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星期一)9時11分至15時40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管委員碧玲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星期一)上午9時11分至13時33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管碧玲  林國正  蔡其昌  葉宜津  魏明谷  陳雪生  李鴻鈞  楊麗環  盧嘉辰  陳根德  羅淑蕾  林明溱  劉櫂豪  李昆澤  王廷升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陳亭妃  陳歐珀  廖正井  賴士葆  陳明文  蕭美琴  李貴敏  江惠貞  林德福  陳碧涵  許添財  林佳龍  許忠信  江啟臣  盧秀燕  蔣乃辛  孔文吉  呂學樟  林滄敏  楊瓊瓔  張慶忠  邱文彥  邱志偉  葉津鈴  鄭天財  王惠美  李桐豪  何欣純  蘇清泉  王進士  簡東明  呂玉玲  徐欣瑩  姚文智  徐耀昌  黃偉哲  黃昭順  潘維剛  黃文玲  林鴻池  吳育仁  吳育昇  羅明才  顏寬恒    委員列席44人 列席官員: 交通部 部長 葉匡時  秘書室 主任秘書 陳彥伯  會計處 處長 洪玉芬  路政司 司長 林國顯  郵電司 司長 鄧添來  總務司 司長 吳慧玲  人事處 處長 鍾振芳  技監室 技監 鄭賜榮  統計處 處長 辜炳珍  政風處 處長 陳東榮  管理資訊中心 主任 施仁忠  科技顧問室 兼代主任 施仁忠  交通事業管理小組 執行秘書 林木順  大陸事務處理小組 執行秘書 黎瑞德  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 執行秘書 謝界田  民用航空局 副局長 方志文  觀光局 局長 謝謂君  公路總局 局長 吳盟分  高速鐵路工程局 代理局長 胡湘麟  鐵路改建工程局 局長 周永暉  臺灣鐵路管理局 兼代局長 范植谷  航港局 局長 祁文中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李泰興 資深處長 王派峰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吳元仁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林雪花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張寶金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副局長 鄭國雄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副局長 周德利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副局長 陳文瑞 公共工程委員會 主任委員 陳希舜 副主任委員 鄧民治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執行秘書 蕭家興  主計室 主任 陳月香 行政院主計總處 專門委員 陳莉容 主  席:陳召集委員根德 專門委員:林上民 主任秘書:尹章中 紀  錄:簡任秘書 陳錫欽 研究員 游亦安 簡任編審 黃碧玉    科  長 黃彩鳳 專 員 陳杏枝 薦任科員 蔡國治    薦任科員 郭佳勳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單位預算未審查完竣部分。 二、繼續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交通部主管單位預算未審查完竣部分。(以上業已詢答完畢) 決議: 一、「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交通部主管單位預算,處理完畢。 二、審查結果: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委員提修正案1案,不予處理: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3年度「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項下「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業務」業務費編列310萬1,000元,其中主要係「協助各機關推動愛台12建設中程計畫」提升公共工程及採購人員清廉度方面加強辦理稽核人員教育訓練所需,占263萬元。惟公務員清廉操守是基本之規範與要求,且愛台12建設散布各機關辦理,主辦機關原本就有辦理工程、採購人員相關訓練,工程會編列預算辦理恐有重複之虞,不僅造成主辦機關公務人員困擾,也浪費政府預算,爰此,有關103年度「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業務」業務費編列310萬1,000元,建議予以刪減263萬元。 提案人:李昆澤  魏明谷  葉宜津  管碧玲  劉櫂豪 (二)民用航空局 委員提修正及凍結案5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查民用航空局103年度歲出預算「一般行政─人員維持」中「人事費」項下編列「加班值班費」957萬5,000元,較上(102)年度歲出預算編列820萬元,增幅高達14.36%。另查103年度預算書「預算總說明」有關民用航空局現行法令執掌、各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皆與上(102)年度內容無明顯差異,顯示民用航空局業務量並未明顯增加,但卻大幅擴增預算員額與用人費用,預算員額增加31人,增幅高達16.24%,人事費增加竟高達2,920萬8,000元,預算編列顯非合理;且民用航空局應編列於公務預算支出之計畫逐年不當挪移至民航作業基金,變相濫用預算,已破壞預算體制。爰此,針對103年度「民用航空局」歲出預算3億1,185萬2,000元,提請酌予刪減10%,以維預算法制。 提案人:管碧玲  羅淑蕾  蔡其昌  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魏明谷 2.鑒於ICAO第38屆國際民航組織大會發給民用航空局的邀請函,以「Chinese Taipei Civil Aeronautics Administration」稱呼,即「中國的台北民用航空局」;且ICAO大會理事主席明確公開承認,因出自中國的建議才決定邀請我國民用航空局局長為他的來賓;我國外交部亦坦承包含美國在內許多國家都支持台灣以「觀察員」身分出席,但中國反對。可見我方接受僅以理事主席之來賓身分出席ICAO大會實為向中國妥協,不僅破壞台灣參與國際組織之模式,亦將造成日後從屬於中國之國際慣例,民用航空局局長無視於中國惡意矮化本國,既未向大會嚴正聲明更正,亦未表達持續爭取ICAO對我國參與應有更適切安排之企圖,民用航空局之作為對於支持我國以觀察員身分參與ICAO之友邦實屬失禮,亦愧對國人。爰要求民用航空局未來所參與之各種國際會議,均不得接受任何類此矮化國格之稱謂。針對103年度「民用航空局」歲出預算3億1,185萬2,000元,應予凍結10%,俟交通部率民用航空局針對ICAO第38屆國際民航組織大會發給民用航空局之邀請函乙案之交涉過程及未來改進作為,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蔡其昌  葉宜津  劉櫂豪  魏明谷  羅淑蕾 3.103年度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人事費」3億0,728萬2,000元,較上年度預算數2億7,807萬4,000元,增加2,920萬8,000元,增幅高達10.50%。其主要係為配合「桃園航空城核心計畫」由交通部航港局移撥職員預算員額32名所致。但查民用航空局之公務預算,其中桃園航空城核心計畫,其計畫係列於作業基金支出,但部分人員預算卻反而由公務預算支出。除反應出民用航空局將公務預算與事業基金預算混雜編列外,更顯示出該單位編列預算處處要規避國會監督,將不易刪除或審查未按期程之人事費編列於公務預算,將計畫編列於刪除卻仍可回流基金內。且該項計畫為商業設施及服務所需用地之開發,其業務亦與民用航空局無關。為彰顯國會審查預算功能、指正行政單位預算之不當編列,且事權非屬民用航空局,爰刪除此部分新增之預算2,920萬8,000元。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魏明谷  蔡其昌  劉櫂豪 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03年度「一般行政─人員維持」項下編列「人事費」3億0,728萬2,000元,較上年度預算數2億7,807萬4,000元,增加2,920萬8,000元(增幅10.50%),主要係為配合「桃園航空城核心計畫」,由交通部航港局移撥職員預算員額32名所致。