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星期一)9時至19時10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呂委員學樟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2時43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潘孟安  廖正井  賴士葆  吳宜臻  王惠美  尤美女  潘維剛  呂學樟  林鴻池  謝國樑  顏寬恒    委員出席11人 列席委員:陳歐珀  楊麗環  羅淑蕾  孔文吉  李貴敏  盧秀燕  黃偉哲  陳明文  林佳龍  楊瓊瓔  黃昭順  李桐豪  鄭天財  許添財  王育敏  邱文彥  管碧玲  邱志偉  黃文玲  江啟臣  蘇清泉  劉櫂豪    委員列席22人 列席官員: 法務部部長 羅瑩雪 政務次長 陳明堂 司法院副秘書長 姜仁脩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副司長 林維言 社會及家庭署主任秘書 陳坤皇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預防科科長 莊定凱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移民事務組組長 李臨鳳 財政部賦稅署稽徵行政組組長 許寧佑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專門委員 李育德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督學 周慶隆 主  席:吳召集委員宜臻 專門委員:陳清雲 主任秘書:劉彥麟 紀  錄:簡任秘書 蘇純淑    簡任編審 葉育彰    科  長 周厚增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法務部部長就「名人搶子新聞事件有關離婚或分居案件中未成年子女親權決定與『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之認定與執行」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本次會議報告事項二及討論事項綜合詢答,有委員廖正井、賴士葆、吳宜臻、王惠美、尤美女、潘維剛、呂學樟、楊麗環、鄭天財、孔文吉、王育敏、黃偉哲提出質詢;委員潘孟安等提出書面質詢) 討 論 事 項 審查委員吳宜臻等27人擬具「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 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草案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修正如下: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另增列第一項第六款立法說明:「父母親在親權酌定事件中,往往扮演互相爭奪之角色,因此有時會以不當之爭取行為(例如:訴訟前或訴訟中隱匿子女、將子女拐帶出國、不告知未成年子女所在等行為),獲得與子女共同相處之機會,以符合所謂繼續性原則,故特增列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供法院審酌評估父母何方較為善意,以作為親權所屬之判斷依據。」)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四、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五、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宜臻出席說明。 六、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臨時提案 一、「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原則實為一模糊之概念,解釋空間過大,可能流於法官主觀價值判斷,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爰建請法務部會商司法院對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儘速會同專家學者與相關單位訂立評估參考標準,並由司法院對民事庭法官進行教育訓練,俾能保障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提案人:潘維剛  賴士葆  廖正井  尤美女  呂學樟 決議:照案通過。 二、為維護家事程序中非完全行為能力人之利益,《家事事件法》納入「程序監理人」制度,期許程序監理人成為弱勢者的正義伙伴,惟施行至今一年多來,常常出現一些民眾不知道程序監理人是誰,還懷疑他/她是詐騙集團;或是孩子被重覆詢問許多次,程序中之律師、社工、程序監理人等欠缺溝通平台;程序監理人被遺忘,連案件都已經判下來了都沒有通知程序監理人,擔任程序監理人的專家還在進行家庭訪視。種種光怪陸離的情形,顯示司法院沒有負起整合的責任,使得立意良好的程序監理人成為民眾不了解、法官不會用、各種專業疲於奔命卻無法整合的制度。爰建請司法院於一個月內提出「程序監理人及社工與家事調查官的專業整合」改善計畫及實施期程,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連署人:呂學樟  賴士葆  潘維剛 決議:照案通過。 三、《家事事件法》自2012年6月1日施行至今已有一年多,家事調查官卻僅有七人,顯難應付全國22個地方法院之家事法庭及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家事案件的調查需求。2012年各地方法院的新收家事案件量共有13萬7千多件,每個法院平均有六千多件;高雄地院加上少家法院一年則有17000多件家事案件。為使更多家事案件能有足夠之調查人力,以及增進實地訪視評估之品質,以供法官判決參酌,保障家事案件當事人之最佳利益,爰建請司法院於一個月內提出「增進家事調查官人力資源及相關訓練」之改善計畫及實施期程,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潘維剛  吳宜臻 連署人:呂學樟  賴士葆 決議:照案通過。 四、依民法1055-1條規定,社工訪視報告為法官酌定監護過程中重要之裁判依據,然目前台灣社工資源(人力、經費)城鄉差距明顯,造成目前社工訪視報告品質良莠不齊,加上各縣市分別沿用不同標準、採行不同調查項目和內容,均讓社會擔憂是否確能提出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報告。爰此,為確保未成年子女之利益,請司法院會商法務部與衛生福利部及相關機關,於103年3月底前提出社工訪視表的統一指標,分別從積極、消極及其他方面來評估,積極面如父母之監護能力、父母用以撫育兒童之時間、父母用以撫育兒童之環境、父母對監護兒童之意願及對兒童知情感與態度、兒童受養育環境之穩定性與繼續性和對新舊環境之適應性、兒童年齡、性別、父母再婚與否、兒童接受監護之意願等等;消極面則如父母是否有道德上之不良行為、父母是否有對子女不當行為;其他因素如是否有他人協助的可能性、手足關係及共同相處原則、父母之經濟情況等等,以作為全國一致性之參考依據。 提案人:吳宜臻  尤美女  潘維剛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主席:在進行今日議程之前,先宣告審查程序:一、先請預算主管機關報告再進行詢答。二、詢答結束後宣讀各機關歲入歲出預算數,再就委員書面提案進行協商、處理。三、審查會委員有任何預算刪減提案、決議或附帶決議,均請於詢答結束進行處理前,以書面列明項目及數額,提交主席台受理,俾預先彙整,做為協商處理之依據。四、各單位預算中,委員所提增刪提案,於提案處理後,其餘委員提案未涉及之預算部分,均予照烈,委員提案若無協商結論又未達法定表決人數,無法處理時,均予保留,併同未審完部分提報院會處理。請問各位,對上述審查程序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就這樣決定。 現在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預算編列情形。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很榮幸代表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向各位報告「103年度司法院主管施政計畫及收支預算案」,深感任務重大。承蒙各位委員熱心指導與鼎力支持,司法業務始能日益精進,不斷革新開展,在此謹致由衷的謝忱與敬意。 103年度司法院主管預算案係依施政重點,秉持零基預算精神,在原有業務計畫與擬定之新興施政計畫作通盤檢討,按輕重緩急優先順序編列而成。現就:(一)102年度已過期間之施政績效與預算執行情形,(二)103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預期績效,(三)103年度預算配合施政計畫之編列情形,(四)對行政院加註意見之說明,共四大項,向各位委員提出簡要報告,敬請 指教。 壹、102年度已過期間之施政績效與預算執行情形 一、司法工作重要績效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承蒙 貴院各位委員之支持與指教,各項業務均能獲致相當進展與績效,謹就重要工作項目提出說明如下: (一)大法官會議:自102年1月至8月底止,計舉行大法官會議9次、全體審查會82次,共受理712件(包括新收369件,舊受343件)。辦結案件324件中,解釋公布者4件、經審議認與聲請解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者309件、併案者10件、撤回者1件;未結件數388件中,已提審查報告者81件。 (二)民、刑事訴訟等審判業務: 1.民事訴訟事件:自102年1月至8月底止,最高法院共受理5,428件(包括新收3,762件,舊受1,666件),終結件數3,646件,未結件數1,782件。臺灣高等法院等二審法院共受理1萬8,208件(包括新收1萬1,483件,舊受6,725件),終結件數1萬0,603件,未結件數7,605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等一審法院共受理14萬0,761件(包括新收10萬2,285件,舊受3萬8,476件),終結件數9萬8,291件,未結件數4萬2,470件。 2.民事非訟事件:自102年1月至8月底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等一審法院共受理60萬5,698件(包括新收58萬0,348件,舊受2萬5,350件),終結件數57萬8,472件,未結件數2萬7,226件。其中民事調解事件部分,自102年1月至8月底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等一審法院共受理7萬6,450件(包括新收6萬6,862件,舊受9,588件),終結件數6萬6,677件,未結件數9,773件。 3.民事強制執行事件:自102年1月至8月底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等一審法院共受理96萬9,364件(包括新收90萬3,677件,舊受6萬5,687件),終結件數90萬6,552件,未結件數6萬2,812件。 4.刑事案件:自102年1月至8月底止,最高法院共受理5,915件(包括新收4,797件,舊受1,118件),終結件數4,854件,未結件數1,061件。臺灣高等法院等二審法院共受理2萬9,094件(包括新收2萬4,258件,舊受4,836件),終結件數2萬3,734件,未結件數5,360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等一審法院共受理31萬7,662件(包括新收27萬2,822件,舊受4萬4,840件),終結件數26萬8,335件,未結件數4萬9,327件。其中: (1)重大刑事案件:自102年1月至8月底止,最高法院共受理53件(包括新收41件,舊受12件),終結件數43件,未結件數10件。臺灣高等法院等二審法院共受理286件(包括新收107件,舊受179件),終結件數140件,未結件數146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等一審法院共受理683件(包括新收354件,舊受329件),終結件數327件,未結件數356件。 (2)刑事補償案件:自102年1月至8月底止,臺灣高等法院等二審法院共受理60件,合於補償者39件,核准補償金額3,097萬8,000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等一審法院共受理179件,合於補償者75件,核准補償金額1,612萬1,900元。 (3)少年法庭案件:自102年1月至8月底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等一審法院共受理4萬6,889件(包括新收4萬1,756件,舊受5,133件),終結件數4萬0,795件,未結件數6,094件。 (三)行政訴訟業務:自102年1月至8月底止,最高行政法院共受理2,631件(包括新收2,129件,舊受502件),終結件數2,101件,未結件數530件。高等行政法院(含智慧財產法院)共受理5,184件(包括新收3,406件,舊受1,778件),終結件數3,276件,未結件數1,908件。 (四)公務員懲戒業務: 1.審議案件:自102年1月至8月底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共受理238件(包括新收212件,舊受26件),終結件數203件,未結件數35件。 2.再審議案件:自102年1月至8月底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共受理48件(包括新收42件,舊受6件),終結件數39件,未結件數9件。 (五)公證及提存業務: 1.公證事件:自102年1月至8月底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等一審法院共受理6萬6,637件(包括新收6萬6,490件,舊受147件),終結件數6萬6,401件,未結件數236件。 2.提存事件:自102年1月至8月底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等一審法院共受理3萬0,729件(包括新收3萬0,423件,舊受306件),終結件數3萬0,584件,未結件數145件。 (六)人民陳訴案件:自102年1月至8月底止,司法院共受理4,131件(包括新收4,079件,舊受52件),終結件數4,066件,未結件數65件。 (七)司法行政業務: 1.推動及落實司法革新及改革措施:執行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結論,屬司法院權責部分,經研擬具體措施共75項,至102年8月底止,其中已完成者71項、尚未完成者4項。 2.研究相關法律制定(或修正)案:司法院各業務廳處為提高審判績效、提升裁判品質,並掌握社會脈動,組成各種法律研究(或修正)委員會。目前已完成或研議中的法案如下: (1)已完成立法程序的有: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102年5月8日經 總統公布,自102年5月10日施行)、非訟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102年5月8日經 總統公布,自102年5月10日施行)、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102年1月9日經 總統公布,自102年6月10日施行)、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102年5月8日經 總統公布,第2、6、7、9條條文自102年5月10日施行;增訂之第19條之1條文自103年1月1日施行)、司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102年5月22日經 總統公布,自102年7月1日施行)、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組織條例修正案(名稱修正為法官學院組織法,業於102年5月22日經 總統公布,自102年7月1日施行)。 (2)已送請 貴院審議的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司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 (3)繼續研究制定或修正的有:破產法修正草案(名稱修正為債務清理法)、刑事訴訟法新制、提審法修正草案、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修正草案、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司法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 3.督導妥適辦理公務員懲戒案件:自102年1月至8月底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案件議決書計175件,再審議案件議決書計39件;被付懲戒人計270人,其中經監察院彈劾移送者24人。 4.舉辦司法業務研究會:邀請學者、專家及司法實務同仁舉辦各種研究會,以溝通法律見解,交換實務經驗,加強研究進修,充實辦案能力,期能提升裁判品質。主要研究主題為: (1)辦理勞工、財經法規、民事訴訟法、調解程序與實務、公司管理、民事醫療訴訟等各項民事業務專題研究會。 (2)辦理通訊監察業務、電腦犯罪與電話恐嚇詐欺案件、財經金融案件、人口販運犯罪案件、醫事案件、性侵害案件、兩公約暨人權保障等各項刑事業務專題研究會。 (3)辦理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就審判實務及學理上衍生之問題交換意見,提升裁判品質。 (4)辦理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蒐集各級行政法院實務運作所衍生法律問題,提案討論,將提案及研討結果登載於本院網站,供各界參考。 (5)辦理少年審判實務、少年觀護實務、家事事件法、家事調解、家事非訟程序、性別平權、家暴防治、程序監理人實務運作等各項少年及家事業務專題研究會。 (6)為紓解法官工作壓力,健全身心,舉辦法官工作壓力調適研究會,達到助益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精進裁判品質等目標。 (7)舉辦特約通譯在職教育研習會,提升其專業職能並有效改善執行職務時所遭遇之問題。 (8)舉辦法院研考人員業務研習會,增進研考人員之研考相關知能,及辦理業務之溝通技巧,以提升研考效能。 5.司法業務資訊化: (1)於審判系統中開發網路版及單機版之電子卷證目錄編輯系統、電子卷證管理及保密系統,以因應法庭活動之需要。 (2)於審判系統中增加裁判書檢核程式,與上傳時自動檢核裁判書內容上可能之形式錯誤,並於檢查後提供警示視窗供參考。 (3)建構「律師資訊服務平台」之單一服務網站,整合現有服務及未來電子遞狀功能於單一服務平台,律師透過服務平台,取得所需之服務,並可將電子書狀傳送法院引用,以提高審判效能。 (4)於102年6月完成本院公文線上簽核整合系統開發建置。 (5)於刑事審判系統新增電子化審核單功能,協助法官檢查裁判書內容有無於法條欄中引用減刑條例,以勾稽裁判書應減刑而未引用減刑條例之警示訊息。 (6)完成「定應執行刑分析及撤銷假釋影響累犯判定分析檢核作業系統」之規劃,進行非常上訴之原因類型分析及前案紀錄圖表化精進呈現研究,以減少非常上訴之比率。 (7)持續開發量刑資訊系統,避免量刑歧異,增加量刑可預測性。 (8)賡續建置「司法智識庫」,供法官辦案之參考,以提升裁判品質。 (9)賡續辦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等16所法院之審判查詢業務(intranet)與連結網際網路(Internet)流量分流計畫,以利審判業務查詢作業之順行。 (10)規劃建置E-Filing,以提升司法競爭力,第一階段先行建置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訴訟線上起訴系統。 6.研訂法院員額編制合理可行方案: (1)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於99年4月1日施行,該法規定本院暨所屬機關員額高限為13,900人,為提高裁判品質,紓解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之工作負荷,依據法院組織法第11條、第33條、第49條及行政法院組織法第5條之規定,編列各級法院合理之預算員額。 (2)近年來由於社會急遽變遷,法院各類案件質量均逐年遞增,致各類業務人員業務負擔日益加重,考量政府財政狀況,有關102年度預算員額之編列,於前開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所定高限範圍內,除就現有人力作適度裁改或移撥外,另新增85人(包括法官45人、書記官35人及法警5人),預算員額總數為13,384人。新增員額按機關實際業務需要配置,使各級法院預算員額與受理件數之比例合理化,以紓解法官工作負荷,提升裁判效率及品質。 7.籌、改建各級法院辦公廳舍:為改善法官辦公環境,紓解辦公空間擁擠問題,部分法院積極辦理辦公廳舍遷建計畫。 (1)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法官學院興建辦公廳室計畫:土建工程已於102年4月19日竣工,水電及空調工程亦於102年4月30日竣工,刻正辦理公共藝術品設置、內部裝修及設備採購等作業,預計103年7月可全部完工。 (2)臺灣高等法院國定古蹟司法大廈第2期修護計畫:102年3月15日召開第1次工作小組會議,會議討論司法大廈主要構造滲漏水部位儘速辦理防水修繕,以維公共安全,決議將主要結構滲漏修繕與外牆石欄杆修復工程與「國定古蹟第二期修復工程」合併辦理招標,目前辦理規劃及基本設計圖作業。 (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遷建辦公廳舍及檔證大樓計畫:業於101年7月完成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刻正由建築師辦理規劃設計作業,目前細部設計已初步完成進行審查中,並於102年7月2日向主管機關申請建造執照,俟完成該細部設計預算書圖審查後,即可辦理發包。 (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興建辦公廳室計畫:建築工程部分,業於101年8月13日舉行開工典禮,水電部分亦順利配合建築工程施作,預計103年7月完工。 (5)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遷建辦公廳室及檔證大樓計畫:檔證大樓部分業於100年12月29日開工,目前主體工程即將完成,現正進行裝修作業,預計於102年10月完工;另遷建辦公廳室部分,亦於101年6月29日開工,預計於103年12月完工。 (6)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定古蹟修復計畫:細部設計書圖業經文化部於101年9月11日審核同意備查,歷經7次公開招標後於102年4月10日決標,5月8日辦理開工,履約期限為600個日曆天,預計於103年12月完工。 (7)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籌建臺灣鳳山地方法院辦公廳舍工程計畫:陸續於101年3、4月間完成建築、水電及空調工程之發包,目前各項工程已開工,預計103年8月完工。 二、102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一)歲入部分 102年度司法院主管歲入預算數61億3,501萬4,000元,截至8月底止分配預算數40億5,375萬6,000元,累計執行數36億9,987萬1,238元,占分配預算數91.27%。 (二)歲出部分 102年度司法院主管歲出預算數213億7,745萬2,000元,截至8月底止分配預算數151億3,685萬5,000元,累計執行數139億6,482萬5,311元,占分配預算數92.26%。 貳、103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預期績效 實現司法為民是本院一貫的理念,人民信賴司法更是司法制度存在的基本價值。為符合當前社會各界對司法改革之殷切期待,本院賡續進行「全民司改」,以「清明的法官、親民的司法」為宗旨,就有關人民觀審制度之建構、法官人事制度之健全、司法風紀之整飭,公正友善、親民便民司法之落實,裁判品質與效率之提升等項深入研究,致力推動改革,務求建立與時俱進之現代化司法制度,提升人民對司法之信賴與認同。茲就本院103年度施政計畫綱要說明如下: 一、大法官審理案件及相關業務 (一)強化釋憲功能,維護憲法精神 1.提升審理案件功能,保障人民權益,維護憲政秩序。 2.瞭解有關機關執行解釋意旨之成效,促進解釋本旨落實。 (二)研修審理法制,推動修法完成 1.持續推動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制修正程序,促使審理程序司法化,並期提升審理案件之效率。 2.研議相關配套子法,俾利修法完成後之業務銜接。 (三)加強幕僚作業,輔助案件進行 1.提升釋憲相關行政工作效能,輔助案件之審理。 2.彙整解釋相關資料,建立完整檔案,提供大法官釋憲參考。 3.譯印各國憲法相關裁判,充實釋憲參考資料。 4.加強議事整體環境資訊化,加速案件審理。 (四)宣揚釋憲成果,促進司法交流 1.將解釋內容譯為外文,增進國際瞭解;並與各國釋憲相當機關、人士互訪,促進交流。 2.充實並適時更新專屬網站中外文資訊,宣揚釋憲成果。 3.辦理釋憲法學研討,俾實務與學術相互提升。 4.配合與民有約活動,宣揚釋憲成果及憲法法庭功能。 二、審判行政 (一)強化審級功能,提高審判績效 1.落實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強化第一審事實審功能,使第一審成為事實審審判中心;第二審採嚴格限制的續審制;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並採上訴許可制。 2.推動刑事審判落實嚴謹證據法則、強化交互詰問法庭活動,使第一審成為事實審審判中心,持續強化事實審法院認定事實之功能,貫徹第三審法院法律審之原則,對於重大案件速審速結,以提升審判效能。 3.督促各級法院妥速辦理各類案件及業務,以保障人民權益。 4.落實合議制度,加強評議功能,以提升裁判品質。 (二)積極健全法制,增進司法效能 1.落實法官法,以健全相關法制,維護審判獨立,淘汰不適任法官,確保人民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 2.研修強制執行法、債務清理法、公證法、刑事訴訟法、刑事補償法、提審法、公務員懲戒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及相關法令,使各項法制更臻完備。 3.加強專家諮詢制度及專業或特殊案件之鑑定效能,落實法官專業化,妥速審結案件。 4.研議非因刑事而剝奪人身自由之正當法律程序,使制度更臻完備。 5.研議國家賠償、選舉罷免事件劃歸行政法院審理之可行性及相關法制。 6.推動人民觀審制度,強化司法透明度,提升人民對司法之信賴。 7.建置量刑資訊系統,研議設立量刑研發委員會,提高量刑公信力。 8.適時檢討智慧財產、少年及家事、稅務專庭等專業法庭設置現況,依案件類型之複雜度、專業性及整體司法資源,研究評估成立專業法庭(股)之必要性,實現法官專業久任,提升司法效能。 (三)活用ADR機制,有效疏減訟源 1.推動民、刑事調解及家事專業調解業務,並結合社會資源,提高調解委員之專業知識與調解技能,使各類紛爭迅速、平和獲得解決,有效疏減訟源。 2.督導地方法院妥適辦理公證、登記、提存及其他非訟業務,增進預防司法功能,以疏減訟源。 3.督導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業務,提升公證品質。 (四)充實審判知能,提升裁判品質 1.充實審判資訊 (1)持續維護司法智識庫,俾利法官精確、便捷取得法學資訊。 (2)持續維護本院審判資訊服務站各項查詢專區之資料,提供法官諮詢管道與專業資訊。 (3)擴充與審判相關之資訊交換平台,有效運用行政機關資源,協助法官辦案。 (4)繼續檢視各類訴訟及非訟事件辦案參考手冊,以提供最新資訊予法官、司法事務官、公證人等參考,提升裁判品質。 2.舉辦業務研究會、法律座談會 (1)舉辦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智慧財產、少年、家事、強制執行、消費者債務清理、公證、非訟、提存及登記等業務研究會與法律座談會,以溝通法律見解、交換實務經驗及充實辦案能力。 (2)繼續舉辦法官工作壓力調適研究會,促進法官身心健康,提升裁判品質。 3.加強在職研習 (1)舉辦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在職研習或專業講習。 (2)培訓行政訴訟、智慧財產、少年、家事等專業法院(庭)審判人才。 (3)舉辦終審法院法官至一、二審法院傳承經驗及各審級法院法官座談交流活動。 4.加強職前研習 (1)舉辦律師轉任法官之職前研習。 (2)持續辦理各類司法人員之職前研習。 (五)維護司法人權,提升司法形象 1.督促法院嚴謹審核通訊監察,積極監督執行,保障人民通信自由權益。 2.蒐集刑事司法人權保障之相關資料,適時檢討改進刑事司法人權問題。 3.積極推動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確保司法人權。 4.持續督促落實安全出庭環境與措施,建構友善法庭,保護性侵害犯罪、人口販運被害人、少年及家事事件當事人與關係人之司法權益,營造親民司法。 5.規劃少年及家事事件處理、兒童及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防治等司法政策,關懷及保障婦幼、老人及身心障礙等弱勢之權益,提升司法人權指標。 6.加強維護少年權益,連結網絡資源,辦理補(捐)助相關民間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輔導業務之經費事宜。 7.促請地方政府於法院設置家事服務中心,並規劃辦理於該中心服務之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督導、考核事宜。 8.協助辦理律師研習、訓練,期提升律師專業素養,周全保障訴訟當事人權益。 9.持續延攬特約通譯,提升法庭傳譯水準,以落實保障聾啞人、不通曉國語人士之訴訟權益。 三、司法行政 (一)推動司法改革,健全司法行政 1.配合司法院定位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研議成果修正相關法制,循序漸進推動司法體制之改革。 2.依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有關統一法律見解法制設計之修法進度,配合推動,落實執行。 3.推行裁判書通俗化及簡化。 (二)加強研究發展,落實效能管理 1.考察及學術交流 (1)派員出國考察審判實務、司法行政制度與實務運作機制,俾供研議相關法制之參考。 (2)邀請國外及大陸、港澳地區學者、法官來台參訪交流、演講、座談,撰寫相關論著,促進制度比較及司法互助。 (3)與國內外知名大學簽署合作協議或學術交流,提供法官進修或研究之管道。 (4)派員或補助團體出席國際法學會議,或舉辦國際會議,促進中外法學交流及國民外交,並提高我國國際聲譽與地位。 (5)加強與國內學術研究機構及大學法律系、所合作交流,合辦法學研討會,促進學術與實務之對話,並鼓勵所屬法院提供司法實務學習之管道,培育優良司法人才。 2.研究進修 (1)積極加強研究發展,以推動司法革新。 (2)遴派法官出國進修及專題研究,瞭解外國相關法制,增進專業知能,拓展宏觀視野,促進國際法學交流。 3.蒐集資料 (1)關懷各項人權指標,提升司法人員的人權觀念。 (2)持續推動兩岸法學圖書、期刊互贈,並加強大陸、港澳及各國法制研究,蒐集研析相關法學資訊,促進兩岸及國際法學交流。 (3)委託學術機構專案研究相關法學問題,以供業務參考。 4.效能管理 (1)督促各法院落實法官自律及管考機制,維護法官優良之品德操守及敬業精神,提升司法形象。 (2)妥適辦理各機關司法行政業務檢查與年度考成,增進司法效能。 (3)視導所屬各級機關業務,落實行政管考。 (4)暢通反應管道、加強查核機制並實施問責之量化標準,以改善司法人員辦案態度,落實便民親民之司改理念。 (5)提高準時開庭比例,加強稽查考核機制,以增進司法效率,維護當事人之權益。 (6)依試辦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成效之評估結果,供各法院事務分配之參考。 5.啟迪新知 (1)辦理人文講座,提升司法人員人文素養。 (2)開辦各種藝文研習,充實司法人員生活內涵。 (三)加強溝通互動,宣導司改理念 1.積極與立法院及其他機關聯繫協調,俾順利通過法律案、預算案,加速司法改革。 2.為期全民瞭解司法改革現況,主動邀請社會各界參訪本院及所屬法院法庭審判流程與便民服務等措施,並督導各級法院同步辦理。 3.宣導司改政策,深入基層、走入鄰里,以更多元之方式拉近司法與民眾間之距離,並督導各級法院同步辦理。 4.加強與新聞媒體聯繫並邀請司法記者參訪各法院實務運作情形,藉其深入報導,使民眾瞭解司法現況與動向,並體驗司法改革之成效。 5.持續主動邀請婦幼、老人、身心障礙及其他民間團體進行業務交流座談,藉此交換意見、廣納建言,以供精進業務參考。 (四)妥辦人民陳訴,落實法律扶助 1.妥適處理人民陳訴、監察院函查案件及對立法院受理有關人民請願案件,適時依法提供相關資料,以增進民眾對司法審判之瞭解及澄清誤解,維護司法形象。 2.監督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業務運作,督促落實專職律師制度、協助該會辦理扶助律師評鑑,以改善法律扶助品質,並研修法律扶助法,強化法律扶助功能,落實人民訴訟平等權。 3.繼續督導各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之業務,辦理講習會,檢視當事人書狀參考範例,提升服務品質。 (五)結合社會資源,弘揚法治精神 1.與學者、專家合作,蒐集、彙整重要司法史料、執行檔案數位化等,俾供將來法制研訂與學術參考之用,並供研究我國司法史、法制史所需。 2.結合志願服務及教育資源,擴大法院提供民眾法律諮詢服務之層面。 (六)改善司法環境,深化司法職能 審慎評估各法院新建、遷建、改建需求,調整、改善辦公環境,便利民眾洽公、應訴,符合現代化司法職能。 參、103年度預算配合施政計畫之編列情形 一、歲入部分 103年度司法院主管歲入預算共編列61億9,047萬6,000元,較102年度法定預算數增列5,546萬2,000元,主要係規費收入增加所致。 二、歲出部分 103年度各機關原提編歲出概算需求252億6,689萬4,000元,考量國家財政狀況,本共體時艱精神,核實檢討編列226億8,591萬5,000元(詳附表;約占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1.17%),較102年度法定預算數增列13億0,846萬3,000元,其主要增減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自行檢討減列及暫緩編列郵務送達費、各項業務旅費、辦公廳舍整修等經費1億1,218萬3,000元。 (二)配合案件成長情形及相關法令規定,增列對國內團體捐助經費、民執委外經費及法官學院研習經費等支援審判業務相關經費8,013萬6,000元。 (三)配合各機關員額裁改、缺員預定進用時程及公、健保費率調漲等因素,增列人事不敷經費3億0,000萬3,000元。 (四)考量政府整體財政狀況,通盤檢討人事員額,減列員額24人之人事等經費1,371萬2,000元。 (五)因應法律扶助法之施行並參酌以前年度案件量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其他收入情形,增列捐助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經費5,077萬8,000元。 (六)為改善擁擠之辦公環境,賡續辦理分年延續性資本計畫所需經費30億7,735萬3,000元,較102年度增列10億0,102萬5,000元,均屬分年辦理之延續性資本計畫,依計畫說明如下: 1.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興建辦公廳室計畫最後1年經費6,698萬5,000元。 2.法官學院興建辦公廳舍計畫最後1年經費1億0,998萬4,000元。 3.臺灣高等法院國定古蹟修護計畫第5年經費2,636萬元。 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遷建辦公廳舍及檔證大樓計畫第4年經費3億4,338萬6,000元。 5.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遷建辦公廳室計畫第5年經費7億7,000萬元。 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遷建辦公廳室計畫第5年經費8億元。 7.