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星期一)9時5分至17時20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趙委員天麟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2年11月27日(星期三)下午2時33分至8時53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吳育仁  劉建國  江惠貞  林淑芬  陳節如  葉津鈴  楊 曜  蘇清泉  鄭汝芬  趙天麟  徐少萍  楊玉欣  田秋堇  蔡錦隆  王育敏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尤美女  陳超明    (委員列席2人) 列席官員: 衛生福利部部長  邱文達 政務次長  林奏延 政務次長  曾中明 常務次長  許銘能 綜合規劃司司長  石崇良 社會保險司司長  曲同光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司長  李美珍 保護服務司司長  張秀鴛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司長  鄧素文 醫事司司長  李偉強 科技發展組技監  周淑婉 資訊處技監  許明暉 會計處處長  高正本 秘書處處長  石美春 統計處處長  陳憫 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執行長  李懋華 國際合作組主任  商東福 社會及家庭署署長  簡慧娟 疾病管制署署長  張峰義 食品藥物管理署署長  葉明功 國民健康署署長  邱淑媞 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  黃三桂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所長  黃怡超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院長  龔行健 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  吳鈞富 主  席:江召集委員惠貞 專門委員:黃中科 主任秘書:楊夢濤 記  錄:簡任祕書 李健行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王曉蘭    專  員 林淑梅    荐任科員 高佳伶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 一、上次會議議事錄中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羅明才等36人、委員楊麗環等22人、委員張嘉郡等18人分別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1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世嘉等22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19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羅淑蕾等20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27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9案之決議(六)文字應調整為:〔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照委員陳節如等所提修正動議將行政院提案修正為:「勞工未滿六十歲,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一、領取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失能年金給付或失能等級三等以上之一次失能給付。 二、領取國民年金法所定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 三、非屬前二款之被保險人,符合得請領第一款失能年金給付或一次失能給付之失能種類、狀態及等級,或前款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之障礙種類、項目及狀態。 依前項請領月退休金者,由勞工決定請領之年限。」〕 二、上次會議議事錄中有關委員林淑芬等所提臨提案1項,補列如下: (六)鑒於中央政府103年度財源短缺,於是總預算編列釋股收入621億元,並要求勞工保險、勞工退休基金承接股權,找勞工保險、勞工退休基金套現的手法史無前例,而且政府還要求基金持股必須長期持有,不能隨意賣出,這些基金雖由政府掌握,但這是勞工的錢,本應獨立運作,現在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及勞工退休監理會如果配合政府運作去買政府指定公股股票且需長期持有,變成政府掏空基金,轉嫁金融投資風險給勞工的幫手。此例一開,只要政府沒錢,就從勞工保險、勞工退休基金挖的作為,勞工老年經濟安全就不保。爰要求勞工保險及勞工退休基金不可承接公股釋出。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 決議:需再充分討論,本案不處理。 三、其餘均無異議確定。 討 論 事 項 繼續處理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預算(公務部分)案。 決議: 一、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衛生福利部主管(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署、中央健康保險署、國民健康署、社會及家庭署、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收支部分,審查結果: 甲、歲入部分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96項 衛生福利部9,632萬7,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鑒於健康統計資料使用費收入是衛生福利部提供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庫,供學術與非學術單位申請使用。惟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庫是人民基於國家政策參與強制性社會保險,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必須提供之資料,從未授權國家提供給第三人作為商業用途;中央健康保險署甚至拒絕國人有退出參與的權利,顯然無視國人對於個人健康資訊自主權。針對國人健康統計資料,政府若有其他計畫與用途,應擬定政策法律明文規範使用範疇,不應便宜行事,爰凍結第2目「使用費收入」第1節「資料使用費」之統計資料使用費收入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辦理。【2】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趙天麟 (二)鑒於健康統計資料使用費收入是衛生福利部提供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庫,供學術與非學術單位申請使用。惟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庫是人民基於國家政策參與強制性社會保險,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必須提供之資料,從未授權國家提供給第三人作為商業用途;中央健康保險署甚至拒絕國人有退出參與的權利,顯然無視國人對於個人健康資訊自主權。針對國人健康統計資料,政府若有其他計畫與用途,應擬定政策法律明文規範使用範疇,不應便宜行事,爰凍結第2目「使用費收入」第2節「場地設施使用費」之資料加值應用場地設施使用費收入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辦理。【3】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趙天麟 (三)鑒於健康統計資料使用費收入是衛生福利部提供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庫,供學術與非學術單位申請使用。惟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庫是人民基於國家政策參與強制性社會保險,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必須提供之資料,從未授權國家提供給第三人作為商業用途;中央健康保險署甚至拒絕國人有退出參與的權利,顯然無視國人對於個人健康資訊自主權。針對國人健康統計資料,政府若有其他計畫與用途,應擬定政策法律明文規範使用範疇,不應便宜行事,爰凍結第2目「使用費收入」第5節「服務費」之資料加值應用服務費收入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辦理。【4】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趙天麟 乙、歲出部分 第21款 衛生福利部主管1,405億7,819萬7,000元。 第1項 衛生福利部原列1,020億8,643萬4,000元,減列「派員出國計畫─開會、考察」60萬元、第2目「科技業務」第1節「科技發展工作」2,124萬6,000元〔含獎補助費50萬元、「臺灣健康雲計畫」300萬元、「推動衛生福利科技發展與管理」之「醫療品質效能及政策發展計畫」61萬2,000元、「以醫療科技建構社會保險永續發展藍圖—建構社會保險體系」之檢討補充保險費制度之利弊得失,提出可行之改革建議方案」10萬7,000元、「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及「建立雲端醫療照護服務計畫」334萬9,000元、「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之辦理建立AAL商業模式相關工作134萬7,000元〕、第2節「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之「各疾病研究領域之生物分子標靶新藥研究與開發計畫」500萬元、第9目「醫政業務」之「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國際醫療」廣告宣導等經費9,650萬元,共計減列1億2,334萬6,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19億6,308萬8,000元。【6,9,10,11,12,13,14,20,27,28,29,36,37,42,83,84,85,86,87,88,89】 本項有委員提修正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03年度衛生福利部「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編列國家癌症研究中心先期規劃費用2,600萬元。 查國家癌症研究中心計畫已製作計畫書草案,內容包含替選方案之分析及評估,以及所需資源說明等資料,但該計畫書草案截至102年8月31日仍在衛生福利部審查,尚未經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等機關開會審議,並依審議結果報行政院核定,現逕依草案初估經費編列103年度預算案,似與預算法第34條規定欠符;又該計畫期程自103年度至106年度,超過1年以上,自屬繼續經費之範疇,卻未於103年度預算案載明該計畫之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各年度之分配額、全部計畫預計執行細項說明(如是否包括建築工程或其他資本設備等),核未依預算法第39條規定辦理,資訊未臻完整,計畫全貌瞭解不易,不利預算審查。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目前已有癌症研究所從事癌症之相關研究,依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網站資料揭示:「癌症研究所設立的使命,將整合國內研究資源,釐定現階段癌症防治的優先順序,執行並整合臺灣本土重要癌症之基礎、臨床及預防保健政策的研究。其研究目的在配合國家衛生政策的推動,以減少癌症的發生率及死亡率,照顧弱勢族群,提昇國人的健康。本所基礎與臨床醫學研究並重,相輔相成,用不同角度及研究方法,對國內外重要癌症做深入探討,以期對癌症之診斷、治療、預防之方法及技能,有所進展及充實突破。」,故若欲增設國家癌症研究中心,其功能及任務與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原有之癌症研究所似有重疊之嫌;若行政院認有另設癌症中心之必要性,應考量整併癌症研究所原有功能及人力之可行性,避免行政經費之浮增,爰提案全數刪除。【46】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本項通過決議16項: (一)長照十年計畫自97年開始施行,起初推行雖效益不彰,但近年來民眾使用率提升,以致於各項服務預算編列不足以支應執行知識數額。舉例而言,100年與101年執行數高於預算數的服務項目有日間照顧、失智症老人日間照顧中心、家庭托顧、交通接送、老人營養餐飲、喘息服務(補助)、居家復健(補助)、居家護理(補助)……等,其中日間照顧、失智症老人日間照顧中心、家庭托顧、交通接送、老人營養餐飲等五項服務截至102年9月之執行數以超出公務預算編列之數額。 我國人口老化速度急遽,長期照護乃係我國應盡速強化之體系,但長照十年計畫自99年起,歷年均動支預備金支應,實有不當。雖103年度預算編列有針對少數幾項服務提高預算數額,但仍非針對近年各超出預算金額的每個服務提高預算,不難預見未來仍會出現預算不足以支應之現象。 爰此凍結衛生福利部整體經費500萬元,待提出長照十年計畫各項服務之重新推估服務量與所需經費明細、說明未來數年預算編列規劃及期中總檢討,並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7】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葉津鈴  林淑芬 (二)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之科技發展工作預算編列9億1,233萬1,000元。該項業務計畫,均屬委辦或補助之研究案,惟過去委辦之研究案常有虛報費用之情事,103年新增預算2億4,398萬3,000元,成長比率高達37%,故凍結「科技業務」之「科技發展工作」預算1,000萬元,並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9】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三)103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經費編列9億1,233萬1,000元,較102年度法定預算高出2億4,398萬2,000元,其中委辦費占該業務費37%。 經查98年到100年原衛生署科技發展計畫委託予臺北醫學大學或雙和醫院之件數均為2件,但101年委託案件數提升至5件,總金額從98年至100年的平均每年300多萬元,提升至約560餘萬元。另一方面,100年2月邱文達署長上任,而科技發展組之相關人員與委託單位有利益關係,對比數據來看,令人不禁疑慮其中是否符合利益迴避原則。 另外衛生福利部之科技發展工作與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歷年來均編列高額預算進行研究,科技發展工作與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兩者加計之經費總數,逐年攀升,自101年的28億8,306萬4,000元、102年29億2,911萬3,000元,到103年所編列的31億0,590萬元。近年國家財務困窘,為撙節財政,國家衛生研究院既為衛生政策建議之研究單位,應與科技發展研究計畫間整併規劃,以達有限資源之效益最大化原則。 綜上,爰凍結「科技業務」之「科技發展工作」預算1,000萬元,並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近年科技發展計畫委託之利益迴避進行調查,並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10】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趙天麟  葉津鈴 (四)依《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科技發展計畫之範圍有下列6項:(一)依據「行政院施政方針」所擬定之科技發展計畫;(二)依據「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及「中華民國科技白皮書」中之各項研究發展課題所擬訂之科技發展計畫;(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委員會議核定之科技發展計畫;(四)行政院科技會報及行政院重大科技策略會議決議之科技發展計畫;(五)行政院交辦之科技發展計畫;(六)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因施政業務發展需要擬訂之科技發展計畫。103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編列9億1,233萬1,000元,經查存有下列缺失:依據行政院研考會《行政院所屬各機關101年度研究發展成果年報》分析指出,行政院衛生署101年度研究經費33億9,531萬5,000元,排名第二,研究項數共計630個,然已採行之項目為202個,採行比率僅為32.06%,較上年度的37.04%低;其次,也較經濟部、農委會等部會低(表一),足證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有浮編浪費之實,為研究而研究,故應予以檢討改進。基此,爰凍結「科技業務」之「科技發展工作」預算1,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完成下列事項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 請依《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提供下列資料: 一、「綱要計畫書之可行性」 二、「過去績效」 三、「預算額度」 四、「辦理自評之結果」 五、「優先順序」 六、「新增計畫之細部計畫書及預算明細表」 單 位 研究項數 已採行項目 採行比率 101年研究經費 經濟部 452 169 37.39% 50億4,232萬元 衛生署 630 202 32.06% 33億9,531萬元 農委會 1,867 831 44.99% 33億2,876萬元 原能會 72 72 100% 8億7,664萬元 交通部 251 192 76.49% 3億1,122萬元 輔導會 594 58 9.76% (註一) 2億6,523萬元 勞委會 114 100 87.72% 1億8,910萬元 內政部 174 56 32.18% 1億4,409萬元 註一:採行比率雖然低,但獎勵項目最多,達到120項 資料來源:行政院研考會 提案人:劉建國  林淑芬 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 (五)103年度衛生福利部辦理「科技發展工作」業務,計9億1,233萬1,000元。其中編列「臺灣健康雲計畫」經費1億5,000萬元,包括推動數位健康照護管理計畫3,600萬元、辦理電子病歷雲端化先導計畫及其行政經費6,000萬元,以及建立雲端醫療照護服務計畫5,400萬元。經查衛生福利部推動電子病歷計畫多年,全國醫療院所電子病歷尚未普及,101年底實施電子病歷之醫院僅282家(目標400家),參加電子病歷院際互通之醫院僅142家(目標300家),均未達目標。且依監察院102年4月對於電子病歷糾正案文:「……衛生署推動電子病歷之權責單位事出多頭,欠缺橫向協調整合,復囿於本位主義而各行其是,難以呈現分工合作之綜效,影響施政統合力及效能,……。」電子病歷推動績效顯然偏低,且疏漏甚多。爰凍結「科技業務」之「科技發展工作」預算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王育敏  吳育仁  楊玉欣  江惠貞  蘇清泉 (六)103年度衛生福利部於「科技發展工作」中編列預算9億1,233萬1,000元,其中涵蓋多筆電子病歷相關經費。 經查電子病歷近年之推廣成效雖逐步成長,然而對於現下電子病歷之相關管理配套機制,僅依「醫療法」第69條訂定『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除此之外未有針對電子病歷『存取權限』、『授權時限』及『應用範圍』等相關事宜有明確規範。換言之現行之電子病歷系統,在未經病患當事人同意授權情況下,該醫院之醫事人員均可自由存取調閱,顯有個人資料難以保障,甚或外洩之嫌。此外目前研發、撰寫電子病歷之程式廠商,握有我國電子病歷系統關鍵技術,但現行制度中對該類廠商並無相關法規限制,未來若從中謀取不當利益或盜取個人資料,將難以管束。 爰此,凍結「科技業務」之「科技發展工作」預算1,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針對『電子病歷系統之管理、使用規範、應用範圍』及『撰寫、維護電子病歷程式廠商之管理』邀集相關專家學者,訂定子法規,且針對電子病歷推動以來歷程進行通盤檢討,並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13】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葉津鈴  林淑芬 ※以上(二)至(六)項,合併凍結「科技業務」之「科技發展工作」預算1,000萬元。 (七)103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之第9項計畫「捐助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執行以醫療科技評估建置衛生資源分配機制計畫」等預算編列3,439萬7,000元。鑒於捐助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執行「以醫療科技評估建置衛生資源分配機制」計畫,乃依據「實施二代健保含進行裁武與給付改革」及「建立長照服務體系,推動長照保險制度」,然而捐補助相關工作並未包含長照服務體系與長照保險制度,爰凍結該預算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15】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趙天麟 (八)103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之「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應用研究及健康資料加值應用雲端服務計畫」第1項「委託辦理健康資料加值應用雲端化服務計畫」編列2,733萬7,000元。 鑒於健康資料加值應用雲端化服務計畫之資料庫為國人基於配合國家強制性社會保險政策,國人參與全民健康保險時必須提供個人健康就診資訊。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一條,就醫及健保資料其特定目的僅為辦理全民健保,並無授權政府可將國人健康資料另作其他用途。健康資料加值應用雲端化服務計畫既無法律授權,亦無法律規範限制使用者運用健康資料庫之用途。為確保國人健康資料資訊自主權益,以及政府執行預算應有法源依據,衛生福利部應儘速擬定相關法律規範,爰凍結103年度該預算五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24】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趙天麟 (九)103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項下編列「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應用研究及健康資料加值應用雲端化服務計畫」2,733萬7,000元,其中涵蓋委託辦理健康資料加值應用雲端化服務計畫2,108萬5,000元。 健康資料加值應用雲端化服務之設立目的,係以將個別健康資料予以加值以產生具應用價值之集體資訊,促進公共衛生決策品質、相關學術研究及醫療保健服務業等相關產業研發創新之參考依據,用以增進全民福祉。雖然該服務立意良善,且確實可集個人資料進行研究,以作為公眾政策之參考,然而現行健康資料加值應用在多重加密設計上仍有缺陷。據衛生福利部宣稱已將個人資料去識別化,然而同時以特定的數個條件進行比對、勾稽,仍可撈出特定民眾之健保或其他相關資料,顯然對於個人資料之保障仍有疑慮。 爰凍結「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應用研究及健康資料加值應用雲端化服務計畫」預算五分之一,待衛生福利部針對健康資料加值應用之加密系統提出改善策略,以確實將民眾健康資料徹底去識別化,並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26】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葉津鈴  林淑芬 (十)103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之「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預算編列9,934萬9,000元。 電子病歷雲端化服務計畫除醫院實施院內電子病歷外,希望能達到跨院交換互通病人病歷資料。在技術層面已有廠商設計醫療院所資料管理雲端化後,醫事人員可以藉由不同行動裝置(像是平板電腦、手機等)與資料中心連線索取儲存病患資料,讓醫師可在任何時間與地點讀取資訊。 然而針對醫療機構使用電子病歷過程中如何保護病人資訊之秘密性,衛生福利部尚無擬定法律規範。僅便宜行事以「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該辦法主要依據醫療法第69條,規範醫療機構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及儲存之病歷,符合本辦法之規定者,得免另以書面方式製作,完全未觸及醫事機構電子病歷互通之限制。 衛生福利部既要推動電子病歷雲端化,應訂定相關法律條例,明確規範那些資料可攜與不可攜,以及限制醫事人員使用電子病歷之權力,該部應優先建立法規面制度性規範後,再編列預算推動電子病歷雲端化計畫,爰凍結五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30】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趙天麟 (十一)103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之「建立雲端醫療照護服務計畫」預算編列5,400萬元。 雲端醫療照護計畫執行建置雲端診療服務平臺,提供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雲端電子病歷整合、連接及查詢;建立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病患健康及醫療照護紀錄,以及建構雲端運算環境,提供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雲端硬體設備提升。惟該計畫屬於健康雲一環,將國人就醫病歷雲端化後,醫療機構互通等,並未訂定法律位階之規範,明定哪些資訊可互通交換,以及未建立機制確保病患對於自身的健康及醫療照護紀錄等資訊自主權權益,為避免浮濫使用侵犯病患個人資料隱私,衛生福利部應儘速制訂法律規範,爰凍結該預算五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32】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趙天麟 (十二)103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之「建立雲端醫療照護服務計畫」預算編列5,400萬元。 經查99年至101年「醫院實施電子病歷及互通補助計畫」已逐年針對健保特約醫院進行補助,3年補助金額高達5億1,133萬9,000元,且102年亦有電子病歷互通應用補助計畫。既已多年補助,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應有其設備提升之一定程度,可因應未來之相關雲端業務。 爰此凍結該預算五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33】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趙天麟  葉津鈴 ※以上(十一)至(十二)項,合併凍結「科技發展工作」之「建立雲端醫療照護服務計畫」預算五分之一。 (十三)衛生福利部「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醫衛生命科技研究計畫」起迄年月為自102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103年度預算編列15億7,346萬8,000元。經查存有下列缺失: 1.權利金收入與投入經費不成比例,技術研發預期效益差:該計畫主要績效指標,包括:發表國際期刊論文350篇、養成80組研究團隊、每年培育150名博碩士、辦理320場學術活動、申請專利40件並獲得15件、技術移轉2件並獲得權利金4,000萬元、促成廠商或產業團體投資1件、與國內外2至3個學術單位建立學術合作等;惟對照該計畫每年預計投入經費約15億元至17億餘元不等之金額,上開績效指標獲得權利金4,000萬元與投入經費不成比例,權利金僅占投入經費之2.5%。 2.人事費比率偏高,應撙節開支:該計畫103年度人力需求811.6人,另依國家衛生研究院103年度預算案「政府捐助計畫明細表」,該計畫103年度人事費7億0,539萬5,000元,約占該計畫103年度預算案數之44.83%,人事費比率偏高。 綜上,故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不含人事費用),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包括如何降低人事費用以及如何提高權利金收入)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0】 提案人:劉建國  林淑芬 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 (十四)「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之「各疾病研究領域之生物分子標靶新藥研究與開發計畫」編列1億2,080萬3,000元。各疾病研究領域之生物分子標榜新藥研究與開發計畫之預算是為協助國家科學委員會「生技醫藥國家型計劃」研究群組,共同開發疾病分子標靶及進行新藥研發,查國科會103年度預算中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亦編列61億6,337萬5,000元執行生物、醫、農科學研究發展,其中包含生技醫藥國家型科技計畫,恐有重複編列預算之疑慮,除減列數額外,餘凍結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及國家衛生研究院提供書面報告釐清兩筆預算之差異性,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2】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趙天麟 (十五)有關大統長基黑心油事件,衛生機關要求下架回收產品有89項,零售商與中盤商也負起第一線之退貨事宜,然大統公司卻以公司財產被扣押,無力償還退貨款項,讓無辜的零售商與中盤商蒙受利益損失,為避免因骨牌效應,造成零售商與中盤商連鎖倒閉危機,衛生福利部應尋求跨部會合作,提出中盤商及零售商之退貨求償解決方案。 衛生福利部「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1億0,475萬8,000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提出有關大統長基公司黑心油,對中盤商及零售商之退貨求償解決方案並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68】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十六)我國於今年2月邀請國際人權專家對我國國家人權報告進行審查,結論性意見第60點指出,「中華民國(臺灣)政府將監獄過於擁擠視為緊急問題。監獄人數過多會導致許多人權問題,例如衛生與健康標準欠佳……專家也建議改善監獄醫療服務,並移由衛生署負責。」蓋因人民縱使被判處自由刑或保安處分,其仍屬我國國民,健康權不因而有所減損。由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擔任矯正機關衛生醫療之主管機關,方符合功能最適。 二代健保實施後,全臺監所已全數納保、大部分收容人享有健保,惟我國矯正機關超收情形甚鉅(截至102年9月共計收容6萬5,677人,平均每收容人約僅分到0.4坪),特約醫療院所支援矯正機關內門診醫療服務之意願低落,監所內每日開設之診別、就診人數均受限制(例如:慢性傳染病的受刑人被要求要排後面一點,往往該日就診人次爆滿,始終無法看病),監所內部醫療資源仍嚴重不足。復因矯正機關不具備相關專業智識及設備,除出現由戒護人員進行藥師工作,或因戒護考量而延誤送醫,甚至造成國民在矯正機關內病死,顯示對於矯正機關收容人的衛生醫療照護不足,尤以夜間門診、常設牙醫、婦科、精神科及愛滋病患、藥癮及酒癮者之治療,最為缺乏。顯然違背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針對健康權之第14號一般性意見,第12段關於健康照護設施「易取得性」和「品質」之原則。 爰此,凍結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經費3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依矯正署核定容額規劃全臺各矯正機關相關醫事、藥事與衛生行政人力、設施與配備,建立醫療入監所的設置及評估標準、戒護就醫和轉診等措施,並針對執行成效持續追蹤調查;以各監所為中心,結合該地區之醫療網絡,加強監所內的醫療資源;針對傳染疾病、精神疾病、藥癮等,建立醫療平臺,拉近受刑人於監所內、外之就醫品質;定期檢視、督導各矯正機關生活條件與處遇狀況是否符合衛生醫療標準,提出相關報告,以完備監督與責信之制度,並向提案委員及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改善成果,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2】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葉津鈴  趙天麟  尤美女 本項另有委員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03年度衛生福利部於「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編列經費21億9,356萬9,000元,其中『國家癌症中心先期規劃』捐助2,600萬元。 經查國家癌症中心先期規劃乃依據癌症防治法第十條中明訂「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應設癌症研究中心,辦理並整合與癌症有關之各項研究與治療方法、診斷技術、治療藥品等之開發疾臨床試驗」。 然「國家癌症中心」與現有之「國家衛生研究院癌症研究所」似有業務重疊之嫌。另依據『國家癌症中心計畫草案』顯示,該計畫期程為103年至106年,但預算書中並未揭示相關資訊,顯然不符預算法第39條「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 爰此,提案凍結「國家癌症中心先期規劃」經費1,300萬元,待提出國家癌症中心計畫行政院核定版本,並針對國家癌症中西與癌症研究所兩者之業務整合提出說明,且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48】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葉津鈴  林淑芬 第2項 疾病管制署原列58億2,482萬元,減列第1目「科技發展工作」之「臺灣防疫雲發展計畫」100萬元、第3目「防疫業務」100萬元(不包括傳染病防治醫療業務以及疫苗基金補助),共計減列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8億2,282萬元。【138,141】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據102年截至目前為止之HIV感染趨勢圖顯示,102年之感染個案數仍較100年為高,且在今年結束前感染個案數仍可能持續增加。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多年來大力推動各種HIV預防與篩檢的宣導與機制,然各項預防與篩檢機制之效益均有不同。 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針對HIV防治與篩檢各項機制之成效進行討論分析,裨益未來之防疫策略。【145】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趙天麟  葉津鈴  劉建國 第3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原列22億5,332萬元,減列第1目「科技發展工作」125萬元(含「藥物安全品質提升計畫」100萬元、「物質成癮整合型計畫管制藥品管理及藥物濫用防制之研究」25萬元)、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153萬元{含「藥品及新興生技藥品管理業務」30萬元(含委辦費20萬元)、「區管理中心業務」之「大陸地區旅費」10萬元、「國外旅費」5萬元、「風險監控及品質認證管理業務」108萬元〔含「委辦費」20萬元、「國外旅費」3萬元、「辦理藥品查驗登記相關藥廠製造品質審核及實地查核業務」85萬元(含執行國內藥廠PIC/S符合性評鑑等實地查核「國內旅費」及「委辦費」30萬元,查核國外GMP藥廠及參與聯合稽查「國外旅費」25萬元、「大陸地區旅費」10萬元、「獎補助費」20萬元)〕},共計減列278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億5,054萬元。【153,155,179,178,188,189,191,198,195,196,197,199】 本項通過決議11項: (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年度預算案於「科技發展工作」項下之「食品安全管制科技發展計畫」編列「落實源頭管理,進行食品攙偽及物種鑑別之研究,基因改造食品之調查,提升檢驗科技及實驗室網絡功能,進行食品中農藥殘留,膳食機能性食品,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及未知物、內分泌干擾物質及其他污染物質、食品中天然毒素、畜禽水產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食因性病原微生物、食品中重金屬等檢驗研究及精進國家實驗室」等計畫預算5,501萬2,000元。近年來臺灣食品安全問題層出不窮,政府應對卻是以頭痛治頭、腳痛醫腳之方式應急,缺乏建立制度面之政策。以歐盟為例,歐盟認為食品追溯制度的核心,是透明化和批次管理,歐盟並未強制業者登錄追溯資訊,而是將制度落實在平常的稽核查廠,主要由產業團體自己把關,政府是站在輔導的角色,要求每個廠商,保留上下各一手的買賣資料,產品上或許看不到這些資訊,但若要查驗,幾個小時內,就能知道產品從何而來。 日本在2001年爆發狂牛症後,2003年12月就開始建立「牛隻識別及肉品追溯系統」,不論進口或國產牛,每隻牛出生時,都會在耳朵上掛上耳標,詳細記錄牠的出生地、飼養場、管理人、屠宰日期等;屠宰場分切時,也要記載牛隻的買賣日期、買家和賣家,甚至連重量、名稱都需公告,主管機關還會保留牛隻的DNA,若有問題,可馬上比對。 從歐盟與日本現行的政策而言,著重產品追溯制度重點不在品質,而是知道每項食品的來源,若有危害也可控制損失,亦即為源頭管理,而臺灣缺乏完善的源頭管理制度、各部會權責鬆散、多頭馬車式管理,造成管理斷層。 