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102年11月25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至下午4時18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江委員惠貞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2年11月20日(星期三)上午9時3分至11時54分 下午2時3分至4時21分 102年11月21日(星期四)上午9時7分至12時29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江惠貞  蔡錦隆  楊 曜  王育敏  趙天麟  徐少萍  林淑芬  楊玉欣  陳節如  吳育仁  蘇清泉  葉津鈴  田秋堇  鄭汝芬  劉建國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吳秉叡  許添財  林德福  李桐豪  盧秀燕  李應元  薛 凌  陳歐珀  鄭天財  黃偉哲  姚文智  黃昭順  潘維剛  呂玉玲  黃文玲  徐欣瑩  尤美女  林滄敏  徐耀昌  李昆澤  孔文吉  羅淑蕾  李貴敏  蕭美琴  呂學樟  顏寬恒    (委員列席26人) (11月20日) 列席官員: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潘世偉 副主任委員 郭芳煜 職業訓練局局長 林三貴 勞工保險局總經理 羅五湖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代理所長 陳益民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主任委員 黃肇熙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高寶華 中部辦公室代主任 林宏德 勞資關係處代理處長 王厚偉 勞動條件處處長 劉傳名 勞工福利處處長 孫碧霞 勞工保險處處長 石發基 勞工安全衛生處處長 傅還然 勞工檢查處處長 吳世雄 綜合規劃處處長 鐘琳惠 統計處處長 劉天賜 秘書室主任 劉金娃 人事室主任 廖美娥 政風室主任 王偉松 會計室主任 李秋月 資訊中心主任 葉加榮 訴願委員會參事 黃秋桂 法規委員會執行秘書 王尚志 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 吳鈞富 (11月21日)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沈世宏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處長 謝燕儒 綜合計畫處副處長 楊素娥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副所長 李健育 環境督察總隊簡任技正 李金福 環境檢驗所主任秘書 蘇國澤 水質保護處簡任技正 王嶽斌 廢棄物管理處簡任技正 劉瑞祥 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簡任技正 張鼎旺 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簡任技正 簡光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潘世偉 (請假,由副主任委員郭芳煜代表列席) 勞工安全衛生處副處長 陳 森 勞工檢查處副處長 張金鏘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組長 陳志勇 衛生福利部部長 邱文達 (請假,由政務次長曾中明代表列席) 中央健康保險署副署長 蔡 魯 國民健康署組長 馮宗蟻 醫事司專門委員 劉玉菁 社會及家庭署副組長 陳美蕙 疾病管制署簡任技正 邱千芳 食品藥物管理署副署長 姜郁美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所長 何明錦 營建署組長 謝偉松 交通部環境保護小組召集人 吳慧玲 路政司科長 廖謹志 航政司科長 陳怡伶 郵電司科長 謝敏貞 民航局科長 黃建元 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高級管理師 韓善民 環境及防災教育科科長 邱仁杰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副局長 黃來和 商業司科長 曹素維 總務司專門委員 許振坤 工業技術研究院綠能所副所長 劉振邦 專家學者: 臺灣省冷凍空調技師公會理事長 張中和 主  席:趙召集委員天麟 專門委員:黃中科 主任秘書:楊夢濤 記  錄:簡任秘書 李健行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王曉蘭 專  員 林淑梅 薦任科員 江建逸 薦任科員 高佳伶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 定:議事錄確定。 二、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沈署長世宏、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潘主任委員世偉、衛生福利部邱部長文達、內政部、交通部、教育部、經濟部、工業技術研究院等單位首長就「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期程與成效檢討」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委員蔡錦隆、趙天麟、陳節如、吳育仁、王育敏、蘇清泉、田秋堇、徐少萍、江惠貞、李桐豪及劉建國等11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沈署長世宏暨各相關主管、衛生福利部政務曾次長中明暨各相關主管、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黃副局長來和、內政部何所長明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郭副主任委員芳煜、教育部韓高級管理師善民及工業技術研究院綠能所劉副所長振邦等即席答覆,並經臺灣省冷凍空調技師公會張理事長中和等列席說明。) 決 定 一、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楊曜、鄭汝芬及林淑芬等3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覆本會及本會委員與質詢委員。 三、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覆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覆本會及本會委員與質詢委員。 討 論 事 項 審查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預算(公務部分)案(預算處理)。 決議 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收支部分,處理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77項 勞工委員會原列2億2,291萬1,000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2,000萬元(含違反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所處之罰鍰收入1,000萬元、北、中、南區勞動檢查所對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所處之罰鍰收入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4,291萬1,000元。【1,2,3】 第178項 職業訓練局及所屬47萬6,000元,照列。 第179項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38萬8,000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92項 勞工委員會原列3億8,969萬1,000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第1節「審查費」之北區、中區及南區勞動檢查所執行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收入121萬1,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9,090萬2,000元。【4】 第193項 職業訓練局及所屬9,191萬2,000元,暫保留。 本項有委員提案1案,保留: (一)鑒於職業訓練局審查費收入包含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外國仲介公司申請認可審查費、外國非專業人員申請聘僱許可審查費等等。縱使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限制收取服務費每月不得超過新台幣1,000元,但民間團體屢屢接獲仲介業者以簽本票方式包裝超收服務業,已將申訴案移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菲籍勞工簽本票係為支付來台工作進行專案調查。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供調查報告,其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加強宣導勿簽署不明文件、與來源國共同防止仲介公司超收費用。首先,外籍勞工欲來台工作的前提下,皆由仲介一路完成簽訂本票程序,勞工有何拒絕空間。其次,與來源國共同防止仲介超收費用,現階段仲介公司的互相插股分帳,是否能嚴格區分我國仲介公司,進一步查處頗有疑慮。 顯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調查報告仍迴避以本票方式合法包裝非法超收仲介費剝削勞工之情形,爰提案全數凍結審查費用收入9,053萬3,000元,不得進行任何審查作業,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法制方案如何解決上述問題說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辦理。【5】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第194項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無列數。 第195項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無列數。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88項 勞工委員會,無列數。 第189項 職業訓練局及所屬10億2,138萬元,照列。 第190項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80萬元,照列。 第191項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2,000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87項 勞工委員會2萬7,000元,照列。 第188項 職業訓練局及所屬44萬6,000元,照列。 第189項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6萬元,照列。 第190項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8,000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20款 勞工委員會主管1,282億5,976萬5,000元 本款有委員提修正案1案,保留: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所屬單位於103年預算編列各首長特別費合計266萬2,000元《詳如下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所屬 首長特別費預算編列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單位 預算金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本部及北中南區勞檢所 1,241 職業訓練局及所屬機關 1,141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122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 158 合計 2,662 然人民普遍對政府施政觀感不佳,且民調顯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首長之滿意度不到10%,本席等身為民意代表監督行政機關的職責,應將「近乎薪資且有實質給予」的特別費有所刪減代顯人民的觀感,且為撙節支出,爰提案刪除本項預算之三成,79萬8,600元。【8】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葉津鈴  田秋堇 本款通過決議1項: (一)103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所屬就「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就業」計畫共計編列6億8,988萬元《詳如下表》。 經查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針對103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預算評估報告……「為免重蹈『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基金(簡稱ECFA就業基金)』執行率偏低之覆轍……,原ECFA就業基金因尚無被認定之受衝擊及受損產業,致執行率欠佳。」據查,為因應我國與他國因簽署自由貿易協定而遭受衝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而設置有前述之ECFA就業基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自100年度至102年度由職業訓練局及所屬編列經費分別為9億9,325萬3,000元、7億3,848萬7,000元及7億8,342萬3,000元,以便辦理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等業務。 然或因如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之尚無被認定有受衝擊或受損產業,也或許有其他力有未逮之處而導致,前述經費經執行決算後,100年度執行率僅27.53%、101年度執行率也僅59.54%,爰依立法院決議於103年度將所需經費改列公務預算。 然而本(102)年度至今(102)年6月底止也僅有12.1%,顯見經建單位對自由貿易所對本土產業所受衝擊預測並非準確,亦導致相關單位無法準確因應勞工之需要。 爰凍結103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職業訓練局就「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就業」相關經費二十分之一,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102年度及103年第一季執行情形與簡要成果於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 單位:新臺幣千元 單位 工作計畫及分支計畫 預算數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資關係業務─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 8,760 勞工福利業務─因應貿易自由化,提升勞工福祉 3,320 勞工安全衛生業務─因應貿易自由化,輔導與協助工作環境改善,支持勞工穩定就業 10,000 綜合規劃業務───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 3,000 技能檢定業務───辦理受貿易自由化衝擊產業之勞工參檢補助作業 9,119 職 業 訓 練 局 及 所 屬 綜合規劃 6,040 訓練發展 6,260 就業服務 612 身心障礙者業務 3,209 泰山職訓中心管理 60,000 北區職訓中心管理 95,996 中區職訓中心管理 196,150 南區職訓中心管理 58,753 桃園職訓中心管理 81,169 台南職訓中心管理 121,985 北基宜花金馬就服中心管理 4,467 桃竹苗區就服中心管理 3,960 中彰投區就服中心管理 8,387 雲嘉南區就服中心管理 6,266 高屏澎東就服中心管理 2,427 合計 689,880 註:職業訓練局所屬轄下之分支計畫名稱均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葉津鈴  田秋堇 第1項 勞工委員會原列1,259億3,042萬3,000元,減列「按日按件計資酬金」20萬元、第1目「勞工保險業務」50萬元(含業務宣導費30萬元、「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20萬元)、第3目「勞資關係業務」237萬6,000元〔含「強化勞資夥伴關係」及「健全勞資爭議處理制度」150萬元(含補助勞工權益基金之獎補助費「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法律扶助行政費用」100萬元)、「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87萬6,000元〕、第4目「勞動條件業務」─「補助辦理勞工退休金業務所需行政事務費」之「獎補助費─對特種基金之補助」50萬元、第5目「勞工福利業務」─「策辦勞工服務工作」之「建立勞工紓壓、解壓服務資訊平台及宣導等事宜」30萬元、第12目「技能檢定業務」35萬3,000元,共計減列422萬9,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59億2,619萬4,000元。【6,13,16,32,40,42,44,45,46,47,48,49,52,72,96】 ※第6案減列「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00萬元分配數如下:第1項勞工委員會減列20萬元,第3項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減列80萬元。 本項有委員提修正案1案,保留: (一)103年度勞工委員會「一般行政」預算編列6億0,537萬7,000元。有關「一般行政」一目預算,建議凍結及刪減如下: 1.新莊副都心中央合署辦公大樓公共管理費及水電費8,239,000元凍結400萬元。理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表示該費用係未來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今年12月15日搬遷過去之費用,然勞動部組織法尚未三讀通過,不應先行編列;其次,所租用之面積及進駐人員亦未詳加說明,故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供相關資料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2.特別費94萬4,000元全數刪除。理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委、副主委處理關廠工人事件未善盡職責,導致勞資政三方關係更加惡化。 3.補助公務人員協會5萬元全數刪除。理由:全國公(工)協會團體組織有數千個以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不應獨厚公務人員協會(101年度編列15萬元,102年度編列10萬元),單獨於政府公務預算當中編列預算補助。 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三個任務編組單位:訴願審議(訴願審議委員會)224萬5,000元,法制業務(法規委員會)255萬6,000元及勞工資訊業務(資訊中心)2,018萬8,000元,以上凍結600萬元。理由:訴願會過於官僚、會議內容不夠公開透明,訴願人常遭不公平待遇;法規會對健全勞動法規成效不夠顯著,會議多貢獻少;資訊中心業務常態化但組織卻是任務編組。【22】 提案人:劉建國  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本項通過決議80項: (一)103年度「勞工保險業務」工作計畫共編列1,238億1,163萬2,000元。經查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之立法意旨為:保障被保險人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後、退出職場之經濟安全,除規定被保險人因傷病導致失能得以請領,另因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之機制,故同時納入加保前即為身心障礙者,後因障礙狀況加重,導致終身喪失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被保險人。 另該條例第55條則為兼顧公平及對被保險人之生活照顧,規定被保險人若因失能且請領過失能一次金,再因失能程度加重,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時,則保險人應按月發給失能年金給付金額之80%,至原所請領之失能一次金給付金額之半數扣減完畢為止;但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原已局部失能,若未請領過失能一次金,則不須扣減。 前述規定據勞工保險局解釋,加保前已是身心障礙者之被保險人所領取之失能年金,因「非在加保期間失能」,故雖未請領過失能一次金,仍須先領取80%之失能年金,直至「原失能部位可請領金額之半數」扣減完畢為止。 首先加保前已為身心障礙者之被保險人,並未請領過失能一次金,如何扣減其所「請領之失能一次金給付金額之半數」?強行要身心障礙者之被保險人一體適用,是否應於被保險人加保時,即須發給其失能一次金? 其次勞工保險條例第55條之立法說明,已明指:「扣減機制」之對象,僅為請領過失能一次金之被保險人,且該條文第3項更明定不須扣減對象為: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原已局部失能,而未請領失能給付者,並未限定須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失能,勞工保險局怎可以如此蠻橫、粗暴之方式,戕害身心障礙勞工應有之權益? 第三加保前已為身心障礙者之被保險人,若請領失能年金,其給付計算基準與一般因傷病而失能之被保險人無異,若依勞工保險局之解釋,將導致該類所有被保險人,皆被迫領取減額失能年金,明顯因其身心障礙而給予其不利待遇,此種作為實為歧視身心障礙者。 據上,爰凍結該項計畫103年度預算1億元,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立即檢討且提出解決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葉津鈴  趙天麟 (二)103年度「勞工保險業務」工作計畫共編列1,238億1,163萬2,000元。 由於職業災害勞工相關權益散見在各相關法令中,包括:勞工保險條例、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民法等,由於各項法令適用對象不盡相同,又互有抵充關係,且計算方式不一,導致遭遇職災的勞工權益以致無法保障所有勞工,導致無法建立完善的職業災害補償制度,因此,長期以來多數民間團體與學者專家,皆支持職業災害保險單獨立法。 經查立法院也曾多次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須儘早提出職業災害保險單獨立法之草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於本屆(第8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通過1項臨時提案,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1年內將職業災害保險法草案提報行政院,據了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目前預定,明年(103年)4月提出條文送行政院審查。 但因職業災害保險單獨立法除涉及現有法令之拆解及整合,又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勞動主管機關,該會於提出職業災害保險法草案時,應同時提出包括:勞工保險條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勞動基準法等,相關勞動法令之修正案,以求周延。 爰凍結該項計畫103年度預算1億元,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職業災害保險法及相關配套草案,送行政院審查,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葉津鈴  趙天麟 ※以上(一)及(二)案合併凍結1億元。 (三)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預算於勞工保險業務計畫下編列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費用301萬7,000元。查「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中對「生殖器遺存顯著障害」之認定,對女性子宮與卵巢的障害認定限於「未滿45歲,原有生殖能力,因傷病割除……致不能生育者」,但對男性之生殖器障礙並無任何年齡限制之規定,多年前即已遭勞工團體強力抨擊為性別歧視之法規,若以生殖機能作為給付判準,從許多女性年過45歲仍生育小孩即可看出此規定之不合理之處。爰此,「勞工保險業務」項下「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業務費,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六分之一,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此項規定重新依照性別平等之理念予以檢討修正,並向提案委員及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7】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葉津鈴  楊 曜  尤美女 (四)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預算於「勞工保險業務」項下編列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費用301萬7,000元,按預算書上說明該項費用為研議改進承保、現金給付業務、完備勞工保險年金制度等配套事宜及辦理勞工保險法令及年金制度相關事宜宣導事宜。然,政府對包含勞保年金之整體年金改革至今仍未定案,且理應讓勞工安心之勞保基金責任準備提列不足,勞保基金整體財務已現困窘,爰此,「勞工保險業務」項下「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業務費,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六分之一,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勞保整體財務規劃及精算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始得動支。【18】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葉津鈴  田秋堇 (五)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預算於勞工保險業務計畫下編列研議職業災害保險業務費用159萬7,000元,然宣導事宜費用即高達100萬元,恐有浪費預算之虞,為撙節預算,爰凍結本預算六分之一,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報告,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19】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葉津鈴  田秋堇 ※以上(三)至(五)案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合併凍結六分之一。 (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關廠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是大家認定的變相賠償關廠勞工之方式,因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借款名義向關廠勞工求償,這是不公不義,為督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儘速處理讓該案早日落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億0,124萬5,000元,爰凍結100萬元,俟關廠歇業勞工之促進就業貸款處理完竣後,始得動支。【26】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趙天麟  林淑芬 (七)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獎補助費編列102萬8,000元,補助公務人員協會5萬元,該費用與勞工業務無關,爰凍結「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經費100萬元,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27】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以上(六)及(七)案合併凍結「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100萬元。 (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度預算於「一般行政」計畫下編列勞工資訊業務費用2,018萬8,000元。 預算案說明1提及之「……勞工資訊服務網站、線上簽核平台、線上公文簽核系統……等系統之更新與擴充,需設備及投資550萬3,000元」。然,前述說明所需更新並擴充新設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在去年編列386萬元購置,102年度提出凍結十分之一在案,然業已解凍且應已全數購買。現逢國家財政困窘之際,且資訊設備有其應有之保固及使用年限,為撙節經費,珍惜資源,避免不當浪費。 爰凍結本項預算100萬元,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28】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葉津鈴  田秋堇 (九)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預算於「勞資關係業務」項下編列「強化勞資夥伴關係」費用635萬7,000元。強化勞資夥伴關係業務包含落實團體協約制度、推動社會對話機制、與勞資會議制度,惟該項業務仍有待改進缺失,如下: 1.落實團體協約制度,惟現行企業併購下卻未賦予勞工團體協商權利。團體協約法規範勞資雙方如何進行團體協約,未強制企業併購應完成與勞工團體協商權利。查企業併購法第十六條規定,企業併購時新舊雇主可以商定留用員工,雇主亦得提出勞動條件變更之要約,勞工只能決定接受與否,完全漠視勞工針對此種大量解僱與大量變更勞動條件時之集體協商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儘速與經濟部商議企業併購如何落實勞工集體協商權。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推動社會對話機制相關資料,已於今年3月上傳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網頁,惟社會對話機制政策究竟為何,尚未看到勞資關係處提出任何具體政策及未來規劃。 綜上,強化勞資夥伴關係政策忽略資方支配勞工權力結構,卻又試圖瓦解分化勞工組織力量,爰凍結「強化勞資夥伴關係」業務費100萬元,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說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5】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十)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預算於「勞資關係業務」項下編列「強化勞資夥伴關係」費用635萬7,000元。 強化勞資夥伴關係業務中,包含依據台美勞工事務合作計畫,邀請美國專業人員來台講授集體協商實務業務,該項業務編列預算60萬元,是否為必要支出?所邀請之專業人員具備何種專業?是否為國內學者專家所不及?又該計畫近3年之績效如何?宜先請說明。 爰凍結20萬元,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相關報告並說明其合理性、必要性後,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36】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十一)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業務」預算金額7億0,758萬6,000元。派遣勞工人數漸增,相關勞資爭議問題卻無完整之法令規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訴願會曾以要派單位非派遣勞工締結勞動契約之人為由,做成要派單位非《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第三款「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視同雇主」之雇主之解釋,有違該法之立法精神。鑒於保障派遣勞動人員之權益,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業已於2013年3月13日通過決議,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考量勞動派遣之特性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檢討要派單位是否提供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之性別友善環境。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卻違反此決議,於2013年10月3日修訂「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要派契約書參考範本」,刪修原本第四條第五款之要派單位應就《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事項「視為該派遣勞工之雇主,並履行等同於雇主之義務」,使派遣勞工權益倒退。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於要派單位,僅採契約範本、無拘束力之「行政指導」作法,使該「參考契約範本」僅具參考價值,其中要派單位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歧視禁止事項、《就業服務法》就業歧視禁止事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事項,形同具文。爰此,凍結「勞動條件業務」業務費200萬元,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檢討修正相關法令以強化保障派遣勞動人員權益,增訂對要派單位之相關罰則及加強勞動檢查,並向提案委員及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改善成果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0】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葉津鈴  楊 曜  尤美女 (十二)根據今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統計,勞工採用勞退舊制之事業單位雇主當中,有39%未提撥退休準備金;2005年勞退新制施行後,以去年3月的統計資料來看,採用舊制退休金的人數約167萬人,可見企業若未提撥舊制退休準備金,將影響勞工退休保障;其中勞工採用勞退舊制之雇主中,100人以上的企業加起來僅4,348家。又查現行《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及第2項「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爰此,凍結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業務」之業務費200萬元,直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根據上述《行政罰法》之原則,督促各縣市政府勞工局,使雇主儘速提撥退休準備金,尤應加強對1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雇主提撥狀況之監督,並於明年第1季前,將勞工採用勞退舊制之雇主中未提撥退休準備金之比率,改善至20%以下後,始得動支。【84】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尤美女 (十三)依據現行《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及第二項「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但目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未為其員工提撥勞退新制退休準備金之事業單位裁罰標準出現違反《行政罰法》精神之情事,如某5,000名員工以上之事業單位持續未提撥退休準備金,所生影響之權益受損勞工超過五千名,該事業單位每月所得利益至少900萬元,但勞工保險局卻每月僅裁罰50萬元(勞工保險局計算1,000名勞工為1案,每案每月裁罰10萬元),實難以督促雇主。爰此,凍結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業務」之業務費200萬元,直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完成檢討修正其針對雇主未提繳撥或未足額提繳撥勞退新制退休準備金之裁罰標準,以勞工權益受影響之人數為主要裁量基準,並提出相關改進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5】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尤美女 (十四)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業務」預算編列7億0,758萬6,000元,然而扣掉補助辦理勞工退休金業務所需行政事務費6億9,812萬8,000元之後,僅剩945萬8,000元,然觀其預算仍有多項不合理之處,建議刪減如下: 1.中華民國退休基金協會年會3萬元,建議全數刪除。理由:民間協會組織團體,政府以不參加為宜。 2.有關派員出席美國勞動基準協會第50屆年會,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解釋,其重點包括:(1)瞭解美國及國際最新勞動情勢、相關法令簡介;(2)與各國勞工行政人員交換工作經驗,建立國際聯絡管道;(3)有助我國未來於相關勞動政策規劃上,更具國際觀視野。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上述重點提供上年度之出國報告內容,以茲對照核實。 3.有關勞動派遣問題,在全球企業快速變遷、產業及工作型態朝向多元化發展、國內勞動法規日益增多,以及勞工意識抬頭的影響下,企業採用非典型勞動僱用型態日漸普遍,勞動派遣已成企業的常見僱用模式,勞動派遣的僱用型態和傳統的僱用型態所產生的雇傭關備有著相當的差異。過去單純的雇主與員工之直線關係,現在演變成派遣企業、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之複雜三角關係,但有關勞動派遣之相關法令仍付之闕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顯然怠忽職權。日本《勞動派遣法》於1985年制定後數度修改,並極度朝規制緩和(鬆綁法令)方向傾斜,遂產生大量的派遣勞工,進而拉大貧富差距,造成2009年眾議院選舉,長期執政的自民黨大敗的結果。可知派遣勞動法制度的優良與否關係到政黨輪替,並足以動搖國本。 綜上,爰凍結「勞動條件業務」業務費200萬元,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勞動派遣之法制作業規劃時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1】 提案人:劉建國  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十五)103年度「勞動條件業務」工作計畫之「健全合理工資、工時制度」分支計畫,共編列95萬元。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於102年8月28日召開第26次會議,決議:「1.每小時基本工資自103年1月1日起調整至115元。2.每月基本工資自103年7月1日起調整至19,273元。自103年1月1日起,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累計達(含)3%以上時,再行召開下一次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全案並經行政院於9月24日核定。 經查「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第5條明定: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原則於每年第3季進行審議,而該條文之立法說明為:依現行條文第4條規定,審議工資應蒐集之研究資料大多於每年第2季公布,爰配合於第1項明確規範基本工資委員會之審議期程,始擬予調整基本工資時,後續陳報行政院核定及企業之準備能有充裕時間。 是以所謂「原則」應為:可視相關資料蒐集完整程度,彈性調整召開會議時間,而非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稱不一定需要每年召開,此外,由勞動基準法或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等相關法規之內容觀之,亦無任何授權該委員會決定會議召開與否之規定,因此,該委員會之決議已明顯逾越基本工資審議辦法之授權,身為主管機關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不僅未及時糾正,甚且為其背書,失職之鉅,莫此為甚。 綜上,爰凍結該項計畫103年度經費30萬元,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第27次會議召開後,始得動支。【56】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葉津鈴  趙天麟 (十六)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業務」中「健全合理工資、工時制度」業務費95萬元。鑑於基本工資審議制度化初衷希望「逐年召開、逐步調漲」。工資審議委員會自2010年開始建立機制、制度化,審議委員會運作3年來,先是行政院駁回審議委員會的決議又增訂附加條款,讓原先去年究該調整的基本工資延至今(102)年4月才調漲。