惟查各機關單位人力配置除須考量業務消長情形外,亦應與其所擬推動重大建設計畫(含經費需求及預算編列方式)相互配合,以謀求人與事配置之適當,基於本案仍宜以整體性及整合性之觀點,就現有機關職掌與業務需要等因素詳加評估,爰此,有關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03年度「人事費」編列3億0,728萬2,000元,建議予以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魏明谷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5.103年度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項下編列「人事費」3億728萬2,000元,較102年度增加2,920萬8,000元,係配合桃園航空城核心計畫由交通部航港局移撥職員預算員額32名。 經查,綜觀民用航空局103年度施政計畫重點,並未列入桃園航空城核心計畫及相關業務,人事費卻增加10.5%,顯未詳究該單位人力配置及業務消長之需求。 爰此,建議凍結本筆預算2,920萬8,000元,俟交通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新增職員之人力配置及其相關業務說明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魏明谷  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三)觀光局及所屬 委員提修正及凍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103年度歲出預算「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編列28億7,308萬9,000元,較上(102)年度11億8,721萬3,000元,增加16億8,587萬6,000元,增幅高達142%。查依都市計畫法第12、13條規定:「……為保持優美風景或因其他目的而劃定之特定地區,應擬定特定區計畫。」、「……二、特定區計畫由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擬訂之。……」,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目前共13處,其中僅東北角海岸、大鵬灣、馬祖、日月潭、參山及北觀等6處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符合上開規定擬有特定區計畫,其餘7處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7條第1項,個別擬定「風景區計畫」,但仍為報請核定實施中或是已完成規劃未核定,未有明確法定地位;另查觀光局多於風景區等級評鑑結果陳報行政院核備後,旋即公告設立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及專設經營管理機構,卻未能妥善與當地縣(市)政府協調,導致未及時配合辦理用地變更,致使計畫延宕;是以,交通部觀光局並未遵循法令程序、善盡風景特定區之開發、管理事項,爰針對103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28億7,308萬9,000元,提請酌予刪除3億元,其餘凍結五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提出近3年預算執行情形及檢討報告並經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蔡其昌  葉宜津 2.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103年度歲出預算「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項下編列「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27億9,500萬元;惟查觀光發展基金亦編有各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7,000萬元。預算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二、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左:……(四)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另依強化特種基金預算管理提升營運效能方案第3點其他改進事項:「……(三)主管機關應於本方案分行後3個月內,除訂定公務預算與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業務劃分原則,並據以穩定及一致編列預算及執行。……」,即觀光局將同一計畫所需經費,分列於一般用途之單位預算與特殊用途之附屬單位預算,既違預算制度精神,亦破壞整體計畫效益及各年度權責歸屬,且不利立法院之審查。爰針對103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27億9,500萬元,提請酌予刪減10%,其餘凍結三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調整預算配置並提出近3年預算執行情形及檢討報告並經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葉宜津  蔡其昌 通過決議2項: 1.103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歲出預算編列40億5,717萬6,000元;查觀光局及所屬103年度預算總說明(一)年度施政目標略以:「……5.以『多元開放、全球布局』的發展方向及作法,持續耕耘日、韓、港、星、馬及歐美等既有市場,並積極開拓大陸、穆斯林、東南亞5國……等新興客源。……」,惟100年度到102年8月的來台旅客觀光統計資料顯示,來台的旅客比例,中國旅客比例持續上升,由100年的占比36%,至102年8月成長至44%,相對的扣除中國旅客的外國旅客之占比,卻是大幅滑落,由100年占來台旅客占比64%,到102年8月滑落為56%,呈現中國以外其他國家旅客來台之比例連續3年下降之事態,顯見觀光局並未落實以「多元開放、全球布局」為方向布局全球市場,此乃觀光局偏附特定市場、未正視觀光產業永續發展所致。爰針對103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歲出預算40億5,717萬6,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提出近3年預算執行情形及檢討改進專案報告並經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2011年至2013年8月來台觀光外國旅客之比較 來台觀光旅客 中國旅客 外國旅客(扣除中國旅客) 2011年度 36% 64% 2012年度 43% 57% 2013年1月至8月 44% 56%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蔡其昌 2.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103年度「觀光業務─觀光資源保育與開發」項下有關辦理「推動低碳觀光島─綠島、小琉球觀光旅遊低碳運具推廣及環境建置示範計畫(102─105年)」,總經費1億8,800萬元,惟計畫自99年起4次提報行政院審查,尚未核定,本案最新進度刻依行政院秘書長102年8月1日院臺交字第1020044605號函,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綜提意見檢討研修計畫。然本案自101年起已陸續編列8,100萬元和1,450萬元,103年度計畫編列獎補助費3,840萬元與業務費500萬元,由於計畫尚未獲得行政院核定,為避免計畫發生變數,造成預算執行浪費,爰此,有關103年度辦理「推動低碳觀光島─綠島、小琉球觀光旅遊低碳運具推廣及環境建置示範計畫(102─105年)」編列4,340萬元(含獎補助費3,840萬元、業務費500萬元),全數凍結,俟行政院核定計畫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管碧玲  葉宜津  蔡其昌 (1)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第3目觀光業務項目下,其中「推動低碳觀光島─綠島、小琉球觀光旅遊低碳運具推廣及環境建置示範計畫」,101年編列8,100萬元、102年編列1,450萬元,但其推動以來成效不彰,僅小硫球以2,700萬元招標300輛電動機車示範2年計畫,其餘款項均被以相關名目花用。103年再編列4,340萬元,獎補助費用為3,840萬元,業務費卻高達500萬元。衡諸前2年實際執行經驗,其編列顯有浮濫之餘,爰刪除獎補助費用1,840萬元,業務費用300萬元,合計刪除本項計畫2,140萬元。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魏明谷  管碧玲 本案併第2案處理。 另有委員提修正案1案,不予處理: 1.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103年度歲出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設備及投資」編列326萬元,內容為資訊軟硬體設備之汰換。