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102年11月4日(星期一)9時1分至17時33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吳委員宜臻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2分、下午2時30分至7時11分;10 月30日(星期三)上午9時1分至12時15分、下午2時32分至5時22分;10 月31日(星期四)上午9時2分至12時19分、下午2時34分至4時56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賴士葆  廖正井  吳宜臻  呂學樟  潘維剛  王惠美  尤美女  林鴻池  謝國樑  顏寬恒  潘孟安  柯建銘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陳歐珀  陳亭妃  林佳龍  蕭美琴  邱議瑩  楊麗環  楊應雄  羅淑蕾  黃昭順  許添財  吳秉叡  陳碧涵  陳明文  江啟臣  盧秀燕  許忠信  李貴敏  李桐豪  林德福  廖國棟  鄭天財  邱文彥  蔣乃辛  江惠貞  陳淑慧  薛 凌  楊瓊瓔  孔文吉  林國正  簡東明  邱志偉  葉津鈴  蔡其昌  蘇清泉  黃偉哲  王進士  管碧玲  黃文玲  高金素梅 吳育昇  徐欣瑩  呂玉玲  徐耀昌  吳育仁  姚文智  蔡煌瑯  陳其邁    委員列席47人 列席官員: 10月28日 司法院秘書長  林錦芳 最高法院院長  楊鼎章 最高行政法院院長  蔡進田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  謝文定 法官學院院長  呂太郎 臺灣高等法院院長  陳宗鎮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院長  鄭淑貞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院長  吳明鴻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院長  張瓊文 智慧財產法院院長  高秀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院長  洪文章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院長  鄭玉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院長  劉令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代理院長  謝志揚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院長  吳昭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院長  吳水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院長  吳景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院長  張清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院長  陳晴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院長  江德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院長  許進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庭長  陳東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院長  邱志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院長  蘇清恭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院長  何志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院長  陳朱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院長  林勤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院長  高金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院長  莊崑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院長  裕斗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院長  張浴美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長  劉壽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長  蔡崇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院長  黃麟倫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院長  蔡美美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院長  紀文勝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院長  陳美燕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陳幸敏 10月30日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宋餘俠 副主任委員  戴豪君 檔案管理局局長  陳旭琳 副局長  林秋燕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黃富源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主任  劉慈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主任  李忠正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陳幸敏 10月31日 總統府秘書長  楊進添 副秘書長  熊光華 國家安全會議副秘書長  陸小榮(秘書長請假) 國史館館長  呂芳上 副館長  葉飛鴻 臺灣文獻館館長  張鴻銘 副館長  劉澤民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陳幸敏 主  席:呂召集委員學樟 專門委員:陳清雲 主任秘書:劉彥麟 紀  錄:簡任秘書 蘇純淑    簡任編審 葉育彰(10月28日)    科 長 周厚增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10月28日 一、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本日會議有委員賴士葆、廖正井、吳宜臻、潘維剛、呂學樟、王惠美、尤美女、許添財、陳歐珀、林國正提出質詢;委員陳亭妃等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23項 司法院,無列數。 第24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5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6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7項 法官學院,無列數。 第28項 臺灣高等法院337萬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6萬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2萬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50萬元8,000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萬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501萬4,000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602萬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385萬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512萬6,000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211萬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244萬7,000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740萬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萬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611萬5,000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220萬8,000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72萬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703萬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293萬3,000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403萬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53萬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35萬4,000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5萬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53萬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2萬5,000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4萬1,000元,照列。 第53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6萬1,000元,照列。 第54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25項 司法院251萬5,000元,照列。 第26項 最高法院1,477萬元,照列。 第27項 最高行政法院243萬8,000元,照列。 第28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513萬8,000元,照列。 第29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388萬3,000元,照列。 第30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348萬8,000元,照列。 第31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無列數。 第32項 法官學院,無列數。 第33項 智慧財產法院5,854萬4,000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3億3,883萬4,000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6,723萬8,000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3,517萬2,000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4,772萬5,000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506萬2,000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4億8,457萬8,000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4億2,758萬6,000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6億2,981萬6,000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4億5,316萬4,000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億7,632萬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7,071萬9,000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5億3,555萬4,000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6,491萬8,000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億4,456萬7,000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7,328萬8,000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億0,906萬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億7,814萬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5億0,529萬8,000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億0,430萬6,000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4,942萬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5,017萬3,000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5,649萬5,000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億0,967萬9,000元,照列。 第57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9萬1,000元,照列。 第58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473萬8,000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84萬元,照列。 第60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387萬元,照列。 第61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23萬8,000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4項 司法院8萬元,照列。 第25項 最高法院5萬3,000元,照列。 第26項 最高行政法院1萬5,000元,照列。 第27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萬9,000元,照列。 第28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3萬7,000元,照列。 第29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6萬1,000元,照列。 第30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2,000元,照列。 第31項 法官學院1萬5,000元,照列。 第32項 智慧財產法院2萬2,000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77萬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4萬6,000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3萬4,000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2萬8,000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萬3,000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41萬3,000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23萬4,000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5萬5,000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6萬2,000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7萬2,000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23萬9,000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57萬8,000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萬8,000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25萬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萬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2萬8,000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33萬8,000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8萬8,000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萬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6萬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2萬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萬4,000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萬4,000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4萬5,000元,照列。 第57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4萬1,000元,照列。 第58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萬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3萬元,照列。 第60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00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5項 司法院28萬7,000元,照列。 第26項 最高法院36萬1,000元,照列。 第27項 最高行政法院17萬3,000元,照列。 第28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9萬1,000元,照列。 第29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59萬4,000元,照列。 第30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28萬5,000元,照列。 第31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4萬元,照列。 第32項 法官學院8,000元,照列。 第33項 智慧財產法院8萬7,000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82萬8,000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60萬5,000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56萬4,000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48萬6,000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30萬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2,159萬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44萬3,000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6萬7,000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490萬8,000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2萬8,000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243萬7,000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598萬2,000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254萬8,000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437萬1,000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40萬1,000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78萬4,000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365萬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677萬2,000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388萬3,000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78萬5,000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83萬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8萬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41萬6,000元,照列。 第57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62萬3,000元,照列。 第58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62萬4,000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2萬元,照列。 第60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4萬3,000元,照列。 三、歲出部分 第4款 司法院主管 司法院主管原列226億8,591萬5,000元,「經常門」除人事費減列3億元外,其餘減列2億5,000萬元,共計減列5億5,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1億3,591萬5,000元。 本款有委員提修正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近三年來, 司法院主管之預算編列汰換及新購車輛經費, 均較同為司法相關系統之法務部檢察機關高出四至七倍, 顯有編列浮濫之嫌。 為撙節支出, 避免社會負面觀感, 爰提案將司法院主管103年度汰換及新購車輛經費新台幣1,749萬1,000元, 刪減50%,所屬各單位依比例刪減。 提案人:賴士葆  潘維剛  吳宜臻  廖正井 王惠美 本款通過決議2項: (一)司法院及其所屬人事費用凍結3億元,俟完成團體績效評比,及提昇民眾對司法公正性信賴的具體措施,並就以下5項提案刪減或凍結之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1.司法院及所屬之員額編列較102年度減列24人,然人事費編列卻較102年度增列2億9,457萬元,且自99年至101年司法院每年之人事費用均剩餘5億元以上,該項預算顯有浮編。爰此,刪除司法院及其所屬之人事費用溢編金額1億7,000萬元。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廖正井  王惠美 2.有關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近5年人事費用之執行情形,97年度人事費法定預算數132億879萬元,決算賸餘數10億8,554萬元,賸餘數占法定預算數8.22%,執行率約91%;98年度人事費法定預算數138億4,575萬元,決算賸餘數9億3,782萬元,賸餘數占法定預算數6.77%,執行率約93%;99年度人事費法定預算數140億6,945萬4,000元,決算賸餘數4億9,611萬8,096元,賸餘數占法定預算數3.53%,執行率約96%;100年度人事費法定預算數144億2,547萬7,000元,決算賸餘數4億7,271萬512元,賸餘數占法定預算數3.27%,執行率約96%。又101年人事費法定預算數約152.3億元,決算賸餘數約5.3億元,賸餘數占法定預算數約3.47%,執行率同樣約為96%。(如表一) 表一:司法院及所屬公務預算近5年執行情形 人事費法定預算數 人事費決算賸餘數 賸餘數占法定預算比率 人事費執行率 97年度 約132億元 約10.9億元 8.22% 91% 98年度 約138億元 約9.4億元 6.77% 93% 99年度 約141億元 約4.9億元 3.53% 96% 100年度 約144億元 約4.7億元 3.27% 96% 101年度 約152.3億元 約5.3億元 3.47% 96% 次查,司法院主管103年度員額1萬3,360人,較102年度員額1萬3,384人,減列了24人,然103年度人事費編列卻較102年度增加2億9,457萬元。(如表二)值此國家財政困難之際,應嚴格撙節支出,審酌本科目以往實際執行情形,爰建議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共37個單位)之103年度人事費預算均應予酌減所列金額2%。 表二:102年度與103年度預算員額及人事費編列情形 103年度 102年度 兩年度增減情形 預算員額(人) 13,360 13,384 減列24 人事費編列(千元) 15,432,782 15,138,212 增列294,570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連署人:廖正井  賴士葆  王惠美 3.依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針對102年上半年度,進行重大治安相關議題的電訪研究調查,對於司法機關審理案件的滿意度中,受訪民眾對法院法官審理案件抱持質疑態度者(含不相信及完全不相信)占80.4%,為歷屆次低,有八成左右之民眾質疑法官的審判之公平公正性。 查司法院103年度編列最高法院及各地方法院法官之年終工作獎金高達3億1,631萬元;職務評定獎金高達2億0,669萬9,000元,在審判結果普遍不為民眾所信賴的情形下,法官、檢察官2012年首次舉辦職務評定,竟有高達98%被評定「良好」,顯然自我感覺良好,與社會觀感落差甚大,因此也不思檢討改善,建議年終工作獎金及職務評定獎金核減80%,以利落實考核評定。 即:3億1,631萬元+2億0,669萬9,000元=5億2,300萬9,000元 建議凍結5億2,300萬9,000元*80%=4億1,840萬7,200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進意見,並經審核同意後,再解凍。 提案人:廖正井  賴士葆  吳宜臻  潘維剛 王惠美 4.《家事事件法》自2012年6月1日施行至今已有一年多,其中引入具有諮商、社工專業之家事調查官制度,期能探究紛爭之真正原因,確實解決當事人之問題。經查,2012年各地方法院的新收家事案件量共有13萬7千多件,每個法院平均有6千多件;高雄地院加上少家法院一年則有1萬7千多件家事案件;惟2013年首次招考家事調查官僅錄取7人,顯難應付全國22個地方法院之家事法庭及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家事案件的調查,亦違背司法院承諾於5年內補足200位家事調查官人力之承諾。為使家事案件審理具足夠之調查人力,增進實地訪視評估之品質,保障家事案件當事人之最佳利益,爰凍結司法院103年度編列預算「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經費之四分之一,共3,739千元,直至司法院提出增進家事調查官人力及相關培訓之改善計畫及實施期程,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廖正井  吳宜臻  王惠美 5.經查,101年台灣各地方法院核發的監聽票高達41,237票次,日前發生監聽國會之烏龍監聽案件,顯見未依法審查據以核發,顯見通訊監察票浮濫核發嚴重,又司法院主管之21各地方法院,辦理通訊監察結束暫不通知受監察人之案件,5年間增加1千餘件,對於憲法第12條保障之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侵害嚴重,然司法院辦理司法業務規劃研考業務不彰,未研究改進,建議凍結五分之一,待司法院秘書長率臺北地方法院院長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專案報告「通訊監察核發機制改革策進方案」並獲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學樟  廖正井 連署人:賴士葆  潘維剛  吳宜臻  王惠美 (二)有鑑於法庭之錄音轉譯工作事涉當事人之個資,目前新北地方法院、花蓮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皆將該項業務由自然人承攬,恐將侵害當事人之隱私,爰建請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應注意法庭錄音轉譯工作委外辦理時應兼顧當事人之隱私及勞工權益。 提案人:吳宜臻  尤美女  廖正井 本款通過附帶決議1項: (一)103年度司法院主管歲出預算案較上年度法定預算增加6.12%,較同期間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部分1.74%之增幅高出4.38個百分點;因行政院僅能對司法概算提出加註意見,並無調整權限,加上對司法院預算的刪減率偏低之雙重影響,造成司法院主管法定預算呈擴張之勢,近10年度之增幅較中央政府總預算高出16.17個百分點。由行政院對司法概算加註意見之部分項目及其預算執行情形顯示,本年度之司法院主管預算案尚有調減空間,且行政院也建請司法院適度兼顧我國經濟成長及中央政府財政困難等情形,妥為編列年度概算。爰建請司法院考量整體國家財政,參酌行政院加註意見檢討預算擴張之情形,並研擬具體可行之改善方案以書面報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潘維剛  賴士葆  吳宜臻  廖正井  呂學樟  王惠美 第1項 司法院21億1,155萬6,000元,照列。 本項有委員提修正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參考日本推動國民參予審判的過程經驗,其在2009年5月開始運行的「裁判員制度」,除了經歷4年的醞釀外,更紮實地進行了5年的準備,參予者不僅包括來自審檢辯學的法律專業社群,更擴及內閣各部會與社會各界團體組織。而在5年準備期內,尚且全面性進行了630次模擬審判、290次模擬裁判員選任程序,其後更將模擬之結果完全公開,以接受社會建議與公評;而韓國法律制定前,參考日美模式,參審制或陪審制也是全國性模擬,法律通過後才進行所謂的試行階段,為了釐清性別、年齡、職業是否會影響案件判決結果,有時會讓陪審團、影子陪審團同時進行。反觀司法院在得不到行政院的支持,一直拿經費不足為由,只願意做小規模改變的觀審制進行改革,更以法庭空間不足之現狀,只願意讓士林、嘉義兩地院進行模擬及試行審判,而不願意進行全國性模擬或試辦,試問如果台灣真要學日韓模式有心要推,賴浩敏院長基於司法預算獨立精神,可以跟行政院主計總處爭取,若爭取不到,可基於憲法第44條賦予總統的權責,請馬總統挺身出來解決及調和五院權限爭議,豈可簡單以財政拮据、空間不足之理由將推動國民參與審判的美意打折。所以,年年編3,000萬元人民參與審判預算如果無法確實執行,只是在做表面功夫,不如全數刪除。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王惠美 (二)有鑑於社會各界對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設計多有不同意見,且目前【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仍未經立法院通過,司法院卻違法編列相關預算。爰此全數刪除人民觀審制度推動經費3,000萬元。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王惠美 (三)司法院雖已研議提出《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送入立法院審議,惟有關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設計,社會各界仍有不同意見,立法院委員柯建銘等26人、謝國樑等28人、吳宜臻等20人、田秋堇等21人,亦分別提出4案不同於觀審制之國民參與審判草案,顯見有關國民參與審判之司法訴訟制度改革仍需各界多方審議辯論,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兩次會議審查後,仍有爭論,法案尚未審查完竣。 101年,司法院於未經充分溝通下執意編列1,425萬元推動觀審制,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案通過凍結三分之一預算案;復於102年度就同一項目編列3,000萬元,業經院會通過朝野協商結論:減列1,500萬元後,就改列為1,500萬元之預算凍結五分之一,要求司法院秉持「起訴狀一本之精神及觀審員具表決權之模式」進行模擬審判。按「起訴狀一本」(即卷證不併送制度)之精神,除避免法官於審判期日前接觸卷證、防止預斷外,更強調「證據開示」程序,檢辯雙方揭露各自擁有之合法證據,達到武器對等、雙方當事人主導訴訟之進行等要求。司法院進行之模擬審判,僅有「法官未接觸卷證」表象,對於國民參與審判之核心及相關配套程序卻付之闕如。 司法院不僅未落實立法院102年度預算之決議,竟又於本(103)年度編列3,000萬元推動人民觀審制度,漠視立法院尚未完成法案之審議,充分顯露藐視國會、不顧民意,強行推動政策之心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01年10月24日審查102年度預算時要求:1、通過立法前,不應編列預算推動「單一特定形式」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2、人民參審之推廣,須向國民說明不同類型的參審制度。3、進行全國性實證調查,調查國民對於各類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理解與傾向。4、司法院不應要求其所屬機關辦理單一特定形式之國民參與審判模擬,如需進行模擬法庭審判,應有各類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模擬。依司法院上開無視國會決議、敷衍了事之作風觀之,實應參照日本推動參審制之經驗,於國會完成立法後,始開始為制度之推廣。司法院應於立法院通過立法後,始編列預算推動國民參與審判,爰刪除司法院103年度編列預算「人民觀審制度推動」經費之「一般事務費」2,880萬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王惠美 本項通過決議12項: (一)過去有兩種離婚方式「協議離婚」和「裁判離婚」。依據2009年修正施行之民法第1052條之1:「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即行消滅。」,亦即透過「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新增了第三種離婚生效方式。然學者研究調查發現,調解委員多為老年男性,少有婚姻、家事等專業知識及同理心訓練,難以處理複雜的婚姻暴力或離婚事件(黃翠紋,2001;孫源志,1995)。家暴服務、離婚婦女或外籍配偶相關的民間團體亦反映,調解委員大多缺乏性別平等意識,往往偏袒男方,忽視或犧牲女方的權益,甚至沒有提供通譯服務。台灣離婚訴訟案件,多由中年或年輕女性提出,面對多為男性長輩的調解委員「勸和不勸離」的調解文化,常處於性別、年齡、國族的權力不對等關係,甚有調解委員勸受暴婦女忍耐不良的婚姻關係。鑑此,家事調解制度及委員素質實有立即改善之必要,並結合心理、社工、諮商等其他領域專業者共同進行調解離婚。爰凍結司法院103年度編列預算「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經費之五分之一,直至司法院於103年4月底以前檢討修訂家事調解委員之資格、聘任、考核、訓練、解任等相關制度及改善措施,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成果之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廖正井  吳宜臻  王惠美 (二)「法官法」個案評鑑制度自2011年1月6日施行至今已近3年,然而被賦予高度期待的法官評鑑委員會收受105件案件,僅做出8件決議,其中近半數為不受理(2案不付評鑑,1案決議存參,1案請求不成立)。究其原因,其一為關於個案評鑑請求的期間過短。評鑑委員會解釋《法官法》第36條第2項,若牽涉個案,須於案件辦理終結兩年內提出個案評鑑請求。許多民眾因忌憚訴訟尚在進行中,對法官或檢察官提出個案評鑑請求可能會影響後續審判,遲遲不敢向請求鑑評人員、機關或團體提出陳請,或提出陳請後表示希望於案件確定後再提出個案評鑑請求。惟訴訟進行超過兩年的狀況所在多見,超過兩年請求期間的陳請案比比皆是。《法官法》關於得請求個案評鑑請求之期間規定,實有延長之必要。 第二,現行《法庭錄音辦法》係修訂於法官法尚未立法之時,該辦法並未考量人民依法請求法官評鑑之權利,產生現行實務上當事人請求拷貝錄音光碟,遭法院不附具體理由,僅以「於法不合」駁回。甚或以「法庭錄音光碟所記錄、留存之聲音,事涉司法人員、當事人、證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聲紋,其與指紋同為人之生理特徵,應認為聲紋亦屬重要之個人資訊」云云為由作成決議,認為法庭錄音辦法逾越母法授權。立法院已於102年度預算案時通過提案要求司法院修正《法官法》,然司法院僅於101年12月25日及102年4月15日分別召開「研修法庭錄音辦法相關事宜座談會」、「法官評鑑制度及其運作論壇」2次會議即無下文,亦未提出相關法律修正案。 為落實《法官法》評鑑制度,司法院應於半年內提出《法官法》及《法庭錄音辦法》修正草案,未提出前建議凍結「司法業務規劃研考」經費之五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廖正井  吳宜臻  王惠美  呂學樟 (三)第7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經費1,439萬7,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依相關法規,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人士,如有不通國語者,由通譯傳譯。台灣婚姻移民已超過40萬人,東南亞移工則超過45萬人,然而各法院的通譯人才不足、素質不齊,尤其缺乏適當之東南亞語通譯人力,甚有部份東南亞語(如柬埔寨)無法提供通譯,或部份案例逕找外勞仲介、婚姻仲介等利害關係人擔任通譯,導致許多東南亞籍人士之司法人權難獲保障。鑑此,司法通譯制度及人員素質實有立即改善之必要,建議應結合來台多年有中文基礎之婚姻移民人力資源,加以法律專業訓練,放寬其聘任資格,比照「智慧財產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訂定各法院之特約通譯相關辦法。爰凍結司法院103年度編列預算「司法業務規劃研考」經費之五分之一,直至司法院提出司法通譯制度及訓練等相關改善措施,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改善成果,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廖正井  吳宜臻  王惠美  呂學樟 2.依據司法院之調查,有七成之民眾認為法官評鑑將有助於民眾對於法官之信任,顯見民眾對於法官評鑑之期待很高。然目前法官評鑑之申請繁複,且個人無法申請,造成法官評鑑未能真正反映不適任法官之情形。法官評鑑施行已屆一年,為能真正落實法官評鑑之精神,爰此凍結「司法業務規劃研考」經費600萬元,待司法院提出法官法有關法官評鑑之檢討報告,並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廖正井  王惠美 (四)問卷調查重視信度及效度,司法院實施「102年律師對司法改革成效滿意度調查」,竟於問卷中設計下列荒謬題目: 「六、為了解律師對法院人員清廉程度的看法及其收受賄絡的情況,請以您到法院洽公的經驗,回答下列問題: 1.過去一年內,您是否曾向法院人員行賄?(1)是(2)否 2.您行賄之法院人員為(1)法官(2)司法事務官(3)書記官(4)法助(5)其它」 期約或收受賄賂為我國《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明定之罪行,若填寫人曾向法院人員行賄,也絕不可能於上開問題中填寫「是」之選項,一旦承認,將馬上面臨刑事訴追及刑責。又此份問卷發放對象為執業律師,縱人數眾多,仍可得特定,問卷亦需郵寄或傳真。可想而知,回收問卷中定不會有人填寫曾向法院人員行賄,調查報告之結論,恐怕會是「我國法院人員清廉程度為百分之百」。然而,此種統計數字並無意義。爰請司法院提出具體改進措施,並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廖正井  吳宜臻 (五)按司法院編列預算擬前往考察之國家之憲法裁判、大法庭等制度,與司法院提出、現於立法院審查之《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及《法院組織法》之修法方向恰恰相反,上列各國之制度核心為司法院所揚棄者。前往考察交流與司法院修法進程之方向及關連性,不無疑問。德國「裁判違憲」(或稱憲法訴願)與英美法系及其繼受國家「具體違憲審查」制度,均得就具體裁判或公權力之行使侵害人民時進行違憲審查,我國制度無論係依現行《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或司法院提出之修正草案,均為集中式違憲審查,由大法官進行違憲審查,而審查對象僅限法律,不及於「法官適用法律」或其他立法、行政、司法侵害人民基本權之行為。然在現行實務上,問題往往不在法律本身,而在於「如何適用法律」。按102年大法官做成之解釋僅6件,為近年來最少的一年,現任大法官湯德宗亦於不同意見書中感嘆多數意見之保守。 為落實憲法及公法相關法制對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爰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作專案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廖正井  吳宜臻  王惠美 (六)司法院雖已研議提出《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送入立法院院審議,惟有關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設計,社會各界仍有不同意見,立法院委員亦提出不同於觀審制之國民參與審判法草案,顯見有關國民參與審判之司法訴訟制度改革仍需各界多方審議辯論,101及102年,司法院於未經充分溝通下,執意編列推動觀審制,業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案通過刪除及凍結預算案,司法院竟又於103年預算編列260萬元推動宣傳人民觀審制度,未待國會完成法案之審議,顯係藐視國會,不顧民意之舉,考量日本推動參審制係於國會完成立法後始開始為制度之推廣,司法院應於立法院通過立法後,始編列預算宣傳國民參與審判。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王惠美 (七)103年度司法院未編列派員赴國外進修相關經費,卻仍編列赴國外進修相關報告審查費,實為欠缺合理性。且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之出國報告係由各機關審核,無另編列相關審查費之情形,爰請司法院提出相關報告。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廖正井  王惠美 (八)為確保被害人之權益,民間及學者已提出被害人參與訴訟制度、然司法院卻仍未針對此一訴訟制度進行討論與研究,恐有侵害被害人權益之疑,爰建請司法院於103年6月底以前提出相關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以作為審查法案之參考。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廖正井  王惠美 (九)現行妨害性自主案件審判實務中,常見法官對於夫妻、情侶間之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案件,將加害者之毆打、威脅、強制性交等事實認定為「情趣」或「正常性慾發洩」,無視被害女性之性自主權;甚或案件之兩造於《性侵害犯罪防制法》第16條規範下並未提問被害女性之性經驗證據,承審法官卻於開庭時問及當事人過去性經驗,濫用法律對法官保留之審判裁量權限。刑法所欲保障人民之性自主權利,不因進入親密關係或曾有過其他性經驗而有差異,但綜上所述,顯見許多承審法官對於性侵害案件之認知尚停留於過去之父權思維,被害人於此種審判過程中無疑遭受再次傷害;有鑑於此,各級法院承審妨害性自主案件之法官應全面進行性別意識相關培訓。爰建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各級法院承辦妨害性自主案件之專股法官接受性別培訓之具體規劃及實施情形。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廖正井  吳宜臻  呂學樟  王惠美 (十)有鑑於現行公務員懲戒法自74年訂定後即未修訂,實行多年以來顯有不足之處,且與監察院彈劾權似有扦格。爰此請司法院於103年3月底以前將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送至立法院。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廖正井  王惠美 (十一)有鑑於法院為通訊監察及保護法中,維護人民憲法秘密通訊權之最後一道防線,然現行監聽票之核發及後續監察、通知送達之執行顯未能落實,有侵害人民秘密通訊之疑。故司法院應協同法官學院及所屬機關針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研擬適當議題辦理院內法官在職進修及專業進修,加強法官對此一法案之了解,並於103年5月底以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廖正井  王惠美 (十二)為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司法院應研擬〝各級法院法官通訊監察案件准駁比例統計〞資訊之公開方式與範圍,以利社會之監督。 提案人:吳宜臻  尤美女  廖正井 本項有委員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鑒於近期爆發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涉嫌違法監聽立法院總機「0972」節費門號乙事爆發後,特偵組與台北地院交相指責、互推責任之情形:特偵組於9月28日舉行記者會表示,核准監聽的是台北地院,指法院審查監聽票時,未發現「0972」是立法院總機的節費虛擬門號,即核准通訊監察,才會一錯再錯;但台北地院則反批,特偵組提供柯建銘的錯誤門號資訊給法官,法官須在廿四小時內裁定准駁,時間緊迫未及查證,且因偵查不公開,法官配合特偵組避免打草驚蛇,因此依通保法的要件核准監聽。 自101年司法統計年報顯示,目前全國各法院監聽核准率為81%;又刑事法學者研究顯示,德國人口約為我國之4倍,我國官方統計之監聽案卻為德國的8倍;若以續監案比較,更高達30倍。我國對於通訊監察之事前審核,恐有浮濫之虞。目前「一般監聽」之聲請方式,由各地院刑事庭法官輪值處理,聲請之檢察官可班表「選法官」,又因法官標準之差異,產生「甲檢察官向A法官聲請監聽票遭駁回後,依同一理由改向B法官申請獲准。」之情況。是否有使法院淪為橡皮圖章的問題?爰此,司法院應針對現行「選法官」乙事擬定改善措施或修法草案,如採行德國「偵查法官」制度或仿現行「國安監聽」由「專責法官」處理運作,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爰建議凍結司法院103年度編列預算「刑事審判行政」經費之二分之一,共1,735萬2,000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廖正井  吳宜臻  呂學樟  王惠美 (二)有鑑於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社會多有不同意見,目前司法院已針對觀審制舉辦模擬法庭,並於兩地方法院試辦。