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星期一)9時1分至17時28分 地  點 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  席 邱委員志偉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始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星期一)上午9時10分至12時41分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至下午3時50分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下午5時11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亭妃  林佳龍  孔文吉  李桐豪  蔣乃辛  陳淑慧  鄭天財  邱志偉  許智傑  鄭麗君  何欣純  黃志雄  陳學聖  呂玉玲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陳碧涵  陳明文  楊應雄  簡東明  黃昭順  李昆澤  吳育仁  江惠貞  王惠美  廖正井  盧嘉辰  管碧玲  江啟臣  許添財  楊麗環  賴士葆  廖國棟  許忠信  張慶忠  楊瓊瓔  羅淑蕾  蘇清泉  呂學樟  林國正   林明溱  黃文玲  徐耀昌  蕭美琴  李貴敏  鄭汝芬  潘維剛  高金素梅  王進士  葉津鈴  顏寬恒  盧秀燕  姚文智  陳其邁  陳怡潔  徐欣瑩  吳秉叡  林德福  李應元  黃偉哲  邱文彥  薛 凌  吳宜臻  蔡錦隆  吳育昇  楊 曜  羅明才  徐少萍  葉宜津  林滄敏  劉建國  孫大千  陳歐珀  蔡其昌    委員列席58人 列席人員: (11月4日) 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  馮明珠率同有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  陳莉容 (11月6日) 教育部政務次長  陳德華率同有關人員 教育部體育署署長  何卓飛 內政部專門委員  翟蘭萍 內政部營建署主任秘書  陳肇琦 法務部參事  范文豪 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  陳莉容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專門委員  黃弘君、李美惠 台北市政府體育局局長  何金樑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主任  彭允華 (11月7日) 中央研究院院長  翁啟惠率同有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  陳幸敏 行政院主計總處科長  黃信璁 主  席:陳召集委員淑慧 專門委員:劉其昌 主任秘書:鄭光三 紀  錄:簡任秘書 秦素蓉 簡任編審 陳碧芬 專員 葉 蘭 報 告 事 項 (11月4日)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11月6日) 教育部體育署署長列席就「2017年世界大學運動會籌辦情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本日會議採綜合詢答,委員林佳龍、陳亭妃、許智傑、李桐豪、蔣乃辛、鄭天財、孔文吉、陳淑慧、何欣純、邱志偉、鄭麗君、陳碧涵、鄭汝芬、黃志雄、許添財、姚文智等16人提出質詢,均經教育部陳次長、體育署何署長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許智傑、呂玉玲、吳育昇、黃志雄之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定: (一)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覆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二)本案報告及詢答結束。 討 論 事 項 (11月4日) 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國立故宮博物院單位預算。 (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內各款、項、目有涉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均暫照列,俟附屬單位預算另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本日會議有委員陳亭妃、林佳龍、孔文吉、李桐豪、蔣乃辛、陳淑慧、邱志偉、何欣純、鄭麗君、許忠信、陳明文、黃志雄、許智傑等13人提出質詢,均經故宮博物院馮院長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呂玉玲、潘維剛之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議: 一、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二、委員如有預算提案請於11月11日下午5時前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覆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11月6日) 一、審查委員陳淑慧等26人擬具「大學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李應元等17人擬具「大學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徐少萍等19人擬具「大學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大學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併案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蔣乃辛等22人、委員林佳龍等25人、委員潘孟安等18人及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大學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5案。 六、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大學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陳淑慧等25人擬具「教師法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大學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草案第五條,除第二項修正為「教育部為促進各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學校調整發展及停辦、轉型或合併之參考;其評鑑應符合多元、專業之原則;相關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外,餘照案通過。 2.草案第七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3.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4.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案時,推請陳召集委員淑慧補充說明。 (二)「大學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草案第十四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2.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3.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案時,推請陳召集委員淑慧補充說明。 (三)「大學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草案第十七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2.通過附帶決議1項如下: 針對國內過多年輕博士在大學擔任兼任助理教授,偏低之薪資導致頻於兼課的現象,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對兼任助理教授薪資偏低、獎勵聘用新聘教師等問題,作政策性的解決;並鼓勵學校聘任已退休教師再行回任教職者以兼任為原則。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徐少萍) 3.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4.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案時,推請陳召集委員淑慧補充說明。 (四)「大學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草案第二十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2.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3.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案時,推請陳召集委員淑慧補充說明。 (五)「大學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草案第二十五條,照委員蔣乃辛等提案,除第一項中「高級中學科學班學生」修正為「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科學班學生」外,餘照案通過。 2.通過附帶決議1項如下: 為保障經歸化之外籍配偶其升學權益,請教育部研議相關扶助措施協助其就學。         (提案及連署人:陳淑慧  蔣乃辛  孔文吉) 3.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4.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案時,推請陳召集委員淑慧補充說明。 (六)「大學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草案第三十四條,除第二項末句「由各校定之」修正為「由教育部定之」,並刪除第三項外,餘照案通過。 2.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3.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案時,推請陳召集委員淑慧補充說明。 (七)「教師法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1.草案第三十五條之一,修正如下: 「第三十五條之一 前條第三項之護理教師,其解職、申訴、進修、待遇、福利、資遣事項,準用教師相關法令規定。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介派之護理教師具有健康與護理科合格教師資格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辦理介聘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其介聘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2.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3.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案時,推請陳召集委員淑慧補充說明。 (八)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覆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11月7日) 一、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中央研究院單位預算。 二、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關於中央研究院主管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 (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內各款、項、目有涉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均暫照列,俟附屬單位預算另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本日會議採綜合詢答,委員陳亭妃、林佳龍、李桐豪、鄭天財、蔣乃辛、何欣純、鄭麗君、陳碧涵、邱志偉、陳淑慧、呂玉玲、管碧玲、黃志雄、陳學聖、邱文彥等15人提出質詢,均經中研院翁院長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陳學聖、許智傑、潘維剛、鄭汝芬、黃志雄之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議: 壹、中央研究院單位預算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4項 中央研究院500萬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5項 中央研究院579萬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5項 中央研究院465萬9,000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5項 中央研究院1億1,310萬2,000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1款 總統府主管 第5項 中央研究院原列150億5,957萬7,000元,減列第5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2節「營建工程」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0億5,857萬7,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28項: (一)凍結「派員出國計畫」1,000萬元,俟中央研究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派員出國計畫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志偉  李桐豪  陳學聖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黃志雄) (二)凍結「設備及投資」中「機械設備費」500萬元,俟中央研究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三)凍結「設備及投資」中「資訊軟硬體設備費」300萬元,俟中央研究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四)凍結「設備及投資」中「雜項設備費」100萬元,俟中央研究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五)凍結第2目「一般學術研究及評議」6,000萬元,俟中央研究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桐豪  陳學聖  黃志雄  何欣純  蔣乃辛   邱志偉  陳亭妃  陳淑慧  呂玉玲 連署人:鄭天財  鄭麗君  林佳龍) (六)凍結第3目「自然及人文社會科學研究」第3節「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500萬元,俟中央研究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  陳學聖  蔣乃辛  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七)凍結第4目「國家生技研究園區」1億元,俟中央研究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李桐豪  陳學聖  蔣乃辛  呂玉玲   黃志雄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鄭天財  陳淑慧) (八)中央研究院應賡續推動中部中心之成立,以供發揮「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之最大效益。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九)院士會議應依召開天數覈實編列預算,並賡續追蹤提案參採情形,以彰顯會議具體成效。院士會議期程以10天編列經費,超過實際會議4天,基於撙節支出原則,爰要求中央研究院應檢討院士會議會前討論會辦理之必要;並需賡續追蹤院士會議提案落實情形,俾彰顯具體成效。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十)出國旅費人次與天數頻繁,惟執行成效難以彰顯。經查,中央研究院各年度出國人次與天數頻繁,除預算編列出國經費外,代辦經費每年度出國計畫經費亦逾1億元;各年度出國計畫執行報告表填寫簡略,且建議事項略而未提,出國計畫管考作業寬鬆。爰要求中央研究院往後應針對出國計畫予以較為嚴格之管考及規範,不宜再如此便宜行事。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十一)經查,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對外申請諸多補助計畫,且接受合聘授課或兼職頻繁,卻逐年增加研究助理,恐有影響本職研究之虞;且臨時人員酬金預算未依規定編列,且部分配置於行政部門,無異變相增加用人費。爰要求中央研究院應予以改善臨時人員酬金預算過多之情況,往後不得再發生類似情形。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十二)中央研究院近10年來研究發展成果收入累計3億餘元,仍宜加強研發成果之運用,以提高收益;各項研究計畫進行,仍應考量產業需求,俾利技術移轉業界,帶動產業技術創新。爰要求中央研究院應檢討並加速技術移轉業界,俾提升產業技術能力。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十三)中央研究院推動之人才延攬及培育計畫多年,惟對於培訓研究人員就業與發展動向,仍缺乏整體性資料供參,人才培育計畫成效難以詳實評估;且國內頻傳人才流失與產學脫節問題。爰要求中央研究院應與產業實務連結,並實施數量控管,以免高等教育人才供過於求。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十四)中央研究院現行推動之生技高階人才培訓與就業計畫,應加強培訓管理機制,適時調整訓練內容,俾協助生技高階人才投入業界,管理費提撥60萬元逾計畫經費1成,未列明需求。爰要求中央研究院往後預算內容應列明清楚。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十五)中央研究院基因體研究中心附設育成中心,位於南港軟體園區生物科技發展聚落之核心。但育成中心長期入不敷出,改由科學研究基金編列後,收入列為基金來源,支出全由單位預算撥補,增加國庫負擔,且違反配合原則。爰要求中央研究院應開始檢討育成中心存在之必要,並加強育成中心自有財源之籌措。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十六)依中央研究院自訂效益評估作業要點規定,由貴重儀器設備管理委員會經管貴重儀器,101年度列入評核之貴重儀器共計252台,分為公用型、研究型與金額未達台幣1,000萬元等3類,經評估共有14項儀器使用效益不佳,包括研究型儀器6項及未達1,000萬元之儀器8項,其中82年度購入之四環單晶繞射儀、90年度之購入之液相層析質譜分析系統、91年度購入之雷射掃瞄共軛焦顯微鏡系統、100年度購入之離子及電子動量影像偵測系統,迄101年度止使用總時數皆為0,形同閒置。爰要求中央研究院,現今政府財政預算拮据、每年均短絀1,000─2,000億,為避免虛擲購置設備經費,儀器整合管理亟待加強。不需再如此虛擲公帑而無使用。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十七)中央研究院部分計畫設備費決算保留金額逾預算數2成,如:一般行政保留數1,048萬3,000元(占該科目預算數之38.88%)、主題研究與人才培育保留數1億2,244萬4,000元(29.44%)、數理科學研究保留數1億1,157萬4,000元(21.42%)等。爰要求中央研究院往後應審慎衡酌執行能力覈實編列預算,或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往後應針對中央研究院相關預算應予以減列之。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十八)中央研究院屬國家級研究機構,然近年來卻頻出現優秀研究人才相繼流失問題,此對於我國人才培育實為嚴重警訊!爰要求中央研究院儘速針對人才流失問題進行檢討與提出具體改進辦法。另翁啟惠院長身為人才宣言發起人,亦應建請行政院提出檢討國內人才培育政策,並建請行政院儘速召開人才培育總體檢,避免因人才快速流失損及國家競爭力。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呂玉玲  鄭天財) (十九)中央研究院擬於臺南高鐵站區設置南區分院,政策方向與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所進行「配合多核心國土新走廊發展目標政府機關(構)區位之規劃」研究結論一致,應予支持。惟中央研究院除南港院區與擬議中之臺南分院外,尚於國立臺灣大學與南港科技園區設有院外分部,爰建議基於國土空間整體規劃、平衡區域差距、首都環境舒壓、發達學術體系等考量,中央研究院未來若有新設研究單位需求,可考慮仿德國馬克斯─普朗克學會之方式,與首都圈以外各大學合作設立。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邱志偉) (二十)依2011年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全國科技動態調查統計,全國女性研究人員約占全體研究人員的22%,而中央研究院之女性研究人員則達28%。惟做為我國最高研究機關之中央研究院,仍應以其指標地位,帶動我國女性學術參與率之提升。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邱志偉) (二十一)中央研究院肩負人才培育之任務,多年來推動各項人才培育計畫,惟培育人員能否學以致用及發揮長才,尚無完整數據供參,且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臺灣教育程度別失業率統計,國內具博、碩士學歷者即將超過100萬人,隨博碩士人力供給急增,需求未等幅增加,102年上半年博碩士失業率升至3.32%,高過專科之3.17%,惟同時仍有科技大廠大嘆人才難求,凸顯嚴重之產學落差。國內學術界與業界面臨人才流失危機,卻同時發生博士供過於求,顯見相關人才培育方向未符合實際需求,為有效解決國內人才流失與產學嚴重脫節現況,故要求中央研究院應檢討培育計畫是否與時俱進及符合產業實需,並審慎規劃人才培育計畫。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邱志偉) (二十二)中央研究院近年來預算逐年成長,皆逾百億元,尚有向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發展基金等機構申請研究經費,每年度亦可達20億餘元,惟該院各年度專利權運用件數分析,97年度52.8%、98年度44.1%、99年度38.0%、100年度38.1%及101年度37.8%,呈現下降趨勢,顯見研發成果運用情形仍待加強;又中央研究院99-101年度申請終止繳納智慧財產維護案件等數分別為1件、11件及22件,其中未曾運用專利件數為1件、6件及16件,顯示部分專利運用比率偏低,甚或未曾運用,研究發展成果未能與產業界需求謀合,導致研發產生之專利未能移轉運用。故為要求中央研究院應檢討並加速技術移轉業界,讓研發成果之運用,能與產業界需求謀合。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邱志偉) (二十三)配合101年10月17日行政院科技會報通過之「台灣生技產業起飛行動方案」修正方向,預計3年投入3億元培訓與輔導300名博士級人才,投入生技產業參與研發、專利智財、以及生醫相關行銷管理等工作,中央研究院列為培訓單位之一,但依據中央研究院簽訂生技高階人才培訓與就業計畫培訓單位契約書所附「博士級生技訓儲菁英培訓與就業輔導實施計畫書」訂有培訓期間管理機制,除與訓儲人員簽定相關保密協定外,並由該院提供相關研討會與訓練活動,惟為有效縮短學術研究與產業運用需求落差,如仍依循以往辦理學術研究成果發表會、教育訓練計畫及舉辦講座等方式,恐難有效掌握產業發展需求,故要求中央研究院應研議將實務訓練與授課內容結合,使學術理論與業界需求接軌,以協助訓儲人員充實市場資訊,讓研發能量轉入市場,帶動生技產業發展。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邱志偉) (二十四)中央研究院103年度編列1億6,189萬6,000元之出國計畫預算,共312計畫項、26,293人天數。然而中央研究院每年出國經費執行數皆逾2億元,然近5年執行率除100年達8成外,其餘年度皆在6至7成。除中央研究院之研究成果,得以檢視出國經費之執行績效外,出國報告書亦為參考之一。然檢視中央研究院出國報告資訊網所列之報告書,其中未依規定在3個月內繳交者,98年度至100年度分別為82、19與18件,101年度亦有11件逾期;且現有上線之出國報告書,則有撰寫情況繁略不一的情況。查中央研究院訂有「中央研究院因公派員出國處理要點,並有制式表格,然仍有差旅報告未依相關要點、格式撰寫,難以檢視差旅費之執行績效。其次,預算書附表「最近3次有關同一出國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前3年度已派人員人數」之資料闕如,亦無以為預算審議之參考。綜上,爰要求中央研究院重新檢視其出國計畫經費之編列與管考作業。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邱志偉) (二十五)中央研究院自92年至101年度研究發展成收入累計3億餘元,平均每年收入3,000萬元。研發成果運用情形仍待加強,以有效提高收益。各項研究計畫執行不應偏離產業發展方向,並加強後續專利權之運用。爰要求中央研究院應檢討並加速技術商業化,帶動產業技術創新,俾利國內企業轉型升級。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二十六)鑑於食品安全問題,已嚴重危害國人健康,中央研究院為國家研究機關,擁有豐富的研究資源,應承載解決當前社會問題之責任,應針對國內食品安全問題,進行專案研究並提出具體可行之建議,作為政府政策之參考;並將相關研究成果及技術,轉移至產業界,以確保食品安全,推動我國食品加工產業之發展。         (提案及連署人:陳淑慧  呂玉玲  黃志雄) (二十七)鑑於行政院科技會報通過之「台灣生技產業起飛行動方案」修正方向,預計3年投入3億元培訓與輔導300名博士級人才,投入生技產業參與研發、專利智財、以及生醫相關行銷管理等工作,中央研究院為培訓單位之一,為避免生技人才培訓計畫與博士後研究方案等功能重疊,中央研究院應針對生技人才培訓計畫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監督執行。         (提案及連署人:陳淑慧  呂玉玲  黃志雄) (二十八)中央研究院為整合院內貴重儀器,於99年8月訂定「中央研究院貴重儀器使用效益評估作業要點」,由儀器服務中心針對購置金額達500萬元以上之儀器,進行年度使用效益評估,期提升設備使用效益及減輕人力與資源浪費。但經查,部分貴重儀器使用率偏低,資源運用效益欠佳,另部分儀器使用情形雖經評核列為合格,惟使用次數欠佳,評核標準有欠妥適,爰要求中央研究院應儘速改善現有設備運用成效,提高儀器使用率,避免發生設備閒置之情形。         (提案及連署人:呂玉玲  陳學聖  黃志雄) 三、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貳、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照案通過。另通過決議1項: (一)中央研究院為加強學術競爭力及培育尖端領域研究人才,103年度依預算法第四條規定設立「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且編列預算31億餘萬元撥充基金規模,然本基金計畫內容包括培育科技菁英計畫、人才培育與產學合作等似與中央研究院其他院所執行目標或教育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等單位部分計畫內容似有重複,為免資源重疊,爰要求中央研究院儘速檢討基金內容與目標績效,擴大基金使用效益。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呂玉玲  鄭天財) 參、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覆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臨 時 提 案 一、鑒於故宮博物院館藏我國歷代國寶級文物、圖書、文獻,總數近70萬件冊,具有相當重要的文化地位,且近年來故宮更是積極與中國大陸進行文物交流,另方面故宮授權文創商品的開發與行銷及跨領域連結合作也有一定的成效,故為讓故宮充分發揮館藏優勢,讓文化教育及文化推廣能更進一步結合,爰此建請故宮應與地方文化與教育局處共同合作,積極推動故宮國寶文物數位及複製品下鄉之相關展覽,擴大民眾對故宮文物的了解,達到文化藝文教育的目地,並讓更多人欣賞到國寶文物之美。         (提案人:黃志雄  蔣乃辛 連署人:孔文吉  許智傑)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國立故宮博物院辦理。 二、鑒於國立故宮博物院消費合作社販售的是國家文物衍生複製品,為國有財、公共財,雖經第7屆決議銷售盈餘全數繳回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但外界對消費合作社販售的出版品、文物仿製品、藝術紀念品及品牌授權、餐廳餐飲等之經營方式等仍多所疑慮,顯見國立故宮博物院對於消費合作社之經營模式,並未審慎規劃與評估,亦未針對適法性問題確實檢討改進,致使相關疑慮不斷。爰此故宮不應一再拖延,僅採取短期權宜措施因應,導致文物銷售爭議不斷,應儘速提出適法性方案,積極進行改革,以確實杜絕外界對故宮消費合作社的質疑。         (提案人:黃志雄  蔣乃辛 連署人:孔文吉  許智傑  陳淑慧)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國立故宮博物院辦理。 三、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籌辦計畫內涵蓋多項重大體育場館興整建案,由於場館興整建進度攸關2017賽會能否順利舉辦,教育部體育署身為督導單位,應積極協助地方政府加速各場館興整建工程,且各項作業均需依照程序進行;另中央與地方應共同努力、加強溝通協調,以利世大運籌辦工作順利進行。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呂玉玲  鄭天財)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四、鑒於教育部體育署所辦理之「國家運動園區整體興設」為國內奧、亞運比賽選手之培育場地,攸關國家整體競技實力之提升。然本計畫之執行進度已延宕落後,其完工日程勢必延後,但103年度為此計畫執行最後1年,為避免影響我國運動選手國際競賽成績與訓練進度,爰此請教育部體育署應密切掌控承包商財務狀況及工程施作情形,加速辦理後續工程,早日提供國內選手及教練優質先進的訓練場地。         (提案及連署人:黃志雄  鄭天財  陳淑慧)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五、鑒於「世界大學運動會」於體壇之重要性,僅次於奧林匹克運動會,為我國歷年來爭辦等級最高之國際綜合性賽會,因此賽事能否順利如期舉行,將攸關我國國際形象。鑒於「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籌辦計畫」針對硬體建設之規劃未盡完善,如足球場地規劃高額經費,卻多為整修公立體育場及大專校院現有田徑場,而非興建專用足球場地,恐無法帶動國內足球運動之整體發展;請教育部體育署積極輔導及協助臺北市政府儘速完成場館總體檢,亦應督促市府儘速向國際大學體育總會(FISU)確認各項場地之規範,並考量賽後場館營運管理問題,俾利提供國內外運動選手優質的競技環境,締造佳績。         (提案及連署人:黃志雄  鄭天財  陳淑慧)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六、鑒於「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籌辦計畫」涉及多項重大工程興整建,為有效整合及撙節政府資源,教育部體育署職掌中央對地方政府之申辦國際賽事補助業務,應積極輔導及協助臺北市政府儘速完成各項運動場館之興整建;並請教育部體育署確實督促臺北市政府依「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經費審查原則」完備相關送審程序,俾利如期如質完成場館興(整)建工程,順利如期舉辦賽會。         (提案人:黃志雄 連署人:鄭天財  陳淑慧)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七、為解決中小學體育專班選手缺乏專任運動教練問題,雖已於日前三讀通過國民體育法第十三條修正案,未來學校將至少設一專任運動教練,並增巡迴教練制度,然截至目前為止針對增聘巡迴專任運動教練,雖於103年已編列相關經費,但各校之體育班專任運動教練人數仍未到位,且巡迴專任運動教練相關子法也尚未完成,爰此要求教育部體育署須儘速發布輔導聘用體育班巡迴專任運動教練、運動傷害防護員相關規定以使名額到位,以達修正國民體育法第十三條目的,並有效提升基層運動競技水準。         (提案及連署人:黃志雄  鄭天財  陳淑慧)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八、由臺北市政府主辦之本年全國運動會支出經費高達4億餘元,為歷年各縣市輪辦同一賽事耗費預算之冠。教育部體育署亦編列經費予以補助,錦上添花,對於捉襟見肘的地方政府其餘公務單位實有未當,教育部與臺北市政府體育局有檢討空間。請提供財務績效執行缺失報告,為提升資源使用與配置效率,本次2017年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之計畫期程屬繼續性經費為198億5,800萬元,應依法行政照預算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應列明全部計畫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分配額度等資料提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供審查預算之參考。         (提案及連署人:孔文吉  黃志雄  陳淑慧)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九、鑑於臺北市辦理世界大學運動會舉辦期程僅餘3年,相關籌備工作,尤以比賽場館興建及選手村等具時效壓力之公共工程,必須加速進行,以確保各項工作順利完成,因此教育部體育署應針對2017年世界大學運動會應推動之各項建設項目,及相關預算編列情形,於場館總體檢完成後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詳細書面報告,以利各項籌備工作之監督執行。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孔文吉  黃志雄)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十、鑑於我國參與世界大學運動會自2005年起已經連續4屆進入國家排名前10名。而2017年我國擔任主辦國,各項比賽成績更應有效提升,因此教育部體育署應儘速訂定完善之2017年世界大學運動會選手培訓計畫,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孔文吉  黃志雄)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十一、鑑於行政院核定之「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籌辦計畫」計畫內容,硬體興整建計畫共有64項、軟體營運計畫超過50項計畫,期程長達6年,總計經費需求達198億餘元,惟自償性建設比率僅10%明顯偏低,爰建請教育部研擬提高「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籌辦計畫」之自償建設比例,以提升各項場館未來使用效率。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孔文吉  黃志雄)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十二、101年10月17日行政院科技會報通過之「台灣生技產業起飛行動方案」修正方向,預計3年投入3億元培訓與輔導300名博士級人才,投入生技產業參與研發、專利智財、以及生醫相關行銷管理等工作,中央研究院列為培訓單位之一,目前該項計畫依據中央研究院簽訂生技高階人才培訓與就業計畫培訓單位契約書所附「博士級生技訓儲菁英培訓與就業輔導實施計畫書」訂有培訓期間管理機制,除與訓儲人員簽定相關保密協定外,並由該院提供相關研討會與訓練活動,惟如何有效縮短學術研究與產業運用需求落差,如仍依循以往辦理學術研究成果發表會、教育訓練計畫及舉辦講座等方式,恐難有效掌握產業發展需求,爰此建請中央研究院應研議將實務訓練與授課內容結合,使學術理論與業界需求接軌,以協助訓儲人員充實市場資訊,俾利博士生順利進入產業,將研發能量轉入市場,帶動生技產業發展。         (提案人:黃志雄 連署人:鄭天財  陳淑慧)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中央研究院辦理。 十三、院長報告中央研究院為善盡社會責任,對社會關切議題提出可行的政策建言,台灣人口逐漸老化已邁入高齡化社會,面對未來「超高齡化」社會,在我國賦稅負擔率偏低下,應就財政條件及稅制改革提出可行建議。另因應現代食品加工技術進步,中央研究院應協助提供食品安全檢驗技術之諮詢。         (提案及連署人:陳淑慧  蔣乃辛  鄭天財)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中央研究院辦理。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親民黨黨團擬具「教師法第二條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併案審查委員林淑芬等24人、委員蔣乃辛等24人、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教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陳亭妃等24人擬具「教師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併案審查委員薛凌等23人、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教師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親民黨黨團擬具「教師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教師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今天上午的議程到下午2時,中間不休息。首先進行報告跟提案的說明,今天教育部蔣部長有向本席請假,本席也准假,因此今天由教育部陳次長代表蔣部長列席。 請教育部陳次長針對教師法相關條文修正案提出說明。 陳次長德華: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報告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深感榮幸。感謝各位委員對教育發展之關心,提升教育品質是政府對國民的責任,也是國家對新世代的教育承諾。承蒙各位委員長期對教育事務之關心,敬請繼續指正與支持。以下僅就各位委員所提修正條文分別說明如下: 一、親民黨黨團擬具「教師法第2條及第19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將教師福利賦予法源依據,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福利,本部敬表贊同。惟本案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權責,宜尊重該總處意見,參照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第57條,並考量私立學校財務狀況不一,建議將第19條之1草案修正為「為安定教師生活,激勵教學及工作士氣,公立學校教師得由政府視財政狀況規劃辦理福利措施;私立學校教師之福利措施,得由學校視其財務狀況辦理。」 二、委員邱志偉等22人、委員林淑芬等24人擬具「教師法第11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各界組成代表及比例。本部贊同組成代表增列社會公正人士及教育學者專家,並避免對任一類別的組成比例保障過高,惟基於下列理由,建議以行政院版本修正,行政院版本說明如下: (一)現行條文第2項所定之學校行政人員,係指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為期明確,爰分款定明未兼行政職務、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 (二)為提升教師評審委員會於審議教師聘任相關事項,能更專業、客觀、公正與具代表性,爰引進社會公正人士及教育學者專家參與教師評審委員會,並避免對任一類別的組成比例保障過高,使其有最終會議之決定權,希望能促進組織結構的合理性,使委員會作成之決議更加周延適當,為學校聘任符合所需的教師。 (三)考量如學校規模過小及偏遠地區學校針對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可能遴覓不易,爰增列學校班級數在六班以下者,得由學校視需要遴聘。 三、委員蔣乃辛等24人擬具「教師法第11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經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第1項已針對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成員性別訂有明確規範,建議不予重複立法。 四、委員陳亭妃等24人擬具「教師法第11條及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授權主管機關就國中小學合格教師優先輔導或介聘訂定辦法,並排除需經同法第11條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基於下列理由,建議再審慎評估: (一)有關第11條修正草案部分:如符合相關條件之國中小學合格教師的優先輔導或介聘,可排除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程序,基於考量保障教師的品質,又涉及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運作,需再審慎評估。 (二)私立學校教師之輔導遷調或介聘,宜尊重學校處理方式,故本草案第2項建議修正為「前項超出法定編制員額之公立國民中小學合格教師部分,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其相關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五、委員李俊俋等18人、委員薛凌等23人擬具「教師法第14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涉犯性騷擾或性霸凌經查證屬實,不得聘任為教師,以及增列校園毒品危害防制相關規定。前者因102年7月10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14條已增訂,爰毋須再修正;後者本部敬表贊同,惟所定「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毒害事件」,與「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毒害事件之證據」之行為無直接關係,故本草案建議修正為「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 六、親民黨黨團擬具「教師法第16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教師因公涉訟時,其主管機關應為其延聘律師提供辯護及法律上協助之明確法律依據。本部敬表贊同,惟基於私立學校教師,與學校間係屬私法聘僱關係,其權利義務係由各校於相關規章或契約中訂定。爰僅公立學校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始有本條文適用,故建議修正本草案為「公立學校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公立學校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並為釐清涉訟之責任歸屬,增列教師應繳還涉訟輔助費用之情事及依據。 七、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教師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適性教學增列為教師應負有之義務。基於可協助學生適應學校生活並提升教育品質,本部敬表贊同。 以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教。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桐豪說明提案旨趣。 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是親民黨團上個會期所提出有關教師法的修正案,主要的原因我相信行政單位也看得很清楚,首先是有關教師福利的問題,今天教師的待遇不僅僅是薪資而已,還有其他相關的福利措施,有關這些福利措施我們希望能建立法源,而教育部原則上是同意的。其次是有關第二條及第十九條之一的修正,至於第十六條的修正則是一個實際的案例,也就是教師在學校執行公務的時候發生糾紛,因為這是公務行使所造成的糾紛,我們認為學校要負起司法上的協助工作,這方面教育部原則上也同意。 我相信今天委員會所要討論的重點在於教師法修正適用的對象是誰?根據教師法的規範,教師法的適用對象應該是公私立學校編制內人員,接受月支付的月薪資,以及有專業教師資格等三項要件,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希望討論時能就教育部有關強烈區隔公私立學校的意見做協調,否則教師法會變成公立學校教師法,這是有一點奇怪的。因此有關教師法的適用對象是全盤性或是有特殊對象等問題,等一下我們來討論看看該如何處理?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說明提案旨趣。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基於學校的主體是學生、教師與行政人員,但學生未成年,其權益由家長代理,未能使學生權益得以保障、教師及行政人員監督力量相等,故將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教師、行政人員及家長會代表修正成依相同比例組成,以落實校園民主,並令學生的受教權及教師的工作權兩者皆能兼顧。 反觀各國教師工會在扶助弱勢的社會運動中不曾缺席,不論是國際教育組織近年的反童工運動、美國教師聯盟大力聲援的健保改革或我國教師工會反對教育階級化、要求降低師生比、增加教育經費及維護教師專業自主等,在教育政策上產生正面影響,有效為學校教育品質把關,在在都表現出教師組織關心社會弱勢、反對貧富落差的自主意識,而將行政區域內的教師工會成員納入教評會之組成,可捍衛學校教育品質及發揮監督學校依法行政之功能。 另外在條文中可能沒有談到的是我們希望教師就是純粹的教師,而兼任行政職的教師應該是以行政代表出席,還有我們希望產業工會的教師及專任教師也能納入教師代表,至於家長會同比率的部分,法條只規定家長會至少有1人,家長會以外的其他席次可由家長會決議聘請外聘的學者專家來進行審查。本席提出以上問題,請大家能仔細思量,也請教師團體與大家一起討論。 主席:請陳委員亭妃說明提案旨趣。 陳委員亭妃: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現在少子化非常嚴重,所以現在很多學校幾乎是年年減班,縣市教育局為了因應現在的狀況,通常都會保留一定比例的教師缺額,並且長期進用代理代課教師,而此一方式對於教育品質來說是沒有穩定性的,因為我們不瞭解代理代課教師何時會被停聘?甚至學校的受教品質也會受到影響,所以我們認為現在控管一定比例缺額變成代理代課教師對於教育會產生很嚴重的相對影響,雖然現在教育部有「2688專案」或是在101年5月有邀集各縣市政府做成「一、有關101學年度國民小學超額教師應以員額編制每班至少1.55人計算。二、請地方政府設算101學年度國小教師員額,應以納入101學年度國小專任輔導教師員額後,至少平均達每班1.55人,相關經費由地方政府自本部補助增置員額或課稅配套相關專案經費支應」等決議,我們雖有補助,可是總是補助沒有約束力,因此我們認為對於這些老師應該從法的位階來協助他們,因為這些學校都有可能因課程調整或過度減班、停辦、解散等因素而產生超額教師,故我們認為超出法定編制員額的國中小合格教師除了制訂合宜的班級員額編制及合理控管教師員額外,也應該透過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來進一步解決問題,並保障其工作權。 所以我們建議修正教師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五條,也就是將所有的文字納入所有的規定,第十一條增列「除了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再增加「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者,不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規定」,我們希望藉此能讓教師法來協助這些超額老師,讓他們未來的出處能有所穩定,而不會影響他們的教學品質,謝謝。 主席:請薛委員凌說明提案旨趣。 薛委員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我要感謝教育部,因為教師法第十四條第十一款是我跟李俊俋等委員所提出來的,教育部也已經同意。而今天我所提的修正案是增訂同條第十二款,鑑於兒童及少年吸食毒品、濫用藥物,相關人數從警政署的數據可以看到97年至100年增加了118%,99年的人數已經達到1,294人,101年則是1,658人,今年從1月至9月就已經增加至1,453人,比上年度的同期增加了7.17%,因此毒品是相當危害我們青少年及兒童的,我希望今年能讓教師法第十四條增訂第十二款,其內容是老師有權利、有義務、有職責對於變造、偽造、湮滅或是有毒害的這些兒童一定要提報,這是所有人不管是家長或委員最基本的要求。有關我跟李俊俋委員所提的第十一款規定,我希望教育部能支持,至於第十二款的部分,也希望大家能支持,謝謝。 主席:現在進行詢答,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質詢10分鐘,得延長2分鐘。將於10點時截止登記,委員如有臨時提案,請於質詢結束以前提出,處理提案時,若提案委員及連署委員均不在場,援例不予處理。 