查近3年該科目均固定編列內容相同之資訊設備汰換(詳下表),雖自101年526萬6,000元、102年328萬8,000元,降至103年326萬元,但觀光局每年均固定汰換個人電腦、伺服器主機、雷射印表機及駐外辦事處筆記型電腦等設備,恐有浪費公帑之虞,爰針對103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一般行政」項下「設備及投資」326萬元,提請酌予刪減20%,以撙節公帑。 103年 102年 101年 100年 設備及投資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合計 3,260 3,288 5,266 13,240 個人電腦汰舊換新 2,240 498 2,400 汰換伺服器主機及系統 800 1,200 900 汰換網路雷射印表機 80 320 200 汰換本局及駐外辦事處筆記型電腦 140 70 140 新購掃描器 - - 426 購買(昇版)套裝應用軟體、資料庫及防毒軟體 - 1200 120 提案人:管碧玲  魏明谷  劉櫂豪  蔡其昌  葉宜津 (四)公路總局 有委員提決議案2案,併交通部本部決議第32案處理。 (五)交通部本部 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39項 交通部2,556萬3,000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53項 交通部262億8,144萬9,000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51項 交通部原列148億8,543萬1,000元,增列第1目「財產孳息」第2節「租金收入」39萬7,000元、減列第2目「財產售價」第1節「有價證券售價」133億2,729萬3,000元、第3目「投資收回」第2節「投資資本收回」15億5,148萬9,000元,增減互抵後,計減列148億7,838萬5,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04萬6,000元。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8項 交通部原列242億3,639萬2,000元,除第1目「營業基金盈餘繳庫」84億0,624萬1,000元、第2目「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18億9,654萬8,000元,均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特種基金另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增列第3目「投資收益」6,294萬2,000元(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現金股利),改列為242億9,933萬4,000元。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50項 交通部3,102萬8,000元,照列。 歲出部分 第14款 交通部主管 第1項 交通部原列628億1,614萬9,000元,除第11目「營業基金」156億1,386萬1,000元,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另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減列「大陸地區旅費」50萬元、第1目「投資事業股權移轉」6,583萬9,000元、第2目「交通科技研究發展」400萬元(「科技研究暨應用推動計畫」項下「區域交通控制中心雲端化」之「委辦費」300萬元及「智慧交通基礎建設與應用計畫」之「獎補助費」100萬元)、第13目「鐵公路重要交通工程」2,000萬元(高速鐵路工程局部分),共計減列9,033萬9,000元,其餘均暫照列,改列為627億2,581萬元。 本項有委員提案5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交通部103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資訊管理─業務費」項 下編列「資訊服務費」4,930萬元,其中有「資訊維護服務費」1,670萬元,作為辦理立委質詢答復管理等多項系統及相關應用系統維護服務費,相較本(102)年度預算1,254萬9,000元,增加415萬1,000元,鑒於交通部對於立委質詢答復管理屢有逾期或管考不落實之情形,顯見系統效能不彰,另鑒於國家財政困難,各機關應撙節支出,爰此,有關103年度編列「資訊服務費」4,930萬元,建議應予以刪減400萬元。 提案人:李昆澤  魏明谷  葉宜津  管碧玲  劉櫂豪  蔡其昌  羅淑蕾  林明溱  陳雪生  林國正 2.交通部103年度預算案於「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科目編列投資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9億元,其說明為要維持公司財務健全、落實第三航廈、第三跑道等重大建設之推展。但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其103年度有關興建第三航廈、第三跑道等重大建設計畫項目,卻僅編列5,000萬元,且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目前財務並無不健全且現金流量亦相當足夠,於此時間投資9億元,僅是徒增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閒置資金,爰刪除本項投資9億元。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魏明谷  劉櫂豪  林明溱  蔡其昌  羅淑蕾  陳雪生 3.「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科目編列投資「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9億元,建請凍結二分之一,待交通部重新檢討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相關前置作業尚未完備,率爾編列鉅額預算,頗值檢討。 投資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9億元,係本年度新增計畫。惟本計畫之資金財源籌措尚未定案、尚未完成財源籌措即逕先編列預算,與預算法第34條及第39條規定,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的精神不符。且立法院預算中心調閱交通部提供資料顯示,本計畫用地涉及「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新訂都市計畫」需經內政部區域計畫及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審議,目前刻由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進行審議中,反映本計畫用地有關之都市計畫變更作業尚未完成。綜上,本計畫所需資金尚餘1,196億元(占預定總經費40.68%)之缺口尚未完成財源籌措,且用地範圍之都市計畫變更審議作業尚未獲通過,即編列預算經費,核與預算法等相關規定不符,亦不利政府財政運作之可預測性及穩健原則。故建請在交通部審酌各項計畫實際進度及承辦機關之預算執行能力,重新檢討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前,建請預算凍結二分之一。 提案人:林國正  魏明谷  李昆澤  王廷升  管碧玲  蔡其昌  葉宜津  劉櫂豪  羅淑蕾  陳雪生  黃昭順 4.鑑於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自營運以來,受惠於政府出面協助調降融資利率及更改折舊攤提方法,財務狀況大幅改善,自100年度起已連續獲利3年,毫無調漲票價之必要性與急迫性,卻仍執意調漲高鐵票價,罔顧民生痛苦,且有以漲價美化財報,營造未來公開發行增資有利條件之嫌。為免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進一步以延長特許年限作為公開上市之利多,圖利現有股東。目前雖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已經於102年10月初違背民意強制漲價,爰要求交通部若未能與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談成調降票價20%,未來10年內都不得同意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任何延長特許年限等方案。 提案人:魏明谷  陳雪生  管碧玲  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羅淑蕾  林佳龍 5.派用人員按照派用人員派用條例規定,應以法定組織中規定之臨時機關或訂有期限之臨時專任職務為限。但交通部所屬派用人員並非屬上述二種性質,等同於交通單位進用人員之私人管道。目前雖然交通部組織法制修正案中,對於現存派用人員有過渡保障措施,但對照101年、102年交通部及所屬機關派用人員人數統計表,部分單位之派用人員卻有增加情況,例如鐵路改建工程局、運輸研究所。