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定古蹟修復計畫第5年經費5,567萬元。 8.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籌建臺灣鳳山地方法院辦公廳舍計畫第8年經費9億元。 9.臺灣高等法院興建檔卷大樓暨法官職務宿舍計畫第1年經費330萬元。 10.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市定古蹟婦聯總會修復計畫第1年經費166萬8,000元。 (七)支援法官辦理民、刑事案件需要,汰換勘驗車等33輛購置經費1,749萬1,000元,較102年度減列413萬9,000元。 (八)充實法院審判資源所需汰購設備經費2億6,561萬5,000元,較102年度增列655萬5,000元,包括: 1.繼續編列充實法庭及審判紀錄電腦化設備經費1億8,045萬2,000元。 2.汰換及新增審判、安全及辦公等設備經費8,516萬3,000元。 肆、對行政院加註意見之說明 103年度本院主管歲出預算案226億8,591萬5,000元,占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額度之比例約為1.17%。謹就行政院對預算、員額及人事費、車輛、辦公廳舍遷建計畫及人民觀審試行部分所提加註意見提出說明: 一、預算部分- 自憲法增修條文賦予司法概算獨立權後,本院概算之編列雖免受行政機關預算資源分配牽制。惟本院主管概算佔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額度之比例,自88年度迄今均未超過1.2%,顯示本院仍審慎考量國家財政狀況,本撙節及自律原則覈實編列各年度概算,並未因憲法賦予司法概算獨立之優勢而無限制擴增預算規模。 本院主管103年度歲出預算案編列226億8,591萬5,000元,較上年度法定預算數增加13億0,846萬3,000元,成長幅度6.12%,主要係多項資本計畫陸續進入實質施工階段等因素所致,倘扣除前揭項目所需增加經費後,計編列196億0,856萬2,000元,僅約增加1.59%。爰此,本院實已適度兼顧我國經濟成長情形及中央政府財政穩健原則,妥為編列年度概算。 二、員額及人事費部分- (一)考量政府整體財政狀況,通盤檢討減列員額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規定,本院及所屬機關員額高限為1萬3,900人,近年來遇有新增司法業務,均本人力精簡原則,先由各級法院現有預算員額範圍內調整因應,邇來社會急速轉型、經濟高度發展,各種利益衝突糾紛迭起,訴訟案件及非訟事件逐年增加,惟鑑於國家財政困難,增員不易,本院及所屬機關103年度預算員額經通盤檢討,仍減列24人。 (二)積極辦理人員甄選派補作業,有效提高人事費執行率 由於法官之進用程序嚴謹,且培訓期間長達2年,於候補法官分發前,缺額不易補足。除考試分發進用外,本院亦積極從多元進用管道遴補法官,因此有預留部分缺額之必要,且多數缺額均已提報司法特考需用名額,預計近年內缺額將大幅減少。另司法事務官、觀護人、書記官、執達員、法警、錄事、庭務員、資訊人員等其他人員部分,除提報司法特考、身心障礙特考、原住民族特考及高普考之需用名額外,各法院得視需要,辦理公開甄選遴用適當人才。 (三)嚴格審視實際進用情形,賡續精實人事費預算編列 鑑於近年來本院及所屬各機關因人員進用不如預期或人員調動頻繁,致缺員無法有效減少,人事費預算執行產生鉅額賸餘,影響國家資源運用,為改善人事費賸餘情形,本院除積極辦理人員派補外,亦採緊縮原則編列人事費預算,員額人事費賸餘比率已自98年度之6.26%降至102年度之1.50%。103年度經考量二代健保加收補充保費及配合各類人員考績升等晉級等成長因素編列人事費預算,預計須增列約4.66億元;惟考量國家財政困難,經參酌以往年度實際執行情形,嚴格審視各類員額實際進用情形,並考量人員退離比率及調動頻繁,自行檢討吸收約1.80億元(約38%),以更為降低103年度人事費賸餘比率,實已精實人事費預算之編列。 三、車輛部分- (一)本撙節原則辦理公務車輛之汰購 1.汰換車輛33輛部分: 依103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公務車輛汰換年限由8年延長至10年且里程數不得低於12萬5,000公里,本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汰換審查除依前開規定外,且應確實不堪使用始能編列汰購車輛經費。各機關原提編汰換50輛(汽車23輛、機車27輛),經本院審慎研議,車輛雖已屆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之使用年限,為撙節經費支出避免預算資源浪費,對於汽車車況不佳但行駛里程數未達12萬5,000公里(7輛)及機車車況不佳但行駛里程數未達2萬公里者(10輛),以上合計17輛(汽車7輛、機車10輛),考量資源有限均暫緩汰換;其餘經各機關確認維修後仍不堪使用,或維修費用過高不符成本效益原則,並經本院本撙節原則審酌確為審判業務必需且具急迫性,始同意汰換33輛(汽車16輛、機車17輛)。 2.本院主管103年度汰購車輛預算編列1,749萬1,000元,較上年度法定預算數減少413萬9,000元(19.14%),顯見本院實已本撙節原則辦理公務車輛之汰購。 (二)兼顧院檢之衡平性妥為汰購車輛 本院所屬各級法院現有公務汽車與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相較,二者車輛數及車種差異甚多,各年度車輛汰購需求亦不盡相同。又本院所屬各機關分別負責辦理審判及民事執行事務,業務類別、性質、案件量均較單純之犯罪偵查與執行為多,為因應人犯押解、勘驗、民事執行等工作,有分別購置辦案用車輛之必要;且各型警備車、勘驗車及執行車等各類車輛因分屬不同年度採購,使用狀況不同,汰購情形亦異。因各項比較基礎不一致,其汰購車輛預算亦有所差異。 四、辦公廳舍遷建計畫部分- 由於本院部分所屬機關興建年代久遠,隨著社會不斷轉型,案件量與機關員額逐年成長,致原有服務與辦公空間已嚴重不敷使用,並長期向外租賃,為提供便民、禮民之審判環境及改善員工辦公空間過於擁擠之窘境,本院所屬機關實有辦理辦公廳室遷(興)建計畫之必要。 (一)已核定之遷(興)建計畫將配合施工期程覈實編列預算 近年來各項工程計畫,因部分工程受多次流標或與專案管理顧問公司終止契約等情事,致未能如期完工,現經各機關積極處理後,各項問題已陸續解決。各項工程計畫,103年度陸續進入實質施工階段或即將完工,故執行進度將大幅躍升,伴隨支出之工程經費亦將相當龐大,預計103年度各計畫預算需編列49億6,764萬3,000元,惟考量國家財政困難,本院已嚴格審酌各計畫預計施工進度,並覈實依經費執行狀況及付款期程,大幅減列18億9,029萬元(38.05%),計核列30億7,735萬3,000元。爰此,本院實已兼顧國家財政情況妥為編列工程預算。 (二)待核定之遷(興)建計畫將考量中央財政狀況妥為安排施工期程 配合中央政府財政狀況,本院所屬機關各項待核定之遷(興)建計畫,如新北少年及家事法院土地購置計畫等,將審慎考量各該計畫之急迫性及必要性,排列優先順序,妥為安排各項計畫施工期程。 (三)審慎辦理計畫替選方案之分析及評估 本院係依「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設、購置及拆除改、增、擴、遷建法院辦公廳室評估審查要點」辦理計畫審查,擬研議納入「考量既有閒置空間再利用、推動都更分回國有房舍等土地及資產活化方案」之審查項目,以利活化國有閒置資產,俾能降低政府財政支出。 五、人民觀審試行部分- (一)制度引進初期,基於資源與準備程度考量,試點試行才是穩健的作法 1.人民觀審制度若要順利運作,牽涉之資源及準備甚多,例如法官、檢察官、辯護人的增額、在職訓練,法庭的改建、遷建,民眾的宣導教育等等,都包含在內,如果全面施行,勢必要耗費非常大量的資源與時間,倘若施行過程中,配合我國社會環境要調整修改時,這些花費即成為浪費。 2.試行試點可以讓有限的資源集中於部分區域,也可以讓相關準備工作不致於左支右絀,新制優點既可快速顯現,也更有利於以後的全面實施,符合「穩健轉軌而不致出軌」的改革原則,且在推動過程中仍可保有調整的彈性,試行一段時間後,若認為施行情形良好,而有於試行期間再擴大試行範圍的需要時,亦可依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第78條規定,隨時由司法院與行政院會同以命令增加試行地方法院,以因應現實情形的需要。 (二)本院推動之人民觀審制度,於立法通過後,預計將於嘉義及士林兩所地方法院試辦3年 1.考量國家財政情形,許多法院(如臺北、新北、新竹等地方法院)廳舍老舊、空間狹窄,有無法全國全面實施的實際上困難,故人民觀審制度僅先試行於臺灣士林、嘉義地方法院,況士林地院位處北部,屬於都會型法院,嘉義地院則位處南部,屬於鄉村型法院,各有其代表性,於該兩法院試行,將可有效評估人民觀審制度之運作情形,將差異之處為適切之調整,以利正式施行時順利進行。 2.人民觀審制度僅先試行於臺灣士林與嘉義地方法院,經過估算,每個法院每年約有100件觀審案件,雖需增加人民觀審案件審判費用、法庭整修及設備購置費用、宣導人民觀審制度費用及人力需求等,但因僅止於上開兩法院,與全面試行相較,費用已節省很多,且依據模擬審判之民意調查結果,人民觀審制度確實可以提高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達到制訂法案之目的,比起日本每年花費18億日幣來實施裁判員制度,已減少相當多之花費,本院亦會妥適運用經費,以配合國家財政情形。 伍、結語 以上,103年度司法院主管預算係因應各項業務推展所必需,並配合施政重點衡酌各項計畫輕重緩急優先順序審慎檢討編列。敬請各位委員鼎力支持,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林秘書長,司法院跟行政院是什麼關係?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是平行的關係,都是五院的機關。 賴委員士葆:行政院主計總處對於底下各部會的支出都摳得很緊,但卻對司法院放水,也就是不敢動你們。據了解,司法院的人事費,從96年度到101年度每一年度都剩下4億到11億,你們一方面增加,另外一方面每年都剩這麼多,但行政院都不敢講話,因為這是基於各院的彼此尊重,所以你們都按照預算匡列,但實際上卻用不了這麼多,然後每年都剩很多,這讓人觀感很不好,這部分秘書長要不要說明一下? 林秘書長錦芳:人事費確實如委員所說的,以往是賸餘比較多,而我們也根據過去的經驗逐年予以減列。 賴委員士葆:沒有減列,你們是每年都在增加。 林秘書長錦芳:沒有,像今年就減列了24人。 賴委員士葆:近6年來,每一年都有剩,既然如此,何必編列呢?中央政府都已經窮得要死了,所以那部分少列就好啦!既然行政院不敢動你們,那只好立法院來動了,不然該怎麼辦?所以這部分砍個4億以上都沒有問題。 林秘書長錦芳:因為有一些有待進用的人員,所以法院一定要編列。 賴委員士葆:雖然是「有待進用」,但最後結果是沒有進用,事實就是如此,而這樣的情況已經連續發生6年了。 林秘書長錦芳:一部分是缺額進用,還有一部分是已經可以退休的,這時我們就必須編列法定預算,雖然我們不曉得他們實際上何時會退休,但事實上他們隨時都是可以退休的。 賴委員士葆:司法院真的是很混,居然剩下4億到11億,而且是每年都剩,然後行政院也視若無睹,不敢動你們,所以只好我們來動了,基本上,砍了這些預算是沒有影響的,對不對? 林秘書長錦芳:還是會有影響,因為若有人退休的話,則可能會沒有錢可以支付。 賴委員士葆:102年度剩下多少?101年度剩下11億,去年則是剩5億左右。 林秘書長錦芳:以往我們的確剩得比較多,近年來我們已經覈實在減列了。 賴委員士葆:去年還是沒有覈實,請問去年剩下多少? 林秘書長錦芳:102年度預計賸餘1.7億。 賴委員士葆:那我寫一個提案來刪個兩億,這樣對你們很客氣了。 林秘書長錦芳:不行啦! 賴委員士葆:你們101年度剩下11億。 林秘書長錦芳:那是以前,而且101年度是賸餘4.7億。 賴委員士葆:有一年是賸餘11億,方才我就提到,從96年度到101年度每一年度都剩下4億到11億,而且你剛才說的數字是隨便說說的,我保證今年一定會剩下2億以上,所以明年從砍2億起跳,而且這對現任司法院偉大的法官及長官都是沒有影響的,因為匡列要增加的都是虛的、都是膨風的。 再來,關於你們的辦公廳舍,你方才有提到資本支出,而我發現這部分你們可是大幅成長將近50%,結果執行率從98年度到101年度分別為12.3%、18.7%、54%及30%,進度可說是相當的慢。還有,車輛的部分,你們和法務部同樣是司法機關,但你們的新購車輛支出是法務部的4到7倍,真的是很難看,以新竹地方法院的勘驗車為例,一般行政部門公務車都是在2,000cc以下,我知道新竹山區較多,所以有一部是3,500cc,那沒有問題,可是你們也有一部2,700cc,好像新竹地方法院用的車都特別大,但平地的話,不需要用馬力這麼大的車吧!其他地院包括宜蘭、臺北等,通通都沒有超過2,000cc。 主席: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江院長說明。 江院長德千: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目前使用的車輛很多都是要汰換的。 賴委員士葆:我不是要談那個,但你們是最好大喜功的,別人都是一千多cc的車,只有你們是二千多cc的車,而且接下來要換的車也都是二千多cc的,對不對?你也搞不清楚? 主席:新竹地區路況比較差。 賴委員士葆:已經有3,500cc的可以登山了,這部分給你們是沒有問題的,但平地的部分不用開那麼大的車啊!連部長級的都是搭2,000cc以下的,你們為何就比較偉大呢?換言之,其他都是2,000cc以下的,只有你們是2,700cc,秘書長,這部分你應該要盯一下。 所以我對你們的資本支出中辦公廳舍執行率這麼低,還有汰換車輛的部分,你們的新購車輛的支出是法務部4到7倍,真的是很難看,這實在很離譜,既然行政院不敢碰你們,那立法院有職責要砍你們的預算,不然我們對不起老百姓。 另外,從去年開始辦理司法官的評鑑,而最高法院上訴發回或是更審的將近有1,400件,結果你們辦理的評鑑只有7件,也就是兩百分之一,代表你們都表現得很好,都不需要評鑑,結果大部分的人都認為不滿意,律師、外面對你們的評價很低。而且這筆錢減低之後,你們另外又領了一些錢,就是九職等每月調整增加3萬3,000元,690點每月增加3萬8,000元,710點每月增加3萬7,000元。秘書長,我們看不懂,為什麼評鑑之後,你們又開始加薪? 林秘書長錦芳:這是根據法官法,因為法官不列官職等,也不分成24級,這是比照過來的。剛才委員講的工程問題,確實以往這些工程執行得比較慢,但是從我剛才的列表可以看出,103年度工程陸續都要完工,將進入付款的實質高峰階段,所以一定要編列這筆預算。以往執行比較落後,這是…… 賴委員士葆:我不會砍你們工程的預算,但是我們要凍結,因為要看你們的進度如何,這部分的進度實在太慢。你回答我的問題,為什麼不列官等、職等的還可以另外領薪水? 林秘書長錦芳:那是對照一個24級的分法,這是經過與銓敘部、考試院會銜訂出來的級距。 賴委員士葆:秘書長,你的回答與外界的期待差很多,法官常常出現恐龍法官,像最近毒油的事情,罰則罰那麼一點點,跟外面的期待差那麼多,換言之,社會對你們是不滿意的,結果你們找名目拚命給自己加薪,不列職等的也加薪,每個人都加3萬元…… 林秘書長錦芳:不是每一個都加,也有人是比較少的…… 賴委員士葆:幾乎都加了,最少加3萬5,000元,怎麼沒有呢?拚命加,數字在這裡,怎麼會沒有? 林秘書長錦芳:也有減的。 賴委員士葆:沒有,減的多少?百分之多少?減了百分之多少? 林秘書長錦芳:我另外再算給委員。 賴委員士葆:你算個數字給我。我跟你講,全部都加!外面的反映這麼差,自己送評鑑的1,400件裡面只有7件,只占二百分之一。 林秘書長錦芳:委員,不是這樣講,不是說每一件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的案件都需要送評鑑。依照法官法,評鑑有一定的條件,必須是承辦案件裡面有重大故意、違失,或是不遵守規範,才需要評鑑,不是每件發回更審的都需要送評鑑。 賴委員士葆:請問你,白玫瑰運動到現在已經兩年了,你們當初說要建置妨礙性自主量刑的機制,因為那個時候有恐龍法官,所以才有白玫瑰運動,你知道吧? 林秘書長錦芳:我知道。 賴委員士葆:判得亂七八糟。妨礙性自主量刑資訊系統現在做得怎麼樣? 林秘書長錦芳:那個已經上路兩年多了。 賴委員士葆:現在怎麼樣? 林秘書長錦芳:很好,大家都在用,量刑資訊系統是依照各類犯罪來建置的,妨礙性自主是其中第一個做出來的,另外,我們對於毒品、槍砲、酒駕也做出來了。 賴委員士葆:酒駕量刑資訊系統什麼時候開始的? 林秘書長錦芳:已經在上路了。 賴委員士葆:什麼時候上路的? 林秘書長錦芳:老早已經上路了,而且因為立法院改了好幾次酒駕的法條,我們也修改了好幾次系統。 主席:請廖委員正井發言。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先請教司法院秘書長、臺北地方法院院長及臺北高等法院院長。第一,對於這次王院長與國民黨的緊急處分案,我要肯定臺北地方法院的3位法官及高等法院的3位法官在執行過程之中能夠獨立審判,我特別翻閱了審判結束之後所有報紙的報導,沒有一個人批評這些法官。因此,我今天要拜託兩位院長幫我把這個「讚」送給他們,好不好?請回去幫我轉達。好,兩位院長請回座。 接下來我想請秘書長看這個表,這是中正大學所做的民眾對法官審理案件的公平及公正性調查,97年度不相信法官的比率為68%,今年上半年已經達到80.4%。民眾認為法官審判不公正、不相信法官的比率從六成多增加到八成多,秘書長看了以後覺得怎麼樣?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待努力。 廖委員正井:怎麼努力? 林秘書長錦芳:就是採證、認事、用法、量刑各方面,大家都…… 廖委員正井:有一天我看到江丙坤前院長談到,馬總統自己是唸法的,結果對人權的保障一直在節節後退,不相信法官的比率到達八成多。剛才賴士葆委員質詢時提到,法官法通過以後,將主管加給改為職務加給,每個人都可以領;相反地,公務人員沒有領主管加給的就不能領,會計長,是不是? 主席:請司法院會計處張會計長說明。 張會計長志弘: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廖委員正井:第二,請問人事處處長,一般公務人員考績甲等的比率是多少? 主席:請司法院人事處梁處長說明。 梁處長宏哲:主席、各位委員。75%。 廖委員正井:法院是多少? 梁處長宏哲:過去考績法的時代是90%。 廖委員正井:對,現在呢? 梁處長宏哲:現在沒有甲等,只有評定良好、不良好,良好相當甲等,不良好相當丙等。 廖委員正井:對,比率是多少? 梁處長宏哲:97.5%。 廖委員正井:大家看看,公務人員是75%,法官是97%多,秘書長,請你們自己檢討一下。 林秘書長錦芳:不過我們還有未達良好、相當於丙等的比率是遠遠高於所有公務人員。 廖委員正井:好,請秘書長把資料送給我看。 梁處長宏哲:今年的資料是2.5%。 廖委員正井:再請教處長,現在已經在檢討一般公務人員了,公務人員退休金的所得替代率降到多少? 梁處長宏哲:規劃中是降到81%。 廖委員正井:對,你們的退養金是多少?140%,對不對?秘書長,有良心嗎?你們的待遇比人家好那麼多,退養金也好這麼多,結果不相信法官的民眾達到八成多,所以我今天提出一項提案,把你們的年終獎金、考績獎金按這個比例刪掉80%,包括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全部刪光光,給你們檢討的機會。給你們這麼豐厚的待遇,結果搞得民眾對法官不相信,這是中正大學所做的民調,不是我做的,你們這樣對全國民眾怎麼交代得過去? 秘書長,我有幾個方案讓你選。第一個方案是把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及副秘書長的年終獎金、考績獎金刪光光;第二個方案是把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刪80%;第三個方案是凍結預算,請你們每個月來報告。你要採哪一個方案?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先行檢討後再向委員提出第四個方案。 廖委員正井:所以妳要採用最後一個方案,也就是說凍結全部的獎金,然後每個月到立法院來報告,等我們滿意後再給你們獎金是不是? 林秘書長錦芳:憑良心講,委員提供的調查是民眾對法院法官審理案件公平公正性的「觀感」,這只是「觀感」而已。 廖委員正井:秘書長,妳講得非常好,本席一開始要給臺北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按個「讚」的原因,本席剛剛有說,是因為他們審判完畢後,全國的民眾都給他們掌聲呀!為何那六個法官可以做得到?這就是民眾的觀感,所以剛才本席才特別先給鼓勵。 剛才賴士葆委員提到貴單位每年的人事費用都有賸餘,但是會計長很清楚,地方的歲入預算根本就不夠,當預算不夠的時候怎麼辦?人事費用都只能編一半而已,到了年終才用墊付款將它轉正過來。現在行政院的預算都窮哈哈的,而司法院的預算每一年卻還有剩,整個預算的編列都被你們歪曲了,妳曉得嗎?所以賴士葆委員剛剛提議將人事費用刪4億,但本席今天提案要刪掉10億。 林秘書長錦芳:這樣的話運作會出問題的。 廖委員正井:絕對不會有問題。 林秘書長錦芳:絕對有問題的。 廖委員正井:絕對不會,因為你們有很棒的會計長與人事長,他們會幫你們控制得好好的。 林秘書長錦芳:可是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呀! 廖委員正井:本席剛剛已經幫你們算過了,只要把你們的年終獎金和考績獎金刪掉,就沒有問題了,還是可以過。就如同立法院預算中心說的,過去行政院和立法院刪你們的預算刪得太少了,才造成今天這樣的結果,調查結果呈現這樣的比例,妳怎麼跟大家交代呢? 林秘書長錦芳:所謂的「觀感」,就是當法院在判決的同時若又有其他案件發生,真的會影響民眾對司法整體的觀感,就像委員剛才說的那個案件判決的那段時間,觀感當然就很好哇! 廖委員正井:所以本席才跟幾個委員講,並拜託召委從今年開始改變預算審查的方式。地方政府審預算的方式跟立法院不一樣,過去在立法院審查預算是依照預算科目的方式進行,但在地方政府卻是逐筆審查。我們希望司法能進步,可是當本席看到這個調查結果的時候,想到馬總統一直主張要提高人權,但人民對司法審判的信任感卻在節節衰退,所以如果不讓你們澈底反省的話,不知到了民國哪一年,大概會有99%的人民不相信司法的審判。 當本席看到中正大學的這個報告,心裡真的是非常地難過,難道你們都不會痛心嗎?因此本席建議召委要逐筆審查司法院和法務部的預算,我們有的是時間可以一筆一筆地審,過去就是太便宜行事了才會造成這樣的結果。 我們來自基層的人都很清楚,基層現在是苦哈哈的,就像本席剛才講的,人事費用因為沒有經費所以只能編一半,到了年底再用墊付款補回來,我們給你們的預算太豐厚,結果你們卻搞成這樣。 本席所提出來的都是有憑有據的,我是不會隨便亂罵人、隨便刪預算的,就像本席在一開始的時候對台北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鼓勵有加那樣。你們身為司法院的正副院長、正副秘書長看到這樣的結果不難過嗎?難道你們沒有要求他們檢討嗎?請問妳是不是在馬英九當總統的任內才當秘書長的? 林秘書長錦芳:我是近年才當秘書長的。 廖委員正井:正副院長都是馬英九總統給的,他把這麼重要的任務交給你們,結果你們的民調卻搞得這麼差,你們怎麼對得起他呢? 林秘書長錦芳:案件不是司法院在辦的,而是由各個法院在審理的。 廖委員正井:又把責任給推下去了!你們是不是就像半澤直樹講的「有功是上司攬,有過是下屬扛」? 林秘書長錦芳:不是!我認為重點還是在「觀感」的問題上,如果你沒有實際上去問每一位當事人…… 廖委員正井:秘書長,我剛才提出三個方案讓妳選擇,要是本席在妳現在這個位置,本席就會決定將正副院長與正副秘書長的年終獎金與考績獎金刪掉,其他人的獎金就拜託委員們別刪。結果妳卻選擇第三個方案,把大家全部拖下水。 林秘書長錦芳:沒有,我選擇的是第四個方案。 主席: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本席也贊同廖委員的意見,預算最好是逐筆審。不過,針對你們提出的預算說明,本席只想提出一點,而這點跟去年所提的是一樣的。對你們的委辦經費,去年本席以及幾位委員都有問到,由於人民觀審施行條例都還沒有通過,你編列觀審相關預算的法源依據在哪裡?我們一直都沒有看到,所以我們去年就建議你們不要這樣編列,如果你們今天要談的是國民參與審判,本席沒有意見,可是你這樣的編列方式顯然是有問題的,你們的委辦經費分析表上,關於刑事審判行政方面還是只編了一個計畫,但是我們司法院有這麼多刑事訴訟法應該改革的部分,結果你卻只委辦了一個關於人民觀審模擬法庭的研究計畫,金額是120萬,而且這120萬在其它相關的委託計畫案中看起來算是不少的。 秘書長,本席只問一件事,對於之前本席和其他委員提出的很多包括參審與陪審問題,或是本席另外針對刑事訴訟法提出的修正案中關於被害人的程序訴訟主體權的部分,你們是不研究了嗎?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錦芳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那些也在研究中。 吳委員宜臻:那差別在哪裡?另外,本席還是要問你,你的法源依據在哪裡?沒有法源你憑什麼編列觀審的預算? 林秘書長錦芳:因為推動人民參與審判是我們103年度的施政重點,我們是據此編列預算的。 吳委員宜臻:那你們還是沒有改善嘛!為什麼還要編觀審的預算呢?為什麼不是參審或陪審呢? 林秘書長錦芳:那是各項人民參與審判…… 吳委員宜臻:本席和其他委員其實不斷地告訴妳,沒有法源的就不要弄。法案都還沒有通過,妳就先編了預算,代表妳是預設立場嘛。妳預設了立場難不成是要我們其他提法案的委員陪妳這樣玩嗎?這樣是不尊重我們提案的委員嘛! 另外,本院還有委員提了陪審以及像日本裁判員制度的參審,而本席也提了一個案,這些提案你通通不考慮,就只研究你的觀審,而相關的預算編列你也只編了觀審,你這樣是不尊重我們立法委員的職權嘛! 去年在審預算的會期中已經提過了,你今年還是犯了同樣的錯誤。秘書長,編這個預算也太誇張、太過份了吧!這樣是不尊重國會耶!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是非常尊重貴委員會的。 吳委員宜臻:那麼請問可不可以改變這個120萬的委託研究,讓它改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研究,可以嗎? 林秘書長錦芳:可以再研究看看。 吳委員宜臻:你們會不會只做觀審的研究,這120萬最後可不可以再多做關於參審與陪審的研究。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確實有在研究這三種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 吳委員宜臻:妳不要騙人嘛!確實就不是嘛!可不可以變成「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研究」,至少名稱改成這樣可以嗎? 林秘書長錦芳:好,名稱可以改。 吳委員宜臻:陪審、觀審也一併列入研究計畫,可以嗎? 林秘書長錦芳:可以。 吳委員宜臻:本席不管妳找的是哪個學者,請把那些也列入評估內容。 林秘書長錦芳:實際上,這兩個制度我們也有做研究。 吳委員宜臻:可以,對不對? 林秘書長錦芳:可以。 吳委員宜臻:可以,對不對?本席再確定一次,不要等以後追問這個部分的時候卻發現全部都是觀審的研究。 另外,關於公務員懲戒方面,本席認為制度化是勢在必行。按照監察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懲戒機關對於彈劾案應該在三個月內辦完,可是依照統計數據,101年監察院送的彈劾案件,在三個月內辦完的占44%,剩下的大概都超過四個月到一年甚至一年以上,這個辦案期限說長不長、說短不短。此外,公懲法第七條規定,公務員如果因為彈劾案送懲戒之後,基本上不可以資遣或申請退休,對不對? 林秘書長錦芳:對。 吳委員宜臻:可是實際上,實務面一直有爭議的是,真的有非常多的人,在彈劾案成立之後就趕快辦退休,甚至在彈劾案成立之前就已經先申辦退休。前面的部分先不處理,本席只問妳,公懲法第七條規定,如果是因為彈劾案送懲戒,在公懲會審議中就不可以資遣或退休,但是銓敘部發出一份公文說,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七條第一項的立法意旨,公務員在屆齡退休時,如果因案懲戒,於懲戒程序中「未受停職處分」者,仍可辦理屆齡退休。請問在這樣狀況下的公務員,到底可不可以辦退休? 林秘書長錦芳:沒有…… 吳委員宜臻:公懲法的主責機構是誰? 林秘書長錦芳:依照公務員懲戒法的規定,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才可以,如果在審議中的話,還…… 吳委員宜臻:本席剛剛已經把法條唸給妳聽了,公懲法第七條規定得非常明確,就是「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者,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其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者,亦同。」反正不管怎麼樣,都沒有轉圜的餘地,可是銓敘部88年的函令說還是可以。它加了一個條件,說如果在懲戒中「未受停職處分」,還是可以辦退休。請秘書長告訴本席答案是什麼?該怎麼辦?你們送來的103年度立法計畫,也提到公務員懲戒法還要送來修正,對不對?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正在研究當中。 吳委員宜臻:妳只要告訴本席這個問題的答案就好了,其實本席去年就不斷提出這個問題,不管是銜接退休撫卹法還是銜接監察院的彈劾程序,到底以誰講的為主?要怎麼解釋? 林秘書長錦芳:應該以法律規定的為主。 吳委員宜臻:所以銓敘部的函擴張了公懲法原來的規定,這是不是有問題? 林秘書長錦芳:我不便為他們講什麼,不過法律怎麼規定就要怎麼做。 吳委員宜臻:你們什麼時候可以把公懲法修正案送來? 林秘書長錦芳:其實今年我們已經討論公懲法一陣子了,現在已經快11月,看明年…… 吳委員宜臻:明年可以送進來嗎? 林秘書長錦芳:明年應該可以。 吳委員宜臻:是3月的會期還是9月的會期? 林秘書長錦芳:還要問一下行懲廳。 吳委員宜臻:沒關係。除了這個之外,其實本席還要提另一個問題。現在國內大大小小、上上下下隨時都在引用憲法,本席要提出一個觀點。基於憲法第九十條、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的規定,監察院是國家最高監察機關,當他們認為公務員有失職或違法的行為,就會成立彈劾案或其他糾正案、糾舉案。原則上,如果成立彈劾,就一定要移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而公懲會也是按照憲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實施公務員的懲戒。 本席的疑問是當監察院成立彈劾案並移送公懲會之後,為什麼公懲會的處分可以推翻監察院的彈劾?實際上,這兩個機關都是依據憲法,被分別賦予其在憲政體制上的位置。本席突然發現,如此的狀況好像與五權分立的概念有點矛盾。為什麼彈劾案成立之後,還要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處分,而且你們事實上還推翻過監察院成立彈劾的結論。 林秘書長錦芳:監察院提出彈劾案,就像檢察官提出起訴書,而公懲會是審判機關,就像法院一樣,所以還是要由公懲會做最後的決定。 吳委員宜臻:所以妳認為按照三權分立,妳們執掌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站在司法的位置,是最後決定機關。 林秘書長錦芳:是。 吳委員宜臻:所以監察院的彈劾不是最終的處分,對不對? 林秘書長錦芳:不是。 吳委員宜臻:下禮拜本席是召委,正要安排審查監察院的預算。我們終於知道監察院是雷聲大雨點小,好不容易可以盧監察院,讓它通過彈劾案,結果所有的彈劾案都還要送到公懲會,對不對? 林秘書長錦芳:因為監察院是移送單位,就像…… 吳委員宜臻:對於監察院彈劾的功能,我們不要太高興。本席手上有數據,101年的部分,有41位經監察院成立彈劾並移送公懲會,其中不受懲戒的大概有7位,占26.9%,撤職的只有3位,占11.5%,大部分都是休職、降級,而降級占百分之六十九點多,最多的是記過。 大家都是憲政機關,但是看起來,在公務員懲戒的最後決定上,你們公懲會其實是比較重要的,所以監察院是多此一舉,調查、移送了半天,結果最後的結論還是有落差。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公務員的違法疏失行為,還有進行調查嗎? 林秘書長錦芳:有,還是有調查。 吳委員宜臻:有沒有通知相關人等答辯? 林秘書長錦芳:有,有調查就會通知。 吳委員宜臻:運作相當於法院的方式,而有答辯的機會。 林秘書長錦芳:對,公懲會也是法院,只是名稱不同。 吳委員宜臻:這讓我們看破監察院的手腳,它的功能真的值得檢討。本席剛才提到公懲會所作的處分大部分是4種,而最嚴重的處分就是撤職,接下來是休職、降級,然後是記過、申誡、不受懲戒。本席要問的是為什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處分決定中,沒有所謂的剝奪公務員資格?這就類似刑事判決裡的褫奪公權,如此可讓機關停止任用公務員。因為現在有非常多的案件,經監察院成立彈劾後移送到公懲會,但是即使被處以最重的撤職處分,搞不好過了2年,時間差不多過了,案件、新聞也都過去了,又有長官對他特別抬愛,結果弄個職缺又讓他進去了。可是問題是,有些案件涉及操守的問題,甚至在道德上是可非議的。為避免這樣的人留在公務體系,為什麼沒有在公務員懲戒體系的處分種類中,增加類似剝奪公務員任用資格的規定? 林秘書長錦芳:這可以在修法的時候討論,法官法裡面就有規定。 吳委員宜臻:你們過去研究公務員懲戒法時,有討論到這個內容嗎? 林秘書長錦芳:以往沒有討論這一項。 吳委員宜臻:可不可以把這件事情帶回去,在你們要送本委員會審查的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案中,重新檢討懲戒種類?本席剛才提到的情況其實是一個大旋轉門,等事情過去了,看看情況差不多了,就又弄一個職缺給他,雖然當時新聞鬧得沸沸揚揚,看起來是處以最重的撤職,但是事實上,他可以繼續當官耶!這個東西是有問題的。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會交給研修會去研議。 吳委員宜臻:可以帶回去研議? 林秘書長錦芳:是,可以。 吳委員宜臻:好,謝謝! 主席:請潘委員維剛發言。 潘委員維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林秘書長,本席長時間待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瞭解司法院在預算上其實你們對自己要求滿嚴格的,並沒有浮濫編列的情況。有很多法官甚至連辦公處所都不夠,走廊都放了桌子,在美國來講,不管白宮或司法院,它要讓人民有莊嚴感,所以我們也希望,不管法官或司法院也要有這樣的形象。我也看到,你們的預算剛好集中在建設方面,感覺數字比較大,但是基本上他們相當地自律,在預算上我個人基本的看法是如此。 今天委員會也提到,為什麼人民對政府司法的觀感差?因為司法是不一樣的領域,我覺得司法應該是最後的階段,走到法律這一條路,到底司法程序怎麼樣?一般人實在搞不清楚,這是造成人民與司法體系有距離與隔閡的原因。現在有設置少年及家事法院,有了這個法院以後,應該可以做很多類似這樣的工作,拉近政府與人民彼此間的距離,將來家事案件勢必會非常多。原來我也沒有堅持,但是我們通過了要成立一個家事服務中心,我覺得這個中心可以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因為在以往司法最後就是用法律做判決,服務的事情不在法律範圍,不過,現在大陸法系與海洋法系已經做部分調整了,所以我們現在也有保護令的頒發,還有家事服務中心的成立,將來應該是整合性的。但是我看了你們今年預算只編列一千多萬元。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1,157萬元。 潘委員維剛:原來我們給你154人的預算,你們才編列6個人的預算,6個人的薪水就占了多少?你現在是不是決定每一個法院都要設置家事服務中心? 林秘書長錦芳:原則上是這樣。 潘委員維剛:預計什麼時候可以完成? 林秘書長錦芳:目前有一部分法院已經設置了,應該在明年度各法院只要場所可以,因為礙於場所沒有辦法提供,還有的編制非常小的,像連江法院比較難一點,其他各法院應該103年度都可以施行了。 潘委員維剛:對這個部分我希望你關心,一千多萬元真的太少,應該編列的還是要編列,而且現在你們跟地方政府一人分擔一半,地方政府覺得你法院做的關我什麼事,我為什麼要出這個錢?它連一個人的錢都不想出。現在家暴服務中心是由地方政府編列的預算,我們是不是能整合家事與家暴服務,因為家事裡面包含家暴。 那一天我們在談女子的監護權,將來也希望像香港一樣要有一個單一窗口,這個窗口不是只管監護權,同時要告訴父母,你們現在開始打離婚官司,對孩子的權利與注意事項是什麼,你要怎麼來保護孩子,不保護孩子的人哪是一位好父母,你爭得了監護權意義在哪裡?可能將來家事服務中心應該可以扮演這個角色,也就是說,孩子監護權的服務窗口,應該也可以設在裡面。 今年9月7日我們召開國際性的學術研討會,邀請英國、美國、加拿大與日本的學者來參加,這些國家都有所謂司法詢問員,司法詢問員是什麼?100年人本基金會揭露南部地區的一所特教學校,二年內有128個個案,因為智障與12歲以下的孩子比較弱勢,不知道如何保護自己,讓一位老師長期施以性侵害的暴力行為。孩子或智障者受到傷害的時候,因為認知、記憶與語言能力的限制,造成訊問案情與製作筆錄的困難,遲遲沒有人知道,所以案子拖了很久;再來即使知道了,他又講得不清楚,所以我們好意用誘導式訊問,訊問完以後法官卻難以採信,所以起訴率低,判罪率也低,因此在國外有一整套的作法。是不是叫司法詢問員?不一定,但是要專業,也就是一般訊問的過程要找一位專業人員,只要是孩子或智障者,透過專業訓練人員的協助,法官可以採信,不是每天請心理諮商師協商。