為能了解不同制度於台灣施行之狀況,司法院應前針對參審制及陪審制舉行模擬法庭,並於103年6月底前據此提出評估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以作為審查法案之參考。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王惠美 本項通過附帶決議2項: (一)審計部10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司法院主管重大計畫執行率為53.85%。較諸行政院所屬各機關101年度1億元以上公共建設計畫平均執行率已逾90%,仍屬偏低。爰建請司法院會同相關單位盡速研擬提升重大建設之預算執行率之因應對策與管考作業實施辦法並按季報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潘維剛  賴士葆  吳宜臻  廖正井  呂學樟  王惠美 (二)家事事件法上路一週年,考選部公告102年國家考試的家事調查官名額,總共只有6名。以全國22個地方法院,平均4個法院分不到1個家事調查官,顯見司法院對家事調查官之人力規畫,應再加強。另外有關此部分補(捐)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經費之相關預算於103年度僅編列1,157萬元,爰要求司法院會同相關單位,儘速整合家事服務中心;可同時盡快在全國各地方法院全面設立家事服務中心,並於103年度完成設置整合並核實編列預算。 提案人:潘維剛  賴士葆  呂學樟  王惠美 第2項 最高法院5億3,999萬1,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最高法院於101年11月16日發佈新聞稿,宣告「自101年12月起,對於刑事二審宣告死刑之案件,一律行言詞辯論,以示慎重。被告有無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及應如何科刑,均影響被告權益甚鉅。對於檢察官具體求處死刑的案件,由於關乎剝奪被告生命權,判決確定執行後將造成無法補救之後果,為使量刑更加精緻、妥適,審判長可以讓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與量刑範圍有關的事項互為辯論,再由合議庭綜合全部辯論意旨,並且斟酌被害人家屬的意見,選擇最為妥當的宣告刑,達到罪刑相當的目的。」按死刑宣告是剝奪人民生命權的極刑,終審法院更應舉行言詞辯論,以示慎重,並彰顯司法對生命的尊重。 惟最高法院迄今進行之9件死刑案件之言詞辯論,其中僅4件進行準備程序。按準備程序為言詞辯論不可或缺之前置程序,爭點之整理、哪些證據應調查、是否有證據能力、調查之方法等,審檢辯三方應於準備程序中討論並達成共識。缺乏準備程序,言詞辯論程序僅徒具形式,並無實質意義。爰此,最高法院應儘速擬定死刑案件的言詞辯論規則,如:論罪與量刑辯論應如何分別進行、量刑辯論前之科刑調查事項應至少包含哪些、是否進行準備程序、被告聲請到庭是否准許之判斷標準、爭點整理之方法等。 為使最高法院更加重視立法院立法規範之落實,建請最高法院就死刑案件科刑調查、量刑之言詞辯論規則相關法制及落實情況及程序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專案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廖正井  吳宜臻  呂學樟  王惠美 (二)立法院於2003年修正《民事訴訟法》第474條第1項為「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以保障當事人在公開法庭言詞辯論之權利,並發揮法律審之功能,以提升人民對裁判之信賴。亦即,原則上,最高法院就民事案件均應行言詞辯論。最高法院雖宣告從101年12月起,除二審判處死刑案件外,對於具有法律上重要意義或價值的民、刑事案件,亦將行言詞辯論。然而,10個月以來,開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的民事案件僅有3件,亦未行準備程序。這不僅是藐視立法權,也與司法應以公開、直接與言詞審理為原則的法理不符。 爰此,建請最高法院就言詞辯論之落實情況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專案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廖正井  吳宜臻  呂學樟  王惠美 (三)鑒於國內法律學者及民間團體研究最高法院對民事第三審上訴之處置指出,統計數據顯示,以上訴不合法為由而以「例稿」裁定駁回之比例逐年升高,可見最高法院對於上訴合法與否的審查標準日趨嚴格;透過具體個案分析,亦發現確有上訴理由狀實已「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但仍遭最高法院透過上訴不合法之駁回裁定,迴避對有重大爭議或十分困難之法律問題予以回應的情形;例稿駁回雖有助於減輕最高院案件負擔,但不附理由亦未具體說明之裁判,未能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及聽審請求權,進而減損人民對司法裁判之信服度。 為使最高法院負起審判之說理義務並落實評議制度,以檢驗其理論及判決之一貫性,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及聽審請求權,爰此,建請最高法院就評議制度之落實情況及審查、分案制度之改善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專案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廖正井  吳宜臻  呂學樟  王惠美 第3項 最高行政法院1億7,982萬6,000元,照列。 第4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4億0,620萬8,000元,照列。 第5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億2,604萬5,000元,照列。 第6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億5,527萬8,000元,照列。 第7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734萬2,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民間團體100年9月揭發南部某聽障學校128件校園性平事件,其中受害人38人、行為人38人,約佔全校學生人數的四分之一;行為地點發生在校園有39件,宿舍50件,校車上31件(校車上有司機及兩名隨車老師)。監察院101年7月彈劾16人,調查報告指出:該校「自93年起至101年1月,疑似發生164件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造成92名學生身心嚴重受創,教育部、學校督管不周,嚴重失職,……,彈劾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主任藍順德、前臺南啟聰學校校長林細貞、周志岳等16人,全案移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102年8月16日公懲會完成審議,彈劾名單16人中,卻僅有10人受懲戒,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主任藍順德、科長羅清雲、視察洪妙宜、督學林忠賓、學校主任蔡璧娥等6人均不受懲戒;且10人懲戒頗輕,全案沒有任何人被撤職,包括當時隱匿不報的教職員仍留駐該校,引發學生及家長不安,民間亦強烈質疑公懲會只聽申辯者片面之詞,而無向當事人、家長或該校性別平等教育調查小組成員查證,淪於官官相護,正義不彰。爰此,凍結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3年度編列預算「懲戒案件處理」經費之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連署人:王惠美 第8項 法官學院2億6,521萬3,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法官之再進修乃應為個人之行為,在國家財政困難下,讓法官仍以帶職帶薪情形下,補助其生活費、機票及書籍學雜費顯有不當,且法官學院已編列經費補助至國外大學法學院進行短期專題研究,爰請司法院提出相關報告。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廖正井  王惠美 (二)司法院法官學院針對新進書記官編有訓練經費,司法院刑事廳另針對在職書記官編有「支援法院擇案辦理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轉譯為文字及強化法庭紀錄專業訓練費用」,容有重覆訓練之疑慮,爰建請司法院104年起上開新進人員及在職訓練統歸由法官學院訓練之。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廖正井 (三)法官職司審判,職責重大,除須具備豐富的社會知識外,法學素養及法律知識之提升係為更基礎、重要的核心能力。我國現行法律率都受歐、美、日等國之影響,選送法官至歐、美、日等國進修,對於提昇法官審判所需的核心能力,固有直接、重要的助益,但在國家財政困難下,為了使本項法官研習效果,更能直接反映在法官審判能力之提升,法官學院應詳實規劃、執行及審核相關的研習課程,務必使本項研習效果能事半功倍。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廖正井 第9項 智慧財產法院2億0,481萬4,000元,照列。 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16億0,777萬7,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司法院及所屬機關經管各類職務宿舍,耗費鉅資興建,卻長期閒置或未依原計畫用途使用,核有財務運用效能過低之情形,且有借用人資格審查未盡確實之宿舍管理問題。行政院頒訂之中央各機關學校職務宿舍之設置管理規定事項第2點闡釋:(一)各機關學校符合業務性質特殊,其員工需要安全保護、輪值夜班或機動執勤者。(二)位處離島、高山或偏遠地區者。(三)為提供派駐國外人員職務輪調回國服務期間居住之需要者。(四)因延攬海外人才之特殊需要者。上開行政院規定之興建職務宿舍條件,與該院業務性質未合。早期政府爰借用宿舍予員工,惟借用宿舍並非政府義務,又耗資鉅額興建職務宿舍在低價借予薪資待遇優渥之法官,全國軍公教唯獨編列預算租賃房舍借用予薪資待遇優渥之法官及檢察官,顯然有失公平合理並增加國庫負擔。如今又耗費鉅資興建法官職務宿舍,對照當前政府財政困境及社會各界有關居住正義訴求,更顯不公。爰建請不得用於不符合上開興建職務宿舍條件之規劃。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廖正井  王惠美 第11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6億4,427萬9,000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4億0,987萬6,000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4億8,046萬7,000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億5,482萬5,000元,照列。 第15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5億4,713萬4,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第2目「審判業務」經費1億0,036萬7,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為了釐清法官對於檢察官提出的通訊監察聲請書、偵查計畫書(含事證資料)以及執行單位期中報告書(通保法第5條第4項)、續監監聽票(含事證資料)到底有無濫發監聽票情勢、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凍結司法院所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連署人:廖正井  王惠美 2.針對103年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主管編列之預算,歲出預算第4款第15項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編列經費1億0,036萬7,000元。有鑑於特偵組違法監聽立法院節費總機,負責核發之臺北地方法院竟未依法審核、查證即濫發通訊監察票,導致國會總機遭到監聽,又經查,2012年度台灣地方法院總計核發41,237監聽票次,6年來僅抽查8次,顯見浮濫核發嚴重,監察機制不彰,建議凍結20%,待司法院秘書長率臺北地方法院院長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專案報告「通訊監察核發機制改革策進方案」並獲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學樟  廖正井 連署人:賴士葆  吳宜臻  潘維剛  王惠美 第16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7億0,836萬3,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為了釐清法官對於檢察官提出的通訊監察聲請書、偵查計畫書(含事證資料)以及執行單位期中報告書(通保法第5條第4項)、續監監聽票(含事證資料)到底有無濫發監聽票情勢、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凍結司法院所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連署人:廖正井  王惠美 第17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2億1,851萬3,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為了釐清法官對於檢察官提出的通訊監察聲請書、偵查計畫書(含事證資料)以及執行單位期中報告書(通保法第5條第4項)、續監監聽票(含事證資料)到底有無濫發監聽票情勢、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凍結司法院所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連署人:廖正井  王惠美 第18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2億6,557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為了釐清法官對於檢察官提出的通訊監察聲請書、偵查計畫書(含事證資料)以及執行單位期中報告書(通保法第5條第4項)、續監監聽票(含事證資料)到底有無濫發監聽票情勢、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凍結司法院所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連署人:廖正井  王惠美 第19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2億2,321萬8,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為了釐清法官對於檢察官提出的通訊監察聲請書、偵查計畫書(含事證資料)以及執行單位期中報告書(通保法第5條第4項)、續監監聽票(含事證資料)到底有無濫發監聽票情勢、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凍結司法院所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連署人:廖正井  王惠美 第20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3億1,223萬3,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為了釐清法官對於檢察官提出的通訊監察聲請書、偵查計畫書(含事證資料)以及執行單位期中報告書(通保法第5條第4項)、續監監聽票(含事證資料)到底有無濫發監聽票情勢、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凍結司法院所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連署人:廖正井  王惠美 第21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2億8,270萬2,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為了釐清法官對於檢察官提出的通訊監察聲請書、偵查計畫書(含事證資料)以及執行單位期中報告書(通保法第5條第4項)、續監監聽票(含事證資料)到底有無濫發監聽票情勢、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凍結司法院所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連署人:廖正井  王惠美 第22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3億0,590萬6,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為了釐清法官對於檢察官提出的通訊監察聲請書、偵查計畫書(含事證資料)以及執行單位期中報告書(通保法第5條第4項)、續監監聽票(含事證資料)到底有無濫發監聽票情勢、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凍結司法院所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連署人:廖正井  王惠美 第23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3億6,321萬8,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為了釐清法官對於檢察官提出的通訊監察聲請書、偵查計畫書(含事證資料)以及執行單位期中報告書(通保法第5條第4項)、續監監聽票(含事證資料)到底有無濫發監聽票情勢、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凍結司法院所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連署人:廖正井  王惠美 第24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3億8,104萬1,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為了釐清法官對於檢察官提出的通訊監察聲請書、偵查計畫書(含事證資料)以及執行單位期中報告書(通保法第5條第4項)、續監監聽票(含事證資料)到底有無濫發監聽票情勢、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凍結司法院所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連署人:廖正井  王惠美 第25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4億5,412萬9,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為了釐清法官對於檢察官提出的通訊監察聲請書、偵查計畫書(含事證資料)以及執行單位期中報告書(通保法第5條第4項)、續監監聽票(含事證資料)到底有無濫發監聽票情勢、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凍結司法院所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連署人:廖正井  王惠美 第26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億5,725萬2,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為了釐清法官對於檢察官提出的通訊監察聲請書、偵查計畫書(含事證資料)以及執行單位期中報告書(通保法第5條第4項)、續監監聽票(含事證資料)到底有無濫發監聽票情勢、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凍結司法院所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連署人:廖正井  王惠美 第27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21億9,944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為了釐清法官對於檢察官提出的通訊監察聲請書、偵查計畫書(含事證資料)以及執行單位期中報告書(通保法第5條第4項)、續監監聽票(含事證資料)到底有無濫發監聽票情勢、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凍結司法院所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連署人:廖正井  王惠美 第28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4億9,815萬3,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為了釐清法官對於檢察官提出的通訊監察聲請書、偵查計畫書(含事證資料)以及執行單位期中報告書(通保法第5條第4項)、續監監聽票(含事證資料)到底有無濫發監聽票情勢、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凍結司法院所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連署人:廖正井  王惠美 第29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億1,912萬6,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為了釐清法官對於檢察官提出的通訊監察聲請書、偵查計畫書(含事證資料)以及執行單位期中報告書(通保法第5條第4項)、續監監聽票(含事證資料)到底有無濫發監聽票情勢、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凍結司法院所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連署人:廖正井  王惠美 第30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2億8,202萬5,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為了釐清法官對於檢察官提出的通訊監察聲請書、偵查計畫書(含事證資料)以及執行單位期中報告書(通保法第5條第4項)、續監監聽票(含事證資料)到底有無濫發監聽票情勢、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凍結司法院所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連署人:廖正井  王惠美 第31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2億6,932萬2,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為了釐清法官對於檢察官提出的通訊監察聲請書、偵查計畫書(含事證資料)以及執行單位期中報告書(通保法第5條第4項)、續監監聽票(含事證資料)到底有無濫發監聽票情勢、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凍結司法院所屬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連署人:廖正井  王惠美 第32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3億1,345萬2,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為了釐清法官對於檢察官提出的通訊監察聲請書、偵查計畫書(含事證資料)以及執行單位期中報告書(通保法第5條第4項)、續監監聽票(含事證資料)到底有無濫發監聽票情勢、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凍結司法院所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連署人:廖正井  王惠美 第33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億1,359萬6,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為了釐清法官對於檢察官提出的通訊監察聲請書、偵查計畫書(含事證資料)以及執行單位期中報告書(通保法第5條第4項)、續監監聽票(含事證資料)到底有無濫發監聽票情勢、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凍結司法院所屬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連署人:廖正井  王惠美 第34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億5,167萬1,000元,照列。 第35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2,788萬元,照列。 第36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326萬8,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為了釐清法官對於檢察官提出的通訊監察聲請書、偵查計畫書(含事證資料)以及執行單位期中報告書(通保法第5條第4項)、續監監聽票(含事證資料)到底有無濫發監聽票情勢、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凍結司法院所屬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連署人:廖正井  王惠美 第37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2,520萬6,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為了釐清法官對於檢察官提出的通訊監察聲請書、偵查計畫書(含事證資料)以及執行單位期中報告書(通保法第5條第4項)、續監監聽票(含事證資料)到底有無濫發監聽票情勢、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凍結司法院所屬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連署人:廖正井  王惠美 四、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 五、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 六、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10月30日 討 論 事 項 二、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三、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本日會議有委員王惠美、廖正井、柯建銘、賴士葆、吳宜臻、呂學樟、鄭天財、尤美女、許添財、邱文彥、潘維剛提出質詢;委員潘維剛等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4項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無列數。 第15項 檔案管理局9萬4,000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5項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無列數。 第16項 檔案管理局16萬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5項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8萬元,照列。 第16項 檔案管理局5,000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5項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44萬3,000元,照列。 第16項 檔案管理局4萬1,000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0項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8億5,124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第2目「研究發展」項下「民意與國情調查分析」之經費229萬元,凍結四分之一,並就以下3項提案刪減或凍結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研考會103年度預算「研究發展」項下「民意與國情調查分析」編列163萬5,000元,用以辦理民眾對政府施政看法及針對突發事件或特定議題之民意調查,以即時了解民眾之看法與趨向。以該會例行公布之「民眾對政府服務品質滿意度」,問題設計皆為民眾接受政府服務之滿意度,但以近一年來爆發之毒澱粉、混米、黑心油品等事件,民眾對政府應變作為之滿意度才是研考會應辦理之民意調查,且調查結果應盡速陳報行政院長,並函送相關部會首長,做為決策及政策制定的參考。研考會的民調是要真實反應民眾的心聲,而非用粉飾太平的民調數據陳報給行政院長甚至總統,讓執政者繼續自我感覺良好,而與民眾日益脫節。爰針對「研究發展」項下「民意與國情調查分析」163萬5,000元,刪減63萬5,000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廖正井  尤美女 2.研考會編列政府施政看法及重大政策議題辦理民意調查預算229萬元,惟研考會於民意調查完竣後,僅以公文送達各相關權責部會首長,只供部會參考而已,並無任何實質效益。又研考會於每年針對施政重點及業務需要,規劃一百多個研究議題,委託專家學者做研究,其報告較單一只有民調數據詳盡,也較具有參考價值。為避免浪費資源,刪除民意與國情調查分析費用之全部。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王惠美  賴士葆 3.民意調查為研考會之重要業務,目的在透過民意調查快速掌握輿情,協助政府政策規劃。然而,核四議題為我國現今仍於重大爭議中之議題,研考會卻在102年4月之核四公投民意調查違背中立客觀立場,不僅有引導式提問、部分選項未窮盡,也未先提供受訪者足夠資訊,便直接提問,要求作答。 研考會於103年度編列229萬元於民意調查,然經查102年度已完成之調查報告,針對如核四等國家重大政策,不但無法中立客觀蒐集民意,反而利用錯誤方式塑造難以客觀反映真實民意的調查。爰此建議凍結「民意與國情調查分析」預算四分之一,共計57萬3,000元,直至研考會針對核四公投民調引起之相關爭議提出說明及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連署人:王惠美  賴士葆  柯建銘 (二)第3目「綜合計畫」之經費537萬3,000元及第4目「管制考核」之經費532萬5,000元,各凍結五分之一,並就以下5項提案刪減或凍結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鑑於重大政策(含各法案及計畫案)應進行研擬規劃階段之人權影響評估,以及建立實施成效之人權管考指標,以免對人民權益造成衝擊。然經查現今各項計畫施行過程中所造成對人權之可能戕害等相關評估付之闕如。爰此,請行政院研考會協調相關部會,將人權相關指標納入各單位施政計畫評估之審議,各計畫審議之人權相關指標應包括:憲法、我國已批准通過的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此三項公約之施行法、聯合國各項一般性意見及一般性建議、國家報告國際審查之結論性意見等。 為進一步落實憲法、兩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保障人權之精神,建議凍結研考會「綜合計畫」經費之三分之一,共計134萬3,000元。請行政院研考會修正「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要求各計畫案應進行人權影響評估,以及擬訂103年起計畫案之人權影響評估相關體例格式(含必要性、有效性、社會成本及社會利益等分析)以供各單位策訂參酌,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連署人:王惠美  賴士葆  柯建銘 2.原住民族相關文獻及歷史文物目前分散收藏於國立臺灣博物館、國立歷史博物館、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中央研究院、台灣大學、順益博物館及民間人士等不同地方,始終缺乏系統性、完整性的研究、採集、整理、編輯、典藏、展示、教育及推廣。 檢視臺灣各國立博物館計有:國立故宮博物院、國立歷史博物館、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國立臺灣博物館、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及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等,但獨缺國家級原住民族博物館。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0條第1項:「中央政府應視需要設置原住民族博物館,必要時,得以既有收藏原住民族文物之博物館辦理改制。」 馬總統102年2月20日裁示:由於臺灣的原住民是南島語系原住民的來源,強調南島文化與臺灣原住民的關係非常重要;再從歷史、文化的角度來看,我們都具有設立南島文化博物館的資格;成立原住民國家級博物館,對觀光發展也有很多助益。 行政院院長江宜樺於102年3月22日立法院施政質詢時表示:「以一個行政院院長而言,我認為有一個國家級原民族博物館,絕對是政府應該要去做的。」於102年4月2日立法院施政質詢時表示:「國家級的原住民族博物館,在政策方向上行政院是支持的。」於102年10月22日立法院施政質詢時表示:「有關原住民族博物館中長程計畫,責成原民會處理。」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對於行政院院長於院會或院會外提示事項,應嚴密追蹤其辦理情形,但對於國家級原住民族博物館之辦理進度,卻缺乏積極管考。為促成馬總統的提示及行政院院長詢答內容落實於政策之上,爰建議「綜合計畫」原列537萬3,000元及「管制考核」原列532萬5,000元,兩項預算各自凍結十分之一,俟該會協助及管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國家級原住民族博物館中長程計畫,專案報告國家級原住民族博物館辦理進度,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廖正井 連署人:王惠美  尤美女  吳宜臻  呂學樟     鄭天財 3.績效考核乃屬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之重要業務,主要功能在提升管理績效、落實計畫管控。然經查行政院各項年度施政計畫中之關鍵績效指標,鮮見與人權有關之績效評估,致使各項計畫施行過程中所造成對人權之可能戕害等相關評估付之闕如。 為進一步落實憲法、兩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保障人權之精神,建議凍結研考會「管制考核」經費四分之一,共計133萬1,000元,請行政院研考會協調相關部會,將人權相關指標納入各單位施政計畫之管考,各政策管考之人權相關指標應包括:憲法、我國已批准通過的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此三項公約之施行法、聯合國各項一般性意見及一般性建議、國家報告國際審查之結論性意見等,並加入行政院各年度施政計畫之關鍵績效指標,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連署人:王惠美  賴士葆  柯建銘 4.依據研考會組織條例,其中一項職掌為負責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之管制及考核事項,但研考會要求其他機關之前,卻未以同樣標準要求自己,經查研考會103年預算書之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之內容,年度施政目標的標題包括:1.精進結果導向的績效管理,落實政府對民眾的承諾2.強化政策統合協調機制,進行政府一體的組織改造3.促進政府資訊流通,協助民眾參與公共事務4.推廣服務流程改造,提升服務效能(跨機關目標)5.活化公共資訊與知識,提升政府策略思維能力6.提升研發量能7.落實政府內部控制機制8.提升資產效益,妥適配置政府資源9.提升人力資源素質與管理效能,總共9大項,但與102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竟有8項完全相同,且不同的那一項,內容也僅與102年文字小幅不同(102年為「簡化行政流程,提升服務效能」),且二年度之說明幾乎90%以上完全相同,明顯視預算審查於無物,藐視立法院;爰針對「管制考核」532萬5,000元,刪減1/2。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廖正井  尤美女 5.研考會業務職掌之一為辦理國營事業考成,近幾年來國營事業之營運及績效屢受社會所質疑,顯見研考會所擬定之考成項目與指標,無法確切反映其績效,為避免考成項目淪為便宜行事,故凍結國營事業考成全部預算36萬8,000元,待研考會重新討論其考成項目與指標,並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解凍。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王惠美  賴士葆 (三)自從2005年我國政府資訊公開法實施以來,政府資訊的開放供各界使用廣受大眾矚目。而世界各國政府也陸續推動相關政策,甚至在2011年有開放政府聯盟(open government partnership, OGP)的成立,該組織由美國、巴西、挪威、英國等國,結合各國力量相互支援成立合作網絡。為及早讓我國與國際接軌,爰要求研考會儘速規劃加入OGP之相關事宜,以使台灣的open data措施更符合國人期待。 提案人:賴士葆  吳宜臻  尤美女  呂學樟 本項通過附帶決議1項: (一)行政院研考會為配合組織改造,將與經建會與部分工程會成立國發會,為提升同仁轉任經建行政知能,爰依暫行條例權益保障辦法辦理經建行政班專長轉換訓練,以利新機關人力運用及同仁職涯發展,並減少組改衝擊。 對參訓人員經過嚴格篩選,就專員等中階優秀人員施訓,仍應賡續辦理。為發揮訓練效益,請研考會就經建行政班及將來相關人員專業選送訓練,其人員遴選及訓練成果,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呂學樟  賴士葆  吳宜臻  廖正井     尤美女  潘維剛 第11項 檔案管理局3億6,687萬4,000元,照列。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7項 人事行政總處,無列數。 第8項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無列數。 第9項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8項 人事行政總處,無列數。 第9項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無列數。 第10項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90萬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8項 人事行政總處1萬元,照列。 第9項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4,461萬9,000元,照列。 第10項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9萬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8項 人事行政總處104萬元,照列。 第9項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無列數。 第10項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5萬6,000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3項 人事行政總處25億2,867萬1,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一)鑑於重大政策(含各法案及計畫案)應進行研擬規劃階段之人權影響評估,以及建立實施成效之人權管考指標,以免對人民權益造成衝擊,因此公務人員實有加強人權教育訓練之必要。有關法案之人權影響評估,依行政院92年6月14日頒佈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主管法案報院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項規定「法案衝擊影響層面及其範圍,包括成本、效益及對人權之影響等,應有完整之評估。」然自92年以來,報院之各法案大多未落實此「法規影響評估」之要求;即便有進行人權評估者,內容亦大多簡略。至於各計畫案之審議,及各重大政策之管考,均尚未建立「人權影響評估」作法。顯見相關公務人員仍缺乏與人權有關之訓練。爰凍結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劃訓練進修」費用六分之一,請人事行政總處針對各部會之法規、計畫審議、政策管考之相關人員實施人權訓練,俾使人權影響評估及重大政策管制考核能落實兩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之精神,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實施成效,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連署人:王惠美  賴士葆  柯建銘 (二)103年人事行政綜合規劃項下編列辦理「外國人事政策與法制考察」之「國外旅費」36 萬3,000元,其中28萬8,000元係選派人事人員前往國外考察人事行政、文官制度變革、策略性人力資源管理措施、政府再造及廉政制度,依人事行政總處規劃103年將派2名考察希臘公務人員員額、薪給與福利政策與調節方案···等,然希臘財政破產肇因公務人員薪給福利過高,未取得國際紓困,方實施公務人員裁員政策,為此公務人員數度罷工走上街頭,試問人事行政總處派員前往希臘考察之理由何在?應避免真旅遊假考察。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廖正井  尤美女 (三)根據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八條,應每兩年辦理一次員額評鑑,以促進機關員額配置合理精實,提升政府人力運用效率。然99年度中央政府人事費決算數(未含國營事業)為5,110億元,至101年度增加為5,384億元,顯見人事費用仍為中央政府之沈痾,且公務人員所得部分乃編列於業務費中(如獎補助費),而未見於人事費,為求清楚瞭解中央政府人事費用花費,爰建議人事行政總處應於103年度員額評鑑中載明各部會預算中實際負擔之文職人員費用(包含人事費與業務費),按季將辦理情形函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連署人:王惠美  賴士葆  柯建銘 (四)經查部分政府機關之技工、工友及駕駛人員超出規定甚多,此前經人事行政總處說明超額原因為員額設置基準改嚴所致,然而,現行工友員額設置標準已實施十年,技工、工友及駕駛之超額人數分別為3,359人、2,728人、1,202人,共計7,289人,顯見員額精簡政策尚未落實。人事行政總處提出技工、工友及駕駛人員精簡辦法,於本會期結束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連署人:王惠美  賴士葆  柯建銘 (五)「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中高階公務人員短期密集英語訓練實施計畫(以下簡稱訓練計畫)」自100年12月1日公布實施,分為國內訓練及國外訓練,國內訓練期間3個月,國外訓練得視經費額度,配合國內訓練擇優赴英語系國家受訓,該訓練計畫100年度及101年度所需經費平均年需千萬餘元。依該訓練計畫第12點第(三)項:「本訓練以一般性通用英語課程為主,涉及各專業領域之英語訓練,仍應由各專業部會自行規劃辦理。」可知該訓練計畫利用短期、密集方式,加以英語學習環境之體驗,僅係為強化中高階公務人員(已具中級以上程度)一般性通用之英語能力,且課程規劃偏重於文書作業技巧,無關專業領域,並非只有出國一途以達目的,加以92年起行政院頒訂提高公務人員英語能力計畫與改進措施,莫不以提升公務人員一般性通用英語能力為目標。爰建議人事行政總處於本會期結束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連署人:王惠美  賴士葆  柯建銘 (六)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每年均編列數千萬元,選送公務人員出國進修,惟成效均未彰顯。爰建請人事行政總處於本會期結束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連署人:吳宜臻  廖正井 (七)人事行政總處103年度「公務人員培訓與考用」下「辦理選送公務人員出國研習業務」分支計畫辦理中高階公務人員密集英語訓練之國外訓練相關費用預算編列500萬元;「規劃訓練進修」分支計畫辦理中高階公務人員密集英語訓練之國內訓練相關費用預算編列125萬元,然經濟效益與必要性頗值商榷,爰建請人事行政總處於本會期結束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廖正井  尤美女 (八)「辦理選送公務人員出國研習業務」項下編列「辦理中高階公務人員密集英語訓練之國外訓練相關費用」計500萬元,本項業務以增進其英語能力,惟進修外語之管道多元,國內各種外語訓練機構繁多,並非只有出國一途,再者本項出國計畫以提升外語能力為目的,而非以相關高階公務人員部會專業為進修項目顯無直接關聯,其效益與必要性頗值商榷,爰建請人事行政總處於本會期結束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王惠美  賴士葆 (九)「辦理選送公務人員出國研習業務」項下編列「與國內外知名學校或團體合作,辦理選送組團出國專題研究等相關事項」計1,440萬元,出國研習期間不僅可請公假並帶職帶薪,還可於出國期間請假30天返國或蒐集研究資料2次,本項業務屢遭外界批評公務人員變相旅遊,受訓回國後並無實質成效或對政策施展上有具體進展,為避免社會觀感不佳,爰請人事行政總處於本會期結束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王惠美  賴士葆 (十)「辦理選送公務人員出國研習業務」項下編列「辦理高階公務人員出國短期研習」計200萬元,本項業務與其他參與國際年會或赴國外進行人事行政、文官制度變革、策略性人力資源管理措施等制度之考察業務功能重複,屢遭外界批評公務人員變相旅遊,受訓回國後並無實質成效或對政策施展上有具體進展,值國庫財政困窘之際,為撙節支出,請人事行政總處於本會期結束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王惠美  賴士葆 (十一)「辦理選送公務人員出國研習業務」項下編列「選送優秀公務人員出國進修學位等」計2,000萬元,出國進修學位研習期間不僅可請公假並帶職帶薪,還可於出國期間請假30天返國或蒐集研究資料2次,本項業務屢遭外界批評公務人員變相旅遊,受訓回國後並無實質成效或對政策施展上有具體進展,面對近5年來主管機關數度下修經濟成長率(GDP),經濟衰退與失業率高的情況下,國人求學與進修依賴就學貸款的比率增加,而公務員薪資待遇與福利已比一般勞工好,若還要政府補助預算出國進修,將造成國庫財政困難惡化,為避免社會觀感不佳,爰請人事行政總處於本會期結束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王惠美  賴士葆 (十二)「辦理行政院跨領域科技管理人才在職培訓發展計畫」項下編列「每年選送高階公務人員1至2人出國短期研習」計200萬元,本項業務與其他參與國際年會或赴國外進行人事行政、文官制度變革、策略性人力資源管理措施等制度之考察業務功能重複,屢遭外界批評公務人員變相旅遊,受訓回國後並無實質成效或對政策施展上有具體進展,值國庫財政困窘之際,為撙節支出,請人事行政總處於本會期結束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王惠美  賴士葆 (十三)組改前,行政院院本部簡任第10職等以上文官總計111人,組改後暴增至178人,總計增加67名簡任官,按行政院組織改造之三大目標為:精實、彈性與效能。其中「合理配置並有效抑制員額膨脹」乃精實重要原則。惟檢視本次行政院推動有史以來最大規模之組織改造,卻有行政院院本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衛生福利部等多個部會之簡任員額較組改前各擴增數名至數十名之多;且揆諸其擴編高階文官皆以「組改後業務成長、職責較以往重大及因應未來人員調節所需」等相類似且十分籠統事由。請人事行政總處於3個月內書面報告說明,增加簡任第10職等以上文官之原因,包含增加單位部門、(每一年)各部會增加費用、各部會增加多少簡任官等人數。