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星期一)9時4分至13時58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呂委員學樟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至12時9分、下午2時33分至3時22分;11月20日(星期三)下午2時36分至3時15分;11月21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2時23分、下午3時20分至6時11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廖正井  賴士葆  呂學樟  吳宜臻  潘維剛  柯建銘  尤美女  林鴻池  潘孟安  王惠美  顏寬恒  謝國樑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張慶忠  蔡煌瑯  陳歐珀  李桐豪  楊應雄  江啟臣  陳明文  盧嘉辰  陳碧涵  徐耀昌  黃偉哲  許添財  吳育仁  楊瓊瓔  李貴敏  林德福  鄭天財  羅淑蕾  管碧玲  蔣乃辛  蘇清泉  簡東明  邱志偉  王進士  黃文玲  葉津鈴  徐欣瑩  高金素梅 姚文智  劉櫂豪  鄭汝芬  黃昭順  孔文吉  盧秀燕  蕭美琴  呂玉玲  陳其邁  陳亭妃  林滄敏    委員列席39人 列席官員: 11月18日 法務部部長 羅瑩雪 政務次長 吳陳鐶 法務部調查局局長 王福林 司法院副秘書長 姜仁脩 刑事廳廳長 林俊益 資訊管理處處長 何君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庭長 許宗和 資訊室主任 李可鑑 國家安全局副局長 郭崇信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林國棟 刑事警察局局長 林德華 刑事警察局通訊監察中心主任 林豐裕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情報處副處長 莊繼章 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科長 徐吉志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審判事務處處長 趙晞華 政治作戰局軍事安全總隊總隊長 江富兒 軍事情報局電技室主任 黃 唐 電訊發展室政策計畫處處長 趙國棟 憲兵指揮部軍事情報處情報組組長 裴位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律事務處專門委員 黃文哲 銓部法規司司長 蔡敏廣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綜合計畫處副處長 吳再居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副處長 林文淵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蘇文樹 11月20日 監察院秘書長 陳豐義 副秘書長 許海泉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鄭淑芳 11月21日 考試院副院長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伍錦霖 考試院秘書長 黃雅榜 考選部部長 董保城 常務次長 曾慧敏 銓敘部部長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哲琛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兼國家文官學院院長 蔡璧煌 國家文官學院副院長 廖世立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蔡豐清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陳幸敏 主  席:吳召集委員宜臻 專門委員:陳清雲 主任秘書:劉彥麟 紀  錄:簡任秘書 蘇純淑    簡任副研究員 胡文棟    科  長 周厚增 11月18日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併案審查(一)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陳唐山等17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林佳龍等24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六)委員吳宜臻等19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林佳龍等24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之一、第四百零四條及第四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日會議有委員廖正井、賴士葆、呂學樟、吳宜臻、潘維剛、柯建銘、李桐豪、陳歐珀、管碧玲、尤美女、王惠美、許添財提出質詢;委員潘孟安等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第一案條文已宣讀完畢) 二、本二案均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 三、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11月20日 討 論 事 項 三、繼續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收支部分。 決議: 一、繼續審查歲出部分。 二、歲出部分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1項 監察院原列7億2,490萬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8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億2,410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經費2,174萬1,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並就以下2項提案刪減或凍結之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近年來監察院對於民眾陳情案件處理時效冗長,且對於陳情民眾之行為有不合理限制,恐影響陳情民眾之權益,顯見監察院之監察制度有檢討之必要性。爰此,凍結監察院調查巡察業務費二分之一,待監察院提出檢討報告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廖正井 2.監察院103年度預算「調查巡查業務」項下「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310萬元,用以辦理公務聯繫及地方巡察相關事務費,經查該項經費雖由巡查人員每月檢據核銷,但監察委員辦理調查及巡察業務,已另編有國內旅費510萬元,且進行業務巡察時,如有辦理座談會或視察,大多由被巡察機關安排場地及相關行程事宜,甚少須由巡查人員自行負擔;鑒於目前國內財政困難,應樽節支出,爰針對「調查巡查業務」項下「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有關公務聯繫及地方巡察相關事務費310萬元,予以全數刪減。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尤美女  呂學樟  吳宜臻 (二)公務人員學分進修補助應與業務有關,建議監察院自下年度起應通盤檢討其必要性,並要使之用於與業務相關之進修。 提案人:吳宜臻  賴士葆  廖正井  潘維剛 呂學樟  尤美女 (三)監察院於2007年11月至2009年12月間,共有1,654卷調查案卷部分內容,累計高度達161.5公尺之重要文件遭違法銷毀,監察委員就本案對監察院秘書長提出彈劾案,並做成調查報告。本次銷毀之檔案中,除有關涉核一、核二場之核廢料,與全國人民生命安全相關之案件遭銷毀達9成以上,另外違法銷毀前與銷毀後均未做成檔案目錄或銷毀清冊,致使許多重要檔案之卷內是否完整,完全無從可考,形成極大檔案管理上漏洞。調查報告中除指出秘書長之嚴重瀆職,亦提及監察院內部之「監察院檔案管理要點」及相關附件規範下,調查案卷與報告文之保存年限不同,將造成有案無證之疏漏,應重新檢討。建請監察院(1)全面檢視現有檔案收藏情形,將尚未電子化之機關檔案加以電子化,並做成檔案目錄及檢討報告;(2)遵照監察委員李委員復甸與馬委員以工做成之調查報告(派查字號:1010800055)檢討修正「監察院檔案管理要點」,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王惠美 (四)自民國81年修憲後監察院已非民意機關,規定由監察院或監察委員派員監試之監試法已不符現行五權憲法架構,但監試法自民國39年修正後迄今未再修正,導致監委領取監試酬勞頻生爭議;本院於審議監察院98年度預算案時曾做出決議:「建請監察委員監試國考不得支領監試酬勞及相關車馬費、出席費等各項費用。」針對該決議監察院回應:監試費之發給,係考試機關依預算內容自行訂定辦理,該院均予尊重且未置喙;但鑒於監察委員職司風紀,為避免徒增不良觀感,爰建請監察院會同考試院就監察委員監試國考不得支領監試酬勞及相關車馬費、出席費等各項費用。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尤美女  吳宜臻 (五)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與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規定,申報資料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監察院業已上網公告申報日在97年10月1日以後之資料,其它年度雖已依修正後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規定遮蔽機敏個資之財產申報資料,重新進行機敏個資遮蔽掃描處理,然82年至97年9月期間之歷年申報資料仍尚未恢復上網公告。為落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爰此,建請監察院儘速完成所有公務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之線上公告。 提案人:吳宜臻  尤美女  廖正井  賴士葆  潘維剛 (六)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97年修正時擴大適用範圍,將職務列簡任12職等以上人員之財產申報類歸監察院辦理,緣於該職等以上之公務人員均身居要職,加以法官代表國家獨立行使職權,地位崇高、責任重大,一旦發生貪污舞弊情事,不僅斲傷政府形象,甚者恐動搖國本。但在法官法於101年7月6日生效施行後,現行法官、檢察官之俸給不設官等、職等,改依法官俸表按俸級級數及多元進用法官之起敘級數為基準,即無財產申報法第4條所稱職務列簡任12職等以上之法官、檢察官,致原職務列簡任12職等以上之法官、檢察官,應向監察院為財產申報而改向所屬機關(構)政風單位辦理,恐與立法原意有悖,為避免造成貪瀆漏洞,請儘速修法補救。 提案人:廖正井  吳宜臻 連署人:潘維剛  尤美女  賴士葆 三、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 四、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 提 案 一、監察院的主要功能之一在於彈劾官員及糾正行政單位。而至今看到的情形是被彈劾的官員沒人下台(因為需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被糾正的單位發揮作文功力,沒有任何作用。因此,為提升監察院功能,建請推動下列事項:(一)對任何糾彈、糾正案,監察委員應採記名投票,且對外公開透明。(二)會同司法院研議將懲戒權與彈劾權合一,以落實行政官員被彈劾後即應去職。 提案人:賴士葆  尤美女  吳宜臻  呂學樟  潘維剛  廖正井 決議:照案通過。 二、根據監察統計資料顯示,監察院人民陳情案之受理數與處理數量不成比例,甚至各委員會處理決議數不到1成,尚有改進空間。爰建請監察院參考英國、法國陳情案受理前審查制度及日本行政評價局之監察制度,共同研擬提昇決議效率之方案,改善目前案件堆積之情況。 提案人:潘維剛  賴士葆  廖正井  林鴻池呂學樟    尤美女 決議:照案通過。 三、我國《監察法》第3條規定:監察委員得分區巡迴監察。惟各委員每年至中央與地方機關巡察之實際監察情形與興革之建議並未公布。爰建請監察院研擬公告巡察各機關優缺點評比機制,以收確實監督政府之成效。 提案人:潘維剛  賴士葆  廖正井  林鴻池  呂學樟  尤美女 決議:照案通過。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於97年修正時擴大適用範圍,將職務列簡任第12職等以上人員之財產申報類歸監察院辦理,緣於該職等以上之公務人員均身居要職,加以法官代表國家獨立行使職權,地位崇高、責任重大,一旦發生貪污舞弊情事,將斲傷政府形象。但法官法於101年7月6日生效施行後,現因法官、檢察官俸給制度改變,致原職務列簡任第12職等以上之法官、檢察官,應向監察院為財產申報而改向所屬機關政風單位辦理,恐與立法原意有悖。爰建請監察院針對原職務列簡任第12職等以上之法官、檢察官,於法官法公布施行後改向所屬機關之政風單位為財產申報,進行積極研議其因應措施,以達到財產申報之預防貪腐效果。 提案人:潘維剛  賴士葆  廖正井  林鴻池 決議:照案通過。 11月21日 報 告 事 項 邀請考試院秘書長、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討 論 事 項 四、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本日會議報告事項及討論事項綜合詢答,有委員柯建銘、賴士葆、潘維剛、呂學樟、鄭天財、吳宜臻、廖正井、孔文吉、尤美女、王惠美、陳歐珀、邱志偉、許添財提出質詢;委員潘孟安等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55項 考試院,無列數。 第56項 考選部,無列數。 第57項 銓敘部,無列數。 第58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無列數。 第59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62項 考試院3,175萬元,照列。 第63項 考選部,無列數。 第64項 銓敘部,無列數。 第65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無列數。 第66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無列數。 第67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61項 考試院5萬元,照列。 第62項 考選部5萬元,照列 第63項 銓敘部4萬4,000元,照列。 第6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3萬2,000元,照列。 第65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432萬3,000元,照列。 第6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61項 考試院18萬9,000元,照列。 第62項 考選部600萬元,照列。 第63項 銓敘部111萬4,000元,照列。 第6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萬7,000元,照列。 第65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8,000元,照列。 第6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9,000元,照列。 三、歲出部分 第5款 考試院主管 第1項 考試院原列3億5,419萬1,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之「業務費─國外旅費」5萬元、第2目「議事業務」項下「考銓業務考察」之「業務費─國外旅費」5萬元、第4目「施政業務及督導」項下「考銓研究發展」之「業務費─一般事務費」20萬元,共計減列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5,389萬1,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之「房屋建築養護費」經費110萬元,全數凍結,並就以下2項提案刪減或凍結之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查103年度考試院編列一般行政─業務費─房屋建築養護費科目110萬元,係為修繕房屋建築所需。 近年來考試院辦理房屋建築修繕業務逾預算編列數甚多,連年近2倍餘(詳附表1),超逾之經費係流用業務費之其他用途別科目辦理。另,該房屋建築養護費近年預算執行數逾預算編列數之2倍餘,除疑有流用資本門預算違失外,且查修繕業務連年多集中在年底辦理,因而未及於當年度完成驗收付款逕予保留,其急迫性待酌,明顯有消化其他用途別科目經費情形。 附表1:考試院近年「房屋建築養護費」科目預、決算情形表 單位:新台幣元 年度 預算數(1) 決算數(2) 增減數(3)=(2)─(1) 增減倍數(3)/(1) 99 914,000 1,990,057 1,076,057 1.18 100 800,000 2,748,535 1,948,535 2.44 101 800,000 2,809,302 2,009,302 2.51 102 1,716,000 - - - 103 1,100,000 - - - ※註:資料來源,考試院預、決算書。上表決算數包含實現數及保留數。 附表2:考試院近年「房屋建築養護費」歲出保留款明細表 單位:新台幣元 年度 保留數 保留原因說明 99 1,407,588 1.女生宿舍修繕工程99年11月2日第1次流標後,於同年11月23日完成決標。依合約規定,預計100年2月1日前完工,因完工期限已超過99年度付款期限,爰申請保留。 100 1,246,816 1.傳賢樓6樓整修工程民國100年10月28日完成決標。依契約規定,預計101年3月18日完工,因完工時已超過100年度付款期限,爰申請保留。 101 2,511,311 1.考試院試院路3巷多房間職務宿舍拆除工程於101年10月30日決標。依工作進度,本案於竣工後辦理驗收時,業已超過101年度付款期限,爰申請保留全案經費81萬5,289元。 2.考試院駐衛警察隊辦公室整修工程於101年12月14日決標。依契約規定,完工期限為102年1月15日,因完工後之時程已超過101年度付款期限,爰申請保留全案經費64萬0,746元。 3.考試院傳賢樓10-11樓(含屋突)外牆PC板嵌縫更新工程於101年12月27日決標。依契約規定,本工程預計竣工日期為102年2月22日。本案因完工期限已超過101年度付款期限,爰申請保留全案經費105萬5,276元。 ※註:資料來源,考試院99年度至101年度決算書之「歲出保留數分析表」。 綜上,上開疑慮未澄清前,建議暫予110萬元全數凍結,請考試院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廖正井  賴士葆 連署人:呂學樟  尤美女  王惠美 2.考試院103年度於一般行政-業務費-房屋建築養護費編列110萬元,然近年來考試院辦理房屋建築修繕決算數都均出預算數兩倍多,惟考試院之房屋修繕業務多集中在年底絕決標,以至未能於當年度完成驗收付款而逕予保留,恐有消化其他用途別科目之虞,且在設備及投資項目中已編列房屋建築及設備費,故刪除業務費-房屋建築養護費支全部。 年度 預算數 決算數 保留原因與保留數 99 91萬4千元 199萬57元 女生宿舍於99年11月23日完成決標,依合約規定,預計100年2月1日前完工,因完工期限已超過99年度,爰申請保留140萬7588元。 100 80萬元 274萬8535元 傳賢樓6樓於100年10月28日完成決標,依合約規定,預計101年3月18日前完工,因完工期限已超過100年度,爰申請保留124萬6816元。 101 80萬元 280萬9302元 考試院:試院路3巷多房間職務宿舍拆除工程、駐衛警察隊辦公室整修工程、傳賢樓10-11樓外牆PC本嵌縫更新工程等,都是10月底至12月底才決標,均超過101年度付款期限,爰申請保留共251萬1311元。 102 171萬6千元 ---- 103 110萬元 ----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柯建銘  王惠美 (二)大法官第524號解釋:「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依一定程序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者,該機關即應予以遵守,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發布規範行政體系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為之替代。」目前公務人員加給相關事項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係授權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規範之,然實際上卻由行政院轉委任由人事行政總處以行政規則位階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訂定,不但違背法律保留原則,亦迴避本院監督。爰此,建議凍結考試院「法制業務」項目經費五分之一,請考試院研議適法作為,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柯建銘  廖正井  呂學樟  王惠美 (三)第4目「施政業務及督導」經費1,295萬9,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並就以下4項提案凍結之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考試院至國外辦理國際文官制度與學術交流,應是基於考試院的職責,然103年度卻編列35萬6,000元到杜拜、印尼做學術交流,杜拜、印尼與我國無論是在文化、民族、國體、政體都大大不同,也非我國文官制度仿效之國家,故凍結國際文官制度學術交流-國外旅費之全部,待考試院提出至杜拜辦理國際文官制度與學術交流之書面計劃,並提交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柯建銘  王惠美 2.公務人員褒獎之法制事項為考試院執掌業務,然軍公教人員之年終、考績、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等普通性型態獎金,相關發放規範未有統籌整合,散見於各法令規章,獎金名目繁多,部分類別之獎金甚至缺乏法源依據。 褒獎首重公平,考試院院長關中亦曾強調,公務人員獎勵「既然是激勵性的作用,一定要公平,所以選拔的方式,機關分配名額等,都值得進一步研究。」鑒於現無完整之獎勵制度政策,雖有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惟在該法完成立法前,現行獎勵制度實有不當,爰此建議凍結考試院「考銓施政業務審查及督導」項目經費三分之一,共計50萬9,000元,請考試院儘速與行政院全盤檢討改善現制,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柯建銘  廖正井  呂學樟  王惠美 3.公務人員褒獎之法制事項係屬考試院之執掌,惟現行獎勵制度散見各法令規章未予整合,包括:褒揚條例、勳章條例、公務人員考績法暨其他施行細則、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選拔及表揚作業要點,以及各機關自訂之內部行政規則等,而各類獎金在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合計編列422億9,218萬2,000元,占人事費預算4,170億4,282萬1,000元之10.14%。 依據立法院9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針對9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各機關有關『績效獎金』部分,由於均已編列『年終獎金』、『考績獎金』等相關預算,實不宜再巧立名目編列『績效獎金』,爰此,考試院應統整公務人員獎勵之法制事項,並於兩個月內提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柯建銘 4.組織改造首重精實原則,但考試院於76年訂定之職等標準,未明確界定職責程度,且欠缺具體客觀劃分標準,致使有部分單位人員藉組改之際調升職等,業務卻與組改前相同,例如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改制為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原副所長由簡任第11職等調高為副院長之簡任第12職等至第13職等,並不合理。又,組改前,行政院院本部簡任10職等以上文官總人數111人,組改後暴增至178人,已違組改精實原則。由於考試院訂定之職等標準自76年發布以來未見修正,建議凍結考試院「施政業務及督導」項目金額四分之一,共計324萬元,請考試院及銓敘部研擬修正職等標準,明確界定職責程度與職等標準,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柯建銘  廖正井  呂學樟 王惠美 (四)有鑑於目前政府財務困窘,社會各界盼政府能共體時艱樽節開支,為達機關培訓資源之有效整合,考試院及所屬單位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等單位,辦理之公務人員培訓業務多有重疊且有參訓踴躍度不高、訓練成效不彰、訓練內容不符需求等情事,爰此,考試院應於四個月內會同相關機關檢討培訓資源運用分配之合理性,並依據培訓需求研擬整合方案。 提案人:吳宜臻  尤美女  柯建銘 第2項 考選部原列3億1,973萬6,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國家考試園區委外專業評估」20萬元、第2目「考試業務研究改進」第2節「考選資料處理」項下「網路系統之規劃及裝置」20萬元及第3節「研究發展及宣導」項下「考試業務之研究改進及宣導-大陸地區旅費」3萬元,共計減列43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1,930萬6,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近年來國考試題爭議不斷,重複出題情況一再發生。預算中心指出,98年警察特考考題與警專期末考題雷同、消防警察特考亦與警專模擬考雷同,且100年公務員特考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之資訊科學組整份試題,與97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之資訊處理類科試題完全重複,近來亦發生102年度高普考人事行政類科之「現行考銓制度」考題照抄98年地方特考,國考試題品質備受疑慮。另外,初考試題考中共黨章與政體,亦屬失職,初考目的為遴選優良基層事務官,應熟悉我國民情法律,而非中共政治體制。為確保國考試題品質,以維國考之公平及公信,現行法令對試題審查有諸多規範,卻一再發生試題重複,以及中共黨章入題之離譜情事,建議凍結考選部「試題研編及審查」項目預算五分之一,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柯建銘  王惠美 (二)第2目「考試業務研究改進」第3節「研究發展及宣導」經費681萬4,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並就以下2項提案凍結之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健全考選法制為考選部之重要目標之一,根據憲法第86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藉由考試取得。然而,考選部透過專技法之授權,規定超過30種考試類別,應試者得依據特定資歷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取得專技人員執業資格,此規定顯與憲法第86條有違。爰此建議凍結考選部「研究發展及宣導」項目預算四分之一,共計170萬4,000元,請考選部研議改善,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柯建銘  廖正井  呂學樟 王惠美 2.