我覺得要有一位專業的司法詢問員來做詢問,以補司法的公正、最後的正義。秘書長的看法怎麼樣? 林秘書長錦芳:兒童或智障人士來法院應訊的時候,當然在陳述上有困難,不過,在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裡,我們斟酌應訊人的狀況,會去遴選適當的人來協助。委員提到的又是另外一個作法,是要在家事服務中心裡面設置,還是…… 潘委員維剛:請秘書長回去研究,國外有專門的名字叫司法詢問員,必須上課多少小時,而且每兩年還要再受訓一次,我覺得這樣的專業訊問,讓法官好裁判,要不然誘導式的訊問,法官很難裁判。這個制度是不是要放在家事服務中心裡面?不一定,我只是覺得在法院裡面應該有這樣的設置,這就是服務,而且能夠究竟事實真相,對這個部分請秘書長能夠關心。 最近有一位精障殺人魔,他已經連續殺了3個人,一、二審都判死刑,最後最高法院是引用聯合國相關規定,聯合國的決議是精障者不得判死刑,引起法界熱烈討論。非常突兀,因為一、二審都是事實審,最高法院的法律審竟然引用聯合國條文來宣判,大家認為這個人的犯行已經最嚴重、極端犯罪,即使在人權公約中也沒有規定不得判死刑。秘書長本身也是出身高院的法官,面對國內第一個引用聯合國規範的案例,接下來對類似案件應該朝哪個方向做處理,未來是否會做統一的規範?亦即將國際的規約納入審判依據之一,在此想請教秘書長的看法如何? 林秘書長錦芳:針對國際兩公約,我們已經制定兩公約施行法,所以,相關的規範在我們國家是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至於個案的運用,因為還牽涉到事實的認定,所以未來的發展究竟會如何,由於這在實務界也引發很多討論,譬如有人認為國際條約在國內法律上效力如何尚待討論,不過,既然我們已經制定兩公約施行法,所以,法官在審判上還是可以引用相關規範,至於未來如何發展,還是得看個案實際狀況,在此我倒是不敢斷言。 潘委員維剛:因為我的發言時間已經到了,所以,對我方才提到的問題,請秘書長帶回司法院作一思考。再者,有關家事服務中心的部分,希望秘書長能特別給予支持,因為現在連地方政府也事權不統一,居然將家暴與家事分成兩個不同的科室,家暴是屬於婦女福利,家事的部分則是以兒童少年為主,我們希望將來在整合上司法院能給予關注,就像這次秘書長非常關心性侵害犯罪案件量刑的部分,對一審量刑做了全面性調查,我們非常感佩,在此我們也期盼秘書長也同樣關心與支持家事服務中心,俾讓此一機制能真正發揮應有之功能,謝謝。 林秘書長錦芳: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吳委員宜臻代):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吳宜臻委員在詢答過程中表示,目前司法院比監察院還要高,在某個角度來看,確實是比較高,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司法院跟立法院一樣,同病相憐,其實,立法院院址到現在為止還是向台北市政府承租的,每年租金是六千多萬,而且,立法院還有一些違章建築,請問秘書長,目前司法院有沒有違章建築?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有的,就是司法大廈四樓加蓋的部分。 呂委員學樟:也就是憲法法庭所在的地方,一個解釋憲法的法庭,如此莊嚴的地方居然是一個違章建築,這不是很好笑嗎?依照吳宜臻委員的說法,你們司法院真的比監察院還要高、還要大!在各地方法院正如火如荼進行辦公大樓興建的同時,一個解釋憲法的核心,甚至可以說是我們憲法架構中最高位階的單位,你們竟然坐視它仍維持違章建築的狀態,請問委員長,憲法法庭會不會比你們公懲會還要高? 主席:請公懲會謝委員長說明。 謝委員長文定:主席、各位委員。我個人認為這不涉位階的高低,而是各有所司,剛剛召委說司法院與監察院雖然都是憲法機關,但司法院比監察院要高,就本人的理解並非如此,而是各有所司,監察院職司監察,至於公懲會在行政體系中雖然是設在司法院之下…… 呂委員學樟:剛才吳宜臻委員提到監察院提出彈劾,公懲會不一定採納…… 謝委員長文定:但公懲會不見得因此而高過監察院,舉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明,民眾若有交通違規的狀況,自然要接受交通警察的處理,我們不能因為這樣就說交通警察是高於警政署長。 呂委員學樟:本席今天提出這個問題,就是想突顯我們國家最高司法機關且是解釋憲法的機關──憲法法庭,居然還是一個違章建築,在你們加快各地方法院增建腳步的同時,能否對憲法法庭的部分儘快設法解決? 林秘書長錦芳:這部分還是需要大院的幫忙,因為依據規定,憲法法庭必須設置在中央政府所在地,也就是要設在台北市,以台北市目前寸土寸金的情況,要找到一個適當的地點來興建,的確有事實上的困難,當然我們也有看中合適的地點,只是至今還沒有洽談成功。 呂委員學樟:你們一定要想辦法克服困難,因為這攸關我們國家整個司法形象,憲法法庭是我們的最高司法機關,是解釋憲法、判人生死的地方,竟然是一個違章建築,這實在講不過去吧!當然,這還牽涉到我們國家政策的問題,立法院也應該提出檢討。 接下來本席要請教秘書長的是,最近爆發特偵組違法監聽立法院總機的事件,我們還意外發現特偵組監聽國會竟然高達15次之多,我所謂監聽國會乃是指監聽國會的總機電話,並非監聽國會議員的手機電話,根據統計顯示,101年全台各地法院發出41,237張監聽的票次,依照令狀主義,你們要發監聽狀,但監聽票一票發出去,特偵組竟然把原來要監聽對象的子子孫孫全部都掛上線,這種一票吃到飽的問題非常嚴重,難道司法院到現在都沒有發現這個問題嗎?當然是有,對不對?所以,本席要在此請教司法院的秘書長及各地方法院的院長,憲法第十二條到底是寫了什麼?請秘書長代表各地方法院的院長作一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憲法第十二條是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的自由。 呂委員學樟:依憲法,立法院是五院之一,在國民大會走入歷史之後,很多職權都移轉到立法院,換言之,立法院現已經成為名符其實的單一國會,也是全國最高的民意機關,代表人民行使政權。我們都知道,因為人民的需要才有今天這個政府的存在,結果代表最高民意的機關,居然每天被掛線監聽,那真的是不得了,秘書長,包括你我通電話時,搞不好也被監聽了,對不對?你打電話來向委員拜託法案的事情,是不是也被監聽了?本席相信這是大有可能的。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三一號解釋也說對於限制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了應該有法律依據之外,限制之要件應該要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該合理、正當。反過來看實務上呢?我們地方法院在核發監聽票的時候,根本沒有依據事實,也沒有依法審查核發,這類案件的本刑最少要三年以上,但是這個部分他們到底有沒有看,我們也不曉得。現在好像是只要來申請就核發,這樣和橡皮圖章有什麼兩樣?你們核發監聽票和橡皮圖章有什麼兩樣?所以根本就是司法院在縱容檢調單位濫權監聽,讓他們先監聽再辦案,司法院對各地方法院有沒有善盡督導之責? 因為這樣的濫權監聽,造成目前監聽這麼普遍、浮濫,而且那些檢調機關相沿成習,好像認為這是很自然的事情,這是誰造成的?本席相信司法院和各地方法院要負起很大的責任,因為你們根本就是在當他們的橡皮圖章,連審都不審,隨便就讓他們掛線,你們只要辦幾個人,看他們以後還敢不敢這樣做,你們嚴格查察的話,他們敢這樣做嗎?不敢嘛!對不對?所以這部分你們一定要負起責任,好不好?秘書長,這個部分一定要想出辦法,之後本席還會再問你,如果沒有提出具體的辦法、沒有做具體要求的話,這個預算我們就全部刪除好了,因為執行也是白執行,這樣有什麼用呢? 其次,法官法在100年6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後,評鑑機制在101年元月6日也正式上路,到目前為止,司法院的法官評鑑委員會總共受理幾件評鑑案件?總共有幾件經由評鑑委員會送懲處?有沒有? 林秘書長錦芳:有,我記得的是7件。 呂委員學樟:根據統計資料,101年7月到102年6月底,最高法院上訴案件發回或發交更審的案件,總共有1,389件,其中當然有可以歸責法官的情事,包括調查證據不詳或未予調查、事實認定錯誤或不符或不明、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或判決理由矛盾等等,這些都不需要送評鑑嗎? 林秘書長錦芳:不是所有發回的案子或是有這些情況的案子都是…… 呂委員學樟:當然不是所有發回的案子都是有問題的,但是本席剛才所提的,包括調查證據不詳或沒有調查,事實認定錯誤或不符或不明判決,或者引用不適用的法規或適用不當,判決的理由矛盾等等,像這些案件不需要送評鑑嗎?我們法官法裡面沒有明定嗎? 林秘書長錦芳:這些還是要看事實狀況,要看他有沒有故意或重大違失,一定要看有沒有這樣的情況,而且法律見解不能做為評鑑的事由。 呂委員學樟:秘書長,我們當初制定法官法就是要提高裁判品質,我們也一起努力過,光是立法院一讀時就念了六十幾萬字,總共唸了十幾個小時,在司法法制委員會,我們確實是很辛苦、很認真的審查法案,而其中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希望提高法官的裁判品質,淘汰劣質的法官。但是實際的情況卻是上路一年多了,我們還沒有辦法達到當初要擇優汰劣的效果。尤其是之前又發生例如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工程款糾紛,因為來不及寫判決書,法官就上網找一件金額相近的判決複製剪貼來混充的事情,還有這個月也爆出臺北地方法院某位陳姓法官,3年前為了拼績效,竟上網複製他案的判決理由,硬是搞出一份牛頭不對馬嘴的判決書,當事人反映收到烏龍判決時還被書記官嗆「反正你敗訴就對了」,我們的裁判品質是這樣的嗎? 林秘書長錦芳:委員提到的這兩位,這種所謂AB判決的事情,高雄地院這一位已經經過司法院處理,我們有給予以處分,後來他因為被調派非審判事務,所以就辭職了。臺北地院這一件經法官評鑑委員會建議,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進行彈劾,這部分我們也進入程序了。 呂委員學樟:秘書長,本席提出這些例子是想問你,我們要這樣便宜行事嗎?我們要讓法官這樣便宜行事、打混摸魚嗎?當然要把他們揪出來,對不對? 林秘書長錦芳:是。 呂委員學樟:我們好不容易推出法官法,目的在哪裡?你們最起碼要辦幾個案子,在這1,389件裡面,有很多案子就是本席剛才提到的狀況,這就是民怨之所在,對不對?這就是大家對司法不信任的原因所在,也是因為有這樣的情況,所以才會造成現在的結果。本席認為我們應該要擇優汰劣,我們制訂法官法的目的,就是希望能夠擇優汰劣,讓優質的法官能夠有更好的出處、有獎勵,對劣質的法官能夠做一個處理。 另外就是明年103年度司法院的預算,和今年度的法定預算相較,增加了6.12%,說實在話,現在政府的財政很困難,明年度整個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部分,增幅也才1.74%,依照立法院預算中心的評估報告,司法院從93年度開始,幾乎每年的預算都是成長的,這10年增幅比中央政府總預算的增幅高出16.17%。可是預算編列之後,你們的執行率又偏低。 當然這是因為你們最近正在如火如荼的推動辦公廳舍興建,前面兩、三年可能因為處於規劃、計畫的階段,所以執行的速度比較慢,現在則是進入付款高峰期。我們希望你們能夠如期、順利的把相關廳舍趕快興建好,讓法官辦公、審判的環境更理想,好不好?加油一下。 林秘書長錦芳:好,謝謝。 主席(呂委員學樟):請王委員惠美發言。 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林秘書長,今天一早看到你們這份報告,本席覺得你們很體諒我們,不知道是不是認為委員們年紀大了,所以要用比較大的字體,或是有其他原因?但是說真的,這樣我們真的非常不方便拿,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按照你們給我們的數據,本席真的能夠體會為什麼70%、80%的民眾不能夠諒解法院的一些判決,因為從你們的舊案件到今年的未結案件來看,除了民事強制執行、提存之外,你們有稍微清了一點過去的舊案,但是剩下的部分,不管是民事、刑事、重大刑事或者行政訴訟,通通都在累積案件,為什麼民眾會覺得很不滿意?因為在我們做了非常多司法改革之後,結果還是一樣。 你知道嗎?一個從來沒有上過法院的民眾,他的案件從開始在法院審理,一直到終結,你知道這幾年他要經過多少煎熬嗎?當他又收到法院開庭的通知,你知道對一般樸實的民眾是多大的煎熬嗎?雖然我們改革了這麼多,但是司法院依然還是一樣,審判時間還是延宕這麼久,你們有沒有什麼方式能夠讓案件速審?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案件的進行有一定的程序,這個舊收的案件…… 王委員惠美:你們有沒有去要求?本席當然知道行政有行政的程序,但是本席光是調你們的行政訴訟案件來看,你們從97年收一個案件到分案,時間可以高達102天,當然最近有改革了,只需要40.7天,但是從收案到分案,只是一般的行政流程,你們就需要40到120天,原因到底在哪裡?你們到底有沒有在管理行政的部分? 林秘書長錦芳:有,當然有。 王委員惠美:有管理的話還需要40天? 林秘書長錦芳:因為各審級都有一定的審限,就是辦案期限。 王委員惠美:是不是你們把審理的時間訂得太鬆了?本席只是和你談收案到分案的過程而已,這需要經過法官嗎?這只是行政程序而已,只是一個簡單的分案,在我們一般的行政體系,分案哪需要這麼多天。 林秘書長錦芳:行政訴訟的部分,可能前面還有審查庭的期間。 王委員惠美:本席說的是行政訴訟。 林秘書長錦芳:對,之前先有一個審查庭的期間,然後再進入真正的分案,統計數據可能沒有包括那個審查庭的期間在內。 王委員惠美:本席的重點是希望你們回去再做檢討,不管是行政方面或者是審判方面,以一個案件來說,有時候法官審案要經過一年、二年,本席認為他對之前的狀況可能都已經沒有印象了,如果再重新審的話,可能又會有點落差,所以針對這個部分,請秘書長回去之後再行要求。 再來,各部會在經濟不景氣、歲收少的狀況之下,大家都共體時艱,每個部會的預算都砍了5%、8%,只有司法院一點都看不出有同理心,預算反而增加百分之六點多,但是審判品質民眾又非常不滿意,秘書長,這樣我們該怎麼對民眾交代?而且本席稍微看了一下,我們真的對司法院很好,司法院最近改建十多個辦公廳舍,花了一百多億元,本席希望你們下個階段的工程品質,第一個一定要顧,第二個,本席希望你們能夠再做檢討,不必要的就不一定要繼續做,因為現在政府財源狀況真的很差,不要蓋到一半蓋不下去。 另外再請教秘書長,宿舍管理手冊第四條第一項裡面有規定,各機關除了有特殊情形,並專案報行政院核准外,不得以租賃房地的方式來建置職務宿舍,但是本席看你們的預算,第一個部分就偷藏了經費,你們編了一筆興建檔卷大樓的經費,其中還包括法官職務宿舍,總共編列50間的經費。還有,在臺北、桃園這種大都會區,法院還編列租房子的費用,總共要租27戶,這到底是什麼原因?是這些法官沒有錢買房子?還是有其他原因?或是法令有規定,我們一定要保證法官有宿舍可以住?是這樣嗎? 林秘書長錦芳:不是這樣的,原先臺北地院的宿舍是法官社區…… 王委員惠美:什麼人可以住宿舍?只要是法官都可以嗎? 林秘書長錦芳:對,原則上是這樣。 王委員惠美:只要是法官就可以住宿舍?沒有什麼限制嗎? 林秘書長錦芳:如果有宿舍的話,因為法官經常在輪調。 王委員惠美:當然是如果有宿舍的話,那為什麼還要去租27棟宿舍? 林秘書長錦芳:就是臺北地院和桃園地院這兩個法院…… 王委員惠美:他們是在比較偏遠的地區? 林秘書長錦芳:不是,因為臺北地院原先的宿舍是法官社區,但是整個土地被行政院收回做都更使用,原先的66戶舊宿舍全部被收回去了,所以現在這個地方就沒有宿舍,也導致宿舍的數量少很多,而桃園地院的宿舍土地是向桃園市公所租的。 王委員惠美:秘書長,你認為我們法官的待遇比一般公務員差?還是你覺得法官住在家裡不安全? 林秘書長錦芳:不是,主要是因為法官有輪調…… 王委員惠美:臺北地區的治安很混亂嗎? 林秘書長錦芳:不是這樣的,因為法官有輪調的機制…… 王委員惠美:拜託你幫本席找一份資料,法官有房地產,但是住我們的宿舍,然後把房子租給別人賺租金,請你幫本席統計一下有這樣狀況的總共是多少人。 林秘書長錦芳:這我就不曉得了,因為他們很多是在中南部。 王委員惠美:你算不出來?這樣本席就覺得很奇怪了,為什麼一定要給法官宿舍住?如果他有房地產的話,為什麼要這樣做? 林秘書長錦芳:他的房子可能在中南部,你要他在臺北怎麼上下班? 王委員惠美:全部都是不在同一個縣市嗎? 林秘書長錦芳:很多都是這樣的。 王委員惠美:請你回去查清楚,如果是跨縣市,這樣本席沒話說,如果非跨縣市,每個人來申請你們都給,而且還去外面租房子給他們住,以現在的大環境,現在外面的氛圍,這樣做是非常不妥的。今天法官的宿舍如果是在馬公、在偏遠地區,我們為了鼓勵法官去那邊服務,所以要給他們好的地方住,本席覺得這樣是可以的。如果今天是在新北市、在臺北地院,都是捷運、高鐵可以到的地區,你們還用我們人民的納稅錢租屋給他們住的話,本席覺得很不合理。 再來,你們宿舍的收費普遍都太低了,你們也是公務人員,還是因為法官是高級公務人員,所以和一般的公務人員不一樣?有沒有這樣的差別?還是我們的行政命令是法院的部分是一種規範,其他行政體系又是另外一種,有沒有? 林秘書長錦芳:宿舍本身是一個無償性的借貸關係,所以它不是要和外面的一樣…… 王委員惠美:當然是要有宿舍你才能進來住,很多公務人員也是這樣,好多人離鄉背井,有的從彰化來、有的從屏東來,但是我們也沒有一定要給他們宿舍,我們是就現有的宿舍讓大家排隊入住,不是這樣嗎? 林秘書長錦芳:對啊! 王委員惠美:但是你們竟然編列預算到外面租一間2萬元、3萬元或5萬元的房子給法官住,合理嗎?他們的薪水有比一般的公務人員低嗎? 林秘書長錦芳:不是每一位法官都有宿舍。 王委員惠美:沒關係,你就幫本席查一下,哪些人是住宿舍但又同時擁有房地產,而且是在臺北縣市的?另外,你們今年針對法扶基金會的部分增加了五千多萬元,照理說一個基金會應該要有募款的能力,請教你,他們每年到底募到多少款項?因為我們每年都編列九億多元的預算給他們。 林秘書長錦芳:他們絕大部分是由司法院編列預算來挹注,它本身…… 王委員惠美:所以完全沒有募款能力嘛! 林秘書長錦芳:很少,百分之九十幾的經費都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 王委員惠美:再請教秘書長,律師的收入高不高? 林秘書長錦芳:你說的是一般律師還是法扶律師? 王委員惠美:一般律師。 林秘書長錦芳:一般律師的話,那要看他的…… 王委員惠美:本席可以告訴你,你們做得很失敗,因為連律師都不能認同你們法扶基金會,例如我們一樣要捐錢給國家,因為可以抵稅,那不如就捐到這個基金會,還可以支持法扶基金會,這個觀念你們為什麼不去宣導呢?對不對? 林秘書長錦芳:有宣導,但是…… 王委員惠美:你們今年10月3日進行解凍報告,當時我們就一直告訴你們,你們的人事開銷太大,結果你們的解釋卻說這是直接成本,你們是指專職律師、法務人員的部分,因為他們站在第一線服務民眾,所以叫直接成本,而行政人員、職員則是間接成本,所以你們說人事開銷並沒有變多,是這樣嗎?這樣的說法會不會讓這些行政人員、職員的心裡受傷害?他們不是也在第一線為民眾服務嗎? 林秘書長錦芳:那個只是名稱不同。 王委員惠美:再來,我們說薪資有問題,你們又說要用公務人員薪俸制度來修正薪資制度,本席要請教你們,你們未來的修正會比現在更好還是比現在更壞? 林秘書長錦芳:會和公務人員一樣,就是比照公務人員。 王委員惠美:基金會的待遇要比照公務人員,你們這樣做,怎麼可能人事開銷不會很大?如果他們要比照公務人員,可是又不像公務人員還要經過嚴謹的考試,這樣你們人事開銷方面的經費當然會不夠用。所以我們說要凍結30%,結果你們凍結什麼?是凍結法扶律師的費用,這樣有道理嗎?我們說要凍結30%,這部分有沒有針對你們的行政人員薪資進行凍結?年終獎金、考績獎金居然還有2.5個月,這個基金會是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你們還這樣花費,要讓法扶基金會的成員比照公務人員的待遇,這樣有道理嗎? 林秘書長錦芳:這部分是不是請法扶基金會來說明,好不好? 王委員惠美:一點都沒有道理,你不能因為行政院只能對你們的預算加註意見,所以就無限制的編列,你們應該要共體時艱才對,同理心是很重要的,好不好?你也不用回答了,因為本席的發言時間到了,該刪除的預算就是應該要刪除。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林秘書長,最近我們臺灣尤其是在司法院,好像在流行「大家寧願笨死,不要壞死」,所以現在好像整個司法機構開始所謂的弱智化。不曉得秘書長是否知道,廉政署在做所謂的廉政民意調查,調查律師對於法院人員清廉程度的看法和收賄的情況?這個問卷調查裡面問什麼?問題內容是「過去一年內,你是否曾經向法院人員行賄?」,秘書長,行賄有沒有構成犯罪?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有。 尤委員美女:有,對不對?所以如果有律師向法院人員行賄,他會在這個問卷調查裡面說自己有行賄嗎?會不會?這樣的問題是不是白癡到不行?雖然你們可以解釋,這個問卷調查是無記名的,只是問你的年齡、性別、你是不是執業、你執業的範圍,可是下面是什麼?是要請他們把這份問卷調查郵寄或是傳真回去,傳真回去會不會留下傳真號碼?你們是這樣花我們的納稅錢。 在這次的預算裡面,你們在宣傳費的部分編列了五千多萬元,當然這是你們的業務費,是屬於一般行政費用,可是本席真的不曉得最近到底是怎麼回事,是臺灣開始傳染一種叫做笨死的流行病嗎?所以才會有這種問卷,花人民納稅的公帑去問律師有沒有向法官行賄,是還是否?這個問題的目的是什麼?大家都知道所有的人絕對都會寫否,所以我們的問卷結果就是臺灣百分之百沒有律師向法官行賄。 你們的目的是要根據問卷調查的結果,達到我們臺灣的律師百分之百沒有人向法官行賄,所以臺灣的清廉度是百分之百嗎?這裡面的問卷題目是什麼?就是這種白癡的題目,花費的是人民的血汗錢,這樣的錢該花嗎? 林秘書長錦芳:委員說這是廉政署的問卷調查? 尤委員美女:所以廉政署不歸你們司法院? 林秘書長錦芳:對啊! 尤委員美女:這是廉政調查,不是廉政署的,這是司法院103年度編列的預算,要辦理廉政民意調查,不是廉政署辦的,是你們司法院辦的,你們回去好好看一下。 林秘書長錦芳:好的,那我回去再看一下。 尤委員美女:第二個,也是你們的廣告,你們最近好像廣告費太多了,這是你們在各大報的廣告,「怎麼說都譯得通」,司法院免費提供16種語言類別,一共有170位特約通譯人員,協助不通曉國語的人士到法院時可以參與訴訟程序。請問秘書長,這個廣告上面是什麼語文?國語吧?對不對? 林秘書長錦芳:對。 尤委員美女:所以不懂國語的人看得懂這個廣告嗎?我們這個廣告是要給懂國語的人看還是要給不懂國語的人看呢? 林秘書長錦芳:因為這是文字,所以我們用中文。 尤委員美女:你們不是已經翻成16種語言嗎? 林秘書長錦芳:後來我們也有加入其他的語言。 尤委員美女:本席知道你們有加入其他的語言,問題是你們在廣告上面寫的就是國語,懂國語的人需要這種廣告資訊嗎?你不是要做廣告給不懂國語的人看嗎?這上面不能多寫幾種語言嗎?像這種廣告費用不要亂花好不好?這是人民的血汗錢,人民現在已經非常憤怒,不要再這樣亂花人民的血汗錢,我們要給不懂國語的人看的廣告,卻用國語告訴他我們有16種語言的服務。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後來有附英文的解說,但是因為就中文…… 尤委員美女:我們的通譯服務是要提供給誰?其實是要給那些說越南語、印尼語、泰語等弱勢的人,懂英文的人已經有太多資源了。 林秘書長錦芳:基本英語這些外籍人士大概都看得懂,因為不可能把所有的語文都列上去。 尤委員美女:我們不要老是去服務那些所謂的白領階級,懂得英文的人,在臺灣可以走遍天下,我們要求要有通譯,就是為這些東南亞國家的人爭取的,現在我們國內這類的非移民已經有40萬人,東南亞的移工有45萬人,對這些人而言,當他們走到法院的時候,他們是多麼的弱勢!包括我們的原住民也是一樣。當然我們也知道,司法院這幾年其實在法院的通譯方面是有做一些努力,你們也翻譯了一些東西,我們今天說的只是你們的廣告。 當然本席知道這些廣告你們也是委外辦理的,所以請你們要去檢討,你們不要老是委託這麼白癡的商家,好不好?臺灣一直在推廣文創,現在有那麼多優秀的人,你們卻老是在委託這些人,只會擬這種白癡問題,做這種問卷調查、這種廣告,我們希望這個部分能夠好好檢討。 另外,雖然司法院非常努力,也有列出16種語言,但是我們發現擔任通譯的,仍然有很多是所謂的外勞仲介或是婚姻仲介,這些人真的不適合擔任通譯,所以你們可不可以比照智慧財產法院的作法,他們有一個特約通譯的約聘辦法,在這個辦法裡面做了非常詳細的規定,請你們去參考。 第三個,你們在廣告宣傳所謂的人民觀審制,關於人民觀審制,第一次預算審查時就已經被刪除1,500萬元,沒有立委贊同這個人民觀審制,當然你可以說還是有部分人贊同,但是現在有這麼多委員提出版本,不管是吳宜臻委員、田秋堇委員、柯建銘委員或是謝國樑委員,每個版本的制度都不一樣。 所以在本院還沒有通過到底要採取哪個方向之前,我們在上次預算審查時特別做了決議,就是在這個法案通過之前,你們不應該編列預算去推動單一、特定形式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關於人民參與審判的推廣,你們必須要向國民說明各種不同制度的優劣,讓人民能夠有非常清楚、完整的資訊,知道我們希望走向哪個制度。 所以針對這個部分,我們上次審查預算的時候,有在本委員會做決議,要求你們針對各種不同的類型做宣傳,當然,本席也不曉得預算最後審查的時候到底是怎麼回事,變成你們只要依照起訴狀一本的精神去做宣傳就好,你們說有依照起訴狀一本的精神去做宣傳,但是你們所謂的起訴狀一本的精神是什麼?你們說只是卷證不併送,所以法官沒有接觸到卷證。 可是起訴狀一本的精神,除了卷證不事先送以外,其實最主要是要強調什麼?就是所謂的證據開示,對不對?證據不事先送,所以證據開示的程序就很重要,可以讓檢辯雙方揭露各自擁有的合法證據,才能達到武器對等的狀態,這個精神是指這整個程序,而不是只有最後所謂的,只是拿到起訴狀,但是大家事先沒有接觸到證物而已,不是這樣的。 整個刑事廳的預算是3,306萬元,其中3,000萬元用來推動人民觀審制度,請問秘書長,那我們的刑事廳要不要改成人民觀審廳?整個刑事廳的工作那麼多,尤其我們刑事訴訟法的修正是那麼重要,再加上這次發生的違法濫權監聽案,就是由法官核准監聽票,當然核發監聽票的可能不只是刑事廳,也許民事廳也有,所以我們要推廣的是整個司法的改革,但是在這3,306萬元的經費裡面,其中3,000萬元都用在人民觀審制的部分,那其他的部分就沒有經費可用了。 林秘書長錦芳:其他業務我們也是非常積極在進行,不管是刑事訴訟的改革,或是其他各項法制的研究。為什麼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會編列比較多的預算,是因為它需要參與的人民多,所以預算就會編列得比較高。 尤委員美女:日本實行所謂的裁判員制度,他們是法令通過之後,花了5年時間依照所通過的法律去宣導,今天我們的法案根本還沒通過,不知道到底要往哪個方向,因為大家還在爭論不休。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如果你們真的那麼急,一定要去宣導,也是應該要詳列各種制度的利弊讓人民做選擇,而不是只推動單一的制度,你們就是要推動人民觀審,甚至還不惜編列3,000萬元,就是要繼續推行所謂的人民觀審制。 你們所有的廣告都一樣,仍然是要讓人民參審,你們用這種非常含糊籠統的東西唬弄人民,人民根本搞不清楚什麼叫做觀審,什麼叫做陪審,什麼叫做裁判員制度,可是你們在所有的廣告中,在所有媒體的宣傳品上面,都是說法院打開讓人民來參與審判,說得很好聽,但內容是什麼?現在民智已經慢慢在打開了,尤其是經過這次的政爭和監聽案,人民已經慢慢的覺醒,知道法律是什麼,所以我們也請你們要把完整的資訊提供給人民,不要再唬弄人民!不要再愚弄人民!不要讓我們臺灣真的變成愚笨島。謝謝! 主席:基於人道考量,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許委員添財發言。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台灣,「檢察官濫權起訴、陷害忠良,破壞國家行政和司法資源」是社會普遍的認知,但是大家都拿他們沒辦法。本席曾經詢問過你幾次,關於台南市海安路地下街工程這個案子,很明顯的,是檢察官被黑白兩道利用,所以不只濫權起訴,還竄改工程合約,以不實的文字捏造事實,編撰一個非常完美的起訴書,你說可以救濟,所以本席進行自訴,結果你們司法院的法官通通退回。 因為檢察官濫權起訴,損害的是國家的威信,不是他個人,如果起訴的是國家,就要由國家賠償本席。這個案子前後糾纏了10年,不管是精神的耗損或是律師費,這些都沒辦法申請賠償,而且顧律師的收費又和一般律師不一樣,你說可以救濟,但是他又說不可能,因為官官相護。所以如果政府傷害人民、公務員傷害人民的利益之後受害人可以救濟的話,今天臺灣就不會是這樣,公民運動就不會重新興起了。你要本席去提公訴嗎?但是檢察官根本不可能辦檢察官,除非是總統下令,但是總統又說不干預個案,所以這怎麼可能呢?因此這個官司也不用打了,反正我們都是這樣長大的,就是在水深火熱當中,草草了事、混一輩子。 現在問題來了,因為連吃都出問題了,食不安,而且是證據確鑿,那是黑心商品、黑心食品,引起全國公憤,但是最後送到法院之後又變成怎麼樣呢?我們就談塑化劑好了,蘋果日報的報導是塑化劑風暴前年引發全臺消費者恐慌,消基會替561名消費者向33家業者提出25億元的團體訴訟求償金,新北地院引用衛生福利部的塑化劑衛教手冊,指稱塑化劑經人體代謝後48至72小時就會排出,對健康沒有損害,僅判賠120萬6,678元,其中一家廠商僅須賠償9元,如果沒有責任的話應該會打贏官司啊,新北地院的法官為什麼會判那一家賠償9元呢?相形之下,陳順勝醫師就說得嚴重得多,他表示經實驗證明塑化劑對人體造成的傷害非常嚴重,他所進行的塑化劑對肌肉運動功能影響計畫專案研究證明塑化劑對肌肉運動功能是有危害的,並發現塑化劑DEHP同樣會抑制人類神經細胞的增殖與產生凋零與死亡,神經細胞基因會斷裂,粒線體功能降低,存活率下降,這一現象如果發生在胚胎發育的時期,胎兒腦部細胞會因基因受損,使細胞週期修復能力受到阻礙,影響腦細胞正常發展,這個結果可能造成腦部畸形、心智受損這種智障嬰兒,本席就此請教過衛福部的邱部長,他說是你們法官引用不全,所以不是衛生福利部官商勾結,沒有認真做專業研究報告,既然衛生福利部認為他們還可以存在,那你司法院所轄的法院就不應該存在了,因為現在顯然是司法院和衛生福利部在打對台,請問要人民何去何從?請問秘書長,台灣法院的專家證人制度實施情況如何?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依照目前的訴訟法專家證人是當作證人請來的,委員剛才講的這個案子牽涉到舉證的問題,您提到陳醫師的講法跟法官認定不太一樣。 許委員添財:專家證人是由兩造律師提出,還是法院法官自行依需要去找的? 林秘書長錦芳:雙方都可以提出他的證人。 許委員添財:雙方都沒有提出呢? 林秘書長錦芳:雙方都可以提出然後由法官審酌,法官也可以依照職權來傳喚。 許委員添財:如果有一方不同意,要不要換證人?還是最後由法官裁決? 林秘書長錦芳:最後由法官裁決。 許委員添財:問題就出在這裡,法官知識不全、心有偏私,這時候專家證人就流於形式,可是你們都不相信。當然也是有好的法官,但是時代進步得這麼快、這麼多新知識,導致法官相關的專業知識不足,這就是問題所在。所以台灣真的快完了,要救很難,真的非常難!對於那些台灣不太進步的科技,就要邀請國際的專家來,就以本席看到的很多例子來說,在工程方面的糾紛哪有請問什麼專家,公共工程委員會隨便出一紙公文就可以答復或是找公會隨便答復,台灣的公共工程有很多都是假公會之名,我們的法官也不知道公會是怎麼運作的,難道公會就有公信力嗎?其實是隨便一個人拿了公會的橡皮圖章一蓋就說代表公會,制度上又找不到要公會對會員負連帶責任的規定,只要蓋了公會的橡皮圖章,法院就認為代表公會的意見,很有公信力,這樣要人民怎麼辦?這些都是司法院在制度上要去設計、規範、要求的,要從建立制度開始,然後在制度的統一標準要求之下,可以看出法官的良窳,可是現在的情況是上面腐敗,認為都是底下執行的問題,跟我何關,而底下又是怎麼執行的呢?拚得要命,檢察官濫起訴,讓你們法官疲於奔命,現在連檢查官也自己搞錢,搞個緩起訴,該判刑的也緩起訴,以前是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現在是有錢的不起訴、沒錢的隨便起訴,導致很多法院審判後該沒入的收入都減少了,沒有起訴怎麼會有沒入呢!檢察官隨便處理一下就說緩起訴,然後把緩起訴金留著自己用,天下哪有這樣搞的!當然這個制度不見得全都那麼壞,但是我跟你保證一半以上是不應該的,現在的狀況是舊的問題沒有解決又一直創造新的問題,舊的不公不義沒辦法彌補還一直添加新的不公不義,不是這樣子嗎?請大家捫心自問:我們的子孫要到哪裡去?國家何去何從? 主席:請陳委員歐珀發言。 陳委員歐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林秘書長,據你們的調查,特偵組監聽0972這支立法院總機總共有幾件?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監聽票是台北地院核准的,是否請臺北地院的吳院長說明? 主席: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吳院長說明。 吳院長水木:主席、各位委員。我是從報上看到說總共有14件還是15件,但是台北地院只有一件。 陳委員歐珀:連花蓮那一件共15件,今天各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的院長都有列席,請問在你的轄區內有發出這類監聽票的請舉手?請問花蓮地院有幾件? 張院長浴美:(在席位上)不知道。 陳委員歐珀:你不知道?這很奇怪耶!請問秘書長,難道你們沒有對哪個地院發出幾張做過統計嗎? 林秘書長錦芳:知道件數,但是不知道監聽哪個號碼。 陳委員歐珀:張院長不知道你轄區內有幾件嗎?唐碧娥委員那件不是你們那邊的嗎?所以你們應該至少有一件。請問宜蘭地方法院那邊有沒有? 劉院長壽嵩:(在席位上)沒有。 陳委員歐珀:確定沒有?臺北地院只有一件,花蓮地院有一件,那其他的十幾件是哪裡發出的?請問張院長,唐碧娥委員這件有沒有監聽譯文? 主席: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張院長說明。 張院長浴美:主席、各位委員。我是看到報載才知道,應該是沒有譯文,有監聽但是好像沒有監聽的內容。 陳委員歐珀:報載都說有譯文,難道你看的報紙跟我看的不一樣?我剛才問了吳宜臻委員和尤美女委員,她們都說有,發生這麼重大的事情,你身為院長都不用去查一下嗎? 張院長浴美:我回去查。 主席:0972開頭這支電話是立法院的總機電話,立法院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犯罪嫌疑人,是個機關,立法院會犯罪嗎?各級法院在發監聽票的時候真的要很慎重。 陳委員歐珀:如果有15件,當第一件發生的時候就應該立刻通知其他法院0972這支電話是立法院的總機,不該烏龍行事15次。 林秘書長錦芳:依照通保法的規定,核發監聽票的程序是不公開的,所以我們司法院無從知悉究竟是哪一支電話要掛線、電話屬於誰,我們只知道各法院有多少聲請監聽案件,我們司法院是沒有權責過問內容是什麼的。 陳委員歐珀:以唐碧娥委員案子為例,你們監聽到最後不知道0972是立法院的號碼嗎?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司法院沒有權責看監聽內容。 陳委員歐珀:那你們怎麼審查? 林秘書長錦芳:那是由各法院審查,是密封起來的。 陳委員歐珀:那法官怎麼審查?難怪人家說法院是監聽的橡皮圖章。 林秘書長錦芳:法官還是要按照一定規則,要依照重罪原則,還有最少的侵害、最後的手段、必要性等原則。 陳委員歐珀:你這樣的答復永遠無法杜絕監聽立法院這個事實繼續存在。 林秘書長錦芳:這要從制度面去檢討。 陳委員歐珀:搞不好現在都還在監聽0972這支電話,因為你們都沒有橫向聯繫,整個政府的管控是這樣子的嗎?今天特偵組、各地方法院發生監聽立法院的事情已經多達15件了,你們都不處裡嗎?請問2008年到2012年平均台灣法院核准監聽案件數的比例是多少? 林秘書長錦芳:核准的比率好像是百分之八十幾。 陳委員歐珀:我知道的數據是73.78%,你知道美國和日本是多少嗎? 林秘書長錦芳:應該是比較低吧!從96年到102年8月,我們核准監聽的比率是大約80%,比國外高一些。 陳委員歐珀:美國和日本的比率比較高,但是若依照人口數計算,我們被監聽人口比率高很多,高出千倍、萬倍,所以是台灣核准的案件數比率比較低但是被監聽的人口數比較高,這樣是表示台灣作奸犯科的人口比較多嗎?還是我們發生這種濫權監聽的問題比較多? 林秘書長錦芳:這是因為每個國家的法律規定不一樣,犯罪偵查技術容有不同所致。 陳委員歐珀:過去一、兩個月來,每次黃總檢察長或是法務部都說監聽是經法院、法官核准的,只要你們核准了他就合法,所以永無止境的監聽立法院,因為都是你們核准的,你們怎麼審核的?你們是有求必應!秘書長怎麼看待有求必應這個事情? 林秘書長錦芳:當然不是有求必應,否則的話聲請核准比率不會是80%,有兩成的比率是不准的,所以當然還是有審核,否則不會有這樣的數據。 陳委員歐珀:在監聽期間要提出報告書,並由法官審酌、審視有沒有繼續執行的必要,實務上法官收到報告有沒有去了解過去監聽的情況如何?比如有沒有監聽到立法院的總機,這些都應該去了解,否則怎麼核准?本席認為這就是關鍵,你們不能只要他們提出聲請或告知在「偵查中」就核准,本席今天在這裡嚴正的告訴你,你們現在查出15件,未來可能會更多,本席要求各地方法院與高院所屬各分院全部都清查一遍,通令把立法院這幾支總機號碼全部列管,以後都不得監聽,要不然會沒完沒了。是不是請主席做個裁示,要求他們清查一下到底立法院現在有幾支電話被監聽,總共有幾件? 主席:依照通訊監察保障法,立法院是憲政機關,不是自然人,也不是犯罪嫌疑人,更不可能去做犯罪的事情,所以司法院本來就要通令各級法院,在核准監聽票時應針對機關部分進行全面清查。 林秘書長錦芳:現在核發的監聽票上的受監察人都是自然人。 主席:法官有權力決定是否核發監聽票,可是你們都放棄權力,然後變成法務部或檢調單位的橡皮圖章,你們有沒有盡到責任呢?如果不做,我們就把預算全部刪掉好了。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會提醒法官在這一方面多注意。 