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星期三)9時3分至16時20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趙委員天麟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2年11月18日(星期一)上午9時5分至下午12時51分 下午1時22分至下午2時23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吳育仁  田秋堇  趙天麟  江惠貞  王育敏  陳節如  徐少萍  蘇清泉  蔡錦隆  葉津鈴  林淑芬  鄭汝芬  劉建國  楊玉欣  楊 曜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張慶忠  吳秉叡  李桐豪  蔡煌瑯  陳歐珀  薛 凌  許添財  林德福  李貴敏  楊瓊瓔  李昆澤  賴士葆  盧嘉辰  徐耀昌  陳明文  黃偉哲  楊應雄  廖正井  江啟臣  鄭天財  羅淑蕾  呂學樟  蔣乃辛  林國正  管碧玲  蕭美琴  邱志偉  簡東明  黃文玲  李應元  王進士  潘維剛  徐欣瑩  陳其邁  陳怡潔  高金素梅 尤美女  羅明才  黃昭順  顏寬恒    (委員列席40人) 列席官員: 衛生福利部部長  邱文達 食品藥物管理署署長  葉明功 食品組組長  蔡淑貞 法規會專門委員  李麗莉 疾病管制署簡任技正  邱千芳 社會及家庭署副組長  莊金珠 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  黃三桂 專門委員  李純馥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沈世宏 (請假,由副署長  張子敬代表列席) 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副處長  蔡玲儀 環境督察總隊簡任技正  李金福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曾銘宗 (請假,由副主任委員  黃天牧代表列席) 證券期貨管理局副局長  張麗真 經濟部部長  張家祝 (請假,由工業局副局長  連錦漳代表列席) 國際貿易局副組長  朱財立 商業司科長  陳威達 標準檢驗局科長  陳吉盛 財政部關務署副署長  陳錫霖 主  席:趙召集委員天麟 專門委員:黃中科 主任秘書:楊夢濤 紀  錄:簡任秘書 李健行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王曉蘭    薦任科員 江建逸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 定:議事錄確定。 二、邀請衛生福利部邱部長文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沈署長世宏、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財政部關務署等單位首長「針對2009年及2011年西班牙駐臺商務辦事處兩度來文要求追查國內製造到國外進口橄欖油皆出現重大違規情事,以及泡麵醬料含重金屬等事件,請主管機關針對:一、食品添加物強制登錄及恢復複方查驗登記雙軌制度之可行性;二、化工原料進口後之流向追蹤、管理及相關部會之分工機制;三、目前研議之食品標示比例之各項子法規提前實施之可能性評估;四、食安問題之上市上櫃公司涉及內線交易之不法情事」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委員吳育仁、田秋堇、趙天麟、江惠貞、王育敏、陳節如、蘇清泉、徐少萍、蔡錦隆、林淑芬、劉建國、楊曜、鄭汝芬、許添財、陳其邁、蔣乃辛、李桐豪及陳歐珀等18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邱部長文達暨各相關主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黃副主委天牧、財政部關務署陳副署長錫霖及經濟部工業局連副局長錦漳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覆。) 決定 一、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潘維剛、楊玉欣及楊瓊櫻等3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覆本會及本會委員與質詢委員。 三、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覆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覆本會及本會委員與質詢委員。 另通過臨時提案5項: (一)鑒於新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已於今(102)年6月19日三讀通過,相關辦法如食品添加物強制登錄制度、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草案辦法等,已陸續預告公布,惟《食品衛生管理法》之施行細則於民國98年4月1日後,即未為相關修正,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於三個月內預告新修正之《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以利相關辦法順利推動。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江惠貞  吳育仁  鄭汝芬 (二)鑒於乳液、乳霜等高含水量的產品因容易變質,若不加防腐劑,產品極易孳生細菌。廠商為延長產品保存期限,一定會使用多種防腐劑。然皮膚科醫師表示,使用幾種防腐劑不是問題,問題較大的是濃度標示。考察世界各國目前雖未要求廠商標示濃度,但衛生福利部實應研議進一步要求廠商標示防腐劑濃度的可行性與必要性,確認市售產品均有全成分標示,資訊正確揭 露,以維護消費者健康與安全。 添加於化妝保養品的合法防腐劑甲基異. 唑. 酮(Methylisothiazolinone,MI)及甲基氯異. 唑. 酮(Methylchloroisothiazolinone,MCI),近來被英國皮膚科權威醫學組織點名為濕疹元兇,甚至2013年「美國接觸性皮膚炎協會」的年度過敏原就是頒給「MI」,所以引發外界呼籲調降限量濃度、甚至禁用的呼聲。而蘋果日報調查國內各賣場歐美台日等共99個知名品牌,發現含MI、MCI的產品以洗潤髮品的逾5成最多,就連標榜低敏感產品也有近6成。而其實除了洗潤髮品,其他日常用品如濕紙巾、染髮劑等,都會使用防腐劑MI和MCI,顯示國人暴露過敏風險機率高。歐美日8年前就制定標準,國內卻遲至下月才要公告限量標準,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於公告前,緊急召開專家會議,研議有添加防腐劑MI及MCI之商品是否於商品標示加註可能引發皮膚過敏之警語,並重新研議防腐劑MI及MCI之成分限量濃度是否再調降,以及成分使用之範圍限制。 提案人:江惠貞  鄭汝芬 連署人:吳育仁  蘇清泉 (三)鑒於我國食品安全事件頻傳,且今年中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後,對於食品包裝標示要求將食品添加物名稱標明,可以想見未來食品包裝上文字將更多,且受限於商品體積,字體必定更小,不利消費者之資訊獲取,更使視障者在閱讀上增添難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早於94年就於產銷履歷資訊系統中使用,顯示其作為推廣之可行性,食品藥物管理可作為借鑑。現行智慧型手機普遍,為使一般消費者與視障者對於食品包裝上資訊更加容易讀取,食品包裝上附有食品相關資訊之QRcode將是更加便捷的方式。 爰建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邀集經濟部等相關機關、消費者、視障者團體代表及業者代表於三個月內開會討論,研議「針對食品包裝標示增列QRcode」之可行性,以使食品資訊揭露、消費者資訊獲取更便捷、更有保障。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田秋堇  葉津鈴 (四)衛生福利部今(102年11月18)日提出報告提及:「國內有關食品添加物之查驗登記,單方食品添加物係採強制性,複方食品添加物自89年起則採自願性查驗登記,惟其所使用之個別單方食品添加物之品項及規格,皆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然據查於民國89年9月28日發文之公告(字號:衛署食字第0890020449號),並未加註上述文字。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即刻修正上揭公告,在複方食品添加物不需要查驗登記後加列:「惟其所使用之個別單方食品添加物之品項及規格,皆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加強管理食品添加物,以維國人健康。 提案人:田秋堇  趙天麟 連署人:林淑芬  楊 曜 (五)根據衛生福利部最近公布的添加銅葉綠素不合格食用油產品名單,查出泰山、福懋、福壽、頂新、理想農產加工廠等,都向西班牙維多利亞公司購買橄欖油和葡萄籽油,為確保民眾知的權利,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40天內公布使用西班牙維多利亞公司進口之橄欖油或葡萄籽油下游廠商名單。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預算(公務部分)案。 主席:今日與明日兩天為一次會,今天的議程是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預算(公務部分)案預算的處理,而明天的議程是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沈署長世宏、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潘主任委員世偉、衛生福利部邱部長文達、內政部、交通部、教育部、經濟部、工業技術研究院等單位首長就「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期程與成效檢討」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現在進行「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預算(公務部分)案」預算處理。歲入部分以項為處理單位,歲出部分以目為處理單位,剛才我們也討論過,進行處理時將以此為原則,但實際作處理時,還是會就不同的提案,分節個別進行討論,各位委員所提的提案,都會受到尊重並詳細加以討論。預算審查時,每位委員就其所提預算案提出說明,以3分鐘為原則,提案委員不在場,該提案不予處理;但也比照上次江召集委員的處理方式,遇有提案委員不在場,但已獲共識的主決議部分,我們還是會予以處理。 現在進行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收支部分,先進行一、歲入部分第二款「罰款及賠償收入」第177項。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77項 勞工委員會2億2,291萬1,000元 主席:針對本項,有委員提案3案。 一、 大統黑心油事件,爆出大統至少應準備600多萬元的退休準備金,但其勞退舊制專戶僅3萬多元,明顯「嚴重準備不足」。據勞委會統計目前仍有4成雇主並未提存,一旦雇主惡意解雇或脫產,勞工辛苦半輩子的退休金便付之一炬,為避免關廠工人的翻版將再次發生,勞委會應責成地方政府全面查察未依法提存足夠勞退舊制的企業,並加強處分,以確保勞工退休的保障。雖該項處分收入為地方收入所有,然為督促勞工委員會有積極作為,有關罰金罰鍰收入,原列2億2,291萬1千元,改列3億元。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趙天麟  林淑芬 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度預算案編列罰金罰鍰收入共計2億2,291萬1千元,其中「違反工會法及團體協約法規定所處之罰鍰收入」為139萬元、「北、中、南勞動檢查所對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規定所處之罰鍰收入」為1億406萬7千元,前者較102年度法定預算減列116萬元,後者減列金額更高達3,589萬5千元。(詳見附表:102及103年度罰金罰鍰收入比較表) 經查,工會法及團體協約法為攸關勞工團結權及協商權之重要法律,於97年及99年完成大幅修正後,自100年5月1日施行,主管機關不僅應廣為宣導、輔導,更應大力稽查有無不法,而從罰鍰收入減列之狀況觀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顯有行政怠惰之嫌。 另查,103年度北、中、南區檢查所管理之工作計畫中,有關「勞工安全衛生及勞動檢查」之分支計畫,相關業務所編預算竟較102年減列1,044萬元,僅約102年度預算47%,且預期減少職業災害發生率,竟由102年度目標值10%,至103年一律降為5%,視勞工安全及權益於無物,莫此為甚。 綜上,爰參酌102年度相關預算額度,該項預算增列3,705萬5千元,以積極維護勞工基本安全及權益。 附表:102及103年度罰金罰鍰收入比較表 單位:元 項目 102 103 差距 違反工會法及團體協約法規定 2,550,000 1,390,000 -1,160,000 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規定 139,962,000 104,067,000 -35,895,000 合計 142,512,000 105,457,000 -37,055,000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葉津鈴  趙天麟 三、 行政院勞委會編列103年度歲入預算為612,629千元,包含罰款及賠償收入、規費收入、財產收入及其他收入。其中罰金罰鍰收入為違反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等,惟罰金罰鍰收入103年度相較於102年度減列1,843千元,勞委會應提供書面說明罰金罰鍰減列之原因,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辦理)。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工會法及團體協約法係攸關勞工團結權及協商權之重要法律,在97年及99年完成大幅修正後,自100年5月1日施行,主管機關不僅應廣為宣導、輔導,更應大力稽查有無不法,從罰鍰收入減列狀況來看,勞委會明顯有行政怠惰之嫌,你們102年、103年真的相差太多,光是違反勞檢的差距就達三千多萬,你們三區檢查所所管理的工作計畫,有關「勞工安全衛生及勞動檢查」之分支計畫,相關業務所編預算部分,103年竟比102年少列1,044萬元,約佔102年度的47%,且預期減少職業災害發生率的目標值,由102年度的10%,降為103年的5%,實在漠視勞工安全及權益,這是什麼道理? 主席:請勞委會勞檢處吳處長說明。 吳處長世雄: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說明,今年2月1日、3月15日分別授權高雄市、新北市、及台中市進行勞動檢查,我們安衛法的罰鍰收入和勞檢法主要是…… 陳委員節如:主要是因為授權出去,才減列這麼多? 吳處長世雄:是。 陳委員節如:授權出去後,你們所統計的數據減少? 吳處長世雄:罰鍰歸地方收入,所以我們這部分才會減少。 陳委員節如:就這部分,本席今天想增列3,705萬。 吳處長世雄:我想增列會比較困難,因為已經授權出去,而且新北市的轄區範圍很大。 陳委員節如:授權出去,你們不也還列入業務範圍? 吳處長世雄:沒有,我們只保留一點點而已。 陳委員節如:關於市的部分,你們都已授權出去。那縣的部分應該還有啊? 吳處長世雄:對,高雄縣已給高雄市。縣的部分還有,我們現在主要就是編列縣的部分,因為高雄縣、新北市、台中市部分都很大,最主要是事業單位都集中在這3個縣市。 陳委員節如:但其他5個縣市的經費,還是需要你們撥下去,不是嗎? 吳處長世雄:沒有,他們是自籌經費。 陳委員節如:他們自籌經費,進行勞安檢查? 吳處長世雄:對。最近幾年因為大家比較熟悉我們的檢查模式,只要通知改善,他們大部分都會配合,所以違反比例也逐漸下降。 陳委員節如:如果再增列,你們會用不完?還是執行不了? 吳處長世雄:沒有辦法…… 陳委員節如:沒有辦法增列,原因為何? 吳處長世雄:因為轄區範圍縮減,所以…… 陳委員節如:縮小,所以錢用不出去? 吳處長世雄:不是,罰鍰的部分…… 陳委員節如:經費進不來? 吳處長世雄:是,進不來。 陳委員節如:好,這部分保留,待會再說。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歲入部分原本提議凍結,不過我個人覺得這不應該是凍結。抱歉,因為助理有點疏失,這裡應該要增列才對。亦即第三案關於違反檢查部分的罰款及賠償收入、規費收入、財產收入及其他收入,其中罰金罰鍰收入為違反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等,事實上如果要加強勞動檢查的話,103年度不應該比102年度減少,當然勞委會已說明是因為有些業務已移交給五都的市政府去做,但除交五都的市政府去做之外,過去我們勞檢的強度就已明顯不足,即便移撥出去,但你們自己本會裡面勞動檢查的強度,也應該到達相當的程度,所以建議原列數兩億多至少應再增列2千萬,所以現在本席所要求的,不是凍結,而是增列2千萬元。 主席:請勞委會勞保局羅總經理說明。 羅總經理五湖:主席、各位委員。勞保就保及勞退部分都有增加,原本是八千多萬,那部分增加了三千多萬,而剛才所講減少的部分是檢查部分,因為新北市和高雄市…… 林委員淑芬:你這樣一講,本席突然想到,之前不滿一個月時,當你們來院備詢時,勞檢處跟我們說,勞保舊制要以稽查五萬或八萬家為目標,如果真的是這樣,未提撥足額勞退的罰金收入應該滿多的,因此你們增列三千萬只是為了應付業務部門,其實業務部門原本就應該加強勞保舊制沒有足額提撥的勞動檢查,所以理所當然會增列,現在我們認為你原本就已增列三千萬,所以你應該再增列一千萬。 羅總經理五湖:報告委員,勞退舊制的檢查權責在地方政府,所以其罰鍰收入歸屬地方政府,沒有編列在這裡,罰單也由地方政府開出。 林委員淑芬:那新制呢? 羅總經理五湖:新制是編在這裡。 林委員淑芬:剛好本席想到,我們欠款積欠了二十幾億,你們再不加強強度怎麼可以?所以你們應該再增列一千萬,另外,違反其他違反職安法的部分,再增列一千五百萬,我現在所說的是茲事體大的事情,因為今天所有關廠歇業工人的抗爭都來自政府的怠忽職責,法律規定雇主應該要做的,雇主都沒有做,也無法強制改善,也沒有罰款的話,雇主當然會對政府予取予求,你們說的話,他們根本就沒有在聽,所以本席提議違反勞保條例的部分增列一千萬,違反職安相關檢查的部分,增列一千五百萬,共計增列二千五百萬。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有關勞退新制部分,你們往年歲入預算編列的執行率大約有多高? 主席:請勞委會勞保局羅總經理說明。 羅總經理五湖:主席、各位委員。大概都可以達到。 江委員惠貞:都可以達到100%嗎? 羅總經理五湖:對,所以我就比照去年編列,為什麼我會增加編列,就是我認為因為這幾年查的比較努力,所以預算就增加,我原本預算為八千多萬,我們預期明年度更努力,所以就編到一億。 江委員惠貞:你今年度所編的,有比去年高嗎?102年的是編多少? 羅總經理五湖:102年編了八千多萬。 江委員惠貞:那現在是多少? 羅總經理五湖:現在是一億多,多了三千五百萬,其實我已經把預期的努力加進去。 江委員惠貞:有關勞檢部分,包括趙召集委員天麟、許多直轄市選區的委員與本席,好不容易爭取到勞檢的權力要下放到各個直轄市,其實各直轄市的歲入與執行業務費原本就要編在各直轄市,如果說,他的業務已經移交出去,我們就還要叫他再增列,這部分是否可以再與林委員商量,因為勞退那邊,原本就有加編三千多萬,所以有沒有必要再多加一千萬,這樣的話,我們就鼓勵他們以後不要先加編,到這邊之後,我們再讓你編一千萬,八千加一千最多也才九千萬,但現在他們自己已經主動加到1.17億,因此以他們目前的人員與執行率,是否可以不再增列?要不然鼓勵他們在編列下年度預算時,不要再主動調高,我們雖然希望他們勇於任事,但也要考量他們自身的業務量。 另外,關於勞檢權力下放之後,你們每年的歲入的執行率大概是多少? 主席:請勞委會勞檢處吳處長說明。 吳處長世雄:主席、各位委員。大約80%。 江委員惠貞:執行率約20%,代表每年有20%的部分沒有做好。 吳處長世雄:這沒有辦法。 江委員惠貞:那你本來是編多少。 吳處長世雄:本來是編一億一千萬。 江委員惠貞:以一億一千萬的20%來算,大約有兩千多萬沒有辦法執行,如果我們現在又增加一千五百萬,那就變成有三千多萬無法執行,這樣只會讓他的執行率越來越低,所以歲入部分是否儘量不要再增列了,尤其是今年勞檢才剛權力下放,起碼讓他們能夠認真執行,我們現在要求你們每年的執行率要提高,而不是多編歲入,但又讓你執行不到,這部分你們可能要再跟林委員好好溝通,謝謝。 主席:我們要講句公道話,高雄市、新北市這些縣市確實有下放。 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新北市、台北市本來就下放,所以不影響,今年是只有高雄,不是嗎? 主席:還有新北市。 陳委員節如:那其他縣市要加強,不能因為今年只有做這樣,所以不能增列,其他業務也沒有進步,我們要進行監督,其他縣市也要增加,光是執行率就差很多,執行率也不可能做到100%,我覺得這個數據應該可以鼓勵你們趕快做其他縣市,目的在此,其他縣市你們所做的非常少,你們要加強其他縣市,不能以已經釋放給五都為由,就不願意增列其他縣市,這樣業務不就無法增加嗎?你們要成長。 主席:請勞委會勞檢處吳處長說明。 吳處長世雄: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縣市的部分我們一定會加強辦理。 陳委員節如:就因為現在要增列這麼多,你們才會去加強。 吳處長世雄:這個罰鍰是其違反要做改善…… 陳委員節如:三千多萬不算多啦,每個縣市增加一些,湊起來就有了。 吳處長世雄:勞安法的設計就是若有違反的話,會通知限期改善,他若不改善,我們才會予以罰鍰,所以一般事業單位都會遵照我們的指示去改善,因此罰鍰的比例會逐年降低。 陳委員節如:逐年降低,102年度的預算是降低47%,那職災部分呢?102年度的目標是10%,103年一律降為5%,這個比例…… 吳處長世雄:會越來越難。 陳委員節如:這是你們的業務,從47%降為5%,你要如何解釋?五都的部分全部都釋放出去,其他縣市的也要處理,包括桃園及新竹等。 吳處長世雄:沒有錯,我們會加強處理。 陳委員節如:103年你們編的是降到5%,就是從47%降到5%。 本席建議保留。 主席:大家的意見都不太一樣,是不是先保留?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處長說越來越難的基礎是什麼?難道台灣社會新聞中都沒有職災嗎?鷹架沒有壓死勞工嗎?沒有勞工因為沼氣而死亡嗎?也沒有勞工因為職災而死亡或受傷嗎?所以你們就不用增列,因為都沒有關係了。但是從上個月的社會新聞可知,還是有很多重大的職災問題。我們要求你們要去加強勞動檢查來保護勞工,可是你還告訴我們不用做那麼多,而地方政府也在做了,所以你們就不用做了。在業務移撥出去之後,罰款也罰不到你們,難道你們就沒有地方需要勞動檢查嗎?你可以保證嗎? 主席:請勞委會勞檢處吳處長說明。 吳處長世雄:主席、各位委員。安全衛生檢查是越來越強化,縣市政府…… 林委員淑芬:你說102年度的歲入是以職災發生率的10%來計算,而103年度的歲入是以職災發生率的5%來計算,你有什麼證據可以告訴全台灣的人民,就是職災發生率下降減半了,所以你的預算編列也可以相對減半呢? 吳處長世雄:罰鍰是依據事權的範圍來調整,而不是用職災率來處理的。 林委員淑芬:我看到的字眼就是職災發生率的10%或5%。我們身為立法委員,就要反映民意,勞工需要的就是課予雇主加強職災預防的責任,而且在新修的職安法中,也增列很多相關的配套措施。現在的政府可說是百廢待舉,新修的職安法就是讓你們有好的母法及子法,以利做出大刀闊斧的改革,而能保護勞工的安全及生命。 如果你們能做好職災預防,職災保護案的賠償就不用賠了。在這裡增列1,000萬或1,500萬,好像是在菜市場喊價一樣。如果1,000萬或1,500萬可以換得勞工不用受傷的話,賠償基金當然就不會多花錢了,這是一本萬利的事情,我們還有必要在這裡為了1,000萬或1,500萬斤斤計較嗎?本席要你們增加,多做一些也沒有什麼關係嘛!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本席陳述的是目前一種態樣的更動,並非缺乏勞工安全及保護的部分。本席的重點在於法律層面上是不是有不適合之處?以農委會的山水米為例,過去是做得不好就要求他們改善,之後才能裁罰。我們是不是先要求裁罰,然後再要求改善?否則我們會永遠都裁罰不到。本席要問你們,為什麼你們都是先讓他們提改善計畫,然後才會裁罰呢?為什麼你們不是在發現勞動條件不對時,就先給他們一張罰單呢? 主席:請勞委會勞檢處吳處長說明。 吳處長世雄:主席、各位委員。勞基法的設計,就是一違法馬上就裁罰,安全衛生部分的設計比較不一樣。 江委員惠貞:原理是什麼? 吳處長世雄:不見得他們馬上就會改善好…… 江委員惠貞:雖然不會馬上就改善好,可是一開始他們就不能提供這樣的勞動條件嘛!哪一國的學術理論告訴你們不能先裁罰呢?從山水米的案例,大家才發現農委會罰不到他們,因為每年都給他們一年的時間去改善,當然就永遠都罰不到了。農委會已經發現這樣的情況了,加上很多不肖商人實在是太黑心了,未來在法律的設計上,是不是應該先裁罰,然後再要求他們提出改善計畫呢?否則就會營造出改善的圖利氛圍,還有可能會產生一種新行業,所以這是本末倒置的作法。 吳處長世雄:是,可以修改職安法,誠如江委員所講,一違法就開罰。現已有這樣的設計,但還沒有實施。 江委員惠貞:為什麼還沒有實施呢? 吳處長世雄:行政院還沒有公布施行。 江委員惠貞:該法已經通過多久了?我記得好像不是本屆過的。 吳處長世雄:7月3日通過。 江委員惠貞:才剛通過不久,今年一定會公告施行,因此林委員要求提高1,000萬或1,500萬,這也是合理的要求。既然已經改變了裁罰的態樣,歲入增編就不是做不到的。 吳處長世雄:因為公告日期…… 江委員惠貞:你們不要再掙扎了,因為有法給你們護身,在這方面增加1,500萬,而勞退那邊則增加1,000萬,這都是不為過的作法。本席認為可以這樣處理,也不需要保留了。 主席:請吳委員育仁發言。 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林委員淑芬所提增列的部分,本席認為他有考慮到過去勞動退休準備金舊制提撥不足的部分。當時本席也一直提出來,而這也是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的職權,勞委會應該要求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按照勞工退休金條例來加強勞動檢查。如果有提撥不足的部分,就必須對相關公務人員的考績進行懲處,而這也已有相關的規定了。 至於,屬於中央的罰金,一種是不當勞動行為,另一種是北中南三區勞動檢查所檢查出來的結果。就我所知,在地方機關要處罰時,他們會有一些地方人情的包袱,下重手處罰時可能會有一些政治因素。有關勞委會所做的裁罰,應該會比較精準,如果有發現不法就一定會依法裁罰。所以當我們在勞動檢查時,根據我們的檢查方針、重點檢查項目,能做的就是這些,因此過去在裁罰的金額上,一直沒有達到既有的績效,這就是委員質疑你們執行不力的地方。未來如果能夠擴大勞動檢查,或者新法通過後,大家加強檢查,應該能夠擠出一些目標出來,擠出一些裁罰的金額出來,這也不是不行。雖然我們知道勞動檢查人力非常不足,但是你應該想辦法透過這種檢查機制,或是檢舉機制,把罰款額度找出來,本席認為是有可能的。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大家給我2分鐘,聽我講一個故事。苗栗苑裡有一個嚴重違法的吊車施工作業,我通知中區勞檢所,要求他們馬上過來,因為這個作業完全沒有任何防護措施,直接把一個幾噸重的東西吊在一群人的頭上,但是他們不來;因為他們不來,我就把現場情況錄影起來,並把錄影帶交給中區勞動檢查員,要求他據此開單,他也說不能開單。我要求他下次再通知他時,就要立刻到現場開單,他還是沒有去,也沒有開單。什麼叫做沒有辦法?其實是為與不為、有沒有用心的問題,這根本不是多困難的事。公務人員為自己的怠忽職責找藉口、找理由,而我們立法院還要幫他們護航,這樣太過分了吧! 主席:經過剛才的溝通,我們也希望你們可以勇於任事,這部分就增列2,000萬元,可以嗎?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要特別指定,就是勞保1,000萬,勞檢1,000萬。 主席:好,勞保、勞檢各增列1,000萬元,你們自行挪移。本案增列2,000萬元。 進行第178項。 第178項 職業訓練局及所屬 47萬6,000元 主席:本項沒有委員提案,預算照列。 進行第179項。 第179項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38萬8,000元 主席:本項沒有委員提案,預算照列。 進行第3款「規費收入」第192項。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92項 勞工委員會 3億8,969萬1,000元 主席:本項有提案一案,案次列為第四案。 四、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度預算案編列行政規費收入─審查費,共計2億8,882萬2千元,其中,北、中、南區檢查所執行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收入為782萬2千元,較102年度減列121萬1千元。 經查,97至101年業務量並未縮減,且102年度截至6月底,業務量尚稱正常,另97至101年預算執行率皆達100%以上(詳見附表:97至102年6月底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及預算執行率概況),實無減編預算之理,又,落實勞動相關檢查,方能減少職業災害之發生,減列相關預算,恐傷及勞工安全及權益。 綜上,爰參酌102年度相關預算額度,該項預算增列121萬1千元,以積極維護勞工基本安全及權益。 附表:97至102年6月底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及預算執行率概況 年別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座次) 預算執行率 起重機等機械 鍋爐等設備 97年 32,966 70,265 107.93% 98年 33,620 67,469 108.42% 99年 35,899 69,467 112.77% 100年 35,677 74,950 116.94% 101年 36,855 75,186 101.94% 102年6月底止 18,856 35,401 --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葉津鈴  趙天麟 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提案是有關3個區檢查所執行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收入。97年到101年業務量並未縮減,102年度截至6月底,業務量也尚稱正常,也就是說,97年至101年預算執行率還可以,但是今年度編列的預算卻較102年度減列121萬元,本席唯恐因預算關係,減少了你們的勞動相關檢查,這樣恐怕會傷及勞工安全及權益。本席提案裡列有一張表,有關鍋爐等設備的檢查,預算執行率還不錯,但為什麼102年至6月底止,沒有看到任何相關數據? 主席:請勞委會勞檢處吳處長說明。 吳處長世雄: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這個數目是3區勞動檢查所針對新設置的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的收入,目前這部分還是歸我們檢查機關處理。另外,定期檢查部分,則由代檢機構處理,所以,我們是被動的,就是事業單位有新的設置,他們才會提出申請,如果他沒有申請,我們就不允許他使用這些危險性設備,所以,這是浮動性質,我們是根據以往經驗編列預算。去年因為五楊段使用大量起重機,所以這部分的數字比較多,今年五楊段已經完工,所以我們就酌減。 陳委員節如:起重機的部分,真的是非常多,也非常危險,通常在蓋房子時,發生危險的機率是很大的,但是102年度到6月底止,為什麼你們的執行數字只有上一年度的一半而已。 吳處長世雄:數據只統計到6月份而已。 陳委員節如:對啊!今年已過了一半,但數據還不到去年的一半! 吳處長世雄:因為高雄縣部分已經轉給高雄市了。 陳委員節如:每次預算問題都有高雄市可以讓你們搪塞。一個高雄市就可以代表那麼多嗎?本席是希望你們增加檢查業務,才要增列你們的預算。 吳處長世雄:報告委員,這部分我們是被動申請。 陳委員節如:我知道是被動申請,所以參考102年度預算,這部分增列121萬1,000元,這樣已經很少了,你們去罰幾家蓋房子的公司就夠了,去罰一罰遠雄就夠了啦! 吳處長世雄:這不是罰鍰部分。 主席:怎樣?可以接受嗎?意思意思而已,121萬只是象徵性啦! 吳處長世雄:我是怕明年沒辦法達成,數字會很難看而已。好,我們同意陳委員的意見,增列這部分預算。 主席:好啦!那就請勞委會加油,本案照案通過,增列預算121萬1,000元。 進行第193項。 第193項 職業訓練局及所屬 9,191萬2,000元 主席:本項有提案一案,案次列為第五案。 五、 鑑於職訓局審查費收入包含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外國仲介公司申請認可審查費、外國非專業人員申請聘僱許可審查費等等。縱使勞委會訂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限制收取服務費每月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元,但民間團體屢屢接獲仲介業者以簽本票方式包裝超收服務業,已將申訴案移請勞委會針對菲籍勞工簽本票係為支付來台工作進行專案調查。 依據勞委會提供調查報告,其中勞委會提出加強宣導勿簽署不明文件、與來源國共同防止仲介公司超收費用。首先,外籍勞工欲來台工作的前提下,皆由仲介一路完成簽訂本票程序,勞工有何拒絕空間。其次,與來源國共同防止仲介超收費用,現階段仲介公司的互相插股分帳,是否能嚴格區分我國仲介公司,進一步查處頗有疑慮。 顯然,勞委會調查報告仍迴避以本票方式合法包裝非法超收仲介費剝削勞工之情形,爰提案全數凍結審查費用收入,不得進行任何審查作業,俟勞委會提出法制方案如何解決上述問題說明,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辦理。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主席:請問各位,本案要不要等審查職訓局預算時再一併處理?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好。 主席:本案先保留。 進行第194項。 第194項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無列數。 主席:本項預算無列數。 進行第195項。 第195項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 無列數。 主席:本項預算無列數。 進行第4款「財產收入」第188項。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88項 勞工委員會 無列數。 主席:本項預算無列數。 進行第189項。 第189項 職業訓練局及所屬 10億2,138萬元 主席:本項沒有委員提案,預算照列。 進行第190項。 第190項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80萬元 主席:本項沒有委員提案,預算照列。 進行第191項。 第191項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 2,000元 主席:本項沒有委員提案,預算照列。 進行第7款「其他收入」第187項。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87項 勞工委員會 2萬7,000元 主席:本項沒有委員提案,預算照列。 