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王惠美 (十四)人事行政總處主責研議改進公務人員與結構,以及規劃合理給與結構與標準,鑒於離島與偏鄉公務人員地域加給標準為人所詬病,且102年度人事行政總處已委託研究,故建請人事行政總處應於103年6月底前提出合理地域加給標準之書面報告,並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王惠美  賴士葆 第4項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1億2,497萬6,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職掌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之管理發展及訓練事項,近三年為辦理訓練輔導及研究業務均編列超過六千萬元之預算,惟此等公務人員訓練之成果與績效評量,現行僅以問卷調查滿意度等投入面向之調查結果為指標,對於培訓後受訓者之專業能力、領導能力、政策規劃能力、論述決策能力及組織貢獻度等培訓目的最重要的實際成果績效指標則付之闕如。爰此建請凍結「人力資源研究發展」預算五分之一,直至公務人力發展中心針對實際成果提出「公務人力培訓績效指標具體改善計劃」,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連署人:王惠美  賴士葆  柯建銘 (二)「e等公務園」於91年設置,當時運用FLASH開發動畫模式,但是FLASH僅適用桌上型及筆記型電腦,並不支援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等行動裝置。當初設計未考量資訊之變遷與升級,而今公務員幾乎人手一機甚至二機以上之行動裝置,但卻未能隨時上網到「e等公務園」,如果人事行政總處認為「e等公務園」有存在之必要,人事行政總處就該修正系統設置,讓智慧手機或平板等行動裝置隨時可連結到「e等公務園」。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廖正井  尤美女 (三)「e等公務園」網站學習平台課程生硬,且未能與國際接軌,爰要求公務人力發展中心應以網路頻道「TED」為例,邀請各領域傑出知名人士分享其經驗與成就。事實上各部會甚至行政院及總統府,常不定期邀請國內外跨領域大師演講,主辦單位通常會收錄在單位之網站,若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能整合各部會資源,將國際級大師之演講放在「e等公務園」課程,這就是很好的學習課程。爰請人事行政總處統整各單位,製作一系列大師開講的課程,以增進公務人員知識甚至與國際無縫接軌。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廖正井  尤美女 第5項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1億3,155萬9,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職掌地方機關中高階公務人員在職培訓、地方機關公務人員、人事人員訓練之研究、規劃與執行等業務,近三年為辦理此等業務均編列超過四千萬元之預算,惟此等公務人員訓練之成果與績效評量,現行僅以參訓學員報到率或問卷調查滿意度等形式調查結果為指標,對於培訓後受訓者之專業能力、領導能力、政策規劃能力、論述決策能力及組織貢獻度等培訓目的最重要的實際成果績效指標則付之闕如。爰此凍結「教學及發展」預算五分之一,直至地方行政研習中心針對實際成果提出「公務人力培訓績效指標具體改善計劃」,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連署人:王惠美  賴士葆  柯建銘 四、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均審查完竣,提報院會。 五、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均須交由黨團協商。 六、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提 案 一、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第1點規定,除機關組織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其員額以不超過該機關預算總人數5%為原則。研考會103年度預算員額總數計212人其中聘用人員22人,佔該預算員額之10.4%,顯與上揭規定有悖,研考會應重新檢討業務內容。爰此,請研考會於12月底前提出書面說明改善情形。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王惠美  賴士葆 決議:照案通過 二、依行政院研究考核委員會(下稱研考會)之施政計畫報告,「持續辦理重大政策、施政議題民意調查以提供施政決策參考,以掌握民眾需求及對政府施政的看法,達到提升政府決策品質」係屬研考會之施政目標。針對九月政爭及近來食品安全之紛擾,造成民心混亂,研考會自應透過民意調查機制掌握民意動向,供政府後續施政及國會監督之參考。 爰建請研考會針對(一)食品安全問題於一個月內(二)行政團隊各部會首長滿意度之施政表現於明年內,辦理民意調查,並將民意調查之結果,以書面送交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柯建銘 決議:照案通過 三、行政院研考會資訊管理處與相關單位,自101年8月起開始推動「資料中心耗能量測技術建立與能源效率管理研析」計畫。我國雖然已有綠能標章,惟對於綠色機房的建構與評估標準,目前尚未普遍採用國際綠能標準。爰建請行政院研考會依據經濟部能源局訂定之綠能機房耗能等標準邀集專家學者與相關單位檢討綠色機房建置的認證標準,規劃將綠能標章拓展為綠色機房認證,或師法新加坡針對特定領域制定綠能標章認證,以創造生態、節能、健康的環境。 提案人:潘維剛  尤美女  呂學樟 決議:照案通過 四、雖中央政府員額受總員額法管控,然地方政府之人力卻有相當增幅,查近五年之地方政府人力,公務員及約聘僱人員即增加5,887人,地方政府人事費合計數更自4,457億增為4,765億,成長幅度將近7%。而行政院於99年5月26日重新核定之縣市改制直轄市政府員額管制措施(對直轄市政府得於改制後三年內增加之員額總數上限)即將屆期,若未有後續管制措施,直轄市員額將不受限制,顯非得允。爰此,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重新檢討直轄市員額管控機制,於本會期結束前,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連署人:王惠美  賴士葆  柯建銘 決議:照案通過 五、有鑑於政府派遣人力問題遲未能解決,人事行政總處雖欲以總額控管方式解決,然對於政府實際使用派遣人員之情事仍未能掌握,且總額管控數亦應重新檢討,請人事行政總處於本會期結束前,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王惠美 決議:照案通過 六、民國101年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施政績效報告中指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在辦理「提升公務人員與媒體互動及網路溝通能力」訓練與「提升次長級官員跨部會協調能力」等相關班別時,以上課學員滿意度做為目標值。恐難有客觀公正之考評,複核結果也僅得到黃燈,顯見有改善之空間。爰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相關單位共同研擬公平客觀之考評標準與目標以提升評鑑之公平客觀性。 提案人:潘維剛  尤美女  呂學樟 決議:照案通過 10月31日 討 論 事 項 四、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總統府主管收支部分。 五、處理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國史館預算凍結項目共4案: (一)凍結國家安全會議3 項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1.凍結「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預算五分之一,待國安會建置官方網站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2.凍結「諮詢研究業務」預算五分之一,待國安會建置網站公布或公布於總統府網站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3.要求國安會提出「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修法方向研究報告」,明文訂定官制官規事項與諮詢委員權益相關之事項等。 (二)凍結國史館之「國史編纂」計畫項下部分經費,經報告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凍結國史館編列之總統副總統維持費預算數五分之一,俟其擬具更新策展及傳銷方案,送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備查後,始得動支案。 (四)凍結總統府四項預算,須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1.總統府「一般行政」項下編列之「設備及投資」1,418萬1,000元,應予凍結五分之一,俟總統府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相關支出之計畫內容、經費細目、採購程序、合理性及必要性等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2.凍結總統府「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項下「國政規劃與諮詢」經費之五分之一,直至總統府提出五院之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相關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3.總統府102年度「新聞發布」科目項下編列之「全球資訊網內容及辦理網站宣導活動等相關費用」225萬元,應予凍結五分之一,俟總統府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相關支出之計畫內容、經費細目、採購程序、合理性及必要性等 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4.總統府「勳章製作及敬老事宜」項下預算864萬1,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總統府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敬老事宜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日會議有委員賴士葆、廖正井、柯建銘、潘維剛、呂學樟、吳宜臻、尤美女、鄭天財、陳其邁、王惠美、許添財、李桐豪、謝國樑提出質詢;委員潘維剛等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項 總統府,無列數。 第2項 國史館,無列數。 第3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項 總統府17萬7,000元,照列。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無列數。 第3項 國史館15萬元,照列。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44萬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項 總統府69萬4,000元,照列。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5萬5,000元,照列。 第3項 國史館66萬4,000元,照列。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11萬5,000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項 總統府32萬1,000元,照列。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1萬8,000元,照列。 第3項 國史館260萬元,照列。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183萬9,000元,照列。 三、歲出部分 第1款 總統府主管 第1項 總統府原列9億6,032萬5,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50萬元、「警衛行政工作維持」之「一般事務費」30萬元、第4目「研究發展」項下「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之「國政規劃與諮詢-委辦費」10萬元,共計減列9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億5,942萬5,000元。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2億0,777萬8,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第2目「諮詢研究業務」經費2,091萬6,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並就以下2項提案刪減或凍結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電子化/網路化政府」推動至今已逾10年,各機關均已設置專屬網站,惟獨國安會以「國家安全議題均涉及機密,並與民眾權利義務之直接關聯較小」為由,迄今未建置網站。又國安會於國家安全、外交等議題,以及參與國際學術組織等相關經費編列2,091萬6,000元,卻沒有相關成果報告公布於民,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只規定: 「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才不予公開資訊,顯見國安會未公布相關資訊,有違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故凍結諮詢研究業務經費三分之一,待國安會提出103年度諮詢研究之期中報告並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柯建銘  尤美女 2.查2008年馬政府雖聲稱要將國家安全會議運作回歸制度,但於國家安全會議首任秘書長蘇起的主導下,並未如聲稱之建立權責相符的國家安全會議;相反地朝向擴大邁進,多聘任了1位諮詢委員,且2008年上任的第一波國家安全會議政策官員名單中,多達2位具有兩岸經貿專才同時進入「國安會」服務,為日後兩岸經貿談判與「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預作準備。惟從ECFA之簽署到102年6月簽署的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引起社會爭議越來越高,民眾擔心留在台灣的產業和勞工將越來越弱勢,台灣整體產業空洞化,及國家安全不保,顯現國家安全會議未能盡其職責。 又保密是國安人員的基本素養,但國家安全會議若過度隱密行事,對協調整合的功能恐有不利影響;國家安全會議運作若無適當對外說明,也難在民主社會爭取贊同,益發加深對其正當性之質疑。我國「國家安全會議」的會議結論,並未形成如美國之總統國家安全指裁示文件,外界自難得知,各部會除賴轉述外並無明確指導可供遵循,亦不利於後續接任「國安會」團隊經驗學習。「國家安全會議」如此,其下「高層會議」或「工作協調會議」自並無標準程序可言。爰此,建議刪除國家安全會議諮詢研究業務1,000萬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吳宜臻 (二)依據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9條規定: 「國家安全會議置諮詢委員5人至7人,由總統特聘之。」故諮詢委員會是有給職或無給職,法律並無明文規定,但國安會卻參照部長級薪酬,實欠缺法律依據。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曾邀請國安會備詢,但國安會以其為總統的幕僚單位為由,不必出席備詢。顯見,國安會的組織定位相當模糊,到底是機關還是幕僚,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都沒有明文規定,爰此,國安會應於3個月內研議國家安全會議之定位及相關法制問題,並提交立法院。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柯建銘  尤美女 第3項 國史館2億0,629萬6,000元,照列。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1億2,497萬9,000元,照列。 四、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總統府主管收支部分:(一)審查完竣,提報院會(二)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 五、處理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國史館預算凍結項目共4案:處理完竣,各案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六、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提 案 一、為提昇新聞媒體服務,請總統府應加強國際媒體聯繫及國政宣導,另為增進國人對總統治國理念之了解,請總統府研議於每日發布新聞稿時,同時並請逐年編列預算,建置手機APP功能,傳送影音版之新聞。 提案人:賴士葆  呂學樟 連署人:潘維剛  林鴻池 決議:照案通過 二、今年是開羅會議70周年,相關文獻對台灣之歷史發展相當重要;惟台灣氣候潮濕,文獻典籍保存不易。在資訊發達的今日,電子書籍不僅兼顧保存典籍與減少紙張浪費,更可有效促進資訊之流通、降低資源浪費。爰建請國史館,可參考美國數位化資料之線上呈現模式與德國的「文獻文化資產保存聯盟」,建立全面化整合之專業檔案文獻網,並針對國史館發行之出版文物盡速會同相關單位共同研擬將重要之國史典籍文物數位化或發行電子書之計畫,以供民眾使用,俾利文獻典籍之流通與推廣。 提案人:潘維剛  賴士葆  廖正井 連署人:王惠美  謝國樑  林鴻池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潘委員維剛:(在席位上)程序發言。 主席:請潘委員維剛程序發言,發言時間為3分鐘。 潘委員維剛:主席、各位同仁。我之所以要程序發言,是因為在禮拜五的4點就已經變更議程,但我們居然沒有收到通知,我不知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議事人員到底在做什麼?要不要說明一下?為什麼你們連記者都有發通知,我們卻是從記者那裡才知道變更議程,我們委員會的委員算什麼?我的助理一直到8點多還沒得到任何訊息,先請他說明一下! 主席:禮拜一的議程一般都是在禮拜五下午排定,對於本週的議程,因為先排定的是考試院預算,所以禮拜五下午本席認為要先就法務部的預算進行預算詢答,於是趕快通知議事人員,讓他們重新變更議程並儘速通知全院委員。據我所知,他們有通知全院委員,但沒有電話逐一通知,這點是很確定的,不好意思。 潘委員維剛:是什麼通知?可說明一下嗎? 主席:請本委員會劉主任秘書說明。 劉主任秘書彥麟:主席、各位委員。禮拜五時,因為週報表在下午2點半即已確定,但我們接到變更議程通知時間為3點多,已經無法變更週報表上的議程,於是我們趕快對全院各委員發出變更議程之通知…… 潘委員維剛:是什麼通知?是用什麼發的? 劉主任秘書彥麟:用紙本。 潘委員維剛:什麼時候送到? 劉主任秘書彥麟:我們是送到收發科。 潘委員維剛:什麼時候?你們幾點送到收發?各委員什麼時候可以收到?不能傳真嗎? 劉主任秘書彥麟:有,我們6點左右有發出電子公文至各委員的…… 潘委員維剛:6點?都下班了再發出電子公文?你們不是3點多就知道了嗎? 劉主任秘書彥麟:沒有,大概快4點,接著還要作業,要等確定之後才能發通知。 潘委員維剛: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議事人員想想看,難道不能聯絡一下自己委員會的委員嗎?你們就這樣依程序辦理,到6點多才要發,也不管有沒有收到,因為你是發公文紙本,而且當天有辦法交換嗎?收得到嗎?這千萬不可以,因為預算是這麼重要的事! 劉主任秘書彥麟:我們以後會注意,也會用電話來通知所有委員。因為最近我們委員會少了2個人力,1個還沒有補、1個因為工作壓力在上禮拜中風,我們有很多業務要處理,短期雖有人手不足的問題,但我們以後一定會改進! 潘委員維剛:我們居然會不知道! 主席:請謝委員國樑程序發言,發言時間為3分鐘。 謝委員國樑:主席、各位同仁。在各個委員會當中,其實我也曾看過他們處理這種事情,我覺得你們實在太死腦筋了!我之前也常常坐召委這個位置,當時就覺得你們處理很多的重要事務時,都欠缺這種敏感度,如同主秘所講的,你們同仁都這麼辛苦,但這些紙本通知只是必要的程序之一,最關鍵的仍在於委員本人! 我們今天並不是要故意站起來講,但你們對於很多小事的處理方式,讓我們覺得與主秘的等級高度還存有落差!所以我要強調,以後聯絡一定要聯絡到委員本人!事實上,我們都是這樣,在場委員有哪一位是主動瞭解到司法委員會的通知,我們都是看媒體或有記者來問才得知的,因此我們委員在感受上是差很多的。本席對此給你一個建議,以後最好是你本人,最起碼要通知到司法委員會的每一位委員,如此才能增加本委員會的效率。否則你講那麼多,你的人都中風了,也講得振振有詞一般,但是你要將這個問題好好處理好。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報告。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今天瑩雪應邀列席大院第8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報告「法務部主管103年度施政計畫及收支預算案」,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給予法務工作之鼓勵和支持,表示由衷之感謝。 103年度本部主管預算案係依施政重點,本零基預算精神,通盤檢討原有業務計畫與新興計畫,按輕重緩急優先順序編列而成。以下謹就本部主管「102年度施政績效與預算執行情形」、「103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預期績效」及「103年度預算配合施政計畫之編列情形」等三大部分,向各位委員提出扼要報告,敬請指教。 壹、102年度施政績效與預算執行情形 一、本部102年度施政計畫,均按預定進度配合預算,順利進行,主要成效簡要說明如下: (一)透明 1.整合肅貪能量,強化廉政革新 貫徹執行「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自98年7月8日推動「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以來,貪瀆案件確定判決定罪率達76.6%。 2.推動「廉政新構想」作為,推展「行動政風」功能 秉持「防貪─肅貪─再防貪」原則,以「讓弊端不發生,公務員不致誤觸法網」為最高指導原則,訂定「推動『廉政新構想─以民為本』具體策略與作法」。 3.落實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實現「黃金十年」願景 提出「機關內部.法資訊揭露者保護法」草案初稿、完成「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修正草案、研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4條第1款修正草案(由大院審議中)等。 4.掌握貪腐風險因子,提升貪瀆線索品質 以厚植國計民生、以民為本的立場主動發動專案清查,並縝密查察蒐證,提升貪瀆線索品質及查處工作品質。 5.鼓勵民眾舉發貪瀆,全民監督政府 截至本年8月底止「本部審核貪瀆案件檢舉獎金委員會」第1、2次會議審查申請案10案,經審核同意發給獎金8案,發放獎金959萬9,998元。 6.推動行政透明措施,落實執行陽光法案 辦理「推動行政透明措施」觀摩會、函頒「機關推動行政透明措施建議作法」、函頒「政風機構協助機關推動行政透明措施實施計畫」。 7.推動各級機關強化廉政會報組織與功能 推動各級機關成立廉政會報,由機關首長親自主持,並就機關重大弊案及專案稽核成果提出報告與討論,彰顯政府打擊貪污的決心。 8.辦理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宣導及請託關說登錄 辦理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宣導,攝製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4篇短片。配合「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積極辦理「請託關說」相關事宜。 9.擴大招募廉政志工,讓全民來督工 積極推動「全民督工」、「廉政故事媽媽」、「訪查工作」、「反貪倡廉」等4種類型廉政志工業務,辦理「廉政平臺暨廉政志工」觀摩會。 10.設置村里廉政平臺,傾聽民意 辦理「廉政平臺暨廉政志工」觀摩會,就推動「全民顧水臺灣足水」案、「防制勞農保黃牛」案、「大武漁港淤沙清運」等專案經驗分享。 11.防杜採購弊案,建置稽核平台 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聯手建置「政府採購聯合稽核平台」,讓本部所屬政風機構可針對政府採購潛在異常案件進行控管查察,事先防範採購弊端於未然 (二)有感 1.展現矯正新面貌 (1)辦理全國藝文公演,展現教化深耕成果 於國父紀念館舉辦2場「從心出發.藝鳴驚人-102年度全國矯正機關收容人藝文公演暨教化技訓作品展」,藉由擊鼓、川劇變臉等精彩節目演出,將收容人在圍牆內透過藝文陶冶後之成長與蛻變,展現於國人面前。 (2)舉辦「這裡獄見愛」頒獎典禮暨新書發表 舉辦「這裡獄見愛」徵文比賽頒獎典禮暨新書發表會,記錄收容人在監所內一點一滴的改變。 (3)辦理就業媒合及技訓博覽會,提供多元就業管道 積極推展「脫胎.築夢-收容人多元就業媒合方案」,與廠商開辦多場就業媒合博覽會,成功媒合比率達41.4%。 (4)結合藝文活動推展生命教育,提升矯治成效 持續深化及延續生命教育成效,積極與法鼓山人文社會基金會合作,並擴大社會公益資源之引進,陶冶收容人心靈,提升矯治成效。 (5)落實「矯正創新、精進教化」具體作為 強化收容人家庭支持教育,推動人文藝術活動,強化技能訓練,增進就業謀職能力,具體落實品格教育於日常生活與集會活動。 2.打擊犯罪作先鋒 (1)全面抑制毒品,保護莘莘學子 訂定「防毒拒毒緝毒戒毒聯線行動方案」,經行政院於本年6月6日核定施行。另為有效阻絕各式毒品流入校園,維護青少年族群身心健康,臺高檢署及各地檢署不定期指揮本部調查局等司法警察機關,強力掃蕩查緝作為。 (2)杜絕酒後駕車,修法提高刑責 研修「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修正草案」,於本年5月31日經大院三讀通過,並於6月11日公布施行。另研議統一酒駕再犯發監標準之原則,針對被告5年內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罪者,原則上不准予易科罰金。 (3)查緝黑心廠商,確保食品安全 與衛生福利部聯手合作,透過臺高檢署「查緝民生犯罪聯繫窗口」共同研商與查緝黑心商品。 (4)扣押犯罪所得,斷絕犯罪誘因 推動「查扣犯罪所得專責機制試行要點」等機制,務使犯罪人絕無僥倖之可能,無法享受犯罪利益,以維護被害人求償權利。 (5)強化替代治療,提升戒癮績效 積極推動減害政策,研修「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2、8、12至15條等條文,經行政院於本年6月26日發布施行。 (6)查察偽劣禁藥,維護國人健康 將「製造、輸入、販賣偽、禁、劣藥案件」列入「當前引發民怨犯罪案件」,全力要求所屬檢調機關全力打擊。 (7)打擊電話詐欺,嚴懲詐騙集團 掃蕩打擊電話詐騙集團,與內政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機關共同組成「反詐騙聯防平台」,避免民眾受騙。 (8)肅清地下錢莊,掃蕩暴力討債 將「以犯重利罪為常業之地下金融業者或集團」,列入「檢察機關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實施計畫」,並將地下錢莊及暴力討債集團,列為各地檢署強力掃蕩肅清之對象。 (9)稽查偽劣農藥,確保蔬果安全 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共同成立「查緝非法農藥」專案,將輸入與販售禁用(偽)農藥等犯行,列入「檢察機關排怨計畫」優先查緝案件,確保國人食用農產品安全。 (10)專業財金訓練,防制經濟犯罪 舉辦偵查經濟犯罪研討會,派員參加財金單位專業訓練。推動實施金融證照三級制度,須受訓合格且領有中級以上證照,方可偵辦重大金融、經濟犯罪案件。 (11)打擊人口販運,亞洲各國居冠 美國國務院於本年6月19日公布2013年人口販運報告,我國繼續被列為第一級國家名單,連續第4年被評等為第一級國家,防制人口販運成效,在亞洲各國居冠。 (12)偵辦仿冒盜版,保障智慧財產 美國貿易代表署於本年5月1日公布「特別301」檢討名單,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成效受到肯定,已經連續第5年自「一般觀察名單」除名。 (13)嚴懲性侵家暴,加強婦幼保護 制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務期精準篩選出有再犯危險之個案,施以複合式監督與管控,必要時並輔以電子設備嚴密監控,達到防止再犯情事發生。 3.深化司法保護作為 (1)促進加害/被害人對話,持續推動修復式司法 101年9月起將「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擴及全國各地檢署,以被害人與加害人為核心,協助雙方面對犯罪事件,促進真誠溝通,提供獨立於現行刑事司法制度之外的人性化選擇。 (2)設置司法保護中心,強化司法與社政資源聯結 自101年10月1日起,在10個地檢署推動設置「司法保護中心試行方案」,建構地方轄內司法與社政機關橫向聯繫功能,提供保護資源的聯結。 (3)發揮社會勞動效益,減少矯正收容之弊 截至本年8月底止全國各地檢署共新收8,761件,提供285萬9,519個小時服務,以102年度基本工資時薪109元計算,創造相當於3億1,168萬7,571元的產值回饋社會,為國庫節省3,278萬9,151元矯正經費,對社會勞動人、社會及國家創造三贏局面。 (4)多元化反毒宣導,提升民眾反毒意識 本年6月3日舉辦全國反毒會議,表揚本年度反毒有功人士,針對「如何阻斷愷他命供給,減少愷他命之濫用」進行專題討論,並以「掃K大執法,戰毒總動員」為主題,規劃一系列的反毒活動。 (5)精進毒防中心功能,強化追蹤輔導品質 各地毒防中心藉由推動家庭支持服務、陪伴型志工方案以強化其追蹤輔導品質,並舉辦各類團體、關懷活動,以促進藥癮者之家庭支持。 (6)拓展更生扶助措施,推動復歸家庭方案 拓展多元化更生保護扶助措施,整合社會資源,提供就學、就業、就養等多元化保護服務,積極推動更生人家庭支持性服務方案。 (7)發展被害人服務方案,周延被害人保護 實施「一路相伴法律協助專案」、辦理「溫馨專案」、加強「安薪專案」、對殺人案件致被害人死亡者之遺屬全面提供法律服務。 (8)整合社會資源,建構法律宣導網絡 辦理法治教育演講及活動,製播「教育百分百之『法務漫步』」節目,製作「青春法學園」節目播映後,建置於教育部「愛學網」供學校法治教育課程使用。 (9)保護境外犯罪被害人,創設扶助金制度 創設扶助金制度,快速撫慰於外國死亡之被害人遺屬,研修「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於本年4月30日經大院三讀通過,5月22日公布,6月1日施行。 4.展現人權大步走決心 (1)統籌各機關檢討主管法令及行政措施 統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兩人權公約)法令及行政措施檢討業務。 (2)辦理國家人權報告國際審查會議,與國際人權接軌 擔任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議事組之幕僚機關,邀請10位國際人權專家來臺審查我國報告,建立兩人權公約國家人權報告審查之機制。 (3)建立人權缺失之改善、監測及督考機制 對於國際人權專家「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提及之人權缺失,持續召開「審查各機關對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的初步回應會議」,逐點審查各機關之回應。 (4)協助各部會推動重要國際公約內國法化 召開3次「研商各機關提報之國際公約內國法化相關事宜會議」,將與會學者、專家之寶貴意見作為本部及相關機關等研議國際公約內國法化參考。 5.加強法律宣導措施 (1)持續投入調解教育訓練資源,為民服務更夠力 為提升調解人員法律素養、增進調解技巧,本年度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共計合辦6場次調解實務研習會,另101年度全國各調解委員會總計受理調解事件13萬9,622件,調解成立的件數10萬8,884件,成立的比例77.98%,績效卓著。 (2)協助民眾正確適用個資法,創造溫暖法制環境 於本部全球資訊網設置個人資料保護專區,主動釐清錯誤觀念。另於上開專區設置並啟用「個人資料保護法討論區」臉書網站,回應人民對個資法相關疑義。 (3)宣導行政程序法,協助公務員正確適用法令 與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合辦行政程序法基礎班,不定期受邀前往各機關宣導,協助公務員正確適用法令。 (4)協助中央各機關請撥國賠金 積極協助中央機關辦理國家賠償金請撥案件,截至本年8月底止計13件,累計賠償金額1,978萬1,350元,求償收入558萬4,557元。 6.伸張行政執行公義 (1)加強滯欠大戶執行,實現社會公義 針對蓄意脫產或惡意拒繳之滯欠大戶,積極調查義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有效運用各式執行措施,強化執行成效。 (2)執行績效創新高,挹注國庫高報酬 本部行政執行機關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工作,績效年年長紅,截至本年8月底止已為國庫挹注3,616億餘元,投資報酬率高達43.03倍。 (3)多元繳款好方便,小兵也能立大功 積極推動便利商店代收各類中央及地方稅等類稅款或案款及勞保費滯納案件,實施小額多元繳款方式,執行徵起金額及案件數均逐年上升。 7.維護司法人權 (1)因應軍事審判回歸司法,妥適偵辦軍人刑事案件 訂定「檢察機關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法機關移送案件處理原則」,協調國防部辦理相關案件及人犯移交事宜。另指派專責檢察官辦理現役軍人涉犯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案件,並規劃舉辦檢察官偵辦軍法案件之職前與在職訓練。 (2)尊重原民同胞,保障司法權益 指定專責檢察官偵辦原住民案件,目前全國共有48名專責承辦檢察官。配合規劃原住民專業法庭相對應地檢署之案件與承辦人力,舉辦「偵辦原住民案件實務研習會」,提升偵辦案件專業能力。 (3)妥處「廣大興28號」案,捍衛漁民權益 關於本年5月9日我國籍漁船「廣大興28號」遭菲律賓巡邏艦槍擊乙案,督導所屬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屏東分會前往慰問被害人家屬,致贈慰問金,瞭解其相關需求,全力協助被害人遺屬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向地檢署申請補償,並配合外交部及漁業署,督導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全力協助家屬處理相關事宜,捍衛漁民權益。 8.端正檢察風紀 本部深知檢察官為公益代表,首應廉潔自持為人表率,欲正人者須先正己,方能展現檢察官勇於任事、維護正義、打擊犯罪之形象。本部始終秉持不怕家醜外揚、絕不護短的立場,全力揪出違法亂紀之檢察官。 9.強化調查作為 (1)積極偵辦、維護公益 本部調查局為維護經濟秩序,偵辦經濟犯罪491案1,884人,涉案標的2,049億8,387萬7,675元。另偵辦黑心食品、藥品、日用品、偽劣假藥、電話詐欺恐嚇、重利及暴力討債等民生犯罪案件264案,涉案標的4億8,933萬7,890元。 (2)防制駭客、資通安全 因應科技發展之電腦犯罪,避免政府機關被駭客攻擊影響資訊安全,本部調查局偵辦違反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62案、國際釣魚網站9案、查獲網路Ε侵跳板電腦147部、受駭電腦466部;通報政府機關及財團法人等網站遭駭客入侵攻擊8件,防制資訊安全宣導36件。 (3)提升鑑驗、科學辦案 為強化科學辦案,精緻偵查作為,本部調查局受理院、檢機關囑託鑑定,完成物理、化學、文書及生物跡證等各類鑑驗案件5,536案、檢品5萬1,357件。 (4)加強宣導、預防犯罪 本部調查局為維護民眾權益及安全,處理檢舉哄抬物價6案,為讓民眾瞭解防範非法吸金,於51處地點刊登簡潔明瞭之宣導短語,並辦理聯合宣導55次,提升預防犯罪成效。 (5)為民服務、幸福有感 本部調查局每年辦理親緣鑑定案件,自96年的269案增至101年為352案,截至本年8月底止辦理親子血緣關係鑑定234案、455人次。 (三)妥速 1.提升資訊現代化 (1)建置刑事資料查證暨資料交換比對服務系統。 (2)開發刑事報到自動化系統,強化便民服務品質。 (3)推廣偵查筆錄數位影音集中作業。 (4)啟動本部數位鑑識制度及人員培植計畫。 (5)推動政風業務管理資訊系統再造,加速廉政革新工作。 (6)推動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化,省錢、省時又環保。 2.推展臺美司法互助,打擊跨國犯罪 自簽訂「臺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以來雙方司法互助成效顯著,並定期就該協定執行情形舉行諮商會議,另與無邦交但有實質關係國家在司法互助案件亦有相當互動。 3.健全臺越民事互助,保障國人權益 推動「臺越民事司法互助協定」成效良好,就該協定所遇聯繫與執行問題,定期與越南辦理雙方聯繫窗口之司處長級諮商會議,提出有效解決方案。 4.啟動受刑人移交,促進國際合作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於本年1月4日經大院三讀通過,1月23日公布,7月23日施行。 5.簽署臺菲刑事司法互助協定,維護區域秩序 (1)我國與菲律賓於本年4月19日簽署刑事司法互助協定,為我國與東南亞國家簽署之第一部刑事司法互助協定。 (2)我國籍漁船「廣大興28號」遭菲律賓巡邏艦槍擊乙案,我國提出道歉、懲凶、賠償及漁業會談等4項要求。菲國表示全案將依法辦理,另就賠償事宜及金額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共識。 6.推動兩岸司法互助,杜絕罪犯流竄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協議」施行迄今,兩岸司法警察透過情資交換,以合作協查、共同打擊方式,在打擊跨境犯罪上成果豐碩。 7.參與國際反貪會議,接軌國際趨勢 派員參加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研討會,藉由定期的國際研討會、年會提供各國反貪機關(構)平台,透過國際合作與經驗分享共同打擊貪污賄賂。 8.辦理兩岸矯正交流,強化文化聯繫 本部矯正署秉持「矯正交流、文化先行」之理念,作為兩岸三地獄政交流之媒介,積極推動雙方交流與參訪活動。 9.辦理矯正國際交流,致力走向國際 辦理矯正國際交流,計有史瓦濟蘭、日本、尼加拉瓜、印尼、美國、瓜地馬拉等8個團體至本部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機關參訪。 10.防制洗錢犯罪,強化國際合作 為防制不法資金透過洗錢漂白,積極辦理洗錢交易案件,與沙烏地阿拉伯金融調查中心簽署反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活動情資交換合作備忘錄,擴大防制洗錢成效。 二、預算執行情形 (一)歲入部分 本部主管102年度歲入法定預算數75億4,667萬7千元,截至102年8月底止,累計分配數48億9,143萬3千元,累計實收數53億9,299萬2千元,執行比率為110.26%。 (二)歲出部分 本部主管102年度歲出法定預算數293億2,985萬9千元,連同動支第二預備金2,000萬元,合共293億4,985萬9千元,截至102年8月底止,累計分配數216億7,993萬4千元,累計支付數202億287萬9千元(含暫付數3億1,493萬1千元),執行比率為93.19%,各項業務計畫推動堪稱順利。 貳、103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預期績效 一、推動司法改革,落實人權保障 本部將落實「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定和限制,就法制面、執行面等檢討研提改進之道,消除民眾對濫權監聽的疑慮,以保障人民通訊權益。另將致力於提升司法品質及訴訟效率,確保民眾權益。此外,除推動法學教育及檢察制度、律師制度之改革,並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將更加講求保障人權,重視程序正義,以符合人民對司法改革的期待外,另將持續辦理人權缺失之改善及後續追蹤、積極推動重要國際公約內國法化、持續檢視人權相關法令及行政措施,依限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以符合各國際公約標準。 二、建構完備法制,厚植民主根基 為建立現代化之民主法治國家,本部將致力於法律體系之完備。尤以推動陽光政治與人權保障之法制為首要,並兼顧公權力效能,與政府威信之建立,隨時檢討不合時宜之法律,並制定符合時代趨勢之法律,全面提升整體國家競爭力。本部另將加強推動「財團法人法」制定;研議多元家庭法制,落實同志人權保障0體察民眾需求與國際趨勢,推動研修個人資料保護法制;完備行政法制,研修「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信託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國家賠償法」。 三、加強行政執行,以貫徹公權力 賡續督促本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各分署,引進企業化經營理念,秉持「目標管理、績效評比」為行政執行業務推動方針,並重視成本效益觀念,致力降低執行相關費用,落實以最小成本獲致最大效益之投資報酬率要求,用以提升執行效能,實質充裕國庫收益;積極執行欠稅大戶,堅守程序正義,兼顧人民權益之維護,讓守法者感受公義,令違法者無所遁逃,落實公權力,樹立政府威信。 四、強化反毒策略,有效掃除毒害 為貫徹政府「首重降低需求,平衡抑制供需」之反毒政策,將推動全民共同建構我國成為「無毒家園」之計畫,落實「防毒拒毒緝毒戒毒聯線行動方案」,結合民間資源提供多元化戒除毒癮處遇模式,強化地方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對於戒癮者包含就業輔導等之社會復歸功能,有效降低施用毒品人口。另在預防宣導方面,本部將與教育部共同合作,輔導各地方政府試辦,結合校園預防宣導與非強制性之驗尿篩檢措施,藉以深化並推動校園反毒教育、增強師生及家長之反毒意識,透過查緝與宣導雙管齊下,朝向「無毒家園」目標邁進。 五、澈底掃除黑金,健全採購機制 本部已訂定「法務部廉政署與法務部調查局肅貪業務聯繫作業要點」,藉由本要點之施行,可以有效整合本部所屬檢調及廉政機關能量,澈底打擊黑金貪腐,堅定人民對政府肅貪之信念。本部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共同建置「政府採購聯合稽核平台」,該委員會亦與本部廉政署及各地檢署建立溝通聯繫窗口,針對政府採購.法案件,建立有弊即查、制度有疏漏立即導正之機制,有效澄清社會風氣,使公務員「不願貪、不能貪、不敢貪」,重建人民對政府的期待與信賴。 六、查緝金融犯罪,維護經濟秩序 為有效遏止犯罪型態.斷翻新之金融及經濟犯罪,本部除將加強檢調人員之財經專業素養及訓練,實施證照制度外,並強化臺高檢署偵查經濟犯罪中心之功能,結合檢、警、調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專業人員,縝密蒐證、審慎追訴,掌握偵查時效,提升辦案品質,以期維護公平交易機制,導正金融及經濟秩序。另將賡續研修「洗錢防制法」,朝降低洗錢罪之前置犯罪門檻、資助恐怖主義行為刑罰化等國際趨勢方向修正,期能有效追查犯罪所得之流向。 七、打擊民生犯罪,保障民眾安全 為讓民眾食的安心、用的安全,本部將與衛生福利部及農業委員會等部會合作,持續加強查緝黑心商品,建立多元化的食品安全防護網。另為澈底掃蕩電信及科技設備等影響民眾生活安全之重大犯罪,本部責成最高法院檢察署統合檢、警、調、電信及金融等整體力量,將主動並即時擴大偵辦,重懲不法份子,以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 八、修法防堵漏洞,防範罪犯潛逃 鑒於以往曾發生重大罪犯判決有罪確定後,於執行時失蹤潛逃之情事,本部已針對「刑事訴訟法」有關防止被告逃匿規範不足之處,擬具「刑事訴訟法第456條、第469條修正草案」,增訂裁判確定後,檢察官於必要時,得於裁判法院送達卷宗前執行,及增訂經判決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2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檢察官得逕行拘提,並得限制出境或限制出海等規定。該修正草案業經司法院、行政院會銜,並於101年5月16日函送大院審議,期能儘速完成立法,以彰顯司法威信與社會公義。 九、加速獄政改革,發揮矯正功能 為加速獄政革新,除加強戒護安全,提升管理品質外,應落實調查分類制度,擬定多元化之矯治處遇計畫,並積極結合社會資源,深化輔導層次及內容,以提升矯正成效。為激勵收容人改悔向上,將加強推動就業媒合,擴大辦理就業媒合博覽會、與企業廠商及職業訓練中心合辦技訓班、新增實用技訓職類等。並強化各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功能,使辦理假釋更公正、公平及客觀,以避免出獄後再犯。另將編製法務部矯正署傳統工藝成果專輯,籌設獄政博物館,並致力保障軍事收容人權益。 十、落實司法保護,促進社會祥和 本部將強化對犯罪被害人保護及補償工作,提升犯罪被害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協助犯罪被害人重建生活,建構完整之司法保護體系;賡續推動修復式司法,加速被害人療癒,讓加害人更快回歸社會,促進社會和諧;聯結觀護及更生保護,建構更生人支持網路,統合各部會力量與民間資源,積極推展法治教育,以預防犯罪並避免再犯;精進性侵害付保護管束加害人之社區處遇,妥適運用科技監控設備及測謊,以維護婦幼安全。 十一、強化廉政治理,健全防貪網絡 為達到「廉能政府透明臺灣」之願景,本部將從反貪、防貪及肅貪三管齊下,以「跨域整合治理」、「夥伴關係」、「興利優於防弊」的高度出發,參照「聯合國反貪腐公約」規定,持續健全與執行反貪腐法律、促進行政透明及防止利益衝突,營造「透明課責」的公務環境,經由推動以民為本的廉政新構想,讓貪腐可能性降低,厚植人民信任的執政基礎,有效提升國家競爭力,增益人民幸福。並將積極推動「揭弊者保護法」立法事宜,建置「貪瀆情資知識庫」,致力提升貪瀆定罪率。 十二、加強國際及兩岸合作,打擊跨境犯罪 本部將積極與各國洽簽司法互助合作協定,建立制度化且橫跨偵查、起訴、審判及執行等面向國際及兩岸司法合作0指派專責檢察官辦理跨境犯罪,持續精進各項作為;持續對兩岸跨境電信詐欺犯罪、毒品、農產品走私及廣西南寧詐騙案件,推動循個案窗口聯繫模式,打擊犯罪;依照兩岸互助協議與投保協議規範,促請大陸公安部完備對於我方民眾在大陸地區人身安全保障;拓展人員及業務交流,提升專業法治水準,助益司法合作;與國際組織窗口保持密切聯繫,透過國際會議及研討會平台,與各國專責反貪污之政府機關(構)人員相互交流,分享實務經驗,建立聯繫管道。 十三、防制重大犯罪,精進調查作為 本部調查局職司維護國家安全及防制重大犯罪兩大任務,是國家的司法調查機關,肩負著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與保障民眾權益的重責大任,未來將戮力以赴,全力做好職掌內各項工作,使調查局成為國家的調查局、民眾的調查局、服務的調查局,也就是「大家的調查局」,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讓民眾合法的權益受到保障。 、103年度預算配合施政計畫之編列情形 一、歲入部分 本部主管103年度歲入預算,經衡酌以往年度實收情形,共編列78億0,843萬7千元,較102年度75億4,667萬7千元,增加2億6,176萬元,主要係增列各檢察機關「罰金罰鍰」及「緩起訴處分金」繳庫數所致。 二、歲出部分 本部主管103年度歲出預算編列290億5,255萬5千元,較102年度法定預算293億2,985萬9千元,減列2億7,730萬4千元,減幅比率0.95%,茲就其主要增減項目及金額分別說明如下: (一)主要增列項目,包括: 1.增列人事費3億5,000萬元。 2.增列矯正署臺北監獄改(擴)建工程計畫1,509萬7千元。 3.增列本部及所屬機關伺服器、儲存設備、個人電腦及週邊設備等軟硬體設備購置6,098萬5千元。 4.增列調查局建置中華電信公司HiNet數據通訊監察系統建置計畫4,898萬8千元。 5.增列調查局強化國安體系防護及科技偵蒐系統中程計畫3,099萬元。 6.增列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辦公房舍增建計畫2,300萬元。 7.增列檢察、矯正、廉政資料庫整合提升計畫1,876萬元。 8.新增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新建辦公廳舍裝修、購置設備及搬遷計畫7,756萬3千元。 9.新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遷建計畫8,000萬元。 10.新增最高法院檢察署及調查局選舉查察業務經費3,221萬5千元。 (二)主要減列項目,包括: 1.減列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擴建房舍中程計畫1億8,434萬3千元。 2.減列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第二辦公室增建計畫3,988萬5千元。 3.減列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遷建計畫2億6,085萬5千元。 4.減列調查局建置中華電信公司新一代核心網路暨IP骨幹網路通訊監察系統中程計畫2,615萬元。 5.減列調查局建置中華電信公司新一代國際交換機通訊監察系統中程計畫2,389萬9千元。 6.減列受刑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補助經費2億6,722萬5千元。 7.減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遷建計畫1億5,045萬1千元。 