陳委員歐珀:現在已經發生監聽立法院總機一事,本席要求你們也清查一下行政院和監察院的部分,看看是不是也監聽了監察委員的電話。 林秘書長錦芳:受監察人不可能是機關,一定是自然人。 陳委員歐珀:今天就是發生啦! 林秘書長錦芳:立法院是機關,但不是受監察人。 主席:立法院不是受監察人,那怎麼可以聲請監聽票還掛線?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沒有辦法看到裡面的內容,所以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陳委員歐珀:請秘書長回去查一下這15件案件到底有沒有譯文,如果只有柯建銘這一次沒有譯文那就奇怪了,至少唐碧娥這個案子是有譯文的。 林秘書長錦芳:就算有譯文也不在法院這邊,我們只有核發監聽票和結束以後通知那些資料,沒有內容。 陳委員歐珀:本席還要提醒秘書長,這種「一票聽到飽」技巧性地擴線,秘書長對此有何看法?可以核准嗎? 林秘書長錦芳:應該是只能監聽那張監聽票上寫的幾個號碼,如果要新增號碼或新增被監察人,就要另外聲請。 陳委員歐珀:問題是現在就是沒有按照案件號碼一直牽連一直追下來啊! 林秘書長錦芳:委員說的是檢方。 主席:反過來說,秘書長的意思就是法務部或是檢調單位在違法監聽。 陳委員歐珀:這樣說就對了! 林秘書長錦芳:陳委員說的是法務部的特他那個案子,但是就法院而言,我們是核發監聽票,不是特他案,我們發的監聽票有很多案,那個票是不一樣的。 陳委員歐珀:本席還是要提醒秘書長,請你針對這種濫權監聽、法官如何核准監聽、如何因應等開一個檢討會,試想這種行為對人權的傷害有多大,這是國際的醜聞,我們立法院的員工都去告高檢署、特偵組,包括我自己都有簽名,這種國際笑話不該在台灣發生,所以法官在核發監聽票時一定要非常仔細地要求,尤其是監聽國會這件事情要徹底清查。 主席:針對這件事情,我們等一下會做裁示。 請林委員國正發言。 林委員國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各位看一下本席的簡報,這裡面講的是地方基層查緝毒品警員的心聲,他們說「最近司法院要求核發監聽票的法官要檢討、寫報告,以致最近針對走私販毒、毒品工廠、暴力犯罪、擄人勒贖等重大刑案聲請監聽大部分被駁回」,請問秘書長聽說過這件事嗎?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我知道最近對聲請監聽審核得比較嚴,核准率比較低。 林委員國正:所有委員──包括我們的召委──都說過,你怎麼可以把刑事犯罪、重大犯罪的監聽視同違憲、違法、違規的政治監聽呢?調查局和法務部有沒有跟你反映說最近重大犯罪的監聽票要不下來? 林秘書長錦芳:沒有啊!我是看到報紙上有這樣的報導。 林委員國正:你都只是看報紙嗎?自己都不去瞭解嗎?有沒有人提供統計資料給你? 林秘書長錦芳:沒有這部份的資料。 林委員國正:所以難怪這段時間重大犯罪大張旗鼓!你再看看調查局的說法,10月17日調查局表示「毒品防制案件,本局目前偵查中111案,其中33案聲請執行通訊監察,占29.7%」,也就是說在9月6日發現違憲、違法、違規的政治監聽後,調查局辦理的111件毒品案件中只有33件同意掛線監聽,請問如果不掛線監聽,要如何得到重大毒品案件的訊息?以上是調查局官方說法,結果秘書長卻說不知道此事,你是陷這些委員於不義,將重大社會犯罪案件的監聽和違憲、違法、違規的政治監聽併在一起,一旦發生重大犯罪案件,你們就說是委員不要我們監聽的啊!請秘書長看看這些資料,從98年到102年,法務部對毒品案件聲請監聽的比率分別是55%、63%、51%、52%、47%,大概都在五成左右,可是現在卻掉到不到三成。這還只是毒品案件部分,剛才有一位南部警界首長用LINE給本席一條訊息,提到所有南台灣警界共同的心聲是重大毒品、擄人勒贖案件的監聽票聲請不出來,核准率更低,秘書長位居高官,必須正視此事,當法務部長羅瑩雪為破獲毒品200多公斤一案在台北市調處頒破案獎金時就說到這句話的時候,難道你還不去瞭解嗎?現在各法院院長都有列席,請你們不要對合憲、合法、合乎法規的社會重大案件矯枉過正。請問秘書長要不要去徹底檢討一下? 林秘書長錦芳:我回去瞭解一下,應該不會有這樣的情形,如果有監聽的必要,一定會核准。 林委員國正:我今天早上才收到一位三線一星、在第一線衝鋒陷陣、表現優良的警官用LINE送來的訊息,怎麼說不會有這種情形呢?你什麼時候可以瞭解清楚?請給本席一份報告。 另外,監聽了三年後,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處在10月11日於高雄港70號碼頭破獲103公斤的海洛因磚及240公斤的K他命,這些毒品價值30億元,可以讓1,000萬人次吸食;在不到一個月前的9月份也於南台灣海峽中線破獲了500公斤的K他命,市價1.25億元,可以讓1,300萬人次吸食,之所以能破獲此案得力於兩岸聯手監聽;又,去年於高雄破獲80公斤的海洛因,價值20億元,可以讓數百萬人次吸食。秘書長!你們這些人從來不瞭解民間基層,本席卻是每個星期都到基層警局、派出所、偵察隊去走一趟,發現真是哀鴻遍野,重大社會案件聲請不到監聽票,報紙報導羅瑩雪部長說了什麼話你居然不知道,任憑這些地院的院長為了保護自己──或許有的法院不一樣──而矯枉過正,要知道發生這些重大社會犯罪後,受害的是台灣人民啊! 再請問秘書長,你知道台灣生產的毒品占所有毒品多少比率嗎? 林秘書長錦芳:很少,大部分都是外來的。 林委員國正:到底占多少比率?你們根本沒有這個數據。本席告訴你,台灣自己生產的毒品只佔14%,另外的86%都來自包含大陸、東南亞、金三角在內的世界各地,可見這86%都是透過島外運輸進入台灣的,如果不監聽怎麼能破獲呢?你們卻對這麼重大的社會犯罪案件這樣做,這是不對的!本席希望秘書長能在一星期內儘速邀集各院院長及刑事廳廳長檢討此事,對重大社會案件應該殺無赦,至於政治這部份就必須特別小心,一定要合憲、合法、合規,二者不能混為一談。過去調查局聲請刑事案件監聽的核准率大約是五成,可是現在呢?請問秘書長對這種情況有什麼感覺?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會做個統計,看看究竟哪類案件是…… 林委員國正:尤其是高雄地院,本席收到的是從你們高雄這邊傳來的訊息,院長不用說有沒有,請你回去後將9月6日之後的聲請狀況相關資料交給秘書長,並請你轉告所有相關各法院的法官、庭長,一定要記住在處理這些社會重大案件時需確保人民的權益,請院長趕緊去做這件事,不用在這裡講官話。 本席在10月15日於內政委員會提出質詢,而調查局的官方報告指出「近一個月通訊監察聲請顯著受到影響,不利毒品防制工作推展」,告訴各位,這真的害死台灣的老百姓!這就是官官相護,為了保護自己,害怕開了監聽票後哪天會被人調查,所以就不敢核准了,這是矯枉過正、因噎廢食。又,教育部的資料顯示,96年各學制吸食藥物毒性的學生計294人,到了101年暴增為2,432人,增加了7.27倍,而且這還是黑數,真正的增加數說不定有20倍以上,我們立委不分朝野戮力防制毒品,但是握有最大控制力量和關鍵契機的是法院,結果你們自己把他放掉了,而且本席跟秘書長說過,各地方法院院長也應該知道並告訴你們的法官,尤其是女性法官,毒梟申請電話通常一申請就是幾十支,但是初期不會通話,等到一個月、兩個月、一段時間都沒有發現異常後,你們就不再核准監聽,一旦不再掛線,此時就是他們要幹大買買的時候了,本席希望秘書長和刑事廳廳長能在一星期內邀集所有院長召開主管會報,針對哪些法院要求人家寫報告提出統計數據。 林秘書長錦芳:沒有要求他們寫報告啊!我們司法院也沒有下達這樣的命令。 林委員國正:請你回去調查。 林秘書長錦芳:好的。 林委員國正:請你去瞭解一下為何警政單位、刑事警察局、調查局對這些案件都有這樣的感覺,原因出在哪裡?本席也會要求王卓鈞署長和調查局王福林局長去跟你們溝通,看看到底問題出在哪裡,把漏洞補起來,請問一星期內做得到嗎? 林秘書長錦芳:可以。 林委員國正:請問刑事廳林廳長可以在一星期內拜會這兩位官員嗎? 林廳長俊益:(在席位上)可以。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楊委員麗環、羅委員淑蕾、林委員佳龍、黃委員昭順、邱委員議瑩、吳委員秉叡、陳委員亭妃、陳委員碧涵、陳委員明文、江委員啟臣、盧委員秀燕、許委員忠信、李委員貴敏、李委員桐豪、林委員德福、廖委員國棟、鄭委員天財、邱委員文彥、蔣委員乃辛、江委員惠貞、陳委員淑慧、薛委員凌、楊委員瓊瓔、孔委員文吉、楊委員應雄、簡委員東明、邱委員志偉、葉委員津鈴、蔡委員其昌、蘇委員清泉、黃委員偉哲、王委員進士、管委員碧玲、黃委員文玲、高委員金素梅、吳委員育昇及徐委員欣瑩均不在場。 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現在處理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含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先進行歲入部分。請宣讀預算內容。 二、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23項 司法院無列數 第24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5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6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7項 法官學院無列數 第28項 臺灣高等法院337萬元 第29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6萬元 第30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2萬元 第31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50萬8千元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萬元 第33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501萬4千元 第34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602萬元 第35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385萬元 第36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512萬6千元 第37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211萬元 第38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244萬7千元 第39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740萬元 第40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萬元 第41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611萬5千元 第42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220萬8千元 第43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72萬元 第44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703萬元 第45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293萬3千元 第46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403萬元 第47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53萬元 第48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35萬4千元 第49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5萬元 第50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53萬元 第51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2萬5千元 第52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4萬1千元 第53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6萬1千元 第54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25項 司法院251萬5千元 第26項 最高法院1,477萬元 第27項 最高行政法院243萬8千元 第28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513萬8千元 第29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388萬3千元 第30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348萬8千元 第31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無列數 第32項 法官學院無列數 第33項 智慧財產法院5,854萬4千元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3億3,883萬4千元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6,723萬8千元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3,517萬2千元 第37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4,772萬5千元 第38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506萬2千元 第39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4億8,457萬8千元 第40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4億2,758萬6千元 第41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6億2,981萬6千元 第42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4億5,316萬4千元 第43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億7,632萬元 第44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7,071萬9千元 第45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5億3,555萬4千元 第46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6,491萬8千元 第47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億4,456萬7千元 第48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7,328萬8千元 第49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億0,906萬元 第50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億7,814萬元 第51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5億0,529萬8千元 第52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億0,430萬6千元 第53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4,942萬元 第54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5,017萬3千元 第55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5,649萬5千元 第56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億0,967萬9千元 第57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9萬1千元 第58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473萬8千元 第59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84萬元 第60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387萬元 第61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23萬8千元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4項 司法院8萬元 第25項 最高法院5萬3千元 第26項 最高行政法院1萬5千元 第27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萬9千元 第28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3萬7千元 第29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6萬1千元 第30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2千元 第31項 法官學院1萬5千元 第32項 智慧財產法院2萬2千元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77萬元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4萬6千元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3萬4千元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2萬8千元 第3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萬3千元 第3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41萬3千元 第3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23萬4千元 第4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5萬5千元 第4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6萬2千元 第4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7萬2千元 第4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23萬9千元 第4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57萬8千元 第4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萬8千元 第4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25萬元 第4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萬元 第4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2萬8千元 第4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33萬8千元 第5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8萬8千元 第5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萬元 第5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6萬元 第5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2萬元 第5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萬4千元 第5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萬4千元 第5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4萬5千元 第57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4萬1千元 第58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萬元 第59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3萬元 第60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千元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5項 司法院28萬7千元 第26項 最高法院36萬1千元 第27項 最高行政法院17萬3千元 第28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9萬1千元 第29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59萬4千元 第30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28萬5千元 第31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4萬元 第32項 法官學院8千元 第33項 智慧財產法院8萬7千元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82萬8千元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60萬5千元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56萬4千元 第37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48萬6千元 第38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30萬元 第39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2,159萬元 第40項 臺士林地方法院844萬3千元 第41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6萬7千元 第42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490萬8千元 第43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2萬8千元 第44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243萬7千元 第45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598萬2千元 第46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254萬8千元 第47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437萬1千元 第48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40萬1千元 第49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78萬4千元 第50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365萬元 第51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677萬2千元 第52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388萬3千元 第53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78萬5千元 第54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83萬元 第55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8萬元 第56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41萬6千元 第57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62萬3千元 第58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62萬4千元 第59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2萬元 第60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4萬3千元 主席:針對歲入部分並無委員提案,歲入部分均照列,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審查歲出部分。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103年度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歲出部分預算。請議事人員宣讀歲出部分預算數。 第4款 司法院主管226億8,591萬5千元 第1項 司法院21億1,155萬6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8億9,184萬1千元 第2目 大法官議事業務571萬8千元 第3目 民事審判行政364萬4千元 第4目 刑事審判行政3,470萬4千元 第5目 行政訴訟及懲戒行政666萬4千元 第6目 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1,495萬9千元 第7目 司法業務規劃研考1,439萬7千元 第8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089萬2千元 第9目 第一預備金101萬7千元 第10目 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9億4,686萬7千元 第11目 司法官退休退養給付1億8,085萬3千元 第2項 最高法院5億3,999萬1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5億3,189萬1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662萬2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70萬8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77萬元 第3項 最高行政法院1億7,982萬6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7,566萬4千元 第2目 行政訴訟審判358萬1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34萬3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23萬8千元 第4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4億0,620萬8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3億3,256萬6千元 第2目 行政訴訟審判579萬2千元 第3目 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6,698萬5千元 第4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無列數 第5目 第一預備金86萬5千元 第5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億2,604萬5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2,262萬5千元 第2目 行政訴訟審判262萬3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44萬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35萬7千元 第6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億5,527萬8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5,002萬5千元 第2目 行政訴訟審判434萬5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53萬4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37萬4千元 第7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734萬2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9,573萬1千元 第2目 懲戒案件處理128萬7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9萬3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23萬1千元 第8項 法官學院2億6,521萬3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9,447萬7千元 第2目 研習業務6,045萬2千元 第3目 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1億0,998萬4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30萬元 第9項 智慧財產法院2億0,481萬4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9,862萬8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460萬9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37萬7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20萬元 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16億0,777萬7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4億8,713萬7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3,919萬8千元 第3目 刑事補償4,503萬6千元 第4目 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330萬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3,159萬5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151萬1千元 第11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6億4,427萬9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6億2,574萬7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1,636萬1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74萬8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42萬3千元 第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4億0,987萬6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3億9,068萬9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1,216萬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656萬1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46萬6千元 第13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4億8,046萬7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4億6,126萬6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1,816萬4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65萬2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38萬5千元 第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億5,482萬5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4,643萬8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725萬4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00萬6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12萬7千元 第15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5億4,713萬4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4億2,288萬5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1億0,036萬7千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1,111萬6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285萬4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868萬9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122萬3千元 第16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7億0,836萬3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6億2,956萬4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6,635萬4千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774萬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76萬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355萬5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39萬元 