建置二審檢察機關及新北、高雄、雲林及南投地檢署使用，本年將完成所有檢察機關偵查庭（17個機關，292個偵查庭及詢問室）建置作業。","4.啟動本部數位鑑識制度及人員培植計畫","本部於本年度開始進行數位鑑識專案，除本部數位鑑識基本作業環境軟硬體建置外，並訂定數位鑑識標準作業程序，確保對於引發資安事故之相關電腦設備及電磁紀錄可即時有效保全證據，避免錯失處理資安事故契機。","5.推動政風業務管理資訊系統再造，加速廉政革新工作","本年開發建置「廉政業務管理系統」，重新檢視業務流程並簡化各項表報，針對核心業務進行功能檢討及流程再造，期除本部廉政署業務得以順利執行外，並得以推行至全國政風機構，加速「廉政革新」推動工作。","6.推動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化，省錢、省時又環保","本部於101年2月起推動全國各行政執行機關辦理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公文交換作業，針對扣押存款類別以電子公文發文至各金融機構並副知移送機關，本期電子公文發文數量共29萬8,198件，節省之郵資、紙張及列印費用約1,120萬元。另為擴大電子化之效益，於本年4月起分階段推行「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公文交換金融機構回復作業」，參與之金融機構亦改用電子公文交換方式回復扣押結果予行政執行機關，將可減少紙本郵寄的時間，提升執行效能。","(二)推展臺美司法互助，打擊跨國犯罪","1.自簽訂「臺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以來迄本年6月底止，我方請求美方司法互助案件數計70件，美方計完成60件；美方請求我方司法互助案件數計97件，我方計完成90件。臺美雙方除不定期針對司法互助案件之執行情形進行聯繫外，並定期就該協定執行情形舉行諮商會議（最近一次於本年6月在華府舉行），以有效處理並解決協定執行困難，俾利該協定推展。","2.本部與無邦交但有實質關係國家在司法互助案件亦有相當互動，迄本年6月底止，我國與該等國家進行之刑事司法互助案件計達201件。另積極與該等國家於互惠基礎上行雙邊合作，推動洽簽司法互助合作協定，有效打擊跨國犯罪。","(三)健全臺越民事互助，保障國人權益","1.本部為「臺越民事司法互助協定」之聯繫窗口，該協定規範臺越雙方相互在民事、商事等事件之文書送達、調查取證、承認與執行民事裁判和仲裁判斷等互助事項，使臺越人民在對方國家涉訟時，可享有與對方人民相同之司法保護；自該協定簽署生效迄本年6月底止，我方請求越方司法互助案件數為809件，越南請求我方司法互助案件數為332件。","2.就該協定所遇聯繫與執行問題，本部每年定期與越南辦理雙方聯繫窗口之司處長級諮商會議，提出有效解決方案，並互換請求件數之統計，以健全臺越民事司法互助機制。","3.鑒於臺越雙方法院在提出司法互助請求書等相關文件時，因格式迥異及語言翻譯問題，致臺越雙方司法互助主管機關需費時檢視，本部已向越方提出中、英、越三種語言版本並列之請求書等相關文書格式，並供我方各級法院參考使用，俾順利執行該協定。","(四)啟動受刑人移交，促進國際合作","「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業於本年1月4日經　大院三讀通過，1月23日公布，7月23日施行。為使相關配套措施健全完善，本部邀集相關機關召開多次會議研商制定該法施行細則，於同年7月26日由行政院及司法院會銜訂定發布，同時研提各項配套行政規則及各式書表，俾使受刑人申請程序順利進行。","(五)簽署臺菲刑事司法互助協定，維護區域秩序","1.我國與菲律賓於本年4月19日簽署刑事司法互助協定，為我國與東南亞國家簽署之第一部刑事司法互助協定。","2.本年5月9日我國籍漁船「廣大興28號」遭菲律賓巡邏艦槍擊乙案，我國提出道歉、懲凶、賠償及漁業會談等4項要求。我國先透過刑事司法互助協議及外交管道，強烈要求菲律賓政府應儘速查明真相，並公布調查結果，並於5月27日派調查工作小組前往菲國進行合作調查工作，持續研析相關證據資料，後於8月7日公布調查結果，菲國亦於同日公開調查報告，雙方均認為菲艦8人涉犯殺人罪。菲國總統亦授權特使培瑞茲代表前往臺灣向被害人家屬表達深切遺憾與歉意，並交付菲律賓政府之道歉函，且表示全案將依法辦理，另就賠償事宜及金額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共識。又為維護我漁民權益，避免類似憾事再次發生，在我政府嚴正要求下，於本年6月14日在菲律賓馬尼拉召開「臺菲漁業會談」第一次預備會議，臺菲雙方就海域執法程序、保障漁民作業安全與合法權益獲致具體成果。","(六)推動兩岸司法互助，杜絕罪犯流竄","1.「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協議」施行迄今，依照協議管道，業將潛逃至大陸地區重大槍擊犯陳○志、前立法委員郭○才、綁架臺中市副議長案之集團主嫌許○祥、廣西南寧詐騙案余○螢等人逮捕解送回臺。","2.自協議生效起至本年6月底止，兩岸司法警察透過情資交換，以合作協查、共同打擊方式，在打擊跨境犯罪上成果豐碩，共計破獲各類重大刑案79件，逮捕嫌疑犯5,318人，合作查獲毒品海洛因7.295公斤、搖頭丸14公斤、愷他命3,145.2公斤。我國檢察官與陸方公安於本年7月就毒品查緝進行業務聯繫，查獲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46公斤市價約1億元。另刑事局偵三隊則與陸方合作查獲總重450公斤愷他命市價約3億元，阻止大量毒品流入市面荼毒國人健康。","3.截至本年6月底止，請求司法互助案件總數3萬8,663件，合計相互完成3萬3,693件，平均每個月完成約700件。","4.臺高檢署就兩岸間影響廣泛之特殊犯罪類型，如廣西南寧違法傳銷詐財案，由該署與大陸地區廣西省公安廳建立類案聯繫窗口，直接進行情資交換，並於本年7、8月間，邀請大陸地區廣西省公安廳共同召開會議研商打擊廣西南寧違法傳銷詐財案之對策，維護人民權益。","5.本部與大陸最高人民法院聯繫協調下，有17名遭詐騙之國人依陸方查扣財產比例獲得返還被害款項，合計取回金額1,100餘萬元。","(七)參與國際反貪會議，接軌國際趨勢","本部與調查局、廉政署派員參加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研討會，藉由定期的國際研討會、年會提供各國反貪機關（構）代表一個交流、培訓的平台，透過國際合作與經驗分享共同打擊貪污賄賂等犯罪情事。","(八)辦理兩岸矯正交流，強化文化聯繫","本部與陸方簽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協議」後，本部矯正署即秉持「矯正交流、文化先行」之理念，作為兩岸三地獄政交流之媒介。本期大陸司法部等17個機關、單位及學術團體率團至本部矯正署暨所屬機關進行交流與參訪。","(九)辦理矯正國際交流，致力走向國際"],["本部矯正署本期辦理國際參訪團體包括：史瓦濟蘭憲政部部長、日本精神醫療法研究會、尼加拉瓜人權保護檢察官署署長、印尼國家緝毒局、美國喬治亞州州立大學系統與南佛羅里達州立大學系統、瓜地馬拉總統府社會福利局及總統府第一夫人社會工作局局長、102年反毒國際研討會外賓Willy Pedersen教授及多明尼加、巴拉圭大使等駐華外交官員等8個團體至本部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機關參訪。","(十)防制洗錢犯罪，強化國際合作","為防制不法資金透過洗錢漂白，本部調查局受理金融機構申報疑似洗錢交易報告2,662件、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報告199萬4,496件、海關通報旅客攜帶達一定金額以上之外幣入出境資料6,206件，清查分析後移送權責機關或本部調查局偵查324件。偵辦查扣不法所得之重大犯罪案件9案，查扣金額6,980萬元；支援院、檢及其他司法警察機關協查洗錢案件245案；另透過國際合作交換洗錢犯罪情資39件，與沙烏地阿拉伯金融調查中心簽署反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活動情資交換合作備忘錄，擴大國際防制洗錢成效。","(十一)反制滲透資料、確保國家安全","本部調查局為維護國家安全與防制洩漏國家機密，蒐集有關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重要情資3萬9,203件，蒐報機關機密保護、安全防護及防制滲透資料5,190件，研編各類調查專報1,023輯，分送相關機關參考；辦理總統府等34個機關（單位）特殊查核191人次，查復總統府等12個機關（單位）一般查核983人次。偵辦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2案、6人；洩漏國家機密案件1案1人；違反出口管制案件1案、4人；人口販運案件6案、17人。","貳、未來工作重點","我們除賡續辦理「近期重要業務辦理情形」中應辦理事項外，未來將推動各項貼近民眾的需求之政策及改革，茲摘述如下：","一、推動司法改革，落實人權保障","本部將落實「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定和限制，就法制面、執行面等檢討研提改進之道，消除民眾對濫權監聽的疑慮，以保障人民通訊權益。另將致力於提升司法品質及訴訟效率，確保民眾權益。此外，除推動法學教育及檢察制度、律師制度之改革，並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將更加講求保障人權，重視程序正義，以符合人民對司法改革的期待外，另將持續辦理人權缺失之改善及後續追蹤、積極推動重要國際公約內國法化、持續檢視人權相關法令及行政措施，依限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以符合各國際公約標準。","二、建構完備法制，厚植民主根基","為建立現代化之民主法治國家，本部將致力於法律體系之完備。尤以推動陽光政治與人權保障之法制為首要，並兼顧公權力效能，與政府威信之建立，隨時檢討不合時宜之法律，並制定符合時代趨勢之法律，全面提升整體國家競爭力。本部另將加強推動「財團法人法」制定；研議多元家庭法制，落實同志人權保障；體察民眾需求與國際趨勢，推動研修個人資料保護法制；完備行政法制，研修「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信託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國家賠償法」。","三、加強行政執行，以貫徹公權力","賡續督促本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各分署，引進企業化經營理念，秉持「目標管理、績效評比」為行政執行業務推動方針，並重視成本效益觀念，致力降低執行相關費用，落實以最小成本獲致最大效益之投資報酬率要求，用以提升執行效能，實質充裕國庫收益；積極執行欠稅大戶，堅守程序正義，兼顧人民權益之維護，讓守法者感受公義，令違法者無所遁逃，落實公權力，樹立政府威信。"],["項目：四、強化反毒策略，有效掃除毒害","為貫徹政府「首重降低需求，平衡抑制供需」之反毒政策，將推動全民共同建構我國成為「無毒家園」之計畫，落實「防毒拒毒緝毒戒毒聯線行動方案」，結合民間資源提供多元化戒除毒癮處遇模式，強化地方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對於戒癮者包含就業輔導等之社會復歸功能，有效降低施用毒品人口。另在預防宣導方面，本部將與教育部共同合作，輔導各地方政府試辦，結合校園預防宣導與非強制性之驗尿篩檢措施，藉以深化並推動校園反毒教育、增強師生及家長之反毒意識，透過查緝與宣導雙管齊下，朝向「無毒家園」目標邁進。"],["項目：五、澈底掃除黑金，健全採購機制","本部已訂定「法務部廉政署與法務部調查局肅貪業務聯繫作業要點」，藉由本要點之施行，可以整合有效本部所屬檢調及廉政機關能量，澈底打擊黑金貪腐，堅定人民對政府肅貪之信念。本部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共同建置「政府採購聯合稽核平台」，該委員會亦與本部廉政署及各地檢署建立溝通聯繫窗口，針對政府採購不法案件，建立有弊即查、制度有疏漏立即導正之機制，有效澄清社會風氣，使公務員「不願貪、不能貪、不敢貪」，重建人民對政府的期待與信賴。"],["項目：六、查緝金融犯罪，維護經濟秩序","為有效遏止犯罪型態不斷翻新之金融及經濟犯罪，本部除將加強檢調人員之財經專業素養及訓練，實施證照制度外，並強化臺高檢署偵查經濟犯罪中心之功能，結合檢、警、調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專業人員，縝密蒐證、審慎追訴，掌握偵查時效，提升辦案品質，以期維護公平交易機制，導正金融及經濟秩序。另將賡續研修「洗錢防制法」，朝降低洗錢罪之前置犯罪門檻、資助恐怖主義行為刑罰化等國際趨勢方向修正，期能有效追查犯罪所得之流向。"],["項目：七、打擊民生犯罪，保障民眾安全","為讓民眾食的安心、用的安全，本部將與衛生福利部及農業委員會等部會合作，持續加強查緝黑心商品，建立多元化的食品安全防護網。另為澈底掃蕩電信及科技設備等影響民眾生活安全之重大犯罪，本部責成最高法院檢察署統合檢、警、調、電信及金融等整體力量，將主動並即時擴大偵辦，重懲不法份子，以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項目：八、修法防堵漏洞，防範罪犯潛逃","鑒於以往曾發生重大罪犯判決有罪確定後，於執行時失蹤潛逃之情事，本部已針對「刑事訴訟法」有關防止被告逃匿規範不足之處，擬具「刑事訴訟法第456條、第469條修正草案」，增訂裁判確定後，檢察官於必要時，得於裁判法院送達卷宗前執行，及增訂經判決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2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檢察官得逕行拘提，並得限制出境或限制出海等規定。該修正草案業經司法院、行政院會銜，並於101年5月16日函送　大院審議，期能儘速完成立法，以彰顯司法威信與社會公義。"],["項目：九、加速獄政改革，發揮矯正功能","為加速獄政革新，除加強戒護安全，提升管理品質外，應落實調查分類制度，擬定多元化之矯治處遇計畫，並積極結合社會資源，深化輔導層次及內容，以提升矯正成效。為激勵收容人改悔向上，將加強推動就業媒合，擴大辦理就業媒合博覽會、與企業廠商及職業訓練中心合辦技訓班、新增實用技訓職類等。並強化各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功能，使辦理假釋更公正、公平及客觀，以避免出獄後再犯。另將編製法務部矯正署傳統工藝成果專輯，修復嘉義舊監獄，籌設獄政博物館，並致力保障軍事收容人權益。"],["項目：十、落實司法保護，促進社會祥和","本部將強化對犯罪被害人保護及補償工作，提升犯罪被害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協助犯罪被害人重建生活，建構完整之司法保護體系；賡續推動修復式司法，加速被害人療癒，讓加害人更快回歸社會，促進社會和諧；聯結觀護及更生保護，建構更生人支持網路，統合各部會力量與民間資源，積極推展法治教育，以預防犯罪並避免再犯；精進性侵害付保護管束加害人之社區處遇，妥適運用科技監控設備及測謊，以維護婦幼安全。"],["項目：十一、強化廉政治理，健全防貪網絡","為達到「廉能政府　透明臺灣」之願景，本部將從反貪、防貪及肅貪三管齊下，以「跨域整合治理」、「夥伴關係」、「興利優於防弊」的高度出發，參照「聯合國反貪腐公約」規定，持續健全與執行反貪腐法律、促進行政透明及防止利益衝突，營造「透明課責」的公務環境，經由推動以民為本的廉政新構想，讓貪腐可能性降低，厚植人民信任的執政基礎，有效提升國家競爭力，增益人民幸福。並將積極推動「揭弊者保護法」立法事宜，建置「貪瀆情資知識庫」，致力提升貪瀆定罪率。另本部廉政署將積極參與國際廉政會議及推動我國加入「亞洲開發銀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亞太區反貪瀆倡議」，與他國交流廉政資訊及經驗，展現我國廉政成效，增進國際形象。"],["項目：十二、加強國際及兩岸合作，打擊跨境犯罪","本部將積極與各國洽簽司法互助合作協定，建立制度化且橫跨偵查、起訴、審判及執行等面向國際及兩岸司法合作；指派專責檢察官辦理跨境犯罪，持續精進各項作為；持續對兩岸跨境電信詐欺犯罪、毒品、農產品走私及廣西南寧詐騙案件，推動循個案窗口聯繫模式，打擊犯罪；依照兩岸互助協議與投保協議規範，促請大陸公安部完備對於我方民眾在大陸地區人身安全保障；拓展人員及業務交流，提升專業法治水準，助益司法合作；與國際組織窗口保持密切聯繫，透過國際會議及研討會平台，與各國專責反貪汙之政府機關（構）人員相互交流，分享實務經驗，建立聯繫管道。"],["項目：十三、防制重大犯罪，精進調查作為","本部調查局職司維護國家安全及防制重大犯罪兩大任務，是國家的司法調查機關，肩負著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與保障民眾權益的重責大任，未來將戮力以赴，全力做好職掌內各項工作，使調查局成為國家的調查局、民眾的調查局、服務的調查局，也就是「大家的調查局」，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讓民眾合法的權益受到保障。","參、結語","展望未來，我們將在過去累積的基礎上，依據行政院施政方針，積極推動以下作為：一、落實「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定和限制，消除民眾對濫權監聽的疑慮；二、與司法院、律師界合作，提升司法品質及訴訟效率；三、嚴厲查緝黑心商品，使人民食的安心，用的安全；四、強化對犯罪被害人之保護及其於訴訟程序中之地位，持續推動修復式司法，協助被害人療癒，讓加害人復歸社會，促進社會和諧；五、加強國際及兩岸合作，打擊跨境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瑩雪將與全體法務同仁秉持積極創新、勇於變革的精神，全力以赴，推動各項貼近民眾的需求之政策及改革，遂行法務新願景及核心價值，期能在　大院及各位委員的鞭策與監督下，共同為人民幸福而努力，以回應人民對司法改革的殷切期望，讓台灣民主法治及人權發展更上層樓。","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大家！","主席：有關法務部預算凍結案的部分，是不是請大家參閱書面報告的內容？如果沒有意見，就請各位委員參閱預算凍結案的書面報告。","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至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首先請廖委員正井質詢。","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看了相關報載，羅部長有句話說的很好，就是自己是沒有包袱的人，也說薪水是固定的，快樂是自己創造的；本席現在有幾個問題請教羅部長，首先是法務部調查小組已經密集的開會了，對嗎？"],["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上星期調查小組有密集的開會。","廖委員正井：在會議結束後，調查報告一定會到部長這邊，是不是？"],["羅部長瑩雪：沒有。"],["廖委員正井：調查報告最後不會到你這裡嗎？","羅部長瑩雪：他們完成報告之後，經過所有調查委員同意與確定後，我當然會看到，但是到現在為止，我完全沒有看到過。","廖委員正井：對，最後的結果一定會送到部長那裡，不管是刑事或是行政的責任，請問部長，將來會怎麼處理？"],["羅部長瑩雪：就是依照調查的結論去處理。"],["廖委員正井：是你一個人就決定嗎？還是……","羅部長瑩雪：不是，是依照這個調查報告的結論處理，他們所認定的事實，應該要如何處理，是該送懲戒還是該送法辦等等，就照他們調查的結果來處理。","廖委員正井：如果報告裡面他們所提的建議不符合你的意思，你可以改嗎？"],["羅部長瑩雪：我沒有個人的意思。","廖委員正井：部長沒有個人的意思，所以，就是完全依照他們的建議？"],["羅部長瑩雪：是。","廖委員正井：好。部長，我現在提醒你，國防部洪仲丘的案子，八竿子也打不到國防部長，但部長因此事而下台；剛剛部長將責任推的很乾淨，如果調查小組做出來的結果……","羅部長瑩雪：我不是推責任，而是因為我們本來就必須尊重他們，否則，他們也不願意來當調查委員。","廖委員正井：好，沒有關係。我是要提醒部長，如果處理不好，本席不敢說是警告，而是要提醒你，這絕對會對今年預算的審查影響很大，所以要發揮你的智慧，你聽得懂我的意思嗎？我想部長是個很有智慧的人。"],["羅部長瑩雪：謝謝。","廖委員正井：這個調查小組所做出來的建議事項，假如部長採納之後做出來的結果，卻與民意、與立法院所要求的差距很大，那麼，本席現在就要提醒部長，對於103年的預算，絕對會吃盡苦頭，所以，你心裡要有準備，好不好？","羅部長瑩雪：好，謝謝。","廖委員正井：再者，部長提到特偵組若弊大於利時就要廢，反之，利大於弊時就要存。","羅部長瑩雪：可能還要修改，存不一定就是現狀的存。","廖委員正井：這個是由你自己決定，還是由第三者的公信力來決定？請問這到底是由誰來做決定的？","羅部長瑩雪：這一定要經過研究討論，因為這件事很複雜，牽涉到的層面滿廣的，所以要把特偵組過去調查的案件及績效提出檢討，未來處理的方向也必須進行檢討，是不是別人也能做這樣的工作，如果地檢署、高檢署等單位自己也能做得到，就未必要特偵組來做，所以，我們的檢討是涉及許多資料的蒐集與分析……","廖委員正井：請問部長現在會不會受到總統的左右？總統說特偵組還是有存在的必要，你會不會因此先入為主了？","羅部長瑩雪：他沒有跟我聯絡，而我也不會曉得他一定要怎麼樣。"],["廖委員正井：好。"],["羅部長瑩雪：但是制度的建立是為國家而不是為個人。","廖委員正井：所以，現在到底是「弊大於利」或是「利大於弊」，完全是在於你自己的主觀來做判別嗎？","羅部長瑩雪：不是在我，是很多學者專家大家共同討論，我們也會先請同仁把基本……","廖委員正井：因為我的質詢時間有限，所以，現在我具體提出建議，第一，本席要向主席建議，立法院一定要辦一個公聽會，好嗎？由立法院主辦，這是第一個建議；第二，為了取信於社會大眾以及立法院，首先要拜託部長，對全國所有的檢察官做調查，剛剛部長也說的很好，到底由特偵組來辦比較好還是各地區的檢察官來辦比較好？在調查題目的設計上，就要設計「過去特偵組辦的案件有沒有比各地檢署辦的更好？」這樣的題目，舉例來說，過去台北市政府楊錫安秘書長的案件，檢調進行搜索工作，搜索老半天卻沒有證據，獲得不起訴處分，之後楊秘書長被任命為台北市副市長，但檢調聲請再議，所以進行再搜索，政治前途因此被毀掉；本席今天要放棄個人成見，希望如同剛剛部長所說，一定要有第三者公信力，也就是方才提到立法院要辦公聽會，部長這方面也必須針對全國檢察系統做調查，再針對全國民眾做民調。","羅部長瑩雪：對，這部分還要請學者專家共同參與。","廖委員正井：另外，立法院已經通過一個月後將進行表決，在表決之前，本席希望你們在兩個禮拜內把民調結果送到立法院來。","羅部長瑩雪：不只是民調，我們還須進行學者專家的研討，這件事情在經過學者專家研討之後，再進行民調，也許會好一點，因為對於事件的狀況……","廖委員正井：但是無論如何，立法院將於一個月後進行表決，本席希望在表決之前，能夠拿到相關資料，我絕對尊重部長的意見，也絕對遵照你們的調查結果，如果是公信力夠，我們沒有個人成見，好嗎？所以這個力量就在部長這邊了。","第三，部長是律師出身，本席請部長看簡報，中正大學在今年做了一份民調，我看了資料以後覺得怎麼會這樣？本來相信檢察官辦案公正性的比例從37%已升高將近40%，最近卻不斷降下來，變成25.5%，每況愈下，不相信的比例從六成多已經增加為七成多了，部長是律師出身的，在看到這樣的數據之後，應該最有感受。","羅部長瑩雪：是，事實上我在交接時就曾提出這點，檢察程序的品質需要提升。","廖委員正井：接下來，民國97年到101年最高法院駁回二審的檢察官上訴案件中，司改會審查共335件，其中追蹤「濫行上訴」的案件有233件，占69.6%，將近七成，在這當中又挑出16件給法務部，法務部也自行抽查，抽查結果確實發現「檢察官上訴容有檢討改進之處」共有7件，占了43.75%。"],["羅部長瑩雪：我們確實需要改進。"],["廖委員正井：是不是要改進？"],["羅部長瑩雪：是。","廖委員正井：看看這些數據，你們自己都檢討這樣子。","羅部長瑩雪：不過要報告委員的是，有關駁回上訴的案件當中，可能包括民眾自己上訴的部分，就是被告上訴的部分。","廖委員正井：所以我要和部長說，剛剛你說的很好，目前檢察濫權起訴、濫權上訴非常非常地嚴重，你知道嗎？你是律師，應該感同身受才對！請問部長，這部分該怎麼辦？有沒有什麼好的意見可以提出的？坦白說，今天你的報告了無新意，可能因為你上任的時間較短，所以，我們也不再苛責你，但是對於這樣濫權上訴、濫權起訴的問題，要怎麼去改進？","羅部長瑩雪：第一個是內部管控機制的問題，我們要強化檢察長監督的功能，當檢察官要上訴時，第一關應該是內部機制的管控，第二關是建立外部機制，怎麼樣透過外部的機制，包括律師的功能，幫忙督促濫行上訴的情形日漸減少，因為律師最曉得什麼情況是濫行上訴，我們也思考究竟能用什麼樣的方式，以及如何運用各方的力量，把這件事做的更好。","廖委員正井：有關這部分的檢討與改進，需要多久時間可以完成？","羅部長瑩雪：因為這部分需要和相關單位合作，比如說律師公會，我們還要請他們一起來開會研商如何建立這些機制，當然，他們可能也要有些時間來做準備。"],["廖委員正井：需不需要3個月或是半年以上的時間？","羅部長瑩雪：應該不需要，幾個月的時間應該就可以。","廖委員正井：那就拜託部長在3個月內提出相關報告；接下來再給部長看一份資料，有關檢察官問案的態度，你們曾經在今年1月到2月的一個月期間做過調查，根據該項調查結果顯示，民眾認為問案態度不佳的全部加起來共有18件，以電子信箱反映的有6件，但你們抽查了341件，最後調查的結果，只有1件是真的態度不佳，看看下列各項資料，接下來的數據統統都是0件，就像我常說的，現在的調查小組，也是由你們自行調查，這讓本席感到擔心，是否會有官官相護的情形？這裡很明顯的看到，由你們自己來調查問案態度不佳的情形，最後調查結果都是0件。","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我相信他們是調了當時問案的錄音帶及錄影帶來看，所以當時問案的態度是不是確實不佳，我現在無從置喙，因為我沒有看到那個帶子，但從一般人、當事人的心態可以想像的到，如果案件對他不利，後來經檢察官起訴，有些人就會比較不滿意，而埋怨檢察官，這也是很平常的現象，所以，究竟是不是真的問案態度不佳……","廖委員正井：部長，你曾當過律師，所以，你不應該講這個話，部長知道嗎？有些檢察官說的話跟案情毫無相關。","羅部長瑩雪：若確有委員所說的情形，檢察官就很不對。","廖委員正井：是啊！所以，你剛剛講的不對。","羅部長瑩雪：我剛剛是講「有時候」，只是做一般的分析，而不是針對個別案件，個別案件當然有不好的……","廖委員正井：你就把那個案子調出來給我們所有的老百姓看，有的檢察官的確會讓大家搖頭的。"],["羅部長瑩雪：確實也有被懲處的。","廖委員正井：所以，我今天要特別提出這部分。