本(103)年度考選部於「研究發展及宣導」工作計畫之「考事業務之研究改進及宣導」項下編列658萬元預算,以博諮眾議,促使考選法制更臻健全。 惟查邇來考選部所舉辦之各類特種考試,除發生特種考試規模已超越高普初等正規考試趨勢之問題外,並產生基層特考考生為增加錄取率而重複報名多個考區、以致影響公平性的情事,以及同一考科,卻產生都市高分落榜、偏鄉低分錄取的問題,該部卻無力解決,任其一再發生,顯見考選部對於考試業務之研究改進及宣導工作成效不彰,爰提案凍結該項預算二分之一,俟考選部進行有效檢討、提出具體改進方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顏寬恒 連署人:廖正井  尤美女 (三)依法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得因機關特殊性質、或基於憲法對特定族群之照顧、或因地方機關特殊需求而舉辦。惟近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規模超越高普初等考試之趨勢並未緩減,顯示用人機關依舊傾向將職缺提報於特種考試。爰提案要求考選部審慎認定,確實管控檢討將高普考已有之類科回歸一般公務人員考試,避免再在特種考試中出現,以落實特考特用之精神。 提案人:顏寬恒 連署人:廖正井  潘維剛 第3項 銓敘部241億235萬7,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第2目「人事法制及銓敘」經費787萬6,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並就以下4項提案刪減或凍結之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查103年度銓敘部編列「人事法制及銓敘」,執行有關全國公務人員任免、升降、遷調、轉調、敘級……等之銓敘審定事項,及辦理人事政策及人事法規之綜合規劃暨審議業務。 查截至102年7月底止,行政院及所屬主管機關已完成組織立法者計有財政部等18個部會,渠等機關組改後之簡任官等人數較組改前增加者計有:行政院、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衛生福利部等9個機關,合計增加189人,而其擴增之事由概為「組改後業務成長」、「職責較以往重大」以及「因應未來人員調節所需」等類似且籠統之理由,至業務量及效益之客觀數據則均付之闕如,所增簡任官等人員之必要性待酌。 考試院職司官制官規乃憲定職掌,銓敘部既主管各機關(構)組織法規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各職稱分列不同官等員額比例之審議,面臨以精實為原則之組改政策,自應克盡應有之注意,嚴格把關不正當之高階員額擴增現象,俾免與精實原則背道而馳,並增加人事財政負擔。 據悉部分機關有藉組改,將未具任用資格之現職員工轉任公務人員,例如:健保局、勞保局、鐵工局;常設派用人員未有落日規範,有必要積極檢討派用制度。爰建議本計畫預算787萬6,000元全數凍結,請銓敘部提出檢討報告,以確認是否刪減。 提案人:廖正井 連署人:呂學樟  尤美女  王惠美 2.截至101年底,中央及各地方各機關共計有派用人員3,184人,均係依據58年制訂之派用人員派用條例辦理,其資格取得不必然需要通過國家考試,卻享有與公務人員同等權益。然而,憲法第85條已規定:「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之規定顯與憲法未合。經查各機關派用人員並非在臨時機關,亦非擔任臨時性職務,與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之規定未盡相符,且實際上與長期任用並無二致,應設置落日期限規範,爰建議凍結銓敘部「推動人事法制及銓敘行政業務」項目經費二分之一,共計83萬1,000元,請銓敘部檢討派用人員派用制度存廢,並研議派用人員落日期限規範,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柯建銘  廖正井  王惠美 3.「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已持續舉辦15年,目的在獎勵勇於任事、貢獻卓著之公務人員。然而,「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頒發之獎金無法源依據,且大部分獲獎者皆為高階公務員。對傑出公務員的鼓勵與嘉獎,實屬必要,然而現今政府財政困難,且公務人員已有考績獎金予以獎勵,爰此,應修訂相關辦法,著重以「榮譽方式」如獎座、獎狀予以鼓勵,以符政府撙節原則。故建議刪除銓敘部「人事法制、管理及銓敘業務」之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選拔及表揚經費二分之一,共計202萬6,000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柯建銘 4.組織改造首重精實原則,但組改前,行政院院本部簡任10職等以上文官總人數111人,組改後暴增至178人,已違組改精實原則。公務人員之升等,應有業務量及效益等客觀數據以資佐證,對此,銓敘部應盡把關職責,杜絕組改過程中之高階員額浮濫擴增現象,故建議凍結銓敘部「人事法制及銓敘」項目經費五分之一,共計157萬5,000元,請銓敘部針對高階員額不合理擴增提出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柯建銘  廖正井  呂學樟 王惠美 (二)為期中央政府預算編列符合法制,有關支領月退休金公(政)務人員得支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之事宜,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於六個月內深入檢討其制度化或法制化之可行性,並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廖正井  尤美女  潘維剛  吳宜臻 (三)有鑑於基層警消與公務同仁疑似勤務超時過勞猝死案件頻傳,然現行公(政)務人員撫卹法之因公死亡,雖有「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促發疾病以致死亡」、「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等三種情況可申請因公撫卹,但往往因僅有該往生公務人員之服務機關才可舉證申請,另,銓敘部因公撫卹審查小組之專家成員未含工作與疾病因果關係認定專家,恐影響公(政)務同仁之權益,爰請銓敘部退撫司提出相關機制確定方案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柯建銘 第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億7,251萬1,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之「加班值班費」經費611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保訓會不僅職工人數連年增加(97年72人:103年103人,增加43.1%的人力),人力增加但加班費不降卻逐年攀升(平日超時加班費及不休假加班費預算皆上升),其人均加班費預算為考試院暨所屬單位中最高者,實不符合目前國家財政困難,各單位應精簡人力、撙節經費,有效達成目標之原則,保訓會應檢討人力運用之妥適性,爰提案刪減加班費之編列300萬元。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柯建銘 2.保訓會103年度編列加班費6,110千元,雖較102年度編列之7,162千元為低,但其人均加班費59千元,與考試院其他機關相比仍屬過高。自97年度以來,職工人數已自72人擴增至103年度之103人,雖職工人數增加,加班費決算數亦隨之逐年增加,未盡合理,應允檢討。 經查考試院及所屬單位,人均加班費以保訓會59千元為最高,考試院53千元居次,建議酌減保訓會加班費,使其與考試院人均加班費相同,並請保訓會再檢討人力運用之妥適性,縮減未來年度之加班費用。爰此建議刪除保訓會「加班值班費」項目預算651千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柯建銘  廖正井 (二)鑑於重大政策(含各法案及計畫案)應進行研擬規劃階段之人權影響評估,以及建立實施成效之人權管考指標,以免對人民權益造成衝擊,因此公務人員實有加強人權教育訓練之必要。有關法案之人權影響評估,依行政院92年6月14日頒佈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主管法案報院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項規定「法案衝擊影響層面及其範圍,包括成本、效益及對人權之影響等,應有完整之評估。」然自92年以來,報院之各法案大多未落實此「法規影響評估」之要求;即便有進行人權評估者,內容亦大多簡略。至於各計畫案之審議,及各重大政策之管考,均尚未建立「人權影響評估」作法。顯見相關公務人員仍缺乏與人權有關之訓練。爰建議凍結保訓會訓練進修業務規劃與宣導之費用五分之一,請保訓會針對行政院所屬機關以外之法規、計畫審議、政策管考相關人員實施人權訓練,俾使人權影響評估及重大政策管制考核能落實兩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之精神,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實施成效,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柯建銘  廖正井 (三)本(103)年度保訓會「保障業務」工作計畫編列281萬3,000元,包括公務人員保障政策法規之研擬規劃與解釋118萬9,000元、保障制度之宣導91萬1,000元、保障事件之擬議與審理42萬7,000元、保障業務之輔導、協調聯繫15萬5,000元、保障案例之編印13萬1,000元。 惟查該會立場並未超然獨立,一向偏向行政機關,歷年(94年-101年)復審事件維持原機關決議之比率高達90%以上、再申訴事件維持原機關決議之比率亦達80%以上,被譏為是「行政機關」的保障會,而不是「公務人員」的保訓會,該會保障公務人員權益之功能即為可議,有違《公務人員保障法》之立法目的,其中尤以保障法並未明文規範再申訴事件之司法救濟,影響公務人員權益甚巨,亦為公務人員所嚴重詬病,迭有怨言,並與憲法上「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基本原則相扞格。 建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就現行公務人員所提救濟事件,研議擴大復審救濟範圍之可行性,俾其得以提起行政訴訟,以落實保障公務人員合理權益。 提案人:顏寬恒  吳宜臻  廖正井  潘維剛 尤美女  賴士葆 第5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3億2,557萬1,000元,照列。 第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4,115萬8,000元,照列。 第7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8億7,743萬2,000元,照列。 四、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 五、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 六、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提 案 一、台灣近年努力推行文化創意產業,惟目前文化人才的晉用並無專屬法源依據,僅能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比照教師資格聘任,惟該條例又有嚴格的學歷限制,以致高階文化人才無法晉用。爰建請考試院會同相關單位,參考先進國家進用專業人才之措施,儘速研擬配套方案以利文化人才之流用,並以書面報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潘維剛  呂學樟  賴士葆  廖正井 決議:照案通過。 二、鑒於部分機關於政府組織改造進行之際,藉保障員工權益為由,將未具任用資格之現職員工轉任公務員,如勞保局及健保局將金融雇員、專技人員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不僅獨厚特定資格員工、有違公平正義原則,更增加政府人事費負擔,與組織改造精實目標背道而馳,逾越法制,有欠公允。爰此建請考試院協同相關部會研議具體辦法,防止組改過程中之未具任用資格之現職員工轉任公務人員等情形,於本會期結束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柯建銘  廖正井  呂學樟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3年度預算書」案。 主席:請司法院姜副秘書長報告。 姜副秘書長仁脩:主席、各位委員。本人很榮幸代表司法院列席 貴委員會審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3年度預算書」案,就司法院對於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基金會)之監督管理概況向各位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支持與指教。 一、司法院依法律扶助法對基金會負監督管理責任 依法律扶助法第55條至第57條及第59條規定,司法院對於基金會擬定之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決算報告及財產清冊等,應加以審查監督。司法院亦得命基金會就其業務、會計及財產相關事項提出報告,並得派員檢查其業務、帳冊及其他文件,以監督並確保基金會之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司法院並應訂定監督管理辦法,用以落實對基金會會務運作之監督管理,因此,93年4月22日基金會登記成立後,司法院即於同年5月26日訂定發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下稱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並自發布日施行。 二、司法院對於基金會之監督管理機制 (一)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 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司法院設置基金會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監管會),監管會設委員9人,除由司法院院長指派副秘書長、相關廳處主管擔任外,得遴聘具有法學、會計或其他專門學識之學者或專家擔任之。 監管會下並設有2小組,分別為「法規及業務監督小組」及「財務及會計監督小組」,協助各項幕僚行政事項。 (二)監管會監督事項 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監管會對基金會之監督管理事項,包括:設立許可、組織及設施狀況、年度重大措施、財產、基金、孳息保管運用情形、財務狀況、業務狀況、提供法律扶助之品質、依法律扶助法、捐助及組織章程授權訂定之各項辦法及其他依法令規定應受監督之事項。 三、司法院對於基金會業務監督管理之執行概況 (一)審查、核備基金會訂定之各項法規 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基金會依法律扶助法、捐助及組織章程授權訂定之各項辦法,其訂定、修正及廢止應經司法院核定後,始得施行。 監管會自93年6月18日召開第1次審查會,原則上每月召開1次會議,至102年10月底召開第96次審查會止,審查基金會訂定之法規達50項,其中依法應經核定者16項,協助基金會建置完整法規及業務運作制度。 (二)審查基金會董事會會議紀錄 基金會董事會為基金會最高決策機構,掌理各項重要事項之決定,因此,監管會藉由審查董事會議紀錄,監督基金會會務運作。本年度截至10月底止,基金會董事會計召開11次會議,董事會會議紀錄均列為監管會審查議題。 (三)命基金會就各項業務、會計事項提出報告 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18條前段規定,本院得命基金會就其各項業務、會計及財產相關事項提出口頭或書面報告。職是,監管會每次舉行審查會,均會要求基金會就現階段進行中之業務或財務事項提出口頭或書面報告,藉以瞭解並監督基金會之會務運作情形,並適時提出建議。 (四)業務檢查 為瞭解基金會業務運作情形,自93年基金會成立後,司法院每年均依法律扶助法第56條及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18條後段規定,派員前往基金會及其分會檢查業務運作、場所設施、人員進用、財產管理及財務運作等狀況。 司法院業務檢查所發現之缺失,均作成業務檢查表,函送基金會檢討改進,基金會針對司法院派員檢查所提應改進事項,多已檢討並改善,對於部分須由基金會研議通盤檢討之事項,本院亦持續追蹤列管。 (五)追蹤列管監管會之決議或建議事項 監管會歷次會議所作決議或建議事項,本院均持續追蹤列管,並請基金會於每次監管會議報告最新執行情形。 四、持續監督基金會辦理各項專案 為扶助弱勢民眾,提供即時、適切的法律扶助,基金會配合時勢需求,辦理各項扶助專案,包括: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法律扶助專案、人口販運被害人法律扶助專案、擴大法律諮詢專案、八八風災專案等。而為加強原住民族司法保護,配合刑事訴訟法第31條修正,並辦理原住民檢警專案,如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具原住民身分且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5項之要件者,經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通知或自行申請,基金會即依通知或申請指派律師到場,以保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訴訟權益。監管會對於基金會辦理上開專案之成效均予持續關注,並不定期請基金會提出各項專案之實施成果及檢討報告,俾期發揮監督功能。 五、研議加強監督管理之規劃 基金會成立迄今已逾9年,各項軟、硬體設施已逐步建置完成,在扶助業務拓展方面亦具相當成效。惟為提供弱勢者優質法律專業服務,本院已增加業務檢查密度、調整業務檢查項目及方式,增加對於扶助律師、專職律師承辦案卷之查核及加強申訴案件之查察,藉以瞭解扶助律師之辦案情形,並促請基金會檢討改進現有扶助律師評鑑制度,加強評鑑密度。另擬規劃委外進行基金會及各分會服務品質滿意度之調查,針對人員服務態度、工作效率、專業度及扶助律師之辦案品質等項為進一步瞭解,藉以改善法律扶助品質,提升基金會之服務效能。 六、結語 司法院自93年起至102年10月31日止,共編列預算捐助基金會基金32億4,000萬元、業務運作經費56億2,023萬5,300元。目前基金會在全國各縣市設立21個分會,提供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必要之法律扶助,成立迄今,已受理33萬6,990件申請扶助案,經審查後決定准予扶助者共18萬8,976件,准予扶助比例約為56%,另外提供法律諮詢服務者共計29萬5,076件,對於弱勢者提供相當程度的人權保障。 司法院依法律扶助法規定,因應基金會業務需求,103年度編列預算計:基金2億元、營運經費7億4,686萬7,000元,以持續協助基金會推展法律扶助業務,幫助弱勢民眾。敬請各位委員支持,司法院必定善盡監督管理責任,督促基金會努力完成各項工作計畫,使國家捐助之經費發揮最大的效益,達成設立法律扶助基金會之目的。 主席:繼續請財團法人法扶基金會林董事長報告。 林董事長春榮: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很榮幸代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3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向各位委員提出業務報告。首先感謝委員熱心指導及支持,使得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業務日益發展,提供弱勢民眾實際需要之法律服務,在此敬表謝忱。 本會自93年7月1日正式對外服務,迄今於全國各縣市設置21個分會。截至102年9月30日止,有專職工作人員227人,專職律師14人,計241人。 以下謹就:壹、102年度已過期間之業務執行成效,貳、103年度工作計畫,參、103年度預算配合工作計畫之編列情形,向各位委員報告,敬請指教。 壹、102年度已過期間之業務執行成效 一、扶助業務成效 (一)案件量分析 102年度截至9月30止,來會申請本會法律扶助之總案件量為100,433件(表一)。 表一:本會案件總申請案件量 年度 總申請 案件量 准予 扶助 駁回 撤回 其他 102年1月1日至 102年9月30日 100,433 73,250 24,715 1,371 1,097 註:總申請案件量,含本會一般案件及專案案件之案件數。 102年度截至9月30日止,本會受其他單位委託,包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辦理之法律扶助案件(下稱本會受託案件),申請案件量共計1,955件(表二)。 表二:本會受委託案件總申請案件量 年度 總申請 案件量 准予 扶助 駁回 撤回 其他 102年1月1日至 102年9月30日 1,955 1,370 585 - - 註:總申請案件量,指本會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辦理之法律扶助案件。 (二)准予扶助比例 102年度截至9月30日止,本會案件包含法律諮詢在內,准予扶助之案件量為73,250件,准予扶助比例為74.77%(表三)。 表三:本會案件准予扶助比例 期間 准予扶助 案件量 駁回 案件量 准予扶助 比例 102年1月1日至 102年9月30日 73,250 24,715 74.77% 註:准予扶助比例計算式=准予扶助案件量/(准予扶助案件量+駁回案件量)。 102年度截至9月30日止,本會受委託案件之准予扶助案件量為1,370件,准予扶助比例為70.08%(表四)。 表四:本會受委託案件准予扶助比例 期間 准予扶助 案件量 駁回 案件量 准予扶助 比例 102年1月1日至 102年9月30日 1,370 585 70.08% 註:准予扶助比例計算式=准予扶助案件量/(准予扶助案件量+駁回案件量)。 (三)准予扶助種類及比例 102年度截至9月30日止,本會依據法律扶助法第二條規定,提供扶助種類主要包括「訴訟代理及辯護」、「法律文件撰擬」、「調解或和解」以及「法律諮詢」,其中以「法律諮詢」為主,約占總准予扶助案件量之63.97%(表五)。 表五:本會案件准予扶助種類及比例 期間 扶助 種類 訴訟代理或 辯護 法律文件 撰擬 調解或 和解 法律諮詢 102年1月1日至 102年9月30日 案件量 23,693 2,575 126 46,856 比例 32.35% 3.52% 0.17% 63.97% 註:本表比例取至小數點第2位,因四捨五入,各細項加總可能出現不等於100.00%現象。 102年度截至9月30日止,本會受委託案件之扶助種類以「訴訟代理或辯護」為主,約占總准予扶助案件量之88.25%(表六)。 表六:本會受委託案件准予扶助種類及比例 期間 扶助 種類 訴訟代理或 辯護 法律文件 撰擬 調解或 和解 法律諮詢 102年1月1日至 102年9月30日 案件量 1,209 160 1 - 比例 88.25% 11.68% 0.07% - 註:本表比例取至小數點第2位,因四捨五入,各細項加總可能出現不等於100.00%現象。 (四)申請案件及准予扶助案件類型比例 102年度截至9月30日止本會案件准予扶助的案件類型中,民事占40.48%;刑事占38.13%;家事占19.10%;行政占1.66%(表七)。 表七:本會案件申請案件及准予扶助案件類型及比例(含法律諮詢) 期間 102年1月1日至9月30日 案件 類型 申請案件 扶助案件 案件量 比例 案件量 比例 刑事 37,369 37.21% 27,927 38.13% 民事 41,472 41.29% 29,654 40.48% 家事 19,002 18.92% 13,989 19.10% 行政 1,820 1.81% 1,214 1.66% 未填寫 770 0.77% 466 0.64% 總計 100,433 100.00% 73,250 100.00% 註:本表比例取至小數第二位,因四捨五入關係,各細項加總可能會出現不等於100.00%現象。 本會准予法律諮詢之扶助案件,約有50%為民事案件,於扣除法律諮詢案件後,本會准予扶助之一般案件類型,刑事占60.90%;民事占22.93%;家事占15.49%;行政占0.69%(表八)。 表八:本會案件准予扶助案件類型及比例(不含法律諮詢) 期間 102年1月1日~9月30日 扶助案件類型 案件量 比例 刑事 16,074 60.90% 民事 6,051 22.93% 家事 4,088 15.49% 行政 181 0.69% 總計 26,394 100.00% 註:本表比例取至小數第二位,因四捨五入關係,各細項加總可能會出現不等於100.00%現象。 102年度截至9月30日止,本會受委託案件准予扶助的案件類型中,民事占94.23%;刑事占3.65%;家事占1.90%;行政占0.22%(表九)。 表九:本會受委託案件申請案件及准予扶助案件類型及比例 期間 102年1月1日至9月30日 案件 類型 申請案件 扶助案件 案件量 比例 案件量 比例 刑事 168 8.59% 50 3.65% 民事 1,725 88.24% 1,291 94.23% 家事 52 2.66% 26 1.90% 行政 10 0.51% 3 0.22% 總計 1,955 100.00% 1,370 100.00% 註:本表比例取至小數第二位,因四捨五入關係,各細項加總可能會出現不等於100.00%現象。 (五)准予扶助案件中民、刑事案件之案由分析 1.民事訴訟代理案由以「侵權行為」為最多 102年度截至9月30日止,本會及本會受委託案件,准予扶助民事訴訟代理之前五大案件類型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消費借貸、給付資遣費、給付工資及職業災害之損害賠償。 2.刑事訴訟辯護案由以「毒品案件」為最多 102年度截至9月30日止,本會及本會受委託案件,准予扶助刑事訴訟辯護之前五大案件類型為:毒品罪、傷害罪、竊盜竊佔罪、過失傷害罪及強制性交罪。 (六)特殊議題業務 1.「消費者債務清理扶助專案」業務 本會為因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之施行,自97年2月底起開辦「消費者債務清理扶助專案」,協助債務人透過本條例重建經濟生活。迄102年09月30日止民眾申請之件數計56,918件;符合申請資格,由本會提供扶助律師之件數計18,509件;准予法律諮詢之件數計23,120件。本條例於101年1月修正施行,本會即在101年度舉辦律師教育訓練及債務人說明會。102年亦持續與台北、高雄、台中律師公會合作舉辦律師教育訓練及實務問題研討會,並於102年8月發函予修法前清算不免責之受扶助人,提醒其新法通過後兩年內可重新聲請免責裁定。 2.「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業務 本會自96年9月17日起,開始辦理「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提供符合專案條件之民眾365天,每天24小時,全年無休之律師陪訊服務。迄今年9月30日止,已派遣律師陪同3,455人次之民眾接受訊問。因本專案對我國人權保障具有指標性之意義,本會將持續推動,以落實保障弱勢民眾人權之使命。 3.人口販運被害人扶助業務 我國對於人口販運被害人之保護措施,連續名列美國評等報告第一級名單,列為亞洲地區模範國家。自人口販運防制法於98年6月1日施行以來,迄今年9月30日止,本會已扶助1,655件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案件。本會並持續辦理律師教育訓練及研擬改善扶助品質。 4.「八八風災專案」業務 98年8月8日,因莫拉克颱風之超大豪雨,致高雄縣小林村等地紛傳災情(以下稱八八風災)。為協助莫拉克風災受災民眾處理相關法律問題,本會規劃八八風災專案,執行迄今已滿四年,102年度重要工作有: (1)持續協助台東嘉蘭村、屏東好茶部落、高雄小林村、高雄南沙魯部落之國家賠償訴訟之進行。 (2)建立本專案律師團資源整合平台。 5.「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業務 本會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行政委託方式辦理「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自98年3月開辦迄102年9月30日止,共有13,060件勞工法律扶助申請案,其中10,813件為准予提供律師訴訟扶助案件,目前已結案6,193件,約8成左右的案件結果對勞工有利,為勞工朋友追回金額約13億元的權益。 