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經濟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繼續開會 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星期四)9時4分至11時51分 地  點 本院紅樓101會議室 主  席 楊委員瓊瓔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本日議程所列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公平交易委員會單位預算部分。 主席: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報告。 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大院分組審查本會「103年度施政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個人代表公平交易委員會向各位委員報告本會各項施政計畫與預算編列重點暨執行成效,深感榮幸。在 大院各位委員與社會各界的支持、及本會同仁共同努力之下,本會各項施政及業務均能順利推動,無論在完備公平交易制度、執行公平交易法規、宣揚公平交易理念以及拓展國際合作交流等各項施政,績效卓著。以下謹就本會102年度截至9月底止之施政績效及預算執行情形,以及103年度施政計畫要項暨預算配合編列情形,向各位委員提出報告,敬請指教。 壹、102年度施政績效及預算執行情形(截至102年9月底止) 一、102年度施政計畫執行情形與成效 本會依據102年度施政方針暨 大院審議通過之法定預算,本著公平交易法之立法宗旨,執行各項施政工作計畫,確已發揮下列成效: (一)完備公平交易制度 為制訂可長可久的公平交易法規制度,本會持續進行公平交易法修正工作,101年研議完成「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報請行政院審查,並獲行政院院會通過於101年12月13日送請大院審議,希望這個會期能排進審查的議程,並請求各位委員多多支持。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1.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名稱及其專有主管權限。 2.調整限制競爭與不公平競爭行為之體系,修訂與完善各行為類型之內容:修正獨占事業認定標準、結合申報門檻制度、聯合行為例外許可制度等。 3.強化主管機關執法權限:針對限制競爭案件增訂搜索、扣押權,並新增中止調查制度之規定。 4.提升行政罰裁處效能:將罰則內容類型化,依結合、限制競爭行為及不公平競爭行為3種行為訂定不同之罰鍰額度及處置措施,並增訂本法對限制競爭行為裁處權時效為5年之規定。 另為建構完整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制,加強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管理與監督,本會積極推動多層次傳銷單獨立法工作,業擬具「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並獲行政院院會通過於101年12月13日送請 大院審議。前揭草案業經102年4月8日第8屆第3會期經濟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完竣,刻正依審議意見研擬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及變更報備準則草案,並已開會確認設立保護機構的方向、功能,規劃保護機構內容,包括業務職掌、組織成員、資金來源及業務運作方式等。希望這個會期能排進審查的議程,並請求各位委員多多支持。 (二)執行公平交易法規 本會對於事業違法之限制競爭及不公平競爭行為,均依公平交易法嚴加查處,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確保事業公平競爭及保障消費者利益。自81年1月成立以來至102年9月底,累計收辦達4萬0,023件,其中檢舉案3萬0,226件、申請聯合行為案178件、申請或申報結合案6,642件,請釋案2,977件;已辦結案件3萬9,824件,累計結案率99.5%。此外除收辦案件外,本會對於影響公共利益或社會大眾矚目案件,均主動依職權立案調查。 近期執法成果分述如下: 1.重大事件之查處: (1)處分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事業合意拒絕調整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購售電費率案亦即為9家民營電廠的聯合行為案。 (2)處分三通起重工程有限公司等8家事業共同決定調漲吊車起重業務承攬服務價格案。 (3)處分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斷絕供給芒硝案。 (4)處分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斷絕供給燒鹼案。 (5)處分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等6事業為不當比較廣告案。 (6)處分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2事業未申報結合案。 (7)處分台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事業隱匿事業身分,以一般大眾之身分,行銷自家產品案,亦即所謂的三星寫手門案件。這些案子媒體都有廣泛報導,也是近期查處的重大違法案件。 2.不實廣告案件之規範與查處:自81年成立迄102年9月底,本會處分不實廣告案件1,838件,罰鍰金額合計達5億8,232萬元,遏止不法成效卓著;另鑑於不動產業與網路業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本會於102年特擇定該2產業實施不實廣告重點督導計畫,除依法調查嚴懲外,並彙整相關案例,供同仁辦案及宣導時參考。 3.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管理:積極查處違法多層次傳銷案件,並針對「營業額異常或查無營業資料」、「處分案件追蹤」、「獎金制度特殊」、「銷售特殊商品」及「遭民眾檢舉或反映」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辦理業務檢查,防患傳銷事業可能違規情形於未然,並依法查處違法事業。此外,與檢察機關建立案件合作機制,指派專人擔任聯繫窗口,並確立雙方配合提供事項。同時,本會亦辦理多場次多層次傳銷宣導活動、編印文宣、於網頁上增設專區提供傳銷警訊及退出退貨相關範例與問答,促使業者知法守法並提醒民眾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三)宣揚公平交易理念 為使各界對公平交易法的內容與規範有正確的瞭解,本會秉持「宣導與處分並重」之原則,採多元化宣導管道,持續不斷宣揚公平交易理念,落實全民知法守法觀念,近期重要活動包括: 1.主動邀集或參與政府部門例如農委會、NCC等機構的相關會議並就競爭政策提出建議,包括主動召開研商「種苗、肥料、牧場業務、包裝米及有機食品等不實標示、廣告案件相關法規適用」協調會議、出席「102學年度全國國民中小學審定本教科圖書共同供應採購計價作業小組」第1次及第2次會議、出席「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案」機關協商會議及「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案」相關事宜會議、召開研商「跨部會共同查緝(價)非法囤積及哄抬蔬菜價格作業流程(草案)」會議、出席本會與經濟部間對於一般商品標示案件管轄分工協商會議等。 2.辦理101年年報、公平交易通訊中文版第49至52期、英文版第49至51期之編輯出刊事宜,除將相關刊物寄送政府機關、公會、事業及國際競爭法機關與組織外,並將刊物電子檔建置於本會網站上,便利各界隨時上網瀏覽。 3.持續擇定農業、教科書、不動產、預售屋、網路廣告等產業,辦理宣導說明會、座談會,邀集相關同業公會及業者參與,透過面對面之相互溝通,完整傳達各項說明與處理原則之規範意旨,使受規範業者均能充分瞭解並確實遵守法令。 4.宣導公平交易法「寬恕政策」相關規範與增進企業對國內外反托拉斯法的認識,本會於全國各地舉辦多場次裁處罰鍰與寬恕政策宣導說明會及反托拉斯規範與企業遵法宣導說明會,呼籲企業知法守法,確保市場自由、充分競爭,這是最近宣導的重點。 (四)拓展國際合作交流 為建立我國與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間之相互合作關係,本會透過各式管道與各主要國家保持密切聯繫,近期重要活動包括:邀請蒙古公平競爭暨消費者保護局局長率團訪台及參與訓練課程、邀請英國瑞汀大學Ioannis Kokkoris教授到會講授「英國結合案件之經濟分析」、派員出席台日經濟貿易會議期中檢討會及派員參加台北律師公會競爭法委員會所舉辦「兩岸結合案件雙邊座談」,並與中國大陸「商務部反壟斷局」進行交流。並藉由持續與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發展更緊密的雙邊關係,促進雙邊及多邊競爭法領域之執法合作派員赴歐盟參加「國家專家專業訓練」計畫暨派員至澳洲競爭暨消費者委員會進行「台澳競爭法主管機關人員交流計畫」,實際參與歐盟及澳洲競爭法案件查處,並就相關經驗交換意見。 此外,本會持續參與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亞太經濟合作(APEC)及國際競爭網絡(ICN)之例行的競爭法活動及會議,近期派員至法國、韓國、德國、波蘭、馬來西亞及印尼參加競爭法相關論壇或研討會,掌握國際競爭法之專業知識,建立我國與國際組織之夥伴關係。 另提供資源進行技術協助,協助開發中國家建立競爭法制,乃是目前全球各國際組織與競爭法主管機關間之重要課題,同時亦是國際組織評量各國對國際社會貢獻度之重要指標及維繫我國在區域影響力之方式。本會向來針對與我國有密切地緣與貿易關係之開發中國家提供競爭法技術援助,今(102)年3月已針對蒙古提供相關技術援助,目前刻正規劃派員赴日本東京擔任「競爭法與競爭政策訓練課程」講師,講授調查技巧及執法經驗、辦理印尼商業競爭監督委員會來台進行「競爭法交流考察計畫」,並於9月25日至27日在台舉辦APEC競爭政策訓練課程,以回饋國際社群,提升我國競爭法國際地位。 二、102年度預算執行情形 (一)歲入部分:本會102年度歲入法定預算數2億1,107萬6千元,截至9月底止累計實收數1億0,566萬2千元(含應收數4,781萬9千元),占累計分配數1億1,807萬7千元之89%。 (二)歲出部分:本會102年度歲出法定預算數3億4,114萬6千元,截至9月底止累計支用數2億6,480萬元,占累計分配數2億7,769萬9千元之95%,預算執行情況相當良好。 貳、103年度施政計畫重點 本會為公平交易法之執法機關,職責在執行公平交易法,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權益。103年度將以「執行公平交易法規」、「完備公平交易法規制度」、「倡議自由公平競爭理念」、「加強國際交流合作」及「整合建置產業資料」等五大施政重點為核心業務,期為國內市場建構優質的競爭環境,強化產業發展活力,促進經濟的安定與繁榮。 本會依據行政院103年度施政方針,配合中程施政計畫及核定預算額度,並針對當前社會狀況及本會未來發展需要,編定103年度施政計畫,其目標與重點如次: 一、執行公平交易法規,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積極查處事業涉及違反公平交易行為,確保市場公平競爭;全力推動寬恕政策,嚴格取締聯合行為;關注國內重要民生物資市況情形,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工合作,共同維護交易秩序。 二、規制產業競爭行為,建構良好競爭環境 逐年選擇特定產業實施重點督導計畫,規整產業經營行為,建立市場公平競爭機制;辦理多層次傳銷事業業務檢查及宣導,確保正當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參加人之權益。促進業者守法及產業自律,營造良好傳銷環境。 三、完備市場競爭法規,整合建置產業資料 研修及協調檢討涉及市場競爭之相關法規或行政規則,建立符合國際規範及社會需求之執法標準;整合建置以公平交易法執法需求為導向之產業資料,發展完善之資料庫系統,強化案件經濟分析功能。 四、倡議自由公平競爭,形塑優質競爭文化 宣導與執法並重,積極辦理公平交易法各項宣導活動,傳揚公平交易理念;以績效觀點推動競爭倡議,加強宣導國際反托拉斯規範並推動反托拉斯遵法規章,提升國內廠商對國外競爭法規範之認識,以績效觀點推動競爭倡議,訂定有效的倡議成效評估方式,逐年滾動檢討,發揮最佳倡議效益。 五、加強國際與兩岸交流互動,增進跨境執法聯繫 積極參與競爭法國際組織會議及活動,推動雙邊互訪交流,提供競爭法技術援助,鞏固國際社群參與。掌握全球競爭趨勢,強化與國際執法脈動之連結,與他國競爭法主管機關進行合作,共同防制跨國性反競爭行為。103年接下來很重要的施政計畫,就是要修訂、制定公平交易法的草案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這可以說是公平會成立20多年以來,最重大一次的法律修正,我們很負責地依專業及執法經驗,提出一個範圍很廣泛的公平法修訂,之前雖然已經有寬恕政策及罰鍰提高的修訂,但是這次的修訂範圍更廣泛、更全面。 參、103年度歲入(出)預算編列情形 一、歲入部分 本會103年度歲入編列2億2,418萬3千元,係衡酌近3年決算數及102年度執行情形估算,較上(102)年度法定預算2億1,107萬6千元,增加1,310萬7千元,主要係增加罰金罰鍰收入,內容如下: (一)罰金罰鍰收入 編列2億2,400萬3千元,主要係事業機構違反公平交易法規之罰款收入。 (二)其他收入 編列18萬元,係出版品銷售收入及借用宿舍員工自薪資扣回繳庫數。 二、歲出部分 本會103年度歲出編列3億4,691萬6千元,較上年度法定預算3億4,114萬6千元,增加577萬元,各工作計畫預算編列如下: (一)一般行政: 編列3億0,087萬元,較上年度法定預算2億9,343萬1千元,增加743萬9千元,主要係增列員工薪俸晉級差額等經費。 (二)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 編列636萬2千元,較上年度法定預算706萬9千元,減少70萬7千元,主要係減列郵資、訂購報紙雜誌、培訓及國內旅費等經費。 (三)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 編列407萬3千元,較上年度法定預算341萬4千元,增加65萬9千元,主要係增列多層次傳銷業個人資料保護法業務之處理等經費。 (四)法務及行政救濟業務: 編列300萬4千元,較上年度法定預算278萬3千元,增加22萬1千元,主要係增列因應行政訴訟制度變革等經費。 (五)綜合規劃及宣導業務: 編列1,205萬8千元,較上年度法定預算1,278萬4千元,減少72萬6千元,主要係減列辦公室保全、清潔及翻譯審稿等經費。 (六)政策擬訂及國際交流業務: 編列751萬9千元,較上年度法定預算664萬4千元,增加87萬5千元,主要係增列舉辦國際競爭網絡(ICN)卡特爾研討會等經費。 (七)產業調查經濟分析及資訊管理: 編列1,147萬4千元,較上年度法定預算1,220萬5千元,減少73萬1千元,主要係減列電腦維護費及汰換個人電腦等經費。 (八)其他設備: 編列105萬6千元,係汰換會議室視聽器材及其他事務設備等經費。 (九)第一預備金:編列50萬元。 肆、結語 公平交易法之立法目的,在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本會身為公平交易法主管機關將持續秉持「維護公平競爭,端正交易秩序」之理念,未來本會將繼續以嚴謹而積極的態度,體察國際潮流趨勢與國內經濟發展需要,積極推動各項業務。 由於社會環境變化與經濟發展的結果,本會執法的業務負荷量持續加重,101年全部案件2,555件,創近10年新高,亦較前10年平均1,562件增加64%;102年截至9月底止,全部案件1,774件(主動調查271件、收辦案件1,503件),已高於前10年平均數。惟本會的預算一向被匡列的非常精簡且一直在減少,預算需求額度並未隨業務量之增加而比率成長,端賴全體同仁加倍努力,方能順利推動各項施政計畫。103年度歲出預算需求3億4,691萬6千元,人事部分超過8成;業務部分6,000多萬元,已極為精簡,未來一年實際執行時,當依法規及業務需要,秉持「撙節原則」運用各項經費,期以最經濟之支出,發揮最大之效益。今後,尚祈各位委員繼續給予本會批評與指教。以上報告,敬請 指教。謝謝! 主席:謝謝吳主委的報告,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 首先請許委員忠信發言。 