我看了報紙上記者訪問你的報導，你不要把大雁氣功拿到立法院來發揮，全部都推的乾乾淨淨。","羅部長瑩雪：我沒有推，沒有拿那個來推。","廖委員正井：你要把好的學起來，據報載，你練了大雁氣功，所以身體也很好，腰也不酸，背也不痛了，我們還想請教你要到哪裡去學，但練氣功不要練到拿來立法院把什麼都推的乾乾淨淨。","羅部長瑩雪：我不是推，大雁氣功也不是太極拳，不推的。","廖委員正井：剛剛我已經舉這個例子，這麼多的案件，老百姓都反映檢察官問案態度很不佳，你當過律師，也應該可以看的出來，有的檢察官確實態度很惡劣。","羅部長瑩雪：是，對這部分我們是要檢討。","廖委員正井：我今天提出來，是因為部長沒有包袱，所以，我給予很高的期待，希望部長能夠好好發揮，如何針對問案態度予以加強改進，同樣給你3個月的時間提出改進的辦法，好嗎？"],["羅部長瑩雪：好。","廖委員正井：好，謝謝。"],["主席：請賴委員士葆質詢。","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羅部長既是律師出身，所以理當很注重人權這個部分，最近所爆發的監聽事件，原來只是一個關說案件，大家都很痛恨關說，不過，現在卻弄到轉移焦點，變成監聽才是主體，其實這兩者老百姓都非常痛恨，最近大家都非常關心一個數字，就是台灣每一年被監聽的人，就是監聽辦案，監聽次數、人數是超過多少？1萬？10萬？請問部長是多少？"],["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4萬。","賴委員士葆：4萬，這個比例、數字和美國差不多，或是跟那個國家差不多，所以按照比例，可以說我們殘害人權甚劇，關於這部分，請部長說明。","羅部長瑩雪：我想這是不是浮濫監聽，要看它是不是符合通保法……","賴委員士葆：不是，我不要管原因，我要知道的是比例，跟其他國家比較，特別是跟美國比較的情況究竟是如何。","羅部長瑩雪：我目前不知道其他國家的資料，但4萬多聽起來好像是不少，可是該不該監聽，可能還是要深入去研究。","賴委員士葆：請問調查局王局長，調查局向法院聲請監聽票，基本上法院都會核准，都沒有駁回，是嗎？"],["主席：請法務部調查局王局長答復。"],["王局長福林：主席、各位委員。還是有被駁回的案件。"],["賴委員士葆：很少吧？比例不到1%吧？"],["王局長福林：比例差不多是10%左右。","賴委員士葆：10%？前陣子我看總額全部是4%，怎麼駁回得這麼多？","王局長福林：是差不多的，因為毒品的比例比較高，而其他的就比較不一定。","賴委員士葆：外界關心的是人權問題，無端被你們監聽，老實說，大家都很痛恨這些監聽單位，聽說調查局的監聽設備特別好，是嗎？請問局長，手機能不能監聽？"],["王局長福林：手機的監聽部分應該是依照電信法……","賴委員士葆：不是，你要說明，因為你當然知道。"],["王局長福林：我們請專業的同仁來說明。","賴委員士葆：一般電話，phone tapping絕對是可以監聽，請問手機可不可以監聽？"],["主席：請法務部調查局通訊監察處王科長答復。"],["王科長偉鈞：主席、各位委員。手機可以監聽。"],["賴委員士葆：可以監聽？"],["王科長偉鈞：是。"],["賴委員士葆：所以我們每一個人都有可能被監聽？","王科長偉鈞：當然，有通訊監察書的話，我們就可以在系統裡面設定，就可以監聽。","賴委員士葆：你這樣講，大家會緊張。","打網路電話可不可以監聽？","王科長偉鈞：網路電話屬於二類電信，二類電信也納入通保法的規定，事實上也是業者要跟我們……","賴委員士葆：一樣可以監聽？所以外界說用FaceTime、LINE、WeChat比較不容易被監聽，這種講法是錯的，是不是？","王科長偉鈞：其實這些都是靠網路傳輸，都是將個人身分IP化，只要把IP還原，把封包還原，就可以監聽了。"],["賴委員士葆：所以基本上臺灣這方面的技術沒有問題？","王科長偉鈞：世界各國都一樣，同樣在執行這方面的事務，大家共同研究……"],["賴委員士葆：臺灣現在有沒有監聽網路電話？","王科長偉鈞：如果有需要，有通訊監察書，我們就做。","賴委員士葆：有需要就是找你們，我問你，有沒有在監聽這類電話？"],["王科長偉鈞：我們都具有這些能力。","賴委員士葆：有能力跟有監聽不一樣，你不要跟我打太極拳。現階段有沒有監聽網路電話？"],["王科長偉鈞：網路電話要看是在哪種形態之下。","賴委員士葆：管你什麼形態，電腦也有網路電話，什麼都有。","王科長偉鈞：節費電話也有靠網路通訊的部分，那就要看是哪一種形態，如果是單純的二類電信的網路電話，如果監察的標的出現，我們還是可以做，還是可以監聽。","賴委員士葆：所以只要檢察官或調查局發監聽票給你們，基本上你們技術上都可以做得到？"],["王科長偉鈞：是。","賴委員士葆：既然是這樣，就明明白白告訴全國老百姓都不用「假仙」，不管是再厲害，不管是躲在哪裡，都可以監聽。","衛星電話可不可以監聽？"],["王科長偉鈞：衛星電話也是可以監聽。","賴委員士葆：有些政府高官用一支很大的衛星電話通話，以為很安全，結果是統統都不安全。","部長，你聽了以後，作何感想？","羅部長瑩雪：這是一個兩難的問題。比如說：查緝毒品犯罪、組織犯罪、詐欺犯罪，都是需要……","賴委員士葆：這個沒有人反對！因為查緝詐欺、買票、毒品而監聽，沒有人反對，大家質疑和關心的問題是你們掛線會不會太浮濫。"],["羅部長瑩雪：這就是我們要檢討的地方。","賴委員士葆：明明老百姓很痛恨司法關說，可是事情發展到最後，為什麼關說這個題目不見了？因為大家覺得司法關說和自己的關係或許比較遠一點，但是監聽和每個人息息相關。為了今天的問政，我還特別做了功課，還請教政府這方面的專家和高官，他們很明確地告訴我：「賴委員，你放心，網路電話很難監聽。」而且是層級很高的人告訴我的，現在這種說法破功了。以前以為我們政府雖然能力強，但是監聽能力不行，現在一看都行了，只是要不要做而已。","羅部長瑩雪：對，可是不能浮濫。","賴委員士葆：部長，從9月開始，司法關說案一路延燒，燒到現在變成監聽案，整體來說，最大輸家不是個人，而是你們司法機關，是檢察官和法官。大家對你們的印象就是檢察官浮濫發監聽票，法官浮濫核准，怎麼辦？國家的最後一道防線、皇后的貞操統統沒有了，部長，怎麼辦？"],["羅部長瑩雪：我們要檢討。","賴委員士葆：你從上週接任部長至今，你心裡感受是什麼？我相信絕對不是像閒雲野鶴，你心情一定很沉重。","羅部長瑩雪：很多事情要檢討，很多工作要做。"],["賴委員士葆：你心裡覺得怎麼樣？你的心情如何？","羅部長瑩雪：其實我在接這個工作之前就知道檢察體系有很多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我們本來就一一來處理，包括濫行上訴和濫行監聽，對民眾來說，他們對這些事情的感觸是很深的。"],["賴委員士葆：很強烈！很憤怒！","羅部長瑩雪：是。所以這是我們要做的工作，但是這個工作我們也要做得澈底和紮實，所以也不是我一個人在辦公室想就可以，一定要請大家一起來討論，還有請相關……","賴委員士葆：我告訴你，你多請教這些委員們，立委一定可以告訴你民間有多少這樣的事情。別的不說，我就跟你講一件事情。現在財政部有一位次長，原來是署長，因為幫委員做一件選民服務，無端被你們以圖利罪起訴，一搞就幾年，造成他不能升官，幾乎不能翻身，幸好張盛和回來當部長，而他幾經審判被判無罪，才得以脫身。檢察官很大，老百姓很怕，檢察官很大，把一個這麼好的官員審了幾年，像這樣的案例不在少數。","羅部長瑩雪：是，我也辦過這樣的案子。","賴委員士葆：部長，你知道這個案子吧？","羅部長瑩雪：不是這一件，我是說我自己也辦過公務員被以貪瀆罪起訴的案子。","賴委員士葆：很多類似的案子最後都被判無罪，現在前副總統蕭萬長說，臺灣拚命想加入國際組織，可是臺灣不夠自由化，又把自己綁得死死的，以致競爭力江河日下，這是為什麼？有人說有幾個絆腳石，其中很大的一個就是你們用圖利罪搯著公務員。圖利罪是什麼？一定是圖自己的利嘛！一定是將利裝進自己的口袋嘛！這才叫圖利嘛！結果你們不是這樣認定，圖他人的利也要抓。以前的行政院長郝柏村就說，公務員應該依法圖利百姓，這麼重要的事情，結果你們不是這麼做，就算公務員是圖利百姓，你們也要起訴。連地方首長和首都市長都發飆了，平均發包一個工程要一個月，有人可以在一週搞定，就被檢察官以圖利罪起訴，認為效率突然變得這麼高，其中必有詐。部長，像這類事情，地方有林林總總的聲音，太多了，你是律師出身，我相信你聽過很多這樣的事情，你多跟立委問問，這種例子我們看得太多太多了。整個9月都在處理這件事情，司法體系受到最大的傷害，不過這也是一個機會，讓你們好好把這些東西清一清。"],["羅部長瑩雪：是。","賴委員士葆：今天出刊的一本週刊提到一件事，監聽調查報告今天出不來。","羅部長瑩雪：我不曉得，沒有聽到任何訊息說會出來。"],["賴委員士葆：在本週週末以前能不能出來？","羅部長瑩雪：我真的不知道，我只知道還沒有結束。","賴委員士葆：週刊說，特偵組在9月之前就已經撥打0972那支電話，確定知道那是立法院的總機，卻還繼續監聽。有這回事嗎？你們要不要澄清一下？"],["羅部長瑩雪：我不知道有這件事。","賴委員士葆：壹週刊已經報出來了，你們要去澄清啦！你們不澄清就是默認。","羅部長瑩雪：我會請部裡同仁澄清，像週一報紙報導我們在週一就會公布，結果我們也沒有公布。"],["賴委員士葆：你們要去澄清。","部長，你不能一推六二五，說你什麼都不知道。這麼大的事情，輿論天天在討論，直指你們特偵組，我要幫特偵組講話，都不知道怎麼講。關於特偵組的存廢，外界一直在質疑特偵組和廉政組功能有沒有重疊，特偵組的存廢問題是可以討論的，不過大家切記不要在盛怒之下作決定，不要因為現在很恨就想把它幹掉，盛怒之下作決定常常是會後悔的。要不要廢掉可以討論，甚至連廉政署要不要廢掉都可以討論，可是目前我不贊成在這時候倉促決定廢掉特偵組，廢掉與否要經過好好討論，有一定的程序，包括舉辦公聽會。而且部長要做一件事，法務部內部人事鬥爭太嚴重，彼此傾軋鬥爭，不斷放消息，包括調查報告何時出來這些消息都是從內部放出來的，內部有鬼啊！部長，你們內部有幾派人馬，你知不知道？你去了解一下，好幾派人馬在鬥，鬥得很兇，把國家都賠進去了，這是讓我很難過的地方。部長，你要加油，好好清一清，不能一推六二五。","羅部長瑩雪：我不是推，我只是保持超然。","賴委員士葆：所謂超然，就是一推六二五，打太極拳，不能這樣子。","羅部長瑩雪：不是，是對於調查的部分保持超然。謝謝委員。"],["主席：請柯委員建銘質詢。","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這幾天感覺怎麼樣？有沒有後悔？"],["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沒有。","柯委員建銘：這個回答有點違心。我上次在這裡說「蜀中無大將，廖化作先鋒」，還引用一首詩中的句子，「出師未捷身先死，長使英雄淚滿襟」，這是你的寫照。你根本不應該做部長，第一，你專業能力不足，根本沒有辦法駕馭這些檢察官，你也沒有政策能力，也沒有任何行政經歷，這麼重大的位子，讓一個政治素人來坐，是國家的危機。我看前面兩位委員質詢你，覺得你只能在國民黨之間取暖。剛才賴士葆質詢時提到一個問題就是特偵組要不要廢，我認為特偵組當然要廢，既然是東廠，當然要廢，同理西廠也要廢，所以廉政署也要廢，設這些單位是疊床架屋，這是馬英九創造出來的，那時候正己專案把賴英照弄下台，順勢成立廉政署，這就是疊床架屋。"],["羅部長瑩雪：是96年成立的。","柯委員建銘：剛才賴士葆問了很多白癡問題，他問什麼可以監聽、什麼不可以監聽，答案所有人都知道。LINE也可以監聽，不然胖達人案是怎麼破案的？他問這個白癡問題。他說全國最大輸家是法務部，我不知道國民黨黨鞭怎麼這樣糊塗，最大輸家就是馬英九，最大輸家就是國家。總統的公信力不見了，總統介入司法，這才是最大輸家，他竟然護航至此！你們一搭一唱，太可憐了！他剛才問你調查報告何時出來，你答不出來，這是關鍵。"],["羅部長瑩雪：因為我沒有介入。"],["柯委員建銘：我還沒有問你。","報告出來，你要小心，假如大家不相信，你們下年度的預算很難過，假如調查報告不受大家肯定，是你要下台。你在週一還為了調查報告而發文給立法院，請立法院就調查報告的問題配合辦理。今天我進入會場，正好是你在作施政報告的時候，我聽到一句非常刺耳的話，你說法務部絕不怕家醜外揚，絕不護短，要揪出不法檢察官。部長，你敢這樣做嗎？"],["羅部長瑩雪：當然敢。","柯委員建銘：檢察總長黃世銘週一在這裡備詢，我不想質詢他，雖然我告他，但是不質詢他，因為我覺得既然已經提告，就不要再質詢他。我一直在這裡說大家不要問了，再問下去何其難堪，何其殘忍，因為黃世銘的回答都是犯罪自白，我不知道他將來上法院怎麼說，他天天在爆料，讓馬英九的說詞完全兜不起來，他還要綁人肉炸彈來保護自己，七講八漏氣，他所講的都是犯罪自白。你說你不怕家醜外揚，絕不護短，要揪出不法檢察官，我認為你應該揪出不法的檢察總長，現在偵訊已經全部結束了，法務部和調查局的官員及全國民眾都在看黃世銘的笑話，他天天在爆馬英九的料，馬英九在設法自保。他昨天把楊榮宗也爆出來，說楊是證人，幫忙洩密，而且是楊載他去的，這些已經很清楚了。","部長，我一直在想，馬英九要如何解套才能走出這個局？這是我天天在想的問題，所以我呼籲他乾脆認錯道歉算了，檢察總長換一換，特偵組廢一廢，黃總長就下台，轉做污點證人，把危機控管到傷害最小的地步，只有這樣才能解套。不要讓總長再出來講話，否則他天天出來做犯罪自白，自白有幾十條，讓人不知道要怎麼辦。大家都很清楚，現在所有系統已經完全摧毀了。我今天要告訴你，要解這個套，只有三個步驟，第一個是先做一個調查報告出來，說這是一件烏龍事件。也就是說，行政調查結果指出這是一個大烏龍，這是你們的第一個手段。","第二個就是刑事偵查不起訴，張介清不起訴，檢察總長說這部分涉及公共利益，但是依照檢察官辦案規則，假如檢察官認為這有涉及公共利益，就要往上報，不是報給總統，而是報給行政院長才對。而且這也不是公共利益，而是馬英九拿來做政黨鬥爭的工具。現在要解除這個危機，就是張介清對全部案子都不起訴，但是我是告訴人，這是他在意的地方。","所以我在這裡告訴各位，國民黨現在所用的手段，第一個就是要把整個關於監聽事件的報告解讀為烏龍事件，就像以前推給余文一樣，推給特偵組檢察官楊榮宗。第二個就是對於偵查作為全不起訴，引用關於公共利益的法規，說本案沒有洩密的問題，可是這是不可能的事情。","另外，我最擔心的事情終於發生了，這就是我一開始就在講的事情，上週四我到法院提告，當天地方法院傳喚4個人，有用電話通知，有找總統，有分4個地方在偵訊，大家想想這是為什麼，我認為是因為我講過一句話，我說，依照刑事訴訟法，當我是告訴人的時候，檢察官傳訊證人時，只要我提出要求，我或我的律師就可以在場，為了避免我跟馬英九或黃世銘同時在場，所以法院就這樣搞，在當天傳喚所有人，當我提出這個主張時，法院就說沒有必要，因為已經將所有人傳訊完畢了，這就是現在法院在耍的把戲。","馬英九要解這個局，第一個就是調查報告說這件事是誤會一場，並沒有監聽國會；第二個就是檢察官體系表示刑事偵查不起訴；至於第三個手段，週一本會吳宜臻委員當主席在這裡開會時，我們要求由國會來監督，我們要成立調閱小組，那天我們搞了兩個多鐘頭，國民黨硬是阻撓我們，不讓我們組成調閱小組，昨天我還跟林鴻池委員說：「你們這樣搞，調閱小組也不要，調閱委員會也不要，分明你們這個局就是要這樣玩，以為這樣就能過關。」全國老百姓在看，馬總統，你不要以為這一套可以遂行。我要呼籲今天在場的調查局王局長，我很愛護調查局這個體系，你不要讓調查局賠進去了。0972可不可以監聽這個問題現在還在討論，難道大家都不知道嗎？上週一在外交委員會王局長說監聽我是從100年度特他字61號案開始，從去年（101年）3月16日開始監聽，其實不只，黃世銘說是今年5月15日，通知書有30個文號，一張一張排下來，只是他們現在還不敢給我，我目前拿到的監聽通知書只有一張，也就是因為拿到那一張，才發現有監聽立法院，就馬上破案了！但他們還欠我29張監聽通知書，正式行文也不給，居然搞這種遊戲，但真相一定會水落石出！","你們禮拜一發出我手邊這個公文做什麼？這你發的嗎？","羅部長瑩雪：不是，是法務部發的沒錯，這是調查小組為了實測。","柯委員建銘：實測可以，這要努力實測！但監聽並不是在中華電信，而是用調查局裡的設備，這是標準配備，不是特殊設備。居然要立法院配合演出，先停下來，讓你們打電話看看可不可以監聽？監聽結果會不會空白？居然用這種基本科技常識來「唬弄」立法院，要立法院背書這是烏龍、這是空白的，還要我去配合演出，就像抓到小偷後，要他現場表演來證明是怎麼偷的，還要被竊的立法院配合，要他進來再偷我們的東西，最後再由我們背書這是烏龍、這無法監聽、監聽結果是空白帶，怎麼還在搞這一套？今天重點是有沒有監聽，並不是監聽結果是不是空白帶，這也絕對不是空白帶！你們發文至立法院都在講這些東西，你們「頭殼壞去」嗎？連一點科技常識都沒有！演這套要立法院背書特偵組不是小偷、他只是小偷但沒有偷到東西、只有空白的帶子！這就是你們在演的戲……"],["羅部長瑩雪：這是調查委員……","柯委員建銘：昨天立法院怎麼回答你們的？這是國會自主！調查小組做好自己的事情，國會調查則是我們的事情！基於國會自主，我們要成立調查小組，卻遭到國民黨阻撓！禮拜一下午就是這個議程，但搞了二個鐘頭卻沒辦法成立。今天我要在這裡告訴大家，國民黨就是要以這個戲碼來結束，我要呼籲所有公務人員，包括在場的調查局等等，不要再配合演出了，你們會一起陪葬！國家系統、國本已經動搖了，法務部要陪葬、特偵組要陪葬，但最後的調查系統不應該陪葬！國安局也不應該陪葬！不要隨著他們起舞，這是歷史的時刻，我要在此呼籲王局長。同時我也認為廉政署也應該撤！他們的戲碼就是如此，這在昨天拿出來朝野協商，所以立法院很清楚地告訴你：免了免了，你去搞你自己的！","最後回到比較重要、實際的問題，這事發生之後，你身為部長第一次來立法院作施政報告，必須談到你的立法計畫是什麼？你先告訴我你的立法計畫！不要再翻書！你這部長今天來立法院是要報告你的立法計畫，是監獄行刑法還是羈押法、刑事訴訟法？你的立法計畫是什麼？這總該告訴我，我只問你這一點！","羅部長瑩雪：其實有很多，包括個資法的修正……","主席（呂委員學樟代）：部會是業務報告，而今天……","柯委員建銘：那是你們講的，哪有立法計畫？不要再護航了！","羅部長瑩雪：其實我有準備資料過來，若委員給我時間……","柯委員建銘：部長，我告訴你，所以我說你們連專業能力都沒有，今天你的立法計畫應該是什麼？應該要修通訊監察保障法！監聽事前、事後應如何嚴謹化，這才是最重要的事情……"],["羅部長瑩雪：這在施政報告……","柯委員建銘：現在國會議員都籠罩在人人被監聽的烏雲下，要如何讓每個人自由地過日子？這是我們一直在講要廢除特務治國、回歸憲政體制、國家重建的原因！回歸到最基本的法制面上，今天大家談了很多，無論結局如何？誰對誰錯？誰下台與否？誰要被關？這都是另一回事，但總會落幕！此時每個人都要冷靜去想一件事，該如何讓法制面更為嚴謹？通訊監察法該如何修改？法務部還欠我一個立法，從矯正署成立後，我們就一直主張監獄行刑法違憲、要將監獄行刑法大修，但至今還沒有送出來，當時說廉政署成立後一年，但到現在已幾年了？包括羈押法也要重修！包括司法院的人權法案－刑事訴訟法，但刑事訴訟法都是法務部在反對，這些都要開始談，包含檢察一體要如何執行？審檢要不要分立？這是最嚴肅的問題！","部長做這職務要非常內行，你什麼都不知道、配合演出、像小白兔一樣，演到哪裡算哪裡，一開始就說是無心之過，難道馬英九打電話給黃世銘是問生日快樂嗎？部長這樣子該怎麼辦？國家怎麼搞成這樣？難怪要這樣配合大串供，國家會完蛋！部長要好好想想，你假若認為真的不適任就要趕快辭，掛冠辭去、田園將蕪胡不歸兮！這塵埃你是惹不起的，你不是這塊料，這是很嚴肅的事情！","我今天在這裡只呼籲一件事，立法院的國會自主大家要硬起來！連立法院要成立調閱專案小組都遭到國民黨一直阻撓，我想立法院可以關門了！調閱委員會也應該成立！這國會一直在配合馬英九，要讓整個國會都被葬送嗎？不可能！民進黨還在，國民黨要葬送自己去葬送！若賴士葆、林鴻池要陪馬英九，這是一個大黑洞，你要跳進那黑洞裡，自然會被焚化掉、被燃燒掉！","主席：謝謝，謝謝。","柯委員建銘：學樟，我也拜託你，特偵組是該廢的，不要講一套說一套，拜託！新竹的鄉親會看著你！我們同樣呼吸風城的空氣，這是一個充滿自由主義的地方。"],["主席：新竹的風很大！","請吳委員宜臻質詢。","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恭喜部長已上任第10天，比起最短命國防部長的7天任期，看來已多存活了3天。國防部長文章抄襲所犯的錯讓他很快下台，但本席發現部長從上任布達以後，你的發言一直都有問題，例如你很快就說特偵組沒有主觀犯意、沒有法律規定檢察總長不能向總統報告等等，但你卻都安然無恙，報紙經常說「馬友友」的事，有時本席都不相信，部長，因為你是「馬友友」，所以這幾件事、你的發言就符合馬總統的大是大非，所以你根本不用負責嗎？"],["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媒體報導有點斷章取義，我完整的意思其實不是那樣，因為講到可能特偵組……"],["吳委員宜臻：你是指你的發言並沒有不當？","羅部長瑩雪：若完整看來，應該沒有什麼疏失。","吳委員宜臻：羅部長，人家說你是「馬友友」，你是嗎？","羅部長瑩雪：應該不是，我接任這個位置也是江院長找我談的，總統一通電話都沒有給我。","吳委員宜臻：你上任後，有沒有自己成立一個「羅友友」？","羅部長瑩雪：沒有，沒有。","吳委員宜臻：今天自由時報刊載法務部調查小組的蔡碧玉常次，弄了半天，原來是因為他的先生施慶堂在當時檢察總長黃世銘事件後，他在內部網路發言要黃總長挺下去。所以你發現他的立場可能與當時馬總統與府方的調性是站在同一邊，所以特別調任他的妻子蔡碧玉擔任法務部調查小組，因為現在法務部弄不清楚誰是自己人，所以就弄了一個你的「羅友友」！","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我不知道蔡次長的先生叫什麼。","吳委員宜臻：所以，你的意思是他絕對不會因為他先生發言力挺黃世銘，而在當時才選邊站呢？","羅部長瑩雪：不是，完全不是，我根本不知道他先生是誰。"],["吳委員宜臻：你用他當常次的最主要理由是什麼呢？","羅部長瑩雪：他在法務部歷練很久，還有他的能力也很強。","吳委員宜臻：歷練只是其中的一個理由，很多人都歷練很久啊！你總要有一個特殊理由吧？還是府方指定你的呢？","羅部長瑩雪：不是，這有一點點與調查小組相關，我原本想從兩位政次中找一位來召集，後來有人質疑這兩位與前部長的關係密切，或與黃總長也是關係密切。我想兩位都關係密切的話，可能現任人員就……"],["吳委員宜臻：名單是誰給你的呢？","羅部長瑩雪：不是誰給我的，其實我是各方打聽到的。"],["吳委員宜臻：各方打聽及你自己想到的嗎？","羅部長瑩雪：我完全不認識他，真的是各方打聽，也包括檢察系統中我認識的一些檢察官，還有法務部內的人，大家都認為……"],["吳委員宜臻：部長認為蔡碧玉絕對不是你的羅友友就對了？"],["羅部長瑩雪：不是。","吳委員宜臻：接下來我要問你，針對特偵組的存廢，你的發言非常之快，早上你答復廖委員正井，表示弊大於利的時候，也在你經過評估之後，如果該廢就會廢。然而在你相關的報告中，都沒有去談要如何去評估所謂的弊。","羅部長瑩雪：我們請他們將前面所有辦過的案子拿出來做整理及分析，看看辦案的績效是如何，這是第一點……","吳委員宜臻：如果特偵組辦綠的比較多，還有當政治打手比較多時，你會認為這是「利」就讓它留下嗎？"],["羅部長瑩雪：我不會這樣。"],["吳委員宜臻：不會用政治立場及選擇性辦案的立場來決定嗎？"],["羅部長瑩雪：不會。","吳委員宜臻：你的評估會經過專家學者，他們會不會有御用學者的問題呢？"],["羅部長瑩雪：不會。"],["吳委員宜臻：你要如何避免這個問題呢？","羅部長瑩雪：我們請民間團體推薦人選時，我們連他們會推薦誰都不知道。","吳委員宜臻：對於特偵組的存廢，你不會口號治國及作文比賽嗎？"],["羅部長瑩雪：不會。","吳委員宜臻：因此會看到你的客觀評估，是不是？"],["羅部長瑩雪：是。","吳委員宜臻：好，那我們就拭目以待。廖委員正井希望你們要快一點，而國民黨是很難決定的，至於本黨的幾位委員對特偵組已經失去耐性，事實上也不信任了，所以應該要廢除。","部長在9月30日上任時，你有提出四個工作方向，第一就是你願意和司法院及律師界合作，以提升司法品質及訴訟效率。早上廖委員正井有提到司法改革的成效，台灣人權協會在去年11月時有提出2012年台灣司法人權的報告，其中寫得很清楚，2012年的司法人權雖比2011年進步，可是進步幅度是7年來的最低。在專家的細部報告裡就更恐怖了，有關司法改革的部分，不管是警察、檢察官及法官的階段中，哪一種檢察官的現象是低於平均值呢？就是現在黃世銘檢察總長已經犯的錯，即落實檢察官偵查不公開的原則是低於平均值啊！","最後竟然是檢察總長都不遵守偵查不公開，才會將偵結之前的資料拿去報告給總統知道。台灣人權協會對此已經做過調查，部長對此有何看法呢？","羅部長瑩雪：當然需要檢討，有這樣的原則就應該要去遵守，除非有符合例外的規定。","吳委員宜臻：偵查不公開在本委員會經常被委員們質疑，你們有時要放消息時，就沒有所謂的偵查不公開。偵查不公開要落實的原則，就是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相關的當事人或辯護人不小心或傳遞資料時，如果被知悉的話，地檢署辦這種偵查不公開的動作就非常之快。現在有檢察官及檢察總長竟然大剌剌將偵查終結之前的譯文，拿去報告總統及開記者會，結果竟然都可以沒事，洩密罪的定義到底是什麼呢？","羅部長瑩雪：不是沒事，地檢署正在偵辦，而監察院也有在調查。","吳委員宜臻：針對媒體絕對不會起訴的報導，你認為是不實的嗎？","羅部長瑩雪：我完全不知道這件事，也不知道他們為什麼會這樣認為。","吳委員宜臻：就你的法律見解，你認為他們有沒有洩密呢？","羅部長瑩雪：我不就個案評論，委員們也認為評論是不妥的。","吳委員宜臻：所以你不做個案評論，是不是？"],["羅部長瑩雪：是。"],["吳委員宜臻：我們就拭目以待！","另外，對於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於今年7月23日已經通過了。本席手上有非常多的資料，目前在中國大陸還有一千五百多位台籍受刑人，然而在執行相關的案件當中，我方回應陸方配合的案件，事實上是高達80%，然而陸方配合我方的部分卻只有34%。以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司法互助協議為例，我方要求他們配合完成遣返的數據是80%，可是陸方配合我們的部分卻只有34%。針對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司法互助協議及跨國移交受刑人法之協議，由於陸方都不配合我們，他們是不尊重我們的司法主權，在你上任之後，我看你都沒有處理這些問題，部長對此的看法是什麼呢？上會期本委員會配合你們儘快去修法，可是卻看不到你們有什麼精進的作為，在你的報告中也都沒有提嘛！","羅部長瑩雪：我們對這部分也不太滿意，但是從3月到8月已經開過四次工作會議，我們希望他們可以加速這方面的配合，他們的說法是……","吳委員宜臻：今年你打算要如何接觸，是要配合王郁琦與中國談判才順便提出來，或是你們已經建立了既有的管道嗎？","羅部長瑩雪：我們與陸委會會一起做，有些問題是因為他們的基層組織比較複雜，他們將資訊傳到下面再回傳時是會比我們慢的……","吳委員宜臻：我們在這方面的司法進度還跟不上服務業登陸的速度，真是可怕啊！我們根本就是將主權放在旁邊，最近連這部分都沒有了，本席看得非常心寒，所有學法律的人都知道司法權就是主權的一部分。今年只剩下3個月，但部長的報告也並沒有針對這部分提出看法。","羅部長瑩雪：目前已經移送大陸受刑人110人，我們希望他們加速將台籍人士儘快送回來。從工作細節上而言，很多部分都還需要去討論，我們也嫌他們很慢，可是會想辦法去加速他們的進程。","吳委員宜臻：在剛上任布達時，你提出的第三點工作方向，就是推動所謂的修復式正義，就比如昨天針對精障死刑的部分，最高法院有進行量刑的辯論。另外，之前你有表態過，對於廢除死刑在某個程度你也是支持的。對於犯罪被害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及相關保護，你在所有的相關報告中，都沒有提出比較明確的作為。本席提出刑事訴訟法的修正案，即在訴訟程序上給予犯罪被害人一定的程序保障及主體地位，你知道有這樣的修法嗎？","羅部長瑩雪：我知道，但是具體的細節還要與同仁討論。"],["吳委員宜臻：該不該給被害人一定的程序保障及主體地位呢？"],["羅部長瑩雪：當然應該。","吳委員宜臻：針對犯罪被害人保護基金，你也沒有提出相關的報告。今年本席開過一個記者會，法務部在101年的5億7,444萬的緩起訴金中，補助犯保協會的只有7,711萬，只占14%，這個緩起訴處分金的來源是涉嫌的被告在犯罪後知錯，檢察官命他支付一定的金額而換取緩起訴處分，所以這大部分都是被告（所謂的加害人）繳納的，但101年度的緩起訴處分金卻只有14%用於犯罪被害人的保護方面，大部分的錢都用於被告了，用在更生人、觀護人等，這都與被告的生活重建有關，為什麼犯罪被害人得到的資源這麼少？