以此次混油事件為例,藉由查廠、比對海關進出口資料,才揪出業者的不法惡行,顯示食安要治本,還是得回到源頭管理,前述國家的經驗,主管機關應作為借鏡,儘速研擬制度面、有效之源頭管理制度。基此,爰凍結食品藥物管理署之「食品安全管制科技發展計畫」中前揭計畫之經費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158】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4,137萬7,000元。近來頻頻爆發食品安全問題,食品安全管理單位管理鬆散,因此食安問題層出不窮。追根究底,係因食品安全管理單位對於訂定臺灣食物明確名稱與規格、制訂制度面食品產製流通之監管機制以及風險評估使業者的刻意不作為,造成廠商無法可循,也無法可罰。每每發生食品安全問題時,食品安全管理單位之官員消極處理之態度,以及縱放廠商不法、荒腔走板之言論,無不顯現該單位在食品安全管理上之怠惰失職。 隨著全球化及食品加工業發達,各國都出現食安危機,惟先進國家藉著食品安全危機,陸續加強食品追溯制度,建立「良好追溯程序」,透過透明化和批次管理,若有危害也可控制損失。反觀臺灣之食品安全管理單位,面對食品安全問題,卻仍抱著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心態,在缺乏建立制度面之管理制度,以及多頭馬車式管理之下,明顯喪失為國人食品安全把關的能力。基此,爰凍結「一般行政」項下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164】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趙天麟 (三)103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於「食品藥物管理業務」目下編列11億2,267萬4,000元,其中『藥品及新興生技藥品管理業務』編列2億0,287萬2,000元。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2年3月28日發函(FDA藥字第1021402465號)予相關協/公會,其中載明「藥品上市5年為合理之臨床使用經驗;98年1月1日以前製造販售之藥品,如無重大嚴重不良反應或療效不等事件發生者,得以其臨床經驗取代BE報告」及「98年1月1日以後製造販售之藥品,2年內(即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需完成BE試驗報告」。 BE(生體相等性)臨床試驗可視為學名藥上市前,藥品品質的基本門檻,食品藥物管理署竟以一紙公文使「應做而未做BE」的藥品就地合法,但卻對於其中「5年為合理之臨床使用經驗」的實證研究依據難以提出說明,令人質疑。此外,公文中指出,98年後製造販售之藥品,僅在2年內完成BE試驗報告即可,並無停止販售之要求,換言之,等同食品藥物管理署同意該些藥品在做BE試驗同時,亦可在市面上流通販售,於理不合。 爰此,凍結「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預算1,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市售藥品「應做BE但卻未做」的藥品清單予以公布,且應將該清單發函通知全國各醫療院所,並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177】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葉津鈴  林淑芬 (四)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年度預算案於「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品及新興生技藥品管理業務─辦理藥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辦費」所需經費2,374萬4,000元。今年1月食品藥物管理署執行GMP藥廠查核時,發現3,841項藥物與許可證內容不一致,其中最嚴重的是「應做生體相等性(BE)試驗而未做」,食品藥物管理署竟於3月28日發函業者,若上市超過5年未發現嚴重不良反應或藥效不等,可等效於BE試驗,就地合法;而未滿5年者只需在兩年內補做,且通過之前無需下架。食品藥物管理署作法形同「健保出錢讓全民當白老鼠,替廠商換取免做BE的門票」,且食品藥物管理署拒絕提供需要補做BE的藥品清單,明顯為廠商護航。基此,爰凍結「藥品及新興生技藥品管理業務─辦理藥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辦費」預算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180】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五)103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於「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區管理中心業務─辦理輸入食品查驗業務」編列2億8,000萬元。對於有驗出輻射的食品,仍未公佈其廠商的名單,剝奪消費者選擇無輻射食品的權利。 以今年食品輸入查驗統計數量為例,總抽樣檢驗數量為3萬2,027批,但光日本食品輸入抽樣檢驗批數就高達1萬5,160批,占總檢驗數超過二分之一。而我國農藥檢驗項目訂定達340餘種,但今年卻只驗了254種,顯然進口高風險食品已排擠例行檢驗業務。此外,即使美國牛肉已有過半抽驗比率,檢驗數高達1,754批,卻仍有不合格的牛肉流入市面,應全面檢討美國牛肉進口及日本的食品管制措施。對於未逐批檢驗的高風險食品,應要求進口商檢附出口國官方的檢驗報告,以確保國人食用安全。 爰此,凍結「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區管理中心業務─辦理輸入食品查驗業務」3,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並具體改善後,始得動支。【186】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六)針對「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案於今(102)年5月31日三讀通過,衛生福利部當時表示已著手研議及啟動新法上路後全面改革行動方案之配套措施,相關子法規及公告事項將於6個月內完成,而今(102)年11月30日也將滿6個月,食品衛生管理法後續的子法規實施及其辦法超過半數卻未完成公告與施行。為保障民眾飲食健康,並提供正確標示資訊供民眾選擇,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目前規劃之乳品品名及標示規定草案於102年12月31日前完成預告,並於預告徵詢期結束後,儘速公告,並於103年7月l日施行; 米粉及果蔬汁標示規定,亦提前至103年7月1日施行。【174】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七)根據食品藥物管理署規劃,強制登錄採階段性方式辦理,103年起陸續納入強制登錄食品添加物等業別,為有效保障國人健康,落實政府監督機制,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食品業者登錄辦法」草案預告徵詢期結束後儘速公告後,優先公告自103年起所有食品添加物業者包括製造業者、輸入業者及販售業者之所有產品,均需進行強制登錄,並於103年12月1日前完成登錄。另針對高風險食品業者(即已公告強制實施HACCP之肉品、水產品、乳品及餐盒工廠)、肉品輸入業、澱粉業、健康食品業及塑膠類食品器具及包裝業等業者須辦理強制登錄亦於103年7月1日前完成公告,並於104年7月1日前完成登錄。【176】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八)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於102年12月31日前針對「應重新做BE但卻未做」之市售藥品,依我國藥事法、國際標準或科學依據專業評估後,向各醫療院所及醫師公布藥品清單,且通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依規定不得給付該類藥品,以維護民眾之用藥安全。【180】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2年11月8日提供資料顯示,全國北中南區管中心食品衛生稽查業務人力共38人,其中僅10人為食品科學相關科系背景,不到三分之一,近年來不斷爆發黑心食品事件,國家食品安全問題日益嚴重,如此比例失衡之稽查人力,無法有效監督龐雜之食品業者。稽查人員素質越差,業者越肆無忌憚,對於政府公權力、國家公信力都是重大打擊,此次黑心油品事件就是最慘痛的教訓,爰此,衛生福利部應於高普考進用多元面向之專業人才,如食品衛生檢驗、衛生行政、衛生技術、農畜水產品檢驗等職系,加入稽查人員行列。並應恢復過往比照高考合格須受訓1個月的慣例,安排現職及新進食品衛生稽查人員30天實務訓練計畫,以改善稽查績效,受訓人員可分批、期間可不連續,然現職人員應於2014年12月1日前內完成之,新進人員應於到職1年內完成之。前項訓練計畫應於2014年1月15日前規劃完成,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185】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趙天麟  葉津鈴 (十)針對日本農產品及加工食品是國人喜愛的食物,但鑒於日本福島事件發生後,恐有污染,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與日方展開諮商,要求日方對水產品、茶葉類、肉品、嬰兒食品、乳製品以及加工食品等,達一定數量以上應逐批檢附日本官方出具之產品輻射檢測報告及產地證明,並於103年6月30日前提交具體協商及研議管制措施報告。【186】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十一)據查衛生福利部設置多個委員會及諮議會,例如「食品廣告標示審查委員會」、「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健康食品諮議會」、「檢驗標準方法諮議會」、「基因改造食品諮議會」等等,其成員之聘任過程未公開,多人常年橫跨多個委員會,其決議不受國會監督,卻成為衛生福利部公務人員執行政策之依據,甚至成為公務人員推託諉過的藉口。如今食品安全問題極度嚴重,這些委員實難辭其咎。爰此,衛生福利部內部各委員會應立即換血,引進新學者專家,至少占原成員之三分之一,並且每位委員不得同時擔任2個(含)以上委員會委員,並比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會議規則,每次召開會議應容許民間關心食品安全團體旁聽,會議全程錄音錄影,會議紀錄並於7個工作天內上網公告。藉由資訊公開,讓媒體及全民了解這些委員會是否充分發揮功能,真正為人民食品安全把關。【185─1】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林淑芬 第4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原列56億9,132萬7,000元,減列第1目「科技發展工作」100萬元、第3目「健保業務」100萬元(不包括「承保業務」之獎補助費),共計減列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6億8,932萬7,000元。【205,210】 本項通過決議9項: (一)103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一般行政」預算編列28億9,778萬6,000元。 中央健康保險署訂定之關鍵績效指標不足以充分客觀衡量施政績效: 1.中央健康保險署關鍵策略目標,包括「健全社會保險制度,強化自助互助機制」及「推廣政府服務流程改造」。惟查為達成上開目標,中央健康保險署訂定之關鍵績效指標僅包含「論質方案受益人數」、「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按時提報財務報告之院所家數比率」、「達成免附戶籍謄本之業務項目數」及「增加跨機關電子查驗服務項目數」。 2.針對其餘重點工作,如:保障弱勢就醫、落實收支連動機制、確保健保財務穩健,以及確保補充保險費制度之順利施行等,皆未分別訂定足以客觀衡量施政績效之關鍵績效指標,實無法達成設定績效指標所應發揮之關鍵評估效用,更使民眾無法充分瞭解政府對健保制度之施政規劃及具體作為,亦無法完整評估其施政績效。 3.綜上,中央健康保險署103年度編列歲出預算經費高達56億餘元,卻未將實施二代健保法之相關內容納入關鍵績效指標,例如:保障弱勢就醫、落實收支連動機制及確保健保財務穩健等,致無法完整評估施政績效並展現政府具體作為,允宜改善。 基此, 爰凍結500萬元(不包括人員維持),俟衛生福利部提出具體改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208】 提案人:劉建國  林淑芬 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 (二)103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預算編列24億9,901萬元。健保業務內容包括承保、財務、醫療給付、醫療費用支付、醫務管理、藥品特材、醫療服務審查以及醫療品質提升和資訊等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然健保爭議事件每年仍然不斷發生,存在下列缺失: 1.醫審及藥材業務項下之評鑑裁判費9,685萬2,000元,其中「醫療費用總額審查作業,必要時得委託辦理」,語焉不詳,有規避監督之意。 2.醫療費用總額審查作業係「圈內人」之評審溝通制度,公開度及透明度明顯不足,且每年依制度化辦理,新增審查討論項目實屬有限,於此政府財政緊絀之際是否需要年年編列高額經費辦理,實有檢討改進之必要。 3.六個區業務組審查健保給付時,存在官僚主觀心態,對於診所申覆案件理由極盡打壓,不願聽其解釋和詳加調查即多予以重罰,不符比例原則。 爰此除減列數額外餘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提出具體改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210】 提案人:劉建國  林淑芬 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 (三)103年度中央健康保險署編列「健保業務」24億9,901萬元。 據中央健康保險署提供資料顯示,102年全民健康保險下試辦計畫方案共有20個,其中更有數個試辦計畫(或改善方案)已試辦超過10年之久,例如:全民健康保險乳癌醫療給付改善方案、全民健康保險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等。試辦計畫方案之利益良好,但試辦計畫方案應針對每年成效進行修正,而數年無效或效益不彰則應適時停止辦理。試辦計畫方案,若成效得當理應考慮導入支付標準中,然現階段卻有眾多計畫試辦多年,令人擔憂是否萬年試辦,亦質疑究竟是政策導向但成效不彰以致仍需逐年修正後持續推廣,或是其實效益不彰但得過且過繼續進行。 爰此,凍結「健保業務」500萬元,俟提出全民健康保險下計畫方案全面檢討報告,並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211】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葉津鈴  林淑芬 (四)有關健保署科技發展工作,審視其預算書說明欄內容,存有下列缺失: 1.創造全民健保價值科技計畫部分,其中穩定健保財務所需委託研究預計有4個計畫,然研究名稱大同小異,其次,健保財務問題在於費率爭議、民眾「愛看病、愛逛大醫院、愛吃藥」的就醫習慣、藥價黑洞以及資源利用的不當和無效率,導致浪費、醫療費用上漲等因素,才會造成財務危機,故此方面之研究實無必要性。 2.以醫療科技建構社會保險永續發展藍圖─新一代全民健康保險計劃部分,健保署對於新增計畫應先將計畫書主動送交衛環委員會委員參考,俾利審查,尤其委託研究案當中有3個計劃是跨年度計畫(103年至104年)。 3.健保署科技發展工作103年度總計有20個委託研究案,有些是單次性計畫,有些是連續性計畫,相關研究計畫年年編列,計畫名稱雖不相同,但研究性質、方向及內容等卻是相似,研究成果及效益有待檢驗。 綜上,健保署科技發展工作仍然存在為研究而研究之窠臼陋習,亟待檢討改進,基此,應將研究成果及效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5】 提案人:劉建國  林淑芬 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  陳節如 葉津鈴 (五)中央健康保險署關鍵策略目標,包括「健全社會保險制度,強化自助互助機制」及「推廣政府服務流程改造」。然中央健康保險署訂定之關鍵績效指標僅包含「論質方案受益人數」、「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按時提報財務報告之院所家數比率」、「達成免附戶籍謄本之業務項目數」及「增加跨機關電子查驗服務項目數」。針對其餘重點工作,如:保障弱勢就醫、落實收支連動機制、確保健保財務穩健,以及確保補充保險費制度之順利施行等,該署皆未分別訂定足以客觀衡量施政績效之關鍵績效指標,實無法達成設定績效指標所應發揮之關鍵評估效用,更使民眾無法充分瞭解政府對健保制度之施政規劃及具體作為,亦無法完整評估其施政績效並展現政府具體作為,允宜檢討。【206】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江惠貞  王育敏  楊玉欣 蘇清泉  徐少萍  鄭汝芬 (六)經查衛生福利部及其附屬單位設置多種委員會,性質屬於內部諮詢性質,其決議內容影響部內政策形成甚鉅。然施政需考量全國不同地區的特性,為求精確傳達各地區之心聲,特要求衛生福利部新聘之內部各委員會之成員,應考量區域平衡,邀請適當之代表與會。【207】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林淑芬 葉津鈴 (七)臺灣老年人已占總人口11.2%,老人的健保支出高達總醫療費用的三分之一,是醫療利用的首要族群,生病就醫已成為老人與家庭的沉重負擔。國民健康局2007年調查,臺灣有七成老年人患有兩種以上慢性疾病,但根據醫改會今年的民調顯示,高達7成的高齡病家擔憂長輩重複用藥問題,並有高達92%民眾支持健保設立藥歷資訊系統幫忙把關重複用藥之風險。惟衛生福利部及中央健康保險署建置之健保雲端藥歷系統推廣時程與家數緩慢,預估至今(102)年12月31日僅有150家醫療院所試辦使用,實難符合各界期待。爰要求: 1.衛生福利部應於1個月內明定並公告健保雲端藥歷系統的上路期程,第一階段優先以區域級以上醫院及75歲以上多重疾病老人為納入對象,並漸進式納入所有醫療院所。 2.健保雲端藥歷上路半年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成效報告,內容應包含減少重複用藥之成效、醫療院所及醫護人員對本系統之穩定性與時效性之評價。【212】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趙天麟  葉津鈴 (八)全國愛逛醫院、愛吃藥的65歲以上老人,約有兩萬多名,每年至少到6家醫院看病,全年就醫次數超過100次,每天吃6種、10顆藥以上,每人1年平均醫療費用高達新臺幣(下同)56萬元,其中一半用於藥費。老人慢性病多,得因應不同疾病服用多種藥,但是生理機能退化,加上認知能力下降,無法正確辨識藥物,用藥風險因而倍增。此外,有的老人還會中藥與西藥併用,或購買保健食品,並不知道自己服用的藥物,不但內容重複,而且服用劑量已超過常人劑量的好幾倍。造成台灣末期腎臟疾病盛行率世界排名第一,許多研究證實,此與藥品及中草藥的多量使用有關。故此見國人異常就醫或重複領藥之情形過於浮濫,欠缺合理有效之管控措施。中央健康保險署漠視多年來實施「門診高利用保險對象輔導專案計畫」之節流效益,挹注查核人力不足,縱任就醫及用藥浮濫問題惡化,顯未善盡珍惜健保醫療資源有效運用,並確保民眾用藥安全之職責,核有怠失。爰請提出具體改善方案,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13】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江惠貞  王育敏  楊玉欣 蘇清泉  徐少萍  鄭汝芬 (九)隨著人口老化、飲食及服藥習慣所致,至今全臺已有7萬8,000名透析病患,每年約有6,000多名新增透析病人,年成長率約6─8%。臺灣洗腎人口在過去10年間成長1倍以上,平均每8個成年人就有1人罹患。民國92年起,全民健康保險由「西醫醫院總額」及「西醫基層總額」中,提撥部分經費成立「門診透析治療總額」,以保障洗腎病友的醫療權。惟近年來全民健保總額制度考量病人增加、通貨膨脹等因素,每年會訂定約4─5%的整體預算成長率,但在過去9年間,「門診透析治療總額」在透析人數逐年增加下,實質成長率卻維持「零成長」,恐影響醫療品質;而透析利潤與其規模有關,費用過度降低將衝擊基層洗腎中心生存,增加病患就近就醫的困難度。另洗腎占健保支出比率相當高,造成洗腎病友與洗腎中心有受污名化之餘。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加強透析前之個案管理照護,以保障洗腎患者權益。【216】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蘇清泉  王育敏 本項有附帶決議1項: (一)鑒於衛生福利部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徵收補充保費乙案,雖係依法執行;惟有關之費用全係民脂民膏,為杜絕可能之弊端。爰要求上項所有收入應全數充做健康保險安全準備,不得挪用。【216─1】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葉津鈴  田秋堇  趙天麟 第5項 國民健康署原列33億2,985萬7,000元,減列第1目「科技發展工作」565萬2,000元(含「人口健康調查研究」100萬元、「推動成人及中老年健康研究發展」155萬元、「衛生教育模式研發與評價」之新傳播科技之健康訊息需求評估與傳播模式探討─以新手爸媽為對象200萬元、「推動癌症防治研究發展」之影響弱勢青少女接受HPV疫苗接種之因素分析110萬2,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3億2,420萬5,000元。【217,223,225,226,227】 本項通過決議13項: (一)103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業務「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5,619萬元。經查「油症受害者健康照顧」編列預算數445萬1,000元,相較102年度之預算數534萬5,000元,減少近10萬元。惟該項預算係為辦理油症患者追蹤調查相關計畫、捐助民間團體辦理油症患者健康照顧相關計畫及活動,以及提供油症患者健康檢查及辦理補助油症患者門診與住院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所需經費。 1979年的多氯聯苯中毒(油症)事件,是臺灣環境公害史上最嚴重的事件,造成至少有2,000人因吃到受污染的米糠油而受害。多氯聯苯可能會造成免疫系統、生殖毒性、神經系統、內分泌系統等問題發生,絕大多數的受害者歷經30年,仍在與體內的毒素搏鬥,甚至是受害人的後代因擔心受到歧視、隱匿病情而不願接受列管。油症受害者往後所必須面臨未知的身體受難,更是政府必須積極加以關懷、照護的,但行政機關所提供給油症受害者的,僅是暫時性行政措施下殘補式的醫療照護。多氯聯苯中毒事件發生迄今已超過30年,政府仍未能規劃、制訂完備之油症受害者救濟制度,讓油症受害者獨自面對疾病苦難與社會壓力。 反觀於1968同樣發生多氯聯苯中毒(油症)事件的日本,已於去年8月通過油症患者相關救濟法,以落實助油症受害者及其後代獲得妥善醫療及相關救濟補償。臺灣政府單位至今仍以消極態度研擬、推動相關法案,甚至減列103年度油症受害者健康照顧之預算,國民健康署作為主管機關,刻意漠視、遺忘油症受害者之作為實不可取。爰凍結「基本行政工作維持」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229】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二)世界衛生組織預測,在2015年全球將大約會有2.3億成人過重及超過700萬成人肥胖。目前在臺灣,根據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最新調查顯示,7成多的臺灣學童校外運動時間,每週不到2小時,看電視時間是運動的7倍,近4成以運動電玩取代真實運動,造成臺灣青少年肥胖率居高不下,爰要求國民健康署應收集國內、外科學實證與經驗,研議具體改善方案。並納入104年科技研究重點中。【219】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江惠貞  王育敏  楊玉欣  蘇清泉  徐少萍  蔡錦隆 (三)根據調查,全臺去年手搖杯飲料營業額達409億元,人手一杯手搖飲料已經蔚為風潮,含糖飲料不僅會造成肥胖、代謝異常與齲齒,亦會刺激胰島素快速分泌,造成血糖與情緒不穩,並會增加心血管疾病風險。國民健康署應鼓勵國人多喝白開水取代含糖飲料,並應監測國人含糖飲料攝取量,以及收集國際經驗,研議可行之防制策略。【220】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楊 曜 葉津鈴 (四)國民進康署自1992年開始推廣母乳哺育政策,至今已超過20年,相關研究亦不斷更新精進,母乳哺育之健康效益已無須再待健康效益評估研究,國人皆能明瞭母乳哺育之效益與優點,爰要求母乳哺育經濟效益評估研究應納入並強化本國懷孕婦女孕期體重增加相關議題研究。【221,222】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葉津鈴 (五)103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發展工作計畫下編列推動成人及中老年健康研究發展預算3,100萬元,計畫為委託辦理機關團體、學術機構研究中老年健康促進相關議題,項目為:慢性腎臟病及其高危險群介入管理模式、慢性腎臟病高危險因子世代追蹤研究、健康促進介入對預防代謝症候群及糖尿病評價研究、以縣市為推動基礎之高血壓病患健康促進計畫、糖尿病患者健康識能、退休規劃與退休歷程對退休後健康狀況之影響、城鄉交通系統對長者活躍老化之影響、中高齡就業對長者活躍老化之影響及長者社群平台建立與使用對提高長者社交與社會參與之研究等等,惟其中對新興失智症之議題皆無相關研究,根據失智症協會推估民國100年如再加上社區盛行率及身心障礙人口比,臺灣的失智人口到2060年時將逼近80萬人,照顧失智老人的社會成本,將成為下一個青壯年世代非常沉重的負擔,國民健康署對於失智症之預防與研究應列為重要課題,並於3個月內提供失智症預防與防治之研究規劃。【224】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楊 曜 葉津鈴 (六)國民健康署每年度「國民健康業務—預防保健服務」計畫主要係以補捐助相關醫療費用方式辦理,包括成人、婦幼及兒童之各項預防保健業務,係屬國民健康署每年最主要業務,每年度經費編列估算,必須以實際執行率推估成長情形確實估算,並加強執行,以確保國民健康。【230】 提案人:劉建國  林淑芬 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  陳節如 (七)目前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補助孕婦產前檢查中仍無唐氏症項目,而唐氏症是一種常見的染色體異常疾病,平均700位受檢者中,就可能有一位被發現是唐氏症,目前仍須自費進行篩檢,而臺北市政府助您好孕項目中已提供設籍台北市之孕婦可免費自行唐氏症篩檢,爰請國民進康署儘速進行產前檢查增列母血唐氏症篩檢之可能性評估,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231】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楊 曜 葉津鈴 (八)103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之「成人預防保健」預算編列12億1,136萬5,000元。根據統計顯示,20歲以上的民眾中,有4成(約700萬人)患有三高之任一項疾病,另臺灣腎臟醫學會2007年透析登錄資料也顯示,造成國人新增洗腎的3大原因分別是:糖尿病(占43.2%)、腎絲球腎炎(占25.1%)及高血壓(占8.3%),顯見三高控制對預防慢性腎臟病之重要。 觀察國民健康署103年預算編列可發現,關於三高這類慢性疾病預防與控制經費,編列在「國民健康業務」項目下「成人及老年保健」科目中206萬元,以及「預防保健服務」科目中成人預防保健的12億1,136萬5,000元,占國民健康署總預算33億2,985萬7,000元的36%,用作三高預防、篩檢等費用。然根據統計,2012年臺灣糖尿病患者高達230萬元,另外,高血壓患者,罹患人數更是飆升超過430萬元,早就超過2007年的人數。預防篩檢費用年年增加,但三高發生率卻未減緩,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實應該提出更積極的方式,減緩國人三高發生率,從根本降低慢性腎臟病人數,不但促進國人健康,亦能進一步撙節健保開支。【232】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蘇清泉  王育敏 (九)103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之「國民健康業務」中獎補助費27億0,302萬9,000元,請衛生福利部研議於104年改編列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233】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趙天麟 楊 曜 (十)根據統計,我國2011年5歲兒童齲齒盛行率為79.32%,即20.68%的兒童沒有齲齒,與2010年WHO訂定5歲兒童90%以上沒有齲齒目標差距甚遠,國民健康署已在102年6月1日正式公告實施,公費塗氟對象從現行未滿5歲延長至6歲幼兒,弱勢兒童更延長未滿12歲,增加受惠人數約31萬人,兒童的齲齒率,將預約孩子未來長久的全身健康,而截至101年止,0歲至4歲兒童塗氟使用率僅為19.2%,0歲至5歲為15.3%,顯示執行率有待加強,故要求國民健康署應強化兒童口腔塗氟之執行率,在2014年將0歲至5歲標的族群該年內至少1次塗氟利率達到五成以上。【234】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十一)根據國民健康署統計,全臺灣101年接受BC肝炎篩檢的人數,只有2萬4,614人,使用率只有47.4%,也就是有52.6%沒有進行篩檢,惟其中是否含已經有檢查紀錄、不需再篩檢之民眾?爰要求國民健康署儘速建立篩檢率監測機制,並研議將BC肝篩檢率提高到55%以上。【235】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江惠貞  王育敏 (十二)鑒於唐氏症是常見之染色體異常疾病,平均每800名新生兒中就有一位是唐氏症,而生下唐氏症嬰兒之危險機率會隨著產婦年齡的增加而遞增,如以妊娠中期唐氏症的發生機率為準:20歲的產婦有1/1222的機會,30歲的產婦有1/727的機會,而34歲的產婦則增加到1/307。而雖然34歲以下產婦較高齡產婦的危險機率較低,但國內約70%至─80%的唐氏兒都是由年輕產婦所生。因此,生下唐氏症兒不是高齡產婦的專利,爰要求國民健康署儘速進行產前檢查增列母血篩檢唐氏症之可行性評估,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236】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江惠貞  王育敏 (十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已推廣「兒童牙齒塗氟」預防保健服務多年,然成效說明往往僅以預算執行率,或該服務利用率作為指標。預防保健業務之核心概念為「預防勝於治療」,既已推廣「兒童牙齒塗氟」多年,國健局應以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庫進行分析,切實了解「兒童牙齒塗氟」對於兒童在牙醫門診費用之情形。 爰此,建請國民健康署自103年度起應針對「兒童牙齒塗氟」對於兒童在牙醫門診費用之情形加以分析,並針對兩者之相關性,甚或因果關係加以深入探討,以作為未來該項政策修訂之參考依據。【237】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趙天麟  葉津鈴 第6項 社會及家庭署原列212億4,221萬8,000元,減列第4目「社會福利業務」之「業務費」7萬2,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12億4,214萬6,000元。【240】 本項通過決議23項: (一)103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編列27億3,856萬元。為達到輔具資源整合之目的,內政部於101年7月16日制訂《身心障礙者輔具資源整合與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惟該辦法僅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獎勵、支援民間參與輔具研發及國外技術引進等,各部會之間仍缺乏橫向聯繫、各自為政,使得輔具研發與產業政策至今仍缺乏整體規劃,連帶影響身心障礙者無法取得符合需求且價格合理的輔具。爰凍結「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項下「業務費」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運用資訊整合平臺協助進行輔具研發及產業政策規劃,並於6個月內召開專案會議會同所有相關單位分別就輔具研發與產業政策提出規劃說明及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49】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鄭汝芬  吳育仁  王育敏  徐少萍 (二)103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之「社會福利服務業務」中「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一般事務費」預算編列4,207萬4,000元。鑒於辦理ICF行銷與民眾教育宣導等經費編列達1,515萬元,與衛生福利部其他業務之宣導經費相比,明顯偏高,恐對其他社福業務產生預算排擠效應。爰此,凍結「社會福利服務業務─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一般事務費」項下編列辦理ICF行銷與民眾教育宣導經費5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就是項經費編列之適切性、教育宣導細部執行計畫及預期成效等提出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50】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江惠貞  吳育仁  蘇清泉 (三)103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之「社會福利服務業務」中推展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分支計畫中,「辦理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及家庭支持服務等工作」共編列2億7,125萬元。 家庭托顧服務之定義為「家庭托顧係指由依受照顧者之意願及能力協助參與社區活動」,與居家照顧、機構式日間照顧及社區式(小型作業設施)照顧同屬針對身心障礙者本人之服務。 目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將家庭托顧列於第51條條文中,讓政策規劃與執行者誤認為家庭托顧屬提供給家屬之喘息服務而逐年縮減照顧補助天數(102年度為22天,101年度降至16天),如此一來家庭托顧服務之推廣將產生使用者缺乏使用意願,提供家庭托顧之服務員亦將因服務收入不足而減少提供意願。 爰凍結本預算200萬元整,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將家庭托顧補助天數恢復至每月22天,並完成103年家庭托顧補助計畫核定後,始得動支。【251】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趙天麟  葉津鈴 (四)103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之「社會福利服務業務」中推展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分支計畫中,「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教養、養護服務,提升服務品質」共編列5億6,557萬1,000元。關於「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收費原則」,目前身心障礙照顧服務類型已經日益繁多,所以要改為「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與住宿式照顧費用收費原則」。因應身心障礙鑑定新制於民國101年7月11日實施,身障機構或服務的補助標準均已頒定,不過收費標原則卻遲遲無法定案。為避免身障家屬因補助制度不一產生不依需求而依據繳費多寡選擇服務模式,造成服務錯置現象;並解決機構照顧成本以及避免輕度身心障礙者缺乏使用多元服務(社區小型作業所、庇護工場)的意願問題,請社會及家庭署朝將輕度身心障礙者併入中度,收費只分兩個等級。只有重度及極重度和中度及輕度兩級之方向進行收費原則研議。為加速社會及家庭署依前述原則,制定收費原則,爰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完成收費原則之研議後,始得動支。【252】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趙天麟  葉津鈴 (五)103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之「社會福利服務業務」中「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之「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一般戶的排富資格,改為以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可以獲得補助和津貼。 如以1家3口來計算,家有1個小孩,夫妻都在工作,繳12%家戶最高淨所得為113萬,加上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所以家戶所得至少可以達到173萬6,000元,平均家戶每月收入為14萬4,667元(102年的公告可能更高);反觀如果是一般戶,剛好未能符合中低收入戶(以台灣省為例),他的家戶年所得為55萬3,176元,平均月收入為4萬6,098元,兩者月薪相差9萬8,569元,顯見一般戶的收入落差過大, 另外從行政院去年(101)開辦「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每年預算29億元,但愈發愈浮濫,101年就動支第二預備金,決算膨脹到40億餘元;今(102)年又將超支,決算預估將膨脹到49億餘元。 領取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的分布,低收入戶有4,203人,中低收入有8,088人,一般戶(所得稅率未達20%)有209,878人,已經明顯高過政府預估值。 前兒童局原本推估,家庭「母親未就業在家育兒」比例只有43.57%。但若以101年所花的實際經費逆向推估,會發現「母親未就業在家育兒」的比例已經高達54%。102年6月的數據也顯示,「母親未就業在家育兒」的比例約達52%。此政策顯然已發生「誘導女性離開職場」的效應。 根據內政部戶政司統計,今(102)年2月(1月仍屬龍年)至九月出生嬰兒人數比龍年降低15%,甚至掉到低於兔年的水準。足見101年開始發放的育兒津貼,對提振生育率亦無助益,101年生育率升高純屬「龍年效應」。綜上顯見政府的有限資源,並未花在刀口上。 