由於派用人員完全準用公務人員相關法律規定,組改相關法案通過後,升遷、職務亦完全受到保障,各項權利甚至遠超過正式公務人員,若於此時再加以進用派用人員,實係安插人事,爰要求交通部對於本已法制化之派用人員,1個月內予以檢討存在必要,依其訂有期限之規定到期解職。對於尚未法制化之臨時機關,其現有派用人員人事費甚多直接列於工程計畫內,故於法制化前至少可檢討減少一半派用人員,改用約聘僱方式進用,俾令公務人員法制上不至存有未經考試服公職之人員。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魏明谷  蔡其昌  楊麗環  羅淑蕾  劉櫂豪 本項通過決議45項: 1.國民旅遊卡係以全體國民為發行對象,除可作為國人觀光旅遊消費之支付工具,同時享有相關旅遊業者提供之優惠。惟國民旅遊卡發行迄今近10年,僅有公務員享有該國民旅遊卡之權益與優惠,形成另一種形式之特權。 經立法院多次建議後,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通盤檢討國民旅遊卡存廢問題,惟行政院核定國民旅遊卡對當前國內觀光、拚經濟仍有存在必要,明(103)年起將依現制再實施3年,顯與當初成立宗旨不符。爰此,「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預算788萬4,000元,凍結500萬元,俟交通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魏明谷  蔡其昌  李昆澤  葉宜津  管碧玲  劉櫂豪  林明溱  林國正  陳雪生  羅淑蕾 2.交通部103年度歲出預算「航政業務規劃及督導」編列1億7,438萬7,000元,查截至102年上半年度結算,「航政業務規劃及督導」預算分配數6,853萬1,000元,已分配尚未執行數3,796萬1,473元,預算未執行率達55.39%。顯見交通部執行預算時未能依預算法第55條規定覈實分配,恐致預算資源閒置;另依10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航政業務規劃及督導」之未執行率達10%,顯見預算容有撙節空間,爰針對103年度交通部「航政業務規劃及督導」預算1億7,438萬7,000元,凍結四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蔡其昌  李昆澤  魏明谷  葉宜津  劉櫂豪  羅淑蕾  陳雪生  林明溱  林國正 3.交通部103年度歲出預算「路政業務規劃及督導」編列5,856萬1,000元,查截至102年上半年度結算,「路政業務規劃及督導」預算分配數4,128萬6,000元,已分配尚未執行數1,815萬6,625元,預算未執行率竟高達43.98%,顯見交通部執行預算時未能依預算法第55條規定覈實分配,恐致預算資源閒置,形成空有預算卻無力執行之情,另查交通部所列重大建設之五楊高架橋,在輕度颱風襲台時居然出現裂縫,顯見交通部未能善盡路政管理中所列督導公路建設、監理之責;另依10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路政業務規劃及督導」之未執行率高達16.33%,顯見預算容有撙節空間,爰針對103年度交通部「路政業務規劃及督導」預算5,856萬1,000元,凍結四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蔡其昌  李昆澤  魏明谷  葉宜津  劉櫂豪  羅淑蕾  林明溱  陳雪生  林國正 (1)交通部近年來積極推廣自行車通勤與旅遊,卻無法提供民眾足夠的停車空間,還積極取締違規停車。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民99年6月─102年9月底,台北市已取締開單5,985件自行車違規停車案件。經查,研考會100年的「我國自行車政策之研究」報告,早已點出目前國內自行車停車空間普遍不足,無法與大眾交通工具整合的問題,交通部卻視而不見。爰凍結「路政管理」─「一般路政管理」─「業務費」百分之三十,待交通部提出專案報告,經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其昌  李昆澤  魏明谷  羅淑蕾  劉櫂豪  葉宜津  林明溱  陳雪生  林國正 本案併第3案處理。 4.「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督導與查核」經費402萬5,000元,凍結四分之一,待交通部重新檢討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國正  魏明谷  李昆澤  王廷升  管碧玲  羅淑蕾  蔡其昌  林明溱  劉櫂豪  葉宜津  陳雪生  黃昭順 5.先前台北市政府曾提出「在台北,走路的人最大」之廣告,雖立意良善,但是馬路亂象,不守規矩之行人也應負有相當責任。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自101年10月到102年9月,全國警方共取締車不讓人和行人擅闖馬路4萬5,000多件,比前1年同期增加2萬6,000餘件。且行人違規件數比車輛違規多8,000多件,顯見其錯誤觀念深植人心。禮讓係為道路交通安全中最核心之價值,應多宣導互相禮讓之美德,俾減少此類交通事故。 爰此,「強化全民路權與用路安全觀念」項下之「業務費」1,305萬元,凍結四分之一,俟交通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魏明谷  蔡其昌  李昆澤  葉宜津  羅淑蕾  劉櫂豪  管碧玲  陳雪生  林明溱 6.高鐵通車以來,逐步取代國內航空與長程客運,成為壟斷台灣西部中長程交通、具有壓倒性地位之獨占事業。惟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自營運開始,即濫用合約規定,逕以政府核定費率乘上120%為自訂費率,又經政府協助早已轉虧為盈,如今為求獲利竟片面調漲票價,交通部亦未能提出任何因應方法,讓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照漲票價。 而臺鐵來回票打九折行之有年,若高鐵能比照辦理臺鐵提供來回票九折優惠,將能減緩對民眾之衝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僅表示會積極評估,而交通部完全無積極作為,完全罔顧國人期待。爰此,「軌道工程興建管理」項下「人員維持」預算3億4,549萬2,000元,凍結四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魏明谷  蔡其昌  李昆澤  葉宜津  管碧玲  劉櫂豪  羅淑蕾  林明溱  陳雪生 7.交通部103年度「軌道工程興建管理」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2,872萬8,000元,由於近來有關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調漲票價一案,交通部身為主管機關,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歐晉德也是交通部(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指派之法人代表,對於漲價案有失主管機關應有之立場與作為,未考量經濟景氣不佳與民眾權益,任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決策漲價,影響民眾對政府之信賴,爰此,有關103年度「軌道工程興建管理」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2,872萬8,000元,凍結四分之一,俟交通部就高鐵漲價後優惠措施方案與運量提升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魏明谷  羅淑蕾  管碧玲  蔡其昌  劉櫂豪  林明溱  陳雪生 (1)交通部103年度「軌道工程興建管理」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2,872萬8,000元,由於近來有關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調漲票價一案,交通部身為主管機關,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歐晉德也是交通部(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指派之法人代表,對於漲價案有失主管機關應有之立場與作為,未考量經濟景氣不佳與民眾權益,任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決策漲價,影響民眾對政府之信賴,爰此,有關103年度「軌道工程興建管理」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2,872萬8,000元,予以凍結二分之一,俟交通部就高鐵漲價後優惠措施方案與運量提升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魏明谷  葉宜津  羅淑蕾  劉櫂豪  蔡其昌  林明溱  陳雪生 (2)「軌道工程興建管理─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2,779萬6,000元,建請凍結二分之一,待交通部重新檢討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國正  魏明谷  李昆澤  王廷升  管碧玲  盧嘉辰  蔡其昌  羅淑蕾  葉宜津  劉櫂豪  林明溱  陳雪生  黃昭順 以上(1)(2)兩案併第7案處理。 