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星期四)9時6分至16時53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江委員惠貞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2年10月16日(星期三)上午9時1分至下午12時42分 下午2時36分至下午4時9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吳育仁  趙天麟  陳節如  徐少萍  江惠貞  蔡錦隆  蘇清泉  王育敏  葉津鈴  楊玉欣  田秋堇  鄭汝芬  林淑芬  楊 曜  劉建國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陳亭妃  林佳龍  鄭天財  楊麗環  吳秉叡  許添財  李貴敏  費鴻泰  林德福  廖國棟  盧秀燕  蔣乃辛  李桐豪  羅淑蕾  管碧玲  黃昭順  江啟臣  陳明文  黃文玲  楊應雄  楊瓊瓔  蕭美琴  李昆澤  賴士葆  陳怡潔  陳歐珀  邱文彥  黃偉哲  陳淑慧  簡東明  薛 凌  吳育昇  呂學樟  呂玉玲  徐欣瑩  盧嘉辰  羅明才  潘維剛  徐耀昌    (委員列席39人) 列席官員: 衛生福利部部長 邱文達(請假,由次長林奏延代表列席) (第一至第三案)     (上午)常務次長 許銘能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司長 鄧素文     法規會參事 高宗賢     事司副司長 王宗曦     食品藥物管理署副署長 吳秀英            組長 劉麗玲     中央健康保險署專門委員 劉省作 法務部參事 林秀蓮 (第一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專門委員 黃文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副組長 袁致傑 經濟部工業局主任秘書 邱求慧 經濟部商業司科長 陳威達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科長 李麗文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簡任技正 張慧德 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副司長 饒邦安 財政部關務署科長 蕭世豪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副處長 吳政學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科長 曾國利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長 鄭春菊 (第三案)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副主任 陳志章 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 吳鈞富 主 席:江召集委員惠貞 專門委員:鄭光三 主任秘書:楊夢濤 紀  錄:簡任秘書 李健行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王曉蘭    薦任科員 江建逸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 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鄭汝芬等26人、委員劉建國等18人分別擬具「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等4案。 二、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醫療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之一及第四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三、審查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0人擬具「護理人員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護理人員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錦隆等20人、委員徐少萍等18人分別擬具「護理人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蘇清泉等23人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 (本次會議經委員王育敏、徐少萍及蘇清泉說明提案要旨,衛生福利部林次長奏延就委員提案提出說明;委員吳育仁、趙天麟、陳節如、徐少萍、蘇清泉、王育敏、葉津鈴、蔡錦隆、江惠貞、田秋堇、廖國棟、林淑芬、楊麗環及楊曜等14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林次長奏延暨相關主管、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吳副處長政學、法務部林參事秀蓮及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陳副主任志章即席答復。) 決 定 一、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劉建國、潘維剛、鄭汝芬及林淑芬等4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本會委員與質詢委員。 三、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本會委員與質詢委員。 決議: 一、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鄭汝芬等26人、委員劉建國等18人分別擬具「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等4案,結果:俟行政院提出本條例修正草案並經院會付委後,另擇期一併審查。 二、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醫療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之一及第四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結果: (一)第四十三條,照案通過。 (二)第四十五條之一,除刪除第一項第一款文字,並依次遞補各款之款次外,餘照案通過。 (三)第四十五條之二,照案通過,並於說明欄中增列第六項文字:「六、第三項獲推薦者之本職異動,獲原機關、法人或團體繼續推薦者,不在此限」。 (四)本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江惠貞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三、審查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0人擬具「護理人員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護理人員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錦隆等20人、委員徐少萍等18人分別擬具「護理人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蘇清泉等23人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 (一)委員蔡錦隆等20人及委員徐少萍等18人分別擬具之「護理人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結果: (1)第四十四條,綜合委員蔡錦隆等及委員徐少萍等提案,修正為:「護理人員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 (2)本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江惠貞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二)委員王育敏等30人擬具之「護理人員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結果:另擇期繼續審查。並請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提出「坐月子中心」管理之法源依據。 (三)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之「護理人員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結果: (1)第四十七條,照案通過。 (2)本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江惠貞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四)委員蘇清泉等23人擬具之「護理人員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結果: (1)第二十五條,照案通過。 (2)本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江惠貞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另通過臨時提案9項: (一)鑒於目前台灣老年人已占總人口11.2%,衛生福利部所執行之「醫院以病人為中心門診整合照護試辦計畫」及「全民健康保險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據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所作調查指出,僅有不到兩成民眾知悉此二項計畫,推廣成效實屬不彰。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有效改善推廣該計畫之做法,以擴大照護對象範圍,並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王育敏  楊玉欣 連署人:蘇清泉  徐少萍 (二)鑒於衛生福利部刻正積極輔導坐月子中心轉型為產後護理機構,惟現行醫院所附設之坐月子中心仍於坊間林立。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督促各級醫院有附設坐月子中心者轉型為產後護理之家,並列為衛生局督考重點項目,以落實此政策目標,維護嬰幼兒及產婦健康,並應於半年內回復督考結果。 提案人:王育敏  楊玉欣 連署人:蘇清泉  徐少萍 (三)近來市售不鏽鋼食品器具多次出現不符國家標準含錳超標之劣質品,且未標示不鏽鋼種類符號,一般消費者難以自行分辨。 由於攝食過量的錳會造成嚴重的神經系統疾病、行動障礙、心智和情緒的異常等永久性的傷害,小孩及老人尤其易受影響,而國內不鏽鋼食品器具之使用者又以學齡兒童居多,導致社會大眾不安及疑慮。鑒於督促相關業者提供透明資訊為主管國人健康機關之最大責任,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邀請經濟部、健康相關風險管理學者專家、消費者代表及相關業者,參考國內外不鏽鋼材質標準,研議不鏽鋼食品器具標示不鏽鋼材質之方式,並先輔導業者標示不銹鋼材質類別,以提供消費者購買時之依據。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葉津鈴  陳節如 (四)汞及其化合物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擴散到生態系統後會留存多年,帶來致命的疾病和環境問題。世界衛生組織(WHO)為配合實施國際公約《汞問題水俁公約》(Minamata Convention on Mercury),已於10月11日發表「到2020年實現無汞衛生保健計畫」(the Mercury-Free Healthcare 2020),逐步淘汰含汞體溫計、含汞血壓測量器械等,有效遏制汞的使用、釋放和排放,並支持採用更安全的無汞替代品。此為改善全球健康衛生水準之重大進展,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三個月內研擬我國「到2020年實現無汞衛生保健計畫」之規劃與時間表。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葉津鈴  陳節如 (五)現行立案之一般護理之家共四百餘家,其中約一成比例最近一次評鑑不合格(丙等以下),目前除了隔年重新複評外,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均無令其強制改善的機制。此外,地方衛生局亦不似老人福利機構可直接依法對於評鑑不合格結果開罰(例如:丙等開罰六萬元、丁等開罰十二萬元)要求限期改善之外,甚至難以要求機構依據評鑑結果切實檢討改善。 另外,依據老人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老人福利機構之床位設置有200床之上限;然而,護理機構設置並無床位數量設限。目前營業之護理之家核准設立的床位數自10床到1000床不等,落差甚大。鑒於長期照護社區化概念,及101年10月台南署立新營醫院北門分院護理之家大火經驗,顯見護理之家緊急疏散速度有限,衛生福利部實應儘速研議護理之家床位數設限入法之數量評估與適當性。 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三個月內邀請相關領域之團體、專家學者,針對「一般護理之家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與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督考兩者之定位、評鑑不合格之強制改善…等相關機制」,及「護理之家床位數上限」兩議題進行研議,並送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葉津鈴  蘇清泉 (六)為健全現代化之化粧品管理制度,並配合國際管理趨勢,維護化粧品之衛生安全,以保障國民健康,現行管理規定已無法因應實務需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正研擬「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全文修正草案,為求妥適完成新版之「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全文修正草案,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在兩個月內就新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全文修正草案召開公聽會,徵求各界代表之相關意見,並與相關業者進行充分討論溝通,以達雙贏境界。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葉津鈴  陳節如 (七)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自94年至101年化粧品廣告違規件數一直維持在2至3千件,扣除違反行政程序、未依廣告申請核定程序者,仍有7%左右的業者做了誇大不實廣告,可見部分投機業者並不把公權力放在眼裡。爰建請衛生福利部針對這些 屢勸不聽的業者,以更積極的態度採取罰鍰、停播或撤銷證照等手段,降低國人使用相關商品所帶來的健康風險。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徐少萍  吳育仁  鄭汝芬  蔡錦隆 (八)鑒於衛生福利部自98年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分別於98年度至102年度匡列8億3,250萬元、8億3,250萬元、10億元、20億元、25億元。衛生福利部遭監察院糾正未建立提供醫院增聘護理人力的誘因,導致該方案自98年開辦以來,護理人力增加人數未達目標值,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二個月內提供調查報告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內容需具每年補助各家醫院金額、新聘人員費,及衛生福利部所支醫院回報所領款項用於提高薪資數、增加夜班費、增聘人員人數詳細資料,並附上各家醫院97年底護理人員數量與病床數。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楊 曜 (九)鑒於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雙和醫院)將捐款10萬元者公布名字在大廳,捐款50萬元、100萬元者可享有住院病房升等、自費項目打9折。雙和醫院公然將募款金額作為醫療服務的對價關係,且涉及違反勸募相關規定,無疑作實坊間流傳的「私立醫院服務有錢人,公立醫院服務有權人」。為保障民眾就醫權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立即要求雙和醫院停止爭議勸募行為,並於一週內督促雙和醫院立即停止對價醫療服務政策,以及停止繼續在牆面刻上捐款明細。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楊 曜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議事錄第三頁決議第一項,「結果:俟行政院提出本條例修正草案並經院會付委後,另擇期一併審查」。其實昨天之所以會決定待行政院修正草案付委後再審查,是希望現在已經出委員會的「健康食品管理條例」與「藥事法」相關的廣告條文均能儘速送院會三讀,所以這部分的文字需要補正。 故修正補列為:「健康食品管理條例修正案」、「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朝野黨團應儘速進行協商,早日完成立法程序。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不是只有「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嗎?怎麼還有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主席:「健康食品管理條例修正案」及「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是已經出委員會的案子,所以希望朝野黨團應儘速進行協商,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同仁。這只有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不包含藥事法等。雖然主席說希望朝野黨團儘速進行協商,但我們昨天只討論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而已。 主席:但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根本完全沒討論,而昨天之所以沒討論是因為要脫鉤,才會希望該協商的要儘速進行協商。 陳委員節如:那藥事法呢? 主席:藥事法也是一樣的,是涉及藥品廣告部分,至於健康食品也是健康食品廣告部分,昨天是這樣講的。 陳委員節如:這點你們另外提出處理就好了。 主席:那是已經出委員會的案子。 陳委員節如:已經出委員會,就要儘速進行協商,但你們要提出啊! 主席:對啊。 陳委員節如:但你現在是把這三個全綁在一起,要一起協商嗎? 主席:不是,是指已經通過的案子要儘速排入協商,儘速完成立法程序,所以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才會暫時保留不討論,等條文全部付委後再一起進行討論。 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處理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預算解凍案,計95案,(繼續處理第14案以下各案及保留案)。 (一)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業務費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一之一)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追償案,102年應先行暫停訴訟程序,並於3個月內提出解決方案,爰凍結業務費預算五分之一,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之相關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二)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業務費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三)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對國內團體之捐助」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已處理) (四)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對國內團體之捐助」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已處理) (五)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1目「勞工保險業務(獎補助費除外)」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六)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1目「勞工保險業務(獎補助費除外)」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七)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1目「勞工保險業務」相關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八)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1目「勞工保險業務」項下辦理勞工保險法令及年金制度相關宣導事宜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九)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1目「勞工保險業務」項下「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已處理) (十)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1目「勞工保險業務」項下「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已處理) (十一)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1目「勞工保險業務」項下「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已處理) (十二)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1目「勞工保險業務」項下「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已處理) (十三)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1目「勞工保險業務」項下研議改進就業保險相關規定及辦理就業保險制度宣導業務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已處理) (十四)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1目「勞工保險業務」項下「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十五)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1目「勞工保險業務」項下「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十六)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1目「勞工保險業務」項下「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十七)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1目「勞工保險業務」項下辦理職業災害勞工相關保險權益宣導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十八)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