8.減列收容人給養經費3,200萬8千元。 三、本部主管103年度預算結構分析 (一)歲入部分:依來源別性質分析(詳圖1) 1.罰款及賠償收入75億9,266萬8千元,占主管歲入預算97.24%。 2.規費收入344萬元,占主管歲入預算0.04%。 3.財產收入1,783萬9千元,占主管歲入預算0.23%。 4.其他收入1億9,449萬元,占主管歲入預算2.49%。 [image: image2.jpg] (二)歲出部分: 1.按機關業務屬性區分(詳圖2) (1)法務部11億4,041萬5千元,占主管歲出預算3.93%。 (2)檢察機關(包括最高法院檢察署、7個高等法院暨分院檢察署、21個地方法院檢察署等共29個機關):91億4,041萬9千元,占主管歲出預算31.46%。 (3)廉政署:4億3,458萬元,占主管歲出預算1.50%。 (4)矯正機關(包括矯正署、24個監獄、2個少年輔育院、2個少年矯正學校、3個技能訓練所、7個戒治所、20個看守所、18個少年觀護所等共77個機關):114億1,731萬9千元,占主管歲出預算39.30%。 (5)行政執行機關(包括行政執行署及13個分署):12億4,431萬5千元,占主管歲出預算4.28%。 (6)調查局:53億2,628萬8千元,占主管歲出預算18.33%。 (7)訓練研究機關(包括司法官學院及法醫研究所等2個機關):3億4,921萬9千元,占主管歲出預算1.20%。 [image: image3.jpg] 2.按用途別區分(詳圖3) (1)人事費:215億9,714萬3千元,占主管歲出預算74.34%。 (2)業務費:48億8,554萬3千元,占主管歲出預算16.82%。 (3)獎補助費:11億7,649萬3千元,占主管歲出預算4.04%。 (4)設備及投資:13億2,672萬2千元,占主管歲出預算4.57%。 (5)第一預備金:6,665萬4千元,占主管歲出預算0.23%。 [image: image4.jpg] 肆、結語 本部掌理全國法律事務、檢察、廉政、矯正、司法保護、調查、行政執行及司法官培育等業務,本部主管103年度預算案係配合各系統施政計畫重點,因應各項業務推展所必需,就目標、效益作整體性檢討,並審慎衡酌各項業務需求擬訂編列。敬祈 各位委員鼎力支持。謝謝! 主席:方才部長是節錄發言,請委員自行參考書面資料。 現在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10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並於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首先請登記第一位的廖委員正井發言。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過去黃檢察總長給人家的印象是非常廉潔及奉公守法,可是這次你處理關說案件,一世英名毀於一旦,本席真的要替你感到惋惜。這次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你,你是不是說了一句話,就是台北地方法院竟然屈服於壓力下起訴你,你感到痛心疾首,至為無奈呢? 主席:請最高法院檢察署黃檢察總長說明。 黃檢察總長世銘:主席、各位委員。有。 廖委員正井:你覺得他為什麼有壓力,而壓力又是來自哪裡呢?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想這是我內心的感受,不足為外人道也。 廖委員正井:非常好。 我再請教你,台北地方法院的檢察官起訴你,對他的起訴內容,你覺得那一點有不對的地方呢?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覺得我沒有辦法接受。 廖委員正井:還有呢? 黃檢察總長世銘:違反偵查不公開有三大要件,第一,案件在偵查中;第二,一定要是偵查中的秘密;第三,公開的話會妨礙案件的進行,或是當事人的名譽。案件在偵查中,這不是重要的,這是形式上的條件。我們經常看到北檢對於很多偵查中的案件,其發言人也在召開記者會。假使以這個為標準的話,每一次都會違反偵查不公開。 另外,偵查中的秘密有一特別重要的,就是並不是所有偵查中的卷內資料都是偵查中的秘密。我跟總統報告的是關說,而關說是沒有刑責的,所以這部分不構成偵查中的秘密。 其次,還有一個重要的觀念,就是偵查中的秘密,檢察首長有決定權。我身為檢察總長,根據法院組織法,到底是刑事不法或是行政不法,我有決定權來認定。 廖委員正井:好,檢察總長所講的就是檢察官批評你的,即你不能憑你一己之私,認定行政不法是一個可以直接面見總統,甚至是陷害總統的理由,這亦使老百姓感覺到總統干預司法,你覺得他這樣講有過份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我本來是檢察首長,也本來是檢察總長,我本來就有權…… 廖委員正井:你有權來認定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而且我跟總統報告的是符合法務部訂頒的檢察機關辦案注意事項第98點的規定。 廖委員正井:他說你會變成專制復辟、戕害民主法治及檢察體系也毫無規矩。你覺得他這樣的批評是什麼呢?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覺得這有點情緒性的用語。 廖委員正井:有情緒性的用語,你不覺得你剛才講的話也有情緒性的用語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會。我覺得北檢的認定還有一個很大的錯誤,我是根據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注意事項第98點的規定,當…… 廖委員正井:你講到憲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他也批評你,表示這是關說的問題,而不是憲政的問題,同時也是個人的問題,所以,他不認為你引用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是參照憲法第四十四條的意旨,今天國會的議長,還有反對黨的大黨鞭,以及法務部長及台高檢檢察長涉及關說,這是違法憲政正義,還有公平司法的一個大案。 廖委員正井:你這次的事件,唯一有一個很大的收穫,你知道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不曉得。 廖委員正井:過去我們一再批評你們檢察官濫權起訴,你們都否認,現在終於讓你自己體驗到了,這就是你最大的貢獻,讓你感受到被告當事人心情倍感煎熬的無奈! 其次,我覺得你也食言,你沒有任何證據就去批判台北地方法院屈服於壓力之下。請問楊檢察長,你在這次的偵辦中有沒有受到任何的壓力呢? 主席: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檢察長說明。 楊檢察長治宇:主席、各位委員。我想檢察官辦任何個案,不管是大案或小案,或多或少都會有壓力。 廖委員正井:壓力來自哪裡,有哪位委員給你壓力呢? 楊檢察長治宇:沒有,我們的壓力只是屈從在犯罪證據、公平正義及自己的良心智慧。 廖委員正井:當檢察總長第一次開記者會時,你是說依法辦理、公事公辦,最近看到的結果,你卻是違法亂紀、公報私仇。 黃檢察總長世銘:這個我沒辦法接受。 廖委員正井:我們的感覺是如此,就像剛才你說受到的壓力,是來自於你個人的感受,而現在大家普遍的感受是如此。另外,你到台北地方法院接受檢察官偵訊後,出來說:我絕對沒有對不起國家、人民,我絕對沒有對不起特偵組。結果現在人家起訴你的內容……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剛才還沒有講完。 廖委員正井:我覺得你就是對不起國家、人民,也對不起特偵組,且將特偵組陪葬。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我剛才還沒有講完,就是說我的所做所為都是符合部頒的注意事項第九十八點之規定,當在偵查中發現行政不法時,要馬上和行政機關聯繫,這在實務上多的是。譬如說在毒油事件,常要和衛生機關;在內線交易事件,則常要和證交所交換情資等等,這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的。但是,北檢犯了一個最大的錯鋘,它說總統是個人,這是不對的,讀憲法的都知道,總統在憲法上是憲法的行政機關,這在大法官解釋第六二七號的理由書裡,就講總統是憲法上的行政機關,所以我向總統報告是跟機關報告,而不是個人對個人。 廖委員正井:有關這部分,你到地方法院時自己再去辯。 黃檢察總長世銘:是因為剛才委員要我答復。 廖委員正井:剛才潘委員講了,本來今天是安排審查考試院的預算,結果因為你這個案子,突然之間又變更議程,所以檢察官批評你是作最壞的示範。我個人認為,你將我們的議程搞得一塌糊塗,讓施政無法推動。我現在請問你,有聽到哪一個委員支持你不要下台的? 黃檢察總長世銘:委員的意見我是尊重的。 廖委員正井:我們立法院也是弄得很奇怪!你是我們行使同意權的,可是今天覺得你不好,卻沒有權力讓你下台,這是我覺得很奇怪的!部長,你曾經講過,他是情節重大,有刑事案件,才要下台。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這是法官法的規定。 廖委員正井:我感覺你比檢察官還不如,為何這樣講?請問,我在總質詢時問院長,為何要曾勇夫下台?他怎麼說? 羅部長瑩雪:他是負政治責任,自己下台的,而不是將他停職。 廖委員正井:不是,他說因為有人將他移送監察院,將來要去應付監察院,所以忙得不得了,因而自己要下台。 羅部長瑩雪:所以他是自願的。 廖委員正井:他曾經講過,他沒有犯錯,為何要下台?被逼下台的,理由是因為他要去監察院。至於現在的檢察總長,第一,檢察官已經起訴要移送到法院;第二,監察院也正在調查了。所以,他比曾勇夫前部長更忙,如何有辦法、有時間再領導公務呢?心不會覺得旁騖嗎? 羅部長瑩雪:這就必須要他個人斟酌了。 廖委員正井:不對。因此,我剛才講你不如檢察官,檢察官都敢起訴他,且寫得句句都是理。況且,大家都知道的,將來到法院後,公訴檢察官如何面對其長官呢? 羅部長瑩雪:地檢都可以,高檢應該沒有不可以的理由。 廖委員正井:還有,你看了今天報紙嗎? 羅部長瑩雪:還沒。 廖委員正井:檢評會的調查比法務部調查小組查得還更嚴格,發現更多故事,怎麼辦? 羅部長瑩雪:我都尊重各單位…… 廖委員正井:不是尊重,這就表示你領導的法務部有問題了嘛! 羅部長瑩雪:不是,檢評會是我們支持的一個機制。 廖委員正井:你有問題,所以下面也有問題,你找的調查小組比檢評會還差了嘛! 羅部長瑩雪:我們必須照法定的程序和過去的案例來處理。 廖委員正井:檢察總長,我們馬英九總統講是大是大非的問題,難道你現在的職位不是大是大非的問題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沒錯。 廖委員正井:那你應該知道如何進退了!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這件事情我認為我沒有錯。 廖委員正井:曾勇夫前部長也在記者會上,信誓旦旦說絕對沒有做錯事情,可是如同我剛剛講的,而院長也曾講,曾部長因為要面對監察院這麼繁重的事情,所以自己要下台,但你現在不僅面對監察院,還要面對法院。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可以應付得來。 廖委員正井:我很佩服你。愈挫愈勇、奮戰到底。 黃檢察總長世銘:堅持到底。 廖委員正井:可是,依照檢察官起訴的內容,我真的替你擔心,我真的替你憂心。 黃檢察總長世銘:謝謝委員。 廖委員正井:因為證據這麼確實,人證、物證這麼確實。我看你在地方法院的審理中,脫離不了刑事責任,絕對不是你剛才這樣講的。我們法官都是有經驗及專業知識的。我今天看了檢察官起訴的內容,替你非常憂心。 黃檢察總長世銘:謝謝委員擔心。 廖委員正井:不過我也很佩服你,到現在意志力還很強,反而我看部長已經面有菜色了。 羅部長瑩雪:謝謝,其實我很好。 廖委員正井:可是內心很煎熬。 羅部長瑩雪:沒有。 廖委員正井:又要替他講話,講他…… 羅部長瑩雪:因為最近參加一些活動,太陽曬得比較多,所以感覺起來好像比較黑一點,其實很好,沒有問題。 廖委員正井:你根本沒有像我每天在基層跑,曬太陽曬得那麼厲害,5點半就起床,到下午3點鐘才吃中飯。最後我語重心長地說,我們不願再被你們凌遲,不願再為這個案子,老是變更議程,使很多正常的業務無法推動。部長,曾勇夫前部長只因要應付監察院的事情就必須下台,而黃總長現在面對法院、監察院等這麼多單位,你難道認為今天的預算能審查下去嗎?你有擔心嗎? 羅部長瑩雪:我只是盡力做好該做的事。 廖委員正井:我個人是支持法務部的預算絕對要拒審,絕對要凍結,這個案子若沒有一個段落,我們絕對拒審你的預算,為何?因為沒有大是大非的觀念了嘛!我在這裡還是要拜託部長,有無安慰過林秀濤檢察官? 羅部長瑩雪:我不敢和這個案子的當事人接觸,因為一接觸不知又會被大家描述成怎麼樣。 廖委員正井:你說得話都是矛盾的,有關大統油品案件,你不是跑去彰化慰勉檢察官? 羅部長瑩雪:不是,那是事情已經確定後,我才去慰勉他們,那是不一樣的。 廖委員正井:不一樣? 羅部長瑩雪:那是辦事的人員。 廖委員正井:你有無慰勉過陳守煌檢察長? 羅部長瑩雪:我不知道最近有何事,須要特別去…… 廖委員正井:我覺得他和我一樣是基督徒,他絕對不做違法的事情,而是被冤枉得這麼厲害。 羅部長瑩雪:關於這件事情,因為各界說法很多,所以我儘量不介入。 廖委員正井:我比你溫暖,我今天要給陳守煌檢察長及林秀濤檢察官溫暖,打氣加油!你們絕對沒有事情。 羅部長瑩雪:謝謝委員。 廖委員正井:但是對於檢察總長,我個人替你憂心,你到法院一定被判刑。 主席:請王委員惠美發言。 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次的起訴書在對外公布之前,楊檢察長有看過嗎? 主席: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檢察長說明。 楊檢察長治宇:主席、各位委員。我當然會看過。 王委員惠美:這次過程中,外界一直認為起訴書擺放了7、8天,你有無去做指導?有沒有人再去做指導? 楊檢察長治宇:那是外界講的,我們沒有擺放7、8天。 王委員惠美:那是擺放幾天?3、4天,還是9天。 楊檢察長治宇:這次過程是一次、二次、三次地在醞釀、在研究,這並不是用天數去算的。 王委員惠美:醞釀要如何做防火牆! 楊檢察長治宇:並不是用天數去算的。 王委員惠美:告訴我你們這幾天都在做何事? 楊檢察長治宇:我們是在公告前兩天定稿的。 王委員惠美:你在過程中有無參與到討論? 楊檢察長治宇:我們檢察一體,當然會參與到討論。 王委員惠美:這次起訴並無說具體求刑多久?你們認為應該多久?且你們有何考量而沒有具體求刑多久?是因為他是總長,還是有特殊的關係? 楊檢察長治宇:不是。是因為監察院給法務部一封糾正函,說以後個案起訴不適宜做具體求刑。 王委員惠美:是因為收到監察院給你們的糾正函? 楊檢察長治宇:之前的時候。 王委員惠美:所以不能夠…… 楊檢察長治宇:法務部有給全國的檢察機關,說若是個案,希望不要具體求刑。 王委員惠美:這種個案,還是什麼樣的個案? 楊檢察長治宇:所有犯罪的個案。 王委員惠美:所以,現在檢察官對所有的案件都不具體求刑? 楊檢察長治宇:是的。 王委員惠美:這次你們起訴了總長,所以剛剛部長說,你們也很有guts。我比較懷疑的一點是,有人明明知道某人要洩密,還幫忙準備洩密的資料,並載其去洩密,且隔天還因為資料不全,又補資料再進去洩密,這到底構不構成洩密共犯? 楊檢察長治宇:檢察官是根據所調查的事證做出決定,我們所有的結果在起訴書裡有交代。 王委員惠美:所以,外界質疑你在這3、4天是否在大事化小?因為不能化成無嘛!畢竟這是社會囑目的案件,你有無做災害控管、官官相護的事情?讓你解釋一下。 楊檢察長治宇:沒有,我們這個…… 王委員惠美:外界就在質疑這些事情。 楊檢察長治宇:我們是根據證據來認定的,證據到何處,我們就辦到何處,並無委員說的那些情況。 王委員惠美:但是外界一直想不透,這個難道真的不構成洩密共犯嗎?只因為他沒有見到…… 楊檢察長治宇:我剛剛講過,我們是根據證據認定的,證據到這裡是這樣認定的。 王委員惠美:未來都會受到公評的。部長,被彈劾和被起訴哪一個比較嚴重?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要視起訴的內容和彈劾的內容。因為有些案件涉及貪凟,對公務員來說,可能…… 王委員惠美:請人事處說明。部長才剛開始擔任行政官員,你告訴他,彈劾和起訴那一個比較嚴重? 主席:請法務部人事處楊處長說明。 楊處長翠華: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嚴重性還是要視個案,因為彈劾牽涉到的是懲戒責任,而起訴牽涉到的是法律責任,所以要視個案個別狀況來認定。 王委員惠美:部長剛剛有講,地檢署可以起訴總長,而且他們也挺得過去,且不畏強權,是否如此說? 羅部長瑩雪:看起來是這樣子的。 王委員惠美:所以,我在這裡建議,特偵組一樣可以廢掉嘛! 羅部長瑩雪:這個我們現在…… 王委員惠美:這個又差在何處?地檢署可以辦的事情為何一定要特偵組辦? 羅部長瑩雪:這個我沒有預設立場。我們現在正在蒐集各方意見,而且後天就要開一個公聽會聽大家的意見。 王委員惠美:所以,在這段時間,我們委員一直建議將特偵組廢掉,你有聽進去了,是不是這樣? 羅部長瑩雪:是。我們正在努力了解,以綜合大家的意見。 王委員惠美:我們期待你能儘早符合民意。 羅部長瑩雪:謝謝。 王委員惠美:檢察總長有說,地檢署屈服壓力而起訴他。請問,部長對於檢察總長如此說法有何看法?他不相信檢察官,等於不相信司法,未來又如何領導這1,200個檢察官及帶動檢察體系? 羅部長瑩雪:這是他個人的感受,我只能說予以尊重。至於被起訴後被判無罪,亦所在多有,並不是沒有,因此這是他個人感覺,我不予置評。 王委員惠美:部長有無再關心、開導總長過?你有給他溫暖啊! 羅部長瑩雪:你是指哪件事? 王委員惠美:就這件事。你總是要對他曉以大義,你們自己的第15頁也講到。 羅部長瑩雪:那天起訴之後…… 王委員惠美:因本案事實是否確屬關說之行政不法事項,被告本非最終有權認定機關,而遭公布所屬資料之相關人等所為,究有無所指之不法行為?亦尚非已確定不疑之事實。行政不法都要下台,刑事被起訴卻連停職都不用,部長的看法呢?你的講話未來是領導整體檢調系統的。 羅部長瑩雪:法務部是一定要依法行政的,法務部不能置現有規定而不管。我先回應委員剛剛前面的問題,在地檢署起訴之後,我馬上打電話給黃總長,請問其對這個起訴的看法和態度,而他是覺得委屈,所以準備發聲明稿,我則請其將聲明稿傳給我,這是我們通話的內容。至於地檢署的起訴,我當然是很尊重,我相信他們也是很認真在辦這件事。 王委員惠美:你認為地檢署的起訴內容符不符合?若你今天是律師,認為贏得機會多大? 羅部長瑩雪:我不敢說這方面的想法,因為這樣會被認定…… 王委員惠美:因為你是部長,所以不敢講。 羅部長瑩雪:不是。 王委員惠美:我現在是問你,以你過去當律師的經驗,判刑的機會大不大?你能夠辯贏的機會大不大? 羅部長瑩雪:我過去在這裡發表意見,被批評是預設立場,引導辦案,所以我…… 王委員惠美:好啦!不然你私底下再告訴我可以嗎?關於第四十三條第六款規定,所涉刑事、懲戒情節重大者,重大者到底是應該由誰來斷定,我覺得還滿含糊的,是你說的,三年以下不算重大,還是誰說的算? 羅部長瑩雪:我們是內部討論,我請三位次長大家一起來研究,第一個參考點是說,參考現有可能相關的的法律,就是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規定,可以上訴和不可以上訴最高法院的所謂輕罪,像三年以下都是輕罪。第二個參考點,也是先前周占春法官也被提起公訴…… 王委員惠美:部長不用那麼麻煩,你有時自己講話時,前後都不連貫,你們不是還有一個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嗎?你就等評鑑委員會的結果出來再講就好了,你知道你每次都回答得太快嗎? 羅部長瑩雪:那也是大家問我,好像我不回答不行,我也有講檢評會的結果還沒出來,所以後面這個…… 王委員惠美:結果你又受不了壓力就又講,講了又出錯了嘛! 羅部長瑩雪:不是,我只是回答。 王委員惠美:人家就說你又再指導檢評會了嘛! 羅部長瑩雪:我現在只是就現階段所知的來回答。檢評會結果還沒出來,我當然沒有做預斷。 王委員惠美:唉呀!我看部長要快點調適一下,我們都對你很有期許,你是非檢察系統出身的,照理說應該更沒有包袱,我們真的期待你要有好的表現和作為,拜託啦! 羅部長瑩雪:好,謝謝委員。 王委員惠美:總長,你現在處境非常艱辛啊! 主席:請最高法院檢察署黃檢察總長說明。 黃檢察總長世銘:主席、各位委員。我有充分的信心。 王委員惠美:雖然你有充分的信心,但我對你很擔心。 黃檢察總長世銘:謝謝。 王委員惠美:我很好奇,你在未偵結前,原本說要傳柯建銘、王金平、曾勇夫及陳守煌,後來為何沒有做這個動作?你可否讓大家知道一下。 黃檢察總長世銘:原來的偵查計畫是有這樣,給他們最後答辯,以完成正當法律程序。 王委員惠美:後來你為何又轉彎了? 黃檢察總長世銘:後來覺得假如傳的話,會被人家攻擊沒有行政調查權,既然已認定為行政不法,會有…… 王委員惠美:行政不法是你自己認定還是誰認定? 黃檢察總長世銘:當然是我有權認定。 王委員惠美:總長說了就算。就因為認定是行政不法,因此後續你就沒有再傳了。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沒再傳了。 王委員惠美:若你今天將之認定為刑法,你今天就沒那麼慘!你就是因為認定它是行政不法,而行政不法你又沒有資格,還去跟人家開記者會。 黃檢察總長世銘:行政不法當然有初步的認定。 王委員惠美:過去你是否有講過若監察院彈劾就下台? 黃檢察總長世銘:講過。 王委員惠美:你這兩天又講,若洩密一審有罪就下台,我請教你現在是變更你下台的條件呢?還是只要有其一,你就下台?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對起訴無法接受,所以才說,等一審被判有罪才下台、才辭總長的職務。 王委員惠美:總長你現在知道百姓莫名其妙被起訴的心態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們儘量在辦理每個刑事案件時,對被告有利不利的都加以注意。 王委員惠美:當別人說你們濫權起訴,你們就質疑人家,你們仍然依法處理;當別人處理到你的時候,你就說你不能接受,請問你讓地檢署這些檢察官何去何從?還是他們遇到有權有勢的人就要轉彎,是這樣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這是我的看法,因為我對這個起訴沒有辦法接受。 王委員惠美:總長,你做到這個位置還都是你的看法,這就不對了,雖然你有任期的限制,但是你一樣是政治任命,不是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不是政務官,我是特任的司法官。 王委員惠美:你不是像部長他們一樣,這沒有錯,但是我們不用說什麼啦,你是總長,至少你的道德標準要比一般檢察官高,你能否認這一點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這個我不否認。今天有貪贓枉法、作奸犯科,我絕對…… 王委員惠美:你如果早一點聽我們的建議,請假也好,留職停薪也好,今天地檢署的內容就不會以你在立法院備詢的內容去起訴你。我還是建議你,辭職、停職,至少你要請假,不要造成你的職務衝突,好不好?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尊重委員的意見。謝謝。 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檢察總長,外界很關心你的去留問題,我在這裡也講過,如果非法監聽屬實,我認為你應該下台,我一直強調是非法,那就一定下台。 主席:請最高法院檢察署黃檢察總長說明。 黃檢察總長世銘:主席、各位委員。非法監聽當然是非常嚴重的。 賴委員士葆:我是講得很清楚。總長制度的設計是有任期保障的,包括金管會主委也是,為什麼要有任期保障?就是希望外力不要介入。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錯。 賴委員士葆:針對這件事來講,各個委員要求你下台或是怎麼樣,我們都尊重,但是我都認為不宜在立法院的委員會作成決議要你下台,因為這就是公然干預,而且施壓,我覺得下台與否,我的回答很清楚,即有做非法的事情當然就要下台,沒有的話,那就是你個人要發揮你的政治智慧,你自己覺得該怎麼自處,這比較重要。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謝謝委員。 賴委員士葆:總長是第一次被起訴吧?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錯。 賴委員士葆:沒有被起訴過吧?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 賴委員士葆:那你的感受怎麼樣?那天北檢開記者會是什麼時候? 黃檢察總長世銘:11月1日上午11點。 賴委員士葆:你記得很清楚。你的感受怎麼樣?會不會想要撞牆?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會。 賴委員士葆:晚上睡得好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睡得很好。 賴委員士葆:你都被起訴了啊!你還睡得很好?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有充分的信心,我認為是清白的。 賴委員士葆:我告訴你,財政部有兩位長官現在都無罪了,一個是國有財產署,一個是賦稅署,現在當到財政部的政務次長,另外一個已經是署長了,那個國有財產署的長官被你們起訴搞了7年,無罪,賦稅署的長官搞了5年,無罪。你知道在這過程當中是生不如死,他們沒有你這麼豁達。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是,這有不一樣的關連…… 賴委員士葆:你先聽我講完。我現在是告訴你,日本檢察官一起訴,定罪率是9成以上。 黃檢察總長世銘:是9成9。 賴委員士葆:有9成9喔?謝謝你這樣講,那後面就讓你講好了。請問台灣是多少? 黃檢察總長世銘:9成6。 賴委員士葆:9成6是膨風的啦!那是把人數count進去,那個叫double counting,平均大概7成啦!像貪瀆事件…… 黃檢察總長世銘:6成。 賴委員士葆:圖利更低,大概5成左右。官員被起訴的時候,人家是生不如死,他的前途就毀掉了,這些是還拗得過去,現在還有一個已經搞了11年的國有財產署長官,來來回回搞11年,想自殺啊!沒有像你這麼豁達。 黃檢察總長世銘:他們是對法律沒有專業的素養,所以他們會擔心,我對法律是專業的,我認為我自己有信心。 賴委員士葆:所以以後很簡單,叫被起訴的官員來找你就可以了,你來開導、開導,是這個意思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是這個意思,我是說兩者不一樣。 賴委員士葆:是這樣嗎?你都不會覺得很不服氣?我看了起訴書之類的,主要你不服氣就是你認為洩密是行政調查,沒有洩密的問題,對不對?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賴委員士葆:北檢的楊檢察長要不要補充一下?你們怎麼認定他有洩密的問題? 主席: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檢察長說明。 楊檢察長治宇: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認定的方法在起訴書都已經寫明了,就個案細節,我不便再重複追述。 賴委員士葆:他已經公然挑戰你了,他說你們亂搞,你總是要defense一下。 楊檢察長治宇:這部分是要到法院去做攻防,我不適宜在這個地方多做說明。 賴委員士葆:他已經公然說這個不對啊!在這個場合我讓你講話,你不講話,那就代表你默認了,到法庭去,你會輸喔! 楊檢察長治宇:他說的不對,我們都已經在起訴書裡面交代清楚了。 賴委員士葆:起訴書怎麼說? 楊檢察長治宇:將來這部分是要到法院去做攻防的,我們有公訴檢察官在那邊,我現在多說的話都不好。 賴委員士葆:檢察總長,外界說這是曾勇夫的人馬反撲,你有沒有一點點這樣的感覺? 黃檢察總長世銘:這是外界的看法,我不便評論。 賴委員士葆:楊檢察長要對這個事情反駁一下嗎? 楊檢察長治宇:曾部長和黃總長都是我的長官,都提拔過我,所以我不知道是誰的人馬,我是中華民國的檢察官。 賴委員士葆:是中華民國的人馬,不是曾的人馬,也不是黃的人馬,是這個意思?他這樣講,檢察總長滿意吧? 黃檢察總長世銘:這一點,我不便評論。 賴委員士葆:你不會恨他吧?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不便評論。 賴委員士葆:不是,你會不會恨他?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不便評論。 賴委員士葆:那就是有一點囉?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我不便評論。 賴委員士葆:不便評論,你這樣回答危險喔!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便評論。 賴委員士葆:楊檢察長,你的長官這樣看你,我叫他澄清一下,我以為他會講:「不會,大家奉公守法,為國家為司法打拚,我絕對沒有個人情緒。」可是他不是這樣,他說他不評論,感覺有一點恨意喔! 楊檢察長治宇:我剛才已經說過了,他是我的長官,他怎麼做,我們尊重。 賴委員士葆:楊檢察長請回。 再請問陳檢察長,在這件事情之後,這應該是你第一次上備詢台,是嗎? 主席: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陳檢察長說明。 陳檢察長守煌:主席、各位委員。9月30日那天就來了。 賴委員士葆:你們昨天被檢評會約談,因為剛才講的是洩密,我現在另外一個焦點是關說,現在大家都處理洩密、監聽,都已經忘記關說,你要不要講一下,就你的認定,有沒有關說? 陳檢察長守煌:關說這件事情,監察院都約詢過,而且是相當密集,檢評會從昨天早上9點到晚上7點25分,都是相當積極在進行。 賴委員士葆:檢評會講的,你現在再講一下。 陳檢察長守煌:檢評會開會是保密的。 賴委員士葆:報紙都出來了,還保密? 陳檢察長守煌:沒有,那只是皮毛。 賴委員士葆:好啦!你說跟以前講的一樣,你認為不是關說?你沒有關說林秀濤? 陳檢察長守煌:絕對沒有,我要求他調卷審核,一有判決違背法令就上訴,沒有判決違背法令,就不可以隨便找個理由濫行上訴,因為立法院有過這樣的決議,要我們做檢討,民間司改會也是作這樣的主張,法務部也行函給各檢察署要我們不可以隨便濫行上訴。 賴委員士葆:總長,陳檢察長口口聲聲說那不是關說,你要不要發表評論? 黃檢察總長世銘:現在由有關機關在認定,所以我不適宜在國會殿堂來做評論。 賴委員士葆:你不是已經開過記者會了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是,我們已經將所有的資料送給檢評會、監察院等有關機關去認定。 賴委員士葆:但是你認定是關說嘛!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當時是這樣。 賴委員士葆:你認定是關說。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其他就不宜再評論。 賴委員士葆:黃總長,事情發展到現在,有沒有跟你當初的想法有很大的落差? 黃檢察總長世銘:社會的反應當然是讓我覺得有很大的落差。 賴委員士葆:你還被起訴,你會不會覺得很嘔? 黃檢察總長世銘:心情上難免。 賴委員士葆:一定有,你還說很好睡,本席就不相信。 黃檢察總長世銘:是。 賴委員士葆:難道吃飯會吃比較多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食慾、睡眠都不受影響。 賴委員士葆:飯照吃、覺照睡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賴委員士葆:那你很不簡單,難怪可以當總長,真的都不會受影響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是有受影響,但是儘量不要去想就好了。 賴委員士葆:你也這樣勸所有被檢察官起訴的人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並沒有要勸他們的意思,我是說照我自己的修養是這樣一種行事風格。 賴委員士葆:你過去得到的評價很高,檢改會都把你評為第一名,還稱你為司法鐵漢,到最後竟然被起訴,起訴的就是準criminal,就是罪嫌,一被起訴就有了污點,如果本席是你的話,我根本就睡不著。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起訴還是受無罪推定。 賴委員士葆:話是這樣講沒有錯,可是像財政部的幾位長官都沒有升官,搞了七、八年還升不上去,前途沒有希望,有多少公務員一被起訴就整個前途都毀了!本席對剛才廖委員所講的話不一定都同意,但是我同意他所講的這一點,你被起訴對台灣的司法檢察系統有一個很大的功勞,那就是我們的總長也會被起訴,這代表我們的司法是真的公正、了不起。但是同樣的也是警愓所有的檢察官在起訴之前要想一想,自己也有可能被起訴,所以不要隨便對人家起訴,因為這種事情很可怕,心情一定會受影響。你說你完全都不受影響,本席很佩服你,因為在十個被起訴的人裡面有9.9個都會受影響,特別是一般沒有法律背景的人會更害怕。今天事情發展至此,你有沒有回過頭來想,如果你不要急著在8月30日那一天去,晚個幾天等結案以後再去跟總統報告,事情不就圓滿了嗎?是不是這樣? 黃檢察總長世銘:當時是有特殊的情況,因為林秀濤的情緒非常激動,她回去以後可能會講。 賴委員士葆:本席認為,即使你是司法鐵漢,也勝不過心中的私慾,你真的是以私害公,請你把外界的批評聽進去,外界都認為你長期跟曾勇夫前部長不和,看到可以藉此修理他就趕快去,大家都覺得是這樣,如果你沒有這樣的私慾,今天就不會演變成這樣的局面。最後即便你被判無罪,可是在這整個過程當中你已經被極度羞辱了,來這裡常常被修理,我們都很替你難過,一個國家的檢察總長落到這步田地,本席覺得對你真的是非常殘忍。我們對別人的檢討通常都很多很多,可是有時候最後也要檢討自己有沒有一點點私慾,害了整個國家的檢察總長,真的是破天荒,第一次有檢察總長被起訴,你對本席這段談話要不要做一些評論? 黃檢察總長世銘:北檢要起訴是它的權力。 賴委員士葆:我要問的是你同意本席剛才所說的話嗎?你應該檢討一下自己是不是有一點點私慾吧! 黃檢察總長世銘:當時的情況很特殊,本來約談的時間是9月1日,但是她突然跑來了。 賴委員士葆:你要不要檢討自己一下? 黃檢察總長世銘:該檢討的我都會檢討。 賴委員士葆:你自己都沒有一點私慾的問題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絕對沒有。 賴委員士葆:有,這個真的是你的問題。 主席: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知道什麼是「黃鐘毀棄,瓦釜雷鳴」嗎?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我知道。 柯委員建銘:你知道什麼是「蜀中無大將、廖化當先鋒」嗎? 羅部長瑩雪:知道。 柯委員建銘:用這幾個字來描述你是最貼切不過了,一個馬英九的御用律師可以當法務部長,你有這個能耐嗎?你在法務部只當過編審而已,所有的檢察長都看不起你的資歷,你根本就沒有辦法指揮這個系統。 羅部長瑩雪:我當政務委員督導法務部兩年多。 柯委員建銘:這是一整個系統,剛才有委員在胡扯,說什麼黃世銘失憶,這是整個國家系統性的來製造特務治國,我要把事情的原因講清楚,今天黃世銘只是劊子手的輓歌而已。你是用整個國家機器來做大串供,你在還沒有上台以前就說特偵組是無心之過,然後你們又把調查報告轉成是烏龍,而且立法院要請特偵組來報告,你們竟然抗拒。在起訴以後你又是怎麼講?你說三年是輕罪,不必下台。本席現在舉幾個例子,當年正己專案的時候,司法院賴英照前院長三天下台,他自己去辦底下的法官貪瀆案件,結果被搞下台,那時候台中有一個槍擊案,警察局長都沒有下台。在政權移轉以後,國民黨只做一件事情,就是要遂行其特務治國,所以叫賴英照要下台,要掌控司法系統,叫陳聰明下台,要掌控檢調系統,這是一種系統性的在做壞事,這就是我們一直在講的所謂特務治國,我們要從這個原點和高度來看所有的行為,這樣就會一目了然。 陳聰明當年就站在這個地方答詢,他只有跟黃芳彥吃個飯,在政權移轉以後,國民黨所有系統就天天叫陳聰明要下台,包括邱毅等人,那時候特偵一班還有人叫侯寬仁檢察官不要再繼續追殺馬英九,跟他講馬英九會當選總統,以後就讓他當上檢察長,這就是我們的特務系統,我們的檢察系統就是這樣搞法。 當年王清峰前部長就站在你現在站的這個位置,陳聰明就站在旁邊,邱毅在質詢陳聰明的時候問他:「你要不要下台?」而且還問王清峰的看法,王清峰說:「如果我是陳聰明的話,我就下台。」就是這樣把人家逼走。今天黃世銘發生這種事情,你竟然可以說三年輕罪!現在所有的檢察長都在這裡,如果本席問有誰認為黃世銘不應該下台,誰敢舉手?整個社會氛圍你還看不懂嗎?你來這邊的任務就是做一種圍事動作而已,做一個世紀大串供。 羅部長瑩雪:我不接受這種說法,我不是來圍事的。 柯委員建銘:你所講的話完全離譜到極點,你怎麼會有能力來領導這個國家的機器呢?黃世銘要不要下台,其實道理自明,剛才還在振振有詞。今天本席所要問的就是,黃總長有講一些比較關鍵的話:「北檢屈服於壓力底下,選擇起訴本人」,部長認為他講的這個話對嗎? 羅部長瑩雪:這是他個人的感受,我不予以置評。 柯委員建銘:黃總長少講了一個字,他應該說:「北檢屈服於壓力底下,選擇只起訴本人」,他少講了「只」這個字。黃總長認為他是在替馬英九幹這個事情,為什麼馬英九沒事、江宜樺沒事、特偵組其他人都沒事,只起訴他一個人?今天我們從頭到尾都在講要終結特務治國、捍衛憲政體制、重建國家秩序。今天在場有這麼多檢察官,大家心裡不感嘆嗎?今天也有一般人民在場,特偵組在做什麼事情,難道他們不知道嗎?當年把賴英照請下台的時候,還成立廉政署,一個東廠、一個西廠,這是特務治國,馬英九就是搞一套的!我們要很嚴肅地面對這個問題,在座的立法委員不要再做球了,王金平可以殺、柯建銘可以殺、連戰可以殺,你們還在護航什麼?特偵組還不廢掉?還在搞特務治國? 剛才有人問楊治宇檢察長,這一次起訴以後,你為什麼不講話?今天各黨委員都有發言,本席要提醒大家,在這個歷史時刻,張介欽坐在這個關鍵的位置上,他很巧妙地把總統切割出去。本席知道他的個性,這涉及到兩個重大的問題,第一,他把馬英九這個特務頭子當成無辜的政治嬰兒,認為是黃世銘陷總統於不義。其實剛好顛倒,黃總長心裡最想講的話是,大家都欺負我一個人,其實是馬英九交代我配合執行,我只是劊子手,負責執行而已啊!是馬總統陷黃世銘於不義、陷特偵組於不義,他有很多話都講反了。張介欽檢察官,你以為你這樣就能巧妙地變成司法英雄嗎?楊治宇檢察長,你難道不清楚嗎?大家都是明白人!這個社會的資訊是透明的,你很巧妙地把馬英九和江宜樺放掉,但其實馬英九才是特務頭子!江院長的部分,你們隻字不提,黃總長自爆9月4日有去見他,這代表什麼?代表他是共同正犯啊!他教唆洩密啊!為什麼臺北地檢署不起訴他,甚至還隻字不提呢?馬英九為潛在被告,但這一點也隻字不提,全部推給黃總長,何其可悲啊!這是劊子手的輓歌!今天北檢起訴最大的問題就是縱放馬英九!原本我們有機會翻轉國家的制度、終結特務治國,結果北檢卻犯了最大的錯誤。如何捍衛憲政秩序、重建國家體制才是真正的重點。 這是系統性的包庇,各個單位從一開始就在做系統性的圍事,如調查局王科長表示0972那支電話無法監聽;蔡碧玉領導的調查小組認定這些檢察官都沒有監聽知識,此為烏龍一件,完全是在圍事。北檢提出來的起訴書當中,另外一個重大的問題是什麼?就是幫忙圍事。你們竟然說雖然特偵組知道0972是立法院的電話,是立法院在支付相關費用,但很難證明這是立法院的總機。連起訴書也提到這件事情,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北檢也加入了圍事的行列,這就是第二個大問題。這兩個就是我們司法系統最大的問題。整個檢察體系公然圍事,我們原本有機會重新治理這個國家,你們卻在這個關鍵時刻用這樣的做法來包庇調查小組的報告。我們從上週就一直在講一件事情,立法院成立的調查小組這禮拜要開會,只要調出黃總長和馬英九的通聯紀錄就可以破案了。黃總長自己說9月6日之後有和馬總統通電話,馬總統就趕快召開記者會,說是9月6日到9月28日,這不是指揮辦案是什麼?我們可以調閱8月31日以後的通聯紀錄;甚至再往前推,只要把黃總長上任以後和馬英九的通聯紀錄全部調出來,所有的圖像就很清楚了。馬英九特務治國,他建立了一個監聽王國,把監聽名單作為政治鬥爭的工具。所以本席要告訴各位,在這個歷史的關鍵時刻,我們應該談的是如何重建國家的制度、如何重建人民的信心,這才是最重要的。 羅部長,你裝得一副很無辜的樣子,其實你心中非常清楚馬英九交代給你的責任和任務。你每天在那邊鬼扯,剛才說你臉色蒼白,你說沒有,還說你有去曬太陽,臉色黑黑的,簡直文不對題,你把國會殿堂當成什麼?是貴婦到飯店聊天、喝下午茶嗎?竟然把國會殿堂搞成這樣!羅部長,你應該下台!你根本沒有上台的資格。該下台就要下台,這樣才能重建整個制度,這是國家軸線翻轉的契機!部長,你認為江宜樺沒事嗎?他是共同正犯嗎? 羅部長瑩雪:對於個案,我不予置評。 柯委員建銘:講到重點,你就不予置評了。 羅部長瑩雪:是,有很多委員認為我不該發表言論。 柯委員建銘:楊榮宗、鄭深元及黃世銘的罪名和刑度都不是重點。那些人當然有罪,楊榮宗開車載黃世銘去見總統,難道他沒罪嗎?在門口把風難道沒有罪嗎?但今天重點都不在於此,黃世銘要不要關並不重要,不過本席要呼籲黃總長趕快轉為污點證人,尋求特赦的機會。本席希望能把真相揭開來,黃世銘、楊榮宗、鄭深元等人都不是重點,重點在於馬江集團,他們用特務治國,把國家搞成這樣,人人自危,大家講電話的時候就覺得好像退回到50年前的白色恐怖時代,甚至連吃的東西都有問題,這是什麼國家啊?我們民主進步黨的立場很清楚,禮拜天我們召開記者會的時候,本席提出了近期最具建設性的做法,就是希望通盤檢討,把以後可能作為政治偵防的工具全部阻卻掉,包括修正刑事訴訟法和3個組織法、將通訊監察中心改隸為司法院高等法院,這樣權力才能平衡嘛!阻卻所有可能的工具和管道,建立一個完善的監聽制度,這樣才能挽救國家。你們從來不思考這個問題,來本院開玩笑,對外隨便發言。制度性的變革應該怎麼做、國家應該要怎麼重建,這是何其重大的事情啊!羅部長,這需要高度專業,你何其有幸能在這個歷史的關鍵時刻擔任部長,請你做點事情,不要來圍事或串供。 羅部長瑩雪:我…… 柯委員建銘:做出這些行為,你還敢辯?包括檢察長在內,大家都是內行人,黃總長還辯說是行政不法等等,根本是胡扯!這個國家被搞成這樣,難道不用重建嗎?北檢可以輕易地放過馬英九和江宜樺嗎?這是一罪一罰,竟然還說什麼「洩密以後就無密可洩」這種話!這就像內線交易違反證券交易法一樣,都是一罪一罰,國家的法律都是一樣的。黃總長洩密給江宜樺院長,江院長把它拿來做不同的加值運用,他當然是洩密的共同正犯啊!他用這個訊息來攻擊立法院、污衊立法院,說他心裡已經準備好面對沒有王院長的立法院,這道理甚明啊!馬英九利用特偵組特務治國,我們還要讓國家這樣搞下去嗎? 黃總長,你應該趕快自請下台。調查局王科長,你們不要再用這種電信的基本知識來騙我們立法委員了,這是集體串供啊!我們會去調查5月以後黃總長和馬英九所有的通聯紀錄,屆時內情就會一清二楚了。本席要很嚴肅地講,世界上任何一個民主國家,如果有人用違法監聽的資料來操作司法、進行政治鬥爭,即使是總統也都應該下台。江宜樺更應該下台,但國民黨卻集體為他們背書,大家連這個道理都想不通,還想要選舉?還在擁護江宜樺?將來這些人不僅連選舉的資格都沒有,連做人的資格都要被挑戰,這是國民黨最大的悲哀!這是集體自殺!今天我們告訴全國民眾這件事情之後,誰還敢支持特偵組繼續存在?誰還會認為黃總長不應該下台?本席希望大家能好好解釋這件事情。 羅部長,本席勸你一句話,趕快離開是最好的選擇。 主席: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楊檢察長,基於檢察一體,有關地檢署起訴檢察總長的案子,你在核稿的時候有沒有認真看? 主席: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檢察長說明。 楊檢察長治宇:主席、各位委員。當然有。 管委員碧玲:有認真看嗎? 楊檢察長治宇:是。 管委員碧玲:你認為起訴有沒有道理?如果沒有道理的話,你都會怎麼做?如果起訴的證據不足,你通常會怎麼處理? 楊檢察長治宇:沒有道理的話,我們就不會送出去了。 管委員碧玲:你就不會核准,對不對? 楊檢察長治宇:對。 管委員碧玲:是你讓案子出去的? 楊檢察長治宇:對。 管委員碧玲:你有沒有感覺到他們是因為受到壓力才做這樣的起訴? 楊檢察長治宇:我們沒有受到什麼壓力。 管委員碧玲:沒有受到壓力? 楊檢察長治宇:沒有受到壓力。 管委員碧玲:你敢保證? 楊檢察長治宇:我當然敢保證。 管委員碧玲:你敢保證?因為你自己也負責這個案子,對不對? 楊檢察長治宇:對。 管委員碧玲:你自己是其中的一環,你看過之後才讓案子出去的,對不對? 楊檢察長治宇:對。 管委員碧玲:你認為起訴的證據力充足,那法律見解的部分呢? 楊檢察長治宇:如果不完整的話,我們就不會送出去了。 管委員碧玲:所以你也認為法律見解恰當? 楊檢察長治宇:是。 管委員碧玲:法律見解恰當,證據力也充足,對不對? 楊檢察長治宇:對。 管委員碧玲:被起訴人說你們是基於壓力而起訴他,你怎麼沒有出來澄清?這樣你失職喔!你要不要藉此機會向社會大眾澄清? 楊檢察長治宇:我們不了解也不會去揣測是什麼樣的壓力,所以我們也不便澄清。 管委員碧玲:所以你認為不可能是受到壓力?看起來並沒有受到壓力,是不是? 楊檢察長治宇:沒有受到壓力。 管委員碧玲:你能以台北地檢署檢察長的身分澄清,這次起訴沒有受到壓力嗎? 楊檢察長治宇:沒有受到任何壓力。 管委員碧玲:沒有受到任何壓力,好,檢察長請回座。 楊檢察長治宇:謝謝委員。 管委員碧玲:部長,檢察總長說他對於北檢起訴他感到很遺憾,他覺得地檢署會起訴他因為他們受到壓力,部長,這是你領導的體系耶!怎麼會變成檢察總長對全國人民正式宣告,他所領導的是一個會受到壓力而起訴的檢察體系?這樣恰當嗎?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他是以被告當事人的身分來發表他的感想。 管委員碧玲:他可以發表他的感想,所以當時他的身分並非檢察總長,是不是? 羅部長瑩雪:這我不予置評,因為這是角色重疊的狀況。 管委員碧玲:你怎麼可以不予置評?你要不要領導全國…… 羅部長瑩雪:當然要領導,但這件事情還沒有走到水落石出的階段,我最好不要發表太多意見。 管委員碧玲:你認為從起訴書中看不出水落石出之處嗎? 羅部長瑩雪:我們要等最終判決啊! 管委員碧玲:所以你做無罪推定? 羅部長瑩雪:我現在不做任何推定。 管委員碧玲:你不做任何推定? 羅部長瑩雪:是。 管委員碧玲:你坐任檢察總長向全國人民宣稱,臺北地檢署是個會受到壓力而起訴的機關,你接受願意這樣的現狀? 羅部長瑩雪:之前他並沒有告訴我他要發表這樣的言論。 管委員碧玲:他講完之後,你必須要去塑造價值,你知不知道部長必須做價值領導?你知不知道? 羅部長瑩雪:但是我不知道實際的狀況為何。 管委員碧玲:你知不知道要怎麼做價值領導?本席教你怎麼做官,因為本席親自參與過。在謝長廷擔任高雄市長期間,本席擔任新聞處長,必須處理市政當中有關價值領導的事件,而且參與的程度極深。當時,高雄市政府有2個局長同時被起訴,市長堅持無罪推定,可是他要看起訴書。無罪推定是種價值,如果你在起訴書中看到證據不足、受到冤屈的可能性,那就以無罪推定。市長看完起訴書之後,認為這2位局長當中,有1位局長確實看不出有非常具體、直接的證據必須以重刑起訴,因此就以無罪推定。至於另外1位局長,我們在起訴書中看到他曾經說謊,而且有明確的事證,所以希望他立刻辭職。這2位局長同時被起訴,市長堅持無罪推定的價值並沒有錯,可是他詳細看了起訴書之後,就認為該辭職的必須辭職;不一定要辭職的,他以市長候選人之身,寧可被人家強烈攻擊,也要替那位局長說話。今天本席要逼你表態,看了起訴書以後,你認為檢察總長被起訴屬於這兩類當中的哪一類? 羅部長瑩雪:以我擔任律師23年的經驗,證據經常是陸續出現的,起訴或一審判決的時候,不見得…… 管委員碧玲:你還是要包庇他。 羅部長瑩雪:不是包庇!我不站在任何一邊,你不能說我包庇。 管委員碧玲:你寧願站在黃世銘那邊,而不願意站在台北地檢署檢察長那邊,可悲啊! 羅部長瑩雪:為什麼委員會認定我站在黃總長那邊呢? 管委員碧玲:對啊!因為你包庇他。 羅部長瑩雪:不是,你憑什麼說我包庇他呢? 管委員碧玲:你不如王清峰,同為女性法務部長,你不如王清峰,遠遠不如!王清峰正直,而且堅持他的理想和價值,而你呢?你折腰、懦弱、屈服。 羅部長瑩雪:我不同意。 管委員碧玲:你知不知道你的屈服讓全國人民看到什麼?就是為官之道很簡單,只要和上級搞好關係就可以了。如果你是檢察體系的人,和上級搞好關係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搞好關係,一種是搞壞關係,只要咬住上級就可以明哲保身。 羅部長瑩雪:管委員,這一點我不同意。 管委員碧玲:現在全國人民都在懷疑這件事。全國人民都在懷疑,我們的總統、院長、副秘書長和部長有秘密被檢察總長掌握住,當這些人被檢察總長咬住的時候,國家檢察體系的公信力會嚴重毀損。當全國人民看到這個現象的時候,心裡會存著一個大問號,而你們卻無所作為,不知如何是好,可悲啊! 羅部長瑩雪:委員的想像力太豐富了。 管委員碧玲:人民自有公評。 黃總長,地檢署的新聞稿第9頁寫到,你給總統的書面報告中第5點有提到你要繼續偵查,對不對?為了防範串證,你會陸續傳訊當事人,包括王金平、柯建銘及曾勇夫,而且會在9月6日以前結案。你向總統報告的時候是這樣講的,對不對?為什麼要傳喚他們?因為怕他們會串證,而且因為這是貪瀆案,所以除了約談他們、避免串證之外,還要搜索、調查相關資金的流向,對不對? 主席:請最高法院檢察署黃檢察總長說明。 黃檢察總長世銘:主席、各位委員。當時偵查計畫是有這樣列,但是後來都沒有做。 管委員碧玲:對,你給總統的書面報告是這樣寫的,對不對?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那一天太匆忙了。 管委員碧玲:你給總統的書面報告是這樣嘛!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但是後來都沒有做。 管委員碧玲:為什麼沒有做?為什麼? 黃檢察總長世銘:因為我們已經認定是行政不法,所以後來都沒有做。 管委員碧玲:可是你面見總統時所呈交的報告,尚未認定此為行政不法,當時你還沒有認定為行政不法喔! 黃檢察總長世銘:有認定了。 管委員碧玲:沒有,你在報告中說你還要繼續偵查。 黃檢察總長世銘:有,我有向總統說明每個人要怎麼處置,包括曾部長,我都講清楚了,這是行政不法。 管委員碧玲:就是照這個報告講,對不對? 黃檢察總長世銘:行政不法。 管委員碧玲:不對,你們計畫要搜索資金耶!那怎麼會是行政不法? 黃檢察總長世銘:原來偵查計畫是有,後來忘了刪掉。 管委員碧玲:忘了刪掉?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管委員碧玲:忘了刪掉?8月31日的報告會有第5點是因為忘了刪掉?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管委員碧玲:你在9月4日給江宜樺的報告裡面有沒有提到這個部分?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後來都沒有做,我們後來都沒有做。 管委員碧玲:有沒有這個部分?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管委員碧玲:有嘛!也有嘛!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管委員碧玲:那也是忘了刪掉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後來根本沒有做。原來的偵查計畫有列…… 管委員碧玲:沒有做就是你們失職啊!是你一個人獨斷地決定不要做的。是不是你一個人獨斷地決定把它改為行政不法?就是這樣嘛!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大家有討論。 管委員碧玲:請你回答本席,9月4日的報告…… 黃檢察總長世銘:大家都有討論。 管委員碧玲:9月4日的報告有沒有這一條? 黃檢察總長世銘:有。 管委員碧玲:為什麼沒有把它刪掉?到9月4日…… 黃檢察總長世銘:後來我們經過討論,就決定不做了。 管委員碧玲:不是,8月31日的報告有這一條,你說是忘了刪掉,但9月4日給江宜樺的報告有改過,對不對?有啊!有改過內容嘛!為什麼你們在改內容的時候,沒有把這一條刪掉?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們有討論過,因為這是行政不法,所以後來都沒有做。 管委員碧玲:有討論就要刪掉啊!為什麼討論過以後,這一條還寫在報告上?這表示你說謊!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沒有說謊啊! 管委員碧玲:如果討論過後決定不做了,為什麼還把它寫在報告裡面?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注意到要把它刪掉。 管委員碧玲:9月4日給江宜樺的報告有經過修改,只是在修改過程中忘了刪掉這一段,是不是? 黃檢察總長世銘:原本承辦檢察官有列偵查計畫,後來問了林秀濤之後,我們並沒有把她改分為被告,而是以證人的身分傳喚她。 管委員碧玲:多說無益!