有鑒於此,爰凍結「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100萬元,待社會及家庭署協調內政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等相關機關針對鼓勵生育措施對我國總生育率、婦女勞動參與率之影響,以及津貼對象之收入分級是否合理等提出完整檢討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253】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趙天麟  葉津鈴 (六)103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中「推展家庭支持服務」預算編列13億7,385萬2,000元。鑒於前內政部兒童局自98年與101年起分別推動辦理「建構家庭福利服務系統實驗計畫」及「兒童及少年家庭支持服務中心競爭型計畫」,補助地方政府建置以家庭為中心之福利輸送體系,俾落實初級預防工作;惟渠等計畫開辦以來均係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經費來源缺乏穩定性,且服務據點未能普及,人力配置不足,各中心功能定位及服務對象亦不明確,以致服務成效有限。爰此,凍結「社會福利服務業務─推展家庭支持服務」預算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積極推動整合各縣市既有之單一功能服務中心,輔導其轉型為「兒少為重、家庭為本、社區為基礎」之家庭支持服務中心,擴增各縣市家庭支持服務中心之據點與人力,並於3個月內研提檢討報告及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55】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楊玉欣  江惠貞  吳育仁  蘇清泉 (七)103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中「推展家庭支持服務」預算編列13億7,385萬2,000元。 「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一般戶的排富資格,改為以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可以獲得補助和津貼。 我們來看保母托育管理計畫。1家3口來計算,家有1個小孩,夫妻都在工作,繳12%家戶最高淨所得為113萬,加上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所以家戶所得至少可以達到173萬6,000元,平均家戶每月收入為14萬4,667元。反觀如果是一般戶,剛好未能符合中低收入戶(以台灣省為例),他的家戶年所得為55萬3,176元,平均月收入為4萬6,098元。 如果保母費用平均價每月1萬5,000元來計算,一般家庭補3,000元,須自負1萬2,000元,最窮的一般戶保母費用占家戶所得的26%;而最有錢的一般戶只占其家戶所得8.3%。 保母托育費用補助人數一般戶為4萬2,611人,一般戶3位子女以上為1,684人,合計4萬4,295人(99.13%);中低收入家庭為130人,中低收入3位子女以上為14人,合計144人(0.32%);低收入戶及弱勢家庭為193人,低收入戶及弱勢家庭3位子女以上為49人,合計242人(0.54%) 顯見保母托育費用補助根本沒有嘉惠低收及中低收入家庭。反觀領取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的分布,低收入戶有4,203人,中低收入有8,088人,一般戶(所得稅率未達20%)有209,878人。低所得者已經明顯傾向領取父母未就業育兒津貼,而負擔不起保母費用。 爰凍結「推展家庭支持服務」業務經費200萬元,請社會及家庭署提出檢討現行育兒津貼補助措施之缺失,並研議整合為單一化兒童照顧津貼之評估規劃報告,並保母管理制度提供檢討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256】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趙天麟  葉津鈴 (八)103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中「推展家庭支持服務」業務費編列1,494萬2,000元。 鑒於內政部發放保母托育費用補助後,導致部分保母變相漲價,且內政部自101年7月起開放照顧2歲以下幼兒之祖父母或三等親內親屬,如參與保母專業訓練課程結訓,亦可領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此政策已排擠其他有意投入居家托育工作者之受訓機會,甚至減損社區保母系統之服務量能。另查截至102年9月17日止,取得保母專業訓練結業證書並加入社區保母系統登記者,86.7%為親屬保母,僅收托自家親眷,無助擴大社區保母系統之保母供給量,仍無法滿足需社區保母托顧之家長需求。爰此,凍結「社會福利服務業務─推展家庭支持服務」業務費5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修正現行保母托育費用補助政策,將托育費用補助與保母管理制度脫鉤處理,朝普及式育兒津貼之方向整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58】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楊玉欣  江惠貞  吳育仁  蘇清泉 (九)有關失智症者之問題,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並未積極解決,存在下列缺失: 1.目前大約有1,700人失智症長者在日間照護中心接受照顧,然而對於目前國內失智症者人數─內政部100年12月31日統計為3萬5,783人,但臺灣失智症協會101年的調查估計,失智症人口約19萬人,因此日間照護中心今年底從目前的94家增加至120家,只增加26家,平均每一個縣市僅增加1.18家,還是大大的不夠用,顯示社會及家庭署(原社會司)從內政部移到衛生福利部之後,規劃政策、推動業務還是有待加強。 2.日益增加的失智長者,讓許多家庭顧不來、養不起,台灣失智症協會祕書長湯麗玉指出,這是因為失智症的安養機構每月花費至少新台幣3萬5,000元,而且家數少,要排隊,一般家庭只好轉而自行照顧或找外勞幫忙,但一整年的各種照顧成本也要上百萬元。不少年輕人起薪僅22K,如果家有長輩失智想住進安養機構,一個月要花3萬5,000元,對於目前薪資調漲有限之受薪族而言,根本難以負擔。 3.在臺灣,2012年約每6.7個青壯年人口扶養1位老年人口,至2060年將降為每1.3個青壯年人口扶養1位老年人口;屆時老年人口的比例為39.4%,照護人力嚴重不足。因此衛生福利部必須加緊腳步,投入成本增設長照機構、訓練專業人員,且要建立品質評量與監督系統。 因此,衛生福利部必須加緊腳步,逐年投入成本增設長期照護機構、訓練專業人員,且要建立品質評量與監督系統。【240】 提案人:劉建國  林淑芬 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 (十)103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計畫中編列推展老人福利服務預算共42億8,459萬6,000元,其中主要為續編長照十年第3年預算38億1,931萬1,000元,惟其中有關失智症老人照護預算為編列辦理失智症老人日間照顧中心方案7,365萬6,000元及辦理失智症老人團體家屋服務方案1,200萬元。根據臺灣失智症協會進行100年至101年底全國失智症盛行率調查發現,我國65歲以上長者失智盛行率為4.97%,即65歲以上老年人每20人中有1人罹患失智症,推估全國65歲以上老年人罹患失智症者近13萬人,而全國仍有部分縣市沒有失智症老人日間照顧中心,而失智老人團體家屋之辦理情形,全國僅4個地區團體辦理,服務人數僅為50人,服務量明顯不足,社會及家庭署應提出專責服務失智症患者之服務方案,及如何提高失智症老人日間照顧中心及失智老人團體家屋等資源分布不均及服務人數偏低情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維護失智長輩權益。【241】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十一)103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中「推展老人福利服務」預算編列42萬8,459萬6,000元。行政院已於2013年6月頒布「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訂定七大主要目標,其中指出「推估2012年臺灣失智人口已逾19萬人」,然而103年度預算之相關經費編列,卻未能因應失智家庭的龐大需求。我國現行「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各項服務方案中,檢視101年度各縣市辦理情形,失智症老人日間照顧中心之服務人數極少,全國合計僅201人;且全國有9縣市,仍未設置專門之失智症老人日間照顧中心,其中桃園縣、彰化縣及嘉義縣等皆為老年人口數較高之縣市,服務資源分布不均。另失智老人團體家屋之辦理情形更不佳,101年度全國僅4個地區團體辦理,服務人數50人。為延緩及減輕失智症對社會及家庭衝擊,以符失智症及其家庭所需之照護需求,實有必要優先提供家屬照顧之諮詢、輔導、服務的充足資源,並加強培養各地區團體失智症服務之專業能力及承辦意願,才能儘速建置完善之失智照護社區網絡,而非僅消極編列補助經費、被動等待民間申請。爰此,衛生福利部應於102年12月中前向提案委員口頭報告,並於103年1月中前提出落實「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之具體計畫措施、期程規劃、年度目標,以使各地區失智照護資源均衡充足及強化服務效能。【242】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葉津鈴  趙天麟  尤美女  劉建國 (十二)鑒於長期照顧十年計畫103年度於居家照顧、日間照顧、失智症老人日間照顧中心、家庭托顧等方案,均大幅增列預算,惟歷年來政府長照經費大量用於增設日間照顧中心、失智症老人日間照顧中心等硬體設備,然102年度上半年使用相關長期照顧之服務人數,與實際需求人數不成比例,恐有預算編列過高、執行率偏低之問題。另時至101年12月31日,照顧服務員培訓人數計88,500人,但據衛生福利部統計,實際投入居家服務者僅有19,862人,流失率達77.55%,顯見流失率偏高;再者,居家服務提供單位之行政成本占總經費四成,其經費運用宜有再檢視之必要。爰此,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於4個月內提出穩定居家服務人力、提升長期照顧服務效能之具體改善計畫,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維護失能老人權益。【243】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鄭汝芬  蘇清泉 (十三)有關長期照護計畫補助時數內,除低收入戶由政府全額負擔外,需部分負擔者,也僅有中低收入戶負擔較低(自行負擔10%),其於非低收或中低收入之一般戶,則不分收入多寡,皆自行負擔30%;也就是說即便是臺灣首富使用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亦與一般升斗小民同樣負擔30%之自付額,目前補助規定,形同使經濟能力越高者負擔越低,經濟能力越低者負擔越高,根本違背社會公平正義。爰此,社會及家庭署應針對一般戶研訂所得稅邊際稅率20%以上家戶,研議「依家庭經濟狀況給予不同級數補助額度」之可行性,以符社會公平正義及照顧弱勢之原則。【244】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趙天麟  葉津鈴 (十四)我國居家照顧服務費一直維持於每小時180元,現階段雖已透過補助居家服務提供單位勞健保及勞退準備金的90%,並同時於補助或委託契約中明訂照服員時薪不得低於每小時150元。但近年來物價及相關勞動成本已有許多成長,服務費卻遲遲無法反應,社會及家庭署應針對居家照顧時薪,研議適度調高之可行性方案,以有效提升其實質所得,充實照顧服務員人力。【245】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趙天麟  葉津鈴 (十五)103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預算於「社會福利服務業務─推展老人福利服務」項下,編列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101年度至104年度中程計畫之第3年經費38億1,931萬1,000元,其中編列辦理失智症老人日間照顧中心方案7,365萬6,000元。惟查101年度各縣市辦理專責提供失智症患者使用之失智症老人日間照顧中心,失智症老人日間照顧中心服務人數合計僅201人,占全國失智老人人口推估數之0.16%,服務人數明顯偏低;復全國仍有9縣市未設置專門之失智症老人日間照顧中心,其中桃園縣、彰化縣及嘉義縣等皆為老年人口數較高之縣市,服務資源分布不均。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以維護失智老人權益。【246】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吳育仁  楊玉欣  江惠貞  王育敏  蘇清泉 (十六)103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預算於「社會福利服務業務─推展老人福利服務」項下,編列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101年度至104年度中程計畫之第3年經費38億1,931萬1,000元,其中編列辦理失智症老人團體家屋服務方案1,200萬元。惟查101年度全國僅4個地區團體辦理,服務人數50人,整體服務效能明顯低落。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提出改善報告,送交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提供失智老人多元照顧服務,維護失智長輩權益。【247】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吳育仁  楊玉欣  江惠貞  王育敏  蘇清泉  徐少萍 (十七)103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計畫中編列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預算共27億3,856萬元,主要為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辦理相關福利措施及機構服務規畫、評鑑及後續輔導、考核、獎勵,檢討與研修相關法規,並結合政府與民間機構(團體)力量,維護身心障礙者之生活與合法權益,加強推展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工作,惟日前仍傳出苗栗親民教養院虐待院生事件,引發社會譁然,顯見社會及家庭署未充分發揮督導功能,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出相關改進及加強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查察機制報告。【248】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十八)鑒於「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係以父母一方「未就業」作為津貼發放條件,不僅認定困難,亦無法杜絕爭議與不公,且國人非典型就業類型眾多,政府尚無法完整掌握其所得資料,對於就業與否難以認定;又現行制度下存在「父母未就業育兒津貼」與「保母托育費用補助」兩項育兒補助,惟仍有雙薪家庭育兒父母、全職單親家長等應照顧而未納入照顧之對象,顯見現行育兒補助政策仍有公平性與周延性不足之問題。衛生福利部應檢討現行雙軌制育兒補助措施之缺失,於3個月內研提單一化兒童照顧津貼之整合評估規劃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建構普及式2歲以下兒童照顧支持體系。【254】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鄭汝芬  蘇清泉  吳育仁  楊玉欣  江惠貞 (十九)103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公益彩券回饋金撥充社會福利基金」編列11億9,086萬9,000元。目前國內公共無障礙運輸工具有捷運、低底盤公車、無障礙計程車、以及復康巴士等等,但上述選項連身障者「就醫」的行動需求都無法滿足。此外衛生福利部亦未積極規劃福祉車政策,導致我國多元化無障礙交通政策迄今仍未建立。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儘速邀集財政部、交通部及相關單位通盤規劃無障礙交通網路,並於1個月內提出福祉車政策具體期程,將研議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0】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鄭汝芬  吳育仁  王育敏  徐少萍 (二十)現行法規未就身心障礙者遭逢權益侵害時,設有相應支持的法律扶助制度可資利用,導致身心障礙者欲尋求救濟,除符合法律扶助法、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等申請資格外,僅得自行出資委任律師,顯具有保障不足之憾。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提出身心障礙者法律扶助之具體協助規劃報告。【261】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鄭汝芬  吳育仁  王育敏  徐少萍 (二十一)原先內政部擬定之「日間照顧呷百二計畫」,預計於102年底前於全臺設置120家「日問照護中心」,並提升失智症日照量能,而衛生福利部更規劃103年完成63長照次區均有失智症社區服務與89個資源不足區至少一個服務據點。另依據衛生福利部委託臺灣失智症協會進行100年至101年12月31日全國失智症盛行率調查發現,我國65歲以上長者失智盛行率為4.97%,即65歲以上老年人每20人中有1人罹患失智症,推估全國65歲以上老年人罹患失智症者近13萬人,且失智症者人數將隨人口老化而呈現快速增加趨勢,行政院已於102年6月頒布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積極達成103年完成63長照次區均有失智症社區服務與89個資源不足區至少一個服務據點之目標。【262】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江惠貞  王育敏 (二十二)社會及家庭署103年度預算案於「社會福利服務業務─推展老人福利服務」項下,編列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101年度至104年度中程計畫之第3年經費38億1,931萬1,000元,其中編列辦理失智症老人日間照顧中心方案7,365萬6,000元、辦理失智症老人團體家屋服務方案1,200萬元。 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各項服務方案中,以專責提供失智症患者使用之失智症老人日間照顧中心、失智老人團體家屋,其101年度各縣市辦理情形失智症老人日間照顧中心服務人數合計僅201人,占全國失智老人人口推估數之0.16%,服務人數明顯偏低;且全國仍有9縣市未設置專門之失智症老人日間照顧中心,其中桃園縣、彰化縣及嘉義縣等皆為老年人口數較高之縣市,服務資源分布不均。另就失智老人團體家屋之辦理情形,101年度全國僅4個地區團體辦理,服務人數50人,整體服務效能有待大幅提升。 綜上,因應高齡化社會失智人口快速增加,行政院102年6月頒布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惟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專責服務失智症患者之服務方案,如失智症老人日間照顧中心、失智老人團體家屋等均有不同縣市資源分布不均及服務人數偏低情形,建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出改善策略規劃報告,以提高服務效能,俾提供失智症患者與家屬之完善服務。【263】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楊玉欣  江惠貞  王育敏  徐少萍 (二十三)世界衛生組織(WHO)將65歲以上的長者定義為老年人,當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之7%,定義為高齡化社會;老年人口比率超過14%,則定義為高齡社會。雲林縣早在2006年起即已邁入高齡社會,老年人口數10萬2,849人占總人口比率14.11%,至今年八月底老年人口數更高達11萬0,723,占總人口比率15.61%,遠高於全國的11.35%。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3年度科技業務雖有編列委託專家學者或團體辦理「老人福利機構照護人力配置及工作狀況之探討」,但對於老人人口比率較高縣市(如附表)之相關議題之研究則付之闕如,包括醫療資源嚴重不足、社會照護資源長期缺乏等等,請衛生福利部檢討改進,並於下一年度編列相關研究經費。【264】 表一 縣市別65歲以上人口數、占率與順位(民國101年12月底) 65歲以上人口數(人) 占總人口% 順位 總計 2,600,152 11.15 新北市 353,396 8.97 21 臺北市 348,656 13.04 9 臺中市 243,197 9.06 20 臺南市 222,930 11.85 12 高雄市 301,960 10.87 17 宜蘭縣 61,137 13.33 7 桃園縣 174,266 8.58 22 新竹縣 57,941 11.06 16 苗栗縣 76,362 13.54 5 彰化縣 162,143 12.47 11 南投縣 72,541 13.94 4 雲林縣 110,164 15.49 2 嘉義縣 85,612 16.04 1 屏東縣 112,453 13.10 8 臺東縣 30,470 13.47 6 花蓮縣 43,365 12.94 10 澎湖縣 14,110 14.28 3 基隆市 43,558 11.55 13 新竹市 40,768 9.59 18 嘉義市 31,161 11.49 14 金門縣 12,908 11.41 15 連江縣 1,054 9.32 19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處 提案人:劉建國  林淑芬 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 第7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1億5,022萬1,000元,照列。 另通過附帶決議1項: (一)衛生福利部推動我國長期照顧歷年編列經費均不敷支應,103年度雖已增編,仍是杯水車薪,為使長期照顧服務不斷炊,要求立法院審查中央政府103年度預算案,應將長期照顧十年計晝及建置長期照顧服務體系之相關預算排除統刪。【266─1】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葉津鈴  林淑芬 二、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預算(公務部分)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處理,院會處理前須交黨團協商。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併案審查本院委員蔡正元等28人、委員李鴻鈞等35人、委員姚文智等17人分別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委員劉建國等22人、委員田秋堇等22人分別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1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 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委員管碧玲等21人、委員丁守中等25人、委員鄭汝芬等19人、委員趙天麟等19人、民進黨黨團、委員陳節如等20人、委員尤美女等23人、委員王育敏等29人、委員田秋堇等21人、委員李慶華等23人、委員徐欣瑩等35人、委員陳亭妃等19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1人、林淑芬等20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34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惠美等27人、委員蔡正元等51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津鈴等18人、委員羅淑蕾等22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23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許添財等21人、委員黃志雄等17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19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吳宜臻等18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羅淑蕾等21人、委員江惠貞等22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24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3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3人、委員陳根德等23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津鈴等16人、委員蔣乃辛等17人、委員吳育仁等20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18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4案。 三、審查人民請願案3案。 主席:現在先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審查人民請願案3案。 (一)陳正三君為有關醫療仲裁新制度及修正醫療法提出建言請願文書乙份。 (二)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為對行政院「醫療法第八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提出建言請願文書乙份。 (三)吳笑輝君為建議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對於情節重大者,最高可處新台幣 2,000萬元以下罰鍰,並修正第十一條列入規範請願文書乙份。 主席:上述請願案是針對修正醫療法及食品衛生管理法所提的請願建議,行政單位已函復請願人,請願書可留供審查相關法案之參考,不成為議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做如下決議: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以上各案均不成為議案,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今天待審查的食衛法修正草案有好多版本,在第11次、第12次會議時,其中13個案有復議的問題,所以朝野黨團協商後簽了不提出復議同意書,內容如後。 不提出復議同意書 針對本院第八屆第四會期第十二次會議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第18、19、20、45、46、47、100案及第十一次會議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第6、7、8、9、10、11案所為之決定,各黨團同意不提出復議。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高志鵬  吳秉叡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鴻池  林德福  王廷升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許忠信  黃文玲 主席:本席要提醒衛福部,今天兩個案子都跟你們有關,可是我們好像是今天早上的最後一刻才收到你們的報告,你們稍微慢了一點,讓委員會有點來不及準備,希望下次可以儘快送來。 現在先就醫療法修正草案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旨趣,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3分鐘。 請提案人蔡委員正元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蔡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李委員鴻鈞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姚委員文智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姚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王委員育敏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王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劉委員建國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劉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田委員秋堇說明提案旨趣。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醫療法修正案是針對在醫療場所使用語言或人身暴力的問題所提出。單單以急診室為例,每一年的進出人次就有六百多萬人,服務的人次也有一千多萬。為了急診室暴力的問題,本席曾經陪同台灣三大急診醫學會理事長去拜訪李鴻源部長,當時警政署王卓鈞署長也在座。我們要求他們在最容易發生急診室暴力的前10名,甚至縮到前5名的急診室,派一名警察;本席的話才講完,王卓鈞署長立刻冷冷的說:「不行,警政人力不足。」現在的醫生跟護理人員是在桌下裝警鈴自保,但是沒有用,像這次鄉民代表打護士,警察根本來不及阻止,她就打下去了,引起輿論譁然。為什麼她對家人的病情感到焦慮,就用打醫生、護士來表現?本席真的無法理解。 對於醫療場所的暴力要採非告訴乃論,我們已經討論了很多年。本席也提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修正案,增加「對執行職務之醫護人員,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的規定,就是要排除告訴乃論,但是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的時候,法務部對於刑法的修法有非常強烈的意見。事實上,法務部長期以來對刑法的修法都有非常強烈的意見,強烈到本席有時候都會想,你們這些反對的人當有一天到醫院看病卻沒有醫生、護士的時候,你們就知道我們在焦慮什麼。 醫療法是用來規定醫護人員的行為,可是我們現在不得已要回來修正醫療法第二十四條,本席的版本就是為了配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所進行的修法。我們回頭來要求醫療機構應設置相關設施,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的人身安全。急診室為了方便病床進出,幾乎不設門禁,所以任何人都可以衝進去,結果比門診還慘,門診還有護士把關,叫號才能進去。本席覺得這是醫療院所應該改進的地方。 另外,本席贊同親民黨黨團的提案,就是在醫療場所施以暴力行為的人,不受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須告訴乃論之限。但是本席認為不要限於「致執行醫療業務人員傷害者」的狀況才適用,也就是說不要搞到醫護人員受傷了才排除告訴乃論,應該比照像公務員,有恐嚇情事就應該是告訴乃論。 本席曾經接到醫生陳情,黑道大哥打了他,結果醫院也提出告訴,可是黑道大哥就在醫生下班的半路上等他,然後攬著他的肩說:「對不起,我那天喝醉了。」這樣醫生還敢告下去嗎?黑道大哥知道醫生回家的路線,也知道他家住哪裡,而醫生關心自己的太太跟小孩,所以當然是告不下去。所以我們認為,不管有沒有讓醫護人員受傷,只要在醫療場所進行恐嚇或暴力行為,不論是語言或人身攻擊,都要排除告訴乃論,否則可以說打兩個巴掌只是皮肉傷,不算是真正受傷啊!所以仍然要告訴乃論。 主席(葉委員津鈴代):請提案人趙委員天麟說明提案旨趣。 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護士被掌摑是大家都共同關切的事件,我們的提案意旨是,希望不只是急診室,對於所有在醫療院所裡發生的暴力行為、恐嚇行為,都要加重其刑,很多委員也都有類似的提案。我們希望能夠對犯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以下罰金,如果造成醫療維生器材或其他設施毀損,也要一併進行刑事上的追訴。 另外,本席的提案比較特別的是未遂犯的部分,就如同田秋堇委員所關心的,未遂犯也應該罰之。衛福部提出的建議仍然沒有考量未遂犯,我們認為非常可惜。本席舉個例子,我們現在都很關切的桃園蘆竹鄉民意代表掌摑事件,那是發生在11月26日,接著27日以及後面好幾天,媒體已經大幅報導,社會也都非常關心,可是本席收到訊息,在11月27號下午,也就是巴掌事件的隔天,台南市安南醫院急診室的護士又受到威脅,只因為病患急診時沒有辦法照他想要的順序進行,結果急診室的護士被家屬做勢毆打,被警衛隔開之後,民眾仍不願意離開,不斷用言語恐嚇跟叫囂,甚至不斷告訴護士,他知道她的車子停在哪裡,他就在停車場等她,被迫讓其他護士跟警衛陪同被害人到停車場,她才敢上車安全的回家。媒體大幅報導掌摑事件之後,仍然在台南市安南醫院發生類似事件。因為民眾有恃無恐,知道罰三萬到五萬的罰鍰就可以了事,而且醫院大部分都是息事寧人。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真的要建請大家及行政機關重視未遂犯跟公訴罪。 該名護士當時還勇敢的到台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和順派出所備案,備案的案由是恐嚇罪、辱罵醫護人員、滋擾醫療秩序,就是涉及我們今天要審議的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可是台南市的林炳利議員還派助理到現場要脅護士,要求她「不可以再告了,反正這件事情是告訴乃論,不提告就沒事了。我們無法想像,當社會已經高度關注,立法院都已經要審議法案的時候,竟然接在桃園之後換台南市立安南醫院發生這個事件。請衛福部儘快去瞭解,稍後本席發言時會再問這到底是怎麼回事,而醫院的態度有沒有真的如衛福部所說的堅決?我們對這件事情是零容忍,所以才會提案修法,也希望與大家取得共識。謝謝。 主席(趙委員天麟):請提案人蔡委員正元說明提案旨趣。 蔡委員正元: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如果我們國家不保護醫護人員,有一天醫護人員就不能保護國家。醫護人員站在第一線,很明白的就是國家生命的救生員,可是國家的力量放任醫護人員被人家欺負,放任醫護人員被人家羞辱,放任醫護人員被人家肆意控告。國家在哪裡?國家有站在醫護人員這邊嗎?沒有!對不起,本席要說說衛福部,你們升為部了,但是在保障醫護人員上始終沒有動作、沒有動機、沒有意願、氣氛低迷;更可惡的是法務部,一副好像專門在保護欺負醫護人員的犯罪嫌疑人,委員要將醫護人員被欺負的情形改為公訴罪,可是聽說法務部是抵死不從。有人踢法務部部長的大門,你們都會撤告了,在有人打醫護人員的時候,你們是不是也一樣會要求被害人撤告? 本席覺得國家已經亂成一團,如此情況下,立法院是最後的希望。法務部的價值混亂,因為如果有人到法務部叫囂、鬧事,可能是妨礙公務,可是他們卻忽略市立醫院、公立醫院不被認為是公務機關,所以沒有妨礙公務的問題。但是,我們放任醫護人員是一群沒有辦法拒絕醫療工作的人,使醫生跟護士沒有權力拒絕每一個進醫院的病人,現在我們要如何讓他們拒絕行使暴力的人?本席覺得立法院要站出來,挺在醫護人員的身邊,除了讓醫療行為除罪化之外,對於欺負醫護人員的人也要予以嚴厲重懲,這樣一來,我們才能像過去一樣變成國際知名的醫療體系。否則我們放任人們欺負醫療人員,將使得後代子孫因此受到重大傷害,所以請大家支持、保護醫護人員。 主席:請提案人劉委員建國說明提案旨趣。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的提案也是針對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和田委員、趙委員的提案內容相關。根據衛福部的統計數據,一年365天平均兩天就有一次醫療人員在醫院遭遇暴力對待。這其間媒體有許多報導,例如康健雜誌報導「急診醫師40歲就轉行,危急病人誰來救?」再如「嫁給急診醫師是錯誤的決定」。國外也有一個海報,內容是我們到醫院到底是要選擇醫護人員還是法官和警察?其實在衛生署原有的架構裡面就已經有衛生警察,我們曾經在衛環委員會大聲疾呼,希望依照這個組織架構讓衛生警察儘速成軍,可是並沒有結果。 現在衛生署已改為衛福部,我們很高興也很矛盾地看到,上個禮拜六舉行的2013年全國食品安全會議提到,強化食品稽查人力,賦予食品警察權。請問衛福部是不是要另外增設食品警察?而食品警察和衛生警察有什麼差異?到底是什麼意思?現在醫護人員在醫院、急診室、加護病房遇到暴力,甚至在護理站也會遇到暴力,政府難道不需要趕緊想辦法落實,想想看到底在組織架構中有沒有衛生警察的名目?如今食品安全出了問題,就想修法增列食品安全警察,請問政府在做什麼?政府到底是處在什麼狀況?我覺得這個政府應該去設一個正常警察維護政府運作的架構。還好今天趙召委把這個案子排入議程,我想如果上個禮拜沒有發生那個事件,這個案子恐怕也不會實質審查。其實相關問題並不是審查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就可以解決,還要配合刑法相關條文。所以我們希望衛福部能加把勁,針對到底要不要增設衛生警察以一併解決醫療暴力及食品稽查的問題,明確地作一個說明。同時,本席也希望今天能順利完成修法,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姚委員文智說明提案旨趣。 姚委員文智: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幾位提案委員都已說明得非常清楚,本席不再贅述。至於劉委員提到的衛生警察部分,我們可能一時之間做不到,但本席在質詢李鴻源部長時提過,我們國家每年替代役有8,000個投入高科技產業,等於是作業勞工的性質。現在我們面臨食品安全危機和醫療人員遭遇暴力威脅,據本席了解,我國替代役約有400位是來自食品營養或生化相關科系,政府千萬不要去找什麼工讀生來協助食安問題,這會讓人笑掉大牙!只要讓食品營養方面的替代役受訓,就可以很快地解決相關的問題。 至於今天的法案,其實有人早就提出,可是並沒有討論民代打人耳光要如何處理?今天除了醫療法和刑法的修正意旨,經由討論而迅速通過,民代如果仗著自己的身分在急診室裡頤指氣使,那麼我們應該也要透過其他方式來規範。如果羞恥心和政治倫理都無法讓這樣的民代下台,那麼其他相關法規,不論是公職人員選罷法、地方制度法、議會的紀律規則,恐怕也應該要加以處理。本席希望藉著今天這個法案更為周延地保護醫療人員,讓他們能夠全心全意,不必在暴力陰影之下提供醫療的服務,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桐豪代表親民黨黨團說明提案旨趣。 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同仁。親民黨黨團在去年9月就提出醫療法的修正草案,但是很遺憾,這個法案並沒有被迅速審查,否則就不會發生醫療機構裡面的暴力事件;就算是發生暴力,公權力也可以介入。今天我們很高興看到趙召委彰顯出這個問題,把這個案子列入今天的議程。除了本案之外,親民黨黨團也針對食品衛生管理法提出修正草案。 首先在醫療法部分,我們認為在全民健保的公醫概念底下,所有醫護人員在醫療場所受到的威脅都是公共的損害,不能排除於刑法的規範之外,應適用刑法的非告訴的公訴罪。