1目「勞工保險業務」項下補助職業工會、漁會等投保單位辦理勞保業務所需行政事務費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十九)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目「勞工保險業務」項下補助職業工會、漁會等投保單位辦理勞保業務所需行政事務費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二十)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1目「勞工保險業務」項下「直轄市非設籍勞保欠費繳款專案補助」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二十一)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1目「勞工保險業務」項下「直轄市非設籍勞保欠費繳款專案補助」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二十二)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其他業務租金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二十三)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勞工資訊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二十四)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3目「勞資關係業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二十五)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3目「勞資關係業務」項下「輔導工會組織健全發展」業務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二十六)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3目「勞資關係業務」項下辦理勞動契約及非典型勞動權益宣導會,研修勞動契約法制預算凍結四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二十七)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3目「勞資關係業務」項下辦理勞動契約及非典型勞動權益宣導會,研修勞動契約法制預算凍結四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二十八)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3目「勞資關係業務」項下辦理勞動契約及非典型勞動權益宣導會,研修勞動契約法制預算凍結四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二十九)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3目「勞資關係業務」項下辦理勞動契約及非典型勞動權益宣導會,研修勞動契約法制預算凍結四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三十)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3目「勞資關係業務」項下宣導及研修勞資會議制度、健全勞資爭議處理制度,宣導落實勞資爭議處理法暨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制預算凍結5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三十一)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3目「勞資關係業務」項下「健全勞資爭議處理制度」預 算凍結五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三十二)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3目「勞資關係業務」項下「健全勞資爭議處理制度」業務費預算凍結1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三十三)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3目「勞資關係業務」項下「健全勞資爭議處理制度」業務費預算凍結1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三十四)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4目「勞動條件業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三十五)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4目「勞動條件業務」項下「健全勞動基準法制及有效落實執行」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三十六)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4目「勞動條件業務」項下「健全勞動基準法制及有效落實執行」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三十七)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4目「勞動條件業務」項下「健全勞動基準法制及有效落實執行」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三十八)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4目「勞動條件業務」項下「健全勞動基準法制及有效落實執行」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三十九)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4目「勞動條件業務」項下「健全勞動基準法制及有效落實執行」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四十)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4目「勞動條件業務」項下「健全合理工資、工時制度」預算凍結1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四十一)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4目「勞動條件業務」項下「健全合理工資、工時制度」預算凍結28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四十二)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4目「勞動條件業務」項下「加強特別保護與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四十三)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4目「勞動條件業務」項下「加強特別保護與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四十四)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4目「勞動條件業務」項下辦理督導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業務預算凍結12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四十五)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4目「勞動條件業務」項下辦理督導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業務預算凍結12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四十六)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4目「勞動條件業務」項下研議、檢討勞工退休法制,辦理相關法令研修及諮詢事宜預算凍結12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四十七)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4目「勞動條件業務」項下研議、檢討勞工退休法制,辦理相關法令研修及諮詢事宜預算凍結12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四十八)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5目「勞工福利業務」項下「加強推行勞工教育」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四十九)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6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預算凍結四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五十)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 會第6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預算凍結四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五十一)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6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強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及績效認可預算凍結四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五十二)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6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建構勞動安全環境及推動防災措施」預算凍結四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五十三)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6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創新職場安全機制及強化產業安全設施」預算凍結四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五十四)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6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強化事業單位安全衛生管理體系及改善教育訓練品質」業務費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五十五)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7目「勞工檢查業務」預算凍結5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五十六)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7目「勞工檢查業務」預算凍結5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五十七)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7目「勞工檢查業務」預算凍結5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五十八)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7目「勞工檢查業務」預算凍結5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五十九)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7目「勞工檢查業務」預算凍結5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六十)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7目「勞工檢查業務」預算凍結5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六十一)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7目「勞工檢查業務」預算凍結5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六十二)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7目「勞工檢查業務」預算凍結5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六十三)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7目「勞工檢查業務」(除「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與管理」外)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六十四)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7目「勞工檢查業務」項下結合外部組織防災資源,建立大型企業、工業區及相關團體等伙伴關係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六十五)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8目「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推動落實當前勞動政策,辦理相關宣導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六十六)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8目「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推動落實當前勞動政策,辦理相關宣導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六十七)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8目「綜合規劃業務」項下辦理座談會、研討會及委託研究,廣徵勞、資、政、學各界意見,建立政府與民間組織諮商勞動問題機制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六十八)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8目「綜合規劃業務」項下辦理座談會、研討會及委託研究,廣徵勞、資、政、學各界意見,建立政府與民間組織諮商勞動問題機制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六十九)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9目「檢查所管理」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及「勞工安全衛生及勞動檢查」預算凍結1,0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七十)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11目「技能檢定業務」預算凍結三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七十一)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11目「技能檢定業務」預算凍結三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七十二)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11目「技能檢定業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七十三)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11目「技能檢定業務」項下「推動技能檢定」預算凍結三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七十四)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局及所屬業務費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七十五)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局及所屬第2目「職業訓練業務」預算除補助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基金預算外凍結五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七十六)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局及所屬第2目「職業訓練業務」項下補助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基金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七十七)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局及所屬第2目「職業訓練業務」項下補助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基金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七十八)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局及所屬第2目「職業訓練業務」項下補助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基金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七十九)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局及所屬第2目「職業訓練業務」項下補助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基金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八十)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局及所屬第2目「職業訓練業務」項下補助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基金預算凍結1億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八十一)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局及所屬第2目「職業訓練業務」項下補助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基金預算凍結1億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八十二)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局及所屬第2目「職業訓練業務」項下「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八十三)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局及所屬第3目「職訓中心管理」項下「青年職訓中心管理」預算凍結68萬7,000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八十三之一)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青年職訓中心管理」預算68萬7,000元,俟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之相關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八十四)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所第2目「勞工安全衛生研究」項下「勞工安全調查研究」等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八十五)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所第2目「勞工安全衛生研究」項下「分析檢驗技術開發研究」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八十六)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所第2目「勞工安全衛生研究」項下「勞工衛生調查研究」預算凍結2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八十七)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所第2目「勞工安全衛生研究」項下「勞動醫學調查研究」預算凍結2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八十八)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所第2目「勞工安全衛生研究」項下「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成果推廣應用」業務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八十九)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所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購置資訊設備預算凍結2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九十)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所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購置資訊設備預算凍結2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九十一)院會交付處理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2目「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業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九十二)院會交付處理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2目「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九十三)院會交付處理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2目「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二、(一)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併案審查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6人、委員江惠貞等20人、委員潘孟安等17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主席:今天早上的議程是處理解凍案,下午再來進行提案委員的說明、相關報告及詢答處理。