許委員忠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有關公平會預算的審查,我們要來看您這一年的表現。除了對9家IPP民營電廠曾經處重罰外,這個處罰現在被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撤銷,上次我有質詢過這點,我歸納起來,公平會的作為是只拍蒼蠅,不打老虎,而且很怕老虎。 主席: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說明。 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不會,怎麼會!我們打的都是大老虎。 許委員忠信:我為何會這麼說?主委請仔細聽,請問昨天行政院有七路官員一起為食品安全把關,公平會副主委有無參加? 吳主任委員秀明:有,我們有參加聯合稽查小組。 許委員忠信:這表示這次的油品事件,公平會是主管機關之一,但是這段時間……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是聯合稽查小組之一,但是所謂主管要視何方面? 許委員忠信:這段時間公平會是否有根據公平法第二十一條的不實陳述、不實廣告等規定,對不實標示內含油品者,加以取締及查緝?完全沒有嘛!完全丟給衛福部。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個部分是因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因此罰鍰的權責不在我們。 許委員忠信:不是這樣的。違反公平法第二十一條時,根據公平法第四十一條是可以裁罰到2,500萬,這個罰鍰是更高的。這是一個競合的關係,你不能說這是食品的、醫藥的,是衛福部管理,我公平會就不管了。 吳主任委員秀明:不是、不是。 許委員忠信:公平會是要就整個市場上只要有不實標示的、不實陳述的,就要取締。 吳主任委員秀明:但是「食品衛生管理法」裡,也有不實廣告的規範。 許委員忠信:如此,乾脆第二十一條這部分就可以挖掉了。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次衛福部可以罰到18億,不見得罰得比我們輕。 許委員忠信:公平會也可以罰得很重。我認為因為是食品安全,所以要多管齊下,為何你們不動?因為受害的消費者是小老百姓,你們不去服務它嘛! 吳主任委員秀明:不是,是因為一事不二罰,一個案子不能有兩個機關同時處罰。 許委員忠信:問題是全行政院都要動嘛!昨天七個部會全都動起來。但是油品事件這麼久,你動了沒有?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有動,有參與聯合稽查小組,但是由誰處罰,必須要合乎法律的規定? 許委員忠信:你們有無去處罰任何一個廠商或做任何查緝的行為?完全沒有,現在完全丟給衛福部,你們躲起來。請問三星寫手門事件,宏達電有沒有提出告訴? 吳主任委員秀明:好像沒有。 許委員忠信:因為李貴敏委員的關心質詢,你們就對三星寫手門事件加以裁罰,是因為宏達電是大老虎? 吳主任委員秀明:請問三星是否為老虎? 許委員忠信:三星是外國老虎。 吳主任委員秀明:外國老虎也是老虎。 許委員忠信:所以,你服務國內的大企業,對國內的小老百姓就是不顧。 吳主任委員秀明:三星這隻老虎比宏達電大多了。 許委員忠信:現在我要證明你只打蒼蠅。請問你們最近是否要就網路上的薦證PO文訂一個管理規則?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我們已經通過了。 許委員忠信:這是憲法上的言論自由,憲法上賦予我們言論自由,網路上當然也有言論自由,而言論自由的限制必須要有公共利益之必要才可以限制,是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 許委員忠信:所以用公平法第二十四條這個帝王條款,說妨礙公共秩序、影響交易秩序,而加以裁罰?公平法第二十四條可以這樣擴張使用嗎?請問我們國家是以自由為原則,還是以限制是原則? 吳主任委員秀明:當然是以自由為原則。 許委員忠信:對自由的限制是要從嚴,也就是要真正有公共利益的必要才能限制自由。現在,我如果在網路上PO文說我自己很好。 吳主任委員秀明:那沒有問題。 許委員忠信:不實廣告!也就是我講自己很好,可是並沒有那麼好,這是不實廣告。 吳主任委員秀明:那有問題。 許委員忠信:那是公平法第二十一條。而對方沒有不好,你說其不好,這是商業毀謗,是公平法第二十二條,對不對?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許委員非常專業。 許委員忠信:有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的規範,還要去動到第二十四條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第二十四條不是規範不實,也不是規範毀謗,而是規範它的資訊揭露。 許委員忠信:請將第二十四條唸給我聽聽看。 吳主任委員秀明: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 許委員忠信:第一句就講了!第一句就說本法有規定,就不能用第二十四條了。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還有後面。事業亦不得為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許委員忠信:第一句就講除本法有規定,所以商業毀謗及不實廣告在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都有規定,就不應該再動用第二十四條了。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但是沒有規定的話,就可能有第二十四條了。 許委員忠信:這個薦證的規則是講人家沒有那麼好…… 吳主任委員秀明:不是,是沒有揭露。他收受報酬去替人家講話,但卻沒有揭露。 許委員忠信:你們的規範範圍是何? 吳主任委員秀明:他佯裝一般的消費者以客觀公正的樣子,在網路上幫人家說好話或是說壞話。 許委員忠信:這是兩個都涵蓋? 吳主任委員秀明:對。如果構成第二十一條,就只依第二十一條。 許委員忠信:通常薦證都是指講商品的好話,也就是說……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只處理沒有揭露而收受報酬的事情。 許委員忠信:毀謗的部分有無在這次的薦證規則裡? 吳主任委員秀明:若構成毀謗,就直接依第二十二條,不會依第二十四條。 許委員忠信:我現在向你提出問題,第二十二條是要告訴乃論? 吳主任委員秀明:對。 許委員忠信:第二十四條是不用? 吳主任委員秀明:對。 許委員忠信:所以,你們現在是要用非告訴乃論? 吳主任委員秀明:不是,那是刑事的問題,刑事上要告訴乃論,我們這裡是行政罰的問題。 許委員忠信:沒有,公平法第二十二條也是必須有業者檢舉,你們才會處理。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也可以主動調查。 許委員忠信:有關商業毀謗,你們用第二十四條,而不是第二十二條。 吳主任委員秀明:對。 許委員忠信:有關商業毀謗,你們要用第二十四條才能主動,否則用第二十二條必須要有人告訴。 吳主任委員秀明:沒有這樣,但是我們通常因為刑事優先,而依第二十二條都會移送給檢察官。 許委員忠信:我知道。可是你們今天擴張第二十四條,我覺得對言論自由有相當大的妨礙,這個要很小心。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個規定不是我們第一個做的,美國、德國都有。 許委員忠信:但是你要看它們規定有多詳盡。我們必須要很詳盡,因為牽涉到言論自由的問題。例如我在網路上隨便寫,說我到某處吃的東西好。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個我們不會罰,但是若收這個店的錢,而在網路上這樣寫,然後又沒有揭露,說收了它的錢才講其好話,這個就要處罰了。 許委員忠信:你如何證明他收了商店的錢,而講其好話,且沒有揭露。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是調查的問題。 許委員忠信:你要如何證明? 吳主任委員秀明:三星寫手門的案件,光是我們的書面頁數就40,000頁。 許委員忠信:這個無限上綱的話,譬如到某處吃東西很好吃,卻不能講;到某處吃東西不好吃,也不能講。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是天大的誤會。 許委員忠信:有些網友到某處吃東西,回來後覺得非常不好吃,且又被坑一大筆錢,其總是希望能在網站上和朋友抒發一下,不然會鬱卒。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個沒有問題。 許委員忠信:這個一講之後,哇!糟糕了!觸犯這個帝王條款。 吳主任委員秀明:不會,我們只罰收廠商的錢,然後講人家好話,又不說明他收了錢。 許委員忠信:你訂了這個辦法我不是反對,而是要很謹慎。 吳主任委員秀明:當然,謝謝。我們會很謹慎。 許委員忠信:這會變成讓我們有寒蟬效應,變成對人家的產品不敢批評,也不敢誇獎。我覺得你對網路這些網友的待遇,已經非公共利益所必要。所以你必須有確切的證據,執業的業者、事業才是公平法要規範的,消費者不是事業,根本不是公平法所要規範的對象,如果它是事業、專門替人推薦產品,可加以規範,但若是一般消費者對其買賣的東西發表感言,對好的產品加以稱讚,對不好的產品加以批評,你們就加以裁罰,本席認為並非公平法第二十四條規範的本質,因為憲法原則上還是會給人民自由權。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一定會謹慎執法。 許委員忠信:問題是這個辦法如果沒有講清楚的話,消費者會怕。 吳主任委員秀明:不會啦,我們講得非常清楚。 許委員忠信:一定要用簡單、明瞭的文字大為宣傳這個辦法的主要內容,就像我剛才講的,講自已好,但是自己沒有那麼好,講人家不好,其實人家沒有不好,這樣教導民眾以後,才不會產生寒蟬效應,否則,連我看了都會怕。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會加強宣導,請委員支持我們宣導的預算。 許委員忠信:好,我一定會支持宣導預算,不會刁難你們,但是事情要做好。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謝謝委員。 主席: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黃委員昭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你們的預算大概有多少? 主席: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說明。 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歲出三億四千多萬元。 黃委員昭順:去年9間民營公司就讓經濟部直接減少了一百多億預算,對此,本席要誇獎你們。 吳主任委員秀明:謝謝。 黃委員昭順:一百八十幾億可以成立六十幾個公平交易委員會。 吳主任委員秀明:對啊! 黃委員昭順:從去年到現在,你們罰了9家民營電廠以後,有6家改變了合約,其他3家改了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據我們所知,都調整了。 黃委員昭順:3家都改了?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 黃委員昭順:也就是9家全部都改了?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 黃委員昭順:總共可以省下多少錢? 吳主任委員秀明:台電預估大概249億元。 黃委員昭順:換句話說,國庫支出方面省了249億元,10月電價上漲後,一年可以收這麼多錢嗎?你有算過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很抱歉,這個我沒有…… 黃委員昭順:你們沒有算,一進一出間究竟差了多少,請主委了解一下,去年4月電價上漲以後,你知道9月的消費者物價指數漲了多少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去年9月的數字,現在我的印象已經不是很深刻。 黃委員昭順:上漲了3.42%和2.92%,今年10月,電價又上漲了,站在公平會的立場,你們如何防止物價上漲?有關物價方面,行政院副院長和公平會都扮演一定的角色,去年我們要求你們在非常時期用非常手段,你們的表現值得鼓掌,但是你們在油電雙漲方面扮演的角色不夠,所以沒有去抓,主委,你同意我的講法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油電雙漲方面,他們是依電業法…… 黃委員昭順:我講的不是電業法,你不能鼓勵他們雙漲,本席的意思是,油電雙漲造成物價上漲,公平會必須有措施,你們應該有作為卻沒有作為,這是第一個本席希望你們做的。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取消你們的罰款以後,希望你們兩個月以後準備資料重罰,如今時間已經到了…… 吳主任委員秀明:還沒有到。 黃委員昭順:快到了。 吳主任委員秀明:11月中。 黃委員昭順:剩下半個月,你們準備好了沒有? 吳主任委員秀明:準備好了。 黃委員昭順:還是會依照原來的額度處罰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罰是一定會罰,至於罰多少,要由公平交易委員會討論、決定。 黃委員昭順:你有沒有目標或想法?其實本院委員支持你,改變合約當然是一個手段,但是這麼多年來,他們從國庫賺走很多非法的錢,罰那些錢,剛好而已,主委,你會改變你的處罰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重新裁罰的重點要看訴願會指摘的理由是什麼?他們這次指摘的理由並不是罰得多或罰得少,而是裁罰的理由。 黃委員昭順:你覺得那些理由合理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在法理上原來就有爭議,因為行為跨城新舊法時期,而且舊法的時期比較多,到底要全部依新法,還是按比例斟酌,恐怕值得探討。訴願會的意思是要斟酌比例問題。 黃委員昭順:你現在會依比例斟酌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因為訴願會的見解…… 黃委員昭順:你不是行政院訴願委員會下面的公平交易委員會主委,本席在此提醒你,你是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的主委,你必須堅守自己的位子,你不是行政院訴願委員會下面的公平交易委員會主委,你知道嗎?其他國家都是裁罰營業額的10%,我們擔心11月中旬時,你會對去年的處分高高舉起輕輕放下,所以本席特別在此提醒你一定要堅守你的位子,好不好?有沒有問題? 吳主任委員秀明:基本上,我們也覺得原來裁罰的六十幾億是合理的。 黃委員昭順:你現在認為不合理嗎?他們黑心賺了多少錢,你知道嗎?希望你扮演應該有的角色。另外,最近的黑心食品,有很多不實的廣告,事發到現在,我們沒有看到公平交易委員會出來講任何一句話,根據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是可以處分的,而且你們的處分遠比經濟部、衛福部高很多,請問公平交易委員會現在扮演的角色是什麼? 吳主任委員秀明:謝謝黃委員給我這個機會說明,現在衛福部處分十八億多,不見得比我們少。 黃委員昭順:主委,你不能因為衛福部處分了而不作為,在法理上,你是可以扮演角色的。 吳主任委員秀明: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我們是規範一般的廣告,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八條則是規範食品衛生的廣告,這個時候就要由特別法的主管機關來罰,不能由普通法的主管機關處罰,否則就會產生一事二罰的情形。 黃委員昭順:台灣人民現在已經對政府的罰款沒有信心,以塑化劑為例,當時求償的金額非常龐大,結果罰下來只有9萬元,如果你現在做一個民調,針對現在政府裁定的罰款是否收得到一事詢問民眾,我相信99.9%的民眾都會認為這是騙人的,現在揮舞大刀,日後又會輕輕放走。在此非常時期,你們應該比照處罰民營電廠的例子好好處理,今天早上衛福部又發生了一大堆烏龍事件,讓人民不知何去何從,而且他們所罰的錢到底能不能收回來,我們都打了一個問號,按照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不管是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虛偽不實的廣告,你們都可以處分,你能不能在非常時期採取非常的手段,拿出政府要讓黑心食品從這個地區清除的決心? 吳主任委員秀明:其實我們也加入了食品衛生聯合稽查小組。 黃委員昭順:你們有加入? 吳主任委員秀明:有,我們並沒有置身事外,可是罰的部分…… 黃委員昭順:你們加入的感想是什麼? 吳主任委員秀明:參與查緝、提供經驗。 黃委員昭順:你們都沒有表示意見? 吳主任委員秀明:當然有。 黃委員昭順:只是跟著團隊走?還是有你們自己的主張?你們認為怎麼處理,對人民比較公平?