8.交通部103年度歲出預算「航政港政業務管理及執行」編列11億8,128萬3,000元,比上(102)年度歲出預算編列9億7,218萬元,增加達17.70%,且其中「委辦費」合計7,670萬7,000元,逾業務費3億0,017萬6,000元之四分之一。另據102年上半年度結算,「航政港政業務管理及執行」預算分配數4億6,895萬8,000元,已分配尚未執行數2億5,873萬4,363元,預算未執行率達55.17%,逾半數分配預算未能執行,顯見交通部執行預算時未能依預算法第55條規定覈實分配,恐致預算資源閒置。且103年度預算又較上年度增加17.70%,能否有效執行以善用國家預算資源,令人質疑。爰針對103年度交通部「航政港政業務管理及執行」預算11億8,128萬3,000元,凍結四分之一,俟調整預算配置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蔡其昌  李昆澤  魏明谷  葉宜津  劉櫂豪  羅淑蕾  林明溱  陳雪生 (1)「航政港政業務管理及執行─人員維持」之人事費7億6,290萬6,000元,爰提出刪除5億元。 提案人:魏明谷  陳雪生  管碧玲  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羅淑蕾  林明溱  陳雪生  林佳龍 (2)「航政港政業務管理及執行─人員維持」編列航港局人事費7億6,290萬6,000元,建請減列1億1,000萬元。 提案人:林國正  魏明谷  李昆澤  葉宜津  管碧玲  劉櫂豪  羅淑蕾  林明溱  陳雪生  黃昭順 (3)交通部103年度「航政港政業務管理及執行─人員維持」編列7億6,290萬6,000元,其預算有高估之嫌,凍結預算二分之一,應審酌業務增長及人員進用情形進行檢討,並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羅淑蕾  楊麗環  林明溱  劉櫂豪  蔡其昌  葉宜津  李昆澤  陳雪生 以上(1)(2)(3)三案併第8案處理。 9.各縣市之高鐵站皆有設置聯外鐵路,且台北、高雄皆採雙鐵共構,新竹、台中、台南亦設有與臺鐵之接駁站,以便利當地民眾及通勤旅客,惟彰化高鐵站獨無,而永靖車站周邊道路狹小又無適宜之停車空間,常造成尖峰時段道路堵塞、擁擠情形,早已有遷移之計畫。應將緊鄰彰化高鐵站聯外道路之永靖火車站作為接駁站,以便利彰化民眾。 爰此,「鐵路建設計畫」預算236億7,220萬元,凍結四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高鐵彰化站與臺鐵轉乘接駁可行性研究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魏明谷  蔡其昌  李昆澤  葉宜津  羅淑蕾  劉櫂豪  管碧玲  陳雪生 (1)臺鐵高雄─屏東潮州捷運化建設計畫使用之電力監控系統(SCADA)為第3代的系統,惟即將在102年底完成之花東鐵路和在109底完工的南迴鐵路卻是使用第4代的電力監控系統,若將來屏東潮州捷運化建設計畫又改成第4代系統,將會造成原先建設之第3代系統經費浪費,有虛擲預算之虞,爰凍結該計畫所有預算,待主管機關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說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淑蕾  林明溱  陳雪生  葉宜津 本案併第9案處理。 10.依102年上半年度結算,「鐵公路重要交通工程」預算分配數192億6,199萬5,000元,已分配尚未執行數49億5,409萬5,386元,預算未執行率達25.72%。 另查交通部103年度歲出預算「鐵公路重要交通工程」─「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科目項下編列12項捷運系統建設及規劃報告等經費192億4,900萬元(不含「提升交通運輸系統規劃先期作業計畫」1億0,500萬元),而本計畫係延續前年度之繼續性計畫;但各項計畫之預算執行率,計有9項計畫之預算執行率未達80%,其中未達10%者多達4項,「淡海輕軌運輸系統計畫」甚至全數未執行,顯見交通部或有行政失能之情,爰針對103年度交通部「鐵公路重要交通工程」中有關「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凍結四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近3年預算執行情形及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蔡其昌  李昆澤  魏明谷  葉宜津  劉櫂豪  林明溱  羅淑蕾  陳雪生 (1)「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科目編列多項捷運系統建設及規劃報告等經費193億5,400萬元,建請凍結二分之一,待交通部重新檢討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國正  魏明谷  李昆澤  王廷升  管碧玲  林明溱  劉櫂豪  葉宜津  羅淑蕾  陳雪生  黃昭順 (2)馬英九總統在102年10月16日突然宣布捷運民生汐止線不一定要興建後,朝野輿論一片譁然,基隆市民更無法接受,紛紛譴責馬英九總統政見跳票,馬總統隨即於10月20日立即改口宣布民生汐止線一定會蓋,而且最快明(103)年底動工,並且宣布去(101)年行政院已核定該計畫。惟從新北市的規劃期程來看,捷運民生汐止線預計今(102)年底方送行政院核定,綜合規劃明(103)年度才能完成,且交通部103年度亦未編列相關預算辦理,倘政府執意明(103)年度動工,恐怕是挪用其他經費支應方有可能,這已違反預算法規定。爰此交通部103年度預算「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編列193億5,400萬元,全數凍結二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及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對於捷運民生汐止線明年底動工提出具體規劃方案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櫂豪  葉宜津  魏明谷  管碧玲  李昆澤  羅淑蕾  林明溱  陳雪生 以上(1)(2)兩案併第10案處理。 11.交通部103年度預算案「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項下編列「提升交通運輸系統規劃先期作業計畫」1億0,500萬元,惟本計畫於102年7月24日函報行政院核定中,尚未獲行政院核定,致有關預定計畫總經費、預定辦理期程、獎補助費之具體執行計畫等均付之闕如,爰此,有關交通部103年度「提升交通運輸系統規劃先期作業計畫」編列1億0,500萬元,凍結四分之一,俟行政院核定後,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魏明谷  葉宜津  劉櫂豪  管碧玲  羅淑蕾  林明溱  陳雪生 (1)「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項下編列「提升交通運輸系統規劃先期作業計畫」1億0,500萬元,建請減列「業務費」7,700萬元。 提案人:林國正  魏明谷  李昆澤  王廷升  葉宜津  管碧玲  劉櫂豪  羅淑蕾  陳雪生  林明溱  黃昭順 (2)依102年上半年度結算,「鐵公路重要工程」預算分配數192億6,199萬5,000元,已分配尚未執行數49億5,409萬5,386元,預算未執行率達25.72%。 另查交通部103年度歲出預算「鐵公路重要工程」─「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科目項下編列提升交通運輸系統規劃先期作業計畫1億0,500萬元,其中委辦費7,700萬元。復查委辦費係供委託辦理「交通運輸系統規劃與營運永續發展機制與策略等相關研究」、「鐵路立體化、捷運化、雙軌化、電氣化、鐵路延伸等軌道運輸系統建設之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環境影響評估及相關調查等作業」及「都會區捷運系統及輕軌系統之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環境影響評估及相關調查等作業」;然交通部設有運輸研究所,該所之業務職掌,已含括各項交通運輸政策與永續發展之研究,交通部上開委託計畫經費之編制,顯有未能善用該部所屬研究機關之情形,且在國家財政拮据之際,更應節約。 爰針對103年度交通部「鐵公路重要工程」之「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中有關「提升交通運輸系統規劃先期作業計畫─委辦費」7,700萬元,爰提請全數刪除,以撙節公帑。 提案人:管碧玲  蔡其昌  李昆澤  魏明谷  葉宜津  劉櫂豪  羅淑蕾  林明溱  陳雪生 以上(1)(2)兩案併第11案處理。 12.