本席問的和你講的完全無關,本席問的是你給總統的報告裡面,明確地表示這是貪瀆案件、是刑事案件,而且要繼續偵查。北檢是因為這一點起訴你的,他們說得很清楚,你面報總統時並未有行政不法之定見,起訴書上是這樣寫的。 黃檢察總長世銘:原本承辦檢察官寫的偵查計畫有列,但是後來都沒有做。 管委員碧玲:你把偵查計畫拿去給總統看。 黃檢察總長世銘:後來都沒有做。 管委員碧玲:既然你們討論過了…… 黃檢察總長世銘:因為問過林秀濤以後…… 管委員碧玲:既然討論過,為什麼該做的沒有做?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們認為沒有刑責。 管委員碧玲:是總統叫你不要做的?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不是這樣的。 管委員碧玲:是誰決定不做的? 黃檢察總長世銘:是我們幾位討論出來的結果。 管委員碧玲:沒有!如果你們幾位有討論,就不可能寫在報告書裡面,這其中隱藏了一個天大的秘密。你今天說了一件新的事情,就是8月31日交給總統的報告中,第5點該刪忘了刪;9月4日送給江宜樺的報告也是該刪忘了刪。這是非常重要的報告,但你們卻做得零零落落,連要給總統和江宜樺的報告都出現嚴重疏失,光憑這件事,你也應該下台啊!你應該因為這樣的行為而下台耶!綜觀韓國大檢察廳歷屆檢察總長,自動辭職的多得是。最近有位檢察總長下台,原因很簡單,因為他數十年前的婚外情被調查,他認為身為大檢察廳的檢察總長,自己卻被調查,日後無法領導整個體系,所以他辭職,人家因為這樣就辭職了。部長,你聽好,那才叫做風骨!之前大檢察廳有一位女性檢察總長兩度遞交辭職書,你知不知道她為什麼要辭職?因為前總統盧武鉉自殺,她認為她無法以平常心來領導偵查,所以辭職。人家這樣也可以辭職,中華民國的檢察總長比不上人家一丁點。你現在的心情到底是什麼?總長,你的心情是什麼?你覺得被冤枉了,是不是?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內心的感受不必對外言說。 管委員碧玲:不必對外人說,但是你堅持你清白,對不對?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管委員碧玲:全國人民看在眼裡只有4個字:斯文掃地。唉!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不相信會這樣…… 管委員碧玲:圓謊圓不成,就再補一個謊。你今天又補了一個謊,你說給總統和院長的報告第5點將要繼續偵查那部分是忘了刪掉。這個謊圓不了前面那個謊,被抓包的時候就再補一個謊,企圖用一個謊圓另一個謊;圓不了謊,就再補一個謊,今天又補了這個謊,斯文掃地到這種地步。每次到立法院來都要圓謊,都要用一個謊去補另一個謊,你還認為這樣不需要辭職,部長還在包庇,好悲哀的團隊啊!好悲哀的部長啊!人家把你的威信摧毀到這種地步,你還得回過頭來掩護你的部屬。這其實是想勤王被王擒,前面的「勤」是勤勞的「勤」,後面的「擒」是擒拿的「擒」,勤王心切被王擒,如果從這個起訴書來看……總長,你點頭耶!你怎麼可以點頭?你點頭耶!本席說「勤王不成被王擒」的時候,你竟然點頭!你點頭耶!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沒有。 管委員碧玲:有啊!你點頭了,你剛剛點頭是什麼意思?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沒有聽懂委員講的話。 管委員碧玲:你剛才是心領神會地點了一下頭。其實從政治的角度來講,你不下台是好事,因為這有助於儘快廢掉特偵組。你曾經在回答陳亭妃委員的時候說,如果監察院彈劾你,你會下台;本席要再次確認,如果監察院彈劾你,你要不要下台? 黃檢察總長世銘:還是一樣。 管委員碧玲:你要不要信守這個承諾?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管委員碧玲:你是要下台,還是要等一審判決? 黃檢察總長世銘:就是下台。 管委員碧玲:如果監察院彈劾,你要不要下台?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當時講的話並沒有變。 管委員碧玲:所以如果監察院彈劾你,你會下台,對不對?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管委員碧玲:你會下台,不會等到一審判決再下台,是不是? 黃檢察總長世銘:起訴要等一審判決再說。 管委員碧玲:再說?所以不是一審判決有罪就下台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有罪就下台。 管委員碧玲:監察院的調查結果會先出來,對不對?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不曉得。 管委員碧玲:如果在判決之前,監察院決定彈劾你,你會不會下台? 黃檢察總長世銘:就照我先前所講的。 管委員碧玲:你先前怎麼說? 黃檢察總長世銘:就是監察院彈劾的話,我就辭總長一職。 管委員碧玲:至少這一點你今天可以確定,對不對?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這沒有改變。 管委員碧玲:既然沒有改變,那就是在考驗監察院和北檢的見解是否一致。即使監察院提出報告,委員會投票的結果也很可能不會過,如果是那樣,你要不要下台?如果投票不過,你就不會下台,對不對?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說監察院彈劾的話,我就下台。 管委員碧玲:即使有2位監察委員提議進行審查,但若王建有意保你,只要在委員會開會時不要讓案子通過就好了,是不是?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可以這樣子。 管委員碧玲:如果最後2位監察委員提出調查報告,決定要彈劾你,依照監察院的制度,必須經過大會同意。如果投票不過,監察院還是不會彈劾你。 本席一直苦口婆心地勸你,不過總長已經把話說出去了,當然不可能在一審判決有罪或監察院彈劾之前下台。這是政府威信的重大挫折,你所領導的團隊剛才在這裡澄清他們沒有受到壓力,但你被起訴的時候,你卻詆毀了你所領導的檢察體系。檢察總長個人被起訴的時候,詆毀了整個檢察體系,他現身說法,告訴全國人民,他所領導的團隊會在壓力之下隨便起訴人、冤枉人。可悲!非常可悲!真的非常可悲!這是現代版的儒林外史。 主席:請吳委員育昇發言。 吳委員育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部長,不論這件事情後來如何發展,從國家制度的高度來看,你贊不贊成廢除特偵組?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正在聽取各方的意見,我們不但向檢察官廣徵意見,也準備在後天召開一場公聽會。我們必須去思考,特偵組成立之後有沒有發揮我們當初預設的功能;有沒有特偵組不存在,地檢署依然能順利運作的可能性?無論是制度面或是法規面,我們都必須要去檢視。 吳委員育昇:職位會成為過去,任期總有一天會結束,總長一路走來,從你的角度來看,你認為特偵組應不應該繼續存在? 主席:請最高法院檢察署黃檢察總長說明。 黃檢察總長世銘:主席、各位委員。我覺得特偵組還是有存在的必要。 吳委員育昇:部長,總長認為特偵組有存在的必要,我想你也一定聽進去了。 羅部長瑩雪:那是眾多意見之一。 吳委員育昇:沒有錯。依本席之見,臺灣經過藍綠執政,如果沒有特偵組的話,許多是非和真相是沒有辦法釐清的。今天總長捲入了這樣的是非風暴,他所領導的檢察體系起訴了他,但很弔詭的是,在某種程度上,這反而突顯出臺灣司法的公正性與檢察制度的公允性。今天我們不是要在這裡扒其中的是是非非,剛才柯建銘委員提到「黃鐘毀棄,瓦釜雷鳴」,這一點本席相當贊成,從他身上就可以見證這句話。關說案的當事人可以縱橫捭闔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數度進出本會公然批判、指三道四。本席尊重民進黨每一位委員的問政,但是本席覺得當事人應該要迴避。如果立法委員還有自省能力的話,當事人應該迴避這一點是可以超越藍綠的,至少柯建銘委員應該要迴避。從他的身上,本席見證了何謂「黃鐘毀棄,瓦釜雷鳴」,這真是經典之語!柯建銘先生身體力行,親自見證了這句話。 請問總長,如果當初你沒有向總統報告,之後事情曝光,本席指責你吃案,你接不接受?我可不可以指責你吃案?請問這次的關說是不是違法行為?有無違法? 黃檢察總長世銘:是行政的違法行為。 吳委員育昇:對,那是不是違法?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吳委員育昇:既然全稱命題是違法行為,如果案子偵查結束之後,檢察總長不公開,我可不可以說你吃案? 黃檢察總長世銘:會有人這樣懷疑。 吳委員育昇:會有這樣的懷疑。請問部長,假設事後我們知道總長沒有公開案情,本席開記者會爆料,指稱總長吃案,這成不成立? 羅部長瑩雪:依照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九十八條,他應該要報告。 吳委員育昇:他應該要報告。 總長,你沒有向部長報告是因為部長是當事人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是。 吳委員育昇:由於你不能向部長報告,所以你才想到向院長和總統報告?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沒有向院長報告是因為當事人之一是立法院長,由於行政院要對立法院負責,我向行政院報告沒有用,所以我才會向總統報告。總統是機關,不是個人。 吳委員育昇:對,你事前有講過這樣做的妥適性和合法性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吳委員育昇:你都有講過了? 黃檢察總長世銘:注意事項第九十八條就有規定。 吳委員育昇:對,這就是本席覺得很掙扎的地方,你當時有沒有考慮過不要向總統報告? 黃檢察總長世銘:也有考慮過。 吳委員育昇:也有考慮過?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吳委員育昇:為什麼你考慮之後改變主意? 黃檢察總長世銘:報告應該會比較恰當。 吳委員育昇:顯然你內心有一把尺…… 黃檢察總長世銘:因為那純粹是行政不法,而非刑事不法。 吳委員育昇:顯然你心中有一把尺,就像本席剛才問的,如果事後被人家知道你沒有報告,被人家指控你吃案,這可能是你生命中無可承受之重吧?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吃案比這個…… 吳委員育昇:更嚴重啊! 黃檢察總長世銘:吃案比對這個報告的指責更嚴重。 吳委員育昇:沒錯!所以本席覺得這個案子應該要倒過來講,你一定要去報告,但你是被迫選擇一個人去報告,因為你不能向曾勇夫報告,對不對?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可以。 吳委員育昇:你只能選擇一個機關或是一個最後的依存,所以你就向總統報告?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吳委員育昇:你當時有沒有考慮過,等到案子偵查完整之後再向總統報告?那不僅是很多民進黨委員爭執的點,也是北檢起訴你的原因,他們認為你違反了偵查不公開。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有例外規定:「……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當時你有想過這項規定嗎?這是你心中那把尺的衡量標準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有,有考慮。 吳委員育昇:你有考慮過?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國會議長和反對黨聯合起來關說,嚴重侵害了憲法的正義和司法的公平性,我認為這與公共利益有關。 吳委員育昇:總長,當初你召開記者會時,為什麼不在第一時間向外界論述這個觀點?你為什麼沒有說明你之所以向總統報告,是因為你沒有辦法向其他人報告等等?因為你向總統報告之後,大家可能會懷疑你違反偵查不公開,你應該告訴大家,你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去做這件事情的。如果你在9月6日或9月中旬之前就表達這個觀點,我們就可以釐清不少爭議。當然,一事歸一事,北檢還是可以起訴你,因為檢察官必須中立,你不能去駕馭或唬弄他們。請問你當時為什麼沒有做這樣的表達呢?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當時有強調這是行政不法,我有強調。 吳委員育昇:你只講那是行政不法,但那無法解釋你為什麼要向總統報告。本席要就事論事,非常平和、理性地和你討論這個問題,如果總長早一點表達這樣的論述或觀點,釐清大家的疑慮,至少我們今天就不會把重點擺在這裡。當然,關於監聽這件事情,本席認為總長一定有行政疏失,你跑不掉的!所以才會移送監察院或檢評會等,這件事情你理應承受。但如果單純論你有無洩密這件事情,本席的看法和你比較接近,本席只是不解,為什麼你不在第一時間或媒體炒得沸沸揚揚的時候把它說明清楚?部長,你同不同意本席的觀點? 羅部長瑩雪:我同意。 吳委員育昇:如果當時早一點講的話,情況會不會好很多?你可以說清楚,你真的沒有辦法,你當然可以選擇在偵查結束之後不公開,但是因為你怕流言蜚語、怕被人家批判,有愧司法鐵漢的美名,所以你選擇報告,但是你能向誰報告呢?就是因為你沒有說清楚,今天才會變成這樣啊!你總不能書空咄咄,對一個子虛烏有的人講;你必須選擇一個人或一個體系,而誠如你所講的,總統是一個機關,所以你就去向總統報告。因此在論述這個觀點的時候,你應該要先了解社會的氛圍,這本來是個法律案件,可是曝光之後就會演變成一個政治風暴。總長,你有沒有覺得早知道就先把它講清楚?你有沒有這樣的感受?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有一再地說明清楚啊! 吳委員育昇:對,但你當時講的是行政不法,你並沒有說明你為何要向總統報告啊!所以社會、媒體才會批判你,認為你陷害了總統。當然,本席並不認為總統會有這樣的感受,可是從客觀、中立的角度來評量這件事情,大家會覺得如果你不要去向總統報告,總統就不會知道這件事情,那大概就不關總統的事了。你向總統報告之後,他必須被迫處理,因為司法正義是他最後的紅線,也是他道德的紅線,依他的個性,他一定會處理。因此現在有人認為你害了總統,請問你要怎麼回應這件事情?你有什麼看法? 黃檢察總長世銘:當時我沒有要害總統的心思,我絕對沒有這個意思,是因為我發現連國會議長都涉入其中,基於權力分立和制衡的原則,我才會去向總統報告。這是我們憲政最重要的原則,只有總統才能制衡,行政院長是無法制衡立法院長的。 吳委員育昇:本席同意,所以如果你能早一點說清楚你的觀點,這件事情…… 黃檢察總長世銘:新聞稿都有寫。 吳委員育昇:本席覺得這件事情處理到現在變得很奇怪,關說的當事人都沒事,連他自送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看起來也都沒事,反而是你們這些處理關說案的人被人家抓到某些把柄,一路從行政疏失擴大到違法犯紀、無限上綱、毀憲亂政。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講…… 黃檢察總長世銘:委員,這並無行政疏失,依照注意事項的規定,在偵查中就可以報告了,不一定要等到簽結之後才能報告。 吳委員育昇:我不是指這一點,而是指監聽那件事情。本席一直認為那個部分你們有疏失,你們應該承受。對於這件事情本身,本席的看法比較中肯,我並不想干涉過多,也不想說北檢起訴你不對,因為我覺得你應該要靜心領受。其實這件事情很弔詭,這突顯出目前你所領導的檢察體系是公正的,連你自己都有可能被檢察體系起訴,代表這個檢察體系是沒有問題的。不過本席還是認為,特偵組有存在的價值,臺灣的政治型態是從非常時期發展出來的,如果缺乏特偵組這樣的機關,不足以處理臺灣的政治問題。況且,即便特偵組介入處理,我們偉大的柯建銘委員依然能毫髮無傷,還書空咄咄、指桑罵槐地說你們是毀憲亂政、「黃鐘毀棄,瓦釜雷鳴」的罪魁禍首! 請問總長,你有沒有可能辭職?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講過了,一審判決有罪我會請辭總長的職務。 吳委員育昇:或者是監察院彈劾。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吳委員育昇:無論何者為先,你都會處理。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吳委員育昇:本席贊成。你今天講得這麼明確,站在立法院的立場,我們尊重。雖然你在上任之前要經過我們的同意,但是我們行使同意權的時候並無任何但書,如立法院可以隨時通過決議,更換總長人選。因此,無論是司法委員會或是院會做出這樣的決議,(但本席相信立法院的院會不會做出這樣的決議),我們都沒有資格用決議要求你下台。如果可以這樣做,行使同意權是完全沒有意義的!剛才總長已經清楚表態了,請問部長,你支不支持總長的做法? 羅部長瑩雪:我尊重他的做法。 吳委員育昇:總長,你被起訴了,你很清楚這是無罪推定。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吳委員育昇:可是你心中這一把尺……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只無罪推定,被起訴我沒有辦法接受。 吳委員育昇:你沒有辦法接受,那你有沒有把握一審你不會被判有罪?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有充分的信心。 吳委員育昇:你對一審的法官有充分的信心?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是,我內心有充分的信心。 吳委員育昇:北檢起訴你的理由,你沒有辦法接受,可是那個理由在某種程度上是言之成理,當法律的見解是「橫看成嶺側成峰」的時候,你不能說你有信心,即使你問心無愧,但別人的看法跟你不一樣。就像我們都認為關說是不可以的,立法院二位超級大老涉及關說是不對的,可是犯了這個行為又怎麼樣呢?我們要問的是,司法的威信、司法的公正到底在哪裡?也許那是不可承受之重,你黃世銘檢察總長得以身試法、以身煉法,用你的犧牲來試煉這個國家的法制;用你本身的被起訴來證明這個國家的法律是可以被接受、可以被相信的。所以某種程度上,本席覺得你是風裡來、浪裡去,你是在接受試煉。你覺不覺得你今天像煉獄金剛?你有沒有這樣的心境?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內心的感受不足對外人道。 吳委員育昇:好,本席尊重你。 部長,本席要再重申一次,特偵組絕對不能廢。法務部要進行各種公聽會,這一點本席尊重,本席甚至希望法務部趕快去做民調,問問社會大眾的感受,例如特偵組經過這麼多事情之後,你認為臺灣需不需要特偵組?要對事不對人,你認為應不應該因為黃世銘檢察總長而摧毀這樣的制度?第二點,有關特偵組目前的運作,如果總長被起訴的話,特偵組處理的案件會不會受到影響? 羅部長瑩雪:不會,沒有受到影響。 吳委員育昇:請問總長,特偵組偵辦的案件會不會因為你被起訴而暫時停擺?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繼續進行。 吳委員育昇:繼續進行?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吳委員育昇:都沒有受影響?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受影響。 吳委員育昇:如果是這樣最好。 最後,本席要再講一遍,本席希望總長回去之後能夠重新思考,我尊重你的感受,但是你一定要把來龍去脈講清楚。總統接收了你這個訊息之後要如何處理,那是他的政治判斷,他也必須接受社會公評。但是你向總統報告的過程和細節,民進黨委員要求你講得鉅細靡遺,包含通聯紀錄、報告內容等,本席覺得誠實會是最佳的策略。今天油品的問題鬧得沸沸揚揚,這些大型油商的企業形象難能可貴,如果他們能清楚、勇敢、務實、誠實地面對一切,我想社會是可以理解的。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有說北檢可以調我的通聯紀錄,監察院也可以調。 吳委員育昇:他們都可以調?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但是大院不能調,如果每個政府官員的通聯紀錄都可以調的話,個人的隱私就沒有保障了。 吳委員育昇:依照現行制度,北檢去調的話沒有問題。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也建議北檢去調啊!但是他沒有調。 吳委員育昇:既然北檢起訴你,本席就認為北檢應該要去調。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吳委員育昇:今天檢察長也在場,該調的就要調。 黃檢察總長世銘:這樣就可以證明8月30日之前半年,我和總統沒有通過電話啊! 吳委員育昇:最後一點,總長,無論這件事情的結果為何,本席希望你捍衛臺灣司法的信心、決心和透明度要始終保持一致,你可以做得到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可以做到。 吳委員育昇:就算你明年卸任檢察總長之後,你還是要對這個體制心存肯定,抱持捍衛與永續經營的決心,不能在職期間是一種態度,退休之後又是另外一種態度,你會這樣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會,我在司法界服務37年,一向都是如此。 吳委員育昇:好,謝謝兩位。 黃檢察總長世銘:謝謝委員。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禮拜五北檢針對總長涉嫌洩密罪,亦即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以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七條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無故洩漏或交付,予以提起公訴。本席與本委員會許多同仁曾在本院多次質詢法務部,當時即已提及黃總長違法事證明確,應移送監察院審議,請問部長,目前法務部行政處置和處分的進度為何?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這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關於有無監聽國會一事,我們有提出調查報告,認定他有行政疏失,這部分已送檢評會處理。至於監察院的部分,因為有很多提案,所以監察院也已經在調查有無違反監聽相關規範及其他疏失。 呂委員學樟:之前移送監察院是為了調查黃總長有無違法、失職,是不是? 羅部長瑩雪:是。 呂委員學樟:請問部長,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屬於行政責任,還是刑事責任? 羅部長瑩雪:其實偵查不公開在行政上有很多規定,例如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就有規定某些事情要向長官報告;涉及公共利益之案件也應該要揭露。以這次黑心食用油的問題為例,檢察機關調查之後,發現油品摻了很多有害人體的違規成分,就馬上通知衛生署下架,快速處理。 呂委員學樟:這些本席都知道。黃總長涉嫌違反刑法洩密罪與通保法而被起訴,但基於無罪推定的原則,必須等到法院的判決出爐才能究責,對不對? 羅部長瑩雪:對,依照法官法的規定確實是如此,但有一款是不用等判決確定的。 呂委員學樟:對。那行政責任的部分,難道他不需要負責嗎? 羅部長瑩雪:他當然要負起行政責任,這部分目前檢評會正在調查中,我們會尊重他們調查的結果。 呂委員學樟:北檢起訴書載明,總長在刑事偵察程序未為完備、且尚未終結之偵查持續狀態中,將偵查中應秘密事項揭露予非權責機關且與本案無關的總統,已違反了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不是嗎? 羅部長瑩雪:對,起訴書是這麼寫的,這是刑事違法的部分。 呂委員學樟:司法院和行政院頒布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甫於今年8月份修訂完成,根據本法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違反偵查不公開,應負行政或懲戒責任者,應由各權責機關依法官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律師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程序調查、處理,並按違反情節輕重予以懲處。憑這一點,法務部是不是就應該先移送監察院審議,並做必要之行政處置?請問你做了嗎? 羅部長瑩雪:監察院的調查案件好像也有包括這個部分。 呂委員學樟:北檢在起訴書中提到,黃總長在案件偵查前,逕予認定係「行政不法」非刑事案件,即對外大放厥詞,並逕前往官邸,要求面報總統,而置相關制度於不顧,如此一來,將使糾舉與行政合而為一,恐衍生專制復辟,戕害民主法制,檢察體系亦毫無規矩、公信可言。此外,起訴書還指出,此舉已陷國家元首於不義,恐使人民產生元首干預司法之錯認,嚴重戕害民主法制與司法公信。這個情節難道不嚴重嗎? 羅部長瑩雪:關於行政疏失的部分,我剛才有向委員報告過,目前有2個單位正在進行調查,一為監察院,另一則為檢評會,我們尊重他們的調查。 呂委員學樟:地檢署的指控措辭非常強烈。 羅部長瑩雪:是,但是刑事的部分…… 呂委員學樟:法務部卻認為此屬3年以下輕罪,並不嚴重! 羅部長瑩雪:刑事責任的部分,亦即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罪刑,誠如委員方才所言,起訴之後仍以無罪推定,最後地方法院會怎麼判,我們無從預斷。我們尊重地檢署的起訴,也尊重未來地方法院的判決。 呂委員學樟:檢評會傳了陳守煌檢察長、鄭深元檢察官和林秀濤檢察官等人,這我們沒有意見,但是他要傳王金平院長、柯建銘委員和已卸任的曾勇夫前部長,請問檢評會是依據哪一條法令傳喚這些人?檢評會處理的對象不是檢察官嗎? 羅部長瑩雪:是,檢評會是為了了解相關的事實狀況和細節,但這並無強制約束力,倘若受約詢的人認為沒有必要,他可以拒絕。 呂委員學樟:在審查法官法的過程中,我們花了很多心血,因為在憲法的保障之下,法官為終身職且獨立審判,所以我們在法官法的審查過程中花了非常多的心思,好不容易才建立這樣的機制。當然,檢察官也要比照辦理。這樣的情況自有一定的處理程序,你們可以逕行傳喚他們嗎?這有無越權、擴權之嫌? 羅部長瑩雪:他們會尊重當事人的意願。 呂委員學樟:他是太上法務部嗎? 羅部長瑩雪:當然不是這樣,就像地檢署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他也會約詢總統和行政院長。當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是有強制力的;檢評會的行政調查程序並無強制力,所以一定要得到當事人的同意,我想這應該還不算是越權或擴權。 呂委員學樟:本席要提醒你,程序正義非常重要,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質正義,未來法務部在執行這個動作的時候,一定要步步為營、非常小心,不要釀成像今天黃總長這樣的後果。 總長,其實在前年修正法院組織法和行使同意權的時候,我們對你的期待非常高,你是一個司法鐵漢,我們和檢察界也都很肯定你。但你終日打雁,今日終被雁啄。檢察總長被基層檢察官起訴是有史以來頭一遭,我們從起訴書指控的內容來看,你身為檢察總長卻帶頭違法,這等於是全國檢察官偵辦案件的負面教材耶!你這樣還有能力、還有公信力繼續指揮辦案嗎?其他檢察官會信服你嗎?你要不要先自行請假,等待監察院和法院的調查和判決? 主席:請最高法院檢察署黃檢察總長說明。 黃檢察總長世銘:主席、各位委員。沒有必要。 呂委員學樟:總長認為沒有必要。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沒有帶頭違法,我剛才報告過,我所做的都符合98年部頒的注意事項。 呂委員學樟:你被起訴,這是一個事實,對不對?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錯。 呂委員學樟:你被起訴的心情是怎麼樣?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一再講過,我內心的感受不足對外人道。 呂委員學樟:你覺得你是冤枉的,你認為你是有道理的,對不對?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對北檢的起訴沒有辦法接受。 呂委員學樟:對於你被起訴這件事情,你有沒有一些感想?如果沒有感想的話,這個案子對我們司法真的完全沒有意義。 黃檢察總長世銘:感想當然是有,我自認非常清白,我所做的都符合部頒的注意事項。 呂委員學樟:總長,如果你的想法還是這樣,還是在為自己辯解,而不為別人設想,你真的很不適合繼續擔任這個職務。之前我們三番兩次要求法務部處理檢察官濫權起訴、濫權不追訴或濫行上訴的狀況,因為這些行為造成非常大的民怨。誠如方才賴士葆委員所言,檢察官認為公務人員涉及貪瀆案或圖利罪而起訴他,即使最後法院判決無罪,他的生涯規劃和升官的機會也已經完全被毀掉了。這會迫使所有公務人員都戰戰兢兢,不敢有所作為,就算是便民的措施也完全不敢做,致使國家競爭力下降。候選人被起訴之後,報章媒體會以大篇幅披露這個消息,雖然我們有偵查不公開的原則,可是你們都會公布相關訊息,誰都不知道,媒體第一個知道。該名候選人被檢察官起訴之後,民眾會認為他有罪,所以他就落選了,最後法官判決無罪,誰要來為他申覆?事後的正義並非正義,這就是定罪率過低所造成的結果,就是這樣才會引起民怨。在這種情況之下,你對於這一次被起訴應該有極深的感受,對不對?你自己被起訴了,才知道被起訴的心情是怎麼樣,你還是法律人耶,也是全國檢察官的最高首長、領導者,現在你被起訴了,因為你對法律非常嫻熟、都瞭解,你當然自信滿滿、認為沒有問題,但是對那些對法律一知半解或完全不知道的門外漢來講,這對他們的打擊有多嚴重啊!當時我為什麼要去修法官法?為什麼我堅持要修刑法第四十一條?不也是這樣嗎?當時我們還吵架,我還跟你說我們要寫文章跟你打筆仗。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呂委員學樟:你們還在自由時報上面寫「藍委推動有錢不用關、沒錢要抓進去關」,還不敢指名道姓說我,但是寫這樣就是要阻擋這個法案的通過。經過我們大家的堅持之後,最後通過的易服社會勞動規定,司法界、學界、律師界、社會大眾一片叫好!所以在審查相關法案的時候,我們會站在民情上來看問題,這叫「人情義理」。為什麼我會提那個法案?就是因為當時有一個學校的校長,為了2萬元被判刑6個月,但是他不能易科罰金而要被抓進去關;進去被關以後,他說「我是一個文化人、我是一個讀書人、我是一個教育者,結果這麼斯文掃地、被關到監獄裡面!」他鬱鬱寡歡,最後在監獄裡面死掉!我覺得類似這種東西,基於法律的平等原則,輕罪的6個月可以易科罰金,為什麼重罪的6個月不能易科罰金?所以檢察官在偵結起訴的時候,一定要事證非常明確,這樣才不會造成濫權起訴,甚至我們推動速審法的通過,希望兩次判決無罪以後就儘量不要上訴,我們也要求當時的法務部部長曾勇夫(勇伯仔):是不是針對這個部分,你們在開檢察長會議時能夠通令下去,依照速審法的精神,兩次判決無罪以後儘量不要上訴,不要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造成勞民傷財?這些方面我們都是苦口婆心耶,但是你們有做了嗎?沒有!到目前為止,你們對檢察官定罪率過低的部分,並沒有做一些處理。所以部長,你要不要處理?要處理!總長,我也建議你,經過這件事情以後,你應該感同身受,對不對?連你這樣都心裡感覺到很委屈、很不舒服了,那其他的人呢?那普羅大眾呢?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每一次在檢察長會議的時候,都提醒我們的檢察長「公正是我們司法機關的生命。」 呂委員學樟:所以你今天被起訴,你最大的收穫應該要想到這一點才是對的。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有經常提醒。 呂委員學樟:不要想到你個人。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經常提醒他們…… 呂委員學樟:對於個人,我們尊重你的…… 黃檢察總長世銘:一定要依據法律、本於良知來辦案。 呂委員學樟:不管是無罪推定的原則,或是法院一審的判決有罪……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呂委員學樟:或是監察院的調查或是彈劾以後,你當然要下來。我也要向我們立法委員同仁呼籲一下,依照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的精神,為什麼我們的總長要有任期制?最重大的原因,就是不希望有外力的涉入、不希望外力來干擾檢察官辦案,希望檢察官獨立來辦案;對於高官的部分,尤其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或是部會首長,希望有個特偵組來做這樣的事情,而且總長有任期制,不會受到外力的干擾。 如果我們立法委員提個案子決議要求黃總長下台,我們也只能呼籲你而已啦,我們沒有這個權力,我們如果做了這種動作,那表示我們立法院用外力來干擾你們辦案,那也不對。所以如果依法論法,當然你講的是有道理,但是如果以政治責任來看的話,你確實要負起一部分的責任耶!對不對?好好檢討一下,好不好?謝謝。 主席:請潘委員維剛發言。 潘委員維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總長早!從9月到現在,我覺得您心情有很大的起伏,而且經過很多次的轉折。 主席:請最高法院檢察署黃檢察總長說明。 黃檢察總長世銘:主席、各位委員。沒有錯。 潘委員維剛:由您的表情上,從糾結然後到所有這樣的一個過程,我真的覺得不是身歷其境而卻說能夠體會,那是騙人、是不一樣的!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沒有錯。 潘委員維剛:其實我也看到我一些朋友,他們也只是被起訴,但是根本也沒事、最後也是無罪,不過頭髮全白了!我剛剛聽到您說行住坐臥還是希望儘量如常,但是我覺得已經很不容易、真的很不容易。聖嚴法師也說過,碰到問題我們要面對它、要解決它…… 黃檢察總長世銘:處理它。 潘委員維剛:要放下它。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潘委員維剛:我覺得您也朝這個方向在走。您職司整個檢察機構的總領導,實際上您也知道,而我也提過,其實在考試的時候,大家都是為了伸張社會的公理正義,所以有的人做法官、有的人做檢察官,但是兩者同樣重要,所以今天這麼多檢察長在這裡,我覺得這真的是一種使命感,因為如果檢察官不能把真正的問題癥結提出來,法官也沒辦法判,所以,兩者都重要,有的人只是職司裁判,但是前面這一段也很重要。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潘委員維剛:我們真的不能讓任何事情傷到我們整個司法體系,尤其是檢察體系這個系統裡面。有的人也說「早知道,很多事可能不這麼處理。」但是沒有所謂的早知道,要不然很多事也不見得變這樣。還有很多的過程,內心的煎熬等,我剛剛講的那個轉折你也說真的有,這種轉折裡面是複雜的,很多事情是不足以為外人道的。但是,剛剛也有人提,您認為您是沒有個人、全力來維持正義,所以即使是高官、任何情形都不在你擔憂的範圍,因為你是無所懼嘛。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沒錯。 潘委員維剛:對於地檢署後來起訴您,您也講了心中的感覺,但是我覺得一件事情,有時候就像佛教所講的「逆增上緣」這句話,人生不可能都是順境,但是在逆境的時候,逆增上緣能讓自己發揮更大的、不一樣的妙法或是力量!這個不能說「我連心裡的感覺都不能講」,但是我覺得這個實在是很為難,連我自己我也不見得能做得到,因為有委屈嘛。對於所有的東西其實我們都是予以尊重,所以當地檢署起訴的時候,我覺得在某種程度上您也應該要尊重。你相信事實會還你清白,但是我覺得這種起訴,他們也是本著你這樣的精神在處理案件,如果您有暗示好像反而會有一些問題,所以我只是在思考這樣的過程。 當然很多事情已經進入程序,我覺得在這邊也不便討論,而且今天委員會中也有委員提,我們也不會要求你要怎麼樣來做,因為有一些東西是涉及法律的、有一些是涉及價值判斷的,價值的判斷也是一種價值的選擇,我覺得我們應尊重每一個人的價值選擇,因為所有的壓力、裡裡外外的或內部的,大家都看得見,您自己也擔得最多,所以我想您自己會去思量。金剛經裡面有一句話說「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我覺得你其實是很豁達的人,很多事也沒有這麼在意,但是因為我們是一個法治國家,所以有些東西如果能夠讓人民感受得到,或者對於我們難得奠定的基礎要讓它更發揚光大,甚至藉這個機會可能把一些事情講得更清楚,也何嘗不是一個給社會的法律教材。好,總長您請回座。 黃檢察總長世銘:好,謝謝。 潘委員維剛:我現在請教部長。今天我們是審法務部的預算,您長期以來其實也很關心婦女的議題,在這麼長的運動時間裡,我們制定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而在性侵害的加害人部分,原來在刑法第七十七條的假釋規定當中,必須強制讓性侵害加害人接受診斷治療後才可以出來,但是後來我們把這一段修掉了,回到整個原有的法律體系,所以我們也加了保安處分,裡面包括了「刑期前」、「刑期中」、「刑期後」,當然「刑期前」的部分幾乎沒有人去做過,只有「刑期中」跟「刑期後」,而「刑期後」的部分,目前最主要是規劃在培德監獄實施,照理講應該是今年就要興建完成,因為去年開始有些已經進去了,但是我們也知道在去年12月因為地方反對就停了、就沒有蓋了。我覺得有兩個部分要注意,一個部分是接下來這些人我們要讓他們到哪裡去?因為我們知道性侵害犯罪本來就很難、很不容易起訴,它犯罪黑數這麼高,能夠起訴的定罪率又那麼低,而且有時候當事人會和解。就因為性侵犯再犯率非常高,所以才會變成刑後還有處遇、還有保安處分的問題,但是那時已經不是一個犯罪行為了,而只是一個治療行為。對於這樣的概念以及現在接下來的作法,法務部到底預備要怎麼做?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這正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一個議題,我在當政務委員時,曾經調解法務部、獄政署、培德醫院還有其他一些單位,想要在培德醫院外面的空地上,加蓋一個「性侵害強制治療處所」,但是後來因為地方居民反對…… 潘委員維剛:對。 羅部長瑩雪:我們現在把它調整為在監獄內治療,原來培德醫院只有一樓跟二樓,我們把它的三樓跟四樓重新修整,變成它也可以去接受對性侵害加害人的治療。 潘委員維剛:所以現在你們暫時繼續放在培德醫院? 羅部長瑩雪:對,我們擴充,是增建。 潘委員維剛:現在一共有多少人在裡面? 羅部長瑩雪:現在好像幾十個人。 潘委員維剛:51個人。 羅部長瑩雪:我們會再增加,增加的時候我覺得…… 潘委員維剛:我記得去年就應該有51個人啦,那為什麼現在還是沒有增加?是因為處所沒有增加嗎?那這些人怎麼辦呢? 羅部長瑩雪:我們在整修中,而且預計應該在明年3月之前可以完成,當然我們還是希望加快腳步、能夠提早,不要到3月才完成。 潘委員維剛:是,我希望部長能夠特別關心這個事情,因為大家都很恐慌,病人就要出來了! 羅部長瑩雪:是,家屬很緊張。 潘委員維剛:實際上我們是把他們當成病人,希望他們能夠治癒再出來。當他們回到這個社會後,如果變成不定時的炸彈,大家會很擔心,對他們個人來講,我覺得也是一種很大的折磨跟傷害。 羅部長瑩雪:是。 潘委員維剛:對於這個部分,除了加強之外,我看到你們現在預備在原址做一個矯正教育館,我覺得你們要趕快把它修復,因為這是最必要的,但這個教育館反而不是當務之急啊! 羅部長瑩雪:是,那是因為它在監獄原來的圍牆外面,所以居民比較能夠接受這種所謂的教育館,它裡面陳列了許多受刑人的技藝、在訓練過程中的成品,還有他們在教育等各方面的資料,這是外面的部分;但是我剛剛要跟委員補充報告的是,除了培德醫院的三、四樓我們增加了強制治療處所之外,我們也跟衛生署有聯繫,看其他的醫院在規模、結構適合的部分,是不是也可以撥一些床位來做這些強制治療。另外我們也在中、長程方面…… 潘委員維剛:部長,您剛剛也提到了,衛生署現在變成衛服部了,從以前到現在,從來沒有協商成功過! 羅部長瑩雪:是有一些進展,但是,雖有醫院,卻不一定條件符合。另外…… 潘委員維剛:我在這裡提醒部長,就是希望不要讓這些性侵害加害人因為沒有地方去,就草草讓他們出來,這個部分我覺得是萬萬、期期以為不可。 羅部長瑩雪:是。 潘委員維剛:好不好?千萬不能做這樣的事情,請您一定要盯得很緊,而且嚴格把關,好不好? 羅部長瑩雪:好。 潘委員維剛:雖然實際上那裡是法務部的地,但不必為了有空地就非要蓋房舍,造成很大的浪費,到時候可能變成蚊子館,你認為會有人去看嗎?有教育意義嗎?或者是去賣他們的成品?我覺得可能效益不大,這個要再審慎評估。 羅部長瑩雪:我們的設計是多功能的,因為那邊現在很多產品真的是非常精良,而且非常叫座、賣得也不錯,但是我們同時希望展現大家對監所的瞭解,這也是一個跟民眾溝通的地方。 潘委員維剛:我覺得這個不是重點,因為你現在可以全省去辦、開放式地辦,不需要在一個固定的地方辦。你開放地一站、一站去辦,反而會讓每一個地方因為活動而有些效益;但是蓋了一個地方,裡面賣的都是受刑人的作品,我覺得要讓大家特別去那裡買,這是有困難的,所以我希望你再作思考,這個部分我們到時候再來討論。 我再請教關於認罪協商的部分。你們今年編了2,156萬元預算,在美國這個認罪協商是非常正常的,而且大部分案件都是靠認罪協商去處理的,但是對於認罪協商是多少錢的問題,我覺得一直並不公開透明,所以希望部長能加以瞭解,我覺得這樣的概念應該更加擴大,因為現在監獄人滿為患,超收87%,一方面影響受刑人的人權問題,再一方面對司法資源亦造成很大的浪費。 羅部長瑩雪:是。 潘委員維剛:要蓋這麼多監獄去收容這些人,所以我覺得對於認罪協商這樣的概念要擴大,因為以前我們並沒有這個,但既然有了也實施幾年了,我覺得我們應該全面來正視、重新去檢討,看看未來要怎麼樣積極處理,好不好? 羅部長瑩雪:好,謝謝。 潘委員維剛: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好,我們都是法律人,所以今天我們在這裡審法務部預算的時候,我個人對於這一陣子以來法律人遭到的質疑,心裡感到非常、非常的沈痛,所以我站在這裡,心情其實是很複雜的。但是無論如何,我相信部長您應該跟我一樣,做為一個法律人,我們堅信民主政治最大的一個精髓,就是應該要依法行政嘛,是不是?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是。 李委員貴敏:做為法律人,我們學了這麼久的法律、執業了這麼久,我們也希望在未來對國家最有利的方法,是能夠建立一套法律制度,讓我們每一個人都能夠依法辦理各項事務,我想這也就是我們跟對岸最大不同的地方,部長您同意嗎? 羅部長瑩雪:是,完全同意。 李委員貴敏:如果我們同意這樣的概念,那今天我的標題用的就是「要維護我們檢察的獨立」。前一陣子檢察官的聲音其實我們都聽到了,我們聽到檢察官對於檢察總長這個事件的意見,當然正反兩面的意見統統都有,可是我要提到的是,就法律人來講,在法言法,就檢察總長任期的保障而言,剛才呂委員學樟也提到了,我相信部長可能也知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八九號解釋的精神,以及總長制度任期保障的由來,當然釋字第五八九號解釋並不是針對檢察總長而設的,但是在2006年時,本院委員蔡啟芳及其他很多位委員,顧慮到檢察總長沒有任期制度,因為按照法院組織法,檢察總長是由總統提名、經過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在這種情況下擔心檢察總長不能夠獨立辦案,所以特別給檢察總長任期制的保障,讓檢察總長在偵辦案件、指揮檢方的情況下不會有壓力存在。 不過這個部分其實我也不要提,因為這個很明確,沒什麼好提的,可是我要提到的是,最近大家對於檢察總長是不是應該要辭職下台這件事情很關切,我查了一下法律的規定,目前如果總長要辭職下台,只有2個情形,第一個情形是他自己辭職;第二個情形,就一定是要經過監察院的彈劾,停職之後,他才可能有離職的情形發生。部長,這樣的理解對嗎? 羅部長瑩雪:是,但是法官法第四十三條有一些相關的規定,那個規定其實大家都沒有深入去探討,對於有任期保障的這些職位是不是可以直接適用,之前有一個解釋,就是參照大法官也同樣要經過立法院同意、有任期保障的這種狀況,是可以由行政機關建請總統予以免職或是類似這樣的狀況,但是那個類似狀況是不是能夠比照本案運用,其實現在也有不同的看法。所以就這一點來講,我們如果直接簡單來講,也許法官法第四十三條有適用的機會,但是要詳細去運作的話,可能還要由各方討論,做得更嚴謹一點。 李委員貴敏:部長,那您就直接進到我下一個問題。其實我本來想要瞭解你們實際上處理的狀態,因為我剛剛在前面聽到委員們的詢答,也看到報紙上面的報導,我按照這些事實發生的經過去看了一下,看起來原來法務部的處理方式,是按照法官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移送評鑑嘛。 羅部長瑩雪:是。 李委員貴敏:你是按照法官法第十八條裡面規定的「法官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並應嚴守職務上之秘密」,如果有違反的話就按照法官法第八十九條第四項第四款的規定送法官評鑑;然後再按照法官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在評鑑之後如果認為有懲戒的必要,那個時候才送監察院嘛。 這個是我按照報紙上面的報導以及之前詢答上面的瞭解得到的,但是剛剛聽到部長也提到了,這個案子現在也已經送到監察院了傌? 羅部長瑩雪:是很多民間團體如司改會等去提案的。 李委員貴敏:但並不是法務部的嘛,所以法務部的立場還是按照法官法在處置,走的流程也是按照法官法的規定,因為檢察官準用法官的規定,你們就是先送評鑑,評鑑出來的結果如果是「有罪」的認定,應該要送監察院,那時候才會送監察院。 羅部長瑩雪:是。 李委員貴敏:現在之所以有案子直接在監察院調查,是因為外面的機關送的,不是法務部送的,是不是這個意思? 羅部長瑩雪:是。 李委員貴敏:為什麼我會問這個問題?因為按照公務員懲戒的規定,只有在「違法或廢弛職務」的情況時會移送,也就是部裡面認定有這樣的情形時才會處理,所以目前還沒有這樣的情形就是了。 羅部長瑩雪:是。 李委員貴敏:我要請教部長的第二個問題就是,今天我們提到總長的洩密,就牽涉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偵查不公開規定,其實偵查不公開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在我們第一會期、第二會期裡面,在本委員會裡面其實就開過好幾次會了,我們知道偵查不公開是一個原則,法律人都知道有原則、有例外,第二百四十五條同樣規定例外的情形,我剛才有聽到部長提到「依照法令規定」是有例外的情形,譬如法官在查檢察官所調查事項的情況,另外還有維護公益以及保護合法權益。剛才我也聽到部長您提到行政院制訂了「什麼叫做公益」的部分,包括影響到社治安等等的情形,可是我看了那些規定的內容,跟檢察總長的情形好像不太一樣。我的問題是:那些規定是例示的規定還是列舉的規定? 羅部長瑩雪:我們有一個注意辦法,它裡面有一些原則性的規定。 李委員貴敏:所以它只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也就是說行政院頒布的所謂「偵查不公開作業要點」第九條所明定的那些事項只是舉例說明有那些事項,因為裡面提到「影響到社會治安」、「影響到社會大眾安全」等等。另外在「合法權益」的部分,裡面事實上也包括對媒體報導與事實情況不符而有加以釐清必要的情況,這也是可以做的嘛。 羅部長瑩雪:是。 李委員貴敏:所以部長的意思是說:那些規定雖然沒有涵蓋到今天檢察總長的情形,但那些規定是舉輕以明重,如果連影響到社會治安、必須澄清的事項都可以有例外的情況,那麼檢察總長在「認為會因為院際爭議而引起政治風暴」的情況下去報告,就不在偵查不公開的範圍之內。是不是這個意思? 羅部長瑩雪:是,舉輕明重,應該是這樣解釋。 李委員貴敏:是這樣的意思?好!那我們再回到原來的情形。本席在去年其實已經兩度要求法務部要落實偵查不公開,在原來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情形方面,本席去調了一下資料,資料上面所顯示的是,從以前到現在為止,監察院對於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件,公告出來的有8件,其中對於機關的部分全部都是單純的糾正,對於個人的部分,在警察的部分申誡案件有231件,在調查局的部分記過案件有8件,可是在檢察官的部分,我們看到的警告案件只有1件、申誡案件1件、督促改進案件有5件。當然這個是已公開的資訊,我不知道有沒有其他案件是沒有公開的,可是從上面的資料來看,我們好像沒有看到任何停職或是部長前面提到的,依法官法第四十三條建請處理的情形。部長,未來這個部分,當然有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是一回事,應該要經過法院認定,但是如果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情況,是不是法務部也可以比照其他的單位,一樣採取更嚴格的懲處,來避免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情形? 羅部長瑩雪:是,我們會研究,檢評會這邊應該也會提出建議。 李委員貴敏:OK。因為最近的案件引起國人的關切,但國人可能對法律不是很瞭解,我覺得法務部有義務讓國人瞭解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真的有違法情況,我也希望部長、法務部裡面也不要護短。 羅部長瑩雪:是,我們毋枉毋縱。 李委員貴敏:應該做的處置是,我們做為一個法律人,我覺得最重要的就是,法律怎麼規定我們就應該要怎麼辦理,如果法律的規定是不足的或有缺失的,這個時候我們應該要透過修法的方式來處理,而不是透過人為的方式,因為個案情況而對個人、個案有不同感受時,做了不同的處分。 羅部長瑩雪:是、是。 李委員貴敏:部長同意嗎? 羅部長瑩雪:同意,完全同意。 李委員貴敏:最後可不可以麻煩部長,因為這個事情已經引起國人對於違法監聽的恐慌,部裡面是不是能夠採取一些比較確實的手段,讓國人重拾對檢察官、法官及整個司法體系的一個共識,因而能夠重建對於司法的信賴? 羅部長瑩雪:是,我們第一時間就趕快組織這個調查委員會,在最短的時間用最深入的調查提出一份報告;之後對相關制度的檢討,我們也徵詢所有地檢署檢察官的意見,而且我們也邀集大家來討論特偵組的存廢問題,還有包括濫權監聽的狀況如何,我們也請高檢署全面檢討,我們希望檢討發現事實真相之後,我們再就真相的狀況來進一步處理。 李委員貴敏:好,謝謝部長。但是因為國人對監聽的感受不同,我希望從這個案件之後,將來不要再有違法監聽的情形,好不好? 羅部長瑩雪:是,好。謝謝。 李委員貴敏:謝謝。 主席:我現在來處理一下開會時間。我們上午的議程就到吳委員宜臻進行詢答完畢,並且處理2個提案。 接下來請劉委員櫂豪發言。 劉委員櫂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好!部長,從上星期五黃世銘總長因為洩密及違反通保法的規定被起訴之後,我想社會輿論、大眾對黃總長的去留已經有所表態,而且非常關心,本席今天在這裡不會針對黃世銘總長個人的去留進行質詢或討論,因為本席在這段時間內,就他的洩密案及違反他本身分際的部分已經有堅定的看法,本席認為他在這件事情上做錯了、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本席雖然不同意他的作法,但是本席也尊重他為個人的權利去爭取,不過本席更關心的是法務部部長你在這件事情上的態度。 我相信黃世銘總長無論如何就跟我們一樣,總有一天我們都會離開我們自己的職務,但是今天法務部如果針對這樣重大的法律事件,沒有明確的態度、沒有站在法律這一邊、沒有站在人民這一邊,那以後走了一個黃世銘,還有很多的黃世銘們!部長,我再請教一下,你是否同意、贊成黃世銘總長現在還適合執行他的職務?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委員剛剛講得很好,就是我們一定要堅守這個法律。 劉委員櫂豪:我歸納你在報章上的說法。你認為到現在為止,黃世銘總長仍然適合執行他的職務,原因有幾點:第一個,因為根據法官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他所犯的是輕罪;第二個,無罪推定;第三個,你舉周占春法官也曾經涉及洩密罪,但是也沒有被停職。對不對? 