下午4時截止發言登記,上午10時30分左右視情況休息10分鐘。由於早上是處理解凍案,臨時提案的部分,由於委員之臨時提案多與下午的議程有關,所以臨時提案將在下午會議結束前才做處理。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如果是與預算解凍案有關的提案呢? 主席:如果是與預算解凍案有關的提案,我們就在中午做處理,到時候再看看有沒有案子好了。 現在繼續處理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預算解凍案,上一次是處理到第(十三)案,現在繼續處理第(十四)案以下各案。 第(十四)案、第(十五)案、第(十六)案併案處理。請問各位,對第(十四)案、第(十五)案、第(十六)案准予解凍,有無異議?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主席,能不能請議事人員提供當初審查預算時委員的原提案。 主席:那部分可能都在各位的辦公室吧,應該都有提供給各位了。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現場的資料都是行政部門針對提案所做的答復,並沒有原提案。 主席:我們一直都是用這本議案關係文書在處理解凍案,上一次處理衛福部的解凍案時也是如此,過去幾位召委都是這樣處理的。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同仁。我們在預算審議的過程中,必須看到委員原提案的說明和內容,可是今天議事人員準備的卻是勞委會的回函、說明,我們其實更想看到委員原提案的理由、說明,這樣才會更清楚,審查預算應該要這樣做才對嘛! 主席:是不是請議事人員跟委員做說明?因為上一次的預算解凍案也是這樣處理的。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我們要看的是當初正式預算提案的內容。 主席:但是院會提交下來的就是這一本啊!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其他的委員會都有做整理哦!難道只有本委員會的議事人員沒有能力做整理,一共才80案,不是嗎?今天我們只能看到預算想要解凍的理由,但卻看不到委員提案凍結的理由,這樣我們哪會知道預算凍結的理由是不是消失了,或許在座幾位委員都知道當初委員提案的理由,但本席過去是參加其他委員會,並不知道當初提案的理由。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同仁。本席是這一年才來參加本委員會,所以我根本不知道上一次審查預算時委員提案的內容,也不知道委員為什麼要凍結這些預算,今天我們看得到勞委會希望將預算解凍的說明,卻看不到當初為什麼要凍結的理由,所以我們無法知道那些理由消失了沒有。本席過去是參加教育委員會,過去10年來,教育委員會每一次都會檢附當初原提案委員的凍結說明及原提案文字,我覺得這樣做比較有利於預算審查工作,因為現在我們只能看到某一項目的預算被凍結多少錢,希望我們准予其動支,但我不知道應不應該准予解凍,因為我不知道當初預算凍結的理由消失了沒有,如何去判斷要不要解凍呢? 主席:林委員,大家是不是可以做個商量,因為這不是我開的新例,過去在社環委員會可能都是這樣處理案子,歷屆、歷年來各會期都是這樣處理,我們當然希望……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有一本委員的提案。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有委員的提案序號。 主席:有委員提案序號的那一本是在審查預算時提供給各位委員,陳委員,是在審查的時候提供給我們參閱,處理預算解凍案時都沒有附帶那一本資料,所以是不是請我們的辦公室同仁幫我們把上一次審查預算時的相關資料找出來?他們可以找出來提供給各位委員,當然這個部分在核對上可能須要跟各位委員說明在這本資料的第幾頁,互相來對照,好嗎?這是當時院會……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這一本關係文書是勞委會的說明嗎? 主席:對,這是院會交付下來的說明。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但我們要看的是當初委員提案的理由。 主席:本席也不反對大家開立新例。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社環委員會沒有能力整理這八十案嗎?要不然應該可以請他們整理這些資料,哪有委員要審查預算卻不知道凍結理由為何,還要進行審查解凍案的狀況。 主席:因為我也是新的委員,在過去處理的流程上,我也不敢多造次,過去幾次在處理解凍案時,包括我上次也提出解凍議程,也許林委員不能接受,但這部分大家要公平,基本上,這已經是第二次排解凍案的議程,如果要反映這樣的問題,是不是上一次我在排議程時就提出來,好讓人家有一個禮拜的時間可以準備,在主席同樣都是我的情況下,上次會議不提出要求,現在卻叫我要求他們,我會覺得這是我很大的失職。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因為這個太離譜了。 主席:上次你就有來審查了,如果上次你提醒我的話,我會請議事人員趕快處理好,現在這樣的狀況,是不是我們今天的會就不要開了?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同仁。現在不是不要開會。上次會議個別委員都有各自準備提案資料,因為院會交付我們審查這八十幾項預算案,我們不知道凍結預算的提案理由,今天也沒有提出相關文本資料,只有看到請求解凍的說明,在此情況下,我們如何審核通過還是不通過?現在委員會沒有提供我充足的資訊,因此,我無法據以判斷,這樣我要如何向人民、選民交代?況且,這件事情也不是那麼困難,既然勞委會對八十幾案都能寫出答復文,就應該會有原提案公文,我們只是要求檢附原提案公文而已。 主席:林委員,我了解你的意思。現在休息10分鐘,請議事人員準備好原提案資料,並提供各位委員參考。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問林委員,關於議事組提供的這本資料可以嗎?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可以。 主席:本席在此也作一個呼籲,我們各個辦公室包括本席的辦公室,助理、秘書等大家都是領公費工作,所以要知道在審預算的過程當中,應該提供什麼樣的訊息,除了議事組的人員要努力之外,希望每個辦公室的人員也能幫忙一些工作,可以讓議事工作更加順暢。 現在進行預算解凍案的處理,第(十四)案、第(十五)案、第(十六)案併案處理,請問對這三案預算解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十四)案、第(十五)案、第(十六)案預算解凍通過。 進行第(十七)案,因為提案人趙天麟委員現不在會場,請問各位,對第(十七)案預算解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十七)案預算解凍通過。 進行第(十八)案、第(十九)案併案處理,請陳委員節如說明。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十八)案是職業工會、漁會勞工保險業務的行政事務補助要點進行檢討、修正,完成後就解凍,請問勞保局羅總經理,針對加保不符合規定,最多僅扣兩個月的罰金,是不是? 主席:請勞委會勞保局羅總經理說明。 羅總經理五湖:主席、各位委員。是扣行政補助費。 陳委員節如:如果是扣行政補助費,那麼到了第三個月,他們也一樣違法,到時候你們如何去查? 羅總經理五湖:我們針對他們整個年度投保的人裡面去調查,如果有超過5%以上不合格,就扣行政補助費。 陳委員節如:有些人同時也投保國民年金,你知道這個問題嗎? 羅總經理五湖:沒有,只要來勞保局加保,就不能再投保國民年金,就怕有的人不加國民年金,而跑到這裡來加保。 陳委員節如:不是,有的人是兩邊投保,到職業工會投保後又加保國民年金,這部分你們可以查的到吧? 羅總經理五湖:只要加入職業工會那天開始,就不能參加國民年金。 陳委員節如:是這樣沒錯,但現在會有兩邊投保的狀況嗎? 羅總經理五湖:不會,因為國民年金是我們主動比對,所以不會產生這個狀況。 陳委員節如:請你提供名單給我們。 羅總經理五湖:哪個名單? 陳委員節如:就是有關已經加入國民年金,又在職業工會加保勞保的這部分,請你提供這些名單。 羅總經理五湖:同一個時間不會有重複加保的情況,因為他只要加入職業工會,國民年金這邊就不會再開單,所以,同一時間不會有這種情形發生。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是連線的嗎? 羅總經理五湖:不是,這是我們在比對的,比對之後如果沒有加入勞保,我們才會開國民年金的單子,反過來說比對之後如果有勞保,就不會再開單,所以,同一個人同時投保的情況不會發生,但是前後投保當然有…… 陳委員節如:那行政補助費的部分呢? 羅總經理五湖:行政補助費就要看那個單位,也就是職業工會或漁會總共有多少個被保險人,每一個人就是10元的補助費,但如果該單位收到的保費不到93%,就完全不給行政補助費。 陳委員節如:針對處罰的部分,你們只有扣兩個月的行政補助費嗎? 羅總經理五湖:對。 陳委員節如:如果到第三個月,他們還是不繳的話,你們會怎麼處理? 羅總經理五湖:會扣下個年度的補助費。 陳委員節如:關於這部分,請問你們有沒有名單? 羅總經理五湖:有,今年有三家被我們扣了補助費。 陳委員節如:請提供這部分的名單給本席。 羅總經理五湖:好,我們會再提供陳委員被扣單位的名單。 陳委員節如:等你們提供名單後,我們才會解凍。 主席:要先解凍,因為不會再排解凍的會議。 陳委員節如:好,那你們要提供這三家名單。 羅總經理五湖:是,我們於會後提供被扣的這三家名單給委員參考。 主席:本案預算解凍通過。但必須把已經被你們裁罰過、被扣款過的這三家名單,提供給陳委員參考。 第(十八)案、第(十九)案預算解凍通過。 進行第(二十)案、第(二十一)案,這兩案併案處理,因為提案委員不在,請問各位,對這兩案預算解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十)案、第(二十一)案預算解凍通過。 進行第(二十二)案,提案的委員不在現場,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二)案預算解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十二)案預算解凍通過。 進行第(二十三)案,提案的委員不在現場,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三)案預算解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十三)案預算解凍通過。 進行第(二十四)案,本案是由民進黨黨團提出,請問各位,對第(二十四)案預算解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十四)案預算解凍通過。 進行第(二十五)案,提案的委員不在現場,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五)案預算解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十五)案預算解凍通過。 進行第(二十六)案、第(二十七)案、第(二十八)案、第(二十九)案。 主席:繼續處理林委員淑芬針對第(二十六)案提出之主決議提案。 主決議: 鑒於勞動派遣僱傭關係本質是要派公司藉由派遣勞動,試圖省去人事成本(包含資遣費、獎金酬勞、福利),忽略勞工渴望勞動安定等需求。要派公司看中的是勞動力本身。將派遣公司視為自己的人力倉庫,需要的時候聘僱勞工,不需要的時候就解雇,當作可任意汰換的免洗商品。若大幅開放使用勞動派遣工作,勢必加劇不穩定僱傭關係所衍生的社會問題。勞委會身為勞政主管機關,應逐年降低所屬相關部會聘僱派遣勞工之比例,作為行政部門之表率。為保障勞動安定價值,爰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一),針對「勞資關係業務」項下辦理勞動契約及非典型勞動權益宣導會,研修勞動契約法制預算,維持決議凍結四分之一,俟勞委會及所屬相關部會提出逐年降低派遣勞工之比例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楊玉欣 主席:本案提案委員目前只有吳育仁委員在場,請問吳委員是否要發言? 吳委員育仁:不發言。 主席:針對林淑芬委員提出的主決議案,請勞委會勞資關係處王代理處長說明。 王代理處長厚偉:主席、各位委員。針對林委員的提案,勞委會有一個建議,我們也認為勞工派遣確實是需要關注,所以,我們建議修正主決議的內容如下:「勞動派遣屬特殊的三方關係,現行派遣勞動在派遣法令未臻健全前,常淪為要派公司藉由派遣勞動,試圖儉省人事成本(包括資遣費、獎金酬金、福利),且不需要時就解僱,罔顧勞工權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身為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加速研訂勞動派遣勞工保護法令;在勞動派遣勞工法令未臻健全前,應在兼顧必要業務及派遣勞工權益下,逐年精簡3%派遣勞工人數,每5年進行檢討,並提供受影響勞工專案必要之就業安全協助。」以上說明,請委員指教。 主席:請問林委員,對於主決議的修正有無意見?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抱歉,我覺得我的提案好像是要勞委會裁員,所以我可以接受這樣的修正,但要再附帶一句:逐年精簡3%「派遣」勞工人數,要改「自僱」,我們不是要裁員,我們是要把「派遣」改「自僱」,因此不要「5年」而是要「每年」,每年進行檢討,並提供受影響勞工專案必要之就業安全協助,如果沒有裁員,就不用專案就業協助,如果需要這些人力,包括主委想要推的派遣法,本席也是要「長僱型」的,所以,對「派遣」勞工究竟是改為「自僱」、「約聘」或「約僱」?本席希望能改成自僱。 主席:請勞委會郭副主任委員說明。 郭副主任委員芳煜:主席、各位委員。要改成「自僱」、「約聘」、「約僱」這些字,大概都不是勞委會自己可以處理的,因為目前在人事總處有整體的總額管制,因此我們提案裡才會建議,由我們以專案輔導就業的方式處理,所以這是我們自己可以處理的部分,我們就先做處理這一塊,未來如何爭取以「自僱」、「約聘」、「約僱」做處理,可能還是要與人事總處方面作協商,統一處理。 主席:我幫你加三個字,雖然可能沒有完全解決,但或許就能在這之間取得平衡,逐年精簡3%派遣勞工人數,並將「爭取」改為自僱;因為這部分不是勞委會說要改就能改,但一定要去爭取,這樣才不會像你說的被誤會是要人家沒有工作一樣。請問林委員,這樣修正可以嗎? 林委員淑芬:可以。 主席:綜合各位委員的意見,第(二十六)案主議案主決議的文字修正為:「勞動派遣屬特殊的三方關係,現行派遣勞動在派遣法令未臻健全前,常淪為要派公司藉由派遣勞動,試圖儉省人事成本(包括資遣費、獎金酬金、福利),且不需要時就解僱,罔顧勞工權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身為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加速研訂勞動派遣勞工保護法令;在勞動派遣勞動法令未臻健全前,應在兼顧必要業務及派遣勞工權益下,逐年精簡3%派遣勞工人數並爭取改自僱,每年進行檢討,並提供受影響勞工專案必要之就業安全協助。」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二十六)案、第(二十七)案、第(二十八)案、第(二十九)案預算解凍通過。 進行第(三十)案,提案的委員不在現場,請問各位,對第(三十)案預算解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三十)案預算解凍通過。 進行第(三十一)案,請問各位委員對第(三十一)案預算解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三十一)案預算解凍通過。 進行第(三十二)案、第(三十三)案,兩案併案處理,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二)案、第(三十三)預算解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三十二)案、第(三十三)預算解凍通過。 進行第(三十四)案,林委員淑芬針對第(三十四)案提出主決議提案。 主決議: 鑒於勞退新制目前累計雇主應提繳退休金8,807億9千餘萬元,已收退休金8,785億3千萬元,尚有欠費多達22億5千餘萬元。為確保勞工權益,針對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1項決議(九十二),針對「勞動條件業務」預算,爰要求持續凍結二分之一,俟勞保局完成催收雇主應提繳欠費之50%金額,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葉津鈴 主席:針對本案,請勞委會勞保局羅總經理說明。 羅總經理五湖:主席、各位委員。勞動條件處底下的6億7,000萬裡面,有6億6,000萬是要撥給勞保局做為辦理勞退新制的行政事務費,所以這裡面包括人事費、租金、水電、郵資等等,去年度決算就有6億8,今年度編6億6已經非常拮据。這部分我那天也跟林委員報告,雖然還有22億的欠費,但我們事實上要收的將近八、九千億當中,目前已經收到99.75%,欠費只占0.25%。當然,我們還是會繼續努力,所以我們建議不要再繼續凍結,而是改作主決議,由勞保局積極進行催收業務,不曉得委員可不可以支持?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覺得勞保局這個說法相當沒有人性,因為你說你們的執行率只差0.25%,如果以投保1,000萬人來計算,0.25%有多少人啊?是2萬5,000人耶!各位,我們以為關廠歇業工人的問題不會再存在了,可是純舊制的還有60萬人,這部分問題還更多,我就不說了;此外,我們以為新制大家都是攜帶式,保證拿得到退休金,其實這是騙人的!你說平均有2萬5,000人的退休金是老闆沒有撥進去的,這還是平均喔!裡面惡質的產業有的是數年都沒有撥進去,有的是只欠一個月、二個月、三個月,到時候這種數年沒有提撥的、老闆已經快要倒的,倒的那一天,新制的人是不是又變成一批新的關廠歇業工人?如果他們再去臥軌,你要不要再去找一筆錢,然後再過20年又要打一個不知到底是民法契約或公法契約的官司?這樣永無止境。為什麼會永無止境?因為政府失職。 你說這只有0.25%,希望預算能夠解凍,那你就應該提出一個方案,告訴人民和立法院,自己提了一個什麼方案,對於占0.25%的戶頭被欠債的這2萬5,000名,要如何予以解決,這樣我就認為你有負責任,我可以讓你全部解凍。但你不是,你是來告訴我只有2萬5,000人,只有22億!22億除以2萬5,000人,平均每個人欠多少錢啊!這些是他們老年的棺材本耶! 總經理,你有解決這件事情的方案嗎?有就告訴我;如果沒有,就是政府失職。不要忘了政府應監督而未監督,致使人民權利受損的話,是可以聲請國賠的啊!這是經過大法官釋憲的喔! 主席:林委員,我先提醒一下,這個部分因為原來的凍結數是五分之一,我們先不管等一下通過與否,照理說,按照剛剛議事人員給我的提醒,可能不能再往上…… 林委員淑芬:沒錯,我們的提案是凍結這五分之一的二分之一,所以是續凍十分之一。 主席、各位同仁,我們要想一想,如果政府應作為而不作為,致使人民權利受損,還在這裡尸位素餐,不提出解決方案的話,這22億的欠債到時候誰要付呢? 主席:羅總經理,你起碼要誠心誠意地提出勞保局完成催收雇主應提繳欠費的具體作為,讓林委員放心;即使你沒有辦法在年底完全解決這0.25%的欠繳,也應該要有更積極的作為啊! 請勞委會勞保局羅總經理說明。 羅總經理五湖: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我們的欠費是往後收的,基於時間差,一定會有一些收不到,但是制度上能不能做一些改變?因為現在如果廠商倒掉,拍賣的話,這部分的債權還是在後面,所以我們建議將這個債權移到抵押權的前面。 因為這項預算是用來推行業務的,不知道委員可不可以同意不要凍結,但是可以要求我們在年底前提出我剛才講的制度改善方案;其實這也不是勞保局提的,因為涉及制度問題,必須勞委會來提。 林委員淑芬:這樣我聽懂了。這是立法院的責任,因為勞基法第二十八條修正了一項,讓工資債權優先於抵押權。主席,他現在不是把責任推給他們勞委會,而是推給立法院喔! 羅總經理五湖:這不是工資債權,而是退休金債權。 林委員淑芬:你不知道退休金是工資的一部分?在法理上,退休金是遞延給付的工資! 羅總經理五湖:所以我們現在建議把退休金…… 林委員淑芬:我問一個比較具體的問題,…… 主席:請勞委會郭副主任委員說明。 郭副主任委員芳煜:主席、各位委員。這樣好不好?我們來督促勞保局在一個月之內一定要提出一個積極有效的催繳計畫。 林委員淑芬:你們這樣沒有解決問題的誠意啦!我現在問你一個問題:現在最久的欠幾個月了?像有人說做了2年,連工資都沒有領,如果那樣的話,就表示他勞退新制的帳戶也2年沒有繳了啦!最久的是幾個月? 羅總經理五湖:大部分都很短,比較長的是像…… 林委員淑芬:你直接說是哪家公司、幾個月啦! 你們都沒有在追蹤嗎? 羅總經理五湖:有啦、有啦! 林委員淑芬:你們業務單位對這個沒把握…… 主席:等一下好不好?這個我們先保留,我要提醒你們兩件事情:第一,欠繳的公司行號平均大概是多少月份?第二,紀錄最不良的是多少月份?起碼這兩項資料要提供給林委員。 林委員淑芬:請把欠費超過5個月的資料都提供過來,因為這種公司已經搖搖欲墜了嘛! 主席:本案先保留,請按照個資法的規定,把欠費超過5個月的公司名單提供給林委員。 第(三十五)案、第(三十六)案、第(三十七)案、第(三十八)案及第(三十九)案併案處理。陳委員原先有提案,請問你要不要表示意見? 已經有給你資料了,是不是? 如果沒有其他委員表示意見,第(三十五)案至第(三十九)案就解凍通過。 第(四十)案及第(四十一)案併案處理,請問陳委員節如要不要表示意見?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可以啦! 主席:好,那就解凍通過。 第(四十二)案及第(四十三)案併案處理,有沒有委員要表示意見?沒有的話,第(四十二)案及第(四十三)案解凍通過。 第(四十四)案及第(四十五)案併案處理,請問有沒有委員要表示意見?吳委員,你是原提案人。 其他委員有沒有要表示意見?沒有的話就解凍通過。 接下來是第(四十六)案及第(四十七)案,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現在要講舊制,舊制大概還有57萬人,請問劉處長,勞退新制是薪資的6%,舊制是百分之幾? 主席: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是從薪資總額裡面提2%到15%,…… 林委員淑芬:那是雇主應該提撥到帳戶的,但是舊制勞工退休的時候是給付百分之幾?12%吧? 劉處長傳名:按照規定,不同年資給付的基數不同。 林委員淑芬:現在有一種現象,而且是目前沒有解決的大問題,就是規定雇主提撥2%到15%,所以雇主都只提撥2%就合法了,以太子汽車和奇力光電為例,老闆有提撥,政府也有監督喔!但是他們倒閉的時候勞工都領不到,因為老闆只提撥2%,所以這部分是不是應該修正? 新制都要提撥6%了,舊制應該課以雇主提撥6-15%的退休準備金才對,至少要有6%,這樣才能配合新制,萬一公司倒了,勞工也才有基本的保障。所以我們是不是可以做一個主決議,就是舊制的雇主提撥至少要從6%起跳? 主席:這部分涉及修法,所以是不是請委員趕快研究一下,看看能不能做提案? 林委員淑芬:勞委會贊不贊成? 劉處長傳名:其實委員所關心的事情我們也很關心,這次勞動基準法有修正,關於提撥不足的部分,我們在相關條文已經有一個方向了,…… 林委員淑芬:沒有提出來啊! 劉處長傳名:對,還沒提出來。因為上次…… 林委員淑芬:那如果委員主張要你們立即修正,你們會不會同意和支持? 劉處長傳名:如果是要求違法的雇主提撥足,這個方向我們絕對支持。 林委員淑芬:什麼「違法的雇主」!違法的雇主就是沒有繳2%!現在連開戶都沒有的還很多啦! 劉處長傳名:對,我瞭解。我所謂「違法」就是說…… 林委員淑芬:我現在講的是合法的部分也要從2%提高到6%啦!這樣合不合理?你支不支持? 劉處長傳名:方向上要提撥足我們絕對支持。 林委員淑芬:這不是提撥足,提撥足要到15%啊!現在只是要和新制一樣,從6%起跳,你支不支持? 主席:林委員,這個東西先不講啦!因為牽涉到法令,他…… 林委員淑芬:可是他就不敢啊! 主席:修法的時候大家再討論,好不好? 林委員淑芬:這也是未來勞工可能會面對的問題,因為政府就是在這裡失職,不斷失職再失職啦! 主席:主委,這部分涉及修法,我今天不討論。我們委員有幫勞工爭取權益的義務和權利,這件事情大家當然都會支持,但是這個面向還要多努力。過去在處理勞退新、舊制的時候,立法和執政是不是有懈怠的部分,我們今天都不予處理。所以這和今天…… 林委員淑芬:那非法沒有開戶的部分要解決啊!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你們說法律規定的是2-15%就算了,但是其他連開戶都沒有的還有兩萬多家吧?這已經是非法的了,你們要怎麼處理? 主席: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今年有提兩個方案,一個是查核方案,一個是專案檢查方案。其實未開戶的部分還有八萬多家。 林委員淑芬:平均一家5個人,還有40萬人喔! 劉處長傳名:請委員先聽我報告,查核方案的部分,我們今年要完成1萬1,400家的查核工作,專案檢查的部分,我們今年要專案檢查九千多家,所以今年我們要完成兩萬多家的…… 林委員淑芬:那我問你,你八萬多家的資料是從哪裡來的? 劉處長傳名:是根據勞保局保費的資料。 林委員淑芬:有勞保但未開戶? 劉處長傳名:對。 林委員淑芬:因為法律規定5人以下免投保,所以顯然這些都是5人以上,也就是都有投保,但沒開戶的的部分? 劉處長傳名:對。 林委員淑芬:所以他們的員工數至少是5人,的確是40萬人。你說你今年要檢查和查核兩萬多家,那總共八萬多家何時能全部完成? 劉處長傳名:所以委員要給我們一點時間。 林委員淑芬:對啊!你告訴我們啊! 劉處長傳名:我們現在逐年…… 林委員淑芬:逐年要「逐」到多少年? 劉處長傳名:八萬多家大概也要有三、四年的時間來處理。 林委員淑芬:三年!