請陳委員亭妃發言。 陳委員亭妃: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有個非常嚴重的問題就是美國學校被恐嚇,我想瞭解教育部是何時接到此一訊息的? 主席:請教育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德華:主席、各位委員。這件事情據了解是美國學校沒有向我們通報。 陳委員亭妃:你有去瞭解沒有通報的原因嗎?他在10月時就向警方報案了,為什麼沒有向教育部通報呢? 陳次長德華:我想主要可能是因為美國學校他們自己內部的運作機制跟我們國內的一般學校確實是有點不太一樣,國內學校有很清楚的行政監督體系,所以對於有關校園霸凌或是涉及校園安全的事項,我們課予學校有明確的通報責任。 陳委員亭妃:所以您的意思就是如果美國學校發生霸凌,我們管不到嗎? 陳次長德華:也不是,過去因為我們對於這些國際學校的運作確實有給予比較大的自主彈性空間,但如果從學校及學童安全的角度來看,我覺得我們應該去關切這件事情,所以針對這一塊我們會設法去做一些補…… 陳委員亭妃:次長!彈性、空間並不是不管。 陳次長德華:我瞭解。 陳委員亭妃:只要他們沒有向你們通報,你們的態度就是不管、不理,這是錯誤的處理態度,美國學校也有很多台灣的學生在那邊就讀。 陳次長德華:理論上來講,美國學校是外國籍的學生才能就讀的,當然有些有涉及雙重國籍的問題。 陳委員亭妃:你去瞭解一下,我會這樣說一定是有原因嘛! 陳次長德華:是。 陳委員亭妃:不用去辯駁這件事情,今天就算是雙重國籍,他還是屬於台灣人不是嗎? 陳次長德華:是,我完全同意委員的說法。 陳委員亭妃:只要在台灣土地發生了事情,我們都要負責嘛!對不對? 陳次長德華:對,即使不是我們的國民,我想我們既然允許這個學校在這邊設立,我們都有責任,這一點我同意。 陳委員亭妃:所以我們認為教育部在處理這整件事太被動了,也表示過去我們跟美國學校以及相關的國際學校基本上是沒有溝通管道的,如果這樣那是很危險的,他們變成是獨立的單位,萬一發生了霸凌或更嚴重的事情,變成教育部是最後一個知道,我們情何以堪啊!美國學校也算是我們應該輔導管轄的範圍,所以要提醒你們,怎麼可能美國學校在10月時已經報案,我們居然是等到所有媒體都公布了、都曝光了,教育部才瞭解原來有這件事情發生,你們的科長還說:「我們證實了。」這種回答真的讓我很難以置信。所以,錯了就錯了,我們沒有盡到監督,也沒有溝通平台跟管道,這就是我們有失職的地方,我們要改進,不要讓人家覺得說,好像國際學校跟我們是無關的,其實並不是!他還是我們的子弟,很多都是我們的子弟,甚至他只要在台灣被受害一天,都是我們要協助的。其次我想請教次長瞭解崑山中學的事情嗎? 陳次長德華:大致上瞭解。 陳委員亭妃:10月11日當時教育部長我跟承諾一個月會處理,今天剛好是11月11日,請問崑山中學老師的權益現在怎麼處理? 陳次長德華:我們對於崑山中學老師欠薪的案子,我們有組成專案小組,相關的案子也提報到私校諮詢委員會報告,對於這個學校如果在我們限定的期限之內還是未能去做積極處理的話,我們會採取相關的行政作為。 陳委員亭妃:什麼行政作為?扣其補助款?這樣子而已嗎? 陳次長德華:包括學校的招生名額的核定等,我們都會做處理。 陳委員亭妃:那天部長也是這麼回答,我就提醒他這麼做就是惡性循環,學校並不會怕你們,且限制學生招生名額後,他們只有再請這些老師走路了。再來,若扣他們的補助款,剛好他們更有理由把所有的薪水打折再打折,所以這樣的說法基本上就完全不符合現在處理的狀況,看來這個小組似乎就只是關在辦公室中搞事情。 陳次長德華:依據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可以對學校做出減少或停止獎補助,還有限制招生名額,另外在該法第二十五條也有提到解除董事長、董事相關職責的相關規定,總之,我們會審慎來做處理。 陳委員亭妃:如何審慎呢?對於這些董事或是董事長,如果教育部再給壓力的話,然後他們再找別人給你們壓力,則這件事情辦得下去嗎?我真的不知道教育部是在監督私校還是在包庇私校,教育部委託會計師檢查私立大專院校帳冊憑證、內部控管跟資金管理,然後予以簽證,這部分每年都有編預算,且這筆預算並不是你們執政才編的,而是民進黨執政時編的,即2008年編了2,467萬,98年的時候,你們仍維持2,467萬,99年降為1,856萬,100年剩1,335萬,101年剩978萬,到了今年只剩下948萬,照理你們應該去做查核的動作,結果你們卻把這筆經費愈刪愈少,沒有經費的話,會計師會去幫你們查核、簽證嗎? 陳次長德華:請會計師查核、簽證是一定要有經費的,對此,部長也在大院有承諾,就是我們會用其他的經費來支援,基本上,這一塊的預算是依照上一年度實際執行狀況來編列。 陳委員亭妃:每一筆預算都有其科目,彼此間可以互相支應嗎?或者你要拿教育部長的薪水來支應?你們可以這樣亂說嗎?而且這一差不是只有十、二十萬,而是從2008年到現在就差了一千多萬,所以你們要從哪個科目挪過來呢?如果可以,表示那個科目是浮編的,居然可以挪一千多萬來支應,所以部長根本就是胡扯。次長,現在私校問題這麼多,不只有崑山中學而已,次長應心知肚明,尤其少子化之後,因為學校招不到學生,可能就要退場了,但在還沒有退場之前,若學校就經營不下去,這時該怎麼辦?之前要你們派會計師去查核崑山中學的內帳,查了之後有發現問題嗎? 陳次長德華:就我的了解,大的問題並沒有,但合理性的部分的確是要去做檢討。 陳委員亭妃:問題發生了你們才要去查,他們有那麼笨把內帳現給你們看嗎?這是不可能的,所以你們現在去查一定沒有問題,現在你們是說,如果老師的問題沒有處理好,就要限制他們的招生名額或是減少補助款嗎?如此一來這些惡性循環就會又回到這些老師的身上,你知道他們董事會有做出決議嗎?就是底薪打85折後再打85折,原來找你們幫忙時是打85折,現在你們一介入就變成打85折後再打85折,若你們再提出控管招生或是凍結補助款,可能就是85折後再打85折,然後再85折,請問這些老師怎麼辦? 陳次長德華:我們會優先給董事會壓力。 陳委員亭妃:次長還是這樣的答案,人民怎麼夠信賴你們呢?老師又如何信賴這些教育部的高官可以替他們伸張正義呢?今天剛好是部長答應我後的1個月,請你們趕快做出處理,不要讓最後受害的還是老師。 再請教次長,畢業旅行算公務,需不需要你們多此一舉的強調呢? 陳次長德華:畢業旅行的正名應該是校外教學,就是教學的其中一個環結。 陳委員亭妃:去旅行的時候,若一團有16人,則領隊是不是可以不用錢?這是一般旅行業的常態,但若一位老師要帶35位去,為何要由政府機關再去編錢呢?就因為你們說這是執行公務?但本來就是執行公務啊!需要你們多此一舉的強調嗎?可是為了這一句話,就必須縣市教育局來補助這個經費,這合理嗎?既然你們要這麼訂,那就教育部自己出,為何你們訂的規則卻是要縣市政府來付錢呢?所以就是由教育部自己出! 主席:請李委員桐豪發言。 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教育部跟學校、老師之間應該扮演什麼樣互動的角色,是一個不斷要學習的過程,據一些學校老師的反映,這次十二年國教有特別重視師資培育的部分,根據師資培育法,我們有沒有要推動一個推動多元師資的政策呢? 主席:請教育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德華:主席、各位委員。當時師範教育法修正為師資培育法時,基本上就是朝向多元師資培育的方向在努力。 李委員桐豪:現在的問題出在原有的師範體系改制為教育大學之外,還有很多的大學也都有設置師資培育中心,是不是如此? 陳次長德華:是。 李委員桐豪:在這樣的過程當中,其平衡性的部分,教育部就要有所拿捏,可是關於師資培育中心,很多學校是怨聲載道,教育部是否了解實際的狀況呢? 陳次長德華:師資培育法實施多元師資培育之後,其實外界也有另外一個聲音,就是我們過去對於一般學校所設置的師培中心師培學程的師資要求條件太低,以致影響師資培育的素質。因為當時有這些意見,所以後來我們對於師培系統就透過評鑑的機制做一些處理,設立的門檻確實有拉高一點,也透過評鑑建立了一些退場或調整招生名額的機制。當然,我們也可以看到,這樣的調整對於一般大學的師培中心來講確實產生了滿大的衝擊,部裡面也針對這些問題做全面性的檢討當中。 李委員桐豪:我們從幾個角度來看。第一,在input方面,這些未來的師資進入不同的學校,包括師培中心、師範教育大學,教育部有沒有評估過這些學生本來的素質如何?我的意思是,每年招生的時候,你們都知道學生的分數,所以學生的素質、未來的老師素質,大概可以客觀地評估吧? 第二,就像剛才次長所說的,教育部要進行評鑑,因為有人抱怨這些師資中心的老師不好。這些師資培育中心設置在各個大學裡面,難道大學自己沒有三級三審的制度去檢視、篩檢他們的老師,還需要教育部擔心嗎?最重要的是,教育部真正要管的應該提綱挈領,也就是檢視進入師資培育系統成為未來老師的這些學生,不管在資格的審定或試教上有沒有很好的成果。所以你們應該從結果論,如果有100個學生,結果只有20個學生出來,在後來試教、實習的過程裡面,又發現品質很差,當然,你們可以認為師資中心有問題,但是你們有這樣評估嗎? 陳次長德華:感謝委員的指教。第一,您剛才提到進入師資培育系統的學生入學成績,只能針對師培的系科明確地知道學生入學的成績到底如何,這幾年確實可以看到,因為整個中小學等等供給的量並不是很大,這些師培科系錄取的成績確實有逐漸往下降的趨勢,這也是我們所擔心的,所以我們提供了一些獎學金去引導。至於一般大學的師培學程所招收的學生,基本上是學生進入學校之後,在學校內部經過校內的機制來申請,所以那個成績沒有辦法直接拿來做比較。 李委員桐豪:我先釐清一下,你剛剛說進入的學生素質有變化的狀況,你講的是一般教育大學,是不是? 陳次長德華:對。 李委員桐豪:其實這個問題不在於他們。 陳次長德華:我了解。 李委員桐豪:這個問題在於從教育大學畢業的學生到底有多少人進入老師的系統。台北市立教育大學畢業的學生真正能夠變成教師的比率是多少?所以你現在開始要鼓勵他們,有必要嗎?為什麼師培中心的學生就不需要鼓勵呢?所以這是公平性的問題。 再請問次長,按照師培法,是不是以自費為主? 陳次長德華:是。 李委員桐豪:公費的學生是不是要到偏遠地區? 陳次長德華:是。 李委員桐豪:這個政策有落實嗎? 陳次長德華:基本上是依照這個政策在推動。 李委員桐豪:那助學金又是怎麼回事呢? 陳次長德華:助學金其實也包括一般大學的師培學生,公私立也都有,主要是鼓勵優秀的學生願意去修習師培的課程。 李委員桐豪:有必要嗎?請問一下,擔任實習老師的時候有沒有任何薪資? 陳次長德華:現在沒有。 李委員桐豪:為什麼在學校裡面會給獎學金、助學金、公費,等到真正進入實習的時候,卻一毛不拔?這是什麼道理呢? 陳次長德華:助學金主要是針對低收入戶的學生,獎學金是對於成績優秀的學生所提供的鼓勵。 李委員桐豪:我的意思是有必要這樣做嗎?為什麼一般的學生就不行呢?對於一般大專院校很優秀的學生,你們為什麼沒有提供如此特殊的管道去幫忙他們呢? 我覺得裡面的問題越來越多,我看了覺得很驚訝。根據你們的預算書,你們要推動行政碩士專班,是要給每個學生助學金、獎學金,還是什麼? 陳次長德華:沒有。 李委員桐豪:他們完全沒有? 陳次長德華:沒有。 李委員桐豪:那為什麼還要花這麼多錢呢?一般在學校裡面的碩士專班,不管是行政的碩士專班或商業的碩士專班(EMBA),都是學校賺錢的機構,為什麼在這裡反而變成我們要付錢予以協助呢?如果學校開設行政專班沒有賺錢,為什麼要開?因為這些學分對於老師而言是不算入正常教學學分的,你們為什麼要補助呢?如果有市場的存在條件,自然會有很多有興趣的人來就讀,為什麼要補助呢? 陳次長德華:教育行政碩士專班基本上是為了鼓勵現職的老師進修,所以我們希望對學員所收的費用不要太高,這是基於鼓勵一般老師進修的立場所做的協助。 李委員桐豪:這真的很奇怪。所有學校的行政專班或商業專班(EMBA)全部是賺錢的,只有我們在這裡要花1,800萬元來幫忙,等於幾乎不要錢了。是不是所有的教育大學都有這樣的行政碩士專班?又不是吧,這是很奇怪的,對不對? 我在這裡看到很多很奇怪的現象。第一,你們去評鑑這些多元的師資中心,甚至已經干擾他們的教學內容、師資內容,而且這些師資的來源是每個學校有專業的科系在培養的,你們都可以以師培中心的名義去干涉那些大學教授們的背景、學系所的師資編排,以及授課的內容。你們真正在乎的不應該是這些,而是這些學生透過這個師資系統培育出來以後,是否符合教育部所設定的資格,也就是說,你們應該透過考試或試教等等各種檢測機制去檢覈這些學生能否符合條件,而不是涉入那個學校老師的背景,這有一點點離譜了。大學自主已經被你們透過這樣的系統把手伸進去了。 陳次長德華:剛才委員談到我們對於師培的評鑑已經干擾到教師的聘任或背景,我想應該是不會有的。 李委員桐豪:我聽到抱怨,而且是教育部聘僱的人員直接當官去威脅別人。現在師資培育中心的老師跟我抱怨,他們在大學裡面被當成中小學老師在管。大學本來不是獨立自主嗎?所以你們真正要去檢測的是output、input與output中間的落差有沒有問題。你們可以設定標準,如果你們對於學校的師資、教學的內容不滿,可以透過檢測的機制去否認它,而不是自己把手伸進去,所以教育部、學校與老師之間的互動是要不斷地學習的。 陳次長德華:我完全同意委員的說法。如果我們師培的評鑑確實有這樣的偏差現象,我們回去會做了解、進一步檢討。基本上,我們也希望真正從output的結果…… 李委員桐豪:我真的覺得很矛盾,對於國立大學的師培中心,你們是極度的干預師培系統,說是因為學生愈來愈差,所以必須給獎學金補貼,但這是市場機制,你們再怎麼救都沒有用。基於市場機制,學生自己會作選擇嘛!我希望能在這方面跟次長再作更多的溝通。 陳次長德華:謝謝委員。 主席:請林委員佳龍發言。 林委員佳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您是負責有關技職教育的次長,且最近我們在審查總預算,而我比較關心的是技職再造計畫,當然我們知道其背景,教育部也一直很重視。關於第一期技職再造計畫是從民國99年到101年,當時本來要投入235億的經費,但後來因為行政院沒有同意撥這個經費,所以你們就每年從內部經費挪3億元來支應,故一直延緩技職再造的成果。在經過社會各界的反映後,其中包括總統、行政院長、教育部長等等,也都認為技職再造很重要,並對外宣稱第二期的技職再造從102年到106年會有200億的預算。在我看來,其內容是第一期的延續,且我也很關心這個預算的數字。 先來檢討去年本院在審查今年預算時,給了教育部2億8,950萬,我想這是屬於前期的作業。請問,行政院和經建會是在何時才審議通過這筆去年編列的2億8,950萬預算? 主席:請教育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德華:主席、各位委員。2億8,950萬是運用本部的經費直接調整執行。 林委員佳龍:對。你們還是按照舊的,原來的數字不多,可是因為這個涉及到第二期將近5年計畫實施的開始,因此就特別重要。我要了解在教育部送上去後,行政院和經建相關單位是何時審過的?那是第二期的第一年。 陳次長德華:整個計畫確實是教育部先跑,因為如果要等到行政院和經建會整個核定之後,時程上會往後再延1年,所以我們整個計畫…… 林委員佳龍:我知道,政府拖了這麼久,卻又信誓旦旦的。行政院是何時核定? 陳次長德華:8月。 林委員佳龍:這個核定的完整計畫有給委員嗎? 陳次長德華:因為經建會還要我們修正一些文字,俟修正後,會將計畫送給各位委員。 林委員佳龍:我現在在審第二期,未來每年將近200億這麼大的預算。 陳次長德華:沒有每年200億。 林委員佳龍:我是說整個。當然,你們第一年要編40億等等,加起來是200億的增加部分。但是我們如何審?因為你們還未將整個5年期的計畫核定內容提送給我們。 陳次長德華:這幾天,我們確定內容後,就送給所有的委員作參考。 林委員佳龍:因為有這個計畫,我們才能審這個預算。至於102年開始的第二期預算,在103年是編40億,40億會不會編不出來,還是是很明確可以的? 陳次長德華:40億是很明確已編入預算裡。 林委員佳龍:行政院對這個計畫總共補助多少? 陳次長德華:行政院額外給的是80億,其他的部分是由原來行政院給部裡的總額度中,由我們自行調整的。 林委員佳龍:意指200億並非都是增加,而有120億是從原來教育部的各項預算中作調整嗎? 陳次長德華:是調整。 林委員佳龍:是調整還是只改一個名稱? 陳次長德華:是調整。當然有一部分是原來已經有的,但是我們辦理的規模都有大幅度地擴大。 林委員佳龍:所以在200億內,行政院只補助80億? 陳次長德華:行政院額外再加給80億。 林委員佳龍:這要對社會說清楚,不要讓各界以為多了200億,這其中的120億是從既有預算裡挪用,或重新去編列,而不是另外新籌的? 陳次長德華:在行政院的立場,希望各單位都是以零基預算作整個預算的規劃,所以是教育部整體的預算重新作調整,而並非只將原來技職教育的經費再挪過來。 林委員佳龍:我發現你們在灌水,將原來有些要更改的項目,內容都沒變,我待會舉例並就教於次長。在我們詳細審視後,這120億是否從其他項目挪用或編列,還是作帳,即只是項目上弄來湊這200億。教育貴在誠實,若只有80億是新增項目,請次長就告訴我們,今天很明確的,新增預算可以用的就是80億,其他基本上都還是屬於技職原來相關的教育項目,而且要告訴我,你挪哪些其他教育部單位的預算,難道其他單位不會哇哇叫嗎?大家都如此配合嗎? 陳次長德華:有一部分確實是從原有的預算裡,重新整合處理,但實際增加的金額,絕對不會只有80億。 林委員佳龍:你要給我很清楚的數字,200億扣掉80億是120億,有多少是用在技職教育上,我要知道這個大餅整個有多少。 陳次長德華:好。 林委員佳龍:根據全國技職教育研討會技職司的簡報資料,我詳細看了,你們提到第二期技職再造有九大策略,大部分都是已經在做或該做的事情,我舉例給你聽,在策略四,談課程的彈性裡,依產業需求為導向,建置技職課程與教材銜接產業需求之彈性機制,還有強化技專院校學生基礎學科能力與人文素養,並透過這些項目發展高職105年的課綱,但是105年的課綱配合12年國教,本來就是應該做的,為何將這個項目好像變成一個新的,這是一例。在策略六,實務上聘任業師到高職及技專院校協同教學,鼓勵技專校院聘任具業界經驗之新進科目的教師,這是國教署及技職司的本務,本來就應該做。在策略八,創新創業裡的所有計畫,都完全是技職司原來的業務。次長,知道這個狀況嗎? 陳次長德華:這裡面原來所辦理的業務絕對是有的,因為第一期技職再造如同剛剛委員所講的,經費未到位是一個原因之外,另一個原因是其只重一些點的部分,譬如強調學生的實習、強調業師的實務增能等等,這些比較從點的方面去看。而第二期技職再造希望從整個面向一起做全面性的調整,所以剛剛委員所談的,不論是課程的調整、業師實務的增能等等,都必須全面性去做,而且也不只是教育部做,還必須結合經濟部、勞委會,各相關部會一起做,否則,最後整個的技職教育都會只是點的,而無法做比較深化,這一點也特別向委員報告。 林委員佳龍:預算是很重要的,因為它在反映政策。有一些業務確實是本來在做,你現在要將它做的更好,或是和其他包括經濟部、國科會等等相關部會合作,能有綜效會更佳,這很值得鼓勵及肯定,不過,這個情況要讓長官知道,要讓國人知道,不要這樣子混在裡面,你是很清楚狀況的。但長官講那句話之後,你們也需要將預算放在那個數目,而且我覺得這是有些灌水之嫌。這個計畫核定之後,儘速給本席及相關的委員。 陳次長德華:是。 林委員佳龍:在剩餘的時間,我想問的是,有關先前質詢過的,教育部擅改中投入學區的決議,現在教育部的處理情況如何?教育部於11月1日回函本席,雖然本席看了內容也不是完全非常理解,你們提到,因為中投區免試入學的作業要點在法定日期即10月1日公布了,倘仍需尋求修正,應經該區免試入學推動工作小組決議,送交臺中市及南投縣的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報本部備查,而教育部會基於全案的情況等等通盤考量,積極與中投區研商,如何研商?是指有改的空間,在程序上,實質的內容要由下而上,然後你們會根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採取教育部的備查權,而非核定權,你們會就7月31日教育部先前改過人家的部分重新再核定公告嗎? 陳次長德華:教育部既是做這樣明確的答復,意指中投區若有共識後,送來教育部,我們會尊重,而且也會考慮和北高之間處理的衡平性,會朝這個方向處理。 林委員佳龍:在實質內容方面,我們希望能落實,真的是適性入學,且讓超額比序反映到更細,而不是用校。在程序的合法性及正當性非常重要,但是到目前為止,已經過了快2週,地方都還不清楚這個新的部分,因為這裡寫得比較含蓄,也因為教育部要考慮自己的立場,雖然前面公告的程序已經完成,但還沒有到完全最後定案,所以你們就是在程序上重新讓它們有機會,真正充分地尋求最大公式後,予以尊重,是否如此? 陳次長德華:是。 林委員佳龍:你知道目前進度如何嗎? 陳次長德華:據了解,目前中投區於11月中會開教審會,俟教審會確認後,就會送到部裡。 林委員佳龍:本席再提醒一點,我不是反對教育部有整體政策,而是認為應該全國一致性的部分,要敢於去推動,可是在推動過程中,有些程序譬如我們重新公告送到地方教育單位時,知道的人並不多,所以才會有一些反映,因此程序是非常重要的,我是肯定教育部重新讓這個程序走得更嚴謹、更合法,謝謝。 陳次長德華:謝謝委員。 主席:請蔣委員乃辛發言,請問您是否一併進行說明提案旨趣? 蔣委員乃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不用了。次長,關於十二年國教的「高級中等教育法」已經通過,且也依規定公告了,原則上這是已經確定的,對不對? 主席:請教育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德華:主席、各位委員。是。 蔣委員乃辛:先是會考,再來免試,然後是特招。 陳次長德華:再來是二免。 蔣委員乃辛:以免試來講,參加第一次免試者,如果錄取就到分發的學校,但也可參加特招,就是參加第一次免試者,雖然錄取,仍可參加特招,即放棄其原來的名額。而沒有錄取者,可參加特招,亦可參加第二次免試。那是否可以不參加第一次免試,直接就參加特招? 陳次長德華:應該是可以,那是屬於自己的選擇。 蔣委員乃辛:如果特招結束後,沒有錄取可再參加第二次免試。以基北區來講,因為臺北市只有我一個委員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所以關於教育議題方面,很多家長統統和我聯絡,現在有家長反映,依照臺北市所發的資料,特招考試分發的測驗成績,是在7月25日,也就是星期五,會寄發特招的成績,以剛剛的流程來說,7月25日拿到時,就要填特招的志願,而若特招未錄取,第一年同樣要參加第二次免試,可是參加特招的人,若未考上他想要的特招學校,其是否可以參加第二次免試? 陳次長德華:可以。 蔣委員乃辛:換言之,當收到特招的成績單後,是否要同時登記兩個志願,一個是特招的報名志願,另一個是二免的志願,對不對?以基北區來講,二免的志願差不多有30個,而特招的志願有12至15個,你覺得一個學生同時要填特招及二免的志願,要花多少時間? 陳次長德華:我對此比較不是那麼清楚。 蔣委員乃辛:臺北市是給兩天的時間,在7月27日星期天網路報名登記截止,而7月25日星期五才寄發成績單,請問其到學生手上大概多少時間? 陳次長德華:是…… 蔣委員乃辛:最快也是星期五的下午,但星期天就要完成網路登記,而且星期六及星期天老師都不在,學生卻要面臨同時填兩個志願序,明年又是第一次,也沒有落點參考,要同學兩天內登記特招及二免的志願,你覺得一個國中學生有辦法嗎? 陳次長德華:這裡面牽涉到幾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關於特招的整個作業時程,雖然是7月25日才寄發成績單,但是7月24日就開放網路查詢成績,有關特招…… 蔣委員乃辛:7月24日開放網路查詢成績,才多一天而已,3天內要完成選填兩個志願序,如何完成? 陳次長德華:繳交志願卡的時間是到7月30日止。 蔣委員乃辛:可是臺北市是7月27日就網路登記截止。 陳次長德華:依照教育部核定的基北區特招委員會作業期程,其和教育部期程是一致的,這很可能是臺北市在編印宣導手冊時,並未清楚釐清這部分,所以造成家長的恐慌。 蔣委員乃辛:臺北市的宣導手冊寫得很清楚,在7月27日要完成網路登記,並交到學校,且學校要在7月30日送到主辦學校,所以真正在學生身上只2天的時間,就算是24日就寄到,也只有3天的時間,而在3天內,要學生填二免及特招的志願。 陳次長德華:有關特招網路選填志願的時間,是否應該再作些調整的方面,我們會再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確認,原則上希望特招委員會也會計對這個問題討論。然而,應該是要給學生及家長充分的時間,以思考如何選填志願,這是我們的基本原則。至於有關第二次免試入學的報名及選填志願的作業,依照教育部的規範,是在8月9日之前要完成。 蔣委員乃辛:為何臺北市是在7月27日就要完成? 陳次長德華:根據臺北市政府的說法,是考慮到高中的整個課務安排等等問題。不過,不管怎麼樣還是必須從考生的立場去思考,我們認為這確實是最重要的。所以我們還是要求回到三個市的教審會,針對特招及免試入學作業時程再行調整。 蔣委員乃辛:就教育部而言,是特招成績單拿到以後先報名特招? 陳次長德華:對。 蔣委員乃辛:特招放榜之後再報名二免? 陳次長德華:是。 蔣委員乃辛:但依照基北區來講是收到特招成績單以後同時要完成特招和二免的志願填寫? 陳次長德華:對。 蔣委員乃辛:這樣要學生怎麼辦? 陳次長德華:當然這就迫使考生必須兩邊同時報名,我覺得並不是很理想。 蔣委員乃辛:依照教育部的方法,特招放榜之後若未被錄取,或者對錄取結果不滿意再填二免,這樣是比較合理的。 陳次長德華:是。 蔣委員乃辛:特招都還沒放榜就要在收到通知單的同時將二免和特招志願統統填上去,我覺得對學生來講是太趕了。次長,你說你會和基北區溝通協調? 陳次長德華:我們會請基北區透過基北區委員會在這個問題上再討論。 蔣委員乃辛:現在要用超額比序的方法,科目有5科,當時教育部說是三級─精熟、基礎、待加強,還有四標示─A+、A++、B+、B++。在這次模擬之後大家就發現一個問題,5科錯5題和5科錯30題,結果都是5個A,甚至還有一種狀況是英文錯3題就不是A,而是B,但其他每一科都是滿分,這樣的成績只有4個A和1個B;也就是說,只有英文一科錯3題的人反而比錯30題的人還要再後面。如果同樣是5個A就要比作文了,作文分成6級,誰的級數高誰的比序就在前面。這個在去年我們就講到了,將來的超額比序是用作文分數決定一切,前陣子的模擬更證實這個說法。很多家長就問現在是不是都要去補習作文?只要掌控了作文就可以上建中、北一女,而不是看那5科,但這樣就失去當時實施十二年國教的意義了,所以現在大家都去補習,尤其作文補習班超夯。 我看到媒體報導因為教育部說現在高級中等學校法已經通過,所以不可能再改變,雖然基北區有建議教育部,但教育部就是要這樣實施下去。我覺得如果真的會有這種問題,為什麼不能改?請問教育部可不可以改? 陳次長德華:我想先跟委員報告,基北區免試入學包括基隆、臺北市及新北市,推動工作小組由這三個市共同組成,所以是他們討論作成的決議,而且也經過三個市的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後才報到部裡,10月28日對於免試入學超額比序的部分確實如委員剛才所提,但我們基本上是尊重三個市的共識決定。不過,這不是不能改,如果三個市有共同意見要修改,教育部還是會尊重。 蔣委員乃辛:次長的意思是如果基北區認為這個方式會造成失去十二年國教的目的,而且讓作文決定一切,可能會造成大家去補習作文的風潮,基北區認為要調整的話,教育部還是會同意? 陳次長德華:對,只要三個市有共識我們就會同意。 蔣委員乃辛:教育部不會因為高級中等教育法通過,所有比序原則及相關程序都已經公告,所以不能改?事實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條只是說在高級中等教育法公布一個月之內要公告,並沒有說不能更改。 陳次長德華:是。 蔣委員乃辛:可是從媒體報導來看,教育部回文給基北區表示不能改,次長現在說可以改,如果基北區認為這種比序方式不恰當需要調整的話,只要報到教育部,教育部還是會同意嗎? 陳次長德華:只要基北區三個市有共識作成決議,並循程序送到部裡,原則上我們會尊重。 蔣委員乃辛:好,我也希望次長將這個訊息告訴基北區,讓他們再審慎評估,不要讓將來的比序只用一個作文就定江山。謝謝。 陳次長德華: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有教師法第二條條文的修正,要增加「福利」這二個字,我看了你們回應的意見,先請教陳次長,你原來是常務次長,是事務官? 主席:請教育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德華:主席、各位委員。是。 鄭委員天財:事務官的待遇是根據公務人員俸給法,這是指一般公務人員,教師有其他教師的規定。 陳次長德華:對。 鄭委員天財:你現在是政務官對不對? 陳次長德華:是。 鄭委員天財:你知道政務官的待遇是根據什麼? 陳次長德華:很抱歉。 鄭委員天財:我告訴你,政務官的待遇就是根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就是和去年吵得沸沸揚揚的軍公教年終獎金規定在一樣的要點。你本來是事務官,有公務人員俸給法做為你的待遇標準,現在你當了政務官就要根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這是一個行政命令。做為一個行政機關,在因應相關提案說明的時候要很慎重,你的回應一開始就說,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及其他重要事項均以法律定之,你說敬表贊同。你可以敬表贊同,但是你不能一定要把中央法規標準法帶上去,表示過去的福利都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嗎?不盡然嘛! 陳次長德華:是。 鄭委員天財:民國90年行政程序法開始施行,法規命令如果沒有法律授權是不能訂定的,但給付行政是不是一定要以法規名義訂,事實上是沒有定論的,從民國90年到現在已經民國102年了,還是有很多不是用法規命令訂。所以,在整個給付行政裡面不見得要用法律或法規命令,不然早就被解釋成違法或違憲了。所以你們在回應的時候,就等於你在承認過去沒有訂在這裡的不利的事項是違法的。 陳次長德華:是。 鄭委員天財:你們這樣的回應,會給人有這樣的錯覺,對一個相關的教師來講,會產生你們承認的感覺,所以這部分你們必須慎重。 陳次長德華:謝謝委員的提醒。 鄭委員天財:至於你要把所有的福利,全部納入一個法規裡面,也是有它的困難度,事實上這個部分在當初也沒有人說它是違法,只不過是在經濟、財政不是那麼好的情況之下,所做的做比較的、考量。如果你把每一個都要把它訂出來,那麼請問,現在教師是這樣訂,那其他的呢?公務員、軍人及其他相關的部分呢?都會有關係的。 另外,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在今年上半年在這個場合,針對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五條做了一些修正,也三讀通過、公布施行了。針對原住民族中小學及原住民重點學校的教師,必須要有一定的比例,最起碼要有1/3比例,人數高的學校,還要占更高的比例。而我們今天討論的教師法第十一條是針對教師評審委員會它的初聘、續聘以及長期聘任,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要如何把今年已經三讀通過的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五條予以落實,並且跟今天討論的教師法第十一條修正案能夠結合,讓它更符合相關法令的規定,是我們的目標。 剛才在你們的回應裡面有提到教師法第十一條修正案,過去行政院也送版本到立法院,也把原來的第一項增加了教師評審委員會的組成方式,其中組成方式列了四款。請問次長,行政院送到立法院的教師評審委員會的組成方式,對於原住民族教育法必須進用一定比例的原住民教師,要怎麼落實在教師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裡面呢? 陳次長德華:跟委員報告,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的修正案已經完成法制的作業程序,法條裡責成行政主管機關必須在5年之內達成所要求的比例。關於這部分,我們部裡面也會針對要如何落實,讓這個法案的執行能在5年之內達成所要求的目標,這必需要有一些配套的機制,不純然是教評會組成的問題。至於教評會的組成在法裡面的規定,是不是要跟教師法有所直接的連結,我覺得也不盡然。但是,既然法已經通過了,就一定要依照規定在5年之內達成所要求的調整目標,這部分部裡面會將會有另外一套機制來做處理。 鄭委員天財:如果這個機制訂的不夠周延,條文就會形同虛設。在原住民族教育法實施以後,對於原住民地區以及重點學校的校長,有規定要優先遴聘原住民的校長。 陳次長德華:對,我瞭解。 鄭委員天財:但是,在花蓮的豐濱國中曾經發生一件事,豐濱國中的組成成分是80%以上原住民的學生在那邊就讀。因為校長是具有合格的校長的身分的教師,必須經過甄審的通過,才可以任用。 陳次長德華:對。 鄭委員天財:有一年,有位豐濱的人,在花蓮當老師、主任,也曾在花蓮縣政府的教育處服務過,當時豐濱國中的校長出缺,縣長就是不用他,反而另外指派非原住民的人當校長,這是好幾年前的事。他明明符合各項資格,具有校長的資格,又是豐濱鄉的人,法律規定在一個重點學校要優先遴選具有原住民身分的校長,但是縣長就是不予任用。我的意思是如果沒有好的配套機制,當這個配套機制不夠周延的時候,就會產生剛剛我所說的問題。在幾年之後,校長又再出缺,剛剛講的那位教師才有機會接豐濱國中的校長職務。就像你剛剛講的配套機制很重要,只有母法不足以執行,總是要有相關的配套機制配合才可以,所以我今天特別提出教師法第十一條的修正動議,希望在審查的時候,能獲得教育部的支持。 對於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的組成,我希望能增加一項:學校為原住民族中小學及原住民族重點學校,或學校設有原住民教育班者,前項人員也就是教師評審委員會的人員,至少1位具原住民身分。以上是我所做具體的修正動議的建議,希望在審查條文的時候,我的意見能夠獲得支持,因為這是考慮到原住民族教育法上次修正的條文能夠落實的方法,而且在實際的運作上,能夠落實並獲得支持。次長,你的意見呢? 陳次長德華:我想委員的主張宣示性的意義比較大,我認為教審會的決定也是經委員們集體共同討論後才決定的,即使在教審會裡面加了1位具有原住民身分的委員,它的影響其實並不是那麼大,只是一個象徵性的意義。我覺得整體配套的那個部分更重要,部面會很認真的對配套部分做處理。 鄭委員天財:當然,如果你有更好的配套是最好,但是我覺得在整個評審的情形之下,如果有原住民代表在教師評審委員會裡面,自然他就會善盡提供意見的權利、機會,整個評審的結果才不會因為沒有注意到原住民族教育法裡面的規定,要有多少學生,就應該要有多少老師的比例,因為法已經明訂了,這位原住民代表會提醒如果沒有進用,也許這次要進行初聘的人沒有去登記,他就可以建議說:因為我們學校還不符合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是不是應該要公告徵人,他可以這樣做呀!他絕對會有一個比較正面的功能,希望教育部這邊能夠再慎重的考慮以及支持。 陳次長德華:等到進入相關條文討論的時候,這議題我們會再請同仁研究看看,好嗎? 鄭委員天財:好,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碧涵發言。 陳委員碧涵: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早上本席覺得很欣慰,因為今天我們從報紙上看到,媒體有報導教育部的一個新聞,就是我們要增加第三學期、也就是暑期,也要研擬學分制,讓大學的學生可以依照個人的生涯規劃跟能力提早2年就畢業,做更有效的人生規劃。這件事情經過本席在教育委員會多次的呼籲後,教育部也的確有針對這個議題好好的研究,但是本席還是要再鼓勵教育部,要努力的往學雜費跟學分費的配套去突破。我還是必須要講,我們每年都要面對學雜費要不要調漲這個議題,這會造成社會上的不安。在每年新生入學時,如果學分費都能夠精算,那麼從他入學到畢業,收取的費用就會都一樣,那麼以後只有在新生入學的時候,才要來反應它的精算,也就是你考上大學之後,你會有一個學分費的費用額度,你可以預估2年或4年,你就是用這個方式去繳費,這樣社會被波動影響到的程度就會下降,而且它比我們教育部所研究的公式要來得更能照顧到更多的人。教育部有針對本席的質詢跟提議認真的去研究,這是符合社會的期待。 接下來本席要關切的是偏鄉教育的問題,我們就針對這次高中英語檢定的成績來做一個檢討,次長,你看得到我背後的這個圖嗎? 主席:請教育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德華:主席、各位委員。可以。 陳委員碧涵:我們來看民國103學年度第一次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的成績,我們還是有看到城鄉教育的問題,偏鄉的英語能力並沒有大幅度的提升。這是我們今年第一次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的成績,你看平均值、全國的平均值,A級的意思就是大部分都非常的流利,都聽得懂,對不對?A級的有19.54%、將近20%;B級的有45.14%;C級的有百分之三十三點多;F級就是完全聽不懂,有百分之二點多。針對這樣的數字,我們再來看分配圖,你看看我們北區今年第一次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的成績,A級的有將近、快要23%;B級將近46%;C級將近30%。如果我們把這個數據跟東區、還有離島的數據一起來看,你看到這個數字了沒有?有嗎?這樣看得到嗎? 陳次長德華:可以。 陳委員碧涵:可以,那你看到了什麼? 陳次長德華:確實在整個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的部分,城鄉之間的差距確實是蠻明顯的。 陳委員碧涵:你看到了這個趨勢,好,我們來看,左邊這個直方圖是民國102年第一次高中英語聽力測驗,中間這個是民國102年第二次高中英語聽力測驗,最右邊這個是今年第一次高中英語聽力測驗。藍色的部分是北部,然後是中部、南部,綠色是南部,過來就是東部、離島跟其它,其它的當然就是身分不一樣的,如:大陸、僑生。我們看到這個A級,A級有相當的程度都是在北部地區,比率非常的高,不管是哪一年、哪一次都是這樣。然後,離島是靛藍色,你看到了,它A級的比率甚至還比東部低。在第二次考試的時候,離島A級的比率反而還有提高一些。民國103學年度的這次考試,東部A級的成績又有上升,這是一個數字,你先看一下。我們再看下一張,這是B級,B級基本上還是北部地區的學生比較高,我們有注意到離島跟東部,這是B級。我們再往下看C級,這就呈相反的方向,C級是只有聽懂一部分,可是你可以看到,越是東部、離島的數字反而高,可見得這個東西是有疑慮的。好,我們再往下看,這是F級,紫色最長的這個是東部,東部的比率一直都是最高的,就是都聽不懂。從這個資料可以顯示,本席去年就有要求教育部要做普查,因為社經地位已經是一個既有的形式了,是沒錯,可是也有很多人反映我們的設備跟師資都不足,所以教育部有進行普查了嗎? 陳次長德華:設備的部分是有做過普查,但是師資的部分就我所了解的是還沒有做全面性的普查。 陳委員碧涵:這個設備的普查,本席在這裡面也有講,必須要在民國102學年度開學之前,這個設備、必備的標準設備就要備齊,請問備齊了沒有?你們都不知道嘛!對不對?次長,你不用問了,為什麼?我去年的質詢你們到現在都還沒有回報我。我們做普查就是希望可以知道標準的配備是一個教室要有多少的喇叭、要有什麼樣的播放帶。結果你們普查的結果都沒有回報,現在已經過一年了,我們還是有看到城鄉差距,不管教育部怎麼宣示說要改善,我都沒有看到你們努力的作法。如果設備到現在還不足,那我們今年有沒有編列這個預算,有沒有?這個預算有沒有編進去? 陳次長德華:今年有編列這個預算。 陳委員碧涵:那什麼時候可以補齊? 陳次長德華:我們會根據整個完成的普查結果,把這些學校的設備都補齊。 陳委員碧涵:好,普查的結果到底出來了沒有? 陳次長德華:普查的結果應該出來了。 陳委員碧涵:什麼時候出來的? 陳次長德華:我是不是可以請國教署提供資料給委員? 陳委員碧涵:這使本席相當的失望,我那個時候提議就是希望能夠在民國102學年度開學之前完成,現在這個學期都已經到年底了,如果基本的配備到現在都還不能提供,那你要怎麼奢求這些孩子能夠在平權學習的概念下得到機會呢? 還有另外一個問題,也就是師資不要當候鳥師資,我覺得教育部也要解決這個問題,本席建議,如果有意願想到偏鄉服務的老師,我們真的要有一個補給津貼,我覺得這是一個鼓勵,我們不希望所有的孩子每一個學期都在適應新的老師,這要根本的解決,這不是只有英聽的問題而已。次長,這個請你記下來可以嗎? 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教法的問題,其實我很忌諱老師趕進度,這就好比一部車子,以前的車子需要先暖身,但是現在電腦化了,所以就不需要像之前有暖身這個程序了。不要輸在起跑點這個觀念不盡然是對的,因為跑得快不代表你跑得遠、跑得久,所以我們現在要改變偏鄉英語聽力能力降低的這個問題,我們就必須要因應學生的起始能力,如果他真的都沒有聽過英語,他也沒有這個環境,那老師就應該要在前期花更多的時間,讓他們學會拼音,因為死背這個字是沒有用的,要花多一點時間,讓他學會拼音,會拼音以後就會唸、會拼,然後再多利用我們的海外青年巡迴計畫、像史懷哲計畫等等,優先到離島和偏鄉。這是既有的計畫,如果我們配置得當,我們就是借力使力,這點我覺得你們還要再用心一點。次長,我今天所提的這部分,我想要請你把它帶回去。 好,當然,除了英聽這件事情以外,我還要講明日學校這個計畫,這是相當棒的計畫,本席到中壢的中平國小看過這個孩子,明日閱讀、明日數學、數位健康,這些平板電腦與口語的表達,這個計畫相當的棒,教育部現在也打算要把這個計畫擴大到全國的偏鄉地區,要做100個學校,對不對?是的嘛!這裡我要提醒,這個計畫這麼的好,可是我們教育部的補助計畫卻有落差,落在哪裡呢?你看看這個經費,我們的經費只有補助網路設備跟AP分享器,我們的補助沒有包含他要購買的行動載具,這些學校既然都是弱勢學校,那它就是沒有這個經費跟預算,如果是這樣的話,請問它有AP分享器跟網路又有什麼用呢? 我還有2分鐘,對不對?我不是10加2分鐘嗎?還沒有給我加2分鐘啊!每一次都是這樣子。我上次有提過,你們一定可以去跟企業募款,你看HTC(宏達電)等等,他們都是這麼熱心的在投資教育,企業是有社會責任的。我們的補助計畫所編列的錢讓他們有了分享器,但是卻沒有平板載具。次長,這件事情務必要多花心思,好的政策要能夠幫助學校,而不是讓學校產生困擾,因為各縣市的教育局處,尤其這是偏鄉,沒有什麼經費,如果要它去跟大企業募款,他們未必可以募到那個電腦,所以還是需要由教育部去協助他們,譬如:我們可以調查一下,看總共需要多少的平板載具,然後有哪幾家廠商可以提供?把中平國小的這個經驗、這個典範拿到偏鄉,縮短偏鄉的時空限制,讓所有的孩子在獲取資訊的時候都能夠到位。 另外還有一個本席要再請次長帶回去好好的研議,我們的十二年國教課綱,千萬不要急就章,我覺得課程發展指引是一個很重要的關鍵時間,我們的協作平臺跟先行指導研究必須要先針對我們現在的課程綱要來做一個檢討之後,看有什麼不足,我們才來修正。而不是因為有了這個十二年國教,所以我們就要馬上來把九九課綱推翻,這個過程有很多的專家都跟本席反應,因為各界要求民國105年十二年國教的課綱就必須要到位,所以他們現在要做深入研究的時候,時間完全都不足,所有的會議都被壓縮。你想想看,一個這麼急就章的課程如果發印出來,那之後十二年國教所有的課綱、學習的內容都會受到影響。這個不是兒戲,我希望教育部要站出來跟社會大眾說明白,我們的九七、九九課綱才剛試行,所以要先檢討,尤其是方法論上面的先前研究時間要充分。次長,這件事情很重要,可以嗎?必要時請跟社會大眾說明一下。 陳次長德華:好,委員提供的意見我們會帶回去再做研究,謝謝。 主席:今天教育部列席的官員只有各司處,我今天僅讓蔣部長請假,我只有准他的假,但是教育部今天列席的人員,只有學務特教司的司長出席,其它各司處就隨便派一個,有些還不是科長,有些是專委,副司長也只有一位出席。今天只有一位司長跟一位副司長出席,其它的單位好像都不太重視今天的議程,教師法有很多相關的議題都跟各司處有關。請次長回去跟部長說明一下、報告一下,如果你們每次的出席都像今天這樣零零落落,各司處就要檢討一下,青年署、體育署、國教署也是一樣,國教署來的是副署長,青年署是主任秘書、體育署是副組長,有的是派專委來,還有派管理司、課長的,各單位自己檢討一下,列席教育委員會本來就是各司處一個重要的工作,而且我一個禮拜只安排半天的議程,如果我每天都有安排,你們人力挪不出來那還情有可原,可是我只有安排半天的議程,結果各司處竟然只有一個司長跟一個副司長出席,我想這個教育部要檢討一下。 請何委員欣純發言。何委員欣純發言完畢後休息5分鐘。 何委員欣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我就今天一個很重要的新聞來請教你,瘋狗浪事件跟教育部有沒有關係? 主席:請教育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德華:主席、各位委員。這次樹林社區大學發生這件事情,我們也蠻遺憾的,雖然…… 何委員欣純:除了很傷心、很遺憾之外,我們教育部有做什麼事情嗎? 陳次長德華:部長知道這個訊息之後,他昨天就有特別指示我們終身教育司的司長到現場去慰問每一個罹難者跟受傷者的家屬,也有致送慰問金,還包括參與他們整個公祭跟協調會,基本上全程都參與,這些我們會持續的關注。 何委員欣純:除了這些道義上的關注跟人道上的關懷之外,難道我們教育部沒有想到可以有更積極的作為嗎?我馬上就想到,當我們終身教育司每年編列好多的錢補助社區大學,那我們對社區大學的戶外教學或者是整個教學的行事上,當然,教育部不用管到這麼細,但是對於這些戶外教學的人身安全,難道教育部都沒有看到媒體報導,當我們地方政府反應給交通部的時候,交通部連理都不理,在這種情況下,教育部難道不應該在部會之間,替地方政府、替這些受難家屬來出一口氣。除了出一口氣,還要為未來的安全機制跟交通部溝通,教育部有沒有跟交通部溝通過? 陳次長德華:我們過去比較關注的是一般正規教育裡面的學童的水域安全問題,我們也有替…… 何委員欣純:次長,你講的這個又是另外一個問題,今天這個是社區大學、成人教育,所以罹難者是成年人,但是我現在想到的是,當我們小時候去遠足、去戶外教學的時候,如果今天發生的是中學生、小學生,那要怎麼辦?人數會更多,因為他們更沒有防禦的能力。 陳次長德華:對於水域安全這部分,教育部的體育署有一個完整的計畫,也包括各個部會必須要協調配合,像委員剛剛所談到的,涉及到觀光局以及地方政府的部分,我們是有一個機制在做處理。 何委員欣純:什麼機制?起碼在這次這個瘋狗浪事件裡面,我們並沒有看到這個機制有發揮它該有的作用,是什麼機制?如果這個機制有發揮的話,那麼為什麼新北市政府這個地方政府會跳出來指責交通部不理它們?我們那個國家公園風景管理處的處長還說他們沒有責任,他們只有道義上的責任。次長,你說,你們有什麼機制?說來聽聽看。 陳次長德華:OK!對於一些所謂的危險水域的管制以及一些相關的學習…… 何委員欣純:這些危險水域有包含到像這次去參觀、戶外教學的這些海岸邊嗎? 陳次長德華:確實,他們這次並不是要去做所謂的水域活動,他們只是在海岸邊,對,我了解。 何委員欣純:對嘛!次長,你隨便回答我,唬弄我說有一個機制。 陳次長德華:我剛剛講的是整體性,對於這些會經常發生類似瘋狗浪的地區,老實說,應該要更加強安全的巡視等等。 何委員欣純:次長,你不要再隨便的回答我,來,回到你剛才說的,有一個機制是針對危險水域。 陳次長德華:對。 何委員欣純:但是聽你言下之意,好像並沒有把這次發生瘋狗浪事件的這個海岸邊,包括國家風景管理處所管轄的這些處所、環境列進去,這些到底有沒有列進去?如果有這個機制的話,你剛才說有,中央政府、教育部、地方政府、還有交通部、觀光局統統都有針對這個有一個處理的機制,那為什麼這次完全都沒有發生作用呢? 陳次長德華:其實包括部裡面也都有定期的召開水域安全的會報,這裡面相關的地方政府或者相關的部會基本上都有參與。 何委員欣純:定期是多久一次? 陳次長德華:通常是3個月到半年會有一次。 何委員欣純:3個月到半年一次,難怪發揮不了作用,行禮如儀、形式上的。 陳次長德華:但是縣市政府是每個月要召開。 何委員欣純:不是啦!部長、不是,次長,對不起!召委,你以後要要求部長來,你看,部長不來,所有的人統統都不來。次長,我今天為什麼會提到這個問題?因為我們要求教育部要負起責任來,今天不管是社區大學的成員或者是參加戶外教學的其它高中以下的各級學校的學生,他們戶外教學的人身安全還有地理環境的安全,你剛才說有機制,但是我們完全看不到這個機制有發生作用。我們今天看到媒體報導,事情發生到現在,教育部雖然有馬上派人去關懷及慰問,但是還是要做到未來在安全機制的通報上、以及部會間的溝通協調。今天教育部有沒有硬起來的替地方政府和這些成員、這些人跟交通部觀光局講:你們管理的不好,所以危及到所有社區大學、或者是未來要參加戶外教學的學生和老師,這些所有參加的人的人身安全。只要喪失一條命,都是無可取代的、無價的,令人很傷心難過的,今天卻是8死8傷,這麼一個讓人傷心哀悼的事件,我們教育部雖然有去關心跟關懷,但是到目前為止,我沒有看到教育部有真正的運用到你講的那個機制去告訴交通部、觀光局要改善所有國家風景管理區裡面的安全防護措施,教育部有行文嗎?有做到嗎?有開會嗎?有跟交通部講嗎? 陳次長德華:謝謝委員的提醒,這個問題我們會在水域安全會報上提出來,我們會針對這個議題來進行相關的討論。 何委員欣純:不要再等到下一次開會了,要馬上行文、馬上要求,是不是?你身為全國教育最高行政單位,所有的學生,包括各級學校的學生、社區大學的學生,教育部都應該要捍衛他們的安全。 陳次長德華:是,OK!我們會立即行文給相關的單位以及縣市政府。 何委員欣純:要馬上行文,馬上告訴交通部,該改善的就要改善、該處理的就要處理,不要萎縮、推卸責任,如果部會之間的溝通協調這麼的散漫,那是沒有辦法發揮作用的,那人民要如何相信政府,政府是一體的,如果部會之間的溝通是這麼的差勁,拜託次長,要馬上要求交通部去徹查所有各個風景管理區,只要是我們的學生有可能會去做戶外教學的地方,我們就要要求政府要負起安全的措施跟管理的責任,是不是? 陳次長德華:是。 何委員欣純:次長,接下來我要請教一下,我們這次要討論教師法,其實有一個我個人很贊成,但是有很多人都不贊成,那就是教師評鑑的問題。請問次長,關於教師評鑑,現在教育部的規劃到底是怎樣?你簡單的講一下,就是教師評鑑。 陳次長德華:基本上過去這幾年我們一直在推所謂的教師專業發展評鑑,這已經辦了…… 何委員欣純:已經試辦8年了,我知道。 陳次長德華:對,我們也希望教師評鑑能夠真正的入法,而且課予每一個老師參與評鑑的義務跟責任。 何委員欣純:這個評鑑到目前為止已經試辦8年了,參與教師評鑑的比例有多少? 陳次長德華:有四成的學校。 何委員欣純:將近四成。 陳次長德華:對、是。 何委員欣純:三成多將近四成。次長,你可不可以告訴我們一下,我們很想了解,為什麼有那麼多的老師、那麼多的學校不願意加入評鑑? 陳次長德華:我想可能是大家對整個評鑑的信賴不夠,他們擔心…… 何委員欣純:他們對教育部的評鑑沒有信心啦!信賴度也不夠。你知道嗎?高雄有一個老師做過研究,他說其實有很多的老師都贊成評鑑,事實上,有六成以上的老師都贊成評鑑,但是他們最擔心的是什麼?第一個、不公正、不客觀,還有評鑑的工具跟人是什麼?機制是什麼?還有,沒有完整的配套措施,評鑑之後,如果是老師來評鑑老師,那是不是會讓校園間的氛圍不佳?我們都是同事,你來評鑑我,我來評鑑你,是這樣子嗎?這樣會讓老師們認為互相有被監視的感覺,而且評鑑的制度會不會像大學、高教的評鑑一樣,流於形式,統統都是量化、統統都是paperwork,那老師光是準備這些東西,這對教學根本就沒有幫助,這些都是教師的擔憂,教育部針對這些會做怎樣的處置跟機制? 陳次長德華:當然現在大家最擔心的是,如果評鑑是作為淘汰老師的依據的話,這個對整個評鑑本身實質要達成的功能可能會造成一些影響,其實評鑑最主要是…… 何委員欣純:次長,你要回答我的問題,我今天是說,評鑑制度讓老師沒有信心,因為他們不信任教育部。好,教育部跟我說,如果這個評鑑制度跟淘汰機制扣在一起的話,也不行,但問題是,有很多的家長團體又認為校園裡面有那麼多的不適任老師,既然你今天推了一個評鑑制度,而這個評鑑制度又不跟淘汰制度扣上關係。現在老師不贊成評鑑,按照你的邏輯,家長也不贊成你的評鑑,那教育部要推這個評鑑制度幹什麼? 陳次長德華:我覺得不適任老師的處理應該是從不適任老師的處理機制去著手,教師評鑑的目的是要精進老師的教學。 何委員欣純:好,你講到這個,請問一下,如果這個評鑑制度推了之後,在你們的評估計畫裡面,未來被評鑑為需要再輔導他的專業成長的老師,你們後續的機制是什麼?你們打算要編列多少錢,打算要用什麼樣的師資來輔導這些老師的專業成長? 陳次長德華:原則上,我們目前的初步規劃是,如果經過評鑑後,認為他是需要協助的老師,那我們就會提供2位的輔導教師來給他做協助。 何委員欣純:那這2位的輔導教師是學校裡面的老師嗎? 陳次長德華:外面的。 何委員欣純:外聘的老師? 陳次長德華:對。 何委員欣純:那這些老師又從何而來? 陳次長德華:地方政府本身就有一個選聘的機制,會透過這個選聘的…… 何委員欣純:所以這又是地方政府的責任? 陳次長德華:不是,你不可能所有的事都由教育部來做。 何委員欣純:不是,但是你總該有一個人才資源庫。 陳次長德華:沒有錯、沒有錯,是啊! 何委員欣純:而且現在老師在質疑的就是,這些人要從哪裡來?這些資源、所有的預算,如果按照你這樣子講,這些外聘的委員的預算將來也是要由地方政府來負擔,而不是中央? 陳次長德華:經費的部分我們會儘量的來協助地方政府。 何委員欣純:次長,我今天會提到這個問題是在於,光是問你這幾個問題,你就沒有一個整套的機制跟配套的措施來說服大家,那你這個政策怎麼能夠成功呢?怎麼會可行呢?教育部不管是在做任何的決策,要推一個新的制度,拜託!第一、評估計畫要詳實;第二、未來所有可能會動用到的人力、資源、預算,到底是中央出錢、中央找人,還是地方政府要買單,這個都要說清楚、講明白。沒有說清楚講明白就推了,你現在推的這個教師評鑑,我個人雖然支持,可是搞到現在四不像,外界批評這個叫做半套、半吊子,這樣能夠達成什麼效果我很質疑,次長? 陳次長德華:其實部裡面已經訂有相關的辦法,這個辦法也是徵詢過各界,大家的意見,取得絕大部分的共識,原則上,我想朝向那個方向應該不會有問題。 何委員欣純:會後把資料給我,好不好?好,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許委員智傑發言。 許委員智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好,辛苦了,連上洗手間都沒有時間,不過辛苦歸辛苦,事情還是要做。 主席:請教育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德華:主席、各位委員。是。 許委員智傑:次長,你對高中職的導師費跟國中小學的導師費有沒有什麼意見? 陳次長德華:當時會調整國中小學的導師費是因為要課稅,所以是配套措施衍生出來的,這跟高中職的情況確實比較不太一樣。不過也因為調整國中小學的導師費,讓人家覺得高中職的導師費不如國中小學的導師費,所以才會衍生出相關的爭議問題,這個問題部裡面其實已經在討論了。 許委員智傑:所以要怎麼解決? 陳次長德華:目前如果要調整高中職的導師費,也必須要考量政府的財政狀況到底能不能做得到。 許委員智傑:要跟次長報告一下。 陳次長德華:不敢。 