至於在什麼樣的條件之下用公訴,親民黨黨團並沒有特別的意見,當然若造成傷害勢必是公訴,但是在傷害之前的所有相關行為,可以交由社環委員會來妥善處理。 至於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我們發現沒有依法標示的處罰和標示內容不實的處罰是不一致的。今天許多有關食品安全的問題都是因為標示內容不實,引起了社會軒然大波。我們認為沒有依法標示和標示不實的處罰標準應該要一致,因而提出食品衛生管理法的修正草案,希望社環委員會能夠參考,謝謝。 主席:有關醫療法的提案說明告一段落,現在進行食品衛生管理法的提案說明。由於今天的提案非常多,如果同一委員有兩個以上的提案,可否在同一個提案說明裡一併說明完畢? 現在請提案人王委員育敏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王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丁委員守中說明提案旨趣。 丁委員守中: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食品衛生管理法,我們特別提案,因為現行法律仍然有些漏洞,所以我們加了一些規定,明白要求添加物不可添加工業用原料。還有就是不得以衛生、安全、品質或營養價值較低之混合物混充之。本席等人之提案總共修正九條條文,其中一條提案條文是規定「有標示、宣傳或廣告百分之百、純、無、未加或未含等相同或相似用語者,應確保內容與實際情形相符。」另外一條提案條文則是規定「主管機關應強制要求,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為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食品,投保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責任保險。」再者,政府的人力有限,而我們看到國外保險公司查核得比政府還要嚴格,因為他們必須負起理賠的責任。我們可以看到,即使政府處罰了不肖廠商,但是受害的消費者卻求償無門,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能夠由保險公司出面求償,應該是很好的做法,而且因為保險公司有賠償的壓力,所以他們對於食品的查核及各領域的查核標準都會更嚴格。針對第四十四條條文,我們主張分成三階段的處罰方式,第一次違反規定是處以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停業一定期間;第三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有關罰鍰的部分,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處違法期間銷售金額最高十倍以下罰鍰。以上就是此次修法提案的幾項重點,謹在此作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鄭委員汝芬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鄭委員不在場。 關於本席提案的部分,等一下進行審查時本席再一併提出說明。 請提案人陳委員節如說明提案旨趣。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要審查食管法,主要是因為接二連三發生許多問題,最近我也發現一個問題,大家不妨到超市去看看,鮮奶幾乎都不見了,全部改為優酪乳,這到底是什麼原因,請衛福部去查一查。而且我覺得優酪乳喝起來的味道真的很不純,可能是發酵菌種只有一點點而已,然後再攙混其他的東西,這方面衛福部應該要特別調查一下。 在本席的修法提案當中特別強調加重罰金的部分,對於不肖廠商,現在政府的處罰根本就是不痛不癢,針對這樣的惡行惡狀,本席認為除了處以罰金之外,還應該要他們負起刑責。另外就是揭弊者及檢舉人免刑,而且要身分保密。再者就是要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我覺得食品安全保護基金非常重要,只要將廠商的罰鍰納入,相信一定很快就可以讓食品安全保護基金達到應有的規模,而且基金會不斷增加。臺灣有些食品廠商真的是太惡質了,如果相關單位能夠嚴格處罰的話,我相信這項基金的規模將來會非常龐大。現在大統和許多廠商都出了問題,但消費者卻投訴無門,根本沒有辦法獲得賠償,除了大統沒有賠償以外,所有的中盤商也都推得一乾二淨,所以本席認為一定要設立基金,藉以保護受害的消費者。如果要進行訴訟的話,消費者既要提出證據,又要說明身體有沒有受害,其實這是天高皇帝遠的事情,一個平民老百姓根本沒有辦法這樣舉證。所以政府應該要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當事情發生的時候,就可以動用這項基金先予賠償。以上就是本席的提案重點,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尤委員美女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尤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李委員慶華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徐委員欣瑩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徐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陳委員亭妃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江委員惠貞說明提案旨趣。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本席要肯定衛福部的努力,過去一、二十年來針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每每僅止於小修,而沒有進行全部法條的大修。儘管在5月31日終於三讀通過了最新版本,不過誰也沒料到雖然在最新版本當中,已經比過去作了許多突破,除了提高行政罰鍰之外,還有吹哨人條款及其他各項機制,但都難以遏止大統長基公司標示不當及添加不當添加物的事件發生,所以我們決定提出更高罰則的修法主張。 針對第四十三條,我們明定將罰鍰的百分之十作為獎勵。據本席所知,目前環保單位的檢舉獎金,一般而言都是採罰鍰的百分之五。針對食安事件,我們希望能夠在最短時間內,能夠快速恢復臺灣美食王國及各種優良食品的美譽,不只是國內民眾能夠安心,出口時也能得到世界各國的肯定,所以我們希望能夠拿出非常手段,以罰鍰的百分之十作為檢舉獎金,藉以提高發覺各種問題的速度。另外,針對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九條,對於有害人體身體健康之農藥及動物用藥超過安全容許量、逾有效時期等違規行為之罰鍰,我們希望能夠將處罰額度從原本的六萬元至一千五百萬元提高至五千萬元。至於標示不實的部分,其實這是最嚴重的,過去這部分只處罰二十萬元,我們希望能夠將其提高至四百萬元。 針對攙偽及假冒添加之刑責的部分,原本是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倘若有致人體健康危害的話,我們希望能夠將刑期加重為處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則是提高至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提高相關的行政罰鍰。再者,有關食品複方之標示,也應該要更清楚,包括比例、成份都應該要明示,以作為相關單位取締、查緝及維護國人食品安全的重要依據,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管委員碧玲說明提案旨趣。 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及21位委員連署提案,總共修正八條食品衛生管理法條文,其中從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九條,乃是和多數委員的提案一樣,將所有樣態的罰則予以加重,因為過去的罰則太輕,沒有辦法真正遏止邪惡商人危害人民的健康。 除了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九條加重刑罰的規定以外,本席提案條文中針對第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的修正比較不一樣。在第十六條的修正當中,增加了危險犯的觀念,我們知道,現在食衛法主要是採結果犯,也就是一定要造成危害健康才會處罰及禁止,或者是有行為沒有危害健康的部分,依照比例原則罰則都很輕。因此在行為罰和結果罰之間增加「危險犯」的危險罰,本來就不應該添加的東西卻加進去了,即使無法證明危害身體健康,這次塑化劑事件的判決就十分令人髮指,竟然說塑化劑會從身體裡排泄出去不會造成健康危害,所以判決了個位數字的罰鍰讓全民震驚,這就是沒有把「危險犯」列為食安管理罰則的對象。有危害健康之虞的東西本來就不應該加,不管加了之後會不會有造成危害人民健康的後果,因為有些危害健康的後果可能要等到孩子長大才會發生,或者要多年之後才會發現,明明不能加的卻加了,且有危害健康之虞者就不可以做。第十六條就是加入「危險犯」的觀念,也增加在第四十六條裡。而第五十六條主要是強制責任險,如果消費者沒有辦法證明損害是多少錢的時候,現在的罰則每一案只有500元到2萬元,本席增加的罰則是1萬元到1千萬元。 本席雖然沒有提出醫療法修正草案,但醫療法和食衛法一樣,都涉及衛福單位有沒有從組織上去了解政府在這部分需要多少資源?本席從交通委員會過來,交通部是國家資源最多的部會所在地,你們知道交通部怎樣掏空政府、挖空政府資源嗎?組改時一個航港局就增加703個員額,這703人到現在還用不完,民航局向他要32個人,觀光局向他要10個人,航港局弄了一個7百多人的資料庫當散財童子把資源給其他機關。你知道民航局要這32人是要幹什麼嗎?是為了桃園國際航空城要徵收土地,到底要不要衛生警察?到底要不要醫療警察?你們有沒有想到底要如何將國家食品安全及醫療安全所需要的人力與資源儘快整合?桃機成立一個轉投資的保全公司,港務公司成立一個港勤轉投資公司及物流轉投資公司,不斷在挖政府的錢,這些都是我們的預算。為什麼衛福部拿不到政府預算,但交通部這些事業單位卻不斷挖政府預算、不斷在增加員額?已經是資源最多的部會了,也都知道怎樣挖政府的資源,衛福部關乎全民安全與健康,你們有沒有爭取政府資源以補足這部分?我認為你們完全沒有想法,所以我舉這個例子。究竟醫療法及食衛法該怎麼修?透過組改你們到底該怎麼做?現在都來不及了,但亡羊補牢,至少可以增加法律罰則的部分。 主席:請提案人田委員秋堇說明提案旨趣。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所提版本特別加入基因食品的部分,現在基因食品在國際上是一個非常嚴肅,也非常嚴重的問題,已經證明許多基因食品的污染問題,包括中國在河川裡都發現基因食品造成的污染,問題非常嚴重,但台灣到現在還是說含5%以上的基因食品才需要標示,所以我們要求比照歐盟含0.9%的基因食品就要標示。另外有關添加物的部分,連負責查察食品工廠的工業局都看不下去講話了,他們認為很多問題都來自複方添加物不需要查驗登記。因此我們決定添加物和香料,不論單方、複方都要查驗登記,這樣我們才知道吃進了什麼。甚至我聽過業者非常得意的告訴我,政府派去的食品稽核人員根本看不懂這些東西,業者因為看不下去還教他們要怎麼查,這是有信心的正派業者這樣告訴我的。今年5月我們在這裡審食管法的時候,我和陳其邁委員就不斷主張成立一個基金,當時官員擔心來源,認為還要編列預算,其實哪裡需要?只要認真負責查察黑心廠商,基金來源就會源源不絕,裁罰及不當利得都可以進入基金,還可以進行食品安全教育,包括檢舉人的獎金。那時大家都說是窩裡反條款,但我非常不贊同「窩裡反」這幾個字,我認為是「吹哨子」條款才對,對於這些人應該給予生活上的保障,他們應該獲得檢舉人獎金;此外,基金還可做為消費者訴訟的補助。 民進黨版本還有所謂的舉證責任反轉,過去消費者都被吃定了,東西已經吃到肚子裡,發票也已經捐了,怎麼能夠證明有吃這樣東西?即使能夠證明吃了東西,又怎麼能夠證明現在健康上的危害是因為吃了這個東西?所有都是消費者的責任,要消費者手無寸鐵和財團打仗。因此民進黨版本要求舉證責任反轉,廠商要證明消費者受到的危害和吃到這個違法食品不相關,否則就是有責任,也就是說,廠商要證明消費者現在健康上受到的危害和產品不相關才可以免責。我們要求為防止損害發生,就算已經盡了相當注意,也不能排除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撫慰金的責任,這是我們非常要求的部分,就是要給廠商相當的責任,以後不要吃定消費者。食品從農場到餐桌有不同來源、不同階段、不同法規在管理,還涉及很多部會,在沒有統籌單位和食品安全預防機制無法完備之前,民進黨版本要求增訂食品安全稽查取締聯合小組,而且中央應該編列專款支應地方經費與人力。我們希望此次修法之後,中央在經費及人力上可以確實按照立法院要求,不要像5月通過食管法我們要求中央寬列食品稽核人員預算,讓地方政府可以增加人力,但到現在我們還是沒有看到,甚至還減少了預算。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林委員淑芬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劉委員建國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劉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王委員惠美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王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蔡委員正元說明提案旨趣。 蔡委員正元: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處理食品衛生的問題只有一個基本原則,就是一定要重罰和重賞。重罰就是只要抓到一件違法事件就要處以營業額乘以3倍、5倍的罰款,不是不當所得或非法所得,而是要以營業額計算,這樣才會罰得重。至於重賞則很簡單,那就是將罰金的一半給檢舉人,剛才有人提到10%、20%等等,我覺得衛福委員會是不是太吝嗇了?財政委員會對於抓到漏稅的都有重賞,獎金分得很多。衛福部不要那麼吝嗇好不好?根本也不用配置食品衛生安全警察,只要重賞、重罰,那些想要偷雞摸狗的老闆看每個員工,都覺得每個員工是警察,看每個上下游廠商也都是警察。換句話說,他的周圍都是警察當然會怕,因為只要員工檢舉一個案子,這輩子就發了,比彩券中獎更方便。以高振利案子為例,如果罰款20億,檢舉人可以分到10億獎金的話,我可以保證會前仆後繼,每個人都是食品安全衛生警察,而且會比警察還有效率,因為警察可能會收紅包、會偷懶,但這些人都不會。所以一定要注意這個問題,一定要重賞、重罰,不要只以非法所得論處,不是偷雞摸狗賺到的錢才罰,而是要整個一起罰,這樣他才會乖,對嗎?以頂新集團為例,如果用營業額來罰它,衛福部分一半以後,還怕經費會不夠?你們每天的錢都花不完,這是第一個。如果沒有重罰、重賞,其它的都是白講的,寫了這麼多的法條也沒有用,因為抓不到是你不夠內行! 另外,食品添加物有百百種,是很難處理的,在衛福部的法條理面是要證明它無害才罰,但是要由誰來證明呢?以前是中央主管機關發證明才算,現在不是,現在是寄一張證書說它無害,大家就亂加一通,去到法院還說無罪,所以我跟楊玉欣委員提案的精神就是要堵住這樣的情形,要亡羊補牢,讓我們一起努力的拼一下,好嗎?謝謝大家。 主席:請提案人李委員桐豪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葉委員津玲說明提案旨趣。 葉委員津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針對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對進口食品混充本國食品、人工原料混充天然食材、還原濃縮原料混充新鮮蔬果汁,或是主要產品原料低於標示比例等問題提出修正案,針對這些劣質品混充優質品出售或是標示不清楚而得到不到利益者,應比照刑法詐欺罪,處負責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罰金的多寡則視其不當所得利益來訂定,我們希望透過修法,能讓食品能夠健康的呈現給消費者,本席在此,希望全體的同仁能給予支持,讓食品法能真正的落實,保障我們的消費者。 主席:請提案人羅委員淑蕾說明提案旨趣。 羅委員淑蕾: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如果食品衛生管理法再不修法,台灣本來是「食品王國」,現在要變成「食品亡國」了! 很多國外的觀光客到台灣來都會到夜市去吃台灣的美食、小吃,以前台灣的小吃、美食是世界聞名的,我跟大家報告,交通部觀光局有獎勵,會發給每位到台灣的觀光客100元的免費券,讓他們到夜市去吃小吃,以前的觀光客是搶著要免費券,1,000萬的預算全部都花光光都還不夠,可是你知道今年到現在領了多少嗎?不到3成,大家都不要,為什麼會不要呢?就是台灣現在很多的產品都是黑心產品,經過渲染、報導以後,就算是免費請人家吃,人家還都不要,這對台灣來說,真的是傷害蠻大的。所以我們對這些黑心的廠商不採取重罰措施的話,不足以懲戒。 重罰就是罰錢跟刑責,所以本席就提了第四十四條的修法,希望將罰金從1,500萬增加到5,000萬,刑責部分就從三年以下變成五年。還有,大統負責人高振利在剛出事的時候,還一直說他不知道,事實上很多負責人都是人頭,如果只罰負責人可能就會沒有辦法處罰,所以應該要把他的董監事等實際參與的負責人、相關人員一併處罰,並且負連帶罰鍰責任,這樣才能達到遏阻的作用!也就是當公司宣布倒閉、負責人跑掉了的時候,相關的董監事、負責人,校長、教授或是教導他們做這樣事情的人,都應該要一併接受處罰,所以本席增列了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希望能有其作用。另外,衛福部總是說稽查人員不夠,每樣食品要去檢查、稽核是很難的事情,刑事案件的查核是靠監聽,現在食品案件就是要靠衛福部的檢舉,也就是吹哨子的人。所謂重賞之下必有勇夫,所以要給他們高額的獎金,我本來是想是不是能從欠稅的罰鍰裡面提撥30%作為檢舉獎金,可是財政部告訴我,那部分都罰不到錢,沒錢!所以本席就提修正動議,就單一個案比照逃稅的檢舉獎金,逃稅是就單一個案可以有20%的檢舉獎金,我們的食品比較重要,所以本席建議把檢舉獎金提高到30%,希望各位同仁以及衛福部都能夠支持這個提案,否則台灣會從「美食王國」變為「美食亡國」,這樣就很悽慘了!送給人家吃別人都不要,該怎麼辦呢?所以大家一定要支持我們的修法,讓它通過,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徐委員欣瑩說明提案旨趣。 徐委員欣瑩: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今天提案修法的精神是「掐頭、去尾、顧中間。」所謂「掐頭」就是做好源頭管理。現在很多上架,陳列販賣很多的食品,有很多的成分都是標示不實或是摻雜其它不應該有的成分,所以本席增定第四十條之一條文是希望所有食品在上架、上市之前,業者所販賣的食品應該向各級主管機關所認可的一些機構、法人或是團體,申請的食品經過抽驗,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之後,才可以陳列販賣。這是「掐頭」的部分。 「去尾」的意思就是要加強取締、後續的追蹤、加重罰則,所以違法產品的標示、宣傳或廣告之限制或禁止,由原本的處以罰鍰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提案修改為四萬以上三百萬外以下的罰鍰加重處罰。另外,食品有摻偽或假冒的情形,原本是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800萬元以下的罰金,本席提案修改成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5,000萬以下的罰金。 所謂「顧中間」就是剛剛很多委員提到的窩裡反或是吹哨子條款,有鑒於這次大統黑心油事件就是內部員工的檢舉,所以本席提案希望能夠將獎勵金提高到20%,同時為了維護消費者的權益,我們希望食品業者繳納的罰鍰或是罰金扣除檢舉人的獎勵金之後,部分也應該納入全民健保的經費來源,因為吃了這麼多的黑心食品之後,難怪我們的健保醫院越蓋越多,越來越大間,但是生病的人卻沒有變少,以上是本席這次的提案,懇請在座的各位委員以及行政單位支持,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蔣委員乃辛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蔣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黃委員昭順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賴委員士葆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賴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許委員添財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許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黃委員志雄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吳委員宜臻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陳委員根德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吳委員育仁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馬委員文君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馬委員不在場。 請田委員秋堇代表民進黨黨團說明提案旨趣。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在這次修法才討論到舉證責任反轉,因為過去只要一討論到這個,都會說「廠商的利益」、「廠商的權益」,而民進黨的舉證責任反轉是根據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的立法條例,明文規定消費者請求權之基礎,才能有效保障消費者,消費者僅需證明食品業者違反本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的規定,且其受有損害,不需證明其間有因果關係。如果食品業者能夠證明損害非由其違法行為所致,或對防止損害發生已經盡了相當的注意,才可以免責。但是,我剛才已經強調了,最後縱使食品業者能夠證明損害並非由其違法行為所致,或是已經盡了相當注意的責任去防範損害的發生,還是不能排除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就是撫慰金的責任。我們從過去塑化劑的慘痛教訓,雖然是在今年5月食管法修法之前提起訴訟,最後還是要由消費者證明他們的損害,但是我還是非常的擔心,今年5月就算已經修食管法,消費者不需要證明自己的損害而可以求償,我記得是第第四十四條,最高求償是2萬元,當時我們是戰到最後一秒才把這個放進去,這次消基會的董事長就公開感謝社環委員會的委員,也感謝本席,這一條剛好在胖達人事件裡面就用上了,所以我們認為舉證責任反轉非常重要。 對於基金的部分,民進黨版本跟大家有相同的看法,就是把這些不當利得和裁罰納入基金,作為健康風險的評估和消費者訴訟的補助,而且維護受害者健康權益之用,本席的版本還加上風險評估費用。因為我們在5月修了食管法有風險評估諮議會,但是我覺得衛福部沒有足夠的重視,我們善意的解釋是經費不足,所以我們把基金也用在這部分。 另外,本席版本的檢驗標準方法諮議會非常重要,對於這次的棉酚檢驗,研檢組被我叫來開了好幾次的協調會,對於檢驗的方式,很多民間的專家有非常多的意見,所以我們認為應該比照環保署,當時成立時就應該設置檢驗標準方法諮議會。謝謝。 主席:提案說明到此告一段落。 現在請衛福部邱部長進行相關報告,並對委員提案提出說明。 邱部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首先,本人代表衛福部嚴正譴責醫院內任何的暴力行為,我們在去年已經強化所有醫療院所的五項防暴措施,今天我們也支持立法院的修法。剛才委員提到醫院暴力行為,本人簡單報告如下。根據台灣病人安全通報系統,從98年到102年逐年增加案例,在101年到達高峰,一年將近有600例,這個數字很接近委員所提的每天2例,其中206例涉及傷害事件。去年我們推動五大防暴措施以後,案例是有下降,到9月大概是322例,大概下降10%到20%,不過看起來這些問題還是很嚴重,所以修法是非常重要的。以上是本人所做的背景說明。 今天 大院第8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本人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 關於「蔡正元委員等28人」、「李鴻鈞委員等35人」、「姚文智委員等17人」分別擬具「醫療法第24條及第106條條文修正草案」、「王育敏委員等28人」擬具「醫療法第106條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劉建國委員等22人」、「田秋堇委員等22人」分別擬具「醫療法第24條條文修正草案」、「趙天麟委員等21人」擬具「醫療法第24條、第106條及第106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等,提出本部意見,敬請各位 委員不吝指教: 一、蔡正元委員等28人、李鴻鈞委員等35人、姚文智委員等17人分別擬具「醫療法第24條及第106條條文修正草案」、王育敏委員等28人擬具「醫療法第106條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劉建國委員等22人、田秋堇委員等22人分別擬具「醫療法第24條條文修正草案」、趙天麟委員等21人擬具「醫療法第24條、第106條及第106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 (一)綜合委員各修正案重點 1.強調醫護人員人身與執業安全,於醫療法第24條第2項「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之外,增修「與醫事人員之人身、職業安全」;地點除醫療機構之外,部分提案亦建議增加「醫療動力載具行進」及「醫療機構應建置相關設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人身安全」等。 2.違反上述規定者,警察機關除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外,在第24條第3項增訂「並應主動移送檢察官偵辦」。部分提案亦主張「應移送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不受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須告訴乃論之限。」 3.為達到實際嚇阻的效果,除提高原有第106條之行政罰鍰到十萬元到五十萬元不等,亦有提案增訂「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醫療維生器材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部對委員各修正草案綜合意見 1.近年來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機構安全及醫療業務之執行案件明顯增加,依統計98年起迄今年5月,各縣市衛生局回報全國案件共計681件,除易使醫護人員心生恐慌,亦加重醫事人力流失與招收不易等問題,更嚴重影響所有就醫者的人身安全及權益。 2.惟目前擾亂醫院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執行案件中,當事人或醫療機構提出告訴或以醫療法106條裁罰案件比例甚低,追究其因多半是因現行罰則甚輕,難收實際嚇阻之效,且醫院或當事人多半不願主動提告,而警察機關排除事件之後,亦未積極移送檢察官偵辦,以致讓施暴者心存僥倖,醫院暴力案件仍時有所聞。 3.為確保醫療業務人員能在免於人身威脅環境中安心執行醫療業務,進而保障民眾就醫安全,本部積極與法務部開會研議 大院委員的各項提案,並參酌法學專家意見後,建議如下: (1)醫療法第24條第2項,建議刪除原有「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以強化原條文是保障所有在醫院內提供或接受醫療照護的人。另由於醫療法主要是規範醫療機構之管理法規,爰納入「醫療動力載具」是否合宜,尚請審酌。 (2)醫療法第24條第3項,建議原條文修正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明定警察機關除在接受醫療機構通報後應立即趕往處理之外,並應就事件中若有涉及刑責的部分主動移送檢察官偵辦,而非由受害者或醫療機構去提出告訴,將涉及刑責的案件由現行的告訴乃論改為非告訴乃論,並且明定由受理的警察及檢察機關主動偵辦。法務部及法學專家認為如此已可達到 大院委員要求改為非告訴乃論(即所謂公訴)的目的,因此,是否尚需明列「不受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須告訴乃論之限」等文字,建請卓酌。 (3)保留醫療法第106條第1項之行政罰鍰內容,但為了達到實質的遏止效果,建議可綜合各委員的提案,增列第2到第4項刑責: 第2項: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4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結語 國內絕大多數醫療機構均為政府主辦的全民健康保險合約醫療機構,醫事人員為享有健保的全國民眾提供24小時的醫療照護與服務,但在執業時所獲得的人身安全保障卻仍有不足,間接造成招募與留任的困難,亦嚴重影響所有就醫民眾的權益。本次 大院委員共提出八個不同的修法提案,目的在於確保醫療業務人員能在免於人身威脅環境中執行醫療業務,並將對醫療人員施強暴脅迫且負刑責者,由檢警機關主動偵辦後提起公訴,並於醫療法中明確訂定刑責。本次修法與本部致力於醫事人員良善之執業環境及確保人身安全,進而保障全民安定有序之健康醫療權利之立場一致。 本部感謝並尊重 大院各委員之提案與決議,本人在此敬致謝忱,以上意見,敬請 指教。 本人繼續就今天大院審議「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簡要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壹、食品衛生管理法過去之修法歷程及目前之修法方向 食品衛生安全,乃是全民最為切身及關心的議題,由於近年以來國內發生數起重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為了加強管理,已於本(102)年6月19日全面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 今天審議之「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乃因近期發現不肖廠商於製造食品時,為降低成本牟取暴利,以劣質品混充優質品或以人工原料混充天然食材,對民眾食品衛生安全及消費者權益影響甚鉅,故再次修法提高罰鍰及刑責,並納入食品三級管理概念,亦即業者自主管理、第三方單位驗證及政府稽查抽驗,並增訂成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之法源。 食品衛生管理法自64年1月28日公布施行以來,前後歷經9次修正,本次修正重點如次: 一、明定食品業者使用或販賣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應自行檢驗或送其他實驗室檢驗,如未依規定辦理,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修正條文第7條及第48條) 二、就受託辦理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者、與經認證之檢驗機構(法人或團體)、以及受託辦理檢驗認證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加強管理強度,以及違反管理規定之罰則。(修正條文第8條、第37條及第48條之1) 三、攙偽或假冒等食品禁止行為之罰鍰,由6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提高為6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修正條文第44條) 四、產品標示、廣告、宣傳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等規定之罰鍰,由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提高為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修正條文第45條) 五、攙偽或假冒、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之刑度,由3年以下,提高為5年以下;提高法人或自然人之罰金為行為人之十倍以下,以加重其責任。(修正條文第49條) 六、明定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屬犯人者,應予沒收,如無法沒收,應追徵其價額,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修正條文第49條之1) 七、依本法所為行政罰之行為數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修正條文第55條之1) 八、明定主管機關得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以不法業者之罰鍰、罰金或不當利得,作為補助消費訴訟或健康風險評估相關費用之基金來源。(修正條文第56條之1) 貳、修法各版本之綜合說明 有關本次會議審查各委員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之提案,截至102年11月29日計43案,綜合各委員所提修正重點分析如下: 一、提高食品衛生管理法之罰鍰與罰金及有期徒刑之刑度,計有修正第44條共19案;修正第45條共10案;修正第47條共9案;修正第48條共5案;修正第49條共19案。各委員提案版本額度及刑度雖略有不同,惟行政院所提修正版本與各委員提案精神一致,建請支持行政院提案版本。 二、增訂食品安全保護基金共11案,多數版本之精神行政院提案版本均已納入,建請支持行政院提案版本。 三、修正檢舉獎勵相關規定計有7案,惟檢舉獎勵相關規定已由食品衛生管理法授權法規命令規範之。 四、其餘修正要點包含食品業者自主管理、基因改造食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第三方實驗室檢驗、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之限制、複方食品添加物之查驗登記、標示相關規定、檢舉揭弊保護、消費者賠償等相關規範,委員所提修正版本立意良善,惟依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均有所規範,應足已為妥適之管理。 參、總結 本部承蒙 大院各委員之支持與協助,完成多項法律案增修訂,對業務之推動,有極大之助益,文達在此敬致謝忱。尚祈 各位委員,繼續給予指教。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因為今天的案子非常多,為了讓每位委員都可以表達意見,而且可以審查法案,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4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上午10時30左右休息10分鐘。如果有臨時提案,我們在中午12時左右進行處理。 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首先請葉委員津鈴發言。 葉委員津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不知部長有沒有記得本席在11月19日總質詢時對您的要求以及江院長的承諾,他說在6個月內就可以做到標示之實施,對不對? 主席:請衛福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對。 葉委員津鈴:對於果汁含量標示部分,原來是公告104年7月1日實施,為了提前在6個月以內,請問實施的公告出來了嗎? 邱部長文達:我們再過幾個禮拜就會開始行動,有關細節部分,我請葉署長向委員說明。 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說明。 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因為委員會的要求,本來我們是預告,現在重新做公告,依計畫在7月1日正式實施。 葉委員津鈴:那你違背了院長的承諾,部長當時也在,江院長是說提前在6個月內實施。 葉署長明功:對,我們新修的就是要這樣做。 葉委員津鈴:6個月內是什麼時候?本席在11月19日質詢,院長答應我在6個月內實施。 葉署長明功:好,我們就把期程按照…… 葉委員津鈴:預計什麼時候公告?這一定要公告嘛,如果都準備好了,公告有什麼困難呢? 葉署長明功:我們已經進行法制作業程序了,法制作業程序完成之後,我們馬上預告、公告。 葉委員津鈴:大概要多少時間? 葉署長明功:完成之後,我們會預告2個月,WTO規定要2個月的時間。 葉委員津鈴:所以在院長答應的期限內應該可以如期實施,對不對? 葉署長明功:我們全力以赴。 葉委員津鈴:我是問你可不可以實施。 葉署長明功:可以。 葉委員津鈴:我們很期待喔! 再請教部長,對設置食安警察或是在醫護場所設置警察一事,你的看法為何? 邱部長文達:我們努力了很多次,就像剛才田委員提到的,警政機關說他們人力不足,不過,連環保警察明年都要歸建到警政署,所以他們會在保七裡面特別設置一個任務編組來協助我們。 葉委員津鈴:你們一定要爭取,這關係到全國每一個人的健康,NCC的空中警察和智慧財產局取締智慧財產的查緝警察都可以設置,對保護財團的相關措施有這麼高的效率,反觀對人民的健康卻以人力不足為藉口,以此搪塞不能設立食安警察和在醫護場所設置警察,本席很難接受。政府的態度太差勁了,這是態度問題,如果考慮到全民的健康,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怎麼可以讓醫護人員暴露在威脅暴力之下呢?我們的醫生為了救人,卻沒有辦法保護自己,這讓人情何以堪! 邱部長文達:我也感同身受,因為我自己也是醫生。 葉委員津鈴:再怎麼沒有警力支援,我們還是要想盡辦法增加這部分警力,以保護醫院所有工作人員。部長要替人民講話,我們會做你們的後盾,過去也有設置環保警察、空中警察,偏偏對食品安全的部分有這麼多的藉口,不做會對不起人民納稅的義務,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台灣人民最可憐了,只有繳稅金的權利,沒有受照顧的權利,這是什麼政府啊? 邱部長文達:我們一定會全力來努力。 葉委員津鈴:部長要拿出魄力,保護全國人民的健康,醫療單位的警察和食安查緝警察一定要設置。 再者,在食管方面不只是抽檢而已,我們還沒有討論到源頭管理,源頭管理才重要,而且也省人力,部長對此有何具體的措施? 邱部長文達:我們對各項食品都有做源頭管理,另外和農委會的合作也非常重要,因為最後的追溯都會到農委會,我們現在聯合稽查取締小組的行動都是跟農委會、跟其他12個部會合作,最重要還是從源頭做起。 葉委員津鈴:還有對於中間生產過程的抽檢,我也希望你們提出一套具體辦法,以不時進行抽檢,可以嗎? 邱部長文達:是,我們都有做。謝謝委員 葉委員津鈴: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今天已經是12月2日了,請問親民教養院的問題如何了?那些學生還是關在裡面被打嗎? 主席:請衛福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我想同仁非常積極在做,我回去會再…… 陳委員節如:部長要下令,趕快結束這個事情,把學生移走就好了,為什麼到現在還移不走呢? 邱部長文達:其他縣市大概都移走了。 陳委員節如:沒有全部移走啊!部長有沒有做管控?你們有沒有開會? 邱部長文達:有,我提出來好幾次了,上次提出之後,我們回去之後有特別做檢討。 陳委員節如:檢討之後,現在結果怎麼樣呢? 邱部長文達:請莊組長向委員說明。 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莊副組長說明。 莊副組長金珠:主席、各位委員。有關親民教養院的問題,社家署持續在跟苗栗縣政府…… 陳委員節如:你跟我講結果就好。你們一直派輔導員,其實那都沒有用,輔導員也向本席報告這個事情,我說這個方法沒有用,就把他們移走就對了。 莊副組長金珠:好,稍後我們會向委員說明。我們在上個禮拜五晚上還跟他們做進一步的討論。 陳委員節如:你們去都是浪費時間和金錢,都沒有用啦!你們派那些輔導員都無濟於事,我看澈底解決的辦法就是移走。