進行第188項。 第188項 職業訓練局及所屬 44萬6,000元 主席:本項沒有委員提案,預算照列。 進行第189項。 第189項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6萬元 主席:本項沒有委員提案,預算照列。 進行第190項。 第190項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 8,000元 主席:本項沒有委員提案,預算照列。 現在進行二、歲出部分,先進行第20款。 二、歲出部分 第20款 勞工委員會主管 1,282億5,976萬5,000元 主席:針對本款,有委員提案兩案,案次列為第六案及第七案。 六、 103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本部及北中南區檢查所預算編列中,有關『按日按件計資酬金』共計編列3千7百33萬2千元。《詳如下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勞工保險處 890 300+430+160 各行政室 1,106 100+930+38+38 勞資關係處 6,610 377+1833+2880+1520 勞動條件處 1,946 596+140+1000+210 勞工福利處 2,601 200+96+250+900+900+255 勞工安全衛生處 4,340 560+430+1390+610+790+560 勞工檢查處 3,218 555+878+690+535+560 綜合規劃處 2,870 1720+100+200+650+200 北區檢查所 266 中區檢查所 668 南區檢查所 365 中部辦公室 3,531 126+3405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8,782 13+260+230+310+200+190+300+200+200+250+230+190+230+740+980+430+2000+349+680+800 勞退基金監理會 139 7+32+100 37,332 現逢國庫財政困窘之際,公務單位應率先善用人力、共體時艱適度分擔公餘可協助之行政作業,以減少非必要之支出與人力,為樽節支出,提案刪除本項預算之三成,11,199千元。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葉津鈴  田秋堇 七、 103年勞委會及所屬就『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就業』計畫共計編列6億8千9百88萬元《詳如下表》。 經查,依據本院預算中心針對103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預算評估報告……「為免重蹈『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基金(簡稱ECFA就業基金)』執行率偏低之覆轍……,原ECFA就業基金因尚無被認定之受衝擊及受損產業,致執行率欠佳。」據查,為因應我國與他國因簽署自由貿易協定而遭受衝擊,勞委會依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而設置有前述之ECFA就業基金。勞委會自100年度至102年度由職訓局及所屬編列經費分別為9億9,325萬3千元、7億3,848萬7千元及7億8,342萬3千元,以便辦理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等業務。 然,或因如本院預算中心報告之尚無被認定有受衝擊或受損產業,也或許有其他力有未逮之處而導致,前述經費經執行決算後,100年度執行率僅27.53%、101年度執行率也僅59.54%,爰依本院決議於103年度將所需經費改列公務預算。 然而,本年度至今年六月底止也僅有12.1%,顯見經建單位對自由貿易所對本土產業所受衝擊預測並非準確,亦導致相關單位無法準確因應勞工之需要。 爰提案凍結103年勞委會及職訓局就『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就業』相關經費二分之一,計3億4千4百94萬元,待勞委會就102年度及103年第一季執行情形與簡要成果於本院第八屆第五會期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單位:新臺幣千元 單位 工作計畫及分支計畫 預算數 勞 委 會 勞資關係業務─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 8,760 勞工福利業務─因應貿易自由化,提升勞工福祉 3,320 勞工安全衛生業務─因應貿易自由化,輔導與協助工作環境改善,支持勞工穩定就業 10,000 綜合規劃業務─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 3,000 技能檢定業務─辦理受貿易自由化衝擊產業之勞工參檢補助作業 9,119 綜合規劃 6,040 訓練發展 6,260 就業服務 612 身心障礙者業務 3,209 泰山職訓中心管理 60,000 職 訓 局 及 所 屬 北區職訓中心管理 95,996 中區職訓中心管理 196,150 南區職訓中心管理 58,753 桃園職訓中心管理 81,169 台南職訓中心管理 121,985 北基宜花金馬就服中心管理 4,467 桃竹苗區就服中心管理 3,960 中彰投區就服中心管理 8,387 雲嘉南區就服中心管理 6,266 高屏澎東就服中心管理 2,2247 合計 689,880 註:職訓局所屬轄下之分支計畫名稱均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就業」 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葉津鈴  田秋堇 主席:因為先前召委會議時,有講到大的部分雖然可以先進行,但是討論處理要從小的部分開始,才不會變成大的部分刪一刪,而小的部分就刪得沒有意義。因為第六案及第七案是屬於大的部分,所以先保留,待會再回頭討論處理。繼續進行第1項。 第1項 勞工委員會 1,259億3,042萬3,000元 主席:針對本項,有委員提案兩案,案次列為第八案及第九案。 八、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所屬單位於103年預算編列各首長特別費合計266萬2千元《詳如下表》。 勞委會及所屬首長特別費預算編列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單位 預算金額 勞委會會本部及北中南區勞檢所 1,241 職業訓練局及所屬機關 1,141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122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 158 合計 2,662 然人民普遍對政府施政觀感不佳,且民調顯現勞委會首長之滿意度不到10%,本席等身為民意代表監督行政機關的職責,應將「近乎薪資且有實質給予」的特別費有所刪減代顯人民的觀感,且為撙節支出,爰提案刪除本項預算之三成,79萬8千6百元。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葉津鈴  田秋堇 九、 1996年前後,除了聯福製衣以外,聯合貨櫃、福昌紡織、東洋針織與東菱電子等企業的員工,不約而同地經歷惡性倒閉的考驗與抗爭,導致目前我國有史以來最大規模的政府告工人事件正如火如荼的展開,總計遭勞委會提告之工人、親屬高達上千人,案件多達5、6百件,分屬新北、桃園、苗栗等地方法院管轄。勞委會每年度動用為照顧勞工的就業安定基金1600至2056萬元訴訟費,委任80位律師對大多數又老又病又殘的老工人提出訴訟。根據全國關廠工人連線義務律師邱顯智表示,訴訟爭議至少有: 一、勞委會主張一般消費借貸關係看似言之成理,然觀察當時歷史脈絡,當時國內多家工廠發生倒閉潮,關廠工人們到處抗爭,半夜睡在工廠,中年失業的人們,上有高堂、下有子女,果如勞委會所言為需給付利息、違約金之借貸,豈有任何關廠工人敢向勞委會借?又工人主張勞委會官員數度表明絕對不會討,事後果真勞委會確實履實諾言,否則按照該契約之規定,第2年便需開始還款,如確係為如就學貸款、健保紓困貸款等借貸,行政機關豈有均不催討,直至10多年後再行催討之理。 二、本案背景內係勞委會期下的勞動檢查所,未依《勞動基準法》上之規定實施勞動檢查,致資方未提撥勞工的退休準備金,勞委會卻全然不知。此舉導致資方關廠落跑後,勞方半毛錢也領不到。監察院對此事件之調查報告,就明白指出勞委會怠於執行執務,係本案勞方領不到半毛錢的主要因素。就此公務員未依法令規定,怠於執行執務,致人民權利受損害,國家本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當時勞委會亦知其應負責,故才會由勞委會主委許介圭出面,召集會議依勞委會核算的資遣費、退休金,撥款給勞方。故本案實為國家怠為執行執務後,應負國家賠償責任,故以撥款履行其國家賠償責任,絕非所謂消費借貸問題。 綜上,爰建議全數刪除103年度法律費用1,350千元。 勞委會102、103年度有關保險、法律預算編列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102年度 103年度 保險經費 1,666 1,621 法律經費 2,070 1,350 提案人:劉建國  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主席:這部分去年是統刪兩成。劉建國委員說他的提案要改為主決議,現在正在研擬文字當中。第八案本來是刪減三成,請問各位的看法為何? 郭副主任委員芳煜:(在席位上)這會通案處理。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在委員會時應該酌刪,到朝野協商時再統刪。 主席:對啦!這是委員會的立場。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特別費該不該編列,應該都要符合主計規定,並不是他們想編列多少就可以編列多少的,這都有一定編列預算的意旨。當然,如果在政黨協商時沒有統合處理,我們就在這裡處理。我想請教,去年的特別費應該都沒賸餘吧!至於足不足夠,是因人操作的。因為我們常講,編列預算要有法源或有編列意旨,如果他們編列是按照主計的原則,到政黨協商時還要再處理一次的話,我只能說,大家以後都不要照編,乾脆都不編或浮編,那都沒關係。因為我們鼓勵他們誠實編列預算,所以如果今年政黨協商時確定不處理這個部分,我們這裡再來處理,好不好? 主席:要不然這樣好了,因為這是屬於整體朝野協商的問題,所以保留,送朝野協商處理好了。至於第九案,劉建國委員說改主決議的部分,等文字擬妥後再處理。 現在進行第1目。 第1目 勞工保險業務 1,238億1,163萬2,000元 主席:針對本目,有委員提案十二案,案次列為第十案至第二十一案。 十、 103年度「勞工保險業務」工作計畫共編列1,238億1,163萬2千元。 經查,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之立法意旨為:保障被保險人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後、退出職場之經濟安全,除規定被保險人因傷病導致失能得以請領,另因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之機制,故同時納入加保前即為身心障礙者,後因障礙狀況加重,導致終身喪失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被保險人。 另,該條例第55條則為兼顧公平及對被保險人之生活照顧,規定被保險人若因失能且請領過失能一次金,再因失能程度加重,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時,則保險人應按月發給失能年金給付金額之80%,至原所請領之失能一次金給付金額之半數扣減完畢為止;但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原已局部失能,若未請領過失能一次金,則不須扣減。 前述規定據勞工保險局解釋,加保前已是身心障礙者之被保險人所領取之失能年金,因「非在加保期間失能」,故雖未請領過失能一次金,仍須先領取80%之失能年金,直至「原失能部位可請領金額之半數」扣減完畢為止。 首先,加保前已為身心障礙者之被保險人,並未請領過失能一次金,如何扣減其所「請領之失能一次金給付金額之半數」?強行要身心障礙者之被保險人一體適用,是否應於被保險人加保時,即須發給其失能一次金? 其次,勞工保險條例第55條之立法說明,已明指:「扣減機制」之對象,僅為請領過失能一次金之被保險人,且該條文第3項更明定扣減對象為: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原已局部失能,而未請領失能給付者,並未限定須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失能,勞工保險局怎可以如此蠻橫、粗暴之方式,戕害身心障礙勞工應有之權益? 第三,加保前已為身心障礙者之被保險人,若請領失能年金,其給付計算基準與一般因傷病而失能之被保險人無異,若依勞工保險局之解釋,將導致該類所有被保險人,皆被迫領取減額失能年金,明顯因其身心障礙而給予其不利待遇,此種作為實為歧視身心障礙者。 據上,爰凍結該項計畫103年度預算數238億1,163萬2千元,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立即檢討且提出解決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葉津鈴  趙天麟 十一、 103年度「勞工保險業務」工作計畫共編列1,238億1,163萬2千元。 由於職業災害勞工相關權益散見在各相關法令中,包括:勞工保險條例、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民法等,由於各項法令適用對象不盡相同,又互有抵充關係,且計算方式不一,導致遭遇職災的勞工權益以致無法保障所有勞工,導致無法建立完善的職業災害補償制度,因此,長期以來多數民間團體與學者專家,皆支持職業災害保險單獨立法。 經查,本院也曾多次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須盡早提出職業災害保險單獨立法之草案,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於本屆(第8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通過1項臨時提案,要求:「勞委會在一年內將職業災害保險法草案提報行政院,據了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目前預定,明年(103年)4月提出條文送行政院審查。 但因職業災害保險單獨立法除涉及現有法令之拆解及整合,又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勞動主管機關,該會於提出職業災害保險法草案時,應同時提出包括:勞工保險條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勞動基準法等,相關勞動法令之修正案,以求周延。 爰凍結該項計畫103年度預算數1億元,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職業災害保險法及相關配套草案,送行政院審查,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葉津鈴  趙天麟 十二、 有鑑於「就業保險法」固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就業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百分之十及歷年經費執行賸餘額度之範圍內提撥經費,辦理被保險人之僱用安定措施,惟僱用安定措施的門檻過高,至今尚未開始執行。勞委會102年1月31日「檢討就業保險僱用安定措施及延長失業給付機制之啟動標準」研商會議中,數位學者專家均表示現行僱用安定措施啟動標準採就保失業率,恐有落後之虞,建議未來可採預測性指標,如製造業採購經理人(PMI)指數。爰此,凍結「勞工保險業務」預5,000千元,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召集專家學者研議採取預測性指標,以達及時保障勞工之效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鄭汝芬  吳育仁 十三、 勞工保險業務分支計畫01「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就業保險業務」、02「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及03「研議職業災害保險業務經費」,均編列有業務宣導費(表一),勞工保險業務針對上述研議事項年年編列業務宣導費,然而有關勞工權益之法制事項仍然付之闕如,而且勞保年金亦因去年10月9日勞委會主委潘世偉表示「勞保基金可能於民國116年破產,50歲以下勞工退休金都會泡湯」,導致爆發「一次請領」潮,從去年10月至今年7月勞保傳出財務危機以來,55至59歲提早請領勞保減額年金的人數,每月皆比過去還要多,累計10個月暴增一倍的人搶著「先領再說」,進而加重勞保財務負擔。 基此,為懲處主委發言失當及後續處置未臻完善,爰建請刪減業務宣導費2,000千元。 表一 分支計畫 業務宣導預算金額 01 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 1,757千元 02 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 2,659千元 03 研議職業災害保險業務經費 1,000千元 合計 5,416千元 提案人:劉建國  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十四、 本項勞工保險業務計畫內容有「研究改進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業務」及「研議改進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財務」,然關於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各業之勞工,仍屬於「得」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是否得當?有否必要以受僱人數多寡區分得、應參加勞工保險?應請研議。 爰提案凍結本項預算857千元,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可行性相關報告,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十五、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於民國八十九年條文修正規定,「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但從八十九年條文制定後,至今十四個年度,勞委會從未編列一毛錢撥補勞工保險,顯然有失職守。勞工委員會之勞工保險業務之有關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經費1,857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勞委會提出勞工保險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之虧損撥補計畫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趙天麟  林淑芬 十六、 系爭預算內容包含「研議承保業務」、「完備法制」、「辦理相關宣導」等業務。其中辦理勞工保險法令及年金制度相關宣導事宜,編列業務費2,659千元。經查,相關宣導經費應與其他宣導業務協同進行,為撙節使用,建請減列預算數6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 十七、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中對「生殖器遺存顯著障害」之認定,對女性子宮與卵巢的障害認定限於「未滿四十五歲,原有生殖能力,因傷病割除……致不能生育者」,但對男性之生殖器障礙並無任何年齡限制之規定,多年前即已遭勞工團體強力抨擊為性別歧視之法規,若以生殖機能作為給付判準,從許多女性年過四十五歲仍生育小孩即可看出此規定之不合理之處。爰此,建請凍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度編列「勞工保險業務」下「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業務費之二分之一,共1,587千元,待勞工保險處就此項規定重新依照性別平等之理念予以檢討修正,並向提案委員及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林淑芬 連署人:葉津鈴  楊 曜 十八、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度預算於勞工保險業務計畫下編列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費用301萬7千元,按預算書上說明該項費用為研議改進承保、現金給付業務、完備勞工保險年金制度等配套事宜及辦理勞工保險法令及年金制度相關事宜宣導事宜。然,政府對包含勞保年金之整體年金改革至今仍未定案,且理應讓勞工安心之勞保基金責任準備提列不足,勞保基金整體財務已現困窘,爰提案凍結本預算100萬元,待勞委會對勞保整體財務規劃及精算向本會提出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葉津鈴  田秋堇 十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度預算於勞工保險業務計畫下編列研議職業災害保險業務費用159萬7千元,然按預算書上說明,本筆預算中宣導事宜費用即高達100萬,恐有浪費預算之虞,為樽節預算,爰提案凍結本預算50萬元,待勞委會提出報告,經社福衛環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葉津鈴  田秋堇 二十、 勞工投保薪資高薪低報為長年以來的弊端,嚴重影響勞工退休的保障,也是勞保基金虧損原因之一,而100年度違反勞保及就保之罰鍰收入為2億106萬2千元,而101年度違反勞保及就保之罰鍰收入為2億6,538萬8千元,罰鍰收入成長了6,432萬6千元,顯示「高薪低報」之情形並未改善,爰凍結「補助辦理勞保、農保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業務所需行政事務費」26億443萬1千元的二十分之一,待勞保局等相關機關提出改善方案,以書面送至本委員會,即可解除凍結。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蘇清泉  蔡錦隆  吳育仁 二十一、 100年度違反勞保及就保之罰鍰收入為2億106萬2千元,而101年度違反勞保及就保之罰鍰收入為2億6,538萬8千元,罰鍰收入成長了6,432萬6千元,顯示事業單位辦理就保業務違規情事及比率偏高且未有改善,有損勞工權益,相關稽核措施及課責機制有待檢討改進,爰凍結「補助辦理就業保險業務所需行政事務費」4億3,134萬1千元的二十分之一,待勞保局等相關機關提出改善方案,以書面送至本委員會,即可解除凍結。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蘇清泉  蔡錦隆  吳育仁 主席:這裡雖然有十二案,但會務人員有幫忙分類為不同分支計畫,其中第十案、第十一案及第十二案是同一分支計畫的,王育敏委員所提第十二案改為主決議提案。 十二、主決議 有鑑於「就業保險法」固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就業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百分之十及歷年經費執行賸餘額度之範圍內提撥經費,辦理被保險人之僱用安定措施,惟僱用安定措施的門檻過高,至今尚未開始執行。勞委會102年1月31日「檢討就業保險僱用安定措施及延長失業給付機制之啟動標準」研商會議中,數位學者專家均表示現行僱用安定措施啟動標準採就保失業率,恐有落後之虞,建議未來可採預測性指標,如製造業採購經理人(PMI)指數。爰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專家學者研議採取預測性指標,以達及時保障勞工之效果,並將會議紀錄及結論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楊玉欣  江惠貞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請陳委員節如針對第十案及第十一案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如果依照評估機制,身心障礙者受傷後就可以退休,可是你們根據勞保條例第五十五條所做的解釋非常、非常糟糕。本席就知道一個活生生的例子,一個視障者,本來致殘才參加保險,他以按摩為業,後來手斷受傷,不能再執行本業,而且其年齡也高,所以不能再就業,醫生也證明了,但是他要領退休給付時,你們卻說依照解釋只給付80%,這是什麼道理!是哪一條這樣規定?你們業務人員的解釋非常有問題。勞保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前二項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原已局部失能,而未請領失能給付者,保險人應按其加重後之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計算發給失能給付。但合計不得超過第一等級之給付標準。」這個重點是沒有領過一次金的就不應該扣減嘛!可是你們一定要扣減20%只給付80%,這個加保人是身心障礙者勞工,還要被迫領80%的失能年金,有這樣的解釋嗎?法條也沒有這樣,可是你們承辦人員就這樣解釋。這一條你們要去修,我只是凍結預算而已,法條修了之後再來解凍。 主席:請勞委會勞保局羅總經理說明。 羅總經理五湖:主席、各位委員。是這樣的,一個人假如加保前,斷了一隻手…… 陳委員節如:就講視障就好,加保前就失能嘛! 羅總經理五湖:他原來視障,後來又加重以後,我們保險只給付保險後的事故,而一次金是說,在加重的部分只給付加重的部分,之前的就不給付,但是那種情形是譬如他加保後,先一隻眼睛失明,後來又加重成二個眼睛失明…… 陳委員節如:他一直做按摩業,加保三十幾年之後,因為被車撞到,所以手斷掉,就是表示他根本沒辦法再工作,要領年金,你們還扣減,只能給付八成,這什麼道理? 羅總經理五湖:第三項是說如果加保後發生事故,沒有領的不用扣,但是加保前的就要扣。 陳委員節如:加保前也沒有,要扣什麼? 羅總經理五湖:他加保以前就失明了,而失明就有一個殘等,其實我們現在扣,算是對他有利,因為法律規定要扣…… 陳委員節如:這個事情,你們派人來跟我們談,談完之後,我們再解凍。 羅總經理五湖:好。 陳委員節如:之所以提出第十一案是因為你們的一些相關配套法令都沒有提出來,我們在第8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有通過一個臨時提案,要求勞委會在一年內將「職業災害保險法草案」送到行政院,你們是說4月要提出,但如果相關法規沒有同步修正,將會造成疊床架屋。你們根本沒有想要讓職災保險單獨立法,所以這個提案是要你們的配套相關子法趕快提出來。關於職災保險要單獨立法,你們什麼時候要送行政院?到時再解凍。 主席:請勞委會勞保處石處長說明。 石處長發基: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已經預定在明年4月時,把整個職災保險單獨立法,一定會送到行政院,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 陳委員節如:凍還是要凍,凍的話你們才會做事。 石處長發基:至於剛剛第十案的部分,我們會檢討,如果需要修法,我們就修法,如果不需要修法…… 陳委員節如:這個不需要修法,是解釋的問題,是你們承辦人員解釋的問題。 石處長發基:我知道,所以我們一定會來…… 陳委員節如:你們來跟我們討論關於解釋的問題,這不用修法,本來這個法就很明白。 石處長發基:對,可不可以不要凍這238億? 陳委員節如:你們為什麼扣減20%給付80%,這什麼道理? 石處長發基:我們會來檢討這個部分。 陳委員節如:你們來檢討之後,我要嘛就是凍…… 石處長發基:第十案凍238億太多了,因為這都是補助勞工健保及勞保的費用,這個可能…… 陳委員節如:你改過了,我們就馬上解凍嘛! 羅總經理五湖:可是提案要求要向委員會報告。 陳委員節如:這個部分保留,我們來討論。 石處長發基:可不可以用第十案和第十一案合起來凍結1億的方式處理?但是剛剛委員指示的,我們一定會做。 陳委員節如:好,兩案凍1億啦! 石處長發基:謝謝。 主席:第十案及第十一案總共凍結1億元,以上二案修正通過。 接下來處理第十三案,這是我和劉建國委員一起提案的。因為目前勞保年金改革座談會已經開了34場,我們很擔心最新進度情況,請問還要不要推?開完這些會之後,有哪些綜合意見? 主席:請勞委會勞保處石處長說明。 石處長發基:主席、各位委員。勞保年金的財務改革是我們一直在努力的業務,也已經把行政院的版本報到立法院,現在正在大院準備審議,在這段期間,我們還會持續跟勞工朋友溝通。我們曾跟劉建國委員協調過,因為整個勞保處的經費才600多萬,刪掉這個部分,對我們影響滿大的,所以建議這個部分是不是酌刪,少刪一點。 主席:那就刪50萬。 石處長發基:刪20萬可以嗎?因為我們經費很少,全部…… 主席:30萬好了,你們把座談會的結論提供給我們跟劉建國委員參考。第十三案修正為刪減30萬元,本案修正通過。 現在處理第十四案及第十五案,這是田秋堇委員和葉津鈴委員的提案,一併處理。二位委員有沒有意見要發表? 葉委員津鈴:(在席位上)沒有意見。 主席:沒有意見的意思是說…… 葉委員津鈴:(在席位上)撤案。 石處長發基:剛剛我們跟委員溝通過了。 主席:田委員不在場。第十四案及第十五案照原預算通過。接下來處理第十六案、第十七案及第十八案。請楊委員曜發言。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這筆預算,其實你們在辦理勞工保險法令和年金制度相關事宜的宣導,應該要跟其他的宣導業務協同辦理,所以可能很多預算有重疊,我們的提案是要減列60萬,有沒有問題? 主席:請勞委會勞保處石處長說明。 石處長發基:主席、各位委員。這和剛剛提到30萬的部分是重複的,楊委員建議刪60萬,但是如果併到剛才那個案子,是不是可以全部刪30萬?這樣就不會變成剛才那邊刪30萬,這邊又再刪60萬。 楊委員曜:可以這樣算嗎? 石處長發基:因為是同一個項目。 楊委員曜:是要併到第十三案嗎? 主席:要併案嗎? 楊委員曜:應該不是要併案,本席是主張減列60萬,你們覺得已經被刪30萬了,所以這裡也刪30萬嗎? 石處長發基:不是,我們希望就是併案合起來刪30萬。 主席:可是這是兩件不一樣的事情,這是宣導費。 楊委員曜:是不是這邊變成刪30萬?你是不是這樣的意思? 石處長發基:我的意思是說兩邊合起來刪30萬。 主席:這兩邊是不一樣的。 楊委員曜:那你們不就撿到了嗎? 石處長發基:我們的經費實在是很少。 楊委員曜:那邊被刪了30萬,本席認為這裡還是要減列30萬。 石處長發基:我們全部只有600萬的預算,而且我們幾乎沒有補助任何其他單位,都是拿來做年金規劃和法令的工作,其實非常拮据,所以請委員體諒。 楊委員曜:我們有先讓你們看過提案,你們也來溝通過,像你們這樣是不行的,這樣這個會可能就開不完了,本席是說真的。 主席:如果有溝通過,就要照當初所說的做。 楊委員曜:否則你們來委員的辦公室溝通是在幹什麼?都已經溝通過了,在這裡又要一直吵。你說剛才那邊有刪30萬了,那本席也同意把這裡的減列60萬改成減列30萬,你們還有意見嗎? 石處長發基:我特別跟委員報告,我們當時本來是說這個部分減20萬,可是因為剛剛我們想到那個部分是同一個項目,所以這個部分是不是能夠不要刪? 楊委員曜:你們剛剛想到,那我也可能剛剛才想到要減列100萬呢!主席,本席還是主張要減列30萬。 主席:這樣總共也才減列60萬,請你們先去跟楊委員溝通一下。 請林委員淑芬就第十七案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跟尤美女委員提了一個案子要凍結業務費,因為在「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中對「生殖器遺存顯著障害」的認定裡面,對女性子宮與卵巢的障害認定限於「未滿45歲,原有生殖能力,因傷病割除…致不能生育者」,那言下之意就是說,如果在45歲以前摘除子宮,勞保是可以給付的,但是如果超過了45歲就不給付。反觀對男性的生殖器障害認定,到65歲之前,只要在投保年限裡面,都是全額給付,但是你們認為女性到45歲以後就喪失了生育功能,所以摘除子宮就無害,這樣來認定給不給付顯然有性別歧視的意味。勞委會一直擔心如果把45歲的限制拿掉會不會產生道德風險,有很多女性為了拿到這筆給付,大家都拚命去割子宮,不過本席認為這是另外一個層次的問題。針對勞工保險業務項下的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的業務費,我們希望凍結二分之一約一百五十幾萬元。我們希望勞保處要依據性別平等的理念來修正給付的標準,這是很多女性團體共同的意見,謝謝。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這一點,本席跟林委員的看法不同,真的是有不少的勞工生活比較困難,不是只有一、兩個案例,45歲以上摘除子宮就不給付,因為一般認為在45歲以後生殖能力不是那麼強,關於這個45歲的限制,除非所有的保險法或相關法令都一致修正了,否則不宜改變這個45歲的限制。有人認為這是一種性別歧視,在我看來這反而可以保護女性,因為真的有不少女性為此去摘除子宮並領取保險給付,人數真的不少。我們認為這是一刀兩刃,有人認為這是性別歧視,但是真的就是有這麼笨的女人,認為反正已經生過小孩了,為了申請保險給付就自己願意把子宮割掉。這是一種現實,大家真的不必用性別歧視這樣的大旗,現實就是這樣,除非可以確定這幾年這方面的違規數有減少,這樣我們才可以放心。而且應該是等其他相關保險法令先做修正,這邊再配合修正,因為現在可能大家的生育年齡都延後,所以45歲這個界線可能要提高,不過如果不定一個界線,真的是會有問題,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感到相當遺憾,因為有人認為有些勞工會由於貧困要設法去領國家的給付,所以願意自己去割除子宮,本席認為這樣不只是性別歧視,而且還是階級歧視。就好像一個手錶放在桌上,一個窮人和一個富人站在旁邊,大家就理所當然的認為窮人去拿手錶的可能性比較高,但是實際上不見得是窮人去拿手錶,所以這有一種階級歧視在裡面,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本席還沒有聽聞過有女性勞工為了請領給付而自己去割子宮,倒是常常聽到婦產科醫師為了增加健保給付額度去動這樣的手術,因為拿掉子宮跟切除一個小小的肌瘤相比,當然是拿子宮的給付比較多,而且切除肌瘤的醫糾會比較多,必須要慢慢的切除,又有醫糾的麻煩,倒不如全切了,領的錢又多,這件事才是我經常聽到的,這才是社會普遍發生的,所以要詐領國家的保險費用並不是勞工,反而是不肖的醫師。 此外,45歲以上的女性經常會發生什麼問題?從病理和生理上的統計來看,45歲以上的女性因為下半身循環不良,所以容易造成子宮肌瘤,不管子宮肌瘤是良性還是惡性,醫師都會建議把它拿掉,其實拿掉子宮絕對不是影響他能否生育,而是影響到他身體功能的完整性,所以子宮要不要列為障害全額補助,絕對不能只從生育功能存在與否來看,我們要理解子宮拿掉之後就是女性整體體力衰退的開始,因此他當然有資格啊!我繳了保險費,男人隨時都可以割、可以補助,為什麼女性在45歲以後真的喪失了自己的器官卻不能請領補助?本席要提醒各位,這部分有階級歧視以及性別歧視,所以希望大家能夠審慎思考。 主席:請蘇委員清泉發言。 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因為女性在45歲以前有生育能力,所以如果他把子宮摘除,那就是一種障害,可以領到一些殘障給付,以前是月經愈早來就愈早結束,現在可能要放寬到50歲,50歲還可以生小孩,所以45歲是一個問題,一定要45歲?還是可以放寬到50歲?其次,如果有不肖醫生,一定要給他重大打擊,醫學倫理的部分一定要嚴格把關。 