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繼續開會 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星期三)9時至17時19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  席 邱委員志偉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今天會議的議程。 繼續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文化部及所屬單位預算。 主席:今天議程是繼續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文化部及所屬單位預算。請議事人員宣讀文化部及所屬單位有關委員的預算提案。 一、 依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之規定,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且若未依規定辦理,需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然文化部卻未依法查察亦未編列罰金罰鍰收入,顯與法制不符。爰提案增列本項收入一百萬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黃志雄  李桐豪 二、 文化部預算歲入「雜項收入」下「其他雜項收入」編列19,363千元,建議凍結其中「大台北新劇院板橋特專三用地使用收入」1,8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板橋「大台北新劇院」興建計畫延宕多年,本院及審計單位已多次指謫在案,審議20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時,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並決議要求文化部儘速決定前開興建計畫之主辦單位,且若決定由中央自建,則隔(2014)年度文化部須就此案編列資本門支出後,始得編列相關歲入。查文化部雖稱「已與新北市政府溝通取得共識,未來委由新北市政府代辦招商及履約管理」,惟相關細節仍未定案,矧就將來是案用地及其衍生權利義務之歸屬安排,亦付之闕如。爰凍結「大台北新劇院板橋特專三用地使用收入」1,800千元,請文化部如何就加速辦理「大台北新劇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三、 文化部「派員出國計畫」預算數共計5,291千元,建議自其中除「國際威尼斯建築雙年展臺灣館展覽計畫」、「韓國518紀念基金會光州亞洲論壇活動」與「趨勢計畫甄選文化行政人才赴法研習」外4,711千元減列1,711千元,其餘3,000千元凍結三分之一。 刪減/凍結理由: 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3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四條規定,「因當前中央政府財政極為困難,為促進資源有效運用及維持經常收支平衡,各機關應切實在103年度歲出概算額度範圍內,通盤檢討辦理下列事項」、「國內外旅費與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應嚴格控管…各機關出國進修、研究及實習計畫應報由各該主管機關從嚴核定」,惟文化部近年出國預算編列浮濫,諸多出國計畫之必要性與成效頗有疑義,矧經查該部有一級主管自該部成立以來,公務出國高達四十三日,其中有某行程即便以最寬鬆之標準,六天內平均每天也僅工作二點五小時,爰建議將文化部派員出國計畫除「國際威尼斯建築雙年展臺灣館展覽計畫」、「韓國518紀念基金會光州亞洲論壇活動」與「趨勢計畫甄選文化行政人才赴法研習」外4,711千元統刪1,711千元,其餘3,000千元凍結三分之一,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四、 文化部「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數共計8,229千元,建議減列2,229千元,其餘6,000千元凍結三分之一。 刪減/凍結理由: 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3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四條規定,「因當前中央政府財政極為困難,為促進資源有效運用及維持經常收支平衡,各機關應切實在103年度歲出概算額度範圍內,通盤檢討辦理下列事項」、「國內外旅費與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應嚴格控管…各機關出國進修、研究及實習計畫應報由各該主管機關從嚴核定」,惟文化部近年出國預算編列浮濫,諸多出國計畫之必要性與成效頗有疑義,矧文化部龍應台部長於2013年9月30日於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備詢時,竟稱「兩岸文化前瞻論壇」僅管在2013年無法辦理,但仍打算續編預算,若還是無法執行則繳庫即可,亦可見文化部未依主計總處規定擬定派員赴中相關計畫。爰建議減列本預算2,229千元,其餘6,000千元凍結三分之一,待文化部就相關費用重新檢討、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五、 文化部資訊服務費共計39,955千元,建議減列13,638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3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四條規定,因當前中央政府財政極為困難,為促進資源有效運用及維持經常收支平衡,預算內容可撙節者應檢討減列,俾可騰出額度容納新興政事所需;103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四條亦規定,中央政府各機關應配合組織改造,就調整移撥作業與經費明確劃分,並進行資源流通共享,以避免資源重複投入。惟文化部2013年以該部為新設部會、有業務整合之必要為由,編列大筆資訊服務費用,然2014年文化部所編列之「資訊服務費」,竟又較去年大幅成長,若非編列浮濫即有不可告人之情事。矧文化部預算中資訊相關支出比例與其他部會相較,顯有失當,如交通部本年度歲出預算規模係文化部歲出預算六倍之鉅,然其用於一般行政之資訊管理經費僅文化部之一倍餘;經濟部歲出預算規模為文化部之二倍,其資訊管理經費亦與文化部同類支出相去不遠。爰減列本預算13,638千元,使之與去年預算數相同。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六、 文化部「業務費」用於「派遣人力」21,945千元,建議減列6,0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3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四條與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第五條皆規定,行政院各機關運用派遣勞工人數,在勞動派遣相關規定完成立法前,應予適度控管。惟文化部今年以業務費進用之派遣人力,與2013年相較竟成長百分之四十七,相關費用亦成長百分之三十六,與政府慎用人力派遣之原則顯有相悖。矧文化部非如其下附屬單位有展演等特殊人事需要,非由臨時人力充任不可,且文化部近年因部長政策有欠明確,往往以網站新設包裹原有業務的方式充數,大量增加派遣人力是否為管理文化部多達二十七個不同網站,亦值探究。爰建議減列本預算6,000千元,使之與前一年度預算數額相近。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七、 第1目「一般行政」之「01人員維持」,原列3億5,902萬9千元,建議減列1億元。 說明: 一、文化部103年度預算員額,包括職員248人、技工5人、駕駛4人、工友6人、駐警3人、約聘39人、約僱8人,聘用人員員額為職員員額的15.7%。 二、文化部進用聘用人員較規定標準(預算員額之5%)超出,不僅有違依法行政原則,也破壞文官制度,文化部應檢討進用聘用人員需求,並受5%限額之規範。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八 第1目「一般行政」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原列1億1,245萬8千元,建議減列2,000萬元。 說明: 一、行政院耗資69億在新莊打造的中央合署辦公大樓,預計規劃未來有13個部會機關進駐,先前曾傳出文化部以改組後空間不敷使用為由,拒絕搬遷。之後文化部於7月1日公開招標,將斥資1億5,082萬元,進行新辦公大樓室內裝潢工程,且在契約書中表明「本契約經費來源全數動用102年度第二預備金」。本案已於8月29日完成決標,預計12月15日完工。 二、人民苦哈哈,行政部門卻亂花錢,從建國百年慶祝活動、夢想家音樂劇到現在新大樓裝潢工程,文化部花人民納稅錢總是不手軟。行政院的第二預備金是為了以防萬一、救災之用,卻被文化部拿來花在裝潢辦公室,建議酌予刪減。 科目 103年度預算數 搬遷前(103年1月)現行辦公室租金等 8,516 新莊副都心中央合署辦公大樓行政園區出租房地之稅捐規費 1,480 新莊副都心中央合署辦公大樓各項活動與公共管理必要支出費用分攤款 56,241 新莊副都心中央合署辦公大樓各項公共管理所需事務及其他必要雜項設備購置分攤款 1,992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九、 第1目「一般行政」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原列1億1,245萬8千元,建議減列1,500萬元。 說明: 一、行政院耗費69億經費打造的中央合署辦公大樓,預計規劃未來有13個部會機關進駐,惟文化部以空間不敷使用為由拒絕搬遷。 二、文化部於7月1日公開招標,斥資1億5,082萬元,進行新辦公大樓室內裝潢工程,且在契約書中表明「本契約經費來源全數動用102年度第二預備金」(本案已於8月29日完成決標,預計12月15日完工)。然按「預算法」第70條政府得動用第二預備金之規定而言,第二預備金實為防萬一所用,通常用以救災、救命,如今竟被文化部拿來花在裝潢辦公室,更何況在政府總負債已高達22.6兆元之當下,恐有違撙節預算原則。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鄭麗君 十、 文化部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下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12,458千元,建議凍結12,458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文化部於今2013年7月1日宣佈將動用該年度第二預備金,為其位於新莊中央合署辦公大樓之新本部辦公室空間進行室內裝潢工程。惟查預算法七十條與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二十九點,第二預備金之動用僅限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與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三項情形,則文化部為新辦公廳舍裝修動支預備金是否適法妥適,殊值檢討。矧新莊中央合署辦公大樓位處新莊副都心,其聯外交通倚賴新建之捷運環狀線與工程延宕嚴重之機場捷運,惟據聞龍應台部長抵制定案十餘年之行政院合署辦公方案,除造成相關費用編列恐有疑議外,亦將使文化部洽公人士與基層員工缺乏無縫接軌之大眾運輸連結。爰建議凍結本預算12,458千元,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十一、 第1目「一般行政」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特別費」,原列117萬9千元,建議減列100萬9千元,其餘全數凍結,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日前法國導演盧貝松來台拍攝新片,英國《每日郵報》在描述女主角史嘉莉喬韓森拍片動態的報導中,將地點寫成「中國台北」,遭到外界強烈撻伐批判,惟身為中華民國文化部的龍應台部長卻說出有損國格即「不要在乎這些小枝小節的事情。」、「不要讓微小的事影響到台灣開大門,走大路,跟世界交朋友的目標。」然而,國人不禁質疑,為何在乎我國「國名」遭誤置與「開大門、走大路」是背道而馳? 二、另外,文化部不顧導演、業界等人士強烈反對,擬力推「5%電影扶植稅」,惟現今國片只佔市場17%,大多仍處於「賠多賺少」,多抽稅僅會轉嫁到消費者,使其更望之卻步。 三、又,針對台灣文創產業須具備行銷全球之能力,拓展世界各國市場,文化部於多項計畫中,卻將主要市場鎖定為中國市場,恐有失文創產業佈局全球效益。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十二、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之董事會自6/25成立至今已四個月,本席於5/22文化部質詢上要求龍應台部長承諾提名客籍董事,龍應台部長當場應允。然待公視董事名單出爐後,仍缺少客籍董事,同時龍部長亦承諾盡速增提。然本席連續於6/29、7/29針對客籍董事召開記者會,以及9/10之客台公聽會,皆無獲得文化部正面回應,造成客家電視台營運與監督機制之空轉,顯見文化部瀆職,爰提案凍結389千元。 提案人:林佳龍  吳宜臻 連署人:鄭天財  許智傑 十三、 文化部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下「資訊系統維護暨安全管理經費」編列80,040千元,建議減列11,519千元,其餘68,521千元凍結38,521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查文化部成立以來,資訊系統維運支出占比相較其他部會,顯有失當,如交通部本年度歲出預算規模係文化部歲出預算六倍之鉅,然其用於一般行政之資訊管理經費僅文化部之一倍餘;經濟部歲出預算規模為文化部之二倍,其資訊管理經費亦與文化部同類支出相去不遠。矧文化部去年預算中,資訊系統維運支出即有重複編列、用途不明等情事,斯時文化部稱該部為新設部會而有業務整合之必要,然本年度預算中,文化部之資訊支出竟又大幅成長,於國家財政吃緊、文化預算連年未達總統競選政見時,更顯不當。爰減列「資訊系統維護暨安全管理經費」11,519千元,使其與去年預算數相當,其餘68,521千元凍結38,521千元,待文化部就其資訊支出之用途、必要性與長期規劃進行通盤檢討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許智傑  何欣純 十四、 第1目「一般行政」之「03資訊系統維護暨安全管理」,原列8千零4萬元,建議減列1,000萬元。 說明: 一、文化部今年斥資1億5,082萬元,進行新辦公大樓室內裝潢工程,而103年又為辦理文化部資訊系統功能擴充編列450萬元,辦理專題網站整併編列837萬6千元。然本預算書中未詳述擴充規格及需求,且文化部轄下所屬網站繁多,幾乎一個專案就設一個專屬網站,相當浪費資源。文化部應考量政府財政窘迫,有效進行網路資源整合,關閉非必要之網站以節省主機空間使用,而非花大筆預算進行資訊方面擴充。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十五 第1目「一般行政」之「03資訊系統維護暨安全管理」原列80,040千元,建議刪除10,000千元。 說明: 1.「文化雲行銷與推廣」、「文化雲各項子系統功能擴充與導入」、「國民記憶庫系統功能擴充」等等業務,在預算書中皆有計畫編列相關資訊系統維護之經費,有浪費公帑、重複編列之嫌,是以建議刪除10,000千元。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十六 第1目「一般行政」03「資訊系統安全維護暨安全管理」,原列8,004萬元,提案凍結2,000萬元。 說明: 1.建置文化雲計畫內之「建構文化資源庫」計畫,本年度預期目標為累計查詢數次數為6萬次,然至今卻因資料庫尚在建置未能正式上線,本計畫是否今年無法完成? 2.何謂「文化科技政策」?具體內容為何? 3.建置我國文化人才資料庫之具體內容為何?預計何時能完成初步建置?對於培育文化人才及進行人才盤點有何具體幫助?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黃志雄  李桐豪 十七、 第1目「一般行政」中「03資訊系統維護暨安全管理」原列80,040千元,予以凍結10,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03資訊系統維護暨安全管理」原列68,521千元,較102年度預算增列11,519千元,每年增列大筆資訊系統維護相關預算,此計畫具體需求及增加預算之用途皆未明確,顯見預算合理性難以評估,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10,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十八、 文化部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下「資訊系統維護暨安全管理經費」編列80,040千元,建議凍結其中「藝學網、藝文部落格、文化入口網、文創商品園區維護」、「文化雲行銷與推廣」、「文化資訊內容英譯」、「雲端機房租賃」與「文化雲各項子系統功能擴充與導入」等各案共20,600千元之半數10,3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查文化部成立以來,資訊系統維運支出占比相較其他部會,顯有失當,如交通部本年度歲出預算規模係文化部歲出預算六倍之鉅,然其用於一般行政之資訊管理經費僅文化部之一倍餘;經濟部歲出預算規模為文化部之二倍,其資訊管理經費亦與文化部同類支出相去不遠。矧文化部所設各種網站為數甚多,內容卻多疊床架屋,或提供重複之活動訊息,或久未實質更新,至於整合性之網路文化平臺,則未在其中。文化繼去年提出「雲端文創咖啡廳」而未見成效後,今再編列鉅額預算用於「建置文化雲」,雖有提供整合性服務之名,其規劃能否改善前揭問題或與現有網頁運營之關聯,仍不無疑議。爰凍結文化部網頁相關預算之半數10,300千元,待文化部就「文化雲」之營運規劃、網頁整併與 資訊系統維運支出之控制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 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許智傑  何欣純 十九 第1目「一般行政」之「03資訊系統維護暨安全管理」之「文化資源內容英譯」原列2,000千元,建議全數刪除。 說明: 1.「文化資源內容英譯」編列在「資訊系統維護暨安全管理」,實不符名。 2.文化部乃泱泱大部、人才濟濟,「文化資源內容英譯」此一業務,憑文化部既有之優秀人才辦理,綽綽有餘,實不應編列經費,故建議全數刪除。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二○、 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之「01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原列3,663萬8千元,建議減列1,800萬元。 說明: 一、文化部對主管法規之研訂,如:文化基本法、公共電視法、電影法、文化資產保存法等,態度消極、進度緩慢,導致相關文化業務或政策難以與時俱進改革。 二、本次服務貿易協議台灣對中國開放「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合資、合夥形式設立劇場、音樂廳演出場所的經營單位……」。未來若允許大陸得以合資、合夥形式進駐營運,等同是台灣用國家資源蓋好場館,讓中資間接營運、獲利。目前台灣大型音樂展演場地及劇場數量嚴重不足,服務貿易協議開放中國在台灣以「合資、合夥形式」持股低於50%,對外宣稱不具控制力方式投資,但這限制實際上政府難以落實監督,中國大可挾其龐大資本,來台投資興建、經營表演場地,介入台灣文化娛樂市場,政府難以清查實際資金來源,無法防堵假外資之名、真中資之實。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鄭麗君 二一、 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之「01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原列3,663萬8千元,建議減列1,500萬元。 說明: 一、本項工作計畫包含辦理文化政策、文化法規之研就、修訂與管制考核等。 二、文化部對主管法規之研訂,如:文化基本法、公共電視法、電影法、文化資產保存法等,態度消極、進度緩慢。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二二、 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之「01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原列3,663萬8千元,建議減列1,000萬元。 說明: 一、本次服務貿易協議台灣對中國開放「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合資、合夥形式設立劇場、音樂廳演出場所的經營單位。大陸服務提供者總持股比例需低於50%,不具控制力。」台灣市場比中國小很多,不具經濟誘因,中國資金來台,無非是想讓台灣在政治、社會、文化上更加依賴中國;未來台灣的劇場演出節目內容,可能是由中國官方決定,這將對台灣文化造成惡劣影響。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二三、 文化部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下「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編列36,638千元,建議凍結16,638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文化部近年施政重心傾向國際交流,並以兩岸交流為最,然此種交流往往淪為我國與中國官員之聯誼活動,不見文化部有提出關乎我國文化環境與文化產業之具體政策;文化部非但未以文化主管機關身份,積極參與貿易主管機關對各種服務業貿易機制之研擬如提出我國版之「文化例外」(exception culturelle)方針,反於立法院就兩岸服務業貿易協議所舉辦之公聽會中,草率提供僅一張紙之公聽會報告,文化部「綜合規劃業務」推動成效,實有檢討必要。矧文化部就各種跨領域、跨層級與跨部會工作之辦理,自文化部成立迄今皆成效不彰,爰凍結本預算16,638千元,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二四、 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之「02文化活動資訊調查及統計」,原列2,100萬元,建議減列500萬元。 說明: 一、文化部於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之「02文化活動資訊調查及統計」編列2,100萬元,其中辦理文化活動相關資訊審核、統計業務、編印出版文化統計及全國藝文資訊系統維護管理編列500萬元,然文化部於「一般行政」中,已編列3,887萬6千元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文化部應朝向整合不同資訊系統之方向邁進,而非單一業務就開發單一資訊系統。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二五、 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之「03藝文資源整合服務系統計畫」原列9,500千元,建議刪除30%。 說明: 1.有關資訊相關之資本門經費,文化部於預算書中多項辦理業務皆有編列,且於第1目中亦有編列「資訊系統維護暨安全管理」等相關經費,恐為重複編列,濫用公帑,浪費資源。是以「藝文資訊整合服務系統計畫」原列9,500千元,建議刪除30%。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二六、 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之「04公民社會經驗交流推廣」,原列750萬元,建議刪除550萬元。 說明:「公民社會經驗交流推廣」計畫,主要辦理「國際非營利組織領袖」及「華人社會非營利組織推動者」來台參與生活美學、社區營造、社區文化等公民社會經驗交流之文化工作營。惟文化部預算書說明過於簡略,未提出詳細執行內容,究竟邀請哪些非營利組織、如果有中國非營利組織,那與其政府之關連為何?未提出本項計畫預期效益,似有逃避監督之嫌。該計畫為102年度新興計畫,文化部至今尚未提出102年度執行績效,103年度新增「考察大陸地區非政府組織特色與發展經驗」,文化部應說明考察哪些組織。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二七、 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之「04公民社會經驗交流推廣」,原列750萬元,建議刪減本項預算八分之一,其餘凍結四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公民社會經驗交流推廣」計畫,文化部預算書說明過於簡略,未提出詳細執行內容,如要邀請哪些非營利組織、中國之非營利組織是否在列、中國之非營利組織與其政府之關連等,亦未提出本項計畫預期效益,似有逃避監督之嫌。又,該計畫為102年度新興計畫,文化部應提出102年度執行績效。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鄭麗君 二八、 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04「公民社會經驗交流推廣」,原列750萬元,提案全數凍結。 說明:為分享公民社會發展運作經驗,本計畫應擴大邀請國際人士參訪與了解我國公民社會運作實況,藉此提高我國國際曝光度。然據查102年本計畫僅邀請中國大陸10位成員、亞太區7位與台灣8位團員參與辦理人文社會工作營,是否成員過少,無法達成原先設定目標?且活動內容是否應更多元化?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黃志雄  李桐豪 二九、 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之「04公民社會經驗交流推廣」,原列750萬元,建議凍結5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公民社會經驗交流推廣」計畫,主要辦理「國際非營利組織領袖」及「華人社會非營利組織推動者」來台參與生活美學、社區營造、社區文化等公民社會經驗交流之文化工作營,但文化部預算書卻未說明清處計畫內容。又本項目下103年度新增「考察大陸地區非政府組織特色與發展經驗」預算33萬元,文化部亦未說明預計執行方式與方向。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三○、 第2目「綜合規畫業務」中「04公民社會經驗交流推廣」原列7,500千元,予以凍結3,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04公民社會經驗交流推廣」原列75,00千元,其中子計畫內容為邀請非營利組織推動者訪台,但卻未見文化部說明本計畫預定執行時間內容與預期目標,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3,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三一、 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之「04公民社會經驗交流推廣」原列7,500千元,建議凍結30%,俟文化部向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文化部前身為文化建設委員會,其過去辦理許多活動,常被質疑圖利某些特定團體之嫌疑。文化部編列經費預計辦理國際及華人地區NGO文化交流活動,如何避免經費再被質疑圖利特定團體,文化部應對於辦理交流之計畫作詳細之說明。 2.文化部於此部分的經費編列中,僅著重國際NGO之文化交流活動,其中雖編列華人地區NGO交流活動,但華人地區所指為何,是否包含國內之NGO或NPO?若有包含,為何要以華人NGO項目編列,令人不解。 3.國內自文化建設委員會前主委陳其南起,推動社區營造工作已近20年,且於1999年921大地震後,也發展出許多極具活力、實力與潛力之NGO及NPO團體,文化部應多鼓勵國內NGO與NPO團體相互交流,扎根國內文化基礎,文化部應國內外文化活動交流並重。 4.是以,「04公民社會經驗交流推廣」原列7,500千元,建議凍結30%,俟文化部向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三二、 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之「04公民社會經驗交流推廣」之「0292大陸地區旅費」原列330千元,建議全數刪除。 說明: 1.公民社會乃民主政體之基石,也是促發民主化的重要關鍵因素。中國目前仍維持威權體制,民主化進程猶未可知;台灣早已民主轉型,更是第三波民主化浪潮的典範。當前台灣公民社會亟需培力與深化,如欲考察,應向公民社會生猛活潑的國家學習,以借他山之石,而非力爭下游,緣木求魚。是以,建議全數刪除「考察大陸地區非政府組織特色與發展經驗」之330千元。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三三、 文化部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下「公民社會經驗交流推廣」編列有中國旅費330千元,建議凍結11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查文化部「綜合規劃業務」下「公民社會經驗交流推廣」所編列之中國旅費,係為考察中國非政府組織特色與發展經驗,而擬拜會單位則有「北京農家女文化發展中心」。查北京農家女文化發展中心確為中國近年所活躍且有代表性之社會團體,惟其成立與「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全國婦聯)有密切關聯。全國婦聯雖自稱非政府組織,然其與中國之工會與共青團,合稱為「三大群眾組織」,皆受各級黨委員會領導,非為開放社會自由組成之公民團體。矧文化部所揭之工作目標,尚及於「爭取主動建構我國非政府組織發展網絡」,如何從與前揭組織交流拜會中達成目標,不無疑義。爰凍結本預算三分之一110千元,待文化部就與中國公民社會經驗交流之策略與本出國計畫前揭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三四、 文化部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下「推動黃金人口參與村落文化發展計畫」編列9,000千元,建議減列3,000千元,餘6,000千元凍結1,0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文化部「推動黃金人口參與村落文化發展計畫」之內容,與中央政府各機關及地方政府推動社區營造之相關計畫多有重疊,彼此如何分工卻未見安排。矧推動本計畫所必須之公務人力及其職掌,得由文化部以業務指派方式支應並屬該部之核心功能,毋須亦不宜產生「行政遁入私法」之現象。又查文化部黃金人口參與村落文化發展補助作業要點,本計畫所使用直接達成工作目標之政策工具係獎補助費,則編列高昂業務費用顯有不當。爰建議減列本預算3,000千元,餘6,000千元凍結1,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計畫如何與其他社區營造資源分工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三五、 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之「推動黃金人口參與村落文化發展計畫」,原列900萬元,建議刪減200萬元,其餘凍結三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該計畫為102年度新興計畫,當初預算書寫明要「招募具社會影響力人士響應黃金志工活動」,執行成果為何?招募哪些「具社會影響力人士」? 二、103年度工作計畫內容包含:成立輔導黃金人口推動社區發展之輔導團、補助民間團體辦理黃金人口潛力點之人才等,預算書說明過於簡略,文化部應說明上述計畫之規劃預期效益。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鄭麗君 三六、 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05「推動黃金人口參與村落文化發展計畫」,原列900萬元,提案全數凍結。 說明:何謂「黃金人口」?102年預計培訓超過600位黃金人口,且須具備村落文化發展知能、計畫撰寫能力、文化藝術欣賞及展演能力、網際網路溝通能力等?是否能達成目標?103年預計培訓多少志工?對於發展村落文化有何具體幫助?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黃志雄  李桐豪 三七、 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之「05推動黃金人口參與村落文化發展計畫」,原列900萬元,建議凍結6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該計畫為102年度新興計畫,去年預算書明文指出欲「招募具社會影響力人士響應黃金志工活動」,至今執行成果為何?究竟招募哪些「具社會影響力人士」? 二、103年度工作計畫內容包含:成立輔導黃金人口推動社區發展之輔導團、補助民間團體辦理黃金人口潛力點之人才等,預算書說明過於簡略,文化部應詳實說明上述計畫之規劃內容與預期效益。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三八、 第2目「綜合規畫業務」中「05推動黃金人口參與村落文化發展計畫」原列9,000千元,予以凍結3,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05推動黃金人口參與村落文化發展計畫」原列9,000千元,根據預算說明,係為辦理培訓、號召、輔導、補助黃金人口,惟預算說明粗略,何謂黃金人口?難以看出文化部對如何招募黃金人口?如何辦理培訓黃金人口?且102年度黃金文化志工種子計畫績效不明,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3,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三九、 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之「05推動黃金人口參與村落文化發展計畫」,原列900萬元,建議凍結3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該計畫為102年度新興計畫,當初預算書寫明要「招募具社會影響力人士響應黃金志工活動」,但未見文化部說明成果為何。 二、103年度工作計畫內容包含:成立輔導黃金人口推動社區發展之輔導團、補助民間團體辦理黃金人口潛力點之人才等,預算書說明過於簡略,文化部應詳細說明上述計畫之規劃內容與預期效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四○、 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中「推動黃金人口參與村落文化發展計畫」原列90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 說明: 一、查文化部102年度「黃金人口參與村落文化發展試辦計畫」中,按花東地區原住民族人口(花蓮縣9萬1千多人、台東縣7萬9千多人)占全國原住民人口(53萬1千多人)之32%,卻無一個部落獲得文化部補助,顯示該計畫仍有檢討之處。 二、為促使文化部再用心加強辦理原住民族黃金人口參與村落文化發展業務,爰請凍結該項經費十分之一,俟文化部提出對原住民族部落發展及培力原住民族黃金種子等具體方案,經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 連署人:李桐豪  蔣乃辛  陳淑慧  孔文吉 四一、 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之「06辦理文化藝術新秀創作發表計畫」,原列1,800萬元,建議刪減本項預算四分之一,其餘凍結六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本計畫主要辦理工藝、文學創作、藝術創作、動漫等各項文化藝術新秀實驗創作之獎勵及推廣。該計畫為102年度新興計畫,文化部應說明執行進度及成果為何?103年度工作計畫內容預算書說明過於簡略,文化部應翔實說明該計畫之規劃內容與預期效益。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鄭麗君 四二、 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之「06辦理文化藝術新秀創作發表計畫」,原列1,800萬元,建議凍結50%,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本計畫為102年新增計畫,主要辦理工藝、文學創作、藝術創作、動漫等各項文化藝術新秀實驗創作之獎勵及推廣,執行成果為何?獎勵哪些藝術新秀?文化部應予說明。 二、103年度工作計畫內容包含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辦理藝術新秀創作發表等,預算書說明過於簡略,文化部應詳實說明該計畫之規劃內容與預期效益。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四三、 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之「06辦理文化藝術新秀創作發表計畫」原列18,000千元,建議凍結30%,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文化藝術包山包海,有關「文化藝術新秀創作發表計畫」,文化部於預算書中並未列舉針對哪些文化藝術,令人無法窺知獎勵新秀創作之用意,也因並未限定明確範圍,行銷推廣之力道也將分散,是以「06辦理文化藝術新秀創作發表計畫」原列18,000千元,建議凍結30%,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四四、 文化部預算第2「綜合規劃業務」下「辦理文化藝術新秀創作發表計畫」編列18,000千元,建議凍結5,0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查「辦理文化藝術新秀創作發表計畫」係為辦理工藝、文學創作、藝術創作與動漫等各項文化藝術新秀實驗創作之獎勵及推廣而設。惟本計畫為2013年度新興計畫,文化部對於執行成果與獎勵名單卻缺乏完整說明,矧文化部對2014年度工作計畫說明過於簡略,爰凍結本預算5,000千元,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四五、 第2目「綜合規畫業務」中「06辦理文化藝術新秀創作發表計畫」原列18,000千元,予以凍結5,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06辦理文化藝術新秀實驗創作獎勵」原列18,000千元,惟難以看出文化部獎勵標準為何?如何選定受獎勵之對象?顯見預算合理性難以評估且恐有浪費之嫌,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5,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四六、 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之「06辦理文化藝術新秀創作發表計畫」,原列1,800萬元,建議凍結5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本計畫為102年新增計畫,主要辦理工藝、文學創作、藝術創作、動漫等各項文化藝術新秀實驗創作之獎勵及推廣。然文化部補助種類多元,是否有重複編列之虞?該計畫102年度執行成果及獎勵哪些藝術新秀?是否有獨偏特定領域藝術之情形?文化部應予說明。 二、103年度工作計畫內容包含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辦理藝術新秀創作發表等,預算書說明過於簡略,文化部應詳述該計畫之規劃內容與預期效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四七、 文化部預算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原列2,000,599千元,建議凍結9,599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語言多樣性是文化多樣性的基本要素之一,聯合國〈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設有明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並提出「世界母語日」以闡明使用母語作為一種基本人權;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亦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查文化部為「文化資產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及推動」,設有文化資源業務,然其各項分支計畫中,竟無「國家多元母語政策之研擬與推動」,實屬不當。矧行政院早於2003年時即協調由文化部負責「國家語言發展法」之草擬,惟斯時文化部尚未成立,而文化部2012年5月20日成立後卻未積極辦理語言業務,實屬不當。爰凍結本預算9,599千元,待文化部開始研擬整體性之多元語言政策並自教育部接手「國家語言發展法」之研修工作並書面通知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後,解凍9,000千元;待文化部於2015年預算概算中增列「國家多元母語政策之研擬與推動」子計畫、提出「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全數解凍。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四八、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之「01充實縣市文化設施」,原列10億1,388萬元,建議凍結本項預算三分之二,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文化部並未針對地方大型文化設施建立補助之標準,致各地方政府爭取中央補助款時,易造成不公平現象,該機制欠缺完備。另外,中央政府近年來所編列文化預算有明顯著重於硬體建設之趨勢,而文化部預算中,經常門預算減少將近2.6億元。經資門之消長顯示政府仍停留在硬體建設大肆擴充,日後恐產生過多僅具華麗外觀而欠缺內涵的蚊子館。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鄭麗君 四九、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之「01充實縣市文化設施」,原列10億1,388萬元,建議凍結50%,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文化部近年來補助地方大型文化設施興建,挹注諸多地方補助款,惟文化部並未針對地方大型文化設施建立補助之標準,各地方政府爭取中央補助款興建文化設施時,易造成資源不公平現象,補助機制有欠完備。再者,中央政府近年來所編列文化預算有明顯著重於硬體建設之趨勢,103年度文化經費中經常性預算大幅減少,資本門預算急遽躍升,文化支出項下,經常門減少1.8億元,資本門卻增加高達17.68億元之多;而文化部預算中,資本門增加7.7億元,經常門預算卻減少將近2.6億元。經資門之消長顯示政府對文化政策的重視仍停留在硬體建設大肆擴充,日後恐產生欠缺內涵之文化場館。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五○、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之「01充實縣市文化設施」,原列10億1,388萬元,建議凍結5億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化部近年來補助地方大型文化設施興建,挹注相當多地方補助款,惟文化部並未針對地方大型文化設施建立補助之標準,各地方政府爭取中央補助款興建文化設施時,易造成資源不公平現象,補助機制有欠完備。 二、中央政府近年來所編列文化預算有明顯著重於硬體建設之趨勢,103年度文化經費中經常性預算大幅減少,資本門預算急遽躍升,文化支出項下,經常門減少1.8億元,資本門卻增加高達17.68億元之多;而文化部預算中,資本門增加7.7億元,經常門預算卻減少將近2.6億元,顯示政府對文化政策的重視仍停留在硬體建設大肆擴充,日後恐產生過多僅具華麗外觀而欠缺內涵的文化場館。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五一、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01「充實縣市文化設施」,原列10億1,388萬元,提案凍結2億元。 說明:據查本計畫截至102年9月底止,目標達成率僅65%,執行率過低原因為何?另屏東演藝廳興建計畫,總經費為10億1,846萬8千元,從97年執行至103年結束,然若以103年編列3.43億元計畫,總經費共編列6.68億元,與原先規劃相差3.5億元,原因為何?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黃志雄  李桐豪 五二、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中「充實縣市文化設施」原列10億1,388萬元,建議凍結預算1億元,文化部編列龐鉅經費以挹注縣市大型文化設施興建工程,應依預算法規定程序,並附具完整計畫、預算核算依據及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形,俟文化部提出前揭相關資料之報告,始得動支。 說明: 一、臺中大都會歌劇院興建計畫自92年度起開始興建,103年度編列第12年度預算,2005年至2010年辦理招商投標皆流標,2011、2012「臺中大都會歌劇院委託民間參與經營及管理服務案」第10、11次招商資格審查結果,僅有1家合格申請人。足見未來後續維運規劃有欠周妥,文化部補助地方政府興建文化設施應於事先縝密評估,並隨環境變遷予以調整,避免後續新建文化設施成為蚊子館之疑慮。 二、依據預算法第32條規定,預算編列應就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與歲入、歲出概算,送行政院。且施政計畫為新擬或變更部分超過1年度者,應附具全部計畫。另預算法第34條規定:「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然,屏東縣演藝廳興建工程計畫、臺中大都會歌劇院興建計畫2項興建工程計畫總經費分別為10億餘元及43億餘元,103年度文化部編列10.13億元補助款實屬龐鉅,惟預算核算依據過於簡略,不符預算法定程序,無法據以瞭解鉅額工程款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提案人:李桐豪  鄭天財 連署人:林佳龍 五三、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中「屏東縣演藝廳興建計畫」原列3億4,300萬元,凍結1,700萬元,待該部提出該項計畫執行檢討報告,始得動支。 說明:惟查該項計畫「屏東縣演藝廳興建計畫」本計畫核定執行期間97年至103年,總經費10億1,846萬,其中由本部補助6億8,237萬,至102本部執行率僅達48%,工程進度嚴重落後,導致預計完工期限將在延至104年,建議凍結該計畫預算1,700萬元,待該部提出該項計畫執行檢討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桐豪  鄭天財 連署人:林佳龍 五四、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2節「博物館業務推動與輔導」,原列2億零288萬2千元,建議凍結1億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本計畫主要輔導國內公私立博物館強化行銷,推動文化觀光,提高國際能見度。惟近年國內許多博物館被戲稱蚊子館,乏人參觀,文化部應提出相關對策因應。 二、本經費下編列推動兩岸三地博物館人才交流合作,但截至2012年底大陸已有3,589家博物館;2010年為博物館新建高峰,全國共395座,平均每天超過一座;另按大陸國家文物局中長期規畫,「到2020年全國每25萬人一座博物館」,顯示未來10年,大陸博物館仍以年增2百家的速度成長,且這些博物館都出現盲目跟風、超前建設、重建築輕功能等現象。例如安徽省博物館新建約2年,建築面積達6萬多平方米,但展陳空間沒外界認定那麼大,內部空間明顯浪費,館藏20多萬件文物只能展出2千多件,因此大陸的博物館經營模式及人才是否值得台灣人向其請益?文化部應加以說明。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五五、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2節「博物館業務推動與輔導」中「01博物館發展計畫」原列36,595千元,予以減列10,000千元。 說明:「01博物館發展計畫」原列39,595千元,查102年度該項分支計畫僅編列23,255千元,惟該計畫內容並無大幅調整,但預算卻較去年增編13,340千元,顯見預算有浮編浪費之嫌,故本項預算予以減列10,000千元。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五六、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2節「博物館業務推動與輔導」01博物館發展計畫,原列3,659萬5千元,提案凍結1,000萬元。 說明: 1.本計畫經行政院審查通過為4年(102-105)連續型預算,然預算書及預算說明資料均未見提供分年預算規劃、具體計畫內容? 2.博物館法研議多年至今仍未提出具體草案,何時能完成討論?另博物館專業人才培育具體計畫與過去執行成果為何?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黃志雄  李桐豪 五七、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2節「博物館業務推動與輔導」中「博物館發展計畫」原列3,659萬5千元,凍結五分之一。 說明: 一、102年5月15日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0次會議通過決議:「由於原住民族文物分別收藏保存於國立臺灣博物館、國立歷史博物館、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中央研究院、台灣大學、順益博物館及民間人士等不同地方,雖有個別展覽卻缺乏系統性、完整性,請文化部協調各相關單位聯合展覽原住民族各族文物,於103年起在台北舉辦定期或不定期展覽,並依展覽文物製作其圖錄介紹給參觀民眾,加強民眾對原住民族各族文物之認識及文化尊重。」 二、本計畫之目的,既係為輔導國內公私立博物館強化行銷,促進業務推展及館際資源整合工作,推動博物館人才培訓機制,以推動文化觀光,提高國際能見度,原住民族文物當然不能於此計畫中缺席。 三、鑒於原住民族文物散居於不同公私立博物館、學校及民間人士收藏之中,欠缺館際資源整合及積極展覽,且原住民族博物館人才之培育亦顯不足,爰請凍結該項經費五分之一,俟文化部依說明一之決議提出有關原住民族文物整合及展覽規劃辦理情形,及培育原住民族博物館人才等具體方案,經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 連署人:李桐豪  蔣乃辛  孔文吉  陳淑慧 五八、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3節「社區營造業務」之「01新故鄉社區營造」原列1億5,972萬8千元,建議凍結8,0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新故鄉社區營造」原為97年度至102年度的六年計畫,總經費18億2,400萬元,但因執行進度落後,執行率差,102年5月20日又將計畫期程延長為97年度至104年度的八年計畫,總經費縮減為16億元。 二、計畫內容主要係「補助直轄市、各縣市政府及國內團體推展社區營造工作」,103年度編列1億5,972萬8千元。惟文化部預算書說明過於粗略,難窺其合理性,且難以評估每年執行績效,恐有浮編浪費之嫌。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五九、 文化部預算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下「新故鄉社區營造」編列159,728千元,建議凍結59,728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查「新故鄉社區營造第二期計畫」為文化部自2008年起至2015年止之跨年期計畫,本預算為其第七年經費。惟文化部近期所推動多項政策如「文化雲」與「七八三五文化發展計畫」,其細節如網站架設維運及獎補助機制,與本預算多所重疊,卻未見整合運用策略。矧本預算下獎補助經費之發給方式,是否係針對有迫切需要之個案,亦頗有疑問。爰凍結本預算59,728千元,俟文化部就本預算與相關各項計畫之整合、執行成效與獎補助制度之改善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六○、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3節「社區營造業務」之「01新故鄉社區營造」原列1億5,972萬8千元,建議凍結5,972萬8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新故鄉社區營造」原為97年度至102年度的六年計畫,總經費18億2,400萬元,但因執行進度落後,執行率差,又將計畫期程延長為97年度至104年度的八年計畫,且該計畫內容主要係「補助直轄市、各縣市政府及國內團體推展社區營造工作」,惟文化部預算書說明過於粗略,難以評估每年執行績效,恐有浮編浪費之嫌。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鄭麗君 六一、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3節「社區營造業務」,01「新故鄉社區營造」,原列1億5,972萬8千元,提案凍結5,000萬元。 說明: 1.本計畫執行多年,然卻有學者專家建議應就各縣市社造實況進行檢討,從在地特色進行本計畫執行面之調整,找出地區差異性與思考如何突顯地方特色,文化部是否有檢討計畫? 2.社區組織人才培育將如何進行?如何與大專院校課程結合或加強合作? 3.地區的藝文推展工作,如社區影像紀錄、社區故事繪本製作等計畫,能否與大專校院結合提供學生創作機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黃志雄  李桐豪   六二、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3節「社區營造業務」之「01新故鄉社區營造」原列1億5,972萬8千元,建議凍結5,0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新故鄉社區營造」原為97年度至102年度的六年計畫,總經費18億2,400萬元,但因執行進度落後,執行率差,102年5月20日又將計畫期程延長為97年度至104年度的八年計畫,總經費縮減為16億元。 二、計畫內容主要係「補助直轄市、各縣市政府及國內團體推展社區營造工作」,103年度編列1億5,972萬8千元。惟文化部預算書說明過於粗略,難以評估其及合理性執行績效,恐有浮編浪費之嫌。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六三、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3節「社區營造業務」中「01新故鄉社區營造」3.補助直轄市、各縣市政府及國內團體推展社區營造工作,原列147,828千元,予以凍結40,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01新故鄉社區營造」3.補助直轄市、各縣市政府及國內團體推展社區營造工作,原列147,828千元,惟預算說明粗略,內含多項子計畫卻無分列各自預算數,且難以看出文化部對該項計畫補助標準為何?如何選定受補助之對象?預計補助哪些直轄市、縣市政府、團體?執行率如何?顯見預算合理性難以評估且恐有浪費之嫌,為了解文化部補助經費情形及效益,以確保文化資源能有效分配,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40,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六四、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3節「社區營造業務」之「02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原列3億元,建議凍結50%,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化部之前辦理地方文化館計畫執行效能欠佳,經審計部實地查核該會執行補助推動地方文化館計畫後,發現有:補助館舍數量過多,未能落實扶植輔導;地方文化館舍之永續經營能力有待提昇;未依地方文化館屬性建立衡量指標,受補助館舍營運績效及補助款執行效益均難以有效評量等等缺失。若以此方式持續執行,有無浪費公帑之嫌,令人憂慮。第二期計畫置重心於「重點館舍升級」、「文化生活圈整合」、「跨縣市整合實驗」、「經營管理人才培育」及「行銷推廣」等五項計畫,然而觀其前幾年度執行情形,文化部仍無法跳脫雨露均霑的補助模式,「重點」、「整合」、「人才培育」之精神盡失,文化資源仍然無法做最有效的運用。 二、文化部補助鄉鎮市成立地方文化館數已超過300間,但其中大多數文化館在鄉鎮市公所必須負擔人事及營運費用、卻無法吸引觀光客增加收入的情況下,逐漸淪為蚊子館,亟待文化部提出有效活化之計畫。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六五、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3節「社區營造業務」之「02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原列3億元,建議凍結本項預算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文化部之前辦理地方文化館計畫執行效能欠佳,經審計部實地查核該會執行補助推動地方文化館計畫後,發現有:補助館舍數量過多,未能落實扶植輔導;未依地方文化館屬性建立衡量指標等缺失。若以此方式持續執行,恐有浪費公帑之嫌。觀其前幾年度執行情形,文化部第二期計畫應還是無法跳脫雨露均霑的補助模式,無法做最有效的運用。現今,文化部補助鄉鎮市成立地方文化館數已超過300間,但其大多無法吸引觀光客增加收入的情況下,逐漸淪為蚊子館。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鄭麗君   六六、 第23款第1項第3目「社區營造業務」中,辦理「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編列300,000千元,建議凍結1億元,俟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地方文化館計畫自97至102年共計編列逾19億,103年度更較上年度增列3,170千元,然長期遭質疑與「新故鄉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計畫」性質相近、疊床架屋;且103年度預計辦理重點館舍之硬體設施及設備改善,資本門支出達120,000千元,佔總經費40%,排擠文化內容提升之經費,恐再掀起蚊子館之爭議。爰此,建議凍結1億元,俟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碧涵  孔文吉  蔣乃辛   連署人:黃志雄   六七、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3節「社區營造業務」中「02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原列300,000千元,予以凍結50,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02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原列300,000千元,查過去文建會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地方文化館數已超過300間,但其中大多數文化館在地方政府必須負擔人事及營運費用,卻無法吸引民眾參觀增加收入,逐漸淪為蚊子館,且該計畫經審計部多次提出查核缺失並遭監察院糾正在案,亟待文化部提出有效活用之規劃,為讓文化資源做最有效運用,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50,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六八、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3節「社區營造業務」之「02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原列3億元,建議凍結5,0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化部之前辦理地方文化館計畫執行效能欠佳,經審計部實地查核該會執行補助推動地方文化館計畫後,發現有:補助館舍數量過多,未能落實扶植輔導;地方文化館舍之永續經營能力有待提昇;未依地方文化館屬性建立衡量指標,受補助館舍營運績效及補助款執行效益均難以有效評量等等缺失。 二、文化部補助鄉鎮市成立地方文化館數已超過300間,但其中大多數文化館在鄉鎮市公所必須負擔人事及營運費用、卻無法吸引觀光客增加收入的情況下,逐漸淪為蚊子館,亟待文化部提出有效活化之計畫。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六九、 文化部預算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下「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編列300,000千元,建議自用於「辦理地方文化館整合行銷、推廣與宣傳活動、地方文化館網站維運、評量系統維運與推動、出版或影音視訊計畫、文化館業務執行與營運人員專業培訓等」等費用20,500千元中減列5,500千元,並凍結其餘預算中除「獎補助費」外21,500千元之半數10,75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自前文建會起即進行補助之地方文化館,對傳承地方文化、凝聚社區意識頗有成效,惟進行「重點館舍」之評選升級,與形塑地區特色之計畫目標恐有所違背。矧本預算亦擬用於「地方文化館網站維運」與「評量系統維運與推動」,而文化部卻於他工作計畫下編列大量整合性網站維運預算,頗有檢討必要。爰自本預算中用於「辦理地方文化館整合行銷、推廣與宣傳活動、地方文化館網站維運、評量系統維運與推動、出版或影音視訊計畫、文化館業務執行與營運人員專業培訓等」等費用20,500千元中減列5,500千元,並凍結其餘預算中除「獎補助費」外21,500千元之半數10,750千元,待文化部就地方文化館重點館舍之評選與網站整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七○、 文化部預算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下「村落文化發展計畫」編列113,570千元,建議自其中「業務費」減列20,000千元,其餘93,570千元凍結半數46,785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本預算係依據行政院2013年所核定之「七八三五文化發展計畫」所編列,惟其計畫目標與支用科目與行政院於2007即核定之「新故鄉社區營造第二期計畫」多有重複,二者除應研擬整合運用策略外,行政作業亦宜進行整合。矧「七八三五文化發展計畫」以全國共有7835個村里為名,文化部冀透過本計畫豐厚全國各村里之文化內涵並提升偏鄉之文化參與權,然經查其預算執行方式,除未見政策方向與合目的性外,以如「盤整村落文化資源」而言,其年度目標值為於二十五個村里進行村落藝術人文資料調查,則全國7835個村里必須要314年始能調查完竣,此執行能力亦與文化部所宣稱之目標有所不符。爰刪除本預算中宜與「新故鄉社區營造」計畫進行整合之「業務費」20,000千元,本預算其餘93,570千元凍結半數46,785千元,待文化部就「七八三五文化發展計畫」和「新故鄉社區營造第二期計畫」及中央政府他機關或各地方政府得支用於社區營造之歲出計畫之整合與「七八三五文化發展計畫」之執行方式與目標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七一、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3節「社區營造業務」之「03村落文化發展計畫」原列1億1,357萬元,建議刪減1,357萬元,其餘凍結6,0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一、文化部去年中研擬「7835文化發展計畫」,執行期間從102至105年度,但該計畫從原先擬定的62億元縮減為17億元,顯示文化部對於新興計畫制訂之草率,預算編列過於浮濫。 二、「村落文化發展計畫」1億1,357萬元,主要支出在獎補助費,占本計畫預算將近8成,卻無從得知其預算撥給之相關辦法或準則,文化部則未提供成本效益分析,不僅經費編列合理性有議,亦有黑箱作業之嫌。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鄭麗君 七二、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3節「社區營造業務」,03「村落文化發展計畫」,原列1億1,357萬元,提案凍結5,000萬元。 說明: 1.本計畫推動村落文化發展並加強培育藝文人才,然根據文化部提供資料,102年培育藝文人才為1,000人次?為何以「人次」而非「人數」計算? 2.另103年預計進行村落文化人才培育?具體計畫與目標為何?又計畫輔導各縣市擴大培育在地人才,究竟藝文人才、村落人才、在地人才之差異性為何?有無整體文化人才培育藍圖?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黃志雄  李桐豪 七三、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3節「社區營造業務」中「03村落文化發展」原列113,570千元,予以凍結50,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03村落文化發展」原列113,570千元,根據預算說明,該計畫係為辦理文化下鄉、文化扎根、豐厚村落文化等業務,惟該計畫大多為口號式政策,且主要支出在於一般事務費及獎補助費,卻無從得知其計畫內容,預算撥給之相關辦法或準則,不僅相關經費編列之合理性有待斟酌,且與01社區營造計畫多有類似之處。雖地方村落文化亟待文化部挹注資源,為讓文化資源做最有效運用,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50,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七四、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3節「社區營造業務」之「03村落文化發展計畫」原列1億1,357萬元,建議凍結5,0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化部為推動泥土化政策,去年中即研擬「7835文化發展計畫」,執行期間為102至105年度,但該計畫遲至今年5月始獲行政院核定通過,總經費也從原先文化部擬定的62億元縮減為17億元,顯示文化部對於計畫制訂之草率,預算編列連行政院都認為過於浮濫。 二、「村落文化發展計畫」1億1,357萬元,主要支出在獎補助費,占本計畫預算將近8成,卻無從得知其預算撥給之相關辦法或準則,文化部也未能提供完整成本效益分析等資料,不僅相關經費編列之合理性有待斟酌,且易有黑箱作業之嫌。文化部應提供完整相關資料,說明本計畫在預期中所欲達成之政策目標及稽核項目。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七五、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3節「社區營造業務」之「03村落文化發展計畫」原列1億1,357萬元,建議凍結5,0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一、文化部為推動泥土化政策,去年中即研擬「7835文化發展計畫」,執行期間為102至105年度,但該計畫遲至今年5月始獲行政院核定通過,總經費也從原先文化部擬定的62億元縮減為17億元,顯示文化部對於新興計畫制訂之草率,預算編列過於浮濫。 二、「村落文化發展計畫」1億1,357萬元,主要支出在獎補助費,占本計畫預算將近8成,卻無從得知其預算撥給之相關辦法或準則,文化部也未能提供完整成本效益分析等資料,無法瞭解經費編列之合理性。文化部應提供完整相關資料,說明本計畫在預期中所欲達成之政策目標。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七六、 中華民國103年度文化部單位預算,歲出工作計畫「社區營造業務」項下「村落文化發展計畫」,合計共113,570千元應凍結30%,俟向立法院說明執行成效、提出檢討報告,並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文化部於103年5月1日公布「文化部村落文化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該作業要點除未有辦理依據外,未能就「偏鄉、離島及弱勢族群」等加以定義。且該要點第5點規定,補助經費原則上採競爭型機制,對於弱勢團體競爭力薄弱,恐難將資源帶到「偏鄉、離島及弱勢族群」。 提案人:孔文吉  鄭天財 連署人:李桐豪  蔣乃辛 七七、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3節「社區營造」中「村落文化發展計畫」原列1億1,357萬元,凍結1,000萬元,待該部提出該項計畫實質功能之檢討與執行方式之合理性報告,始得動支。 說明:惟查該項計畫中「發展村落微型文化產業」年度績效指標值,人回(留)鄉服務及培訓在地就業年度目標僅50人,顯非合理,建議凍結該計畫預算1,000萬元,待該部提出該項計畫實質功能之檢討與執行方式之合理性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桐豪  鄭天財 連署人:林佳龍 七八、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4節「臺灣歷史博物館業務」原列2億零873萬9千元,建議凍結5,0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本預算去年編列2億1,189萬9千元,今年預算額度雖較去年減少,但在人員維持及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均較102年高,但推展博物館業務去年預算為1億零505萬2千元,今年卻只有8,869萬1千元,如此是否能順利吸引國內外民眾至臺灣歷史博物館參觀?預算的減列要如何與其它博物館進行國際交流?文化部應詳細說明。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七九、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4節「台灣歷史博物館業務」中「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原列65,520千元,予以凍結3,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根據預算說明0284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原列5,634千元,查較102年度預算數增編3,569千元,成長近3倍,為讓文化資源做最有效運用,及避免預算有浮編浪費,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3,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八○、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價值產值化─文創產業價值鏈建構與創新計劃」原列6億6,817萬元,凍結3,000萬元,待文化部提出文創產業相關計劃之檢討報告,始得動支。 說明: 文化部102年度推動價值產值化計畫,該計畫實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第2期修正計畫之延續,依該部103年度預算書第29及第30頁所載,分7個工作計畫編列預算6億6,817萬元,惟文化部尚有多項文化創意產業計畫賡續由各所屬機關辦理中,分別為文化資產局於「文化資產業務」工作計畫編列2億2,000萬元,影視新聞局之電影產業旗艦計畫預算4億3,154萬2千元、推動電視內容產業旗艦計畫9,715萬9千元及流行音樂產業發展行動計畫3億7,752萬元,合計17億9,439萬1千元,金額實屬龐鉅。為避免造成資源無效率配置,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6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政策,並每4年檢討修正,…。」文化部應每4年通盤檢討,並有效整合相關計畫,以合理資源之分配、落實各項計畫之執行。 提案人:李桐豪  鄭天財 連署人:林佳龍 八一、 文化部預算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列有475,510千元,建議減列100,510千元,其于375,000千元凍結三分之一125,0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文化創意產業之推動為我國文化產業之核心,文化主管機關近五年來連年編列大量預算,惟政府資源之挹注與我國文創產業之發展間,目前是否有加乘效果?文創預算的執行成效為何?文創預算是否緊扣我國整體文化產業與文化政策?文化部非但未能提出其具有效治理能力的佐證,反迭遭外界質疑資源分配不透明,乃至利益輸送。矧文化部運用自國發基金提撥資金,於2011年7月選出十二家專業管理顧問公司,辦理「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惟兩年內非但已有兩家公司退出,另外十家公司竟有四家未達預期值之半,可見文化部文創相關業務從程序公開、甄選防弊、策略整合到目標管理皆有嚴重問題。爰減列本預算100,510千元,其于375,000千元凍結三分之一125,000千元,待文化部就「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執行情況與文化創意產業預算整合運用策略,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八二、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原列4億7,551萬元,建議刪減7,551萬元,其餘凍結1.5億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經查文化創意產業計畫績效,按統計資料顯示,文創營業家數呈現下降趨勢,從2007年的54,287家到2011年53,461家,減少826家之多,顯示恐有文創業者因經營不善等因素關門。而從文創產業營業額觀之,2011年營業總額6,654億元,與2010年營業額相較,也微幅下降。再從「經營年數」及「資本結構」觀察,亦顯示這幾年的文創政策並未能扶植文創新秀。再觀察資本結構,顯示文創產業的營業額集中於少數大型企業,小型產業未能受惠。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鄭麗君 八三、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原列4億7,551萬元,建議凍結3億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我國推動文化創意產業計畫績效,依據文化部最新統計資料顯示,文創營業家數呈現小幅下降趨勢,從2007年的54,287家到2011年53,461家,減少826家之多,顯示恐有文創業者因經營不善等因素關門。而從文創產業營業額觀之,2011年營業總額6,654億元,雖比2007年增加500億元左右,但與2010年營業額相較,卻也微幅下降。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總家數 54,287 52,976 52,079 52,534 53,461 營業額(億) 6142.2 6074.4 5706.0 6688.3 6654.8 二、再從「經營年數」及「資本結構」觀察,以經營10-20年的家數比例最高,所佔營業額也最大,顯示這幾年的文創政策並未能扶植文創新秀。