許委員智傑:當政府的財政沒有辦法每一樣都完成的時候,就不能隨便的答應人家。 陳次長德華:是,沒有錯。 許委員智傑:你可以說研究、爭取,但是不能說允諾,這邊我要唸一段文字給次長參考一下,西元2011年12月10日下午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我們馬英九總統跟吳清基部長都曾允諾。總統允諾是西元2012年(明年)起會進一步的將導師費調高為三到四千元,並納入高中職教師等等。總統的允諾到底算不算數? 陳次長德華:因為我手邊沒有相關的資料,我有問國教署的同仁,他們說針對這件事情,部裡面還在評估當中。 許委員智傑:西元2011年是什麼時候你知道嗎?就是在選舉之前,選舉之前說允諾,選舉之後說在評估,那我們可不可以告總統詐欺?如果選舉前你是說我們會積極的研究,那我們還勉強可以接受,但是你在選舉前大拍胸脯的允諾,次長,你認為總統允諾的,教育部要不要做? 陳次長德華:是。 許委員智傑:是、是要做? 陳次長德華:我想基本上還是要看政府的財政狀況跟能力。 許委員智傑:我不知道教育部到底有沒有把自己整體的財政做一個妥善的規劃?我覺得當官的人都要老實,可以做、不可以做都要老實的講,能做到什麼程度也要老實的講,包括要去提醒總統,你做得到的可以允諾,做不到的就不要輕易的允諾,因為君無戲言。今天總統統統都答應了,然後我們才說要來研究,這樣人民的觀感會怎樣?好像總統說話都不算數,難怪總統所講的所有政策,像633政策、要捐一半的薪水,總統說過的話就像放水流,這樣會造成國內整個教育觀,我們要人民誠信、老實、努力,但是我不知道身為教育部的領導者,次長,你覺得你現在對人民、對整個社會的價值觀很滿意嗎? 陳次長德華:當然有改進的空間。 許委員智傑:社會的價值觀事實上從上面、從我們的總統、院長到部長,尤其教育部是領導我們全國的價值觀,但是我好像沒有看到教育部有要努力的去讓國人有什麼價值觀。現在草莓族這麼多,現在大家都不重視倫理道德,要怎麼樣才能把草莓族變成鋼鐵草莓?次長,教育部到底有沒有在做這部分的思考?不然大家都只會埋怨,從上埋怨總統到下,大家都只會埋怨,總統自己覺得很無奈,全民也很無奈。食用油的問題也讓大家很擔心,到底出去要買什麼東西,大家都很煩惱,現在到底吃什麼才安全,大家都不知道。這個社會充滿了欺騙、黑心,社會的良心到底在哪裡?教育部要怎麼樣去主導這些?我覺得這個要從開始就去要求誠信。吳清基前部長講的算不算數?他已經離職了,所以換一個部長就要重新來過是嗎? 陳次長德華:不管是部長或總統,在他們提示了一個大方向之後,我們就會朝那個方向儘量的來做一些努力,但是整體還是要看整個政府的財政狀況到底能容忍的範圍是多少? 許委員智傑:次長,你敢不敢站出來說,總統的允諾太輕諾了,我們教育部今天要根據事實、根據教育部的財力來看我們能夠做到什麼程度。我們常常都誇大其詞,政務官跟總統常常說話都不負責任,難怪現在大家都不負責任,你看食用油的事件鬧得這麼大,但是部長也沒有下臺,院長說的D-day沒做到,也不用下臺,現在所有的政務官說話都不用負責任,那老百姓要怎麼相信你們、怎麼自處呢?我覺得長官如果不對,那我們當部屬的就要有道德勇氣去跟長官說,長官你說錯了。我們要很誠實的去面對社會大眾,這才是教育的本質嘛!針對這點教育部是不是研究一下,要嘛就實施,要嘛就說總統你說錯了?教育部有沒有這個擔當跟膽量? 陳次長德華:我想教育部會去評估,如果真的做不到,我們也會告訴大家確實執行上有困難。 許委員智傑:那什麼時候要決定?高中職的導師費現在還有很多的問題,你知道嗎?完全中學是不是包含國中跟高中? 陳次長德華:是。 許委員智傑:那特殊學校是不是包括國中、國小跟高中? 陳次長德華:是。 許委員智傑:現在特殊學校的老師,沒有人要兼任高中的導師,這個問題如果依次長的角度,如果你現在是實務的教育工作者,你是該校的校長,那你要怎麼處理這個問題? 陳次長德華:基本上他們的授課時數就不一樣,所以不能只從導師費這個環節來看,應該要從整體面來看,過去類似像委員剛才所講的特殊學校也好、完全中學也好,他們也有同樣類似的問題,因為過去國中小學的老師有免稅,但是高中職的老師沒有免稅,基本上,他們本身相關的工作條件就有差異。 許委員智傑:次長講的,我都知道,但是教育部到底要做什麼抉擇?不要和稀泥。今天我們講最簡單的,如果教育部什麼都要做,十二年國教要多少錢?總共要花多少錢?大概要花多少錢?次長,這樣就很不好意思了。 陳次長德華:抱歉! 許委員智傑:連十二年國教這件國家這麼重要的事情,你都搞不清楚一年大概要花多少錢?難怪整個國家的教育方向你都抓不準。次長,你應該要跟部長以及所有相關的主管研究,你們一年有2,000億元的經費,你們的重點要擺在哪裡?基本的開銷有多少?你還能做多少事?不是每樣都要做,然後每樣都做不好。十二年國教總共需要三百多億元,技職教育要200億元,教師員額的編制也要200億元,算一算就已經去掉多少了,教育部其它的開銷,一般正常的經常門,其他部分差不多就沒錢了,所以如果你們每一項都要做,這樣是不行的。本席覺得教育部應該要改變觀念,就是先考慮弱勢族群要怎麼照顧,你們可以做的就做,不能做的就老實告訴百姓,例如你們說教師員額要達到1.7,這個部分需要多少經費?教育部什麼時候可以做到?這些你們都要做一個整體的衡量和評估,這樣你們才有辦法去概估包括免稅時數等問題,這部分次長了解嗎? 陳次長德華:是。 許委員智傑:我們去年有個提案,因為去年教育部的版本是學期中每個月的免稅時數是70小時,寒暑假免稅時數分別是25小時和15小時,這個部分去年談論了一整年,今年實施的情況怎麼樣呢?因為今年暑假就發生高中職暑期輔導找不到教師上課的狀況。針對免稅時數的部分,去年教育部也說要檢討,到底現在教育部這個版本是好還是不好?有沒有修正的空間? 陳次長德華:任何規定當然都有檢討和調整的空間,因為這部分還涉及到財政部,我們會進一步再去做協調。 許委員智傑:次長,去年本席就說了,學期中每個月70個小時,暑假25個小時,寒假15個小時,算起來總共是695個小時,所以去年本席就提出一個版本,就是把暑假、寒假改成70個小時,學期中改成25個小時,算起來總時數是435個小時,在整個經費運用上,需要的經費也會比原來的規劃少,但是就實際面來說,因為教師寒暑假的時候需要比較多時數,所以他們就會務實的配合。這一點去年本席就向教育部提出來了,但是教育部還是堅持自己的版本,可是今年實施的效果並不好,需要予以改善,教育部是不是需要再去做研究? 陳次長德華:向委員報告,有關於免稅時數的部分,當時也是教育部邀集各縣市政府討論,是大家形成的共識,在執行一年之後,因為有剛剛委員所談到的這些問題,所以我們會重新提到相關會議再做檢討。 許委員智傑:最後再次向次長報告,關於這個問題,本席去年就預測今年會發生,當時也很明確的告訴教育部,但是教育部還是堅持自己的想法,結果今年實施的狀況就如同去年本席告訴教育部的預測,今年真的發生了,我們事先告訴你們會遇到什麼問題,現在問題發生了,就如同本席之前所說的一樣,未來我們要不要把這個問題解決掉?次長,你覺得呢? 陳次長德華:如果確實在執行上發生問題,當然就必須再去做調整,針對相關的部分,我們會邀請各縣市一起討論。 許委員智傑:你們要趕快處理,本席去年就告訴你們問題點了,今年果然發生,未來不要讓這樣的問題再發生,要儘快把這個問題處理好。 陳次長德華:謝謝委員。 主席(鄭委員麗君代):請邱委員志偉發言。 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一個問題先請教國際司林教育副參事,張懸是臺灣女兒,一個臺灣的歌手,她在英國開演唱會,我們的留學生當然是非常自然的,基於對臺灣國家的愛、對臺灣人民的愛,就把國旗送上去給她,在很多的國際場合,不管是運動賽事或是表演的場合,大家都會用這個方式來表示我們是屬於這個國家的國民,也因為我們是這個國家的國民而感到光榮,在國際場合上,這是非常自然的舉動,本席如果在場,也會覺得非常感動、驕傲。 我們的留學生把青天、白日、滿地紅的國旗送給張懸這位歌手,張懸也非常光榮的在台上秀出來,本席覺得這個舉動是非常自然的,我們也應該鼓勵留學生,在國際場合上多彰顯臺灣是一個非常美麗的國家,臺灣人民也非常友善,讓大家知道我們在各方面的表現都非常優秀,不管是在學術、運動或是歌唱、演藝等各方面,每個人都能成為臺灣之光。透過那樣的場合,也能讓很多國外友人知道臺灣是一個可愛的國家,臺灣是一個美麗的國家,臺灣人民是非常有能力的。關於這部分,因為你今天代表教育部國際司出席,您的意見是什麼? 主席:請教育部國際司林教育副參事說明。 林教育副參事默章:主席、各位委員。我覺得這個是離鄉背井的人,尤其是在國外留學的學生都會有這種感受,這是他們自然的感情流露,所以我覺得這應該沒有什麼…… 邱委員志偉:所以你應該給這些留學生鼓勵。 林教育副參事默章:是應該要鼓勵。 邱委員志偉:你們駐外單位都有教育組的人員,英國應該也有,所以你們教育組的人員應該對這些學生表示關心、支持和鼓勵,因為他們旅居國外留學、求學,面臨了很大的壓力,當然我們也要感謝他們對國家的熱愛,所以駐英代表處的教育組人員應該主動表示關心,特別是各館處都有教育組,當他們和我們的留學生互動時,對於他們這種愛國的行為,而且是很自然的真情流露,你們應該要給予鼓勵。 林教育副參事默章:我們教育部在世界各國大概有24個站。 邱委員志偉:這些本席都了解,對於這24個站,之前本席也有請你們每半年就要把各組的工作績效提報到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林教育副參事默章:是的。 邱委員志偉:我們希望駐外人員可以多接觸、多鼓勵我們的留學生,而不是只有公文往返,或者我們駐外的教育組人員也可以定期和這些留學生進行座談,除了和他們分享國內的情況,也聽聽他們對於國家大事的意見和反映。針對這個部分,本席藉由這個機會提醒你們,剛好您代表列席,希望國際司針對這個部分再做加強,就是和我們留學生互動的部分。 林教育副參事默章:是的,我們平常就有在做,我們會繼續加強。 邱委員志偉:因為留學生在國外的依靠就是我們的駐外館處,特別是教育組,彼此之間的互動特別密切。 林教育副參事默章:是,因為他們是我們國家未來的棟樑。 邱委員志偉:他們獨自在國外努力,我們國家、政府也要給他們最可靠的力量,給他們最溫暖的照顧。 林教育副參事默章:是的。 邱委員志偉:陳次長,這部分雖然不是你負責的業務,但是要請你向部長報告,這部分要再加強。 主席:請教育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德華:主席、各位委員。是。 邱委員志偉:接下來請教私校監理委員會賴執行秘書,瀛海、崑山、光仁中學這幾個學校最近都有上報,有些是因為減薪,有些是因為收購董事會的席次,有些則是因為教師權益受到損害,這個部分是屬於私校監理委員會主管的業務吧? 主席:請教育部私校監理會賴執行秘書說明。 賴執行秘書俊男:主席、各位委員。私校監理會只負責私校老師退休準備金的部分,薪水和委員提到的其他問題,例如減聘等部分,都不在我們的業務範圍。 邱委員志偉:這是屬於國教署的業務嗎? 賴執行秘書俊男:是個別的司處。 邱委員志偉:如果是本席剛才提到的權益確保問題,你們有沒有開過相關會議?請陳次長回答好了,剛剛有委員質詢過,針對這部分你們開過幾次會議,會議有沒有結論?結論有沒有去執行?為什麼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這種問題?這是不是代表你們有時候是議而不決、決而不行、行而無效?所以這部分你們應該依照法律授權給你們的權力,該懲罰就要嚴懲,該糾正、該導正的,就應該要馬上導正,否則在私校的眼中,你們就是一隻無牙的老虎,根本不會怕。 陳次長德華:其實是有一些效果發生,例如光仁中學的案子,基本上他們已經恢復正常的運作機制,至於剛才談到的類似崑山中學的部分,這部分確實是這樣,我覺得可能還要給董事會更大的壓力,要讓他們知道,如果學校有能力解決而不去解決…… 邱委員志偉:你們後面還有招數嗎?還有其他更嚴厲的制裁手段嗎?還是你們面臨政治上的壓力? 陳次長德華:在處理這個案子的時候,教育部並沒有受到任何壓力。 邱委員志偉:沒有受到任何政治上的壓力? 陳次長德華:沒有。 邱委員志偉:那為什麼光仁中學的問題可以處理好,可是崑山中學的問題沒辦法處理好? 陳次長德華:對於崑山中學的案子,我們前一個階段的重點,還是以引用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為主,就是停止獎補助以及扣減招生名額。 邱委員志偉:這是消極的做法嘛! 陳次長德華:對,所以剛剛也特別報告了,其實私校法第二十五條有規定,董事會和董事該善盡相關的職責時,如果他們不去履行這個職責的話,對於董事會裡面的董事和董事長,我們有相關的處理機制,那部分教育部可能也會同時做一些評估。 邱委員志偉:進行評估了嗎? 陳次長德華:目前還沒有。 邱委員志偉:你們覺得他們的情節還沒有嚴重到需要動用到第二十五條嗎? 陳次長德華:基本上我們是希望學校本身在教育部提出這樣的糾正和提醒之後,能夠積極做一些回應、處理,如果學校不解決的話…… 邱委員志偉:對違法私校董事會的仁慈,就是對學生、老師和家長的殘忍。 陳次長德華:我同意,所有的教育系統,最重要的還是學生的受教權,在維護學生受教權的前提下…… 邱委員志偉:有一個原則要把握好,就是一定要站在學生、家長、老師這邊,而不是偏向董事會那邊。 陳次長德華:是,教育部絕對會以這個作為我們基本的處理前提。 邱委員志偉:你們要拿出成果,拿出你們的魄力,不要只在這邊說說而已,因為大家都會說,但最重要的是要去做,做了之後要有效果。接著請教高教司倪專門委員,學雜費在102年度下學期可能要調漲,目前好像有幾所學校醞釀要提出相關的調漲計畫。 你們6月時也行文給私校,同意由學校自提學雜費的調整方案,你們希望105年度能夠開放,由學校自主訂立學雜費,就是2016年的時候要做這件事。之前司長和部長都有說明過,本席想請教你,你們評估的標準有哪些?關於是否同意他們調漲?調漲的幅度是多少?你們有哪些評估的標準? 主席:請教育部高教司倪專門委員說明。 倪專門委員周華:主席、各位委員。其實關於學雜費的調漲,我們會看學校整個內控機制,包含學校的…… 邱委員志偉:財務狀況?助學的成效?辦學的績效? 倪專門委員周華:對,包括使用的情況和學生的溝通,當然助學是最重要的。 邱委員志偉:這個評估有沒有公式?還是這只是一個原則,你們只是按照比例處理,有沒有一個標準?或者這只是一個空泛、抽象的原則?你剛剛說到財務狀況,還有助學的成效、辦學績效等等,這些原則都很抽象,你們要讓這些原則具體化,這樣標準才會科學,才會符合合理的期待。 倪專門委員周華:因為每個學校的規模、學生、辦學的情況都不一樣,我們當然有訂一個最低的公式、一個標準,但是我們也會做質性的審議,會有這樣的審議過程。 邱委員志偉:這個質性的審議就會給所謂的審議小組一個很大的空間,本席認為這樣的空間不見得是好的。我們希望這個標準很客觀,如果學校不符合這個標準,我們就不讓他們調漲,學校如果符合這個標準,只要他們達到什麼門檻,就可以有什麼樣的調漲幅度,這樣才有公信力。根據你們現在調整的方案,目前有幾個學校已經提出相關的調漲計畫? 倪專門委員周華:目前還沒有。 邱委員志偉:世新沒有提出嗎? 倪專門委員周華:還沒有。 邱委員志偉:你們什麼時候截止收件?你們不是明年元月就要公告哪些學校可以調漲嗎? 倪專門委員周華:據我的了解,目前還沒有學校發出公函。 邱委員志偉:有沒有deadine?什麼時候這些學校可以提出? 倪專門委員周華:我回去check一下,現在是有一個deadine,但是目前還沒有學校提出來。 邱委員志偉:但是報紙已經報導了,你們11月底要截止收件,12月要花一個月審查,1月底就會公告。針對這部分,本席覺得一定要有一個非常客觀、非常合理的審查機制,現在經濟那麼差,任何調整對學生、對家長都是一個打擊、都是一個負擔,你們除了要考量個別學校的辦學績效之外,也要考量國家整體的財政狀況和經濟表現,大環境的變化也要納入調漲機制的評估中,而不是只考量各校的狀況,那是屬於微觀的部分,巨觀的大環境部分,你們也要做一個考量。 倪專門委員周華:報告委員,這有納入我們整個考量的機制中。 邱委員志偉:本席覺得這部分還是要從嚴、審慎處理,不要標準非常寬鬆,或是沒有一個具體的評估標準,到時候你們就隨便讓這些私校調整,本席覺得這樣對學生、家長和老師都不能交代。 倪專門委員周華:是,了解。 邱委員志偉:接著請教國教署黃副署長,有關五都的高中和高職移撥,目前只有新北市完成,其他三都都沒有完成,臺北市已經沒有這個問題,剩下高雄市、臺南市和臺中市,到底問題出在哪裡? 主席:請教育部國教署黃副署長說明。 黃副署長子騰:主席、各位委員。對於相關的經費計算方式,他們和國教署有些不一樣的地方。 邱委員志偉:本席覺得這個部分應該要以個別直轄市的財政狀況做判斷,針對教育部的部分,因為我們剛通過教育經費編列及管理法,所以你們多了200億元,這200億元應該用來協助地方政府,用來把這部分的銜接工作做好。現在銜接、移撥的工作沒有做好,就是因為地方政府沒有財源、沒有能力,而你們又不移撥財源和能力,他們當然沒有辦法接。 所以次長,最後一個問題,因為時間也到了,你是不是能再回去向部長報告,本席認為黃副署長已經很認真,但是關於移撥的問題,第一個,你們要考量地方的財政狀況,要把能力和財政的部分也移撥給地方政府,或者是根據新的教育經費編列及管理辦法多出來的200億元,你們應該用這個部分來解決直轄市目前沒有辦法銜接國立高中職的問題。這不能再拖,你們拖越久,這個問題對學校、對學生、對縣市政府、對老師都不好,對家長也不好,所以針對這部分,請次長回去之後要向部長報告。 陳次長德華:是。 主席: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陳次長,今天我們是討論教師法,上會期我們有通過教師法的一個條文,就是今天也有委員提案的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我們上一次已經通過關於狼師的條款,就在上個會期本席擔任召委的時候,那部分已經通過了,有關教師犯性騷擾或是性霸凌案件,經查證屬實,不得聘任為教師,對不對?這個部分你可不可以說明一下? 主席:請教育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德華:主席、各位委員。是,這部分在我們的報告裡面也有特別談到,其實李俊俋委員提案的第十四條修正條文,裡面所談到的狼師條款,之前已經完成修法的程序。 孔委員文吉:我們在上個會期已經修正過了。 陳次長德華:對,已經修改了,它已經是現行的法律。 孔委員文吉:所以你們認為這部分就不需要再增訂,因為我們上個會期已經通過了。 陳次長德華:是。 孔委員文吉:但是教師法裡面還有很多條文必須考慮,有沒有可能藉這個機會讓家長團體也能進入教評會? 陳次長德華:其實關於教評會的組成,家長的部分是有包含的,這部分有考慮在內。 孔委員文吉:本來就有包含嗎? 陳次長德華:在我們的修正草案裡面有列。 孔委員文吉:這一次的修正草案嗎? 陳次長德華:教育部的修正草案裡面有列入。 孔委員文吉:所以這一次的修正草案有增加家長團體的代表?有沒有? 陳次長德華:是,有家長代表。 孔委員文吉:也就是說,關於家長團體代表的部分,你們也要放進來,因為家長關心學生。所以在這個教評會裡面,不會只有教師工會在爭取教師的權益,因為教師也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一定要接受評鑑,這部分也是理所當然的,所以家長團體的聲音也應該放進去,對不對? 陳次長德華:是,沒有錯。 孔委員文吉:第二個,這裡面有沒有包含社會公正人士? 陳次長德華:其實這次在行政院版的修正案裡面有加入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這一塊。 孔委員文吉:但是社會公正人士是由誰遴聘呢? 陳次長德華:應該還是由各個學校的教評會來遴選。 孔委員文吉:所以是各個學校的教評會遴選?不是由教育部遴選? 陳次長德華:不是,當然是由各學校遴選,不會由教育部來指派。 孔委員文吉:我們要怎麼樣防止類似前任總統陳水扁親家趙玉柱先生的例子?他可以當學校校長的遴選委員,也可以當教審會的委員,因為他是社會公正人士,由學校邀請參與,這個部分有什麼阻止的辦法嗎? 陳次長德華:關於教評會,我們還是希望能夠回歸到各個學校,以校本為主,因為如果要做統一性的規範,或者一致性的規範,可能會很難考量各校的一些需求,這個部分可能也不宜由教育部或者地方主管機關直接做相關的指派。 孔委員文吉:要避免所謂的社會公正人士進入教審會做不當的事情,所以你們還有一個遴選的機制,例如校長遴選委員會,但是萬一這個委員和學校有很密切的關係,利益分不清楚時,就會演變成趙玉柱先生的例子,對不對?所以所有的機制你們應該要考量清楚。 陳次長德華:是,我想對於教評會…… 孔委員文吉:有關教評會的部分,今天也有委員提到,任何一種性別的委員至少要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所以這部分有很多事情都要考量到。請問,教評會評審委員的任期是多久? 陳次長德華:依照現行的規定,教評會委員的任期應該是一年。 孔委員文吉:委員是由學校校長遴聘嗎? 陳次長德華:有關教評會的運作,依照現行辦法的規定,有些是由全體老師選舉產生,例如教師代表就是由全體老師選舉產生,行政人員代表當然是由校長指派。 孔委員文吉:本席只是就自己知道的部分提出疑問。另外本席要請教體育署的蔡副組長,今天到教育委員會列席的官員,層次都不像部長來的時候那麼高了。 主席(邱委員志偉):孔委員,本席剛剛已經解釋過了 孔委員文吉:本席知道,但是以後不能這樣子,到教育委員會備詢,你們就要找有決策能力的主管層級來才對。請教蔡副組長,亞青盃的跆拳道比賽可不可以領到我們體育的優良獎章? 主席:請教育部體育署蔡副組長說明。 蔡副組長忠益:主席、各位委員。根據目前國光獎章的規定,我們會發獎章,但是沒有獎金。關於獎金的部分,我們體育署認為這個部分應該回歸到訓練,要去加強整個訓練的環境。 孔委員文吉:回歸到整個訓練? 蔡副組長忠益:對,應該是說讓整個訓練環境變好,因為對青年選手來說,我們應該重視的是整個訓練環境的改善,所以針對這個部分,體育署希望將這些外界誤認為應該發放的獎金部分,回歸到提昇訓練環境。 孔委員文吉:怎麼樣才能領到獎章及獎金?是什麼樣的運動?你們是怎麼區分的?例如亞青盃的跆拳道,沒法子列進來嗎?是因為什麼因素? 蔡副組長忠益:關於亞青盃的部分,我們國光獎章制度有把這個部分納進來檢討。之前其實整個國光獎章已經檢討的差不多了,不過最近因為有剛剛委員提到的這幾個部分,所以我們會再把這些納進來做檢討。 孔委員文吉:有一位原住民的女選手,這次在亞青盃跆拳道拿到冠軍,但是她沒有獎金。 蔡副組長忠益:她的確沒有獎金,因為在亞青盃的部分,以青年來說,我們鼓勵的重點是在於他們的訓練環境,而不是在於給予選手個人獎金的鼓勵,這的確和以往獎助金的處理方式不同。 孔委員文吉:請問有獎金的部分是什麼樣的運動項目? 蔡副組長忠益:有獎金的部分是指除了青年選手以外,正式代表我們國家的選手。以青年選手來說,目前國光獎章規定是沒有獎金的。 孔委員文吉:青年選手沒有獎金? 蔡副組長忠益:是的,亞青盃的部分是沒有獎金的。 孔委員文吉:所以亞青盃不被認可嗎? 蔡副組長忠益:它有獎章,但是沒有獎金。 孔委員文吉:什麼樣的球賽才會被認可呢? 蔡副組長忠益:並不是種類的關係,而是針對亞青的部分。 孔委員文吉:所以是亞青盃的各項比賽都沒有獎金? 蔡副組長忠益:是的,不管是什麼樣的項目,屬於亞青盃的就沒有獎金。 孔委員文吉:為什麼?我們應該要鼓勵青年參加亞青盃才對。 蔡副組長忠益:關於這個部分,以往會發獎金,目的是不要讓我們的青年選手為了賺取獎金,才代表國家努力,應該是把獎金的部分拿來投注在我們的訓練環境。 孔委員文吉:不要只投注在訓練的部分,多少應該要鼓勵一下這些選手,這些人參加比賽就是為了得獎,希望為國爭光。 蔡副組長忠益:關於委員這個意見,我們回去會再做檢討。 孔委員文吉:對於這些青年,我們更需要給他們鼓勵,所以獎章很重要,但是獎金也很重要,不能說這些錢不用來鼓勵青年選手,而是要放在訓練,本席覺得這樣是說不過去的,這些經費你們應該多少挪一些給他們作為獎金的鼓勵。 蔡副組長忠益:是,委員的建議我們會帶回去,我們會再做整體性的思考,謝謝。 孔委員文吉:那也是國際性的賽事,對不對? 蔡副組長忠益:是的。 孔委員文吉:請教陳次長,原住民族教育法上次有通過一個條文,就是在原住民地區的學校和重點學校,必須至少晉用三分之一的原住民籍教師,或者是符合該校的原住民學生比例。針對這個部分,本席上次質詢的時候,建議教育部兩週內要行文全國原住民地區及原住民重點學校,請你們把原住民教師人才資料庫建立起來,你們行文了嗎? 陳次長德華:已經行文了。 孔委員文吉:有行文嗎?為什麼不提供一份給本席呢? 陳次長德華:我們會後再提供給委員,抱歉。 孔委員文吉:但是現在臺東縣政府和花蓮縣政府說做不到,因為這中間有5年的緩衝期,所以本席建議教育部應該要行文給各縣市政府和學校,先把人才資料庫建置好,到底有多少原住民是大學畢業、符合專任教師資格,或是有代課教師資格的,這些資料應該要先整理起來,你們不能隨便回答做不到,何況花蓮和臺東縣的原住民人口比率占30%到40%。 這是本席在立法院通過的決議,教育部到底有沒有列管?後續的處理情況也沒有告訴本席,你們說已經行文了,最起碼這個決議你們做到了,但是你們既然已經行文,應該要告訴本席才對,但是你們並沒有說,有嗎? 陳次長德華:回去之後,我們會請國教署趕快向委員做報告。 孔委員文吉:本席剛才是支持教評會裡面要有一個原住民代表,就像宜蘭縣的南澳中學,它是一個完全中學,上一次的校長遴選,有兩位原住民教師符合資格,另外一位是非原住民,總共有三位去爭取,後來經過宜蘭縣的校長遴選會議,那兩位原住民教師不符合資格,最後在第二輪的時候,變成是另外一位非原住民教師去申請。 後來是本席在教育委員會緊急質詢,因為在原住民族教育法中,原住民地區的校長和主任應該要以原住民為優先,之前因為你們做不到,所以本席才會訂定一定比例,要求至少要有三分之一。所以後來教育部又讓這兩位教師在第二輪再次申請,最後南澳中學的校長是由另外一位原住民教師擔任。本席認為你們要秉持這個精神,看看要怎麼樣鼓勵原鄉地區符合資格的老師,擔任原鄉地區的校長和主任,原住民族教育法裡面有做這樣的規定,你們要去落實,好不好? 陳次長德華:是,謝謝委員的提醒,有關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的修正案,在這5年的過渡期要怎麼真正落實,教育部會針對整體情況提出一個完整的配套方案來推動。 孔委員文吉:因為有5年的過渡期,所以要先把人才資料庫整理出來,看看臺東縣、花蓮縣到底有多少流浪教師、有多少代課老師?因為原住民在那邊都沒有工作。 主席:孔委員,時間到了。 孔委員文吉:所以本席主張在教評會的部分,花蓮縣、臺東縣至少要有一些原住民的代表在裡面,好不好? 陳次長德華:謝謝委員。 主席:請鄭委員麗君發言。 鄭委員麗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陳次長,有關高教的部分,是不是也是次長督導的? 主席:請教育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德華: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鄭委員麗君:請教次長,教育部10月底的時候對外宣示高教要大鬆綁,提出了46項措施,你們把這些措施包裝成「鬆綁」,聽起來好像這些措施都是對的,是要提昇競爭力,但是本席不太了解你們所謂的競爭力指的是什麼?因為這和社會對高教問題的理解,以及委員會長期以來,大家在多次會議中關心的學費問題,事實上有一定的落差。 你們明為鬆綁、提昇競爭力,但是在學費的部分,你們卻提出一個短期和長期的方案,請問這個短期的方案,就是規劃常態性學雜費調整方案,長期則是要研議放寬學雜費調整,由學校自定,而且要修大學法、私立學校法、專科學校法,這是何其重大的事情?你們要調整學費政策,要讓學雜費回歸學校自行訂定,還要讓政府的角色從這個問題脫勾,請問這個方案確定了嗎?這麼重大的事情,竟然沒有到委員會報告、討論,也違反委員會多次認為學費應該持續凍漲的決定,請問這個方案確定了嗎? 陳次長德華:包括常態性學雜費方案,或是未來長期要把整個學雜費回歸由各個學校本身自主規範,都必須到立法院報告,包括常態性學雜費方案也是一樣,一定會到立法院報告,如果立法院不同意的話,我想就不會執行,包括大學法、專科學校法或私立學校法,如果要修改,也是一定要經過大院的同意才會執行。 鄭委員麗君:請教次長,本席分兩個部分詢問,短期的部分,就是所謂的常態性學雜費調整方案,和先前你們教育部曾經對社會宣示的,今年的GDP如果逾3%,明年學校才可以申請調漲學費,請問這一點是不是又推翻了? 陳次長德華:沒有,針對常態性學雜費方案,上次原本是要到大院做報告,因為很多委員對於內容還有很多意見,所以教育部也邀請了一些相關人士要再做討論。 鄭委員麗君:所以你們很清楚地知道委員會的決定,我們totally反對你們原來的短期常態性學雜費調整方案。 陳次長德華:所以那個方案我們還會做修正。 鄭委員麗君:次長,你們當時提了一個條件,就是GDP要達到3%以上才可以漲,但是部長來這邊備詢時改了一個說法,他說你們的意思是不到3%不能漲,你們以為這樣可以過關,結果委員會根本就反對那個方案。 你們每次都把委員會反對的政策拿回去重新包裝,不但偷雞,而且投機,這次拿出來的方案不但包裝成「鬆綁」,現在又提出一個常態性學雜費調整方案,更嚴重的是,長期的方案是要完全交給學校自訂。請教次長,難道教育部只是為了學校的經營者存在嗎?教育部是為了經營者存在,還是為了學生存在? 陳次長德華:當然不是,我們當然是為了學生的最大利益。 鄭委員麗君:憲法規定要保障學生的受教權,這一點到底還在不在教育部的業務目標裡面? 陳次長德華:學生的最大利益絕對是我們的第一思考,但是學雜費長期用凍漲的方式處理,對學生的利益是不是最好?這一點是有討論的空間。 鄭委員麗君:本席反對你們說這個是長期凍漲,你們用了凍漲這樣的名詞,以為凍漲就是錯的,鬆綁就是對的,這是一種迷思。本席現在要回過頭來請問次長,臺灣平均薪資十幾年沒有成長,但是學費已經漲了這麼多,所以這個根本不叫凍漲,況且我們委員會已經有一個共識,就是要教育部回過頭去檢討學費政策,檢討政府的角色跟學校的角色,到底我們要一個什麼樣的學費政策? 另外我們也希望進行結構性的改革,所以今年4月的時候,在本席主持的委員會公聽會,我們也達成非常清楚的結論,就是教育部要先凍漲學費,然後要召開教育國是會議,在教育國是會議中好好討論高教的結構性改革要怎麼做?首先要面對的,就是部長一再宣示的,貧富差距擴大、反重分配問題嚴重、教育經費分配不均、學校過多等等問題,因為這些問題,所以學校得到的教育經費被稀釋,導致學校經營困難,結果學校把這個問題轉嫁給學生,以調漲學費的方式來解決教育結構的問題,把所有的錯都推到學生身上。 針對這個惡性循環,教育部應該要找出結構性的改革方法,要召開教育國是會議討論,而不是在薪水沒有漲的情況下,教育部現在是短期要讓學校調漲學費,長期則是要讓學校自訂,所以我們要面對的,可能就是學費全面飛漲的狀況,請問青年貧窮化的問題,對你們一點都不重要嗎?教育部漠不關心嗎? 陳次長德華:其實委員的假設是說,如果教育部不對學雜費做限制的話,學雜費就會飛漲,我相信不一定會是這樣的結果,因為基本上對於任何學費的調整,我們希望在校內能有一個很嚴謹的機制處理,而且整個學校的財務資訊必須完全透明、公開,讓大家了解這些錢用到哪裡。 鄭委員麗君:這是你們自己理想的假設,如果你們今天全面放手讓學校自訂,難道學校不會聯合壟斷嗎?難道教育部和經濟部一樣,完全相信市場化的機制嗎?那我們還要教育部做什麼?我們不需要教育部了嘛!還要教育部做什麼呢? 本席現在要問你的,就是我們委員會和社會要求政府回去思考,在全球化之下貧富差距擴大,所以我們也要提昇人才教育的品質,但是因為我們有過去的包袱,就是我們大學升格,多了很多大專院校,結果品質參差不齊。而且因為貧富差距擴大,有錢人家的孩子念公立大學,不但低學費,而且品質比較好,可是社經地位比較弱勢的家庭,八成的孩子都是上私立大學,結果學校品質參差不一、學費高,真的是嚴重貧富不均。 教育是階級流動重要的管道,因為這個惡性循環所產生的包袱,如果現在教育部要完全放手,讓學校自行調整學費,這是一個政府應該有的作為嗎?你們至少要先解決這些結構性包袱和問題才對。尤其是薪水十幾年來沒有調漲,我們的學生念4年畢業,總共要花100萬元,畢業後還要還那還不完的40萬元到60萬元的就學貸款,青年貧窮化問題這麼嚴重,政府不去面對這個結構性問題,只想卸責,本席要請問教育部,你們是為社會1%的人存在,還是為99%的人存在? 陳次長德華:基本上教育部當然是為絕大多數學生的利益做考量。 鄭委員麗君:但是你們現在完全背道而馳,委員會今年4月的公聽會結論非常清楚,針對學費的議題,我們要求召開教育國是會議,凝聚社會的共識,找出結構性改革的方案。但是現在教育部推出一個不負責任的方案,你們完全是要卸責,還包裝了一個美名叫做「鬆綁」。 次長,我們最近也做過民調,這個民調讓我們看得非常清楚,有超過八成五的民眾認為現在公立大學的學費太貴,認為私立大學學費太貴的也超過八成,主張公私立大學都不要漲學費的有77%。還有一題,教育部真的要聽進去,你認為台灣哪一個階段的教育辦的最好?回答大學和以上層級的只有2.9%,民眾對高教滿意度只有2.9%,不到3%,比馬總統的民調還要低。 現在我們高教的問題非常嚴重,教育部不回過頭去檢討結構性的問題,反而是推出這樣的方案,本席覺得這個問題非常嚴重,因為你們讓我們的青年要再陷入另一個崩世代的惡性循環,找不到階級流動的路徑。因為教育是政府投資階級流動最好的方式,在貧富差距擴大的年代,我們看到美國以及很多國家都在擴大教育的公共投資,協助年輕人提昇他自己的能力,而不是提昇學校的競爭力,但是你們完全站錯邊了,所以我們在這邊要求教育部,你們能不能承諾召開教育國是會議?因為本席知道你們有很多公聽會的程序不公開、不透明,受到很多學生的反對。 教育的主體不是只有校方的管理者,教育部不要長期只聽校方的意見,你們能不能召開教育國是會議?廣邀年輕人、老師以及社會團體共同討論,教育不是只關係到學校裡面的事務,教育是攸關整個政府,關係到未來我們的社會貧富差距,以及未來的人才培育,我們可不可以跨部會召開教育國是會議? 陳次長德華:委員的建議我們可以做評估,可是我沒有辦法在這邊直接說明到底要用什麼方式處理。其實部長也有定期和學生團體進行座談,而且是採取開放式的模式,關於學生的意見,他們隨時可以透過這種方式傳達。 鄭委員麗君:但是本席發現你們都是談假的,因為社會的意見和朝野立委的意見滿一致的,但是你們都談假的,跨黨派立委都希望教育部能夠先釐清台灣高教的結構性問題出在哪裡,然後提出一個整體的看法,至於其他有關人才鬆綁等部分,也許我們不會反對,但是你們用這樣的思維看待學費政策,而且直接大聲說要開放,那你們就是違反我們委員會的決議。 所以本席要呼籲召委,我們是不是能再請部長針對他所謂的46項措施備詢?那麼重大的學費政策,教育部竟然可以片面宣布,所以應該要請他來作專案報告。我們也在這邊呼籲,要求教育部召開教育國是會議,這件事情必須經由社會廣泛討論,不可能由教育部和校方單獨閉門造車。 陳次長德華:我也要特別向委員報告,鬆綁絕對不是目的,鬆綁基本上相對搭配的必須是課責,最重要的目的是希望整個教育的品質能夠提昇,大家關切的是教育部是不是管太多、規範太多、限制太多,而讓整個高等教育的發展…… 鄭委員麗君:教育部該管的沒有管,不該管的,你們管了,例如評鑑不用搞那麼複雜,但你們卻管得很嚴,關於學費政策、教育投資、資源分配等等,這些需要政府擔任重分配的角色時,你們自己卻完全卸責,所以本席真的疑惑教育部的目的到底是什麼?教育部長口口聲聲承諾要解決反重分配的問題,但是我們完全沒有看到具體的做法,所以我們認為這個方案不能由教育部片面宣布,如果只是執行你們所謂的提昇教育品質方案,最後這個社會只會剩下有能階級的人可以享受到教育品質的提昇,這樣還叫提昇教育品質嗎?你們只是在加速貧富差距的擴大。 主席:請呂委員玉玲發言。 呂委員玉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剛剛鄭委員也有提到提昇大學競爭力的部分,針對這個部分,你們非常認真的提出46項,這46項又分成五大類,這五大類裡面,讓我們憂心的是經費和經營的方式。現在很多大學在你們管理失當的情形之下,已經面臨淘汰,需要退場機制了,但是你們今天提出來的這份草案,本席認為你們是為了鬆綁而鬆綁,根本沒有審慎處理。 關於學校的經營方面,在你們的五大項裡面,主要是針對人事、經費、經營、人才和教學這五項,但是教學這部分提得很少,反而是縱容他們變通經營模式,因為這個規定攸關我們所有高教的體制、機制,次長,你們自己評估看看,該執行嗎?會成功嗎? 主席:請教育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德華:主席、各位委員。針對鬆綁的問題,基本上這絕對不是我們最終的目的,我們真正的目的乃是如何讓大學經營的效率更進一步提升。 呂委員玉玲:其實,教育部本身已經有相關法律與規章了,可以說你們空有寶劍卻不知如何使用,也就是說,你們根本不願意努力執行,本席認為,今天我們不需要再修正既有的法律規章;目前一些辦學不佳的大學院校,其財務上都有很大的問題,譬如我們很早以前就跟你們提過的永達,教育部早就應該對該校進行評鑑,結果你們放任不管,如今這所學校財務狀況出現嚴重缺口,校方以降薪為由逼退老師,這些你們早該處理的問題,卻延宕至今未給予解決,你們居然以提昇大學競爭力作為修正本法的理由,本席認為,這真的是一大笑話! 陳次長德華:在整個防弊這一塊,我們也必須同時去關注老師與學生權益的保障,針對部分學校在經營上確實已產生一些問題,如何儘早發現這些問題,並儘早介入做適當處理,以保障老師及學生權益,這的確是需要我們同時去關注的問題。 呂委員玉玲:本席要求你們審慎處理這些問題,現在國內教育上出現最大的問題就在於如何提升人才的水準,其實,也不用等到8年後,可能在5年內我們的人才就會進入十分缺乏的窘境,面對這樣一個危機,整個行政團隊及大學院校的老師應為我們的人才培育做更大的貢獻。 陳次長德華:這絕對是教育部最重要的責任。 呂委員玉玲:不要到時候鬧人才荒,你們把雙手一攤認為這樣處理就行了! 陳次長德華:那是當然。 呂委員玉玲:接下來本席也非常關心公教保險法的修正,這個法案是否已在本院的司法委員會討論過了? 陳次長德華:據我所了解,這個修正案已經送到大院的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了。 呂委員玉玲:到現在為止,這個案子是否已經通過? 陳次長德華:還沒有通過,目前是留待協商。 呂委員玉玲:這個案子已經處理多久的時間?請問次長,這次修改公教保險法最大的用意是什麼? 陳次長德華:這次修法主要是針對私校教師、公保年金化的問題做個解決,以私校教師來說,在整個政府年金制度上他們可以說是完全未受到關注的一群,這也是馬總統很關心的課題之一,所以,我們希望這個法案能儘快通過。 呂委員玉玲:本席很高興你們終於看到、也關心到這個問題,基本上,既然我們立了教師法,就應該公私立一體適用,不能說政府只有保障公立學校老師的權益,至於私立學校的老師則付之闕如,殊不知他們一樣都是合格的教師,目前的現實是辦學比較好的私立學校,教師相關的制度、福利,與公立學校教師所享有的制度與福利統統一樣,但是辦學比較差的私立學校,教師一年可能領不到10個月的薪水,甚至寒暑假也都沒有薪水,所以,學生課輔根本找不到老師,在我們關心教學品質的同時,也應該關心到老師的權益,須知,在老師的權益與福利均有保障的前提下,他們才會有心準備更好的教材來教育我們的下一代,學生在課程上也能連續而不致中斷,這實是老師與學生雙贏的結果,所以,請次長加把勁,委員會也能趕緊將這個法案排上議程,好讓私立學校的老師也能跟公立學校的老師一體適用。 陳次長德華:是的。 呂委員玉玲:還有導師的制度,其中導師的責任加給,國中小是不是因為…… 陳次長德華:因為課稅的配套以後要提高,所以…… 呂委員玉玲:你們又想要變通了,是嗎?談到國中小老師要課稅,因為老師有授課鐘點,所以,你們把每週的課堂數從原來的減少為18堂,這樣一來,即使將來老師要被課稅,他們還是可以補稅,同時,你們還有變通的辦法,就是將導師的責任加給從原來的2,000元提高為3,000元,對不對?本席質疑的是,為什麼只有國中小的導師適用,高中的導師卻不能適用? 陳次長德華:因為過去老師免稅只限於國中小的部分,所以,恢復課稅權益受到影響的只有國中小的老師,高中職老師的權益其實並沒有受到太大的影響。 呂委員玉玲:請問次長,繳稅是不是每個國民應盡的義務? 陳次長德華:那是當然。 呂委員玉玲:既是如此,為什麼你們為了恢復國中小老師課稅,就可以對他們採取這種變通的辦法?本席在此要指責你們不應該做這樣的變通!既要恢復課稅,就要一體適用,為何還要做這樣的變通?與其如此,乾脆不要課稅。你們在報告中指出國中小的學生比較需要照顧,因此,國中小教師比較辛苦,所以,你們給國中小學的導師責任加給增加1,000元,但高中生要面對大學考試,難道他們就不需要導師給予更多的關懷與照顧嗎?我真的不知道你們做這項調整到底是基於什麼樣的想法? 陳次長德華:對於國中小及高中職的老師,無論是工作的條件或工作的待遇,基本上還是有差異存在,我們不能純粹從導師費或課稅的角度來看這個問題。 呂委員玉玲:可是你們就是只從課稅的角度來看這個問題,不是嗎?你們在採取變通辦法的原因中,不是已講明過去國中小老師是免稅的,高中職老師則有課稅,正因為你們從課稅的立場來構思這個變通辦法,所以,才讓高中職老師覺得非常不公平。事實上,老師都是把孩子教好看成自己一生的志業,所以,不論國中小或高中職老師所享有的權利義務都是一樣的,他們也都不會有任何比較,但教育部在建立制度上卻有觀念上的偏差,請次長乃至於整個教育部以後能從公平面來看待所有的規定與制度,好不好? 陳次長德華:是。 呂委員玉玲:針對高中職老師的部分,我希望你們能提出完整的配套,並向本席報告。 陳次長德華:有關高中職老師的部分,我們會請國教署就整體做詳細的分析後再向委員報告。 呂委員玉玲:另外,大家也非常關心流浪教師、代課教師及鐘點教師的出路,請問教育部有沒有想到更好的方法? 陳次長德華:目前在教育部的規劃中,將優先考慮增加教師員額的配置。 呂委員玉玲:請問次長,你有沒有跟部長一起到馬來西亞參訪? 陳次長德華:沒有。 呂委員玉玲:我們都知道,馬來西亞對華語教師的需求甚殷,教育部為提升國際教育交流,也樂見與馬來西亞合作,對不對? 陳次長德華:是的,目前教育部不僅跟馬來西亞合作,對其他有華語教師需求的國家,我們也都願意進行合作。 呂委員玉玲:目前有這方面的需要主要是馬來西亞這個國家,如何在既有的交流平台上提供他們所需要的教師,教育部必須努力做好這項工作,請問次長,這些老師的名單是否由教育部提供?另外,這些老師的權益與福利,是否也由教育部把關? 陳次長德華:基本上,這些老師必須經過教育部相關的培訓,以符合一定的資格與條件,至於他們到當地授課的薪水,原則上還是由當地政府機構支付其相關待遇。 呂委員玉玲:你們目前所能做到的部分,是否只到次長所說的程度? 陳次長德華:我們現在是在做相關人才的培訓。 呂委員玉玲:請問你們培訓的項目有哪些?是否只有華語一項? 陳次長德華:因為他們提出的需求就只針對華語一項,所以,我們在培訓上也以華語為主。 呂委員玉玲:我們都知道,21世紀就是華人的世紀,所以,全球都想學華語,我們若能趕在前面培訓華語的師資,以提供各國所需,不要讓大陸專美於前,除此之外,本席非常關心他們的權益,希望教育部在跟其他國家進行交流時要特別注意這一點。雖然這一塊有紓解一部分流浪教師的壓力,但國內還有很多流浪教師、代課教師及鐘點教師,但教育部還是要再想其他辦法,俾讓所有流浪教師、代課教師及鐘點教師都能受到完整的照顧,好嗎? 陳次長德華:是。 呂委員玉玲:請問次長,目前你們對教師員額的配置有做過什麼樣的調整? 陳次長德華:目前教育部對這方面已有具體的規劃,基本上,我們是採分年推動方式,並逐年提高員額。 呂委員玉玲:明年你們準備調到多少? 陳次長德華:我們希望能達到1.65。 呂委員玉玲:原來是1.55,請問次長,你們有沒有規劃到2? 陳次長德華:我們的目標是希望能達到1.7,其實,能達到1.7就已經相當不容易了! 呂委員玉玲:坦白說,教育部就只有考慮到一個問題,就是少子化的問題,所以,才將學校老師的員額不斷壓縮,你們是否擔心現在若多編預算,將來因為少子化,多出來的老師又不知道該如何安置?本席認為,教育部應先以提升教育品質為目標,讓受教的學童在學程上不致中斷,到時候老師員額不足,只好找來代課老師或鐘點老師,到時候課程的銜接上就會發生問題,這才是我們也是教育部關心的重點所在。 陳次長德華:我們完全同意委員的看法,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我要再次提醒教育部,今天我們在這裡開會,並非一般座談會或公聽會,請你們尊重國會所安排的議程,也尊重委員對你們各項業務的質詢,今天教育部的主帥沒有到會,我們給予准假,由副首代打,而副首還可以換手,甚至出席的各司處也都沒有很重視今天的議程,以這樣的表現,下次蔣部長若再向本席請假,本席將一律不准假,希望教育部所有列席人員在心態上一定要尊重國會的監督,我們在這裡質詢行政部門就是行使國會的監督權,如果你們在答詢時可以隨便請一位同仁代替,我們又如何善盡監督的責任?而且,你們今天早上告訴我,中午的時候你們還要換手,這種情況下不為例,否則,以後蔣部長請假,本席將一律不准假。事實上,今天在三天一次會當中只有半天的議程,你們列席會議竟然還發生這種狀況,本席希望你們要再深自檢討。 接下來請黃委員志雄發言。 黃委員志雄: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請問黃次長,你何時會離開?會不會中間又換手? 主席:請教育部黃次長說明。 黃次長碧端:主席、各位委員。我希望能留到會議結束。 黃委員志雄:在主席也還沒有裁示之前,次長也不能離席,現在我就請問次長,日前媒體報導你們有所謂「吳寶春條款」,即未來大學的學測與指考將開放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者可以參與,此一政策方向是否已定案? 黃次長碧端:的確,我們已朝這個方向擬訂方案,希望接下來可以順利推動。 黃委員志雄:照次長所說,這已經是既定的方向,是否從今年度開始? 黃次長碧端:因為今年已經快要結束,所以,應該是從下年度開始。 黃委員志雄:針對這樣的調整,本席給予肯定。現今社會上出現許多問題,包括青年人失業問題,以及產學合作在這個區塊上有極大的差距性,以致很多人才礙於學歷的因素而無法持續進修或學習,吳寶春就是大家耳熟能詳的例子。其實,除了吳寶春之外,還有很多人也都面臨這樣的困境,舉個實例來說明,記得在10年前獲得2004年奧運金牌的教練想讀大學竟然不被允許,因為他沒有高中的學歷,但是他又在很多學校擔任講師,教授跆拳道相關的課程,這豈不是有點本末倒置嗎?一位能教大學甚至研究所相關課程的講師,居然沒有辦法去讀大學,這實在很荒謬的事。 我們都知道,現今台灣在教育上有很多都是朝美國教育的方向來學習的,他們比較專注於實務經驗的傳承,而不是對學歷的重視,台灣在這方面現階段還是呈現這樣一個盲點,仍以學歷為優先,這代表我們教育制度的僵化,一直延續到今天,改變的速度非常慢,今天你們研擬吳寶春條款,雖然是屬於小小的改善,但也突顯教育部對目前很多制度上的缺失是逐漸在調整之中,惟腳步上實嫌太慢,次長以為如何? 黃次長碧端:這幾年教育部對若干制度上的缺失確實是在逐步調整當中,包括讓學校有比較大甄選學生的空間與彈性,加上這次針對實務上表現卓越的人才開放更多深造的管道,這些都是朝委員提示的方向所做的努力。 黃委員志雄:針對這個區塊,我覺得還有很多教育制度必須很務實地給予鬆綁,你們應該採取滾動式的檢討方式,儘快去做適度的修正;就以廣設大學為例,從20年前的58所,到現在已增加到一百六十幾所,你們等到今天才來談要退場、要轉型等等,我覺得為時已晚矣! 黃次長碧端:這是有它的歷史因素…… 黃委員志雄:但是做總比不做要來得好,現在有很多委員強調經營不佳的大學院校應有退場機制,但到底要怎麼退?是否僅限於私立大學院校?公立大學院校難道就不退嗎?請問次長,公立大學院校如何進行合併?坦白說,若干公立大學院校的問題反而比一些私立學校還來得嚴重,因為不論補助費用或是研究費,他們都比私立大學院校拿的多,在此情況下,你們若單方面要求私立大學院校要退場、要轉型,我們不免要質疑所有公立大學院校是否都經營得非常好?績效上是否都很卓越?據我們了解,若干公立大學院校的同質性都相當高,我們到底有沒有需要花這麼多的經費給這些同質性很高的學校?教育資源是否應該集中在更多具有關鍵性人士的身上? 黃次長碧端:針對部分同質性很高的公立大學院校,我們也在積極設法整併當中,事實上,在這十幾年來若干公立大學院校都有整併成功的例子,譬如嘉義大學、東華與花師等等,不管是同質性或是地區的關聯性,我們都有進行一些整併的作業,這部分我們還在持續規劃當中。 黃委員志雄:最近公布的一份民調結果顯示,有超過六成的民眾認為政府針對大學院校退場的機制應該硬起來,意即用盡很多的行政措施,甚至對新生報到率不是很理想的學校應該加以公布,就像最近爆發的油品摻假事件一樣,只要公布廠商的名單,民眾自然就會有所選擇,對有問題的油品,老百姓當然就不會購買,因此,廠商在第一時間內就會受到很大的影響,所以,他們日後無論面對法律問題或後續相關食品的控管,他們自然會更加嚴謹,今天學校也是這樣,你們若能對報到率或是註冊率不佳的學校做適度的公布,讓社會大眾檢視,也讓所有學生與家長知道學校運作的狀況,進而達到汰弱留強的目的,坦白說,學校太多,這已是社會大眾一個普遍的共識與認知,所以,教育部實不用害怕去碰觸這個問題,而是勇於面對問題並積極設法解決這個問題,對現有公私立大學院校做澈底的整頓,盡可能地讓所有優秀的學生都能發揮其長才,並讓我們社會接受他們,這才是目前教育部所面臨的最大問題,對不對? 黃次長碧端:是,委員的看法,我們非常認同,目前公私立大學不論其運作或財務等等,本來都一定要公開,針對這方面我們也都有定期進行評鑑或訪視,委員的意見,我們會做為日後評鑑或訪視的重要參考。 黃委員志雄:請問次長,你是主管哪方面的業務? 黃次長碧端:我主要負責國際、兩岸、社教及終身教育等部分。 黃委員志雄:所以,技職教育的部分並不在次長主管的業務範圍內,是嗎? 黃次長碧端:是的。 黃委員志雄:所以,你並不知道現階段技職教育整體的狀況,對不對? 黃次長碧端:我不知道委員所關心的是哪一部分? 黃委員志雄:其實,剛才有多位委員都提到資源重分配的問題,過去很多人都批評現在政府的教育政策是「重一般高中、輕技職」,這樣的事實的確是存在,包括教育部有70%的經費投入在公立學校,其餘30%才挹注私立學校,但事實上,社經地位比較弱的孩子都是讀私立學校,長此以往,就會產生貧富不均的現象,即有錢人讀公立,相對可以受到好的教育資源及協助,但弱勢的、辛苦的,就去讀了私立,不僅付的學費比較多,得到政府給予的補助也少,造成未來的社會競爭力也相對的比較弱,這就是現在社會的一個常態,所以也導致現階段年輕人失業率非常的嚴重,其中百分之七十都是比較弱勢或是讀私立學校的,因此,如果要加以面對、克服年輕人失業的問題,技職再造跟資源重分配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關鍵。 黃次長碧端:技職再造是我們現在的一個大方向,而我們的技職目前是以產業學院或是以區域性技職教育中心的方式來做,而且非常積極在推動。至於委員提到私立學校得到補助較少的部分,過去十幾年當中,私立的部分從政府不補助然後到開始補助,這是漸進的,我們是有體認到私立學校在承擔國家人才培育上,也是貢獻很大的,所以才開始對私校進行補助,當然我們也必須承認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私校分到的相對是有限的,誠如委員所言,這部分的確要給予一些比較好的補助才是。 黃委員志雄:技職再造是影響台灣未來二十年、三十年發展一個非常重要的關鍵點,包括年輕人失業問題、產學合作問題、產業競爭力問題、人才培育的問題等,本席認為,如果能把技職再造這個區塊做好,對未來的台灣將是一個很大的助益。 黃次長碧端:我非常認同委員的說法。 黃委員志雄:另外,關於退場這個區塊,目前台灣社福方面的需求非常大,像新北市許多地方都有相關社福機構不斷在廣設,而且相關的需求也愈來愈多,所以如果可以讓這些學校轉型,變成是相關社福機關,尤其是一些大學的位置可說是相當的優越,比方說它有靠山或是位在森林旁邊,像這個區塊我們就要加緊腳步,而不是消極的認為已經訂定相關規範了,只要符合條件的話,就慢慢來處理,這樣就不夠積極了,換言之,你們應該要去主導,因為有的必須要轉型或是退場,這些都應該要有既定的方向,而且是用行政力量強制的、慢慢的介入並要求他們。據民調顯示,現在有6成的民眾認為政府並沒有硬起來,所以政府應該要硬起來,強力去介入這樣的問題,才能夠達到我們要的目的。 黃次長碧端:是的,這正是我們這些相關部門正在積極研議的,不過這些面臨退場的學校還有一些人事方面的問題,即一定是面臨比較嚴重的問題,所以才可能會退場,因此,其人事、資產等方面的處理,恐怕是需要比較費心的,所以目前我們也是把這部分當成一個重點工作。 黃委員志雄:政府就是有公權力,必要時就必須伸張,這是你們可以做的,我知道這中間有一些複雜的因素,但政府還是要拿定主意,而且要視現階段整體發展的狀況,然後去做政策的改變,大學林立已經是事實,人才的流失是事實,年輕人失業率高是事實,薪資16年來都沒有成長也是事實,所以如何痛定思痛,非常時期總是要下重手才能改變目前整體的環境,而不是仍順其自然去做,這樣一來,屆時可能會為時已晚,現在世界各國都是風起雲湧,極力在做改革,台灣若還是原地踏步的話,那就是退步了。 黃次長碧端:是的。謝謝委員。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許委員添財發言。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陳次長沒有來嗎? 主席:請教育部黃次長說明。 黃次長碧端:主席、各位委員。他今天中午另外有要緊的事情要處理。 許委員添財:現在整個教育必須因應一個新的環境、時代,然後做一些重大的改變。對外而言,就是全球化以後,變成是以價值導向的時代,不再是過去效率導向的時代,效率導向是要追求各別利益,這時就會儘量壓低成本(cost down),把台灣弄得若公司行號、財團愈大的話,所進行的經濟犯罪、戕害民生利益的事情就愈重大,因為他們想盡辦法要降低成本,為何要降低成本呢?這有分內外兩個因素,第一個是國際競爭,全球化以後低勞力成本的這些市場被整合了,所以可以提供非常廉價的勞力成本,而資源豐富的市場也被整合了,所以他們可以提供非常廉價的原料,但是台灣沒有廉價的勞工,本身也沒有天然資源,加上技術又沒有辦法突破,所以過去人家是制定遊戲規則、人家是創造品牌、人家是搞生產,我們搞的卻是代工,現在我們勉強搞一些自創品牌,但規模極小,曇花一現,自己搞生產又無技術可言,所以台灣的經濟只好沈淪。 而台灣經濟在沈淪的過程當中,又引發國內新的經營環境問題,就是國民平均薪資一直在降低,降低到國民沒有消費能力,所以在台灣為繼續掌握市場占有率,其售價就不能提高,甚至只能降低,如此才能存活、才能保持市佔率,所以此時偷工減料、劣質品、詐欺行為等通通都大量的發生,追根究柢來看,問題就出在政府,政府要搞好經濟卻沒有搞好,這是因為教育沒有提前因應新時代的需要,所以我們的教育從價值觀念來說,可說是停留在18世紀、19世紀,然後一直落後人家50年以上,現在是價值導向的時代,我們整個教育制度、觀念、作為以及學生應受的教育品質及內容,都已不符時需,所以教育部不改,即沒有革命性的改革,則台灣是沒有救了、沒有希望。 至於該如何進行教育的改革?老實說我並不期待現在的團隊,因為接觸一年下來,發現他們持的都是老觀念、老作風,老到一所私立學校董事會要開會你們都要去跟人家干預,只為了保護一個長期不開會的董事,那位董事位高權重,要求不能把他換掉,連這種小動作你們都在搞,所以教育有救嗎?當然是無救了,因為連這種小事情都做得這麼露骨,則必須良性競爭的這些價值觀念,那有可能有所作為呢?因此,我要提供教育部一些意見。 首先,好的老師要如何留下來?要如何鼓勵?不適任的老師要如何讓他退場?實際上,現在都是在和稀泥,你們都說情況沒有那麼嚴重,老師犯的是小錯,所以就讓其一直留在教育的職場中,但他自己可能很痛苦,因為他是不適任的,之所以不適任,可能是身體或是心理的關係,但有這麼多老師這麼的痛苦,但卻又不敢放棄這項工作,就是因為他一離開教育的職場,就沒有辦法找到更好的工作,甚至沒有生活的保障,所以公務體系變成一個讓這些人苟延殘喘、謀求生活的避風港,反正就是想辦法混到退休,請教黃次長,教育部有無掌握目前患有憂鬱症或是常常請病假超過授課時數一定比例等等身心不健康的教師人數或是比例? 