6.「原住民檢警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業務 為加強原住民司法保護及法律扶助,本會自101年7月15日起,開始辦理「原住民檢警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提供原住民365天,每天24小時,全年無休之律師陪訊服務。102年1月25日刑事訴訟法第31條及第95條新法施行後,依原住民身分法認定具有原住民族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不問其是否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不問其就該案件是否係第一次接受詢問、訊問,均可提出申請。自專案開辦以來,迄今年9月30日止,已成功派遣1,115位律師。本專案將持續推動,以維護原住民之刑事人權。 7.「原住民法律扶助專案」業務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為維護原住民生命財產安全及應有權益,提供原住民法律扶助,特制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律扶助要點」,本會有鑒於原住民族文化、生活及語言,有其特殊性及差異性,原住民在法律訴訟上處於相對弱勢困境,應加強對於原住民法律訴訟上之協助,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02年3月21日簽署行政委託契約書,並自102年4月1日起開辦「原住民法律扶助專案」,截至102年9月30日止,共有363件原住民法律扶助申請案,其中169件為准予提供律師訴訟扶助案件。 二、扶助業務品質控管 (一)現行扶助業務品質控管機制 目前全國已登錄各地律師公會之律師約為7,000餘位,截至102年9月30日止,已有2,764位律師申請加入本會之扶助律師,扣除因進修、出國、健康及受申訴評鑑處分等因素之律師後,實際承接扶助案件者有2,140位扶助律師,平均每人每月承接1.3件案件,平均每月酬金約2萬元左右。 本會為維持扶助品質,所採取之控管措施,分別為:案件進行前實施派案業務管理,案件進行中以申訴制度進行控管,案件終結後則以律師評鑑制度進行品質控管。 1.派案業務管理 (1)依法律扶助法第26條規定「分會應提供擔任法律扶助之律師名冊,協助受扶助人選擇適當之律師。受扶助人未能自行選擇律師或選擇不當時,由分會指定第24條第1項之律師擔任之。」是以本會扶助律師派案以受扶助人自行選擇為優先,故除有受扶助人選擇不當之情形外,本會原則上均予尊重。 (2)惟因近來發現部分律師之接案量顯然過高,經調查後發現主因為受扶助人自行選擇該律師之案件過多所致。為此,本會除將各分會指派律師件數及指派狀況列為各分會稽核事項外,並修正「分會指派律師作業流程」第5點規定,除如台東地區律師資源較少等例外情形外,原則上扶助律師每年不得超過24件之全國接案總量上限。 2.申訴制度與陳情 (1)依本會申訴處理要點,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為扶助律師(亦含工作同仁、審查委員等人員)之言行有違法或不當時,得提出申訴,本會隨時進行調查並為即時處分。此外,民眾對本會審查標準或扶助制度提出建言者,本會亦列為陳情案件,進行案件列管、追蹤及回覆。 (2)102年度截至9月30日止,民眾向本會陳情之案件計有244件,申訴扶助律師者有37件,已調查完畢34件,調查結果為:不予處分17件、處分15件(處分結果分別為:勸導、警告及督促改善處分6件、減少派案2件、停止派案4件、停止派案並移送律師評鑑1件、移送律師評鑑2件);其餘因併案、不予受理或撤回而結案之案件共2件,另調查中案件3件。 3.律師評鑑制度 (1)本會自96年起,依本會辦理扶助律師評鑑應行注意要點(下稱律評要點),進行二年一次之律師評鑑,102年已開始辦理第三次律師評鑑工作,並已完成電話問卷調查,後續將召開律師評鑑專門委員會依律評要點規定,擇定第三次評鑑之受調對象。 (2)本會業已辦理二次律師評鑑,經評鑑為優良而獲表揚之扶助律師,計有12位,針對品質欠佳或承辦案件有疏失之扶助律師,依情節輕重程度不同作成處分,截至102年9月30日止,共計43位律師受到處分,處分結果如下:解除擔任法律扶助工作10位;一定期間停止派案12位;一定期間減少派案8位;函請改善13位。上開受處分律師中,因涉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而併遭決議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者,10位。 (二)扶助律師品質提昇計畫 為能全面性管理、維護及提昇本會扶助律師之扶助品質,以達維護受扶助人權益之目標,本會已設「提昇扶助律師品質專案小組」,針對扶助律師篩選、專科律師案件之指派、進行中案件之追蹤管理、結案品質調查、申訴及律師評鑑制度之變革等進行全面性制度研修。其中,就新進律師進入之門檻、派案公平性及結案品質調查業已完成規劃並付諸執行,另就專科律師派案、進行中案件之控管、申訴制度及律師評鑑制度等規範進行研修,待研修完成後即逐步修正相關法規。 貳、103年度工作計畫 一、103年度工作目標 為落實保障弱勢民眾權益,提供弱勢民眾有品質之法律扶助,本會103年度工作目標列舉如下: (一)減少弱勢民眾申請障礙,統一審查標準,建立符合社會及弱勢民眾期待之無資力認定標準。 (二)修正扶助律師評鑑制度,建立專業律師派案制度,提升法律扶助品質與效率。 (三)強化偏鄉地區服務、關注特殊弱勢族群,持續提供專案服務。 (四)加強弱勢民眾法治教育,積極宣導法律扶助之精神與意旨,爭取社會各界支持,以逐年提升民間捐助本會數額。 (五)學習先進國家經驗,了解弱勢民眾對法律扶助之需求,以檢討法律扶助制度。 二、103年度工作計畫重點 (一)法律扶助業務 1.強化辦理法律扶助 (1)減少申請障礙,統一審查標準 依據法律扶助法第16條規定,符合本會無資力認定標準之經濟弱勢民眾,其案情「非顯無理由」者,本會即應給予扶助,由於「非顯無理由」認定不易,為免同一事實因審查委員辦案經驗不同而有不同審查結論,本會擬於103年度全面檢討認定標準,以建立符合法律扶助法規範及其精神且利於弱勢民眾之統一審查基準,強化扶助弱勢民眾。 (2)建立符合社會及民眾期待之無資力認定標準 本會現行無資力認定標準係以社會救助法之標準為基準,惟因社會救助法之目的僅在於補足經濟弱勢者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再者,民眾如遇有緊急事故或特殊情事致使一時無力支付律師酬金或訴訟費用,導致法律權益受損者,亦有強化保障之必要,是以本會將研議修正無資力認定標準,以符合社會及民眾之期待。 (3)加強行政救濟法律扶助業務 本會扶助對象除依法免審資力者外,均為經濟上弱勢之民眾,弱勢民眾往往因認知能力較為不佳,且多不諳法律而身處社會底層,一般之往來尚且居於劣勢,遑論與擁有絕對優勢之行政機關往來,往往因相關法律知識及自身權益保障觀念之不足,造成權利受損而不自知,此由本會歷年扶助行政救濟程序案件僅占全部扶助案件不足1%可知其嚴重性。為服務此類弱勢民眾之需求,本會擬加強民眾行政救濟概念之法治教育並強化扶助行政救濟程序案件。 (4)持續辦理一般案件 本會於全國設立21分會,辦理訴訟代理或辯護、調解、和解、法律文件之撰擬及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費用等之扶助工作。本會配合新修正社會救助法之施行,相應調整受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103年度預期案件量將持續成長。 (5)加強辦理民事及家事調解、和解案件 本會設置宗旨在為弱勢民眾爭取法律權益,惟提起訴訟僅為解決紛爭的方式之一,本會參考歐美國家致力發展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如調解、和解、仲裁等,於紛爭發生伊始即由律師介入協調,期於提起訴訟前解決紛爭,以達訴訟經濟,紓減訟源。故本會擬加強辦理民事及家事案件之調解、和解之扶助業務。除開辦民事及家事案件之調解實務講習,強化扶助律師調解能力外,亦將對大眾加強宣導本會調解、和解之扶助業務。惟囿於本會並無強制當事人到場調解之權力,且縱成立調解亦無與判決同一效力,因此本會將先加強與現有法院或鄉鎮公所等調解機構轉介合作。 2.提升法律扶助品質與效率 為使本會受扶助人之權益獲得保障,本會指派扶助律師擔任法律扶助工作,係遵守公平派案原則,並視扶助律師之表現、受扶助人或院檢之反應,做為調整派案之參考,進而淘汰不適任之扶助律師。此外,本會另規劃下列工作重點,以提升本會扶助之品質與效率: (1)請院檢協助對扶助律師進行個案品質控管 本會已函請司法院及法務部協助函請各院檢之承辦人員對本會之扶助律師進行全面個案品質調查,即時回報優良或不佳之扶助律師。 (2)修正扶助律師評鑑制度 本會扶助律師評鑑制度之檢討重點,除透過建議修正法律扶助法,以明定建立扶助律師評鑑之法源依據外,同時並就內部制度先予改革,以改善評鑑效能並落實扶助品質控管: A.建議修正法律扶助法以明定扶助律師評鑑之法源依據。 B.修正申訴、扶助律師評鑑制度以改善評鑑效能。 C.建立客觀、統一之扶助律師評鑑標準。 D.精簡扶助律師評鑑程序。 E.強化結案回報等內控制度。 F.委外辦理隨案電訪。 G.扶助律師評鑑結果連結分會派案控管。 (3)建立專業律師派案制度 為提升法律扶助品質,本會對扶助律師之指派宜逐步專業化。103年度,本會擬先試辦家事、少年、勞工案件專業律師派案制度。將先由扶助律師根據過往辦案經驗,就家事、少年、勞工案件擇一類提供一定數量之書狀供本會書面審查。本會將成立專業律師派案審查小組,進行初步審查後提交董事會通過,俾利試行專業派案制度,逐步落實各界對於扶助品質之期待,並於試辦有初步成效後修訂相關法規。 (4)持續辦理扶助律師教育訓練 為使參與本會之扶助律師於辦理案件時更具服務弱勢之精神與專業知識,本會持續與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地方律師公會合作,辦理扶助律師教育訓練、交流及座談會。針對特殊弱勢議題(如重大刑事案件、人口販運案件、消債案件及勞工案件)規劃系列型教育訓練課程,以提升扶助律師專業能力。 (5)持續辦理四金追償 針對本會因扶助案件所衍生之回饋金、追償金、撤銷金及已代墊分擔金,本會103年度工作重點如下: A.加強四金控管之正確性:請分會依四金控管表填表規則新制進行清查,及要求四金控管與財會資料間之一致性。 B.稽查四金業軟登載之正確性:加強查核各分會四金業軟及控管表登載之一致性。 C.督促各分會四金追討執行率:要求分會登載四金案件追討之具體進度,以便查核四金追討業務之執行狀況。 (6)持續控管保證書 依法律扶助法第65條規定,受扶助人有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必要,如顯有勝訴之望,得由基金會各分會出具保證書,以代替假扣押或假處分之擔保金。103年度本會將強化保證書出具之功能,對已出具之保證書,本會亦將加強返還之稽催程序,以落實本會得出具保證書之立法精神。 (7)個人資料保護暨文卷管理計畫 本會依據法律扶助法辦理法律扶助業務,依法蒐集、處理、利用申請人、受扶助人及扶助律師之個人資料。為妥適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避免侵害申請人、受扶助人及扶助律師權利,擬先針對本會個人資料保護進行風險評估,以利後續本會撰擬相關內部個資保護規範,並擬定申請人或受扶助人申請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等相關內部辦理流程。又本會文卷管理辦法於102年經司法院核定修正在案,103年亦將同步辦理舊案卷宗歸檔、銷毀作業,以利本會空間有效利用並減少個人資料保存之風險。 3.辦理特殊弱勢族群專案扶助業務 (1)持續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扶助專案」 合理的債務清理機制為現代資本社會之必要機制,為推動消費者債務清理專案,本會已投注相當資源,惟因法院見解尚在形成當中等因素,導致本專案之推行遭遇障礙。而因應101年1月6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修法施行,增加律師為債務人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故債務人更需專業之律師協助。103年度本會仍將持續推動消債專案,除持續辦理消債專科之扶助律師訓練,並進行消債扶助律師評量外,另研議推動消債案件酬金之合理化。 (2)持續辦理「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 本會自97年試辦「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以來,為我國刑事人權建立重大指標,對於民眾訴訟權之維護、偵查程序合法性之確保、審判效率及正確性之提升等,已帶來正面影響。未來,本會將持續推廣檢警專案,除積極拜會法院、檢察署、警局及調查局等合作轉介單位、表揚專案推廣有功人員外,另研議偏遠地區支援辦案,以提昇專案案件量。 (3)持續辦理「人口販運被害人扶助專案」 人口販運為跨國境且嚴重違反基本人權之犯罪,受到國內外各相關機關團體之關注。本會基於保障弱勢者法律權益之宗旨,更應為人口販運被害人提供法律上協助。103年本會除檢討相關審查規定、作業流程與措施,建構通譯人才資料庫,並持續辦理扶助律師教育訓練外,更擬強化與政府機關、社會福利團體之轉介功能(如與1955外籍勞工諮詢專線洽談轉介),使人口販運被害人能適時向本會尋求法律扶助。 (4)持續辦理「擴大法律諮詢專案」及視訊法律諮詢 根據本會研究及參考其他先進國家之經驗,訴訟前之紛爭解決途徑以「法律諮詢」最為便捷且最符合經濟效益之道。因此,提供民眾一個可以諮詢法律的場所與服務是本會責無旁貸之工作。另本會針對欠缺法律諮詢資源之偏遠地區除設置駐點法律諮詢服務,亦有開辦視訊法律諮詢,因成效良好,本會已請各分會全面擴大視訊法諮服務,以最低之經費,提供最即時之服務;此外,本會亦將持續充實法律扶助資訊網站,實現線上法治教育,並提供民眾自助處理之管道。 (5)持續辦理「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 本會自98年起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託辦理「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勞工若遭遇如勞資糾紛、職業災害等案件而需法律上之協助時,即可至本會申請。本專案實施四年以來已扶助19,431位勞工朋友(包含10,396位勞工朋友由扶助律師協助其案件之訴訟代理及辯護),扶助結果有八成以上之判決結果對勞工有利。本案結合兩會資源,將保障弱勢勞動者之意旨與精神發揮至最大。103年本會擬持續辦理本案,同時為確保扶助律師辦理勞工訴訟案件之品質,本會將以逐步建置勞工訴訟專業律師資料庫、擴大辦理分會勞工訴訟專科審查制度作為努力方向,以更有效維護勞工訴訟上權益與扶助品質。 (6)持續辦理「原住民訴訟立即扶助專案」 本會於93年7月成立後,即全力投入對於居住偏鄉原住民的宣導及扶助,基於原住民族之語言、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皆與漢民族有所不同,為尊重並保障其合法權益,本會仍持續強化對於原住民之協助。103年本會將結合專長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相關社會福利團體及原鄉部落民眾,對本會工作同仁及扶助律師辦理相關之原住民傳統慣習等教育訓練,並賡續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合作辦理「原住民訴訟立即扶助專案」,以有效運用有限之資源,擴大服務原住民。 (7)加強受收容人之法律扶助 為落實保障受收容人之人權,本會擬於103年與入出國及移民署加強合作,研擬未來如何透過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為受收容人提供即時之司法救濟,並於現行法律扶助法架構下,依法提供受收容人法律扶助。 (8)加強弱勢者法律扶助需求研究 法律扶助法自93年施行以來,迄今已9年,部分制度與條文亦應與時俱進,而法律扶助法之本旨即是為弱勢者法律扶助之需求而來,因此藉由了解弱勢者法律扶助需求之研究,對於法律扶助法與時俱進之修正應有相輔相成之效。因國家之資源有限,實無法關照全部弱勢者之需求,況隨著社經條件之演變,弱勢族群之形成及演化,亦有不同。為回應各界對於本會應加強對於不同弱勢族群與弱勢者權益之保障,本年度擬針對各界關切之議題與族群,進行探究,俾能提供適切之扶助。 4.加強募款效能 依法律扶助法規定,本會基金為新台幣一百億元,主要由主管機關逐年編列預算捐助,本會自成立以來承蒙主管機關司法院之支持,近年來,在政府財政撙結之政策下,仍逐年編列預算方式捐助本會基金。雖然依照諸多國家之經驗,法律扶助之經驗,幾乎均由國家負擔,少有對外募款之例,惟為求本會之長遠發展及符合法律扶助法之規定,除主管機關捐助外,本會擬加強對外募款之效能,提升民間捐助之成效,具體工作項目如下: (1)持續整合政府各項法律扶助資源 本會將積極與其他辦理法律扶助業務之政府單位洽詢合作(如內政部、法務部、國防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環保署等),除可整合政府各單位法律扶助資源,達到行政費用效益提高及統一政府法律扶助申請窗口之便民效果外,亦可增加本會經費來源。 (2)持續洽談律師或律師事務所之捐助 本會將持續與全國各地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洽談捐助事宜,共同推展法律扶助業務。 (3)辦理募款或義賣活動 本會將持續向社會大眾宣導法律扶助之精神與意旨,藉此提升社會大眾對於本會之認識與對於法律扶助之認同,並希冀在此認知與認同下,能提高社會大眾對於捐助本會之意願,逐年提升民間對於本會捐助之數額。 (4)捐款E化,建置網路捐款機制 本會擬建置網路捐款機制,藉由24小時不打烊、無國界的網際網路科技,以提昇募款效能。 (二)宣導業務 103年度宣導工作重點為配合本會重要業務政策,一方面積極辦理各類宣導活動,並製作相關文宣品,讓更多弱勢民眾知曉本會業務及服務訊息,另方面加強宣導本會正面及優質服務形象,以提高弱勢民眾對本會的信任度,進而於有需要時使用本會所提供之服務。重要工作項目包括有: 1.辦理各項重要業務專案宣導工作。 2.辦理校園法律扶助宣導工作。 3.辦理一般性宣導活動。 4.製作平面及電子文宣品,並維護及推動網站宣導工作。 5.運用各類媒體公益託播以宣導本會服務訊息。 6.持續推動「法律扶助支援網」宣導據點協助本會宣導工作。 7.辦理「行動法扶車」專案: 有鑑台灣人口稠密且集中,相對偏遠地區範圍遼闊且交通抵達不易,即便多所搭配相關地方團體之活動,每年僅能針對有限之區域進行零星單一據點的宣導下鄉活動。故特於103年度規劃「行動法扶車」專案規劃,透過密集巡迴及機動支援的兩種方式,進行法扶的宣導工作。同時,也可藉由本次行動法扶車的下鄉活動中,找到感人的個案故事,並透過媒體進行事件行銷,增加本會知名度,將原本單一「點」的下鄉活動,擴大為「線」,進而成為「面」之全國性宣導活動。 (三)國際事務 103年度國際事務工作重點乃在配合本會重要業務政策,進行國際經驗學習及交流,維持本會與國際法扶機構之聯繫管道。重要工作項目包括: 1.參加國際性法律扶助相關會議。 2.辦理年度工作人員出國研習專案: 本會依照「本會選送工作人員出國研習作業要點」,擬定103年度出國研習專案。以「科技創新與法律扶助」為主題,至荷蘭進行6至8周之研習。 3.辦理弱勢議題法律扶助國際研討座談。 4.辦理國外人士及機構代表來會參訪工作。 5.配合本會成立十週年,辦理第三屆法律扶助國際論壇: (1)本會在成立兩年之際,即舉辦第一屆法律扶助國際論壇,邀請來自17國、24位法律扶助組織代表,共同與會討論法律扶助的基礎與未來發展。時至98年成立五週年之際,本會舉辦第二屆法律扶助國際論壇,邀請來自14國、26位法律扶助組織代表與學者專家共同與會,兩次國際論壇的舉辦,讓其他國家了解到,台灣已建立一套完備的制度,有系統的提供弱勢民眾。除此之外,台灣的法律扶助制度,更激勵了許多正在發展法扶制度的國家。馬來西亞律師公會秘書長Mr. Rajen Devaraj特別表示,馬來西亞的法律扶助組織已於100年2月正式成立,其精神與組織架構即是師法台灣的法律扶助基金會。 (2)本會至103年即已成立屆滿十週年,透過會議的參與,可以為長期投身法律扶助工作的本會同仁、扶助律師,以及與我們共同提供服務的社福團體、政府單位,甚至是法律界先進,開一扇觀看國際法扶情勢的窗,期許在繁重的工作中能夠得到全新的啟發。而國際會議的舉辦,除了實質的交流外,更是絕佳的國際與國內宣傳。因此本會擬於103年舉辦第三屆法律扶助國際論壇。 (四)資訊科技 103年度本會擬進行下列資訊設備之軟、硬體提升: 1.配合業務目標,進行系統軟體增修及新建。 2.改善本會系統運作效能,擴充系統硬體設備。 3.因應個資保護需求,加強資訊安全防護。 4.汰換老舊設備。 (五)員工教育訓練 本會為提升本會人力素質,提供受扶助人具效率及品質之服務,依員工職務性質及責任層級等因素,規劃安排適當之教育訓練,除包括法律專業知識之提昇外,擬包括「專業技術」、「領導管理」、「通用知識」、「技能訓練」等四大方向。專業技術(宣導企劃類、總務採購類、行政文管類、人力資源類、財務會計類、資訊系統類等)、領導管理(團隊激勵與領導統御、問題分析與決策能力、專案管理與應用、策略規劃與管理、員工招募面談技巧、預算執行與管理、政府採購法與會計入門等)、通用知識(團隊溝通與共識凝聚、時間管理與效率提昇、顧客服務與抱怨處理、提昇服務流程與品質、職場工作壓力調適與辦公室EQ、人際溝通技巧與衝突化解、心理諮商與輔導、VIP應對等)、技能訓練(SOP標準作業流程與應用、公文撰寫、電腦運用/Office文書作業等)。 (六)稽核 本會依據年度稽核計畫,至總會及各分會進行稽核,包括扶助業務、採購付款、資訊、總務、人力資源及固定資產等作業之控制作業,103年度將持續加強有關申請民眾之無資力審查作業、扶助律師派案作業、出具及取回保證書作業、分擔金、回饋金、撤銷金及追償金作業、員工加班控管作業、應收律師酬金抵扣作業,派案後逾一定期間尚未領取律師酬金(包含預付酬金及結案酬金)、檔卷管理及物品管理之檢查作業。 參、103年度預算配合工作計畫之編列情形 一、收入部分 103年度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收入預算共編列8億2,373萬3,000元,由司法院編列預算補助計7億4,686萬7,000元,其他業務收入(四金收入等)計689萬元,其他單位、個人捐助及其他收入計741萬元,本會基金孳息收入計6,256萬6,000元。 二、支出部分 103年度支出預算編列8億2,373萬3,000元,資本門編列1,022萬8,000元,合計為8億3,396萬1,000元,較上年度預算總計增列541萬9,000元,主要係因扶助案件量增加所致。其主要增列項目如下: (一)103年扶助案件量依據102年實際准予扶助情況增編,故扶助律師酬金及訴訟費用增加213萬2,000元。 (二)因本會板橋分會會址搬遷、新增二代健保單位負擔支出、及業務成長等而增列328萬7,000元。 三、基金部分 103年度基金編列2億元,維持上年度預算規模。 肆、結語 以上103年度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算,係因應弱勢民眾需求之各項業務推展所必須,並配合工作計畫重點衡酌各項計畫輕重緩急優先順序審慎檢討編列。敬請各位委員鼎力支持,謝謝! 主席:現在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請廖委員正井發言。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董事長,你覺不覺得法扶基金會的預算比較短絀? 主席:請財團法人法扶基金會林董事長說明。 林董事長春榮:主席、各位委員。是。 廖委員正井:你剛剛已經講了會影響業務。本席再請教你,為什麼你們的專職工作人員有227人,專職律師才14人?一年要辦10萬件的案子,甚至不只10萬件,像今年1月到9月就已經10萬件了,可是為什麼律師這麼少? 林董事長春榮:我們依照法律扶助法的規定,原則上是把案子派給一般的扶助律師,至於我們的專職律師,是承辦一般扶助律師不願意辦或者比較欠缺合適律師的案子。也就是說,專職律師是用來補其他扶助律師的不足,因此人數比較少。 廖委員正井:你的報告第6頁講到,檢警第一次偵訊的時候,律師會陪同到場。本席覺得這樣非常好,因為我們最近看到,連高院的檢察官林秀濤到特偵組,都會感覺到肅殺的氣氛。她當檢察官那麼久,都已經當到高院的檢察官了,可是去特偵組還會感覺到肅殺的氣氛,更何況是一般老百姓?一般老百姓從來沒有被警察、檢察官找過,在此情況下,一旦遇到檢察官像土匪一樣兇悍,當然會感到害怕。所以你這裡寫得很好,本席非常認同。 接下來本席要請教司法院姜副秘書長。副秘書長,你們實在是很狠,做人也很失敗。立法院刪掉司法院的經常門預算,你們就欺負法扶會,大砍法扶會的預算,然後讓律師罵立委,質疑為什麼司法院的預算砍那麼多。有沒有這回事? 主席:請司法院姜副秘書長說明。 姜副秘書長仁脩:主席、各位委員。沒有這回事。 廖委員正井:怎麼沒有這回事? 姜副秘書長仁脩:假設我們的經常門被刪減,理論上我們所屬各單位,包括各法院的相關部分都要同步刪減才合理。 廖委員正井:你剛才講的對,可是你們下面的做法不是這樣,你們把法扶基金會的預算砍掉最多! 姜副秘書長仁脩:不會。 廖委員正井:怎麼不會? 姜副秘書長仁脩:我們一向都非常支持法扶基金會。 廖委員正井:請會計處長說明好了!我們刪你們的經常門兩億多,對不對? 主席:請司法院會計處張處長說明。 張處長志弘:主席、各位委員。是。 廖委員正井:你們怎麼分配這兩億多? 張處長志弘:我們還在研究當中。其實現在並沒有分到各個機關去作刪減。 廖委員正井:本席不准你刪法扶基金會的預算一毛錢,因為它是弱勢團體。你要從司法院本部去刪,不要去砍法扶基金會,它的錢已經夠少,已經不夠用了。而且這個錢是幫助弱勢團體的,你知道嗎? 張處長志弘:我們有跟法扶會不斷的溝通,目前他們執行的狀況…… 廖委員正井:本席是民選的,是代表弱勢的民眾跟你請願。你們不要砍法扶基金會,它已經夠可憐了。你要知道,當老百姓到檢察官那邊,每個人的魂都跑掉了,因為他們從來沒有進過警察機關,更沒有進過檢察機關,結果又碰到檢察機關兇得要命。如果有律師在旁邊,他們的膽子就比較大,也比較敢講話。可是你把法扶基金會的錢刪掉,沒有錢的話有哪個律師要去做?現在大家都這麼忙,你們不可以這樣!本席剛剛已經表達立場,你要從其他的部分刪,不要刪法扶會的,它已經夠可憐了,就那麼一點錢,都要不夠了…… 潘委員維剛:(在席位上)法扶會有九億多耶! 廖委員正井:本席相信立法委員都會替法扶會請命,因為法扶會是在幫助弱勢團體。處長,你們不要這樣欺負人家! 張處長志弘:沒有。我們絕對不會影響法扶會的業務運作。 廖委員正井:不要法官要辦你,你就怕他。也請副秘書長回去跟秘書長講一下,不要欺負法扶會。 姜副秘書長仁脩:不會。 廖委員正井:像林董事長,專業而且輩分又高,他肯接董事長,本席都很感謝,他比上一任那個女的董事長好多了。 潘委員維剛:(在席位上)吳景芳很好。 廖委員正井:他比她更好。當然,秘書長也是不錯,你們這樣欺負人家不好。處長懂本席的意思嗎? 張處長志弘:是。 廖委員正井:副秘書長,你看法扶會的報告裡面提到要去募款。有些檢察官的案子會在法院和解,本席非常贊成。譬如違反證券交易法之後,那些有錢人繳很多錢就不用去受罪,像這些罰金就應該給法扶基金會…… 姜副秘書長仁脩:那筆錢是法務部掌管的。 廖委員正井:你們要爭取。當然,我們不希望有人坐牢,但是該罰款的就要罰,包括他已經賺到的錢,也要叫他吐出來。譬如最近頻頻爆發食品安全問題,就有人建議本席,因為食品安全被罰的錢要納入健保,理由是有很多人吃到不安全的食品,生病要去看病,健保費就提高了。一樣的道理,現在很多犯法的事情,如果能把罰金挪給弱勢團體做為訴訟費用,不是很好嗎? 姜副秘書長仁脩:我們也有向法務部爭取一部分的處分金,但不是這麼容易。 廖委員正井:到現在為止,你幫法扶會爭取、募到多少錢? 姜副秘書長仁脩:至少我們在預算方面一直都非常的鼎力支持。 廖委員正井:可是你們現在把法扶會的預算刪掉了…… 姜副秘書長仁脩:法扶基金會是獨立的財團法人,我們希望他們能夠盡力募款。 廖委員正井:法扶會董事長這個位置,就跟我們在宗親會當理事長一樣,誰當理事長,就要負責募款,或是自己掏錢。這樣的話,誰要來做?現在林律師來擔任董事長,你看他頭髮都掉很多了。本席希望司法院也要幫幫忙,因為本席在地方上聽到非常多對法扶會的期待。好比剛才講到9月份為止的10萬件案件當中,已有七萬多件獲得補助,這樣多好啊!所以我們要讓法扶基金會壯大,讓弱勢團體即使沒有資金,打官司的時候也可以獲得他們的幫忙而解決問題。關懷弱勢團體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很多弱勢民眾連3萬塊錢的律師費都繳不出來,可是有沒有請律師到了法院就不一樣,如果有律師陪同,檢察官、法官就會比較按照人權的規定處理,否則的話就是兇巴巴的。謝謝。 主席: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委員。林董事長是新任董事長,是3月上任的嗎? 主席:請財團法人法扶基金會林董事長說明。 林董事長春榮:主席、各位委員。是。 柯委員建銘:新任董監事名單有沒有提供給各位委員?你第一次到立法院面對預算審查,怎麼沒有讓我們看新任董監事名單? 林董事長春榮:我們現在馬上把名單提供給委員。 柯委員建銘:好,請議事人員把這份名單印發給各位委員。 本席早上7點多來登記,議事人員隨即拿一份密件的資料給本席,這是法扶基金會送來的。這個密件的內容,是有關財團法人法扶基金會主管之權責及履歷資料。這樣的資料為什麼要用密件?