今(102)年3月份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曾通過決議,要求交通部應於6個月內重新檢討汽車燃料分配方式,惟103年度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分配方式,仍是將升格後之直轄市(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桃園縣)包含在台灣省內統籌分配,不但與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條規定之財政收支劃分系統層級不符,更違反公平原則,藐視立法院決議,爰建請交通部應於1年內提出符合公平原則之汽車燃料費徵收和分配辦法,並提書面報告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陳根德  楊麗環  王廷升  林國正  林明溱  劉櫂豪  蔡其昌  葉宜津  李昆澤  陳雪生  羅淑蕾 (1)交通部應依目前行政區劃,審度各直轄市及縣、市道路建設情形,依公路法第27條規定,會同財政部及內政部重新檢討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分配方式與比率。爰交通部第14款第1項第6目第2節「汽車燃料使用費經爭管理」1,198萬1,000元全數凍結,俟交通部完成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分配方式與比率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林明溱  王廷升  劉櫂豪  蔡其昌  葉宜津  李昆澤  陳雪生 (2)今年3月份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曾通過決議,要求交通部應於6個月內重新檢討汽車燃料分配方式,惟103年度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分配方式,仍是將升格後之直轄市(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桃園係)包含在台灣省內統籌分配,不但與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條規定之財政收支劃分系統層級不符,更違反公平原則,藐視本院決議,爰要求交通部第6目第2節汽車燃料使用費經徵管理1,198萬1,000元全數凍結,待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及內政部重新提出符合公平原則汽車燃料使用費分配方式與比率,並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後,再予解凍。 提案人:陳根德  李鴻鈞  盧嘉辰  劉櫂豪  蔡其昌  葉宜津  李昆澤  林明溱  羅淑蕾  陳雪生 (3)有關於汽車燃料費徵收及分配辦法,其並未配合五都(將來六都)升格,仍然維持直轄市升格前之狀況。導致僅有台北市、原高雄市有直接分配汽車燃料費,其他直轄市及縣市均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以統籌分配款方式控管。交通部卻表示,加計交通部直接投入於其他各縣市、直轄市之款項,其資源並未因此減少。然而此項說法,卻未加計交通部直接補助於台北市、原高雄市之其他資源,不僅有差別對待疑義,且有一國二制、甚至一市二制(如原有高雄市,和併入高雄市之高雄縣)之荒謬現象。因此交通部應於一年內檢討汽車燃料費徵收及分配辦法,採取同一標準分配汽車燃料費。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魏明谷  劉櫂豪  羅淑蕾  蔡其昌  楊麗環 以上(1)(2)(3)三案併第12案處理。 13.交通部投資收益,臺北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股息紅利年年減少,但臺北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員工福利加獎金年年增加,102年高達18億元,交通部應督促公股代表確實發揮監督機制,以維護政府權益並增裕庫收,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林明溱  王廷升  劉櫂豪  葉宜津  蔡其昌  李鴻鈞 14.針對臺灣鐵路管理局辦理「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進度落後,落後幅度達59.47%,預計103年度完成也因履約爭議延展至105年,請交通部加強督促臺灣鐵路管理局積極加強辦理。 提案人:羅淑蕾  楊麗環  林明溱  蔡其昌 15.臺灣鐵路管理局施行多卡通,每筆交易要支付電子票證公司0.327元清分費,每月刷卡量超過500萬人次,交通部應與電子票證公司研議調降清分費,以減輕臺灣鐵路管理局財務之負擔,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林明溱  劉櫂豪  葉宜津  蔡其昌 16.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自96年1月開始試營運以來,雖至100年開始轉虧為盈,但因折舊及貸款利息等龐大資金壓力,導致累積待彌補虧損仍高達534億6,000萬餘元。依據「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與「台灣南北高速鐵路站區開發合約」,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除興建和營運高速鐵路外,於高鐵沿線並擁有桃園、新竹、台中、嘉義、與台南等5處車站站區「事業發展用地」範圍內開發(興建)及經營權,交通部應將各站區開發情形列入日後票價核定基本費率標準,以督促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積極推動各站區開發作業,廣拓收入來源,改善財務狀況,而非僅會以票價上漲方式開源。 提案人:陳根德  楊麗環  林明溱  羅淑蕾  盧嘉辰  劉櫂豪  蔡其昌  葉宜津李鴻鈞    王廷升 (1)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自96年1月開始試營運以來,雖至100年開始轉虧為盈,但因折舊及貸款利息等龐大資金壓力,導致累積待彌補虧損仍高達534億6,000萬餘元。依據「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與「台灣南北高速鐵路站區開發合約」,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除興建和營運高速鐵路外,於高鐵沿線並擁有桃園、新竹、台中、嘉義、與台南等5處車站站區「事業發展用地」範圍內開發(興建)及經營權,交通部應將各站區開發情形列入日後票價核定基本費率標準,以督促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積極推動各站區開發作業,廣拓收入來源,改善財務狀況,而非僅會以票價上漲方式開源。 提案人:陳根德  林國正  羅淑蕾  李鴻鈞  盧嘉辰  劉櫂豪  葉宜津  王廷升  楊麗環 本案併第16案處理。 17.高鐵才剛漲價,服務品質卻出包,班次誤點卻不願意退原來的票價做為賠償消費者非常不滿,建議「高鐵的營運規章有關賠償旅客的相關規定條文要送交立法院來審核」,不可以任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恣意妄為的黑箱作業,以免遇突發狀況時人民受到不合理的對待。交通部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王廷升  盧嘉辰  李昆澤  林國正  羅淑蕾  劉櫂豪  葉宜津  李鴻鈞 18.桃園航空城為馬總統愛台十二建設之首,但民眾因不瞭解政府推動進度又看不到具體成效,普遍信心不足甚至戲稱「空城計畫」;行政院江院長曾表示航空城計畫可能延續10、20年,為讓民眾了解政府之決心及執行力,交通部應定期將航空城及周邊交通建設計畫進度公布於網站,以利立法委員及民眾確實掌握。 提案人:陳根德  楊麗環  林明溱  羅淑蕾  盧嘉辰  葉宜津  蔡其昌  李鴻鈞  王廷升 (1)桃園航空城為馬總統愛台十二建設之首,但民眾因不瞭解政府推動進度又看不到具體成效,普遍信心不足甚至戲稱「空城計畫」;行政院江院長曾表示航空城計劃可能延續10、20年,為讓民眾了解政府之決心及執行力,交通部應定期將航空城及周邊交通建設計畫進度公布於網站,以利立法委員及民眾確實掌握。 提案人:陳根德  王廷升  李鴻鈞  盧嘉辰  劉櫂豪  葉宜津  羅淑蕾 本案併第18案處理。 19.為解決國道林口交流道塞車問題,曾要求交通部就縣道108線往東延伸做可行性評估,本案後因桃園航空城北側聯外高(快)速公路之提出,致需求性大幅降低。惟桃園航空城北側聯外高(快)速公路可行性研究自99年12月開始進行辦理迄今2年未有進展,如此行政效率恐將影響航空城發展,交通部應於2個月內將評估報告送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陳根德  楊麗環  林明溱  羅淑蕾  盧嘉辰  葉宜津  蔡其昌  李鴻鈞  王廷升 (1)為解決國道林口交流道塞車問題,曾要求交通部就縣道108線往東延伸做可行性評估,本案後因桃園航空城北側聯外高(快)速公路之提出,致需求性大幅降低。