黃次長碧端:基本上,中小學部分是屬於各縣市或直轄市在處理的,據統計,不適任且經過處理的有七百多人。 許委員添財:這樣的比例很少,目前全國國民教育的教師人數有多少? 黃次長碧端:中小學加起來約19萬左右。 許委員添財:19萬當中只有700個人被處理? 黃次長碧端:我相信在處理上是有一定程度的困難度。 許委員添財:那已經是不得已中的不得已了,基本上,要對教師好,要有所保障,才會讓教師安心的從事教職工作,春風化雨,老師的確是一項高尚且神聖的事業,但是今天現實的社會太多是只靠一次考試就混進來的,然後就想辦法苟且偷生,當然這部分的比例不是很高,但絕對不只700人,可是一位老師不適任,不只影響很多的學生,其他的老師可能還要幫他代課、輔導或是收拾爛攤子,所以再這樣和稀泥下去就沒完沒了,之所以和稀泥,就是因為有終身保障制的公務體系,這樣就沒有辦法去蕪存菁,所以就只好和稀泥,這時有委員提出民主機制進來,讓社區也可以參與,國民教育中本來就可以讓學校社區化,所以學校的行政也希望社區可以參與,這是一個民主機制的相容。 黃次長碧端:此外還有評鑑的制度。 許委員添財:所以可以這樣修法吧?今天這個提案是主席等提出的,其精神和方向上本席是充分認同,我在擔任台南市長的時候,就儘量在自己的行政裁量及技術上,讓其發揮民主的機制,就是校內行政民主化,且整個社區公共事務的參與、運作,也讓其民主化,所以學校跟社區打成一片,再加上校內民主,所以就透明、公開,接著競爭的機制就出來了,而沒有辦法競爭的,就要想辦法保護他們,給他們有基本生存的權利,所以我一上任,短短3年因為財務問題有獲得解決,所以人數上一下子就退休了28%,這樣一來,整個學校當然活力十足,都是新頭腦、新觀念,都是青春活力的年輕老師,所以台南市在教育部的考核中就衝到了第一名,還贏過台北市。 黃次長碧端:我曾待過台南,所以也有所觀察。 許委員添財:你從那裡來,應該也了解,所以人是非常重要的,其實不只是教師這一個區塊,我們還讓行政民主化、讓學校社區化,而這中間有一個關鍵因素,就是要把民主機制納進去,而且因為學校社區化,所以社區才會支持並配合學校發展的需要,然後因為行政民主化,所以內部才能夠透過公平有效的競爭,來保障優良的師資,進一步也相對的可以淘汰一些不良的師資,不然少子化以後,老師將何去何從呢?所以應加速輔導退場啊!這並不是在逼迫他們,而是有些人本來就是在混日子的,自己本來就很痛苦了,別人也因他而更痛苦,這時就應好好處理一下,但希望是以公開、透明的民主機制,才能夠得到有效及公平。 基本上,若每位老師都好的話,則教育的效率及生產力就會提高,以後就會教出新價值、新觀念、有用的人才,所以人家說教育為國家發展百年大計,這樣做的話才會符合這句話的意義啊!事實上,你們現在幾乎是一灘死水,都沒有任何的新生命進來,整個教育體系變成一個封閉的體系,因此,你覺得教育要如何改革? 黃次長碧端:目前不管是教師評鑑機制的推動或是教師法的修改,事實上都是朝這個方向在努力。 許委員添財:這些當然很重要,但只是技術面的東西,而根本、治本的就是所有的老師、結構若沒有健全的話,在不健全的結構中要去輔導、管理,基本上就是一個困難的工作。 黃次長碧端:是的。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許委員忠信、吳委員秉叡、費委員鴻泰、林委員德福、李委員貴敏、盧委員秀燕、陳委員歐珀、黃委員偉哲、賴委員士葆、盧委員嘉辰、廖委員正井、李委員昆澤、楊委員麗環、羅委員淑蕾、張委員慶忠、管委員碧玲、江委員啟臣、江委員惠貞、呂委員學樟、邱委員文彥、蘇委員清泉、葉委員津鈴、蔡委員錦隆、楊委員瓊瓔、王委員惠美、林委員岱樺、薛委員凌、林委員淑芬、姚委員文智、黃委員文玲、陳委員淑慧、徐委員耀昌均不在場。 請陳委員學聖發言。 陳委員學聖: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教師法的修正對教育部來說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不希望教育部置身事外,因而爭取發言機會。當前與孩子教育最相關的一個是家長團體,一個是教師團體,兩邊為了教師評議委員會組成互有主張。一邊反對教師公會進入,認為教師不斷在擴張自己的權利,並未顧及孩子的受教權;而教師公會則反對家長會,認為家長會不斷擴張,想在學校裡形成一種制衡力量,導致教育品質低落!他們甚至質疑,如果真想在學校形成制衡力量,為何不從大學開始?而是從中小學開始?這是對中小教師的一種歧視。家長與教師兩邊,對孩子教育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關鍵,而這兩邊竟然打成一片火網,偏偏教育部一副置身事外,與自己無關的感覺。這次教師法的修正,都是立委提案,尤其是第十一條有關教評會的組成,請問教育部的態度究竟為何?怎麼會放任家長與老師打成一團呢?我認為這對孩子來說是最大的傷害!次長,教育部的態度到底是什麼? 主席:請教育部黃次長說明。 黃次長碧端: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教評會的組成,我們一方面要避免任何一個特定團體或代表能在最後產生決定性的比例,而這是此次修法的重點之一。另一方面,我們希望社會清流、公正人士與專業人士也能參與此一評選過程,並發揮比較超然的專業能力。 陳委員學聖:這種話我無法贊成,其實教師們講得很清楚,也談到社會清流人士,並舉例說,當年台南縣市搶聘扁親家趙玉柱去當校長遴選委員及教審會委員,教師會強烈反彈,但家長會強烈支持,而教育部的態度又是什麼?前車可鑑啊!這是在打筆仗,偏偏迄今我仍看不到教育部的官方版本!難道讓他們兩方打到最後,看誰還剩一口氣就支持誰嗎?次長的答復是兩邊討好,卻缺少了自己的態度!這樣叫我怎麼審案子?或者我們等教育部版本進來後,再一起審?請問教育部到底有沒有立場? 黃次長碧端:我們有自己的版本,而這個版本就是希望讓專業人士有更多的參與。其實教師代表中,有些有兼行政職務,有些沒有,所以他們也有適當的比例,畢竟好的教師才是教育成功的保障。 陳委員學聖:如果教育部無法在第十一條上釐清立場,並平息教師會與家長會的衝突,那麼我無法讓第十一條的修正通過!其餘問題,逐條審查時再談,謝謝。 黃次長碧端:謝謝委員。 主席: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陳委員淑慧、許委員智傑、黃委員志雄之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陳委員淑慧書面意見: 1.有關親民黨黨團擬具「教師法笫2條及第19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教師法第二條規走:『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悉依本法之規定。』該提案增列教師『福利』事項,應適用教師法之規定,本席原則同意,惟公私立學校財務狀況不同,教師之福利事項是否應統一予以規範,宜考量私立學校財務狀況適度加以再修正。 2.委員邱志偉等22人、委員林淑芬等24人擬具「教師法第11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各界組成代表及比例。教師評審委員會為學校內掌理人事制度最高的組織機構。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這此組織的任務包括決定教師的初聘、續聘、長期聘任、不續聘、停聘、資遣原因認定、違反法規之義務及聘約等,是目前針對教師教學品質與適格性唯一的考核機制。然而現行教師法規定,教評會的組成共有委員五至十九人,組成成員包括:「教師代表」,占總額二分之一;「學校行政人員代表」,約占四分之一;「校長及各處室主任」,約占四分之一;而「家長代表」,僅限一名,比例明顯不足,未能反映學生為受教權主體之意義,而教評會目前以教師為絕對多數的組成方式,令教評會淪為「師師相護」的機構,未能發揮應有功能。因此該提案一方面增加教評會中家長代表人數,彰顯學生受教主權;另一方面,引進社會公正人士及教育學者專家參與教師評審委員會,使教評會更具專業、客觀、公正與代表性,並避免對任一類別的組成比例保障過高,使其有最終會議之決定權,其修法方向應予支持。 3.委員薛凌等23人擬具「教師法第14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毒害事件,與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毒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查證屬實者。」其修法方向本席原則支持,惟「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毒害事件」是否為「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之構成要件,或「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毒害事件」為獨立之不法行為,該提案並未予以明確說明,恐生適法爭議,建議予以再修正。 許委員智傑書面意見: 1.目前學校社會工作人員的配置情形為何? 2.學校社會工作人員與學校輔導教師之業務主責分配為何? 3.學校社會工作人員於校園中扮演之角色為何? 4.教育部對於校園設置學校社會工作人員之政策方向為何? 黃委員志雄書面意見: 1.教育部不斷強調12年國教的首要目標是降低學習壓力,營造讓孩子更快樂的學習空間。但實際上問問現在的國中生,他們感受到的是學習壓力不降反升,國中端的孩子要花更多時間補習、高中這一端,學校則是擔心這群未經過太多考試出來的學生能力,抱持懷疑,因此未來將對剛升上高一的學生拚命地進補。不管高中國中都讓孩子們添加了更多壓力,而違背了12年國教的本意。台灣本來就是一個講究升學的社會,學生們還是必須面對升學主義、文憑主義依然掛帥下的現實壓力,大多的家長跟老師還是期待孩子進入明星高中,即使12年國教打出要讓明星高中逐漸退場的姿態,然而明星高中在這樣的情況下,身價反而越疊越高,未來入學門檻反而更高,因此讓更多的學生及家長只會更想一窩蜂的將自己擠入窄門,這樣的狀況在未來只會一再上演,以現在大家的學習氛圍,我們可以預見的是12年國教仍舊無法達到適性發展的目標。本席不只為前景感到憂心,對於入學的比序制度機制也感到憂心,繼今年初大家討論相當熱烈的北北基特色招生考不考PISA的爭議(國際學生能力評量計畫)考題,再到近期有人投書教育局表示,會考的三級四標示制其實相當不公平,尤其是同分比序的不公,因為會考成績計算過於粗略,按官方說法,會考以三等第呈現成績,我們可以理解錯一題和錯二題屬於同程度,應在同等第A;但是中間B等第的範圍太大,可能錯九題跟錯廿五題的都落在B等第,其實這也就算了,因為這樣就達到分分計較的目的,但卻出現一個弔詭的比序情況,答對題數較多者,會因同分比序制度,輸給答對題數較少者,或是只錯了一科的兩題,然後四科全對,卻比不上一個每科都有答錯但因落點都在「精熟」群的學生,也就是說可以拿到會考「五A」的成績這種情況在以往聯考、基測中不曾發生。上述的案例都讓我們憂心,12年國教是否真的已經準備好了,教育部也應該要出面澄清讓家長放心,而不是讓家長與學生對於超額比序徬徨無助,教育部過去花很多力氣時間研究比序、免試入學,本來就有責任站出來釐清一切觀念,並與地方教育局處進行檢討合作,而不是讓家長憂心甚至是投書各大媒體雜誌,另一方面,12年國教要真正成功,最應該改變的應該是課程與教學內容甚至考試作業方式,但12年國教談了這麼多年,幾乎都未見教育部進行討論,如果現在的狀況與過去都相同,這表示教育部對於教學方式並未積極要求學校與老師做出改變,更遑論要求學生與家長改變升學考試的想法。本席不解的是,坊間補習班早就對12年國教喊出我們準備好了的招生口號,但教育部卻還沒準備好,連課程課綱都得等到105年上路,現在國中生的上課生活與過去根本無異,從聯考、基測到十二年國教、免試入學,台灣教育改革一路走來,仍難避免透過考試「篩選」學生的觀念,國中生一心一意考上好高中,於是造成台灣補習班林立的狀況。因此本席認為12年國教上路後,補習狀況還是不會改變,尤其特色招生僅佔3成,想必學科成績的競爭將更激烈,更多學生下課後將直接向補習班報到,另一方面也因為有免試入學除了參照會考成績外,更還有其他才藝技能的加分項目,於是各項才藝補習班更將孕育而生,在會考、特色招生、才藝共同存在下,補習狀況將更明顯,學生的升學壓力並不會因為12年國教而減輕。 2.綜觀12年國教所遭遇的問題在於,很多家長寧願回到基測,也不歡迎12年國教,因為他們擔憂制度可能造成不公平,怕自己的孩子明明有實力,卻被制度犧牲進入所謂的「爛學校」。學生和家長對複雜的制度設計感到困惑,另一方面,弱勢族群擔心比序項目與特色招生將讓弱勢的變為更弱勢,而一般民眾則對這項變革能否提升台灣學生的素質和競爭力抱持懷疑。事實上12年國教配套措施公布後,各方批評聲浪不斷,直指政策準備欠周全、配套內容不明,造成家長與學生焦慮,質疑12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可行性,甚至要求延後實施,形成政策推動之極大阻力,顯示政策宣導不足,以及訂定配套方案未與各界充分溝通。另方面我們也沒看到,教育部與地方教育局對國中教學正常化做了哪些努力,讓國中學生真的依能力、性向或興趣,選擇就讀普通高中或職業學校,以淡化升學迷思。 3.本席肯定教育部終於願意跳脫學歷的思維,讓具有專業領域卓越者也可以報考大學,雖然我國大學系所已經過多,但至少教育部願意對大學入學制度進行小小的改善,跳脫過去的思維,本席還是給予肯定。事實上像吳寶春這類學歷不夠、但能力強、實務經驗足夠的人,在台灣其實很多,許多中小企業主或是優秀體育人士,有不少是因為學歷不足,但偏偏卡在學歷上,而無法留住人才,類成功企業人士,如果想要進入EMBA就讀,按照現行規定也會因為學歷因素而無法通過,但難道這就表示這些人不夠資格進去就讀嗎?這樣的案例充分地顯露出台灣教育制度的僵化,既然稱為EMBA就應該有一定的彈性入學制度,這擺明就是制度的缺失,無法與時俱進,難怪台灣的人才會不斷的外流,現在大學學歷充斥,我們要的不該只是空有學歷、考試一百分、只會寫論文,其實這樣對於社會與未來就業根本沒有幫助,台灣的教育體制仍停留於有好學歷才有資格學習進修,於是成為許多「吳寶春們」無法將實務與知識結合讓自己更上層樓的鴻溝。才能真正廣納「吳寶春們」而讓技職人才更加發光發亮。然而相對地對於大學整併退場的機制,教育部也應該積極正視,近日某民間基金會的民調顯示,民眾希望政府能強力介入大學退場,因此教育部必須正視退場機制的運作,尤其該退場的不該只要求私立大學,因為公立大學所拿的無論是研究或是補助經費,都比私立學校來的多且容易,相對地其辦學成果應該也須跟著提升,教育部除正視大學退場機制的運作外,也必須積極建立公立大學整併機制。 主席:關於上午之議程做如下決議:一、對於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兩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二、本案上午的報告及詢答結束。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我們休息3分鐘,請議事人員整理場地,進行逐條討論,並同時進行協商。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親民黨黨團擬具教師法第二條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之逐條討論。 第 二 條  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福利、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悉依本法之規定。 第五章 待遇及福利 第十九條之一  教師之福利,其定義、類別及支給標準等事項,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主席:請李委員桐豪補充說明。 李委員桐豪:我們只是在法條上,釐清教師本身所能得到的一些相對應權利,並加上「福利」二字。 主席:針對第二條,請黃次長說明。 黃次長碧端:我們認同增加「福利」二字,並可依照委員提案版本來通過。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李委員桐豪已經說得很清楚,只增加「福利」二字,而次長也同意了,如各位無其他意見,第二條依照親民黨黨團所提條文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五章章名待遇及福利,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接下來處理第十九條之一,請李委員桐豪發言。 李委員桐豪:針對第十九條之一,我們原本希望教師福利問題由行政院、考試院定之,但教育部認為已經有公務人員基準法之規定作為相對應處理,而本席認為只要能公平對待所有教師,這樣做也應該沒有問題。 黃次長碧端:首先,謝謝李委員的回應;其次,教師福利基本上仍屬行政院人事總處業務,因此,我們建議修正為:為安定教師生活,激勵教學及工作士氣,公立學校教師得由政府視財政狀況規劃辦理福利措施;私立學校教師之福利措施,得由學校視其財務狀況辦理。這分成兩類,而公立學校與私立學校的處理方式會有一些差別,不過精神上我們是認同的。 主席:針對第十九條之一,另提出修正動議。 邱委員志偉等所提修正動議: 教師法第十九條之一修正如下: 為使教師福利事項有明確法源依據,並為激勵教學及工作士氣,建議明定公私立學校教師福利措施分別由政府及私立學校辦理,爰提出修正動議如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李桐豪  陳亭妃  孔文吉  鄭天財  陳學聖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九條之一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討論事項第一案做如下決議:親民黨黨團擬具教師法第二條條文、第五章章名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審查完竣;本案不需交由黨團協商。本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由邱召集委員志偉補充說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林委員淑芬等24人、蔣委員乃辛等24人、邱委員志偉等22人擬具之教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陳委員亭妃等24人擬具教師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之逐條討論,先進行第十一條。 林委員淑芬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應由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依相同比例組成,其中教師代表不包含兼任行政職務或董事之教師,學校有教師工會者,其代表與家長會之代表應至少一人;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蔣委員乃辛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邱委員志偉等22人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分發之公費生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由校長召集並為主席,委員之組成,應包括下列人員: 一、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 二、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 三、家長會代表,其人數不得少於二人。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聘任之教育委員。 前項第四款所稱之「教育委員」資格為教育相關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為無給榮譽職,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遴聘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規定辦理。 第一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陳委員亭妃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者或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主席:今天的討論事項共計五案,所以有關第二案教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可否調整到最後再討論?至於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今天早上已經做過充分討論。由於早上會議時間到下午2點,所以本席在此徵求各位委員意見,將第二案有關第十一條條文的討論挪到後面,我們可否先處理第三案、第四案及第五案? 陳委員亭妃:我的部分比較單純,是不是先處理?至於第十一條…… 陳委員學聖:我對第十一條有意見。 主席:陳委員亭妃是針對第十一條嗎? 陳委員亭妃:我的提案有第十一條也有第十五條。 主席:由於第十一條有三個委員提案,所以我們先處理第三、第四及第五案,這樣會比較快。 我們先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即薛委員凌等23人、李委員俊俋等18人分別擬具之教師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之逐條討論。 薛委員凌等23人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 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毒害事件,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毒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七款或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八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十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第十一款或第十二款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李委員俊俋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九、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或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八款或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十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九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主席:關於薛委員凌及李委員俊俋所擬具之教師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先請教育部黃次長說明。 黃次長碧端:有關第十四條中所提到的校園性騷擾及性霸凌等行為情節重大文字,在今年7月10日所公布的教師法修正中已經放進去了,所以就文字的部分可以向委員報告,因為委員看到的是舊版,新版條文其實已針對這部分做了修正,以下我就把相關的條文唸一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的文字是「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我想7月的修法已經符合委員所關心的性霸凌、性騷擾的問題,是否可以就依照現已存在的法條? 主席:報告委員會,李俊俋委員委員的提案是屬於第十款,這部分已經修過並列為第九款,薛凌委員的提案有關吸毒這部分則列為第十二款,事實上教育部也同意。教育部針對薛凌委員的提案也提出一項修正的建議版本,列為第十一款,條文內容跟薛凌委員的條文內容是相同的。 黃次長碧端:是,第十一款就是「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時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主席:請教各位,針對教育部所提修正意見,大家有無補充意見? 陳委員學聖:我的中文不太好,請你說明第十二款。 黃次長碧端:因為兩個版本的十二款不太一樣,您說的是體罰或霸凌學生這部分嗎? 陳委員學聖: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毒害事件那部分。 黃次長碧端:我們的建議版本當中,那部分的文字已經不一樣了。 陳委員學聖:沒有啦!你只改一個「危害」,後面的部分我不太懂那個意思,「偽造、變造、湮滅」那部分的意思我不太懂。 黃次長碧端:就是如果他有這些動作,包括「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隱匿什麼呢?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若有隱匿、偽造、變造或湮滅那些證據,又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陳委員學聖:是查證這個證據是有法律效果,還是查證這個人他…… 黃次長碧端:他的那些行為。 陳委員學聖:他的行為是不是有知悉偽造、變造,然後他不講?到底是哪一個?這個語意有一點爭議。 林代處長志憲:向各位委員報告,當初薛凌委員的提案條文前面有「知悉服務學校……」那個概念,其實那是在性別平等教育法中有課予學校一個義務,就是學校知悉之後必須通報,而且第二項的部分,似乎規定在第二十條左右,除通報之外,也不能夠去偽造、變造這些證據,因為事實上整個菸害防制法中並未課予學校知悉必須通報的義務,所以薛凌委員的提案文字,委員剛才看起來會對不起來,但是因為在其他作用法中並未課予他通報的義務,如果我們在此處規定會很奇怪。但是薛凌委員提案中有關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之證據,有點類似要掩蓋事件的事實這部分,本部覺得應該還有可能…… 陳委員學聖:那你的意思是說,這個老師知道別人有偽造、變造的事情,然後我不講的話…… 林代處長志憲:對,如果知悉的人不講的話,目前我們未將其列入,因為事實上…… 陳委員學聖:不講的話,那個老師要被處罰? 林代處長志憲:沒有,目前菸害防制法沒有規定,沒有必須通報的規定,只有在前面那一款關於性侵害…… 陳委員學聖:可是如果老師知道別人有偽造、變造的行為,然後他不講,他就要被處罰,是嗎? 林代處長志憲:當時薛凌委員的意思…… 陳委員學聖:不,我問的是教育部的版本。 林代處長志憲:如果今天老師自己針對這些證據有去偽造、變造的話,這部分也涉及刑法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他可能也會落到我們的不適任教師的規定來處理。 陳委員學聖:我是說老師知道別人有這樣的行為,然後他不通報,他會不會被處罰? 林代處長志憲:目前沒有。 陳委員學聖:修法以後就有? 林代處長志憲:修法以後也沒有,因為現在作用法中沒有規定。報告委員,因為菸害防制法中並無此一機制,只有當事人老師的行為。 陳委員學聖:可是這樣語意很奇怪,這個語意可以解釋為,我知道學校有人在偽造、變造校園毒品危害事件,然後你不講,可以變成這個…… 林代處長志憲:委員,現在我們的條文裡面…… 陳委員學聖:我知道,你就是把那個…… 林代處長志憲:對,前面的「知悉……毒品危害事件」,這是毒品防制…… 陳委員學聖:我的意思是說,如果我是一個老師,我聽到旁邊有人在講說有人在偽造、變造校園毒品危害事件,那這時候如果我不去舉報,我是不是有責任? 林代處長志憲:目前沒有。 陳委員學聖:不是啦,修法以後…… 林代處長志憲:還是沒有。 陳委員學聖:但是語意上會不會…… 林代處長志憲:沒有,報告委員,事實上我們的動詞裡面最主要是偽造、變造、湮滅、隱匿…… 陳委員學聖:不是,就法律文字會變成「知悉」是主動詞,你知道嗎?它是…… 林代處長志憲:我們建議將「知悉」那部分的文字拿掉,因為事實上就是擔心委員顧慮的問題,所以我們建議將其拿掉。 黃次長碧端:在我們的建議文字裡頭,「知悉」那部分已經拿掉了。 鄭委員天財:陳委員的意思是說,按照薛委員的意見的部分是這樣。 林代處長志憲:按照委員的意見,他當初確實是有點抄前面那一款,但那部分剛才也有報告…… 陳委員學聖:薛委員本來的意思是這個啦! 林代處長志憲:對,他的意思本來是這樣。但跟委員報告,前面那一款的性別平等法…… 陳委員學聖:如果這一個老師已經有偽造、變造這些證據的事實,根本不需要教師法的規範,他自己本身就有刑責的問題…… 林代處長志憲:對,他有刑責。 陳委員學聖:所以教育部的修正條文跟薛委員的立法要旨是不一樣的。他的刑責那邊確認了,自然會有一個考評下來嘛,跟這個有什麼關係? 林代處長志憲:對。委員,但是那個考評下來的部分可能在整個處理上,因為它列在這一款,這一款就是不能擔任老師了,所以可能馬上就會形成法律效果。 陳委員學聖:沒有,你這樣跟薛委員的立意完全不同。 林代處長志憲:應該是前面那一段不太一樣,前面那一段真的是沒有作用法啊,但是薛凌委員…… 陳委員學聖:但是薛委員的意思是要那一段。 林代處長志憲:他兩段都要啦! 陳委員學聖:就像俗稱的「抓耙仔」那樣去做,如果知情不報要被處罰。 林代處長志憲:其實他是兩段都要,前面那一段也要,後面那一段也要。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是不是可以就針對教育部所提出的修正意見,我們提修正動議? 黃次長碧端:這個其實是會留下來一點問題的,因為包括薛委員原來的意思大概就是不要隱匿就是了,對,知情一定要報這個意思,這些偽造、變造、湮滅都不是這個隱匿的人同位的,就是說不是同一個人又去隱匿、又去變造,所以我覺得第十一款應該改成「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陳委員學聖:次長瞭解我的意思,我瞭解就是這種意思。 黃次長碧端:對,就是真正的重點只在於不可隱匿這一點。 鄭委員天財:我們現在討論的是說,7月10日通過後還要不要再修?因為薛委員這個提案是比較早的。 黃次長碧端:是,那這個因為現在已經公布了的法,基本上其關心的重點也跟薛委員是一樣的,所以是不是我們就暫時不要動了? 鄭委員天財:這個才剛通過嘛! 黃次長碧端:是。 主席:報告委員會,針對教育部所提出的建議修正版本,如果大家同意以此版本作為修正動議,就按照這個修正動議通過。 黃次長碧端:我也是這個意思。 陳委員學聖:教育部這個連毒品那部分都拿掉了。 主席:毒品有。 陳委員學聖:這個問題很大耶!裡面那個「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這一塊就很麻煩,就變成你周遭如果有匪諜你不舉報,你就會被辦,這會形成另外一種校園恐怖耶!偽造、變造、湮滅這部分予以處罰我沒有話講,因為你去做這些事情,但是你如果隱匿別人在校園犯這個事情你不講,這個會有問題。 林代處長志憲:報告委員,事實上薛凌委員的文字是參照性別平等教育法裡面的規定,第一項是通報的概念,第二項是隱匿,隱匿當然要有所作為、有動作出來才有所謂隱匿的問題,如果我知情不報,並沒有隱匿的話,應該跟通報是兩件事啊! 陳委員學聖:怎麼會呢?知情不報不就是隱匿嗎? 黃次長碧端:不過現在條文中放了一個「證據」,就是你是否隱匿,我不可以自由心證就說你隱匿,必須同時找到證據,證明你確實故意把別人做的這麼壞的事情隱藏著不讓人知道。 主席:它有積極性的概念在。 陳委員學聖:假設檢察官來查,你們兩個人那天正好你不小心聽到他講話,檢察機關查證當天你有在現場,那你聽到…… 林代處長志憲:報告委員,應該這樣講,如果今天檢察官來查,我積極地去做一些行為跟隱匿說這部分我都不知道,就是積極地去做隱匿這些動作,或者甚至我去跟他講說這個你不要跟檢察官講,類似這種比較積極性的行為,它跟所謂偽造、變造是擺在一起的概念,所以它應該是有一個行為事實的發生,如果是知情不報,那是通報的問題。通報這部分,剛才也跟委員報告,因為通報這部分目前作用法上沒有規定,所以沒辦法寫進去。但「隱匿」本身,當初在性別平等教育法中就有考量到這一塊,其實薛委員是抄這一塊的概念啦。 主席:處長,這個語意一定要很清楚喔。 陳委員學聖:這個不是開玩笑的,因為校園毒品…… 陳委員亭妃:對啦,基本上我們過去在講隱匿是知情不報。 陳委員學聖:我要特別講,因為今天校園毒品事件常常涉及到黑幫,有些老師知道他也不敢講,但如果因為這樣他知情不報,萬一這樣也算涉及到隱匿或怎樣,我不知道,有人來恐嚇他教他不要講,那變成他隱匿,這樣老師又二度受害,是不是形成另外一種校園的恐怖啊!我講的你們真的要審慎考慮,它跟性侵害事件不一樣,毒品這部分涉及到背後的幫派問題。 孔委員文吉:我支持教育部的修正動議,就是邱委員提的修正動議,因為隱匿也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學校校長知情不報,不管是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搞到最後,這個校長也被處分,所以我覺得隱匿應該加進來。你知道你就要辦,就怕你一直縱容,老師有那個行為十幾年了都搞不清楚,不管是性騷擾、性侵害或毒品等等,我覺得知情不報的隱匿應該處罰,在學校內因為校長沒魄力、沒承擔,他就一直隱匿下去,到最後,比如花蓮那個例子,十幾年學生被性騷擾、性霸凌,最後校長被處分,連退休金都沒有,所以我覺得隱匿這件事是很嚴重的,學校校長要承擔這個責任。 主席:陳委員,你要不要繼續再釐清?如果要繼續釐清,我們另外擇期再審。好不好? 陳委員學聖:擇期再審。 孔委員文吉:現在學校都在隱匿嘛!很多事校長都不敢辦。 黃次長碧端:我知道大家都關心,但是…… 主席:如果這部分無法馬上釐清,報告委員會,是不是針對第十四條的部分…… 黃次長碧端:我可不可以提一點建議?隱匿所以會造成大家比較大的疑慮,是因為…… 主席:好,次長,這您已經說明完了,我們大家都已經有一個共識跟方向了。 報告委員會,針對第十四條的部分,我們另擇期繼續審查。 鄭委員天財:好。 陳委員學聖:但是這個方向還是要走啊,好不好? 孔委員文吉:這個條文我們才剛通過啦,那這個條文…… 黃次長碧端:我是覺得隱匿改成…… 主席:我們支持,但是有些語意部分要先釐清。 陳委員學聖:周延一點比較好。 孔委員文吉:隱匿的部分很嚴重啦!還是要面對啦! 主席:我也拜託處長要針對陳委員所提出的問題,再多跟陳委員溝通。 陳委員學聖:還是往那個方向走,但是要周延一點。 主席:繼續審查親民黨黨團擬具教師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陳委員亭妃:我的第十五條呢? 主席:那個放到最後了。 陳委員亭妃:可是我剛剛是講你把第十一條放後面OK,但是我的第十五條是另外的,你要按這個順序審啊! 主席:因為你的第十一條跟第十五條列為同一案,都是第二案,所以剛剛大家就同意決議把第二案先挪到後面,這不是因為第十五條的關係,而是因為第十一條跟第十五條都排在第二案的關係。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即親民黨黨團擬具「教師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之逐條討論。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機關及其主管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主席:請提案委員李委員補充說明。 李委員桐豪:這部分已有實務上的案例,就是教師在執行職務時受到一些法律上的爭議該如何處理的問題。現在最大的問題是,我看到教育部的版本,對於公立學校這部分我沒有什麼意見,最主要是私立學校部分,當私立學校的老師在執行職務時發生了問題,我們該如何保障? 主席:請黃次長說明。 黃次長碧端:請人事處張處長補充說明。 張處長秋元:報告委員會,關於這部分,本部內部有做過研究並提出一項修正動議文字,基本上我們同意李委員的提案條文,至於剛剛李委員所提的那個問題,我們準備在第八款中訂定授權辦法,就是公立學校教師涉訟補助辦法,我們在那一款中再做處理。建議由我們在訂定辦法時把文字部分再做調整,文字上不要寫明公立學校,讓私校教師因公涉訟也能適用。 主席:針對教育部所提出的修正意見,各位委員有無補充? 請處長補充說明。 林代處長志憲:剛剛委員有提到,現在教育部擬定的辦法打算把公立學校拿掉,因為確實在款裡面寫授權辦法不好,這種體例比較少,所以我們建議增列第二項,載明「前項第八款涉訟輔助辦法,由教育部定之。」這樣可不可以?另外,關於故意、重大過失這部分,是否也要擺在後面?那我們就把項次順一下,好不好? 主席:如果各位委員都可以接受教育部所提出的修正意見,是不是由本委員會提修正動議? 請問各位,由本席及委員會提出的第十六條修正動議部分,還要再改嗎? 林代處長志憲:跟委員報告,第八款的內容是「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然後另增一項「前項第八款涉訟輔助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另其涉訟係因教師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教師應繳還涉訟輔助費用。」。 主席:針對教育部建議修正條文的內容…… 林代處長志憲:此外,在公務員權益保障法令裡面有規定公務員的部分,學校是只有職員,所以委員才特別把這一塊補強進去,目前學校是只有職員,而且我有查過公務員權益保障法令。 主席:報告委員會,第十六條就照本會委員邱志偉、李桐豪、許智傑、鄭天財、陳學聖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本案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案時,推請邱召集委員志偉補充說明。 現在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審查委員許智傑等人擬具「教師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進行第十七條。 許委員智傑等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主席:請問提案人許委員智傑有無補充說明?(無)無補充說明。 請教育部黃次長說明。 黃次長碧端:主席、各位委員。許委員建議把第三款的「實施教學活動」修正為「實施適性教學活動」,我們敬表同意。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七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條照許委員智傑等提案條文通過。 現作如下決議:本案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案時,推請邱召集委員志偉補充說明。 現在回頭處理討論事項第二案,即委員林淑芬、蔣乃辛、邱志偉等人擬具「教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陳亭妃等24人擬具「教師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方才陳委員希望能夠先處理第十五條,最後再處理第十一條。 進行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前項因學校課程調整、減班、停辦、解散等因素而超出法定編制員額之國中小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其相關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主席:目前提案人陳委員亭妃不在場,現在請教育部黃次長說明。 黃次長碧端:主席、各位委員。關於中小學教師的遷調或介聘,基本上,我們還是必須尊重學校的處理方式,所以這部分建議修正為,前項超出法定編制員額之公立國民中小學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其相關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也就是說,我們在利益上會優先來處理,所以是不是可以不直接說他要遷調或介聘,而是說他應該要優先,可是我們還要訂出辦法。 主席:有關教育部針對第十五條之說明,請問各位委員有無其他意見?黃次長,針對第十五條有無修正動議? 黃次長碧端:有,就是針對超出法定編制的那部分,我們希望這個辦法能夠照顧到他們一些教學績優或者是特殊專長的部分。 主席:針對第十五條,教育部有沒有修正的版本?修正版本請拿來給大家看一下。 黃次長碧端:第十五條我們有一點修正,有一個修訂版本。 主席:針對第十五條,請教育部儘快提出修正的內容,待修正動議提出後再來處理。 現在回頭處理第十四條。剛才討論到一半,現在請提案人薛委員凌補充說明。 薛委員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性侵的部分可能有隱匿的情形,而委員的認知是,性侵可能不會有幫派的問題,就是單一行使,但有時候也會發生集體性侵,就是一個無辜的人被幾個人來找麻煩,至於毒品的問題,有委員希望把「隱匿」2字拿掉,就是修正為「偽造、變造、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這個我是同意的,本席希望把毒品和性侵的部分加進去會有遏止作用,謝謝。 主席:薛委員凌長期關心校園毒品的問題,我們全力支持。請教育部黃次長說明。 黃次長碧端:主席、各位委員。謝謝薛委員,薛委員絕對是非常關心這部分,所以才趕過來。我們建議將「或隱匿」3字拿掉,就是修正為「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就是把「或」字放在「湮滅」2字之前。 主席:第十四條就按照教育部和薛委員凌的立場,把「或隱匿」3字拿掉,然後針對第十四條再重新提出一項修正動議。第十一款修正為「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報告委員會,針對教師法第十四條,有委員邱志偉、陳學聖、許智傑、鄭天財、李桐豪、薛凌提出修正動議。 主席:第十四條就照邱委員志偉、鄭委員天財、李委員桐豪、陳委員學聖、許委員智傑、薛委員凌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邱委員志偉等所提修正動議: 教師法第十四條修正如下: 案由:為加強校園毒品危害防制,增訂教師因偽造、變造、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得聘任之規定,爰提出修正動議如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邱志偉  薛 凌  陳學聖  許智傑  鄭天財  李桐豪 教師法第十四條修正動議 修正動議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第三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二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第三款或第十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一、為加強校園毒品危害防制,增列第一項第十一款「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規定,原條文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改為第十二至第十四款。 二、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五項相關款次配合修正。 主席:第十四條就照邱委員志偉、鄭委員天財、李委員桐豪、陳委員學聖、許委員智傑、薛委員凌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本案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案時,推請邱召集委員志偉補充說明。 繼續處理第十一條,針對第十一條總共有三個提案,另外,陳委員亭妃等人所提教師法第十一條和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併案處理,請問提案人有無補充說明?(無)無補充說明。 黃次長碧端:因為第十一條有不同委員…… 主席:第十五條的部分能否切割處理? 黃次長碧端:應該可以吧! 主席:因為這是併案審查,會不會第十五條通過之後,其他3案就沒有了? 黃次長碧端:不會吧! 主席:因為這是併案審查,如果切割出來,第十五條通過之後,第十一條還在不在?還要不要再重提一次?因為這是併案審查。在討論事項第二案當中,有3位委員提出第十一條的單獨條文,另外,陳委員亭妃則提出第十一條和第十五條,所以這4個案子是併案審查,如果其中一個條文通過之後,就會影響其他3案,所以第十一條的部分就沒有辦法處理了,因為這是併案審查,如果我們單獨通過第十五條,剩下第十一條的4個版本,包括陳委員亭妃、蔣委員乃辛、林委員淑芬以及本席的版本都要重提一次了。 陳委員學聖:因為這是併案,所以不能切割。 主席:請問這是不是可以切割處理?如果可以切割處理,我們就先處理第十五條,如果不能切割處理,我們就下次擇期再審。經工作人員說明,因為這是併案審查,如果我們處理討論事項第二案,然後第十五條先單獨通過的話,就會影響到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報告委員會,如果大家都同意的話,關於討論事項第二案,有3位委員提出第十一條修文修正草案,還有陳委員亭妃提出第十一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陳委員學聖:關於第十一條,請在下次審查前把教師會、家長會找來好好協商,然後協商出一個共同版本,不要讓兩邊再繼續對幹。 鄭委員天財:第十一條和第十五條怎麼處理? 主席:院會交付教育委員會審查是併案。 李委員桐豪:行政院版第十一條…… 主席:第十一條沒有放進來?下次我們把教育部的版本也放進來,教育部的版本不是只有一條而已。鄭委員,關於第十五條,我們沒有異議,希望能夠予以通過,但它是跟第十一條併案,如果第十五條通過了,第十一條也沒有了,其他委員要重新提出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方才工作人員的意見是這樣。 鄭委員天財:第十五條和第十一條有相關聯嗎?沒有嘛!剛才我沒有來參與第十一條的討論,大家對於第十一條的意見為何? 主席:第十一條我們也沒有討論,我們是把它擱置在後面,最後再討論。 鄭委員天財:有很大的困難? 主席:因為版本比較多,所以需要比較多的時間來討論。 鄭委員天財:據本席的了解,行政院版第十一條去年就…… 主席:因為它是一整套而不是單一條文,所以我沒辦法切割、把它抽出來。 現在處理臨時提案。 鄭委員麗君等提案: 根據2013年4月15日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所舉辦「大專學雜費調漲公聽會」之結論,教育部應儘速召開教育國是會議,針對我國高教結構性的改革,廣納社會各界共同參與,誠實面對高教的定位問題,凝聚構性改革的共識,在此之前,高教學費應維持凍漲。 提案人:鄭麗君  邱志偉  何欣純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 請教育部黃次長說明。 黃次長碧端: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我們尊重委員的意見,但文字上可否做一些修正?本案第二行「教育部應儘速……」修正為「教育部應儘速至立法院專案報告,在此之前,高教學費應維持凍漲。針對我國高教結構性的改革,廣納社會各界共同參與討論,誠實面對高教……」下面的文字我們就尊重委員的意見。 主席:本席對此沒有意見。這部分就按照方才教育部所提出的修正內容通過。鄭委員麗君、邱委員志偉、許委員智傑、何委員欣純、李委員桐豪、鄭委員天財、陳委員學聖所提臨時提案,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報告委員會,今日上午議程處理完畢,現在休息。謝謝各位!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 繼續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 主席:今天下午的議程是繼續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 先請議事人員宣讀針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之委員相關提案。 1. 原子能委員會103年度「業務費」項下之「資訊服務費」原列1,023萬2千元及「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原列946萬7千元,合計1,969萬9千元,建議減列1,200萬元,其餘凍結六分之一,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原能會103年度「資訊服務費」編列1,023萬2千元,較102年度的696萬4千元,增加326萬8千元,增幅達46.9%;又「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946萬7千元,更較102年度的350萬1千元,增加了596萬6千元,成長幅度高達1.7倍。原能會工作任務未增加,卻在資訊相關費用上大幅擴增,原因何在?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2. 原子能委員會103年度「業務費」項下之「資訊服務費」原列1,023萬2千元及「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原列946萬7千元,合計1,969萬9千元,建議減列1,100萬元。 說明:原能會103年度「資訊服務費」編列1,023萬2千元,較102年度的696萬4千元,增加326萬8千元,增幅達46.9%;又「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946萬7千元,更較102年度的350萬1千元,增加了596萬6千元,成長幅度高達1.7倍。原能會工作任務未增加,卻在資訊相關費用上大幅擴增,原因何在?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鄭麗君 3. 原子能委員會103年度「業務費」項下之「資訊服務費」原列1,023萬2千元及「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原列946萬7千元,合計1,969萬9千元,建議減列1,000萬元。 說明: 一、原能會103年度「資訊服務費」編列1,023萬2千元,較102年度的696萬4千元,增加326萬8千元,增幅達46.9%;又「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946萬7千元,更較102年度的350萬1千元,增加了596萬6千元,成長幅度高達1.7倍。原能會工作任務未增加,卻在資訊相關費用上大幅擴增,本預算應予減列。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4. 原子能委員會103年度「業務費」項下之「資訊服務費」原列1,023萬2千元及「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原列946萬7千元,合計1,969萬9千元,建議減列900萬元。 說明: 原能會103年度「資訊服務費」編列1,023萬2千元,較102年度的696萬4千元,增加326萬8千元,增幅高達46.9%;又「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946萬7千元,更較102年度的350萬1千元,增加了596萬6千元,成長幅度高達1.7倍。原能會工作任務未增加,卻在資訊相關費用上大幅擴增,有悖行政機關運作常理。爰此,建議減列原子能委員會103年度「業務費」項下之「資訊服務費」及「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合計900萬元,由原子能委員會就規畫採購之資訊服務及資訊軟硬體設備需求進行重新檢討。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5. 原子能委員會103年度「業務費」項下之「委辦費」,原列9,778萬3千元,建議減列6,000萬元。 說明:原能會最核心工作在於對於核子反應器的設置、廢棄、運轉等進行審查、管制與監督,以確保核能安全,維護民眾的安全與健康。但觀之103年度預算數,業務費項下的委辦費用竟高達9,778萬3千元,占業務費總額的51%,等於整個原能會的工作有一半以上是委外的,至不合理。若原能會監督、管制工作都能委外,每年何需高達272位員工?103年度甚至還從核研所移撥28人?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鄭麗君 6. 「0200業務費」下「0251委辦費」,原列97,783千元,予以減列50,000千元。 說明:「0251委辦費」,原列97,783千元,原能會最核心工作在於對於核子反應器的設置、廢棄、運轉等進行審查、管制與監督,以確保核能安全,維護民眾的安全與健康。但業務費項下的委辦費用竟高達97,783千元,占業務費總額的51%,等於整個原能會的工作有一半以上是委外的,故本項預算予以減列50,000千元。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7. 