這樣的天平、這樣的資源配置，怎麼讓我們相信你真的在推動修復式正義？從你的報告裡看不出你所宣示布達的四大重點方向中要去推動犯罪被害人的權利及訴訟程序的主體地位，看不出來嘛！","羅部長瑩雪：委員，具體的作法我們還要再做細部討論。"],["吳委員宜臻：什麼時候會有消息？"],["羅部長瑩雪：我們已經在討論了。","吳委員宜臻：部長，當部長很忙的，不是只有應付這些爭議性的議題與法案，該要推動的業務還是要重視！"],["羅部長瑩雪：我們已經在推動了。","吳委員宜臻：什麼時候會有方向？部長，你們把曾勇夫部長弄下台之前，曾勇夫的法務部已經承諾本委員會在9月底會有結論，現在已經10月了，請你來進行業務報告及預算解凍案的報告，但是你們對於這個問題卻還沒有結論，部長，你知道這件事情嗎？","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我們……","吳委員宜臻：你知道這件事情嗎？業務報告要像樣，要銜接，你知不知道這件事情？","羅部長瑩雪：有關補償金的部分，預算已經有調整，至於……","吳委員宜臻：你們公聽會的結論報告為什麼還沒有送到委員會來？如果我沒有記錯，當初本委員會的要求是9月底，但是到現在都沒有看到！"],["羅部長瑩雪：這個問題我請朱司長來答復。"],["主席：請法務部保護司朱司長答復。","朱司長兆民：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我們向行政院報告後，行政院在9月17日對我們提出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條文有意見，希望我們再做檢討，我們檢討之後，馬上就會向大院報告。","吳委員宜臻：上會期跟本委員會所有委員承諾的時間是9月底，現在又跳票了！部長，對於曾勇夫部長任內承諾本委員會的事項以及應該要去推動的業務，你會不會接續？"],["羅部長瑩雪：會。"],["吳委員宜臻：會接續？會買單？"],["羅部長瑩雪：是。","吳委員宜臻：那你回去檢討，就衝著你才剛上台10天，對所有的業務可能還弄不清楚，今天就先原諒你，但是請你不要再拖延了，該回覆本委員會的請儘速回覆。"],["主席（吳委員宜臻）：請呂委員學樟質詢。","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雖然部長一直謙稱與馬總統不熟，但上一期的新新聞指出部長與總統的淵源相當深，不只是同鄉同校，還一同去保釣，更曾擔任余文的辯護律師，是有功於馬總統，文中更用「羅馬不是一天造成的」來影射你們二人的關係，在野黨一直質疑部長是馬系人馬，不具公信力，而部長也在尚未就任前就公開定論特偵組沒有主觀犯意，網路上則稱部長為「馬友友」，對於這個傳聞，部長要不要澄清說明一下？"],["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給我這個機會，事實上我比馬總統低一屆，在學校時，他是名人，我當然知道他，但是他不知道我，後來去紐約唸書時參加保釣活動，我們有坐同一部遊覽車，但當時他可能也不知道我這個人的存在，所以他其實是不知道我的，後來我擔任余文的辯護律師，那是台北市政府法規會主委陳清秀介紹的，余文不認識任何律師，可能請他們幫忙，經由介紹我才去擔任他的辯護律師，從那個時候起，馬總統可能才開始注意到我這個人，因為第一次開庭是一起開的，當時我講了很長一段話，到那個時候還不記得我就不太可能了，之後有些事情我也有參與，總統就可能越來越注意到我，後來就請我擔任國策顧問，所以不熟是早期的情況，但總統第一次找我出任國策顧問時，他對我的年紀及家庭狀況也是完全一無所知，他以為我沒有結婚、沒有小孩，他以為我的年紀與他所想的差很多，並不知道我只低他一屆，所以那個時候我有跟他講……","呂委員學樟：所以在讀書階段，他幾乎沒有感覺到你的存在？","羅部長瑩雪：是，可以這麼說。","呂委員學樟：所以他沒有追你，而是去追周美青了。","羅部長瑩雪：雜誌說我與周美青是同學，其實不是，他們讀紐約市立大學，我讀州立大學，是不同的學校，所以那個雜誌有一部分寫的不對。","呂委員學樟：我提到這個是讓你有機會稍微說明一下，免得外界繪聲繪影，畢竟以部長的身分，一直被外界質疑也不好。"],["羅部長瑩雪：謝謝。","呂委員學樟：另外，法務部特偵組監聽事件調查小組於10月1日成立，但法務部為什麼在調查行動還沒有開始的9月30日就急著針對民進黨主席蘇貞昌召開的國際記者會發布新聞稿，指出特偵組只聲請監聽立法院的0972這線電話，就推測特偵組不是故意想要監聽立法院的總機，而是誤認這個電話配給個人使用的電話，不知道這是立法院的節費電話，縱使真相如法務部新聞稿所述，但法務部為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在真相還沒有調查釐清之前就認為這是一件烏龍事件，是承辦檢察官疏失才讓外界認為有護航特偵組濫權監聽的嫌疑，難怪在野黨會質疑法務部成立特偵組監聽事件小組是球員兼裁判！其實大家都知道，法務部的調查小組沒有法源依據，只是臨時的任務編組，其功能只能對外釋疑，小組產生的合議結論也沒有實質法律上的效力，只具有建議性質，如果要對相關違失的檢察官究責，還是要回歸到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或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但是這不代表這個小組所做的調查是徒具形式，其調查結果對監察院或檢評會還是具有某程度的影響力，部長，你會把調查結果送給監察院吧？","羅部長瑩雪：我們要看調查所還原的真相有沒有應該要送監察院調查的狀況，至於調查的部分，剛剛委員指教的很對，調查的結論能不能說服社會大眾，應視其調查程序及過程的嚴謹性，到底是認真調查還是敷衍了事，如果沒有很具體的查證動作，當然沒有辦法說服大眾。","呂委員學樟：從法務部在9月30日所發的新聞稿就可以看出來，法務部在還沒有調查清楚就認為這是烏龍事件，認為特偵組不是故意要監聽立法院，部長，立法院可以被監聽嗎？"],["羅部長瑩雪：不可以。"],["呂委員學樟：國會可以被監聽嗎？"],["羅部長瑩雪：不可以。","呂委員學樟：它是一個機關，不是自然人，尤其是總機，當然不能監聽！"],["羅部長瑩雪：是。","呂委員學樟：好，你們將0972這支電話誤認為立法院配給個人使用的電話，不必說四個月了，在一個月的監聽過程中，只要隨便打一通電話，就知道這是立法院的總機，會不知道嗎？特偵組辦案的水準有這麼低嗎？"],["羅部長瑩雪：這確實需要調查。","呂委員學樟：另外，部長剛才答復國會總機不能監聽，一個月都沒有發覺這支電話是國會的總機，可見調查的品質有夠低落。再請教部長，法務部發出的新聞稿中表示，特偵組聲請監聽的電話是依照due process of law，也就是依照法定的程序向法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是這樣嗎？你們發新聞稿的意思是，此案跟水門案私自潛入他人的建築物安裝監聽器截然不同，不能相提並論。這一點我也認同，但是，特偵組以100年特他字第61號一案向周占春法官聲請通訊監察書，此案的監聽對象是陳榮和法官耶！你們針對他進行監聽，因為特偵組偵查其他犯罪案件時發現立法委員有涉嫌關說假釋案件，所以循線對相關人員聲請監聽。你們聲請對他人監聽要不要重新分案、立案？要不要另狀獨立向法官聲請監聽票呢？還是要啊！結果你們卻是一線掛到底、一線吃到飽，以致於產生漫無限制地濫行掛線監聽的問題。你們違反了多少法令，你知道嗎？我先來掉一掉書袋，依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最後一項「違反本條規定進行監聽行為情節重大者，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於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包括行政違法、行政疏失的調查），均不得採為證據。」的規定，所以這個證據是假的、空的，打官司你怎麼打都輸！會做這樣的事情嗎？同樣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七條第二項「通訊監察所得資料全部與監察目的無關者，執行機關應即報請檢察官、依職權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法官或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許可後銷燬之。」結果你們有嗎？不但沒有，甚至昭告天下。你們若沒有維繫程序正義，到最後不但浪費人力，還會一事無成，甚至自己惹火上身。今天的情況就是這樣，關說的人沒有事，結果你們官兵變強盜，現在人家在抓你們了，不是很可笑嗎？所以，在偵查過程當中，程序正義是很重要的。特偵組現在的表現令本席很遺憾，以前我們對成立特偵組抱著非常高的期待，希望特偵組能針對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長、立法委員、上將以上軍官等高官的貪瀆案件進行調查。不管是特偵組第一班或第二班，大家也都認為表現得還不錯，結果現在怎麼每況愈下呢？連偵查的程序都不重視，搞成官兵變強盜了，人人喊打、人人喊抓，本席看到這種情況，實在感到很難過。對於特偵組這次的事件，部長應該抱持「對的就是對的，錯的就是錯的」的原則，絕對不可袒護，部長新上任，一定要把持住這個原則。"],["羅部長瑩雪：好。","呂委員學樟：第二，對於特偵組此一組織，現在是人人喊打、人人喊廢，部長是否應針對此事對外清楚說明，特偵組成立的功能、目的有沒有消失？從成立至今這段七年多的期間，特偵組有何建樹、績效，其利弊得失如何？部長應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公告社會。如果評估結果應廢掉，我們就贊成廢掉；如果要保存，本席也認為應該保存，但是就算要保存，特偵組在人事上一定要進行調整，而且要加強其法治教育。否則，自己終日打鳥，有一天卻被鳥啄到眼睛，笑死人了！謝謝。"],["主席：請顏委員寬恒質詢。","顏委員寬恒：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依據國內矯正機關核定，全國監所收容人數應為5萬4,593人，但到今年7月底實際收容人數卻是6萬5,507人，超收了將近1萬1,000人。本席認為，受刑人雖然犯法接受法律的制裁，但其基本的生活空間仍應受到重視。因為空間不足，受刑人的身心往往受到影響，有些監獄的受刑人晚上睡覺時必須排排睡，甚至於前胸貼後背……"],["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對，連翻身都很困難。","顏委員寬恒：幾乎沒有翻身的空間。這樣不僅不合乎人道，而且更容易造成戒護人員管理方面的問題。像台北監獄所核定的收容人數是2,705人，但實際上卻收容了3,914人，超收四成八。部長，監所內部戒備森嚴，監視器到處設立，但台北監獄這三年來所發生的性侵害案件，根據官方統計有13件，可見事情的嚴重性。在監所超收的情況下，老鳥受刑人欺負菜鳥受刑人，菜鳥被欺負通常是不敢舉發的，因此實際發生的案件黑數應該比官方的統計還多，可能是以倍數計算。另外，本席接獲反映，監所並未落實「分界監禁」的規定，以致有初犯、刑期較短的受刑人和判無期徒刑、妨害性自主性侵的受刑人關在一起，才會讓這麼多的性侵案件接續發生。請問部長，針對以上所述管理上的問題，你有何說明？","羅部長瑩雪：這確實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本來我們可以收容的只有54,593名受刑人，現在卻超收11,000人，在這麼擁擠的情況下，有些部分真的很難落實，可是我們年年要求，希望能夠增加教化人員，因為我們現在教化人員與受刑人的比例超高，是1比175，而戒護人員與受刑人的比例是1比14，這在全世界也是首屈一指的。監所的設施及容額是嚴重不足，現在因為軍監的受刑人也移送到普通監獄，我們跟國防部商量過，他們也同意把兩個監所改由法務部來管轄，由矯正署使用。但是這兩個地方也需要做設施改善，需要做長期的規劃，需要經費去改善它的建築，因為它的硬體設施跟現在矯治機構的需求，落差非常大。短期上我們希望能儘快彌補，能夠增加收容額之外，也還有一個長期的十年計畫，希望收容量能夠增加。","另外，在減少收容需要的部分，我們也想提出一些措施，讓不需要監禁、不需要剝奪自由的人犯，用轉化的方式，如易服勞役的方式，或本來不准易科罰金的，執行一段期間之後，表現良好，無再犯之虞的話，剩下的刑期是不是可以易科罰金等很多方法，大家都有提出來討論。對於不需要拘束他自由的人，也希望儘量讓他提早離開。總之，需要的部分，希望有充分的空間可以去收容，否則以目前的狀況來看，真的不符合國際人權標準。","顏委員寬恒：其實我們24個監所，大部分都超收，超收比例最高的是高雄第二監獄，超過55%，台中監獄則超收42%；白天戒護人員與收容人的比例是1比30，夜間是1比80，在此情況下，易造成戒護管理及教化上的困擾；會發生性侵案件，可能也與此有絕大的關係。像部長剛剛說的，在戒護人力不足及超額收容人數的部分，本席建議善加利用替代役役男，支援監所戒護管理工作，不一定直接與受刑人做面對面的處理，他們可以做比較基本的服務性工作；同時也可以善加利用國軍廢棄營區，國防部已經提供兩個了。因為監所超收的比例高達兩成，有一萬多人，這部分是不是應該做一個妥善的規劃？","羅部長瑩雪：我們會做，其實我們現在已經有運用一些志工，委員提到替代役男的部分，當然也是很好的想法，我們會朝此方向去考量如何去充分利用。民間志工人士在教化方面的幫助其實也很大，提供我們很多的協助。","顏委員寬恒：針對貴部在各監所戒護管理的缺失，監察院於89年12月曾對貴部提出一項糾正案，要求貴部針對各監所人力不足的情況，儘速謀求改善之道，都已經13年了。現在台中監獄日間是1比30，夜間是1比80，要像歐美國家達到1比3或1比4，恐怕不太可能，但也不能因為這樣就不做處理。部長有什麼妙招可以去改善這個問題？","羅部長瑩雪：過去這段時間，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出來之後，行政院確實也給我們幾次調整人事的機會，人事確實也增加了一些，但還是遠遠不足。所以我剛剛提到的構想，除了在收容空間上增加外，民間的人力，我們也想充分運用，當然能夠向上級再爭取更多的員額配置，那才是最根本之道。這部分因為行政院有一個員額配置的總量管控，所以我們爭取增加員額的工作，真的很辛苦。至於其他可以替用的人力或是減少收容人數方面，我們都可以去做很多努力。","顏委員寬恒：在李登輝總統、陳水扁總統的時代，都曾實施過特赦，讓特定犯罪以外的刑事犯減刑，當時也的確有效的疏解各監所超額收容人數的問題。馬英九總統上任已經六年，法務部是否考慮向總統建議實施特赦或減刑，以減輕超額收容的問題？","羅部長瑩雪：減刑有很多方面的考量，有人認為這樣有違社會正義，但也有人認為這是疏解監獄人犯擁擠的好方法，這些我們會做考量，覺得適合的話，也會跟總統建議。","顏委員寬恒：部長剛剛提到有些受刑人到監所之後表現良好，是不是符合不需要在監執行，改採服勞役或罰鍰的方式，我們應該認真考慮，看看用什麼方式可以減低超收的情況？","羅部長瑩雪：因為我們都會訂一定的標準，如果大家認為這些方法可行，我們也會明文寫出來，適用在所有的案件。","顏委員寬恒：最後再請教部長，對於眾所矚目的不當監聽案，有五個調查單位在調查，事實真相會不會受調查結果出爐快慢所影響？如果五個單位最後做出不同的結論，會不會又陷入藍綠紛爭，讓國家又陷入空轉的僵局？有沒有這樣的疑慮？","羅部長瑩雪：沒有這樣的疑慮；如果有五份報告出來的話，我會仔細比對他們調查的方法，為什麼結論會有誤差？是不是調查方法這邊有缺或是那邊比較多？我相信真相只有一個，如果調查完備的話，結論應該不會有太大的出入。其實我滿信任各方委員專家的能力，當然最後還是要看他的報告內容如何。"],["顏委員寬恒：謝謝部長。"],["主席：請李委員俊俋質詢。"],["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部長擔任法務部長第幾天了？"],["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第十天。","李委員俊俋：十天，比大家預期的時間還撐得久。既然你當了法務部長，對法務部的業務應該相當嫻熟，應該適應得差不多了吧？"],["羅部長瑩雪：我努力去了解。","李委員俊俋：請部長先告訴大家，法務部裡面有幾個司、處？"],["羅部長瑩雪：有保護司、檢察司、法律事務司、國際及兩岸法律司、綜合規劃處、資訊處、人事處、秘書處……"],["李委員俊俋：有沒有政風處？"],["羅部長瑩雪：有。"],["李委員俊俋：法務部有幾個附屬機關？"],["羅部長瑩雪：有矯正署、廉政署、調查局、行政執行署、司法官學院。","李委員俊俋：部長要加油！法務部長不是隨隨便便當的，業務都要非常嫻熟。在你的附屬單位裡面，有哪些單位是在辦貪瀆的？","羅部長瑩雪：調查局、廉政署有辦，特偵組、地檢署有時候也會辦。","李委員俊俋：依照他們的職掌範圍，包括調查局、廉政署、特偵組，都可以辦貪瀆事項，對不對？"],["羅部長瑩雪：是可以。","李委員俊俋：依據法務部組織法規定，所謂的防貪、反貪、肅貪是歸廉政署負責，請問特偵組跟廉政署職權上有沒有重複或衝突的地方？","羅部長瑩雪：他們辦的範圍、重點不太一樣，廉政署主要負責貪污的案件，……","李委員俊俋：其實特偵組的依據是法務部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只有部會或5院院長的貪瀆事件才歸特偵組辦，還有最高檢察署所指定、要求他們辦的，他們才可以辦。"],["羅部長瑩雪：還有選舉其間的……","李委員俊俋：重大選舉舞弊事件、全國性的選舉舞弊事件，除了這3樣，其他就不是特偵組的事情了，對不對？"],["羅部長瑩雪：是。"],["李委員俊俋：現在跟廉政署的職掌有沒有衝突的地方？"],["羅部長瑩雪：不一樣的地方是……","李委員俊俋：部長，我請教你，如果今天有一個立委涉及貪瀆，請問是由特偵組，還是由廉政署辦？"],["羅部長瑩雪：其實都可以。","李委員俊俋：這其中有沒有職權衝突？看檢察總長的指示，對不對？"],["羅部長瑩雪：他們有區分。","李委員俊俋：看檢察總長的指示到底要由特偵組，還是廉政署來辦。我們一直強調特偵組跟廉政署到最後一定會職權衝突、不斷紛爭，就是因為這個問題。請問部長，國會監聽應該由哪個單位辦？"],["羅部長瑩雪：你是指浮濫監聽的部分嗎？"],["李委員俊俋：監聽國會應該由哪個單位辦？"],["羅部長瑩雪：那是看誰辦案子。"],["李委員俊俋：什麼樣的案子監聽國會要辦？","羅部長瑩雪：應該是不能監聽國會，如果是指……","李委員俊俋：我們確定第一個原則，監聽國會是絕對不可以發生的，不管是1天、1個月，或是4個月都不行，對不對？"],["羅部長瑩雪：對。","李委員俊俋：這個你確定。再來，如果有監聽國會的事情發生，歸哪個單位辦理？"],["羅部長瑩雪：調查浮濫監聽這件事是不是？","李委員俊俋：對，就是違法監聽由哪個單位辦理？是廉政署或特偵組，抑或是誰？"],["羅部長瑩雪：地檢署。"],["李委員俊俋：為什麼歸地檢署？"],["羅部長瑩雪：因為廉政署跟調查局都是司法警察。","李委員俊俋：還沒有調查、監聽國會之前，你不知道這是不是貪瀆事件，如果是貪瀆事件，就歸廉政署或特偵組，對不對？而若只是監聽國會這件事，是由誰來處理？違法監聽由哪個單位處理？"],["羅部長瑩雪：違法監聽是由地檢署處理。","李委員俊俋：你知不知道我剛剛講的就是黃世銘一直用的理由？黃世銘一直用的理由是，他沒有違法監聽，因為他不知道那會不會變成貪瀆。講了老半天，重點問題其實是在這裏，就是不能監聽國會，一旦監聽國會，就是要處理，至於對要由誰處理的問題，你告訴我是交給誰？"],["羅部長瑩雪：交給地檢署。","李委員俊俋：法務部現在成立的兩個部分，第一是針對所謂違法監聽的事情，成立法務部調查小組對不對？"],["羅部長瑩雪：是。"],["李委員俊俋：請問法務部調查小組在法務部的哪個規定裏面？","羅部長瑩雪：這是任務編組，不是一個……","李委員俊俋：任務編組嘛，所以我剛剛問你的問題就沒有發生，你說違法監聽應該交給地檢署，沒有啊。"],["羅部長瑩雪：這只是行政調查。","李委員俊俋：所以這是行政調查，不是交給地檢署，因此你剛剛跟我講的就不對了，我問違法監聽要交給誰，你說交給地檢署，沒有啊。"],["羅部長瑩雪：已經有……","李委員俊俋：你們現在還有另外一個問題，就是洩密，洩密的部分現在由北檢負責調查，對不對？所以你們現在分成兩個部分，違法監聽的部分，由法務部組調查小組做行政調查，至於洩密的部分則交給北檢調查，法務部現在是不是這樣處理？","羅部長瑩雪：不是我們交給的，是有人去北檢檢舉，然後就分案在辦。"],["李委員俊俋：所以現在是由北檢處理。"],["羅部長瑩雪：是。","李委員俊俋：所以一個是行政調查，另一個是刑事調查，對不對？"],["羅部長瑩雪：是。","李委員俊俋：一個是處理監聽國會的事情，另一個是處理違法洩密的事情，對不對？"],["羅部長瑩雪：是。","李委員俊俋：照規定法務部的職掌好像不是這樣吧？法務部的職掌規定得很清楚，如果有違法監聽國會情事，你告訴我是由地檢署處理，但現在不是，看起來你們並不是這樣處理的。","羅部長瑩雪：不是，我們要查出來之後，調查報告、行政調查出來……"],["李委員俊俋：然後再送地檢署？","羅部長瑩雪：是啊，如果它裏面……","李委員俊俋：這就是我要問的問題，你現在告訴大家，你們好不容易組了一個龐大的調查小組，調查小組的目的就是要調查有沒有行政不法，對不對？有行政調查嘛，而你剛剛也告訴我，這是臨時編組，請問調查小組的職權來源在哪裏？"],["羅部長瑩雪：任務編組通常比較沒有組織法上的規定。"],["李委員俊俋：也沒有所謂的權限。","羅部長瑩雪：對，是諮詢的性質。"],["李委員俊俋：目前你們的調查小組有沒有詢問過當事人？有沒有問過黃世銘？"],["羅部長瑩雪：有。"],["李委員俊俋：有沒有問過王金平？"],["羅部長瑩雪：沒有。"],["李委員俊俋：有沒有問過柯建銘？"],["羅部長瑩雪：沒有。","李委員俊俋：都沒有，所以這部分你們只有問過黃世銘跟楊榮宗，是不是？","羅部長瑩雪：不只，還有很多，聽說關於……"],["李委員俊俋：還有鄭深元。"],["羅部長瑩雪：不只。","李委員俊俋：我現在要問的就是這個重點，你們一個是行政調查違法監聽，另一個刑事調查，就是北檢在處理的，調查有沒有洩密的問題，監聽跟洩密的問題本來不是在一起的嗎？你為什麼拆開成兩個來處理？"],["羅部長瑩雪：我不是把它拆開。"],["李委員俊俋：北檢為什麼不能查違法監聽？"],["羅部長瑩雪：可以查。","李委員俊俋：既然可以查，為什麼沒有查？他們查洩密部分而已，然後，你說違法監聽是交給行政調查小組查，問題就出在這裏，是不是這樣？現在結論來了，你們本來要公布行政調查結果。"],["羅部長瑩雪：我們沒有「本來要」。"],["李委員俊俋：這個行政調查結果你現在沒有參與嗎？最後要不要你蓋章、認可？"],["羅部長瑩雪：不用。","李委員俊俋：不用，行政調查就直接送出來，怎麼可能「不用」？法務部的公文程序你懂不懂？調查結果還是要交給你法務部長蓋章的。","羅部長瑩雪：我要蓋章，但是不需要我同意裏面的內容。","李委員俊俋：當然不需要你同意，但你要蓋章、負責，對不對？"],["羅部長瑩雪：對。","李委員俊俋：所以你們現在行政調查告訴大家說，其實是烏龍一場，你們北檢現在處理什麼？證據沒有調、通聯紀錄沒有調，出入的紀錄也沒有調，然後告訴大家什麼？告訴大家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因為符合公共利益，所以黃世銘沒有事情，你們這樣的行政調查跟北檢的刑事調查兩個加起來就變成完全都沒有事，會不會變成這樣？","羅部長瑩雪：我沒有預設立場，我不知道結果是怎樣。","李委員俊俋：雖然你沒有預設立場，但拆成由這兩個來處理，這也不符合法務部原來的規定。","羅部長瑩雪：不是，不是……","李委員俊俋：部長，我要告訴你的是，你被派來法務部，並不是因為你的法學素養、對法務部的業務嫻熟，其實你要做的就是這件事情。你被派來是有任務的，你的任務就是把監聽國會及違法洩密這兩件本來是一件事情的拆開來，一個用行政調查敷衍，另一個用刑事調查，調查到最後就說，因為不違反公共利益，所以黃世銘沒事，這就是你唯一的任務，如果任務結束，恐怕你也要下台了。","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我們無法用行政調查來敷衍。","李委員俊俋：你現在就是這樣的情形，才會全國老百姓都睜大眼睛在看。最後再問你一個問題，你今天的報告中說，你們要加強、落實保障通訊監察法，是不是？"],["羅部長瑩雪：是。"],["李委員俊俋：意思是你們目前沒有很落實？","羅部長瑩雪：我才進來，因為大家有很多批評，認為我們……","李委員俊俋：你認為不夠落實，應該加強？","羅部長瑩雪：不是，大家認為沒有落實，我們就應該……","李委員俊俋：你還講過一句話，特偵組要不要廢再看看，如果弊多於利，你就認為應該廢，對不對？"],["羅部長瑩雪：是。","李委員俊俋：你至少指出一項，現在特偵組存在利多於弊，你告訴我。","羅部長瑩雪：因為它是跨轄區的單位，……","李委員俊俋：你剛剛告訴我，其實都可以辦，廉政署可以辦，各地檢署也可以辦，這跟特偵組有什麼關係？特偵組沒有發揮功能，一樣照辦，調查局也可以辦啊。","羅部長瑩雪：不是，地檢署在轄區內才有管轄權。","李委員俊俋：部長，這個就是真正的重點，特偵組跟廉政署的業務多數重疊，去年我提出這個案子時就講過了。現在更重要的是，你當法務部長，對於你們的業務該怎麼處理都不熟悉，就只有附這個案，上面交給你這個任務，你就趕快來救火，救什麼火？就是將監聽及洩密這兩個本來是一件事情的拆成兩個，一個用行政調查，另一個由北檢進行刑事調查，最後的結果就是統統沒事、烏龍一場，全國老百姓被你們耍了一個月，謝謝收看！如果是這樣，全國老百姓是不可能接受的，這個就是你身為法務部長應該扛起來的責任，因為廉政署、特偵組、調查局統統歸你管，這才是你真正的責任。謝謝。"],["主席：現在休息8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尤委員美女質詢。","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雖然法務部羅部長就任沒幾天，但我們仍然對你有所期許，希望您不是只有為馬總統粉飾太平，而是真正能有所作為。本席想請教的，其實剛才也有委員提到，現在對於貪瀆案件，法務部有檢察署、廉政署、調查局、特偵組可以辦，這幾個機關都可以辦，難道沒有疊床架屋之嫌？而且，過去曾經發生這些機關互相搶案子等權責不明的情況。當然，這些都發生在您接任之前，您上任之後，對於這個部分，能不能有一個大開大闔的作為，好好去處理這個部分，例如該撤的就撤，該集中辦案的就予以集中，例如這次案件是台北地檢署在辦，如果我們認為北檢能力夠，也有抗壓性，即使面對總統、檢察總長等最高階層官員，也能展現抗壓性、好好辦案，那麼特偵組是不是還有也是必要存在？這是必須思考的。","另外，廉政署同樣也是在偵辦貪瀆案，這部分工作和特偵組其實也是互相重疊的，另外，調查局也在辦貪瀆，這幾個機關任務互相重疊，你要如何澈底整合？當然，你也說過，各方過去已經協調過了，哪些業務劃歸哪些單位、誰接到案子誰就去辦，但是本席認為，一個國家不該是這樣子的。我們一直在思考政府組織再造，而政府組織再造中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我們要有效能，而且要精簡，不曉得法務部羅部長對這方面有什麼看法？能不能好好處理？"],["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這3個單位的功能和定位都不太一樣，特偵組就是查辦高官涉案。","尤委員美女：本席知道這些定位，相關法律都有明文規定，但實際上，這些單位的業務不斷重疊。我們當然要把沒有重疊的部分拿出來，但事實上就是有那麼多重疊，你能不能花一些時間好好檢討？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剛才也有委員提到檢察官濫行起訴、濫行上訴的問題，民間司改會也做了一些調查，發現這些濫行起訴或濫行上訴的案件其實有2百多件，也就是最高法院總計駁回3百多件，其中濫行上訴的有2百多件，這2百多件被認為是濫行起訴的主因有證據不足，被認為濫行上訴的原因包括不能上訴仍然上訴，例如屬於輕罪，原本就規定不可上訴至最高法院，檢察官竟然還是上訴；或是速審法已經通過了，一、二審皆判決無罪，怎麼能上訴第三審？