今(102)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甚至直接廢了審議委員會。讓應該每年召開的審議委員會,擅自附加CPI年增率累計達3%以上時,再行召開下一次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變相凍漲薪資澈底瓦解工資審議委員會制度。 依據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第5條規範,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原則每年第3季進行審議。當初擬定辦法說明,即明白表示因物價統計最快於每年第2季才會有詳細數據,所以選擇第3季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顯然,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應每年召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先是忽視國人長期呼籲應建立基本工資調漲公式,如今又以無法律授權之附帶決議搪塞全國勞工,報請行政院同意,事後卻卸責該決議為勞資雙方代表共識,顯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根本不重視基本工資在勞動市場上去有帶動調薪政策的功能。爰凍結「健全合理工資、工時制度」業務費30萬元,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檢討該附帶決議適法性之書面說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7】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十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度預算於勞動條件業務計畫下編列落實勞工退休制度費用127萬元,其中針對「研議、檢討勞工退休法制,辦理相關法令研修及諮詢事宜」編有業務費20萬元。 勞工退休法制相關法令經年來建置堪稱完善,退休勞工權益保障顯現。然而法令的落實確有嚴重落差與不足之處,發生多年的華隆頭份廠員工抗爭案……、而至近日來因食用油事件的大統油品工廠,皆有因資方對適用勞退舊制勞工所應提撥的退休金準備專戶有準備金提撥不足的狀況。現行的勞工退休法制須檢討的不應是法令的研修,而是主管機關對制度的查核與落實。對此,爰凍結「勞動條件業務」業務費200萬元,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60】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葉津鈴  田秋堇 ※以上(十一)至(十四)及(十七)案合併凍結「勞動條件業務」業務費200萬元,含(十五)及(十六)案合併凍結30萬元。 (十八)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福利業務」預算6,875萬5,000元。鑒於職業災害勞工重建為勞工福利業務範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積極關懷弱勢勞工及其家庭,辦理職災個案慰助服務。惟與職災勞工相關預算僅占勞工福利業務整體預算17.45%,爰凍結「勞工福利業務」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職災勞工及其家庭重建慰助服務成果說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3】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十九)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福利業務」預算6,875萬5,000元。103年度「勞工福利業務」存在下列問題: 1.提升港口相關工會人力服務品質及辦理碼頭工人福利服務等相關事項共計22,327,000元。若屬於長期性獎補助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另行籌編,以避免影響勞工福利業務預算,造成排擠效應。 2.輔助縣市勞工育樂中心部分,應注意該中心之使用率,建立評核機制,避免浪費補助。 3.輔助托兒福利業務部分,應注意區域分配,避免集中化現象,另請說明102年度補助情形。 4.策辦勞工服務工作部分,請說明102年度關懷照顧未加保職災勞工及其家庭,辦理職災個案慰助服務之辦理情形及支出明細表。 綜上,爰凍結「勞工福利業務」預算十分之一,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4】 提案人:劉建國  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二十)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福利業務」預算6,875萬5,000元。鑒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本法施行逾十年,惟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僱用管理性別平等概況調查,250人以上企業中尚有22.7%未設置任何托育措施或設施。爰此,凍結「勞工福利業務」預算十分之一,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研擬提高250人以上企業設置或提供托兒設施比例之專案計畫,以提供更友善的勞動職場,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5】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鄭汝芬  吳育仁 (二十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度預算於勞工福利業務計畫下編列加強進行勞工教育費用651萬元,其中針對「規劃辦理勞動權益教育宣導、座談及法制化研議等事項,輔導民間團體辦理勞動事務進修教育等事宜」編有業務費290萬。 查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所屬預算書,屢見「勞動基準法令宣導會需業務費113萬8,000元、提供工資工時法令……宣導活動需業務費56萬元、及各項宣導活動……」、且年度預算中補助工會與國內團體辦理教育訓練費用及場次也將涵蓋各層面、又勞動宣導之各項文宣資料也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相關單位的年度計畫,有限資源實不該過度重複,為撙節經費,爰此,凍結「勞工福利業務」預算十分之一,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67】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葉津鈴  田秋堇 (二十二)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福利業務」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提升勞工福祉」編列332萬元。鑑於ECFA就業基金因執行率欠佳,立法院決議將基金裁撤,並將相關經費改列公務預算,然為免重蹈ECFA就業基金之使用效率不彰及濫用之覆轍,在考量台灣人民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諸多疑慮之下,受影響之產業層面較廣,因此,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實施計畫內容之專案報告,再決定得否動支該預算。勞工委員會之勞工福利業務有新增因應貿易自由化,提升勞工福祉經費332萬元,凍結十分之一,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73】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趙天麟  林淑芬 ※以上(十八)至(二十二)案,合併凍結第5目「勞工福利業務」十分之一。 (二十三)103年度「勞工安全衛生業務」工作計畫共編列3,631萬7,000元。「職業安全衛生法」已於102年7月3日公布,但因須配合研修之附屬法規多達60項,為使該法公布後能及早順利施行,讓勞動檢查機構及事業單位等得以遵循,以強化對勞工安全健康基本人權之保障,因此,該法審議時,並通過附帶決議1項: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於1年內完成相關附屬法規之修正。 綜上,爰凍結該項計畫103年度預算十分之一,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完成相關附屬法規之修訂,且職業安全衛生法正式施行,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5】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葉津鈴  趙天麟 (二十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度預算於勞工安全衛生業務計畫編列預算金額為3,631萬7,000元,辦理「強化事業單位安全衛生管理、建構勞動安全環境及推動防災措施、積極推動職業病預防工作……等」,然從過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設定之降低勞保職業災害給付千人率計畫目標』看來,職業災害給付件數仍高居不下,日前民間團體就勞工保險局101年統計資料顯示,我國每千名勞工約有6人即有職災案件。 民間團體認為目前職災預防、補償、重建、復工等資源相當不足,勞工常因職災而面臨被惡意資遣等工作不保等情事,又因職災認定過程繁複漫長……等不友善制度,常讓職災勞工陷入走投無路的窘境。 爰凍結預算十分之一,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成果,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76】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葉津鈴  田秋堇 (二十五)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業務」編列3,631萬7,000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度起推動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方案,期於3年內(98年度至100年度)將勞工職災千人率(不含職業病)降至千分之4以下,預期降幅10%(以96年度勞保職災給付千人率4.439為基準);迄100年底方案結束時,實際整體職災千人率為4.153,降幅6.44%,其中職災傷病降幅5.43%、職災失能降幅17.7%、職災死亡降幅8.82%,勞工職災千人率雖已降至88年後歷年之新低點,惟方案減災成效仍未如預期。且自90年起執行降低職業災害中程計畫(90年度至93年度)及95年度至96年度推動之「全國職場233減災方案」,其成效亦不符預期目標等情事,業經監察院出具調查報告在案,可知在降低職災成效顯需加強。爰凍結此經費十分之一,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降低職災政策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77】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吳育仁  蘇清泉  楊玉欣 (二十六)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業務」編列3,631萬7,000元,103年度「勞工安全衛生業務」存在下列問題: 1.強化事業單位安全衛生管理體系及改善教育訓練品質部分,其中推動績效認可業務5,70萬元,若無評核基準則易淪於主觀審查,請提供預算明細表。 2.積極推動職業病預防工作部分,應針對責任制職業是否過勞進行相關瞭解及研議。 3.推動化學品管理與資訊應用機制部分,應配合《毒管法》之修訂,積極與環保署進行業務橫向聯繫及權責分工,以杜絕化學品對勞工之危害。 綜上,爰凍結「勞工安全衛生業務」預算十分之一,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8】 提案人:劉建國  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以上(二十三)至(二十六)案,合併凍結第6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十分之一。 (二十七)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檢查業務」預算2億2,490萬9,000元。鑒於勞動檢查人力有限(目前約381人),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勞動檢查法第17條規定,指定代行檢查機構辦理部分業務,自98年度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將北、中、南三區代行檢查業務,委託中華鍋爐協會(北區)、中華壓力容器協會(中區)、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南區)等3家代檢機構辦理,且亦於98年度起委託專業機構,針對曾接受代檢機構實施滿意度調查,俾瞭解代檢服務品質。 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統計,101年度勞動檢查執行情形已登記適用勞動基準法僱有勞工事業單位共計64萬4,013家,勞工人數計818萬6,000人;已登記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僱有勞工事業單位共計30萬5,892家,勞工人數計541萬2,000人。而101年檢查機構對事業單位實施勞動條件檢查15,918廠次,約占總家數的2.47%,安全衛生檢查10萬5,603廠次,約占總家數的34.52%,其中,起重升降機具檢查3萬6,878座次(內含代行檢查機構之定期檢查3萬3,007座次),鍋爐檢查7,519座次(內含代行檢查機構之定期檢查6,485座次),壓力容器檢查3萬1,481座次(內含代行檢查機構之定期檢查2萬6,225座次),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檢查3萬1,916座次(內含代行檢查機構之定期檢查2萬6,346座次),高壓氣體容器檢查4,552座次(內含代行檢查機構之定期檢查3,886座次)。礦場方面,檢查範圍擴及所有煤礦,以坑內之安全檢查為重點檢查2,139次;101年計實施勞動條件檢查5次,衛生檢查92廠次。 另據《勞動檢查員服務要點》規定,勞動檢查員除應遵守公務員服務規定或禁止事項及勞動檢查相關法規規定外,並應遵守本要點之規定。勞動檢查員不得有左列之行為:(一)接受業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饋贈或餐宴。(二)向業務上有利害關係者請托、關說、推銷商品、推介廠商、親友,干預其業務或人事。(三)接受業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邀請授課。(四)洩漏檢查結果給受檢事業單位以外之人員。(五)破壞勞資和諧關係。 然代檢機構最大問題在於該機構勞檢員亦遭受其上級長官或事業單位的施壓,而讓違法的事業單位取得危險性設備合格證明,導致檢查資料造假,蒙混過關。基此,凍結103年度「勞工檢查業務」十分之一(不含「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與管理」),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檢討改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1】 提案人:劉建國  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二十八)103年度「勞工檢查業務」工作計畫,共編列2億2,490萬9,000元。根據勞動檢查法相關規定,勞動檢查事項概分為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事項;但相較安全衛生事項,勞動條件檢查次數過少,有鑑於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曾於審議101年度相關預算時做成決議,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通盤檢討、修正勞工檢查政策,並提出具體改進時程之相關決議。 但該會卻依然故我,101年度整體勞動檢查次數雖較100年度為多,但僅是安全衛生方面增加,勞動條件檢查次數卻減少1,379次,所占比率也由100年度的15%,降至101年度的13%,此公然違反立法院決議之作為,顯有藐視國會之實。(詳見附表:100及101年度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檢查次數比較表) 綜上,爰凍結103年度「勞工檢查業務」十分之一(不含「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與管理」),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通盤檢討、修正勞工檢查政策,且提出具體目標及改進時程,有效提高勞動條件檢查次數,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3】 附表:100及101年度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檢查次數比較表 100 101 差距 安全衛生 101,689 105,603 3,914 勞動條件 17,297 15,918 -1,379 總計 118,986 121,521 2,535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葉津鈴  趙天麟 (二十九)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勞工檢查業務計畫編列預算金額為2億2,490萬9,000元,扣除《【05】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與管理分支計畫》為依法以收入撥充作為檢查支出經費之外,仍有1,787萬7,000元為辦理「健全勞動檢查體制,……推動職業衛生檢查……,強化營造防災作為,降低營造業職業災害」。然,從無論是營造業的職災案例或是其他的職災意外,仍時有所聞,我國勞動人口每千人的職災比率過高實有再精進的空間。 職災的發生因素多元,縱使無法單一歸納,然主管機關應可在強化作為,要求各區檢查所及地方政府勞動檢查主管機關積極查處。 對此,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具體作為以勞動檢查提升改善職災發生狀況,爰凍結103年度「勞工檢查業務」十分之一(不含「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與管理」)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相關改進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7】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葉津鈴  田秋堇 ※以上(二十七)至(二十九)案,合併凍結第7目「勞工檢查業務」十分之一(不含「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與管理」)。 (三十)103年度「綜合規劃業務」工作計畫之各分支計畫,「推動研究發展」、「強化計畫管考」及「強化勞動力規劃及組織效能」等3項,共編列1,127萬2,000元。 觀其分支計畫之內容說明,卻有多處名實不符,如於「推動研究發展」編列「辦理國會詢答、中央與地方聯繫」業務費85萬元,「強化勞動力規劃及組織效能」中,編列「辦理立委質詢系統維護」業務費20萬元;前述工作內容說明似與其分支計畫及用途無涉;另於「強化計畫管考」編列「推動研究發展費」35萬元,該項預算理應置於「推動研究發展」項下,何以移列至「強化計畫管考」,何況「強化計畫管考」與「推動研究發展」又有何干?爰凍結上述3項業務之預算20萬元,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0】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葉津鈴  趙天麟 (三十一)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檢查所管理」預算2億6,977萬7,000元。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檢查所管理」項下預算係為四級機關北區檢查所、中區檢查所及南區檢查所之預算,存在下列問題: 1.北區、中區及南區檢查所雖為四級機關,但所掌理之事項相當重要,故組改時其組織應以法律定之,目前僅以《組織準則》規範而已。 2.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檢查所組織準則》第2條規定,檢查所掌理下列事項:勞工安全衛生之監督檢查、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檢查及發證、職業災害檢查及申訴之處理、職業災害預防之宣導、輔導及行政指導以及其他有關勞動檢查事項。然從預算書預期成果中顯示,各區檢查所僅為「完成良好機關行政管理,提高勞動檢查效率,全年完成勞動檢查OO場次,辦理減災檢查講習等OO場次,預計減少職業災害發生率5%」,顯與《組織準則》規定不符合。 3.三大代檢機構已從事大部分危險性代檢業務,其委辦費為2億元,而三區檢查所預算合計共有2億6,977萬7,000元,經費較代檢機構多,但績效似乎有待檢討,雖然公務機關與民間機構不應如此類比,但績效指標確實有改進空間。 綜上,爰凍結300萬元,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上述問題提出檢討改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4】 提案人:劉建國  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三十二)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檢查所管理」(包括北、中、南區檢查所),共編列2億6,977萬7,000元。 經查,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後,因適用範圍擴大到所有行業,保障人數也由670萬人增加到1,067萬人,相關業務理應增多,故相關預算不應減列,即使該法因附屬法規甚多,目前尚未施行,但退一萬步說,該法審議完成時,已通過附帶決議1項,即為: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於該法修正公布,於1年內完成相關1年內完成相關附屬法規之修正。(該法已於102年7月3日公布。) 據上,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不愧其為捍衛勞工權益之最高勞政主管機關,且尊重立法院所作決議,該法將於103年正式施行,但由預算案金額觀之,三區檢查所實際執行勞動檢查相關業務之預算,102年度編列1,964萬4,000元,但於103年度卻僅編列920萬4,000元,僅有102年度預算數之47%,尤有甚者,三區檢查所預計減少職業災害發生率,目標值由102年度10%,至103年度遽降為5%,凡此種種,皆證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將推動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列為優先法案,僅為獲得虛名,因其實際諸多作為,根本與捍衛勞工權益無涉,甚至背道而馳。 綜上,爰凍結103年度三區「檢查所管理」300萬元,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預算減列之合理解釋,且職業安全衛生法正式施行,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5】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葉津鈴  趙天麟 ※以上(三十一)及(三十二)案合併凍結300萬元。 (三十三)有關雇主對勞工為不當勞動行為或其他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等勞動法上義務之行為,經勞政主管機關作出違反法令之確定處分及裁罰後,同時讓勞工有多元救濟管道,雖因雇主提起救濟為憲法保障之訴訟權行使,仍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積極保護勞工權益及提供相關措施,以確立制度之司法規範機能。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審慎選任熟稔勞動法令律師,及提供訴訟扶助,妥善運用103年度法律費用提供訴訟資源,並加強宣導勞動法令,尤其是性別工作平等權利,以維護勞工權益。【9】 提案人:劉建國  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三十四)鑒於「就業保險法」固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就業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百分之十及歷年經費執行賸餘額度之範圍內提撥經費,辦理被保險人之僱用安定措施,惟僱用安定措施的門檻過高,至今尚未開始執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1月31日「檢討就業保險僱用安定措施及延長失業給付機制之啟動標準」研商會議中,數位學者專家均表示現行僱用安定措施啟動標準採就保失業率,恐有落後之虞,建議未來可採預測性指標,如製造業採購經理人(PMI)指數。爰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召集專家學者研議採取預測性指標,以達及時保障勞工之效果,並將會議紀錄及結論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2】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鄭汝芬  吳育仁  江惠貞  楊玉欣 (三十五)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業務」計畫內容有「研究改進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業務」及「研議改進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財務」,然關於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各業之勞工,仍屬於「得」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加強保障該等勞工勞保權益可行性相關報告。【14】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葉津鈴 (三十六)勞工投保薪資高薪低報為長年以來的弊端,嚴重影響勞工退休的保障,也是勞保基金虧損原因之一,而100年度違反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等之罰鍰收入為2億106萬2,000元,而101年度違反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等之罰鍰收入為2億6,538萬8,000元,罰鍰收入成長了6,432萬6,000元,顯示「高薪低報」之情形並未改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督導勞工保險局持續加強輔導及擴大查核投保單位覈實申報員工投保薪資,落實保障勞工給付權益。【20】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蘇清泉  蔡錦隆  吳育仁 (三十七)100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違反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等之罰鍰收入為2億106萬2,000元,而101年度違反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等之罰鍰收入為2億6,538萬8,000元,罰鍰收入成長了6,432萬6,000元,顯示事業單位辦理就保業務違規情事及比率偏高且未有改善,有損勞工權益,相關稽核措施及課責機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督導勞工保險局檢討改進,並持續辦理輔導勞工保險自願投保對象依規定申報員工加保,保障勞工權益。【21】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蘇清泉  蔡錦隆  吳育仁 (三十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公大樓年租金高達56,355千元,另需大樓管理費用10,138千元。為解決中央部會辦公處所不足問題,並節省辦公處所租金,行政院已規劃新莊副都心興建中央合署辦公大樓。惟組改後之勞動部擬不進駐,恐造成閒置或利用率降低,為避免中央合署辦公大樓興建完成後閒置,另一方面部會持續編列鉅額租金預算形成雙重浪費,以及同一部會僅有部分機關進駐,未來公文往返與協調聯繫,恐易生政策與執行溝通協調等問題。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辦公處所審慎規劃,節省租金並利業務推動。【25】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田秋堇  趙天麟 (三十九)近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立法院決議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02年5月13日擇定行政院所屬:中央健康保險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基宜花金馬就業服務中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教育部國家教育研究院、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等8個機關實地訪查,發現各機關運用勞動派遣時,在召開勞資會議、差勤管理、加班情形、勞動契約性質及內容等方面,服務機關與派遣公司仍有釐清或改善空間,爰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行政院人事總處全面檢討制度之合理性,逐年減少使用派遣並朝向自僱方式運用人力,建立查察機制,積極保障機關使用之派遣勞工相關權益。【30】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蘇清泉  蔡錦隆  吳育仁 (四十)查「補助工會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實施要點」,補助條件為「以工會自有房舍、地方主管機關撥用或向地方主管機關租用房舍之修繕維護有限,且修繕維護之房舍屋齡應達10年以上者」,為確能增進工會服務會員之功能,爰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妥適檢討補助經費的合理配置,受補助對象除有特殊事由外,五年內不得重複補助,以符合相關工會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需求。【31】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四十一)依行政院主計總處101年人力運用調查,部分時間、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者等非典型就業人數仍高達約73萬6千人,至今相關非典型派遣法令規範仍有欠完備。爰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儘速研擬完成派遣勞工保護相關規定,以保障派遣勞工權益。【33】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  葉津鈴  陳節如 (四十二)非典型勞動者最典型的群體就是已將近60萬人口的派遣人員,派遣人力原屬臨時性為企業、政府所用,以提供就業機會,但後續發展卻因相關法令規範不完善遭到普遍濫用,造成寶特瓶勞工的現象。建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除儘速研擬完成派遣勞工保護相關規定送立法院審查外,另應積極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面檢討政府使用派遣之合理性,逐年減少使用派遣並朝向自僱方式運用人力,建立查察機制,積極保障機關使用之派遣勞工相關權益。【34】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葉津鈴  田秋堇  楊 曜  林淑芬 (四十三)非典型勞動者最典型的群體就是已將近60萬人口的派遣人員,派遣人力原屬臨時性為企業、政府所用,以提供就業機會,但後續發展卻因相關法令規範不完善遭到普遍濫用,造成寶特瓶勞工的現象。建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除儘速研擬完成派遣勞工保護相關規定送立法院審查外,另應積極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面檢討政府使用派遣之合理性,逐年減少使用派遣並朝向自僱方式運用人力,建立查察機制,積極保障機關使用之派遣勞工相關權益。【37】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吳育仁  蘇清泉  楊玉欣  江惠貞  王育敏 (四十四)鑒於派遣勞工問題日漸嚴重,日本早於1985年即制定勞動派遣專法。我國派遣工人數已高達73萬人,政府卻尚未針對派遣勞工提出法制化之保障。派遣人力原屬臨時為企業、政府所用,以提供就業機會,但由於相關法令之不完備,致使派遣工遭到濫用,造成寶特瓶勞工、萬年派遣工的現象。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儘速提出派遣專法、積極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面檢討政府使用派遣工之合理性,逐年減少使用派遣工並朝向自僱方式運用人力,並針對我國現行派遣亂象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38】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蘇清泉  王育敏  吳育仁 (四十五)非典型勞動者最典型的群體就是已將近60萬人口的派遣人員,派遣人力原屬臨時性為企業、政府所用,以提供就業機會,但後續發展卻因相關法令規範不完善遭到普遍濫用,造成寶特瓶勞工的現象。建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除儘速研擬完成派遣勞工保護相關規定送立法院審查外,另應積極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面檢討政府使用派遣勞工之合理性,積極保障機關使用之派遣勞工相關權益。【39】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蔡錦隆  江惠貞  鄭汝芬  蘇清泉  王育敏 (四十六)鑒於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九條明文規定:「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後再僱用工作性質相近之勞工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之勞工。」然而實務上事業單位回聘勞工比例甚低,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未確實掌握回聘狀況,使該法第9條成同具文。爰此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統計大量解僱事業單位再僱用勞工人數、件數等相關資料;並檢討現行「事業單位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失業勞工獎勵辦法」之實施成效,研議其他提高事業單位再僱用大量解僱勞工比例之作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1】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鄭汝芬  吳育仁  江惠貞 (四十七)鑒於現行「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僅規定雇主應提撥薪資2%做為退休準備金,相較於勞退新制規定的6%提撥下限,現行舊制提撥比率過低,對勞工保障不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督促地方政府加強清查未依法開戶及已開戶之企業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於今年年底前提出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使事業單位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保障勞工權益。【53】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鄭汝芬  吳育仁  江惠貞 (四十八)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之相關勞工法制,以保障其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及權益。【54】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蘇清泉  蔡錦隆  王育敏  鄭汝芬 (四十九)鑒於青少年打工現象普及,雇主違法情況普遍,包括違反最低工資、延長工作時間未加給加班費、未替勞工投保勞保等,影響打工族權益甚鉅。政府除應對於青少年打工實際情形確實掌握外,對於青少年打工權益保護應有所作為。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持續針對工讀生辦理勞動條件專案檢查,並將最常僱用工讀生之行業,如連鎖便利商店、餐飲業、綜合商品批發業、加油站等,納為查核重點並加強宣導。【55】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吳育仁  蘇清泉  楊玉欣  江惠貞  王育敏  鄭汝芬 (五十)工作時間等勞動條件影響勞工權益甚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雖已陸續分階段廢止醫療保健服務業、托兒所保育員及一般旅館業鋪床工等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然現行仍適用該條規定之工作者,亦應逐步檢討廢止適用。爰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於103年持續針對現行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進行檢討,並提出5項工作者廢止適用該條規定之優先順序,以保障勞工權益。【58】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蔡錦隆  江惠貞  鄭汝芬  蘇清泉  王育敏 (五十一)國內受僱者依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因部分雇主違法刁難,以致無法順利復職仍時有所聞。為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育嬰留職停薪受僱者之法定權益,爰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落實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協助措施,除加強法令宣導並提供就業服務,103年應主動針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受僱者提供後續關懷協助人數應達3萬人次,以保障勞工權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提出書面執行報告。【59】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葉津鈴 (五十二)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業務」項下編列辦理「落實勞工退休制度」127萬元。惟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未有效督導及處理雇主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金、關廠工人貸款爭議等案件,且經監察院糾正在案,且對於足額提撥未有研議明確標準,影響勞工退休權益甚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督促地方政府加強清查未依法開戶及已開戶之企業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於今(102)年12月31日前提出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使事業單位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保障勞工權益。【61】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吳育仁  蘇清泉  楊玉欣  王育敏  江惠貞 (五十三)鑒於目前仍有百分之四十之企業未依法開戶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此外,百分之六十已開戶之企業,許多皆未「足額提撥」,致具有勞退舊制年資的勞工,只有五%領得到退休金,嚴重侵害勞工退休權益。為避免再發生積欠退休金情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督促地方政府加強清查未依法開戶及已開戶之企業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於今年年底前提出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使事業單位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保障勞工權益。【62】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蘇清泉  王育敏  吳育仁 (五十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勞工福利業務」項下編列「輔助托兒福利服務」計畫,編列預算9,482千元。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規定,僱用受僱者250人以上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此應屬雇主之法定義務,屬勞動條件,而非雇主提供給勞工之福利,於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加強查核,落實法律規定。另外,於鼓勵中小企業提供托育福利之業務,行政補助仍屬杯水車薪,未能充分消弭婦女就業障礙及穩定婦女就業。 爰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就該項業務之執行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可行性具體計畫,以積極推動企業托兒服務。