再觀察資本結構,家數最多的是在10-100萬規模的中小型產業,但卻有25%的營業額集中在0.47%2億元以上的企業,也顯示文創產業的營業額集中於少數大型企業,中小型產業未能受惠。 *依「經營年數」所佔比例 (單位:%) 1年以下 1-2年 2-3年 3-4年 4-5年 5-10年 10-20年 20年以上 年數未知 家數 7.50 7.27 6.54 4.89 5.29 25.96 29.65 12.91 0.01 營業額 1.18 3.68 2.90 3.07 3.20 22.06 46.24 17.67 0.00 *依「資本結構」所佔比例 (單位:%) 未滿0.1百萬 0.1-1百萬 1-5百萬 5-10百萬 10-50百萬 0.5-1億 1-2億 2億以上 家數 26.30 33.61 23.72 9.63 5.26 0.69 0.33 0.47 營業額 8.66 7.05 15.06 10.40 17.82 6.51 8.64 25.86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八四、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原列475,510千元,建議凍結25%,俟文化部向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馬政府從98年推出《創意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方案》、99年《文化創意展業發展法》通過、100年馬英九的「黃金十年」國家願景中「優質文教」以文化創意,建設台灣成為中華文化領航者為施政主軸、100年行政院端出「2020產業發展策略」。在政策的引導與支持下,惟文化創意產業政策並未使的文創產值穩定增長,97年與98年皆呈現負成長(-1.3%及-6.5%),99年大幅增長16.1%後,100年僅成長0.6%。 2.有關五大文創園區,101年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五大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各具發展特色,但隸屬定位、權責範圍、員額編制及法規依據,有待更明確釐清與法制化,俾建立統整、有效能之推動機制」,102年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各園區同質性過高、以商業觀光為導向與規劃定位不同。文化部宜檢討五大文創園區營運規劃。綜上,請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八五、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原列475,510千元,予以凍結100,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原列475,510千元,惟文創產業發展多年,其成效仍不佳,相對於韓國的影音文化對全球行銷,進而帶動其他產業外銷情形,顯然政府對於文創產業未能有明確及有效的行銷策略,且去年針對文創相關預算編列了697,397千元(包括: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448,397千元+價值產值化249,000千元),103年度將兩分支計畫合併,預算卻銳減221,887千元,為督促文化部儘速檢討缺失重新檢討、整合各項資源及配套措施,並制定整體中長期目標,以提升台灣文化創意產業之國際競爭力。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100,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八六、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原列4億7,551萬元,建議凍結1億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我國推動文化創意產業計畫績效,依據文化部最新統計資料顯示,文創營業家數呈現小幅下降趨勢,從2007年的54,287家到2011年53,461家,減少826家之多,顯示恐有文創業者因經營不善等因素關門。而從文創產業營業額觀之,2011年營業總額6,654億元,雖比2007年增加500億元左右,但與2010年營業額相較,卻也微幅下降。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總家數 54,287 52,976 52,079 52,534 53,461 營業額(億) 6142.2 6074.4 5706.0 6688.3 6654.8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八七、 第4目第1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原列4億7,551萬元凍結500萬元。 說明: 一、知識經濟時代,技術創新成為提升產業競爭力的核心策略,而文化創意產業藉由創新與跨業結盟,得以在有限的資源下,創造最大的市場價值,更成為各國積極推動的新興產業;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UNCTAD)今年5月指出,近10年來國際間創意產業蓬勃發展帶動龐大之商機,全球貿易金額達歷史新高。根據UNCTAD統計,2011年全球創意產品與服務貿易達6,240億美元,10年來成長240%。 二、為推動文創產業發展,行政院於民國91年將文創產業列為挑戰國家重點發展計畫,並於98年訂定「創意臺灣─98-102年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方案行動計畫」,預計5年投入262億元,將臺灣打造成為亞太文創產業匯流中心。並以提升家庭娛樂教育及文化服務支出比率至15%,文創產業營業額至102年突破1兆元為計畫目標。惟,根據文化統計年報統計資料顯示,截至2011年為止,我國文創產業的產業十年來產值僅增加了52.9%,成長有限。而2011年我國家庭娛樂教育及文化服務支出比率只有10.4%,相較於2008年不增反減,且文創產業產值僅達0.66兆元,明顯未達該方案預計目標;顯示我國文創產業發展,大幅落後各先進國家。 三、綜上所述,為促進我國文創產業發展,爰提案凍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500萬元,俟文化部針對如何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呂玉玲  鄭天財 八八、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01價值產值化計畫」,原列4億7,551萬元,建議刪除2億元。 說明: 一、觀察102年度文化部在預算科目「價值產值化計畫」項下所發出之補助款,第一季和第二季整整上半年的時間,僅發出三筆補助款,總金額才19萬8,784元,績效之差,令人質疑該計畫之效益。 二、再從103年度「價值產值化計畫」項下,多筆預算遭到大幅刪減,可以看出文化部對於國內文創產業、藝文團隊的照顧,消極、漠視。其中「培植文創中介人才及推動文創經紀制度」103年度編列924萬元,較101及102年度減少1,076萬元,減幅53.8%;「辦理文創事業優惠貸款利息差額補貼」從101年度的1,500萬元,被刪減到103年度僅剩200萬元,經費少了1,300萬元之多;「補助民間提供空間供文創事業使用」也從101年度4,275萬元到103年只留500萬元,縮減幅度高達88%;「辦理產業集聚效應計畫」更從4億6,342萬8千元,到103年度1億0,100萬元,減少了3億6,242萬8千元、減幅亦高達78%。另外,「鼓勵與協助文創核心創作者及獨立工作者進駐文創聚落」編列2,500萬元,也比上年度減少500萬元;「辦理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服務價差優惠補助措施」是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5條明定應編列的預算,更是直接被刪掉,一毛未編。 (單位:千元) 科目─分支計畫 103年度 102年度 101年度 增減數 增減% 培植文創中介人才及推動文創經紀制度 9,240 20,000 20,000 -10,760 -53.8% 辦理文創事業優惠貸款利息差額補貼 2,000 5,000 15,000 -13,000 -86.7% 鼓勵與協助文創核心創作者獨立工作者進駐文創聚落 25,000 30,000 20,000 5,000 25.0% 補助民間提供空間供文創事業使用 5,000 20,000 42,750 -37,750 -88.3% 辦理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服務價差優惠補助措施 0 15,000 0 0 0 辦理產業集聚效應計畫 101,000 134,990 463,428 -362,428 -78.2%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八九、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價值產值化計畫」列4億7,551萬元,建議刪減7,551萬元,其餘凍結2億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103年度「價值產值化計畫」項下,多筆預算遭到大幅刪減,可以看出文化部對於國內文創產業、藝文團隊的照顧,消極、漠視。其中「培植文創中介人才及推動文創經紀制度」103年度編列924萬元,較101及102年度減少1,076萬元,減幅53.8%;「辦理文創事業優惠貸款利息差額補貼」從101年度的1,500萬元,被刪減到103年度僅剩200萬元,經費少了1,300萬元之多;「補助民間提供空間供文創事業使用」也從101年度4,275萬元到103年只留500萬元,縮減幅度高達88%;「辦理產業集聚效應計畫」更從4億6,342萬8千元,到103年度1億0,100萬元,減少了3億6,242萬8千元、減幅亦高達78%。另外,「辦理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服務價差優惠補助措施」是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5條明定應編列的預算,更是直接被刪掉,一毛未編。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鄭麗君 九○、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01「價值產值化計畫」,原列4億7,551萬元,提案凍結2億元。 說明: 1.「文創咖啡廳」執行績效有待評估,至今網站媒合率與點閱率均有待提升,產業媒合效果有限? 2.培植文創中介人才及推動文創經紀人制度執行成效有限,至今僅是舉辦工作坊、演講、培訓學員等,對於發展中介體系有何具體幫助? 3.何謂「文創產業專業人才職能基準與能力鑑定」?預計何時能完成包括音樂、表演藝術等職能建置標準?此對於我國文創產值化有何助益? 4.文博會已連續舉辦三年,但外界仍多所批評,認為應就執行方式、媒合效益等進行檢討,文化部有無擬定檢討計畫?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黃志雄  李桐豪 九一、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01價值產值化計畫」,原列4億7,551萬元,建議凍結1億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102年度文化部在預算科目「價值產值化計畫」項下所發出之補助款,第一季和第二季整整上半年的時間,僅發出三筆補助款,總金額才19萬8,784元,績效之差,令人質疑該計畫之效益。 二、103年度「價值產值化計畫」項下,多筆預算遭到大幅刪減,其中「培植文創中介人才及推動文創經紀制度」103年度編列924萬元,較101及102年度減少1,076萬元,減幅高達53.8%;「辦理文創事業優惠貸款利息差額補貼」從101年度的1,500萬元,被刪減到103年度僅剩200萬元,經費少了1,300萬元之多;「補助民間提供空間供文創事業使用」也從101年度4,275萬元到103年只留500萬元,縮減幅度高達88%;「辦理產業集聚效應計畫」更從4億6,342萬8千元,到103年度1億0,100萬元,減少了3億6,242萬8千元、減幅亦高達78%。另外,「鼓勵與協助文創核心創作者及獨立工作者進駐文創聚落」編列2,500萬元,也比上年度減少500萬元;「辦理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服務價差優惠補助措施」是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5條明定應編列的預算,更是直接被刪掉,未予編列。 (單位:千元) 科目──分支計畫 103年度 102年度 101年度 增減數 增減% 培植文創中介人才及推動文創經紀制度 9,240 20,000 20,000 -10,760 -53.8% 辦理文創事業優惠貸款利息差額補貼 2,000 5,000 15,000 -13,000 -86.7% 鼓勵與協助文創核心創作者獨立工作者進駐文創聚落 25,000 30,000 20,000 5,000 25.0% 補助民間提供空間供文創事業使用 5,000 20,000 42,750 -37,750 -88.3% 辦理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服務價差優惠補助措施 0 15,000 0 0 0 辦理產業集聚效應計畫 101,000 134,990 463,428 -362,428 -78.2%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九二、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01價值產值化計畫」原列4億7,551萬元,凍結1億元。 說明:我國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係源自於「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自91年起由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挹注,自91年度至101年度預算執行數約為205.63億元。依據歷年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統計,我國自91年度至96年度文化創意產業營業額由4,352.60億元增加為6,174.15億元,成長率為41.85%,惟96年度至100年度成長率僅為7.78%,成長趨緩;另91年度至100年度10年間文化創意產業營業額約增加0.53倍,占我國歷年GDP比率約在4.18%至4.95%之間,比率偏低,對我國整體產業結構及經濟影響有限;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資料庫統計資料中有關「臺灣」部分,2011年創意產品出口為47.3億美元,僅占全球創意產品出口比率1.04%,2004年至2011年創意產品出口值年複合成長率,僅高於義大利、奧地利…等7國,為全球倒數第8名。綜上顯見我國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已逾10年,政府及民間挹注龐鉅資源,惟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產值成長趨緩,國際競爭力又不足,績效有待提升。爰提案凍結相關預算1億元,俟文化部提出相關因應之道並報告經本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陳學聖  鄭天財 連署人:蔣乃辛  黃志雄 九三、 第4目「文化創意發展業務」項下「01價值產值化計畫」原列475,510千元,予以凍結20,000千元。 說明:「文化創意發展業務」項下「01價值產值化計畫」原列475,510千元,較102年度增列226,510千元,雖是將文化創意產值化與文化創意產業推動預算項目整合,故預算數提高,然檢視103年度價值產值化計畫工作內容與102年度文化創意產值計畫類似,預算數卻大幅增列,恐有浮編浪費之嫌,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20,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黃志雄  蔣乃辛 連署人:呂玉玲  孔文吉 九四、 文化部預算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下「價值產值化計畫」編列有「文創咖啡廳」相關經費15,600千元,建議減列1,600千元,其餘14,000千元凍結5,0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查「文創咖啡廳」係為推動文化內容開放與加值運用並鼓勵文化素材原創及加值用用所設之雲端平臺,惟文化部網站架設數與經費比例偏高,而本預算之關鍵績效指標卻有偏低現象,應予檢討。矧線上文創產業價值鍊之建構與文化主管機關在其中之角色,是否以架設網站為最佳方秦,頗待檢討。爰減列本預算1,600千元,其餘14,000千元凍結5,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文創咖啡廳」之宣傳、成效與網站維運費用之撙節進行檢討,並就檢討結果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九五、 第4目「文化創意發展業務」項下「01價值產值化計畫」中「1.辦理雲端「文創咖啡廳」媒合平台,鼓勵價值產值化」原列15,600千元,予以凍結5,600千元。 說明:「文化創意發展業務」項下「01價值產值化計畫」中「1.辦理雲端「文創咖啡廳」媒合平台,鼓勵價值產值化」原列15,600千元,較102年度增列13,600千元,其工作內容項目、性質與102年度皆相同,但目前尚未見到該工作項目之績效,卻大幅增列預算,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5,6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計劃做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黃志雄  蔣乃辛 連署人:呂玉玲  孔文吉 九六、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之「辦理雲端『文創咖啡廳』媒合平台,鼓勵價值產值化」原列15,600千元,建議凍結30%,俟文化部向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價值產值化─文創產業價值鏈建構與創新計畫」中「辦理雲端文創咖啡廳媒合平台計,文化部於預算書中並未詳細說明此計畫預推動之內容,且文化部於第1目「一般行政」中,已編列許多網站及資訊系統建置之經費,如未說明此計畫內容,實有重複編列經費及浪費之疑。是以,辦理雲端『文創咖啡廳』媒合平台,鼓勵價值產值化」原列15,600千元,建議凍結30%,俟文化部向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九七、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01價值產值化計畫」下2.(2)鼓勵一源多用,辦理跨界加值應用及行銷計劃,原列30,000千元,予以凍結15,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01價值產值化計畫」下2.(2)鼓勵一源多用,辦理跨界加值應用及行銷計劃,原列30,000千元,惟預算說明粗略,且102年度目標值績效不明,恐預算有浮編浪費之嫌,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15,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九八、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01價值產值化計畫」之「3.發展中介服務體系」,原列4,324萬元,建議刪除1,500萬元。 說明: 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99年1月制訂公布,當時的文建會開始推動「培植文創中介人才及推動文創經紀制度」,幾年執行下來,成果為何?是否能達到預期效益? 二、「培植文創中介人才及推動文創經紀制度」相關預算逐年下降,從101年度的2,000萬元,縮減到103年度僅剩924萬元,減少幅度高達53.8%,原因為何? (單位:千元) 科目──分支計畫 103年度 102年度 101年度 增減數 增減% 培植文創中介人才及推動文創經紀制度 9,240 20,000 20,000 -10,760 -53.8%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九九、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01價值產值化計畫」之「發展中介服務體系」,原列4,324萬元,建議刪減324萬元,其餘凍結四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培植文創中介人才及推動文創經紀制度」相關預算逐年下降,從101年度的2,000萬元,縮減到103年度僅剩924萬元,減少幅度高達53.8%,原因為何?是否該制度已飽和、文化部不再推動?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鄭麗君 一○○、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01價值產值化計畫」下3.發展中介服務體系,原列43,240千元,予以凍結20,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惟預算說明粗略,對於如何培植文創中介人才及推動文創經紀制度,文化部無具體說明,且102年已編列20,000千元,具體績效為何?為避免預算有浮編浪費之嫌,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20,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一○一、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01價值產值化計畫」之「3.發展中介服務體系」,原列4,324萬元,建議凍結2,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99年1月制訂公布,當時的文建會開始推動「培植文創中介人才及推動文創經紀制度」,執行至今成果為何?是否能達到預期效益?文化部應予說明。 二、「培植文創中介人才及推動文創經紀制度」相關預算逐年下降,從101年度的2,000萬元,縮減到103年度僅剩924萬元,減少幅度高達53.8%,原因為何?是否該制度已飽和、文化部不再推動? (單位:千元) 科目──分支計畫 103年度 102年度 101年度 增減數 增減% 培植文創中介人才及推動文創經紀制度 9,240 20,000 20,000 -10,760 -53.8%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一○二、 文化部預算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下「價值產值化計畫」編列有「推動文創智財權保護觀念及措施」相關經費4,000千元,建議減列3,000千元,其餘1,000千元全數凍結。 刪減/凍結理由: 專利法及商標法第三條規定,專利與商標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文化創意產業雖屬文化部之職掌,惟就文化創意產業所生之智慧財產權保障需求,除以授益行政之模式提供產業單一諮詢窗口與規劃適用於文化創意產業之政策外,就智慧財產權觀念之提倡、管理與侵害排除皆係經濟部之業務。矧自文化部之組織編制與人員之專業性觀之,如何全面性推動智慧財產權相關工作,頗有疑間。爰減列本預算3,000千元,其餘1,000千元全數凍結,待文化部就文化創意產業之智慧財產權相關需求及主管機關之業務分工與經濟部進行協商,並將協商結果與文化部推動推動文化創意產業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工作規劃一併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並得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一○三、 文化部預算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下「價值產值化計畫」編列有「輔導成立藝文產業育成中心」相關經費25,000千元,建議減列5,000千元,其餘20,000千元凍結四分之一5,0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查本預算係為補助我國民間團體、學術團體及財團法人設立藝文產業創新育成中心所編列,然此類育成中心如何促進產學資源整合、文化部就預算執行之目標及運用效率之督考,相關規劃皆付之闕如。矧我國文化部預算規模未達政府承諾,文化部多項業務皆經費不足,不分種類、遍地開花式地補助或具全部或部分資金自籌能力的產業育成中心係有限資源之錯誤利用。爰減列本預算5,000千元,其餘20,000千元凍結四分之一5,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預算之策略目標與執行方式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得動支。 連署人:鄭麗君 提案人:林佳龍  何欣純 一○四、 文化部預算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下「價值產值化計畫」編列有「培植文創中介人才及推動文創經紀制度」相關經費9,240千元,建議凍結3,24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為培育我國文化創意產業中介與經紀人力,文化部自前文建會時期起即欲建立文化創意產業經紀人制度,惟迄今皆無具體成效,亦無績效指標與推動時程,與整體文化創意產業乃至文化政策之關聯性更待釐清。矧文創經紀制度之專業定義與人才培訓,涉及教育部、經濟部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業務,文化部卻未就此進行跨部會協商。爰凍結本預算3,240千元,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一○五、 文化部預算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下「價值產值化計畫」編列有「推動文創產業專業人才職能基準與能力鑑定」相關經費5,000千元,建議減列3,500千元,其餘1,500千元全數凍結。 刪減/凍結理由: 文化部於2013年即編列相同預算20,000千元,惟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斯時審查時即指出本預算所欲辦理之專業人才職能基準與能力鑑定範圍不明,且與我國目前教育及產業證照制度之關聯性難謂清晰,且該年度之執行成效即頗有疑義。矧文化部預算規模連年未達政府承諾,多項文化業務經費嚴重不足,系爭職能鑑定緣何無法與經濟部辦理多年且制度已完整建立之產業職能鑑定進行整合,頗待檢討。爰減列本預算3,500千元,其餘1,500千元全數凍結,待文化部解決相關問題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使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一○六、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01價值產值化計畫」之「4.辦理多元資金挹注計畫」,原列1億4,367萬元,建議刪除5,000萬元。 說明: 一、國發基金提出「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編列100億元,由文化部主導,以成立信託專戶方式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採限制性招標,2011年6月由12家創投業者得標。但文化部面對立法院之監督,質疑廠商背景幾乎都是被外界認定為親國民黨的「馬友友」企業,且創投業者股東身兼投資標的公司負責人或幕後投資者、恐有違利益迴避原則之虞時,卻遲遲不肯提出文創創投公司的招標、評審等詳細資料,包括所有參與投標的公司名單、審議委員名單、審議委員的評分、評審結果及報告,以及這12家創投管理公司的執行效率之評鑑報告等,不僅難釋眾人諸多疑慮,也有逃避監督之嫌。 二、103年度該計畫項下之「辦理文創事業優惠貸款利息差額補貼」從101年度的1,500萬元,被刪減到103年度僅剩200萬元,經費少了1,300萬元之多。預算遭到大幅刪減,可見文化部漠視對於國內文創產業的照顧。 科目──分支計畫 103年度 102年度 101年度 增減數 增減 辦理文創事業優惠貸款利息差額補貼 2,000 5,000 15,000 -13,000 -86.7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一○七、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01價值產值化計畫」之「4.辦理多元資金挹注計畫」,原列1億4,367萬元,建議刪減4,367萬元,其餘凍結6,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化部主導的「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編列100億元),以成立信託專戶方式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採限制性招標,2011年6月由12家創投業者得標。但面對社會各界質疑廠商背景幾乎都是被外界認定是特別傾向某政黨的企業時,文化部卻遲遲不肯提出文創創投公司的招標等詳細資料,包括參與投標的公司、審議委員名單及評分結果等,此舉,恐有逃避監督之嫌。 二、103年度該計畫項下之「辦理文創事業優惠貸款利息差額補貼」預算遭到大幅刪減,顯見文化部漠視國內文創產業。 科目──分支計畫 103年度 102年度 101年度 增減數 增減% 辦理文創事業優惠貸款利息差額補貼 2,000 5,000 15,000 -13,000 -86.7%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鄭麗君 一○八、 文化部預算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下「價值產值化計畫」編列有「辦理多元資金挹注計畫」相關經費143,670千元,建議凍結80,0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文化部「辦理多元資金挹注計畫」今年度所列工作項目與前一年度相比,變化幅度極大,惟本計畫執行單位是否有充足專業執行新增業務,頗有疑義。矧文化部就文化創意產業專案辦公室與國發基金交由文化部主導之「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逸脫法令與績效低落等問題,文化部仍未給予充份說明。爰建議凍結本預算80,000千元,待文化部就「辦理多元資金挹注計畫」與「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一○九、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01價值產值化計畫」下4.辦理多元資金挹注計畫,原列143,670千元,予以凍結50,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01價值產值化計畫」下4.辦理多元資金挹注計畫,原列143,510千元,惟比較102年度該項計畫,103年度多了多項子計畫,如:(4)辦理產業陪伴輔導計畫(5)推動文創企業上市櫃(8)文創法相關法令推廣(9)文創產業情報趨勢蒐集等……六項子計畫,大多是將102年編列在他處之預算統整至此,顯見該計畫欠缺施政延續性,故其合理性難以評估且恐有浪費之嫌,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50,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一一○、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辦理多元資金挹注計畫」原列143,670千元,建議凍結30%,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文化部前身為文化建設委員會,其過去辦理許多活動,常被質疑圖利某些特定團體之嫌疑。文化部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編列經費補助相關團體辦理文創活動,文化部於預算編列中並無詳細說明相關團體申請補助之原則。 2.有關文化部之補助或投資,民間文化人士常批評此為「企畫書比賽」,也批評官員「把自己當會計師」審理案件。再者,審查資訊亦多不公開,斲傷大眾之文化公民權。 3.是以,為避免文化部再被質疑,「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辦理多元資金挹注計畫」原列143,670千元,建議凍結30%,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一一一、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01價值產值化計畫」之「4.辦理多元資金挹注計畫」,原列1億4,367萬元,建議凍結4,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國發基金提出「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編列100億元,由文化部主導,以成立信託專戶方式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採限制性招標,2011年6月由12家創投業者得標,當中有6家是在文創法通過才成立的。但文化部面對立法院質疑廠商背景幾乎都是被外界認定為親國民黨的企業,且創投業者股東身兼投資標的公司負責人或幕後投資者、恐有違利益迴避原則之虞時,卻遲遲不肯提出文創創投公司的招標、評審等詳細資料,包括所有參與投標的公司名單、審議委員名單、審議委員的評分、評審結果及報告,以及這12家創投管理公司的執行效率之評鑑報告等,不僅難釋眾人諸多疑慮,也有逃避監督之嫌。 二、103年度該計畫項下之「辦理文創事業優惠貸款利息差額補貼」從101年度的1,500萬元,被刪減到103年度僅剩200萬元,經費少了1,300萬元之多。預算遭到大幅刪減,可見文化部漠視對於國內文創產業的照顧。 科目──分支計畫 103年度 102年度 101年度 增減數 增減% 辦理文創事業優惠貸款利息差額補貼 2,000 5,000 15,000 -13,000 -86.7%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一一二、 文化部預算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下「價值產值化計畫」編列有「推動文創企業上市櫃」相關經費4,000千元,建議全數減列。 刪減/凍結理由: 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經濟部就國內企業之上市櫃,皆有相關政策、輔導窗口與人力編制,文化部缺乏相關專業,卻在未與前開單位會商研擬分工方案下,另行編列本預算,甚為不當。矧民間如投資銀行、證券商或會計師等金融服務業者,亦對已達上市櫃標準或具潛力之企業提供多種上市櫃輔導服務,文化部不思強化對資金不足之微型或新設文創業者之輔導,卻編列預算專門服務已有相當規模之大型文創企業,更屬政策方向錯誤。爰建議將本預算全數減列。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一一三、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01價值產值化計畫」下4.(9)辦理文創產業情報趨勢蒐集、研究及年報編印,原列10,000千元,予以全數減列。 說明:文化部有關「文創基礎調查與產業情報趨勢蒐集及研究」經費,自99年度至102年度預算數已分別編列1,000萬元、800萬元、1,500萬元、1,000萬元,投入調查與研究之經費相當龐鉅,理應已累積相當基礎可供運用,故本項預算予以全數減列。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一一四、 文化部預算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下「價值產值化計畫」編列有「辦理文創產業情報趨勢蒐集、研究及年報編列」相關經費10,000千元,建議減列3,0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前文建會自1991年起出版之「文化統計彙編」,於「文化與經濟」章節下即提供與「文創產業調查」近乎一致之資訊,二者本應予以整合,將統計範圍全面之前者中屬於後者之資訊於當年年底或隔年年初獨立編製出版。矧文化部預算連年未達政府承諾,多項業務經費不足,文化部卻編列遠超過一般機關比例之資訊費用,足見文化部年報編列經費有撙節之空間。爰建議減列本預算3,000千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一一五、 文化部預算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下「價值產值化計畫」編列有「鼓勵與協助文創核心創作者及獨立工作者進駐文創聚落」相關經費25,000千元,建議減列15,000千元,其餘10,000千元凍結二分之一5,0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文化創意產業之流通銷售有進駐特定地段之必要,惟其創意之生成甚少受空間與時間之限制,非於某「園區」或「中心」即能創造文化產值。矧全國各級政府與民間企業近年來設置各種文創中心或園區,亦多有閒置,如龍應台部長擔任臺北市文化局長時開始籌設之臺北數位藝術中心即因使用率低屢遭審計單位與該市議會質疑。文化部本可透過媒介方式,使少數有空間需要之文創工作者能有適當創作場地。爰減列本預算15,000千元,其餘10,000千元凍結二分之一5,000千元,待文化部就全國文創聚落之可媒合閒置空間與媒介機制完成統計與規劃並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一一六、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01價值產值化計畫」之「6.市場流通及拓展計畫」,原列8,700萬元,建議凍結3,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化部於「市場流通及拓展計畫」項下編列「拓展國際及大陸之文創市場」3,236萬元及「台灣文創產業中國大陸市場拓展及合作交流計畫」135萬元,針對大陸市場之拓展,於此項目中明顯重複編列經費。 二、台灣文創產業應具備行銷全球市場之能力,文化部於預算編列計畫中,將主要市場鎖定為大陸市場,此舉將有失文創產業佈局全球之能力,並非文創產業之福,文化部應減少過度依賴中國市場。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一一七、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01價值產值化計畫」之「6.市場流通及拓展計畫」,原列8,700萬元,建議刪減1,000萬元,其餘凍結5,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針對中國市場拓展,文化部所編「拓展國際及大陸之文創市場」3,236萬元及「台灣文創產業中國大陸市場拓展及合作交流計畫」135萬元,顯有重複編列經費之虞。又,台灣文創產業須具備行銷全球之能力,文化部於編列計畫中,將主要市場鎖定為中國市場,恐有失文創產業佈局全球效益。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鄭麗君 一一八、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01價值產值化計畫」之「6.市場流通及拓展計畫」,原列8,700萬元,建議凍結3,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化部於「市場流通及拓展計畫」項下編列「拓展國際及大陸之文創市場」3,236萬元及「台灣文創產業中國大陸市場拓展及合作交流計畫」135萬元,針對大陸市場之拓展,於此項目中明顯重複編列經費。 二、台灣文創產業應具備行銷全球市場之能力,文化部於預算編列計畫中,將主要市場鎖定為大陸市場,此舉將有失文創產業佈局全球之能力,並非文創產業之福,文化部應減少過度依賴中國市場。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一一九、 文化部預算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下「價值產值化計畫」編列有「市場流通及拓展計畫」相關經費87,000千元,建議凍結27,0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文化部就我國文化創意產業參與國際展覽,已接續多年編列相關預算,惟文化部之角色與預算分配時受質疑,爰凍結本預算27,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此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一二○、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市場流通及拓展計畫」原列87,000千元,建議凍結30%,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市場流通及拓展計畫」原列87,000元,該計畫之內容,提及「拓展國際及大陸之文創市場」、「臺灣文創產業中國大陸市場拓展及合作交流計畫」等,足見文化部之「國際化」施政方針,實為「中國化」。 2.文創產業之市場流通及拓展,亟需針對全球文創產業做更深入之研究與研擬更具效益之行銷策略分析,絕非一味倚賴中國。是以,「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市場流通及拓展計畫」原列87,000千元,建議凍結30%,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一二一、 第4目「文化創意發展業務」項下「01價值產值化計畫」中「6.市場流通及拓展計劃」原列87,000千元,予以凍結1/5。 說明:「文化創意發展業務」項下「01價值產值化計畫」中「6.市場流通及拓展計劃」原列87,000千元,該項計畫以辦理獎助、協助文創產業之市場整合、行銷及人才培育,然近年來文創產業產值並無明顯增長,且是項計畫光補助業者拓展大陸市場即編列33,710千元,佔本計畫經費1/3以上,顯然有排擠其他補助之虞,且我國文創市場之行銷與拓展不應僅侷限於中國大陸,顯見預算編列恐有疑義,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1/5,待文化部就本項計劃做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黃志雄  蔣乃辛 連署人:呂玉玲  孔文吉 一二二、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之中「市場流通及拓展計畫」之「拓展國際及大陸之文創市場,協助文創業者參與各地區之重要文創會展」原列32,360千元,建議凍結50%,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有關「拓展國際及大陸之文創市場,協助文創業者參與各地區之重要文創會展」,預算書中並未載明參與國際及大陸重要文創會展之比例,也未說明要拓展哪些國家的文創市場,是以,「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拓展國際及大陸之文創市場,協助文創業者參與各地區之重要文創會展」原列32,360千元,建議凍結50%,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一二三、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市場流通及拓展計畫」之「以策辦及參與國內重要文創會展等方式促成文創產業展售流通」原列40,000千元,建議刪除30%。 說明: 1.「以策辦及參加國內重要文創會展等方式促成文創產業展售流通」,預算書中並未說明將策辦及參加幾場、在何處舉辦,也未見成本效益分析,令人實難信服,是以,「以策辦及參加國內重要文創會展等方式促成文創產業展售流通」原列40,000千元,建議刪除30%。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一二四、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01價值產值化計畫」之「7.辦理產業集聚效應計畫」,原列1億0,100萬元,建議刪減本項預算十分之一,其餘凍結6,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審計部連續多年對文化創意園區提出缺失,核有:1.園區整體規劃未臻周延,影響預算執行,亦未能發揮預期效益;2.部分修復工程已開工或已完工,迄未依合約規定請領相關建築執照;工程規劃設計涉有疏失,施工時變更設計頻仍;3.辦理委託民間參與營運可行性評估與先期規劃報告,成效欠佳,影響後續期程之執行;計畫執行進度落後,舊建築閒置空間再利用成效欠佳等缺失,文建會應針對上開缺失提出檢討改善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鄭麗君 一二五、 查103年度文化部年度預算,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所編列辦理產業集眾效應計畫101,000千元,依據文創產業發展法之規定,文創產業之定義為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國民生活環境提升。惟查中央政府2009年至2013年共編列262億65千萬元,然台灣文創產品支出表現為全球倒數第八,顯示國家資源大量挹注卻未見成效;另查一、部分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舉辦之活動,除受邀參與之設攤廠商與活動主題毫無相關外,參與活動之民眾亦寥寥可數,凸顯其經營管理成效不彰;二、近來有文創產業園區招標案疑有圍標以及得廠商過於集中之情事發生,顯見文化部對文化創意產業園區之監督管考有欠周延,爰提案予以全數凍結,俟文化部就文化創意產業園區之招標情形進行全面徹查以及檢討,並向立法院文化及教育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俊俋  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一二六、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01價值產值化計畫」之「7.辦理產業集聚效應計畫」,原列1億0,100萬元,建議凍結50%,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化創意園區係為古蹟歷史及老舊建物之閒置空間的活化,兼具歷史價值及新興文化創意產業基地使命,多年來政府投入鉅額資金推動文化園區之整建,惟多年來整建進度緩慢,且原規劃各園區委託民間參與營運管理之各項計畫,多數亦未能按原規劃進度執行。 二、審計部連續多年對文化創意園區提出缺失,發現其相關執行情形,核有:1.園區整體規劃未臻周延,影響預算執行,環境整備計畫未能發揮預期效益;2.部分修復工程已開工或已完工,迄未依合約規定請領相關建築執照;工程規劃設計涉有疏失,施工時變更設計頻仍;3.辦理委託民間參與營運可行性評估與先期規劃報告,成效欠佳,影響後續期程之執行;計畫執行進度落後,舊建築閒置空間再利用成效欠佳等缺失,文建會應積極檢討改善。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一二七、 第23款第1項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辦理「產業集聚效應計畫」編列101,000千元,建議凍結5千萬元,俟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文化部主管5處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皆由促參委外營運,經營管理未見特色或區隔;且多採商業取向,大幅進駐紀念品賣店或餐飲商家,已偏離原先規劃之定位、目標。再者,園區委外經營致淪為商業活動聚集之場域,而非實質促進產業連結及產業群聚,成效未達目的之弊不見檢討機制。爰此,建議凍結5千萬元,俟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陳碧涵  孔文吉  蔣乃辛 連署人:黃志雄 一二八、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01價值產值化計畫」之「7.辦理產業集聚效應計畫」,原列1億0,100萬元,建議凍結4,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化創意園區係為古蹟歷史及老舊建物之閒置空間的活化,兼具歷史價值及新興文化創意產業基地使命,惟多年來整建進度緩慢,審計部連續多年對文化創意園區提出缺失,發現其相關執行情形有:1.園區整體規劃未臻周延,影響預算執行,環境整備計畫未能發揮預期效益;2.部分修復工程已開工或已完工,迄未依合約規定請領相關建築執照;工程規劃設計涉有疏失,施工時變更設計頻仍;3.辦理委託民間參與營運可行性評估與先期規劃報告,成效欠佳,影響後續期程之執行;計畫執行進度落後,舊建築閒置空間再利用成效欠佳等缺失,文建會應積極檢討改善。 二、目前全國各界紛紛投入文創園區或藝文園區等大型建設,規劃中、招商中或已營運之文創園區眾多,藉以活化地方經濟,惟為避免重蹈早年各級政府紛紛投入資金闢建科學園區、工業區等,待興建完成後,造成供過於求之覆轍,宜妥適規劃為宜。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一二九、 文化部預算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原列3,319,469千元,建議自除「臺灣經典電影數位修復及加值利用計畫」外3,296,369千元中凍結900,0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文化部為推動電影產業政策之規劃及推動,設有「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惟文化部長龍應台於2013年10月9日對外宣佈,未來電影法修正後將對電影票課徵百分之五「電影扶植稅」,以成立基金挹注國片。然依大法官釋字四二六號解釋理由書,對於有特定關係國民課徵、限定其課徵所得用途之公法負擔屬特別公課(Sonderabgabe)而非稅捐,文化部任意稱其為「扶植稅」顯有不妥,矧各界對「電影捐」之諸多質疑當顯示此種政策手段是否真能扶助國片有待商確,而龍應台部長所謂「已初步與學者和電影工作者討論」,經查閱文化部電影法修法相關會議紀錄後,即可發現此政策為部長一人獨斷獨行。爰建議本預算除具急迫性之「臺灣經典電影數位修復及加值利用計畫」外3,296,369千元中凍結900,000千元,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於兩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一三○、 第5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畫與發展」原列1,936,922千元,予以凍結300,000千元。 說明:「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畫與發展」原列1,936,922千元,該項計畫為扶植我國影視及流行音樂之升級與發展,提升其整體競爭力,但經查103年度本年度工作項目並未針對國內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提出更為具體且不同的工作計畫,但預算卻大幅增列1,107,980千元,顯見本項預算編列合理性難以評估,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300,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計劃做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黃志雄  蔣乃辛 連署人:呂玉玲  孔文吉 一三一、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原列1,936,922千元,予以凍結300,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原列1,936,922千元,針對台灣影視音產業現在正是走出多年低迷,重新開始爬升的階段,正需要政府投入資源挹注,但查103年度該項預算,雖較102年度成長約9.9億元,但是扣除07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及08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計畫(合計17億)後,僅剩下2億,還較102年度減少了2.9億元,故為督促文化部儘速建立一套能夠培、擴充影視音產業之政策,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300,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一三二、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原列19億3,692萬2,000元,凍結十分之一。 說明: 一、近年來台灣影視及流行音樂欠缺優良發展環境,以致於台灣相關演藝人員紛紛出走至大陸地區發展,加上電視戲劇節目被韓製戲劇節目大舉攻陷,更使得台灣綜藝節目及戲劇都只能在窘困中求發展,導致許多節目品質欠缺特色可言。 二、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年編19億多元預算,意規劃政策及提振影視及流行音樂,但查103年度預算,除了補助固定的影視相關法人團體、國家電影資料館為年度預算歲出主軸之外,就是興建流行音樂中心(北部流行音樂中心7億元、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10億元),僅剩餘4千多萬元辦理所謂的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顯然對目前窘困的台灣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無濟於事。 三、爰建議「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原列19億3,692萬2,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俟文化部檢討固定補助各法人團體對台灣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之效益,及提出改善台灣影視節目品質具體方案,經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   連署人:孔文吉  李桐豪  陳淑慧  蔣乃辛   一三三、 文化部預算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下「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編列1,936,922千元,建議凍結除「臺灣經典電影數位修復及加值利用計畫」、「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與「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計畫」外213,822千元之半數106,911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審議2013年度預算時,曾通過決議要求文化部於三個月內針對振興國內電影及電視產業提出「振興臺流風影視音五年計畫」,從產業目標之匡列、相關修法之套案、分年期擬投入之預算概算、擬新增之組織配套(如參考韓國文化產業振興院,於我國法制內建立類似的產業扶助組織)、贊助媒合機制之建立、公私部門投資管道之暢通、產業教育之推動等六大面向進行檢討,提出政策與修法套案,惟文化部幾未依之辦理。矧文化部就前開決議內容於2013年4月25日進行專案報告,然其報告內容亦只是將原執行計畫以重貼標籤方式應付國會監督。爰建議凍結本預算除有時間急迫性之「臺灣經典電影數位修復及加值利用計畫」、「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與「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計畫」外213,822千元之半數106,911千元,待文化郜就前系爭決議內容切實擬定計畫、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一三四、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01影視流行音樂產業跨域整合規劃」下原列9,068千元,予以減列3,200千元。 說明:「01影視流行音樂產業跨域整合規劃」下原列9,068千元,其中3.辦理影視、廣播、流行音樂輔導與管理業務之規劃及執行等事宜所需臨時人力,編列3,200千元,為該項業務應該為編制人力之工作範圍,為何又需要聘請臨時人力?且查102年度該項分支計劃並無編列臨時人力之需求,顯見預算有浮編浪費之嫌,故本項預算予以減列3,200千元。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一三五、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01「影視流行音樂產業跨域整合規劃」,原列906萬8千元,提案凍結100萬元。 說明: 經查本計畫102年委託國立大學進行「韓國演藝經紀與實務制度研究計畫」,然此種研究計畫案對於改善國內演藝環境有何具體幫助?研究案多無法反應實際情況,是否應改由舉辦與國內各個公協會座談或訪談方式,務實找出國內演藝產業發展問題?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黃志雄  李桐豪   一三六、 文化部預算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下「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編列有「配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辦理網路內容防護機構相關之分攤費用」1,000千元,建議凍結5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惟其執行方式會否逸脫法律授權範圍進而侵害憲法保障之表現與秘密通訊自由,外界頗有疑慮。矧文化部作為文化主管機關,在與通訊傳播主管機關會商過程中,有責任維護文化表現之多元性。爰凍結本預算5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預算之執行如何兼顧言論自由保障與文化多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一三七、 文化部預算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下「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編列有「赴大陸地區進行兩岸影視交流、展演活動或參與ECFA影視協商等事項」254千元,建議減列其中「派員赴大陸參加影視音交流活動或協商會議」128千元,其餘126千元全數凍結。 刪減/凍結理由: 本預算係文化部為支應2014年度兩項出國計畫所編列。查其中「派員赴大陸參加影視音交流活動或協商會議」之目的與2013年「兩岸文化前瞻論壇」之子議題完全相同,而後者既缺乏跨部會協商,更因各種主客觀因素無法依文化部規劃辦理,顯無繼續編列之必要。矧文化部既已於文化交流業務編列相關蕷算,自無重複編列必要。又就所餘126千元預算擬辦理之兩岸影視交流,其計畫目標與內容皆過於粗略,爰建議就本預算減列其中「派員赴大陸參加影視音交流活動或協商會議」128千元,其餘126千元全數凍結,待文化部就「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兩岸交流計畫」之內容與辦理方式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一三八、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01「影視流行音樂產業跨域整合規劃」之「說明5.赴大陸地區進行兩岸影視交流、展演活動或參與ECFA影視音協商等事項」原列254千元,建議凍結50%,俟文化部向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影視流行音樂產業跨域整合規劃中,考察歐洲地區具代表性國際影展、拜訪當地廣電等媒體機構,編列120千元;惟赴大陸地區之各事項卻編列254千元,較之赴歐考察經費竟逾2倍,顯示影視流行音樂產業傾中。是以,「赴大陸地區進行兩岸影視交流、展演活動或參與ECFA影視音協商等事項」編列之254千元,建議凍結50%,俟文化部向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一三九、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之「02電影產業發展政策規劃與輔導」,原列3,437萬元,建議刪減437萬元,其餘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文化部日前舉行「電影法」修正草案諮詢會議,擬開徵電影扶植稅5%,此舉電影院業者勢必將成本轉嫁給消費者,課稅後電影票全票將漲約20元,學生票也會漲約15元。惟提高票價,將讓消費者卻步,讓看電影的人愈來愈少,對整體電影產業發展反而不利。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鄭麗君   一四○、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之「02電影產業發展政策規劃與輔導」,原列3,437萬元,建議凍結2,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化部日前舉行「電影法」修正草案諮詢會議,邀請電影導演、電影院業者代表等參與座談,龍應台表示,將推動成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基金財源除政府預算外,還將針對電影票價課徵5%電影扶植稅,以目前全台平均一年電影票房收入72億元計算,預計每年將可挹注電影產業3.6億元。 二、惟開徵電影稅,電影院業者勢必將成本轉嫁給消費者,以目前首輪電影全票價約190至310元計算,課稅後票價將漲10至16元,學生票比全票少20元,但也會漲9到15元。提高票價,可能讓消費者卻步,讓看電影的人愈來愈少,對整體電影產業發展反而是不利的。尤其目前國片整體市佔率僅17.46%,全面調漲電影票價,等於是強迫觀眾承擔支持國片輔導金。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一四一、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之「02電影產業發展政策規劃與輔導」,原列3,437萬元,建議凍結1,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化部日前舉行「電影法」修正草案諮詢會議,邀請電影導演、電影院業者代表等參與座談,龍應台表示,將推動成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基金財源除政府預算外,還將針對電影票價課徵5%電影扶植稅,以目前全台平均一年電影票房收入72億元計算,預計每年將可挹注電影產業3.6億元。惟開徵電影稅,電影院業者勢必將成本轉嫁給消費者,提高票價,讓看電影的人愈來愈少,對整體電影產業發展反而是不利的。尤其目前國片整體市佔率僅17.46%,全面調漲電影票價,等於是強迫觀眾承擔支持國片輔導金。 二、近年來不少國片領取文化部補助款後票房低於文化部之補助款,文化部的相關補助是否流於紙上作業而無法真正活化電影產業?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一四二、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之「04廣播電視產業發展政策規劃與輔導」,原列420萬元,建議刪減120萬元,其餘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根據文化部的統計,今年上半年台灣電視台黃金時段,中國劇、韓劇播出時段的比例,就佔了27.22%及26.42%,兩者比例超過一半,遠高於台灣自製連續劇。何時開始黃金時段台劇的比率開始降低?又,在台灣戲劇比率節節下滑時,文化部又提出何種政策來改善?成效為何?電視台以節省成本為考量,總是導因為果地以台灣市場小為由,用最少的製作費用換得不精緻的節目,甚至完全不花製作費,直接購買他國的綜藝節目或戲劇。請文化部針對上開疑義提出具體且詳細之改善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鄭麗君 一四三、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之「04廣播電視產業發展政策規劃與輔導」,原列420萬元,建議凍結3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根據文化部的統計,今年上半年台灣電視台黃金時段,中劇、韓劇播出時段的比例,就佔了27.22%及26.42%,兩者相加,比例超過一半,遠高於台灣自製的連續劇。不僅如此,文化部還統計,2011年中國市場中,台劇佔境外劇比重僅15.7%,遠低於港劇及韓劇,文化部又提出何種政策來改善?成效如何?。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一四四、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之「04廣播電視產業發展政策規劃與輔導」,原列420萬元,建議凍結3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根據文化部的統計,今年上半年台灣電視台黃金時段,陸劇、韓劇播出時段的比例,就佔了27.22%及26.42%,兩者相加,比例超過一半,遠高於台灣自製的連續劇。不僅如此,文化部還統計,2011年大陸市場中,台劇佔境外劇比重僅15.7%,遠低於港劇及韓劇。何時開始黃金時段台劇的比率開始降低?又是何時開始黃金時段盡是中劇和韓劇?在台灣戲劇比率節節下滑時,文化部又提出何種政策來改善?成效如何?。 二、台灣電視台近來習慣便宜買大陸節目版權賺取收視,但此舉威脅到本土自製節目、扼殺藝人工作機會,日後又有誰願意製作台灣本土的節目?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一四五、 文化部預算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下「廣播電視產業發展政策規劃與輔導」編列4,200千元,建議凍結除獎補助費外3,000千元之三分之一1,0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近年我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在品質上頗有提升,惟在相關從業人員努力外,政府是否有建構完善環境與支持機制,實有檢討之必要。矧根據文化部統計,2013年度上半年我國電視黃金時段,中國與韓國戲劇類節目相加占比居然過半,而文化部卻未依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要求,對產業各種環節進行徹底檢視,爰凍結本預算除獎補助費外3,000千元之三分之一1,000千元,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一四六、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05「高畫質電視推展計畫」,原列1億3,000萬元,提案全數凍結。 說明: 1.本計畫編列1.3億元,然提供之預算說明資料僅有短短數行,如何顯出本計畫執行成果與重要性? 2.至今我國推動高畫質電視內容究竟成果為何(從101年至今)?接受補之電視台所製播的電視內容有哪些?收視率或收視群眾數是否提升?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黃志雄  李桐豪 一四七、 文化部預算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下「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編列有「高畫質電視推展計畫」130,000千元,建議凍結80,0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本計畫為2012至2015年之跨年期計畫。惟政府雖已推動高畫質電視政策多年,且連年編列大筆預算協助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營運高畫質頻道,然我國高畫質晰度電視環境仍遠落後於其他已開發國家。爰凍結本預算30,000千元,待文化部就如何形塑我國高畫質電視環境與短期目標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一四八、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05高畫質電視推展發展」原列130,000千元,予以凍50,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過去新聞局近幾年來均編列大筆特別預算或公務預算用於數位電視產業發展,惟相關政策缺乏明確方針,且欠缺單一主導統合機關,致普及率及收視率均偏低,績效距預期目標達成率過低、尚無法帶動相關產業之成長,政府投入經費與產出效果不成比例,文化部實有必要檢討政策推動發展窒礙難行之原因及此項預算之執行力,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50,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一四九、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06「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政策規劃與輔導」,原列268萬4千元,提案全數凍結。 說明: 我國流行音樂發展政策為何?至今文化部提供之流行音樂發展政策之資料內容與99年起執行之流行音樂旗艦計畫內容高度重疊,未能跟隨實際現況進行調整檢討,尤其文化國是論壇結束後有無將結論反應至政策內容?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黃志雄  李桐豪 一五○、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之「06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政策規畫與輔導」,原列268萬4千元,建議凍結15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2002年,政府開始推動「發展文化創意產業計畫」,預期2013年媒體總產值成長20%以上,海外的獲利更提高三倍以上。六大旗艦計畫中最具產業實質的音樂產業為例,產值一路下滑,之前高達百億的產值,至今連十億都不到。然2010年台灣音樂實體銷售總額僅剩全盛時期的12%,兩年後更只有7%,四大龍頭音樂公司,也早已將重心移向深不見底的中國市場。為了振興國內流行音樂產業發展,爰要求文化部提出國內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改善專案報告。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一五一、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06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政策規劃與輔導」原列2,684千元,予以凍結1,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針對流行音樂屬政府大力推動之六大新興產業,惟國內流行音樂產值卻大幅萎縮,產業發展正面臨內、外困境之際,正亟待政府挹注資源協助,但觀之文化部算,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政策規劃與輔導卻僅編列268萬4,000元,預算規模遠低於電影、電視及廣播等其他產業,為了解文化部就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政策規劃方向,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1,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一五二、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之「06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政策規劃與輔導」原列2,684千元,建議凍結25%,俟文化部向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103年文化部「旗艦型流行音樂製作及整合行銷產業促進計畫」以350萬補助知名藝人之唱片,引起輿論嘩然。文化部的補助或投資應以雪中送炭為原則,而非錦上添花。是以,「影視流行音樂產業跨域整合規劃」之「06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政策規劃與輔導」的2,684千元建議凍結25%,俟文化部向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一五三、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之「09臺灣流行音樂海外發聲計畫」,原列700萬元,建議刪減100萬元,其餘凍結三分之二,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臺灣流行音樂海外發聲計畫」項下,文化部預計辦理「海外舉辦臺灣戲劇」、「電影原聲帶或相關文化產品之音樂活動或流行音樂展演」、「邀請國外重要流行音樂產業業者來台參加金曲獎或大型流行音樂活動交流研討」等工作,但詳細執行內容付之闕如,且此計畫102年5月6日才經行政院核定,文化部應提出成本效益分析及預期績效,以檢討預算編列之合理性。另外,該計畫102年度編列3,000萬元,103年度卻僅剩700萬元,原因何在?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鄭麗君 一五四、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之「09臺灣流行音樂海外發聲計畫」,原列700萬元,建議凍結5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臺灣流行音樂海外發聲計畫」項下,文化部預計辦理「海外舉辦臺灣戲劇」、「電影原聲帶或相關文化產品之音樂活動或流行音樂展演」、「邀請國外重要流行音樂產業業者來台參加金曲獎或大型流行音樂活動交流研討」等工作,但詳細執行內容付之闕如,且此計畫102年5月6日才經行政院核定,文化部應提出成本效益分析及預期績效,以檢討預算編列之合理性。該計畫102年度編列3,000萬元,103年度卻僅剩700萬元,原因何在?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一五五、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之「09臺灣流行音樂海外發聲計畫」,原列700萬元,建議凍結5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臺灣流行音樂海外發聲計畫」項下,文化部預計辦理「海外舉辦臺灣戲劇」、「電影原聲帶或相關文化產品之音樂活動或流行音樂展演」、「邀請國外重要流行音樂產業業者來台參加金曲獎或大型流行音樂活動交流研討」等工作,但詳細執行內容付之闕如,且此計畫102年5月6日才經行政院核定,文化部應提出成本效益分析及預期績效,以檢討預算編列之合理性。且該計畫102年度編列3,000萬元,103年度卻僅剩700萬元,文化部應說明原因。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一五六、 文化部預算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下「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編列有「臺灣流行音樂海外發聲計畫」7,000千元,建議凍結3,5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此預算為跨年期「文化部全球佈局行動方案」第二年預算,惟其詳細內容與目標依然附之闕如,殊值檢討。矧本預算百分之九十七以上用於「一般事務費」,如何達成前開行動方案所列遠大目標亦待檢討。