原子能委員會103年度「業務費」項下之「委辦費」,原列9,778萬3千元,建議減列5,000萬元,其餘凍結四分之一,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原能會最核心工作在於對於核子反應器的設置、廢棄、運轉等進行審查、管制與監督,以確保核能安全,維護民眾的安全與健康。但觀之103年度預算數,業務費項下的委辦費用竟高達9,778萬3千元,占業務費總額的51%,等於整個原能會的工作有一半以上是委外的,至不合理。若原能會監督、管制工作都能委外,每年何需高達272位員工?103年度甚至還從核研所移撥28人?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8. 原子能委員會103年度「業務費」項下之「委辦費」,原列9,778萬3千元,建議減列5,000萬元。 說明: 一、原能會最核心工作在於對於核子反應器的設置、廢棄、運轉等進行審查、管制與監督,以確保核能安全,維護民眾的安全與健康。但103年度預算數,業務費項下的委辦費用竟高達9,778萬3千元,占業務費總額的51%,等於整個原能會的工作有一半以上是委外進行。若原能會監督、管制工作都能委外,每年何需高達272位員工?且如此專業之工作是否適合委外也有待商榷。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9. 原能會103年度「派員赴大陸計畫」,原列1,160千元,建議減列50萬元,以節省公帑。 說明: 一、該會103年度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編列1,160千元,主要為交流、合作之交通費與生活費。 二、我國核能發展最重要為確保核能安全,在預算編列分配上,應著重向先進國家、特別是曾經發生核安事件之國家取經。 三、預算書中載明之各項赴大陸計畫,多以一週時間跑完至少五個省份,此種安排光在交通運輸上皆耗費大量成本,更容易產生走馬看花、無法深入之情形。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邱志偉  鄭麗君 10. 原能會103年度以「業務費」支付「派遣人力」21人,編列638萬4千元,鑑於原能會長期行政業務外包,且進用臨時人員比率偏高,建議凍結500萬元,以督促其切實檢討人力需求。 說明: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在102年度原能會預算時,就原能會於多項工作計畫下編列進用資料建檔及文書處理等外包人員之外包費用提出諸多質疑;資料建檔、文書處理等工作屬於一般行政事務性質,應該優先由會內行政人員處理,原能會卻長期外包,有違工作責任,且其由業務費項下支應派遣人力人事費用,也有刻意隱匿人事成本之嫌。因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通過凍結原能會「業務費」中「派遣人力」預算200萬元之決議,以督促原能會切實檢討人力需求,節省公帑。然而,今年(103)預算,原能會持續在「業務費」中編列「派遣人力」預算,且預算額度與派遣人力(21人)與去年完全相同,顯見原能會對於本委員會切實檢討人力需求之決議置若罔聞。爰此,建議凍結原能會以「業務費」支付「派遣人力」預算5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改進方案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11. 第1目「一般行政」,原列3億8,663萬8千元,建議刪減5,663萬8千元,其餘凍結二分之一,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我國專業核能人才平均年齡分佈偏高,於未來5─10年間恐出現退休潮,屆時將產生核能專業人才之斷層。另,依據原能會「原子能管制人才培訓研究規劃」委外計畫研究結果,發現我國現行核能人才培育人數不多,若假設所有核工人才畢業後皆進入核能領域就業,未來也需10年左右方能達供需均衡。 二、是以,原能會應對於我國核能人才不足之問題提出相關應對措施,以因應未來我國核能安全管制及監督之推動。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12. 第1目「一般行政」,原列3億8,663萬8千元,建議凍結1億5千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今年4月8日到7月1日之間,核三廠2號機,因人員未確實復歸警報燈號,導致安全系統備用外電電源161kV(千伏特)無法使用長達近三個月,核安管制燈號從綠燈轉為白燈,進入「低微安全顧慮」警示。電源失效近三個月,台電核三廠管理人員渾然無覺,原能會作為核安監督機關也是遲至台電自行通報,才獲知事故。此次失效之電源設備雖為備用電源,但所顯示之危機在於:安全系統電源設備無法正常運作,則核安無從確保,但原能會對於核電廠之電源設備是否正常運作,卻完全無法掌控,若台電未通報,則原能會根本無從得知。 此外,龍門電廠(核四)之興建,連連爆出安全問題以及相關弊案,興建至今已無法安全運轉。 上述事件均證實原能會根本無法有效監督管理台電公司核電廠之興建與營運安全。爰此,建議凍結「一般行政」預算1億5千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核安監督改進方案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13. 第1目「一般行政」,原列3億8,663萬8千元,建議凍結1.5億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我國專業核能人才平均年齡分佈偏高,於未來5─10年間恐出現退休潮,屆時將產生核能專業人才之斷層。 二、另依據原能會「原子能管制人才培訓研究規劃」委外計畫研究結果,發現我國現行核能人才培育人數不多,若假設所有核工人才畢業後皆進入核能領域就業,未來也需10年左右方能達供需均衡。 三、是以,原能會應對於我國核能人才不足之問題提出相關應對措施,以因應未來我國核能安全管制及監督之推動。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鄭麗君 14. 第1目「一般行政」,原列3億8,663萬8千元,建議凍結1億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我國專業核能人才平均年齡分佈偏高,於未來5─10年間恐出現退休潮,屆時將產生核能專業人才之斷層。又我國現行核能人才培育人數不多,若假設所有核工人才畢業後皆進入核能領域就業,未來也需10年左右方能達供需均衡。原能會應對於我國核能人才不足之問題提出相關應對措施,以因應未來我國核能安全管制及監督之推動。 二、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發生後,國際間對原子能安全管制日趨嚴格且社會大眾對核安要求標準提高,惟我國即將面臨專業核能人才老化與斷層危機,且組改後核安會又將面臨核安管制研究人才培育、留用與經驗傳承問題,允應儘早研謀因應。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15. 第1項「原子能委員會」第1目「一般行政」,原列3億8,663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 說明: 1.穩健減核雖為政府基本能源政策,惟為加強維護核能安全,以因應當前核能使用之必要,我國核能專業人力需求,仍然呈現成長趨勢;然而依據原能會「原子能管制人才培訓研究規劃」委外計畫研究結果顯示,現行核能專業人才及核能專業師資平均年齡分布偏高,未來5至10年間恐出現退休潮,而我國現行核能人才培育人數不多,若令所有核工人才畢業後皆進入核能領域就業,未來亦需10年方可達供需均衡,導致核能安全相關專業人才面臨斷層的窘境。 2.此外,為因應行政院組織再造,原子能委員會由二級行政機關調整為三級獨立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原隸屬該會之核研所現有員額中,910人將移撥至經濟及能源部,另100人移入核安會,其中移撥至核安會「核安管制研究中心」僅66人,並自101年起分期移撥,惟迄102年度多為空缺移撥,致原能會須甄選新進人員替代,組改後核安會恐面臨核安管制研究人才培育、留用與經驗傳承問題。 3.綜上所述,為有效培訓核安人才,確保核能安全,爰提案凍結「一般行政」科目100萬元,俟原能會針對如何培訓核安人才本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呂玉玲  鄭天財 16. 中華民國103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單位預算,歲出「一般行政」工作計畫項下「人員維持」原列353,831千元應凍結30%,俟向立法院說明執行成效、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並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研能核究所目前移撥至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員額多為空缺移撥,致原能會需甄選新人替代,且專業人才及核能詹業師資平均年齡分布偏高,恐生人才老化與斷層危機,組改之後的核安會又將面臨核安管制研究人才培育與經驗傳承問題,原能會應向立法院說明執行成效、提出專案檢討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鄭天財 連署人:陳淑慧  呂玉玲 17. 第1目「一般行政」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0400獎補助費」,原列57萬元,建議全數減列。 說明: 一、依原能會103年度一般行政中,編列獎補助費57萬元,用途為發予95位退休職人員,每人每年6,000元之三節慰問金。由於此部份於法無據,建議刪除此項獎補助費,以節省公帑。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18. 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列有「0400獎補助費」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57萬元,建議全數減列。 說明: 退休公務員三節慰問金原來之法源,為公務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26條,而該法已於2010年廢除,是以本預算編列並無任何法令依據,違反法律保留之重要性原則,而行政院亦已宣佈將對退休公務員慰問金制度進行改革。縱然行政院計畫將退休員工慰問金朝向「法制化、只救濟弱勢」處理,但此預算編列違法已是既成事實,矧查原能會編列之首長特別費與第一預備金,仍能就孤苦退休公務員個案慰助。爰此,建議全數刪除本預算57萬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19. 第1目「一般行政」中「03規劃及管理本會電腦系統」原列13,299千元,予以凍結5,000千元。待原能會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03規劃及管理本會電腦系統」原列13,299千元,較102年度的5,635千元,增列7,664千元,惟原能會工作任務未增加,卻在資訊相關費用上大幅擴增,原因何在?為避免預算有浮編浪費之嫌,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5,000千元,待原能會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20. 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1節「原子能科學發展」,原列3,820萬9千元,建議減列本預算二分之一。 說明: 一、日本311福島核災震驚全球後,逐步減少核能發電,邁向非核家園已成朝野共識。惟原能會在施政規劃上仍採取消極態度,一再杯葛有關非核家園之相關立法,也反對攸關核電廠周遭居民權益之逃命圈公投案,就連核子緊急事故應變區擴大至20公里、損害賠償金額無上限等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措施也一再阻擋,原能會之政策方向顯已背離民意。 二、該計畫項下包含「原子能資訊公開與對外溝通」業務,惟原能會對於核電資訊不但不夠公開透明、無法達到溝通釋疑功能,就連演習時居民都不知道應變措施為何,顯示原能會功能不彰。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21. 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1節「原子能科學發展」,原列3,820萬9千元,建議減列1,500萬元。 說明: 一、日本311福島核災震驚全球後,逐步減少核能發電,邁向非核家園已成朝野共識。惟原能會在施政規劃上仍採取消極態度,一再杯葛有關非核家園之相關立法,也反對攸關核電廠周遭居民權益之逃命圈公投案,就連核子緊急事故應變區擴大至20公里、損害賠償金額無上限等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措施也一再阻擋,原能會之政策方向顯已背離民意。 二、該計畫項下包含「原子能資訊公開與對外溝通」業務,惟原能會對於核電資訊不但不夠公開透明、無法達到溝通釋疑功能,就連演習時居民都不知道應變措施為何,顯示原能會功能不彰。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鄭麗君 22. 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1節「原子能科學發展」下「01核能安全施政規劃與績效管理」,原列2,271千元,予以全數減列。 說明:第1節「原子能科學發展」下「01核能安全施政規劃與績效管理」,原列2,271千元,日本311福島核災震驚全球後,逐步減少核能發電,邁向非核家園已成朝野共識。惟原能會在施政規劃上仍採取消極態度,一再杯葛有關非核家園之相關立法;又根據核能四廠安全監督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規定,核四安全監督委員會由專家、機關及民意代表、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代表組成,每3個月舉行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任務包括核四建廠及營運期間安全及品質、暨資訊公開等之監督與查核等。但依依原能會網站揭露,核四安全監督委員會97年度至99年度每年度召開4次會議,100年度召開6次會議(含1次臨時會),惟101年度僅召開2次,102年度截至9月底僅召開1次會議,顯見原能會有怠惰之嫌,故本項預算予以全數減列。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23. 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1節「原子能科學發展」「01核能安全施政規劃與績效管理」,原列227萬1千元,建議減列100萬元。 說明: 一、日本311福島核災震驚全球後,逐步減少核能發電,邁向非核家園已成朝野共識。惟原能會反對攸關核電廠周遭居民權益之逃命圈公投案,就連核子緊急事故應變區擴大至20公里、損害賠償金額無上限等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措施也一再阻擋,顯見原能會之政策方向已背離民意。 二、核三廠9月舉辦第19號核安演習,雖首度開放居民登記參加,但當地居民竟有人表示不知有演習,若發生核災,相關疏散避難資訊將無法即時正確傳遞。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24. 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1節「原子能科學發展」下「03原子能資訊對外公開與對外溝通」,原列3,415千元,予以全數減列。 說明:第1節「原子能科學發展」下「03原子能資訊對外公開與對外溝通」,原列3,415千元,根據預算說明包括多項辦理宣導溝通等業務,惟原能會對於核電資訊不但不夠公開透明、無法達到溝通釋疑功能,就連演習時居民都不知道應變措施為何,顯示原能會功能不彰,故本項預算予以全數減列。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25. 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1節「原子能科學發展」項下之「04原子能資訊公開與對外溝通」,原列341萬5千元,建議減列140萬元。 說明: 一、核電廠之興建與運作資訊應居原子能資訊公開之首要,因此,原子能資訊公開與對外溝通之重點,應在於強化台電核電廠之資訊揭露,核電資訊越透明,則原能會的監督越能確實,對外溝通也就越順利,然後原能會在「原子能資訊公開與對外溝通」預算用途,對於如何強化台電核電廠之資訊揭露,毫無著墨,竟將重點放於促進國內外人士對我國原子能發展與民生用途之認識,不啻為本末倒置。 二、原能會去年三月建置之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核安即時通」app,在去年預算審查時即宣稱已超過5,000人次安裝,然而一年後到今年11月,安裝人數顯示為1,000-5,000人次,根本毫無成長,且去年超過5,000人次已安裝顯然誇大。 三、原能會所製作之核安宣傳短片屢遭詬病為不知所云,甚至出現立場偏頗之宣傳,短片上傳網路影音平台後,點閱率稀少,徒費公帑,根本無法發揮核安宣導之功能。 綜上所述,原能會所編「原子能資訊公開與對外溝通」之業務,本末倒置且成效不張,徒費公帑,爰建議減列140萬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26. 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1節「原子能科學發展」「04原子能資訊公開對外溝通」,原列341萬5千元,建議減列100萬元。 說明: 一、本計畫為辦理員工教育訓練、各項原子能展覽及溝通活動,編印期刊及宣導刊物和核子事故應變之新聞作業及其演練視察。 二、核三廠9月舉辦的第19號核安演習,實際參演只有台電人員、軍警、少數示範居民與一所學校,每個演習項目只選一個示範點進行演習,並未涵蓋核三廠整個8公里緊急應變區及區內3.6萬居民,是故未參加演習的居民無法獲取經驗。且演習時有媒體拍到核三廠安排好拍攝的民宅將門窗緊閉外,隔壁鄰居全都門戶大開,根本不把演習當回事,因此本次演習的演示性大於實用性。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27. 第2目第1節「原子能科學發展中」,「原子能資訊公開與對外溝通」原列341萬5千元,建議凍結50%,俟原能會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原能會作為核能安全主管機關,針對核能安全相關資訊,應秉持中立,並以預警原則為出發點。而在資訊公開上,應達到充分即時公開。 二、惟今日原能會所提供的核能安全相關資訊的中立性、透明度、公開類別的範疇均飽受民間團體質疑,顯見其相關工作,應有所修正。 三、故要求原能會應就「原子能資訊公開與對外溝通」,召開焦點團體諮詢會議,納入各界對於資訊公開方式與範疇之建議。故本項預算建議凍結50%,俟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學聖  鄭天財  蔣乃辛 28. 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1節「原子能科學發展」之「0279一般事務費」原列2,887千元,建議刪減1百萬。 說明: 一、一般事務費之執行內容多為各項政令宣導及製作宣導物品。然所謂宣導一詞,蘊含上對下、政府之本位立場之涵義,不符民主政治之平等精神。 二、經查今(102)年3月22日,原能會委託新北市政府金山中山堂舉辦「102年度核子事故民眾防護─逐里宣導」。主辦單位在會中播放影片和發送獎品,但卻慘遭金山居民接連質問原能會規劃不周的防護應變措施,而原能會官員卻應答不上。而此段影片在網路上遭大量轉載,成了最佳的反宣傳。可見原能會即便在「宣導」上也執行不力,效益不彰。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邱志偉  鄭麗君 29. 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2節「游離輻射安全防護」,原列5,696萬8千元,建議刪減1,696萬8千元,其餘凍結1,5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該工作計畫主要在執行核設施及其環境之輻射防護安全管制、落實輻射屋居民之後續醫療照顧等,確保國人安全。但觀之該計畫相關預算,其中有關「核設施游離輻射防護管制及環境輻射安全管制」、「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居民後續健康檢查」、「辦理輻射異常物處理及輻射源專案檢查」、「醫療曝露品質保證輔導檢查」等工作上,預算均較102年度減少,反將預算增加在研究計畫上,顯不符合其規劃之工作重點。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30. 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2節「游離輻射安全防護」,原列5,696萬8千元,建議凍結2,5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該工作計畫主要在執行核設施及其環境之輻射防護安全管制、落實輻射屋居民之後續醫療照顧等,確保國人安全。但觀之該計畫相關預算,其中有關「核設施游離輻射防護管制及環境輻射安全管制」、「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居民後續健康檢查」、「辦理輻射異常物處理及輻射源專案檢查」、「醫療曝露品質保證輔導檢查」等工作上,預算均較102年度減少,反將預算增加在研究計畫上,顯不符合其規劃之工作重點。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鄭麗君 31. 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2節「游離輻射安全防護」,原列5,696萬8千元,建議凍結2,0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該工作計畫主要在執行核設施及其環境之輻射防護安全管制、落實輻射屋居民之後續醫療照顧等,確保國人安全。原能會對於年劑量5毫西弗以上的輻射屋居民,提供每年一次的健康檢查,以及一次門診補助,但現在只剩下最基本的尿液、血液與甲狀腺檢查。政府早在民國93年就比照國際標準,將一般民眾承受的輻射上限,從每年5毫西弗下修為1毫西弗,但是原能會只有對5毫西弗以上輻射屋居民提供健檢,台北市則另定自治條例,針對1-5毫西弗的居民進行體檢,形成一國兩治的狀況。輻射屋問題長久以來一直無法解決,原能會應積極處理列管之輻射屋,不應漠然以對。 二、本計畫有關「核設施游離輻射防護管制及環境輻射安全管制」、「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居民後續健康檢查」、「辦理輻射異常物處理及輻射源專案檢查」、「醫療曝露品質保證輔導檢查」等工作上,預算均較102年度減少,反將預算增加在研究計畫上,顯不符合其規劃之工作重點。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32. 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2節「游離輻射安全防護」,原列56,968千元,予以凍結10,000千元,待原能會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第2節「游離輻射安全防護」,原列56,968千元,根據預算說明,其中包括六項子計畫: 分支計畫 102年度預算數 103年度預算數 預算增減 01核設施游離輻射防護管制與環境輻射安全管制 2,636 2,352 -284 02游離輻射安全評估及防護 8,822 9,119 +297 03醫用及非醫用游離輻射安全防護檢查與管制 6,628 5,558 -1,070 04提升輻射安全管制技術之研究計畫 26,858 26,951 +93 05核設施除役隻輻射安全與人員生物劑量評估技術研究計畫 6,593 6,788 +195 06環境輻射偵測整備計畫 6,200 6,200 0 惟工作計畫主要在執行核設施及其環境之輻射防護安全管制、落實輻射屋居民之後續醫療照顧等,確保國人安全。但該計畫相關預算,其中有關「核設施游離輻射防護管制及環境輻射安全管制」、「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居民後續健康檢查」、「辦理輻射異常物處理及輻射源專案檢查」、「醫療曝露品質保證輔導檢查」、「醫用及非醫用游離輻射安全防護檢查與管制」等工作上,預算均較102年度減少,反將預算增加在研究計畫上,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10,000千元,待原能會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33. 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2節「游離輻射安全防護」「01核設施游離輻射防護管制與環境輻設安全管制」「0292大陸地區旅費」,原列14萬元,建議全數減列。 說明: 一、本預算為參加海峽兩岸輻射安全合作相關會議及輻射防護與管制技術交流相關會議,前往地區為浙江、廣東、江蘇、北京、上海等地,然原能會另一預算科目「原子能科學發展」已編列同性質、同地區之出國預算,且擬派人數為3人,原能會應撙節國家支出,同性質之會議無需各科目下均安排出國預算,爰此建議全數減列。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34. 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2節「游離輻射安全防護」項下之「02游離輻射安全評估及防護督導與輻射鋼筋處理專案」,原列911萬9千元,建議凍結3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目前台灣陸續發現了189處、300多棟、1,661戶輻射屋,包括幼稚園、國中、國小、辦公大樓、國宅住家等,根據官方統計,曾經設籍在輻射屋的居民約有13,300人,現在還住在裡面的居民有3,600人。1,661棟輻射屋中,已經拆除的只有112戶,佔6.7%,加裝鉛板或是抽換鋼筋進行改善的有245戶,佔14.7%,剩下大約八成都是被動等待輻射自然衰減。至今仍有902戶可以測得輻射劑量。其中67戶,在每年1毫西弗、9戶在5毫西弗以上,但原能會只對於年劑量5毫西弗以上的輻射屋居民,提供每年一次的健康檢查,台北市則另定自治條例,針對1-5毫西弗的居民,提供每年一次健康檢查,以及一年六次的門診補助。 去年,本委員會審查原能會102年度預算時,通過決議:「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針對全國輻射屋居民,依國際標準1-5毫西弗者,編列體檢預算或動支預備金,提供每年1次的健康檢查補助。」,原能會蔡主委亦當場表示遵照辦理。不料事後原能會竟違背對本委員會之承諾,仍只願意負責5毫西弗以上健檢,將年受劑量1至5毫西弗之居民之健檢補助責任推給地方政府。輻射屋居民的健康追蹤本是原能會之責任,原能會卻罔顧輻射屋居民健康所受之威脅,將責任推給地方政府,使年受劑量1-5毫西弗民眾之健檢補助遙遙無期,戕害人民利益莫此為甚。爰此,建議凍結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2節「游離輻射安全防護」項下之「02游離輻射安全評估及防護督導與輻射鋼筋處理專案」預算3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就如何及時補助年受劑量1-5毫西弗民眾健檢費用之改進方案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35. 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2節「游離輻射安全防護」項下之「02游離輻射安全評估及防護督導與輻射鋼筋處理專案」,原列911萬9千元,建議凍結五分之一,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近年台灣陸續發現了189處、300多棟、1,661戶輻射屋,包括幼稚園、國中、國小、辦公大樓、國宅住家等,根據官方統計,曾設籍在輻射屋的居民約有13,300人,現在還住在裡面的居民有3,600人。1,661棟輻射屋中,已經拆除的只有112戶,佔6.7%,加裝鉛板或是抽換鋼筋進行改善的有245戶,佔14.7%,剩下大約八成都是被動等待輻射自然衰減。雖然已經過了20多年,輻射劑量已經降低到發現當時的7%,但仍有902戶可以測得輻射劑量。其中67戶,在每年1毫西弗、9戶在5毫西弗以上,十多年來,同棟大樓裡,這些住家、辦公室仍舊與輻射鋼筋作鄰居,也有買賣的案例。 二、原能會對於年劑量5毫西弗以上的輻射屋居民,提供每年一次的健康檢查,以及一次門診補助,最近卻把門診補助取消。許多輻射屋居民感覺,健檢的項目逐年減少,現在只剩下最基本的尿液、血液與甲狀腺檢查。政府早在民國93年就比照國際標準,將一般民眾承受的輻射上限,從每年5毫西弗下修為1毫西弗,但是原能會只有對5毫西弗以上輻射屋居民提供健檢,台北市則另定自治條例,針對1-5毫西弗的居民進行體檢,形成一國兩制的狀況。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邱志偉  鄭麗君 36. 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2節「游離輻射安全防護」,04「提升輻射安全管制技術之研究計畫」,原列2,695萬1千元,提案凍結1,000萬元。 說明:本計畫為延續型計畫,預計自101年執行至104年結束,然據查101年預算書,詳列本計畫經行政院核定之總經費為1.63億餘元,但103年預算書揭示本計畫總經費卻為1.07億餘元,短少5,587餘萬元,原因為何?會否因經費短少而影響原先計畫預定執行績效?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孔文吉  黃志雄 37. 第3節「核設施安全管制」原列8,971萬8千元,建議凍結50%,俟原能會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此分支計畫牽涉興建中的核能機組之安全管制。惟針對核四廠興建之安全性,原能會尚未向全民說明其審查程序與經濟部所規劃的安檢程序之關聯性。故本項預算建議凍結50%,俟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學聖  鄭天財  蔣乃辛 38. 中華民國103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單位預算,歲出預算工作計畫名稱「核設施安全管制」,計編列89,718千元應凍結20%,俟向立法院說明執行成效、提出檢討報告,並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近年核能電廠違規事件頻仍,自民國97年度至102年8月底,核能電廠共有68件違規事件共有68件。令且自動急停次數增加(俗稱跳機),民國99年及100年度均無跳機情事,惟101年度跳機2次、102年度迄今今年即業已跳機3次,顯見核能電廠運轉、維護及管理有待強化,中央核能主管機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未善盡督促台電公司之責任義務。爰基於此,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單位預算,歲出預算工作計畫名稱「核設施安全管制」,計編列89,718千元應凍結20%,俟向立法院說明執行成效、提出檢討報告,並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孔文吉  鄭天財 連署人:陳淑慧  呂玉玲 39. 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3節「核設施安全管制」項下「01核設施安全與維護之管制」,原列1,128萬6千元,建議刪減200萬元,其餘凍結二分之一,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根據審計部調查,原能會自民國78年至101年對各核電廠違規事項提出糾正計538件,但目前仍有21件尚在處理中,且糾正違規時間一年以上、仍未完成改善者有11件,除核一廠1件外,其餘案件均為核四廠,這其中更有97年即提出糾正,逾四年仍未完成改善者。而在未結案件中,屬重大及中度違規事項者有8件,占未結案件38.1%,對核能安全之影響甚為重大。 二、再者,今年九月核一廠2號機發生人為疏失跳機事件,原能會證實,台電運轉中核能電廠今年累積跳機3次,是近8年來新高,且核一廠接連跳機確定是人為疏失,更中止我國核電廠連續10年零人為失誤記錄。核電廠發生異常事件,顯示核能電廠運轉、維護及管理有待強化,原能會身為監督單位,更應加強督促改善,以確保國人生命財產安全。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40. 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3節「核設施安全管制」項下「01核設施安全與維護之管制」,原列1,128萬6千元,建議凍結8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根據審計部調查,原能會自民國78年至101年對各核電廠違規事項提出糾正計538件,但目前仍有21件尚在處理中,且糾正違規時間一年以上、仍未完成改善者有11件,除核一廠1件外,其餘案件均為核四廠,這其中更有97年即提出糾正,逾四年仍未完成改善者。而在未結案件中,屬重大及中度違規事項者有8件,占未結案件38.1%,對核能安全之影響甚為重大。 二、再者,今年九月核一廠2號機發生人為疏失跳機事件,原能會證實,台電運轉中核能電廠今年累積跳機3次,是近8年來新高,且核一廠接連跳機確定是人為疏失,更中止我國核電廠連續10年零人為失誤記錄。 三、核電廠發生異常事件,顯示核能電廠運轉、維護及管理有待強化,原能會身為監督單位,更應加強督促改善,以確保國人生命財產安全。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鄭麗君 41. 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3節「核設施安全管制」中「核設施安全與維護之管制」原列1,128萬6千元,建議凍結50%,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根據原能會統計,近幾年核電廠異常違規事件不減反增,顯示台電於核能安全知識不足,且核電廠安全管制有待加強。 *我國核電廠歷年違規事項件數統計(含總處與放射試驗室) 年度 97 98 99 100 101 件數 9 13 14 16 15 二、我國近年天然災害平均發生次數年攀升,依據世界銀行公布之全球自然災害風險評估報告,我國國土及人口曝露在3種或以上之複合性災難之比率皆為73.1%,為世界第1,另曝露於2種以上之複合性災難比率更高達99.1%及98.9%,居全球第5,前項兩項數值皆比發生福島核災的日本來得高。 三、我國核電廠之耐震係數為0.3G或0.4G,其中核一電廠與核二電廠 又緊鄰山腳活動斷層,且此次侵襲日本福島核電廠之海嘯高達14公尺,亦高於我國核電廠最低處之海拔(12公尺),核四廠近期更是被發現緊鄰200公里長之斷層,且該廠非統包方式發包,相關管線呈現亂裝之情形。是以,日本雖在核能電廠設計及管理均採高標準,仍無法抵抗複合性災難衝擊,並導致核災發生,我國國土及人口曝露在2種或以上之複合性災難比率皆高於日本,原能會應對於相關核能電廠安全防護亟待進一步強化。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邱志偉  鄭麗君 42. 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3節「核設施安全管制」,01「核設施安全與維護之管制」,原列1,128萬6千元,提案凍結500萬元。 說明:本計畫主要針對國內6部運轉中核能機組與2部興建中核能機組執行核能安全與品質管制,然近半年來不僅核一、核二、核三廠接連發生跳機事件或系統故障等人為疏失,核四廠安全檢測頻出問題亦令國人對核能安全信心不足,原能會如何加強監測管制?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孔文吉  黃志雄 43. 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3節「核設施安全管制」項下「01核設施安全與維護之管制」,原列1,128萬6千元,建議凍結5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根據審計部調查,原能會自民國78年至101年對各核電廠違規事項提出糾正計538件,但目前仍有21件尚在處理中,且糾正違規時間一年以上、仍未完成改善者有11件,除核一廠1件外,其餘案件均為核四廠,這其中更有97年即提出糾正,逾四年仍未完成改善者。而在未結案件中,屬重大及中度違規事項者有8件,占未結案件38.1%,對核能安全之影響甚為重大。 二、核三廠2號機日前因安全系統備用電源161kV(千伏特)外電系統故障長達84天,台電卻渾然不知,且故障之時連總統都剛號夜宿核三廠。核電廠發生異常事件,顯示核能電廠運轉、維護及管理有待強化,原能會身為監督單位,更應加強督促改善,以確保國人生命財產安全。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44. 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3節「核設施安全管制」中「01核設施安全與維護之管制」原列1,128萬6千元,凍結500萬元。 說明:近年核能電廠違規事件頻仍,自97年度至102年度8月底,我國核能電廠共有68件違規事件,97年度為9件,98年度至101年度介於13件至16件間,102年度迄8月底為1件;其中興建中核四廠之違規事件計35件,且以100年度台電公司持續自行辦理核定龍門(核四)工程設計變更案並據以進行現場施工作業,達2級違規最為嚴重,核安文化有待改善;今年核三廠實質喪失161kV外電84.2天,判定為1級異常事件,導因於人為疏失,另自動急停次數增加,在在顯示核電廠維護運轉有待強化,爰凍結相關預算500萬元,以督促原能會強化核安監督管制,加強要求台電公司積極改善相關缺失,降低違規事件之發生頻率,確保國人生命財產安全,俟原能會就所列項目進行檢討並報告經本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陳學聖  鄭天財 連署人:蔣乃辛  黃志雄 45. 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3節「核設施安全管制」中「01核設施安全與維護之管制」原列11,286千元,予以凍結5,000千元。待原能會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01核設施安全與維護之管制」原列11,286千元,係該計畫應針對國內6部運轉中核能機組與2部興建中核能機組執行安全及品質管制,但自97年度至102年度8月底,我國核能電廠共有68件違規事件,其中興建中核四廠之違規事件計35件,且以100年度台電公司持續自行辦理/核定龍門(核四)工程設計變更案並據以進行現場施工作業,達2級違規最為嚴重,顯示核能電廠運轉、維護及管理有待強化,原能會身為監督單位,更應加強督促改善,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5,000千元,待原能會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46. 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3節「核設施安全管制」項下「01核設施安全與維護之管制」,原列1,128萬6千元,建議凍結35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今年六月底至七月中,短短21日之間,台電運轉中核能電廠累積已跳機3次,是近8年來新高,且核一廠接連跳機確定是人為疏失,更中止我國核電廠連續10年零人為失誤記錄。顯見台電核電廠之管理營運與原子能委員會之核安監督出現重大疏漏。此外,根據審計部調查,原能會自民國78年至101年對各核電廠違規事項提出糾正計538件,但目前仍有21件尚在處理中,且糾正違規時間一年以上、仍未完成改善者有11件,除核一廠1件外,其餘案件均為核四廠,這其中更有97年即提出糾正,逾四年仍未完成改善者。而在未結案件中,屬重大及中度違規事項者有8件,占未結案件38.1%,對核能安全之影響甚為重大。 上述事件顯示顯示核能電廠運轉、維護及管理有待強化,原能會身為監督單位,更應加強督促改善,以確保國人生命財產安全。爰此,建議凍結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3節「核設施安全管制」項下「01核設施安全與維護之管制」預算35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改進方案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47. 第二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三節「核設施安全管制」中「核能四廠安全監督委員會委員兼職費」原列35萬元,刪除17萬5,000元。 說明: 1.為確保核能四廠興建與營運安全,依據行政院非核家園推動委員會核能電廠監督與核四議題評估小組作業要點,設置核能四廠安全監督委員會,由原子能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委,另由專家、機關及民意代表、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代表組成委員十二至十四人。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或委員三人以上要求召開臨時會議。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兼職費及旅費,應邀出席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及旅費。 2.然依原能會公開資訊揭露,該委員會於101年度僅召開兩次會議,102年1至9月更僅召開1次會議,明顯失職,故刪除103年度兼職費二分之一(即17萬5,000元)預算。 提案人:李桐豪 連署人:陳亭妃  林佳龍 48. 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3節「核設施安全管制」中「核設施安全與維護之管制」之業務費中核能四廠安全監督委員會委員兼職費原列35萬,建議凍結100%,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原能會設置「核能四廠安全監督委員會」,自93年起開始開會。依「行政院非核家園推動委員會核能電廠監督與核四議題評估小組作業要點」,該委員會須邀集專家、機關及民意代表、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代表,每3個月舉行會議1次,而該委員之任務則為監督及查核核四建廠及營運期間之安全及品質與資訊公開。 二、然而經查證,原能會網站上顯示於100年之後所召開之會議,或出現逾3個月才開會,或出現一年未滿4場會議之現象,其中101年僅召開2場,102年至今只召開1場。原能會可謂怠忽職守。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邱志偉  鄭麗君 49. 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3節「核設施安全管制」項下「02核能安全管制技術發展研究」,原列7,843萬2千元,建議減列3,000萬元。 說明:原能會日前完成之「核能電廠壓力測試國家報告」,卻未將台電花了2億2千萬重啟的核一、核二、核三及核四廠全面地質調查納入,欠缺完整性,難以呈現精確的安全報告,無疑是浪費公帑。以核三廠為例,經濟部四月份專案報告已指出,鄰近核三廠的恆春斷層長度,研判從原本的陸域16公里往北部與南部海域各延伸2公里與23公里,總長達41公里,但原能會的國家報告,恆春斷層卻還停留在陸域16公里,據此所做的地震評估當然也過時、不夠精準。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鄭麗君 50. 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3節「核設施安全管制」項下「02核能安全管制技術發展研究」,原列7,843萬2千元,建議減列2,000萬元。 說明: 一、原能會日前完成的「核能電廠壓力測試國家報告」未將最新的地質調查納入,反而是尚未審查完備的「斷然處置措施」佔了將近四分之一的篇幅。經濟部四月份專案報告已指出,臨近核三廠的恆春斷層長度,研判從原本的陸域十六公里往北部與南部海域各延伸兩公里與廿三公里,總長達四十一公里;但是原能會的國家報告,恆春斷層卻還停留在陸域十六公里,據此所做出來的地震評估當然也過時。 二、原能會出席立院會議時說明地質調查仍在進行,因此未放入國家報告,但「斷然處置」也還在審查階段、尚未完備,卻已放入國家報告,原能會雙重標準,涉及蓄意作假。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51. 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3節「核設施安全管制」項下「02核能安全管制技術發展研究」,原列7,843萬2千元,建議減列1,500萬元,其餘凍結三分之一,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原能會日前完成之「核能電廠壓力測試國家報告」,卻未將台電花了2億2千萬重啟的核一、核二、核三及核四廠全面地質調查納入,欠缺完整性,難以呈現精確的安全報告,無疑是浪費公帑。以核三廠為例,經濟部四月份專案報告已指出,鄰近核三廠的恆春斷層長度,研判從原本的陸域16公里往北部與南部海域各延伸2公里與23公里,總長達41公里,但原能會的國家報告,恆春斷層卻還停留在陸域16公里,據此所做的地震評估當然也過時、不夠精準。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52. 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3節「核設施安全管制」項下「02核能安全管制技術發展研究」,原列7,843萬2千元,建議減列1,200萬元。 說明: 原能會每年編列之「核能安全管制技術發展研究」預算耗費巨大,然研究成果對核安管制效能之反饋卻成效不彰,近年來台電龍門電廠(核四)之興建連連爆出安全問題以及相關弊案,興建至今已無法安全運轉。運轉中核電廠之安全管制亦頻繁出現漏洞。原能會所委託之研究計畫,其研究目的、預期成果、對我國核能安全管制機制之反饋效益應有明確之分析與估算,以利計畫完成後之考核,否則徒費公帑,無益於國家。例如原能會日前完成「核能電廠壓力測試國家報告」,卻未將台電花費2億2千萬重啟的核一、核二、核三及核四廠全面地質調查納入,欠缺最新、最完整之地質資訊,所謂核電廠壓力測試不過徒具形式。此外,經濟部四月份專案報告已指出,鄰近核三廠的恆春斷層長度,研判從原本的陸域16公里往北部與南部海域各延伸2公里與23公里,總長達41公里,但原能會的國家報告,恆春斷層卻還停留在陸域16公里,無法呈現核電廠真實之地質條件,如何可能做出有效的壓力測試報告? 爰此,建議減列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3節「核設施安全管制」項下「02核能安全管制技術發展研究」預算1,200萬元,由原子能委員會就已規劃之研究計畫進行檢討,重新擬定研究目的、估算預期成果及對我國核能安全管制機制之反饋效益,以汰除效益不彰,徒費公帑之研究計畫。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53. 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3節「核設施安全管制」,02「核能安全管制技術發展研究」,原列7,843萬2千元,提案凍結1,000萬元。 說明:本計畫為延續型計畫,預計自101年執行至104年結束,然據查101年預算書,本計畫經行政院核定之總經費為2.93億餘元,但103年預算書揭示本計畫總經費為2.46億餘元,短少4,600餘萬元,原因為何?近年來受到日本福島核災事件影響,核能電廠安全問題引起社會大眾關注,本計畫之執行內容均與核安品質檢測、規劃與邀請國內外相關人士來訪或協助管制審查有關,經費減少是否將影響核安監測計畫之執行?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孔文吉  黃志雄 54. 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3節「核設施安全管制」中「02核能安全管制技術發展研究」原列78,432千元,予以凍結5,000千元。待原能會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02核能安全管制技術發展研究」原列78,432千元,惟原能會日前完成之「核能電廠壓力測試國家報告」,卻未將台電花了2億2千萬重啟的核一、核二、核三及核四廠全面地質調查納入,欠缺完整性,難以呈現精確的安全報告,又該計畫委辦費編列74,702千元,比例竟高達95%,惟辦理績效不明,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5,000千元,待原能會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55. 原子能委員會103年度「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項下之「核子保安與應變」,原列1,421萬5千元,建議減列7,00萬元。 說明: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於2011年9月召開第55屆大會,提出核能安全行動計畫,計畫中希望各國成立國家快速應變團隊(national rapid response teams),配合IAEA應變網路支援系統,然台灣至今尚未成立,建議預算酌予刪減。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鄭麗君 56. 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4節「核子保安與應變」,原列1,421萬5千元,建議刪減421萬5千元,其餘凍結二分之一,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本項計畫工作主要在「執行核子反應器設施保安與緊急應變整備稽查,確保核能安全」及「辦理輻射事故緊急應變防護行動宣導及訓練,提升應變從業人員之應變能力」。然從核三廠2號機安全系統備用電源161KV外電系統故障長達84天、台電卻渾然不知,及核四廠因為測試主持人忘記將洩水閥通電洩水、導致爐心隔離冷卻系統泵室積水,在在顯示保安及應變能力太差,要如何確保核能的安全? 二、每次的核安演習,均因不夠確實,遭致批評像兒戲。以今年九月核安演習為例,公民團體即提出質疑「核安演習只有三、四戶居民參與,淪為交差了事」、「漠視居民與遊客安全」、「核安資訊無法有效傳遞」、「10所核災急救責任醫院未納入核安演習」等。為此,原能會應加強相關宣導,強化民眾平時整備及提高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能力。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57. 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4節「核子保安與應變」,原列1,421萬5千元,建議減列400萬元。 說明: 一、今年四月核三廠2號機安全系統備用電源161KV外電系統故障長達84天、台電卻渾然不知。又核四廠因為測試主持人忘記將洩水閥通電洩水、導致爐心隔離冷卻系統泵室積水,在在顯示保安及應變能力太差,要如何確保核能的安全? 二、每次的核安演習,均因不夠確實,遭致批評像兒戲。以今年九月核安演習為例,被質疑交差了事的演習,且10所核災急救責任醫院未納入核安演習。 三、歷年我國緊急應變防護溝通宣導參與人數皆不多,原能會應加強相關宣導,強化民眾平時整備及提高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能力。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58. 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4節「核子保安與應變」,原列1,421萬5千元,建議凍結7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本項計畫工作主要在「執行核子反應器設施保安與緊急應變整備稽查,確保核能安全」及「辦理輻射事故緊急應變防護行動宣導及訓練,提升應變從業人員之應變能力」。