【66】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葉津鈴  楊 曜 (五十五)鑒於國人對於自身勞動權益仍不清楚,顯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規劃勞動權益教育宣導及勞工教育網路學習成效有限,爰為提升勞工之勞動權益之認知,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結合五都勞工及教育行政機關辦理高中職勞動權益教育活動,推廣勞動權益向下扎根。【68】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葉津鈴  楊 曜 (五十六)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福利業務-策辦勞工服務工作」計畫項下編列輔助縣市勞工育樂中心設備汰舊換新,加強消防安全設施及提倡正當勞工休閒等活動505萬5千元。惟據統計部分縣市政府勞工育樂中心使用率欠佳,101年度尚有新北市(66%)、台南市(51%)、高雄市(42%)、桃園縣(69%)、嘉義縣(47%)、嘉義市(56%)、澎湖縣(47%)及花蓮縣(56%)等縣市政府之勞工育樂中心之使用率未及七成。立法院曾於去年作成決議,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儘速改善使用率偏低情形,惟改善效率不彰,顯見並無對症下藥。爰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持續加強督促各縣市政府進行改善,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計畫,以有效發揮育樂中心功能,並提昇其使用率。【70】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吳育仁  蘇清泉  楊玉欣  江惠貞  王育敏 (五十七)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福利業務」計畫項下編列505萬5千元經費辦理「輔助縣市勞工育樂中心設備汰舊換新、加強消防安全設施及提倡正當勞工休閒活動」,但根據調查,目前全台28處勞工育樂中心之使用率欠佳,101年度有8個縣市使用率低於七成,爰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加強督促各縣市政府進行改善,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計畫,以有效發揮育樂中心功能,並提昇其使用率。【71】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蘇清泉  王育敏  吳育仁 (五十八)在我國外交處境艱難情況下,派員出席國際會議持續讓台灣在國際發聲有其必要性,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檢討業務之輕重緩急,有效增進實質參與及國際合作。此外,為勞工政策辯護本無可厚非,惟政府進行宣導應針對攸關勞工民生權益之施政加強說明,注意避免置入性行銷並撙節開支。【88】 提案人:劉建國  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葉津鈴 (五十九)目前外交處境艱困,我國的確需要在國際上的發聲管道,促進勞動事務之國際合作;但如何實際的交流與互動是台灣現階段之重要課題,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極推動並妥為研擬規劃相關之實質參與計畫及活動,並撙節經費,以收實效。【91】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葉津鈴  田秋堇  陳節如 (六十)鑒於目前勞政單位出版之勞工學術及教育出版品以勞工委員會出版之勞工季刊為主,為提升我國勞工研究學術發展與創新,及促進學術與實務議題討論空間,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妥為規劃相關勞工雜誌及英文簡訊等刊物,並撙節開支。【92】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蔡錦隆  江惠貞  鄭汝芬  蘇清泉  王育敏 (六十一)台灣人民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諸多疑慮,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應進行相關政策之研究與擬訂,然為避免重蹈ECFA就業基金之使用效率不彰之覆轍,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妥善規劃相關協助方案與計畫,以避免協議對我國就業市場之衝擊,並撙節開支。【93】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趙天麟  林淑芬  楊 曜 (六十二)鑒於ECFA就業基金因執行率欠佳,立法院決議將基金裁撤,並將相關經費改列公務預算,然為免重蹈ECFA就業基金之使用效率不彰及濫用之覆轍,在考量台灣人民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諸多疑慮之下,受影響之產業層面較廣,因此,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撙節開支原則,提出實施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報告。【97】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趙天麟  林淑芬  陳節如 (六十三)中央合署辦公大樓,本為解決中央機關部分單位四散,事權不一且長期租賃辦公廳舍實有浪費公帑,不符國家永續發展之組織經營理念。位於新莊副都心之已完成將使用中央合署辦公大樓,並無法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屬單位集合辦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本部仍需在現址租賃辦公。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預算一般行政項之「其他業務租金~租用辦公大樓」編列5,730萬3,000元整〈含停車場租金94萬8,000元〉,經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入駐現址已逾10年,長年累積之辦公場所租賃費用及相關開銷甚為可觀,對國庫無形的流失不容小覷。對此,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就辦公場所審慎規劃,以節省租金並利於業務推動。【98】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葉津鈴  田秋堇 (六十四)我國非法外籍勞工人數已高達2萬人以上,不僅侵害合法勞工工作權益,對於社會也形成安全隱憂。勞工委員會應針對非法外籍勞工進行深入研究統計、以利針對特定群體進行預防管理。提案委員曾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建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非法外籍勞工之完整統計資料,內容應該包括:非法外籍勞工人數、國籍、性別、工作種類、工作縣市、剩餘工作年限,如此才能讓政府及學界共同研究出最適合之解決辦法,並針對重點群體進行加強預防及管理,讓社會免於耗費龐大社會資源。惟至今仍未收到相關統計資料,爰此,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儘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保障勞工權益。【99】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蘇清泉  王育敏 (六十五)勞工保險條例第59條,針對領取1次老年給付之標準計有「被保險人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之規定。若民眾比較晚才退休,其超過65歲後之投保,縱然仍享有投保期間之生育、傷病、失能、職災、死亡之理賠保障,但是卻無法計算給付年資,使得部分民眾領取1次老年給付時,面臨「繳得比領得還多」之窘境。爰此,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儘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評估此一法條是否妥適,並應於投保勞工年滿60歲後,累計年資已達5年之際,主動通知投保勞工此一規定,以保障勞工權益。【100】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蘇清泉  王育敏 (六十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103年編列3億8,600萬元辦理自辦職業訓練,10億2,400萬元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但是結訓後就業情形,自辦部分就業率從97年至101年,平均為76%至85%,但是委託民間團體辦理部分其就業率僅43%至57%,明顯和自辦部分差異甚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該確實檢討政策失當之處,並且儘速改善。 鑒於職業訓練之經費影響國人勞工權益甚鉅,不應輕易予以凍結。爰此,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儘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保障勞工權益。【101】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蘇清泉  王育敏 (六十七)「一般行政」計畫項下編列823萬9,000元辦理「進駐新莊副都心中央合署辦公大樓公共管理費及水電費」。撙節開支是政府的長期目標,103年勞工委員會組織尚未擴編改組,若辦公大樓從台北遷至新莊,反而需要增加823萬元之成本,民眾難以接受。此外,未來包括「勞動本部」及「勞動基金運用局」都不進駐新莊副都心,不僅恐造成機關間互動更加困難、增加交通成本,甚至造成新莊辦公大樓閒置率過高,浪費政府資源。爰此,請勞工委員會儘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釐清民眾之疑慮。【102】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蘇清泉  王育敏 (六十八)為辦理協助勞工因應貿易自由化之相關業務,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將原以「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基金」辦理的事項及相關經費移列入公務預算。 100年度至102年度由職業訓練局及所屬編列補助經費各為9億9,325萬3,000元、7億3,848萬7,000元及7億8,342萬3,000元挹注ECFA就業基金,賡續辦理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等相關業務。但迄今尚無被認定之受衝擊及受損產業,致體質調整階段之費用尚未執行,100年度及101年度執行率僅為27.53%及59.54%,執行率明顯偏低。 經費執行率偏低可能是需求被高估,也可能是經費錯置,在無從評估效益的情形下,編入公務預算可能會重蹈「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基金」之覆轍。爰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先針對近3年執行率偏低情形做整體檢討,並提出完整實施計畫,避免政府公帑不必要之浪費。【103】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楊玉欣  王育敏 (六十九)為解決中央機關辦公廳舍不足問題,政府於新莊副都心興建中央合署辦公大樓,原擬將組改後之勞動部本部及勞動基金運用局安遷進駐,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行規劃勞動部本部及勞動基金運用局,將另行規劃辦公處所,並編列數千萬的租金預算。 為避免中央合署辦公大樓興建完成後閒置,另一方面部會持續編列鉅額租金預算形成雙重浪費,以及同一部會僅有部分機關進駐,造成未來往來公文費時,恐易生決策與執行上溝通協調等問題。爰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重新對所屬機關搬遷辦公處所之政策做規劃研擬,避免浪費公帑且降低行政效率之可能。【104】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楊玉欣  王育敏 (七十)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103年度預算書揭露,依其101年9月完成之精算報告,勞保普通事故老年、失能及死亡給付之過去服務應計給付精算現值約7兆2,697億元,扣除截至102年7月底已提存普通事故責任準備5,623億元,尚有約6兆7,074億元未提存責任準備,責任準備提存比率僅7.73%。 勞工保險基金現行實際費率8%,即使依費率調整機制定期調整,法定費率上限亦僅12%,與勞工保險局101年度委託精算之最適費率27.84%差距甚大,導致基金收支失衡,精算勞保基金將於107年首次出現收支不足,116年起出現累積虧損。 面對我國高齡化、少子化趨勢,及勞保制度高給付、低費率之設計,將導致基金收支不平衡及負債世代移轉問題日益嚴重。爰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儘速研謀對策,並持續溝通年金制度改革方案,以避免造成政府未來鉅額財政負擔,並保障勞工老年經濟安全。【105】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楊玉欣  王育敏 (七十一)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利用派遣人力逾萬人,各界紛質疑政府是全國最大派遣戶,帶頭壓榨勞工,監察院亦出具報告指出中央行政機關勞動派遣之相關缺失。 負責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派遣人力之人事行政總處及主管勞工事務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對各部會派遣人力進行專案查核或實地訪查,調查結果顯示部分公務機關運用派遣勞力尚有缺失,且違法情事時有所聞。 為健全公務機關合理勞動派遣,爰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面檢討制度之合理性,並建立定期查察機制,確實追蹤列管改善情形。【106】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楊玉欣  王育敏 (七十二)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統計,最常僱用工讀生的行業別排名分別為:1.連鎖式便利商店業。2.餐館業。3.綜合商品批發業(如:連鎖童裝、藥妝店)。4.飲料店業。5.其他教育服務業(如補習班、職訓機構)。6.理髮及美容業。7.食品什貨零售業(如:麵包店、食品行)。8.其他食品什貨批發業(如保健食品批發)。9.未分類其他金屬製品製造業(如:五金製造業)。10.加油站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持續辦理「工讀生勞動條件專案檢查」,並鎖定上述行業別加強宣導及查核,以維護工讀生的權益。【107】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蘇清泉  蔡錦隆  吳育仁  江惠貞 (七十三)鑒於全國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總數高達60萬家,而勞動檢查人力約僅300人,顯然不足,因此檢查工作應針對重點稽查。為提升勞動檢查效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所屬單位辦理各項勞動權益宣導會時,應記錄出席事業單位名單,將受邀而未出席名單通知勞動檢查處,由勞動檢查處將其列為優先稽查對象,以有效聚焦勞動檢查範圍。【108】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鄭汝芬  吳育仁 (七十四)鑒於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業務」中「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編列301萬7,000元,辦理研議改進承保、現金給付業務及完備勞工保險年金制度配套,及辦理勞工保險法令與年金制度相關宣導事宜。據觀察,過去1年辦理宣導活動美中不足之處有:1.邀請代表不足:勞保年金改革宣導辦理時間匆促,未充分邀請勞工及工會代表參與會談;2.宣傳效果未效率:委託地方政府舉辦宣導,各縣市政府態度不一,導致宣導未達預期成效;3.未善用溝通管道:舉辦座談未邀集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參與,然而民意代表為政府與民眾溝通的橋樑之一,若能善用亦有助於政府推動政策。 綜上所述,勞保年金影響勞工甚鉅,爰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往後勞工保險法令相關宣導活動,應主動邀請地方工會及民意代表參與,以強化宣導,積極解決各界對勞工保險之疑問。【109】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蔡錦隆  江惠貞  鄭汝芬  蘇清泉  王育敏 (七十五)鑒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業務」中「研議職業災害保險業務」編列159萬7,000元,辦理適時改進勞工保險職業災害相關規定,並研議建立完善職業災害保障制度及職業災害勞工相關保險權益之宣導事宜。然而,職業保險單獨立法討論多時,至今遲未推動。反觀我國現行職災補償體制,散見「職災勞工保護法」、「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動基準法」,「職災勞工保護法」規範職災預防重建內容、職災保護津貼;「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職災醫療、傷病、失能及死亡等四種給付及失蹤津貼;「勞動基準法」則規定雇主應給付的職災補償。現行法制讓職業災害勞工尋求救濟與補償時,必須同時熟悉三部勞動法規,才得確保權益。職災勞工需要一部健全的職業災害保險法,爰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明(103)年4月底前提出草案版本,並積極推動,送行政院審查。【110】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蔡錦隆  江惠貞  鄭汝芬  蘇清泉  王育敏 (七十六)鑒於近年來發生之重大勞資爭議,如華隆公司頭份廠勞工罷工百日、榮電公司財務困難積欠工資,及85、86年間發生之聯福製衣等多家關廠歇業勞工因貸款還款爭議持續抗爭等,肇因於雇主積欠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影響勞工生活安定,政府雖介入個案處理,仍有部分事件尚未獲得妥善解決。爰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儘速對勞工退休金足額提撥研議明確標準,並研議建立雇主積欠退休金及資遣費之相關勞工保障機制,及促請地方政府全面清查未足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金之企業,以保障勞工權益。【112】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王育敏  楊玉欣 (七十七)鑒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利用派遣人力逾萬人,且經實地訪查核有違反勞基法等規定,形同政府帶頭違規之嫌!為健全公務機關合理運用勞動派遣,爰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面檢討制度之合理性,並建立定期查察機制。【113】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王育敏  楊玉欣 (七十八)鑒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近年對勞動派遣業者進行勞動專案檢查結果違反勞動法令家數比率介於30%至90%之間,顯示派遣業者對於勞工之權益保障形同具文!爰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於儘速研擬完成勞動派遣相關規定,以明確規範暨保障勞雇雙方權益。【114】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王育敏  楊玉欣 (七十九)鑒於我國勞工2012年平均工時為2,140.8小時,在其列比之全球十大主要國家中位居第3高,顯示我國勞工時甚長,勞動條件仍待改善。而工時條件影響勞工健康至鉅,且勞動檢查結果顯示雇主違反工時及勞動條件規定之比率偏高,醫療院所勞動條件合理性更引發外界關注,爰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持續研謀改善措施,俾提供勞工合理工作條件。【115】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王育敏  楊玉欣 (八十)各縣市皆有設置勞工育樂中心,但經統計部分縣市之勞工育樂中心使用率欠佳,101年度尚有新北市(66%)、臺南市(51%)、高雄市(42%)、桃園縣(69%)、嘉義縣(47%)、嘉義市(56%)、澎湖縣(47%)及花蓮縣(56%)等使用率平均未達七成,造成空間閒置,基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每年補助各縣市勞工育樂中心應依使用率或使用人次等評比進行補助。【171】 單位:% 項次 勞工育樂中心所屬 縣市或管理處 100年度使用率 101度使用率 1 新北市政府 72 66 2 臺中市政府 75 74 3 臺南市政府 49 51 4 高雄市政府 62 42 5 基隆市政府 90 82 6 桃園縣政府 71 69 7 新竹市政府 90 100 8 嘉義縣政府 70 47 9 嘉義市政府 21 56 10 澎湖縣政府 26 47 11 屏東縣政府 88 96 12 宜蘭縣政府 70 77 13 臺東縣政府 89 73 14 花蓮縣政府 52 56 15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100 100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供 提案人:劉建國  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本項有委員提案3案,保留: (一)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般行政」預算編列6億0,537萬7,000元。 鑒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處理全國關廠工人議題,政府失職在先,未積極查處事業單位是否如實提撥勞工退休金;工人走頭無路選擇臥軌抗爭,政府僅以消費貸款名義解決政治危機並迴避政府應代位求償之責任;16年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不願正視身為勞動主管機關失職,堅持以司法程序確認債權關係,再以紓困名義減免工人償還債務金額。顯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職在先,如今卻大言不慚表示已提出紓困解決方案,分明是得了便宜還賣乖! 本應是政府補貼性質津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卻堅持是貸款,將釐清問題的責任卸責至行政法院,導致關廠工人同樣領取政府補償津貼卻因法官認定,產生公法契約與私法契約不同見解。工人退而求其次,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事庭撤告,改由行政庭釐清是否為公法契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卻仍執意不肯主動處理,爰提案全數凍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般行政」經費,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撤告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3】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二)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般行政」工作計畫之「勞工資訊業務」編列2,018萬8,000元。 經查行政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網站相關所屬網頁,多有資料或有錯誤、或未及更新、或有使用不便等等問題,如:連結至各地方政府,或各相關單位之「事業單位或事業主違反勞動基準法公布專區」,惟其須連結多次方能查閱相關資料、公開期限及資料更新頻率等等事項並未統一,甚至有連結錯誤等問題,造成民眾查閱上之障礙,又如「全民監督勞工安全衛生系統」,全民監督勞工安全衛生實施方案早已結束,但該連結仍未撤除;再如各業務主題中之相關資訊,亦有多年未更新者。 據上,爰凍結該項計畫103年度預算數1,000萬元,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通盤檢討、提出改善方案且加以落實,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4】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葉津鈴  趙天麟 (三)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關係業務」中「健全勞資爭議處理制度」業務費編列1,134萬6,000元。 查勞資爭議處理爭議案件統計數仍以權利事項為主,惟權利事項是勞動法令明確規範勞資雙方權利義務關係,資方積欠之工資、加辦費、退休金與資遣費皆為勞動法令明文規定計算方式。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助勞資爭議調解人或民間團體僅以合解率為指標,卻忽略和解率背後可能隱含勞工法定權益打折的問題,爰提案全數凍結健全勞資爭議處理制度預算,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將勞工法定權益指標納入補助調解人獎金項目修正辦法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3】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另通過臨時提案6項: (一)常用的木質板類使用的膠合劑,有甲醛逸散的問題。甲醛會造成支氣管肺炎、肺水腫、過敏、氣喘等疾病,更被聯合國認定為致癌物質。因此經濟部訂定建材甲醛含量限制,對於國人身體健康及生活環境品質皆有正面的意義,惟低甲醛意味著防腐防蟲能力的降低,有屋主遇上甲醛濃度過高,會認為業者使用劣質板材,遇上櫃體蛀蟲,又說是業者使用劣質建材。爰建請經濟部應針對國內木質板類廠商進行性能技術輔導升級計畫。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蔡錦隆  徐少萍 (二)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一批輔導場所以敏感族群(老人、學生及幼兒)活動場所為優先。根據統計,我國幼兒園將近7,000家,老人長期照顧及安養機構超過1,000所,惟目前僅有約2,000名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完成訓練。本法1年推廣期已近期限,經受訓及格的專責人員數量卻顯不足以協助室內空氣維護。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擴大室內空氣品質維護專責人員的訓練,以有效達成本法立法目的的真正意涵。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蔡錦隆  徐少萍 (三)鑒於桃園縣環境保護局調查遠東精密、臺灣友發國際、順凱、瑞太福、臺耀化學、耀鼎6家公司偷排廢水重大污染案,經查發現環境保護專責人員除未盡監督責任,甚至部分不肖業者僅以「掛牌」方式僱用環境保護專責人員,並無澈底落實專責監督工作。爰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環境保護專責人員之管理進行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以強化環境保護專責人員責任之落實。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蘇清泉  吳育仁 (四)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自100年11月23日公布至今已將近兩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耗費一年補修訂相關子法,又於101年11月23日公告實施後進行半年緩衝期,在今年4月份到期後再度拖延半年至今,仍未見正式公告;雖為考量新法上路而採取循序漸進的方式,然計畫時程卻與實際執行成果不符、屢次延宕,不見政府執行決心,緩慢的進度著實有缺乏執行政策決心之虞;為保護國人生命健康,並儘速履行此法之立法意旨,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本(102)年12月31日前內正式對外公告第一波適法對象及場域,並給予6個月的輔導期,以示決心、展現施政魄力。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五)根據週刊揭露市售鮮奶中含有抗憂鬱劑、鎮定劑、塑化劑、雌激素等依法不得檢出的動物用藥成分。因週刊所驗出的物質不屬於動物用藥殘留藥品的正面表列之品項,係屬檢驗漏洞,造成國人極度恐慌。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將被質疑的市售鮮奶的動物用藥物質,於3天內檢出並公告周知及依法妥處,儘速解決國人再次的食品安全恐慌。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葉津鈴 (六)臺灣國土危脆,地狹人稠,環境議題叢生,以國內環境保護團體人力物力要關注水質保護、動物保育、環境及食品安全問題等,實難全數關注,乃衍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認為環境保護團體有條件發聲之誤解,甚至污衊環境保護團體為政治外圍團體。為協助倡議型環境保護團體全面參與臺灣環境保護工作,落實馬總統環境保護救國之政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將倡議型環境保護行動視為廣義環境教育之一環,儘量在經費上予以支持,以協助政府為臺灣各種環境議題把關。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葉津鈴  趙天麟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併案審查本院委員潘孟安等20人、委員吳育昇等26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仁等20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及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吳育昇等32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羅明才等36人、委員楊麗環等22人、委員張嘉郡等18人分別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1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世嘉等22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19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羅淑蕾等20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27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9案。 四、審查人民請願案11案。 主席:我們先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人民請願案。 四、審查人民請願案11案。 (一)立法委員翁金珠及彰化縣議員陳素月聯合服務處為鄭旭強先生反映,因軍人退伍領退休俸貳萬多元,致無法成為國保納保對象,陳請修正國民年金法,不要有條件及門檻限制請願文書乙份。 (二)黃癸酉先生等為政府開辦「國民年金」之參保對象,將65歲以上退休國民排除在外,陳請救濟請願文書乙份。 (三)楊春玉女士為於64年自台糖退休領有微薄退休金,今高齡89歲年老體弱,卻無法領取國民年金,陳請修改法令請願文書乙份。 (四)張文雄先生為請提案將國民年金的「排窮條款」予以廢除,確實照顧低收入老人生活請願文書乙份。 (五)張文雄先生為國民年金保險應予以清楚定義,並將「敬老津貼」排除在國民年金法之外請願文書乙份。 (六)張文雄先生為請修法將國民年金保險給付,修改成真正可專屬照顧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老人之老人生活保險金請願文書乙份。 (七)黃達誠先生為申請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因有排除條款遭拒,陳請修法請願文書乙份。 (八)盧勝輝先生為建請儘速修正「國民年金法」第二十九條條文請願文書乙份。 (九)陳明曉君為公保者領取國民年金需以新台幣參仟元折抵到原領取總額,而勞保者同為保險並無折抵規定,顯對退休公務人員之刻薄甚為明顯,陳請准予比照勞保人員以維公平請願文書乙份。 (十)林碧珠君為建請修正「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條文再陳情請願文書乙份。 (十一)張炤煒君為陳請修正「國民年金法」第三十條不合理規定請願文書乙份。 主席:上述請願文書案,是針對修正「國民年金法」及「老人福立法」所提的請願案建議,行政單位已函復請願人,請願書可留供審查相關法案之參考,本案不成為議案。 現做如下決議:「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以上各案均不成為議案,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今天會議採分別報告、綜合詢答,先請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 請潘委員孟安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潘委員不在場。 請吳委員育昇說明提案旨趣。 吳委員育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一併說明我今天提的兩個法條修正草案,以節省大家的時間。一個是「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這有26位委員共同連署;另一個是「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這有32位委員共同連署。本席會提出這兩個修正草案,是因為我的選區的確出現這樣的陳情案,而這樣的陳情案是立委沒辦法協助,行政機關也愛莫能助的。雖然「社會救助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都已有相關規定,可是唯獨在「勞工保險條例」及「國民年金法」中卻沒有。 臺灣社會在債權債務關係中,欠錢者的法律素養一般比要債者差很多,尤其是遇到要債者為銀行或是合法討債公司時,要債者更會無所不用其極。儘管「強制執行法」已有相關對影響民眾生活的給付不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的規定,但實際上,不管是「國民年金法」或「勞工保險條例」的弱勢當事人,其基本法律素養並不足。況且,雖然他們可向勞工保險局申請不要將款項匯入帳戶,而改採其他方式,譬如郵局匯票、支票或領取現金等等。但在目前的實務中,如果是一次領取的保險給付者是沒問題的,偏偏現在很多的保險給付是以年金給付方式領取。對於這些請領年金給付的民眾而言,年金是按月領取,且是領取一輩子,而許多民眾年紀大、弱勢、教育水準不足,或行動不便,卻每月都要親持支票到銀行匯兌現金,的確造成很大的困擾,甚或產生遺失的風險。因此,本席就依「社會救助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精神,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簡單來講,修正草案主要精神在於請領各項年金給付者,得檢具勞工保險局出具之證明文件,在金融機構開立專戶。請在座各位,尤其出列席首長能了解,這一定要有專戶,因為開立專戶後,該專戶僅供主管機關存入本法的各項年金給付之用,且該專戶內的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以保障弱勢勞工、弱勢國民或其遺屬的基本經濟安全。 這兩個修正草案的精神,是將目前的「社會救助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精神在「勞工保險條例」及「國民年金法」中一併整合,以達到整個政府的聯防安全機制及社會的保障。以上敬請大家能支持,謝謝。 主席:謝謝吳育昇委員的說明。 接下來請吳委員育仁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 請羅委員明才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羅委員不在場。 請楊委員麗環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楊委員不在場。 請張委員嘉郡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張委員不在場。 請劉委員建國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劉委員不在場。 請盧委員秀燕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盧委員不在場。 接著請提案人羅委員淑蕾說明提案旨趣。 羅委員淑蕾: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提案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尤其是第五十條及新增的第五十條之一,主要是因為全國有8萬多家的企業主未替適用舊制勞退的勞工提撥退休金。很多勞工,包括關廠勞工在內,都會在勞動節時上街抗議,造成政府形象受損。依法,企業主須依法提撥,但卻不具很強的約束力,而且勞委會也沒有站在勞工的立場去做強力催收。以2012年為例,有7、8萬家企業主沒有提撥退休金,可是只有11家受處罰。爰此,本席提案比照稅法規定,凡不提撥就限制出境,至於第五十條之一的禁奢條款亦然。這本來是勞委會應該要做的,你們應該想想,要怎樣做,才能對企業主有很強的強制力,使其提撥退休金。可是勞委會卻認為,說應該要有更明確的對象和範圍。其實對象當然是企業主,至於金額範圍則可以比照稅法,看是要50萬或100萬。本席之所以沒寫在提案裡,是要讓勞委會有個權責,讓大家來討論50萬或100萬。我認為企業主沒有提撥的話,當然就要限制出境,比照欠稅嘛!既然勞工的錢都欠了,怎麼還可以讓企業主有很奢華的生活?像孫道存也是,因為出入消費奢華被抓到,最後要被關了才繳清稅款。所以禁奢條款的範圍就比照稅法規定,因為欠勞工跟欠政府是一樣的!這個一定要很強制執行,否則現在有8萬多家企業主不繳,你們能怎樣?束手無策啊!更不知道怎麼因應。希望勞委會在態度上能更積極,而不是消極反抗,否則我會懷疑,到底你們是站在勞工的立場,還是站在企業主的立場呢? 再來,本席為什麼提案要將勞工退休金的投資效益提昇到4%呢?因為大家都知道,政府的投資效益通常都不彰,像盈正案在半個月內就虧掉1.4億元,這就是因為你們沒有很嚴格處理。在勞工自動提撥6%勞工退休金的方面,若沒誘因,勞工就不會很積極提撥,所以你們只要把自動提撥款當定期存款,讓勞工自己存就好了啊!為何要交由政府操作呢?所以我們建議自動提撥款的投資報酬率要達4%,主要是讓政府有壓力,而且萬一損失的話,政府要負擔補足至4%。因為唯有很積極的誘因,才能讓勞工願意自動提撥。至於勞委會應該很積極找投資標的,而不是消極的反抗,說投資風險很高,說社會整個經濟狀況怎樣,你們要有魄力,也要提供誘因。以現在來說,交給政府的投資報酬率也只有1.414%,定期存款也差不多如此,所以為何要交給政府?假若自動提撥的6%,不僅可免除所得稅,而且政府又提高其投資效益到4%,如此一來,這樣不但可創造很多利益,也可紓緩政府年金的危機。因此,我們應該以更積極的態度促進投資報酬率的提昇,而不是消極反抗。 本席希望勞委會能就今天本席所提的限制出境、禁奢條款,還有政府保證投資報酬率到4%的部分,好好慎重考慮。至於禁奢條款和限制出境的金額,我建議可以比照欠稅,這是大家可以討論的。我希望這一定要做,不做的話,企業主就沒什麼好怕的,反正欠政府的錢就可以限制出境、禁奢,欠勞工的錢為什麼不能限制出境、禁奢呢?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羅委員的說明。請勞委會潘主任委員說明修正要旨,並就委員所提之「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進行說明。 潘主任委員世偉: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大院召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所提「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本會能有機會應邀列席作口頭報告,並得親聆各位委員的教益,深感榮幸。 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對於本會業務的關心與建言,並為勞工爭取福利,至感欽佩。 潘委員、吳委員等所提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均係為增進領取保險給付者之權益,本會意見如下: 一、「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潘委員孟安等20人擬增訂受領之保險給付,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吳委員育昇等26人擬增訂請領勞保年金給付者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用,且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及吳委員育仁等20人擬增訂保險給付非經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書面同意,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領取勞保給付之請求權,具有保障上之特殊專屬性,現行規定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另保險給付撥入銀行或郵局帳戶後,得否免為強制執行之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係由法院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如勞保給付係維持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則不得強制執行。 但實務上因領取保險給付者不諳其權益及舉證方式,均要求勞工保險局改以開立現金支票或郵政匯票方式發給保險給付。考量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一次請領保險給付,得向該局申請親自領取或以支票寄發,已有相關保障措施,而勞保年金給付係由該局開立現金支票或郵政匯票,按月以雙掛號郵寄受款人,為保障弱勢勞工或其遺屬之基本經濟安全,並減省勞保年金給付行政作業之人力與費用,本會支持委員所提比照社會救助法規定,增訂請領勞保年金給付者得由保險人出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用,且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二、吳委員育仁等20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擬增訂保險人在核定後、發給給付前應通知被保險人。 