依照資訊公開法,你們要讓人家知道你們在做什麼事情、成員的履歷怎麼樣、秘書長的履歷是什麼、哪個事務所出身的、各分會相關人等有沒有高考及格的。秘書長是陳為祥嗎?本席不知道是哪一位,可不可以認識一下?因為他排名第一。法扶會成員的履歷竟然變成密件是什麼意思?你們把法扶基金會主管的權責以及所有人的履歷資料變成用密件處理,是當立法院在幹什麼的?我們要審查你的預算耶!我們要看你們有沒有qualify?你的職掌是什麼?竟然都用密件,難道法扶基金會是神秘團體?真的是澈底藐視立法院,你們把立法院當做什麼?這是要在全國公開上網的資料啊!你們原本5個分會,現在變成21個分會,這些分會的秘書是誰?而會計主任是負責會計統計事項,竟然也用密件,難道這也是秘密?你們是把全國百姓當成白痴嗎?秘書長,你的出身背景如何,我也搞不清楚,因為你的履歷資料也沒有送來啊!還有,所有董監事的履歷資料都沒有送來,到底這些職位是如何產生的?是司法院黑手操作的嗎?姜副秘書長,請問司法行政廳長也是董事嗎? 主席:請司法院姜副秘書長說明。 姜副秘書長仁脩:主席、各位委員。不是。刑事廳廳長和民事廳廳長才是董事。 柯委員建銘:你們對於法扶基金會如何定位?是個神秘團體嗎? 姜副秘書長仁脩:法扶基金會是一個財團法人…… 柯委員建銘:法扶法在2004年1月17日經本院三讀通過,之後才成立法扶基金會,當時是民進黨執政時期。其實早在1998年時我們就開始醞釀,那個時候本席擔任黨團總召,包括司法委員會和法制委員會的委員尤清等人都在奔走這件事,而我是要讓件事貫徹實行的人,所以我一再「催生」,直到2004年,朝野對立非常嚴重,因為自從2000年阿扁執政後,朝小野大,很多法案真的很難推動,我們一直不斷的拜託,搞到2004年1月17日總算三讀通過法扶法。在這中間,大家對法扶基金會的期待是什麼,我非常清楚,基本上,它不是一個由司法院派任董監事的外圍機構啊! 姜副秘書長仁脩:我們沒有辦法派任,全部是經由選舉產生,除了官方以外,官方也是…… 柯委員建銘:連司法院的「老板娘」,也就是賴浩敏的太太都當過法扶基金會的董事長,可見它根本是司法機關的囊中物嘛!我們成立這個基金會的目的是希望你們能夠澈底扶助弱勢,因為你們有官方代表,就像台灣很多財團法人機構一樣,官方可以派任代表,然後去操作…… 姜副秘書長仁脩:目前只有司法院兩席董事是我們可以掌控的,其他都不是。 柯委員建銘:好。接下來我要請教林董事長,你擔任此一職務時,同時也是全國律師公會理事長,既然你有這兩個職務,絕對有相加及相乘的效應。請問如何相加和相乘,是否可以作一說明? 林董事長春榮:所謂的相加和相乘…… 柯委員建銘:如何相加?如何相乘?同時兼任這兩個職務,相加和相乘之後,是不是可以作威作福? 林董事長春榮:絕對不是作威作福,而是…… 柯委員建銘:你相加到什麼地方?相乘到什麼地方? 林董事長春榮:因為我們實際的扶助是由律師來處理,所以如果各地方公會抵制,不願意配合的話,就會很難處理。 柯委員建銘:你出身法官,不免心態保守,這是我們很擔心的。法扶基金會走到今天,我們都要重新修法了,因為各分會除了官僚化、形式化外,而且非常本位主義。照說我們應該增加預算才對,因為當初原本要編列12億的預算,後經協商才縮減為8億,那時候我在催生這個法案,還有尤清等人,朝野委員都有。過去潘維剛委員常常在罵法扶基金會,其實她罵得很有道理,每次預算她都要杯葛,那是因為我們大家都有期待啦!現在你們已經邁入第四屆,可是愈來愈官僚化,尤其董事長是法官出身,保守心態濃烈,其實你應該展現你的開明心態,這是很重要的。剛才本席說過,現在的法扶基金會不僅官僚化、形式化,而且非常本位主義,真的要照顧弱勢時,大家就推來推去。當然,經費嚴重不足是個問題,所以我也認為預算真的要多給一點,最好能從法務部的緩起訴處分金或是協商認罪判決金那邊弄一點過來…… 林董事長春榮:其實對於緩起訴處分金這個部分,我一直向法務部爭取,但是…… 柯委員建銘:我幫你爭取比較快啦!我們把法修正一下就可以了。 林董事長春榮:謝謝委員。 柯委員建銘:你是法官出身,應該了解司法院和法務部永遠是天敵,兩者的對立較諸藍綠還嚴重,像審檢分立,你們敢不敢搞看看?不可能的嘛!因為檢察官自以為是法官啊!今天檢察官治國已經快把整個國家弄死了!司法院真的很沒出息,連現在送來的司法院組織法裡面,有關大法官的來源,竟然也可以從檢察官來啊!顯見司法院澈底向法務部妥協,林錦芳秘書長應該為此下台!司法院天天講說要審檢分立,私下卻是妥協!姜副秘書長,你回去要轉達林秘書長,本席實在不解,她的觀念到底是什麼? 我再請教林董事長,李進勇曾經打電話給你嗎? 林董事長春榮:是。 柯委員建銘:你又當打手了!有關這次黃世銘監聽國會一事,你是調查小組成員,他們當然喜歡用你啊!你是法官出身,心態保守,他們就弄一個法扶基金會的董事長讓你做啊!所以你的配合度十足。對於這份調查報告,你有沒有承認?你有沒有從頭到尾看過一次? 林董事長春榮:有關這個調查報告,我們在討論的過程中是「秀」在螢幕上,然後…… 柯委員建銘:你有沒有全部看過整個調查報告? 林董事長春榮:最後的定稿本我沒有看過,因為我們是在開會最後決議時,授權法務部去做文字斟酌…… 柯委員建銘:那我現在控告法務部偽造文書,你要不要出來作證? 林董事長春榮:因為這個部分是…… 柯委員建銘:你沒有看過定稿本嗎?裡面提到「0972」不能監聽。這是全世界的笑話耶!可是你也indorse啊!他們說錄音帶都是空白的,你也indorse啊!這表示你都同意啊!將來你們這干人等如果全部被叫到法院去,你要如何自處?你有什麼科學證據?還是你有任何電訊方面的專業能力,竟然去背書「0972」這支節費電話無法錄音和監聽?調查局把這些監聽的錄音帶拿給法務部,法務部再讓特偵組拿回去,經過一個多月以後才發現竟然全部空白。像這種世紀大笑話,你們都背書耶!你要小心,我會讓你們一干人等全部去法院作證看看,這也會變成現實的一幕喔!這裡面還污名化我多少?我要告你們加重誹謗!竟然說我去關說假釋案,還有錢匯來匯去的。我有沒有關說假釋案?我根本不認識吳健保,你們卻以一紙公文發給法務部矯正署問我有沒有關說這個案子,然後就結束了。後來還用這個理由一直監聽,說我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包括前面還有陳榮和法官收賄案,也是和我一點關係都沒有,你們卻一路監聽到9月10日,這是澈底違法亂紀,結果你都背書了!這裡面還誣衊我,說監聽到我跟某人講話,我要叫他拿錄音帶出來…… 主席:柯委員,要不要請董事長說明一下? 柯委員建銘:全部都偽造文書,加重誹謗,你們根本就是共犯結構! 林董事長春榮:我當時是以全聯會理事長身分出席,不是以法扶董事長身分去的,這是第一點。 柯委員建銘:你是去護航的! 林董事長春榮:第二,我接受他們邀請時,並不曉得內容…… 柯委員建銘:所以你的雙重身分是為了護航而來的,因為這樣才會有雙層效應?而且是聯合法務部、調查小組和你一起去護航,是不是? 林董事長春榮:調查報告的前面那一段,就是像判無罪的時候,是公訴意旨略以前面所引述的內容,而這部分並非認定他有這項行為。 柯委員建銘:那你有沒有問他這段對不對?助理還從一個變兩個?根本全部都假的!我已經講得很清楚,我沒有關說假釋案!其實只要一通電話、一封公文送到法務部矯正署就可以查清楚這一切,因為現在還是國民黨在執政呢!想不到居然還繼續監聽下去,還繼續編出很多理由來誣衊我!這根本就是偽造文書加誹謗,而且還違反個資法,外加洩密罪!董事長,你要小心,因為你有背書,所以你要小心! 林董事長,你是全聯會理事長,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理事會涉嫌…… 賴委員士葆:(在席位上)涉嫌什麼? 柯委員建銘:涉嫌偽造文書,背書,這樣你們還有公信力嗎?不然你們調查小組就在報告上全部簽名,到時候請法院傳所有有簽名的人去,因為你們加重毀謗,連你也毀謗我啊! 林董事長春榮:最後的定稿本沒有簽名問題…… 柯委員建銘:你承認這是定稿本? 林董事長春榮:最後的定稿本我還沒看,而且我們授權主席斟酌…… 賴委員士葆:(在席位上)去法院講啦! 柯委員建銘:去法院講?要告他嗎?不要啦,他那麼可憐,一告就倒了!我只是想把事情講清楚。我認為現在法扶基金有幾個問題:第一個官僚化;第二個形式化、本位主義;第三,對弱勢團體的照顧精神不足,我認為這點最重要。雖然現在已經修法以降低門檻並簡化程序,但重要的是要做到,最好能徹底改掉公務體系的保守心態。 林董事長春榮:我離開公務體系已經18年了…… 柯委員建銘:已經黏住的習性,想洗掉沒那麼簡單啦!你要學學民意代表,我們當民意代表隨時都得面臨挑戰!光是這張文就知道你們是保守始祖! 林董事長春榮:我也是今天才知道這件事,我回去會馬上處理。 柯委員建銘:這是你們發出來的文,裝在你們的信封袋裡,上面還寫密件,什麼法扶基金會主管之權責及履歷資料,這是密件?光這件事,董監事該下台,秘書長也該下台了! 林董事長春榮:但如果涉及個人資料,如身分證…… 柯委員建銘:這件事總該有個兇手吧? 林董事長春榮:裡面有薪資,個人出生年月日問題…… 柯委員建銘:這代表你們保守心態濃烈,完全不知今夕是何夕。我們已經有資訊公開法了,想不到你們把學會計的人主掌會計也當成秘密,這是政治鬥爭嗎?相信以後我們見面的時間還很多,這一任董事長幾年了? 林董事長春榮:三年。 柯委員建銘:如果沒有意外,相信我們還會再見面,屆時我會來檢視你的成績。你剛剛說法扶有部分經費從法務部那邊來,那麼修法時你敢不敢表示高度贊成?看你敢不敢! 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司法院院本部一年預算是多少? 主席:請司法院姜副秘書長說明。 姜副秘書長仁脩:主席、各位委員。院本部大概是20億元左右。 賴委員士葆:你知道監察院預算是多少嗎? 姜副秘書長仁脩:我不知道。 賴委員士葆:考試院預算多少你知道嗎? 姜副秘書長仁脩:不知道。 賴委員士葆:監察院一年的預算大概9億左右,考試院更少。沒想到一個法扶基金會的預算居然有9億之多! 姜副秘書長仁脩:法扶基金會年度預算只有7億多…… 賴委員士葆:7億、8億、9億還不是一樣?原本是9億,逐年砍下來的結果,103年是7億…… 姜副秘書長仁脩:另外的2億是基金。 賴委員士葆:所以一樣啊,還是9億!你在跟我玩文字遊戲,唬哢我啊?不能這樣搞啊! 姜副秘書長仁脩:我只是把分項講清楚。 賴委員士葆:護航不是這樣護的,這樣就能升官嗎?我對法扶是很有意見的,也有很多不同的批評角度,不過剛剛柯建銘批評那麼多了,所以我不好批評太多,否則好像隨同起舞似的!林董事長,台灣有個工研院,你知道吧? 主席:請財團法人法扶基金會林董事長說明。 林董事長春榮:主席、各位委員。知道。 賴委員士葆:工研院剛開始也是這樣,但現在幾乎都一比一了,也就是政府出一元,民間出一元。法扶基金會成立到現在已經快十年了,對吧?民國幾年開始? 林董事長春榮:九年多而已。 賴委員士葆:也就是快十年了,可是你們到現在依然不長進,完全沒有募款,這代表你們不受外界肯定!這道理是很簡單的。工研院做得好,外界的委託案就一直來,委外的金額也隨之增加,所以政府的補助就越來越少。反觀法扶,幾乎百分之百都依靠政府,對吧? 林董事長春榮:工研院做的是委託開發執行工作,和法扶的工作性質不同。到目前為止,我們接受勞委會與原民會之委託,將來也會爭取法務部、犯保協會的委託…… 賴委員士葆:你們應該要爭取,而且是積極爭取委託,爭取業務,董事長做什麼?不就是做這個?你現在還是律師公會理事長? 林董事長春榮:11月2日卸任了。 賴委員士葆:你剛剛為什麼不講?剛剛柯委員罵成那樣,我還以為你同時身兼二職! 林董事長春榮:11月2日已經卸任全聯會理事長了。 賴委員士葆:你何時接任法扶董事長? 林董事長春榮:3月25日…… 賴委員士葆:所以你要講清楚啊!這兩個同時兼任,當然會有利益衝突,因為大家會想,你是公會理事長,一定會把好的給公會,不好就給法扶,反正死道友,不死貧道!現在法扶不就是這樣嗎?你們知道外界對法扶的評價是什麼嗎?法扶是剛上任律師的職業訓練所,所以打起官司來幾乎都不會贏!也因此,挑一些比較好打的譬如卡債去打。你們卡債官司打很多,國內有大概80萬的卡債族,其中有四、五十萬仍在逃債,且每五件協商就有一件駁回!這是中研院所做的一項研究報告,可見法扶的成績不大好!你們搞了半天,居然每五件協商就被駁回一件,等於20%的駁回率,以致大家對你們沒信心。司法院對捐助財團法人法扶基金會效益評估是,一般案件還可以;債務清理達成率就低了,只有百分之五十幾、六十幾;扶助檢警第一次訊問律師陪同到場,只有百分之三、四十,101年稍微好一點,到60%左右。從這些數字來看,外界對法扶並不滿意,而且是很不滿意,這也是外界批評很多的原因所在!你們給的錢很低,一次大概是兩萬,董事長曾經是律師公會大龍頭應該很清楚這點。現在全國有多少律師? 林董事長春榮:七千六百多人。 賴委員士葆:已經飽和了嗎?還是仍不夠? 林董事長春榮:法扶目前…… 賴委員士葆:我說的是整個市場。 林董事長春榮:就整個律師市場來說,太多了。 賴委員士葆:美國的比例是多少?每多少人有一名律師? 林董事長春榮:這部分我沒有調查。 賴委員士葆:我們目前已經有七千多名律師,請問你知道現在律師的錄取率是多少嗎? 林董事長春榮:10.89%。 賴委員士葆:本席用電腦查到的怎麼是百分之三十幾? 林董事長春榮:第一試錄取1/3,第二試再從參加第一試後錄取的人取1/3,所以是10.89%。 賴委員士葆:現在律師已經太多,你剛才也說市場飽和了,所以你們要善用這批人。我們現在看到你發的一份名單,其實你剛才應該就這份名單好好debate,因為裡面有機密,並不是沒有機密的,其中牽涉個人的薪水多少,像秘書長的薪水就很清楚,一個月是領15萬,也算是不錯的薪水。還好理事長沒有領薪水,不然別人會講話;沒有領你才會大聲講話,如果你有領錢的話就不會大聲講話。你沒有領薪水,因為你是法官已經有終身俸,不是嗎? 林董事長春榮:我沒有領退休金。 賴委員士葆:你不是法官嗎? 林董事長春榮:我當時辭職,所以一毛都沒有領。 賴委員士葆:你怎麼這麼看不開就辭職了?在你們的分會駐會的律師也沒幾個,老實講,駐會律師的薪水應該比較高,他們應該可以帶菜鳥律師,而且把你們變成律師的訓練所也可以。現在的律師沒有好好訓練,剛錄取之後沒地方去,只好去你們那裡接案子,然後隨便打官司,績效也不怎麼樣,這些外界都在看。 林董事長春榮:我們就怕法律扶助基金會變成律師的養成所…… 賴委員士葆:你們已經是了。 林董事長春榮:沒有。我們規定不接納執業未滿兩年的律師,除非他製作書類已經做得不錯,我們才會接納。 賴委員士葆:本席覺得你們要大方的接納他們,沒有關係,這樣才能讓考上的律師有地方可以去。給他training有什麼不好呢?可以讓老鳥帶菜鳥。另外,你們給律師的錢只有一點點,這樣還有誰要去打官司?你問在場的吳委員、吳大律師看看請得動請不動,除非她有熱忱才會願意,不然就是等哪天想不開才會跑去替你們打官司。想不開的人才去,或者想開的人才去,whatever,突然想要做善事就去了,不然就是去了會虧錢。 林董事長春榮:來的人要有傻勁。 賴委員士葆:你們一審給律師多少錢? 林董事長春榮:如果是民刑事訴訟的辯護案件,一審最高給3萬塊錢。 賴委員士葆:這樣怎麼夠? 林董事長春榮:對,所以很少。 賴委員士葆:行情是多少? 林董事長春榮:每個事務所的收費都不一樣。 賴委員士葆:我知道不怎麼資深的律師,大概是5萬起跳,也有人是8萬、10萬都有,要看是不是大牌的律師。像吳宜臻可能是20萬起跳,或者50萬起跳也不一定,本席不知道,所以她做立委也是虧錢。你們給律師的錢少,誰要去你們那裡?沒有人要去,所以你要進行設計。既然你來當董事長,就要有建立制度的企圖心,你們讓法律扶助基金會變成律師的養成訓練所也很好,請你你告訴本席有什麼不好?你們就為法律扶助基金會定位,讓剛考上的律師來進行養成訓練,給他training,由老鳥在旁邊帶他。這樣有什麼不好? 林董事長春榮:譬如在辯護程序時,律師是自己受指派處理案件,老鳥沒辦法去,因為老鳥不是受任人,所以沒辦法上場。 賴委員士葆:哪有新人訓練差不多就上場的?第一年不要讓他上場,要先讓他看,第二年再開始讓他準備上場。這樣有什麼關係?跟人家的訓練過程是一樣的。你要考慮錄取的律師快要變流浪律師了。 林董事長春榮:確實是。 賴委員士葆:流浪律師會變成國家的災難!錄取那麼多要幹什麼?又沒有工作上門。這樣等於鼓勵人家…… 林董事長春榮:我也跟考選部反映過,希望他們重視流浪律師造成的問題,將來可能會相當嚴重…… 賴委員士葆:問題已經很嚴重了,所以有的律師跑去大公司,待在法務室拿個幾萬塊,現在這樣的律師很多,比比皆是。 我們不會為難你們法扶基金會。請姜副秘書長回去跟秘書長講,不能亂栽贓。我們砍司法院的預算是很有道理的,因為別的單位像是監察院、考試院都是先減8%,可是你們不僅沒有先減8%,還加6%,來回相加就14%,等於我們只砍你不到2%。結果秘書長還到處亂講,說法扶基金會的預算被砍了,叫法扶基金會找我們算帳。你回去告訴秘書長,帳不能這樣算。我們砍的是人事費用,因為你們增加快3億,於是我們砍3億,再加一個資本支出,其他都沒有砍到,所以只有砍這兩項。本席要特別講,事實就是這樣。當然本席對法扶很有意見,就如同剛剛講的,你們的律師也打不贏官司,要你們變成律師的養成所也不願意。本席覺得法扶要好好定位,乾脆變成律師的養成所也沒什麼不好。副秘書長要回去告訴秘書長,我們砍司法院的預算是所有委員一致的看法,跟法扶沒關係。秘書長竟然跟法扶說,沒有指定科目的話她就要砍法扶的預算。本席不知道她要怎麼樣去砍法扶的預算?根本在亂栽贓! 姜副秘書長仁脩:預算方面原本都還在規劃中,主要是經常門的部分。因為我們的所屬機關都有經常門的支出,不是只有司法院有,所以法扶還是有這部分的科目。 賴委員士葆:我們是砍人事加上資本這兩項,經常門是另外的,你們給我們戴的帽子很大,你要講清楚。 董事長既然來法扶了,就要做得像個樣子,你們未來的目標要像工研院,設法增加外界的財源,不要只靠政府編的預算,因為本席敢保證,法扶基金會每年的預算一定會越來越少!法扶已經做了10年,可是拿不出成績,所以爭取不到民間的支持。如果你們做得好,外面的人就可以捐錢給你們,就是因為你們做不好,所以人家不願意捐,而且大家想到司法院編那麼多錢給法扶,就會覺得為什麼要捐。除非司法院減少編列金額,down到5億,民間才會有壓力。那麼董事長要負責做什麼?即便你說沒有支薪,但是董事長是榮譽職,如果可以從你林某某開始辦理募款,而且有募到的話,這樣才算你有本事。所謂基金會是靠各界的捐款營運,不是只有靠政府而已,不然就不叫基金會,而是司法院底下的一個單位了。對不對? 林董事長春榮:謝謝委員。 主席: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跟副秘書長說的話,和前面幾位委員一樣。上次我們審查司法院的預算時,是刪除經常門的非人事費部分計2.5億元。本席聽說司法院跟所屬單位,總共有37個單位,對於這些單位,你們只願意砍1.6億,可是光法扶一個基金會,你們就要砍它9,000萬。是不是真有此事? 主席:請司法院姜副秘書長說明。 姜副秘書長仁脩: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都還在研究當中,沒有核定啦! 吳委員宜臻:你們是不是真的曾經考慮過? 姜副秘書長仁脩:當然,各種方式我們都會考慮。 吳委員宜臻:開玩笑,你們司法院在搞什麼?司法院及所屬單位,共37個單位只砍1.6億而已,可是光法扶就要砍9,000萬。如果這件事是真的,你又真的照這樣做,抱歉,你不要再來了!法扶基金會是弱勢,你怎麼拿弱勢開刀,把弱勢當作替死鬼?而你們司法院的所有大官,卻繼續做自己的事情,然後浮編預算被砍下來就不爽,可以這樣嗎? 姜副秘書長仁脩:我們所有的預算都要核定之後才算數,現在都還沒有核定,只是在考慮各種方式而已。 吳委員宜臻:你們是不是曾經考慮過,所以消息才會傳出來? 姜副秘書長仁脩:我想他們都有考慮各種方式。 吳委員宜臻:本席要再強調,依照法律扶助法第六條、第八條的規定,基本上我們應該按照基金會的需求逐年編列預算。法扶確實有它的必要性,因為它是在扶助弱勢,不管法扶做得好不好,它都是弱勢可以找到法律援助的最好方法,所以你們不能因為我們刪司法院的經常門預算,就拿法扶開刀。如果再讓本委員會的委員知道你們拿法扶開刀,很抱歉,以後你們每年的預算要逐年往下調8%。真是開玩笑! 姜副秘書長仁脩:法扶的預算送到本院的監管會時,我們幾乎都是支持的。 吳委員宜臻:沒關係,針對法扶的預算部分我們就討論到這裡。 董事長,大家對於法扶基金會的財務來源都很擔憂,去年審查預算時,也有非常多委員希望法扶基金會的財務籌措,就是收入來源,不要只倚賴司法院的捐助。但本席看了資料,我們預計法扶基金會的規模是100億,目前每年的經常業務費大概都編列到7億元,捐助的部分大概是35億元左右,所以看來還有65億元需要逐年編列,而且光業務費一年大概都花到7、8億元左右,將來我們國家面對法扶基金會的潛藏債務,加起來大概都是6、70億以上,甚至百億以上。也就是說,將來如果政府財政困難,而你們還只是繼續完全單一的仰賴政府捐助,那麼法扶基金會就有可能真的會破產、關門。關於財務籌措,你們有沒有想過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 主席:請財團法人法扶基金會林董事長說明。 林董事長春榮: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我們朝著幾個方向在做:第一個,為避免人力、物力的浪費,我們希望能取得其他部會的委託,這樣的話,他們不但可以節省開銷,資源也不會浪費;第二個,我們現在行文給財政部,希望能解除目前捐款20%的限制,因為如果捐款超過20%,就不能扣抵稅額,只是財政部到目前為止還沒核准,所以我們還會和財政部聯繫。 吳委員宜臻:所以你們希望財政部能調整民間捐款的可扣抵稅額上限嘛! 林董事長春榮:對,解除這個限制。 吳委員宜臻:我知道你們會努力籌措,不過,你們除了接勞委會的勞工訴訟專案、債清條例的扶助案外,還有你剛剛提到法務部關於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訴訟委託,另外,你們在預算書有提到關於四金,即回饋金、追償金、撤銷金、分擔金的追償部分,依我手上的資料顯示,像回饋金、追償金、撤銷金都高達60%以上沒有取回,甚至很多都只是取得債權憑證。請問在追償的部分到底發生什麼困難? 林董事長春榮:追償金是向對造請求,而回饋金是向受扶助人請求。受扶助人為什麼會受扶助?因為他們本來就是弱勢,所以雖然依照法律扶助法的規定,要向他們追回饋金,但因他們本身就是弱勢,因此很難追償,這是一個原因。 吳委員宜臻:追償金呢? 林董事長春榮:追償金是向對造請求,所以要先取得對造的財產資料,才能追償。我們之所以經常會取得債權憑證,就是因為查不到他們的財產。 吳委員宜臻:還是你們也把自己當公家機關,心想反正換個債權憑證就算了? 林董事長春榮:沒有。 吳委員宜臻:我看很多基本心態都是這樣耶! 林董事長春榮:因為如果…… 吳委員宜臻:請問董事長,你覺得法扶基金會這個財團法人到底是公法人財,還是私法人?因為如果這是公法上的請求權,乾脆就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當成稅金一併追,搞不好會比你們有效率。因為他們實施管收的手段,搞不好會讓被告、相對人或追償的對象覺得害怕。以您大律師的法律見解來看,覺得如何? 林董事長春榮:如果是行政法人,就可以,可是法律扶助法規定法扶基金會是財團法人,是公益的私法人,就沒辦法…… 吳委員宜臻:所以這是民法的私法債權。 林董事長春榮:是。 吳委員宜臻:就得要靠你們自己去追償嘛! 林董事長春榮:是。 吳委員宜臻:如果你們在追償的過程不認真,或是該假扣押、該注意對方財產的部分,都沒有做,只當是反正有政府捐助、有預算在編列,然後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來,就扶助他們。但是對於一般債權人,基於債權應該保全的程序,如果你們都沒做到,當然追償的結果就很糟糕啊! 林董事長春榮:追償金是等到判決確定後…… 吳委員宜臻:我知道是判決啊! 林董事長春榮:在訴訟…… 吳委員宜臻:如果你們今天不是受弱勢者委託,那麼以一般債權人來說,若要確保判決後,能獲得確實的補償或求償,也是要做保全程序。但你們法扶基金會都不太做保全程序啊! 林董事長春榮:因為針對追償金的部分,我們不能行使保全程序。 吳委員宜臻:是法律的問題嗎? 林董事長春榮:是。 吳委員宜臻:是法律限制你們不能做保全程序嗎? 林董事長春榮:是這樣沒錯。 吳委員宜臻:那你要講嘛!雖然這是法律扶助法相關的規定,但所有債權人,如果真的確定「有勝訴希望」或「顯然有勝訴希望」,就可以做保全程序,且你們提供法律扶助的其中一個要件,也是要「顯然有勝訴希望」嘛! 林董事長春榮:是。 吳委員宜臻:其實而且你們法扶對「顯然沒有勝訴希望」的案件,還未必給予法律扶助,對不對? 林董事長春榮:那個是會駁回。 吳委員宜臻:如果是「顯有勝訴希望」,但你們打半天官司,二審、三審打完後,結果被告脫產了,或相對人花光財產了,致使在訴訟當時原本可保全的財產卻沒保全到,這就是浪費國家人力、物力的資源,也讓你們白做工。也就是說,你們多跑一趟,卻只還給被害人紙上的正義,只是在判決書上寫他打贏了,這有什麼用?所以,如果這是法條的問題,你們要不要將有必要調整的相關條文送來立法院? 林董事長春榮:關於這個部分,假扣押要由債權人申請,法扶基金會並不能申請。 吳委員宜臻:我知道啊!可是你們既然是公益財團法人,在審查時,又是以「顯然有勝訴希望」為要,那為什麼會沒有辦法呢? 林董事長春榮:不是,除非他是顯無理由,才不能扶助。這兩者剛好相反…… 吳委員宜臻:我知道啊!但為什麼沒辦法由公益法人提供擔保金,然後就可以實施保全程序? 林董事長春榮:如果是「顯有勝訴之望」時,透過公會…… 吳委員宜臻:是可以嘛! 林董事長春榮:這是可以,所以這時,才會由法扶基金會提供…… 吳委員宜臻:董事長,沒關係啦!副秘書長,我剛剛講的部分,有沒有要研究的? 姜副秘書長仁脩:有。關於追償金的部分,在法律上,最高法院有決議…… 吳委員宜臻:因為真的很低耶!拿不回來的就高達6成,占64%或66%的,你們每年每筆預算都這樣花的話,再編100年都編不完,政府為了幫助弱勢,竟然這樣在燒錢!何況剛剛很多委員在說,提供弱勢者的法扶品質又不好,遭到非常多人抱怨,但是弱勢者又沒辦法,因為他們只能走請求法扶律師來協助的這條路。 姜副秘書長仁脩:剛剛委員講的沒有錯,法律扶助法第三十五條確實有問題,所以法院在執行時…… 吳委員宜臻:政府燒錢卻沒有燒到重點,燒錢之後沒有真正幫到弱勢者。這個法律有沒有問題? 姜副秘書長仁脩:法律有問題,加上最高法院也不支持,所以我們現在對於追償金的部分,是有困難的。 吳委員宜臻:最高法院不支持,總有其他追償擔保的方法可以處理。在法律研議上應該要處理啊! 姜副秘書長仁脩:我們一直研究要怎樣修正法律扶助法第三十五條…… 吳委員宜臻:既然追償金不是訴訟費用的一部分,你們就應該用其他的方式,來確定在法扶基金會的運作裡,於什麼樣的要件情況下,可以用保全程序擔保,確保打贏官司後,至少可以拿到錢嘛! 姜副秘書長仁脩:我們也都在研究法律扶助法的這個部分。 吳委員宜臻:你們都不把自己當債權人的代理人,以提供正常的管道,受扶助人就是因為沒有錢、弱勢,所以他們也不會思考保全程序,但法扶基金會這些提供法律諮詢者對於保全程序都是專家,都知道該做保全程序,卻都不去想,甚至法律限制你們不能做保全程序,你們也都不解決,難怪都沒辦法取回追償金,結果官司白打了,錢也白花了。我還是再次強調,法扶的正義不是還給被害人一張判決書,紙上的正義是沒效的!所以拜託副秘書長把我剛才講的意見帶回去,請你們就相關法條的部分進行研議,如果認為我們立法院有修法的必要,請你們提出修正案送本委員會討論,可以嗎? 姜副秘書長仁脩:可以。 吳委員宜臻:謝謝。 主席:請潘委員維剛發言。 潘委員維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請教林董事長,你是在今年3月到任法扶基金會的,是嗎? 主席:請財團法人法扶基金會林董事長說明。 林董事長春榮: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潘委員維剛:你現在也擔任全國律師公會的理事長,對不對? 林董事長春榮:這項職務我在11月2日已經卸任。 潘委員維剛:剛才我也得知你曾經擔任過法官,我們都知道,法扶基金會創立伊始是有一個非常大的理想,過去你也擔任過基金會的董事,現在升任董事長,請問董事長,你對法扶基金會這個機制未來究竟能發揮什麼樣的功能,以及應該做哪些變革有何期待? 林董事長春榮:其實,法律扶助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揭櫫扶助弱勢的精神,所以,只要弱勢的民眾在法律上有需求,我們就要站出來協助他們,如果不需要訴訟,只是希望諮詢的個案,我們就提供他們正確的法律見解,所以,我們希望全省每個鄉鎮都能做視訊的法律諮詢,到目前為止,台東、屏東等地區每一個鄉鎮,我們都已經建立視訊的法律諮詢,將來我們希望從南往北,每個縣市都能做到這樣的程度。 潘委員維剛:法扶基金會成立這麼多年來,好像本委員會對他們有很多意見,其實,我們只是希望他們能更好;在預算上今年還是比照往年編列九億多,基金2億,因為以前每年編列的預算都全部花完,所以,大家認為還是要設立基金,當初基金的規模為100億,結果到現在為止還剩下多少? 林董事長春榮:33億。 潘委員維剛:如果每年編列2億挹注基金,我覺得速度還是很慢,記得第一年編列10億,當年度聲請法律扶助的人數竟然一下子就有二百多人,為使有限的預算能發揮最大功能,董事長剛才提到要提供視訊的法律諮詢服務,本席非常贊成,惟因考慮到整個行政院有總員額法的規範,對公務單位有一個限縮的框架,但事實上,基金會要縮編也不是那麼容易,這使我想起歷史上有名的貞觀之治,唐太宗當時負責治理國家大事的總共也不過643人,在限縮的前提下,執政者對人民的服務仍是有增無已,現在本席希望你們在不增加的範圍內儘量做個調整,畢竟法扶基金會已經算是國內數一數二的基金會,我們衷心期盼這個機制能發揮其應有的功能。 其次,今天發言的委員都在為你們講話,指責司法院為什麼要刪掉你們的預算,其實,我倒沒有想到要不要刪減你們的預算,因為司法院也不必然會挪用你們的預算,不過,這其中透露出法扶基金會的公關做的比司法院還來得好,對每位委員都做好事前的溝通,所以,每位委員都幫你們講話;其實,本席所在意的還是法扶基金會的定位,以及能否發揮其應有的功能,還有就是基金會跟司法院之間的關係,相信董事長也了解,自從法扶基金會成立之後,整個公設辯護人的制度就遇缺不補,對於公設辯護人可以發揮什麼樣的功能,林董事長一定很清楚,但現在人事上遇缺不補,在人越來越少的情況下,如何發揮功能?所以,本席現在想請教司法院的姜副秘書長,在公設辯護人制度逐漸削減員額的情況下,法扶基金會配合與替代的程度如何?又,成效如何? 主席:請司法院姜副秘書長說明。 姜副秘書長仁脩: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法院公設辯護人只有47人,我們希望這個缺口儘量由法扶基金會及義務辯護人接手。 