相關處理的情形,請來向本席說明。 莊副組長金珠:好的,我們馬上向委員說明。 陳委員節如:另外,最近發生鄉民代表打長庚醫院護理師兩巴掌的事情,我們大家都認同這個事情非常不好。不過,我要反過來請教部長,你也當過醫生,不曉得你知不知道,病患就診時問醫生問題,通常是問十句得不到一句回答,還跟你頂回來,護士的態度也很不好,本席自己也遇到過。本席不是不支持這個法,民眾為什麼會生氣?生氣一定有道理,為什麼有人感冒發燒也要去急診?就是因為衛福部沒有處理好這個部分。 邱部長文達:我們也曾經提出增加部分負擔。 陳委員節如:美國的急診要收美金3,000元,你們知道嗎? 邱部長文達:知道。 陳委員節如:除了提高費用之外,還要設限很多的管制,不是每一個小小的問題都要掛急診,搞得醫生焦頭爛額,難怪那些重病患者的家屬會很急,在焦急的情況下就會發生這樣的事情,所以衛福部應該要做檢討。本席是站在病人的心情和角度回過頭來請教你們有關醫療人員的部分,恐嚇事件不是只有單方面,我覺得應該是雙方面的問題。 邱部長文達:我們會雙管齊下。 陳委員節如:每次我問,不管哪一個醫院的醫生,就是那麼囂張、不親切,照理講,看病人應該要詢問他一些問題,而且要跟病人講得很清楚,可是很多醫師都是隨意問一問、看一看,即使病人很嚴重,他還是一句話都不回,當然人家會生氣啊!這是一般民眾遇到的情況,當然打護理師那個民代是太過分了,很不合理,那是要處罰的。 繼續請教林參事,如果醫療法這樣制定,還要不要經過調查?如果醫院提報的話,你們還是要經過調查程序吧?要不要呢? 主席:請法務部林參事說明。 林參事秀蓮: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這個部分涉及到刑事政策,是否由檢察司章主任檢察官向委員說明? 陳委員節如:好。你們對這個修法有什麼看法?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章主任檢察官說明。 章主任檢察官京文: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涉及到民眾的利益,基本上我們並沒有反對。 陳委員節如:刑法有妨礙業務罪,有沒有包括在這裡面? 章主任檢察官京文:執行業務本身是權力的行使,如果有涉及強暴脅迫,事實上在刑法第三百零四條是有規定的。 陳委員節如:醫療法若做這樣規定,我們想想,計程車司機也經常遭遇到暴力,便利商店也是,餐廳也是,是不是都可以另外制定法律?你們的看法如何?日本是制定一個妨礙業務罪,如果病人向醫生護士施暴,這就是妨礙業務罪嘛!這個在刑法裡面有規定,對不對? 章主任檢察官京文:是的。 陳委員節如:日本是把這些全部歸到妨礙業務罪,沒有另外制定法。 章主任檢察官京文:向委員報告,目前我們的刑法並沒有像日本刑法第三十五章的「妨礙信用及業務執行罪」。 陳委員節如:嗯。 章主任檢察官京文:在我們臺灣的刑法裡面,並沒有把妨礙業務行為抽象化而制定單獨的規章。 陳委員節如:如果從這裡把它放進來,規定「妨礙業務罪」,是不是將來各行業都可以適用? 章主任檢察官京文:如果是放在刑法裡面,就可以平等地受到照顧。 陳委員節如:對啊,我比較傾向於應該要有平等的看法,你們現在規劃朝向公訴罪、不受告訴乃論罪的限制,這個有沒有問題? 章主任檢察官京文:向委員報告,因為這個不是法務部的提案,而是委員們基於醫療…… 陳委員節如:是啊,我現在是請教你們法務部的意見,我知道這是委員的提案。 章主任檢察官京文:是。基本上,因為刑法原來的傷害罪是告訴乃論案件,雖然對於公務員的部分是非告訴乃論,可是在刑法裡面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因而利用職務機會傷害他人者,它是非告訴乃論。在醫事人員這部分比較特殊的是因為他是被害人,所以我們那時候考慮,如果放在刑法裡面把對醫事人員的傷害變成非告訴乃論,在體例上會產生扞挌的情形,就是會不一樣,因為讓它有第八十七條把公務員執行職務犯傷害罪變成非告訴乃論,可是在這邊變成醫療人員是被害者,所以那時候我們建議是否分開處理,因為訂在刑法裡面會在體例上有點怪怪的。 陳委員節如:好,如果把它定位為妨礙業務罪的話,那各種行業是不是都可以適用? 章主任檢察官京文:是的,如果放在刑法裡面。 陳委員節如:我比較傾向於這樣子,你看計程車司機是不是比較容易受到暴力?當然醫護人員更加要受到保護,對我們病人才有利,而餐廳也常常有暴力事件出現,所以我才說法務部應該要全面性的考量,而不是說今天醫療發生事情、交通發生事情或是其他事件發生事情才適用,我覺得要訂一個法讓大家都可以適用,會比較安全、比較正確。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邱部長,關於在急診室或醫事機構發生暴力事件,從去年開始陸陸續續就有委員提出一些修法意見,而這些修法的意見,基本上是希望保護那些被害者或受暴力行為的醫事人員,但是我們會發現,醫事機構的責任在哪裡?大家都直接就認為自己是當事人、被害人,雖然是把它提昇為公訴罪,但問題是醫事機構的責任在哪裡?我們看來好像沒有什麼著墨,你們有沒有什麼可以補這個缺口的地方?是不是請司長也能夠幫忙說明一下? 主席:請衛福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好,請李司長先說明。 主席:請衛福部醫事司李司長說明。 李司長偉強:主席、各位委員。醫事機構尤其從部長上任之後,我們特別強調醫事機構的責任,目前法雖然在那邊,但現在的法律其實罪刑很輕,所以醫事機構要做以下幾件事情:第一個事情就是剛剛部長報告過的5項防制措施,包括:(一)要有一個很明確的門禁管制;(二)保全人員的協助,雖然沒有警察但是可以請保全人員;(三)二十四小時警民聯線;(四)對擔任醫護人員的教育;(五)對就醫民眾的教育。 江委員惠貞:我們就針對今天講的長庚醫院,以及今天趙召委提到臺南也有一家醫院有類似情事,醫事機構的運作是有你講的這5個指導標準,但他們還是很被動,當事情真的發生的時候,這些人還是很被動,甚至於是已經在媒體暴露了,他們才表示自己的意見,包括他們自己的醫護團隊才開始要共同來連署,其實都已經慢半拍了,而且不只是慢半拍,是慢好幾拍耶!也就是說這些都是給他們的指導與指引,但事實上縱使把它弄成公訴罪,可是醫事機構要不要究責?或是他們有沒有怎麼樣的權力可以行使?在今天下午我們逐條討論的時候,我們應該要想出一個補漏的想法出來。 另外,緊急醫療救助法已經修法通過,在救護車等載具上面的救護人員,因為急救而非故意的情形,可以免於責任嘛,對不對?但是這些人除了免於刑責之外,那有沒有進一步的保護?到底在這次的委員修法當中,有沒有要放進去?醫療安養機構、照護機構,我覺得可以慢一點,因為在比較大的範圍內可能在定義上會比較困難,但是我覺得這些救護車、急救載具可能也會被騷擾,比如說我今天載的就是一個喝醉酒的、吸毒的人,不但是他個人或者他的朋友,連他的家屬、親屬,可能都會有這樣子的暴力行為,他們是不是同樣也要受醫療法第二十四條的保障? 李司長偉強:過去曾經發生過阻攔救護車前進的例子,這個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經修法過了。 江委員惠貞:對。 李司長偉強:委員剛剛提到的載具部分,現在有公用的,也有民間的救護車,我們覺得放在緊急醫療救護法裡面,或許會比放在醫療法裡面更適合。 江委員惠貞:是嗎?所以在這次我們修法當中,你希望這一塊我們要從緊急醫療救助法裡面再去修法?那今天我們在討論的時候就不含括那個部分? 李司長偉強:是的。 江委員惠貞:好,那我們也會趕快提出這方面的修法意旨。謝謝部長跟司長。 繼續請法務部,這次委員們有提出關於刑度跟行政罰鍰的問題,我們辦公室把所有公共危險罪章當中各罪的刑度拿來做比較,我現在看到的版本大概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鍰,那你覺得這樣子的比例原則跟其他公共危險罪責的比例原則相比,你的看法如何?因為這部分是你們的專業啊!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章主任檢察官說明。 章主任檢察官京文:主席、各位委員。向委員報告,如果就提案的部分來看,我們可以大概分成主要的兩大類。一個是對於醫療機構就業務執行面的妨礙;另外一方面是對於醫療機構設備的毀損問題。我當時看到的主要是這兩大方面,當然也有其他的,因為對於身體的傷害,在妨害業務執行的強暴脅迫行為部分可能會包括在裡面,是這樣子的。 江委員惠貞:我現在直接請教你,這個刑度應該怎麼樣來訂是比較恰當的?今天我們制訂這個法之後,雖然大家對這些行為當然都很氣憤,但問題是對於行使暴力、不當行為的處罰,裁處的部分也一定有它的比例嘛,你對這個比例的看法呢? 章主任檢察官京文:對於醫療人員行使暴力的部分,我們其實在26日由法務部跟衛福部討論的時候,學者也有提出意見來,就是說我們如果以現在妨礙公務罪章比較接近的情況來看,目前現行法就「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以暴力脅迫妨礙公務」的規定,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江委員惠貞:是。 章主任檢察官京文:如果是涉及醫療機構、安全設備、保護生命設備的毀損部分,如果我們去參照公共危險罪章,其實這在刑法上有三種面向,一個是器材的毀損,在刑法的毀損罪章裡面,比較嚴重的像是對於建築物的毀損這些,都是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如果是對於像礦坑、工廠等屬於勞工集中處所的保護生命安全設備的毀損,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江委員惠貞:現在很簡單,我們就是聚焦於醫療機構的毀損還有重大的毀損嘛,這中間大概的刑度是怎麼樣? 章主任檢察官京文:如果以現行法來看,其實大概有三年以下、五年以下及七年以下的情形。 江委員惠貞:有三年以下的情形,所以三年並不算太高,是不是?三年以下並不算太重? 章主任檢察官京文:如果是以我們的案件分類來看,三年以下並不是重罪。 江委員惠貞:那如果是對人的話呢?三年以下也算是合理的刑度嘍? 章主任檢察官京文:像傷害罪的話,目前現行法是五年以下。 江委員惠貞:五年以下是不是?下午在逐條討論的時候,我們再好好討論。謝謝。 主席:請蔡委員錦隆發言。 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邱部長,大家都覺得醫療法修法有必要,我記得在2006年臺灣急診醫學期刊曾經發表過論文,當時的邱教授──就是你──現在的邱部長曾經發表論文,有提及高達6成急診護士、3成ICU護士曾經遭受暴力攻擊,呼籲政府與醫院應重視醫院防暴與職場安全政策。但請問現在的邱部長,你要怎麼做?我們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這類事件! 主席:請衛福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就是非常嚴正地譴責任何的暴力行為,也提出5項防暴措施,也希望能夠修法把告訴乃論罪改為公訴罪,這是我一生都在期待的事。 蔡委員錦隆:到現在我們都還記得當時邱教授所提的意見,但是現在你已經貴為部長,而且是政策的執行者,讓醫院暴力事件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而且量根本沒有減少過,那怎麼辦?有沒有任何預防措施?當時邱教授這樣要求,現在看起來是不是覺得很荒謬? 邱部長文達:我想我們做了很多事,也看到在101年到了高峰,從去年我們開始執行以後,到現在大概掉了一、二十個百分比,我們希望這個法以後更好。 蔡委員錦隆:醫改會一直呼籲衛福部要將醫院的防暴機制列入醫療機構設置的標準,但是一直以來我們都沒有修法的考量。 邱部長文達:有。 蔡委員錦隆:有? 邱部長文達:防暴機制是5項都已經上了,大概百分之百的醫院都已經完成了。 蔡委員錦隆:我記得勞委會在96年的時候,參考英國皇家護理醫院的政策、日本醫院安管體制及國際勞工組織工作場所暴力防制架構等,訂出醫院勞改規則,其中包含醫院防暴專章共11條,最後還是胎死腹中!原因是什麼呢?據醫改會表示,是醫院協會反對,衛福部現在針對醫院暴力問題,有沒針對這一條想把它納入修法專章裡面? 邱部長文達:我請司長向委員報告,因為司長負責規劃。 主席:請衛福部醫事司李司長說明。 李司長偉強: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當初那些精神,我們其實已經逐步落實,現在我們放在醫院評鑑裡面。 蔡委員錦隆:我不要你這種說法,「逐步落實」等於沒有,到現在一直持續發生嘛!現在人家提的醫院防暴專章11條,你們有沒有意思把它納入修法範圍?這個才是下定決心嘛! 李司長偉強:是,我們會繼續來努力。 蔡委員錦隆:你繼續來努力等於沒有嘛!你要不要承諾明年把它納入專章裡面來修法?納入好嗎? 李司長偉強:可以,我們一定努力,可以。 蔡委員錦隆:那你答應了哦!好,謝謝。這個我就不再問了,反正到現在為止,能夠改善的真的還是有限啦,我們希望真正能夠…… 邱部長文達:是有在進步。 蔡委員錦隆:關於食安問題,我想大家在每次發生事件以後,都是大動作召開食安會議,每年我們宣示花了一、二億元,8月份我們又召開了食安大會,但現在本席很擔心這些會流於形式,而且加重處罰的時候,是不是對檢舉人不實的檢舉有做處罰?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這樣無限制的擴張,我想不能改變我們現在食安的問題。你記不記得許銘能次長還答應本席本月底要提出監督的機制?到現在還沒有!部長你有什麼解釋沒有? 邱部長文達:請蔡組長為委員說明。 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食品組蔡組長說明。 蔡組長淑貞: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所關心的,包括利用民間的資源來參與檢驗,還有業者…… 蔡委員錦隆:制度都還沒有出來嘛! 蔡組長淑貞:在這次食管法第七條的修法當中,已經納入第三項的規定,是依委員提案中關於第三方檢驗的部分,包括…… 蔡委員錦隆:你們連第三方的機制、制度都還沒有建立起來啊! 蔡組長淑貞:報告委員,這是…… 蔡委員錦隆:那你現在說把它納到那裡去修法,考慮到第三方,這樣曠日廢時,這個食安問題怎麼得以解決呢? 蔡組長淑貞:另外,委員關心的就是邀集各大專院校開…… 蔡委員錦隆:請你把你們現在所做的提一份完整的報告給我,你們許次長答應2個月內要提出來,我要看這個月底之前到底提出了什麼東西來,好不好? 蔡組長淑貞:好。 蔡委員錦隆:聯合國世界糧食計畫署的政策、項目與創新主任斯坦萊克表示營養跟食安是密不可分的,本席也有提一個營養法草案,部長你要不要宣示一下?這個事關國民健康、食安的問題,你要不要大力推動營養法?要不要承諾,明年通過營養法? 邱部長文達:好,我本來就在行政院力推這個案子啦。 蔡委員錦隆:力推這個案子?我們希望真的要落實! 邱部長文達:我覺得這非常重要。 蔡委員錦隆:本席已經提案提這麼久了,但是對案一直都沒有送來,行政院版也沒有送來,造成現在立法的困難,如果你們的版本不來,我們立法院就強硬把它推過去! 邱部長文達:好,這個我答應一定把它列為今年的重點方向。 蔡委員錦隆:今年列為重點方向,明年一定要通過,好不好? 邱部長文達:好。 蔡委員錦隆:我們要把人民的營養納入食安的規範考量內,而且我們的監督機制應該要變更,如果我們只要求增加很多的人、增加很多的經費,那是事倍功半。如果能夠讓這些機制變成政府的監督力量,讓我們全民都比照這種辦法來辦理,我們才吃得安心,我希望衛福部加油啦。 邱部長文達:委員的建議非常好,我們一定朝這個方向努力 蔡委員錦隆:這次我希望真的是有一個方式來改變我們的食品安全問題,也讓營養法得以落實,好嗎? 邱部長文達:好,我們會努力。 蔡委員錦隆: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邱部長,今天下午食管法要再次修正,關於重罰的方向,委員的共識都很高,本席也有提出相關的版本,至於詳細內容,我們下午可以再討論。但是最近商周檢驗牛奶後發布報告,造成了紛擾,我覺得這件事情其實跟食管法第四十條也有關係,我不曉得你們自己有沒有發現。本席其實知道當時在修法的時候,行政院的版本不是現行的版本,當時你們的版本是說「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者應確保檢驗品質及結果判讀之正確性」,甚至你們在第五十條還有「違反第四十條規定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這是當時行政院的版本,但是在衛環委員會討論的時候,這個條文沒有通過,而是做了修正,修正成現在只要求它公布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的依據。我今天要討論的是商周在這次的事件當中,這三個是不是有都公布了?有沒有公布? 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說明。 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我們經過兩輪的專家解析以後,發現都沒有,我們也有正式地把這個資訊提供給…… 王委員育敏:它有公布檢驗方法啊! 葉署長明功:它的檢驗方法是比較簡略粗糙,它沒有把詳細的流程、樣品如何處理等給公告出來。 王委員育敏:對!這個就是本席要講的問題,今天本委員會修正通過第四十條,如果只說要公布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的依據,事實上它公告完就沒有責任了,但你們原來訂定的法令是,他必須確保品質與判讀的正確性。假設日後有其他單位或媒體發布檢驗結果,也公布了方法、檢驗地點、結果判讀的依據等資料,而你們請專家學者重新檢視之後,發現有不足之處,且影響其檢驗結果,這時候該怎麼辦? 葉署長明功:目前食管法第四十條並沒有授予明確的罰鍰或罰則…… 王委員育敏:而且第四十條並沒有要求資訊必須正確無誤,只是要求他們交代檢驗方法而已,並沒有規定資訊必須完全正確。 葉署長明功:對,所以…… 王委員育敏:交代檢驗方法很容易啊!所以本席才會說,按照第四十條的規定,商周這一次的做法並無缺漏,是你們逐一檢視項目的時候,覺得有不足之處。依照你們發布的新聞稿,你們認為檢驗方法、結果判讀有疑義,其參考文獻的相關度也不高。對於此事,本席要強調,是我們自己把第四十條修成這個樣子的,是我們修法有漏洞,事後再要求他們必須提供正確的資訊並不合理。當然,本席也必須講,行政院的版本立意良善,是大家在委員會討論的時候把它刪掉了,改成現在這樣的版本,請問未來我們要怎麼辦?第四十條是否應該補強?以這次商周的案子為例,既然你們認為要公布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那是否應該對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增訂一些細則,讓大家知道怎麼做才會符合你們的規範?這部分是不是應該要再修訂,這樣大家才有規則可循? 葉署長明功:是,我們會以這次的案例…… 王委員育敏:我們歡迎大家來監督,這是沒有問題的,但這次的案件也讓我們看到,如果監督的方法有瑕疵,甚至結論有誤的話,將使全民受害。這陣子有許多家長很恐慌,一直在問可不可以喝牛奶?不僅大家非常恐慌,也對酪農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媒體監督本來是好意,但對於監督的方式,本席覺得衛福部有責任告訴大家什麼才是客觀、合理、科學的檢驗方式。 葉署長明功:是,謝謝委員。 王委員育敏:關於這件事情,待會兒本席會提出臨時提案,本席希望你們在細節的部分能夠做得更好。 葉署長明功:好,謝謝委員。 王委員育敏:第二,你們在上禮拜六召開了全國食安會議,對此,本席要表示肯定,因為本席有出席,看到你們邀請了許多專家學者和民間團體,讓大家有非常充分的時間針對食安議題表達意見;而且之前你們就開了會前會,對於這整個作業,本席都相當肯定。會中有一個議題是加強業者自主管理的部分,你們在會前會上曾經建議擴大設置食品衛生管理人員的業別,對不對? 葉署長明功:對。 王委員育敏:你們想要擴大哪些業別?本席認為兒童食品相關的檢驗標準應該要更嚴格才對。今天早上行政院召開了消費者保護國際研討會,主題為兒童消費者保護,本席有出席開幕典禮。就是因為國際相當重視兒童消費,今年才會把兒童消費者保護列為一個重要的議題。本席覺得我們在改善食安的過程中,應該要特別關注孩子的食品安全,因為他們和大人不一樣,他們的年紀那麼小,才2、3歲或5、6歲,他這輩子會比我們現在這個年紀吃得還要多,所以本席希望你們要特別重視兒童食品的把關。前陣子,我們發現有13%的兒童休閒食品品質不符規定,如果你們將來要加強業者自主管理的話,除了納入食安管理的業別之外,也要納入第三方送驗機制,把兒童的食品列為優先公告的品項,這可以做得到嗎? 葉署長明功:可以,委員的見解非常好,我們本來就想要立小兒專章。其實除了小兒之外,孕婦和老人家也是我們要照顧的對象,因為孕婦和老人吸收代謝的模式和一般人不一樣,所以我們都會納入規範、加強檢討。 王委員育敏:好,本席要求你們要把兒童、老人和孕婦列為特別照顧的對象,謝謝。 葉署長明功:好,謝謝委員。 主席(蔡委員錦隆代):請趙委員天麟發言。 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修法的細節,本席稍後再請教法務部的代表。剛才我們有講到安南醫院的事情,本席要謝謝衛福部秉持一貫的立場,支持他們提告,以捍衛他們的權益,這和我們今天修法的方向是一致的。不過很有趣的是,由於安南醫院屬於市立醫院,縱使目前已經委由中國醫藥大學經營,但因為他們是市立醫院,所以我們在揭露這件事情的時候,他們就透過其他管道告訴我們,日後他們還是要面對林炳利議員的監督,他們很擔心經過這件事情之後,他們會被秋後算帳等等。安南醫院和長庚醫院不一樣,因為長庚醫院不屬於地方議會或鄉代表監督的範圍,他們是怕管不怕官。現在安南醫院很怕會被秋後算帳,關於這部分,衛福部能否和臺南市衛生局聯繫,請他們要全力支持院方。不管新聞的熱潮是否已經褪去、法案的修正進度為何,如果事後他們遭到追擊,衛生局能否持續強力地支持他們?請部長在此宣示一下。 主席:請衛福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一定會全力支持臺南市衛生局的決定,剛才我們司長也有和他們通電話,表達支持之意。 趙委員天麟:好,我們希望不是只有一時的熱潮,你們要全力支持他們。 司長,本席知道你們很努力在思考,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也有開會討論過,如果直接在刑法裡面修正的話,恐怕會有偏重特定業別或單獨凸顯某一行業的問題,所以希望能在醫療法裡面修正。有關修正醫療法的部分,剛才其他委員討論的是比例原則,現在本席要問的是,到底要不要把它列為公訴罪、非告訴乃論罪?衛福部在報告中談到,你們經過討論之後,認為只要規定警察機關必須移請檢察官偵辦,就能達到這樣的效果。請司長講清楚一點,那是什麼意思? 主席:請衛福部醫事司李司長說明。 李司長偉強:主席、各位委員。有些版本非常明確地寫出,這不適用刑法第兩百八十七條告訴乃論罪。但有些法學專家認為,對於這樣的情況,只要規定警察機關處理完之後,若認為負有刑責者,主動移請檢察官偵辦就可以了。因為有些情節真的非常輕微,例如只是言語方面的衝突,警察機關處理之後,他覺得可能沒有移送的必要,那就不一定要移送。若負有刑責者,則移送檢察機關處理。專家學者認為只要這樣做就可以了。後來我們綜合各位委員的意見,提出3條條文的修正草案,只要在這3條條文當中說明哪些屬於非告訴乃論的行為,這樣就可以達到效果了,這是一些法學專家給我們的建議。 至於是否要明列這一條;若要列的話,是要列在第二十四條還是要列在第一百零六條,我們尊重法務部的意見。 趙委員天麟:請教章主任檢察官,就實務上來講,其實安南醫院或長庚醫院的例子,警察都有介入,對不對?他們報案之後,警察有到場。因為這類案件屬於告訴乃論罪,如果最後真的因為議員或其他的壓力而放棄提告,這一條是否就形同具文了?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章主任檢察官說明。 章主任檢察官京文:主席、各位委員。剛才委員問到2個問題,第1個問題是,即便現在是屬於告訴乃論案件,但告訴乃論只是未來起訴與否的追訴條件而已,只要有這個行為發生,它就是犯罪行為,警察都必須到場處理,不會因為它是否為告訴乃論而有所差別。 趙委員天麟:對,這部分沒有問題,現狀就是這樣。 章主任檢察官京文:是。 趙委員天麟:那後續呢? 章主任檢察官京文:如果此案為單純的傷害罪,那還是屬於告訴乃論罪。 趙委員天麟:這樣的話,我們後面修正的那些條文,無論是5年以下、3年以下或1年到7年…… 章主任檢察官京文:那不一樣,因為我們在醫療法所定的妨害職務行為、毀損設備罪為附屬刑法,也就是在特別刑法當中所定的條文。這有一個前提,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它屬於告訴乃論,不然就會回到一般性的原則,如果附屬刑法沒有規定它屬於告訴乃論,那就是非告訴乃論。 趙委員天麟:本席知道毀損設備罪一定是,那傷害罪呢?假設我們按照你們的建議定為3年以下,或者按照某些委員的提案定為5年以下,那是否為告訴乃論? 章主任檢察官京文:我們綜合委員的意見之後認為,暴力妨害職務行為可能會造成一些傷害,例如重傷或致死。如果是妨礙職務的暴力行為所造成的傷害結果,那就是非告訴乃論;但如果它不是妨害職務行為,而是單純的傷害罪,那就要回到刑法的規範,屬於告訴乃論。 趙委員天麟:本席知道法務部對於根本大法的堅持,我們也表示尊重。下午我們可能就會針對法案當中很細緻的部分進行討論,希望我們制定的法律不會讓大家覺得看起來很有力,實際上卻無法執行,這是本席唯一的原則。 本席想請教司長一個細節,門診醫療隱私維護規範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病人就診時應隔離其他不相關人員;於診療過程中,如需錄音或錄影,應先徵得醫病雙方之同意。它是規範醫事人員的部分,可是在實務上,有很多醫療院所向我們反映,因為現在病人很重視自己的權益,怕未來會有醫療糾紛,所以都會拿手機或錄影機全程錄影,醫生通常都不能拒絕。但如果是醫生害怕遭受暴力對待或其他不禮貌的行為,他可能不能反錄對方,請問我們該如何落實這項條款?按照規定,錄影之前必須取得醫病雙方的同意,這在實務上該怎麼做? 李司長偉強:之前法務部有正式函示,基本上,我們認為這項規範的精神是為了讓醫病雙方都能得到應有的保護,所以不管是病人方面或醫院方面要錄影,都需要事先告知,經過雙方同意。 趙委員天麟:所以無論是診療中還是其他時間,不能單方面說要錄就錄,對不對? 李司長偉強:診療中更要小心,因為這涉及到隱私的問題。 趙委員天麟:所以不管醫病雙方是誰要錄影,都要得到對方同意? 李司長偉強:是。 趙委員天麟:好,謝謝。 李司長偉強:謝謝委員。 主席(趙委員天麟):請蘇委員清泉發言。 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法務部表示刑法是僅次於憲法的根本大法,刑法有三百多條,從抗戰之前(民國26年)訂定至今已有八十幾年,越陳越香,碰都不能碰,根本是法務部的神主牌,請問部長對此有何看法? 主席:請衛福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我沒有什麼特別的意見,不過就這個案子來講,修正醫療法是正確的方向。 蘇委員清泉:修醫療法比較妥適。對於這陣子醫療院所遭遇的暴力行為,大家都同仇敵愾,一致認為本法應該修正,在此,本席要對田秋堇委員和朝野的立委表示感謝。田委員,本席上次還特別在宜蘭醫師會稱讚及感謝你。 對於醫院這一端,衛福部的要求為何?醫院應該要有所防範啊!包括急診、相關措施、動線等等,這部分有沒有在做?你們有沒有評鑑或規範? 邱部長文達:平時醫院都設有危機處理小組,我們在評鑑的時候也會提出要求。至於細節部分,我請司長來向委員說明。 主席:請衛福部醫事司李司長說明。 李司長偉強:主席、各位委員。關於最近發生的事件,其實去年我們討論之後,已經把相關規範明列在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當中,這是正式的法律,所以醫院未達標準就不能開業。其中最重要的規定是,急診室必須要有嚴格的門禁管制。其次必須要有24小時的警民連線,這些都已經納入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當中。從我呈現的這張圖來看,98年到現在,向衛生署通報的暴力事件有持續增加的趨勢,可是今年的數量減少了3成左右,通報系統的部分也是一樣,所以看起來已經有部分的成效。 蘇委員清泉:剛才很多委員質疑警民連線的效果。以前巡邏箱都設置在醫院外面,警察簽完名就走了,有設跟沒設一樣,現在你們有什麼改善的措施? 李司長偉強:之前我們曾和警政署討論,希望能派駐警察,但是他們認為人力上有困難。不過當時我們有形成一個默契,就是把巡邏箱設在醫院急診室裡面,警察簽名的時候,一定要到醫院裡面巡視,目前醫院的做法多半是如此。至於警民連線的部分,我們每次去督考和評鑑的時候,都會請委員實際測試,一般都可以在5至10分鐘之內到達現場。 蘇委員清泉:所以是有效的。 邱部長文達:有效,很多人都說有效。 蘇委員清泉:葉署長,你是軍事體系出身的,本席對食管法的獎金部分有意見,現在獎金的發放比例好像在飆車一樣,有人提議檢舉人可以拿10%的獎金,有人提議20%,甚至有人提議50%,我看乾脆設30%或50%,然後都不要扣稅好了!本席以前在海軍陸戰隊服役,軍中有所謂的「保防細胞」,大家會互相監視,其實「保防細胞」就是「抓耙子」。在江湖上,「抓耙子」會被拖出來打死。馬英九總統在選舉的時候曾經說過,他在海外留學期間也當過「抓耙子」,所以成為眾矢之的。本席一直對「抓耙子」很反感,至少在我這個年代是如此,我看部長應該也差不多。曾幾何時,「抓耙子」演變成吹哨者保護條款、食安檢舉條款。軍中洩密會涉及國家安全,影響更為重大,不過大家還是認為那些告密者罪大惡極。現在卻剛好相反,大家鼓勵檢舉、鼓勵告密,檢舉人還可以拿到10%或20%的獎金,剛才羅淑蕾委員甚至表示應該要修正為30%,請問署長對此有何看法? 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說明。 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我們是建議從5%調整為10%,並給予適當的規範。因為在實務上,獎金提高以後,很多人就透過各種管道檢舉,反而造成很多行政上的困擾,每10件大概只有1件是可以具體追蹤、調查的,所以會衍生出另一方面的困擾。等到母法條通過之後,我們會再修定各項細則,例如排除網路檢舉或未具名檢舉的案件。 蘇委員清泉:如果獎金改為30%,你們以後會極度忙碌,光是這件事情就做不完了。現在檢舉違建有獎金,有些人就專門檢舉違建和環保污染,聽說一年的收入可以達到二、三百萬元。當然,食安非常重要,但是這會誤導大眾,使整個社會扭曲。目前檢舉逃漏稅可獲得20%的獎金,大部分都是會計師事務所的員工去檢舉。將來獎金調整之後,我想大多會是食品廠的員工去檢舉,路人甲、路人乙應該也很多。本席的看法是,獎金絕對不宜無限上綱,這會誘導檢舉,有道德上的瑕疵,部長對此有何看法? 邱部長文達:我們有注意到這個問題,因為現在獎金很高,確實會有剛才委員所提到的問題。 蘇委員清泉:從以前的「保防細胞」、軍中所講的「匪諜就在你身邊」,到現在的吹哨者條款、檢舉條款等,本席的觀念還是轉不過來,以前這些人被認為罪大惡極,現在怎麼都變成道德人士了?這恐怕需要有人來說服本席,給我開導、開導,不然本席的想法還真的轉不過來。 主席(王委員育敏代):請徐委員少萍發言。 徐委員少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和第一百零六條要相互配合,關於這個部分,目前有許多委員提出修正草案,假設我們修法通過,長庚王貴芬一案是否會有新的處置方式?現行法令能否處置王貴芬? 主席:請衛福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那屬於告訴乃論。 徐委員少萍:有委員認為應該改為公訴罪、非告訴乃論,這一點本席也贊成。請問司長,除了修正為非告訴乃論之外,現行法律能否處分王貴芬? 主席:請衛福部醫事司李司長說明。 李司長偉強:主席、各位委員。現行第一百零六條是處3萬元至5萬元之罰鍰,由衛生局直接開罰。 徐委員少萍:能否以刑法處分? 李司長偉強:不能。 徐委員少萍:有關醫事人員執業安全的部分,假設我們修正為,若醫事人員於執行業務時遭受暴力行為,應依刑法處分之,那可以處罰到他嗎? 李司長偉強:只要檢察機關偵辦之後,認為符合規定,就可以適用這個特別刑法。 徐委員少萍:刑法?所以醫療法還是沒有辦法處理,對不對? 李司長偉強:不是,如果我們在第一百零六條增列委員的提案版本,此案應該可以優先適用。這部分可以請教法務部的建議。 徐委員少萍:要不要特別規範為「執行業務時」?很多委員認為在執行業務的時候才適用。 李司長偉強:當然,如果醫護人員在醫院裡面,但他不是在執行業務,而是在吃飯或做其他…… 徐委員少萍:因為第二十四條原本就有對滋擾醫療機構秩序等進行規範。本席看到很多委員的提案版本都有特別限定在「執行業務時」,假設醫事人員在執行業務時,有人違反規定就要受罰,這樣的規定是不是更寬了?對於在急診室所發生的暴力行為,我們很早就提出修法了,有關王貴芬民代掌摑護理師一案,新修定的法條能否適用?如果我們改為公訴罪就可以,對不對?那他會被處以什麼罰則?此案能否適用? 李司長偉強:因為它是傷害罪,除了…… 徐委員少萍:還有公然侮辱,這刑法就有規範了。 李司長偉強:對。 徐委員少萍:那有沒有加重其刑的規定? 李司長偉強:按照各修正草案的規定,大概是處3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之罰金。 徐委員少萍:那不一定要限定於執行業務,因為那名護理師是在休息室被打,而不是在執行業務時被打。 李司長偉強:不是,當時他在執行業務。 徐委員少萍:是在執行業務的時候被打嗎?那就符合了。 李司長偉強:對,他是在執行業務。 徐委員少萍:正在執行業務? 李司長偉強:對,他在加護病房照護其他病人,他是照顧這位民代父親的護理師。 徐委員少萍:既然正在執行業務,那就沒問題了。 有關食安資訊平台的部分,產品進口之後再分裝出去,進口和分裝的數量理應一致,所以在食安資訊平台中,我們必須清楚地記錄進口和分裝出去的數量。因為本席發覺我們有很多油品是從國外進口,到臺灣再進行分裝的,假設分裝出去的量比進口的量還多,那就表示有攙偽的問題。請問部長,你們有沒有建立這方面的資訊? 邱部長文達:現在他們很努力在做。其實張政委正努力推動的食品雲就是要建立一個平台來做這件事情,無論是原料、成品或其他…… 徐委員少萍:進來多少,出去就是多少,若有增加,表示有攙偽的情形,對不對? 邱部長文達:這要跨部會一起來做。 徐委員少萍:部長,現在我們應該可以成立食安基金了吧?2011年的時候有人反對,因為他們認為如果主管機關開罰的話,大廠都跑不掉,但很多作假的都是沒有知名度的廠商,你也罰不到他,所以當時他們認為用食安基金來處理不夠公平。那現在呢?現在絕對要成立食安基金啊! 邱部長文達:在委員會討論的時候,大家很擔心會演變成用公積金或政府的錢去補犯罪者應負的責任,目前大家提出來的意見大多著重於風險評估,主要還是與用途有關。 徐委員少萍:好。基金的來源還是廠商或是其他管道? 邱部長文達:是罰款。 徐委員少萍:有無要求所有食品公司須提撥一定比例給食安基金?請葉署長說明。 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說明。 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沒有,主要是以罰款、罰鍰等犯罪所得為主,利息也是來源之一。 徐委員少萍:那你們要儘量取締啊!這樣基金才會有足夠的財源。有規定每個食品廠要提撥多少嗎? 葉署長明功:沒有,沒有要扣稅。 徐委員少萍:那就儘量去取締那些不法的廠商。 葉署長明功:對,假如這次18.5億元有進來,那就…… 徐委員少萍:這樣夠嗎? 葉署長明功:在第一階段,假如18.5億元能夠進來的話就還足夠,謝謝委員。 主席(趙委員天麟):中午先處理臨時提案,然後休息;下午2時30分再繼續開會。 現在請楊委員曜發言。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行政院食安法修正草案第五十六條之一有打算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來保護消費者,其資金來源多為違反本法的罰鍰提撥。本條文前三款都和行政罰有關,本席想要提出一個問題,因為有很多食品安全案件也同時觸犯了刑法,依照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法處罰之。因為刑法究責的程度會比行政法高,也會經過法院的審判,程序較為嚴謹,所以通常會適用刑法。如此一來,除了行政罰法對於犯罪行為有其他的處罰方式,或是法院未宣告沒入他的東西,否則前面這三款的規定有什麼機會可以讓你們拿到錢? 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說明。 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新增第二款的規定是,依本法課處並繳納之罰金及沒收之現金或變賣所得。假如它是法人,相關團體提告,法院扣押它的財產之後就可以變賣,其變賣所得就能繳入基金。 楊委員曜:法院能不能直接宣告沒收法人的犯罪所得?法人不能處以自由刑,這沒有問題,那它的罰金和犯罪所得可以沒收嗎?這一點,請法務部林參事說明一下。 主席:請法務部林參事說明。 林參事秀蓮: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法人的部分,其實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也有針對法人課處罰金,課處罰金就表示它有犯罪,所以如果它有所得,當然可以沒入其所得。 楊委員曜:本席講的是,依照刑事案件的處理規範,可以直接沒收其犯罪所得,對不對? 林參事秀蓮:對。 楊委員曜:所以不會撥入食安基金啊!我們現在是要討論這三款基金來源到底收不收得到錢,不要定訂了一部好像對消費者提供許多保障、設想很多的法律,但實際上卻拿不到錢。法院會不會直接宣告沒收? 林參事秀蓮:行政院版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二款,罰金和沒收之現金指的就是法院宣告沒收的部分。法院宣告沒收之後,檢察官執行時就會把罰金和沒收之現金繳到這裡來。 楊委員曜:錢會直接到這裡來,不是進入國庫? 葉署長明功:不是進入國庫,會繳到基金。 林參事秀蓮:對,就是進入基金。 楊委員曜:對,就是進入基金嘛! 葉署長明功:對,不進入國庫,會進入基金。 楊委員曜:因為第一款幾乎已經不可能適用了,只要同時觸犯刑法,罰鍰的部分應該就不適用了。照你們所言,第二款是可行的,因為法院宣告沒收的部分可以進入基金,對不對? 葉署長明功:是,這是當初我們設計的機制。 楊委員曜:你確定嗎? 葉署長明功:對,當初我們開過很多次會討論這件事。 楊委員曜:不要通過一部好像能妥善保護消費者的法律,但其實是華而不實,這樣不好。因為很多法律會有相互衝突的情況,所以本席要在修法的時候提出來討論。 葉署長明功:是,謝謝委員,當時我們在行政院開過好幾次協調會,針對這部分的適法性以及未來能否執行反覆討論,所以才會增列第二款,確保款項能繳入基金。 楊委員曜:接下來,本席要請教法務部有關醫療法的問題,因為醫療處所經常遭受暴力對待,所以多數委員都主張提高刑度。本席認為提高刑度大概沒有什麼問題,因為偷竊罪也會因為犯罪手段、時間、地點的不同而加重其刑,所以這沒有問題。至於告訴乃論的部分,行政院好像對於改為非告訴乃論一直有意見,是不是?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章主任檢察官說明。 章主任檢察官京文:主席、各位委員。非告訴乃論的部分,基本上,我們還是尊重委員的意見,當時是因為要把傷害罪改為非告訴乃論,我們認為在體例上有點疑義。 楊委員曜:這倒是和本席的看法一樣,坦白講,本席一直覺得把罪責相當的行為單獨拿出來改為非告訴乃論有點奇怪。可是有時候法律是後於社會現象的產物,是為了因應社會現象而訂定的。之所以會有這麼多委員建議改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是因為在現實面,如果不這樣改,醫生、護理人員連提告的勇氣都沒有。為了因應這種狀況,才會有這麼多委員提出這樣的想法和主張。在法的體例上,雖然本席不覺得這樣的想法和主張比較好,但是當國家的公權力不足以保障人民的時候,就會產生這種現象。這可能是相關單位必須設法解決的事情,例如田秋堇委員就一直要求醫療處所要有警察進駐,或是訂定相關配套,要做個全面而仔細的檢討,謝謝。 章主任檢察官京文:謝謝委員。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不曉得剛才大家有沒有提到衛福部部長信箱的事情?有關護理人員遭受暴力攻擊一事,衛福部曾經回復一位陳小姐,其內容如下:所傳郵件,業已收悉,有關您信中所提案情,我們可以同理您工作上所遭遇到挫折的感受。護理人員的工作非常需要耐心和愛心,不但要安撫病人的情緒,更應該要全心全意為病人著想。本部所屬醫院係公立醫療服務單位(所以這是來自公立醫療單位的陳情),以服務病患為優先考量,因此身為人民公僕不宜輕易對身體不適的病患或家屬興訟,讓病患的病情因此而更加惡化,請您諒解。本部未來會加強所屬醫院工作人員溝通態度及醫病溝通的技巧,以避免造成誤會,感謝您的寶貴意見與不吝指導。 當事人及相關人士所下的標題是:這就是衛生福利部的態度,對第一線的護理職場暴力息事寧人,拒絕要求提告維護,姑息養奸,才會導致環境敗壞。 是你們要求不要興訟的,所以今天本席提出了兩點要求。第一點,醫療法是規範醫事人員和醫事場所,所以你應該要納入醫療暴力這件事情。委員的提案版本大多無法直接談到保護醫護人員,我們修法的字眼很容易就框定在「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害醫療業務之執行」。按照這次修法和社會輿論的意見,即使我們在醫療法當中規定,若有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害醫療業務之執行,警察應協助排除,那也是事發之後的作為,我覺得的確會有不容易處理的地方。我建議訂在一般刑法裡的傷害罪,這可分成兩個,一個是妨礙醫療秩序的部分,這當然是在醫療法,但是這次談的核心是要保護醫療人員,就應該要回歸到一般傷害罪。