但檢察官還是繼續上訴；或者，檢察官上訴必須寫明上訴理由，但有檢察官把告訴人的告訴理由狀直接貼上，就送上去，諸如以上種種案件，還有，像上訴到最高法院，而最高法院是要審查過去判決有沒有違背法令，檢察官卻沒有具體指摘是如何違背法令，就這樣上訴了。檢察官可能認為，反正是多給一個機會，但對於當事人而言，檢察官濫行起訴，也許只是瞇著眼睛寫一張起訴書，但一張起訴書寫了之後，對於被告一個人、一個家庭，甚至不只家庭、而是整個家族的影響有多大！被告整個人可能陷入惶惶不可終日的情形，整個訴訟過程其實是會折損人的，所以作家李敖有一句名言提到，重點不在於判決有罪，只是在訴訟過程中讓人備受煎熬，今天檢察官已經成為讓人民備受煎熬的打手了！濫行起訴、濫行上訴對人民來說有非常大的戕害，對人權的迫害也是非常嚴重的。民間司改會一再發函給貴部，貴部也回函給司改會，回函中提到，你們會將濫行上訴部分列入檢察官年終職務評定綜合考核中參考，請問，你們的年終職務評定綜合考核有沒有納入上述要素？相關辦法出來了嗎？","羅部長瑩雪：很抱歉，這部分我還沒看到，我請本部檢察司張司長答復。","尤委員美女：請問法務部檢察司張司長，檢察官年終職務評定綜合考核辦法是不是已經納入上述項目？"],["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張司長答復。","張司長文政：主席、各位委員。所有的考核，包括平時考核與年終考核，都會納入辦案正確性判斷。","尤委員美女：本席知道，但你們說要納入，納入了沒？"],["張司長文政：都有。"],["尤委員美女：辦法出來了嗎？"],["張司長文政：其實對於檢察官……","尤委員美女：法務部可是3月就回函囉！現在已經10月了，你們所謂的年終職務評定綜合考核表或相關辦法，有沒有出來？","張司長文政：我們的考核表中，其實都有這些項目，包括辦案正確性、辦案成績在內。","尤委員美女：請你在會後提供考核表給本席，本席要看看濫行上訴、濫行起訴有沒有列入綜合考核項目。謝謝。","下一個要請教羅部長的問題是華光社區。雖然事件發生時，你還沒有就任法務部長，但你當時也在擔任政務委員，所以你也知道。華光社區問題加上大埔事件，才會導致人民怒吼「政府拆我家，人民拆政府」，當然，矯正署台北看守所一直強調有協助安置，但我們發現，所謂的安置其實是按照人民的身分別，其中有些人可能不屬於中低收入戶，而是所謂的近貧。國內劃分中低收入戶其實有一定的條件，但是有些人可能繼承一些破房子，房子卻被政府拆了，他自己雖然有一份薪水，但薪水金額很低，家裡又有重度智障成員，還要照顧老母、有失智者要撫養，這次你們法務部又認定這些房屋是違章建築、搶佔公有土地，不但告發他們，還要人家償付不當得利，再加上法定年息5%，以上種種相加起來，對於這麼弱勢的人，你們居然以對方在法律上不構成低收入戶，不能住進不須交租金的平宅，迫使他們必須搬進中繼國宅，但住在中繼國宅是必須繳租金的。"],["羅部長瑩雪：我們有幫他們付租金。","尤委員美女：你們固然有補助租金，但還是要依照身分處理，有些人就是不符合資格，卻還背負著：第一，你們要求的不當得利賠償金：第二，就是家中還有老母等負擔。當然你們會說，他可以領取社會救助的一點點補助，但事實上這樣的情況已經逼得他沒有辦法生活，因為他根本付不起1萬多元的租金，所以也沒辦法住進中繼國宅。依照兩公約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九條規定，且專家審查意見也講得很清楚，就是國家在強制驅離之前，必須要使原居民有符合人權標準的替代住宅。當然你們也回答，你們都有去做，但是你們的替代住宅方案，其實都是以拆遷戶的身分、資歷劃分，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然這些人遭受複合性衝擊，因為有部分民眾原本在當地開店，房子被政府拆了之後，連工作也沒了；有人家裡還有罹患失智症的老母，老人家在熟悉的環境裡，即使家人去上班，左鄰右舍也可以協助照顧。可是你們今天憑空抽離這些住戶，讓他們搬到彼此誰都不認識的中繼屋裡，老母親被迫關在屋內，連電梯也不敢搭，因為所有中繼國宅長得都一樣。面對這些困境，你們有沒有可能、能不能再一次邀請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和勞工局或退輔會等相關單位，提供整體性、全面性的安置方案，而不只是純粹用收入或財產狀況去區分民眾是否符合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等標準？根據人權公約的規定，你們必須有替代方案，能夠讓人不會流離失所。當然，你們的報告有提到都已經安頓好了，民眾沒有流離失所，但是統計數字顯示，有21戶房屋被拆，但是住進中繼國宅的只有9戶，此外，平價住宅有20戶，但實際入住的只有3戶。"],["羅部長瑩雪：有些是住戶自己拒絕、自己放棄。","尤委員美女：他們不是不要，就像本席講的，例如有人的理由是，母親住進中繼住宅之後，就必須被關在屋裡，因為出門就會迷路，所以這樣做是把這些民眾從熟悉的環境連根拔起。或者，民眾住進中繼國宅之後，距離工作地點非常遠，家中卻有失智症患者、身心障礙成員，還要付1萬多元租金，叫他怎麼住？當然沒辦法住。而你們只回答，有房子給他們，是他們自己不住，那就不要怪政府不管。","羅部長瑩雪：對於部分民眾，我們有補助租金，另外也會請社會局協助。","尤委員美女：本席也講過了，補助金額是不夠的。你們能不能再次會同社會局社工、里長，去看看還沒有被安頓的拆遷戶，了解他們的問題到底在哪裡，也許他失業了、沒有工作，即使住進中繼住宅也付不出租金，且被法務部處罰的利息還每個月照滾！這些利息有沒有可能不再計算、債務能不能分期付款或給予減免？你們能不能提出比較符合人性、符合人權公約的方案，照顧這些還沒有安置的拆遷戶？當然目前都已經拆除，只剩下3戶，但是對於房子已經拆掉、現在流離失所的拆遷戶，你們能不能給予安置，而且是整體性、符合人道、符合兩公約的安置？","羅部長瑩雪：可以。事實上，所有需要安置的拆遷戶，我們都安置了，後續的關懷，我們也會繼續。","尤委員美女：本席知道，你們有做一些工作，但是還有好幾戶問題沒有辦法解決，目前還在流離失所。就一個民主國家來說，國家用公權力把一群人從居住的家中連根拔起、趕出去後，不用站在保護人民、弱勢的立場去安置他們嗎？對於那些還沒有安置好的拆遷戶，請你們再花一些心思去安置。"],["羅部長瑩雪：好。"],["主席：請陳委員亭妃質詢。","陳委員亭妃：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法務部羅部長，法務部要求掛線監測、監聽一事，也就是立法院監聽事件，你覺得妥當嗎？"],["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那是委員做的決定，之前我也沒有參與。","陳委員亭妃：是調查小組的委員做的決定，你沒有參與，所以你不清楚？"],["羅部長瑩雪：是。","陳委員亭妃：所以本席沒有針對你瞭不瞭解這件事來請教，本席只是請教，依照您身為法務部長看整件事的角度，你認為這樣做適合嗎？","羅部長瑩雪：因為我不知道怎麼實測，所以也無從判斷。","陳委員亭妃：好，其他先不管，本席是指，非法監聽已經造成整個民主的傷害，台灣非法監聽一事更登上世界媒體，法務部卻還以調查立法院非法監聽、了解全案為由，還要再次掛線監聽立法院總機，你覺得這樣適當嗎？","羅部長瑩雪：調查小組是不是要掛線，我不知道，他們說的實測方式，我也不知道。"],["陳委員亭妃：你都沒有去了解？"],["羅部長瑩雪：因為我不要介入調查。","陳委員亭妃：不用介入啊！部長，你不要宣稱說沒有介入，講的話卻比別人還多。"],["羅部長瑩雪：不是啊！","陳委員亭妃：你說不介入，卻又把案件定調。現在不是在討論你要不要介入，而是針對新聞媒體已經報導的資料，你是不是應該去了解是否真有其事、是否妥當、會不會無限上綱、造成二度傷害？你應該去了解，因為現在所有資料都指向法務部要求掛線，再次監測立法院總機。","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如果我現在就對調查小組委員的作法提出意見或批評，是不是又會變成干預執法？所以我仍然認為我不宜針對此事表示意見。","陳委員亭妃：你的干預指導已經存在了，從你還沒上任時，你就定調這次事件是行政疏失。"],["羅部長瑩雪：我沒有定調。","陳委員亭妃：你已經定調特偵組沒有主觀犯意。而再度掛線部分，相信部長也認為是必要的，所以你才會這樣回答。今天的報紙從頭到尾都寫「法務部」要求，不是「法務部調查小組」要求，而法務部的代表是誰？就是羅瑩雪部長，你不用去澄清嗎？不用去了解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說法嗎？你只說一句話：「我不敢去了解」，理由是了解之後，會被質疑干涉調查過程。這是什麼理由？你認為要干涉時，你就大剌剌在媒體前面講；你認為要放手的，就說「這是調查過程，我不予干預」，你的標準在哪裡？"],["羅部長瑩雪：我從頭到尾都沒有干預調查。","陳委員亭妃：部長，你的標準在哪裡？","羅部長瑩雪：我沒有干預調查，也沒有預設立場。","陳委員亭妃：部長，沒有人要你干預，本席只是說，今天報紙從頭到尾報導的都是法務部要求要掛線監聽立法院總機，而法務部的代表是誰？就是羅瑩雪部長耶！","羅部長瑩雪：但作出要求的實際上是調查小組委員，所以我不予評論。"],["陳委員亭妃：那你應該去了解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落差啊！"],["羅部長瑩雪：他們就是想實測。","陳委員亭妃：你都不管？即使你在新聞媒體上被誤解，你也不管？"],["羅部長瑩雪：我就是尊重小組的作法。","陳委員亭妃：這不是你羅律師、羅瑩雪部長應有的態度耶！本席相信，所謂法務部要監聽立法院，也是你們內部……"],["羅部長瑩雪：不是監聽。","陳委員亭妃：本席相信也是你們內部已經偷偷同意、暗示，你今天才會有這個態度，即使被誤解，你也不澄清，被誤會了，你也不澄清，即使法務部調查小組的要求被大家說成法務部，你也認為不重要、沒關係。"],["羅部長瑩雪：不是。"],["陳委員亭妃：怎麼會不是？","羅部長瑩雪：因為真相到底是什麼，都要去……"],["陳委員亭妃：那你就告訴本席真相啊！","羅部長瑩雪：他們是說要實測，而不是監聽，畢竟哪有人公然監聽？"],["陳委員亭妃：實測就是掛線監聽啊！","羅部長瑩雪：不是，不能這樣解讀。"],["陳委員亭妃：什麼叫實測？實測的分野如何訂定？"],["羅部長瑩雪：這就要看具體實測方法而定。"],["陳委員亭妃：但是發文上是說要掛線監聽實測耶！"],["羅部長瑩雪：好像沒有「掛線」二字吧！"],["陳委員亭妃：實測不用掛線嗎？"],["羅部長瑩雪：我不知道要怎麼實測。","陳委員亭妃：請問部長，實測要不要掛線？"],["羅部長瑩雪：我不知道小組要怎麼做。"],["陳委員亭妃：實測要不要掛線？"],["羅部長瑩雪：我不知道啊！","陳委員亭妃：對啊！你還一直否認，說只是實測，沒有掛線。"],["羅部長瑩雪：我是說小組決議文中沒有……"],["陳委員亭妃：實測就要掛線。","請問部長，該文由誰發出？是法務部調查小組發文嗎？"],["羅部長瑩雪：是下面的人代行的。"],["陳委員亭妃：什麼代行？","羅部長瑩雪：他代發公文時，我沒有……"],["陳委員亭妃：誰代行不重要啦！重點是文是不是法務部發出來的？還是法務部調查小組發的？現在小組已經變成一個單位了嗎？可以自行發文嗎？","羅部長瑩雪：不能，所以才會用法務部名義。","陳委員亭妃：對嘛！所以是法務部發文，媒體記者沒有寫錯嘛！就是法務部發出來的文嘛！"],["羅部長瑩雪：但是本文是次長決行。","陳委員亭妃：所以應該請教次長為什麼要決行這份文嗎？你都不知道？你一推二百五，所有的事都說不知道。"],["羅部長瑩雪：這是事實啊！","陳委員亭妃：所以日後只要次長決行，羅部長都不認帳？"],["羅部長瑩雪：不是不認帳。","陳委員亭妃：你現在的說法就是這個樣子啊！你說這是次長代為決行，跟你羅瑩雪部長無關。","羅部長瑩雪：不是，我是說我不知道要怎麼實測。","陳委員亭妃：不知道怎麼實測？那本席告訴你，就是要掛線。要掛線就是監聽，所以要實測就是要掛線監聽，這樣你懂嗎？"],["羅部長瑩雪：如果這樣的話……","陳委員亭妃：既然你不清楚，本席現在告訴你了，那你現在是不是應該去問一下次長、告訴他，這樣的決行是錯誤的？你是不是應該去告訴法務部調查小組，這樣會引發另一波非法監聽疑雲？這等於是法務部同意，而且是公然同意可以非法監聽！","羅部長瑩雪：如果是這樣，為什麼還要請立法院同意？當然是因為合法，才需要請立法院同意。","陳委員亭妃：所以只要本院同意，你就認為可以直接監聽本院總機？","羅部長瑩雪：不是監聽，是實測。"],["陳委員亭妃：而且是法務部直接發文！"],["羅部長瑩雪：這只是測試。","陳委員亭妃：部長，本席已經告訴你，實測就是要掛線監聽。"],["羅部長瑩雪：不能這麼解讀吧！","陳委員亭妃：你不要什麼事都一推二百五，你認為要介入時，就講得很大聲。事實就是由法務部發文給立法院，而法務部的代表就是羅瑩雪部長，不管是誰決行，也只是代為決行，代表人同樣就是羅瑩雪部長。","如果特偵組5月打到本院的這通電話真的存在，就表示特偵組已經知道這是立法院總機，整件事情的狀況又會不一樣了，像部長當時說的，「你都是看媒體知道的，所以推論是行政疏失」，其實就不是囉！對不對？"],["羅部長瑩雪：如果有查證到的話。","陳委員亭妃：對，如果特偵組在5月就確實知道這支「0972」開頭的電話就是本院總機，那就不是行政疏失了，對不對？是不是？"],["羅部長瑩雪：如果特偵組知道的話……","陳委員亭妃：就不是了嘛！對不對？現在大家都不承認，但實際上就是有這樣的通聯紀錄，顯示特偵組就是有撥打0972開頭這支電話，而且打通了，所以當時就知道這是本院總機。這是第一個問題。","第二個問題，發出監聽票之前，一定要先調閱這支電話的所有相關通聯紀錄，對不對？實際上，一位負責任的檢察官應該會這麼做。但在這次事件當中，要調閱的這些通聯紀錄可是總機，通聯紀錄數量是非常可怕的！","奇怪，現在上來的這位是誰？"],["羅部長瑩雪：本部檢察司張司長。"],["陳委員亭妃：檢察司司長可以這樣來去自如嗎？","主席：司長，本席剛才已經告訴你，上台前要先問過主席，是不是？"],["陳委員亭妃：對啊！","主席：還有後面的幕僚，其實本席並不認識你們，如果真的要發言，還是要報一下自己是哪個單位的。剛才調查局長答復時，就有一位官員，不知道是通訊處還是資訊處的，幫局長回答前也沒有自我介紹一下。因為有些官員並不在今天的出席名單上，所以發言之前，對於自己是誰這件事情，還是要報告一下。稍後如果幕僚人員確定是要答復，而不只是私底下告訴部長，麻煩還是主動說明一下來自哪個機關單位。剛才時間暫停，再給陳委員3分鐘質詢時間。"],["陳委員亭妃：謝謝主席。","部長，為什麼本席會指出你對全案不大了解？你上任到現在有多久了？"],["羅部長瑩雪：10天。","陳委員亭妃：本席認為，你這10天以來扮演的角色是馬總統的辯護律師，而非法務部長。法務部長曾幾何時變成這個樣子？所有的問題，你都需要幕僚單位提醒、提點，自己完全不進入狀況。試問，按照程序，監聽之前應該會先調閱通聯紀錄，如果調出來的通聯紀錄內容暴增，難道調查人員不會覺得奇怪？一般行動電話可能有這麼多通聯資料嗎？不可能啊！依照這樣的狀況，就不是疏失了，而是刻意！對不對，部長？"],["羅部長瑩雪：讓證據說話。"],["陳委員亭妃：怎麼會讓證據說話？"],["羅部長瑩雪：是啊！"],["陳委員亭妃：我們只是要反駁部長當時所謂定調的部分。"],["羅部長瑩雪：我沒有定調。","陳委員亭妃：你沒有定調？「行政疏失，非主觀犯意」不是您說的嗎？","羅部長瑩雪：我只是在分析時指出有這種可能，意思是很多種可能都有，我沒有說是唯一可能。","陳委員亭妃：對，那本席現在就是在跟你說，你分析的這種可能，所佔比例愈來愈小了，因為現在又查到，特偵組可能曾經打過「0972」開頭這支電話，一定知道這是總機，所以你認為的「疏失」這種可能就沒有啦！「沒有主觀犯意」的可能性也沒有啦！因為特偵組明明知道，還執意監聽，這就是故意嘛！然後，特偵組應該按照程序，調閱所有通聯紀錄，了解通聯過程，卻也沒有，這就是故意不去作為。這些過程，已經把你當時分析的那幾種可能都推翻了。本席必須提醒你，如果今天調查小組作出來的決定，仍然堅持是非故意、行政疏失，那只會引發所有臺灣人民的憤怒。","此外，現在調查小組所有資料，有沒有與北檢搭配之嫌？會不會？你搖頭是表示什麼意思？你不知道？","羅部長瑩雪：我覺得不可能。因為這些部外委員都很獨立，沒有必要去跟北檢等單位搭配。","陳委員亭妃：好，如果調查小組結論是非故意、行政疏失，剛好北檢也簽結，會這麼巧嗎？所有臺灣人民都覺得這是一起非法監聽大案，是故意所為，結果調查小組和北檢結論全都朝向部長所謂的行政疏失方向，你覺得有沒有可能？","羅部長瑩雪：如果證據顯示如此，不就應該是如此嗎？"],["陳委員亭妃：證據怎麼會顯示如此？"],["羅部長瑩雪：我現在不知道證據怎麼呈現。","陳委員亭妃：我們已經提醒你這麼多了，本席認為，機會還有90%以上，因為這10天以來，你這個辯護律師實在做得太稱職了。從過去到現在，指揮辦案的痕跡太清楚了，從馬總統的指揮辦案到法務部長的指揮辦案，已經把整個邏輯給定調了，但是，臺灣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只要你們做出跟所有人民判斷不同的結果，就準備在2014、2016選舉後下台吧！"],["主席：請林委員明溱質詢。","林委員明溱：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恭喜法務部羅部長有這樣的條件被馬總統遴選為法務部長，請問部長，您具備哪些專長、哪些特徵，才被馬總統遴選為部長？"],["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我想，除了我之前在法務部任職10年，包括其中3年在台北少年觀護所，也就是獄政系統擔任副主任，也就是現在的副所長之外，我在這20幾年的律師生涯中，參與很多公共事務，包括許多法案的審查、聲請大法官釋憲等，後來被聘為國策顧問，我仍然積極參與許多相關事務，對國內各種重要議題，其實一直都滿關心的。在擔任政務委員2年多期間，我更參與許多法務部事務的督導，包括法案審查、部會之間爭議調解等。","林委員明溱：那你是不是自認，接下法務部長這個工作，可以勝任愉快？"],["羅部長瑩雪：我會努力、全力以赴。","林委員明溱：本席再請教你，對於前任部長「勇伯」，你認為他在這次事件中有沒有過失？","羅部長瑩雪：我非常敬佩他的為人，也相信他沒有什麼過失。"],["林委員明溱：本席也對「勇伯」尊敬有加。","我們身為中央民意代表，不可能沒有百姓來拜託司法案件，老百姓來拜託，是對我們有寄望，如果我們不做，百姓會失望，所以只要有老百姓來拜託司法案件，有時我們會打個電話去關心一下，至於要不要照辦，則是行政單位的事，對不對？至少我們交代了，但是要不要辦，則是你們的行為，是不是？"],["羅部長瑩雪：是。","林委員明溱：所以本席認為，「勇伯」應該沒有犯什麼錯，卻因為莫須有的罪名下台，本席非常同情。","羅部長瑩雪：我也非常惋惜，我覺得他是一位非常好的長官。","林委員明溱：對啊！曾前部長因為此事下台，實在很冤枉。有一句話不知道是不是他講的，但本席非常同情，就是「將要兵死，兵不得不死」，是不是？將來你會不會也遭遇這種處境？","羅部長瑩雪：把下台比喻為「死」，我倒不認為有這麼嚴重。其實我也無所謂上台或下台，只覺得是換一份工作，需要我做，我就做，如果不需要我，其實我也不覺得與個人得失有何關係。","林委員明溱：本席認為，曾前部長任職6年來，表現實在非常不錯，卻因為莫須有的罪名下台，本席非常同情，希望羅部長日後處事要小心一點。身為中央民意代表，是非常難為的，現在不論大大小小、任何事情都要找立委，導致立委變得像村里長一樣，很可憐！公祭要跑、喜事要去，水溝有問題也要去看，形同村里長，經費也要我們爭取，但是不做的話，選票從哪裡來？所以，總統有時候也要體恤我們這些中央民意代表的為難，這是實在的。","另外，監聽事件鬧得滿城風雨，大家一聽到「監聽」就肅然起敬、毛骨悚然，非常害怕，請教部長，現在我們所有監聽都是掛在電信局，還有臺灣大哥大等私人電信公司，要不要付費？"],["羅部長瑩雪：要。"],["林委員明溱：要付費？如何付費？","羅部長瑩雪：我想請本部調查局通訊監察處王科長說明，因為相關細節他比較清楚。"],["主席：請法務部調查局通訊監察處王科長答復。","王科長偉鈞：主席、各位委員。針對委員剛才的問題，我們在建置時，按照通保法第十四條規定，有一項必要費用，所以我們有編列建置費用。另外，我們從電信公司拉線路到調查局，這條電路也要付基本月租費。"],["林委員明溱：一次要付多少錢？","王科長偉鈞：視租多少電路而定，對於電信公司收取電信費用，NCC都有規定金額。"],["林委員明溱：那你們一年編列多少經費？","王科長偉鈞：市話監察是一條一條電路計算，行動電話監察是透過Ｅ1電路，總計一個月大概要付200多萬元。"],["林委員明溱：一個月200多萬？一年豈不是至少要5千萬經費？","王科長偉鈞：如果包含設備建置費用，可能就會更高，因為這種設備比較特殊，不是一般家電產品，所以費用比較高。","林委員明溱：這筆費用相當龐大，而且會造成老百姓恐慌，將來是不是還編列這麼多經費，希望司法委員會加以檢討。","本席再請教一下部長，當前歐美先進國家對於檢察官要求非常嚴格，不得濫行上訴，一些經過法院判決之後，檢察官就不得上訴，除非是被告的一些特殊狀況才能上訴。臺灣則不同，檢察官濫權上訴非常嚴重。檢察官領老百姓的薪水，卻告老百姓，因為上訴和告老百姓是同樣的道理，對不對？","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這裡面有很大部分是被害人聲請檢察官上訴，被害人也有訴訟法上的權益。","林委員明溱：被害人自己就可以主動上訴，不須要透過檢察官啊！"],["羅部長瑩雪：要透過檢察官。"],["林委員明溱：要透過檢察官才能上訴？"],["羅部長瑩雪：是。"],["林委員明溱：他可以聲請嘛！","羅部長瑩雪：對，就是向檢察官聲請上訴。","林委員明溱：但是地方法院判決之後，都會告知能不能上訴嘛！","羅部長瑩雪：是，不能上訴的案件當然無法上訴。","林委員明溱：但是被告可以直接上訴，不需要透過檢察官嘛！","羅部長瑩雪：被告上訴不用透過檢察官，但是被害人要。"],["林委員明溱：被害人上訴必須透過檢察官？"],["羅部長瑩雪：是。所以檢察官上訴案件也包括被害人上訴案件。","林委員明溱：有時候地方法院判處無罪，可是檢察官卻又上訴，這是刑事部分的情況嘛！","羅部長瑩雪：對，這應該是……","林委員明溱：刑事部分，檢察官就可以上訴嘛！","羅部長瑩雪：基本上，在沒有一般被害人的情況下，通常是檢察官上訴。","林委員明溱：所以類似這種情形，將來是不是應該修法？"],["羅部長瑩雪：是應該檢討。","林委員明溱：應該檢討、修法，否則檢察官權力太大了，一些案子永遠辦不完，就是因為這個原因。明明已經判處無罪了，檢方卻不尊重地方法官的判決，硬要上訴，有時候上訴到高等法院，再度被判無罪，卻仍然要上訴最高法院。這樣來來去去，不知道浪費被告多少血汗錢，也造成精神壓力，對不對？所以本席認為，檢察官濫行上訴問題一定要檢討，把這種機制廢除。"],["羅部長瑩雪：當然需要檢討。"],["林委員明溱：你同意廢除制度嗎？","羅部長瑩雪：即使要廢除，也要考量被害人權益方面如何平衡、保護，因為被害人在訴訟法上也應該有相關權利。","林委員明溱：如果被害人主動要求，請檢察官上訴，這是另當別論，如果沒有，檢察官應該無權上訴。","羅部長瑩雪：關於這一點，我們要聽取各界意見，包括律師公會、司法院等各方面。","林委員明溱：各方面應該兼顧，不要造成老百姓無謂的精神壓力。檢察官寫一寫上訴聲請書非常簡單，不到5分鐘就完成了，但上訴之後，老百姓會多苦啊？又要請律師、又要訴訟一段時間，其精神壓力多大！所以本席認為，我們可以去參考歐美先進國家對檢察官不得上訴的法律，例如引用理由為何，詳細了解以後，修正我國的檢察法，還是什麼法？"],["羅部長瑩雪：刑事訴訟法。","林委員明溱：這樣對我們的老百姓才有保障。本席認為，我們的檢察官，包括調查局也一樣，查一件案子就要監聽。上一會期，本席也質詢過政務次長，當時部長好像沒有來，所以本席針對監聽問題請教當時的政務次長，不過他的答復也不怎麼清楚。本席質問他，監聽可以維持3年嗎？因為媒體曾經報導，檢調單位對某人監聽了3年還在監聽，法院法官會容許檢調單位監聽這麼久嗎？部長，你應該有經驗吧！檢調單位可以監聽這麼久嗎？","羅部長瑩雪：我不曉得具體狀況，有時候我也聽說，查緝販毒組織，可能會陸續爆出資料，所以每個月都要申請延長監聽一次，而每次都要提出理由，法院不會一概准許，還是要看有沒有具體事由，認為有續聽必要，才會准許。","林委員明溱：但是一監聽就3年，好可怕！","羅部長瑩雪：是，聽起來是很長。"],["主席：上午會議就進行到王委員惠美詢答完畢為止。","請鄭委員天財質詢。","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法務部羅部長辛苦了，從上任之前一直到現在都非常忙碌，也要因應各種非常嚴苛的考驗，真的是很辛苦，希望這段時間立法委員所代表的民意真的能給你深刻的考驗。","當行政院發布由你接任法務部長時，就有媒體記者打電話給本席，因為他知道過去我們在內政委員會時，曾經有過一些比較尖銳的對話，所以他特別打電話給本席，問本席認為你能不能勝任法務部部長，會不會對人權造成傷害？本席告訴他，雖然部長在擔任政務委員時，也許因為對原住民族了解不夠，導致當時的狀況，但是部長過去當過律師，也曾在法務部體系服務過，本席告訴他，應該看你上任之後的實際作為而定，所以本席沒有直接評論。","請問法務部羅部長，您對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的認知如何，或是你有什麼樣的想法？"],["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原住民自治是很好的一件事。","鄭委員天財：本席講的是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基本法有三十幾條，裡面談了很多事情。","羅部長瑩雪：請教委員，您指的是哪個部分？","鄭委員天財：本席問的是你對這部法的態度，包括你尊不尊重這部法？或是你認為這部法可以怎麼樣？本席不曉得你的想法，所以想請教你。","羅部長瑩雪：所有法律都是經過大院通過的，我們當然都應該尊重。","鄭委員天財：這個很好。這是本席去年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一再重複、強調的，尤其是對法務部或司法官訓練所，現在已經改名稱了。對於原住民族第三十條規定，你剛才也說要尊重，畢竟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正所謂「惡法亦法」，也許你認為這是惡法，但本席不認為，這是非常好的法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條規定，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政救濟程序公正調解、仲裁或類似程序，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保障其合法權益。類似這樣的規定，其實在你現在身為法務部長所主管的兩公約中，也都有非常多。而且兩公約也特別規定，在幾年之內，該修法的要修法、該落實的要如何落實，這點您知道吧！"],["羅部長瑩雪：是。","鄭委員天財：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四條也規定，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這你知道吧！"],["羅部長瑩雪：是。","鄭委員天財：所以剛才本席才會提到，原住民族自治法律或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的法律有待制定，當然也還有很多法律有待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在民國94年1月三讀通過、公布施行，迄今已經超過好幾個3年，3年又3年，有好幾個3年。過去你在擔任政務委員時，也主管過，應該說負責過法案的審查，進度當然讓原住民社會非常不滿意。