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會提供不實廣告查察的經驗,但是權責單位是衛福部,這是非常清楚的。 黃委員昭順:本席希望你們能提出更有效、更具體的方法,讓人民趕快回歸正常的飲食習慣。有關壽險部分,現在各大保險公司設計的醫療險都只保到75歲,上次本席提出質詢時,你說要去了解,請問你了解的情況如何?醫療險到75歲全部停止,對參加這個壽險的人民是不對的,而且是壟斷的,希望主委能就這個部分來發揮。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不是可以用書面跟委員說明? 黃委員昭順:去年你就說要給我答案,但是到今天為止都沒有給本席任何書面。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的業務單位有去跟業者說明,但是我們也要問金管會的意見。 黃委員昭順:事隔一年,迄今仍然沒有給我答案。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會儘快答復委員。 黃委員昭順:高鐵壟斷整個交通事業,一口氣漲了10%,所謂的早鳥優惠,全部看得到吃不到,公股在高鐵占那麼大的比例,連他們要漲價都無法阻止,希望公平交易委員會能介入。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個部分我們已經在查了。 黃委員昭順:已經在查? 吳主任委員秀明:對。 黃委員昭順:查出什麼結果? 吳主任委員秀明:應該年底左右。 黃委員昭順:會處分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不一定會處分,但是會有一個結果。 黃委員昭順:大約什麼時候會有結果? 吳主任委員秀明:年底。 黃委員昭順:確定會有結果?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 黃委員昭順:政府用那麼大筆經費支持它壟斷我們的交通,結果不由分說一口氣漲10%,然後做不實廣告,提出3個月以前預訂的早鳥優惠措施,對人民的消費習慣而言,這是相當不公平的事,希望你發揮公平交易委員會主委的功能,在年底以前給人民一個公道。 吳主任委員秀明:交通部表示他們有定價機制,但是我們會去查。 黃委員昭順:拜託,交通部還有投資耶!當時是航發會全力支持,高鐵才能生存下來,打敗所有航空業,結果今天說漲價就漲價,完全不理會人民的反應,希望公平交易委員會替人民討回公道,好不好?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去了解。 主席:請丁委員守中發言。 丁委員守中: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公平會的預算中,限制競爭行為的調查處理只有六百多萬元,不公平競爭行為的調查處理四百多萬,其他都屬於業務性質的經費,真正用在限制競爭行為、不公平競爭行為的調查處理只有一千多萬,你們總共有三億多預算,大部分經費都用在人事、行政支出,真正用在限制競爭行為、不公平競爭行為的調查處理只占二十七分之一,這個比例是不是太少了? 主席: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說明。 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這是公平交易委員會多年來的問題,行政院匡列給我們的預算總額就是這麼多,不讓我們增加。 丁委員守中:現在世界各國都非常重視不公平競爭,對科技大廠壟斷市場的行為,一罰都是上百億甚至幾百億台幣,就是為了保護消費者。你們調查處理限制競爭行為、不公平競爭行為的經費只有一千多萬,根本不成比例,相較於人民對公平交易委員會的期待、業務的需要、社會的變化,這些經費會不會太少了?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一直希望能增加,現在辦案方面的經費確實很拮据。 丁委員守中:我們發現在整個辦案過程中,你們都比較消極、被動,你們辦理的案件以人民陳情、檢舉的案件居多,你們主動調查的比例反而很低,這是不是跟你們的經費受限有關? 吳主任委員秀明:現在消費者的意識很高,只要寫一個e-mail過來,我們就會立案,所以檢舉案件始終比我們主動調查的案件高,但是我們主動調查的案件最後成案的比例比較高。 丁委員守中:不管是反托拉斯或競爭機關,韓國、日本和你們相對應的單位,預算是你們的多少倍? 吳主任委員秀明:韓國卸任主委來台時,我有問過,詳細數目一時不是很清楚,我記得他們的預算是我們的好幾倍。 丁委員守中:17倍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好幾倍,但是究竟多少倍,我現在記不清楚了。 丁委員守中:不是17倍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17倍嗎?我回去了解一下。 丁委員守中:請你們了解一下。 吳主任委員秀明:目前沒有具體的數字。 丁委員守中:寬恕條款是本席當初提出來的。 吳主任委員秀明:謝謝丁委員。 丁委員守中:我們提案修法主要目的是希望能有效打擊聯合行為,這是窩裡反條款,我們發現過去這兩年處理的24件聯合行為中只有一件申請適用窩裡反條款,我覺得這不是誘因不夠,因為你們已經給予全免的誘因,我覺得是罰得不夠,罰大一點,壓力大,誘因夠了,他們就願意窩裡反。唯一適用寬恕條款的案件是處理光碟機廠─韓商東芝三星、韓商日立樂金、台廠飛利普建興、日商索尼光領等4家公司,請問他們的採購金額是多少?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個案子…… 丁委員守中:95年到98年 吳主任委員秀明:採購金額啊? 丁委員守中:我認為你們裁罰可能要考量他們所涉及的影響層面和總體金額,……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是國外的採購。 丁委員守中:我知道,這個案子是所有案子中,唯一一件適用窩裡反條款的,金額還滿大的,高達5,400萬。其他23件會不會裁罰金額太小了?或是你們平常裁罰金額就很小,他們同業的感情遠遠超過裁罰的壓力,所以就算了? 吳主任委員秀明:聯合行為有大有小,小的如檳榔、漁港的冰塊,我們也處罰過,金額約五萬、十萬;當然也有跨國大企業的聯合行為。 丁委員守中:即使罰五萬、十萬,也無法改變已經漲價的事實,對不對? 吳主任委員秀明:對。 丁委員守中:這樣就沒有效果,因為嚇阻力不夠,他們漲價前一年的營業額遠遠超過五萬、十萬啊!現在你們的經費少,人力也不足,如果還要再增加扣押權、搜索權,以你們目前的預算夠嗎?在3億的預算裡面,真正用在調查等業務的經費只有一千萬出頭,現在再給你們扣押權、搜索權,在沒有預算、沒有人手的情況下,你們可以執行嗎? 如果以同樣人口規模和經濟規模的國家來類比,別國是我們的好多倍,甚至10倍以上,我們實在應該補強。以一個機構來講,人事經費占掉這麼大的比例,將近九成以上,實在沒有道理。 吳主任委員秀明:人事占了82%。 丁委員守中:聯合國的外援、社會福利等援助機構,最為人所詬病的就是人事經費占總預算的七成以上,真正用於區域救濟或是田野調查的只有一點點,社會功能性嚴重不足,功能主義完全喪失。公平會的情形也是一樣,3億預算中只有一千萬用在業務調查,其餘人事費和行政費占掉九成以上。照理講這就不是一個好的機構,因為好的機構應該是用在業務方面的經費多,人事經費儘量降低。 吳主任委員秀明:因為國家財政困難,各單位的預算就被匡住了。 丁委員守中:你們有沒有向行政院爭取成立反托辣斯基金?像是農委會就有很多基金,取締、裁罰的錢可以轉到基金裡面,以增加業務調查的費用,如此一來就可以有雙拳四手。你們應該朝這個方向去做,不能說我們只有這麼多錢、這麼多人,一千萬就只能做這麼多事!社會大眾的期待和你們實質的表現,好像有一點落差。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儘量在預算的使用上發揮最大的效益。 丁委員守中:就算發揮最大的效益也是有限,現在公平交易法有這麼多修法提案,都是本席提出來的,不是公平會提出來的。因為你們覺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提出更多的事情就更沒有辦法做,所以乾脆不提修法。 吳主任委員秀明:不是,我們是全面地提。 丁委員守中:過去這幾年,公平會的修法都是本席提案的,對不對?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的,我們會整個一起作通案…… 丁委員守中:你們的經費只有這麼少,應該向行政院反映,如果不反映……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部分我們會向行政院反映。 丁委員守中:反正好官我自為之,錢多錢少照樣過。 吳主任委員秀明:過去我們已經反映,可是主計處有它的原則,我們再來反映好了。 丁委員守中:主計處有主計處的原則,可是社會有社會的期待,例如10月夏季電價結束了,可是廠商仍然用電價當作理由來漲價。 吳主任委員秀明:好,我們會向行政院反映。 丁委員守中:像是查價這些事,你們都應該去做啊!其次,有人反映彰化鹿港鎮的蚵嗲全面漲價,如果漲價是反映成本,那也無可厚非,可是這次卻是由廟口商圈發展協會宣布15家業者同時漲價。他們是不是不了解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競爭的宗旨,以致不慎觸法?你們有沒有去了解、調查?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有去了解,調查的結果發現其實並不是所有業者一起漲價,…… 丁委員守中:可是他們是由廟口商圈發展協會宣布的。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有約談他們,但是他們說他們沒有介入,跟報導有點出入。 丁委員守中:可是他們站出來替廟口業者講話、開會,宣布15家統一漲價。 吳主任委員秀明:可是最後並沒有一起漲,我們調查價格也是…… 丁委員守中:現在還有維持原價的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有些漲,有些維持原來的價格。 丁委員守中:這方面應該加強宣導,他們如果是因為今年颱風影響,蚵仔漲到一斤150元,成本上漲很多因而漲價,那也無可厚非。但是由協會統一宣布齊漲,就會不慎觸法了,所以你們應加強宣導。 吳主任委員秀明: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黃委員偉哲發言。 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剛才提到,公平會現在面臨成立20年以來的最大變革,你們要著手公平會法規制度的研修,在預算上也有一些變動。今天我們要審查公平會的預算,必須先了解過去公平會做了什麼,其成果是不是可以為人所接受? 有人說公平會是老虎不發威被當成病貓,也有人說你們不是病貓而是三腳貓。病貓是指健康的時候很會抓老鼠,但是因為生病了,所以就少抓幾隻。三腳貓則是健康的時候都抓不到老鼠,更不用說生病的時候。由此可見,過去公平會的作為是有需要努力、加強的地方。 例如公平會裁處案件的訴願率越來越高,因為很多人覺得訴願有效,過去台塑、中油是這樣,連鎖咖啡是這樣,連最近IPP購電也是這樣。IPP購電的裁處金額很高,當時認為證據充分,對方也出面承認,案件確立的機會很大。結果對方提出訴願,指出新舊法適用的問題,訴願委員會對新舊法適用所應該裁處的金額也有意見。在此情形下,請問你們如何維持公平會成立之初,人民對你們的期待? 主席: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說明。 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關於IPP的案子,我們的證據很充分,訴願會對此也是肯認的,只不過因為行為跨越新舊法時期,大家的法律見解不太一樣。我們是完全依照新法來裁罰,法院質疑是不是要分段斟酌。我們在處罰前已經知道這個問題,所以特別行文法務部,請法務部做統一解釋。法務部給我們的解釋是依照新法罰,因此我們才依據法務部的意見,全部按照新法罰,可是行政院訴願會有不同的見解。雖然如此,他們對於我們掌握聯合行為的證據這部分…… 黃委員偉哲:你當初也是這樣講的,訴願會和行政法院只是對你們的裁罰金額有意見,但是對中油和台塑有聯合行為是確認的。不過到最後,最高行政法院還是判決你們的裁罰被撤銷,請問650萬到底罰到了沒有?最後還是沒有啊!我覺得你們自我感覺良好,認為案件確認,只是金額有問題,可是搞不好案子到了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最後一毛錢也罰不到。 吳主任委員秀明:關於這個案子,我們會加強罰鍰部分的論述,希望第二次的處分能夠得到同意。 黃委員偉哲:另外有關物價的查察,不管是公平會主導或是公平會成為聯合稽查小組的一員,社會大眾對行政院物價查察的能力、效果及握有多少政策工具,看法都非常保守,甚至是非常負面的,認為政府根本沒有辦法做到。 你們要有胡蘿蔔和棍子,以牛奶來說,胡蘿蔔就是降進口貨物稅,希望廠商能回饋給消費者,結果廠商根本不甩你。棍子是指查察廠商有沒有聯合行為以哄抬物價、不當漲價,結果廠商一樣不甩你。胡蘿蔔給了,人家把它吃掉;棍子揚起來,人家不怕你打。請問政府還有什麼物價查察的功能?結果你們明年還要再增加四、五百萬的物價查察經費,我看這些錢不必花了,乾脆省起來,民怨還會少一點。你們為什麼還要增加那麼多?明明知道物價查察沒有效果,只是招致民眾更大的民怨。因為政府的動作做那麼大,結果高高舉起,輕輕放下,試問人民對政府的物價查察還會有什麼信心?民眾如果沒有信心,你們憑什麼還要增加那麼多預算? 吳主任委員秀明:首先,我們增加的預算並不直接是物價查察的經費,在物價查察部分,我們是參與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跨部會共同來查察。 黃委員偉哲:你覺得穩定物價小組發揮了什麼功能?發揮了安慰人心的功能還是什麼實質的功能? 吳主任委員秀明:根本的問題是,我們是一個市場經濟的國家,並沒有管制物價。所以並不是說物價漲,我們就可以用公權力來強迫業者壓下來。 黃委員偉哲:對,你總算說了真話。那你還要增加預算來查察什麼?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是查察違法的聯合行為或是獨占,最近我們就罰了三星寫手門的案件。 黃委員偉哲:這跟物價查察沒有關係,我剛才講的是物價查察。穩定物價小組是沒有功能的啦!因為我們是自由市場經濟嘛! 吳主任委員秀明:它不能直接規範、管制物價,但是可以用其他很多手段。 黃委員偉哲:可是其他手段看不到效果,就像剛才講的,胡蘿蔔給了,棍子也打了,卻沒有效啊!你說還有其他什麼政策工具可以用?看不到了。 吳主任委員秀明:政策工具很多,例如和廠商喝咖啡,請他們設立抗漲專區。 黃委員偉哲:喝咖啡還要花咖啡錢,我看省下來吧。 吳主任委員秀明:當沒有直接法律管制的權力時,只能用這些非直接管制性的措施。 黃委員偉哲:迂迴的、間接的。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是市場經濟國家,不是社會主義國家,所以沒有辦法,必須尊重市場。 黃委員偉哲:我當然知道自由市場經濟,政府不能管制物價,但是穩定物價不是管制物價,請問你們穩定了什麼?我們看不到。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覺得農委會、經濟部也很努力,貨源缺的時候,他們就增加供給,釋出公糧,從供需上去調節。 黃委員偉哲:他們很努力,就你們不努力。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也很努力啊! 黃委員偉哲:如果你們還要再增加這部分的經費,我覺得咖啡錢也不要花,你承認政府的政策工具真的很有限,只能對廠商做道德呼籲,那樣也好,早點揭開國王的新衣,知道政府對穩定物價無法有具體而明確的成效。等到以後公平法修好之後再說,現階段的公平會及現階段公平法賦予公平會的權責只有這樣,我們可以理解,不要再增加大家對公平會不必要的期待,這種期待對政府威信和公平會的績效是有損的。所以我認為,公平會應該很誠懇地承認自己還須重新檢討。 現在公平會要修法,請問要如何強化公平法?要如何強化公平會的權威?你們修法的方向是什麼?例如一碰到食安問題,你們就說這是衛福部食管法、這是農委會農產品檢疫的相關法規,不歸你們管,現制就是這樣。請問將來修法方向是什麼? 吳主任委員秀明:修法的方向很多,我們可以用書面向委員報告。 黃委員偉哲:主要的呢? 吳主任委員秀明:和我們職權有關的,例如引進搜索扣押權,這是第一個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調查有搜索扣押權的法律。再來是裁處權時效,過去是3年,我們要延長到5年。 黃委員偉哲:請你提供書面。在基本方向上,我們願意給你們更多政策工具和法定職掌,但是希望你們能更爭氣一點,謝謝主委。 吳主任委員秀明:謝謝黃委員。 主席:請李委員慶華發言。 李委員慶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行政院食品安全聯合稽查與取締小組已經在昨天成立了,公平會是不是成員之一? 主席: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說明。 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是成員之一。 李委員慶華:定位、角色、任務分工是什麼? 