第17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2億1,851萬3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1億0,925萬4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9,393萬9千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831萬1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81萬9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562萬9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56萬1千元 第18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2億6,557萬元 第1目 一般行政8億2,009萬4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8,135萬2千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1,430萬2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130萬5千元 第5目 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3億4,338萬6千元 第6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479萬1千元 第7目 第一預備金34萬元 第19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2億2,321萬8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4億0,637萬7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3,397萬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490萬3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44萬1千元 第5目 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7億7,000萬元 第6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719萬2千元 第7目 第一預備金33萬5千元 第20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3億1,223萬3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億8,251萬9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2,372萬1千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394萬2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30萬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22萬4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52萬7千元 第21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2億8,270萬2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1億6,865萬2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1億0,445萬3千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665萬6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83萬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40萬3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70萬8千元 第22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3億0,590萬6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億7,516萬9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2,440萬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417萬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31萬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34萬4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51萬3千元 第23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3億6,321萬8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5億0,977萬8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4,602萬4千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410萬9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45萬3千元 第5目 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8億元 第6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257萬1千元 第7目 第一預備金28萬3千元 第24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3億8,104萬1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3億4,208萬元 第2目 審判業務3,146萬8千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542萬9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26萬7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53萬4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26萬3千元 第25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4億5,412萬9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4億1,023萬4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3,805萬8千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423萬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38萬3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96萬6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25萬8千元 第26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億5,725萬2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8億0,228萬9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8,453萬4千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838萬6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88萬7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6,070萬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45萬6千元 第27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21億9,944萬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1億6,114萬2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1億3,075萬元 第3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119萬4千元 第4目 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9億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556萬3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79萬1千元 第28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4億9,815萬3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4億4,474萬7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4,348萬7千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692萬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33萬6千元 第5目 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無列數 第6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238萬3千元 第7目 第一預備金28萬元 第29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億1,912萬6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億0,079萬5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1,302萬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394萬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21萬3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02萬5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13萬3千元 第30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2億8,202萬5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億5,213萬7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1,902萬1千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799萬2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15萬5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255萬8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16萬2千元 第31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2億6,932萬2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億4,089萬5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1,972萬9千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356萬2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10萬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488萬3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15萬3千元 第32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3億1,345萬2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億8,327萬8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2,490萬7千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347萬7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17萬6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41萬8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19萬6千元 第33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億1,359萬6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0,779萬5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469萬8千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57萬8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20萬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23萬6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8萬9千元 第34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億5,167萬1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億2,287萬4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842萬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1,839萬3千元 第4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01萬8千元 第5目 第一預備金96萬6千元 第35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2,788萬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636萬4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142萬3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6萬5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2萬8千元 第36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326萬8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7,815萬2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329萬3千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88萬9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9萬2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77萬5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6萬7千元 第37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2,520萬6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409萬2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82萬7千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17萬1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2萬7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6萬1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2萬8千元 主席:接著請議事人員宣讀歲出部分之提案。 一、 1.近年來(自98年度至101年度)司法院之司法機關辦公廳(含職務宿舍)執行率分別為12.3%、18.7%、30.9%、53.9%,而103年度編列更大幅成長近五成。 2.為求司法院落實管制工程作業進度,爰提案103年度擴遷建房屋建築預算新台幣3,077,353,000元,凍結新台幣10億元,待撥用進度達70%,並向本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提請公決。 提案人:賴士葆  潘維剛  吳宜臻  廖正井  呂學樟 二、 1.近三年來,司法院主管之預算編列汰換及新購車輛經費,均較同為司法相關系統之法務部檢察機關高出四至七倍,顯有編列浮濫之嫌。 2.為撙節支出,避免社會負面觀感,爰提案將司法院103年度汰換及新購車輛經費新台幣17,491,000元,刪減50%,所屬各單位依比例刪減,是否有當,提請公決。 提案人:賴士葆  潘維剛  吳宜臻  廖正井 三、 司法院及所屬對員工進修學分補助並非法定義務,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各機關(構)學校得視預算經費狀況,對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公務人員之學費學分費或雜費、出國期間生活費、交通費、保險費及其他不要費用等,酌于補助。故而對員工進修之補助並非法定義務;又早年為增進公務人員之學習動力,對於自行利用公餘時間進修之員工于以補助,尚無可厚非,惟隨著時空環境變遷、社會學習氣氛改變、公務人員教育程度提升,以及當前之社會環境與政府財政能力,繼續提供補助已不合時宜,爰建議全數刪除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補助赴學校進修所需補貼之學分費、雜費之費用855千元。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廖正井 四、 司法院及所屬之員額編列較102年度減列24人,然人事費編列卻較102年度增列2億9,457萬元,且自99年至101年司法院每年之人事費用均剩餘5億元以上,該項預算顯有浮編。爰此,刪除司法院及其所屬之人事費用溢編金額1.7億元。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廖正井 五、 查,有關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近五年人事費用之執行情形,97年度人事費法定預算數13,208,790,000元,決算賸餘數1,085,540,000元,賸餘數佔法定預算數8.22%,執行率約91%;98年度人事費法定預算數13,845,750,000元,決算賸餘數937,820,000元,賸餘數佔法定預算數6.77%,執行率約93%;99年度人事費法定預算數14,069,454,000元,決算賸餘數496,118,096元,賸餘數佔法定預算數3.53%,執行率約96%;100年度人事費法定預算數14,425,477,000元,決算賸餘數472,710,512元,賸餘數佔法定預算數3.27%,執行率約96%。又101年人事費法定預算數約152.3億元,決算賸餘數約5.3億元,賸餘數佔法定預算數約3.47%,執行率同樣約為96%。(如表一) 表一:司法院所屬公務預算近五年執行情形 人事費法定預算數 人事費決算賸餘數 賸餘數佔法定預算比率 人事費執行率 97年度 約132.1億元 約10.9億元 8.22% 91% 98年度 約138.5億元 約9.4億元 6.77% 93% 99年度 約140.7億元 約4.9億元 3.53% 96% 100年度 約144.3億元 約4.7億元 3.27% 96% 101年度 約152.3億元 約5.3億元 3.47% 96% 次查,司法院主管103年度員額1萬3360人,較102年度員額1萬3384人,減列了24人,然103年度人事費編列卻較102年度增加2億9457萬元。(見表二)值此國家財政困難之際,應嚴格撙節支出,審酌本科目以往實際執行情形,爰建議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共37個單位)各單位之103年度人事費預算均應予酌減所列金額2%。 表二:102年度與103年度預算員額及人事費編列情形 103年度 102年度 兩年度增減情形 預算員額(人) 13,360 13,384 減列24 人事費編列(千元) 15,432,782 15,138,212 增列294,570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連署人:廖正井  賴士葆 六、 為了釐清法官對於檢察官提出的通訊監察聲請書、偵查計畫書(含事證資料)以及執行單位期中報告書(通保法第5條第4項)、續監監聽票(含事證資料)到底有無濫發監聽票情勢、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凍結司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審判業務費預算五分之一,至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連署人:廖正井 附件: 機關名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預算金額:100,367千元 擬凍結數:20,074千元 為了釐清法官對於檢察官提出的通訊監察聲請書、偵查計畫書(含事證資料)以及執行單位期中報告書(通保法第5條第4項)、續監監聽票(含事證資料)到底有無濫發監聽票情勢、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凍結司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審判業務費預算五分之一,至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機關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預算金額:66,354千元 擬凍結數:13,270千元 為了釐清法官對於檢察官提出的通訊監察聲請書、偵查計畫書(含事證資料)以及執行單位期中報告書(通保法第5條第4項)、續監監聽票(含事證資料)到底有無濫發監聽票情勢、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凍結司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審判業務費預算五分之一,至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機關名稱:台灣新北地方法院 預算金額:93,939千元 擬凍結數:18,786千元 為了釐清法官對於檢察官提出的通訊監察聲請書、偵查計畫書(含事證資料)以及執行單位期中報告書(通保法第5條第4項)、續監監聽票(含事證資料)到底有無濫發監聽票情勢、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凍結司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審判業務費預算五分之一,至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機關名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預算金額:81,352千元 擬凍結數:16,270千元 為了釐清法官對於檢察官提出的通訊監察聲請書、偵查計畫書(含事證資料)以及執行單位期中報告書(通保法第5條第4項)、續監監聽票(含事證資料)到底有無濫發監聽票情勢、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凍結司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審判業務費預算五分之一,至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機關名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預算金額:33,970千元 擬凍結數:6,794千元 為了釐清法官對於檢察官提出的通訊監察聲請書、偵查計畫書(含事證資料)以及執行單位期中報告書(通保法第5條第4項)、續監監聽票(含事證資料)到底有無濫發監聽票情勢、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凍結司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審判業務費預算五分之一,至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機關名稱:台灣苗栗地方法院 工作計畫名稱:審判業務 預算金額:23,721千元 擬凍結數:4,744千元 為了釐清法官對於檢察官提出的通訊監察聲請書、偵查計畫書(含事證資料)以及執行單位期中報告書(通保法第5條第4項)、續監監聽票(含事證資料)到底有無濫發監聽票情事、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凍結司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審判業務費預算五分之一,至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機關名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工作計畫名稱:審判業務 預算金額:104,453千元 擬凍結數:20,890千元 為了釐清法官對於檢察官提出的通訊監察聲請書、偵查計畫書(含事證資料)以及執行單位期中報告書(通保法第5條第4項)、續監監聽票(含事證資料)到底有無濫發監聽票情事、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凍結司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審判業務費預算五分之一,至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機關名稱:台灣南投地方法院 工作計畫名稱:審判業務 預算金額:24,400千元 擬凍結數:4,880千元 為了釐清法官對於檢察官提出的通訊監察聲請書、偵查計畫書(含事證資料)以及執行單位期中報告書(通保法第5條第4項)、續監監聽票(含事證資料)到底有無濫發監聽票情事、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凍結司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審判業務費預算五分之一,至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機關名稱: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工作計畫名稱:審判業務 預算金額:46,024千元 擬凍結數:9,204千元 為了釐清法官對於檢察官提出的通訊監察聲請書、偵查計畫書(含事證資料)以及執行單位期中報告書(通保法第5條第4項)、續監監聽票(含事證資料)到底有無濫發監聽票情事、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凍結司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審判業務費預算五分之一,至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機關名稱: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工作計畫名稱:審判業務 預算金額:31,468千元 擬凍結數:6,292千元 為了釐清法官對於檢察官提出的通訊監察聲請書、偵查計畫書(含事證資料)以及執行單位期中報告書(通保法第5條第4項)、續監監聽票(含事證資料)到底有無濫發監聽票情事、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凍結司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審判業務費預算五分之一,至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機關名稱:台灣嘉義地方法院 工作計畫名稱:審判業務 預算金額:38,058千元 擬凍結數:7,610千元 為了釐清法官對於檢察官提出的通訊監察聲請書、偵查計畫書(含事證資料)以及執行單位期中報告書(通保法第5條第4項)、續監監聽票(含事證資料)到底有無濫發監聽票情事、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凍結司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審判業務費預算五分之一,至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機關名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工作計畫名稱:審判業務 預算金額:84,534千元 擬凍結數:16,906千元 為了釐清法官對於檢察官提出的通訊監察聲請書、偵查計畫書(含事證資料)以及執行單位期中報告書(通保法第5條第4項)、續監監聽票(含事證資料)到底有無濫發監聽票情事、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凍結司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審判業務費預算五分之一,至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機關名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工作計畫名稱:審判業務 預算金額:130,750千元 擬凍結數:26,150千元 為了釐清法官對於檢察官提出的通訊監察聲請書、偵查計畫書(含事證資料)以及執行單位期中報告書(通保法第5條第4項)、續監監聽票(含事證資料)到底有無濫發監聽票情事、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凍結司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審判業務費預算五分之一,至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機關名稱:台灣屏東地方法院 工作計畫名稱:審判業務 預算金額:43,487千元 擬凍結數:8,696千元 為了釐清法官對於檢察官提出的通訊監察聲請書、偵查計畫書(含事證資料)以及執行單位期中報告書(通保法第5條第4項)、續監監聽票(含事證資料)到底有無濫發監聽票情事、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凍結司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審判業務費預算五分之一,至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機關名稱:台灣台東地方法院 預算金額:13,020千元 擬凍結數:2,604千元 為了釐清法官對於檢察官提出的通訊監察聲請書、偵查計畫書(含事證資料)以及執行單位期中報告書(通保法第5條第4項)、續監監聽票(含事證資料)到底有無濫發監聽票情事、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凍結司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審判業務費預算五分之一,至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機關名稱:台灣花蓮地方法院 預算金額:19,021千元 擬凍結數:3,804千元 為了釐清法官對於檢察官提出的通訊監察聲請書、偵查計畫書(含事證資料)以及執行單位期中報告書(通保法第5條第4項)、續監監聽票(含事證資料)到底有無濫發監聽票情事、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凍結司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審判業務費預算五分之一,至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機關名稱:台灣宜蘭地方法院 預算金額:19,729千元 擬凍結數:3,944千元 為了釐清法官對於檢察官提出的通訊監察聲請書、偵查計畫書(含事證資料)以及執行單位期中報告書(通保法第5條第4項)、續監監聽票(含事證資料)到底有無濫發監聽票情事、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凍結司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審判業務費預算五分之一,至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機關名稱:台灣基隆地方法院 預算金額:24,907千元 擬凍結數:4,980千元 為了釐清法官對於檢察官提出的通訊監察聲請書、偵查計畫書(含事證資料)以及執行單位期中報告書(通保法第5條第4項)、續監監聽票(含事證資料)到底有無濫發監聽票情事、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凍結司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審判業務費預算五分之一,至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機關名稱:台灣澎湖地方法院 預算金額:4,698千元 擬凍結數:9.40千元 為了釐清法官對於檢察官提出的通訊監察聲請書、偵查計畫書(含事證資料)以及執行單位期中報告書(通保法第5條第4項)、續監監聽票(含事證資料)到底有無濫發監聽票情事、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凍結司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審判業務費預算五分之一,至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機關名稱:台灣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預算金額:3,293千元 擬凍結數:6.58千元 為了釐清法官對於檢察官提出的通訊監察聲請書、偵查計畫書(含事證資料)以及執行單位期中報告書(通保法第5條第4項)、續監監聽票(含事證資料)到底有無濫發監聽票情事、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凍結司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審判業務費預算五分之一,至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機關名稱:台灣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預算金額:827千元 擬凍結數:165.4千元 為了釐清法官對於檢察官提出的通訊監察聲請書、偵查計畫書(含事證資料)以及執行單位期中報告書(通保法第5條第4項)、續監監聽票(含事證資料)到底有無濫發監聽票情事、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凍結司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審判業務費預算五分之一,至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七、主決議 有鑑於法院為通訊監察及保護法中,維護人民憲法秘密通訊權之最後一道防線,然現行監聽票之核發及後續監察、通知送達之執行顯未能落實,有侵害人民秘密通訊之疑。