目前保險人於核定給付時,已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核定結果,又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於核定後即發給給付。如增訂在核定後、發給給付前應再通知申請人,並俟其回復後始得發給給付,除將延誤整體給付時效,恐將增加行政成本,衍生保險人須支付遲延利息問題。 另為使請領人均能知悉其給付權益,勞工保險局已於97年9月陸續建置老年給付臨櫃及網路試算系統,協助被保險人擇領年金或一次給付。未來仍將賡續加強宣導,讓被保險人於申請老年給付前,可先行試算,並審慎考量自身之需求後再提出申請。本案宜審慎研議。 另外,就「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報告如下,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公布,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其後於九十六年七月四日修正公布第五十三條。截至一○二年九月,依本條例提繳退休金之人數約五百七十六萬人,對於勞工退休權益已有相當保障,惟為使勞工退休新制更加完整周延,茲提出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正草案。以下謹就本會與委員所提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正草案重點,向各位委員提出報告: 壹、本條例行政院版修正草案修法方向 本次修法以「擴大強制適用對象」、「擴大自願提繳範圍」、「增訂勞保局於雇主未覈實申報提繳工資時得逕予調整之機制」、「增訂身心障礙者提早請領退休金規定」及「調整年金保險制規範」為主要內容,另為求法律規範完整性,併酌修相關條文部分文字規範,以確實保障勞工退休生活。 一、擴大強制適用對象 (一)考量與我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係與我國國民組織家庭共同生活,宜以國民待遇相待,故將外籍配偶(含大陸、港澳地區)納入適用勞退新制,保障其退休生活。 (二)增訂外籍配偶(含大陸、港澳地區),與本條例施行五年後始取得本國籍之勞工,其適用之勞退舊制或新制之要件規定。 二、擴大自願提繳範圍 考量自營作業者亦有為老年生活預為準備之需,允許適用本條例,可在享有稅賦優惠之前提下,自願提繳退休金,有助於減輕高齡化社會老年照顧之問題。另為簡化提繳作業,並明定自營作業者得以銀行自動扣繳方式自願提繳退休金。 三、增訂勞保局於雇主未覈實申報提繳工資時得逕予調整之機制 退休金關乎勞工老年生活之保障,雇主如未覈實辦理勞工工資申報及調整,勢必影響勞工權益。為積極處理,爰增訂勞保局查證後,得逕行更正或調整月提繳工資,並溯自提繳日或應調整之次月一日起生效之規定,以貫徹勞工退休金權益之保障,另一方面,亦可間接減輕勞工爭訟之壓力。 四、增訂身心障礙者提早請領退休金規定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提前退休,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之機制,以保障其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經參酌國外立法例,其提早請領退休金機制,多輔以失能情形為認定標準者,爰增訂勞工未滿六十歲,符合失能情況時,得提前提領退休金。 五、調整年金保險制規範 調整事業單位開辦年金保險之要件:考量大型企業之勞工大多選擇適用勞退舊制,現行規定選擇參加年金保險之勞工人數需達全體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始得實施年金保險,較難成就要件。爰修正二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如有勞工以書面提出選擇投保年金保險,即可開辦年金保險,使勞工有更多選擇之機會。並配合修正年金保險制準用個人退休金專戶制之相關規定及修正雇主欠繳年金保險費之罰鍰規定。 六、為求法律規範完整性,酌修相關條文部分文字規範 (一)修正勞工繼續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其資遣費及退休金之發給規定。 (二)於本條例中直接增訂雇主未給付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勞工資遣費或退休金之罰則,違反者不再依同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處罰,避免法規適用競合疑義。 (三)增訂雇主違反本條例所定申報提繳及保存文件義務之罰則。 (四)將現行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及本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第五十四條移至本條例規範並修正相關文字。 貳、委員提案修正重點 一、羅委員淑蕾等20人所提本條例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三條修正案,增訂依本條例自願提繳退休金之勞工,其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百分之四的保證收益;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查提高基金投資運用目標,即須增加高風險部位之配置,雖可能提升投資報酬率,然因國內外經濟情勢變化劇烈時,市場投資風險升溫,將大幅提高投資風險,若遇市場重大利空事件,將難以避免基金之減損。若訂定過高之收益率,將造成國庫撥補之壓力。 二、盧委員秀燕等19人所提本條例第十四條之一修正案,增訂雇主須提繳年終獎金總額6%之金額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勞工亦得自願提繳。查本條例之提繳依據,係以勞動基準法所定義之工資為範疇,至於事業單位依我國民俗所發給勞工之年終獎金,向屬福利性質,如修法將年終獎金列入新制退休金提繳範圍,恐將影響雇主發給年終獎金之意願或減少發給之額度,對勞工不見得有利,宜請慎酌。 三、羅委員明才等36人;楊委員麗環等22人;張委員嘉郡等18人,分別提出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修正案,增訂身心障礙者提早退休機制,業已參酌納入行政院版之修正草案。 四、劉委員建國等21人所提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修正案,將勞工服義務役常備兵、替代役期間,得依入伍前薪資之提繳級別,繳交服役期間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服役期間退休金由雇主提撥之部分,由國防部及內政部編列預算撥補之。查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僅要求雇主強制提繳,又勞工於服役期間依兵役法保留底缺並中斷勞動契約之履行,由原雇主繼續為提繳單位,嗣由國庫撥補,轉由全體納稅人負擔,尚須考量國家財政與衡平性,仍請審慎衡酌。 五、林委員世嘉等22人所提本條例第五十條修正案,將雇主未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罰鍰額度由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提高至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然罰鍰下限如一律改自新台幣五萬元起罰,對於僱用勞工人數極少之微型企業,恐難負擔,亦恐逾越比例原則,其罰鍰額度宜請再審慎。 六、羅委員淑蕾等27人所提本條例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修正案,將雇主未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增訂不得出境直至該原因消滅為止;雇主滯欠勞工退休準備金達一定金額,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相關主管機關得對其核發相關之禁止命令。上開規範雖有助於促使雇主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惟因不論金額多寡,均一律為限制出境之處分,恐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應請審慎考量。另本條例所定雇主之定義,與勞動基準法相同,即包括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如欲為限縮限制出境及禁奢條款之處分,適用對象似宜有更明確之界定。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至今已屆八年餘,攸關勞工退休權益甚鉅,外界對此修正期待甚深。祈請 委員鼎力支持,共謀勞工退休生活保障。 以上報告,敬請 指教,並祝主席、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主席:請衛福部林次長就委員所提之「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進行說明。 林次長奏延: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大院第8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 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對於國民年金保險之關注與支持,並為弱勢民眾爭取福利,表示由衷敬意。今天 大院審查吳委員育昇等32人擬具之「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部列席備詢,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壹、修正重點 為避免國民年金保險給付經強制執行,損及被保險人之基本經濟安全, 大院吳委員育昇等32人爰提案建議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五條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依國民年金法請領年金給付、原住民給付者,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且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以保障弱勢國民或遺屬之基本經濟安全。 貳、本部意見 一、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五條雖已規定:「領取本法相關給付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惟請領人之帳戶如已成為扣押戶,當給付款項存入請領人之存款帳戶,仍會被執行機關予以強制執行,確實可能影響請領人基本經濟安全之保障。 二、另按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實務上,當事人須於法定期間內依法聲明異議,經執行機關同意後方能撤銷強制執行,惟民眾常因不瞭解相關程序,無法即時提出主張,致影響權益。 三、考量國民年金法各項年金或給付之領取人如為扣押戶,確實多屬經濟弱勢者,需依賴年金或給付維持生活,如能比照社會救助法等規定,允其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之用,免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確可加強保障領取人之基本經濟安全。爰對委員之修法提案,本部敬表支持。 以上謹就 大院委員所提修正草案之本部意見進行報告。尚祈 主席及各位委員,賜予指教。謝謝! 主席:今天不管是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或行政院版的修正草案,簡單來講,都是對勞工相對有利的條文,所以我們希望今天能多些時間在條文的修正處理。各位委員,我們是不是減少今天詢答的時間,儘量將時間留到下午或綜合詢答完畢之後的逐條討論?若無異議,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4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若有臨時提案,將於中午12時左右處理。 首先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今天本委員會要修正有關「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法條,這個部分很重要,你們也覺得93年通過這個法後,有需要調整的部分。特別是最近看到適用舊制勞工退休金者有160多萬的勞工,依目前你們最新的統計,有大概4成的雇主對於適用舊制的勞工是沒有提撥任何退休金的,這樣一旦雇主惡意倒閉,可能勞工辛苦半輩子的心血就泡湯了。關於這部分,上次本席已經有問過,你們說會有些比較強制性的作為或措施出來,但到目前為止,本席還是沒有看到,所以你們現在新的作法是何? 主席:請勞委會潘主任委員說明。 潘主任委員世偉: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準備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其中第二十八條是在後端部分,就是針對萬一真的發生積欠的情況,包含退休金、資遣費該怎麼處理,我們有些想法在這部分;至於第五十六條則是在前端部分,就是希望至少在前一年就能知道後一年達到退休要件者應該提撥的退休金數額,我們要求希望這部分能足額達成。現在正在做相關的修正作業中。 王委員育敏:你們強制性的方式是什麼?也就是會比較強制性的要求是什麼?如果雇主還是刻意不繳交,那麼比較重的處罰是什麼? 主席: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法律的內容貴在執行,執行最重要的在於相關的處罰規定,所以這次修法裡,除實體內容的修法外,還有研議加重罰責也就是說,除了沒有按月提撥的處罰之外,對於不給付退休金及資遣費的部分,我們也打算提高罰責,至於提高到什麼程度,因為現在內容還未報到行政院,可能會提到相當的程度。 王委員育敏:你們在「勞動基準法」裡,打算用重罰來達到這個效果嗎? 劉處長傳名:是。 王委員育敏:今天在「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正草案裡,有委員提出的版本,提到應該要加些強制性,也就是事後的懲罰除罰錢之外,還有禁奢與限制出境。對於不想遵守規定的業主,你們的手段應該要再更強硬些,關於這部分,本席也是非常支持的。因為今天對於惡意的業主,如果只是採重罰,他們就會逃到國外,並不管重罰,而且把所有的債都留在臺灣,人就到國外逍遙,然後你們對他們是沒有任何辦法的。過去對於雇主不提撥退休金時,目前所有懲處的手段可能是太柔性些、太軟性些,即使開罰,他們仍不交罰款。因此,如果能再配合採取比較強制性的作為,是不是可以達到效果?你們今天的報告也說明,可以加上禁奢條款之類的,當雇主宣布倒閉,卻依然住豪宅、開好車,我想這是大家都看不下去的。另一個比較重要的是,限制他們出境!今天沒有辦法好好照顧勞工,還想到國外逍遙,那麼我們就要採取很強制性的作為去限制,你們也提到加上這樣的禁制命令,是有助於雇主的提撥。你們對於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的修正意見為何? 潘主任委員世偉:在新制的部分,現在提撥的比率是非常非常高的,大概都已到達99.75%,所以新制本身的制度設計不是問題。 王委員育敏:如果將新的概念帶到舊制的勞退制度呢?因為現在看來,舊制的問題很大,也就是雇主不肯提撥的很多。如果你們覺得新制的問題不大,那麼在舊制方面除了重罰的概念外,有沒有可能加入類似新制的概念? 潘主任委員世偉:這部分可能要在「勞動基準法」考量。 王委員育敏:我的意思就是,因為有委員提到要在勞工退休金來修正,但其實大家最關心的還是舊制,如果舊制多增加些手段,讓這些雇主可以提撥…… 潘主任委員世偉:可能要有適當的配套處理,但在精神上,我們覺得是可以支持的。 王委員育敏:這個方向是可以考慮的。依現行規定來看舊制,不提撥比率這麼高,顯然過去的手段是無效的,也因此你們必須提出新的策略和方法,想想要怎麼樣才會讓這些企業主有壓力,且願意執行。本席是很支持採取更強制性的施政措施。 潘主任委員世偉:其實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也有相關規範,這是要一起配套處理的。 王委員育敏:是啊!剛好你們現在正研議勞動基準法的修法,這樣的概念應該要融進去,就是讓雇主更有壓力,不然你們現在對於這4成沒有提撥勞工退休金的雇主也沒有辦法,他們還是我行我素,還是不提撥,而你們的行政手段又非常有限。因此,本席希望你們好好研議這個部分,我也會好好研議將來在「勞動基準法」要怎樣適當修正及調整。謝謝。 潘主任委員世偉:謝謝。 主席:請葉委員津鈴發言。 葉委員津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僱用受僱者250人以上的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的托兒措施,對不對? 主席:請勞委會潘主任委員說明。 潘主任委員世偉:主席、各位委員。沒有錯。 葉委員津鈴:我從勞委會的網站上看到有關這方面的補助,其中最低的是1,000元,請問有什麼意義呢? 潘主任委員世偉:那是措施。 葉委員津鈴:對,不管是措施或設施。 潘主任委員世偉:因為措施是有雇主來申請的。 葉委員津鈴:他們會只來申請1,000元嗎? 主席:請勞委會勞工福利處孫處長說明。 孫處長碧霞: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的托兒部分有區分設施和措施,設施是自己蓋幼兒園,補助比較多的錢,譬如新興建的補助最高是200萬元;而措施是雇主和別人簽約,再補助他們員工托兒的費用, 葉委員津鈴:是他們員工要托育的孩子比較少嗎? 孫處長碧霞:對,而且雇主可能一年只給其員工2,000元,這樣的話,我們一年相對大概只給雇主700元,我們給的不能比雇主給員工的多。委員看到的那家是剛好只有一個小孩送托,所以一年大概只給雇主2, 000元。 葉委員津鈴:高雄市的鼎佳課後托育中心才拿到2,000元?這是一年的嗎? 孫處長碧霞:沒錯,因為鼎佳課後托育中心自己本身也是幼兒園,所以其對員工有優惠,類似這樣的,我們衡量時,就會給他們比較少的金額。我們是有標準的,如果他給700元,我們大概也給300元,這是相對的。 葉委員津鈴:本席認為給小企業員工的托兒補助費用應該要多一點,因為大企業比較有錢,小企業經營得很辛苦,你們只補助1,000元,對一個家長來講太少了! 潘主任委員世偉:委員,其實這是一個鼓勵性的措施,讓他們雙方…… 葉委員津鈴:本席希望這種鼓勵能有實質上的幫助,對於小企業的補助要多一點。 潘主任委員世偉:我們來研究一下。 葉委員津鈴:這樣才有實質意義,因為小企業員工的待遇不是很高。至於設施方面,我發現也有只補助1萬元的,這樣會不會太少? 孫處長碧霞:在設施補助方面,要看他們提出的申請是不是與托兒、幼兒有關的設施,而且補助1萬元有可能是因為他只申請4萬元而已,所以要看申請數與托兒的相關數,我們有一個由學者專家組成的審查會,我們會同時考量這些因素,我們補助1萬元也許是因為他們提出的需求只有5、6萬,這要看相對性,但如果是使用於托兒的部分,我們都是優先的。 葉委員津鈴:主委,這種設施只要4萬元就可以打理了嗎?你們列出來的補助項目看起來還滿多的。 潘主任委員世偉:如同方才孫處長所說明明的…… 葉委員津鈴:是不是因為你們補助的審核標準很高? 潘主任委員世偉:這有個一定的要點。 孫處長碧霞:我們有一定的要點,主要是看他們提出的需求數,委員剛才提到補助1萬元的情況,通常提出來的需求數都不高,可能只有2、3萬。 葉委員津鈴:你們補助的項目滿多的,包括托兒遊樂、廚衛設備、衛生保健、安全設備、教保設備、幼童專用車內部安全設施及哺集乳設備等。 孫處長碧霞:但他們可能沒有提出來。 葉委員津鈴:這是不是因為宣導不夠? 孫處長碧霞:不是,要看他們是什麼時間提出申請,如果是第一年成立時,我們是全部補助,第二年之後,需求可能就沒有那麼多,所以項目就會遞減,尤其99年以下的是不限6年,所以他們每一年只會提出汰舊換新的部分。 葉委員津鈴:更新的部分有沒有門檻? 孫處長碧霞:我們沒有門檻。 葉委員津鈴:只要提出的設施的收據就能申請補助嗎? 孫處長碧霞:對,沒錯,我們就會給予補助。 葉委員津鈴:有沒有限制成數? 孫處長碧霞:小企業最高到8成以上,250人以上的大企業大概是7成,成數都很高,至少是7成、8成以上。 葉委員津鈴:本席希望你們對於托育設施能夠百分之百的補助。 潘主任委員世偉:這是相對的,簡單講,企業要有動機去做這件事情,並向我們提出申請,所以第一年的設施是全部補助的,剛開始…… 葉委員津鈴:主委,我們在剛開始時應全力支持,等他們做好之後,每一年的更新再用鼓勵的方式去做更好的設施…… 潘主任委員世偉:對,現在就是這樣,委員說的沒有錯,第一年是全部補貼的…… 葉委員津鈴:全額補助? 潘主任委員世偉:對,逐年再慢慢減少,因為有些是更新、汰換或調整設備,所以後來才會慢慢減少,但剛開始時是全部都支持的。 葉委員津鈴:我再回頭來說措施的問題,我希望小企業能多一點額度。 潘主任委員世偉:這個我們來考慮一下,我們研究一下…… 葉委員津鈴:因為小企業更需要我們給予資源的幫忙。 潘主任委員世偉:瞭解。 葉委員津鈴:謝謝。 潘主任委員世偉:謝謝委員。 主席:請吳委員育仁發言。 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勞工退休金條例是條件處負責的嗎? 主席:請勞委會潘主任委員說明。 潘主任委員世偉: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吳委員育仁:針對勞工退休金條例本席有提出修正案,因為老年給付長久以來都會受到債權人的追討,導致老人最後的保命錢都被拿走了,我看到這一次會裡面同意本席的修正案,我覺得這是很好的方向,可以讓老年勞工退休後的生活能夠有所保障。 主委,我今天質詢的重點是放在勞工退休金條例的修正,我看到你們提案中有一個非常大的進步,那就是把「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的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納入勞工退休金條例的適用對象,也就是說雇主要幫他們提撥6%的勞退金,這非常好,但可能會有一個問題,那就是他們離婚後要怎麼辦?其次,這6%的提撥是強制性的…… 潘主任委員世偉:離婚後還是適用啊。 吳委員育仁:離婚後是不是還會繼續提撥?對於外國人來說,與臺灣人結婚後來臺工作,雇主會幫他提撥勞退金,但是他不一定在臺灣工作到老啊,搞不好會回到母國,我們扣了他的這6%要怎麼辦? 潘主任委員世偉:這些基本上都不是問題。 吳委員育仁:理由是什麼?這一點本席很好奇。 潘主任委員世偉:方才委員提到的離婚情況,在修正提案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就有提到「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都還是可以適用,所以這不是問題。 吳委員育仁:對,但重點是他的錢在那裡面啊,這要怎麼辦? 潘主任委員世偉:成就退休要件時一樣可以申請。 吳委員育仁:成就退休要件?如果美國人跟臺灣人結婚後來臺工作,離婚後要回到美國,還會待在這裡等退休嗎? 潘主任委員世偉:現在都是個人帳戶了,都存在勞保局裡面,所以照樣可以領取。 吳委員育仁:對,什麼時候可以領? 潘主任委員世偉:退休時。 吳委員育仁:對啊,這個修法方向我肯定,絕對沒問題,我談的是細節問題,我們把雇主幫他提撥的勞退金放在個人帳戶中,但他離婚後想要回母國,這筆款項就要擺在你們這裡,直到退休條件成就時才能領取…… 潘主任委員世偉:對,還是他的錢啊,這沒問題。 吳委員育仁:沒錯,我覺得方向是對的,但我不覺得有些人會喜歡。 潘主任委員世偉:我們國人在國外工作,例如美國,那邊的雇主可能會準備一個退休金帳戶,美國也是個別性帳戶,也是一樣的,退休時也可以拿到,這沒問題。 吳委員育仁:好。 我要提出另一個議題讓勞委會思考,就是現在比較熱門的同性戀結婚,當然台灣不承認同性戀婚姻,但是如果台灣人與外國人在美國、英國根據同性戀婚姻法取得合法婚姻的地位,如果他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萬一配偶死亡,他要怎麼領取?他可以領取嗎? 潘主任委員世偉:本條修正是針對外國人或外籍配偶在臺灣居留並有工作者,如果本身是臺灣人,本來就沒有問題,只要是臺灣人,工作時雇主都要提撥6%的勞退金。 吳委員育仁:我的意思是人家是在國外登記結婚…… 潘主任委員世偉:必須先符合本國婚姻的規定。 吳委員育仁:我只是把這個問題拋出來給你們,當然是要根據臺灣的法律…… 潘主任委員世偉:對,要根據我們相關的法律規定。 吳委員育仁:我知道…… 潘主任委員世偉:如果我們的法令上規定是可以的,當然就可以…… 吳委員育仁:好,我簡單問你,如果臺灣承認同性戀婚姻,你覺得未來相關的勞工法令中有關配偶該領取的份額,是不是也要隨同修法? 潘主任委員世偉:如果相關法令有這樣修訂的話,很多相關法令都需要配合修正,不光只有勞動法令而已。 吳委員育仁:如果同性婚姻合法化,在勞工法令裡面,你認為有哪些地方需要修法? 潘主任委員世偉:我現在還沒有想到這個問題。 吳委員育仁:請處長說明一下,到時候勞工退休金條例會是什麼樣的狀態? 主席: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這涉及到很多,勞工退休部分就涉及到退休金領取變成遺產後的順位問題,但是還有一些積欠的問題,這會涉及到民法上的繼承問題。 吳委員育仁:請問羅總經理,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後,勞工保險條例中的老人給付中會產生什麼樣的改變? 主席:請勞委會勞工保險局羅總經理說明。 羅總經理五湖:主席、各位委員。勞保的老年給付是要由本人領取的,死亡後就不能領了,至於勞退則不一樣,那有個人帳戶,所以可以指定請領人,也就是說,可以指定非家屬來領取。 吳委員育仁:喪葬津貼呢? 羅總經理五湖:喪葬津貼是給負責埋葬的人來領取喪葬費用,但非家屬不能領遺屬津貼,但可以領取喪葬津貼,列如…… 吳委員育仁:因為時間的關係,本席就先詢問到此,但本席認為勞委會應該要做事先的規劃與安排。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如果勞工退休後在勞退部分是選擇領取月退,等到他自己的帳戶領完之後要怎麼辦? 主席:請勞委會潘主任委員說明。 潘主任委員世偉:主席、各位委員。自己的帳戶領完後就沒有了。 陳委員節如:你們號稱這些勞工可以領月退,但是他們自己的帳戶領完後就沒有了,你們有沒有算過能領多久?條例中規定你們要去做延壽年金的規劃,不是嗎? 潘主任委員世偉:有,我們正在考慮怎麼樣…… 陳委員節如:已經7年多了,你們還沒有規劃?你們這樣是怠惰! 潘主任委員世偉:有,我們正在處理中。 陳委員節如:怎麼處理? 潘主任委員世偉:延壽年金在剛開始的階段,民間對於延壽年金的作法有很多意見,所以我們內部正在討論這個問題,看看要怎麼樣把延壽年金做些調整與改革,讓它可以繼續走下去。 陳委員節如:勞工團體稱之為偽裝年金。 潘主任委員世偉:不是,我請處長來說明。 陳委員節如:我們希望從勞退中拿出部分來再保險,這樣他們才有辦法一直領下去,但有關延壽年金的部分你們都沒有規劃,這要怎麼辦? 主席: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在條例中規定要規劃延壽年金是因為當初勞保年金還沒有開辦,擔心勞工在平均餘命之後會缺乏保障,現在…… 陳委員節如:已經7年多了,你們根本就是違法嘛! 劉處長傳名:現在要做一些變革,如果強制勞工退休時要從勞退金中拿一筆錢出來參加82歲以後才能請領的保險,勞工團體是有意見的,有人認為自己會在平均餘命之前就身故或遭遇其他事故,所以希望不要把這筆錢扣下來,因為勞工的退休金不多…… 陳委員節如:如果不扣下來,這個部分也就沒有辦法一直領月退了。 劉處長傳名:現在勞保年金可以處理,當初是因為沒有勞保年金。 陳委員節如:我知道,但是少很多啊,現在乘上利率、年資合起來就已經很少了,勞退金的月退已經領的很少了,如果還要減少那一部分,那勞工的生活要怎麼辦? 劉處長傳名:對,60歲以後領取的那筆錢如果再扣一筆錢來參加保險,那麼他在60歲到82歲之間會領得更少,要到82歲之後才能領這筆錢,我們覺得對勞工來講是權益上的一大損失。 陳委員節如:不是啦,我說的延壽年金是要先把勞退部分拿出來保險,變成以後領取勞退金沒有年齡的限制,讓他們可以一直領下去,為什麼會有82歲才能領的問題呢? 劉處長傳名:延壽年金的意思是,符合60歲退休後拿一筆錢去保障平均餘命之後能領取年金,所以一定要到82歲之後才能領取,所以60歲…… 陳委員節如:不是從現在已經提撥的6%裡面就開始撥錢去投保了嗎? 劉處長傳名:不是,保險要到平均餘命的82歲以後…… 陳委員節如:第二十五條是怎麼規定的? 劉處長傳名:第二十五條是規定「勞工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一次提繳一定金額,投保年金保險,作為超過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平均餘命後之年金給付之用。」,也就是符合退休條件後,強制勞工撥一筆錢去參加延壽年金保險。 陳委員節如:到現在已經7年多了,你們都還沒有規劃,現在大家的平均餘命都增加了,你說82歲,但現在活到80歲以上的有很多人啊!這要怎麼辦? 劉處長傳名:沒有錯,這有二種聲音,勞工認為要強制提撥金額去投保將導致退休金減少,60歲到82歲之間領到的錢就會比較少,因此有反對的意思,希望把這一條刪除。第二個聲音則是要求改革,也就是不要強制,而是由他們依照所得自願來辦理。 陳委員節如:這樣勞退條例第二十五條就失去意義了。 劉處長傳名:對,因為當時的時空背景與現在不一樣。 陳委員節如:你們現在怎麼不趕快處理?要等事情發生後又來補強嗎? 潘主任委員世偉:委員剛才的想法非常珍貴,因為勞退所領的是勞工本身的帳戶,我們想的是怎麼樣讓勞工在自己帳戶的退休金領完後能繼續領錢,如果他自願繼續往後領,要用什麼方式幫助他,所以我們現在正在規劃的就是根據委員所說的方向在做處理。 陳委員節如:什麼時候能規劃出來?這是你們的怠惰、違法! 潘主任委員世偉:這需要一點時間,我們正在處理中。 陳委員節如:另外,請問失能與身心障礙有什麼不同? 主席:請勞委會勞工保險局羅總經理說明。 羅總經理五湖:主席、各位委員。勞保部分後來改成失能年金,因為勞保…… 陳委員節如:所以你們在國民年金也有瑕疵,你們對失能的定義有問題,失能是要經過評估的,對不對?但身心障礙不代表不能就業,要不然勞委會的身障就業組要幹什麼? 羅總經理五湖:沒錯。 陳委員節如:所以你們都把觀念搞錯了,身心障礙失能後又限制人家不能領月退,你要他們一次領是要他們幾年後就餓死嗎? 羅總經理五湖:國民年金規定的是身心障礙,所以是看身心障礙程度,勞保叫失能年金,所以是看失能的程度。 陳委員節如:二者不一樣,你們不能搞混! 羅總經理五湖:是,這兩個是不一樣的。 陳委員節如:所以這部分要修改,我也有提出修正動議,這個部分你們要很清楚的去界定,在勞保部分,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要求被保險人一定要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這是什麼道理? 羅總經理五湖:因為後面是講如果達不到條件要做個人化評估,如果有身心障礙證明就可以不要…… 陳委員節如:你們的法條中不是規定60歲退休者可以選擇領一次金或月退,對不對? 羅總經理五湖:那是老年金年…… 陳委員節如:為什麼身心障礙者與失能者就不能選擇?你們是亂解釋,導致這些人現在要領都領不到! 因為時間的關係,請你們會後來向本席說明。 羅總經理五湖:好。 主席:請蘇委員清泉發言。 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本席問一個比較尖銳的問題,頂新集團四兄弟買了9間帝寶一共花了13億,其中房貸80%,個人信用貸款19%,也就是說,99%都是貸款,利息只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多,然後另外一件,單親家庭的勞工朋友莊明玉女士買到一間凶宅,大眾銀行明明知道那是凶宅,還拍賣,以39萬讓法院抵押,結果大眾銀行說他沒有問題、程序都完整,金管會出面後,才說要代墊,對於這兩件事情的反差,你有何看法?對勞工朋友公平嗎? 主席:請勞委會潘主任委員說明。 潘主任委員世偉:主席、各位委員。這對收入較低的國民來講其實是不公平的。 蘇委員清泉:很惡質。早上羅淑蕾委員尋求連署修改法律,要求對購買新北市、台北市房子價格超過5,000萬者,貸款額度不能超過50%,我不知道主席聽了作何感想。帝寶那9間房子的實價已經超過26億,換言之,漲了一倍,這樣的社會,難怪執政團隊會被人家質疑、被指為無能,請問潘主委看法如何?怎麼改善? 潘主任委員世偉:我們希望整個大環境要讓勞工薪資能夠增加、調整,社會能更注意所得收入較低國民之需求,這部分是我們應該努力的地方。 蘇委員清泉:銀行「雨天收傘」的作為太多了,對於這種銀行,如果金管會不加把勁,真的會很糟糕。你們勞委會對勞工的保護及其權益的維護做得還不錯,但還要更用心、更努力。 潘主任委員世偉:是。「勞工」這兩個字,其實包含大多數就業的國民,有些勞工處境還不錯,有些則較弱勢,我們要設法讓勞工有更多就業機會,並給予該有的保護,這是我們一直在努力的,當然還有很多地方必須努力。 蘇委員清泉:莊明玉女士是生活困苦的單親媽媽,你們打算怎麼幫助他?這個最實際,媒體最關心的就是這個。 主席:請衛福部林次長說明。 林次長奏延: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社會教助司,我們想辦法幫忙他。 蘇委員清泉:銀行要代墊,他說他不要被施捨,現在他還可以很痛苦的過日子。我看了覺得很心酸,我們的社會真的要差那麼多嗎?主委,這雖然是個案,但社會上有很多這種情形。 潘主任委員世偉:是,如果他在就業上有需要幫忙,我們會盡力處理。 蘇委員清泉:接著我問次長有關國民年金的問題。現在農保已經在修改,每次選舉就加1,000元,現在是7,000元,我看很快就達到1萬元了。如果65歲以前投保農保1、2年,以前要4分地,現在改成1分地,現在農保要改成投保15年才能月領7,000元,如果是15年內,就比照國民年金發3,500元,我覺得這樣很好,可以省很多錢,每年約可省幾百億。就國民年金這一塊有兩個看法,第一個看法是,媒體報導有些在國外的,例如在香港上班,仍保有中華民國國籍,但在國內沒有勞保、農保等,就納入國民年金,每月要繳七百多元。我記得我的大兒子讀醫學系5、6年級時就有收到通知,我也幫他繳了,現在想來,我是「阿呆」。現在我家老二讀6年級,也要開始繳了,到7年級他實習時就有勞保了,就不用繳國民年金的部分,讀醫學系5、6年級時都要繳國保,我雖然搞不清楚,還是繳了。現在媒體說,這些人如果在國外,就當作沒有工作,要叫他們繳,請問你的看法如何? 林次長奏延:我請曲司長…… 蘇委員清泉:曲司長,你們現在是不是要求他們繳? 主席(吳委員育仁代):請衛福部社會保險司曲司長說明。 曲司長同光:主席、各位委員。是,目前的做法是對於國民年金符合資格者,不管是在國內或國外,同樣…… 蘇委員清泉:只要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就要繳? 曲司長同光:是,而且有戶籍。 蘇委員清泉:但如果不繳,也沒有事。 曲司長同光:如果超過10年,就算要繳,也不能繳,不能累積年資,但若10年之內有補繳,其年資還是可以被承認的。 蘇委員清泉:有媒體人問我,現在有好幾千個,甚至1年有1萬個左右在南非、美加等地的人,快到63歲時回來繳1、2年的國保,就開始享受3,500元的國民年金。 曲司長同光:這一塊我們有注意到,現在納入整個修法的方向在檢討。 蘇委員清泉:我的問題是,有在上班,且保有中華民國國籍的人說你們要他們繳這些錢沒有道理,而那些在國外快退休的人,繳1、2年國保就可以享有國民年金,這真的是精神錯亂! 曲司長同光:所以我們也在注意這個問題,在整個修法上,我們要考量用什麼樣的方式可以做到更公平。 蘇委員清泉:這應該修法,這樣不公平。繳的人繳得不公平,不繳的人卻享有權益,對百姓更不公平,這很荒唐!國民年金現在是領3,500元,但若財務狀況好,將來有可能變成4,000、5,000元,對不對? 曲司長同光:會定期檢討。 蘇委員清泉:謝謝。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今天的修法,我有一些不是很了解的部分想要請教主委。社會救助法有關開立專戶的部分,在行政執行上有沒有重大困擾?應該不會吧? 主席:請勞委會潘主任委員說明。 潘主任委員世偉:主席、各位委員。行政上的問題我請羅總經理來說明。 主席:請勞委會勞工保險局羅總經理說明。 羅總經理五湖: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跟銀行了解過,就低收入戶部分銀行已經這樣做了,所以如果我們這邊有法源,他們也可以做得到,像勞保局都是委託…… 江委員惠貞:這部分有強制性嗎? 羅總經理五湖:沒有強制性,就是他怕錢被扣壓,可以來申請,然後…… 江委員惠貞:基本上這些財物被拿去做其他抵消、扣押、擔保的人在生活、經濟上是弱勢的,而且在行為上也可能是弱勢的,如果沒有強制性,會不會口惠實不至? 羅總經理五湖:不會,因為…… 江委員惠貞:我要了解一下社會救助法中有關這些低收入戶的開戶狀況,社會救助法應該沒有強制規定要設置專戶吧? 羅總經理五湖:沒有,都是規定「得」。 江委員惠貞:我知道。我的意思是,這樣的法令看起來是要協助他們,不要讓專戶被拿去處分,但現在民眾在這方面使用的比率高不高?如果沒有強制性,也許他們根本就不知道可以開戶去保障其權益,包括未來的國民年金或勞保部分,這是一樣的意思。 羅總經理五湖:現在怕被扣押的人都會跟我們講,我們就按月開支票給他們,像勞保目前每個月大概有1,000…… 江委員惠貞:你的意思是,他們為了怕被扣押而去開戶,但還是有很多縱使被扣押,也只有被人家押著跑,他們來跟你們講時,才知道可以用這個保障自己的權益。 羅總經理五湖:對,現…… 江委員惠貞:簡單來說,目前社會福利司雖然有類似做法,但會不會只是口惠實不至?因為這並不具強制性…… 羅總經理五湖:目前勞保有4,600人需要我們每個月開支票,最近我們也會針對這些人逐一輔導。法令雖然強制,但不開戶就不給錢會…… 江委員惠貞:我贊成這樣做,只是就執行面上,本席不免要提出些許質疑來。我想這類案例衛福部應該有不少,請問林次長知道嗎? 主席:請衛福部林次長說明。 林次長奏延: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這部分案例,我們目前沒有資料。 江委員惠貞:那專戶實施多久了? 林次長奏延:去年才開始。 江委員惠貞:從去年開始才有這樣的保障,卻不知道成效如何? 林次長奏延:我們會去蒐集這方面的資料。 江委員惠貞:在立法之後,對於有實際需求者的幫助究竟多大?我認為這點滿重要的。針對這些可能具有高風險的行為人,也許政府可以主動採取一些措施,當然,這必須看公務人員積不積極,主不主動了! 羅總經理五湖:像我們的代發銀行是土銀,而有些縣市政府也會請土銀代發。根據土銀表示,這方面他們其實做得滿多的。 江委員惠貞:所以這樣做確實可以幫助勞工,既然衛福部已經朝這方面在做,未來,待修法通過,那麼應該可以讓有需要的勞工得到實質保障與保護,這也是本席的衷心期盼。 另外,只要排定和勞委會有關的議程,大家就會提到那一百六十多萬戶的舊制提撥問題。針對未依法提撥的雇主,你們希望能提高罰則,並預定由勞基法提出。關於罰則,你們認為怎麼做才能達到相對的衡平?還是你們根本沒這樣想過? 主席: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草案預計於這個禮拜提內部委員會審議,但尚未送行政院審議。目前可分兩部分來說,其一,未按月提撥者,維持行政罰;其二,即使最後雇主按月提撥了,卻提撥不足,甚至沒給退休金與資遣費,對此我們準備把罰則提高到相當程度。 江委員惠貞:現在罰則如何? 劉處長傳名:現在只有行政罰。 江委員惠貞:如何的行政罰? 劉處長傳名:現在是處罰9萬到45萬元,換句話說,縱使退休金有200萬,最多也只能罰雇主45萬。。 江委員惠貞:林委員世嘉提案,將罰款的上下限均酌予提高,但你們似乎並不贊成? 劉處長傳名:這點是可以討論的。 江委員惠貞:我認為現在企業的大小規模差太多,想公平處罰也很困難,所以是不是採用羅委員淑蕾的建議,限制出境?這樣豈不是更快?勞委會不可能找不到提撥者,也就是不可能找不到標的人,因為你們都知道誰要提撥,所以就限制應該提撥的人,不讓這個人出境不就好了? 劉處長傳名:如果把勞動基準法的罰則提高到相當的程度,也就是相當於刑法的話,那麼不管是限制出境或禁奢條款就都在其次了!因為屆時這人可能會被羈押,或者需要交保,其刑度可能更嚴重。再說,禁奢條款有比例上的問題,譬如一個小的事業單位,只積欠勞工幾萬元…… 江委員惠貞:既然只有幾萬元,那又為什麼要欠? 劉處長傳名:但破產了,就是幾萬元也會欠。 江委員惠貞:我認為既然是提撥給勞工的錢,就不該成為周轉金,偏偏有些不肖老闆就是會這麼做,平時不提撥,等到有員工快退休了才提撥,而且還只提撥下限的2%,以致問題叢生,甚至不斷擴大。面對這種情形,即使擴展到15%,恐怕也無法處理事情,政府的負擔依舊很大。 潘主任委員世偉:所以才需要修正勞基法第五十六條,至少要提撥於後一年度達成退休要件的員工所該有的退休金。 江委員惠貞:提撥多少? 潘主任委員世偉:足額。 江委員惠貞:指15%嗎?還是應該提撥的部分? 潘主任委員世偉:應該讓員工領的部分。 江委員惠貞:所以會跨越15%的上限? 潘主任委員世偉:到時候就不管是不是15%了,我認為這點是比較重要的。 江委員惠貞:如果雇主沒做到呢? 潘主任委員世偉:那就必須處罰了。 劉處長傳名:這就是我剛剛所報告的,兩階段…… 江委員惠貞:你們憑什麼罰他?依法不就是提撥2%至15%嗎?即使雇主沒提撥到15%,你們又是憑什麼罰他? 劉處長傳名:那是另外加的規定,也就是違反第二項規定時…… 江委員惠貞:所以這是現行法所沒有的?現行法是罰不到雇主的? 劉處長傳名:罰得到,但只能就沒提撥的2%至15%這部分來處罰,所以現在我們另外增訂第二項罰則。 江委員惠貞:今天所討論的條文包含這點嗎?這應該與勞基法有關吧?請問你們何時會提出勞基法修正案?還是根本不知道?剛剛講的,只是政策性宣示? 潘主任委員世偉:這禮拜內部的委員會通過後就可以送行政院審議。 江委員惠貞:簡單講,今天所審查的條文如能順利通過,對於業者所應負責任之監督是具有一定強度的,也因此,我們會支持,因為我們不能讓看得到的法律變成無法保障勞工的法律!謝謝。 主席(江委員惠貞):請蔡委員錦隆發言。 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目前國內仍有160萬勞工適用勞退舊制,針對舊制退休金準備不足部分,勞委會準備修法,要求雇主在未來一年內,足額提撥達成退休要件員工所該有的退休金,對此我表示肯定。至於罰則,剛剛江委員提到可以限制出境,但我認為管收也不失為一個好辦法,因為未提撥的雇主到底還欠多少錢是清清楚楚的,所以政府難道不能在罰則上多下點功夫嗎?我認為大可以管收啊! 主席:請勞委會潘主任委員說明。 潘主任委員世偉:主席、各位委員。也可以拘役。 蔡委員錦隆:沒錯,拘役也可以!這點可否加入罰則? 潘主任委員世偉:是可以考慮。 蔡委員錦隆:所以不管是限制出境、管收、拘役,你們都同意可加入罰則? 主席: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中對限制出境有相關規定,但必須達一定的金額以上…… 蔡委員錦隆:所以就是沒有限制出境,到現在也都沒看過!這種事有發生過嗎? 劉處長傳名:在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 蔡委員錦隆:到現在為止,法院有做出任何一件這方面的限制出境嗎? 劉處長傳名:我們在審查時就可以通知移民署,所以是有這種案例的。 蔡委員錦隆:確實有這種案例?總共出現過幾次? 潘主任委員世偉:最近滿多的。 蔡委員錦隆:滿多限制出境的案例? 主席:請勞委會勞資關係處王代理處長說明。 王代理處長厚偉:主席、各位委員。根據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規定,針對勞工…… 蔡委員錦隆:雇主積欠多少退休金會被限制出境? 王代理處長厚偉:到目前為止大概有11至12位。 蔡委員錦隆:才11、12位?數量太少了!可否管收? 王代理處長厚偉:不行。 蔡委員錦隆:現在不能管收,也不能羈押,因此你們需不需要修法? 王代理處長厚偉:依照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規定,不行,我們只能限制出境。 蔡委員錦隆:修法很重要,但我認為態度更重要。 潘主任委員世偉:以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來說,確實沒有這項規定,但真要做,也不是不行,只是必須修法配合。 蔡委員錦隆:所以我剛剛才會說需要修法,而主委也同意了,因為這樣做才能真正保障勞工,也才是一種進步。不過我也說了,修法固然重要,可是態度更重要。我看過大統的資料,這家公司從96年到現在所提撥的退休金只有236萬,可是光一個勞工退休就領走282萬,請問這樣對嗎? 潘主任委員世偉:所以大統的提撥是不夠的。 蔡委員錦隆:連給付一個退休勞工的退休金都不夠!一講到這件事,你們就說這是地方政府勞工局的權責,把事情推給勞工局,偏偏勞工局又查不出什麼,所以就這樣不了了之,沒繼續追辦!我認為這就是政府的態度問題了! 潘主任委員世偉:就制度面而言,確實是有所不足的。 蔡委員錦隆:既然知道不足,那麼你們在監督、考核上是不是也有違失?我希望你們能加強這方面的監督與考核,並妥為運用政府資源,做好查察工作,才不會變成放任,更不能每次都說這屬於地方自治項目,似乎只要撐起這面大旗就可以沒事,我認為這樣是不負責任的態度!主委,你承認你們監督不週嗎? 潘主任委員世偉:我們現在每年補助地方政府在人力方面的不足。 蔡委員錦隆:主委,你承不承認你們監督不週? 潘主任委員世偉:因為制度面就是不足,所以對於委員所提供的意見,我們會非常重視。 蔡委員錦隆:現在有提撥退休準備金的企業有12萬家,沒提撥的有8萬家,等於有四成沒提撥。勞委會已經查過一萬多家了,是不是? 潘主任委員世偉:對。 蔡委員錦隆:以一年查一萬家來說,等於要花二十年才能查完,甚至一輩子都查不完,因為每年都會有新增企業,這樣豈不是一輩子都查不完? 劉處長傳名:舊制隨著時間移轉,大概十多年後就沒有了。