爰建議凍結本預算半數3,500千元,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一五七、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09台灣流行音樂海外發聲計畫」原列7,000千元,予以凍結3,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09台灣流行音樂海外發聲計畫」原列7,000千元,根據預算說明係為台灣流行音樂全球佈局行動,但看不出文化部對於流行音樂有明確及有效的行銷策略,並制定整體中長期目標,也未提出成本效益分析及預期績效,預算更是從102年度3,000萬銳減剩下700萬,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3,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一五八、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之「10影視音海外展演交流推展計畫」,原列2,650萬元,建議刪減650萬元,其餘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影視音海外展演交流推展計畫」102年5月6日才經行政院核定,文化部於編列102年度預算時,寫明預計辦理「邀請國際及大陸電影、電視、廣播等專業人士來台從事政策、產業、科技等國際交流……」等工作,但103年度預算工作計畫內容卻變成「辦理紀錄片等海外版權行銷及推廣;補助國家電影資料館辦理電影工具箱計畫」等,同樣計畫名稱,兩年的工作內容卻不同,原因為何?又,該計畫102年度編列8,000萬元,103年度卻大幅縮減之理由為何?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鄭麗君 一五九、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10「影視音海外展演交流推展計畫」,原列2,650萬元,提案全數凍結。 說明: 1.102年編列3,500萬元執行「新型態音樂展演節目」至今辦理成果為何?對於影視音產業輸出有何具體幫助? 2.103年預計編列2,000萬元執行輔導我國電視節目產業化?如何進行?有何具體目標? 3.如何進行「向海外推廣台灣電影計畫」?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黃志雄  李桐豪 一六○、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之「10影視音海外展演交流推展計畫」,原列2,650萬元,建議凍結50%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影視音海外展演交流推展計畫」102年5月6日才經行政院核定,文化部於編列102年度預算時,寫明預計辦理「邀請國際及大陸電影、電視、廣播等專業人士來台從事政策、產業、科技等國際交流;運用我國駐外機構推動國片於國際進行電影交流活動;輔導電視產業將我國文化紀錄片參加海外觀摩;補助國內電影事業團體及從業人員赴海外從事國際電影交流推廣活動;補助國內電影事業團體及從業人員拓展大陸市場及加強兩岸電影交流」」等工作,但103年度預算工作計畫內容卻變成「辦理紀錄片等海外版權行銷及推廣;補助國家電影資料館辦理電影工具箱計畫」等,同樣計畫名稱,兩年的工作內容卻完全不同,原因何在? 二、該計畫102年度編列8,000萬元,103年度卻大幅縮減至2,650萬元,理由何在?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一六一、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10影視音海外展演交流推展計畫」原列26,500千元,予以凍結10,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10影視音海外展演交流推展計畫」原列26,500千元,惟預算說明粗略,看不出文化部對於海外展演交流有明確及有效的行銷策略,預算更是從102年度8,000萬銳減剩下2,650萬,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10,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一六二、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之「10影視音海外展演交流推展計畫」,原列2,650萬元,建議凍結1,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影視音海外展演交流推展計畫」102年5月6日才經行政院核定,文化部於編列102年度預算時,寫明預計辦理「邀請國際及大陸電影、電視、廣播等專業人士來台從事政策、產業、科技等國際交流;運用我國駐外機構推動國片於國際進行電影交流活動;輔導電視產業將我國文化紀錄片參加海外觀摩;補助國內電影事業團體及從業人員赴海外從事國際電影交流推廣活動;補助國內電影事業團體及從業人員拓展大陸市場及加強兩岸電影交流」」等工作,但103年度預算工作計畫內容卻變成「辦理紀錄片等海外版權行銷及推廣;補助國家電影資料館辦理電影工具箱計畫」等,同樣計畫名稱,兩年的工作內容卻完全不同,原因何在? 二、該計畫102年度編列8,000萬元,103年度卻大幅縮減至2,650萬元,文化部應說明原因。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一六三、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2節「影視及流行音樂推動與輔導」之「對財團法人公視基金會捐助」,原列9億元,建議刪減1,500萬元,其餘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延宕超過30個月的第五屆公視董事會終於組成,文化部應加速公共電視法之修正,以利新的董事會在面對公視未來政策走向與定位等有一番新作為。 二、惟觀之公視103年度預算,仍有許多不當之處,如:公視年年高編預算員額與人事費用;「一般節目製作購買」費用項下,自製九點檔才338萬元,委製費用卻高達2,496萬元;戲劇節目更欠缺自製節目能力;企劃部主要工作在「節目企劃購買」,員工人數卻高達27名,遠高於新聞部與節目部的員工數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鄭麗君 一六四、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2節「影視及流行音樂推動與輔導」之「01對財團法人公視基金會捐助」,原列9億元,建議凍結6億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延宕超過30個月的第五屆公視董事會終於組成,文化部應加速公共電視法之修正,以利新的董事會在面對公視未來政策走向與定位、華視長期虧損、內部人事、員工權益、節目製作等,能有一番新作為。 二、惟觀之公視103年度預算,仍有許多不當之處,如: 1.公視年年高編預算員額與人事費用,101年度編列799人、102年度779人、103年度編列780人,但101年度實際員工人數僅為747人,用人費用超編4,500多萬元。 2.「一般節目製作購買」費用項下,自製九點檔才338萬元,委製費用卻高達2,496萬元;戲劇節目更是完全「公開徵案」,欠缺自製節目能力。 3.企劃部主要工作在「節目企劃購買」,員工人數卻高達27名,遠高於新聞部的8名員工與節目部的10名員工。 4.「節目製作播映」費用編列3億9,645萬元,其中「折舊與攤提」竟高達48%、有1億8,896萬元之多。 三、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於2006年1公佈施行,當時立法院同時通過公廣集團五年內在南部設台之決議,惟迄今已超過七年,但新聞局卻變成只在南部設置製作中心,對於「南部設台」略而不談,既沒列為年度施政計畫,也毫無預算支應,公共電視、新聞局及文化部是否在政黨輪替後就搞政策翻案?無視於立法院決議之存在?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一六五、 文化部預算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下「影視及流行音樂推動與輔導」編列有「對財團法人公視基金會捐助」900,000千元,建議凍結500,0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查公共電視第五屆董事會雖已在延宕三年後組成,並選出新任董事長,惟文化部斯時未依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積極處理,使公視違法延任之第四屆董事會所作決定如人事任用,恐於法律上陷入效力未定之窘境。矧公共廣播電視集團除下轄公共電視公司外尚有中華電視公司,其經營狀態每下愈況,近來更遭質疑用人唯私。爰凍結本預算500,000千元,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改正完成、提交檢討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一六六、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2節「影視及流行音樂推動與輔導」之「01對財團法人公視基金會捐助」,原列9億元,建議凍結5億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延宕超過30個月的第五屆公視董事會終於組成,文化部應加速公共電視法之修正,以利新的董事會在面對公視未來政策走向與定位、華視長期虧損、內部人事、員工權益、節目製作等,能有一番新作為。 二、公視103年度預算,仍有許多不當之處,如:1.公視年年高編預算員額與人事費用,101年度編列799人、102年度779人、103年度編列780人,但101年度實際員工人數僅為747人,用人費用超編4,500多萬元。2.「一般節目製作購買」費用項下,自製九點檔才338萬元,委製費用卻高達2,496萬元;戲劇節目更是完全「公開徵案」,欠缺自製節目能力。3.企劃部主要工作在「節目企劃購買」,員工人數卻高達27名,遠高於新聞部的8名員工與節目部的10名員工。4.「節目製作播映」費用編列3億9,645萬元,其中「折舊與攤提」竟高達48%、有1億8,896萬元之多。 三、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於2006年1公佈施行,當時立法院同時通過公廣集團五年內在南部設台之決議,惟迄今已超過七年,但新聞局卻變成只在南部設置製作中心,對於「南部設台」略而不談,既沒列為年度施政計畫,也毫無預算支應,文化部應予說明。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一六七、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2節「影視及流行音樂推動與輔導」之「01對財團法人公視基金會捐助」原列900,000千元,建議凍結300,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自2007年至今,公視董事會迭出爭議,不僅引發媒改團體抗議,更於2009年遭監察院糾正。公視董事會已淪為政黨競爭之競技場,喪失公共精神。 2.公視應具節目自由與財務自由,惟必須在有明確的課責(accountability)機制之基礎上,否則難擺脫意識形態的國家機器之汙名。 3.是以,「01對財團法人公視基金會捐助」原列900,000千元,建議凍結300,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針對課責機制等問題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一六八、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2節「影視及流行音樂推動與輔導」中「對財團法人公視基金會捐助」原列9億元,凍結十分之一。 說明: 一、102年5月15日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0次會議通過決議:「原住民族電視台主要服務客群為居住在全國各縣市之原住民族,就各縣市之原住民人口數而言,以花蓮縣9萬1千多人最多,其次依序為台東縣7萬9千多人、桃園縣6萬3千人、屏東縣5萬7千多人、新北市5萬2千多人…,但原住民族電視台新聞報導明顯偏重新北市議會,爰請文化部協調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就其辦理製播之原住民族電視台應加強花東地區、屏桃地區等各地方政府及議會有關原住民族事務之新聞報導。」 二、上述決議之後,原住民族電視台「晚間新聞」、「午間新聞」、「原地發聲」及其他節目,在各直轄市原住民市議員、各縣市原住民議員之新聞報導或邀請來賓上節目,不但未見任何改善,反而更加偏頗,頻見新聞報導或節目邀請來賓均集中在新北市特定議員,完全不見其他議員之新聞報導。 三、花東地區數位議員已持續反應原住民族電視台「晚間新聞」、「午間新聞」從來沒有報導過他們在議會問政;另台東縣議員及南投縣議員更質疑「原地發聲」討論「台東縣加路蘭案」及「日月潭向山旅館BOT案」,為何不邀請該縣議員,而是邀請新北市特定議員,均突顯原住民族電視台立場偏頗,且不尊重立法院決議。 四、「對財團法人公視基金會捐助」原列9億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公視提出檢討方案及改善情形專案報告,經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 連署人:李桐豪  孔文吉  蔣乃辛  陳淑慧 一六九、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2節「影視及流行音樂推動與輔導」中「對財團法人公視基金會捐助」原列9億元,凍結十分之一。 說明: 一、102年5月15日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0次會議通過決議:「原住民族電視台主要服務客群為居住在全國各縣市之原住民族,就各縣市之原住民人口數而言,以花蓮縣9萬1千多人最多,其次依序為台東縣7萬9千多人、桃園縣6萬3千人、屏東縣5萬7千多人、新北市5萬2千多人…,但原住民族電視台新聞報導明顯偏重新北市議會,爰請文化部協調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就其辦理製播之原住民族電視台應加強花東地區、屏桃地區等各地方政府及議會有關原住民族事務之新聞報導。」 二、但決議之後,公視基金會製播原住民族電視台「晚間新聞」、「午間新聞」、「原地發聲」及其他節目,在各直轄市原住民市議員、各縣市原住民議員之新聞報導或邀請來賓上節目,不僅未見任何改善,反而偏頗情形更為嚴重。綜觀原視新聞對各直轄市、縣市議員之新聞報導次數來看,近六個月(4月1日至10月27日)63位議員之新聞報導0次的有16人,1次的有20人,2次至5次的有18人,6次至10次的有6人,17次的有1人(高雄市議員伊斯坦大.貝雅夫.正福),30次的有1人(新北市議員夷將.拔路兒lcyang.Parod)。各議員同樣在議會質詢或在地方服務,不應產生16人新聞報導是0次、20人新聞報導僅1次,而特定1人新聞報導卻高達30次之結果。 三、以縣市來看,以花蓮縣是全國原住民人口最多(9萬1千多人)的縣市,共有10位縣議員,但近六個月新聞報導僅13次,平均每位議員新聞報導露出只有1次,導致很多原住民族議題根本沒有新聞報導機會,其他縣市亦有相同情形;相較新北市市議員夷將.拔路兒lcyang.Parod)—人多達30次,新聞露出竟是1比30,差距實在過於離譜。公視基金會不應放任原視新聞此種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的差距繼續存在。 四、多位原住民族地區議員已持續抱怨原住民族電視台「晚間新聞」、「午間新聞」從來沒有報導過他們在議會問政;另台東縣及南投縣的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更質疑「原地發聲」討論「台東縣加路蘭案」及「日月潭向山旅館BOT案」,為何不邀請該縣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而是均邀請新北市市議員夷將.拔路兒lcyang.Parod,均突顯公視基金會製播原住民族電視台立場偏頗,且不尊重立法院決議。 五、文化部103年度預算「對財團法人公視基金會捐助」原列9億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公視基金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並請公視基金會於102年12月31日前將檢討報告提供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參考。 提案人:鄭天財 連署人:陳淑慧  呂玉玲  蔣乃辛  李桐豪   一七○、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2節「影視及流行音樂推動與輔導」之「對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捐助」列4億4,254萬7千元,建議刪減4,254萬7千元,其餘凍結2億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央廣日前遭內部員工爆料,總台長李猶龍找建築師規劃要將大直的總台遷到淡水,在現有淡水分台蓋大樓,將斥資9億6千萬元,光拆除淡水分台平房就要價8,300萬元。根據媒體資料,央廣已花3百多萬委託建築師,規劃興建地上13樓、地下3樓、樓地板面積近6,000坪新大樓,以央廣員工285名計算,平均一人使用面積21坪,需要這麼大空間嗎?央廣應說明清楚到淡水蓋大樓之目的、規劃、預期效益及經費來源,且是否報文化部同意? 二、央廣因應分台整併案,工程部員工從現員146人,減少為134人,但卻擴增總台長室與公共服務部,總台長室增設高級專員2人、秘書及法務4人,總人數從3人增加為11人,公共服務部也增編14人之多。瘦基層、肥自己,其心可議。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鄭麗君 一七一、 文化部預算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下「影視及流行音樂推動與輔導」編列有「對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捐助」442,547千元,建議凍結200,0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中央廣播電台設置條例第四條規定,中央廣播電台之任務係「對國外地區傳播新聞及資訊,樹立國家新形象,促進國際人士對我國之正確認知」與「對大陸地區傳播新聞及資訊,增進大陸地區對臺灣地區之溝通與瞭解」。惟近年國際記者聯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Journalists)多次指出政府試圖干預中央廣播電臺之節目編採,甚有打壓個別記者專業判斷之情事傳出。矧中央廣播電臺之內部人事管理與工程施作屢傳爭議,亦有改善之必要。爰凍結本預算200,000千元,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一七二、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2節「影視及流行音樂推動與輔導」之「02對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台捐助」原列442,547千元,建議凍結200,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02對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台捐助」之說明敘明「辦理對國外及大陸地區新聞及資訊傳播,藉此樹立國家新形象,促進國際人士對我國之正確認知及加強華僑對國家之向心力,並增進大陸地區對臺灣地區之溝通與瞭解」,惟今年7月央廣之最大代播客戶、由法輪功支持者創辦的希望之聲(hopesound)批評央廣拆除台南天馬分台之電線,使其無法對中國廣播,而質疑馬政府與北京有利益交換。 2.今年7月媒體爆料央廣台長將以9.6億元蓋大樓,並擬將央廣大直總部遷往淡水分台,引起社會爭議。 3.針對眾多爭議,「02對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台捐助」原列442,547千元,建議凍結200,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一七三、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2節「影視及流行音樂推動與輔導」之「02對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捐助」,原列4億4,254萬7千元,建議凍結2億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央廣日前遭內部員工爆料,總台長李猶龍找建築師規劃要將大直的總台遷到淡水,在現有淡水分台蓋大樓,斥資9億6千萬元,光拆除淡水分台平房就要價8,300萬元,而所需9億多元的經費也傳出將動用員工退撫基金,員工退休金不保。根據媒體資料,央廣已花3百多萬委託建築師,規劃興建地上13樓、地下3樓、樓地板面積近6,000坪新大樓,以央廣員工285名計算,平均一人使用面積21坪,需要這麼大空間嗎?央廣應說明清楚到淡水蓋大樓之目的、規劃、預期效益及經費來源,且是否報文化部同意? 二、之前雲林縣政府曾去函央廣,認定虎尾分台之天線區、控制室、鐵塔、輸送線桿等均屬文化資產具有高度保存價值,要求央廣必須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保留原貌。但總台長李猶龍卻下令工程部以最短時間強行拆除,顯然視法律於無物,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央廣因應分台整併案,工程部員工從現員146人,減少為134人,但卻擴增總台長室與公共服務部,總台長室增設高級專員2人、秘書及法務4人,總人數從3人增加為11人,公共服務部也增編14人之多,員額編列顯不合理。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一七四、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人文及文學發展業務」,01「人文研發業務」,原列5,608萬6千元,提案凍結2,000萬元。 說明: 1.102年輔導團體或個人辦理文史哲相關活動之具體內容為何?提供資料僅載明補助22案、補助958萬元……未見說明補助內容?以及本計畫對於提升國人史哲素養、增進多元文化有何助益? 2.辦理國民記憶庫計畫是否為常態經費?計畫目標為何?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黃志雄  李桐豪 一七五、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人文及文學發展業務」中「01人文研發業務」原列56,086千元,予以凍結10,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01人文研發業務」原列66,530千元,其中:3.辦理國民記憶庫計畫,編列30,000千元,惟預算說明粗略,並未針對該計畫提出具體說明,有關如何執行、預期效益等內容付之闕如,且102年度執行績效不明,顯見預算合理性難以評估,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10,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一七六、 第23款第1項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中,有關辦理「國民記憶庫計畫」,編列30,000千元,建議全數予以凍結,俟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國民記憶庫計畫實質內涵係累積個人口述歷史成為國家記憶,然文化部「社區營造業務」及「泥土化」皆為地方紮根之具體實踐;且口述歷史之工作,前業有文史工作者、社區工作者等長期深耕、建立保留,並非毫無基礎。現國民記憶庫計畫應與之區隔、避免疊床架屋,方為合宜。故建議全數予以凍結,俟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碧涵  孔文吉  蔣乃辛 連署人:黃志雄 一七七、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人文及文學發展業務」中「人文研發業務」有關「辦理國民記憶庫計畫」原列3,000萬元,凍結二分之一。 說明: 一、文化部宣布推動國民記憶庫計畫,希望經由小人物、新移民等國民生命史及人權歷史,以錄音、錄影方式蒐集與數位化,聚集為雲端故事庫,成為人文、藝術創作的泉源。 二、由於原住民族部落歷史文獻相當少,主要係依靠口述傳承,但許多耆老或因年齡、或因語言問題而不易被文化主流重視,使得原住民部落歷史保存有極高困難度。 三、因原住民族耆老口述歷史有隨時間消逝之問題,文化部應將原住民族耆老口述歷史予以積極優先納入國民記憶庫計畫的執行重點,爰建議辦理國民記憶庫計畫原列3,000萬元,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提出國民記憶庫如何辦理原住民族部落歷史之方案,經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 連署人:李桐豪  孔文吉  蔣乃辛  陳淑慧 一七八、 文化部預算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下「人文及文學發展業務」編列有「辦理國民記憶庫計畫」30,000千元,建議凍結除獎勵金外28,000千元之半數14,0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本預算係文化部第二年編列預算予「國民記憶庫」,惟在此之前各級玫府與民間本有多元化之口述歷史採集進行中,文化部新推出之「國民記憶庫」非但未能與之整合,反先編列大筆預算於軟體開發與委外作業,施政之輕重緩急顯已錯亂。矧文化部已於其他業務編列大筆資訊費用,以「雲端化」為特色之「國民記憶庫」頗有撙節空間。爰建議凍結本預算除獎勵金外28,000千元之半數14,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預算之辦理方式與其軟體資訊費用之節約進行檢討、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一七九、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人文及文學發展業務」,02「文學發展業務」,原列9,120萬5千元,提案凍結2,000萬元。 說明: 1.預算書上未寫說明此連續型計畫是分幾年執行?計畫從哪一年開始?何時結束?計畫目標?均缺少說明。 2.102年編列2,000萬元輔導獨立書店發展,然共計輔導家數、預期目標等未見說明?另103年本計畫僅編列1,000萬元,預算減少原因為何?對於扶持獨立書店發展有何影響?104年是否會繼續執行本計畫?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黃志雄  李桐豪 一八○、 文化部預算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下「人文及文學發展業務」編列有「輔助獨立書店發展及其文化活動」10,000千元,建議凍結5,0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獨立書店之扶助係文化部宣佈之重要工作,惟本工作之執行時間、方式與關鍵績效指標皆付之闕如,實有檢討必要。矧獨立書店之扶助重點應在於創造有利其經營之環境,文化部對此卻未設具體政策,僅由部長於媒體天馬行空地發表各種個人見解。爰建議凍結本預算之半數,待文化部就獨立書店扶助之整體策略與短中長期目標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一八一、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人文及文學發展業務」之「02文學發展業務」之「辦理或補助文學跨界推廣相關計畫」原列25,000千元,建議凍結30%,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辦理或補助文學跨界推廣相關計畫」,文化部於預算書中並無說明何謂「跨界推廣」,亦無說明何謂「『相關』計畫」,令人難以理解文化部所欲辦理業務之內容。是以「02文學發展業務」之「辦理或補助文學跨界推廣相關計畫」原列25,000千元,建議凍結30%,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一八二、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2節「出版業務推動與輔導」,原列4億3,886萬8千元,建議刪除2億元。 說明: 一、文化部一再強調此次服貿協議並未開放文化部主管之出版業,印刷業與文化部無關。但如果以印刷品的製造流程來看本產業的上下游關聯,書稿在完成排版、校稿、完稿後交由印刷業者製版、印刷、裝訂成冊,再經出版、各通路系統發配銷售,形成印刷品的產業供應鏈,也因此台灣出版業長期依靠上游印刷廠的資本協助,甚至印刷廠直接參股出版社。馬政府一再強調服貿協議中僅開放印刷業,未開放出版業,且對中資進入台灣印刷業,會加上「不得兼營出版發行與零售」的但書。惟雖未開放「出版業」,但在書刊之「印刷」、「零售」、「批發」、「經銷」上均已開放中資,未來出版業者在上游印刷廠及下游出售通路上將遭受中資像三明治一樣的夾擊,台灣出版業要如何生存?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一八三、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2節「出版業務推動與輔導」,原列4億3,886萬8千元,建議刪減3,886萬8千元,其餘凍結1.5億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化部一再強調此次服貿協議並未開放文化部主管之出版業,印刷業與文化部無關。但如果以印刷品的製造流程來看本產業的上下游關聯,書稿在完成排版、校稿、完稿後交由印刷業者製版、印刷、裝訂成冊,再經出版、各通路系統發配銷售,形成印刷品的產業供應鏈,也因此台灣出版業長期依靠上游印刷廠的資本協助,甚至印刷廠直接參股出版社。 二、馬政府一再強調服貿協議中僅開放印刷業,未開放出版業,且對中資進入台灣印刷業,會加上「不得兼營出版發行與零售」的但書。惟雖未開放「出版業」,但在書刊之「印刷」、「零售」、「批發」、「經銷」上均已開放中資,未來出版業者在上游印刷廠及下游出售通路上將遭受中資像三明治一樣的夾擊,台灣出版業要如何生存?更遑論言論自由了!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鄭麗君 一八四、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中第2節「出版業務推動與輔導」原列438,868千元,建議凍結30%,俟文化部向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馬政府簽訂未經立法院審查之「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對台灣服務產業衝擊甚鉅,出版業是其中一環。服貿協議對出版業的衝擊,上至國策顧問、下至業者都強烈批評。文化部於今年7月中旬允諾8月底將提出評估報告,然至今仍未見報告。是以,「出版業務推動與輔導」原列之438,868千元,建議凍結30%,俟文化部向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服務貿易協議對出版業衝擊之因應方案,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一八五、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2節「出版業務推動與輔導」,原列4億3,886萬8千元,建議凍結1億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開放印刷,引起台灣出版、印刷業者反彈,因為開放印刷影響出版,一旦中資印刷業大舉入侵,掌握印刷產業鏈,台灣的言論及思想自由也可能受到影響。文化部應提出文化影響評估,不要讓中國資本因為一紙服貿協議,有機會挾著經濟力,影響政治,進而影響台灣文化主體性。文化部雖然一再強調此次服貿協議並未開放文化部主管之出版業,印刷業與文化部無關。但如果以印刷品的製造流程來看本產業的上下游關聯,書稿在完成排版、校稿、完稿後交由印刷業者製版、印刷、裝訂成冊,再經出版、各通路系統發配銷售,形成印刷品的產業供應鏈,也因此台灣出版業長期依靠上游印刷廠的資本協助,甚至印刷廠直接參股出版社。雖未開放「出版業」,但在書刊之「印刷」、「零售」、「批發」、「經銷」上均已開放中資,未來出版業者在上游印刷廠及下游出售通路上將遭受中資像三明治一樣的夾擊,台灣出版業要如何生存?言論自由如何維持?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一八六、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2節「出版業務推動與輔導」之「01出版事業之輔導」,原列8,828萬4千元,建議刪除2,000萬元。 說明:近幾年我國動漫人才逐漸在國際嶄露頭角,但觀之文化部103年度預算,與漫畫有關之預算卻少之又少,僅僅「辦理原創漫畫期刊發行補助」400萬元及「金漫獎獎勵金」190萬元等兩項,完全未見補助或培育動漫人才之相關計畫與經費,文化部要如何展現政府重視動漫人才之決心?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一八七、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2節「出版業務推動與輔導」之「01出版事業之輔導」,原列8,828萬4千元,建議刪減828萬4千元,其餘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近幾年我國動漫人才逐漸在國際嶄露頭角,但觀之文化部103年度預算,與漫畫有關之預算卻少之又少,僅僅「辦理原創漫畫期刊發行補助」400萬元及「金漫獎獎勵金」190萬元等兩項,完全未見補助或培育動漫人才之計畫與經費,文化部要如何發展現動漫人才?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鄭麗君 一八八、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2節「出版業務推動與輔導」之「01出版事業之輔導」,原列8,828萬4千元,建議凍結3,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全球動漫產業重鎮集中在亞洲地區,近幾年我國動漫人才逐漸在國際嶄露頭角,但文化部103年度預算,與漫畫有關之預算僅有「辦理原創漫畫期刊發行補助」400萬元及「金漫獎獎勵金」190萬元等兩項,完全未見補助或培育動漫人才之相關計畫與經費,文化部要如何展現政府重視動漫人才之決心?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一八九、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2節「出版業務推動與輔導」中「01出版事業之輔導」原列88,284千元,予以凍結10,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01出版事業之輔導」原列88,284千元,其中7.輔導國內出版業者發展數位出版之健全環境,補助出版業者辦理數位出版品原創應用、人才養成及優良出版品數位化,以提升出版產業競爭力,編列15,000千元,根據預算說明若僅是補助業者將出版內容數位化,其補助標準為何?如何選定受補助對象?預計補助了哪些團體或個人?為了解文化部補助經費情形及效益,以確保文化資源能有效分配,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10,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一九○、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2節「出版業務推動與輔導」中「01出版事業之輔導」原列8,828萬4千元,凍結1,000萬元。 說明:我國出版業96年度至100年度營業額由862億元增加為891億元,5年來營業額成長率為3.36%,低於同期我國名目國內生產毛額(GDP)成長率5.92%;同期間廠商家數均為5,095家,5年來廠商家數零成長,廠商之資本額未滿100萬元者占半數,經營年數5~10年者占3成,10年以上者有4成,99年度及100年度出版新書均為4.68萬件,出版業雖屬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6條所定之文化創意產業範圍,且推動該產業發展計畫逾10年,出版業仍以微型產業居多且產值偏低,產業競爭力有待提升。爰提案凍結相關預算1000萬元,俟文化部就如何完整扶植相關產業發展提出因應之道並報告經本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陳學聖  鄭天財 連署人:蔣乃辛  黃志雄 一九一、 文化部預算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下「出版業務推動與輔導」編列有「出版事業之輔導」88,284千元,建議凍結8,284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本預算係為辦理出版事業之輔導所編列,惟查文化部於近日針對兩岸服務業貿易協議所衍生出版產業各項課題,非但未能提出因應策略,甚或還以「我國翻議產業相較中國仍有競爭優勢」或「只要有投資審查機制就足以因應」等對產業現況或各種相關法規嚴重脫節之言論回應各界質疑。矧文化部針對立法院就前開貿易協議所舉行有關人文及出版司職掌之公聽會,提出之公聽會報告質量皆頗為可議,足證文化部頗有重新盤整出版業務之必要。爰建議凍結本預算8,284千元,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一九二、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2節「出版業務推動與輔導」之「01出版事業之輔導」中編列「大陸地區差旅費」430千元,建議減列50%。 說明: 1.「出版業務推動與輔導」之「01出版事業之輔導」中編列「大陸地區及港澳差旅費」,文化部於預算書中並未詳細說明此計畫於國外及大陸地區預推動之內容,且文化部於許多經費項目中已編列許多中國地區差旅之費用,文化部應整合相關經費,而非於各子計畫中又單獨編列許多中國差旅費用,實有浪費資源有效運用之嫌疑。 2.相較於「考察國際書展差旅費」編列之210元,「大陸地區差旅費」卻編列430千元,逾國際書展差旅費之兩倍,足見文化部重視大陸、忽視國際,侈言以「國際化」為施政方針理念。 3.是以,「出版事業之輔導」中編列「大陸地區及港澳差旅費」原列430千元,建議減列50%。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一九三、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2節「出版業務推動與輔導」之「01出版事業之輔導」中「辦理經紀專業人才培訓」原列8,000千元,建議全數刪除。 說明: 1.文化部於「價值產值化─文創產業價值鏈建構與創新計畫」中便已編列「發展中介服務體系」之預算,其中「培植文創中介人才及推動文創經紀制度」編列9,240千元,而在「出版業務推動與輔導」中又編列「辦理經紀專業人才培訓」,實為重複編列,濫用公帑,浪費資源。是以「辦理經紀專業人才培訓」原列8,000千元,建議全數刪除。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一九四、 文化部預算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下「出版業務推動與輔導」編列有「分攤網際網路內容防護機構經費」1,000千元,建議凍結5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惟其執行方式會否逸脫法律授權範圍進而侵害憲法保障之表現與秘密通訊自由,外界頗有疑慮。矧文化部作為文化主管機關,在與通訊傳播主管機關會商過程中,有責任維護文化表現之多元性。爰凍結本預算5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預算之執行如何兼顧言論自由保障與文化多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得動支。又本預算與文化部預算第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下「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所編列之「配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辦理網路內容防護機構相關之分攤費用」實為相同用途,文化部於預算書編寫時應給予相同說明。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一九五、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2節「出版業務推動與輔導」之說明「10.辦理大陸地區大專專業學術簡體字圖書資料庫維運及大陸出版品檢核工作」原列700千元,建議全數刪除。 說明: 1.我國使用中國大專專業學術書籍,主要是倚賴中國翻譯的英美德法等國之學術專書。學術翻譯是亟待培植、輔導的領域,文化部應協調教育部、國科會等相關部會,培育我國學術翻譯人才,特別是導入我國之博士與博士生,不僅可緩解過多流浪博士的問題,也能提升我國學術翻譯之品質。文化部實不應本末倒置,編列預算維運中國的大專專業學術書籍資料庫,是以原列之700千元,建議全數刪除。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一九六、 文化部預算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下「出版業務推動與輔導」編列有「對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捐助」300,584千元,建議凍結150,0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中央通訊社設置條例第一條規定,中央通訊社之任務係「提供國內外大眾傳播媒體新聞服務」、「擴大國際新聞報導」、「促進國際新聞交流」與「辦理國家新聞通訊業務」。惟近年國際記者聯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Journalists)多次提出政府試圖干預中央通訊社之新聞編採,甚有打壓個別記者專業判斷之情事傳出。矧中央社之內部人事管理屢傳爭議,亦有改善之必要。爰凍結本預算150,000千元,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一九七、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2節「出版業務推動與輔導」中「03對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捐助」原列300,584千元,予以凍結100,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03對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原列300,584千元,過去新聞局年年編列鉅額經費捐助中央通訊社,並未能有效提高其營運效率及應負之社會責任,為要求文化部加強督促央廣提出有效開源節流計畫,並逐年減少對其捐補助,避免造成政府未來之財政負擔,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10,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一九八、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2節「出版業務推動與輔導」之「03對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捐助」原列300,584千元,建議建議凍結20%,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103年文化部對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之捐助,較102年增列了1,010千元,然於預算書中卻未說明增列之預算將作何配置運用,是以「03對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捐助」原列300,584千元,建議凍結20%,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一九九、 文化部預算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下「臺灣文學館業務」編列有「大陸地區旅費」300千元,建議全數減列。 刪減/凍結理由: 本預算係為國立臺灣文學館辦理「重慶、西安文學交流計畫」所編列,惟查該交流計畫之工作內容,竟稱「抗日戰爭時期重慶為陪都…遷臺後臺灣文學遙祭其精神;而日據下臺灣文學廣義來說也是抗日,可相互證成」,此種說法有如墮入法西斯式國族一體文學,罔顧無論1945年之前或之後的臺灣文學實況;如戰前在臺日本人的文藝創作、臺灣本土知識份子的散文、戰後台灣現代主義乃至鄉土文學風潮,都被視而不見。矧退萬步言,此種說法縱屬預算編寫者無心,亦顯示此出國計畫之必要性頗待商確。文化部出國預算編列浮濫為審計單位與本院連年質疑,而文化預算規模亦連年未達政府承諾,文化部多項業務經費不足,爰建議將本預算全數減列。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二○○、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3節「台灣文學館業務」中「0200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0.本館保全、清潔、勞務委外、消防檢查及業務聯繫、接待、協調等一般事務支出,原列10,754千元,予以凍結2,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0200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0.本館保全、清潔、勞務委外、消防檢查及業務聯繫、接待、協調等一般事務支出,原列10,754千元,惟預算說明粗略,根據預算說明包括:勞務及公關費性質之預算,但卻無具體分列其預算數,且較102年度成長近230萬,為避免預算有浮編浪費之嫌,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2,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二○一、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3節「臺灣文學館業務」,03「文學推展」,原列7,717萬1千元,提案凍結3,000萬元。 說明: 1.經查截至102年9月底止,本計畫在「7835文化發展計畫」項目內容之執行率僅有59.26%;在「全球布局行動方案─國際交流計畫中程計畫」之執行率僅有38.46%;「文學著作推廣計畫」執行率僅有56.81%,上開計畫執行率低之原因為何? 2.另本計畫如何與「價值產值化─文創產業價值鏈建構與創新計劃」連結?103年之預定目標?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黃志雄  李桐豪   二○二、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3節「臺灣文學館業務」中「文學推展」原列7,717萬1,000元,凍結十分之一。 說明: 一、102年4月29日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4次會議通過決議:「鑒於臺灣的語言包括14族原住民族語、平埔族群語言、客家族群語言、閩南語、河洛語、福佬語及大陸各地區語言,文化部應避免將閩南語、河洛語、福佬語視為「臺語」之唯一代表,排除了其他語言,文化部應就臺灣語言予以定位,有關「國家臺灣文學館」之「臺語文學區」名稱應隨同修正」。 二、惟查「國家臺灣文學館」線上展覽之一的「台灣本土母語文學常設展」,其「台語文學區」名稱仍未修正,爰建議「臺灣文學管業務」中「文學推展」原列7,717萬1,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該館「台語文學區」及其他與「台語」有關之展覽名稱更正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   連署人:李桐豪  孔文吉  蔣乃辛  陳淑慧   二○三、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4節「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業務」原列180,471千元,建議凍結40%,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國家人權博物館其下所轄之景美與綠島兩人權園區主要仰賴短期約聘人力,專業博物館核心業務如策展、研究、調查均仰賴外包,因此博物館之規劃缺乏整體方向,諸多短期特展,用後即拆,成本效益不高,對博物館之營運與推廣博物館教育皆須加強規劃與執行,以利永續經營。是以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4節「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業務」原列180,471千元,建議凍結40%,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二○四、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4節「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業務」原列1億8,047萬1千元,建議凍結預算900萬元,待文化部提出檢討改善之報告,始得動支。 說明: 是項計畫內容包含整合景美、綠島人權文化園區業務,然經查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主管之景美及綠島人權文化園區,分別為94年開始之「動員勘亂時期紀念園區籌建計畫」及95年度開始之「國家藝術及流行音樂中心─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計畫」之「綠島文化園區籌建」子計畫,2個人權文化園區歷年來除主管機關更迭,相關計畫執行進度不佳,土地迄今未完成撥用等問題,審計部分別於99年度及100年度指陳缺失,並報告監察院在案。爰主管機關文化部應提出檢討改善之報告,俾達預期效益。 提案人:李桐豪  鄭天財   連署人:林佳龍   二○五、 文化部預算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下「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業務」編列有「辦理口述歷史紀錄、史料文物蒐集典藏等相關業務」11,595千元,建議凍結3,595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對人權史的記述為文明國家的重要任務,然而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所編列之口述史預算繁多,卻有題目重複且多見於已有出版品之現象,宜予檢討改進。矧因國家人權博物餘籌設進度緩慢,已採集之口述史料如何傳播與深化研究成果,亦未見文化部提出策略。爰凍結本預算3,595千元,待文化部就前開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二○六、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中第4節「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業務」之「03博物館業務之推展」,其說明「4.年度人權活動與展示推動計畫等」計列6,413千元,建議凍結30%,俟文化部向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業務」之「03博物館業務之推展」,其說明「4.年度人權活動與展示推動計畫等」計列6,413千元,復「04有形文化資產管理體系」之說明「3.策劃園區人權主題展與軟體建置等相關業務」計列3,000千元。此二項共計疑有重複編列預算之疑,建議凍結30%,俟文化部向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二○七、 文化部預算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下「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業務」編列有「綠島人權園區處理公務所需之差旅費」500千元,建議凍結2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連年為綠島人權園區編列大量差旅費,惟部分差旅係籌備處人力配置扭曲所衍生,應有檢討空間。爰凍結本預算200千元,待文化部就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之人力規劃與配屬之檢討專案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二○八、 文化部預算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下「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業務」編列有「辦理博物館及園區展示空間整修、景觀及歷史建築修繕」5,500千元,建議凍結1,5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國家人權博物館遲遲未能正式成立,卻有如消防設施等工程遭外界質疑重複施作,相關問題頗待釐清。爰凍結本預算1,500千元,待文化部就景美與綠島兩園區之修繕進度與仍待辦理之建築工作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二○九、 文化部預算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下「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業務」編列有「人權相關圖書、文物典藏設備、導覽語音系統及其他雜項設備」經費2,390千元,建議凍結1,195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國家人權博物館編列相當經費用於圖書之購買與導覽語音系統之建置,惟其或是未對外開放,或是因博物館遲未正式成立而使用率低落。爰凍結本預算1,195千元,待文化部就圖書與與導覽系統之使用率設定目標並書面告知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二一○、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原列28億7,303萬3千元,建議刪減1,303萬3千元,其餘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綜觀文化部推動政策情形,卻不難發現,文化部只把重點放在中國化、著重兩岸交流,但對於培育在地文化人才、扶植藝文團隊的「泥土化」與提升文化創意產業「產值化」兩大項,卻大幅刪減預算,嚴重漠視、弱化;而文化經費的縮減、錯置,在在顯示馬政府、龍應台對國內藝文團隊、文化工作者的不重視。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鄭麗君 二一一、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原列28億7,303萬3千元,建議凍結50%,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龍應台接掌文化部後,提出四大施政目標:「泥土化」、「國際化」、「產值化」、「雲端化」。然仔細觀察文化部推動政策情形,卻不難發現,文化部只把重點放在國際化,尤其是中國化、著重兩岸交流,但對於培育在地文化人才、扶植藝文團隊的「泥土化」與提升文化創意產業「產值化」兩大項,卻大幅刪減預算,嚴重漠視、弱化。 二、在「藝術發展業務」項下,「藝術創作、出版與人才培育之鼓勵及推廣」編列5,586萬3千元,較上年度減少831萬4千元,減少12.95%;「表演藝術之策劃與推動」也從102年度的4億5,683萬7千元,縮減至103年度的3億8,139萬4千元,減少了7,544萬3千元之多,其中「辦理活化縣市文化中心劇場營運計畫」減少比例更高達52.7%,其餘「補助扶植團隊獎助計畫」、「媒合演藝團隊進駐演藝場所合作補助計畫」、「補助演藝團隊辦理表演藝術展演」也都遭到縮減;在「視覺藝術之輔導與推廣」中,補助國內藝術村營運扶植計畫從去年的3,600萬元,減少至今年僅剩3,000萬元,減幅亦達16%。文化經費的縮減、錯置,在在顯示馬政府、龍應台對國內藝文團隊、文化工作者的不重視,應對立法院說明。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二一二、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原列28億7,303萬3千元,建議凍結6億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龍應台接掌文化部後,提出四大施政目標:「泥土化」、「國際化」、「產值化」、「雲端化」。然仔細觀察文化部推動政策情形,卻不難發現,文化部只把重點放在國際化,尤其是中國化、著重兩岸交流,但對於培育在地文化人才、扶植藝文團隊的「泥土化」與提升文化創意產業「產值化」兩大項,卻大幅刪減預算,嚴重漠視、弱化。 二、在「藝術發展業務」項下,「藝術創作、出版與人才培育之鼓勵及推廣」編列5,586萬3千元,較上年度減少831萬4千元,減少12.95%;「表演藝術之策劃與推動」也從102年度的4億5,683萬7千元,縮減至103年度的3億8,139萬4千元,減少了7,544萬3千元之多,其中「辦理活化縣市文化中心劇場營運計畫」減少比例更高達52.7%,其餘「補助扶植團隊獎助計畫」、「媒合演藝團隊進駐演藝場所合作補助計畫」、「補助演藝團隊辦理表演藝術展演」也都遭到縮減;在「視覺藝術之輔導與推廣」中,補助國內藝術村營運扶植計畫從去年的3,600萬元,減少至今年僅剩3,000萬元,減幅亦達16%。文化經費的縮減、錯置,顯示文化部對國內藝文團隊、文化工作者的不重視。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二一三、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01藝術創作、出版與人才培育之鼓勵及推廣」,原列5,586萬3千元,建議刪減586萬3千元,其餘凍結1,5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行政院跨部會之「人才培育方案」中,文化部像個局外人,對於藝術、文化人才之培育少有著墨,就連教育部預算中都有「大學校院藝術與設計人才養成計畫」3,444萬5千元,但在文化部的預算書中卻只看到簡單幾個字「辦理藝術人才培育相關計畫及活動競賽」,只有編列1,051萬元,殊不知,其培育計畫內容為何?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鄭麗君 二一四、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01藝術創作、出版與人才培育之鼓勵及推廣」,原列5,586萬3千元,建議凍結50%,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為因應我國人才失衡問題,行政院每年均提出跨部會「人才培育方案」。然而在這些方案中,文化部對於藝術、文化人才之培育少有著墨,就連教育部預算中都有「大學校院藝術與設計人才養成計畫」3,444萬5千元,但在文化部的預算書中卻只看到簡單幾個字「辦理藝術人才培育相關計畫及活動競賽」,編列的經費也只有1,051萬元,未能看到其完整培育計畫內容為何。 二、文化藝術人才也是產業人才之一,文化部在政府力推人才培育計畫之際,亦應完整規劃藝術人才培育的長遠且完整的配套措施。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二一五、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畫與發展」中「01藝術創作、出版與人才培育之鼓勵及推廣」原列55,863千元,予以凍結20,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01藝術創作、出版與人才培育之鼓勵及推廣」原列55,863千元,惟預算說明粗略,在該分支計畫中,文化部對於藝術、文化人才之培育未說明完整培育內容,大都為補助、考察及參訪業務,為要求文化部積極提出藝術人才培育的相關計畫及完整配套措施,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200,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二一六、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01藝術創作、出版與人才培育之鼓勵及推廣」,原列5,586萬3千元,建議凍結2,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為因應我國人才失衡問題,行政院每年均提出跨部會「人才培育方案」。然而在這些方案中,文化部對於藝術、文化人才之培育少有著墨,就連教育部預算中都有「大學校院藝術與設計人才養成計畫」3,444萬5千元,但在文化部的預算書中卻只看到簡單幾個字「辦理藝術人才培育相關計畫及活動競賽」,編列的經費也只有1,051萬元,未能看到其完整培育計畫內容。 二、文化藝術人才也是產業人才之一,文化部在政府力推人才培育計畫之際,亦應完整規劃藝術人才培育的長遠且完整的配套措施。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二一七、 文化部預算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下「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編列有「藝術創作、出版與人才培育之鼓勵及推廣」55,863千元,建議凍結863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行政院連年提出跨部會之「人才培育方案」,惟文化部卻將施政重心置於兩岸交流與「錦上添花」,對人文藝術人才之長期培育少有著墨,而少數足以支應此項需求之計畫如本預算,對於策略、執行方式與目標卻付之闕如。爰建議凍節本預算863千元,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二一八、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之「01藝術創作、出版與人才培育之鼓勵及推廣」中「大陸地區旅費」原列425千元,建議凍結30%,俟文化部向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此節說明「7.辦理大陸地區藝文交流參訪計畫」,原列425千元,較之同節說明「6.考察及參訪歐洲重要視覺與表演藝術機構與活動籌辦情形」的250千元,竟編列1.7倍的預算,無視於視覺與表演藝術水準歐洲遠優於大陸地區之現況,反而投注較多經費與大陸地區交流,顯示文化部力爭下游,過度傾中。是以,建議凍結30%,俟文化部向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二一九、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畫與發展」中「02表演藝術之策畫與推動」原列381,394千元,予以凍結100,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02表演藝術之策畫與推動」原列381,394千元,根據預算說明顯示,該項分支計畫用途大多為獎補助藝文團體,惟過去文建會也編列鉅額預算補助藝文團體,但引發資源過於集中少數團體之爭議,導致藝文界經營民眾劇場、小眾劇團,常常是捉襟見拙,日不敷出,新秀團體的表演工作者,甚至連表演的場所都沒有,為了平衡北、中、南文化預算資源的均衡,要求文化部改善這種結構性的分配問題,明確訂定獎補助標準?如何選定受獎勵之對象?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100,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二二○、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02表演藝術之策劃與推動」之「1.臺灣品牌表演團體扶植計畫」,原列1億元,建議凍結6,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化部自102年度起新增「臺灣品牌表演團體扶植計畫」,並遴選出表演團隊,其中雲門舞集獲得4,000萬元補助,其他四個團隊各獲1,500萬元補助。 二、文化部推動該計畫之目的係為提升分級獎助菁英隊為國家品牌表演團體,協助具國際展演能量的表演藝術團隊走向國際,成為臺灣表演藝術之國家品牌。需要縝密與周延的審核甄選機制。惟文化部應公開說明該計畫評選機制、補助標準、預期達成之績效目標及未來考核、評鑑方式,以昭公信,並應對其他表演團體質疑恐排擠到其他藝文團體之補助、削弱其他團體成長能力、拉大團隊間品質差距等種種疑慮,提出說明以釋疑。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鄭麗君 二二一、 文化部預算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下「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編列有「臺灣品牌表演團體扶植計畫」100,000千元,建議凍結50,0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本預算係為協助我國具國際展演能量之表演團體走向國際所編列,然此計畫之審查方式與補助項目,卻有偏重已成熟、相對具備經費自主能力團隊之現象。爰凍結本預算半數50,000千元,待文化部「就「臺灣品牌表演團體扶植計畫」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二二二、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02表演藝術之策劃與推動」之「1.臺灣品牌表演團體扶植計畫」,原列1億元,建議凍結5,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化部自102年度起新增「臺灣品牌表演團體扶植計畫」,並遴選出擊樂文教基金會、雲門舞集文教基金會、紙風車劇團、優人文化藝術基金會及明華園戲劇團等五大表演團隊,其中雲門舞集獲得4,000萬元補助,其他四個團隊各獲1,500萬元補助。 二、文化部推動該計畫之目的係為提升分級獎助菁英隊為國家品牌表演團體,協助具國際展演能量的表演藝術團隊走向國際,成為臺灣表演藝術之國家品牌。惟文化部應公開說明該計畫之評選機制、補助標準、預期達成之績效目標及未來考核、評鑑方式,以昭公信,並避免排擠到其他藝文團體之補助、削弱其他團體成長能力、拉大團隊間品質差距。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二二三、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之「02表演藝術之策劃與推動」之「臺灣品牌表演團體扶植計畫」原列100,000千元,建議凍結30%,俟文化部向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臺灣品牌表演團體扶植計畫」於預算書中僅以「為推動具國際展演能量的團隊走向國際,成為臺灣表演藝術之品牌團隊」等寥寥數字,並未著墨計畫內容,率爾計列100,000千元。是以,建議凍結30%,俟文化部向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二二四、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畫與發展」項下「02表演藝術之策劃與推動」中「1.台灣品牌表演團體扶植計畫」原列100,000千元,予以凍結1/5。 說明:「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畫與發展」項下「02表演藝術之策劃與推動」中「1.台灣品牌表演團體扶植計畫」原列100,000千元,其預算說明粗略,且經查103年度減列活化縣市中心劇場營運、補助演藝團體進駐藝演場所扶植計畫,卻增列100,000千元為國家品牌表演團隊扶植,其國家品牌之評量與補助如何界定?且既然為台灣品牌之表演團體,所需補助經費應較其他待扶植之傑出演藝團隊較為減少,顯見本項預算編列合理性難以評估,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1/5,待文化部就本項計劃做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黃志雄  蔣乃辛 連署人:呂玉玲  孔文吉 二二五、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02表演藝術之策劃與推動」之「2.表演藝術之策劃與推動計畫」,原列2億8,139萬4千元,建議刪減1,139萬4千元,其餘凍結7,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藝文界經營民眾劇場、小眾劇團,常常是捉襟見拙,日不敷出,新秀團體的表演工作者,有時連表演的場所都沒有,政府都沒能予以協助。表演藝術扶植團隊預算有限,文化部對於扶植團隊的制度更應謹慎、符合需求。目前中南部的地方劇團,每年為了營運經費總是傷腦筋,大都只能倚靠每年角逐文化部扶植金的補助。因此,文化部在扶植制度上勢必要更加完善,將資源做最合理之分配,以協助不同規模、不同地域之演藝團隊長期穩定、充分發展。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鄭麗君 二二六、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02表演藝術之策劃與推動」之「2.表演藝術之策劃與推動計畫」,原列2億8,139萬4千元,建議凍結1億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藝文界經營民眾劇場、小眾劇團,常常是捉襟見拙,日不敷出,新秀團體的表演工作者,有時連表演的場所都沒有,政府都沒能予以協助。表演藝術扶植團隊預算有限,文化部對於扶植團隊的制度更應謹慎、符合需求。目前北部劇團營運穩定性高於其他縣市,加上企業、媒體資源、曝光率高,較無面臨困境的問題。但中南部的地方劇團,每年為了營運經費總是傷腦筋,大都只能倚靠每年角逐文化部扶植金的補助。因此文化部在扶植制度上勢必要更加完善,將資源做最合理之分配,以協助不同規模、不同地域之演藝團隊長期穩定、充分發展。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二二七、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02表演藝術之策劃與推動」之「2.表演藝術之策劃與推動計畫」,原列2億8,139萬4千元,建議凍結5,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藝文界經營民眾劇場、小眾劇團,常常是入不敷出,新秀團體的表演工作者,有時連表演的場所都沒有,政府都沒能予以協助。就連頗受好評的屏風劇團也將在今年底表演完後無限期暫停演出,對我國藝文發展投下相當之震撼彈。表演藝術扶植團隊預算有限,文化部對於扶植團隊的制度更應謹慎、符合需求。像是中南部的地方劇團,每年為了營運經費總是傷腦筋,大都只能倚靠每年角逐文化部扶植金的補助,因此文化部在扶植制度上勢必要更加完善,將資源做最合理之分配,以協助不同規模、不同地域之演藝團隊長期穩定、充分發展。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二二八、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畫與發展」項下「02表演藝術之策畫與推動」中「2.表演藝術之策畫與推動」原列281,394千元,予以凍結20,000千元。 說明:「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畫與發展」項下「02表演藝術之策畫與推動」原列381,394千元,予以凍結20,000千元,該項計畫文化部每年皆編列大筆補助經費,以推廣藝術表演,扶植藝文團隊永續經營,但文化部長期以來並未善盡推動藝術下鄉回饋地方之責,未積極辦理輔導表演團隊進行藝術下鄉活動之推廣,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20,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計畫做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黃志雄  蔣乃辛 連署人:呂玉玲  孔文吉 二二九、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之「02表演藝術之策劃與推動」項下「2.表演藝術之策劃與推動計畫」之「(2)辦理活化縣市文化中心劇場營運計畫」,原列4,000萬元,建議凍結3,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目前全台縣市文化中心共23個,多屬地方政府管轄,文化中心使用狀況也全看當地政府態度,大多數地方文化中心由非專業人士管理,甚至淪為「蚊子館」,無法發揮作用。 二、活化縣市文化中心計畫,預計導入專業劇場管理方式以進行「滅蚊」,希望透過中央政府的資金挹注,提供各地文化中心第二春的機會。根據規劃,該計畫採「競爭型」策略,各文化中心必須提出具體申請案,文化部將從中選出作為標竿。 三、活化文化中心立意雖良善,惟選定標準為何?「競爭型」策略會否變成各方角力?且以劇場經營的角度運作,管理上不能只是按時開門、關門的場地管理,更應做到基本顧客服務、規劃和引進優良表演節目、培養觀賞人口等積極目標。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鄭麗君 二三○、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之「02表演藝術之策劃與推動」項下「2.表演藝術之策劃與推動計畫」之「(2)辦理活化縣市文化中心劇場營運計畫」,原列4,000萬元,建議凍結2,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目前全台縣市文化中心共23個,多屬地方政府管轄,文化中心使用狀況也全看當地政府態度,大多數地方文化中心由非專業人士管理,甚至淪為「蚊子館」,無法發揮作用。 二、文化部為活化既有硬體建設,提出活化縣市文化中心計畫,預計導入專業劇場管理方式以進行「滅蚊」,希望透過中央政府的資金挹注,提供各地文化中心第二春的機會。根據規劃,該計畫採「競爭型」策略,各文化中心必須提出具體申請案,文化部將從中選出五到六個文化中心作為標竿。 三、活化文化中心立意雖良善,惟選定標準為何?「競爭型」策略會否變成各方角力?且以劇場經營的角度運作,管理上不能只是按時開門、關門的場地管理,更應做到基本顧客服務、規劃和引進優良表演節目、培養觀賞人口等積極目標。文化部應有完整的審核標準,才不致又成為另一浪費預算的計畫。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二三一、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之「02表演藝術之策劃與推動」項下「2.表演藝術之策劃與推動計畫」之「(2)辦理活化縣市文化中心劇場營運計畫」,原列4,000萬元,建議凍結2,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目前全台縣市文化中心共23個,多屬地方政府管轄,文化中心使用狀況也全看當地政府態度,大多數地方文化中心由非專業人士管理,甚至淪為「蚊子館」,無法發揮作用。 二、文化部為活化既有硬體建設,提出活化縣市文化中心計畫,預計導入專業劇場管理方式以進行「滅蚊」,希望透過中央政府的資金挹注,提供各地文化中心第二春的機會。根據規劃,該計畫採「競爭型」策略,各文化中心必須提出具體申請案,文化部將從中選出五到六個文化中心作為標竿。 三、活化文化中心立意雖良善,但未說明選定標準,且「競爭型」策略會否變成各方角力?文化部應做到基本顧客服務、規劃和引進優良表演節目、培養觀賞人口等積極目標,且有完整的審核標準,免於浪費預算。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二三二、 文化部預算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下「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編列有「辦理活化縣市文化中心劇場營運計畫」40,000千元,建議凍結10,0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本預算係第二年編列,文化部應就其第一年執行成果與今年預算規模縮減一半有餘之原因,如實向立法院提出說明,特別是本計畫去年預算審議時遭質疑以競爭型計畫進行之部分。矧就縣市文化中心之活化,若劇場之補助已可縮減,是否有其他提升其使用率之方案可繼以推行,文化部並未評估。