故司法院應協同法學院及所屬機關針對通訊監察及保護法研擬適當議題辦理院內法官在職進修及專業進修,加強法官對此一法案之了解,並於三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廖正井 八、主決議 有鑑於法院為通訊監察及保護法中,維護人民憲法秘密通訊權之最後一道防線,然現行監聽票之核發及後續監察、通知送達之執行顯未能落實,有侵害人民秘密通訊之疑。故司法院應協同法學院及所屬機關針對通訊監察及保護法研擬適當議題辦理院內法官在職進修及專業進修,加強法官對此一法案之了解,並於三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廖正井 九、 一、依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針對102年上半年度,進行重大治安相關議題的電訪研究調查,對於司法機關審理案件的滿意度中,受訪民眾對法院法官審理案件抱持質疑態度者(含不相信及完全不相信)占80.4%,為歷屆次低,有八成左右之民眾質疑法官的審判之公平公正性。 二、查司法院103年度編列法官之年終獎金高達3億1,631萬元;職務評定獎金高達2億0,669萬9,000元,在審判結果普遍不為民眾所信賴的情形下,法官、檢察官2012年首次舉辦職務評定,竟有高達98%被評定「良好」,顯然自我感覺良好,與社會觀感落差甚大,因此也不思檢討改善,建議考績獎金及職務評定獎金核減80%,以利落實考核評定。 即:3億1,631萬元+2億0,669萬9,000元=5億2,300萬9,000元 建議凍結5億2,300萬9,000元*80%=4億1,840萬7,200元。 俟向立法院提出改進意見,並經審核同意後再解凍。 提案人:廖正井  賴士葆  吳宜臻  潘維剛 十、 1.近六年來(自96年度至101年度)之決算統計,司法院每年之人事費,均剩餘4億餘元至近11億元不等,顯有編列浮濫與實際執行之問題。 2.爰提案將司法院103年度人事費用,刪減新臺幣貳億元整,是否有當,提請公決。 提案人:賴士葆  潘維剛  吳宜臻  廖正井  呂學樟 十一、 1.司法院人事費共編列154億3,278萬2千元,占其主管預算案總額226億8,591萬5千元之68.03%。 2.司法院主管決算96年度至101年度人事費賸餘:96年度7.9億元,97年度10.9億元,98年度9.4億元,99年度4.9億元,100年度4.8億元,101年度5.3億元。 3.司法院主管本年度預算員額1萬3,360人,較102年度減少24人,惟人事費編列154億3,278萬2千元,較102年度法定預算151億3,821萬2千元,增加2億9,457萬元。 4.考量政府財政預算困難,建議刪除司法院主管人事費10億元。 提案人:廖正井  吳宜臻  尤美女 連署人:潘維剛 十二、 (建議刪除司法院103年度編列預算「辦理廉政民意調查」經費855千元。) 問卷調查重視信度及效度,司法院實施「102年律師對司法改革成效滿意度調查」,竟於問卷中設計下列荒謬題目: 「六、為了解律師對法院人員清廉程度的看法及其收受賄賂的情況,請以您到法院洽公的經驗,回答下列問題: 1.過去一年內,您是否曾向法院人員行賄?(1)是(2)否 2.您行賄之法院人員為(1)法官(2)司法事務官(3)書記官(4)法助(5)其它」 期約或收受賄賂為我國《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明定之罪行,若填寫人曾向法院人員行賄,也絕不可能於上開問題中填寫「是」之選項,一旦承認,將馬上面臨刑事訴追及刑責。又此份問卷發放對象為執業律師,縱人數眾多,仍可得特定,問卷亦需郵寄或傳真。可想而知,回收問卷中定不會有人填寫曾向法院人員行賄,調查報告之結論,恐怕會是「我國法院人員清廉程度為百分之百」。然而,此種統計數字並無意義,若依此方式進行「廉政民意調查」,缺乏可信性及有效性,實屬浪費公帑之行為。爰刪除司法院103年度編列預算「辦理廉政民意調查」經費855千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廖正井  吳宜臻  王惠美  呂學樟 十三、 (建議凍結司法院「一般行政」經費「國外旅費」中「<3>副院長率員赴德國考察聯邦憲法裁判、終審法院大法庭及巴伐利亞司法改革與參審制度、<6>大法官赴亞太地區考察憲法訴訟、公法爭議及人權保障等相關法制計畫、<7>大法官赴歐洲地區考察憲法訴訟、公法爭議及人權保障等相關法制計畫」三項合計之二分之一,共1,030千元) 按司法院編列預算擬前往考察之國家之憲法裁判、大法庭等制度,與司法院提出、現於本院審查之《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及《法院組織法》之修法方向恰恰相反,上列各國之制度核心為司法院所揚棄者。前往考察交流與司法院修法進程之方向及關連性,不無疑問。德國「裁判違憲」(或稱憲法訴願)與英美法系及其繼受國家「具體違憲審查」制度,均得就具體裁判或公權力之行使侵害人民時進行違憲審查,我國制度無論係依現行《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或司法院提出之修正草案,均為集中式違憲審查,由大法官進行違憲審查,而審查對象僅限法律,不及於「法官適用法律」或其他立法、行政、司法侵害人民基本權之行為。然在現行實務上,問題往往不在法律本身,而在於「如何適用法律」。按102年大法官做成之解釋僅6件,為近年來最少的一年,現任大法官湯德宗亦於不同意見書中感嘆多數意見之保守。 為落實憲法及公法相關法制對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爰凍結司法院「一般行政」經費「國外旅費」中第<3>、<6>、<7>三項合計之二分之一,共1,030千元,直至司法院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廖正井  吳宜臻  王惠美 十四、 司法院編列24,710千元支援法院擇案辦理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轉譯及強化法庭紀錄專業訓練費用。然法官學院已針對書記官辦理相關訓練課程,且包括板橋地方法院、花蓮地方法院、台中高等法院分院等皆將法庭之錄音轉譯委外辦理,故司法院之訓練課程是否確能發揮其功效,令人質疑。爰此,全數凍結24,710千元,待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並至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廖正井 十五、 司法院編列199,561千元作為司法院資訊及統計業務及教育訓練費,然有鑑於監察通知書之核定浮濫為社會所詬病,為提供法官參考通訊監察案件准駁比例,藉以審視審查標準之寬嚴,爰凍結10,000千元,待司法院建置完成所屬法院之法官通訊監察案件准駁比例統計資訊,並至立法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廖正井   十六、 司法院編列21,169千元作為司法改革政策宣導,然各法院業已編列相關預算,考量國家財政困難,為避免重複宣導,爰凍結10,000千元,待司法院彙整其他法院及經費使用情形,並至立法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廖正井   十七、 說明:(建議刪除司法院103年度編列預算「辦理與媒體及他機關單位互動聯繫經費」─「一般事務費」2,600千元。 司法院雖已研議提出《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送入本院審議,惟有關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設計,社會各界仍有不同意見,本院委員亦提出不同於觀審制之國民參與審判法草案,顯見有關國民參與審判之司法訴訟制度改革仍需各界多方審議辯論,101及102年,司法院於未經充分溝通下,執意編列推動觀審制,業經本委員會提案通過刪除及凍結預算案,司法院竟又於103年預算編列2,600,000元推動宣傳人民觀審制度,未待國會完成法案之審議,顯係藐視國會,不顧民意之舉,考量日本推動參審制係於國會完成立法後始開始為制度之推廣,司法院應於立院通過立法後,始編列預算宣傳國民參與審判。爰刪除司法院103年度編列預算「辦理與媒體及他機關單位互動聯繫經費」─「一般事務費」2,600千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王惠美  十八、 103年度司法院未編列派員赴國外進修相關經費,卻仍編列赴國外進修相關報告審查費,實為欠缺合理性。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之出國報告係由各機關審核,無另編列相關審查費之情形,為節省公帑,故全數刪除國外進修報告審查費900千元。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廖正井   十九、 有鑑於各級法院法官,屢屢發生怠惰書寫判決晝、便宜行事,上網找尋相同之判決複製、剪貼混充,顯見審判怠惰,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更損及民眾對於司法之信賴。司法院審判行政業務督導不周、審判業務成效不彰,法官審判素質有待提升,為免外界質疑法官審判能力,司法院宜儘速改善各級法院審判品質,建議刪減10%,科目自行調整。 提案人:呂學樟  廖正井   連署人:賴士葆  潘維剛  吳宜臻   二十、 有鑑於各級法院法官,屢屢發生怠惰書寫判決晝、便宜行事,上網找尋相同之判決複製、剪貼混充,顯見審判怠惰,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更損及民眾對於司法之信賴。司法院審判行政業務督導不周、審判業務成效不彰,法官審判素質有待提升,為免外界質疑法官審判能力,司法院宜儘速改善各級法院審判品質,建議刪減10%,科目自行調整。 提案人:呂學樟  廖正井   連署人:賴士葆  潘維剛  吳宜臻   二十一、 參考日本推動國民參予審判的過程經驗,其在2009年5月開始運行的「裁判員制度」,除了經歷4年的醞釀外,更紮實地進行了5年的準備,參予者不僅包括來自審檢辯學的法律專業社群,更擴及內閣各部會與社會各界團體組織。而在5年準備期內,尚且全面性進行了630次模擬審判、290次模擬裁判員選任程序,其後更將模擬之結果完全公開,以接受社會建議與公評;而韓國法律制定前,參考日美模式,參審制或陪審制也是全國性模擬,法律通過後才進行所謂的試行階段,為了釐清性別、年齡、職業是否會影響案件判決結果,有時會讓陪審團、影子陪審團同時進行。反觀司法院在得不到行政院的支持,一直拿經費不足為由,只願意做小規模改變的觀審制進行改革,更以法庭空間不足之現狀,只願意讓士林、嘉義兩地院進行模擬及試行審判,而不願意進行全國性模擬或試辦,試問如果台灣真要學日韓模式有心要推,賴浩敏院長基於司法預算獨立精神,可以跟行政院主計總處爭取,若爭取不到,可基於憲法第44條賦予總統的權責,請馬總統挺身出來解決及調和五院權限爭議,豈可簡單以財政拮据、空間不足之理由將推動國民參與審判的美意打折。所以,年年編3,000萬元人民參與審判預算如果無法確實執行,只是在做表面功夫,不如全數刪除。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王惠美 二十二、 為確保被害人之權益,民間及學者已提出被害人參與訴訟制度、然司法院卻仍未針對此一訴訟制度進行討論與研究,恐有侵害被害人權益之疑。爰凍結10,000千元,待司法院提出相關報告,並至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廖正井 二十三、 現行妨害性自主案件審判實務中,常見法官對於夫妻、情侶間之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案件,將加害者之毆打、威脅、強制性交等事實認定為「情趣」或「正常性慾發洩」,無視被害女性之性自主權;甚或案件之兩造於《性侵害犯罪防制法》第16條規範下並未提問被害女性之性經驗證據,承審法官卻於開庭時問及當事人過去性經驗,濫用法律對法官保留之審判裁量權限。刑法所欲保障人民之性自主權利,不因進入親密關係或曾有過其他性經驗而有差異,但綜上所述,顯見許多承審法官對於性侵害案件之認知尚停留於過去之父權思維,被害人於此種審判過程中無疑遭受再次傷害;有鑑於此,各級法院承審妨害性自主案件之法官應全面進行性別意識相關培訓。爰凍結司法院103年度編列預算「刑事審判行政」經費之三分之一,共11,568千元,直至司法院提出各級法院承辦妨害性自主案件之專股法官接受性別培訓之具體規劃及實施情形,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廖正井  吳宜臻  呂學樟  王惠美 二十四、 有鑑於社會各界對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設計多有不同意見,且目前【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仍未經本院通過,司法院卻違法編列相關預算。爰此全數刪除人民觀審制度推動經費30,000千元。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王惠美 二十五、 (建議凍結「刑事審判行政」經費之二分之一,共17,352千元。) 鑒於近期爆發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涉嫌違法監聽立院總機「0972」節費門號乙事爆發後,特偵組與台北地院交相指責、互推責任之情形:特偵組於9月28日舉行記者會表示,核准監聽的是台北地院,指法院審查監聽票時,未發現「0972」是立法院總機的節費虛擬門號,即核准通訊監察,才會一錯再錯;但台北地院則反批,特偵組提供柯建銘的錯誤門號資訊給法官,法官須在廿四小時內裁定准駁,時間緊迫未及查證,且因偵查不公開,法官配合特偵組避免打草驚蛇,因此依通保法的要件核准監聽。 自101年司法統計年報顯示,目前全國各法院監聽核准率為81%;又刑事法學者研究顯示,德國人口約為我國之4倍,我國官方統計之監聽案卻為德國的8倍;若以續監案比較,更高達30倍。我國對於通訊監察之事前審核,恐有浮濫之虞。目前「一般監聽」之聲請方式,由各地院刑事庭法官輪值處理,聲請之檢察官可班表「選法官」,又因法官標準之差異,產生「甲檢察官向A法官聲請監聽票遭駁回後,依同一理由改向B法官申請獲准。」之情況。是否有使法院淪為橡皮圖章的問題?爰此,司法院應針對現行「選法官」乙事擬定改善措施或修法草案,如採行德國「偵查法官」制度或仿現行「國安監聽」由「專責法官」處理運作,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爰建議凍結司法院103年度編列預算「刑事審判行政」經費之二分之一,共17,352千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廖正井  吳宜臻  王惠美  呂學樟 二十六、 (建議刪除「人民觀審制度推動」經費中「一般事務費」28,800千元) 司法院雖已研議提出《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送入本院審議,惟有關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設計,社會各界仍有不同意見,本院委員柯建銘等26人、謝國樑等28人、吳宜臻等20人、田秋堇等21人,亦分別提出4案不同於觀審制之國民參與審判草案,顯見有關國民參與審判之司法訴訟制度改革仍需各界多方審議辯論,本委員會兩次會議審查後,仍有爭論,法案尚未審查完竣。 101年,司法院於未經充分溝通下執意編列14,250千元推動觀審制,經本委員會提案通過凍結三分之一預算案;復於102年度就同一項目編列30,000千元,業經院會通過朝野協商結論:減列1,500萬元後,就改列為1,500萬元之預算凍結五分之一,要求司法院秉持「起訴狀一本之精神及觀審員具表決權之模式」進行模擬審判。按「起訴狀一本」(即卷證不併送制度)之精神,除避免法官於審判期日前接觸卷證、防止預斷外,更強調「證據開示」程序,檢辯雙方揭露各自擁有之合法證據,達到武器對等、雙方當事人主導訴訟之進行等要求。司法院進行之模擬審判,僅有「法官未接觸卷證」表象,對於國民參與審判之核心及相關配套程序卻付之闕如。 司法院不僅未落實本院102年度預算之決議,竟又於本(103)年度編列30,000千元推動人民觀審制度,漠視立法院尚未完成法案之審議,充分顯露藐視國會、不顧民意,強行推動政策之心態。 本委員會於101年10月24日審查102年度預算時要求:1、通過立法前,不應編列預算推動「單一特定形式」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2、人民參審之推廣,須向國民說明不同類型的參審制度。3、進行全國性實證調查,調查國民對於各類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理解與傾向。4、司法院不應要求其所屬機關辦理單一特定形式之國民參與審判模擬,如需進行模擬法庭審判,應有各類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模擬。依司法院上開無視國會決議、敷衍了事之作風觀之,實應參照日本推動參審制之經驗,於國會完成立法後,始開始為制度之推廣。司法院應於立法院通過立法後,始編列預算推動國民參與審判,爰刪除司法院103年度編列預算「人民觀審制度推動」經費之「一般事務費」28,800千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王惠美 二十七、主決議 有鑑於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社會多有不同意見,目前司法院已針對觀審制舉辦模擬法庭,並於兩地方法院試辦。為能了解不同制度於台灣施行之狀況,司法院應前針對參審制及陪審制舉行模擬法庭,並於103年6月底前據此提出評估報告,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以作為審查法案之參考。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王惠美 二十八、 有鑑於現行公務員懲戒法自74年訂定後即未修訂,實行多年以來顯有不足之處,且與監察院彈劾權似有扦格。爰此凍結1,000千元待司法院提出公務員懲戒法檢討及修法報告,並至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廖正井 二十九、 民間團體100年9月揭發南部某聽障學校128件校園性平事件,其中受害人38人、行為人38人,約佔全校學生人數的四分之一;行為地點發生在校園有39件,宿舍50件,校車上31件(校車上有司機及兩名隨車老師)。監察院101年7月彈劾16人,調查報告指出:該校「自93年起至101年1月,疑似發生164件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造成92名學生身心嚴重受創,教育部、學校督管不周,嚴重失職,……,彈劾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主任藍順德、前臺南啟聰學校校長林細貞、周志岳等16人,全案移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102年8月16日公懲會完成審議,彈劾名單16人中,卻僅有10人受懲戒,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主任藍順德、科長羅清雲、視察洪妙宜、督學林忠賓、學校主任蔡璧娥等6人均不受懲戒;且10人懲戒頗輕,全案沒有任何人被撤職,包括當時隱匿不報的教職員仍留駐該校,引發學生及家長不安,民間亦強烈質疑公懲會只聽申辯者片面之詞,而無向當事人、家長或該校性別平等教育調查小組成員查證,淪於官官相護,正義不彰。爰此,刪減司法院103年度編列預算「行政訴訟及懲戒行政」經費之1,000千元,期使司法院公懲會檢討相關作法。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廖正井  吳宜臻  王惠美  呂學樟 三十、 過去有兩種離婚方式「協議離婚」和「裁判離婚」。依據2009年修正施行之民法第1052條之1:「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即行消滅。」,亦即透過「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新增了第三種離婚生效方式。然學者研究調查發現,調解委員多為老年男性,少有婚姻、家事等專業知識及同理心訓練,難以處理複雜的婚姻暴力或離婚事件(黃翠紋,2001;孫源志,1995)。家暴服務、離婚婦女或外籍配偶相關的民間團體亦反映,調解委員大多缺乏性別平等意識,往往偏袒男方,忽視或犧牲女方的權益,甚至沒有提供通譯服務。台灣離婚訴訟案件,多由中年或年輕女性提出,面對多為男性長輩的調解委員「勸和不勸離」的調解文化,常處於性別、年齡、國族的權力不對等關係,甚有調解委員勸受暴婦女忍耐不良的婚姻關係。鑑此,家事調解制度及委員素質實有立即改善之必要,並結合心理、社工、諮商等其他領域專業者共同進行調解離婚。爰凍結司法院103年度編列預算「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經費之四分之一,共3,739千元,直至司法院檢討修訂家事調解委員之資格、聘任、考核、訓練、解任等相關制度及改善措施,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改善成果,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廖正井  吳宜臻  王惠美 三十一、 《家事事件法》自2012年6月1日施行至今已有一年多,其中引入具有諮商、社工專業之家事調查官制度,期能探究紛爭之真正原因,確實解決當事人之問題。經查,2012年各地方法院的新收家事案件量共有13萬7千多件,每個法院平均有6千多件;高雄地院加上少家法院一年則有1萬7千多件家事案件;惟2013年首次招考家事調查官僅錄取7人,顯難應付全國22個地方法院之家事法庭及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家事案件的調查,亦違背司法院承諾於5年內補足200位家事調查官人力之承諾。為使家事案件審理具足夠之調查人力,增進實地訪視評估之品質,保障家事案件當事人之最佳利益,爰凍結司法院103年度編列預算「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經費之四分之一,共3,739千元,直至司法院提出增進家事調查官人力及相關培訓之改善計畫及實施期程,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廖正井  吳宜臻  王惠美 三十二、 經查,101年台灣各地方法院核發的監聽票高達41,237票次,日前發生監聽國會之烏龍監聽案件,顯見未依法審查據以核發,顯見通訊監察票浮濫核發嚴重,又司法院主管之21各地方法院,辦理通訊監察結束暫不通知受監察人之案件,5年間增加1千餘件,對於憲法第12條保障之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侵害嚴重,然司法院辦理司法業務規劃研考業務不彰,未研究改進,建議刪減10%並凍結30%,待司法院秘書長率臺北地方法院院長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專案報告「通訊監察核發機制改革策進方案」並獲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學樟  廖正井 連署人:賴士葆  潘維剛  吳宜臻 三十三、 (建議凍結「司法業務規劃研考」經費之二分之一,共7198.5千元) 「法官法」個案評鑑制度自2011年1月6日施行至今已近三年,然而被賦予高度期待的法官評鑑委員會收受105件案件,僅做出8件決議,其中近半數為不受理(2案不付評鑑,1案決議存參,1案請求不成立)。究其原因,其一為關於個案評鑑請求的期間過短。評鑑委員會解釋《法官法》第36條第2項,若牽涉個案,須於案件辦理終結兩年內提出個案評鑑請求。許多民眾因忌憚訴訟尚在進行中,對法官或檢察官提出個案評鑑請求可能會影響後續審判,遲遲不敢向請求鑑評人員、機關或團體提出陳請,或提出陳請後表示希望於案件確定後再提出個案評鑑請求。惟訴訟進行超過兩年的狀況所在多見,超過兩年請求期間的陳請案比比皆是。《法官法》關於得請求個案評鑑請求之期間規定,實有延長之必要。 第二,現行《法庭錄音辦法》係修訂於法官法尚未立法之時,該辦法並未考量人民依法請求法官評鑑之權利,產生現行實務上當事人請求拷貝錄音光碟,遭法院不附具體理由,僅以「於法不合」駁回。甚或以「法庭錄音光碟所記錄、留存之聲音,事涉司法人員、當事人、證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聲紋,其與指紋同為人之生理特徵,應認為聲紋亦屬重要之個人資訊」云云為由作成決議,認為法庭錄音辦法逾越母法授權。本院已於102年度預算案時通過提案要求司法院修正《法官法》,然司法院僅於101年12月25日及102年4月15日分別召開「研修法庭錄音辦法相關事宜座談會」、「法官評鑑制度及其運作論壇」2次會議即無下文,亦未提出相關法律修正案。 為落實《法官法》評鑑制度,司法院應於半年內提出《法官法》及《法庭錄音辦法》修正草案,未提出前建議凍結「司法業務規劃研考」經費之二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廖正井  吳宜臻  王惠美  呂學樟 三十四、 依相關法規,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人士,如有不通國語者,由通譯傳譯。台灣婚姻移民已超過40萬人,東南亞移工則超過45萬人,然而各法院的通譯人才不足、素質不齊,尤其缺乏適當之東南亞語通譯人力,甚有部份東南亞語(如柬埔寨)無法提供通譯,或部份案例逕找外勞仲介、婚姻仲介等利害關係人擔任通譯,導致許多東南亞籍人士之司法人權難獲保障。鑑此,司法通譯制度及人員素質實有立即改善之必要,建議應結合來台多年有中文基礎之婚姻移民人力資源,加以法律專業訓練,放寬其聘任資格,比照「智慧財產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訂定各法院之特約通譯相關辦法。爰凍結司法院103年度編列預算「司法業務規劃研考」經費之四分之一,共3,599千元,直至司法院提出司法通譯制度及訓練等相關改善措施,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改善成果,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廖正井  吳宜臻  王惠美  呂學樟 三十五、 依據司法院之調查,有七成之民眾認為法官評鑑將有助於民眾對於法官之信任,顯見民眾對於法官評鑑之期待很高。然目前法官評鑑之申請繁複,且個人無法申請,造成法官評鑑未能真正反映不適任法官之情形。法官評鑑施行已屆一年,為能真正落實法官評鑑之精神,爰此凍結6,000千元,待司法院提出法官評鑑之執行成效及檢討報告,並至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廖正井 三十六、 有鑑於司法院每年補助法律扶助基金會自101年度925,694千元、102年度943,252千元至103年度946,867千元,每年預算皆有成長。依據司法院之報告,103年度司法院捐助法扶基金會之預算,因法扶基金會之案件量增多,故增編列5,077萬元,適值國家財政困難之際,各部會應共體時艱,此一預算之增編顯有不必要,爰此刪除5,077萬元。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呂學樟 三十七、 一、因本院於審查102年度法扶基金會預算時,認為法扶基金會每年經費高達4成花費在業務管理費用上,尤其人事費用編列浮濫,當中加班費、績效獎金以及高額秘書長薪資實有需要重新配當,方能彰顯法扶會濟弱扶貧的功能,爰凍結「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預算30%。 二、雖經該會就上開人事費用問題提出報告,惟細觀報告內容,顯然未積極就該會現行薪資之公平性及合理性進行檢討與改進,不僅與該會創立宗旨不符,對照當前政府之財政困境及社會各界觀感,更顯不公,而本年度司法院竟更較102年度增列補助50,770千元,準此,爰提案刪減103年度司法院編列「捐助法律扶助基金會」50,770千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呂學樟  吳宜臻 三十八、 (建議凍結最高法院「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之30%,共3,865.8千元) 最高法院於101年11月16日發佈新聞稿,宣告「自101年12月起,對於刑事二審宣告死刑之案件,一律行言詞辯論,以示慎重。被告有無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及應如何科刑,均影響被告權益甚鉅。對於檢察官具體求處死刑的案件,由於關乎剝奪被告生命權,判決確定執行後將造成無法補救之後果,為使量刑更加精緻、妥適,審判長可以讓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與量刑範圍有關的事項互為辯論,再由合議庭綜合全部辯論意旨,並且斟酌被害人家屬的意見,選擇最為妥當的宣告刑,達到罪刑相當的目的。」按死刑宣告是剝奪人民生命權的極刑,終審法院更應舉行言詞辯論,以示慎重,並彰顯司法對生命的尊重。 惟最高法院迄今進行之9件死刑案件之言詞辯論,其中僅4件進行準備程序。按準備程序為言詞辯論不可或缺之前置程序,爭點之整理、哪些證據應調查、是否有證據能力、調查之方法等,審檢辯三方應於準備程序中討論並達成共識。缺乏準備程序,言詞辯論程序僅徒具形式,並無實質意義。爰此,最高法院應儘速擬定死刑案件的言詞辯論規則,如:論罪與量刑辯論應如何分別進行、量刑辯論前之科刑調查事項應至少包含哪些、是否進行準備程序、被告聲請到庭是否准許之判斷標準、爭點整理之方法等。 為使最高法院更加重視本院立法規範之落實,建議凍結最高法院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之30%,共3,865.8千元,直至最高法院就死刑案件科刑調查、量刑之言詞辯論規則相關法制及落實情況及程序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廖正井  吳宜臻  王惠美  呂學樟 三十九、 (建議凍結最高法院「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之30%,共3,865.8千元) 本院於2003年修正《民事訴訟法》第474條第1項為「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以保障當事人在公開法庭言詞辯論之權利,並發揮法律審之功能,以提升人民對裁判之信賴。亦即,原則上,最高法院就民事案件均應行言詞辯論。最高法院雖宣告從101年12月起,除二審判處死刑案件外,對於具有法律上重要意義或價值的民、刑事案件,亦將行言詞辯論。然而,10個月以來,開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的民事案件僅有3件,亦未行準備程序。這不僅是藐視立法權,也與司法應以公開、直接與言詞審理為原則的法理不符。 爰此,建議凍結最高法院「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之30%,直至最高法院就言詞辯論之落實情況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廖正井  吳宜臻  王惠美  呂學樟 四十、 (建議凍結最高法院「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之30%,共3,865.8千元) 鑒於國內法律學者及民間團體研究最高法院對民事第三審上訴之處置指出,統計數據顯示,以上訴不合法為由而以「例稿」裁定駁回之比例逐年升高,可見最高法院對於上訴合法與否的審查標準日趨嚴格;透過具體個案分析,亦發現確有上訴理由狀實已「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但仍遭最高法院透過上訴不合法之駁回裁定,迴避對有重大爭議或十分困難之法律問題予以回應的情形;例稿駁回雖有助於減輕最高院案件負擔,但不附理由亦未具體說明之裁判,未能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及聽審請求權,進而減損人民對司法裁判之信服度。 為使最高法院負起審判之說理義務並落實評議制度,以檢驗其理論及判決之一貫性,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及聽審請求權,爰此,建議凍結最高法院「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之30%,共3,865.8千元,直至最高法院就評議制度之落實情況及審查、分案制度之改善措施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廖正井  吳宜臻  王惠美  呂學樟 四十一、 一、按各高等行政法院自97年至102年7月各年平均收案至分案日數由102.7日縮短為40.7日,惟同期間之平均分案至結案日數逐年增加,由76.9日增為119.4日,故平均收案至結案日數先由97年之179.5日降至100年之138.5日,101年及102年1月至7月則轉為上升,分別回增至144.7日及160.1日;結案速度仍待加強。 二、就各高等行政法院結案時間增加,顯示各高等行政法院對於法官裁判品質之控管有所不足,爰提案凍結103年度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編列「行政訴訟審判」30%,即1,737千元,俟向本院本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尤美女  呂學樟  吳宜臻 四十二、 一、按各高等行政法院自97年至102年7月各年平均收案至分案日數由102.7日縮短為40.7日,惟同期間之平均分案至結案日數逐年增加,由76.9日增為119.4日,故平均收案至結案日數先由97年之179.5日降至100年之138.5日,101年及102年1月至7月則轉為上升,分別回增至144.7日及160.1日;結案速度仍待加強。 二、就各高等行政法院結案時間增加,顯示各高等行政法院對於法官裁判品質之控管有所不足,爰提案凍結103年度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編列「行政訴訟審判」30%,即787千元,俟向本院本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尤美女  呂學樟  吳宜臻 四十三、 一、按各高等行政法院自97年至102年7月各年平均收案至分案日數由102.7日縮短為40.7日,惟同期間之平均分案至結案日數逐年增加,由76.9日增為119.4日,故平均收案至結案日數先由97年之179.5日降至100年之138.5日,101年及102年1月至7月則轉為上升,分別回增至144.7日及160.1日;結案速度仍待加強。 二、就各高等行政法院結案時間增加,顯示各高等行政法院對於法官裁判品質之控管有所不足,爰提案凍結103年度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編列「行政訴訟審判」30%,即1,303千元,俟向本院本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尤美女  呂學樟  吳宜臻   四十四、 法官之再進修乃應為個人之行為,在國家財政困難下,讓法官仍以帶職帶薪情形下,補助其生活費、機票及書籍學雜費顯有不當,且法官學院已編列經費補助至國外大學法學院進行短期專題研究,故全數刪除1,718千元預算。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廖正井   四十五、 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編列「緊急支應審判機關設施維護及臨時辦案等相關經費」6,161萬元及「緊急支應審判機關辦理業務所需設備購置費」1,272萬元,合計共7,433萬1千元,用以支應各級法院年度中之突發性需求。