但是本席要向部長說明的是，不會因為原住民族土地法的法令沒有制定、不會因為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沒有法律制定、據以劃設，原住民就會受到傷害，不會！在另外一個單位，就是司法院所屬法院，這些法院法官還是會參考原住民族基本法。他們絕對是看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基本法中就規範了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有傳統領域這樣的規定，你當過律師很清楚，如果涉及這樣的案件，法官不會因為中華民國這個國家還沒有制定原住民族土地法，所以就不承認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不會！法官不會這樣，從第一審到最高法院的第三審法官都不會。而且已經有很多這樣的判決都承認，因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條規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的權利，條文寫得非常清楚，不會因為行政機關的怠惰而影響我們在司法上的權益，這是在法院方面。但是在你的檢察官體系，你們叫什麼？"],["羅部長瑩雪：司法官學院。"],["鄭委員天財：司法官學院就更要加油。","羅部長瑩雪：是，我們有把這些相關教材列入培訓課程。","鄭委員天財：本席知道，因為本席在過去1年多，基本上與法務部溝通、協調得非常好，現在最擔心的是你當了部長，本席希望這個擔心是多餘的。請問部長，你會覺得本席這樣擔心是多餘的嗎？","羅部長瑩雪：是，是多餘的，我們會繼續做。"],["鄭委員天財：希望是多餘的。","羅部長瑩雪：這部分教材只會更充實，不會減少。","鄭委員天財：不只是這個部分，也包括很多方面，畢竟法務部負責行政院各部會相關法令的解釋。過去有很多案子，本席在協調時，也都會拜託法務部做最好的解釋，而法務部也都做了非常好的解釋。本席很擔心你當上部長，但是謝謝你剛才要本席不必擔心，希望你確實能按照剛剛講的，尊重國家所制定的法律，這點你認不認同？"],["羅部長瑩雪：對。","鄭委員天財：未來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或其他機關，或是你們法務部自己擬定原住民族相關法令，還有很多法律要訂，包括法務部所主管的。請問民法是不是你們主管的？"],["羅部長瑩雪：是。","鄭委員天財：未來還有很多時間，民法的物權編、親屬編，跟原住民族的傳統習慣、文化，有非常多格格不入之處，都必須依照剛才講的原住民族基本法以及兩公約處理。法務部是負責兩公約的主管機關，你們要率先為之啊！不僅僅是不要影響到別的部會，來擬定相關法令或相關法規，更應該主動依據你們主管的兩公約等相關規定，展現在民法等相關法律的修正。其實，很多學者，包括在你過去服務的單位，都有在研究，也在研擬民法與原民傳統習慣有關的規定、條文，你們有一個民法……"],["羅部長瑩雪：研修小組。","鄭委員天財：希望你們的民法研修小組把這個議題納入，開始討論、開始研究。部長，是不是可以這樣做？"],["羅部長瑩雪：可以。","鄭委員天財：希望部長能讓原住民社會另眼看待，不，這個用詞好像不對，可以說刮目相看，就是對你有個新的看法。謝謝。"],["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黃委員偉哲、楊委員瓊瓔皆不在場。","請林委員佳龍質詢。","林委員佳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羅部長出任法務部長，其實社會原本還在觀察，但是你在就任之前就講了一些名言，其實會跟隨你一輩子，必須靠你日後的行為和更大的努力，才不會讓這些名言跟著你一輩子，未蓋棺而先論定。這些名言當然包括「特偵組沒有主觀犯意」、「法律也沒有規定檢察總長不能報告總統」，甚至提到「總統打電話給總長說『生日快樂』，有何不可？」本席想請教羅部長，你對這樣的談話，有沒有絲毫覺得不是很適當之處？如果有機會讓你重新再講，你會不會重複再說這些話、還是覺得應該稍加修正，甚至覺得有些失言之處？"],["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當時整段對話不是這個樣子，是被湊起來之後，感覺……","林委員佳龍：本席知道，行政院江院長也都這麼說。我們知道，法律可以透過很多種方式解釋，你可以逐字解釋，人家也可以理解，但是本席認為，不會全臺灣媒體都同時把你的說法顛倒理解，這些話，不論在什麼樣的前後文章當中，像「特偵組沒有主觀犯意」，你沒有這樣講嗎？","羅部長瑩雪：那是我在做分析時，指出是有一部分這種可能，另外還有其他可能，例如我也講了，我相信曾前部長是清白的，這也是另外一種可能狀況，所以我在分析時，其實沒有預設立場，但是如果媒體只報導一段，好像我就是不好。","林委員佳龍：那麼，你是覺得媒體錯了？","羅部長瑩雪：不是錯或不錯的問題，而是我有講……"],["林委員佳龍：都沒有錯？難道是人民錯了嗎？","羅部長瑩雪：不是，我的意思是說，如果完整呈現我的話，可能會更了解我的意思。","林委員佳龍：那你覺得，「總統打電話給總長講生日快樂，有何不可」……","羅部長瑩雪：我沒有講這句話，話不是這樣講。","林委員佳龍：當然是有好幾段對話、好幾次問答才談到，但媒體總要幫你下個標題。","羅部長瑩雪：我現在要解釋。媒體當時問我，總統打電話給總長是不是關說，我回答說，我常常打電話，像我剛才就打電話給很多人，這算不算關說？接下來我才講，「如果在電話中講『生日快樂』」，但這不是說這是總統講的，而是反問如果有人在電話裡互道生日快樂，這樣算不算關說？我是這樣一路講下來，其實沒有提到總統對總長說「生日快樂」的事。"],["林委員佳龍：你毫無反省之心！","那你也沒說「法律沒有規定檢察總長不能報告總統」嗎？","羅部長瑩雪：這一句，我是說我們是民主自由國家，法律沒有規定的事情，應該是大家都可以做的，從這裡才會衍生出如果是法律規定總長不能報告的事情，當然不能報告，例如偵查不公開案件，但如果是法律沒有規定的事情，本來就沒有限制。","林委員佳龍：部長，大家都是知識份子，如果你再這樣硬拗，會被你的部屬看輕，奉勸你不要變成「硬拗部長」，本席是認真地跟你就事論事。說實在的，你講的這些話，對司法是傷害，對法務部也是傷害，大家不是以你為榮，而是認為一位新任部長竟然這樣以辯護律師的口吻在講話，稍微受過民主法治訓練的人都知道，我國憲法精神其實是有限制政府的、是權力分立的，是要保護人民的。當你用辯護律師的心態、口吻在說「法律沒有規定檢察總長不能向總統報告」這些話時，本席告訴你，陳聰明前檢察總長就曾經在立法院承諾，不會就個案向總統報告，他後來因為涉及與總統身邊的人見面，被監察院彈劾，也因為如此，黃世銘在陳聰明前檢察總長4年任期屆滿之前，就能得到提名。這些事情，歷史都有記載，所以比起本院要求陳聰明，陳聰明以那樣回應我們，黃世銘的標準顯得那麼低。","再來是你，在未上任或上任之後講的這些話，都是司法的負面教材。本席希望，你換了位置，也要改變自己的角色定位，你現在是法務部長，不是辯護律師，弄得彷彿是我們要去證明總統和檢察總長有罪。當然，如果今天是法庭上的兩造，這樣處理沒有錯，但是總統和檢察總長掌有公權力，你去假設相關問題，和為人民辯護是不一樣的。立法委員沒有足夠的資訊，在資訊不對稱之下，必須跟你們作戰，事實上是憑藉我們的思維、邏輯，以及努力用功、累積的資訊。所以，如果你還是做那種辯解，就會被看不起，未蓋棺就論定，這點你也不用再答復本席。","對於法務部發動監聽的行政調查，你剛才提到，不需要你的同意，對吧！","羅部長瑩雪：發函出去之前，我必須簽章，但其結論、內容我不予干預。","林委員佳龍：好，在你蓋章出去之後，要不要對調查報告結果負起責任？","羅部長瑩雪：還是要負責任，我蓋了章就要負責。","林委員佳龍：所以，調查報告不需要經過你的同意，但是你要蓋章，而且你也會負責任。","整個調查範圍只針對「0972」開頭這支電話嗎？","羅部長瑩雪：這個調查範圍也是調查小組委員決定的，我沒有特別設限他們可以調查什麼或不能調查什麼。"],["林委員佳龍：那你們有調查林秀濤檢察官女兒使用的那支電話被監聽情事嗎？","羅部長瑩雪：據我所知，好像沒有。","林委員佳龍：以後你們的調查報告應該註明是「0972」調查報告，因為連其他線路被監聽的情況也沒有調查，更不用講洩密案。","本席再請教你，那20份調查局交給特偵組的光碟，你們的調查小組有詳細聽過嗎？"],["羅部長瑩雪：我不知道。"],["林委員佳龍：怎麼會不知道？","羅部長瑩雪：因為我沒有過問細節，就是他們怎麼調查，我沒有過問。","林委員佳龍：有誰可以回答，調查小組有沒有針對這20片光碟進行調查？","羅部長瑩雪：調查局也答說不知道，他們也不是調查小組成員。"],["林委員佳龍：那麼有哪些調查小組相關人員在場？蔡次長在場嗎？"],["羅部長瑩雪：蔡常次沒有來。","林委員佳龍：部長，如果連這20片都沒有去聽，這算什麼調查？","羅部長瑩雪：我是覺得應該聽，但我不知道他有沒有去聽。","林委員佳龍：部長，你這樣就會陷入問題。","請問局長，這20片是包括0972跟其他，還是只有0972？"],["主席：請法務部調查局王局長答復。","王局長福林：主席、各位委員。一個通訊監察書上面寫著哪幾支電話，我們就錄那幾支電話。","林委員佳龍：所以法務部雖然調查，也不知道有沒有去聽這個……","王局長福林：因為我們不是調查小組，所以沒有……","林委員佳龍：我知道，我是講法務部，不是講調查局。這裡面不是烏龍，而是黑龍繞桌！用行政調查來烏龍繞桌！而且是未審先判，說什麼無主觀犯意，是行政疏失。部長知道黑龍繞桌是什麼意思嗎？","羅部長瑩雪：我知道，就是在亂混嘛！但是我們這樣講，對委員好像不太公平，因為我們還不知道他怎麼調查。","林委員佳龍：針對0972這支電話，地檢署有調查，你們知道嗎？","羅部長瑩雪：他們應該全部都有，包括林秀濤那邊的監聽，有沒有監聽國會，有沒有洩密等等。"],["林委員佳龍：這個調查報告會不會影響地檢署目前的偵辦？","羅部長瑩雪：司法獨立，應該不會。","林委員佳龍：請問局長星期一去國安會開會，該會議的全稱是什麼？"],["王局長福林：當前兩岸交流安全策進與檢討會議。"],["林委員佳龍：你常去總統府國安會參加週一的例行性會議嗎？","王局長福林：需要的時候，他們通知我，我才去。"],["林委員佳龍：有多頻繁？"],["王局長福林：不頻繁。"],["林委員佳龍：會議由誰主持？"],["王局長福林：是總統主持。"],["林委員佳龍：全稱是什麼？"],["王局長福林：全稱是當前兩岸交流安全策進與檢討會議。","林委員佳龍：我曾在國安會擔任過3年的諮詢委員，國家安全會議之下的執行會議、幕僚會議，我大概都參加過。國安會之下的國安局應該統合情治系統來跟總統報告，總統現在竟然要調查局在他主持的會議裡面直接報告，已違反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有關的法令規定。","王局長福林：報告委員，我們是列席參加，因為它跟國家安全有關、跟我們的職掌有關，所以要求我們列席做相關的報告。","林委員佳龍：總統要去決定國家的大政方針，一般來說，這樣的交流會議，討論執行面的問題，都是由國安會秘書長，甚至國安會諮詢委員主持。所以外界會懷疑，這個會議會議前、會議後，總統跟我們的情治系統、監聽系統，針對這個監聽技術以及要如何統一說法做串供……"],["王局長福林：報告委員……","林委員佳龍：我是說外面的懷疑，這就是瓜田李下，這麼巧的在這個時候！調查局這幾年好不容易做到情治中立，若因此而陷入…包括這20片光碟的錄製，目前調查局還存有相關的光碟或原始資料嗎？"],["王局長福林：沒有。","林委員佳龍：你可以向我保證，如果有的話，你下台？","王局長福林：如果有的話，我下台。"],["林委員佳龍：這些以後都會被檢驗的。謝謝。"],["主席：請王委員惠美質詢。","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法務部於7號那天發函給立法院請求協助，希望能再實機模擬測驗。部長知道此事嗎？"],["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我是後來看到立法院的決議文才知道。","王委員惠美：等於立法院拒絕之後，你才知道？"],["羅部長瑩雪：是。"],["王委員惠美：法務部裡面都沒有人有神經的嗎？"],["羅部長瑩雪：是次長代行。","王委員惠美：好。我再請教一下，監察事件調查小組的報告預計何時出來？","羅部長瑩雪：我不敢推測，因為他們現在……","王委員惠美：總有個時間表吧！如果沒有時間表的話，他們要再查個半年是不是還繼續讓他們查？是這樣嗎？"],["羅部長瑩雪：應該不會。","王委員惠美：那麼還要多久？總是要有個計畫吧！我並不要求你說得很肯定，你們內部總要有個時間性吧！","羅部長瑩雪：我們不敢講；最開始的時候，是希望它一個星期內能夠出來，但是它沒有出來，我們只能再等。","王委員惠美：現在立法院也很確定的拒絕了你們的實機模擬測驗，這會不會影響到你們的進度？","羅部長瑩雪：我不知道，他們可能會想其他方法去測。","王委員惠美：你知道為什麼法務部最近事情這麼多？你們連這種事情都還來公文要求立法院配合，這就好像一個性侵犯者在性侵別人之後，又再要求演一次。這是二度傷害，不是嗎？我們被監聽，大家都已經人心惶惶了，還要我們再讓你們去模擬一次！","羅部長瑩雪：我想它不見得是模擬，但……","王委員惠美：本席的意思是要你們回去之後，神經要再綁緊一點，為什麼都像恐龍似的？這種事情還可以來公文說你們要怎麼做！監聽線掛到立法院的總機機房都已經很扯了，還這樣子玩！部長回去要好好要求，不要想到什麼就做什麼！這就好像性侵犯要求別人再與他演一次。"],["羅部長瑩雪：應該不是這樣。","王委員惠美：接著要請教廉政署署長。報告第四頁提到，你們設置所謂的廉政平台，傾聽民意，中間還有防制勞保黃牛的部分，好像辦得滿大似的，是不是？"],["主席：請法務部廉政署朱署長答復。"],["朱署長坤茂：主席、各位委員。這個部分是與勞保局共同主辦的。","王委員惠美：你們6月曾開記者會對外發布，打擊農、勞保黃牛，7月又揪出不法的詐領，顯然業績非常不錯，是不是這樣？"],["朱署長坤茂：那是我們應該做的。"],["王委員惠美：你這是不務正業！廉政署應該做些什麼事？"],["朱署長坤茂：防貪、肅貪、再防貪！"],["王委員惠美：現在辦這個東西需要用到你們廉政署嗎？"],["朱署長坤茂：這是勞保局跟廉政署合作。","王委員惠美：他們拜託你們辦的，還是你們自己主動發現？"],["朱署長坤茂：他們希望我們跟他們主辦。"],["王委員惠美：所以是他們來找你們辦的？"],["朱署長坤茂：對。","王委員惠美：你們辦了幾個公務人員？照理說，廉政署是以防貪為主，肅貪為輔，現在這好像變成是你們的基調？你認為廉政署的成立與全民的期待有沒有落差？這真的是我們全民的期待嗎？當初我們設立廉政署，就是希望你們能跟香港廉政署一樣打老虎，怎麼現在卻變成在打蒼蠅？","朱署長坤茂：報告委員，在上會期的報告中，原本是說我們應該可以辦200件，可是到目前為止，我們已經辦了217件。","王委員惠美：好，業績不錯。8月1日你們曾頒布法務部廉政署及法務部調查局肅貪業務連繫作業要點，有沒有這回事？"],["羅部長瑩雪：有。"],["王委員惠美：為什麼？","羅部長瑩雪：這是就兩個單位的分工要如何合作、配合，才更有效率。","王委員惠美：外界說調查局和廉政署彼此有心結，你們說有了這個平台之後要資源共享，情資分享。請問調查局長，你們有哪些案件是資源共享、情資分享？就你們所知道的，辦了哪些大案？"],["主席：請法務部調查局王局長答復。","王局長福林：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的案件，我們分為幾個部分……","王委員惠美：簡單說就好，哪個案子，你們幫助到他們，他們也幫助到你們？各講一案。","王局長福林：我們現在跟政風機構有合辦，像高雄關務單位的案件，我們就有合作……","王委員惠美：關務單位嗎？聽說你們很鬱卒，本來是調查局在辦海關的貪污，廉政署用觀摩名義跟隨，結果最後變成是廉政署的；駐斐濟前代表秦日新的貪污案件，本來是調查局向外交部調案，結果被廉政署拿走了，你們現在是互相踩線，並種下心結，不只是法務部與特偵組有心結，廉政署與調查局也有心結，是不是這樣？","王局長福林：報告委員，如果是專案的話，就在檢察官指揮之下，共同處理。所以沒有這方面的問題。","王委員惠美：沒有這方面的問嗎？兩邊互鬥，搞到法務部要出來打圓場！真的沒有這個事情嗎？","朱署長坤茂：報告委員，這個確實是沒有。因為現在有連繫作業要點，哪部分的案件是廉政署辦，哪部分是調查局辦，都已經分清楚；而且掌握證據的多寡也是由檢察官來決定……","王委員惠美：所以部長就出來協調，現在是由二審的檢察官負責指定由誰來辦，不是這樣嗎？"],["朱署長坤茂：是地檢署的檢察官……"],["王委員惠美：是地檢署的檢察官來指定嗎？","朱署長坤茂：那個案件我們提報檢察官指揮偵辦之後，如果它和調查局有共同的情資……","王委員惠美：部長，機關疊床架屋不是很好，常常還會弄到要部長出來協調，所以本席堅持你們還是要去考慮精簡的問題。另外在工作報告中特別提到，你們連續編了兩年的子彈預算，全台五千多名的戒護管理人員，你們是依什麼樣的標準去做訓練，10萬發子彈究竟夠不夠？不夠的話，你能達到什麼樣的效果？","羅部長瑩雪：就是一個人一次訓練有10發子彈，五千人是我們的預算員額……"],["王委員惠美：一個人可以打幾發子彈？"],["羅部長瑩雪：10發。"],["王委員惠美：新近人員要不要多訓練？"],["羅部長瑩雪：也是要；這些全部都包括在裡面。"],["王委員惠美：你認為10發子彈測試夠不夠？","羅部長瑩雪：10發是個平均數，實際運用……","王委員惠美：有的人不用，有的人比較慘，要多打幾發？","羅部長瑩雪：實際運作狀況，可能要問矯正署；這裡講的是平均數。","王委員惠美：這部分究竟夠不夠用？不夠用的話，你們要如何克服？"],["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答復。"],["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的經常訓練是一個必要的……","王委員惠美：多久訓練一次？一年打靶一次，然後看他的準確度？"],["吳署長憲璋：對！"],["王委員惠美：效果如何？","吳署長憲璋：我們所有的管理人員都需要這樣的訓練，每一個單位也都需要。"],["王委員惠美：一年一次？打了20發就可以回來？成效如何？","吳署長憲璋：我們是讓他們熟悉，至少要了解相關的……","王委員惠美：我的問題已經點出來了，你應該知道我要講什麼了吧！如何把你的人員訓練好！"],["吳署長憲璋：是！"],["王委員惠美：這一點很重要！"],["吳署長憲璋：當然！","王委員惠美：再請教部長，我國實際運作，無期徒刑受刑人平均服刑只要12.8年就可以出獄？"],["羅部長瑩雪：是。","王委員惠美：也就是說，殺了一、兩個人被判無期徒刑之後，只要進去關12.8年，又是一條好漢？這樣還有誰會守法？","羅部長瑩雪：那是在修法之前，經過兩次調整之後，現在的數字應該有提升……"],["王委員惠美：提升了多少？這個數據出自你們書面報告第六頁。","吳署長憲璋：委員的資料應該是在94年，現在已逐年……","王委員惠美：你在102年給我的資料，告訴我是12.8年，現在卻說這份資料是94年的？","吳署長憲璋：我不曉得，可能資料有問題，我向委員做更正，現在的平均數是15年又4個月。","王委員惠美：就世界各國來比較，我們還是比較早出來的？這等於是在告訴社會大眾，殺人不會被判死刑，所以殺人沒有關係，12年、15年出來之後，又是一條好漢！是這樣嗎？不對吧！人權是很重要，但是被害人的人權誰去關心啊？"],["吳署長憲璋：因為在重刑政策之下……","王委員惠美：最近還有一個案例－殺了兩個人之後，出來又殺了一個，十幾年之內，殺了三個人。","吳署長憲璋：我們一定是按照個案的狀況，絕對不是用平均值來算……"],["王委員惠美：這是你們告訴我的平均值啊！"],["吳署長憲璋：那個有錯誤！","王委員惠美：今天我被判了無期徒刑之後，只要表現良好，在獄中忍耐個十幾年，就可以出來。不是嗎？","吳署長憲璋：對於重大犯罪，會有危害的，我們一定會審慎辦理，這一點請委員放心。"],["王委員惠美：這部分至少要比照世界各國的標準。"],["吳署長憲璋：是。"],["主席：請楊委員瓊瓔質詢。","楊委員瓊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要恭喜部長，部長聽到我的恭喜，臉上怎麼沒有笑容？"],["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我只是換個工作，好像沒有什麼喜或悲。"],["楊委員瓊瓔：請告訴我們你的資歷好嗎？","羅部長瑩雪：我從台大法律系畢業後，到美國去唸犯罪學領域。大學畢業後曾在中油工作了2年，從美國回來之後，連續10年在法務部，中間曾留職停薪1年，到美國去唸了一些警政方面的課程，回來之後，繼續在獄政系統工作。離開法務部之後去擔任律師，曾參與許多公共事務，包括兒童少年福利法的修正、家暴法等大家所關心的一些法案；也聲請過大法官會議釋憲，對父權條款做了落日條款的修正。"],["楊委員瓊瓔：在法務部的最高職等呢？","羅部長瑩雪：如果以少年觀護所副主任來說，它是現在的副所長。","楊委員瓊瓔：發布你是法務部部長的時候，心裡有何想法？","羅部長瑩雪：我覺得責任重大，尤其是前任部長做得很好，所以我馬上就打電話……"],["楊委員瓊瓔：你會青出於藍？"],["羅部長瑩雪：很難！但我希望能像他做得那麼好。","楊委員瓊瓔：前任部長同意死刑的執行，不知道你的看法如何？","羅部長瑩雪：我的看法也是一樣，因為我們是執行單位；其實個人是希望長期下來能朝那個方向努力，終究可以廢除死刑，但是以目前的社會狀況……","楊委員瓊瓔：對於目前執行死刑，你是認同的？"],["羅部長瑩雪：是。","楊委員瓊瓔：本席再請教部長，最近因為國會發生了這樣的事情，很多民眾會認為自己的電話被竊聽、偷聽，到底有沒有這樣的事情？","羅部長瑩雪：擔心是很容易的現象，但是我想……"],["楊委員瓊瓔：這個擔心是不是會成真？"],["羅部長瑩雪：我想不是。","楊委員瓊瓔：根據司法院的統計，各級法院從96年到現在，核准監聽的電話將近50萬支，法官到監聽機房查核有無違法的次數只有少少的208次，請問法務部的監聽調查小組，何時會有答案出來。","羅部長瑩雪：首先要對監聽線數的部分做說明，數字會那麼大，其實是有好幾個重疊加在一起……","楊委員瓊瓔：當然是重疊加在一起，所以每一個案件有將近4支的電話在監聽。本席要請教一個實質問題，監聽小組前天函請立法院要實機模擬測試，掛線監聽0972的總機，還要請立法院提供立法院配給立委及助理的手機，來協助釐清特偵組有無濫權監聽國會電話。現在人心惶惶，在這個充分矛盾的事件中，部長認為做這樣的動作是正確的嗎？","羅部長瑩雪：這是委員當時的決定，我並沒有介入；但事後來看……","楊委員瓊瓔：就部長的立場來看，是正確的嗎？","羅部長瑩雪：要看它怎麼測，如果只是測訊號的話，我想不……"],["楊委員瓊瓔：不要再辯了！說什麼看它怎麼測！","羅部長瑩雪：因為我不知道它怎麼測，這一點關係重大。","楊委員瓊瓔：本席對部長是讚譽有加，而且我認為你可以為全國民眾做很多的事情，因為你沒有負擔；可是世間哪有這樣的事情！濫權監聽，讓全國人都唾棄，竟然還要求掛線來看有沒有監聽！全世界有這樣的辦案方式嗎？實在有夠烏龍！"],["羅部長瑩雪：所以我想他們應該不是要這樣辦案。","楊委員瓊瓔：不然他要怎麼樣辦案？請你說明。他說要來掛線，看他們有沒有濫權監聽，還告訴我們說聽到的是空白錄音帶，這真的是跳到黃河都洗不清！我們是民主法治的國家，為什麼要讓我們的民眾不斷的糾葛，不斷的誤解？這不是一個有為的政府所應該做的。當民眾有疑慮的時候，政府即應解開疑慮，說明清楚。明明說聽到的是空白，卻還來函要求掛線，把我們都當作瘋子嗎？可以如此嗎？","羅部長瑩雪：我真的不知道它測試的方法是什麼，會有什麼樣的影響，我也無從判斷。","楊委員瓊瓔：對啊！連部長都這麼說了，民眾怎麼辦？民眾每一天都覺得很痛苦，難怪人民的痛苦指數一直增加！大家都唾棄的不法行為，竟然還再要求掛線測試。本席不知道你們究竟是什麼樣的法務部！部長剛剛說你不知道他們要怎麼樣做，你也了解不能有不法的行為。"],["羅部長瑩雪：那當然。","楊委員瓊瓔：怎麼可以自己當賊，還去問別人說，賊是不是在你家！全世界哪有這樣的人！還要求國會讓你掛線測試！簡直是離譜至極！檢察總長已經在這裡說他疏忽，如果這個案子真的是烏龍兩個字，是疏忽，這個國家完蛋了！請問部長，報告什麼時候出來？","羅部長瑩雪：我希望儘快，但我真的不知道什麼時候出來。","楊委員瓊瓔：部長，明天是雙十國慶日，我們原本滿心期待，希望雙十國慶之前能夠給民眾一個安心與信任，現在來不及了！下午可不可能？"],["羅部長瑩雪：我真的不知道。"],["楊委員瓊瓔：會不會再約談核發監聽的周占春先生？"],["羅部長瑩雪：我也不曉得。","楊委員瓊瓔：你什麼都不知道！現在是無限期，讓民眾每一個都恐慌，這不是有為政府應有的行為與行動。部長，本席說出民眾的心聲，希望能儘快水落石出。我們期許你，可以沒有負擔的依法辦理，希望這個無頭公案，可以儘快水落石出，給民眾一個安心，這也是一個民主國家應該要做的。"],["羅部長瑩雪：我想他們應該努力還原真相。"],["楊委員瓊瓔：有沒有信心破案？"],["羅部長瑩雪：有。"],["楊委員瓊瓔：謝謝。","主席：上午已將委員的臨時提案都發下去，請法務部及所屬該看的先看。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林委員國正質詢。","林委員國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針對特偵組監聽事件的調查，法務部有成立一個專案調查小組，正式的報告還沒定案，但根據日前媒體的透露，他們說特偵組監聽立院總機的三大缺失是事前查證不周延，執行追未落實，事後發言不謹慎，部長，這個案子的承辦檢察官是不是鄭深元檢察官？"],["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鄭深元是其中的承辦檢察官，但這是媒體上的意見，不是……","林委員國正：掛線的那個特偵組案子的承辦檢察官，是不是鄭深元檢察官？"],["羅部長瑩雪：是。","林委員國正：是吧。有關這件事，你們的總長在立法院道歉，法務部也表達很多的遺憾，並引起了社會的沸沸揚揚。指揮偵辦監聽案的承辦檢察官叫做鄭深元，很多人認為監聽案的承辦過程草率，是濫權辦案，這是很多媒體人主觀的判斷，我想調查小組會還給大家一個客觀事實。請問羅部長，檢審會有幾個委員？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的成員有幾個人？"],["羅部長瑩雪：17個。"],["林委員國正：17位中由部長指派的有幾位？"],["羅部長瑩雪：4位。"],["林委員國正：檢察總長派幾位？"],["羅部長瑩雪：3位。"],["林委員國正：部長是不是檢審會的委員？"],["羅部長瑩雪：不是。","林委員國正：請問檢察司張司長，黃世銘總長是不是這17位檢審會的委員之一？"],["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張司長答復。"],["張司長文政：主席、各位委員。是的。","林委員國正：對嘛！由他自己再另外派三位，也就是部長推薦4位，總長推薦4位，另外的9位則是由基層檢察官互選，張司長，對嗎？"],["張司長文政：對。"],["林委員國正：是這樣嘛！"],["張司長文政：是。","林委員國正：好，今年七、八月，檢審會有通過一批遷調名單，有53位一審檢察官升主任檢察官，是嗎？羅部長，你那時還沒到任，這個問題請司長回答。"],["張司長文政：有。"],["林委員國正：有嘛！"],["張司長文政：是。"],["林委員國正：大概在幾月的時候？","張司長文政：當時我不是檢察司司長，所以是不是可以請……"],["林委員國正：請人事處處長回答。"],["主席：請法務部人事處楊處長答復。","楊處長翠華：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那時總共開了兩次會，大概是七月及八月。","林委員國正：是七月十九日及八月九日，對不對？"],["楊處長翠華：對。","林委員國正：黃總長是不是寫了推薦書，推薦了3位檢察官？