惟桃園航空城北側聯外高(快)速公路可行性研究自99年12月開始進行辦理迄今2年未有進展,如此行政效率恐將影響航空城發展,交通部應於2個月內將評估報告送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陳根德  羅淑蕾  李鴻鈞  盧嘉辰  劉櫂豪  葉宜津  王廷升  蔡其昌  楊麗環 本案併第19案處理。 20.鑑於日前東北角風景管理處發生瘋狗浪事件,造成8死8傷,交通部應責成觀光局所轄之海岸型風景區,對於入園民眾進行海岸安全宣導,提高民眾的危機意識,以斷絕類似不幸事件再次發生。 提案人:楊麗環  盧嘉辰  陳雪生  劉櫂豪  葉宜津  李鴻鈞  蔡其昌  羅淑蕾  王廷升 21.針對汽車燃料使用費截至101年底尚待催繳金額累計超過72億5,200萬餘元,交通部應依法儘速催繳,以維護公權力。 提案人:羅淑蕾  楊麗環  林明溱  王廷升  盧嘉辰  葉宜津 22.有鑑於我方治權不及於大陸地區,且馬總統已明示:「兩岸治權互不否認」,由於北京、上海、香港、澳門同屬大陸地區,目前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駐港澳人員所得稅制係比照駐外人員辦理,爰此,建請行政院、交通部應同等對待交通部觀光局駐北京辦事處人員(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北京辦事處),援引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駐港澳人員待遇,以落實公平正義原則。 提案人:陳雪生 連署人:魏明谷  林國正  劉櫂豪  葉宜津  羅淑蕾  楊麗環  李鴻鈞  王廷升 23.有鑑於我方治權不及於大陸地區,且馬總統已明示:「兩岸治權互不否認」,由於北京、上海、香港、澳門同屬大陸地區,目前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駐港澳人員所得稅制係比照駐外人員辦理,爰此,建請行政院、財政部、交通部應同等對待交通部觀光局駐北京辦事處人員(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北京辦事處),援引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駐港澳人員5%稅制標準,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報告,以落實公平正義原則。 提案人:陳雪生 連署人:魏明谷  林國正  羅淑蕾  劉櫂豪  葉宜津  楊麗環  李鴻鈞  王廷升 24.因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違背民意強制調漲20%票價,口口聲聲說公司財務不佳需要調漲票價,爰要求交通部所屬高速鐵路工程局,應對全民交代,應將高鐵調漲票價後的財務評估完整報告提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所有委員及本案連署之委員,受立法院監督之。 提案人:魏明谷  陳雪生  管碧玲  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羅淑蕾  林佳龍 25.鑑於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歐晉德乃為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之法人代表,代表政府官股進入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出任董事長一職,理應以全民為考量,維護社會最大利益。然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在已轉虧為盈、連續3年獲利下,不但將調漲票價,更提出延長特許年限等要求,明顯有美化財報,營造未來公開發行利多,圖利現有股東之嫌,歐晉德已喪失作為官股法人代表之應有職責。爰建請交通部及所轄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應立即撤換歐晉德作為該會在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之法人代表身分。 提案人:魏明谷  陳雪生  管碧玲  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羅淑蕾  林佳龍 26.目前雖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已經於102年10月初違背民意強制漲價,爰建請交通部若未能與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談成調降票價20%,交通部應主動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民國98年核准高鐵中,與運量相關的固定資產折舊由運量百分比法改回直線法計算之。 提案人:魏明谷  陳雪生  管碧玲  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羅淑蕾  林佳龍 27.目前雖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已經於102年10月初違背民意強制漲價,爰建請交通部若未能與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談成調降票價20%,交通部應主動會商財政部,與貸款給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的銀行團溝通,將過去給予高鐵融資利率優惠低利收回,由4.5979%調升回8.1%。 提案人:魏明谷  陳雪生  管碧玲  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羅淑蕾  林佳龍 28.鑑於政府與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興建營運合約中,賦予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於政府核定之基本費率外,得有至多向上20%之自訂費率空間,然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自營運以來,即濫用此20%彈性調價空間,逕以政府核定之基本費率乘上120%作為自訂費率,已喪失政府核定基本費率保障消費者之目的。另外,因1.目前高鐵實際費率,已經比交通部102年核定的基本費率還貴10%。2.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在政府協助改善融資條件與折舊攤提後,已連續2年獲利。3.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既已轉虧為盈,調高票價甚至要求延長特許年限只是在營造未來公開發行增資的利多,有圖利現有股東之嫌。目前雖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已經於102年10月初違背民意強制漲價,爰建請交通部立即與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商談調降所有票價20%,並應於3個月內完成。 提案人:魏明谷  羅淑蕾  陳雪生  管碧玲  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林佳龍 29.鑒於彰化縣員林鎮市區發展因縱貫鐵路阻隔而受到限制,為消除兩側地區的阻礙,均衡都市發展。雖員林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自2007年動工迄今已6年,在當地民眾殷殷期盼下卻仍未完工,爰建請交通部責成鐵路改建工程局提出完工期程,3個月內提交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魏明谷  蔡其昌  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楊麗環  管碧玲  羅淑蕾 30.鑒於基隆港素為我國接待搭乘郵輪旅客之國際門面,惟出入境卻仍以人工方式來進行通關查驗,導致遊客大排長龍。而金門小三通後,早已於金門水頭商港設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而遊客更多之基隆港卻相顯落後,爰建請交通部協調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研議於基隆港設置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方便旅客出入境,並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提交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魏明谷  蔡其昌  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楊麗環  管碧玲  羅淑蕾 31.台東市富岡漁港是重要聯繫蘭嶼、綠島的交通船港口,隨著明(103)年起花東鐵路電氣化後,勢必帶來更多旅遊人口,也因此前往蘭嶼、綠島的旅遊人數屆時將更激增,富岡漁港作為交通船碼頭與漁港共用,已顯得不敷使用,勢將影響未來旅遊品質,因此富岡漁港交通船碼頭改善已刻不容緩。