然102年度司法院主管各級法院共編列第一預備金1,446萬6千元,占各級法院單位預算案經常支出比重皆在1%以內。又該緊急經費係用以之應審判機關年度中之突發性需求,預算編制時並無明確之用途,性質類同第一預備金,該院於一般行政科目另編彈性經費之作法,與預算法規定未合。再者,各級法院均各自編列單位預算,然高等法院緊急經費之用途對象為各級法院,有悖預算法總預算內各機關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之規定,爰全數刪減。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廖正井   四十六、 司法院級所屬機關經管各類職務宿舍,耗費鉅資興建,卻長期閒置或未依原計畫用途使用,核有財務運用效能過低之情形,且有借用人資格審查未盡確實之宿舍管理問題。行政院定頒之中央各機關學校職務宿舍之設置管理規定事項第2點闡釋:(一)各機關學校符合業務性質特殊,其員工需要安全保護、輪值夜班或機動執勤者。(二)位處離島、高山或偏遠地區者。(三)為提供派駐國外人員職務輪調回國服務期間居住之需要者。(四)因延攬海外人才之特殊需要者。上開行政院規定之興建職務宿舍條件,與該院業務性質未合。早期政府爰借用宿舍予員工,惟借用宿舍並非政府義務,又耗資鉅額興建職務宿舍在低價借予薪資待遇優渥之法官,全軍公教唯獨編列預算租賃房舍借用予薪資待遇優渥之法官及檢察官,顯然有失公平合理並增加國庫負擔。如今又耗費鉅資興建法官職務宿舍,對照當前政府財政困境及社會各界有關居住正義訴求,更顯不公。爰全數刪除擴遷建計畫經費預算。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廖正井   四十七、 針對103年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主管編列之預算,歲出預算第4款第15項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編列經費1億零36萬7千元。有鑑於特偵組違法監聽立法院節費總機,負責核發之臺北地方法院竟未依法審核、查證即濫發通訊監察票,導致國會總機遭到監聽,又經查,2012年度台灣地方法院總計核發41,237監聽票次,6年來僅抽查8次,顯見浮濫核發嚴重,監察機制不彰,建議刪減審判業務預算10%,科目自行調整。另凍結30%待司法院秘書長率臺北地方法院院長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專案報告「通訊監察核發機制改革策進方案」並獲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學樟  廖正井   連署人:賴士葆 吳宜臻 潘維剛  四十八、 針對103年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主管編列之預算,歲出預算第4款第15項第5目第3節「其他設備」項下編列購置影印機經費1佰44萬8千元,惟未說影印機廠牌?單價?欲購買之數目?顯有浮濫編列之嫌,建議刪減30%,以撙節政府財政支出。 提案人:呂學樟  廖正井   連署人:賴士葆 潘維剛 吳宜臻  A、 我國非聯合國會員國,最高法院因引用聯合國決議而推翻一二審之判決,與司法慣例不符,引起司法界討論。爰建請司法院應會同專家學者與相關單位盡速研擬法院判決引用國際規約之相關配套措施,以維護司法審判之穩定與公平性。 提案人:潘維剛  賴士葆  吳宜臻  廖正井  呂學樟  王惠美   B、附帶決議 103年度司法院主管歲出預算案較上年度法定預算增加6.12%,較同期間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部分1.74%之增幅高出4.38個百分點;因行政院僅能對司法概算提出加註意見,並無調整權限,加上對司法院預算的刪減率偏低之雙重影響,造成司法院主管法定預算呈擴張之勢,近10年度之增幅較中央政府總預算高出16.17個百分點。由行政院對司法概算加註意見之部分項目及其預算執行情形顯示,本年度之司法院主管預算案尚有調減空間,且行政院也建請司法院適度兼顧我國經濟成長及中央政府財政困難等情形,妥為編列年度概算。爰建請司法院考量整體國家財政,參酌行政院加註意見檢討預算擴張之情形,並研擬具體可行之改善方案以書面報告本委員會。 提案人:潘維剛  賴士葆  吳宜臻  廖正井  呂學樟  王惠美   C、附帶決議 審計部10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司法院主管重大計畫執行率為53.85。較諸行政院所屬各機關101年度1 億元以上公共建設計畫平均執行率已逾90,仍屬偏低。爰建請司法院會同相關單位盡速研擬提升重大建設之預算執行率之因應對策與管考作業實施辦法並按季報告本委員會。 提案人:潘維剛  賴士葆  吳宜臻  廖正井  呂學樟  王惠美   另外新收三案: 五之一、 查國民旅遊卡為2003年政府振興觀光業,並強制公務員落實休假制度,鼓勵公務員休假到外縣市旅遊消費使用,然卻發生公務員勾結銀樓業者,透過假消費,付佣金請業者開立不實收據,刷卡換現金,詐領國旅卡補助之情事,已悖離推動原意,等於變相加薪,並有礙社會觀感。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2年8月10日總處培字第1020044265號函表示103年1月1日起國民旅遊卡繼續實施3年。爰此,建請刪除司法院及所屬之人員維持-人事費-其他給與-休假補助之國民旅遊卡經費。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連署人:王惠美 五之二、 針對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行政院已核定各主管機關經常門刪除百分之八,為撙節國庫,同時維護各院行政支出一致性,建請司法院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應比照行政院刪除經常門百分之八。 提案人:廖正井  王惠美  賴士葆  吳宜臻  尤美女 四十三之一、 民間團體100年9月揭發南部某聽障學校128件校園性平事件,其中受害人38人、行為人38人,約佔全校學生人數的四分之ㄧ;行為地點發生在校園有39件,宿舍50件,校車上31件(校車上有司機及兩名隨車老師)。監察院101年7月彈劾16人,調查報告指出:該校「自93年起至101年1月,疑似發生164件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造成92名學生身心嚴重受創,教育部、學校督管不周,嚴重失職,…,彈劾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主任藍順德、前臺南啟聰學校校長林細貞、周志岳等16人,全案移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102年8月16日公懲會完成審議,彈劾名單16人中,卻僅有10人受懲戒,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主任藍順德、科長羅清雲、視察洪妙宜、督學林忠賓、學校主任蔡璧娥等6人均不受懲戒;且10人懲戒頗輕,全案沒有任何人被撤職,包括當時隱匿不報的教職員仍留駐該校,引發學生及家長不安,民間亦強烈質疑公懲會只聽申辯者片面之詞,而無向當事人、家長或該校性別平等教育調查小組成員查證,淪於官官相護,正義不彰。爰此,刪減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3年度編列預算「懲戒案件處理」經費之500千元,期使司法院公懲會檢討相關作法。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連署人:王惠美 主席:報告委員會,提案已宣讀完畢,現在休息10分鐘,各單位需要與委員溝通的,請利用這10分鐘時間進行溝通。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再補宣讀提案。 十二之一、 (建議凍結司法院103年度編列之一般行政──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一般事務費──一般通訊費90千元。) 問卷調查重視信度及效度,司法院實施「102年律師對司法改革成效滿意度調查」,竟於問卷中設計下列荒謬題目: 「六、為了解律師對法院人員清廉程度的看法及其收受賄絡的情況,請以您到法院洽公的經驗,回答下列問題: 1.過去一年內,您是否曾向法院人員行賄?(1)是(2)否 2.您行賄之法院人員為(1)法官(2)司法事務官(3)書記官(4)法助(5)其它」 期約或收受賄賂為我國《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明定之罪行,若填寫人曾向法院人員行賄,也絕不可能於上開問題中填寫「是」之選項,一旦承認,將馬上面臨刑事訴追及刑責。又此份問卷發放對象為執業律師,縱人數眾多,仍可得特定,問卷亦需郵寄或傳真。可想而知,回收問卷中定不會有人填寫曾向法院人員行賄,調查報告之結論,恐怕會是「我國法院人員清廉程度為百分之百」。然而,此種統計數字並無意義。爰凍結司法院103年度編列預算「一般行政──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一般事務費──一般通訊費」經費90千元,至司法院提出改進措施,於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廖正井  吳宜臻 主席:現在進行處理。為了節省時間以及提升議事效率,請將麥克風放在委員席上。 廖委員正井:主席,本席建議將幾個案子做出統一方向的處理。 首先是屬於經常門的部分,行政院已經要求各部會今年編列預算時,經常門就要減列8%;我們不能只有行政院各部會減列8%,而司法院不減8%,這應該是要全國統一性的,所以,我認為這部份需要大家先來討論。 其次,人事費用也是一樣,過去他們的人事費用結餘那麼多;而且早上我也已經說過,他們年終考績甲等的比例可以高達97%以上,而公務員最多也不過是75%。何況我還特別問他,法源也並沒有說可以達到95%、97%,對於不適合的人,也不該便宜行事的都打甲等,所以,我認為在人事費用這部分,大家也應該要討論一下;尤其有人建議刪4億、有人要刪1億7,000萬,本席則建議刪10億。本席為什麼認為可以刪10億?因為光是考績的部分,如果像公務員一樣甲等只有75%,人事費就可以刪掉多少? 還有資本門的部分也是一樣,都需要大家先來討論看要刪多少,包含車輛的部分;我記得去年不只是行政院,立法院也有規定不要汰舊換新。 希望以上幾個大原則,大家能夠先討論一下;至於後面的部分,則是有意見再逐條提出來審查。 主席:廖正井委員提議五之二列為第一案,等一下先討論,也就是統刪的部分;而原來有關人事費的第一案、第十一案,也能夠先協商。 吳委員宜臻:我的第四案也是通案要統刪的。 賴委員士葆:報告主席,本席要呼應方才廖正井委員所提,就是行政院各部會當中,司法院最能比照的是法務部,可是法務部在行政院,所以它必須受到行政院的制約;行政院今年的經常門統減了8%,而司法院是行政院無法制約的,這是本席在早上已經說過的概念,所以,本席認為今年度行政院怎麼做,司法院就要比照;不能說行政院拼命在縮、司法院拼命在漲,這是沒有道理的。而且,我們這樣也沒有在砍你們,因為你們不僅沒有減8%,還加6%;所以,事實上我們如果減8%,等於只有減2%,相對來說也已經非常客氣。尤其沒有人制約你們,只有立法院可以,所以,我相信這樣做,到哪裡都是可以講的義正嚴詞;因為行政院的預算送到主計處先被整合的砍了8%,司法院不僅僅沒有砍、還加6%,這是非常沒道理的。 主席:那麼先請秘書長移駕到委員席這裡,我們來進行協商。現在休息協商。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宣讀協商結論。 協商結論:第五之二案以及第十案、第十一案合併做成結論,亦即針對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行政院已核定各主管機關經常門刪除8%,為撙節國庫同時維護各院行政支出一致性,建請司法院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比照行政院酌予減列2億5,000萬元(不含人事費)。 其次,第四案、第五案、第三十一案及第三十二案是有關司法院及所屬之員額編列較102年度減列24人,然人事費編列卻較102年度增列2億9,457萬元,且自99年至101年司法院每年之人事費用均剩餘5億元以上,該項預算顯有浮編,爰此,該項預算刪減3億元、凍結3億元,俟完成團體績效評比報告後,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賴委員士葆:本席認為為了爭取時間,是否把那些案子都印一下,然後我們從第一案開始? 主席:在討論第一案之前,先處理一項增列的附帶決議。 附帶決議: 家事事件法上路一週年,考選部公告102年國家考試的家事調查官名額,總共只有6名。以全國22個地方法院,平均4個法院分不到1個家事調查官,顯見司法院對家事調查官之人力規畫,應再加強。另外有關此部分補(捐)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經費之相關預算於103年度僅編列1157萬元,爰要求司法院會同相關單位,盡速整合家事服務中心;可同時盡快在全國各地方法院全面設立家事服務中心,並於103年度完成設置整合,並核實編列預算。 提案人:潘維剛  賴士葆  呂學樟 主席:針對第一案的部分,凍結新台幣10億元,俟撥用進度達70%並向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現在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這裡所說的30億就是所有工程的預算,除了桃園地院和司法大廈第二期修復計畫以外,其他全部都會在明年7~12月陸續完工,這項計畫已經進入實質施工付款的高峰期,所以希望委員可以支持這部分的費用,我所指的就是這8項工程款的問題。 主席:這個提案是說撥用進度達到70%…… 廖委員正井:桃園也馬上要發包了? 林秘書長錦芳:是的,我是說明年103年的工程都要陸續完工,而桃園明年是不可能完工的,但它也要進入一段工程期…… 廖委員正井:你講這種話要害死人,如果今天凍結,它連發包都不能。 林秘書長錦芳:所以不能夠凍結。 廖委員正井:你要講清楚。 林秘書長錦芳:希望不要凍結。 王委員惠美:你這30億是過去年度的百分比,還是興建工程的部分? 林秘書長錦芳:這是延續性的工程。 王委員惠美:這30億會花在哪個部分?你們總共花了一百一十幾億元要蓋10棟,而這一百一十幾億已經分了三、四年;例如桃園地院發包2億元,你們這2億元是編在今年度還是逐年編列? 林秘書長錦芳:這是逐年編列的預算,包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學院、桃園地院及檔證大樓、新竹地院、彰化地院辦公及檔證大樓、鳳山地院、臺南地院國定古蹟修復計畫及司法大廈。 王委員惠美:你方才念了10個單位? 林秘書長錦芳:8個。 王委員惠美:8個單位有沒有進度落後的? 林秘書長錦芳:有一部分是落後,但從現在開始到明年,將會進入付款的高峰期,因為他們要趕在103年陸續完工,所以現階段施工的速度比較快。 主席:這是資本門的興建工程部分,所以這個案子就撤案。 現在處理第二案,這是有關新購車輛的案子,這也要撤嗎?還是剛才已經有統刪了?這也是資本門的部分。 尤委員美女:主席,方才第一案就這樣? 主席:就撤了,因為他們現在就要付錢給人家了。 尤委員美女:全部都是要付的嗎? 主席:我們要求他們要在103年度完成,現在就快要完成了,所以我們當然要付錢給人家。 尤委員美女:方才廖委員不是說桃園的部分才要發包? 主席:那是桃園的部分,而她方才是講其他的部分。 尤委員美女:能否請她列個明細? 主席:能否影印給在座的委員? 廖委員正井:不是,在預算書裡面,每一個地方法院的資本門都會說是第二年延續性的預算要編列多少錢、或是第三年度的預算要編列多少錢,像桃園他們一定會講他們總金額發包有多少錢,我認為這部分他們一定寫得很清楚。 主席:大家看一下預算書,裡面都有。 王委員惠美:我再問一下,你們都發包幾成?你們是用最有利標,還是最低標? 主席:這部分各法院才知道,他們有七、八個案子。 王委員惠美:你們現在編列的預算是到今年結束,還是會到明年? 林秘書長錦芳:像桃園地院就會繼續編。 王委員惠美:你們總共10棟建築,要到民國幾年可以全部蓋完?你們的預算會編到103年還是104年? 林秘書長錦芳:已經完工的就不會再繼續。 王委員惠美:是的,但你們總共10棟建築要花一百一十幾億元,你們到民國幾年會全部完工? 林秘書長錦芳:其中就要看桃園地院,其他的6項工程是要到103年12月。 王委員惠美:發包的金額大概都有幾%?法院的品質是否會比較好?不知道有沒有99%,還是多少? 主席:你們是用最低標還是…… 林秘書長錦芳:這個要問各個法院。 王委員惠美:你在跟我們要錢都這麼方便,我們跟你要個資料,你卻都不知道! 吳委員宜臻:我問一下台南地院的部分;根據現在發下來的預算執行情形,是否也不包含明年完工?因為看起來好像不到23%。 林秘書長錦芳:它是有一期一期的工程,目前的…… 吳委員宜臻:你們編的預算也是只有一半? 林秘書長錦芳:對。 吳委員宜臻:所以明年不可能執行完畢?請問院長有來嗎?還有古蹟的維護計畫,我看到司法院和文化部的網站都有相關的資訊,所以看起來不是只有桃園;明年還有幾個比較散的,他們的資本門還是有一些比較鉅額的支出。 主席: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林院長說明。 林院長勤純: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說明一下,台南地院是古蹟修復,古蹟修復通常都要先經過檢視,等到定案之後才會開始修復。所以它的圖形也是因開始修復後才會往上拉,也因為這個個案拖了一段時間,它是從今年5月開始動工,到目前為止我們的進度算是超前;我們也期待在檢視完後,能在明年12月30日以前完工。 吳委員宜臻:還是按照上面寫的明年年底完工? 林院長勤純:是的。 吳委員宜臻:所以104年的預算照理來說是不應該看到了。 廖委員正井:我跟你說,到今年底累積執行數是56.65%,剩下不到50%;總金額是1億767萬,所以剩下的5,567萬就是今年編列。 尤委員美女:我是不是可以請教一下,台北地方法院市定古蹟婦聯總會修復工程為什麼是你們在修復? 主席: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吳院長說明。 吳院長水木: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那個地原來是要蓋臺北地院,但當地是古蹟沒辦法搬走,也因為它是歸臺北地院的土地,所以我們才要負責維護。 尤委員美女:那你們不是應該去跟國有財產局換地嗎?婦聯會的古蹟現在變成臺北地院在修復未免太離譜了? 吳院長水木:現在已經是臺北地院的。 尤委員美女:你可以去跟國有財產局換地,因為那也是屬於國家的地,而現在古蹟既然是屬於婦聯會的,就請國有財產局撥另外一塊地讓你們去蓋。 吳院長水木:報告委員,那塊地本來就屬臺北地院,他們原先也有去爭取要興建臺北地院,但那個地方是至德堂,因為它是古蹟,所以不能遷,就連修樹木都是由臺北地院負責。 尤委員美女:你們可以去換一塊地過來,不然你們沒辦法蓋臺北地院,還撥錢幫婦聯會修古蹟,這是天下最大的荒謬啊!修古蹟的工作應該回到文化部去吧,這是屬於文資法的規範,怎麼會是地院在幫人家修古蹟! 主席:臺北地院有沒有在裡面辦公? 吳院長水木:有。 主席:有的話,他們是使用人。 吳院長水木:在整塊土地上,有我們的總務科等單位。 尤委員美女:古蹟要修復,你們可以在裡面辦公嗎? 吳院長水木:古蹟的部分是不能辦公,報告委員,不過我們有…… 主席:可以辦公啦! 尤委員美女:可是,不應該是你們地院在婦聯會的古蹟中辦公呀!反正都是屬於國家的,就應該讓它回歸到該有的部門去,而該撥給你們的地,就該撥給你們,對不對? 廖委員正井:院長,我跟你講,你真的是弄錯了,第一,市政府已將它定為市定古蹟。第二,應是所有權人必須予以維修,若你平常沒有保護好,將來是要對院長究責的。所以,你現在103年度只編了166萬8,000元而已,並不是前面的總預算4,259萬元。像我們桃園的范姜古厝,雖是私人的也要撥款去維修,否則等它塌下來了,你還是有責任的。所以,你要講清楚。 吳院長水木:報告委員,事實上,台北地院針對古蹟的部分,曾與文化局及相關文化委員會討論過,它將來的規劃是,類似靠近台大的台北市政府市長公館的樣式,我們規劃是一樓可以使用,二樓是大型會議室,因為這塊地是市定古蹟,不能建,造成臺北地院有三分之一的地不能使用,我們要蓋民事大樓,未來老百姓去開庭時,可以使用一樓,二樓則供臺北地院召開會議之用,這是目前的規劃。 吳委員宜臻:尤委員是有點誤會文資法,我贊成廖正井委員的意見,臺北地院是管理人,所以,必須負責維修;但是,我的疑問是,台北市政府指定你的地是市定古蹟,你們有沒有與台北市政府協調過,它既然指定了,要不要編預算去維護啊!「咒誓給別人死」,他在指定之後,要你們去維護保持,還限制使用,文資法都是這樣的,所以,有很多市政府及地方首長都不想要隨便地去劃定古蹟嘛!今天台北市政府非常慷慨地指定此地為市定古蹟,變成由中央或臺北地院買單,你們有沒有去協調過,看試著用什麼方式去…… 廖委員正井:我要跟王委員說明一下,第一,古蹟的劃定是由市政府的人先去勘察,然後再指定為古蹟。第二,指定為古蹟之後,就台北市政府而言,不是不關他的事,他可以提供補助,是參考申請的補助而酌給補助,因為台北市指定的古蹟那麼多,所以,不會完全補助,而是象徵性的補助,市定的紀念館就不會補助。 吳委員宜臻:那麼臺北地院有沒有收到補助?台北市政府有沒有給你錢? 廖委員正井:他很有錢,都是自己…… 吳委員宜臻:對嘛!所以我說這麼有錢的台北市政府在指定之後,咒誓給臺北地院去死,由你們去付錢,本席覺得是這個問題。 王委員美惠:我會比較在意的是,修護是一定的事,但是那個場地是否合你們使用,你們要去評估,因為古蹟絕對要再活化,你不做妥當的處理,它最後會變成錢坑,所以,這部分你們再去好好地想一想,好不好? 主席:好,謝謝。 尤委員美女:因為,那根本與你們的業務是無關的,臺北地方法院要去處理婦聯會的古蹟,根本不是你們的業務嘛! 主席:那不是婦聯會的,產權是臺北地院的。 廖委員正井:不,你要講清楚,就像館前路的土地銀行的大樓一樣,也是變成古蹟了,但仍然是土地銀行在使用。 尤委員美女:婦聯會搬走後,古蹟留下來,這個古蹟的歷史是婦聯會的歷史啊!如果這是你們臺北地院被指定為古蹟,所以你們要去維護,我就沒話講,但今天是不知道那塊地是怎麼來的,是你們去買的?當初是怎麼來的? 吳院長水木:是撥用的。 尤委員美女:對呀!既然是從國家撥的,你們就去換嘛!你們怎會在一塊不合用的土地上,撥預算去維護不是你們業務範圍的東西,這預算與你們的業務完全無關的,那不是臺北地院的古蹟! 主席:是臺北地院的產權。 尤委員美女:沒有,那是撥過來的,他們原本要蓋臺北地院的,所以你們應該要回去交涉,請政府再另外撥一塊地給你們。 吳院長水木:最好能夠這樣。 尤委員美女:當然是應該要這樣做,所以這筆預算應該刪除掉,本席建議刪除。 主席:第一案的部分就撤了。 接著處理第二案…… 尤委員美女:沒有,不能撤。 王委員美惠:那個發包的趴數請提供給本席。 主席:第一案暫保留,請司法院提供資料列冊給委員供參考。第二案是賴士葆委員所提,有關新購車輛的部分,早上在發言時,針對新竹地方法院,江院長已做過說明了,那是有所誤解,是舊車子的型號,現在只有編60萬元,不可能買2,700cc的車子,好,這個案子撤案了,好嗎? 賴委員士葆:車輛的部分沒有說明呀! 主席:你們沒有沒跟賴委員說明一下? 賴委員士葆:是全部的,不是只有他的而已,總共編了一千七百多萬啊! 主席:這是整個司法院及所屬的部分。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有關103年度本院車輛的部分,是包括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的車輛,不是只有司法院的車輛汰換,原先各機關所提出的需求比較高,我們的標準是它的里程數,汽車必須超過12萬5,000公里,機車是2萬公里以上,並且確實是審判業務所必須且有急迫性的才同意汰換,最後我們所同意的額度是汽車16輛、機車17輛,一共是1,749萬,較上年度…… 賴委員士葆:這部分通案處理,在此暫不處理,先保留。 主席:第二案保留。 接著處理第三案。 吳委員宜臻:我說明一下,剛剛針對經常門的部分是統刪,有關各級法院都有編列的進修補助,本席認為在公務人員學習部分,沒有必要再額外給予學雜費的補助,而且它也沒有法源,因此,本席建議予以刪除。如果要將之納入原來經常門統刪的部分,我也不反對。謝謝。 主席:好,納入統刪。 接著處理第四案。第四案已處理過了。 吳委員宜臻:對,已處理了。 主席:接著處理第五案。第五案已處理了。 吳委員宜臻:第四案及第五案,跟我們剛剛通過的通案處理的結論是一樣的。 主席:是一樣,通案。 尤委員美女:還有第五之一案。 主席:第五之一案是有關國民旅遊卡部分。 尤委員美女:是不是通案處理? 主席:那就保留協商。 王委員美惠:已經統刪了。 主席:已統刪了,就不要再處理了。 王委員美惠:自行去調整就對了。 主席:好,你們自行調整。 王委員美惠:我們是將五大方向做好,他們處理完之後,我們原則上就照這個來處理。 主席:對。 接著處理第六案。這部分是業務費,已在統刪裡面了。 尤委員美女:第六案主要是關於監聽的部分,是凍結而非刪除。 主席:這是凍結案的部分。 尤委員美女:那就是凍結司法審判業務的五分之一。 主席:凍結的標準是五分之一,也就是說,各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費用凍結五分之一,至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主要是通訊監察的部分,各位委員,針對第六案,我們是統一凍結五分之一,是有關通訊監察的部分。 吳委員宜臻:就是通過第六案,到時候再來報告。 主席:對。就是包括所有列冊的法院。 吳委員宜臻:就是司法院所屬的各地方法院。 主席:對,因為你們在後面有列冊,只是金額不一而已,都是五分之一;但是各個法院的通訊監察預算不一,所以標準都是五分之一,好不好? 吳委員宜臻:好,就這樣,謝謝。 主席:那就這樣通過。接著處理第三十頁。 吳委員宜臻:它是凍結人事費嗎? 主席:這部分剛才我們已有決議了。 吳委員宜臻:這是包含在人事費內嗎? 主席:對,是在人事費裡面的。 另外,向各位委員報告,有關剛才的協商結論,必須增列幾個字,亦即第四案、第五案、第三十一案、第三十二案及目前討論的第九案合併協商結論之文字如下:「……團體績效評比」之後增列「及提升民眾對司法公正性的具體措施」等文字,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主席:第三十頁部分已沒問題,不必處理了。第三十一及第三十二都處理過了。 接著處理第三十三。第三十三是尤委員美女所提,有關廉政民意調查的經費。 尤委員美女:將第十二案撤案,換成第十二之一案。 主席:變成十二之一案就對了。 尤委員美女:就是今天所講的廣告、問卷調查的部分,因為它是屬於司法統計內容,所以,我們現在就將它改在秘書處的一般行政的項目內。 主席:9萬元。 尤委員美女:因為它的費用只有這些。 主席:不必吧。 尤委員美女:我們主要的用意是要他們去做、去改善。 吳委員宜臻:建議把它列入統刪的項目,但是通過將尤委員寫的文字做成主決議,好不好?我想主決議本來也是在裡面。因為尤委員對於他們所辦理的業務有些疑問,所以我們就以主決議方式去要求司法院來報告,至於刪除的部分,由於才9萬元,就放在統刪之中。 主席:由他們去處理,就不刪了。 吳委員宜臻:凍結。 主席:不是凍結,在剛才我們的決議中就有了。 吳委員宜臻:那是人事費用。 主席:人事費用3億,還有經常門的部分。 尤委員美女:在經常門中我們只有刪。 主席:經常門我們刪2億5,000萬。 尤委員美女:對呀!可是我這裡是凍結,不是刪啊!。 吳委員宜臻:改成刪9萬元。 主席:不用啦!把數字劃掉,等於一個決議就好,請他們改進,讓他們自行調整。 吳委員宜臻:我剛才是建議主席將第十二之一案改成主決議。 主席:把凍結九萬元的文字拿掉,變成主決議。好不好? 吳委員宜臻:對,所以,你等一下的提案五之二、十、十一,應該要和剛才我們的幾個案子併入經常門的部分,如果沒有特別的話,其實就用這樣的方式處理,第十二之一案就做成主決議。 主席:接著處理第三十四頁。這是不是也是經常門的部分? 尤委員美女:也把它做成主決議,其實最主要的目的也是要他們去注意。 主席:金額就不要寫了,因為主決議中有金額會很奇怪。 尤委員美女:好,金額不要寫。 主席:文字稍作修正。將「原凍結司法院一般行政經費國外旅費……」等劃掉,即「為落實憲法及公法相關法制對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請司法院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做專案報告」,將「並經同意始得動支」劃掉,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所以是將它併入主決議? 主席:好,是變成主決議。 接著處理第三十五頁。 吳委員宜臻:我說明一下,第三十五頁關於第十四案,我已經和司法院溝通過,改成兩個主決議,凍結部分刪除。一個主決議改成第十四之一案,我會把文字給議事人員,主要是書記官相關訓練課程本應由司法院法官學院辦理,但目前司法院還是自行辦理。因此明年之後的預算可能要重新調整,不要再由司法院辦理。 其次,板橋地院、花蓮地院及臺中高分院都將錄音轉譯委外,據我所知是改用自然人承攬的方式,也就是類似派遣的方式。這將會剝奪相關勞工的權益,沒有給予保障,所以應該儘量少用。如果政府普遍委外,反而會鼓勵這種做法。 主席:請吳委員提主決議。 吳委員宜臻:好,文字已經有了,我建議列為第十四之一案、第十四之二案。 主席:今天會議時間延長至歲出預算審查完竣為止。第十五案是不是也改為第十五之一案主決議? 吳委員宜臻:對,我已經和資訊處的人確認,其實系統都可以跑得出資料,所以不須建置完成。因此本席建議修成主決議的文字,第十五案改成第十五之一案。 主席:進行第十六案。 吳委員宜臻:關於第十六案,本席想知道費用會不會用在觀審,司法院能否說明一下?本席原本建議凍結二分之一左右。 主席:整體凍結案裡面就有了。 吳委員宜臻:我們根本沒有整體凍結,只有人事凍結,業務費沒有凍結。 主席:業務費是刪減。 吳委員宜臻:對,請司法院說明。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是我們規劃辦理在電子、平面、戶外、廣播、網路等各項媒體通路宣導整體司法政策、司法改革制度,和觀審並不相關,也就是不包含觀審的部分在內。 吳委員宜臻:所以第十六案和觀審的宣傳沒有關係,是不是? 林秘書長錦芳:是。 主席:那就撤案吧? 吳委員宜臻:好,第十六案撤案。 主席:進行第十七案。 尤委員美女:第十七案也是關於觀審制的宣導,我們把它改成主決議好了。 主席:2億5,000萬裡面已經減列了。 尤委員美女:這個案子變成主決議,最後面「爰刪除……」等字刪除。 主席:第十七案改成主決議。現在進行第十八案。 吳委員宜臻:關於第十八案,我翻遍預算書,司法院竟然沒有編列派員赴國外進修相關經費,反而多了國外進修報告審查費,不知道這些人要審查誰的出國報告?我覺得有些矛盾不合理,因此才主張刪除,其實金額並不多。 主席:請司法院人事處梁處長說明。 梁處長宏哲: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所屬的一些報告是由我們自己審查,所以才會…… 主席:行政院人事總處會遴選十二職等以上的公務人員進修,有短期和長期的,他們回國後要做報告,是不是這樣的意思? 梁處長宏哲:我們選送進修寫的報告…… 吳委員宜臻:自己出國回來做報告,幹嘛還要編列報告審查費? 梁處長宏哲:這是所屬出國的進修報告。 主席:這是由行政院人事總處遴選十二職等以上的公務人員,各機關都有,送出國作短期的…… 梁處長宏哲:報告委員,司法院本身就有選送進修…… 吳委員宜臻:這是人事總處的預算怎麼會變成司法院在編列? 梁處長宏哲:司法院本身也有選送進修…… 吳委員宜臻:人事總處的預算不是過兩天要審查嗎?如果這樣的話,我要求保留。 梁處長宏哲:司法院人員可以報人事總處那邊,但是我們本身就有編列一定的選送進修的預算,這部分在明年以後是改編在法官學院選送進修的費用,我們編的是審查費,是審查他們報告的審查費。 吳委員宜臻:不合理啦,本席還是建議刪除。 主席:不是已經有刪了? 吳委員宜臻:沒有,這不在經常門統刪裡面。其實這裡根本不該支出,所以是浮編。 梁處長宏哲:今年還有一批出國審查的委員,因為今年的報告是明年來審,所以還有這一年,以後就不會再編列這筆預算了。 吳委員宜臻:今年是自己派出去的嗎? 梁處長宏哲:對。我們有選送進修。 吳委員宜臻:你的意思是說,102年派出國的,103年要審查出國報告嗎? 梁處長宏哲:對。 吳委員宜臻:請把資料給我,案子先保留一下,我要看看有哪些人出國,報告還沒出來的,到時我再決定要不要刪,否則你都唬弄我們。 主席:本案保留。進行第十九案,這是經常門的,是統刪,那就撤案。 進行第二十案,本案也是經常門,所以也撤案。 進行第二十一案。 尤委員美女:第二十一案也是有關觀審的,編了3,000萬,所以應該另外刪掉,不應該包括在2億5,000萬裡面。 主席:這是經常門,所以就決定統刪,由他們自行調整。 尤委員美女:這個編列沒有法源依據。 主席:好,那就保留。進行第二十二案。 吳委員宜臻:我說明一下,剛才司法院刑事廳和本席溝通過,把「爰凍結10,000千元」刪除,改成「爰建請司法院於103年6月底前提出相關報告,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以作為審查法案之參考。待司法院提出相關報告,並至司法及法制委員報告後,始得動支。」所以第二十二案改成主決議。 主席:現在討論第二十三案。 尤委員美女:第二十三案也改成主決議,但本席建議將後半段「爰凍結司法院103年度編列預算『刑事審判行政』經費之三分之一,共11,568千元,直至司法院提出各級法院承辦妨害性自主案件之專股法官接受性別培訓之具體規劃及實施情形,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等文字修正為「爰建請司法院提出各級法院承辦妨礙性自主案件之專股法官接受性別培訓之具體規劃及實施情形,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主席:好的,第二十三案就改成主決議。 現在討論第二十四案。 吳委員宜臻:第二十四案和尤委員美女所提的第二十一案一樣,就是建議將觀審相關經費全數減列。 主席:本案予以保留。 現在討論第二十五案。 吳委員宜臻:第二十五案是凍結案,並沒有刪減預算。 主席:本案保留好嗎? 吳委員宜臻:第二十五案是凍結案,讓它通過就好了。 主席:第二十五案是提案凍結相關經費二分之一,共一千七百多萬。 尤委員美女:第二十五案和第六案監聽的…… 主席:這項提案保留好不好?林廳長說這個案子和觀審的部分有重疊之處,所以第二十五案保留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第二十五案和監聽有關。 林廳長俊益:預算是匡在一起的。 尤委員美女:既然三千四百多萬的經費是包括觀審的部分,那麼這個案子就先保留好了。 主席:第二十六案也和觀審制度有關,所以也予以保留好不好? 吳委員宜臻:相關經費不是全數刪除嗎? 尤委員美女:這一案併到第二十一案…… 吳委員宜臻:第二十一案、第二十四案和第二十六案都是針對同一個科目,只是刪減數不太一樣,原則上第二十一案和第二十四案是主張全數刪減3,000萬,第二十六案則是主張刪減2,880萬,照理說,應該是按照全數刪除的…… 尤委員美女:併案保留好了。 主席:第二十六案保留。 現在討論第二十八案。 吳委員宜臻:針對第二十八案,本席已經和行懲廳廳長溝通過了,原則上第二十八案還是凍結案,但是我建議將文字修改為請司法院提出公懲法的修法版本及檢討之書面報告之後就動支,因為我只是要他們趕快把修法版本提出來而已,所以就不用請他們來列席報告了。這只是象徵性的凍結,其實相關法案他們已經有了,只要再作一、兩次檢討就可以,搞不好3月份我們一開議,他們就可以馬上把法案送進來審議了。 主席:那乾脆就不要凍結了。 吳委員宜臻:預算還是要凍結,他們早日送來就早日解凍,只要他們的書面報告一到,預算自然就會解凍,如果連這個都不做的話,那麼我們對行懲廳就是連一個提案都沒有。 主席:你們為什麼對行懲廳這麼好呢? 吳委員宜臻:因為他是我的同學,所以我要象徵性的凍結預算,否則我可能就會有被關說、放水的嫌疑。 主席:審查法案及預算時,請不要受個人情緒及私誼的影響。 吳委員宜臻:那很難耶!因為我們都不是神。 主席:這部分乾脆就不要凍結了。 尤委員美女:第二十八案牽涉到第二十九案,也就是有關南部聽障學校性侵事件及公懲會事後的懲戒,公懲會對於中辦人員完全都沒有任何懲處,本席認為司法院應該針對懲戒法進行檢討並提出修法報告,所以相關預算應該要凍結才對。 吳委員宜臻:對啦!第二十八案和第二十九案其實並不是只有因本席個人情感因素所提出,而是實有其必要,而且第二十八案和第二十九案只是凍結案,因為刪減20萬或50萬真的很難看。基本上,我們尊重行懲廳的業務,所以將他們的預算予以凍結。個人比較傾向於第二十八案只要提出書面報告即可,至於第二十九案,我不曉得尤委員要求怎麼樣才可以讓預算解凍,或許可以問一下她的意見。原則上,這兩案都只是單純的凍結案而已,同時我們也希望藉此確認他們是不是有針對相關法案進行檢討。 主席:第二十九案將「刪減」改成「凍結」好不好? 吳委員宜臻:同意! 廖委員正井:吳委員,你實在很不會做人,既然是你的同學,竟還凍結他們的預算! 吳委員宜臻:這表示我大公無私啊! 廖委員正井:看在同學的面子上,還是要讓預算過關,連凍結都不要了。 主席:所謂「此地無銀三百兩」,你不講人家還不知道呢! 廖委員正井:既然他們馬上就會把法案送過來,那麼預算就不要凍結了。 吳委員宜臻:兩個案子都是凍結案。 尤委員美女:沒有啦!第二十九案我有跟他們溝通過,也就是第二十九案本席撤回,然後換成第四十三之一案。 主席:第二十九案撤案。 請問吳宜臻委員,第二十八案是不是也要撤案? 尤委員美女:沒有!沒有!我只是把它換成第四十三之一案,其實內容都是一樣的,所以我們是不是應該要先討論第四十三之一案? 廖委員正井:我幫吳委員宜臻講好了,因為她不好意思說出來,其實只要他們送報告過來就好,預算也不要凍結了好不好? 吳委員宜臻:看在客家大老廖正井委員的份上,第二十八案我就不再堅持。