第一、對於醫療傷害的構成要件不用再做定義,第二、真正姑息和放縱醫療業務執業人員被傷害的原因是因為息事寧人,所以第二百七十七條所框定的傷害罪,以及論刑時回歸到第二百八十七條,因為本來一般傷害都是告訴乃論罪,要改成強制公訴罪就要回歸到修正刑法,所以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是告訴乃論,但是對執行醫療業務相關醫護人員的傷害應該不在此限,這樣我們就不用去講傷害罪或醫療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是甚麼。至於在執行醫療的場所所要論處的刑責是甚麼?我認為對醫護人員的直接傷害應該要回歸到一般傷害罪來做論處,一定要改為強制公訴罪,委員所提出的版本談到妨害醫療秩序這件事,我覺得在這裡是OK的。 現在回歸問題的根本,我們當然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通過了,該法賦予雇主必須有責任要做好職災預防與避免,這是一個標準的職業災害,在職業災害與勞工保護法中談到職災發生時,如果雇主沒有做好預防措施,勞工得向雇主請求賠償,但是沒有人敢哪!那這件事要怎麼辦呢?我覺得衛福部的確有責任。我問部長一件事,你可不可以告訴我,在職場暴力高風險職業群中,依台灣本土研究,醫護人員的職場暴力風險有多高?你們有沒有做過研究?能不能拿出一個數字告訴我們? 主席:請衛福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會把資料一起送給委員。 林委員淑芬:你們沒有做過研究吧? 邱署長文達:我想這個有人做過。 主席:請衛福部醫事司李司長說明。 李司長偉強: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我們目前沒有系統研究的資料,現在蒐集擁有的是醫院通報案件的資料。 林委員淑芬:在個案發生經媒體渲染報導之前,你們叫人家要息事寧人,不可以對家屬輕易興訟;現在發生個案了,你們就說你們贊成一定要改成強制公訴罪、贊成要追討醫護人員的尊嚴。你們沒事的時候當好人,發生事情的時候就當正義使者。 主席:請衛福部醫管會賴副執行長說明。 賴副執行長慧貞: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這件事已經在進入司法程序,在法律程序中我們會支持護理人員。 林委員淑芬:請告訴我,部長信箱是誰負責回覆的?這叫做你們贊成追討正義嗎?你們是叫人家不要興訟耶! 賴副執行長慧貞:其實那個時候…… 林委員淑芬:陳小姐的這封來信是誰回覆的? 賴副執行長慧貞:那是我們跟醫院調查時,醫院所寫回來的。 林委員淑芬:什麼叫醫院寫回來的?這是部長信箱,你在講甚麼瞎話? 賴副執行長慧貞:因為對寄到部長信箱的信,我們一定要去了解實際的情況,醫院自己回的…… 林委員淑芬:這是一個公立醫療單位發生的案例,並不是長庚醫院的事件。 賴副執行長慧貞:是醫院覺得…… 林委員淑芬:那是公立的署立醫院耶! 賴副執行長慧貞:因為這件事已經進入司法程序,我們協助護理人員…… 林委員淑芬:我講的不是長庚醫院王貴芬事件。 賴副執行長慧貞:我們會協助護理人員走法律程序。 林委員淑芬:對這個個案你們是叫他不要興訟!我不知道現在是不是雞同鴨講?我講的是你們要求護理人員不可以主張權利…… 賴副執行長慧貞:不…… 林委員淑芬:是你們要求人家不得興訟,在制度面上,對醫護人員在職場的暴力風險與職災風險有多高,你們也不知道,所以你們要求醫療院所要有責任,醫療院所告訴你他們有門禁、有保全、有24小時警民連線,而且對醫事人員也有進行教育,這樣是要把皮球踢給誰?我就問一個問題,你們有沒有把預防暴力納入醫院評鑑制度中? 主席:請衛福部照護司鄧司長說明。 鄧司長素文: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我針對剛才的議題說明,這位護理人員已經主動到地檢署提告,我們也會責成署立醫院要協助他。 林委員淑芬:我現在要追究的是誰回覆這封信叫人家不要興訟?這個責任誰要扛?你們的確是叫人家不要興訟,當事人不服要去告,認為這是他的權利,他被傷害了,為什麼不能提告? 賴副執行長慧貞:我們其實是在安撫醫院…… 林委員淑芬:安撫醫院?我看不懂,醫護人員遭受暴力,你說因為我們是公立醫院,所以不要告,那你就應該要替醫護人員爭取他的權利、保護醫護人員。今天我們的修法與衛福部的態度是相互矛盾的! 賴副執行長慧貞:我們沒有要求醫院不要提告,是…… 林委員淑芬:難道這張紙不是你們寫的嗎?你現在是指責我手中拿的是偽造出來的部長信箱的回信嗎? 賴副執行長慧貞:因為醫院了解這件事之後…… 林委員淑芬:我告訴你,你現在是在睜眼說瞎話!部長信箱回覆叫人家不要興訟,你還在這裡說謊!衛福部在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公然說謊成性、成癮了嗎? 賴副執行長慧貞:其實每一家醫院發生這種糾紛,我們都希望醫院…… 林委員淑芬:我已經占用太多時間了,我再質詢也有沒用,因為你回答的還是一樣,直接說謊、死不認帳,我問東、你說西,顧左右而言他、牛頭不對馬嘴,這個委員會如果還開得下去真的是…… 主席:先趕快去做確認,好不好? 賴副執行長慧貞:這個案子已經在法院了。 主席:不是法院,是林委員剛才所講的那件事。 林委員淑芬:我們是要追究寫這封信的行政責任。 賴副執行長慧貞:那我把所有的資料都送到委員辦公室。 林委員淑芬:我不要!我是要追究行政責任,待會兒我就提案追究行政責任。昨天你叫人家不要提告,今天卻說你保護了護士權益、鼓勵他告,這真是沒有是非!昨天是那樣說,今天卻又翻供,都不需要有人負責任,這是甚麼樣的衛福部? 主席:趕快確定一下有沒有那一份資料,態度要一致,好不好?不然真的是會顯得很矛盾。 邱部長文達:是的。 主席:本席先處理會議時間。在吳委員育仁質詢完畢後就處理臨時提案。 接下來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今天我們面對醫療場所的暴力問題,我在本屆第一會期擔任召委時就召開過專案報告,也做了許多決議,但是都沒有用,我們要修刑法也修不動,法務部一直有意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開會時,法務部就大剌剌的說:「你們回去修醫療法吧!」好,今天我就要修醫療法,在醫療法中修訂醫療場所之暴力行為非告訴乃論,這是為什麼?因為我真的很希望這些堅持、不肯修刑法的法務部人員,有一天進了急診室,或是他的家人受重傷進了急診室沒有醫生、沒有護士可以幫忙他,讓他去試試看那個滋味!今天五大皆空即將崩潰,結果法務部還是紋風不動,我真是忍無可忍! 我召開記者會時有急診室的醫生跟我說,醫院是有請保全沒錯,但是保全人員比他還老,當黑道跑進來時,還要靠年輕的醫生去保護他,甚至有些院長比他更怕,院長不肯提告,而告訴醫生:如果你受不了就自己去告。好不容易有醫院肯提告,但是黑道卻在半路把他攔下來對他說:「失禮啦,我那天喝醉了,你能不能就這樣算了?」這樣醫生還敢告嗎?黑道是在他家附近等他,知道他家住哪裡。 剛才我跟楊曜委員在談,他是法律系畢業的,他說他完全沒有想到會有連告都不敢告、告都告不成的情況,本來他不是那麼贊成改為非告訴乃論,但是他說這種情況他真的是沒有想到,本來他以為加重刑責及罰則就可以了,我說這樣沒有辦法,就算你把罰款金額提高到30萬元,那位鄉代付不起嗎?他當然付得起。如果今天醫療法第二十四條還是無法通過,我覺得我們就要面對一個狀況。 還有,剛才林淑芬委員質詢時所提的部長信箱案是怎麼一回事?我真的非常驚訝。 主席:請衛福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我想那主要是醫管會和醫院商量以後所做的回覆,因為當事人已經提告,所以…… 田委員秋堇:不是,林淑芬委員講的並不是最近發生的案例,他剛才談的是你的部長信箱所發出來的信。 邱部長文達:是台南醫院。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那和回覆的內涵是兩件事。 田委員秋堇:是之前的嗎? 邱部長文達:是8月份。 田委員秋堇:我覺得這是不應該的。部長,我覺得對就對、錯就錯,以前我先生擔任縣長時,有一位身懷六甲的女公務員去查錄影帶出租店,查獲色情錄影帶,當他要開罰時,對方叫一個半黑道出身的縣議員對他出言恐嚇,雖然並沒有碰到他,但是卻令這位懷孕的女公務員心生恐懼,在家哭泣不敢出門,因為他們住在同一鄉鎮。後來他的主管跟我先生講,我先生就用縣長的身分去告那位縣議員,結果他真的被判刑。這件事很清楚,他只是對這位身懷六甲的女公務員言語粗暴而已,都沒有碰到他,為什麼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時沒有人敢碰他?就是因為那是非告訴乃論。所以我覺得醫療場所暴力行為要改為非告訴乃論,如果無法在今天審查通過,那麼五大皆空的崩潰、特別是急診醫療的崩潰會更快。 我在此要跟各位報告一件事,這是一位急診室醫生的陳情,他說他後來被迫離職,因為他跟孩子三天沒有講到一句話,他說:「我這麼認真工作救人,上廁所用跑的、吃飯囫圇吞,不奢求病人的感激,也習慣被家屬怒罵,還要時時刻刻處於被暴力威脅的擔憂中,想到即將出世的孩子,我不想再過這種提心吊膽的生活,醫生被迫在很短的時間做出一連串攸關生命的重大決定,很怕忙中有錯,不僅威脅病人的安全,醫生的職業生涯也可能蒙上陰影,吃上官司、上不完的法院、開不完的協調會、甚至坐牢。每天上班就像打仗,我曾經好奇以電腦查看今天看了幾個病人,發現自己在8小時中看了八十幾個病人,平均一個病人看診6分鐘,如果其中一人是你的家屬,你能放心嗎?這不是特殊情況,而是常態。」所以今天急診室過度擁擠或跟健保相關的種種問題,我們可以在其他議題做解決,但是今天我們希望建立一個可以讓醫生及護理人員安心工作的環境,而且我們講得非常清楚,為了保障病人的就醫安全,如果醫生及護理人員沒有辦法安心的看病,病人就沒有辦法安心就醫。 再者,食管法第四十條有關民間檢驗報告罰則部分,到現在我還是反對,我非常清楚如果照這樣下去,以後環保署就可以對環保團體開罰,有環保團體在做水含重金屬的檢驗,但是現在商周已經被打成烏鴉,其實它在所提出報告的第140頁中講得非常清楚,它從台灣頭找到台灣尾,找到4家檢驗機構、4所大專院校,包括SGS台美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台灣德國萊茵公司、中興大學、中國醫藥大學、美和科技大學、銘傳大學,其中除了銘傳大學,其餘所得到的回應都是沒辦法、油脂很難檢測,甚至說藥品項目不在可檢測之項目中。有個實驗室主管甚至對他說,如果驗出不該驗出的項目,實驗室或檢測資格有可能會被政府取消。我的意思是,衛福部可能沒有這樣明講,但是他們就會心生恐懼。 今天有朋友跟我說有一個很有名的媒體,他們的遭遇也跟這個案件一樣,他們找不到實驗室可以幫他們驗色素,所以如果今天你說民間的檢測如何,搞不好第一個就會罰到消基會,在這種狀況下,除非你至少找到二個不可以拒絕的單位,例如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基本上怎麼可以讓媒體要找卻找不到?像商周現在要驗比菲多,但是沒有一個實驗室敢幫他們做檢驗,說除非是比菲多的老闆或員工,否則就不可以去檢驗裡面的成分對或不對。這樣你還要去罰民間關心食品安全的團體與媒體,例如像消基會這樣的團體,這怎麼對呢? 邱部長文達:我們目前並沒有開罰,但是報告還是要具正確性。 田委員秋堇:沒錯,報告要具正確性,所以我們也要求它要公布檢驗方法,但是現在你要求要公布檢驗單位,讓這些實驗室心生恐懼,現在的問題是在這裡。現在沒有實驗室敢幫它做,連4所大專院校及4家檢測機構、連SGS都不敢幫它複驗,所以今天才會出這個問題。這個問題你要怎麼解決? 邱部長文達:我們會後會再研究。 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說明。 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當初的立法精神是希望訊息公布除了要透明之外,不要造成不必要的誤會及恐慌,就這件事來說…… 田委員秋堇:這個我們都同意,你不要講得好像我不同意這樣做。 葉署長明功:不是的。我是說就這件事來說,我們並沒有對媒體怎麼樣,只是希望它能依法令規定公布執行過程中應該要告知民眾的訊息。至於委員所垂詢的另一個問題我們當初並不知道,假如有這個問題,我們再去…… 田委員秋堇:它寫在第140頁,當中講得很清楚,它找不到人幫他們複驗。現在也有媒體跟我說他們想要驗色素,但是沒有人敢幫他們驗,說那不在正面表列的檢測項目裡面。 葉署長明功:是的。 田委員秋堇:他說如果驗出不該驗出的項目,實驗室或檢測的資格可能會被取消,這是他們的擔心。 葉署長明功:目前沒有這樣的案子…… 田委員秋堇:因為實驗室的資格是由你們認定…… 葉署長明功:不是…… 田委員秋堇:實驗室資格是由誰在做認定?據他們說,有一些是衛福部在做認定的。 葉署長明功:因為我們驗的每一個方法都有公告的程序,這樣才會嚴謹,但是它驗的這些是沒有公告的,所以很多實驗室根本不知道要怎驗,所以這件事…… 田委員秋堇:所以是不能驗,是嗎? 葉署長明功:可以驗,但是方法必須要安照國家所公告SGS或國外已明訂公告可行的方法,而不是自己還在研究開發,基本上研究與實務在實際上有一點點落差,因為在研究過程中可以試各種不同的方式與面向,但是要公告民眾知道的就要經過標準化流程,並且被確認這個方法具可重複性…… 田委員秋堇:如果它願意公布它的方法,可以重複…… 葉署長明功:它的方法只要可重複,那當然就可以,所以裡面有兩個,一個是已經經過公告,你要照公告的方法做…… 田委員秋堇:對啊,所以以我們現在的法律就夠了嘛! 葉署長明功:第二個是國外文獻證明已經可以重複,那也可以。今天這件事…… 田委員秋堇:如果你們還想要把罰則加上去,那麼政府該驗而沒有驗,是不是也應該被罰?你們要被罰多少,罰款就自己先訂好了! 葉署長明功:報告委員,我們並沒有把罰則加上去。 田委員秋堇:你們上次送進來就有加嘛,是我反對,所以才被取消。我就問一句話,如果政府單位該驗而沒有驗,那該罰多少?這一點先講清楚再來罰民間團體。 邱部長文達:好。謝謝。 主席:請盧委員秀燕發言。(不在場)盧委員不在場。 請吳委員育仁發言。 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部長,什麼是生物病原災害? 主席:請衛福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是指細菌或病毒所引起的災害。 吳委員育仁:民國92年發生SARS的時候,部長在做什麼事情? 邱部長文達:還在醫院。 吳委員育仁:在哪一家醫院? 邱部長文達:在萬芳醫院。 吳委員育仁:部長知不知道和平醫院或是SARS的處理過程中,總共有多少醫護人員死亡? 邱部長文達:記憶沒有很清楚。 吳委員育仁:沒關係,因SARS死亡的醫護人員有七十幾位,當時有六千多人受到感染。對於生物病原災害這個議題,我注意到過去的衛生署有提出生物病原災害預防計畫,該預防計畫包含生物病原災害發生時的相關準備工作、預防工作及事後處理工作,均有相當的明文規定。記得當時SARS發生時,和平醫院裡的受感染醫療廢棄物在傾倒時發生了很多困難,當時郝龍斌於是徵用雲林縣一家廢棄物處理公司,我對當時的陣仗記得非常清楚,整個全部密封起來,裡面的員工都穿著防護衣,所以當時是用這種大陣仗來應對。 然而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衛福部,在生物病原災害發生時,有沒有指定任何醫療廢棄物的處理廠、公司?協助健全他們的設備?讓他們有能力進行更完善的處理,避免員工受到感染?你們有做好這些準備嗎? 主席:請衛福部疾管署邱簡任技正說明。 邱簡任技正千芳:主席、各位委員。醫療廢棄物的部分是醫療領域,在訂定任何計畫時,我們都會全盤考慮! 吳委員育仁:好,本席要求衛福部正視這個問題!不要像SARS這種生物病原災害突然發生時,才臨時找不到人處理醫療廢棄物,你們不僅沒有提供協助,而是臨時徵用、徵召這些醫療廢棄物處理公司,而且他們員工沒有經過相關訓練、設備也沒有準備好,所以做起來相當困難。因為我注意到過去的衛生署有生物病原災害的預防計畫,你們…… 邱部長文達:除了這項計畫外,我還特別請一位很有名的Henderson進行biosecurity、生物安全,在半年前才全部review完成! 吳委員育仁:這牽涉到跨部會,衛福部主管醫療院所,也是處理生物病原災害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而環保署則是醫療事業廢棄物處理公司的主管機關,所以你們可向環保署磋商,瞭解哪個單位可以提供協助或曾提供協助,以輔導成為指定單位。 像農糧署也有這樣的計畫,譬如高麗菜等農產品大產出時,都有指定的合作農場或農會來收購,而過程中也會提供這些合作農場或農會更多的協助或幫忙,遇有高麗菜有二、三倍產出時,就像現在高麗菜的產期快要到了,到時菜價會下跌,就需要合作農場來消化這些產量。因此衛福部應該要積極面對,這可以做到嗎? 邱部長文達:我們一定會朝向跨部會來努力!我所說的Pittsburgh的Henderson來的時候,所做的review也是跨部會,而農委會當然是很重要。 吳委員育仁:希望疾管署對這部分也要積極努力,謝謝。 邱部長文達:這一定會的,謝謝。 主席:現在處理臨時提案,先進行第一案。 一、 鑒於今年七月已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該法第六條第二項雇主有責任避免勞工遭遇人身攻擊;此外,美國、歐盟、挪威等從事工作狀況調查皆顯示醫療從業人員是職場暴力高風險群,衛生福利部有責任督促醫療院所擬具降低醫護人員面臨職場暴力風險之措施。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儘速協同勞委會提出預防醫護從業人員職場暴力具體措施,並送交本院委員會。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葉津鈴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案。 二、 鑒於急診室暴力是職場暴力,屬於職業災害,醫院雇主應負責任。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督促醫院,訂定職場暴力傷害申訴管道及報案處理流程,對於受到暴力傷害的勞工,應主動提供輔導追蹤並協助尋求法律協助。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葉津鈴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三案。 三、 有鑑於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條中,明定「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時,應同時公布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惟其文字仍未臻明確,恐因發布錯誤之檢驗訊息,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於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中,明確規定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之細節內容,以確保檢驗品質及結果判讀之正確性。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江惠貞  蘇清泉 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說明。 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同意。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四案。 四、 由於科技、工業進步,各式食品添加物、人工香料等等技術日新月異,為維護消費者食安權益,國外對食品添加物業者管控嚴格,食品添加物廠商必需有專業技師、工廠登記。然而在臺灣,幾乎任何人都可以經營食品添加物、香料事業。建請衛福部、經濟部與內政部應研議食品添加物、香料廠商應聘用食品專業技師,同時協助成立食品添加物、香料工會,讓業者間發揮自律、自我管理功能。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蘇清泉  蔡錦隆  王育敏 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說明。 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建議將「香料廠商」改為「香料製造廠商」。 主席:好,江委員也有同意。 請經濟部工業局呂副局長說明。 呂副局長正華:主席、各位委員。建議將「食品添加物廠商」改為「食品添加物製造廠商」,因為有製造才會有工廠登記。 主席:好,「食品添加物廠商」、「香料廠商」文字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製造廠商」、「香料製造廠商」,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五案。 五、 鑒於各大通路商與大型連鎖商針對所販售商品收取高額上架費,卻對上架販售的食品成分內容毫無所知,待爆發食安事件時則以僅負責販售為由推卸責任。建請衛福部應要求各通路商負起連帶責任,在食品上架前檢附相關檢驗證明,以達為所販售食品做初步把關之目的。否則商人僅以販售商品獲利為目標,對商品品質如何卻無任何責任,犧牲的永遠只是消費者的食安權益。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蘇清泉  蔡錦隆  王育敏 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說明。 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建議改為「建請衛福部與經濟部協調」,因為通路商是由經濟部所管理的。 主席:修正為「建請衛福部應協同經濟部要求各通路商負起連帶責任」嗎? 葉署長明功:對,因為這歸經濟部管,不歸我們管,我們比較沒有著力點。 主席:「建請衛福部應要求各通路商負起連帶責任」文字修正為「建請衛福部協同經濟部要求各通路商負起連帶責任」,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六案。 六、 針對2013年 8月22日衛福部部長信箱回覆,要求公立醫院服務的護理人員在遭受職場暴力後,「應以服務病患為優先考量,因此身為人民公僕不宜輕易對身體不適的病患或家屬興訟,讓病患的病情因此更加惡化,請您諒解。……」就是因為衛福部的這種態度,對護理職場暴力息事寧人,姑息養奸態度,才讓醫療的職場暴力層出不窮。而長庚王貴芬事件後,衛福部又化身為醫護權益保衛者,贊成鼓勵受暴醫護提告,這種兩面討好的爛好人行為傷害從業人員,毫無是非的行政作為,敗壞官箴。爰要求衛福部應提出相關業務單位主管的行政責任檢討。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趙天麟 主席:請衛福部醫管會賴副執行長說明。 賴副執行長慧貞:主席、各位委員。建議將最後一段改為「爰要求衛福部應提出相關業務檢討說明」。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其實很不願意面對基層公務人員,因為這不只是公務人員的態度,也不該把責任全交由你們承擔,我這項提案並不是因為這個個案,而是從這個個案可以看到整個組織、體制都在養成姑息文化,也是造成今天醫療暴力層出不窮的原因,所以是行政部門、是主管要負責!我們知道若讓主管負責,他不可能自請處分,所以若讓你們承擔行政責任,我也會於心不忍,你說要修改,我當然會說:好,就這樣子! 但我要凸顯在沒有新聞以前,你們是說不要告、不要興訟,一旦事情發生且被報導後,你們反而說支持去告,顯示部裡沒有是非、沒有準則,簡直是在自打嘴巴!但行政部門卻不以為意、不以為然、不認為這件事有什麼問題,這是何等的荒謬!沒有領導、沒有行政準則、沒有原則、沒有是非,非要我們放進法律去規範嗎?若你們沒有辦法有行政準則、行政是非、行政紀律,立法院只有透過立法來讓你們依法行政了! 再看到我們國家的法律,光一部食管法這幾年就修了幾十次了,修了再修、修了再修;而醫療法遇到一件事就修一次、再遇到又再修一次,這顯然不是辦法,因為有些問題層級的確不需要修法,要是有行政紀律、行政準則就可以處理,今天是行政體系的敗壞才會有這麼多荒謬的事情,所以問題是出在這裡!處分基層公務人員並不是我的目的,所以我願意接受,否則還能怎樣?死豬都不怕滾水燙了,我還在那裡「狗吠火車」?若真的予以處分,這責任也不是某個人所能承擔的!我們國家已經很敗壞了,最嚴重的就是官箴的敗壞,不只是貪瀆、貪腐,是沒有行政領導、沒有行政準則、沒有行政紀律! 主席:我要呼應一下林委員,因為他剛剛凸顯的問題確實是很多醫護人員反映的,當他們遇到這些事時,醫院卻某種程度上希望能息事寧人,所以在今天的答詢也有提到,你們在安撫醫院,而醫院也想要息事寧人! 至於安南醫院,今天其實已經不好再說他們了,他們一直很害怕,聽說已經把議員安撫好了,但現在卻被我們掀開,讓他們不知該怎麼辦才好。所以我想林委員會同意你們的修正,但既然立法院支持你們,就要有一致性的態度。請你們再唸一次修正內容。 賴副執行長慧貞:最後一段改成「爰要求衛福部應提出相關業務檢討報告」。 主席:「爰要求衛福部應提出相關業務單位主管的行政責任檢討」文字修正為「爰要求衛福部應提出相關業務檢討報告」,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七案。 七、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103年1月1日起,將對職業工會會員投保金額調高至22,800元。惟第2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調整向來素有爭議,衛生福利部雖研擬替代方案,擬以公、民營事業機構受雇者之平均投保金額漲幅達一定標準時,方據以調整。然現公營事業與民營事業存在一定落差,若因公營事業調整而逕調平均投保金額,顯有失公允;且牽涉人數眾多,若未有足夠公告時間,恐影響廣大職業工會會員之權益。爰建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應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協調,給予3個月的預公告時間,並將正式實施延為103年7月1日,使工會會員都能被充分告知與了解,以保障其權益。 提案人:蔡錦隆  江惠貞 連署人:徐少萍  楊玉欣  蘇清泉  吳育仁  王育敏  王惠美  張慶忠  陳超明  楊瓊瓔  黃昭順  林國正 主席:請衛福部社會保險司曲司長說明。 曲司長同光:主席、各位委員。就行政部門立場,我們當然希望能如期實施,但因為委員有提出這樣的提案,我們表示尊重,但希望7月1日到期後就不再延期,即尊重委員意見不再有任何變動。 此外,提案裡衛福部前的「行政院」文字,建議刪除。 主席:是指刪除「行政院」三個字,其他則尊重委員提案的意思嗎?好,就將最前面的「行政院」刪除,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繼續進行詢答。請李委員昆澤發言。 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整體來講,醫護人員的勞動條件以及生命安全其實都受到很大的威脅,致使全體醫護人員都陷入勞動的困境。首先是職場不安全這個部分。照理說,醫院是救人的地方,現在卻變成打人的地方,這對於病患、家屬以及醫護人員安全的衝擊非常大,我們一定要為醫護場所建立一個基本人身安全的秩序。所以,趙天麟委員與本席有共同的提案,請部長務必要站在維護醫護人員安全以及醫護場所安全秩序的立場,支持相關的提案。這一點有沒有問題? 主席:請衛福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也嚴正譴責這種醫院暴力事件,我們一定全力支持。 李委員昆澤:另外,醫護人員尤其是護理人員的勞動條件相當惡劣,這也是本席長久關心的。違反勞動法規的血汗醫院非常多,依據醫改會彙整的各縣市上網公布的101─102年違反勞基法的名單,總共有21家醫療院所違規。甚至連衛福部自家管理的嘉義醫院、豐原醫院、臺東醫院都上榜。 邱部長文達:都已改善了。 李委員昆澤:務必要具體改善。你們自己的醫院都管不好,如何去督導全國醫療院所相關的勞動條件狀況?你們的署立嘉義醫院違規情況最嚴重,違反的規定高達5項,而且,連續被罰4次。這個一定要嚴格督促,有沒有問題? 邱部長文達:我們已經專案在處理了,大部分已經改善。 李委員昆澤:醫護人員、護理人員超時工作的情形非常嚴重,就我所知,醫改會都會接到醫院的來函,都號稱他們的醫院雖然被批評為血汗醫院,但醫護人員的工作時間超過都是因為相關的醫護人員沒有按時刷卡或系統有錯誤。部長,你對這些相關醫院的這種搪塞的理由,能夠接受嗎?有什麼具體的督導措施? 邱部長文達:我們都有去做調查,特別是這三間醫院,我們有做專案調查。當然,有些理由不是很好;但大部分還是有一些可以改善的空間。 李委員昆澤:護理人員超時工作的狀況非常嚴重,在勞委會相關的勞動條件的專案檢查裡面,有70%的醫院都超過法定工時,讓護理人員超時工作,這對醫療的品質傷害極大;如果就勞委會的一般性勞動檢查來看,這種比率更加嚴重。根據101年度針對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所作的勞動檢查結果,違法比率是54%,更有高達81.5%違反工時相關法規。部長曾否實際地去進行瞭解?根據調查,這種狀況非常嚴重。54%的醫療從業人員需要加班,34.5%的醫療從業人員曾經每日工作超過12小時,28.3%的護理人員加班卻未領到加班費。部長,你有沒有對這種嚴重的狀況去作相關的督促與瞭解? 邱部長文達:有。本部照護司有進行深入地瞭解。 李委員昆澤:請司長說明一下。 主席:請衛福部照護司鄧司長說明。 鄧司長素文: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在差不多一年多前,曾發函各醫院告知相關需要遵守的規範。像剛剛講到的加班費這部分,我們也有通令各醫院依照勞基法給付,除非是當事人同意,否則就必須要給付加班費;如果當事人同意,可以用補休代替,但是必須要在勞基法所規定於他的工時範圍之內。 李委員昆澤:因為護理人員超時工作的狀況非常嚴重,而且,這對相關病人的醫療品質和醫病關係,也是傷害非常大。所以,對於護理人員基本工時的保障,衛福部有責任嚴加督促。 鄧司長素文:我們責無旁貸,而且,現在我們也配合勞委會,做定期與不定期相關的稽查。「曾被查獲違反勞基法相關規範」這一項,也已列入醫院評鑑中了。 李委員昆澤:長期以來國內護理人員的勞動條件實在太差了薪水也太低。據說臺灣護理人員薪水之低,已經是亞洲四小龍之末。是這樣嗎? 鄧司長素文:因為每個地方的物價水準不一樣,所以,如果以絕對數值來看,有的時候不是那麼準。不過,我們有一個調查…… 李委員昆澤:我們的護理人員不但勞動條件差,還超時工作,而且,薪水之低居亞洲四小龍之末。難怪我們的護理人員離職率非常高!你看,韓國是17%、日本是11%,而我們臺灣護理師的離職率則是超過20%,居亞洲之首。我們國內持有護理師執照者大概有26萬人,但實際投入臨床者,僅約14萬人;執業率不到6成。可見這個工作真的非常累。既超時工作,薪水又低,還要遭受暴力的威脅,護理人員當然不願意待在這個職場為病人服務。這種狀況非常嚴重耶! 鄧司長素文:我們從去年10月公布十大改革方案後,這個情形已逐漸在改善。 李委員昆澤:怎麼改善?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聯會調查發現,護理人員對工作滿意者只有6成;另外,有6成對薪資、福利及獎勵制度不滿;有55%的人表示工作量太大。護理人員流動率太高,也讓88.9%醫療院所的人力招募困難,有將近9成醫療院所護理人員招募困難,這對病人的權益不是傷害很大嗎? 鄧司長素文:也因為這樣,我們才提出十大改革方案,在去年已有逐步改善的跡象。 李委員昆澤:部長,務必要確保護理人員的基本安全,不容醫療院所再有暴力事件的發生,包括病人、護理人員、醫護人員及醫院的安全秩序,都不容再受到挑戰。要為他們建立應有的保障。然後,對於血汗醫院讓護理人員超時工作、薪水過低、離職率過高等問題,部長都要一一地去督促改善。本院委員都十分關心相關的議題,這不只關係到護理人員的尊嚴與權益,也關係到醫療的品質與醫病關係。部長要站在第一線嚴格地督促! 邱部長文達:是,我一定會這麼做。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林委員佳龍、許委員添財、賴委員士葆、廖委員正井、陳委員歐珀、蔣委員乃辛、蕭委員美琴、李委員貴敏、林委員滄敏、孔委員文吉、張委員慶忠、楊委員瓊瓔、呂委員學樟、邱委員文彥、邱委員志偉、李委員桐豪、何委員欣純、簡委員東明、王委員惠美、呂委員玉玲、王委員進士、徐委員欣瑩、徐委員耀昌、李委員鴻鈞、黃委員偉哲及楊委員麗環皆不在場。 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我還是要針對油品的問題請教部長。請問,西班牙進口的橄欖油何時可以抽驗? 主席:請衛福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這幾天有從西班牙進來的橄欖油,好像也有抽驗。容我請業務主管葉署長代向委員說明。 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說明。 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現在假如有從國外進口的油品,我們在關口就已經有抽樣送驗,由本署研檢組的實驗室做檢驗。 劉委員建國:什麼時候抽驗?檢驗的數據和報告何時可送到本委員會? 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北區管理中心馮主任說明。 馮主任潤蘭:主席、各位委員。從事件發生以後到前幾天共有兩批進來,目前正在檢驗確認當中。確認完了以後,第一時間如果不合格,按照現行法規,業者可以申請複驗。 劉委員建國:不,我沒有問你這個問題。我只是問你,你們什麼時候抽驗?什麼時候可以把檢驗的數據和報告提供給本委員會,讓我們作參考?你剛才說總共有兩次,第一次是什麼時候? 馮主任潤蘭:不,是一次兩件。 劉委員建國:第一次是幾月幾日? 馮主任潤蘭:是上星期四或星期五抽驗的。 劉委員建國:你們何時可以提供數據和檢驗報告給我們? 葉署長明功:再三天給您報告。 劉委員建國:是給委員會報告,不是只給我報告。 其次,那天我在院會上質詢部長,署長應該也有聽到,。衛福部針對葡萄籽油的檢驗方式,被泰山公司的詹董事長公開在記者會上提出質疑,就這個部分我特別詢問部長,你們真的對於這樣的檢驗方式既肯定又有把握嗎?同時,認為這樣的檢驗方式不但經得起考驗,也可以被世界所認可? 葉署長明功:日前歐盟代表曾帶著西班牙和義大利的代表到本署來,我們也就這部分做過詳細地討論。我們把相關的英文稿給他們,他們說要帶回去給他們國家的相關部門看看。他們以前沒有針對這方面檢出的經驗,會參考我們的方法之後再確認一下。我們也說,假如有問題…… 劉委員建國:是他們沒有這樣的檢驗經驗,還是歐盟沒有照我們這種檢驗方式的經驗? 葉署長明功:歐盟並沒有照我們這樣的檢驗方式,因為我們這個檢驗方式是新開發出來的。 劉委員建國:對,我們這個方式算是全世界首例嘛! 葉署長明功:就葡萄籽油而言,我們是首例。 劉委員建國:對嘛!但我剛才問的不是這些問題。署長,你還沒回答我剛才問的問題。我們的檢驗方式可以被世界認可,你們有相當的把握嗎? 葉署長明功:有。 劉委員建國:部長的答復也一樣嗎? 邱部長文達:是。 劉委員建國:2011年5月底爆發瘦肉精案,今年5月起又發生澱粉混含工業用順丁烯二酸酐、醬油含超量有毒物質單氯丙二醇、義美小泡芙使用過期的大豆植物性蛋白等一列系的食品安全事件。我想,面對智慧型的犯罪,應該要重新檢討食品添加物登錄的制度。事實上,我們之前在審查食品衛生管理法時都有討論過。除了抽驗、管控機制外,更應該由經濟部主管工業用化學原料流向管理,然後,還要兼顧食品安全等等;全世界各國絕非單一機關完成。我們也曾經在這邊提過臨時提案,要求儘速成立一個食品安全委員會,讓這個安全委員會是一個行政院層級的委員會,就好比以前的消保會,由副院長兼任主委。上星期六上午我針對提案作說明時也曾特別提到,為什麼你們在食品安全會議時還是一樣沒想到要朝這個方向去做?這一點讓我百思不解。因為歐盟、美國及日本大致上都已經有一個監督、管理的執行模式,臺灣為什麼沒辦法這麼做?即使到現在遇到這麼大的問題,還不想朝這個方向做,到底是為什麼?這是第一個問題。第二個問題是,張善政先生一再表示,「食品雲」可藉由食品履歷與追溯,強化食品安全管控,提供民眾容易接觸瞭解的整合式食品安心資訊。新北市朱市長也特別講說,「食品安全雲」的資料庫正式寫程式,預計在12月底會設計好電腦程式,明年1月開始test,並與中央合作,由新北市建構「安全雲」,供全台一起使用。新北市已經開始有應變的措施計畫,請問中央的作法是什麼?新北市與中央的作法相同嗎?為什麼新北市現在會積極去執行這樣的作法;而且說要與中央合作,然後,很清楚地說出12月底以前即可完成?中央的態度及因應作法是什麼? 葉署長明功:關於「食品雲」,本署的態度是全力配合,但要等它的程式建置完成。前兩天我們有去開會,大概還需要一、兩個月即可建置完成,我們是負責末端的輸入部分,屆時我們會全力配合。行政院都有固定的開會,主要由毛副院長或蔡政務委員來領導我們這個聯合稽查小組。對於食品問題,我們都有經常開會,也常協調各部會。 劉委員建國:你們要朝向設置常設的食品安全委員會這樣的架構去執行,還是不要? 邱部長文達:目前我們有這樣的委員會,但它是跟藥一起的,然後,底下再分出一個聯合稽查及取締小組。 劉委員建國:部長和署長應該都很清楚,兩、三年前開始抓偽藥的時候,是什麼層級?連續抓了兩年多耶!連地方的警察都希望分配到相關的案件,而且,仍然積極地去查緝,經過這兩年多的大肆掃蕩,才可以得到一個具體成果。你們針對食品安全直到現在還是開那種會議,會有效果嗎?如果能有效果,就不會從2011年5月到現在層出不窮地發生食安事件。歐盟、美、日都是這樣做,臺灣為什麼不願意?我曾經跟部長講過,這是一個食品革命的時代,部長是要當一個改革者,還是當一個被改革者?為什麼不成立一個常設性架構,讓衛福部、農委會、經濟部等相關機關不會再在每次遇到事情就互推責任。對不對? 邱部長文達:對。 劉委員建國:那為什麼不能這麼做?我想不通,你總要講個理由給我聽啊! 邱部長文達:我都是一直在push這個方向。我也藉委員的質詢,要求開這個會。 劉委員建國:你有沒有想到要在組織法裡面規定?必須成立這個組織,而且,這個組織要由副院長領導? 邱部長文達:我就是要push這個方向。 劉委員建國:可是,你們提出的草案裡完全沒有看到這個東西啊!難道你們還要等到再有食品發生問題,才要說:「我們現在要成立了。」? 邱部長文達:其實我們現在的運作是朝這個方向在進行。 劉委員建國:但卻是天差地遠。我再次提醒你,如果你可以在這個時間點儘速設置這樣一個常態的架構,然後,不但能有足夠的能力、經費,還不致再有部會之間的扞格。今天只要遇到食品安全的問題,大家第一時間要找的就是你們衛福部,其實,這種事應該大家分工合作。像以前抓偽藥那麼積極,兩年多來可以把用藥安全一再提高,也把用藥不安全的事情一直減少。為什麼你們不做?從2011年5月到現在兩年多來,食品安全事件一再發生,你們開那些會有效果嗎?你們這樣做實際嗎?有效果嗎?我真的是苦口婆心!如果到現在臺灣的食品一再發生如此嚴重的事情,還沒有辦法有一個常設的強而有力架構,去做整個食品安全執行與維護,臺灣的食品安全一定還會繼續發生問題。或許下個禮拜又會發生不一樣的食安問題,我的預言很準的。謝謝! 邱部長文達:謝謝委員。 主席: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黃委員昭順、羅委員淑蕾、陳委員亭妃及潘委員維剛皆不在場。 請陳委員其邁發言。 陳委員其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2013年11月23日的前一天,你跟葉署長提到,泰山公司這部分一定要開罰,而且,擬議「重罰」,也在尋找新事證。到底泰山公司罰了沒?如果未罰,為什麼? 主席:請衛福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問題容我請業務主管葉署長代作說明。 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說明。 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關於泰山事件,是他在還沒看到我們的檢驗報告時,就對外開記者會說我們的檢驗室有問題。後來我們也在第一時間通知他們,在事情沒弄清楚前,不應該這樣發布新聞。 陳委員其邁:我現在不是問你這個,我是問你們罰他了嗎? 葉署長明功:目前還沒有。等檢調調查清楚以後,地方政府就會開罰。 陳委員其邁:這跟檢調有什麼關係呢?食品衛生管理法的主管機關是衛福部啊!對不對?你們檢查出來的結果,都自打嘴巴,自己不相信自己的檢查報告。為什麼不罰?你就先罰,然後,他如果去申訴或行政訴願,再來做處理嘛!你們衛福部對於自己的檢查報告都不相信,自己都對自己的能力產生動搖,難免引人合理的懷疑有人關說,因為碰到大廠你們就轉彎。要不然,你們為什麼不罰?請告訴我理由。那你們為什麼罰大統、罰富味鄉呢?為什麼小咖的你們罰,大咖的「泰山」你們反而不罰? 葉署長明功:目前開罰是地方政府的權限,我們已經去函請他們要…… 陳委員其邁:為什麼不罰?你們已經宣示要重罰了,為什麼還不罰? 葉署長明功:我們已經有去函請他們開罰。 陳委員其邁:我講明了,你們就是不相信自己的檢查報告嘛!日前的牛奶事件,你們不是還跟「商周」槓來槓去嗎?你們不是堅信自己的檢查報告嗎?部長,你相信貴部的檢查報告嗎? 邱部長文達:油品大概是我見過最不容易判讀的…… 陳委員其邁:你不要跟我講這個。你們自己都開記者會說,你們的檢查報告如何、如何,結果你們卻不開罰。 邱部長文達:這件事檢調已經在偵查中。 陳委員其邁:難道以後等檢調再罰?這不是理由啊! 邱部長文達:因為油品的檢查真的是…… 陳委員其邁:部長,碰到大財團、大廠你就轉彎嘛。 邱部長文達:沒有,真的沒有。 陳委員其邁:既然沒有,為什麼不罰?是你自己信誓旦旦地說要罰,而且,你們自己的檢查報告都出來了,還不罰。 邱部長文達:因為這個是地方政府的權責,我們一定會繼續要求他們。事實上,他們也是在等檢調的結果。 陳委員其邁:中央也可以罰啊!全國縣市那麼多,你們也可以代為執行,對不對?是你們自己碰到大廠就腿軟。 邱部長文達:沒有這樣!只是油品的檢查真的比較困難一點。 陳委員其邁:沒有這樣?但事實就是這樣,我也沒冤枉你啊!你們自己實驗室的檢查報告,你自己都不相信!你都不敢罰! 邱部長文達:這個油品要配合稽查以及專家的判定。 陳委員其邁:部長,真是丟臉!自己的檢查報告都出來了,你們還不敢開罰。你們自己都不相信自己的檢查報告,簡直就是打自己同仁的臉。