吳主任委員秀明:目前的定位是提供不實廣告查察的經驗,並共同派員查察,而如果業者有聯合壟斷將由我們來處罰。 李委員慶華:你們什麼時候會動起來? 吳主任委員秀明:現在只是確定方向,這是一個跨年度的長期計畫,我相信行政院在毛副院長的主導之下應該會很快有動作。 李委員慶華:還沒有具體的時程嗎?現在全民這麼恐懼,事情的嚴重性如火燎原,你們不會馬上就動起來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衛福部和農委會已經開始查了。 李委員慶華:主委,希望公平會立刻動起來,好不好?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 李委員慶華:關於高鐵的問題,過去大家都質詢過你,請問什麼時候會有一個結果?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個案子預計是年底以前。 李委員慶華:如果調查屬實,高鐵確有濫用市場獨占地位以調漲票價,公平會會不會開罰?我在此反映社會上的一些講法,請問你們會不會開罰?敢不敢對高鐵開罰? 吳主任委員秀明:會不會對高鐵開罰完全繫注於有沒有違反公平交易法。 李委員慶華:如果有呢? 吳主任委員秀明:如果有當然就罰。 李委員慶華:台鐵日前又有一個「台鐵超級早鳥票」廣告,內容為明年票價下殺三折,台鐵過去曾經有廣告不實的情況,也就是其實只有少數幾張票卻宣稱有優惠,如果這次再度發生所謂看得到吃不到的事項,這樣的早鳥票優惠廣告有沒有涉嫌廣告不實?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這需要具體了解。 李委員慶華:如果做那麼大的廣告,票數卻只有一點點,有沒有涉及廣告不實? 吳主任委員秀明:如果只有一點,我們就必須注意廣告內容有沒有明白揭示限量,如果有揭示限量及限量數額,那就沒有廣告不實的情況。 李委員慶華:如果沒有呢? 吳主任委員秀明:如果都不揭示然後畫個大餅,也不告訴人家有限量,這就有可能違法,我們還需要了解具體事實。 李委員慶華:好,主委這次公平會開罰三星公司,我給予肯定,真是大快人心,這種違反商道、破壞商業秩序的行為,是應該嚴加取締。對於三星的作法,你以公平會主委的立場,心裡的感覺如何?有何看法。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個案子調查的結果,在委員會上大家討論後一致認為這種手法滿惡質的,因為他佯裝一般消費者,寫一些網路意見,而實際上是批評競爭對手、或是抬高自己產品的地位,這樣的行為我們認為是非常不好的,而且是嚴重違反商業倫理的行為。 李委員慶華:三星不只在台灣、在國際上他的行銷手法、廣告及競爭手段更是惡名昭彰,完全違反我們講的商道,也有人認為只罰1,000萬會不會太少, 吳主任委員秀明:因為我們是第一次處罰這種行為類型,最高可處罰2,500萬。但我認為這個案子最大的意義並不是罰鍰而是我們揭穿他的這種行為模式,了解其行銷手法的真面目,這對他們公司的商譽有很大的影響,罰鍰部分因為是第一次罰這種類型,我們斟酌各種狀況,這種行銷案件罰1,000萬應該不算低。 李委員慶華:其實不只是真面目,實在是醜陋的真面目阿!花錢雇用寫手來毀謗競爭對手實在太惡劣了。 吳主任委員秀明:未來在網路上如果還有人講三星好話時大家都會很小心。 李委員慶華:三星有沒有對這件事情做解釋,他是道歉承認錯誤還是狡辯呢? 吳主任委員秀明:三星目前的反應我們看起來是很審慎,他們對這事情表示遺憾,研究並了解狀況再採取適當的措施。 李委員慶華:沒有道歉對不對,因為我並沒有看到他們的道歉。 吳主任委員秀明:沒有。 李委員慶華:聽說他們要打行政訴願,公平會在蒐證的事項是不是有足夠的信心。訴願我們會贏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案子我們花了非常大的心力,整科人員花費近4個月時間才偵辦出結果,過濾了兩、三萬則網路發言,書面資料有近4萬頁,所以就整個案子在書面上是非常的深入,三星的犯行也是相當明確。 李委員慶華:開罰後,三星公司有沒有再犯,有沒有再次做出這樣的行為。 吳主任委員秀明:從我們開始調查後,基本上他就已經停止而且也不敢再有這樣的行為了。 李委員慶華:因為三星主要是打擊HTC宏達電,所以王雪紅女士說三星是多行不義必自敗,主委同不同意他講的話?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尊重王女士的發言。 李委員慶華:最後請教你,除了三星我們開罰了,我現在跳到關於寫手的責任,我們對於寫手,也就是部落客及網路公司,哪些行為會處罰,哪些行為不會罰?主委能不能講一下這個標準。寫手拿了人家的錢我們會罰,是不是這樣,有人反映這樣會不會造成寒蟬效應。部落客、網友人人自危,主委能不能把關於寫手及部落客的法律責任說明一下。 吳主任委員秀明:謝謝李委員,關於這部分我用半分鐘就可以講得很清楚,首先寫手寫的內容不能不實,如果是不實的內容、不實的廣告,當然就有不實廣告的問題。另外如果他收受某個廠商的報酬,如金錢等等的經濟利益,替廠商說好話,必須把收受報酬的關係揭露出來,如果沒有揭露收受報酬,佯裝成一般客觀消費者的寫手,我們從三星這個事件後就會處罰類似的情形,所以很簡單,重點只有兩點,第一不要有不實情況、第二收受人家的錢要把利益關係揭露出來。 李委員慶華:在人力及技術上容不容易查。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必須承認查核的行政成本很高,可是如果有類似案件我們還是會勉力處理。 李委員慶華:這次三星事件凸顯在網路上用不正當及惡劣的手段從事商業競爭,這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我們不去遏止,將來會繼續氾濫下去。在我質詢的最後對於公平會能對三星的事情蒐集充分的證據、開罰,甚至也有打贏行政訴訟的信心,我代替國人及社會再度給主委最大的肯定。 吳主任委員秀明:謝謝委員。 主席:請陳委員明文發言。 陳委員明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早上也有委員提到食品安全的問題,現在最熱門的就是食品安全問題,網路上大家都會察看橄欖油有沒有橄欖、辣椒油有沒有辣椒、花生油有沒有花生,包括米酒也不是用米釀造的、甚至還提到牛奶雪糕內沒有牛奶。這些你應該都知道,連雞蛋布丁也不是雞蛋做的。這部分有沒有涉及標示不實違反公平法第二十一條。 主席: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說明。 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公平法的確也有不實廣告的規定,但它是一般廣告,食品廣告方面,食品衛生管理法有特別規定,所以在裁罰的權責上因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必須要由…… 陳委員明文:我知道,我只是要請教你,像我剛才提到的這些情形,符不符合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吳主任委員秀明:理論上來講應該也可以。 陳委員明文:照理講應該符合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尤其最近爆發的混充米、混充茶葉的問題,其實都是存在很久的問題,只是政府一直沒有主動去偵查。 吳主任委員秀明:不是我們沒有主動偵查,我們和農委會、衛福部長久以來都有一個協調結論,我們分工分得很好。 陳委員明文:這不是分工的問題,而是權責劃分的問題。我想你的權責就是要維持整個台灣市場的自由競爭,衛福部是負責管理食品的安全,權責是很清楚的。 吳主任委員秀明:但是有交錯的部分。 陳委員明文:我現在問你,譬如現在的混充米、混充茶葉是否屬於商品標示不實的情況?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根據兩個法都構成。 陳委員明文:對啊!但是我們今天看到的是從發生到現在,公平會都沒有主動去查察,沒有錯吧?對於混充酒,你們也沒有扮演任何角色,好像這都是農糧署的事情;牛奶雪糕不是牛奶做的,這也是標示不實啊!你們怎麼都沒有動作? 吳主任委員秀明:因為這些都是在特別法中有規定,權責都劃歸衛生署或農委會。 陳委員明文:但是廣告不實或標示不實是一個事實,已經符合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只是問你,為什麼你們沒有主動去查?現在不管是衛福部或農糧署,都被批評得很厲害。 吳主任委員秀明:因為照協商,我們如果受理這種案子,初步瞭解之後就移給衛生署。 陳委員明文:不管是根據衛福部主管的食品衛生管理法或公平會主管的公平交易法,事實上,公平交易法的罰則處罰最重,但是你們都沒有處理。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倒未必,像大統被停業,公平交易法就沒有停業的規定,停業比罰款還重,可是食品衛生管理法有停業的規定。 陳委員明文:我們知道,可是罰款的部分,是公平交易法規定得最重啊!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可是最近媒體報導要罰他們18億多,可見也不是不能重罰,可以透過行政罰法來處理。 陳委員明文:不管是食品衛生管理法或公平交易法,我們認為以罰鍰來講,還是公平交易法的規定最重,我只是要提醒你,公平會到目前為止都沒有主動出擊。昨天新聞報導日本阪神集團也涉及標示不實,結果他們的社長就主動下台,其實該集團只是將一般肉品標示為來自鹿兒島,或將冷凍魚標示為新鮮魚,結果社長就要下台,反觀台灣,發生這麼大的食品安全問題,公平會似乎沒有角色,衛福部事不關己,農委會也一樣,事件發生至今已造成市場交易秩序紊亂、整個社會動盪不安了,請問公平會到底在扮演什麼角色? 吳主任委員秀明:其實我們已經參與了食品聯合稽查小組,在這個小組中我們有我們的分工和角色,至於罰鍰的部分,的確是因為法制的關係,我們可能就沒有辦法取代農委會這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陳委員明文:主委,人民對政府沒有信心的原因就是你剛才講的,很多事情都在推託。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個不是推託。 陳委員明文:像我們關心的混充米的事情,…… 吳主任委員秀明:該辦的我們絕對不會推卸責任,像三星寫手門案,我們該辦就會澈底的辦,花再多人力,我們還是辦到底。 陳委員明文:像混充米、混充茶甚至混充油,都不是你們該辦的,是不是這樣? 吳主任委員秀明:依照現行法,我們是沒有…… 陳委員明文:就是跟你們無關啊! 吳主任委員秀明:不是無關,我們沒有管轄權,管轄權不在我們公平會。 陳委員明文:像混充米,吃了也不會死,似乎就跟你們無關啊!事實上,這種情形完全是商品標示不實,完全符合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這是很清楚的事情,不是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符合第二十一條,當然也符合糧食管理法或食品衛生管理法,我們要決定由一個單位來管轄,不能兩個單位都管。 陳委員明文:這是我要講的,商品標示不實,有的是食品安全管理的問題,吃了會不會死,這和你管的部分不一樣啊! 吳主任委員秀明:不是,食品衛生管理法中也有標示不實的規定。 陳委員明文:那混充米呢? 吳主任委員秀明:糧食管理法中也有標示不實的規定啊! 陳委員明文:但是他們罰得比較輕,公平交易法罰得比較重啊!你不能說這是普通法和特別法的分別,事實上,公平會有公平會的職權,不是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 陳委員明文:我是覺得你們應該要有角色啦!尤其現在社會對這件事情的關心,已造成整個社會的動盪不安。 吳主任委員秀明:現在衛福部也要修法,提高罰鍰到三千萬。 陳委員明文:最後,我要再次提醒你,去年審查預算時特別提到你們的競爭資料中心,現在又在審查預算,我還是要再次提醒你,昨天下午我特別派我的助理去看一下,競爭資料中心沒有人,昨天只有兩個人來簽名,整個中心空蕩蕩的,我記得去年經濟委員會就曾作成決議,要求競爭資料中心搬遷到公平會辦公室,不要另外租用辦公室,以免浪費,當時你還說約已經簽了,今年你們預算還是照編。 吳主任委員秀明:因為約是簽3年的。 陳委員明文:今年你們還編列七百多萬元,事實上都沒有人在使用。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手上有兩張照片,就是這個禮拜二的活動。 陳委員明文:原來是開研討會,為什麼我每一次去都沒有人?你們都剛好清場,是不是? 吳主任委員秀明:明天也有一場重要的演講。 陳委員明文:這個所謂的競爭資料中心,到底是因為你們宣傳不足還是因為沒有功能性,所以沒有人使用?我們要講清楚。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一點我們會再檢討。 陳委員明文:如果沒有功能性,就搬遷到公平會辦公室,事實上你們還有空間可以容納,否則,該中心無異是蚊子館,我只是提醒主委,也希望處理預算時能夠刪除這筆預算。 吳主任委員秀明:因為這個約是簽3年的。 陳委員明文:亂講。 吳主任委員秀明:租約是3年的。 陳委員明文:你們推展到今天為止,僅有一件申請適用,這些都是你們要檢討的。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 陳委員明文:今天因為時間關係,沒有辦法跟你細談,公平會不要以為自己是獨立機關,人家都管不到你們,你們自己要好好的負起一些責任,類似像這種內部的問題或是現在大家關心的混充米、混充油、混充茶,這些都是商品標示不實,希望公平會也能扮演起你們應有的角色,謝謝。 吳主任委員秀明:謝謝。 主席:請楊委員瓊瓔發言。 楊委員瓊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你擔任主委多久了? 主席: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說明。 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這一任是我的第二任,這一任是從今年二月開始,上一任是三年,這一任是四年,總共是三年多。 楊委員瓊瓔:所以是從非獨立機關到獨立機關,就人生來講,也是很重大的一個轉折跟榮耀。 吳主任委員秀明:公平會本來就是一個獨立機關。 楊委員瓊瓔:本席請教你,針對公平會查察的績效,你自己打幾分?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個,我倒不太敢替自己打分數。 楊委員瓊瓔:為什麼不敢打?又不是替你自己打,是為公平會打的。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其實我覺得公平會同仁上下不但很優秀,而且…… 楊委員瓊瓔:你打幾分? 吳主任委員秀明:唉!實在不好去打分數。 楊委員瓊瓔:還嘆氣嘆得這麼大聲!是有志難伸?是不敢把自己講得太好?還是講出真心話,是不及格的?如果是以及格、尚可跟優秀做標準,你會認定是哪一個?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覺得應該是至少及格以上是沒有問題。 楊委員瓊瓔:及格以上,還未達尚可階段。 吳主任委員秀明:另外一方面,當然還有很多地方可以再改進。 楊委員瓊瓔:請問一下,有沒有有志難伸的想法? 吳主任委員秀明:有志難伸應該倒還不至於。 楊委員瓊瓔:本席為什麼會先請教你這一點?其實公平會所扮演的角色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就像大家都對你們拍手叫好的三星案。 吳主任委員秀明:謝謝。 楊委員瓊瓔:你們花了四個多月,就誠如您說的,全科的人全力以赴,但是換一個角度再想,本席認為每一次公平會為社會大眾伸張正義的時候,當大家拍手叫好的時候,結果到了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就一個巴掌給你打回來,請教三星案會不會像九家的民營電廠一樣,會不會像四家連鎖商店的咖啡案一樣,重蹈覆徹,會不會?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我跟委員報告,其實我們從比較宏觀的角度看,公平會二十幾年…… 楊委員瓊瓔:不要再自我安慰了,什麼我會給你罰,我的目的就是要讓大家知道你的醜惡的行為…… 吳主任委員秀明:不是,我現在在講…… 楊委員瓊瓔:實際上呢?針對本席的提問,就你們的了解,請問,三星會不會再提出行政訴願?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相信他們應該會提訴願。 楊委員瓊瓔:如果三星提出訴願,你有沒有把握?還是跟前面兩個案子一樣,再被你打一個巴掌回來? 吳主任委員秀明:訴願或是到行政法院,都是由…… 楊委員瓊瓔:就公平會的立場,你認為這次三星案你們所作的裁決、裁罰,是否符合社會公義? 吳主任委員秀明:針對事實的蒐集等各方面,應該是滿審慎周延的。 楊委員瓊瓔:滿審慎周延?所以你們信心十足?如果最後結果,如同前面本席所提的兩案,一樣再給你一個巴掌,案子又被打回來時,請教你要如何作為? 吳主任委員秀明:打回來其實也不是特別嚴重的事,我們就兩個月內再重新罰他就是了。 楊委員瓊瓔:再重新罰他,還是維持原意? 吳主任委員秀明:不一定,我們會看他指摘的理由是什麼?譬如說他這次罰緩…… 楊委員瓊瓔:你認為你目前裁罰的理由充分? 