然從核三廠2號機安全系統備用電源161KV外電系統故障長達84天、台電卻渾然不知,及核四廠因為測試主持人忘記將洩水閥通電洩水、導致爐心隔離冷卻系統泵室積水,在在顯示保安及應變能力太差,要如何確保核能的安全? 二、每次的核安演習,均因不夠確實,遭致批評像兒戲。以今年九月核安演習為例,公民團體即提出質疑「核安演習只有三、四戶居民參與,淪為交差了事」、「漠視居民與遊客安全」、「核安資訊無法有效傳遞」、「10所核災急救責任醫院未納入核安演習」等。 三、歷年我國緊急應變防護溝通宣導參與人數皆不多,原能會應加強相關宣導,強化民眾平時整備及提高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能力。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鄭麗君 59. 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4節「核子保安與應變」,原列14,215千元,予以凍結5,000千元。待原能會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第4節「核子保安與應變」,原列14,215千元,惟我國現行緊急應變計畫區僅設定在核子反應器設施半徑8公里內,未將全部緊臨核能電廠附近人口稠密之地方政府納入緊急應變體系,以進行平時整備及定期從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之演練;而每次的核安演習,均因不夠確實,遭致批評像兒戲。以今年九月核安演習為例,公民團體即提出質疑「核安演習只有三、四戶居民參與,淪為交差了事」、「漠視居民與遊客安全」、「核安資訊無法有效傳遞」、「10所核災急救責任醫院未納入核安演習」等。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5,000千元,待原能會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60. 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4節「核子保安與應變」,原列1,421萬5千元,建議凍結3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今年一月核四龍門電廠今年一月進行爐心隔離冷卻系統(RCIC)試運轉測試,測試主持人竟忘記將洩水閥通電洩水,導致爐心隔離冷卻系統泵室積水,連原能會副主委周源卿都直指為「測試主持人疏失」,到了4月8日到7月1日之間,又發生核三廠2號機,因人員未確實復歸警報燈號,導致安全系統備用外電電源161kV(千伏特)無法使用長達近三個月,核安管制燈號從綠燈轉為白燈,進入「低微安全顧慮」警示。顯見本項計畫主要工作之一的「執行核子反應器設施保安與緊急應變整備稽查,確保核能安全」完全無法落實。 此外,「辦理輻射事故緊急應變防護行動宣導及訓練,提升應變從業人員之應變能力」亦為本項計畫之預期成果,但每次的核安演習,均因不夠確實,遭致批評像兒戲。以今年九月核安演習為例,公民團體即提出質疑「核安演習只有三、四戶居民參與,淪為交差了事」、「漠視居民與遊客安全」、「核安資訊無法有效傳遞」、「10所核災急救責任醫院未納入核安演習」等重大缺失。 爰此,建議凍結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4節「核子保安與應變」預算3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改進方案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61.主決議 運轉中核電廠與新興建核電廠都必須以核能安全為重要前提,然近半年來,不僅興建中的核電廠頻出問題,正在運轉中的核電廠亦發生多起人為疏失,影響民眾對核電廠、核能安全之信心。爰決議要求原能會一個月內與台電公司就運轉中的核電廠徵調人員恐影響核安問題進行討論,儘快恢復原有運轉中核電廠的人力配置。另應進行的在職訓練也不應該因為人員調動而減少或取消。核電廠人力配置調動問題與運轉中核電廠安全檢討,請原能會於三個月內書面送交教育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孔文吉  黃志雄 62.主決議 核三廠今年4月8日起執行二號機起動變壓器大修及其一次側氣體絕緣匯流排(GIB)改接工作期間,竟忽視控制室警報未予以復歸,導致二號機84餘天喪失備用之161kV外電,台電卻渾然不知,影響電廠運轉安全。雖遭原子能委員會以「增加運轉風險,違反安全規定」,將此事列為「一級事件」,但該廠相關程序書的訂定不嚴謹,加上且值輪班人員並未瞭解相關警示的意義,也未再詳查檢討警示存在原因,原能會顯有違失,在核電廠安全管控上需確實檢討改進。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63.主決議: 今年九月核三廠舉辦第19號核安演習,核災如同作戰,因此核安演習理當比照萬安演習,要求所有相關人員共同參與、實兵演練,使所有人員及單位累積核災應變能力。但本次核安演習,遭民間團體質疑演示性大於實用性,因為實際參演只有台電人員、軍警、少數示範居民與一所學校,每個演習項目只選一個示範點進行演習,並未涵蓋核三廠整個8公里緊急應變區及區內3.6萬居民,未參加演習的居民無法獲取經驗。又緊急應變疏散範圍僅3公里、南部10所輻射急救責任醫院均未參與演習,本次演習雖比以往的演習有更多具體的展現,但仍屬於台電與原能會內部的小規模單點演示性排練,並不能以此推斷核災發生時,全區所有受影響居民、區域都能照表操課、全身而退,這樣的核安演習再成功,對社會的貢獻仍非常有限,更不能確保核安。這次核安演習暴露政府沒有能力因應核災事件,台灣沒有資格使用核電,核四應暫停施工,以免危害民眾身命安全。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64.主決議: 原子能委員會應就龍門核電廠(核四)試運轉作業之監督管制方法、監督管制現況,及龍門核電廠現有多少退回未接收之系統,多少系統無法重作試運轉測試,並同各系統所遭遇之問題、解決方案與預定完成時間,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說明: 台電龍門電廠(核四)興建工程,近三年來施工進度遲滯,主要受阻於試運轉測試遭遇問題無法解決,進度嚴重落後,造成設計、採購、施工之進度均幾乎趨近完成,卻遲遲無法完工,亦無法保證未來運轉安全。今年中,台電所成立之強化安全檢測小組亦傳出時程延宕之情事,該檢測小組顧問林宗堯先生表示:核四126個系統中,有56個系統無法接收,需予退回;且早期的試運轉測試草率亂做,許多是爐心重要安全系統,現在已經無法重新測試。系統無法接收、安全系統無法測試,如何確保核四廠之安全?爰要求原子能委員會就龍門核電廠(核四)試運轉作業之監督管制方法、監督管制現況,及龍門核電廠現有多少退回未接收之系統,多少系統無法重作試運轉測試,並同各系統所遭遇之問題、解決方案與預定完成時間,於兩週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65.主決議: 原能會應會同經濟部責成台電公司,加速推動檢整作業現場工人及蘭嶼居民每年一次全身健康檢查與核廢料貯存場對蘭嶼居民健康影響之流行病學調查,並就計畫執行現況與確切計畫時程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提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說明: 台電公司自民國71年起至85年5月止,在未取得蘭嶼居民同意之下,啟用蘭嶼貯存場貯存放射性廢棄物,該貯存場址施工粗製濫造,貯存環境惡劣,部分廢棄物桶甚至沒有進行基本鍍鋅防蝕處理,貯存不過十餘年,許多廢棄物桶已鏽蝕破碎甚至粉化,貯存情況慘不忍睹,以致於必須進行檢整重裝。而核廢料桶檢整重裝作業,執行草率,態度輕忽,使放射性物質有外洩之疑慮。蘭嶼核廢料貯存場之管理不善,雖肇因於台電公司恣意苟且而原子能委員會亦未善盡監督之責。去年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決議原能會應會同經濟部責成台電公司,在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下,提供檢整作業現場工人以及全體蘭嶼居民全身健康檢查,並進行長期追蹤,台電公司亦表示遵照辦理。惟一年以來,台電公司對相關計畫之推動進度遲緩,態度消極。爰要求原能會應會同經濟部責成台電公司,加速推動檢整作業現場工人及蘭嶼居民每年一次全身健康檢查與核廢料貯存場對蘭嶼居民健康影響之流行病學調查,並就計畫執行現況與確切計畫時程,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提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66.主決議: 原子能委員會應會同經濟部協調行政院各單位,推動「行政院蘭嶼貯存場遷場推動委員會」之重啟運作,履行政府對蘭嶼居民之承諾,盡速完成核廢料貯存場遷場作業。 說明: 行政院為解決政府未經蘭嶼居民同意,於蘭嶼設置核廢料貯存場,造成對蘭嶼環境之破壞與居民健康之威脅,在2002年5月與蘭嶼居民協議成立「行政院蘭嶼貯存場遷場推動委員會」,結合蘭嶼居民、環保人士及專家學者針對貯存場之遷場、放射性廢棄物之檢測及檢整工作之處理進行推動與監督。依「行政院蘭嶼貯存場遷場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委員會應每季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惟自2008年之後,行政院以推動委員會併入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為由,不再召開,至今已超過五年,而核廢料貯存場之遷場遙遙無期,行政院今年成立所謂民間與官方核廢料處置平台,官方對話窗口更替頻仍,運作草率,徒具形式,蘭嶼居民與民間團體一致要求恢復「行政院蘭嶼貯存場遷場推動委員會」之運作。爰要求原子能委員會會同經濟部協調行政院各單位,推動「行政院蘭嶼貯存場遷場推動委員會」之重啟運作,履行政府對蘭嶼居民之承諾盡速完成核廢料貯存場遷場作業。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邱志偉 67.決議: 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發生後,國際間對原子能安全管制日趨嚴格且社會大眾對核安要求標準提高,惟我國即將面臨專業核能人才老化與斷層危機,現行核能專業人才及核能專業師資平均年齡分布偏高,未來5至10年間恐出現退休潮,將產生專業人才斷層窘境,未來亦需10年左右方可達供需均衡;且組改後核安會又將面臨核安管制研究人才培育、留用與經驗傳承問題,爰決議要求原能會應儘早研謀因應,避免出現人才斷層危機,而影響國人對核安的信心。 提案人:呂玉玲  陳學聖  鄭天財 連署人:蔣乃辛  黃志雄 68.決議: 今年9月原能會無預警派員抽查核三廠「模擬器訓練課程」上課情形,發現運轉員集體「蹺課」!當天應到7人僅1人出席,缺席率逾85%。經原能會調查,核三廠因部分運轉員半年前被抽調支援核四廠試運轉,留守原廠者經常要白天值班、夜間受訓,不堪日夜操勞,已出現倦怠跡象。核三廠歷年各項在職訓練出席率均在75%以上,這次集體蹺課事件成為史上首見。經查,國內3座核電廠都被抽調人力,支援核四廠試運轉安全測試,結果導致本身人力吃緊,正班、值班加重之餘,運轉員無力再接受訓練,才會蹺課。核能安全不容忽視,爰決議要求原能會應正視運轉員是否有過勞現象,畢竟各廠運轉員是掌握核安的關鍵人物,應嚴格要求台電給予運轉員適度之休息。 提案人:呂玉玲  陳學聖  鄭天財 連署人:蔣乃辛  黃志雄 69. 輻射偵測中心103年度「業務費」項下之「資訊服務費」原列216萬9千元及「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原列510萬元,合計726萬9千元,建議減列300萬元,其餘凍結三分之一,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輻射偵測中心103年度「資訊服務費」編列216萬9千元,較102年度的48萬元,增加168萬9千元,成長幅度高達3.5倍;又「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510萬7千元,也較102年度的131萬3千元,增加了378萬7千元,增加2.88倍。輻射偵測中心工作任務未增加,總體預算也較上年度減少8%,但卻在資訊相關費用上大幅擴增,原因何在?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70. 輻射偵測中心103年度「業務費」項下之「資訊服務費」原列216萬9千元及「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原列510萬元,合計726萬9千元,建議減列300萬元。 說明:輻射偵測中心103年度「資訊服務費」編列216萬9千元,較102年度的48萬元,增加168萬9千元,成長幅度高達3.5倍;又「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510萬7千元,也較102年度的131萬3千元,增加了378萬7千元,增加2.88倍。輻射偵測中心工作任務未增加,總體預算也較上年度減少8%,但卻在資訊相關費用上大幅擴增,原因何在?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鄭麗君 71. 輻射偵測中心103年度「業務費」項下之「資訊服務費」原列216萬9千元及「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原列510萬元,合計726萬9千元,建議減列300萬元。 說明: 一、輻射偵測中心103年度「資訊服務費」編列216萬9千元,較102年度的48萬元,增加168萬9千元,成長幅度高達3.5倍;又「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510萬7千元,也較102年度的131萬3千元,增加了378萬7千元,增加2.88倍。輻射偵測中心工作任務未增加,總體預算也較上年度減少8%,但卻在資訊相關費用上大幅擴增,本預算應予減列。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72. 「0200業務費」下「0215資訊服務費」2,169千元、「0306資訊軟硬體設備費」5,100千元,合計7,269千元,予以減列2,000千元。 說明:查「0215資訊服務費」2,169千元,較102年度的480千元,增加1,689千元,成長幅度高達3.5倍;又「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5,100千元,也較102年度的1,313千元,增加了3,787千元,增加2.88倍,故為避免預算有浮編浪費之嫌,本項預算予以減列2,000千元。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73. 輻射偵測中心103年度「業務費」項下之「資訊服務費」原列216萬9千元及「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原列510萬元,合計726萬9千元,建議凍結5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輻射偵測中心103年度「資訊服務費」編列216萬9千元,較102年度的48萬元,增加168萬9千元,成長幅度高達3.5倍,其中預算集中於「天然游離輻射偵測」工作計畫中之各種資料庫維護費用,編列高達178萬9千元;又「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510萬7千元,也較102年度的131萬3千元,增加了378萬7千元,增加2.88倍。該資訊服務費用之編列金額是否合理?輻射偵測中心工作任務未增加,總體預算也較上年度減少8%,但卻在資訊軟硬體相關費用卻大幅擴增,原因何在?均需要進一步釐清。爰此,建議凍結輻射偵測中心103年度「業務費」項下之「資訊服務費」及「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共5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74. 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列有「0400獎補助費」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6萬元,建議全數減列。 說明: 退休公務員三節慰問金原來之法源,為公務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26條,而該法已於2010年廢除,是以本預算編列並無任何法令依據,違反法律保留之重要性原則,而行政院亦已宣佈將對退休公務員慰問金制度進行改革。縱然行政院計畫將退休員工慰問金朝向「法制化、只救濟弱勢」處理,但此預算編列違法已是既成事實,矧查輻射偵測中心編列之首長特別費與第一預備金,仍能就孤苦退休公務員個案慰助。爰此,建議全數刪除本預算6萬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75. 第2目「環境輻射偵測」第1節「天然游離輻射偵測」,原列1,112萬7千元,建議刪減300萬元,其餘凍結二分之一,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本計畫工作主要內容在「執行台灣地區食品及飲水中放射性含量偵測」,根據輻射偵測中心101年度執行成果,該年度共完成605件食品及飲用水之檢測,但102年度截至六月底止,卻僅執行226件,成果不及101年度的一半,103年度之績效目標也只預期進行500件的檢測。近來民眾食的安全屢出狀況,輻射偵測中心應提高偵測樣件,化被動為主動,以確保國人健康。 二、輻射偵測中心亦執行市售國內外產製磁磚建材之放射性含量,惟根據財政部關稅總局統計,單單100年進口的大理石、花崗岩石材及各式磚類就超過60多萬噸,但輻射偵測中心之取樣與分析每年均只維持在80件,取樣數顯然偏低。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76. 第2目「環境輻射偵測」第1節「天然游離輻射偵測」,原列1,112萬7千元,建議凍結6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本計畫工作主要內容在「執行台灣地區食品及飲水中放射性含量偵測」,根據輻射偵測中心101年度執行成果,該年度共完成605件食品及飲用水之檢測,但102年度截至六月底止,卻僅執行226件,成果不及101年度的一半,103年度之績效目標也只預期進行500件的檢測。近來民眾食的安全屢出狀況,輻射偵測中心應提高偵測樣件,化被動為主動,以確保國人健康。 二、輻射偵測中心亦執行市售國內外產製磁磚建材之放射性含量,惟根據財政部關稅總局統計,單單100年進口的大理石、花崗岩石材及各式磚類就超過60多萬噸,但輻射偵測中心之取樣與分析每年均只維持在80件,取樣數顯然偏低。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鄭麗君 77. 第2目「環境輻射偵測」第1節「天然游離輻射偵測」,原列1,112萬7千元,建議凍結6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本計畫工作主要內容在「執行台灣地區食品及飲水中放射性含量偵測」,根據輻射偵測中心101年度執行成果,該年度共完成605件食品及飲用水之檢測,但102年度截至六月底止,卻僅執行226件,成果不及101年度的一半,103年度之績效目標也只預期進行500件的檢測。近來民眾食的安全屢出狀況,輻射偵測中心應提高偵測樣件,化被動為主動,以確保國人健康。 此外,輻射偵測中心亦執行市售國內外產製磁磚建材之放射性含量,惟根據財政部關稅總局統計,單單100年進口的大理石、花崗岩石材及各式磚類就超過60多萬噸,但輻射偵測中心之取樣與分析每年均只維持在80件,取樣數顯然偏低,難以保障國人居住之安全。 綜上,爰建議凍結輻射偵測中心第2目「環境輻射偵測」第1節「天然游離輻射偵測」預算6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改進方案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78. 第2目「環境輻射偵測」第1節「天然游離輻射偵測」「01臺灣地區背景輻射偵測」,原列50萬,建議全數減列。 說明: 一、本計畫工作主要內容在「執行台灣地區食品及飲水中放射性含量偵測」,根據輻射偵測中心101年度執行成果,該年度共完成605件食品及飲用水之檢測,但102年度截至六月底止,卻僅執行226件,成果不及101年度的一半,103年度之績效目標也只預期進行500件的檢測。近來民眾食的安全屢出狀況,輻射偵測中心應提高偵測樣件,化被動為主動,以確保國人健康。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79. 第2目「環境輻射偵測」第1節「天然游離輻射偵測」「02建構國土安全輻射監測網」,原列1,062萬7千元,建議凍結2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建構國土安全輻射監測網」103年度預算主要用於設備及投資,與整合開發相關資料庫或輻射偵測技術之提升尚屬相關。惟計畫內編列參加海峽兩岸核電安全工作業務交流會議,並參訪中國大陸之核能電廠、相關研究機構與民間組織所需大陸地區出差旅費14萬元,及參加美國保健物理年會所需國外出差旅費12萬2千元,似與「建構國土安全輻射監測網」103年度工作項目關聯度低,且上開差旅費101年度、102年度已於同一計畫內編列,103年度復編列之合理性待酌。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80. 第2目「環境輻射偵測」第2節「人造游離輻射偵測」,原列664萬7千元,建議刪減200萬,其餘凍結三分之一,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本計畫工作主要內容在執行各核電廠周圍環境輻射偵測,觀之103年度預算,特別點名執行南部地區核安及輻射安全稽查作業:「南部地區醫用、非醫用、非破壞檢測業可發生游離輻射及放射性物質之輻射防護安全檢查」、「南部地區鋼鐵廠輻射異常物之輻射偵測」及「南部地區有關輻射災害事故之緊急應變處理」等。為何特別針對南部地區?是否以往都只顧北部而忽略南部地區、未做相關安全防護檢測? 二、根據原能會資料,核能電廠16公里內所含學校,核一廠有26所、核二廠有129所、核三廠有25所、核四廠有29所,輻射偵測中心是否有針對渠等學校學生進行安全稽查?以確保學生之健康。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81. 第2目「環境輻射偵測」第2節「人造游離輻射偵測」,原列664萬7千元,建議凍結4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本計畫工作主要內容在執行各核電廠周圍環境輻射偵測,觀之103年度預算,特別點名執行南部地區核安及輻射安全稽查作業:「南部地區醫用、非醫用、非破壞檢測業可發生游離輻射及放射性物質之輻射防護安全檢查」、「南部地區鋼鐵廠輻射異常物之輻射偵測」及「南部地區有關輻射災害事故之緊急應變處理」等。為何特別針對南部地區?是否以往都只顧北部而忽略南部地區、未做相關安全防護檢測? 二、根據原能會資料,核能電廠16公里內所含學校,核一廠有26所、核二廠有129所、核三廠有25所、核四廠有29所,輻射偵測中心是否有針對渠等學校學生進行安全稽查?以確保學生之健康。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鄭麗君 82. 第2目「環境輻射偵測」第2節「人造游離輻射偵測」,原列6,647千元,予以凍結2,000千元。待輻射偵測中心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第2節「人造游離輻射偵測」,原列6,647千元,惟本計畫工作主要內容在執行各核電廠周圍環境輻射偵測,但103年度預算,特別點名執行南部地區核安及輻射安全稽查作業:「南部地區醫用、非醫用、非破壞檢測業可發生游離輻射及放射性物質之輻射防護安全檢查」、「南部地區鋼鐵廠輻射異常物之輻射偵測」及「南部地區有關輻射災害事故之緊急應變處理」等。為何特別針對南部地區?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2,000千元,待輻射偵測中心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83. 第2目「環境輻射偵測」第2節「人造游離輻射偵測」,原列664萬7千元,建議凍結2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本計畫工作主要內容在執行各核電廠周圍環境輻射偵測,根據原能會資料,核能電廠16公里內所含學校,核一廠有26所、核二廠有129所、核三廠有25所、核四廠有29所,輻射偵測中心似乎未對上列學校師生進行安全稽查,未能確保學生之健康。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84. 第2目「環境輻射偵測」第2節「人造游離輻射偵測」,原列664萬7千元,建議凍結1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本計畫工作主要內容在執行各核電廠周圍環境輻射偵測,觀之103年度預算,特別點名執行南部地區核安及輻射安全稽查作業:「南部地區醫用、非醫用、非破壞檢測業可發生游離輻射及放射性物質之輻射防護安全檢查」、「南部地區鋼鐵廠輻射異常物之輻射偵測」及「南部地區有關輻射災害事故之緊急應變處理」等。為何特別針對南部地區?是否以往都只顧北部而忽略南部地區、未做相關安全防護檢測?另,根據原能會資料,核能電廠16公里內所含學校,核一廠有26所、核二廠有129所、核三廠有25所、核四廠有29所,輻射偵測中心是否有針對渠等學校學生進行安全稽查,以確保學生之健康?爰建議凍結輻射偵測中心第2目「環境輻射偵測」第2節「人造游離輻射偵測」預算1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85.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103年度「派員赴大陸計畫」,原列37萬千元,建議減列7萬元,以節省公帑。 說明: 一、放射性物料管理局103年度派員派員赴大陸計畫計畫預算編列37萬元,雖不同會議名稱,但主題均為兩岸核廢料處理,會議主題多有重覆,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應視實際需求派員至大陸與會,而非同性質同主題的會議一再參加。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86. 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列有「0400獎補助費」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13萬2千元,建議全數減列。 說明: 退休公務員三節慰問金原來之法源,為公務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26條,而該法已於2010年廢除,是以本預算編列並無任何法令依據,違反法律保留之重要性原則,而行政院亦已宣佈將對退休公務員慰問金制度進行改革。縱然行政院計畫將退休員工慰問金朝向「法制化、只救濟弱勢」處理,但此預算編列違法已是既成事實,矧查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編列之首長特別費與第一預備金,仍能就孤苦退休公務員個案慰助。爰此,建議全數刪除本預算13萬2千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87. 第2目「放射性物料管理」第1節「放射性物料管理作業」,原列2,159萬8千元,建議建議刪減200萬,其餘凍結1,2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經濟部於101年7月公告台東縣達仁鄉及金門縣烏坵鄉為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建議候選場址,依法後續將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目前兩地方政府均拒絕辦理公投。日前卻傳出經濟部準備修改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中有關地方公投之規定,把原先地方公投同意制度由政府主動辦理,改為人民自己提出連署反對,若無人提案、連署反對,視為同意;即使連署成功,若地方政府拒絕辦理公投,也視為同意。 二、經濟部的動作蠻橫無理,不僅漠視候選場址居民之權益與安全,也把法律明文規定的公投視為兒戲。原能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站在「執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之管制」的立場,應表達反對修法之意。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88. 第2目「放射性物料管理」第1節「放射性物料管理作業」,原列2,159萬8千元,建議凍結1,5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經濟部於101年7月公告台東縣達仁鄉及金門縣烏坵鄉為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建議候選場址,依法後續將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目前兩地方政府均拒絕辦理公投。日前卻傳出經濟部準備修改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中有關地方公投之規定,把原先地方公投同意制度由政府主動辦理,改為人民自己提出連署反對,若無人提案、連署反對,視為同意;即使連署成功,若地方政府拒絕辦理公投,也視為同意。 二、經濟部的動作蠻橫無理,不僅漠視候選場址居民之權益與安全,也把法律明文規定的公投視為兒戲。原能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站在「執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之管制」的立場,應表達反對修法之意。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鄭麗君 89. 中華民國103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單位預算,歲出「放射性物料管理作業」工作計畫原列21,598千元應凍結50%,俟向立法院說明執行成效、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並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濟部於101年7月核定公告台東縣達仁鄉及金門縣烏坵鄉為國內低放射性廢棄物建議候選場址,此舉造成台東達仁鄉當地原住民族人不滿與恐懼,嚴重違反原住民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立法意旨,因此不應將蘭嶼貯存場核廢料遷移至未來潛在場址-台東縣達仁鄉。且目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與台灣電力公司並未有明確遷移蘭嶼貯存場核廢料時程表,致使蘭嶼貯存場核廢料遷移時程延宕許久,造成當地達悟族人抗爭與恐慌。 提案人:孔文吉  鄭天財 連署人:陳淑慧  呂玉玲 90. 第2目「放射性物料管理」第1節「放射性物料管理作業」,原列21,598千元,予以凍結10,000千元。待放射性物料管理局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第1節「放射性物料管理作業」,原列21,598千元,經濟部於101年7月公告台東縣達仁鄉及金門縣烏坵鄉為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建議候選場址,依法後續將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目前兩地方政府均拒絕辦理公投。日前卻傳出經濟部準備修改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中有關地方公投之規定,把原先地方公投同意制度由政府主動辦理,改為人民自己提出連署反對,若無人提案、連署反對,視為同意;即使連署成功,若地方政府拒絕辦理公投,也視為同意,為候選場址居民之權益與安全,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10,000千元,待放射性物料管理局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91. 第2目「放射性物料管理」第1節「放射性物料管理作業」,原列2,159萬8千元,建議凍結1,0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去年7月政府公告台東縣達仁鄉及金門縣烏坵鄉為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建議候選場址,但台東縣與金門縣政府拒辦公投。選址作業發生困難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在經濟部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下準備提出修法,由政府主動辦理公投同意制度,改為人民自己連署提案。若無人連署、連署不成、公投過不了或即使連署成功,但地方政府拒辦公投情況下都視同「同意」。 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改為「反命題公投」,根本是玩弄公投;《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已很完備,以反命題公投來設局,讓人民反對設核廢料場址的立場被否決。經濟部的動作蠻橫無理,不僅漠視候選場址居民之權益與安全,也把法律明文規定的公投視為兒戲。原能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應站在「執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之管制」的立場,表達反對修法之意。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92. 第2目「放射性物料管理」第1節「放射性物料管理作業」,原列2,159萬8千元,建議凍結8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經濟部於101年7月公告台東縣達仁鄉及金門縣烏坵鄉為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建議候選場址,因目前兩地方政府均拒絕辦理公投,經濟部核後端營運基金因而在102及103年度增列預算,啟動修法。其實,經濟部早在2010年就致函原能會,對影響選址作業之關鍵條款提出修正意見,原能會據以完成修正草案,於2011年1月31日將修正草案公告於原能會網站,該草案內容大幅修改《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中之公投規定,把政府應主動辦理同意公投,改為人民須自己連署提出反對公投案,若反對失敗、無人提案、連署不足,或地方政府拒絕辦理公投,都視為同意。經濟部的動作蠻橫無理,漠視候選場址居民之權益與安全,該次修法內容雖因社會強力反彈而停止推動,但經濟部與台電力促原能會修法的動作仍持續進行,爰建議凍結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第1節「放射性物料管理作業」預算8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選址條例修法具體內容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93. 第2目「放射性物料管理」第1節「放射性物料管理作業」原列2,159萬8千元,凍結500萬元。 說明:各核電廠將自民國107年起陸續除役,惟台灣電力公司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中處置設施啟用時間,業由民國102年展延至民國110年,屆時將面臨核電廠已除役而處置設施仍未啟用之窘境。依據95年5月公布施行之「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經濟部為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選址主辦機關,並指定台電公司為選址作業者,提供經濟部有關處置設施選址之資料,並執行場址調查、安全分析、公眾溝通及土地取得等工作;原能會則負責相關安全管制作業。然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選址作業一再延宕,亦影響後續地方性公投之實施,核廢料處置不當將肇致嚴重災害,爰凍結相關預算500萬元,以督促原能會持續促請經濟部及台電公司積極展開公眾溝通,辦理選址地方公投作業外,並強化低放射性廢棄物之貯存安全,俾利最終處置作業適時推展。俟原能會就所列項目提出具體推動時程並報告經本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陳學聖  鄭天財 連署人:蔣乃辛  黃志雄 94. 第2目「放射性物料管理」第1節「放射性物料管理作業」原列2,159萬8,000元,凍結五分之一。 說明: 一、「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11條第一項明定的「依本法第九條、第十條核定建議候選場址之公告,應於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該場址所在地縣(市)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但台東縣達仁鄉及金門縣烏坵鄉經權責機關於101年7月核定公告為建議候選場址迄今,因當地民意反對,及二縣政府與二縣議會均不同意協辦選務工作,所以一直無法依規定辦理地方性公投。 二、鑒於二處建議候選場址自公告後,均無法依前揭法律規定於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且台灣已無法尋覓適合場址,爰建議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第2目「放射性物料管理」第1節「放射性物料管理作業」原列2,159萬8,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協調經濟部及台電公司積極規劃台灣境外之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專案報告其辦理進度,經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 連署人:孔文吉  陳學聖 95.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103年度「放射性物料管理作業」項下之「委託國內核能專業與學術機構執行『低放射性廢棄物安全管制技術發展』及『精進用過核子燃料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管制技術發展』」,2項計畫之委辦費共計1,611萬,建議刪除50%,剩餘50%全數凍結,俟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放射性物料管理局103年度預算8,478萬7千元,其中1,661萬經費用於委託研究費,所佔之比例高達20%,不符常理。 二、再者,全台核工領域長期壟斷於清大核工所師生,全台原能會、台電、清大核工系之成員有高度重疊,過去媒體時有揭露,並質疑原能會之公正性,如此巨額委託經費,是否有利益輸送問題,應向國人及屆委會說明。 三、根據放射性物料管理局2011年11月11日委託研究計劃研究報告─「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儲存設施安全分析報告審查之研究」,建議台灣核電廠應參考日本針對乾式儲存設施設計防鹽密封鋼桶,然原能會卻未依此建議要求台電遵行,故不需再繼續編列『低放射性廢棄物安全管制技術發展』及『精進用過核子燃料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管制技術發展』」經費。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鄭麗君 96. 第2目「放射性物料管理」第3節「核物料及小產源廢棄物安全管制」,原列358萬6千元,建議刪減100萬,其餘凍結1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核一廠中的用過燃料束貯存池已無容納空間,日前傳出台電計畫將這些幾近爆滿的高階核廢料移入乾式貯存場,原能會不但未禁止、嚴格監督台電,還主動配合台電放寬審核標準,放行乾貯,明顯是包庇護航。 二、103年度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有關「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興建品質訪查」、「核二廠乾式貯存設施組件製造檢查」、「核能電廠乾貯設施貯存作業安全驗證」、「核能電廠除役期間用過核子燃料安全管制」等相關預算,均較102年度減少,放射性物料管理局如何做好管制之工作。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97. 第2目「放射性物料管理」第3節「核物料及小產源廢棄物安全管制」,原列358萬6千元,建議凍結15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核一廠用過燃料束貯存池即將滿池,台電規劃以興建乾式貯存場的方式存放用過核子燃料,然台電在乾式貯存廠之興建陸續傳出鄰近山坡地地質條件有潛在危險、施工品質不良等弊端,原能會不但未嚴格監督台電,還主動配合台電放寬審核標準,放行乾貯,明顯是包庇護航。且103年度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有關「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興建品質訪查」、「核二廠乾式貯存設施組件製造檢查」、「核能電廠乾貯設施貯存作業安全驗證」、「核能電廠除役期間用過核子燃料安全管制」等相關預算,均較102年度減少,放射性物料管理局如何做好管制之工作?爰建議凍結第2目「放射性物料管理」第3節「核物料及小產源廢棄物安全管制」預算15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改進方案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98. 第2目「放射性物料管理」第3節「核物料及小產源廢棄物安全管制」,原列358萬6千元,建議凍結15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核一廠中的用過燃料束貯存池已無容納空間,日前傳出台電計畫將這些幾近爆滿的高階核廢料移入乾式貯存場,原能會不但未禁止、嚴格監督台電,還主動配合台電放寬審核標準,放行乾貯,明顯是包庇護航。 二、103年度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有關「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興建品質訪查」、「核二廠乾式貯存設施組件製造檢查」、「核能電廠乾貯設施貯存作業安全驗證」、「核能電廠除役期間用過核子燃料安全管制」等相關預算,均較102年度減少,放射性物料管理局如何做好管制之工作?。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鄭麗君 99. 第2目「放射性物料管理」第3節「核物料及小產源廢棄物安全管制」,原列3,586千元,予以凍結1,000千元。待放射性物料管理局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第3節「核物料及小產源廢棄物安全管制」,原列3,586千元,據監察院102年8月7日對台電公司之糾正案文指出:「核一廠1、2號機用過核子燃料池滲漏偵測裝置,近3年半累計集水高達15,369.61毫升、4,829.66毫升,多次測得銫-137、鈷-60、錳-54及鉻-51等放射性物質,核能電廠用過核子燃料目前貯存於貯存池,惟核一廠用過燃料池尚無法排除滲漏之可能,故為督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應監督台電公司強化安全配套措施,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10,000千元,待放射性物料管理局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100. 第2目「放射性物料管理」第3節「核物料及小產源廢棄物安全管制」,原列358萬6千元,建議凍結1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核一廠中的用過燃料束貯存池已無容納空間,日前傳出台電計畫將這些幾近爆滿的高階核廢料移入乾式貯存場,原能會不但未禁止、嚴格監督台電,還主動配合台電放寬審核標準,放行乾貯,明顯是包庇護航。 二、為維持核能電廠營運期間用過核子燃料之貯存需求,台電公司規劃於核一廠及核二廠設置乾式貯存設施因應。核一廠乾式貯存設施於97年12月3日業經原能會核發建照,預計於103年初提出運轉執照申請;核二廠於101年2月向原能會申請建照,審查作業仍進行中。外界對乾式貯存設施仍存有疑慮,倘未能如期進行,恐難解決用過核子燃料貯存容量不足之問題,放射性物料管理局如何做好管制之工作?。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101.主決議 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應就《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預計修法之具體內容,於一個月內向本委員會提出報告,並不得對現行條例第十一條之地方同意公投規定進行任何修正。 說明: 經濟部於101年7月公告台東縣達仁鄉及金門縣烏坵鄉為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建議候選場址,因目前兩地方政府均拒絕辦理公投,經濟部核後端營運基金因而在102及103年度增列預算,啟動修法。其實,經濟部早在2010年就致函原能會,對影響選址作業之關鍵條款提出修正意見,原能會據以完成修正草案,於2011年1月31日將修正草案公告於原能會網站,該草案內容大幅修改《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中之公投規定,把政府應主動辦理同意公投,改為人民須自己連署提出反對公投案,若反對失敗、無人提案、連署不足,或地方政府拒絕辦理公投,都視為同意。經濟部的動作蠻橫無理,漠視候選場址居民之權益與安全,該次修法內容雖因社會強力反彈而停止推動,但經濟部與台電力促原能會修法的動作仍持續進行,爰要求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應就《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修法之具體內容,於一個月內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不得對現行選址條例第十一條之地方同意公投規定進行任何修正。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102. 核能研究所103年度「業務費」項下之「臨時人員酬金」,原列1億0,465萬7千元,建議減列8,000萬元。 說明: 核研所全所含職員、聘用、約僱及技工工友人數達930人,103年度所需人事維持費達12億4986萬9千元,占全年度預算22億4893萬2千元之比例超過五成五,人事經費負擔沉重。103年度核研所竟還編列臨時人員酬金1億0,465萬7千元,主要係進用「研發替代役人力」149人所需待遇、年終獎金及加班費等預算,執行業務包含在各計畫項下。 惟核研所每年正式職員加約聘僱人員已高達900多人,不思檢討如何以龐大人力精進應執行業務,卻還進用上百名研發替代役人力分攤工作,令人質疑,若將臨時人員酬金計入人事成本,人事成本將超過該所一年預算規模之六成,實為政府機關罕見之怪異現象,浪費國家資源莫此為甚,爰此,建議減列核能研究所103年度「業務費」項下之「臨時人員酬金」8,000萬元,以督促其切實檢討人力之運用。 工  作  計  畫 人  數 預算/千元 綜合計畫 2 1,420 設施運轉維護與改善 4 2,800 輻射應用科技研究 47 32,722 環境與能源科技研究 66 46,385 核能安全科技研究 23 16,360 推廣核能技術應用 7 4,970 合  計 149 104,657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103. 核能研究所103年度「業務費」項下之「臨時人員酬金」,原列1億0,465萬7千元,建議減列5,000萬元。 說明: 一、103年度核研所編列臨時人員酬金1億0,465萬7千元,主要係進用「研發替代役人力」149人所需待遇、年終獎金及加班費等預算,執行業務包含在各計畫項下均有。惟核研所每年正式職員加約聘僱人員已高達900多人,人力應已足夠負擔相當比例之研究案,且每年尚有委外研究之案件,是以,是否需進用這麼多研發替代役人力,令人質疑,且渠等替代役能否成為未來核工人才,亦有待原能會完善人才培育機制。 工  作  計  畫 人  數 預算/千元 綜合計畫 2 1,420 設施運轉維護與改善 4 2,800 輻射應用科技研究 47 32,722 環境與能源科技研究 66 46,385 核能安全科技研究 23 16,360 推廣核能技術應用 7 4,970 合  計 149 104,657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鄭麗君 104. 核能研究所103年度「業務費」項下之「臨時人員酬金」,原列1億0,465萬7千元,建議減列5,000萬元。 說明: 一、103年度核研所編列臨時人員酬金1億0,465萬7千元,主要係進用「研發替代役人力」149人所需待遇、年終獎金及加班費等預算,執行業務包含在各計畫項下均有。惟核研所每年正式職員加約聘僱人員已高達900多人,人力應已足夠負擔相當比例之研究案,且每年尚有委外研究之案件,是否需進用這麼多研發替代役人力,令人質疑。 工  作  計  畫 人  數 預算/千元 綜合計畫 2 1,420 設施運轉維護與改善 4 2,800 輻射應用科技研究 47 32,722 環境與能源科技研究 66 46,385 核能安全科技研究 23 16,360 推廣核能技術應用 7 4,970 合  計 149 104,657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105. 「0200業務費」下「0249臨時人員酬金」,原列104,657千元,予以減列30,000千元 說明:「0249臨時人員酬金」,原列104,657千元,主要係進用「研發替代役人力」149人所需待遇、年終獎金及加班費等預算,執行業務包含在各計畫項下均已有,且核研所每年正式職員加約聘僱人員已高達900多人,人力應已足夠負擔相當比例之研究案,且每年尚有委外研究之案件,應不需進用這麼多研發替代役人力,故為撙節政府有限資源,故本項預算予以減列30,000千元。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106. 核能研究所103年度「業務費」項下之「臨時人員酬金」,原列1億0,465萬7千元,建議刪減465萬7千元,其餘凍結二分之一,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103年度核研所編列臨時人員酬金1億0,465萬7千元,主要係進用「研發替代役人力」149人所需待遇、年終獎金及加班費等預算,執行業務包含在各計畫項下均有。惟核研所每年正式職員加約聘僱人員已高達900多人,人力應已足夠負擔相當比例之研究案,且每年尚有委外研究之案件,是以,是否需進用這麼多研發替代役人力,令人質疑,且渠等替代役能否成為未來核工人才,亦有待原能會完善人才培育機制。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107. 核能研究所103年度「業務費」項下之「臨時人員酬金」,原列1億0,465萬7千元,建議凍結1,0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後動支。 說明:103年度核研所編列臨時人員酬金1億0,465萬7千元,主要係進用「研發替代役人力」149人所需預算(詳如下表);因核能人才訓練及養成不易,且未來將有大批人才面臨屆齡退休問題,希原能會妥善規劃人才培育與運用機制,以免國家資源及人才流失。 