爰凍結本預算四分之一,待文化部就上開問題專案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二三三、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畫與發展」中「02表演藝術之策畫與推動」下2.(2)辦理活化縣市文化中心劇場營運計畫,原列40,000千元,予以凍結10,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02表演藝術之策畫與推動」中預算說明2.(2)辦理活化縣市文化中心劇場營運計畫,編列40,000千元,目前縣市文化中心多屬地方政府管轄,大多數地方文化中心皆由非專業人士管理,甚至淪為蚊子館,無法發揮作用,文化部編列預算活化文化中心立意雖屬良善,但惟選定標準為何?除編列預算外,更應做出具體規劃培養民眾入館觀賞等積極目標,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10,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二三四、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03「視覺藝術之輔導與推廣」,原列1億9,220萬元,提案凍結5,000萬元。 說明: 1.102年全球佈局行動方案全球藝術村交流計畫執行成果為何?經查本計畫102年補助國內共21個藝術村辦理藝術村交流,總補助金額數?對於藝術推廣有何具體助益? 2.另預計何時提出「國家攝影博物館」計畫? 3.另本計畫執行辦理公共藝術講習與公共藝術獎、修訂公共藝術年鑑等,然各單位對於公共藝術看法不一,甚至公家機關或各縣市對於公共藝術設置仍有不同意見,文化部如何執行推廣公共藝術?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黃志雄  李桐豪 二三五、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畫與發展」中「03視覺藝術之輔導與推廣」下2.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2-105年國際交流中程計畫,原列31,000千元,予以凍結10,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03視覺藝術之輔導與推廣」下2.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2-105年國際交流中程計畫,原列31,000千元,係為辦理國際藝術村計畫,惟該預算說明粗略,且102年度執行績效不明,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10,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二三六、 文化部預算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下「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編列有「國際藝術村及藝文團體等線上交流平臺維護」1,000千元,建議凍結1,0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查「國際藝術村交流平臺」之建置目的,係「於平台上提供國內的藝術駐村計畫、駐村人的經驗分享、國外的臺要駐村資訊,以及國內外藝文資訊」,惟其與文化部在2013年預算審議時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所做說明有所出入,亦未能解決斯時本委員會對此計畫定位、功能與關鍵工作指標闕如之疑慮。矧文化部可提供「經驗分享」與「國內外藝文資訊」之網站已達十二個之多,此預算之必要性頗待商確。爰建議將本預算全數凍結,待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二三七、 文化部預算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下「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編列有「九九峰藝術園區基本維護」2,000千元,建議凍結5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九九峰為我國中部勝景,惟其中由文化部管理之九九峰生態藝術園區,其經營狀況與業務推廣頗有改進空間。矧系爭園區當前開放之項目,與過往規劃之「國家藝術村」顯有相當落差,文化部對後續發展卻缺乏規劃。爰凍結本預算四分之一,請文化部就九九峰生態藝術園區之營運狀況與短中長程規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二三八、 文化部預算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下「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編列有「藝術銀行計畫」89,500千元,建議凍結89,0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查文化部成立「藝術銀行」之目的,原係作為本國藝術家與藝術市場之支持系統,並非取代民間既有之藝術品租借與顧問服務。惟文化部「藝術銀行」之運作方式,缺乏支持藝術創作之政策導向,又因租賃金額遠低於成本,是以「藝術銀行」恐難收支相抵。矧本計畫僅管已屬第二年辦理,卻仍不見完整透明之營運規劃、評選標準與道德危險預防機制,而以各部會和國營事業為主要出租對象,卻又對各單位需要缺乏回應方式。爰建議凍結本預算除收支併列部分外之全數89,000千元,待文化部就「藝術銀行計畫」各種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二三九、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之「03視覺藝術之輔導與推廣」說明「4.藝術銀行計畫」計列89,500千元,建議凍結40%,俟文化部向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經查2013年6月之《藝術家》雜誌有專文批評文化部「藝術銀行」計畫,指出:第一、藝術銀行計畫租金設定為0.4%,是注定賠錢失敗的政策;第二、藝術銀行委由國美館執行,但國美館的任務與專業本來就不在事業營運;第三、文化部將原本的青年作品典藏作品與「藝術銀行」綁在一起,實為缺乏專業判准的謬誤。 2.102年4月立法院曾召開「藝術銀行的營運與落實」公聽會,即有立法委員表示行政管銷費用占比過高,然在預算書中之說明卻未詳述。 3.是以,建議凍結40%,俟文化部向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二四○、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中之「視覺藝術之輔導與推廣」有關「藝術銀行計畫」原列8,95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 說明: 一、文化部102年首辦藝術銀行計畫,共購得195位藝術家的346件作品。惟查,該資訊並未能確實傳達給全國有藝術創作的藝術家知情,很多人於事後才知悉有此計畫,尤其原住民族藝術家知道此資訊者更是少之又少,該計畫之傳達訊息管道顯然應予檢討;且購得作品僅置於機場的公共區域示範,其推廣藝術成效亦屬有限。 二、原住民族藝術作品獨特又不失美學,更經常體現於生活之中,但102年僅1位原住民藝術家入選作品,為落實多元文化藝術社會,爰建議「藝術銀行計畫」原列8,95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提出如何使該計畫資訊宣傳管道更為普及眾知,及如何提高原住民族藝術家與作品數量,及如何擴大公共空間藝術真跡展示專案報告,經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 連署人:李桐豪  孔文吉  蔣乃辛  陳淑慧 二四一、 第23款第1項第7目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業務」中,有關「藝術銀行計畫」編列89,500千元,建議凍結1千萬元,俟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鑒於文化部前身文建會已辦理「青年藝術家作品購藏計畫」逾十年,其與「藝術銀行計畫」性質、目的相似,在其效益未經評估、檢討前即行推動,顯不合宜。 二、此計畫資本門當中,實際購買作品的經費配置為何,並未透明,且評選、行銷、推廣等措施未有明確規劃,難接受公評,侈言發揮「使藝術家被看見」的實質效益。故建議凍結1千萬元,俟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碧涵  孔文吉  蔣乃辛 連署人:黃志雄 二四二、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中「藝術銀行計畫」原列8,950萬元,建議凍結預算500萬元,待文化部提出完整營運及採購計畫之報告,始得動支。 說明: 依據藝術銀行作品租賃作業要點第3點,所稱作品係指國美館執行藝術銀行計畫所購入之各類藝術作品,惟並未具體說明「作品」之定義及內容,由於各類藝術品具範圍廣泛及鑑價不易特性,且尚需配合藝術銀行之整體營運方向,藝術品收購所費不貲,應擬具完整之營運計畫及中長期藝術品選購計畫,審慎評估,俾利藝術銀行永續經營。 提案人:李桐豪  鄭天財 連署人:林佳龍 二四三、 文化部預算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下「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編列有「展演藝術之推廣與應用」4,784千元,建議凍結其中「辦理定型化契約研修、推廣、消費爭議協調」相關經費248千元之半數142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過去數年文化部就展演藝術消費糾紛之協調功能頗待商確,且該部對各種展演藝術相關定型化契約之法律解釋時有不足之處,爰凍結本預算之半數,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二四四、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05臺灣展演藝術科技化旗艦計畫」,原列3,570萬7千元,建議刪減570萬7千元,其餘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該計畫係屬科技發展計畫經費,以推動科技與藝術表演跨界之研發活動為目標,計畫中有關「辦理科技與表演藝術跨領域之研發計畫」、「辦理科技與藝術結合創作」及「輔導成立科技與表演藝術媒合服務中心」等,往年執行成果為何?文化部應提出說明。 二、該計畫號稱旗艦計畫,但預算數卻是逐年減少,從101年度的6,000萬元,到103年度僅編列3,570萬7千元,減少2,429萬3千元,減幅高達40%。經費編列縮減,是否顯示該計畫已萎縮,文化部應予說明。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鄭麗君 二四五、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05臺灣展演藝術科技化旗艦計畫」,原列3,570萬7千元,建議凍結2,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該計畫係屬科技發展計畫經費,以推動科技與藝術表演跨界之研發活動為目標,計畫中有關「辦理科技與表演藝術跨領域之研發計畫」、「辦理科技與藝術結合創作」及「輔導成立科技與表演藝術媒合服務中心」等,文化部應說明歷年執行成果。 二、該計畫號稱旗艦計畫,但預算數卻是逐年減少,從101年度的6,000萬元,到103年度僅編列3,570萬7千元,減少2,429萬3千元,減幅高達40%,文化部應予說明。 計畫名稱 103年預算 102年預算 101年預算 台灣展演藝術科技化旗艦計畫 35,707 46,207 60,000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二四六、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05臺灣展演藝術科技化旗艦計畫」,原列3,570萬7千元,建議凍結1,5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該計畫係屬科技發展計畫經費,以推動科技與藝術表演跨界之研發活動為目標,計畫中有關「辦理科技與表演藝術跨領域之研發計畫」、「辦理科技與藝術結合創作」及「輔導成立科技與表演藝術媒合服務中心」等,往年執行成果為何?文化部應提出說明。 二、該計畫號稱旗艦計畫,但預算數卻是逐年減少,從101年度的6,000萬元,到103年度僅編列3,570萬7千元,減少2,429萬3千元,減幅高達40%。經費編列縮減,是否顯示該計畫已萎縮,文化部應予說明。 計畫名稱 103年預算 102年預算 101年預算 台灣展演藝術科技化旗艦計畫 35,707 46,207 60,000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二四七、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之「05臺灣展演藝術科技化旗艦計畫」原列35,707千元,建議凍結30%,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臺灣展演藝術科技化旗艦計畫」之目標以推動科技與藝術表演跨界之研發活動,於預算書中卻不見相關之成本效益說明,爰此「臺灣展演藝術科技化旗艦計畫」原列35,000千元,建議凍結30%,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二四八、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05「台灣展演藝術科技化旗艦計畫」,原列3,570萬7千元,提案凍結1,000萬元。 說明: 經查本計畫102年辦理情形:包括補助藝術表演與校園講座;輔導成立表演藝術團隊創作科技跨界作品;及成立表演藝術媒合服務中心,計畫內容均與「旗艦」無太大關聯,預算規模未到達「旗艦」級水準,是否調整計畫名稱以符合實際情況?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黃志雄  李桐豪 二四九、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畫與發展」中「05台灣展演藝術科技化旗艦計畫」,原列35,707千元,予以凍結10,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05台灣展演藝術科技化旗艦計畫」,原列35,707千元,惟該預算說明粗略,何謂藝術科技化?且102年執行績效不明,為避免預算有浮編浪費之嫌,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10,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二五○、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畫與發展」項下「05台灣展演藝術科技化旗艦計畫」原列35,707千元,予以凍結5,000千元。 說明:「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畫與發展」項下「05台灣展演藝術科技化旗艦計畫」原列35,707千元,其預算說明粗略,並未何謂旗艦藝術?評定標準何在?何謂將科技與藝術結合?相關工作績效與評定標準並未具體呈現,其合理性難以評估,恐有浮編浪費之嫌,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5,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計劃做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黃志雄  蔣乃辛 連署人:呂玉玲  孔文吉 二五一、 文化部預算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下「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編列有「臺灣展演藝術科技化旗艦計畫」35,707千元,建議凍結其中除「獎補助費」外之半數10,624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本計畫欲推動科技與表演藝術之結合,惟辦理方式缺乏明確規劃,如文化部所頒文化部輔導成立科技與表演藝術媒合服務中心補助作業要點,對於實質評選標準幾無具體設定,難謂合乎行政程序法第四條、第五條與第九十七條之規範,矧如前揭作業要點,亦無從體現本計畫之政策目標。爰凍結本預算除「獎補助費」外之半數10,624千元,待文化部就本計畫各種問題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二五二、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之「06價值產值化計畫─打造藝術產業媒合交易平台」編列50,000千元,建議刪除15,000千元。 說明: 1.依《「價值產值化─文創產業價值鏈建構與創新」中程(102年至105年)個案計畫修正版》中,「打造藝術產業媒合交易平台」預估41,350千元,惟預算書中多編列8,650千元。 2.承上,計算標準有二:辦理1場藝術生活節、補助及輔導業者自辦或參與國際展會4場次。 3.其中,1場藝術生活節本年度編列36,000千元,4場次自辦或參與國際展會編列12,000千元,預算書中卻無說明相關內容,上述計畫也無具體的預期效應之量化評估指標。 4.綜上,建議刪除15,000千元。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二五三、 文化部預算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下「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編列有「價值產值化計畫─打造藝術產業媒合交易平臺」50,000千元,建議凍結其中除「獎補助費」外之半數19,0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本預算係為支應行政院所核定跨年期「價值產值化」計畫所編列,惟經查其主要辦理方式係為「透過藝術展會的辦理及參與建立產業交易與媒合平臺」,然除補助及輔導團體「參與」國際展會外,對所欲「辦理」之展會規劃卻頗為粗陋且類型單一。矧文化部不同於民間業者,對於藝術展會之籌辦應有策略目標,非以於特定由文化部主管區位良好之場地辦理一次性活動即為已足。爰建議凍結本預算除「獎補助費」外之半數19,000千元,待文化部就如何發展我國藝術展會活動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二五四、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畫與發展」項下「06價值產值化計畫─打造藝術產業媒合交易平台」中「2.辦理藝術生活節等藝術產業跨業結合及整合行銷相關計畫」原列36,000千元,予以凍結1/5。 說明:「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畫與發展」項下「06價值產值化計畫─打造藝術產業媒合交易平台」中「2.辦理藝術生活節等藝術產業跨業結合及整合行銷相關計畫」原列36,000千元,其預算說明粗略,另經查藝術生活節僅有華山文創園區舉辦,且文創園區之跨業行銷補助經費應已編列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辦理產業集聚效應計畫」,其預算必要性恐有疑慮,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1/5,待文化部就本項計劃做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黃志雄  蔣乃辛 連署人:呂玉玲  孔文吉 二五五、 文化部預算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下「藝術業務推展與輔導」編列367,670千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 刪減/凍結理由: 本預算係用於補助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與國父紀念館。惟查預算法第四條規定,凡經付出而仍可收回且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而前揭二館所所屬之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多年來卻皆仰賴政府補助款維持運營,近三年來文化部核給補助文化機構發展經常支出之收入,皆達該基金收入九成以上,則本作業基金之設置與預算法顯有不合。矧文化部所經營之國立藝文館處非僅文化作業基金所轄者,文化部卻未就其組織架構通盤檢討,因循過往教育部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之模式,致使性質相近之組織卻有不同之預算編列方式。爰凍結本預算二分之一,待文化部就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所轄館處預算編列如何回歸法制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二五六、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3節「交響樂團業務」中「03推展交響樂團業務」下4.辦理表演廳及影音文化館水電費,原列305千元,予以全數減列。 說明:「03推展交響樂團業務」下4.辦理表演廳及影音文化館水電費,原列305千元,惟水電費已於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編列,顯見預算有浮編浪費之嫌。故本項預算予以全數減列。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二五七、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3節「交響樂團業務」中「03推展交響樂團業務」下5.辦理各項業務活動及行政庶務等人力委外所需薪資,原列3,845千元,予以凍結1,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03推展交響樂團業務」下5.辦理各項業務活動及行政庶務等人力委員所需薪資,原列3,845千元,惟預算說明粗略,歷年皆固定編列該項預算,但具體聘請人員有幾名?薪資結構為何?為何需每年編列臨時人力?為避免預算有浮編浪費之嫌。故本項預算予以予以凍結1,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二五八、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3節「交響樂團業務」中「03推展交響樂團業務」下6.辦理樂季音樂會,歌劇、交響樂、室內樂、合唱等多元型態活動……,原列20,506千元,予以凍結10,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03推展交響樂團業務」下6.辦理樂季音樂會,歌劇、交響樂、室內樂、合唱等多元型態活動..,原列20,506千元,惟預算說明粗略,該項預算內容包括:酬勞、膳宿、交通、服裝、道具、託運.. 等多項費用,卻無分列各項預算分配情形,顯見有規避監督之嫌,且具體執行情形,預算說明付之闕如。故本項預算予以予以凍結10,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二五九、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3節「交響樂團業務」中「03推展交響樂團業務」下7.辦理國際音樂節,策劃經典節目,邀請國際樂壇中代表性之音樂家共同演出,以提升演出與專業水準,原列17,920千元,予以凍結7,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03推展交響樂團業務」下7.辦理國際音樂節,策畫經典節目,邀請國際樂壇中代表性之音樂家共同演出,以提升演出與專業水準,原列17,920千元,惟預算說明粗略,具體執行情形,預算說明付之闕如。故本項預算予以予以凍結7,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二六○、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3節「交響樂團業務」中「03推展交響樂團業務」下8.辦理藝文推廣活動,原列13,147千元,予以凍結7,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03推展交響樂團業務」下8.辦理藝文推廣活動,原列13,147千元,係為102年度之辦理音樂播種方案,惟預算說明同質性高,但卻更改了計畫名稱,且預算成長近500萬元,為避免預算有浮編浪費之嫌,故本項預算予以予以凍結7,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二六一、 文化部預算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下「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業務」編列1,531,671千元,建議凍結六分之一。 刪減/凍結理由: 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為未來我國之「南方兩廳院」,惟其工程之招標與執行方式近來問題頻仍,矧系爭藝術中心成立在即,但專業人力是否已招募妥當,外界亦多質疑。爰建議凍結本預算六分之一,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二六二、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4節「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業務」中「03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建計畫」原列15億元,凍結3億元。 說明: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為辦理「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興建計畫」,103年度編列預算15億元,包括軟體經費5,000萬元,工程款部分編列14億5,000萬元,衛武營原為國防部軍區,自94年度起編列於「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後改編列於公務預算,經數度修正計畫期限及金額,行政院於101年2月1日將計畫期程再度延至103年度,94年度至102年度已編列預算數78億2,788萬5千元,截至102年8月底止累計執行數49億6,082萬8千元,執行率僅達63.37%,由於工程進度延宕,預計完工期限將再延至104年5月底。本計畫自94年度開始辦理,籌建工程實屬龐大,所費不貲,但推動多年涉有多項違失,屢經本院、監察院及審計部指陳缺失,惟文化部仍無法有效監督控管,且又有工程延宕等情事,爰提案凍結相關預算3億元,俟文化部提出相關改善方案並報告經本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陳學聖  鄭天財 連署人:蔣乃辛  黃志雄 二六三、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4節「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業務」中「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建計畫」原列15億元,凍結1億元,待該部提出該項計畫執行進度檢討之報告,始得動支。 說明:惟查該項計畫「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計畫」行政院於101年2月1日延至103年度,但截至102年8月執行率僅達63.37%,工程進度嚴重落後,導致預計完工期限將在延至104年,顯非合理,建議凍結該計畫預算1億元,待該部提出該項計畫執行進度檢討之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桐豪  鄭天財 連署人:林佳龍 二六四、 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原列3億1,421萬2千元,建議刪減三分之二。 說明: 一、文化部近兩年把政策重點放在中國化、兩岸交流,只重視大陸市場,完全忽視扶植藝文團隊往國外發展、表演之機會。以103年度預算為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822萬9千元,其他國外旅費則為518萬4千元、僅為大陸地區旅費的63%。此情形同樣發生在各計畫項下,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大陸地區旅費即為國外旅費的4.66倍;交響樂團業務更是只有大陸地區旅費200萬元,完全沒有編列國外旅費。 各工作計畫項下「大陸地區旅費」與「國外旅費」比較 (單位:千元) 工作計畫 大陸地區旅費 國外旅費 綜合規劃業務 330 0 博物館業務推動與輔導 180 162 社區營造業務 0 110 台灣歷史博物館業務 415 323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 1,350 290 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 254 120 出版業務推動與輔導 430 210 台灣文學館業務 300 298 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業務 0 180 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 425 250 交響樂團業務 2,000 0 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業務 0 149 文化交流業務 2,545 3,092 合計 8,229 5,184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二六五、 文化部預算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編列314,212千元,建議減列34,212千元,其餘280,000千元凍結70,0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文化部自成立以來,以「全球文化佈局」之名編列鉅額文化交流預算,惟此「行動方案」除將自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及新聞局時期起即辦理之獎補助及駐外單位設置業務外,不見具體政策或關鍵績效指標,卻履傳出國預算編列浮濫或執行率低落等情事,如於駐在地舉辦駐外單位工作會報,而國內前往出列席者竟多於駐外人員。矧推動面向世界之文化政策雖為朝野多數期待,但文化部文化交流業務實偏重中國事務,如三個分支計畫中有兩個是專就兩岸往來所編列;中港澳事務對臺灣雖然重要,但此等編列方式顯屬不當。爰建議減列本預算34,212千元,其餘280,000千元凍結70,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文化交流業務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二六六、 「文化交流業務」列3億1,421萬2千元,建議刪減2,000萬元,其餘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文化部近年把政策重點放在中國化,只重視中國市場,完全忽視扶植藝文團隊往國外發展機會。以103年度預算為例,中國地區旅費編列822萬9千元,其他國外旅費則為518萬4千元、僅為中國地區旅費的63%。此情形同樣發生在各計畫項下,如:文創產業發展業務,中國地區旅費即為國外旅費的4.66倍;交響樂團業務更是只有中國地區旅費200萬元,完全沒有編列國外旅費。 各工作計畫項下「中國地區旅費」與「國外旅費」相較表 (單位:千元) 工作計畫 中國地區旅費 國外旅費 綜合規劃業務 330 0 博物館業務推動與輔導 180 162 台灣歷史博物館業務 415 323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 1,350 290 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 254 120 出版業務推動與輔導 430 210 台灣文學館業務 300 298 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 425 250 交響樂團業務 2,000 0 文化交流業務 2,545 3,092 合計 8,229 5,184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鄭麗君 二六七、 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下「01國際文化交流推展」原列245,632千元,予以凍結100,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01國際文化交流推展」原列245,632千元,雖較上年度檢列1,431萬元,其中包括1.文化全球佈局策略與研究發展計畫、2.海外文化據點營運拓展計畫、3.文化外交網絡能量擴充計畫,等3項主計畫,惟預算說明粗略及同質性高,大多為口號式政策,具體執行方式及績效不明,為避免預算有浮編浪費之嫌,故本項預算予以予以凍結100,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二六八、 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01「國際文化交流推展」,原列2億4,563萬2千元,提案凍結5,000萬元。 說明: 1.文化全球佈局專案辦公室負責業務內容?設置地點?人員?與102年執行業務成果?未見具體說明。 2.各地臺灣書院辦理情形?對於厚植我國文化軟實力有何具體幫助? 3.文化部成立後對推動文化外交有何具體策略做法?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黃志雄  李桐豪 二六九、 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中「01國際文化交流推展」原列2億4,563萬2千元,凍結5,000萬元。 說明:以文化參與國際社會,促進國際合作,文化部推動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2-105年國際交流計畫中程計畫,該計畫於102年度編列5億3,424萬5千元,截至102年9月底止,執行數為1億7,477萬4千元,執行率僅32.71%。經查,增設海外據點不如預期,101年度致生鉅額賸餘;又文化部102年「海外文化據點營運拓展計畫」預算數2億5,499萬3千元辦理海外據點場址租賃、經營及相關運作,洛杉磯部分租賃採購作業進行中、日本部分正尋找合適物件及英國部分尚待行政院核定,102年度相關預算恐難有效執行。文化部自102年度以勞務採購方式,成立「全球佈局專案辦公室」,以勞務採購方式成立「全球佈局專案辦公室」,形同變相增加人力,顯有未當。綜上,文化部為加強文化國際交流,近年來大幅增加國際交流經費,惟增設專案辦公室形同變相增加人力,海外增設據點計畫執行效率低落,致生101年度鉅額預算數賸餘,102年度預算執行率亦偏低,允宜檢討改進。爰提案凍結相關預算5000萬元,俟文化部提出相關因應之道並報告經本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陳學聖  鄭天財 連署人:蔣乃辛  黃志雄 二七○、 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中「國際文化交流推展」原列2億4,563萬2千元,凍結2,000萬元,待文化部提出檢討報告,始得動支。 說明: 一、以文化參與國際社會,促進國際合作,文化部推動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2-105年國際交流計畫中程計畫,截至102年9月底止,執行率僅32.71%。 二、文化部102年「海外文化據點營運拓展計畫」預算數2億5,499萬3千元辦理海外據點場址租賃、經營及相關運作,依據文化部102年9月11日說明略以,洛杉磯部分租賃採購作業進行中、日本部分正尋找合適物件及英國部分尚待行政院核定,102年度相關預算恐難有效執行,103年度賡續編列預算1億5,203萬5千元,其必要性尚存疑。 三、文化部自102年度以勞務採購方式,成立「全球佈局專案辦公室」,辦理專業諮詢、策略研蒐評估、協助文化交流事務推動等業務,並聘用具國際、文化、行銷等專長或工作經驗及外語能力之專業人力5人;經查文化部文化交流司預算員額28人,臨時人員7人、派遣人力2人及勞務承攬1人,合計38人,另以勞務採購方式成立「全球佈局專案辦公室」,形同變相增加人力,顯有未當;相關業務如何分工,是否能確實推動國際交流政策,有待商榷。 提案人:李桐豪  鄭天財   連署人:林佳龍   二七一、 中華民國103年度文化部單位預算,歲出工作計畫「國際文化交流推展」項下「業務費」,合計96,393千元應凍結30%,俟向立法院說明執行成效、提出檢討報告,並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文化部推動全球布局行動方案102-105年國際交流計畫中成計畫,102年度編列經費至102年度9月底止,執行率僅32.71%,執行效率低落。且102年度以勞務採購方式成立「全球佈局專案辦公室」,形同變相增加人力。 提案人:孔文吉  鄭天財   連署人:李桐豪  蔣乃辛   二七二、 文化部預算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下「國際文化交流推展」編列有「成立文化全球佈局專案辦公室」5,000千元,建議全數減列。 刪減/凍結理由: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審議2013年度文化部預算時,即指出為整合原有各機關業務所成立之任務編組「文化全球佈局專案辦公室」編列鉅額預算,顯有不妥,文化部今年卻仍續行編列。矧此辦公室缺乏具體規劃與績效指標,今年文化部提出之目標亦與去年頗為不同;去年文化部宣稱此辦公室將辦理之業務橫跨外交、經濟、教育、環境等部會與地方政府之職掌,文化部無論就專業或權限根本無從推動,今年系爭辦公室之業務卻計畫辦理文化部文化交流司之故有業務,形同將本辦公室變向常態化。爰建議將本預算全數減列。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二七三、 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之「01國際文化交流推展」之「成立文化全球佈局專案辦公室」原列5,000千元,建議全數刪除。 說明: 1.「文化全球佈局專案辦公室」係屬任務編組承辦「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2-105年國際交流中程計畫」,人事由各單位之幕僚人員兼任即可,無須增列人事費用,復以專案辦公室應僅開會、聯繫為主要業務,編列5,000千元實有浪費公帑之嫌,故建議全數刪除。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二七四、 文化部預算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下「國際文化交流推展」編列有「參與國際性文化展會、考察區域文化政策及視導海外文化據點業務」3,199千元,建議自除辦理「國際威尼斯建築雙年展臺灣館展覽計畫」相關費用外2,906千元減列606千元,其餘2,300千元凍結8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3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四條規定,「因當前中央政府財政極為困難,為促進資源有效運用及維持經常收支平衡,各機關應切實在103年度歲出概算額度範圍內,通盤檢討辦理下列事項」、「國內外旅費與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應嚴格控管…各機關出國進修、研究及實習計畫應報由各該主管機關從嚴核定」,惟文化部近年出國預算編列浮濫,諸多出國計畫之必要性與成效頗有疑義,矧本預算擬辦理者如「亞太地區文化交流業務訪察計畫」之規劃亦頗為不足,爰建議本預算除辦理「國際威尼斯建築雙年展臺灣館展覽計畫」相關費用外2.906千元減列606千元,其餘2,300千元凍結800千元,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二七五、 文化部預算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下「國際文化交流推展」編列有「建置對外文化交流網路平臺及相關事務」2,500千元,建議全數減列。 刪減/凍結理由: 文化部預算中用於資訊費用者,比例顯著高於中央政府其他部會,如經濟部與交通部之歲出預算分別為文化部之二倍與六倍,然其編列於「一般行政」項下之各種資訊系統維運費用,卻皆僅有文化部之一倍餘,文化部再於各業務下編列各種網站建置費用,實屬非必要之重複投資。矧此文化交流網路平臺缺乏具體規劃與關鍵績效指標,而文化部編列預算維管之網站多達二十七個,其中至少有八個足可用於文化交流。爰將本預算全數減列。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二七六、 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中「01國際文化交流推展」之海外文化據點營運拓展計畫,原列1億5,203萬5千元,建議刪除三分之二。 說明: 一、全球佈局行動方案國際交流計畫執行率低落,海外增設據點不如預期,致生鉅額預算賸餘,文化部102年「海外文化據點營運拓展計畫」預算數2億5,499萬3千元辦理海外據點場址租賃、經營及相關運作,依據文化部102年9月11日說明略以,洛杉磯部分租賃採購作業進行中、日本部分正尋找合適物件及英國部分尚待行政院核定,102年度相關預算恐難有效執行,103年度賡續編列預算1億5,203萬5千元,其必要性尚存疑。 二、文化部自102年度以勞務採購方式,成立「全球佈局專案辦公室」,形同變相增加人力,顯有未當;相關業務如何分工,是否能確實推動國際交流政策,有待商榷。 三、文化部為加強文化國際交流,近年來大幅增加國際交流經費,惟增設專案辦公室形同變相增加人力,海外增設據點計畫執行效率低落,致生101年度鉅額預算數賸餘,102年度預算執行率亦偏低,爰要求文化部提出海外增設據點規畫進度專案報告。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二七七、 文化部預算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下「國際文化交流推展」編列有「海外據點場址租賃、經營及相關運作等及推動新設實體文化據點」40,000千元,建議凍結13,879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查文化部各駐外單位與外交部下轄各外館之業務與人力與業務本應相互支援與分擔,惟文化部卻未就此與外交部共同研擬具體詳盡之整合性工作計畫。矧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曾於預算審查時要求文化部對於其駐外單位場館之選擇應有策略性,非僅是將前新聞局駐點重貼標籤,然文化部尚未提出具體規劃,卻已擬於我國已有高度曝光度之日本東京選擇如表參道、原宿或青山等租金最高昂地段設置據點,施政優先順利亦值檢討。爰凍結本預算13,879千元,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二七八、 文化部預算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下「國際文化交流推展」編列有「歐美非地區文化據點年度計畫推動與文化事務辦理」85,500千元,建議凍結20,0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查本預算之說明略以「(辦理)包含法國、美國紐約、美國洛杉磯、美國休士頓、英國、德國、西班牙駐點及歐美非區域(含其他)內相關文化事務」,非但文化事務內容未臻具體,支用範圍更毫無界限,若立法院悉數通過幾近空白授權。矧本預算就辦理輔導國內團體參與缺乏明確性,亦有檢討之必要。爰要求文化部就預算說明之填寫加強控管,並凍結本預算20,000千元,待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二七九、 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之「01國際文化交流推展」之「3.文化外交網絡能量擴充計畫」,原列4,494萬2千元,建議刪除三分之二。 說明: 一、文化部為落實馬英九設置境外「台灣書院」政見,99至103年度編列超過1億餘元預算支應該項計畫。 二、惟台灣書院係屬跨部會業務,由文建會(文化部)、外交部、僑委會、教育部、文建會、新聞局、國科會、交通部觀光局、國家文化總會、經濟部等相關政府部會及民間單位資源共同推動,但不僅事前未審慎評估效益、未提出完整具體施政計畫,其所要推展的「台灣學」主要訴求及預期效益亦欠缺具體內涵。據悉,中國政府在2005年最初設定的目標是希望在2010年設置100所「孔子學院」,到2010年已在90多個國家設置300多所,最新調整目標希望達到設置500所。面對中國有計畫利用教育與文化散播北京觀點,文化部對於「台灣書院」之設置應有更積極作為。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二八○、 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之「01國際文化交流推展」之「3.文化外交網絡能量擴充計畫」,原列4,494萬2千元,建議刪減494萬2千元,其餘凍結2,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台灣書院政見係屬跨部會業務,99至103年度編列超過1億餘元預算支應該項計畫,並由文建會、外交部、僑委會、教育部、文建會、新聞局、國科會、交通部觀光局、國家文化總會、經濟部等相關政府部會及民間單位資源共同推動,但不僅事前未審慎評估效益、未提出完整具體施政計畫,其所要推展的「台灣學」主要訴求及預期效益亦欠缺具體內涵。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鄭麗君 二八一、 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之「01國際文化交流推展」之「3.文化外交網絡能量擴充計畫」,原列4,494萬2千元,建議凍結2,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化部為落實馬英九設置境外「台灣書院」政見,99至103年度編列超過1億餘元預算支應該項計畫。 二、中國政府在2005年最初設定的目標是希望在2010年設置100所「孔子學院」,到2010年已在90多個國家設置300多所,最新調整目標希望達到設置500所。面對中國有計畫利用教育與文化散播北京觀點,文建會對於「台灣書院」之設置應有更積極作為。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二八二、 文化部預算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下「國際文化交流推展」編列有「海外臺灣書院相關內容推廣或事務辦理等」2,940千元,建議凍結1,47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目前政府組成時,將於境外設置「臺灣書院」列為施政重點,惟迄今未見整體規劃與績效指標,文化部亦未提出初期成果。矧「臺灣書院」原宣稱將推動業務與推動方式,橫跨多個中央部會並希望納入民間單位,然經查閱今年度預算書,可發現文化部僅以合辦活動之方式辦理,可見「臺灣書院」政策宜予全面檢討。爰凍結本預算二分之一,待文化部就「臺灣書院」政策之檢討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待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二八三、 文化部預算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下「國際文化交流推展」編列有「辦理全球跨區域文化意見領袖邀訪」5,240千元,建議凍結2,62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本預算以其費用性質而言,規模不可謂不大,惟就預算之執行方式與後續具體交流目標之羅列督考,文化部缺乏具體策略。爰凍結本預算半數,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二八四、 文化部預算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下「國際文化交流推展」編列有「國際文化事務人才培訓計畫」1,000千元,建議凍結1,0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本預算所匡列經費可用於「參與國內公部門人員國際文化交流專業課程」和「辦理國際文化交流專業課程」,惟此二用途之編列理由與執行方式頗有差異,與整體培訓計畫之關聯度亦非清晰。矧文化部就所欲培育之國際文化事務人才之人數與目的缺乏具體說明,會否因此使本預算成為文化部辦理活動之私房錢頗有疑問。爰凍結本預算全數,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書面報告於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二八五、 文化部預算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下「兩岸文化交流推展」與「兩岸交流事務推展」共計編列68,580千元,建議減列28,580千元,其餘40,000千元凍結半數。 刪減/凍結理由: 「文化交流」之目的係使臺灣文化面向全世界,而中國雖是我國重要之鄰國,然文化部所編列之中國預算與其他國際預算顯有失衡。矧文化部擴編兩岸業務已達妨害其他政務順利推行之程序,且兩岸交流就文化部日常業務所必須且有具體計畫者,皆已於該項業務匡列,無須於「文化交流業務」另設名目。爰減列本預算28,580千元,其餘40,000千元凍結半數,待文化部就文化交流預算之結構與兩岸預算之必要性全盤檢討、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二八六、 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之「02兩岸文化交流推展」原列6,500萬,建議全數刪除。 說明: 一、102年立法院通過文化部2,400萬元規劃辦理兩岸文化前瞻論壇,文化部也承諾預定於今年九月執行,惟截至九月底止,僅執行「印製立院專案報告資料、與陸方人員協商及餐費等行政雜支」23萬9千元及「支用兩岸文化前瞻論壇工作層級先期作業項差旅費」42萬3千元,預算執行率為2.76%。文化部103年度又編列1,500萬元預算(「推動大陸地區交流平台及文化前瞻論壇計畫」1,275萬5千元、「籌備兩岸論壇活動」224萬5千元),無疑是把立法院視為文化部的橡皮圖章,也顯示文化部在與大陸談判之前誤判情勢、過於樂觀。 二、再者,在文化產業上,目前台灣的經費預算,比起中國大陸少,將來簽署兩岸文化協議後,大量來自大陸的文化產業、影視節目進到台灣,將充斥市場,甚至把台灣的本土節目掩蓋,嚴重衝擊台灣本土文化。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二八七、 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之「02兩岸文化交流推展」原列6,500萬元,建議全數減列。 說明: 一、102年立法院通過文化部2,400萬元規劃辦理兩岸文化前瞻論壇,文化部也承諾預定於今年九月執行,惟截至九月底止,僅執行「印製立院專案報告資料、與陸方人員協商及餐費等行政雜支」23萬9千元及「支用兩岸文化前瞻論壇工作層級先期作業項差旅費」42萬3千元,預算執行率為2.76%。文化部103年度又編列1,500萬元預算(「推動大陸地區交流平台及文化前瞻論壇計畫」1,275萬5千元、「籌備兩岸論壇活動」224萬5千元),無疑是把立法院視為文化部的橡皮圖章,也顯示文化部在與大陸談判之前誤判情勢、過於樂觀。 二、目前台灣在文化產業的經費預算比起中國大陸少,將來簽署兩岸文化協議後,大量來自大陸的文化產業、影視節目進到台灣,將充斥市場,嚴重衝擊台灣本土文化。文化部近來預算明顯失衡,嚴重傾中,長期下去將不利台灣文化發展。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二八八、 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之「02兩岸文化交流推展」原列65,000千元,建議刪減本項預算二分之一,其餘凍結2,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文化部承諾預定於今年九月執行兩岸文化前瞻論壇,惟截至九月底止,預算執行率為2.76%。103年度,文化部又編列1,500萬元預算(「推動大陸地區交流平台及文化前瞻論壇計畫」1,275萬5千元、「籌備兩岸論壇活動」224萬5千元),顯示文化部在與中國談判之前誤判情勢。再者,在文化產業上,觀察目前台灣的經費預算,比起中國大陸還少,嚴重衝擊台灣本土文化。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鄭麗君 二八九、 「文化交流業務」項下的「兩岸文化交流推展」,原列6,500萬元,建議刪減2,000萬元,其餘凍結四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文化部近年把政策重點放在中國化,只重視中國市場,完全忽視扶植藝文團隊往國外發展機會。試舉文化部102~105「『全球佈局』行動方案」而言,該方案項下的「國際交流」(2,800,000千元,世界各國)與「兩岸交流」(700,000千元,僅有中國)兩計畫所編經費懸殊,比例差很大,此編列情況恐與龍部長「台灣開大門,走大路,跟世界交朋友的目標。」理念背道而馳,爰要求文化部針對相關經費應提出說明。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二九○、 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原列6,500萬元,建議減列2,000萬元。 說明: 一、文化部近兩年把政策重點放在中國化、兩岸交流,與部長所提的「國際化」理念相距甚遠,文化部只重視大陸市場,完全忽視扶植藝文團隊往國外發展、表演之機會。以103年度預算為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822萬9千元,其他國外旅費則為518萬4千元、僅為大陸地區旅費的63%。此情形同樣發生在各計畫項下,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大陸地區旅費即為國外旅費的4.66倍;交響樂團業務更是只有大陸地區旅費200萬元,完全沒有編列國外旅費。 各工作計畫項下「大陸地區旅費」與「國外旅費」比較 (單位:千元) 工作計畫 大陸地區旅費 國外旅費 綜合規劃業務 330 0 博物館業務推動與輔導 180 162 社區營造業務 0 110 台灣歷史博物館業務 415 323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 1,350 290 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 254 120 出版業務推動與輔導 430 210 台灣文學館業務 300 298 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業務 0 180 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 425 250 交響樂團業務 2,000 0 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業務 0 149 文化交流業務 2,545 3,092 合計 8,229 5,184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二九一、 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項下「02兩岸交流事務推展」原列65,000千元,予以減列15,000千元。 說明:「文化交流業務」項下「02兩岸交流事務推展」原列65,000千元,該項計畫補助台灣文化團隊赴中國大陸交流為主,惟103年度增列「推動大陸地區交流平台及文化前瞻論壇計畫」及「籌備兩岸論壇活動辦理相關事宜」,共計增列15,000千元,但實際上兩岸前瞻論壇並無具體方向、目標、計畫,其預算合理性難以評估,故本項預算予以減列15,000千元。 提案人:黃志雄  蔣乃辛 連署人:呂玉玲  孔文吉 二九二、 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中「02兩岸文化交流推展」原列65,000千元,予以減列15,000千元。 說明: 「02兩岸文化交流推展」原列65,000千元,其中說明3.與說明4.系皆為辦理兩岸論壇相關預算,合計15,000千元,惟兩岸文化前瞻論壇,部長宣示至今已一年餘,但具體進展及成效不彰,截至102年10月份尚無法順利召開,預算數執行率僅2.79%,致生全球佈局行動方案預算無效率運用更添一樁;有鑑於政府資源有限,為提高預算運用效率,故本項預算予以減列15,000千元。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二九三、 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中「兩岸文化交流推展」原列6,500萬元,建議刪減預算500萬元,文化部應就兩岸文化前瞻論壇計畫前置作業完備後,包括加強國內跨部會合作、兩岸文化議題達成初步共識並擬具完整細部計畫後,再行編列預算。 說明: 一、兩岸文化前瞻論壇計畫102年度預算數2,404萬3千元,截至102年9月底止,僅辦理2次赴中國大陸進行先期協商,預算執行數67萬1千元,執行率僅2.79%。 二、全球化布局行動方案102-105年度兩岸交流中程計畫原則同意,其中設置兩岸交流平臺、兩岸文化前瞻論壇、舉辦兩岸高階研習班等規劃,涉及與中國大陸官方合作,係屬兩岸交流重要事項,俟有具體規劃內容並會商大陸委員會同意後執行。 三、有鑑於政府資源有限,為提高預算運用效率,建請文化部應就兩岸文化前瞻論壇計畫前置作業完備後,包括加強國內跨部會合作、兩岸文化議題達成初步共識並擬具完整細部計畫後,再行編列預算。 提案人:李桐豪  鄭天財 連署人:林佳龍   二九四、 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中「02兩岸文化交流推展」之「兩岸文化前瞻論壇計畫」相關預算1,500萬元,全數減列。 說明:文化部為訂定、推動兩岸文化交流相關政策,於102年度就兩岸交流發展實務面所遭遇之問題,召開相關諮詢會議,蒐集各界對推動兩岸文化相關建議,規劃透過文化前瞻論壇計畫,提供兩岸文化交流對話機制,研商文化層面各項議題,以協商方式加強文化交流。是項計畫之102年度預算數2,404萬3千元,截至102年9月底止,僅辦理2次赴中國大陸進行先期協商,預算執行數67萬1千元,執行率僅2.79%。文化部龍部長於102年9月30日至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說明,目前中國大陸對於影視、廣電及出版等業務未整合、兩岸組織結構不對等…等種種問題尚待克服,致使兩岸前瞻論壇迄今無法召開;有鑑於兩岸文化前瞻論壇涉及政治、文化、經濟…等層面廣泛且困難度高,能否如期辦理尚存變數,兩岸文化前瞻論壇計畫應完備前置作業及細部計畫後再行辦理,103年度續編預算1,500萬元之必要性有待審酌,爰提案刪減全數預算。 提案人:呂玉玲  陳學聖  鄭天財 連署人:蔣乃辛  黃志雄 二九五、 文化部預算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下「兩岸文化交流推展」編列有「推動大陸地區交流平臺及文化前瞻論壇計畫」12,755千元,建議全數減列。 刪減/凍結理由: 文化部於2013年即編列預算以辦理內容不明之「兩岸文化前瞻論壇」,並在法律理由不備下,拒絕提供相關資訊。後經立法院通過多次決議,文化部始就系爭論壇之必要性與內容於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惟該次專案報告卻也證明文化部就此論壇與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經濟部等相關部會缺乏溝通,文化部就談判主題亦無專業人力編制乃至權限。矧文化部面對各界對此論壇之辦理已嚴重影響文化交流正常業務執行、逾越中央各部會權限劃分或根本缺乏舉行之可能性等質疑,卻仍堅持將於2013年9月如期舉辦,惟迄今仍未辦理。文化部今年續編內容相同之本預算,且未於施政報告或預算書中說明與前一年同名稱之預算有何不同,可見此預算之編列毫無必要。爰建議將本項預算全數減列。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二九六、 文化部預算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下「兩岸文化交流推展」編列有「赴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參加兩岸文化交流活動、考察訪視文化行政部門運作及籌備兩岸論壇活動辦理事宜」2,245千元,建議全數減列。 刪減/凍結理由: 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3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四條規定,「因當前中央政府財政極為困難,為促進資源有效運用及維持經常收支平衡,各機關應切實在103年度歲出概算額度範圍內,通盤檢討辦理下列事項」、「國內外旅費與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應嚴格控管……各機關出國進修、研究及實習計畫應報由各該主管機關從嚴核定」,惟文化部龍應台部長於2013年9月30日於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備詢時,竟稱「兩岸文化前瞻論壇」僅管在2013年無法辦理,但仍打算續編預算,若還是無法執行則繳庫即可,足見文化部編列此預算時未依主計總處之規定。矧「兩岸文化前瞻論壇」既有逾越文化部權限之虞,文化部是否有足夠專業人力編制亦屬可議, 然文化部2013年第一年之論壇無從辦理,既還計畫將該論壇常態化,顯係虛擲政府資源。至就「兩岸文化行政部門機構交流活動」,其非台灣與中國間具體文化業務之交流,並無辦理之必要性。爰建議將本預算全數減列。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二九七、 文化部就其人員之外派,設有駐外文化人員遷調作業要點,並於其中規範駐外人員之語言能力等各種客觀標準。惟據聞文化部近來派駐東京、紐約與巴黎之人員,非但調動程序有不合乎規定之處,甚有語言能力條件未符者亦獲派任之情事。請文化部於二個月內,就前述問題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二九八、 國家人權博物館之籌備為文化部之重要業務,惟該業務之進度與辦理品質,各界頗有疑慮。如該博物館之「建築和園區發展計畫」、「展示發展計畫」、「典藏研究計畫」和「教育和大眾推廣計畫」,與一般博物館相較顯甚簡陋;編制內人力不足應付景美與綠島雙園區之需求,以致於連年編列大筆國內旅費;未依文化部龍應台部長承諾檢討人事需求,卻有助理研究員實於文化部部長室辦公、負責為部長本人撰寫每日「側記」。為解決外界疑慮、促進業務運作,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業務設有諮詢委員會,惟該委員會成立迄今僅開會一次,且未設固定開會時間。爰要求文化部於二個月內就前揭各種問題進行改善,將改善成果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並明訂諮詢委員會之開會時程、強化其運作效能。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二九九、 國際記者聯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Journalists)多次指出政府試圖干預中央通訊社與中央廣播電台等媒體。查中央通訊社與中央廣播電台之經費雖由政府預算支應,然觀其設置條例,其設立目的略為媒體服務與國際新聞交流。政府應尊重中央通訊社及中央廣播電台之專業自主,不得干預新聞編採,尊重新聞工作者之專業性與客觀性,以維持其新聞自主。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三○○、 自一九六零年代後,如臺北市劍潭「從農業社會到工業社會」或嘉義市「中央噴水池」等地景隨著都市計畫而陸續出現,其所體現者為斯時前輩城市治理參與者如政治家高玉樹、許世賢和藝術家顏水龍等,在日治西化「大正期」所產生追求東西共濟現代化之時代精神,其成果有豐富文化價值。惟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所定之「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或「古物」,其法律概念皆無法充份描述此類由持續運作的現代建設所組成之有形文物,矧現行法令中亦缺乏自此等地景中分析出並保存其文化深度所附麗處之程序與政策工具。爰要求文化部對此類地景進行列冊,並研擬保存發展策略。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三○一、 公有之文化資產,由所有或管理機關編列預算,辦理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八條設有明文。惟文化資產保護法前揭規定之立法理由,係課予公有財產管有機關古蹟與歷史建築的經營義務並決定財務分擔,非使文化部得以指定機關係地方政府文化局為由,卸除自身作為文化資產保存法之中央主管機關與於中央進行跨部會協調之責任與能力。矧文化資產保存法對有形文化資產設有指定程序,係基於憲法第十五條與第二十三條對人民私有財產權之保障,然同級政府機關所管有具文化資產潛力之不動產,僅需行政機關間相互協調即可列管並擬定永續發展計畫,惟文化部亦不在此範疇內積極作為。爰要求文化部提升其對協調公有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積極性、於一年內完成中央政府各機關經管文化資產潛力建築之列管名單,並於三個月內就前揭各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三○二、 法國政府於1993年關稅貿易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時,提出「文化例外」(exception culturelle)原則。所謂「文化例外」之正確概念,並非基於保護主義為特定產業排除國際競爭,而係於經濟全球化的時代,將國家文化政策中確保多元性等價值,逐條逐項落實在貿易機制的建構安排中。因此1994年北美自由貿易區簽定時,加拿大便於其中列入文化例外條款;2005年聯合國保護和促進文化表達多樣性公約特別是其第六條與第八條,亦採取同樣立場,然文化部作為掌理全國文化事務之中央機關,對於文化貿易政策卻所知有限、行動貧乏。矧據查經濟部最近就我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的程序草擬法制作業中,文化部亦未就其所轄業務、積極參與。爰要求文化部於二個月內;就前開間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三○三、 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政府應捐助成立「文化創意產業研究院」,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七條置有明文。推動前揭「文創院」之創設亦為文化部初成立時之工作重點,然而文化部卻未於預算書或部長業務報告時說明辦理情形,矧就「文創院」組織架構建立與籌備事宜是否有合乎資格之專業人力負責,外界亦有質疑。爰要求文化部於三個月內,就「文創院」之籌設狀況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三○四、 臺北市古蹟「歸綏街文萌摟」之指定機關為臺北市文化局,然其土地所有權人為中央政府附屬單位臺灣銀行,而地上物則屬私有。惟2011年時因原建築物所有權人將文萌樓地上建物轉售且臺灣銀行擬進行土地標售,引發文化資產保存危機。2013年2月,臺灣銀行雖已決定將文萌褸劃出售地範圍,然因鄰近地區刻正辦理都市更新作業,私有產權與文化資產如何調適仍待適當平臺之建立,矧臺灣銀行為中央單位,對此跨越中央、地方與私人之文資爭議,文化部應本於文化資產保存法、地方制度法與行政程序法積極介入,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並有決議在案。爰要求文化部部長於三個月內親自前往文萌樓、在深度了解相關問題並成立文化部專案就文萌樓保存事件之處理對口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三○五、 有形文化資產修復為文化部之核心業務,自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時期起,中央文化主管機關即連年編列預算,用於支應人才培訓與保存修復技術之傳習所需經費。惟此種做法固有助提升各級政府編制人員對文化資產業務之熟悉度或保存傳統技藝,卻仍不足建構完整之歷史建物專業體系,因此屢傳有形文化資產修復在由未具相關專業者執行後衍生諸多爭議。矧我國近年文化資產保存除傳統建築外,亦逐步重視日治乃至戰後興建之現代建築,且基於都市紋理之維護,亦有如大稻埕或三峽等歷史風貌特定區之劃設,是以建立有形文化資產專業證照制度與配套之公共工程承擺標準刻不容緩。爰要求文化部與教育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公共工程委員會等相關單位研議是項制度,並於三個月內就初步規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三○六、 文化部刻正辦理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法作業,而立法院就該法亦有數個全部或部分條文修正案已交付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無論何種版本皆係基於近年文化資產保存學術與實務之發展與需求而設,較目前施行之文化資產保存法更為精進。爰要求文化部於立法院第八屆第四會期內將行政院版文化資產保存法函送本院審議,以利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儘速將各修法版本併案審查。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三○七、 文化部近年出國旅費編列浮濫,履遭立法院與審計單位質疑。如文化部編列預算欲與中國進行協商,卻未與行政院相關單位充份溝通,且文化部雖於專案報告中向本院表示此會談足以執行,卻又於數個月內改口因協商對象不配合而遲未辦理;又有如文化部某次駐外單位工作會報於駐在地舉行,而文化部自國內前往該地區之人員居然數倍於該區駐外人員,此皆足證文化部出國預算有縮減空間。矧文化部部分首長出國頻繁、行程安排失當,如有一級主管於該部成立以來,公務出國高達四十三日,其中有某行程即便以最寬鬆之標準,六天內平均每天也僅工作二點五小時。此值文化預算連年未達政府承諾、文化部多項業務經費不足,上揭情事顯非有當。爰要求文化部全面檢討各業務特別部內一級主管之出國費用,並於三個月內就未來三年出國經費撙節目標與方式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三○八、 文化部為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定之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及古物之中央主管機關,惟基於有形文化資產指定與所有權分離之原則,直接由文化部及其附屬單位管理或所有之文化資產,實僅中央政府管有文化資產之少部分。然中央政府他機關固有編列預算保存維護其所經管資產之責任,惟文化部既辦理全國文化業務、掌理文化政策與文化資產之研擬、規劃與推動(文化部組織法第一條與第二條),即應積極協助各機關辦理文化資產業務,矧近年多數公有文化資產係地方政府所指定,其指定後要永續經營,必須由文化部架構中央與地方之會商平臺。爰要求文化部於三個月內就文化資產業務之落實,於陳報行政院後主動協助中央政府各機關展開文化資產保存計畫之擬定,並以管理或所有文化資產為數最多之教育部與交通部為優先辦理對象。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三○九、 王大閎先生係我國第一位接受完整西方建築教育之建築師,亦為二零零九年國家文藝獎得主。受業於包浩斯建築大師格羅佩斯(Walter Gropius)與密斯凡德羅(Mies van der Rohe),王大閎先生之作品融合高度洗練之西方現代建築手法與傳統東方文化底蘊,展現新與舊、東與西間,多元文化背景下一個知識份子的反思與突破,亦啟發了接下來數代的後繼者。民間刻正發動王大閎先生於建築史上極有重要性之經典作品「臺北市建國南路自宅」易處重建為藝文空間,已覓得基地並擬隨重建工程拍攝紀錄片,然王大閎先生作品不只見於一市一地,蚓此重建案對我國國際文化形象頗有助益,爰要求文化部積極協助民間推動前開事宜。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蔣乃辛  李桐豪  許智傑 三一○、 自1951年起,美國每年撥款一億美元援助台灣,在臺北市,與「四條通」接續且已於日治時期完成土地重劃之朱厝崙地區(即中山區東南側),成為諸多外國與本國涉外單位設址之首選。1952年與1953年時,作為美國「經濟合作總署中國分署」對口的行政院美援運用委員會,在今松江路85巷和長安東路二段,分別興建了兩批美式高級住宅,供在臺辦公之美國官員居住。此「中山區美援會宿舍群」為臺北市現存最早、規格最高之戰後美援建築,且其設計工作係由對五零年代臺灣建築業深具影響力之基泰工程司所承攬(基泰工程司亦設計美援會與美方人員合署之臺北市寶慶路「聯合大樓」),並由臺北市日治時期「最大本島人營造廠」光智商會人員施工,可說見證了美援年代初期臺灣之政治、經濟與建築發展。矧臺北美國學校於「中山區美援會宿舍群」完成後二年遷校至鄰近地帶;五年後「美援道路」南京東路自大稻埕延伸直通朱厝崙,亦帶動諸多本地殷實商人隨之東遷並興築融合臺灣特色之美式洋房,因此「美援會宿舍群」亦可稱具體而微地體現了臺北市區在一九六零年代向東拓展的痕跡。「美援會宿舍群」中,長安東路區仍為中央政府各機關充作首長宿舍使用,而就松江路區多年前管理機關行政院經建會即希望拆除以新建辦公廳舍,惟地方上久有將「美援會宿舍群」保存、與伊通公園和松江公園串連為文化綠帶之主張,臺北市文化局亦已就其中之老樹與文史保存展開調查程序。惟不論文化資產指定程序之進度,系爭宿舍群既皆屬於公有財產,且大規模開發對已甚繁榮之本區域幫助遠不如綠地與藝文空間,爰請文化部就此「美援會宿舍群」除開啟文化資產價值調查與列冊外,並向行政院爭取將「美援會宿舍群」朝向文化資產保存與再利用方向規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李桐豪  蔣乃辛  許智傑  何欣純 三一一、 預算法第四條規定,凡經付出而仍可收回且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查文化部下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所轄三館處,多年來皆仰賴政府補助款維持運營,近三年來文化部核給補助文化機構發展經常支出之收入,皆達該基金收入九成以上,則此作業基金之設置與預算法顯有不合。矧文化部所經管之國立藝文館處非僅文化作業基金所轄者,文化部卻未就其組織架構通盤檢討,因循過往教育部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之模式,致使性質相近之組織卻有不同之預算編列方式。爰要求文化部在二個月內就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所轄館處預算編列如何回歸法制向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改正於下一年度預算案中。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三一二、 臺北市仁愛路三段之舊空軍司令部所在地(仁愛營區)原為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工業研究所,為臺北市區向東拓展之重要象徵、亦為戰前日人於臺北最後進行的大規模建設之一。該工業研究所戰後改制為臺灣省工業研究所,其所在地隨後又成為空軍司令部,見證半世紀來臺灣上空之眾多歷史時刻。是以該址雖仍未列為古蹟或歷史建築,但實有豐富之文化資產價值。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對仁愛營區未來開發利用須維持本地原有之歷史意象與都市紋理設有決議在案,然文化部僅於2013年1月22日將立法院相關決議函請臺北市政府要善處理,並未積極參與行政院責成其下經濟建設委員會所進行之通盤規劃,矧文化部亦未對此中央機關經管地區之文化資產潛力通盤掌握。爰要求文化部應立即參與行政院就仁愛營區開發成立之工作小組,並於三個月內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公民團體與居民代表,至仁愛營區就其文化資產價值辦理現勘。