我相信衛福部的檢查報告,而且,從來沒有懷疑過。署長,也知道啊。對不對?我從來不曾懷疑過你們實驗室的檢查能力,檢查出來說有銅,不管它的來源是哪裡,按照食品衛生管理法就是要罰,簡單講就是這樣嘛!那是不可以添加的東西啊!對不對? 葉署長明功:我們會急催相關單位,趕快依照規定,該罰的我們就罰,絕對沒有遇到大廠就不罰的事情。 陳委員其邁:針對這件事,我希望一個星期內能夠給社會大眾一個很清楚的交代,也證明衛福部不是碰到大廠就腿軟。好不好? 邱部長文達:好。 陳委員其邁:我稍微幫你們整理了一下這幾次的食安事件包括2008年三聚氰胺、2011年塑化劑、2013年毒澱粉、黑心油。部長,前幾次包括塑化劑和毒澱粉都有D-Day,你知道嗎?2011年5月31日D-Day有用,今年5月爆發的毒澱粉事件,6月1日也有用D-Day,都有效果。但是,這一次毒油事件的D-Day都破功了。發生塑化劑事件的時候,林芳郁部長下台;發生毒澱粉事件的時候,康照洲因為涉及隱匿案情及處理緩慢而去職,這次的這個部分卻沒有…… 邱部長文達:康局長是因為他的借調到期而離職的。 陳委員其邁:你說的這個是表面上的理由,事實上,對於那件事情的處理,他本來就應該要負起責任,所以,他去職也是理所當然啦!這一次的事件處理迄今,食品衛生管理法一再修了又修,難道是罰則的問題嗎?不是嘛!部長,在2011年6月爆發塑化劑污染事件,那個時候你即曾召開全國食品安全會議。當時的署長致詞時表示,要把強制食品登錄、列管追蹤、源頭管理等食品安全把關機制納入。同時,也討論食安基金。結果呢?今年5月爆發毒澱粉事件,10月又爆發黑心油事件。2011年食品安全會議的決議到現在都還在研議相關的政策。對不對?你們修這些法、提高罰則有什麼用?你當時提說要強制登錄,到現在為止,只有六百家自願登錄。不是嗎?你修法提高罰則,其實不管是在行政罰法或是在上次食品衛生管理法的罰則裡面,這個罰則都沒有問題,要不然,你們怎麼可以對大統及富味鄉罰到十幾億元。對不對?所以,這次修法的重點根本不是在於罰則的提高。你應該還是要回頭思考怎麼樣落實2011年6月那次食安會議的結論嘛! 請問,針對食品強制登錄、列管追蹤、落實源頭管理,到底要不要修法? 葉署長明功:這個子辦法我們已經陸陸續續預告將公告了,公告以後我們就會落實執行。 陳委員其邁:「強制登錄」為什麼後來會變成「自願登錄」呢?99年9月20日訂定的市售調合油外包裝標示相關規定,100年3月1日開始實施,迄今已超過兩年了。問題到底出在哪裡?你要去檢討!這並非新問題,從當時一直到現在,這根本已經是老問題了。怎麼樣去做源頭管理?怎麼樣去列管追蹤?怎麼樣去做強制登錄?這些才是重點啊!否則,你哪來的自信,說一年內要讓所有違規的食品下架?怎麼有可能? 葉署長明功:委員的意見很好,我們接下來將陸續公告,然後會嚴格執行。至於落實這部分,則是我們執行的重點。 陳委員其邁:部長,我現在語重心長地跟你講,你主要是負責政策的部分,所以,食品衛生管理相關的政策包括我剛才所提的,才是你應該要做的事情。對不對? 邱部長文達:就是因為我盯得很緊,所以才會有食管法修法的通過。 陳委員其邁:你盯得緊有什麼用? 邱部長文達:食管法第四十條和第六十條的修法就是很大的一個…… 陳委員其邁:部長,你盯得緊有什麼用,衛福部還是有「內鬼」。你要先把整個政策作很清楚的修正。坦白講,這幾年下來,是衛福部有「鬼」,你應該要先抓「鬼」。衛福部哪一些人應該要為毒油提供負起責任?是你找的人─我都不好意思指出是誰─真的是能力有問題,面對廠商的時候有壓力。在整個政策的執行過程為什麼沒有辦法落實當時食安會議的結論,就是因為人的問題嘛。你都不敢承認你們的人有問題,也不敢承認衛福部有「鬼」。然後,上下交相賊,就造成部長現在的施政滿意度如此低。部長,你是我的前輩,從過去到現在,衛福部部長在針對內閣的民調都是排名前幾名的。所以,我坦白講,你應該宣示改革,把部內不適任,在這兩年沒有落實食品相關的工作,不論是督導,或是在前線執行者,該換的就要換,你要大刀闊斧地進行改革啊!假如做不到讓社會大眾耳目一新,你真的會被這些人害慘了!部長,如果有一天你下台,就是被這些部屬害慘的。我在此真的是語重心長地勸告部長,這件事情告一段落之後,你應該也差不多卸職了。你應該把有關這件事情的所有事包括烏龍公文事件,到底是誰出的那個餿主意?去違反相關的行政規定、去做一些違法處理的是哪些人?你要追究他們的責任啊!這件事情處理到現在,竟然沒有一個人負起責任。部長,不但我無法接受,全國人民也沒有辦法接受。你說,要我們支持你們的預算,要我們支持你們的法案。你也知道我很關心食品衛生管理法這個法案,每次來,不管你們說什麼,我們都同意。可是,顯然根本沒有用,已經修了幾次,可以說一修再修,現在又要修,問題還是沒有解決。所以,我再一次建議部長兩點,第一、有關源頭管理的整個流程這個部分,痛下決心一次把它建立好。第二、衛福部裡面失職、不適任的官員,要立刻撤換。 邱部長文達: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盧委員嘉辰、尤委員美女、管委員碧玲、林委員德福及楊委員玉欣皆不在場。 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作以下決定: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潘委員維剛、林委員淑芬、鄭委員汝芬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兩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兩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 關於醫護人員的相關執業議題一直以來是各界討論的焦點,首先是最為人常討論的議題是關於醫療糾紛的議題,這個議題最後甚至發生了外界所謂的五大皆空的狀況,而引發了國內就醫品質下降的現象,而關於就醫品質的提升,除了對於醫病關係的討論外,對於執業期間的安全如何保護也是一個相當重要的議題。近年來時常聽聞在醫院發生對醫護人員施暴的事件,本席認為應該要儘速改善這個問題,才能讓願意犧牲奉獻的醫護人員有個安全的執業空間。 醫院裡發生暴力事件的地點通常是在急診室區域,因為急診室所處理的病患情況通常都是屬於緊急且有生命危險的病情,因此無論是家屬或是親友對於身邊的親人發生此狀況都會相當的焦慮。然而在急診室區域的醫護人員也是因為相關患者病情緊急而且病患多的情況下,對於患者家屬的關心詢問常常無法仔細的說明,而家屬在焦慮的情況下愈到無法獲得訊息的狀況下就可能會發生所謂的暴力事件,因此醫院暴力事件的發生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我國的醫院管理機制長期以來未有改變造成醫護空間的混亂。 本席認為關於醫護空間的改善是衛生及福利部目前應該要開始檢討的政策,關於相關的病情詢問或是陪診等議題應該要思考更為精進的作為,目前醫院的管理都交給各醫院自己決定,而各醫院面對業務競爭的壓力,都不願意限制患者家屬的權利以避免醫療業務流失,因此需要主管機關統一頒布相關管理規則讓各級醫院以茲遵循,如此才能真正改善醫療環境,期盼衛福部能夠儘速的檢討並頒布相關規則,以確實保障醫護人員的執業安全。 林委員淑芬書面意見: 醫院雇主在職場暴力的角色? 一、急診室暴力事件是意外還是職業災害? 1職場暴力定義:醫療院所暴力是職場暴力而非意外。所謂的職場暴力指的是,於工作環境中,對工作人員虐待、威脅火攻擊,並影響其安全、安適或健康之行為,均可稱之為職場暴力。 2.醫療從業人員面臨職場暴力風險高。國內近幾年急診暴力事件浮上台面,肇因於施暴者為知名人物而俱有新聞性。但是,若對照國外的研究結果即可瞭解,急診暴力事件不是幾起單一個案,而是一個普遍現象。台灣欠缺跨行業別職場暴力研究,所以我們不得而知各行業職場暴力的盛行率。但是依據西方國家職場暴力研究調查,第一線護理從業人員的職場暴力高比率確實存在。 職場暴力高風險群職業族群,美國調查顯示包含執法人員、醫療從業人員、教師、運輸業、銷售業員工等;歐盟於2010年工作狀況調查顯示,健康照顧業的職場暴力風險較高,其次是教肓業;挪威2011年工作狀況調查指出,健康照顧工作者、護理人員、物理治療師、社工人員和社會教育者易遭遇職場暴力。 二、衛生福利部(中央主管機關)與醫療院所(雇主〕在職場暴力中的責任? 台灣基層護理工會11月聲明指出,過去醫護人員面臨職場暴力,院方態度總是習是息事寧人。要求醫護人員不得告訴;醫護人員投訴衛生福利部部長信箱,得到也是改善服務態度的回應。如今,衛生福利部表示支持醫療法修法加重罰罰款與公訴的責任,請教部長,在職場暴力事件中,衛生福利部與醫院的責任在哪? 1.院方不重視職場暴力預防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2010年調查研究,醫護人員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著重針頭、輻射汙染等等課題,其中人身安全的訓練非常不重視。對於一般醫療從業人員之「人身安全之防範」宣導僅25.5%。(勞安所的研究報告) 2.衛生福利部是否同意將預防職場暴力納入醫院評鑑制度?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雇主應規畫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避免勞工因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職業安全衛生法已於今年7月公告,衛生福利部是否要將該項措施列為評鑑指標,要醫院負起責任,而不是放任第一線的護理人員及醫師單獨面對? 第 六 條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九、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防止水患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十二、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 十三、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十四、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鄭委員汝芬書面意見: 一、併案審查本院委員蔡正元等28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鴻鈞等35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姚文智等17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22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趙天麟等21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 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各相關委員提案等44案。 1.如何要求食品業者使用或販賣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應自行檢驗或送其他實驗室檢驗? 2.對於受託辦理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者、與經認證之檢驗機構、以及受託辦理檢驗認證者,衛福部如何加強管理? 3.由於非工業化的生產方式多半產量有限且較為耗時,售價也會較高。此外,非工業化的生產者絕大多數為小農而非農牧集團,他們在包裝、產品通路和商業廣告的能力上遠不如大型企業,因此他們的農產品並不容易在一般的市場銷售。「適者生存,不適者出局」,讓非工業化生產的食品漸漸失去舞台,因此,政府如何推動「吃在地、吃當季」?推動「食物里程」? 4.當代工業化的食品生產體系是造成消費者食品衛生法益受到威脅的主因,舉例來說,全球肉品需求的攀升導致業者加速生產以求獲取更多利潤,使得過程中不當的飼養流程或處理方式被頻繁使用,致使細菌或寄生蟲出現於肉品的可能性提高。蔬果農作方面,過量使用化肥與農藥已成為普遍實踐,甚至不少生產者開始透過生物科技來強化農作物的抗災性與防蟲能力,這些非自然的生產方式也都程度不一地導致消費者健康減損或是致癌率增加,而消費者是資訊方的弱勢,而掌握資訊的業者沒有誘因去提供透明與充分的資訊,因此,政府如何承擔管理者的角色? 主席: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先進行第二十四條。 蔡委員正元等28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妨礙醫療動力載具行進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違反前項規定並致執行醫療業務人員傷害者,除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外,並應移送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不受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須告訴乃論之限。 劉委員建國等22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與醫事人員之人身、執業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 李委員鴻鈞等35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與醫護人員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 姚委員文智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醫病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與醫護人員之人身、執業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並應主動偵辦。 田委員秋堇等22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醫療機構應建置相關設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人身安全。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 趙委員天麟等21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無故滋擾醫療機構秩序及其人員或妨害醫療業務之執行。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違反前二項規定且非基於醫療目的滯留院所,拒絕依醫事人員要求離去者,醫療院所保安人員得於必要時強制驅離之。 主席:針對本案,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 田委員秋堇等所提修正動議: 醫療法第二十四條修正如下: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與醫護人員之人身、執業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醫療機構應建置相關設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人身安全。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除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外,並應移送檢察官偵察後提起公訴,不受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須告訴乃論之限。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趙天麟  葉津鈴 江委員惠貞等所提修正動議: 《醫療法》第二十四條、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六條之一條文修正如下: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無故滋擾醫療機構秩序及其人員、妨礙醫療動力載具行進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 由於醫療院所尤其是急診室,為搶救病患的專業場所,若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式,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者,極有可能發生重大危險,讓原本急需救治之病患生命健康安全受到高度風險,更將導致醫事人員、就診病患、陪病親屬等人之死傷。為維護醫療安全、保障民眾就醫權益,爰增列第三項以含括對醫事人員滋擾行為,包括:對醫事人員口出穢言、實施言語暴力;對醫事人員、病人或訪客做出威嚇、脅迫的手勢、在等待區或並是製造過渡的噪音、阻礙通道等等。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醫療維生器材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增列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第一百零六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 本條新增。 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危害醫療安全罪,乃規範強暴、脅迫、恐嚇及其他足以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之非法行為,然醫療環境中,尚未構成該罪之輕度滋擾行為,亦實有規範之必要。以涵括對醫事人員之滋擾行為。在此之滋擾行為包括對醫事人員口出穢言、實施言語暴力;對醫事人員、病人或訪客做出威嚇、脅迫的手勢、在等待區或病室製造過度的噪音、阻礙通道等等。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蘇清泉  蔡錦隆  王育敏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或行政機關對於這幾個版本及修正動議有沒有什麼意見? 行政院這邊早上已經有提出意見,請你們試著針對第二十四條整合出一份修正條文。 現在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同仁。關於第二十四條,親民黨的版本中對於「不受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須告訴乃論之限」,有一個前提是「違反前項規定並致執行醫療業務人員傷害者」。也就是說,違反前項規定並致執行醫療業務人員傷害者,才要排除告訴乃論。我覺得,這個前提其實是不需要的。為什麼?現在的醫勞盟理事長張志華醫師是急診室醫師,她說,她有一次在急診室低頭為病患縫合傷口的時候,病患的仇家一進急診室,二話不說就扛起椅子朝那個病患砸過來,還好她可以一心多用,一邊幫那位病患縫合傷口,一邊用眼角餘光瞄到有椅子砸過來,所以,她可以急速地閃開。我要問的是,這個算不算傷害?她沒有被砸個正著,所以就不適用。是不是?我覺得不行。我們不能夠訓練醫護人員每個都像戰士一樣,可以聽音辨位,而且,不斷地要防範隨時都可能有人會對他出手。甚至有醫生跟我說,這樣下去的話,他們要帶行醫記錄器了。他們沒有辦法一邊救治病人一邊還要錄影錄音。等到警察趕到的時候,那個打人的人可能兩手一叉,說:「沒有啊!剛剛是他態度不好啊!」。他低頭在幫病人縫合傷口,他有什麼態度不好?竟然就被椅子砸了。彰化基督教醫院在2011年3月2日,有醫生被打傷,而且還縫了40針。只有這樣才可以排除告訴乃論嗎?太慘了吧!所以,我們的意思是,我們並不是要罰誰、要起訴誰,我們只是要告訴大家,不可以用語言或肢體的暴力對待正在進行醫療的這些醫師與護理人員。我們只是主張應該讓醫生有一個安心工作的環境,讓病人有一個可以安心的就醫的環境。另外,我為什麼還要特別加上第三項「醫療機構應建置相關設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人身安全。」?我們臺灣急診醫學會的陳日昌理事長曾經感嘆地說:「美國急診室的管理比機場還嚴格,臺灣的急診室卻比廁所還不如,不但完全不設防,而且也沒有輕重症的分流。」;張志華醫師也說,德國有些醫院的急診室採類似開刀房那樣的封閉式設計,設計成獨立隔間的治療室,護理站還有強化玻璃。這些我都不放在母法裡,但是我覺得既然國外都有人這樣做了,我們國內應該也要比照辦理。尤其我們又不是做不到,因為醫院對於幾千萬的醫療設施都在買了,為了給醫護人員有個安全的環境,是該加裝強化玻璃或獨立隔間。本席在今天早上質詢時就有說過,我們的急診室比一般門診還不如,門診還有一個護士守在門口,病患要等護士叫號才能進去;急診室則是誰都可以衝進去,甚至連椅子也可以一起砸進去。事實上在急診室,不要說對醫生做人身攻擊,只要把一杯水潑到醫生正在看診的電腦讓它當機,之後要看的病患就會出現大問題。 本席曾因此請教過一些法界專家,他們認為如果排除告訴乃論而放在刑法裡面,這樣是比較符合法制的體例;但是,放在醫療法也無妨。而我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審查醫療場所暴力問題時,法務部眾口一致的說要回去修醫療法;所以,我們今天就修醫療法。但是,法務部對醫療問題是不了解的,所以,我們在醫療法裡面加上「不受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需告訴乃論之限」是合宜的。謝謝!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同仁。方才田委員所說的,我就不再重述了。但是,早上在提案說明時,我一再強調絕對不是只有急診室的問題;在醫療院所中,包含這次護士被賞巴掌的事件,都是在護理站發生的。所以,我們在修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應該要把所有的醫事人員包含在內,而不是只有「醫護人員」;田委員修正動議中的第二項是寫「醫護人員」,但又在第三項寫「醫事人員」。本席是希望所有的醫事人員都包含在內,所以我的提案就是這麼寫;還有,「執業安全」應該是「執行業務」之誤,所以這裡有一些筆誤,請文字更正一下。 本席為什麼認為要包含醫事人員?因為也曾發生過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被毆打的事件。對於醫院隨時可能會發生什麼樣的暴力事件,我們沒辦法預估,因此,既然要修醫療法,就應該給予所有執行業務的醫事人員有安全上的維護和保障。 所以,本席建議第二項增加「保障病人的就醫安全與醫事人員之人身及執業安全」,無論如何,今天都務必要讓這項法案通過。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同仁。大家都因為長庚醫院王貴芬打人的事件感到非常焦急,本席在這裡也要提出幾項觀點跟大家分享。 首先,醫院這個場域主要有三個角色,分別是醫院的經營者、醫護專業人力、病患及其家屬。今天我們在修這項法條時,是把醫護人員這些屬於專業的勞動者,跟病患以及其家屬對立;但在這之中卻少了醫院的角色。本席為什麼要談這個角色?因為醫院是站在管理者的態度,即便醫院發生暴力事件,都姑息不處理,所以讓專業醫護及其相關從業人員面臨兩大困境,一個就是勞動條件的惡化,因為急診室、門診都沒有足夠人力,導致人員要超時加班,而且又拿不到相對的報酬,進而使醫院的服務品質下降。在這種情況下,護士都忙得手忙腳亂,還被問到「現在我爸爸的病情……」,我並不是指王貴芬這個個案,而是在講一般的通案;當時他們真的沒辦法有時間和耐心停下來對家屬好好講,因為根本沒有足夠的人力。這種矛盾的問題,應該和院方或其經營者有關。這些醫護人員加班都已經夠累了,還要繼續再陪家屬好好講話。我認為經營者──即醫院──責無旁貸,必須扛起所有的責任;因為,在這種惡化的勞動條件下,醫護人員很容易和家屬起衝突,造成醫護及其相關從業人員在職場上的不安全。兩大關鍵就在於職場不安全和勞動條件惡化。 其次,病患及其家屬站在這個立場,又可以看到兩個不對等;他們沒有任何醫療相關的專業能和整個醫療體系對抗,因為病患及其家屬根本不知道他們生了什麼病。而且,急診室和加護病房都不能進去,也不知道自己的家人怎麼了?在這個過程中,還存在著醫療權利關係的不對等;因為專業的不對等,所以在這個封閉的體系內,就會支配權力不對等,因此,在這種無法溝通的情況下,有時就會演變成衝突。這也反映出院方沒有充足的溝通人力,他們不見得需要醫生,只要有足夠充足的護士,我們會沒辦法擁有完整的溝通嗎?所以,我認為在修法時,應該要把這些不對等關係都撇開。直接從現象來看,例如家屬打醫師,馬上就要把他們銬起來不讓他們靠近或是直接移送法辦。綜觀以上,雖然我認為委員們的出發點都非常好,但這背後還有一些結構,可能是權力、也可能是文化上,或是勞動條件的差異或不足,這些都應該要責成院方擔負更多的責任。所以我們主張要用一般刑法的傷害罪來處理,但我們也要求不能息事寧人,只要一發生就要採公訴罪。其次,院方要有充足的人力,讓家屬擁有更多的溝通機會,也讓在醫院的勞動者擁有足夠的休息時間,這樣才會有良好親切的溝通。最後,在修法的過程中,不要讓醫護人員和病患及其家屬對立,也不要強化而讓醫病之間的不平等加劇、加深。 我個人比較同意親民黨團李桐豪委員所提的版本,就是要排除告訴乃論,讓病患及其家屬不得以強迫暴力手段對付醫療人員;但我也認為這樣茲事體大,應該要從長計議,雖然我也相信將任何暴力傷害全部改成公訴罪,會有很好的嚇阻作用。謝謝! 主席:請衛福部醫事司李司長說明。 李司長偉強:主席、各位委員。非常感謝委員們的提案,我想這些都是為了醫療機構好。針對這幾個委員的修正版本以及方才田委員的意見,還有劉建國委員也有提到「醫護人員」應該改成「醫事人員」。在醫院裡,「醫事人員」是專有名詞,它是包含醫生、護士等14類人員,事實上還有一些14類以外的人在醫院工作,這樣寫的話可能沒辦法保障到他們。所以,當初我們在法務部討論這項議題時,我們原本是寫: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後面還寫了一大串;不如乾脆就規定「在醫院所有人都要保障,任何人都不得以強暴脅迫……」等等,就是只要在醫院工作的人都要保障。因此,「為了……的人」這部分是否可以拿掉?不過,如果要加的話,我也認為醫事人員會比醫護人員來得更精準。 另外,醫療機構應建置一些相關設施等部分,我認為這是件好事,如果委員也認為可行,我們一定尊重。還有,除了警察機關協助排除之外,並應移送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的部分,我們之前也有討論過,除了提起公訴外,是否還有其他選擇?比如說緩起訴或是不起訴。因此,是否可以改成應移送檢察官偵辦,而不受刑法限制?但這部分可能要請法務部表達一些看法,因為我們認為「提起公訴」這四個字可能太直接了。謝謝! 主席:謝謝李司長整理了各位委員的版本後提出衛福部的看法。現在第二項的部分,就直接刪除「原有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就是要讓所有的人,包括方才林淑芬委員也有提到不要有不平等關係,而是要讓所有在醫院裡的人,包括醫護人員、病人等都可以受到保障,這樣就不用寫一大堆,還怕會掛一漏萬,這也是司長的看法。 另外,本席所提的第二項後面加上「危害醫療安全及其設施」,你們也認為可以把它加進去。再者,醫療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後面加上「涉及刑事責任者,即應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如此可以有公訴罪的概念,又不動到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的問題;變成只要涉及刑事責任者,即應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 現在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同仁。本席想要請教法務部代表,有關醫事人員的傷害,要強制提起公訴嗎?醫療單位是否一定要這麼嚴格規定,而不受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告訴乃論之限?如果病人本身真的很急,稍微罵人或發一下脾氣都不行嗎?如果你們真的這樣修法,是要把醫院當成太上皇,還是你們要把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的告訴乃論列為優先? 主席:請法務部洪檢察官說明。 洪檢察官三:主席、各位委員。法務部對於刑法修正草案曾於11月26日有討論過,當時建議修訂成第一百條之一,其中的內容,早上有討論過;而對於委員提出來的修正草案,我們也都非常尊重。 另外,對於委員提出來的版本說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式;可是在第四項又說不受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需告訴乃論之限制。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是針對傷害罪,而強暴、脅迫是在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都有規定,它不是告訴乃論罪。所以,如果法條這樣規定的話,會不會讓人家誤會這原來應該是告訴乃論罪? 而在法條的適用上,還要向委員報告的是,在法務部提出的第一百條之一的第二項「對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以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這樣其實是比目前刑法傷害罪還要重。 陳委員節如:你們將來是要依據刑法還是醫療法去做?請問醫療法可以這樣規定嗎? 洪檢察官三:以法條的適用來說,他如果同時有強暴脅迫行為,又構成傷害的話,檢察官當然會從重的以強暴罪來起訴。 陳委員節如:那應該要經過檢察官的調查後才提起公訴? 洪檢察官三:是的。 陳委員節如:照你方才的說法,那麼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七條都不適用? 洪檢察官三:如果構成第三百零四條及第三百零五條之罪的話,就沒有第二百八十七條之適用。 陳委員節如:這一條提到的是第二百八十七條? 主席:你要對焦一下,先不要談強暴脅迫,要先談傷害罪。 陳委員節如:他們規定的是不受告訴乃論之限。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主席,要先釐清以哪一個版本為主。 洪檢察官三:我現在看到的是田秋堇委員的版本。 主席:本席來做個整理,親民黨版本的第三項和前面的強暴脅迫無關,他是說違反前項規定,並致執行醫療業務人員傷害者,後面還有提到要提起公訴而不受告訴乃論的限制。陳委員關心的是體例上可不可以這樣做。 洪檢察官三:報告委員,首先我們要知道這一條要保護的法意是什麼,如果是要保護醫療業務人員在執行醫療業務時的人身安全,這部分要不要適用告訴乃論是立法院的裁量。而如果醫療業務人員在工作時,是因為外面的糾紛,導致人家跑進來打他,這部分並非是要妨礙他的醫療,而是私人糾紛的話,這部分是不是屬於我們原來要保護的法意範圍則是需要考量的。 陳委員節如:所以本席才會質疑這個問題,請你們要解釋清楚,要不然在說明欄也要寫清楚,否則你們將來要怎麼去分?所以,本席認為這部分還要再弄清楚。 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同仁。今天要把原則講清楚!我以急診為例,其他科別也是一樣,若傷害正在進行醫療人員的醫事人員,倒楣的人是誰?是接下來等著被救助的病人倒楣!如果我正在等待,好不容易快輪到我,前一個人卻去傷害醫生,我要怎麼辦?又譬如我的父親氣喘急著看醫生,這道理是一樣的!所以今天修法到底是為了誰?絕對不是要讓醫生、醫事人員成為太上皇的意思! 現在醫院是如何召募人員?請大家看看我手上拿的召募傳單,上面寫到:「警察伯伯就在您身邊」、「台灣最安全的急診」!居然是這樣在召募醫生,而其他沒有警察的急診室要怎麼辦?所以今天並不是要把誰抓去關或起訴誰,而是為了讓醫事人員有一個安心工作的環境、讓病人有一個安心就醫的環境!不要討論到最後變成只要是家人或自己生病,就能對醫事人員發脾氣,畢竟護理人員或醫事人員的工作範圍並不包括受氣,也不包括被當作出氣筒,所以這要講清楚! 我收到一位急診醫師給我的陳情,他是馬來西亞的僑生,他愛上台灣也娶了台灣太太,但即使被打還是繼續留在急診室。在他給我的信裡提到,他在去年6月5日要去見衛生署的官員,他在出門前拜託一位已懷孕五個月多的急診學妹幫他代班,「他一口氣就答應了,也拜託我一定要努力為大家爭取免於恐懼的醫療環境!這位學妹在3年前被一位喝醉酒的病人直接將醫療用的治療鐵盤砸向頭部,幸好被我一手擋下,這件暴力事件對他而言,至今仍是揮之不去的夢魘!」。請各位同仁仔細想一想,懷孕五個月還在急診室值班的女醫師,曾經因為病人喝醉酒、直接將醫療用的治療鐵盤砸向頭部,幸好旁邊剛好有位男醫師擋下來,讓他到現在仍是很恐懼,但即使如此,他現在懷孕五個月還是在急診室值班,他只要求一個免於恐懼的醫療環境,我們目的並不是要關誰、起訴誰,而是不能基於對家人的愛心與焦慮,用來攻擊正在執業的醫事人員,無論是語言或是肢體暴力! 本席要向大家講一件事,我在今早講過了,現在再說一次!我先生在當縣長時,有一位懷孕六個月的女公務員去檢查錄影帶出租店,因為店裡有色情錄影帶,老闆打電話給一位半黑道出身的縣議員趕來,雖然沒有碰到這位女公務員,只是用粗暴的語言暴力辱罵他,讓這位女公務員心生恐懼、哭泣、不敢再上班。他的主管向我先生報告後,我先生就以縣長身分告了這位縣議員,這位縣議員後來被關、被判刑,這是為了保障所有執行公權力的公務員!在今天的健保體制下,從給付的觀點看來,這已經是準公醫制度了,但我今天不談這個,今天要談的是,我們有這麼多的急診室暴力,我也贊同劉建國委員,當其他科別也有這麼多暴力行為時,我們要告訴人民,醫療是一個資源,對於願意在血汗健保下繼續服務的這些人,至少要彼此尊重!家屬對病人的焦慮,也要考慮這些醫護人員都是在血汗健保下超時工作。 這位蕭醫師最後提到,他很知道這些急重症的醫療環境之所以愈來愈差,原因不外乎三大重點:一是扭曲的健保制度、二是刑法的壓迫、三是急診暴力的威脅!「晚輩深知健保與刑法錯綜複雜,不是短時間能夠解決,但至少能從基本的人權保障著手,讓醫事人員進行醫療行為時,有免於恐懼的自由」。我們不是要給任何人特權,我父親已經過世,我家裡沒有任何人在從事醫療工作,但我們有天都會變成病人!而且在血汗健保之下仍願意留下的醫護人員,正在懇求我們至少要將醫療場所的暴力行為加以控制,希望大家能共同努力,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同仁。我要釐清一下,現行醫療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配套則是「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所以當滋擾醫療機構時,就可以請警察趕他走,然而什麼叫做「滋擾」?若有違反就要提起公訴?這比例實在是太離譜了!「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就要被強制提起公訴,但什麼是「滋擾醫療機構」?依刑法的罪刑法定主義,須明定什麼是「滋擾」,當病患一直向醫生「揮」、要醫生解釋病情、詢問家屬情況因而構成「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醫生要看下位病人,宣稱再不離開就以「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予以公訴,這個比例與罪刑法定之構成要素太離譜了!我們今天同意保護醫護人員的職場人身安全,這很簡單,就是改善勞動條件,若達到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的強暴、脅迫、恐嚇,就直接以公訴罪起訴,若沒有達到這個標準就優先排除!傷害罪為什麼會使醫護人員的人身安全不保?因為傷害罪不但是非公訴,而且是告訴乃論,也因此資方會要求醫師及護士息事寧人,衛福部也會要求公立醫院息事寧人,所以今天就要修改為公訴罪,當有導致人身傷害、構成傷害罪時,我們不需討論應課處幾年刑責,凡是醫療人員被傷害,都跟其他人被傷害一樣,都是一般傷害,不同的地方在於這是醫療場所領域、正在執行業務,所導致的傷害一律要以公訴罪移送法辦,如此就能達到遏阻的作用了!我要強調的是,醫護士是雙重弱勢、病患及其家屬也是雙重弱勢,都是在醫院經營者之下的雙重弱勢,不該讓弱勢和弱勢打架,不要讓這兩方對立,所以要課以雇主、醫院經營者更大的責任,這種責任並不是聘保全、叫警察去看顧而已,那樣還是照樣會發生問題。我們要求雇主必須負起的責任是補足急診室和門診足夠的人力,給員工足夠的加班費,讓大家把精、氣、神養足,如果時間有了、休息夠了,那麼就可以改善醫病關係,大家就可以好好來溝通。怎麼可以這麼便宜行事,讓醫生、護士和病人對立起來,醫院經營者卻在一旁納涼,這是什麼道理?這樣根本不對啊!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同仁。我非常贊成林委員淑芬剛才的講法,這也就是早上我質詢時特別提醒大家的事情。關於醫療法的修正,不管第二十四條如何修改,在目前我們所看到的版本當中,對於醫事機構本身責任的賦予其實是看不到的,不知醫事司對此有何看法?或許你們會說可以針對勞動條件的部分加以改善,但本席認為這可能是緩不濟急。 針對醫療暴力事件的處理,其實現在並不是沒有法令可以處理,包括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第二百七十八條重傷罪、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罪、第三百零五條恐嚇罪,其實都有刑責的規範,且醫療法第二十四條最後一項也有提到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但事實上,我們並沒有長駐警力。顯然過去並不是沒有想要面對這些問題,只是我們沒有辦法提出強力的解決方式,偏偏現在醫事機構的暴力事件又越來越多,造成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執事時非常不安與不友善的環境。基本上,大家應該要有一個共識,那就是針對這部分,未來應該要有一套有別於刑法的規範。過去大家在討論這個議題時,法務部幾乎都不同意修改成公訴罪,可是現在法務部已經願意退一步,只是他們希望不要修正刑法。據本席所知,禮拜三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要安排進行修法,可是本席認為那部分茲事體大。 針對方才本席所提到的兩個缺口,衛福部是不是也應該要提出具體的版本?既然現在法務部願意退一步,那麼我們就應該更積極、更強力的用法律行為來制止所有在醫事機構當中,有關醫療業務執行時所發生的滋擾事件或暴力事件的發生,包括今天早上部長也有提到五項針對急診室改善的方案,其實那都很好,但看起來還是有所不足。本席認為今天應該直接從醫療法入手,對於目前我們所面對的醫療機構不友善的環境,應該要有一種比較強力的解決方式。等到大家發言完畢之後,本席要求醫事司提出相關方案來,根據委員今天所提出的修正版本提供一些方向,好讓大家能夠更嚴謹的修法,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同仁。其實剛才醫事司已經提出他們的版本了,也就是將「提起公訴」及「不受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須告訴乃論之限」等字眼予以刪除。方才有委員針對字義不適當性的部分提出質疑,站在法務部的立場,請問你們認為醫事司所提出的版本怎麼樣? 主席:請法務部洪檢察官說明。 洪檢察官三:主席、各位委員。在此本人先解釋有關警察機關逮捕人犯的經過,如果是傷害罪或恐嚇強暴罪的話,只要是符合現行犯的規定,不管有沒有提起告訴乃論,警察機關都可以以現行犯的方式移送到地檢署去偵辦,如果移送到警察機關偵辦的話,就不受是否為告訴乃論的限制,這一點是首先要向委員說明的。方才醫事司提出移送由檢察官偵辦的意見,我覺得他們的意見是非常好的。 王委員育敏:方才醫事司已經提出這樣的看法,就實務層面而言,依照法務部的意見,如果真的涉及強暴、脅迫、恐嚇的話,其實警方也會主動移送對不對? 洪檢察官三:如果有這種情況的話,就可以直接…… 王委員育敏:那其實就是現行犯嘛! 剛才也有委員提到如果有家屬情緒非常激動,講話比較大聲的話,這會構成你們所說的強暴、脅迫、恐嚇等情事嗎? 洪檢察官三:這部分可能涉及個案的解釋,如果是強暴、脅迫的話,必須是加害他人的生命、身體、財產,強暴是以物理的力量去拘束別人的自由…… 王委員育敏:如果是情急之下,對醫生講話比較大聲而已,這樣會被警察移送嗎?有這麼嚴重嗎? 洪檢察官三:報告委員,這還是要視個案而定,我們必須判斷講話的內容有沒有涉及…… 王委員育敏:並沒有涉及威脅,只是因為很著急,所以講話音量變得很大聲而已。 洪檢察官三:如果只是音量很大的話,這樣就不會構成…… 王委員育敏:沒有這麼嚴重對不對?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那就是滋擾和妨礙嘛! 洪檢察官三:根據我的瞭解,好像沒有「滋擾」這兩個字的刑法構成要件,好像是在社會秩序維護法當中才有相關的構成要件。 王委員育敏:但是在醫療法原本的條文當中,就有「滋擾」這兩個字。也就是「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其實原本就已經有這樣的規定。 洪檢察官三:因為刑法當中的處罰是處罰一個行為,這方面必須要有保護的法意存在,所以我建議還是採行法務部增訂醫療第一百條之一條文的建議,因為其中已經針對哪些行為是構成犯罪行為加以規範,也就是構成要件比較明確,謝謝。 王委員育敏:這部分的內容是不是可以提供給大家參考? 