工  作  計  畫 人  數 預算/千元 綜合計畫 2 1,420 設施運轉維護與改善 4 2,800 輻射應用科技研究 47 32,722 環境與能源科技研究 66 46,385 核能安全科技研究 23 16,360 推廣核能技術應用 7 4,970 合  計 149 104,657 二、為有效監督,建請原能會儘速提送人才培育與運用計畫書面報告,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後准予動支,以利人才依計畫時程進用。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呂玉玲  鄭天財 108. 核能研究所「派員出國計畫」,原列360萬3千元,建議建議凍結1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核研所99年度至101年度國外及大陸地區旅費之決算數合計分別為264萬5千元、289萬8千元及436萬1千元,因公出國及赴大陸地區人數分別為26人、32人及43人,惟並未包括各年度承接台電公司委辦經費出國及赴大陸地區之經費。經洽核研所提供99年度至101年度以台電公司委辦經費出國及赴大陸地區之旅費,分別為1,385萬4千元、1,161萬1千元及1,295萬2千元,出國及赴大陸地區人數分別達80人、70人及68人,遠高於核研所以公務預算支應之旅費及出差人數。核研所近年度以台電公司委辦經費出國及赴大陸地區之旅費,遠高於公務預算支應之旅費,卻未及編入預算,執行情形亦未納入決算,不利本院審議。允宜參照本院對台電公司委辦經費之決議,將以台電公司委辦經費出國及赴大陸地區相關資訊,納入年度決算書揭露。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109. 第1目「一般行政」,原列12億7,717萬9千元,建議凍結3億5千萬元,俟原能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日前發生核研所研究員挪用其所申請國科會計畫經費,建置私人網站「能源政策與知識專業網站(簡稱EPK團隊)」攻擊劉黎兒女士等反核人士以及反核運動團體。 核能研究所是原能會所屬單位,而原能會是核安管制機關,核能研究所職責之所在應是就核安問題為全民嚴格把關,而不是為台電或相關業者宣傳核能電業,但現在居然發生核研所研究員公款私用設置網站蓄意攻擊反核論著,該網站經國科會調查確定不在當初該研究員向國科會申請之計畫書範疇內,非研究計畫書中之用途,核研所是如何讓這筆經費核銷?何以完全沒發現問題?顯見核能研究所之內控管理弊端叢生。爰此,建議凍結「一般行政」預算3億5千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改進方案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110. 第1目「一般行政」中「01人員維持」原列12億4,986萬9千元,凍結2,000萬元。 說明:核研所103年度編列人事費12億4,986萬9千元,包括核能職務加給約2億6,872萬2千元,占人事費用之22%,然核能職務加給之發放對象屬公務人員俸給法第5條規定之工作具有危險性者,據核研所表示,依該所輻射防護計畫,全所工作人員均屬於輻射工作人員。惟核研所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雇員、技工及工友依各類別有不同之核發標準,各類別內核能職務加給之核發標準以職等、年資及考績等因素決定加給金額多寡,而非以從事工作性質及工作環境之風險曝露程度為主要考量,因此該職務加給之發放顯有未當,爰凍結相關預算2,000萬元,俟核研所就所列項目提出檢討修正報告並經本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陳學聖  鄭天財 連署人:蔣乃辛  黃志雄 111. 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列有「0400獎補助費」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166萬2千元,建議全數減列。 說明: 退休公務員三節慰問金原來之法源,為公務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26條,而該法已於2010年廢除,是以本預算編列並無任何法令依據,違反法律保留之重要性原則,而行政院亦已宣佈將對退休公務員慰問金制度進行改革。縱然行政院計畫將退休員工慰問金朝向「法制化、只救濟弱勢」處理,但此預算編列違法已是既成事實,矧查核能研究所編列之首長特別費與第一預備金,仍能就孤苦退休公務員個案慰助。爰此,建議全數刪除本預算166萬2千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112. 第2目「核能科技計畫管考、設施運轉維護及安全」第1節「綜合計畫」,原列1,729萬6千元,建議減列729萬6千元,其餘凍結5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該計畫項下主要內容包含科技人才之培訓。惟我國專業核能人才平均年齡分佈偏高,屆時將產生核能專業人才之斷層。另依據原能會「原子能管制人才培訓研究規劃」委外計畫研究結果,發現我國現行核能人才培育人數不多,若假設所有核工人才畢業後皆近入核能領域就業,未來也需10年左右方能達供需均衡。是以,原能會應對於我國核能人才不足之問題提出相關應對措施,以因應未來我國核能安全管制、監督及相關研究之推動。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113. 第2目「核能科技計畫管考、設施運轉維護及安全」第1節「綜合計畫」,原列1,729萬6千元,建議凍結7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該計畫項下主要工作內容包含科技人才之培訓。惟我國專業核能人才平均年齡分佈偏高,於未來5-10年間恐出現退休潮,屆時將產生核能專業人才之斷層。另依據原能會「原子能管制人才培訓研究規劃」委外計畫研究結果,發現我國現行核能人才培育人數不多,若假設所有核工人才畢業後皆近入核能領域就業,未來也需10年左右方能達供需均衡。 二、是以,原能會應對於我國核能人才不足之問題提出相關應對措施,以因應未來我國核能安全管制、監督及相關研究之推動。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鄭麗君 114. 第2目「核能科技計畫管考、設施運轉維護及安全」第1節「綜合計畫」,原列1,729萬6千元,建議凍結6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實現非核家園為我國環境基本法第23條所明定,惟非核家園之實現包括核電廠除役、除役前之核安管制、核廢料之處置,均需要核能相關之科技人才。核研所「核能科技計畫管考、設施運轉維護及安全」工作計畫項下第1節「綜合計畫」主要工作內容包含科技人才之培訓。惟我國專業核能人才平均年齡偏高,於未來5-10年間恐出現退休潮,屆時將產生核能專業人才之斷層。另依據原能會「原子能管制人才培訓研究規劃」委外計畫研究結果,發現我國現行核能人才培育人數不多,即使所有核能科技人才畢業後皆能從事核能領域相關工作,未來也需10年左右方能達供需均衡。是以,原能會應對於我國核能人才不足之問題提出相關應對措施,以因應未來我國核能安全管制、監督及相關研究之推動。爰此,建議凍結第2目「核能科技計畫管考、設施運轉維護及安全」第1節「綜合計畫」預算6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改進方案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115. 第2目「核能科技計畫管考、設施運轉維護及安全」第1節「綜合計畫」,原列1,729萬6千元,建議凍結5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該計畫項下主要工作內容包含科技人才之培訓。惟我國專業核能人才平均年齡分佈偏高,於未來5-10年間恐出現退休潮,屆時將產生核能專業人才之斷層。另依據原能會「原子能管制人才培訓研究規劃」委外計畫研究結果,發現我國現行核能人才培育人數不多,若假設所有核工人才畢業後皆近入核能領域就業,未來也需10年左右方能達供需均衡。 二、原能會應對於我國核能人才不足之問題提出相關應對措施,以因應未來我國核能安全管制、監督及相關研究之推動。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116. 第2目「核能科技計畫管考、設施運轉維護及安全」第1節「綜合計畫」,原列17,296千元,予以凍結5,000千元。待核能研究所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第1節「綜合計畫」,原列17,296千元,該計畫項下主要工作內容包含科技人才之培訓,惟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發生後,國際間對原子能安全管制日趨嚴格且社會大眾對核安要求標準提高,台灣即將面臨專業核能人才老化與斷層危機,且組改後核安會又將面臨核安管制研究人才培育、留用與經驗傳承問題,故原能會應對於我國核能人才不足之問題提出相關應對措施,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5,000千元,待原能會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117. 第2目「核能科技計畫管考、設施運轉維護及安全」第1節「綜合計畫」,01「計畫管理及科技人才培訓」,原列683萬1千元,提案凍結200萬元。 說明:核能研究所對於科技人才、能源人才培訓計畫與成果為何?依據全國能源會議之結論,核能研究所需在「倍增留學人數,厚植國內尖端科技及能源專才」方面提出目標,然具體目標為何?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孔文吉  黃志雄 118. 第2目「核能科技計畫管考、設施運轉維護及安全」第2節「設施運轉維護與改善」,原列9,043萬5千元,建議減列1,000萬元,其餘凍結六分之一,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該計畫項下「07高科驗證與發展中心及路竹示範場設施運轉」,其中「租用台鹽及南科100坪展示系統土地租金等相關費用」,編列276萬1千元,惟該費用102年度僅編列145萬6千元,同樣的租用內容,經費為何需增加將近一倍之多?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119. 第2目「核能科技計畫管考、設施運轉維護及安全」第2節「設施運轉維護與改善」,原列9,043萬5千元,建議減列500萬元。 說明: 一、該計畫項下「07高科驗證與發展中心及路竹示範場設施運轉」,其中「租用台鹽及南科100坪展示系統土地租金等相關費用」,編列276萬1千元,惟該費用102年度僅編列145萬6千元,同樣的租用內容,經費為何需增加將近一倍之多?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120. 第2目「核能科技計畫管考、設施運轉維護及安全」第2節「設施運轉維護與改善」,原列9,043萬5千元,建議減列200萬元。 說明:該計畫項下「07高科驗證與發展中心及路竹示範場設施運轉」,其中「租用台鹽及南科100坪展示系統土地租金等相關費用」,編列276萬1千元,惟該費用102年度僅編列145萬6千元,同樣的租用內容,經費為何需增加將近一倍之多?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鄭麗君 121. 第2目「核能科技計畫管考、設施運轉維護及安全」第2節「設施運轉維護與改善」下「石門大圳建造物使用費暨水電設施運轉維護費」,原列5,024千元,予以凍結3,000千元。待核能研究所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第2節「設施運轉維護與改善」下包含9項分支計畫,其中6項皆有編列「石門大圳建造物使用費暨水電設施運轉維護費」,合計5,024千元,惟於102年度並無編列該項預算,為何103年度須編列此預算,又分散編列於各項分支計畫中,為避免預算有浮編浪費之嫌,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3,000千元,待核能研究所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分  支  計  畫 石門大圳建造物使用費暨水電設施運轉維護費 01輻射應用科技研究設施運轉維護與改善 703千元 02核能安全科技研究設施運轉維護與改善 780千元 03設施輻射防護與安全運轉作業 260千元 05工業、核能及輻射安全 25千元 06營繕空調管理與水電設施運轉 608千元 08輻射管制區設施與環境安全強化改善 (第一期) 2,648千元 合    計 5,024千元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122. 第2目「核能科技計畫管考、設施運轉維護及安全」第2節「設施運轉維護與改善」中「07高科驗證與發展中心及路竹示範場設施運轉」下2.(3)租用台鹽及南科100坪展示系統土地租金,原列2,761千元,予以減列1,300千元。 說明:「07高科驗證與發展中心及路竹示範場設施運轉」下2.(3)租用台鹽及南科100坪展示系統土地租金,惟於102年度編列該項預算1,456千元,同樣的租用內容,經費為何需增加將近一倍?為避免預算有浮編浪費之嫌,故本項預算予以減列1,300千元。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123. 第3目「核能科技研發計畫」,原列7億2,604萬2千元,建議刪減2,604萬2千元,其餘凍結二分之一,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原能會係我國監督核能安全主管機關,核研所為我國唯一從事原子能及其衍生科技研發之專責機構,但該所年年承接台電公司有關核電廠及核設施技術相關之委辦案件,且金額龐鉅,不免有執行委辦計畫及技術支援監督管理上之衝突,也有球員兼裁判、利益輸送或監督包庇之虞。 二、102年2月監察院針對核能研究所有關電漿焚化熔融爐之興建,提出糾正案,認為核研所運用自行開發之直流電漿火炬等技術,耗資2億元興建電漿焚化熔融爐及周邊設備,惟建造迄今故障頻仍而難以繼續使用,致設備使用率不高,實際使用成效與原計畫之技術、經濟及社會效益未符。顯見核研所於研究計畫施行前,未盡翔實評估成本與效益之責,徒浪費公帑。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124. 第3目「核能科技研發計畫」,原列7億2,604萬2千元,建議凍結3億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原能會係我國監督核能安全主管機關,核研所為我國唯一從事原子能及其衍生科技研發之專責機構,但該所年年承接台電公司有關核電廠及核設施技術相關之委辦案件,且金額龐鉅,不免有執行委辦計畫及技術支援監督管理上之衝突,也有球員兼裁判、利益輸送或監督包庇之虞。 二、102年2月監察院針對核能研究所有關電漿焚化熔融爐之興建,提出糾正案,認為核研所運用自行開發之直流電漿火炬等技術,耗資2億元興建電漿焚化熔融爐及周邊設備,惟建造迄今故障頻仍而難以繼續使用,致設備使用率不高,實際使用成效與原計畫之技術、經濟及社會效益未符。顯見核研所於研究計畫施行前,未盡翔實評估成本與效益之責,徒浪費公帑。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鄭麗君 125. 第3目「核能科技研發計畫」,原列7億2,604萬2千元,建議凍結3億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原能會係我國監督核能安全主管機關,核研所為我國唯一從事原子能及其衍生科技研發之專責機構,但該所年年承接台電公司有關核電廠及核設施技術相關之委辦案件,且金額龐鉅,不免有執行委辦計畫及技術支援監督管理上之衝突,也有球員兼裁判、利益輸送或監督包庇之虞。 二、102年2月監察院針對核能研究所有關電漿焚化熔融爐之興建,提出糾正案,認為核研所運用自行開發之直流電漿火炬等技術,耗資2億元興建電漿焚化熔融爐及周邊設備,惟建造迄今故障頻仍而難以繼續使用,致設備使用率不高,實際使用成效與原計畫之技術、經濟及社會效益未符。顯見核研所於研究計畫施行前,未盡翔實評估成本與效益之責,徒浪費公帑。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126. 第3目「核能科技研發計畫」第1節「輻射應用科技計畫研究」,原列2億1,405萬2千元,提案凍結5,000萬元。 說明:本節計畫除了部分新增計畫外,其餘延續型計畫之總經費不僅與當年度行政度核定總經費不同且均減少經費達原先預定數之30%以上。如02「放射奈米癌症診療及其他應用技術之發展」計畫,總經費減少2,639餘萬元;03「本土好發性疾病輻射應用及分子影像技術平台」計畫亦短差1,266餘萬元,延續性計畫經費大幅減少原因為何?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孔文吉  黃志雄 127. 第3目「核能科技研發計畫」第2節「環境與能源科技研究」,原列3億3,111萬6千元,提案凍結5,000萬元。 說明: 1.本節除部分新增計畫外,其餘延續型計畫總經費皆與當年度行政度核定總經費不同,原因為何?如01「電漿在綠色節能環境之開發與應用」計畫,總經費減少2,827餘萬元;07「我國能源科技及產業政策評估能力建置」計畫更短少5,975萬餘萬元,經費大幅減少原因為何? 2.據查本節新增計畫在102年以前亦屬於連續型計畫,其中如太陽光電發展應用、核電營運安全領域關鍵技術發展等成果為何?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孔文吉  黃志雄 128. 原子能委員會103年度「核能安全科技研究」項下之,原列1億8,087萬4千元,建議減列8,000萬元。 說明:核能研究所預算書73頁「核能安全科技研究」─「預期達到之成果」指出,維護核電廠設計年限內之營運與安全,確保國內核電供電的穩定性。然而,此預算應由台電編列,不應由核能研究所支付,建議減列。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鄭麗君 129. 第3目「核能科技研發計畫」第3節「核能安全科技研究」中,原列180,874千元,予以凍結50,000千元。待核能研究所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第3節「核能安全科技研究」中,原列180,874千元,惟自97年度至102年度8月底,我國核能電廠共有68件違規事件,97年度為9件,98年度至101年度介於13件至16件間,102年度迄8月底為1件;其中興建中核四廠之違規事件計35件;又運轉中核能電廠97年度跳機2次,98年度降為1次,99年度及100年度均無跳機情事,惟101年度跳機2次,102年度迄8月底已跳機3次,顯示核能電廠運轉、維護及管理有待強化,故要求原能會改善相關缺失,並找出問題根源,避免缺失重複發生,確保國人生命財產安全,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50,000千元。待核能研究所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130. 核能研究所103年度「核能安全科技研究」項下之「海嘯浪高波傳機率模型之建置研究」及「海嘯波浪於廠區效應機率評估方法建置」原列127萬及52萬,共計179萬元,建議全數凍結,俟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核研所是否具備足夠能力執行「海嘯浪高波傳機率模型之建置研究」及「海嘯波浪於廠區效應機率評估方法建置」之研究?核能研究所應向教育文化委員會說明,並提出證據。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鄭麗君 131. 第4目「推廣核能技術應用」,原列1億3,797萬元,建議刪減3,797萬元,其餘凍結三分之二,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根據審計部調查統計,核能研究所自民國79年至101年提出國內外申請案件共1,552件,獲取專利者681件,但截至101年底止仍續予維護之專利僅剩551件,僅占所有申請件數的35%。在續予維護的551件專利中,僅23件產生技轉授權收入,比率4.17%,其餘528件均未產生技轉授權收入,其中有72件獲得專利之時間甚至已超過5年,顯示核研所對於技術授權之推廣有欠積極。核研所應強化研發專利之運用,逐年提昇技術授權應用。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132. 第4目「推廣核能技術應用」,原列1億3,797萬元,建議凍結7,0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根據審計部調查統計,核能研究所自民國79年至101年提出國內外申請案件共1,552件,獲取專利者681件,但截至101年底止仍續予維護之專利僅剩551件,僅占所有申請件數的35%。在續予維護的551件專利中,僅23件產生技轉授權收入,比率4.17%,其餘528件均未產生技轉授權收入,其中有72件獲得專利之時間甚至已超過5年,顯示核研所對於技術授權之推廣有欠積極。核研所應強化研發專利之運用,逐年提昇技術授權應用。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鄭麗君 133. 第4目「推廣核能技術應用」,原列1億3,797萬元,建議凍結6,0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推廣核能技術應用」的計畫工作內容,主要在應用核研所各項研發成果,提供技術服務以及研發成果技術移轉、授權使用以及技術開發。惟根據審計部調查統計,核能研究所自民國79年至101年提出國內外申請案件共1,552件,獲取專利者681件,但截至101年底止仍續予維護之專利僅剩551件,僅占所有申請件數的35%。在續予維護的551件專利中,僅23件產生技轉授權收入,比率4.17%,其餘528件均未產生技轉授權收入,其中有72件獲得專利之時間甚至已超過5年,顯示核研所對於技術授權之推廣有欠積極。核研所應強化研發專利之運用,逐年提昇技術授權應用。爰此,建議凍結第4目「推廣核能技術應用」預算6千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改進方案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134. 第4目「推廣核能技術應用」,原列137,970千元,予以凍結50,000千元。待核能研究所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第4目「推廣核能技術應用」,原列137,970千元,根據審計部調查統計,核能研究所自民國79年至101年提出國內外申請案件共1,552件,獲取專利者681件,但截至101年底止仍續予維護之專利僅剩551件,僅占所有申請件數的35%。在續予維護的551件專利中,僅23件產生技轉授權收入,比率4.17%,其餘528件均未產生技轉授權收入,其中有72件獲得專利之時間甚至已超過5年,顯見核研所對於技術授權之推廣有欠積極,為要求核研所應強化研發專利之運用,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50,000千元。待核能研究所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135. 第4目「推廣核能技術應用」,原列1億3,797萬元,建議凍結5,0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核研所99年度至101年度各年度技術移轉收入及技術服務收入合計數介於12億餘元至14億餘元間,以技術服務收入占大宗,各年度達11億餘元至13億餘元,主要來自台電公司,其次為政府經費,業界所占經費最低,每年度約1億餘元左右。技術移轉收入僅有1,800餘萬元至7,500餘萬元,且多係核研所將成熟技術技轉予企業之收入,99年度至101年度廠商先期參與收入比率僅分別占7%、3%及4%,允宜調整研發方向,俾提高廠商對於研發計畫之接受度。 二、根據審計部調查統計,核能研究所自民國79年至101年提出國內外申請案件共1,552件,獲取專利者681件,但截至101年底止仍續予維護之專利僅剩551件,僅占所有申請件數的35%。在續予維護的551件專利中,僅23件產生技轉授權收入,比率4.17%,其餘528件均未產生技轉授權收入,其中有72件獲得專利之時間甚至已超過5年,顯示核研所對於技術授權之推廣有欠積極。核研所應強化研發專利之運用,逐年提昇技術授權應用。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136.主決議: 日本發生福島核災後,我國對於日本進口食品的輻射管控分別由食管署、漁業署等單位主責,然相關輻射食品檢測業務均委交核能研究所辦理。核研所身為幕僚單位,不應只辦理檢測,而應提高警覺、適時向食管署、漁業署等單位反應輻射食品檢測最新狀況,並且參考其他國家對輻射食品檢測之高標準做法,研議提高日本食品進口檢測標準,替國人健康把關。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孔文吉  黃志雄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預算協商。在協商過程中,相關的官員如要發言,請務必使用麥克風並表明職稱跟姓名,以利會議之記錄。 (進行協商) 主席:報告委員會,今天議程到下午5時30分結束,時間只剩2個半小時,扣掉休息時間,恐怕只有2個多小時。 現在處理第1至4案有關「資訊服務費」項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的部分。 請鄭委員麗君發言。 鄭委員麗君:本席提案為第4案,資訊服務費是1,000萬,軟硬體設備是9百多萬,總計將近2,000萬元,本席建議減列900萬元,因為我們看到103年的資訊服務費比102年增加了300萬元,請說明資訊服務費為什麼從696萬元增加到1,023萬元,資訊軟硬體設備費也增加了596萬元,102年是350萬元,103年為946萬元,成長幅度高達1.7倍,資訊服務費暴增,且每年增加已經變成常態,照理說很多設備做了以後有一定年限是遞減的,除非又大幅更新。我們去年就感受到很多部會的設備費、服務費等等都持續增加中,所以原能會對於這些費用的暴增有必要解釋。 主席:本席第3案與鄭麗君委員的提案一樣,疑惑也一樣,請主委一併說明。 蔡主任委員春鴻:根據同仁給我的資料,103年比102年大幅增加的原因有三,簡單來講,就是跟組改相關,第一,組改之後,公文簽核系統就要上路。第二,要有異地備份的系統。 徐處長明德:早期組改的規劃,原能會是併入科技部之下,所以沒有編列線上公文簽核系統的預算,因為我們可以適用國科會的系統。後來組改重新調整後,我們變成行政院下面的三級單位核能安全委員會,所以我們必須編列線上公文簽核系統的費用,這部分大概就要3百多萬元。另外,我們要建立一個虛擬主機平臺的異地備援系統,目前我們只有在原能會的會本部有,必須要增建這套系統,我們打算未來在我們高雄的輻射偵測中心建置一個異地備援系統,如果我們電腦系統主機突然故障時,那邊可以馬上切換使用,有關線上的服務、網頁都可以不中斷。 鄭委員麗君:以前不需要,現在為什麼需要? 徐處長明德:以前就需要,但是經費不夠,跟委員報告,我們的資訊系統費用年年遞減,大概連續三年都是逐年下降,今年實在是不行了,我們才向主委報告,希望能增加這部分的經費,主委特別從會裡面的其他經費勻支過來建立這個系統。 蔡主任委員春鴻:行政院的原則就是跟組改相關的經費都不會增加,所以我們其實是從其他經費一直挪來用,簡單來講就是零基預算。 主席:主委、處長,各部會的資訊服務相關費用通常都會寬列,臺灣是一個資訊大國,各方面的支出成本應該會比較便宜,所以這一項的預算是否可以酌減?在不影響設備費與資訊服務的情況下,你們認為有多少酌減的空間,5%、10%? 請何委員欣純發言。 何委員欣純:剛才處長提到要建置線上公文簽核系統,但是我們馬上就查到你們98年有委託維護管理線上公文簽核系統,如果有發包維護的契約,表示原來就有線上公文簽核系統,為什麼現在還要建置? 徐處長明德:原先我們有一個類似的線上公文系統,沒有線上簽核的功能,作業系統是windows 2000,是一個舊版的系統,我們現在配合一些新的軟體程式,加上行政院現在要求必須能夠線上簽核,要跟其他機關的文件能夠相容,所以我們必須增加這個設備,因為我們先前資訊設備經費逐年減少而沒有辦法做,今年好不容易向主委報告這很重要,所以主委才從會裡的其他經費勻支過來,讓我們建置這個系統,這真的是一個很重要的系統,不做的話也許明年不會面臨到問題,但遲早還是會面臨到,所以我們希望能趕快完成,如此整個機關的公文處理作業會比較務實。 何委員欣純:我們很納悶,第一,組改是要越改越少、越精簡,但是我們組改之後花費越來越龐大,聽你的講法,好像要再花一次錢,就是過去的線上公文簽核系統不足以支應未來組改之後可能會新增的簽核需求,所以才要重建一個。 蔡主任委員春鴻:這樣子講,線上簽核與公文電子化是由行政院推動的兩個不同階段的政策,我們已經做到電子公文,也就是說儘量減少公文的紙本,但線上簽核則是要在公文上輸入「可」等等,必須到線上作業,那是已經準備組改之後,行政院才開始要推動的,我們在所有部會裡面的進度已經算是比較慢,因為我們的組改進程比較慢一點,尤其剛才提到,我們一開始要併到科技部,所以已經跟科技部談好,如果併到科技部之後,就可以用他們的系統,但是後來又變了,變了之後,只好回頭自己編列經費。我再說明一下如果這項預算不編到103年的話會有什麼影響,剛才我們處長講遲早會碰到問題,蔣委員一直在看我,在看我們的組改何時上路,我當然有點心虛,我的意思是說,假如我們不編,到104年無論組改以什麼形式上路,將來還是要線上簽核,那時候變成只有我們沒辦法做線上簽核。也就是說,103年編列預算是為了從104年開始就可以做這件事,至於到104年之後會怎樣,那已經是組改的deadline之後…… 鄭委員麗君:請問主委,組改如果未能如期上路呢?你們組織法還在立法院,如果103年底沒有完成組改…… 何委員欣純:他心虛。 蔡主任委員春鴻:103年底會是哪種形式我不敢確定,但是103年底是暫行組織條例的落日期限,所以103年底之後,或者在此之前,一定要決定104年之後的機關是何種形式,所以那時候一定會有個決定,至於決定是什麼,說實話,我說我心虛的意思是我也不知道那會是什麼,可是在那之後,如果我們沒有辦法使用線上簽核,整個政府就只有我們這個機關沒有。 鄭委員麗君:你剛才說因應組改,現在又說跟組改無關。 蔡主任委員春鴻:我的意思是說因為組改,所以時程可以再稍微往後延。 鄭委員麗君:主委,你們不要隨便講個理由,就要我們把預算給你們,我的意思是說,你們現在是因應組改,但是如果我們預算給了,而組改沒有發生,不需要這筆錢,你們也可以保留,你總要很理性看待我們所問的問題,你不能因為我現在問假設組改沒發生,你就說不是因為組改。 蔡主任委員春鴻:我剛剛講組改是因為我們原來規劃併到科技部,所以可以不需要編列,但是因為我們現在不併入科技部,所以一定要編列。因為不併入科技部已經確定了,只要不併入科技部,無論未來是什麼形式,我們都要編列。 蔣委員乃辛:所以這筆預算組改以後才用的,組改之前不能用,還是說在…… 徐處長明德:不是,這本來就要做,如果編入科技部,我們就可以不用…… 蔣委員乃辛:所以103年就要做好? 徐處長明德:就要做好。 蔣委員乃辛:所以,不管是變成二級單位或三級單位,以現在走的方向來看你們都是一個獨立機關,不在科技部裡面了,現在是二級或三級機關的問題,如果立法院對於成為三級單位有共識,那很就快通過了,但是我一直堅持應該要成為二級單位,不應該變成三級單位,這攸關維護核能安全的問題,因為變成三級機關之後,將來預算就編在行政院秘書處項下,將來到立法院詢答也不是問你,而是問秘書長,如此一來,對於核安誰敢放心?但是,如果要變成二級機關,又涉及行政院本身的組織法及中央各機關基準法,動作會慢一點,在這種情況下,原能會將來還是原能會,問題在於究竟是二級的原能會或三級的原能會、時間多久而已。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到明年年底還不能確定的話,預算還要動嗎? 陳主任美珠:行政院本來就要求各機關要做線上簽核系統,我們剛才有解釋如果我們併到科技部的話,他們就會幫我們設計,我們自己就不用花錢,現在已經確定不併入科技部,所以我們必須自己建置。 主席:主委,公文簽核系統編列328萬,這部分我們同意,但是虛擬主機備援要400萬,一般單位恐怕不需要這麼多經費,我覺得這部分似乎寬列、有點膨脹,應該有檢討的空間,如果328萬是為了建置線上簽核系統,這一定要做,本席可以支持,但是虛擬主機400萬元的部分應該要檢討一下,是否可以酌減? 何委員欣純:我贊成主席的說法,剛才原能會說明了必要性,我們可以接受,但是不管資訊設備或服務,只要詢問一下市面上的價格,跟我們公家發包決標的價格價差事實上很大,你只要去問各電腦同業公會,其實大家都知道都有一個固定的系統在承攬,都會有鉅額的價差,雖然花多花少都要做,但是我們希望錢能夠花在刀口上、不要寬列,到時候決標下來,以後我們也要再來看看有沒有弊端,但是我建議在你們現行的機制下,如主席所講的看可以酌減多少,以表示你們的態度。 主席:相關單位跟你一樣都有異地備援系統嗎?所有單位都有嗎?你們之前為什麼都沒有做? 蔡主任委員春鴻:我們之前放在核能研究所,因為組改之後跟核能研究所要切割。 主席:組改還不確定或不會上路。 蔡主任委員春鴻:會。 主席:等組改確定後,再來編列異地備援系統經費。 蔡主任委員春鴻:除非經濟及能源部一直卡著,只要經濟及能源部上路,核能研究所就會過去,我們一定要把資料備份在另一個單位,不能再備份在核能研究所內。 主席:因為這是新增的預算科目,過去你們也都可以做好備份的工作。 何委員欣純:資訊服務費的編列都很膨脹…… 主席:本席認為你們檢討一下異地備援系統預算是否需要高到400萬,我覺得這是寬列,要檢討一下多少錢這個異地備援系統才可以做得起來,我支持要做,但不認為需要這麼高的經費。不能說廠商隨便報個價,你們就提到教育委員會審查,我認為刪減20%、30%是合理的,說不定刪減20%、30%後還綽綽有餘。 何委員欣純:你們這個數字怎麼估出來的?我們都可以幫你訪價。 主席:如果廠商向你們報價800萬,你們是不是也報800萬到委員會審查?你們技術人員應該要有預算管控的概念。 第1到4案先保留。 現在進行第5案到第8案。 請何委員欣純發言。 何委員欣純:業務費項下委辦費用原列9,778萬3,000元,本席提案酌予減列5,000萬元,本席納悶的是,你們原能會的核心工作是非常專業性的工作,但是你們竟然有很多的委辦費用,這是委外辦理什麼業務?因為你們的核心工作是監督核子能的設置、廢棄、運轉等等,這些非常專業、非常科學,我常說就算你們要告訴我們,但這些是一般老百姓,包括很多委員也聽不懂的業務,但是你們高達51%委外,應該說明清楚到底委外辦理什麼業務?原能會這麼專業、科學的業務可以委外?所以本席要求減列。 主席:本席意見與何欣純委員一樣。請主委說明。 蔡主任委員春鴻:所謂的委辦部分其實是科技計畫的經費,過去科技計畫的經費都是編在核能研究所,還是因為組改的關係,所以我們過去分三年從核能研究所切割過來,大概切割1億多接近2億元的經費,反映在103年度的當然也是其中一部分。跟委員報告,假如科技計畫編在核能研究所,當然就是由核能研究所執行,由他們支援核能管制,但是現在因為要跟核能研究所切割,那部分切到將來的管制單位之後,還是要有人執行,至於由誰來執行,各位委員過去審查組織法時,要求我們成立一個核安管制研究中心,將來會由核安管制研究中心執行,假如人到齊之後,會有66人,但是我們在組改的過程中,到現在還無法把人補滿,所以我們在過渡期將這個預算編在委辦費,其實這是科技計畫,但是我們103年度有些還要繼續委託核能研究所,一部分可能要委託外面的學術單位來執行這些研究發展,而這些研究發展的結果未來還是用到核能安全管制之上。簡單來講,這是一個科技計畫,不是一個執行管制的經費,而是一個研究發展的經費,至於這裡面個別的科技計畫要做什麼,只要是在物管局或附屬單位的部分都編在他們的預算內,但是,只要不是在這些單位,而是在會裡面的業務單位的部分,就編在這項預算裡面,至於裡面做什麼事情,也許要看個別的計畫來向委員報告,不曉得各位委員是否要聽取預算裡面每一個科技計畫在做什麼,以及為什麼要委辦。 何委員欣純:有沒有書面資料? 主席:主委,你們是否有書面資料可以先提供委員參考,我們一邊聽你說明,一邊看資料,這樣審查比較快,所有的委員提案早就送了,你們針對委員提案應該有些說明資料。 孔委員文吉:你說這是研究計畫,不是核安管制的預算,那委辦給誰呢?研究計畫是研究什麼?我們的提案是說這是核安管制、維護等等的預算,主委說這是研究計畫,研究什麼計畫? 主席:他們書面資料都有,趕快把重要事項計畫給今天所有列席委員,一邊看書面資料會比較快。 鄭委員麗君:不過,剛剛主委解釋這都是研究計畫? 蔡主任委員春鴻:不是,我是說會有超過一半是因為那個原因…… 鄭委員麗君:你說大部分是科研預算,是你們會裡面的研究經費,對不對? 蔡主任委員春鴻:是從核能研究所這幾個單位切過來的。 鄭委員麗君:但是請你看預算書第41頁,裡面也有一筆委辦費,委託專業人士協助執行龍門電廠管制的委辦費,這已經涉及管制了,這不是研究吧?所以這不是研究了? 蔡主任委員春鴻:有些審查的費用。 鄭委員麗君:所以這不是研究,而是相關執行面的委辦費,你是把相關管制、執行的部分委辦嗎? 何委員欣純:你們自己送來的說明就講到有涉及管制,針對本席所提的這個案子,你們給我的說明第2頁,有關核設施安全管制部分項下有兩個分支計畫,第一個分支計畫的委辦是剛剛鄭委員所問的委託專業人士執行龍門電廠的管制,第二個分支計畫委辦費7,470萬2千元是延續核研所的核安管制,你們怎麼說只是科技計畫?明明就有核安管制的部分。 主席:主委,這還是用職權交辦。 蔡主任委員春鴻:那是過去。 主席:現在也是職權交辦。 何委員欣純:現在你們給我們的說明也是以職權交辦的方式,我剛才只是沒唸出來而已。 主席:另外,第4項計畫有關核子保安跟應變編了1千多萬元,這是延續性計畫,從101年到104年執行期程共4年,今(103)年編列1,140萬,主要是要藉助日本福島核能發電廠事故的善後處理經驗,而且這是延續型的計畫,大概101年度就知道102、103、104年度要做什麼事情。 陳處長宜彬:沒有錯。 主席:那時候福島核災還沒有發生,現在103、104年度的預算卻說要借鏡日本福島核災的意外事故善後處理經驗。 陳處長宜彬:跟委員報告,101年度的預算在100年編列時確實是如此,後來因為院會及行政院要求我們一定要改變計畫,配合福島事件的發生,我們不能漠視已經編列的計畫而不改變,所以我們後來做了計畫的變更,把福島相關的東西納進來,一定要把福島相關的研究計畫納進來,所以101年度我們確實做了一些計畫的變更。這裡面有做了一些說明,除了針對福島事故之外,還有一些例如現場管制、技術審查、技術提昇、組件材料劣化行為比較長期性的研究計畫、儀控系統,還有安全分析程式,我們是跟美國核能管制委員會合作一個chased程式的繼續的研究等等,過去都是核能研究所執行的工作,例如材料、燃料的老化是在核能研究所的實驗室進行的,未來如果沒有辦法找到其他實驗室的話,可能還是要繼續委託核能研究所執行。 主席:到底要怎麼做?按照你的說明現在1,140萬元,還是要委託核能研究所。 陳處長宜彬:這是委辦費,因為我們沒有實驗室,也沒有分析的工具,未來一定是委託學術研究單位執行這個工作。 主席:那原能會就變成核能所下面的原能會就好了,全部都委託核能研究所。 陳處長宜彬:它要做管制的支援工作。 鄭委員麗君:請教主委跟處長,核能研究所以後要轉型為能源研究所嘛?基本上它是一個研究單位,只是現在設在原能會下面,我們過去一直在問它有沒有參與核安管制的工作,你們一直告訴我們沒有,我們當時還有提案,如果核能研究所有參與核安管制工作,就不能接台電的委託案,因為台電是受管制的單位,它如果接了台電的委託案,所有人員就不得參與原能會核安管制的核心工作。現在這邊產生一個模糊地帶,說什麼核能研究所是研究核安管制,把研究經費列在核設施安全管制分支計畫裡面,例如預算書第42頁,9千多萬中,最大一筆就是7,470萬,大部分是核研所,看起來像是研究經費,整個就放在核設施安全管制的分支計畫裡面,裡面有一些涉及核電廠現場管制跟審查技術,另外還有一筆是我剛講到的第40頁,直接涉及協助執行龍門電廠管制,所以這裡產生模糊地帶,我認為核研所的預算不該出現在核設施安全管制的分支計畫裡面。 陳處長宜彬:委員看到的是我們正常的管制,這個不是…… 鄭委員麗君:7千多萬這筆呢?你們是放在核設施安全管制的分支計畫裡。 陳處長宜彬:對,這是科技計畫沒錯。 鄭委員麗君:你們在編預算時都不覺得有角色矛盾的地方?你們認為很正常?就我們立法院來看不正常。另外,我們先前已經通過決議核研所不得接台電的計畫,你們來報告之後、行禮如儀,他們就繼續接台電計畫,所以,我們怎麼質詢、委員會怎麼審查預算都沒有用,去年就請你們去解決核研所定位的問題,上次也都談到很深、談到組改了,以後核研所的組改也都談了,我們還通過一個決議。 孔委員文吉:組改以後就要分了。 鄭委員麗君:組改以後就要分了,但是組改前就要確保它的定位,這是大家的共識,但是每一年都重複這樣做,它的錢還是編在核設施安全管制,而你今天跟我們解釋這是研究,我們要如何確認?我們也沒有辦法確認,這裡面的模糊地帶要怎麼確認? 孔委員文吉:委託學術研究單位…… 鄭委員麗君:研究一定會涉及管制的標準、安全標準及作業,會涉及以後審查台電是否符合整個標準及作業流程等等,研究和執行是很難完全切割的,除非委託給民間研究,然後研究成果回饋到原能會,原能會的公務員再把它轉成未來管制的SOP等等,這樣感覺上好像還可以分割,但是現在不是這樣,你們都混在一起,而且放在核設施安全管制的分支計畫,如果我們今天要刪減,你們就說這跟核設施有關,現在又解釋這只是研究計畫,與核設施的管制無關,到底有沒有相關?這是矛盾的。今天假設我們要刪,你說這因為放在核設施安全管制,所以不能刪;今天我們說核設施安全管制為什麼委辦?你又說它只是研究,與核設施安全管制無關,兩個都矛盾。 陳處長宜彬:因為研究基本上是中性的,一方面可以支援管制研究,一方面也可以用來支援台電工作。 何委員欣純:你這種講法我不能接受,什麼叫做研究是中性的?原能會是研究單位嗎?那就不要編了,就讓它回歸學術單位、回歸核研所,以後你們要去經濟部…… 陳處長宜彬:那就沒有人可以支援我們這些管制上所需要的研究工作。 何委員欣純:對嘛!你剛才講的邏輯才是鄭委員的邏輯,就切開了。我現在就是要釐清,你剛才跟我說這個科技研究計畫是中性的,有這個科技研究計畫的經費、研究成果,才能夠支援你們、支援台電,你剛是這樣講的,這樣角色就混淆了,是不是?站在原能會的立場,如果你說服我們這些研究計畫的研究成果是要支援你們去管制台電、管制核能安全,可能還符合鄭委員剛才講的邏輯,我們還聽得下去。但是你剛才說研究成果還要支援台電! 鄭委員麗君:他認為正常。 陳處長宜彬:假如台電公司需要的話…… 何委員欣純:不正常啊!台電公司需要的話就自己去找,你們是管制單位,你們要管它、監督它。 陳處長宜彬:是他找我們。 何委員欣純:你們自己角色就混淆了,我幹嘛給你們這個預算?就搞不清楚啊!我覺得一定要刪。 主席:主委,你們為什麼要把核研所原來核電的研發經費改列為本會的委辦費? 陳處長宜彬:我們都是管制的研發工作。 主席:你們編在核研所的核電研發經費為什麼要改列成原子能委員會的委辦經費? 蔡主任委員春鴻:各位假如去看核能研究所所列的科技經費也有核能的研發,我們事實上是把可以直接用來發展的就放在核能研究所、將來的能源研究所去做,但是研究的目的假如是為了管制,也就是更增進安全的部分,我們就切割過來,放在將來的管制單位,簡單來講大概是這樣。我不曉得陳處長剛才所講的話背後想法為何,這可能要問他,但是從我的角度來講其實很單純,我這樣解釋,不知道各位委員的想法如何,我必須承認主委也不見得知道每一筆錢到底怎麼花,但是從原能會作為核能管制機關的立場來看,第一,核能安全的管制隨著技術的演變,一定要有研究發展作為支援,這是我們所知道的,因為就很多新的問題也好,或者很多方面等等也好,我的意思是說,一個管制機關絕對不能夠墨守成規,只是按照法規來做管制,一定要去了解新的技術,第一個要靠國內的研發,第二個要靠國際合作,這兩者是相關的,因為如果沒有自己的研發,光是靠與國外之間的合作,沒有辦法跟得上時代,有研究作為基礎,這是所有國家的管制機關都需要的,各位可以去看,即使NRC、NRR裡面也有很多研究在進行,現在的問題是…… 鄭委員麗君:主委還是沒有抓到我們的重點,管制當然需要研究作為基礎,現在問題在於,你的核研所會接台電的計畫,你是管制單位,台電是被管制單位,照理說角色就是要分開,才能符合我們設置原能會的目的,就是要管制台電,現在你們核研所會接台電的計畫,你又把它的研究經費編在你們管制預算裡面,你如果讓核研所能夠接台電的計畫,就不要讓核研所的人員及預算在你們這個管制單位之內,就乾脆分開,對於它做出來的研究,你們自己再去挑選和轉換,但是預算不可能放在你們這個管制單位內,它的人員也不能進入你們的管制工作,如果要讓核研所只是作為你們的研究幕僚單位,提供管制的研究技術,它就不能接台電的研究計畫,寧可政府編錢給它去做研究,所以你們只能選一條路,但是你們現在兩條路都要走,讓社會和立法院嚴重質疑你們這個管制單位和被管制單位角色衝突。 蔡主任委員春鴻:委員所講的東西,我可以理解,過去歷史上國內只有核能研究所這一個國家實驗室,所以就被賦予這樣的任務,它所做的研究要支援發展,也要支援管制,這樣長期下來的情形,換句話說,它的一些設施、設備都已經ready在那裡了,理想上沒有錯,例如日本或其他有些國家,包括現在的韓國,他們都是管制單位下面設有研究機關,而且這個研究機關已經建立一些設備,這樣就能切得非常清楚。假如我們朝這個方向,我絕對舉雙手贊成,可是這需要一段時間,在一段時間內還沒辦法做到,除非預算一直增加到我們可以去支援一些學術單位把這些設備建立起來,也不是不可能。 鄭委員麗君:很恐怖,我們已經用核電廠30年了。 蔡主任委員春鴻:所以,我們處於過渡時期…… 鄭委員麗君:我上次質詢就有舉例,這會導致核研所用研究經費成立網站來攻擊反核人士,因為它自己的意識型態是站在核電發電者的立場,才會產生這樣的混淆,這只是一個小例子。 蔡主任委員春鴻:我了解。 鄭委員麗君:我們今天爭論的不是移用這18萬研究經費去做反核、擁核的文宣攻擊,因為它站在台電的立場。回過頭來看,所以我們去年幫你們想出解決的辦法,也就是核研所不要接台電的計畫,在它還沒有組改分出去前,就不要接台電計畫,你們趕快去協調組改,讓它回歸經濟部,取得比較多的資源,我們去年已經形成共識,結果你們又來報告說不要,台電的人變成是你們的太上皇,跑來跟我們說絕對不可行,要求委員會通過它們的研究經費。過去一直混淆,我們這次有決心要解決這件事。 蔡主任委員春鴻:我剛才是從研究核能的角度來解釋,我現在再從管制單位的角度來解釋,從管制單位的角度來解釋的話,就像剛才陳處長講的,也許研究發展誰做、實驗誰做並沒有什麼關係,但是重點在於管制單位要能夠知道你所採用的數據到底有沒有公信力等等。第二,管制單位坐到桌面上審查的人絕對不能夠拿台電計畫,我剛才已經講了,後面這部分我們做得非常清楚,假如是拿台電計畫的人,絕對不能坐到桌面上去審查台電的東西。我剛才已經講了,我們國家在過去的歷史以及有限的資源上所能做到的就是逐步來做。我跟各位報告,為了做到全部切割的理想,希望科技經費能夠增加多少,我不知道花費多少口舌和精神去向國科會爭取經費。但是就這部分,我可以跟各位報告,我到目前為止還爭取不到,也就是我們還陷在科技計畫的一些遊戲規則上,我們希望能再多爭取預算,希望能夠再培養一些其他的研究單位來做為管制單位的支援,到目前為止確實還有困難,可是,我所謂的爭取不到並不是一毛錢都爭取不到,各位假如去看我們在管制單位的部分,已經比過去核能研究所編在支援管制單位的研究經費多了,但是剛才講到職權交辦,也是我們一直在說服國科會,因為我們過去大概只編了1億多元在核能研究所執行,但是支援原能會的部分,如果要切割過來,1億多是絕對不夠的,大概要2億4,000萬左右,但是我們爭取不到那麼多,所以跟各位報告,我們盡力了。 主席:主委,你在來之前跟內部開過幾次預算會議?全體、逐項,通常都要個別一項一項討論,因為核能是非常專業的知識,在場都不是學核能的,你是學核能的,對每一項計畫的合理性、預算達到哪種規模是你可以接受的,你應該站在節省國家公帑的角度。 蔡主任委員春鴻:我們副主委有。 主席:我還沒有說完,你不要一直搶話。這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在場沒有人知道針對這計畫編1億、編5,000萬到底哪一個比較合理,只有你知道,只有副主委知道,只有專業的處長才會知道,所以我們只是針對預算編列的合理性,剛才何欣純委員與鄭麗君委員已經點出你們的謬誤之處,你們如果連這一點都沒辦法說服我們的話,更遑論我們是高度信任你們的專業性,把國家預算交給你們執行,信任的基礎就在於我們認為你們會為國家財政把關、不會寬列經費,但有時候你們的執行結果讓大家很失望,所以我覺得在今天的審查中,你必須針對合理性作個交代。剛才我問你第一個問題是你有沒有跟所有的處長開過會,通常一個部長來這裡之前都要開過5、6次預算會議,而且對每一項計畫都很了解,因為這不是一、二百塊,而是動輒一、二千萬,動輒上億元,所以對於每一項計畫,你不能說不了解,針對我們所問的,你應該對每一項計畫都略知七、八,以前大部分都是這樣的期待,如果每一項都交給副主委或處長,你沒有善盡把關的責任,只好由我們來善盡把關的責任。 鄭委員麗君:因為我們上會期也就這個問題努力過,如果要把核研所有關核安管制研究的經費放在核設施安全管制的經費裡,它就不能接台電的計畫,就這麼簡單的道理,假設要給這筆預算,還是要禁止它接台電的計畫。 孔委員文吉:這裡面有沒有台電的研究計畫? 鄭委員麗君:是不能另外再接台電的計畫,因為這邊已經編列預算讓它做核安管制,它就是要整個支援原能會核安管制的作為,如果再接台電的計畫,那就是利益衝突,所以我們去年有決議,在組改之前,它不能接台電計畫。我覺得這是我們去年的底線,不能再退,去年有個但書說,如果非不得已一定要接,一定要來委員會報告,這是去年的底線,我們今年如果自動棄守又給預算,我們也自我矛盾。 陳處長宜彬:我是不是可以跟委員說明…… 主席:處長,你發言要經過我,要尊重主席,你一嘴、他一舌,沒有任何交集,而且李桐豪委員已經先舉手了。   請李委員桐豪發言。 李委員桐豪:其實這是兩難,因為臺灣資源確實有限,所以我們應該把核研所所有的設施和人力當成公共財,我們也不能禁止,如果台電要做就要重複有一套做法,我覺得有時候理想可能偏高,但是,如何利用這個公共財做好涇渭分明的區隔,是我們關切的,這樣才能讓遊戲的裁判和玩家能有非常清楚的分界,我不知道委辦費的金額是不是有可刪減的地方,我們可以再討論,但至少要做到一點,就是應該到立法院就相關的機制、運作的方式、整個過程如何進行做一個詳細的說明。 陳處長宜彬:我主要回應李委員提的,目前全世界能夠做到將管制研究和電力公司的研究分開的大概只有美國,其他大部分的國家都做不到,即使日本現在也還做不到,日本是在原子力研究所,現在叫JAEA,它在裡面成立一個管制研究中心,但是這個管制研究中心建立了一個很好的防火牆,裡面的人員絕對不能做任何與電力公司相關的工作,但是他們可以共享整個裡面的設施,也就是它有錢灌注到裡面的設施,例如我需要什麼研究,就請他們來執行,但是管制的部分,全部由管制研究中心來扮演,當然還有一個先決條件,這個JAEA跟電力公司沒有任何關係,也就是跟經濟能源部不會有任何關係,它是屬於科技文教體育部,這是我們要去深思的,核能研究所未來的定位是什麼?我覺得放在經濟及能源部是錯的,我的長官統統不支持我這一點,我認為是錯的,應該劃到科技部,不應該劃到經濟及能源部,這樣的話,起碼它的老闆是中性的,如果在經濟及能源部的話,它的老闆就不是中性的,這是我們要思考的。 主席:去年委辦費是7千多萬元,請問去年委辦費是多少錢? 陳主任美珠:整個原能會是6千7百多萬,剛才委員所講的是只有核管處的。 主席:這一目去年編多少錢? 陳處長宜彬:我們是逐年從核研所轉過來,所以今年應該是最後做個區隔。 陳主任美珠:這個業務費是講全部的,沒有一個目…… 主席:我是說0251這一目9千多萬元,去年編多少錢? 陳主任美珠:是第41頁嗎? 主席:第48頁,怎麼可能我們會雞同鴨講,你應該最了解啊! 陳主任美珠:去年是6千7百多萬元。 主席:膨脹了3千多萬元。 陳處長宜彬:我們是逐年切過來的。 主席:今年切得特別多? 陳處長宜彬:今年要全部轉過來。 蔡主任委員春鴻:要逐年切,不能一年一下子全切過來。 主席:那什麼該切、什麼不該切,總有個標準吧? 陳處長宜彬:所有的管制研究部分3年全部都要轉過來。 主席:為什麼不去年就轉? 陳處長宜彬:還是要有適應期。 主席:不會到明年你又跟我說要再切一些過來? 陳處長宜彬:明年就沒有了。 主席:本席建議還是要先適度減列,然後再凍結, 蔡主任委員春鴻:委員剛才要我們承諾的是核能研究所不能去接台電的計畫,可是我們能承諾的是,接這個委辦計畫的絕對不能去接台電計畫,我們一直都這樣做。 馬所長殷邦:核能研究所在過去這幾年一直秉持這個原則,各位委員不斷地提醒選手和裁判要逐步切割清楚,主委也非常支持這件事,所以我們在組改的過程中,先把經費移過去,其實在那之前,原本編在核能研究所的管制研究經費就移給了原能會,很早以前的主委就要我們開始將管制和選手之間作個分野,所以核能研究所超過10年之前就已經逐步訂定一些管制的辦法,單獨成立一個核安管制技術支援中心,這個支援中心的人不能接台電的任何委託計畫,它唯一的窗口就是原能會。現在我們所裡面為了配合組改,把這個中心慢慢轉換成核能安全管制研究中心,就是未來核安會底下的一個單位,現在還沒有完成組織調整,所以這些人還在所裡面辦公。 鄭委員麗君:我就真的不懂,你們既然可以在所裡面切出一群人和計畫是完全支援原能會,叫做核安管制技術支援中心,那為什麼其他的人一定要接台電的計畫?我真的不了解是為什麼。 馬所長殷邦:核能研究所有50公頃…… 鄭委員麗君:本來就要照你們切出來的這一塊這樣做,你們在原能會底下,本來就應該這樣做,所裡面為什麼一定要接台電的計畫,主委指示的嗎?不是?是研究人員自己去招標…… 馬所長殷邦:這是二、三十年來的問題。 鄭委員麗君:所以我們才說你們整個都不接台電計畫,預算就沒有問題,從人民的角度來看,人民才會認為給你們研究經費是為了支援核安管制,而不是為了護航。 蔡主任委員春鴻:馬所長,你直接回答委員的問題。 鄭委員麗君:可不可以不接台電的計畫?為什麼不能?請你說明一下為什麼不能不接台電的計畫? 馬所長殷邦:核能研究所基本上也是一個核設施的擁有者,我們也應該被一個獨立的管制機關來管制,我們應該是一個被管的機關,我們是擁有核設施的…… 蔡主任委員春鴻:你還是沒有回答委員剛才所問的問題。 馬所長殷邦:我們是一個國家實驗室,我們那些設施是國家的公共財,不屬於任何一個公司。 鄭委員麗君:應該屬於核安管制單位。 馬所長殷邦:核安管制單位還是要到我們那邊稽查。 鄭委員麗君:你現在把預算回歸原能會。 馬所長殷邦:那些是幫原能會做一些核安管制的工具開發,我們是一個開發單位,我們幫他們開發相關的管制工具,他們將來也可以委託其他機關,並非一定要給核能研究所。 蔡主任委員春鴻:我能不能直接回答…… 鄭委員麗君:你們只有預算回歸是不對的,必須要你們的任務回歸才對。 蔡主任委員春鴻:本來就是任務回歸。 鄭委員麗君:現在預算回歸,編在你們的預算底下,然後說他們不一定要做你們的工作。 