羅部長瑩雪:是。 劉委員櫂豪:你目前仍然堅持這樣的看法嗎? 羅部長瑩雪:是,因為我聽到的聲音是很多不同種的聲音,不是只有委員講的這個希望他去職的聲音。 劉委員櫂豪:部長,我請教你,你舉周占春法官洩密跟黃世銘總長洩密這件事情相比,你認為這個是相當的嗎? 羅部長瑩雪:每一件事狀況都不一樣,但都是提起公訴。 劉委員櫂豪:提起公訴這件事情是一樣的,目前的狀態是黃世銘總長沒有被停職,是一樣的,但是這兩件事情有相當大的不一樣!第一,周占春法官只是審理個案的法官,周占春法官沒有權力來領導其他的法官,他只能在個別的案子表示他的意見;但黃世銘總長不一樣,他領導全國所有的檢察官,他的價值判斷、他的法律見解、他的行為可以領導全部的檢察官,所以你舉周占春法官當例子絕對是不相當的例子;第二,部長,你說洩密罪不是一個重罪,是一個輕罪,我請教一下,法官法哪一條給你這樣的評判標準說「輕罪、重罪的標準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羅部長瑩雪:我們是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關於得上訴或不得上訴第三審的輕重罪之區分。 劉委員櫂豪:部長,法官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應該停職的狀況,不是用輕重罪來分,而是說「所涉刑事、懲戒情節重大」,什麼叫「重大」?也許所犯的法定刑是一個標準,但是更重要的是,他所犯的情節是不是已經嚴重影響到他的職務、使他不能夠公正地行使職務?這才是一個真正的標準。部長,根據你的邏輯,如果有一天有一個檢察總長去嫖妓的話、他裸奔的話、他每天在家裡實行家庭暴力的話,用你的標準,要嘛這些行為是法律不處罰的;要嘛就是法律上雖然處罰但是非常輕的刑責。照你的標準,你也可以用法官法第四十三條來說因為「這個總長雖然去嫖妓、雖然裸奔、雖然每天上酒店、雖然每天在家裡實行家庭暴力,但是因為這些是法律所不罰或者是輕罪,所以他仍然適合在這個位置上」。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這個就涉及懲戒的「情節重大」了。 劉委員櫂豪:部長,你說你不會表明你的態度,因為你怕會被歸類為到底是「挺黃派」或者是「反黃派」。我必須這樣講,你非但沒有隱藏你的態度,而且你一而再、再而三地表明你的態度──因為你這樣的說詞,已經站在黃總長這一邊,你認為他仍然適合來執行這個職務。部長,我知道黃總長基於法院組織法的規定而有任期的保障,我也知道他要送懲戒、要送監察院彈劾要曠日廢時,但是我們現在在意的是部長你的態度。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我其實沒有選擇,我只能依法行政,法官法第八十六條規定檢察總長也要依照法官法…… 劉委員櫂豪:部長,黃總長的權力來自總統的任命、立法院的通過,所以檢察總長有相當高的成分是政治任命,即便現在的法律有疏失,只有給他權力,當他不適任的時候,甚至請他停職都非常困難,但這並不代表法務部長在這件事情上不能選擇自己的態度。就如同我們面對這麼多的犯罪,也知道要把犯罪一網打盡非常困難,甚至不可能,但是部長一定會宣示自己代表國家和法務部對犯罪宣戰,要全面殲滅犯罪,即便那是沒有辦法達到的,但那是一個態度。 部長,我也知道黃總長有任期保障,我明白我們現在要懲戒黃總長曠日廢時,但是我們現在在意的是法務部部長的態度。部長,你說的無罪推定,身為法律人,我們都知道這是法律的ABC,我們贊成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人在還沒有被法院判決之前,我們都推定他是無罪的,但是我們現在討論的是妥不妥當的問題。黃總長將來在洩密的部分是不是有刑責,法院自然會有定論,但是我們也看到不少被政治任命的政務官,在法院沒有判決之前,因為他的行為已經和職務不相當而離職,包括賴英照司法院院長、陳聰明檢察總長以及不久之前的曾勇夫部長。我們在意的是,身為法務部部長的你在這件事情上的高度。 本席就非常欣賞你對死刑制度存廢問題的回答,我在此重複一次,這是我從報紙上看來的,你說身為一個佛教徒,你不認為死刑是一個最好的方法,但是因為你是法務部部長,現在民意有百分之七、八十的人都反對廢除死刑,全民沒有共識,所以你仍然會執行死刑。我這樣說沒有錯吧? 羅部長瑩雪:沒錯。 劉委員櫂豪:有關死刑存廢的問題,你清楚表達自己的價值觀,我同意,但是你也知道自己的職守和民意的向背,你知道分之七、八十的人民不站在廢除死刑這一邊,這時你選擇站在民意這邊。但是這次我們非常遺憾,因為在這件事情上,有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人認為黃總長這時要知所進退,最起碼、最起碼的要求是停止他的職務,但是部長卻沒有選擇要站在民意這一邊。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我一向都是站在民意這一邊,而且民意的具體呈現就是法律,民意調查當然可以做參考,我為什麼要對反對廢止死刑的百分之七、八十加以說明?是因為民意還不到修法的程度。 劉委員櫂豪:部長,我今天不是要跟你討論廢止死刑的問題,而是要跟你討論你從擔任法務部長之前到現在的所有言論。部長,我要提醒你,你權力的源頭或許是馬總統欽點了你,但從他欽點你的那一刻開始,就是你跟他的關係的斷絕。因為你權力的源頭雖然是馬英九總統欽點的,但是你不能所有的事情都選擇站在馬英九這一邊,…… 羅部長瑩雪:沒有。 劉委員櫂豪:你要選擇站在人民和法律這一邊。 羅部長瑩雪:我站在國家這一邊,從來沒有變。 劉委員櫂豪:部長,當許多人在質疑你過往的經歷和現在的言行,要如何擔任法務部部長的時候,本席認為,在相當的程度上,你都比黃總長更不適合擔任法務部部長的職務。身為法務部部長,你當然可以憑自己的經歷和德高望重來領導底下這些身經百戰的檢察長,你缺少這樣的經歷,但是如果你有一個堅定的價值觀和核心價值,針對這件事情,你可以很清楚地說:總長,你做錯了,雖然法院還沒有判決,但是你涉案情節重大,你8月31日不應該在案件還沒有偵結之前就向總統報告、你不應該在案件還沒有偵結之前就把監聽譯文全部公布、你不應該拿著司法威信介入政治鬥爭。如果法務部部長有這樣的核心價值,即便你過往從來不曾擔任過檢察官、主任檢察官或檢察長,我相信憑著你這樣的核心價值,所有的檢察長都會跟著你走。 羅部長瑩雪:如果我這樣說的話,可能又會被說我逾越我的權責分際,因為法院都還沒有判,我就在這邊論定,這樣是不是太不尊重法院了。 劉委員櫂豪:部長,我們現在說的是妥不妥當的問題。我說無罪推定原則是法律的ABC,但是你不要忘記,每個人都可以這樣說,黃總長到底有罪與否,我們基於法律無罪推定原則,靜待法院判決,你的態度也可以如此,但是除此之外,你還要有另外一個態度。你不要忘記,今天起訴黃世銘總長的不是路人甲,也不是路人乙,更不是阿貓阿狗,而是你所領導的、你轄下的檢察官,你要捍衛你轄下的檢察官基於法律確信所做的事實判斷。我當然知道結果是由法院來判,但是在這個過程當中,我並沒有看到法務部部長站出來捍衛自己的部屬,說北檢檢察官基於法律認知、事實要求,做出這樣的起訴,我們認為是合乎判斷的。如果你身為部長,卻沒有這樣的捍衛部屬的精神,那以後所有的案子被起訴,要力挺檢察官的時候該怎麼說?都應該說:法官,這有可能是犯罪啦!但是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我也沒有把握他是不是犯罪,所以就請你來判。我們的檢察官難道要用這種態度來面對犯罪事實?部長,你現在的態度就是這個樣子! 羅部長瑩雪:我覺得地檢署的起訴證明法務部的超然、沒有介入。 劉委員櫂豪:部長,當然是超然、沒有介入,但是我們現在探討的是法務部部長的態度。最基本的是,我們問部長對這件事情的態度如何,可是我們看到部長一再退縮,…… 羅部長瑩雪:我沒有退縮。 劉委員櫂豪:部長,本席還是要再三提醒你,你現在不是大型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如果你是律師,我相信你是一個傑出的律師,因為你竭盡所能和所學來為當事人辯護,我覺得那是忠於你的職守,可是你今天是全國法務體系最高首長,你的價值判斷和言行舉止會成為全體檢察官的標準。今天你要如何說服其他檢察官,當檢察總長在案件沒有偵查終結前向總統報告,結果被起訴了,但是他仍然適合站在這個位置上,去領導所有的檢察官,甚至以後檢察官如果開一門課叫做「如何避免偵查不公開」的話,黃總長仍然可以站在那個位置上,訓勉全體檢察官或為他們上課?我對你這樣的態度選擇非常不以為然。我相信我們每個人都有一個標準,在政治上都有一個選擇,但是本席還是要再次語重心長地提醒你,從馬英九總統欽點你當法務部長那一刻開始,就是你跟他關係斷絕的開始,你心中的依據不是你上頭那個頂頭上司對這件事情的政治判斷如何,你心裡的依據只有這塊土地的人民及法律。謝謝。 主席:請高委員志鵬發言。 高委員志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請王部長和黃總長一起備詢。 其實我們會有時光倒流的錯覺,因為2008年曾有類似的場景,剛好那時的部長也是位女性─王清峰部長,陪同他出席的是當時的陳聰明檢察總長,那時陳檢察總長也面對一波逼退的壓力,後來因為他被爆料在特偵組搜索陳前總統家的當天,有去前新光醫院副院長黃芳彥家裡,而被移送監察院。所以我要請問部長,在法律層面上,移送檢評會、移送監察院和被起訴,其嚴重程度到底怎麼排序?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就刑事責任而言,輕重之別很大,有的輕到是拘役易科罰金,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易科罰金可能是很輕微的,只是罰金;如果是懲戒的話,監察院可能會到彈劾,其實彈劾的情節是滿嚴重的,而且要送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繼續議處。 高委員志鵬:所以部長認為行政不法和刑事不法不一定孰輕孰重。你的意思是不是這樣?刑事不法可以完全和行政不法相提並論,只要看它的內容。那我問你:行政不法什麼樣的嚴重程度可以高於刑事不法?你可以講一些罪名,譬如叛國就遠高於刑事的一些拘役、罰金的案件。 羅部長瑩雪:對公務員來說,刑事不法比較嚴重的都是貪瀆的案件。 高委員志鵬:那類似性騷擾這樣的案子也有可能判拘役、罰金,你認為這也不是犯罪情節重大? 羅部長瑩雪:那要看…… 高委員志鵬:我不要講黃檢察總長,就說是法務部所屬同仁好了,如果有人犯了性騷擾罪,最後是判拘役或罰金,你也認為這不重要? 羅部長瑩雪:不一定,要看情節…… 高委員志鵬:他可以繼續擔任檢察長、檢察總長等各種職務,你是這樣的意思嗎? 羅部長瑩雪:那就要檢評會去認定了。因為確實有很多事情的情節輕重差距會非常大。 高委員志鵬:什麼叫做檢評會去認定?當初曾勇夫部長有經過檢評會認定嗎? 羅部長瑩雪:他是自動…… 高委員志鵬:當初陳聰明檢察總長有經過檢評會認定嗎? 羅部長瑩雪:他們兩位都是自動離職的。 高委員志鵬:部長,難怪人家說你真的像是黃世銘檢察總長的辯護律師!現在我們來看一下到底有哪些部長會和你不一樣。 (播放影片) 高委員志鵬:部長,你看了有什麼感覺? 羅部長瑩雪:雙重標準是指同一個人前後不一,王部長和我是不一樣的兩個人,…… 高委員志鵬:你是滿一致的啊!從一開始所謂行政調查的時候,你就是用黃總長辯護律師的口吻在講話,所以你的意思是你前後標準一致嗎? 羅部長瑩雪:剛剛也有很多委員要問我個人的意見,我當時也是在那種情況之下答復的,結果後來被說是預設立場,所以我現在就不講我的意見。 高委員志鵬:臺語有句話說:新的沒來,不知道舊的好,坦白說,我也不覺得王部長每件事都讓我覺得滿意,但我至少欽佩他願意為了不執行死刑而離開,那時我也曾對他表示尊重,現在看來,他值得尊重的事情還真的不少。 部長,你再怎麼想當官,也不要在有這麼明顯的對比之下還這麼一致吧! 羅部長瑩雪:我很不想當官。 高委員志鵬:那是你自己講的啊! 羅部長瑩雪:我是真的不想當官。 高委員志鵬:至少王部長還願意講,而且他講的時候,陳聰明檢察總長也在旁邊,跟你現在的情況一模一樣。至少他還可以講出讓人覺得有點風骨的話,像個法務部長的樣子,可是你做了部長,卻還是在做黃總長辯護律師的事情。 羅部長瑩雪:這一點我不同意。 高委員志鵬:這樣前後對比,怎麼會不讓人感慨呢?怎麼會不讓人覺得到底是不是因為金溥聰隔海放話、羅智強前來聲援,坐實了「四人幫」的說法,你就縮手了,因為你知道了之後就俯仰上意?部長,即便你不是基層檢察官出身,再怎麼樣也當了這麼久的律師,你真的覺得你旁邊的這位檢察總長還適合帶領所有的檢察官嗎? 羅部長瑩雪:在真相沒有釐清、法院沒有判決確定前,我想我不宜再表態,因為我之前表態已經被批評得很厲害了。 高委員志鵬:那你現在是要怎樣?不講話就好了嗎? 羅部長瑩雪:不是,我就尊重法院的判決。 高委員志鵬:你知不知道根據司法實務,一審判決大概要多久? 羅部長瑩雪:每個案件不一樣,如果證據很齊全的話,很快就會判出來。 高委員志鵬:如果沒有的話呢?拖個一年半載一定有吧? 我跟你講,根據司法院的統計,即便是所謂輕微的案件,平均都要半年,如果是比較複雜的案件,常常要一年半以上的時間,我們就取平均值好了,至少要九個月。九個月以後,你旁邊的黃總長已經下台了,那麼他說他一審判決有罪才下台有沒有實益? 羅部長瑩雪:不一定,還有監察院的彈劾,而且真的也不知道地院什麼時候會判;看他們調查得那麼仔細,證據應該滿齊全的。 高委員志鵬:坦白說,身為民進黨黨團的成員,我真的希望黃總長繼續戀棧職務、繼續不要下台、繼續尸位素餐,繼續看著每天不管是國民黨或民進黨召委安排相關的議程,讓他來這邊接受這樣無情的質詢和羞辱,然後繼續提醒所有的國民:如果這不是雙重標準,什麼叫做雙重標準?甚至讓很多我們本來認為藍大於綠的司法官們,去體認繼續傾向藍營到底是不是一件光榮的事情。以政黨的立場來講,我真的還滿希望黃總長可以繼續留下來,繼續每天在報紙上占據這麼大的版面,繼續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被所有的立委質詢,然後每天都可以露出不同的破綻。 我想問黃總長,當你知道馬英九總統去北檢接受約談,而且把你的兩份報告書都帶去的時候,你真的不曉得那一刻你已經變成余文了嗎?黃總長,我要問問你的心情,你什麼時候知道馬英九總統有帶你給他的那兩份報告書去接受約談? 主席:請最高法院檢察署黃檢察總長說明。 黃檢察總長世銘:主席、各位委員。我不曉得。 高委員志鵬:那你或許跟我們一樣,是看了報紙以後才知道的。那麼請問你看到這樣的報導時,心情是怎麼樣?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怎麼樣。 高委員志鵬:總長,我要是你的話,真的會覺得心酸、難過。在他拿出那兩份報告時,就註定你是余文第二了,更不用說你又拿不小心忘記刪除約談計畫的同樣的報告去給江宜樺院長,所以總長,你現在要告訴我們的是:8月31日你忘了刪除原本的約談計畫,9月1日又忘記刪除一次,到9月4日,你還是繼續忘記刪除,是這個意思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8月31日的時候有考慮還要再給當事人一個答辯,沒有說那個時候忘了刪除,後來經過開會,同仁都說不宜再約談了,才停止約談。是這樣子。 高委員志鵬:你剛剛答詢的時候自己說你忘了把它刪除嘛!我現在是問你,你8月31日忘了刪除那一段,9月1日也忘記,9月4日你去看江宜樺院長的時候還繼續忘記,是不是這樣? 黃檢察總長世銘:9月4日那個是忘記。 高委員志鵬:你可以忘記這麼多,這樣如何讓我們相信你足以帶領特偵組,更不會忘記任何事? 黃檢察總長世銘:因為那是底下同仁幫我準備的,我沒有注意看內容! 高委員志鵬:你在做報告時,也不看內容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後來我們決定放棄,都給他們答辯,放棄傳喚,都放棄了,內部開會也決定放棄了! 高委員志鵬:總長,我剛才放的影片,不只要給羅部長看,也是要給你看的,而且這只是其中一段而已。前法務部長王清峰在面對委員質詢時也提到,如果是我,我早就離開了,至於李慶華委員所問的,剛剛也播出來了。其實法律原則就是相同事情,相同處理,但我們看不出來這點!就這些事情上,您跟陳前檢察總長比,羅部長和王部長比,我們實在看不出有一致的標準。而這樣不一致的標準,就是敗壞國人對司法信心的所在!在此,我暫時放下一個立法委員該有的職責,純粹以民進黨黨團幹事長的身分來說話,也希望未來國人同胞能因為這件事而看清楚國民黨及馬英九操弄司法的真面目!總長,我要懇求你,請你要撐住!請你繼續撐在檢察總長這位置上,不管未來你要面對多少立委對你羞辱,不管有多少不分黨派的國會議員質疑你,請你千萬要撐住!反正再撐也沒多久,只要再撐五個多月,你就可以達到你的目的─沒有辭職下台。這樣做,相信比你現在辭職下台還難,還要難受,還要不好撐,但請答應我這樣的要求,請你一定要撐得住,請問你這樣做得到嗎?你撐得住吧?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不是撐,我是堅持! 高委員志鵬:不管了,請你一定要堅持到底!等你堅持到最後期限,讓大家看清楚國民黨操弄司法的真面目,與國民黨的兩套標準時,相信國人自有評斷!未來,民進黨可能會送一個匾額給你,上面寫:惠我良多!因為你的堅持,使得大家民智益開,使得大家看清楚馬英九與國民黨的真面目,並做出正確的選擇!到時候,民進黨真的要跟你講:惠我良多!謝謝黃總長! 主席(呂委員學樟代):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問一個預算問題。在102年與103年度,各地地檢署都編列了肅貪、查賄、反毒及掃黑業務經費,其中台北地檢署在103年增加了143萬左右,士林新北部分則沒有改變,至於高雄地檢署雖然減列300萬,卻增加了貪污與經濟犯罪業務經費。明年是地方選舉年,請問各地檢署檢察長,你們是否為了明年的選舉在編列科目裡,特別編列所謂的選舉查賄相關預算? 主席: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檢察長說明。 楊檢察長治宇:主席、各位委員。相關科目的編列不是單單針對選舉肅貪,還包括例行性的辦案肅貪,因為北檢的肅貪案件特別多…… 吳委員宜臻:你們103年送到本院審查的預算中,是否針對明年選舉特別編列選舉預算? 楊檢察長治宇:不是特別針對選舉,而是一併做考量。 吳委員宜臻:原則上查賄、賄選等相關業務,本來就是地檢署業務,對不對? 楊檢察長治宇:是。 吳委員宜臻:所以沒有特別編列? 楊檢察長治宇:是。 吳委員宜臻:或者有其他的科目是針對明年的選舉年來編列特別的業務費? 楊檢察長治宇:這部分預算屬於最高檢下面的選舉查察事務。 吳委員宜臻:所以各地檢署就是業務照辦,經費沒有特別調整或者增加?或者是根本不辦?明年選舉年不用辦? 楊檢察長治宇:我們業務照辦。 吳委員宜臻:新北的檢察長呢?你們如何?業務照辦嗎?或者一定要編列預算才會辦? 主席:請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李主任檢察官說明。 李主任檢察官海龍: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我們還是照辦,據我瞭解,相關查察賄選經費,應該編列在最高法院檢察署。 吳委員宜臻:基本上不會互相流用?檢察官的業務也會繼續進行,是不是? 李主任檢察官海龍:沒有錯。 吳委員宜臻:沒有特別為了明年的選舉編列加班費或其他費用? 李主任檢察官海龍:沒有。 吳委員宜臻:士林檢察署呢? 主席: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林檢察長說明。 林檢察長朝松:主席、各位委員。也是一樣。 吳委員宜臻:桃園呢? 主席: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戴主任檢察官說明。 戴主任檢察官文亮:主席、各位委員。一樣。 吳委員宜臻:台中呢? 主席: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檢察長說明。 楊檢察長秀美:主席、各位委員。原則上本署也是一樣的。 吳委員宜臻:台南呢? 主席: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費檢察長說明。 費檢察長玲玲:主席、各位委員。台南地檢署也是一切照辦。 吳委員宜臻:高雄呢?我剛才有提到,雖然是減列,但你們另行編列了貪污及經濟犯罪業務經費,請問這增加的部分是何種名目? 主席: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蔡檢察長說明。 蔡檢察長瑞宗:主席、各位委員。應該是屬於平常要辦的業務。 吳委員宜臻:這不是為了明年選舉所特別編列的,對不對? 蔡檢察長瑞宗:報告委員,不是。 吳委員宜臻:如果為了明年選舉檢察官必須進行特別查賄,會有特別的經費或加班費嗎?或者增加特別的業務費? 蔡檢察長瑞宗:沒有。 吳委員宜臻:都是一般的例行性公事? 蔡檢察長瑞宗:對。 吳委員宜臻:謝謝七位檢察長,請回。總長,102年沒有這項選舉經費,但103年為了辦理選舉查賄業務,所以編列了4,762萬3,000元,對不對? 主席:請最高法院檢察署黃檢察總長說明。 黃檢察總長世銘:主席、各位委員。對。 吳委員宜臻:其中有一千九百多萬…… 黃檢察總長世銘:人事費。 吳委員宜臻:人事費、加班費,用做給特偵組檢察官的加班費……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是,那是給全國地檢署的。 吳委員宜臻:給全國地檢署加班費,不是只給特偵組?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包括三審檢察官。 吳委員宜臻:不是給特偵組檢察官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是,不是。 吳委員宜臻:可是剛才各個檢察長都說了,他們不會為此特別編列預算。 黃檢察總長世銘:將來這筆錢會撥下去。 吳委員宜臻:為什麼要撥下去?特偵組不都在指揮查察賄選嗎?為什麼要編在你們這裡的科目呢? 黃檢察總長世銘:過去的慣例都是這樣,過去幾次大選…… 吳委員宜臻:所以你們辦案還是要靠地檢署,是不是? 黃檢察總長世銘:經費是編在這邊,由我們來統籌。 吳委員宜臻:因此查察賄選一樣要透過各地的基層檢察官與地檢署辦理? 黃檢察總長世銘:是,沒錯,這是全國性的地方大選。 吳委員宜臻:光看為了明年選舉所編列的預算就可以知道,特偵組的檢察官再偉大,是所謂的政治菁英、法律菁英,最後,比較重要的辦案,還是得透過各地基層檢察官。也因此總長說,預算不是為了我們自己,加班費是給各地地檢署的。對於特偵組跟你的行為,大部分委員都已經談論過了。我現在只問你,也再一次問你,8月31日晚上你夜奔總統府時,是不是已經決定召開記者會了? 黃檢察總長世銘:當時?沒有。 吳委員宜臻:沒有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沒有,我是9月6日召開記者會…… 吳委員宜臻:你是9月1日才決定要開記者會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是9月6日開記者會…… 吳委員宜臻:什麼時候決定的? 黃檢察總長世銘:8月31日晚上跟總統講,這個關說案會準備在9月6日對外公布,有跟總統這樣講。 吳委員宜臻:所以在當時就已經決定要開記者會,才會有公布的說法,對不對?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錯。 吳委員宜臻:你夜奔總統府時,就已經決定對外公布了?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吳委員宜臻:我再問你,從你歷次答詢,從這次檢察官起訴的內容都看得出來,當你夜奔總統府時,其實偵訊都還沒結束,林秀濤檢察官也還在訊問中…… 黃檢察總長世銘:結束了,結束了。 吳委員宜臻:至少陳正芬還在訊問中,還沒結束? 黃檢察總長世銘:陳正芬只是問他林秀濤出來有沒有跟你講,他不是核心的證人。 吳委員宜臻:至於後續的偵查,你在歷次說明時也強調,還要再通知陳守煌或柯建銘等相關人等,也就是說,你預計的偵查計畫是有這些的?夜奔總統府那天就預計這些了? 黃檢察總長世銘:當時檢察官所擬的偵查計畫是有要給他們最後一次答辯。 吳委員宜臻:開記者會公布是你決定的,還是馬英九總統建議的?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決定的。 吳委員宜臻:你決定的,還是馬英九總統建議的?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沒有,都沒有。 吳委員宜臻:他知道你要開記者會,是不是?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有跟總統講,這個司法關說案預備在9月6日對外公布。 吳委員宜臻:他到底知不知道,這根本沒有刑事責任,也沒有所謂的關說、貪瀆與瀆職問題?馬總統那天已經知道了? 黃檢察總長世銘:總統有問我說,關說沒有刑事責任?我說都沒有,沒有刑事責任。 吳委員宜臻:總長,你知道何謂檢察獨立性嗎?剛剛李貴敏委員為了幫你們說話,不斷強調檢察官獨立性,檢察的獨立性。那麼你在偵查終結前去見了總統,這就是檢察獨立嗎?總長,你回答我啊?你當著所有地檢署檢察長面前告訴我,這算不算檢察獨立? 黃檢察總長世銘:這不影響檢察獨立! 吳委員宜臻:所以你把所有的資料交給了一個非檢察體系的人,還不叫違反檢察獨立? 黃檢察總長世銘:這個根據法務部部頒注意事項第九十八條就是這樣規定。 吳委員宜臻:這意思就是說,以後,尤其是明年選舉時,如果檢察長或各地地檢署檢察官認為,國民黨或總統可能涉及賄選,或者指涉黨主席馬英九時,那麼針對相關人等的查察賄選監聽及監控所發現的相關情資與線索,也可以夜奔總統府告密?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可以,刑事不法不可以! 吳委員宜臻:檢察總長有理由啊!因為偵查未終結前,就可以帶著資料去啊!公益啊! 黃檢察總長世銘:刑事不法不可以! 吳委員宜臻:怎麼認定刑事不法不可以?你又沒有繼續查?你只是監聽聽到,只是線民線報喔?刑事不法與行政不法怎麼分?在你沒有進行積極的偵查作為之前,各地地檢署在查察賄選時,可不可以夜奔總統府?可不可以夜奔特定人士?可不可以把資料交給別人? 黃檢察總長世銘:刑事不法是不可以的! 吳委員宜臻:你怎麼分?你告訴我啊?北檢的檢察官再怎麼不好,至少還知道非行政不法的調查主責機關,就沒有權力調查!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是有行政不法的初步調查,不然怎能移送到監察院,移送到檢評會? 吳委員宜臻:你對行政不法的初步調查在哪裡?你是主責機關嗎?你只是手上有證據!我就要問你,你憑什麼交給總統?我再問你一次,你憑什麼交給總統?你告訴今天出席的各地地檢署檢察長,在偵查終結之前,可不可以把所得到的線報、線索拿去夜奔某特定人,然後告訴他,我即將搜索、扣押你?我們即將要影響你的選舉?可不可以? 黃檢察總長世銘:照委員這個觀點,刑事案件最終也是法院認定,檢察官也沒有最終認定權,我所作所為符合法務部規定! 吳委員宜臻:你認為你夜奔總統府,所作所為符合法務部規定? 黃檢察總長世銘:第九十八條的規定! 吳委員宜臻:羅部長,你認為檢察總長面見總統一事,真可以維繫檢察獨立嗎?我們的檢察官現在已經變成行政官嗎?可以跟總統報告嗎?我剛剛已經把針對選舉的查察賄選預算編列說了一遍,而今天檢察總長的表現是這樣的!法務部對檢察總長的態度,將影響到明年選舉!在這種情況下,請問我們如何能再信任這些各地地檢署檢察官與檢察總長?部長,當中究竟有何法源依據?檢察總長可以夜奔總統府,甚至在偵查未終結前,把資料交給總統,說三道四,開記者會!部長,請你以你的法律素養告訴我。你剛剛引用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原則、公益原則,那麼如果將來各地的檢察官、檢察長統統據此引用公益原則,只因為線報說馬總統、馬主席所屬政黨好像被指涉,所以我趕快以公益原則面報總統?可以嗎?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如果自己是被告的話,不管是總統或誰都不可以去瞭解,因為這等於洩漏偵查中的…… 吳委員宜臻:我沒有說總統喔!我是說有人說,中間有人說,電話中說,主席講可以,這筆錢給你啊!你快點! 羅部長瑩雪:如果這樣的話,總統就是嫌疑人,也當然不可以洩漏給他。 吳委員宜臻:那就對啦!記得在詢答時,陳其邁委員就問:你當下怎麼知道馬總統沒涉案?所以你已經先有主觀認定了。請問你憑什麼認定?你自己檢察一體的概念,是就自己的本案,但是你有什麼法源依據可以報告任何人呢?告訴我,我還是不懂!9月政爭到現在這麼久,到底是什麼樣的法律依據讓這些檢察官們,將來在偵查的時候,可以拿著偵查資料去告訴某特定的行政體系人士?再告訴他,誰涉案,誰涉及什麼,我們來公布吧!打擊異己吧! 羅部長瑩雪:剛剛依黃總長的說法,他是向案件相關主管機關報告,而非向涉案當事人! 吳委員宜臻:黃總長的操守與檢察中立性、獨立性,已經不值得本委員會委員,甚至本院委員,乃至所有社會人士所相信與信任!他如果繼續留在這位置上,我們怎能相信他可以帶領檢察官,以中立性與獨立性去查所有案件?他現在不就是行政官嗎?各位檢察官們,他現在就是在告訴你們,檢察官是行政官,檢察官沒有所謂獨立,不要再抗拒了!檢察官沒有獨立概念!政治決定你們,行政長官決定你們!總長,你對得起這些基層檢察官嗎?以後你辦案統統可以這樣做! 部長,關於偵查不公開的公益理由誰決定? 羅部長瑩雪:從具體個案來看,像此次黑心食用油,就是在偵查中發現…… 吳委員宜臻:黃總長的理由叫公益理由? 羅部長瑩雪:我是說個案,所以每一個個案要個別來看。 吳委員宜臻:黃總長在這個個案裡面的理由叫公益理由? 羅部長瑩雪:這就要請法院去判斷了!因為就這個具體個案,我不便再表示意見。 吳委員宜臻:你自己完全沒有態度嗎?你的價值又是什麼?我們看不到部長的標準何在!你知道馬總統的標準是很高的嗎?在大是大非之下,曾勇夫部長不過是被人在電話中說:勇伯說OK,然後他就下台了!為什麼今天黃總長被起訴了,而部長的標準與馬英九總統、馬主席的標準,居然可以繼續容忍他在位置上?再不斷傷害檢察的獨立性?還傷害了社會大眾對檢察官的信任!部長,你應該表態吧?你應該有價值宣示吧?你這樣護航,會讓人非常失望!甚至認為女性從政是不明事理,沒有是非,只以上意為主!原來只要跟對人,什麼話都不用多說,什麼樣的作為都不用,可以嗎?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不是這樣! 吳委員宜臻:那你有態度嗎?他該不該下台? 羅部長瑩雪:很多委員叫我不可以表態,說我表態就是指導辦案,就是預設立場,所以我現在…… 吳委員宜臻:既然如此,你之前對於特偵組監聽的表態是什麼?你表示那是烏龍,表示黃總長沒有主觀犯意,是不是做錯了?需不需要道歉? 羅部長瑩雪:我不是做錯,當然的情況就像現在委員問我的意見一樣,很多人就我是一個法律人來聽我的看法,所以我當時也是順應這樣一個…… 吳委員宜臻:你現在不願意幫黃總長背書、表態,那麼你之前的表態又是什麼?你現在不願意表示態度是因為怕影響,那麼之前的發言又算什麼? 羅部長瑩雪:事實已經證明我沒有影響。 吳委員宜臻:這就是我們所有委員今天早上不斷告訴你們的!你們的道德標準是兩套!你們所有的認定標準是兩套!試問,這要我們所有人如何面對你們?開玩笑!你們不讓其他人進入檢察辦案時,就高舉檢察獨立大旗!當可以把東西交給總統,交給其他人去從事特定的政治目的時,你又告訴我們,這裡面有公益原則,還高舉自己所定道德大旗說,我才是道德的!我才是有是非的!其他人都是王八蛋!其他人都違背了社會與天理!可以這樣子嗎?你的標準到底在哪裡?其實我們今天只是希望部長看看、回答並承認是兩套標準!至於黃總長,你傷害了多少基層檢察官基本的檢察獨立性?但直到今天你還是說,夜奔總統府是可以的!請所有的基層檢察官認清事實吧!你們在串連時,麻煩你們認清事實吧!黃總長說,你們是行政官,你們沒有所謂檢察獨立,甚至為了公益原則可以把資料交給特定人!這樣的檢察體系,我們還可以信任檢察獨立與檢察中立嗎?黃總長,在各地地檢署檢察長面前,你不應該再這樣!你應該承認夜奔總統府是錯的!你應該承認當時的判斷是錯誤的!為什麼你連承認錯誤都不願意呢?我實在看不懂!只看到你有些子弟兵在幫你捍衛,罵立法院,說我們把特偵組檢察官叫來是傷害檢察獨立性!但其實你夜奔總統府才是最大的傷害!謝謝! 主席:報告委員會,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吳委員宜臻):現在繼續開會。 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最近為了食品安全衛生問題,壓力非常沉重,衛環委員會也一樣,所以本席一直沒有時間關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開會情形,我想請教你,在法律前面可能有私人情誼嗎?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當然不應該有。 江委員惠貞:法律前面不應該有私人情誼? 羅部長瑩雪:對,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江委員惠貞:工作之餘呢? 羅部長瑩雪:如果是個人之間的事情,法律當然不干涉。 江委員惠貞:我現在請教你,你跟總長之間的感情好不好? 羅部長瑩雪:我跟他之前沒有私交。 江委員惠貞:以前不熟?你現在跟他共事幾天了? 羅部長瑩雪:沒有私交。 江委員惠貞:應該也不會沒有私交,你以前也有律師身分啊! 羅部長瑩雪:對,但是沒有私交,我在法務部的時候有見過他,知道別人對他的風評,但是我沒有他的私人電話。 江委員惠貞:他過去的風評怎麼樣? 羅部長瑩雪:就說他很正直。 江委員惠貞:很正直?他已經上任多久了? 羅部長瑩雪:你說檢察總長嗎? 江委員惠貞:對。 羅部長瑩雪:已經三年多了。 江委員惠貞:三年多了,一任是四年,對不對?你知道他當初上任的時候,司改會、民間對他的非常高嗎? 羅部長瑩雪:是,我知道他是第一名。 江委員惠貞:第一名現在落難到這種程度,身為部長,你覺得如何?只因這個關說案件他沒有第一時間跟部長報告。 羅部長瑩雪:是,因為當時… 江委員惠貞:你要不要揣測一下為什麼他當初不跟曾部長第一線報告,照理說,他應該優先向他的長官報告才對啊! 羅部長瑩雪:對,依他的說法,當時曾部長也涉及關說,就變成是當事人。 江委員惠貞:因為是當事人,所以不方便。 羅部長瑩雪:是。 江委員惠貞:起碼也有第二順位的人啊!應該是誰? 羅部長瑩雪:應該是江院長。 江委員惠貞:這樣說來,他果然是跳過江院長直接去找總統,還是江院長電話不通,因為剛好有颱風。 羅部長瑩雪:不是,依黃總長的講法,是王院長也牽涉其中,他認為江院長對王院長沒有長官部屬的關係,沒有辦法制衡,也就是行政院和立法院是平等的關係,甚至行政院要對立法院負責。 江委員惠貞:好,接下來我想請教總長。總長,我不知道到底是你的抗壓性很強還是你的想像太過周到,你的周到反而讓你的下屬,也就是地檢署直接起訴你,情何以堪啊!你過去都直接告訴人家你不願意接受關說,甚至於長官對你所有的指導、案情的關心,你都不曾放在心上,你覺得法律應該怎麼樣就怎麼樣,這是你當初得到很好評價的基礎,對不對? 主席:請最高法院檢察署黃檢察總長答復。 黃檢察總長世銘:主席、各位委員。對。 江委員惠貞:這段期間,即使你已經被你的下屬也就是地檢署起訴了,我相信你的抗壓性一定還是很強,因為你認為法律就是法律、清白就是清白,所以你可以不用知所進退,也可以不用請假來追求你的清白,對不對?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江委員惠貞:最近民間發生一個問題,好不容易警察抓到人了,送到檢察官那邊,也很快起訴,但案子送到法院之後好像就不太一樣了,我就針對這次食安的問題來說,大統長基現在被起訴30年徒刑,不當利益所得18.4億,你認為未來這個案子到法院之後會怎麼樣?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覺得證據很充分。 江委員惠貞:你覺得證據很充分,我再反推一下,過去特偵組起訴很多案子,送到法院之後,有沒有符合檢察官起訴的內容,沒有打太多折扣的?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領導的特偵二班在99年11月8日起訴高院法官,不到三年全部被判有罪。 江委員惠貞:判有罪的刑度…… 黃檢察總長世銘:都被判很重,十幾二十年都有。 江委員惠貞:有加重嗎?還是有打折? 黃檢察總長世銘:都很重。 江委員惠貞:都是檢察官原來起訴的刑度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都被判很重,十幾二十年都有。 江委員惠貞:好,這是特偵組的部分,請問一般檢察官起訴的案子到法院之後呢? 黃檢察總長世銘:到今年9月,定罪率應該已經達到96%。 江委員惠貞:所謂定罪率是有罪,請問刑度、罰款部分呢? 黃檢察總長世銘:有時候會有落差。 江委員惠貞:落差應該都不小吧! 黃檢察總長世銘:都會有,兩邊看法有時候不一致。 江委員惠貞:不是只有不一致,96%只有定罪率。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只有定罪率。 江委員惠貞:事實上中間內涵差很多,中間到底是不是…… 黃檢察總長世銘:這沒有經過統計。 江委員惠貞:今天談到預算,本席想了解的是,到底是取得證據的方法太少、設備不足、經費及人力不夠,才導致法官常常表示證據不足呢?還是你們太一廂情願,所以法官判刑的刑度跟你們原先起訴的刑度產生很大的落差?民眾對這部份很難以忍受、接受。總長已上任三年多,請問你對歷任總長留下來的情況改變了多少?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有個數據跟江委員報告,我上任前,民國98年的定罪率是95.4%。 江委員惠貞:也只增加百分之一點多啊! 黃檢察總長世銘:增加百分之一點多很不容易,今年一到九月是96.3%,增加快一個百分點。 江委員惠貞:誤差率呢?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剛才有跟委員報告刑度無法統計。 江委員惠貞:你沒有辦法統計。 黃檢察總長世銘:增加一個百分點很不容易。 江委員惠貞:民眾對於定罪率沒有感覺,多了1%你覺得實屬難得,但民眾是沒有感覺的。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的非常上訴… 江委員惠貞:你連非常上訴都被打槍回來啊! 黃檢察總長世銘:非常上訴部分,民國98年我上任前是78%,到今年9月已經91.9%了,上升將近14個百分點。 江委員惠貞:這個部分是你行使權限的部分。 黃檢察總長世銘:三審檢察官是我能夠監督的。 江委員惠貞:就是你可以行使的部分?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江委員惠貞:辦案方面好像不容我懷疑、質疑,因為我是門外漢,但問題是,你今天是總長的身分,要領導統御所有的檢察官,不是只有你一個人好就好了,對不對?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沒錯。 江委員惠貞:你今天被一個地檢署的檢察官起訴,我當然知道支持你的檢察官很多,民間支持你的聲音也非常大,可是到立法院來,我覺得有點失衡,支持你的民眾其實不少,可是到立法院來之後,顯然你受到的壓力比較大、受到的譴責比較多,可是我現在要告訴你的是,你是總長,不是只有你一個人辦案要被我們按讚,是整個檢察體系…… 黃檢察總長世銘:還是有進步,進步將近一個百分點,我們整個檢察體系… 江委員惠貞:你不要告訴我一個百分點,請你條列告訴我進步的項目是甚麼,俾讓民眾感受到你們的進步,請問檢察官辦案有沒有更多方法,還是只有監聽這一項?當記者問我關說案、立法委員被監聽一事時,我的回答是我從來都不擔心,可是我還是要提醒檢調單位,辦案講究科學,雖然可能也有一點點運氣,但是不應該只有監聽一種方法吧!請問你們辦賄選案時,只有監聽一種方法嗎?我們常常在選舉,我自己就參與了二、三十次選舉,每次民眾都知道誰在賄選、買票,有誰不知道?檢調單位不知道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查賄當然不完全靠監聽,要提前作業,包括蒐集資料。 江委員惠貞:為什麼當初媒體會問我這個問題,就是因為歷年來有15位立委被你們監聽,案由都是賄選。對不對?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江委員惠貞:顯然這是你們很重要的方法,政府給你們這麼多預算,讓你領導統御檢調、檢察體系,你有甚麼作為?除了監聽之外,還有甚麼作為? 黃檢察總長世銘:當然還有很多,像剛才我跟委員報告過的,例如選舉的時候,事先的安排、各方面蒐集資料,很早就要提前作業,一個大選起碼半年多前就要開始作業。 江委員惠貞:我當然知道,所以現在民意代表都往前面走,我這種人不怕啦,因為我就是一個人去選舉,但是別人的布局可能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沒有人質疑你的辦案能力、操守,但你現在要領導統御,黃總長,也許你對原來的曾部長沒有個人好惡,你這個人大概不會有個人好惡,只會針對自己做的事情,但你考慮那麼多,認為他是當事人,立法院和行政院之間平起平坐,直接跟院長報告不好,所以跑去跟總統報告,但問題是,這件事情你真的陷總統於不義。平心而論,我覺得你的領導統御、判斷力在這方面確實有點失真,這個部分你應該深自檢討,如果你告訴我,你都沒有檢討的餘地,那絕對不是國家的福氣,也不是你個人的福氣。我們給總長這麼大的聲望,給你這麼重要、關鍵的位子,部長也是,大家對你們的期待很深,可是9月爆發這件事以後,行政院長六度不能上台報告,整個檢察體系上下之間發生問題,雖然在法律前面沒有什麼倫理好談,但你必須仔細省察個人的領導統御能力到底是什麼?問題出在哪裡?老實講,你的進退只是你一個人的事,但事關整個司法體系、檢調體系,以及民眾的失望、難過,請你務必要好好省思。洪仲丘事件剛發生時,洪家大姊還說這個案子一定要趕快交給特偵組,曾幾何時,特偵組為了你這個事件差一點要被廢掉,難道你不覺得人生的遺憾莫大於此嗎?我知道你是一個潔身自愛的人,所以我們是責深愛切,希望從這個事件中,讓你們重新檢討民眾非常憎惡的檢察官濫訴、法官亂判問題,在剩下半年的任期中,除了面對你自己被起訴的案件之外,還要做出成績,才不會辜負人民對你的期待。雖然部長剛上任沒幾天,但是你沒有休息、喘息的時間,不要讓人認為女性當部長就拿不出成績單來,你不是第一個女性部長,但我們希望女性部長能為這件事情拿出更大的智慧。 黃檢察總長世銘:謝謝委員。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相信黃總長這幾天就能親自體會被冤屈起訴五味雜陳的感受,這也是本席以前質詢時一再要求檢察官一定要遵守程序正義,而且要有相當的證據才能起訴的原因,我想總長現在應該可以體會被濫訴的滋味。黃總長,你覺得你是包青天嗎? 主席:請最高法院檢察署黃檢察總長說明。 黃檢察總長世銘:主席、各位委員。沒有,我從不這麼認為。 尤委員美女:你覺得你是正義之神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也不這麼認為。 尤委員美女:但是外界很多人給你這樣的封號,包括羅副秘書長也這麼認為,截至目前為止,總長一直認為自己沒有錯,本席想請教總長的是,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哪一個比較重要? 黃檢察總長世銘:程序正義優先,再來才是實質正義。 尤委員美女:但是你今天牽涉的是整個程序的不正義,完全沒有遵守程序正義,你一再表示此案涉及立法院長和柯總召所謂的關說,請問有沒有關說到底是誰說了算?你有沒有依照所謂的程序正義去認定?完全沒有。你說你原來想傳喚柯建銘、王金平、法務部長,主要是調查行政不法,但檢察官在起訴書上表示,你給總統的報告是:後續偵查做為本署特別偵查組為防範當事人串證、證據滅失、日後擬視案情發展,陸續傳喚王金平、柯建銘、曾勇夫及陳守煌等人到庭說明,並視案情發展需要進行搜索、函調清查相關資金,以釐清真相。寫得何其嚴重啊! 黃檢察總長世銘:那是當初的偵查計畫所寫的。 尤委員美女:當初的偵查計畫大概就是你們拿給法官的特他字第61號案,這幾乎變成你們的例稿,這麼嚴重的字眼,出現在你給總統的報告中,你認為王金平院長、柯總召、曾勇夫部長、陳守煌檢察長是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的貪污犯,事實上,你連一點蛛絲馬跡都沒有,也完全沒有證據,只聽到電話錄音而已,電話錄音裡面也沒有王院長、陳守煌和曾勇夫的對話,但我不知道你有沒有偷錄音。 黃檢察總長世銘:絕對不可能。 尤委員美女:不可能?這次的起訴書載明:102年6月28、29日柯建銘與王金平等相關通訊監察譯文暨王金平、陳守煌、曾勇夫之102年6月28日、102年7月1日通聯紀錄,包括通話時間及部分對話內容。請問,你怎麼會拿到王金平和陳守煌或王金平和曾勇夫的對話內容? 黃檢察總長世銘:那是通聯紀錄。 尤委員美女:通聯紀錄只有電話號碼,不會有對話內容。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對話內容。 尤委員美女:既然如此,為什麼起訴書裡面寫部分對話內容? 黃檢察總長世銘:那是通聯紀錄,就是幾點幾分…… 尤委員美女:通聯紀錄只有幾點幾分、誰撥給誰。 黃檢察總長世銘:誰撥給誰、通話時間多長。 尤委員美女:沒有錯,不會有通話內容。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可能。 尤委員美女:我不曉得所謂的部分對話內容是什麼?你能在此保證你沒有監聽他們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絕對沒有。 尤委員美女:也沒有偷錄音?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可能,那是犯法的。 尤委員美女:純粹只是通聯紀錄,而這個通聯紀錄只顯示王院長和曾部長、王院長和陳守煌或曾勇夫和陳守煌之間有電話聯絡,你怎麼知道他們在電話中講什麼?你只有幾點幾分打給誰、通話幾秒鐘的資料,怎麼知道他們講的內容是什麼?你用這麼微薄的證據就能下這麼重的字眼給總統,告訴他這裡面牽涉相關資金,而且要進行搜索,只憑一個通聯紀錄就能下這麼重的字眼寫在專案報告裡面給總統。 黃檢察總長世銘:6月28日晚上王院長跟柯委員…… 尤委員美女:不用解釋,那些前面都已經講過了,你只憑通聯紀錄、不應該公布的電話錄音就下這麼重的字眼?其實,電話錄音裡面也只提到林秀濤是誰而已,你就能夠下這麼重的字眼。當檢察官在辦案時,手上可能只握有一分證據,卻能夠寫到一百分,用這麼重大的字眼,你認為自己就是包青天、正義之神,在威權時代所講求的就是為了發現真實可以不擇手段,可是我們很高興臺灣的民主真的是慢慢發展,所以我們可以看到有關你的違法監聽、搜索和羈押全部都要回歸法院。但是從這次的這個案子來看,我們非常遺憾的是,我們的監聽真的濫權到極點。 其次,我們知道總長一時之間不肯下台,因為你說你有任期的保障,這沒有錯,但你是如何上台的,是總統提名再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同意的,比起所有的檢察官完全沒有這項禮遇,只給你最高規格的禮遇,所以你今天有這樣高規格的禮遇,你對於自己的期許、道德標準,是不是也應該要高規格?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錯。 尤委員美女:但是現在出事了,你被起訴了,而你用的卻是最低的標準。當然我們知道在你還沒有被判決確定之前,我們承認所有的人都是以無罪推定,但是你身為檢察總長,我們以這麼高規格禮遇讓你當上檢察總長,而你被起訴了,你卻用一般檢察官最低的標準認定不需要離開這個位置,但是當你還在這個位置時,難道你不知道會造成檢察體系的破壞?你也知道你的職權非常大,只要高檢署以下的檢察官全部都歸你指揮,都可以實質和他們討論這些案情,如果你覺得哪個檢察官辦不好,你還可以拿起來自己辦,甚至把案件交給別人去辦,這些全部都是你的職權。既然你有這麼大的職權,被檢察官起訴以後,請問你如何繼續行使職權?當然你可以說只要跟你的案子無關的仍然可以繼續行使,但是我認為一個領導者應該是全方位的領導,是下署對你的服氣;或者你也可以說是被冤枉的,所有的被告都說自己是冤枉的,沒有人一開始就承認自己真的有罪,只有在法院判決確定後才能認定犯罪,這是法律給你的保障,也是臺灣民主的進步,但是今天我們要談的並不是這種低標準的規格,當初你是經過這麼高規格的禮遇當上檢察總長的,所以你對於自己的期許、道德標準,就不應該在自己出事之後,把自己拉到低標準,不下台、不辭職也不用請假,這樣一來讓所有的檢察官要如何面對他的長官─最高檢察總長?你不覺得他們很尷尬、很難處理嗎?如果你真的是愛護部屬,你們也真的是一個團隊,檢察官總長面對這樣的問題,也許是被冤枉的,但是為了檢察體系、特偵組,你願意請假或辭職下台,相信總有還你真相的一天;如果你願意在此時虔誠,讓檢察官還原真相,才符合你高規格進來就高規格下台的應有作為,你應該從這個方向來思考。 另外,部長一直告訴我們立法院0972的電話無法監聽和錄音,但上次我們給你的案號上面明明就是檢察官起訴而且是法院認定被告犯罪的證據,監聽譯文寫道「監聽電話0972」,但執政黨卻說那是製作的人製作錯誤,可是為何製作錯誤還能定人於罪?今天我再提出另外一個案號,100年偵字第16009號載明從0972打出去的電話有三通都沒有撥通,也就是打出去對方沒有接,所以在監聽譯文上是有的,這表示有錄到0972撥出但對方沒有接的電話,所以監聽譯文上面寫著「未通」字眼,這表示有錄到,但是對方沒有接通,而且有三通都是這樣的情況。因為如果電話有接通,你們一定推說這一定是從對方所作出的譯文,今天電話沒有通就表示對方沒有接到電話,所以這個譯文就不可能是從對方電話裡面所譯出來的,對不對?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既然沒有通,怎麼會有譯文,我還是不瞭解,如果沒有通只會有通聯紀錄。 尤委員美女:所以這就是你們自己製作的,如果沒有通就是他有電話錄音,所錄到的都是電話的按鍵聲及對方沒有接通的電話鈴聲,並不是你們所講的是全部一片空白、沉寂。 羅部長瑩雪:我再去查這三通電話的情形。 尤委員美女:好,你們去查。因為我們希望調出這部分的光碟,包括上次的案件我們也希望把光碟調出來,這樣就可以知道到底是空白,還是從對方錄的,抑或是從0972錄的。但是你們對於即使已經法院判決確定認為是有罪的證據,都可以掰是製作的人製作錯誤,把監聽電話和被監聽電話的欄位弄錯。 羅部長瑩雪:我們查證過,監聽票確實是法院開的。 尤委員美女:我們現在正在調閱,你們把光碟拿出來,當然我們希望是原始的光碟而不是被動過手腳的光碟。 羅部長瑩雪:因為製作光碟的單位都會有包覆,所以無法作假,如果有破壞一定可以看得出來。 尤委員美女:另外,有件案子你也要查清楚。現在的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所有的作業規程和要點是不是法務部定的? 羅部長瑩雪:應該是。 尤委員美女:最近發生的監聽,司改會是移送請求評鑑的單位,結果請求評鑑的單位不能派人列席或陳述意見,這樣叫公開透明嗎?他必須經過被評鑑人的同意,哪一個被評鑑人希望請求評鑑的人來呢?當然不希望他來呀! 羅部長瑩雪:請求評鑑的人有很多都是第三人,這第三人…… 尤委員美女:請求評鑑的司改會怎麼會是第三人! 羅部長瑩雪:當然是第三人,他不是本人。 尤委員美女:請問一般人可以請求評鑑嗎?當然是由你們認定有公信力團體才能當請求評鑑人,不是嗎? 羅部長瑩雪:可是也有很多有公信力的團體。 尤委員美女:但問題是誰移送進去的?他是把案件移送進去的請求評鑑的單位。 羅部長瑩雪:這有點類似一般訴訟的告發人,在訴訟法上…… 尤委員美女:是類似告發人還是類似原告? 羅部長瑩雪:類似告發人,因為他不是當事人。 尤委員美女:因為你們的檢察官評鑑規定不准許當事人直接請求評鑑,不是嗎?。 羅部長瑩雪:我們會去檢查評鑑作業要點。 尤委員美女:檢察官評鑑當然是從法官評鑑過來,但是這有一個非常重要的關鍵,我們一直在強調程序正義,今天所有的問題都指向只要我發現真實即使跳過程序正義也無所謂。檢察總長也講過,程序正義比實質正義還要重要,因為任何人都不是神,不是上帝,在這種情況之下,有關程序正義部分,然人民無法把案件移送檢評會,只能透過你們認定有公信力的民間團體移送進去,移送進去的人就代表請求評鑑的人民,當然有權利進去表示意見,否則只聽單方之詞,又如何讓他能夠得到公開透明和公正的評鑑?針對這部分的問題,希望部長去瞭解看看,如果有必要就應該修改評鑑作業要點。謝謝。 羅部長瑩雪: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盧委員嘉辰及楊委員麗環均不在場。 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一個法院判決案,法官找了幾位證人,第一位證人是台東縣警察局鑑識課課員,他在作證時表示,原住民部落以工業底火,也就是俗稱的喜得釘來當火藥自製獵槍是比較安全的。在臺灣光復以前,原住民自製獵槍都是從槍口裝添黑色的火藥,根據警察的作證,從槍口裝添黑色火藥是不安全的,所以現在原住民自製獵槍都是以工業底火來當火藥,而且不是從槍口裝添。法官又找了另一名叫楊水生的警察作證,他也表示因傳統的底火片容易受潮造成無法射擊,加上從槍口裝添火藥比較容易引爆,所以早期臺灣光復以前自製獵槍的作法容易造成失明。為了避免這種情況,而且隨著科學的進步,原住民不能一直使用臺灣光復以前的作法自製獵槍,應該用現在比較進步的作法製造獵槍,但還是自製的,並不是找軍火商製作,也不是向外面購買。有關這類的案子,檢察官常常是移送法辦、起訴,某位法官則引用兩公約第十五條規定,人人有權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之惠。