三年內逐一把這八萬多家未開戶、未繳納、未提撥的這些…… 劉處長傳名:完成查核。 林委員淑芬:完成查核? 劉處長傳名:是。 林委員淑芬:好。 主席:謝謝林委員。其實我們委員也應該共同推動,最好是4人以下的也都強制納保,這才是對勞工負責的態度。我有提案,也開過公聽會。 處長,我要提醒你,你話不要講太快,我們臺灣最厲害的就是公司行號隨時都在增加當中,你現在講八萬家,搞不好你還沒有查核到,它就已經不見了,而且還產生許多新的。不過你剛剛講的是舊制的部分。 好,第(四十六)案和第(四十七)案大家沒有意見的話就解凍通過。 請問陳委員節如對第(四十八)案有沒有意見?好,我們解凍通過。 第(四十九)案和第(五十)案併案處理,請問陳委員節如有沒有要表示意見?好,解凍通過。 第(五十一)案大家都沒有表示意見,本案解凍通過。 第(五十二)案大家都沒有表示意見,解凍通過。 進行第(五十三)案。有沒有委員要表示意見?沒有的話,解凍通過。 進行第(五十四)案。有沒有委員要表示意見?沒有的話,解凍通過。 接下來是第(五十五)案、第(五十六)案、第(五十七)案、第(五十八)案、第(五十九)案、第(六十)案、第(六十一)案和第(六十二)案,請問陳委員節如有沒有要表示意見?吳委員育仁也可以嗎?好,第(五十五)案、第(五十六)案、第(五十七)案、第(五十八)案、第(五十九)案、第(六十)案、第(六十一)案和第(六十二)案解凍通過。 針對第(六十三)案,請問有沒有委員要表示意見?沒有表示意見,我們就解凍通過。 針對第(六十四)案,請問有沒有委員要表示意見?沒有的話,第(六十四)案就解凍通過。 第(六十五)案及第(六十六)案併案處理,請問有沒有委員要表示意見?這部分沒有主決議,所以就解凍通過。 第(六十七)案及第(六十八)案併案處理,請問有沒有委員要表示意見?沒有表示意見我們就解凍通過。 針對第(六十九)案,請問陳委員節如有沒有要表示意見?好,沒有表示意見,我們解凍通過。 第(七十)案、第(七十一)案、第(七十二)案併案處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解凍通過。 第(七十三)案解凍通過。 第(七十四)案解凍通過。 第(七十五)案解凍通過。 第(七十六)案、第(七十七)案、第(七十八)案、第(七十九)案、第(八十)案、第(八十一)案併案處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解凍通過。 第(八十二)案解凍通過。 第(八十三)案、第(八十三之一)案併案處理,解凍通過。 第(八十四)案解凍通過。 第(八十五)案解凍通過。 第(八十六)案解凍通過。 第(八十七)案解凍通過。 第(八十八)案解凍通過。 第(八十九)案、第(九十)案併案處理,解凍通過。 第(九十一)案、第(九十二)案、第(九十三)案併案處理,解凍通過。 回過頭處理保留議案。 第(一)案、第(一之一)案、第(二)案併案處理,現有一主決議,請宣讀主決議: 1-1主決議 鑒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已逾16年,勞工與政府對該貸款的屬性認定不一,因此去(101)年興訟討債,引爆衝突,目前92件訴訟案已被民事庭法官裁定為公法契約,將轉送行政法院審理。為求盡早讓勞工安心,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國內關廠工人訴訟乙案兩週內送法規會,進一步認定貸款屬性,並於一個月內向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蘇清泉  徐少萍  鄭汝芬 主席:這裡有2個主決議,勞委會有沒有要表示意見?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反對! 主席:你反對自己的主決議?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反對吳育仁的。 主席:請勞委會職訓局林局長說明。 林局長三貴: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吳育仁委員所提主決議,我們只有建議部分文字修正,原提案末段「要求勞工委員會針對國內關廠工人訴訟一案,2週內送法規會」,我們建議在法規會後面修改文字「提供諮詢意見」,因為法規會實際上是諮詢性質,「並將該意見於1個月內函報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以上是我們建議的文字修正。 主席:林委員,這只是委員個人希望得到這些報告。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我要說明他這個主決議欺負勞工。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勞委會告關廠歇業工人,告的是民事法院,其中有一百多件法官已經裁定這是公法契約,移送行政法院,而我們吳委員竟然還說要給法規會2週時間研究看看,到底是公法或私法,這個案子如果過的話,這是在拖延。我的提案至少還說立即全部移送到行政法院,吳委員是在凌遲勞工啊!這個提案是傷害、打擊勞工。這個案子就是幫勞委會繼續告、繼續拖,繼續欺負勞工。 主席:吳委員,我建議文字修正,看看你能不能接受,原提案倒數第4行「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國內關廠工人訴訟一案,送法規會提供諮詢意見」後面那一段劃掉,「並於1個月內向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這樣可以嗎? 請吳委員育仁發言。 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非常感謝林淑芬委員的指教,我只是非常單純地對勞委會內部的看法表示非常大的好奇,有一百多件民事法院判決確定,已經在還錢了,突然有92件被法官裁定屬公法上契約,要移轉到行政法院進行審理,行政法院還沒有開始裁判,或許行政法院的裁判結果是屬於公法契約無誤,這就讓勞委會鬆了一口氣。我只是想讓勞委會表示一下意見,對於法院的判決有不同結果,他們內部是不是需要進一步檢討,如果檢討的結果認為屬公法上契約無誤,整個案件、整個案情全部解套,但是會產生一國兩制的效果,就是判決確定的人繼續還錢,92件繼續告的人屬於公法契約而不用還錢,產生一國兩制的問題,本席感到非常好奇。我當然尊重林委員對我的指教,但是她可能誤解了我的本意,我對於林淑芬委員所提的案子,就是要凍結、停止提告或將全部案件移轉行政法院,我表示欣賞,但是這需要大家進一步決議是否同意,請林淑芬委員不要誤解我的初衷。 主席:我想這樣好不好,這是吳委員自己希望能知道法規會的意見,也不是說這個研究出來後,要交給律師或法院裁處,純屬他個人希望能夠了解前前後後所有一千多人權益的問題,我想每一個委員都可以要求他想要的東西,基本上與關廠勞工權益無涉。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吳委員,如果真如你所說的,我們為了滿足你的好奇,這個案子是不是能夠修正?不是把這個訴訟案送法規會研究,等法規會研究出他的貸款屬性,這不能等的。是不是請勞委會針對國內關廠工人的訴訟的貸款屬性,請法規會研議並提出報告。請他們把法規會的意見送到委員會,但是訴訟的案子不能再移由法規會認定,因為認定與否也不是法規會說了算。事實上,把這個貸款案交由司法訴訟已經是一件不妥的事,如果要解決問題,你的789方案也是為了解決問題而生出來的,如果是真的要解決問題,原告當然可以主動提出訴訟上和解的相對應措施,例如如果已經裁定留在民事法院,那就算了,還沒裁定的全部移送到行政法院,因為法官有這種道德勇氣,也移轉了一百多件,我們希望大家協助工人,也協助公部門,也就是勞委會,協助它在法律、審計或監察的意見之外,能夠有所本,可以依據所本來解決這件事。 今天本人的主決議或預算的凍結是希望我們能夠創造一個讓勞委會有所本的空間,以及正當性與合法性。所以我們是要拿樓梯給工人和勞委會,讓他們不要違法,也讓他們不用擔責任,這就是立法院在行政、司法之外,立法權可以發揮的功能。所以懇請大家,就讓我們在這個歷史的關鍵時刻,讓我們有魄力一點,能夠拿出東西來,讓社會解決這件事,讓國家及社會不要再內耗。 主席:請徐委員少萍發言。 徐委員少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三百多個案件中,有一百多個案件已經被法院移送行政法院,另外有100個案件已經被認定為民事、私法案件,對不對? 主席:請勞委會潘主任委員說明。 潘主任委員世偉:主席、各位委員。對。 徐委員少萍:另外還有一些案子,大概也將近100個案子程序進行中,大致上就分這三塊。但是我們覺得很奇怪,同樣一個案子,為什麼有的法院已經認定是私法,有的法院則裁定這是屬於行政法院,要移送行政法院,我覺得很奇怪,同樣是關廠工人的案子,為什麼法院會有不同的見解?我就想到以前特別費也是這樣,有人認為是特別費,有人認為是其他的,後來總要一個統一解釋,所以吳育仁委員提議由法規會做一個統一解釋,假設是公法的話,你們就解套了嗎? 主席:徐委員,這是兩件事,我試著說明一下。 徐委員少萍:請主席尊重我的發言權,你不要插嘴,你私下再跟我講好了。 潘主任委員世偉:跟委員報告,法規會做任何建議都不會影響到法庭,特別是法官的判斷,因為法官有不同的見解。 徐委員少萍:但是引起那麼大的社會問題,讓人很困擾,還引起那麼大的抗爭,我覺得這是一個社會重大的問題。 潘主任委員世偉:這個案子就是從過去到現在十幾年來…… 徐委員少萍:我覺得今天吳委員真的是好意,他認為法規會應該進一步提供資訊來判斷貸款的屬性為何,需要一個統一的解釋。 潘主任委員世偉:吳委員的意見非常好,如果能提出見解的話。 徐委員少萍:有用嗎? 潘主任委員世偉:我剛才說過,他不會影響法院的任何獨立判斷。 徐委員少萍:你們沒有辦法直接送行政法院嘛,對不對?因為監察院也會…… 潘主任委員世偉:不會影響。 徐委員少萍:不會影響你們原來要做的作為,對不對?所以我認為解套的辦法到底在哪裡?林淑芬委員為了關廠勞工真的盡心盡力,我們也希望能夠解決這個問題,但是能夠解決嗎?到現在還是沒有辦法,哪個單位可以出來解決?還是要請大法官解釋?現在由法規會出來解釋貸款屬性是公法或私法,總是由他解釋看看也可以嘛! 主席:這個部分我剛剛之所以要特別提供意見,因為法規會提供的任何意見,可能可以提供給業務單位作為行動的參考,其實無法左右司法機關的意志,縱使是不同的法院,對於同一個案件為什麼有不同的判決?出現不同結果之後,法院才會啟動如何統一解釋,所以這是不同的兩件事。請問吳委員,關於你所提的主決議,對於本席剛才所提的建議有沒有意見?我的意見是說「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國內關廠工人訴訟乙案,請法規會提供意見,並於1個月內向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可以嗎?吳委員可以接受,我們就照修正文字通過。 至於林委員淑芬所提主決議,行政單位有無補充說明? 請勞委會職訓局林局長說明。 林局長三貴:主席、各位委員。謝謝林委員關切關廠歇業工人這個案子,有關主決議的部分,我們剛才也向林委員報告過了,所以原則上只作小部分的文字修正。在第7行的地方「目前已裁定百件移交」,因為實際上是由地方法院裁定,所以我們建議在此加上「地方法院」,變成「……地方法院已裁定……」。第十行的部分…… 主席:剛剛議事人員已經宣讀過了。 林局長三貴:我再重複報告一下,第7行「目前已裁定」建議修正為「目前地方法院已裁定」。 主席:請議事人員協助,因為提案沒有給我們,所以我剛才說過,我們這些助理、秘書都是領公費的,多做一點事情,謹慎一點、小心一點,不要妨礙議事進行。 我已經第二次宣告了,案子要送到主席台,如果不送過來,難道你們要私下自行處理嗎?這是在藐視本席! 如果案子還沒印好,本案就先保留。 現在先併案處理第(五)案、第(六)案及第(七)案。 宣讀第(七)案主決議。 主決議: 鑑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已於102年通過提案勞委會應於一年內將職業災害保險法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惟勞委會於102年度勞工保險業務預算凍結案報告,針對職業災害勞工保險單獨立法仍停留於廣徵意見階段。為要求勞委會應肩負保障職災勞工權益,爰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三),針對「勞工保險業務」相關預算,維持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工委會提出修法具體版本,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葉津鈴  楊 曜 主席:請勞委會勞工保險處石處長說明。 石處長發基: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與林委員及其助理溝通過本項主決議…… 主席:你們應該與委員溝通,與助理溝通有必要在這裡報告嗎? 石處長發基:對不起,我們決定在明年4月提出職災保險的單獨立法,並送至行政院,因此本項主決議是否能夠撤掉呢? 主席:明年4月提出,並送至行政院。 第(五)案、第(六)案及第(七)案解凍通過。 現在處理第(八)案,由於本案沒有主決議,也沒有委員表示意見,解凍通過。 現在處理第(三十四)案。 宣讀第(三十四)案主決議。 主決議: 鑒於勞退新制目前累計雇主應提繳退休金8,807億9千餘萬元,已收退休金8,785億3千萬元,尚有欠費多達22億5千餘萬元。為確保勞工權益,針對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1項決議(九十二),請勞保局二週內提出完成催收雇主應提繳欠費之書面改善方案。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葉津鈴 主席:徵得林委員淑芬同意,第(三十四)案解凍通過。 針對第(一)案、第(一之一)案及第(二)案,上次林委員淑芬等所提主決議,現已修正如下: 「鑑於全國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追償案經地方法院基於行政主體為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屬行政機關,是否動支就業安定基金,勞委會具有獨佔性與優越性。關廠失業工人對於借款金額、借款利率、還款期限之各項約定,亦完全無決定與磋商權限,足以認定本件不是國家機關針對財產管理亟需求滿足行為,而是勞委會基於行使公權力之地位的行政行為。目前地方法院已裁定百件移交行政庭,若勞委會並無以訴訟逼死勞工之目的,應主動將其他官司聲請移轉管轄至行政庭,爰維持凍結102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業務費五分之一,立法院以修訂就業服務法第24條,使關廠工人免予返還全部貸款有法源依據;修法完成前,同意將目前繫屬民事法院已提出移轉聲請而尚未裁定之案件,向各該管轄民事法院轉達立法院之主決議,始得動支。」 本案處理完後再休息。 現在請勞委會職訓局林局長說明。 林局長三貴:主席、各位委員。首先,針對第一行「鑑於全國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修正為「鑑於八十六年全國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以使本案限定於八十六年的範圍。 針對第七行「目前已裁定」修正為「目前地方法院已裁定」。 另外,我們建議刪除第十行「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承諾同意」之文字,並改為「於立法院修訂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使關廠工人免予返還全部貸款有法源依據,未完成前,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同意將目前繫屬民事法院已提出移轉申請而尚未裁定之案件,向各該管轄民事法院轉達立法院之主決議,始得動支。」 主席:有關修正的部分,第一行改為「鑑於86年7月10日發布實施全國關廠歇業失業勞工……」;第七行修正為「目前地方法院已裁定」;第十行之後改為「於立法院修訂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使關廠工人免予返還全部貸款有法源依據,修法未完成前,行政院勞委會同意將目前繫屬民事法院已提出移轉申請而尚未裁定之案件,向各該管轄民事法院轉達立法院之主決議,始得動支。」;另外,第六行修正為「亟需滿足行為」。 請問各位,對本項附帶決議照上述意見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請問各位,第(一)案、第(一之一)案及第(二)案是否解凍?本席沒有時間再開一次解凍會議。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如果他們沒有依主決議去做到呢? 主席:本席會幫你去催他們。 第(一)案、第(一之一)案及第(二)案解凍通過。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勞委會承諾會照剛才通過的主決議去做到,如果沒有做到的話,在審下一年度的預算時,懇請各位委員支持本席的預算提案,相信明年度就絕對不會僅僅是這樣了。 主席:以上均會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請吳委員育仁發言。 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案子已經通過了,本席要在此確認一下,勞委會是否會根據主決議將整個案子移轉呢?本席知道其中的訣竅了,也理解你們的用意。 其次,剛才本席提議由你們的法規會去檢討,萬一行政法庭裁定此為屬於5年的時效,所以法規會對此也要一併去討論。 主席:有關勞委會的95個解凍案均已處理完畢。 由於沒有委員提出關於上午預算解凍案的提案,我們就不予處理。針對下午議程的修法條文或臨時提案,於今日會議結束之前才會進行處理。 現在休息,下午2時繼續開會。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下午要進行的議案是: 一、(一)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二)審查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併案審查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6人、委員江惠貞等20人、委員潘孟安等17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現在請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每人說明的時間為3分鐘,我們依序來邀請,首先就勞動基準法部分,請提案人王委員育敏說明提案旨趣。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謝謝主席安排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的修法,為什麼要修這個法?我一直到昨天還接到家長的陳情,為了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姑且將這個案例的當事人化名為「小童」。小童的爸爸說,小童為了接個廣告,凌晨4點就要到公司梳化,6點開拍直到凌晨一、兩點,他的孩子連續工作約20小時,中午休息時,小童要求休息,但劇組人員說一開拍,成本就很大,怎麼可能讓小童休息!這就是童星的現況,不只這樣子,有的導演為了營造逼真的效果,在危險鏡頭中,讓童星親自上陣,甚至有些小朋友沒有辦法哭,為了達到效果,就採用驚嚇的方式,直接去嚇小朋友。我從去年2月就任以來就為這個問題召開過記者會,要求勞委會提出相對應的辦法,但到現在整整一年半過去了。今天我們要來討論的就是這第四十五條的修法,我今天要求勞委會要做到的就是,目前不管是接廣告、戲劇,對於從事表演工作的小朋友,要有人維護、伸張其權益。 對照其他國家的法令,我們可以看看現行台灣的情況。其他國家都是在勞動部門底下,他們有勞動相關的法令來規範,包括美國、日本、香港,而目前在台灣卻沒有人管,也沒有法令可以管,所以本席要求,今天這樣的修法務必要通過。台灣這些從事表演工作的小朋友及家長已經不能再等了,小童的爸爸今天之所以沒有辦法站出來,就是擔心若站出來,以後他孩子的表演機會會全部遭到封殺。作為民意代表,我必須幫這些家長及小朋友講話,有些家長並不是沒有良心,他只是在爭取讓他的孩子有表演的機會,但在沒有任何條文規範的情況下,等同於讓經紀公司、製作單位去挾持這些小朋友跟家長,他們為所欲為,他們要求早上4點起床,別人就要配合,要拍到半夜一、兩點,別人也要配合。希望針對今天的條文,大家能好好討論,讓其順利通過。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蔣委員乃辛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蔣委員不在場。 針對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請提案人蘇委員震清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蘇委員不在場。 現在輪到本席說明提案旨趣,請王委員育敏暫代主席。 主席(王委員育敏代):請提案人江委員惠貞說明提案旨趣。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原先在勞工請假規則的第四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目前的現狀是將生理假併入病假來計算,可是生理假並不是所有的性別都有,而是女性才有生理假。女性勞工朋友由於生理因素,可能影響其工作、情緒,甚至發生危險狀況,為了保護婦女,讓其在工作上能非常平安、情緒獲得舒緩,不要因為生理期到來,而有壓力、緊張,因此有生理假的規定。過去有關保護女性勞工的規定,看似有優勢,但事實上為德不卒,常常是看得到,卻用不到、吃不到,所以我們希望生理假不要併入病假計算。至於有關薪資的計算,如果1個月請1天的假,1年就請假12天,如果這樣會影響產業或資方的獲利及公司、企業的管理,我們認為,生理假併入病假計算,1個勞工婦女1年大概請3天,所以,生理假是不是能有3天不計入病假,可以請領薪資?本來我在條文中是寫「生理假薪資之計算,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等一下若有疑義,請各位委員發揮智慧,而政府基於對勞工的疼惜,及對其權益的維護、保障,請作更審慎的處理,並支持本案。謝謝。 主席(江委員惠貞):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案,還有一位提案委員,請提案人潘委員孟安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潘委員不在場。 請勞委會潘主任委員報告。 潘主任委員世偉:主席、各位委員。 今天大院召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行政院所提「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所提「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所提「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所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本會能有機會應邀列席作口頭報告,並得親聆各位委員之指教,深感榮幸。 首先,對於未滿十五歲之兒童得否工作,依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應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就其工作性質及環境是否有礙其身體健康或心理發展,依個案事實審酌認定,惟為使認定基準更臻明確,茲提出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另,感謝各位委員對於本會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業務的關心與建言,並為勞工爭取福利,至感欽佩。對於本會及委員所提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內容,重點報告如下: 壹、行政院所提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案修正重點 一、修正重點 (一)修正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現行國民中學未畢業且未滿十五歲之人得否工作,應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就其工作性質及環境是否無礙其身體健康或心理發展認定。為明確認定之基準,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法之授權依據,俾為更臻周延之規範。 (二)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現行條文所訂違反第四十五條之處罰規定,包含該條第二項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惟該條第二項之處罰已移列修正條文第七十九條之一,爰配合修正。 (三)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係準用本法第五章童工保護之規定,為使雇主達反準用規定時之法律效果更臻明確,爰予明定。 二、影響評估 (一)本草案修正通過後,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於審核國民中學未畢業且未滿十五歲之人得否工作時,將有明確之認定標準,可使其勞動權益保障更臻完備。 (二)如本草案未能順利通過,由於無明確之認定標準,恐造成各地主管機關認定標準不一,無法落實本法保護該等受僱者之目的。 