處長，有沒有這一回事？","楊處長翠華：不好意思，關於這個部分，我就不是那麼有概念，因為……","林委員國正：妳沒有概念，那檢察司司長有沒有聽說？","張司長文政：當時我不是檢察司司長，所以我沒有……","林委員國正：好，你們都不知道，部長，妳有沒有聽說？","羅部長瑩雪：我也沒聽說，因為當時……"],["林委員國正：主秘在那時到任了嗎？主秘是檢審會的委員嗎？有沒有政次在現場？"],["主席：陳明堂次長在不在？"],["羅部長瑩雪：不在。","林委員國正：部長，我直接告訴妳，希望妳徹查，黃世銘總長幫鄭深元檢察官寫了推薦書函，推薦給9位由基層檢察官互選的委員，這樣妥當嗎？部長，妳認為這樣妥適嗎？"],["羅部長瑩雪：我不知道實際的狀況是怎樣。","林委員國正：我現在告訴妳，我經過查證了，他寫了推薦信，而且我直接告訴妳，你們內部告訴本席，聽說有基層檢察官的檢舉，他透過楊榮宗組長推薦給9位互選的委員，他自己掌握了4票，又推薦給9位，則共有13票，這樣妥適嗎？部長，假設有這回事，妳認為這樣妥適嗎？"],["羅部長瑩雪：好像不妥。"],["林委員國正：不妥嘛！現在全國有多少位檢察官？"],["羅部長瑩雪：一千三百多位。","林委員國正：應該每個都是他的子弟兵才對呀！請問處長，這次總共是由多少人當中推選出53位？夠資格的有多少人？","楊處長翠華：是推薦出來後，我們要給兩倍的人選讓部長去圈……","林委員國正：我說至少是打掉了很多人，才產生出53個人嘛！"],["楊處長翠華：對。"],["林委員國正：總共是由多少人中選出53個？"],["楊處長翠華：這個我可能要再查一下。","林委員國正：妳什麼都不知道！部長，妳的人事處長，在昨天我調資料時，公文竟然寫說不要給我，不要給我這三個人是誰，不給我那些人是誰的資料！我會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來質詢，妳在隱暪什麼？這有什麼好隱暪的呢？9位檢審會的委員都拿到這個推薦書函，還知道是楊榮宗組長推薦的，也知道其中有一個叫做鄭深元檢察官，另外一個姓盧的檢察官是要升高分檢的，還有一個蔡姓檢察官是要升主任的，名字都被點出來了，總長自己身為檢審會的委員，又幫三個特偵組的檢察官寫了推薦信，那對全國一千三百多位檢察官來說，情何以堪！誰敢不賣他的面子呢？他是檢察官的龍頭啊！那幾個檢察官看到他的推薦書函，敢不背書投他們一票嗎？部長，妳認為這是不是很嚴重的關說？"],["羅部長瑩雪：我不知道實際狀況是怎樣……","林委員國正：假設是屬實，這是不是很嚴重的關說？部長，是不是？","羅部長瑩雪：是，我們也要看它的內容是怎麼講，它的內容……"],["林委員國正：他寫推薦書函啊！妳是不是承諾澈底地調查？","羅部長瑩雪：好，可以調查。","林委員國正：這如果是一個陋規的話，就是很嚴重的陋規，總長自己身為檢審會的委員，又幫人家寫推薦信，這次推薦的3位檢察官其中一個就是鄭深元檢察官，剛才楊處長說是在七月及八月開檢審會，你們在六月掛線監聽，結果檢審會通過他的升遷，請處長告訴我，在53個人中挑幾個出來？給部長圈選了20個人，對不對？","楊處長翠華：向委員報告，事實上人事處只是列席，在開檢審會時……","林委員國正：最後的新聞稿，部長發布圈選的有幾個？","楊處長翠華：關於具體的數據，因為我們當時……","林委員國正：我們都有新聞稿了，妳怎麼會不知道！","楊處長翠華：不是，因為……","林委員國正：檢察司司長，有幾個？"],["楊處長翠華：資料是由檢察司提供……","林委員國正：好，請問張司長，有幾個？部長從53個中圈選了幾個？20個吧？"],["張司長文政：現在這個過了一段時間……","林委員國正：什麼叫過了一段時間！昨天你們才拿新聞稿給我的，你不敢在這邊答復！部長，這就是你的法務部，連執政黨委員都看不過去，只要碰到總長關說就說是什麼，所以為什麼曾勇夫部長會在第一時間說這是人事鬥爭，因為部長沒有勾選鄭深元！所以就一路監聽下去，把部長搞掉！可憐的林秀濤檢察官，黃總長說懷疑林檢察官可能涉及收賄貪瀆或以升遷做為交換條件，才聲請監聽林秀濤的電話，請問人事處長，在兩次的檢審會中，林秀濤有沒有在名單中？"],["楊處長翠華：委員提的是……","林委員國正：是七、八月的升遷會議中，有沒有出現她的名字？"],["楊處長翠華：檢審會沒有。","林委員國正：沒有嘛！那怎會有總長說的，以升遷做為交換條件呢？這不是侮辱人家嗎？真正有升遷的是他的子弟兵鄭深元，結果卻以這個名義去掛線監聽人家！部長，我要求妳徹查，還原當時怎麼關說，是給那些委員？這三個人在53個名單中全部都圈選，第一輪都過關，蔡檢察官、鄭深元檢察官及盧主任檢察官都過關了，是部長沒有圈，所以產生如外傳的人事紛爭，而種下了今天國家不可收拾的動盪局面。部長，我要求妳徹查，什麼時候給我們一個報告？妳不必問他們，在妳後面的那些人我都不相信了，昨天才給我資料，今天卻說不知道，昨天提供資料給本席，今天在妳面前卻說不知道。"],["羅部長瑩雪：因為照委員的說法……","林委員國正：妳希望妳的調查小組能調查出什麼？連我執政黨立委都不相信呀！部長，妳不用看後面的人，妳沒有包袱，部長用妳就是因為妳沒有包袱，妳講什麼時間？妳講時間，他們就要做到。"],["羅部長瑩雪：一個月可以嗎？","林委員國正：什麼一個月？這麼簡單的事情，有沒有這個檢舉？"],["羅部長瑩雪：因為我們要一一去問那些委員。","林委員國正：很簡單嘛！不需要一個月，一個禮拜就好。"],["羅部長瑩雪：兩個禮拜好不好？因為我們有很多事情是同時在做。","林委員國正：好，給妳兩個禮拜，查今年誰寫推薦信，而且據我側面的了解，沒有一個檢察首長幫這53個人寫推薦信，只有檢察總長幫這三個人寫推薦信，他還是全國檢察官的大家長，對於其他入選的53個人，總長沒有幫他們寫推薦信，是情何以堪！他們很差嗎？他們的素質很低落嗎？為什麼總長沒有幫他們寫推薦信呢？部長剛剛答應我在兩個禮拜內徹查清楚，這不叫關說，什麼叫關說？怎麼有資格講林秀濤呢？剛才處長說她完全沒有在升遷名單中，竟然可以說她是以升遷做為交換條件，這不叫侮辱，什麼叫做侮辱呢？"],["主席：請李委員桐豪質詢。","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法務部調查局大概是今天列席會議的參與者中，唯一具有監聽能力的單位，請教王局長，請你向社會作一說明，就是調查局對於國會是如何進行偵防的？"],["主席：請法務部調查局王局長答復。"],["王局長福林：主席、各位委員。偵防？"],["李委員桐豪：就是監聽所有國會議員的活動。"],["王局長福林：我們對於國會沒有進行特別的偵防工作。"],["李委員桐豪：沒有偵防工作？"],["王局長福林：沒有特別偵防。","李委員桐豪：沒有偵防，那為什麼所有的國會議員都擔心他的電話被監聽呢？你如何釋疑？站在你是國家很重要的情治單位首長的立場，你如何向國會議員釋疑，說我們沒被監聽，電話是很安全的，因為這樣可以省很多事，我不必跟人家面對面討論事情。","王局長福林：報告委員，依照通保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的相關規定，通訊監察分為三個機關，是聲請機關、建置機關及執行機關，本局是建置機關，而執行機關必須是因案，經法院同意，讓其執行監聽，他才可以從事監聽，所以在院裡……","李委員桐豪：國會議員如果有任何不法的情事，你們沒有掌握嗎？怎麼去掌握它？","王局長福林：掌握不一定要用監聽的。如果沒有用其他的方式可以偵查的話，才去執行監聽。"],["李委員桐豪：所以你們不用監聽做為第一手段？"],["王局長福林：如果是不用監聽就不用監聽。","李委員桐豪：如果不用監聽就不用監聽，而你們進行監聽就一定有監聽票？"],["王局長福林：監聽一定要法院核准。","李委員桐豪：好，就你所知，國內的其他情治單位是不是也如是辦理呢？"],["王局長福林：我想應該是這樣。","李委員桐豪：那為什麼昨天的電視上，名嘴當口就說軍情局的偵防車直接就側錄特定委員的對話？","王局長福林：對於其他單位，我沒有實際參與，我無從評論。"],["李委員桐豪：我是給你一個機會。"],["王局長福林：是。","李委員桐豪：但是我到現在還是無法釋疑，因為在你講完之後，我還是會擔心我的電話被監聽，我的電話有沒有被監聽？","王局長福林：我想委員如果沒有違法的話，就不需要擔心這方面的問題。","李委員桐豪：我當然沒有違法，但是在這個恐怖統治及這個情況之下，在發生0972的事情後，我很擔心我的電話會被監聽。我告訴你，我當完第五屆立委回到學校裡，拿起有線電話，三分鐘會自動斷線，這個情況持續一年以上。","王局長福林：學校有時候為了節費，會自動斷線。","李委員桐豪：不是節費，我還親自到學校的總機去問，有沒有被監聽，他說沒有。"],["王局長福林：監聽不會有這個問題……","李委員桐豪：真的很奇怪，不知道是誰在處理的，真的是三分鐘就自動斷線，所以很多媒體來訪問我時，三分鐘到了就自動斷線。局長，讓人民免於恐懼的自由是憲法最高保障的原則，因此，我希望你們儘可能做偵防，但是不要監聽。","王局長福林：好，謝謝委員的勉勵。","李委員桐豪：羅部長，這是不是妳首度以法務部長的身分來進行業務報告？"],["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是的。","李委員桐豪：請問妳施政的最高指導原則，妳做為國家法務行政最高機關的首長，妳心中的價值是什麼？"],["羅部長瑩雪：依法行政。","李委員桐豪：如果法律有疏漏之處，妳要訴諸於什麼？"],["羅部長瑩雪：可以提修法計畫。"],["李委員桐豪：那真正的核心價值是什麼？","羅部長瑩雪：政府機關的作為是為增進人民的利益，維護國家……","李委員桐豪：我要告訴妳，如果是我來回答，我真正的核心價值是人權。"],["羅部長瑩雪：這也是人民的利益。","李委員桐豪：有了人權之下，如果法律有所疏漏，就要修法，我舉個簡單例子來說，如果一個犯罪定讞的人，他要求非常上訴，開始尋求救濟，要回顧過去訴訟時政府所掌握的資料，政府應不應該給他？"],["羅部長瑩雪：他可以聲請閱卷。","李委員桐豪：聲請閱卷，「卷」是不是只有紙張？","羅部長瑩雪：不一定，包括裡面的證據。","李委員桐豪：錄音、影音也包括在內的所有的證據，對不對？那為什麼林正二委員聲請所有的錄音錄影證據，結果檢察官只給紙張？而在回函中講得清清楚楚，因為你自己在紙張上簽了字，所以這就是唯一的證據，可以嗎？","羅部長瑩雪：我不知道那個案子的狀況，也不知道……","李委員桐豪：我現在講的問題就在這裡，檢察官有這樣的自由心證嗎？他可以任意決定要起訴你，證據掌握在他手中，你已經被定讞了，在當事人要求提供資料時，就說因為你自己在紙張上簽了字，所以你要認，可以嗎？我看了之後，非常憤怒，在我們的法務系統裡面，誰來檢查檢察官？他對於基本人權都不尊重，主張是自己的自由心證，這是他的權力，所以可以不顧你的人權，可以嗎？"],["羅部長瑩雪：當然不行。依法該給的就應該提供。","李委員桐豪：他就是不給。我們要怎麼樣監督檢察官有沒有尊重人權？所以我說，如果我是法務部部長，在一開始就會告訴所有的一千多位檢察官，請以人權做為最基本的施政原則，而不是依法行政。法律給你的空白授權，但是這個空白授權本身，如果剝奪了當事人的人權，這就是於法不容，因為這個法就叫做憲法。因為我看到了這個個案，感覺到政府在態度上的傲慢，這是本席深深不以為然的，請問誰來檢查我們的檢察官？在美國，地方檢察官是民選的，而我們對於檢察官是給予高度保護的，是尊重他的專業，可是在尊重專業之後，他們自己形成一個狹小的派系或堡壘，不與社會做聯結，真正地反映民情，就是一件不好的事情。因此，我期待做為一個國家最高的法務行政首長，妳應該灌輸所有的檢察官，什麼叫做人權，而且不止是檢察官要有人權觀念，在監獄中，只要是你們所管轄的司法領域都該如此，因為你們是限制人民權利的機構，妳更需要去保護這些人民的權利，他們的權利已被剝奪到快沒有了，在只擁有極少的情形之下，如果我們還輕易地摧毀它的話，我們就不是人了。","關於這個國家，我今天的感觸很深，就是政府對人民的態度是依法行政，但是如果核心價值沒有的話，我覺得整個依法行政的意義就不存在了。今天我們看中國大陸也是依法行政啊！但是為什麼我們不認為大陸是一個法治國家？就是因為沒有核心價值，所以我希望所有的檢察官同仁、所有法務系統的朋友們，要用人權做為核心價值。今天司法委員會一直討論特偵組廢除的問題，我們司法委員會也做出交付朝野協商一個月的決議，請問部長是否有說過要做一個評估？"],["羅部長瑩雪：是。"],["李委員桐豪：請問這個評估可否在一個月內完成？"],["羅部長瑩雪：我們儘量。","李委員桐豪：不能儘量，我們要尊重法務單位的意見，但是一個月後我們就要做成決議了。","羅部長瑩雪：好，我們會做。","李委員桐豪：你們會做，能夠在我們做出決議前做出來嗎？"],["羅部長瑩雪：一個月內。","李委員桐豪：好，非常謝謝。","最後我想請法務部長做半分鐘的簡短說明，從8月31日以來發生的一連串事件，對於國內司法教育而言是一個非常好的範例，請問這一連串的事件裡面有涉及哪些基本的問題？","羅部長瑩雪：我覺得一個是程序正義的問題，也就是聲請監聽是否符合通保法中規定的5個條件，這就會包含監聽是否為必要的手段？有沒有超過範圍？是否跟所要偵查的事務確信有相當的關聯等等事項都要檢討。執行的過程中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是執行人員的相關知識是否不夠？看起來好像有點欠缺，很多地方都需要補強……","李委員桐豪：謝謝，最後一句話，如果給我3秒鐘、2秒鐘，我還是一樣回答「人權」！"],["主席：請許委員添財質詢。","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當人民對司法毫無信心、心灰意冷、萬念俱灰的時候，就是社會要大動亂、人民開始要革命起義的時候，這是歷史的見證，古往今來完全如此。台灣好不容易民主化，可是到底有多人懂得民主？因為在過去威權體系時代的教育情形下，只有兩種人，一種是默不吭聲什麼都當作不知道，一種是知道但不敢講，其他則是不成氣候、少之又少，有正義感、有理想又不怕犧牲奉獻而挺身而出的人，過去綠島關了很多，流亡海外的也很多，但是民主化以後幾乎沒有了，當大家融入民主的形式體制，分享到權力的滋味，要能抗拒誘惑是很難的事情。剛才我們同仁所講的人權、我權，個人的權力最大，一般人的權力不大，現今已變成這樣子了。","現在是道消魔漲，我們在去年或上個會期前一直期待法務部能改革，但在改革聲浪不絕於耳的同時，突然間法務部腐敗到極點的爆發了，國會被監聽還要查理由嗎？國會的電話被監聽還要查理由，還要查是誰的錯誤嗎？應該是行政權要集體負責，行政院長要立即向國人道歉、向國會道歉，接著再進行調查，不是調查真假，而是調查誰該負起行政責任並接受應有的處罰，今天行政院長有沒有道歉呢？還在那邊說「0972」，這是不是轉移目標、混淆視聽？身為國會的一份子，不僅有無力感，還感到很丟臉，竟然不敢革命，為什麼不敢革命呢？是因為期待、忍耐及容忍可以換取和平改革的機會跟空間，在現今廢除死刑的人權生命價值思潮中，我們不需要動干戈、也不需要刀槍相見，但是整體政治社會的腐敗讓整個民間社會開始反撲，所以公民運動當然應運而生、隨之而起，你擋都擋不住、防都防不了，不論何時、何地、什麼事件要引爆必然會超乎人的意料，去年我質詢的時候就看得很清楚，幾十年來什麼樣的人沒看過？用什麼手段對付正義人士？什麼場面沒有見過？騙不了誰的。","你當上法務部長是有幸也是不幸，你只有兩個結局，一個是勇於改革，讓台灣人民恢復對司法的希望，一個是和稀泥下去，變成有虛此生，以上是我給你的建議，為什麼我言辭非常重？因為台灣面臨存亡之秋，民主沒有真正成功，人民希望已經幻滅，太多太多人對於司法改革已經不寄予希望，連道歉的勇氣都沒有，世界上有哪個民主國家可以容忍國會被監聽，如果發生這樣的情形，最基本就是整個國會應該無限期的休會，每個人回到選區、走上街頭逼行政院長道歉，當然最好是下台，國會被監聽是沒有理由的，因為那是事實，即使不小心掛錯線，也不應該發生，其他還有什麼好談的，還要談那麼多人權、監獄的人權等等，這就是可為之但故意不為。比如煙毒犯有包含售毒、販毒及非販毒的，但如果只是吸毒而已，為什麼要當成犯人關在監獄呢？現在有那麼多閒置的部隊跟營區，為何不空間利用把真正的監獄騰出來，讓真正要受監獄管理的受刑人有一個較好的空間及環境可以感受人性的溫暖及政府的照顧，而不是把他們當成仇人變相凌虐。這是做的到的，為什麼不做？這才是最基本的。台灣沒有地方，騙人！政府沒錢，騙人！台灣沒有人才，騙人！為什麼要騙？因為既得利益、變相的威權體制。蔣介石、蔣經國為什麼要威權？為什麼要戒嚴？因為要控制權力，現在政府腐敗，為什麼不敢認錯、不敢改革，就是要控制權力，為什麼要控制權力？沒有人知道。後面的利益到底多大，沒有人知道。如果今天台灣全民都是乞丐，就沒有人要權力了，因為那時候是負擔。現在台灣大部分人開始變窮了，但還是有相當多人很有錢，所以他用權力巴結、控制、限制、管理那些人，這樣他就可以得到相對的好處，太自私自利了。","你剛上任，本席給你一個鼓勵，希望在即將幻滅時還有最後一點點希望，由你重新恢復，否則我們大家都沒有意義了。國會被監聽還繼續開會，結果竟然被罵空轉，無限期休會，全民起義，這時候人民才看得到希望。國會被監聽，是小事嗎？國會的尊嚴就是民主的價值，當大家對這個價值不以為意的時候就完了，以前那麼多人犧牲奉獻，在綠島被關，在海外流亡，家破人亡，那些都變成無意義了，以前的英雄，今天被很多人看成傻瓜，那是民主的價值被摧毀了。","我住過國外，我們的顏色、文化跟人家不一樣，再厲害還是自己的地方、自己的族群、自己的土地、自己的故鄉好，所以像李遠哲這麼厲害的人最後還是回台灣，把台灣當成自己的故鄉、自己的土地，後代子孫可以到世界各地跑，因為他有能力，但是這裡還是他心裡最後的歸宿，因為這是根本。司法是我們的共同根本，希望我們能重新把這一道防線起造起來。","今天這番由衷之言，是給你鼓勵，不是訓話，其實講這些話我也很痛苦，我為什麼不接受蔣經國的攏絡？為什麼要流亡海外？就是希望看到台灣民主化，一路走來，雖然遭到司法迫害，我沒有低聲下氣過，我有政治資產，也有人跟我示好，想幫我關說，我為什麼拒絕？很多人告訴我司法不能靠，堂堂國家的大老居然告訴我司法不能靠，還要幫我關說，我說：算了，不必，真的不必，也不要。這個人關心我2次，想幫我關說，我都拒絕，今天如果我接受關說，搞不好在這次的關說案件，馬總統會說那個誰的案子也是被關說的，如果這樣，那就慘了，我為什麼要拒絕？明智嘛！這個體制、文化是什麼？我們要避免什麼？今天的發言會成國會紀錄，希望歷史為我見證，有人兩度要幫我關說，我都告訴他：不用怕，沒必要。當國之大老講出「台灣的司法是不能靠的」這種話時，台灣還有希望嗎？"],["主席：請管委員碧玲質詢。","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曾質詢國防部楊部長論文有沒有抄襲嫌疑，但是最後決定給他機會，沒有出手，一個反對黨國會議員都放手的案子，其實他的抄襲沒有違反學術倫理，因為他抄襲的不是學術作品，他抄襲的只是報章雜誌上面普通的文章，國科會認為沒有違反學術倫理的問題，他發表的也不是學術著作，說起來是小事，可是為了小事，總統和行政院長都讓他6日京兆，當6日部長，標準之嚴苛，寧願承擔6日國防部部長的笑柄，都要叫他走。","本席在此提醒部長，現在全民都睜著眼睛緊盯你們怎麼處理黃世銘檢察總長，你們沒有能力勸他辭職，你們逼楊部長辭職，你們的團隊也逼曾部長辭職，曾部長說，即使有關切，他也沒有過嘴，沒有從他的嘴巴說出去，但你們說政務官離職沒有理由，所以讓他走，但是當黃世銘檢察總長出了這麼重大的違法濫權事件時，你們就是沒有辦法讓他為整個團隊解套，自行請辭，其實大家都知道理由，全民心證的理由是有太多把柄在他手中，沒辦法讓他走。本席只是提醒你們，無論你們再如何把眼睛、頭顱埋在沙堆裡面當鴕鳥，全民的心證都很清楚，就是因為婉如台灣的胡佛，任何人都無法讓他下台。","回頭看你們的調查小組，請問你的調查小組有沒有調查權？"],["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行政調查。","管委員碧玲：是行政調查，所以你們沒有調查權。"],["羅部長瑩雪：有行政調查權。"],["管委員碧玲：所以沒有怎麼深入。"],["羅部長瑩雪：我們看他實際的做法。"],["管委員碧玲：他怎麼做？","羅部長瑩雪：我現在不知道，等調查報告出來，他們應該會公布他們的做法。","管委員碧玲：所以你都不管？既然是行政調查，你是部長，就要負全責，你有領導的職責，因為你是行政領導。","羅部長瑩雪：我概括負責，但是不介入、","管委員碧玲：其實你沒有承擔啦！你是為了以昭公信，想經由這個過程大事化小、包庇，否則，你就要扛起這個責任，讓社會因為信任你而信任這個小組，可是你第一時間就推卸責任，直到現在都還說它獨立。","羅部長瑩雪：是，我必須這樣。","管委員碧玲：哪來的獨立？那根本是根據檢察司簽上來的簽呈成立的任務編組，沒有真正的調查權，因為沒有法源，你知道裡面的部外委員是啞吧委員嗎？","羅部長瑩雪：不是，我想不會是。"],["管委員碧玲：部外委員總共有幾個？"],["羅部長瑩雪：6位。","管委員碧玲：黃世銘檢察總長來的時候，他們能不能問他？"],["羅部長瑩雪：好像有。"],["管委員碧玲：沒有啦！你根本在狀況外。","請問張司長，部外委員能不能問黃世銘？部外委員在小組裡面大概怎麼操作整個調查過程？因為調查權需要法源，他們沒有法源。"],["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張司長答復。","張司長文政：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調查小組是召集人在調查。"],["管委員碧玲：部外委員在旁邊做什麼？","張司長文政：部外委員和部內委員希望釐清疑義時，也是把意見反映給次長。","管委員碧玲：所以所有人都是啞吧，有意見全部都給蔡碧玉，然後由蔡碧玉一人調查，可是你們卻把弄成好像很有公信力，有部內，有部外，有獨立的調查權，連部長都尊重！假惺惺啦！"],["張司長文政：我是不是可以補充一下？","管委員碧玲：你請回座！部長，你到底要不要扛起責任？"],["羅部長瑩雪：我是要扛責任啊！","管委員碧玲：這樣一個調查小組，怎麼能夠釐清真相？一個空白的光碟，拿到現場勘驗也是空白，於是找調查局來問，是不是真的空白？調查局說是。之後，既無法進一步去機房查扣，也無法查扣證據，無法把光碟還原，更無法做真正的技術調查，只是問一問就準備要結案！而現在，所有人才發現只有一個人有權調查，其他人全部是啞巴委員。"],["羅部長瑩雪：剛剛司長講的是當場……","管委員碧玲：對啊，就是當場！"],["羅部長瑩雪：其他委員都在當場。","管委員碧玲：如果本席在，一定會親自問，因為我最會問了！不僅如此，還要步步進逼，還要抓語病，因為我必須釐清真相，我認為這樣才叫尊重委員。現在變成委員跟次長講，再由次長來決定要怎麼問，這算什麼調查小組？本席已經可以在這裡宣判，這個調查小組的調查結果就是聽聽就好！","羅部長瑩雪：是不是等結果出來，看他們怎麼調查再決定……","管委員碧玲：這是假調查，真包庇！我相信整個社會都在看！你說你不是馬友友，今天吳委員宜臻說你找蔡碧玉是羅友友，你否認了，對不對？我也覺得不是，蔡碧玉次長與楊榮宗檢察長、楊發言人其實是同學。"],["羅部長瑩雪：這點我不知道。","管委員碧玲：如果我沒記錯的話，兩人應該是台大政治研究所碩士班同班同學，請問在場有沒有人知道？都不知道？我認為比較像江友友，台大政治系過水的。","羅部長瑩雪：我聽蔡次長說過，他只上過江院長幾小時的課。","管委員碧玲：就是政治系碩士班，所以應該說比較像江友友。交通部最近也有事業單位董事長要換人，這人也具有台大政治系出身的背景，所以現在是台大政治系在治國！我也是台大政治系博士，本來應該對此感到驕傲，但我總覺得把圈子弄得這麼小，治國又沒有得到人民的信賴與支持，實在覺得不好意思，有點過意不去，甚至感到有點慚愧。把圈子弄得都是自己人，都一定要是江友友或馬友友，這樣不好，因為太多的巧合與偶然就是必然，就不是偶然了！怎麼會有這麼多的偶然與巧合呢？部長，你有很重大的個人生涯與歷史審判關卡要過，而在此時此刻，又有幸擔任部長。我今天看了壹週刊，裡面放出兩點消息，其中一個是特偵組曾打過0972這電話，實在很令人震驚！但特偵組說，有一種可能是他們撥打監聽對象電話，因為監聽對象浮現的是0972。其實我們的總務長講得很清楚，0972的電話對外是一概不顯示的，只顯示我們的總機，或0935或另外一支，而這些都是我們的總機，這點不要被騙了。現在整個小組就是蔡碧玉一人在調查，其他人所提供的意見都變成間接意見。我希望你們在進行調查時千萬不要被騙，因為檢察官的職責就是不能被騙。現在黃世銘都在騙你們，甚至所有涉案人員都在騙你們，而你們的職責就是不能被騙！這等於是負面教材，如果以後所有的罪犯都和現在的黃世銘一樣，一旦發現講出來的話牛頭不對馬嘴，或者前言不對後語時就說：可能忘記了、我沒有錯；要不然就選擇一個最安全的策略，推給下屬，說確實監督不週、確實沒有查證清楚、確實發言不當，我道歉！試問，當以後的罪犯、嫌疑人在面對檢調機關的調查或偵辦時，都採用這種策略，那麼檢察官、調查員都要上當受騙嗎？我們就在看這個案，就看你們有沒有不受騙的能力！我今天已經問出來了，答案很清楚了，那就是蔡碧玉要負全責！你也要跟著一起負責！為什麼？因為文結束時會簽到你那裡！本席當過新聞處處長也當過文化局局長，我簽公文就是我負責！因此，內容不對，我不簽！才不像你說的，我會簽，但是我不會改內容。開玩笑，你簽這個字一文不值嗎？你簽字變成什麼意思？簽字就是替內容百分之百背書！本席教你怎麼做官！你原來是行政院政務委員，是不管部會部長，沒有辦過行政。"],["羅部長瑩雪：我在蒙藏委員會照辦。","管委員碧玲：對，所以你是知道的，公文一簽下去就是要負全責！因此，台灣人民絕不會接受法務部長簽文讓調查報告出去卻不用負責任，只因為我不敢改內文！","羅部長瑩雪：我沒有說我不負責任，我說概括承受責任。","管委員碧玲：對，所以怎能睜眼說瞎話？說他們獨立？本席上次質詢時就說，不能只查0972，要把特他61全部拿來查，因為特他61是非常嚴重的濫權違法監聽案，最後甚至變成竊聽案件！不查特他61？開玩笑！法務部針對檢察總長進行行政調查，要辦檢察總長有無違法時，卻只選擇其中一點點來查？開玩笑！這是什麼法務部部長？"],["羅部長瑩雪：那些北檢已經在查了。","管委員碧玲：北檢查北檢的，而且北檢也查0972，為什麼你們也要查0972？所以你們是選擇性調查啊！"],["羅部長瑩雪：因為社會特別關注這點……","管委員碧玲：錯了！社會最關注的就是你們像肉粽串一樣違法濫權的監聽！再加上其中一不小心監聽到國會，甚至是刻意監聽國會！社會同時關心這兩件事，你卻自我解讀社會只關心0972！"],["羅部長瑩雪：當初我們組成這個……","管委員碧玲：你這是有限調查，一人調查，找部外委員背書。這些委員真可憐，當啞巴委員不打緊，還要替你們的調查結果背書！"],["羅部長瑩雪：這樣說對他們也不公平！他們都很用心！","管委員碧玲：他們這樣做也對社會不公平！因為社會大眾不知道原來他們只能當啞巴委員，不能當場訊問！原來他們想問什麼都得經過蔡碧玉！開玩笑！經過一個過濾網，讓蔡碧玉來問？蔡碧玉可以決定要不要追問，如果他要包庇，請問其他委員怎麼辦？當然是敢怒不敢言！","羅部長瑩雪：蔡碧玉有無過濾或者轉話，就讓報告來證實。","管委員碧玲：他一個人問跟十個人問力道是不一樣的，所以當然要過濾！況且他時間那麼少，十個人的意見當然要過濾成一個人問！不要當花瓶部長，這是本席的期許。女性政治人物也可以像男性政治人物一樣有魄力，就像本席一樣！拿出你的魄力，拿出你的良知，千萬千萬要記得初衷。"],["羅部長瑩雪：謝謝委員指教。","管委員碧玲：這一人調查我實在難以接受，所以對於調查結果大家聽聽就好。最後一個警告，不要太早結案，結案以後才爆料出來的東西會打你們的臉！匆忙結案、匆促結案、太早結案之後才爆出來的東西，絕對會打臉的！"],["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盧委員秀燕、黃委員昭順、蔣委員乃辛、陳委員淑慧、江委員惠貞、羅委員淑蕾、薛委員凌、吳委員育仁、黃委員文玲、劉委員櫂豪、簡委員東明、邱委員文彥、陳委員明文、楊委員麗環均不在場。","請邱委員志偉質詢。"],["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部長接任法務部多久了？"],["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10天。","邱委員志偉：如果時間回到10天前，馬總統詢問你接任的意願，你會say yes還是say no？","羅部長瑩雪：馬總統沒有問我，是江院長問我的。","邱委員志偉：好，如果是江院長問你的話，你會say yes還是say no？"],["羅部長瑩雪：還是說yes。"],["邱委員志偉：你把自己設定成救援投手還是戰敗處理投手？","羅部長瑩雪：都不是，我只是覺得在這個時候，如果需要我做這件工作，我就來做這件工作。"],["邱委員志偉：你有非常大的使命感要來收拾這個爛攤子嗎？","羅部長瑩雪：不是收拾爛攤子或救援什麼，而是這個時候法務部需要一位部長，沒有其他人比我合適的話，我就來擔任……"],["邱委員志偉：妳覺得沒有人比妳更合適？"],["羅部長瑩雪：這是院長講的。"],["邱委員志偉：所以妳勇於承擔？"],["羅部長瑩雪：是院長這麼說的。","邱委員志偉：沒有人敢接，而妳有「憨膽」，所以妳出來接手，是不是這樣？"],["羅部長瑩雪：原因是什麼我無法判斷。","邱委員志偉：還是妳的個性不太會拒絕別人？