現在問題在於違法未開戶部分,這部分有八萬多家,我們預定在106年全部清查完畢。 蔡委員錦隆:說是說要清查完畢,但你們現在才清查了一萬多家!像大統,從96年到現在,居然只提撥了236萬,可見即使雇主有提撥,也不見得沒問題,因為可能會提撥不足啊!因此,我認為應該全部清查,只是你們現在一年才查一萬多家,現行企業有二十萬家,等於要二十年才能查完。主委,相關規定可不可以改一下?例如以獎金或獎牌來鼓勵企業,並公告周知,讓大家知道哪家企業做得非常好?我認為應該可以獎勵一下,而且這又不一定要給錢,也可以用獎牌,或者主委親自蒞臨一下,這樣他們也會覺得很高興,等於是在肯定他們的用心。 潘主任委員世偉:委員的意見我們會作為參考。 蔡委員錦隆:什麼只做參考?我認為要讓企業有誘因,這樣才能保障勞工的權益。 潘主任委員世偉:這確實是一種鼓勵、激勵的措施。 蔡委員錦隆:根據2013年台灣退休趨勢大調查結果顯示,30歲到60歲的人沒有退休準備,等於有超過一半的人沒有退休準備的規劃與概念,對此,我認為勞委會應該好好宣導一下,,因為這些人對於退休準備的觀念過於薄弱,才導致企業主敢不提撥,如果他們在這方面的概念強烈,就會直接反映公司到底有沒有提撥,所以勞委會在這方面應該要加強宣導! 最後,在這次勞委會所提出的「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第五十條有一項原本是「並應按月連續處罰」,卻改為「按月處罰」,把「連續」二字刪除了,為什麼會把連續拿掉? 主席:請勞委會勞工保險局羅總經理說明。 羅總經理五湖:主席、各位委員。原本是要通知業者改善,如果業者不改善的話再罰。 蔡委員錦隆:但如果不連續處罰的話,我認為你們就是在偏袒雇主。 羅總經理五湖:那是年金保險部分,個人帳戶部分現在也是按月連續處罰了。 蔡委員錦隆:但原本可以連續處罰,現在把「連續」拿掉,這樣會不會過於偏袒雇主? 羅總經理五湖:但是按月罰一倍也很重了。 蔡委員錦隆:可是勞工的權利更重要。 羅總經理五湖:按月處罰已經很重了。 蔡委員錦隆:所以連續處罰才會更重啊! 羅總經理五湖:即使按月,也是連續處罰。 主席:沒關係,下午逐條討論時,大家可以再仔細研究一下。 蔡委員錦隆:勞委會還是需要好好檢討一下。謝謝。 主席:請徐委員少萍發言 徐委員少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修正很多條文,勞保條例、勞退條例及國保條例都有。我贊同潘委員孟安、吳委員育昇、吳委員育仁等所提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及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我尤其贊同吳委員育昇等提案的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請領年金改為需依法設立專戶,因為這樣才有保障。至於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則提案修正為應於給付前通知被保險人,據我所知,給付應該有一定時間,如此,還必須告訴被保險人嗎?我認為似乎沒有必要。 主席:請勞委會潘主任委員說明。 潘主任委員世偉:主席、各位委員。這也涉及到行政成本效益問題。 徐委員少萍:可是不論國保法或勞保條例都有一項但書,也就是得到當事人同意就可以。依法,原本各項保險給付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以保障民眾權益。況且政府在宣導勞退或國保時不也告訴民眾,年金的精神就是準備退休要用的,如果子女要用,最多就是給一個月,不可能整筆錢都拿走,這就是年金的意義,用來保障民眾的老年生活。為什麼現在卻有但書,只要得到當事人同意就可以?如此豈不違背當初設立年金的精神了!這點我不贊成,不知勞委會以為如何? 主席:請勞委會勞工保險局羅總經理說明。 羅總經理五湖:主席、各位委員。其實三位委員的提案精神均相同,就是不希望給付被扣除,這點潘委員孟安的提案有提到,而吳委員育昇則提出具體作法…… 徐委員少萍:這樣很好。 羅總經理五湖:至於吳委員育仁的提案精神也相同…… 徐委員少萍:既然如此,為何當中會有但書? 羅總經理五湖:吳委員育仁在另外一個版本中也有提案,其實吳委員也是同意設立專戶的作法。 徐委員少萍:無論如何,我認為都應該保住年金的精神,之所以會用年金,不就是為了老年退休嗎?我常告訴很多婦女朋友,將來老了不需要依靠老公,也不用依靠女子,只要有年金就夠生活用了!因此,現在如果出現但書的話,我認為會非常麻煩!萬一女子吵吵鬧鬧,媽媽哪受得了?我覺得這是絕對不行的!保障民眾老年生活,這是當初政府設立年金的宗旨與精神。 其次,今年勞工紓困貸款金額一樣是200億嗎?好讓20萬的勞工與失業者能夠在農曆年前貸款10萬元好過年,這樣做非常好。既然如此,為何貸款資格限制為勞保年資必須滿15年呢?是因為金額只有200億,所以才限制必須滿15年嗎?這200億有用完嗎? 潘主任委員世偉:從來沒有申請完過。 徐委員少萍:從來沒有申請完過?既然有剩,那是不是可以擬定配套措施,讓年資滿10年,或滿5年的也可以申請貸款?反正你們都編列這麼多錢了!我認為年輕的勞工才是真正需要貸款的,因為他需要負擔家計,可能還必須拿一點錢給老人家過年,所以,年輕勞工的負擔不見得會比其他勞工少!如果有剩,為什麼不擬定另外一套配套,讓年資滿5年或10年的勞工也可以申請貸款?其實雖然是說貸款,但畢竟還是勞工自己的錢,不是嗎?因此勞委會是不是就此研究設計一下? 潘主任委員世偉:報告委員,現在根本問題在於錢還是得還回去,所以貸款人的還款能力與意願就會影響其…… 徐委員少萍:難道年資滿10年的勞工沒能力還錢嗎?我知道有的人不一定會申請,但如果你們把配套措施設計出來,願意的人就會去申請,何必規定一定要滿15年才能申請,滿10年的就不行呢?我認為或許年資滿15年的人經濟能力比較好,他可能不需要申請貸款。 潘主任委員世偉:勞保基金是採用大水庫概念,與新制退休金不同。新制退休金是勞工個人帳戶中的錢,所以想怎麼提、怎麼給,都不會影響別人。但勞保基金不同!勞保基金採大水庫概念,雖然他現在領的錢可能與未來的其他給付有關,不過一旦制度放開很大,會導致很多人也去跟著把錢提出來,從而影響整個基金的操作。 徐委員少萍:你們的美意就是用這200億來貸款給勞工,如果勞工沒有全部貸款完,剩下的錢何不另外擬定配套措施呢?我又不是要你們另外編列預算!我希望你們利用剩下的錢擬定配套措施,讓年資滿10年或滿5年的勞工也可以多少貸款,讓他們好過年。我認為年輕的勞工其實比年長的勞工更需要錢! 潘主任委員世偉:這項制度之所以會放在勞保…… 徐委員少萍:現在又不是用到你們其他的錢?不就是這200億嗎? 潘主任委員世偉:我知道! 徐委員少萍:況且你們每年都用不完,也沒有申請完,不是嗎?否則又何必編列200億呢? 潘主任委員世偉:如果把條件放寬,就一定會有更多的人來申請貸款,這是一定會出現的情況。 徐委員少萍:但錢還是這200億啊?我又沒要你們增加?你們的錢還是一樣,不會超過這200億!我只是希望剩下沒貸款完的錢你們能擬定配套措施,讓錢能用在刀口上。 潘主任委員世偉:我瞭解委員的意思。 主席:勞委會再研議看看,徐委員是希望你們針對剩下的錢,研議逐步開放的條件…… 徐委員少萍:對啊! 潘主任委員世偉:可是一旦放寬到年資滿10年或滿5年的話,錢就不夠了! 主席:主委,你們就回去好好研議一下。 徐委員少萍:我覺得你們考慮太多了,我的前提是200億不動,也不增加,畢竟現在每年都沒用完,這代表目前符合資格的這些人不需要貸款。我認為年輕勞工才需要,因為他要負擔家計,不是嗎?我不要講了,我的時間到了。 主席:勞委會其實可以研究一下。我覺得這和玩賓果遊戲一樣,當連線後想再開放確實會有困難,因為怕一旦開放了,會吸引更多人來申請。 潘主任委員世偉:讓我們研究一下好不好? 主席:我認為其實還是有方法可以作為制約。謝謝徐委員,謝謝主委。 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從發言內容來看,大家都非常希望所討論的條文能通過,畢竟這對勞工而言,都是非常有利的條款。 接下來請楊委員曜發言。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所排定審查的案子還真不少,本席對於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五條的修正有點意見。對於請求權專屬的修正,我想這點大家應該都有共識,本席也認同此一修法方向。但本席也擔心這樣是否會衍生出另外的問題,也就是這個專戶會不會變成避債天堂?國民年金每個月所領取的金額為3,500元,數目確實不大,可是坦白說,很多債務糾紛其實也都很小。 主席:請衛福部社會保險司曲司長說明。 曲司長同光:主席、各位委員。專戶的意義是指專供國民年金入帳的帳戶,不做其他用途。 楊委員曜:我知道,但確實可能變成所有支出都從其他戶頭,畢竟這個專戶是受到法律所保障的!不過我只是點出可能的問題所在,並非反對修法。其實我的服務處也接過幾次這類的陳情案件,因為陳情人連國民年金專戶都被扣了,造成莫大困擾。基於國民年金保障國民基本生存權利起見,我們本就該這樣修法,但我還是要把可能發生的問題點出來,請主管機關參考。 曲司長同光:謝謝委員提示。 楊委員曜:我想不管行政或立法,對這條條文的想法應該是一致的,不是嗎? 曲司長同光:是,我們是支持的。 楊委員曜:因為不這樣修改的話,對領取國民年金的人來說,保障上確實有所不足。我只是點出可能的問題所在,如果今天條文修正通過,那麼你們就帶回去想想,是否可能發生我所講的狀況?萬一真的發生了,又該如何處理? 潘主委,今天所排定的案子裡,很多委員都是針對雇主未依法提撥的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來修法,有委員主張以禁奢條款來處罰未提撥雇主,有主張限制出境,也有主張提高罰緩的,這些勞委會難道全都反對嗎? 主席:請勞委會潘主任委員說明。 潘主任委員世偉:主席、各位委員。這其實涉及到程度問題,因為有些雇主只欠繳一點,有些則是欠很多。誠然,對於不肖雇主做出規範是我們所該做的,所以我們在修改勞基法時,會把委員所提到的幾種方法納入考量。 楊委員曜:這問題很大,無怪乎委員會提這麼多的修正案來,對此,你們究竟有何想法? 潘主任委員世偉:就舊制退休金而言,如何從制度面來做調整可能是更重要的事,因此我們打算修正勞基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五十六條,現在正進行到最後階段。像第五十六條就會修改為,雇主必須在後一年足額提撥可達成退休要件員工的退休金…… 楊委員曜:如何確定未來一年的人數? 潘主任委員世偉:這是可以算得出來的,從年資及薪水著手,是可以算得出來的。 楊委員曜:可以嗎? 潘主任委員世偉:可以算得出來,我們認為這才是重點,也就是從前端就開始做,至於處罰,那是後端發生問題後所該做的。 楊委員曜:這樣修改固然可行,但人數上,確實可以算得出來? 潘主任委員世偉:這是可以掌握的。 楊委員曜:對於雇主有無提撥,你們在稽核上有問題嗎? 潘主任委員世偉:關於技術問題,我請劉處長來向委員說明。 主席: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針對舊制的勞工退休準備金,事業單位皆須成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且必須有工會或勞工代表在內。因此,人數或是否符合退休要件等問題…… 楊委員曜:一般公司都有嗎? 劉處長傳名:都有,這是一定要成立的。 楊委員曜:如此就代表這單位根本就效能不彰!如果效能彰顯,又何必有今天修法? 劉處長傳名:所以才會從法令著手,強制事業單位一定要成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以確認下一年度應該提撥多少錢,也就是由勞工來監督。 楊委員曜:執行起來沒問題嗎?這應該是現在就該成立的委員會,但依然有這麼多問題,代表在實務面上做得並不好! 劉處長傳名:這是因為法律沒有給予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相關權責,而修法後,行政主管機關就可以依據第二層次來監督雇主,看雇主有沒有依照該有的方式做處理,否則行政機關會進行處罰! 楊委員曜:像大統長基所提撥的退休準備金根本就還差一大截…… 潘主任委員世偉:其實很多企業都這樣。 楊委員曜:退休金算是勞工生活的最後一道保障,如果要修法的話,從草案開始就要廣泛的思考執行時可能會發生的問題,這樣的修法才會有效果,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汝芬發言。 鄭委員汝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剛才徐委員提到關於勞工紓困貸款200億的金額,你本來是一派輕鬆的表示都沒有貸完,但當徐委員提到要將15年的年資限制降下來,改成10年或5年的年資限制時,你反而緊張了,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主席:請勞委會潘主任委員說明。 潘主任委員世偉:主席、各位委員。真正的問題是到了15年的時候,他本身能夠擁有去…… 鄭委員汝芬:他必須在當年還完或是怎麼樣? 潘主任委員世偉:關於還款能力的問題,是否能請羅總經理來向委員說明? 鄭委員汝芬:一年200億的貸款金額到底剩下多少錢? 潘主任委員世偉:重點是能否還款的問題。 鄭委員汝芬:一年的金額有200億元,總共貸出去多少錢? 主席:請勞委會勞工保險局羅總經理說明。 羅總經理五湖:主席、各位委員。公告上限是200億元,貸最多是在民國98年發生金融海嘯時的一百九十幾億元。 鄭委員汝芬:只有這一年達到一百九十億元,其他時間呢? 羅總經理五湖:這項貸款每年都在辦理,而且規定在3年內要還完。問題是從開辦後累積到現在,大約已有四分之一以上的人超過3年仍然不還,他們都抱持著等到領老年給付時再從中扣除的態度。 鄭委員汝芬:如果在3年內沒有還完,將來他還是得先將這筆錢還完,才能夠領退休金,不是嗎? 羅總經理五湖:可以從退休金裡面扣除,至於資格限制在年資15年的原因,根據我們的計算,以年資15年為例,可以一次領取15個月的退休金,假設投保金額是2萬元,退休金只能領取30萬元,若是再扣掉年輕時的10萬元與利息…… 鄭委員汝芬:只能借一次吧? 羅總經理五湖:對,只能借一次。 鄭委員汝芬:如果只能借一次的話,你們還擔心什麼呢? 羅總經理五湖:如果退休時只領到30萬元的退休金,卻還要被扣掉本金加利息的十幾萬元,這樣就沒錢過退休生活了。 鄭委員汝芬:如果是選擇月退,你們要怎麼扣? 羅總經理五湖:如果是月退就每個月扣一定比例的金額。 鄭委員汝芬:就是幾百元、幾百元這樣扣嗎? 羅總經理五湖:沒有,每個月扣…… 鄭委員汝芬:即使是這樣,他也是要還完啊! 羅總經理五湖:問題是在他老年以後…… 鄭委員汝芬:否則,這筆錢到底是要用來做什麼? 羅總經理五湖:目前在帳上大約有四百多億是貸款的金額。 鄭委員汝芬:收不回來嗎?或是還沒有到期? 羅總經理五湖:有的還沒有到期,但這個收益很低,因為它的收益就是依照利息,而勞保基金的整個績效又有10%是放在這上面,所以績效當然就很差。 鄭委員汝芬:羅總,你這樣的說法就不對了!說什麼收益很低,你們根本就不該從這裡賺錢,也不該從這裡賺取利息! 羅總經理五湖:對。 鄭委員汝芬:而且這筆基金並不是讓你們用來操作股票的。 羅總經理五湖:基金的福利性…… 鄭委員汝芬:你越講越離譜,越講越離題了! 羅總經理五湖:沒有,基金有所謂的收益性及安全性等等,就基金的福利性而言…… 鄭委員汝芬:這筆基金是要提供民眾即時紓困之用,98年的時候因為有這樣的需求,所以借出去的金額很高,因此,我們才會思考是否要再增加一些預算提供勞工紓困之用,但最後並未及時編列,畢竟每年的狀況都不一樣。坦白講,要借這筆錢真的是很困難。誠如剛才徐委員所言,年輕人工作5年或10年的這個階段,正好處於家庭需求最高或是要償還學貸的時候,因此,這筆紓困基金對年輕人而言是最需要不過了。 潘主任委員世偉:我們想辦法協助勞工在急需時能申請到貸款,這些都是必須要做的事。 鄭委員汝芬:這也是最直接的方式! 潘主任委員世偉:話是這麼講沒錯,不過,當初這項制度在設計時本身就有問題。本來這是從個人帳戶比較容易做的事情,但是,我們的個人退休金帳戶成立至今只有8年的時間,基本上,在這個帳戶裡的錢不多,因此,無法將貸款放在這裡進行。事實上,如果從這個帳戶來進行的話,就不會影響到…… 鄭委員汝芬:要到什麼時候我們才能使用這樣的方式? 潘主任委員世偉:請委員讓我將這個解釋說清楚,因為整個基金是一個大水庫的概念,如果將幾百億的基金放到那邊的話,相對而言,整個基金的操作就會影響到其他的大多數人。或許原本的基金操作收益會比較好,將來大家在老年年金的給付上可能有機會能夠領到更多。 鄭委員汝芬:主委,不能這樣計算啦! 潘主任委員世偉:這是社會保險制度的做法,與退休金並不一樣。 鄭委員汝芬:我們不能將它納入整個基金操作中去計算。 潘主任委員世偉:不,這部分一定要分清楚,因為這是過去多年來…… 鄭委員汝芬:照你這樣的說法,就是在分化勞工,否則,怎麼會說這筆紓困基金會影響到整體基金的操作,進而影響到其他勞工的權益?你這樣的講法是錯誤的,本席無法接受你這樣的解釋! 潘主任委員世偉:沒有,勞保基金本身就是一個大水庫,如果許多人不將這筆錢還回去,整個基金的操作當然就會受到影響。 鄭委員汝芬:他們並不是沒有還回去,假設3年內沒有還的話,等到他們退休時就可以從退休金扣除,因此,這筆錢並不會跑掉。 潘主任委員世偉:原本老年給付的目的是為了能保障勞工的老年生活,所以相對而言,如果這筆錢借太多出去的話,將來這些勞工的老年生活就會受到影響,屆時又要由全民負擔他們在社會福利上的保障,這就是在制度上需要去考量的地方。 鄭委員汝芬:應該不是這個樣子! 關於國民年金這個部分,事實上,有一些在國外工作的年輕人或許在當地都已經有保險,但你們卻又不斷的催收他們的保費,這個部分的問題該由誰來回答? 潘主任委員世偉:衛福部。 鄭委員汝芬:如果那些在外國工作的年輕人已有相關的保險,你們是否有必要不斷的催收他們的保費?如果是那些已經將近65歲長年旅居國外的人回國,按照原本制度的規定,必須在回國後兩年內有繳納保費才能請領國民年金的退休給付,是嗎? 主席:請衛福部社會保險司曲司長說明。 曲司長同光:主席、各位委員。如果他有加保,到了65歲就可以請領。 鄭委員汝芬:但是,他們都投機取巧的在兩年內才來加保,請問加保的這兩年是否必須住在台灣?或是只需恢復國籍並且加保即可? 曲司長同光:目前對於國內與國外都是採取同樣的標準處理,不過我們現在也注意到了這個問題,是否在修法的部分可以就…… 鄭委員汝芬:關於這個部分,還是要請司長多多用心! 曲司長同光:是。 鄭委員汝芬:如果是長期旅居國外,對國內沒有一點貢獻,也不在國內消費,最後卻回來接受保障,這樣也不太對吧? 曲司長同光:我們已經注意到這個問題,因此,正在考慮是否應該有一些適當的修正,針對這個部分作一點調整。 鄭委員汝芬:另外,你們也應該調查清楚,如果那些在國外工作的年輕人在當地已經有保險,你們就不該一直催人家加入這項保險制度。 曲司長同光:我們會一起納入考慮。 鄭委員汝芬:謝謝。 主席:請許委員添財發言。(不在場)許委員不在場。 請楊委員玉欣發言。 楊委員玉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勞委會的職責是不是在保障勞動者的權益? 主席:請勞委會潘主任委員說明。 潘主任委員世偉:主席、各位委員。是。 楊委員玉欣:在廣大的勞動階層當中,有一個相對更加弱勢的族群,那就是身心障礙的勞工,對嗎? 潘主任委員世偉:是。 楊委員玉欣:所以這個族群也是你最主要的照顧對象,對嗎? 潘主任委員世偉:是我們照顧的非常重要對象之一。 楊委員玉欣:關於今天我們所討論的議題,你是否了解他們在這方面的訴求?在我們今天所處理的勞退條例中,這些身心障礙勞工最關心的是什麼問題? 潘主任委員世偉:他們希望能早一點領到。 楊委員玉欣:早一點領到什麼? 潘主任委員世偉:他們退休的保障。 楊委員玉欣:他們的退休保障有哪些? 潘主任委員世偉:所謂的退休金是屬於企業年金的部分,至於勞保則是屬於老年給付的部分。 楊委員玉欣:主委,你知道在這中間有什麼樣的問題存在嗎? 潘主任委員世偉:可能是考量到它的條件、要件及該如何予以規範等問題。 楊委員玉欣:本席再問一個比較根本的問題,主委,你是否知道為什麼身權法第四十七條要求勞委會必須建立身心障礙者提早退休的機制嗎? 潘主任委員世偉:因為身心障礙者無法工作的時間應該是比一般的勞工還早,而且以平均餘命而言,身心障礙者的狀況在之後可能比較不容易領到全額退休金,凡此種種都牽涉到制度如何安排的問題。 楊委員玉欣:主委,你認為最需要用到第四十七條加以保障的是哪一個族群? 潘主任委員世偉:就是委員剛才所提的身障勞工。 楊委員玉欣:你認為所有的身障勞工都適用於提早退休的制度嗎?主委,請你直接就自己的想法提出回答,不須再聽幕僚的意見。 潘主任委員世偉:因為委員問的這個問題比較廣泛,可能不全然符合…… 楊委員玉欣:是不是全部的…… 潘主任委員世偉:因為身障者有輕重程度不同,因此,還是有相當的差別。 楊委員玉欣:你認為哪一種程度會提早的老化? 潘主任委員世偉:應該是重度、比較嚴重的身障勞工。 楊委員玉欣:針對第四十七條的部分,有些會提早老化的身心障礙者已經無法再負荷原本工作的能力,但是,這個空窗期是出現在他又還沒有符合勞保條例的失能給付,對嗎? 潘主任委員世偉:對。 楊委員玉欣:同時他也還未達到退休的年齡,以至於他的經濟安全就出現了一個空窗期,所以這是提早老化的身障勞工需要處理的問題。 潘主任委員世偉:是。 楊委員玉欣:另外,就是平均餘命的問題。根據衛生署的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及平均餘命的基礎研究指出,有相當多類別的身障者在60歲之後的平均餘命的確是與一般人非常不同,甚至還有相差到10年以上者。當然,也有一些障別的平均餘命與一般人相當接近,因此,特別有此需要的應該是那些平均餘命與一般人相差非常懸殊的身障勞工,對嗎? 潘主任委員世偉:是,因為退休金與保險制度在評估的基礎上可能不會完全一樣。 楊委員玉欣:你所提的這個問題很好,所以本席就再請教你,剛才陳委員節如問到身障與失能有什麼關係?其實,她要問的,一個是國民年金的問題,一個是勞退的問題,但本席現在要問的是,退休與失能有什麼關係? 潘主任委員世偉:如果失能的狀況非常嚴重的話,當然就無法再繼續工作。 楊委員玉欣:但現在的狀況是勞保年金分為兩種給付,一種是失能年金,一種是老年給付。 潘主任委員世偉:委員談的是勞保或是勞退? 楊委員玉欣:勞保。 潘主任委員世偉:是否能請我的同仁提出說明? 楊委員玉欣:主委,你來回答就好了!因為這是身障者最大的困擾,就讓我們共同來思考!主委,為了保障勞工離開職場後的生活品質,目前有哪些現行的制度能夠保障勞工離開職場後的生活品質,也就是退休後相關的問題? 潘主任委員世偉:如果是講退休制度的話,目前在一般企業年金的部分就是新制退休金與舊制退休金;在勞保部分就是老年給付;此外,可能還有一些重建的相關制度予以協助。 楊委員玉欣:對勞工而言,總共有三種:一種就是勞保年金;一種就是勞工退休金;一種就是國民年金。然而,今天我們所要修訂的勞退條例其實是要符合兩種條件,一種就是勞保失能的給付,或是國民年金身心障礙的給付,這兩種給付背後的概念就是失能。但是身心障礙者認為,一般人為什麼不需要失能就可以領退休金?而身心障礙者在此卻被要求必須是失能才能領退休金?這兩個概念就是本席要請主委特別想清楚的地方。退休與失能是不一樣的概念,但這兩者常常在勞退中被混為一談。譬如要用失能的條件才能夠提早提領退休金,但是在勞保年金裡面卻又將它分開,才會有失能年金與老年年金的出現,因此,這個概念是不同的。現在身心障礙者最大的問題,除了年資與年齡的考量之外,更重要的是針對不同的障別與餘命,從勞保年金、勞工退休金與國民年金的制度一起做通盤的思考。本席希望,勞委會能夠通盤的思考整個保障身心障礙者退休的合理制度,這也是身權法第四十七條的要求,而我們也提出了臨時提案,希望在一個月內能夠針對這個問題提出一個更具體的方案,好嗎? 潘主任委員世偉:好,謝謝。 楊委員玉欣:謝謝主委。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盧委員秀燕與李委員桐豪均不在場。 現場要發言的委員剩下不到幾位,因此,是否就請各黨團通知一下各委員,我們可能要準備處理臨時提案。此外,今天的勞工保險條例各個版本與答詢的狀況並無太大爭議。如果可以的話,今天早上將勞工保險條例處理完畢之後,下午再針對勞工退休金條例進行逐條審查。如果沒問題的話,請通知有臨時提案的委員盡速到場。 現在請趙委員天麟發言。 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在本席的政見中,包括了我們平常所關心的托育問題,這也是本席極重要的政見之一。基本上,托育問題也攸關於年輕夫婦是否願意生小孩,是否敢生小孩,在許多的問卷結果及座談會都顯示,能解決這個問題可能比各級政府提供的各類生育補助都更有誘因,因為這代表著孩子在進入國民教育階段之前、也就是在學齡前也能獲得照顧,對父母而言自然是相當的重要。目前規定擁有250名員工以上的單位必須設置托育設施,而政府也會給予補助,這點早上葉委員津鈴也有提到,不知勞委會現在的情況如何,你們的人數似乎也已經超過了? 主席:請勞委會潘主任委員說明。 潘主任委員世偉: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我們的托育設施及成效都還算不錯,至於相關細節部分,就請孫處長向委員提出說明。 主席:請勞委會勞動福利處孫處長說明。 孫處長碧霞:主席、各位委員。根據性平法的規定,僱用250位員工以上必須設置托兒設施或措施,目前設置的成效已達77%。 趙委員天麟:你指的是全國的部分嗎? 孫處長碧霞:是,委員是問勞委會本身嗎?勞委會本身是用簽約的方式,我們的人事單位有簽約。 趙委員天麟:與外面的托育機構簽約嗎? 孫處長碧霞:對。 潘主任委員世偉:在規定中是分為措施與設施? 趙委員天麟:所以措施與設施不一樣,有的是設置托兒設施、有的是採取托兒措施? 潘主任委員世偉:對。 趙委員天麟:既然現在的成效已達77%,表示已經有超過三分之二…… 潘主任委員世偉:基本上,勞委會主管的是在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的部分,至於內政部則是另外的…… 趙委員天麟:你們所謂的77%是指一般250人以上的企業已有托育相關設置? 潘主任委員世偉:對。 趙委員天麟:那也算是一個相當好的成效! 潘主任委員世偉:還可以,但大部分都是措施居多,設施的部分就比較少,因為設施必須要花錢,所以企業都會針對自己內部本身的需要加以評估。過去企業的托育設施都是針對自己員工所需去做,但是最近我們已經開放,鼓勵聯合…… 趙委員天麟:附近的企業嗎? 潘主任委員世偉:對,看看這樣的做法是否會比較好。另外,我們也與經濟部工業局作過研究,很多工業區的員工沒有地方托育,原因就是廠房用地的關係。因此,我們討論到丁種的工業區用地可以開放讓事業單位設置托兒所,未來再看看這樣的成效是否會更好。 趙委員天麟:這些都是我們支持的方向,盡可能讓附近25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都可以參與,並且提高它的利用率。 潘主任委員世偉:對。 趙委員天麟:但是否能有更積極的做法?畢竟擁有250人以上的企業也要有一定的規模…… 潘主任委員世偉:250人以下的也可以申請。 趙委員天麟:針對250人以下的部分,有什麼樣的措施? 潘主任委員世偉:不受限制,一樣可以申請。 趙委員天麟:補助的內容是一樣的嗎? 孫處長碧霞:250人以上只能補助6年,99人以下反而沒有補助年限的規定,因為台灣的中小企業比較多,所以我們對於小型企業的鼓勵會比較多。 趙委員天麟:目前小型企業利用這項補助的情況如何? 孫處長碧霞:小型企業通常多是採用簽約的方式,因為規模畢竟比較小,子女數也比較少,如果有小型企業願意採用托育措施,我們當然就會比較鼓勵。 趙委員天麟:所以可能就是與托兒所簽約,成為托兒所服務的對象。目前普及率如何?剛才你們講的25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已經達到77%? 孫處長碧霞:我們還未特別針對250人以下的部分做過統計,因為目前法令規定的是250人以上的部分。雖然小型的部分是比較少,但在我們提供補助之後,大概也有四成以上了。 趙委員天麟:也就是說,占目前所有中小企業的四成以上? 孫處長碧霞:對。 趙委員天麟:如同你們的了解,台灣的中小企業比較多,而且不像主委所言,可能位於工業區的困難度比較高,相反的,他們多是進駐於一般社區之內,如果真要達到所謂的社區化,說不定中小企業反而是一個能夠讓托育社區化極重要的前端與延伸。因此,你們是否能針對這個部分進行統計,再將相關資料提供給我們做個了解? 潘主任委員世偉:我們會去了解相關申請的狀況。 趙委員天麟:下個年度在勞委會的政策中,是否也能針對250人以下申請的措施與宣導再做加強? 潘主任委員世偉:我們會做更大的宣導。 趙委員天麟:本席認為這部分相當重要。 其次,有關於就服問題部分,直轄市是否應該與中央如何分工,或是它應該被賦予更大權限,你們對於這件事也非常在意,因此,你們也去看了,也去關心,並在溝通中。但不可否認的,大家的業務都非常忙碌,所以溝通還沒有得到最後的結論,彼此的意見都還有分歧,一切都還有待繼續磋商,包括就業安定基金到底要有多少的百分點,是否應該提供或是採用其他種種的意見等。前天本席剛好在一個工會的場合遇見主委,於是就這件事向他垂詢了一下,應該說是大家都還在溝通中,因此,這個部分還是要請你們繼續努力。關於這件事情,本席一直在強調,對話遠比對峙來的重要,更何況,這個問題也沒有那麼的嚴重,請問目前的進度已經到達什麼階段? 主席:請勞委會職訓局林局長說明。 林局長三貴: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關心就業服務在中央與地方分工的情況。事實上,主委已經針對這件事情給予很明確的指示,並請郭副主委召開協調會議,我們也做成會議紀錄分送給大家。上個禮拜五,我也到高雄市政府所屬的就業服務站進行了解,總之,要先充分了解雙方各自的作為,依照這幾次的分工會議再繼續討論。其中有一個很重要的關鍵,按照就業服務法的規定,就業服務是中央與地方都有權責進行,因此,大家必須針對這個部分持續溝通,但一定是往這個方向進行。 趙委員天麟:關於這個部分,請你們繼續努力,本席也願意擔任橋梁,讓大家能繼續溝通,讓大家在這件事情的做法上都能達到一個平衡點,謝謝。 林局長三貴: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賴委員士葆、陳委員歐珀、黃委員昭順、廖委員正井、黃委員偉哲、蔣委員乃辛、陳委員明文、楊委員應雄、楊委員瓊瓔、徐委員耀昌、邱委員文彥、江委員啟臣、呂委員學樟、羅委員明才、鄭委員天財、李委員貴敏、潘委員維剛、蕭委員美琴、簡委員東明、黃委員文玲、葉委員宜津、李委員應元、吳委員育昇、林委員佳龍、羅委員淑蕾、徐委員欣瑩、王委員惠美、陳委員其邁與林委員德福均不在場。 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身為勞工的最高主管機關,捍衛勞工基本權益是你的職責所在,讓勞工盡可能比照公務人員來享有相關權益,也應該是你努力不懈,積極爭取的目標,本席所言應該沒有錯吧? 主席:請勞委會潘主任委員說明。 潘主任委員世偉:主席、各位委員。是。 劉委員建國:關於本席提案之勞退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的條文草案,你是否已經看過? 潘主任委員世偉:有,看到了。 劉委員建國:你認為如何? 潘主任委員世偉:如果是在義務役或替代役期間,委員認為應該依入伍前的薪資提繳級別繳交服役期間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服役期間退休金由雇主提撥的部分則由國防部及內政部編列預算撥補之。 劉委員建國:我們先不談預算的部分,簡單的講,公務人員在服役期間的年資或退伍金都可以持續計算,不會遭到中斷,為什麼勞工去服兵役時就必須被中斷,年資也不被採納?這不是差別待遇嗎? 潘主任委員世偉:退休金制度本來就是企業年金的概念、本來就是員工與雇主之間的關係,一般勞工服兵役是屬於國家強制性的義務,因此,國防部並不算是他的雇主,也因為脫離了原先受僱的單位,所以年資就會中斷。一般很少國家有這種先例,針對這個部分要求提撥退休金,因為這個期間國防部不能算是他的雇主。 劉委員建國:但公務人員為何可以? 潘主任委員世偉:因為公務人員的雇主就是國家,這兩者的雇主概念不太一樣。 劉委員建國:這樣的比喻聽起來就有差別待遇之嫌! 潘主任委員世偉:這不是差別待遇,而是制度上的設計本來就是如此,主要目的並不是差別待遇的問題。 劉委員建國:你剛才說公務人員是受雇於國家,他的雇主就是國家,當公務員去服兵役時,他的退休金是由誰提撥?國防部嗎? 潘主任委員世偉:委員問的是公務員的部分嗎? 劉委員建國:是。 潘主任委員世偉:這個問題可能要請教銓敘部或其他單位來說明,不過應該是由政府提撥。 劉委員建國:哪個政府單位提撥? 主席:請考試院銓敘部劉專門委員說明。 劉專門委員永慧: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於公務人員的義務役年資併計退休年資,其實,最主要是依照大法官釋字第四百五十五號的解釋而來。大法官解釋認為軍人也是公務人員的一種,軍職服義務役年資應該要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因此,銓敘部依照大法官的解釋去修正公務人員退休的相關法令。至於公務人員服義務役的部分,則是辦理留職停薪,在留職停薪期間的退撫基金是暫停撥繳,等到退伍後回任公職,送至銓敘審定,再依照3565的比例,由公務人員自己提撥35%,服務機關或學校提撥65%。但這部分是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並沒有強制性,如果有選擇提撥就可以併入退休年資,否則,就無法併入退休年資,以上說明。 劉委員建國:也就是說,公務人員可以自行選擇?那麼,勞工也可以自行選擇? 潘主任委員世偉:雇主不一樣。 劉委員建國:在他沒有受雇於任何一家公司或營業單位的期間,不能將自己願意提撥的金額自行提撥出來嗎?既然公務人員可以有這樣的選擇,為什麼勞工就不可以? 潘主任委員世偉:自行提撥的部分可以考慮。 劉委員建國:自己提撥就可以嗎? 潘主任委員世偉:那個期間並沒有原先企業雇主幫他提撥的部分,不過,針對委員提出的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好好研究該怎麼做會比較好,因為這個部分恐怕會牽涉到許多制度面差異性的問題。 劉委員建國:如果沒記錯,相關修法的部分,應該是在上個會期本席就已經提過了。 潘主任委員世偉:到目前為止,我們還是認為這部分可能會有一些問題存在。 劉委員建國:剛才你不是已經表示肯定?現在又說會有問題存在? 潘主任委員世偉:如果要雇主提撥,可能會有問題。 劉委員建國:就是在服役期間無法受雇於任何雇主,才要讓他自行提撥,不可以嗎? 潘主任委員世偉:讓他自己提撥? 劉委員建國:對。 潘主任委員世偉:提撥金額必須根據薪水決定,但是,不是指在國防部服役的薪水,而是他本身工作時的薪水,如果要自己提撥的話,也缺乏工作的薪水作為基礎。 劉委員建國:無論是以在國防部領的薪水或是在服兵役前一年工作時領的薪水做計算,這些應該都是可以再做討論? 潘主任委員世偉:我們再研究一下。 劉委員建國:因為等一下就要修法,所以本席要看你的態度是什麼? 潘主任委員世偉:我認為這當中的困難度很高。 劉委員建國:困難度怎麼會很高?剛才就已經比喻給你聽了。 潘主任委員世偉:我們再研究看看該怎麼做比較好。如果是以服兵役前一年的薪資做計算,是否會衍生出其他勞工可能在不同工作場所或不同雇主那邊工作的狀況,這樣的退休金基礎該如何計算,這中間恐怕還有許多問題必須要做處理。 劉委員建國:基本上,這些問題先不用去做考慮。本席所要講的是,讓勞工在服役時能比照公務人員權益,這就是勞委會主委應該去爭取的事情。 潘主任委員世偉:這個部分是可以研究的,但能否比照公務員,那又是另外一個問題,這兩者之間的層次是不太一樣的。 劉委員建國:時間有限,還是請主委今天一定要給本席一個明確的答案,謝謝。 主席:請許委員忠信發言。 許委員忠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有關於補充保費的部分,目前營收似乎不錯,收入已經超乎預期? 主席:請衛福部林次長說明。 林次長奏延:主席、各位委員。沒有,而且這部分有低中高的推估。 許委員忠信:目前已經增加了多少補充保費收入? 林次長奏延:目前是240億元,預計到年底可能會有300億元。 許委員忠信:到年底會收到300億元? 林次長奏延:對。 許委員忠信:原本預估的收入是多少? 林次長奏延:介於中推估與高推估之間。 許委員忠信:當初在補充保費定案時,原本預估一年大概的收入是多少? 林次長奏延:低推估是206億元。 許委員忠信:也就是超收將近100億元,原本預估是206億元,現在變成了300億元。請問這些錢從哪裡來?向誰收的? 林次長奏延:關於委員的問題,我請曲司長來向委員提出詳細的說明。 許委員忠信:這個問題無須專業來回答,只要用膝蓋想就知道是誰繳了這300億元。現在的台灣人很可憐,那些契約工、臨時工或打零工的,只要收入超過5,000元,就要徵收補充費,對嗎?在經濟學上有一個名詞稱為「薪資僵硬」,有固定契約的人,他的薪水不會降,頂多是不加薪而已。因此,國內許多企業,包括中油在內,增加外包臨時工的人數1,404人,連中油都是這麼做。然而,那些加油工或臨時工一個月都賺不到2萬元,養家活口都已經相當困難,你們卻還課徵這麼多的補充保費?根本就是劫貧濟富!你們不覺得難過嗎? 主席:請衛福部社會保險司曲司長說明。 曲司長同光:主席、各位委員。補充保費有許多種來源,其中兼職所得並非主要來源,只是各種來源其中之一。至於當初估計的206億元,也只是保守估計。 許委員忠信:目前在台灣有第二份薪水的是否要課徵補充保費?當然是要,問題是他們為什麼要找第二份薪水?就是因為第一份薪水無法養家活口,只好用生命去換錢,而第二份薪水就是用生命換來的,你們卻課徵健保補充保費?再者,關於菸捐,因為抽菸的人比較容易生病,因此,用菸捐來挹注健保是應該的,但你們卻將菸捐拿去做為其他的用途,然後再向這些中下階層的民眾課徵健保補充費用?如果今天本席不到委員會來表達這些中下階層民眾的意見,你們可能就認為他們都不會哀號,實際上,他們都是向本席哀號!現在你們竟然又超收,這個國家對大企業是不斷的在減稅,對一般民眾卻是錙銖必較,次長,針對這樣的情況,是否有辦法加以改善?是否應該立刻調降補充保費? 曲司長同光:其實補充保費並沒有超收,當初只是一個估計值,目前所收到的金額與當初估計的範圍是一致的,補充保費的來源有許多種…… 許委員忠信:你認為怎麼樣才算是超收?超過估計就是超收! 曲司長同光:它並沒有超過估計,當初我們本來就有高中低的估計,這個估計只是一個範圍,因為從未收過補充保費,第一年徵收並沒有經驗值,所以我們只能用估計的方式去估計。其實,我們對雇主徵收的補充保費也是相當的多,並不是都來自於被保險人。 許委員忠信:本席認為,這部分很難啊! 林次長奏延:二代健保有一個檢討小組,其中有一個小組是針對補充保費的部分進行檢討。 許委員忠信:就你們目前的政策而言,這個小組要做什麼樣的檢討? 林次長奏延:年底之前,我們一定會再做一次檢討。 許委員忠信:就是3年不漲,這麼簡單的一項政策? 林次長奏延:我們會將相關數據提到這個小組來做討論。 許委員忠信:本席認為這是一項極不人道的作為,連那些契約工、臨時工的一點點收入都要課徵健保補充保費,實在是非常的不應該!你們的小組何時要進行檢討? 曲司長同光:目前是會提出初步的檢討報告。 許委員忠信:何時會提出來? 曲司長同光:大概在年底之前,我們會提出一個初步的檢討報告,預計在明年四、五月時就能提出完整的報告。 許委員忠信:明知道本席明年一月就要離開立法院,你還講這種話? 曲司長同光:絕不是針對委員個人,這是我們早就預訂的時程。 許委員忠信:在本席離開之前要提出報告。 曲司長同光:在很早之前,我們就預定在明年四、五月提出檢討報告。 許委員忠信:在本席離開之前一定要提出報告,否則在本席離職前絕不會簽名同意你們的預算,直到你們願意改變這些做法之後,本席才會簽名。在院會審查時,本席一定會卡住你們這項預算。 主席:徵收總數到12月30日之前才會出來,現在如何要求他們檢討? 許委員忠信:關於補充保費的部分一定要檢討。 曲司長同光:我們現在已經在檢討中了。 主席:許委員,12月31日之前的徵收總數沒有出來,如何要求他們開檢討會,本席也不知道該怎麼做。 許委員忠信:在一月底之前。 主席:就算是一月底之前,開檢討會也是有一定的程序。 許委員忠信:總之,就是要快一點。 主席:如果你有這樣的顧慮,我們也會幫你監督,你放心好了! 許委員忠信:根本就是欺負中下階層! 主席:如果許委員沒有提到自己快要離開立法院,我們大家都還不知道這件事!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今天要問一件非常嚴肅的事。103年政府財源短絀,所以編列了621億的釋股預算,並指明郵政、勞保及勞退三大基金來承接六檔指定股票,且要求公股釋出、基金持有不得短期買賣,需長期持有。請問勞保及勞退監理會同意了嗎?因為當中由勞委會管轄的有兩個,也就是勞保及勞退基金。 主席:請勞委會潘主任委員說明。 潘主任委員世偉:主席、各位委員。我請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黃主任委員來向委員說明。 主席:請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黃主任委員說明。 黃主任委員肇熙: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不會同意承接股票後不准買賣這點…… 林委員淑芬:所以你們準備承接了? 黃主任委員肇熙:這個案子必須大院同意後我們才會辦理。 林委員淑芬:行政院都編列預算送到立法院審議了,還說什麼大院同意?而且打算釋股621億元!請問行政院有指定勞保及勞退基金必須買多少比例嗎?是三大基金各買三分之一嗎?還是有其他算法? 黃主任委員肇熙:經濟委員會好像對釋股預算有…… 林委員淑芬:經濟委員會只駁回台肥的釋股預算案,至於財政委員會則已經通過兆豐金、合庫的釋股案,但這不是我要問的重點。重點在於,政府是否指定勞保及勞退基金必須承接幾億? 黃主任委員肇熙:這些承接的股票是經過我們與勞保基金審核過的…… 林委員淑芬:我問的是你們配了多少額度?政府到底要求你們買幾億? 黃主任委員肇熙:勞退部分一共有五檔股票,213億元。 林委員淑芬:勞退基金213億元,那麼勞保基金部分呢? 黃主任委員肇熙:198億元。 林委員淑芬:這樣加起來幾億?四百多億,不是嗎?以台灣的股市規模而言,現在是不是在高檔?請問台灣的股市是不是在高峰,股價也處於高檔? 黃主任委員肇熙:我對股票不是很瞭解…… 林委員淑芬:你知道現在股市幾點?你不知道,我也不知道,但至少八千五百點以上啦! 黃主任委員肇熙:大概八千多點! 林委員淑芬:以馬英九執政這五、六年來說,現在算是非常高檔的時候,你們在高檔時承接,萬一跌下來,請問風險誰承擔?政府既然要你們去承接四百多億,那麼有沒有同時保證會立法規範,萬一在金融風暴或股價下跌時,政府會虧多少、補多少?請問政府有沒有這個承諾? 黃主任委員肇熙:關於承接釋股的時間與數量,是由我們決定的,所以我們會負全責。 林委員淑芬:沒有什麼決定啦!而且你們能負什麼全責?你們現在虧那麼多,請問你怎麼沒負責?被謝青良淘空的部分,你怎麼不負責?被陳平淘空的,你怎麼不負責?請問你負什麼責?現在被淘空這麼多,哪一件你負過責?你告訴我啊!現在就被淘空這麼多,請問你怎麼負責?還被坑殺! 黃主任委員肇熙:監理會是在96年下半年成立的,從97年開始採行多元資產運用後,到現在我們賺了1,652億元。 林委員淑芬:1,652億?我們自己操作的,都比你被坑殺的多!雖然你說總共賺了這麼多,卻也不能掩蓋勞保、勞退基金被股市不肖經理人所坑殺的錢!如果你們確實這麼會操作,那麼勞保的老年給付還需要修法嗎?你賺了一千多億,規模多大?這是以2%的獲益來看,但如果與外國操作的5%、6%獲益相比又如何?原本應該賺五千億的,現在沒賺到五千億,居然還大言不慚說賺了一千多億?簡直像齊人乞食後回家驕其妻妾,說什麼我幫你們賺了一千多億!照這個規模來算,在外國可以賺六千億!怎麼會這麼不知恥?我們反對勞退及勞保基金去配合政府政策!主委,基金是誰的?是政府的嗎? 黃主任委員肇熙:都有。 林委員淑芬:什麼叫都有?基金是誰的錢? 黃主任委員肇熙:勞保基金是人民的錢。 林委員淑芬:所以什麼叫都有?是我們的!是勞工的!所以這是叫你們代管,而不是變成你們的,讓你們胡搞瞎搞!結果反被不肖經理人淘空基金,且金融風暴時的投資風險還由全體納稅人承擔!萬一虧損了,政府又不買單,屆時難道要漲費率並降低所得替代率嗎?這是什麼責任?這是什麼道理?我們一點也不懂,我們反對! 主席:接下來發言的田委員秋堇改提書面意見。 報告及詢答結束,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餘均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田秋堇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兩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兩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現在處理臨時提案。趁著趙召委也在場,我提一個建議,希望未來臨時提案的提出時間能在11時30分前,讓議事人員有作業時間。 進行第一案。 一、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意即:僅強制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而年齡及年資符合請領月退休金者,可請領年金,亦可請領一次金;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實際作業卻強制:「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之勞工僅能請領月退休金,此舉已嚴重戕害該類勞工之自由選擇權。 首先,依字面意義而言,「得」字在法律用語上並無強制,因此依照條文規定,勞工符合「年滿六十歲」及「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之條件時,得選擇請領月退休金,亦可選擇請領一次退休金,其意甚明。 其次,就該條文內容觀之,其後段明確規定年資未達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金,而前段對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則規定「得」請領月退休金,是以,該條文已賦予年齡及年資符合請領年金規定者,亦可選擇請領一次金。 第三,該條文之立法說明為:「勞工退休金之發放以月退休金為原則,但退休金係為保障勞工退休生活,不宜太早提領,爰規定請領年齡為六十歲;非謂年滿六十歲即必須請領退休金,自願繼續存儲退休金,亦無不可。另,考量年資過短者,請領之月退休金金額不高,且行政作業繁瑣,爰規定適用本條例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由此可知,強制請領一次金者,僅限年資不足十五年者,而年齡及年資符合請領月退休金之勞工仍可選擇請領一次退休金。 據上,爰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1個月內檢討強制年齡及年資符合請領年金者,僅得請領年金之規定,並於3個月內提出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條文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審議。