貳、委員提案修正重點 一、王育敏、江啟臣、蔡錦隆、吳育仁、楊玉欣、江惠貞、陳碧涵委員等28人所提勞動基準法修正案之重點包括: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應得到主管機關許可;其受僱方式、內容及保護規定依不同年齡分別定之;增訂國民義務教育時間為工作時間;刪除例假日不得工作並增訂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之規定等。然依現行規定,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本應由主管機關事先詳為審酌,另本會已提案增訂認定基準授權依據,將予明確規範,又有關未滿十五歲者之工作不得妨礙其受國民義務教育權利乙節,除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已有規定外,本會將於前開授權辦法併為規範。惟如依委員提案,將「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時間,視為工作時間」,恐衍生延長工時之計算爭議及「國民義務教育時間」是否應給付工資之疑慮;另增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規範,恐影響時薪工作者之所得,並降低雇主僱用之意願,影響勞工權益,故需謹慎衡酌;又刪除「例假日不得工作」規定,亦與國際公約規範不合。 二、蔣乃辛、吳育仁、王廷升委員等18人所提勞動基準法修正案,將童工之定義由未滿十六歲提高至十八歲。經查國際勞工組織第138號「最低年齡公約」及182號「最惡劣形式兒童勞動公約」就應受特別保護勞工之最低年齡規範為十八歲之原因,係以禁止該等人員從事可能有害其健康、安全或道德之工作為首要考量;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並已有相關規範。有關勞動基準法童工年齡規範是否有提高之必要性,及是否可能影響十六至十八歲人員之工作機會,仍須審慎衡酌。 三、蘇震清、李俊俋、劉建國、鄭麗君、林淑芬、陳明文、何欣純、蔡煌瑯、田秋堇、劉櫂豪委員等26人所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將生理假請假日數不併入病假或事假計算。查有關生理假給假規定之立法意旨,係就女性生理上之特殊性為考量,然為避免增給生理假日數,反將影響企業僱用女性勞工之意願,進而對女性就業造成負面影響,乃將生理假併入病假日數計算,其薪資亦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爰有關修正仍應審慎衡酌,以兼顧勞雇雙方權益衡平。另查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並未有得將生理假請假日數列入事假計算之規定,雇主自不得要求將其併入事假計算,尚無須另行規範。 四、江惠貞、盧秀燕、呂玉玲、楊應雄、吳育仁委員等20人;潘孟安、蕭美琴委員等17人’分別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將生理假請假日數不併入病假計算及其薪資之計算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查有關生理假給假規定之立法意旨,係就女性生理上之特殊性為考量,然為避免增給生理假日數,反將影響企業僱用女性勞工之意願,進而對女性就業造成負面影響,乃將生理假併入病假日數計算,其薪資亦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爰有關修正仍應審慎衡酌,以兼顧勞雇雙方權益衡平。 以上報告,敬請 指教,並祝主席、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主席:剛才勞委會已針對委員提出的法案說明其立場,不過稍後我們仍會逐案、逐條審查。 目前有3案臨時提案,請問各位,是要現在處理,還是今天會議結束前再處理?我們就結束前再處理。 今天的會議採分別報告、綜合詢答方式。現在進行詢答,每人發言時間為6分鐘,得延長2分鐘。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潘主委,你有聽到我剛剛講的案例嗎? 主席:請勞委會潘主任委員說明。 潘主任委員世偉:主席、各位委員。有聽到。 王委員育敏:這位家長昨天快11點時還寫e mail過來,除了講他自己小孩子遇到的狀況,凌晨4點被挖起來梳化,為的是廣告要拍天亮的樣子,然後一直持續到次日凌晨一、二點;此外,他也看到其他孩子的狀況。我剛剛有講,他們有很多情況,包括為了攝取好的鏡頭,一定要讓孩子親自上陣,完全沒有任何安全措施;怕孩子哭不出來,就用驚嚇的方式,直接去嚇小朋友;還有,為了戲劇效果,讓孩子在寒風中吹冷風、淋雨,導致小朋友感冒、生病,這都是從事表演工作的童星遇到的狀況。身為家長,他保護不了他的小孩,因為他要去跟這些經紀公司、劇組的人講時,他們可以回他說,不然,他不要拍,排隊等著拍的人多得是。 我們都知道,孩子從事表演工作有其須要性,所以世界各國都會訂定出法令,好好加以規範,但看看我們台灣,到現在沒有一個像樣的法令,說由勞委會管,勞委會可能會說是由社家署管,甚至可能說是由文化部管,但是我環視全世界,孩子從事表演工作其實就是勞動的一環,所以還是由勞動部門在管。面對這樣的情況,你身為勞委會主委,對這群童星的權益,你覺得該不該管?你會不會管? 潘主任委員世偉:對於剛才委員所提到的案例,我非常同意,就是相關的,就是你剛剛所提到童星的案例…… 王委員育敏:這部分的權益是不是屬於勞委會應管理的部分? 潘主任委員世偉:如果有照顧到他們的相關法令,我們是應該做的。 王委員育敏:所以主委願意承擔這樣的責任,去照顧這些孩子的權益,對不對?對於今天我們討論的勞基法第四十五條,行政院有提出版本了,我這邊也有一個版本。按照行政院版本的寫法,對於我剛剛提到的這些童星所遇到的狀況,你們保護得了嗎? 潘主任委員世偉:相關授權中其實有非常細部的規範,所以假設能有授權的條款在裏面,可能讓它做比較細部的規範,這樣會比較週延。 王委員育敏:那你們想出來授權條款該怎麼訂了嗎? 主席: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授權基準上的規定,當然要考量到受僱者,即童星或童工的年齡、工作性質及特殊性,尤其是受國民義務教育的時間等因素,我們會參考其他國家的作法,作出詳細的規範,來保障這些15歲以下的工作者的相關權益,當然委員所關心到的,是否在僱傭關係之外的部分,我們也會做些特殊的考量。 王委員育敏:好。今天列席的單位不止是勞委會,而勞委會現在的意思是第四十五條只要母法作了文字修正並在等一下通過了,就授權給你們,則未來針對這些15歲以下的童工或童星,他們的權益都可以在你們的子法中得到完整的保障,是這樣嗎?掛保證? 潘主任委員世偉:我們希望將其包含在裡面。 王委員育敏:全部包括,對不對?不要再有這種明明權益有受損,但是我們卻無法可管的窘境,好不好?這是有關勞委會的部分。 接著請教文化部,現在所有這些從事表演藝術工作,都是歸你們管嗎? 主席:請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楊副司長說明。 楊副司長同慧:主席、各位委員。表演藝術方面文化部有在處理。 王委員育敏:本席剛才提到的案例,像這個從事表演工作的孩子,他這樣子被剝削,類似的情況,你們身為主管機關,妳有看到嗎? 楊副司長同慧:我們目前手上是有一個案例,但是我們是交由勞委會處理。 王委員育敏:你們也是轉到勞委會去? 楊副司長同慧:是的。 王委員育敏:所以站在文化部的立場,你們會不會希望今天有關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的修正,是一個很完整的修正,將來從事表演工作的童星一旦權益受到侵害,我們其實是能夠予以處理的? 楊副司長同慧:我們希望不論是童星或童工,能夠得到妥善的照顧。 王委員育敏:好,這部分站在文化部的立場,對於這些從事表演的工作者,你們相對上也有責任,所以,在後續訂定子法時,你們也要提供專業的意見給勞委會,好不好? 楊副司長同慧:是。 王委員育敏:盡力去維護這些童星的權益。接著要請教社家署,因為只要涉及到兒童,就是衛福部社家署的事情,像這樣的情況,如果有製作單位為了戲劇效果,以驚嚇的方法去嚇小孩,可以嗎?有沒有觸犯兒少法? 主席:請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陳司長說明。 陳司長快樂: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對待童星的這部分,在兒少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中,如果它有利用或僱用兒少從事危險或有脅迫性行為,在相關的母法第九十六條及第九十七條中都會處以罰鍰。 王委員育敏:所以我剛才問妳,他這樣為了一場哭戲去嚇小孩,如果有這樣實際的情況,製作單位是不是已經違反了兒少法? 陳司長快樂:是。 王委員育敏:是嘛!對不對?所以如果事證明確的話,提報到你們這裡,你們應該依兒少法的規定開罰。 陳司長快樂:地方政府也曾經開罰。 王委員育敏:有過類似的案例嗎?為求戲劇效果去驚嚇小孩,對不對? 陳司長快樂:對,有開罰。 王委員育敏:好,雖然有關勞工權益的部分委由勞委會訂定相關辦法予以規範,但是本席提到的相關案例,所涉及的層面相當廣泛,像這樣驚嚇孩子的不當行為,社家署在這方面的工作是責無旁貸的,你們對這部分也應該有敏感度,好不好? 陳司長快樂:好。 王委員育敏:好,請回座。 陳司長快樂:謝謝委員。 王委員育敏:我想此事凸顯了一個問題,台灣整體的表演環境不是那麼地健康,有很多劇組現在要求表演者什麼都要配合,早上要求幾點工作就是幾點;為求鏡頭的效果,即使是面對一個小孩子,他們也不管,就是要求他必須跟隨劇組的行動。我覺得這個邏輯思維是完全錯誤顛倒的。為什麼?因為在其他的國家是先訂下規範,任何人僱用小孩從事表演工作,都要遵守政府所立下的遊戲規則,不准在半夜叫小孩起來拍戲,不准讓小孩涉入這種危險的場境,我覺得這就是政府應該挑起的責任,所以,關於今天的修法,請勞委會趕快把你們的修正意見提出來,我們等一下就達成共識,希望今天可以順利修法,最大的目的就是保障這些孩子的權利不要遭到不當的侵害,以上,謝謝。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潘主委,剛才王委員講得很好,不要驚嚇台灣的孩子,本席是請主委不要驚嚇台灣的勞工,更不要驚嚇台灣的關廠工人。今天早上曾有多位委員提出來,針對正在訴訟中的關廠工人,勞委會的態度是什麼?主要還是在講態度,這態度是決定你到底要不要驚嚇台灣的這些關廠工人,甚至於未來的這些勞工。本席在看到手上的一張表格後,就像在我上次質詢中提出來的,讓我相當驚訝,關廠歇業勞工現在的訴訟狀況,如果以548戶數來看,從以前到現在,得到五種結論,即關廠工人及政府之間有所謂的訴訟、和解、訴訟中及轉到行政法庭等,在548件中有298件是在第一審以判決案件確定的有24件,然後判決確定之案件16件,法院裁定移轉行政法庭審理之案件數97件,有沒有再增加?增加多少?你們可以馬上做修正。 主席:請勞委會潘主任委員說明。 潘主任委員世偉:主席、各位委員。將近100件。 劉委員建國:將近100件,等於多3件而已。另外,勞工抗告駁回維持民事庭審理的有89件,其他成為呆帳的有72件。目前在申請七八九專案的有250件,它必須經過案件的審核、核定、完成和解、和解後撤回訴訟案件,目前的達成率有173件。 潘主任委員世偉:我們現在撤回訴訟案件已有206件了。 劉委員建國:撤回訴訟206件,比173件多一點點,那等於有五個結論,哪有一個政府、勞委會在針對這事件的處理結果是有五個結論的,那麼這些關廠工人到底要依循哪個途徑才是正確的?請主委要很明確地答復,否則關廠工人會覺得走這邊怪怪的,而走那邊也怪怪的,法院把他轉到民事法庭、行政法庭也是怪怪的,究竟是哪個才正確?我想政府的態度應該是很明確的,如何可以幫助這些關廠工人,在主委及局長的任內找到一條正確的道路,讓他們不要再受到這樣的驚嚇,你是不是可以明確表達一下? 潘主任委員世偉:事實上向委員報告,就是因為從過去到現在,我們一直用最大的思考,希望能夠幫助這一群關廠歇業勞工,因為累積的時間已非常久,整個過程有非常複雜、不同的面向存在,所以我們必須考量各種不同的面向,找出一個最大公約數,因此,我們才提出了一些相關的方案,這些方案到了這個時間點,我們其實也找過很多專家學者來討論出一個恰當的方式,但是可以明顯地看出是有不同的見解,包含連在司法界中,法官的看法也是不一致的,所以,站在行政機關的立場,我們是儘可能地協助,但我們終究還是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例如今天早上立法院有一個非常好的決議,我們會尊重決議,來圓滿地處理這件事。 劉委員建國:這個決議本席也贊同,我會連署。在上週質詢這個案件時,我也特別向主委提過,就是你在擔任主委時可以在有效、迅速、體諒關廠工人的情況之下,在你這邊統籌,完成對他們的處理,將這件事做個圓滿地處理。我想這是你的政績,也算是你的功德,但你說要取得最大公約數,則最大公約數在何處?現在100件已經轉到行政法庭,其他還有89件在審理中,這89件要不要轉過去?如果把這89件轉過去,那就是最大公約數啦! 潘主任委員世偉:我們現在基本上會將今天立法院的決議轉給法院去參考,因為最後還是要由法院做決定,不是我們能夠單獨…… 劉委員建國:但是你們的態度很清楚嘛! 潘主任委員世偉:我們在今天早上已經同意要去做這件事情了。 劉委員建國:好,那就代表你的態度是ok的,則本席可以接受,這件事情我就問到此為止。 第二件事,江院長在十四日率領37位閣員召開反倒閣記者會,你沒有沒參加? 潘主任委員世偉:有。 劉委員建國:怎麼都沒有看到你? 潘主任委員世偉:站在裡面。 劉委員建國:站在哪一排,你記得嗎? 潘主任委員世偉:我站在第三排,最後一排。 劉委員建國:站在第三排,最後一個? 潘主任委員世偉:我前面的人個子較高,我被擋住了。 劉委員建國:你的前面是誰? 潘主任委員世偉:我忘了,記得是個子較高的。 劉委員建國:好,內閣成員中比你個子高的好像不多。 潘主任委員世偉:有。 劉委員建國:你把他找出來,好不好?我要認識他一下,看他到底有多高,可以把你整個臉都遮住了,鏡頭上、照片上都沒看到你。 潘主任委員世偉:有在裡面。 劉委員建國:不管,反正就要找出他,為什麼可以把你遮住,他是什麼人?如此大膽,我們勞工的頭怎麼可以讓他遮住臉! 潘主任委員世偉:是新聞發言人辦公室排的位置。 劉委員建國:新聞發言人把你的臉遮住?他敢? 潘主任委員世偉:不是,是他們排的位置。 劉委員建國:他倒是比你高沒錯,但是敢把你遮住! 潘主任委員世偉:不是他遮住,是別人。 劉委員建國:我為什麼會問,是不是你的位置已刻意安排?刻意找一個比較高的人把你遮住。 潘主任委員世偉:不會。 劉委員建國:因為你們的標題叫做什麼? 潘主任委員世偉:因為有些閣員沒有去…… 劉委員建國:有些閣員還沒有去? 潘主任委員世偉:因為有些是副首長…… 劉委員建國:你可以說有哪幾個沒有去嗎? 潘主任委員世偉:不記得了。 劉委員建國:我會查。你可以回答我,那天的標題是什麼嗎? 潘主任委員世偉:那天基本上是江院長對倒閣案的聲明。 劉委員建國:對,但是有一句標題。 潘主任委員世偉:標題好像是「台灣不能再等待」。 劉委員建國:台灣不能再等待什麼? 潘主任委員世偉:就這樣子。 劉委員建國:那是誰想的? 潘主任委員世偉:我記得好像是龍部長提的。 劉委員建國:那你認同嗎?他講的「台灣不能再等待」,所指何事? 潘主任委員世偉:我想我們大家都認為台灣必須要再進一步努力,沒有錯。 劉委員建國:對,你認同他講的所謂「台灣不能再等待」嗎? 潘主任委員世偉:如果是通用的語氣,應該是大家都不需要再等待,希望能夠趕快把事情往前做…… 劉委員建國:是,例如「台灣不能再等待」要趕快倒閣。 潘主任委員世偉:不是,是要趕快把事情做好。 劉委員建國:你總知道內容嘛,所以我請教你,他的標題應該是「台灣的未來不能等」對不對? 潘主任委員世偉:對。 劉委員建國:應該是這樣,跟你講的「台灣不能再等待」差不了多少,反正「台灣的未來不能等」,是不能等什麼?是不能等,要趕快倒閣?還是不能等,勞工的失業率那麼高,要趕快解決?還是台灣的未來不能等,房價越來越高?還是台灣的未來不能等,青少年的失業率越來越高?還是不能等什麼?等到目前為止,這些公部門的人力卻越拚越多,即公務人員越請越多,所以是哪一個東西不能等? 潘主任委員世偉:我想我們的經濟及社會的發展都不能夠再等待,必須要努力把這些事情做得更好。 劉委員建國:由於時間的關係,我只要跟主委說,你為何那天被遮住,是不是因為台灣年輕人的薪資越來越低,這不能再等下去,對不對?你們的派遣人力是越用越多越兇,這也不能再等下去;起薪也越來越低,薪資倒退,所以他就把你遮住了,不讓你曝光,不讓你跑出來。 潘主任委員世偉:跟這個沒有關係。 劉委員建國:不然你要告訴我是哪一個閣員?我去找他算帳。 潘主任委員世偉:因為是他們排的位置,我沒有注意前面是誰。 劉委員建國:我會找出來,替你報仇,因為這也不能等,謝謝。 潘主任委員世偉:謝謝。 主席:請楊委員曜發言。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潘主委,有關行政院版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修正案,以後特別允許在地方主管機關認為工作性質或環境無礙身體健康及心理發展的情況下,准許15歲以下的人進入職場,對不對? 主席:請勞委會潘主任委員說明。 潘主任委員世偉:主席、各位委員。對。 楊委員曜:你們的修正版本中,一方面認定的權力在地方主管機關,但準則卻是由你們來訂定,那麼萬一地方主管機關的認定太過寬鬆或是太過嚴厲,將會產生中央與地方的認定不同調,在這種情形之下,勞委會可以有何作為? 潘主任委員世偉:向委員報告,其實很多相關的勞工法令,在執行面上,是由地方政府去執行的,所以我們在平常就與他們有很多的溝通…… 楊委員曜:有嗎? 潘主任委員世偉:有,有很多相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都會辦理同仁間的座談、交換意見或聯繫會報等,其目的就是希望透過大家討論的結果,把一些做法齊一、一致,能夠跟隨政策的精神來執行。 楊委員曜:所以,假如個案不同時,就只能進入訴訟,對不對? 潘主任委員世偉:您說的是…… 楊委員曜:當事人變成必須…… 潘主任委員世偉:因為那是當事人的權益…… 楊委員曜:責任必須由當事人來承擔。 潘主任委員世偉:當事人如果認為需要訴訟,當然就可以進行訴訟。 楊委員曜:我想一想,大概也只剩下這個管道。可是這樣有時候對當事人就比較不公平,所以,你剛才所說的,中央與地方之間的聯繫、協調及觀念溝通,一定要做到很紮實。 潘主任委員世偉:我們其實在地方政府還可以做協調的工作,就是在發生爭議時。 楊委員曜:調解? 潘主任委員世偉:對,就是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可以找當事人來,告知他什麼地方出了問題,可以幫他解決,如果不行的話,再…… 楊委員曜:這是訴願前的調解,對,儘量要這樣做。我的意思是,其實有很多是你們在訂標準,事實上執行都是在地方,因為如果要求勞委會去做稽查,可能你們的人力無法負擔。 潘主任委員世偉:對,沒有辦法。 楊委員曜:那光是這一點你們就人力不足了,則在勞動檢查權方面,你們有辦法嗎? 潘主任委員世偉:關於勞動檢查,在勞動條件相關的一些勞工權益方面的檢查,我們是採用專案性檢查,所以我們其實每年度都會根據不同的權益事項去進行專案性檢查,是以這樣的方式去彌補。 楊委員曜:我的建議是,修正之後的第四十五條第三項,它的認定標準及應行注意事項,你們在訂定時,一定要參考各部會,特別是衛福部的看法。 潘主任委員世偉:好。 楊委員曜:因為有關童工進入職場的問題,有時候你一律禁止,可能會對一些苦難家庭造成更大的苦難。 潘主任委員世偉:了解,我們會進行了解。 楊委員曜:所以,你們在做這方面的工作要紮實一點,做得越紮實,以後的問題就越少。好不好? 潘主任委員世偉:對,好的。 楊委員曜:再談到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現在是規定生理期可以請1天假,併入病假計算,對不對? 潘主任委員世偉:對。 楊委員曜:這樣的規定有沒有性別歧視? 潘主任委員世偉:現在是規定如果請生理假就把它併入病假計算。 楊委員曜:對,這樣有沒有性別歧視? 潘主任委員世偉:這樣的情況是沒有。 楊委員曜:我認為有。 潘主任委員世偉:因為它是併入病假計算,如果拉出來的話可能會有這種問題。 楊委員曜:因為生理期並不是生病,這是第一點。只要是女生,每個月都會有生理期,它並不是生病,所以併入病假計算,其本身就有問題。 另外,將生理假併入病假計算,隱含著歧視女性的意味。 潘主任委員世偉:其實併入病假裡面比較不會有歧視,如果拉出來的話,在別的國家曾經有這種討論。 楊委員曜:「拉出來」是什麼意思? 潘主任委員世偉:就是如果單獨設的話…… 楊委員曜:單獨設事是尊重女性的表現。 潘主任委員世偉:把它拉出來的話,我看過在別的國家是有這種討論。 楊委員曜:你是怕雇主以後不僱用。 潘主任委員世偉:不是,倒不是這個問題。 楊委員曜:你覺得單獨拉出來算是性別歧視? 潘主任委員世偉:我看過有相關的討論,就是有些對於性別工作平等的討論裡認為把它單獨設一個專屬叫「生理假」的假別時,反而會牽涉到性別歧視的問題。 楊委員曜:那把生理假併入病假比較不會嗎? 潘主任委員世偉:對,因為病假裡面可以自己去決定是什麼假,反正都是病假,男女都平等的有病假30天,沒有分別。 楊委員曜:我講過了,生理期基本上不是病。 潘主任委員世偉:是,就是因為這樣,所以我們當初考量把它放在病假裡,沒有單獨把它拉出來看。 楊委員曜:我覺得應該要單獨出來,表示對女性的尊重。因為它本身不是病。 潘主任委員世偉:是。 楊委員曜:另外,早上有一個解凍案是有關關廠勞工的問題,現在勞委會也承諾願意主動跟法院…… 潘主任委員世偉:我們會轉達立法院的主決議。 楊委員曜:這是公法關係,一旦日後確定是公法關係,我在這裡先點出一個問題,請主委要預先思考一下。 本席個人認為這是國家責任,因為是勞委會勞動警察權長期不行使,所以才會有雇主沒有提撥,造成後續的風波,所以這是國家的責任,我個人一直認為這是屬於公法關係。可是一旦後續的案子被認定為公法關係以後,之前被你們追償回來的錢勢必要發還,是不是這樣? 潘主任委員世偉:這還是要看法院最後的判定。 楊委員曜:對。我先假設是這樣,因為你們現在最大的問題就是你們對很多可能發生的情況都不預先做考量,所以後續引發出來的效應才會這麼大。 潘主任委員世偉:其實不是這樣,因為早在2000年,那時候到期的都已經判決了,所以我們現在才沒有辦法…… 楊委員曜:對,我現在只是要提醒主委,一旦所有關廠勞工有一部分人被認定為是公法關係,請求權消滅,當初你們採取民事訴訟,而民事訴訟的請求權是比較長的,這些人被你們追償以後,萬一公法關係確定,後續你們可能要主動拿出你們的善意,直接處理就好,不要再打官司了。 潘主任委員世偉:這我們瞭解。 楊委員曜:好,謝謝。 主席(蔡委員錦隆代):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潘主委,本席剛才和王育敏委員都覺得很訝異,你剛才的意思是如果我們把生理假獨立出來的話,反而在性別平等的討論方面會認為是歧視女性? 主席:請勞委會潘主任委員說明。 潘主任委員世偉:主席、各位委員。在別的國家有這樣的討論。 江委員惠貞:別的國家有這樣的討論? 潘主任委員世偉:有,別的國家有討論過。這當然是每個國家的國情不完全一樣,在我們國家,如果社會上的期待不同…… 江委員惠貞:那麼請問當初是哪一個人那麼天才把生理假放入第十四條的條文中加以規範?哪一個國家有生理假? 潘主任委員世偉:大部分是沒有。 江委員惠貞:對啊!請問這條條文是哪一年開始實施的?勞動條件處應該不會不知道吧? 潘主任委員世偉:後來才放的,不是原始就放的。可以查一下。 江委員惠貞:這應該是很新的條文,還是性別平等法一開始就有列入這個規定?是勞委會提出的版本,還是委員加下去的? 潘主任委員世偉:一開始就有,是91年制定的版本。 江委員惠貞:是91年制定的,當時的主委是誰?是陳菊嗎? 潘主任委員世偉:是陳菊,沒錯。 主席:應該是。 江委員惠貞:這就是為德不卒,第一,當初你們為什麼沒有提出來,你們有很多老同仁在這裡,這樣陷婦女於不義,從91年就陷我們不義到現在。因為這個法是已經通過,躺在這裡的法耶!是不是? 潘主任委員世偉:對,但是因為當時可能考量到用這樣包含的方式比較不會凸顯這樣的問題。 江委員惠貞:這樣包含的方式還牽扯到給不給薪的問題。 潘主任委員世偉:現在不會牽涉到,應該本來就有30天的病假都是給半薪,把生理假放在病假裡面,等於是病假的一部分,讓自己來決定要不要請假。 江委員惠貞:但是「花無千日紅,人無百日好」,我哪裡知道當我需要請假時,我會不會1年裡請假超過30天呢? 潘主任委員世偉:這是勞工可以自己決定的。 江委員惠貞:你可以打包票嗎?不是嘛!這是他的權益,30天的病假就匡列在那裡。 潘主任委員世偉:對,這是他的權益。 江委員惠貞:對啊!然後現在要另外給女性一個「生理假」,又把它併入病假裡,如果91年制定的版本沒有放進去規範,就當作是曠職,是不是?要不然當什麼假? 潘主任委員世偉:如果沒有放進去,就沒有生理假這件事。 江委員惠貞:但是我真的很不舒服,我要請假呢?老實講,我從來沒有那樣的痛苦,但是我很清楚有很多女性真的…… 潘主任委員世偉:就像病假一樣。 江委員惠貞:就像病假一樣請。 潘主任委員世偉:對。 江委員惠貞:那你們不是做白工嗎? 潘主任委員世偉:沒有啊!就是在裡面。 江委員惠貞:你們不修這個法,還是一樣可以請病假,那立這個法幹什麼?病假是必須要有醫生證明,如果我請生理假,醫生會給我證明嗎?哪個醫院會給生理假的證明。 主席: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雖然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裡面有規定要證明,不過我們認為生理原因很難要求他提出什麼證明,這個我們都能夠理解。另外,如果病假請多的話會影響到考績、升遷等等,雖然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將生理假併入病假計算,但是對於因生理原因而請的病假,不能影響到其考績、升遷,這是最重要的一點。 江委員惠貞:你覺得現在這麼大缺工的情況下,老闆會因為有生理假而只選擇男性來工作,不讓女生來工作,你認為會這樣嗎?你不能一句話說這樣看起來是保護女性,事實上是剝奪女性的工作,他的任用機會。我覺得這是很不負責任的話,你拿出數據給我看。 劉處長傳名:我們只是認為有可能會產生這種負面影響。 江委員惠貞:你們如果認為有可能,在民國91年制定這個法的時候就應該討論到,到目前為止有沒有相關的數據報告出來,或是有沒有人研究過?還是每次討論到這個問題時,你們就拿這個理由來搪塞?現在這麼缺工的情況下,有人去做就已經很好了,他還會要挑男生、挑女生嗎?甚至有很多職場認為由女生做會更仔細,做得更好,而且到現在給女生的薪水還更低。你們告訴我一個數據,這麼多年來針對性別平等法,或是你們認為在保護女性,實際上是在剝奪女性任用的機率和數據,請你告訴我。