至於方才江委員惠貞所提,如果婦女為了拿到給付而把子宮拿掉,這是另外一個層次的問題,說起來也是很悲哀,這是勞委會的問題了,表示你們cover的部分是不足的,這部分要釐清一下。 主席:林委員淑芬建議凍結二分之一,方才大家有一些建設性的建議,包括年齡往後延。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保留! 主席:好,保留,這是第十七案的部分。本來第十八案、第十九案也是溝通說要刪減20萬,這到底有沒有算一起?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要全部一起討論,他們同意減列20萬,但我們要凍結。 主席:減列和凍結都可以並行。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但因為還沒處理好,所以要保留。 主席:我可以先處理刪減的部分。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同一個部分一定要全部保留。 主席:第十六案、第十七案、第十八案、第十九案都先保留。第二十案、第二十一案改為主決議提案。先處理第二十案。 二十、主決議 勞工投保薪資高薪低報為長年以來的弊端,嚴重影響勞工退休的保障,也是勞保基金虧損原因之一,而100年度違反勞保及就保等之罰鍰收入為2億106萬2千元,而101年度違反勞保及就保等之罰鍰收入為2億6,538萬8千元,罰鍰收入成長了6,432萬6千元,顯示「高薪低報」之情形並未改善,勞委會應督導勞保局持續加強輔導及擴大查核投保單位覈實申報員工投保薪資,落實保障勞工給付權益。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蘇清泉  吳育仁 主席:第二十案照原預算通過,另通過主決議提案一案。 請鄭委員汝芬發言。 鄭委員汝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雖然這個案子是改為主決議提案,但本席仍然希望高薪低報以及沒有報的部分還是要加強稽查工作。 主席:第二十案照主決議提案通過。 現在處理第二十一案主決議提案。 二十一、主決議 100年度違反勞保及就保等之罰鍰收入為2億106萬2千元,而101年度違反勞保及就保等之罰鍰收入為2億6,538萬8千元,罰鍰收入成長了6,432萬6千元,顯示事業單位辦理就保業務違規情事及比率偏高且未有改善,有損勞工權益,相關稽核措施及課責機制,勞委會應督導勞保局檢討改進,並持續辦理輔導勞工保險自願投保對象依規定申報員工加保,保障勞工權益。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蘇清泉  吳育仁 主席:第二十一案照原預算通過,另通過主決議提案一案。 現在回頭處理第六案及第七案。 請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陳代理所長說明。 陳代理所長益民: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非常了解委員要求行政部門應該率先節省人力、撙節財政支出的用心,但我們也有實際上的困難,比方說,職業安全衛生法通過之後,1年內就要通過60種附屬法規,所以我們有很多會議要開,也要開專家諮詢會議,包括研習等相關活動都要辦理。事實上,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是一個研究機構,1年大概有一百多個計畫在進行,每個計畫為了嚴謹與品質,我們會召開期初、期中、期末的研討會,這些出席費用都會有一定的支出,所以3成對我們來講…… 主席:如果刪1成大約300多萬呢?還是要刪200萬? 陳代理所長益民:可否刪100萬?我們自己內部再來協調。 主席:這樣會不會等於沒刪? 陳代理所長益民:我們的會計主任是建議刪50萬。請問可否刪100萬? 主席:第六案改為刪100萬元。 第七案改為凍結二十分之一。 現在進行第二目。 第二目 一般行政6億0,537萬7,000元 主席:針對本目,有委員提案8案,案次列為第二十二案至第二十九案。 二十二、 有關「一般行政」一目預算,建議凍結及刪減如下: 一、02新莊副都心中央合署辦公大樓公共管理費及水電費8,239千元凍結400萬元。理由:勞委會表示該費用係未來勞動安全署今年12月15日搬遷過去之費用,然勞動部組織法尚未三讀通過,不應先行編列;其次,所租用之面積及進駐人員亦未詳加說明,故請勞委會提供相關資料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02特別費944千元全數刪除。理由:勞委會主委、副主委處理關廠工人事件未善盡職責,導致勞資政三方關係更加惡化。 三、02補助公務人員協會50千元全數刪除。理由:全國公(工)協會團體組織有數千個以上,勞委會不應獨厚公務人員協會(101年度編列15萬元,102年度編列10萬元),單獨於政府公務預算當中編列預算補助。 四、勞委會三個任務編組單位:03訴願審議(訴願審議委員會)2,245千元,04法制業務(法規委員會)2,556千元及06勞工資訊業務(資訊中心)20,188千元,以上凍結600萬元。理由:訴願會過於官僚、會議內容不夠公開透明,訴願人常遭不公平待遇;法規會對健全勞動法規成效不夠顯著,會議多貢獻少;資訊中心業務常態化但組織卻是任務編組。 提案人:劉建國  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二十三、 鑑於勞委會處理全國關廠工人議題,政府失職在先,未積極查處事業單位是否如實提撥勞工退休金;工人走頭無路選擇臥軌抗爭,政府僅以消費貸款名義解決政治危機並迴避政府應代位求償之責任;十六年後,勞委會不願正視身為勞動主管機關失職,堅持以司法程序確認債權關係,再以紓困名義減免工人償還債務金額。顯然,勞委會失職在先,如今卻大言不慚表示已提出紓困解決方案,分明是得了便宜還賣乖! 本應是政府補貼性質津貼,勞委會卻堅持是貸款,將釐清問題的責任卸責至行政法院,導致關廠工人同樣領取政府補償津貼卻因法官認定,產生公法契約與私法契約不同見解。工人退而求其次,請勞委會於民事庭撤告,改由行政庭釐清是否為公法契約,勞委會卻仍執意不肯主動處理,爰提案全數凍結勞委會一般行政費,俟勞委會提出撤告方案,向立法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二十四、 103年度「一般行政」工作計畫之「勞工資訊業務」分支計畫,共編列2,018萬8千元。 經查,行政院勞委會網站相關所屬網頁,多有資料或有錯誤、或未及更新、或有使用不便等等問題,如:連結至各地方政府,或各相關單位之「事業單位或事業主違反勞動基準法公布專區」,惟其須連結多次方能查閱相關資料、公開期限及資料更新頻率等等事項並未統一,甚至有連結錯誤等問題,造成民眾查閱上之障礙,又如「全民監督勞工安全衛生系統」,全民監督勞工安全衛生實施方案早已結束,但該連結仍未撤除;再如各業務主題中之相關資訊,亦有多年未更新者。 據上,爰凍結該項計畫103年度預算數1,000萬元,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通盤檢討、提出改善方案且加以落實,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葉津鈴  趙天麟 二十五、 經查,僅勞委會辦公大樓年租金及高達56,355千元,另需大樓管理費用10,138千元。為解決中央部會辦公處所不足問題,並節省辦公處所租金,行政院已規劃新莊副都心興建中央合署辦公大樓。惟組改後之勞動部本部擬不進駐,恐造成閒置或利用率降低,為避免中央合署辦公大樓興建完成後閒置,另一方面部會持續編列鉅額租金預算形成雙重浪費,以及同一部會僅有部分機關進駐,未來公文往返與協調聯繫,恐易生決策與執行溝通協調等問題,故允宜再就辦公處所審慎規劃,以節省租金,並利業務推動,相關預算宜撙節編列。建請減列預算數1,0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田秋堇   二十六、 勞委會之「關廠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是大家認定的變相賠償關廠勞工之方式,因此,勞委會以借款名義向關廠勞工求償,這是不公不義,為督促勞委會儘速處理處讓本案早日落幕,保留基本工作維持費保留十分之一預算。勞工委員會之一般行政之基本工作維持費101,24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關廠歇業勞工之促進就業貸款處理完竣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趙天麟  林淑芬   二十七、 本項獎補助費補助公務人員協會5萬元,該費用與勞工業務無關,茲提案刪除。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二十八、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度預算於一般行政計畫下編列勞工資訊業務費用2,018萬8千元。 預算說明1所提及之「……勞工資訊服務網站、線上簽核平台、線上公文簽核系統……等系統之更新與擴充,需設備及投資550萬3千元」。然,前述說明所需更新並擴充新設備,勞委會已在去年編列386萬元購置,雖經本席102年提出凍結十分之一在案,然業已解凍且應已全數購買。現逢國家財政困窘之際,且資訊設備有其應有之保固及使用年限,為樽節經費,珍惜資源。 爰提案刪除本項預算5百萬元,以避免不當浪費。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葉津鈴  田秋堇   二十九、 鑒於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般行政」中「勞工資訊業務」編列2,018萬8千元。其中,擴充及維護員工互動入口網、線上簽核平台、所屬機關公文線上簽核共用系統、公文電子交換系統、全國勞工行政資訊整合應用系統、勞動決策資訊整合應用系統、單一帳號暨認證授權控管應用基礎平台及目錄服務,需業務費275萬元。據了解,上述平台建置完成多時,比照坊間資訊維護費用,勞委會編列金額偏高。爰減列該筆預算金額75萬。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蔡錦隆  江惠貞  鄭汝芬  蘇清泉  王育敏   主席:第二十二案、第二十三案和第二十四案一併處理。 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勞委會是不是忙得沒有辦法更新網頁?你們的網頁錯誤百出,叫我們要看哪個網頁?資料錯誤、沒有更新、使用不便,例如事業單位或事業主違反勞動基準法公布專區,就要連結很多次才能查閱到相關資料,公開期限及資料更新的頻率等項目也沒有統一規範;全民監督勞工安全、衛生實施方案早已在101年底結束,可是全民監督勞工衛生系統的連結卻還沒撤除,要我們怎麼連結?各業務主體的相關資訊也有很多還沒更新,不曉得你們的員工在做什麼,所以本席主張凍結1,000萬。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說明提案之前,我們先來看一下,光是一般行政預算6億元一項,本席就看不下去了。根據報載,勞委會還要動用勞保基金10億去蓋一棟新大樓,這到底是不是真的?同時,預算書第44頁顯示,勞委會現在用在租大樓的錢,一年就編列1,013萬,針對副都心,又編列823萬準備支付管理費,另外還有一項租用辦公大樓支出5,635萬,是要去租哪裡?正副首長官舍的官舍管理費,國家也要幫你們付12萬。政府首長官舍一年管理費竟然要12萬!大樓管理費每坪以50、100元計,怎麼會花到12萬?本席看不懂。對勞工那麼苛刻,對自己卻這麼闊綽,勞委會這麼拮据,主委花錢卻這麼豪奢!管理費12萬,一坪以100元計,這樣是租幾坪大?兩位首長要租幾間?你們一面說勞委會不去副都心辦公,要自己興建,又要我們通過明年要支付的800多萬管理費。副都心你不去,寧願花800多萬管理費租賃大樓,還說要動用人民的錢。這可不是你能花的錢!你們想動用10億元勞保基金興建大樓,這非同小可! 更不用說全國關廠工人連線的事,明明政府失職在先,你們卻硬要說自己沒錯,又要勞工簽七、八、九成的同意債權、同意政府完全沒有錯,再承諾去找經費補助關廠勞工。政府做錯事,就要認錯,也要有人負責。做錯事如果不用負責,誰不敢決策?反正決策也不用負責啊!有權又免責,這種官當起來也太爽了吧!有權卻免責。光是全關連的案子,我們就認為這個殘忍又無能的勞委會,一般行政部門大可關門,大家都說可以關門啦!你們去問人民,每個人都認為沒有功能啊!除了發錢之外。可是發錢也不用勞委會動手啊!大可委託任何一個單位,或者只要有勞保局存在就可以發錢啦!如果只是要發放補助,根本用不著勞委會,勞委會可以打烊了! 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不知道是不是在上次討論凍結案時,但本席記得當時本席已經質詢過這件事,勞委會非但不願意搬到副都心,還要編列10億元蓋新大樓,而且是用台北市的土地。這件事情,本席早就知道了,所以你們要解釋清楚,有地方可去,為何不搬? 主席:請勞委會秘書室劉主任說明。 劉主任金娃:主席、各位委員。真的沒有動用勞保基金10億元去興建大樓這件事情。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那有沒有要蓋大樓? 劉主任金娃:沒有要蓋大樓。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要不要搬到副都心? 劉主任金娃:根據行政院的定案…… 陳委員節如:對,你們還是編列了租金5,000多萬,要不要搬到副都心? 劉主任金娃:經過行政院的裁定,未來的勞動部、現在的勞委會本身不搬,而是由功能比較搭配的機關替代進駐。 陳委員節如:去副都心就不用付租金嘛!你們要不要搬到副都心? 劉主任金娃:可是目前我們仍然在現行辦公大樓辦公,這裡是租的。 陳委員節如:繼續租用嗎? 劉主任金娃:對。 陳委員節如:為什麼?副都心有房舍,為什麼不搬過去? 劉主任金娃:我們是以功能性為考量。 陳委員節如:同一個勞委會,為什麼要分那麼多地方辦公?員工坐不下嗎?你們有駐署人員嗎? 劉主任金娃:本會有部分機關沒有自有房舍,像位在台北市的就有13個機關都沒有自有房舍,而是用租的。 陳委員節如:不是啦!本席現在講的是,你們只要從延平北路的辦公室搬到副都心就好啦!何必再租辦公室? 劉主任金娃:這是因為有功能性考量,我們配合組織改造的關係。 陳委員節如:那是什麼考量?你們單位有這麼龐大嗎?坐不下嗎? 主席:請勞委會郭副主任委員說明。 郭副主任委員芳煜:主席、各位委員。我向委員詳細說明一下。勞委會和所屬單位其實大多都沒有自有房舍,而本會在副都心所分配到的坪數,光是所屬單位進駐,差不多就滿了,所以勞委會本部繼續承租現有場地。而且搬到副都心也不是不用錢,同樣要付管理費,加上職訓局和所屬以及勞保局、檢查所進駐之後空間就滿了,所以還是要租用現有辦公室,必須編列租金。 陳委員節如:就是租用現在的地點嘛! 郭副主任委員芳煜:對,就是現在勞委會所在地,但職訓局下個月就要搬到副都心了。 陳委員節如:職訓局搬走,現在這裡不就有地方空出來了嗎? 郭副主任委員芳煜:就歸還屋主,所以租金也會減少。 陳委員節如:原本租金多少? 郭副主任委員芳煜:大概八、九千萬,未來不用的空間就不用再租了。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租多少坪,需要編列5,000多萬? 郭副主任委員芳煜:這是照行政院規定編列的,坪數就是按照原來的標準。 陳委員節如:其實我們早就獲得你們那邊的消息,如果我們沒有質詢,你們應該會繼續花10億蓋新房舍的計畫吧! 主席:請問各位,要凍結多少預算?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全數凍結啊! 劉主任金娃:報告委員,這6億預算中,絕大部分都是人事費,還有我們剛才報告提到的租金、管理費、水電費,還有一些訴願統計業務的推動,如果照提案通過,真的會很難推動業務,請委員考量我們的困境。 主席:請鄭委員汝芬發言。 鄭委員汝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照林委員的意見做,也不是辦法,請主席裁示。老實說,租金、大樓管理費用如果全數凍結,不給勞委會力氣,勞委會要如何服務勞工?所以還是請主席裁示一下。凍結一點點也沒有用,這些費用還是要付啊!管理費和租金是必須要付的,我們凍結這種經費也沒什麼意思。 主席:這三項提案,包括劉委員建國在內,都有一些想法,大家意見不太一樣,第二十二案、第二十三案和第二十四案保留,其中特別費部分稍後一起處理,還有到底要不要補助公務人員協會等問題,請勞委會繼續與劉委員建國溝通。 現在處理第二十五案、第二十六案和第二十七案,請楊委員曜發言。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同意把第二十五案改為主決議。 主席:請勞委會秘書室劉主任說明。 劉主任金娃: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已經和楊委員溝通過,第二十五案改為主決議提案,文字如下:「勞委會辦公大樓年租金及高達56,355千元,另需大樓管理費用10,138千元。為解決中央部會辦公處所不足問題,並節省辦公處所租金,行政院已規劃新莊副都心興建中央合署辦公大樓。惟組改後之勞動部擬不進駐,恐造成閒置或利用率降低,為避免中央合署辦公大樓興建完成後閒置,另一方面部會持續編列鉅額租金預算形成雙重浪費,以及同一部會僅有部分機關進駐,未來公文往返與協調聯繫,恐易生決策與執行溝通協調等問題,建議勞委會就辦公處所再行審慎規劃,積極尋求公有建物作為辦公廳舍,以節省租金並利業務推動。」。 主席:本案等完成連署之後再處理。 請葉委員津鈴發言。 葉委員津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勞委會之「關廠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是大家認定的變相賠償方式,勞委會以借款名義向關廠勞工求償,這是不公不義。為了督促勞委會儘速處理,本席原本主張凍結十分之一,現在改為凍結100萬。 主席:第二十五案改為主決議,第二十六案改為凍結100萬。第二十七案提案人田委員不在場。 現在回頭處理第九案,本案改為主決議提案。 九、主決議 有關雇主對勞工為不當勞動行為或其他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等勞動法上義務之行為,經勞政主管機關作出違反法令之確定處分及裁罰後,同時讓勞工有多元救濟管道,雖因雇主提起救濟為憲法保障之訴訟權行使,仍要求勞委會應積極保護勞工權益及提供相關措施,以確立制度之司法規範機能。請勞委會應審慎選任熟稔勞動法令律師,及提供訴訟扶助,妥善運用103年度法律費用提供訴訟資源,並加強宣導勞動法令,尤其是性別工作平等權利,以維護勞工權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主席:第九案改為主決議提案並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第二十八案和第二十九案。 請吳委員育仁發言。 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剛剛才注意到,勞委會也來解釋,本目業務牽涉內部網站業務,請勞委會提供本席所有相關網站的維護費用,本席就可以撤案。勞委會有非常多網站都委外操作,請你們提供每一年委外維護經費概算表給本席,本席同意撤案。 主席:第二十九案撤案。 第二十八案為本席的提案,本席從去年開始就很注意資訊部分,去年只是凍結,結果也全數解凍,可是本席仍然認為勞委會有浪費之嫌,所以本席主張刪減500萬元,勞委會看法如何? 請資訊中心葉主任說明。 葉主任加榮:主席、各位委員。這500萬元並非購買視訊設備費用,而是系統開發費用及軟體授權費用,都是一定要支付的,請委員幫忙。事實上,在第二十二案及第二十四案都提到要凍結勞工資訊業務,能不能併案處理? 主席:你說要和哪一案併案討論? 葉主任加榮:第二十四案提議凍結1,000萬,第二十二案提到要凍結600萬。 主席:那個部分都暫時保留,如果你們認為不能刪500萬,那你們認為可以刪多少? 葉主任加榮:可不可以改以凍結方式處理?因為這是系統開發費用。 主席:對,可是你們要撙節啊! 葉主任加榮:新一年度預算比起今年已經減少115萬8,000元。 主席:要不然再刪100萬,好不好? 葉主任加榮:這樣真的很難去推動這個案子,因為已經少編100萬了。 主席:就算凍結,也是一下子就可以解凍了。 葉主任加榮:這是基於業務需要必須支付的更新系統費用還有軟體授權,一定要買的,能不能以凍結100萬處理? 主席:好,第二十八案改為凍結100萬。 第二目討論告一段落,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先回頭處理第二十五案,本案改為主決議提案。 二十五、主決議 勞委會辦公大樓年租金高達56,355千元,另需大樓管理費用10,138千元。為解決中央部會辦公處所不足問題,並節省辦公處所租金,行政院已規劃新莊副都心興建中央合署辦公大樓。惟組改後之勞動部擬不進駐,恐造成閒置或利用率降低,為避免中央合署辦公大樓興建完成後閒置,另一方面部會持續編列鉅額租金預算形成雙重浪費,以及同一部會僅有部分機關進駐,未來公文往返與協調聯繫,恐易生決策與執行溝通協調等問題,建議勞委會就辦公處所再行審慎規劃,積極尋求公有建物作為辦公廳舍,以節省租金並利業務推動。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進行第三目。 第三目 勞資關係業務1億0,500萬7,000元 主席:針對本案,有委員提案20案,案次列為第三十案至第四十九案。 三十、 近期勞委會依本院決議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02年5月13日擇定行政院所屬:中央健康保險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勞委會職訓局北基宜花金馬就業服務中心、農委會林業試驗所、教育部國家教育研究院、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等8個機關實地訪查,發現各機關運用勞動派遣時,在召開勞資會議、差勤管理、加班情形、勞動契約性質及內容等方面,服務機關與派遣公司仍有釐清或改善空間,爰凍結勞資關係業務經費1億500萬7千元的十分之一,待勞委會提出改善方案,以書面送至本委員會,即可解除凍結。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蘇清泉  蔡錦隆  吳育仁 三十一、 查「補助工會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實施要點」,補助條件為「以工會自有房舍、地方主管機關撥用或向地方主管機關租用房舍之修繕維護為限,且修繕維護之房舍屋齡應達十年以上者」,若房舍所有權為地方主管機關,應由地方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維護,爰建議全數刪除。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三十二、 勞資關係業務工作計畫內容主要有四大項:輔導工會組織健全發展,建構協商式勞資夥伴關係、督導處理勞資爭議及落實大量解僱保護機制,以及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依勞委會統計,101年勞資爭議案件數23,223件,較100年的22,629件,增加594件或2.62%;勞資爭議人數為41,255人,較去年減少2,767人,按爭議類別觀察,以工資爭議10,353件,占44.58%最高(其中積欠工資占整體勞資爭議件數41.14%),其次為給付資遣費爭議5,758件,占24.79%;職業災害補償爭議1,693件,占7.29%再次之。由上述統計得知勞資爭議案件人數雖減少但件數卻增加,顯示當前勞動市場及勞動條件存在問題仍多,未見勞委會提出積極因應對策;其次,有關補助勞工權益基金部分,於預算書當中亦未見有資訊充分揭露。基此,爰建議02強化勞資夥伴關係、03健全勞資爭議處理制度合計刪減200萬元。 提案人:劉建國  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三十三、 103年度勞資關係業務─02─強化勞資夥伴關係。包含辦理勞動契約及非典型勞動權益宣導會,研修勞動契約法制;檢討團體協約法制,培育集體協商人才,以及推動社會對話機制等業務,預算項目並包含國內旅費等支出。系爭預算編列內容攏統,效益不明,有浮濫編列之虞。此外,依主計總處101年人力運用調查,部分時間、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者等非典型就業人數仍高達約73萬6千人,至今相關非典型派遣法令規範仍有欠完備。於具體保障非典型勞工權益政策明確前,預算宜撙節編列。建請減列預算數1,0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 三十四、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度預算於勞資關係業務計畫下編列勞強化勞一夥伴關係費用635萬7千元,其中針對「辦理勞動契約及非典型勞動權益宣導會,研修勞動契約法制」編有業務費150萬。 非典型勞動者最典型的群體就是已將近60萬人口的派遣人員,派遣人力原屬臨時性為企業、政府所用,以提供就業機會,但後續發展卻因相關法令規範不完善遭到普遍性濫用,造成寶特瓶勞工的現象。勞委會首長雖已承諾派遣人員專法將在本會期結束前送達行政院會內討論,然何時可提出院版提送立法院審議仍未定案。又查勞委會於102年亦編列該項費用88萬元,然派遣人力問題仍屢受討論,顯現勞動契約及檢查落實不佳。 爰提案刪除本項預算50萬元。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葉津鈴  田秋堇 三十五、 強化勞資夥伴關係業務包含落實團體協約制度、推動社會對話機制、與勞資會議制度,惟該項業務仍有待改進缺失,如下: 一、落實團體協約制度,惟現行企業併購下卻未賦予勞工團體協商權利。團體協約法規範勞資雙方如何進行團體協約,未強制企業併購應完成與勞工團體協商權利。查企業併購法第十六條規定,企業併購時新舊雇主可以商定留用員工,雇主亦得提出勞動條件變更之要約,勞工只能決定接受與否,完全漠視勞工針對此種大量解僱與大量變更勞動條件時之集體協商權,勞委會應盡速與經濟部商議企業併購如何落實勞工集體協商權。 二、勞委會推動社會對話機制相關資料,已於今年3月上傳至勞委會網頁,惟社會對話機制政策究竟為何,尚未看到勞資關係處提出任何具體政策及未來規劃。 綜上,強化勞資夥伴關係政策忽略資方支配勞工權力結構,卻又試圖瓦解分化勞工組織力量,爰提案凍結強化勞資夥伴關係業務費五分之一,俟勞委會提出檢討書面說明,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三十六、 本項強化勞資夥伴關係業務中,包含依據台美勞工事務合作計畫,邀請美國專業人員來台講授集體協商實務業務,該項業務編列預算60萬元,是否為必要支出?所邀請之專業人員具備何種專業?是否為國內學者專家所不及?又該計畫近三年之績效如何?宜先請說明。 爰先提案凍結600千元,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相關報告並說明其合理性、必要性後,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三十七、 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關係業務」計畫項下編列150萬元辦理勞動契約及非典型勞動權益宣導會,研修勞動契約法制等。惟目前勞動派遣仍未有法源依據,對於派遣勞工保障甚低,且依據勞委會近年對勞動派遣業者進行勞動專案檢查結果可悉,包括:未依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投保、未依規定申報調整月提繳工資、未依規定訂立工作規則、未依限辦理勞工退休金提繳手續、違反訂立定期契約規定、違反延長工時限制、違反延長工時工資加給、未於到職日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等,違反比率仍舊偏高,影響勞工權益。爰凍結此經費三分之一,計50萬元,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勞動派遣立法提出具體時程表,且針對我國勞動派遣違反現行法令部分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吳育仁  蘇清泉  楊玉欣 三十八、 「勞資關係業務」計畫項下編列150萬元經費辦理勞動契約及非典型勞動權益宣導會。鑒於派遣勞工問題日漸嚴重,日本早於1985年即制定勞動派遣專法。我國派遣工人數已高達73萬人,政府卻尚未針對派遣勞工提出法制化之保障,棄派遣勞工之權益於不顧。如果沒有派遣專法保障派遣勞工,舉辦非典型勞動權益宣導會也只是枉然。爰此,先行凍結150萬元預算的五分之一,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派遣專法或是針對我國現行派遣亂象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再予以解凍。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蘇清泉  王育敏 三十九、 鑒於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關係業務」編列「強化勞資夥伴關係」業務費6,357千元,其中辦理勞動契約及非典型勞動權益宣導會,研修勞動契約法制等,需業務費1,500千元。較去年度880千元,多近1倍。經查,勞工委員會於98年10月2日發布「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101年6月26日發布「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要派契約書參考範本」及「派遣勞動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等行政指導,然現行勞動法令制度實不足以保障派遣勞工權益,且歷次勞動檢查結果顯示派遣業者違法比率偏高,派遣法令規範仍有欠完備。為利保障派遣勞工權益及明確非典勞動權益宣導方向,爰凍結本項預算「勞資關係業務─強化勞資夥伴關係」該筆業務費五分之一,計300千元,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派遣勞工權益保障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動派遣專法草案總說明之專案報告,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蔡錦隆  江惠貞  鄭汝芬  蘇清泉  王育敏 四十、 103年度勞資關係業務─03─健全勞資爭議處理制度。據統計,101年勞資爭議案件數較100年增加597件,增幅約百分之2.62。顯示勞動市場及勞動條件爭議仍多,未見主管機關提出因應對策。建請減列預算數1,0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田秋堇  趙天麟 四十一、 有鑑於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九條明文規定:「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後再僱用工作性質相近之勞工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之勞工。」然而實務上事業單位回聘勞工比例甚低,且勞委會未確實掌握回聘狀況,使大解法第九條成為具文。爰此,凍結「勞資關係業務」項下「健全勞資爭議處理制度」預算二十分之一,待勞委會統計大量解僱事業單位再僱用勞工人數、件數等相關資料,並上網公布;並檢討現行「事業單位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失業勞工獎勵辦法」之實施成效,研議其他提高事業單位再僱用大量解僱勞工比例之作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鄭汝芬  吳育仁 四十二、 本項健全勞資爭議處理制度業務中,包含依據台美勞工事務合作計畫,邀請美國專業人員來台講授勞資爭議調解、仲裁及裁決業務乙項編列預算80萬元,是否為必要支出?所邀請之專業人員具備何種專業?是否為國內學者專家所不及?又該計畫近三年之績效如何?宜先請說明。 爰先提案凍結80萬元,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相關報告並說明其合理性、必要性後,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四十三、 查勞資爭議處理爭議案件統計數仍以權利事項為主,惟權利事項是勞動法令明確規範勞資雙方權利義務關係,資方積欠之工資、加辦費、退休金與資遣費皆為勞動法令明文規定計算方式。惟勞委會補助勞資爭議調解人或民間團體僅以合解率為指標,卻忽略和解率背後可能隱含勞工法定權益打折的問題,爰提案全數凍結健全勞資爭議處理制度預算,待勞委會提出將勞工法定權益指標納入補助調解人獎金項目修正辦法後,向立法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四十四、 103年度「勞資關係業務」工作計畫之「03健全勞資爭議處理制度」分支計畫中,編列5,000萬元補助勞工權益基金;該基金主要用途為勞工權益扶助計畫,其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稱勞委會)委託辦理勞工法律扶助業務團體(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法扶會)每審查核准一件案件,必須提供法律諮詢及資力審查,以利申請勞工進行訴訟準備及必要生活費用之申請,每件補助1,200元,預估全年度補助3,000件,故編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法律扶助行政經費總計360萬元,經查: 首先,本院於審查102年度相關預算時,已發現法扶會提供該年度勞委會委託案之行政費用估算表,與其當年度預算書相較(排除未納入勞委會委託案行政費用計算之科目),兩者金額差距高達849萬8千元,顯見法扶會已有假造資料,故意欺瞞勞委會及國會之嫌,因而通過刪減其行政費用之決議。 其次,法律諮詢及資力審查等,本為法扶會之例行業務,該會所稱:每審查核准一件案件,必須提供法律諮詢及資力審查一事,並非勞委會委託案件所特有;且司法院對法扶會之行政費用相關補助,即便納入勞委會委託案之案量,該會皆未用罄,甚至有以百萬計之結餘,以100年度法定預算與決算為例,兩者差額即有546萬7,276元之鉅。但該委辦計畫之行政費補助每案單價竟仍逐年調漲,由99年度每案700元,100年度調為1,000元,至101年度後更調升為1,200元,即便本院近年來皆針對其行政費用不當調漲,做出刪減決議,法扶會仍依然故我;以101、102年度預算案為例,預算中心之評估報告皆已明確指出:該項行政經費預算編列未盡覈實,且經本院審議後,刪除其當年度新增預算之數額,但該會103年度竟依舊不思檢討,仍要求勞委會須編列每案行政費補助1,200元,可謂浮編經費、濫用公帑,莫此為甚。 第三,過往即屢有民眾反映法扶會服務態度不佳、品質有待商榷,如:不主動告知勞工可適用勞委會委託案較寬鬆之資力標準,致使弱勢勞工疲於奔命、甚至陷於茫然、恐慌之境、接案律師要求勞工自行列舉適用法規等等,另審計部100、101年度之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亦指出:有關該會受勞委會委託法律扶助案之服務品質有待提升。 最後,為預算審查作業所需,本委員於102年11月11日,請勞資關係處轉請法扶會提供有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法律扶助行政經費」每案1,200元之行政費用之估算基礎及方式,然而該會竟遲至今日(102年11月18日)仍未提供,且完全未說明無法提供之原因,若非法扶會對行政費用之估算基礎及方式自認不當,否則何以遲遲不願提供? 綜上,在此國庫困窘、政府舉債度日之際,為避免國家資源遭不當濫用,爰刪除該項計畫103年度預算數200萬元。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葉津鈴  趙天麟 四十五、 行政院「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就加強輔導型、受衝擊、受損及可能受貿易自由化影響4類型產業,分別提供振興輔導、體質調整及損害救濟等3種策略之協助措施,自99年至108年預計投入952億元經費,以提升其競爭力及輔導轉型。而勞委會該項預算係為辦理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之相關業務,根據經濟部統計處統計101年度歇業工廠家數為2,504家,然經查勞委會迄今尚未接獲經濟部轉來之案件,顯示該項預算之執行多淪為紙上談兵,無論座談會、業務宣導或獎補助均無顯著成效,故為撙節政府支出,建議刪減200萬元。 