所以你們不能讓原住民仍然停留在臺灣光復以前的情況,我們並沒有拿獵槍去殺人,對此,請問部長有何看法?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我知道委員是希望檢察官應該多瞭解原住民的傳統及生活上的狀況。 鄭委員天財:不能一直停留在臺灣光復以前傳統的製槍方式,根據兩公約第十五條規定,人人有權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之惠。我的意思是,你們要多訓練這些檢察體系的檢察官。請教司法官學院周主秘,你們有沒有針對48位專責辦理原住民案件的檢察官給予訓練? 主席:請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周主任秘書說明。 周主任秘書穎宏:主席、各位委員。有。 鄭委員天財:據我所知,過去你們只針對剛考上的檢察官給予訓練,你是不是能針對這一年多來,全臺48位地檢署專責辦理原住民案件的檢察官,包括原住民相關的法律或傳統習俗文化等等的訓練資料提供給本席? 周主任秘書穎宏:好的。 鄭委員天財:部長,針對原住民問題在你所轄的相關法律也有很多,上次我也有提到,像民法等等,有很多法律都需要檢討,針對這部分的問題未來我們再跟你們討論。現在我要探討的是,上次本席曾詢問部長對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的看法,當時部長回答原住民族基本法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的,也是總統公布施行的。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請問部長,現在的政府機關到底可不可以依照這項條文來適用? 羅部長瑩雪:這只是一個原則,但具體作法當然還要有其他的依據。 鄭委員天財:請具體說明。 羅部長瑩雪:比如所謂的分享是包括哪些資源的分享等等很多相關的法律。 鄭委員天財:現在不是分享的問題,而是要經過當地原住民族的同意,這個有沒有問題?這是法律規定的。 羅部長瑩雪:這也是很多相關法律要去處理的,譬如水土保育部分。 鄭委員天財:這沒有問題呀!因為我們有水土保持法,這本來就是必要的法律,我們並沒有說不要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也是政府要去做的,譬如政府要興建越域引水工程,並不是原住民要做水土保持。 羅部長瑩雪:我的意思是在原民區裡面做水土保持的作法。 鄭委員天財: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跟水土保持無關。 羅部長瑩雪:它跟很多都有關係,所謂徵求原住民的同意…… 鄭委員天財:部長,水土保持是本來就要的,我們並沒有說我們只有同意權的行使,我講的是同意權的行使和水土保持是本來就要的。我們從來沒有否決過,本來就要水土保持法、建築法或森林法等等。 羅部長瑩雪:譬如國家公園的劃區,如果裡面牽涉到原保地的話,也是要經過原住民的同意。 鄭委員天財:我講的是第二十一條並不是第二十二條。 羅部長瑩雪:這個範圍還是很廣。 鄭委員天財:第二十一條規定「原住民族土地內」,也就是包含原住民的傳統領域,但是過去你擔任行政院政務人員時,行政院都是以原住民的傳統領域還未劃設為由,所以不能適用第二十一條,是不是? 羅部長瑩雪:跟我討論到的法案好像沒有提到這樣的觀點,那是後來別人提的嗎? 鄭委員天財:我不是說你啦!我是說行政院。 羅部長瑩雪:所以我不知道當時的具體狀況是什麼議題上…… 鄭委員天財:是法務部的法律事務司在參加行政院政務委員召開的會議上提供意見,因為原住民的傳統領域尚未劃設,所以不適用原基法第二十一條,你認為這樣的意見合理嗎? 羅部長瑩雪:既然是還沒有劃設,也就不知道範圍到哪裡,當然很難去適用。 鄭委員天財:你知道為什麼還沒有劃設嗎? 羅部長瑩雪:不曉得。 鄭委員天財:因為你拒絕審查原住民族土地的法律。 羅部長瑩雪:不是拒絕審查,因為很多細節作業…… 鄭委員天財:你要審查,要開會啊! 羅部長瑩雪:不是,因為當時很多準備資料都還沒有做好,所以我們請原民會…… 鄭委員天財:我開過會了,什麼沒有準備好? 羅部長瑩雪:我發現裡面很多東西沒有準備。 鄭委員天財:羅部長,民國95年開始草擬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我當時擔任行政院原民會常務副主委,為此召開了11次會議,之後把這個案子送到行政院,行政院吳澤成政務委員,也就是現在的宜蘭縣副縣長,為了審查這個法案,整整主持了3天20幾個小時的會議,而且這個法案也送到行政院院會,院會通過之後送到立法院,只不過屆期不連續沒有通過,因此退回行政院,後來送到你的手上,結果你不審查,因為有很多細節你不認同。 羅部長瑩雪:不是。 鄭委員天財:部長,你可以在審查時建議這個不對或這個要怎麼修,我們不會有意見,但不能不審查,這是你的職責。 羅部長瑩雪:不是,當時…… 鄭委員天財:現在因為原住民傳統領域還沒有劃設,所以不能適用第二十一條,這是你們行政怠惰,也包括我過去的行政怠惰,可以嗎?我接下來要跟部長說,不會因為行政院的行政怠惰,而沒有第二十一條的適用。雖然你們還未劃設為原住民傳統領域,但法院很多判決已經認定這個地區是原住民傳統領域,例如司馬庫斯,法院就判決是原住民傳統領域;烏來的案子也判決是原住民傳統領域,不會因為你沒有審原住民族土地法而不適用,何況行政院環保署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組成的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針對行政院認定沒有第二十一條適用的那個個案,認定日月潭是原住民邵族的傳統領域,說不定哪天法官也會用大清律例「民越界入生番地,視同出盜越關塞」,所以你不要審沒有關係,行政院繼續不審,哪天法官就會用這個大清律例,因為中華民國是從清朝延續下來的,請部長和法律事務司相關同仁,也能夠注意到這點。 主席:請林委員佳龍發言。 林委員佳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總長常來立法院備詢,你覺得會不會影響到檢察總長的工作? 主席:最高法院檢察署黃檢察總長說明。 黃檢察總長世銘:主席、各位委員。我回去都加班加到比較晚。 林委員佳龍:對你的身體和心靈會不會產生比較大的折磨?你現在的體力和心力情況如何? 黃檢察總長世銘:現在還好。 林委員佳龍:你還撐得住就對了?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林委員佳龍:也就是說,如果立法院每個禮拜照3頓請你來備詢…… 黃檢察總長世銘:但是同樣的問題,問那麼多也沒有意思。 林委員佳龍:案情還在發展中啊!就隨著案情安排專案報告,剛好這個會期審查預算,我們會特別關注你們特偵組的預算。 黃檢察總長世銘:好啊!謝謝。 林委員佳龍:你現在鬥志還是十分昂揚。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是鬥志,是意志力。 林委員佳龍:可是人靠意志力,說倒就倒,強人也會崩潰。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會。 林委員佳龍:你現在是靠意志力,那體力呢? 黃檢察總長世銘:還好。 林委員佳龍:心力有沒有交瘁?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 林委員佳龍:你挺在這裡,不知道是福、是禍?如果我們請你來報告備詢,這也是立法院的職權。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林委員佳龍:如果立法院把特偵組的預算刪掉歸零,這樣會不會影響到你們的工作? 黃檢察總長世銘:這樣不太好吧? 林委員佳龍:不是好不好,這是立法院的職權。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林委員佳龍:以前也不是沒有發生過,如果這樣會不會影響你的工作? 黃檢察總長世銘:有沒有特偵組,照樣要有三審總長。 林委員佳龍:你認為把特偵組的預算刪掉,嚴不嚴重? 黃檢察總長世銘:嚴重啊! 林委員佳龍:會不會影響你的工作? 黃檢察總長世銘:工作會減少一部分。 林委員佳龍:沒有預算,還是可以做?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就算沒有特偵組,我照樣還是一、二、三審的檢察總長。 林委員佳龍:對,即使特偵組的預算刪掉? 黃檢察總長世銘:刪掉就沒有辦法運作了。 林委員佳龍:這個立法院可以做,所以還是可以讓你休息的。再來,如果立法院司法委員會超過半數委員,不分黨派作成決議,要求你下台,你接不接受?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會。 林委員佳龍:就是曾經行使同意權的立法院,尤其是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不分黨派多數決議通過,要求你下台,你還是不會下台,絲毫不受影響;如果不是多數,而是全數通過呢? 黃檢察總長世銘:一樣。 林委員佳龍:就是鐵漢一條。好像沒有辦法讓你自動下台,除非是彈劾,或一審有罪。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林委員佳龍:即使現在舉發很多告訴,還有一些可能在發展,如果再增加你被起訴的罪名,會不會對你造成影響?還是再多幾個起訴也不要緊,只要不是一審判決確定,你就繼續堅持不辭職?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林委員佳龍:你回想一下8月31日向馬總統報告的過程,如果能再重來一次,你會改變作法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那一天晚上,因為林秀濤是突發的,所以讓我們很緊急的趕快去報告。 林委員佳龍:不是,你不要死鴨子嘴硬,我的意思是說…… 黃檢察總長世銘:假如沒有那種情況,不會那麼急。 林委員佳龍:差那9分鐘,你會不會等他偵訊完畢? 黃檢察總長世銘:早就偵辦完畢了。 林委員佳龍:你硬拗就對了。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是,真的是偵訊完畢,我跟總統報告的時候,已經偵訊完畢了。 林委員佳龍:你還是會留譯文給總統? 黃檢察總長世銘:譯文還是會留。 林委員佳龍:兩次都會留?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林委員佳龍:你為什麼不留給江宜樺院長?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沒有碰到他,後來9月4日碰到江宜樺還是有給他。 林委員佳龍:他那一份有交給檢察官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哪一份? 林委員佳龍:你交給江宜樺院長的譯文。 黃檢察總長世銘:有交給他。 林委員佳龍:他有交出來給檢察官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不知道他有沒有交給北檢。 林委員佳龍:你還記得在記者會是用什麼形容王、柯這個案子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是9月9日,我記得。 林委員佳龍:你講一下。 黃檢察總長世銘:是司法史上最大的關說案件。 林委員佳龍:只有司法史上最大的關說案件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記得是這樣說的。 林委員佳龍:沒有更嚴重的說法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應該沒有。 林委員佳龍:你是講「最大」? 黃檢察總長世銘:好像是講「史上」。 林委員佳龍:是史上最嚴重就對了。你到現在為止,還是認為這是史上最嚴重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過去的關說案從來沒有涉及過那麼多人,包括國會議長,反對黨大黨鞭、法務部長及台高檢檢察長。 林委員佳龍:總統關說算不算是? 黃檢察總長世銘:也算。 林委員佳龍:對嘛!你說史上最嚴重、最大的關說案…… 黃檢察總長世銘:但是那麼多人組合在一起,我是這樣感覺啦! 林委員佳龍:你辦案都是憑感覺,所以今天才會四面楚歌、腹背受敵,關鍵就在這裡。如果重來一次,你認為黃世銘檢察總長沒有任何一件事情是需要修正的?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早上有報告過,我跟總統報告符合法務部訂頒的注意事項規定。 林委員佳龍:我是讓你有機會去回想,但你就是打死不退。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是,很多事情都沒有辦法回頭了,因為已經做過、就做過了。 林委員佳龍:你認為如果重來一次,也會這樣做? 黃檢察總長世銘:事情沒有辦法重來一次的。 林委員佳龍:如果重來一次,你會不會修正作法? 黃檢察總長世銘:那以後再說,因為事情從來沒有辦法重來一次的。 林委員佳龍:你說你沒有意思要害總統,你有信心一審會無罪,而且還引述憲法、大法官第627號解釋。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林委員佳龍:我本身是教憲法的,在座也有很多憲法專家,元首權沒有人照你那樣解釋的,元首權的英文是Head of State;行政首長的英文是Head of Government;我們是特殊的雙首長制,所以有國家元首和行政首長。根據憲法本文第五十三條,行政院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第五十七條有提到,行政院要向立法院負責。這些在本文裡面的東西,你都沒有好好去讀,竟然硬拗出一個第六二七號解釋,然後誇張元首權,你知道解釋文對元首權是怎麼講的嗎?總統於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行政權的範圍內,為最高行政首長負有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之責任。這是因為增修條文,總統得設國家安全會議,主持國家安全大政方針,你對這個的理解,然後就跑去找總統,你還認為行政院沒辦法制衡立法院,其實,我們的行政、立法不是純內閣制。 黃檢察總長世銘:互相尊重。 林委員佳龍:對嘛!你認為沒有辦法制衡,所以跑去找總統制衡,這是什麼邏輯?你除了是包青天檢察總長之外,也是大法官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我從來沒有認為是包青天。 林委員佳龍:你這個解釋,就是作為你行動的基礎,搬了憲法第四十四條不夠,現在又搬了釋憲案。 黃檢察總長世銘:第六二七條是針對北檢,北檢認為法務部那個注意事項是機關對機關,個人對個人不算,他說我跟總統報告是個人對個人,如果總統是憲法上的行政機關…… 林委員佳龍:不要硬拗啦!你有時候是自曝其短,在那麼多研究比較政府、比較憲法學的法學專家面前,真的讓人啼笑皆非。現在歸納起來,只有刪掉特偵組的預算,另外修法將其廢除,這樣黃世銘檢察總長才會沒有辦法行使檢察總長的職權。 黃檢察總長世銘:只是沒有辦法行使對特偵組的職權,因為特偵組就沒了,但是總長還是有,他是配置在最高法院。 林委員佳龍:毛蟹沒有腳也不能走。 黃檢察總長世銘:民國96年以前,沒有特偵組還是照樣…… 林委員佳龍:你以前在臺北地檢署當檢察長的時候,還對抗盧仁發檢察總長,並引以為傲,來立法院的時候還作為你的傳記,人有的時候很快就會碰到,所以大家檢討你是一致性的問題,這是雙重標準,標準高低差太多了。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是說以前沒有特偵組,還是有總長。 林委員佳龍:如果你真的都沒有找到你有一點錯,你給馬總統看這個關說案專案報告第五點中,載明還有後續偵查。你現在說8月31日是忘了刪掉?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是,我有跟總統說要準備約談,給他們最後答辯,但是資金清查不可能,因為我還跟總統說9月6日準備要公布,但對一個人做資金清查起碼要2個月,所以不可能,那是隱密的偵查計畫。 林委員佳龍:但你在第五點中,還載明有後續偵查作為。 黃檢察總長世銘:資金清查根本就不可能。 林委員佳龍:你是忘掉,對不對?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沒有刪掉。 林委員佳龍:如果你記得,會把它刪掉。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後來忘了,就沒有刪。 林委員佳龍:而且忘了兩次,你很健忘。 黃檢察總長世銘:事情太忙。 林委員佳龍:你幾歲了? 黃檢察總長世銘:63歲。 林委員佳龍:你翻譯應該沒有那麼快吧? 黃檢察總長世銘:因為都是我同仁拿給我的。 林委員佳龍:你忘了幾次知道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應該兩次。 林委員佳龍:你給江宜樺院長也忘了。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林委員佳龍:這讓我們覺得不尋常。如果有機會在8月31日之後,你覺得在9月6日之間,有沒有可能…… 黃檢察總長世銘:9月4日給江宜樺還是有,更足以證明9月5日就簽結掉了,怎麼可能要資金清查,不可能的。 林委員佳龍:如果有機會,你會不會去訊問王院長和柯總召? 黃檢察總長世銘:原來是有這個計畫,也有跟總統講給他們最後答辯,但回來開會討論的結果,同仁一直勸我說不要,後來就取消了。 林委員佳龍:總之是左支右絀。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是左支右絀。 林委員佳龍:常常健忘,然後找理由可以引述大法官會議的解釋,也可以做憲法第四十四條的無限擴張。 黃檢察總長世銘:那是參考第四十四條的意旨。 林委員佳龍:對啦!我看立法院只有行使我們的預算權和法律案的立法權,才可以讓黃世銘檢察總長休息一下。 接下來,我想請教法務部長,你曾經講過:「我們曾經考慮要求黃世銘檢察總長下台」,請問這句話中的「我們」是指誰?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我跟同仁…… 林委員佳龍:哪些同仁? 羅部長瑩雪:我們部裡面的同仁。 林委員佳龍:哪些人? 羅部長瑩雪:應該都有。 林委員佳龍:像哪些?請舉例。 羅部長瑩雪:其實,我那時講的不是想要他下台,而是說關於去留的事情,是不是我們內部要做一個討論,並不是已經有預設方向。 林委員佳龍:你們有做過考慮,也做了決定,後來也發了新聞稿? 羅部長瑩雪:是。 林委員佳龍:還說,那是經過協商討論的結果,我問你對象是誰?一個部長還要跟誰協商討論? 羅部長瑩雪:我們幾位次長。 林委員佳龍:有被諮詢、討論、協商過的次長請舉手。 主席:陳次長在嗎、吳陳次長在嗎?我記得兩位次長都沒到。 林委員佳龍:這樣的事情…… 羅部長瑩雪:我們在法律方面要先做一個探討。 林委員佳龍:你認為洩密罪不重? 羅部長瑩雪:我們是討論的結果。 林委員佳龍:你單一以這個為理由,還是你對檢察總長很有信心? 羅部長瑩雪:不是,我們是就刑事上檢察官起訴的條文,像這個狀況能做什麼? 林委員佳龍:你是引述刑事訴訟法,當然認為刑度3年以下不能上訴三審是輕罪,可是立委都了解,包括法官法的規定,對於停職的要件,不是以輕罪或重罪而定,是以情節是否影響他的職務而定。 羅部長瑩雪:對。 林委員佳龍:你覺得今天檢察總長被起訴,會不會實質影響到他的職務行使? 羅部長瑩雪:我想他自己會評估。 林委員佳龍:部長,我是問你,你認為會不會對他職務的行使,有絲毫的影響?你只要講Yes或No,不要再顧左右而言他。 羅部長瑩雪:我們目前判斷是沒有。 林委員佳龍:你認為一個檢察總長被起訴,不會影響他職務的行使,就算預算被刪也不要緊,所有的事情都不構成對於檢察總長,包括特偵組的職務行使,甚至當社會質疑司法公信力的時候,你也認為不會受到影響? 羅部長瑩雪:這件事情,看起來不會。 林委員佳龍:不要緊,我想只有讓這些文字記載在立法院,形諸於公文書,未來不論法學界也好,學者也好,大家好好來研究一下,我們的羅部長和黃檢察總長是什麼樣的一個標準,還是看待司法像皇后的貞操一樣?我真的很痛心,黃世銘不下台,臺灣的司法沒有未來;羅部長繼續在位,我們的司法就會被淩遲,我們的公信力及好不容易建立起來的民主法治,在點點滴滴被淩遲而至死。謝謝。 主席: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今天黃總長引起的監聽及關說事件,我想請問部長,黃總長的任命是經過怎樣的過程?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是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 孔委員文吉:對,我們立法院每位委員都有投票,在全院委員會投票選出檢察總長黃世銘,當時大家都覺得黃總長是司法界的硬漢,可說眾望所歸、適才適所,因此當時輿論媒體都肯定黃總長,認為他可以帶領特偵組辦大案。但很可惜,8月31日那天出了很多事情,現在變成「人人皆曰可殺,全國鳴鼓而攻之」,不但藍綠兩黨立委說:「你一定要下台」;甚至司改會的決議也說:「你要下台」;特別為了這次洩密案被北檢起訴,起訴之後大家認為怎麼到現在還沒有一個作為,是不是應該請辭以謝國人,負起政治責任?我覺得非常惋惜,也非常遺憾。我在投票選檢察總長時,看到黃總長女兒論及父親的文章說:第一、他過去很少應酬,幾乎不應酬;第二、他非常清廉正直;第三、他不屈服於惡勢力,我看了真的非常感動,現在發生這些事情,我想也是黃總長當初始料未及的。但事情演變到這個地步,黃總長仍然想留任現職,請問你不請辭、不屈服於國會那麼多決議和壓力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主席:請最高法院檢察署黃檢察總長說明。 黃檢察總長世銘:主席、各位委員。對北檢的起訴,我沒有辦法接受,假如請辭等於含冤莫白下台,這樣不妥,對我也不公平。 孔委員文吉:所以本席認為應該給你時間、給你機會。請問總長,你還有多久時間卸任? 黃檢察總長世銘:5個多月。 孔委員文吉:只剩下5個多月了。部長,總長還有5個多月的時間,任期就結束了。剛才總長講,不要讓他百口莫辯、含冤下台,這也不是我們願意見到的,所以並不是藍綠立委都認為你一定要下台。在我們聽到國會有被監聽時,本席就說總長要負責下台,你們說是誤掛到立法院總機的電話,但當時全國沸騰,認為怎麼國會也被監聽,如果那個時間你請辭下台,我們可以接受,但現在你已經被北檢以洩密案起訴,而且你的任期還沒有到,所以我們應該給黃總長一個澄清辯白的機會,不過這是我個人的意見,不知道部長有沒有什麼看法? 羅部長瑩雪:我也覺得他個人會有很多方面的考量,但以法務部來講,只能就法論法、就事論事,而且依照法官法的規定,我們也沒有太多選擇,因為他現在的狀況沒有到判決確定,檢評會也還未做出結論,所以現在強制請他停職或做任何處分,於法有點欠缺,因此,現在的決定是,如果他本人願意在一審未判決確定,光是一審宣判有罪,就願意下台,我們當然予以尊重。 孔委員文吉:總長還有5個多月的任期就滿4年了,當初你們上台的時候,我們每位立委都有投票,包括我曾經也投過你這一票,支持你擔任檢察總長,所以我們是不是讓你有機會能夠留任現職,使你有澄清自白的機會,以維護你認為應該堅持的正義價值?根據總統提供的兩份文件,讓你在北檢遭到起訴處分,你有沒有什麼委屈、遺憾或怨言?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錯,我們是有準備要約談王院長、柯委員、曾部長及陳檢察長,但後來都沒有做;至於資金清查所列的,是原來檢察官偵查計畫中就有了,後來也都沒有做;我跟總統報告準備要約談,但是也沒做;我跟總統報告,9月6日準備把這個關說案公布,我剛才有報告過,在司法實務上,對一個人的資金清查,起碼要2個月以上的時間,可見那列的是原來的偵查計畫,是後來沒有刪掉。 孔委員文吉:你8月31日是主動向總統報告?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沒有錯。 孔委員文吉:你會不會後悔,當時有欠考慮? 黃檢察總長世銘:這個報告完全符合法務部所訂頒,檢察官辦案注意事項第九十八項規定,當偵查中發現官員行政不法時,要趕快向該管機關報告。總統是我們憲法上的行政機關,我向他報告是對的,檢察總長跟檢察官一樣,都是獨立官廳,是機關對機關,不是北檢所講個人對個人,不適用注意事項,我覺得北檢的看法是不對的。 孔委員文吉:到目前為止,黃總長還是認為於法有據,而且是做對的事。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於法有據。 孔委員文吉:既然你於法有據,就必須堅持到底。 黃檢察總長世銘:謝謝。 孔委員文吉:回想你當時上任的過程,立法院每位委員都要投票,雖然你有任期保障制,但如果一審判決有罪,你就辭職下台?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毫不考慮。 孔委員文吉:負起特任官應有的政治責任。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沒有錯。 孔委員文吉:接下來,我想請問羅部長,有關司法人權的部分,剛才鄭委員是講到獵槍,這個獵槍誤殺了很多原住民,現在我們原住民有傳統文化祭儀、布農族有打耳祭或什麼祭之類,我們殺幾頭動物去慶祝過年、聖誕節,也是人之常情,但是被森林警察或國家公園警察逮到,就被移送到派出所。原住民獵人說,才帶個槍上去,就被移送到派出所上手銬和腳鐐,他們又不是現行犯。請問這樣的作法可以嗎? 羅部長瑩雪:警察也需要去檢討改進。 孔委員文吉:應該要檢討改進。上次我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時就提及,最重要是檢察官、警察必須依據偵查程序辦案,要符合程序正義,對不對? 羅部長瑩雪:對。 孔委員文吉:你是不是可以要求檢察官,不要濫行起訴。 羅部長瑩雪:對,很多我們都在檢討中。 孔委員文吉:特別是本人因上次選舉的事情,被跟高雄地檢提起當選無效,後來獲判無罪,原來的程序根本不符合正義,所以拜託你,這是司法人權最基本的一步,雖然警察是內政部管,但你剛上任法務部長,希望檢察官對任何一位候選人,都一定要符合程序正義,不能抓幾個高雄那瑪夏鄉的人上車,然後全部到檢察署約談,或到調查局。剛好法務部調查局局長也在這裡,這些都一定要符合程序正義,不然司法人權都是空談。當時本席被提當選無效,後來自己在法院證明清白,所以在此特別拜託法務部部長,要拿出魄力來,檢察官應該照程序辦事。 羅部長瑩雪:是。 孔委員文吉:否則不符合程序,都沒有辦法成立。另外,部長有沒有發覺,現在臺灣的獼猴越來越多? 羅部長瑩雪:好像新聞有這樣說。 孔委員文吉:所以有很多猴子開始攻擊人,甚至騷擾我們的農作物,像原住民辛苦耕種的水蜜桃、甜柿,猴子都下山幫忙採收,原住民也束手無策。請問我們可不可以獵殺猴子? 羅部長瑩雪:要看農委會所訂保育類動物的規劃,這個我就外行了。 孔委員文吉:現在獼猴還是保育類動物,但是猴子、人命及原住民辛苦耕種的財產,到底孰輕孰重?現在獼猴真的很多,以致很多原住民鄉親都建議,是不是可以不要把獼猴列入保育類動物,因為他們的收成全部被猴子先採收了,以致血本無歸。這部分環保團體可能會有意見,但是原住民族基本法中有規定,一個季節、一個時節去獵捕多少數量的動物,所以不是濫捕濫殺,也不是全天候獵捕、把滿山遍野的猴子全部獵殺,而是要讓我們文化傳統能夠繼續傳承。部長上次是當蒙藏委員會委員長,這次是接法務部長,希望你在法務部長任內能夠好好表現,發揮你的魄力,並堅持你的道德勇氣,好不好? 羅部長瑩雪:謝謝委員。 孔委員文吉: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昭順發言。(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 請許委員添財發言。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孔委員提到猴子幫原住民或一般農民採收果實,你知道那邊採收的狀況怎麼樣嗎?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剛好我最近才有一門親家就是原住民,我昨天才吃他送來的紅柿子非常好吃,他說他種植的狀況還不錯。 許委員添財:猴子在摘水果的時候是什麼樣的情形,你知道嗎?顯現出物種的貪,牠抓一個吃了,又隨手抓一個夾在身上,再抓一個的時候,原來的那個就掉了,又想再抓一個的時候,當手伸出去的時候,先前的那個又掉了,所以一隻猴子最後只能吃到兩個,但是整片地到處都有牠摘下來的果實,這就是動物沒有智慧,只會貪而已,那種本性的貪配合沒有智慧,就形成災難,對自己沒有好處,不利己、但損人非常嚴重,我們的司法是不是也是這樣?人不如猴子啊!猴子還情有可原,因為牠沒有智慧,可是人有智慧,竟然容許這樣無法無天的事情,讓大家痛苦的處處哀號,而且自認為清高、高人一等的,那種手法之惡劣、無恥,更是令人汗顏,你不覺得這個社會是這樣嗎? 羅部長瑩雪:這個社會的意見真的很分歧。 許委員添財:怎麼很分歧?現在社會很一致,大家都忍受不了,希望正義能夠重現臺灣社會,希望公理處處存在人心,所以現在很一致,一致到藍綠落差越來越小,才會有民意支持度9%的總統,如果不是藍綠一致,怎麼會有9%的總統呢?數字會說話,已經很清楚了,為什麼會這樣?因為層出不窮,一件事情不可原諒,然後又來一件。部長管理那麼多檢察官,今天有一個轉機,檢察官好像可以起訴檢察總長,原本有一個好的開始,結果不到兩天就被看破手腳,那是在演戲,種種的不是,已經紀錄很多,重複也沒意義,待會我有一點時間再請教黃總長。 現在賣黑心食品、黑心藥的都大賺其錢,這些不當得利、詐欺所得、破壞市場秩序、全面性欺騙所有消費者的投資者,都沒有事? 羅部長瑩雪:檢察官有查扣他相關財產,而且動作很快。 許委員添財:結果都沒有事,股票照樣掛牌。 羅部長瑩雪:不會沒事。 許委員添財:股票照樣掛在那邊,有一天還可以翻身,我們想一想,如果今天這件事發生在美國會怎樣?我舉一個例子,臺灣人到美國紐約皇后區法拉盛開了一家銀行叫金洋銀行,金洋銀行想用在臺灣高利吸收資金的手法,到那邊去騙美國人,所以就在銀行旁邊另立門戶,印的存單很類似正式的金洋銀行,結果做過紐約市長、當時是特別檢察官的朱利安尼,一個人單槍匹馬3天之內,就把他調查出來,然後送給FDIC沒收充公,不到1個月的清理結果,讓美國存款保險公司賺錢,這在美國社會是可以發生的,因為這樣有魄力的檢察官,光是單槍匹馬就防範了一個金融詐欺案,使其沒有漫延開來,也穩定了金融秩序,所以這位檢察官雖然也有很多缺點,卻被認為是歷史上最成功、最偉大的紐約市長。反觀,臺灣為什麼要要有特偵組?因為一般的檢察官,沒有什麼大家所期待那種較高水準表現的可能,所以才弄一個特偵組,結果反而紕漏出得特別大。部長一上來就碰到,這也是你的機會,稍微振作一下,做出一件讓人民稍微覺得有一點希望的事情,這樣多好。國會被監聽,還有討價還價的餘地嗎?還有辯解的餘地嗎?還要討論那是真的、還是不小心的餘地嗎?這是政治醜聞,涉及之人都該為此負起政治責任,公務員的行政處分是一回事,但其政治責任更不容逃避,這是三權分立的民主國家不容許發生的事情。你們藐視國會,把民主政治看成笑話一場,因為你們騙騙騙,騙了幾十年,從反攻大陸開始騙,騙到今天繼續騙選票,我們可憐的子孫呢?你保證你的兒女都能移民美國或其他國家,可以好自為之嗎?問題就出在這裡,那些賺錢的照樣過得好好的,這是什麼社會!法務部不敢動,不肯動,沒有想到要動。好,我們承認政治勢力太可怕,我們委曲求全,但是,對這些奸商、惡商、劣商總該採取行動吧! 羅部長瑩雪:是,我們動作很積極。 許委員添財:看不出成果。 羅部長瑩雪:我們已經把他的財產,包括公司跟相關人名下的財產全部查扣,而且在起訴書中要求把不法所得18.5億元全部沒收。 許委員添財:他的不法所得只有18.5億元嗎? 羅部長瑩雪:這是目前查到的金額,因為它的帳冊很清楚列出來的金額,合計總額就是如此,如果日後發現更多的證據,當然可以追加沒收。 許委員添財:結果大家都可預想得到,大家也都在看,有一天也是不了了之。 羅部長瑩雪:已經起訴了。 許委員添財:如果法務部願意,應該打鐵趁熱,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全面行動,一次解決。美國對金融詐欺事件都是這樣處理的,不管是對股票上市公司、內線交易案件、銀行詐欺或是洗錢案都這樣處理。所以,國際資金怎會來台灣投資呢?台灣是一個落後國家啊!政治就讓你們去亂搞,但是我們的經濟要保,結果現在連經濟也不保了,民生痛苦也無法得到任何保障。 請教黃總長,你是否已經想通了,也下定決心,你瞭解台灣的政治文化,瞭解台灣的官場,更清楚現在政治社會之腐敗,所以你有恃無恐,反正我賴著,你們都比我差,監聽的結果,你們很多事情我都瞭解,都比我嚴重、比我沒有人格,你是不是這樣想?否則你為何不下台以明志?距離你的任期屆滿還差五個月,你下台以明志,你下台之後,外界重新肯定你的人格,那時你好好的講話,不見得在法庭講,反而取得社會公信力。我這樣的期待,對你似乎是奢求,但這一番忠言逆耳的話,可能是你最後一次機會,請問你的看法? 主席:請最高法院檢察署黃檢察總長說明。 黃檢察總長世銘:主席、各位委員。我早上已說過好幾次,北檢起訴一事令人很遺憾…… 許委員添財:你現在的人格、形象沒有確立,你再說誰有什麼問題,反而是保護他。所以,雖然許多立法委員一再積極地對你提出質詢,其實心裡樂得很,他們認為你也跟他們一樣壞,你也跟他們一樣隨便,這樣對他們反而較好,這就是政治的微妙。國民黨也希望民進黨腐敗,不是嗎?民進黨那麼好嗎?不可能嘛!因為我們的民主政治剛剛起步,需要競爭、進步的事情太多了,但是你為何不讓社會好好地,可以真正有客觀、充分的資訊來分辨誰對誰錯?你混五個月,有人會混兩年,最後都沒有是非,被冤枉的被冤枉,信者恆信之,不信者恆不信之,台灣就是慘在沒有是非,所以敢的人就拿去吃。 我都沒有預設立場喔!因為我沒有證據。我也不敢說你說的全部都是錯的,因為我沒有證據,但是叫我相信你太困難了!請你想一想,這是最後的機會。下台不是認罪,辭職不是投降,如果你不在其位,很多證據你無法使用,很多資料會被別人控制,所以你不得不堅持戀棧那個位置,因為你還要利用那些資料,利用這個職位以擁有資料的使用權,若非如此,你戀棧那個位置毫無意義,你現在應該是爭取社會支持你。 黃檢察總長世銘:法院審判系統並不歸屬檢察系統監督,所以那個不影響。 許委員添財:官官相護啦!你也不必再說這一套了。「有錢判生,無錢判死」,孩童時代我不相信這句話,現在我越長大越相信,現在有錢人就不會被起訴或是會被判緩刑,沒錢的人就會被胡亂起訴,我也越來越相信這個現象了。台灣如果滅亡,是亡於自己,亡於菁英份子,亡於大家期待能夠救台灣的人反而害台灣,有權的人結果自己卻是這種行徑,請你考慮一下本席的建議。 黃檢察總長世銘:好,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育仁發言。(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 請李委員桐豪發言。 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就教於部長,本席非常重視司法人權,本席很少看娛樂新聞,但前幾天本席看到一則娛樂新聞,有位電視演員與計程車司機發生糾紛,他還要提出客訴,結果那位司機反而告他「妨礙名譽」,傳票寄到他的戶籍地,但他不曉得,最後他得知此事,就主動到警察局報到,警察就讓他蓋手印、上手銬、拍囚照,然後移送地檢署,為此他痛哭。請問部長,「妨礙名譽」的罪狀有嚴重到需要上手銬嗎?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妨礙名譽」當然不是嚴重的罪,一般來講是很輕的罪,但當時狀況究竟如何,我並不曉得,我沒有看到那則新聞。 李委員桐豪:本席很少看這種娛樂新聞,我都看到了,你關心國家大事,你沒有看到這則新聞嗎? 羅部長瑩雪:我很少看娛樂新聞,至於那個個案的狀況,他有沒有在警察局咆哮或有沒有打人等種種情況,我都不曉得,所以這件事情…… 李委員桐豪:他不過是個小女孩,我不相信他會咆哮,而且他是主動報到的。 羅部長瑩雪:被告是小女孩嗎? 李委員桐豪:一個小女孩,他自己主動報到,而且還有家人陪著。這就是我們的司法濫權,讓人民對政府沒有信任的一個基本原因。此事發生後,我看不到警察局道歉,我也看不到檢察司法體系道歉,或者不道歉,至少要對外說明,採取安撫行動且做一番調整,如果政府的神經末稍麻痺了,難怪人民會憤怒。其實人民對政府的要求並不那麼多,或許你覺得人民的要求很多,但在我看來都是很基本的要求,一個進步的社會可以這樣對待他人嗎?還是故意要吃他豆腐? 羅部長瑩雪:當然,所有公務員在處理民眾事件時都應該注意態度,態度很重要。 李委員桐豪:這個人完全跟我無關,我甚至不認識他,但是看到這則新聞,我很憤怒。我為什麼提這件事?本席上次也跟部長提過另一個司法人權議題,就是一些受到案件牽連的人需要調閱資料,根據貴部的答復,97年到101年度,各檢察機關受理當事人申請調閱偵查卷證共1,505件,同意調閱者共951件,比例是63%,理由部分我就不講了。請問部長,當事人申請調閱涉己的卷宗,你們有拒絕的權利嗎?按照你們的答復,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申請案件被拒絕,不是嗎? 羅部長瑩雪:我沒有仔細看那個資料,不過請教委員,申請人都是當事人嗎? 李委員桐豪:當事人申請調閱卷證,這是法務部發給我的公文上面所記載的。 羅部長瑩雪:好。裡面會不會有未結的其他案件?或者有時卷證會被別的案件調走。 李委員桐豪:我再舉個例子,某位律師向桃園地檢署調閱資料,你們的回覆是「覆貴律師再次申請拷貝本案之錄音帶、光碟及監視錄影畫面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除准予閱卷以外,」此處講的是紙本,而且要經過其簽署同意以外,「其餘申請礙難照准。」憑什麼?有沒有講理由?沒有其他理由了!剩下的文字是本件聯絡人某某某。這就是政府對一個當事人的態度嗎?總長,您身為整個國家檢察體系最高首長的檢察總長,對於地方檢察官這種態度,你覺得如何? 主席:請最高法院檢察署黃檢察總長說明。 黃檢察總長世銘:主席、各位委員。所謂「其餘不准」是不是指他要拷貝開庭的錄音帶那部分? 李委員桐豪:不是,他只是要調閱偵訊時的錄音帶跟光碟,還有監視錄影帶。 黃檢察總長世銘:那個也不行,法務部曾正式指示那部分不能提供。 李委員桐豪:為何不能? 黃檢察總長世銘:法務部有指示,因為過去有些律師召開記者會,把開庭時跟當事人無關的錄音帶內容向外洩漏,會影響到證人以後到法庭作證的意願,過去曾發生這樣的案例。 李委員桐豪:這是已結束的案件,當事人在尋求非常上訴,他在尋求他自己最後的權利。 黃檢察總長世銘:筆錄可以調閱,但光碟不能拷貝。 李委員桐豪:我曾去過一次地檢署,當庭寫完、印完以後給當事人看一看,若同意就簽字,當事人的時間非常短促,當事人可以跟檢察官說「對不起,我可不可以拿回去跟我的律師好好的研究一下」?對不起,沒時間喔!檢察官也很忙啊。這是一個人的基本權利,你們可以讓律師簽結,若律師任意召開記者會洩密或妨礙其他人的名譽,律師也要接受法律的制裁,而且可以加重其刑,他甚至可被disbud,他的律師資格……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外國法律可以處罰,但我國沒有。 李委員桐豪:我知道,但我們可以這樣做啊!我們不能便宜行事到因為律師的行為而傷害當事人的人權,不是嗎?凡事要務本,檢察體系雖然職司犯罪之訴追,但是檢察體系最基本的價值是要保障人權,否則我們要檢察體系何用?若檢察體系變成壓榨人民的公權力機關,豈不是更可怕?檢察體系的基本價值不是要保護人權嗎?雖然檢察體系要起訴犯罪嫌疑人,傷害其人權,但基本上還是要站在保護他的立場。檢察總長剛才的說明,讓我覺得非常地害怕! 黃檢察總長世銘:過去我們曾就此請示過法務部,這是法務部的裁示。 李委員桐豪:我知道。我害怕我們的法務系統是一個官僚系統,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而忽略了當事人真正的權益,忽略了自己存在的目的。本席看到你們的公文就是這樣寫,你們好歹也要寫明「根據法務部第幾條命令」。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應該這樣寫比較對。 李委員桐豪:沒有,只有「礙難照辦」。如果我們砍你們的預算,你來請託預算時,我們用「礙難照辦」這四個字能夠應付得了嘛?沒有正當的理由隨意亂砍預算,叫做政治鬥爭,不是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法務部有寫詳細的理由。 李委員桐豪:所以本席深感遺憾,我看到一個應該保障人權的機構反而在迫害人權,這是令我感覺非常難過的事情。 黃檢察總長世銘:法務部在100年10月11日…… 李委員桐豪:我知道,但你不是對我解釋,你應該對當事人解釋,不是嗎? 總長被提名時曾發表一篇非常感人的演說,你說你要領導全國的檢察官依據法律、本於良知、超越黨派、公正獨立行使職權,澈底擺脫任何政治或外力之介入與干預,絕不因任何的施壓而退縮或改變立場,這是您說的。 黃檢察總長世銘:今天我的作為就是在實踐這個承諾。 李委員桐豪:您也引述Robert Jackson的說法,繼續表示你認為檢察官的角色非常重要,檢察官為善的時候,社會就多一股善良的力量,你希望以此與所有檢察官共勉。本席想請教總長,當您被地檢署起訴時,您是不是說了「北檢屈於壓力」的話?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說了,沒錯,我有這樣說。 李委員桐豪:你說北檢屈於壓力,那是不是北檢真的屈於壓力?你知道你講這句話將對北檢產生多大的一個壓力,對不對?全國的檢察官聽到您這樣的說法之後,您覺不覺得會傷了他們的心? 黃檢察總長世銘:因為起訴書中很多論點,我無法接受。 李委員桐豪:但是您可以這樣講嗎?您作為檢察體系的最高領導人,然後說北檢屈於壓力,試問檢察體系情何以堪?難道只有特偵組才可以免除這種壓力嗎?如果按照您這個邏輯,好像特偵組也可能屈於壓力啊!請問總長,北檢受了誰的壓力?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內心的感受,我想不足為外人道。 李委員桐豪:我知道。總長,您講這句話是強烈的指責耶!請問北檢受到誰的壓力? 黃檢察總長世銘:這是我內心的感受。 李委員桐豪:您的感受?不能講感受,你要有證據,檢察官辦案不是要舉證嗎?你可以說我的感受是北檢受到壓力,但是你講了這句話,你對北檢怎麼交代呢?我再請問你,為什麼你會有此感受?北檢受到誰的壓力?是立法委員們的壓力,還是總統、行政院長的壓力?還是全國人民的壓力?到底誰的壓力?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內心的感受,我想不足對外人道。 李委員桐豪:總長,如果要重講這句話,你要如何講?你是否願意做個澄清或說明?您可不可以利用這個機會說明一下。您願意嗎?您不願意? 黃檢察總長世銘:嗯。 李委員桐豪:剛剛媒體詢問本席關於總長的去留問題,我的回答是:我相信總長是有智慧的,你的智慧將會決定你自己在歷史上的定位。摒除我們司法系統的官員究竟如何,但至少本席知道在民國44年時,也就是本席出生那一年,有一位中華民國最重要的部長尹仲容先生,他當時身兼經濟部長及中央信託局局長……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他是起訴就…… 李委員桐豪:結果被立法委員檢舉中信局對楊子公司的貸款沒有收回,楊子公司倒帳,當時的行政院長俞鴻鈞先生要求徹查,尹仲容先生立刻請辭所有職務,最後被准予請辭中央信託局局長一職,三個月後他被認定無罪之後,他毅然決然地把經濟部長一職也辭掉,之後他用兩年的時間寫郭嵩燾的生平事蹟,家裡一貧如洗。這就是我們中華民國的官箴,這不是依法或不依法的問題,而是歷史定位的問題,尹仲容先生永遠是我最尊敬的一位中華民國的部會首長。 黃檢察總長世銘: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曾經在這裡說過,我認為總長現在說話已經沒有任何公信力,但今天是討論你要不要下台的問題,所以本席還是要請教於你。最近你被北檢起訴,請問總長你的心情如何? 主席:請最高法院檢察署黃檢察總長說明。 黃檢察總長世銘:主席、各位委員。我早上已經說過了,內心的感受…… 李委員俊俋:非常無奈對不對?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是,其實是不足對外人道。 李委員俊俋:因為不足為外人道,所以你寫了一項公開聲明,你認為北檢屈於壓力之下對你起訴,這是不公平的,所以你有很多的無奈,這項聲明是你寫的對不對?你是不是可以先告訴大家,你說北檢屈於壓力之下,請問所謂的「壓力」是指什麼?來自於哪裡?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想這也是我內心的感受…… 李委員俊俋:也不足為外人道是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李委員俊俋:你要指控一個檢察機關,說北檢是屈於壓力之下,總要有一點說法或是有點依據吧! 黃檢察總長世銘:最主要是他們起訴的理由,我沒有辦法接受。 李委員俊俋:對於他們起訴的理由,你覺得有壓力是不是?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是,是我沒有辦法接受。 李委員俊俋:你沒辦法接受和有沒有壓力那是不一樣的兩件事。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覺得他們起訴一個總長…… 李委員俊俋:你的聲明書可以告訴大家北檢這樣的起訴,你沒有辦法接受,但是你告訴大家的並不是這樣,你是說北檢屈於壓力之下,請問「屈於壓力之下」是什麼意思?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覺得要起訴一個總長要非常、非常的慎重。 李委員俊俋:起訴一個總長要非常、非常謹慎對不對?這就是本席要請教你的下一個問題,請問根據目前法規的規定,檢察總長是怎麼產生的? 黃檢察總長世銘:就是總統提名經過大院同意以後…… 李委員俊俋:經立法院同意才能產生,這是根據法官法第六十三條…… 黃檢察總長世銘:是法院組織法。 李委員俊俋:根據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不對?意思是不是指檢察總長和一般的檢察長不一樣,請問一般的檢察長要不要到立法院來行使同意權?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用。 李委員俊俋:檢察總長是特任官吧? 黃檢察總長世銘:是特任的司法首長。 李委員俊俋:就是特任官嘛!他不只是特任官,而且還必須經過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對不對?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李委員俊俋:所以檢察總長產生的標準不同對不對?照理說,檢察總長所擔負的責任以及在道德上的要求應該也不一樣吧!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沒錯。 李委員俊俋:所以對檢察總長的道德要求比較高,對他課以政治責任也是天經地義的事對嗎?就像你剛才所講的,起訴檢察總長要有更好的理由對不對?那我們現在就來看看起訴總長到底有沒有理由。因為總長是特任官,所以對他有更高的道德標準或對他有更高的政治要求是合理的,那我們就來看看你有沒有符合這樣的現象。請問總長的任期是多久? 黃檢察總長世銘:四年。 李委員俊俋:是不是每一個總長都要做完四年才能下來?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 李委員俊俋:以前的總長也不一定這樣對不對?你的上一任陳聰明做了多久? 黃檢察總長世銘:可能還不到三年。 李委員俊俋:他最後是怎麼下來的? 黃檢察總長世銘:他是被監察院…… 李委員俊俋:因為監察院彈劾,所以他就自己請辭。他有沒有說他要做到任期結束?他有沒有說:「我沒有法律上的責任,但是我要做到完」?沒有嘛!請問再前一任的吳英昭是怎麼下來的? 黃檢察總長世銘:他那個時候的任命和現在不一樣。 李委員俊俋:雖然不一樣,但是吳英昭也是檢察總長對不對?吳英昭是怎麼下來的,請你告訴我。 黃檢察總長世銘:當時是總統可以直接任命,也可以免掉他,也就是總統可以直接任免。 李委員俊俋:不需要經過立法院同意對不對?但他還是特任官。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李委員俊俋:那他是怎麼下來的?他也沒有做到任期滿啊!當時是不是因為別人認為他偵辦賄選不力,所以他也下台了。可見檢察總長下不下台並不是法律上的問題,而是道德標準的問題,是政治責任的問題,今天要不要你下台就是道德的問題,也是政治責任的問題。請你記住,是因為道德標準及政治責任來要求你,而不是依據第一審有沒有判刑來要求你。你曾說過兩個條件對不對?第一個你說只要監察院彈劾你就下台,第二個你說只要一審判決你就下台,請問是不是這樣?除此之外還有沒有別的?請問這樣有比其他人更高的道德標準嗎?請問這樣有比其他人更高的政治要求嗎?並沒有嘛! 黃檢察總長世銘:如果是道德操守有不良的…… 李委員俊俋:法院判刑哪有什麼道德操守的標準,法院判刑是刑事責任的問題,而我們要求你的是道德標準和政治責任。 黃檢察總長世銘:因為我不是政務官,所以沒有什麼政治…… 李委員俊俋:你是特任官,所以標準會不一樣,這一點你應該很清楚,現在我們所要求你的就是這樣,我們現在只要求你負起特任官應有的、比較高的道德標準,然後給臺灣的司法留一點點空間。 在整個洩密案的過程當中,你第一次告訴我們是在8月31日和9月1日,你都有去總統官邸對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有。 李委員俊俋:當時你有沒有提供譯文? 黃檢察總長世銘:有。 李委員俊俋: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是什麼?公務員如果洩密的話,要處幾年以下有期徒刑? 黃檢察總長世銘:三年以下。 李委員俊俋:非公務員接觸到相關機密而洩密的話,要處幾年以下有期徒刑? 黃檢察總長世銘:好像是一年以下。 李委員俊俋:所以只要有人接觸到都是洩密的共犯對不對?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不是!我沒有聽清楚…… 李委員俊俋:這次只有起訴你,並沒有起訴總統耶! 黃檢察總長世銘:剛才委員的話我沒有聽清楚。 李委員俊俋: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很清楚,非公務員接觸到國家機密而洩密,也是要判刑的,也就是必須要負起刑事責任。照理說,不管是提供譯文的人或是接收到譯文的人,都應該要負起刑事責任,這一點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當中規定得很清楚。 黃檢察總長世銘:這由北檢他們自己認定。 李委員俊俋:其實北檢在洩密案的起訴文裡面已經避重就輕了,他們只針對你一個人而來。 本席再請教你,9月1日和8月31日總統接觸到譯文,9月4日你到江宜樺那兒去,有沒有提供給江宜樺譯文? 黃檢察總長世銘:有。 李委員俊俋:所以江宜樺其實也是共同政犯嘛!至少他也有接觸到譯文嘛!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沒有,這不是由我認定的,這是北檢認定的。 李委員俊俋: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他應該也要判刑,應該也要負起刑事責任才對,只是北檢沒有起訴他而已對不對?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沒有,不一定、不一定。 李委員俊俋:刑法已經規定得非常清楚,總長應該很清楚刑法的規定,也許憲法我比你清楚,因為我是教憲法的,但是刑法你應該是比本席還要清楚。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得非常清楚,因為總統或江宜樺都有接觸到譯文,不管他們是不是公務員,他們應該都有刑責對不對? 黃檢察總長世銘:這部分由北檢認定,我不予置評,我只對我個人的部分…… 李委員俊俋:所以現在是北檢沒有認定的問題。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是的,這部分北檢認定…… 李委員俊俋:本席現在要請教你的就是北檢沒有起訴江宜樺,也沒有起訴馬英九,其實這是北檢認定的問題對不對?請問這是不是造成你覺得委屈的理由?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沒有,不是這個。 李委員俊俋:因為你提供給他們譯文,他們叫你拿譯文給他們,你拿給他們以後,結果變成你有事,他們卻沒事,請問這是不是造成你覺得委屈的理由?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沒有,委員誤會了,沒有這樣的意思。 李委員俊俋:有沒有這樣的意思我們再來看看。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沒有辦法接受的是北檢認定我的洩密罪成立的那些理由,這方面我沒有辦法接受。 