不考慮自己有沒有這個能力、有沒有這個熱情，反正就當是長官交辦，長官說一個就做一個，一個口令一個動作。","羅部長瑩雪：第一次我是先拒絕的，因為我覺得可能應該……","邱委員志偉：妳拒絕的原因就是妳的原始動機嘛，第二次則因為妳的個性，妳的原始動機是不要，因為妳覺得這個可能超出妳的能力，或是這個事情的複雜度是妳無法想像的，而第二次是因為長官的壓力或個性使然嘛！","羅部長瑩雪：委員，第一次說no是因為我在蒙藏委員會還有一些事情沒有完成。"],["邱委員志偉：鬼扯？哪還有什麼事情啊！","羅部長瑩雪：有，我們有些工程的收尾工作要做，加上軍事冤案申訴委員會才起步，我很希望把這件事情做得完整一點，我認為那些工作也很重要，希望……"],["邱委員志偉：妳會不會後悔？"],["羅部長瑩雪：沒有。"],["邱委員志偉：這10天妳睡得好嗎？"],["羅部長瑩雪：睡得很好。"],["邱委員志偉：睡得很好？完全不受白天這個工作的影響？"],["羅部長瑩雪：是。"],["邱委員志偉：還是在這裡站太久了？","羅部長瑩雪：也還好，我會變換姿勢，不會太累。","邱委員志偉：今天我們討論到特偵組的問題，有關特偵組的存廢問題，受到了全國民眾的矚目，這不是這一、二天的事情，已經好幾個星期了，包括國際媒體與國內輿論，特偵組的存在已經不是臺灣之光，而變成臺灣之恥，我們先討論特偵組存在的制度與人的問題，部長，妳覺得為什麼全國老百姓對特偵組有那麼大的疑慮與不滿？是制度出現問題還是人出現問題？","羅部長瑩雪：這個我們都要檢討，所以我們才會希望調查報告能快點出來。","邱委員志偉：所以制度出現問題，人也出現問題？"],["羅部長瑩雪：我們要去瞭解真正的問題在哪裡。","邱委員志偉：如果制度沒有問題，人也沒有問題，為什麼會引起軒然大波？全國民眾排山倒海的反對，甚至認為這已經到了動搖國本的程度？","羅部長瑩雪：我們還要瞭解狀況，還原……"],["邱委員志偉：妳要多久？"],["羅部長瑩雪：要看這個調查報告什麼時候會出來。","邱委員志偉：本席認為法務部長應該要超然獨立，在專業性方面，我認為妳應該沒有問題，但法務部長的獨立性、客觀性及抗壓性更應該要超乎其他人，部長，妳個人有沒有政黨背景？"],["羅部長瑩雪：沒有。"],["邱委員志偉：沒有任何黨籍？"],["羅部長瑩雪：沒有。"],["邱委員志偉：妳有沒有政黨屬性？"],["羅部長瑩雪：也沒有。"],["邱委員志偉：有沒有參與政黨活動？"],["羅部長瑩雪：沒有。"],["邱委員志偉：都沒有？"],["羅部長瑩雪：都沒有。","邱委員志偉：所以妳在處理任何有關法務部的業務時，可以拋棄任何政黨色彩？"],["羅部長瑩雪：是。"],["邱委員志偉：妳可以不考慮特定政黨的壓力？"],["羅部長瑩雪：對。"],["邱委員志偉：這一點妳承諾？"],["羅部長瑩雪：是。","邱委員志偉：如果是上面的壓力呢？基於行政倫理的關係，你上面有長官嘛，請問你的長官是誰？"],["羅部長瑩雪：江院長。"],["邱委員志偉：還有誰？馬英九算不算是妳的長官？"],["羅部長瑩雪：他是我長官的長官。"],["邱委員志偉：長官的長官還是長官啊！","羅部長瑩雪：是啦，照行政倫理的層次來講，但我是向江院長……","邱委員志偉：馬英九總統是國家元首，當然是妳的長官嘛，行政院長是他任命的，你是江宜樺院長找來的，當然馬英九也是妳的長官啊！如果今天馬英九請你去官邸或辦公室討論一些事情，妳會不會去？"],["羅部長瑩雪：有時候院長會找我一起去。"],["邱委員志偉：院長會找妳一起去？"],["羅部長瑩雪：對。","邱委員志偉：如果是馬英九總統撥電話給妳，或是請他的隨扈撥電話給你，請妳去他的辦公室討論事情，妳會不會過去？","羅部長瑩雪：基於行政倫理，我會跟院長報告後再過去，院長同意的話。","邱委員志偉：對啊，那同樣的邏輯，黃世銘檢察總長的長官是誰？"],["羅部長瑩雪：在法務部應該是部長。"],["邱委員志偉：部長上面的長官是誰？"],["羅部長瑩雪：院長。","邱委員志偉：院長上面的長官當然是馬英九總統了，為什麼他上有曾勇夫部長、江宜樺院長，卻不向他們報告，反而要向長官的長官報告？這應該有違常理吧！"],["羅部長瑩雪：這就要問他本人了。","邱委員志偉：這有違常理吧？以妳作為部長，妳會不會覺得這個行為有違常理？有違法之處？"],["羅部長瑩雪：他的原因我們要去探究。"],["邱委員志偉：妳覺得他的原因是合法的嗎？"],["羅部長瑩雪：現在地檢署在偵辦。","邱委員志偉：不管動機、原因，妳覺得這樣有沒有違反行政倫理？"],["羅部長瑩雪：這就要看他去講些什麼事情。","邱委員志偉：還分狀況啊？還有「但書」啊！照理說，以行政倫理的層級來說，他應該向部長報告，由部長向院長報告，院長知道這件事情後再向總統說明，妳居然還說要看個案狀況！"],["羅部長瑩雪：這是一個一般正常的……","邱委員志偉：妳剛才說如果馬英九總統找你去總統府或官邸談事情，依照你的處理方式，妳不會直接去，……"],["羅部長瑩雪：但是如果……","邱委員志偉：妳會先向院長報告，之後再看情況，為什麼妳對自己是這種標準，對黃世銘就不同標準，你跟黃世銘特別好，是嗎？","羅部長瑩雪：委員，照正常程序，行政倫理是一層一層的，但如果其中的長官有涉及該案或某個特定事件，不宜向他本人討論的話……","邱委員志偉：我在跟妳討論行政層級與行政倫理嘛，妳回答的卻是二個不同標準！","羅部長瑩雪：不是不同標準，太具體的事情還要……","邱委員志偉：同樣啊，我剛才問妳如果馬英九總統找你去官邸或辦公室討論一些事情，妳說妳不會去，妳會向院長報告。","羅部長瑩雪：對，您說的事情沒有特別涉及到個人，包括院長本人、部長本人或什麼的狀況，如果有牽涉到他們個人，當然有迴避……","邱委員志偉：他不向曾勇夫報告，我能理解，但他沒有向江宜樺報告啊！","羅部長瑩雪：是，他是什麼原因……","邱委員志偉：如果妳是黃世銘的話，妳會不會這樣做？","羅部長瑩雪：我也要看看他手上拿的資料是什麼，他為什麼這樣做。"],["邱委員志偉：妳總是有不同的標準！","羅部長瑩雪：不是，因為每個具體事情的狀況……"],["邱委員志偉：妳總是在閃躲！"],["羅部長瑩雪：不是。","邱委員志偉：部長，不能閃躲、不能迴避這個重要的關鍵問題。"],["羅部長瑩雪：我們讓地檢署去還原事情的真相。","邱委員志偉：妳處理任何事情要有一致化的標準，這是大家對法務部長的期待，要客觀、中立、獨立、公正！但是我問妳同樣的狀況，竟然會有不同的標準！","羅部長瑩雪：剛剛委員也說，如果不向曾部長報告，你可以理解，表示要向部長報告是一般情況，特殊狀況就會……"],["邱委員志偉：這個狀況跟江宜樺有關係嗎？"],["羅部長瑩雪：這個我就不知道了。","邱委員志偉：沒有關係嘛，妳現在還說不知道？那我認為妳在這裡的報告是有愧職守！","羅部長瑩雪：不是，因為有沒有關係……","邱委員志偉：部長，跟妳講這個，我真的是氣到問不下去了！","另外，本席要請問張署長，現在百萬元的欠稅大戶總共有多少人？"],["主席：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張署長答復。","張署長清雲：主席、各位委員。百萬元以上的數據比較多，我沒有詳細的統計資料，……"],["邱委員志偉：如果你對這個數字都不知道的話……","張署長清雲：但欠稅千萬元以上及1億以上的部分，我們有資料，到9月底總共有895人。","邱委員志偉：895人是欠稅千萬以上的，是嗎？"],["張署長清雲：是。","邱委員志偉：根據本席手中的資料，欠稅百萬以上的有3,200多人。"],["張署長清雲：應該有那麼多。"],["邱委員志偉：營利事業單位欠稅200萬以上或1,000萬以上的大概有幾間？","張署長清雲：我們的案件分類是20萬、100萬、1,000萬，200萬以上的部分我們沒有統計。"],["邱委員志偉：那欠稅1,000萬以上的營利事業單位有幾間？","張署長清雲：沒有區分，我剛才講的數字是自然人與營利事業合起來共895人。","邱委員志偉：欠稅1,000萬可以說是欠稅大戶了，對不對？"],["張署長清雲：包括其他所有的案件……","邱委員志偉：我們現在要開源節流，開源就是針對這些欠稅大戶，不管用任何方式來執行，都要把這些欠稅討回來嘛！"],["張署長清雲：是。","邱委員志偉：你看你們追討的結果，所有國稅局，包括臺北、北區、中區、南區、高雄，統計出來的件數是800多件，但全國各分署在99年執行管收的只有17件，為什麼你們有行政手段卻不使用呢？100年度也只執行了45件，相對於欠稅1,000萬以上的800多件，執行管收的太少了，所以他們不怕嘛！","張署長清雲：根據行政執行法的規定，對於管收是有相當嚴格的條件，我們必須要向法院聲請。"],["邱委員志偉：你們聲請監聽票那麼容易！"],["張署長清雲：我們不聲請監聽票。","邱委員志偉：我是說法院系統對於檢察官聲請的監聽票那麼容易就核准，你們向法院聲請管收有那麼困難嗎？"],["張署長清雲：跟委員報告……"],["邱委員志偉：你們有沒有積極去查並聲請管收？","張署長清雲：我們非常積極的去查，但對於影響人權的管收，我們非常的審慎。"],["邱委員志偉：你現在又拿人權當帽子啦！","張署長清雲：不是，因為管收的法定要件相當嚴格，必須是有能力繳而不繳、隱匿財產或虛偽報告等……","邱委員志偉：你們只要管收，他們就會乖乖的繳了！"],["張署長清雲：但是必須要符合法定要件。","邱委員志偉：很多人都是這樣，就是怕管收，你有沒有積極去做？","張署長清雲：有，我們非常積極的在處理。","邱委員志偉：你說你們積極去處理，但是成效卻是每況愈下？100年度執行管收的只有45件，全國有十幾個分署，平均一個分署一年只查了二件！將近1,000件個案的欠稅金額超過1,000萬以上，……"],["張署長清雲：必須管收有效的我們才管收。","邱委員志偉：欠稅金額超過1億的也有好幾百個！很多的案例都是你們執行管收後，他們就立刻補繳了，既然你們有這樣的手段，既然授權你們這樣做，你們卻不去做，這就是消極的不作為嘛！","張署長清雲：委員，我們非常積極，而且我們非常審慎。","邱委員志偉：你說你們積極、審慎，結果101年管收的只有38件，一個分署一年只辦一件！","張署長清雲：如果管收太多，我們會被指責輕乎人權，我們是非常積極，但我們……"],["邱委員志偉：你不要把人權當成你們不積極查辦、不積極管收的藉口！","張署長清雲：我們非常積極，但是國際人權組織對這個區塊相當注意，所以必須是符合法定要件的情況，我們才會聲請管收。","邱委員志偉：這涉及執行的技巧嘛，你們要在兼顧人權的情況下，積極去做管收的作為！","張署長清雲：會，我們會加強處理。","邱委員志偉：你們會加強處理？但一年一個分署只辦一件，這樣的法務部怎麼為國家去做事情？"],["張署長清雲：我們還是有相當顯著的績效。"],["邱委員志偉：這樣叫有顯著績效？","張署長清雲：這個部分我們要非常審慎，不能以羈押、管收……","邱委員志偉：你不要大言不慚！來立法院還大言不慚，好像做了很多事情，本席看到的就是你們的消極不作為！","部長也是，部長這十天來的表現讓我們很失望！我們對部長是有期待的，但是部長這十天來的作為，讓本席感到很失望！"],["張署長清雲：謝謝委員。"],["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孔委員文吉、蔡委員其昌、潘委員維剛、陳委員其邁、徐委員欣瑩、葉委員津鈴及李委員貴敏均不在場。","報告委員會，所有登記質詢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個別委員及本會。","潘委員維剛、謝委員國樑、楊委員瓊瓔及潘委員孟安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潘委員維剛書面質詢：","根據審計部101年總決算審核報告，101年底我國矯正機關收容人數共66,000餘人，超收11,000人。除96年外，超收比率逐年攀升，101年之超收比率更創民國90年以來新高，超收率達21%。24間監獄只有3間未超收，超收監獄比率近乎九成，且平均每位收容人僅分到0.4坪，比一塊約0.5坪傳統塌塌米還小。在隨著《軍事審判法》修法，軍事監所人犯移監到一般監所，更是「擠得像沙丁魚」。","1996年之前訂的每一人犯的舍房面積為0.7坪，但是目前實際大約每位人犯只有0.4坪地方可以睡覺，根本擺不下一張床。相對之下，日本雜居房為1.125坪，獨居房為2.00坪；美國的雜居房0.84坪，一般舍房1.68至2.24坪，獨居房為2.24坪；中國大陸更是高標，規定監獄綜合建築每人平均建築面積（不含武警用房），而小型、中型、大型中度戒備監獄罪犯用房分別為21.41、21.16、20.96平方公尺（約6坪），而小型及中型高度戒備監獄罪犯用房分別為27.09、26.80平方公尺（約7坪），皆比我國監獄舍房寬闊、人道。","除96年外，超收比率逐年攀升，101年之超收比率更創民國90年以來新高，超收率達21%。24間監獄只有3間未超收，超收監獄比率近乎九成，面對逐年攀升的超收比率，全台24間監獄只有3間未超收，如何改善？有無計畫增設監獄？","另一方面，刑事訴訟參加制度目前已在德國、日本施行，德國對刑事訴訟參加制度之定義，係指「針對特定重罪之犯罪被害人及其遺族，得於檢察官所提起之訴訟程序，以當事人地位而為訴訟參與，並行使與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幾乎相同之權利。」日本刑事訴訟參加之目的則為協助犯罪被害人等回復所受侵害或所有減輕，並推動犯罪被害人得以適切參與受害案件刑事程序之措施。","我國目前雖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但內容主要涉及被害補償金之給付，該法與刑事訴訟法皆未有規定確立被害人訴訟上主體地位，致使被害人於刑事司法程序中淪於消極被動。世界各國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皆已使被害人從以往的「客體性參與」轉為「主體性參與」，日本、德國更是制定專法，使被害人得以參與刑事訴訟之中，為自己受損的權利發聲。","日本、德國皆已設立專法使犯罪被害人得以參與刑事訴訟程序，並且行之有年，其他各國至少不再使犯罪被害人僅立於消極、被動的「客體性地位」，而係賦予其「主體性地位」請問法務部，目前有無推動刑事訴訟參加之計劃？（若有，目前進度為何？何時可送進立法院審議？若無，其原因為何？未來可否積極推動立法？對於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之消極、被動之地位如何改善？）","以上本席所質詢之問題，請以書面報告本委員會。"],["謝委員國樑書面質詢：","本院謝委員國樑，針對近月來因特偵組監聽立法院總機事件引發社會關注，輿論撻伐，加刻政治動盪不安，均乃源於檢察官老大自我心態，凌駕於憲政民主素養之上所致。要求法務部除應加強所屬憲政人權之在職教育之外，更要訂出細則，嚴格規範申請監聽票之條件，以避免濫行監聽的疑慮，恢復社會對司法的信心。","說明：","一、近來爆發立法院總機遭特偵組掛線監聽，詳究其理由，係因對一背信案輾轉延伸案件，對間接再間接的他字案監聽超過60條線。此情形一曝光，不僅在立法院飽受批判，社會輿論亦一片譁然，咸認是開民主倒車，破壞檢調執法的正當信任，重創府形象。","二、監聽雖為偵查犯罪所需要之手段，我們也相信檢察官之出發點亦本於打擊犯罪，追求正義公理；然也因如此，恐讓檢察官自恃正義，以原點之正確肆意而行，違反了比例原則，成為過程的不正確與不正義，抑有甚者 ，造成人權的侵犯。","三、監聽利刃乃國家公器，又與人權維護處於相對，行使之時必需戒之慎之，求其公益的平衡。由近日之情事以觀，檢察官顯然欠缺這樣的認知，才會有如此監聽泛濫的情況。法務部應加強所屬憲政人權之素養，同時要訂出細則，嚴格規範申請監聽票之條件，以促使檢察官在行使此國家利器時知所節制，期重建社會對司法的信心。"],["楊委員瓊瓔書面質詢：","一、法務部濫權監聽調查小組，日前約詢檢察總長黃世銘、特偵組長楊榮宗等六人後，外傳調查小組對特偵組監聽立法院總機，傾向認定屬「烏龍」、「行政疏失」，但小組成員對此三緘其口。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說，委員們僅初步交換意見，說有結論還太早。註1","1.部長，調查小組報告何時有結果？最快本周？是否另約詢核發監聽票的北院周占春法官？或總統及（行政）院長？貴部小組如何客觀中立？避免「球員兼裁判」？轉交本院委員會組調查小組調查？註2，是否事先已有預設結論？果真傾向認定「烏龍」？為何外界盛傳沸沸揚揚？果真「烏龍」？如此辦案品質未免太粗糙？監聽國會何人應負責？部長認為總長責任？是否已達下台階段？","二、依司法院統計，各級法院96年至今共核准監聽近50萬支電話，但法官到監聽機房查核有無違法擴線或擴線監聽的次數，卻僅有208次，其中與此次監聽風波相關的台北地院只有8次。法官等同橡皮圖章，稽核制度無用，放任監聽不設防！註3","1.部長，你是否看過「全民公敵」？對於劇情看法？台灣是否亦深陷「監聽世界」？對於檢警申請監聽是否過於浮濫？其稽核制度是否不彰？為何近50萬監聽電話僅有208次查核？如何抗拒國家機器對人權侵害？檢方如何自我省思？","三、法務部監聽調查小組前天函請立法院實機模擬測試掛線監聽0972總機，並提供立院配合立委及助理手機，協助釐清特偵組有無濫權監聽國會電話，但昨遭朝野一致否決，函覆：「基於國會自主原則，不同意協助節費電話實機監錄測試等請求。」","1.部長，貴部此舉是否過度誇張？等同落實監聽國會？有沒有錄到是否需實機測試？抑或有其他技術可克服？不等同此地無銀三百兩？","註1：法務部長羅瑩雪表示：「尚未聽說已有調查結果。」陳明堂亦說：「小組正彙整意見，形成共識後，再撰寫報告對外公布，並送交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認定，若僅屬輕微過失，會移由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若已構成須懲戒的重大違失，則移由監察院調查。」據透露，最快本周公布結果，若有違失，處分從申誡到免職不等。","註2：近日法務部調查小組傾向「烏龍監聽」的說法，認為「只是疏失、絕非故意」的論調，並引發外界「棄車保帥」與「官官相護」的批評。「那為什麼不一開始就由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成立的調閱小組著手調查？」","註3：依司法院統計，96年至今年8月底止，監聽案件、核准率節節攀升，各級法院共受理17萬7千件監聽聲請案，平均核准率83%，核准監聽的電話將近50萬支，平均每個案件監聽3.12支電話，每支電話平均監聽天數高達76天。","法官至電信機房現場查核件數，總次數只有208次，其中各地高分院及新竹、金門地院次數全部掛零，不少法院則是從98、99年後即未派法官至現場查核；查核最多次的是新北地院36次，高雄地院也有31次，此次關說監聽風波相關的台北地院只有8次。"],["潘委員孟安書面質詢：","請問羅部長，洩密罪的要件為何？依法規定，什麼案件需要跟總統報告？案件偵結的定義是什麼？柯、王關說案幾月幾日會偵結？換句話說，部長妳認為柯、王關說案是所謂的刑事案件，還沒有偵結完畢？另外請問部長，黃總長直奔官邸，有沒有洩密罪？","再請問羅部長，法務部調查局說0972節費電話是可以監聽得到，黃世銘總長卻說監聽不到！？請問部長，這兩個單位都是法務部的下屬單位，妳相信誰的說法才是正確的？妳有沒有聽過0972監聽立院總機20片光碟中任何其中一片？如果沒有，妳怎麼能就相信黃總長所說的完全沒有錄到內容；如果有，那為何調查局說可以監聽得到？沒有錄到內容，可不可以懷疑是被特偵組動過手腳？"],["主席：現在處理臨時提案共19案。","如果各機關對委員提案有意見，請利用議事人員宣讀提案的時間與委員溝通，希望在稍後處理提案時，能直接提出修正文字。","現在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Ａ、","針對2013年9月6日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舉行記者會，以全民電通背信案更一審檢察官未上訴，特偵組認定法務部長曾勇夫、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陳守煌涉嫌接受關說，證據僅主要依據特偵組偵查100年度特他字第61號案之監聽譯文。此案長達數年之監聽，是否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相關規定？是否具有偵查手段之最後必要性？實有進一步了解之必要，爰建請本委員會成立文件調閱專案小組，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進行調查，調閱之文件應包括最高法院檢察署向台北地院聲請之102監字第000079、000097、000112、000113、000128、000129號通訊監察聲請書，及台北地方法院依上開聲請核准之通訊監察書，以釐清特偵組是否違法監聽，敬請公決。"],["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姚文智　　潘孟安　　吳宜臻　　柯建銘　　吳秉叡","Ｂ、","鑒於特偵組及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黃世銘長期違法監聽國會議員、調閱國會議長之通聯紀錄、非法使用公布所得資料，並於無任何法源依據下，恣意變更「刑事偵查」與「行政調查」程序，浮濫利用刑事偵查手段、規避《刑事訴訟法》之要求、僭越行政調查權，逾越職權移送法務部長及高檢署檢察長。又未予當事人答辯之機會，即召開記者會片面指控，任意扭曲基層檢察官之證詞及作為，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正當法律程序」與「檢察官客觀性義務之倫理規範」。爰請法務部調查及究責前揭違法濫權事項，並依《法官法》向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請求對檢察總長黃世銘進行個案評鑑。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姚文智　　潘孟安　　吳宜臻　　柯建銘　　吳秉叡","Ｃ、","鑒於檢察總長掌管司法行政權，其獨立超然受法律保障，公正專業更為人民期待。然今檢查總長黃世銘違法逾權，長期濫行監聽，並擅將偵辦中案件洩密予馬英九總統，引爆九月政爭導火線，致使憲政動搖，政局紛擾，民心不安。爰此，提案譴責檢察總長黃世銘，並要求法務部應於一周內就檢察總長黃世銘違法監聽洩密案，擬具調查檢討報告併同懲處名單送本委員會。"],["提案人：吳宜臻　　尤美女"],["連署人：柯建銘　　陳其邁　　吳秉叡","Ｄ、","因此次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黃世銘疑似以非法監聽取得之偵查資料，直奔總統官邸求見馬總統引發憲政危機與政局動盪一事，為釐清此事係屬「個案」抑或「通案」，事關檢察總長是否確實堅守司法獨立，故提案要求總統府於一周內提供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黃世銘自上任起前往總統府與總統官邸之次數、日期、事由等資料予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各委員及本案連署委員。"],["提案人：吳宜臻　　尤美女"],["連署人：陳其邁　　柯建銘　　吳秉叡","Ｅ、","因此次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黃世銘疑似以非法監聽取得之偵查資料，直奔總統官邸求見馬總統引發憲政危機與政局動盪一事，為釐清此事係屬「個案」抑或「通案」，事關檢察總長是否確實堅守司法獨立，故提案要求最高檢察署於一周內提供檢察總長黃世銘自上任起前往總統府與總統官邸之次數、日期、事由等資料予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各委員及本案連署委員。"],["提案人：吳宜臻　　尤美女"],["連署人：陳其邁　　柯建銘　　吳秉叡","Ｆ、","根據審計部101年總決算審核報告，全國受刑人超額收容比率達21%，創民國90年以來新高。全國24所監獄只有3所未超收，超收比率達87%；每位收容人平均僅分到0.4坪，嚴重戕害其人身健康權利。軍事審判法修正後，原收容於軍事監獄之收容人，一併移交予普通監獄，超收情形將加嚴重。爰建請法務部及其所屬矯正機關盡速研議改善之配套措施，以保障獄中收容人之基本人權。"],["提案人：潘維剛　　呂學樟"],["連署人：廖正井　　賴士葆　　顏寬恒　　尤美女　　王惠美","Ｇ、","由於我國並非國際刑警組織之成員國，因而只能依賴司法互助協議，以「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協議」為例，自協議生效起至101年12月底止，我方請求人員遣返551人，僅遣返256人。且各國並未提供中央犯罪資料庫服務，罪犯一旦移居國外，便查無犯罪記錄。爰建請法務部會同相關部會研議與他國簽訂司法互助協議時，除引渡條約的簽署外，並一併簽署開放、共享犯罪資料庫之可能，以便有效預防犯罪情事之發生。"],["提案人：潘維剛　　呂學樟　　王惠美"],["連署人：廖正井　　賴士葆　　顏寬恒　　尤美女","Ｈ、","現行國家賠償體制下，國家賠償所需經費統一編列於法務部，惟依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10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為業務機關單位，法務部就國家賠償金之撥付僅能予以形式審核，對各機關之國家賠償責任無實質監督權，各機關就其應負之代位求償責任往往刻意輕忽，甚有如台南之特教學校爆發性侵案件，相關教職行政人員已有16人因其未召開性平會及未為其他依法應為之調查及調處遭監察院彈劾，並已成立500餘萬之國賠，該校身為賠償義務機關，竟以校內人員成立之「國賠處理小組」審議通過對其教職員「不予求償」之決議，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亦任該項決議之作成，使代位求償之請求權罹於時效，無疑是慷全民之慨，未盡主管機關監督之責。鑑於法務部為國家賠償法之主管機關，爰建請法務部就國家賠償法第2條至第4條對失職公務員或公務機關之求償權，賠償義務機關及其主管機關應如何行使，做成相關函釋或作業要點，以杜現況全民對公務員個人失職買單之情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尤美女　　呂學樟"],["連署人：吳宜臻　　廖正井　　顏寬恒　　王惠美","Ｉ、","鑒於近期爆發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涉嫌違法監聽立院總機「0972」節費門號，且非法使用、公布所得資料，涉及洩密。又依司法院統計年報，我國之監聽案件（除國安監聽外），2012年度台灣各地方法院總計受理通訊監察案件62,694件，扣除事後通知或不通知案件，監聽案件計為41,237件，其中包含24,154續監案件；此一數字，自2008年來，逐年攀升，我國實務運用監聽作為偵查手段，恐有浮濫之虞。","為健全通訊監察之事後審查、監督，建請法務部提供2007年《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施行至今之通訊監察相關資料，包括監聽案由、時間、人數、結果、與犯罪關連性等詳細數據，及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向法院報告之辦理情形等，供本委員會審查。日後並應向本委員會定期提出資料及報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吳宜臻　　廖正井　　顏寬恒　　王惠美","Ｊ、","華光社區已於2013年8月底大致拆除完畢，法務部就社區內弱勢住戶雖有提出相關安置計畫，惟符合中繼住宅資格之20戶僅3戶承租入住，符合平價住宅資格之9戶中僅7戶承租入住，據悉未承租戶多為無法負擔租屋成本，亦未符法定低收入戶資格者。