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葉津鈴  楊 曜 主席: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建議最後一段做以下修正:「據上,爰要求勞工委員會一個月內檢討強制年齡及年資符合請領年金者,僅得請領年金之規定,並三個月內提出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條文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審議!」 主席:第一案最後一段修正為:「據上,爰要求勞工委員會一個月內檢討強制年齡及年資符合請領年金者,僅得請領年金之規定,並三個月內提出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條文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審議!」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二案。 二、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工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一次提繳一定金額,投保年金保險,作為超過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平均餘命後之年金給付之用。前項規定提繳金額、提繳程序及承保之保險人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亦即勞工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必須從自己的帳戶裡扣除一筆金額投保年金保險,作為超過平均餘命之後的年金給付之用(通稱:延壽年金),且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訂定年金保險之相關辦法。 據查,九十四年開始實施新制之「個人帳戶年金制」退休金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大肆宣傳號稱勞工退休金新制之年金可以讓勞工「活到老、領到老」,加上「延壽年金」之設計更可以「活多久、領多久」;姑且不論,因是「個人帳戶制」,故實質上,即使請領年金,勞工也只能按月領回自己戶頭裡面的錢,此種把個人帳戶制偽裝成年金制,是臺灣所創獨一無二之制度;尤有甚者,對適用新制之勞工而言,因「延壽年金」相關規定遲未訂出,導致「活多久、領多久」成為一場騙局,不僅難脫欺騙勞工之嫌,也有違信賴保護原則。 據上,爰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訂定有關提繳金額、提繳程序及承保之保險人資格之相關辦法。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葉津鈴  楊 曜 主席: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關於第二案,我們建議修正最後一段為:據上,爰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1個月內,檢討有關延壽年金之可行性,並提出書面報告送本委員會。 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你們做不到的就不要定下去,一定了就要去做,你們都是在違法瀆職,你們定了剛剛前面那一條,又曲解那個意義,且強辯說不能選擇,這是什麼勞委會啊!人家可以選擇一次領或月退,你們硬要人家月退,你們是霸凌這些勞工嗎? 第二條是你們做不到,就不應該定,你們偏偏把它定下去,叫你們修法還要等幾個月,這些勞工是看得到吃不到,那裡有年金?什麼活到老領到老,這個是什麼slogan,是這樣騙勞工嗎?所以這一條要趕快修,你卻不修正,還要檢討,本席認為你們還是要提出草案,延壽年金的部分一樣3個月內提出草案,好不好?你們做不到就修法,不要騙勞工。 主席: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我剛才有跟委員報告,就是前面一個案子是3個月內要提出勞退條例修正草案。 陳委員節如:前面那個沒有問題,本席是說第二個問題。 劉處長傳名:這個案子,我們會併到裡面。 陳委員節如:也要修正嘛! 劉處長傳名:是。 陳委員節如:本席上午已經跟你們講了,你是不是也要寫上去呢?3個月內提草案,你說要跟這些勞工團體來商量,你說一個月領二千多又要提撥,有的保險一個月二、三百元就可以領很多了,為什麼不行?你們還是要檢討,是不是要提出草案來修正?本席要求這樣子,不要只有檢討,檢討如果你們不修,問題還是存在啊!對不對? 劉處長傳名:剛才的後段文字,有關勞工條例並於3個月內提出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條文條文草案送行政院審議。 陳委員節如:第二案一樣。 劉處長傳名:是。 主席:待會修正完後再拿來宣讀。 進行第三案。 三、 根據勞委會統計,丙級美容技術士自74年開始發照至102年9月止,約發出30萬張,而乙級美容技術士於84年開始發照至102年9月,約發出2萬張執照。上述考上美容技術士證照者,超過半數都有參加過勞委會或民間機構開設的美容技能檢定課程。惟近日發生美容證照班以便宜學費吸引民眾報名上課,講師在課堂上向學員收取高額材料費,包括彩妝、刷具等全套裝備至少要價2萬多元,還要求現金購買,且未開立任何收據、發票,疑似「假職訓之名,行真斂財之實」。建請勞工委員會稽查「委外辦理訓練機構」是否有上述情事,並主動提出說明以釐清民眾疑慮,避免職訓局之職訓課程遭到污名化,影響勞工權益。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王育敏  吳育仁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三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但是本席希望第三案在1個月內對於「委外辦理訓練機構」的一些狀況能夠回報,可以的話就不列在文字上面,希望你們能夠確實,因為事實上那一天本席開記者會的時候,那個單位到目前為止還是沒有處理,他們只想提出爆料,只想查出爆料者,惡質啊!。 第二案倒數第二行修正如下:「據上,爰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檢討有關「延壽年金」之可行性,並提出書面報告送本委員會,並3個月內提出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條文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審議。」請問各位,對第二案的修正,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四案。 四、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之機制。雖然行政院提出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24條之2規定,惟系爭規定之主體為一般勞工,提早請領專戶本金及收益之要件則援引勞工保險與國民年金之失能審查機制,實與「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無涉;另外,勞工保險條例亦未訂定身心障礙勞工提早請領老年給付之機制,法律保障身心障礙者退出職場後生活品質之意旨,至今仍未被落實。爰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儘速研議規劃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機制,並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說明: 一、身心障礙者由於先天或後天的障礙,其生命歷程的現象與過程不同於常人,老化的程度與速度也不盡相同。爰此,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之機制,以保障其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現行保障勞工退休後生活的制度,包括「勞工退休金制度」以及「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二種,惟均未就身心障礙者建立提早退休之機制,前揭法律修正迄今已逾六年仍未落實。 二、行政院提出的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24條之2雖規定勞工提早退休機制,惟規範之主體為一般勞工,提早請領專戶本金及收益之要件則援引勞工保險與國民年金之失能審查機制,實與「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無涉。詳言之,「失能」係指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診斷為永久失能者,與「退休」所指勞動者工作一定期限即有退休資格有別。「失能」概念更不適用於發展中的身心障礙者,蓋身心障礙者原來的生理狀況即有部分失能,但仍有就業工作的能力,此時退休實與「終身無工作能力者」不得相提並論。現行法將「退休」與「失能」連結,實有不妥。 三、另一方面,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以下「老年給付」制度,同樣在保障勞工退休後生活品質,亦與第53條以下的「失能給付」有別,足資說明二者確為不同之概念。然而,勞工保險條例迄今亦仍未訂定身心障礙者提早退休相關規定,亟待勞委會規劃相關機制。 四、實則,身心障礙者的身體狀況或工作能力因各種障別及障礙程度有別,復根據行政院衛生署101年委託國家衛生研究院辦理「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及平均餘命基礎研究」成果報告,各種障別的的身心障礙者平均餘命亦不盡相同,甚至每個身心障礙者從事的勞動工作內容亦有歧異,導致身心障礙勞工離開職場的時間因人而異,實有個別鑑定之必要。 五、爰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儘速就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保險條例綜合考量身心障礙者的「障礙類別」、「平均餘命」等因素,規劃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機制,並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鄭汝芬  徐少萍 主席: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關於楊委員這個提案,我們也非常重視,但是這個臨時提案的案由倒數第二行第一個字的規劃前面是不是加上「研議」規劃,另外,在說明五、的倒數第三行最後,也是規劃前面修正為「研議」規劃,加上「研議」兩個字。 主席:第四案案由倒數第二行增加「研議」規劃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機制,在說明的部分也是一併處理,請問各位,對第四案的修正,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五案。 五、 勞委會對企業自設托兒所,或鼓勵企業與鄰近托兒所簽約,協助員工托育,對紓解勞工托育壓力幫助甚大。 前述補助雖不限性平法規定的250人以上企業,然多數250人以下之中小企業並未詳知補助方案,使申請該補助的中小企業未及一半。 建請勞委會強化對中小企業宣導托育補助,增加申請補助的企業,以達托育普及、社區化的目標。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五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六案。 六、 鑑於中央政府103年度財源短缺,於是總預算編列釋股收入621億,並要求勞保、勞退基金承接股權,找勞保勞退基金套現的手法史無前例,而且政府還要求基金持股必須長期持有,不能隨意賣出,這些基金雖由政府掌握,但勞工的錢,本應獨立運作,現在勞保勞退監理管理委員會如果配合政府運作去買政府指定公股股票且需長期持有,變成政府淘空基金,轉嫁金融投資風險給勞工的幫手,此例一開,只要政府沒錢,就從勞保、勞退挖的作為,勞工老年經濟安全就不保,爰要求勞保及勞退基金不可承接公股釋出。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 主席:請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黃主任委員說明。 黃主任委員肇熙: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案子非常謝謝林委員對基金權益的關心,事實上,這個案子的緣由,在行政院編列預算的時候,因為確實遇到差短,希望手中一些好的股票,如果方便的話,是不是能夠讓勞工退休基金來承接,我特別跟各位委員報告,包括基金跟勞保一共是6檔股票,是經過我們衡量產業的前景,個別股票經營的狀況,視股利的政策等,我們挑選過的才承接這幾檔股票。 我剛才也跟林委員報告,未來我們承接的時間跟數量,都會以基金權益為考量結果,再跟財政部等相關單位協商,我們也不會同意將來股票承接之後就不准再賣,會以基金的權益為最大考量。 因為這個案子是寫要求,是不是請林委員容許我們來檢討,一定會以基金的權益為最大考量,看能不能修正為「建請」之類?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今天特別要提醒在座的委員或官員、記者先生、小姐,我們今天如果仔細看一下美國的股市,他們有一則新聞,美國股市又創新高,但是美國經濟前景又非常的悲觀,本席今天要提醒大家,這種狀況從經濟大蕭條,但是股票投資、金融投資創新高來看,這有30年代之前的前兆,就是經濟大蕭條之前的前兆,呈現推波助瀾的大泡沫,從美國到歐洲、中國,都看得到整個製造業指數、經濟指數,實體經濟面的大蕭條時代來臨,看一看所有原物料的指數與需求,都在急速的下降中,顯示大蕭條的來臨。 美國30年代的大蕭條,從股市泡沫到銀行倒閉,到經濟產業全倒,那個部分不是你一個人在這裡說你挑選過就可以,如果你挑了台肥,因為台肥還算有土地,是勉強可以,裡面還挑了一個台積電,台積電是有產業的,勉強說這是好的,但是你裡面挑兆豐金或金融股什麼銀行,這個是瞬間泡沫,而且泡沫後就全部變成壁紙,如果台肥股票全跌了,還有資產留著,要是經濟大蕭條,但是台積電的資產還留著,且其技術與規模還留著,但是本席認為人民可以不必要承接這個風險。 你告訴我們,說「你們不會接受政府說要長期持有」,但是政府卻要你們長期持有,政府為什麼要說「公股釋出,基金長期持有。」,因為這樣才能夠穩定股市,所以政府是以穩定股市為第一考量,但是勞保與勞退應該以獲得最高利潤為考量,因此跟政府政策衝突的時候,你的決策權可以凌駕到政府之上嗎?光是現在要不要買都是政府在指導你,主任委員有辦法抗衡政府的權力嗎? 第二,容本席再提醒主任委員一次,不管是美國或現在臺灣的,現在的股票市場,都處於股價的最高峰,在推升泡沫化最上面的頂端,泡沫的最極致,主任委員要去承接,然後主任委員告訴我們,說我們虧損了要怎麼辦,本席回應主任委員剛才說這五年賺了一千多億,存在銀行的利息也有一千多億。 因此本席認為不要拿最弱勢勞工老年經濟安全的勞保與勞退來開玩笑,主任委員平常的投資概念,怎麼樣持股是你的事,但是主任委員為了響應政府政策,而長期持有不能夠賣,且是挑這幾個,我們不能夠答應。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認為林委員是要幫勞退基金把關,擔心你們的投資會有風險,這樣的立意出發點,本席可以肯定,但是在這樣的出發點底下,去指導你們什麼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本席認為這個部分有疑義,因為其實我們都知道這幾大基金,他們都是有委員會在審查,是獨立運作的。 今天如果政府要求你們長期持有,同樣的,本席贊成主任委員剛才的看法,這個也是不宜的,就是什麼時候要進,什麼時候要出,本席希望是監理委員會有獨立性操作的自由,但是限制你們什麼可以買,什麼不可能買,本席認為你們是更專業的團體,大家都知道這些都是勞工的血汗錢,希望你們一定要秉持以勞工為考量,過去本席也一直督促你們要想辦法提高你們整個的收益,這個應該是你們追求的最大目標。 本席肯定林委員的提醒,例如股市的風險,或全球的趨勢,但是這個其實是誰都還說不準的,本席相信你們有更多的投資分析專家能夠看清楚,如果一些公股會獲利,買了比定存還要好,當然就沒有任何的道理規範一定不能買,但是你們要把握最高的原則,就是最高的獲益,因為這個是勞工的血汗錢,能夠為勞工把關,未來你們在審查的時候,就像本席一再提醒有很多的投信,拿政府的錢,在玩他們自己的遊戲,這是非常的不可取,所以這個部分一定要好好的監督,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育仁發言。 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請教主任委員,委員提案是要求勞保、勞退基金不可承接公股釋出,這裡頭的關鍵在於公股釋出是會賺還是會賠,在不同的歷史時間點,它是會賺還是會賠,如果是穩賠就不要買了,所以委員的提案,是正確的,如果是上上下下呢? 主席:請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黃主任委員說明。 黃主任委員肇熙: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台灣銀行在操作舊制勞退金,這是屬於舊制要買的股票,這幾年來舊制就自營的部分,表現非常的好,我知道這幾年來他自操的部分累計賺了481億,所以他在股票時間點的買賣上,在操作時會逢低買進、逢高獲利了結之類的,其實這個部分是做得滿好,其實台灣銀行也是經過整個投資團隊的考量後,決定這幾檔是好的股票,就願意來承接。 吳委員育仁:所以委員提出要求勞保、勞退基金不可承接公股釋出,有沒有什麼困難或風險? 黃主任委員肇熙:因為這是行政院基於收支有一些差短,希望好的股票,如果能夠讓基金獲益,也能夠支援國家政務順利的推動,應該是兩方面都能夠獲利的情形下,才有這樣的決定,謝謝。 主席:本席試著這樣處理,看可不可以,有疑義的話,你們再發言。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他們兩位這樣說,我要…… 主席:本席知道,其實你們的意見,陳述得很清楚,你剛才提的部分,是要說服所有的委員,不是只說服誰,本席現在試著把你們的意見提出來。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要讓委員發言。 主席:本席講完了,你再發言,好不好?我們最重要的勞保、勞退基金應該要獨立運作,要以勞工最高獲益為考量,就是這樣子,不管是公股或其他股票的買賣,基本上,你們是基於專業,本席認為這個部分最高的原則,應該就是這樣子,你們是不是有文字上處理?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主席…… 主席:本席尊重各位委員,因為不能夠造成委員跟委員之間的質詢吧!你剛才說要針對兩位委員的發言部分,你要去處理,本席認為這個部分是行政機關跟你的對話,不是委員跟委員之間的互相質詢,好不好?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好。 主席:所以你們是不是處理一下?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主席,本席要跟他對話一下。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剛才講的,這些官員都講得很清楚,這個前提是什麼?是自由買賣、自操,他的最高獲利原則,是他能夠有自由買賣的權利,他可以低買高賣,自由買賣是一個獲利的基本,但是現在公股釋出是不得自由買賣,要求長期持有或買賣要事先告知,那這樣怎麼會有過去的成績啊?舊制是自己操作、自由買賣、低買高賣,我今天講的是不可以承接公股釋出,這6檔的好股票如果是自由買賣,平時就可以去買、去投資,最高原則就是低買高賣,不可以為了承接而承接,因為這就違反了自由市場買賣的最高原則。今天我們在這裡,不管是王育敏委員、吳育仁委員或本席,都要對歷史交代。你說這個可能明年會獲利,明年過後如果來了一個金融海嘯,這種情形在歷史上不是沒有發生過,損失是勞工自己要承擔,除非我們允許訂定一個規範,並且納入勞保、勞退條例,賠多少政府補多少,因為是配合政策而來的風險、虧損,那我就把嘴巴閉起來,沒話說。 主席:兩位主委,你們如何處理?你們作一個說明,看怎樣才能讓林委員放心。 請勞委會潘主任委員說明。 潘主任委員世偉:主席、各位委員。林委員關心的事情其實也是我們關心的,重點在什麼時間、自己有沒有決定權可以買賣,簡單講,雖然要你承接,但是並不是要你在什麼時間點一定要去買啊!剛才黃主委有特別強調,這個其實是我們在決定的。 主席:對,什麼時候接、什麼時候賣,他就是告訴你決定權在他們嘛! 林委員淑芬:這個沒有決定權,這是編列預算耶!要求一年內要有收入,所以其實是匡定你一年內要把400億買齊,而且他還找出這幾檔,限制你買哪幾檔股票,請問這有所謂的自主權嗎?有自由買賣的獨立自主權嗎?他限制你買哪幾檔股票,而且限你在一年內買足400億元,光是這三個要件,就沒有所謂的自由買賣、自由操作的自主權了。 主席:我作以下的文字修正,看各位可否接受?就是「爰建請勞保局及勞退基金於承接公股釋出時,應自由操作,以勞工權益最高獲益…… 林委員淑芬:主席,我不接受,不然,表決啦! 潘主任委員世偉:雖然說是在一年內要做這些事情,可是基本上如果我們可以作一些比較性的評估,譬如可能過去我們本來就已經在買的股票,在好的時機去買當然沒有錯…… 林委員淑芬:對,你們不要承接公股,這6支股票你們隨時要買是你們家的事,我不干預也不介入,但是如果你是基於公股釋出的概念,指定金額、限定非這6支不可,然後一年內要完成,這我們不能接受,這就是承接公股釋出。所以,今天我們是反對承接公股釋出,你應該本於基金受益最高的原則,獨立自主的去操作、專業的去操作。 潘主任委員世偉:但是這邊可能就會牽涉到…… 林委員淑芬:所以你不得承接,我今天做一個球讓你可以不去承接政府這個難接的球,你下了台之後怎麼操作就是你的自由權,為什麼要同意去承接公股釋出呢? 潘主任委員世偉:那個承接可能有好、可能有壞,重點在於選擇什麼時間承接比較好。 林委員淑芬:現在都是高點。 潘主任委員世偉:所以並不是現在就要接嘛! 林委員淑芬:所謂的高點不是從一天、兩天來看,從股票的區段來講,今年、明年都會是高點,現在已經是泡沫的極致,股價都處於高峰了。 潘主任委員世偉:完全可以理解,所以這是可以在操作上處理的部分,而不只是承不承接的問題,因為什麼時間承接、在什麼股價承接是不一樣的。 林委員淑芬:好,你現在還有一個意思,就是告訴我們,雖然是公股釋出,你去承接,但是你不會遵循長期持有這個原則。 潘主任委員世偉:不是,我們的勞退、勞保本來在基本原則上就是要長期持有,這是沒有辦法否認的事情,但是在整個操作上為了要讓…… 林委員淑芬:我們非常擔心,這個遊戲規則…… 潘主任委員世偉:要讓基金本身能夠賺更多錢,到了必要的時候還是要買賣。 林委員淑芬:這個遊戲規則對市場公開得這麼嚴重,然後你捉襟見肘、綁手綁腳,那些散戶或私人大戶,都等著你的遊戲規則公開以後,就在裡面跟你玩,全部倒貨給你,政府也怕它崩盤。 潘主任委員世偉:委員提到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 林委員淑芬:這真的是在準備要坑殺我們勞保、勞退基金。 潘主任委員世偉:委員提示這一點非常重要,我們會非常注意。 林委員淑芬:這些股市大鱷就張開嘴巴,等著要吃我們的勞保、勞退,我們眼睜睜要放任我們的勞保、勞退讓這些股市大鱷給吃進去嗎? 潘主任委員世偉:不會這樣,不過,委員的提醒非常重要。 林委員淑芬:讓我們勞工的老年經濟安全就這樣給毀滅掉嗎? 潘主任委員世偉:不會啦!我們會非常注意。 林委員淑芬:再提高勞保費率,然後以虧損為由再降低所得替代率嗎?茲事體大。 主席:既然有這麼大的爭議,我想也不宜只用臨時提案的方式處理。 林委員淑芬:如果這麼大的爭議不處理,就等於變相的護航,所以要處理啦! 主席:今天這個案子,如果有機會的話,我們一定安排專案報告來討論。 林委員,今天爭議這麼大,我想今天就不處理。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不處理就等於讓他們去了,他們已經要買了耶! 主席:現在先休息。 林委員淑芬:主席,慢著,你現在不處理,他們已經同意要買了,已經迫在眉睫,不能不處理。 主席:現在先休息,下午2時繼續開會。 休息(12時27分)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處理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及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進行逐條討論。 進行第二十九條。 潘委員孟安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九條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受領各種保險給付及領取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被保險人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應繳還而未繳還者,保險人得以其本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之。 被保險人有未償還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貸款本息者,於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時逕予扣減之。 前項未償還之貸款本息,不適用下列規定,並溯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施行: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 二、破產法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 三、其他法律有關請求權消滅時效規定。 第二項及第三項有關扣減保險給付之種類、方式及金額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人應每年書面通知有未償還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貸款本息之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之積欠金額,並請其依規定償還。 吳委員育昇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九條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年金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被保險人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應繳還而未繳還者,保險人得以其本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之。 被保險人有未償還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貸款本息者,於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時逕予扣減之。 前項未償還之貸款本息,不適用下列規定,並溯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施行: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 二、破產法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 三、其他法律有關請求權消滅時效規定。 第四項及第五項有關扣減保險給付之種類、方式及金額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人應每年書面通知有未償還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貸款本息之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之積欠金額,並請其依規定償還。 吳委員育仁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九條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非經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書面同意,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被保險人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應繳還而未繳還者,保險人得以其本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之。 被保險人有未償還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貸款本息者,於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時逕予扣減之。 前項未償還之貸款本息,不適用下列規定,並溯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施行: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 二、破產法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 三、其他法律有關請求權消滅時效規定。 第二項及第三項有關扣減保險給付之種類、方式及金額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人應每年書面通知有未償還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貸款本息之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之積欠金額,並請其依規定償還。 主席:委員所提第二十九條修正意見最重要是希望給付金額部分不能隨便讓與、抵銷、扣押,就是不能做任何處分,各位委員提案基本上意見一致,只是作法不同,像吳委員育昇就提議要開立專戶,勞委會有沒有意見? 請勞委會勞工保險局羅總經理說明。 羅總經理五湖: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是認為可以採用潘委員提案條文第一項,然後加上吳委員育昇提案的第二項及第三項。 主席:潘委員第一項「受領各種保險給付」和你們原來「領取各種保險給付」有何不同? 羅總經理五湖:本來是「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著重在權利部分,而潘委員的提案是「受領各種保險給付」,等於指明是金額部分,就是真正領到的錢不能做別的處分,所以,我們認為可以採用潘委員的第一項條文,就是領取之權利及受領各種保險給付皆不能讓與、抵銷、扣押等等,這樣就更為明確。 主席:請勞委會法規會王執行秘書說明。 王執行秘書尚志:主席、各位委員。建議第一項不必修正,因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文字上就可以全部涵蓋。 主席:如果原條文文字就可以涵蓋,就不必再修正。 另外,吳委員育仁提案第一項提到「非經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同意,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這部分有必要列入嗎? 王執行秘書尚志:原則上可以不要,這樣可以確保勞工權益,因為有時候雖然規定要經勞工書面同意,但這樣反而不一定對勞工有益。 主席:對啊!本席就曾遇過有些老人家真的行動不便,戶政人員還要特別到他床邊按捺指紋,但他有沒有意識也不清楚,所以,有時候規定要書面同意,反而執行上會有困擾。或許有人認為這是多一層保障,但有時反而是很難取得,如果本人有意識,但難以行使,反而會是一個問題。 好,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保留原條文。第二項呢? 王執行秘書尚志:第二項的文字,我們認為吳委員育昇的版本是OK的。 主席:第三項呢? 王執行秘書尚志:第三項也是一樣。 主席:後面各項皆無修正意見,第二十九條就照吳委員育昇版本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二十九條之一。 吳委員育仁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九條之一  依本條例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十五日內給付之,並在給付前通知被保險人;年金給付應於次月底前給付。如逾期給付可歸責於保險人者,其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 主席:請勞委會勞工保險局羅總經理說明。 羅總經理五湖: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目前的作法是我們核定完後,就趕快把錢匯給被保險人,然後事後再發給他核定通知書。吳委員建議是核定前要先通知被保險人,等於錢不能先發放,必須先通知當事者,等他沒有意見後,再…… 主席:吳委員育仁的提案可能是針對他原來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配套而來,因為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我們並未依照吳委員版本通過,所以,第二十九條之一就不需要配合修正。 羅總經理五湖:對!我們建議不必修正。 主席:第二十九條之一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照吳委員育昇版本通過,第二十九條之一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報告委員會,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及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畢,不須交由黨團協助,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江召集委員惠貞補充說明。 現在處理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進行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五條  領取本法相關給付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但被保險人曾溢領或誤領之給付,保險人得自其現金給付或發還之保險費中扣抵。 依本法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原住民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給付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主席: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五條修正條文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請問,針對增列第二項有沒有意見? 請衛福部社會保險司曲司長說明。 曲司長同光:主席、各位委員。針對第五十五條修正條文,我們敬表支持,只有在第二項做一個文字上的小小修正。委員版本第二項提到,「依本法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原住民給付者」,但是國民年金法中,並沒有特別有一個部分叫做「原住民給付」,而是在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年滿五十五歲之原住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者,每個月可以領多少錢等等,所以,為了立法體例一致,建議文字修改為「依本法規定請領年金給付或第五十三條所定給付者」,其餘部分,我們都沒有意見。 主席:第五十三條所定給付者是什麼? 曲司長同光:其實就是所謂原住民給付者,但是國民年金法沒有這個名詞,為求立法體例一致,建議做如上之修正。 主席:請衛福部法規會李專門委員說明。 李專門委員麗莉:主席、各位委員。第三項部分,「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建議修正為「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就是「扣押」後之「,」修正為「、」。 主席:第二項修正為「依本法規定請領年金給付或第五十三條所定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第三項修正為「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畢,不須交由黨團協助;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江召集委員惠貞補充說明。 接續處理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逐條討論。進行第五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勞工退休金之收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徵及罰鍰處分等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工保險局(以下稱勞保局)辦理之。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七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下列人員,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 一、本國籍勞工。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本國籍人員、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人員具下列身分之一,得自願依本條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一、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二、自營作業者。 三、受委任工作者。 四、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八條之一。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八條之一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及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後始取得本國籍之勞工,於本條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應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但其於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受僱且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於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向雇主表明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人員於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始取得各該身分者,以取得身分之日起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但其於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受僱且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準用前項但書規定。 曾依前二項規定向雇主表明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勞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適用本條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雇主應為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適用本條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向勞保局辦理提繳手續,並至遲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八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 請勞委會法規會王執行秘書說明。 王執行秘書尚志:主席、各位委員。針對第八條之一末項「雇主應為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可將「本條」刪掉。 主席:請問各位,針對第八條之一末項「雇主應為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將「本條」刪除,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十二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 主席:第十二條是修正現行條文的最末項,請問各位,對第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四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雇主得為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提繳退休金。 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前項規定,於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者,準用之。 前四項所定每月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月提繳工資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羅委員淑蕾等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前項規定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勞工得另行提繳每月工資的百分之六以作退休金撥用。該提繳部分,應於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者,依前三項之規定辦理。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 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羅委員淑蕾的提案最主要是針對自行提繳的部分,依據法規的規定,強制提繳是百分之六,而自行提繳在百分之六的範圍內是由勞工自己去決定。但是羅委員這個提案是強制用6%作為提繳,就是一定要勞工以每個月工資的6%作為退休金的撥用,這可能缺乏彈性,所以我們認為是不是要維持原來的規定,就是勞工自願提繳的部分可以在6%的範圍內去提撥,這樣會比較有彈性。謝謝。 主席:羅委員本人沒有在現場。羅委員並沒有修正第一項,你們修正的意義是什麼?你們現在只規範本籍勞工嗎? 劉處長傳名:對。因為我們已經處理第七條了,分門別類去做一些規範,所以對於第十四條的修正,我們就明確第一項是指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的強制提繳的部分,第二項就是對今天增修條文的第三款和第四款人員的提撥比例做規範,最後一項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我們就把它放在母法裡面做規範。 主席:其實第十四條就是針對第七條,因為已經把適用的人員做了款項的分類,所以在第十四條就要做不同的陳述、不同的確認。 請勞委會勞保局羅總經理說明。 羅總經理五湖:主席、各位委員。原條文第一項規定提撥率不能低於6%,實務上,有人的提撥率是達到6%,可是金額沒有達到6%,因為少報了,所以現在就修正為提繳的退休金不得低於工資6%,這樣就很明確了。 主席:把「勞工」二字修正為「工資」? 