吳主任委員秀明:之前因為他行為跨越…… 楊委員瓊瓔:請教是否充分?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會再強化。 楊委員瓊瓔:是否充分? 吳主任委員秀明:就訴願會的觀點,認為我們講得還不夠清楚,我們這次會試圖把他講得更深入、更清楚。 楊委員瓊瓔:你現在是在講哪一案? 吳主任委員秀明:就是IPP,九家…… 楊委員瓊瓔:我在跟你說三星案,你卻跟我說IPP,現在才十點多,你就已經亂掉了。 吳主任委員秀明:對不起。三星案的話…… 楊委員瓊瓔:你不要怕嘛!你也不用預設本席要問什麼,我也不一定要問你這一題。 吳主任委員秀明:因為三星還沒有提起訴願,如果他提的話,我們就一定會全力以赴跟他打官司。 楊委員瓊瓔:對,誠如你現在所說的,你們要堅定你們的立場。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 楊委員瓊瓔:你要說IPP,我們就來說IPP,11月中旬快到了,全國民眾都在看,63.2億。有人說,台電因為如此,所以改合約,這樣台電大概可以回收200多億,有人說你們是為台電當打手,而且後面就縮手,前面是打手,後面縮手,因為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打了你們一巴掌,但卻明確告訴你們,聯合壟斷是成立的,是不是?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 楊委員瓊瓔:請問什麼叫做新法、舊法?當時你們也問過法務部,難道法務部的解釋會高於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的解釋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法務部的解釋不會拘束訴願會的委員,因為訴願會委員也是一個獨立的…… 楊委員瓊瓔:當然不會拘束,但是本席要請教,法務部依法所作的解釋,會高於訴願委員會委員的結論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訴願會的決議,依法我們必須要服從。 楊委員瓊瓔:請就本席的提問答復。吳主委,現在才十點半而已,你就亂掉了,請針對本席的提問,我們現在在討論法律面。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 楊委員瓊瓔:當時你們所定的63.2億,你們也問了法務部,對不對? 吳主任委員秀明:對。 楊委員瓊瓔:而且是你們的合議委員會所做成的裁決,對不對?現在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打你一個巴掌退回來,還好理由充分,聯合壟斷是確定的,僅針對數字問題、罰金問題,及新法跟舊法有所質疑。主委,如果要照訴願委員會所說的,依照舊法規定,那剩下沒幾億,這項數據相差10倍以上,全國民眾都在看,不要再玩文字遊戲了,所以本席才會質疑,法務部的解釋會低於訴願委員會給你們的裁示嗎?這是一個全國民眾都要問的問題,請你說明。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還是會依照公平法的規定,按照我們的專業,然後…… 楊委員瓊瓔:你說這句話就對了,請把這句話說大聲一點。獨立機關單位本來就應該有你們自己的主場意見,這正是人民授於你們獨立機關單位的公平正義精神,是不是?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 楊委員瓊瓔:到11月中,你們再提出的罰鍰金額是不是還會依照前一次的63.2億?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不是看數字,我們一定是依照公平法的規定,然後…… 楊委員瓊瓔:當然要依照公平法之規定,因為公平法的規定可以作出裁決數字。 吳主任委員秀明:因為你也不可以,也沒有辦法無視於訴願會所作的決定。 楊委員瓊瓔:當然,所以你們要重新提出,這誠如剛才本席所說的,公平會有主場意見。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 楊委員瓊瓔:而且要依據法務部的立場、看法及相關法令啊! 吳主任委員秀明:等進入委員會的時候,我們再來研究一下…… 楊委員瓊瓔:11月中旬快到了,只剩下一個多禮拜的時間,請主委給我們一個答案,大家都拭目以待,我們希望社會有一個公平正義,請你們不要成為台電的打手,又做財團的縮手。 吳主任委員秀明:不會,絕對不會。 楊委員瓊瓔:遇到這件事就縮起來,現在大家都在看的,你們會不會? 吳主任委員秀明:不會,請你絕對放心。 楊委員瓊瓔:好,絕對放心,我們拭目以待。 吳主任委員秀明:好。 楊委員瓊瓔:請問,昨天的食安會議,你參加了吧? 吳主任委員秀明:食安會議是由我們副主委前往。 楊委員瓊瓔:副主委回來有沒有跟你報告?你們扮演什麼角色? 吳主任委員秀明:關於角色扮演,我們內部有分工,各個部會也都有它的分工。 楊委員瓊瓔:標示不明的部分,公平會應該可以介入調查吧? 吳主任委員秀明:調查、處罰是衛福部,他們也會…… 楊委員瓊瓔:你們也要提供……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提供過去關於不實廣告的經驗,還有派人聯合稽查,另外還有…… 楊委員瓊瓔:這是不實廣告嘛,對不對?請教主委,昨天我們討論過,針對蜂蜜產品,坊間、街上有「不純砍頭」等誇大不實的說詞,農委會陳保基主委也告訴我們說,要砍那個商人的頭。在路上這種誇大的廣告,你看過吧? 吳主任委員秀明:看過。 楊委員瓊瓔:那要砍誰的頭?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就是照應有的法律責任,讓他去負責。 楊委員瓊瓔:你的說法為什麼這麼保守?你認為應該砍誰的的頭?很清楚的,一斤的純蜂蜜,要價500元到700元,結果市面上有一斤50元的,也有199元、299元的,那到底要砍誰的頭?公平會的精神就是要為民眾把關,對於這樣的不實廣告,要怎麼辦?你們要不要介入?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個部分也是屬於食品的不實廣告…… 楊委員瓊瓔:對啊!路上全部都是啊!就像以前有人說換假牙免錢,等到人家要去換時,卻說:「我只有限制10個!」這樣算不算不實廣告? 吳主任委員秀明:食品的不實廣告,是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的規定,所以開罰部分是衛福部的權責。 楊委員瓊瓔:昨天你們參與的角色是提供什麼? 吳主任委員秀明:提供經驗,但是開罰仍屬衛福部的權責。 楊委員瓊瓔:本席一再強調,對於食品安全的把關,政府部門應該要事權統一。也就是說,你們公平會可以去做整合的工作,結果現在變成衛福部推衛福部、農委會推農委會,那民眾到底要聽哪一個的?既然昨天是一個聯合會議,而你們也參與了,請問你們扮演的角色是什麼?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就是提供關於不實廣告查處的經驗;另外,有關調查部分,我們也會參與;還有,如果業者有聯合行為,也歸我們管。 楊委員瓊瓔:好,我們就來講一個時事議題。現在大家都知道,太便宜的油不可以買,甚至有人指出,一瓶醬油若是在50元以下,就不能買。為的就是給消費者一個評量標準,否則消費者不清楚它的內容到底是怎麼樣。據此本席提出一個問題,請主委密切追蹤,那就是現在太便宜的東西不能買,相反的,只要是合格的油品都大賣,甚至廠商要日夜加班,因為大家要買「真的」。但是會不會愈賣愈貴?會不會有聯合壟斷的問題?我想任何辯論會裡面,都有正辯和反辯,當大家在注意太便宜的東西不能買時,相對來看,昂貴的東西,業者會不會趁此機會聯合壟斷以抬高價錢?主委有沒有想過這個問題?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部分我們會注意。 楊委員瓊瓔:在本席沒有提出之前,你有想過這個問題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都會注意物價波動是否有不規則的情形…… 楊委員瓊瓔:請你回答在本席沒有提出之前,你有想過這個問題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倒是沒有特別想到。 楊委員瓊瓔:所以本席要對你提出建議,因為身為公平會主委,你一定要正反兩面去思考,對於這種可能發生的情形,你必須圍堵,才能得到民眾信賴,也才能真正維護社會正義。本席以此期勉你,好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好,謝謝委員。 主席(楊委員瓊瓔):請高委員志鵬發言。 高委員志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主委在報告時特別強調你的施政目標是「執行公平法規,維護市場交易秩序。」而其中的工作重點是「提升執法能力與執法工具強度,審慎查處事業涉法行為。」沒有錯吧? 主席: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說明。 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是。 高委員志鵬:近年來你們所做的行政處分被提起訴訟的比率有增加的趨勢,而被撤銷的案件也有增加的趨勢。好比我們看到101年度公平交易年報的統計,該年度提起訴願比率較諸100年大幅增加;另根據公平會99年到101年被撤銷處分的案件來看,99年度是1件、100年度是4件,到了101年度提高到9件。被撤銷案件比率如此一再提高,是否和你所說的「提升執法能力與執法工具強度,審慎查處事業涉法行為」相互牴觸?你說要增加執法強度,結果被撤銷的案件反倒比較多,而且很多都是公平會以聯合行為的相關規定來做處分,後來卻被訴願會裁定事實和公平會之認定不同。如果這些事實和公平會的認定不同,那就有問題了。所謂用事認法,他們現在還不是從法律的角度撤銷你們的處分,而是說他們認定的事實和公平會並不一樣。足見你們並沒有周全的查察,這樣和你說的施政目標豈不違背? 吳主任委員秀明:有關訴願和行政訴訟的維持率整體來講還是很高,我們的訴願維持率,平均達到95%,而高等行政法院是91%…… 高委員志鵬:你是跟誰比?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是平均的…… 高委員志鵬:你是跟誰比?跟前任主委任內時比?還是跟其他單位比? 吳主任委員秀明:就是整體來講。至於這幾年來,我們有些案件被撤銷,這部分我們當然會檢討並且加強研析;不過…… 高委員志鵬:如果是用事認法,以法律適用的部分來看,或是還可以見仁見智;但如果是事實的認定,那你們就有加強的必要。 吳主任委員秀明:在事實認定這方面,有些案件可能和我們查察的時間有關,因為立法院要求我們針對重大案件必須在三個月或是兩個月內結案,所以在事實調查上,有時的確會受到影響。 高委員志鵬:你們在第一線調查,結果做為訴願機關的訴願會竟然可以認定你們的調查結果和事實不符,這是很嚴重的指控耶!因為訴願會在接受訴願時,不可能像你們一樣有第一線的人去普查嘛! 吳主任委員秀明:像之前的咖啡案、鮮奶案,當時就是…… 高委員志鵬:你們被打這個耳光,算是很大的耶!如果是用事認法,那還可以大家來採甲說、採乙說或是採通說;但是如果因為事實認定有問題而被撤銷案件,這是很嚴重的!說到這裡,我們不禁想起,2004年公平會就中油和台塑違反公平法的聯合行為予以開罰,結果訴願會至少還是用法的部分,認定這樣沒有聯合行為。但是深究下去,它等於還是講事實認定的問題啊!訴願會是認為他們沒有聯合行為的事實,你們卻用聯合行為去開罰,這是不對的。至於你們針對不公平購電契約,對9家民營電廠(IPP)重罰63億這件事,訴願會撤銷你們的裁罰,理由是前後法的銜接,這還勉強算是法律適用的問題,並沒有牽涉到事實認定的部分…… 吳主任委員秀明:像咖啡案,我們後來在最高法院還是贏了,因為又發回更審啊! 高委員志鵬:主委,你們真的要去強化行政裁量的品質,並且提升執法能力與執法工具的強度啦!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這點我們一定會去做。 高委員志鵬:否則的話,你們每次高高舉起,結果又被撤銷處分,這樣不是很「掉漆」嗎? 另外,剛才多位委員提及三星寫手門一事,我們關心的是,最後你們是用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來處罰三星公司,對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對。 高委員志鵬:但是第二十四條是一個補充條款,因為它的規定是「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所以本席贊成公平會趕快研擬一個所謂薦證代言的處理原則,總是要明確一點,才能第一,不會讓網路客覺得這是一個「寒蟬條款」;第二,至少讓人家覺得不會輕重失衡。也就是說,原本不實廣告只能開罰幾十萬,但是引用這條就可以罰到2,500萬,其實它是一個比較概括的條款,就是其他法條用不到時,才會去用,對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對。 高委員志鵬:所以你們把它明確化,我覺得是應該的。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個,我們已經訂出來了。 高委員志鵬:訂出來之後是要修法嗎?還是這只是你們內部的……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是我們的處理原則。 高委員志鵬:但問題是,這個處理原則你們要如何公告周告呢?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都會公告在網站上。 高委員志鵬:可是誰會沒事去上公平會的網站呢?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也會宣導。 高委員志鵬:你們不考慮用修法的方式嗎?你們就用處理原則去做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對!用處理原則應該就可以了。 高委員志鵬:這樣還是回到剛才的問題上,你用處理原則再引用第二十一條,你還是會遇到這個問題呀!所以本席覺得你們還是慎重考慮一下,看是不是要修法?如果像這種狀況的修法,立法院也不會覺得輕重失衡,你可以考慮一下! 吳主任委員秀明:謝謝! 高委員志鵬:主委,現在到底有沒有進度?那天總質詢時有特別請院長幫你掛保證,很多消費者也關心,蘋果的手機4月已經立案,你們一定是覺得有需要調查才會去立案嘛,那麼這個案子到現在有沒有什麼進度呢?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個在總質詢時,我已經答應楊委員會去瞭解。我們回去之後也有瞭解,其實現在的調查已經差不多到…… 高委員志鵬:你怎麼會是答應楊委員呢?你是答應本席。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是說前兩天在總質詢的時候,林滄敏委員也有提。 高委員志鵬:你剛剛講的是楊委員。 吳主任委員秀明:對不起!我們已經調查到告一個段落了,已到要擬案提會的程度了。 高委員志鵬:所以快要提會就是了!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的。 高委員志鵬:有要處罰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個部分我現在也不便透露,因為調查中的案件,到底要不要處罰,現在不是…… 高委員志鵬:所以馬上就要提會就是了! 吳主任委員秀明:那要由委員會來做最後的決定。 高委員志鵬:已經要提會的話,那馬上就能見真章了。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的。 高委員志鵬:沒關係!我們就拭目以待。本席覺得,公平會一定要挺起腰桿!公平會第一次一戰成名,就是大約在10年前處罰微軟的那次,這已經是10幾年前的事了。微軟這麼大一間公司,台灣的公平會都可以狠狠地罰了他,讓他後來願意跟台灣的企業以及政府部門重談條件,所以那一次大家給了公平會很大的掌聲與鼓勵。如果以前的公平會敢辦微軟,那為什麼現在的公平會不敢辦蘋果呢?所以主委,這也是你揚名立萬的機會,至少也是幫台灣的消費者爭取權益的好機會,希望你能挺直腰桿。要你挺直腰桿就是希望你能有信心,事實上我們在2011年11月也修正通過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修正案,針對獨佔事業的不正行為、聯合行為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對不對?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的。 高委員志鵬:等於大幅提高了罰鍰,免得罰鍰的金額跟不法獲利的額度有顯不相當的情況發生。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的。 高委員志鵬:所以你也可以罰蘋果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的罰鍰,理論上是這樣沒錯吧? 吳主任委員秀明:前提就是蘋果要有獨占或聯合行為。 高委員志鵬:當然!所以你看蘋果交易額是多少,上一個會計年度的10%以下都可以罰。比如上一個會計年度賣了100億,你就可以罰他10億,理論上是這樣嘛!