提案人:劉建國  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四十六、 本院審查101年度職訓局及所屬預算案決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於勞政主管機關之法定職掌,應儘速研議『勞政主管機關職權所在之自主認定標準,以『勞工』為關懷主體,協助因ECFA受衝擊及受損勞工之職業訓練、就(轉)業輔導及津貼給付』,以落實照顧ECFA就業基金成立之宗旨。」鑑於ECFA就業基金因執行率欠佳,為免重蹈ECFA就業基金之覆轍,待主管機關擬定政策得以確實協助受影響產業及勞工之前,相關預算宜縮減編列。建請減列預算數1,0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 四十七、 鑑於ECFA就業基金因執行率欠佳,本院決議將基金裁撤,並將相關經費改列公務預算,然為免重蹈ECFA就業基金之使用效率不彰及濫用之覆轍,在考量台灣人民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諸多疑慮之下,受影響之產業層面較廣,勞工委員會之勞動關係業務之新增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經費8,760千元,全數凍結,俟勞委會提出實施計畫內容之專案報告後,再決定是否動支。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趙天麟  林淑芬 四十八、 此計畫經費的工作內容是針對受貿易自由化影響的產業,辦理工會座談會、勞動權益宣導、資訊服務系統的管理與維護、勞資爭議的調解及仲裁、推動區域性勞資關係資源整合服務、協助建構企業內勞資爭議處理制度及紛爭處理措施等等。 雖然,對象鎖定在受貿易自由化影響的產業,但工作內容都是勞委會原有的業務,因對象不同就獨立成立新計劃是否適當恐存有疑義。且貿易高度自由將成為我國經濟及勞動環境的常態,在歷經短期衝擊後,就應該規劃退場或與現有業務做結合,但勞委會並未擬訂完整政策。爰凍結此項預算400萬,待勞委會向本會提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楊玉欣  王育敏 四十九、 本項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業務中,包含對國內團體之捐助,編列預算3,760千元,占年度預算幾近二分之一,惟,該項業務之受補助單位為何?補助之合理性、必要性為何?均未見說明。又補助之前如何評估受補助單位是否應受補助?補助之後受補助單位之成效如何評估?如何評估是否達成預定之行政目標?宜先請說明。 爰先提案凍結3,760千元,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相關報告並說明其合理性、必要性後,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主席:先回頭處理第十四案,本案改為主決議提案。 十四、主決議: 本項勞工保險業務計畫內容有「研究改進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業務」及「研議改進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財務」,然關於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各業之勞工,仍屬於「得」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加強保障該等勞工勞保權益可行性相關報告。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葉津鈴  陳節如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第三十案。 請鄭委員汝芬發言。 鄭委員汝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院委員在今年5月13日曾經前往8個行政機關實地查訪,結果連勞委會自己底下的北基宜花金馬就業服務中心的勞動派遣情形,都不甚符合相關法令,根據本席了解,目前勞委會與人事行政總處可能已經達成共識,一直在減少勞動派遣人員,而且朝向依勞基法規定,聘僱臨時人員,本席希望勞委會能夠朝這個方向繼續努力,才有辦法真正解決臨時聘僱問題,所以本席同意勞委會要求,並將本案改為主決議。 主席:第三十案改為主決議提案。 三十、主決議 近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立法院決議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02年5月13日擇定行政院所屬:中央健康保險局、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勞委會職訓局北基宜花金馬就業服務中心、農委會林業試驗所、教育部國家教育研究院、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等8個機關實地訪查,發現各機關運用勞動派遣時,在召開勞資會議、差勤管理、加班情形、勞動契約性質及內容等方面,服務機關與派遣公司仍有釐清或改善空間,爰請勞委會會同行政院人事總處全面檢討制度之合理性,逐年減少使用派遣並朝向自僱方式運用人力,建立查察機制,積極保障機關使用之派遣勞工相關權益。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蘇清泉  吳育仁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第三十一案,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個案子是這樣的,勞委會只編列100萬,要補助給所有工會修繕,實在是杯水車薪。而我們檢視勞委會歷年來所有補助對象,其實都是固定幾個工會,也就是總工會。總工會以外,難道沒有其他工會?勞委會當然是回答有,地方政府也會編列預算。我們知道,其實除了職業工會以外,其他總工會也沒有太充裕的經費。今天令本席有點不太高興的是,我們在審查預算,卻有工會代表進入現場列席,本席認為不甚妥當。 主席:有這樣的情況嗎? 林委員淑芬:有啦!其實這項預算,本席並非主張非減列不可,也不是針對工會。 主席:我們先處理好了,在場如果有非審查人員,請先離開,畢竟這樣會形成不當的壓力和關切,不太好。 請勞委會勞資關係處王處長說明。 王處長厚偉:主席、各位委員。其實我們編列的補助費用確實不多,但對於有需要的工會來說,這一點點費用還是很有幫助,例如澎湖縣總工會曾經發生失火意外,我們去現場看過,非常可憐。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你們去年也是用這個理由。 王處長厚偉:沒有,我們已經三、四年沒有編了。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去年也有喔!你都忘了! 王處長厚偉:對,刪掉了。但只有去年一年而已,再之前就沒有了,今年第一年補助,已經好幾年沒有補助了。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本席同意改為主決議。 王處長厚偉:好,我們來寫主決議,而且有5年內不能重複申請的規定。 主席:請楊委員曜發言。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勞委會連續兩年都拿澎湖失火一事作為理由,其實也沒有補足,而且日前還跟本席確認沒有。林委員也算不錯,同意這筆預算過關,請勞委會把澎湖縣補助預算編足,澎湖縣總工會曾經失火,請編足預算補助,林委員的意思應是如此,懂嗎?她放行這筆預算,就是希望你們多編一點給澎湖啦! 主席:林委員關切的就是對於澎湖以及全國各地工會的危險房舍修繕要予以支持,本案改為主決議,稍後處理。 第三十二案、第四十案、第四十一案、第四十二案併案處理,已與各提案委員協商過,改為刪減50萬元。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第三十三案、第三十四案、第三十七案、第三十八案和第三十九案都是有關派遣員工問題,併案處理。目前有楊委員曜、本席、江委員惠貞及吳委員育仁同意改為主決議,第三十七案提案人蔡委員錦隆不在現場,所以不予處理。 第三十三案、第三十四案、第三十八案和第三十九案均改為主決議提案。 三十三、主決議 依主計總處101年人力運用調查,部分時間、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者等非典型就業人數仍高達約73萬6千人,至今相關非典型派遣法令規範仍有欠完備。爰請勞委會應儘速研擬完成派遣勞工保護相關規定,以保障派遣勞工權益。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葉津鈴  陳節如 三十四、主決議 非典型勞動者最典型的群體就是已將近60萬人口的派遣人員,派遣人力原屬臨時性為企業、政府所用,以提供就業機會,但後續發展卻因相關法令規範不完善遭到普遍濫用,造成寶特瓶勞工的現象。建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除儘速研擬完成派遣勞工保護相關規定送立法院審查外,另應積極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面檢討政府使用派遣之合理性,逐年減少使用派遣並朝向自僱方式運用人力,建立查察機制,積極保障機關使用之派遣勞工相關權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林淑芬 三十八、主決議 鑒於派遣勞工問題日漸嚴重,日本早於1985年即制定勞動派遣專法。我國派遣工人數已高達73萬人,政府卻尚未針對派遣勞工提出法制化之保障。派遣人力原屬臨時為企業、政府所用,以提供就業機會,但由於相關法令之不完備,致使派遣工遭到濫用,造成寶特瓶勞工、萬年派遣工的現象。建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盡速提出派遣專法、積極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面檢討政府使用派遣工之合理性,逐年減少使用派遣工並朝向自僱方式運用人力,並針對我國現行派遣亂象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蘇清泉  吳育仁 三十九、主決議 非典型勞動者最典型的群體就是已將近60萬人口的派遣人員,派遣人力原屬臨時性為企業、政府所用,以提供就業機會,但後續發展卻因相關法令規範不完善遭到普遍濫用,造成寶特瓶勞工的現象。建請勞委會除儘速研擬完成派遣勞工保護相關規定送立法院審查外,另應積極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面檢討政府使用派遣勞工之合理性,積極保障機關使用之派遣勞工相關權益。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江惠貞  蘇清泉 主席:第三十三案、第三十四案、第三十八案和第三十九案均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第三十五案和第三十六案。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勞委會宣稱在強化勞資夥伴關係業務中包含三部分─落實團體協約制度、推動社會對話機制、勞資會議制度,目的是在培植勞工力量,為自己爭取權益,但現行團體協約法僅規範勞資雙方如何進行團體協約,並未賦予勞工團體協商的權利,沒有強制規定企業併購時應完成與勞工團體協商。而企業併購法第十六條則規定企業併購時,新舊雇主可以商定留用員工,雇主亦得提出勞動條件變更之要約,勞工只能決定接受與否。由於團體協約及大宗企業併購對於勞工權益的影響甚鉅,雖然併購法有相關規定,但卻無法讓勞工獲得實質利益。今年10月底,國內一家金控業者收購了一家非常老牌的壽險公司,以換股方式取得百分之百股權,本來商定的是初期維持雙品牌,員工全數留用,兩年內薪資、業務制度不變,但請問兩年後要怎麼辦?在簽訂服貿協議後,金融業的併購會更如火如荼,同意兩年內薪資業務制度不變這還是有良心的,有的是一併購就直接裁員,然後惡化或變更勞動條件,而現行的企業併購法並未規定勞工如何進入協商機制,導致勞工只能看卻吃不到,淪為企業的俎上肉,使得併購潮變成裁員潮,就算同意總僱用人數不變,但可能會要求裁減資深勞工或降低勞動條件以減少人事成本,我們都知道唯一能cost down的就是薪資,一旦讓中資來台的服貿大門一開,薪資還會down了又down,因此這是很嚴重的問題,如果勞委會對這樣一個勞工看得到吃不到的配套視若無睹,既不去找經濟部協議以落實勞工的團體協商權,又提不出具體的政策法規讓勞工有就業機制等等相應作為的話,那更遑論第二階段,亦即在社會有爭議歧見時推動社會對話機制,在社會沒有爭議時,要社會對話做什麼?而當社會有爭議時,我們看到的是你們要求給你預算讓你們大量宣導去打壓這些不聽話、有意見的勞工,所以我們建議凍結社會對話機制預算。 主席:請勞委會勞資關係處王處長說明。 王處長厚偉:主席、各位委員。委員剛才提及企業併購方面的一些審核,我們希望能以修法的方式讓勞工在企業併購下全數移轉,這是未來修正勞動契約法時的重要方向,但在未完成修法前,勞委會其實也在併購時居中與地方政府協商,幫助很多企業讓勞工全數得以留用。 林委員淑芬:處長到現在還在空中畫餅充飢,你告訴我們會修法,可是卻一直都沒有修出來,現在併購潮已即將如火如荼的展開,服貿大門一開,很多人馬上就要倒了,大家都認為已經緩不濟急了,你現在還說會修法,請問你們何時會提出修正案? 王處長厚偉:委員剛才非常關切的是如果陸資來台可能會造成台灣勞工…… 林委員淑芬:本席不只是講陸資來台,只是以服貿為例,因為這是政府立即要強推的政策,再說,即便沒有服貿,光是上個月底就有金控業者和壽險業者合併之事,他們在壓力之下,勉強同意兩年內制度不變,但是兩年一過,這些員工就不保了。為了要全球化,所以企業要集中化、規模化,資本的結合面會更加快速和廣泛,台灣處在這個全球化的脈絡中,已經無法讓你們慢慢的拖延修法,你說企業併購法規定可以協商,那就讓我們聽聽看要怎麼協商。 王處長厚偉:剛才委員提及的那家壽險公司,我們也跟工會去協商…… 林委員淑芬:本席不談個案,只是要你告訴我們如何可以讓勞工看得到也吃得到企業併購法中賦予的權益,以及你們何時才能端出配套措施,是需時一個月、兩個月還是多久?亦或今年告知要修法,明年同樣告知要修法,後年也是同樣的說詞?修法復修法,修法何其久!所以我們現在就要看到你們的牛肉─修正草案、配套機制和法令何時端出來,至少要讓我們的勞工稍微能自保一點,否則本席建議這部份暫予保留,不用處理。 王處長厚偉:有關審查方面,我們會在短期內與經濟部投審會針對陸資來台審查機制進行研商,看看該用何種方式保障在台勞工的權益。 林委員淑芬:他們開會審議陸資來台投資案件時會通知你們到場嗎?你在會中的發言有效嗎? 王處長厚偉:投審會審查時都會通知我們。 林委員淑芬:那是個案,在何種狀況下他們才需要通知你們? 王處長厚偉:當他們審查一定金額以上的案件時就會通知我們,讓我們提供意見。 林委員淑芬:你提供意見有用嗎?就有如政策環評,只是提供意見而已,主管機關也並不採納啊!我們要的是政府端出有效的法律工具,而非虛與委蛇的說投審會審查時我們會表示意見,我們要的是能讓勞工有效抗衡權益被剝奪的法律工具,你們要不要修法? 王處長厚偉:那是不是可以做成主決議,責成勞委會在明年度提出有關勞動契約法的修正法案? 林委員淑芬:在明年度以前,已經又被併購、裁員多起了,勞工又有很多人被犧牲了。本席認為這個部分無法立即達成共識,現在還騙我們說明年度提出法案,這也離得太遠了吧! 王處長厚偉:現在已經是11月了,而且我們已經就勞工契約法徵詢過一些學者專家的意見。 林委員淑芬:這方面的母法已經通過很久,相關的子法和配套措施也已經可以討論和修正了,你們顯然是鞭一下才走一步,不鞭就放在那裡。 王處長厚偉:我們在過去這一、二年真的都有…… 林委員淑芬:再溝通一下,我們要清楚知道你們的時程。 主席:第三十五案及第三十六案均保留。 王處長厚偉:有關第三十六案,在此向委員做個說明。台美勞工事務合作計畫是為了提升國內勞資雙方代表對協商及調解事務的熟稔,讓他們可以吸取美方先進的、新的調解理念,這對台灣勞資雙方代表,特別是工會的夥伴進行調解時有很大的助益,所以這筆費用對我們很重要,如果一定要凍結,可否只凍結20萬元,讓我們可以繼續運作? 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在提案中提到你們邀請的專業人員到底具備了何種專業的問題,是否為國內學者不具備的專業?該計畫近三年績效如何?請你們針對以上問題提出書面報告給本席,至於預算部分,本席同意改為凍結20萬元。 主席:第三十六案改為凍結20萬元,並提供該計畫近三年執行績效等相關資料給田委員。 王處長厚偉:是否提供資料後即解凍? 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要等本席看過同意了才能解凍。 主席:將資料提供給田委員,經田委員同意後解凍。 蔡委員錦隆:(在席位上)本席建議將資料提供給本會各委員而非僅提供給一位委員,程序上不能只經一個人同意就解凍。 主席:那就改為凍結20萬元,並將資料提供給本委員會及各位委員,經提案委員同意後解凍。第三十六案修正通過,第三十五案保留。 針對第二十五案主決議提案另有一修正動議,又,第四十一案改為主決議提案。 楊委員曜等所提修正動議: 第二十五案修正如下: 勞委會辦公大樓年租金高達56,355千元,另需大樓管理費用10,138千元。為解決中央部會辦公處所不足問題,並節省辦公處所租金,行政院已規劃新莊副都心興建中央合署辦公大樓。惟組改後之勞動部擬不進駐,恐造成閒置或利用率降低,為避免中央合署辦公大樓興建完成後閒置,另一方面部會持續編列鉅額租金預算形成雙重浪費,以及同一部會僅有部分機關進駐,未來公文往返與協調聯繫,恐易生決策與執行溝通協調等問題,建議勞委會就辦公處所審慎規劃,節省租金並利業務推動。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 四十一、主決議: 有鑑於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九條明文規定:「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後再僱用工作性質相近之勞工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之勞工。」然而實務上事業單位回聘勞工比例甚低,且勞委會未確實掌握回聘狀況,使大解法第九條成為具文。爰此,請勞委會統計大量解僱事業單位再僱用勞工人數、件數等相關資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另於三個月內檢討現行「事業單位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失業勞工獎勵辦法」之實施成效,研議其他提高事業單位再僱用大量解僱勞工比例之作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鄭汝芬  江惠貞  吳育仁 主席:以上二案均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第三十七案,請蔡委員錦隆發言。 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派遣工是對台灣勞動力最大也最嚴重的傷害,政府更帶頭使用大量的派遣工,且均未依實際人數登錄,你們在「勞資關係業務」項下編列了辦理勞動契約及非典型勞動權益宣導會的預算,但是卻連契約法制的研究都沒辦法做,請問處長能否承諾在下個月提出派遣契約的法令? 主席:請勞委會勞資關係處王處長說明。 王處長厚偉:主席、各位委員。本會主委已經在這裡向各位委員報告過,我們會在今年年底前將派遣勞工保護法送到行政院進行相關程序。 蔡委員錦隆:如果你們能承諾會在下個月提出,本席就同意將提案改為主決議。 王處長厚偉:我們會提出,謝謝委員。 蔡委員錦隆:你們自己的進度如何? 王處長厚偉:我們會內已經召開了兩、三次會議,並逐一檢視使用派遣勞工比較多的單位,且與人事行政總處召開過兩次會議,希望能就使用派遣勞工一事加以檢討,看看是否一定需要用到這麼多人,是否可能改採其他方式比如自僱以降低機關內使用派遣勞工的人數。 蔡委員錦隆:你們是勞委會,本來應該要起示範作用,結果卻連你們自己都用了這麼多派遣勞工,如果你們同意檢討派遣制度,本席就同意改為主決議,否則就要凍結你們的預算。 王處長厚偉:我們已經在開會進行檢討了。 蔡委員錦隆:如果勞委會同意檢討,本席就將提案改為主決議,不動你們的預算。 王處長厚偉:我們同意。 主席:本案改為主決議提案,現正草擬文字中,待完成後再處理。 現在處理第四十三案及第四十四案,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勞資爭議處理分為官方協調和民間協調兩種,但勞資有爭議的通常都是權利事項,所謂的權利事項是指勞動法令已有明確規範的勞資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一般來說都是法規強制雇主應盡的義務,例如積欠的工資、加班費、退休金、資遣費等都在勞動法令中有明文規定,但在解決勞資爭議的過程中,卻要求勞工打折接受這些法有明定的權益,這樣一來,這種勞資爭議的協調等於是在變相架空勞動法律,如果政府能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在法令規範下,於協調時對雇主開罰的話,在蘿蔔、棍子雙管齊下的狀況下達成和解率才比較能相對保障勞工的權益,可是我們現在看到的是政府沒有對已經違法的雇主有任何處分,多半是在勞工自認倒楣的情況下才能和解成功,所以和解率高低的背後其實隱含著被打折的勞工法定權益,勞委會卻放任不管,好像無國家、無政府一樣,勞工淪為任人宰割的俎上肉,所以我們要求勞委會將勞工法定權益指標納入補助調解人獎金項目,你們要修正相關辦法,規定需設法爭取到權利事項,應該要有逼迫雇主和解而非逼迫勞工和解的精神。其實本席也不想刪減或凍結你們的預算,如果政府扮好政府的角色,國家具備了國家的功能,而勞動法令還真的存在的話,那麼因勞工權利事項受損而引起的勞資爭議都不應該在犧牲勞工權益的基礎上達成和解,所以你們要提出配套措施啊!不能光是說讓你們預算通過卻沒有作為,還是讓勞工權益受損,應該要拿出有效的法律工具,逼迫違法在先的老闆去和勞工和解,否則這個政府和勞委會就真的太過份了。 主席:請勞委會勞資關係處王處長說明。 王處長厚偉:主席、各位委員。委員關心的是調解過程中勞工當事人權益的受損問題,在此跟委員說明我們做了哪些事。我們有告知各個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當勞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時,如果申訴的原因是權益受損需進行勞動檢查及裁罰時,不可強制轉移至勞資爭議之調處;同時我們也要求勞資爭議處理機關告知調解人,在調解過程中一定要善盡調查事實的能力和職務。 林委員淑芬:你們有無對剛才說的這些機制做過調查?對於現在和解的案件,你們都宣稱沒有打折,勞工權益沒有受損,可是事實卻非如此。 王處長厚偉:我們並沒有說完全沒有損害,因為所謂的受損…… 林委員淑芬:地方政府處理勞資爭議的執行情況你們也不知道。 王處長厚偉:委員要求我們每年就此進行調查瞭解,我們一定會執行,其實我們也透過很多機制去管控。 林委員淑芬:你們現在如何發放調解獎金? 王處長厚偉:那是協調費並非獎金,不是給調解當事人,而是補助地方政府的,因為地方政府可以用在勞資爭議調處方面的費用比較少,然後他們再將費用轉交給民間仲介團體,民間仲介團體…… 林委員淑芬:本席問的就是民間仲介團體部分如何補助? 王處長厚偉:若調處成功,一件補助2,000元,不成功但也努力協調的案件,每件補助1,000元,我們並沒有要求一定要調處到成功。 林委員淑芬:可是只要成功就可以多拿一倍的錢啊!而和解率的背後隱含的是勞工打折後的權益。 王處長厚偉:這麼多年下來,成功率都維持在差不多五成到六成五左右,沒有因為我們的補助而拉高的情況。 林委員淑芬:這些五成、六成的成功和解案件難道權益沒有打折嗎?本來勞工可以拿到十成的權益,這是法律規定的權利事項耶!為什麼不是要雇主負起百分之一百的責任,卻要可以依法取得權益的勞工打折承受呢? 王處長厚偉:對於到了勞工局的申訴案件,如果需給予檢查、裁處,這部分當然沒問題,如果是勞工對於雇主提出的條件不能接受,則有法律扶助以為後盾,勞工可以透過免費律師的協助服務…… 林委員淑芬:你現在說的這些都是天方夜譚,如果調解不成,你們都要勞工去提告,勞工連找工作的機會都沒有了,還要他們去提告?對勞工說這種話實在是很殘忍!要知道這是權利事項而非約定事項,是於法有據勞工該得的工資、加班費、退休金、資遣費,怎可打折和解,而幫他們和解的人還可以每件拿2,000元補助金?對這個部分,本席認為你們應該再想一下。 主席:請吳委員育仁發言。 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勞資爭議調處案件中,涉及權利事項的案件比例的確非常多,勞委會對訴訟編列了補助預算和計畫,對每個訴訟案件給予2萬、3萬不等的補助,同時為促成勞資雙方達成和解,也對調解案件編列了補助經費,但在調解過程中確實會產生權益打折的狀況,因為如不打折,案件恐怕就無法調解成功,可是這裡面有一個關鍵問題,委員質詢時也都注意到了,那就是明明法律規定應付多少積欠工資、加班費、資遣費以及職災給付和補償等,卻往往在調解過程中打折處理,本席的看法是如果地方政府發現在協調時有明顯違反勞基法及相關勞動法令情事時,就應該處以罰鍰,這樣一方面可以增加罰鍰收入,一方面可以給違法雇主當頭棒喝,所以調解結果可能是權益打折,但如果不打折就可能領得少或進入全面訴訟,一旦訴訟時間就會拖延甚久,所以是要進入訴訟,由勞委會給予補助,或是要趕緊拿錢走人,同意打折和解,這方面的分寸就必須有所拿捏,因此勞委會需提出配套措施,要求地方政府一旦發現有違法情事,就依法裁罰。 主席:第四十三案保留,請勞委會繼續與委員溝通。 第四十四案為陳委員節如的提案,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發現你們都不先提出預算估算表,看到我們提案之後才在昨天拿出來,而且內容差得很多。比如先提出的一份資料顯示98年的差距是1,000多萬元、99年為300萬元、100年為500多萬元,之後又拿出一份資料卻顯示98年差距為58萬元、99年為1,600多萬元、100年則為35萬元,為什麼會差這麼多?你們到底補助法扶基金會多少錢?原本你們補助法扶是一案700多元,之後增加至每案1,000元,現在又要增加到1,200元,請問原因為何?補助基礎為何?本院的預算中心對此也多次提出指正,超編這麼多,又提出錯誤百出的估算表,所以本席建議刪減200萬元。 主席:請勞委會勞資關係處王處長說明。 王處長厚偉:主席、各位委員。有關與法扶合作的案件方面,我們現在改變審查方式,增加資歷的審查,而且他們還特別對此提出要求,如果委員有意見,是否可以回復到過去每件行政費用1,000元的金額?也就是刪減60萬元,因為法扶基金會為了這個扶助方案提供了許多人力協助,請委員支持。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本席對你們補助費用的多寡沒有意見,去年就是刪減60萬元,你們還是做得這麼差。 王處長厚偉:如果這樣刪減下來,每個案件可能只能補助6、700元,因為那是依案件數計算的,要不然減半,刪減100萬元好了,讓我們得以運作。 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並沒有接觸過全縣各法扶基金會的辦公室,不過據我所知,宜蘭的法扶和台北總會還做了不少事,本席希望你們提供一份過去執行狀況的書面報告,讓我們瞭解一下為何會有剛才陳委員說的那些問題,不過這部分預算該如何處理,還是要尊重陳委員的意見。 主席:請勞委會勞資關係處王處長說明。 王處長厚偉: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的行政管理費只有360萬元,是不是可以刪減100萬元,讓我們提出書面報告?請陳委員支持。 主席:本案改為刪減100萬元,並提供陳委員關切的實施績效相關資料的書面報告給本會委員。 第四十五案至第四十九案併案處理,經溝通,同意改為刪減原列預算數876萬元的1/10。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現在回頭處理第三十七案,本案改為主決議提案。 三十七、決議 非典型勞動者最典型的群體就是已將近60萬人口的派遣人員,派遣人力原屬臨時性為企業、政府所用,以提供就業機會,但後續發展卻因相關法令規範不完善遭到普遍濫用,造成寶特瓶勞工的現象。建請勞委會除儘速研擬完成派遣勞工保護相關規定送立法院審查外,另應積極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面檢討政府使用派遣之合理性,逐年減少使用派遣並朝向自僱方式運用人力,建立查察機制,積極保障機關使用之派遣勞工相關權益。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江惠貞  王育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現在進行第4目。 第4目 勞動條件業務7億758萬6,000元 主席:針對本目,有委員提案15案,案次列為第五十案至第六十二案、第八十四案及第八十五案。 五十、 派遣勞工人數漸增,相關勞資爭議問題卻無完整之法令規範。勞委會訴願會曾以要派單位非派遣勞工締結勞動契約之人為由,做成要派單位非《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第三款「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視同雇主」之雇主之解釋,有違該法之立法精神。鑒於保障派遣勞動人員之權益,本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業已於2013年3月13日通過決議,要求勞委會應考量勞動派遣之特性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檢討要派單位是否提供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之性別友善環境。然勞委會卻違反此決議,於2013年10月3日修訂「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要派契約書參考範本」,刪修原本第四條第五款之要派單位應就《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事項「視為該派遣勞工之雇主,並履行等同於雇主之義務」,使派遣勞工權益倒退。且勞委會對於要派單位,僅採契約範本、無拘束力之「行政指導」作法,使該「參考契約範本」僅具參考價值,其中要派單位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歧視禁止事項、《就業服務法》就業歧視禁止事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事項,形同具文。爰此,建請刪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度編列「勞動條件業務」經費1,000千元並凍結9,000千元,待勞委會檢討修正相關法令以強化保障派遣勞動人員權益,增訂對要派單位之相關罰則及加強勞動檢查,並向提案委員及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改善成果,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林淑芬   連署人:葉津鈴  楊 曜   五十一、 勞動條件業務預算為707,586千元,然而扣掉補助辦理勞工退休金業務所需行政事務費698,128千元之後,僅剩9,458千元,然觀其預算仍有多項不合理之處,建議刪減如下: 一、中華民國退休基金協會年會30千元,建議全數刪除。理由:民間協會組織團體,政府以不參加為宜。 二、有關派員出席美國勞動基準協會第50屆年會,依據勞委會解釋,其重點包括:(一)瞭解美國及國際最新勞動情勢、相關法令簡介;(二)與各國勞工行政人員交換工作經驗,建立國際聯絡管道;(三)有助我國未來於相關勞動政策規劃上,更具國際觀視野。請勞委會針對上述重點提供上年度之出國報告內容,以茲對照核實。 三、有關勞動派遣問題,在全球企業快速變遷、產業及工作型態朝向多元化發展、國內勞動法規日益增多,以及勞工意識抬頭的影響下,企業採用非典型勞動僱用型態日漸普遍,勞動派遣已成企業的常見僱用模式,勞動派遣的僱用型態和傳統的僱用型態所產生的雇傭關備有著相當的差異。過去單純的雇主與員工之直線關係,現在演變成派遣企業、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之複雜三角關係,但有關勞動派遣之相關法令仍付之闕如,勞委會顯然怠忽職權。日本《勞動派遣法》於1985年制定後數度修改,並極度朝規制緩和(鬆綁法令)方向傾斜,遂產生大量的派遣勞工,進而拉大貧富差距,造成2009年眾議院選舉,長期執政的自民黨大敗的結果。可知派遣勞動法制度的優良與否關係到政黨輪替,並足以動搖國本。 綜上,爰建議刪減中華民國退休基金協會年會30千元,以及凍結勞動條件業務預算707,586千元(不包括補助辦理勞工退休金業務所需行政事務費698,128千元)五分之一,待勞委會提出勞動派遣之法制作業規畫時程,向衛環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五十二、 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業務」編列7億758萬6,000元。依據勞委會102年國際勞動統計顯示,台灣勞工2012年平均工時為2,140.8小時,在其列比之全球十大主要國家韓國(2,090.0)、新加坡(2,402.4)、香港(2.392.0)、日本(1,745.2)、美國(1,789.9)、加拿大(1,710.0)、法國(1,479.0)、德國(1,396.6)及英國(1,654.0)位居第3高,僅次於新加坡與香港,顯示我國勞工時甚長;且依勞委會101年度及102年度數次勞動檢查結果可悉,部分行業違反勞動條件檢查比率仍有偏高現象,根據近3年來勞保局核定職業病過勞(腦心血管疾病)死亡給付資料顯示,99年至102年6月底止,職業病過勞死亡人數五大行業依序為製造業33人(占29%)、運輸及倉儲業20人(占17%)、支援服務業18人(包括保全服務業等,占16%)、批發及零售業12人(占11%)及營造業11人(占10%),該等行業於101年度各行業勞動條件檢查違反工時之比率亦屬偏高,顯示工時條件影響勞工健康至鉅。爰凍結此經費1,000萬元,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我國工時過長問題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吳育仁  蘇清泉  楊玉欣   五十三、 有鑑於現行「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僅規定雇主應提撥勞工薪資2%作為退休準備金,相較於勞退新制規定的6%提撥下限,現行舊制提撥比率實在過低,對勞工保障不足。爰此,凍結「勞動條件業務」預算5,000千元,待勞工委員會研議修正「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提高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比率;並明定事業單位之退休準備金帳戶,應保留相當比例金額為屆退勞工預作準備,以保障舊制勞工之退休金債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鄭汝芬  吳育仁   五十四、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之機制,以保障其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然而,系爭規定自96年制定迄今已逾六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仍未建立相關機制,已違反依法行政原則,更影響身障勞工權益甚鉅。爰此,建議凍結「勞動條件業務(不含0400獎補助費、05補助辦理勞工退休金業務所需行政事務費)」預算五分之一,計1,861.6千元,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上述缺失提出改善方案,並至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身心障礙者提早退休機制」一案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蘇清泉  蔡錦隆  王育敏   五十五、 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業務」項下編列辦理「健全勞動基準法制及有效落實執行」226萬8,000元。