潘委員維剛:如果弱勢民眾有需要時,法扶基金會及義務辯護人能否適時提供協助? 姜副秘書長仁脩:原則上他們都可以辦到,因為目前公設辯護人的負荷量相當重,他們每年平均接的案子大概都在350件左右,至於法扶基金會一般扶助的律師總共有14位,每位律師每個月接的案子不能超過24件。 潘委員維剛:照副秘書長提出的數據,每位公設辯護人平均每個月接三十幾個案子,負荷量的確非常重,未來在公設辯護人遇缺不補的情況下,本席希望法扶基金會應儘速銜接這一塊,畢竟這也是展現司法正義很重要的一塊,當初我們設置公設辯護人就是針對弱勢提供法律服務,後來再擴大成立法扶基金會,如今公設辯護人越來越少,若是法扶基金會無法適時銜接,對弱勢提供法律扶助服務,豈不就失去創立法扶基金會的意義了嗎?所以,我希望基金會裡面專職的律師,應對有需要的弱勢民眾提供最快速的法律協助,以補公設辯護人之不足。 林董事長春榮:因為基金會裡面專職律師所處理的一般都是屬於特殊的案件,也就是一般扶助的律師比較沒有辦法做或是不願意做的案子,才交給專職律師處理;所以,專職律師的人數如果太多,可能就會有閒置的情形,這也是我們到現在只聘了14位專職律師的原因。 潘委員維剛:我的意思是希望你們基金會在公設辯護人逐漸減少的前提下,面對弱勢民眾法律的需求,無論是專職律師或一般扶助律師隨時都能配合適時提供法律上的協助,否則,如果基金會不能適時補足這個缺口,我們認為公設辯護人的制度就不能取消,反而有增加人手、繼續加強服務的必要。 坦白說,我真的沒有要刪減基金會預算的意思,但希望你們本身的捐款額能夠再增加,你們今年編列九百多萬,請問去年編列多少? 林董事長春榮:去年外界的捐助總共一百三十幾萬。 潘委員維剛:好像每個公益性的法人都不是經營的很好,以家暴中心為例,幾乎每個案子都賠錢,但我們又不能不推動政府的政策,最後就是努力募款挹注基金,否則,哪來的經費?以家暴中心這麼小的基金會,一年的需要都超過你們,你們這麼大規模的基金會,能量如此之大,為什麼一年才募到一百多萬的捐款,這怎麼行呢? 林董事長春榮:因為法扶基金會在募款方面是有一定的限制,特別是我們經常指派律師跟企業主對打官司,所以,我們不能跟企業主募款,至於一般基金會則是很容易跟企業主募到款,如果我們跟國內企業主募款,一旦有弱勢勞工因為勞資爭議聲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就必須指派律師跟企業主對打官司,這是我們現在最大的盲點所在,到目前為止,我們都還沒有辦法突破這個點,不然,要我們跟一位企業主募個幾百萬並不困難,只是一旦要協助弱勢勞工跟企業主對打勞資糾紛的官司時…… 潘委員維剛:該打的官司,你們當然還是要照打! 林董事長春榮:但這樣會讓我們很為難,拿人的錢,將來跟給錢的人對簿公堂時,我們的律師還能理直氣壯地跟他們辯嗎?到時候恐怕沒有人會相信基金會會替他們…… 潘委員維剛:所以,你們將來可以考慮用小額捐款的方式。 林董事長春榮:目前我們正在規劃用小額捐款的方式。 潘委員維剛:對,反而若有大額捐款進來,你們還一概不要,你們應該訂定一個標準,在標準以下的捐款你們才接受,這樣就不會對你們造成壓力。 林董事長春榮:是! 潘委員維剛:但總捐款的金額還是太少了,去年只有一百多萬的捐款,簡直不成比例。還有,我們也擔心時間久了,法扶會組織僵化,到時候變成半公家機構,所以我們更應該發揮功能。而且董事長今天也說了,法扶原本是民事案件比較多,我們希望多一些刑事案件,現在看到你們的刑事案件也有60%,應該是件好事,問題是這裡面以毒品案件居多,對於毒品案件竟然不分資力,本席認為還是要以資力為界限。以前你們是沒有資力限制的,是我們在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要求你們要有資力,要不然怎麼稱之為法律扶助呢?既然是有錢人,幹嘛還要給他法律扶助? 林董事長春榮:跟委員報告,因為法扶法規定強制辯護的案子是不審資力的…… 潘委員維剛:毒品案都是強制案件? 林董事長春榮:毒品案件絕大部分都是強制辯護的案子,所以問題就在這裡。 潘委員維剛:大家都看到監獄人滿為患,超收87%,如果國家還再去養這些人,實在也負擔不了;再者,這些人大部分都是重複犯罪,很難真的回到社會裡面,回歸社會的比例實在太低了,所以本席認為這部分一定要更審慎。 還有,你們現在也接受勞委會及原民會的委託,請問,這個委託有沒有受資力限制? 林董事長春榮:如果屬於基金會本身,符合無資力要件的時候,就由我們來負責;超出我們的要件時,才由勞委會負責。如果他是勞工,又是原住民,其先後順序,第一個負責的是法律扶助基金會,第二個是勞委會,最後才是原民會。原住民朋友的案子其實不少,但都是前階段來負責,真正由原民會負責的款項比較少。 潘委員維剛:不論是勞委會或原民會,本席認為你們需要整個去做省思與整理,因為國家資源有限,每一分錢都要看得很重,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接,一部分要考慮有沒有資力,再者我們也不希望有過度興訟的情形,反正有法扶,於是大家都來找法扶。 林董事長春榮:是。 潘委員維剛:你們在這部分要很謹慎,並且要每年去整理這些案子有沒有這樣的狀況出現。 林董事長春榮:跟委員報告,勞委會委託的案子,本來沒有資力的限制,所以只要是勞資糾紛,我們就要處理;但是我們認為這樣不公平,於是就要求勞委會要有資力的限制,所以現在已經有資力限制了。 潘委員維剛:本席認為全部都要資力限制,除了法令規定之外的部分。 另外,自家事事件法通過後,不僅少年及家事法院,各法院都要設立家事服務中心,據本席了解,高雄法扶基金會也都去協助,如有需要,法扶基金會也應該給予協助? 林董事長春榮:這部分我們絕對配合。 潘委員維剛:因為台北馬上就要成立了,1月1日就要掛牌了,希望法扶基金會能夠給予支援。 林董事長春榮:沒有問題。 潘委員維剛:有關視訊方式的法律服務,本席也覺得很重要。今天報紙還寫著「現在大家是有自由,卻沒有法治」我們是法治國家,本席認為法扶基金會也是有責任的。 林董事長春榮:是。 主席:現在輪到本席發言,請潘委員維剛代理主席。 主席(潘委員維剛代):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大家都提到法扶基金會定位的問題,董事長說它是公益的私法人,對不對? 主席:請財團法人法扶基金會林董事長說明。 林董事長春榮:主席、各位委員。是。 呂委員學樟:雖是公益性質,可是大部分都在私法部分,顯然是有一些限縮的,所以要不要把它改成行政法人?2004年成立法扶基金會的時候,行政法人法還未通過,現在行政法人法已經通過,它的屬性比較類似這樣的方式,因為它大部分都還是公務預算,就算將來有一部分不是公務預算,行政法人也可以有一些其他的income。所以,將來也可以做這方面的思考。 其次,法扶基金會成立之後,公設辯護人也就越來越少,請問副秘書長,公設辯護人的性質與法扶基金會服務的項目有沒有什麼不同? 主席:請司法院姜副秘書長說明。 姜副秘書長仁脩:主席、各位委員。公辯可以做的,法扶都可以做,像強制辯護,也可以請法扶基金會派人來。 呂委員學樟:你的意思是公設辯護人可以廢掉了? 姜副秘書長仁脩:公辯當然也有它方便的地方,當初我們設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就是希望這部分能夠接軌。 呂委員學樟:法扶基金會的法律服務事項主要是針對弱勢部分,公設辯護人就不是只針對弱勢者,對不對? 姜副秘書長仁脩:對,所以法扶基金會的範圍比較廣。 呂委員學樟:雖然他們的業務性質有一部分是重疊的,但本席認為還是要從長計議,是不是有這樣的必要,因為這也牽涉到國家考試用人政策。如果公設辯護人仍有其功能存在,我們就應該對它加強,而不是任由它逐漸萎縮;法扶是不是可以對弱勢做到盡善盡美,我想也不盡然。有關機關委託的部分,請問林董事長,目前有哪些機關是委託法扶基金會來做的? 林董事長春榮:目前有勞委會及原住民委員會。 呂委員學樟:在你們的預算裡面,勞委會及原住民委員會有沒有加註進去? 林董事長春榮:有。我們在專案裡面有編進去。 呂委員學樟:上個星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團體組成守護法扶聯盟,到立法院開記者會,並拜訪各黨團,他們希望修正法律扶助法來降低法扶的門檻,包括第一次檢警陪同偵訊,還有身心障礙者、原住民、重大人權或環保事件或集體訴訟等等,納入無庸審查資力的範疇內,另外還希望直接推定中低收入戶、藍領外勞、弱勢外配及特殊境遇的家庭、遊民、卡債族為無資力,以簡化此類民眾申請法扶的程序。其實這些修正建議,立意都滿良善,不知道法扶基金會做得到嗎? 林董事長春榮:有些目前已經做了,就像剛才委員所提到的中低收入戶的部分,原本法扶法的規定是低收入戶,後來刑事訴訟法修正把中低收入戶也納入,所以我們就修改了扶助辦法,以內規的方式擴大適用,所以只要是中低收入戶,現在一概予以扶助,除非其顯無理由。其次,如果對於勞工案件統統不審資力會產生不公平的問題,所以究竟要拿捏到什麼程度,我們只能在基金會的預算範圍內,能夠做的儘量做。至於剛才委員提到的監督法扶聯盟,其實他們在今年8月1日曾到本基金會拜會,當時由我親自接待,我帶領幾位董事和全體主管和他們做面對面的溝通,對於他們提出的很多意見,我們都已經落實了。 呂委員學樟:我剛才所提的勞工部分,主要是針對藍領外勞,畢竟他們是相對弱勢。 林董事長春榮:外勞在台灣沒有財產,原則上我們無法認定其有資力,所以目前我們有給予扶助,因為我們查詢的結果是他們在這裡沒有財產,所以我們當然會給予扶助。 呂委員學樟:目前法扶會也有建置遠距視訊法律咨詢服務,對不對? 林董事長春榮:是。 呂委員學樟:強制辯護的部分是無法以視訊達成的,必須律師親自到場。本席要問的問題是針對原住民第一次檢警陪同偵訊的部分,這方面目前法扶基金會已經專案實施了,但偏遠地區的原住民,如新竹縣尖石鄉山上的司馬庫斯部落,當地警察要在派出所做第一次的偵訊,因為山路很難走,法扶的律師要多久的時間才可以到達陪同?如果事情發生在半夜,律師的交通由誰負責?針對原住民第一次檢警陪同偵訊的部分,法扶的實施成效如何? 林董事長春榮:檢警陪偵的部分一定要律師到達現場,無法以視訊的方式代替,所以視訊只能做諮詢的部分,至於陪偵是到場為其辯護,實際上有困難,無法以視訊代替。另外,如果在山區,我們派案子給扶助律師前往,這時交通要由律師自理,有時會遇到路況不好或有濃霧,尤其是在晚上,以委員剛才提到的司馬庫斯來講,從新竹市基金會出發到司馬庫斯可能要花3個小時,但實際上我們派案之後要聯繫扶助律師,看哪個扶助律師有辦法處理,這位扶助律師答應之後還要收拾其既有的工作,然後再開車前往,經常4個小時還無法到達,所以這部分確實有客觀環境上的不容許。 呂委員學樟:原民會也委託法扶基金會免費提供法律諮詢、撰擬法律訴狀、調解法律糾紛、律師陪同偵訊等服務來協助原住民爭取法律權益,但因為原鄉資訊不夠流通,許多人對於法扶的便民服務毫不知情,所以我們希望法扶基金會加強宣導,尤其是對於原住民的部分。 林董事長春榮:這部分我們會和原住民委員會聯繫,只要他們辦活動,我們一定會派員協同;另外,我們也和原住民電台聯繫,由他們隨時播放我們的文宣資料,讓原住民朋友知道有法律扶助基金會可以幫他們處理法律案件。 呂委員學樟:本席當然知道董事長是無給職,又是抱著做善事的心態服務,我們對你很肯定,絕對是帶著感恩的心情來感謝你擔任這個職務。事實上,法扶基金會每年的預算號稱10億,但好像越來越少,雖然是比較少,但畢竟還有9億多…… 林董事長春榮:8億多。 呂委員學樟:各部會中有些單位的預算還沒有法扶基金會多,以國安會這麼重要的單位而言,一年的預算只有2億400萬,總統府的預算也只有9億多。所以法扶基金會能有這個金額,表示政府對弱勢的重視,同時對於法律扶助事項,我們也要給予高度肯定。但有關募款的部分,剛才董事長說這方面有盲點,因為你們不能向大財團募款,免得將來變成「拿人手短」的情況,而且從打官司的角度來看也不太方便。不過,事實上應該還有其他辦法,比如潘維剛委員所提的小額捐款也是很好的方向。另外,你們可以和法務部溝通一下,也就是從緩起訴處分金提撥一定比例。當然,緩起訴處分金的變數很大,它屬於動態式的,金額多寡無法預測,但至少要提撥相當的比例供作法律扶助之用,而且應該在法律中明定。畢竟緩起訴處分金主要是花錢買罪,在此情況下,本席認為用這些錢來扶助弱勢者是理所當然的。副秘書長,司法院和法務部要好好溝通一下,本席可以當個媒人,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委員也可以一起試試看,我們就朝這個方向來走。當然,也要拜託法扶基金會落實對弱勢團體的法律扶助。 林董事長春榮:是,謝謝。 主席:我們一直期盼找一些大律師來做法扶基金會的義務律師,因為像我們現代婦女基金會都有8、90位義務律師,如果5年以上的大案子能夠找到大律師來辯護的話,感覺上就是不一樣。這方面希望林董事長努力,尤其你是律師公會理事長,可以按照順序請一些律師來幫忙。 林董事長春榮:是,我們朝這個方向努力。 主席(呂委員學樟):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姜副秘書長,廖委員正井剛才也質詢過,這次司法院的預算被我們刪減了2億,你們好像準備把被刪減的錢分攤到到法律扶助基金會,其實兩者性質不太一樣,因為我們刪減的是業務費的部分,而法律扶助基金會的錢主要是用於幫助弱勢的人民,在這種情況下,似乎不應該把這個壓力分散到法律扶助基金會。對這部分,姜副秘書長是否可以答應? 主席:請司法院姜副秘書長仁脩說明。 姜副秘書長仁脩:主席、各位委員。有關這部分,我們一定是等到預算整個核定、確定之後再做一個合理的分配。 尤委員美女:對,但我們認為不能夠把被刪減的錢除以所有的單位,包括法扶基金會在內,然後讓大家來平均分攤,因為事實上兩者的性質不同,而且法扶基金會並不是你們的下級機關,它是一個獨立機關,你們只是監督管理的單位而已,所以希望你們對這個部分要多考量。 另外,法扶基金會是一個獨立機關,你們在董事會裡已經佔有兩席,對嗎? 姜副秘書長仁脩:對,在13位董事中,我們只有兩席。 尤委員美女:其實董事會裡還有其他政府機關派的人嘛! 姜副秘書長仁脩:司法院無法決定其他政府機關派的人,是由各機關自己決定的。 尤委員美女:對,但是法扶基金會是一個獨立機關,不是司法院的下級機關,所以應該保持由董事會獨立運作而不是完全由司法院控制啊! 姜副秘書長仁脩:沒錯。 尤委員美女:可是司法院一直認為,法扶基金會的預算算在司法院的預算中,所以你們認為應該掌控整個預算的運用…… 姜副秘書長仁脩:不是掌控,我們只能在法定的預算中請他們好好的運用。 尤委員美女:既然有所謂的董事會,就授予董事會獨立運作,除非你認為這個董事會不可信任…… 姜副秘書長仁脩:不是,除非顯然違反法規或顯然不適當…… 尤委員美女:沒有錯,董事會的董事其實也是大家提供名單,然後由院長欽點的,所以這樣的董事會應該是司法院可以信任的。既然如此,是不是應該將獨立的權力回歸到法扶基金會,讓董事會能獨立運作?而不是除了司法院有兩名董事在董事會外,還設有監管會加以監督管理,這等於是雙重…… 姜副秘書長仁脩:監管會是依法設置的。 尤委員美女:我知道,這部分就是有沒有必要再去檢討修正的問題啦! 姜副秘書長仁脩:監管會現在是外部委員比內部委員多。 尤委員美女:外部委員更能夠客觀公正。其實當初設立法律扶助基金會,也是民間團體奔走多年催生出來的,目的不是做為法院的疏洪管道,不是要把所有公設辯護案件全部弄到法扶基金會,然後就達到目的。當初是因為國內的弱勢者沒有資力訴訟,所以才設立法律扶助基金會,而且原本都是由民間自掏腰包在做,後來我們希望透過國家預算的編列,讓國家擔起這個責任來幫助弱勢者,這才是精神所在。因此,會有所謂的民間外部代表,就是希望能夠客觀公正來為人民把關,當然,最主要也是希望能夠幫助弱勢者獲得國家適當的扶助,所以把法扶基金會變成司法院的下屬機關是萬萬不可的! 姜副秘書長仁脩:法扶基金會不會是我們的下屬機關。 尤委員美女:可是最近這樣運作下來,法扶基金會逐漸官僚化,而且慢慢的要仰承上意,這已完全悖離當初設立法扶基金會的精神。 姜副秘書長仁脩:他們不需要看我們的「上意」。 尤委員美女:但是你們有很強的監管會,很多東西要聽你們的啊! 姜副秘書長仁脩:設立監管會是因為有一部分我們必須瞭解…… 尤委員美女:現在法律扶助法要再修正,希望你們能考量這部分,如果你們覺得監管會仍然必須存在,那麼裡面也應該加入外部委員,而不純粹是司法院的人員…… 姜副秘書長仁脩:現在9人中有5位是外部委員。 尤委員美女:這部分還是不夠。 姜副秘書長仁脩:監管會的外部委員有5位,內部委員只有4位,有專家、有學者,也有律師。 尤委員美女:監管會是不是有必要繼續存在?這部分請你們再考量一下。 姜副秘書長仁脩:我們希望預算裡面有共同性的部分,能比照相關的機關支用,主要是這樣而已。 尤委員美女:另外,請教林董事長,法扶基金會將審核無資力認定標準中的部分扶助,如申請人財產不予扣除、紀錄顯示公平等等刪除,造成很多在邊緣的人或要負擔高額卡債的卡債族得不到補助,另外如每個月的租金等等也無法扣除,以致很多人無法受到協助。對此你有何看法? 主席:請財團法人法扶基金會林董事長說明。 林董事長春榮:主席、各位委員。第3屆董事會時曾針對部分扶助的部分予以刪除,後來又改變了。 尤委員美女:你是說現在已經有了? 林董事長春榮:現在有部分扶助的部分。 尤委員美女:我聽到的訊息好像不太一樣。 林董事長春榮:沒有問題。 尤委員美女:請你回去瞭解一下。有關申請人的財產可扣除的部分,現在你們會計入不住在一起的配偶或家屬的財產,把他們的財產列入可供處分的財產,這其實是不合理也不公平的。對於低收入戶的補助絕對沒有問題,但台灣現在最多的是這些處於邊緣的人,他們得不到任何的福利,所以這些人才是真正需要扶助的對象。這部分到底有沒有放寬的可能?或者你們現在已經放寬了? 林董事長春榮:有關這個部分,如果是同一戶但關係對立,這時候當然會扣除,但如果不是對立關係,在同一戶,本來就是合併計算的。 尤委員美女:可是他們可能好久都互不相往來了,現在即使戶籍在一起的兄弟姊妹,長久不相往來者也多的是,在這種情況下,把兄弟姊妹的財產都計入同一個人的財產,這樣合適嗎? 林董事長春榮:如果有具體事由,我們授權審查委員決定。 尤委員美女:你是說有彈性嗎? 林董事長春榮:有彈性,這是審查委員可以斟酌的,看看哪些可以剔除掉…… 尤委員美女:這一部分我得到的訊息好像不太一樣,我再查證一下。 另外,法扶基金會最主要是提供弱勢者有效、即時的法律扶助,在這種情形下,我們當然希望能有更多與民間團體溝通的平台,尤其你們有所謂的發展委員會,你們是不是能定期公布發展委員會的委員名單,同時也能把相關的會議資訊、會議紀錄都上網公告? 林董事長春榮:可以,以往發展委員會開會次數比較少,我也希望發展委員會等所有的專門委員會都能比較常開會,以集思廣益提供見解。 尤委員美女:我希望你們能夠建立與民間的溝通平台,也就是建立你們扶助弱勢人民的管道,因為有很多人民不見得知道有法扶這樣的管道。 還有,我們也看到所謂的專案的部分,其實在100年和101年,法扶基金會曾向本委員會報告你們要研擬家事、少年以及債務清理的專科法律服務中心,可是從100年到現在已經是102年了,不知道你們到底規劃了沒?這中間董事長也換人了,一方面現在有家事法院,另一方面家事事件法也全盤修改了,所以一般人民不是非常的瞭解,律師也不見得全部都瞭解,像這種屬於比較專業的案件,是不是應該有專案的律師?尤其是家暴、性侵方面並不是每個律師都適合承辦,律師不懂的話很可能造成二度傷害,所以那時我們希望能有一個中心或專案,由經過訓練的專職律師專門處理這些案件。不知道現在這方面的規劃如何? 林董事長春榮:這部分在第3屆董事會討論過,結果我們發現一個問題:究竟什麼人有權利審查律師是否具有某一方面的專業?這部分會涉及很大的問題,所以我們希望由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規劃專業律師證書的審核,經過訓練、考核之後發給專業律師證書,一旦持有專業律師證書,法扶基金會就全盤依照全聯會所頒發的專業證書來認定。本來就是這樣規劃…… 尤委員美女: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有在規劃嗎?好像沒有。 林董事長春榮:有,我擔任理事長期間就一直想要通過,但有少數理事質疑審查委員有沒有資格來審查,他們認為這部分有問題,所以到目前為止還沒有通過,但是12月的時候應該會再提出來討論。 尤委員美女:這部分可以參考醫師公會,他們有所謂的專科醫師,律師公會也應該慢慢的有這些專業律師。 林董事長春榮:我們就是朝著這個方向走。 尤委員美女:這部分應該再努力。 另外,現在原住民專業法庭也成立了,同樣的也會面臨哪些法官具有專業可以擔任原住民法庭審理法官的問題,家事法庭也是一樣,同樣的會面臨專業如何評定的問題,所以我們希望你們在這部分能加緊腳步。 林董事長春榮:我們會積極努力。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惠美發言。 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根據法扶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法律扶助基金會的目的主管機關是司法院,但法扶絕大部分都是輔助訴訟當事人之一方,因此,司法院做為法扶基金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不是和司法客觀中立性有點牴觸? 主席:請司法院姜副秘書長說明。 姜副秘書長仁脩: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我們一直在研究,尤其是法扶法,我們希望能做適度的修正。 王委員惠美:有關這部分,在外國相關的單位是怎麼做?是歸於司法院的體系,還是法務部的體系? 姜副秘書長仁脩:都是在法務部的體系。 王委員惠美:那你們什麼時候提出修法?觀諸法務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七款有更生、觀護、犯罪被害人保護、犯罪預防、法制教育、法律扶助及服務的規定,所以這些相關的機關應該都是屬於法務部的職掌範圍,當初是在什麼樣的時空背景下歸於司法院?是不是司法院的預算比較好拿? 姜副秘書長仁脩:我接任之後聽說是因為司法院的預算比較好拿,但事實上不是這樣,我們的預算也被刪得很厲害。不過,我們大概明年6月會把草案提出來。 王委員惠美:要到明年6月? 姜副秘書長仁脩:對,因為有些牽涉到定位的問題。 王委員惠美:我看你們的報告裡所寫的也很無奈,你們的報告裡寫到你們已經有個委員會多次向法扶基金會反映,希望他們就薪資結構的部分做調整。請問這個部分的改善,現在到什麼程度? 姜副秘書長仁脩:有關薪資結構方面,我們是從法定預算中分配給他們做一個合理的薪資待遇。 王委員惠美:他們現在要求比照公務人員的薪資,你們是會予以核備?還是會有意見? 姜副秘書長仁脩:原則上,我們只能照公務員體系的薪資待遇來做研究。 王委員惠美:你們要不要為他們辦一個國家考試,不然為什麼要比照公務人員的待遇? 姜副秘書長仁脩:我們也很難比照,現在他們一般業務費的運用,我們也是參考行政機關運用的狀況。 王委員惠美:整個基金會的經費來源有百分之幾是你們給的? 姜副秘書長仁脩:幾乎是百分之九十九點多。 王委員惠美:可以說是全部由政府補助。你們在董事會中有幾席? 姜副秘書長仁脩:我們只有2席。 王委員惠美:官方有幾席? 姜副秘書長仁脩:官方一共有5席,但不是我們派的。 王委員惠美:所以是狗吠火車,沒有要人甩你們啦! 姜副秘書長仁脩:對,理事會一共有13席,我們只有2席。 王委員惠美:你們是少數,所以很多東西你們無法掌控。 接下來我要請教林董事長。林董事長是新人新氣象,我們對你有很大的期許。請問法扶基金會成立到現在有多久的時間? 主席:請財團法人法扶基金會林董事長說明。 林董事長春榮: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在93年成立,到現在有9年多。 王委員惠美:我看了你們提供的薪資級距資料,發現你們有人已經到18年了,你們成立至今9年,但你們薪水在9年以上的人不在少數,你們到底是怎麼算的? 林董事長春榮:他們進來時會折計他們之前的年資。 王委員惠美:你認為這樣合理嗎?你們一點都沒有考慮到你們的經費來自於全民納稅人的錢,你們的人員完全沒有經過國家考試,但薪資卻比照經過國家考試的公務員,對嗎? 林董事長春榮:沒有。 王委員惠美:沒有嗎?你們現在的薪資級距不就是這樣嗎? 林董事長春榮:沒有,我們現在新進的員工都是20,000多元起薪,不到30,000元,怎麼有比照公務員的待遇呢? 王委員惠美:你們所謂的專職律師到底在做什麼?我看你們的預算中有聘請14位專職律師,一個人一個月的薪資是92,000元,他們的工作項目是什麼?他們到底做什麼事? 林董事長春榮:專職律師絕大部分是協助當事人打官司,也就是辯護或代理的事務。 王委員惠美:是這樣嗎?你們的專職律師是做這些事情嗎? 林董事長春榮:是。 王委員惠美:我們有某位委員曾經帶人去法扶基金會,結果你們的專職律師告訴他自己去找法條,你們的專職律師告訴人家,要法條的話自己去翻找耶!再者,如果從薪資結構和案件數量來看,台北、士林、板橋和高雄大概是前五、六名,但我實在看不出你們所謂的專職律師或專員的薪資到底是怎麼分配的,根本沒有一定的標準。像台中、高雄的案件量非常大,卻沒有一個專職律師;還有,你們的專員人數或事務人員的分配,也沒有一定的標準。看來你們不是依照案件量來分配,而是考慮到當事人上班的場所吧? 林董事長春榮:不是,我們每個分會有一位執行秘書在帶領,剛才委員提到的專職律師是專門協助一般扶助律師不願意承接的案件,目前在高雄、台中還沒有發現這種狀況…… 王委員惠美:好,沒有關係,這14個專職律師一年到底打了幾件官司,一般扶助律師不願意承接而由他們承接的官司有幾件,請你們幫我整理一份資料,讓我了解他們到底打了幾件官司,好不好? 林董事長春榮:可以。 王委員惠美:林董事長剛接任,希望你新人有新氣象。過去法扶一直自我定位為政府部門的相關基金會,所以你們比照公務人員有考績獎金,到底你們的考績是誰在打的?你們的考績到底好到什麼程度,何以能夠有考績獎金?連國會助理都沒有考績獎金,你們是一般的機關,怎麼會有考績獎金? 林董事長春榮:因為我們要鼓勵員工在基金會中能積極的付出心血。 王委員惠美:副秘書長,現在法扶基金會百分之九十幾的經費來自於政府部門,如果他們要比照公務員支薪,那麼我建議法扶相關單位的募款能力要達到49%,這樣的話,我才會認為他們的績效很好。 姜副秘書長仁脩:這要由基金會看他們有沒有辦法。 王委員惠美:本來基金會就應該負有募款的責任,不然每個人坐領高薪卻只做一些平常上班做的事情,這樣怎麼合理?你們到底有沒有給他們一個募款的目標數? 董事長,你們所聘用的律師都不能有同理心,不能認同法扶基金會,這該怎麼辦?律師是高薪的,很多律師繳稅的稅率是10%、20%,甚至30%,就以你來說,請問你以前當律師時繳稅的稅率是百分之幾? 林董事長春榮:不一定,我們是依照國稅局查核…… 王委員惠美:你大概繳幾趴? 林董事長春榮:我不管這個事情。 王委員惠美:你不敢講? 林董事長春榮:不是,我一向不管財務的事情,所以委員問我多少,我不知道;我也不知道一個月支出多少。 王委員惠美:至少你們應該知道可以抵稅吧?捐給基金會應該有20%的額度可以抵稅,你有沒有捐過錢給基金會? 林董事長春榮:我沒有捐過,我從4年前進入董事會以後等於是把時間、精力都捐給基金會了,而且在擔任董事長期間,甚至曾經一個月沒有接到任何一個案子,因為我全部的時間都在基金會,所以我現在根本沒有錢可以捐。 王委員惠美:我知道董事長付出很多。 陳秘書長的薪資也很高,陳秘書長在基金會幾年了? 主席:請財團法人法扶基金會陳秘書長說明。 陳秘書長為祥:主席、各位委員。我在基金會是先從分會長、兼任分會長…… 王委員惠美:幾年了? 陳秘書長為祥:分會長是兼職的,我擔任分會長大概5年…… 王委員惠美:沒關係,你只要告訴我幾年就好了。 陳秘書長為祥:委員是指執業年資嗎? 王委員惠美:對。 陳秘書長為祥:我的執業年資大概將近20年。 王委員惠美:我很反對你們把執業年資併計,今天一個新考上律師的人到律師事務所任職,要打官司、要寫狀子,一個月也不過是50,000多元起薪,而你們基金會拿的是人民的納稅錢,最主要是要幫助真正需要幫助的弱勢者,可是我看到很多高官在這裡坐領高薪,尤其基金會成立不過9年而已,你們竟然有18年年資的人,難道是在這邊養老嗎? 林董事長春榮:我們的秘書長或副秘書長人選,如果沒有相當的經歷根本無法帶領基金會,如果用50,000元聘請一個剛考上律師的人,他來基金會能做什麼事情? 王委員惠美:一個公務人員做了18年還沒有你們9萬多、10萬多元的18年等級的薪資,人家還經過國家考試,所以你們要不要檢討一下你們的薪資? 林董事長春榮:以陳秘書長20年的律師經驗,他進來這邊已經算是委屈了。 王委員惠美:有個觀念你可能要稍微改變一下,過去律師真的很不得了,因為律師的量不夠,可是現在每年考試制度有所變化,流浪律師很多,人才也很多,所以我希望你們從另一個角度去思考。 再者,我不知道你們的績效獎金是在發什麼?從98年、99年到100年,你們的呆帳數字一年比一年多,有沒有這個事實?你們等於是放任嘛! 陳秘書長為祥:所謂的呆帳應該是我們四金追討,經過強制執行且執行沒有效果,然後換發債權憑證。 王委員惠美:不是,你們自己去看數字,你們的預算一年比一年高,呆帳也一年比一年高,你說你們的績效很好,我看不出來,你們居然還可以發績效獎金! 陳秘書長為祥:我們的績效獎金基本上有一個定額,就是和年終獎金做一個分別…… 王委員惠美:你們就是把自己定位為公務人員,你們沒有用同理心去看很多事情,既然你們拿的是人民的納稅錢,就要有績效出來啦! 陳秘書長為祥:正因為我們不想當純粹的公務員所以我們希望從員工的考核中找出比較優良的,給予…… 王委員惠美:我是希望你們所有的人,包括進入基金會的律師,都能夠認同基金會。如果從這個論點來看,全國有那麼多的律師,你們去募款應該不太有問題,而且如果他們那麼盡心盡力,那麼認同法扶,因為法扶給的錢真的很少,一定要熱心、有熱忱度的人才會到法扶基金會當律師,如果這些律師不能認同法扶,連在你們那裡上班的員工也不能認同法扶,寧願把錢拿去繳稅也不願意捐到基金會扣抵稅額,那我就不太能夠瞭解你們所做的努力到底在哪裡?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陳委員明文、黃委員偉哲、鄭委員天財、盧委員秀燕、許委員添財、李委員桐豪、許委員忠信、林委員德福、黃委員昭順、蔣委員乃辛、邱委員文彥、徐委員耀昌、楊委員瓊瓔、陳委員碧涵、吳委員育仁、邱委員志偉、蘇委員清泉、蕭委員美琴、李委員貴敏、葉委員津鈴、王委員進士、黃委員文玲、葉委員宜津、簡委員東明、吳委員育昇、孔委員文吉、徐委員欣瑩、林委員佳龍、楊委員應雄及陳委員歐珀等皆不在場。 請鄭委員汝芬發言。 