反正我一定要在明年3月看到法案送進來審議,如果是依照原本凍結案的要求,通常是到6月份才必須把法案送過來,但是現在我把時間往前拉,我希望在明年開議的時候,司法院就能送來相關的修法版本。現在我將第二十八案改成主決議,預算就不再凍結,請問行懲廳廳長這樣可以嗎?還是你們有困難? 陳廳長國成:3月就要把修法版本送來,時間可能有點…… 廖委員正井:如果是我的話,就會趕快把法案送過來。 吳委員宜臻:你看連我們的大老都在幫你講話了,3月底應該可以吧! 廖委員正井:你想要讓預算凍結?還是要在3月份把修法版本送來?你怎麼這麼笨呢? 吳委員宜臻:好啦!就改成在3月底前送來就可以了,也就是在開議之後,再給你們一個月的緩衝時間,請你們在3月底前將懲戒法相關修法版本送進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這項主決議就是這樣子,好不好? 廖委員正井:謝謝吳宜臻委員,那就這樣通過好了。 主席:3月底是不是? 吳委員宜臻:對,是3月底。 主席:如果是這樣的話,第二十八案的文字要調整一下。 吳委員宜臻:就是改成主決議。 主席:第二十八案改成主決議。 第二十九案撤案。 接下來是第三十案。 尤委員美女:第三十案是少家廳的部分,和整個調解制度有關,也是要凍結。 主席:改五分之一好不好? 廖委員正井:你們有沒有意見? 主席:黃廳長的意思是改成主決議,好不好? 廖委員正井:好。 吳委員宜臻:要押日期啦! 主席:好,改主決議。 尤委員美女:什麼時候報告?也是明年3月? 廖委員正井:對,3月底。 吳委員宜臻:不要擠在一起,4月啦! 廖委員正井:可以啦!改主決議,4月底以前送來。 主席:那就把凍結金額劃掉,文字調整一下。將「爰凍結」以下改為「爰建請司法院檢討修訂家事調解委員之資格、聘任、考核、訓練、解任等相關制度及改善措施,於103年4月底前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接下來是第三十一案。 尤委員美女:本案是家事事件法的部分,和家事調查官的人力有關,也是希望他們能夠改善。 主席:改主決議,一併在4月份報告好不好? 廖委員正井:好。 主席:那就改主決議,和第三十案併案在4月份報告。 接下來是第三十二案。 廖委員正井:這是不是撤案了? 主席:因為經常門的部分已經統刪了,本案刪減10%的部分就不要刪,但我們凍結30%是針對監聽的部分。 黃廳長國忠:這是在經常門裡面,而且監聽業務在刑事廳的部分已經做了經常門的保留,所以這邊不應該重複處理。 主席:你的意思是直接針對地方法院,有問題的就刪他們就對了? 黃廳長國忠:這裡全部都沒有構成事由,而且有關監聽,刑事廳的部分已經被保留,所以這邊不應該重複處理。 主席:剛才經常門的部分是刪,現在我說本案刪減10%的部分取消,但是凍結30%。報告後就准予動支啊!所以就凍結30%,這個案子我一定堅持。 吳委員宜臻:召委,您的提案是只要臺北地院的院長來嗎?有一個預算解凍案不是各級法院也要來嗎?那個時間一起報告嘛!我的意思是不要只有臺北地院。 主席:那當然。 尤委員美女:第六案是凍結五分之一,這裡是凍結30%,要不要一致,統統都凍結30%?我們尊重召委,全部改成30%。 廖委員正井:前面已經通過了,就要比照前面的20%啊! 主席:那就改成凍結五分之一。 廖委員正井:刪減10%的部分已經沒有了喔! 主席:對。本案就凍結20%。 尤委員美女:剛才的第三十案和第三十一案民間婦女團體反對啦!所以還是要凍結,不能併入統凍,因為統凍還是人事費而已。 廖委員正井:剛才已經決定做主決議了啊! 尤委員美女:還是要凍結啦! 廖委員正井:不要啦!剛剛已經通過了,不要再回過頭來。 尤委員美女:我們還是要改啦!不然他們會開記者會喔! 主席:你就說是召委決定的,而且有經過多數決,無異議通過。 尤委員美女:還是要凍結啦! 主席:叫他們來罵我啦! 尤委員美女:還是要凍結四分之一啦! 廖委員正井:已經過去了,就不要再講了。 尤委員美女:沒有啦!我們可以改成五分之一。凍結一樣是4月來報告就解凍了啊!兩案都是4月來報告,報告之後就解凍了啊!我們就凍結五分之一啦! 主席:第三十案和第三十一案就改成凍結五分之一。 吳委員宜臻:尤委員的意思應該是各凍結五分之一。 尤委員美女:對,因為原來是二分之一。 主席:報告後…… 尤委員美女:4月報告,報告以後就解凍了啊! 吳委員宜臻:但是第三十案和第三十一案合併報告啦! 主席:合併報告後始得動支。好,改成凍結五分之一。 接下來是第三十三案。這在經常門裡面就有了啊! 尤委員美女:沒有喔!我們不是刪減,而是凍結喔!凍結的是人事費,不是經常門,所以這裡要凍結,我們可以改成凍結五分之一啦! 主席:好,改五分之一。 廖委員正井:可是剛才經常門已經減下來了,怎麼還要再凍結? 尤委員美女:我們這裡沒有刪減,只是凍結而已啊! 黃廳長國忠:在經常門的大範圍裡面其實可以涵括凍結的數額。所以拜託各位委員和召委不要再凍結,因為這部分已經涵括在經常門的統刪裡面了。 尤委員美女:我們這裡沒有刪啊! 黃廳長國忠:經常門已經刪了2億5,000萬,那就可以涵括後面各案的刪減和凍結的數額了。 主席:這是凍結,和刪減是不一樣的。 尤委員美女:刪減是整體去做調整的,這種是針對個別的。 主席:針對這個案子來做報告,就可以動支啊!反正早晚都要來一趟,醜媳婦總要見公婆啦! 吳委員宜臻:召委,第三十三案和我提的第三十五案是同案,就合併看要凍結多少,一併報告。 主席:你的案子是凍結多少? 吳委員宜臻:我的數字比較少。 尤委員美女:那就改成五分之一。 廖委員正井:尤委員同意凍結五分之一,可以嗎? 黃廳長國忠:可不可以八分之一?因為真的會影響到業務。 主席:所以就跟吳宜臻委員的併案,同時將其改成八分之一,好不好? 吳委員宜臻:很少在立法院聽到八分之一。 廖委員正井:廳長,我們確實很少聽過八分之一,但是有聽過十分之一的。 黃廳長國忠:那十分之一好了。 尤委員美女:委員少放水了,反正你們來報告就解凍了。 黃廳長國忠:這真的會影響業務的推動。 廖委員正井:就依十分之一通過。 主席:五分之一可以啦!因為這只有凍結而已,而吳委員是說凍結八分之一嗎? 吳委員宜臻:沒有,我的跟尤委員一樣,所以就是併案處理,並凍結五分之一。 主席:所以就是跟第三十六案併案,然後凍結五分之一。 第三十四案的部分呢? 尤委員美女:也是凍結五分之一,然後文字方面要修改一下,就是倒數第5行「放寬其聘任資格」改為「研擬其適當聘任之資格」,然後「比照智慧財產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訂定各法院之特約通譯相關辦法」刪除,然後接上「爰凍結五分之一……」。 主席:那就凍結五分之一,然後文字調整一下。 第三十五案的部分呢? 吳委員宜臻:第三十五案文字要修正一下,就是最後一行「提出法官評鑑之執行成效及檢討報告」修正為「提出法官法有關法官評鑑之檢討報告」。 主席:好的,就這樣修正。 第三十六案的部分呢? 吳委員宜臻:法扶基金會執行長不是要給我報告嗎? 主席:這個案子先不要處理,俟審查法扶基金會預算時再來討論。 吳委員宜臻:所以他現在還是以後才要提供資料給我?現在執行長已經提供給我其預算分配的資料,所以本席撤案。 主席:第三十六案撤案。 第三十七案撤案。 第三十八案的部分呢? 尤委員美女:第三十八案改為主決議,倒數第3行「建議凍結最高法院基本行政工作……直至」及最後一行「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予以刪除,並修正為「建請最高法院就死刑案件科刑調查……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主席:好,就這樣修正通過。 第三十九案的部分呢? 尤委員美女:第三十九案改為主決議,倒數第2行「建議凍結最高法院……直至」及最後一行「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予以刪除,並修正為「建請最高法院就言詞辯論之落實情況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主席:好,就這樣修正通過。 第四十案的部分呢? 尤委員美女:第四十案改為主決議,倒數第3行「建議凍結最高法院……直至」及最後一行「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予以刪除,並修正為「建請最高法院就評議制度之落實情況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這樣好了,第三十八案、第三十九案及第四十案等3個案子都改成併案做專案報告。 主席:好,就這樣修正通過。 第四十一案的部分呢? 廖委員正井:撤案好了。 主席:第四十一案撤案。 第四十二案的部分呢 廖委員正井:撤案好了。 主席:第四十二案撤案。 第四十三案的部分呢? 廖委員正井:第四十三案改為主決議,倒數第3行改成「建請」。 主席:倒數第3行改成「建請高等行政法院……」。 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張院長說明。 張院長瓊文:主席、各位委員。第四十一案到第四十三案其實是一樣的問題,這個問題是出現在去年9月開始行政訴訟制度上有一重大的改變,也就是高等行政法院有部分的簡易案件放到地方行政訴訟庭去審理,而地方行政訴訟庭同時也審理交通裁罰案件,由於放到地方行政庭的案子是比較簡易的案件,因此留在高等行政法院的案子都是比較困難的案子;同時,地方行政庭上訴、抗告的案子也到高等行政法院。所以去年下半年以後到今年,從結案速度可以看得出來,由於前面制度改變的因素,所以案件的結案日數會增加,這是因為整個案件的質的關係所造成的。 請召委及各位委員看一下,其實高等行政法院的結案日數,提案裡面寫的是一百四十幾天及一百六十幾天,差不多是5個月上下的時間,在要求辦案的速度與辦案的質之間,我們必須取得一個折衷點,因此個人認為5個月的時間其實並不能算案件遲延很長。 廖委員正井:言之有理,本案就撤案,好不好? 主席:好,現在處理第四十三案之一。 尤委員美女:第四十三案之一與剛才吳委員所提的第二十八案有關聯,只是第二十八案是針對行政訴訟及懲戒行政的部分,本案則是針對公懲會的部分。我原來建議刪減,現在改成凍結。 廖委員正井:一點點錢不要凍結。 主席:懲戒案件的處理本來是建議刪減50萬元,但因為本委員會已經決議司法院及所屬經常門2.5億元…… 尤委員美女:這是公懲會的錢,不會刪到那裡去。所以我們也不刪減,只是希望凍結50萬元,請他們來報告。 主席:公懲會要不要說明一下?委員建議凍結50萬元。 尤委員美女:第二十九案是凍結司法院的預算,本案是針對公懲會。 廖委員正井:我剛才建議改成主決議就好了,不要凍結了,尤委員,好不好?公懲會的預算只有一點點。 尤委員美女:所以我們才建議凍結,沒有要刪他們的預算。 廖委員正井:為了一點點的預算還要跑來報告,何必呢?改成主決議就好了。 尤委員美女:主要是要他們來報告。 廖委員正井:主要是要他們來報告就好了? 尤委員美女:對。 廖委員正井:所以改成主決議,請他們來報告就好了,不要為難他們,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不行,因為這件案子非常嚴重,而且已經鬧了很久,從100年到現在。現在性侵的案子有一百多件,今年也有三十幾件,所以這是非常嚴重的,但是他們這次的懲處非常輕,所以應該還是要凍結50萬元,讓他們來報告。 廖委員正井:他們可以送報告來,如果你覺得不滿意的話,可以再教他們來。 尤委員美女:反正只是凍結,等他們報告完就解凍了。 廖委員正井:一點點錢,經常門已經刪了。 尤委員美女:經常門的部分不會再刪到公懲會。 廖委員正井:司法院的會計部門要去處理。 謝委員長文定:司法院及所屬…… 尤委員美女:反正你們來報告後就解凍了,不然凍結五分之一。我們主要是要你們改善、來報告,所以我們凍結五分之一。 廖委員正井:20萬而已,他們還要跑一趟。 主席:好,刪減改成凍結…… 尤委員美女:凍結五分之一,直到他們來報告之後始得動支。 主席:報告後始得動支嗎?你們這裡沒寫。 尤委員美女:就是改成「爰此,凍結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3年度編列預算……」,把「刪減」改成「凍結」。 主席:凍結的後續呢?你們這裡沒有寫報告後始得動支。 尤委員美女:有,所以現在要加上去,改成「……編列預算懲戒案件處理經費之五分之一,直至司法院公懲會檢討及提出相關改善做法,向本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主席:不要寫「直至」,法律用詞很少用「直至」,用「俟」,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也可以,改成「俟司法院公懲會檢討及提出相關改善做法,向本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主席:好,就這樣。 繼續處理第四十四案。 吳委員宜臻:我說明一下,本案就是刪減案。法官基本上是帶職帶薪出國,有分1年、2個月、1個月。出國在職進修的部分本來是應該鼓勵的,可是這幾年行政院體系及司法院的人出國之後,對於其職務上的幫助到底有多少,其實是值得讓人懷疑的,像本委員會對於人事行政總處相關公務員出國在職進修的部分,也有做重新的檢討,所以本席才在司法的相關預算提出刪減案。這幾年出國進修回來的法官並沒有在相關的專業、專長上有所發揮,所以我認為這只是讓他們取得學位作為升官之用,並沒有必要,出國1年的部分應該予以全數刪除。謝謝。 張會計長志弘:(在席位上)在經常門刪就好了。 吳委員宜臻:這是法官學院,沒有經常門。 主席:短期專題研究。 吳委員宜臻:這是出國進修的預算,所以我不要刪,要另外特別拉出來處理,這與第十八案其實是一致的。第四十四案是法官學院出國1年的部分,第十八案是關於出國報告的審查。各位如果看過這些出國的報告或他們所學的專長,就知道實際上跟他們回來之後所擔任的專業法官並沒有一致。我覺得既然沒有一致,只是幫他弄個學位…… 主席:請司法院法官學院呂院長說明。 呂院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剛才吳委員特別詢及,法官出國進修1年的所學好像跟他們在工作上沒有直接的表現、關聯。事實上這是一個教育的工作,我們很難加以量化,法官到國外去學習一些該有的法律知識及各國的法制趨向是很重要的,因為台灣主要的法律都是模仿或參考歐、美、日等國,所以我們請法官到最源頭的地方去了解法律,對整個審判功能會有非常重要、直接的幫忙。當然,我剛才已經報告過,這個沒有辦法量化。這次法官學院特別成立研究發展組,就是希望將來讓選送法官出國進修有更周密的計畫。 主席: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如果是法律系畢業的,大概都有同學以這個名義出國,我也有幾個同學是這樣。我要質疑的是,我們政府用這樣的制度讓相關的公務人員等出國進修,我想法官的薪水很高,大家都知道,而這個出國補助大概可以讓他唸360天,大概就是唸一年365天,而且是帶職帶薪,法官到了國外不用從事審判職務,但有薪水可領,然後國家還補助其生活費、機票、書籍學雜費及帶職帶薪,天底下有這麼好的事情嗎?像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的公務員在職進修,在整體預算縮減之下,這種狀況已經很少了,而且期間也有所壓縮,所以如果是想出國拿學位,就必須用自己的錢、自己的時間,就沒有所謂的帶職帶薪,政府可能也不會給那麼多的補助;反觀法官在現行的體系之下,不但帶職帶薪,還給他生活費、機票、書籍等補助,本席提出這個建議主要是讓大家思考,如果是要這樣來養成法官,那後續應要求這些花了政府這麼多錢的法官們,在專業上應有一定的表現,否則我們根本就沒有辦法監督他們,我這裡的資料顯示,97年有一位洪法官到加拿大唸關於家事法、家庭暴力保護令的部分;98年的李法官唸的是關於防治家庭暴力處遇的計畫;100年最高法院一位沈法官唸的是美國終審法院的部分;還有法官是在100年、101年時去唸量刑基準標準化的部分,我知道司法院現在有在做量刑標準化,而這幾位法官,現在在哪裡呢?出國唸了這些東西之後,我們到底有沒有善加利用呢?還是將他們晾在旁邊,帶職帶薪之後只是讓他們留著學位到升官的時候可以用嗎?本席建議,這個部分應該要重新檢討,所以才會建議全數刪除,事實上,我們可以把這些錢拿出來,讓大家都可以出國見識見識,出去3個月也沒有關係,如果本來給一名法官可以補助1年12個月,現在將它改成3個月,這筆經費就可以給4位法官使用,他們就可以多見見世面並培養國際觀,本席認為,如果拿到學位後沒有好好利用,其實只是在累積個人的學位而已,那對於政府、審判業務其實是沒有任何助益的,我們也看不到他們的專業能夠有所發揮,既然如此,為何這筆預算不刪除? 另外,再談到第十八案的出國審查報告,我質疑的是,現在司法院已經沒有編列派員出國的預算,如果只是為了102年有3位法官出國,然後你們為了審查他們的報告以及之前的審查報告,所以13人總共要編列90萬,除下來每個審查報告都要花掉六、七萬,你們是要找哪位偉大的博士回來,竟要花六、七萬來審查一個出國報告,需要花這麼多錢嗎?總之,第十八案及第四十四案所提這些不合理的地方供大家參考,而明、後天也要審查人事行政總處的預算,本席問政是採統一標準、一概對待,並沒有特別針對法官學院的院長或是預算有什麼特別的懷疑,而是我為整體的制度是值得檢討的,所以我才會用全數刪除的方式來處理。謝謝。 主席:請教院長,方才吳委員提到出去唸一年的部分,請問他們可以拿到degree嗎?應該在英國才有辦法吧! 呂院長太郎:對,所以基本上…… 吳委員宜臻:美國也可以!10個月就可以。 呂院長太郎:要看是什麼學校。 主席:如果不滿一定的期間,教育部是不承認的。 吳委員宜臻:LLM是合法的。 主席:是要full time的。 請廖委員正井發言。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院長,每年 辦理法官出國研習進修,有先公布相關規定然後讓人家來申請嗎? 主席:請法官學院呂院長說明。 呂院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有。 廖委員正井:據了解,這部分有一個評選委員會,而且申請人要有一定的語言能力以及提出相關的計畫,然後他們唸回來後,應該有限制他們不可以馬上離職,若離職的話就要賠償,是不是? 呂院長太郎:這些規定都有。 廖委員正井:所以我很後悔,以前都沒有出國進修的制度可以鼓勵我們,若我自己要出國,我太太大概也不肯我出去,但若是公費的話,她應該就肯了,而且安家費等都保留在那裡,所以這部分還是有誘因在的,因此,請吳委員再考慮一下,因為公務員的培養中,國際觀也是很重要的,不然他們是不會進步的,所以是不是繼續給予支持?我相信他們在出國進修之後,會有所謂的裙帶效果,旁邊的人也會繼續努力,所以模仿效果也會跟著出來,其實院長要像我這樣回答才對啊! 呂院長太郎:謝謝。 主席:吳宜臻委員的建議其實滿好的,的確是要看業務屬性是如何,基本上,司法院算是比較保守的單位,能夠多一些人出國進修,至少可以開一些眼界,可以多知道一些新的觀念、想法,其實這是很好的,而且有可能一年都拿不到一個degree,其實3個月短期進修也是可以的,這也可以讓其他法官有多一點機會接觸外面的世界,多看看人家的法制是如何的情況,其實這是有正面的意義在,只是方式上可以再做一些研究,所以這部分預算就讓它通過好了,就撤案好不好? 吳委員宜臻:其實我對人事行政總處也沒有那麼苛刻,刪減案的部分看看要不要就併在經常門的刪減案中,那也沒有關係,但是我希望可以將原來的文字做成一個主決議,反正凍不凍結都差不多,但至少要求現在的法官學院甚至包含司法院及其所屬,對於在職進修的部分,應該要重新檢討整個制度,包括遴選、將來取得學位之後相關專業法官的建立等,應該要重新去檢討。不然我真的覺得這是在幫法官弄學位,搞到後來也沒有聽見這幾位出國進修法官有什麼聲音,也沒看到他們做了什麼,搞不好優秀的法官也都沒有出去,那樣就沒有這個必要了,所以這部分就做成主決議,看看呂院長覺得後續要怎麼改比較好,所以第十八案的部分就合併在一起,然後就文字的部分來做處理,好不好? 主席:林秘書長也是一樣的嗎? 林秘書長錦芳:我是留職停薪的,那時候司法院所屬並沒有這樣的計畫,但行政院是有的。 吳委員宜臻:我知道有些人去了以後沒多久就落跑了,雖然有規定一定要服務幾年,但在專業利用的部分,你們就是沒有好好利用他們,然後他們去學什麼你們也沒有限制,就看人家law school開什麼課,我們都知道美國、英國的LLM都是看學校的policy來決定開什麼program,然後你們就是送他們去學校唸書,唸回來後也沒好好利用,讓這些錢也就浪費掉了,所以把這些法官送出去就應該要有一些計畫及規劃,因為專業法官的養成是有必要的,而且花再多錢都沒有關係啊!但不要唸回來之後,沒有用就是沒有用,只是讓他們多一個學位而已,所以我才會說第十八案和第四十四案必須通盤檢討,我是希望能夠真的檢討,做成主決議也沒關係,但是你們要針對整個選送出國進修的部分,包括國內法官學院在職進修的部分,一起通盤檢討。我記得後面還有一個相關的提案。謝謝。 尤委員美女:主席,我想請教一下呂院長。方才吳委員所提的那幾位法官,其中有幾個好像都是出去修習家事事件法的部分,請問他們現在有在家事法院嗎? 主席:院長,剛才點名的那幾位,有在家事法院嗎?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據我所知,李法官也曾經在家事法庭,但是他目前又拿到另外一筆獎學金,現在在美國就讀,也是做這方面的研究,他對家事事件法的部分真的很有興趣;還有,沈法官是研究終審,目前任職最高法院。可見他們還是適度發揮專業功能,對於審判業務具有一定的貢獻。 吳委員宜臻:妳怎麼不說100年有一個黃法官是研究美國陪審法制的部分?你們有用她的意見嗎? 林秘書長錦芳:是哪一位?因為有的還沒有回來。 吳委員宜臻:100年士林地院有一個黃珮○法官。 林秘書長錦芳:她好像剛剛回來。 尤委員美女:像這種帶職帶薪出國的法官,有沒有年限的限制? 林秘書長錦芳:有。 尤委員美女:有沒有次數的限制? 林秘書長錦芳:有,就是幾年之內不能重複出去。 尤委員美女:幾年之內?意思就是過了這個年限之後,還是可以再出去? 林秘書長錦芳:對。 尤委員美女:那帶職帶薪又給生活費,豈不是重複給了嗎? 林秘書長錦芳:但是必須符合資格才可以啊!通常都有一段時間…… 尤委員美女:不是啦!我當然知道必須符合資格,但我的意思是希望你們能夠檢討整個制度,因為帶職帶薪,就是已經給了薪水,所謂薪水當然包括生活費在內,怎麼還要再另外給他生活費呢?當然,我們也知道,以往的制度一向優渥,但是現在國家財政困難,大家應該共體時艱。其實這裡面也牽涉到對有些人來說並不公平,因為像這樣帶職帶薪出去,既能拿學位,國家又付給他生活費用等各種優惠,相形之下,對出不去的人來說,這是很不公平的。更何況這些人回來又不一定能夠奉獻,請問你們有沒有規定他們回來要服務多久? 林秘書長錦芳:有,如果是出去一年,回來至少要服務兩年。 尤委員美女:可是也不一定是在這個工作,所以沒有差別嘛!好比他出去修習家事事件法的部分,但是回來不見得會擔任家事法庭的法官;他出去修習陪審制度,回來對於陪審方面也不一定有貢獻。我們今天當然希望能夠讓法官多多出去歷練,但是否可以像方才吳委員所言,讓更多法官出去,而且出去是針對我們目前的需求?這樣的話,他只要出去接受短期密集的訓練,回來之後就能投入相關的工作,也就是說,我們要把這些錢花在刀口上。據我所知,現在法官和檢察官,都是服務多少年之後,就可以帶職帶薪出去一年,這可能是比照教授的部分啦!不過,整個制度是否合理,可能需要全面檢討。 林秘書長錦芳:委員說的是依照法官法規定,每七年可以有一次休假的部分,其實編列生活補助費,也是法官法裡面的規定。而且我們也在檢討,與其給很多人一年,是否可以分成短期?像這些,我們都會檢討。 主席:我們就做成主決議好了…… 吳委員宜臻:沒關係,我們還是先把選送出國的制度建立起來,如果真的沒錢,再來砍帶職帶薪、生活費以及旅費的部分。我的意思是,我們不會那麼不懂事,但是如果這些人出國受訓回來之後,真的沒有用或是用不上,那就不必花這個錢嘛!所以現在我們先針對今年和明年的部分作一檢討,至於後續,我們再看吧!因為後面那個預算的部分還是可以處理啦! 主席:請各位看第四十五案,這個有流用嗎? 吳委員宜臻:是不是請主計總處說明一下?剛才我有跟台灣高等法院院長提到,要請主計總處針對這部分說明有沒有預算法第六十二條禁止流用的問題。因為就文字來看,它將來是要支應各級法院年度中的突發性需求,可是一般來說,我們對於預算都已經有預備金的編列方式,也就是說,預備金本來就是供作緊急之需,如果現在又弄出這樣的科目,說要支應各級法院的突發性需求,實在不符合預算科目。這是我們立法院預算中心所提供的建議報告,所以要請主計總處作一說明。 主席: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陳專門委員說明。 陳專門委員幸敏:主席、各位委員。有關臺灣高等法院比照以往編列這筆統籌經費,就支援的體制而言,由他們統籌編列,要比由各地方法院自己去編列,經費上會比較節省。至於就預算法第六十二條而言,有關流用與否的規定,是屬於預算執行的階段,所以該條是在規範預算執行時的情形,而目前正值預算編列審議的階段,所以應該不會適用預算法第六十二條。 吳委員宜臻:其實各級法院已經在他們的預算書裡面編有一筆第一預備金,結果現在臺灣高等法院又編列了這個項目,而且用途是支應各級法院年中的突發性需求,這樣等於是重複編列。如果這部分沒有預算法第六十二條所謂各機關之間禁止流用的問題,那請問既然各個地方法院的預算書中已經編有預備金,臺灣高等法院還可以用這個名目來編列預算嗎?這是立法院預算中心所提供給委員的報告,如果委員對於我們自己的幕僚作業所提出的預算報告之法制面都不能加以重視並且在此表達的話,那真的是澈底失職!是否請主計總處說明一下? 陳專門委員幸敏:確實沒錯,誠如委員所言,各個地方法院都有編列第一預備金做為彈性經費之用,但是司法院是考量到各級法院會有臨時性或是緊急性的需求,所以他們又額外編列這部分的預算。 吳委員宜臻:我只問妳,這樣到底合不合乎預算法中有關預算編列的規定?我請妳說明,不是在替他們發聲說該不該或可不可以,而是就預算的法制面來看,究竟可不可以這樣編列? 陳專門委員幸敏:因為就預算法…… 吳委員宜臻:因為什麼? 陳專門委員幸敏:因為就預算法而言,有關我們編列預算的那一章裡面,並沒有規範到那麼細,所以司法院從96年以來,就是一直這樣編列。 吳委員宜臻:妳的意思是可以編列? 陳專門委員幸敏:其實他們從96年以來,每年都是這樣編列。 吳委員宜臻:不要把責任推回給他們!從預算法制面來說,到底可不可以這樣編列? 陳專門委員幸敏:從預算法來看,並沒有規範到說不能這樣處理,因為預算法的規範比較原則性,並沒有這麼細。 吳委員宜臻:到底可不可以編列? 陳專門委員幸敏:是可以的。 吳委員宜臻:好,那就依照主計總處的意見,本席撤案。謝謝。 主席:第四十五案撤案。 現在處理第四十六案,有關高院遷建的部分。 吳委員宜臻:有關本案,是否在下面寫一個主決議,就是「本計畫目前不得用於法官職務宿舍的規劃」?如果這樣,本席可以不刪減預算,因為大家都沒有動到資本門,也匡不進去資本門刪除的項目,但是我至少要有一個態度出來,好不好? 主席:改成主決議就對了。 吳委員宜臻:對、對、對。然後把文字稍微修改一下,如:爰建請本擴建計畫經費預算不得用於規劃與興建不符合上開要件之職務宿舍。至於要件符不符合,到時候再來決定;如果匡得進上開行政院或司法院的要件,我們再來審查。這樣可以嗎? 主席:改成主決議。那第四十六案就修正通過。 接下來是第四十七案,本案和第三十二案一樣,第三十二案已經凍結20%,這兩案就併案,凍結20%,刪減10%的部分取消。 第四十八案撤案。 現在進行A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 尤委員美女:我們已經簽了兩公約,而且定有施行法,因此法院依兩公約來判決並無不妥,這樣顯然有點干涉審判,所以我覺得本案應該撤案。 吳委員宜臻:講「干涉審判」太沈重了,如果在這裡採用這個標準的話,每個案子都干涉審判了啦! 我的意思是,A案其實是廢死和不廢死的主張者對個案的態度所引起的,文字看起來很抽象,可是大家確實對這樣的狀況感到憂慮。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尤委員和吳委員擔心的問題,其實司法院經常都在做這方面的研究,無待於這樣的臨時提案來提醒我們。我們會注意這件事情的各項相關研究,而且我們事實上也會繼續召開相關的研討會和公聽會,所以本案是不是可以撤案? 主席:這是做研究的建請案耶!要撤案嗎? 廖委員正井:那就撤案嘛! 主席:好,A案撤案。 接下來是B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C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繼續處理第七案。 吳委員宜臻:第七案我說明一下。第4行「法學院」應該是「法官學院」,「通訊監察及保護法」應該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除了文字修正之外,我還要說明一下,我提案的本意不只是法官學院,包含各個地方法院如果有一些在職進修的小組,或者他們自己內部有在職進修的課程規劃,我覺得都可以去落實和安排,彼此交換意見,所以我才會寫「司法院應協同法官學院及所屬機關」,其實指涉的是包含各級法院如果有辦理相關的在職進修,都應該同時注意到通保法這個部分,沒有單獨針對法官學院。 主席:你要三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嗎? 吳委員宜臻:久一點沒關係啊!到明年5月底之前,也就是上半年的會期都可以處理嘛!我建議在民國103年5月底前。 廖委員正井:可以嗎? 林秘書長錦芳:可以。 主席:要直接寫日期嗎?還是寫「半年」? 吳委員宜臻:我要的是書面報告,所以寫出日期應該沒有任何窒礙難行之處啊! 主席:好,改成103年5月底前。司法院有沒有意見? 林秘書長錦芳:沒有。 主席:那就修正通過。 吳委員宜臻:主席,第八案和第七案一樣,應該是重複送了。第八案撤案好了。 主席:好,第八案撤案。 最後是第二十七案。要在6月底提出評估報告。 吳委員宜臻:剛剛我有跟廳長確認過,其實現在有關陪審的部分還沒有模擬過,尤其是評議的過程。不容否認的是,觀審和參審其實很像,所以我相信司法院辦模擬法庭的時候,在表決評議的部分其實可以做一套模式的處理,所以剛剛刑事廳廳長的說明基本上OK,只是案件數還是太少。但是陪審制的部分其實一直都沒有進行模擬,所以至少應就陪審制繼續進行模擬;如果認為參審制的部分已經有的話。我個人是希望維持原提案的文字,就是參審制和陪審制還是都繼續進行模擬法庭。可以嗎? 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林廳長說明。 林廳長俊益:主席、各位委員。說實在的,到目前為止,什麼是參審、什麼是陪審,很多人都不清楚,我也不清楚,只有參與才會瞭解。現在士林和嘉義兩個地方法院法官透過一次又一次的模擬,對參審和觀審已經慢慢有所瞭解了,如果要在漸入佳境的情況之下又加入一個陪審,絕對會造成混淆,大家又都不清楚了。所以,可不可能繼續讓我們做參審、觀審的模擬,等到比較成熟的階段,再來做陪審的部分?那樣比較會有成效。 吳委員宜臻:所以你的意思是文字上保留「參審」,刪除「陪審」嗎? 林廳長俊益:是的。 尤委員美女:前面有關觀審制度的提案全都保留,所以這個部分…… 林廳長俊益:不然就這個也一起保留。我們建議一起保留。 主席:這個案子保留,好不好? 吳委員宜臻:好,保留。 另外,我手上有法官學院院長修改的文字,我建議第四十四案和第十八案併案作成主決議。請議事人員唸一下。 主席:這樣好了,我們連其他的主決議一起唸一遍。 尤委員美女:主席,等一下,第二十三案…… 主席:已經處理過的就不要再回頭好不好? 第二十三案是什麼? 尤委員美女:我們仍然希望凍結。原來是說要併入主決議,可是民間婦女團體一直有意見。 主席:我覺得作主決議可能比凍結還好,因為這樣具有宣示性的意義。 你是要凍結嗎? 尤委員美女:凍結,然後要他們提出報告。 主席:原來是改成主決議,我覺得改成主決議還比較實際一點。促請他們注意啦!因為我們並不是為了個別團體來審查預算,而是站在一定的高度來看這個問題;我們是在行使憲法賦予的職權,不希望別的單位來影響我們。 尤委員美女:這不是別的單位來影響,而是大家都非常關切的議題。 主席:我們已經有共同的意見了,作主決議我就同意,如果要那樣,我就反對。 廖委員正井:召委英明。 主席:謝謝。 現在請議事人員把剛剛審查改成主決議的部分唸一下。 司法院預算審查改為主決議部分: 第十四之一案改成主決議,文字如下:「司法院法官學院針對新進書記官編有訓練經費,司法院刑事廳另針對在職書記官編有「支援法院擇案辦理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轉譯及強化法庭紀錄專業訓練」,容有重覆訓練之疑慮,爰建請司法院104年起上開新進人員及在職訓練統歸由法官學院訓練之。」 提案委員是吳委員宜臻及尤委員美女。 第十四之二案主決議文字如下:「有鑑於法庭之錄音轉譯工作事涉當事人之個資,目前新北地方法院、花蓮地方法院以及台中高等法院分院皆將該項業務由自然人承攬,恐將侵害當事人之隱私。爰此,為保障當事人之隱私,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不得將法庭錄音轉譯工作委外辦理。」本案係由吳委員宜臻及尤委員美女作文字修正。 第十五之一案主決議文字如下:「為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司法院應研擬”各級法院法官通訊監察案件,准駁比例統計”資訊之公開方式與範圍,以利社會之監督。」本案亦為吳委員宜臻及尤委員美女提出之修正文字。 第四十四案及第十八案關於法官學院預算之主決議文字如下:「法官職司審判,職責重大,除須具備豐富的社會知識外,法學素養及法律知識之提升係為更基礎、重要的核心能力。我國現行法律率都受歐、美、日等國之影響,選送法官至歐、美、日等國進修,對於提昇法官審判所需的核心能力,因有直接、重要的助益。但在國家財政困難下,為了使本項法官研習效果,更能直接反應在法官審能力之提升,法官學院應詳實規劃、執行及審核相關的研習課程,務必使本項研習效果能事半功倍。」 主席:針對主決議的部分,因為現在只有兩個委員提案,所以廖委員是不是可以幫他們簽個名?三個人以上才能成案,不然兩個人成不了案,到時候會有問題。 另外,第三十二案的部分因為是凍結20%,但是我們凍結的對象凍錯了,應該是刑事廳,結果凍到司法行政廳去了。 廖委員正井:可是刑事廳已經有刪減了。 主席:請司法院司法行政廳黃廳長說明。 黃廳長國忠:這部分執行業務是刑事廳,可是整個都是屬於司法院。因為在刑事廳經常門的部分已經有刪減,所以這個部分就匡進去那裡面。 主席:所以第三十二案就撤案。 現在回頭處理第一案。第一案原來說要撤案,後來又說要暫保留。 廖委員正井:第一案因為剛剛司法院已經提出資本計畫的執行情形表,根據執行表所列的概況,延續性預算幾乎都是馬上就要付款或發包,所以我認為這個案子就撤案,不要再凍結了,不然會對他們的執行產生影響。 尤委員美女:可是臺北地院古蹟的問題沒有解決喔! 主席:那不是這個案子。 尤委員美女:是啊,是啊,就在這個裡面,辦公廳舍的啊!最後一個啊! 廖委員正井:有關臺北地方法院的問題,你看,它是市定古蹟──是臺北市政府把它指定為古蹟的,指定為古蹟以後,管理人自己要維修也可以向市政府申請補助啊! 主席:這樣好不好?我們就把臺北地院切割出去,也就是除了臺北地院以外,其他的撤案。 廖委員正井:好。附帶一個意見,就是臺北地院的部分請他們也要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補助。這樣就好了,錢還是給他們,然後也請他們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補助,如果不給的話,他們沒有維修費是不行的。 吳委員宜臻:你說第一案啊! 廖委員正井:對。 吳委員宜臻:第一案全撒就好了啊!如果臺北地院有編列相關的管理維護經費,就再弄一個主決議,簡單地針對它就好了嘛! 廖委員正井:吳宜臻委員講得沒有錯,另外提一個主決議。 吳委員宜臻:第一案撤掉啦!因為只留一個臺北地院也很奇怪。 主席:第一案就撤案。請你們去寫一個主決議。 吳委員宜臻:第十四之二案的文字要稍做修改。 主席:第十四之二案的文字再修訂如下:「有鑑於法庭之錄音轉譯工作事涉當事人之個資,目前新北地方法院、花蓮地方法院以及台中高等法院分院皆將該項業務由自然人承攬,恐將侵害當事人之隱私。爰建請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應注意法庭錄音轉譯工作委外辦理時,應兼顧當事人之隱私及勞工權益。」 廖委員正井:可以嗎?林廳長。 主席:台北地院部分,要不要作成主決議?不然我要做最後的處理了。 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第一案撤案,也不作主決議。事實上這是明智的抉擇,因為我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不能越權去管那地方政府,針對這點,大家英明、各位委員英明。謝謝。 報告委員會,今日提案已全部處理完畢,其餘委員提案未涉及之歲出預算部分均照列。 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需交由黨團協商。委員陳亭妃等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陳委員亭妃書面質詢: 本院陳亭妃委員,國定古蹟原台南地方法院,連同原台南警察署改建為市立美術館案,納入整體美術館園區。司法院早在民國八十八年就已經規劃設置司法博物館,九十一年司法院也將籌設司法博物館列為中程施政計畫並組成籌備委員會,但至今推動工作原地踏步,對此立委陳亭妃特別提出緊急質詢,要求司法院應積極促成此計畫加速司法博物館盡速完成設置。 說明: 一、台南地院舊廈建於西元一九一二年,見證台灣重要司法史實之變遷外,原址更為史家連橫故居、明鄭時期「馬兵營」所在,現為國定古蹟,為台灣現代史重要一環。舊台南地方法院與總統府、國立台灣博物館被譽為日治台灣三大建築,其主要特色是巴洛克式的典雅建築,至今年剛好滿百年,也是台灣現存唯一日治時代大型地方法院建築。雖然司法院早在民國八十八年就已經規劃設置司法博物館,九十一年司法院也將籌設司法博物館列為中程施政計畫並組成籌備委員會,但至今推動工作原地踏步。主因是司法院去年以少年家事法庭設置計畫使用為由來故意拖延。 二、為了籌設司法博物館,司法院曾派員赴德國羅騰堡,考察「中世紀刑事博物館」,並邀請專家研究博物館組織、陳列文物項目等事宜,頗見其用心。 三、目前台南市府規劃若能納入美術館園區再利用,應能發揮更大價值。台南地方法院舊建築若做為司法博物館之用,雖具有傳承意義與延續性,但未免美中不足,如能做為美術館的一部分,與原台南警察署、「公十一」停車場,串連成美術館文化園區,其格局將更顯氣勢。司法院應積極促成此計畫加速司法博物館盡速完成設置。 主席:本日會議到此告一段落,10月30日(星期三)上午9時繼續開會,審查研考會及行政人事總處預算,現在休息。 休息(19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