惟查勞委會對於青少年打工實際情形掌握不足,現行法制對青少年打工權益保護亦有闕漏之處,皆容有偏失,顯有未當,影響青少年勞動權益甚鉅。爰凍結此經費100萬元,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法令闕漏部分提出改善方案,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吳育仁  蘇清泉  楊玉欣   五十六、 103年度「勞動條件業務」工作計畫之「健全合理工資、工時制度」分支計畫,共編列95萬元。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於102年8月28日召開第26次會議,決議:「一、每小時基本工資自103年1月1日起調整至115元。二、每月基本工資自103年7月1日起調整至19,273元。自103年1月1日起,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累計達(含)3%以上時,再行召開下一次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全案並經行政院於9月24日核定。 經查,「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第5條明定: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原則於每年第三季進行審議,而該條文之立法說明為:依現行條文第4條規定,審議工資應蒐集之研究資料大多於每年第2季公布,爰配合於第1項明確規範基本工資委員會之審議期程,始擬予調整基本工資時,後續陳報行政院核定及企業之準備能有充裕時間。 是以,所謂「原則」應為:可視相關資料蒐集完整程度,彈性調整召開會議時間,而非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稱不一定需要每年召開,此外,由勞動基準法或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等相關法規之內容觀之,亦無任何授權該委員會決定會議召開與否之規定,因此,該委員會之決議已明顯逾越基本工資審議辦法之授權,身為主管機關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不僅未及時糾正,甚且為其背書,失職之鉅,莫此為甚。 綜上,爰凍結該項計畫103年度全數經費95萬元,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第27次會議召開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葉津鈴  趙天麟 五十七、 鑑於基本工資審議制度化初衷希望「逐年召開、逐步調漲」。工資審議委員會自2010年開始建立機制、制度化,審議委員會運作三年來,先是行政院駁回審議委員會的決議又增訂附加條款,讓原先去年究該調整的基本工資延至今年四月才調漲。今年,勞委會甚至直接廢了審議委員會。讓應該每年召開的審議委員會,擅自附加CPI年增率累計達3%以上時,再行召開下一次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變相凍漲薪資徹底瓦解工資審議委員會制度。 依據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第5條規範,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原則每年第三季進行審議。當初擬定辦法說明,即明白表示因物價統計最快於每年第二季才會有詳細數據,所以選擇第三季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顯然,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應每年召開。 勞委會先是忽視國人長期呼籲應建立基本工資調漲公式,如今又以無法律授權之附帶決議搪塞全國勞工,報請行政院同意,事後卻卸責該決議為勞資雙方代表共識,顯然勞委會根本不重視基本工資在勞動市場上去有帶動調薪政策的功能。爰提案凍結二分之一「健全合理工資、工時制度」業務費,待勞委會提出檢討該附帶決議適法性之書面說明,向立法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五十八、 鑒於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業務」編列「健全合理工資、工時制度」業務費950千元,其中研議檢討工時法制需業務費100千元。然而,現行勞動基準法第84-1條,勞工委員會曾表示針對目前38項責任制工作項目要「逐步廢除」,廢除的第一步,就是逐年檢討,並提出檢討報告,檢討至今,已淪為口號。爰建議凍結本項預算「勞動條件業務─健全合理工資、工時制度」該筆業務費五分之一,計20千元,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103年度優先廢除首先五項責任制工作項目及配套措施,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蔡錦隆  江惠貞  鄭汝芬  蘇清泉  王育敏 五十九、 本項加強特別保護與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業務中,編列預算4,970千元。根據行政院勞委會數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核付情形」顯示,自100年至101年8月止,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共有83482件。本項業務中勞委會辦理協助育嬰留職停薪之受僱者重返職場之措施,能否有效協助受僱者重返職場,未見成效說明。 爰先提案凍結970千元,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相關可行性具體計畫之報告並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六十、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度預算於勞動條件業務計畫下編列落實勞工退休制度費用127萬元,其中針對「研議、檢討勞工退休法制,辦理相關法令研修及諮詢事宜」編有業務費20萬。 勞工退休法制相關法令經年來建置堪稱完善,退休勞工權益保障顯現。然而法令的落實確有嚴重落差與不足之處,發生多年的華隆頭份廠員工抗爭案…、而至近日來因食用油事件的大統油品工廠,皆有因資方對適用勞退舊制勞工所應提撥的退休金準備專戶有準備金提撥不足的狀況。現行的勞工退休法制須檢討的不應是法令的研修,而是主管機關對制度的查核與落實。對此,爰提案刪除本項預算20萬元。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葉津鈴  田秋堇 六十一、 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業務」項下編列辦理「落實勞工退休制度」127萬元。惟查勞委會未有效督導及處理雇主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金、關廠工人貸款爭議等案件,且經監察院糾正在案,且對於足額提撥未有研議明確標準,影響勞工退休權益甚鉅。爰凍結此經費五分之一,計25萬4,000元,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雇主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金提出督導地方政府改善方案、足額提撥標準研議具體時程,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吳育仁  蘇清泉  楊玉欣 六十二、 「勞動條件業務」計畫項下編列127萬元經費辦理勞工退休金制度之落實,但是目前仍有高達百分之四十之企業未依法開戶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此外,百分之六十已開戶之企業,許多皆未「足額提撥」,致具有勞退舊制年資的勞工,只有五%領得到退休金,嚴重侵害勞工之基本退休保障。勞工委員會至今無法有效查核「已開戶企業是否足額提撥」,並提出改善辦法。爰先行凍結127萬元預算的十分之一,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辦法規劃報告後,再予以解凍。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蘇清泉  王育敏 八十四、 根據今年勞委會之統計,勞工採用勞退舊制之事業單位雇主當中,有39%未提撥退休準備金;2005年勞退新制施行後,以去年3月的統計資料來看,採用舊制退休金的人數約167萬人,可見企業若未提撥舊制退休準備金,將影響勞工退休保障;其中,勞工採用勞退舊制之雇主中,100人以上的企業加起來僅4,348家。又查現行《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及第二項「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爰此,建議凍結103年度勞委會勞工檢查業務之500萬元,直至勞委會根據上述《行政罰法》之原則,督促各縣市政府勞工局,使雇主儘速提撥退休準備金,尤應加強對1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雇主提撥狀況之監督,並於明年第一季前,將勞工採用勞退舊制之雇主中未提撥退休準備金之比例,改善至20%以下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八十五、 依據現行《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及第二項「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但目前勞委會針對未為其員工提撥勞退新制退休準備金之事業單位裁罰標準出現違反《行政罰法》精神之情事,如某五千名員工以上之事業單位持續未提撥退休準備金,所生影響之權益受損勞工超過五千名,該事業單位每月所得利益至少900萬元,但勞保局卻每月僅裁罰50萬元(勞保局計算一千名勞工為一案,每案每月裁罰10萬元),實難以督促雇主。爰此,建議凍結103年度勞委會勞工檢查業務之500萬元,直至勞委會完成檢討修正其針對雇主未提繳撥或未足額提繳撥勞退新制退休準備金之裁罰標準,以勞工權益受影響之人數為主要裁量基準,並提出相關改進報告,送交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主席:上午會議進行至此,現在休息,下午2時繼續開會。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繼續審查勞委會的預算。 上午已進行到第4目,現在處理委員提案,先處理主決議提案第五十三案。 五十三、主決議 有鑑於現行「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僅規定雇主應提撥薪資2%作為退休準備金,相較於勞退新制規定的6%提撥下限,現行舊制提撥比率過低,對勞工保障不足。勞委會應督促地方政府加強清查未依法開戶及已開戶之企業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於今年年底前提出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使事業單位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保障勞工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吳育仁  江惠貞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五十三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五十案因提案人林委員淑芬馬上到場,先保留。 第五十一案委員沒有意見。 第五十二案因提案人不在場,不予處理,預算照列。 接下來處理主決議提案第五十四案。 五十四、主決議: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之相關勞工法制,以保障其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及權益。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王育敏  鄭汝芬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五十四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主決議提案第五十五案。 五十五、主決議 鑒於青少年打工現象普及,雇主違法情況普遍,包括違反最低工資、延長工作時間未加給加班費、未替勞工投保勞保等,影響打工族權益甚鉅。政府除應對於青少年打工實際情形確實掌握外,對於青少年打工權益保護應有所作為。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持續針對工讀生辦理勞動條件專案檢查,並將最常僱用工讀生之行業,如連鎖便利商店、餐飲業、綜合商品批發業、加油站等,納為查核重點並加強宣導。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楊玉欣  江惠貞  吳育仁  王育敏  鄭汝芬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五十五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關於第五十一案,剛才劉委員的主任說已經溝通過,可以凍結十分之一,是不是? 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因為前面幾個案子都是針對勞動條件業務費,之前我們向委員報告,並且提供了相關的資料和說明,溝通結果是在補助款之外凍結十分之一,但是這可能和後面幾個單獨在各個分支計畫要凍結的部分有關連。就這部分而言,當初協調的結果確實是在補助款之外凍結十分之一。 主席:要不然就是凍結十分之一,但是後面受到影響的部分,你們再作說明。 劉處長傳名:是,可能要併入那個數額裡,不然,一直累加進去會影響我們的業務。 主席:到時候我們一併考量。 劉處長傳名:是,謝謝委員。 主席:第五十一案就是不包含補助辦理勞工退休金業務所需行政事務費之外的部分凍結十分之一。 劉處長傳名:這可能要修正一下,剛才我已向委員的助理報告,就是不含補助款,因為其中有一個補助款是用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訴訟補助,這部分對於勞工的補助,我們也希望能夠排除,單純就業務費部分凍結十分之一。 主席:好,那就針對單純業務費的部分,凍結十分之一。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主席,本席有程序意見。 主席:江委員惠貞有程序意見,請江委員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同仁。我覺得這是委員會必須堅持的核心價值,今天委員在不在現場是一回事,各位委員都有審查預算的權力,但是我一再強調,如果政府官員動不動就說和哪個委員辦公室的主任、秘書溝通,這是非常不對的。我覺得事關委員會的尊嚴,必須嚴正聲明。 主席:我說明一下,本案因為是我和劉委員聯名提出的。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但是都不宜說是和委員的主任怎樣。 主席:好,反正所有的溝通都是和委員溝通,這是必須尊重委員的部分。 拜託劉委員趕快來,不然我在這裡幫他說明,很浪費大家時間。 現在回頭處理第五十案,請提案人之一的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五十案和大家處理的其實是同一件事情,今年10月3日竟然修訂了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要派契約書的參考範例,刪除了原本第四條中之要派單位應就性平法性騷擾防治事項「視為該派遣勞工之雇主,並履行等同於雇主之義務」,使派遣勞工權益倒退,而且實際上尤委員辦公室真的接到一個個案,當事人在職場被性騷擾,結果就因為要派公司非其雇主,不適用性平法,因此,形成無法保障當事人權益的現象。一個保障勞工權益的委員會怎麼可以讓這種法律越來越倒退呢?對勞工的保障越來越缺乏呢?從個案回歸到制度,這種情形都是千不該、萬不該發生的。 大家想凍結十分之一,其實扣除獎補助之後,業務費只有930萬元,所以凍結930萬元的十分之一,只有93萬元,對他們已經很便宜了,事實上至少應該凍結一季的預算,而且這個範例也應該立即改正回來。 還有法規,你們說為了保障派遣勞工要推動修法了,修法何其多、何其嚴又何其久,什麼時候才可以給我們派遣法?在沒有專法、專章的時候,光是適用性平法這麼簡單的一件事情,你們都還要走回頭路,你叫我們怎麼給你錢呢?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要派單位到底是不是雇主的問題,今天早上我們也溝通過,因為勞工是被派到要派單位,勞工在要派單位工作,也在那邊被性騷擾,所以必須讓要派單位和派遣單位並列雇主。事實上,勞委會有權針對雇主進行解釋,雖然你們說已經制定了派遣法專法解決這個問題,可是不知道什麼時候才能通過,在此同時還是每天都會有人在職場上遭到性騷擾,一直無法得到救濟,他可能回去向派遣公司申訴,可是派遣公司會以不了解現場情況為由不作處理,而你們現在只是用參考契約範本去規範,但是它只有參考價值,主要還是需要你們去解決。所以,我們才主張凍結預算,促使你們趕快把這個問題解決。 主席: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我知道委員很關心派遣勞工在要派單位受到性騷擾事件的處理方式,早上我也向委員報告過,其實其中涉及很多法制上的問題。我們都知道派遣的三方關係確實在現行相關法制上有一些缺漏的部分,尤其在性騷擾防治這部分。事實上,性別工作平等法針對性騷擾防治只有短短的兩條條文。關於剛才委員提出的契約範本,我們只是修正,而不是把要派單位該做的事情全部刪除,第一、譬如我們把它訂定得更清楚,就是發生性騷擾事件時,要派單位必須和派遣單位共同負擔起雇主的義務;第二、我們要求要派單位設置申訴電話專線、信箱,並將相關的資訊公開,這比以前的範本更為明確。至於法制面的部分,我們主委也向委員會報告過,年底之前會把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送到院裡面審議,我們希望能夠用整體性的法規去處理派遣這個問題,不然,像安全衛生、就業歧視等問題可能會分散在不同的法規。 尤委員美女:你是說年底才要送到行政院院會?所以可能要到明年行政院才能核定,那明年要到什麼時候才能送到本委員會?你剛才說可以在參考契約範本中去要求要派單位負起和派遣單位一樣的責任,事實上,你們是一個有權解釋的機關,並不是完全沒有權力去解釋。 劉處長傳名:這部分涉及法制面的問題,因為性別工作平等法雇主的定義除了事業單位負責人之外,處理勞工事務的人員是基於其雇主的地位去處理的,是對其勞工進行處理的,而不是對於其他非雇勞工。我們認為這是一個法制面要解決的問題,當然視同雇主我們絕對贊成,但是要以修法的方式去處理,誠如委員提案希望勞委會檢討相關法令,強化勞工保障,我們現在就是從修法的途徑去處理,這樣會比較完善。 主席:各位意見如何?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凍結900萬元。 劉處長傳名:報告委員,因為其中有6億多是辦理勞退條例規定勞退新制提撥業務。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在獎補助費用外凍結900萬元。 劉處長傳名:那可能比我的預算都要多了。因為前面都是通案,可不可以凍結整個業務費部分除獎補助費之外的十分之一,就和劉委員、田委員剛才所提的一樣,把它合併在總額中處理? 主席:是否併入其中處理?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尤委員說他可以同意凍結少一點,不含獎補助費的業務費凍結500萬元。 劉處長傳名:業務費只有900萬元,凍結500萬元,年度中我無法推動工作。 主席:現在請吳委員育仁發言,你們趕快溝通一下。 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性別工作平等法會讓大家產生一個誤解,特別是發生性騷擾時,會讓大家認為在職場上發生的性騷擾事件都應該規範。就像之前曾經發生實習生被派遣到旅館工作時遭到性騷擾,該案卻不是由性別工作平等法來規範。同樣的道理,有關派遣勞動的關係,要派單位恐怕就無法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這是因為性平法規定僱傭關係存在時才構成。所以,我覺得如果要修正這個法,可以在某條文中增訂在勞動場所發生的性騷擾準用之的規定,這樣未來不管是派遣勞動關係或實習生都可適用。至於預算,如果要凍結,我覺得可以凍結少一點,讓主管機關思考如何改善,也未嘗不是一個方法。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處長說你們把參考契約範本修正得更明確,我們不要更明確,因為現在沒有母法,派遣勞工就沒有任何法令規範,所以你說要明確,等於是變相在袒護雇主,還不如恢復原來的範本,就是將要派單位視為該派遣勞工的雇主,只限於性平法,不擴及其他部分,因為要派單位是雇主,所以必須履行等同於雇主的義務,這個義務就是要提供一個沒有性騷擾的友善工作環境,課以雇主責任,你們如果刪除了這個規定,就是倒退的。不要再講制定派遣法以後如何如何,現在就是沒有派遣法啊!在這種情況下,身為女性的我們當然要要求一個無性騷擾的工作環境。 主席:被性騷擾的也可能是男性。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女性居多。 主席:原本的十分之一是多少?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93萬元。 主席:這是很重要的議題,凍結只是為了請你們積極面對這個議題。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主席,給他們330萬元好了。330萬元就可以做半年以上,你們要去修改這一條,然後重新公告。 主席: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雖然按比例來說好像是這樣,事實上,我們有很多業務必須在年初就推動。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你們在一個禮拜以內就把契約範本改回來,在預算通過之前就可以解凍啦! 劉處長傳名:那還是要向委員會報告。我跟委員解釋一下,這確實是一個法制面的問題,因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中除了性騷擾以外,還有其他性別平等措施,包括生理假、育嬰留職停薪、產假。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我們只要求你鎖定性騷擾防治事項嘛! 劉處長傳名:可是法令的解釋不能這樣切割來解釋,我不能解釋說哪一條中的「雇主」是適用哪幾條條文,因為現在法沒有這樣的規定,所以這是一個法律上的爭議。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那派遣勞工就理所當然要被性騷擾囉? 劉處長傳名:沒有,所以我們要來保障。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現在大家都知道騷擾派遣勞工,雇主都沒有責任,搞不好造成雇主對員工被騷擾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即使看到也不理會,因為跟他無關。 劉處長傳名:不會,因為現在性騷擾有三法,一個是性別工作平等法,一個是性騷擾防治法,一個是教育平等法。根據性騷擾防治法,對於場所主人還是可以處理的,如果不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就要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的強度不一樣,你這樣一講,我們真的是難以忍受耶!對於性騷擾而言,重點不是在性別議題上,那是一個權力關係,騷擾者和被騷擾者之間是支配和權力關係的問題,所以,也會有男生被騷擾,沒錯!而且男性作為下屬,被女性長官騷擾的空間也存在,所以,我說這是一個權力關係。那誰對這個騷擾對象有強制力?就是在權力關係上的雇主,你叫一個男性員工不要再騷擾她了,如果沒有祭出法規或刑罰,大概很難啦!如果一個雇主跟他說:「你再這樣,我就不僱用你。」那這個強制性強度太高了,這才會有用啊!所以我們才希望把性平法的規定納入,才會有用,因為那是一個權力支配的關係。 主席:我想這件事情一時之間也沒有辦法釐清,請問凍結多少你們可以接受? 劉處長傳名:(在台下)是不是這個案子可以先保留一下,我們跟委員溝通一下? 主席:第五十案保留。 接下來第八十四案及第八十五案都是尤美女委員的提案,請提案人尤委員美女說明。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屬於勞動條件的部分改一下,我們現在看到關廠工人到處陳情無門,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雇主未依法提撥退休準備金,我們一直要求檢查單位去檢查,可否要他們加速提撥?由於量很大,只要先監督100人以上事業單位雇主的提撥狀況,希望在明年第一季以前,將勞工採用勞退舊制事業單位之雇主,其未提撥準備金的比率,改善到20%以下。你們剛剛講這個很困難,但我們不是要求那八千多個,只要求1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不曉得100人以上的有幾家? 主席: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1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有幾家,我還要去查證。 尤委員美女:事實上,只有4,348家。 劉處長傳名:對,可是現在還含未開戶部分,我們明年一併要查一萬多家,所以能量上會互相排斥,不過這兩個都很重要,但明年針對補助地方人力,還是要查一萬四千多家。另外,針對100人以上的部分,我們也要處理,包括6個月未按時提撥者、大量解僱預警資訊者及實施無薪假者,這些都是比較危險、需要特別注意的事業單位,因此,我們會把這1,000家,納入明年需要特別關注的查核焦點。 尤委員美女:在這1,000家裡面,跟這個應該會有重疊吧? 劉處長傳名:對。 尤委員美女:就是100人以上,採用舊制沒有去處理的,應該會有重疊。 劉處長傳名:是。 尤委員美女:所以你在篩選之後,其實沒有那麼多啊! 劉處長傳名:就是1,000家,我還要排優先順序,1年檢查不了那麼多能量。 尤委員美女:你說不能改善到20%以下,那你認為可以改善多少?總不能只改善5%吧! 劉處長傳名:102年原來的提撥率,就是開戶率是60,經過我們的努力提升到5%左右,能否讓我們明年的預估值,提升到開戶率的70%,這樣我們可以逐年…… 尤委員美女:你講的開戶率是根本沒有提撥的。 劉處長傳名:對。 尤委員美女:這次是已經開戶,但他沒有把錢放進去。 劉處長傳名:對,問題就在這邊。剛剛委員提及,這4,000多家中1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我們明年就要檢查將近1,000家左右,換句話說,在這4,000多家中,可以檢查25%左右,所以這個東西跟兩個比率是不一樣的,我們可以訂在這4,000多家中,明年執行到25%,就是檢查四分之一。 尤委員美女:你的意思是先檢查1,000家? 劉處長傳名:對,我們同事跟我講OK。 主席: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陳科長說明。 陳科長秀琴:主席、各位委員。對於委員提及,針對100人以上的部分,要改善至20%以下,應該是沒有問題。 尤委員美女:所以你主管根本搞不清楚狀況。 劉處長傳名:不是。 尤委員美女:既然她說沒有問題,就沒有問題。 劉處長傳名:我剛剛是跟委員報告,如果針對100人以上、然後4,000多家,可以到達25%是沒有問題。 尤委員美女:改善到20%以下,表示80%以上都已經…… 劉處長傳名:還有75%沒有到達,但委員要求的到達率要高於75%,那個我們沒有辦法處理。 尤委員美女:陳科長不是說,100人以上可以嗎? 劉處長傳名:我不知道有沒有誤解,因為明年100人以上有4,000多家…… 尤委員美女:反正不是你執行,是你下面的員工執行,既然他們已經清楚知道可以,那就OK了。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處長,我覺得問題不是只有這裡而已,100人以上算是相當大規模的企業,20%以下都要開戶合法提撥,提撥率從2%到15%,這要達到太容易了。我們在質詢的時候,曾經提出一個訴求,即使全部合法提撥,只要公司一倒,大家還是一樣領不到錢,因為每個人平均起來都要10%以上,可是只按月提撥2%,不是要提高提撥的額度嗎?舊制是2%~15%,新制都要6%了,舊制還維持2%,這一點難道不用改革嗎?你什麼時候要改? 主席: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這涉及勞動基準法的修法,其實勞動基準法針對事業單位…… 林委員淑芬:你有沒有提版本? 劉處長傳名:有提版本。 林委員淑芬:你提的版本,是修多少到多少? 劉處長傳名:我們要足額提撥,沒有什麼多少到多少。 林委員淑芬:多少百分比?2%也是足額提撥啊! 劉處長傳名:沒有。 林委員淑芬:2%就合乎法律規範啊! 劉處長傳名:所謂「足額提撥」是…… 林委員淑芬:足額提撥舊制算不出來,因為怎麼知道他要做多久,什麼叫足額? 劉處長傳名:就是在當年度3月,必須提撥下一年度的,看看下一年度預估有多少人會到達退休條件,就必須把他…… 林委員淑芬:胡說八道!這不是更便宜行事,他們可以說明年只有一個人要退休,這樣每個人連提薪水的2%都不用,因為明年只有一個人退休。 劉處長傳名:這要做查核。 林委員淑芬:他可以隨便說說。 劉處長傳名:在法條中已經定了,而且要加高他的罰則。 林委員淑芬:等你啟動罰則的時候,公司都倒了,一毛錢都拿不到。雖然權利事項在法規中都明定好了,等到要付錢的時候,就說權利事項自己認賠或打折,可見罰則都發生在勞工權益受損、而且追不回的時候,所以除了足額提撥之外,還要再加一條,至少要6%以上,比照新制。你如果不提版本,我們委員來提好了,但委員提出來之後,你會支持嗎?你會不會杯葛? 劉處長傳名:足額提撥絕對會支持,因為…… 林委員淑芬:我看這一條還是不要通過。 劉處長傳名:2%~15%只是一個退休準備,如果加了五十六條的修正,必須足額提撥,他當初在2%提撥出來的錢,很可能會超過15%。 林委員淑芬:等修正好了再來說,你送到立法院來了嗎? 劉處長傳名:按照今年委員會的決議,是希望我們在今年年底提出來。 林委員淑芬:連送都沒有送進來,在這裡用講的比較快,空中畫大餅,誰不會?空中畫大餅是勞委會的專長,災情發生之後就說跟我無關,也是勞委會的專長。還沒有發生事情之前,就推卸責任、空中畫大餅;發生事情之後,不但無力善後,也不道歉,更拒絕負責,這就是我們看到的勞委會,這個預算叫我們給你過,我看不用過,讓你少辦一點事,放點無薪假,對你們來講更好。 主席:請吳委員育仁發言。 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對本案凍結的額度,已經達成共識了嗎? 主席:不知道有沒有,待會處理看看。 吳委員育仁:如果還沒有,我就必須講一下,大家對於勞動基準法中,有關退休金足額提撥的概念,確實有非常高的期待。當然,在勞工退休金條例中有做足額提撥的規定,重點是大家在足額提撥計算方法上,有非常大的不同,有些人以明年度即將退休的作為提撥額度;如果遇到緊急狀況,大家準備全部都要退休的時候,又是一個狀況。準備退休的任期很長,10年內都有可能,為了配合大家對足額退休金提撥的期待,勞委會應該設立一個模式,雖然在勞退薪資中規定要提撥6%,但是100人以上的工廠,要提撥多少才算足額提撥?你們官方可能會說算不出來,因為不知道明、後年有多少人要退休,但是從經濟學模型來看,還是有辦法知道,只要找幾個專家來研究、推估,看看在這種狀況下,什麼叫做足額提撥,然後公告核定,大家就可以根據這個提撥方式及額度來做,這才是正辦的方法。 另外,對於要求大家開戶的部分,其實要開戶很簡單,裡面要丟多少錢才是問題,這也是委員大家共同關心的事,只要勞委會把這個事情辦好,以後就可以少一些問題和爭執。 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不是凍多少的問題,而是要解決整個社會的問題,你們為什麼不想一個辦法,看看到底還有多少人,然後限他幾年之內,趕快把這群人換為新制,為什麼沒有這個魄力呢?把臺灣搞得兩邊扯不平,只要工廠一倒閉、老板不負責,屬於舊制的勞工,還是一樣會發生問題。如果是新制,今天就沒有這個問題了,你們要趕快想一個辦法,現在是提撥2%~15%之間,可是大家都提撥2%,誰會那麼有良心提撥15%,什麼叫做足額?根本不可能嘛!現在是要解決,舊制的勞工要怎樣趕快換為新制,應該給那些老板一個年限,否則這個問題永遠在這裡繞,再給你減多少、加多少,都沒有用。 主席:尤委員,他們說2成以下可以,現在是要用主決議,還是堅持凍結?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我們都是凍結同一個科目,就是勞動條件業務的部分,剛剛性別工作平等法的雇主,跟這個勞退金的部分,以及下一案第八十五案的…… 主席:就是第五十、八十四、八十五這3個案? 尤委員美女:對,這3個案共凍四分之一,就是900萬的四分之一。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凍多一點啦! 主席: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委員,真的是…… 尤委員美女:你看,我已經比其他委員都善良了。 劉處長傳名:我了解委員的用心,但是可不可以給我處理事情的機會,因為我們勞動條件…… 尤委員美女:你說要多少? 劉處長傳名:就十分之一,拜託委員! 尤委員美女:這是3個案子,不然就每個案子都十分之一。 主席:不然200萬元,好不好?這樣不到四分之一。 劉處長傳名:可是有些東西,我們確實要做年度…… 尤委員美女:你趕快解決,就可以解凍了。 主席:包括劉委員建國,就是第五十、五十一、八十四、八十五案加起來200萬元,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好,就每個案子凍十分之一,這樣差不多200多萬。 劉處長傳名:十分之三就超過原來你要凍的五分之一了。 尤委員美女:270萬啊! 劉處長傳名:200萬,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你說3個案子200萬? 劉處長傳名:但是其他的案子,就不能再累加進去了,如果累加進去,我們執行上可能會有一些問題。 尤委員美女:好,那就3個案子凍結200萬。另外,有關裁罰的部分,有5,000名員工沒有提撥退休準備金,他不是沒有錢,而是故意不提,結果你們才罰他50萬,但影響到的卻是5,000名員工,可否依照行政罰法之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所以你們的裁罰可以提高,並非只能用那麼少的金額去罰。 劉處長傳名:最近我會召集一個會議,並針對行政罰法那個部分,在其受到的利益範圍之內,看看能否在法的裁罰上,給予酌加或酌減?在統一行政解釋方面,我們開過會之後會做行政指導,給各縣市政府做這方面的處理,所以我可以答應委員,馬上處理這一塊。 尤委員美女:好,這3個案子就凍結200萬。 劉處長傳名:另外,跟主席請示一下,因為前面已經凍了十分之一。 主席:沒有,現在是全部加起來。 劉處長傳名:全部加起來就變成290……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怎麼可以這樣講呢? 劉處長傳名:全部加起來就是900萬了。 尤委員美女:沒有,這不牽涉到其他委員的提案。 劉處長傳名:我了解。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這會牽涉到我的啊! 主席:等一下,我看類似的案子是到第幾案?整個第4目都是嗎?這樣好了,看看各位委員是否同意這樣處理?因為大家的內容都近似,就請大家針對第4目儘量發言,最後再決定總共要凍結多少,好不好?