鄭委員汝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目前法扶基金會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經費不足,今年法扶基金會的預算只編了8億,相較於去年減少了多少錢? 主席:請財團法人法扶基金會林董事長說明。 林董事長春榮: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去年被刪減了4,700萬,所以今年編列的預算數字看起來好像比去年高,其實是因為去年被刪減了。 鄭委員汝芬:今年編的比去年高嗎? 林董事長春榮:增加了5,41萬9,000元。 鄭委員汝芬:法扶基金會是財團法人,所以會接受企業捐助和小額贊助,這部分一年的金額是多少? 林董事長春榮:去年的捐助只有130幾萬。 鄭委員汝芬:才130幾萬? 林董事長春榮:對,剛才我報告過,因為我們向企業募款會產生一個問題…… 鄭委員汝芬:什麼問題? 林董事長春榮:當企業及其員工之間有糾紛時,它的員工就是我們扶助的對象。 鄭委員汝芬:你這樣講有點奇怪,又不是每家企業都有這種情形。如果你們不願意踏出去,如何募得足夠的資金?真的有這種情形嗎? 林董事長春榮:一旦它有捐款給我們,將來若是發生勞資糾紛,我們派律師去跟這家企業打官司,就會產生這個問題。 鄭委員汝芬:那你們要如何增加募款金額?我們看到歐美國家在法扶基金會的這個區塊,動輒募得多少錢、多少錢;就連香港都可以募得三十幾億。相形之下,台灣有2,300萬人口,以這樣的金額要來協助弱勢朋友,足夠嗎? 林董事長春榮:香港是百分之百由政府提供經費,所以我們也要考慮到他們的預算能否支應,根據資料顯示,他們是一億八千多萬港幣…… 鄭委員汝芬:這一億八千多萬港幣是什麼意思?是整個行政經費嗎? 林董事長春榮:就是他們法律援助署一年的預算,這筆預算由香港政府百分之百提供,因為該署是屬於政府部門的一環,和我們是不一樣的。 鄭委員汝芬:董事長,從93年到現在,已經接近10年了,你們在經費上協助的案件和人次有多少?總共完成幾件訴訟案例? 林董事長春榮:全部嗎? 鄭委員汝芬:對。 林董事長春榮:全部的話…… 鄭委員汝芬:多到算不出來嗎? 主席:請財團法人法扶基金會陳秘書長說明。 陳秘書長為祥: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准予扶助的案件,去年大概是2萬6,000件,今年則是2萬8,000件。 鄭委員汝芬:在訴訟過程中,成功達到執行率的案件有幾個? 陳秘書長為祥:委員指的應該是民事部分…… 鄭委員汝芬:你們服務的案件裡面,民事部分比較多?還是刑事部分比較多? 陳秘書長為祥:本來是一半、一半,但目前是刑事部分稍微多一點,大概占百分之五十幾;至於民事部分,根據我們統計,將近有3成是以和解方式結案,而且都有拿到請求金額。 鄭委員汝芬:和解的比較多? 陳秘書長為祥:是。另外,全部敗訴的…… 鄭委員汝芬:如果和解的話,因為你們都是扶助弱勢者,所以整個訴訟費用就無法回收嗎? 陳秘書長為祥:除非是他拿到的金額達到50萬或100萬,依照法扶法,他才要把我們協助他的…… 鄭委員汝芬:就是把訴訟費用返還你們? 陳秘書長為祥:對,所以並不是每個案子只要勝訴,我們就可以請他返還我們協助的部分。 鄭委員汝芬:這點本席可以接受,畢竟是弱勢者才會接受法扶的協助,而且法扶協助的部分可能以勞工的訴訟案件較多,對嗎? 陳秘書長為祥:對。 鄭委員汝芬:那你們一年大概完成幾件訴訟案件?績效如何? 陳秘書長為祥:一年大概有2萬6,000件的案件,但是結案數每年會變動,因為它是持續在進行的。 鄭委員汝芬:在這2萬6,000件當中,屬於哪一部分的案件較多? 陳秘書長為祥:在這裡面,刑案大概超過50%。 鄭委員汝芬:那民事也占一半嗎? 陳秘書長為祥:民事部分又分為民事和家事,兩者各占一半。 鄭委員汝芬:這部分是和解的比較多? 陳秘書長為祥:經過訴訟以後,以和解結案的比例比較高。 鄭委員汝芬:那刑事部分呢? 陳秘書長為祥:刑事部分較少和解,最後都是看法院的判決,所以基本上,我們是看法院判決對這個聲請人有利或不利,通常有將近6成對被告比較有利。 鄭委員汝芬:從這些協助的case中,你們可以發現哪些是比較需要協助的區塊,希望你們能夠掌握重點。 另外,我看到你們基金會的有給職律師只有14人,請問對於這14人要如何分配? 陳秘書長為祥:這14位是我們的專職律師。原則上,我們的案件是派給一般的執業律師,依照法扶法…… 鄭委員汝芬:那執業律師來向你們申請案件費用時,你們再付給他嗎? 陳秘書長為祥:是,當他所提出的申請經過我們審查核准以後,就會派給案件,然後再支付酬金給他。 鄭委員汝芬:好,謝謝。 總之,本席還是希望董事長針對目前經費不足的部分好好想辦法募款,不要去想企業和你們是對立的這件事。我們知道,一般企業捐款有20%的上限,請問這個比例是否適用法扶基金會? 林董事長春榮:報告委員,我們已經行文給財政部,希望不受20%的限制,但是現在財政部還沒有回文下來,所以目前我們還是受到20%的限制。 鄭委員汝芬:光是向企業界募款,你就踏不出去了,還受到20%的限制,請問你到底有沒有誠意? 林董事長春榮:因為這部分的主管機關是財政部啊! 鄭委員汝芬:這樣不是自相矛盾嗎?你說向企業募款時,因為擔心一旦發生勞資糾紛,必須和他們打官司,所以礙於這樣而自我設限。請問你能不能跨過這道門檻? 林董事長春榮:目前我們正在努力,希望能夠解除20%的上限。 鄭委員汝芬:就算不受20%的限制,但你如果還是有向企業募款的罣礙,腳步一樣踏不出去啊! 林董事長春榮:沒辦法,因為那是法律規定啊! 鄭委員汝芬:如果你能夠踏出去,那麼在企業募款這部分,數字應該會比較多一點。相信你也希望在協助弱勢這個區塊上,能有更多的錢,可以服務更多人啊! 林董事長春榮:我已經想了好幾年了。 鄭委員汝芬:可是你卻踏不出去啊!就像你剛才說的,在這部分,你有一點罣礙啊! 林董事長春榮:我們行文財政部之後,財政部曾經徵詢司法院的意見,司法院也認同捐款給法扶基金會不受20%的限制,可是財政部到現在沒有任何作為,這樣我也沒辦法啊! 鄭委員汝芬:如果你沒辦法,就要突破和企業對立的關係啊!你必須先突破這個罣礙啊!本席希望你在這個部分繼續努力,因為企業捐款是法扶基金會最好的經費來源,這樣才有辦法讓你們一直營運下去來照顧弱勢朋友啊!董事長,可以嗎? 林董事長春榮:我會努力。謝謝。 主席:請顏委員寬恒發言。(不在場)顏委員不在場。 報告各位,鄭委員天財已來到現場要求發言,如果各位沒有意見,我們給他5分鐘的發言時間。 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原住民的法律扶助,去年承蒙司法院協助,還有法扶基金會前任董事長以及相關同仁的規劃,基本上已經有比較好的進程。就是除了原來的法律扶助法所規範的可以獲得法律扶助之外,另外針對刑事訴訟法修正了相關條文,還有就是法扶基金會也跟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合作。像這樣的一個制度建立,很重要的就是未來要如何強化,而在這部分,首先就是相關律師的教育訓練。律師的教育訓練和一般的公務人員不一樣,像司法院辦理法官的教育訓練,可能比較容易,但是律師相關的教育訓練就不簡單。不曉得你們在這段時間或是未來,有怎麼樣的一個作法? 主席:請財團法人法扶基金會林董事長說明。 林董事長春榮:主席、各位委員。只要是基金會所辦的專業訓練課程,如果扶助律師沒有參與,我們就會減派或停派案件給他。因此,只要這個課程跟他接辦的案件有關,上課情形都還滿踴躍的。 鄭委員天財:董事長,我們現在把它具體聚焦在原住民的部分。如果你說要把所有律師都找來,他們也不見得有這個時間,而且也不見得適當,所以過去我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司法院的部分,就提出所謂的專業法庭,也就是有固定法官在那邊,這樣它就會縮小範圍,不會是整個花蓮地院的所有法官,而是花蓮地院專業法庭的法官;檢察官也是一樣,並不是地檢署的所有檢察官,而是由部分檢察官來負責原住民有關的案件。你把它縮小定位之後,再去辦理教育訓練,對象就會很清楚,而不是用分案去輪流。像過去沒有專業法庭時,就是用輪的啊!現在有了專業法庭,有這樣的案子,當然就在專業法庭處理;檢察官的部分也是一樣,所以律師方面也必須要有這樣的規劃。 林董事長春榮:有。 鄭委員天財:譬如在新北市或是桃園縣,律師很多啊!但到底哪些律師是負責原住民的案件?因為原住民的案件在整個新北市來講,是微乎其微的,但是偶爾還是會碰到,那要找誰來針對原住民的部分做教育訓練?所以對象就必須要有一個範圍、有一個規劃,才不會說所有律師都來,不可能嘛!你們也沒有那麼多資源嘛!所以必須要有規劃,這樣的話,辦理教育訓練的對象就很清楚,你們所謂的減量也才有一個依據啊! 林董事長春榮:是,目前我們採取的方式是,先由專職律師來接受原住民相關的專業訓練,然後把他們當做種子教師,再藉由他們到各地去做原住民相關法律的專業傳授。當初我們曾經拜託過司法院,希望司法院在開設這些課程時,能夠提供一部分名額給法扶基金會及律師公會,讓我們可以指派律師到場接受這方面的專業訓練,並且將來做為種子老師。 鄭委員天財:以一個有關原住民持有獵槍的具體案例來看,在台東地方法院,原住民都是勝訴,但在花蓮地方法院,原住民都是敗訴。同樣的案子,結果不同,其實是和律師的辯護有關。也就是說,台東和花蓮的檢察官,一樣都是起訴,但是在台東地方法院,乃至高分院,都是勝訴,持有獵槍的原住民都被判無罪,因為它是行政不法,而不是刑事違法,這個法律訂得很清楚,但是律師辯護的方向可能需要做一些調整。所以像這樣的教育訓練就很重要,怎麼樣把相關的案例在這個地方清楚說明,尤其是花蓮的教育訓練更是需要。因此,當你們對象清楚並有所規劃之後,辦理教育訓練就會有個目標並且達到效果,也就是說,對相關的辯護就會有成效。你們是否可以朝此方向努力? 林董事長春榮:剛才委員提到台東的部分,我已請台東分會的執行秘書去蒐集這些案例並且加以分析,俾讓其他各分會可以共享這個資源。一旦相關資料提出來以後,我們會很快的分送各分會。 鄭委員天財:本席建議法扶基金會朝此方向努力去做。 林董事長春榮:是。 鄭委員天財:另外,今天報告第2頁的列表,把勞委會和原民會的部分放在一起,其實這兩部分應該分開,因為是兩個不同的專案,一個是勞工的專案,一個是原住民的專案,而且來自不同的委託,如果分開,就會更加清楚。 林董事長春榮:是,我們下次就會分開。 鄭委員天財:事實上,我也要在此拜託法扶基金會,你們要告訴所有分會,不要一看到案件當事人具有原住民身分,就全部放在原民會這邊,因為原民會經費很有限,所以你們必須要看案件本身的訴訟事由,如果是勞工糾紛,當然就放在勞委會那邊…… 林董事長春榮:沒有錯,目前我們的作法是,如果符合基金會要件,就直接由基金會來吸收,所以原民會負責的事項是第三順位,這也是他們負責案件較少的原因所在。 鄭委員天財:這樣很好,案件多不見得是好事!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報告各位,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我們中午延長會議時間至預算處理完畢為止。 現在處理「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3年度預算書」案。請宣讀預算數。 司法院主管103年度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算對照表: 一、業務計畫部分:103年度業務計畫分別由基金會及21個分會執行。法律扶助業務部分可區分一般案件、擴大法律諮詢服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諮詢、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案件及檢警第一次偵訊案件等項目,其中一般案件數2萬6,045件、擴大法律諮詢服務3萬6,665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諮詢4,000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案件1,600件及檢警第一次偵訊案件2,500件。(詳見基金會預算書頁次第3~16、71頁) 二、收支預算:(詳見基金會預算書頁次第17、67頁) (一)總收入:8億2,373萬3千元。 1.業務收入7億6,116萬7千元。 2.業務外收入6,256萬6千元。 (二)總支出:8億2,373萬3千元。 1.業務成本與費用8億2,373萬3千元。 2.業務外費用:無列數。 (三)本期餘絀:無列數。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022萬8千元(詳見基金會預算書頁次第73頁)。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2億元(詳見基金會預算書頁次第17頁)。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主席:請宣讀委員提案。 0. 一、勞委會主管之就業安定基金編列之「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計畫,103年度預計由民間團體辦理法律扶助相關費用5,184萬元;又103年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預算案,因「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辦理促進原住民就業等相關計畫約40件,經費8,000萬元」未列明細,經立法院預算中心電詢原民會表示103年度預計辦理「原住民法律扶助專案」之經費為1,500萬元。 二、法扶基金會既已先後於98年度及102年度受託辦理相關專案,基於協助弱勢之立場,當不致於拒絕辦理,且勞委會及原民會業已編列103年度預算,該基金會允宜配合於103年度預算中編列相關收支,爰提案增列103年度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編列「專案計畫收入」項下政府專案計畫收入66,840千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吳宜臻  尤美女 1. 法律扶助法第41條規定董事長總理會務,對外代表基金會,惟其僅為兼任,而秘書長專任,依法扶法設計,董事會僅係議決決策的會議型態組織,董事長則由董事互選一人擔任,負責召集會議,其非本職,投入會晤時間自屬有限,如過度主導,反有可能外行領導內行之情況,依法律扶助法之設計應係由秘書長肩負基金會之運作與業務規劃,並向董事會負責,董事長除負責召開會議外,應與其他董事無異,現行預算編列董事長交通費每次8千元,而其他董監事僅有每次2千元,該交通費補助之差距顯不合理,爰建議減列「兼顧人員交通費,董事長交通費」78千元(6千元×13次),平衡董事長與其他董監事成員之交通費。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吳宜臻 2. 鑒於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會於「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刪去「申請人財產不予扣除或計入顯失公平」與「部分扶助」之平衡規定,造成該認定標準僵化、失去彈性,且既有扶助專案,包括檢警專案與消債專案,均令外界質疑其績效不彰,各弱勢族群權益相關之民間團體亦抨擊法扶決策階層未因應社會脈動與弱勢團體之期待而新闢專案,顯已有所失職。又「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之認定方式亦有不合理處,例如:未扣除卡債案件之固定清償額、住房租金等,或申請人雖屬經濟弱勢者,審查資力時卻因將其非同財共居配偶或親屬之每月收入或名下財產全盤計入,致申請人不符上開資力標準,而經查前揭身分間雖形式上具家戶一體之關係,惟因彼此間常年分居而鮮少互動,並不具實質經濟一體之關係,若全盤將其配偶或親屬之每月收入或財產計入顯有不公,應就其非同財共居之配偶或親屬,僅得將其實際撫養費用之金額計入前項每月可處分之收入,並不得將其名下財產計入前項可處分之資產(常見於婚姻或子女撫養權涉訟事件),爰建議凍結「用人成本」經費之二十分之一,共計8,273千元,直至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吳宜臻  呂學樟 3. 鑒於現行法律扶助申請案件量逐年攀升,顯見人民法律扶助之需求仍相當高,法律扶助基金會應盡可能提供弱勢者多元有效及時之法律扶助,亦應與相關民間團體合作,以全盤考量弱勢者之整體狀況。法律扶助基金會應定期與於各議題長期耕耘之民間團體對話並妥善利用發展委員會之對話平台,並應將發展委員會名單、特定議題會議之資訊及會議紀錄及結論上網公開,並刊載於年報上,供各界檢視,以利民眾監督。爰此,建請凍結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案計畫費之十分之一,共666千元。直至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吳宜臻  呂學樟 4. 鑒於現行法律扶助申請案件量逐年攀升,顯見人民法律扶助之需求仍相當高,法律扶助基金會應盡可能提供弱勢者多元有效及時之法律扶助,查法扶基金會曾於2009年派員前往英國法律扶助委員會實習,並有英國法扶「電話法律諮詢服務」之報告,且法扶董事長於法扶六週年茶會致詞亦明確表示計劃開辦「電話法律諮詢服務」,迄今仍無任何成果,考量電話法律諮詢可更加服務民眾,且更有助於特定行動較不便利之弱勢群體獲得協助,爰建議凍結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研究考察費之十分之一,共20千元,直至法律扶助基金會研議「電話法律諮詢服務」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吳宜臻 5. 有鑑於司法院每年補助法律扶助基金會自101年度925,694千元、102年度943,252千元至103年度946,867千元,每年預算皆有成長。依據司法院之報告,103年度司法院捐助法扶基金會之預算,因法扶基金會之案件量增多,故增編列5077萬元,然基金會專職律師之駐點卻未能與分會案件量依照比例設置,目前法扶基金會現設有專職律師共14人,分布於全國各分會,臺北分會最多有7位,士林分會1位,板橋分會有2位,台中分會1位,台南分會有2位等,以高雄分會為例,無論在申請案件量及准予扶助案件量上皆在各分會排名前3名,然而該會卻在高高屏地區沒有專職律師駐點服務,恐將影響弱勢族群的扶助品質,爰此凍結其他管理費用三分之一,待基金會按各分區案件量之比例合理分配專職律師,並至委員會報告專律師駐點情形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柯建銘 a.主決議 有鑑於四金(回饋金、追償金、撤銷金、分擔金)收入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法扶基金會)對於法律扶助案件所支出之成本及費用之償還或回饋,應為扶助案件實施成效指標之一,也是營運收入之來源,惟近年度四金應收款之備抵呆帳中,債權憑證占比增加,加重追討人力負擔且不利基金會資金調度,爰此,法扶基金會應於三個月內檢討取回「回饋金、追償金、撤銷金、分擔金」之執行效率,以利基金的運作,並將檢討報告送與司法與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柯建銘 b.主決議 依照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法扶基金會)的統計資料,2011、2012年一般案件覆議審查結果撤銷原決定案件比例均在25%以上,亦即每四個案件中就有一個案件覆議成功,顯見法扶基金會的案件審查標準有過於嚴格之疑,恐有違法扶基金會效率的流程之服務理念與方便人民使用法律扶助之服務使命,爰此,法扶基金會應於三個月內檢討審查標準與審查品質之合理性,並將改善方案報告送與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柯建銘 c.決議 案由:鑒於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主管機關司法院,已於基金會之董事會中設有二名董事,可參與實質決策,竟又於司法院內部,設立監管會監督管理法律扶助基金會,實有權責之衝突,建請司法院就監督管理委員會之定位,及其與法扶董事會之關係,應全面檢討,並應大幅增加監管會成員之外部委員,以利監管會扮演超然獨立之監督角色。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吳宜臻 d.決議 據聞,司法院於103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查後,擬刪減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捐助額。鑒於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宗旨為服務弱勢族群、克服經濟障礙、降低人民使用法律資源門檻之目的,以達成實質之公平正義,類似社會福利之性質,與司法院會計項目同屬經常門之各類工作計畫屬性不同,爰此,建請司法院依103年度編列預算,維持對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捐助額,不予刪減。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吳宜臻  呂學樟 e.提案 家事事件之案件內容為親屬間之法律糾紛,且多包含親權裁定,其性質迥異於一般民刑事案件。少年及家事法院即將於各地設置,爰建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儘速協調各單位,支援各地家事服務中心,並於三個月內將推動情形以書面報告本委員會。 提案人:潘維剛  賴士葆  呂學樟  吳宜臻 6. 一、依法律扶助法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基金會及其各分會辦理之事項包括「募集法律扶助經費」在內,惟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3年度預算編列,「政府捐款收入」科目計編列7億5,202萬3千元,政府捐款收入之比率高達99.7%,民間捐贈收入225萬4千元,占0.3%,收入幾全數來自政府,顯見法律扶助基金會未善盡向民間募款之職能。 二、分擔金、回饋金、追償金及撤銷金(合稱:四金)收入為法扶基金會對於法律扶助案件所支出之成本及費用之償還或回饋,可作為扶助案件實施成效指標,亦為營運收入之來源,惟由該基金會近4年度決算顯示,四金期末應收款逐年增加,由98年之1,879萬9千元增至101年底之4,594萬9千元,顯然追討成效不佳。 三、綜上,法律扶助基金會顯然不孚所領取之高額考績獎金,爰提案減列103年度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編列「用人費用」項下考績獎金4,629千元之50%,即2,314千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尤美女  吳宜臻 7. 2013年9月止,法律扶助基金會勞工專案之申請仍有約2成左右駁回比例,依法扶基金會年報稱,勞工專案審查並未審酌申請人之資力,多係因「案情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望」而駁回,考量法扶制度係為保障人民於訴訟中之武器平等,不因其資力、資源之欠缺而剝奪其訴訟權,是否無勝訴之望,應配合維護勞工權益立場寬鬆認定,法扶駁回勞工訴訟請求比例仍有過高,以致未能妥善保障勞工之權益,爰建議凍結「法律扶助成本」經費之十分之一,共計665千元,直至法扶基金會提出有關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之檢討改進與相關績效評估研究,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王惠美  吳宜臻 8.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曾於100年通過決議:「法律扶助基金會對受家暴及性侵之婦女,應給予法律扶助,以落實照顧弱勢之基本宗旨」。 加以近年民法親屬編等家事案件之相關法律多次進行修法,《家事事件法》亦於101年6月1日實施上路,民眾對新法多感陌生艱澀,尤其女性及其子女面對婚姻家庭紛爭,多居弱勢處境,不易保障訴訟權之平等。 法扶基金會自100年10月20日、101年4月16日一再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稱將研議設立「家事及少年」及「消費者債務清理」等不同專科之法律中心,惟迄今並無具體成效,未見法扶推行「家事案件法律服務專案」或設置「家事服務法律中心」。 為使法扶基金會更加重視家事案件法律服務之專業化發展,爰建議凍結「法律扶助成本」經費之十分之一,共計53,388千元,直至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家事案件之法律服務專案或家事法律中心之執行進展及落實成效,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王惠美  吳宜臻 9. 律扶助基金會99年向本院提出之「100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報告中即有敘明,擬於100年設置「原住民法律研究中心」,在原住民部落籍偏遠地區增設據點及視訊設備,提供法律扶助申請管道及法律諮詢服務,並加強與原住民有關案件之教育訓練及法律扶助;100年向本院提出之「101年度工作計畫重點」報告再度提及,將研議設立「原住民」專科法律中心,使專職律師提供原住民更專業細緻之法律服務。 102年度開辦之「原住民法律扶助專案」,申請之案件有363件,惟提供扶助之比例不及五成。而今司法院已就原民事務設置專庭,顯現原民訴訟事務的特殊性,法扶亦應對於相關法律及原住民多樣社會型態提供更有效之服務。 為使法扶基金會更加重視原住民之法律服務,爰建議凍結「專案計畫費」經費之十分之一,共計665千元,直至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原住民法律服務專案或原住民法律中心之執行進展及落實成效,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王惠美  吳宜臻 10. 訴訟前之紛爭解決途徑,以「法律諮詢」最符經濟效益,且弱勢民眾對於法律諮詢之免費服務需求甚殷。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曾於100年通過決議:「法律扶助基金會應與司法院、法務部合作,與電視及平面媒體事先公告,每半年組團分赴全台各縣市,為民眾做訴訟的免費服務,以提昇台灣法律扶助的素質,彰顯司法單位對法律上弱勢之民眾扶助之美意,並於每季後將辦理情形送本委員會備查」。然至今遲未見法扶提供相關之辦理成效報告。 除縣市組團服務外,法律諮詢服務亦應趨向不同分科之專業化發展,以提高服務品質。法律扶助基金會100年向本院提出之「101年度工作計畫重點」報告中提及,將於都會型分會研議辦理「民事」、「刑事」、「勞工」及「家事」事件之分科法律諮詢服務。惟迄今法扶並無開辦類似之分科諮詢。 為使法扶基金會更加重視並儘速提供專業化發展之分科法律諮詢服務,爰建議凍結「法律扶助成本」經費之十分之一,共計53,388千元,直至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分科法律諮詢服務及各縣市組團服務之執行進展及落實成效,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王惠美  吳宜臻 11. 法扶基金會於2006年年報明確指出法扶「為保障在監在押而未能到會申請法律扶助者之訴訟平等權,全面開放受理在監在押人以書面方式提出法律扶助申請。並要求各分會給予在監在押被告之最大協助,宜儘可能准予扶助,更安排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嘉義及宜蘭分會,並實施定期或不定期安排律師進入監所與在監在押人進行法律諮詢,或直接進行審查、評議,以決定扶助與否。」惟此項業務日漸萎縮,直至2011年法扶基金會年報僅有台南分會辦理受刑人及收容人之宣導,顯未積極辦理此項業務,考量受刑人與收容人之人身自由受全面剝奪,屬特別無自救能力之人,其相關法律資源之提供更顯重要,且我國受刑人人數亦逐年上升,法扶未因應提升扶助量,相關業務反呈萎縮,顯見法扶之官僚,爰建議凍結「業務宣導費」之三分之一,共計380千元,直至法扶基金會提出各分會辦理監所宣導之業務規劃,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王惠美  吳宜臻  呂學樟 f.主決議 一、有關法扶基金會人事薪資制度,雖訂有人事事項管理辦法可資依循,惟該辦法僅依據職前年資多寡訂定「敘薪級距表」,導致相同職務只因職前年資不同而產生不同敘薪結果,此種僅考量個人年資卻不論職務內容之薪資制度,極易因薪資欠缺公平性而導致優秀人才流失。 二、為加強人資管理之成本設計與公平合理性,司法院應本於主管機關立場,要求基金會改以會內年資作為敘薪參考依據,並妥適規劃依職務內容、職責程度,調整薪資結構之合理性及公平性,制訂具有競爭優勢之薪資制度,以強化基金會服務品質。 提案人:王惠美  呂學樟 連署人:吳宜臻  尤美女 g.主決議 法扶基金會103年度房屋租金編制27,811元,鑑於政府財政困難,為加強國家資源之有效配置,法扶基金會應改以申請撥用司法院所屬或其他行政機關之閒置廳舍做為辦公處所,爰提案要求法扶基金會於三個月內檢討後,向本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王惠美  呂學樟 連署人:吳宜臻  尤美女 h.主決議 一、法扶基金會102年度專職律師編制18人,截至102年10月底止聘任人數14人,其配置如下:北部專職律師中心為8人、台北分會3人、板橋分會2人、台南分會1人;其中台中及高雄2分會編制各1人,實際人數為零。