羅總經理五湖:不是,本來是提撥率,提撥率不能少於6%,可是這樣也可能少報薪資,即使提撥率是6%,勞工還是沒有拿到那個錢,所以不用提撥率,改為提撥的退休金不得低於工資的6%。 主席:你們認為院版比較完整、比較符合實際? 羅總經理五湖:對,目的就是把金額達到6%,而不是光提撥率達到6%就可以。 主席:這樣更符合實際就對了。大家還有意見嗎? 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法規會有提到第二項的部分,第二項提到「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之人員」,就法制上作業,他們建議修正為「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否則好像兩款都要符合。 主席:將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之人員」修正為「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請法制人員檢視一下有無問題,本席發現很多民眾來陳情都是因為過去修法時有疏失,大家都知道意思,只是修法時對文字沒有謹慎斟酌,所以我們這次要特別注意。 大家對第二項的修正有無異議? 請葉委員津鈴發言。 葉委員津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處長,第二項規定「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提繳退休金」,這個「範圍內」是指可以做伸縮嗎? 主席: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最高不得高於6%,沒有強制性。 葉委員津鈴:沒有強制性嗎? 劉處長傳名:其實我們有兩段,一段是強制,一段是…… 主席:第一項對本國籍勞工是強制的,對於外籍勞工就沒有強制。 劉處長傳名:這個是指受委任工作者和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 主席:就是分這兩大塊。 葉委員津鈴:本席瞭解了。 主席:第十四條除將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之人員」修正為「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其餘文字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十四條之一。 盧委員秀燕等19人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之一  對於年終獎金,雇主亦須負擔年終獎金總額百分之六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 勞工得在年終獎金支領總額範圍內為上限,自由決定提撥之數額。 提撥之數額,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總額中全數扣除。 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勞工提繳年終獎金者,依前三項之規定辦理。 主席:第十四條之一就是年終獎金是否也要提繳6%作為退休金,勞委會在上午好像是表示沒有必要。 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委員很關心退休金的提撥,基本上,勞工退休金的提撥是針對經常性的勞工工資所得做提撥,年終獎金在我們的解釋上並不是屬於工資的一部分,如果我們要求這部分提繳,會不會產生他會有一大筆的負擔要處理?第一個,這就會影響到年終獎金的發放與否;第二個,如果做這樣的規定,可能雇主會先把年終獎金的6%扣住不給,就相對減少年終獎金的發放。我們是認為這個如果規定進去,就會影響到年終獎金的發給,因為要強制雇主提撥,他就會想到很多方式處理,但是經常性的給與是不可能做變動,而發放多少終獎金是完全取決於雇主,不是按照勞動契約。謝謝。 主席:勞委會不贊成把年終獎金也列入退休金的提撥,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盧委員秀燕等提案第十四條之一就不予處理。 進行第十五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於同一雇主或依第七條第二項、前條第三項自願提繳者,一年內調整勞工退休金之提繳率,以二次為限。調整時,雇主應於調整當月底前,填具提繳率調整表通知勞保局,並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其提繳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一位為限。 勞工之工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其雇主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提繳工資通知勞保局;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雇主為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勞工申報月提繳工資不實或未依前項規定調整月提繳工資者,勞保局查證後得逕行更正或調整之,並通知雇主,且溯自提繳日或應調整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主席:第十五條是將現行條文的第三項移至第一項,並做局部的文字修正,意思並沒有更動,同時增列第三項。請問各位,第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七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依第七條第二項自願提繳退休金者,由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向勞保局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並按月扣、收繳提繳數額。 前項自願提繳退休金者,自申報自願提繳之日起至申報停止提繳之當日止提繳退休金。 主席:請勞委會勞保局羅總經理說明。 羅總經理五湖: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我們在第七條增訂自營作業者可以自行提繳,因為自營作業者沒有雇主,所以就是由他自己申報,所以第十七條第一項增訂「自營作業者」,由他自己申報提繳。另外,第二項只是把文字寫清楚一點而已。 主席:就是自己申報提繳的退休金。 請問各位,對第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九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九條  雇主應提繳及收取之退休金數額,由勞保局繕具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送事業單位,雇主應於再次月底前繳納。 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者,由雇主向其收取後,連同雇主負擔部分,向勞保局繳納。其退休金之提繳,自申報自願提繳之日起至離職或申報停繳之日止。 雇主未依限存入或存入金額不足時,勞保局應限期通知其繳納。 自營作業者之退休金提繳,應以勞保局指定金融機構辦理自動轉帳方式繳納之,勞保局不另寄發繳款單。 主席:都是一些文字的整理而已,最主要是規範自營作業者,因為第七條有增訂自營作業者。 請問各位,對第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十一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一條  雇主提繳之金額,應每月以書面通知勞工。 雇主應置備僱用勞工名冊,其內容包括勞工到職、離職、出勤工作紀錄、工資、每月提繳紀錄及相關資料,並保存至勞工離職之日起五年止。 勞工依本條例規定選擇適用退休金制度相關文件之保存期限,依前項規定辦理。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十二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二條  (刪除)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二條刪除,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十二條刪除。 進行第二十三條。 羅委員淑蕾等20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三條  退休金之領取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月退休金: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二、一次退休金:一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 依本條例自願提繳退休金之勞工,其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百分之四的保證收益;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之計算,由勞保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主席:請勞委會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黃主任委員說明。 黃主任委員肇熙:主席、各位委員。羅委員提這個案子,用意是希望我們積極提高基金的收益,對此我們會持續努力。不過,這邊有提到保證收益,保證收益應該要考量國庫負擔和勞工權益的平衡,事實上,國庫撥補的錢也是來自納稅義務人繳稅的財源,而目前退撫基金和新舊制的勞退基金都是以兩年期定存利率為保證收益;再者,追求高報酬,也會帶來高風險,所以,我們希望這部分是維持原條文,不做修正。謝謝。 主席:你們現在大概是1.41%左右,對不對? 黃主任委員肇熙:是。 主席:如果斟酌提高這個比例呢? 黃主任委員肇熙:目前幾個基金都是用兩年期定存利率,事實上,利率是會隨著市場的風險和通膨的變動做調整,所以我們應該以定存的利率,去訂出某一個利率的水準會比較好,而不要以固定的百分比,這樣會比較有彈性,才可以隨著市場的情勢做調整。 主席:請徐委員少萍發言。 徐委員少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過去的利率還到過百分之九或是百分之十幾以上,所以我覺得不要訂死,應該照兩年定存的利率做變動,這樣比較合理,訂百分之四不是最好的,萬一銀行利率來到百分之八或是百分之十,那怎麼辦?所以,我覺得條文這樣規定不太妥當。 主席:請葉委員津鈴發言。 葉委員津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退休金運用收益的部分,我贊成羅委員淑蕾所提不得低於百分之四的保證收益,這樣可以讓主管人員有奮鬥的目標,也讓勞工多一點收益,這是本席的主張。何況我們都是請專家在運作,我聽說今年賺了上千億什麼的,這應該要分出來才對,我認為這個百分之四應該沒有問題,本席的主張跟羅委員一樣。謝謝。 主席:向葉委員報告一下,百分之四是一定有問題,因為這幾年都只有一點四多,一下子要求到百分之四,那會死一群人喔!只要零點幾就差很多了。現在問題在於到底是要由公務人員操作或是讓行政法人操作,這會有差異,一般公務人員一個月薪水四、五萬元或五、六萬元,你要求他要賺很多,去冒很大的風險,有時他們也會有問題的啦,這是體質的問題。 葉委員津鈴:兩年期利息是百分之一點多,我覺得這也不合理,如果有比較多的收益…… 主席:原條文是「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一定要比它高,不能比它低,只要比它低,就要由國庫補足。勞委會的意見是認為維持原條文。 葉委員津鈴:好啦! 主席:第二十三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條維持現行條文。 進行第二十四條。 羅委員明才等36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勞工年滿五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楊委員麗環等22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身心障礙勞工退休之年齡,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張委員嘉郡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身心障礙勞工年滿五十歲,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主席: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有關身障者規範的部分,行政院提案是規定在第二十四條之二,我建議稍後處理第二十四條之二時,我們再一併跟行政院提案條文做討論,這樣比較周全。 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早上在討論時沒有注意到,其實在這裡就可以改,不必等你們3個月提出草案送行政院,你們現在都解釋為只有領月退,不能領一次金,現在這邊有委員提出,你就順便做修正就好了。 主席: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早上委員的提案,確實是第二十四條之二要併同三位委員的提案,還有陳委員的修正動議,全部一起討論,但是早上還有針對勞保的部分要求我們做檢討,勞保那個部分,我們需要花點時間。 陳委員節如:那是延壽年金的部分? 劉處長傳名:不是,是有關失能的部分,楊委員玉欣很關心,那也要做處理。勞退是不是能夠在一定的年資或是年限以及有什麼樣的資格,當然我們可以在這次就做討論。 陳委員節如:對啊!我說這次就可以在這邊放進去,不必等你們3個月後再提草案送行政院,我的意思是這樣。 劉處長傳名:委員講的是身障部分。上午有兩個提案,一個是要用「應」或「得」…… 陳委員節如:不是只有對身障,對一般的人也要解釋啊! 劉處長傳名:對,早上委員有兩個提案,一個是「應」或「得」的部分,那是另外一個條文,第二個才是處理延壽年金,所以這個部分我們就針對身障者先做處理,至於勞保的部分,就由勞委會檢討。 陳委員節如:早上你們對「應」或「得」的解釋就有問題,你們都解釋為不能領一次金,全部要領月退,所以才說你們違法,現在這邊有委員提出來了,現在就可以修了,他們也覺得可以領一次金,不一定只能領月退。 劉處長傳名:那是針對身障者的部分做處理,一般非身障者的勞工沒有做那部分處理。這部分是針對身障者。 陳委員節如:你們早上對身障者也是這樣解釋啊,叫他們不能領一次金。 劉處長傳名:所以這邊要先處理身障者的部分。 主席:劉處長講的這部分就放到第二十四條之二討論,有委員也提出修正動議,我們再一併討論。 陳委員節如:本席是有提修正動議,可是現在有委員提出,你就順勢處理嘛! 主席:羅委員明才等提案第二十四條、楊委員麗環等提案第二十四條及張委員嘉郡等提案第二十四條,等到處理第二十四條之二時再一併討論,可以嗎? 劉處長傳名:陳委員的意思是現在就把第二十四條修正為「應」,但是三位委員提案有關身障的部分,我們就移到第二十四條之二去做處理。 主席:可以,那就先處理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把「得請領月退休金」修正為「應請領月退休金」,是這樣嗎?不是吧! 請勞委會勞保局羅總經理說明。 羅總經理五湖:主席、各位委員。如果修正為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應請領月退休金,那麼六十歲不來請領就違法了,本來的意思是六十歲、六十一歲或六十二歲都可以請領,只是要領月退,如果你把「得」修正為「應」,那就是六十歲不來請領不行。 報告委員,因為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有關係,早上陳委員節如談及延壽年金,那是在第二十五條,所以這兩條要一起討論,但是因為沒有委員提第二十五條的修正案,所以勞委會才講給他們3個月的時間,對於勞工在六十歲以後到底是不是一次領月退、應該要搭配什麼,屆時再一起討論。 主席:有關延壽條款部分,我們就等行政院版進來,第二十四條暫時不處理,是不是? 羅總經理五湖:對。 主席:暫時不處理,那這整部就無法出委員會喔! 劉處長傳名:沒有,就原條文…… 主席:暫時維持原條文,是不是?各位委員同意嗎?我們就更謹慎一點,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二,我們都暫時不予處理。 劉處長傳名:就是剛才陳委員所關心「應」或「得」的部分,我們在下一次勞退條例修法時,我們會提出來做解決。但是,這邊增了三位委員提案有提到身心障礙,以及陳委員提到身障者領取的部分,我們併到院版第二十四條之二去做討論,如果那邊把它加進去或是做一些修正的話,就等於第二十四條就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主席:如果各位委員同意的話,我們先處理修正動議,請勞委會把可能修正的文字寫出來,我們稍後再討論,好不好?劉處長是同意委員的意思,但是你們在文字上要做處理,是這樣嗎? 劉處長傳名:沒有,因為每位委員提出的想法都不一樣。 主席:第二十四條先維持現行條文嗎? 劉處長傳名:對,不修正。 主席:第二十四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等進行第二十四條之二時,再一併處理。 現在進行第二十四條之一。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之一  勞工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者,其提繳年資重新計算,雇主仍應依本條例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勞工領取年資重新計算之退休金及其收益次數,一年以一次為限。 劉委員建國等21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之一  勞工服義務役常備兵、替代役期間,得依入伍前薪資之提繳級別,繳交服役期間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 前項權利,於勞工報到服役日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前項勞工退休金應由雇主應提撥之部分,由國防部及內政部編列預算撥補之。 主席:本條文是有關常備兵及替代役男是不是適用於提繳退休金的年限。 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跟委員所提出第二十四條之一的內容是不太一樣,劉委員等提案有提到雇主應提撥的部分,看起來好像是讓勞工或是雇主有強制提撥和自願提撥。早上我們已經把自願提撥的部分說明得滿清楚,因為雇主不太一樣,要他去負擔這樣的責任,確實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但是勞工在服役期間要志願提繳這個部分是可以討論的,所以我建議委員是否能夠同意,因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階段的修法也馬上要做處理了,在那個時間我們把有關服役期間勞工是不是可以志願提繳?用什麼樣的工資額來做提繳會比較符合勞工的權益?我覺得到時候我們再來討論,是不是委員能夠同意在第二階段修法時再做討論?謝謝。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二階段在什麼時候可以完成? 主席: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上午是說我們要在3個月內提出修法草案。 劉委員建國:是提到院會? 劉處長傳名:是送到行政院。現在大部分的條文都已經完成了,委員所提的這個案子是新的想法,我覺得也滿好的,我們會找學者專家或是相關機關來討論一下,看能否適當的加入一些條文。 劉委員建國:如果你們肯定3個月可以把草案從勞委會送到院會,基本上我可以接受。針對第二十四條之一,你們修的院版和本席的提案當然完全不一樣,在此我必須提醒一點,因為早上有人特別提到,把整個服役的過程年資併計,以及退伍的計算方式,這也不是一步到位,也是逐步做修正,現在本席唸一段大法官的釋憲文,提供給處長和主委作參考。內容是:「義務役退伍後,既未拿政府分文退伍給與,政府又未做任何工作安排,如果連軍中服役年資亦不承認,豈不真如人所言,這是政府對奉公守法去服義務役國民的一種懲罰。」因為內容太長,本席只是唸其中的重點。另外一個重點是:「當時教育部與國防部透過法令解釋技術而造成,但就法就理而言,只有師範畢業生服義務役可併計服役年資之情,確實有所不當。」也就是當時那個年代對師範學生是有這樣的處理,後來大家覺得不公平,慢慢就各類別的公務人員通通都可以適用,但是卻唯獨把勞工排除在外,我覺得這是不合理的。 至於本席等提案第三項「前項勞工退休金應由雇主應提撥之部分,由國防部及內政部編列預算撥補之。」這是可以討論的,這個議題應該可以讓勞委會思考,你們也可以在3個月內提出一套你們的想法,屆時我們再討論,謝謝。 主席:第二十四條之一就先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十四條之二。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之二  勞工未滿六十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一次請領其專戶之本金及收益: 一、領取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所定之失能年金給付。 二、領取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五條所定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 三、非屬前二款之被保險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符合得請領第一款失能年金給付之失能種類、狀態及等級,或前款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之障礙種類、項目及狀態。 主席:針對本條,陳委員節如等提出修正動議。 陳委員節如等所提修正動議: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動議 修正動議條文 行政院版新增條文 修正理由 第二十四條之二 勞工未滿六十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一、領取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所定之失能年金給付。 二、領取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五條所定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 三、非屬前二款之被保險人,符合得請領第一款失能年金給付之失能種類、狀態及等級,或前款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之障礙種類、項目及狀態。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第二十四條之二 勞工未滿六十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一次請領其專戶之本金及收益: 一、領取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所定之失能年金給付。 二、領取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五條所定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 三、非屬前二款之被保險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符合得請領第一款失能年金給付之失能種類、狀態及等級,或前款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之障礙種類、項目及狀態。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之機制,以保障其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另參酌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無論為加保前即為身心障礙者,抑或保險有效期間因傷病被診斷為永久失能之一般勞工,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即可請領失能年金給付,爰增訂勞工未滿六十歲,符合請領失能或身心障礙等相關年金請領情形時,得提前提領退休金。 二、考量勞工保險與國民年金給付均已建置失能審查機制,故援引其給付評估標準,爰明定領取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失能年金給付或國民年金法所定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者,無須另行鑑定,即得提前請領退休金。 三、又考量尚有勞工非屬前二款之被保險人(如軍公教人員曾為勞工,於適用勞退新制時曾提撥勞工退休金者),爰規定如符合得請領第一款及第二款年金給付要件之一者,亦得提前請領退休金。 四、第二項明定請領退休金之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限。 五、勞工退休金專戶累積之本金及收益,除符合本條規定要件者外,不得要求領回。勞工嗣後不再適用勞動基準法者,亦同。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葉津鈴  楊 曜   主席:行政院提案第二十四條之二與羅委員明才等提案第二十四條、楊委員麗環等提案第二十四條及張委員嘉郡等提案第二十四條一併處理。 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這和我們院裡面提出的想法有些不太一樣,思考方式不太一樣。當時我們為了這個事情有跟楊委員玉欣討論,原來規定要領取一次金或是年金都有年齡上的限制,但是經過我們考慮,對身心障礙的勞工朋友們是不是一定要限制年齡或是年資?我們現在是朝著比較放寬的方式,只要年滿60歲或是工作15年就可以領月退,這不用規範;但是,如果是在60歲以下,我們是不是就放寬,不要做工作年資的規範?因為如果按照這三款的規定,身心障礙者無法充分達到工作目的的話,何不讓他們一次領取退休金,畢竟這筆錢也是他們自己提撥的。所以行政院提案條文規範的第一款是,如果身心障礙者符合勞工保險條例規範的失能年金給付,或者第二款規定符合國民年金法規範的年金給付,還有非屬於前面兩款之被保險人,但符合前面的規範的話,就讓60歲以下的身心障礙者自行決定領取一次金的給付。至於其他委員的提案大概都是規定年齡、年資,而且大部分是主張降低年齡至50歲,可是現在是規定未滿60歲就可以自行決定領取一次金給付,這樣也就不會有太大的問題。謝謝! 主席:這樣聽來你們好像是有含括勞工的自由意志,陳委員對此可能有些疑慮,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建議行政院版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等字刪除。 主席: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我們同意。 陳委員節如:你剛剛解釋勞工未滿60歲部分是我們已經修過的部分,如果身心障礙者失能的話,沒有年齡的限制,只要證明是失能、無工作能力,就可以提早退休。說不定30歲或20歲的罕病或障別不同的身心障礙者,隨時可能發生狀況而不能工作時,那就可以退休。本席等所提修正動議是針對一般勞工的規範,即「勞工未滿六十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及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這是針對一般勞工的規範,並不是針對身心障礙者。 劉處長傳名:委員所講的是有下情形之一者,所以下面三款都是針對身障者部分。 陳委員節如:你現在這邊…… 主席:針對一般的勞工不用再重新規範,因為本來就已經有規範,所以不必在這裡重新規範。 劉處長傳名:針對一般勞工的規範是在另一條。 陳委員節如:好,既然如此,行政院版和本席等所提修正動議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勞工未滿六十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主席:符合這三款的身心障礙者隨時都可以請領一次給付。 劉處長傳名:這個條件比較寬鬆。 主席:反而是不到50歲、40歲或30歲者都可以請領。 陳委員節如:我只要求第三款「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等字刪除;至於前面的部分,你曾經答應在勞退的部分要修法。 劉處長傳名:不是,那是第二十四條規範一般的勞工。 陳委員節如:對啊!一般的要修法,我的意思是要將對一般勞工的規範加進來。 劉處長傳名:沒有,那個是第二十四條部分,我們剛剛有討論過針對第二十四條…… 主席:第二十四條有關於一般勞工部分暫不處理。 陳委員節如:現在不修法,等到3個月以後你們才提案修法? 劉處長傳名:不是不修法,而是我們會在3個月以內提案修法。 主席:對,陳委員認為好不好? 陳委員節如:好。 主席:本席建議陳委員等所提修正動議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不必再增列這幾行字,因為這是在規範一般勞工,我們剛才討論過,第二十四條有關一般勞工部分暫不處理。 陳委員節如:身心障礙者可以領一次金,也可以領年金,對吧? 劉處長傳名:可以。因為現在我們所關心的是,領一次金必須到達一定的年齡…… 陳委員節如:我的意思是,只要他們到達請領年資,並不一定要到達一定的年齡。 劉處長傳名:是不是還要有個限制會比較好? 陳委員節如:我的意思是,只要他們的年資已經達到15年以上,即使年齡還未達60歲,還是可以請領月退,為什麼不行?否則按現行法規定身心障礙者退休之後,可能身體情況會更加嚴重、醫療費用會愈多,如果你們不同意讓他們領月退,恐怕有失公平。 主席:請勞委會勞保局羅總經理說明。 羅總經理五湖:主席、各位委員。個人帳戶的月退是依被保險人能活多少年再分次給付。 陳委員節如:最起碼要讓他們可以領月退。 羅總經理五湖:現在我們很擔心的是,如果投保15年以上就可以請領月退金,如果被保險人的實際年齡只有40歲,重點是這15年來並沒有存多少錢。 陳委員節如:沒關係啊!如果他們願意也可以選擇月退。 羅總經理五湖:因為委員這裡所寫的是「應」字。 陳委員節如:如果他們寧願每個月領6,000元,你們就按月給付,這樣有什麼不對? 羅總經理五湖:可能還領不到6,000元,可能只領幾百塊錢,因為他的錢少。 陳委員節如:我只是舉個例子。你們對於身心障礙者請領年金已經有失能評估,譬如勞工不到60歲或者在50歲時發生失能問題,你們就不能再以年齡來限制他們不能請領月退,因為現行法規定一般勞工月退有年齡的限制。我的意思是,身心障礙者不必有年齡的限制,只要達到一定的年資,且願意每月領,即使只有幾千塊錢,也可以請領,不管怎麼說也是一筆錢,你們為什麼限制他們只得一次領呢? 主席:我相信他們都聽得懂陳委員的意旨,我們先聽聽看楊玉欣委員的意見,大家一起評估看看,好不好? 陳委員節如:好,我聽聽看。 主席:請楊委員玉欣發言。 楊委員玉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瞭解陳委員的意思,陳委員的意思是要讓身心障礙者工作年滿15年就能夠按月提領自己所存的退休金,並不是只能一次請領。 陳委員節如:對。 楊委員玉欣:即使我們知道月退金很少,我們也要給身心障礙者這個選擇權。我理解陳委員的意思,我認為應該可以支持。 陳委員節如:對啊! 楊委員玉欣:因為這是他們自己存的錢,而且身心障礙者的狀態實在太多元了,所以讓他們有選擇月退的權利是合理的。 陳委員節如:你們一定要從這個角度去討論,否則增列這一條對身心障礙者就沒有意義啦! 主席:請勞委會勞保局羅總經理說明。 羅總經理五湖:主席、各位委員。我瞭解委員們的意思,但是會有實務上的困難,因為如果身心障礙者40歲要請領月退時,我們要計算他們的平均餘命才能決定退休金要分多少次給付,所以他們的平均餘命到底是多少?也許委員同意以一般人的平均餘命去看,可能可以活45年…… 陳委員節如:如果他的平均餘命還有2年,你怎麼評估他們的平均餘命?簡直是笑死人了! 羅總經理五湖:我們是看整體國民的平均餘命,譬如現在一般人60歲的平均餘命是22年,至於50歲身心障礙朋友的平均餘命到底是幾年?到底是要以一般國民的算法,還是以什麼方式來算?技術上會有困難。 陳委員節如:現在身心障礙者已經沒有年齡的限制,只要是失能沒有工作能力,就可以辦理退休,這是本席的修法重點。既然這樣的話,你們應該讓他們有所選擇,不論是一次或月退都可以自行選擇,為什麼你們要限制? 羅總經理五湖:我知道可以給,但現在的問題是,到底如何給月退? 陳委員節如:這就由你們去算。 羅總經理五湖:必須在法律上告訴我們一個原則,不然的話…… 徐委員少萍:(在席位上)怎麼計算平均餘命。 羅總經理五湖:對,要告訴我們怎麼算平均餘命。這不像是一般的保險,每個月就給6,000元,就一直給到死亡為止。 主席:針對陳委員等所提第二十四條之二修正動議,勞委會已經聽懂意思了,但現在的問題是,身心障礙者請領退休金並沒有年齡的限制,只要工作年資滿15年,對不對? 陳委員節如:不是,只要是失能無法工作…… 主席:只要是失能,隨時想辦理退休,都可以用年金的方式請領月退,而年金的方式到底要不要套用於一般勞工的公式? 陳委員節如:當然不能套用啊! 主席:既然不能套用,就要給他們一個法源。所以第二十四條之二保留,你們再思考看看,希望能夠想出一點辦法來。 陳委員節如:我建議第三款「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等字刪除。 劉處長傳名:我們會把這幾個字拿掉。 主席:第三款「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等字刪除;至於剛剛陳委員的意旨,我們再設法讓其更明確化。 陳委員節如:請勞委會說明一下。 主席:第二十四條之二先保留。 劉處長傳名:報告委員,原則上第三款「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等字刪除,其餘保留,我們先擬個文字,等一下作為討論的基礎,好嗎? 主席:好,你們試擬第二十四條之二的文字,我們待會兒再討論,好不好? 劉處長傳名:好。 主席:這個部分是否也含括張嘉郡委員、楊麗環委員、羅明才委員等分別提案第二十四條條文的修正? 劉處長傳名:有。 主席:只是表達方式不同,但意思是一致的。第二十四條之二先予保留,請勞委會試擬條文,待會兒再處理。 進行第三十三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三條  勞工退休基金除作為給付勞工退休金及投資運用之用外,不得扣押、供擔保或移作他用;其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勞工退休基金之經營及運用,監理會得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委託經營規定、範圍及經費,由監理會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主席: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前段增加一個「基」字,即將「勞工退休金」修正為「勞工退休基金」,其餘文字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三十五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二百人以上,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為以書面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 前項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雇主得不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 第一項所定年金保險之收支、核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事業單位採行前項規定之年金保險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第一項年金保險之平均收益率不得低於第二十三條之標準。 主席:第三十五條沒有其他的相對提案。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三十五條之一。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五條之一  保險人應依保險法規定專設帳簿,記載其投資資產之價值。 勞工死亡後無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者,其年金保險退休金之本金及累積收益,應歸入年金保險專設帳簿之資產。 主席:第三十五條之一是增列條文。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五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三十五條之二。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五條之二  實施年金保險之事業單位內適用本條例之勞工,得以一年一次為限,變更原適用之退休金制度,改為參加個人退休金專戶或年金保險,原已提存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繼續留存。雇主應於勞工書面選擇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申請書向勞保局及保險人申報。 主席:第三十五條之二也是增列條文。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五條之二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三十六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六條  雇主每月負擔之年金保險費,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前項雇主應負擔之年金保險費,及勞工自願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數額,由保險人繕具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送事業單位,雇主應於再次月月底前繳納。雇主應提繳保險費之收繳情形,保險人應於繳納期限之次月七日前通知勞保局。 勞工自願提繳年金保險費者,由雇主向其收取後,連同雇主負擔部分,向保險人繳納。其保險費之提繳,自申報自願提繳之日起至離職或申報停繳之日止。 雇主逾期未繳納年金保險費者,保險人應即進行催收,並限期雇主於應繳納期限之次月月底前繳納,催收結果應於再次月之七日前通知勞保局。 主席:這是屬於行政業務的部分,一定要寫得這麼細嗎? 請勞委會勞保局羅總經理說明。 羅總經理五湖: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原來在辦法裡面,但是行政部門…… 主席:對啊!這在辦法裡面就有規範了,有必要寫到法裡面來嗎? 羅總經理五湖:行政院的意思是,有關於權利與義務部分,最好是訂在法上。 主席:是喔!我覺得這個部分應該是規範在辦法裡面,為什麼還要寫在法上面? 羅總經理五湖:辦法上是都有,但是…… 主席:好吧!第三十六條其實沒有修改,只是把辦法搬到法律來而已。 請問各位,對第三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三十八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離職後再就業,所屬年金保險契約應由新雇主擔任要保人,繼續提繳保險費。新舊雇主開辦或參加之年金保險提繳率不同時,其差額由勞工自行負擔。但新雇主自願負擔者,不在此限。 前項勞工之新雇主未辦理年金保險者,應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提繳退休金。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所屬年金保險契約之保險費由勞工全額自行負擔;勞工無法提繳時,年金保險契約之存續,依保險法及各該保險契約辦理。 第一項勞工離職再就業時,得選擇由雇主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提繳退休金。 勞工離職再就業,前後適用不同退休金制度時,選擇移轉年金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或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收益至年金保險者,應全額移轉,且其已提繳退休金之存儲期間,不得低於四年。 主席:第一項有作文字修正,現行條文第一項倒數第三行「其差額應由勞工自行負擔」修正為「其差額由勞工自行負擔」;第二項及第三項均無修正;並增列第四項。請問各位,對第三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三十九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九條  第七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於本章所定年金保險準用之。 主席:由於第三十九條牽涉到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三十九條暫予保留。 進行第四十七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七條  雇主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二條或第三十九條規定給付標準及期限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八條之罰鍰規定。 主席: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關於第四十七條,因為早上還有歷次委員會的委員都很關心勞退舊制部分。第四十七條有很多都涉及勞退舊制,我們現在正準備修正勞動基準法,本來涉及到舊制的部分要在勞退條例裡面去做處罰規定,可是如果勞動基準法要把罰則提高的話,第四十七條倒數第二行寫道「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八條之罰鍰規定。」就會出現問題。所以我們現在的作法是兩邊搭配著,我們準備要提出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所以委員是否同意將本法第四十七條倒數第二行的「不」字拿掉,即修正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八條之處罰規定。」因為可能會提高到刑法或其他法律層面,所以我們不要光講罰鍰,就講處罰規定。也就是倒數第二行「不」字刪除,最末行「罰鍰」修正為「處罰」;即修正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八條之處罰規定」;第三行「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等字刪除。我再唸一次第四十七條修正條文,即「雇主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二條或第三十九條規定給付標準及期限者,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八條之處罰規定。」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萬一你們不提出勞動基準法修法的話,那不就毀了。 劉處長傳名:會提啦!因為這兩個一定有其先後順序。 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你們是自打嘴巴啦!你們說5年內要把舊制問題處理掉對不對?但現在業者又不提撥,早上有委員提到舊制還有一大堆約80萬人,是不是? 主席: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舊制是八萬多家。 陳委員節如:八萬多家,有多少人? 劉處長傳名:現在純舊制的大概有五十幾萬人。 陳委員節如:你們現在有沒有處罰?既然沒有罰,你們即使提高罰款到50萬元,也沒有用啊!我曾經提過,你們要針對舊制提出方法去解決,無論是增訂落日條款或其他辦法,總之要趕快解決問題,你們不要等到這些舊制的勞工的工廠倒閉之後,大家再發愁問題無法解決。 劉處長傳名:確實啦! 陳委員節如:你們要提出解決辦法而不是去修罰則,現在已經有罰則了,但你們也沒有開罰。 劉處長傳名:我們現在就要執行。 陳委員節如:現在才要執行,你們不是說要在5年內把舊制問題處理掉,因為現在問題一大堆。要不然你就承諾在5年或3年把這個問題處理掉,這樣才不會造成勞工領不到退休金的困擾。 劉處長傳名:所以這次我們準備要修法。 