要不然會亂掉,所以第4目就一起討論,一直到第六十二案。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其實,問題不太一樣。 主席:對,問題不太一樣,但等大家發言完之後,再決定總共要凍多少。 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勞委會應該捍衛自己法令的時候,都不捍衛,你們在102年8月28日第26次會議中決議,基本工資調漲;又在103年1月1日起用CPI,請問誰規定要用CPI?要累計到3%以上,再召開下一次會議,法令有沒有這樣規定?沒有啊!對於第27次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的召開,其實在基本工資第5條中有明定,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原則上是每2年的第3季要審議,但你們說CPI年增率要達到3%以上,才要再開會,這不是牴觸這個法令嗎?這個立法說明是怎麼樣?勞委會根本沒有糾正這個違法的決議,還替違法決議背書,這不是傷害300多萬領基本工資勞工的權益嗎?所以你們應該叫資委會,我只有給你們這樣定義,因為應該捍衛的時候不捍衛,為什麼一定要在3%以上,現在的CPI呢?如果永遠達不到3%,是不是就永遠不要開會?這沒有道理。剛剛那些問題,每一案都不一樣,我覺得每一案都要凍,我這邊是凍95萬,看你們要怎麼處理? 主席: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95萬是工資、工時科的全部預算,因為那個科只有95萬。 陳委員節如:你們就要抗議啊! 劉處長傳名:總要讓我們有點經費做點事情,對於基本工資的部分,我不曉得委員是不是有點誤解,CPI是要累積的,不是說每個年度要累積到3%。 陳委員節如:我剛剛也是講「累積」到3%以上才要再開會哦!法律當中哪有這一條規定? 劉處長傳名:因為基本工資…… 陳委員節如:你們又不捍衛你們的法條,實在是…… 劉處長傳名:基本上,基本工資是一個三方對話的機制。 陳委員節如:你們就這樣子不開會了嗎?如果CPI永遠達不到3%以上,你們就不開會了嗎?現在達不到,要不要再開會? 劉處長傳名:根據經驗,CPI一年大概可達1.4、1.5左右,累積起來大約兩個年度即會到達一個3,然後…… 陳委員節如:兩個年度才會開會一次,但你們的法律是規定在每年第3季開一次會議進行審議。 劉處長傳名:我知道。 陳委員節如:你們這個法律就自廢了,是這樣嗎?你們不會去捍衛嗎? 劉處長傳名:其實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的召開,是以每年第3季召開為原則,但以往並沒有每個年度都召開這個會。 陳委員節如:以往是怎麼樣?沒有按照這個法第五條的規定召開嗎? 劉處長傳名:原則上,它是衡量當前的經濟情況以及各項指標,然後,才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會議。 陳委員節如:好啦!現在我只是針對第五十六案表示一點意見。稍後,等大家都表態過了,再作決定。 劉處長傳名:謝謝委員。 主席:請蔡委員錦隆發言。 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劉處長,剛剛為什麼我們這麼多人對你的業務如此有興趣,就是因為我們覺得你還有很多改善的空間。事關勞工權益,尤其臺灣的工時只比香港、新加坡好一點。我們以前總以為香港、新加坡比我們好,其實他們的勞動時數比我們高很多。我個人認為,你們有必要針對工時過長的問題提出一個具體改善的方式,不要讓我們的勞工有過勞的情形,尤其勞工本來就比較弱勢。剛剛你有來溝通,我覺得還滿不錯,我可以接受你的意見,也接受你們的誠意。 主席,第五十二案我同意改為刪減50萬元。 其次,關於第五十五案的部分,兒童本來就比較弱勢,坦白講,危險性高的職業災害之所以發生,經常是因為工作場所有一些容易發生意外或造成傷害的地方。以我自己來講,從小就出來打工,為了賺錢,即使有危險都還是認真工作,還曾遭受過職業傷害,所以很清楚這種事。如果我們要保護勞工,但是,縣市政府卻沒有確實地落實回報,一旦發生災禍,很可能造成一輩子的傷害。 現在我不刪你們的預算,改為主決議。也就是說,第五十五案改為主決議。不過,我希望你真正想一想,如果你的兒子去打工,你要如何保護你的兒子不會去做危險的、有職業傷害可能的或沒有做好保護措施而容易造成意外的?如何促使縣市政府落實回報,讓童工能夠受到實質的保護?好不好? 主席: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傳名:好。 蔡委員錦隆:我認為這些很重要。你們一直以來讓我們覺得不太放心的,就是經常有勞工受到職業傷害。所以,希望你們在這方面多多加強。好不好? 劉處長傳名:是。 主席:第五十二案,針對「勞保局補助款」的部分,改為刪50萬元,修正通過。 在整體處理第4目之前,還有第五十八、五十九及六十二案等3項主決議。現在處理這3項主決議。 五十八、主決議: 工作時間等勞動條件影響勞工權益甚鉅,勞委會雖已陸續分階段廢止醫療保健服務業、托兒所保育員及一般旅館業鋪床工等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然現行仍適用該條規定之工作者,亦應逐步檢討廢止適用。爰要求行政院勞委會應於103年持續針對現行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進行檢討,並提出5項工作者廢止適用該條規定之優先順序,以保障勞工權益。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蘇清泉  王育敏 五十九、主決議: 國內受僱者依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因部分雇主違法刁難,以致無法順利復職仍時有所聞。為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育嬰留職停薪受僱者之法定權益,爰要求勞委會應落實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協助措施,除加強法令宣導並提供就業服務,103年應主動針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受僱者提供後續關懷協助人數應達3萬人次,以保障勞工權益並向本委員提出書面執行報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葉津鈴 六十二、主決議: 有鑑於目前仍有百分之四十之企業未依法開戶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此外,百分之六十已開戶之企業,許多皆未「足額提撥」,致具有勞退舊制年資的勞工,只有五%領得到退休金,嚴重侵害勞工退休權益。為避免再發生積欠退休金情事,勞委會應督促地方政府加強清查未依法開戶及已開戶之企業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於今年年底前提出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使事業單位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保障勞工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蘇清泉  吳育仁 主席:第五十八、五十九及六十二案主決議,均照案通過。 針對第4目,剛才已經過很多討論,目前的版本是主張凍結200萬元。各位委員有無異議?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針對「95萬元」的部分,我認為至少要凍結一半。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我主張全凍,但我決定尊重林委員的意見。 主席:所以,凍結的200萬元當中,有45萬元是指定對那個項目凍結的。對不對?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對。 主席:就是「健全合理工資工時制度」的「業務費」。陳委員節如原本是主張全凍,現在她尊重林淑芬委員,同意凍結一半。你們可以嗎? 劉處長傳名:跟委員報告。事實上,「工資工時科」他們還有其他業務,諸如:「積欠工資」的審議會議、工時制度相關事務等等。也就是說,基本工資只是該科一部分的業務,如果凍結一半,可能對它其他業務的推動有影響。可不可以凍結三分之一或30萬元左右?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處長,我在這裡正式地再跟你們說明一次。你們的業務幾乎都是行禮如儀、尸位素餐、沒有作為,尤其,喪失了對勞工保護的所有義務與責任。所以,就算全部預算都刪減掉,讓你們不用做,你們會更高興,我想也不為過。至於你說會損及勞工的權益?勞工的權益會在這裡被損?你們把CPI的連動,把工資審議透過工資審議委員會,還讓政委幫你們擋下來。你們不論做什麼,全都在包庇資方。所以,勞工寧願你們不作為! 主席: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如果他們覺得可以凍30萬元,可以嗎? 報告委員,凍30萬元,好不好?因為我們真的還有其他業務要推動。 主席:第4目凍結200萬元,其中30萬元框定在「健全合理工資工時制度」的「業務費」。就照以上的修正內容通過。 進行第5目。 第5目 勞工福利業務68,755千元 主席:針對第5目之提案,計12案。 六十三、 鑒於職業災害勞工重建為勞工福利業務範疇,勞委會應積極關懷弱勢勞工及其家庭,辦理職災個案慰助服務。惟與職災勞工相關預算僅占勞工福利業務整體預算17.45%,爰提案全數凍結勞工福利業務預算,俟勞委會提出職災勞工及其家庭重建慰助服務成果說明,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六十四、 103年度「勞工福利業務」存在下列問題: 一、提升港口相關工會人力服務品質及辦理碼頭工人福利服務等相關事項共計22,327千元。若屬於長期性獎補助費,勞委會應另行籌編,以避免影響勞工福利業務預算,造成排擠效應。 二、輔助縣市勞工育樂中心部分,應注意該中心之使用率,建立評核機制,避免浪費補助。 三、輔助托兒福利業務部分,應注意區域分配,避免集中化現象,另請說明102年度補助情形。 四、策辦勞工服務工作部分,請說明102年度關懷照顧未加保職災勞工及其家庭,辦理職災個案慰助服務之辦理情形及支出明細表。 綜上,爰建議本項業務預算十分之一,待勞委會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衛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六十五、 有鑑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本法施行逾十年,惟依據勞委會101年僱用管理性別平等概況調查,250人以上企業中尚有22.7%未設置任何托育措施或設施。爰此,凍結「勞工福利業務」預算二十分之一,待勞委會研擬提高250人以上企業設置或提供托兒設施比例之專案計畫,以提供更友善的勞動職場,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鄭汝芬  吳育仁 六十六、 本項輔助托兒福利服務業務中,編列預算9,482千元。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規定,雇用受僱者250人以上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則此應屬雇主之法定義務,屬勞動條件,而非雇主提供給勞工之福利,於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加強查核,落實法律規定。另外,於鼓勵中小企業提供托育福利之業務,行政補助仍屬杯水車薪,未能充分消弭婦女就業障礙及穩定婦女就業。 爰先提案凍結482千元,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就該項業務之執行提出相關可行性具體計畫之報告並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六十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度預算於勞工福利業務計畫下編列加強進行勞工教育費用651萬元,其中針對「規劃辦理勞動權益教育宣導、座談及法制化研議等事項,輔導民間團體辦理勞動事務進修教育等事宜」編有業務費290萬。 查103年度勞委會及所屬預算書,屢見「勞動基準法令宣導會需業務費1,138千元、提供工資工時法令……宣導活動需業務費560千元、及各項宣導活動……」、且年度預算中補助工會與國內團體辦理教育訓練費用及場次也將涵蓋各層面、又勞動宣導之各項文宣資料也為勞委會相關單位的年度計劃,有限資源實不該過度重複,為撙節經費,爰提案刪除本項預算90萬元。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葉津鈴  田秋堇 六十八、 鑑於國人對於自身勞動權益仍不清楚,顯然勞委會辦理規劃勞動權益教育宣導及勞工教育網路學習成效有限,爰提案全數凍結「加強推行勞工教育」預算,待勞委會提出該項政策檢討計劃,並說明如何提升勞工之勞動權益改善方法,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六十九、 「勞工福利業務─策辦勞工服務工作」計畫項下,諸多計畫項目預算執行效益不佳。以103年度編列輔助縣市勞工育樂中心設備汰舊換新,加強消防安全設施及提倡正當勞工休閒等活動505萬5千元為例。經查:各縣市政府設有勞工育樂中心,目前全國各地勞工育樂中心計28處,由各縣市政府維護管理,勞委會編列設備汰舊換新,加強消防安全設施及提倡正當勞工休閒等活動之補助經費。惟據統計部分縣市政府勞工育樂中心使用率欠佳。為豐富勞工教育及休閒育樂生活,故各縣市政府設有勞工育樂中心,惟尚有部分縣市政府之使用率待提昇,勞委會允應督促各地方政府改善,俾發揮應有功能。為發揮預算最大效益,建請減列勞工福利業務─05策辦勞工服務工作,預算數1,0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 七十、 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福利業務─策辦勞工服務工作」計畫項下編列輔助縣市勞工育樂中心設備汰舊換新,加強消防安全設施及提倡正當勞工休閒等活動505萬5千元。惟據統計部分縣市政府勞工育樂中心使用率欠佳,101年度尚有新北市(66%)、台南市(51%)、高雄市(42%)、桃園縣(69%)、嘉義縣(47%)、嘉義市(56%)、澎湖縣(47%)及花蓮縣(56%)等縣市政府之勞工育樂中心使用率未及7成。立法院曾於去年做成決議,要求勞委會應儘速改善使用率偏低情形,惟改善效率不彰,顯見並無對症下藥。爰凍結此經費100萬元,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一個月內提出改善方案,並於103年6月底前提升各縣市政府勞工育樂中心使用率均達七成五以上,經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吳育仁  蘇清泉  楊玉欣 七十一、 「勞工福利業務」計畫項下編列505萬5,000元經費辦理「輔助縣市勞工育樂中心設備汰舊換新、加強消防安全設施及提倡正當勞工休閒活動」,但是根據調查,目前全台28處勞工育樂中心,使用率皆欠佳,101年度有8個縣市使用率低於七成,包括新北市、台南市、高雄市、桃園縣、嘉義縣、嘉義市、澎湖縣、花蓮縣。如果使用率無法提高,卻編列505萬元辦理設備更新,民眾無法接受。爰此,先行凍結505萬5千元預算的十分之一,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再予以解凍。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蘇清泉  王育敏 七十二、 鑒於勞工紓壓、解壓服務資訊平台內容多為勞委會官方網站宣導之政策,既然勞委會官網已詳列之資訊,該預算已有重複編列浪費之疑慮。若勞委會官網資訊繁複無法讓使用者一目了然方便查詢,則應著手修正官方網站,而非另外編列預算重新架設網頁。此外,「勞工健康紓壓網」公布點閱率排行榜,較高點越率像是事業單位人資室了解員工協助方案如何進行,以及壓力量表選用辦法。 綜上,基於網站運作已失去當初設立目的之功能,又有重複編列預算執行政策之情勢,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全數刪除建立勞工紓壓、解壓服務資訊平台及宣導等事宜預算。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七十三、 鑑於ECFA就業基金因執行率欠佳,本院決議將基金裁撤,並將相關經費改列公務預算,然為免重蹈ECFA就業基金之使用效率不彰及濫用之覆轍,在考量台灣人民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諸多疑慮之下,受影響之產業層面較廣,因此,請勞委會提出實施計畫內容之專案報告,再決定得否動支該預算。勞工委員會之勞工福利業務有新增因應貿易自由化,提升勞工福祉經費3,320千元,全數凍結。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趙天麟  林淑芬 七十四、 此計畫經費的工作內容是針對受貿易自由化影響的產業,辦理創業研習課程、印製創業協助計畫宣導摺頁及辦理勞工支持服務,強化勞工身心適應等等。 雖然,對象鎖定在受貿易自由化影響的產業,但工作內容都是勞委會原有的業務,因對象不同就獨立成立新計劃是否適當恐存有疑義。且貿易高度自由將成為我國經濟及勞動環境的常態,在歷經短期衝擊後,就應該規劃退場或與現有業務做結合,但勞委會並未擬訂完整政策。爰凍結此項預算100萬,待勞委會向本會提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楊玉欣  王育敏 主席:第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等案因為都是針對「勞工福利業務」提出主張,我們一併討論。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對於「勞工福利業務」,我們是站在希望它增加預算編列的這個立場上。但這必須有一個前提,就是如果他們真的在做事情。如果真的是正正經經地在做有利於勞工福利的事情,我們覺得這部分預算成長一倍也不為過。但是,我們檢視裡面很多的預算,是拿去宣導、美化政府的政策,其實就是對民眾洗腦。真正應該做的事情,就以職災勞工重建為例,你們給職災勞工生活津貼或勞保給付了,但是,他還有家庭要重建、心理要建設。我們檢視了一下,在相關的預算裡面,職災勞工只占17.45%。其次,關於你們如何做這些事情?對於個案是怎麼做?集體心理輔導是怎麼做?家庭輔導是怎麼做?恐怕提出來的內容全都是形式化的。我們不喜歡形式化的,也不喜歡行禮如儀的,更不喜歡把錢和預算花光就好了的。我們認為,應該要達到原先設定這一筆預算框定這個計畫的核心價值和精神。所以,我們希望把舊的、尸位素餐的、行禮如儀的、以前怎麼做現在就怎麼做的等等做法全都改掉。給人家真正的心理重建、給勞工真正需要的東西和政策,端出新的改革出來嘛! 主席:所以,林委員主張凍多少?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我在提案裡已經寫得很清楚,全數凍結。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前幾個星期本席已排了「職業災害保護法」,這個保險法你們明年會提出來。對不對?可是,「職業災害保護法」到底什麼時候才能審查通過,或者,什麼時候保險法才會通過?我們都不知道。因為勞工的需求不會是單項、單一的,也不是每位勞工所希望的福利都一樣。我當然贊成他們要更細膩地去分門別類,但在我們尚未做體質上的完全改變之前,就把全數凍結,又能表示什麼?對於這個部分,我寧願更負責任地針對這個部分,指出到底有哪些項目沒有監督好、沒有做好。我瞭解公務人員有公務人員的難處,因為有時候是整個政策的問題。比如說,剛才大家講到勞退舊制、勞動基準法,當初提2%到15%的是誰?我想,應該都不是在座的各位立法委員。當初是誰提出這樣莫名其妙的主張?怎麼可以提2%呢?提足15%都解決不了事情了,竟然還可以寬限到2%?所以,我想,現在的重點是,我們連法律都還不確定它要不要繼續這樣往下走。本席是很有誠意的,那個禮拜「保護法」沒有辦法繼續討論下去,輪到我的下一輪,我馬上就召開公聽會。我想,我的積極度絕不下於在場各位。我希望,如果沒有辦法一步就做到好,起碼應該給勞工,而且,我必須要講,勞工要的也是各方面的需求,並不是單一的或者只是哪一類人的需求。我個人認為,這個部分我們可以凍結、可以減列。但是,千萬不要全數凍結。我覺得,這樣做對公務人員來講,太沉重了!關於這個部分,要不要給他們做事情?公務人員沒有事情做是笑不出來的啦!因為對他們來講,這真的是他們無法承受的重。所以,對於有委員提出凍結的部分,勞委會是不是應該自己提出來,你們到底針對業務方面要如何去陳述、去說服委員,這樣才能夠作處理。 主席,我們可不可以處理一下程序?除非是勞委會沒有誠意跟委員們作各項溝通,否則,我認為,如果要加快我們今天的審查速度,似乎應該讓勞委會針對相關的併案處理部分,先提出他們的主張。如果他們的主張委員們同意,該案就通過;如果不能同意,個別提案的委員再提出他們的想法。這樣好不好? 主席:他們已經在溝通了。 江委員惠貞:是啊。可是,我覺得,已經…… 主席:沒關係,我知道。 我跟大家報告一下。今天我們只會審查到勞委會會本部的部分,完了就會停。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主席英明。 主席:然後,明天是審查「室內空氣品質法」的部分。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主席英明。 主席:所以,不用擔心開到太晚。 但是,確實江召委有提醒一點,這一目跟第4目一樣,只要有主張凍結的提案,就一併討論,最後,再看要凍結多少。好不好?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提這個案主要是依據性平法的規定,就是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該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設施。但是,我們發現,現在有員工二百五十人以上的企業當中,還有22.7%是沒有任何托育措施或設施。我覺得,勞委會針對這個部分應該要再強化。因為現在已是少子化社會,而且,勞工朋友有小孩的比率也很高。所以,針對這個部分,我仍主張凍結。不過,凍結的部分可以改為凍結50萬元。但是,要求勞委會在3個月內把具體措施與方法提交社環委員會。就是具體的強化措施,一定要改善這樣的一個趴數,而且,要讓更多企業負起他們應該照顧勞工在托育這一塊的責任。 主席:因為這都是凍結部分,我們到後面再一併處理。 我們先處理第六十七案的部分。因為裡面重複的會議、座談會分在不同的科目項目相當多,我們認為有撙節之必要。不過,我本來主張刪減90萬元,後來,有人覺得這樣太多。改為刪一成如何?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刪一成好啦! 主席:對於這個部分,我沒有要凍結的意思,也不用你們提什麼報告。我只是希望你們撙節預算,所以,你們可以接受刪多少? 請勞委會勞工福利處孫處長說明。 孫處長碧霞:主席、各位委員。因為剛才主席有提到第六十七案要刪減的部分,這個部分主要是「勞工教育」。本案的主要內容是說,我們針對勞動權益教育的宣導活動多有重複。事實上,這些東西是不一樣的。因為我們各處室針對自己主管的法規都有各自的宣導,我們福利處勞工教育的宣導,比較是針對勞動權益的部分。這個部分可能是針對一般民眾或是針對要進入職場的高中、職部分,我們會製作很多教材,然後,開始與教育部、教育局作一些合作。所以,我們覺得,以這麼多勞工或未來的社會新鮮人來講,290萬元的業務費其實是不夠的。所以,我們建議,是不是能夠改為先凍結30萬元,然後,我們再提出我們具體的做法?若是這樣,我想,我們能夠教育更多的人懂得勞動尊嚴,可能是比較重要的。 主席:這個部分如果要凍結,稍後,我們再一併討論。 孫處長碧霞:謝謝。 主席:現在有委員提出第六十六、六十八案主決議。 六十六、主決議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勞工福利業務」項下編列「輔助托兒福利服務」計畫,編列預算9,482千元。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規定,僱用受僱者250人以上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此應屬雇主之法定義務,屬勞動條件,而非雇主提供給勞工之福利,於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加強查核,落實法律規定。另外,於鼓勵中小企業提供托育福利之業務,行政補助仍屬杯水車薪,未能充分消弭婦女就業障礙及穩定婦女就業。 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就該項業務之執行於三個月內提出相關可行性具體計畫,以積極推動企業托兒服務。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葉津鈴  楊 曜 六十八、主決議: 鑑於國人對於自身勞動權益仍不清楚,顯然勞委會辦理規劃勞動權益教育宣導及勞工教育網路學習成效有限,爰為提升勞工之勞動權益之認知,請勞委會結合五都勞工及教育行政機關辦理高中職勞動權益教育活動,推廣勞動權益向下扎根。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葉津鈴  楊 曜   主席:第六十六、六十八案主決議,照案通過。 第六十九案,楊委員曜撤案,不處理。 現在有委員提出第七十、七十一案主決議。 七十、主決議: 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福利業務-策辦勞工服務工作」計畫項下編列輔助縣市勞工育樂中心設備汰舊換新,加強消防安全設施及提倡正當勞工休閒等活動505萬5千元。惟據統計部分縣市政府勞工育樂中心使用率欠佳,101年度尚有新北市(66)、台南市(51)、高雄市(42)、桃園縣(69)、嘉義縣(47)、嘉義市(56)、澎湖縣(47)及花蓮縣(56)等縣市政府之勞工育樂中心之使用率未及七成。立法院曾於去年做成決議,要求勞委會應盡速改善使用率偏低情形,惟改善效率不彰,顯見並無對症下藥。爰請勞委會持續加強督促各縣市政府進行改善,於3個個月內提出改善方案,以有效發揮育樂中心功能,並提昇其使用率。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江惠貞  吳育仁  王育敏   七十一、主決議: 「勞工福利業務」計畫項下編列505萬5千元經費辦理「輔助縣市勞工育樂中心設備汰舊換新、加強消防安全設施及提倡正當勞工休閒活動」,但根據調查,目前全台28處勞工育樂中心之使用率欠佳,101年度有8個縣市使用率低於七成,爰請勞委會加強督促各縣市政府進行改善,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計畫,以有效發揮育樂中心功能,並提升其使用率。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蘇清泉  吳育仁   主席:第七十、七十一案主決議,照主決議通過。 處理第七十二案。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七十二案是針對勞委會新架設的「勞工健康紓壓網」,它公布了點閱率排行榜,較高點閱率的內容,一看就像是事業單位人資室那樣,瞭解員工協助方案如何進行以及壓力量表選用辦法。他們還說,這個建置與勞委會的官網會重複。事實上,官網的資訊平台應該做得更方便、更親和一點,而不是再花一筆錢再架設一個提供資訊的平台,如果這樣,就是重複建置。我覺得應該要撙節支出,如果今天是量出為入,你們就花吧!但是,今天財政這麼拮据,基於量入為出的概念,我們認為,其實這85萬元可以不用花了。你們應該把官網建置得更好一點,就都可以涵蓋了啦。 主席:請勞委會勞工福利處孫處長說明。 孫處長碧霞: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關心我們這個網。這個網站當時的定位,主要就是因為有很多勞工很可能在職場上碰到一些壓力、人際關係或相處的問題等等,所以,我們特別設計了這個網站。這個網站與勞委會網站最大的區別是,它並不是把勞委會的資料搬過來,而是比較著重在心理健康的部分。我們特別在每一年都針對職場霸凌或職場性騷擾等議題,把一些對策的東西放進來。當然,員工協助方案也是我們現在所要推動的。所以,這個部分的網站會有兩種人來看,一個是勞工本身,因為這裡面的東西比較淺顯易懂。另外一個當然就是人資部門。這就是為什麼我們的壓力量表使用率非常高的原因。我想,其實這也是一個好現象,如果雇主也願意來瀏覽這個網站,對他們與勞工的相處是頗有幫助的。所以,我們認為這個網站其實有它存在的價值,而且,很多人資部門也都非常肯定它。他們覺得,透過這個網站可以跟廠內的勞工們有一個溝通的平台,我們希望這個網站可以得到委員的支持。 主席:林委員的看法是認為應該要撙節支出,所以,她主張全數減列。你們認為可以減列多少,來用最少的錢做最好的事情? 孫處長碧霞:如果還要維持這個網站的運作,我想,我們可以減10萬元。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他們所有的錢都花在座談會、網站、網頁之類的事情上,為什麼不真正去做一些事情? 主席:第七十二案保留。 處理第七十三案。 請葉委員津鈴發言。 葉委員津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來本席看到ECFA就業基金的執行率不是很好,因為他們跟我溝通說這部分他們會加強。所以,我改為主張凍結十分之一。 主席:我們現在針對第5目總共要凍結多少,進行討論?各位委員,因為第5目有好幾個項目,我們先針對「勞工福利業務」68,755千元這部分,整體討論要凍結多少。 我們現在是把剛剛包括本席、王委員、葉委員等人的主張有關凍結的部分一起討論。 請勞委會勞工福利處孫處長說明。 孫處長碧霞:主席、各位委員。針對林委員所提第六十三案有關職災勞工家庭慰助的部分,我們謝謝委員關心這個議題。其實我們這個職災勞工家庭慰助的經費,根據職保法之規定,它有一些部分是編列在勞工保險的職災保險專款裡,所以,在公務預算這邊編列的只有未加保職災勞工家庭的慰助。這個地方編得比較少,只有17%,就是因為我們有經費分工的關係。因此,這個部分如果要凍結,也就是說,如果要我們針對職災家庭慰助的做法來做報告,我們非常願意。但是,凍結全部的預算恐怕會影響業務的運作。事實上,這個慰助金是有人往生時馬上要付的,所以,這個部分其實是不太能夠凍的。所以,我們希望這個部分能得到委員的支持。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是不是凍結十分之一,因為這個數字大概有涵蓋到所有委員所關切的議題? 孫處長碧霞:十分之一就是六百多萬元,太多了,可能會導致我們的業務無法運作。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十分之一好了。 孫處長碧霞:太多了。因為王委員那個部分,65萬元已經減列50萬元了。所以,我們覺得,這個部分整體加起來頂多凍結100萬元,才不會影響到整體的運作。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王委員的就可以全凍? 孫處長碧霞:王委員所主張的加在這裡面就是100萬元,因為這個慰助金是要發的,如果凍結的話,就不能動支了。 主席:現在是這樣,你不能說哪位委員的部分,要不然,我們重新解散,然後,重來好了。反正剛才葉委員主張凍結300萬元、王委員主張刪減50萬元、我也要求凍結一個數字,那不就亂掉了,枉費我們幫你在這邊討論。講一個整體的數字啦! 孫處長碧霞:整體來講,我們認為刪減100萬元差不多。 主席:二十分之一,好不好? 孫處長碧霞:二十分之一是300萬元,太多了。因為我們有很多案子其實是要發的……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只是凍結二十分之一而已,又沒有刪。 孫處長碧霞:因為凍結的話,有些要招標的東西會有問題。等到解凍的時候,往往時間上都會來不及。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召委是主張十分之一。 孫處長碧霞:十分之一是600萬元,太多了。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現在是你審查預算,還是立法院在審查預算? 孫處長碧霞:我們是建議說我們……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要不要凍結十分之一,是由你決定,還是由立法委員在這裡共同決議?什麼叫「太多了」,你這是什麼語氣? 主席:我最後是說凍結二十分之一,也就是凍結三百多萬元。好不好?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二十分之一,尊重召委。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反對。最合理的,就是你剛才說的凍結十分之一。但是,她把你的主張壓下來了。 主席:不,我不是被她壓下來的。我們是在討論嘛! 凍結十分之一,好不好?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我那一條至少要減列50萬元。 主席:哪一條?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有關網路的那一條。 主席:你那條已經保留了;我們稍後再討論。 第5目凍結十分之一。 第七十二案,保留。 第六十一案,蔡委員又追加一個主決議,宣讀如下: 六十一、主決議: 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業務」項下編列「辦理落實勞工退休制度」127萬元。惟查勞委會未有效督導及處理雇主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金、關廠工人貸款爭議等案件,且經監察院糾正在案,且對於足額提撥未有研議明確標準,影響勞工退休權益甚鉅。勞委會應督促地方政府加強清查未依法開戶及已開戶之企業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於今年年底前提出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使事業單位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保障勞工權益。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王育敏  吳育仁  江惠貞  楊玉欣 主席:現在進行第6目。 第6目 勞工安全衛生業務36,317千元 主席:針對第6目之提案,計6案,包括第七十五案、七十六案、七十七案、七十八案、七十九案及八十案。 七十五、 103年度「勞工安全衛生業務」工作計畫共編列3,631萬7千元。 「職業安全衛生法」已於102年7月3日公布,但因須配合研修之附屬法規多達60項,為使該法公布後能及早順利施行,讓勞動檢查機構及事業單位等得以遵循,以強化對勞工安全健康基本人權之保障,因此,該法審議時,並通過附帶決議1項: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於1年內完成相關附屬法規之修正。 綜上,爰凍結該項計畫103年度預算數1,000萬元,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完成相關附屬法規之修訂,且職業安全衛生法正式施行,並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葉津鈴  趙天麟 七十六、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度預算於勞工安全衛生業務計畫編列預算金額為3千631萬7千元,辦理「強化事業單位安全衛生管理、建構勞動安全環境及推動防災措施、積極推動職業病預防工作…等」,然從過往『勞委會設定之降低勞保職業災害給付千人率計畫目標』看來,職業災害給付件數仍高居不下,日前民間團體就勞保局101年統計資料顯示,我國每千名勞工約有6人即有職災案件。 民間團體認為目前職災預防、補償、重建、復工等資源相當不足,勞工常因職災而面臨被惡意資遣等工作不保等情事,又因職災認定過程繁複漫長…等不友善制度,常讓職災勞工陷入走投無路的窘境。 