從91年到現在應該要有研究,也應該會有數據。沒有,對不對? 劉處長傳名:到底是不是成為老闆解僱或不任用的原因,當然有很多狀況…… 江委員惠貞:所以你們沒有做過研究,那就不要老是拿這個理由來搪塞。你們統計處有一些數據是不是? 主席:請勞委會統計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天賜: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做過一些有關性別工作的調查,在101年時,有提供生理假措施的業者約占45.6%,而在101年女性有申請生理假的比例占11.8%,平均每次申請的次數大概…… 江委員惠貞:都不超過,平均大概是3.3%嘛! 劉處長天賜:對,所以我們有做歷年的資料比較。 江委員惠貞:我現在問處長的意思是,會因為法令給予女性這樣的保護之後,老闆就不僱請女性嗎?數據在哪裡?一般而言,女性從開始有生理假,一直到沒有生理假的需求也不過是幾年,他在職場上工作的年數其實是有限的。 劉處長天賜:這部分我們有詳細的數字,我們再提供給委員,應該是有,我再找一下。 潘主任委員世偉:是性別歧視的部分。 劉處長天賜:對。 江委員惠貞:你指的是,你們有從91年之後,老闆因為法律給予女性生理假的保障就不僱用女性的數據? 劉處長天賜:對,我們可以提供這方面的數據給委員參考。 江委員惠貞:你現在就可以找給我。 劉處長天賜:好,我再找一下。 潘主任委員世偉:我們在101年所做僱用管理性別平等概況的調查報告中有一些相關的…… 江委員惠貞:如果只是民調的話…… 潘主任委員世偉:不是,是實質調查的數字。 江委員惠貞:是實質在第一線的數字? 潘主任委員世偉:對,有很多,包含受雇者因為結婚、懷孕、生子或照顧家人在職場遭受不平等的待遇等等,有不同型態的…… 江委員惠貞:我現在是問你生理假的部分,你不要跟我講那些。 潘主任委員世偉:調查不會直接列出生理假這件事,只有各假別措施認知,資料再提供給委員參考。 江委員惠貞:老闆會因為這樣的請假而不給工作機會嗎?數據在哪裡? 潘主任委員世偉:其實每一種調查,有很多時候不一定從那邊做適時反映,這個推論可能是根據早期勞基法剛開始施行時,對於女性夜間工作,雇主必須提供某些方面的保障,後來發現…… 江委員惠貞:是啊!這跟生理假都沒有關係,我們只是希望能夠表達對女性的保護,你說生理假是病,他不是病,醫生不可能給醫生證明,但是他真的痛不欲生。 潘主任委員世偉:光是訂生理假應該不會造成就業歧視,但是請假日數的多少的問題…… 江委員惠貞:我不是講1個月1天,照你們現在所寫的,如果1個月能夠1天,1年就是12天,我的意思是,可不可以依照你們寫的這個平均數,起碼以這個比例算來,有3天可以獨立計算,其他部分還是併入病假,我們逐步放寬來測試一下勞資雙方互動的狀況。主委,你贊成嗎? 潘主任委員世偉:我贊成,這樣合理。 江委員惠貞:所以稍後本席會提出修正動議,好不好? 潘主任委員世偉:好,謝謝。 主席(江委員惠貞):請蔡委員錦隆發言。 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是本席與王育敏委員共同提案,有關童工工作性質、環境認定的基準、審查程序等等,行政院版是授權由勞委會訂定辦法,請問潘主委,此辦法是否研擬了,內容為何? 主席:請勞委會潘主任委員說明。 潘主任委員世偉: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問題,我請勞動條件處劉處長來說明。 主席: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因為以前是缺乏認定為無礙其身心健康的部分,所以各地縣市政府在審查時,很難去判斷以什麼做為基準,現在已經定了。 蔡委員錦隆:現在是用備查,還是用許可證的方式? 劉處長傳名:我們是用認可的方式,還是要地方主管機關認定他是不違反無礙其身心健康,所以基本上還是一種類似許可的制度。 蔡委員錦隆:許可是事前許可嗎? 劉處長傳名:當然是要事前許可。 蔡委員錦隆:所以未來只要僱用童工,一定要地方政府同意,才可以擔任童工? 劉處長傳名:15歲以下。 蔡委員錦隆:15歲以下都需要地方政府先許可才行,是不是? 劉處長傳名:是。 蔡委員錦隆:也就是說,未來必須先經審查許可,取得地方政府書面同意以後,才可以聘請童工。 劉處長傳名:是,那個童工才可以在那個事業單位受僱。 蔡委員錦隆:我們有看到一個規定,就是「依其不同年齡分別訂定之」,請問童星怎麼辦?有些童星父母寧願讓他休學,媒體也報導過,他上課時間幾乎都在拍戲,而政府對於他拍戲時間也沒辦法做6小時、8小時的認定,休息時間也沒辦法管,那怎麼許可? 劉處長傳名:我們這次修法之所以要訂基準的原因就在於此,在訂定基準的時候,我們一定會考慮到他的年齡、工作性質,以及接受國民義務教育的時間,按照不同的年齡做不同的考量。 蔡委員錦隆:我們的教育時間是有固定的,但是拍戲時間要配合場景、配合劇情需求,會有髒話、恐嚇、鬼效的情節,或者他要加班的時候,政府要怎麼許可? 劉處長傳名:童工不可以加班。 蔡委員錦隆:我的意思是,他們出外景一定要全部拍完,哪有辦法一定在7小時、8小時以內拍完,這是不可能的。 劉處長傳名:沒有,我們就是要保障15歲以下童工在一定的基準之下,一定要合乎這個基準,不可以…… 蔡委員錦隆:我現在就是單指童星,對於童星,你們是怎麼許可?這是第一點。 劉處長傳名:我們現在就是有個基準…… 蔡委員錦隆:第二點,童星身心是否會受影響?因為有些劇情有打、罵、鬼效、陰謀等情節,這會不會對他的心智造成影響? 劉處長傳名:沒問題,這部分我們在訂基準時會跟衛福部及文化部一起來討論,因為他們對於童星部分比較專業。 蔡委員錦隆:你們現在還沒有訂定基準嗎? 劉處長傳名:法還沒有通過,我們沒有辦法訂。 蔡委員錦隆:因為你們現在要請我們立法,但是我們總是要先瞭解一下,當然現在法還沒有通過,我們現在還在討論啊! 劉處長傳名:我們已經有方向了。 蔡委員錦隆:那童星這方面你們怎麼訂? 劉處長傳名:剛才有跟委員報告過,我們要依不同年齡、工作特性及接受國民義務教育時間訂定不同的基準。 蔡委員錦隆:我想也有可能我們的子女、孫子女去參與童星的工作,我們要有父母的同理心去訂定法令,因為你們在訂定基準時,我們希望能夠對小朋友加以保護,他們是未來國家的希望,所以拜託你們在這方面以同理心來訂定相關辦法。 劉處長傳名:好。 蔡委員錦隆:主委,你知道勞動市場現在最大的問題在哪裡嗎?根據媒體的報導,臺灣大學以上的學生,我們是107%上大學,而經濟工業大國德國只有25%上大學,臺灣現在滿街都是大學生、碩士、博士,走在路上被打到的可能都是碩士、博士,但是我們最缺乏的是基層的技術性勞工,像板模、貼磁磚、土木及水泥工之類的,一天薪資2,800元,下班就馬上給錢,這樣還找不到人,過去是包商要巴結建築公司,現在變成老闆要去巴結這些人了,因為只要擁有這票人,就有人能幫忙做板模、鋼筋工、搭鷹架等工作,但現在都找不到人,這表示什麼?表示我們在勞動市場上缺乏完整的規劃,你有沒有提出這方面的需求?你有沒有讓教育部、考選部瞭解我們的人力需求在哪裡,是不是需要請研考會去做個研究,我們現在找不到人啊! 潘主任委員世偉:有關技職教育的部分,教育部這兩年花了越來越多的錢希望能去做改善,勞委會本身是針對…… 蔡委員錦隆:不是花很多錢,是江宜樺院長上任後,本席在院會總質詢時要求政府在這一年度要增加技職教育50%的經費,他同意了,所以今年就增加了,理事長還特別來道謝! 潘主任委員世偉:我們在這個星期一才剛推出「明師高徒」計畫,這個計畫就是要訓練您剛剛提到的那些中間階層的技術性勞工,解決勞工缺乏的問題,我們希望在這些行業裡面,包括板模、水電等具有技術的勞工,也就是我們一般稱為師傅的人,能幫忙訓練年輕人來參與這個行業,將來成為能做這項工作的人。 蔡委員錦隆:現在很多年輕人都寧願去端盤子,一個月1萬8都願意,因為可以穿得乾乾淨淨,少爺東、少爺西,又有冷氣可吹,而不願意去做一天可賺2,800元且可以馬上拿到薪資的工作,很多基層的老闆都找不到員工,哀鴻遍野,很多老闆到處拜託人家幫忙找人,因為焊接、車床、綁鋼筋都找不到基層技術勞工,請問人都跑到哪裡去了?但我們的失業率卻這麼高,你有沒有想過我們的勞動市場變成這樣,是不是因為制度上出了問題? 潘主任委員世偉:我們在職訓上也花了很多功夫在做這方面的訓練,我們的訓練中心其實都是額滿的。 蔡委員錦隆:我知道都是額滿,但現在的狀況主委方才也證實了,就是基層的技術工不足,勞委會是不是要去做個研究,並將此研究結果提供學術單位,包括教育部及考選部,針對用人需求去做完善、正確的人力提供。 潘主任委員世偉:這個部分職訓局其實一直都有在做,現在是採取行動比較重要,技職教育是在前端,我們的訓練屬於中後端,而企業界也可以幫忙做這件事情。 蔡委員錦隆:職訓中心做得很好,每次開班都額滿,你知道為什麼嗎?參加的那些人都是大學生、碩博士再回頭來學一技之長的。 潘主任委員世偉:對,有很多大學畢業生。 蔡委員錦隆:這跟我們原來所要的基礎教育完全不一樣嘛! 潘主任委員世偉:對,技職教育本身要改變。 蔡委員錦隆:學生沒有辦法學以致用,這是現在國內勞動界最大的難題,本席希望主委在這方面要多加努力,你們先去做個研究,把研究結果提供給政府相關單位作為人才培育的依據,讓未來勞動市場的各階層都能得到良好的人才,這樣國家的經濟競爭力才能提升,否則我們看到的是失業率這麼高,這麼多失業的年輕人,但基層技術勞工、師傅卻又找不到人,這到底是怎麼了呢?這表示我們的勞動市場規劃的不夠理想,主委,拜託你了,去做個調查,好不好? 潘主任委員世偉:是,瞭解,我會請職訓局做處理。 蔡委員錦隆:好,謝謝。 潘主任委員世偉:謝謝委員。 主席:請趙委員天麟發言。 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王委員育敏等因對童工的關切而提出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本席非常敬佩,方才蔡委員錦隆詢答中也特別提到童星的部分,這也是大家關切的議題,對於蔡委員提到的部分,請你們一定要重視。 主席:請勞委會潘主任委員說明。 潘主任委員世偉:主席、各位委員。是。 趙委員天麟:本席對這個法律有一點疑義,擔心會掛一漏萬,對於童星或少數受矚目的兒童從事工作的部分,請你們要加強保護與管理,主委,現行條文規定的童工是指16歲以下的人,是嗎? 潘主任委員世偉:15歲到16歲。 趙委員天麟:通常這個年紀差不多是國三或國中畢業要進入高一的階段吧。 潘主任委員世偉:差不多。 趙委員天麟:很多弱勢家庭的孩子可能會投入職場協助家中經濟,所以不見得每個國中畢業生就會立刻升學,可能會半工半讀或是先工作幾年,等到經濟穩定後再去求學,如果把童工的定義年紀拉到18歲,恐怕在高中這個階段的年紀也都被童工規定給限制住了。 潘主任委員世偉:對,所以我們比較不贊成把年齡拉到18歲。 趙委員天麟:你們有沒有可能找出折衷方案?王委員所關心的是真正的兒童被以變相的方式去實質進行工作。 潘主任委員世偉:對,我同意。 趙委員天麟:如果要讓已經國中畢業想要投入職場的人不會受到限制,你們有沒有配套的可能性? 潘主任委員世偉:我們現在就是這樣規劃的。 這個部分,我請勞動條件處劉處長來說明。 主席: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依照規定,15歲以上未滿16歲的工作者是童工,15歲以下的人原則上是不可以工作的,但如果國民中學畢業或經地方政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所以針對15歲以下的部分,我們特別做了規範。王委員所提修正案就是關注在15歲以下的部分,而委員擔心15歲以上的部分目前不會受到影響。 趙委員天麟:因為那部分很多人事實上必須要去工作。 潘主任委員世偉:您說的完全沒錯,尤其是現在已經在工作的這群人,如果我們把童工的年齡拉到18歲,他們可能馬上就會受到影響,他們的所得相對會減少,所以我們並沒有同意這樣的作法。 趙委員天麟:這個部分要審慎。 現在回到童星的問題,你們把15歲以下能否工作的權限交給地方政府來評估,但在實務上,剛才很多委員都提到,例如小小彬或現在很多在網路上爆紅的小孩,他們的工作地點不一定是在單一城市,可能出外景到處走,實際上,他們的工作往往都會超時,這一點就變成規範歸規範,在申請時,可能認為他們的爸媽都會在旁邊就OK,真的操作下去,可能因為父子情深覺得無所謂,就會多幫忙一點,請問主委,這要怎麼防範與稽查? 潘主任委員世偉:法律上至少要先有規範出來,這樣才能於法有據的去進行勞動檢查,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也才能去監督、查核,這樣就會有一個基礎,我想我們要先把規範訂定出來。至於執行面,很多時候家長本身也要擔負起這個責任,畢竟這是他們的小孩,雖然當童星很好,但是既然現在法律有這樣的規範存在,依照規範去保障童星的基本教育需求、身心安全等,家長本身也要負起這個責任,要一起來努力才可以。 趙委員天麟:如果真的遇到一些家長因為一時不查或其他利益超過親子關係的考量,政府就要去予以監督。 潘主任委員世偉:當然。 趙委員天麟:其次,陳委員節如、尤委員美女及本席等共同提案有關生理假的部分,這部分等一下也會有一個臨時提案,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所規定的「必要時」,這實在是個良心事業,因為女性生理期很難完全用客觀醫療證明去做判斷,畢竟每個人的疼痛、忍耐程度都不同,如果有女性提出生理假的需求,雇主就應該予以尊重與承認,但實務上很多航空公司、百貨公司等服務業就是會用各種方法迫使女性員工不敢請生理假,這個部分可以怎麼處理?我們的建議在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中把生理假予以排除。 潘主任委員世偉:我覺得委員這個建議很好,我們可以接受,就在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中把生理假排除,我覺得這個建議可以。 趙委員天麟:基於對女性的尊重,而且這本來就是彼此在工作上的信賴,如果真有請假需要就可以提出來,如果是藉此想要每個月都休息一天,雇主與員工之間自然會自己去達到平衡,實在不應該在法律上賦予雇主太大的權力。 另外,之前我們關切的桃園某飯店實習生遭遇性騷擾案件,在法律上,他的官司不斷落敗,因為他是建教生,與飯店間並不是屬於僱傭關係,所以並不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又因為他是在職場而非學校,所以也不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 潘主任委員世偉:他適用的是性騷擾防治法。 趙委員天麟:在發生事情的第一時間,雖然有三個相關法律,但適用上反而會造成不便,據我所知,針對三法合一這件事,你們也討論很久了,是嗎? 潘主任委員世偉:我們在行政院的性平會有提案,我請勞動條件處劉處長說明一下。 劉處長傳名:與性騷擾相關的三法各有其立法目的,也有立法的先後順序,因為各法都有不足之處,所以勞委會主張針對性騷擾事件應該要有透過單一立法來做完整性的規範,希望對於所有的性騷擾事件能有比較有效的防治與處理,尤其對於行為人的部分,應該要嚴加處理,所以不管是向行政院或其他各部會表達意見時,我們的立場是性騷擾三法能夠合而為一,制定一個比較完整的法律體系會比較好。 趙委員天麟:你們的立法期程會怎麼走? 劉處長傳名:因為這涉及到其他兩個部會所主管的法律,行政院性平會會針對這個部分提出來做處理,這必須由行政院來協調溝通,目前還在處理當中。 趙委員天麟:本席就協助你們,讓我們共同來推動這件事情,因為你們的提議很好,大家也沒有不同的看法,千萬不要只因為需要跨部會協調就導致立法無限期延宕,最後還是沒有辦法解決這個問題。 劉處長傳名:我們可以找個時間向委員報告勞委會對於性騷擾三法的看法。 趙委員天麟:對,或許我們也可以協助主動提案,讓行政院重視這件事情。謝謝。 劉處長傳名:好,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報紙以大篇幅刊登2名經理人坑了勞退7億被特偵組起訴的消息,主委有什麼解釋嗎? 主席:請勞委會潘主任委員說明。 潘主任委員世偉:主席、各位委員。那是去年發生的事情。 陳委員節如:我知道這是去年發生的事情,對於這個部分,你們現在是怎麼處理的? 潘主任委員世偉:去年發生這個事件後,我們就採取了一些作法,並與金管會密切聯繫合作,昨天是檢調單位的特偵組公布調查的結果。 陳委員節如:去年有個瞿乃正…… 潘主任委員世偉:就是這個。 陳委員節如:你們現在還是委託經理人來在操作這些基金嗎? 潘主任委員世偉:沒有。 陳委員節如:本席現在想要瞭解的是這個部分。 潘主任委員世偉:這個部分我請勞退基金監理會黃主委來說明。 主席:請勞委會勞退基金監理會黃主任委員說明。 黃主任委員肇熙:主席、各位委員。這二位基金經理人早就離職了。 陳委員節如:你們的基金還是委託經理人操作嗎?你們的監督機制在哪裡? 黃主任委員肇熙:自從去年發生安泰盈正案之後,我們與金管會對於投信的監管加強了很多機制,其中分層的作法…… 陳委員節如:什麼機制? 黃主任委員肇熙:從今年開始,我們的委託經營改為團隊制,就沒有單一經理人了。 陳委員節如:這個案子顯示出勞委會監督不周,但卻沒有看到官員下台,只有這二個人被查辦,這是什麼原因?我不相信只有這麼一件弊端,應該還有很多,你們委託代操的部分很多,國外也有啊,對不對? 黃主任委員肇熙:這是金管會在盈正案後全面清查代操投信,剩下的…… 陳委員節如:對啊,你們被查到了嘛,勞委會對於勞退基金所損失的錢或今後的監督有什麼規劃?是自己操盤還是有其他監督的方式? 黃主任委員肇熙:去年以來,委員給我們很多的提示,包括小型股、流動性控管等,我們都已經照做了,我們也與金管會達成共識,未來查投信時,金管會在必要時會與我們一起去查,監察院也一直要求金管會要提供協助…… 陳委員節如:你們多久查一次?你們是一年委託一次嗎? 黃主任委員肇熙:對於投信帳戶會經常去查帳,如果遇到重大異常案件時,我們會請金管會會同查核。 陳委員節如:你們現在委託的國外部分要怎麼查核? 黃主任委員肇熙:我們會去訪視,而且對於國外的監管,我們很重視,也一直有在做。 陳委員節如:請你把最近委託的部分、造成虧損部分的金額多少,以及有多少基金經理人等相關資料提供給本席。 黃主任委員肇熙:國內外目前只有這個案子。 陳委員節如:我不是說已經發生的案子,而是目前進行投資的案子。 黃主任委員肇熙:我會整理一份資料給委員。 陳委員節如:好,謝謝。 另外,有關東京都保全公司人員的陳情案,本席10月8日接到陳情後已經向勞委會報告過了,其實他們也有向勞委會陳情,而勞委會的作法是直接轉給新北市,這二位保全人員接獲的訊息是保全公司不需要適用勞基法,這是錯誤的…… 潘主任委員世偉:是第八十四條之一的部分。 陳委員節如:這個案件現在處理得怎麼樣?其中有一位保全人員已經被調走了,另一位保全人員很怕自己會馬上被開除或有什麼事情發生,請問你們現在與新北市溝通的情形如何? 主席: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案子我們是最近才接到的,我們已經轉給新北市政府,要他們依法查處,新北市政府會把查處結果送到本會,我們…… 陳委員節如:什麼時候?他們也向本席陳情了。 劉處長傳名:我瞭解,我們會繼續密切…… 陳委員節如:你們要趕快追蹤。 劉處長傳名:好。 陳委員節如:這家保公司有員工4,000人,資本額高達1億2,000萬,這麼大的公司居然說保全業不適用勞基法的規範,處長,你們的教育到哪裡去了?你們沒有教育他們嗎? 劉處長傳名:他們是第八十四條之一的適用範圍…… 陳委員節如:我知道啊,那也是勞基法的規定啊! 劉處長傳名:他們適用勞基法,這沒問題,我們會去積極查處。 陳委員節如:這個事情我希望你們要查個水落石出,並把處理的狀況報告給我,因為他們二位有向我陳情。 劉處長傳名:好。 陳委員節如:主委,勞動教育要納入12年國教的課程裡面,是不是有這件事情? 潘主任委員世偉:我們現在正在規劃,事實上,從08年開始就已經經常性的…… 陳委員節如:什麼時候納入12年國教? 潘主任委員世偉:這要看教育部,我們已經與教育部協商很多次,教育部在某些部分有採納並放入課綱,但我們認為光是只有某些部分並不夠,最好是全部,包含國教…… 陳委員節如:現在納入課綱了嗎? 潘主任委員世偉:還沒有。 陳委員節如:還在討論中? 潘主任委員世偉:我們希望單獨制定勞動教育法,但這還需要再討論,我們希望國中、高中到大學都能有相關勞動教育的課程。 陳委員節如:本席認為與教育學生相比,更急迫的應該是去教育這些事業單位,事業單位的人根本不知道相關勞動相關規範,例如獎金或其他獎勵經費都要放到本薪中,到退休時一併計算,但這個部分他們都不知道! 潘主任委員世偉:這也是勞動教育的一部分。 陳委員節如:你們倒不如花一些錢來教育企業界,這樣才對啊! 潘主任委員世偉:這個平常就已經在做了。 陳委員節如:平常有做,為什麼很多企業都在推卸責任? 潘主任委員世偉:勞動條件處經常辦理勞動基準相關的研習,其實一年都會辦很多場,都是企業單位來參加的。 陳委員節如:企業界違法的比例非常非常高,我覺得你們除了要加強辦理勞動檢查之外,還要辦理相關課程。 潘主任委員世偉:都有。 陳委員節如:有些勞動法令一直在做修正,他們真的都搞不懂。 潘主任委員世偉:其實還好,而是企業不遵守…… 陳委員節如:例如:舊制、新制及加班費到退休時應該要怎麼計算,老闆都不懂,我上次才接獲一位老闆的陳情,他們對這個完全不了解,但是卻被勞委會認定是違法,可見你們的教育並確實,對這些老闆、雇主都沒有去教育了,還想到小學生,小學生怎麼懂這些,把勞教納入12年國教是一個方向,但這方面也要加強教育,好不好? 潘主任委員世偉:好。 陳委員節如:主委,有關保全人員的陳情案,相關調查報告要提供本席,至於違法較高的部分,你們應該要加強勞動檢查,並儘速規劃雇主相關的勞動法規教育課程,好不好? 潘主任委員世偉:好。 陳委員節如:現在有沒有在辦理? 潘主任委員世偉:有,就是勞動基準教育。 陳委員節如:就是那個嗎? 劉處長傳名:對於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我們每年都舉辦不下數十場的宣導來進行教育訓練的工作,委員所提示的部分,以後我們會繼續加強…… 陳委員節如:新的部分要加進去。 劉處長傳名:是。 陳委員節如:另外,本席很感謝勞委會對於委員的建議以很快的速度做處理,本席那天提到65歲以上退休再就業者應該可以加入職災保險,相關的函釋已經出來了,可是還有一群人,他們沒有雇主,而是加入職業工會,包括撿拾破爛或做資源回收的人,他們也有可能發生職災,但這些人卻沒有包含在內,主委,這部分是不是也應該要納入? 潘主任委員世偉:職業勞工的部分因為職災…… 陳委員節如:加入職業工會的人領取退職金後再工作,他們就沒有職災保險啊,你們的函釋是只有雇主的人才可以加入職災保險,而這些加入工會的人沒有一定雇主啊。 主席:請勞委會勞工保險處石處長說明。 石處長發基:主席、各位委員。所有執職業工人在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以後,再受僱從事工作,所有的人都一樣可以單獨參加職災保險。 陳委員節如:本席剛才提到的那些拾荒者或其他無雇主的人呢?有些人自己做生意啊,如果他們的就業環境比較危險,他們可不可以加入職災保險? 石處長發基:這些人如果領取了勞保老年給付的話,就不能再單獨參加職災保險,我們有評估過,我們會這樣訂定最主要是因為擔心雇主會因此而不僱用他,希望能增加他們的僱用機會,如果加入職業工會者在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後還能再參加職災保險,很可能造成另一個老年給付的擠兌現象。 陳委員節如:可是去做臨時工或資源回收者,他們工作的危險性更高啊!有雇主的人才能加入職災保險,無雇主的人就不能參加職災保險,這些人的人權呢? 石處長發基:這個部分真的要審慎評估,因為這個部分的影響非常大,甚至會衝擊到老年給付。 陳委員節如:這個以行政命令就可以處理了啊! 主席:陳委員,這個部分看來沒有那麼簡單,是不是請他們再好好去評估,好不好? 石處長發基:我們再去跟委員做說明。 陳委員節如:我覺得要公平,他們一樣付勞保保費,也一樣退休,但他們的工作更危險,你們要考量一下,只是一個行政命令嘛! 潘主任委員世偉:我們再向委員說明。 主席:請勞委會評估後再向陳委員報告。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請蘇委員清泉發言。 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本席在屏東接到很多陳情案件,原因是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前通過高等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請問當初在立法時主委有沒有表達過意見? 主席:請勞委會潘主任委員說明。 潘主任委員世偉:主席、各位委員。勞委會在行政院內部、協調會上應該都有去表達,這部分是條件處負責的。 蘇委員清泉:我覺得立委諸公在修法時就像是在飆車,看起來是替建教生爭取很大的權益,但事實上卻是很慘,101年建教生一共招生8,699人,今年剩下5,900人,明年據說都不收了,為什麼?因為高等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有規定工時、薪資條件、薪資保障、工廠條件,工廠還要常常被審查,而且是嚴格的審查,甚至還要繳一定數額的錢給學校押著,這些工廠的負責人又沒有瘋,哪有可能要去使用建教生,結果造成一些家境困難、經濟弱勢家庭的小孩無法去就讀,原本這些小孩是可以去當建教生,過去許多很有成就的人都是建教生出身,可是現在沒有工廠想要收建教生,因為與其用建教生,倒不如去聘請全職的勞工,這樣反而比較划算,對不對?當初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在飆車立法時,勞委會為什麼不制止一下呢?我覺得現在反而適得其反耶! 潘主任委員世偉:這個問題我請勞動條件處劉處長跟委員做說明。 主席: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因為當初許多工廠名義上是使用建教生,但實際上卻是當成勞工在使用,對此,社會上普遍有許多不同的聲音出來,所以教育部才會去研擬高等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相關部門在做研議時,勞委會也有參與其中,也適當表達我們的意見,不過因為當時的氛圍,造成立法時可能以比較嚴格的方式去做處理。 蘇委員清泉:所以我們這個社會充滿感性、理盲、衝動,立法還要講氛圍?又不是在喊爽的,這部法就是在喊爽的心態下制定出來的,主委,那現在該怎麼辦? 潘主任委員世偉:教育部現在好像有在處理…… 蘇委員清泉:又要修法了? 潘主任委員世偉:我不曉得,因為權責是在教育部。 蘇委員清泉:所以本席希望大家在立法時應該要更理性(practical)一點,本席身為臨床醫師就是很practical,理想的治療方式、理想的病人反應有時候是做不到的,因為臨床上的反應千奇百怪,所以我們在制定法律時絕對要理性,要考慮到實際面。