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三一三、 我國表演藝術空間長期以來在質與量上皆有不足,包括大型場館為數甚少,以致於如國家兩廳院依國際常軌進行定期升級大修時,便會出現「場地荒」與「搶租」現象;中小型場館軟硬體品質多需改善,且多樣性有所欠缺,致使傳統藝術或青年表演者無法享有較佳之演出環境。為解決前開問題,行政院自2002年〈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起,陸續於大臺北、臺中與高雄等地展開表演藝術場館新建計畫,然而在其悉數完成前如何協調場地、改善表演藝術空間品質,而在其全數完成後,又要如何提高場地使用率、豐富表演內容與強化人才養成環境,卻皆未見文化部提出具體規劃。矧國內表演藝術場館分屬於文化部、教育部與各級地方政府等不同單位,甚有屬於民間者,文化部卻未以掌理全國文化事務機關之地位,提出整體表演藝術場館發展策略,協同運用、輔導經營。爰要求文化部於一年內制定〈全國表演藝術空間十年整合性經營發展計畫〉,並於三個月內將初步辦理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三一四、 藝術品之典藏與修復係屬知識密集之技術,其專業養成除需有嚴謹的學術訓練外,尚需要長期的知識積累,以使其能於執行工作時具有厚積薄發之能力。文化部為我國文化藝術之最高主管機關,對於藝術相關人才的培育責無旁貸,且透過國立臺灣美術館等附屬單位,文化部自身亦為國內藝術品典藏修復最重要之用人機關。然文化部下負擔業務之各場館,就其組織與人事缺乏特別性規定,致使其無法扮演國內藝術專業人力培養關鍵環節之角色。矧藝術品典藏修復人力支援與就業體系的不足,除影響文化部藝術工作的推動與產值體系的建立外,長期而言更不利於藝術創作的多元發展。爰要求文化部於彙整所屬與有經管藝術品典藏業務之地方政府與民間組織之意見後,與考試院、教育部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相關單位會商,於半年內擬定「藝術典藏修復專業人才發展計畫」,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三一五、 文化部就其業務推動,編列有大量委辦、協辦、贊助與獎補助等經費,惟文化部近年來是否獨厚特定民間單位,甚或由某些民間單位辦理非其所長業務,外界頗有疑慮。請文化部及所屬加強對委辦、協辦、贊助與獎補助費用之資訊揭露,於每年年初公告民間單位接受文化部資金撥付及用於辦理業務之彙整表。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三一六、 文化部依其組織法辦理全國文化業務,然文化資產指定工作則多由地方文化主管機關推動。惟文化資產之物理空間或概念特色,非受行政區劃所拘束,而文化部基於文化資產保存法、行政程序法與地方制度法,實可就具跨行政區特性之文化資產,邀集繫屬各行政區主管機關共同分擔工作與辦理業務推動,矧就系爭跨行政區文化資產審議案件之背景資訊蒐集,亦非不可由文化部直接執行。惟文化部目前對由地方政府進行認定之文化資產認定保存案件,仍多自限於公文傳遞,爰要求文化部就此積極檢討改進,並將改進作為於二個月內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三一七、 近年來文化部預算中用於資訊費用者,比例顯著高於中央政府其他部會,如服務一般民眾與產業工作更為吃重且組織編制龐大的經濟部與交通部,其本部歲出預算分別為文化部之二倍與六倍,然其編列於「一般行政」項下之各種資訊系統維運費用,卻皆僅有文化部之一倍餘。此外,文化部總計營運二十七個網站,其中有主題相近宜予整併者、有本益不成比例者、亦有提供與品質與規模遠不及民間業者同類服務者;且此二十七個網站中,最早架設者建置於1999年,但其中架設於民間網路服務普及、社群網站興起的2009年後者,更多達十二個。矧就編列於文化部各業務項下資訊費用逐一查核,可發現文化部資訊費用居高不下,起因於近期數位首長所提出之政策方針與規劃若非無法執行,便是過於空泛,造成各項新增業務往往以購置各種「雲端化」軟硬體設備為落實方式,反排擠了民間真實的文化需求。爰要求文化部於三個月內就如何撙節資訊費用與網站整併提出三年計畫,並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三一八、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已實施多年,然我國文創產值仍有待提升,文化部無法提出「文創產值化」具體政策,使得我國文創產業不僅競爭力不足,整體發展亦趨緩慢。爰決議要求文化部六個月內針對我國文創產業化推動現況進行檢討,並邀集產官學對話、提供建言,且應具體明定我國文創產業政策,循序漸進提升國內文創產業國際競爭力。相關檢討報告以書面送交教育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黃志雄  李桐豪 三一九、 文化部督導辦理之廣播電視金鐘獎、流行音樂金曲獎與電影金馬獎已成為華人地區影視音領域盛事,無論提名、入圍或得獎均受到亞洲地區民眾高度矚目,然除了金馬獎固定由金馬執行委員會主辦外,金曲獎與金鐘獎均年年更換主辦單位,致使頒獎典禮、節目安排或製作恐出現品質落差。爰決議要求文化部三個月內檢討金鐘獎、金曲獎辦理方式,如固定主辦單位、由公共電視製播等,相關檢討報告送書面送教育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黃志雄  李桐豪 三二○、 文化部擬開徵電影加值稅以籌設電影基金、挹注國片發展,雖立意良善,但此作法恐直接影響民眾欣賞電影意願,對振興國片恐造成負面影響。爰決議要求文化部對於成立電影基金之來源、目標與執行方式等廣徵各界意見,多舉辦公聽會尋求多方共識,待整體評估後再提出具體政策。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黃志雄  李桐豪 三二一、 文化部自102年度編列預算數7,000萬元開始辦理,截至8月底執行數5,381萬6千元,係辦理空間整修及藝術品採購,目前已購得195位藝術家之346件作品,依據藝術銀行作品租賃作業要點第3點,所稱作品係指國美館執行藝術銀行計畫所購入之各類藝術作品,惟並未具體說明「作品」之定義及內容,由於各類藝術品具範圍廣泛及鑑價不易特性,且藝術品採購所費不貲,故要求文化部應提具完整之營運計畫及中長期藝術品選購計畫。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三二二、 文化部主管財團法人共計12家,包括原文建會主管7家及原新聞局主管5家,惟文化部103年度所補捐助財團法人計有5家,補捐助收入分別占該財團法人103年度收入總額37.43%至82.94%之間,各財團法人對於中央政府依賴程度相當高。然檢視99年度至102年度各財團法人營運成果,部分財團法人營運成果不佳,尤其公視基金會101年度短絀高達3億7,961萬8千元,103年度預計發生短絀者4家,1家為收支平衡,顯見各財團法人營運狀況顯有待加強,由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為避免財團法人長期倚賴政府財源,文化部應加強部分財團法人之財務及業務監督,以利政府資源更有效配置與運用。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三二三、 文化部推動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2-105年國際交流計畫中程計畫,文化部103年度編列預算4億1,913萬1千元,但該計畫於102年度編列5億3,424萬5千元,截至102年9月底止,執行數為1億7,477萬4千元,執行率僅32.71%。文化部為加強文化國際交流,近年來大幅增加國際交流經費,惟增設專案辦公室形同變相增加人力,海外增設據點計畫執行效率低落,致生101年度鉅額預算數賸餘,102年度預算執行率亦偏低,故要求文化部應重新檢討全球佈局行動方案。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三二四、 過去文建會自91年度起推動地方文化館計畫,自97年度至101年度共核定補助948案,每年度輔導80處至120處重點館舍、70件至110件文化生活圈整合型計畫,並累計培育經營管理人才961人次,惟審計部歷年來屢次指陳缺失;監察院亦於98年2月19日對地方文化館於審查程序面、經費執行面及經營績效面,均核有違失,提出糾正案。顯見文化部雖補助館舍眾多,實際監督控管能力有待加強,故要求文化部應提升實質控管能力,並積極規劃整合行銷及推廣策略。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三二五、 文化部推動社區營造業務已逾10年,新故鄉社區營造第2期計畫及地方文化館第2期計畫均以預算未到位為由,申請延長2年賡續辦理,且卻與同屬社區營造性質之7835文化發展計畫,未能有效整合,由於社區營造業務推動已久,要求文化部應全面檢討現有同類型計畫,整合各計畫關聯性、資源分配、計畫目標及效益,以利文化發展與社區營造業務發揮最大效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三二六、 目前全國各界紛紛投入文創園區或藝文園區等大型建設,規劃中、招商中或已營運之文創園區眾多,藉以活化地方經濟,惟文化部職掌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與產業聚落之規劃、審議、輔導、考核及獎勵,對於文創園區,應全面檢視各營運中或規劃中之文創園區現況及必要性,整合現有各項資源,明確區隔各園區定位及功能,並針對園區特性及區域發展,訂定完整設立標準及審核機制。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三二七、 「陸資投資印刷業」為服貿協議中我國開放項目之一,雖陸資投資印刷事業不可兼營圖書、雜誌出版發行,且總股權比率不超過50%,惟出版及印刷業係屬產業鏈上下游關係,恐對我國出版業產生衝擊,引發各界質疑;文化部雖稱已與各界累積數十次相關諮詢、拜會及會議溝通,並透過與經濟部合作之投資審查機制加以控管,惟至102年10月2日立法院舉辦公聽會,各界質疑聲浪未減,故為能確保業者權益並有效扶植我國產業發展,文化部應積極擬具完整因應方案。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三二八、 價值產值化計畫為文化部重要施政計畫,實則為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計畫,惟目前尚有多項同類計畫併行,103年預算案高達18億元,其中多項新舊計畫併行卻未能有效整合,且新計畫未訂定具體績效衡量指標及各年度產值目標,無法完整衡量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政策推動績效,故為避免多頭馬車造成資源無效率配置,文化部應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所定,每4年確實檢討,並通盤檢討並制定完整推動政策,以落實各項計畫之執行。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三二九、 根據貿易與發展會議(UNCTAD)報告指出,有關「臺灣」部分,2011年創意產品出口為47.3億美元,僅占全球創意產品出口比率1.04%,2004年至2011年創意產品出口值年複合成長率,僅高於義大利、奧地利…等7國,為全球倒數第8名,出口值成長率落後許多國家,另2011年創意服務出口僅為1.36億美元,顯示臺灣創意產業出口之國際競爭力不足,尚有改善空間。台灣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已逾10年,政府及民間挹注龐鉅資源,惟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產值成長趨緩,國際競爭力不足,爰要求文化部儘速檢討缺失並整合各項資源及配套措施,並制定整體中長期目標,以提升台灣文化創意產業之國際競爭力。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三三○、 鑒於立法院第八屆第二會期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通過中研院預算決議「中央研究院應成立中部中心,以供發揮『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之最大效應。」因文化部主管國內文化設施機構、文化資產與博物館之管理與推動,以及掌管台灣歷史博館及台灣文學館,負責台灣歷史及文學之典藏,且本席於9月16日邀請中研院副院長彭旭明、國科會主秘李吉祥與教育部、文化部等部會官員,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舉行「國家數位典藏中心在台中」座談會,會中文化部承諾給予經費與技術上的支持;爰要求文化部應主動提供經費及技術上協助,並積極會同中研院完成中部數位典藏中心之落成,以發揮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之綜效。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三三一、 一個國家如果沒有歷史,就不能稱為國家,歷史就是國家的經歷,應該由自己掌握詮釋權,「台灣史料集成」出版計畫,是陳郁秀在文建會主委任內推動,自2003年起,文建會即與遠流集團簽約共同出資,合作出版《台灣史料集成》書籍,為國人有系統整理更多有關台灣的資料。台灣並非沒有歷史,是沒有彙整與解釋,連中國都把台灣史料整理列為重要計畫,出版過「台灣文獻匯刊」,既然台灣有《台灣史料集成》書籍,為國人有系統整理更多有關台灣的資料,文化部理應推廣讓國人與國際社會知道。爰要求文化部編列經費將已出版《台灣史料集成》書籍寄送國內和世界各國圖書館,讓台灣國人與世界各國能真正了解台灣歷史,認識台灣這個國家。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三三二、 近年來政府為了推動城市觀光以及提升地方文化意象,街頭藝人成為帶給城市活力的重要角色,因此將街頭藝人與觀光結合,城市觀光發展重要課題,然因台灣缺乏大力的公共資源注入來引導和培育,導致各地街頭藝術發展遭遇困難,如台中市街頭藝人發展,遭遇到市府文化局核發街頭藝人許可證,但表演場地卻由建設局來負責規劃及管理,因未妥善規劃,造成場地緊鄰,表演團體因為競爭,影響附近居民生活的問題,文化部為國內文化發展最高主管單位,對於街頭藝術文化發展,理應要有所作為,不應推諉說街頭藝術表演為地方自治範圍,為讓地方城市觀光與街頭藝人有效結合,帶動地方觀光發展,爰要求文化部應比照法國文化部設置國家級的街頭藝術發展中心,且能於台中市優先成立國家街頭藝術發展中心。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三三三、 近十年推動文化創意產業中央政府投入資金已逾2百億元,惟文化創意產業產值成長趨緩且出口落後,國際競爭力不足。我國自91年度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挹注龐鉅資金,惟產值成長趨緩,占GDP比率偏低。另外全球創意產品與服務貿易創新高,惟我國文化創意產業出口落後,顯示國際競爭力不足。爰要求文化部應予以改進並想出對策以提升我國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並於三個月內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三三四、 面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可能衝擊。出版業近5年來產值僅增加3.36%,低於我國名目國內生產毛額成長率,廠商家數零成長。爰要求文化部應審慎妥處因應,並於三個月內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三三五、 教育部所屬國立歷史博物館、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及國立國父紀念館改隸文化部,並設立「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文化部於103年度分別於「博物館業務推動與輔導」、「藝術業物推展與輔導」及「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等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支應相關營運費用,經費總額達5億6,081萬6千元。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不符預算法規定,相關預算應回歸公務預算編列。惟3個館所歷年來均倚賴政府補助款營運,非用於營業者之作業基金定義,原編列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實具爭議,文化部因循逕設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與法不符。且本院審查102年度文化部單位預算案已三讀通過決議文化部不得再以此方式編列3個館之預算,然該部本年度(103年度)仍賡續辦理,顯有未當。除對文化部藐視本院102年度決議予以譴責之外,并要求文化部裁撤前揭基金,相關預算回歸公務預算編列,以符法制。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三三六、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之董事會自6/25成立至今已四個月,本席於5/22文化部質詢上要求龍應台部長承諾提名客籍董事,龍應台部長當場應允。然待公視董事名單出爐後,仍缺少客籍董事,同時龍部長亦承諾盡速增提。然本席連續於6/29、7/29針對客籍董事召開記者會,以及9/10之客台公聽會,皆無獲得文化部正面回應,造成客家電視台營運與監督機制之空轉。爰此,提案請文化部六個月內將公視法修正案送入立法院審議。 提案人:林佳龍  吳宜臻 連署人:鄭天財  許智傑 三三七、 本院委員許智傑等人,鑒於培植我國國片發展環境,文化部應積極評估設置國家級片場之設施,以提供我國電影工作者電影拍攝之用,解決現行每部電影拍攝時皆須自行重設片廠,造成電影拍攝成本過高之窘境。是以,為解決電影工作者無片場可拍攝使用之困境,文化部應盡速於103年著手進行規畫設置國家級片場之計畫,並於104年度於預算編列中逐年編列設置國家級片場之經費,以協助解決我國電影工作者無片場可拍攝之窘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三三八、 本院委員許智傑等人,鑒於我國電影工作急需國家及片場之設置,又近年高雄於電影產業的扶植不餘遺力,協助多部國片進行片廠設置與拍攝工作,加上未來高雄亞洲新灣區相關建築落成後,富有世界級港灣城市之海景,實為電影產業拍攝之絕佳地點。是以,為解決電影產業片場之困境,加上高雄未來相關設施落成後的絕佳景致,文化部應於103年度盡速評估以高雄做為國家級片廠設置地點之可行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三三九、 本院委員許智傑等人,鑒於國發基金於100年交付一百億元,由文化部執行之文創產業培植工作,於100年選定共12家文創公司進行文創產業之推動,然於今年度卻傳出有2家公司退出,4家公司連續2年投資管理績效未達預期目標百分之50,遭文化部通知限期一年內改善。其中該投顧案去年爆出圖利特定業者之嫌,引發外界撻伐,起因於由王偉忠擔任董事的台灣文創一號,卻拿國發基金投資自家的華星娛樂公司、南方島公司、魔法胡同娛樂公司;另一家吉富文創,也用國發基金投資華星娛樂,等於讓王偉忠一人就拿了8千3百萬元。顯見國發基金交由文化部所處理之文創產培植工作問題層出不窮,文化部應盡速提出文創產業發展現狀與檢討之評估報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三四○、 本院委員許智傑等人,鑒於台北兩廳院場館於落成至今並未進行完整之整修工作,文化部將預計於104年6至9月及105年7月至106年2月進行整修,並將於兩廳院外設置戶外臨時劇場,然而,兩廳院預計整修期間適逢汛期期間,搭設戶外臨時劇場勢必時常遭受風雨而影響藝文活動之演出,而兩廳院預計整修期間為衛武營藝術文化中落成後。是以,為兼顧兩廳院之施工品質,與藝文活動展演之場地品質與安全性,文化部應規劃於兩廳院整修期間,將大型藝文展演活動安排至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進行展演。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三四一、 本院委員許智傑等人,鑒於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將於103年底完工啟用,屆時將會有許多藝文團體進駐表演,然而,長久以來的南北文化差距,使得南部藝文人口長期以來較為缺乏,為避免未來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落成後相關展演活動面臨觀眾數過少之窘境,文化部應分五年編列經費培植南部藝文團體,以培養南部地區文化觀賞人口群。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三四二、 本院委員許智傑等人,鑒於陣頭文化為我國傳統文化的特色,許多外國朋友來台也都相當關注我國的廟會陣頭文化,而目前文化部對於陣頭文化保存的相關文獻與資料仍未臻完整,且文資局的文化資產資料庫中對於傳統陣頭文化的文資保存也不完整。是以,為完整保存我國傳統陣頭文化,文化部應盡速盤點與保存我國傳統陣頭文化之流派與樣式,以完整保存我國傳統陣頭文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三四三、 本院委員許智傑等人,鑒於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將於103年底完工啟用,屆時沿高雄捷運紅線將會有大東藝術文化中心、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中正文化中心、駁二藝術特區、海洋音樂流行文化中心等藝文場館,而前述場館有部分屬中央文化部管轄,部分屬高雄市政府管轄,未來相關藝文設施營運後藝文活動安排將考驗文化部與市府文化局之智慧,如何串聯大高雄藝文場館將所有場館效益發揮極大化,須市府與文化部進一步溝通協調。是以,文化部本於我國文化業務主管機關,應於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完工落成前,成立「南方藝文表演活動安排委員會」等機制,充分協調安排南方藝文活動,避免相關場館淪為蚊子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三四四、 本院委員許智傑等人,鑒於台灣流行音樂創作長期以來主導全球華語流行音樂發展,然而日前有一知名音樂創作人「武雄」於金曲獎得獎時,請託知名歌手施文彬代為發表得獎感言,其著名的感言為「出得起香蕉的唱片公司只請得起猴子」,顯見流行音樂創作人於我國現行的市場環境中相當辛苦,為鞏固我國華語流行音樂主導地位,及提供更好的音樂創作環境給創作者,文化部應盡速檢討我國過去音樂創作環境的優缺點,並假以改善,以打造適合音樂創作者生存的創作空間。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三四五、 本院委員許智傑等人,鑒於我國近年華語偶像劇盛行,我國許多業者製作之偶像劇已成為華語世界流行之戲劇,然而,對於我國偶像劇外銷至世界其他國家,常因為不同國家而有不同的貿易限制,文化部應盡速協助業者研擬不同國家對於戲劇進口之限制,並提供相關業者各國進口戲劇之管制政策,以協助各業者得以將本土製作之華語偶像劇外銷各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三四六、 本院委員許智傑等人,鑒於文化部多項計畫屬於多年期連續型計畫,然多數計畫並未按照行政院核定之總經費與時程進行。基於此種情形,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決議文化部需於103年度預算書送達立法院1個月內提供所有連續型計畫預算執行率。然文化部並未如實辦理。爰要求文化部於第八屆第四會期內,針對所有連續型計畫之執行業務,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於104年度預算書送達立法院後1個月內,提供所有連續型計畫預算執行率之書面報告予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之委員,裨益預算審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三四七、 本院委員許智傑等人,鑒於台灣文學之推廣,台灣文學作品外譯,是重要工作。從中華民國筆會、文建會時期、一直到至今文化部委由台灣文學館辦理台灣文學外譯,可謂成果豐碩。然以台灣文學館辦理之外譯補助,其補助作品依文類區分,多為小說,而以時間區分,多為近年之作品。文化部應提出外譯方案之規劃,包含各類文類、各時期之作品,而非僅是審查申請案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三四八、 本院委員許智傑等人,鑒於作家楊照之《迷路的詩》與朱天心之《擊壤歌》,除已成為當代文學經典之外,更是對台北市(第一志願)高中生活書寫的典範。文化部應鼓勵此種文類,規劃相關之補助或獎勵方式,創造各縣市高中生書寫學校與高中生活之誘因,形塑集體記憶與認同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三四九、 本院委員許智傑等4人,鑒於台灣音樂產業居於華人音樂圈龍頭地位,然音樂產業逐年萎縮,產值僅剩全盛時期之10%,未來將持續萎縮,文化部應規劃具體之台灣音樂產業復興方案,重振台灣音樂產業。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三五○、 本院委員許智傑等4人,鑒於102年電視金鐘獎典禮時間過於冗長,遭致批評,而文化部龍應台部長於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備詢時卻表示,考慮以減少得獎項目,縮減典禮時間。此舉無異是沖掉洗澡水,一併沖掉嬰兒,也等同是為了消滅頭皮屑就把頭砍掉一樣荒謬。文化部應確實要求執行單位,掌控典禮時間,並訂立超時罰則(如三年內不得執行廣播金鐘、電視金鐘或電影金馬獎典禮),以維持典禮品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三五一、 本院委員許智傑等4人,鑒於102年電視金鐘獎典禮中,得獎者僅有45秒時間發表感言,且時間到時麥克風便下降,使得許多得獎者無法完整表達感言,而隨下降的麥克風彎腰屈身繼續訴說得獎感言。此種設計甚不尊重得獎者。文化部應檢討此種麥克風限時下降之方式。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三五二、 本院委員許智傑等4人,鑒於自2002年起政府便致力於發展文化創意產業,至今投入超過2百億之經費,雖文創產業營業額有逐年提升之現象,然佔GDP之比例至今仍不超過5%,且文創產值中竟有超過90%為內銷收入,可見我國之文化創意產業在出口競爭力甚為不足,文化部應允以檢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三五三、 本院委員許智傑等4人,鑒於我國發展文化創意產業初期,即規劃五大文創園區(華山、台中、花蓮、嘉義、台南),惟近年來各地方政府亦競相規劃設置文創園區、產學園區、藝文園區等20餘處,致使各園區之間同質性過高,未有明顯區隔,且園區內常引進餐廳、賣場,以提高營運績效,致使原為文創性質之園區轉為商場,是以鑒於過去科學園區、工業區往往供過於求,文化部應通盤檢討我國各級政府之文創園區,並建立文創園區設立標準及審核機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三五四、 今年金鐘獎頒獎典禮,被批評缺失頗多,使得今年收視平均僅2.35(平均每分鐘收視人口約52萬8人),慘輸去年和前年的3.6以及4.81的平均收視率。每位得獎者只能發言45秒遭批不尊重得獎者,得獎藝人或主持人必須彎腰或半蹲發言,然而部長致詞卻無時間限制。由於廣播電視金鐘獎頒獎用意是希望通過金聲玉振,來教化大眾,開拓視野、提振心靈,也隱喻廣播電視事業對於國家社會之深遠影響,以及從業人員所肩負的重責大任,文化部應謹慎視之,全面檢討並於活動前檢視相關流程,避免冗長無趣的表演節目,讓每位得獎者均能得到充份的尊重,也能提升頒獎典禮之收視率。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三五五、 金曲獎是中華民國規模最大的音樂獎,1990年開始舉辦,與金馬獎、金鐘獎並稱為臺灣三大娛樂獎,約於每年5、6月間舉行。過去24年屆金曲獎頒獎典禮多於台北舉辦,而2006年起金曲獎再也未至南部舉行。為達文化南北均衡發展之目的,文化部應將第25屆金曲獎應移至高雄舉辦,讓南台灣的民眾也能參加臺灣最大的音樂年度盛會。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三五六、 第五十屆金馬獎將於11月底舉辦,然過去幾年得獎作品多為中國電影,甚至最佳男女主角也多次由中國籍演員獲得。金馬獎1962年創立,為全世界第一個華語電影獎項,評選影片為世界各地的華語及華人電影。自1970年代以來,即是華語電影界最受矚目的電影盛會之一,亦為華人電影工作者的最高榮譽。金馬獎與爾後舉辦之中國電影金雞獎和香港電影金像獎並稱為華語電影界三大獎項。而文化部既已提撥相關預算舉行頒獎典禮,應於事前審視整體流程是否順暢、是否充份尊重得獎者,以提升第五十屆金馬獎頒獎典禮的可看度,文化部也應積極培育台灣電影人才,鼓勵台灣國片進入海外市場,協助電影業者舉辦區域型的影視活動,提高台灣市場的國際競爭力,讓更多金馬獎座留在台灣。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三五七、 文化部在這幾年預算的運用,出現不少爭議。民國100年國慶的夢想家音樂劇,耗資兩億多,演出效果不佳,引起文化界一片撻伐聲;民國101年政府直接投資的國片《花漾》票房慘澹,口碑也不佳,甚至被質疑在進軍大陸市場上吃悶虧;今年文化部補助350萬元給陳妍希的個人專輯,許多藝文團體紛紛感到不公,尤其陳妍希的歌藝飽受質疑,豈能僅憑企劃書就得到數十倍於一般藝文團體的補助金?綜上在在顯示文化部官員對產業缺乏了解,過於重商主義,導致資源無法有效補助給需要的藝文人才。爰決議要求文化部除應提升文化行政部門的專業度外,畢竟專業不足最直接的影響,就是缺乏準確的判斷力;另應著手研議訂定更公平透明的補助機制,積極改善過去為人所詬病的不透明審核機制,以昭公信。 提案人:呂玉玲  陳學聖  鄭天財 連署人:蔣乃辛  黃志雄 三五八、 時值中央政府財政拮据,文化部為少數連續2年度(102年度及103年度)歲出預算增加之機關,然經分析該部歲出結構,101年度至103年度資本門預算由52.95億元增加至61.24億元,占歲出總預算比率由36.17%增加至38.03%,102年度經常門及資本門預算分別占當年度歲出預算65.67%及34.33%,103年度則為61.97%及38.03%;以經常門、資本門預算分別代表其對軟體、硬體方面投注之資源,文化部103年度歲出結構顯有著重於硬體建設之趨勢,軟體所需資源因而受到排擠。文化部103年度資本門預算比率再度攀升,恐壓縮文化發展之軟體相關經費,為避免文化預算之配置偏重硬體而輕軟體現象,爰決議要求文化部應合理調整預算配置,以利文化建設之健全發展。 提案人:呂玉玲  陳學聖  鄭天財 連署人:蔣乃辛  黃志雄 三五九、 在全球化風潮下,博物館除典藏、研究、展示及文化教育等傳統定位,已成為文化的指標及城市的標誌,兼具文化教育及觀光功能。截至102年9月底止,全國博物館已達750家,博物館政策及健全管理機制日趨重要,應依其功能別,專業分工,展現博物館功能;畢竟文化資源有限,如何作適切之分配與運用,才不致浪費或重疊有限資源。我國博物館類文教機構已於101年度併入文化部,該部並推動多項國際博物館交流業務,隨著博物館數量日益增加,博物館分級分類管理及推廣已屬刻不容緩,爰決議要求文化部應盡速完成相關配套措施及博物館法立法等法制作業,以期發揮應有功能。 提案人:呂玉玲  陳學聖  鄭天財 連署人:蔣乃辛  黃志雄 三六○、 文化部所屬臺中文創園區歷年皆投入龐鉅經費整建與營運,該園區1期計畫92年度至96年度預算數2.6億元,第2期計畫97年度至102年度預算數7.9億元,累計預算數已達10.5億元,惟園區多處場館租借天數偏低,使用情形欠佳,宜檢討改進,文化部應積極提高該園區使用率以增裕收入,並定期制訂改進成果,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呂玉玲  鄭天財 三六一、 歲入第4款第203項第1目第2節「租金收入」原列130萬9千元,建議增加20萬元。 說明: 一、該項編列金額與102年度相同,經查,該局102年6月新增出租主題餐廳及台灣菸酒展示服務區,惟103年度預算案並未增編相關租金收入,應按場地實際租用情形相對編列收入。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三六二、 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中「01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下1.(6)辦理社會資源整合運用與國會聯絡協調事務業務,原列647千元,予以全數減列。 說明:「01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下(6)辦理社會資源整合運用與國會聯絡協調事務業務,原列647千元,惟預算說明粗略,何謂辦理社會資源整合?且該項預算係疑為連繫公關業務性質,為避免預算有浮編浪費之嫌,故本項預算予以全數減列。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三六三、 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之「01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之「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業務」之「辦理第六屆海峽兩岸有形文化資產論壇暨有形文化資產考察計畫大陸旅費」原列260千元,建議刪除30%。 說明: 1.「辦理第六屆海峽兩岸有形文化資產論壇暨有形文化資產考察計畫大陸旅費」於預算書中並未說明討論議程主題,而考察大陸地區有形文化之旅費,亦無說明考察之地點與目的等項目,是以建議刪除原列260千元之30%。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三六四、 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之「01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之「古物遺址水下文化資產業務」之「大陸地區古物保存及進出境管理實務考察計畫」原列300千元,建議刪除30%。 說明: 1.「大陸地區古物保存及進出境管理實務考察計畫」於預算書中並未說明赴何地考察、考察何類古物保存等項,是以建議刪除原列260千元之30%。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三六五、 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中「01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下4.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業務,原列17,333千元,予以凍5,000千元。待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01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下4.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業務,原列17,333千元,根據預算說明其中包括3項子計畫,皆係為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保存、登錄、維護及推廣等類似業務,如皆為同質性高之計畫,何需分列為3項子計畫?故為避免預算有浮編浪費之嫌,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5,000千元。待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三六六、 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之「01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之「文化資產保存修復之科學、技術研究及應用推廣業務」之「港澳文物修復會議與保存技術考察計畫」原列170千元,建議刪除30%。 說明: 1.文物修復之基礎應是我國文物現況之調查,視其需求規劃考察或研討會議。「港澳文物修復會議與保存技術考察計畫」於預算書中並未列載如上之說明,編列此預算徒見傾中而已矣!是以建議刪除原列170千元之30%。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三六七、 中華民國103年度年度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單位預算,歲出預算工作計畫名稱「文化資產業務」項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臺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分支計畫乙項,計編列220,000千元應凍結50%,俟向立法院說明執行成效、提出檢討報告,並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辦理「二十號倉庫──台中鐵道藝術村創業加值計畫案」事涉圍標之嫌,有四間公司投標,其中「羅傑摩爾文創顧問有限公司」與最後得標的「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金會」公司相關聯繫資料相同;另案於民國100年,台中文創園區各展館營運管理計畫案係由「台灣村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得標,但卻交由前述提及之─「羅傑摩爾文創顧問有限公司」負責營運管理人員之相關召募工作。本席嚴正質疑「羅傑摩爾文創顧問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金會」、「台灣村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實為同一批團隊並涉及圍標,故承辦標案業務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明顯失職、涉嫌圖利特定廠商。爰基於此,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單位預算,歲出預算工作計畫名稱「文化資產業務」項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臺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分支計畫乙項,計編列220,000千元應凍結50%,俟向立法院說明執行成效、提出檢討報告,並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孔文吉  鄭天財 連署人:李桐豪  蔣乃辛 三六八、 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之「02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台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原列2億2,000萬元,建議凍結7,000萬元。 說明: 一、台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28棟建築物尚有6棟需於103年進行修繕。根據統計,部分場館於101年度使用情形欠佳,有長達半年閒置,102年雖已較101年度成長,仍宜努力提高場館使用率,以發揮預算運用及空間利用效益。 二、28棟建物中僅1棟場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營運移轉案,顯未能有效吸引民間參與。為避免與活絡創意產業之計畫目標落差過大,宜積極規畫提升園區產業競爭力及效能,吸引更多文創產業進駐,而非僅以展覽活動、研習講座為主。 三、五大文創園區僅台中是文資局掌管,其餘4個皆由文化部管理營運。文資局是否具備相關專業,並具能力達成計畫目標,仍有疑慮。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三六九、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預算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臺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編列220,000千元,建議凍結55,0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查臺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係唯一由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編列預算管理維護之文創園區,且其為文化資產局本部所在地,惟近期卻履次傳出該園區之經營「重商業、輕文資」,甚或有政府部門帶頭破壞古蹟之現象。爰凍結本預算四分之一,待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就臺中文創園區之營運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三七○、 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中「02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臺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原列220,000千元,予以凍結50,000千元。待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02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臺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原列220,000千元,臺中文創園區第1期計畫92年度至96年度預算數2.6億元,第2期計畫97年度至102年度預算數7.9億元,累計預算數10.5億元,執行已近10年,但園區28棟建築物尚有6棟需於103年進行修繕。據文資局統計數據,101年度部分場館使用情形欠佳,仍有長達半年閒置,故為督促文資局應積極加速修繕進度並提高場館使用率,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50,000千元。待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三七一、 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之「03有形文化資產管理體系計畫」之「有形文化資產修復再利用示範計畫」原列266,223千元,建議凍結50%,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有形文化資產修復再利用計畫」將辦理古蹟與歷史建築之修復與審查,然「01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之「7835文化發展計畫」已編列相關預算,此處之預算疑有重複編列之嫌。 2.「有形文化資產修復再利用示範計畫」中,將辦理「國定古蹟嚴家淦故居及歷史建築齊東街等古蹟歷史建築規劃設計」,此業務已於「01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中編列相關預算,此處之預算疑有重複編列之嫌。 3.「有形文化資產修復再利用示範計畫」應規劃若干古蹟或歷史建築作為示範點,然於預算書中僅見霧峰林宅為示範點,而無其他歷史古蹟,倘若雨露均霑式的補助,示範意義何在?倘只有霧峰林宅一處為示範,則編列大筆預算恐有浪費公帑之嫌。 4.綜上所述,「有形文化資產修復再利用示範計畫」原列266,223千元,建議凍結50%,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三七二、 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之「04無形文化資產與保存技術推廣計畫」原列90,271千元,建議凍結50%,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依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之定義為「人類學習過程中所需的知識、技巧與創意;人們創造的作品及其永續存在所需的資源、空間和社會及自然脈絡;上述過程讓現存的社會得以延續前人,對於文化認同及保有人類文化的多樣性,具重要意義。」無形資產形式包括:1.口頭傳說和表演形式,包括作為無形文化資產媒介的語言;2. 表演藝術;3. 社會習俗、儀式和節慶活動;4. 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與實踐;5. 傳統手工藝等項。在《文化資產保存法》中的定義中,所謂文化資產者包括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古物、自然地景等,此皆為有形之文化資產。「無形文化資產與保存技術推廣計畫」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辦理,實為建立在錯誤之前提上,且在預算書中所編列之辦理事項亦看不出符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之定義。 2.2012年文化國是論壇中,中研院史語所劉益昌曾指出目前指定的文化資產95是漢人的,但漢人在這塊地方的歷史,不到整體人類活動史的1,我們只看到我們看到的,沒有看到我們看不到的,我們指定了將近2000個漢人的建築物,卻只有指定42個代表了三、四萬年以來的人類活動史。是以「04無形文化資產與保存技術推廣計畫」原列90,271千元,建議凍結50%,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三七三、 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中「04無形文化資產與保存技術推廣計畫」下1.(6)辦理傳統藝術保存及維護計畫,原列3,500千元,予以全數減列。 說明:「04無形文化資產與保存技術推廣計畫」下1.(6)辦理傳統藝術保存及維護計畫,原列3,500千元,惟辦理傳統藝術保存維護業務,已於01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計畫中編列17,333千元,顯見預算有重複編列之嫌,故本項預算予以全數減列。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三七四、 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之「06歷史文化場域保存活化計畫」原列112,423千元,建議凍結30%,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台灣具備豐富之歷史文化,然「歷史文化場域保存活化」之預算編列僅包括鐵道文化與眷村文化,不利多元保存,疑有偏袒某類文化之嫌。 2.近年因各縣市政府發展,對於土地徵收或空間再利用引起諸多爭議,而文化部之文化資產保存有無針對類似情事之配套措施。 3.爰此,「06歷史文化場域保存活化計畫」原列112,423千元,建議凍結30%,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三七五、 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之「06歷史文化場域保存活化計畫」中推動鐵道沿線閒置空間再生計畫業務,原列2,160萬元,建議凍結1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台中的二十號倉庫鐵道藝術村在2011年時由文化部文資局委外辦理,並由「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金會」以三百七十多萬元得標,當時該基金會才成立不到三個月。和另外一家「羅傑摩爾文創顧問有限公司」電話、地址都相同,可能有圖利特定廠商之嫌,而羅傑摩爾這家公司過去曾經承辦台中童話節卻惡性倒閉,現在有可能是換了名字重起爐灶,文化部龍應台部長回應將會嚴查,但文化部文資局10月28日新聞稿回應,「20號倉庫」及「台中文創園區營運管理計畫」招標案,係依政府採購法公開評選,所有投標廠商提供之資格文件內容(名稱、地址及電話等),均符合規定未違採購法規定。並未公開當時資標之資料,無法清楚交代是否有圍標之嫌,爰要求文化部公開當時招標資料,並做專案報告。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三七六、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預算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下「歷史文化場域保存活化計畫」編列有「推動鐵道沿線閒置空間再生計畫業務」21,600千元,建議凍結5,6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鐵路主導臺灣二十世紀前半之城鄉發展,是以其所產生空間為我國有形文化資產政策的核心課題;九零年代臺灣各皆出現「保護老車頭」的公民運動,最終並組成鐵道文化協會等民間團體。惟多數已獲指定之鐵路相關文化資產仍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有或管理,而本計畫與臺鐵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八條所推動之古蹟與歷史建築業務卻欠缺整合。矧本預算編列於文化資產業務下,但其推動之空間經營卻往往脫離鐵道之都市意象與空間自明性,亦有深度檢視之必要。爰建議凍結本預算5,600千元,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書面報告於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三七七、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預算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下「歷史文化場域保存活化計畫」編列有「眷村多元文化保辛計畫」5,600千元,建議凍結1,6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為推動眷村文化保存,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與國防部訂定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惟查該辦法就文化保存之眷村之擇定,係將全國分為五大區域後,自其中選出一至二處辦理,就文化資產之妥善保存顯有未當。矧公有文化資產由所有或關理機關編列蕷算保存維讓雖係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八條所揭原則,但其立法目的非使中央文化主管機關得將眷村等多由其他中央機關管有之文化資產之保存責任,完全推卸予地方政府或管有機關,惟此卻是文化部於如近日「臺北市蟾蜍山聚落」爭議中所採取之作法。爰凍結本預算1,600千元,待文化部就上開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三七八、 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之「07文化資產育成中心建置計畫」之「辦理各類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培育等相關業務」原列12,586千元,建議減列30%。 說明: 1.有關各類人才培育,事實上在預算書中各辦理業務中,多有編列。「辦理各類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培育等相關業務」,恐有重複編列之嫌,是以建議減列原列12,586千元之30%。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三七九、 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之「07文化資產育成中心建置計畫」之「辦理文化資產保存教育推廣、專書及數位教材出版等業務」原列6,440千元,建議刪除30%。 說明: 1.有關文化資產保存之推廣或專書,於預算書中多項辦理業務多有編列。「辦理文化資產保存教育推廣、專書及數位教材出版等業務」恐有重複編列之嫌,是以建議刪除原列260千元之30%。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三八○、 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之「07文化資產育成中心建置計畫」之「辦理文化資產個案資料調查、徵集、研究與數位化典藏業務」原列2,000千元,建議刪除30%。 說明: 1.有關文化資產個案調查、徵集、研究等業務,於「03有形文化資產管理體系計畫」與「04無形文化資產與保存技術推廣計畫」中多有編列。「辦理文化資產個案資料調查、徵集、研究與數位化典藏業務」恐有重複編列之嫌,是以建議刪除原列2,000千元之30%。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三八一、 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之「07文化資產育成中心建置計畫」之「辦理文化資產資訊出版及推廣業務」原列2,000千元,建議刪除30%。 說明: 1.有關文化資產保存之推廣或專書,於預算書中多項辦理業務多有編列,甚至於「文化資產育成中心維運計畫」也編列有關出版業務之預算。「辦理文化資產資訊出版及推廣業務」恐有重複編列之嫌,是以建議刪除原列2,000千元之30%。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三八二、主決議: 近年來政府財政狀況極為困窘,為撙節支出,各機關業務費均採緊縮原則逐年調減,該局103年度預算案編列非典型人力相關經費6,636萬9千元,占經常門業務費3億3,261萬6千元之19.95%,並較102年度預算數增加1,655萬8千元,增幅達33%,顯屬偏高,故要求文資局應確實檢討非典型人力進用之合理性及必要性,妥適配置與運用現有人力,以提高人力運用效率。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三八三、主決議: 臺中文創園區自98年度起由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代為整建、管理與營運,由於該文創園區場館使用現況主要仍以展覽活動及研習講座為主,為避免文化資產局經營文創園區與達成活絡創意產業之計畫目標產生落差過大,故要求文資局應積極引進適合之民間團體參與,以吸引更多文創產業進駐及主題活動演出,俾符「臺灣建築、設計與藝術展演中心」之園區定位,並提升園區經營效能。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三八四、主決議: 臺中文創園區第1期計畫92年度至96年度預算數2.6億元,第2期計畫97年度至102年度預算數7.9億元,累計預算數10.5億元,執行已近10年,園區28棟建築物尚有6棟需於103年進行修繕。且據文資局統計數據,101年度部分場館使用情形欠佳,仍有長達半年閒置,故要求文資局應積極加速修繕進度並提高場館使用率,以發揮預算運用及空間利用效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三八五、決議: 臺中文創園區第1期計畫92年度至96年度預算數2.6億元,第2期計畫97年度至102年度預算數7.9億元,累計預算數10.5億元,執行已近10年,園區28棟建築物尚有6棟需於103年進行修繕。據該局統計數據,101年度部分場館使用情形欠佳,仍有長達半年閒置,102年度截至9月底止場館之使用天數雖已較101年度成長,爰要求文化部應想方設法加速修繕進度並提高場館使用率,以發揮預算運用及空間利用效益,達彰顯歷史建築保存及再利用之目的,並於三個月內提出書面改善計畫書。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三八六、主決議 本院委員許智傑等4人,鑒於高雄市鳳山區黃埔新村為我國第一代眷村,在國防部一系列的眷村改建政策下,黃埔新村原住戶皆已搬至新建大樓;高雄市文化局為保留我國第一代眷村建築,已劃定黃埔新村為文化特定區,並預計未來將與文化部共商編列相關政策經費推動眷村文化園區。然而,在未完成相關眷村文化園區規劃時,黃埔新村治安問題實為一大令人擔憂之問題,是以,文化部文資局應盡速與高雄市政府開始相關眷村文化園區設置計畫,並協助與高雄市文化局妥善協調黃埔新村治安問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三八七、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預算歲入「罰金罰緩及怠金」下「罰金罰鍰」編列有「核處違映大陸地區廣電節目」170千元,建議提高85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我國近年違規播映中國製廣電節目之情事頻仍,文化部卻未提出強化我國受衝擊廣電節目之競爭力之政策或加強查察,顯有不當,爰要求提高本預算歲入85千元,以促使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改善查察績效。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三八八、 第1目「一般行政」中「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下9.清潔、水電空調維護、保全警衛、印刷、文書作業處理費及一般庶務支出等,原列9,864千元,予以凍結3,000千元。待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下9.清潔、水電空調維護、保全警衛、印刷、文書作業處理費及一般庶務支出等,原列9,864千元,惟該項預算包括多項業務支出,但卻未分列各項預算數,為避免預算有浮編浪費之嫌,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3,000千元。待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三八九、 第1目「一般行政」之「03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資訊平臺」,原列1,351萬7千元,建議刪減500萬元。 說明: 一、查「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資訊平台」之網站使用率低,無論網站本身、電子報或臉書等各種傳播資訊媒介,皆與國人互動性低,恐難以將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相關資訊有效、快速、大量傳播,且無法如預算說明達到提供影音及流行音樂產業「深入、及時、豐富」情報以及強化網路新興媒體助力之目標。 二、該計畫係為101年至105年之五年期分年連續型計畫,惟預算書對於如何「強骨幹之網站維運」?如何「強化網路新興媒體,獲取最佳利益」?均未提出詳細計畫內容,且預期績效目標、目前執行成果也都未見其中,文化部應予說明。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三九○、 第1目「一般行政」之「03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資訊平臺」,原列1,351萬7千元,建議刪減500萬元。 說明: 一、查「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資訊平台」之網站使用率低,無論網站本身、電子報或臉書等各種傳播資訊媒介,皆與國人互動性低,恐難以將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相關資訊有效、快速、大量傳播,且無法如預算說明達到提供影音及流行音樂產業「深入、及時、豐富」情報以及強化網路新興媒體助力之目標。 二、該計畫係為101年至105年之五年期分年連續型計畫,惟預算書對於如何「強骨幹之網站維運」?如何「強化網路新興媒體,獲取最佳利益」?均未提出詳細計畫內容,且預期績效目標、目前執行成果也都未見其中,文化部應予說明。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三九一、 第1目「一般行政」之「03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資訊平臺」,原列1,351萬7千元,建議刪減本預算三分之一,其餘凍結3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查「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資訊平台」之網站與國人互動性低,恐難以將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相關資訊有效傳播,且無法達到提供影音及流行音樂產業「深入、及時、豐富」情報之目標。 二、該計畫係為101年至105年之五年期分年連續型計畫,惟預算書均未提出詳細計畫內容,且預期績效目標、目前執行成果也都未見其中,文化部應予說明。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鄭麗君 三九二、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下「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資訊平臺」編列13,517千元,建議凍結6,0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查文化部自成立以來,動輒結合既有業務與網站之架設維運,再重貼標籤冠以「平臺」之名,造成文化部資訊費用比例在中央政府各部會中居高不下,實質政策卻付之闕如,且多項文化業務經費短絀。文化部未依其法定職掌規劃整合性影視及流行音樂政策,亦未依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決議提出「振興臺流風影視音五年計畫」,卻又計畫建構以資訊系統投資為核心之「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資訊平臺」,顯有不當。爰建議凍結本預算6,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本計畫之「業務費」與「設備及投資」全面檢討、進行撙節、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並得同意後,始可投資。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三九三、 第1目「一般行政」,03「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資訊平台」,原列1351萬7千元,提案凍結500萬元。 說明: 1.此計畫內容與文化部影視司部分內容似有雷同,計畫執行有何差異? 2.本計畫提供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深入、及時、豐富情報」所指之「情報」為何?對於我國流行音樂產業擴展海內外市場有何具體幫助?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黃志雄  李桐豪 三九四、 第1目「一般行政」中「03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資訊平臺」,原列13,517元,予以凍結5,000千元。待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03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資訊平臺」,原列13,517千元,惟該計畫係為五年期分年連續型計畫,但根據預算說明僅提供預算數,如何強韌網路資訊平台?如何強化網路新興媒體,獲取最佳利益?且102年度執行績效不明,為避免預算有浮編浪費之嫌,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5,000千元,待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三九五、 第1目「一般行政」之「03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資訊平臺」原列13,517千元,建議凍結20%,俟文化部向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資訊平臺」之計畫內容,需購置汰換維運相關資訊設備,然在第1目「一般行政」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已編列資訊服務費與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是以「一般行政」中「03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資訊平臺」原列13,517千元,建議凍結20%,俟文化部向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三九六、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下「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資訊平臺」編列有「強軔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資訊平臺骨幹之網站維運」相關經費2,904千元,建議凍結1,0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查文化部自成立以來,動輒結合既有業務與網站之架設維運,再重貼標籤冠以「平臺」之名,造成文化部資訊費用比例在中央政府各部會中居高不下,實質政策卻付之闕如,且多項文化業務經費短絀,而有全盤檢討之必要。矧「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資訊平臺」網頁內容絕大多數屬由文字與圖片構成之新聞與活動訊息,與文化部其他網站顯有整合之空間。爰凍結本預算1,000千元,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三九七、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下「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資訊平臺」編列有「提供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深入、即時、豐富情報等」經費3,619千元,建議凍結除「發行哈臺影音快遞線上雜誌」外之半數1,46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查文化部自成立以來,動輒結合既有業務與網站之架設維運,再重貼標籤冠以「平臺」之名,造成文化部資訊費用比例在中央政府各部會中居高不下,實質政策卻付之闕如,且多項文化業務經費短絀,而有全盤檢討之必要。矧使用勞務採購運營網站,亦突顯文化部眾多網站缺乏完整經營策略。爰凍結本預算除「發行哈臺影音快遞線上雜誌」外之半數1,460千元,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三九八、 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之「01電影事業從業人員及團體之輔導與獎助」之「輔助辦理電影推廣活動」原列5,078千元,建議凍結30%,俟文化部向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電影事業輔導」之「01電影事業從業人員及團體之輔導與獎助」之「輔助辦理電影推廣活動」僅載明「辦理電影事業、從業人員及團體之輔導與補助」,然文化部並無說明輔導與補助之標準,易遭致浮濫補助或補助特定團體之疑慮,是以「輔助辦理電影推廣活動」原列5,078千元,建議凍結30%,俟文化部向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三九九、 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之「01電影事業從業人員及團體之輔導與獎助」之「說明2.文化部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2-105年兩岸中程計畫」原列4,238千元,建議刪除20%。 說明: 1.「文化部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2-105年」應以全球為考量,行銷推廣台灣電影,而非過度倚賴中國。 2.「文化部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2-105年兩岸中程計畫」之工作內容擬「輔助民間團體及組織從事兩岸電影交流活動」,然預算書中並未敘明輔助標準、辦法等,因文化部及其前身文建會之補助常被質疑圖利特定團體。 3.是以「文化部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2-105年兩岸中程計畫」原列4,238千元,建議刪除20%。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四○○、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預算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下「電影事業從業人員及團體之輔導與獎助」編列有「文化部全球佈局行動方案」相關經費4,238千元,建議凍結3,0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本預算係為補助政府捐助單位與民間組織進行兩岸電影交流與派員至中港澳地區參加電影相關重要活動所編列。惟中國雖為我國重要鄰國,然本預算係整體電影事業從業人員與團體之輔導與獎勵,僅獨厚一國顯與分支計畫設置目的有所相悖。爰凍結本預算3,000千元,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並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四○一、 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之「02電影產業旗艦計畫」,原列4億3,154萬2千元,建議刪減本預算十分之一,其餘凍結1.5億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03年度預算,不少經費都遭到刪減,其中:「辦理促進國片人口倍增」經費從101年度的4,378萬5千元,到103年度僅編列3,225萬7千元,減少1,152萬8千元、減幅高達26%;又「辦理輔導國片國際推廣」計畫,也從101年度的2,290萬7千元,到103年度僅剩1,517萬3千元。在國片日益振興之際,文化部又想課徵電影票價稅5%,根本是扼殺了臺灣電影的發展。 工作計畫 103年度 102年度 101年度 增減數 辦理促進國片人口倍增 32,257 37,257 43,785 -11,528 辦理輔導國片國際推廣 15,173 21,361 22,907 -7,734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鄭麗君 四○二、 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之「02電影產業旗艦計畫」,原列4億3,154萬2千元,建議凍結2億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馬英九在2008年競選政見中提到:「全力推動台灣的電影產業,從人才培育、創作提升、產業結構、到國際行銷,一條龍作業」。然觀之「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03年度預算,不少經費都遭到刪減,其中:「辦理促進國片人口倍增」經費從101年度的4,378萬5千元,到103年度僅編列3,225萬7千元,減少1,152萬8千元、減幅高達26%;又「辦理輔導國片國際推廣」計畫,也從101年度的2,290萬7千元,到103年度僅剩1,517萬3千元。在國片日益振興之際,文化部對於電影輔導相關經費不增反減,不僅是馬英九政見大打折扣,也扼殺了臺灣電影的發展。 工作計畫 103年度 102年度 101年度 增減數 辦理促進國片人口倍增 32,257 37,257 43,785 -11,528 辦理輔導國片國際推廣 15,173 21,361 22,907 -7,734 二、對於日前電影票價稅5%所引發之爭議,文化部應審慎評估再做決定,因為提高票價,恐將讓消費者卻步,讓看電影的人愈來愈少,反扼殺了電影產業的發展。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四○三、 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02「電影產業旗艦計畫」,原列4億3,154萬2千元,提案凍結1億元。 說明: 1.本計畫原核定之總經費為64.41億元,然至103年本計畫即將結束卻僅編列金額共23.56億餘元,執行率36.6%,如此低之預算執行率如何達到振興電影產業發展之目標? 2.本計畫預定補助拍攝具華語市場競爭力之中、大型國片或輔助拍攝具文化多元性或市場競爭力之中、小型國片,至今有無國片符合所謂「華語市場競爭力」或「文化多元性」?影視局有無訂定目標值? 3.至今有無電影人才培育計畫?與各大專院校電影科系或其他相關科系配合情形?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黃志雄  李桐豪 四○四、 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中「02電影產業旗艦計畫」,原列431,542千元,予以凍結100,000千元。待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02電影產業旗艦計畫」,原列431,542千元,針對台灣電影業現在正是走出多年低迷,正需要政府投入資源挹注,雖較102年度預算有部分成長,但文化部對於台灣電影事業輔導政策尚未有明確方向,其中以由映演業者提撥5%營業稅納入電影基金該政策尚未達成共識就可看出,故為督促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儘速建立一套能夠培訓、擴充電影產業之政策,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100,000千元,待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四○五、 第23款第3項第2目項下「02電影產業旗艦計畫」,編列431,542千元,建議凍結1億元,俟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改善措施並經同意後,准予動支。 說明: 一、根據2011年影視產業趨勢研究專題研究報告,電影產業總產值結構包括製作、後製、發行及映演,其中「電影映演業」產值佔整體53%,遠超過後製、製作與發行產業。 二、2009至2011年統計顯示,具出口價值的製作、後製產業,出口值分別縮減近二分之一、十分之一,產業價值鏈各環節之發展顯失均衡,長此以往將使電影產業結構偏重前端服務,造成後端產製發展遲滯。爰此,建議予以凍結1億元,俟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改善措施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碧涵  孔文吉  蔣乃辛 連署人:黃志雄 四○六、 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之「02電影產業旗艦計畫」,原列4億3,154萬2千元,建議凍結1億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馬英九在2008年競選政見中提到:「全力推動台灣的電影產業,從人才培育、創作提升、產業結構、到國際行銷,一條龍作業」。然觀之「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03年度預算,不少經費都遭到刪減,其中:「辦理促進國片人口倍增」經費從101年度的4,378萬5千元,到103年度僅編列3,225萬7千元,減少1,152萬8千元、減幅高達26%;又「辦理輔導國片國際推廣」計畫,也從101年度的2,290萬7千元,到103年度僅剩1,517萬3千元。在國片日益振興之際,文化部對於電影輔導相關經費不增反減,不僅是馬英九政見大打折扣,也扼殺了臺灣電影的發展。 工作計畫 103年度 102年度 101年度 增減數 辦理促進國片人口倍增 32,257 37,257 43,785 -11,528 辦理輔導國片國際推廣 15,173 21,361 22,907 -7,734 二、對於日前電影票價稅5%所引發之爭議,文化部應審慎評估再做決定,因為提高票價,恐將讓消費者卻步,讓看電影的人愈來愈少,反扼殺了電影產業的發展。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四○七、 中華民國103年度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單位預算,歲出預算工作計畫名稱「電影事業輔導」項下分支計畫「電影產業旗艦計畫」分支計畫乙項,計編列431,542千元應凍結20%,俟向立法院說明執行成效、提出檢討報告,並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有關文化部落實「泥土化」、「國際化」、「產值化」、「雲端化」等施政方針,推動「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流行音樂產業發展計畫」,以人才培養、創意開發和海內外行銷等策略…。