此等近貧階級，除生活困難、居無定所、尚背負法務部所求償數十萬至百萬不等之不當得利債務，部分住戶在精神壓力過大情況下，更陷入失業、無法工作之貧窮惡性循環困境，與法務部所說「妥適處理」、「兼顧公權力行使與弱勢扶助」之處置有別，亦違反兩公約國際專家審查意見第47點與第49點所述，國家應在強制驅離前，使原居民有符合人權標準之替代住宅。鑑於華光原居民之實質弱勢者，生活陷入嚴重困境，應由法務部再予協助處置，爰建請法務部會同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勞工局等社工與職訓輔導相關機構，就目前華光原住戶之生活處境以及背負不當得利債務情形實地訪查，協助辦理安置、生活扶助與職訓就業輔導，或協調不當得利債務減免，以符對弱勢扶助之意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吳宜臻　　呂學樟　　廖正井　　顏寬恒　　賴士葆　　王惠美","K、","為減少性侵害之被害人因不斷出庭陳述受害過程、造成二度傷害，特別訂定「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使警察製作筆錄的過程，能夠結合檢察官指揮，進行一次性的聯合訊問。但目前實務上，此減述作業之落實不佳；中央警察大學黃翠紋教授之研究亦指出：「檢察官常因值勤過於忙碌時，聯合訊問並非每場必到，以致要進行二次以上的訊問」。再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4條，檢察機關應由經專業訓練之專人處理性侵害事件；相關專責人員，每年應至少接受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課程六小時以上。但各檢察署實務上處理性侵害案件，是否落實專責檢察官制度，每年是否持續進行專業在職訓練、並落實前揭減述作業，法務部負有上級機關之督導責任。爰此，請法務部於一個月內，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性侵害案件之專責檢察官制度、專業訓練、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之檢察機關管理作法等檢討及具體改進措施。"],["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吳宜臻　　顏寬恒　　廖正井　　王惠美　　賴士葆","Ｌ、","我國已將兩公約內國法化，兩公約國家報告之國際審查委員提出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為我國修正各項政策法規措施之人權依據之一，其中第60點提到監獄人權：「監獄人數過多會導致許多人權問題，例如衛生與健康標準欠佳、缺乏隱私、暴力充斥，以及常常導致監獄環境被認定為不人道或有辱人格。除了中華民國（臺灣）政府已採取的例如興建新的監獄等措施之外，專家強烈建議採取有效減少囚犯人數的措施，透過放寬嚴苛的施用毒品政策，以及在審前交保與假釋方面採用限制較寬鬆的規定。專家也建議改善監獄醫療服務，並移由衛生署負責」。為改善各監所人權，爰請矯正署於102年12月底前成立「監所興革小組」，邀請民間相關人權團體、專家學者及衛生福利部等相關單位代表，共同參訪考察全國各監所業務，召開相關研商會議，提出制度改革建議，及納入各監所之年度業務評比及權重項目，並上網公開小組委員名單、會議記錄、制度建議等資訊，以建立更為客觀、公正、多元觀點之外部意見機制。"],["提案人：尤美女　　呂學樟"],["連署人：吳宜臻　　廖正井　　王惠美　　賴士葆　　顏寬恒","Ｍ、","法務部廉政署102年度之關鍵策略目標包括「提升行政效能」、「降低貪瀆犯罪率」、「提升貪瀆定罪率」等三項。根據廉政署新聞稿，「貪瀆犯罪率」之定義為「以檢察官起訴案件觀察，每萬件犯罪起訴案件，以貪瀆罪名起訴之比率」。然而，雖「降低貪瀆犯罪率」為廉政署三大關鍵策略目標之一，不但廉政署政府資訊公開網頁未見該項統計，法務部編印之《法務統計月報》及《法務統計年報》中之「廉政統計」亦無「貪瀆犯罪率」乙項。建請廉政署將「貪瀆犯罪率」列於統計項目，並定期於網站、《法務統計月報》及《法務統計年報》公開。"],["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吳宜臻　　呂學樟　　顏寬恒　　廖正井　　賴士葆　　王惠美","Ｎ、","鑒於民間一再提出有關檢察官濫行起訴（起訴證據明顯不足）、濫行上訴之誇張案例，同時研究近3年（2008-2011）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判決無罪確定之案件，發現有233件涉濫行上訴，其中包括：(1)法律明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輕罪，檢察官卻照常上訴；(2)依2010年通過之速審法規定，一二審均無罪之案件，不得再上訴，檢察官卻無視速審法已通過，與往常一樣上訴三審；(3)檢察官僅聲明上訴，未附上訴理由；(4)最高法院以「檢察官上訴書狀僅引用告訴人上訴書狀之內容」，抑或「略載告訴人請求上訴之理由，卻未具體指責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云云，駁回上訴等。","其中就「檢察官僅引用告訴人上訴書狀」之案件，至少有16件判決，其中經法務部查證，確認其中7件「檢察官之上訴容有檢討改進之處」顯見對於起訴、上訴品質，法務部得分析並檢討改善。檢察官應係具高度專業之法曹人員，本不致發生「因僅引用告訴人書狀，未載明自己的意見」之情形，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並無獨立上訴之權，僅能委由檢察官提起上訴，卻可能因檢察官之疏失，遭致嚴重之不利益。另一方面，被告也因檢察官濫行起訴、上訴，纏訟多年，往往身心俱疲。","然而，法務部雖聲稱將對檢察官安排無罪判決原因分析課程，並研議篩選各類無罪判決，了解檢察官濫權起訴、上訴之情形。惟，迄今法務部既未提出針對濫權起訴、上訴以及檢察官態度之通案式檢察官究責機制，亦未針對無罪判決提出分析報告與研議計畫。爰此，建請法務部分析無罪判決之原因，並研擬檢察官濫行起訴、上訴之具體措施或管考方式等，並於一個月內向本委員會報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尤美女　　呂學樟"],["連署人：吳宜臻　　廖正井　　顏寬恒　　王惠美","Ｏ、","鑒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正式施行以來，公務機關發生諸多法規適用上與解釋上之問題，甚至擴大解釋個資法，全面限縮政府資訊的提供。惟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為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應以主動公開為原則。此兩法令，一則以公開政府資訊為要旨，另一則以保護個人資料為要旨，但政府機關人員在處理公務資料時往往無法掌握兩法之基本精神，因此發生不同單位在提供相同類型文件時，而有不同處理方式。甚至有政府單位以個資法為藉口而拒絕提供當事人依據《行政程序法》申請與自身權益相關之政府文件，進而衍生許多人權爭議，例如外交部即以法務部作成之個資法解釋函為由，拒絕提供外籍配偶所欲申請之當事人在外館面談之影音光碟，理由竟為須保護面談官個資隱私之荒謬藉口。面談官「執行公務」之影音紀錄，政府單位從何界定此為「需要保護之個人資料」？爰請法務部應就公務機關公開政府資訊及民眾申請政府文件時，如何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做成函釋，供各機關遵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吳宜臻　　呂學樟　　顏寬恒　　廖正井　　賴士葆　　王惠美","Ｐ、主決議","我國24所監獄至101年底，除臺東監獄、綠島監獄及金門監獄未超收以外，餘21所監獄均呈現超額收容情況，其中高雄第二監獄55.2%及桃園監獄51.6%，兩者超收比率均超過50.0%，其次為臺北監獄47.6%、臺中監獄42.1%、宜蘭監獄38.1%、新竹監獄37.5%、彰化監獄36.6%、自強外役監34.1%、桃園女子監獄30.5%、屏東監獄29.8%及臺南監獄29.3%。有鑑於監所超額收容比率居高不下，易造成戒護管理及教化上困擾，且對未來行刑矯正機關運作及收容人各項權益，產生負面影響，同時也使刑罰之有效執行，面臨嚴重挑戰。爰提案要求法務部以超收比例不高於20%為目標，在3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並向本會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提案人：顏寬恒　　廖正井　　尤美女　　呂學樟　　賴士葆　　潘維剛　　王惠美","Ｑ、主決議","目前我國監所戒護管理人員嚴重不足，戒護管理人員與收容人之比例平均為1：14，與其他國家相較，美國為1：3.33，英國為1：3，日本為1：4，澳洲為1：2.5，足見我國戒護人員勤務之沉重，數倍於其他國家。有鑑於監所戒護人力不足，除加重戒護人員工作負擔、影響戒護管理工作及容易出現管理闕漏外，並將嚴重威脅監所戒護安全及輔導成效，爰要求法務部應針對我國獄政現況，參酌其他國家情形，就各矯正機關實際所需管理人員，計算出戒護人力與收容人之適當比例，檢討各機關編制員額數是否適當，擬訂計畫、編列預算以逐年改善人力不足情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提案人：顏寬恒　　呂學樟　　尤美女　　賴士葆　　廖正井　　潘維剛　　王惠美","Ｒ、主決議","一、監察院於8月以102司正0009字號，提案糾正法務部未盡督導之責，任令矯正機關於執行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後，無法律依據竟得註銷假釋；假釋要件變更前後，新舊法之罪數罪併罰未依最有利於受刑人之法律；假釋後之執行保護管束期間於假釋期滿後不視為在監執行，致生違反兩公約之侵害人權疑慮，損及受刑人權益。","二、法務部應依照監察院糾正文，儘速責成相關單位改善，以維受刑人之權益。"],["提案人：呂學樟"],["連署人：尤美女　　顏寬恒　　廖正井　　吳宜臻　　王惠美","十八、","日前發生新竹縣關西鎮三名原住民依規定向警察局申請自製獵槍，經同意核准自製，完成製造後送警察局查驗，因警方認自製獵槍不符規定，被函送檢察署偵辦。最後，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認該案被告客觀上並非未經許可製造獵槍，主觀上亦無明知未經許可仍執意製造槍枝之犯意，應屬行政管制上獵槍證照申請與否之問題，與刑罰無涉，如有疑義應循行政訴訟途徑解決，故為不起訴處分。經查類此無違法性之案例，警察機關均一律移送地檢署，不僅造成民怨，亦增加檢察官的負擔，為疏減訟源，避免浪費司法資源，請法務部蒐集及彙整因無違法性而不起訴處分的案例，通案轉知各地檢署及警政署，免移送此類案件。"],["提案人：鄭天財　　孔文吉　　賴士葆　　王惠美　　廖正井　　呂學樟　　吳宜臻","主席：報告委員會，所有提案均已宣讀完畢，現在處理提案。","請問各位，對A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B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C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D案有無異議？","羅部長瑩雪：（在席位上）D案與E案一樣，但我們沒有權力，因為是要求總統府……","廖委員正井：（在席位上）D案不要，就E案好了。"],["主席：那E案可以嗎？","羅部長瑩雪：（在席位上）因為是總統府的資料，我們沒有……","主席：部長，本席說的是E案，不是D案。"],["羅部長瑩雪：（在席位上）這二個案子是一樣的。","主席：你們去函要求黃世銘說明，你們就依照他的自白、陳述或說明都可以啊！","廖委員正井：（在席位上）要得到就要，要不到就說要不到。"],["羅部長瑩雪：（在席位上）因為我們沒有權力去……","主席：你們可以去瞭解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到底去了幾次，這總要說明吧！部長，就把你們調查的資料給我們就好，至於總統府部分，你們去函詢問，總統府要給你們就給你們，不給你們當然也沒辦法，這樣應該可以吧。","我可以對D案讓步，但是對於E案的部分，你們是有權責可以要求檢察總長的，這應該算合理。"],["賴委員士葆：（在席位上）OK啦！","主席：D案不予處理，E案照案通過。","請問各位，對F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G案有無異議？"],["羅部長瑩雪：（在席位上）我們有文字修正。","主席：有關G案，法務部建議倒數第三行修正為「爰建請法務部會同相關部會研議與他國簽訂司法互助協議或推動國際合作時，除引渡條約的簽署外，並一併洽商開放、共享犯罪資料庫之可能，以便有效預防犯罪情事之發生。」，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請問各位，對H案有無異議？","羅部長瑩雪：（在席位上）我們與尤委員洽商過，有提出修正文字。","主席：有關H案，法務部建議倒數第四行修正為「爰建請法務部就國家賠償法第2條至第4條對失職公務員或公務機關之求償權，賠償義務機關及其上級主管機關應如何行使，以及上級主管機關基於行政一體是否有監督權責，做成相關函示，以杜現況全民對公務員個人失職買單之情形。」，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請問各位，對I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J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K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L案有無異議？"],["羅部長瑩雪：（在席位上）我們有修正文字。","主席：有關L案，法務部建議倒數第七行修正為「爰請矯正署於二個月內成立『監所興革小組』，邀請民間相關人權團體、專家學者及衛生福利部等相關單位代表，共同參訪考察全國各監所業務，召開相關研商會議，提出制度改革建議，及納入各監所之年度業務評比及權重項目，並上網公開小組委員名單、會議記錄、制度建議等資訊，以建立更為客觀、公正、多元觀點之外部意見機制。」，請問各位，有無異議？","賴委員士葆：（在席位上）放寬一點，3個月啦，我們沒有很急。"],["主席：矯正署都沒有意見了。","賴委員士葆：（在席位上）沒關係，就給他們多一點時間。"],["主席：2個月就好了。"],["羅部長瑩雪：（在席位上）這個有很多事情要做！","主席：3個月太久了，3個月後會期就結束了。"],["廖委員正井：（在席位上）不會啦！"],["主席：那就折衷2.5個月。","賴委員士葆：（在席位上）本會期結束之前，可以嗎？","主席：12月底，也差不多是2.5個月。"],["賴委員士葆：（在席位上）年底？好啦！","主席：有關L案，除將「二個月」修正為「今年年底」外，其餘照法務部建議修正文字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請問各位，對M案有無異議？"],["羅部長瑩雪：（在席位上）我們有修正文字。","主席：有關M案，法務部建議修正為「法務部廉政署102年度之關鍵策略目標包括『提升行政效能』、『降低貪瀆犯罪率』、『提升貪瀆定罪率』等三項。然而，雖『降低貪瀆犯罪率』為廉政署三大關鍵策略目標之一，廉政署政府資訊公開網頁未見該項統計。建請廉政署將『貪瀆犯罪比率』列於該署政府資訊公開網頁，並於法務部《法務統計月報》及《法務統計年報》增加報表呈現。」，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請問各位，對N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O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P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Q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R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S案有無異議？","羅部長瑩雪：（在席位上）我們有與鄭委員討論過，有修正文字。","鄭委員天財：（在席位上）文字要再調整一下，就警察機關來說，他還不是被告，所以被告要修正為當事人，畢竟是不是被告要由檢察官來認定。"],["主席：鄭委員是說第四行的「被告」嗎？","鄭委員天財：（在席位上）不是，之前那個是在說明案例，那個部分的「被告」不需要修改，但法務部提出的修正文字中的「被告」要改為「當事人」。","主席：好。有關S案，法務部建議倒數第三行修正為「請法務部蒐集及彙整因無違法性而不起訴處分的案例，通案轉知警政署應注意此類案件之當事人有無主觀之犯罪故意，切勿逕以當事人客觀上有製造行為即逕行移送，造成民怨。」，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現在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處理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預算凍結項目共2案：","(一)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該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人員訓練」經費五分之一，俟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該所司法人員「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相關課程之規劃內容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二)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一般行政」項下之「業務費」凍結十分之一，並就矯正署各矯正機關超額收容情形經監察院及審計部多次促請改進，非但未見改善成效，反趨惡化等9項提案刪減或凍結之理由，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主席：報告委員會，討論事項已宣讀完畢，現在處理二項解凍案。","賴委員士葆：（在席位上）今天法務部長表現不錯，這二案就解凍了，好不好？已經快變成決算了！"],["主席：雖然部長遲到二分鐘。","賴委員士葆：（在席位上）那個你跟她算帳啦，但她後面的表現不錯啦！"],["主席：我個人沒有意見。不過尤委員的案子……"],["廖委員正井：（在席位上）她沒有來就解凍了。"],["主席：溝通過了嗎？報告過了嗎？"],["賴委員士葆：（在席位上）可以啦！","主席：今日討論事項所列二項凍結案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報告委員會，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散會（16時10分）"]],"block_lines":[1,7,7,10,47,48,227,264,277,279,281,283,285,287,289,291,293,295,305,306,308,309,312,313,316,318,322,331,332,343,344,345,352,361,369,371,373,374,380,381,382,383,387,389,391,392,393,394,395,402,404,407,409,413,416,421,425,428,430,437,440,443,446,451,453,454,456,458,459,461,471,479,485,488,490,500,504,506,508,509,513,514,515,517,518,521,523,535,536,545,546,549,550,552,558,559,562,563,564,566,568,575,579,580,581,583,585,587,589,591,606,607,608,609,610,612,614,615,616,617,618,622,626,628,629,630,632,634,636,637,638,639,642,644,646,647,648,650,652,654,655,658,660,663,664,666,668,671,674,675,677,678,679,680,681,682,685,686,688,689,690,692,693,694,698,706,707,712,718,721,725,731,734,735,736,741,744,750,751,753,756,761,762,764,768,770,775,776,778,780,782,783,785,787,789,790,791,792,793,794,796,797,798,800,801,803,804,806,809,811,813,817,822,823,825,828,830,834,835,837,839,841,843,844,845,846,847,855,856,858,860,863,866,868,875,876,878,880,882,884,890,891,892,893,899,900,906,908,909,914,919,924,925,931,933,936,937,941,944,946,948,950,952,955,961,967,979,983,984,988,989,994,1002,1005,1006,1008,1009,1010,1011,1012,1013,1017,1019,1022,1023,1025,1026,1028,1029,1030,1034,1042,1044,1045,1047,1048,1049,1050,1051,1053,1054,1055,1059,1060,1063,1072,1073,1077,1078,1079,1080,1081,1086,1087,1089,1090,1092,1095,1096,1097,1099,1102,1107,1110,1111,1114,1115,1116,1118,1120,1122,1126,1127,1131,1134,1135,1142,1145,1149,1153,1154,1155,1157,1158,1159,1160,1164,1166,1169,1171,1172,1173,1174,1175,1176,1177,1179,1180,1182,1183,1184,1186,1187,1188,1189,1191,1192,1195,1202,1203,1204,1206,1208,1209,1210,1214,1215,1216,1218,1221,1230,1232,1234,1236,1238,1240,1242,1244,1246,1248,1249,1250,1251,1252,1253,1258,1259,1261,1263,1266,1267,1273,1277,1278,1280,1282,1283,1286,1288,1294,1297,1298,1299,1303,1308,1315,1319,1320,1322,1323,1324,1325,1333,1334,1336,1337,1339,1341,1344,1346,1348,1350,1354,1358,1362,1364,1366,1368,1372,1374,1376,1377,1378,1382,1383,1385,1387,1388,1389,1390,1392,1397,1399,1400,1401,1402,1403,1404,1405,1410,1413,1414,1416,1417,1418,1419,1420,1421,1422,1423,1424,1426,1427,1428,1429,1430,1432,1433,1434,1435,1438,1439,1440,1444,1445,1446,1448,1450,1451,1452,1454,1456,1458,1469,1471,1472,1474,1477,1478,1483,1485,1488,1490,1491,1493,1496,1498,1501,1502,1504,1505,1507,1510,1514,1519,1524,1525,1529,1530,1534,1542,1548,1559,1562,1567,1568,1571,1572,1575,1576,1579,1580,1583,1584,1587,1588,1591,1592,1595,1596,1600,1601,1604,1605,1608,1609,1612,1613,1616,1617,1622,1623,1626,1627,1630,1633,1637,1638,1641,1649,1652,1655,1658,1662,1671,1674,1676,1677,1679,1680,1683,1686,1696,1700,1700,1701,1706,1708,1709,1710,1711],"person_count":{"主席":62,"本部矯正署本期辦理國際參訪團體包括":1,"羅部長瑩雪":225,"廖委員正井":7,"王局長福林":18,"賴委員士葆":12,"王科長偉鈞":6,"柯委員建銘":1,"吳委員宜臻":11,"主席（吳委員宜臻）":1,"呂委員學樟":1,"顏委員寬恒":1,"李委員俊俋":18,"張司長文政":9,"尤委員美女":1,"陳委員亭妃":19,"林委員明溱":9,"鄭委員天財":2,"林委員佳龍":11,"王委員惠美":15,"朱署長坤茂":7,"吳署長憲璋":7,"楊委員瓊瓔":8,"林委員國正":11,"楊處長翠華":6,"李委員桐豪":6,"管委員碧玲":5,"邱委員志偉":33,"張署長清雲":10,"潘委員維剛書面質詢":1,"謝委員國樑書面質詢":1,"楊委員瓊瓔書面質詢":1,"潘委員孟安書面質詢":1,"提案人":19,"連署人":16,"處理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預算凍結項目共2案":1},"persons":["主席","本部矯正署本期辦理國際參訪團體包括","羅部長瑩雪","廖委員正井","王局長福林","賴委員士葆","王科長偉鈞","柯委員建銘","吳委員宜臻","主席（吳委員宜臻）","呂委員學樟","顏委員寬恒","李委員俊俋","張司長文政","尤委員美女","陳委員亭妃","林委員明溱","鄭委員天財","林委員佳龍","王委員惠美","朱署長坤茂","吳署長憲璋","楊委員瓊瓔","林委員國正","楊處長翠華","李委員桐豪","管委員碧玲","邱委員志偉","張署長清雲","潘委員維剛書面質詢","謝委員國樑書面質詢","楊委員瓊瓔書面質詢","潘委員孟安書面質詢","提案人","連署人","處理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預算凍結項目共2案"],"title":"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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