去年建教生有將近9,000個名額,今年有許多工廠、公司行號向本席提出陳情,連鎖美髮店也不收了,公司、工廠都不收了,原本建教生可以去上班賺一點錢,然後讀書也不需要繳錢,所以可以減輕父母的負擔,但現在統統沒有了。對於勞委會的把關,我們願意給予肯定,但有時候還是要考慮到現實面,否則我們乾脆直接照抄日本、德國的制度,對不對?因為照抄就好了嘛!這樣還不簡單,立法就是將其他國家的立法例直接搬過來抄一抄、翻譯一下就好了,本席希望勞委會一定要強烈表達這一點,好不好?否則不是完蛋了嗎? 潘主任委員世偉:我們是有跟教育部提出一些看法,我們認為建教合作的目的如果是為了要讓學生在職場上獲得學習的機會,當然應該要有比較恰當的規劃,這樣會比較好一點,也不應該把學生當成全職的勞工,當然這個規劃也不宜太沒有彈性,我想這部分是可以做一些調整的。 蘇委員清泉:現在行政院及勞委會正推出培養勞工具一技之長的政策,像前幾天台東高工許多國中畢業時PR值只有20分的學生…… 潘主任委員世偉:技術都很好。 蘇委員清泉:對,技術都很好,所以他們都可以領到55K、60K,例如:冷凍空調、管線、焊接的師傅。 潘主任委員世偉:對。 蘇委員清泉:主委有什麼看法? 潘主任委員世偉:我非常贊成。 蘇委員清泉:你們現在請了很多師傅,然後補助師傅1萬元,補助學生5,000元。 潘主任委員世偉:「明師高徒」的目的就是在做這件事情。 蘇委員清泉:你們現在做得怎麼樣? 潘主任委員世偉:我們才剛開始啦! 蘇委員清泉:這裡面有做西裝的師傅、阿基師,對不對? 潘主任委員世偉:對。 蘇委員清泉:我覺得這件事很重要,現在臺灣一方面缺工,另一方面卻是失業,碩士、博士一大堆,博士滿街走,碩士多如狗,學士不如狗,有沒有這樣?我覺得這是十年教改的大失敗。 潘主任委員世偉:我們的高等教育擴充比較大啦! 蘇委員清泉:一年收了3,000名博士生、3萬名碩士生,製造了一大堆碩、博士,所以我覺得你們推出的「明師高徒」計畫非常好,本席百分之百給予贊成,甚至還要替你們拍拍手,請問這個計畫還要擴大嗎? 潘主任委員世偉:現在在某種程度上是屬於試辦的性質,如果辦理的情況良好,特別跟委員報告,師傅部分其實不是問題,困難的反而是學生這個部分。 蘇委員清泉:學生沒有人要來? 潘主任委員世偉:對,那是教育上的問題。 蘇委員清泉:五楊高架工程在施工時,我曾經去看過一次,因為營造廠-國登營造的老闆我有認識,當時很多人都在罵他,外界對他的評論怎麼樣我不管,但我去的時候發現工地是位於離地面37公尺高的地方,上面連一位臺灣工人都沒有,統統都是外勞,我問老闆為什麼不聘臺灣工人,他說根本沒有人願意來工作。我問他一天的薪水是多少,他說至少2,000元,最多可以領到2,500到3,000元。 潘主任委員世偉:沒錯。 蘇委員清泉:他說如果有臺灣勞工來面談,絕對當場錄用,錄用之後如果可以做滿5個工作天,就可以當工頭、班長了,然後帶領一群外勞,其實這位工頭也不太需要工作,只需要喊喊口令即可,但工地的高度是37公尺高,大約是10層樓高,連一位臺灣人都沒有,缺工情形非常嚴重,他說臺灣的勞工如果願意去工作,他絕對當場錄用,我去現場看的時候,真的沒有看到任何一位臺灣勞工,主委,你們的看法怎麼樣? 潘主任委員世偉:我們真的希望臺灣的勞工能夠都有工作,其實臺灣並不是沒有就業機會,我看到很多工廠,例如鑄造廠的薪水其實很高,但相對來講,臺灣的勞工也比較少去那些工作比較重、需要較多體力或比較辛苦的地方工作,但這些地方的薪水其實都很高。 蘇委員清泉:所以臺灣不是沒有工作機會,只是那些工作環境比較髒、工作比較辛苦的工作沒有人願意做嘛!本席上一次質詢時提到的潮州就業站和屏東就業站,領取失業救濟金的人都是那幾批人重複在領取啊!一直重複領取,局長,現在有沒有改善了? 主席:請勞委會職訓局林局長說明。 林局長三貴:主席、各位委員。委員上一次提出指示以後,我們已經去特別著重了,事實上,根據就保法規的設計,其實並不會讓他們連續重複領取,因為領取失業給付以後,每個月都要到就服站做推介,每個月都要來做失業認定。另外,領取失業給付以後,經過一段時間後就保年資就要重新起算,所以不會呈現委員剛才提到的連續領取的情形。不過現在很大的問題是,他們每一次到就服站做失業認定的時候,我們都強力…… 蘇委員清泉:他們領取失業給付後,你們會輔導他們去就業,但他們會要求老闆說他們不適任,這時候多久後又可以回來領? 林局長三貴:經過我們推介以後,必須要有正當理由,因為就保法規定得很清楚,距離和薪資在一定的標準以上,他們應該是不能拒絕的,這時候我們也會主動和勞工應徵的單位做聯繫,看看他們有沒有不正的行為,如果有的話,我們就不會完成他們的失業認定,勞保局也不會給付他失業給付。 蘇委員清泉:他在到工廠報到的第一天,就跟老闆講趕快說他不適任,這種情形不管是誰在主政,綠營執政、藍營執政,那一票人就是這種心態,我覺得這是非常要不得的,希望局長能夠去加強查核。 林局長三貴:好。 蘇委員清泉:再來就是應該給予勞工職業訓練,尤其針對本席剛才提到的冷凍空調、焊接等行業,他們真的很缺工,甚至是非常缺,而且薪水都是50K、55K、60K。 林局長三貴:對於現在失業的人,尤其是非自願性離職的人,經過我們評估以後認為適合訓練的話,我們是一律入訓的,這樣才能夠將他們推入就業市場。 蘇委員清泉:繼續加強,好不好? 林局長三貴:好。 蘇委員清泉:謝謝。 林局長三貴: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育仁發言。 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有委員提到建教合作生權益保障的問題,並引述數字表示目前建教合作生人數是減少的,請問主委知道人數為什麼會減少嗎?是因為這部法律所造成的嗎?還是過去沒有法律給雇主很大的方便,讓雇主把建教合作生當作廉價勞工來使用? 主席:請勞委會潘主任委員說明。 潘主任委員世偉:主席、各位委員。應該是過去比較濫用啦! 吳委員育仁:建教合作生權益保障法裡面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即建教合作生並不是勞工,他們是要去學技術的,所以法律裡面有一項非常重要的元素,就是要有業師、要有師傅來指導他們,包括在理髮店裡面的洗頭妹,也必須要有一定人數的比例去做安排,譬如說,每四位建教合作生必須要有一位師傅來做指導,而不是一位師傅指導二、三十位建教合作生,這在一般實習的概念、學徒制的概念或建教合作生的概念中,似乎是行不通的,所以我覺得人數的減少或許有可能是因為法律規定的人數限制太嚴格,也有可能是因為業界在適用這套法律時,由於過去過於浮濫,現在限縮起來以後,就無法再僱用便宜的勞工或洗頭妹了,雇主想要請人來工廠工作,但沒辦法取得便宜的勞動力。 潘主任委員世偉:沒有錯。 吳委員育仁:所以我還是堅持,雖然有立法委員表示要提出修法,認為建教合作生保障法裡面有諸多缺失,導致企業界沒辦法僱用建教合作生,但這裡面還是有一些基本人權、立法目的是必須要遵守的。例如:工作時間,有人主張將工時拉到和一般勞工一樣,兩週84小時,如果工時這麼長,那就直接去當勞工,為什麼要當建教合作生,對不對?學生一方面要學習三明治課程,又要從事勞動,雖然很好,但時間不能硬操啊!如果操到超時工作,請問要如何學習呢?這裡面有很多是媒體上的宣傳所導致的謬誤,本席必須在此鄭重澄清,在未來的修法裡面,我照樣會堅持對於建教合作生在勞動權益上的保障,以及他們在職場上應該要有什麼樣的師傅來指導他們,如果企業界想要混水摸魚、胡亂搞,那乾脆不要算了嘛!不知道主委的看法如何? 潘主任委員世偉:我剛才也有跟委員報告,我有建議教育部對於建教生在職場上工作的安排,必須要有更細部的規劃設計,簡單講,他們的目的應該是去學習技能、技術,所以在他們學習的過程中,除了部分在職場工作的時間外,相對的,也必須安排他們學習的時間,這是要一起處理的東西。 吳委員育仁:勞動基準法每一次要做調整時,企業界不是每一次都會在那邊叫嗎?說他們快撐不下去、快要死掉了,包括以前勞動基準法要擴大適用到許多非營利組織,大家也都受不了。但我覺得人權保障的最後底限還是要守住,然後在人權保障之上做調整,有委員同仁提出要修改是很好,就是對窒礙難行之處做調整,我覺得很好。對於委員提出的質詢,勞委會要儘速了解本法實施之後,企業界無法應用的理由到底是什麼,還是只是他們的推託之詞?我覺得必須好好調查,以便未來修法時有個準據。能不能這麼做? 潘主任委員世偉:主政機關是教育部,但我們會配合他們的規劃給予建議。 吳委員育仁:主政機關是教育部? 潘主任委員世偉:對。 吳委員育仁:本席有參與本法的修法工作,勞動主管機關在這裡面還是有扮演角色。 潘主任委員世偉:當然,所以我剛剛講過我們會…… 吳委員育仁:你們回去真的還要想看看。 潘主任委員世偉:今天教育部好像也有人來。 吳委員育仁:對,但你全部推給教育部也不大好。 潘主任委員世偉:因為法律本身主管機關是教育部。 吳委員育仁:對,但是勞工的法是由你們主管。 潘主任委員世偉:這不是所謂勞工的法。 吳委員育仁:不然就不要訂工時了,工時是你們主管。 潘主任委員世偉:因為有在職場的過程,所以我們必須在某種程度上建議他們工作時間…… 吳委員育仁:雖然他們的薪資不叫薪資,叫做津貼,裡面就是稍微拐個彎,但既然有委員提出這樣的指教,我覺得就應該努力去做,要不然會議審查時沒個依據。 潘主任委員世偉:會啦,我們非常重視這件事。 吳委員育仁:關於關廠失業勞工的問題,我還是有點憂慮,但一方面還是覺得高興,因為法院判決個案移轉到行政法院,我樂見這樣的結果,我也很樂見行政法院判決這是公法上契約,這樣就非常好,但是之後會產生另外一個問題,那就是之前裁判確認要還錢的部分,不知道主委有什麼想法? 潘主任委員世偉:其實到現在為止法院都還沒判定是公法。 吳委員育仁:我的意思是民事法院判決確定要還款的部分。 潘主任委員世偉:現在都還沒有。 吳委員育仁:沒有嗎? 潘主任委員世偉:現在只有民事…… 吳委員育仁:確定判決有吧? 潘主任委員世偉:民事判決是有,我們已經處理了。我以為委員是問公法的部分,那部分還沒有。 吳委員育仁:我知道的就有近百件已經確定。 潘主任委員世偉:不止。 吳委員育仁:既然已經確定判決,萬一行政法院判決不用還錢,不就是一個國家兩個體制,一套貸款兩種命運?你們要怎麼處理? 潘主任委員世偉:這還是要司法機關做決定,看司法機關有沒有辦法統一判定,或者還是個案判定,如果是個案判定,我們就要尊重個案判定。 吳委員育仁:這一點也是我的憂慮。 潘主任委員世偉:這就是到現在為止我們處理這件事要非常審慎的原因,不是我們說了算。 吳委員育仁:要儘早因應。但我覺得是有辦法的,這是勞委會主動提出告訴,如果勞委會主動解釋就可以撤回告訴。 潘主任委員世偉:問題是以前已經有過判決,不是勞委會主動解釋的問題。 吳委員育仁:因為有新的判決下來了。 潘主任委員世偉:但是到現在為止還沒有。 吳委員育仁:這是我的見解,提供給你參考。 潘主任委員世偉:我們會尊重司法程序。 吳委員育仁:我們是要幫你解套,你是無辜的。 潘主任委員世偉:我了解,但我們還是得尊重司法程序,很多時候不能干預過多。 吳委員育仁:好的。 主席:請許委員添財發言。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勞工朋友來講真的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現在中低階層勞工朋友很擔心服貿協議實施之後對他們就業權益的破壞與威脅,很多小型企業體雖然是老闆,但其實是勞工。 主席:請勞委會潘主任委員說明。 潘主任委員世偉:主席、各位委員。很多是自僱的。 許委員添財:如果我們和歐美、日本簽定服貿協議,和他們有臍帶性的投資行為不會來臺灣,因為美國人不可能巧立名目攜家帶眷三五個人過來變成一個企業體,但是中國有13億人口,再加上中國對臺灣存在非常明確的非經濟目的,中低層勞工朋友真的是「皮皮挫」,你不能漠視。以理髮業為例,臺南有一家傳統理髮業都是一些歐吉桑在理髮,他們說這種工夫不是那麼容易學習,所以不怕他們來拚。造型師是屬於另外一個層級,但那些經過三個月訓練就可以洗頭、剪髮,只收費一、二百元,過程只需二、三十分鐘就解決的,他們就很擔心了,擔心中國人有計畫過來,讓他們從小老闆變成請不到人,自己也可能沒有工作,最後不得不變成台勞,就變成國內請別人來當老闆,國人自己在當台勞,這種自僱以及自僱以外再帶一、兩個學徒的小企業體,在服務業裡勞力密集、資本短小的有很多。 潘主任委員世偉:對。 許委員添財:他們真的很擔心。這種如果不設防火牆,不設條件加以阻擋的話,一旦開放統統都過來會不得了,人家是以移民為目的,而且還有政府在幕後輔導操作,這真的是不得了的事,會變成新型的屯兵制度,他們來這裡開店、買房子,表面上是來這裡創業,其實他們滿足了住在臺灣的目的,也配合中國對臺灣統戰的目的,這一點我們不能不防範,這也是目前的一個結。民進黨當然希望經濟該自由化的要開放,但是這些普遍且眾多的苦主現在睡不著覺,民進黨不為他們說話、不跟他們站在一起不行,事實上真的有這樣的隱憂,勞委會不能不研究,勞委會不能漠視這個問題,不是嗎? 潘主任委員世偉:跟委員報告,我們就是因為慮及可能產生影響的情況,所以在服貿協議裡我們還針對可能受到影響的相關技能,過去簽定ECFA時針對的那些行業,現在還將自營作業者納入補救協助措施。因為服務貿易很多都是委員剛剛提到的中小型自僱企業,可能只聘兩、三名員工,很多自營作業者都是職業工會會員,這部分就納入將來受到貿易自由化影響的勞工相關協助措施中。 許委員添財:你是說影響之後才輔導? 潘主任委員世偉:不是,前面就有,這有不同階段,從前面的訓練開始就可以,真正來講是技術的問題。 許委員添財:所以民進黨主張要逐條審查,並不是要完全反對,而是希望客觀理性務實縝密地給予必要修正。 潘主任委員世偉:了解。如果能夠讓他們技能提升技術更好不怕人家來競爭,那就不用太擔心。 許委員添財:這個很重要,絕對不要像農委會一樣因為加入WTO,所以不得已一定要進口米,進口之後又不像日本市場嚴格標示、分割,最後變成外來米和本土米混合,而且越混越多,因為大家希望越賺越多,弄到今天出問題了,市場信用被破壞,市場效率也被破壞,產生消費者信心危機。日本處理進口米的方法,不管來自哪一國的米都清楚標示,但臺灣卻是讓它們混合,市面上根本看不到泰國米,進口那麼多的泰國米都到哪裡去了?因為進口米沒人要買,就私下告訴業者可以混合,但公開說不能混合,否則就是欺騙消費者,實際到底是誰騙誰?就是農委會在騙人民,農委會也騙了業者。不肖業者利用可乘之機,別人混10%,他就混15%,別人混15%,他就混20%,越混越多,到最後變成100%,大家也吃不出來。不要說外來米,有品牌的本土米和沒有品牌的田地土質、種植方法差不多,稻米品質也差不多,但價格卻相差5倍,臺灣就是重視品牌,如果品牌也騙人,那就是罪不可赦,所以政府要把關。 勞工保護問題真的非常複雜,不是簡單說開放自由競爭,如果有問題再來救濟、協助就好,失業就是失業,今天臺灣的失業問題這麼嚴重是怎麼來的?就是因為產業外移,這要怎麼救濟?這是救濟不來,也輔導不來的。勞工應徵一份工作薪水只有2萬5,他認為太低,希望至少有5萬元,資方同意且馬上提供工作機會,但必須離鄉背井到四川去,甚至願意給7萬5的薪水,勞工願意去嗎?所以,目前勞工的議題隨著經濟結構及市場狀態轉變,勞委會不能不與時俱進。 潘主任委員世偉:我們非常重視。 許委員添財:你們已經看到實施服貿協議之後會產生的問題,就要在解決問題及防範問題方面更積極。 潘主任委員世偉:是。 許委員添財:好,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葉委員津鈴、徐委員少萍、楊委員玉欣、尤委員美女、林委員德福、盧委員秀燕、楊委員瓊瓔、鄭委員汝芬、林委員佳龍、陳委員歐珀、許委員忠信、黃委員偉哲、蔣委員乃辛、楊委員應雄、廖委員正井、賴委員士葆、黃委員昭順、蕭委員美琴、李委員桐豪、簡委員東明、廖委員國棟、陳委員淑慧、徐委員耀昌、羅委員淑蕾、王委員惠美、徐委員欣瑩、黃委員文玲、陳委員明文、薛委員凌、呂委員玉玲、林委員滄敏、潘委員維剛、陳委員其邁、陳委員怡潔、羅委員明才、顏委員寬恒及田委員秋堇均不在場。 現在請楊委員麗環發言。 楊委員麗環: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提出的勞工條例第十三條之一及第六十三條修正案,其實是為我好,也為所有單身人士發聲,因為這是處罰單身的條款。第十三條之一是針對操作,勞保基金收益經常不足,每次不夠就要調高費率,本席認為這沒有道理,基金這麼多錢,老是操作不當或者獲利不足實在不應該。本席提出的修正條文要求勞保基金收益率未達6%不得調高保險費率,應該要求操作者儘量獲取基金收益,除了做此限制,操作很好的也要獎勵,收益率超過10%可提撥一定比例盈餘獎勵基金操作者,這是本席提的修法,相信很多人都會支持,現在先跟主委講一下。 另外,第六十三條是關於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請領喪葬津貼的部分,現在很多人都單身沒結婚沒有小孩,父母過世也沒有兄弟姊妹,到最後就全部充公給政府,這沒有道理,也許到了老年是有朋友、同學或者任何照顧的人,所以本席將條文修正為除以上年金請領人外,還有當事人指定之請領人,但這部分就不給年金只給一次金,也就是自行繳納勞保的部分。主委認為這個合理嗎? 主席:請勞委會潘主任委員說明。 潘主任委員世偉:主席、各位委員。相關條文在勞保年金改革方案都會碰到,委員如果提案,我們再研擬。 楊委員麗環:希望你們也提出對案,至於我剛剛提到超過10%收益率時能夠提撥的部分,其實你們可以考量一下。 潘主任委員世偉:了解。 楊委員麗環:我們在資料裡看到將近有4成事業單位尚未開立提存勞退舊制帳戶,主委應該很清楚勞退舊制,那時你也在勞委會。 潘主任委員世偉:沒有,那時我不在勞委會。 楊委員麗環:那時你不在勞委會嗎? 潘主任委員世偉:2008年我才在勞委會。 楊委員麗環:聽說102年勞委會除補助地方勞政機關協助加強查核外,但4成是相當高的比例。 潘主任委員世偉:我們有勞動檢查的…… 楊委員麗環:到底還有多少單位沒有開立舊制帳戶? 潘主任委員世偉:這部分請勞動條件處處長代為說明。 主席: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根據勞保局的資料,現在沒有開戶的大概有8萬多家。 楊委員麗環:那很多耶! 劉處長傳名:但這裡面有涵蓋不用開戶的。 楊委員麗環:因為是適用新制。 劉處長傳名:對。另外還有一種是已經結清…… 楊委員麗環:我關心的是應該要開戶但沒有開戶的部分。 劉處長傳名:我們要去查才會知道。 楊委員麗環:若你們沒有查,那就是不應該了,比例有4成耶! 劉處長傳名:現在已經有去查了。 楊委員麗環:結果呢? 劉處長傳名:像今年就查核了一萬四千…… 楊委員麗環:如何要求他們改善呢? 劉處長傳名:我們查了以後就依法處理啊! 楊委員麗環:查了以後應開戶而未開戶的剩多少? 劉處長傳名:今年預計要查核1萬4,400家,而目前的執行率大概是1萬家,所以接下來要有3個月的時間要查核。 楊委員麗環:有全部改善嗎?講了半天都沒有回答我的問題,總之,請提供書面資料給本席。 劉處長傳名:好的。 楊委員麗環:另外,關於公廣集團派遣工的問題,他們可說是同工不同酬,即做的工作是一樣的,其中有200名是由1111人力銀行派遣來的,可笑的是,人力銀行只把人丟進去,所有的訓練則都是由公廣集團的人在做,但他們卻可以從中抽取百分之二十的管理費用,甚至還可能更多,基本上,如果這些派遣公司有做很多的服務那就算了,但事實上並沒有,而且收取的管理費用高達百分之二十,據說這些派遣工還有去爭取年終獎金,結果就變成每個月先扣薪水的十二分之一,以之做為年終獎金,派遣公司什麼都不用做,只要丟出去一個人,每個月都還可以吸取勞工的血汗錢,對於這種狀況,勞委會要如何處理呢? 潘主任委員世偉:我們現正在擬定派遣勞工保護法。 楊委員麗環:在該法還沒有通過之前,這些人要如何保護呢? 潘主任委員世偉:本人請勞資關係處王代理處長代為說明。 主席:請勞委會勞資關係處王代理處長說明。 王代理處長厚偉: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這件事情,他們已經在籌組工會了,而本案當中的派遣公司是1111派遣公司,然目前公廣下一個接任的人尚未確定…… 楊委員麗環:我希望你們全面去調查所有的派遣公司,其所抽取的管理費佣金到底是多少,這有一定的行情嗎?勞委會有注意到這一點嗎? 王代理處長厚偉:之前我們有去了解派遣公司的利潤到底有多少,但派遣公司表示這是他們內部營業的秘密,而且派遣公司有的是本土企業,有的則是外商,所以利潤的部分他們沒有辦法告訴我們。 楊委員麗環:這要規定一定的比例,不能讓派遣公司予取予求,這樣長時間下來,等於把他們當奴隸一樣的在使用,換言之,就把他們丟出去賺錢,派遣公司什麼都不用做,只要坐在那裡每個月都可以抽取管理費用,這是沒有道理的,一般來說,仲介出去就是收取一次的費用,那還能每個月都抽一定比例的管理費用? 潘主任委員世偉:很多的確是不合理的做法。 楊委員麗環:不能以秘密為由然後就拒不配合,既然影響到勞工,勞委會就應該去管,哪有什麼秘密可言!既然是勞工,就不准他們這樣的剝削,是不是應該如此呢?如果做不到的話,那還當什麼中華民國的勞委會主委呢?所以應規定薪資一定比例來做為佣金,然後絕對不能超過,否則就是你們在替他們講話,那就沒有意義了。謝謝。 主席:這倒提醒我們派遣公司獲利的項目有哪些以及獲利的程度如何,如果這些資料勞委會都沒有辦法把握,則你們想要送出派遺勞工保護法或是相關派遣專章,恐怕是很困難的。 本日下午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作以下決定:一、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二、林委員淑芬、鄭委員汝芬、徐委員少萍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兩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本會委員與質詢委員。三、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的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兩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本會委員與質詢委員。 林委員淑芬書面意見: 童工工時規範 一、修法未處理的問題 1.承攬關係下的童工如何被保障?修法的契機是因應童星演員的需求,但是勞基法規範的對象是僱傭關係,但是演藝經紀約絕大多數屬於業務承攬。請問這部分的童工權益如何保障?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國內童星面臨「工時過長過晚」、「工作環境危險」、「傷害兒少身心」、「影響就學權益」等四大危機。今天勞委會修法予以規範,但是依據監察院調查,新北市政府函復說明提及目前童星與經紀公司或經紀人簽經紀合約者為大多數,由經紀人安排表演活動,經紀合約及活動契約型態屬於委任、居間或承攬契約。 2.勞委會是否支持依年齡規範?現行法規童工界定為15歲以下,原則是禁止工作。勞基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定義童工是:「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而且在第二項規定「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接著在第四十五條規定,「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不過該條文但書開了一個方便之門:「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且「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這個方便之門再加上地方主管機關長期以來的不負責任,就成了童星工作保障的最大的漏洞。既然勞委會要授權地方政府只要無損於童工身心發展就可允許,試問嬰幼兒、國小、國中階段的兒童可等同視之嗎?但是勞委會的版本卻沒有孩童發展不同階段予以區隔。 3.童工究竟應以學業為優先還是工作為優先?童星的年齡常常都還僅是國小兒童,再加上戲劇演出的時間更加不固定與更加彈性,既然勞基法給予例外規定,就應該要有更完善的身心健康保護措施才對。由於大多數的童星都還在國民義務教育當中,工作保障應兼顧學習與身心健康,有關「工作時間」部分應該更進一步保障,首先,應絕對禁止於學期上課期間從事演藝工作,應儘量安排下課課餘與寒暑假期間,以保障其受教育的權利。其次,為了保護其身心健康,應該依照不同年齡例如十五到十歲、十到五歲等,每次演出時間不得連續超過六到四小時。最後,禁止在晚間六點以後工作,以免影響其明日之學校課業。而童星的工作都是家長安排決定,其童星本身幾乎毫無選擇能力,因此也應一併賦予更多「家長責任」。首先,家長應陪同在工作現場,以隨時注意童星之身心狀況。其次,企業一旦違法,政府除應依勞基法處罰企業之外,陪同之家長也應有一定連帶責任。最後,童星個別工作契約應經過專案審查通過,發放工作證後,方能開始工作。 二、其他國家修法比較 1.新加坡、日本童工保護法,針對不同年齡有不同工作時間的規範,同時期工作時間包括上課時間,且明訂工作4小時休息30分鐘。 2.美國甚至區分為上學期間及非上學期間。美國加州勞動法甚至規範出生後15日到6個月兒童,一天不得工作超過2小時,每次工作不得超過20分鐘,不得暴露大於100燭光超過30秒、6個月至2歲兒童,一天可工作2小時。 勞資調解程序 一、為什麼政府協調的獲償率較高?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勞資爭議區分為權力事項與調整事項之爭議,權利事項指的是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像是給付資遣費、給付退休金、勞工保險給付等等。調整事項,則是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像是調整工資、結算年資等。 黃國昌(2010)以勞委會資料庫為分析基礎,以兩項指標「和解率」與「獲賠率」比較政府協調機制(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與民間協調機制(勞資關係中介團體)的差異,得出結論:民間協調機制與政府協調機制不影響和解率;爭議金額高低才是影響和解率的關鍵。甚至,政府協調機制的獲賠率相較於民間調解機制獲賠率高。換言之,民間調解機制的和解建立在勞工權利打折的基礎上。若以上述實證研究結果來看,政府於2009年修正勞資爭議處理法(100年5月1日公告實施),賦予民間協調機制法制化只是為了節省政府人力成本與案件負擔量,卻未考量勞工在協調過程中的權益。民間協調機制面臨的挑挑戰: (1)勞工權益打折換取和解 (2)政府補助民間團體協調勞資案件,重視和解成功率,因此被指派調解者,可能積極說服勞工降低爭議金額。勞委會有針對申請調解的案子做事後滿意度調查嗎?(勞委會2008年委託學者進行我國勞資爭議案件委託民間團體協調之實證研究,但該有效樣本數僅有55件,未針對適用政府協調程序之案件進行調查,有效樣本數僅有55件,無法進行有意義的評估。) (3)被指派調解的專業能力,是否充分了解勞動法?