陳委員節如:請你說明怎麼修? 劉處長傳名:我們有前端和後端的處理;前端的處理是讓他們足額提撥,否則我們會加重罰則,以促使提撥;後端的處理,如果業者不給付退休金的話,就會有債權優先的問題。 陳委員節如:我現在的意思是,舊制的是不是可以結束掉?你們要設法解決這個問題,不要一直讓問題存在,而且你們也沒有辦法去罰,老闆也不在乎,那怎麼辦? 劉處長傳名:我瞭解委員的意思,上次我聽到委員的質詢,委員的意思是乾脆就全部強制改成新制。 陳委員節如:對啊! 劉處長傳名:可是法已經給予人民選擇的權利,現在又要求他們…… 陳委員節如:可是選擇權限只有5年。 劉處長傳名:重點是他們已經選擇舊制,我們就不能強制他們再選擇新制,否則會涉及對人民權利與義務的剝奪。 陳委員節如:這是勞工的選擇,還是老板的選擇? 劉處長傳名:是勞工個人的選擇。 陳委員節如:他們有簽切結書嗎?沒有啊! 劉處長傳名:這是個人的選擇。 陳委員節如:這是老板自己的意願,讓公司全部員工都選擇舊制,不改為月退。 劉處長傳名:不是的,這是勞工的意願。 陳委員節如:因為按勞退新制規定,老板要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的6%,但如果老板不提撥,你們也沒有辦法;而勞退舊制,老板只要依每月薪資總額提撥2%至15%之金額到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當中,所以這就是漏洞,你們要如何解決這個漏洞? 劉處長傳名:我們現在要用修法來處理。 陳委員節如:你們要想出解決辦法,否則無論如何修正罰則,結果都是一樣。 劉處長傳名:好。 主席:針對第四十七條,因為後面的法條,你們根本都還沒有送到立法院來,如果你們現在就處理第四十七條,會不會有過高的風險? 劉處長傳名:跟主席報告,現行勞基法就有行政罰的規定,所以現行條文也是按照行政罰來處理。 主席:都是用行政罰來處理? 劉處長傳名:對,都一樣,甚至於勞基法的罰鍰變成是9萬元至45萬元,比本法所定罰鍰還要高,因為這是前幾年所提出的修法版本,最近我們也研議要再修法。 主席:你的意思是,如果我們將「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等字刪除,適用現行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八條,罰鍰反而變成是9萬元至45萬元,比原來的還更高? 劉處長傳名:是,假如以後變成刑法了以後,就要以刑法來論處。 主席:請問法界人士有無其他建議? 請法務部呂檢察官說明。 呂檢察官建興: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罰則的部分,如果我們直接在本法規定去適用勞動基準法,也就是在A法律規定去引用B法律的部分,目前我們的法制作業,基本上是罰則部分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都應該自行規定,而不是在A法律去引用B法律。因為引用或準用並不明確,會造成人民被處罰時明明就看到A法律,但處罰他的卻是B法律,會違反處罰明確性。另外,如果有刑事責任的部分,刑事責任的要求更為嚴格,所以一般而言,我們沒有再透過引用或準用來做處理。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這也就是我們顧慮之處,並不是這部法條與那部法條可以相互混用,否則即使我們不是學法的也會覺得有點疑慮。所以,乾脆第四十七條先不處理,因為後續你們還不清楚勞動基準法到底要怎麼修改,而且這個是勞工退休金條例,基本上,這兩部法律並不相同。所以有關這部分的問題,你們自己先求救自家的法制人員吧! 第四十七條保留。你們想清楚後再來討論。 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第四十七條就不要動。 主席:第四十七條就按照行政院提案條文,我們不動它。 劉處長傳名:不,按照原條文。 主席:是按照原條文還是修正條文? 劉處長傳名:原條文。 主席:按照原條文,也就是現行條文? 劉處長傳名:對。 主席:請法制人員及法務部代表看一下,如果第四十七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是否適用?我們要謹慎處理。 劉處長傳名:暫時可以這樣處理。 主席:你們要謹慎一點,OK嗎? 法制人員及法務部代表是否要表示意見? 劉處長傳名:剛剛主委表示,第四十七條暫不修正。 主席:第四十七條維持現行條文,即「雇主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九條規定給付標準及期限者,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是不是? 劉處長傳名:對。 主席:第四十七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進行第四十九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九條  雇主違反第八條之一第五項、第九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之二或第三十九條規定,未辦理申報提繳、停繳手續、置備名冊或保存文件,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 主席:因為第八條之一和幾個條文有作修正,所以這個部分就依前面條文作修正。 請問各位,對第四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五十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條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月處罰,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罰鍰規定。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應執行而未執行時,應以公務員考績法令相關處罰規定辦理。 第一項收繳之罰鍰,歸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勞工退休基金。 委員林世嘉等22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條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月連續處罰。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之罰鍰規定,不再適用。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應執行而未執行時,應以公務員考績法令相關處罰規定辦理。 第一項收繳之罰鍰,歸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勞工退休基金。 委員羅淑蕾等27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條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月連續處罰且不得出境直至該原因消滅為止。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之罰鍰規定,不再適用。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應執行而未執行時,應以公務員考績法令相關處罰規定辦理。 第一項收繳之罰鍰,歸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勞工退休基金。 主席:林世嘉委員等提案第五十條,將罰鍰的上限與下限都作了調整,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現行條文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行政院提案條文對於罰鍰部分並沒有修正。 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針對林世嘉委員提案的五萬元到三十萬元的罰鍰,其實上次勞基法的修正是二萬元到三十萬元,因為這兩部法必須做點搭配,所以,如果要修正的話,我建議是處新臺幣二萬元至三十萬元」。 主席:所以第五十條第一項是不是也該調整成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你的意思是要跟勞基法的罰鍰相同?請法制人員檢察一下。潘主委,是這樣嗎? 潘主任委員世偉:(在席位上)對。 主席:這部分適用勞基法嗎?這兩部法律是否有一致性?還是各罰各的?勞基法罰一次,勞工退休金條例再罰一次?還是就按勞基法罰一次? 請勞委會法規委員會王執行秘書說明。 王執行秘書尚志: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是針對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的部分,我們希望罰則一致性,評價也會一致。 主席:我現在的疑慮是,現在在處理的是勞工退休金條例,有關於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時,就要做這樣的裁處,本來是處二萬元到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於勞基法的部分,不是兩個不同的法嗎? 主席: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我跟委員報告,其實針對雇主不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的罰則,在勞基法或勞退條例裡面都有規定,因為勞基法是之前訂定的法律,而勞退條例是後來才訂定的法律,在制定勞退條例時,只要在勞退條例裡面規定的,就回歸到勞退條例裡面做處罰,所以委員可以看到,第五十條第一項「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月處罰,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所以剛剛我跟委員會報告過,因為勞動基準法已經改為二萬元至三十萬元,所以勞退條例只要修正為二萬元至三十萬元,並加上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也就是依本法來做處罰。 主席:對啊!既然你這麼說,為什麼行政院版還是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呢?你們這樣不是自己打自己嗎? 劉處長傳名:跟委員報告,因為這是修法先後的問題。 徐委員少萍:(在席位上)就把「不適用」等字刪掉? 劉處長傳名:不是,這幾個字要保留。 主席:你的意思是,勞退條例比較早提出來,結果反而勞基法比較早送出去是不是? 劉處長傳名:罰則有修正。 主席:勞基法的修正是何時出去的?是在這個會期送進來討論的嗎? 劉處長傳名:上次好像是在民國99年修正的。 主席:民國99年我們都還沒進來耶!隔屆的法是不進來審。 劉處長傳名:我忘記那個是第幾年修正的。 主席:你這樣講,我們有點時空錯亂,又不是在演時空穿越劇! 劉處長傳名:是民國100年6月29日修正的。 主席:民國100年時,我們都進來立法院了嗎?我們這一屆(第8屆)是何時進立法院的?是民國101年2月。所以,你的意思是,這個是隔屆之後又有委員提出來的嗎?隔屆提出的法案,我們是不審的。你講這個理由,我們不曉得怎麼一回事。 劉處長傳名:因為之前在院裡面審查通過時,那是在上屆,但送到立法院來的時候是新屆的委員,所以新屆的委員會收到這個文。 主席:你的意思是,勞動基準法是院會比較晚通過,結果反而在上一屆就處理掉了? 劉處長傳名:是。 主席:你們比較晚將勞工退休金條例送到立法院? 劉處長傳名:對,但是很早就送到行政院去審了,然後就通過了。 主席:所以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行修正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是不是? 劉處長傳名:是。 主席:不然你們自己提出來的案子就會有問題,我們都不跟你們計較,有點錯亂了。第一項第三行修正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月處罰,」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主席:基本上,已經決定要處二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鍰,林委員世嘉等提案第五十條就不予處理。 請問各位,對羅委員淑蕾等提案第五十條有無異議? 劉處長傳名:跟委員報告。關於這方面的處罰,因為事業單位很多,通常來講,我們根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針對達到一定金額者,才會處理到限制出境的問題。有時候他只是欠了幾千元的資遣費或幾萬元的退休金,就要限制他出境的話,可能會違反法律上的比例原則。 主席:你們所謂的「大量勞工」是指250人以上嗎? 劉處長傳名:不是這樣。 主席:那是指多少人以上? 劉處長傳名:也有些是10人以下的。有一個定額啦! 主席:大解法有包括10人以下者嗎? 劉處長傳名:有,它有規範到10人以下要超過多少,有很多詳細的規定。而且,它好像是規定積欠到500萬元以上,才會有限制出境的問題。現在如果都沒有作這些規定的話,就會出現問題。我的建議是,因為大解法針對這個部分有積欠的情況時,會處理他限制出境的問題。那部分是否放到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那邊去作規範會比較好一點? 主席:你們這裡所謂「大量解僱勞工」的「大量」,到底是多大量? 劉處長傳名:我跟委員報告一下。根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會被限制出境的條件包括:僱用勞工人數在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人者,積欠全體被解僱勞工之總金額達新臺幣三百萬元。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積欠全體被解僱勞工之總金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積欠全體被解僱勞工之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積欠全體被解僱勞工之總金額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也就是說,有以上情形之雇主才會被限制出境。 剛才委員所關心的關於大解法的適用範圍,根據大解法第二條之規定,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逾十人。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同一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五分之一。但是,問題在於,他還沒去做解僱,只要有積欠的狀況,就會被限制出境了。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要確定一點,現在羅委員這邊的提案講的是他沒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但是,你們這個大解法是指有解僱一定的員工人數。這兩個可以通用嗎?這兩個條件有一樣嗎? 主席: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的想法是,是不是每一項東西都要強制作如此嚴格的規定?因為要符合比例原則。如果這些事業單位欠的錢沒有那麼多,或許委員可以講說「馬上就還啊!」可是,有的時候他就是還不出這幾萬塊錢。如果因此而馬上限制他出境,可能在執行上會有違反比例原則的問題。所以,在大解法裡面是規定「到達一定的金額」,即使是關於欠稅的規定,也是要到一定的金額才有所謂「禁止出境」的問題。 王委員育敏:所以,你的意思是說要設條件嗎?我現在的疑問在於,你一直提大解法,請問沒有連續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的情形,可以適用大解法嗎?我不認為可以。這兩個適用的法律性怎麼會一樣?你剛剛如果說,在這邊應該要再設定什麼更清楚的條件,這一點是可以接受的當然不能太含糊或太草率。但是,你說退休金可以適用大解法,這兩個可以通用嗎? 主席:對啊!被解僱的部分與沒有提撥的部分根本就是兩件事。 王委員育敏:他只是沒有提撥,還沒有到要解僱員工哦!他可能就只是拖欠。 劉處長傳名:所以,我剛剛才跟委員報告,若是沒有提撥,我們用法律的行政程序去促使他提撥。大解法最主要是,到最後勞工能不能拿到這個退休金。如果他要到歇業、破產清算的時候,他要實施大量解僱的時候,或者也不用在那種情況,只要他有實施大量解僱,他拿不到退休金的時候…… 主席:你還是沒有回答到這個問題,我們請法務部協助,請呂檢察官說明一下。 王委員育敏:這兩件事是同一件事嗎? 主席:請法務部呂檢察官說明。 呂檢察官建興: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這兩件事是不是同一件事,其實這主要是勞委會的職掌。因為我們目前尚未看到大量解僱,但大量解僱法可能有比較嚴格的構成要件。所以,可能就直接說可以作限制出境的處分。 主席:一般來講,民眾欠稅多少以上,他就會被限制出境?應該有這樣的規範吧?我們從別的稅法來瞭解一下。你們知道嗎? 劉處長傳名:我找一下資料。 王委員育敏:你剛剛一直把大解法提出來,而且你說大解法有一定的要件,符合一定的要件時,你們就限制他出境,這一點我可以理解。但是,大解法可以適用到我們現在講的「不提撥或提撥不足」嗎?我感到很困惑。有可能把它的適用範圍擴大到大解法去嗎?法律的適用性可以這樣嗎?我早上問你的時候,你們說這個部分處理的比較是新制,新制的提撥率很高。你們說舊制就要回到勞基法。事實上,舊制還沒適用到新制這個法令,那你怎麼現在說這個法令可以適用到大解法?這怎麼可能? 劉處長傳名:沒有。跟委員報告一下。這個有層次上的問題,就是說,是要在他尚未按月提撥就限制他出境?還是要到他退休金給付不出來的時候?因為退休金給付不出來是一個比較龐大的數額。你瞭解我的意思嗎? 王委員育敏:你們的監督要分兩個層次,一個是過程的監督,另一個是最後的結果。我們講的這個部分,可能就是過程的監督。比方說,在過程當中他已經有幾個月沒繳了,這時候你要不要祭出你的行政措施?還是你要讓他繼續任意行走,反正對他不會產生任何實質上的影響。 劉處長傳名:所以是用行政處罰的規定去做處罰。是不是一定要到達…… 王委員育敏:限制出境。 劉處長傳名:是。到最後,他付不出來退休金,積欠到一定金額的時候。 主席:沒有。其實委員今天的理由都很簡單,不管是羅委員還是其他委員,早上都有表示意見,到他真的付不出退休金來的時候,可能事情已經很嚴重了。 王委員育敏:對啊! 主席:我們是希望在前面的預防這一塊你們就已經有比較強化的手段,這個手段包括對雇主的限制出境。 王委員育敏:對啊! 主席:瞭解嗎? 劉處長傳名:其實我對委員的關心非常瞭解,但是,反過來講,你限制他出境,他又能怎麼樣? 主席:很簡單啊!很多人準備出去玩…… 王委員育敏:人生變得不自由,很嚴重耶! 主席:就像欠稅的人,你限制他出境,他就乖乖地去繳了,這樣他才可以出去啊! 劉處長傳名:但是,也不能保證他一定會。 主席:這個有沒有侵犯到人權?問一下法務單位。如果沒有的話,你們就應該把手段拿出來。 王委員育敏:對啊! 主席:請勞委會潘主任委員說明。 潘主任委員世偉:主席、各位委員。其實限制他出境是一個相當人權上的限制。在大解法裡面,我們本身就有一個審查的機制,那個審查機制是非常嚴格的,而且是一步一步的。就是到達那個階段的時候,審查他每一個要件全部都必須要符合,才能夠限制他出境。 主席:主委,現在已經不是你們的問題。 潘主任委員世偉:相對而言,這個條文這樣的方式其實是不夠周延的。如果真的要做這件事情,應當要用非常周延的東西處理才行。它這樣是不夠的!因為光是這樣子,其實是非常籠統的規範方式,而且,將來在執行面上恐怕都會有問題。 王委員育敏:如果是登記制的規範,你們可以接受嗎? 潘主任委員世偉:比重上來看,大解法那種情況的嚴重性高得多。這個相對來講,沒有那麼樣嚴重,就是剛才講的層次上的差異的問題。 王委員育敏:你們再研議看看啦!你們現在是說它太粗糙、沒有設定要件嘛!可能幾千塊錢就被限制人身自由嘛! 潘主任委員世偉:相對整個事情的嚴重性來講,「大解」那部分嚴重得多,所以那個對他的人權限制絕對有道理去把他限制;但是,相對來講,這個的嚴重性並沒有達到那個程度。要不要用這個方式去處理它,這真的是可以好好研究的問題。 主席:簡單地講,大家只是要勞委會妥善處理;你們很多手段都應該要試著拿出來。 請蘇委員清泉發言。 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這部分,我有幾點意見。第一、不要搞了半天,最後變成沒人願意當雇主、沒有願意開工廠了。臺灣對雇主最不友善,大家要注意!你們都很痛恨有錢人,但是,我們的工廠、我們的公司就是要有資本家來開,大家才有工作,這一點要搞清楚。不要弄到不友善的時候,就完全沒有人要做了。第二、為了沒有提撥勞退金就要限制人家出境,你們有那麼大的本事嗎?人家如果去申請釋憲的話,到最後一定會把你們搞得灰頭土臉。再者,未提撥勞退金多少錢才能限制出境?是1萬元、100萬元,還是1,000萬元?這就是問題所在。沒有提撥1萬元,你們就限制他出境,根本不符合比例原則。所以,這個不是在喊「爽」的啦!不但必須是大家都可以接受的,而且,也必須要合乎比例原則。 主席:這個部分的確是一個手段。我剛才提過,在人權上到底適不適合做這樣的處理,法務部或法制人員是否可以提出一些相關的範例給我們參考。 請法務部呂檢察官說明。 呂檢察官建興: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採用「限制出境」作為手段,在稅法或剛才勞委會主管的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確實有相關的體例,但在現行法的體例當中較少。因為限制出境涉及人身自由的部分,所以,主席剛才提到,在稅捐稽徵法其實有一定的金額限度。勞委會也提到,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當中有相當嚴格的程序限制。我們認為,它雖然在立法體例上可以有相當的參考,但是,在使用上可能要儘量地慎重,包括在構成要件方面可能要更為嚴格。剛才蘇委員也提到,到底是積欠多少金額是可以做限制出境的處理?依我們的立法體例,它只是二萬元至三十萬元間的罰鍰。事實上,我們第一個直接的強制力就是罰鍰的部分,罰鍰繳付的部分會移送給行政執行署去做相關的追繳工作。如果罰鍰的手段還夠用的話,我們建議儘量採罰鍰方式。換言之,罰鍰的部分如果還夠用,我們希望先從罰鍰作處理。還有一個是行政的手段,就是說,勞委會本身可能要評量這個手段有沒有辦法達成他們的目的。所以,在立法體例上,我們是儘量採用其他方式,不要做限制人身的處理。 另外,關於行政手段是否可以達成行政的目的,即限制他出境是不是可以達到行政目的,這可能要勞委會本於職權認定。 主席:請勞委會法規委員會王執行秘書說明。 王執行秘書尚志:主席、各位委員。誠如剛才法務部先進以及各位委員所提示,這個牽涉到憲法所規定的人身與遷徙之自由。另外,在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實際上有四個要件。第一,它要符合大量解僱;第二,它的人數和金額要達到一定的數目;第三,要限期他繳,他如果不繳,這個時候我們才會召開審查小組;第四,這個審查小組裡面邀請包括移民署等相關單位,就審查小組具體個案再作判斷,才是適當的程序。而羅委員所提示的這個條文,實際上很容易該當;各位可以看看,一下子就該當了。另外,我們委員會也才通過的,已經提高到二至三十萬元了。就比例原則而言,似乎是可以去做一個規制。 主席:我提一個觀點提供各位參考,因為不得出境畢竟跟人權有關,基本上,需要透過非常的手段才能實施。如果在只是提撥不足或已有行政罰鍰的情況下,還做這個非常手段,可能爭議不小。 對第五十條除將第一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餘文字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五十條之一。 羅委員淑蕾等27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相關主管機關應依職權或勞動債權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 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前項所定一定金額,由勞委會與法務部共同定之。 相關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核發禁止命令前,應以書面通知未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勞動債務人到場陳述意見。該勞動債務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相關主管機關關於本條之調查及審核程序不受影響。 相關主管機關於審酌未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勞動債務人之生活有無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而核發第一項之禁止命令時,應考量其滯欠原因、滯欠金額、清償狀況、移送機關之意見、勞動債權人申請事由及其他情事,為適當之決定。 相關主管機關於審酌前項勞動債務人之生活有無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而核發第一項之禁止命令時,應考量其滯欠原因、滯欠金額、清償狀況、移送機關之意見、勞動債權人申請事由及其他情事,為適當之決定。 相關主管機關於執行程序終結時,應解除第一項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配合之第三人。 未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勞動債務人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一項之禁止命令者,相關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清償適當之金額,或命其報告一定期間之財產狀況、收入及資金運用情形;該勞動債務人不為清償、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視為其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相關主管機關得依前條規定處理。 主席:針對本案,羅委員淑蕾等提出修正動議。 羅委員淑蕾等所提修正動議: 第五十條之一  (禁奢條款)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其滯欠合計達新臺幣五十萬元,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相關主管機關應依職權或勞動債權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 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前項所定一定金額,由勞委會與法務部共同定之。 相關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核發禁止命令前,應以書面通知未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勞動債務人到場陳述意見。該勞動債務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相關主管機關關於本條之調查及審核程序不受影響。 相關主管機關於審酌未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勞動債務人之生活有無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而核發第一項之禁止命令時,應考量其滯欠原因、滯欠金額、清償狀況、移送機關之意見、勞動債權人申請事由及其他情事,為適當之決定。 相關主管機關於審酌前項勞動債務人之生活有無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而核發第一項之禁止命令時,應考量其滯欠原因、滯欠金額、清償狀況、移送機關之意見、勞動債權人申請事由及其他情事,為適當之決定。 相關主管機關於執行程序終結時,應解除第一項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配合之第三人。 未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勞動債務人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一項之禁止命令者,相關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清償適當之金額,或命其報告一定期間之財產狀況、收入及資金運用情形;該勞動債務人不為清償、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視為其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相關主管機關得依前條規定處理。 提案人:羅淑蕾  徐少萍  葉津鈴  陳節如 主席:此一禁奢條款跟剛剛一樣,也是一個非常處置手段。羅委員淑蕾等所提第五十條之一修正動議,我們就不予處理。 進行第五十三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三條  雇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前項雇主欠繳之退休金,經限期命令其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雇主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雇主違反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未按時繳納或繳足保險費者,處其應負擔金額同額之罰鍰,並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溯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主席:條文只有把現行條文第三項略加修正,就是把現行條文第三項末行末句「並按日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修正為「並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 請問各位,對第五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五十八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五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回頭處理第二十四條之二。本條文修正為「勞工未滿六十歲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一、領取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失能年金給付或失能等級三等以上之一次失能給付。 二、領取國民年金法所定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 三、非屬前二款之被保險人,符合得請領第一款失能年金給付或一次失能給付之失能種類、狀態及等級,或前款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基金給付之障礙種類、項目及狀態。 依前項請領月退休金者,由勞工決定請領之年限。」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請勞委會法規委員會王執行秘書說明。 王執行秘書尚志:主席、各位委員。建議將第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之「者」字刪除,因為後面已經有「者」了。 主席:本席再宣讀一次。 第二十四條之二修正為「勞工未滿六十歲,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一、領取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失能年金給付或失能等級三等以上之一次失能給付。 二、領取國民年金法所定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 三、非屬前二款之被保險人,符合得請領第一款失能年金給付或一次失能給付之失能種類、狀態及等級,或前款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之障礙種類、項目及狀態。 依前項請領月退休金者,由勞工決定請領之年限。」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這不是院版修正動議,而是本席所提修正動議之再修正條文。 主席:為了以防萬一,我們大家就共同寫一個提案,好不好?請陳委員節如提案,其他委員則來簽名連署。 現在回頭處理第三十九條。剛才是因為第二十四條之二尚未確定,才未處理本條文。 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九案,業已審查完畢。請問各位,需不需要交由黨團協商?(不需要)不需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本席出席說明。 田委員秋堇、林委員淑芬及陳委員亭妃提出書面意見,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田委員秋堇書面意見: 一、根據內政部11/14提交立法院公聽會的書面報告,自2009年到今年9月,中國籍白領人以投資經營管理名義有720人、以跨國企業內部調動名義有2,763人、以科技產業人士名義有5,487人、以履約服務活動有10,330人,合計38,285人來台工作。 請問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這些人來台工作者是否需要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1條申請工作證?如果不需要,為什麼其他國家的人民來台工作就需要?為什麼要開這個後門給中國籍人士?長此以往,如何保障到本地勞工就業機會嗎?又,這些白領勞工所領薪資要不要在台課稅? 事實上,已經有很多企業老闆,以活動為名,讓大陸工廠勞工來台擔任警衛、幫傭。三個月就換一批人,勞委會根本無法有效查核。 隨著白領勞工跨國移動普遍化,服務業比重超過製造業等現象的產生,如果外國白領勞工無限制地進入台灣,將會造成台灣服務業籍勞工市場的衝擊,特別是中國白領勞工與台灣勞工之間沒有語言隔閡,在服貿開放之後,台灣勞工的處境會更為艱難。因此,白領勞工來台有訂定總額上限的必要。就此,要請問勞委會,何時可以訂定所有外籍白領來台的總額上限,包括以各種名義來台「活動」、「服務」而事實上是來台工作的中國白領,以保護台灣勞工? 二、依據勞委會公布的資料,到2012年底,勞工被保險總人數是9,709,511人,就業保險人數是6,224,341人,兩者相差3,485,170人,對這群未加入就業保險的勞工,未來若因為服貿協議開放造成失業,將無法領取失業給付。 勞委會在今年的預算「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項下,僅編列8,760,000元,只處理到勞資爭議調解與仲裁,並沒有處理到將來失業潮的衝擊。勞委會何候才可以做到讓全國所有受僱者都加入就業保險?讓勞工失業,就可以請領失業給付。 林委員淑芬書面意見: 擴大適用勞退新制身分 1.獲得居留之外籍配偶、陸配與自營作業者得自願提繳退休金。(第七條) 2.獲得居留之外籍配偶、陸配與勞退條例施行五年後始取得本國籍之勞工,其適用退休金制度及得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要件。(第八條之一) 3.勞工繼續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其資遣費及退休金之發給規定。(第十二條) 4.增訂雇主為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人員自願提繳退休金提繳規定。(第十四條) 5.勞保局於雇主未確實申報或調整提繳工資時,得於查證後逕行更正或調整。(第十五條) 6.雇主應備置雇用勞工名冊及勞工依本條例選擇適用退休金制度之相關文件,應由雇主保存至勞工離職之日起五年為止。(第二十一條) 7.勞工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之年資計算,及再次請領退休金之限制。(第二十四條) 8.身心障礙者得提前領取一次退休金(第二十四條之二) 降低事業單位開辦年金保險門檻 9.修正事業單位開辦年金保險之要件(第三十五條) 10.保險人應專設帳簿,及勞工死亡後如無遺囑或指定請領人,其退休金之處置方式(第三十五條之一) 11.增訂勞工得變更選擇參加個人退休金專戶或年金保險之規定。(第三十五條之二) 12.增訂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或年金保險已提存之金額間,相互移轉之閉鎖期。(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 13.增訂年金保險制準用個人退休金專戶制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 違反法條之罰則 14.增訂雇主未給付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勞工資遣費或退休金之罰則,不適用同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 15.增訂雇主違反本條例所定申報提繳及保存文件義務之罰則(第四十九條) 16.修正雇主欠繳年金保險費之罰鍰規定(第五十三條) 17.增訂本條例修正條文之實施日期。(第五十八條) 勞工退休金金融操作 一、勞保、勞退新舊制基金,委外操作金額達8745億! 「安泰投信前副總謝青良,涉嫌於2010年內線交易,以人頭炒作「盈正」股價,坑殺勞退等基金1.5億元。」、「前寶來投信協理瞿乃正、日盛投信前投資長陳平,2010年涉嫌炒作多檔特定股票,造成政府基金損失38億餘元。」在基金管理人坑殺政府基金弊案頻傳之際,目前勞保、勞退新舊制等基金總計約有37%,高達8745億元委託國內外投信投顧公司操作,政府每年光是要支付給投信投顧的管理費,就高達數十億元,其中不知還有多少不為人知的中飽私囊的未爆彈。 勞委會對於該事件檢討請求金管會協助,甚至認為勞委會已經盡於職責追討求償,進一步詢問檢討基金委外操作制度,勞委會則將責任推給金管會,要求金管會嚴加把關,勞委會難道不用檢討委外操作制度的問題嗎?難道勞委會沒有人要願意為這件事情負責嗎? [image: image2.jpg] 二、勞委會是否支持購買公股釋出? 中央政府103年度總預算編列釋股收入621億元,將釋出中華電信、兆豐金、合庫金、中鋼、台肥及台積電等六檔股票,並以洽特定人(三大基金)方式轉讓持股,不僅是政府暌違四年後再度編列釋股預算,找政府基金套現的手法更是「史無前例」。行政院主計總處說明,這波釋股以洽特定人方式轉讓,可避免影響公股控制權及股價波動,三大基金接手後將長期持有,不會隨意拋售。財政部也表示,財源籌措困難,釋股也是方法之一。金管會則指出,三大基金(郵儲金、勞退及勞保基金)不會有爭奪公股經營權的疑慮,預估整體影響非常有限。 雖然三大基金是由政府掌控,但不是政府的錢,本來應該獨立運作,現在變成政府的附庸、配合運作。其中,勞保基金、勞退基金事涉勞工老年退休經濟安全,勞工退休金是勞工延遲性薪資,由於固定提撥金額直到勞工退休才能領取,因此基金快速累積龐大金額(勞工退休基金截至今(102)年9月底止,整體新、舊制基金規模為1兆6,182億8,403萬元,其中舊制基金規模為5,942億9,052萬元,新制基金規模為1兆239億9,351萬元)政府總是覬覦該項基金投入金融市場。如今,行政院將腦筋動到了基金頭上,看似右手賣給左手,將公股於金融市場投資風險轉嫁給勞工承擔,勞工退休金儼然成為政府投資小金庫,此例一開,只要行政院決定有用錢的需要,全要勞工買單,萬一再一次金融風暴,因投資虧損,政府難道要編列預算補勞退基金的損失嗎?(目前該項預算,只有台肥被經濟委員刪除,財政委員會則沒有刪除成功。) 服貿協議下勞工權益 一、陸資來台投資創造就業機會?陸資雇用我國員工人數=\=創造工作機會! 政府以陸資來台雇用我國員工人數代表陸資創造就業機會,根本是混淆視聽,公然對社會說謊!請問勞委會有掌握,陸資來台創造多少工作就業機會嗎? 馬總統於今年9月10日參訪「東京著衣公司」,表示「大陸的服務業來臺發展,亦可增加我國的就業機會,例如4年前我方對大陸開放27項承諾後,共有398家廠商、216人來臺,共創造了6771個工作機會」,然而,根據經濟部投審會7月1日新聞稿,實際情形卻是「截至101年底止,陸資投資事業僱用我國員工人數達6,771人」,雇用員工數是否等同增加工作職缺? 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分析十大投資案,發現至今陸資來台並未創造就業機會,這十大投資案中,(1)中國銀行、交通銀行、建設銀行台北分行總共僱用我國員工49人;(2)廈門華天港澳台商品購物有限公司申請在金門設立金門華天國際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與金門延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前者尚未完成公司設立,後者係獲觀光局許可在金門蓋觀光旅館(工商時報2013/3/27引述投審會),但是媒體尚未查得任何旅館開工報導;(3)陸資投資高明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宣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都是投資現有公司,陸資投資分別取得30%、6%、25%股份,沒有任何證據顯示陸資入股後,這三家被投資公司僱用國人員工人數有增加;(4)陸資併購鼎新金屬案,大量解僱41位本國勞工,引發罷工;(5)陸資設立環鴻科技,再由環鴻科技收購環隆電氣的營業及資產,承接千人環電員工,就業機會並未增加,在企併法中並未賦予勞工協約權,因此承接員工勞動條件,任由陸資說了算! 二、企業併購過程的勞工權益 為了避免勞工權益因為併購裁員、生產線重組、外移而受影響,應該在兩岸經貿協議中納入「貿易與勞工專章」,請問勞委會支持嗎? (一)貿易與勞工專章: 台灣與紐西蘭簽訂的經濟合作協定第十六章為「貿易與勞工」專章,接納國際勞工組織提出的「國際核心勞動基準」,雙方承諾應尊重、促進並承認:(a)結社自由以及有效認可集體協商權利;(b)消除一切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c)有效的廢除童工;及(d)消除就業及職業歧視。其實中國與紐西蘭所簽訂的自由貿易協定也有相類的規定,但是,兩岸無論2010年的ECFA、2012年簽訂的投保協議、2013年簽訂的服貿協議,卻都沒有納入勞工權益保障的規範。 (二)企業併購下勞工權益: 民間團體要求政府修改企業併購法,明文保障併購與跨國併購過程中勞工的集體協商權,勞委會於當時說明曾向經濟部表達修法意見,但未採納。鑑於企業併購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請問勞委會是否願意於勞動契約法修法時,規範企業併購時,賦予勞工集體協商?如果願意,勞動契約法修正草案何時提出? 陳委員亭妃書面意見: 本院陳亭妃委員,就勞工保險負最後支付與彌補虧損之責任,由中央政府分年編列預算撥補支應,以保障勞工權益,特向勞工委員會提出質詢。 說明: 一、行政院勞保年金改革方案,未來不僅勞保費率逐年調漲,直到一一○年前,勞工每人每年保費多繳二二九到五二七元。加上勞保年金大縮水,平均每月少領數百元至千餘元,即使勞工一輩子工作三十年,退休後僅能領取不到兩萬元的勞保年金,形同另類的「基本工資」,未來將多繳少領 。 二、勞保費率將採兩階段調漲,勞工確定要「多繳」。第一階段採費率逐年調漲○.五%,直到一一○年調高到十二%,屆時再精算勞保基金餘額,再決定是否繼續調漲費率,最後不得超過十八.五%。對於企業未來勞保負擔,是否導致雇主替勞工投保時「以少報多」或減少加薪?企業有社會責任,應該要對勞工有所保障。 三、攸關九百七十萬勞工權益的勞保年金,政府將朝「繳多領少」的方向調整。政府不僅應承擔最終之「支付責任」,若改革皆是「繳多領少」,則不應作任何調整,政府須對勞工保險負最後支付與彌補虧損之責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撥補支應,以保障勞工權益。 四、由於勞工保險為我國重要之社會安全制度,勞保基金之運作與盈虧直接影響廣大勞工的工作及退休保障,為照顧我國廣大勞工生計,政府有維繫勞保基金正常運作之責任。政府過去編列預算補貼公保虧損,而且並未調整公保費率及減少給付,給予公教人員保險確實的保障。加上國民年金法第四十九條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八條皆明訂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反觀勞工保險條例卻無此等規定,為求勞保基金之健全運作,應將此一規定納入規範,由政府負起最終支付與彌補虧損之責任。 主席:各位如果沒有其他意見,今天的會議就到此結束,散會。謝謝大家。功德無量。 散會(16時1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