但本席的問題是,修法後裁罰的額度不再只有2,500萬元的上限了,所以應該會有更高的罰鍰收入,可是本席看公平會103年度的歲入預算,有關罰金、罰鍰的部分,才編了2億2,400萬元,比101年度還少了1,630萬元。 吳主任委員秀明:已經增加了! 高委員志鵬:是減少啦!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增加的,103年比102年多。 高委員志鵬:本席是跟101年比的!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現在談的是103年。 高委員志鵬:我是跟101年比的!你所謂的增加是因為102年你編得更少所致。本席不管你之前是怎麼樣,但是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在2011年已經修正實施通過了,結果公平會所編列的預算卻不增反減,那就表示你沒有信心嘛!你今年編2億多,就表示你裁罰那9家電廠的錢,根本就打算收不到嘛!所以這個預算就是代表你的信心不足。 吳主任委員秀明:不是這樣,因為歲出、歲入有一個計算的方法,我們通常會看前幾年的狀況再加以平均,之後再來調整,看是要調高或是降低。 高委員志鵬:主委,真的要有信心一點啦!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種重大的議題…… 高委員志鵬:本席時間快到了,想請教最後一個問題。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 高委員志鵬:最近政府運用派遣人力的議題都有被討論,根據公平會103年的預算書在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計畫、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計畫以及法務及行政救濟等許多科目的預算中,都編列了勞務的外包預算,進用派遣人力來協助勞務工作。那麼請問主委,這些派遣人力都承辦什麼樣的工作呢?有沒有可能接觸到涉及公平會執行公權力的業務工作呢? 吳主任委員秀明:不會,他們大概都是做影印、協助行政等相關工作。 高委員志鵬:儘量少用派遣人力,而且絕對不能讓派遣工去執行公權力。 吳主任委員秀明:核心的業務不會交給他們去做。 高委員志鵬:不要把公平會變成一個外包的單位。 吳主任委員秀明:當然! 高委員志鵬:謝謝主委。 吳主任委員秀明:謝謝高委員。 主席:請問高委員志鵬,昨天有沒有打贏法務部呢? 高委員志鵬:有! 主席:請掌聲鼓勵!代表我們立法院。 接下來請廖委員國棟發言。廖委員國棟發言結束之後,我們先處理一個臨時提案。 廖委員國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最近風聲鶴唳的富味鄉與大統假油事件,昨天在國民黨的中常會上,馬主席親自交辦一定要嚴查重罰,所以你們一定要嚴查,然後重罰。而我們現在看到政府的作為大概就是在重罰這個部分,大家的眼光都放在如何修法以重重地處分他們。然而本席的看法剛好與大家顛倒,本席覺得嚴查才是真的能夠阻擋這些不肖商人,利用假油或假添加物獲取暴利的方法。然而,我們發現衛福部,尤其是負責監察的人員一直抱怨不是沒錢就是沒人,所以在沒有錢又沒有人的狀況下,要如何去嚴查呢?我們看到政府在這個部分,尤其是在攸關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上,當然食品也是其中一項,這些事務確實缺的就是「人」與「錢」。所以我們也確實不忍心說你們監管不力,而是由於經費不足造成監管不足。在監管不足的情況下,這些問題當然就層出不窮了。本席曾經說過,在食品之後,國內的藥品恐怕是另外一個會新淪陷的領域,不過我們今天不談這個。因為你是公平會的主委,所以關於調查大統或者是富味鄉虛偽不實的標示這個部分,好像是你的職權,你認為呢? 主席: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說明。 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這個部分在公平交易法以及食品衛生管理法都有關於不實廣告的規定。 廖委員國棟:所以你要不要再罰這個大統跟…… 吳主任委員秀明:兩邊都有相關的規定,而我們依法不能再罰。 廖委員國棟:為什麼? 吳主任委員秀明:因為一事不二罰。一事不二罰是最基本的原則,所以就只能罰一次,不能有兩個機關都去處罰,因為這樣是違法的。 廖委員國棟:如果本席轉成另外一個問題來問你,這個假油與黑心油的廠商用這樣的方式降低成本,以大量販售他們的產品,對於那些老老實實標示與成本比較高的業者來說,算不算不公平的狀況呢? 吳主任委員秀明:當然是!那是很大的不公平。 廖委員國棟:對呀!所以你應該要罰呀! 吳主任委員秀明:就如同我剛剛跟委員報告的,這樣的行為同時觸犯了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與第二十八條以及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其中由於食品衛生管理法是特別法,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規定得很清楚,對於同一事項,如果存在兩個以上的規定,特別法要優先於普通法適用,所以公平法沒有管轄權。 廖委員國棟:你剛才也提到沒有參與調查,這一次你們有沒有參與調查?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有參與調查,且是幫忙他們查,並提供我們處理廣告不實問題的經驗,查的結果如果發現有聯合行為,就是歸我們管。基本上我們還是會參與,可是在處罰鍰方面,只能由一個機關去罰,不是他們就是我們。 廖委員國棟:你們也參與調查,但是你卻又說人力不夠。 吳主任委員秀明:如果比人力,我們的人力當然較衛福部更為不足,因為衛福部在全國各縣市都有衛生局,而我們只有中央的一個單位。 廖委員國棟:關於人力不足的問題,本席倒是有幾點觀察,不曉得正不正確,你可以再提出更精確的數據。根據101年的公平交易統計年報,公平會於各年度收辦的案件多半是檢舉案,而且聽說有許多案件收了8個月都沒有辦結,影響到民眾的權益。另一個數據顯示,公平會於101年主動調查的案件有378件,終止審理的有118件,占所有主動調查案件的31%。你們主動調查案件之後,又自己終止審理其中1/3的案件,是不是浪費太多人力在這裡?這個資料、數據對不對? 吳主任委員秀明:基本上數據是對的。我們整體的收辦案件數是逐年升高,比如99年有1,299件,100年有1,500多件,101年到達兩千多件,所以整體辦案量是越來越高。檢舉案件居多是正常的,因為消費者有任何不滿,都可以寄一封email來,我們收到後也必須立案。 廖委員國棟:收到後你們就必須處理?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我們會算它是一個案子。 廖委員國棟:但是,本席強調的是另一個,就是你們主動調查案件之後,又終止審理其中1/3的案件。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會終止審理,是因為有些消費者,對案件是不是該由公平會管轄不清楚,而將一個案子向好幾個機關檢舉,結果不是由我們管轄,最後將案件移給其他機關所致。 廖委員國棟:本席非常擔心,現在服貿協定鬧得沸沸揚揚,藍綠為此弄得頭破血流,如果在未來中資挾龐大資金進入台灣,採取低價搶客的策略時,本土產業恐怕難以承受。在涉及維持公平正義的情況下,你們將來會面對越來越多檢舉案件。你們的人力如此拮据,再加上業務排山倒海而來,區區3億元的經費,你們要如何處理攸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事? 吳主任委員秀明:行政院有匡列總金額,不讓金額增加,但是我們會再跟行政院爭取看看。 廖委員國棟:本席真的很擔心你們。主委常去7-11購物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常常去。 廖委員國棟:它已經變成我們生活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吳主任委員秀明:對,它構成生活上的一部分。 廖委員國棟:我們已經沒有辦法和它分開。大家買牛奶、咖啡,幾乎都習慣走到街角的7-11,光立法院附近就有五、六家。還有其他如全家、萊爾富的便利商店,密集而且家數龐大,它已經成為我們沒有辦法排除的生活型態。我們注意到2011年,超商曾經偷偷調漲鮮奶價格5元,本席記得當時媒體報導後民眾譁然,說怎麼可以漲價,但是最後還是不得不接受它調漲的價格。2012年的時候,純喫茶也是一樣,默默的從20元漲到25元,最後消費者還是承受,沒有辦法對抗一萬多家便利商店的聯合漲價行為。這算不算聯合漲價?依公平會的職掌,是不是應該注意這件事?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去年就罰過超商聯合調漲鮮奶跟咖啡價格。 廖委員國棟:那個時候有罰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有罰。 廖委員國棟:對於本席剛剛所舉的兩個例子,你們都有罰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可能不見得是您舉的例子,但是我們去年是有罰超商對咖啡跟鮮奶聯合漲價的行為。 廖委員國棟:這算不算壟斷市場? 吳主任委員秀明:那要看怎麼樣定義壟斷。 廖委員國棟:比如你到全家可能買得到某家鮮奶,可是到另一家便利商店,可能只能買到他們關係企業的產品。你口渴沒地方買東西的時候,就只能買他們的產品,所以你是非買不可。這個算不算壟斷市場? 吳主任委員秀明:超商的空間有限,所以它不可能把所有品牌統統放在架子上,如果大家希望品牌的選擇多一點,可以到超市或大賣場。超商在它有限的架子上要放什麼品牌,當然會依照追求經營最大效率的原則。如果它只放自己的品牌,也會賣得不好,所以一定要適度的放其他品牌。針對這個部分,原則上業者還是要有一定的營業自由。可是…… 廖委員國棟:我們只能道德勸說嗎?你在職權上有沒有辦法管理他們? 吳主任委員秀明:目前公平會還沒有管超商架子上要擺什麼品牌的計畫,還沒到這個程度。 廖委員國棟:但是你應該可以看他們促銷的手法有沒有涉及聯合漲價。 吳主任委員秀明:當然,如果他們有聯合漲價而且有證據,我們就會處罰。 廖委員國棟:它最厲害的就是在你不知不覺當中漲價成功,消費者無從對抗,因為你每天都需要而且依靠它,都要進去消費一下,有的人還變成習慣性消費,不去還不行、不舒服,結果變成另一種類型的聯合壟斷,本席希望你多注意。 主席:現在處理臨時提案。 臨時提案 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布「101年全國主要連鎖便利商店業者進行產業調查概況」資料發現,2012年國內5家連鎖便利商店門市營業據點共計設立9,916家分店。然在全台近1萬家的便利商店,且水、電、瓦斯費及交通運輸旅遊等幾乎是全方位的服務項目之下,我們的生活型態已經無法脫離便利商店。然從便利商店咖啡漲5元及長青熱銷飲品(純喫茶)由20元上漲至25元的事件中,當便利超商業者微調某些商品價格,雖有民眾網路號召拒買,但在人們早已習慣幾步可達而又全方位的便利服務之下,台灣的民眾幾乎是無能抵抗這「便利巨獸」,又隨著時間推移,人們也淡忘漲價「5」元造成的微小不便,讓便利商店認為這是民眾默許他可以漲價,間接的造成瓶裝飲料普遍性的漲價。是以,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對便利商店促銷手法及銷售產品價格波動應嚴密監控,除可避免其衝擊其他傳統量販店的生存空間,更可平衡因全台1萬家便利商店調漲商品造成廣泛性的物價波動。 提案人:廖國棟  楊瓊瓔  簡東明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請簡委員東明發言。 簡委員東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公平會每年的預算大概是三億多,你們是一個獨立的單位,若以此預算額度要做好該辦的業務,確實有其困難度,而且,這三億多的預算光是應付人事經費…… 主席:請公平會吳主委員說明。 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的人員維持費占整個預算的82%。 簡委員東明:請問公平會所有員工大概有多少人? 吳主任委員秀明:大概是二百四十幾位左右。 簡委員東明:這二百四十幾位員工要掌管全國公平交易的業務與問題,請問過去在執行上有沒有什麼困難? 吳主任委員秀明:以現有人力來看,真正用於調查的部分大概有一半…… 簡委員東明:單單針對一個檢舉案件,恐怕就需要很多的人力,所以,要做到澈底查清楚,可能有事實上的困難。以衛福部為例,其下有各縣市衛生局,在縣市衛生局之下還有衛生所,而村里之間並設有衛生室,分工上可以說非常細…… 吳主任委員秀明:在人力上,衛福部的確比我們充沛得多。 簡委員東明:這是當然,不過,公平會最重要的職掌就是穩定物價,最近幾年國內物價飛漲,因此,公平會肩頭上所要負起的責任勢將更重。本席想請教主委有關高鐵票價上漲的問題,請主委就處理的期程再向我們作一說明。 吳主任委員秀明:有關高鐵有沒有濫用市場地位帶動票價上漲的問題,我們會在今年年底以前提出調查結果報告。 簡委員東明:針對高鐵調高票價一事,社會輿論的反彈是如此之大,但高鐵似完全不理會仍然照漲,事實上,受到影響最大的就是我們南部的民眾;以屏東為例,靠南邊還有一個機場,這是一個耗費數億剛蓋不久的機場,如今因為高鐵開始營運,居然已經沒有飛機在飛了,我們連想搭機北上都不可能,而屏東的民眾要坐高鐵,必須先開車到左營,因為左營乃是高鐵最南的一站,從南部搭高鐵北上的民眾相當多,雖然東部沒有高鐵,但還有飛機可以搭乘,基於上述,本席認為,高鐵調漲票價受害最深的就是南部的民眾,請問主委,你搭乘高鐵的機率如何? 吳主任委員秀明:因為我的家在花蓮,所以,我大部分都是坐台鐵或搭乘飛機,至於高鐵則是偶而坐個幾次。 簡委員東明:我已經擔任兩屆的立委,所以,我搭高鐵將近有六年的時間,其間也看到高鐵的成長,記得高鐵剛開始營運的時候,人還不多,但經過兩岸大幅開放觀光以來,包括商務艙在內有時候都是客滿的,此足以證明高鐵在營運上並沒有問題,乘客如此之多反映在營運上就是轉虧為盈,在此前提下,高鐵居然還調高票價,以前我們到高雄是2,000元有找,現在不但沒有找,甚至還要再加錢,這實在非常不合理。 假如今天高鐵真的經營不佳或是虧損,他們要調漲票價,我們並沒有多大的意見,惟現今他們在高速鐵路的領域中完全是獨占的生意,沒有其他任何一家公司可以跟他們競爭,在此前提下,我覺得高鐵必須有所節制,甚至應該多聽聽老百姓的心聲,這是高鐵在面對全國人民最基本的態度,剛才主委已經說明公平會對高鐵此次漲價是否合理,將於今年年底提出調查報告,請問主委,你們準備怎麼處理這個問題? 吳主任委員秀明:之前葉部長在立法院答詢時曾經提到,高鐵的漲價並不是一個明智的作法,惟因相關法規及若干契約的約定,這次高鐵調漲票價並非完全無憑無據,他們的確有漲價的權利;所以,交通部好像也拿他們沒辦法,不過,我們公平會一定會了解所有狀況,看看他們有沒有適用公平法的可能性,對這部分我們現在都還有在了解過程中,無論如何,我們在年底之前一定會有一個正式的結果出來。 簡委員東明:交通部也拿高鐵沒辦法,本席認為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將來他們想在什麼時候漲價就什麼時候漲票價,主管的交通部居然完全無法掌控…… 吳主任委員秀明:也不會走到這一步,對高鐵票價的調漲,畢竟交通部還有核定上限的權力,只是目前高鐵就一次就頂到上限訂價。 簡委員東明:希望公平會在年底所提出的調查報告,對高鐵調漲票價能發揮遏阻的效果,但我想要恢復到原來調漲前的票價也不是那麼容易,最起碼你們一定要做合理的處理。 另外,你們編列預算中有關罰鍰的部分,從97年至101年的5年之間,你們總共裁罰8.19億,但最後實收7億,還差1.19億的罰款尚未繳納,請問主委,未來遭受處罰者還會再繳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若受處罰者在該繳的期限內未繳足罰金,我們一律將其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簡委員東明:照主委的說法,意味這一億多的罰款還是可以收的回來,是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要看送強制執行後被告是否還在,如果他已進行脫產或其本人都找不到時…… 簡委員東明:照主委所說的情形,這些罰款就根本拿不到了,是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在做過相關調查與了解之後,就會配合行政執行處把案子移送過去,所以,移送後就要看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的情況如何了。 簡委員東明:公平會既然做了裁罰,如果最後收不到這些罰款,那麼,公平法罰則的規定就不具有任何實質意義了,是不是?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的。 簡委員東明:根據統計,公平會對罰款的收繳率是85%,還有15%沒有辦法收繳,對不對?