若了解,應充分告知勞雇雙方,應獲得與應負擔那些法律義務與責任,又怎會出現權益打折的結果? ※權利事項勞資爭議 年份 總件數 政府協調 民間協調 件數 比例 件數 比例 2001 1萬919件 5,367 49.15 3,544 35.46 2007 1萬8,994件 6,998 36.84 9,191 48.39 2011 2萬1,881件 51.4 48.6 2012 2萬2,834件 26.3 73.7 2001、2007資料來源,黃國昌,2010,p.217 鄭委員汝芬書面意見: 10月17日上午 處理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預算解凍案,計95案(繼續處理第14案以下各案及保留案)。 10月17日下午 一、(一)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二)審查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併案審查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6人、委員江惠貞等20人、委員潘孟安等17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1.主委,技能檢定之前的規定,如果只通過學科(筆試)或術科,都可以保留3年,在這3年之中,只要通過當初沒有通過的科目,就可以拿到證照。但勞委會不久之前公告新的規定:學科(筆試)通過、術科沒有通過者,學科(筆試)不能保留;如果術科通過,學科沒有通過,術科仍可保留3年,這個政策要從104年開始實施,但是在103年底前,如果只通過學科(筆試)或術科,還是可以保留3年,是不是? 2.主委,學科筆試每年考題變動不大,且都是基本知識,術科考試其實是技能檢定的重點,若每次都要重考學科,就要多繳費用和多花時間,這樣的新規定合理嗎?會不會增加窮學生報名費的負擔? 3.主委,近年來台灣技職人才已經出現重大缺口,將來可能修水電找嘸人,修車找嘸人,將來可能連做一桌川菜江浙菜的師傅都找不到,是不是? 4.主委,所以,勞委會宣布推出「明師高徒計畫」,想要倡導以前社會的重要傳承方法「師徒制」,想讓「師徒制」復興。但是勞委會的計畫是師傅指導每名徒弟可每月補助五千元,徒弟每月補助一萬元,結果引發外界批評,之前有教育部用22K計畫把大學生的起薪壓低,現在換成勞委會把新鮮人起薪變成10K了!請問主委,是這樣嗎? 5.主委,勞委會所列出的水電工、機車維修、西服訂製、廚藝等二十五項的職業,絕對需要透過長期的面授、培訓與實作,才能培養出足以獨當一面的手藝。但是將來如果有雇主,假借這個「師徒制」方案,違反勞基法的規定,請問主委,這個「師徒制」方案適不適用勞基法?如果違反勞基法,勞委會能不能捍衛勞工權益? 6.主委,這些技術的失傳,根本的原因就是因為技職教育被消滅,所以,本席認為,根本的解決之道,是勞委會應該出面讓這些「明師」走進校園,讓「高徒」可以在正規教育體系中自然養成,配合建教合作制度的導正,重新建立這些技術人力的培訓制度,讓不想升學只想學技術的人,就可以在學校學到這些技術,這才是可長可久的方法,是不是? 徐委員少萍書面意見: 一、派遣勞工遭到性騷擾問題。 勞委會日前修訂「事業單位性騷擾申訴及懲戒辦法範本」(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而訂定的行政命令),以及勞動契約範本,要求派遣勞工在要派公司工作,若遇性騷擾時,申訴及調查等權益等同公司正職員工,要派公司不能拒絕申訴,且要派公司必須與派遣公司共同調查。事實上,這件事的引爆點是去年有一位派到台電工作的女性派遣勞工,遭台電員工性驗擾,北市勞工局同時對台電及派遣公司開罰,但台電不服,向勞委會訴願,勞委會竟撤銷台電罰款,引發婦女團體撻伐,但勞委會堅持依現行法令,要派公司不是雇主。 本席想請問潘主委,勞委會以行政指導的方式來暫時亡羊補牢,事實上更加凸顯了派遣勞工在要派公司遭受性驗擾,目前無法可治,勞委會期待的是讓勞動派遣專法完成立法,但現階段看來要通過勞動派遣法是有實際上的困難。請問主委,在現行的性別工作平等法的框架下,難道真的不能透過修法來規範這個問題,一定要期待比較難完成的勞動派遣專法? 二、公部門派遣勞工間題。 這一次行政院也配合修訂了「行政機關運用派遣應行注意事項」,公務員性騷擾派遣勞工,將受到嚴懲,且不得因此對申訴的派遣勞工有解僱或調職等不利處分,這是值得肯定,但本席也要指出一個問題:目前國內派遣勞工高達10萬人以上,其中有10,223人在公部門,但由於派遣勞工由派遣公司派到要派公司工作,看似有二位雇主,卻常因兩位雇主相互推諉,派遣勞工反而成為「勞動孤兒」,就連在政府工作的派遣勞工也不例外。本席想請問主委,有勞工團體要求政府三年內全面停用勞務派遣,改以直接聘雇,勞委會對這一訴求的態度為何?是否曾與勞工團體交換過意見?如果不能夠全面取消,是否能夠協調行政院人事總處,把「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裡面「各機關得運用派遣勞工人數上限一萬五千五百一十四人」這個數字予以逐步調降? 三、醫師適用勞基法的問題。 行政院勞委會根據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針對目前尚未適用勞動基準法各業及工作者進行擴大適用檢討,有關法律服務業僱用律師及農民團體的檢討工作業已完成,檢討結果已沒有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理由,也就是說,從明年四月一日起法律服務業僱用律師將開始適用勞基法,受益勞工人數估約7,500餘人,而農民團體則是從104年元旦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受益人數估約二萬六千人。 這讓本席想起了有關住院醫師納不納入勞動基準法的問題。上個月衛福部雖然邀集了醫師公會、護理師工會、醫勞盟、醫學系學生代表以及兒科、婦科等醫學會參加,但仍未達成共識,預計這個月要再開一次會。既然醫界花了那麼久的時間還是無法整合出共識,本席倒是想要問問勞委會,對這個問題的立場為何?你們支持把醫師納入勞基法嗎? 這是必要性的問題。據本席所知,衛福部今年5月已經訂定「住院醫師勞動權益指引」,比照勞基法精神,以定型化契約規範住院醫師每周工作時數不得超過88小時,每7天休假1天,每次上班時數以12小時為主、不得超過24小時,另每次輪值班需間隔10小時,而且已有不少醫院跟進,未來也將納入醫院評鑑項目,如此一來是否仍然有將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的必要?本席想聽聽看勞委會這方面的意見。 四、行政院版勞動基準法修正案問題。 行政院版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案,是有關於童工問題的條文,特別是第四十五條規定:現行國民中學未畢業且未滿十五歲之人得否工作,應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就其工作性質及環境是否無礙其身體健康或心理發展認定。為明確認定之基準,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法之授權依據,俾為更臻周延之規範。 事實上,為了避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安全受到損害,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九條有規定未滿十八歲的勞工不得從事部份有危險之工作,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裡面對於童工(14-16歲之間的勞工)也有相關規範。本席想請教主委,有哪些問題是現行相關法規無法解決,因此需要修改勞基法來達成的?可否說明一下你們目前對於認定童工的身心健康是否會受到傷害,是依據什麼認定標準?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逐條討論。先處理行政院所提及王委員育敏等所提的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進行第四十五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五條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者或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 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 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王委員育敏等28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五條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受僱之人,其受僱之方式、內容及保護之規定,由主管機關依其不同之年齡分別定之。 第一項受僱之人,其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田委員秋堇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五條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者或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 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 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動派遣,謂雇用勞工之派遣機構指派其勞工,至實際使用派遣勞工之要派機構提供勞務並接受要派機構指揮監督。 派遣機構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勞動派遣條件。 王委員育敏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五條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 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時間等因素定之。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主席: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同意本條按照王委員育敏等所提修正動議通過。謝謝。 主席:田委員秋堇等所提修正動議我們也不是不處理,而是現在行政院勞委會也要擬派遣勞工保護法,所以在擬定的時候,希望也能參酌田委員的意見。 所以本條依王委員育敏等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進行第四十七條。 王委員育敏等28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七條  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七十七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七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田委員秋堇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第七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五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主席:因為第四十五條並沒有參採田委員等所提修正動議,所以本條就不予處理。 田委員,方才處理第四十五條時,你的修正動議有增列派遣勞工的定義,因為勞委會決定擬定派遣勞工保護法,所以這部分可否等到派遣勞工保護法中再一併定義? 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一部法要通過,真的是曠日廢時,所以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已經出了勞委會,還是出了行政院? 主席:請勞委會勞資關係處王代理處長說明。 王代理處長厚偉: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內部正在研議,也有聽取各方的意見,所以整個修法的方向已經有了,即案子應該快出來了。 田委員秋堇:何時出來?明年? 王代理處長厚偉:這個會期會送到行政院。 田委員秋堇:但送到行政院後,不知會改成什麼樣子。 王代理處長厚偉:目前研議草案的大概內容是「派遣事業單位或要派單位,不得僱用或使用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派遣勞工」,換言之,我們是兩邊都不讓其使用,即要派公司不能使用,派遣公司也不能僱用這樣的人去從事派遣工作。 田委員秋堇:行政院那邊你們有沒有先去溝通?不要到時哪個單位又跳出來反對了。 王代理處長厚偉:應該不至於。 田委員秋堇:既然條文都出來了,則草案明天就可以出勞委會了? 王代理處長厚偉:還有一些爭議的部分要聽取各界的意見。 田委員秋堇:還有什麼爭議?總之,你就說一個時間會送出來。 主席:上次有決議這個會期草案會送到院會。 田委員秋堇:送到院會後可能剛好又休會了。 主席:應該下個會期才審得到,不過先期作業若能在這個會期完成就已經不錯了。 田委員秋堇:我的這個修正動議條文是參考立法院法制局的建議,放在此處規定並無不可啊! 王代理處長厚偉:除了限制他不能從事派遣工作外,其定義也是很重要的,而整個派遣勞工保護法中,對於派遣事業單位、要派事業單位等,都做了精確的定義,所以若在此又定義的話…… 田委員秋堇:不衝突吧? 王代理處長厚偉:我們希望把定義都放在派遣勞工保護法中,而不是散見在各個法律當中,如此一來,對派遣勞工權益的保障才會比較明確,而且也比較統一。 田委員秋堇:主席,我覺得這是滿基本人權的事情,上次會議有決議在這個會期結束前要將草案送進來,本席認為這是不夠的,應該是送進來的時候,要讓大家有足夠的時間討論,而本會期12月底就結束了…… 主席:這樣子好了,我來安排一次專案報告,請勞委會來專案報告。 田委員秋堇:不用專案報告啦!我的意思是說,要有一個確切的時間表,不然就下個禮拜送出勞委會,畢竟勞委會的部分是他們自己可以掌握的。 主席:主委,關於相關的時程,包括何時要跟各界進行座談、公聽會等,請提供給田委員了解一下。 田委員秋堇:請提供給我一個書面。 王代理處長厚偉:我們會提供書面資料給委員,包括目前進行的方向等。 田委員秋堇:明天給我嗎? 王代理處長厚偉:好的。 主席:關於第四十七條,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方才的第四十七條,有一個疏漏的地方,就是「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之後加上「,例假日不得工作。」 主席:第四十七條修正為「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第七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七十九條之一。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七十九條之一  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項之準用規定之處罰,適用本法罰則章規定。 王委員育敏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第七十九條之一  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準用規定之處罰,適用本法罰則章規定。 主席:第七十九條之一就修正為「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準用規定之處罰,適用本法罰則章規定。」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一就這樣修正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審查完竣,無須交由朝野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召集委員江委員惠貞補充說明。 接著處理蔣委員乃辛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進行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四條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主席: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這部分,我們有跟蔣乃辛委員報告過,因為他要把童工的年齡提高到18歲,而這可能會影響到目前16歲、17歲、18歲現職工作人員的所得及工作時間,所以我們希望本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謝謝。 主席:本條就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繼續處理併案審查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6人、委員江惠貞等20人、委員潘孟安等17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進行第十四條。 蘇委員震清等26人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期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不得列入病假或事假計算。 生理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江委員惠貞等20人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不併入病假計算。 生理假薪資之計算,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潘委員孟安等17人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不併入病假計算。 生理假薪資之計算,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江委員惠貞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四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主席: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勞委會同意本條依江委員惠貞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主席: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條文就依江委員惠貞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已審查完竣,無須交由朝野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召集委員江委員惠貞補充說明。 現在處理臨時提案,進行第一案。 一、 據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於89年發布一則函釋,要旨為:「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於領取老年給付後,如實際再受僱從事工作,得由僱用單位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亦即:勞工若領取了老年給付,再從事工作,不得透過職業工會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首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做前述限制之理由,乃為:透過職業工會加保之勞工,難以查核其是否實際從事工作;但若難以查核,應是不分年齡或領取老年給付與否,皆難以查核,何以僅限定「領取老年給付」後,勞工即不可透過職業工會參加職業災害保險?尤有甚者,查核投保資格是否合法,本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怎能以「難以查核」為由,犧牲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享有之權益? 其次,馬政府無所不用其極地欲用「年金改革」之名,行「降低勞工保險相關給付」之實,可預見未來許多勞工領取老年給付後,仍須工作才可維持生活,且無論受僱勞工,抑或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皆有發生職業災害之可能,前述函釋顯不合情理。 第三,關於投保資格,攸關勞工權益至鉅,故對其之限制,應以法律定之,而不得以行政命令加以規範;但身為捍衛勞工權益之勞動主管機關,卻屢屢以函釋命令超越相關法律規定,嚴重影響勞工應有權益,身為捍衛勞工權益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卻竟帶頭傷害勞工權益,實屬不該。 爰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完成檢討解決方案,且應於三個月內通盤檢討相關函釋命令,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趙天麟  陳其邁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案。 二、 據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全人員陳情,該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諸多項目,如:自認「一年一聘」為定期契約,可不須給予員工特別休假、於陳情人提出申訴後,欲息事寧人,但因其所給予陳情人之補償金額不足,故遭到陳情人拒絕,且於陳情人表示將至勞工局申訴時,宣稱:保全服務業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後,陳情人更遭不當調職。 據查,無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抑或各地方政府所做之勞動條件檢查,保全服務業皆為違法比率極高之業別,且據勞工保險局近3年核定職業病過勞死亡給付之資料顯示,保全服務業所占比率更居首位。 另,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員工約4,000人、資本額高達1億2,000萬元,由此觀之,該公司可說為頗具規模之企業,但其卻如此漠視相關勞動法令,甚至公然違法,足見中小企業之勞工,處境恐更為不堪。 爰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澈查前述事件提出完整之調查報告、提供陳情人相關協助,且對於違反勞動法令比率較高之業別,應加強勞動條件檢查之次數及場次,並應儘速規劃、提供雇主相關勞動法規之教育課程,以有效維護勞工之勞動權益。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趙天麟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三案。 三、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規定,女性若因經期不適致工作困難,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而按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規定,「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女性受僱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實務上則常見有航空公司或百貨公司要求女性空服員或專櫃小姐提供診斷證明,甚或要求至指定醫療院所開立之情形,使得員工因此而不敢請假,忍痛上班。經痛之成因跟工作壓力、經期時身體狀況均有關連,有時並非固定出現,且不適之時間亦不固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委託學者張玨、徐儆暉所做研究指出經期不適症狀「難以用客觀判斷或儀器檢查,縱使就醫,醫師也是根據病人描述生理症狀而診斷,而每個人對疼痛的忍難程度不同,也難以區分忍耐程度,因此在認定上十分困難,所以有女性提出請求,雇主宜予尊重承認」。為使生理假之設置符合維護女性勞工身體健康之意旨,爰建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基於保障女性勞動權益之立場,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以排除生理假。 提案人:陳節如  劉建國  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尤美女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今日所有議程皆已處理完畢。現在散會。 散會(16時5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