李委員俊俋:其實這都有法律規定、都是非常清楚的,不管是看到的人,或是提供譯文的人都有刑責,提供者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是不小心看到的人也要處一年以下的刑責,這些都是刑事責任。 剛剛我們說得很清楚,檢察總長的道德標準要求應該要比較高,你告訴大家你去向總統報告乃是基於憲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不對?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說的是意旨,因為是立法院長…… 李委員俊俋:上次我曾告訴過你,憲法第四十四條並不是這樣解釋的。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是說完全的…… 李委員俊俋:你是說根據這樣的意旨,但憲法第四十四條其實不是這樣的解釋。你還告訴大家說你去報告總統乃是基於行政調查的理由對不對? 黃檢察總長世銘:是行政不法事件。 李委員俊俋:行政不法事件並不是刑事不法事件對不對?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李委員俊俋:上次我也請教過你,行政不法事件是由誰負責調查?這是不是特偵組的職責?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們有初步的認定權。 李委員俊俋:但是你去報告的時候,你還沒有認定它是不是行政不法……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我有和同仁討論過,討論後排除刑事不法的可能,所以剩下的就是純粹的行政不法。 李委員俊俋:請問檢察機關是不是有一個「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注意事項」? 黃檢察總長世銘:有,共有98項。 李委員俊俋:其中規定得非常清楚,只要碰到行政不法事件,就要移給該管行政機關處理,請問是不是這樣?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李委員俊俋:依照這個注意事項,當你們碰到行政不法事件時,到底是由特偵組進行調查?還是移交給法務部處理?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們總是要認定行政不法啊! 李委員俊俋:因為你認定這是行政不法事件,所以你才敢去跟總統報告對不對?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李委員俊俋:我們先把這方面的邏輯釐清,因為你認定這是行政不法事件,所以你才敢去向總統報告,不然就是偵查中的案件……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沒有刑事不法。 李委員俊俋:因為行政不法的問題,這是你所持的理由。但是依據「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注意事項」的規定,如果是行政不法事件的話,應該要由行政機關來處理,而不是由特偵組來處理啊! 黃檢察總長世銘:那是要議處,是由該管行政機關議處,我們認定是…… 李委員俊俋:同一樣法律,在你黃世銘的眼中永遠有兩套標準。你說其他的檢察總長都必須要符合高道德標準的要求,所以當初吳英昭、陳聰明下台時,你也在旁邊喝采啊!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我沒有喝采。 李委員俊俋:沒有喝采也沒關係,算是我誣衊你好了。即使你沒有喝采,你也認為他們應該要下台,因為檢察總長本來就應該要符合高道德標準,應該要負更高的責任,對大家負責也是應該的。但是碰到你黃世銘就不是這樣了,你說除非一審判你有罪你才要下台,除非監察院彈劾你,你才要下台,但這已經不是道德標準的問題了,而是法律上有沒有刑事責任的問題。 另外,你說北檢起訴你,你無法接受,所以你認為有壓力,你認為委屈。剛才本席曾請教你,是不是因為要你提供譯文的人沒有事,而你這個提供的人卻有事,所以你才覺得委屈?你說不是,和這個無關,但事實就是這樣,要你提供譯文的人沒事,反而是你這個提供者有事,所以你才會覺得無限的委屈,是不是這樣?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是,剛才我已經解釋了,委員誤會了。 李委員俊俋:可能你在這裡也不好講,這一點我也很清楚。 黃檢察總長世銘:委員是真的誤會了,這不是好不好講的問題。 李委員俊俋:我們回到最原始的問題,請問檢察總長應不應該比一般的檢察官和檢察長負更高的道德標準和政治責任? 黃檢察總長世銘:所有的司法官都要比一般的公務員負更高的道德標準。 李委員俊俋:對,但檢察總長更應該要負起責任。 黃檢察總長世銘:一樣,都一樣。 李委員俊俋:現在我們來談檢察一體的問題,在你還是檢察總長的情況之下,你有沒有辦法指揮北檢?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個人案件以外的部分當然就可以。 李委員俊俋:會不會因為這個案子法院判有罪,然後你就把北檢找來,基於檢察一體的原則,所以你們一定要上訴? 黃檢察總長世銘:那不行。 李委員俊俋:就是除了你的案子不行之外,其他的案子都可以是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是說我的案子以外。 李委員俊俋:如果這個案子裡面的楊榮宗、鄭深元也被判刑了,請問你可不可以找北檢……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他們都不起訴了。 李委員俊俋:問題就在這裡,因為只有起訴你一個人,所以你才會感覺委屈嘛!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沒有,我剛才已經解釋了,我沒有這樣的意思。 李委員俊俋:因為所有人都沒事,只有你有事…… 黃檢察總長世銘:委員一再用這樣的話來套我。 李委員俊俋:我要告訴你今天我們真正的要求是什麼?我們都希望司法還能有一絲一毫的公信力,但這次你黃世銘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法務部長羅瑩雪所扮演的角色,都讓全國老百姓覺得司法越來越沒有公信力。本席在此要請求及要求檢察總長,為了留給臺灣司法最後一絲的空間,為了留給臺灣司法最後一個純正的空間,請你下台吧!不是基於法律上有問題,而是基於檢察總長應該要有較高的道德標準,請你留給臺灣的司法一絲空間,謝謝你!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廖委員國棟、陳委員碧涵及許委員忠信均不在場。 請陳委員其邁發言。 陳委員其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本席要請所有高檢署檢察長及地檢署檢察長都上台,現在我要問你們一些問題,如果有意見的話可以上前來表達。請教各位檢察長,會不會將未偵結案件中的監聽譯文、通聯紀錄、筆錄內容、偵辦方向、偵查程序向你們的長官,包括法務部長、行政院長或總統報告?會的人請舉手。假如你們手上有一些正在偵辦中的案件,會不會向法務部長提出報告?相關的資料包括監聽譯文、通聯紀錄、筆錄內容、偵查程序、偵辦計畫,請問你們會不會就此提出報告?都不會是嗎?會的人請舉手。 假如大家都不會的話,那麼本席再請教第二個問題。請問各位檢察長,你會不會同意你的同仁將未偵結案件中的監聽譯文、通聯紀錄、筆錄內容和偵查程序,越過你的層級向法務部長、總統或行政院長報告?請問你們同不同意?本席再問一次,請問你們同不同意?如果你們不同意的話,那就是代表你們反對。本席再說一次,假如你們不同意就代表你們反對將這些內容向你們的行政指導長官,包括法務部長、行政院長或總統報告,現在請各位回座。 接著本席想請教黃檢察總長,你的部屬都不同意你的做法,對不對?起訴書第3頁提及你在8月31日就拿著柯建銘和王金平的監聽譯文、通聯紀錄、偵辦方向等資料去向總統報告,今天所有的檢察長,包括高檢署的檢察長…… 主席:請最高法院檢察署黃檢察總長說明。 黃檢察總長世銘:主席、各位委員。剛才委員沒有問清楚,剛才委員指的是所有的監聽譯文,其實應該是行政不法的證據資料…… 陳委員其邁:總長你請回座。 我剛剛已經問得很清楚,這份報告裡面也寫得很清楚,你就是將這些內容…… 黃檢察總長世銘:剛剛委員只是說監聽譯文…… 陳委員其邁:我講得非常清楚,裡面包括行政不法或沒有行政不法的部分,我只是問對於未偵結的案件,這些相關內容可不可以去向長官報告,結果沒有人同意你的做法,你知道嗎?連你的部屬都不同意你的這種做法,在這種情況下,你還幹得下去嗎?你做了一個最壞的示範。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的作為…… 陳委員其邁:所有的檢察長都沒有人同意你的講法,你拿著監聽譯文、通聯紀錄、筆錄內容、偵查程序指示楊檢察官撰寫相關報告,然後你就去向總統報告了,這樣的做法根本沒有人同意。總長你現在的處境是眾叛親離,請問你如何領導這些檢察長?根本沒有人同意你在8月31日、9月1日和9月4日的所作所為。 黃檢察總長世銘:臺北地檢署的起訴書中也認定可以,只是根據注意事項的規定,這是要機關對機關,不可以個人對個人。 陳委員其邁:你還要我讓你漏氣一次也沒關係,我可以再把大家請上台來問一次。我剛剛就已經講得很清楚,在未偵結的案件中,當然有一些可能涉及行政不法,也有可能原本就是行政不法,我已經講得非常清楚,未偵結的案件…… 黃檢察總長世銘:委員,臺北地檢署說我應該向行政院報告,不可以向總統報告,他們說總統是個人,我應該是向行政院報告才對。臺北地檢署的起訴書…… 陳委員其邁:總長你情何以堪,沒有一個部屬替你講話,大家都不同意你的做法。 黃檢察總長世銘:起訴書當中說我可以報告,但應該是向行政院報告,而不可以向總統報告。 陳委員其邁:你不要曲解法令,那是因為你說這是行政不法,所以張檢察官才拿這個理由來堵你,他一開始就認為刑事偵查案件本來就不可以報告,這一點他已經講得非常清楚,還有人說你是專制復辟,你還在講這些!請你記住今天的場面,你所有的下屬都沒有人同意你的做法。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剛才說起訴書也認為可以報告,但是要向行政院報告,而不是向總統報告。 陳委員其邁:你不要曲解,也不要顛倒黑白,這些話你留到法院去講,本席不再和你爭執了。 請問你是什麼時候知道你被起訴的? 黃檢察總長世銘:那一天是11月1日。 陳委員其邁:你是看電視才知道的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是看電視才知道的。 陳委員其邁:沒有人先跟你講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所以聲明稿我也是匆匆忙忙寫的,寫到…… 陳委員其邁:在這個案件偵辦的過程當中,你有沒有去瞭解及關心整個案件的偵辦?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可能。 陳委員其邁:都沒有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 陳委員其邁:你有沒有跟其他人討論?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沒有。 陳委員其邁:那你怎麼知道北檢起訴你是屈於壓力呢?如果你都沒有和別人討論,你也沒有去關心…… 黃檢察總長世銘:那是我內心的感受。 陳委員其邁:所以你說北檢有壓力是你內心的感受?這純粹是你個人的臆測對不對?你點頭是不是表示同意?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是,我說是內心的感受。 陳委員其邁:內心的感受就是你的臆測嘛!你既沒有關心,也沒有去瞭解,所以你並不知道對不對?結果你說北檢是屈於壓力,你知道這叫什麼嗎?這並不是陷總統於不義,而是陷北檢於不義,只是你自己內心的感受,你就恣意妄為做這樣的指控,北檢的檢察長還在這裡呢!今天早上就有人當場反駁你的講法,對不對?只是你自己內心的感受,你就可以發布新聞稿,恣意散布攻擊司法獨立的言論嗎?你說北檢起訴是屈於壓力,結果這種壓力是你內心的心理壓力,本席真的沒有辦法接受你這樣的講法。 本席再問你第三個問題,8月31日你指示楊檢察官撰寫專案報告送交總統,其中包括偵查譯文及偵辦方向,你帶資料進去的時候,還提到9月2日、9月6日要做些什麼事情,你叫楊檢察官撰寫報告。8點45分林秀濤剛結束偵訊,而你9點半就已經在總統府裡面。偵訊完畢之後,鄭深元檢察官馬上就告訴你剛才林秀濤講了什麼內容,包括監聽譯文在內,然後你馬上就向總統提出報告。最重要的是你給總統的那一份專案報告裡面,特別提到一些未來的偵辦方向,很顯然當時你進去報告的時候,報告內容當中就已經提到以後偵辦的方向,這沒有錯吧? 黃檢察總長世銘:關於偵辦方向,我只有向總統說要考慮給這四位當事人答辯的機會,就是這樣子而已。 陳委員其邁:所以你進去報告的內容裡面就有提到這些嘛!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只是講答辯…… 陳委員其邁:當你進去報告的時候,其實當時還在刑事偵查的階段,我這樣講應該沒有錯吧! 黃檢察總長世銘:程序上還沒有完結是沒有錯的,但是我報告的內容是行政不法,而不是刑事不法的資料。 陳委員其邁:我再唸一段馬英九和周玉蔻的對話給你聽好不好?你有向總統報告,你是拿著報告向總統說明對不對?這沒有錯吧!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第一句話就跟總統說我今天報告的是行政不法,假如是刑事不法,那麼我就不能報告。 陳委員其邁:周玉蔻問馬英九:「9月2日本來預計要傳訊相關人等嗎?」馬英九講什麼你知道嗎?馬總統說:「他的報告有提到。」請問總統有沒有看過報告?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除了報告有提到以外,我口頭上也有跟總統說程序上應該給這四位答辯一下。 陳委員其邁:總統有看到報告,而那還是在刑事偵查階段,因為你們報告的內容特別提到未來還要繼續函送監察院審議並發交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你們的報告內容就是講這些。簡單講,你在8月31日向總統報告的時候,當時總統也有看到報告的內容,他也看到後續有偵查的計畫,請問9月2日的偵查計畫,不是刑事偵查計畫的約談行為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那是給當事人一個答辯的機會,以完成正當法律程序,所以王院長說我們怎麼可以讓他答辯,這是未審先判,他也是這樣指責我們。 陳委員其邁:包括在8月31日當天,馬總統已經知道你們後續的偵查計畫,9月1日的報告中也沒有刪除這部分的內容,所以總統還是看到同樣的報告內容,只是改了一些錯字而已,所以總統還是看到同樣的刑事偵查的偵辦計畫,他還是看得到嘛! 黃檢察總長世銘:那不是刑事偵查的計畫,而是針對行政不法的部分,給當事人一個答辯的計畫而已。 陳委員其邁:你們約談王金平,也約談柯建銘,對不對?以你們的偵查方向來說,當時只是你指示楊檢察官所寫的內容,這些全部都在新聞稿裡面呈現得一清二楚。至於你們後續的偵辦計畫,在第二點裡面講得非常清楚,甚至還包括要清查資金來源,這你還賴得掉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那是原來偵辦計畫所列的,後來根本就沒有做,假如要做的話,9月6日就沒有辦法公告…… 陳委員其邁:我再問你一次,總統有沒有看到報告當中所提的偵辦計畫?他有沒有看到?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是有拿給他,但他有沒有看仔細我不太清楚。 陳委員其邁:他有看到啊!周玉蔻問他有沒有看到約談計畫,他說:「他的報告內容有提到」,可見總統有看到偵辦計畫,總統在8月31日就已經看到偵辦計畫,9月1日也有看到偵辦計畫,9月1日總統還特別問你這有沒有構成要件、是不是符合?他在問你什麼問題?他在問你什麼構成要件符不符合?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是,他是問我調通聯紀錄程序上要怎麼弄,他以為調通聯紀錄也要經過法院,我跟他解釋調通聯紀錄不用,調通聯紀錄在司法史上不是強制處分,而是任意處分。 陳委員其邁:他在問你構成要件啊!可能是你的年紀大了,所以你的記性不好。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會、不會。 陳委員其邁:總統問你到底這個案件怎麼樣,他問你的問題就是構成要件怎麼樣,通聯紀錄當然他也有問到……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是,他是問通聯紀錄…… 陳委員其邁:結果你是怎麼回答他的?他問你構成要件符不符合,你是怎麼回答他的? 黃檢察總長世銘:他是問我調通聯紀錄的程序他不太瞭解…… 陳委員其邁:你是說構成要件的問題你並沒有講,總統也沒有問? 黃檢察總長世銘:當然他會問關說的證據夠不夠?當然他會問這些。 陳委員其邁:他有沒有講構成要件有沒有符合?你現在有點頭是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是的,我是說他當然會關心證據、有沒有對王金平院長監聽等等,他都是問這些,我說都沒有、都沒有監聽。 陳委員其邁:請你回去調你跟段宜康委員的答詢內容,其實你都有講過,在8月31日和9月1日,總統還在跟你討論所謂的構成要件,這是你自己講的,結果你自己都忘了。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是忘了,總統當然有問這樣證據夠不夠,有沒有錄到王院長跟部長,我說沒有監聽他們就沒有錄到,沒有監聽他們…… 陳委員其邁:總統還問你是不是有錄到誰跟誰啊!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是,他有這樣問…… 陳委員其邁:總統有問啊!總統還問你監聽內容啊!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是監聽內容…… 陳委員其邁:他不是在問你有沒有錄到嗎?那你是怎麼回答的?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說對王院長、曾部長和陳檢察官都沒有監聽,只是調通聯紀錄來佐證…… 陳委員其邁:總長你完蛋了!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怎麼完蛋了? 陳委員其邁:總統還問你監聽內容……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他是說…… 陳委員其邁:總統可以問你這種問題嗎?你說這是行政不法,怎麼現在連監聽內容都可以討論呢?總統怎麼會問你這個有沒有錄到、那個有沒有錄到呢?總長你的罪名又多一條了。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是的,他是說光憑王院長跟柯建銘的談話,要怎麼證明曾部長…… 陳委員其邁:總統竟還詢問你監聽內容!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沒有,這是誤會。 陳委員其邁:只是你們沒有錄到而已,總統竟然知法犯法。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是這樣,話不能這樣強詞解釋。 陳委員其邁:我沒有強詞解釋,這些話你都留著去跟法院講。8月31日你離開以後,你講錯時間的部分本席就不追究了……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沒有講錯,我是說我10點10分左右離開。 陳委員其邁:你跟我說你是9點打電話,8點半……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我說我是9點35分進去的。 陳委員其邁:你講錯話你要不要下台?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講錯什麼話? 陳委員其邁:你跟我說你是9點打電話給總統,如果你講錯話,你要不要下台?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說將近9點的時候…… 陳委員其邁:所以你的8點36分是指將近9點?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是的,8點36分是跟秘書說總統有沒有空,後來總統跟我打電話是將近9點的時候,總統約時間的時候是將近9點的時候。 陳委員其邁:本席發言的時間到了,8月31日總統還在跟你討論案情,當時還在刑事偵查階段,然後你們馬上就把江和羅找進去。9月1日又把你叫進去,教唆你把所有詳細的補充資料都送過去,包括統計通聯時間等等,還有約談陳正芬的內容改過錯字之後也送過去,9月4日還叫你去跟江宜樺報告。 剛剛我們已經看到所有的檢察長都沒有人挺你,沒有人同意你的做法,沒有人會做跟你一樣的事情,請問這樣的總長你還幹得下去嗎?坦白講,我看到你站在這邊,我真的感到非常難過,總長做到這種地步,請不要說馬總統在挺你,羅部長在挺你,你看你所帶領的檢察大軍,根本沒有人同意你的做法,而你還是站在這邊接受國會的質詢。本席真的為你感到不值,你自己好好考慮你的去留問題,請你自己作決定,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趙委員天麟、段委員宜康、江委員啟臣、田委員秋堇、簡委員東明、張委員慶忠、羅委員淑蕾、楊委員瓊瓔、薛委員凌、林委員國正、林委員明溱、葉委員宜津、蕭委員美琴、蘇委員清泉、黃委員文玲、陳委員亭妃、徐委員耀昌、邱委員志偉、顏委員寬恒、鄭委員麗君、何委員欣純、王委員進士、鄭委員汝芬、高委員金素梅、黃委員偉哲、陳委員唐山、陳委員明文、姚委員文智、吳委員秉叡、謝委員國樑、蔡委員煌瑯、林委員鴻池、潘委員孟安及徐委員欣瑩均不在場。 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已經全部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委員潘孟安、劉建國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潘委員孟安書面意見: 請問羅部長,目前台灣國內最大的毒品來源地是哪裡?今年10月12日,調查局查獲國內一起近20年最大宗的走私毒品案,毒品總重高達343公斤,估計市值約新台幣30億元,可供應1,000萬人次吸食,達到台灣半年毒品市場的供應量,請問羅部長關於這件新聞妳清不清楚?根據法務部的資料統計,中國為我國目前毒品最大來源地區,100年查獲之各類毒品中有41.5%來自中國;101年查獲各類毒品中有67.4%來自中國;而光是1月至7月查獲各類毒品中有43.6%來自中國,比例明顯逐年提高,可見中國已成我國毒品氾濫的最大來源國,羅部長請問妳面對國內毒品日益氾濫的情況該如何防治? 再請問羅部長,我在去年10月質詢時就曾提出,台灣毒品犯罪人數每年都在增加,且明顯集中在影響未來國家競爭力的青壯年人口上,從2007年至2011年,毒品犯人數就從2萬7,199人增加到3萬6,440人,增加幅度高達33.98%;其中,24~49歲青壯人口毒品犯罪人數,從2007年2萬4,113人增加到2011年的3萬822人,增加了27.82%,而根據法務部今年102年1月的新入監統計人數中,毒品犯就占達約4成比例,針對此一情況,法務部有無提出積極作為? 劉委員建國書面意見: 壹、監聽門風暴相關問題 一、背景: 1.通訊監察(俗稱監聽〉,係指國家基於犯罪偵查或國家安全所為,依法對人民有私密性期待的通訊(電話、傳真、簡訊或電子信箱等〕予以攔截、開拆、讀取的強制處分。監聽必須依法為之,且通常須領有監聽票。 2.我國實施監聽主要由《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範。原則上僅限偵查最低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才可以實施監聽,但是基於現實需要,例外地允許偵查某些最低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時也可以實施監聽(重罪原則,通訊監察與保障法第5條第1項)。監聽前必須先有事實認為監聽對象可能涉嫌犯罪(必要性原則),且除緊急情況外須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方可為之。 3.有學者認為監聽侵害人民基本權甚鉅,屬強制處分之一種,修正前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通訊監察書之核發由檢察官為之即可,與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改採當事人主義之精神不符,因此通訊監察書之核發應回歸法院為司法審查。 4.檢察總長黃世銘因洩密遭起訴,民進黨立院黨團11月3日召開記者會,宣示要用正面、建設性的態度,來面對9月政爭,民進黨總召柯建銘宣布擬修5法,包括2項作用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刑事訴訟法」,以及「法院組織法」、「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條例」和「調查局組織法」等3項組織法。 二、問題: 1.馬王政爭意外掀開我國濫權監聽、非法監聽的情形相當嚴重,簡直比先進國家美、日等國還要先進,根據民間司改會的調查統計,我國每年監聽案人口比,每百萬人為440人,遠遠超過美國的8.7、日本的0.2。也許法務部會認為這項統計不正確、不真實,因此,請法務部及相關單位就下列問題逐一答覆。 2.請問:《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自88年7月14日制定公布實施迄今,總共發出去的監聽票(通訊監察書)共有幾張?(按:通訊監察的範圍除電話之外,另包括郵件及書信等)累計被監聽的電話(包含市話及手機)及傳真總共有幾線?被監聽的人數累計共有多少人?(依該法第17條規定:監察通訊所得資料保存5年)其次,依該法第15條規定:「通訊監察案件之執行機關於監察通訊結束時,應即敘明受監察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報由檢察官、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陳報法院通知受監察人。如認通知有妨害監察目的之虞或不能通知者,應一併陳報。」請問累計至今,有通知受監察人的人數總共有多少人?不能通知的有多少人? 3.請問:依法可以執行監聽(通訊監察)的單位包括那些?(依該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有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憲兵司令部、行政院海巡署及其他同級以上之司法警察機關〉。請問:國安局、軍情局、國防部總政戰局、國防部後令部以及法務部廉政署能不能進行監聽?(按:台灣以前號稱八大情治系統為:法務部調查局、國防部情報局、憲兵調查組、警備總部、總政治作戰部、國民黨大陸工作會、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安全局。1992年,警總改制為海岸巡防司令部,成為現今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與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之前身。) 貳、《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問題 1.知名憲法學者、淡江大學國際學院教授許慶雄表示:特偵組監聽國會總機,等於是以整個國會為主體進行監聽,「國會」並不會犯罪,怎麼會成為監聽的對象?國會不可能是犯罪主體,特偵組監聽立法院總機,明顯濫權違法,民主社會絕不能容忍;台灣雖然從戒嚴走向民主,但包括檢察總長在內,還有大量司法人員不具備現代民主法治素養,需要「再教育」,否則台灣離真正的民主國家還很遙遠。請問:法務部對司法人員需要「再教育」的看法如何? 2.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人民只要有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可能性」,檢察官就可以聲請監聽,三年以上的罪名多如牛毛,「可能性」更是抽象的概念,這種規定「有跟沒有一樣」,國會當年不明就裡通過這種惡法,如今自食惡果,應該重新修法。請問:對此,法務部有沒有要提修法一《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準備?如有,何時可以提出? 3.許教授也表示,立法院每年審議通過監聽業務的預算,導致本院委員不但自作自受,也同屬侵害現代立憲主義中通訊秘密的人權保障的共犯。因此,本席在此呼籲,有關各情治單位監聽的預算應該予以凍結,專案報告之後「按季解凍」,以便強力監督。 主席:柯委員建銘程序問題,現在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同仁。等一下要處理提案,國民黨立法委員包庇至此,竟然附和黃總長說他一審有罪才下台,你們以後到底還要不要做人,還要不要選舉啊!是不是要靠著人數上的優勢找人來? 報告主席,今天所有的提案等到下次預算審查時再處理好了。 主席:國民黨所提出的第四案已經撤案了。 柯委員建銘:哪一案? 主席:第四案。 柯委員建銘:內容是什麼? 主席:國民黨所提出的第四案是希望能夠等到一審判決或監察院彈劾後再行要求,這一項提案已經撤案了。 柯委員建銘:好的。 主席:現在處理臨時提案。 一、 93年4月7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增訂第455條之2,實施認罪協商制度,103年度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罰款及賠償收入─沒入及沒收財物」科目共編列繳交國庫之認罪協商判決金2,156萬元。但認罪協商制度施行已9年餘,迄今尚無完整之公開支付資訊,在缺乏認罪協商判決金全貌資訊下,其支付予國庫之歲入預算案數是否允當,難合理評估。爰建請法務部檢討改善並比照緩起訴處分金建立相關公開資訊,以利監督及控管。 提案人:潘維剛  林鴻池  呂學樟  賴士葆  王惠美  潘孟安  尤美女  顏寬恒 二、 根據審計部101年總決算審核報告,全國受刑人超額收容比率達21%,創民國90年以來新高。全國24所監獄只有3所未超收,超收比率達87%;每位收容人平均僅分到0.4坪,嚴重戕害其人身健康權利。爰建請法務部及其所屬矯正機關盡速研議改善之配套措施,以保障獄中收容人之基本人權。 提案人:潘維剛  呂學樟 連署人:林鴻池  潘孟安  尤美女  王惠美  顏寬恒  賴士葆 三、 鑒於黃檢察總長世銘業已於今(103)年11月1日經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違反《通訊保障監察法》第27條及《中華民國刑法》瀆職罪章第132條洩密罪起訴,然而日前法務部長援引《法官法》,以「檢察總長黃世銘遭起訴的相關事實未達『涉及刑事情節重大』,定義上訴第三審的案件才情節重大、才能停止職務,而懲戒部分應等待進行中的評鑑結果」等理由,拒絕立刻決定是否將黃世銘停職。惟依《法官法》第43條第1項第6款,「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非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不得停止其職務……六、所涉刑事、懲戒情節重大者」。係規範普通法官或檢察官之停職,按檢察總長身兼「總長」及「檢察官」二職,檢察總長為特任官,並非無政治責任。法務部長之發言,顯係企圖混淆視聽,坐視刑事訴訟的公正性繼續繫於黃總長一人之意志上。 依據「檢察一體原則」及《法院組織法》第63、64、93條規定,檢察總長不僅有權指揮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的檢察官,亦能親自處理在指揮之下所有檢察官的事務,將該事務移轉於他所指揮的其他檢察官處理。於現行法制下,黃檢察總長的確可冒天下之大不韙,將其違法監聽案的偵查、起訴乃至未來的公訴蒞庭等工作指派給他能「信任」的檢察官承辦,甚自親自辦理,形成原告兼被告的荒謬局面。遭抽案的承辦檢察官即使反對,也只能書面陳述,最後仍需服從。 檢察總長遭起訴而仍行使職權,同時身為被告與隨時能干涉承辦檢察官的上級,兩個對立角色在同一個體身上混同產生的「職務衝突」,值此國家公權力之信譽嚴重受創的時機,不應等閒視之,爰此,建請檢察總長黃世銘知所進退,自行請辭。停止行使一切指揮權,以維法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柯建銘  潘孟安 連署人:許添財  葉宜津  李俊俋  姚文智  陳歐珀  陳節如  蘇震清  邱志偉  蔡其昌  林淑芬  趙天麟  李昆澤  何欣純  鄭麗君  蕭美琴  劉櫂豪  田秋堇  蔡煌瑯  黃偉哲  李應元  陳唐山  管碧玲  陳明文  楊 曜  林佳龍  段宜康  陳亭妃  魏明谷  許智傑  邱議瑩  劉建國  薛 凌  林岱樺  陳其邁  高志鵬  吳秉叡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一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案有無異議? 羅部長瑩雪:(在席位上)我建議加上兩個字,亦即將「超收比率達87%」改成「超收之監獄比率達87%」。 主席:第二案將第二行的「超收比率達87%」修正為「超收之監獄比率達87%」,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三案有無異議? 林委員鴻池:(在席位上)有異議。 主席:現在休息協商。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柯委員建銘有程序問題,請柯委員發言,時間為3分鐘。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同仁。事實上今天民主進步黨這個提案非常客氣,大家有沒有看到我們只是「建請檢察總長黃世銘知所進退,自行請辭。停止行使一切指揮權……」,這種如此客氣的建請案竟然讓國民黨動員起來也要反對! 主席,我建議這個案子下次再處理好了,等處理預算的時候再來處理也沒有關係。因為賴士葆委員剛才講了一句話我聽得下去,他說:說不定他撐不到一個禮拜就下台了。這樣說也有道理啦!所以就等下次處理預算的時候再一起處理好了。 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程序發言。 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同仁。我實在不願意再對這件事情發言。我再講一次,過去即便陳聰明下台,也沒有立法院的決議,個別委員,包括本黨,都有委員要黃總長下台,我們都尊重,但是如果要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決議,就形成集體施壓,感覺很不好。 個別委員我們都尊重,但是如果變成一個委員會決議的話,我覺得我們的同意權應該廢掉,因為這樣就變成我們的法裡面規定只要我們決議,他就要下台。即便是建請,其政治意涵在這個時空裡面也不宜。何況我們自己不是沒事,立法院也有很多爭議亟待釐清,柯大總召應該知道我在講什麼。所以我呼應你講的,但是我們兩個人私底下講的話不能端出來這裡講。 總之,事緩則圓,這件事情就暫不處理。我是附議。 主席:請林委員鴻池程序發言。 林委員鴻池:主席、各位同仁。檢察總長這個機制的設定最主要是要保障他的獨立超然,所以會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而且只能當4年,不得連任。這個制度最主要的用意就是要獨立超然。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八九號解釋特別提到,憲法對特定職位為維護其獨立行使職權而定有任期保障者,最主要的原因是要避免其受到無謂的干預,我們應該要讓他無所擔憂,要能夠獨立行使職權。所以檢察總長的制度設計是這個樣子。 當然,因為這件事情,我們很多委員有見仁見智的看法,有的人建議總長知所進退,如果這僅止於個別委員的意見,我們都予以尊重,但是如果立法院做成決議,要求總長一定要怎麼樣,就已經是政治干預了。和我們原來對總長的制度設計是有所違背的。所以我們建議這個案子就先不要處理。謝謝。 主席:總召,尤委員美女要發言。 柯委員建銘:既然要講,大家就講個夠,沒關係啦! 林鴻池委員啊!總長這件事情,報紙很早就報導你叫他要知所進退,被「馬ㄟ」一「譙」,你就縮進去了嗎?你自己都說要他知所進退了,現在還搬出什麼東西啊! 看前一任的陳聰明,政權移轉以後,你們一整天就在設計要把陳聰明弄下來,包括選舉選輸也說是因為陳聰明。他去跟黃芳彥吃飯,和現在總長已經被起訴,哪一個比較嚴重?司法院長有沒有任期保障?賴英照有沒有?正己專案之後,他3天以後就把他逼下台,因為他澈底掌控情治單位、司法檢調系統嘛! 今天這件事情全國矚目,你們還在那裡瞎扯!民進黨是用最謙卑的建請案,因為表決我們會輸嘛!我們知道好漢不吃眼前虧,所以弄一個讓你們覺得可以接受的案子,不然我們會是這樣的寫法嗎?應該是「要求」他下台耶!用建請案你竟然還在那邊鬼扯,說什麼這是集體施壓!今天所有講話的人,有哪個人敢講黃世銘沒事?這是多麼清楚的事情。 我們要如何終結特務治國?坦白講,黃世銘是在為馬英九護航,整個都是馬英九發動、設計的,搞一個特務治國,黃世銘只是劊子手而已。現在北檢竟然說黃世銘總長陷馬英九於不義,其實是馬英九陷黃總長於不義才對啊!這個邏輯那麼簡單,黃總長有可能動用這種手段嗎?非法監聽、操控司法,然後鬥爭?大家要憑著良心來講,今天都已經考慮到特偵組的存廢問題了,國家需要這樣嗎?難道國家一定要倒退回到五十年前、戒嚴時期嗎?我們難道不要揮別那個時代嗎?今天人人自危啊!因為每個單位都可以去監聽別人! 因為我們知道表決會輸,所以用那麼謙卑的建請案,看看你們能不能接受,結果你還要護航!不然就來表決,也沒有關係啊!大家來表態啊! 大家講話要憑良心,很多事情都有疑點,你們難道看不清楚嗎?馬英九這樣特務治國你們還要容許嗎?搞不好我們整個國家就陷入高度危機啊!我們為什麼出來開記者會說要修法?我們希望整個翻轉過來,以後不管我們這一代或下一代,都不應該再過這種生活了,這樣國家才有救啦! 我們這麼謙卑的要求,用「建請」的,我們怎麼會不知道今天表決會輸你,不然應該寫「要求」耶!建請案一大堆啊!連這樣都不可以的話,沒關係,就表決啊!大家來表態啊!對選民負責嘛!再看明天報紙怎麼評判嘛!我不相信在座所有檢察長都認為這樣是可以的,每個人都起而效尤。基層檢察官不是在講嗎?如果總長可以賣案子,我們大家也可以賣案子啊!這樣國家體系在哪裡?這還需要辯嗎?我們只是這樣謙卑地要求而已啊! 大家不要說一套、做一套,「知所進退」就是林鴻池講的,報紙寫得很大,你在這邊又不敢講了,因為馬英九叫曾永權打電話罵你。黨鞭做成這樣乾脆辭掉算了啦!立法院有立法院的尊嚴,連國會要調查也百般阻撓,整個都是用政府機器在圍事嘛!羅部長就是這樣的角色啊!讓馬家自己的律師來幹法務部長,就可以解釋特偵組是無心之過嘛! 我10月5日去告的時候,北檢很聰明,當天晚上四個人全部傳訊,難道我看不懂嗎?我是告訴人,到今天為止還沒有找我去問看看,他們怕我去的話會要求訊問被告的時候可以在場,甚至律師也可以在場,所以把這些全部阻卻掉嘛! 各位,這是歷史的時刻,我們只希望這個國家能夠終結特務治國,我們的憲政秩序要捍衛著,國家要重建,人民的信心要重建,制度要重建,就是如此而已啊!竟然可以如此擴線,還可以先錄起來再來聽,可以重複聽,全部搞政治鬥爭,現在連連戰都認為他被搞。大家都可以離開這個場域了啦! 大家都是立法委員,假如連這種基本的良知都沒有的話,要表決沒有關係啊!就讓他漏氣一次看看啊!每天拿報紙來點名啊!說一套、做一套!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程序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同仁。身為立法委員,其實我們是接受人民的付託,所以當初整個法律的設計就是我們幫人民來行使同意權,幫人民來選一個最適任的檢察總長,希望他能勇於任事,能夠獨立,能夠專心致力於國家法治的健全和發展。可是非常遺憾,經過我們行使同意權的檢察總長被起訴了,在這樣一個時刻,身為人民所付託的立法委員,難道不用負連帶責任嗎? 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我們今天高規格地去選出這樣的檢察總長,而他被起訴,沒有辦法再在這樣一個位置上,以他的全人格繼續領導那麼多檢察官和檢察長。就是基於這樣的連帶責任,而且其實我們只是建請檢察總長應該知所進退,並沒有所謂的政治鬥爭,也沒有所謂的干預檢察總長的職權,我們只是基於我們行使了同意權,可是我們看錯人了,應該連帶負責,可是我們沒有辦法把他拉下來,所以建請他知所進退。謝謝。 主席:請呂委員學樟程序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同仁。剛才柯建銘委員、尤美女委員、林鴻池委員都提到檢察總長是不是要請辭下台的問題,我國設有任期保障的政府人員並不是常任文官,而是特任官,所以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關於停職、免職的規定,而且這些人員包括司法院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監察院審計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委員等等。國家制度既保障總長獨立超然、不受外力干預,黃總長下台與否,實在不應該在立法院委員會以決議方式逕替他們決定。而且黃總長已對外強調,一審判決有罪或遭監察院彈劾他當然要下台,為了避免外界認為立法院以決議或政治力來干預司法,既然本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我們這樣要求,恐怕不是很恰當。 再者,就算我們做了這樣的決議,因為我剛才也提到,總長是特任官,除非他本身想要下台、自動請辭,或者法務部決定了,其實法務部也不能作這樣的決定,因為他是特任官,可能要總統批核耶!對不對?所以我們不能自己在這裡作決定。萬一我們在這邊作決定說他不用下台,或者說他要下台,到時候結果和我們的預期不太一樣的話,我們不是「滿面豆花」嗎? 所以我認為,基於這樣的憲政體制設計,依法論法,我們不宜要求他,但是我們可以期望他、希望他自己去作一個決定,我想這比較是解決問題的辦法。我們尊重他,他自己也表態過了,最起碼他已經說過一審判決有罪或遭監察院彈劾就下來。至於他有沒有第三條路可以走,那是他可以自己去想辦法、作決定的事情,我覺得我們不需要為了這件事情吵吵鬧鬧,還自貶身價,把自己的問政品質拉低了,這也不是好現象。 其實我今天也有提案,但是我的提案裡面加了幾個字,就是為了預防萬一我們說「我支持你」,結果最後他們自己決定要自動請辭,這樣我們豈不是「滿面豆花」?或者是總統批了「可」,那我們不是自己在開自己玩笑嗎? 總之,基於提升我們的問政品質,我建議這個案子就不要再處理了。提案是憲法賦予大家的權利,我們都予以尊重,雖然今天提的是一個建議案,也是一個很好的意見,但是在目前這樣的氛圍之下,我覺得不宜,畢竟他是特任官。謝謝。 主席: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同仁。不知道在說什麼耶!說什麼我們立法院自貶身價,這是在講什麼話啊!我們是監督機關耶!同意權是我們一票一票蓋的耶!既然他今天做了這樣的事情,不然就自己辭職嘛!我們只是提個建請案,要他知所進退而已耶!大家都這樣講,難道大家都瞎了眼嗎?這是什麼邏輯啊?要護航也不是用這種邏輯嘛!特別把曾勇夫部長叫下來,陳聰明前檢察總長當初在這個地方天天被逼,還設計說他把全民電通案洩密給我,要抓他,連他弟弟都設法找去,也把我的助理叫去作證。我還沒講故事給你們聽呢!這就是所謂的特偵一班!結果抓不到陳聰明,去抓葉盛茂,根本就是在製造冤獄,難道你到現在還不知道這種機關是在做什麼的嗎?不就是馬英九的劊子手嗎?這種難聽話我還可以再繼續講下去,但是坦白講,我實在不想再罵總長了!因為這是劊子手的輓歌!你認為台灣的資訊真是如此封閉嗎?你是我們行使同意權通過的,今天變成這樣實在很難看,所以才希望你乾脆辭職好了。這是何等謙卑的要求,也可以讓大家都有台階下,畢竟這是立法院最後的尊嚴,否則來立法院幹什麼?難道連最後一絲尊嚴都不要了嗎?今天的重點不在於黃世銘或鄭深元、楊榮宗,而是必須把元凶找出來,國家怎麼可以這樣搞呢?全世界還有哪個民主國家可以這樣非法監聽,介入司法,進行鬥爭的嗎?這種事既然可以發生在我、王金平及連戰身上,那麼也就隨時可以發生在你們身上!試問,國家的未來怎麼辦?北檢才是最離譜的,還把這個發動政爭的劊子手、特務頭目馬英九,美化成政治嬰兒,一切都是被黃總長給陷害的!所以黃總長應該是最不服氣的!他當然無法接受只起訴自己而已!因此,我呼籲黃總長應該轉為污點證人,人肉炸彈不要只綁一半,有種一點,全部講出來!他已經很清楚告訴各位,因為9月30日當天我們質詢到11點多時,為什麼之後還要特別告訴蘋果日報,說9月6日到9月28日馬總統都有和他通電話?這意思就是說我很不得已,馬每天打電話,這如果不是指揮辦案又是什麼?9月30日他在這裡講,9月4日有去看江院長,江院長還要他把證據弄好,不要漏掉了,為什麼江院長不在起訴之列?這也是教唆洩密,不是嗎? 主席:柯委員,五點半會議結束時間即將到來,是要延長時間繼續討論,還是直接表決? 柯委員建銘:就直接表決啦!給他面子他不要! 主席:針對第三案,請問各位有無要發言的?若沒有,發言結束。 現在開始進行記名表決。贊成第三案的委員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贊成的委員有柯委員建銘、尤委員美女、姚委員文智三位,其中姚委員非本委員會委員。 反對第三案的委員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反對的委員有呂委員學樟、林委員鴻池、潘委員維剛、賴委員士葆。 第四案另定期繼續處理……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既然要表決,那就一起表決了! 主席:第四案要不要再協商一下,另定期處理?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現在處理。 柯委員建銘:(在席位上)要處理就處理,丟臉的事就讓他們自己去做好了! 主席:好,宣讀第四案。 四、 針對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黃檢察總長世銘乙案,雖外界部分認為黃世銘應該知所進退,但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檢察總長乙職乃受國會行使同意權後任命之,又依如大法官釋字第589號解釋文中:「憲法對特定職位為維護其獨立行使職權而定有任期保障者,其職務之性質與應隨政黨更迭或政策變更而進退之政務人員不同,此不僅在確保個人職位之安定而已,其重要意義,乃藉任期保障,以確保其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目的而具有公益價值,故為貫徹任期保障之功能,對於因任期保障所取得之法律上地位及所生之信賴利益,即須充分加以保護,避免其受損害,俾該等人員得無所瞻顧,獨立行使職權,始不違背憲法對該職位特設任期保障之意旨,並與憲法上信賴保護原則相符。」此已說明憲法對檢察總長任期之保障。 我國設有任期保障之政府人員因非常任文官,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關於停職、免職之規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七條、第十二條),該等人員於我國尚非少見,如司法院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監察院審計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委員等,國家制度既為保障總長獨立超然不受外力干預,黃總長下台與否,實不應在立法院委員會做成決議逕行決定,且因黃世銘總長對外強調,一審有罪或遭監察院彈劾就下台,為免造成外界認為立法院以決議或政治力干預司法,本案既已進入司法程序,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宜俟一審判決或監察院彈劾後再行要求黃世銘總長應負相關責任。惟當事人或其所屬機關主管有其它考量或作為則應予以尊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林鴻池  賴士葆  潘維剛  呂學樟 主席:由於時間已屆五點半,我們酌延一點時間至本案處理完畢。 現在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委員。這是一個根本就不需要提的案子,因為前一個案子已經被否決了,現在有必要再通過本案嗎?我認為這個案子有提等於沒提,更是多此一舉。前案既已被否決,是以本案既不需要提,也不需要表決。 主席:本案尤委員建議不要處理,國民黨的提案委員有沒有意見?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需要,尊重委員的提案權,好不好?既然成案了就處理,希望高檢能夠…… 柯委員建銘:(在席位上)他們要集體自殺! 主席:「宜俟一審判決或監察院彈劾後再行要求黃世銘總長應負相關責任」,針對提案四要表決嗎?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表決!最後再依據……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不要啦! 柯委員建銘:(在席位上)表決沒關係啦! 主席:所以,這是國民黨委員要表決的嗎?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要表決。 主席:我再一次確認,國民黨委員要做這樣的決議嗎?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我們就是要表決。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不要把立法委員的尊嚴都丟掉,好不好? 主席:那等於是替黃世銘背書,我們可以表達態度,可是卻幫黃世銘做這樣的表示,這其實是他答詢的部分。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程序發言。 主席:請提案人呂委員學樟說明。請呂委員學樟程序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同仁。我為什麼要連署提案?你們仔細看一下最後那段增列的文字:「惟當事人或其所屬機關主管有其它考量或作為則應予以尊重。」,當事人也就是檢察總長本人、主管機關就是法務部。換句話說,有一條路讓他自己選擇,或由其所屬機關決定要或不要,其所屬機關包括法務部,就算他同意了,因為他是特任官,還是要呈報上去,所以我們一定要尊重其權利,原因就在於這個地方。我提這個案子的意思是,我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是依法論法,要兼顧人家的權益,雖然這是一個政治角力的場所,但我覺得還是要依法論法,也要尊重他個人的權益跟決定,我們不需要越俎代庖、代他做決定,我覺得我們不需要、也不可以做這樣的事情,所以我連署提案,認為必須要表決以表達我們的態度。好不好? 主席:我說明一下,提案三其實也是遵照黃世銘的意願以及相關機關的裁量跟法定權限……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請先出示法理。 主席:第三案其實也是。第四案部分,如果提案的國民黨委員確定的話,我們就進行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記名表決,贊成提案四「俟一審判決或監察院彈劾後再行要求黃世銘總長應負相關責任」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反對提案四「俟一審判決或監察院彈劾後再行要求黃世銘總長應負相關責任」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贊成者3人,呂委員學樟、潘委員維剛、林委員鴻池表示贊成;反對者2人,柯委員建銘、尤委員美女表示反對。贊成者多數,本案通過。 柯委員建銘:(在席位上)歷史會看待這一刻啦! 主席:第四案通過。 提案處理完畢。 針對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歲出、歲入的預算部分,另定期處理,本日會議到此告一段落。11月6日(星期三)上午9時繼續開會,邀請監察院秘書長列席報告立法計畫及審查監察院預算。 現在休息。 休息(17時3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