洪檢察官三:報告委員,早上我們已經提供過了。 主席:你們一直提到第一百條之一條文,但是我們都沒有看到那是什麼東西? 王委員育敏:第一百條之一條文到底是什麼樣的內容?是不是可以提供給委員們參考?我認為這部分大家應該要討論清楚,基本上,大家都希望能夠維護所有病患到醫療機構的就醫安全,其實這並不只是為了醫事人員而已。針對方才醫事司所提出的版本,本席是非常贊同的,因為這並不只是為了醫事人員而已,同時也是保障所有病患的就醫安全。 主席:請衛福部醫事司李司長說明。 李司長偉強:主席、各位委員。在上午部長的口頭報告當中曾提到幾點,那是我們在11月26日和法務部共同討論的結果,因為那三條屬於刑責,它和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行政罰鍰的法意並不一樣,所以在我們討論完畢之後,他們建議今天如果能夠順利審查通過的話,是不是可以將後面那三點獨立成一條條文,將其列為第一百條之一條文。因為目前我們還是按照委員所提版本來討論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所以現在並不適合將第一百條之一條文提出來,其實今天早上我們已經把相關內容發送給大家參考了。 王委員育敏:其實我們是為了保障病人的就醫安全,在這樣的前提之下,大家來作理性的討論。針對委員有疑慮的部分,希望主管機關及法務部能夠適時提出解釋與說明,以免造成刻意擴大解釋以致限縮病人權益的問題。其實它的前提很清楚,就是保障病人就醫安全。 李司長偉強:是的,沒有錯。 主席:請蘇委員清泉發言。 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同仁。我要報告各位一個事實,目前本席擔任屏東縣鳳凰志工隊大隊長,這個志工隊在屏東縣有4個分隊,員額愈來愈多,從原本的一百多人到現在已經有260人,一年到頭除了可以向公家申請經費的部分以外,所有開支全由我一個人墊付。為什麼每個消防隊都這麼需要鳳凰志工隊?就以屏東縣來說,縣內所有消防隊沒有一個是隊員滿編的,全都有缺額,主要原因就是沒有經費,再加上人事總處的員額總控制。我要向各位說明的是,美國護理人員一個月的薪水大概是22萬新台幣,而日本護理師一個月的薪水大概是16萬新台幣,但他們一樣缺護士。因此,剛才林淑芬委員說:「等到哪一天都不缺護士了,我們再來談這個問題!」我告訴妳,可能等到妳退休也等不到這一天!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我哪有說:「再來談這個問題!」這句話? 蘇委員清泉:還有,其實我們的急診室也是學習美國和日本,將急診的重度區分為一、二、三、四、五級。結果我們台灣人到了急診室,就是「我最大!」完全無視於旁邊是否有人就快死了,反正就是自己要先看,否則就罵人,甚至翻桌!本席在急診室輪值時,就曾經遇過桌上電腦被摔下地的情形,但我可能和患者起衝突嗎?不可能嘛!因為我又不是瘋子。所以我想台灣人也不能這樣說:「因為我的家人很緊急,我情緒失控,所以打了你,並且搥打桌子,甚至翻桌!」請問可以以此為由讓醫護人員容忍他嗎?其實我們的醫護人員也忍氣吞聲至少超過20年了,如果這個時候我們還不解決,就這樣擺爛,那也可以,今天的法都不要修了,我們就繼續爛下去吧!像這次護士被打,那位民代也是罪大惡極,應該加倍處罰。根據她自己的說法,她打人是因為第一,她是蘆竹鄉代表,桃園縣明年就要升格為院轄市,每個鄉民代表都將失業,所以她對未來沒有確定感;第二,她四十幾歲仍然未婚,所以情緒不穩定…… 主席:這樣講不恰當啦! 蘇委員清泉:這是她自己講的,電視新聞都有……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她可以這樣講,但是你這樣講就有性別歧視的意味! 蘇委員清泉:沒有性別歧視的問題,這只是我的轉述。第三,她非常擔憂父母身體,而且父母都是由她一個人在照顧,所以她情緒失控;當她情緒失控時,不僅會打秘書、會打護士,而且對任何人都會發脾氣。我想她這樣說,是為了得到大家的諒解,希望大家能夠考量她的情況。其實我們非常考量她,但是誰去考量這位被打的護理師?難道這位護理師該被打嗎?因此,依本席之見,今天我們修這個法,第一,要達到嚇阻作用;第二,對於假借情緒施暴者,一定要給予嚴厲且看得到的處罰。唯有如此,才有辦法安撫醫護人員,畢竟不是只有護士會被打,醫師也會被打,就像剛才劉建國委員講的,包括放射師、營養師都會被打,這三、四年來,類似事件就發生六百多件,但是真正提告的只有17件,因為大家都想息事寧人。剛才田委員舉的例子就是這樣,加害人去到停車場向受害人道歉,並且告訴對方:「如果你告我,我就會……,不然我每天來這裡等你好了!」所謂每天來等,意思不言自明。 最後,我要再強調一次,我們台灣把急診分類成一到五級,最輕的一級是可以轉門診治療的,可是當醫師告訴病患:「你不用看急診,只要去看門診就可以了。」這位病患聞言恐怕連三字經都會當場罵出口。因此,姑且不論我們台灣人的習性以及淺碟型的文化,本席認為我們還是要有所規範。我剛才說過,待遇最好的美國,到現在還是有護士荒,加拿大亦然。現在美國是吸收菲律賓、波多黎各、委內瑞拉等來自世界各地的人來當護士,所以他們有三種人絕對拿得到綠卡,第一個是護理師、第二個是牧師、第三個是職能治療師,他們一點都不缺醫師。謝謝。 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同仁。方才醫事司李司長表示要把「醫事人員之人身安全」拿掉,對此我不堅持;不過,如果一定要加上「致執行醫療業務人員傷害者」,請問所謂「傷害」要如何定義?我剛才說了,一位懷孕5個月仍然在急診室值班的女醫師,之前被酒醉的病人用醫療用的鐵盤砸向頭部,雖然被一旁的男醫師擋下沒有砸中,但是她心懷恐懼繼續工作,並沒有因此離開職場。這樣算不算傷害?這點請大家一併考慮。 另外,我剛才提到的急診室蕭醫師,他告訴我當他剛進急診室值班時,看到一位對病人非常好、超級有耐心的學長醫師,被一個患有躁鬱症的病人家屬拿出預藏的刀子從頸後刺下,當時這位學長正在急救加害人的母親,所以沒有空好好向他解釋病情,而他因為擔心母親,竟然做出這個動作,導致這名醫師現在半身不遂。原本我要邀請這位受害醫師參加我所舉辦的公聽會,但他不願意出面,因為他自己等於變成一位身心障礙者,已經心灰意冷了。所以我想請問,什麼叫做「致執行醫療業務人員傷害者」?是等到傷害之後才來排除公訴或是讓檢察官起訴嗎?意思就是所有醫療人員都要等到被傷害之後,才能得到檢察官的保護嗎?會不會導致這樣的結果?當鐵盤或是椅子砸過來,如果我閃過去了,那麼檢察官是不是就無法保護我了?因為我沒有受到傷害啊!是不是會有這種狀況發生?請大家思考一下。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同仁。這部分要怎麼訂定,本席當然是尊重各位委員的提案,我只是把問題拋出來,請大家再討論看看。 以第二十四條來看,所謂「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其中的「滋擾」和「妨礙」到底如何解釋?這要說清楚、講明白。比如說,本席就碰過好幾次,那就是我問醫師有關我母親或是小孩的病況時,他根本置之不理。這種醫師也是有的,並不是所有醫師都像蘇清泉委員那麼親切。部長,次長,你們都當過醫師,應該很了解這種情形。還有,護士小姐也有很恐怖會罵人的,這些都是值得我們討論的。如果病患恐嚇醫師或是謾罵護士,那麼反過來,請問這些醫護人員為什麼會被人家這樣對待?也許這些醫師和護士也是有問題的啊!我早上說過,像這次民代掌摑護理師一事,算是特殊案件,所以我們今天要探討的是,如果用「滋擾」和「妨礙」這兩個名詞,就要把人家定為公訴罪,那我覺得不合理,所以你們要在說明欄裡面解釋清楚,什麼是「滋擾」、什麼是「妨礙」。我再舉例,計程車司機也有常被打的情形,只要轉彎錯了,客人就在後面拿棍子打他,這要怎麼辦?還有,便利商店的店長和工作人員也是經常遭到恐嚇或謾罵。像這種在日本,就叫做「妨礙業務罪」,所以我們的法務部也要另訂一個專章來處理這部分,否則的話,等到事情釐清之後,恐怕都太晚了。 本席拋出這些問題,希望大家在修法時能夠好好在文字上斟酌並且寫清楚。當然,如果真的出現很惡劣的行為,那麼以公訴罪論處,本席也不反對。謝謝。 主席:請醫事司把剛才提出的意見整理成文字,交給議事人員印發所有委員。然後我們休息一段時間,大家協商一下,看看會不會有共識。不過,我要提一下,早上我們才講過台南安南醫院的事情,那位議員立刻承認他有派主任前往派出所去關心,可是態度一樣兇巴巴的,連一句道歉都不願意講,還說要控告本席。其實那位護理人員是男的,但他也不敢出面。可見剛才林淑芬委員講的很對,醫院是怎麼透過別人跟我們說的?他們說他們好不容易把這個議員安撫好了,取得他的諒解,結果我們把這件事抖開,讓他們不知道該怎麼辦。今天警政署還提到說已經移送,但那有什麼用呢?這部分我稍後要聽聽法務部的意見。事實上,只要議會開議,醫院再給那位護理人員一點壓力,他就撤回告訴了啊!所以剛才你們提到公訴罪的部分,沒有打算放進去,如果這樣,像這位議員連立委都敢告了,還會怕一個小護士嗎?我只是舉出這個例子,體現剛才林淑芬委員所講的有關醫生、醫院的責任,我們並不是要給醫院壓力,而是給醫院一個權柄,讓他們一定得處理,這樣他們才敢處理嘛!否則的話,署立醫院就有立委去關心、市立醫院就有議員去關心,醫院不就嚇死了? 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先處理一下會議時間,今天會議進行到5時30分為止。先前本席跟江召委惠貞協調過,因為食管法真的很重要,所以我們打破之前某位召委排的另外一位召委就不能排的慣例,也就是說,這是一個特例,對於沒有審查完的部分,江召委會安排議程繼續審查;當然,如果江召委還是沒有審完,我們也會繼續接著審查。這點藍線都有共識,希望儘速通過食管法。 現在我先就剛才協商經過作一概略說明,稍後再請李司長完整說明。我們所有委員,雖然抱持不同意見,但只有一個重要原則,就是我們希望病人、醫事人員或醫院裡面所有的工作人員,在執行業務時能夠獲得完全的保障,不要在心生畏懼下工作,以致對病人權益造成傷害。但是在這裡,大家一直很在意的就是公訴的問題。也就是說,有關傷害的部分,如果沒有辦法達到公訴的結果,那麼在實務上,不論是醫院或是護理人員、醫事人員,本身在承受極大壓力之下,不免會選擇撤告。因此,我們稍後通過的版本,一定要能達到公訴的效果,這樣我們才有可能不再單獨列出親民黨版本的排除告訴乃論。所以稍後請醫事司或是法官、檢察官說明時,務必要把第一百零六條放在一起討論,同時解釋清楚為什麼你們現在這個版本可以達到非告訴乃論,也就是公訴罪的效果。否則的話,委員可能還會有其他意見。 接下來請衛福部醫事司李司長針對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一併說明。 李司長偉強:主席、各位委員。現在各位委員手上有兩張資料,第一張是有關第二十四條的部分,該條第一項維持不變,即「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第二項則是:「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及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我們增列的第三項是:「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至於原列第三項移列第四項,我們將之修正為:「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我們增列的第三項,規定醫療機構不論是軟體或硬體措施,都應該要增設,以保障醫事人員的執業安全。至於第四項,我們是認為如果只是一般情況,警察機關覺得不涉及刑事責任,當然就可以自己處理,像後面第一百零六條規定,有些部分可以用行政罰法來做處理,這是衛生局可以做的,但是警察機關除了依照現行條文應該協助排除和制止之外,對於「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也就是移送檢察官偵辦之後,由檢察官來確認,如果符合第一百零六條或其他刑法相關條文時,就可以依法提起公訴。 第二張資料是有關第一百零六條,該條第一項維持原條文,即「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這裡的三萬到五萬,是現行罰鍰,某種程度是針對較輕的情節,現在是由衛生局來執行。我們增加的是以下三項,包括第二項:「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及第四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第二項主要是規範醫院裡面的設備,這些設備不是一般的設備,一旦被破壞,會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也就是在這個範圍之內,如果受到毀損,我們規定處施暴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上罰金;第三項是針對人的部分,所以我們特別限定在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第四項則是加重之罪。這新增列的三項,都是非告訴乃論罪,包括強迫、脅迫等等,不管對人或對物,我們都有相關規範,如果結合前面的第二十四條,只要檢察官發現施暴者符合上述這些規範,就可以依據這三條或是引用刑法相關條文來做處理。我們覺得這樣的條文應可達到非告訴乃論的效果。 主席:司長還是沒有說明這樣是否可以達到公訴效果,舉例來說,這次的掌摑事件,這位民代只是打了護理人員耳光,為什麼可以符合公訴罪,讓受害者心生恐懼或被脅迫時不能撤回?還有,今天早上發生的事情,可能就是因為他未遂,想要毆打對方卻沒有打到,像這種情況,未遂犯也沒有放進去,為什麼也可以發揮效果? 李司長偉強:就第一百零六條新增第三項來說,如果是打巴掌所造成的明顯傷害,就屬於條文中的「強暴」部分,目前的規範就是處五年以下和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如果是言語恐嚇或是威脅,那就是脅迫,而脅迫包括言語脅迫和肢體脅迫,所以還是可以套用這條條文。另外,因為這條條文是屬於非告訴乃論,所以一旦檢察官提起公訴之後,就不得撤訴。 主席:再者,我要就剛才陳節如委員和林淑芬委員所關心的病人權益問題請教,如果病人是在很著急的情況下,想要向醫師爭取權益,雖然他沒有口出三字經或是語帶恐嚇,但就是很大聲,這樣的話,是否會輕易的變成脅迫行為? 李司長偉強:我相信應該不會,因為我們在第二十四條的第四項已經規定警察機關要先協助排除或制止,而且如果涉及刑責的話,總是有第一次裁量的原因在裡面,所以警察機關來處理時,倘若發現施暴者只是一時的情緒引起,應該不會嚴重到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同仁。第二十四條裡面並沒有提到涉及刑事責任者一定會被提起公訴,可是告訴乃論罪也是移送檢察官偵辦,所以第二十四條沒有回應到大家一致的要求,要採公訴罪辦理執行業務中對醫護人員的傷害,沒有這麼的嚴格,這是沒有回應的。你的說法是有第一百零六條的配套,即對於醫療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是,我們不要忘了,強暴脅迫的構成要件不是我們在這裡認定的,強暴脅迫罪為什麼是公訴罪?為什麼比傷害罪還重?它在刑法上有相當的構成要件,也不是我們說了就算,如果你說這樣做比較可以有效管理、比較可以解決這件事情,我們看不出所以然來。光是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回歸到刑事責任,那就要回歸到刑法,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跟第二百七十七條是扣在一起的,第二百七十七條是規定傷害人要如何論刑,刑責和刑度要怎麼樣;第二百八十七條是講第二百七十七條等條文之罪,須告訴乃論。所以,你還是把它框架在傷害還是要告訴乃論,沒有改為公訴罪,如果強暴脅迫可以構成的話,那也不用修這個法了,刑法裡面本來就有強暴脅迫的法律,那是比傷害罪更重的罪,根本不用修法就可以適用了。刑法是一體適用的,任何行為只要構成強暴脅迫,刑法就可以論處了,我們要的不是把刑法放到醫療法,我們要的是把刑法裡面的規定從嚴,將執行醫療業務當中被傷害改為公訴罪,這才是問題的真正核心。 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同仁。感謝大家對醫療院所責任的支持,因為只有本席的版本有對醫療院所的責任要求訴諸法條和文字,我也很高興衛福部很快就接受了。只是我的規定是相關必要設施,剛才醫事司的司長是說應採必要措施,包括軟硬體,這個本席接受。禮拜三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會排刑法的修法,要修刑法就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去,因為法務部非常不客氣的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說,你們回去修醫療法。本席再講一次,法務部說回去修法,不要動刑法,現在我們就在社環委員會審醫療法。 現在已經是下午四點多了,如果今天一事無成,我真的覺得我們很難對社會交代,不只是為了長庚醫院的那位護士而已,絕對不只是為了那位護士。我再強調一次,剛才我堅持,醫事司來跟我們討論時,沒有「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這幾個字,我堅持放回去,一定要放回去,如果那位被打巴掌的護士,他被打了巴掌之後來照顧我,那我會很擔心,他處於羞辱、悲憤、對病人感情疏離的狀態之下,他接下來所照顧的病人,如果出了差錯要由誰負責?是他被告?或是那個打他巴掌的人要被告?還是醫院要被告?我不知道,但是接下來被照顧的病人倒楣哪!我們要把話講清楚,這個法是為了要照顧病人就醫安全,老實講,如果打了醫護人員,病人的就醫安全會更安全,我覺得打就打了,問題是打了沒有用,打了是害到接下來要被醫護人員照顧的這些病人。所以,我放棄我原來的版本,也放棄原來的修正動議,我覺得至少有往前一點點,匍匐前進也是前進,謝謝。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同仁。田委員對這個法是愛之深,責之切,我們很能夠體會那個心情。最重要是要讓委員放心,如果我們用現行刑法的傷害罪或是擾亂社會秩序等法律,事實上並不是沒有法,而是這個法基本上是不夠用。且我們本來希望修刑法,但是法界包括執行單位都認為茲事體大,可能不宜,所以我們回歸到醫療法來單獨處理。其實我剛才是被說服的,田委員也是被說服的,我們討論的醫療法第二十四條不是院版,有關第三項「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剛才司長有特別提到,你們還沒有補立法說明,請趕快補上,這個法才有辦法完整的通過,這是有關於第二十四條。 至於第一百零六條,請呂法官告訴我們,第二項和第三項為什麼會比我們適用或是修改刑法更有效力、更直接?專為醫療處所、醫事人員或是在醫院的病人所發生的事故所適用,請呂法官說明一下。 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呂法官說明。 呂法官煜仁:主席、各位委員。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是仿照場所危險責任的概念所做的規範,其立法的方式有點像類似礦坑安全設備等,這是公共危險罪章的立法方式,所以如果有關保護生命的設備有毀損的話,在此有一個規範的處罰。關於第三項對於醫療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實現在刑法並不是沒有公訴罪的概念,當然其構成要件有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的要件限制,衛福部提出的修法方式可能就把這個時空限制在執行醫療業務的狀況。 江委員惠貞:有這個事實,不用去管可能什麼因和什麼果,就可以用這一條法律? 呂法官煜仁:對。 江委員惠貞:我告訴你委員的擔心是什麼,如果你們認為第二項和第三項是等同於公訴罪,那可不可以撤告? 呂法官煜仁:如果是被告訴乃論之罪,撤回告訴不會使案件繫屬歸於消滅。 江委員惠貞:所以,如果適用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的修法,基本上是不可以說要撤告就可以被撤告的,簡而言之,就是要維護受脅迫、受強暴者的人身安全和職場環境,是不是這樣? 呂法官煜仁:是,其實強暴脅迫的概念會比較廣一點,強暴不必成傷就會構成強暴行為。 江委員惠貞:所以這裡成案的要件是比刑法更為寬鬆,是不是? 呂法官煜仁:理論上是這個樣子,因為沒有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的要件,所以成立的要件會比較廣一點。另外,撤告與否在公訴罪,就算有撤告,那只是會影響後面的量刑,基本上案件還是會繼續進行。 江委員惠貞:請問洪檢察官,你們的意見也一樣嗎? 主席:請法務部洪檢察官說明。 洪檢察官三:主席、各位委員。本人只補充一點,所謂的告訴乃論是訴追條件,不是偵查條件。所謂訴追條件是檢察官起訴的時候,如果是告訴乃論,需要有人提出告訴;如果是公訴罪,不管被害人有沒有提起告訴,檢察官就一定要辦。至於告訴乃論,不管是不是告訴乃論罪,只要構成刑責,檢察官和司法檢察機關都可以偵辦。 江委員惠貞:我雖然講不清楚,但是我聽懂了,我不曉得委員是否也能夠聽懂。誠如田委員所講,我們希望今天第二十四條和第一百零六條一定要有成果出來。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同仁。假設對於醫療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請教呂法官,在原來法律沒有修正的情況下,如果造成侵權,本來就可以適用嗎? 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呂法官說明。 呂法官煜仁:主席、各位委員。這可能要看具體的個案狀況,就是在施強暴脅迫之時,有沒有同時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的內容來做判斷。 林委員淑芬:你所講的個案在放上去時也是一樣,也是要判斷這一件事情,你剛才講的要件難道不用判斷嗎? 呂法官煜仁:就是在使人行無義務之事這部分是需要的。 林委員淑芬:如果醫事人員在面臨暴力時,你讓告訴人負舉證責任是有困難的,或是如果是公訴的話,檢察官也會有困難,要舉證使人行無義務之事,這個舉證…… 主席:等一下,他剛才講得很小聲,他說不用,修正就不用,這要講清楚。 林委員淑芬:我再請問你,醫事人員在醫院所面臨的所有暴力事件,用施強暴脅迫兩條罪就可以涵蓋全部嗎? 呂法官煜仁:這部分不敢向委員保證。 林委員淑芬:我們不能掛萬漏一,就是要全部涵蓋啊!我是刻意講掛萬漏一,看起來好像很多都放進去了,但某一些還是漏掉了。 呂法官煜仁:沒有。基本上,有關刑法的增修,我們認為如果有不足的地方…… 林委員淑芬:我沒有講刑法。委員剛才是問你,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把第三項放上去,就可以全部涵蓋所有醫療領域因為執行業務所受到的暴力、傷害等糾紛嗎?是不是可以全部都可以處理了? 呂法官煜仁:還是要看在執行醫療業務時,另外是不是行為構成強暴脅迫,才能做判斷。 林委員淑芬:言語侮辱或是其他方式也可以適用這一條嗎?所有的言語侮辱就全部構成脅迫罪嗎?剛才你們的確是這樣說的啊! 呂法官煜仁:言語侮辱是否構成脅迫罪,這還是要看它的強度。基本上,如果強度不到脅迫是不會構成,但還是會構成公然侮辱的罪。 林委員淑芬:所以,第三項還是框在施強暴和脅迫嘛!如果比較輕微的,沒有構成施強暴和脅迫這個構成要件,我請教你,親民黨黨團的版本哪裡不妥?你可以比較這一個版本給我看嗎? 呂法官煜仁:有關親民黨黨團所提出的版本,要件是規定「致執行醫療業務人員傷害者」,這在反面解釋上是否會造成除了執行醫療業務傷害以外的行為,警察機關可能就不負有移送的義務,這是一個問題。另外,有關告訴乃論的部分,其實告訴乃論只是訴追條件,基本上只要有犯罪嫌疑,警察都應該要做偵查的動作,我們是認為告訴乃論對被害人賦予比較有利的條件,他可以選擇要告或是不告。 林委員淑芬:你可能沒有看清楚吧,親民黨黨團的版本是要提起公訴。 主席:可是前面是規定「致執行醫療業務人員傷害者」。 林委員淑芬:但是還有一個前項,我認為這個前項可以再修正讓強度更強一點,「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請再看清楚一點。傷害在刑法裡面當然有定義,怎麼會沒有定義? 主席:這樣保護的範圍反而會比較小。 林委員淑芬:沒有,我覺得可以把剛才修正的版本再修正進來。 主席:林委員的意思是,假設違反前項規定的都應該排除告訴乃論之限,對不對? 林委員淑芬:是。 主席:我們把傷害拿掉,就是「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 林委員淑芬:主席,很抱歉!我現在回過頭來問,我在討論你們現在拿出的版本,是不是全部都涵蓋進去了?不要到時又發生一件醫院裡面的暴力事件,進而發現我們新修正的法不能適用,沒有辦法形成施強暴脅迫的構成要件,我是擔心這一件事情。所以,我們應該把所有的假設都放進來,有可能哪些條件不能構成,會使醫事人員面臨人身安全的顧慮,但是沒有辦法適用第三項的規定,要這樣反推回來,邏輯上才會通,雖然現在看來是通的,但會不會掛萬漏一呢? 主席:我要提醒林委員,執行醫療業務這一件事情的要件跟強暴脅迫的要件稍微要有點衡平性,先前陳委員節如也有提到限縮,否則的話,如果只是一般情況,對病人反而會變成失衡,所以要限縮在執行醫療業務,而且是有強暴脅迫,如果再修改,以後就變成…… 林委員淑芬:這個我瞭解,因為有侵權行為的時候,一般刑法都可以處理,之所以現在會有這麼大的民怨,是因為這是告訴乃論罪,所以我們要改成一定要強迫提起公訴,讓傷害人要得到足夠的懲罰,才能遏阻這樣的現象。 主席:我知道。現在請呂法官再講清楚一點,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跟沒有修改之前作相較,對醫事人員到底多了什麼保障?請向林委員說明一下。 呂法官煜仁:基本上,就是構成要件不會再有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的要件限制。 主席:只要發生在…… 呂法官煜仁:時間點是在執行醫療業務。 林委員淑芬:這也是刑法裡面的構成要件啊! 主席:沒有,它獨立出來了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刑法和醫療法要分開想。 主席:就是把這個行業變成單獨的…… 林委員淑芬:我知道,強暴脅迫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就是強暴脅迫的最基本構成嘛!對不對? 主席:現在不用了,只要在執行醫療業務時,不管有沒有讓你…… 林委員淑芬:所以,你放到這裡的意思是,只要執行業務以外的事情,我都認為那就是強暴脅迫了啦,在執行醫療業務以外的所有事情都是強暴脅迫,那會產生一個問題。比如現在有一個醫療糾紛,家屬抬棺到醫生的診所抗議,這有沒有來構成強暴脅迫?家屬到醫院裡面去抗議、去撒冥紙,這是不是強暴脅迫?是啊!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沒有在實施醫療行為。 林委員淑芬:有啦!醫生在他的診所裡面看病,家屬因為醫療糾紛而到診所抗議,在那裡撒冥紙,法官就抓起來,檢察官就移送法辦,因為你施強暴脅迫啊! 主席:你到底是贊成還是反對?我聽不太出來,你現在的意思是什麼?你一方面又想要讓公訴保障多一點,現在保障比較多了,你又…… 林委員淑芬:我認為在刑法的範疇裡面,用一般刑法去處理,但要改為公訴,除此之外,就不能把所有的公訴套在所有的行為上面,因為醫病之間不可以對立,也不可以相互打擊,弱勢者與弱勢者不能對立,所以我講得很清楚,你們如果沒有架構清楚,很容易就會把公訴的罪刑套在無辜的受害者身上,人家是因為有人被你醫死才去撒冥紙,現在卻被以脅迫、強暴之名移送法辦,這怎麼行?本席認為撒冥紙不能被視為強暴和脅迫,請問呂法官明白本席的意思嗎? 呂法官煜仁:我了解。 林委員淑芬:請你們試想一下下述狀況:有人去診所前撒冥紙,然後被依照本條第三項所謂的在執行業務當中對醫事人員施行脅迫和強暴,說是醫生在看病家屬卻一直在那裡糾纏,結果那個被醫死了而產生醫療糾紛的病患的家屬被移送法辦,請問這樣的狀況有無可能發生?而且這構成要件還不是依照一般刑法論處,不用構成到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只要說他來搗亂就可以抓走。 主席:林委員已經發言很久了,是不是可以…… 林委員淑芬:這不是我講了多久的問題,而是一個要搞清楚的問題,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是一個很嚴肅的問題,我講的不是開玩笑的事情。 呂法官煜仁:任何的法律可能都無法規範到所有具體的、很細節的部分,所以立法之後就是法官如何適用法律、解釋法律的問題,委員剛才提到的情形就涉及到是否在執行醫療行為,包括時間、地點以及行為的強度,這個部分需依具體個案情況才能判斷。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同仁。各位如果仔細觀察,就會知道其實醫事司提出的這兩個修正條文是有層次的,從第24條來看,第一項講的是機構整體的衛生與安全,第二項提到的是今天最關鍵的部分,即為了保證病人的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用強暴、脅迫、恐嚇等行為,第三項則規範了醫療機構要採取必要的措施來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的安全,第四項才是違反第二項規定時應該要有怎麼樣的作為,今天在協商後增加的就是如果涉及刑事責任的話,應該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而第一百零六6條設定的這幾項也是有層次的,請問司長,該條第一項的層次是什麼? 主席:請衛福部醫事司李司長說明。 李司長偉強:主席、各位委員。第一項是針對一些比較輕的滋擾或是沒有構成太大威脅的行為處以行政罰罰,這是現行條文。 王委員育敏:第一項是針對比較輕的一般性滋擾處以罰鍰,第二項開始對於涉及毀損醫療機構保護生命的設備,且導致生命、身體健康產生風險的行為給予處罰,所以這個條文也是有層次的,若有人今天毀損療機構設備譬如將聽診器抓起來丟到地上,這樣有沒有涉及到第二項規定? 李司長偉強:基本上是沒有到那麼嚴重的地步,因為聽診器本身雖然是醫療工具,但不會影響到生命安全,如果丟的是治療的藥品或是心電圖,那就很難講了。 王委員育敏:所以這一條規定還是以「已經危害到他人生命」為前提,而非只要有這樣的行為馬上就給予處罰。第三項規定「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這部分比本席提案的罰度更重,我也是支持的,這其實就是妨礙公務的概念,此處指的是妨礙醫事人員執行他的醫療業務,這也是我們認為不被允許的,因為他可能馬上要幫病人開刀,這個手術不能因為他人的騷擾而造成風險,所以第三項的層次就是「執行醫療業務時」,對不對? 李司長偉強:這是為了限縮範圍,因為在醫療機構內的醫事人員並不是隨時都在執行醫療業務。 王委員育敏:因為妨礙執行醫療業務的情況特別嚴重所以才會罰得這麼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萬元以下罰金。第四項規定與本席提案的內容相同,也就是針對致人於死或是重傷這些情形給予處罰,這大概與其他涉及妨害公務的條例規定一樣。 李司長偉強:對,是加重處罰。 王委員育敏:所以基本上醫事司是很縝密的綜合了各位委員的意見,有層次的處理今天我們關切的各項議題,所以本席支持你們最後提出來的這整個修正意見,我相信透過這樣的修正,其實是維持了醫院的秩序、保護了病人的安全,同時也保障了醫護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可以安心地幫病人診治,我想這應該是三贏,大家其實都希望這樣的法條順利通過。 李司長偉強:謝謝委員支持。 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同仁。本席認為沒有一百分的法律,何況我們立法委員也不是神。不過針對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的時候不可以被強暴、脅迫這部份,本席剛才就舉出了一個比較極端的例子,如果那位鄉民代表比較懂法律,等該位護士從女廁出來的時候打他兩巴掌,那時候不算是在執行業務,此時打他兩巴掌應該不算強暴、脅迫吧?會不會有這種狀況?在停車場打人,或者是到人家家裡打人,這些時刻都不是在執行業務,這也不算強暴脅迫吧?所以各種狀況都可能發生,都會有問題,可是難道因為這樣就不修正了嗎?我想也不是。剛才有委員提出「滋擾」不可以給予這麼強烈懲罰的意見,而本席之所以會接受醫事司的修正意見,是因為他們連這部分都有考慮進去,規定滋擾的話處以行政罰,本席剛才說過匍匐前進也是前進,今天是要到了五點半還一事無成,讓大家說「沒關係,你們去打護士兩巴掌只要罰三萬塊」呢?還是我們有看到並因應社會的問題,在法律上有所改進,也許沒辦法一步到位,但是已經想出一些辦法來解決?即便在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才發現有更好的意見,屆時再進行修正亦無妨,比如6月中才經總統公布的食管法,現在發生問題不也是馬上就修正了嘛!謝謝。 主席:現在先進行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六條之一。 蔡委員正元等28人提案條文: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觸犯刑法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王委員育敏等28人提案條文: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對於醫療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委員鴻鈞等35人提案條文: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醫療機構並應主動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姚委員文智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觸犯刑罰者,醫療機構與主管機關應主動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趙委員天麟等21人提案條文: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醫療維生器材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江委員惠貞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醫療維生器材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趙委員天麟等21人提案條文: 第一百零六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 江委員惠貞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一百零六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 主席:針對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另提出再修正動議。 趙委員天麟等所提再修正動議: 醫療法第24條修正如下: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第一項)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及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第二項)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第三項)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第四項) 提案人:趙天麟  田秋堇  陳節如  劉建國  江惠貞  葉津鈴  徐少萍  王育敏 趙委員天麟等所提再修正動議: 醫療法第106條修正如下: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第一項)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 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第三項)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項) 提案人:趙天麟  田秋堇  陳節如  劉建國  江惠貞  葉津鈴  徐少萍  王育敏 主席: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已有整合版本,本席所提第一百零六條之一就併入第一百零六條,不予增訂。 現在請衛福部醫事司李司長說明。 李司長偉強:主席、各位委員。我只有幾點小小建議,即第一百零六條中所有金額之前都加上「新台幣」三個字,這樣比較符合體例。另外為求文字一致,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其觸犯刑法者」宜修正為「其觸犯刑事責任者」,以呼應第二十四條後段「其觸犯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 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同意。 主席:第一百零六條修正如下:第一項「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第二項「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四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現在進行處理,請問各位,對第二十四條再修正條文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在先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在場委員8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第二十四條照再修正條文通過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贊成者7人。 反對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反對者1人。林委員淑芬認為本條規定不夠周延,故表示反對,列入紀錄。 第二十四條修正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一百零六條再修正條文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第一百零六條照再修正條文通過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贊成者7人。 反對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反對者1人。林委員淑芬認為本條規定不夠周延,故表示反對,列入紀錄。 請衛福部醫事司李司長說明第二十四條之立法說明。 李司長偉強:主席、各位委員。第二十四條立法說明為:本條第三項所稱之必要措施,係針對人力、設施及設備等軟硬體所應採行之必要保障醫療機構職業安全之措施。 主席:謝謝各位委員、各位列席官員及各位媒體朋友,大家辛苦了!今天修這個法,無非是為使很多在急診室或醫療院所各角落,長期以來受到暴力威脅的病患以及醫事人員在法律上有更完整的保障,希望能因此更保障病患的安全。 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同仁。其實剛剛林淑芬委員擔心的的情況比如說抬棺等,如果能趕快訂定醫糾法,讓每件事情都能經過調解,就比較不會有他說的這些情況,所以本席建議主席下下禮拜趕快將醫糾法排入議程。 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同仁。剛剛林淑芬委員非常非常擔心抬棺抗議這類行為是否此次修正後之醫療法,本席在這裡向大家報告,如果我們好好的修醫糾法,很多事情是用就都能夠得到調解,國家的法律應該修正到病人不需要抬棺抗議就能獲得應有的保障,所以本席同意陳節如委員的意見,應該在今天修正醫療法之後趕緊修正醫糾法。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同仁。本席要在這裡留下一個歷史紀錄,本席之所以反對第二十四條是因為認為這裡沒有達到我們要求的改為公訴罪的機制,反對第一百零六條是因為對執行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不夠嚴謹,在過程中可能會讓在醫療糾紛中處於弱勢的人,因為採取一些比較特殊的手段而遭受更大的壓迫,這個法的周延性有問題。 主席:趙委員天麟所提第一百零六條不予增訂。 本案決議:一、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已審查完竣,無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趙委員天麟補充說明。 今日會議進行至此,食管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另擇期審查,現在散會。 散會(17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