惟鑒於歷年審查機制;評審人員視野格局狹隘,漢族意識掛帥,且均以市場人氣、過去作品之票房收益及執導、製作或監製的個人名氣為做為審查考量,完全漠視原住民族在台灣歷史、文化上之奉獻、傳承與延續。爰基於此,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單位預算,歲出預算工作計畫名稱「電影事業輔導」項下分支計畫「電影產業旗艦計畫」分支計畫乙項,計編列431,542千元應凍結20%,俟向立法院說明執行成效、提出檢討報告,並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孔文吉  鄭天財 連署人:李桐豪  蔣乃辛 四○八、 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中「02電影產業旗艦計畫」之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原列3億5,813萬9千元,建議凍結1億5,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電影事業輔導計畫主要系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及購置電影數位設備補助案,然電影輔導金補助標準混亂,且過於集中部分知名導演,某些導演所獲得的金額可高達上億元,可能對新銳導演產生排擠作用。根據文化部資料,歷年獲得國片輔導金最多者,為導演朱延平1.25億元,補助一部「新天生一對」就1200萬,就能開拍3部「不能沒有你」。但如魏德聖導演監製明年將上映的電影《KANO》,沒申請電影輔導金,「因《KANO》資格不符合。」這讓外界質疑,電影輔導金評選制度是有問題的。 二、電影向政府申請補助,有一魚多吃爭議,許多電影公司,一手拿國片輔導金,另一手還拿文創基金和縣市政府補助,例如:製作人王偉忠擔任監製的「愛的麵包魂」,獲得400萬元國片輔導金、文創一號基金投資900萬元,高雄市政府也投資300萬元,另補助300萬元,總共拿了政府部門1,900萬元,最後台北票房728萬元。文化部應負起審查責任,別讓百億文創基金變成特定人士的提款機,也枉費國片輔導金的美意。 三、國片輔導金目的在鼓勵新銳導演、藝術電影,國片輔導金如何合理分配,有一些影展片、藝術電影,屬於小眾,無法從票房回收成本,需要政府挹注資金,爰要求文化部提出國片輔導金評審制度及後續審查制度專案報告。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四○九、 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之「02電影產業旗艦計畫」之「辦理華語市場趨勢研究」原列1,300千元,建議凍結40%,俟文化部向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辦理華語市場趨勢研究」並未敘明研究目的,且並未敘明研究華語何種市場?也並未定義何謂華語市場?趨勢研究之時段(time span)為何?是以辦理華語市場趨勢研究」原列1,300千元,建議凍結40%,俟文化部向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四一○、 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之「02電影產業旗艦計畫」之「推動電影創意開發,輔助商業劇本開發」原列4,500千元,建議凍結30%,俟文化部向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電影事業輔導」之「02電影產業旗艦計畫」之「推動電影創意開發,輔助商業劇本」並未敘明開發方式、評估創意之機制與標準,也未載明如何輔助商業劇本、商業劇本之定義與評量,是以「推動電影創意開發,輔助商業劇本」原列4,500千元,建議凍結30%,俟文化部向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四一一、 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之「02電影產業旗艦計畫」之「輔助拍攝具華語市場競爭力之中、大型國片;輔助拍攝具文化多元性或市場競爭力之中、小型國片;輔導影視投融資並補貼利息;辦理電影製作及育成輔導;輔導辦理全國景點協拍」原列303,125千元,建議凍結40%,俟文化部向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輔助拍攝具華語市場競爭力之中、大型國片;輔助拍攝具文化多元性或市場競爭力之中、小型國片」中,預算書並未說明何謂「市場競爭力」或「文化多元性」之標準,恐無法將資源做有效之配置之嫌。 2.拍攝「海角七號」及「賽德克巴萊」的知名導演魏德聖今年七月嘗批評文化部沒效率,審片比過去的新聞局要多花一倍的時間,輔導金要等電影全拍完才能領到另一半金額,覺得沒尊嚴像是乞丐討錢。因此補助之重點在於請款程序之完善。 3.是以「輔助拍攝具華語市場競爭力之中、大型國片;輔助拍攝具文化多元性或市場競爭力之中、小型國片;輔導影視投融資並補貼利息;辦理電影製作及育成輔導;輔導辦理全國景點協拍」原列303,125千元,建議凍結40%,俟文化部向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四一二、 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之「02電影產業旗艦計畫」之「提升我國電影工業前、後製及數位化水準等」原列20,522千元,建議凍結20%,俟文化部向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提升我國電影工業前、後製及數位化水準」將辦理「補助業者電影數位化或購置先進器材設備」及「辦理電影數位升級補助評選」,然計畫書中並未載明補助標準、亦未說明需購置何種先進器材設備,是以「提升我國電影工業前、後製及數位化水準」原列20,522千元,建議凍結20%,俟文化部向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四一三、 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之「02電影產業旗艦計畫」項下「5.補助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辦理金穗獎,徵選優良電影劇本、短片及相關人才培育」原列3,022萬元,建議刪減500萬元。 說明: 一、該項103年度預算案之年度關鍵績效指標,訂定之目標值低於前年度達成值,顯示目標值訂定過於寬鬆,欠缺挑戰,應衡酌以往執行執行績效滾動檢討。 二、金穗獎103年度目標為入圍影展觀影人次4,600人次,然而,102年度達成4,774人次。 三、優良電影劇本徵選103年度報名參加徵選件數目標270件,102年度上半年已達成294件,超過102年度的目標260件。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四一四、 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之「02電影產業旗艦計畫」項下「6.辦理促進國片人口倍增,輔導民間辦理各式影展或電影研討會及活;辦理國片映演補助;規劃多元映演空間,鼓勵國片消費」原列3,225萬7千元,建議刪減200萬元。 說明: 一、日前電影票價稅5%所引發之爭議,文化部應審慎評估再做決定,因為提高票價,恐將讓消費者卻步,讓看電影的人愈來愈少,反扼殺了電影產業的發展。 二、文化部一方面提供補助映演,另一面又考量增收電影稅,政策間似有矛盾。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四一五、 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之「02電影產業旗艦計畫」之「辦理促進國片人口倍增,輔導民間辦理各式影展或電影研討會及活動;辦理國片映演補助;規劃多元映演空間,鼓勵國片消費」原列32,257千元,建議凍結40%,俟文化部向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輔導民間辦理各式影展或電影研討會及活動」,文化部並無載明輔導辦法,令人無法得知相關內容。 2.「辦理國片映演補助」與「規劃多元映演空間」同樣並未說明辦理與規劃內容。例如補助對象是都會區或偏鄉?是大型電影院或是小型映演空間?若補助規劃方向錯誤,恐會加深城鄉之文化不平等。 3.是以辦理促進國片人口倍增,輔導民間辦理各式影展或電影研討會及活動;辦理國片映演補助;規劃多元映演空間,鼓勵國片消費」原列32,257千元,建議凍結40%,俟文化部向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四一六、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預算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下「電影產業旗艦計畫」編列有「辦理促進國片人口倍增」相關經費32,257千元,建議凍結10,0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文化部長龍應台於2013年10月9日對外宣佈,未來電影法修正後將對電影票課徵百分之五「電影扶植稅」,以成立基金挹注國片。惟依大法官釋字四二六號解釋理由書,對於有特定關係國民課徵、限定其課徵所得用途之公法負擔屬特別公課(Sonderabgabe)而非稅捐,文化部任意稱其為「扶植稅」顯有不妥;特別公課雖非稅捐,然其同受憲法對於徵收目的明確性之要求,各界對「電影捐」之諸多質疑當顯示此種政策手段是否真能抶助國片有待商確。而龍應台部長雖稱其主張已初步與學者和電影工作者討論,惟據聞幾乎所有曾與聞部長意見之文化部內外人士皆表達反對意見,則文化部與電影界溝通是否有落差與文化部究否能落實「國片倍增計畫」頗有疑問。矧文化部「辦理促進國片人口倍增」之方式缺乏詳細規劃,本預算實有檢討必要。爰凍結本預算10,000千元,待文化部就推動國片人口倍增之策略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中,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四一七、 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04「加強電影產業國際合作及推廣」,原列6,300萬元,提案凍結2,000萬元。 說明:本計畫為新增計畫,103年編列5000萬元辦理輔助國內電影事業團體及從業個人拓展國際市場或進行國際交流等,其具體計劃為何?如何增加國片海外行銷數量?電影海外行銷目的地僅亞洲地區為主或以全球為目標?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黃志雄  李桐豪   四一八、 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之「04加強電影產業國際合作及推廣」之「補助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辦理國際紀錄片影展活動」原列25,000千元,建議凍結40%,俟文化部向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補助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辦理國際紀錄片影展活動」原列25,000千元,然於預算書中卻未說明辦理幾場、於何處舉辦等項目。是以建議凍結40%,俟文化部向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四一九、 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之「04加強電影產業國際合作及推廣」之「辦理輔助國內電影事業團體及從業人員拓展國際市場、製作合作及交流等媒合相關活動」原列25,000千元,建議凍結40%,俟文化部向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辦理輔助國內電影事業團體及從業人員拓展國際市場、製作合作及交流等媒合相關活動」原列25,000千元,然於預算書中卻未載明國際市場各國之比例、輔助之標準等項目,建議凍結40%,俟文化部向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四二○、 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原列530,866千元,予以凍結1/5。 說明:「廣播電視事業輔導」原列530,866千元,該項計畫為辦理各項輔導及獎補助措施,改善我國電視產業環境,提升我國電視影視產業之競爭力,惟自計畫辦理以來我國國內電視影視產業產值仍不如預期目標,年產值呈現逐步趨緩甚至萎縮現象,顯見此計畫方向、目標、政策、補助方式等實有檢討必要,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1/5,待文化部就本項計劃做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黃志雄  蔣乃辛 連署人:呂玉玲  孔文吉 四二一、 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中「01廣播電視事業與其團體之輔導」下3.購置產業輔導所需設備費,原列350千元,予以全數凍結。待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01廣播電視事業與其團體之輔導」下3.購置廣電產業輔導所需設備,原列350千元,惟預算書明粗略,購置輔導廣電產業所需相關設備為何?故本項預算予以全數凍結,待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四二二、 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之「03推動電視內容產業旗艦計畫」,原列9,715萬9千元,建議刪減715萬9千元,其餘凍結2,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推動電視內容產業旗艦計畫」項下不少經費都遭到刪減,其中:培訓電視產業數位化基礎人才,活絡本土電視產業拍製環境」經費從101年度的2,700萬元,到103年度僅編列1,778萬5千元,減少921萬5千元、減幅高達34%;又「促進資深藝人參與電視節目演出」計畫,也從101年度的1,000萬元,到103年度僅剩600萬元。文化部對於攸關產業發展之關鍵要素如人才、劇本及推廣等需求經費大幅縮減,顯然不利電視產業長期發展。 工作計畫 103年度 102年度 101年度 增減數 培訓電視產業數位化基礎人才,活絡本土電視產業拍製環境 17,785 19,400 27,000 -9,215 促進資深藝人參與電視節目演出 6,000 10,000 10,000 -4,000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鄭麗君 四二三、 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03「推動電視內容旗艦計畫」,原列9,715萬9千元,提案凍結5,000萬元。 說明: 1.本計畫原核定之總經費為50.24億元,然至103年本計畫即將結束卻僅編列金額共16.70億餘元,執行率僅33%,顯見諸多計畫恐因預算縮減而影響執行成效,不利電視產業推動。因預算縮減而受影響之計畫有哪些?如何彌補? 2.多年來外界反應電視金鐘獎應擇固定之主辦單位,避免年年更換製作公司影響頒獎典禮品質,影視局有無進行金鐘獎辦理方式之檢討?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黃志雄  李桐豪 四二四、 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中「03推動電視內容產業旗艦計畫」,原列97,159千元,予以凍結50,000千元。待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03推動電視內容產業旗艦計畫」,原列97,159千元,雖較102年度成長了1,831萬,但查該計畫大多用以補助業者製作數位節目、辦理海外宣傳、金鐘獎等業務,對於其他攸關產業發展之關鍵要素,如:有關培訓基礎人才、活絡本土電視產業僅編列1,778萬元,還較102年度的1,940萬元減少了161萬。如國內人才及產業環境都無法提升,遑論出國進行宣傳,故為督促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儘速建立一套能夠培訓、提升國內電視產業之政策,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50,000千元,待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四二五、 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之「03推動電視內容產業旗艦計畫」,原列9,715萬9千元,建議凍4,5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推動電視內容產業旗艦計畫」項下不少經費都遭到刪減,其中:培訓電視產業數位化基礎人才,活絡本土電視產業拍製環境」經費從101年度的2,700萬元,到103年度僅編列1,778萬5千元,減少921萬5千元、減幅高達34%;又「促進資深藝人參與電視節目演出」計畫,也從101年度的1,000萬元,到103年度僅剩600萬元。文化部對於攸關產業發展之關鍵要素如人才、劇本及推廣等需求經費大幅縮減,顯然不利電視產業長期發展。 工作計畫 103年度 102年度 101年度 增減數 培訓電視產業數位化基礎人才,活絡本土電視產業拍製環境 17,785 19,400 27,000 -9,215 促進資深藝人參與電視節目演出 6,000 10,000 10,000 -4,000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四二六、 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之「03推動電視內容產業旗艦計畫」,原列9,715萬9千元,建議凍結2,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推動電視內容產業旗艦計畫」項下不少經費都遭到刪減,其中:培訓電視產業數位化基礎人才,活絡本土電視產業拍製環境」經費從101年度的2,700萬元,到103年度僅編列1,778萬5千元,減少921萬5千元、減幅高達34%;又「促進資深藝人參與電視節目演出」計畫,也從101年度的1,000萬元,到103年度僅剩600萬元。文化部對於攸關產業發展之關鍵要素如人才、劇本及推廣等需求經費大幅縮減,顯然不利電視產業長期發展。 工作計畫 103年度 102年度 101年度 增減數 培訓電視產業數位化基礎人才,活絡本土電視產業拍製環境 17,785 19,400 27,000 -9,215 促進資深藝人參與電視節目演出 6,000 10,000 10,000 -4,000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四二七、 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之「03推動電視內容產業旗艦計畫」之「培訓電視產業數位化基礎人才,活絡本土電視產業拍製環境」原列17,785千元,建議凍結30%,俟文化部向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培訓電視產業數位化之基礎人才與拍製環境是提升我國電視產業之重要工作,但本年度文化部之預算編列僅集中在劇本創作之人才,令人搞不清楚劇本創作與提升電視產業之間的相關性。又,此處所指劇本僅是指戲劇劇本?或是包含綜藝節目腳本?若僅指戲劇劇本,則將壓縮其他節目類型之補助,不利整體電視產業之多元發展。是以「培訓電視產業數位化基礎人才,活絡本土電視產業拍製環境」原列17,785千元,建議凍結40%,俟文化部向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四二八、 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之「03推動電視內容產業旗艦計畫」之「輔導業界赴海外參展攤位、佈置、行銷、推廣及參訪交流及辦理節目海外播送、推廣」原列14,500千元,建議凍結30%,俟文化部向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輔助業界赴海外參展攤位、佈置、行銷、推廣及參訪交流及辦理節目海外播送、推廣」等事項,預算書中並無說明例如赴那些國家參展、各辦理事項之輔助額度等,是以建議凍結原列14,500千元之30%,俟文化部向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四二九、 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之「03推動電視內容產業旗艦計畫」之「說明6有關派員參加上海電視節」等,原列407千元,建議減列50%。 說明: 1.說明6之辦理事項包括「派員參加上海電視節、中國國際影視節目展、香港國際影視展及澳門國際電影電視節相關產業論壇、研討會議,推廣廣播電視產業交流」,編列407千元,然參加亞洲重要影視展僅編列144千元,比例相差懸殊,如果這不是親中,甚麼才是親中?是以原列之407千元,建議減列50%。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四三○、 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之「03推動電視內容產業旗艦計畫」之「獎勵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製作優良地方性節目、提升客戶服務品質」,原列8,514千元,建議減列30%。 說明: 1.「獎勵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製作優良地方性節目、提升客戶服務品質」之主要工作為金視獎之評審、頒獎典禮、獎助。然欲提升地方性節目或有線廣播電視經營者,應以經審查之補助為主,而非將經費挹注在一次性的典禮活動之上,以達資源之有效配置。是以建議減列30%。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四三一、 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之「高畫質電視推展計畫」,原列3億8,600萬元,建議刪減本項預算八分之一,其餘凍結1.5億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從新聞局到文化部近幾年來均編列大筆特別預算或公務預算用於數位電視產業發展,惟相關政策缺乏明確方針,且欠缺單一主導統合機關,致普及率及收視率均偏低,績效距預期目標達成率過低、尚無法帶動相關產業之成長,政府投入經費與產出效果不成比例,文化部實有必要檢討政策推動發展窒礙難行之原因及此項預算之執行力。 二、該計畫項下每年辦理「廣播電視內容產業分析、研究及趨勢推估、及數位電視產業發展」,研究成果如何?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鄭麗君 四三二、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預算第3目「廣播電視輔導」下「高畫質電視推展計畫」編列386,000千元,建議減列6,000千元,其餘預算380,000千元凍結半數。 刪減/凍結理由: 政府雖已推動高畫質電視政策多年,且連年 編制大筆預算補助節目製播與概念推廣,然我國高畫質晰度電視環境仍遠落後於其他已開發國家,實有檢討必要。矧本推展計畫屬跨年期,但各年度預算支用項目差異有限,於全面檢討前實有撙節空間。爰建議減列本預算6,000千元,其餘預算380,000千元凍結半數,待文化部就高畫質電視推展計畫進行通盤檢討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四三三、 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之「04高畫質電視推展計畫」,原列3億8,600萬元,建議凍結2億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從新聞局到文化部近幾年來均編列大筆特別預算或公務預算用於數位電視產業發展,惟相關政策缺乏明確方針,且欠缺單一主導統合機關,致普及率及收視率均偏低,績效距預期目標達成率過低、尚無法帶動相關產業之成長,政府投入經費與產出效果不成比例,文化部實有必要檢討政策推動發展窒礙難行之原因及此項預算之執行力。 二、該計畫項下每年辦理「廣播電視內容產業分析、研究及趨勢推估、及數位電視產業發展」,研究成果如何?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四三四、 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04「高畫質電視推展計畫」,原列3億8,600萬元,提案凍結1億元。 說明: 1.本計畫用於補助國內高畫質、數位電視節目製播能量,目前執行成果為何?國內數位電視內容仍顯不足,如何充實廣播電視數位內容製作數量? 2.目前數位電視發展仍不普及,本計畫年年編列宣導經費但仍未見成效?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黃志雄  李桐豪 四三五、 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中「04高畫質電視推展計畫」,原列386,000千元,予以凍結100,000千元。待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04高畫質電視推展計畫」,原列386,000千元,過去新聞局近幾年均編列鉅額預算用於數位電視產業發展,惟相關政策缺乏明確方針,且欠缺單一主導統合機關,致普及率及收視率均偏低,績效具預期目標達成率過低,無法帶動相關產業之成長,實有檢討政策推動發展窒礙難行之原因,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1,000千元,待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四三六、 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之「04高畫質電視推展計畫」,原列3億8,600萬元,建議凍結1億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從新聞局到文化部近幾年來均編列大筆特別預算或公務預算用於數位電視產業發展,惟相關政策缺乏明確方針,且欠缺單一主導統合機關,致普及率及收視率均偏低,績效距預期目標達成率過低、尚無法帶動相關產業之成長,政府投入經費與產出效果不成比例,文化部實有必要檢討政策推動發展窒礙難行之原因及此項預算之執行力。 二、該計畫項下每年辦理「廣播電視內容產業分析、研究及趨勢推估、及數位電視產業發展」,研究成果如何?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四三七、 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05「數位媒體發展中心」,原列3,986萬4千元,提案凍結2,000萬元。 說明:數位媒體發展中心組織編制為何?中心設置地點?具體業務內容為何?未見相關說明。102年中心對於培育人才、延攬人才、鼓勵跨業合作等業務具體執行成果為何?相關資料未見提供,無法了解數位媒體發展中心之業務執行績效成果?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黃志雄  李桐豪 四三八、 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之「05數位媒體發展中心計畫」,原列3,986萬4千元,建議凍2,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該計畫係從102年度起開始推動之新興計畫,文化部應說明該計畫之詳細內容及目前執行成果,以評估其後續計畫之可行性與預算編列之合理性。又、該計畫項下「鼓勵台灣影視節目置入文化、社區、區域行銷或MIT商品,結合台灣形象,達成推廣台灣流行文化之目的」,其鼓勵置入性行銷之辦法及標準為何?是否有事後評鑑機制?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鄭麗君 四三九、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預算第3目「廣播電視輔導」下「數位媒體發展中心計畫」編列39,864千元,建議凍結19,864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本預算係從2013年度起開始編列之新興計畫,透過「鼓勵業者開發多元媒材」、「引進國際影視產業產銷運作機制」、「鼓勵影視節目置入性行銷」,期能於2015年達成提升核心產值成長3倍、關聯產值成長2倍的目標。惟文化部對於本計畫之詳細內容與目前執行成果,缺乏完整之統計與調查,矧「置入性行銷」是否屬政府得以政策推動並緊扣計畫目標之機制,頗有可議之處,爰建議凍結本預算19,864千元,待文化部將相關問題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並得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四四○、 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中「05數位媒體發展中心計畫」,原列39,864千元,予以凍結10,000千元。待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05數位媒體發展中心計畫」,原列39,864千元,查該計畫係從102年度起開始推動之新興計畫,透過「鼓勵業者開發多元媒材」、「引進國際影視產業產銷運作機制」、「鼓勵影視節目置入性行銷」等計畫,期能於104年達成提升核心產值成長3倍、關聯產值成長2倍的目標,但具體執行績效不明,難以評估其後續計畫之可行性與預算編列之合理性,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1,000千元,待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四四一、 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之「05數位媒體發展中心計畫」,原列3,986萬4千元,建議凍結1,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該計畫係從102年度起開始推動之新興計畫,透過「鼓勵業者開發多元媒材」、「引進國際影視產業產銷運作機制」、「鼓勵影視節目置入性行銷」等計畫,期能於104年達成提升核心產值成長3倍、關聯產值成長2倍的目標。文化部應說明該計畫之詳細內容及目前執行成果,以評估其後續計畫之可行性與預算編列之合理性。 二、該計畫項下「鼓勵台灣影視節目置入文化、社區、區域行銷或MIT商品,結合台灣形象,達成推廣台灣流行文化之目的」,其鼓勵置入性行銷之辦法及標準為何?是否有事後評鑑機制?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四四二、 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之「05數位媒體發展中心計畫」,原列3,986萬4千元,建議凍結1,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該計畫係從102年度起開始推動之新興計畫,透過「鼓勵業者開發多元媒材」、「引進國際影視產業產銷運作機制」、「鼓勵影視節目置入性行銷」等計畫,期能於104年達成提升核心產值成長3倍、關聯產值成長2倍的目標。文化部應說明該計畫之詳細內容及目前執行成果,以評估其後續計畫之可行性與預算編列之合理性。 二、該計畫項下「鼓勵台灣影視節目置入文化、社區、區域行銷或MIT商品,結合台灣形象,達成推廣台灣流行文化之目的」,其鼓勵置入性行銷之辦法及標準為何?是否有事後評鑑機制?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四四三、 第4目「流行音樂產業輔導」,原列377,520千元,予以凍結100,000千元。待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第4目「流行音樂產業輔導」,原列377,520千元,針對近年來韓國投入大量資源發展流行音樂事業,讓韓國流行音樂在國際上蔚為風潮,而為提升台灣流行音樂發展,正值需要政府投入資源挹注,但文化部對於提振流行音樂發展之政策仍有待商榷,惟扶植一個有潛力的新興產業,尚需要政府扮演領頭羊角色,故為督促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儘速建立一套能夠培訓、扶植流行音樂產業之政策,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100,000千元,待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四四四、 第4目「流行音樂產業輔導」原列377,520千元,予以凍結1/5。 說明:「流行音樂產業輔導」原列377,520千元,該項計畫為辦理各項輔導及獎補助措施,以帶動國內音樂產業之創新、升級及提升整體音樂產值。惟自計畫辦理以來我國國內流行音樂產業產值仍不如預期目標,年產值呈現逐步趨緩甚至萎縮現象,顯見此計畫方向、目標、政策、補助方式等實有檢討必要,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1/5,待文化部就本項計劃做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黃志雄  蔣乃辛 連署人:呂玉玲  孔文吉 四四五、 第4目「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之「01流行音樂產業發展行動計畫」,原列3億7,752萬元,建議凍結本項預算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該項計畫雖涵蓋流行音樂之人才培訓、研發推廣及海外行銷等不同子計畫,卻獨缺音樂作品智慧財產權處理之相關計畫,顯有不周。再觀之103年度預算內容,許多有關人才培訓、扶植發展的項目都遭到大幅縮減,如:「扶植音樂表演空間發展,補助資深藝人辦理表演活動」從101年度的3,800萬元遽減到今年僅剩247萬5元,等於103年度的經費只有101年度的6.5%,預算如此大幅銳減,令人不解;又「補助流行音樂跨界合作」也從1億2,500萬元,到今年只編列6,500萬元,減少了將近一半的經費。文化部對於漠視人才培訓、相關經費減少應提出說明。 工作計畫 103年度 102年度 101年度 增減數 扶植音樂表演空間發展,補助資深藝人辦理表演活動 2,475 14,310 38,000 -35,525 補助流行音樂跨界合作 65,000 89,582 125,000 -60,000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佳龍  鄭麗君 四四六、 第4目「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之「01流行音樂產業發展行動計畫」,原列3億7,752萬元,建議凍結1億5,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該項計畫雖涵蓋流行音樂之人才培訓、研發推廣及海外行銷等不同子計畫,卻獨缺音樂作品智慧財產權處理之相關計畫,顯有不週。 二、再觀之103年度預算內容,許多有關人才培訓、扶植發展的項目都遭到大幅縮減,如:「扶植音樂表演空間發展,補助資深藝人辦理表演活動」從101年度的3,800萬元遽減到今年僅剩247萬5元,等於103年度的經費只有101年度的6.5%,預算如此大幅銳減,令人不解;又「補助流行音樂跨界合作」也從1億2,500萬元,到今年只編列6,500萬元,減少了將近一半的經費。文化部對於漠視人才培訓、相關經費減少應提出說明。 工作計畫 103年度 102年度 101年度 增減數 扶植音樂表演空間發展,補助資深藝人辦理表演活動 2,475 14,310 38,000 -35,525 補助流行音樂跨界合作 65,000 89,582 125,000 -60,000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邱志偉 四四七、 第4目「流行音樂產業輔導」,01「流行音樂產業發展行動計畫」,原列3億7,752萬元,提案凍結5,000萬元。 說明: 1.本計畫原核定之總經費為21.35億元,執行至103年(最後一年)共編列18.47億元,距離原先預算數仍不足2.88億元,部分計畫是否因預算不足而影響執行成效? 2.流行音樂產業變化快速,尤其中國大陸挾其經濟發展優勢已快速追趕台灣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文化部有何因應策略?尤其在人才培育方面有何具體措施? 3.外界對於金曲獎舉辦方式多有建言,文化部有何具體檢討改進之回應?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黃志雄  李桐豪 四四八、 中華民國103年度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單位預算,歲出預算工作計畫名稱「流行音樂產業輔導」項下「流行音樂產業發展行動計畫」分支計畫乙項,計編列377,520千元應凍結20%,俟向立法院說明執行成效、提出檢討報告,並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有關文化部落實「泥土化」、「國際化」、「產值化」、「雲端化」等施政方針,推動「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流行音樂產業發展計畫」,以人才培養、創意開發和海內外行銷等策略…。惟歷來針對原住民傳統歌曲之表演及創作等努力,從過往前文建會至今日文化部時期,該相關之努力及推廣付中央文化藝術音樂主管機關均付之闕如、毫無政策成效!顯見現今之文化部對原住民音樂藝術之政策方向視野格局狹隘,漢族意識掛帥,完全漠視原住民族音樂在台灣文化藝術上之奉獻、傳承與延續。爰基於此,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單位預算,歲出預算工作計畫名稱「流行音樂產業輔導」項下分支計畫「流行音樂產業發展行動計畫」分支計畫乙項,計編列377,520千元應凍結20%,俟向立法院說明執行成效、提出檢討報告,並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孔文吉  鄭天財 連署人:李桐豪  蔣乃辛 四四九、 第4目「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之「01流行音樂產業發展行動計畫」項下「1.流行音樂產業國際行銷」原列6,799萬1千元,建議刪減1,000萬元。 說明: 四、該項103年度預算案之年度關鍵績效指標,訂定之目標值低於前年度達成值,顯示目標值訂定過於寬鬆,欠缺挑戰,應衡酌以往執行執行績效滾動檢討。 五、103年度推薦國內歌手及樂團於國際重要音樂節演出目標24組,然而,101年度已達成41組,102年度上半年已達成18組。 關鍵績效指標 衡量標準 103年度 目標值 102年度 目標值 102年度上半年 達成值 101年度 目標值 101年度上半年 達成值 輔導流行音樂海外行銷 推薦國內歌手及樂團於國際重要音樂節演出 24組 24組 18組 12組 41組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四五○、 第4目「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之「01流行音樂產業發展行動計畫」項下「2.流行音樂產業人才培訓、產製發展及行銷」原列1億3,770萬9千元,建議刪減1,000萬元。 說明: 一、查102年「旗艦型流行音樂製作與整合行銷補助」獲選名單引發諸多爭議,質疑補助之正當性,如:音樂製作只憑企畫書就補助;拿政府預算補助主流藝人。文化部應檢討目前之補助政策。 二、本項補助已執行第4年,相關產業工作者對於政策之反映與批評,係反饋作為政府製定政策時之重要數據,宜加以重視,並視產業及工作者之需要,適切檢討補助機制及執行方式,以達到培育流行表演音樂人才之目的。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四五一、 第4目「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之「01流行音樂產業發展行動計畫」之「輔助硬地音樂錄製、行銷暨活動推廣」原列32,300千元,建議凍結40%,俟文化部向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輔助硬地音樂錄製、行銷暨活動推廣」係以補助原創音樂與獨立樂團為主,分為「錄製類」及「行銷類」兩類,「錄製類」補助金額30萬至80萬,但僅視企劃書內容決定,用眼睛看音樂,補助標準令人不解。是以「輔助硬地音樂錄製、行銷暨活動推廣」原列32,300千元,建議凍結40%,俟文化部向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四五二、 第4目「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之「01流行音樂產業發展行動計畫」之「補助流行音樂專輯及影音產品之企劃、製作、宣傳暨新秀培植計畫等」原列71,500千元,建議凍結50%,俟文化部向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文化部在流行音樂補助最大之爭議在於補助知名藝人田馥甄、陳妍希,而評審還直言:「要給會賺的」。文化部補助音樂人的立場究竟為何?且審查音樂專輯等僅視企劃書,容易造成錯誤補助。是以「補助流行音樂專輯及影音產品之企劃、製作、宣傳暨新秀培植計畫等」原列71,500千元,建議凍結50%,俟文化部向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四五三、 第4目「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之「01流行音樂產業發展行動計畫」之「補助流行音樂相關題材之跨界合作及商務模式創新計畫」原列65,000千元,建議凍結80%,俟文化部向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補助流行音樂相關題材之跨界合作及商務模式創新計畫」於預算書中並未敘明計畫目的與辦理事項,令人難以瞭解跨界合作與創新之商務模式所指為何?是以建議「補助流行音樂相關題材之跨界合作及商務模式創新計畫」原列65,500千元,建議凍結80%,俟文化部向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四五四、 第4目「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之「01流行音樂產業發展行動計畫」之「流行音樂產業發展趨勢研究與現況調查」原列3,100千元,建議凍結50%,俟文化部向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流行音樂產業發展趨勢研究與現況調查」於預算書中並未說明趨勢研究與現況調查之目的、方法等,讓人難以理解。是以「流行音樂產業發展趨勢研究與現況調查」原列3,100千元,建議凍結50%,俟文化部向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四五五、 第4目「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之「01流行音樂產業發展行動計畫」之「流行音樂計畫專案推動辦公室」原列11,500千元,建議全數刪除。 說明: 1.「為促進投資發展,辦理招商及其他展示活動,流行音樂計畫專案推動辦公室之業務執行、維運等」相關業務,屬於任務編組,人事由各幕僚單位編制即可,無需增加人事費用,亦不需租購新辦公室等資本門經費。是以,有關「流行音樂計畫專案推動辦公室」建議全數刪除。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四五六、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預算第4目「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下「流行音樂產業發展行動計畫」編列有「流行音樂計畫專案推動辦公室」相關經費11,500千元,建議減列1,500千元,其餘10,000千元凍結半數。 刪減/凍結理由: 文化部為新設部會且迄今成立僅滿兩年,理當於組織法擬定時就相應業務之組織人事進行通盤規劃,惟文化部卻有多項業務以「專案辦公室」名義執行維運,顯有通盤檢討之必要。矧自2010年前新聞局時期起流行音樂辦公室即是以勞務採購方式成立,而以流行音樂政策之本質文化部理應逐步建立長期性、編制內之流行音樂產業輔導機制。爰建議減列本預算1,500千元,其餘10,000千元凍結半數,待文化部就部內協助流行音樂發展之長期組織規劃與專案辦公室之落日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四五七、 第2目「傳統藝術中心業務」之「02傳統藝術展演劇藝交流及人才培育計畫」項下「(2)辦理2014年前進上海大劇院國光劇團演出及辦理藝術講堂計畫經費」原列238萬4千,建議刪減60萬元。 說明: 一、近2年度預算僅編列赴大陸地區展演經費,國際與兩岸藝術交流及展演應兼籌並重,俾加強國際交流與展演,以發揚台灣傳統藝術。 二、102年赴外展演經費,係至北京、天津表演台灣豫劇。103年度前進上海大劇院國光劇團演出,兩年皆無編列赴其他國家展演之經費。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四五八、 第2目「傳統藝術中心業務」之「05京劇藝術之展演與發展計畫」項下「2.7835文化發展計畫」原列2,090萬2千,建議刪減200萬元。 說明: 一、經查,國光劇團從98年至101年,年演出約300場,103年度訂定演出場次目標僅100場,大幅減少,宜覈實參據以往年度展演場次,訂定合理之績效指標目標值,方為妥適。 二、「7835文化發展計畫(102年度─105年度)」擬定之初衷及發展目標,係散落於全國各角落之村落,讓偏遠村落能享有都會相同之文化服務及平等之藝術文化參與機會。整合文化部及附屬單位資源,透過業務分工,推動村落發展各項文化。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四五九、 第2目「傳統藝術中心業務」之「06豫劇藝術之展演與發展計畫」項下「2.7835文化發展計畫」原列1,210萬4千,建議刪減150萬元。 說明: 一、經查,豫劇從98年至101年,年演出約略150場至180場,103年度訂定演出場次目標僅50場,減幅超過三分之一,宜覈實參據以往年度展演場次,訂定合理之績效指標目標值,方為妥適。 二、「7835文化發展計畫(102年度─105年度)」擬定之初衷及發展目標,係散落於全國各角落之村落,讓偏遠村落能享有都會相同之文化服務及平等之藝術文化參與機會。整合文化部及附屬單位資源,透過業務分工,推動村落發展各項文化。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四六○、 第2目「傳統藝術中心業務」之「07台灣國樂展演與發展計畫」項下「2.7835文化發展計畫」原列1,250萬7千,建議刪減100萬元。 說明: 一、經查,國樂從99年至101年,演出場次逐年下滑,從137場減少至100場,103年度訂定演出場次目標僅60場,大幅減少,宜覈實參據以往年度展演場次,訂定合理之績效指標目標值,方為妥適。 二、「7835文化發展計畫(102年度─105年度)」擬定之初衷及發展目標,係散落於全國各角落之村落,讓偏遠村落能享有都會相同之文化服務及平等之藝術文化參與機會。整合文化部及附屬單位資源,透過業務分工,推動村落發展各項文化。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四六一、 中華民國103年度文化部所屬單位─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單位預算,歲出工作計畫「戲劇藝術中心籌建計畫」,合計共820,000千元應凍結30%,俟向立法院說明辦理期程並提出檢討報告,並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戲劇藝術中心籌建計畫」計畫期程本為97年度至102年度,總經費為16億8,790萬元,自97年編列預算執行迄今,預算執行率僅63.36%,完工日期由101年度延至103年9月,現正辦理第3次修正計畫作業,將期程延長至104年度,文化部暨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應彙整工程執行中之所有缺失或窒礙難行因素,督導該中心以避免延宕執行進度。 提案人:孔文吉  鄭天財 連署人:李桐豪  蔣乃辛 四六二、 第3目「戲劇藝術中心籌建計畫」中「01籌建戲劇藝術中心」原列8億2000萬元,凍結1億元。 說明:「戲劇藝術中心籌建計畫」係由原隸屬教育部之國立國光劇團所研提,撥用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原美國學校舊址,總面積將近1公頃之完整建地,供劇團興建演藝館舍,作為維護傳統戲劇、推動藝術教育之專屬場所;相關籌建計畫自97年編列預算執行迄今,預算執行率僅63.36%,主體建築工程進度完成30.9%亦較預定進度落後5.5個百分點,計畫已辦理2次變更,完工日期由101年度延至103年9月,現擬再辦理第3次修正計畫延長期程至104年度。鑑於本計畫已辦理數次修正,並一再延後完工時程,主管機關應彙整工程執行中之所有缺失或窒礙難行因素,督導該中心於事前積極有效排除,而非事後再促請承商趕工之補救作為,務使戲劇藝術中心大樓能如期如質完工,避免影響國內表演劇團之營運及發展。爰提案凍結相關預算1億元,俟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提出有效解決工程執行中所有缺失改善方案並報告經本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陳學聖  鄭天財 連署人:蔣乃辛  黃志雄 四六三、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預算第3目「戲劇藝術中心籌建計畫」下「業務費」編列2,500千元,建議凍結5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臺灣戲劇藝術中心」之籌建原為解決國家交響樂團、國家國樂團、國立實驗合唱團與國光劇團之場地問題,並配合臺北市政府自陳水扁市長起推動之基隆河廢河道北區藝文副都心開發,由行政院於2005年撥用臺北市土林區舊美國學校土地辦理。惟國家交響樂團因已覓得排練演出空間,於2010年表示不擬進駐,而大臺北地區自2000年起又有多項大型表演藝術場館之新設漸次推動,其活動與票務如何整合以達成更大綜效,亟待整體規劃。矧本計畫用地鄰接臺北市刻正辦理之多項重大建設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與新兒童樂園,亦有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等諸多中央機關已經或即將進駐,然交通與整體公共環境之安排亦有籌建計畫書所未及之處。爰凍結「戲劇藝術中心籌建計畫」下「業務費」五分之一,請文化部就前揭問題於與相關單位會商後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待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林佳龍  何欣純 四六四、 中華民國103年度文化部所屬單位─國立臺灣美術館單位預算,歲出工作計畫「新竹生活美學館業務」工作計畫,合計共89,037千元應凍結20%,俟向立法院說明執行成效、提出檢討報告,並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新竹生活美學館」辦理服務範圍共計有九縣市─臺北市、新北市、宜蘭縣、新竹縣、基隆市、桃園縣、新竹市、苗栗縣及連江縣。原住民地區共8個區鄉鎮(宜蘭縣─大同鄉、南澳鄉;新北市─烏來區;新竹縣─尖石鄉、五峰鄉、關西鎮;桃園縣─復興鄉;苗栗縣─泰安鄉、南庄鄉、獅潭鄉)共計有10個原住民地區,且原住民偏鄉以部落為主體,該如何達到「深耕服務範圍九縣市區域特色、族群化底蘊、村落發展藝文」之工作內容,應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說明執行成效、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鄭天財 連署人:李桐豪  蔣乃辛 四六五、 中華民國103年度文化部所屬單位─國立臺灣美術館單位預算,歲出工作計畫「台東生活美學館業務」工作計畫,合計共57,099千元應凍結30%,俟向立法院說明執行成效、提出檢討報告,並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台東生活美學館」服務範圍以花東地區為主,然花東地區原住民地區共計有34個原住民鄉(鎮、市),如要強化花東文化創意產業與促進花東地區文化觀光事業發展,凝聚地方文化資源與民眾參與,應以原住民文化為重點特色。可惜的是,此次臺東生活美學館的歲出計畫提要,未多加墨原住民文化,導致預算編列內容與預期效果難以有效連結。 提案人:孔文吉  鄭天財 連署人:李桐豪  蔣乃辛 四六六、 中華民國103年度文化部所屬單位─國立臺灣博物館單位預算,歲出工作計畫「博物館業務」項下「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計畫」分支計畫,合計共103,511千元應凍結30%,俟向立法院說明執行成效、提出檢討報告,並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計畫」分支計畫,係續編「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第2計畫」第5年經費。該館第1期計畫至98年度即結時,僅土地銀行分館之古蹟修復,其餘工程仍在辦理中或尚未執行。審計部並多次提出改進意見,監察院並提糾正。該館執行本計畫已長達8年,後續未完工程除按期程進行外,應加強協調與應變能力,以確保國家珍貴文化資產之傳承。 提案人:孔文吉  鄭天財 連署人:李桐豪  蔣乃辛 四六七、 中華民國103年度文化部所屬單位─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單位預算,歲出工作計畫「館務業務活動」工作計畫合計共127,185千元應凍結30%,俟向立法院說明執行成效、提出檢討報告,並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綜觀臺灣各國立博物館計有:國立故宮博物院、國立歷史博物館、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國立臺灣博物館、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及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等,台灣原住民族亦係台灣最重要的文化之一,為顯國家對臺灣原住民族歷史文化之尊重,宜有「國立臺灣原住民族博物館」以專責原住民族文獻及歷史文物之研究、採集、整理、編輯、典藏、展示、教育及推廣;為促文化部積極檢討並改進博物館間職掌重覆之問題,並促文化部積極辦理「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更名為「國立臺灣原住民族博物館」之事宜,爰要求文化部102年度預算有關「館務業務活動」原列127,185千元,凍結30%。 提案人:孔文吉  鄭天財 連署人:李桐豪  蔣乃辛 四六八、 第2目「館務業務活動」中「展示推廣教育活動業務」原列1,114萬3,000元,刪減200萬元。 說明: 一、日本政府在台期間即對原住民族系統進行研究,而台灣卻始終缺乏對原住民族部落歷史、遷移史之研究,尤其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主要職掌包含原住民之研究、典藏、展示及教育推廣業務,卻無任何有關此方面之研究。 二、國家為詮釋臺灣史前文化,從事臺灣與周邊地區考古、原住民、南島語族之研究、典藏、展示及教育推廣業務,特設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惟查,該館所展覽的「美國夢.留學情─台灣人的美國留學故事展」、「遇見大未來─地球環境變遷特展」、「愛地球特攻隊─兒童探索展」等多與該館職掌無關,對原住民族各族文史、文物更缺乏有系統的典藏、展示、推廣及研究。 三、爰建議「館務業務活動」中「展示推廣教育活動業務」原列1,114萬3,000元,刪減200萬元。 提案人:鄭天財 連署人:陳淑慧  呂玉玲  蔣乃辛  李桐豪 四六九、 第2目「館務業務活動」中「展示推廣教育活動業務」原列1114萬3,000元,凍結五分之一。 說明: 一、日本政府在台期間即對原住民族系統進行研究,而台灣卻始終缺乏對原住民族部落歷史、遷移史之研究,尤其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主要職掌包含原住民之研究、典藏、展示及教育推廣業務,卻無任何有關此方面之研究。 二、文化部為詮釋臺灣史前文化,從事臺灣與周邊地區考古、原住民、南島語族之研究、典藏、展示及教育推廣業務,特設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惟查,該館所展覽的「美國夢.留學情─台灣人的美國留學故事展」、「遇見大未來─地球環境變遷特展」、「愛地球特攻隊─兒童探索展」等多與該館職掌無關,更缺乏對原住民族各族文史之研究。 三、爰建議「館務業務活動」中「展示推廣教育活動業務」原列1114萬3,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該館提出原住民族部落歷史、遷移史之研究規劃方案,經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 連署人:李桐豪  孔文吉  蔣乃辛  陳淑慧 四七○、 中華民國103年度文化部所屬單位─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單位預算,歲出工作計畫「館務業務活動」項下「卑南文化公園第二期」分支計畫,合計共20,086千元應凍結30%,俟向立法院說明執行成效、提出檢討報告,並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卑南文化公園第二期計畫」總經費為711,105千元,執行期程為97年度至101年度止,經行政院102年3月核定延長至103年,分7年編列預算興建,顯見計畫之執行進度已有延誤。該館在工程進度方面:卑南二期新建工程:考古工作站等空間改善工程進度僅73%、「卑南二期新建工程:西入口服務站等設施興建工程」自98年度持續辦理,目前工程進度僅2%,可見歷年計畫執行進度不佳,執行率甚低,造成國家有限資源無效率配置之疑慮,宜檢討改進。 提案人:孔文吉  鄭天財 連署人:李桐豪  蔣乃辛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預算的協商。於協商過程中,如果相關列席官員需要發言,請於徵得主席同意後,用麥克風說明職稱、姓名,以便記錄,現在開始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處理第一案。本案為蔣委員乃辛之提案,針對第1節的部分,蔣委員提案罰金罰鍰收入增列100萬元。 蔣委員乃辛:公共藝術的部分,因為上個年度編列了100萬,可是前一個年度的決算是零,今年又沒有編。尤其是依照規定,政府單位所有的工程款項都有編公共藝術的費用。既然編了公共藝術的費用,為什麼不去做?我覺得文化部應該要清查一下到底有哪些公家單位沒有做,依規定應該罰款的就要罰,收入不應該是零,法律上規定要人家去做,結果又不去處分、處理,那麼誰要做?沒有人要去做,而預算也編了。去年編100萬,我建議今年還是編100萬,所以加了100萬。 主席:請文化部龍部長說明。 龍部長應台:我們同意。 主席:第一案按照蔣委員之提案增列100萬。 處理第二案。 鄭委員麗君建議針對「雜項收入」原列數之中的180萬全數凍結。提案委員不在,請龍部長說明。 龍部長應台:希望不要凍結這一項預算,因為這180萬元事實上是收入。 李委員桐豪:鄭麗君委員提出的是「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這個「支」字是指支出,這個是收入項…… 主席:第二案照列。 第三案至第六案都是針對「派員出國計畫」,屬於通案的部分。請問各位,對通案部分留待最後再一併檢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七案。關於「一般行政」項下「01人員維持」項目原列3億5,902萬9,000元,本席建議減列1億,理由如書面資料。 請龍部長說明。 龍部長應台:這部分還是要請各位委員體諒,大家也明白,當臨時人員比例太大的時候,確實與規章本身並不是非常對等,但這有一個歷史的成因,文建會在民國70年,也就是30多年前成立之時,正規人員只有88位,現在的業務量已經10倍於30年前之多,可是編制內的人員仍舊是88位,由於其本身的結構所致,從文建會時代一直到現在,從來沒有進行調整過,所以這是一個累積了30年的問題。現在文化部成立了,業務更加龐大,從前的問題沒有解決,現在當然也是儘量地合乎規定,但這點實在是一個歷史的包袱,還是請各位委員支持。 主席:第八案至第十二案都跟第七案有關,是「一般行政」項下「01人員維持」分支項目的費用。第八案至第十二案一併處理,有林委員佳龍、陳委員亭妃、鄭委員麗君提案,提案委員都不在。連署委員在嗎? 是不是請部長再針對「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的部分做補充說明? 龍部長應台:第一個,我剛剛所講人事的部分,請各位委員體諒,它是歷史遺留下來的一個情況,在文建會時代,正式公務員跟非正式公務人員的比例已經是88:138,這是30年來累積下來的狀況,我們實在是沒有辦法去調整它。 另外,有關新莊的辦公室,文化部並沒有不搬進去,沒有這個事情,我們照規矩就要在12月、1月的時候將整個部搬到新莊去,在這方面全部都是按照規定在做,希望各位支持我們這些基本的設備跟需要。 主席:第八案至第十案的提案內容都一樣,都是針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原列1億1,245萬的部分,有委員提減列2,000萬或1,500萬,這部分…… 龍部長應台:這部分是不是能請委員支持?因為這些全部都是一個蘿蔔一個坑,連一毛錢都沒有多。 主席:這是人事費用。 龍部長應台:是的,完全沒有多。 主席:其他委員還有沒有補充意見? 李委員桐豪:約聘僱人員會增加嗎? 龍部長應台:儘量不增加,我們在8個月前就做了這個分析圖表,人事的問題是累積而來的,並不是有了文化部之後才出現的。現在的業務量比文建會時代增加了10倍,人力的增加幅度卻是零,現在的情況更窘迫,所以我們在人事的方面非常地謹慎,但在工作量上面實在是不成比例。 李委員桐豪:這些臨時人員是派遣人力,是不是? 龍部長應台:請處長解釋一下。 張處長美玲:我是人事處處長,有關文建會時期的臨時人員包括聘僱人員等。沒錯,也包括派遣人員。 龍部長應台:這個部分全部都是一個蘿蔔一個坑。 主席:這不僅是人事費用而已,有一些是你們日常運作上的費用,比方租金、影印機、事務機等,還有講習、外聘委員出席費,這些有沒有可以再減列的空間? 龍部長應台:這些完全是按照去年的狀態,並沒有做任何增減。 主席:比方空調跟機電設備的養護費編列了145萬,這個部分會不會太多了? 龍部長應台:因為我們現在是搬到新莊去,大家知道原來文化部是被拆成兩個部分辦公的,現在好不容易到新莊去,第一次整個部可以在一起上班,比如儲存及檔案建立的空間、電腦的使用,我們完全是按照規定來編的,這些都是死的規定。 主席:比照去年的標準,是不是? 龍部長應台:是,完全…… 主席:另外,有關現行租用辦公室現址復舊部分,你們編了5,000多萬,這一部分是要執行哪些項目? 龍部長應台:這個也是按照規定,我們現在的大樓是租用的,按照合約,當我們搬走之後,必須要把原址復原才能夠還給房東。 主席:是一次復原還是要逐年…… 龍部長應台:一次復原。 主席:要5,000多萬? 龍部長應台:是。要一次復原還給他,是按照合約來做的。 主席:這個復原費用會不會偏高? 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委員天財:有關搬到新莊副都心,就相關部會怎麼樣去編列預算的部分,事實上行政院主計總處都已經做了考量,如果別的委員會沒有刪這部分的預算,而我們這邊刪了、做不一樣的處理,會影響到他們的使用。因為行政院主計總處已經整個統籌處理了,只要是搬到那邊的單位,要怎麼去計算其面積、需要多少維持費用,他們都已經有個統一的規劃了。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七案至第十二案有無其他意見? 另外,我再請教一下特別費的部分,你們正、副首長的特別費今年是怎麼編的?總共是117萬,跟去年的標準一樣? 吳處長建國:對,跟去(102)年的標準一樣。 主席:部長跟3位次長都有特別費,是不是? 吳處長建國:對。 主席:部長的特別費一年多少錢? 吳處長建國:一個月3萬9千多。 主席:那次長呢? 吳處長建國:1萬9。 主席:就是按照去年的標準? 龍部長應台:完全按照去年的標準,都沒有動。 主席:其他部會的首長都一樣,是不是? 在場人員:一模一樣…… 主席:第七案至第十二案有關「一般行政」項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的部分,預算照列。 處理第十三案至第十九案。有蔣委員乃辛、許委員智傑、邱委員志偉、何委員欣純、鄭委員麗君提案。 先請提案人蔣委員乃辛補充說明。 蔣委員乃辛:首先,今年度有文化雲的計畫,要建置文化資源庫,原先的目標是要達6萬次,一直到我們請他們寫提案的時候,他們都還沒有建置完成,今年到底能不能完成?其查詢次數到底會有多少? 第二個,文化部有沒有一個文化科技政策?如果有,其具體內容是什麼? 第三個,有關我國文化人才資料庫的具體內容,什麼時候可以完成初步建置?它對於培育文化人才和進行人才盤點有何具體的幫助? 以上請文化部再送一些相關資料過來。 龍部長應台:通常一般人不太會想到文化跟科技及雲端系統有太密切的關係,今天在座的諸位委員,以你們對於現代事務瞭解之深入,一定知道為什麼我們相當重視科技跟資訊的這個區塊。剛剛蔣委員特別提到我們要建構文化資源庫,這部分在進行中,至於是否能夠完成,與去年我們編列預算時希望能達到的目標是有所距離,原因在於,比如我們認為讓中央社或央廣等公家機構所藏有的內容納入雲端使用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但過程中會碰到…… 蔣委員乃辛:今年完成之後還有什麼…… 龍部長應台:它不會100%完成,但我們會持續做,在系統方面是整個完成,但內容要一步一步地加入。我們希望能夠不凍結預算,因為資訊的經費也牽涉到我們委外時第一筆款項付了,第二筆款項也要付的問題。 李委員桐豪:我還是建議凍結1/5,因為你們3月份就可以來做報告了,有關剛剛蔣委員所提像文化雲的建置規劃以及進度,提出具體報告後就可以解凍。 龍部長應台:我們可不可以提書面報告? 蔣委員乃辛:提出書面報告以後就解凍,可是我希望你們要寫得詳細一點,尤其是文化科技政策和人才培育的部分,好不好? 主席:因為我們是資訊大國,過去的經驗是大家對資訊的各項經費都會寬列,舉一個例子來說,禮拜一我們審查原能會的預算,也是關於資料庫或者資訊相關經費的支出,他們也同意做某種程度的減列,因為這部分的確有一些減列的空間。請教部長,針對這8,004萬,只要能夠維持系統的安全運作,在費用上面是不是能夠撙節支出,做某種程度的減列?我本來是提案減列1,000萬,是不是可以減100萬?考量國家整體財政的困難,我們減列100萬,同樣地,在審查原能會預算時,他們也同意減列5%左右,所以這部分有檢討的空間。8,000多萬不是小數目,我已經從1,000萬down到100萬了。你們資訊處的處長要不要做說明?你比較瞭解,應該有空間啦! 龍部長應台:我想請教一下委員,意思是說既凍結又減列嗎?還是說兩者選其一,是這樣嗎?減列的話就不要凍結…… 主席:有委員提案減列、有的委員提案凍結,可以同時併行。 蔣委員乃辛:基本上,就你們今天所給的資料,我希望會後能夠再給我詳細的資料,我的目的是要你們送資料給我們,因為說實在的,現在的這個資料不夠詳細,你們只要把資料給我,凍不凍結我都沒有意見。 龍部長應台:如果是這樣的話,各位委員,我們可不可以送書面資料,一定會跟蔣委員解釋清楚作法,同時我們同意減列100萬,好嗎? 主席:減列100萬。那就不凍結了,是嗎? 李委員桐豪:書面報告…… 蔣委員乃辛:他們把資料…… 主席:提供詳細資料給本會所有的委員,針對第十三案至第十九案「一般行政」03「資訊系統維護暨安全管理」原列8,004萬部分,減列100萬。 第十八案鄭委員麗君提案的部分有沒有包含在那8,004萬裡面? 在場人員:包括在裡面。 主席:好。繼續處理第二十案至第二十三案。關於「綜合規劃業務」底下「01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原列3,663萬8,000元。有委員提案減列1,800萬、1,500萬或1,000萬,也有委員提案要凍結1,663萬8,000元。 先請部長做個說明。 龍部長應台:這項「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對於文化部非常重要,因為都是在處理智庫面的東西,這筆預算是在做什麼呢?首先是用於文化政策的擬定,包括文化法規的研究和修訂、全國各文化機構的主管會報,以及很重要、針對企業家所辦理的文馨獎,還有最高獎項──文化獎,另外也包括對所有文化替代役的培訓,所以這一筆預算是基本的費用。 至於各位委員提及各種文化法規到底什麼時候可以提出來,再過一個禮拜左右,文資法就可以送行政院,電影法也一樣馬上就要送院,接下來大概一個禮拜的時間,公共電視法及博物館法等四個大法都要送到行政院去,所以在進度上其實全部都已經成熟了,這筆預算和去年一樣,而且是負責政策的擬定,是一筆基本費用。 主席:請教幾個問題,這筆三千多萬的預算要辦理七大項工作,媒體公關記者會要花184萬,文化替代役相關業務要花一千一百多萬,這部分是不是請綜規司說明一下? 李司長連權:文化替代役是全國的文化替代役,各縣市480位文化替代役的訓練及輔導都由我們負責,如果是屬於文化部的替代役,我們還要供應食宿,至於媒體公關記者會則是整個部會處理媒體議題時的場地布置等雜支費用。 主席:媒體公關要花一百多萬? 龍部長應台:這也是全年整個部的所有業務,是基本費用,並沒有用在廣告上,其實只是庶務費用。 主席:第一項文化政策規劃與研習編列895萬元,包括主管會報及相關文化議題座談會,這有沒有減列空間? 龍部長應台:其實這一項也都是一個蘿蔔一個坑的基本費用,主席剛才提到的八百多萬,就是當我們提出一個新政策時必須和各地方文化局開會,告知他們新的補助辦法有什麼改變,因此是很密切和全國文化機構溝通,這是非常非常必要的。 主席:針對七大項工作項目,本席提案減列1,000萬可能會造成你們運作上的困難,我可以適度調整,但還是要減列一點,關於這部分,我想聽聽李司長的意見,我覺得這七大項應該可以做綜合性調整。 李司長連權:委員,這筆三千六百多萬的預算,每一年綜規司都透支,幾乎都必須透支將近50萬。 主席:錢從哪裡來? 李司長連權:綜規司在文化發展方面就是負責綜合規劃業務,按照預算法規定是可以有一點點挪移空間。我們舉辦文化獎和文薪獎兩個獎才編列600萬,辦理全國文化機構主管會報也才編列75萬,經費都是非常非常少,全國施政績效管理只有編一百三十幾萬,費用都非常少。 主席:去年預算數是多少? 李司長連權:今年完全沒有增加,今年只有把文化志工表揚從彰化生活美學館移到文化部本部來辦,所以預算都沒有增加。 主席:去年有減列100萬,那就比照去年標準,好不好?既然去年減列100萬可以運作,今年我們就適度減列,讓業務執行能夠更確實。請問各位,是否同意減列100萬? 李司長連權:是所有綜合規劃業務減列100萬嗎? 主席:包括後面的部分是不是? 龍部長應台:這些是讓中央機關和地方機關不要脫節,幾乎全部是文化聯繫工作。如果中央政府和地方文化局之間沒有辦法密切聯繫的話,很多事情在前線其實是會推不動,這些都是基本費用。可以撙節的地方,我們也很誠實說可以撙節,但這真的是基本費用。 主席:鄭麗君委員有提案凍結,如果不刪的話就適度凍結好不好? 鄭委員天財:少部分凍結。 鄭委員麗君:綜合規劃司這項計畫很重要的部分是政策規劃,我想請教部長,所有文化政策規劃是放在綜合規劃司還是各業務司自行規劃?自文化部成立以來,我們感覺還有很多文化政策看不到具體內容。部長有理想,但是具體內容似乎不太明確,再到執行面可能落差就更大,所以我們現在想要了解的是文化政策規劃放在哪裡?看起來綜合規劃司七大項業務有很多屬於執行面的工作,顯然最核心的政策規劃如果落在這一塊的話,部長是倚重綜合規劃司進行文化政策規劃和統籌,還是讓各業務司自行規劃?如果是綜合規劃司負責部長的文化政策規劃,恐怕這部分就要凍結,待部長將重要政策規劃與落實成效來委員會報告後再予以解凍,這是我提案的理由。我們曾多次質詢,包括部長的7835及兩岸協商時如何為臺灣文化產業的主體性把關和捍衛等等許多政策規劃,所以我們想要了解一下相關權責。如果綜合規劃司有相當責任,那我就建議先凍結一部分。 主席:鄭麗君委員提案凍結尾數1,663萬8,000元,請問各位委員是否同意先凍結,然後再進行專案報告? 鄭委員麗君:權責由誰負責? 龍部長應台:以各司專業來說,如果是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當然就在藝術發展司,但我們有很多法是跨司需要統合各不同司的意見再進行討論,譬如藝文獎助條例的修法,因為牽涉每一個司,所以一定是由綜規司統合討論;再比如智慧財產權,這也是每一個司都有,所以也是綜規司負責綜合討論。綜規司確實是比較重要的一個司,單就這筆預算,我真的希望各位委員可以支持不要刪,這確實是我們的基本費,有點像設備費一樣,綜規司就是一個基本司,我尤其擔心我們和離島的文化機構連結,這筆預算和去年一樣,是不是能夠不要凍? 鄭委員麗君:我想了解權責,它負責藝文獎助的跨司整合,還有呢? 龍部長應台:不止,它還負責文化數字的統計。現在列出的工作就是在01。 主席:主計在02。 鄭委員麗君:怎麼運用綜合規劃司? 龍部長應台:是整個司的運用,不是只運用01。 鄭委員麗君:02是文化活動資訊調查與統計,03是藝文資源整合服務系統計畫,看起來是資訊方面,04是公民社會經驗交流推廣,05有特定計畫就是推動黃金人口參與村落文化發展計畫,06是辦理文化藝術新秀創作發展計畫,很多都是專案計畫與執行,以工作項目及科目看來,政策規劃統籌是在01。 龍部長應台:對。 鄭委員麗君:所以我現在要了解你們的權責,我們感覺很多重大計畫內容不明確,而且落實有問題,所以我們想了解這部分是在其他業務司,還是綜合規劃司在替部長統籌政策?現在聽起來綜合規劃司好像只負責藝文獎助,你是不是沒有重用綜合規劃司的政策規劃? 龍部長應台:整個智慧財政權策略都在綜合規劃司,包括我們的重大工程進度考核也在綜規司,凡是跨司的法案擬定,包括文化基本法全部都在綜合規劃司,綜合規劃司在文化部是火車頭的地位,而且必須是智庫,我才會說01的預算都是基本費用,我大概是最重視綜合規劃司的一個首長,希望大家可以支持。 鄭委員麗君:如果綜合規劃司身負政策規劃及推動之大任,那我們就要凍結一部分,以便了解為什麼文化部的政策規劃速度感覺不夠快? 主席:那就部分凍結。 鄭委員麗君:我沒有要刪,就是凍結。 主席:凍五分之一。 鄭委員麗君:等到部長對重大政策提出報告。 主席:鄭委員提案是要凍結三分之一。 龍部長應台:可不可以凍結少一點?以便讓它可以推動,因為我們的業務沒辦法等。 主席:好,凍結五分之一。 龍部長應台:主席,可不可以讓我們提書面報告解釋? 鄭委員麗君:公視法是哪個司在負責? 龍部長應台:是影視司。 鄭委員麗君:電影法也是影視司,文化基本法呢? 龍部長應台:是綜規司。 鄭委員麗君:哪些重大政策由綜規司負責? 龍部長應台:沒問題,我們提供…… 鄭委員麗君:我們要了解綜規司到底承擔部長多少重大政策的規劃?是做得比較好的,還是做得比較不好的?如果不明確,我們就希望綜規司來報告,就這麼簡單。 龍部長應台:我們提供清單可以嗎? 主席:就凍結五分之一,提書面報告。 龍部長應台:好。 主席:另外,關於減列的部分我還是有一點小小意見,法案溝通協調就列了87萬,還有志工表揚和志工訓練370萬,這都應該有調整空間,就適度減列好不好? 龍部長應台:志工真的很重要。 主席:全國文化志工有多少人? 李司長連權:全國志工有幾萬人,選出二、三百人為…… 主席:370萬要做什麼工作? 李司長連權:要表揚,還有專業訓練。 主席:表揚就是辦一個表揚大會而已? 李司長連權:沒有,還要讓他們接受專業訓練。 主席:專業訓練的課程是什麼? 李司長連權:就是請熟悉文化政策及志工業務的專家學者來訓練。 主席:參與人數有多少人? 李司長連權:一年大概有500人。 主席:500人參與表揚及接受志工訓練,總共370萬? 李司長連權:對,經費非常非常緊。 主席:法案溝通與業務協調是和誰溝通? 王組長志錚:這部分配合立法院有一些出差考察的差旅事務費用,還有會議行政,比如會議便當、文具、紙張印刷等等。 主席:有沒有比其他部會還多? 王組長志錚:我們自己已經先扣掉5%,去年是95萬,今年剩下87.4萬。 主席:第二十案至第二十三案「綜合規劃業務」之「01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原列3,663萬8,000元,凍結五分之一,再提書面報告。 鄭委員麗君:請綜合規劃司針對規劃重大文化政策提出書面報告。 主席:就按照鄭委員的意見提書面報告。 繼續處理第二十四案「綜合規劃業務」之「02文化活動資訊調查與統計」原列2,100萬元,本席提案減列500萬元。 李司長連權:報告委員,2,100萬中的1,600萬分布在全國各縣市文化局擔任通訊員,其實就是統計全國各文化機構在地辦理的文化活動各種情況,陳學聖委員以前在桃園市政府時也說過這對大家幫助非常大,有供給面及需求面,是做為文化統計很重要的一個資訊,例如,文化活動App地圖;而另外500萬就是辦理文化統計的費用。 主席:去年編列多少預算? 龍部長應台:去年編2,000萬。 主席:那就減列100萬,好不好?既然去年可以做,今年就比照去年預算辦理,因為這是例行性的工作。 龍部長應台:邱委員,我可不可以跟您爭取一下?因為我們不是聯合國會員國,所以當聯合國UNESCO在做各種文創統計數字宣布時,我們非常吃虧,就因為我們沒有符合他們規格的數字可以提出,因此,文化部成立後,對於統計數字之重視,在綜規司裡有一專門獨立的科負責統計。去年編列預算就深深感覺到很多項目因為人力不足,所以今年無論如何都要把它當做更重要的業務來推動,否則我們在國際上要向其他國家表達我們的文化力時,我們無法提出相關數字和他們平起平坐一起討論。2,100萬裡的1,600萬已經是各地方文化局的基本功,另外多編了一點點是希望能夠把數字做得更精準、更和國際接軌,否則我們真的很難和國際談臺灣是一個真正有文化實力的地方,能不能請委員支持? 