故該基金會之專職律師呈現集中於北部地區現象,南部地區僅台南分會有1名專職律師,准予扶助案件量高之高雄分會,102年10月底尚無駐點之專職律師。 二、法扶基金會專職律師集中於北部地區,中部地區之台中分會編制1人,南部地區之台南分會編制2人,惟102年10月底僅台南分會聘任專職律師1人;而該基金會於102年底成立北部專職律師中心招募8名律師,可供支援各地分會服務,但截至102年10月底尚無派駐各分會情事,故專職律師之配置仍有失衡情形,爰提案要求法扶基金會於三個月內檢討後,向本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王惠美  呂學樟 連署人:吳宜臻  尤美女 i.提案: 按依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主管敘薪之相關準則、辦法,其第7條規定雖係以加入基金會外的工作經驗,做為敘薪級距的參考表,顯係以工作應具備的職務專業要求做為敘薪標準,而忽略人員於基金會的年資與經驗累積與傳承,才是敘薪主要標準,爰建請基金會應重新檢討該敘薪之相關準則、辦法,非與本會有關之工作經驗,僅得做為起薪、敘薪之加權指標,不得逕以會外工作年資逕以做為敘薪標準,並同時檢討給予同仁的考績獎金,應以案件承辦量做為比較,而非統一均以2.5個月為上限標準,以節約開銷,並維持適才適用之人才任用原則。 提案人:吳宜臻  王惠美  呂學樟 j、決議 按「敗訴裁判費」為法律扶助法所訂應予抉助之必要費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必要費用計付辦法第11條、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與各分會間之資金管理辦法第10條第1、2項亦對於必要費用之計付及辦理有所規範,明訂請購金額於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者,由秘書長核准;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者,由董事長核准。 惟實務上曾發生審查同意支付敗訴裁判費但無法出款之狀況,或法律扶助基金會總會推翻必要費用審查機制審查之結果,向申請扶助人追繳敗訴裁判費之情形。如:六福皇宮餐飲部東西燴餐廳王姓工讀生因於廚房滑倒口吐白沫急救無效死亡,經北市勞檢處認定六福皇宮違反三項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勞工保險局也核定為職災死亡。家屬向雇主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扶助並應補助裁判費,惟終以敗訴判決確定。嗣後法扶總會竟以「審查時未說明死者有甲狀腺功能抗進」認為申請扶助人(家屬〕虛偽陳述,駁回敗訴裁判費之補助。 鑒於裁判費為訴訟所生之必要支出項目,法扶基金會亦已設置相關審查流程及風險控管機制。若僅從財政角度考量不予支付敗訴裁判費,恐將使受扶助之弱勢者陷於更窘困之境地。爰此,建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依法支付敗訴裁判費,以維法律扶助之宗旨。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王惠美  吳宜臻 主席:報告委員會,現在處理提案。首先處理歲入部分,請問司法院有無意見?司法院人員沒有意見嗎? 王委員惠美:這部分應該是包括政府部門勞委會所委託的案件,你們並沒有列入歲入預算中。 主席:你們希望他們在這部分能夠列入…… 王委員惠美:本來應該受到監督的,該列的就是要列。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歲出部分委員不能增列,但歲入部分可以增列。 吳委員宜臻:歲入部分本來就可以增加或者是…… 主席:歲出部分委員不能增加支出,但是歲入部分可以。 尤委員美女:針對這部分的問題,我們要不要請法扶會會計處的人員表示意見? 陳秘書長為祥:報告委員,我們之所以在預算書中未予列入,主要是我們與勞委會簽署的合約為一年一約,勞委會每年編列行政補助的成本,坦白說…… 王委員惠美:正因如此,我才會說你們一直很不負責任,你們坐領高薪卻漫不經心。你們早就應該向勞委會確認,到底今年要委託多少案件給你們?你們都是獨家接受委託,根本不用競標,你們知道嗎? 陳秘書長為祥:當時這是行政委託,採用公開招標的…… 王委員惠美:還有誰會跟你們競標? 陳秘書長為祥:但是,他們在程序上是採用公開招標。 王委員惠美:你們可不可以在外面…… 吳委員宜臻:沒有吧?行政委託就沒有所謂招標的問題,公開之後…… 陳秘書長為祥:他們都是採用公開的…… 吳委員宜臻:公開之後指定議價,就是你們來談…… 陳秘書長為祥:沒有,這都是採用公開招標。 吳委員宜臻:他們有公開招標嗎? 陳秘書長為祥:當時他們是採用公開招標。 吳委員宜臻:他們是採用限制性招標、最有利標、選擇性招標或底價? 陳秘書長為祥:這已經是幾年前的事情,我並不清楚,包括原民會也是採用公開甄選的方式。 吳委員宜臻:是嗎?你們有參加公開招標嗎? 陳秘書長為祥:我們都是參加公開甄選的程序。 吳委員宜臻:公開甄選就是公開評選。 陳秘書長為祥:是。 王委員惠美:勞委會委託你們執行計畫已經有幾年? 陳秘書長為祥:勞委會的部分是從98年開始。 王委員惠美:陳秘書長,你們是因為做得不好,所以無法得標嗎? 陳秘書長為祥:不是,我們認為它的條件…… 王委員惠美:你們後來都是如何表達? 陳秘書長為祥:我們跟他們都有召開例行性的業務聯繫會議。 王委員惠美:難道這部分不用給我們看嗎? 陳秘書長為祥:我們可以提供相關資料,這都沒有問題。 王委員惠美:不是的,你們在預算書中表達會有困難嗎? 陳秘書長為祥:不會有困難。 王委員惠美:既然這不會有困難,你們最多只是後來沒有承接相關業務,由於這是專款專用,錢當然就沒有進來。對不對? 陳秘書長為祥:是。 主席:如果這部分也合憲、合法,那就OK。本案通過。 繼續處理第1案。 第1案是有關法扶基金會董事長的交通費,因為董事長是無給職,所以這些錢應該要給他。 尤委員美女:這最主要是在編列上有些問題,因為你們是編列在…… 主席:尤委員所指的是編列上的問題嗎? 尤委員美女:在預算書第七十九頁中載明,兼職人員交通費明列董監事會59萬6,000元,董事長每次出席會議可領交通費8,000元,加上董監事每次出席會議可領交通費2,000元,總金額為59萬6,000元。依照你們的寫法,每召開一次董監事會議,董事長可領交通費8,000元,董監事可領交通費2,000元,但事實並非如此,因為你們又註明18位分會長每月8,000元再乘以12個月計算,這是補助董事長、董監事及分會會長等人每個月出席的費用,所以你們編列分會長預算為187萬2,000元。事實上,董事長不是只有參加董監事會議,他可能經常要到基金會,因而酌補董事長一個月8,000元的交通費。 主席:每月? 尤委員美女:既然如此,你們就不應該把相關費用列在董監事會,董事長每次出席會議交通費為8,000元,這會讓人誤解董事長比較大,其他董監事出席會議只領取交通費2,000元,董事長卻可領取8,000元,但事實並非如此,所以你們在編列相關預算時應該先弄清楚。 主席:針對尤委員所提出的問題,請林董事長說明。 林董事長春榮:報告委員,這部分確實寫得不清楚,我們在寫法上會改進。 主席:你們回去後再行調整。 林董事長春榮:事實上,我並沒有領取交通費8,000元,只不過,如果我們現在刪除相關預算,我擔心下一任的董事長就會產生問題。 王委員惠美:這個問題很簡單,你們領到錢再把錢捐出去。 林董事長春榮:那是另外一回事。報告各位委員,一般都是為了以前在臺北市的學者而規劃交通費8,000元,如果我們刪除相關經費,未來就更沒有人願意擔任法扶基金會董事長的職位。 主席:這部分經費予以保留。 尤委員美女:因為這是制度上的問題,所以本席建議這部分應該寫得更清楚。事實上,我們在去年就已經提過這件事情,而你們去年答復我們的是,董事長並不是只有在董監事會才出席,董事長經常都會出現。由於分會長一個月可以領取交通費8,000元,我們當然不能要求董事長只能領取2,000元,但是,我覺得這部分要寫明清楚,否則將會造成誤解。 主席:本案不予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王委員惠美:我比較好奇的是,你們要如何核銷8,000元的交通費?是他們拿出憑證向你們報帳嗎?這部分有沒有領據? 謝主任佳恩:有關兼職人員交通費的部分,董事長每月領取8,000元必須有領據,就是有…… 王委員惠美:分會的分會長有沒有提出領據? 謝主任佳恩:分會長也是。 王委員惠美:他們也都採用領據的方式進行核銷? 謝主任佳恩:對。 王委員惠美:這樣做不對吧?我們在核銷交通費也都需要提出憑證,對他們而言,他們可以領取油資,只要提出油資證明就沒有問題。他們以領據核銷有沒有扣所得稅? 謝主任佳恩:有申報所得稅。 吳委員宜臻:嚴格來說,我覺得如果分會會長是論月領錢,這部分不應該領據,應該在預算數字內依照支出的憑證覈實補貼。至於董事長屬於執行決策的顧問職位,在會計上顧問及董監事的車馬費用採用領據方式較為適宜,否則這麼做會有問題。因為你們等於給分會會長實質補貼,雖然他們都可以領錢,但可能一位分會長一個月只出席會議3次,另一位分會長卻是非常認真的出席13次,在財務上無法看出箇中差異,如此我們便無法監督。我覺得剛剛王惠美委員所講的部分,你們要設法改變。 尤委員美女:可以改嗎? 王委員惠美:內部管理…… 陳秘書長為祥:如果是論次的話,恐怕又會超出原來的想像,原來那樣設計是希望有一個上限,至於預算上要怎麼呈現、要求…… 王委員惠美:你們的分會長不是天天去上班? 陳秘書長為祥:分會長其實是兼差性質,他是執業律師,而且沒有領薪水的。 王委員惠美:你們這個分會長與當地的主任又不一樣? 陳秘書長為祥:我們當地會有一個執行秘書,執行秘書是專職的,但分會長是兼職性質。 王委員惠美:所以,每縣市都有分會長、執行秘書各一人? 陳秘書長為祥:是。 尤委員美女:為什麼有的分會是4,000元、有的是8,000元? 陳秘書長為祥:看規模大小。 謝主任佳恩:離島的部分,因為是由台北分會長、高雄分會長兼任,兼任的部分就只給4,000元。 尤委員美女:董事長一個月去過幾次? 林董事長春榮:正常來講,我一週會去3次左右,有時候甚至達4次。 主席:這個pay很正常,本案不予通過。 王委員惠美:你們分會長的功能在哪裡?因為我一直認為你們執行秘書就可以handle整個會的業務,我不知道你們分會長的功能在哪裡? 陳秘書長為祥:當時的設計是希望分會長是由當地比較資深律師來擔任,因為他可以幫分會去跟律師界及院檢溝通,做一些推廣。 王委員惠美:你覺得功能如何? 陳秘書長為祥:我是分會長出身,基本上是由分會長帶領基金會去跟當地縣政府、院檢、律師公會聯繫。 王委員惠美:你們聘請的專業人員包括高級專員、中等專員等長期在那裡面混的人,這些事情都沒辦法做嗎? 陳秘書長為祥:我們的員工同仁在輩份上並沒有那麼高。 王委員惠美:如果我們要求你們基金會以後40%的經費要自行募款才能這樣編列的話,你會這樣編嗎? 陳秘書長為祥:法扶會的募款真的是有很大的困難,剛才也已經跟委員說明過。 主席:第二案就不予通過。進行第3案,第3案和第7、第9案是一樣的。 尤委員美女:第2案還沒有討論。 主席:第2案剛才已經討論過了。 尤委員美女:那是第1案。 主席:第1案是董事長的部分,第2案是分會長的部分,不予通過。 尤委員美女:第2案還沒有討論,此案是有關扶助的部分。 吳委員宜臻:沒有啦,分會的部分是委員多問的,第2案部分是針對用人成本…… 主席:我知道,就是要凍結二十分之一的部分。 王委員惠美:主席,一般基金會不會像法扶會這樣子,八億多的預算中,人事開銷、基本業務開銷就占了3億元,國家藝術基金會的人事成本、管理成本還不到其總預算的一成半,而法扶會光是例行性業務就占了將近四成,很不合理。 主席:這個案子是要求凍結二十分之一,向本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3、第7及第9案,都是專案計畫的部分,均凍結十分之一。三案一起處理。 王委員惠美:你們所謂的專案計畫費是指原住民與勞工嗎?聽說你們現在連你們自己的業務成本都算不出來? 陳秘書長為祥:不是算不出來,勞委會也知道一開始算給我們的行政成本太低,但是,因為送到立法院來的時候,有立委認為既為同樣類似機關間的委託,不要編那麼高的行政委託費用,算出來一個案子的行政成本大概是1,000到1,100元之間。 吳委員宜臻:勞委會委託你們辦理勞工訴訟案件,平均一件補助你們多少錢? 陳秘書長為祥:現在他們補助我們的行政補貼大概是1,000元。 吳委員宜臻:一個勞工訴訟案件是多少錢? 陳秘書長為祥:他的酬金是我們核定的。 吳委員宜臻:所以,勞委會補助你們,你們要給律師多少酬金,是你們自己決定?目前你們決定是給多少? 陳秘書長為祥:跟我們的扶助案件是標準…… 吳委員宜臻:所以,跟你們法扶會的2萬、3萬是一樣的? 陳秘書長為祥:一樣的。 吳委員宜臻:糟糕了,這個都沒有人知道!勞委會過去補助勞工訴訟案件,一件大概是算4到5萬,委託給你們法扶會之後,他們大砍了這個補助費用。 陳秘書長為祥:但是,這樣子的話,案件量就增加了好幾倍,對律師界而言,費用可能變低了,但整體的服務量是增加的。 吳委員宜臻:然後再透過你們轉包出去給在基金會登記的外面的律師,等於律師在承辦同樣的勞工訴訟案件上,由勞委會直接補助的話,律師原預期可能可以拿到4、5萬,但透過法扶會轉包出來的話,承辦的律師可能只領到三萬多塊。 陳秘書長為祥:不到3萬。行政成本…… 吳委員宜臻:行政開銷是另一回事,法扶會有沒有效率是另一回事,我現在講的重點是,大量的勞工訴訟案件原本是透過外面的補助的律師,也做得很好,從法院的專庭或相關的專業案件中可以看得出來,透過法院形成的一些判決,站在勞工立場,其實是可以看得出其趨勢,你們現在用這樣的預算補助方式,對於律師的酬金是減少的,某個程度而言,你們是在壓榨弱勢,把弱勢所能諮詢得到的律師的報酬整個減縮,這是有問題的,到底是你們法扶會有問題,還是勞委會有問題?透過你們去減少預算,勞委會就不用大量補助這些勞工訴訟的費用嗎? 陳秘書長為祥:勞委會自己在辦辦勞工訴訟案件時,一年大概只辦了200件,在委託我們之後,我們一年可以做到1,000到2,000件。 吳委員宜臻:我知道數量增加,我現在講的是律師酬金被剝削、壓榨的問題,當律師酬金減少的同時,承辦律師的專業、年資、素質也會受到影響,願意來承辦的律師相對地一定是願意用比較低廉律師的價格來承辦,這就是為什麼政府補貼的律師所提供的服務會被批評品質不好的最主要原因,報酬低,對律師的誘因就相對不高,你們沒有籌碼跟勞委會談判嗎? 陳秘書長為祥:如果說我們給承接勞委會案件的律師較高的酬金,那我們在派案上會產生一個很大的困難,即…… 吳委員宜臻:我知道,可是,勞委會自己補貼一件是4、5萬,也沒有什麼行政成本。 主席:關於那部分,我們先不談,我們要求的是品質好不好,例如,勞工案件和卡債族的部分,成功率各是多少? 吳委員宜臻:你們有統計嗎? 主席:把統計表給我們委員,好不好?提供之後,我們再同意動支。換言之,預算部分都是凍結十分之一。 吳委員宜臻:收案數是多少、勝訴率又是多少,你們手上有統計數字嗎? 陳秘書長為祥:我們當時是針對所有案件作統計。我們再另外把勞委會委託的案件的部分抽出來統計,再提供給委員參考。 吳委員宜臻:好,謝謝。 主席:包括勞委會委託部分、勞工、原住民及卡債部分。 陳秘書長為祥:好。 吳委員宜臻:你們要把它處理好,如果犯保協會將來的訴訟業務也要委託給你們,也要知道你們平均每一案的行政成本是多少、勝訴率又是多少,平均每一位律師拿到的酬金又是多少。有這些統計數據,比較能夠幫助委員們思考法扶會的狀況是比較好或比較不好。 陳秘書長為祥:我們都有統計數字。 主席:報告之後,我們再准予動支。 尤委員美女:再請教一下,原民會、勞委會、內政部、衛福部委託你們的專案,你們說是用招標的方式,他有沒有跟你們說一件多少錢,然後乘以案件數。還是無論多少案,他就是給你們這一筆錢,不管你接多少件? 陳秘書長為祥:他當然有一個預估,不過,事實上,他們是依據我們實際辦理的案件數跟我們結算。 尤委員美女:勞委會的委託案件原來是一件5萬元,現在交給你們之後,變成一件是2萬元? 陳秘書長為祥:他不是這樣算的,基本上他們委託給我們的案件,付給我們的是有關行政費用,律師酬金部分,我們只是先幫忙代墊,還是要由勞委會付給,所以,那筆錢並不是給我們。 尤委員美女:你們不是說招標嗎?招標的話就是一筆總數,勞委會沒有說這筆錢是要補貼幾件的案件,…… 陳秘書長為祥:現在他們自己的酬金都已經調到跟我們一樣,所以,他並不是用一件5萬元來算,然後我們給律師3萬元,並非如此,而是他們已經用我們的酬金標準去計算預算。 尤委員美女:好,如果你們的服務量超過的部分,他們會繼續給嗎? 陳秘書長為祥:他們倒是沒有限制這部分,對他們而言,他們是樂見我們能夠盡量協助他們。 尤委員美女:所以,專案的部分,你們是用實際服務多少就給多少的方式? 陳秘書長為祥:核實。 主席:第3案、第7案及第9案併案,專案計畫部分凍結十分之一,報告後始得動支,報告內容包括勞委會、原民會所委託的案件、勞工、消債條例內相關案件,希望你們都能明確地向本委員會報告。以上三案,併案通過。 處理第四案。尤委員,這個兩萬塊錢的案子撤案吧? 尤委員美女:最主要是希望他們要去做,所以,我是要求凍結,並非刪預算。 主席:督促他們去做就好。 尤委員美女:你們現在有提供這個電話法律諮詢服務嗎? 主席:請財團法人法扶基金會陳秘書長說明。 陳秘書長為祥: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大概是分兩個方向在做,一個是例如我們分會跟新北市政府就勞工的專業諮詢,我們有提供電話法諮;另一個是我們正在推展的視訊服務,因為當時有人認為在電話法諮過程中需要提示一些文件,但因為無法電話法諮只能提供口頭法諮,缺乏正確性,所以,我們是兩種方式同時嘗試,以瞭解看看哪一種的成效比較好。目前我們的視訊法諮比較普及,例如屏東、臺東,幾乎全縣都已經開辦了。我們試辦這兩個模式,也許讓他們同時並存,例如我們跟新北市政府勞工的專業電話法諮辦理成效很好,但之前我們一直無法克服的一點是,當時的法扶法規定,縱使是法律諮詢,也是要審資歷,電話諮詢的話,資歷要怎麼審?所以,克服這幾個問題之後,我們會看哪一種的成效比較好,基本上,我們一定會去擴大這兩個,達到遠端的服務。 主席:那本案就撤案。 尤委員美女:不通過,不要撤案。 主席:好,本案不通過。 處理第五案,有關管理費用的部分。 吳委員宜臻:這是我的提案,基本上專職律師駐點的狀況、案件量是如何?從案件數和專職律師的人數來看,事實上也沒有看出比較合理地按照比率分配,所以,案件多也不一定有多的專職律師,這些專職律師到底是在辦什麼相關業務?我們一直看不出他們的專職律師的角色,即法扶基金會的專職律師到底是負責什麼?你們忽而說他們是負責部分律師不要辦的訴訟案件,忽而又說辦理相關的諮詢,有時候又說是負責專案計畫,這些專職律師到底是負責什麼?本席認為其定位不明,有些分會就落得可能把全部訴訟案件委外,跟官司有關、跟受扶助人有關的案件全部委外,他自己說不定只辦理行政業務,那是不是有必要這樣做,還是將來要重新檢討呢?我認為應該要重新配置,真的有必要要有這樣的人數,難道這是要按照件數、業務量或是什麼呢?你們都應該要講清楚嘛!不然專職律師一直都是不清楚的,所以本席主張予以凍結,等他們檢討清楚之後,再來向我們說明。 主席:凍結三分之一嗎? 王委員惠美:秘書長領那麼高的薪水,你要多回答一點! 主席:請財團法人法扶基金會陳秘書長說明。 陳秘書長為祥:主席、各位委員。依照當時法扶的設計,專職律師是例外的,也就是針對比較重大困難的狀況,那時的設想是很多執業律師可能對弱勢議題不是那麼熟,在操作過程中我們也發現有一些案件就是無法派,比如RCA的重大環保案件…… 王委員惠美:台南辦得好不好?他們的服務品質好不好? 陳秘書長為祥:台南算是不錯。 王委員惠美:高雄呢? 陳秘書長為祥:高雄的案件滿多的。 王委員惠美:他們的服務品質好不好? 陳秘書長為祥:目前我們都有做監控,滿意度的調查都超過80%。 王委員惠美:台南及高雄都沒有專業律師,他們都可以做得這麼好,你的那些部分不是都白浪費了嗎?現在我們要修法扶的相關法令,你們真的要去做通盤檢討,由於政府財政不好,以後你們也有可能會到法務部去,屆時就不會像現在這麼好。司法院拿出來的預算,行政院不敢砍,而立法院這邊也是意思一下而已。今年司法院的預算是增加的,可是法務部是先砍8%,然後我們會再砍一次。由於以後的狀況會截然不同,你要有心理準備,何況你是領高薪的靈魂人物,到時沒錢了,你們還可以繼續領這麼高的薪水嗎?本席覺得你們的成本有問題,100元中有40元是用在人事上的相關開銷,可是用在民眾的法扶部分頂多是60元而已,這樣的作法是不對的。 吳委員宜臻:目前你們的台北分會是7位,士林分會是1位,板橋分會是2位,台中是1位,台南是2位,高雄則沒有,這些專職律師每位平均辦理多少案件,還有辦理的類型是什麼呢?每月收案數又是多少呢? 陳秘書長為祥:我們有一個規定,就是專職律師1年最少的承辦案件必須是36件。 吳委員宜臻:你不要說1年最少的承辦案件是36件,我要看的是每一位。全部加起來也不過只有14位,我想知道在他們手上到底有辦了哪些案件呢? 陳秘書長為祥:我們會提供資料給委員參考,我們有統計…… 吳委員宜臻:凍結,然後資料必須給我們…… 王委員惠美:我們比較不能理解的是全部都集中在北部地區,中南部只有台南有。剛才你說台南及高雄的表現都不錯,就是沒有專業律師也一樣是做得很好,基金會有必要這樣去重複浪費嗎? 陳秘書長為祥:我們有規劃,但南部及東部一直招募不到專業律師,我們在很多徵才廣告上都有去…… 吳委員宜臻:大家關心的還是本席剛才所講的,就是這幾位專職律師到底是在辦什麼案件,你們應該逐一將資料列出並提供給我們。如果專業律師真的可以去辦分會約聘律師都不辦的案件,或是有哪些偉大及重大的案件,包括案件量等,你們應該向我們說明清楚嘛!基金會有14位專業律師,其實是不多的。 陳秘書長為祥:可以提供資料。 吳委員宜臻:你只給我們執行秘書及專任者的相關學經歷,有些專職律師個別的學經歷資料也沒有送進來,這14位的資料也一併整理給我們。 主席:這個案子凍結五分之一嗎? 吳委員宜臻:三分之一。 主席:三分之一改為五分之一,他們也要來報告,本席基於議事效率及立法經濟考量,他們來的時候,集中併案來報告一次就可以了嗎? 王委員惠美:凍五分之一就可以提早解凍。 尤委員美女:我們凍的是管理費,管理費是什麼呢? 主席:我對凍三分之一也沒有意見,但要改為報告後始得動支,也就是書面報告也可以,是否將「至委員會」刪掉呢? 吳委員宜臻:本席建議文字修正為「並至本委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主席:是不是用書面報告就好了呢? 吳委員宜臻:一併報告。 主席:那就凍五分之一,也可以與十分之一的部分結合在一起來報告。 吳委員宜臻:好,凍五分之一,但要口頭報告。 主席:好,並至立法院來專案報告。 現在處理第六案,考績獎金減列231萬4,000元。 王委員惠美:本席看不出他們可以領考績獎金的條件在哪裡。 主席:請財團法人法扶基金會陳秘書長說明。 陳秘書長為祥: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有關考績獎金的發放是透過考評,我們有兩個考評的指標,一個是整體分會的表現,另一個是個人的。在上述兩種因素連結之後…… 王委員惠美:考績打甲等或乙等的人各為多少,還是大家統統都領一樣呢? 陳秘書長為祥:沒有,我們有分別,有好的及不好的。 王委員惠美:是誰在打考績?甲等的比例是多少?是不是分會的主任考完之後,你們再斟酌打出甲、乙等呢? 蘇主任宜士:跟委員報告,歷年來全國21個分會的考核,特優分會的比例,大概一年只有六、七個分會而已。個人部分還是要看主管在面談之後,對他們一整年表現所做出的評比而定。 王委員惠美:百分之幾給甲等呢? 吳委員宜臻:從成立到現在有多少人被打丙,你手上有沒有資料呢? 蘇主任宜士:讓我們回去整理一下,我手上沒有這種資料。 吳委員宜臻:這讓我們如何審查呢? 蘇主任宜士:對員工的影響會比較重大。 主席:考績獎金可以給他們,法扶方面是要有熱心的。 吳委員宜臻:我們收到非常多的陳情案件,也不知道是針對法扶的專職律師或是工作人員,這些人常常被打槍而滿面都是豆花,所以你們的績效是依據服務熱忱、辦案件數,或是讓長官賞識等條件來決定嗎?針對打甲、乙、丙的分別應該可以看出來才對。現在有很多受扶助者去尋求諮詢時,我們聽到很多反映,就是剛開始時你們的態度不佳,或是在協助時,經常在言語上讓人覺得有被官僚對待的感受,我們都受理過這樣的陳情案件。如果這要算成是績效的話,我相信在場委員沒有幾個人會覺得應該給予你們的。 另外,績效與年終有什麼差別呢? 陳秘書長為祥:年終是固定的,符合那些條件就會給固定的年終。績效是看表現,所以我們才會希望不要一律都給年終,因為會分辦不出員工的表現。 在服務過程中,很多提供服務的都是外聘的委員,譬如我們的審查委員或諮詢律師,有時當事人會將這兩者混淆,因此我們有建立申訴制度。原則上,當事人申訴的都是輔助律師,很少針對我們的同仁來申訴。有關我們同仁服務態度的監控,大概也有幾種方式,包括電話調查等,而總會也會採取突襲式的監控。 吳委員宜臻:服務態度不是專職人員被申訴的理由,因為他們不是主要的第一線人員,所以本席才會反問你,如果服務態度不是績效的主要標準,那是不是案件量多、勝訴率特別高,或是王委員惠美所說的追回釋金的部分比較多等來當成標準呢? 陳秘書長為祥:在考核辦法中,有幾項考核項目,包括服務態度等,後來我們有將案件量導進來,這部分比較是針對分會的部分,看他們有沒有達到我們為他們所設定的目標。 由於不是我們的員工在辦案,基本上有申請案進來,只要是他輪到就要去接待,所以是比較沒有關連的,因此我們會將案件量連結到分會。針對個人的部分,我們是看他們的整體表現,所以是全面性的…… 王委員惠美:你們說有六、七個分會比較優秀,可是大家好像都一樣。你們是分成幾個職等及階段,還有必須告訴我們一個標準。公務人員的甲、乙、丙等都會各有不同的百分比,你們要比照公務人員也沒有關係嘛! 陳秘書長為祥:我們本來是用A、B、C等,剛才委員所說的比照方式,這是將來我們的考核方式…… 王委員惠美:你們還沒有一個標準。A等是給多少呢? 蘇主任宜士:依過往的算法,考績獎金是有一個計算公式,分會成績及其員工的A、B、C等分布,這都會影響他們的考績成績,每年都要經過計算才能確定每一個人的考績為何。 王委員惠美:那你們就還沒有一個標準。 蘇主任宜士:有一個公式。 王委員惠美:哪裡來的公式,是不是將我們給你們的預算全部都share掉嗎?公部門每年都還會有部分留存,你們每年都是用完的。 蘇主任宜士:按照目前的規定,考績獎金的上限是1.3125…… 王委員惠美:那是你們自己訂的,也可以領到1.5或2.5,這都沒有關係嘛! 蘇主任宜士:沒有,上限是1.3125。 王委員惠美:這是你們訂的人事考核上限,司法院給你們的是2.5。 陳秘書長為祥:這是年終獎金及考核結合起來的。 王委員惠美:我倒是覺得你們的績效完全都看不出來,我還是主張要砍掉。 主席:這部分不要減列吧! 尤委員美女:你們是不是每個人都有考績獎金呢? 蘇主任宜士:符合考核的相關規定,並在職滿六個月以上,那年度才會…… 尤委員美女:每個人都有1.3個月嗎? 蘇主任宜士:沒有…… 王委員惠美:績效獎金最高的人可以拿到幾個月呢? 蘇主任宜士:年終獎金是固定的一個月,考績部分依照計算公式算下來,有些人可以拿到1.5或1.6個月,另外一群人拿的會比1.3125還要低。 尤委員美女:表現不好也可以拿到考績獎金,只是額度會比較少。 蘇主任宜士:對。 尤委員美女:這樣合理嗎? 蘇主任宜士:考績是獎優汰劣…… 王委員惠美:你們是將法定給你們的額度分掉啦! 吳委員宜臻:每年績效獎金的部分有沒有賸餘數,你們是百分之一百執行完畢且發完了嗎? 謝主任佳恩:有賸餘數,符合可以考績的人數去乘以1.3125,並以此大餅去分。如果該年度的員額沒有聘滿,或是有人沒有達到滿6個月可以領考績獎金的標準,這些部分都不會算進來。 王委員惠美:讓你們統統都過的話,我們覺得會對不起納稅人。 尤委員美女:為什麼要滿6個月才能領,不是表現優異就可以領嗎?難道6個月以下都表現不優異嗎?6個月以上都可以拿到,只是多跟少而已嗎? 主席:有一定的辦法。 陳秘書長為祥:希望有一最低的任職期間。 尤委員美女:6個月以上不管怎麼爛,都會有一定成數的考績獎金,這樣合理嗎? 陳秘書長為祥:C等以下是沒有的。 尤委員美女:你們是用公務人員的方式去打考績嗎? 陳秘書長為祥:我們打的方式與公務人員不太一樣。公務人員是用甲、乙、丙,我們是用A、B、C;其次,打的內容也不太一樣。 主席:不要刪好嗎?上次的結餘是多少? 尤委員美女:用人成本及用人費用是多少? 陳秘書長為祥:我們的用人成本,比如專職律師…… 尤委員美女:在考績獎金中的用人成本及用人費用是多少呢? 陳秘書長為祥:成本部分是指直接服務當事人,比如專職律師實際的辦案,或是有一部分的法務工作人員,當時是請會計老師來算屬於後勤的部分,就是直接提供法務服務的相關部分,並從此去做一區分,其中最大的一塊就是專職律師。 主席:結餘款是多少? 謝主任佳恩:101年度考績獎金的結餘款是一百六十幾萬。 主席:這樣好了,我們減150萬可以嗎? 尤委員美女:先將這個問題澄清一下,考績獎金那裡所列的用人成本是987萬,用人費用是462萬,合計1,450萬,這是什麼? 謝主任佳恩:因為我們的會計科目分為用人成本和用人費用,我們是請台大和東吳的會計學教授來幫我們分,用人成本的部分是直接服務民眾的,例如我們的專職律師和法務人員,因為他們是直接服務民眾,所以是成本。像我們行政或管理人員是間接的,所以就會放在用人費用裡面,有這樣的區分。 尤委員美女:所以你們考績獎金的總額就是1,450萬,後面的明細是列出每個人的薪水再乘以1.31,是這樣算出來的,在算出總額之後,你們再區分用人費用和用人成本,實際發獎金的時候並不是依照這個,而是按照他們的考績來發,有的人比較高,有的人比較低,把這些錢全部發完。現在你們預計人數是兩百多人,如果沒有那麼多人的時候,就把多的部分留下來,本席認為這樣是有問題的。 主席:我們對他們關於考績的辦法可以提出要求,但是我們現在是在審查預算,他們101年度針對考績獎金部分的結餘款是一百六十幾萬,我們就減列150萬好不好? 吳委員宜臻:我們要砍的這150萬是砍用人費用,所以專職律師的用人成本就沒有被砍到了嗎? 主席:就是考績獎金的部分。 吳委員宜臻:對啊!本席就是在講考績獎金。剛才會計人員也講了,他說用人成本在會計分類裡面是指專職律師的考績獎金,用人費用是指行政人員的考績獎金,在預算書的第79頁是分為兩類。但是王惠美委員所提的刪減數是針對用人費用去減,如果我們這樣減列等於是減到行政人員,專職律師的考績獎金並沒有動到,應該要雨露均霑,所以本席建議平均一下。 陳秘書長為祥:如果要減的話就兩者都要減,否則會造成員工之間…… 尤委員美女:對於表現不好的人就不應該發考績獎金,應該不能雨露均霑。 