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中間有些受裁罰者是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 簡委員東明:在預算書中你們也提到國庫相當拮据,所以,公平會對所編列的預算宣示是採行撙節的原則,但是我看到公平會原訂員工出國開會的比率是12.5%,但101年度相關預算的比率則是高達20%,在此前提下,你們是否真的做到如你們所宣示的撙節原則,實不無疑問。我不明白,以公平會所負責的業務,員工出國開會是否真的需要這麼高的比率?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跟委員報告我們的出國情況,我們絕大部分都是去參加國際會議、國際的學術會議,不是去考察。 簡委員東明:101年你們去巴黎、韓國、巴拿馬、印尼、巴西、日本,我想你們參加國際性的會議是沒有問題;但是有一點較為人所質疑的,就是到美國佛羅里達州大學做短期密集英語訓練,有這個必要嗎?學英語一定要到美國嗎?這跟你們的業務有關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會不會是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公務員訓練,我們配合他…… 簡委員東明:純粹學英語的話,花這樣的經費到美國,我想沒有它的必要性!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是行政人員的國際…… 簡委員東明:請看一看預算書第26頁的內容。 吳主任委員秀明:就是薦送參加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赴法國國家行政院、美國佛羅里達大學短期密集英語訓練,是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活動…… 簡委員東明:這個短期密集英語訓練,並不符合你們所宣示的撙節原則……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人事行政總處辦的活動。 簡委員東明:本席要提醒主委,學習英語沒有必要跑到美國那麼遠的地方去。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個部分我們也沒有出錢,是行政總處出的錢。 簡委員東明:這麼說來,是行政總處應該檢討了,但是預算在你們這裡編列、支出的啊!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個是達成目標…… 簡委員東明:你們檢討一下。 吳主任委員秀明:好。謝謝。 主席:請邱委員文彥發言。(不在場)邱委員不在場。 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公平會的職掌非常重要,雖然我們的人員只有兩百多人,但因身負重任,對交易的安全、消費者利益的維護,促進整個交易秩序,甚至國內經濟的繁榮與發展,主委還是責無旁貸。 主席: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說明。 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是。 李委員貴敏:在進入質詢之前,針對本席在上個月提出寫手門事件之後,公平會能對此一違法事件,很快的去調查,並且不畏強權,有擔當的對該企業給予處分,本席要在此給予獎勵。現在這個時代,我們最需要的就是大有為的政府,敢負責、敢作為的行政團隊。由此也可以看出我們行政團隊對於新型交易方式的重視。以前我們就已經提過支付保也是一種網路的交易方式,寫手門也是一樣,三星的寫手門透過數位時代網路交易的特性,不論是廣告或其他的行銷手法,它在網路上的作業方式已和傳統方式完全不同,公平會能夠重視這一塊,我們也表示肯定。 本席今天要提的是另外一種新型的犯罪手法,在原來的概念上,並不能說它是犯罪,但因它對消費者權益造成損害,所以本席要特別拜託公平會能夠予以正視。大概在今年初放年假的時候,很多民眾去參觀預售屋,過去建商可以銷售預售屋,但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除非建商取得建照,否則不論是起造人或建商,都不可以銷售預售屋的。因為有這樣的規定,我們看到公平會很快的對預售屋的銷售做出規範來,即:建商不可以要求消費者要給訂金之後,才能看合約等等。公平會會做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確保消費者在決定買那個預售屋的時候,也能夠取得相當的資訊,知道自己是要買,還是不要買。主委也同意我們應該讓每個國民有住的權利,這也是憲法保障的權利,但是我們並不保障投機、買房,讓房市飆漲,讓我們的年輕人買不起房屋。本席要提出來的,是這個紅單在實務上有協助建商達到炒作房價的可能性。主委知道紅單的作業方式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請委員指教。 李委員貴敏:因為建商沒有取得建照之前,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所以當建商沒有取得建照之前,是不賣預售屋的,於是他們就用一個變通的方式,說他並沒有賣預售屋,只是跟他簽了一個約,付了一筆訂金之後,你可以先取得議約權,就像銀行的抵押,他們有第一順位、第三順位、第三順位、第四順位。對於第一順位,他可能賣他10萬元,第二順位可能賣他5萬元,第三順位可能賣他4萬元,就這樣延續下去。建商賣議約權,可以依照順位不同,賣出去好多。假設某A已經買了第一順位的權利,價格是10萬元,將來去議約的時候,我答應用500萬去買這個房子,可是將來我不見得真要買這個房子,我可以把這個10萬元轉賣出去,我可能賣別人15萬元,花15萬元向我買的人,將來就有權利去買這500萬的房子,如果這500萬的房子漲到550萬的時候,對B來說也是有利可圖,所以這個房子在轉的時候,並沒有一個真正有形的房子在轉,而是契約在轉。 吳主任委員秀明:權利的買賣。 李委員貴敏:有點像證券業裡面的選擇權,可是它有一個很大的問題,即大部分建商在炒作房價時,他的律師會告訴他第一順位留給你自己的人,假設第一順位是許添財委員,當房價飆漲的時候,我就跟他說許委員有第一順位的權,本來500萬的房子議約成600萬,那100萬的價差就是許委員賺的,都是自己人。房地產下跌也沒有關係,因為原來第二順位,假設是主委,你也可以決定不要買,如果你發現房地產的走勢不明,你可能投資了5萬元,這5萬元也可以轉手轉出去,它就變成商品,一直在賣的狀態。以上這種情形還是建商比較有規劃的,他就把第一位順位留給自己人。實務上會發生爭議,是因為第一順位的人要去買的時候,建商告訴他:「我覺得不划算,我的價格賣低了。所以我不願意用500萬的價格賣給你。」這是第一種類型,它會使整個交易秩序紊亂。第二種情形則是我剛才前面提到的情形,他還會去欺騙第二順位的人,譬如:第一順位的人是剛剛的許委員,我就跟第二順位的人講說,按照許委員的情形,因為我已經拿了10萬元,而房屋的價格是500萬元,所以許委員只要用500萬元就可以買到這個房子,可是我現在跟第二順位的人講,如果你可以花510萬元來跟我買,因為這個房子現在已經價值550萬元了,所以你只要肯花510萬元來跟我買,我就賣給你,結果第二順位的人就花510萬元來買這個房子,但是因為第二順位的人前面已經花5萬元了,所以他的購屋成本就是515萬元。第二順位的人會買這個房子是因為他告訴第二順位的人那個房子現在價值550萬元,所以第二順位的人就認為他賺到了,但是實際上這個房子值多少錢?只值500萬元。這個價格是被炒出來的,這對消費者來講,也是一種損害。像這種情形,本席想要請教,前面講了這麼多關於交易的事情,本席想要請教主委,這個有沒有掉進公平會關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案件的規範範圍內?對於這樣一個侵害我們的交易秩序、消費者權益的紅單,它也助漲房地產不當上漲的交易行為,這個公平會是不是該管?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謝謝委員的說明以及那麼深入的專業質詢,其實這部分我們已經注意到了,這是預售屋制度的爭議,我們知道內政部也有在注意這個情形,關鍵性的問題是,預售屋的制度是不是可以透過權利來交易?因為這中間可能會衍生出一些弊端、問題。這個問題我們是不是,當然,主管機關對於預售屋制度的管理也是關鍵性的部分,公平法第二十四條是一個概括性的條款,這種案例、類型過去我們也沒有處理過。因為第二十四條是概括性的條款,所以我們要成立新的類型時,我們就會很謹慎,像寫手門事件也是新的類型,就是資訊揭露這部分。我這邊不敢現在就打包票說它一定符合,但是我想我們會研究看看。 李委員貴敏:好,謝謝主委,因為我要提醒的是,就像主委剛才前面提到的,沒有錯,本席也完全贊成,因為第二十四條是在公平法沒有其它的規定下才會適用,可是我要提醒主委,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的銷售行為有一個規範說明。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 李委員貴敏:所以,如果他沒有掉進第二十四條,他可能、應該就是掉進預售屋這部分的規範,但是這個定義在於,紅單交易算不算預售屋的交易?因為這是它前端的行為,它並不像預售屋一樣是買一個有形的房地產,它只是一個權利而已。本席之所以要直接跳到第二十四條的原因是因為,他只有2個情形,要嘛!他就符合預售屋的銷售規範,如果他不符合預售屋的銷售規範,那他就是適用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但是不論他是符合預算屋的銷售規範或是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對於他這樣子欺騙消費者,以及造成交易秩序紊亂的這種行為,公平會是應該要管。我們也期待公平會對於這樣的行為能夠再像三星寫手門事件一樣,有大有為的態度,嚴正的對這樣的行為於以取締,以上,謝謝。 吳主任委員秀明:謝謝,我們會來研究看看,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李委員桐豪、林委員德福、楊委員應雄、孔委員文吉均不在場。請許委員添財發言。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你在報告裡面提到,公平交易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的利益,最近的假油、毒油事件跟公平會的職掌沒有關係嗎? 主席: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說明。 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不是說沒有關係,我們也有參加行政院的聯合查緝小組,我們也是成員之一,在分工裡面,譬如:我們有聯合去查緝,也有提供聯合行為的執法經驗,業者如果有聯合行為的話,我們也會來處分,這些都是分工時屬於我們的,但是就食品的廣告,因為食品衛生管理法對於不實廣告也有規定,它的規定跟公平法是競合的,在這種情況下,食品衛生管理法當然優於公平法,因為它是特別法,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所以2個機關不能同時適用、同時開罰,否則會違反一事不二罰的原則,所以只能由一個機關來罰,而這個機關是哪一個機關呢?中央法規標準法告訴我們,應該要由特別法的機關來罰,所以這個案子就是由食品衛生管理法的主管機關來罰。 許委員添財:但是調查的時候,就以調查來講,如果特別法的主管機關,譬如是衛福部,但是它不作為、或者它的功能不彰,那這個時候一般法的執行主管機關就是你公平會,你不能說反正特別法已經規範由他去做了,所以你公平會就不做,那公平交易法存在的目的跟功能就盡失了,這不是有一點弔詭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因為立法院同時針對不實廣告立了2個規定,它既在公平法立法、又在食品衛生管理法立法,而且都是針對不實廣告。 許委員添財:這樣不對,這個邏輯錯了,既然它違反2個法,那就應該2個法統統要罰它。 吳主任委員秀明:不行,這會違反一事不二罰。 許委員添財:什麼不行、什麼一事不二罰?怎麼會是一事不二罰呢?你再去想一想,不然2個和尚挑水喝,一個不挑,另一個也挑不起來,那就沒事、就是大家都沒有水喝。 吳主任委員秀明:其實衛福部罰得很認真。 許委員添財:你不覺得這很矛盾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因為我們跟衛福部…… 許委員添財:特別法應該是加重其罰,一般沒有規範到的,它有額外的規範,但一般有規範到的,就要由一般的規範來採取必要的作為,這樣才能產生必要的防制效果。 吳主任委員秀明:過去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罰責是有一點太輕沒有錯,但是他們現在也要把罰責提高到3,000萬元了,3,000萬元已經比公平交易法高了。 許委員添財:這個真的很矛盾,這個真的要研究。再來就是,有關公平交易的定義,你們自己都搞亂了,一般來講,大家的常識都是一分錢一分貨,對不對?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 許委員添財:我為什麼要買貴的?就是因為我認為它的功能、品質等等比較高,所以這個業主可能是消費者、也可能是機關,如果他願意的話,干你公平會何事?政府採購要依照採購法,如果它沒違反採購法,又怎麼會違反你們公平交易法呢?這真的很奇怪。但是你們呢?沒有標到工程的人告公共工程委員會無效,所以他就找你們告,結果你們就亂辦。 吳主任委員秀明:委員是指哪一個案子? 許委員添財:那個案子我已經跟你們溝通過了,但是你們還是繼續照辦不誤。我不是要主導你們去辦,但是我會盯這個案子,如果這個案子辦到最後,如同我講的,它合乎採購法的話,沒有標到工程的人以公平法來向公平會告,而你們也亂辦的話,到最後如果你們辦不出結果,就表示你們辦錯了,這是不必要辦的,那我就要找你們算帳。 吳主任委員秀明:那就要看它所謂的…… 許委員添財:一分錢一分貨,像桃園機場那種鋼構的建築,本身就要有一個範圍可以移動,防水的工程絕對不能用一般的材質、原料跟施工法,不然它會一直漏水,要用國際上、國外進步的科技、技術、材料才能夠解決那個問題,當前面的人都沒有辦法可以解決漏水這個問題時,人家廠商可以引進新的技術跟材料來做的時候,你們卻又以他違反公平法來辦他。這個案子辦到目前、那個老板跟我陳情的時候說,就讓你們辦,反正也無所謂,他們不怕。但問題是,你們在辦的過程中,小動作一大堆,連外國的廠商來跟他接觸,你們就馬上去查外國的廠商,說你要跟他幹什麼?他們這家我們在查哦!你們變成劣質、惡質的競爭對手的打手,你們都還不曉得。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個案子我們是不是…… 許委員添財:你去了解一下。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我們會去了解一下。 許委員添財:我就不把那個個案講出來,否則像是我在干涉個案,當時我看到這個個案時,我就發現你們公平交易委員會有問題,我要提醒你。 吳主任委員秀明:因為有人檢舉,所以我們就要做業務上的了解。 許委員添財:對,有人檢舉你們就要辦,但不是像現在這樣,這個案子辦到目前為止,你們有沒有監聽我是不曉得?你們有沒有透過監聽?但幾乎……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沒有監聽的權力。 許委員添財:但是怎麼可能他所接觸到的客戶,一個一個的都被你們問到?連外國廠商都嚇得不敢跟他來往,說你們在幹什麼?哪有這種事?一般人不可理喻的事,臺灣卻天天在發生,這是臺灣為亂之源啊!政府機關採購如果沒有違法採購法的話,你就不能從採購案的本身去查。如果你認為它有聯合壟斷的行為等等,你就從它相關、其它的行為去查,而不是從這個採購案去查。 吳主任委員秀明:當然,我們會去了解一下後,再給委員一個書面答復。 許委員添財:不要浪費時間,一分錢一分貨是通常的道理。 吳主任委員秀明:當然,我們的執法資源也是非常的寶貴。 許委員添財:這就像我被冤枉的那個案子一樣,海安路地下街花了10年只挖一個洞,花了26億元,挖一個洞就要26億元,26億元都花了,但是都10年了還不能通車,結果我只用一年就讓它通車,但是通車後大家就來告我,說不可能,我沒有那麼厲害,我們做了10年都做不起來,你怎麼可能只用一年就做起來,所以就告我偷工減料,還說裡面都漏水,結果他們進去查、法官下去查也說沒有啊!哪裡有漏水?結果公訴檢察官不敢簽字,說慘了、慘了,我們起訴書裡寫處處漏水,非常嚴重,但是我們查來查去都沒有漏水,工程做了好幾年都沒有漏水,那真是臺灣的奇蹟,我們把他寫成這樣要怎麼辦?所以那個公訴檢察官後來就不辦了,他不曉得後來跑到哪裡去了?那個檢察官後來就不敢辦了,他說他還要嫁人呢!我是女孩子呢!還叫我辦這種案子。他又不敢把他的同事、那些濫權起訴的人挖出來。後來又有人說我花太多錢了,做得太堅固了,沒有必要做的那麼好。臺灣的法治社會現在變的濫無標準,大家都在亂搞,我不希望公平會亂搞。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 許委員添財:現在真的已經嚴重到這種地方了,一分錢一分貨,舊的材料、舊的技術已經不能用了,所以才會修理又修理,而且還賠錢,現在人家用新的技術、新的材料來做好了,前面的人就去告人家。他們告公共工程委員會也沒用,因為他們並沒有違反採購法,結果他們就以違反公平交易法來告,說這個材料只有你們有、你們是獨家,所以你們沒有公平交易,世上哪有這種道理啊!