主席:這個理念我都認同,我也願意接受部長的說法,但是業務內容和去年一樣。 李委員桐豪:主席,我很好奇為什麼要給地方政府錢?不然我們就直接立法要求地方政府提供,為什麼還要給他們錢讓他們提供? 李司長連權:這已經編列有10年之久,各縣市文化局人力有限,以新北市來說,要調查全縣每個鄉鎮辦的文化活動,就只有一個人在擔任這個角色,有些是兩個縣市只有一名,目前全國總共有21位。另外,這500萬是因為今年有一部分要跨縣市文化統計,所以部長才說多給我們100萬,懇請委員支持。 主席:去年400萬是不是? 李司長連權:對。 主席:統計工作是1,600萬,所以去年是2,000萬? 李司長連權:對。今年多編100萬是要做跨縣市的文化統計。 主席:你們的業務內容並沒有說明這一點。 龍部長應台:邱委員,我們可以再提供資料。跟李桐豪委員說明,地方需要有完整訊息出來的做法是從民國78年文建會時代就開始了,一直做到今天,所以這已經是做了滿久的事情。 李委員桐豪:我的意思是有些地方政府不應該用這種方式向中央拿錢,根本就應該以文化基本法或相關法律直接設定文化統計是各地方政府應該做的才對。 主席:這部分本來是400萬,一下子增加20%到500萬,我同意減列50萬,好不好? 龍部長應台:好。 主席:報告委員會,關於第二十四案,「綜合規劃業務」之「02文化活動資訊調查及統計」原列2,100萬元,減列50萬元。 處理第二十五案,「藝文資源整合服務系統計畫」原列950萬元,請王處長說明。 王處長揮雄:藝文資源整合服務系統計畫是研考會第三階段電子化政府所編列的公共建設經費,我們主要是建置藝文活動的管理系統,提供給所屬機關如博物館從事藝文活動登錄之用。未來還將推動到縣市政府,他們舉辦很多藝文活動可以登錄,我們把所有藝文活動的統計資料和相關資料彙整到我們的iCulture整合網站上,提供民眾查詢所有藝文活動的相關資訊。 主席:前兩年編了1,230萬,今年續編第三年的經費950萬元,為什麼今年編列的額度比較高? 王處長揮雄:去年是針對藝文資源整合的那一塊,今年則是針對藝文活動。今年有5個機關要導入我們的藝文活動管理系統,明年有10個機關要導入,包括博物館和縣市政府都要一起導入。所以我們爭取經費,也得到研考會的同意。 主席:系統功能擴充和導入是700萬元,設備購置是1,500萬元,推廣應用是100萬元。資訊類的經費在過去都寬列,在政府財政困難的情形下,我們希望能作適度的調整。這部分除今年編列以外,明年還是會編列嘛! 王處長揮雄:明年這部分就沒有了,因為系統已經建置完成,只剩下需要的維護費。 主席:這裡有沒有減列的空間? 王處長揮雄:沒有辦法。 主席:我就知道你會這樣講。 王處長揮雄:不是,從文化部成立以後,我們在資訊方面做了整合,包括藝文活動都做了整合。前兩年我們真的滿需要這筆經費,到104年資訊設備費是有檢討的空間。 李委員桐豪:資訊處應該回應委員的提案,現在處長的回答是文不對題。委員的問題是,你們已經有資訊系統維護及安全管理的相關經費,現在又編列資訊整合的經費,你應該說明這中間到底有沒有重複。 王處長揮雄:我回應一下,資訊安全是教育部基本額度內的經費,而藝文資源整合這一塊是向研考會申請電子化政府的經費,我們必須提出計畫,研考會審核後給我們經費,所以在經費上的編列是不一樣的。 第二點,我們部內的工作多屬於行政溝通系統這一塊,還有資訊安全、電腦機房人員維護、網站維護的部分,而藝文活動這一塊則是針對博物館的藝文活動建置管理系統,兩者是有不同。 主席:針對第二十五案,請問還有沒有意見? 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我覺得沒有重複,但是資本門「功能擴充」850萬元,你們是委託外面的廠商嗎? 王處長揮雄:是委外辦理。 孔委員文吉:是委託去年的廠商還是有公開招標? 主席:950萬元是委外? 王處長揮雄:對。 主席:我以為是你們自己建置的,如果是委外的話,應該有空間作經費的調整吧! 王處長揮雄:這部分是因為有10個機關要導入,差不多一個月要導入一個機關。在「功能擴充」方面,我們今年有一個系統已經建置完成,藉著5個機關導入的試辦機會,明年還有相關的系統功能要擴充,比如說要和電子報的會員或是和官網的介面整合。所以其實我們要花滿大的力氣去做整合,以減少資料重複鍵入。希望委員能支持103年的預算,等到104年,這個經費就不會再編列了。 主席:已經建置完成當然就不必再編列,你們最後決標的金額一定會低於預算數,所以應該有適度調整的空間嘛!我們希望你們在這部分能確實編列預算,因為過去的慣例常常會寬列。本席也是這個案子的提案人,我對這部分當然支持,我們原本提案減列30%,但是我建議把尾數去掉,也就是給你們900萬,減列50萬元,你們在應用推廣這部分應該可以撙節支出啦!好不好? 龍部長應台:可以,謝謝委員支持。 主席:第二十五案「綜合規劃業務」之「03藝文資源整合服務系統計畫」原列950萬元,決定減列50萬元。 繼續處理第二十六案至第三十三案有關「綜合規劃業務」之「04公民社會經驗交流推廣」,總共750萬元。有委員提案減列550萬元,有委員提案減列八分之一,也有建議凍結500萬元。 請鄭委員麗君發言。 鄭委員麗君:本席的提案是第三十三案,刪減額度是最少的,大家看了都會發笑。在「公民社會經驗交流推廣」項下編列中國旅費33萬元,本席只建議凍結11萬元,我沒有提議刪除是因為我知道文化部正在進行NGO的交流,包括邀請和拜會NGO,尤其是中國的NGO。事實上,中國在公民社會的發展和國家的角色這部分,和其他國家不太一樣。我們強調NGO是非政府組織,但是中國的NGO帶有國家性質或是黨組織在裡面。我們交流時,到底目的和定位性質是什麼?例如文化部擬拜會「北京農家女文化發展中心」,本席並沒有說不行,但是它與全國婦聯有密切關聯,而全國婦聯和工會及共青團合稱三大群眾組織,皆受各級黨委員會領導。本席藉這個個案想要了解,可否請綜規司說明你們是和哪些中國NGO交流?你們對他們有什麼了解?請提供說明資料給我們。否則錢花下去到底定位是什麼?是官官交流還是民間交流?我們不是那麼了解。因此本席建議先凍結,請文化部提供與中國NGO交流的清單。 主席:這部分沒問題,先凍結,再請提出書面資料。凍結11萬,不會影響到業務執行啦! 龍部長應台:好,我們提書面的說明。 主席:我先處理第三十三案。 龍部長應台:不是這一整塊啊? 主席:不是,我先處理大陸旅費這部分。 龍部長應台:只有這一案啊,不是全部都通過了嗎? 主席:還沒有,等我宣布之後才算數。 現在處理第三十三案,關於「綜合規劃業務」項下「公民社會經驗交流推廣」所編列之中國旅費,係為考察中國非政府組織特色與發展經驗,原列33萬元,凍結三分之一,即凍結11萬元,待文化部提出書面報告之後再予動支。 針對第二十六案至第三十三案,委員都提出預算凍結案,現在請龍部長說明。 龍部長應台:關於這一項預算,其實它並不是大數目,總共只有750萬元,但是它所代表的意義非常大,我很希望委員不要減列也不要凍結這筆預算,現在我就來解釋是什麼原因。大家都知道,在面對大陸崛起的情況之下,我們都在努力發掘台灣的優勢在哪裡,同時也要把我們所擁有的優勢擴大運用,台灣最大的優勢在於公民社會本身的軟實力,包括價值觀、生活方式、處理事情的方法等等。其實去年就已經有編列這樣的預算,當時的預算數是1,000萬,今年因為要撙節支出及進行業務調整,所以我們已經自行減列為750萬,這750萬要用來做什麼?以今年來講,我們邀請台灣本地草根社區的NGO代表人,以及大陸各個不同地區、不同類型NGO年輕的、實作的、第一線的人,再加上香港、澳門、東南亞等華語區實際促進公民社會的第一線工作者到台灣來,讓台灣在NGO公民社會經驗的累積,可以跟他們彼此交流,這是一個儘量擴大台灣優勢之效應的非常重要的做法,雖然預算數字並不大,但是每一分錢都用在很重要的地方,這方面請大家支持。 主席:我們雖然支持,但本席想瞭解一下細節,請問今年執行的狀況如何?有多少人次來?有哪些國家參與? 龍部長應台:現在我就請司長馬上把書面資料發送給大家,以今年來說,三個主題分別是草根的社區、社會的改造、環境的保護,大家可以看看上面的名單,他們來自世界各地。關於這次我們所達到的效果,我個人是非常高興的,因為他們每一次來就像種子一樣,把台灣本身的公民社會累積經驗帶出去。其實這是一個長期工作的目標,希望各位委員給我們的綜規司一個機會,讓我們可以一步一步紮根。 孔委員文吉:這個NGO是怎麼選定的?它的團長是顧忠華是嗎? 龍部長應台:是的。 孔委員文吉:分組學員名單是由他負責所有的…… 龍部長應台:不是的,我們有一個由專家所組成的委員會,由這個委員會來討論應該邀請什麼樣的單位或機構來參與,而且他們會做策略性的研究,設法把我們的公民社會經驗和對方作深度的交流。 主席:所以這是一次性的活動,而不是長年的…… 龍部長應台:每一年都會舉辦。 主席:這應該是一次性的活動對嗎?也就是把他們一次全部邀請過來,然後分組針對草根的社區、社會的改造…… 龍部長應台:對,我們還有安排行程,讓他們去參觀宜蘭、台東、台中等地的社區改造。 主席:我們負擔他們的食宿和機票是嗎? 龍部長應台:是的。 孔委員文吉:人數有多少? 龍部長應台:這一次就是這份名單上所列出來的人員。 孔委員文吉:是每個NGO一個人嗎? 李司長連權:對,但我們還有辦兩次活動,一次是論壇,另外一次是NGO的創意演講,好讓大家可以瞭解NGO的發展。 主席:關於你們所邀請的對象,大部分都集中在中國和香港,請問你們有沒有邀請美洲或歐洲地區的華人社團?我好像只有看到一位的樣子。 龍部長應台:那只是機構其中之一,針對任何一個議題,通常我們都會安排一個組織去見一個立場相反的組織,藉此讓他們有各種不同的觀點,而不是單一觀點。 孔委員文吉:每年所邀請的NGO都會換嗎?還是固定…… 龍部長應台:每一年都會換,不會重複。 孔委員文吉:本席建議以後可以多多邀請東南亞國家的NGO,包括馬來西亞、菲律賓等等。 龍部長應台:現在也有新加坡、馬來西亞的NGO,我們還會再增加。 主席:你能不能指出哪一個是南部的社團? 龍部長應台:委員是指台灣的社團嗎?像弘道就是以台中做為基地…… 主席:我所說的是南部的社團。 龍部長應台:這很難說,像四方報就是以從北到南的移民社會…… 主席:本席指的是有南部經驗的社團,也就是以南部為主的社團,包括它的活動範圍、深耕的區域,主要是以台南、高雄或屏東等地為主,請問有沒有這一類的社團? 龍部長應台:我們並沒有專門去挑是在什麼地區或什麼位置的社團,我們的評選委員會所邀請的是他們的工作內容非常進入草根的社團,他們的範圍可能是在離島、南部或東部,這要以他們的工作內容而定。 主席:本席大概看了一下,好像都沒有我所熟識的南部社團。 龍部長應台:我們會再繼續加油,擴大它的效應。 李司長連權:本來我們有邀請,但是他們的時間不能配合,譬如嘉義行善團…… 孔委員文吉:少數民族社團也沒有啊!有沒有馬來西亞或菲律賓的少數民族社團? 龍部長應台:明年我們一定會加進去。 主席:這部分一定要確實執行,針對南部的社團,像高雄有許多社團都有深度參與草根的社區、社會的改造或環境的保護,所以這方面應該要加強。另外,針對孔委員所提出的原住民社團,你們也應該要邀請。 龍部長應台:一定會的,請各位委員支持這筆預算,因為這是相當重要的,而且經費很少。 主席:請你們減少政治性的考量。 孔委員文吉:這次太政治化了。 龍部長應台:其實內容一點都不政治化,但是我們會繼續努力。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這部分的預算要減列嗎? 孔委員文吉:先凍結一部分,然後請他們提出書面報告。 主席:凍結100萬元,然後請他們提出書面報告好嗎? 龍部長應台:可不可以總共凍結100萬元? 主席:包括鄭委員麗君提案凍結的11萬元在內…… 孔委員文吉:針對下次的NGO是怎麼樣的邀請方式?要邀請什麼單位?剛才主席要求文化性要多一點,本席則是要求少數民族的社團要多一點。 龍部長應台:沒問題。 主席:針對第二十六案至第三十三案,關於「綜合規劃業務」項下「04公民社會經驗交流推廣」原列750萬元,凍結100萬元,並請文化部提出兩份書面報告,一份是有關華人社區之執行狀況的報告,另外一份是有關中國NGO交流清單的報告…… 龍部長應台:然後始得動支是不是? 主席:是的。 繼續處理第三十四案至第四十案,關於「綜合規劃業務」項下「05推動黃金人口參與村落文化發展計畫」原列900萬元,總共有7位委員提案減列或凍結,現在請鄭委員麗君說明。 鄭委員麗君:綜規司有推動黃金人口參與村落文化發展的計畫,請問這是黃金志工嗎?他們是採志願服務的方式嗎?第二個問題就是這個計畫也是社造的一環,這跟文化部本身的社造經費和計畫有重疊嗎?還是從屬?還有,到地方的時候,跟文化部補助給地方政府的社造計畫和預算是不是重疊或是從屬?第三個,推動這個計畫所需要的人力是在綜規司、業務司,還是由你們來統籌?這裡面有沒有委外的部分?有沒有專案辦公室的人力?或者是由我們編制內的同仁在執行? 李司長連權:第一個問題,有關黃金人口,其實我們是針對特定的年齡層,如果是中高齡,按照現在的統計是設定45歲到65歲,高齡就是65歲,這兩個階層都是我們目前主要的著眼點。第二個,目前這些社區的部分跟我們的社造不會重覆,因為我們主要是做樂齡這些方面,他們沒有辦比較多的文化活動,我們希望這些文化活動可以往外走。第三個,我們有一個委外的組織在協助,我們這一次是著眼於很多沒有組織、也沒有文化活動的社區,一定要進去陪伴跟協助。像我們第一期所辦的44個裡面,就有23個是在偏遠地區,其中原住民部落就占了13個。 主席:對於這900萬大部分的提案都是要予以凍結,凍結是大家的共識,鄭天財委員的提案是凍結十分之一,本席的提案是凍結三分之一,是不是折衷凍結五分之一? 龍部長應台:主席,我要替綜規司求情,因為他們真的需要提早開始進行一些工作,是不是凍結十分之一就好了? 鄭委員麗君:我們也可以藉這個機會了解,如果綜規司做得好,也可以先向我們報告他們已經做好的成果。 龍部長應台:第一,關於黃金人口的意思,就是指有專注力,其實大家都知道,我們進入高齡社會,現在有300萬非常有活力的人…… 李委員桐豪:只要提出書面報告就好了。 鄭委員麗君:部長,他們是居民、NGO工作者或是志工?或者他們是居民,我們要引導他們參與村落文化?本席不了解你們是要操作哪一個層面。 龍部長應台:譬如說當地的社區很可能是弱勢,我們綜規司所做的就是創造一個平台,讓從當地小學退休的音樂或美術老師可以藉此來帶動並對這個社區發揮藝文的影響力,等於是一種特別的社區營造。主席,可不可以只凍結十分之一,然後我們提出書面報告? 呂委員玉玲:部長,我們知道你們的計畫是要培訓有專門才能的退休人員,到各個部落裡面去傳承地方的文化精神。在去年有250位志工,明年要增加為500位,請問這500位是要普及到全國,還是只到你們所指定的村落裡面而已? 李司長連權:這是普及的,是透過我們北中南4個美學館…… 呂委員玉玲:本席知道,但是你們的「7835村落計畫」並沒有普及到每個地方,應該要全面落實,不能只做幾個地方,對各個村落都要做。總共有500位志工,所以在22個縣市都要找出人來,這樣才能真正的落實,達成部長所說的「黃金」目標。 龍部長應台:關於我們的執行方法,司長會再去向委員請教。 主席:綜合規劃05「推動黃金人口參與村落文化發展計畫」原列900萬,凍結100萬,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繼續處理第四十一案到第四十六案,關於綜合規劃06「辦理文化藝術新秀創作發表計畫」,原列1,800萬,有委員分別提案要凍結500萬、二分之一和30%。 何委員欣純:本席是提出第四十五案,「辦理文化藝術新秀創作發表計畫」的預算原列1,800萬,本席建議凍結500萬,俟文化部進行專案報告後再准予動支。因為我們從預算的說明裡面看不出來獎勵標準是什麼、要如何去選拔新秀、實驗創作又是如何規範,所以本席想請他們先說明清楚。 主席:其他委員有意見嗎? 鄭委員麗君:本席也是要問一樣的問題。 李司長連權:關於文化藝術新秀創作發表的計畫,其實就是要協助藝術新秀發表他們第一次的創作,主要是著眼於原創性、藝術性、申請內容的可行性及經費編列是否合理。今年第一期有226件申請案,最後只有補助40案,涵蓋範圍相當廣,文學類有10案,視覺藝術有11案,音樂舞蹈、表演藝術有14案,影視媒體有5案。其次,我們在10月已經受理了219個申請案,目前還在審核中,在審核的時候都會按類別請學者專家來評審,我們篩選的標準還滿高的,差不多只有五分之一的人可以通過,補助金額並不高,40個案子只補助了六百多萬,所以其實一個案子只有十幾萬到二十萬左右。 李委員桐豪:你們為什麼補助這麼少?平均一個案子只補助15萬,那補助的內容到底是什麼? 李司長連權:如果是文學類,譬如說第一次要出版一本書,那我們就補助出版及行銷費用。如果是視覺藝術,就是第一次要展出畫作的費用。如果是音樂舞蹈,就是要獨立發表作品。除了他們自己要去發表之外,我們也有委託國藝會去幫他們行銷,國藝會今年已經幫他們辦了兩場記者會。另外,針對表演藝術,我們有邀請了兩百多位企業家及基金人員來觀賞他們的表演,這個大概是在10月多,這些也都承諾要邀請他們做表演。 孔委員文吉:第一期的補助資料請提供一下。 主席:現在可以提供資料嗎?就是補助40案的部分。 何委員欣純:本席要再請教部長,我們總共補助幾個項目?每個項目到底有幾個案子?每個項目的補助標準是否一樣?像出版的部分,若他要出版這本書,這是他出版的第一本書,你說這15萬是補助他讓這本書能夠出版、行銷,然後你說又有一個行銷公司在幫助他行銷…… 李司長連權:是國藝會。 何委員欣純:請問國藝會幫他行銷是不是就是這筆300萬的行銷費用?這裡有一個細目是300萬的行銷費用。國藝會也是你們給他們錢去做行銷,對不對?關於新秀,如果他是文學創作,我們要鼓勵他,但15萬能做什麼?如果今天他是舞蹈家要發表第一支舞,這個藝術創作也是同樣補助他15萬?因為有不同的新秀、不同的項目,你要告訴我們補助的標準為何,此外,這300萬是不是直接就委託給國藝會來幫他們做行銷?這有很大的問題哦!這300萬就直接指定給國藝會而已嗎?還是你們是公開招標? 龍部長應台:各位委員,我還是很誠心的請大家支持這筆預算,方才何委員問得很正確,李委員桐豪也說,這麼少的錢能做什麼?我來跟大家解釋這個政策,它是對於剛出道的人,他有創作力但是沒有任何人認識他的這種創作者,因為沒有任何人認識他,如果他是寫作,出版社會願意為他出書嗎?不會。或者是舞蹈的任何場所會請他去表演嗎?不會。文化部做的這件事是經過評審,其實給他的錢是非常少的,不過,很少錢就有用了,這等於是 他的第一張門票,這是他人生第一張入場券,雖然是非常少的錢,可是出版社會因為他有得到這個補助而認真考慮是否要幫他出版第一本書。所以雖然只是15萬,並不是真正出書的錢,而是讓他拿到這個入場券,那些出版社就願意試試看、願意投資在他身上了。或者是任何表演的公司可能會因為他得到文化部新人的第一張入場券就願意給他一個機會。也就是說,我們是用非常少的錢讓他得到人生第一個舞台的可能性,我們反而不給他多一點錢,因為當他得到那張門票時,出版社就自己要出錢了,然後我們委託國藝會去做整個執行,當這個名單出來後,出版社就會找上他。 此外,國藝會是做什麼工作?它除了做所有執行面之外,還會請企業家做媒合,就是去告訴企業界,請他們來認識這些還沒有人認識但是充滿潛力的人,然後詢問有沒有各種管道可以把他們帶出去?所以國藝會還幫我們做媒合,就是讓他真正的進場,這種投資是對於純新人的投資,我覺得真的是值得大家支持。 陳委員學聖:我覺得這是一個很荒謬的預算,我真的很想把它全刪了,因為實在不太了解真正實務的情形,這個預算是參考選秀節目而編出來的,但它跟現實狀況是完全不一樣的,我很想問司長,不管是聯合文學新人獎、時報文學獎、各地方的地方文學獎,難道不是新人培植的地方嗎?為什麼你要另起爐灶?一個文學獎要得到口碑是歷史還有評審的公正度,還有新人脫穎而出被大家接受的程度,就像在日本若得到芥川龍之介獎,大家就知道這是一種肯定,即使是新人也會得到肯定,我們憑什麼又搞一個新的文學獎?你的口碑在哪裡?信用度在哪裡?這是我第一個不懂的地方。 再以視覺藝術來講,像桃園就有一個桃創獎,專門針對新人,而且也是多媒材,可以做複合,你會超越它嗎?若你無法超越它,為什麼你不把預算給它?結果你又要再弄一個獎出來。請問視覺藝術的部分有多少人來參選?評審時是要送真實作品過來,還是透過什麼樣的方式來評審?我問這個關鍵問題,你一定回答不出來。國藝會有比別的美術獎辦得好嗎?請回答我。 李司長連權:我想國藝會…… 陳委員學聖:你們視覺藝術的評審是哪一類的?是西畫、國畫、山水還是多媒材複合?你是以哪一種做為取選標準? 李司長連權:這不是一個比賽,也不是一個競賽,就是他提出他的作品,然後他說他要發表,所以我們補助的是他發表的部分。 陳委員學聖:請問發表的空間、困難在哪裡,你知道嗎?一位舞者發表的困難度在哪裡,你知道嗎?若你能夠回答我,預算就給你們。 李司長連權:第一,能不能找到適當的場地?這一定會有場地費的問題;第二,能不能被看到?也就是說,有沒有人願意來看,因為有文化部的補助,可能就會有不一樣的感覺。 陳委員學聖:你知道舞者最可憐的地方就是沒有錢去租場地來演出,然後你又另起爐灶,弄了一項選秀出來,我實在不太了解,為什麼我們要花這些錢,我希望這些錢有更好的用途,雖然我們要鼓勵新秀,但你是否需要另起爐灶?這部分你們真的要好好思考一下。 陳委員亭妃:這筆預算是102年的新興計畫,到目前為止,只有第一期核定補助40案,第二期大概在12月初才要辦理評審會議,所以我們都還沒看到結果,然後你跟我們說,103年的預算還要再給你。如果今天我們只是對新秀補助場地費,那結論呢?就是補助場地費而已嗎?如果我們要扶植一位新秀,真的是如此就夠了嗎?問題是他到底是不是能被看到?能被看到是很重要的,若你只是補助場地費,如果是這樣的話,文化部何不辦一個比較大型的發表,讓這些新秀可以讓所有人看到,這樣不是更有意義嗎?關於這筆預算,目前是補助40案,你還沒告訴我們成果,這40案的成果在哪裡?第二期的部分也根本還沒看到,因為第二期是在12月底才會核出來。 李司長連權:關於第一期,到目前為止,5月7日我們幫他們辦過一次記者會,7月1日辦過第二場記者會,10月18日在華山生活藝術節也辦了一個正式的活動,有兩百多位企業主跟基金會來參加這個媒合會,當場也有多個基金會邀請這些新秀、表演藝術者前往表演,所以他自己本身獲得我們的補助而去做發表,我們知道他的能量還是有所不足…… 陳委員學聖:請問你有沒有聽過桃園的春之生、桃管、汲音、大華、和成八音?我就跟你說,你已經有一個機制了,有地方扶植團隊、國家扶植團隊,這些團隊就代表很多藝術工作者長期努力,先從地方被肯定,然後再扶植到國家,這已經是一個很好的機制,你從裡面選出不錯的,然後再幫他媒介,他需要的是後面的媒介,但是你捨過去的不做卻另起爐灶,然後幫他媒介,那地方扶植團隊、國家扶植團隊算什麼呢?你有沒有想過這個問題?本席剛剛念的這些都是已經扶植很多年的團體,你們為什麼不多撥一點給桃管、汲音、春之聲、和成八音或是大華,本席可以數一長串的名單給你,單是一個桃園就有那麼多團體,你們還要另起爐灶做什麼? 李司長連權:我們這裡真的是針對藝術新秀,第一…… 陳委員學聖:他們就不是新秀嗎? 陳委員亭妃:司長,你剛剛說到媒合,如果如你方才說的,開了記者會,找一些企業家、團體來做媒合就好,那個媒合只是一個短暫的時間,之後呢?如果你們今天的目的是要讓他們有表演的空間,那就要製造長遠性的機會給他們。我們當初談到表演藝術團的時候,其實本席和陳學聖委員的觀念很相似,所以當時我們才會質疑你們,為什麼要把表演藝術團體的經費減少,然後再另立很多的科目和項目。 如果你們今天是要從基層扶植團隊,那你們就應該把整個程序、過程都訂得非常清楚。今天扶植這個新秀,除了幫他開記者會、幫他做媒合,第二階段呢?還是到這邊就沒了?你們再換另一批人扶植,就讓他們自生自滅?這樣是沒有用的。 陳委員學聖:本席再補充一句就好,本席今天說的都是很實際的問題,讓你們了解地方的困境。本席剛剛有問你桃創的事,本席辦那個創作獎,是要給年輕的藝術家、新世紀的藝術家一個參與的空間,所以本席剛剛問你,你們這個徵選是請創作者將作品寄過來嗎?你們是用什麼方式審核? 本席為什麼要問這個問題,就是要讓你們知道地方做文化扶植的工作團隊有多苦,如果今天你們是要大家寄作品過來,那個作家、藝術創作者可能沒有錢付保險費和運送費用,你知道嗎?他們連那個費用都付不出來,所以最後只好讓他使用電子檔,我們就憑電子檔審核,這讓本席心裡覺得很難過,因為藝術創作者連郵費、保險費都付不出來。 今天他們來參與比賽,你們是用什麼方式審核?本席只要問這個關鍵問題,就知道你們是不是飽人不知餓人飢。因為我們必須連那些錢都幫他省下來,只要用電子檔就好,我們是這樣為這些年輕藝術家省錢,所以你們真的不要浪費錢,新秀有很多空間需要你們肯定,不是你們另闢一個舞台就好。本席說的是千真萬確的,是在第一線工作的人所碰到的苦,希望你們能夠了解。 主席:針對兩位委員的問題,請龍部長答復。 龍部長應台:我完全可以理解兩位委員所說的,但是我想要補充一下,第一,文化部絕對不是只特別為這些新秀做媒合,原來有在做的部分,例如我們各三級的扶植團隊就不做媒合了,連得了什麼獎的漫畫家都不管了,或者是得了金穗獎的學生導演也不管了,不是的,它並不是捨那些都不管,然後來管這些,不是這樣的。我們對於扶植團隊有完整的推廣計畫,對新得獎的年輕導演也有後續的推廣計畫,其實這些都在進行中。 另外剛剛也有提到例如聯合文學等獎項,其實這些新秀還沒有拿那些獎的實力,因為如果能得到剛剛說的任何一個獎項,其實他的成就都已經算滿高的。這個部分真的只能算是人生的第一張入場券,我覺得這部分是這樣的概念,它等於是種子基金,也等於是一種認證,推薦出版社或者各種團體去關注,開啟他人生的第一個可能性,所以我們等於是在更基礎的層面灑種,這部分其實是這樣的概念。 陳委員亭妃:部長好像誤會本席的意思,本席不知道她有沒有誤會陳學聖委員的意思,但她誤會本席的意思了。基本上我們一直強調,我們不是否定給新秀一個空間和舞台,本席覺得這是必要的。我們一直強調的是,你給這些新人一張入場券,這是好的,但問題是給了這張入場券之後呢?第二步、第三步呢?你們不是把這張入場券給他,幫他做媒合或是幫他開記者會,這樣就結束了,他的未來出處,還有他是不是能繼續在這個舞台中成長,這些才是重要的。 可是今天我們看到文化部的態度,你們連表演藝術團體的部分都可以刪減5,000萬元,那本席要請問你,針對多出來的這個部分,我們怎麼能相信你們是真的有心要扶植這些新秀呢?到目前為止我們並沒有看到成績,所以本席認為要凍結,讓他們把成績拿出來,看看他們的時程表如何安排,到底要怎麼協助這些新秀,怎麼讓他可以往前邁進,你們要把所有的程序訂出來。 主席:顯然委員們對龍部長的答復都不太滿意,剛才陳學聖委員的提案是全數減列嗎? 陳委員學聖:不要減列,因為經費得來不易,但是他們一定要有一個說詞。文化部對於真實的面相真的不是很了解,除了本席剛才說的聯合文學、時報文學獎之外,還有地方性的,例如苗栗有夢花文學獎,桃園、臺南也有文學獎,每一個地方都有自己的文學獎,這些都是培養新手的地方,你們為什麼要另起一個爐灶,做一些別人已經在做的事情?你們為什麼不給已經在做的單位多一點肯定和鼓勵?本席只是要問這個問題。 主席:各位委員是否同意不減列,但是要凍結,我們就以凍結的方式處理。現在有委員提案…… 孔委員文吉:主席,本席要請教一下,國藝會和文化部是什麼關係?因為這筆錢是交給國藝會評審。 陳委員學聖:就像陸委會和海基會的關係。 李司長連權:我們是請他們代為評審。 孔委員文吉:所以這筆錢等於是補助給國藝會? 李司長連權:不是的,補助是指由我們直接做補助,這是請他們做評審的工作。 孔委員文吉:培植的都是所謂的菁英?然後介紹給企業者、基金會嗎?本席很難斷定這個計畫好不好,但是本席不希望你們自己該評審卻不評審,只是左手通右手,把經費交給國藝會,讓他們找幾個評審委員來審查。 主席:大多數委員都同意凍結,現在建議凍結的金額有300萬元、500萬元、600萬元,我們是不是凍結300萬元? 陳委員亭妃:凍結二分之一。 主席:陳亭妃委員提案凍結二分之一,就是900萬元。 龍部長應台:各位委員,這個真的是落到最基層的創作者,我們絕對不會浪費,希望能有足夠的經費讓我們同仁可以啟動計畫,所以是不是可以凍結十分之一就好? 陳委員亭妃:他們在102年第一期補助40案,之後是12月才要再審查第二批,所以凍結一半對他們沒有影響,我們只是希望他們很清楚的說明所有程序,你們要怎麼協助這些新秀,請你們把這些程序訂出來。 陳委員學聖:主席,本席贊成凍結二分之一,這筆經費本席絕對不會刪減,本席會全數保留,因為經費得來不易,但是你們要真正用在新秀的身上,所以你們只要找出很好的理由,本席會全力支持你們,一毛錢都不刪減,本席主張現在凍結的金額以不影響作業為原則。 孔委員文吉:本席主張凍結500萬元。 主席:大多數委員都同意凍結二分之一,就是900萬元。所以針對「綜合規劃業務」之「06辦理文化藝術新秀創作發表計畫」,原列18,000千元,凍結9,000千元,請文化部提專案報告始得動支。我們繼續處理…… 龍部長應台:主席,凍結900萬元會讓我們這個工作變得非常困難,連一期我們都沒有辦法推動。 陳委員亭妃:主席,你自己看他們的說明,他們自己說明102年第一期核定補助40案,總金額才632.9萬元,第二期預計在102年12月初才要辦理評審會議,所以他們自己就分兩期了,你怎麼會說這樣沒辦法推動呢?你怎麼能夠欺騙委員呢? 主席:現在委員們都同意凍結,陳亭妃委員主張凍結二分之一,就是900萬元,本席和孔文吉委員都是主張凍結500萬元,李桐豪委員針對凍結金額有沒有意見? 李委員桐豪:本席是代表王金平院長表示凍結五分之一,因為這個案子就算現在凍結這樣的金額,送到黨團一定會翻案,翻案的結果一定是五分之一,所以這邊再怎麼做,只是把大家的情緒都弄得很壞,但還是沒有實際的效果。 主席:陳亭妃委員、陳學聖委員是否同意凍結500萬元?所以我們現在針對這個案子做一點修正。請問各位,針對「綜合規劃業務」之「06辦理文化藝術新秀創作發表計畫」,原列1,800萬元,凍結500萬元,請文化部提專案報告始得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繼續處理第四十七案,關於文化資源業務的20億元,鄭委員,你這個部分是不是先跳過?因為你這個提案是針對整個目,我們先處理細項的部分。 針對第四十七案到第五十三案,關於「文化資源業務」項下「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之「01充實縣市文化設施」原列10億1,388萬元,總共有七位委員提案,請提案委員做補充說明。 鄭委員麗君:本席會針對整個目提案,主要是針對文化資源的政策和定位的問題,如果現在是要處理分支計畫,那「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這個部分要不要先討論?還是本席的部分先問,然後保留,之後再進行處理各分支計畫? 主席:我們先處理「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 01充實縣市文化設施」的部分。 鄭委員麗君:好,那本席的部分就等各分支計畫處理完畢再回頭來處理。 陳委員亭妃:這個部分長期以來就存在非常多不公平,地方申請大型文化設施時,文化部的補助標準到底為何?因為沒有規範,所以讓地方政府在爭取中央補助款的時候一頭霧水,結果就是要靠關係,我們都很清楚,如果文化要靠關係,而且文化沒有辦法做平衡的話,就會喪失我們文化發展的重要性。 而且南部的狀況我們很清楚,因為文化方面是長期重北輕南,情況已經很嚴重,可是我們看到這段時間,這個狀況更加嚴重,所以我們希望這個部分凍結三分之二,請他們針對所有補助標準做專案報告之後才可以動支。尤其是文化部的預算其實已經長期著重在硬體建設,這個硬體建設如果真的對文化發展是好的,我們沒有意見,如果有經過評估,甚至有一個補助標準,我們也沒有意見,可是似乎不是如此,現在幾乎都比較著重在北部的縣市,所以我們希望予以凍結,請他們提出整個補助標準,謝謝。 林委員佳龍:針對這一項文化部有回應,這十億多元主要包含兩個項目,一個是臺中的大都會歌劇院,另外一個是屏東演藝廳,這都是屬於進行中的工程款。本席針對這個部分也提出凍結的提案,最主要是因為大都會歌劇院的緣故,因為我們現在正在審查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的設置條例,事實上這個法案還沒有通過,因為臺聯黨團還有一些保留意見,所以恐怕會有變數。另外就是地方的議會有意見,包括執政黨的議員也是一樣,所以也會有一些保留,因為他們可能有些誤會,認為這部分會涉及土地和未來的經營問題。 本席之所以特別提出這些問題,是因為就本席了解,這個工程遇到了一些困難,所以工程顯然會延宕,因為它原本的規劃是有大、中、小共三個演展廳,演出時觀賞的人數最多是兩千人左右,但是在設計上出了一些狀況,導致現在工程遇到困難,本席認為這部分會涉及到驗收的問題,因為事實上他們現在也還在尋求突破中。 但是在這個時候,臺中市的胡志強市長一直對外說金馬獎明年要在臺中辦,而且是要在這個地方辦,事實上了解內情的人都知道,這是不可能的事情,意思就是說,如果金馬獎往後移到12月,那麼就來得及用這個場地辦典禮,如果明年提早一個月舉行,也就是如果在11月底舉辦的話,就會來不及在這裡辦。現在的問題就是,到底能不能在大都會歌劇院辦金馬獎典禮,因為這會牽涉到工程進度的問題,所以本席才會提出來,請文化部必須去做釐清。 本席也做過考察,包括何欣純委員也是一樣,我們都曾經辦過大都會歌劇院的考察,所以關於這部分的進度,你們應該要來向我們報告,例如遇到什麼困難等等,我們每年都編列那麼多預算,但是在執行時,那些困難有沒有辦法突破?完成的時間是什麼?能不能拿來辦明年度的金馬獎典禮?還是這只是一個政治的語言,因為明年是選舉年,所以胡市長在拼政績,希望這個工程能夠趕工,不管到時候驗收結果如何。 因為這個工程涉及空間設計的問題,其實這個部分對音樂廳會產生很大的困擾,所以你們應該向本院做更完整的說明,至少在大都會歌劇院這一項,原則上本席支持編列,因為這個本來就是年度性的工程款,本來就應該編列,可是針對執行計畫以及工程進度上遇到的困難,你們應該要向本院報告,而且這個地方是否來得及在明年底辦金馬獎典禮,因為這部分也是和文化部有關的業務,你們也應該一併說明。 主席:李桐豪委員也有提案凍結1億元,李委員要補充說明嗎? 陳委員學聖:這筆預算得來不易,本席覺得一毛錢都不能刪減,為什麼?因為各地方政府的展覽中心有很多都非常老舊需要整修,但是每次整修時都只能整修部分,不能一次到位,所以這筆錢臺中市不要,我們桃園要,本席也可以幫旁邊的新竹縣爭取,你們如果不要,把那10億元給我們。 林委員佳龍:你不要這樣說,本席會誤會。 陳委員學聖:就是要讓你誤會,這個部分不能這樣處理。 林委員佳龍:本席抗議。 陳委員學聖:開玩笑的,你請坐吧!本席知道這筆經費對林佳龍委員來說很重要,因為各地方…… 林委員佳龍:本席要請你澄清一下,真的! 陳委員學聖:你先聽本席說完,不要緊張嘛! 林委員佳龍:不是的,萬一人家只聽到前半段,後面沒聽到呢?本席是極力支持。 陳委員學聖:為什麼林委員和很多委員都這麼重視這件事情?前一次有人提出要把臺中大都會歌劇院劃歸到文化部,由中央來管理,結果所有的臺中立委都出現關心,因為要經營一個類似這樣的表演場所是非常辛苦的,它的經營成本、維修成本非常高。所以當時我們不反對這樣的提案,但是相對的,我們也要求他們要以外加預算的方式處理,不能排擠到其他縣市的預算,這是當時修那個法令的時候,本席所提出的條件。 為什麼本席說這一點很重要?因為每個地方政府的表演中心都有很多需要整修的部分,所以關於這一筆錢,本席要拜託所有同仁,不管是要給哪個縣市,這筆錢已經編列了,所以我們一毛錢都不要刪,因為這筆錢對各地方來說,都是提昇表演藝術非常重要的部分,所以林佳龍委員一定堅持不會刪減,對不對? 林委員佳龍:只凍不刪。 主席:林佳龍委員還要回應嗎? 林委員佳龍:本席沒有提案刪減,只提案凍結,就是為了確保它的工程進度。 陳委員學聖:如果這筆錢要刪減,請把這些錢移到別的縣市,不要把它刪掉,好不好?謝謝。 主席:現在沒有減列的提案,只有凍結的提案。先請龍部長答復,之後我們再處理。 龍部長應台:謝謝各位委員,其實這一筆預算沒有南北的問題,因為它其中一部分就是用來蓋屏東縣的演藝廳,我們也知道,讓屏東這麼南部的地方有一個好的藝文演出環境是很重要的,另外臺中大都會歌劇院的情況大家也都知道,所以這兩筆是固定的。我要請各位委員支持,因為只要是工程款,一定是要定期按照合約進行付款的動作,我們很願意將各種細節資料提供給各位參考,請各位支持這筆預算能夠如期執行。 李委員桐豪:本席覺得應該要凍結,請文化部提出報告,這點很重要,因為我們看過去的狀況就像剛剛說的,這是很多知道內幕的人說的,我們是不知道內幕,但是我們看到了政府執行的效率,所以我們立法院有意願要積極推動這些建設工作,但是我們的執行單位顯然有延誤,這一點我們是不能接受的,所以我們希望能夠凍結一部分預算,請你們提出報告。 陳委員亭妃:謝謝部長有給屏東經費,但是南部不是只有屏東而已,不是給了屏東經費,就代表你們不是重北輕南,像臺南、高雄、嘉義,這些都是屬於南部地方,都需要更多的關懷眼神,所謂的沒有重北輕南,不是只有給屏東就不算重北輕南。所以本席認為應該要凍結,我們並沒有要刪減預算,只是本席認為我們在爭取每一筆預算的時候都很辛苦,所以你們要把所有的標準訂定清楚,只要符合這個標準,大家都可以申請,這樣所有的人都沒話說,我們認為這樣處理可能會比較完善一點。 主席:所有委員都同意凍結,關於凍結的額度,有委員提三分之二、二分之一、凍結5億元、2億元或1億元,針對這個部分,大家是否先凝聚共識?如果是凍結五分之一呢? 陳司長冠甫:剛剛陳委員有質疑公平性的問題,文化部有訂一個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興建文化設施作業要點,有長達5頁的審查辦法,所以我們是非常客觀、公平在審理這件事情。我要向大家報告一下,從92年到102年,文化部補助了一些重大文化設施工程,桃園縣在98年啟用多功能藝文園區,工程經費是9.78億元,苗栗縣…… 陳委員學聖:擴大內需的部分不要算入你們的業績裡。 林委員佳龍:桃園已經拿走經費了嘛! 陳司長冠甫:苗栗的苗北藝術中心100年啟用,經費是8.6億元,臺中市是21.3億元,臺南市是補助安平港歷史園區,在99年啟用,總經費是25.7億元,高雄的大東文化藝術中心…… 陳委員亭妃:等一下,那些都不是你們自己本身的補助,那是專案計畫,你不要唬弄我們。 陳司長冠甫:這個月2號我才剛去訪視臺中大歌劇院的部分,目前的工程進度算順利,因為之前在進行曲面板工程時遇到困難,那個工法已經克服了,所以它現在已經…… 鄭委員天財:直接講多少就好了,要凍結多少? 李委員桐豪:凍結多少才不會影響你們的進度?才可以做好這件事情。 主席:請你針對這個問題答復。 陳司長冠甫:我們尊重委員的意見,是否就凍結1億元? 主席:不是的,1億元只是提案之一。 龍部長應台:凍結十分之一,是不是? 主席:凍結五分之一或是十分之一好不好?因為五分之一應該不會影響到業務執行。 龍部長應台:各位委員,其實大家都支持這種文化設施,我們也可以提書面說明,是不是能夠凍結五分之一就好?因為它的工程款都是按照合約來支付的。 主席:所以本席建議凍結五分之一,因為如果凍結一半的話,可能會有一些風險。 陳委員學聖:這10億元除了臺中、屏東之外,還有哪裡?報告一下好嗎? 龍部長應台:各位委員,是不是能凍結十分之一就好,因為工程款全部都照合約支付。 主席:現在有陳學聖委員提案要全部凍結,本席是建議凍結五分之一,請他們做專案報告。我們是不是折衷一下,凍結五分之一,因為院會的標準大概就是五分之一,要求他們提專案報告始得動支。 請問各位,針對「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之「01充實縣市文化設施」,原列數10億1,388萬元,凍結2億元,專案報告之後始得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龍部長應台:主席,對不起,可不可以提書面報告?因為專案報告還要報院,到時候會卡到合約。 陳委員亭妃:這部分本席堅持。 主席:就是專案報告,因為主席已經宣布了。 鄭委員麗君:主席,現在討論的是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這部分還有一個「02大臺北新劇院計畫」,本席有一個問題,本席有提其他的相關提案,不過因為和這部分有關,所以本席先問一下。 因為大臺北新劇院政府已經承諾很多年,要蓋位在板橋的新劇院,去年我們審查預算的時候一直問,板橋這個大臺北新劇院以及新莊的臺灣電影文化中心,文化部到底要不要蓋。本席現在先針對大臺北新劇院的部分詢問,文化部如果要蓋,就要趕快把計畫訂出來,如果不蓋,這塊地可以用來做其他的文教用途,我們就另外再來想。 現在文化部針對這個部分編列180萬元,而且是收支併列,在歲入的部分也有編列180萬元收入,因為它租給臺電當停車場,所以這裡就再編列一筆180萬元支出。本席要問一個核心問題,就是大臺北新劇院到底要不要蓋?這塊地位於板橋,現在是租給臺電當停車場,本席覺得這塊地應該用來做文化設施才對,現在的使用方式很浪費,如果對原來的規劃不滿意,你們有新的方案,那就趕快去規劃、趕快提出來。 而且針對預算書第227頁、第228頁,去年審預算時我們就有決議,如果到今年,當時是說明年度如果沒有辦法就這個案子編列資本門支出,你們不執行的話,就不得再編列歲入,這是去年的決議,意思就是要文化部趕快做決定,但是今年又重來一次,去年已經這樣做了,你們每一年都這樣拖,實在是不行。 陳司長冠甫:向各位報告,我們確定要蓋,這個月5號經建會審查我們的修正計畫,因為我們和新北市政府合議,確定採用BOT的方式執行,各部會也有針對BOT的執行細節提出一些審查意見,所以經建會要我們趕快修正,之後就會通過。我們會委託新北市政府代為執行這個BOT案的招商和履約管理等事項,所以這部分確定要走下去,這180萬元是要用來繳地價稅,至於臺電在那邊有臨時變電所的部分,那是臺電好幾年前就已經成立的。 鄭委員麗君:是變電所還是停車場?應該是停車場吧!不然怎麼會有收入?你們前面編列的180萬元是指什麼收入? 陳司長冠甫:臺電在那邊主要是做臨時變電所,他們很早以前就在那邊成立了,租金的收入是1年898萬元。我們收支併列的部分是地價稅,這180萬元是要用來繳地價稅。 鄭委員麗君:可不可以請文化部把目前已經成案報行政院經建會審查,要以BOT方式興建的計畫詳列出來,類似這麼重大的計畫,你們也應該要提供給教育委員會,是不是能請文化部把相關計畫和進度提供給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併同新莊的電影文化中心做專案報告? 主席:關於鄭麗君委員的提案,就是大臺北新劇院興建計畫以及新莊臺灣電影文化中心,針對規劃的進度和執行情形,請文化部到立法院做專案報告。 我們繼續處理第五十四案到第五十七案,有關於「博物館業務推動與輔導」,「01博物館發展計畫」原列36,595千元,有委員提案減列10,000千元或是凍結五分之一。請問鄭委員天財要不要做提案補充說明?鄭委員不需要做補充說明。何委員欣純要不要補充說明?這部分先請龍部長說明。 龍部長應台:其實我們臺灣的博物館如果和周邊的國家相比,不要說和歐美館比較,只要和我們周邊國家比較,就會發現我們博物館的預算其實是非常少的。關於這一筆預算,各位也可以看到,我們博物館發展計畫總共包含19個附屬單位,我們有非常多博物館,但是我們能夠提供協助的預算只有3,600萬元,這3,600萬元主要是針對博物館本身的業務內容做推展,我們希望能夠增加他們的能見度,例如讓他們和觀光結合,讓觀光客可以進入我們的博物館,我們也試圖讓他們和國際的大學、博物館產生更大的連結,讓我們的博物館能夠為臺灣增加更大的能見度。 何委員欣純:聽了部長的說明之後,當然本席也支持部長的說法,但問題是今年編列的這筆預算比去年度多,而且你剛剛說的都是口號性、政策性的,你們在預算裡面並沒有說明,未來到底要針對哪些博物館進行提昇他們能見度的計畫?要怎麼改善他們的行銷方式?不管是讓國人或是讓來臺灣的外國觀光客看見。第一個,哪些博物館是在你們的規劃範圍裡面?這三千多萬元投入之後,除了行銷及能見度提升以外,能不能提昇博物館的實際營運、展覽品質?能不能吸引大家來看?這個才是重點,本席會支持這筆預算,但是希望文化部講清楚、說明白。 主席:在部長回答之前,本席先提出一個問題,因為本席也有提案,博物館法到底什麼時候會提出來? 龍部長應台:我正想說明這部分,我們真的希望各位委員能夠支持,因為這部分其實是基礎工程。關於博物館法的部分,我們大概在一個禮拜之內就會送行政院,現在已經到了最後的階段。配合博物館法,因為明年會有國際博物館的三大年會,他們會到臺灣開國際年會,所以我們也希望趁這個難得的機會,讓我們全國的博物館,不管是從北到南,也不只是文化部本身的單位,還包括各地方政府及跨部會的博物館,大家都能夠利用這個好不容易得到的機會,趁三個國際年會來臺灣開會,做大型的館際結合和資源整合,是因為明年會有這樣特別的機會,而且加上博物館法馬上就要提出來了。 何委員欣純:部長,本席要再請教你,聽你這樣說,這三千多萬元是要用來開這個國際年會嗎?因為在你們給本席的說明書裡面,你們說去年102年度辦理推展補助業務時,收件數合計達41件,總經費需求超過新台幣5,000萬元,不過很對不起,本席比較沒有文化氣質,不知道全臺灣到底有多少博物館,你們這41件的收件需求是從何而來?什麼樣的標準才可以稱為博物館? 你們說需求超過5,000萬元,但你們現在只編列三千多萬元,這樣也不符合你們去年所調查的需求,這是第一點。另外方才部長又說了,配合博物館法的通過,而且明年又有研討會或是國際人士來台開年會等等,那這樣錢也不夠用,到底你們這筆預算的重點是要放在哪裡? 陳委員亭妃:我們臺南有2處具有歷史代表性,而且有價值的博物館和文學館,一個是臺灣歷史博物館,一個是臺灣文學館,本席要拜託文化部,因為這兩個館都非常具有臺灣歷史價值,到目前為止,我們希望看到的是它的價值存在性,到底臺灣文學的價值存在性在哪裡?臺灣歷史博物館的價值存在性在哪裡?這些都釐清之後,才能帶動方才部長所說的觀光,至於其他的博物館,本席就沒辦法兼顧了,也因為沒有去做了解,所以本席並不清楚狀況。 可是臺南市這兩個博物館的狀況我們很清楚,我們有我們的歷史定位,就是臺灣文學和臺灣歷史,在這樣的價值中,它有沒有保有原來的博物館原意?還有它的宣傳做得夠不夠?它的價值性夠不夠?是不是真的能夠和觀光結合?針對這些問題,是不是可以請司長向大家報告,光是這兩個館,到底和觀光要怎麼結合?因為你們剛剛一直告訴我們要和觀光結合,請問是要和觀光在哪些部分結合? 陳委員學聖:本席對於這筆預算是全數支持,但是要請你們回答本席三個整合的問題,第一個,文化部以外的博物館,你們怎麼去做整合?例如故宮、教育部的科博館、科工館,你們怎麼整合?這是第一個問題。第二個,現在有很多民間博物館,包括楊英風美術館、袖珍博物館,對於這些民間博物館,你們怎麼和他們整合?第三個,你們文化部自己內部有沒有做整合? 前幾天本席去國立歷史博物館,本席看了非常感慨,本來那個地方分別屬於文建會和教育部等不同單位,但是在歸到文化部以後,你們又把一個南海學園拆成兩個單位,讓國立歷史博物館不能夠擴張,你們應該想辦法讓那個地方完全歸屬於國立歷史博物館,讓他們有空間和林務局談,讓植物園變成它的後花園,類似這樣的外部整合,包括你們內部的整合,你們能不能做到? 本席說的三種整合,一個是和政府機關其他部會的整合,第二個是和民間博物館的整合,第三個是你們自己內部的整合,如果你回答不出來,那麼即使預算編列得再好,本席實在也很難支持你們,但本席很希望預算可以通過。 鄭委員麗君:本席要接著陳學聖委員的問題,因為部長方才說了,博物館法草案已經要送行政院,請問這個博物館法是涵蓋全國所有的博物館嗎?包括故宮嗎?包括方才陳學聖委員提到的各部會業管的博物館嗎?你們怎麼做定位和整合?請你針對陳學聖委員和本席的這些問題一併回答。 龍部長應台:第一個,謝謝陳亭妃委員那麼關心我們臺南的文學館,我舉一個例子說明,因為例子很多,像臺南的文學館,因為我們文化部和觀光局之間有一個直接對口的平台,在這個平台裡頭,我們會把我方的資源推介出去,例如文學館這樣的資源,我們會和觀光局討論有什麼資源是可以帶進去的,這是我們持續在做的事情。另外像多倫多有舉辦國際文學節,我們會把他們的總監請過來,安排他特地去一趟文學館,讓他了解我們這裡的資源是什麼,以便讓我們臺南文學館可以有更大的國際連結,這是一個例子。 陳委員亭妃:部長,你不了解本席的意思,本席指的是臺灣文學的價值,你們如果要把這部分和觀光結合,針對臺灣文學的價值,你們到底要傳遞什麼樣的訊息? 龍部長應台:方才陳學聖委員所說的,第一,我們要和跨部會的單位合作,例如教育部管轄的博物館,加上民間及縣市政府的博物館,以及我們自己館內的整合,這是我們從去年就開始在做的事情,其實我們已經一步一步在做了,包括故宮的部分我們也有在談,也有和他們合作。 我舉一、兩個例子好不好?今年5月18日的國際博物館日,也是有史以來我們第一次把方才您說的所有博物館串連起來,一起來做國際博物館日,所以這個理念我們已經付諸執行了,可是要執行到讓您滿意,我們還需要一步一步的努力,這是一點。另外在博物館法的部分,我們整個討論過程花了很長的時間,包括適法性和討論的核心,這些館全部都包含在內,包括故宮也是一樣。 鄭委員麗君:你可否詳細說明它的組織定位分層是什麼?因為像故宮現在是一個國家行政機關,他們要編列預算送到立法院審查,以後各層次的博物館組織定位都不變嗎?在你們新的博物館法裡面怎麼規範?組織定位是什麼?都不變嗎? 龍部長應台:不變,我們的博物館法並不是從上而下強制性的,這個部分可能是另外的問題,因為這部分很複雜。我們的大輪廓就是一個輔助性的作為,而且還要處理例如博物館商店的事情,因為這個問題爭執了很久,所以我們也要去處理這個根本的問題,新提出的博物館法在這方面會有所處理。 我要稍微回應一下方才陳學聖委員提到的南海科教館問題,那個地方並不是文化部成立之後才變成這樣,事實上在教育部的時代,它就已經全部定案了,而且連工程都進行了。事實上以地緣來說,它和史博館合在一起是比較合理的,但是因為它的程序已經走到這個地方,我們文化部已經無法挽回,因此我才要求次長去協調,就是在現有的狀況之下,如何能讓史博館跟工藝中心對於這個空間有一個合理的合作辦法,但這是在之前就已經定下來的。 何委員欣純:謝謝部長的說明,但我還是很疑惑,因為在這筆三千多萬裡面,業務費用在文化部全球佈局行動方案就占了1,100萬,真正的獎補助部分,誠如你說的,在你們盤點整合之後,是要補助給各地方的博物館,到底博物館的組織定位為何?到底你們要整合多少家的博物館,我到現在還是聽得很模糊,但在獎補助費的2,500多萬當中,對地方層級的博物館,你們經費的補助是非常的低,對台灣省各縣市的補助才370萬,對國內團體之捐助1,700萬,我不知你們資源是如何分配的,若按部長的說法,你要把全台灣的博物館整合起來,配合國際的能見度,然後要提升文化觀光,但在你的資源分配上,又不是這樣在分配,如此才會讓我們懷疑這筆預算編來是要幹什麼的。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委員天財:本席等所提的是第五十七案,但文化部對第五十七案的說明等於沒有說明一樣,並沒有針對主要的問題來說明,我們的建議是,因為原住民的文物散居在館前路的國立台灣博物館,也有在史前博物館,也有在台大,也有在中央研究院,也有在順益博物館,也有很多民間人士的收藏,所以就是要透過這樣的決議,讓你們有系統的,食衣住行育樂有系統的,把民間與散居在各個公立博物館的文物,有系統的來整合,而不是讓各個館各行其事,我之前也提過,像國立歷史博物館在十多年前曾經展過陳澄波的文物,當時就有做成圖錄,所以若是有系統的去做,每次的展覽就都會有一個圖錄出來,大家以後若要去了解原住民相關文物的話,就會有一個非常清楚的資料可供查詢。 主席: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在此呼應鄭天財委員的建議,原住民的博物館不是只有在史前博物館,我知道館前路的台灣博物館有跟屏東縣獅子鄉辦一個聯展,但也沒有特別尊重本委員會的委員啊!要辦原住民的文物展至少也要知會我們你們要舉辦的內容是什麼。基本上,我也希望這些部分能夠予以整合,不要那一個鄉有要求就辦一個特展,原住民文物照理在台灣博物館、故宮等都應該要展出啊!所以我才說要整合,同時也應該通知一下本委員會的委員,特別是我們幾位原住民委員,反正不要只是跟某一個鄉合作,開辦什麼尋根探源的活動,總之,台灣博物館關於這方面的問題要特別注意一下。 主席:審查預算是非常耗費體力及腦力的,所以我們上午就審到12點,把本目處理完畢,然後下午2點再繼續開會。 陳委員學聖:我要再回應一下,我對南海學園有很多的期待,雖然它另外一部分也歸教育部在處理當中,但還是請洪次長一定要跟林務局、教育部協調一下,把南海學園變成一個重要的展示空間,不管是室內或是室外的,若有碰到問題,請跟我們說,我們也會全力協助。 主席:部長,我還是要再提醒一下,本會期到現在,教育委員會已經通過41項法案了,但沒有一項是跟文化部有關的,因為沒有案子可以審,不管是博物館法、文資法或是電影法,你們都沒有送來。 鄭委員麗君:是有委員的提案,但沒有文化部會提出的版本。 主席:所以這部分要加快速度。另外,針對博物館的政策、立法過程及執行情形,必要時再請你們來做專案報告。 鄭委員麗君:本席建議請文化部來做立法計劃的報告,畢竟很多法案都在等部版送過來。 主席:這部分我們會來安排,在此只是提醒部長立法進度可能要快一點。 關於博物館業務推動及輔導01博物館發展計畫3,659萬5,000元,有委員建議減列1,000萬,有委員建議凍結1,000萬,這部分大家有無共識呢? 龍部長應台:經費真的是太少了。 陳司長冠甫:包括明年的518博物館日及對國際三大年會的補助,現在都已經啟動了,如果凍結,會影響我們的執行進度,況且這三個國際年會是9月在巴西年會才爭取到的,現在已經答應人家了。 主席:預算還沒有通過,你就答應人家,這樣不對啊! 龍部長應台:我知道大家都對博物館很支持,也知道這筆預算本來就少得可憐,尤其我們希望利用3個國際年會把我們內部、本地的博物館全部都帶動起來,但這真的需要籌備的時間,所以能否支持這筆預算通過,讓我們可以執行,好嗎? 主席:這部分蔣委員是提案凍結1,000萬,就是第五十六案,但蔣委員現在說不凍結了。 陳委員學聖:這筆就讓它過,這樣大家中午心情會好一點,然後下午再來凍大筆一點的。 主席:博物館業務推動及輔導01博物館發展計畫3,659萬5,000元照列。 鄭委員麗君:要專案報告。 主席:是哪一部分的專案報告?方才委員建議文化部趕快就立法進度、執行情形,還有博物館的政策來立法院列席做專案報告。是要他提專案報告?還是要請他來列席作專案報告? 鄭委員麗君:專案報告啦! 主席:先提書面,若有必要,請召委再排專案報告。 上午的會議到此結束,下午2時繼續開會,繼續文化部預算的審查,然後從第五十八案開始審查。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繼續開會。繼續處理第五十八案至第六十三案。針對「社區營造業務」之「01新故鄉社區營造」,原列1億5,972萬8千元,有6位委員提案凍結5千萬、4千萬。 現在請何委員欣純發言。 何委員欣純:「新故鄉社區營造」編了1億5,972萬餘元,本席和很多委員都提案要凍結,凍結數額多少,我們等一下再討論。本席想要了解的是,社區營造已經推動了好多年,成效是點點滴滴累積而成,這一點本席也非常肯定。問題是在今天這個預算項下,我們不知道所謂的新社區故鄉營造─網站架設維運及獎補助機制,與部長過去所宣示的7835文化發展計畫─村落文化發展計畫等等,究竟有沒有疊床架屋之處?還有,營造的社區中,領頭羊是哪幾個?每年是不是都固定這幾個領頭羊在消耗這些預算?他們有什麼樣的成長,累積到什麼樣的程度?能見度又是到了哪裡?都需要文化部說明清楚。 主席:請文化部龍部長說明。 龍部長應台:我請司長先解釋一下。 主席:請教育部文化資源司陳司長說明。 陳司長冠甫:如果用金字塔的形狀來顯示7835與社區營造不同之處,上層是社區營造,社區營造在台灣明年就已經進行了20年,金字塔下層的部分,就是村落文化發展計畫。部長在9月30日的施政報告中,曾經拿了一張台灣圖給各位委員。因為還有49%的社區是過去社造資源較少進入的地方,這49%的部分正是村落文化的工作重點,它跟社區營造的部分不同;其餘51%的作業補助要點,我們已經公告了,這個月18號將截止申請收件。一般縣市或社區發展協會、文史工作室等向文化部申請補助,他們都會抱怨文化部計畫核定太慢,我們原本以為12月可以審定,1月份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就早一點核定下去,這樣社區營造業務的執行才會順暢。所以對於這個部分,可否請委員免予凍結。 何委員欣純:司長剛剛說那51%這20年來在社造方面有點點滴滴的累積,對於這部分我們除了認同,也給予肯定。根據你們的盤點與調查,另外49%因為資源比較少,所以部長所宣示的7835村落文化資源,未來是放在那49%資源較少的村落? 陳司長冠甫:對,那是村落文化的工作重點。 何委員欣純:現在又回到一個問題,當初這49%的村落或社區,得到資源比較少的原因在哪裡?因為過去並無所謂的社造人才或是企畫人才,未來的7835村落文化將要如何產生,也是如同現在這51%的社造,要不斷的寫計畫、不斷的去找外來的人才來幫忙,才有可能支撐起來。這二十年來的社造資源普遍上都放在哪些點上,其實大家是心照不宣,我們想要知道你們如何公平合理的去分配這些經費,這些經費撥下之後,有沒有如同部長所宣示的有新的亮點出來? 主席:請陳委員淑慧發言。 陳委員淑慧:一、文化部的社區營造與內政部的社區營造有何區別?二、剛剛何委員說社區營造的重點放在哪裡,大家心照不宣,但是本席不清楚,可否請你們解釋一下? 主席:請陳委員碧涵發言。 陳委員碧涵:有關這一項,本席等也提了凍結案,我們想知道這個計畫及原來的社區總體營造計畫,後續要如何豐富它,希望文化部要進行的7835村落文化是能夠延續的。就如何委員剛剛問的,你們要如何讓那些原本是弱勢的、沒有被攪動的社區能夠繼續被攪動;還有已經被攪動的,它應該要有新的發展方向,新的發展方向也應該在這個計畫裡面告訴我們,要不然我們會認為你都花在硬體上面,真正需要的部分卻沒有提到。 主席:請鄭委員麗君發言。 鄭委員麗君:01是新故鄉社區營造預算,03是7835村落文化發展計畫,7835是部長新提出來的概念。新故鄉社區營造計畫其實推動了很多年,本席不知道上述二者的區隔與配合在哪裡?還是因為新故鄉社區營造是前人推動的,所以部長一定要一個新的概念是從龍應台開始推動的?它超越新故鄉社區營造的地方在哪裡?未來新故鄉社區營造是幾年的計畫?第二期是幾年? 連科長丁幼:第二期變8年…… 鄭委員麗君:第二期是8年,以後還有沒有新故鄉社區營造計畫,還是全部轉成7835計畫?針對7835計畫,本席曾質詢它一年的績效目標是什麼,但是部長當時並未回答我,因為上面寫著一年要整理25個村,這麼下來,7835就得花上300年?雖然在本席質詢過後,增加到三十幾個,但是也不多,顯然它只是一個口號,不是7835全都要做!陳淑慧委員去年當召委的時候,還直接建議部長改名稱。所以上述二者之間的區隔及未來性究竟如何?7835的績效目標這麼低,能替代新故鄉社區營造嗎?如果不能,為何不好好做新故鄉社區營造? 主席:請文化部龍部長說明。 龍部長應台:我相信今天在座的委員對於社區營造都是最關心,也最支持的,其實這整筆的預算,包括地方文化館、新故鄉及7835都是直接滋潤社區,或是透過地方政府,對社區而言,這部分是讓它成長,最重要的預算。上會期我們已經討論過很多,也討論得很深,7835與原來的社區營造究竟有沒有重疊之處?我想跟各位委員報告,7835的提出及後續的進行,並不是憑空而來印象式的東西,我們確實對以前文建會投注於社區的資源做了統計、比對,我們發現有一部分資源確實如委員剛剛所說的,都是在某一個地方出現,其他地方還是沒有;針對這樣的問題,我們做出各位委員手上的那份表,就是要跟大家說明,這並不是只為了要有一個新的噱頭而出現的東西,我們確實是透過數據的追蹤,知道長年來大部分的資源都不斷的落在那51%,其他長年得不到陽光、雨水的地方,是要用原來的社區營造方式依靠原來的單位,還是要把新的觸角伸進去?所以7835絕對是一年一年要慢慢推動的,主要就是用在那些資源比較空白的部分。 事實上,包括我們次長、司長、科長,還有我自己都到那邊去看過,有的地區連基本的社區發展協會都沒有,起步都很困難。7835計畫的用意並不是用KPI一年做幾個,這25個點的意思是希望它有個輻射點,讓那些連如何填表、資源在哪裡,沒有培立起點的社區,我們設法去培立它。所以7835其實是要找出那些長年沒有得到滋潤的地區,我們設法進去,主要的差別是在於此。 鄭委員麗君:你剛剛說7835是為新故鄉社區營造長年照顧不到、滋潤不到的地方,我們也都是這樣相信,因為過去我們也曾擔心過社區營造的結果會不會強者恆強,弱者恆弱,所以希望你透過7835去協助;但是你們同仁在跟我說明7835計畫執行項目時,像展演發展計畫,你們補助的甚至包括台北市東門里、湖濱里、萬興里,還有高雄市龍水里─位在高雄美術館那一帶,看起來並不像部長剛剛說的位處偏鄉,或是資源長期照顧不到的地方,不像你們所號稱的是為了協助社區營造資源挹注不到的地方,你們的概念究竟是什麼,我們不了解。或說7835是個禮物,你想給什麼計畫就給什麼計畫,果若如此,就不是你所謂的要改變強者恆強,弱者恆弱,及得不到資源的地方。 陳委員碧涵:部長說社區總體營造,當時沒有被攪動的那些村落,你要利用7835計畫讓它們得到滋潤,問題是你沒有針對它們為什麼不能被攪動的原因去做解套。當初社區總體營造是由種子師資栽培的,是經過培育的人,它們已經有累積經驗,這些人到那個村落去攪動之後,會有實質的經驗可以回饋,如果真要解決這個問題,應該讓那些種子教師的經驗再延續下去,而不是另起爐灶。此其一。 第二、上次我們開公聽會的時候,曾提到一個很重要的精神,地方本身自覺它需要什麼比我們從外在要它做什麼來得重要,所以這個時候,我們鼓勵它,成立在地的文藝團隊等等,如果這真的是地方需要的,我們為它成立,來協助它,是很棒的。可是我們現在看到大部分的重點是放在它們的優質文化環境要帶來地方文化經濟的發展。 部長知道南投紙教堂嗎?他們現在很後悔,雖然紙教堂對他們有精神的意義,但是在開放觀光之後,破壞了他們原來的社區生態,從這個教訓中,他們學習到如何拿捏。所以經濟發展太快,有時候並不是好處。針對這個計畫,我們希望聽到部長更具體的說明,要如何去做。本席提凍結案,並不是要讓文化部沒辦法做事,而是希望這些問題能夠得到解答。 何委員欣純:其實你們盤點的數字是讓人懷疑的,我的印象中,全國參加社區總體營造的社區其實不到你們說的51%,而且在你們的計畫裡面,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都列入計算,管委會約計25,260個社區組織,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也可以來向你們申請社區總體營造的經費嗎?不行嘛!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直屬部門是地方政府和內政部,你們拿這個資料來唬弄我們?這就叫作盤點嗎?這是你們自己拿出來的資料,部長還親自交代要你們拿給大家看。 陳委員亭妃:其實現在大家質疑的是,社區營造到目前為止有什麼樣的成效?該計畫原本是97年到102年的六年計畫,突然之間又告訴我們這個期程要延長,延長的目的何在?尤其我們現在的規劃師,對於他們的規劃報告,我們有沒有做後續的追蹤?各計畫的成效如何?是不是規劃師提出來的報告,你們都會接受?會不會有所差別?我們看到97年度到102年度的執行進度是落後的,你們說是地方政府沒有辦法配合,把責任都推給地方政府,真是這樣嗎?我們從地方來,知道地方政府很好配合。明年選舉又要到了,所以你們將102年的計畫又延伸下去,是這樣嗎?我們很擔心,延伸出來的是不是紅包預算?是不是有關係的就可以拿到預算,沒有關係的就拿不到?本席認為該部分預算應先予凍結,等他們來完整報告之後,再做處理。尤其他們說這個計畫每年的執行率都達到98%,可是我們得到的資料,它的執行進度是差的,與你們報告的情況是有差別的。這筆預算高達1億5千多萬,不是一筆小數目,本席主張先予以凍結。 陳委員淑慧:針對本席剛剛提出的兩個問題,行政單位沒有回答。你們把這個計畫改變成另外一個新計畫,重新編列期數與金額,理由是原來的六年計畫每一年的金額比較龐大,就把它稀釋掉,改成八年計畫,是不是如此?對吧!如此一來,金額就比原來的六年計畫要少一點。因為內政部也有相關的計畫,也是屬於社區總體營造部分,你們規定的項目和他們有沒有什麼區別?因為這要經過委員會的審查,在內政部的審查中,他們還有一些組織的規定,他們的營造計畫,必須由有執照的營造師或是被培育出來的營造師來主持,所以它們是有標準的;能按照規則及標準來做的話,就可以得到預算去做社區營造。你們也是要經過審查委員會,也有一個要點作為根據。本席想知道的是,你們跟他們有什麼區別?委員質疑你們會不會有喜好之分?審查會的委員是根據什麼來做審查?是根據你們提出的作業要點,是看社區有沒有這個需要,還是真如委員所質疑的,你們是按照自己的喜好來決定?針對上述三點,你們有需要好好的解釋。還有,現在這些金額,在你們的解釋裡面提到,這些評比每年對22個縣市均給予不同補助額度,這句話所要表示的意思是什麼?究竟是要表示執行下來之後每個縣市都有獲得不同額度的補助,還是你們按照人口比例或其他什麼基準而給予不同的補助額度,本席實在是看不懂?你們的這句話是要表達什麼意思? 主席:請司長說明。 陳司長冠甫:本人在此綜合回答剛才各位委員的問題,首先是有關與內政部的社造有何不同之處,在內政部它是屬於城鄉新風貌新故鄉社區營造計畫,強調的是偏向於硬體面的部分,以台南菁寮老街為例,道路鋪面的部分是由城鄉新風貌計畫去執行,而社區營造的部分則是由文化部負責,因此,兩者是有所不同的。 至於剛才何委員提到社區營造是否會有新亮點,金字塔頂社造51%的那個部分,我們透過10個亮點社區的補助計畫,可以去進行國際交流的部分。這項三年期的計畫在今年到期,明年即將啟動新的競爭,我們希望這十大亮點社區能透過競爭,讓亮點社區可以申請更突出的機會。 有關村落文化與社區營造的差別,我就舉幾個工作項目的指標向大家報告,譬如人才培育的部分,在村落文化發展計畫的作法就是培養藝文賞析人口與村落藝文人才,因為過去較少將資源注入這個部分。譬如加強學生及青年共同參與的部分,在村落文化發展計畫的作法就是補助6,000元的津貼,讓青年或藝術家進入偏鄉或回鄉,參與地區的藝文發展。如果是社區營造發展計畫的話,原本在這個地區進行營造的團隊,可能是發展協會或某某大專院校等,它可以去整合一些學生參與社區的公共事務,因此,兩者之間是有區別的。如果是在人才培育的部分,社區營造是以文化公民為基礎的培育。如果是在公私部門共同協力的項目,兩者之間的差別,村落文化是希望能與民間藝文團體結合,或是透過我們4個生活美學館,剛剛鄭委員提到包括台北市及高雄市的這些補助,就是在上次我們的工作報告中提供給各位委員參考的那兩張圖表,最後那張提到關於文化部泥土化政策三十幾個工作細項中,有關傳藝中心的一些文化表演資源帶到偏鄉。 至於偏鄉的定義,並不是單指直轄市或財力比較弱勢的地區,在上次我們提出的圖表中,同一個縣市的範圍裡還是會有注入的社造資源低於20%的區域,而我們的重點就是以低於20%的區域…… 鄭委員麗君:是否可以讓本席與司長進行對話,因為本席真的無法接受文化部的說法? 陳委員淑慧:他還沒有回答完。 主席:司長,你繼續講,等你說明結束後再請鄭委員麗君發言。 陳司長冠甫:至於審查會的部分,我們今年度補助了420個社區,各個縣市核定的額度不同,完全是看各個縣市申請的提案,補助金額從幾萬元到幾十萬元不等,所以核准結果的金額都不一樣。但是,這並不代表我們對於縣市有差別的待遇,完全是看各個縣市相關團體的提案,公平核定補助的額度,並不會像剛才陳委員亭妃所言,我們會有大小眼的情況。 鄭委員麗君:你現在講的是新故鄉還是「七八三五」? 陳司長冠甫:新故鄉的部分。 主席:本席要提醒文化部的官員,不要對於委員的問題答非所問或是實問虛答。 陳司長冠甫:沒有,因為委員們提出的問題很多,我只是綜合提出說明。 主席:司長,你要特別找個時間向陳委員詳細說明她所關心的問題。 陳委員淑慧:司長,既然你們有作業要點,所以在審核時並不會根據喜好? 陳司長冠甫:不會。 陳委員淑慧:審核時就是根據這個要點? 陳司長冠甫:是。 主席:司長,請你向陳委員做詳細的說明。 陳司長冠甫:好。 主席:請鄭委員麗君發言。 鄭委員麗君:謝謝主席。司長,你剛才提到的「七八三五」還是強調偏鄉,也就是過去資源不到的地方,現在要讓藝文活動能夠進去。你們說「七八三五」是針對社區營造新故鄉計畫灌溉不到的偏鄉,但在本席的印象中,在過去幾年來,至少是這兩、三年來,台北市東門里恐怕是納稅平均值最高的地方,本席之所以這麼說,並不是要你們從所得的概念去區分所謂的偏鄉,本席完全沒有預設這樣的立場。只是因為你們自己說「七八三五」要做的是偏鄉的部分、是新故鄉計畫照顧不到的地方,因此,我們不但是贊成,而且也將去年度的預算都給了,但是,以內湖或景美文教區這些地方為例,本席並不是說這些地方不該有文化活動,其實,這些地方也應該要有文化活動,這些地方也可以進行社造,不過,這就不符合你們原先所表示的計畫內容了!本席不太了解為什麼這些地方也是屬於偏鄉的社造,就因為過去沒有而現在有嗎?本席並不相信這些地方本來沒有文化活動,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在你們的說明中有許多是例行性巡演活動,包括城市舞台的表演及台北音樂、台北故事等等的藝術展,這些活動都很好,但是這些活動為什麼是屬於「七八三五」的計畫?如果仔細去看「七八三五」執行的項目,編寫的內容只是好看而已,實際上,可能就是在新故鄉計畫中提出申請而無法給予補助者,於是就用「七八三五」的經費給予補助,只要提出申請就給予補助,因此,這項計畫是否為龍應台的補助款?巡演活動也給、村里活動也給、藝文團體的表演也給,或許這些文化活動都值得支持,但是,這並不是部長針對「七八三五」所宣示的政策目標及精神。 本席認為,這之間的落差太大,大到令本席無法接受,不然,你們就將「七八三五」改名,或者部長就直接宣布這項計畫不是社區營造,而是藝文補助!事實上,這項計畫根本不是社造,本席嚴重的質疑這項計畫怎麼會是社造?因此,本席建議應將新故鄉社區營造計畫的預算凍結,理由就是你們講的與做的不一樣,或許這些活動也值得支持,但是,不該是用社造的名義,由於你們表示「七八三五」是用來照顧偏鄉,才讓我們支持你們另闢一項預算與計畫,沒想到,最後竟是做一般性的藝文補助! 主席:在陳委員亭妃發言後就請龍部長回答,最後我們再進行處理。 陳委員亭妃:內政部是做硬體,你們是做軟體,也就是說,社區營造所有相關軟性的部分都由你們這一筆支出,是這樣子嗎? 陳司長冠甫:也不盡然。 陳委員亭妃:標準在哪裡?你剛剛說只要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就會進行評估,但是,也並非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就都可以通過,到底是誰在做第一階段的評估?標準在哪裡?可否將這個標準提供給我們?你們審核的過程、基礎是否可以提供給我們?現在是否可以影印一份給我們?至於內容的部分,本席剛才問是否只要是與社區營造所有相關軟性的部分即可,你又說不盡然,既然如此,請你告訴我們,內容物又有哪幾項?到底有哪幾項是可以的?你們要提出說明,才能解除我們大家認為它是私房錢的疑慮,否則,今天你們要給誰就給誰、不給誰就不給誰,這就是我們感到質疑之處!這項計畫實在太奇怪了,原本只到102年,現在卻又將它延長,而明年剛好又是選舉年,因此,我們應該要更審慎的面對這筆預算,所以本席認為應該要先予以凍結,再做處理。 主席:關於相關標準的書面資料,請你們馬上影印給陳委員。現在請龍部長回答。 龍部長應台:請容許我在此將幾個關鍵的概念解釋清楚,第一個,其實我們是為了表達的簡便,而說「七八三五」是針對偏鄉,但是,我們在進行內部溝通時,大家也一再的彼此提醒,偏鄉這個詞是不正確的,因為即使是在台北市…… 鄭委員麗君:部長,這是你們自己提出的說法,並不是我們下的定義。 龍部長應台:我認為我們的目標是一致的,請容許我把話說完。即使是在城市裡也有許多資源從來沒有照顧到的地方,包括台北市也都還有低階收入的地區,譬如勞工聚集的地區,而新北市的人口眾多,雖不稱為偏鄉,但是,它是新移民的集中區,所以它在文化的資源上確實是比較少。委員,我並不是硬拗,因為我們真的沒有硬拗的理由。所謂的村落,除了地區上的村落之外,城市裡也都有許多的空白區,我們真的是希望能照顧到資源長年偏弱的地區,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與內政部確實會不一樣之處,我們會透過「七八三五」最主要的目標去找到那些連基本社區團體都從缺的地區,在這個時候我們是將文化部原來已經有的藝文資源更為擴大。關於剛剛發到諸位手上的這一張,從前認為只有管文資的才會處理社區營造,因此,我們告訴所有的司,包括藝術發展司,以及所有的附屬機關,像是國樂團,請他們注意到「七八三五」這項計畫,如果以前的巡迴是只到習慣的角落去,就請提出哪些是從未去過的地方,或者在他們的判斷中是屬於藝文資源偏少的地區,那麼就請國樂團這些團體能夠走到那裏去,這也就是鄭委員為什麼會在報告上看到台北市或新北市也會有國樂團去表演的地區,其實,這是國樂團在試圖尋找以前從未想到需要去的地區,所以它是配合「七八三五」去照顧長久以來資源比較不到的地方。 鄭委員麗君:請問,從內湖到中山堂看國樂團表演很遠嗎?從內湖到新舞臺很遠嗎? 龍部長應台:鄭委員,很抱歉!我無法針對國樂團的哪一個個案做解釋,但是,當時會這樣挑選或許是有它的原因。 何委員欣純:部長,鄭委員與我們幾位委員所要強調的…… 龍部長應台:請讓我把話說完!至少我自己以及現在的文化部,完全沒有所謂小金庫的概念,完全沒有!我們甚至於對選舉也都完全沒有做任何的結合,我連那樣的概念都沒有,只有在執行上做到多麼的落實,而沒有你的用心不是在你的執行上,因此,我可以很乾淨的說委員所提的那種作法在比例上是零。事實上,我們是針對弱勢的、資源不到的地區,希望能進行藝文資源的下放與社區的培力。 主席:在何委員欣純發言結束後,我們馬上就進行處理。 何委員欣純:謝謝主席。根據部長的解釋,如果沒有刻意從選舉的角度來進行資源分配的話,那就是部長並不了解這項新的政策,也不知道你們的資源分配不公平到這種地步!在你們提供給所有委員的說明中,提到了社造二期與七八三五文化發展計畫的差異,而且,你們還很清楚的表示,社造新故鄉社區營造是以培育文化公民為主,而村落文化發展「七八三五」是要讓欠缺藝文基礎的偏鄉居民也有參與藝文活動與同享資源的機會,請問,台中的霧峰、和平與台北市的內湖比較之下是否算是偏鄉?哪一個地區比較缺乏藝文活動? 蔣委員乃辛:內湖。 何委員欣純:如果是內湖的話,本席認為,我們台中地區就是更、更、更、更次等的公民了。 龍部長應台:其實,南港也是缺乏這類資源。 鄭委員天財:討論太久了吧! 主席:有些問題還是要先做釐清。 鄭委員麗君:關於「七八三五」計畫,我們從去年關心到現在,卻還是一直都搞不懂!基本上,文化活動要到內湖去,身為內湖居民的本席是百分之百的贊成,如果台北市能有更多的文化活動,本席當然也是相當贊成,你們以其他的計畫名稱來推廣這些藝文活動,其實都是好的,都是對的,但是,本席不懂為什麼你們要做這樣一項名目與實質內容不符的計畫?部長,為什麼你們不針對「七八三五」所做的實質內容來告訴委員們你們的政策?就本席看來,其實你們所做的就是藝文表演的推廣,無論是推廣交響樂團、推廣傳統藝術的展演、推廣京劇、國光劇團或國樂等等,事實上,你們就是要將這些藝文活動推廣到各地,只要是藝文活動就可以去推廣,本席所言並不帶任何批評,因為你的計畫實質上看起來就是如此!誠如剛才何委員所言,為什麼你們一定要強調它是一項社造計畫、為什麼要強調它所著重的是新故鄉社區營造計畫照顧不到的偏鄉?然而,現在竟又將這些地方也稱為偏鄉,於是又產生了定義的問題,本席真的是無法理解! 本席在此真的要給文化部一個善意的建議,請你給我們一個實質計畫的內容與名稱,否則,部長,你一再的強調「七八三五」這項計畫,但是,績效目標卻是一年整理25個里,剛才本席問過這個問題,不過你們並沒有回答,如果一年整理25個里,等到全部整理完畢要300年的時間? 龍部長應台:沒有,我們這是…… 鄭委員麗君:本席想知道的是你的政策目標究竟要以什麼作為衡量,否則,待會本席將要求凍結「七八三五」。 李委員桐豪:本席有程序問題。 主席:請李委員桐豪發言。 李委員桐豪:諸多委員對於新故鄉營造計畫感到不滿,但是,就計畫本身而言都是屬於凍結案,而我們卻花了將近50分鐘討論,問題是我們總共有400個案子要討論,因此,本席認為,既然諸多立委都不滿意,那麼我們就要求予以一定比例的凍結,並對文化部提出必須針對這個凍結案做些什麼事情,這樣問題不就可以解決了嗎? 主席:報告委員會,雖然龍部長與陳司長做了很多說明,但是,委員心中無法克服的疑慮與恐懼依然存在,因此,所有委員都已有共識,這項預算一定要予以凍結。雖然我們支持這筆預算,但是,我們也對執行的過程充滿疑慮,因此,總共有6位委員提案凍結,包括林委員佳龍的8,000萬元、鄭委員麗君與陳委員亭妃的5,972萬8千元、蔣委員乃辛與邱委員志偉的5,000萬元及何委員欣純的4,000萬元,現在我們就以凍結的數額進行討論,做出決定之後就進行處理。 陳委員亭妃:二分之一。 龍部長應台:太多了!因為這是直接落入社區的預算,我們必須提早進行公告,是否有可能只凍結譬如十分之一? 主席:龍部長,本席會給你時間說明,現在先請陳委員亭妃發言。 陳委員亭妃:從早上開始,因為龍部長一再的表示不行、不行,所以我們也就一再的退讓,但是,現在這個案子真的是有許多的爭議,我們並不是不讓它過,只是想請他們提出報告,這當中的標準究竟在哪裡?如果文化部認為不行的話,只要盡快將所有的制度弄好,明年的會期就可以開會來解凍,根本沒有什麼行或不行,這個案子就凍結二分之一! 主席:報告委員會,我們是否就採用鄭委員麗君與陳委員亭妃的版本?關於01新故鄉社區營造的處理,本席建議是否就折衷採用鄭委員麗君與陳委員亭妃的版本,凍結5,972萬8千元? 鄭委員麗君:既然剛才關於「七八三五」、03的部分都已經討論了,現在是否就將01、03一併處理,等下就可以節省討論03的時間? 主席:鄭委員,你是指第七十案到第七十七案,有關「03村落文化發展計畫」的1億1,357萬元也一起處理? 鄭委員麗君:就看各位委員是否還有問題要提問,我們再將這兩個部分一併處理。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無異議?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就一併處理。 陳委員學聖:本席認為文化部對於預算的捍衛不夠強而有力,其實,這筆預算不能全部凍結,本席舉個例子,各縣市的社造中心都是委外負責,如果這個預算無法在12月給它的話,也就無法公開招標,社造業務就會中斷,一旦中斷可能會持續4個月、5個月或是半年不等,如此一來,過去所做的社造業務就會因為我們的預算沒撥下去而導致地方的社造中心無法執行。因此,本席認為,如果要凍結預算的話,你們一定要將它分開,否則,那些做得不錯的委外社區團體、學者或社區工作師所做的事就會被中斷了!文化部,你們真的不能那樣的不了解地方,好嗎? 龍部長應台:各位委員,不好意思,其中有很高的比例是要給地方政府的補助,再由地方政府撥給社區。 主席:如果我們凍結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也不會影響到你的補助,只要你提出報告後就可以解凍,這並不是減列案。 鄭委員天財:本席說明一下,關於102年度的解凍案,本來在5月時就已經排入議程了,後來送到院會又被復議,直到最近才有動作,現在都已經是11月了!因此,大家要了解立法院實際的運作狀況確實就是如此,不過,本席只是告訴大家,程序就是如此。 主席:我們討論出一個凍結的版本,趕快讓這部分做個確定。 鄭委員麗君:本席建議,是否將「01新故鄉」與「03七八三五」合併討論,並且將「七八三五」的部分凍結多一點?如果01的部分是要給地方社造中心的話,是否就只凍結「七八三五」的部分? 主席:報告委員會,是否同意鄭委員麗君的提案,將01與03合併處理? 何委員欣純:本席建議,「01新故鄉社區營造」就凍結五分之一,至於「七八三五」就凍結二分之一。 主席:何委員提案將01的1億5,972萬8千元凍結五分之一,至於03的部分,也就是第七十到第七十七案,凍結二分之一,請問各位委員有無意見? 陳委員淑慧:太多了!如果要將多筆預算結合一起凍結的話,本席認為需要給行政單位一點時間去分類,因為每一個計畫所編出來的項目一定都具有它的功能,而且對象也都不一樣,因此,現在是否需要給行政單位1分鐘或2分鐘說明清楚? 陳司長冠甫:關於01的部分,我們執行社造將近20年,從未被縣市或社會團體質疑過社區營造補助有不公平之處,所以請大家一定要相信我們!至於03村落文化的部分…… 何委員欣純:我們今天討論的是預算,而不是什麼公不公平的問題,更何況,我們剛剛也都對社造的功能表示肯定、也都認為在執行上是沒有問題的,你不需要這樣子講嘛! 主席:本席在此提醒各位官員,發言時請謹慎。 陳委員亭妃:司長真的是與我們地方差距太遠了!你以為我們是有大頭病,才會故意要凍結這筆預算嗎?一旦我們今天凍結這筆預算之後,你們大可以就向地方說明是哪些委員提議凍結,難道我們不會有壓力嗎?事實上,就是因為地方認為你們核發補助的過程具有爭議,因此,我們才會一直問你原則在哪裡?究竟是如何分配這些預算數?由你的發言可知,你們與地方實在是脫離太遠了!如果這筆預算是要讓你們這樣亂花的話,何必還要編列呢?更何況,我們現在只是要凍結,至於凍結之後如何處理,在你們提出報告後就可以動支,為什麼還要說都沒有人對你們有意見,聽起來好像是只有委員對你們有意見,其他的社區團體都對你們沒有意見,搞什麼嘛! 主席:這個部分一定要凍結、一定要報告,否則,我們心中無法克服的恐懼還是會存在。 蔣委員乃辛:說實話,大家對於01與03都已經討論很久,因為01涉及到12月的問題,所以01的部分是否就不予凍結,再來討論03的部分要凍結多少?不過,即使是要凍結03,還是要讓它的業務能夠繼續進行,所以03是否也能少凍一點,謝謝! 主席:報告委員會,蔣委員乃辛提案01的部分不予凍結,至於03的村落文化發展計畫1億1,357萬元就凍結二分之一。 龍部長應台:主席,是否可以支持03的部分只凍結十分之一?我們一定會盡全力向各位解釋,因為03也牽涉到我們協助地方政府尋找那些資源比較少的地區,是否能夠凍結少一點,讓我們能夠繼續進行? 主席:陳委員,01的部分是否就凍結十分之一,而03的部分就凍結二分之一? 陳委員亭妃:本席沒有意見,但是,一定要到委員會來報告,到底是如何核准補助的金額,這才是重點所在。 主席:報告委員會,既然大家都已有共識,01與03都要予以凍結,那麼01的部分可以少凍一點,只要凍結十分之一即可,至於03的部分,大家心中無法克服的疑慮比較強烈,因此,是要凍結三分之一或是二分之一? 蔣委員乃辛:兩者都凍結十分之一。 何委員欣純:那個問題太大,如果只凍結十分之一就太少了。 主席:蔣委員,01的部分你都要凍結5,000萬元了,03的部分是否凍結太少了? 陳委員淑慧:我們都很肯定01的計畫,所以不能為了凍而凍,我們可以要求文化部提出報告時一併將那項計畫提出說明。 主席:只要有委員提案,本席就必須處理。 陳委員淑慧:剛剛蔣委員也提出01不凍的意見,我們也相當同意啊! 主席:但是,陳委員亭妃並不同意,她認為還是必須要凍結,為了尊重委員的意見,所以就凍結十分之一。 陳委員淑慧:蔣委員乃辛提議01不要凍,雖然陳委員亭妃提議01凍十分之一,但是,陳委員亭妃也表示對於凍結的數字無所謂,重點的是將執行的計畫提出報告,因此,本席認為01應該不要凍,我們只要處理03的部分即可,不過,也要請文化部在報告時一併將社區營造的部分提出專案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冷靜一下!