主席:公務人員的獎金也是一樣,有一定的程序,雖然甲等特優…… 王委員惠美:就照主席說的減列150萬。 吳委員宜臻:應該是那個科目合計減列150萬,而不是只減用人費用。 王委員惠美:我們主要是希望你們要建立一個制度,要比照公家機關也可以,但是要有一個制度。如果要比照公家機關,應該要有人考績丙等,該淘汰的人就要淘汰。 吳委員宜臻:應該是要就1,450萬這個金額減列150萬。 主席:是1,450萬嗎? 吳委員宜臻:對,就是合計的部分,否則只有砍到行政人員,沒有砍到專職律師,結果等到來進行專案報告的時候才發現有專職律師是涼缺,這樣我們也對不起行政人員,後勤人員不一定沒有價值。 王委員惠美:你們的加班費用好像是通通有獎,每個月都可以領20個小時的加班費,到底是怎麼樣? 陳秘書長為祥:基本上是看他們有沒有實際加班,這裡只是提列預算說希望不要超過。 王委員惠美:去年的決算這個部分是剩多少?執行率是多少?有到99%嗎? 謝主任佳恩:執行率不到50%。 王委員惠美:確實有加班才給加班費嗎? 陳秘書長為祥:對,當然。 吳委員宜臻:主席,我們是針對考績獎金的科目來減列,那個科目的金額是1,450萬元,對不對? 主席:這一百六十幾萬是考績獎金的部分還是用人的部分? 謝主任佳恩:應該是說用人支出分為用人成本和用人費用,委員的意見應該是說要就用人支出即考績獎金的合計數減列150萬。 王委員惠美:這是完全要扣考績獎金,你們有一套公式,可以用那套公式。 吳委員宜臻:我們不是要減用人支出,你們不要到時候不請人,用人支出項下的考績獎金科目,你們編列的預算總合計數是1,450萬,減列150萬,這樣你們聽懂了嗎? 謝主任佳恩:對。 吳委員宜臻:本席再重複一次,用人支出項下的考績獎金科目,在預算書第79頁原來是編列1,450萬,我們減列150萬,這樣有清楚嗎?不能分用人費用和用人成本,因為如果是針對用人費用,就等於只砍行政人員,所以是針對獎金科目的合計總額來砍,讓他們自己去平均分配,不要到時候我們砍了用人費用,才發現行政人員哀鴻遍野、專職律師幸災樂禍。 王委員惠美:會計人員清楚了嗎? 謝主任佳恩:對。 王委員惠美:你們應該有10%到15%的主管加給,這是編在薪資裡面嗎?到底哪些人是10%、哪些人是15%?還是每個人都是15%? 謝主任佳恩:我們是在102年4月編列預算,是按照當時大家的平均薪水來進行編列,有再乘以一個薪資的成長率,就是以那個時候所有主管的平均薪水為基準,有包含主管加給,還有執行秘書的平均薪水…… 王委員惠美:你們說主管加給是從5%到15%,那秘書長是給多少?你們這樣編列應該不對,一般來說機要費用、主管加給費用是另外編一個科目,而不是像你們都放在一起,如果都放在一起,等於是主管加給都是領回去自己用嗎?不管他們是不是用在公務上面,就是把主管加給都給他們。 謝主任佳恩:主管加給有固定的金額,現在我們的部門主管一個人只有3,000元。 王委員惠美:那怎麼會有5%到15%呢? 謝主任佳恩:這是法定的比率,現在我們實際是給每位部門主管3,000元。 王委員惠美:那你們為什麼要做得那麼複雜呢?你們把帳做得太複雜了,只要把多少主管乘以多少金額就好了,為什麼要寫成這樣呢? 謝主任佳恩:好。 王委員惠美:你有沒有國家考試的? 謝主任佳恩:國家考試? 王委員惠美:應該沒有,只是一般的會計帳而已。 謝主任佳恩:對。 王委員惠美:這是你們自己編的東西,跟我們所看到的公務預算又完全不一樣,你們對成本也沒有像公務預算在編,司法院也沒有要求你們。 謝主任佳恩:我們是根據一般公認的會計原則去編,跟公務預算的公務會計還是有一點不一樣,因為我們被要求符合的是一般公認的會計原則。 王委員惠美:你們每次都這樣,說薪資要比照公務人員,要求你們其他部分要跟公務機關一樣的時候,你們又有意見。 謝主任佳恩:這是一般會計制度上的規定,因為我們不屬於政府部門,所以會有差異。 王委員惠美:你們秘書長和副秘書長一個月的主管加給是多少? 謝主任佳恩:秘書長的部分是5%到10%。 王委員惠美:金額是多少? 陳秘書長為祥:我是15%。 王委員惠美:所以本來薪水是15萬,這樣算起來可以領18萬。 陳秘書長為祥:沒有,15萬是已經包括主管加給了。 王委員惠美:所以你還沒有領到最高點就對了。 陳秘書長為祥:沒有。 主席:我們針對第6案已經討論很久了,針對用人支出項下考績獎金科目減列150萬,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7案已經處理過了,接下來是第8案。 尤委員美女:本席要問清楚,你們在編列用人支出的會計表上面有秘書長、副秘書長等每個人的薪資,這裡面的薪資是已經把主管加給放進去,那年終獎金可以把主管加給也放進去嗎?也是算薪資的一部分嗎?加班費也是以有包括主管加給在內的金額為基礎來算嗎? 謝主任佳恩:對,因為那也屬於薪資。 吳委員宜臻:現在又是按照勞基法的實質薪資理論了嗎? 蘇主任宜士:基金會私立財團法人的員工確實都是適用勞基法的規定,我們的薪資也只有部分比照公務人員的制度,並不是完全比照。 吳委員宜臻:所以你們是依勞基法認定實質薪資,就是把固定經常性給予的部分算成薪資。 蘇主任宜士:是的。 吳委員宜臻:你們年終獎金是這樣分,當然就包含主管加給在內。 主席:這樣應該都清楚了。現在處理第8案和10案,是要凍結法律扶助成本經費十分之一。 吳委員宜臻:凍結十分之一就是5,338萬8,000元,法律扶助成本原來是5億多,現在要凍結十分之一就是五千多萬。 主席:這個部分有必要凍結嗎? 吳委員宜臻:法律扶助成本這部分的預算是不是要發給律師的酬金? 陳秘書長為祥:是,大部分都是律師的酬金。 吳委員宜臻:那其他部分呢? 陳秘書長為祥:還有審查委員的報酬和一些訴訟費用,不過最大宗的還是律師的酬金。 主席:應該是不必凍結。 陳秘書長為祥:尤委員可能很關心那些分科,我們目前是有在做,但是都是在案件量比較大、律師資源比較多的地方才有辦法做,譬如說我們的台北分會就有針對勞工和家事做專業的派案,基本上,必須要接受過專業的訓練,我們才會派家事案件或勞工案件給他們。在中南部或東部,因為律師資源很少,我們就很難做到這麼細的分工。 尤委員美女:主席,是不是可以併到…… 主席:第8案和第10案是一起的。 尤委員美女:本席建議併到第7案凍結的十分之一裡面,就是凍結的專案計畫費。 主席:那這個案子呢? 尤委員美女:本席要求他們進行報告,但是不是凍結法律扶助成本,而是凍結第7案的專案計畫費。 吳委員宜臻:應該是第9案,專案計畫費是在第9案。 主席:應該是第3案、第7案和第9案。 尤委員美女:加上第8案。 吳委員宜臻:所以不是凍結法律扶助成本,而是第3案的凍結數。 主席:對,就是第3案的凍結數。 吳委員宜臻:但是報告的時候是跟第3案一併報告。 主席:對,一併報告。 吳委員宜臻:凍結金額就是照第3案的數目,並就這個科目一併報告。 主席:對。 王委員惠美:在薪資的部分,你們是乘以1.0225,請問0.0225是什麼? 謝主任佳恩:剛才也跟委員報告過,我們算的薪水是根據那個時候大家實際上平均的薪水,可是我們每年有一個考核晉級,所以會有一點點調薪,我們平均會調2.25%,所以每個人還要再乘上2.25%。 王委員惠美:公務人員都沒有調,你們就調了0.25%。 謝主任佳恩:我們是照公務人員的晉級表來比照晉級而不是調薪。 王委員惠美:外面的企業哪有這樣?一般的律師事務所有這樣嗎?董事長,你們的律師事務所有這樣做嗎? 吳委員宜臻:王惠美委員的意思是說,該跟公務人員一樣的,你們就不一樣,該跟民間一樣的,你們又固定調薪。 王委員惠美:民間有這樣嗎? 吳委員宜臻:你們到底是私法人、公法人還是公務機關? 主席:它是公益的私法人。 林董事長春榮:坦白說,在事務所的處理跟基金會的處理不一樣,基金會所提高的薪資比事務所還差。 王委員惠美:董事長一定是為你們自己講話,沒有關係,我們等一下還會討論主決議。 主席:第3案、第7案、第8案和第9案併案,第10案也是一樣。 尤委員美女:第10案也是併到專案計畫費裡面,並請他們來報告。 主席:跟第3案一樣嗎? 尤委員美女:對。 主席:現在處理第11案。第11案是凍結業務宣導費用三分之一即38萬,俟報告後始得動支。 尤委員美女:請陳秘書長表示意見。 陳秘書長為祥:委員的資料說好像只有台南分會在做,其實我們對入監宣導一直都有在做,我們在101年度所辦的入監宣導就有135場,今年到9月底已經有125場了,我不清楚是不是我們提供的資料不夠周全。 王委員惠美:入監宣導是對誰宣導? 陳秘書長為祥:就是對受刑人、在押被告進行宣導。 王委員惠美:需要由你們去宣導嗎?應該是犯罪被害人協會去做,還要你們去做嗎? 陳秘書長為祥:有很多機關希望我們入監宣導,因為這關係到很多法律上的權益問題。 尤委員美女:現在各分會入監宣導的成效如何? 陳秘書長為祥:我們有很大的案件量是來自監所,我們還特別開放在監所裡面提出書面申請,不過我們可以再加強。 主席:這38萬就不要凍結,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本席希望你們提出報告。 陳秘書長為祥:我們會向委員報告我們舉辦的場次和成效。 吳委員宜臻:請你們向尤委員報告。 主席:那你們報告就好了。 尤委員美女:變成主決議。 主席:那就以主決議來通過。現在還有第12案,要刪除管理費231萬。 王委員惠美:這兩百多萬的管理費你們是怎麼花的? 主席:這筆預算是在預算書第83頁裡面,你們要不要說明一下?因為我們在第5案已經凍結五分之一,現在又有委員要提案刪除管理費的部分。 王委員惠美:102年實際評估要用這些,你們管理費都花在哪裡? 謝主任佳恩:跟委員報告,我們的辦公室都是租大樓,大樓就會有管理費,這個管理費就是大樓的管理費。 王委員惠美:就是大樓的管理費? 謝主任佳恩:對。 王委員惠美:全部都是嗎?房租裡面沒有包含管理費? 謝主任佳恩:對,因為科目不一樣,給房租和管理費的對象一樣,所以分開編列。 王委員惠美:你們有沒有檢討現在租房子的面積和金額? 謝主任佳恩:我們是按照辦公室租用要點評估。 王委員惠美:你們把所有分會租金列出來好不好? 謝主任佳恩:好。 主席:因為第5案已經凍結總額五分之一了,所以細項部分就請他們一併報告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既然這是管理費就不要刪了。 王委員惠美:我覺得要檢討,1年房租2,700萬…… 主席:檢討就好了。 王委員惠美:加上管理費就3,000萬了。 主席:本案併第5案報告。 繼續處理主決議a案。 吳委員宜臻:a案是本席的提案,主要是針對四金追回,因為執行效率真的很差,今天質詢時我也提到應該如何重新檢討,我覺得法扶基金會應該和司法院好好討論該怎麼辦,希望能夠針對四金追討的執行效率提出專案報告或檢討報告,如果真的需要修法就修法,如果不是因為修法的問題,而是執行上有什麼可能性的不足,那就要針對這部分進行處理。 主席:提出書面報告。 吳委員宜臻:書面報告或什麼都沒關係。 主席:就是書面報告。 吳委員宜臻:主要就是要看到執行報告。 主席:請問司法院和基金會可以嗎?如果可以就照案通過。 姜副秘書長仁脩:可以。 主席:繼續處理b案。 吳委員宜臻:b案也是本席的提案,一樣是針對覆審的部分,過去我們一直在談法扶基金會對於受扶助人申請案件有各種駁回的理由,受理駁回的覆議成功率也高達25%,這到底是什麼原因造成的?是審查流程過於嚴格,還是因為有其他理由?或者因為標準不一致,導致覆議時才有一致性標準?又或是初審審議律師或委員比較不清楚才會從嚴?我覺得都應該要有檢討。覆議成功率高達25%以上也是增加行政成本,每次審議和覆議都必須聘請專家律師協助,我覺得是多此一舉,而且不容易取得受扶助人的信任,他們會覺得後來覆議成功是因為找了委員或其他相關人員,甚至花錢請律師或法律人協助,而且也造成不便民。我認為覆議成功率代表行政審查成本及標準有問題,所以應該要檢討。 主席:請問司法院和基金會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就照案通過。 吳委員宜臻:是3個月內。 主席:繼續處理c案。 尤委員美女:這是希望司法院檢討監管會的定位。 姜副秘書長仁脩:我們有在檢討法扶法,但是監管會的外部委員已經比內部委員還多了,現在總共有9位委員,就有5位是外部委員,已經和這個主決議的意思一樣了。 主席:目前已經是5比4,外部委員比較多。 吳委員宜臻:去年好像也有討論到這個問題。 主席:對。 吳委員宜臻:我記得外聘委員已經有增加,去年審查預算時就有討論到這個問題。 主席:對。所以本案不予通過。 尤委員美女:現在是法律有規定,但我們是要你們再討論的是,這是一個獨立機關,司法院是不是要扮演那麼重的角色? 主席:他們補助那麼多錢,這是應該的。 繼續處理d案。 尤委員美女:這是因為我們刪減了司法院的預算,但不希望刪到對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捐助額。 主席:這應該同意吧?司法院要不要說明表達你們的立場?不要欺負人家? 吳委員宜臻:不是欺負他們,是不希望受扶助的弱勢民眾被欺負。 姜副秘書長仁脩:我們還是希望相同科目做合理分配,不會欺負他們。 王委員惠美:就是讓人事成本少一點,然後拿更多的錢去扶助就對了。 姜副秘書長仁脩:原則上就是相同科目做合理分配,包括相關機關都是這樣。 主席:就是不予刪減,我們已經決議了是不是? 姜副秘書長仁脩:在不影響他們運作的情況下做合理的分配,司法院的立場是希望這樣。 王委員惠美:我覺得根本是狗吠火車,要他們檢討,但薪資調整就檢討了幾年,到現在結果就是這樣。我還是要強調,當一個基金會100元裡有將近40元是用在一般費用,我就檢討值得檢討。 姜副秘書長仁脩:關於這部分的績效考核,在監管會已經退回請他們重做。 主席:這是建請案,如果司法院不尊重我們,我們會有很多方式可以處理。 姜副秘書長仁脩:不會,司法院一向非常尊重立法院。 主席:我們已經表達出這樣的聲音,這就讓它成案了,好不好?好,本案通過。 繼續處理e案。請問司法院有沒有意見? 請司法院黃廳長說明。 黃廳長國忠:第二行文字可否稍作修正?將「少年及家事法院即將於各地設置」修正為「少年及家事法院即將視情況陸續設置」,因為當時立法院的附帶決議沒有說要在各地設置少年及家事法院。 王委員惠美:你們改委員的提案好像不太有道理。 吳委員宜臻:應該是提供場所「得」設置。主要是因為家事事件法規定的家事服務中心是司法院應該提供場所設置,也就是「得」設置,就因為這樣,所以不是每地方都要設置,而且少家專業法院目前只有高雄有一個,至於其他普通法院有沒有空間及場地,我覺得這是可以接受的。 主席:將「少年及家事法院即將於各地設置」修正為「少年及家事法院即將視情況陸續設置」,本案修正通過。 林董事長春榮:法律扶助基金會沒辦法協調各單位,所以可不可以改由司法院? 主席:那就建請司法院協同法律扶助基金會。 林董事長春榮:因為這是設置在法院裡的,我們沒辦法協調。 主席:修正為「建請司法院會同法律扶助基金會」,本案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f案。 王委員惠美:一個基金會成立才9年薪資就用到18年,實在有點離譜,都不看現在的工作性質或重要性,就以過去年資多寡做為俸給標準,我覺得這是有問題的。 吳委員宜臻:王惠美委員這個提案和本席所提的i案一致,就一併處理好不好? 主席:好,f案和i案一併討論,就是改為以會內年資做為參考依據。 吳委員宜臻:就是請他們檢討,因為他們的敘薪年資是參酌會外年資,如果會外年資已有20年,那麼只要在會內工作10年,年資就達30年,薪資部分會有點問題。民間或公務機關的聘用都是將外面的工作年資當做加權敘薪起數,至於加權標準,我覺得是他們要訂出來的,而不是單以工作年資決定敘薪級數。所以我提的i案才會提到應重新檢討敘薪辦法與準則,而不是單純以會外工作年資做為敘薪等級標準,然後再加上本會累積的年資決定薪水。一般都是將外面工作的相關經歷、專業證照,或者其他特殊優秀表現等等合併當做加權指標,然後再決定落點可能在哪個級數,這樣應該才是比較合理的,我覺得直接引用年資會有問題。 主席:我是在學校教人力資源管理的,若是計算會內年資,以他們的情況來看也有問題,要用加權的方式才對。是不是f案和i案合併以i案通過? 吳委員宜臻:i案和f案合併通過,然後根據委員們在乎的幾個指標重新檢討。 主席:好,謝謝。 尤委員美女:檢討以後報告。 主席:f案和i案併案通過。 吳委員宜臻:f案和i案都沒提到檢討後要向我們報告,是不是應該加上幾個月內來報告? 主席:這不是常常有的。 王委員惠美:雖然不是常常有,但不做還是不行。 主席:每年都要做,但我的意思是…… 王委員惠美:總不能十幾年如一日。 主席:我的意思是下會期會務報告時來,這樣應該可以。 吳委員宜臻:那就是明年的預算…… 主席:業務報告時就要處理了。 王委員惠美:那太久了,不行。要3個月。 主席:3個月的話…… 吳委員宜臻:我是建議明年6月之前。 王委員惠美:4月就已經編預算了。 主席:一般來說,3、4月的時候是概算。 尤委員美女:就明年3月嗎? 主席:明年6月編列預算,9月送立法院。 尤委員美女:明年3月來報告,那時已經開議了。 王委員惠美:我們總要積極一點,要有個時間性。3個月內先給我們一份書面報告,如果剛好休會就送本委員會。 主席:3個月內送書面報告可以嗎? 王委員惠美:司法院可以嗎? 姜副秘書長仁脩:可以。 主席:好,就這樣。 吳委員宜臻:那就是103年3月底? 主席:應該就是這樣,3個月的話應該還不到3月底。 吳委員宜臻:就是通過後3個月內先送書面報告,是不是? 主席:對。 吳委員宜臻:i案和f案合併再加上提書面報告的時間。謝謝。 主席:繼續處理g案。 王委員惠美:他們1年的租金大概超過3,000萬,是不是請各縣市去找閒置空間,也幫政府解決一些問題。 主席:司法院現在還有沒有相關的房舍? 王委員惠美:從蓋的那10棟裡面去撥,如果他們不要就去找法務部要。 姜副秘書長仁脩:司法院自己都有困難。 王委員惠美:你們花了一百多億去興建新大樓,現在告訴我有困難,我實在聽不下去。 姜副秘書長仁脩:那還沒蓋好。 王委員惠美:現在就是請他們協助,如果蓋好了就留個空間。 姜副秘書長仁脩:我們現在要申請撥用土地或蓋房子都非常不容易。 王委員惠美:只要弄出來,他們就向你們租,公家的總比外面的便宜。 主席:你知道憲法法庭還是違章建築。 吳委員宜臻:103年的房屋租金是包含各分會對不對?以前台北律師公會的律師休息室就是向法院承借或承租對不對? 姜副秘書長仁脩:對,在司法院那裡。 吳委員宜臻:沒付租金吧? 姜副秘書長仁脩:應該是沒有。 吳委員宜臻:現在閱卷室都慢慢縮減了。我的意思是既然法扶基金會要去租用辦公室,我知道各地方法院的房子,除了呂召委的新竹很難看,苗栗、台中的空間超級大,又豪華,空間又多,是不是可以把租金省下來? 姜副秘書長仁脩:還是不夠,很多空間還是要給…… 吳委員宜臻:是嗎?呂召委,新竹那裡真的太難看了,你要爭取。 主席:那天我們去新竹考察時,他們用很哀怨的音樂,看到我們都覺得很心酸,真是一個法院兩個世界。 吳委員宜臻:那個中庭很人性化,但建築物卻是老舊不堪。 姜副秘書長仁脩:現在台北律師公會使用我們的司法大廈,但面積都很小,以法扶台北總會來講根本就不夠。 吳委員宜臻:至少可以減省其他各地分會的錢,你們一定是把人家趕出去,不讓基金會在法院的建築物裡。 姜副秘書長仁脩:不是這樣,事實上我們確實是沒有這樣的空間。 主席:確實沒有,你們兩位大律師行行好,看能不能提供一下…… 王委員惠美:都沒有空間?那你們所蓋的那些新大樓都是用於什麼用途? 姜副秘書長仁脩:還沒蓋好。 王委員惠美:辦公室小一點就好了! 姜副秘書長仁脩:辦公室也沒有比較大,我們都是照原來的…… 主席:新北或是…… 姜副秘書長仁脩:新北的部分更困難,委員如果到新北地院去看的話,就知道他們那裡非常擁擠。 王委員惠美:中南部不像都市人這麼喜歡提告,比較有空間。你們去檢討一下。 姜副秘書長仁脩:像新北法院真的是很艱困。 王委員惠美:我們幫忙他一下,因為跟他講都沒有用。法扶基金會去看一下,喜歡哪些地方就告訴我們,我們幫你們處理。 尤委員美女:那只有改成「建請」了。 主席:修正通過。 處理h案主決議。 王委員惠美:應該要跟他說把專業律師都砍掉,他剛剛講臺南跟高雄都很好,高雄沒有專業律師也很好,我是很擔心未來他們到法務部沒有錢,這樣的話看他們要怎麼請人! 尤委員美女:這個專職律師其實是好不容易才爭取到的,最主要是,像一些集體訴訟的案件並不是個別律師所能處理的,或是一些環保、勞工的案件…… 吳委員宜臻:主席,王委員惠美的專職律師之案子,跟我提的第五案凍結案一樣。建議一下,不然就把H案檢討的部分跟我的第五案合併報告,好不好?因為這是有關專職律師的角色分工跟案件量的部分,基本上都會受到質疑,到底是按照什麼原則來分配、該不該下放,我覺得要重新再檢討,好不好? 主席:好,h案併第五案合併報告。 處理j案。 尤委員美女:現在法律扶助案件審核通過的話,應該包括訴訟費用的扶助,要是敗訴了,當然就變成基金會要負擔這個訴訟費用。可是,法條規定有一個審查委員會來審查,如經審查委員會通過要支出的話,董事長有沒有權力決定不予支出? 主席:請董事長或秘書長做個說明。這個案子所要檢討的是,第一個,這麼明顯的事情,為什麼打輸官司?第二個,打官司了以後,他確實也陷入困境,法律扶助基金會是不是應依法支付敗訴的裁判費?他已經很窮了,你們還要叫他自己付,這樣不是很奇怪,那我們成立這個法律扶助基金會要幹嘛,不要成立就好啦! 林董事長春榮:因為現在涉及到幾個觀念問題,第一個,民事訴訟法規定是由敗訴者負擔裁判費。第二個,如果他有可歸責之事由,目前依照基金會的規定,若可歸責於敗訴的扶助人之事由,這時他不能夠請基金會來替他負擔這筆敗訴的裁判費。有很多律師也經常反映,基金會這個也幫他付、那個也幫他付,導致本來可以很快結束,甚至於和解的案子,因為他覺得反正敗訴了以後是由基金會幫忙負擔裁判費,所以就拒絕和解,會有這種現象。所以,基金會陷入兩難,要幫他付,但是又怕他會想敗訴了以後是由基金會來負責,而不肯和解。這樣子的話,會浪費很多訴訟資源。 主席:是不是設立一個程序,對於經申請且確實符合要件者,那就給他這筆錢,這樣才符合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的目的,本來就是在於救濟弱勢。 尤委員美女:你們有一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與各分會間之資金管理辦法。依規定,擔任法律扶助者或受扶助人依前一條規定支付訴訟費用,審查委員會應為全部支付、部分支付或駁回之決定。剛剛董事長所講的虛偽不實或是他不配合等等,對於這些情形而要駁回其申請,由審查委員會決定。審查委員會決定要給予扶助,最後到了要支付的時候,董事長這邊卻不核給,不應該是這樣,主要的問題是出在這裡。 林董事長春榮:這我瞭解,因為這涉及到幾個問題,當案子送到董事長或秘書長這邊來的時候,如果發現到這個決定是違法的,例如過去在部分負擔的部分,縱使不可歸責於他,他也要依照比例負擔敗訴的裁判費,結果審查委員會居然決議由基金會全部負擔。在這種情形之下,案子送到基金會來,秘書長或是董事長可以核准這個款項嗎?委員所提的這個過去的案子就是有這種狀況。 主席:審查會都已經決議、幫你背書了,你為什麼不敢發? 尤委員美女:如果董事長覺得不妥,這個案子有沒有可能退回審查委員會重新再審查,而不是由董事長直接…… 林董事長春榮:我們退回去以後,他可以對這個部分進行覆議,它是設在總會,總會的覆議委員會決議了以後,我們一定會付。這個時候是由覆議委員會來做最後的決定,如果總會的覆議委員會認為這是要付的、有不可歸責於他的事由,也不管原來是全部還是部分扶助,他們做出這個決定,不論是秘書長或是董事長,我們可以在此說:我們一定會尊重。 尤委員美女:依照規定,關於審查委員會的規定於覆議委員會審議時準用之。這會牽涉到,因為是審查委員會的決定,人民不服才去申請覆議,跟剛剛你所講的又不一樣,等於董事長要推翻審查委員會的決定,不曉得你們的依據是什麼? 林董事長春榮:比如假扣押的擔保金,審查委員決定了以後,還要分會長同意,分會長還是可以做最後的決定,也就是可以把審查委員會的決議推翻掉,不提供保證書,這是法律扶助法本身的規定。現在是有關於款項的支付部分,並不是審查委員會決定了以後就可以支付,還要送到總會給秘書長或董事長審核,既然如此,如果法律的規定只是要秘書長或董事長當橡皮圖章,就不需要再送給我們審核了,這是我個人的看法。 王委員惠美:現在打輸官司就由民眾付裁判費,如果是打贏的話,有沒有跟他們要回來? 陳秘書長為祥:我們有兩種制度,一是回饋金,當取得金額超過…… 王委員惠美:還是沒有要回來? 陳秘書長為祥:就可以要回來!若對方敗訴,我們可以向對照…… 王委員惠美:所以我說你們要回來的很低。 吳委員宜臻:尤委員這個提案是關於裁判費,我倒想提出我們碰到的另一個問題:事實上受扶助的都是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等弱勢,若訴訟案件要請你們法扶協助,但你們的審查結果卻認為勝訴機率很低或金額過小、訴訟利益較低,你們好像有類似的制度,須切結支付一定比例的訴訟費用,是不是? 林董事長春榮:這是高風險的部分,其實我們…… 吳委員宜臻:高風險是你們決定的還是誰決定的? 林董事長春榮:這些部分負擔是審查委員所決定的。 吳委員宜臻:這制度其實很好玩,在某種程度上,你們等於在第一線就代表法院立場先行審查,當認為是高風險案件時,就要先行切結或承諾負擔將來的訴訟費用,否則就不幫忙打官司,甚至不給予法律扶助。我的意思是,你們的標準是否要更清楚一點? 主席:你們這樣做是不是有違法律扶助的宗旨? 吳委員宜臻:包含尤委員針對裁判費的提案,訴訟扶助本來是為了協助弱勢民眾的訴訟權,因為我們不是強制律師代理,由於某種程度上的武器不對等,所以由法律扶助律師去協助弱勢爭取法律上的權益,這是法律扶助法的基本精神。但某種程度上卻用資力或顯然無勝訴希望等等考量,來進行第一線、第二線審查,在某種程度上好像也影響到受扶助人的訴訟扶助權利。現在來看你們的訴訟扶助標準,有時候作法看起來很死,但有時候卻像尤委員的案件一樣,好像有個後門,例如分會長或其他人仍有一定的權限,到底誰說的算?誰決了算?什麼時候要用切結?什麼時候分會會長可以放行?而不是都以覆議為準。我認為就是因為你們開了後門,所以懂門道的就有個後門可以開,不懂門道的就被你們第一線審查委員要求須先切結才可以扶助,而真正的弱勢並無法找到能開後門、能懂門道的人。 林董事長春榮:有關切結部分,依個人的立場,我非常反對。坦白講,只要切結就可以取代一切是不對的!應該要依法律要件,該准就准、不該准就不准,這樣才合理,而不是以切結方式來代替審查。 尤委員美女:董事長剛剛講的是你們董事會頒布的辦法嗎? 林董事長春榮:是。 尤委員美女:所以若認為辦法有不妥若不完整之處,你們董事會應該要去修改管理辦法…… 林董事長春榮:我們預計…… 尤委員美女:在辦法尚未修改以前,你們還是要依照該辦法辦理。因此審查委員會若已經通過,董事長應該沒有權限不予支付,我認為應該要照規距辦理,我們所講的是制度! 林董事長春榮:我知道,所以我們…… 尤委員美女:若認為審查有疏漏,因為審查委員會已通過審查,若董事長發現有問題,就應該退回審查委員會重行審查,我們講的是程序正義,實質內容當然要再去討論,但是辦法是你們自己頒布的,既然辦法規定在那裡,而人民也有所期待,認為已獲核准且審查會也說可以了,但去申請時卻告知你們董事長說不行,所以要自己支付,這樣人民到底要聽誰的?在這種情形之下,若管理辦法有問題就應該修改,若法律見解意見不同,你們內部就要進行協調,所以我們提出此案的主要目的,就是希望你們去研究檢討。 林董事長春榮:我們現在正針對這部分進行研究。 主席:好,這案子就通過。 吳委員宜臻:應該加上「建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依法支付敗訴裁判費,並檢討相關裁判費之支付或審查規定」。請他們重新研議何時該切結?何時可以退回?何時可以做出彈性的決定或重新審視?我相信運作那麼久以來,一定有碰到一些問題,所以請你們再重新檢討,可以嗎? 尤委員美女:「並檢討相關的管理辦法」。 林董事長春榮:因為這部分已經進入復議程序,所以…… 吳委員宜臻:我們不管個案,尤委員提這個個案,我就怕他會誤導。我們主要想通過的是第三段,因為裁判費是必要支出,而且也是風險流程控管、財務控管的一環,也會相對影響受扶助人的訴訟權益,所以這部分應該要重新檢討。 主席:就是將第一段…… 吳委員宜臻:第一段及第三段比較重要。 主席:那麼第二段要拿掉嗎? 尤委員美女:第二段的案例拿掉。 吳委員宜臻:對,那會使人家誤解。 林董事長春榮:若將第二段拿掉,這樣就可以。 吳委員宜臻:第二段刪除,我建議將文字delete,後面最後一行增加「支付敗訴裁判費,並同時檢討裁判費相關管理辦法」,不管是董事會通過或是法扶…… 主席:支付辦法是不是? 吳委員宜臻:對,可以嗎? 尤委員美女:那個管理辦法。 主席:裁判費…… 尤委員美女:不是,資金管理辦法。 主席:支付管理辦法嗎?好,本案修正通過,將第二段刪除。 報告委員會,提案已處理完畢,其餘委員提案未涉及之預算部分均照列,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呂召集委員學樟說明。委員顏寬恒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以書面答復。 顏委員寬恒書面意見: 103年度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業務收入」科目編列7億6,116萬7千元,基金會未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辦理之專案收支納編預算,包括有勞委會主管就業安定基金編列之「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計畫,103年度預計由民間團體辦理法律扶助相關費用5,184萬元,以及原民會主管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辦理促進原住民就業等相關計畫約40件,103年度預計由民間團體辦理原住民法律扶助專案經費為1,500萬元,所以基金會能夠動用經費實際上比編列預算數目還要多,本席希望基金會能夠妥善運用這些經費。 另外基金會收入仍然太過仰賴政府補助,103年度法律扶助基金會「捐贈補助收入」科目編列7億5,427萬7千元,政府捐助收入7億5,202萬3千元,占99.7%,民間捐贈收入225萬4千元,占0.3%。捐贈補助收入幾乎來自政府部門,各年度所佔比例都在99.8%以上,本席認為這部份需要大力改善,基金會應加強其他管道來源的收入。至於法律服務方面基金會102年度受理申請100,433件,准予扶助案件73,250件,准予扶助比例大約七成多,考量民生經濟困難,本席認為應該苦民所苦,基金會應增加准予扶助比例。 主席:本日會議到此告一段落,11月27日(星期三)上午9時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13時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