只有這種材料、這種技術可以解決問題,採購法上也沒有問題,結果卻說你有這種技術、材料,你就是獨占,就是違反公平競爭,這是什麼歪理啊?你應該要去試是不是只有這種技術、材料才能夠解決這個問題,國際的規範是怎麼?國際的慣例又是怎麼?不能只問公不公平,不然新的技術、新的材料在臺灣都不能使用,難怪臺灣的工程一直落後於世界、一直都比較差,對不對? 吳主任委員秀明:對,這個案子我們一定會去了解。 許委員添財:你這樣會讓新的技術、新的材料在臺灣不能使使,一使用的話就違反公平法,因為只有你有,所以不公平,但是一分錢一分貨。這個邏輯上有一點微妙,但是你不要被弄亂了、混淆了。 吳主任委員秀明:如果他是因為技術獨特,有他的本事。 許委員添財:他的結構體是可以動的,防水的材料如果沒有彈性、是硬的,風稍微大一點、時間久一點就會斷裂、漏水,但是他們的結構體有一個彈性,黏性裡面保有彈性,所以當它在裡面搖的時候,就不會出事情,這是日本新出來的技術。建築師在設計這個構造時,是用世界進步的構造在設計,但是相關配套的材料跟技術卻是落伍的,所以臺灣才會常常漏水。桃園機場為什麼會一直漏水?大家都想不通,原因就在這裡。建築師他也不是真的很懂,他只會設計那個造型,死讀書,他沒有進步到、想到應該要設計什麼樣的材料可以讓招標的時候可以公平一點,對不對? 吳主任委員秀明:好,這個我們一定會去了解。 許委員添財:而且這個材料國內之前不能做,現在國內也已經可以做了,所以也不是說永遠都是獨家壟斷,沒有這種情形。這個細節我不是百分之百的了解,但是大概是這樣,提供給你參考。 吳主任委員秀明:如果委員有什麼樣的資料,可以提供給我們。 許委員添財:,一分錢一分貨,時代在進步、技術也在進步,你不要只用公平那種似是而非的道理,因為那不是真的公平,只是用公平那2個字見文生義的來誤導公平的真諦,結果反而破壞市場應該的秩序,一分錢一分貨才是公平競爭,不是嗎?謝謝。 吳主任委員秀明: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陳委員碧涵、廖委員正井、盧委員秀燕、賴委員士葆、陳委員歐珀、鄭委員天財、蔣委員乃辛、邱委員志偉、薛委員凌、黃委員文玲、呂委員學樟、羅委員明才、鄭委員汝芬均不在場。 報告委員會,今天的報告及詢答結束,潘委員維剛、張委員嘉郡、楊委員瓊瓔、林委員岱樺、廖委員國棟、鄭委員汝芬另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請公平交易委員會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的部分,也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於一週之內書面答復,也請副知本委員會。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 不同商品依其性質,分由不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管理商品之標示與廣告宣傳事宜,如衛生福利部分別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藥事法、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等法規,管理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健康食品、藥物(含藥品及醫療器材)及化妝品之標示與廣告行為;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糧食管理法規範,負責糧食(包含稻米、小麥、麵粉與經主管機關公告管理之雜糧及米食製品)之標示與宣傳廣告。另其他一般商品部分,公平會依據公平交易法及經濟部依據商品標示法分別管理商品標示行為,復經行政院於102年6月間邀集相關單位研商後決議,商品之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標示,如涉及事業間不公平競爭者,由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及第41條規定處理;若非關事業間不公平競爭者,由經濟部依商品標示法第6條及第14條規定處理。而公平會對於「涉及事業間不公平競爭」之認定原則,係以案件是否屬他事業檢舉而足認有影響公平競爭之虞及案件同時涉及廣告與標示不實爭議等為考量因素。但是各類商品標示或廣告不實之行政裁罰間存有極大落差,嚇阻之效果恐打折扣 雖公平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以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適用原則,進行業務分工,惟各類商品之行政裁罰間存有極大落差,對於嚇阻不肖廠商之標示與廣告不實投機行為,成效恐打折扣。 本席認為公平會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分工處理各類商品標示或廣告不實案件,惟各行政裁罰落差極大,嚇阻不肖廠商投機行為之效果恐打折扣,允與相關機關積極協調,尤其近來所發生大統及富味鄉食用油標示及造假事件中,都有不實標示及廣告等違法行為,除個別主管機關進行處理外,公平會是否亦應主動進行行政裁罰,以嚇阻不肖廠商之標示與廣告不實投機行為,公平會應該要有更積極之作為。另外針對10月電價調整後之穩定物價,公平會應主動立案調查,了解業者是否涉及人為操縱、聯合壟斷等違法情事。尤其對奶粉、豬肉、雞蛋、雞肉、大蒜、花生、等重要民生物資進行調查,將電價調漲可能引發之物價波動壓力,積極妥適因應,以穩定物價。 張委員嘉郡書面意見: 一、請問主委,您認為什麼才叫做「廣告不實」?就廣告代言人的部分,主委,目前我們的法律規定,如何對其進行處罰? 就本席瞭解,對於廣告薦證者,現在我們只對「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仍然為其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主委,您認為,這樣的法律規定,有沒疏漏的地方?「明知或可得而知」,這要如何去舉證、認定? 二、針對違法聯合行為,公平交易法第35條之1規定了一個所謂「寬恕政策」的條款,希望參與聯合行為事業可以透過主動向執法機關陳述違法事實、提供事證及配合調查等,換取罰鍰的免除或減輕;請問主委,目前有多少家廠商依據第35條之1來跟公平會申請適用? 依公平會原先預期的立法目標,是不是認為「寬恕政策」可以幫助公平會有效取得證據、並且有效查處聯合違法行為?從公平會101年度到102年8月底為止,聯合案件處分裡面,申請適用寬恕條款的,24件中只有1件申請適用,請問主委,實際成效與會裡面的預期目標之間,有沒有落差?對於政策制訂上的誤差,除了原有的宣導說明會以外,有沒進行檢討或是研議加強推廣政策的誘因? 三、請問主委,會裡面裁定處罰的機制是怎麼運作?為什麼司法系統的運作結果會與我們行政單位所做出的裁量結果大相逕庭?我們公平會行政裁量的品質,是不是有改善的空間? 楊委員瓊瓔書面意見: 一、台灣三星今年4月間,透過員工及雇用部落客、工讀生在3C知名論壇MOBILE01等網站,佯裝消費者發表購買心得,並以惡評攻擊競爭對手HTC,引爆「寫手門」事件。公平會認定這種隱匿身分的行銷手法,競爭對手猶如被人「嵌布袋」,日前祭出「公平交易法」24條,重罰台灣三星1,000萬元。註1 1.主委,據你暸解網路上還有其他「寫手門」?是否還有未踢爆的網路假行銷?貴會有無主動進行相關調查?重罰台灣三星千萬元何時繳納?貴會自許該處分有無瑕疵性?日後該公司倘訴願貴會如何據理力爭?註2,如何杜絕此類惡質的競爭行為?除罰款之外是否可向三星公司要求其他補償?註3 二、蘋果新機iPhone5s上周五開賣,金色機大缺貨,台灣大官網打出「金色空機限量預購」吸引民眾下訂,訂單寫十二小時到貨,民眾卻苦等五天,更有民眾批買手機得一起買牛排餐券,等幾天卻不到貨,引發民眾非議。註4 1.主委,上開案例是否有廣告不實疑慮?要求民眾搭售餐券?是否荒謬?針對現行坊間手機銷售方式可否進行普查?查處是否有違公平交易其他手法?貴會可否主動出擊? 二、油品問題連環爆,據暸解尚還有知名大廠油品疑似摻入銅葉綠素,另有30件油品脂肪酸比率不符,恐是下一波未爆彈。註5 1.主委,何家「A咖廠商」是未爆藏鏡人?對於今日可能公布檢驗結果預估?食品的不實廣告與標示誰是主管機關?貴會?衛福部?商標局或縣市政府?黑心油品事件貴會豈無相關責任?何時可統一事權?貴會如何會同其他單位進行查緝?如何展現積極作為捍衛消費者權益? 註1:公交法第三章主要規範不公平競爭態樣,第24條文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即俗稱帝王條款。 註2:三星操作事件曝光後,為何網友反彈如此激烈?據資深網路鄉民表示,雖然網路上常出現品牌置入行銷被「抓包」的案例,但多半僅是吹捧自家品牌,不像這次三星品牌寫手攻擊、貶低HTC和其他競爭品牌。 註3:在大陸央視揭發三星手機頻頻當機,且在售後服務上對大陸消費者存在不公平待遇後,三星24日正式道歉並提出免費維修、延長保固方案。 註4:據民眾投訴指出,本月25日接獲台灣大簡訊通知myfone推出iPhone5s現貨限量金色32GB已到貨,他立刻下訂,訂單也寫「現貨限量供應」,以為一、兩天就可收到,但等五天仍等不到貨,客服僅以原廠出貨問題卸責,讓他想號召網友打團體訴訟。 註5:衛福部表示,針對市售油品抽驗確實發現有「可疑」產品,不過國內目前在銅葉綠素檢驗上,沒有標準品可供比對。但脂肪酸比率有問題的業者,將移送法務部及各地方衛生局,進行聯合稽查。 林委員岱樺書面意見: 2013年10月31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公平交易委員會單位預算部分。 立委林岱樺書面質詢 請行政院公平會說明高鐵獨占漲價調查進度。 廖委員國棟書面意見: 被便利商店制約的台灣人 1978年統一企業集資成立統一超商,自此7-ELEVEN進入台灣,掀起台灣零售通路的革命。根據公平會調查,截至去年底,全台便利商店達9,916家,平均每0.26平方公里就有一家便利商店,密度之高為世界之最,從離島的綠島、金門、馬祖與小琉球到2000多公尺高的清境牧場及阿里山,都可看見便利商店的蹤跡,光101年整體營業額就高達2,677億元,年成長率達8.83%。 一、多元化及獨賣商品侵蝕普通店舖的生存權 近幾年來,7-11、全家等便利商店除了販售一般飲料零食外,部分門市還賣起水果、蔬菜等農產品,跳脫過往只有賣飲料的零售店。就公平會調查資料顯示,101年台灣5家主要連鎖便利商店事業總來客數為30.21億人次,較100年28.78億人次,增加1.43億人次。而台灣平均每人至連鎖便利商店消費金額也由96年68.69元增加至101年72.84元,顯見連鎖便利商店多元化商品已成為台灣消費者日常生活高度依賴之零售通路。 然當便利商店販售多元化商品時,難道不會侵害其他通路業者?這答案是肯定的,他絕對會侵蝕量販店、傳統店鋪等獲利。殊不見自便利商店賣起咖啡後,都市區的人們買咖啡大多不會去一般咖啡店,因為便利商店在都市幾乎是一個街角就一間,而且便利商店業者慣用集點送贈品,或是不定期的買一送一手法促銷,是以;在促銷時段期間經常可見消費者大排長龍來便利商店購買咖啡。又2011年因鮮奶漲價,超商(7-11)業者謂考量成本將販售的平價咖啡調漲新台幣5元,2012年7-11長青商品純喫茶默默的從20元調漲至25元,前項事件台灣民眾皆曾短暫抵制,但最終台灣民眾還是默許了,為什麼?因為我們生活不能沒有便利商店,而且只是漲5元,時間一久人們也麻痺了。可見便利商店完全的掌握人性弱點,先讓台灣民眾習慣隨手可得的便利,當人們再也沒辦法不去便利商店消費,就開始微幅調整產品。另外統一超商遲延《商業周刊》上架的事件,更不禁讓我們懷疑,便利商店是否因雜誌報導其內幕致使刊物無法準時上架,藉由其廣大的通路延遲刊物上架箝制言論自由? 二、自有獨賣商品壟斷市場 此外,我們也發現,全家與7-11兩家不同品牌銷售的商品不同,如在7-11買不到林鳳營的鮮乳,為何?因為他是味全的,你只能買瑞穗牧場(統一)出品的鮮奶,至於你要買林鳳營的鮮奶,只能去全家等其他品牌超商購買。我們很難想像在全台灣擁有近5,000家的便利商店龍頭7-11,怎麼不賣林鳳營的鮮奶,這難道不是因掌握絕對物流及方便性優勢,藉此獨賣其企業自有品牌來壟斷市場。 三、利用高密度的展店方式讓消費者無法脫離便利商店的制約 現今便利商店提供的服務,早已涵概消費者生活食衣住行的全面需求,除原本的餐食飲料,還代售交通旅遊及演藝活動票券、代收學費,傳真、影印、快遞、設置ATM及提供其他各類e化服務,如今部分還有設置洗衣設備,這些服務內容遠非其他流通事業所能比擬。便利超商的經營策略係透過積極展店,24小時營業、即時滿足,並以最大的密度與滲透,將「便利」的優點發揮到極至,這不是普通店鋪辦得到。此外與賣場、百貨不同的是,便利商店皆以「商品單價低的小額交易」,消費者可能基於便利而忍受小額價差(購買數量不多),是故咖啡、純喫茶漲5元,在購買量不多時,民眾均默默忍受,經過一段時間則為人淡忘而接受漲價是因為廠商反映成本的對外說法。 在全台近1萬家的便利商店,且水、電、瓦斯費及交通運輸旅遊等幾乎是全方位的服務項目之下,我們的生活型態已經無法脫離便利商店。由便利商店咖啡漲5元及長青熱鎖飲品(純喫茶)由20元上漲至25元的事件中可發現,當便利超商業者微調某些商品價格,雖有民眾網路號召拒買,但在人們早已習慣幾步可達而又全方位的便利服務之下,台灣的民眾幾乎是無能抵抗這「便利巨獸」,又隨著時間推移人們也淡忘漲價「5」元的造成的微小不便,讓便利商店認為這是民眾默許他可以漲價,間接的造成瓶裝飲料普遍性的漲價。是以,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對便利商店促銷手法及銷售產品價格波動應嚴密監控,除可避免其衝擊其他傳統量販店的生存空間,更可平衡因全台1萬家便利商店調漲商品造成廣泛性的物價波動。 鄭委員汝芬書面意見: 一、主委,公平會的「防制人為操縱物價專案小組」自從2007年5月成立以來,總共開過幾次會議,有辦過甚麼大案子嗎?除了最近一次的牛奶聯合漲價、咖啡聯合漲價有抓到,還有甚麼案子嗎?裁罰過最大的金額是多少? 二、主委,公平會對九家民營電廠(IPP)本來重罰新台幣63億餘元,這是史上最高的裁罰案,但民營電廠向行政院訴願會訴願後卻出現重大變數,訴願會裁定,公平會估算罰鍰草率,決議撤銷原裁罰,請問主委,你可以接受嗎? 民營電廠可以透過政治力,讓行政院訴願會撤銷公平會的裁罰,那以後公平會如何自處?裁罰遭到訴願會撤銷,公平會並沒有上訴的機會,代表行政院訴願會比公平會還大,公平會不是獨立的專業機關嗎? 公平會委員們的專業判斷可以在行政院訴願會被推翻,那廠商被罰之後,都走同樣的路,公平會不就可以廢掉了嗎?主委請你在這裡表達你的立場,未來要如何修法改善? 三、主委,再來是討論高鐵漲價問題,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先前才通過立委提案,要求凍漲高鐵票價。但是台灣高鐵10月8日還是照樣調漲票價,請問主委你對這件事情有甚麼看法? 主委,台灣高鐵對於交通委員會的決議連甩都不甩,公平會的物價查價對民間企業來說有甚麼約束力?本席看不出公平會在這方面有甚麼具體作為,請主委說明。 四、主委,因為公平會的消極,公平會就是縱容市場聯合漲價的兇手,按照現行的公平交易法,要達到法規中規定的「聯合行為」的有多麼困難? 因為法規對於聯合行為的認定非常困難,企業就敢冒險,常發生聯合漲價的問題,例如去年夏天還沒到,所有的600cc的瓶裝碳酸飲料一起從25元聯合漲價到29元,漲幅16%,主委,這樣還不構成聯合行為嗎? 五、主委,天底下有這麼巧的事情,各大飲料商都這麼有默契地漲價,本席也沒看到公平會有進行甚麼動作?飲料大廠同步漲價16%,公平會就要消費者摸摸鼻子認了嗎?連調查都沒調查。 六、主委,牛奶也是,牛奶業者都會同步調漲牛奶售價,理由都是奶牛的產量大減、成本考量、很久沒漲價等等,最近一次的牛奶聯合漲價就是國內三大牛奶公司帶頭,這三大公司牛奶相關產品鋪貨率佔有國內80%市場,但這三間公司剛好都是「中央畜產會生乳(牛乳)價格評議委員會」之委員,可直接參與「訂定生乳收購價格之過程」,也可以掌握「生乳收購參考價格公告實施時程」,對於市場資訊之取得掌握優勢,都比一般事業為高,可是最後公平會只罰了三大業者1,150萬元(分別是350萬、350萬與450萬),三大業者漲價獲利至少超過10億元,你卻只罰了1千多萬這樣合理嗎? 七、主委,根據公平交易法第41條: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0萬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主委,牛奶業者被公平會裁罰之後有降價嗎? 主委,牛奶根本沒有降價,公平會為什麼不敢飲用公平交易法的41條對牛奶大廠連續罰,一直罰到三大廠降價為止? 只是因為公平會的怠惰,導致所有的奶製品民生物資跟著牛奶漲價一起漲過一波,這樣的公平會有甚麼作用? 八、主委,因為公平會的怠惰,每逢農曆春節年貨就大漲,每逢端午節粽子也大漲,每逢中秋節月餅就大漲,每次颱風還沒有來台灣,蔬菜就大漲,這些都是攸關民生的,本席卻從來沒有看過公平會有大動作,一直罰,罰到廠商主動降價,這是為什麼? 九、主委,現行公平交易法對於聯合漲價行為的認定太嚴格,處罰也太輕,導致廠商都不把公平會放在眼裡,想漲就漲,反正罰款才從五萬元起跳,漲完被抓到再說,本席建議主委,趕快提出更妥善的公平交易法修正版本,放寬聯合漲價的認定,調高處罰金額,送到立法院來審查,半年內可以做到嗎? 主席:本日議程處理完畢,現在散會。 散會(11時5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