爰提案凍結本科目預算十分之一,計363萬1,700元,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成果,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葉津鈴  田秋堇 七十七、 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業務」編列3,631萬7,000元,勞委會98年度起推動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方案,期於3年內(98年度至100年度)將勞工職災千人率(不含職業病)降至千分之4以下,預期降幅10%(以96年度勞保職災給付千人率4.439為基準);迄100年底方案結束時,實際整體職災千人率為4.153,降幅6.44%,其中職災傷病降幅5.43%、職災失能降幅17.7%、職災死亡降幅8.82%,勞工職災千人率雖已降至88年後歷年之新低點,惟方案減災成效仍未如預期。且自90年起執行降低職業災害中程計畫(90年度至93年度)及95年度至96年度推動之「全國職場233減災方案」,其成效亦不符預期目標等情事,業經監察院出具調查報告在案,可知在降低職災成效顯需加強。爰凍結此經費十分之一,計363萬1,700元,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降低職災政策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吳育仁  蘇清泉  楊玉欣 七十八、 103年度「勞工安全衛生業務」存在下列問題: 一、強化事業單位安全衛生管理體系及改善教育訓練品質部分,其中推動績效認可業務5,700千元,若無評核基準則易淪於主觀審查,請提供預算明細表。 二、積極推動職業病預防工作部分,應針對責任制職業是否過勞進行相關瞭解及研議。 三、推動化學品管理與資訊應用機制部分,應配合《毒管法》之修訂,積極與環保署進行業務橫向聯繫及權責分工,以杜絕化學品對勞工之危害。 綜上,爰建議凍結十分之一,待勞委會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衛環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七十九、 鑑於ECFA就業基金因執行率欠佳,本院決議將基金裁撤,並將相關經費改列公務預算,然為免重蹈ECFA就業基金之使用效率不彰及濫用之覆轍,在考量台灣人民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諸多疑慮之下,受影響之產業層面較廣,因此,請勞委會提出實施計畫內容之專案報告,再決定得否動支該預算。勞工委員會之勞工安全衛生業務─因應貿易自由化,輔導與協助工作環境改善,支持勞工穩定就業經費10,000千元,全數凍結。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趙天麟  林淑芬 八十、 此計畫編列750萬經費用以辦理遴選有意願改善之中小型鑄造業,試行輔導改善廠房安全衛生設計、通風設施、粉塵集塵設備、局部排氣設施、密閉型作業設備、鑄砂輸送系統、自動化製程等工程改善,配合補助部分經費(資本門),改善工作環境,穩定國人就業。 以政府公帑補助特定產業建置資本設備恐有圖利特定對象之嫌,且為何鎖定中小型鑄造業?配合補助經費的比率?預期的效益並不明確,無法評估勞工會因此項政策取得什麼成果。爰凍結經費300萬,待勞委會向本會提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楊玉欣  王育敏 主席:第七十五、七十六、七十七和七十八等四案,都是針對「勞工安全衛生業務」的部分;第七十九、八十兩案,則是針對貿易自由化的部分。我們分開討論。 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母法已經在6月18日三讀通過了,相關附屬法規你們要什麼時候提出來?等你們提出來之後,這筆預算我再解凍。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支持。 主席:請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處傅處長說明。 傅處長還然: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對於職安法的關心,事實上,母法是7月3日才公布,預算實在是來不及編列,但是,在這個修法的過程,我們就在既有的102年度預算裡面勻支,會好好地處理。至於這個法裡面會長出許多新增的業務,包括一些驗證、化學品管理或健康管理等等,那些制度面的東西,我們會在104年度把它們增列進去。那個真正要執行的預算…… 陳委員節如:跟這個沒有關係嘛!我現在…… 傅處長還然:現在是在修法的過程或在現在編的額度裡面來做。希望委員支持我們,我們就認真、趕快地去做。因為這些費用拿下來做,還要請很多專家,或是舉辦公聽會、說明會…… 陳委員節如:根據規定,一年內本法的附屬法規全部要出來。對不對? 傅處長還然:對。但是,我們在這個過程會把原來編列的預算用在這個上面,請委員支持。 陳委員節如:為了加速趕出來這個法,才有辦法執行整個法律的精神…… 傅處長還然:我知道,我們都會全力以赴。 陳委員節如:你自己講要凍結多少?意思意思還是要「凍」一點啦! 傅處長還然:建議委員,就「凍」100萬元,讓我們好好努力。好不好? 陳委員節如:這部分的預算是三千六百多萬,我才主張凍結1,000萬元。 傅處長還然:請改為凍結100萬元,讓我們好好把業務執行。我一定會把這個錢花在相關職安法的附屬規章,邀請專家學者、舉辦公聽會或說明會都一定要花錢。你讓我做,我才有辦法達到委員的目標。拜託委員,改為凍結100萬元。 主席:剛剛的那個是十分之一,是不是就比照凍十分之一?還有3個委員的提案。 陳委員節如:還有3個委員的提案,那就等一下再一起處理好了。 主席:除了劉建國委員和我以外,其他委員都不在場。 陳委員節如:那就等劉委員發言後再看看,他的議題跟我的不一樣。 主席:劉委員要發言嗎?(不發言) 改為凍結十分之一,好不好? 傅處長還然:如果是包括後面那兩個ECFA,是全部的十分之一,Ok。 主席:ECFA的部分,委員都不在,不會處理的。 第6目凍結十分之一。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七十九案、八十案的提案委員均不在場,不處理。 進行第7目。 第7目 勞工檢查業務224,909千元 主席:針對第7目之提案,計有5案,包括第八十一案、第八十二案、第八十三案、第八十六案及第八十七案。 八十一、 鑒於勞動檢查人力有限(目前約381人),故勞委會依勞動檢查法第17條規定,指定代行檢查機構辦理部分業務,自98年度起勞委會將北、中、南三區代行檢查業務,委託中華鍋爐協會(北區)、中華壓力容器協會(中區)、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南區)等3家代檢機構辦理,且亦於98年度起委託專業機構,針對曾接受代檢機構實施滿意度調查,俾瞭解代檢服務品質。 據勞委會統計,101年度勞動檢查執行情形已登記適用勞動基準法僱有勞工事業單位共計644,013家,勞工人數計818萬6千人;已登記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僱有勞工事業單位共計305,892家,勞工人數計541萬2千人。而101年檢查機構對事業單位實施勞動條件檢查15,918廠次,約占總家數的2.47%,安全衛生檢查105,603廠次,約占總家數的34.52%,其中,起重升降機具檢查36,878座次(內含代行檢查機構之定期檢查33,007座次),鍋爐檢查7,519座次(內含代行檢查機構之定期檢查6,485座次),壓力容器檢查31,481座次(內含代行檢查機構之定期檢查26,225座次),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檢查31,916座次(內含代行檢查機構之定期檢查26,346座次),高壓氣體容器檢查4,552座次(內含代行檢查機構之定期檢查3,886座次)。礦場方面,檢查範圍擴及所有煤礦,以坑內之安全檢查為重點檢查2,139次;101年計實施勞動條件檢查5次,衛生檢查92廠次。 另據《勞動檢查員服務要點》規定,勞動檢查員除應遵守公務員服務規定或禁止事項及勞動檢查相關法規規定外,並應遵守本要點之規定。勞動檢查員不得有左列之行為:(一)接受業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饋贈或餐宴。(二)向業務上有利害關係者請托、關說、推銷商品、推介廠商、親友,干預其業務或人事。(三)接受業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邀請授課。(四)洩漏檢查結果給受檢事業單位以外之人員。(五)破壞勞資和諧關係。 然代檢機構最大問題在於該機構勞檢員亦遭受其上級長官或事業單位的施壓,而讓違法的事業單位取得危險性設備合格證明,導致檢查資料造假,蒙混過關。基此,爰建議刪減業務宣導費100萬元,其餘凍結十分之一,待勞委會提出檢討改進方案,向衛環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八十二、 103年度「勞動檢查業務」編列224,909千元。經查,依勞委會101年度及102年度勞動檢查結果可悉,近來辦理之國道客運駕駛員工時、養護機構勞動條件、醫療院所勞動條件、私立托兒所及幼稚園勞動條件,及儲配運輸物流與汽車貨運業等勞動條件專案檢查,違反工時等規定件數占違反件數比率均逾5成以上,違反比率偏高。勞委會102年國際勞動統計顯示,台灣勞工2012年平均工時為2,140.8小時,在其列比之全球十大主要國家韓國(2,090.0)、新加坡(2,402.4)、香港(2.392.0)、日本(1,745.2)、美國(1,789.9)、加拿大(1,710.0)、法國(1,479.0)、德國(1,396.6)及英國(1,654.0)位居第3高,僅次於新加坡與香港,顯示我國勞工時甚長,勞動條件仍待改善。為有效使用預算,建請減列預算數1,0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田秋堇  趙天麟 八十三、 103年度「勞工檢查業務」工作計畫,共編列2億2,490萬9千元。 根據勞動檢查法相關規定,勞動檢查事項概分為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事項;但相較安全衛生事項,勞動條件檢查次數過少,有鑑於此,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曾於審議101年度相關預算時做成決議,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通盤檢討、修正勞工檢查政策,並提出具體改進時程之相關決議。 但該會卻依然故我,101年度整體勞動檢查次數雖較100年度為多,但僅是安全衛生方面增加,勞動條件檢查次數卻減少1,379次,所占比率也由100年度的15%,降至101年度的13%,此公然違反立法院決議之作為,顯有藐視國會之實。(詳見附表:100及101年度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檢查次數比較表) 綜上,爰凍結103年度相關預算數2,490萬9千元,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通盤檢討、修正勞工檢查政策,且提出具體目標及改進時程,有效提高勞動條件檢查次數,並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附表:100及101年度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檢查次數比較表 單位:千元 100 101 差距 安全衛生 101,689 105,603 3,914 勞動條件 17,297 15,918 -1,379 總計 118,986 121,521 2,535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葉津鈴  趙天麟 八十六、 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檢查業務」編列2億2,490萬9,000元。經查勞委會勞動檢查未針對未滿十六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等項目進行查核,顯有怠失;且勞委會對於地方政府執行該會主管事務或補助宣導成效之監督考核,殊有不力之處,以致於無法確切掌握地方政府執行青少年打工勞動檢查情形,洵有不當。爰凍結此經費百分之一,計224萬9,090元,並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精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吳育仁  蘇清泉  楊玉欣 八十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度預算於勞工檢查業務計畫編列預算金額為2億2千490萬9千元,扣除《【05節】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與管理分支計畫》為依法以收入撥充作為檢查支出經費之外,仍有1千787萬7千元為辦理「健全勞動檢查體制,……推動職業衛生檢查……,強化營造防災作為,降低營造業職業災害」。然,從無論是營造業的職災案例或是其他的職災意外,仍時有所聞,我國勞動人口每千人的職災比率過高實有再精進的空間。 職災的發生因素多元,縱使無法單一歸納,然主管機關應可在強化作為,要求各區檢查所及地方政府勞動檢查主管機關積極查處。 對此,要求勞委會提出具體作為以勞動檢查提升改善職災發生狀況,爰提案凍結本科目《除【05節】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與管理分支計畫之外》預算十分之一,計178萬7,700元。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葉津鈴  田秋堇 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安全衛生及勞動條件」,你們在100年度有「安全衛生」,可是,101年度就完全把它顛倒過來了;跟我的建議是反其道而行。我希望你們提出一個具體的目標和改進的時程。對於有效提高勞動條件檢查的次數,你們要提出一個中長期計畫,再來解凍。好不好?至於凍結的數額,稍後,再與其他委員一起來處理。 主席:我們直接處理凍結的部分。 請勞委會勞檢處吳處長說明。 吳處長世雄:主席、各位委員。那個是收支併列有兩億多元,所以,是不是參考召委的最後這個議案,凍結「業務費」17,877千元的十分之一? 主席:第7目凍結17,877千元的十分之一。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8目。 第8目 綜合規劃業務23,227千元 主席:針對第8目之提案,計有6案,包括第八十八案、第八十九案、第九十案、第九十一案、第九十二案及第九十三案。 八十八、 103年度「綜合規畫業務」存在下列問題: 一、綜合規畫業務每年派員出國出席會議或實習等人次眾多,應撙節開支,檢討業務之輕重緩急,不應年年參加,故拓展國際勞動事務預算應酌予刪減。 二、勞委會業務宣導近年來以置入行銷方式相當嚴重,為勞工政策辯護本無可厚非,然而國內勞工薪資成長緩慢,加上物價上漲,導致弱勢勞工生存不易也是事實,勞委會應加以重視。 三、強化勞動力規劃及組織效能部分,對於青年失業率高居不下之現況,應提出有效解決方案。 綜上,爰建議刪減出國費用100萬元,其餘凍結十分之一,待勞委會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衛環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八十九、 103年度「綜合規劃業務」較上年度增列1,973千元。經查,「01推動研究發展」編列5,312千元,項下預算包含「辦理座談會與委託研究」、「辦理相關宣導業務」等。政策宣導費用與上年度相較即增列591千元,相關宣導與法規研究業務應與其他部門相關活動併同辦理,以提高預算效益並節省經費。「03拓展國際勞動事務」項下編列8,955千元,包含「參與國際勞工組織」、「強化國際交流」等。國際交流經費與其他出國計畫預算有重複匡列之虞,相關國際參與費用效益不明,獎補助費用亦欠缺使用與監督機制。「04.強化勞動力規劃及組織效能」項下編列4,160千元,包含「建立諮詢平台」、「發行勞工雜誌與英文簡訊」等。經費內容主要為政策溝通與翻譯,相關政策溝通業務預算應節約使用,發行勞工雜誌與英文簡訊,亦應朝向數位化發展。為撙節預算使用,建請減列預算數3,0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 九十、 103年度「綜合規劃業務」工作計畫之各分支計畫,「推動研究發展」、「強化計畫管考」及「強化勞動力規劃及組織效能」等三項,共編列1,127萬2千元。 觀其分支計畫之內容說明,卻有多處名實不符,如於「推動研究發展」編列「辦理國會詢答、中央與地方聯繫」業務費85萬元,「強化勞動力規劃及組織效能」中,編列「辦理立委質詢系統維護」業務費20萬;前述工作內容說明似與其分支計畫及用途無涉;另,於「強化計畫管考」編列「推動研究發展費」35萬元,該項預算理應置於「推動研究發展」項下,何以移列至「強化計畫管考」,何況「強化計畫管考」與「推動研究發展」又有何干?爰刪除上述三項業務之預算數,合計140萬元。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葉津鈴  趙天麟 九十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度預算於綜合規畫業務計畫下編列拓展國際勞動事務預算為895萬5千元,預算說明1敘述為推動實際參與國際勞工組織﹙ILO﹚、世界貿易組織﹙WTO﹚、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其他國際組織活動,需業務費3,086千元。然,就預算說明5所述,我國現已可出席或以觀察員份但可實際交流參與前述組織活動,並編列出國考察經費在案。 就國際政治與情勢而言,台灣的國際地位本就充滿困境,在官方、民間的共同努力下,台灣在國際的發聲管道及參與國際組織,縱使現今仍無法昂首闊步、暢所欲言,但台灣的存在,世界是有目共睹的。因此,能否實際參與聯合國及下屬國際組織或其他國際組織活動,雖是官方、民間長期推動的目標與期望,但有著實際的交流與互動才是台灣現階段欲在國際舞台的重要課題。 因此,為樽節經費,爰提案刪除該編列業務算二分之一,計154萬3千元。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葉津鈴  田秋堇 九十二、 鑒於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綜合規劃業務」編列「強化勞動力規劃及組織效能」之業務費4,160千元,其中發行台灣勞工雜誌及英文簡訊,需業務費3,360千元。經查,目前勞政單位對於勞工學術及教育出版之相關事務,僅以勞工委員會出版官方精美的台灣勞工季刊為主,卻無任何補助大專院校、工會或民間團體有關勞工學術發展與創新論述之出版補助,導致勞工權益學術與實務的議題討論,淪為一言堂。爰凍結本項預算「綜合規劃業務─強化勞動力規劃及組織效能」該筆業務費3,360千元,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上開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規劃報告後,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蔡錦隆  江惠貞  鄭汝芬  蘇清泉  王育敏 九十三、 鑑於ECFA就業基金因執行率欠佳,本院決議將基金裁撤,並將相關經費改列公務預算,然為免重蹈ECFA就業基金之使用效率不彰及濫用之覆轍,在考量台灣人民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諸多疑慮之下,受影響之產業層面較廣,因此,請勞委會提出實施計畫內容之專案報告,再決定得否動支該預算。勞工委員會之綜合規劃業務─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經費3000千元,全數凍結。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趙天麟  林淑芬 主席:剛剛第7目的第八十二案及第八十六案因為委員不在場,所以那兩案沒有處理。第八十八、九十一、九十二、九十三等案是主決議,因為楊曜委員不在場,所以,我們只剩第九十案要討論。 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綜規科這個計畫編得四不像,「推動研究發展」是一個主題,底下有計畫「辦理國會詢答」,這是研究發展嗎?這是第一個。還有「中央與地方聯繫」,主委,你聽清楚!「中央與地方聯繫」也是研究發展嗎?這兩個計畫跟上面的「推動研究發展」根本不符合。沒有什麼關係,對不對? 再者,「強化勞動力規劃及組織效能」的底下還有一個「推動研究發展計畫」,這個計畫應該放到「推動研究發展計畫」裡頭才對。你們這樣好像亂湊,而且,湊得四不像。另外,在「推動規劃及組織效能」裡頭,是「辦理立委質詢系統的維護、強化計畫管考。」這個計畫跟你主題的計畫以及底下的子計畫都湊不上。怎麼會這樣亂歸類?這要怎麼樣?主席,等一下就一起處理好了。 主席:現在只剩你這個提案而已,其他都是主決議。 陳委員節如:你的第一四五案也改成主決議嗎? 主席:請勞委會綜合規劃處鐘處長說明。 鐘處長琳惠: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指正。剛剛特別提到我們的分支計畫項目和內容有若干不一致之處。 陳委員節如:對。 鐘處長琳惠:對於這一點,真的是非常抱歉!我們也確實認為「辦理立委質詢維護系統」這個系統,應該放在「辦理國會詢答」這個項下才對。不過,由於過去曾經有一度因為業務調整,把業務從我們的一科調整到四科,後來調整回來的時候,我們那個系統因為是一個系統維護的關係,我們沒有把這個預算再回歸到一科來,以致那個系統一直停留在那個地方。但是,這部分我們未來一定會加以改正,再把它回歸到「辦理國會詢答」這個部分裡。 因為立委的質詢系統是非常重要的,攸關本會與大院這邊書面質詢系統的維護。至於國會詢答這個部分,不僅是與立法院這個國會的關係,還包括資料的印製,還有與監察院這個國會的關係。 陳委員節如:你這個「推動研究發展」是發展什麼?為何放在「強化勞動力規劃」底下? 鐘處長琳惠:我要特別報告一點,當初是因為我們在業務上作了一個調整,把這個部分放到四科來。但是,現在已經調整回來了。所以,這個部分未來我們一定會再在預算項目上統一再作調整。 陳委員節如:你在兩個大項目底下都有「推動研究發展」,到底是哪一個才對?是什麼發展? 鐘處長琳惠:原本我們在第一分支計畫裡頭有一個「推動研究發展」業務,可是,我們在「強化計畫管考」裡面也有一個「推動研究發展」,這個的性質實際上並不一樣。但是,我們在「強化計畫管考」項下的「推動研究發展」業務,指的是辦理自行研究和業務創新,這是指同仁的部分。我們獎勵本會同仁去做業務的研究發展與創新。 陳委員節如:好了。所以,你們弄一個解釋和規劃,把它系統化之後,不要這樣亂湊。 鐘處長琳惠:是。這部分未來我們一定會作調整。 陳委員節如:這部分我改為凍結,至於凍結多少,你們自己講好了。 鐘處長琳惠:報告委員。可不可以不要凍結?您這樣所提到的這3項業務,包括系統的維護,真的都不能凍。因為每年都一定要做…… 陳委員節如:我要看到你們的規劃都調整好,再予以解凍。 主席:要不然,我們先凍結一個數額,然後,等到你們提出書面報告給提案委員,她同意後,就可以動支。好不好? 鐘處長琳惠:好。 陳委員節如:要不然,你只是這樣講,我也聽不清楚。 主席:你們到底要凍多少?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第九十案先保留,等她資料…… 主席:它已經有結果了。 鐘處長琳惠:或者,我們可以把我們的書面資料…… 陳委員節如:那個沒有那麼快啦!凍結40萬元好了。 鐘處長琳惠:凍140萬元的十分之一,好不好? 陳委員節如:凍結20萬元。 主席:20萬元好了啦! 陳委員節如:你只要解釋把它弄好就好了。 主席:凍結20萬元,並請你提出書面報告向提案委員說明,然後,就可以解凍。好不好? 鐘處長琳惠:好,謝謝委員。 主席:第8目,改為凍結20萬元,俟提出書面報告向提案委員說明後,始得動支。 進行第八十八案、九十一案、九十二案及九十三案主決議。 八十八、主決議: 在我國外交處境艱難情況下,派員出席國際會議持續讓台灣在國際發聲有其必要性,惟勞委會應檢討業務之輕重緩急,有效增進實質參與及國際合作。此外,為勞工政策辯護本無可厚非,惟政府進行宣導應針對攸關勞工民生權益之施政加強說明,注意避免置入性行銷並撙節開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葉津鈴 九十一、主決議: 目前外交處境艱困,我國的確需要在國際上的發聲管道,促進勞動事務之國際合作;但如何實際的交流與互動是台灣現階段之重要課題,請積極推動並妥為研擬規劃相關之實質參與計畫及活動,並撙節經費,以收實效。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葉津鈴 九十二、主決議: 鑑於目前勞政單位出版之勞工學術及教育出版品以勞工委員會出版之勞工季刊為主,為提升我國勞工研究學術發展與創新,及促進學術與實務議題討論空間,請勞工委員會妥為規劃相關勞工雜誌及英文簡訊等刊物,並撙節開支。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蘇清泉  江惠貞 九十三、主決議: 台灣人民對海岸兩岸服貿協議諸多疑慮,勞委會本應進行相關政策之研究與擬訂,然為避免重蹈ECFA就業基金之使用效率不彰之覆轍,請妥善規劃相關協助方案與計畫,以避免協議對我國就業市場之衝擊,並撙節開支。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林淑芬  楊 曜 主席:第8目,照主決議通過。 進行第9目。 第9目 檢查所管理 269,777千元 主席:針對第9目之提案,計有2案,包括第九十四案與第九十五案。 九十四、 查勞委會「檢查所管理」項下預算係為四級機關北區檢查所、中區檢查所及南區檢查所之預算,存在下列問題: 一、北區、中區及南區檢查所雖為四級機關,但所掌理之事項相當重要,故組改時其組織應以法律定之,目前僅以《組織準則》規範而已。 二、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檢查所組織準則》第2條規定,檢查所掌理下列事項:勞工安全衛生之監督檢查、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檢查及發證、職業災害檢查及申訴之處理、職業災害預防之宣導、輔導及行政指導以及其他有關勞動檢查事項。然從預算書預期成果中顯示,各區檢查所僅為「完成良好機關行政管理,提高勞動檢查效率,全年完成勞動檢查OO場次,辦理減災檢查講習等OO場次,預計減少職業災害發生率5%」,顯與《組織準則》規定不符合。 三、三大代檢機構已從事大部分危險性代檢業務,其委辦費為2億元,而三區檢查所預算合計共有2億6,977萬7千元,經費較代檢機構多,但績效似乎有待檢討,雖然公務機關與民間機構不應如此類比,但績效指標確實有改進空間。 綜上,爰建議刪減300萬元,其餘凍結十分之一,待勞委會針對上述問題提出檢討改進方案,向衛環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九十五、 103年度「檢查所管理」(包括北、中、南區檢查所),共編列2億6,977萬7千元。 經查,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後,因適用範圍擴大到所有行業,保障人數也由670萬人增加到1,067萬人,相關業務理應增多,故相關預算不應減列,即使該法因附屬法規甚多,目前尚未施行,但退一萬步說,該法審議完成時,已通過附帶決議1項,即為: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於該法修正公布,於一年內完成相關1年內完成相關附屬法規之修正。(該法已於102年7月3日公布。) 據上,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不愧其為捍衛勞工權益之最高勞政主管機關,且尊重本院所作決議,該法將於103年正式施行,但由預算案金額觀之,三區檢查所實際執行勞動檢查相關業務之預算,102年度編列1千964萬4千元,但於103年度卻僅編列920萬4千元,僅有102年度預算數之47%,尤有甚者,三區檢查所預計減少職業災害發生率,目標值由102年度10%,至103年度遽降為5%,凡此種種,皆證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將推動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列為優先法案,僅為獲得虛名,因其實際諸多作為,根本與捍衛勞工權益無涉,甚至背道而馳。 綜上,爰凍結103年度三區「檢查所管理」扣除「勞工安全衛生及勞動檢查」後預算數2億5,780萬9千元半數1億2,890萬4千5百元,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預算減列之合理解釋,且職業安全衛生法正式施行,並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葉津鈴  趙天麟 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職安法通過之後,以前是只有幾項,現在則是包括全部。附屬法規剛剛也已講過,可是,你們在102年度編列19,644千元,已嚴重減列。103年度更是只編列9,204千元,只有102年度的47%,這是什麼道理?你們這部分的業務擴大,預算反而減少編列,這是為什麼? 主席:勞委會勞檢處吳處長說明。 吳處長世雄: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是因為五都的授權這個問題。 陳委員節如:你們現在要減少職災的發生率嘛! 吳處長世雄:這是我們長期的目標。 陳委員節如:你們降的是職災的部分,102年度還設定有10%,到了103年度卻變成5%。你們預設職災都不會發生嗎? 吳處長世雄:沒有,絕對沒有這樣的意思。 陳委員節如:你們可以預言職災能減半,是不是這樣? 吳處長世雄:那是我們長期的目標啦! 陳委員節如:你沒有經費去執行,要怎麼樣去達成這個長期的目標? 吳處長世雄:所以,希望委員能夠支持。因為我們的檢查員除了防災、衛生工作以外,還要針對勞工權益的保障…… 陳委員節如:先凍結,先扣除勞工安全衛生及勞動檢查的預算。 吳處長世雄:委員,是不是能夠給他們3個所一個機會,以鞭策他們?可不可以各所凍結100萬元? 陳委員節如:這個是3個所執行的情況,對不對? 吳處長世雄:對,是3個所。 陳委員節如:嚴重的減列。我不曉得減列的原因是什麼?你們要把這個理由寫出來,並作說明。然後,我再解凍。 吳處長世雄:是。 陳委員節如:我先凍結一個數額。 吳處長世雄:300萬元,是否可以? 陳委員節如:我要凍結一億多元,你卻說300萬元,差太多了吧? 吳處長世雄:因為這涉及到人事費用,他們的人員…… 陳委員節如:這部分的人事費需要多少? 吳處長世雄:兩億三千多萬元。 陳委員節如:好吧!凍結300萬元。 主席:凍結300萬元,等書面資料提供給陳委員,並作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第九十四案、九十五案併案處理,凍結300萬元,將書面資料送交兩位提案委員,並向他們說明,經兩位委員同意後,始得動支。 進行第10目。 第10目營業基金(新增國庫增撥勞工保險局資本,作為辦理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業務之用)43,774千元,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另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主席:進行第11目。 第11目 第一預備金 6,709千元 主席:第11目,照列。 進行第12目。 第12目 技能檢定業務27,353千元 主席:針對第12目之委員提案,有第九十六案及第九十七案2案。 九十六、 第20款第1項第12目「技能檢定業務」預算27,353千元,建議凍結十分之一。 刪減或凍結理由: 我國技能檢定開始於1973年,稱為技術士技能檢定,1983年公佈的《職業訓練法》成為技術士技能的法律依據,由勞委會職訓局和中辦進行技術士技能檢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者稱為技術士,由主管機關統一發給《技術士證書》。技能檢定的題庫設置與管理、監評人員的選用、培訓與考核、申請鑒定資格、考核場地與機具、發放技術士證書等事項,由相關政府機關或下屬機關辦理。迄今,技術士技能檢定己成為我國最大規模的技術類考試。然而對於技能檢定所產生之問題持續不斷,包括裁判爭議、題庫管理、檢定場所以及財務問題等。故為有效監督技能檢定業務,爰建議凍結十分之一,待勞委會檢討改進,向衛環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九十七、 第20款第1項第12目「技能檢定業務─辦理屬受貿易自由化衝擊產業之勞工參檢補助作業經費」,本年度預算數:9,119千元,建議全數凍結。 增刪理由: 鑑於ECFA就業基金因執行率欠佳,本院決議將基金裁撤,並將相關經費改列公務預算,然為免重蹈ECFA就業基金之使用效率不彰及濫用之覆轍,在考量台灣人民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諸多疑慮之下,受影響之產業層面較廣,因此,請勞委會提出實施計畫內容之專案報告,再決定得否動支該預算。勞工委員會之技能檢定業務─辦理屬受貿易自由化衝擊產業之勞工參檢補助作業經費9,119千元,全數凍結。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趙天麟  林淑芬 主席:第12目技能檢定業務,提案委員不在場,第九十六案凍結十分之一可不可以? 郭副主任委員芳煜:(在席位上)刪20萬。 主席:第九十六案刪除35萬3千元,第九十七案提案委員不在場,有改主決議,請宣讀。 九十七、主決議: 鑑於ECFA就業基金因執行率欠佳,本院決議將基金裁撤,並將相關經費改列公務預算,然為免重蹈ECFA就業基金之使用效率不彰及濫用之覆轍,在考量台灣人民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諸多疑慮之下,受影響之產業層面較廣,因此,請勞委會本撙節開支原則,提出實施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報告。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林淑芬  陳節如 主席:既然這樣子,照主決議通過。 現在處理主決議的部分。 九十八、主決議: 中央合署辦公大樓,本為解決中央機關部分單位四散,事權不一且長期租賃辦公廳舍實有浪費公帑,不符國家永續發展之組織經營理念。位於新莊副都心之已完成將使用中央合署辦公大樓,並無法供勞委會所屬單位集合辦公,勞委會會本部仍需在現址租賃辦公。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預算一般行政項之「其他業務租金─租用辦公大樓」編列5千7百30萬3千元整〈含停車場租金94萬8千元〉,經查勞委會入駐現址已逾十年,長年累積之辦公場所租賃費用及相關開銷甚為可觀,對國庫無形的流失不容小覷。對此,要求勞委會應舊辦公場所再行審慎規劃,積極尋求公有建物作為辦公廳舍,以節省租金並利於業務推動。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葉津鈴  田秋堇 九十九、主決議: 我國非法外籍勞工人數已高達兩萬人以上,不僅侵害合法勞工工作權益,對於社會也形成安全隱憂。勞工委員會應針對非法外籍勞工進行深入研究統計、以利針對特定群體進行預防管理。本席曾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建請勞工委員會,提出非法外籍勞工之完整統計資料,內容應該包括:非法外籍勞工人數、國籍、性別、工作種類、工作縣市、剩餘工作年限,如此才能讓政府及學界共同研究出最適合之解決辦法,並針對重點群體進行加強預防及管理,讓社會免於耗費龐大社會資源。惟至今仍未收到相關統計資料,爰此,建請勞工委員會盡速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保障勞工權益。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蘇清泉  王育敏 一○○、主決議: 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針對領取一次老年給付之標準計有「被保險人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之規定。