這並不是減列案,而是凍結案,即使是凍結了,之後還是會再解凍,只要解凍後就會恢復正常,因此,基本上,十分之一與五分之一並沒有什麼差異。 報告委員會,針對01的部分,我們最大的共識是凍結十分之一,至於03的部分,可以由二分之一減到三分之一。 陳委員碧涵:剛才蔣委員乃辛不是提議03也凍結十分之一嗎? 何委員欣純:本席不同意03只凍結十分之一。 陳委員碧涵:既然蔣委員也有提議,是否也應該尊重蔣委員的意見? 主席:鄭委員,你認為03的部分該凍結多少? 鄭委員麗君:那就凍結五分之一,不要再耽誤討論的時間了。 主席:有關於第五十三案到第五十八案,社區營造業務01新故鄉社區營造原列數1億5,972萬8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有關於第七十案到第七十七案,社區營造業務03村落文化發展計畫原列數1億1,357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委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我們現在繼續處理02的部分,也就是第六十四案到第六十九案,總共有6位委員提案凍結,針對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請提案委員提出說明。 何委員欣純:針對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原列3億元,本席在第六十七案提議凍結5,000萬元,原因在於目前全台灣的直轄縣市政府成立的地方文化館超過300間以上,大部分地方文化館的成立用意良好,因為我們也都希望能推廣地方文化,但是,一個館的營運與人事費用卻也是地方政府最苦惱之處。究竟該館展出的文物或表演是否能具有品質,藉以吸引民眾參觀並增加收入,或是就此淪為蚊子館,這正是審計部多次提出要查核它的缺失,而且監察院也予以糾正的原因。有鑑於此,我們希望文化部能否提出一個有效活化再利用的規劃方向,讓那些多達300間以上的地方文物館不要變成蚊子館,因此,本席希望在文化部提出專案報告之後,再予以解凍。 陳委員碧涵:本席與孔委員文吉等幾位委員提出這項提案,主要是因為這是地方文化館的第二期計畫,正因為它是第二期,因此,我們希望能在這個進階的計畫中看到如報告所言,輔導地方整合,讓人文地景產能在良好的計畫之下活化。但是,第二期計畫的資本門還是過高,這是本席感到擔憂之處,既然已經是第二期,應該就要將比重放在如何活化、如何使它們能夠被整合,因此,我們才提出這項凍結案,不知文化部對於如何活化是否能提出更具體的說明? 龍部長應台:各位委員都很重視地方文化館的處理,其實,在過去幾年已經具有相當的成績。至於大家對於是否會成為蚊子館的疑慮,事實上,我們所扶植的文化館中沒有任何一個被列為蚊子館,它們每一個都在活化之中,只是活化成功的程度不同而已。 至於第二個問題,為什麼還有資本門在內?事實上,確實是還有,因為在硬體上還有許多要加強之處,譬如要將破敗的變成可用之外,還有一種現象就是當我們的團體要去使用它的時候,就會發現其實它只處理了最基本的基本門面,卻還不到真正能夠讓團體去使用的階段,所以我們會再做程度上的改進,同時再加上還有新的地方文化館,因此,活化雖然是現在這個階段最重要的任務,但是,資本門在這個階段還是相當的需要。司長,對於地方文化館的部分,你還有沒有要補充之處? 陳司長冠甫:本部過去曾經補助的地方文化館共計三百多所,以今年度執行的結果而言,第一類的部分已經核定82案、第二類的部分則是83案,雖然我們不補助新的館,不過,全都是針對過去閒置的空間再利用,所以這項計劃本身就是一項滅蚊計畫。至於過去所補助的這三百多所文化館,有時候地方政府會根據發展重點或依據我們的補助政策再做調配,因此,資本門這個項目還是有所需求。譬如典藏這個部分,早上在審查博物館法時,我們就希望將來博物館能與地方文化館有所整合,所以提出了中長程的計畫,無論是在典藏或國際交流等方面都能做進階的有效整合。最後,還是要懇請各位委員大力支持此項計畫,謝謝。 陳委員學聖:本席想請司長多了解地方一些,事實上,你們並不是在滅蚊,而是將許多具有特色的地方文化館予以消滅,本席就在此舉出2個案例。首先是你們對於已經扶植多年的文化館卻突然變更規則的部分,在龜山有一個桃園唯一的桃籽園眷村文化館,它是使用過去眷村所留下的一間小眷舍,軍方表示可以提供它使用,但是不提供它使用權。它在桃園是非常具有特色的文化館,依靠地方人士自己將它經營起來,每年只接受一點點補助,但是,在你們修改規則之後,因為它沒有使用權,於是只能靠自己自給自足,最後就是活不太下去,這是第一個案例。第二個案例,在復興鄉有一個非常美的教堂,可以稱為是打開天空的鑰匙,甚至還列為文化部的百大美景之一,結果也因為使用權的問題而撤館了。本席所舉的都是千真萬確的案例,而你所謂的滅蚊究竟是在滅誰,難道就是將這些具有特色的地方文化館滅掉嗎?因此,本席希望,你們這些文化部有錢、有權的官員能多下鄉去看看那些真有特色的地方文化館是如何被你們消滅,謝謝。 陳委員碧涵:本席想了解文化部對於地方文化館到底有多少期的計畫?也就是說,第一期總共有三百多所,接下來又有新的,如此一來,我們究竟有多少中長程計畫要提升地方文化館?唯有確認之後,我們才能計算出資本門是如何分配,因為資本門真的是不能大於經常門的預算,因此,本席希望,你們能將完整的計劃提供給我們? 孔委員文吉:本席是附和陳委員碧涵所提的案子,至於剛才陳委員學聖所提的那間復興鄉的教堂就是基國派老教堂,它是位於三民村,本席已經去過好幾次了。關於文化館的部分,除了司長剛才說的閒置空間再利用之外,是否有任何新的館?本席並不希望你們再蓋任何新的文化館,接著就又開始養蚊子了!目前應該是針對舊有的館如何活化、如何再利用,因此,我們要拋棄每個鄉鎮都應該要有文化館的觀念,而將重點放在如何讓既有的文化館再活化、再利用。請問,資本門所佔的40%是否全部都是針對既有的舊館使用? 龍部長應台:謝謝各位委員的關心,也希望能得到各位的支持。第一,我們的文化館並沒有出現真正的蚊子館。第二,我們都是針對閒置空間,而不是建新的館。第三,事實上,我們積極推動而且馬上就要提出的博物館法與這件事是有關係的。在地方文化館的部分,剛剛陳委員碧涵相當關心它的長期情形是什麼,當我們的博物館法可以真正實行時,在地方文化館中有少數已經經營得相當具有規模者,其實它本身已經足以成為一座博物館,當然就可以享受到博物館法裡面所規範的資源給予,所以這是具有長期的提升作用。從原本的蚊子館提升到一座活化過的館,再輔導它進行升級,最後它就可能成為地方的博物館,因此,在中長期上是有這樣一個進階式的想法,但是,還是得與目前博物館法的進度如何有所連結。總而言之,地方文化館是從文建會以來一直推動許久的計畫,到目前為止,它的績效還算是可以,只是,我們必須要更加努力。 陳委員亭妃:本席對於文化部的解釋不太滿意,其實,文創營業家數已呈下降趨勢,從2007年的5萬4,287家到2011年的5萬3,461家,由此看來,確實是已逐漸下降,但是,這幾年我們不是一直在推動文創產業,文創產業的家數怎麼會不增反降? 陳委員碧涵:關於地方文化館的部分,既然剛才部長提到未來會讓它們具有博物館的功能,而大家也都知道目前它們有多種角色要扮演,那麼是否能讓它們一次就到位?那些無障礙空間或安全設施固然是必須要優先,但是,也不能像部長剛才所講的,等到團體進入文化館後才發現空間並不適合使用,於是我們還得重新修改內部的空間,這樣的作法所付出的成本當然就很高,因此,我們應該視地方文化館需要具備哪些功能,譬如要具有展覽的功能,那麼關於展覽功能的所有配備就必須一次到位,應該是基本配備到位,而不是有需要時再去做、有需要時再去做,否則,這樣的場館就是不完整。總之,本席希望你們能規劃好所有的計畫。 主席:請鄭委員麗君發言。 鄭委員麗君:有兩個問題,第一,裡面有一個重點館舍升級計畫,請問「重點」是怎麼評選的?又為什麼要有「重點」?第二,文化館網站平台要辦理整合行銷宣傳推廣,前面才在綜合規劃司做藝文資源整合服務的大系統,將全國藝文活動做個大平台,這裡又有網站,又要編預算,到底兩者之間的關係是什麼?會不會重複了?網站營運經費也要2,050萬,是不是在每一塊又編了自己的資訊平台,然後又有一個大的藝文活動資訊服務整合? 陳司長冠甫:有關剛剛陳學聖委員關心的部分,過去審計部或監察院認為未取得建照、產權不明,或有其他問題就希望能夠避免補助,這也是我們逐漸讓補助作業要點健全化的過程。而陳碧涵委員關心的不要再有新館及資本門配比問題,因為這是一個公共建設計畫,我們也希望在資本門的配比持續合理的提升。至於不要再有新館的部分,目前我們的確都不補助地方文化新館的設立。而鄭委員關心的重點館舍問題,如果縣市政府在縣市地區發展文化藍圖裡有放入重點館舍政策目標,也納入地區發展願景裡,我們尊重地方政府的選擇權,然後報到部裡進行重點發展,希望未來可以朝地方博物館升級。至於網站,在文化館累計的部分,我們現在已經逐漸和博物館及觀光行銷網絡結盟,像是增加到客訪視及門票收入。 鄭委員麗君:不是這樣,我是問資訊服務行銷推廣費用要2,050萬,給地方文化館的錢可以完全不動,但現在是拿來做行銷,又自己做網站,但綜合規劃司也有資訊整合服務系統,不是重疊了嗎?如果有重疊就要酌減。 何委員欣純:還是請文化部給我們一個答案,地方文化館對地方文化推展及觀光產業有幫助,我們都給予肯定。但是從審計部和監察院過去各項報告看來,很多地方文化館都是給了錢之後沒有辦法營運下去就荒廢了。像鹽田生態文化村就是長期閒置,而且荒廢破損。這就是剛剛陳碧涵委員所講的,當我們投入經費變成地方文物館之後,後續給的資源到底是什麼?資源是來自於軟體、行銷以及能夠吸引觀光客進去才是重點。其次,監察院及審計部長期都在說這三百多間地方文化館,文化部到底有沒有實質控管能力?你們經常在說盤點二字,到底文化部對這三百多間的地方文化館能夠了解多少實際現況?包括陳學聖委員剛剛提到的那兩個例子,他就是在告訴你們文化部設下種種規範,使其升級為地方文物館,但也是因為種種規範及後續沒有足夠資源,反而慢慢凋零死去。這才是我們現在關心的重點,給錢不是問題,但錢要給對地方、用對地方。 龍部長應台:我簡單回覆兩點,第一,就是鄭麗君委員剛剛提到的文化館網站2,000萬,其實網站只是其中一部分,2,000萬是整個地方文化館整合行銷及生活圈的推廣與宣傳,以及評量系統,還有文化館的業務執行與營收,包含了很多,網站部分其實沒有重複。 鄭委員麗君:網站是230萬,新故鄉社區營造還有一個臺灣社區通,單我們審過的藝文資源整合服務系統又有一個大系統的建構,我計算過文化部有27個網站,這個預算規模比交通部還多。你們有沒有想過資源會不會浪費了?其他部分不減,我就在網站部分酌減。 主席:網站部分鄭委員要減列多少? 龍部長應台:本來是230萬。 主席:網站減列100萬可以吧! 龍部長應台:減了就沒辦法營運了,對不起,我解釋一下,鄭委員關心的27個網站,我們當做非常嚴肅的問題進行內部檢討,那個數字中間是有誤會的,委員提到交通部這麼大一個部,雲端費用都沒那麼多,我們反而這麼多,其中很關鍵的是我們已經按照行政院指示將20個附屬機關的資訊全部集中,所以委員看到的是全部文化部加所屬集中起來的數字。但是交通部還沒做這個集中的動作,所以經費是分散的,並不是我們有超大的資訊,真的不是!而且網站沒有重複,經營這樣的網站對文化館的宣傳非常重要。 鄭委員麗君:抱歉,我真的不想耽誤大家的時間,可是我真的很好奇,地方文化館為什麼沒和臺灣社區通整合?都是在社造業務裡,為什麼沒有整合,而是分開的?部長強調因為要雲端化,所以又要再花一筆錢整合。文化部的資訊費真的是我見過逐年一直在膨脹的,沒關係,數字方面我真的不堅持,但是我要提醒你們資源浪費真的滿嚴重的。 主席:不要到100萬。 鄭委員麗君:50萬。 主席:文化部說可以。 鄭委員麗君:陳碧涵委員說30萬,好。 主席:關於社區營造業務之「02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總共有6位委員提案,我們先處理減列案,鄭麗君委員提案地方文化館網站維運、評量系統維運與推動減列30萬元。凍結部分總共有林佳龍委員、陳亭妃委員提案凍結二分之一,孔文吉委員提案凍結1億,何欣純委員、邱志偉委員提案凍結5,000萬,是不是就採孔文吉委員的版本凍結1億? 陳委員碧涵:我真的很重視這一塊,好不容易說服孔委員,但是我覺得文化部現在有一個將功贖罪的機會,就是陳學聖委員提到有特色的館因為補助計畫而被滅館。如果可以有一個喘息計畫,也就是說,當這些館可能因為不符合補助資格(例如,沒有產權)無法得到補助,先不要讓它馬上不能經營,我們可以有一個扶弱計畫。我所謂的喘息就是協助他們取得產權,然後能夠經營下去,如果這樣就不凍了,可以嗎?我用1億元跟你交換,讓你可以做。 主席:你不凍,我們要凍。 陳委員碧涵:我表示我的意見,因為我覺得要讓那些有特色的館做下去。 主席:不凍1億,凍5,000萬。 孔委員文吉:陳碧涵委員講的就是復興鄉基國派教會,因為沒有使用執照,所以不宜補助,這就變成滅文計畫了,誠如陳學聖委員所講。凍結1億的提案是我協助陳碧涵委員所提,既然陳委員說不凍,我也同意不凍。 主席:恭喜你們不堅持,但我們還是要堅持凍結5,000萬,。春天來了自動會解凍,春天馬上就到了。報告委員會,社區營造業務之「02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原列3億元,凍結5,000萬,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孔委員文吉:我們不凍,你凍5,000萬? 龍部長應台:各位委員,這會影響執行力。 主席:才六分之一。 鄭委員麗君:新會期你絕對是最早來的部會首長,你放心,就趕快安排報告案好了。 龍部長應台:因為我們現在就要公告,三月就要執行,18號就截止了。這會影響執行,不好意思,委員,這會影響執行。 鄭委員天財:這都是給地方政府的,地方政府還要納入預算。 主席:鄭委員,我們都了解,我們也都支持,有委員提案凍結1億5,000萬,有委員提案凍結1億,但我們都接受不要凍那麼多。 鄭委員天財:可不可以再減少一點? 主席:5,000萬還不到五分之一,只有六分之一。 何委員欣純:那就照院會的標準是五分之一。 鄭委員天財:依照過去的程序,102年度有些預算到現在都還沒解凍。 主席:不會啦!每一年情況不一樣。 鄭委員天財:院會都還沒解凍,程序是很冗長的。 主席:下會期何欣純委員擔任召委時會解凍。 鄭委員天財:能不能夠再減少?凍2,000萬好了。 主席:十分之一,3,000萬。 龍部長應台:會影響執行。 鄭委員天財:確實要考慮到執行面。 主席:我要問提案的何委員可以接受嗎? 何委員欣純:5,000萬還不到五分之一,還有2億5,000萬可以動用。 主席:4,000萬好了。報告委員會,社區營造業務之「02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原列3億元,凍結4,000萬,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龍部長應台:不好意思,這真的是讓地方政府的地方文化館運行,開門七件事就是要動的,可不可以書面報告就好? 主席:各位委員是否同意以書面報告?(好)那就是書面報告。 繼續處理第七十八案及第七十九案有關「文化資源業務」之「臺灣歷史博物館業務」原列2億873萬9千元,請業務單位說明。 呂館長理政:本館預算額就是依照行政院核定額度做,因為額度無法增加,所以顯得維持費稍微高一點。主要原因是整個館區公園占地20公頃,博物館面積約有三萬平方米,維持費用很高,因此業務費無法再增加。委員很關心覺得業務費太少,希望委員能夠不要凍結業務費,讓我們執行預算時可以更順利。 鄭委員麗君:今年預算有沒有減列? 呂館長理政:差不多,只有減一點點而已。 鄭委員麗君:減一百多萬是不是? 呂館長理政:業務費減少1,600萬。 鄭委員麗君:減在哪裡?可不可以說明一下? 呂館長理政:整個額度沒有太大改變,但是維持費用增加,因為已經開館了,所以整體費用增加。 陳委員淑慧:委員在問你減少什麼? 呂館長理政:減少的部分在業務費。 在場人員:你們預算增加,但業務費減少? 呂館長理政:總預算減少133萬,減的不多,但是業務費用減了1,600萬,是維護費增加,這是因為我們已經開館2年。 陳委員淑慧:什麼減少? 呂館長理政:總體額度不能增加,可是維持費必須增加,因為已經開館營運,有很多服務、設施…… 主席:第七十八案是本席的提案,經由館長說明,我可以理解。特別是在南部,歷史博物館是非常重要的文化據點,我可以同意2億873萬9千元照列,但是何欣純委員提案凍結300萬,是不是請何欣純委員補充? 何委員欣純:請問館長,你剛才說業務費減少一千多萬,維護費用是成長的,針對維護費用的成長,可否再仔細說明一下?我覺得預算這樣編列是不太合理的發展。怎麼會業務費用降低一千多萬,維護費用卻增加,這種編列預算方式你應該跟部長…… 鄭委員麗君:你是不重視嗎? 何委員欣純;對啊,你不重視臺灣歷史。 呂館長理政:第一個原因是行政院給我們的總額度是一定的,不可能增加。何委員提到的有關維護費增加的原因,是因為開館2年,所有保固期都到了,維護費用必須自行支出,又因為總額度無法增加。請委員多支持。 陳委員淑慧:為什麼業務費減少? 呂館長理政:幾乎沒有減少。 陳委員淑慧:你剛剛講減少了一千多萬啊! 呂館長理政:如果各位委員可以幫我們爭取,部長其實很辛苦,部長已經有幫我們的忙了。 主席:部長,這是南部的文化據點,一定要支持增加,大家是擔憂預算減少對推廣及業務運作會有影響。 陳委員淑慧:那邊很偏遠,不要再刪了。 主席:館長已經說明了。所以,臺灣歷史博物館業務原列數2億873萬9千元照列。 龍部長應台:謝謝。 陳委員學聖:主席,我希望要同等對待,後面遇到博物館、美術館的案子都希望用這樣的態度審核好不好?我只有這樣的要求。 主席:經過他們仔細說明,我了解之後就會接受。 鄭麗君委員所提的第四十七案是文化資源業務20億凍結959萬9千元。現在請鄭委員說明。 鄭委員麗君:這是回到整個目文化資源司的業務,我提出一個問題請部長回答,行政院早在2003年協調由文化部負責國家語言發展法,管碧玲委員也質詢過,當時將這個法交由文化部負責,當時並沒有文化部,現在文化部已經成立,但文化部一直沒有推動這個法。國家語言發展法業務被歸在人文出版司,我認為這樣的思維有問題,人文出版司是以獎勵文學創造為主,但國家語言涉及社會多元文化發展,UNESCO也是視為文化資產,到底應該放在人文出版司還是文化資源司做為一個政策來推動?請問綜合規劃司司長,這應該放在綜合規劃司,還是文化資源司推動?現在怎麼會由人文出版司負責?人文出版司是負責獎勵文學創造的,並不是語言多元文化發展的火車頭,所以我覺得這個定位會造成矮化國家語言、母語文化、多元文化的發展,請部長思考一下是不是應該做一個處理?所以我建議酌凍一個數字,希望文化部能夠就這個問題做研究。 主席:20億元裡面只有針對這個部分酌凍959萬元,我想部長應該可以接受。只有凍結20億元的零頭959萬9,000元。 鄭委員麗君:請文化部就國家語言發展法的業管單位…… 龍部長應台:這是對整個文化資源司的預算,是嗎? 鄭委員麗君:對。 龍部長應台:可是剛剛針對個別項目又有很多凍結,這樣的話,是指剛剛所提到的都包含在這個之內嗎?還是額外的呢? 主席:跟委員報告,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總共凍結2億9,578萬元,這個部分是特別指定那個部分…… 鄭委員麗君:國家語言發展法的部分,我認為應該至少…… 何委員欣純:那個九百多萬元歸在二億多元裡面…… 主席:要不要歸在二億多元裡面? 鄭委員麗君:外加。 主席:外加? 龍部長應台:就等於是將近二分之一的預算都凍結了,我的理解對不對?你剛剛說的2億元是已凍結數。 主席:目前凍結數是二億多元,現在再外加959萬元,不到十分之一。 龍部長應台:好,可以。 主席:報告委員會,針對第四十七案文化資源業務整目20億元599萬9,000元,凍結599萬9,000元,這並不含在之前所凍結的預算當中。另外,針對鄭委員麗君所提國家語言發展法的部分,請提出書面報告,再予解凍。 報告委員會,繼續處理第八十案到第九十三案關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4億7,551萬元,總共有11個提案,提案委員要不要做提案的補充說明? 請陳委員亭妃發言。 陳委員亭妃:謝謝主席。不好意思,我剛剛已經稍微提到,我們現在很重視文化創意產業,這幾年應該更為重視,尤其文創法通過之後,其實我們有大筆的預算在推動。基本上政府在推動的時候,文創產業應該是一個新興行業,而且是最矚目的焦點,但是我們看到整個文創營業家數的趨勢是下降的,從2007年的54,287家降到2011年的53,461家,減少了826家之多,這當然是因為經營不善而關門,可是我看到文化部的說明卻指出,這是因為國際經濟的環境影響,加上日本311大地震、歐債危機持續惡化影響,所以才造成整個文創家數的減少。這不是理由,因為2007年的時候還沒有文創法,現在已經有文創法,甚至還有獨立的預算在支持整個文創產業,整個文創家數應該持續增加才對,可是卻不然,所以我們認為整個執行率是不好的,而且推展文創的目標與我們的預期是有落差的,我們對這個部分應該有所監督。我提案刪減7,551萬元,因為我覺得可能是預算過多,錢不知道花到哪裡去,亂投一通,而造成整個績效不彰。所以我建議刪減7,551萬元、凍結1.5億元,等到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之後,才可以同意動支。 主席:還有沒有委員要做提案的補充說明?如果沒有,就請龍部長回答。 龍部長應台:各位委員,在文創的部分,去年文化部剛剛跨出第一步之後做了澈底的檢討,對於文創司的預算,相對於去年,我們在檢討及整合之後已經減列了1億8,000萬元,試圖把錢用在刀口上,而且希望透過更多的政策工具做整合的工作,所以已經減了1億8,000萬元。在這個前提之下,是不是請各位委員支持我們的文創司,讓我們能夠發起作用來?至於其他的部分,我請司長做進一步的解釋,好嗎? 主席:請司長答復。 徐司長宜君:針對剛才陳委員的提案部分,我做一個簡單的說明。委員剛才提到文創家數下降的部分,那是因為國內大部分的業者有很高的比例是以外銷為主,所以我們才會提到國際環境會對整個家數有所影響。 第二,委員提到營業額的部分,其實依照統計,2010年及2011年營業額是微幅成長的,我們有做過統計,成長了0.6%,當然還是不如預期,但是基本上還是呈成長的狀態。 另外,我們已經澈底地檢討整個相關的措施,所以今年度與去年度相較,我們的預算減列了一億八千多萬元,希望經費能夠實際用在對業者的輔導上面。我們做了很深的檢討,希望這些經費真的能夠讓不同階段發展的業者得到充份的資源。 陳委員亭妃:你們現在把責任都推給國際經濟環境、其他的外在環境,我們的外在環境有改變嗎?我們的外在環境沒有改變,所以你們也沒有思考如何突破。你說業者都是以出口為主,所以出口訂單減少,真的是這樣子嗎?還是他們的訂單都轉到中國大陸去了?今天我們文創產業的競爭力到底在哪裡?這才是我們要去檢討的,而不是歸咎於外在環境,問題是今天也有人在賺錢。如果把所有的責任都推給外在環境,我們都不用玩了。你們雖然已經自行減列一億八千多萬元,可是不代表我們就不要去減列。我可以同意不要減列,可是凍結還是必要的,因為你們必須先釐清未來的方向及做法,否則你們原本的預期怎麼可能與現在差那麼遠?難道經濟成長的狀況及外在環境都不在你們的預期之內,因為你們是搞文化的,都不知道外面發生什麼事,是這樣嗎?那個很慘,也很糟糕。如果搞文化的不知道外面發生什麼事,當然就沒有競爭力了,我們的錢就像丟在水溝裡面一樣,碰一聲就不見了,我們不希望是這個樣子。 主席:請鄭委員麗君發言。 鄭委員麗君:就像陳亭妃委員講的,文化創意產業推動了這麼多年,大家的疑問真的非常大,到底是在推動文化,還是在推動產業?當然,最理想的就是文化創意產業,可是給我們的感覺是往往最後只看到產業,文化部變成去發展產業,但是核心的文化藝術到底在哪裡?究竟要去協助強的,還是要讓文化藝術有potential可以成為商品化及產業,從最原初的時候去協助它? 我們從去年問到現在,你們的計畫裡面是做價值產值化,我去年就質疑這是什麼東西,我真的不太懂。此外,你們做了各種計畫,我舉一個例子,推動文創企業上市櫃是文創產業要做的嗎?已經有能力上市、上櫃的企業,還需要我們花錢?我們要花400萬元協助它上市櫃,一個企業上市櫃是400萬元的事情嗎?這是文化部嗎?還是經濟部、金管會?我不懂。400萬元要協助幾個企業上市櫃?一個有能力上市櫃的企業不會需要這400萬元,我認為這400萬元根本就要刪除。 此外,文化產業要有辦法變成商品及產業,很重要的是無形資產的鑑價,這個鑑價制度在哪裡?我們已經問了很多年了,包括智財權的問題、它如何取得市場的資金,越需要資金的企業可能不是有能力上市櫃的。已經有能力上市櫃的企業要取得資金,我想不太有困難。這些都沒有具體的政策,我看起來還是舊的東西,譬如做雲端、育成中心,還有大家最詬病的「夢想十二家」,我聽說有2家倒了,還是失敗退出了?到目前可能有弊端還沒查完,就已經有人失敗或倒閉,是不是稍後說明一下,「夢想十二家」還剩幾家? 最後一個問題是,大家都很喜歡去華山文創園區,我也很喜歡去,但是大家都覺得裡面的商業已經高過文化的意涵,這是不是會複製在所有的文創園區裡面?是不是都是這樣?到最後文化部是不是會變成經濟部? 上述幾個問題請文化部好好說明,否則我要支持其他委員的凍結案。 主席:請何委員欣純發言。 何委員欣純:謝謝主席。我想延續鄭委員的說法,說真的,就跟一般人一樣,我對文創的概念是非常模糊的。到底我們的文化推動、藝文的推動要如何把創意產值化?文化部的角色、定位究竟應該在前端push文化、藝文,協助業者創作、轉型,還是在後端輔導業者上市、上櫃,就像剛剛其他委員所講的,做經濟部該做的事情?尤其錢花了那麼多,包括發展仲介服務體系要花四千多萬元;多元資金挹注計畫要花一億四千多萬元,這一億四千多萬元就包含剛剛鄭委員所講的400萬元輔導業者上市、上櫃;還有辦理產業的陪伴輔導計畫,這有點像經濟部的中小企業處、工業局的業務,要成立單一窗口提供整合性的服務。光是一個單一窗口,你知道要多少嗎?1,500萬元。 所以我們質疑,把文化創意產業予以產業化,文化部的角色、立場、定位要在前端,還是在後端?如果在後端,可以扶植出剛剛講的十幾家企業。以我們目前在媒體上看到的,這些文創公司其實都是大家耳熟能詳、固定的那幾家財團化企業才撐得起來,如果他們可以整合資金、財團化的話,還需要我們去扶植嗎?我覺得這些都是文化部必須說清楚的。 主席:請陳委員學聖發言。 陳委員學聖:我講3個案例給文創司做參考。第一,有一個餐廳叫食養山房,你去過沒有?它那麼遠,在汐止的山上,人家還是要去,它有沒有接受政府補助?沒有。第二個案例是林谷芳老師在中山堂經營的臺北書院,把很多傳統戲曲、茶藝等等做結合,政府有沒有給他什麼樣的補助?沒有,他要來標案,才能夠承續下來。第三個案例是,我最近在幫一位年輕的小畫家,他明年要參加藝博會,1個單位要12萬元租金,2個單位要24萬元,他不知道該不該參加,因為他怕一幅畫都賣不出去。黃館長也在這裡。他不知道要不要參加,萬一一幅畫都賣不出去,他馬上賠24萬元,後來他爸爸出12萬元,我贊助他12萬元,我告訴他:我先投資你。 我現在講的是真實案例。你們這些錢對他們來講好遙遠,有人可以自己活下來,有人在矛盾到底要不要斥資投資,所以我希望你們要找到他們的痛點。一般真正希望你們幫助的,第一是辦公室的租金支持,第二就是要有露出的機會,但是在這方面好像都不能給予補助。你們的計畫預算得來不易,但是對於真正需要你們支持的人而言,這些錢卻是非常遙遠,希望部長及司長能夠聽在心裡面,好不好?謝謝。 主席:請龍部長回答。 龍部長應台:各位委員,文化與產業是兩回事,但是也可以是一回事。一個翠玉白菜怎麼創造出那個作品,包括所有的美學涵養如何進入創作,在這個時候,翠玉白菜是文化;但是當它在故宮裡變成最重要的象徵,而且可以衍生出其他的商品,甚至進入國際的市場的時候,它就是產業。所以在前端當它是文化的時候,包括美學、國民美學的培養,我們會透過補助的方式,讓藝術家的作品可以得到被人們看見的光,那是文化,通常透過補助;但是當它成為作品,有很多人想要得到它、欣賞它、擁有它,它就有可能轉化成為產值。它原來是價值,但是有一些有價值的東西可以變成產值,那麼就進入了文化創意的部分。 我們大概不能夠一方面批評我們的文化創意產業的產值不夠、家數怎麼沒有我們要的那麼多,另一方面又去批評文化部怎麼變成經濟部。 不好意思,在我們比較包山包海的文化業務裡頭,我們必須做兩塊,一塊是文化的澈底扎根、國民美學的培養,這個部分就算是再賠錢的藝術創作,我們還是要透過補助去扶植它。另外,我們被賦予的任務還有產值的部分,我們是負責創意產業的機關,所以我們必須與經濟部有最密切的合作,把他們扶植中小企業的方法用到我們非常微小的創作者身上,所以在某個層次裡頭,文化部必須像經濟部一樣地有效率才行。 我們確實是被賦予兩種任務,所以在前端文化的部分,我們是用補助的方式;從中端到後端,信用貸款、融資到投資都是我們使用的手段。在源頭的部分,我們用圓夢的方式,讓創意從無到有;但是到了中段,當創意產生產值的可能性的時候,就要有其他的機制進入;甚至已經被養得相當大的時候,還要再有推助的力量讓它能夠進入國際的市場。所以我們是從文化的創意端、價值端,一直往中間挪移,變成產值端,到最後不但形成國內的市場,而且要設法進入國際,甚至希望能夠上市。我們被賦予這兩種任務。 主席:請陳委員亭妃發言。 陳委員亭妃:部長,你的意思是,文創產業家數的減少是正常的?是這樣子嗎?你說你們一開始就是要補助,到了中後端的時候,才讓它能夠有產值,所以你們把這一段列為一開始的階段嗎?請問部長,是不是這個樣子?我剛才提到,文創產業的家數是減少的,你說我們說的是不對的、這樣的方向是不對的。 龍部長應台:我不是這樣說的。 陳委員亭妃:要不然你的意思是什麼?不好意思,家數減少的部分應該怎麼說? 龍部長應台:我剛剛沒有針對家數的部分,我是說文化部確實有兩層的任務,從文化到產業。…… 陳委員亭妃:對,所以你沒有針對我的問題回答。 龍部長應台:如果回到您剛剛問的,家數有增有減,那個部分司長已經解釋過了,所以我就沒有針對這個部分。 陳委員亭妃:部長,這些家數如果在一剛開始就夭折了,怎麼再進入你們的中階及後端?這些都是你們剛剛開始在扶植的,就像你們在報告中寫的,就已經受到國際經濟環境、日本311大地震、歐債危機等等影響,等於他們一開始、在起步的時候就面臨夭折,根本無法進入第二階段,究竟是我們協助的方向錯誤,還是他們自己的錯誤?我們希望你們在這一塊要做檢討,他們才有可能進入第二階段。第一階段都處理得不好,怎麼可能進入第二階段呢? 談到文化部扶植微型文創產業的具體做法,我講的是前端,剛剛鄭委員講的是中後端。你們補助上市公司或已具規模的公司有什麼用?當然應該扶植正在一步一步進入軌道的業者,才真的有幫助。已經有規模的公司,錢都比我們還多,是文化部卻在補助他們,那麼那些實際上夭折的怎麼辦? 何委員欣純:我延續陳亭妃委員的意見,剛剛部長說我們應該扶植文創產業,讓它能夠茁壯和產業化,但是我們發現,103年度的預算都是在補助已經成型的、可能是在中後端的、比較成熟的文創產業,因為「培植文創中介人才及推動文創經紀制度」的預算比以前減少1,000多萬,文創事業優惠貸款利息的補貼也從101年度的1,500萬減為明年度的200萬,至於補助民間提供空間供文創事業使用,剛剛陳學聖委員表示,文創產業一開始最缺乏的是空間租金的補貼,可是這項經費也從101年度的4,270萬減為明年度的500萬。幾乎所有最需要政府補助的微型文創產業,文化部103年度的預算分配都是減少的。所以剛剛部長宣示的到底能不能成立?我們是否需要給他們那麼多預算? 蔣委員乃辛:我想,文化創意產業應該是雙向的,包含從文化到產業,以及在產業加上文化的元素,這兩個部分應該結合,也都要給予關心。 當然,從文化變成產業需要比較多的力量和關心,因為有些文化在變成產業的過程中會遭到反對,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就把它保留在文化的面向上。文化部改組之後有3個司和1個局負責文化部分,文創產業的部分也由3個司和1個局負責,所以如果它不願意走產業這條路,文化部也有保留文化和扶植文化的機制,如果它願意從文化走到產業去的話,也有另外一個機制可以走。 我之所以要凍結一半預算,是因為我覺得如果文化部只發展微型文化創意產業,產值就會很小。雖然產值很小,我們還是不能不予發展,但是我們也不能把全部的力量都擺在這個部分。 「雲端咖啡廳」就是以微型文化創意產業為主,我上次查過資料並提出質詢,發現它的點閱率很低,更別提媒合了。當然,經過這一個多月,數量好像有在增加。 除了微型文化創意產業之外,還有很多其他的文化元素,我們要如何扶植它走上產業的面向?如果要走產業這一塊,就必須靠行銷和通路才能把東西銷售出去,這樣就和經濟部有關了,可是文化部又不能不管,因為文化創意產業這一塊是文化部負責的,所以某些部分就必須類似經濟部。 另一個面向就是在產業中加上文化的元素,我上次質詢時講過,有一天我在一家壁紙中盤商那邊看到一位陶藝、國畫師在和老闆聊天,原來他在和老闆討論如何把自己的陶藝、國畫作品和壁紙融合在一起,也就是把壁紙加上文化的元素,讓壁紙的產值更高、銷路更好,同時也可以藉著這個產業,把他的文化元素推廣出去。所以這兩塊是雙向的。 我之所以要凍結一半,就是第一,有關產業加上文化元素這一塊,你們到底有沒有在做?第二,除了微型文化創意產業之外,其他的文創部分你們有沒有在做?當然,我提案之後,文化部是有把相關資料補給我,所以我已經有所瞭解,可是我覺得文化部在雙向工作上還是要多加努力,只是在資源分配和關心程度上,對於從文化變成產業這個面向要多關心一點,因為在產業加上文化元素的這個面向,他們本身已經有這個能力了,而且也希望能夠多付出一些力量,附帶地把文化元素加上去。所以文化部將來分配資源要妥為拿捏。 主席: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的預算總共是4億7,551萬,相關提案從第八十一案到第一二八案,有的委員是針對整個第4目提案凍結,有的是針對分項計畫提案減列或凍結,本席建議把整個第4目的凍結案留待最後處理,先處理分項計畫和個別的減列提案,因為如果先處理整目的預算,後續的分項計畫就會很難處理。 所以我們現在把第八十一案至第九十三案有關整目預算的刪減或凍結提案放到後面,先處理分項計畫的部分,即第九十四案至第一二八案,且性質相同者一併處理。譬如第九十四案至第九十六案關於1,560萬的部分,總共有3個提案,我們就從這部分開始處理;也就是按照分項計畫來處理,最後再處理整目的部分。 針對第九十四案至第九十六案,先請司長說明。 徐司長宜君:這1,560萬中有60萬是屬於資訊服務費的部分,因為這個網站其實是一個媒合平臺,這60萬是它的維運費,我們並沒有另外編列這樣的經費。其他的1,500萬是因為我們今年8月1日開始啟動這個網站,目前是透過「文創加值達人賽」來做創意的媒合。 也就是說,網站是一個平臺,他們在上面做創意提案,我們則提供通路、行銷、資金輔導及其他專業輔導方面的服務,亦即還是由我們的團體在做協助和媒合的工作,而且我們有舉辦實質的媒合會。我們10月24日才剛辦過一場媒合會,因為第一次「文創加值達人賽」有135個提案,我們就針對這些提案,讓他們做現場展示,並邀請一些天使投資人和文創產業的業者參加。因為我們有分3個類組,包括工藝、影視音和表演藝術,所以我們找表演藝術協會等相關單位來為他們做專業的輔導;我們還辦理工作坊,讓他們有上課的機會,內容包括提案和財務的課程。 鄭委員麗君:雲端部分所占的預算比例是多少? 徐司長宜君:現在是60萬。 鄭委員麗君:「文創咖啡廳」雲端平臺是多少? 徐司長宜君:60萬。 鄭委員麗君:網站本身是60萬? 徐司長宜君:1,500萬是獎勵金和媒合的活動…… 鄭委員麗君:那你剛剛講的媒合和「文創加值達人賽」也是這裡面的活動,那為什麼得獎者沒有公開? 徐司長宜君:都有在我們的網站上公開,10月24日還有公開的頒獎典禮,有18個得獎者,其中3個是人氣獎,另外15個是優選跟1到3名。 主席:好,針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01價值產值化計畫」中「文創咖啡廳」原列1,560萬元的部分,我們就予以照列。 繼續處理第九十七案,何欣純委員針對「一源多用」的提案。請徐司長說明一下。 徐司長宜君:這項計畫分成兩個大組,一個是原創加值應用的部分,一個是跨界行銷的部分。今年總共核定了29個案子,我可以舉2個例子,原創加值的部分有一個是和原住民圖騰有關的「花生騷」,他們從原住民的圖騰出發,做一些加值運用,包括APP和相關的繪本等等。跨界行銷的部分大家可能知道有一個「陶作坊」,那其實是一個以製作陶藝為主的業者,他們和設計師結合,做一些和Tea Party有關的跨界應用。所以我們主要的內涵是在鼓勵業者把他們原創的東西做一源多用,再加上行銷的補助。 何委員欣純:你說總共有29案,那這3,000萬元如何分配? 徐司長宜君:我們有一個公開的作業要點,他們要提案申請,我們有分組審查。 何委員欣純:這也是所謂的微型文創? 徐司長宜君:對。 何委員欣純:請問行銷方面是個人提案,由行銷公司來承攬,還是提案之後由文化部整個發包,找一個行銷公司來幫他們做? 徐司長宜君:我剛剛提到第一類是原創加值,這部分的規模會小一點,第二類是跨界加值行銷,這部分他們可能比較有經驗,所以會提出自己的行銷計畫,我們也會請專業人員來輔導。 這裡順便回答委員剛才的問題,我們有一個專業輔導陪伴計畫,會輔導他們讓自己的品牌做行銷,他們提出計畫之後,我們會跟他們討論,核定之後會請他們修改。我們安排了一整個輔導階段,包括期中訪視、期末報告和臨場輔導,除了討論,也會請他們參加相關的展會,讓他們有機會行銷出去。 何委員欣純:你可不可以把執行成效的細目提供給本席? 徐司長宜君:好。 主席:「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01價值產值化計畫」項下2.(2)關於一源多用的預算3,000萬元照列。 繼續處理第九十八案至第一○五案有關「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01價值產值化計畫」之「3.發展中介服務體系」原列4,324萬元的提案。 陳委員亭妃:這部分我們還是希望文化部說明一下,「培植文創中介人才及推動文創經紀制度」是已經不需要了,還是階段性任務已經完成了,所以預算可以被縮減?過去為「培植文創中介人才及推動文創經紀制度」所編列的預算,其執行成效到底如何?為什麼現在要刪減?這是我們比較質疑的,而且我們也想瞭解這些人才到哪裡去了。 主席:請徐司長說明。 徐司長宜君:關於這個部分,委員手上的資料顯示102年度編列的預算是2,000萬,但事實上是1,000萬,103年度則是編列924萬,所以差距其實是76萬。這是第一點要說明的。 第二,這項計畫從102年度開始聚焦在人才養成的部分,我們是透過專業課程,包括國際文創專業課程來臺講座,而且實際上培養了81位學員,他們上完180個小時的課程,完整地就整個中介人才所需的基本觀念和通才方面做一些養成;國際課程方面則是比較開放性的,總共有732位來參加。我們是希望透過這樣的課程訓練,真正培養一些人才來協助文創工作。因為文創產業比較辛苦的其實是在文化這一端和產業這一端缺乏中間的平臺,中介和經紀人才就是為了彌補這個問題,希望他們未來可以真的為業界所用,這是整個中介和經紀人才的培訓目標和過程。 陳委員亭妃:司長講的有問題,我這邊有102年度的預算,102年度和101年度是一樣的,寫著「培植文創中介人才及推動文創經紀制度計列2,000萬元」,我是一字不漏地照唸啊! 徐司長宜君:委員,那是送立法院的概算。 陳委員亭妃:那是決算沒有這麼多嗎? 徐司長宜君:不是,通刪的時候已經…… 陳委員亭妃:是當初就刪了1,000萬? 徐司長宜君:對。 陳委員亭妃:所以你們今年就編1,000萬? 徐司長宜君:對。 陳委員亭妃:既然這些人才已經列入你們的人才庫,請問他們未來到底有什麼重責大任?你們對這些人才有什麼樣的後續規劃?這部分可不可以給我們一份資料? 徐司長宜君:好。 鄭委員麗君:第一○二案是針對「推動文創智財權保護觀念及措施」的400萬元,我的疑惑和後面很多案一樣,不知道你們和文創方面有關的同仁是不是從經濟部整合過來的,不然為什麼很多業務和經濟部重疊?像智財權保護觀念的推廣,經濟部就有智財局,他們不會做嗎?為什麼不能用跨部會協調合作的方式來進行,而要另外編列400萬元? 同樣的問題也出現在第一○三案育成中心的部分,我知道育成中心經濟部有在做,教育部也會幫忙(以前的青輔會,後來到教育部),很多資源包括產學合作的錢最後都進入育成中心,難道政府都不能讓相關資源發揮綜效,而要文化部再給一筆錢來做?所以本席希望這部分能夠減列,不要重複浪費,因為你們編了2,500萬元。 第一○五案也是經濟部原來在做的。你們做的「推動文創產業專業人才職能基準與能力鑑定」,我相信這部分經濟部原來就有,有需要重複或者重新建立基準嗎?還是你們把經濟部的業務搬過來?因為文創產業真的不好做,所以把很多產業方面的工作搬過來。但是這樣真的能夠幫到文創產業嗎? 以上這幾項看起來都和經濟部重複,先請司長說明,等一下本席再問有關經紀制度的部分。 徐司長宜君:第一,文創智財的部分的確是經濟部智財局主管,但是我們有在跟他們溝通,因為他們有一個培訓學院,但基本上是以通則性的內容為主,而且偏重科技和生技醫療的部分。剛剛委員也都有提到,其實文創方面微型業者比較多,他們最重要的資產是來自自己的創意,要如何透過智財權的相關規定得到保護是非常重要的,這方面業者也反映過很多次,所以我們和他們討論,希望能夠針對文創領域單獨開設相關的課程,所以我們的對象是文創業者,希望讓他們進行國外行銷,或者是在產品生產過程當中,比較瞭解專利、商標等等各種相關規定,以便保障自己的權益。 第二是育成中心的部分,我們和經濟部及教育部之間有一個平臺,定期在討論產業創新和育成中心的問題。其實我們有明確的分工,文化部的角色是藝文產業的育成中心,我們有10個育成中心,包括北藝大、臺藝大、中央大學的表演藝術中心和學學文創等等,所以我們和經濟部及教育部是有區隔的,我們比較是集中在藝文產業核心的文創部分。委員可能都知道,我們已經透過育成中心扶植了像現在在大稻埕開業的「印花樂」和蔡玉珊,還有一些表演團隊,後來他們也都有成功演出自己創作的戲劇。總之,我們都有定期開會討論彼此的分工,所以是不會重疊的。 第三是職能基準的部分,這是因為產創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要依照產業發展需要,訂定產業人才職能基準及核發能力鑑定證明。也就是說,這是法律規定文化部一定要做的事情,所以我們有跟經濟部分工,因為文化部主管8個產業,包括工藝、視覺藝術、展演、表演藝術等等,我們都要訂定職能基準。 陳委員學聖:我是要對這一目的預算給予高度的肯定,因為這些和制度的建立有關,是我比較希望見到的,譬如藝術經紀人,因為不管智財、財務或各種瑣事的安排,基本上藝術創作者並沒有能力去處理這些事情,所以臺灣需要一個藝術經紀人的市場。因此,你們能跟勞委會協商開設這方面的證照課程,我真的要給予高度的肯定,這才是文創真正該做的本。所以我不是要刪你們的預算,而是要說:這才是對的事情。謝謝。 鄭委員麗君:我們要進一步瞭解你們的資源,因為這些事情是需要跨部會合作的,既然你們也編了預算,就要在文化的核心概念底下去進行,不要和經濟部重複。 接下來是第一○四案經紀制度的問題,我認為這部分相當重要,請問你們如何推動文創經紀制度? 徐司長宜君:我們現在是把中介和經紀結合在一起推動,剛剛陳亭妃委員也有提到這個問題。我們之所以把它合在一起,是因為文創產業其實有「15+1」個類別,每個類別都有很大的差異。我們有做過一個研究,知道文創產業最需要的是中介組織和經紀人才,所以我們就把中介和經紀結合在一起,為他們開設相關課程。剛剛講過,每個學員要接受180小時的專業課程訓練,也有國際的,像邀請藝術品的授權講座來臺灣,另外還辦工作坊,培育了30個學員。這些人有些是文創產業的業者,有些是本身已經對行銷有概念,來學習轉換成為能夠協助文創的中介者或經紀人。目前的1,000萬元都是聚焦在人才養成的部分。 主席:針對「3.發展中介服務體系」4,324萬元的部分,總共有兩個減列提案,包括陳亭妃委員提案減列324萬元,以及鄭麗君委員3案合併減列850萬元,請問提案委員有沒有特別的意見? 陳委員學聖:我希望你們能夠全數支持,因為這是在建立很重要的制度。 主席:陳亭妃委員和鄭麗君委員呢? 陳委員亭妃:我沒有意見。 主席:鄭委員呢? 好,我們就不減列。那凍結的部分呢? 龍部長應台:各位委員是不是能支持這項預算?因為我們現在的瓶頸都在中介人才的缺乏,而這幾乎是文創最核心的部分。 主席:因為這部分還是有一些凍結的提案,所以是不是適度凍結,等提出書面報告再予解凍?我們是不是凍結一半或2,000萬元? 好,針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01價值產值化計畫」之「3.發展中介服務體系」原列4,324萬元的部分,凍結2,000萬元,俟提出書面報告後予以解凍。 龍部長應台:這部分的預算總共才4,000萬元,這樣等於是凍結一半耶! 主席:是提書面報告啦! 龍部長應台:好。 主席:現在繼續處理第一○六案至第一一四案關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01價值產值化計畫」之「4.辦理多元資金挹注計畫」原列1億4,367萬元的部分,這部分總共有6個提案。先請司長說明。 徐司長宜君:各位委員的提案我們都有仔細讀過,委員關切的主要是經費變多,其實這是因為102年度和103年度的編列項目有點不同。多元資金挹注的概念是剛剛提到的從微型、圓夢開始,最後會做研發、生產、品牌行銷和市場拓展,在這個過程中,我們會搭配陪伴輔導計畫來協助他們。至於剛才蔣委員提到的比較有規模的企業,我們有跟櫃買中心做過討論,在上市(櫃)和財務方面提供協助,以及投(融)資和利息補貼;另外還有產業基礎裡面一個很重要的部分──年報和基礎資料的蒐集。以上就是多元資金挹注計畫所涵蓋的內容,謝謝。 何委員欣純:我想請司長多告訴我們一些。你剛剛講了很多,從圓夢、成長,到輔導他們上市(櫃),可是我認為你還是要把所謂的「多元資金挹注計畫」講清楚,也就是說,這些錢是要挹注給誰?又是如何分配?因為從提案的字面來看,大家似乎都擔心這些錢是不是在挹注「馬友友」或特定的文創產業公司,也就是那12家的問題。我覺得這部分你要多說明一下。 徐司長宜君:這其實是給業者的錢,第一,圓夢計畫是給文創新秀,他們會來申請,通過之後我們會給予補助,這部分今年有75家得到補助,我們就給他們輔導。第二是產品研發、品牌行銷和市場拓展,這部分分成3個組,根據補助作業要點,只有文創業者才可以提出申請,我們都有組成審查委員會。第三是縣、市補助的部分,是由縣、市政府來申請,可是目的是要讓縣、市政府去協助地方文創產業,並且做一些行銷。第四是產業陪伴輔導,這部分是由我們去做專業的輔導,是委辦的案子。至於利息補貼,當然都是給銀行的差額。所以我們整個預算其實都是給業者,並沒有給其他…… 何委員欣純:你剛剛提到給地方政府,讓地方政府去扶植他們的文創產業,既然都是業者,為什麼要透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會挑選由地方文化特色衍生出來的產品嗎?我覺得這點要講清楚。 陳委員亭妃:其實這個問題從以前到現在都有人質疑,所以我們一直希望文化部能夠提供有關文創創投公司標案的詳細資料,包括參與投標公司、審議委員名單和評分的結果。針對這12家創投業者得標的事情,報章雜誌和媒體的報導相當多,有那麼多人希望得到協助,可是得標的這12家企業卻被認為具有特定的政黨傾向,所以我們認為這項預算的審查應該更加審慎。因為「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的重點是要提供協助,如果得標者是特定人士的話,就會變成「有關係就沒關係,沒關係就要去找關係」,這樣似乎會把原本的好意變成很無辜,而且不只是文化部無辜,那些真正有心要做的文創業者也會很無辜。所以我們為什麼不好好釐清這件事情,瞭解你們所訂的條件、資格,以及要協助他們達到什麼樣的狀況?否則說真的,這12家創投有些都被人家點名了,而文化部似乎根本無法解釋。所以我認為這部分的預算應該要刪減4,367萬元,然後凍結6,000萬元。 李委員桐豪:前面已經討論過,在整個輔導過程中,文化部應該在哪個階段停下來。我個人認為到上市(櫃)階段其實是沒有必要的,還不如把這個資金往前移,從incubate或garage、慢慢出來的那段時間開始,也就是企業成長過程的前段,因為我覺得後面是錦上添花,沒有必要。如果它所到達的階段是可以透過輔導而上市(櫃)的話,其實它已經有能力處理這件事情,因為在臺灣上市(櫃)的成本非常、非常低,我們不是香港,在香港上市(櫃)的成本非常高。我們這邊賺錢的是後端,也就是股票上市(櫃)以後,透過圈存股票來操縱價格,把價格拉上去之後再賣掉,所以我個人對400萬元的上市(櫃)輔導經費是有意見的。 至於單一窗口的輔導措施,我倒是覺得很奇怪,我不曉得那個單一窗口是真的要做一個窗口,還是說只是陪伴而已。如果是陪伴的話,就是由政府的官(職)員們一起來幫忙,這樣的話,那1,500萬元就變成業務費用了。這到底是業務費用,還是真的要做一個窗口,派一個人在那邊經營它?我不太清楚這一點。 總而言之,我認為我們應該先把立場弄清楚,就是文化部在輔導產業起來的時候,到哪個時候應該終止。 鄭委員麗君:李桐豪委員的第一個問題就是本席的第一一二案,我認為推動上市(櫃)這400萬元應該刪除,因為金管會和經濟部都有上市(櫃)的相關政策了。他們可能比…… 李委員桐豪:政府對高科技產業的上市(櫃)條件比一般產業寬鬆很多,我相信在政策上政府對文化創意產業的上市(櫃)條件會比高科技產業更為寬鬆,所以相關輔導成本應該是很低的。 鄭委員麗君:對,而且李桐豪委員的看法是,文化部要做的應該是去協調上市(櫃)的政策面,也就是文化部應該向金管會和經濟部提出自己的意見,這才是你們要做的事,而不是花個400萬元。我想這些企業也不需要再拿這筆錢了,而且經濟部花在這方面的輔導經費應該比你們多很多,你們的人才也不會比他們專業,所以我建議把這400萬刪除。 第二個我認為重複的是(9)辦理文創產業情報趨勢蒐集、研究及年報編印,這部分我們去年也問過,綜規司已經有一個文化調查統計了,這裡又重複做!我都有在follow,大家覺得文創產業的產值很高,可是我知道這裡面很多都是虛報的,像網咖也被列進去,因為這都是發包下去做的。所以我建議能有一個單位好好地把文化調查和統計的工作做好,不要重複,結果每個單位的專業都不足,然後就發包委外亂做,送回來的資料根本就是錯誤引導,讓人以為臺灣的文創產值非常高,所以我認為第(9)項的1,000萬元也要全數刪除。 接下來是單一窗口是不是委外的問題,單一窗口大概也是經濟部過去的輔導辦法,我認為陪伴才重要,要真正去建立輔導網和陪伴機制。其實中小企業處的在地輔導網做得不錯,業師的陪伴也很重要,這都和培養人才有關。 最後一個問題是:「夢想12家」剩幾家?這點你們還沒有回答我。我知道有失敗的例子;有沒有倒閉我不知道,但是有失敗的。請問「夢想12家」剩幾家? 主席:請司長說明。 徐司長宜君:我先針對剛剛的幾個問題做簡單的說明。第一是剛剛委員都有提到的上市(櫃)的問題,這部分可能是我們表達得不清楚。其實沒有錯,我們是跟金管會合作,因為他們希望在協助文創業者上市(櫃)之前先有個創櫃板,可是他們不清楚文創產業的狀況,所以我們並不是讓他們上市(櫃),而是輔導、協助他們做前置的財務檢查等相關工作。 鄭委員麗君:是針對業者喔? 徐司長宜君:對,是針對業者。 第二是單一窗口的部分,這可能是名詞的問題。我們這整個計畫其實是為了陪伴,現在採用的做法就是剛剛委員提到的,是由業師來協助他們。從圓夢開始,在整個過程中需要的,比如說是以開發產品為主的業者,看他需要什麼樣的專業知識,我們會請業師跟他們一起成長,從創立公司開始,整個發展過程都陪伴著他們;中間還會有訪視和臨場輔導。所以所謂的單一窗口只是說我們有一個窗口,當他們打電話來這邊的時候,我們可以幫忙找到他們所需要的資訊。 鄭委員麗君:這本來就是公務員該做的事。 徐司長宜君:對,但整個重點其實是在陪伴輔導的部分。我們是真的有對每個業者做陪伴輔導,所以可能是說明文字的問題,但是重點是整個產業的陪伴輔導計畫。 剛剛委員還有提到年報的部分,這是文創法的規定,說每年一定要出版年報。 鄭委員麗君:年報花不了多少錢,可是你們編了1,000萬元,就是在做趨勢蒐集研究嘛!我知道它的執行面已經出了很大的問題,因為很多人來跟我們陳情,說他們在下游看到的情形都是胡亂統計一通!像苗栗,就把網咖也列入文創產值。這是我隨便舉例,另外還有很多。 徐司長宜君:我不清楚委員所講的部分,因為我們列的產值是以財政部的財稅資料去做統計的。 鄭委員麗君:我剛剛還問,這和綜規司的文化調查統計有沒有重複? 龍部長應台:鄭委員,其實文創產業情報趨勢的蒐集和研究相當重要,我們各個司,比如我們的藝術發展司只是針對視覺藝術產業去做瞭解,影視司也是針對個別的,但是文創牽涉到整體的,…… 鄭委員麗君:綜規司呢? 龍部長應台:綜規司做的和文創沒有直接的關係,那是整個文化行為,包括國民的文化消費和現在整體的趨勢,和文創的內容完全不一樣。 鄭委員麗君:不能併入綜規司的文創調查和統計嗎? 龍部長應台:比如主計總處的幸福指標,針對這點,文化部就會提出意見,說臺灣人的幸福指標裡面怎麼會沒有文化指標、文化項目,因此綜規司的統計非常重要,是我們整體文化生活方式及文化消費行為的統計呈現,而且試圖和國際指標接軌,這樣我們才能對國外解說。但是那件事情的統計和這裡專門針對文創產業在結構上的、產業趨勢上的發展是兩件不一樣的東西。這樣的解釋是要跟各位說,這兩項沒有重疊,也希望大家支持,因為這個非常、非常重要。 剛剛有關單一窗口的部分,司長已經解釋過了,它其實是現在微型產業的業者非常需要的一種陪伴的配套。 主席:12家的部分也請答復一下。 徐司長宜君:有關剛剛陳亭妃委員提到的相關資料,其實我們在今年4月10日和6月7日都有以正式公文送到立法院,包括委員提到的評選相關資料,這點我先做個澄清。 第二是剛剛鄭委員提到的文創的部分,其實我們不是在扶植創投公司,而是在扶植產業,是以創投公司和我們共同投資的方式來扶植產業。剛剛鄭委員提到12家,但現在只有10家,另外有兩家是因為他們不是很了解文創產業,所以採取退場的方式,而我們就跟他們解約了。 鄭委員麗君:是失敗了?是哪兩家呢? 龍部長應台:我覺得不能用「失敗」兩字來形容,因為這其中有很多家本身在投資方面是很有名的,但當初就是看到文創上有很多負面的說法,自己覺得不願意玩這個遊戲了,所以決定主動退出,這樣的情況也是有存在的,所以我們現在就是加強溝通,不過這些部分是完全沒有用到錢的,因為他們完全沒有來申請,即他們不願意進到這裡面來。 主席:為何這兩家會心灰意冷? 龍部長應台:他們有自己的優先投資順序,所以不是失敗或不失敗的問題。 鄭委員麗君:我看了你們的文化統計,裡面就有文化創意產業的調查,然後還包括家數、營業額、外銷及內銷收入、組織型態、資本結構、營業額結構等,你們要去做趨勢研究,那是另外一回事,但是提到調查一事,我們知道以前的文化調查統計就一定會有這個項目,所以重複的部分到底要怎麼處理呢? 主席:這一目主要是辦理多元資金挹注計畫,原列1億4,367萬,提醒各位一下,本目之(9)1,000萬的所謂情報趨勢蒐集跟使用用途是不符的,而且跟之前的文化調查是重複的,所以本席也認為這部分要減列。 龍部長應台:可是年報的部分是按照文創法的規定,所以我們是一定要做的。 主席:年報可以留下來啊!而年報的部分需要多少錢? 徐司長宜君:我們現正在做整個統計方法的大盤整,所以必須要花一些經費。 鄭委員麗君:那就回歸文化教材統計啊! 徐司長宜君:原來的那邊並沒有編那麼多錢,所以今年度還是要編在我們這裡,其實在文化統計當中,是有直接引用文創年報的資料。 何委員欣純:我們大家都對這兩項有意見,你先說你的部分到底有多少,然後我們再來決定要刪多少。 主席:你的部分需要多少,先說出一個數目好了。 本目「4.辦理多元資金挹注計畫」,原列1億4,367萬,其中(5)上市櫃的部分,鄭麗君委員等提案減列400萬,因為這跟經濟部編的預算是重疊的,所以這部分就減列400萬。 至於「(9)情報趨勢蒐集」,何欣純委員提案減列1,000萬,而鄭麗君委員提案減列300萬,大家的看法如何? 龍部長應台:我可不可以跟各位講一件事情,希望可以得到各位的支持,大家都很關心文創產業看漲的問題,可是當趨勢是看漲的時候,若連基本數字都不準確的話,則擬出的政策是有可能做錯的或是不準確的。 鄭委員麗君:我們不反對你們做調查,現在就是問你們跟綜規司的部分有無重複,我們不喜歡你們在各個業務司都藏了預算,我不希望你們重複編列,而且以後編列預算時,儘量不要這樣做了。另外,以行政的概念來講,綜規司一定有比較擅長做研究調查的同仁,所以之後這項業務就統整由其進行,然後網站資訊也要予以統整,這樣才會愈做愈專業。 陳委員學聖:我跟鄭委員說明一下,現在全台灣有能力做市場情報分析的只有中華民國畫廊協會,我是覺得很可惜,台灣應該要有幾個是可以分析市場的單位,而你講的文化年報則是各文化局的人在那裡填數字而已,是沒有辦法產生產值的,而本席希望這個情報分析能夠有一定的市場效果出現。 鄭委員麗君:我同意這部分應該要更專業,所以這筆錢放在綜規司或是文創都好,只要不重複即可。 龍部長應台:我們確實有去了解,所以會進行檢討,明年在編列的時候,大概是編在綜規司會比較正確,但我們仍希望這筆不要減列,因為這是屬於基礎工程的部分。 主席:針對「(9)情報趨勢蒐集」,請何委員欣純發言。 何委員欣純:本來我是要求全數減列,不過方才陳學聖委員說應該要有專業化的產業數值分析、調查,這部分我是贊成的,但是我還是要請教一下,從99年到102年你們不斷編了1,500萬,到現在又編了1,000萬,累積了這麼多錢投進去,而你們所蒐集出來的產值化趨勢分析跟研究年報到底提供了文創產業什麼樣的貢獻?這部分應該要讓我們了解吧!現在大家所質疑的,包括你們委外辦理的單位到底有沒有足夠的專業去做調查及分析等。再來,分析出來的調查及產值,這些東西能不能再正面的循環、回饋給我們的產業界、文創界,這才是我們所關心的,即錢花下去要有效果才對,而不是發包出去就好。 主席:請部長說明一下。 龍部長應台:如果不是因為我們很重視過去一路做下來的各種產業調查報告,就不會去對文創司的結構做這麼大的檢討及調整,以致於我們今年提出的預算已經比去年少了1億8,000萬,這是在我們進行各種調查及產業分析之後才做的調整及盤點,所以這些已經做的產業趨勢報告,我們自己是相當重視的,因為這可以做為我們編列預算的基礎,而這1億8,000萬之所以會減列,就跟這個很有關係。 何委員欣純:你的意思是說,是因為有這個趨勢報告,包括對整個文化趨勢的調查,還有如何正面的回饋給文化部及文創產業,所以讓你們決定減列預算,此外,這是如何調查的,委外單位是誰呢?是否如陳委員所說的,其專業性是否足夠呢?這些可否提供書面報告給我們? 主席:誠如何欣純委員所言,這部分要在年度預算中反映出來,而且要提出書面報告。 鄭委員麗君:不要再分開編了。 主席:的確,不要再分開編了。 關於情報趨勢蒐集、研究及年報編印等部分,提案委員已決定不予減列,所以這部分就不減列。 現在我們先處理減列的部分,然後再處理凍結的部分。首先,關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01價值產值化計畫」下「4.辦理多元資金挹注計畫」下(5)推動文創企業上市櫃減列400萬。 至於「01價值產值化計畫」下「4.辦理多元資金挹注計畫」,原列1億4,367萬,何委員提案凍結5,000萬,陳委員亭妃建議凍結6,000萬,鄭委員麗君是不凍結嗎? 鄭委員麗君:我尊重何委員及陳委員的意見。 主席:本席是建議凍結4,000萬。 龍部長應台:各位委員,我們真的編得非常仔細,這樣凍結下來的話,會讓我們沒有辦法執行。 主席:大家都有共識要凍結,所以就看看要凍結多少,最低是4,000萬,基本上,如果要凍2,000萬,那就要來專案報告。 鄭委員天財:書面報告。 陳委員亭妃:專案報告。 龍部長應台:真的會嚴重影響相關業務的執行。 主席:如果是專案報告,我就同意凍結金額可以降低,所以就是凍結2,000萬,然後要專案報告。 龍部長應台:等一下,我們在執行上真的會有困難,因為我們執行的對象,有很多都是微型的產業,尤其是對一些年輕人來說,這可能是圓夢的第一桶金,若開門的柴米油鹽醬醋茶等7件事都要等到後來才可以執行,則明年就會執行不力的。 主席:這才凍結七分之一。 龍部長應台:可否改採書面報告?我們會提出完整的書面報告? 陳委員亭妃:不行書面報告。 主席:還是來專案報告好了,而且凍結七分之一並不會影響你們業務的推動,如果你們很有疑慮…… 龍部長應台:在執行上我很有疑慮。 主席:為了降低你的疑慮,我們降低金額,然後你們還是要來專案報告。 陳委員亭妃:不行啦!2,000萬已經是最低了。 主席:我們的目的是要請他們來專案報告,這是為了讓你們在執行的過程中能夠更為嚴謹,所以凍1,000萬或是2,000萬,意義都是一樣,最重要的是你們要重視執行的成果。 龍部長應台:我們當然非常重視,只是以今年的情況來看,到現在已經快12月了,還是有一些預算是沒有解凍的,萬一明年也是發生這樣的狀況,則這些微型產業是會受到影響的。 主席:不會啦! 陳委員亭妃:如果一開始你們就把報告完整的提出來,就一定不會拖到12月。 主席:召委會重視這個問題,如果真有急迫性,召委會優先排進這個解凍案。 何委員欣純:除非明年還有馬王之爭! 主席:針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01價值產值化計畫」下「4.辦理多元資金挹注計畫」原列1億4,367萬,除(5)推動文創企業上市櫃減列400萬外,凍結2,000萬,俟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龍部長應台:可否改成書面報告,然後金額增加到3,000萬都可以?因為本部就今年而言,有的是5月就來做專案報告,但現在已經快12月了都還沒有解凍,所以可否改成3,000萬,然後我們提出完整的書面報告,以進行最深入的溝通。 陳委員亭妃:不行!不同意! 主席:你們不用太擔心,2,000萬只占七分之一,也許到八分之一,但這不會影響到你們業務的推動,然後輪值召委也會很負責的優先把你們的解凍案排入議程。 龍部長應台:我知道大家對微型產業是非常關心的,他們的確需要這些讓他們可以成長的東西,就今年的經驗而言,就是5月來做專案報告,但到11月了卻還沒有真正的解凍,如果再發生這樣的情況,其實真的是辜負這些嗷嗷待哺的微型產業,我只能這麼說了。 主席:你們有延遲送出報告嗎? 龍部長應台:我們有來做專案報告。 主席:你們要多做溝通,而且那是院會的部分,況今年的情況比較特別。 何委員欣純:明年就不會有馬王之爭,院會都會如期召開的,今年的確情況比較特殊。 主席:所以不要過度擔憂。 陳委員學聖:明年若民進黨委員要去選縣市長的話,那就…… 主席:在座都沒有人要去選啦!所以就是凍2,000萬,然後來做專案報告,況今年情況比較特別,尤其是院會的部分有所delay。 蔣委員乃辛:重點在專案報告,不在金額,所以就改凍結1,000萬。 主席:陳委員,蔣委員建議凍結1,000萬。 陳委員亭妃:好啦! 主席:針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中「01價值產值化計畫」下「4.辦理多元資金挹注計畫」原列1億4,367萬,除(5)推動文創企業上市櫃減列400萬外,凍結1,000萬,俟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接下來處理鄭委員麗君等所提第一一五案,針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01價值產值化計畫」之「5.鼓勵與協助文創核心創作者及獨立工作者進駐文創聚落」原列2,500萬,鄭委員麗君等提議減列1,500萬,對此,請鄭委員發言。 鄭委員麗君:我的要求非常簡單,就是園區跟中心的概念,現在我們已有很多的文創園區及中心了,而這裡卻還要再進駐特定地段、特定聚落,所以我不太了解這是怎麼樣的情況,會不會有所重複呢? 再來,其實有很多園區跟中心是閒置的,比方說之前部長在位時設立的台北數位藝術中心,其使用率真的是很低,所以可否儘量去使用一些既有的園區,不要再另外弄很多所謂中心的概念了。 龍部長應台:首先,這些都會是列為歷史紀錄的,而台北市的數位藝術中心並不是我在位時所推出的,所以我並不知道這件事情,而這部分是針對本來已經閒置的空間,因為很多的微型文創業者,非常希望產生聚落的效應,如果可以藉由一些小小的設計,讓其有群聚的效應出來,其整個行銷就會比較順利,而且也比較可以讓市場、國際看到他們,所以這是一個閒置空間的再利用。 鄭委員麗君:閒置空間是文化部業管還是地方政府業管呢? 龍部長應台:不一定。 鄭委員麗君:地方政府的部分你們也可以管嗎? 龍部長應台:不是管,而是經過協商。 鄭委員麗君:你們要負責閒置空間的運作嗎?這是用在創作者、工作者身上還是用在空間上? 徐司長宜君:我們不是用在空間的修繕上,關於整個案子進駐文創聚落的部分,除了方才提的閒置空間外,另外我們也想創造群聚效應,而不是新創一個空間,比方說大稻埕的整個再造、民藝埕、小藝埕等,其實就是我們在推動的聚落案子,鼓勵業者來這個區域群聚,而我們就是補貼其租金,然後讓他們做整合的行銷,所以並不是在做空間的重新修繕,也不是在做園區或是中心的概念,還有,目前我們在協助的還有台南整個海安路的文創聚落…… 鄭委員麗君:小藝埕? 徐司長宜君:對,還有中山雙連整個創意街區,從蘑菇、台灣好,店,然後再到玩銀工房,所以這是形成一個創意街區。另外,屏東的菸廠本來是閒置的空間,後來就做成音樂的聚落,再來就是台東的糖廠,就是做原住民的木雕和家具,所以是很多業者一起群聚之後,我們來補貼他們的租金。 鄭委員麗君:剛才講這幾個案子都是不錯的,我們也給予肯定,所以此部分就不減列、不凍結。 主席:針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01價值產值化計畫」之「5.鼓勵與協助文創核心創作者及獨立工作者進駐文創聚落」原列2,500萬照列。 繼續處理第一一六案至第一二三案。關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01價值產值化計畫」之「6.市場流通及拓展計畫」原列8,700萬,這部分共有8個凍結案,所以請陳委員亭妃發言。 陳委員亭妃:文化部對中國市場的拓展好像特別重視,包括這裡面有拓展國際及大陸之文創市場,編了3,236萬,而台灣文創產業中國大陸市場拓展及合作交流計畫有135萬,除了我們質疑這可能有重複編列之嫌以外,我們覺得文化部在編列預算時,為何只鎖定中國,何不將文創朝向行銷全球呢?難道除了我們的經濟要鎖在中國外,文創產業也要往中國跑嗎? 徐司長宜君:這部分的提案我就一併說明了,關於預算書第77頁的「6.市場流通及拓展計畫」下之(2)是拓展國際及大陸文創市場,並不是只有大陸文創市場而已。事實上,我們每年都會帶著業者以台灣形象館的方式到國際上去參展,像今年要參加的是法國米蘭的家飾展、英國的設計節、日本的家居展以及美國拉斯維加斯的授權展等,其中大陸的部分是上海的國際時尚家居用品展,這是由法蘭克福消費展來主辦的,所以參加的都是國際展會,並不是只針對大陸地區。而委員方才所提大陸的部分,應該是(5)旅費的部分,所以這中間是有誤解的,總之,這3,200多萬是帶業者到國際參展,還有邀請國際買家來台灣做媒合會,比方說下禮拜我們就會舉辦文博會,也會邀請國際的買家來,讓台灣這些業者有機會跟他們媒合,把相關產品帶到國外去。 陳委員學聖:你們又沒有外貿協會的經驗,又如何幫他們行銷出去?你們只有補助差旅費嗎? 徐司長宜君:我們是以國家形象館的方式,就是組了一個團,然後每年會根據業者的特性來挑選,像今年就是跟台灣創意設計中心來合作。 陳委員學聖:你對那個中心有興趣,也有信心? 徐司長宜君:沒有!我們是採公開招標的方式來進行。 陳委員學聖:我對那個單位有一個很大的問號。 陳委員亭妃:其實我很相信你們的解釋,就是這些工作都是朝國際的方向,絕對不是只著重於大陸的部分,的確,你們預算書是寫著國際及大陸兩個部分,但是在這個範圍內的你們都可以拿來使用,所以雖然你是說這會朝國際的方向來做,絕對不是只著重於大陸的部分,但是預算通過以後,整個狀況或許就不是這樣了,況這個科目這樣編列也是很奇怪的,因為大陸市場也是國際市場啊!為何還要特別做這樣的區分呢?今天你們做了這樣的分類,是否要特別去強調,未來整個文創市場3,236萬中,即使你們要拿1,000萬去做這方面的使用,我們也沒有辦法阻止你們啊!因為科目就是將兩者編在一起啊! 徐司長宜君:方才報告的是今年度執行的計畫,就是去法國巴黎、日本東京,另外有一場是在上海,但這是德國法蘭克福主辦的,而我們是根據業者的資訊,他們認為這個展會的評效非常好,因為國際買家都會到上海的這個展會,所以在這個地方可能比較可以創造經濟效益。 陳委員亭妃:這個展要花多少錢?你們預計要去上述這3場,請告訴我們這3場的經費各是多少? 徐司長宜君:我們每年會挑選六、七個展會,而大陸是今年其中一個展會,這部分未來我們會寫得清楚一點,畢竟這對我們來說是拓展海外市場的計畫,所以我們才會寫成「國際及大陸」,不過我們還是會做清楚的說明。基本上,我們是用一整個標案去做處理,所以總共有7場,總經費是兩千八百多萬,然後是帶了70家次的業者到海外去。 李委員桐豪:其實到大陸展覽並不是壞事,以畫作為例,如果能夠賣到大陸去,那也是不錯,因為他們炒作得非常厲害,這樣一來,我們的藝術家反而可以得到更大的利益,所以有時去大陸並不是件壞事。 陳委員亭妃:我們不反對去中國,而是希望你們把錢編好並且講清楚,像這七場的展會你們就可以列出來,何必特別寫成「國際及大陸之文創市場」?基本上,我是覺得這個科目編列得很奇怪。 主席:請你們檢討一下,然後把明細資料提供給委員,那這部分我們就不要凍結了。 關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01價值產值化計畫」之「6.市場流通及拓展計畫」,原列8,700萬,這部分照列。 繼續處理第一二四案至第一二八案。就是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中「01價值產值化計畫」之「7.辦理產業集聚效應計畫」,原列1億0,100萬,這部分共有5個提案,請鄭委員麗君發言。 鄭委員麗君:上次質詢時有提到文化園區招標時發生疑似圍標之情事,部長有說回去後要調查,而那是台中的部分,後來我又接到其他的陳情,即其實不只台中有,有人跟我反映嘉義文化園區也有類似的情況,所以李俊俋委員與本席共同提出第一二五案,即他們也發現疑似圍標的問題,所以不只有台中而已,其他地方也有類似的情事發生,不過目前我都還沒有機會來問部長,所以本席建議文化園區的預算應予凍結,讓大家好好的來探討,因為除了招標的問題以外,我們後來也知道台中那個基金會的成員中不只有文化部的前官員,還有故宮的主秘。 然除了招標問題外,園區目前很多活動在地方看來只像是臨時性的攤商進駐,所以展覽的內容及品質方面還是不太夠,所以本席建議予以凍結,然後請他們來專案報告。 陳委員亭妃:我在質詢時有提到你們的網站獨缺台南文創園區,請問後來加上去了嗎? 主席:稍後何欣純委員發言完畢後,請文化部一起回答。 陳委員亭妃:還沒有嗎?從頭到尾都跟我們說他們是在做改版,但為何獨缺台南呢?時間已經那麼久了! 陳委員學聖:因為預算被凍結? 陳委員亭妃:沒有啊!台南創意園區現在才剛剛招標出去,我們都很擔心其違背了文創的原意,所以拜託你們的監督工作要做好。 再來,台南文化創意園區今年的預算是減少的,你們說這是單純的清潔費,所以我們就等著看明年文化創意園區會搞出什麼好樣的!總之,文化創意園區的部分還是要監督,所以這部分我有提案凍結。 何委員欣純:事實上嘉義文創園區正按照行政程序在招標中,中間有沒有問題到時我們再來討論,但現在嘉義市政府是代辦還是代為管理呢?這部分我並不曉得,而且李委員曾經在委員會質詢過嘉義市代管的績效問題,還有現在這些業者幾乎淪為攤販,整個園區就只是類似園遊會的性質而已,這樣可以叫做文創園區嗎?還有,他們辦活動的經費,不管是從文化部、嘉義市政府或是從其他單位申請來的,這些都是人民的錢、都是政府的公共財,結果我們卻看到嘉義市政府辦的活動是零零落落,前來觀賞的民眾也不多,不曉得文化部有無去追究或是查明清楚? 再來,方才談到台中文化園區所謂的台灣文創平台基金會的劉執行長過去曾擔任過文建會的科長,請問他是何時退休的?從退休到現在他擔任執行長,中間不超過3年,這不就違反公務人員的旋轉門條款嗎?為何都沒有看到任何政府單位,包括文化部去知會各個部會,台灣文創平台基金會這個執行長是不行的,結果卻任由他包下政府的標案,這部分文化部要不要說清楚、講明白呢? 陳委員碧涵:針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的部分,我想所謂的「園區」並不是在框進來的空間裡面才叫做園區,而是週邊所有的空間,包括社區、鄰近的住家等,都是要一體放進去的,就你們的說明來看,這些園區都有各種不同的特色,但都是以促參委外營運方式,而且這樣的特色區隔並不明顯,尤其這主要的目的是要帶入產業的發展,可是我看到的都是商業的經營,看不到產業是如何被發展,以華山文創園區為例,我們有看到很多經營不錯的商店、餐廳,可是我卻看不到產業鏈因為這個園區而發展得更為成熟,或是年輕的設計師因為有了這個園區而讓他的作品被看見,基本上,商品一旦被置入之後,廠商就被框住了,其他的可能就都進不來了,還有,這是一個民眾相當珍惜的精華地段,一個可以讓市民進來參觀的地方,可是像表演者或是產業藉由這個園區而被看見的成效,我認為是非常的不足,這已偏離了原先的規劃,所以請文化部再仔細思考一下文化創意園區要帶給大家的是什麼,如果只是為了商業機制,那就不需稱為創意園區了,也就是希望大家能夠好好努力,所以我才提議凍結。 孔委員文吉:這幾個園區當中,我最常去的就是華山文創園區,因為我就住在那附近,該園區得標的廠商有遠流的書店、周董的法國菜餐廳、咖啡廳等,的確這可能是會有商業化的經營,而且華山又完成委外經營,不過我還是希望儘量避免商業化。不過我要肯定華山文創園區的是,還是有一些外面的活動是可以借用華山的場地,比方說原住民在那裡辦活動並賣一些手工藝品等。 鄭委員麗君:場租好像滿貴的。 孔委員文吉:就是將其廣場、空間開放給外界使用,這部分是有正面的效果在,但裡面的店家可能就變成商業化的經營,總之,這部分我希望能夠更結合民間。 還有,花蓮的部分也委外完成了,希望不要到最後都是給縣長辦大型音樂會,總之,這部分應該要稍微區隔清楚才是。 陳委員碧涵:補充一點,既然產業要導入,我們補助了產業,那他們就要有一點政策責任,所以希望文化部在這個文創園區中,要用政策來要求這些進駐的廠商,要想辦法帶動那一些文化產業,要這樣去要求他們才符合設置這個園區的目的。 主席:就是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中「01價值產值化計畫」之「7.辦理產業集聚效應計畫」,原列1億0,100萬,陳亭妃委員提議減列十分之一,請問要減列還是凍結就好呢? 陳委員亭妃:凍結就好。 徐司長宜君:方才委員都有指教每個園區的定位及招商的問題,而這1億0,100萬主要是在做稅金、清潔維護及保全等工作,因為該園區促參之後我們是不給這些廠商經費的,所以我們是站在督導的立場,換言之,這些錢並不是用在促參的廠商上,他們是要自負盈虧的,像華山的部分主要就是支付稅金,因為要收支並列,即他們繳了稅金進來,我們就必須要繳出去,還有我們認養了華山公園,所以要做一些清潔維護及保全的工作。 陳委員碧涵:不是馬上就不認養了嗎? 徐司長宜君:這部分是分成兩塊,鐵路局有一塊,我們則是負責另一塊。 主席:這些凍結案中,陳委員亭妃提議凍結6,000萬、林委員佳龍提議凍結二分之一、孔委員文吉提議凍結5,000萬、本席提議凍結4,000萬,那我們就折衷一下,支持孔文吉委員凍結5,000萬的提案。 孔委員文吉:尊重一下陳碧涵委員,她跟我是一起提案的。 主席:你們兩人都提案凍結5,000萬啊! 龍部長應台:請給我說明30秒鐘,第一,諸位所提的,就是定位應該要區分,本人百分之百贊成,這部分我們應該要更努力;第二,是不是過於商業化一事,我們時時都在檢查,或許有一些讓人不滿意的地方,但我們一定會再努力;第三,嘉義的部分,其實我是非常不高興的,所以我們有做了一個很嚴厲的檢討;第四,台中那個部分的預算,其實不在這裡面,而是編在文資局之下,而台中的那個案子,我們現正調查中,絕對是毋枉毋縱。 另外,誠如徐司長所言,這筆預算根本不是補貼園區的經營者,而是相關的稅金、清潔費用等,其實這些都是行政支出,總之,前面4項委員指教的我完全同意,而這些行政支出是有時間性的,所以可否讓我們提出書面報告,以免影響相關的執行? 陳委員亭妃:所以我說部長就是不重視台南,你剛才解釋了半天又沒有提到台南了。 龍部長應台:不好意思,我只有30秒鐘。 陳委員亭妃:可是台南連30秒的邊都沒有摸到,我不要司長解釋,我要部長解釋。 龍部長應台:我再跟陳委員解釋一下,台南園區是我們高度重視的,現在網站之所以還沒有出現,是因為它的經營者南台科大正在做他們的計畫,所以我們正在等他們提出來。 陳委員亭妃:我只是要求你們網頁、首頁中下面的文創園區把台南的部分加進去,而不是要求點進去後,裡面一定要告訴我們到底該園區做了什麼,換言之,只是要認同文化創意園區中還包括台南這個部分,起碼要有這個部分啊!而不是懶得去提它、懶得去看它。 龍部長應台:司長承諾了,馬上就會補上去。另外,跟主席說明一下,文創的部分前面已經凍了3,000萬。 鄭委員麗君:方才部長的4點承諾要記住喔!所以就少凍一點? 主席:本席也要抗議,因為你講了2次也沒提到高雄,我也很生氣。 李委員桐豪:關於第7項的預算,園區是包含華山、花蓮、嘉義、台南,剛才有一個keyword是「收支並列」,收支並列的意思為何?很顯然的,凍結是沒有意義的,如果真的要凍結的話,變成其他活動有大部分就會被凍結住,因為它真正能夠凍結的金額不太多,所以本席建議,第一,我們真的找一個園區去看,我們不要在這裡空談,就是找一個園區去看看還有什麼問題,然後大家再提出檢討,這樣可能比較有實際的價值。 主席:是不是按照李委員桐豪的意見,就是凍結少一點,然後來專案報告?還要去台南、嘉義…… 鄭委員麗君:嘉義、台南一併去,好不好? 孔委員文吉:花蓮。 鄭委員麗君:花蓮可能要另外一次了,去花蓮就是孔委員帶隊。 主席:部長,你可以接受減列? 龍部長應台:我是可以接受,我們確實常常在檢討這五大園區,所以關於嘉義的部分,請委員支持我們的執行,嘉義的部分可以減列一點,比如說,減列200萬,讓我們做檢討,但是請不要凍結,因為這些都是行政的支出。 主席:我們沒有說要減列啊! 龍部長應台:那就不要減列也不要凍結。 陳委員亭妃:李委員桐豪都已經在幫你講話了,結果你自己卻跳出來說要刪減。 主席:部長都沒有專心聽委員的說法。 龍部長應台:我們可不可以書面檢討?剛才我承諾的4點一定會做到,我們可不可以提出書面報告? 主席:你自己說可以減列。 龍部長應台:沒有,我說錯了,口誤!可不可以提出書面報告?因為這些都是行政的費用。 主席:部長,可以凍結少一點,我們也要去考察,然後要專案報告,是不是凍結十分之一、凍結1,000萬?還是凍結2,000萬?凍結1,000萬,然後專案報告? 龍部長應台:書面報告,好不好? 陳委員亭妃:凍結1,000萬,要專案報告。 龍部長應台:書面報告。 主席:我們已經從凍結5,000萬變成凍結1,000萬了。 李委員桐豪:既然文化部同意凍結的話,我沒有意見,但是要寫一個書面報告,為什麼?因為看了書面報告之後,我們去考察時就可以根據這個書面報告來做驗證,同時,我們一定會有時間坐下來好好談。 龍部長應台:各位委員,請支持這個案子,因為前面我已經承諾了四大項,我們絕對會做到,所以就是提出書面報告? 陳委員學聖:書面加考察。 主席:凍結1,000萬不會影響到你們的運作啦! 龍部長應台:會影響到。所以就是書面加考察? 主席:考察就不用講了,考察是一定要去的,就是凍結1,000萬,然後要專案報告,專案報告不會影響到你們業務的運作啦! 陳委員亭妃:你都說可以刪減200萬了,等於才差800萬,那個稅金的部分其實是分月給與的,又不是一年支出。 主席:凍結十分之一啦!你們為什麼那麼怕專案報告? 李委員桐豪:本席建議書面加考察,因為在考察的過程當中就等於是專案報告的討論了,如果要專案報告的話,這個時間反而變成要在考察之後,那其實有一點重複了。 何委員欣純:如果要書面報告,既然部長說可以減列200萬,那就減列200萬、凍結1,000萬,然後書面報告。部長自己說可以減列200萬。 陳委員碧涵:他搞錯了啦! 龍部長應台:我頭昏了。 何委員欣純:因為嘉義市政府做得不好,所以是減列嘉義的部分,這200萬是減在嘉義的部分。 主席:部長不能常常頭昏啦!部長頭昏讓我很困擾。如果大家同意的話就是考察,考察要限定嘉義、台南、高雄。 孔委員文吉:花蓮。 主席:沒有。嘉義和台南啦! 孔委員文吉:還有花蓮。 主席:花蓮?好,那就凍結2,000萬,然後書面報告。關於「01價值產值化計畫」之「7.辦理產業集聚效應計畫」,原列1億0,100萬元,不予減列,凍結2,000萬、提出書面報告。 陳委員碧涵:凍結1,000萬啦! 主席:是書面報告哦!凍結2,000萬是何委員欣純的提案,就是凍結2,000萬、提出書面報告,再加考察。考察是去嘉義、台南和花蓮。 陳委員碧涵:因為剛才李委員桐豪…… 主席:部長已經同意了。報告委員會,整個目的部分還沒處理,就是第八十一案到第九十三案,目前細項都已經處理了,關於整個目4億7,551萬的部分,有8位委員提案要凍結。 孔委員文吉:細項的部分都已經討論了。 主席:在程序上,我還是要徵詢各位委員的意見,因為有委員提案,我就要處理,委員的意見是不凍結了。關於第八十一案到第九十三案,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整目的提案均不予凍結,以細項處理為原則。第八十案有保留嗎? 李委員桐豪:不處理了。 主席:報告委員會,今日的議程是到下午5時30分,我們是處理到第一二八案,即文化創意發展司的預算處理完畢,現有一項附帶決議。 文化部辦理文化創意產業之情報趨勢蒐集、研究及年報之編印之預算編列於104年度之推算案籌編時應合乎專業性、並和文化調查及統計整合於單一業務司編製之原則,並提出檢討報告。 鄭麗君  何欣純  蔣乃辛  邱志偉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許委員智傑提出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許委員智傑書面意見: 台灣史告訴我們:台灣為多重殖民的多族群國家。在時間的沉澱下,交疊搓揉出台灣特有的文化,構成台灣人民的歷史記憶與文化認同。文化保存乃文化部之職責,而文化資產包含有形與無形兩類。觀之「文化資產保存法」,我國對於文化資產之認定,較為偏重有形文化的保存與活用,然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亦相當重視無形文化,基此, 1.文化部為保存無形文化,較為偏向修改現存之文資法,或另立新法? 2.文化部目前對文資法之修正草案,將無形文化資產分類為哪幾項?分類之標準為何? 3.在修正草案之無形文化資產分類下,例如陣頭文化、高雄甲仙區的小林平埔夜祭等,在何種標準下將屬於(或不屬於)無形文化資產? 4.日本料理、韓國泡菜、墨西哥美食等,都已成為世界文化資產,台灣美食名聞遐邇,然在我國文資法之規範下,是否有成為文化資產之可能? 主席:現作如下決議:如有委員在質詢過程中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關於文化部的預算,另定期繼續處理。現在休息,謝謝各位! 休息(17時1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