何委員欣純:是你們剛剛一直講未來的學術委託還是有可能委託給核研所。 蔡主任委員春鴻:在我們那個安全管制研究中心還沒辦法全額運作之前,我回到剛才陳處長講的那個問題,在過去曾經討論我們跟科技部合併,然後變成科技部下面一個署的時候,其實曾經討論過核能研究所到底在科技部好還是在經濟能源部好,那時候認為既然管制機關在科技部,核能研究所將來又在科技部底下,雖然不在署底下了,可是還是在科技部底下,還是會被批評球員兼裁判,這個指的是科技部,我只是向各位委員解釋過程,那時曾經討論過,所以才會…… 蔣委員乃辛:是行政院在討論這個問題嗎? 蔡主任委員春鴻:都有,是政務委員主持的,所以後來才會決定全部切割到經濟及能源部,把發展和管制澈底切割。決定管制單位不到科技部去之後,我們又提出來這個問題,既然我們已經不在科技部了,是不是可以考慮核能研究所又回到科技部,而不是在經濟及能源部,這也曾經討論過,但是國科會,也就是未來的科技部不同意,所以就維持這樣,剛才陳處長說長官都不支持他,我只是將中間的過程向大家說明,因為這不是只討論一個點的問題,必須了解整個過程。 主席:第5案到第8案總共有4案,有2個提案人在場,即本席與何欣純委員,現在處理第5到8案。請問各位,對第5到8案減列5,000萬元,有無異議? 蔣委員乃辛:用凍結的方式。 主席:蔣委員主張凍結多少錢?如果沒有其他提案,我就按照委員提案處理,現在委員提案減列5,000萬元,如果蔣委員有其他意見,請提減列或凍結。蔣委員要凍結多少錢?一半好不好? 蔣委員乃辛:可以。 鄭委員麗君:如果用凍結的方式,我們還是要通過去年的決議,因為我們不能退守,去年就說不能接台電計畫,去年的但書是協商出來的,我們就是認為不該接台電計畫,去年協商出但書是說必要接時,要經委員會報告才能接,可是每一次召委一排議程就解凍了,又等於無效,所以我認為今年的決議文字要再掐緊一點,我建議主席還是要有附帶決議,就像去年不接台電計畫的精神。 主席:請儘快草擬附帶決議。蔣委員提案凍結5,000萬元,有沒有委員要提減列? 何委員欣純:剛剛蔣委員是講凍結2,000萬元。 蔣委員乃辛:我本來提案凍結2,000萬元,你說5,000萬的一半,我說好。 主席:我是說總預算的一半,總預算的一半是5,000萬元。 何委員欣純:本席提案減列5,000萬元,如果刪減太多造成窒礙難行,讓他們無法推動的話,因為核安管制很重要,那就酌減1,000萬元。 主席:何委員提案減列1,000萬元。凍結2,000萬元的部分應該沒有問題,減列的部分呢?何委員堅持嗎?凍結再減列可能會來不及,可能沒辦法,我們是否酌予減列,何委員提案減列5,000萬元的五分之一。去年是6,700萬元,今年是9,700萬元,如果依照何委員的提案減列1,000萬元,主委有何意見? 蔡主任委員春鴻:增加部分的20%…… 主席:增加部分是3,000萬,20%就是600萬元。 饒處長大衛:因為科技部一直講不能減科技預算。 何委員欣純:能不能減是立法院決定。你現在跟我講科技預算不能減,但是如鄭麗君委員及其他委員所講的,你們的科技預算又暗藏跟台電、核研所糾纏不清、角色混淆的問題,難道立法院都不能監督嗎? 主席:主委是說增加的部分,去年是6,700萬元,今年是9,700萬元,所以今年委辦費增加3,000萬元,3,000萬元的20%就是600萬元。 陳主任美珠:好。 主席:報告委員會,針對第5案到第8案關於業務費項下的委辦費,原列數9,778萬3千元,減列600萬元。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減列600萬元,不凍結。 主席:報告委員會,繼續進行第9案至第15案的預算審查,總共有許智傑委員、鄭麗君委員、陳亭妃委員、林佳龍委員、邱志偉委員及陳淑慧委員的提案。 請鄭委員說明。 鄭委員麗君:本席所提第10案係有關派遣人力部分,本委員會在審查教育部預算時,也曾針對派遣人力之運用提出提醒,各部會將核心業務不斷委外化、派遣化,本席認為長期而言,使用派遣人力執行行政機關之核心業務不該成為常態趨勢,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已經運用派遣人力的各部會,另有一個勞動面的問題,就是同工不同酬的不平等待遇,而且派遣人員的福利、加班費、特休等等都不如公務員,而他們做的工作恐怕不亞於公務人員的辛苦。甚至有些同仁告訴我,有些原本正職編制內員工所做的工作都轉移給派遣人力,而正職編制內的人員則變成監工,有些部會的情況是這樣。教育部派遣人力的比例相當高,所以勞動面同工不同酬的問題我們要解決。第三點,未來各部會其實還是要檢討到底是要持續增加派遣人力,或在進行人力檢討時進行長期規劃,並利用組改的機會去處理。原能會給我的解釋中提及目前原能會的派遣人力是20人,對不對? 在場人員:總共事實上是21位。 鄭委員麗君:編了21位,外包人員在原能會服務年資達5年以上者有18人,流動率很低,顯示這是體制內需要的人力,你們每一年又讓他們重複派遣,其實這已違反勞基法的相關規定。至於派遣人力的薪資,根據你們提供的數字,大專以上兩萬三,高中職兩萬一,顯然一定是同工不同酬。站在立委的角度,我當然要嚴審預算,不過看到你們的數字讓我更嚇一跳,你們比其他部會更苛刻派遣人力,顯然原委會主委並不重視同仁間的平等待遇原則跟勞動面的權益保障,而且5年內派遣人員都沒有流動。勞基法的精神很清楚,原本派遣人員是運用在臨時性、季節性的工作上,如果是每年都需要的固定人力需求,你們要有擔當去檢討自己的人力配置跟所需人力的員額,長期派遣化,造成勞動面的不公平,對此現象,你們應提出一個解決方法。原則上對於現有的派遣人力,我們應保障其權益,將心比心,他們的工作權也很重要的,目前原能會既有的派遣人力應優先保障其勞動權益。 主席:謝謝鄭委員。我們先處理第9案,第9案跟第10案是獨立的案子,第11案至第15案可一併討論。 第9案提案委員許委員智傑不在場,本案就照列。也就是不減列本案不處理,預算照列。為尊重出席及未出席的委員,形式上還是要通過。 繼續處理鄭委員麗君所提第10案。 李處長懷銀:報告主席,我是原能會秘書處處長李懷銀,針對委員的提案提出簡略說明如下。第一點,本會會內有正職科技專業人員,他們專注在專業領域的規劃、執行、稽查等工作,整個會裡的行政類職員,扣除主計、人事、政風之外,僅僅只有16位,其中還包含主管,這16位擔負的庶務、文書、出納、檔案等事務性工作亦頗為繁忙。第二點,本會相關專業資料的整理、分析、統計及會議、研討會的籌辦、公文收發、登記等非核心業務,則委請外包人員處理。外包人員處理這些業務時有專責人員輔導,以收事半功倍之效。專責人員從去年10月一直到今年9月的所有工作項目,經過調查、統計均在附件一。第三點,本會各年度需用的派遣人力人數,我們會在事前按照實際的需求來辦理招商,並不是固定的數額。歷年來本會派遣人力的人數可從附件二上查閱到,從95年的23員慢慢遞減到目前的數字。第四點,勞委會正在研擬派遣勞工保護法,等此一法案經大院審議通過頒布後,我們會依據該法辦理相關派遣人力的事宜。第五點,本會現有派遣人員20人中有低收入戶1戶、身心障礙人員4員。外包人員在本會服務年資達5年以上者有18員,流動率極低,這一點我必須再向鄭委員報告。歡迎委員有空到本會看一下,外包人員跟我們的同仁相處非常融洽,他們不願意離開。本會辦理外包人力的招商,我們係採最有利標方式而非最低標,他們的薪資我們限定大專以上是兩萬三千五,高中職是兩萬一,本會對派遣人力的照顧臚列於下。我們會給予生日禮金,從本年度開始年終時核予工作獎金一個月,各項請假,包括事假、休假、生育婚喪假、保險完全都依據勞基法的規定,我們也要求承攬廠商要替每一位外包同仁投保200萬元保險,包括同仁出差、加班可以申報加班費,外包人員可以參與本會的各項福利,包括員工旅遊、慶生會、春節團拜及三節禮品,以上向各位委員報告。謝謝。 鄭委員麗君:處長,你剛才的報告真的是陷立委於不義,你的意思好像是說你給派遣人力的薪水很低,他們感情很好不想離開,你完全沒有聽懂我剛才講的話。我沒有要你解聘派遣人力,我們也沒有因為現在正在審預算而不給你們錢,然後你說你薪水壓得很低,我的意思正好相反!我們關心的正好是派遣人力成為政府長期運用的趨勢這麼多年,年資都已經5年以上還在派遣,情何以堪!派遣的同仁每年被派遣,他們明明都在做跟公務員相同的工作,他的薪水卻比同仁低,福利部分,年終工作獎金今年才開始編列,以前沒有。我以前當首長時才發現,績效獎金他們也沒得分,績效獎金都由編制內同仁分掉了,所以以前我才注意到要同樣替他們爭取績效獎金、年終獎金及加班費。加班費由各個業務處平均分配,也是一向不給派遣同仁的,因此他們是同工不同酬,現在我在講這件事,結果你居然告訴我,你們給的薪水很低,所以你們完全顛倒了本席發言的用意。 本席要譴責原能會苛刻派遣人力,同工不同酬,而且你們還要等勞委會擬具的派遣勞動保護法通過後才願意面對。行政院早就頒訂了派遣人員的作業要點,政府機關不該帶頭傷害勞動權益啊!還有,你說因為原能會人力很少,所以必須運用派遣人員,你們應該去跟行政院說你們的人力不夠啊!主委要有擔當去跟行政院說而不是對我們說,所以你們這個報告完全不對。 孔委員文吉:不要刪經費,薪水要加薪。 鄭委員麗君:我們在審教育部預算時曾通過一項決議,就是派遣人員要與其他同仁一視同仁,不能同工不同酬,政府不能帶頭傷害勞動權益,我認為我們應堅持這個原則。長期而言,你們在進行組改時必須檢討,到底你們的業務需要多少人。照理說,其他國家的政府很少帶頭使用派遣人員,只有台灣的情況非常扭曲,這是另一層面的議題,但在現有的無奈情況下,我們必須先保障派遣同仁的勞動權益。本席要求你們提出改善報告,我的提案是凍結而非刪減預算,用意就在於此。 主席:請問鄭委員,你要求凍結的金額500萬有沒有改變?還是按照你的提案嗎? 蔡主任委員春鴻:報告委員,凍結以後就不能招標,那這樣他們從1月開始就沒有薪水。 孔委員文吉:這個兩萬三是大學畢業還是什麼? 在場人員:大學。 孔委員文吉:大學畢業只有兩萬三太低了。第二,行政院頒布的勞動法規是「派遣轉自僱」,你們派遣那麼久,最起碼要給他安排一個編制內的正職嘛,派遣轉自僱嘛! 主席:它有員額管制啦! 孔委員文吉:我覺得這樣也不合理。 主席:是啊!先口頭譴責勞委會。 孔委員文吉:就看凍結多少。 鄭委員麗君:是否先凍結預算,然後請原能會提出一個改善的報告? 主席:好。鄭麗君委員提案凍結預算,俟報告後再行解凍。 鄭委員麗君:至於凍結的數字可以討論。 李委員桐豪:因為預算只有六百多萬,如果凍結500萬,其餘數額可能前兩個月、三個月就用掉了,所以我建議合理的凍結。但是我必須強調,我剛才看了一下,我覺得這個已經有失派遣真正的原意。如果你的派遣人力是做非常基礎的清潔外包,那無話可說;另外,根據國外的經驗,像原能會這種機構,派遣人員都是高級的博士或碩士,他們的薪水我看了都很羨慕,為什麼?因為公司把退休金等等所有的福利全部放在薪資中一起先給,你此處有沒有把公務員應有的退休金放進去? 鄭委員麗君:我補充說明,澳洲規定派遣人員的薪資要有一定的金額以上,就是為了保障派遣人員,他們不是去搶很多中低階的勞動工作機會,而是真的需要某種專業才使用派遣。 蔣委員乃辛:說實話,鄭委員提案的目的是為了替派遣員工爭取平等待遇,所以她希望同工要同酬,派遣人員的工資、工作的待遇應該跟一般正職人員相同,所以鄭委員才會講這麼多話。可是一旦預算凍結,反而會讓這些派遣人員失業,因為無法發包就會讓原能會無法招標,無法招標的結果,派遣人員的工作可能有問題。所以,本席建議不要凍結預算,可是把剛剛鄭委員提及有關教育部的那個決議拿過來,做一個決議,這樣才能夠達到鄭委員提案的目的,好不好? 鄭委員麗君:這樣也可以。教育部那部分通過的決議也是本席的提案,還有很多委員,包括蔣乃辛也一起提案,我們當時通過的決議內容是:教育部之派遣員工雖係公開招標並採取最有利標決標,唯派遣契約中之勞動者權益應與正式職工維持同工、同酬、同待遇原則外,同時應針對未來業務人力之規劃全盤檢討,派遣員工人數不得新增。換言之,派遣契約中的勞動權益應與正職職工維持同工、同酬、同待遇,我們沒有說現在要讓派遣人員失業,絕對沒有,但應檢討人力配置,以後不得新增派遣人力。至於要不要增加編制內員額,我們做成這個決議,反而有利於你們向行政院爭取。換言之,立法院不喜歡公務人力派遣化,但是針對既有人員,我們要保障其勞動權益。建議是否也通過這個決議,這樣我們可以不處理這個預算…… 何委員欣純:本席延續鄭委員的發言。這個主決議中要求派遣人員的勞動契約中應註明其勞動權益要跟正式職工維持同工、同酬、同待遇。預算還沒有過,我剛才聽到你私底下告訴主委下禮拜就要開標了。 在場人員:我們會保留。 何委員欣純:為了維持業務正常運作,這樣沒有關係,問題是你們在派遣契約中能夠載明派遣人員的勞動權益應與正式職工維持同工、同酬、同待遇嗎? 鄭委員麗君:這是國際勞動公約的規範耶,這個你們不能…… 何委員欣純:我一定要先問清楚,否則你們未來做不到,我們即使通過決議有何作用?後面已經有人在搖頭了,請問你們在派遣契約上能不能如此載明?他們在搖頭。 鄭委員麗君:他們現在的預算就是準備要給人家兩萬三、兩萬一嘛! 孔委員文吉:兩萬八嘛! 主席:主委,你應該承諾要想辦法解決這個問題。 蔡主任委員春鴻:向委員報告,我個人絕對支持鄭委員這個決議的精神,說實話,我希望給他們最好的照顧,而且要跟我們的同仁一樣的照顧。但是,第一個就是要能夠follow剛剛提到的行政院已經頒布的要點,因為我事先要求他們去瞭解勞委會的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但是一直要不到,所以我想我們基本上在符合行政院頒布的要點的情況下,我們盡力去解決,若預算真的不夠,我們有沒有辦法去挪其他的預算或如何處理等等…… 主席:此事主委要去想辦法。 蔡主任委員春鴻:我們朝這個方向去努力,好不好? 主席:報告委員會,我們就正式通過剛才鄭麗君委員說的內容,做成一個主決議,也請所有委員共同來推動,一定要讓派遣人員與正職人員同工同酬。 李委員桐豪:所有的部會都有類似的問題,因此這個建議很可能會成為這次預算的主決議文,變成所有部會全部的預算都要根據這個原則,所以如果真的遇到這個狀況可能要行政院…… 主席:關於鄭委員麗君所提第10案,「業務費」項下「派遣人力」之預算照列,等一下主決議文出爐後,再請各位委員共同響應。 報告委員會,繼續處理第11案至第15案。第11案至第15案的內容都是針對第1目「一般行政」所列之3億8,663萬8千元,總共有5位委員提出凍結預算的提案,包括鄭麗君委員、林佳龍委員提議凍結1億5千萬元,邱志偉委員提議凍結1億元,陳淑慧委員提議凍結100萬,這部分大家已有凍結預算之共識。請主委說明。 蔡主任委員春鴻:簡單向委員報告兩點:第一點,這筆預算絕大部分是人事費,所以假如預算凍結不至於對人事費造成影響,我當然沒有意見。不過更重要的一點是,關於大家所引用的資料,我怕積非成是,還是要在此向委員報告。根據我後來的瞭解,大家引用的資料來自立法院預算中心所做的評估報告,它其實是引用錯誤,我特別把我們委託的教授所寫的報告帶給各位委員看以藉此澄清。簡單地說,我們委託的研究報告中載明「預估十年內約可達到供需平衡」,可是預算中心做了錯誤的interpretation說成「方能達到供需平衡」,這兩者有很大的差異。這個研究報告其實是分幾個不同的階段,從2015年之前跟2020年之前,所以roughly大概差不多每五年一個階段從供、需兩方面去做一些研究,然後來核對。所以簡單地講,這個計畫在剛開始執行時是在福島事故之前,他的研究報告的結論後來碰到福島事故之後,有了新能源政策,就是核電廠要除役等等,所以他在第三年的研究計畫中又做了修正,最後的結論很簡單,假如依據新的能源計畫來估算,就是每個電廠按照時間除役的話,那10年內供需可以平衡;可是預算中心的引用卻詮釋為要10年方可以達到平衡,這兩者的意涵不一樣。 主席:謝謝主委的說明。 孔委員,你的第16案是否也一併討論?孔委員的提案是凍結30%,我們是否以孔委員的提案為標準?現在就處理,因為凍結預算是大家的共識,至於凍結的額度究竟是1億元、1億5千萬元或是孔委員的30%?30%大約也等於1億元,在不影響業務執行的情況下,待專案報告之後再行解凍。主委,這個部分凍結1億元,可以嗎? 何委員欣純:就凍結1億元。 主席:專案報告之後就可以解凍,而且凍結金額只有三分之一左右,不會影響到預算的執行。 報告委員會,第11案至第16案「一般行政」項下3億8,663萬8千元部分,決議凍結1億元。 繼續討論第17及第18案,這兩案的預算是同一項目,即三節慰問金部分,均建議57萬元全數減列。鄭委員有無補充? 孔委員文吉:這部分應該是通案。 主席:第17案及第18案通案處理。 第19案何欣純委員針對「一般行政」項下「規劃及管理本會電腦系統」計畫部分,提案凍結500萬,請何委員說明。 何委員欣純:我們剛才在「一般行政」項下已凍結1億元,對不對? 主席:對。 何委員欣純:我提議凍結500萬的部分就併入剛才「一般行政」凍結1億元那一案中,現在我想針對細項部分請教原能會。為什麼規劃及管理本會電腦系統這部分,你們今年增加了766萬4千元?是跟剛才講的線上公文有關嗎? 在場人員:跟剛剛同一個科目。 何委員欣純:所以做的是一樣的事情,就是你剛才說明的事情? 在場人員:對。 何委員欣純:好,那就併入剛才凍結的1億元裡面。 主席:何欣純委員所提第19案併入第11案至第16案。 蔡主任委員春鴻:對不起,我再問一下,意思是說這個科目就真的要先凍結500萬? 何委員欣純:不是啦!這個併入剛剛那個…… 主席:沒有啦!還沒有指定啦! 何委員欣純:我這個500萬已經併入裡面,就是總的凍結1億元。 主席:報告委員會,繼續處理第20案及第21案,關於「原子能科學發展」原列3,820萬9千元,提案委員為陳亭妃、林佳龍,提案委員不在場,連署委員要不要說明?請何委員說明。 何委員欣純:陳委員及林委員的提案,本席均參加連署。針對「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1節「原子能科學發展」原列3,820萬9千元這部分,我們建議減列二分之一或1,500萬,實際減列額度等各位委員討論之後再決定。我們提案減列的理由是,日本311福島核災之後,全球多數國家都在逐步減少核能發電,馬英九總統也曾宣示要「穩健減核」,邁向非核家園。但是我們又看到相關的立法案,包括逃命圈公投案、核子緊急事故應變區擴大至20、30、50公里或是損害賠償金額無上限等種種法案,都受到原能會的阻擋,原能會之政策方向顯已背離民意。該計畫項下包含「原子能資訊公開與對外溝通」業務,我們更強烈質疑原能會對於所謂的資訊公開跟對外溝通,民眾一般的印象都認為原能會好像在替台電做公關,替台電對外溝通,反而沒有發揮其應有的監督功能,以及客觀中立的把原子能相關的資訊對外公開、溝通,我們認為原能會功能不彰,因此提案要求減列預算。 蔡主任委員春鴻:這一項就我的瞭解,大概主要包含兩個部分:3,820萬9千元中比較大的一塊是2,218萬元跟國科會的學術合作計畫,這部分我們跟國科會已合作執行多年,由國科會及原能會各出一半經費支持所謂任務導向型的學術研究。從原能會的角度來講,所謂的任務導向就是核安或是輻安相關的研究,這部分應該已在今年3、4月call for proposal,然後6月收完計畫之後已經開始計畫審查,通常一般此時審查委員的意見都已回收,差不多快要核定了。換句話講,這個計畫假如國科會那邊核定之後,會從明年1月開始執行,假如現在減列預算,可能國科會那邊的作業會受到影響,學校那邊計畫的核定也會受到影響,這是比較大的一塊。另外,這個預算也包含溝通、宣導的經費,這部分請饒處長說明。 饒處長大衛:向委員說明,提案中特別提到核子緊急事故計畫區、核子損害賠償等等,有關這部分,簡單說明如下。在福島事故之後,日本政府的疏散有分3公里、10公里到20公里,所以使民眾對核能影響是否安全失去信心,因為一般民眾對緊急計畫區的定義並不是太瞭解,以為這個區域就等於疏散範圍,因此對這部分有一個錯覺,覺得我們訂定的範圍不夠大。其實我們在訂定緊急計畫區所考量的是風險問題,因為我們希望距離電廠越近的地區能夠有更多的資源來做應變的措施,所以我們在整個規劃時是考慮到針對不同的範圍有不同的集結點、疏散、收容、偵測等等,做不同的佈局,所以提案中提到緊急計畫區要擴大到30公里,但是這樣可能會影響到整個人力資源的分配,一旦真的發生事故時,可能會事多力分,不能針對真正需要的部分提供最妥善的處置。另外,委員剛才也提及核子損害賠償法的問題,這部分其實在去年年初時我們已經把草案送到委員會審查,在福島事故之後,對損害賠償的部分我們也做了一些修改的建議,包括把以前不考慮的天然災害導致的核災都列入。這部分在第8屆第2會期委員會進行審查時,因為上限金額的部分有其他的提案,所以整個保留併案送交黨團協商後送院會處理。在賠償提高之後,也比較方便我們未來參與國際相關組織。 至於剛才委員提及的資訊公開部分,資訊公開及宣傳這部分的預算,在這整個三千多萬的預算中大概只有三百多萬,這部分我們已經按著委員會的決議,對於涉及所謂風險健康跟民眾關心的議題,我們也做了一個連結跟公開,並定期檢討資訊公開的內涵等等。因為本會網站上的資料滿清楚的,此處我就不特別一一點出,網路上已有滿多的專區,針對現在民眾關心的議題,包括核四的總體檢、核電廠壓力測試的報告以及乾式貯存等等。另外,為了讓電廠附近的民眾瞭解環境輻射的相關資訊,我們也在新北市、屏東縣這兩個現營運電廠緊急計畫區內的區公所與消防隊成立了8處環境輻射即時監測的顯示看板,代表我們也努力想辦法盡量將資訊對外宣達。 何委員欣純:處長,你講了很多,雖然對外溝通跟資訊公開這部分的經費只有三百多萬,你表示已把資料PO上網並盡量做,但是現在所謂的「資訊公開」,重點是你公開的是不是正確的資訊?你們對外的公開溝通,到底是不是客觀中立的溝通,這才是大家質疑的癥結,不要落入讓外界都認為原能會都在幫台電,在擁核…… 饒處長大衛:這個絕對不會。 何委員欣純:你們的立場應該是中立的,你們的立場應該是要好好監督核四、好好監督台電,你們的立場跟台電是不一樣的。 饒處長大衛:委員的立場跟本會的立場是一致的。 何委員欣純:第二點,你剛剛講到學術合作的科技計畫,國科會與原能會各負擔一半的經費,計畫現在正在審查中,請問未來是由哪一個學術單位執行? 饒處長大衛:本會與國科會各自編列大約2千萬元的預算,總數大約4千萬,將委託不同的學校、不同的研究單位,總數大概將近50個計畫。 何委員欣純:你的意思是原能會與國科會各自出2千萬,總計4千萬,底下大概總共有50個子計畫,這50個子計畫未來跟哪一個學術單位或哪一個學校合作都還不曉得? 饒處長大衛:因為我們有一個學術小組來審查所有的計畫。 何委員欣純:所以這部分是開放給各個學術單位申請的? 饒處長大衛:對。雖然經費我們與國科會各自出一半,不過計畫的需求由我們決定,但是哪一個計畫能夠被接受是透過國科會審查的程序所決定。 何委員欣純:所以你負責出錢就對了。 饒處長大衛:不,計畫需求由我們決定,審查過程我們也會參加。 主席:報告委員會,第20案及第21案的預算3,820萬元,事實上包含了第22案至第28案的子計畫,我們針對子計畫討論比較實際。針對第一項子計畫「核能安全施政規劃與績效管理」部分,請問何委員有何意見? 何委員欣純:我建議全數減列。因為談到核能安全施政規劃與績效管理,以過去幾年來原能會針對核安的施政成果來看,我認為核安績效管理是零,雖然此一子計畫的預算經費227萬1千元並不多,但是原能會監督的功能不彰,核安績效管理等於零,因此本席要求全數減列。本席上次質詢時也講過,你們雖設有核四安全監督委員會,可是此監督委員會不但成立的慢、改的也慢,會議的召開又不能依照你們的辦法定時召開,而且你們又把所有的因素歸因於組改,原能會推、拖、拉的態度讓外界認定原能會根本不能監督保障核能的安全,所以本席主張這兩百多萬元全數減列。 主席:我的立場跟何委員相同,唯一的不同是減列金額的差異。我覺得要有一定的懲戒跟鼓勵的作用,要有懲戒也有鼓勵,如果全數減列,這個科目就沒有了,原能會就無法執行。如果何委員也同意,是否酌減? 鄭委員麗君:剛才何委員提到核四安全監督委員會,原本按照作業要點應每三個月舉行一次會議,但今年至今只召開一次會議,為何可以這樣?為什麼沒有按照作業要點去執行? 蔡主任委員春鴻:因為它成立的比較晚,有按照每三個月舉行一次會議的規定去執行。 鄭委員麗君:成立比較晚?這個委員會不是早就成立了嗎? 蔡主任委員春鴻:大約有半年沒有委員會。 鄭委員麗君:今年成立的比較慢?是不是因為經過…… 陳處長宜彬:組改的原因…… 鄭委員麗君:不是組改,核四安全監督委員會本來就存在,改組吧!改組不是組改。 陳處長宜彬:因為每兩年就要重新聘任委員,當時因為碰到組改,所以只給他們一年的任期,一年任期到期以後,我們又要重新編組核四監督委員會,後來又是一年…… 鄭委員麗君:為什麼拖延?今年為什麼會拖延? 陳處長宜彬:因為要找委員,請各個…… 鄭委員麗君:你們是故意推託、拖延,所以今年只開了一次會,對不對?違反你的作業要點。 陳處長宜彬:今年還會再開一次會。 蔡主任委員春鴻:今年還會再開一次,所以是7月、8月改組完以後…… 鄭委員麗君:這個委員會本身就肩負資訊揭露的功能,這個委員會讓民間參與,不是替原能會承擔核安管制責任,而是促進原能會的資訊揭露,所以如果減列的數額要比何委員提案減列的金額更低,我建議本會通過一項附帶決議,要求原能會必須按照作業要點每三個月按時開會。 主席:好。是否減列100萬? 孔委員文吉:多久開一次會? 主席:三個月。 陳主任美珠:報告委員,第47案及第48案是針對核四監督委員會那部分的提案。 主席:好,我們等一下再處理。 鄭委員麗君:我的意思就是要通過。 主席:好,那部分待會到第47案及第48案時再處理。 現在要針對核能安全設施規劃與績效管理這227萬元進行處理, 饒處長大衛:委員,能不能讓我稍微補充一下?我瞭解委員們對於核安管制績效問題的重視,但是剛才提到的核四安全監督委員會這部分並不在這個計畫項下,我們的工作是配合行政院研考會相關的績效考評作業所需,這也包括了我們的計畫作業,所以這個計畫事實上跟電廠的安全管制等等實際作業並不相關。 主席:所以這只是文書作業、行政作業而已? 饒處長大衛:對,只是行政的部分。 主席:行政作業應該不用那麼多經費,預算可以酌減。 報告委員會,針對第22案及第23案,何委員提案建議全數減列,邱委員提案建議減列100萬,是否就減列100萬? 何委員欣純:好,減列100萬啦! 饒處長大衛:減列十分之一20萬好不好?我們的錢實在太少了。 孔委員文吉:減列50萬好啦! 主席:好啦!我退讓,就依照孔委員的提議減列50萬。好啦,減列49萬好了。 陳主任美珠:向主席及各位委員報告,剛才綜計處報告,委員所提的核四安全監督委員會的經費並不列在這個工作計畫之下,所以是否不要因為核四安全監督委員會…… 主席:對啦,你們這個是行政流程而已,所以我們從全數減列降到減列100萬。 何委員欣純:我們質疑的是績效管理差,績效等於零啊! 陳主任美珠:知道,這個工作計畫今年已經減了45萬6千元,所以它實在很窮…… 鄭委員麗君:這一塊就是你們的領導問題,你的施政規劃及績效管理的領導表現很差啦,還要我們講這麼白! 主席:這部分就減列50萬元好嗎? 孔委員文吉:刪減27萬1千元,尾數刪掉就好了。 何委員欣純:剛剛就已經講好減列50萬元了,我們現在是遵照孔委員的意見來作決議啊! 李委員桐豪:如果要就每一節裡面的細項來刪減的話,恐怕會非常可怕,本席建議以大一點的目來作處理好不好? 主席:在此向各位委員報告,這個部分包含在3,820萬元裡面,總共有三項計畫,其實刪減額度都不高,如果用大項來處理,就是刪減一半,也就是要刪減一千多萬元,所以反而是以逐項的子計畫來處理可能會比較好一點。 李委員桐豪:其實用大項來處理,也不一定非得要刪減一半不可,只是那麼他們比較能夠留用,否則的話,到時候他們真的做起來…… 主席:我剛剛有幫他們算過,逐項來處理真的會對他們比較好一點。 饒處長大衛:因為後面還有幾個提案,而且都和這個部分有關,所以是不是能夠一併考量,然後再來看看額度要調整多少? 何委員欣純:本席建議針對「原子能科學發展」業務經費的3,800多萬元當中,我們來討論要減列多少,科目由他們自行調整,方才李委員也是這樣建議啊! 主席:到第28案為止總共包含三項子計畫,如果我們現在針對第20案和第21案的大項去討論的話,刪減的金額恐怕會很龐大。 何委員欣純:但他們覺得無所謂啊! 主席:剛才我已經幫他們分析過,逐項處理會對他們比較好,如果硬是要這樣處理…… 鄭委員麗君:我們也可以先議定一個數字,等一下再加總看看。 主席:這樣是治絲益棼,反而會把事情複雜化,剛才針對第22案和第23案大家都已經談得差不多了,這部分就是減列50萬元。到目前為止,也才刪減50萬元,這只不過占3,820萬元的3%而已。如果大家可以接受這部分刪減50萬元的話,那麼我們就減列50萬元,也就是「原子能科學發展」項下「01核能安全設施規劃與績效管理」原列227萬元1千元,這部分減列50萬元好嗎? 何委員欣純:好啦! 主席:針對第24案及25案關於「原子能資訊公開與對外溝通」原列341萬5千元,何委員建議全數減列,鄭委員建議減列140萬元,本席建議減列100萬元,陳委員學聖建議凍結50萬元,許委員智傑建議減列100萬元,現在我們就針對這部分的經費來作處理。 鄭委員麗君:有關資訊公開的部分,我想社會大眾都認為核安資訊公開是很重要的,包括核電廠運作的情形等等,但是本席看到預算書第32頁的說明欄當中,有關原子能資訊對外溝通的部分,你們卻說要促進國內外人士對我國原子能發展與民生用途之認識,這分明就是在宣傳核能運用,恐怕這並不是原子能資訊公開的優先項目。後面雖然還有核子事故應變新聞作業等等,但你們對於資訊公開的認知恐怕和我們很不一樣,因為你們是用來促進國內外人士對我國原子能發展與民生用途之認識,我覺得這是本末倒置,如果你們是要宣傳核能,我覺得那就不用了,所以本席才會提出減列預算的意見。人民想要知道的是核安資訊,結果你們卻把經費用在宣傳核電上面。 另外,原能會去年本來要建置行動裝置核安即時通APP,去年進行預算審查時,你們也曾提及這方面的績效目標,當時你們宣稱已經超過5,000人次,請問到今年11月為止,安裝人數是多少? 饒處長大衛:9,843人。 鄭委員麗君:為什麼你們送來的資料上所顯示的數字是從1,000到5,000人? 饒處長大衛:那個數字不對。 鄭委員麗君:再者,有許多委員在委員會當中質詢宣傳短片的問題,那部分的點閱率很低,根本沒有達到資訊公開的目標,本席建議關於宣傳核電那部分的經費就把它刪掉,所以本席主張減列140萬元。 主席:如果把前一目所減列的50萬元,加上鄭委員所建議的減列140萬元,總共就是減列190萬元,以3,820萬元的預算來講,減列190萬元還不到5%。本席的提案是建議減列100萬元,如果以5%這樣的比例來作刪減的話,我同意採用鄭委員麗君的版本,針對341萬5千元的部分,我們減列140萬元。 饒處長大衛:首先我要說明有關原子能的部分,平常所說的原子能並不包括核能,我們所談的是有關民生用的部分,主要是在醫、農、工等方面的運用,並沒有包括核能發電的部分。 剛才委員所關心的是我們會不會去做核能的推廣及宣傳,這方面我們絕對不會去做,我也曾一再向委員保證這一點,站在原能會的立場,我們不會去做核能發電的宣傳。原子能的部分並不包括核能,這兩部分是區隔開來的。 何委員欣純:你是不是隨便在唬弄我們? 饒處長大衛:應該是說不包括核能發電,原子能的部分並不包括核電啦! 何委員欣純:你要講清楚,你一直說不包括核能,但是預算書第32頁說明欄中所寫的明明就是要提升民眾對核能的認知啊! 饒處長大衛:我只是想要強調我們不會去做核能發電的推廣。 何委員欣純:你以為委員都沒有在看預算書是嗎? 鄭委員麗君:剛才委員講得很清楚,要不要本席再唸一次?就是提升民眾對核能及低碳的社會認識,你們老是把這兩個目標綁在一起,說是低碳就一定要發展核電,這就是你們一貫的思維。後面又寫著「加強民眾的溝通、促進國內外人士對我國原子能發展與民生用途之認識」,雖然後面寫的是原子能,但是前面所指的也是核電啊!所以你的說明是不確實的。 人民想要的資訊公開是要你們把核電廠的資訊揭露,像最近這一次發生地震時,核一廠的通訊中斷,到隔天還是通訊中斷,本席的助理打電話去問,你們就說一切正常,但不知道為什麼網站上顯示通訊中斷?請問所有人民都可以打電話去問嗎?因為是立法委員的助理,所以你們還會回應,恐怕一般人民打電話去,你們根本就不會回應。你們的網站上有一個核電即時網頁,相關資訊大家都看不懂,根本不知道為什麼會通訊中斷,到隔天還是不知道原因,這就顯示出你們對於強制揭露核電廠的資訊做得不夠澈底,顯然你們是把錢用到相反方向去了。 饒處長大衛:委員剛才提到有關APP下載的部分,到目前為止,在Android系統是4,416次,在IOS系統是5,427多次,總共加起來是9,800多次。 另外,剛才委員也提及宣導短片的問題,這方面我們的確應該回去好好檢討,但如果相關預算都砍掉的話,那我們連重新檢討的機會都沒有了。事實上,我們希望能夠做事情,所以還是請委員能夠予以支持。我可以向委員擔保,各位也可以去看我們在網站上的資訊,我們都是按照核能安全管制的步驟在進行監控。 主席:我們希望你們對外的溝通能夠做好,資訊公開的部分  也能夠更透明,我們並不是要砍你們的預算,只是想要給你們一些警惕,這部分的預算酌減應該是可以的。原本我以為是要全數減列,現在我建議酌減就好,鄭委員麗君建議刪減140萬元,本席建議刪減100萬元,請問何委員及其他委員針對這部分有什麼意見?如果這部分是刪減140萬元,加上前面所刪減的50萬元,其實總共也只有刪減5%而已。 蔡主任委員春鴻:我能不能簡單再講一句話? 孔委員文吉:全部加起來減列100萬元好了。 主席:你的意思是減列3,820萬元的3%嗎? 饒處長大衛:在3,820萬元當中,有2,200萬元是作為研究合作計畫經費,另外還有600萬元是要給國際原子能總署,因此我們的業務費其實並不多。 主席:鄭委員,你主張要減列140萬元,不然我們就把減列的額度降到100萬元好了。 鄭委員麗君:主席建議減列100萬元,我覺得這樣也可以。 主席:加總起來是減列150萬元,這樣大概只有減列4%而已。 鄭委員麗君:本席建議針對3,820萬元的分支計畫減列150萬元,讓他們去留用。 蔡主任委員春鴻:我再簡單講一句話,每次委員質詢我們的宣導做得不夠好時,我都會承認。換句話說,我們必須加強溝通,要讓民眾更瞭解核災來臨時該如何應變,這些我們都知道,而且我們也很努力在做。至於資訊公開的部分,我們真的是百分之百公開的,只是可能在很多的行政效率上,例如網站的up date沒有辦法很快。對於我們努力想要做好的心,希望大家能夠予以肯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把我們經費再往下刪,那不是越來越做不好嗎?我覺得這樣有點吊詭。 鄭委員麗君:如果你認為吊詭的話,那是因為你還沒有理解我們剛才所提出來的問題,我們的問題在於你們把資訊公開的經費用在宣傳核能方面,這是錯誤的使用方式,既然是錯誤的使用方式,那就乾脆把這部分的經費刪掉。其實我們現在只是略減而已,並沒有全減,希望你們不要再用錯方向。 話說回來,就本質而言,資訊揭露是強制性的,你們應該要訂定法規要求台電資訊揭露才對,而不是在這邊一直增加預算。照理說,你們應該要善盡管制單位的職責,要求台電的核電廠資訊揭露,資訊揭露是不能不做的,也不是看錢多錢少的。關於你們所編寫的宣傳核電的刊物,我們以前也都質詢過,這些都是在浪費錢,根本就不需要。如果真的要做的話,應該是要有具體的法制行為去強制核電廠資訊揭露,我覺得這樣才是正辦。 主席:針對「原子能科學發展」項下之「原子能資訊公開與對外溝通」原列341萬5千元,本席建議減列100萬元。方才孔委員文吉建議減列50萬元,而鄭委員麗君已經同意從減列140萬元降為減列100萬元,如果各位沒有意見的話,這部分是不是就減列100萬元? 之前針對「核能安全設施規劃與績效管理」原列227萬元1千元的部分,已經通過要減列50萬元;針對「原子能資訊公開與對外溝通」原列341萬5千元的部分,現在我們來討論究竟是要減列50萬元或減列100萬元。 蔣委員乃辛:減列70萬元。 鄭委員麗君:好吧!可以啦! 主席:針對「原子能科學發展」項下之「04原子能資訊公開與對外溝通」原列341萬元5千元的部分減列70萬元。 現在繼續處理第29案至第36案,關於第2目第2節「游離輻射安全防護」原列5.696萬8千元,目前何委員及鄭委員都有提案,首先請鄭委員麗君說明。 鄭委員麗君:本席的提案是第34案,主要是針對「游離輻射安全評估及防護督導與輻射鋼筋處理專案」的預算提案。針對輻射鋼筋、輻射屋後續的處理,有一筆為數911萬元的經費。老實說,今天實在不應該再發生這樣的問題,因為去年審查預算時,我們就曾花費許多時間來釐清這方面的問題。關於輻射屋居民每年健檢一次的標準現在可說是一國兩制,原能會還是維持年劑量5毫西弗以上的輻射屋居民,提供每年一次的健檢補助,而台北市政府則是針對1-5毫西弗的輻射屋居民提供健檢補助,這是台北市議會所要求的。 去年我們審查預算時,就已經提過這種一國兩制的不平等情況,而且輻射劑量的國際標準是1-5毫西弗,行政院早就已經要求要國際接軌,因此去年我們審查預算時曾通過一項決議,要求原能會要改為年劑量在1-5毫西弗,就要提供一年一次健檢的補助。結果在朝野協商時原能會卻違背委員會的決議,還是只願意負責年劑量5毫西弗以上的輻射屋居民健檢補助,而且還把責任推給地方政府,要地方政府自行決定補助事項。據本席所知,台北市是針對1-5毫西弗的輻射屋居民提供健檢補助,新北市還是只願意負責5毫西弗以上的健檢補助,這等於是公民分兩等,這是很不對的事情。我們不知道朝野協商時發生什麼事情?是不是台電有派人去?為什麼會推翻原本在委員會所作的決議?其實委員會完全是依據國際標準1-5毫西弗來作成決議,這方面不該有雙重標準。輻射屋的存在是很遺憾的事情,當時設藉在輻射屋的居民有一萬多人,至今仍有902戶可以測得輻射劑量,本席要求這方面必須比照1-5毫西弗的國際標準,而且要全國一致。去年這項決議被推翻,今年本席只好再提出一次。 主席:針對第2節「02游離輻射安全評估及防護督導與輻射鋼筋處理專案」原列911萬9千元,鄭委員麗君提案凍結300萬元,本席則是建議全數減列第2節「大陸地區旅費」14萬元,請問這14萬元的旅費是要用來做什麼?另外,蔣委員針對這部分也有提案。 何委員欣純:本席對於這部分的預算也有提案要求凍結1,000萬元,我要延續方才鄭委員的說法,原本這筆預算應該是作為輻射安全管制之用,同時也要落實輻射屋居民後續的醫療照顧等等。如果按照我們上次的決議,這部分應該是要增加預算才對,但我們發現相關單位卻把預算挪為研究計畫經費,至於在居民後續醫療照顧、專案健康檢查補助方面,你們反而縮手了,而且相關預算都是減少的。本席建議這部分的預算先凍結,待原能會就本項預算進行專案報告後才能動支。 主席:報告委員會,第2節之下分別有01、02、03、04的項目,委員都是針對5,696萬8千元提案予以凍結,只是凍結的數額不一,現在請提案委員蔣委員乃辛說明。 蔣委員乃辛:關於這部分,101年的預算為1.63億元,可是今年的預算卻只剩下1.07億元,總共少了5,000多萬,這部分並沒有依照預算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辦理。照理說,預算書送到立法院來,這項計畫的經費應該要編列1.6億元才對,但行政院卻把它刪減為1.07億元,到底是計畫縮減呢?還是預算縮減、計畫不變呢?到底情況是什麼?預算不能這樣編列,你們應該要依照預算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辦理,中央都是用匡列的方式來處理,原能會是這樣,文化部是這樣,教育部也是這樣,每個單位都是這樣,我希望以後的預算能夠按照預算法的規定來辦理。 蔡主任委員春鴻:有兩個問題等一下再請我們的同仁解釋,第一是有關赴大陸地區旅費的問題,第二是蔣委員所提有關預算編列的問題。這個項目包括兩項科技計畫以及處理輻射屋的問題,有關輻射屋的部分,其實在900多萬元的經費當中,有將近700萬元是用於補助年劑量5毫西弗以上的民眾健檢,這部分每年都沒辦法減少,即使我們的預算總數被刪減了,這部分還是必須不斷維持,而且都是維持在很高的比例。至於能不能擴大補助1-5毫西弗的問題,這可能不是在這邊用一兩句話就可以解釋得清楚,所以我建議這部分凍結1,000萬元,然後我們來做專案報告,針對所有與輻射屋相關的前因後果提出說明,包括國際標準、我們的想法,甚至在去年及前年我們都有委託國衛院進行流行病學的研究,現在結果大概快要出來了,我們來做報告好不好? 主席:第2節原列5,696萬8千元,大家都提案予以凍結,主委也認為他們可以接受凍結1,000萬元,不過這1,000萬元並不包括針對第2節「02游離輻射安全評估及防護督導與輻射鋼筋處理專案」原列911萬9千元,鄭委員麗君等提案凍結300萬元的部分是嗎? 鄭委員麗君:如果要包括進去的話,就要指定凍結的項目,因為這個問題從去年一直處理到現在,有關輻射屋居民的健檢補助,當初委員會的決議被推翻,這方面本席是滿堅持的。 主席:那麼這部分就凍結1,000萬元,1,000萬元當中的300萬元就是指定凍結鄭委員麗君所提的「02游離輻射安全評估及防護督導與輻射鋼筋處理專案」的部分。 有關「大陸地區旅費」14萬元的部分,是不是可以請原能會來說明一下? 李處長若燦:這14萬元主要是用於赴大陸地區的旅費,這都與輻射防護專業有關,一個是從事輻射管制經驗交流,另外一個是從事輻射專業技術交流。 主席:要有效果才可以,而且回來以後要寫評估報告。 李處長若燦:好的,一定會有。 主席:那麼這14萬元就照列。 針對第2節「游離輻射安全防護」原列5,696萬8千元,委員會決議凍結1,000萬元,在這1,000萬元當中,包括鄭委員麗君等所提第34案「02游離輻射安全評估及防護督導與輻射鋼筋處理專案」凍結300萬元的部分。 現在繼續處理第37案及第38案,關於「核設施安全管制」原列8,971萬8千元,目前有孔委員文吉提案凍結20%,陳委員學聖提案凍結50%,現在請孔委員文吉說明。 孔委員文吉:本席的提案理由已經講得很清楚了,民國99年及100年都沒有跳機情事,101年跳機兩次,102年跳機三次,可見原子能委員會沒有善盡督促台電公司之責任義務,因此本席提案針對8,971萬8千元凍結20%,俟原能會向立法院說明執行成效、提出檢討報告,並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動支。 主席:如果各位委員沒有其他意見的話,這部分就按照孔委員的意見凍結20%,俟原能會向立法院做專案報告,並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動支好嗎? 蔡主任委員春鴻:我覺得一個核能電廠的performance不能只看單一年度的狀況,只要有任何的異常事故,包括跳機等等,我們都會嚴格要求台電必須檢討原因並加以改善,針對每一個個案,我們都會加以追蹤,而且每一個個案所顯示出來的徵候,在其他廠會不會也發生,這些我們都會嚴格追蹤,這方面請各位委員放心。我要強調的是這方面必須看長期的表現,而不是只看單年度的狀況,假如是看長期的表現,各位委員應該可以發現在10年前,每年幾乎都有十幾次或二十幾次的跳機事件,而最近這10年來,這方面都是維持在個位數,就像委員剛才所講的,有連續三年都是零跳機。我們有些同仁曾經講過,因為那樣的狀況真的太好了,所以我們沒有辦法一直維持零跳機,其實要維持零跳機真的非常不容易,如果一年有三次或兩次跳機,而且是六部機組合起來計算的,其實這樣還算是正常而穩定的狀態。 主席:謝謝主委的說明,孔委員的提案是凍結20%,如果各位委員沒有其他意見的話,這部分就按照孔委員的意見,針對8,971萬8千元凍結20%,俟原能會向立法院做專案報告之後再解凍,請問孔委員要再修正嗎? 陳處長宜彬:報告主席,之前已經刪減了600萬,有許多委辦費都是編列在這個項目之下,如果現在再凍結20%的話,等於就有所重複了。 主席:請問孔委員還要再修正嗎? 孔委員文吉:如果前面已經有刪減的話,那麼本席就不凍結了。 主席:如果提案委員主張不要凍結的話,那麼就…… 何委員欣純:後面有好個項目都是屬於這部分的細項。 主席:一直到第54案都是細項。 因孔委員已不主張凍結預算,因為孔委員文吉等所提第38案撤案。 現在繼續處理第39案至第46案,關於「01核設施安全與維護之管制」原列1,128萬6千元,總共有7位委員提案凍結預算,鄭委員麗君建議凍結350萬元,何委員欣純決議凍結500萬元,邱委員志偉建議凍結500萬元,蔣委員乃辛建議凍結500萬元,針對上述提案,我們現在來進行凍結金額的討論。 孔委員文吉:因為前面已經刪減了600萬,所以凍結就…… 何委員欣純:可是之前所刪減的600萬,乃是針對科技研究計畫的部分。 蔡主任委員春鴻:那也包含在八千多萬的預算當中。 主席:分開凍結會比整體凍結來得好,現在我們就在處理分開凍結的問題,我覺得適度的預算凍結是對你們業務的激勵。 何委員欣純:現在我們是在處理01的部分,剛剛我們主張要針對整大節凍結,你們已經說不要了,所以我們現在只好針對細項來處理,方才減列600萬元乃是針對02的部分,而我們現在所討論的是01的部分。 鄭委員麗君提案凍結350萬元,本席則是提案凍結500萬元,我想大部分委員都是看到現在核能電廠違規事件這麼多,不斷發生跳電情事,這就表示電廠的運轉、維護和管理都非常糟糕而有待加強,原能會身為監督單位,到底有沒有在嚴格監督?未來你們應該要加強監督與改善,所以我們才會要求凍結預算,當然凍結的額度還可以再討論,其實凍結的意義在於要求原能會必須提出報告,說明為什麼會發生這麼多的違規事件?為什麼最近這幾年核能電廠跳機的情況會那麼嚴重?原因到底是由於原能會的監督功能不彰?還是台電管理不周? 主席:所以我們是警告式的鼓勵。 現在我們以鄭委員麗君的提案為主,這部分的預算就凍結350萬,凍結350萬應該不會影響到原能會的業務運作。凍結350萬相當於凍結30%的經費,這樣的比例已經是其中最低的了。 針對第39案至第46案,我們將各位委員的提案整合為針對「核設施安全管制」項下「01核設施安全與維護之管制」原列1,128萬6千元,凍結350萬元。 現在繼續處理第47案至第54案,關於「核設施安全管制」…… 陳處長宜彬:這是委辦費。 主席:針對這部分,李委員桐豪提案減列兼職費二分之一。 蔡主任委員春鴻:我來幫核管處解釋一下,這邊所編列的經費是給委員的出席費,因為委員要求我們每一季要開會一次,如果這方面的預算減列的話,那麼我們就沒有辦法開會了。 李委員桐豪:你們會執行相關計畫嗎? 蔡主任委員春鴻:會的,假如沒有執行的話,像今年只有在9月份和12月份開會,那就是少掉兩次會議的經費,這些沒有用掉的相關費用都是要繳庫的。 李委員桐豪:還是可以留用的。 蔡主任委員春鴻:可以嗎?應該不行吧! 陳處長宜彬:指定被刪除的話,好像就不行。 蔡主任委員春鴻:如果預算被減列的話,我們就沒有辦法開會了。 李委員桐豪:本席完全是依照他們執行的績效來提案的。 陳處長宜彬:明年度不會發生了,因為委員的任期是到明年年底為止,所以不會有任期的問題。 主席:如果李委員同意的話,那麼這部分的預算就照列。第47案及第48案關於「核設施安全管制」中「核能四廠安全監督委員會委員兼職費」35萬元照列。 現在繼續處理第49案至第54案,關於「核設施安全管制」項下「02核能安全管制技術發展研究」原列7,843萬2千元…… 蔡主任委員春鴻:剛才已經減列了600萬元。 陳處長宜彬:關於剛才所減列的600萬元,大部分都是編列在這裡。 主席:這部分的預算已經減列了,請問還要再凍結嗎? 蔣委員乃辛:既然已經減列,那就不用再凍結了。 主席:關於「核設施安全管制」項下「02核能安全管制技術發展研究」原列7,843萬2千元照列。 現在繼續處理第55案至第60案,關於「核子保安與應變」原列1,421萬5千元,總共有6位委員提案,分別是減列700萬元至400萬元,另外還有凍結300萬元至700萬元的提案,現在請蔣委員乃辛說明。 蔣委員乃辛:第37案乃是由陳委員學聖與本席等共同提案,目前陳委員不在場,但因後面有細項的凍結與刪減,所以原能會還是應該要與陳委員學聖溝通一下意見。 主席:針對這部分,有委員提案減列700萬元,還有委員提案減列400萬元,另外也有委員提案凍結700萬元至300萬元,現在請原能會徐處長說明。 徐處長明德:在此向各位委員報告,這裡面有兩項小計畫,一個計畫的經費是200多萬元,另外一個計畫則是委辦費1,200萬元,所以在之前所減列的600萬元之中,就會刪減到這部分的經費,也因此我們會重新再作調整。 本人建議從第55案至第60案的部分,按照鄭委員麗君等人的提案凍結300萬元,然後我們來做專案報告。 主席:第55案至第60案關於第4節「核子保安與應變」原列1,421萬5千元,按照鄭委員麗君等人的提案凍結300萬元。 由於時間的關係,今天的會議到處理完主決議為止,如此一來,原子能委員會本會的預算就已經處理完畢,下一次會議我們繼續處理後續有關輻射防護處、放射性物料管理局及核能研究所的預算。 現在繼續處理第61案至第68案有關主決議的部分,第61案是蔣委員乃辛的提案,現在請原能會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宜彬:我們會把資料送給蔣委員。 主席:第61案照案通過,現在請蔡主任委員說明。 蔡主任委員春鴻:第61案的主決議分為兩部分,第一個部分是要求原能會於一個月內與台電公司進行討論,儘快恢復原有運轉中核電廠的人力配置,這部分可能要向蔣委員解釋一下。 陳處長宜彬:剛才我就想要針對這部分作說明,兩個禮拜以前我們曾到核三廠去視察,我們並沒有看到對於運轉中的人力造成影響。上次我們所擔心的是訓練和休假可能會受到影響,因為排班的關係,所以可能會對訓練和休假有所影響,也就是有些人應該可以休假卻無法休假,另外就是有人加班在進行訓練,目前他們已經針對這些部分進行特別處理,所以我們並沒有發現有人用加班的方式在進行訓練,一般的輪班大致上也都沒有問題。 蔡主任委員春鴻:在此向蔣委員報告,我們一定會檢討這件事情會不會影響到運轉中的電廠,委員在提案中要求於一個月內恢復原有運轉中核電廠的人力配置…… 蔣委員乃辛:那是要求你們和台電公司進行討論。 陳處長宜彬:如果是進行討論的話,應該就沒有問題。 李委員桐豪:改為「盡可能」好不好? 蔡主任委員春鴻:對,假如是「進行討論」,沒有問題,但是…… 主席:儘可能看文字要再怎麼做修正…… 蔡主任委員春鴻:假如是「檢討」,那沒問題,如果是要求台電1個月內就要恢復原來的配置,容我們再跟蔣委員討論一下看要怎麼修改wording,好不好? 主席:本案按照蔣委員的意見修正通過。 處理第62案主決議。 請原能會簡短說明,你們的說明都很長。 李委員桐豪:我快點改一下好了,最後一句話「原能會應在核電廠安全管控上確實檢討改進,並送書面報告。」,好不好? 主席:第62案按照本席所提的主決議,經李委員桐豪修正後通過。 處理第63案主決議。 徐處長明德:前面針對演習做一些檢討的部分,我們覺得沒問題,可是倒數第二行寫了「核四應暫停施工」,這個我們大概沒有辦法做到。裡面有一些文字,可能委員的認知跟我們實際執行的狀況有一點點不同…… 蔡主任委員春鴻:文字無所謂,委員的認知…… 徐處長明德:是。 主席:主決議都提出來了,我一直以為你們都同意了。 何委員欣純:看怎麼修改文字,送給委員參考…… 主席:第63案先保留。 處理第64案。 鄭委員麗君:很簡單,針對你們的核四「強化安全檢測小組」作業,每次我們都要不到資料,所謂的接收安全系統,指的是什麼系統?到底現在確認接收的系統有哪些、有多少被退回了?目前核四「強化安全檢測小組」所監督的安檢工作,到底其監督管制方法是什麼?現況如何、遇到什麼問題,以及有哪些系統被接受、哪些被退回了?我們需要資訊。 蔡主任委員春鴻:只要是牽涉到所謂的完成時間,也就是schedule,我理解我們的同仁都會很保守,事後假如通過的話,他們一定還是會要求台電或經濟部提供資料。兩個禮拜的時間要提出書面報告可能太趕,因為我們要行文給經濟部,請他們提供資料,所以剛剛陳處長講1個月…… 主席:本案照修正意見通過。 處理第65案。 鄭委員麗君:先前我關心檢整作業,當時你們已經同意要協助居民健檢,對不對?後續執行狀況delay了…… 蔡主任委員春鴻:可以接受。 主席:第65案照案通過。 處理第66案。本案也是鄭委員的提案。 鄭委員麗君:這部分孔委員跟鄭委員應該也很關心,原來有一個遷場推動委員會的作業都停了,因為這是跨部會的事務,原能會應該會同經濟部協調行政院各單位重啟遷場推動委員會的作業。 蔡主任委員春鴻:「會同」跟「洽請」一樣。我們局長講,行政院已經有個政務委員主持了一個平台,他們討論過這個事情很多次了,這我知道,沒有啟動大概是有其原因,但這畢竟還不是原能會所能決定的。提案寫「會同經濟部協調……」,我們盡力來做,好不好? 孔委員文吉:行政院的平台…… 蔡主任委員春鴻:有,那已經開過第二次會了。假如這個案子通過,我們還是得要「會同」經濟部去向行政院建議,因為這是行政院所推動而要我們執行的,我們沒辦法執行…… 鄭委員麗君:是行政院層級? 蔡主任委員春鴻:對。 鄭委員麗君:這個委員會的設置要點中規定每季召開一次會議,但是從2008年以後,行政院就再也不開會,已經有5年沒有開會了。而且,這其實是一個溝通平台,也不是立刻要做出決策,但是現在連溝通都不做了,這是不對的。 蔡主任委員春鴻:我瞭解,現在已經有一個比遷場推動委員會更大的溝通平台,不只談蘭嶼的事情,也談核一、核二、核三的廢料等等問題。據我瞭解,這個溝通平台也討論到要不要重新啟動遷場作業,反正由那個溝通平台去討論,如果要我們把這個決議再轉給行政院或是經濟部,我們可以做。 主席:主委,你儘量言簡意賅。第66案照案通過。 處理第67案。呂委員玉玲不在,提案人鄭委員天財…… 饒處長大衛:做個文字修正,第五行「人才斷層窘境,未來亦需10年左右方可達供需平衡;」,到分號處刪掉就可以了。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處理第68案。 陳處長宜彬:併第67案…… 主席:那你要問一下蔣委員…… 何委員欣純:這是不一樣的!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回頭處理第63案。 李委員桐豪:第63案建議在「不能全身而退」後面,要求他們就核三廠的演習提出檢討報告書。因為我去看過,我認為應該要提出一個具體的檢討及改善報告書。 主席:我也加一段,最後兩句改成「未來原能會應落實核災演練,以保障民眾生命安全。」再加上李委員桐豪的修正意見,第63案修正通過。 處理第68-1案。 68-1.主決議: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針對派遣人力之僱用,採取最有利標方式招標,勞務招標契約中應規定勞動者之工作權益須與正式之職工維持同工同酬同待遇之原則外,同時針對未來會內業務之人力配置作全盤之規劃檢討,有關之派遣員工人力人數不得再新增加。 鄭麗君  何欣純  邱志偉  蔣乃辛  李桐豪  鄭天財  孔文吉 主席:第68-1案是針對派遣人力的部分,由鄭委員麗君、何委員欣純、邱委員志偉、蔣委員乃辛、李委員桐豪、鄭委員天財、孔委員文吉共同提案所作成的主決議。請問各位,對本案照案通過有無異議? 鄭委員麗君:有關本案,多位委員也都連署了,有兩點原則,第一點,不再新增派遣人力;第二點,現行派遣人力要同工同酬同待遇。剛剛李委員桐豪提的建議非常好,我們應該對行政院各部會都提出這樣的決議,但是針對行政院通案的部分,我建議還要增加一點,除了不再增加派遣人力,以及要同工同酬同待遇之外,第三點,政府應該透過法制以保障民間派遣勞動權益的平等化,否則好像只照顧到政府的派遣人力,但政府也有責任要同步促進民間企業的派遣勞動權益,予以保障。在通案部分,我們會補充第三點原則。 主席:第68之1案照案通過。 回頭處理第1至4案,關於「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部分,有4位委員提案減列。請問各位,是不是請原能會在下次審查會議之前提供更詳細的資料,下一次我們再審查?還是原能會現在就可以說明? 徐處長明德:剛剛說過,其中增加的經費有兩個部分,一個是線上簽核系統,委員也同意;另外一個是虛擬主機化異地備援的平台,編了400萬元,委員問在這400萬之中到底可以刪多少錢,我已經跟辦公室的同仁聯繫,建議可以刪減15%,但是…… 主席:400萬的15%是60萬元。 徐處長明德:對。 主席::針對第18款第1項下「資訊服務費」、「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原列數1,023萬2千元減列60萬元…… 何委員欣純:兩個加起來…… 陳主任美珠:業務費項下的1,969萬9千元…… 主席:只要指定備援系統的部分。 蔡主任委員春鴻:不需要,整項…… 主席:請問各位,對整項減列60萬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今天下午的議程作如下決議:有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未處理完竣的部分,另定期繼續處理。 現在休息。 休息(17時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