若民眾比較晚才退休,其超過六十五歲後之投保,縱然仍享有投保期間之生育、傷病、失能、職災、死亡之理賠保障,但是卻無法計算給付年資,使得部分民眾領取一次老年給付時,面臨「繳得比領得還多」之窘境。爰此,建請勞工委員會盡速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評估此一法條是否妥適,並應於投保勞工年滿60歲後,累計年資已達5年之際,主動通知投保勞工此一規定,以保障勞工權益。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蘇清泉  王育敏 一○一、主決議: 職訓局103年編列3億8,600萬辦理自辦職業訓練、10億2,400萬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但是結訓後就業情形,自辦部分就業率從97年至101年,平均為76%-85%,但是委託民間團體辦理部分其就業率僅43%-57%,明顯和自辦部分差異甚大。勞工委員會應該確實檢討政策失當之處,並且盡速改善。 鑒於職業訓練之經費影響國人勞工權益甚鉅,不應輕易予以凍結。爰此,建請勞工委員會盡速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保障勞工權益。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蘇清泉  王育敏 一○二、主決議: 「一般行政」計畫項下編列823萬9千元辦理「進駐新莊副都心中央合署辦公大樓公共管理費及水電費」。樽節開支是政府的長期目標,103年勞工委員會組織尚未擴編改組,若辦公大樓從台北遷至新莊,反而需要增加823萬元之成本,民眾難以接受。此外,未來包括「勞動本部」及「勞動基金運用局」都不進駐新莊副都心,不僅恐造成機關間互動更加困難、增加交通成本,甚至造成新莊辦公大樓閒置率過高,浪費政府資源。爰此,建請勞工委員會盡速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釐清民眾之疑慮。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蘇清泉  王育敏 一○三、主決議: 為辦理協助勞工因應貿易自由化之相關業務,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將原以「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基金」辦理的事項及相關經費移列入公務預算。 100年度至102年度由職訓局及所屬編列補助經費各為9億9,325萬3千元、7億3,848萬7千元及7億8,342萬3千元挹注ECFA就業基金,賡續辦理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等相關業務。但迄今尚無被認定之受衝擊及受損產業,致體質調整階段之費用尚未執行,100年度及101年度執行率僅為27.53%及59.54%,執行率明顯偏低。 經費執行率偏低可能是需求被高估,也可能是經費錯置,在無從評估效益的情形下,編入公務預算可能會重蹈「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基金」之覆轍。爰建請勞委會先針對近三年執行率偏低情形做整體檢討,並提出完整實施計畫,避免政府公帑不必要之浪費。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楊玉欣  王育敏 一○四、主決議: 為解決中央機關辦公廳舍不足問題,政府於新莊副都心興建中央合署辦公大樓,原擬將組改後之勞動部本部及勞動基金運用局安遷進駐,但勞委會現行規劃勞動部本部及勞動基金運用局,將另行規劃辦公處所,並編列數千萬的租金預算。 為避免中央合署辦公大樓興建完成後閒置,另一方面部會持續編列鉅額租金預算形成雙重浪費,以及同一部會僅有部分機關進駐,造成未來往來公文費時,恐易生決策與執行上溝通協調等問題。爰建請勞委會重新對所屬機關搬遷辦公處所之政策做規劃研擬,避免浪費公帑且降低行政效率之可能。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楊玉欣  王育敏 一○五、主決議: 依據勞保局103年度預算書揭露,依其101年9月完成之精算報告,勞保普通事故老年、失能及死亡給付之過去服務應計給付精算現值約7兆2,697億元,扣除截至102年7月底已提存普通事故責任準備5,623億元,尚有約6兆7,074億元未提存責任準備,責任準備提存比率僅7.73%。 勞保基金現行實際費率8%,即使依費率調整機制定期調整,法定費率上限亦僅12%,與勞保局101年度委託精算之最適費率27.84%差距甚大,導致基金收支失衡,精算勞保基金將於107年首次出現收支不足,116年起出現累積虧損。 面對我國高齡化、少子化趨勢,及勞保制度高給付、低費率之設計,將導致基金收支不平衡及負債世代移轉問題日益嚴重。爰建請勞委會盡速研謀對策,並持續溝通年金制度改革方案,以避免造成政府未來鉅額財政負擔,並保障勞工老年經濟安全。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楊玉欣  王育敏 一○六、主決議: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利用派遣人力逾萬人,各界紛質疑政府是全國最大派遣戶,帶頭壓榨勞工,監察院亦出具報告指出中央行政機關勞動派遣之相關缺失。 負責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派遣人力之人事行政總處及主管勞工事務之勞委會,曾對各部會派遣人力進行專案查核或實地訪查,調查結果顯示部分公務機關運用派遣勞力尚有缺失,且違法情事時有所聞。 為健全公務機關合理運用勞動派遣,爰建請勞委會全面檢討制度之合理性,並建立定期查察機制,確實追蹤列管改善情形。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楊玉欣  王育敏 一○七、主決議: 根據勞保局統計,最常僱用工讀生的行業別排名分別為:1.連鎖式便利商店業。2.餐館業。3.綜合商品批發業(如:連鎖童裝、藥妝店)。4.飲料店業。5.其他教育服務業(如:補習班、職訓機構)。6.理髮及美容業。7.食品什貨零售業(如:麵包店、食品行)。8.其他食品什貨批發業(如:保健食品批發)。9.未分類其他金屬製品製造業(如:五金製造業)。10.加油站業。有鑑於寒假即將來臨,要求勞委會於明年寒暑假期間,再次啟動「工讀生勞動條件專案檢查」,並鎖定上述行業別加強宣導及查核,以維護工讀生的權益。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蘇清泉  蔡錦隆  吳育仁 一○八、主決議: 有鑑於全國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總數高達60萬家,而勞動檢查人力約僅300人,顯然不足,因此檢查工作應針對重點稽查。為提升勞動檢查效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所屬單位辦理各項勞動權益宣導會時,應紀錄出席事業單位名單,將受邀而未出席名單通知勞動檢查處,由勞動檢查處將其列為優先稽查對象,以有效聚焦勞動檢查範圍。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鄭汝芬  吳育仁   一○九、主決議1: 鑒於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業務」中「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編列301萬7千元,辦理研議改進承保、現金給付業務及完備勞工保險年金制度配套,及辦理勞工保險法令與年金制度相關宣導事宜。據觀察,過去一年辦理宣導活動美中不足之處有:一、邀請代表不足:勞保年金改革宣導辦理時間匆促,未充分邀請勞工及工會代表參與會談;二、宣傳效果未效率:委託地方政府舉辦宣導,各縣市政府態度不一,導致宣導未達預期成效;三、未善用溝通管道:舉辦座談未邀集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參與,然而民意代表為政府與民眾溝通的橋樑之一,若能善用亦有助於政府推動政策。綜上所述,勞保年金影響勞工甚鉅,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往後勞工保險法令相關宣導活動,應主動邀請地方工會及民意代表參與,以強化宣導,積極解決各界對勞工保險之疑問。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蔡錦隆  江惠貞  鄭汝芬  蘇清泉  王育敏   一一○、主決議2: 鑒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業務」中「研議職業災害保險業務」編列159萬7千元,辦理適時改進勞工保險職業災害相關規定,並研議建立完善職業災害保障制度及職業災害勞工相關保險權益之宣導事宜。然而,職業保險單獨立法討論多時,至今遲未推動。反觀我國現行職災補償體制,散見「職災勞工保護法」、「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動基準法」,「職災勞工保護法」規範職災預防重建內容、職災保護津貼;「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職災醫療、傷病、失能及死亡等四種給付及失蹤津貼;「勞動基準法」則規定雇主應給付的職災補償。現行法制讓職業災害勞工尋求救濟與補償時,必須同時熟悉三部勞動法規,才得確保權益。職災勞工需要一部健全的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明(103)年3月底前提出草案版本,並積極推動,送「立法院」審查。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鄭汝芬  蔡錦隆  江惠貞  蘇清泉  王育敏   一一一、主決議3: 鑒於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關係業務」中「強化勞資夥伴關係」編列635萬7千元。其中,依據台美勞工事務合作計畫,邀請美國專業協商人員來台講授集體協商實務,需業務費600千元。然而,「台美勞工事務合作計畫」在預算書中未見任何說明與計畫內容。台美勞工事務合作計畫早自99年透過APEC架構下的台美雙邊會談,指定雙方聯繫窗口,重新活絡該項機制,而今台美勞工事務合作綱領運作機制是勞工行政單位上課聽講,立法監督單位未曾參與瞭解。為深化我國相關勞工行政與立法實務人員之國際勞資夥伴關係知識,爰建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明(103)年起,台美勞工事務合作計畫講授集體協商實務會議,擴大邀請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相關人員參與會議。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蔡錦隆  江惠貞  鄭汝芬  蘇清泉  王育敏   一一二、決議: 有鑑於近年來發生之重大勞資爭議,如華隆公司頭份廠勞工罷工百日、榮電公司財務困難積欠工資,及85、86年間發生之聯福製衣等多家關廠歇業勞工因貸款還款爭議持續抗爭等,肇因於雇主積欠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影響勞工生活安定,政府雖介入個案處理,仍有部分事件尚未獲得妥善解決。爰建請勞委會應儘速對勞工退休金足額提撥研議明確標準,並研議建立雇主積欠退休金及資遣費之相關勞工保障機制,及促請地方政府全面清查未足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金之企業,以保障勞工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徐少萍  王育敏  楊玉欣   一一三、決議: 有鑑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利用派遣人力逾萬人,且經實地訪查核有違反勞基法等規定,形同政府帶頭違規之嫌!為健全公務機關合理運用勞動派遣,爰建請勞委會應全面檢討制度之合理性,並建立定期查察機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楊玉欣  王育敏 一一四、決議: 有鑑於勞委會近年對勞動派遣業者進行勞動專案檢查結果違反勞動法令家數比率介於30%至90%之間,顯示派遣業者對於勞工之權益保障形同具文!爰建請勞委會應於儘速研擬完成勞動派遣相關規定,以明確規範暨保障勞雇雙方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王育敏  楊玉欣 一一五、決議: 有鑑於我國勞工2012年平均工時為2,140.8小時,在其列比之全球十大主要國家中位居第3高,顯示我國勞工時甚長,勞動條件仍待改善。而工時條件影響勞工健康至鉅,且勞動檢查結果顯示雇主違反工時及勞動條件規定之比率偏高,醫療院所勞動條件合理性更引發外界關注,爰建請勞委會應持續研謀改善措施,俾提供勞工合理工作條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王育敏  楊玉欣 主席:剛才劉委員建國說第一七一案要併到這裡的主決議,請宣讀。 一七一、主決議: 各縣市皆有設置勞工育樂中心,但經統計部分縣市之勞工育樂中心使用率欠佳,101年度尚有新北市(66%)、台南市(51%)、高雄市(42%)、桃園縣(69%)、嘉義縣(47%)、嘉義市(56%)、澎湖縣(47%)及花蓮縣(56%)等使用率平均未達七成,造成空間閒置,基此,勞委會每年補助各縣市勞工育樂中心應依使用率或使用人次等評比進行補助。 單位:% 項次 勞工育樂中心所屬 縣市或管理處 100年度使用率 101度使用率 1 新北市政府 72 66 2 台中市政府 75 74 3 台南市政府 49 51 4 高雄市政府 62 42 5 基隆市政府 90 82 6 桃園縣政府 71 69 7 新竹市政府 90 100 8 嘉義縣政府 70 47 9 嘉義市政府 21 56 10 澎湖縣政府 26 47 11 屏東縣政府 88 96 12 宜蘭縣政府 70 77 13 台東縣政府 89 73 14 花蓮縣政府 52 56 15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100 100 資料來源,勞委會提供 提案人:劉建國  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主席:現在逐案處理,先從第九十八案開始,本席有文字修正,前面有個主決議,跟這個內容幾乎是一樣,所以本席要改的是倒數第三行要求勞委會應「舊」是寫錯字,改成就業的「就」,就辦公場所「再行」兩個字刪除,即要求勞委會應就辦公場所審慎規劃,然後「積極尋求公有建物作為辦公廳舍」這整句刪除,以下同。 請問各位,對第九十八案的修正,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這只是為了跟前面的符合一致,請問各位,對第九十九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一○○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一○一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一○二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一○三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一○四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一○五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一○六案有文字修正,但是提案的蘇委員清泉不在場,剛才很多委員不在場,怎麼辦?主決議好像是有共識的才OK,第一○六案要文字修正的話,因為提案的委員不在場就不處理。 第一○七案有送修正的文字過來,請問各位,對第一○七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一○八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一○九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一一○案要文字修正的話,因為提案的委員不在場就不處理。 第一一一案要文字修正的話,因為提案的委員不在場就不處理。 請問各位,對第一一二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一一三案有文字修正,請勞委會勞資關係處王代理處長說明。 王代理處長厚偉: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希望在倒數第三行中的爰建請勞委會應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加這幾個字,其餘的字沒有改變。 主席:請宣讀一下修正後的提案。 一一三、決議: 有鑑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利用派遣人力逾萬人,且經實地訪查核有違反勞基法等規定,形同政府帶頭違規之嫌!為健全公務機關合理運用勞動派遣,爰建請勞委會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全面檢討制度之合理性,並建立定期查察機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楊玉欣  王育敏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一一三案的修正,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一一四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一一五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席提醒一下第一○六案、第一一○案及第一一一案,因為你們很早就溝通過了,而且有把版本送過來,可不可以請你們過來跟會務人員檢查一下?現在在我們這邊的版本,其實是你們文字修正過後的版本,要不然,對這3個提案的委員,你們會不好交代,你們檢查一下,好不好?你知道本席的意思嗎?就是他們都有送修改過的版本過來,搞不好是你們已經溝通過的,但是要確認一下,如果不是,是你們又要再修正,他們不在就不處理,第一○六案沒有,就是第一○七案及第一一○案有送過修正的過來,看跟你們的意見是不是一樣? 請問各位,對第一七一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接下來處理保留的案子,你們邊檢查,本席邊說明一下保留的處理方法,保留的有第五案、第十六案、第十七案、第十八案、第十九案、第二十二案、第二十三案、第二十四案、第三十五案、第四十三案、第七十二案,除了第五案,因為都是你們已經講好要審查到職訓局的時候再來討論以外,我們待會再跑一遍,但是都已經激辯過了,所以待會的辯論,本席認為是儘量省略,就直接看有沒有結論,沒有結論就送朝野協商,比較省時間,這樣好不好? 蘇委員清泉:(在席位上)第一○六案呢?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已經問過了,人沒有來也可以處理。 主席:要有共識才可以,你們剛才檢查的情況是怎麼樣?第一○六案還是有文字修正,現在蘇委員清泉來了,是不是請趕快說明?你們確認吳委員育仁的提案要再修正? 郭副主任委員芳煜:(在席位上)3月改成4月而已。 主席:但是他不在就沒辦法處理,第一一一案還是確定不處理。 請宣讀第一○六案修正後的提案。 一○六、主決議: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利用派遣人力逾萬人,各界紛質疑政府是全國最大派遣戶,帶頭壓榨勞工,監察院亦出具報告指出中央行政機關勞動派遣之相關缺失。 負責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派遣人力之人事行政總處及主管勞工事務之勞委會,曾對各部會派遣人力進行專案查核或實地訪查,調查結果顯示部分公務機關運用派遣勞力尚有缺失,且違法情事時有所聞。 為健全公務機關合理運用勞動派遣,爰建請勞委會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面檢討制度之合理性,並建立定期查察機制,確實追蹤列管改善情形。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楊玉欣  王育敏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一○六案的修正,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現在處理保留的案子,首先處理第十六案、第十七案、第十八案及第十九案,林委員淑芬那時候說要凍結二分之一是嗎?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對,我們希望可以解決子宮的問題。 主席:後來溝通的情況是怎麼樣?請勞委會勞工保險處石處長說明。 石處長發基: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這個案子是尤委員美女跟林委員淑芬一起提案,我們也特別跟尤委員溝通,她的意思是說要凍結六分之一,剛才尤委員在的時候,我特別跟她溝通了。 主席:六分之一是多少?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子宮的問題要怎麼樣解決? 石處長發基:我們最近會召開會議,剛才尤委員特別提到,希望我們請婦權會也找婦產科及有關單位代表一起開會,她也提到應該找健保局一起來開會。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你不要騙本席喔! 石處長發基:不會騙。 主席:凍結301萬的六分之一? 石處長發基:是,前面有個減列的。 主席:什麼減列的? 石處長發基:因為前面已經有刪掉30萬元。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減列30萬元,凍結六分之一是不是? 石處長發基:對,減列之後凍結六分之一。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楊委員曜要減列30萬嗎? 石處長發基:第十六案是減列20萬元,我剛才跟他溝通過了。 主席:是減列後的六分之一。 石處長發基:對,減列後的六分之一。 主席:好,然後請重視尤委員美女跟林委員淑芬所揭櫫的問題,我們凍結的目的是在這裡。 石處長發基:是。 主席:第十六案、第十七案、第十八案及第十九案,就照剛才減列後凍結六分之一通過。 石處長發基:是。 主席:現在處理第二十二案、第二十三案及第二十四案。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現在整個這樣弄起來,每個人的問題不一樣,要請他們一一的解釋說明,不是只有回答一位委員。 主席:好,剛才陳委員節如提醒得很好,現在第十六案、第十七案、第十八案及第十九案,委員的減列已經處理完以外,包括有類似剛才也是整目處理的,只要是跟凍結有關的,到時候的說明,都要對照到每位委員的部分,請注意好不好? 現在處理第二十二案、第二十三案及第二十四案,現在在場有林委員淑芬跟陳委員節如,你們的看法是怎麼樣?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本席都堅持。 主席:堅持全數凍結,就保留送協商,好不好?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好。 主席:OK,第三十一案有個主決議,請宣讀。 三十一、主決議: 查「補助工會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實施要點」,補助條件為「以工會自有房舍、地方主管機關撥用或向地方主管機關租用房舍之修繕維護為限,且修繕維護之房舍屋齡應達十年以上者」,為確能增進工會服務會員之功能,爰請勞委會妥適檢討補助經費的合理配置,受補助對象除有特殊事由外,五年內不得重複補助,以符合相關工會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需求。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主席:好,就照主決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三十五案,林委員有什麼意見?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第三十五案凍結五分之一,是凍很少了。 主席:你們可以接受嗎?你們要凍多少,喬看看。 請勞委會勞資關係處王代理處長說明。 王代理處長厚偉:主席、各位委員。可不可以再降低到十分之一? 主席:凍十分之一好不好? 王代理處長厚偉:我們會很努力的跟經濟部研究看怎麼樣……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本席的助理怎麼提議凍五分之一,應該提議凍四分之一。 王代理處長厚偉:凍五分之一,我們有很多勞資關係業務要推動。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五分之一是不到130萬元。 王代理處長厚偉:對我們來講是很多的。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五分之一是不到一季。 主席:要不然,凍100萬元,好不好?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好吧! 王代理處長厚偉:謝謝委員。 主席:第三十五案凍結100萬元。 現在處理第四十三案。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你們要提出修法的配套。 王代理處長厚偉:我們有。 主席:修法版本趕快拿給林委員淑芬參考,第四十三案還是堅持全數凍結嗎?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凍二分之一。 王代理處長厚偉:調解人的部分,我們會很努力的跟地方政府提出要求,我們一定不會讓勞資爭議時讓勞工在調解當中受到很大的損害。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你們是站在損害的基礎上損害。 王代理處長厚偉:沒有。 主席:要不然,也是凍十分之一,好不好?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沒有,十分之一太少了。 王代理處長厚偉:十分之一,我們很多調解的人都是工會出身的。 主席:請蘇委員清泉發言。 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幫勞委會講講話,因為本席所接觸到很多南部的部分,勞委會幾乎都站在勞工的立場,而且是強烈的捍衛,所以本席要給你們肯定,本席要替你們跟林委員淑芬求情一下。 主席:他已經幫忙求情了,要不然,就150萬元。 王代理處長厚偉:十分之一好不好?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300萬元。 王代理處長厚偉:100萬元。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就是因為民間的調解率越來越高,委託民間去調解的比率越來越高,都超越官方的調解率,而且數量也超越官方的調解和解,他們和解的基礎,就是員工的權利事項認賠打折了,通常的和解是這樣,要不然,不要爭取好了,就打五折、打六折,這是勞基法規定的欠工資、欠加班費、資遣費、退休金,他們本來百分之百的權利,變成打五折、打六折的基礎,所有幫助協調的人都說你要打官司是曠日費時,我勸你趕快和解,所以這個問題非常大。事實上,這個調解機制對勞工不公平,但對民間調解人而言是好的,因為調解一件就2,000元,我的意思是說,這是一個大問題,我們爭的是一個機制的公平,如果權利事項都要被打折,還有什麼保障可言? 主席:不然200萬,好不好? 林委員淑芬:主席,不要這樣,300萬啦! 蘇委員清泉:(在席位上)尾數啦! 林委員淑芬:他們的制度要檢討。 主席:這個是大哉問,不然就送協商。 林委員淑芬:好,我可以接受協商,我只是要跟大家講,所有的預算凍結案,都是為了指出背後及制度面的問題,不論對林淑芬而言,或對各位委員而言,我們在這裡凍結,並不是我們的目的,而是要指出結構和制度的問題,並透過預算凍結過程來要求改革制度,這才是我們的目的啊!處長,你都沒有提出改革方案,今天直接說500萬好不好?600萬好不好?300萬好不好?200萬好不好?我們要聽到的是,你有什麼配套?現在的改革方案是什麼?只要你提得出方案,我一毛也不想動。 主席:請勞委會勞資關係處王代理處長說明。 王代理處長厚偉: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可以馬上提方案,因為今天都有在談這個情形。 林委員淑芬:具體的策略、具體的政策是什麼? 王代理處長厚偉:我們可以提書面報告。 主席:凍結300萬,但是提書面報告…… 林委員淑芬:凍結300萬,然後提出改革方案。 主席:凍結300萬,把改革方案趕快給林委員。有些案子,只要提案委員同意,就可以動支;有些案子,是認為一定要委員會全部委員同意,像剛才陳節如委員有好幾個案子,是要釐清一些細節,所以只要跟她解釋……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解凍應該是要送院會政黨協商之前…… 主席:應該是這樣,沒有錯!就是送出去以前。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不是我拿到案子,就自己解凍,沒有這回事啦!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應該是講,要進到立法院來,經立法院同意才能解凍,而不是經立法委員。 主席:這個是兩個層次,送出去之後,一定要經過解凍會議,但是在送出去之前,有的只是要釐清而暫時凍結,所以在釐清之後,等於就是通過。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沒有這回事啦!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應該是要凍結……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個東西不是委員自己講,你給我之後,我就自行解凍,會議的議程怎麼是這樣進行的,不是啦!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就按照一般的解凍方式。 江委員惠貞:不是,真的解凍要等到明年解凍會議中,才有可能解凍,怎麼可能是改善方案或修法主張來了,就自動解凍,沒有這種講法,也沒有這種可能。 主席:我當然尊重,我的意思是說,因為剛剛有幾個討論,只是剩下一些資料而已,你現在要把他框住,我是沒有意見。 江委員惠貞:主席,在這個會期,我們兩個在一些作為上,起碼要有一致性。 主席:對。 江委員惠貞:上個禮拜,在討論這部分的時候,我就拜託委員,如果真的認為,他們的改善方案及說明,需要送資料給委員,或委員認為要有書面資料才放心,在此情況下,我建議還是不要凍結他的預算,因為只要凍結,基本上就有一定的程序,不是把資料送來就好,例如可能要在半個月後政黨協商,到那個時候再來解凍,這可能是唯一的方式,沒有送來之後就自動解凍,這畢竟是整個委員會決定的,縱使某某委員的提案,你今天同意了,但你同意,有可能變成我不同意,所以還是要在整個委員會中,才有所謂解凍的狀況,不是自己用喊的就可以了。既然有心讓他們有機會執行業務,認為他的說明也可以了,只差一個文字上的書面程序,那就不要凍了,又不是今天審完預算,勞委會就全部搬走,我們監督不到了。 主席:對於要強化立法院監督的部分,我一向都會支持。 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一向的原則,就是等這些問題全部通過之後,才來解凍,不是說這兩天拿過來就可以了,既然這樣,你們之前為什麼不趕快補救?既然現在已經決定,凍就是凍、刪就是刪,等下個會期再來處理,大概都是這樣。 主席:現在釐清了,就按照江委員惠貞、陳委員節如的意見,請問凍結300萬,你們可不可以接受?還是要保留協商?好,第四十三案我們就送協商。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主席,我有一點小意見。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如果剛剛大家都同意,應該以尊重委員會委員同意為依據,我的意思是說,大家都同意了,然後你問他,他當然不同意啊! 主席:那我再問一次。請問各位,對第四十三案凍結300萬元,等資料送到本委員會,釐清整個調解程序之後,始得動支,有無異議?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不OK。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不是這樣,應該是說,凍結一筆錢,然後還要提方案給我們,不是提了方案…… 主席:不是啦!照剛剛的意思,反正就是凍結了。 江委員惠貞:有關勞委會的預算,召委今天預計是就本部的部分。 主席:對。 江委員惠貞:那你一定會再排一次。 主席:對。 江委員惠貞:下一次你排定之前,要他們趕快把該提的計畫、或該補的什麼東西送來,簡單講,這個案子就是保留,下一次在討論整個預算的時候,只有這個時間點,你可以說到時候就解凍了,召委理解我的意思嗎? 主席:好,我知道你的意思,你先回座一下。但我也要問林淑芬委員,是否同意?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我可以同意。 主席:好,第四十三案就不是送協商,第四十三案就保留。 王代理處長厚偉:第三十五案,可否跟第四十三案一起保留? 主席:第三十五案已經處理完了。 王代理處長厚偉:如果可以,在下個禮拜前向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主席:既然已經處理完,就處理完了,不要再回頭了,現在只有第四十三案保留而已,繼續處理第七十二案。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第五十案處理了嗎?當時好像沒有處理。 主席:併第八十四、八十五案,凍結200萬,已經處理過了。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我的第五十七案呢? 主席:在第4目的時候,我們一起處理過。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第4目有處理凍結,但是個別保留的還沒處理。 主席:沒有個別保留,那時候就講一起處理。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我的第五十七案,就保留了? 主席:其中30萬是工資、工時的部分。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也凍30萬?好。 主席:現在處理第七十二案。剛才有提到是否減列10萬元,好讓他們有一點警惕。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我的第六十三案也處理了嗎? 主席:已經處理了。第七十二案要刪減多少?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減50萬元,其實應該不用做了,等於疊床架屋。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七十二案減50萬,有無異議?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那個有官網,官網裡面架構…… 主席:請勞委會勞工福利處孫處長說明。 孫處長碧霞:主席、各位委員。這個網站如果減掉2、30萬,大概不太能做,因為要維護,而且經常要PO資料、寫資料。 主席:不然減30萬好不好?網站這種東西200萬可以做,50萬也可以做。 孫處長碧霞:內容會比較不夠。 主席:減30萬好不好?那就通過了。 今天勞委會的預算先審查到這邊,其他擇期再審。現在休息。 休息(16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