民國94年行政院曾核定14億元經費來辦理富岡漁港交通船碼頭改善,但是因為海底地形惡劣,評估工程經費將大幅超出預期,因此該案當時未能執行。未來台東地區的發展除了花東鐵路電氣化明(103)年通車外,緊接著南迴公路拓寬、花東鐵路瓶頸路段雙軌化,在接下來幾年內會陸續完工,此外南迴鐵路電氣化、台9線台東段拓寬等案也將從103年起陸續動工,重大交通建設改善勢必帶來的觀光人口大幅成長,因此交通部應及早與台東縣政府研議富岡漁港交通船碼頭的興建改善,以期提昇旅遊品質,促進地方觀光發展。 提案人:劉櫂豪  葉宜津  魏明谷  管碧玲  羅淑蕾  蔡其昌  楊麗環  王廷升 32.對於國道路權申請及管理制度業經監察院調查,認為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40條確有不合宜之處,而要求交通部積極妥處以完備國道客運營運管理機制,提供業者公平合理之經營環境,俾確保民眾搭乘權益。現國道客運面對之問題為彈性上下交流道、短邊售票、縮駛3大問題,現公路總局同意檢討並試辦。爰要求公路總局必須3項一起試辦,並且不能有「不得跨縣市」之限制。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專案報告,一併解決。 提案人:葉宜津  羅淑蕾  蔡其昌  楊麗環魏明谷    李昆澤  劉櫂豪 (1)鑑於「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40條規定已不合時宜,法令未與時俱進,已增添相關產業之困擾,雖然立法院及監察院多次要求檢討修正,但主管機關應檢討修正卻未行修正,反而擅以行政裁量進行試辦,便宜行事,有違依法行政原則,爰要求交通部及公路總局於1個月內提出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40條檢討修正,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林明溱 連署人:李鴻鈞  魏明谷  葉宜津  楊麗環 (2)鑑於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40條規定不合時宜,立法院及監察院多次要求檢討修正,主管機關應檢討修正卻未行修正,反而以行政裁量進行試辦,便宜行事,有違依法行政原則,要求交通部及公路總局於1個月內完成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40條檢討修正。 提案人:李昆澤  魏明谷  葉宜津  楊麗環 以上(1)(2)兩案併第32案處理。 33.台北捷運系統採營建分離方式,相關設施由政府規劃、建造,於興建完成後,再委由台北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營運,其屬於全民資產。尤其大部分均係由交通部編列預算補助興建,但台北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收雖穩定成長,但獲利狀況卻未能相對成長,並傳有浮濫支出之情事,交通部除應督促公股代表確實發揮監督機制外,並應本於中央主管機關之立場,對於台北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財務狀況詳加了解,並按季將查核報告提送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魏明谷  劉櫂豪  蔡其昌  羅淑蕾  楊麗環 34.中國大陸設立「東海防空識別區」,明顯企圖改變台灣北部與東北部海空域的戰略形勢,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該從1.保障民航機飛航安全、2.遵守國際慣例、3.參考其他國家作法、4.維持兩岸尊嚴對等關係、以及5.維護國家主權這5個重要的角度來決定飛經「東海防空識別區」各民航班機向中國大陸遞交飛行計畫的必要性。 提案人:李鴻鈞  林國正  王廷升  陳雪生  盧嘉辰  楊麗環  陳根德 35.電信網路為國家關鍵基礎設施,而即便未擁有相關實體設備之電信營運者(即所謂第二類電信),其所提供之服務亦得接觸大量個人資訊,因此世界各國就電信業者維持相當之本國股權結構與經營,多設有相關要求。我國既非自外於全球化與電信自由化之世界潮流,引入前述外資限制自屬必要,惟經查前開標準僅限制外資或所謂陸資居於非控制力地位,然若無其他限制,作為少數董事乃至「少數大股東」即足以取得諸多機敏資訊,遑論於世界經濟秩序中,本國藉跨國資本與國家利益並非必然一致。矧除國家安全外,電信業者亦足接觸個人與商業資料,將相關風險之排除全數委交一般性公司治理,顯有不當。爰要求交通部會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國家安全與個人資料保護主管單位,於半年內就如何強化我國電信業之內控進行研擬,並提出專案報告予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李昆澤  魏明谷  葉宜津  劉櫂豪  楊麗環  蔡其昌  羅淑蕾 36.重大交通建設足以改變都市紋理、形塑城鄉風貌,爰此文化厚度與科技教育之意義,已開發國家多設有國家級之交通博物館,且因其主題對民眾之親近性,此類博物館之自償性亦多居各類博物館之首。國內是否與如何建置前開實體博物館或仍待長期規劃,然交通部下各單位多有設立單位或單位辦理重要施政之歷史陳列館,僅囿於組織編制難以對外開放或加強推廣,惟交通部實可於本部之下設立一「虛擬交通博物館」網站,整合展示各機關單位實體典藏內容。矧交通部對其業管史料之彙整保存,雖已較中央政府多數機關完整,但就交通建設前後產生社會影響之文史資料管理亦仍有提升空間,其蒐集亦宜納入此項「交通博物館業務」之中。又交通部刻正辦理之特別重大建設如桃園機場擴建與鐵路改建,交通部應責成辦理單位擇地設置1個或多個常態性之展示館或展示區,且交通部應就未來交通工程設置公開資訊站提出規範。請交通部於3個月內,針對上述課題提出具體規劃。 提案人:李昆澤  魏明谷  蔡其昌  劉櫂豪  羅淑蕾  葉宜津  鄭麗君 37.民用航空業者須取得時間帶及國際航權或國內機場航空器起降額度後,始得於指定航線上經營定期航空運輸服務,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係依民用航空法第50條、國內航線機場時間帶管理辦法、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國內機場航空器起降額度管理辦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分配時間帶、航權及起降額度。惟前開法令雖設有若干標準如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第6條所揭,然因個案決定不透明與民用航空局慣以行政指導推動政策,非但使審查綱要之公益標準無法確保服務性航線之品質與票價,航權分配也無法反應架構我國民用航空產業發展政策。矧憲法上法治國原則與行政程序法對法律明確性有所要求,民用航空局就航權分配審查過程與事後資訊揭露規範密度不足,亦有改進之必要。爰要求民用航空局於6個月內就相關規定檢討改進,使未來國際及兩岸航線分配得如英國民用航空局「稀有運量分配決定」(decision on scarce capacity allocation certificates)以透明嚴謹方式審查,並於審查完竣後公開理由書。 提案人:李昆澤  魏明谷  蔡其昌  劉櫂豪  羅淑蕾  葉宜津  楊麗環  鄭麗君 38.交通部截至102年8月底止,已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借調人員計10人。經查,交通部借調單位包括:秘書室、總務司、郵電司、法規委員會、航政司、參事室、交通動員委員會等,其借調人員主要辦理業務為公文交換與遞送、文書登記、防災資訊更新、防災法規修正、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業務、首長電子民意信箱之分案、陳情書函之分文等事務性工作,已與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所訂借調人員應以「專業性、科技性、稀少性職務」,且「本機關無適當人員可資充任,而外補亦有困難者」等規定均未盡相符。爰此,交通部應於6個月內檢討清查各該借調單位暨借調人員擔任之職務,倘如有不合規定或無繼續借調必要者,應儘速予以歸建,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書面資料。 提案人:蔡其昌  李昆澤  魏明谷  劉櫂豪  葉宜津  羅淑蕾  楊麗環 39.有關於汽車燃料費累計至101年底累計應徵未徵數72億5,201萬8,000元,但此筆款項有很大部分係屬機車已報廢而未報廢所導致。經查汽車應有定期檢驗規定,未依規定檢驗即吊銷牌照,不致於有上述情況產生,但機車卻未建立類似制度,今(102)年雖公路總局大量清查可能已報廢機車而提出限期報廢免除欠款之汽車燃料費措施,但一次性的措施並無法解決應報廢而未報廢機車之問題,爰要求交通部應與環保署配合,研議對於於一定年限內未實施機車空氣污染檢驗之車輛於空氣汙染防制法規定亦予以吊銷牌照,避免無限期之5年應徵而未徵之汽車燃料費之呆帳產生。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魏明谷  劉櫂豪  羅淑蕾  蔡其昌  楊麗環 40.交通部辦理鐵路改建已跨入第30年,相關工程對改善鐵路線形、提高鐵路運作效率與形塑城鄉風貌已有相當成效,惟如都會區路線容量的擴充、非都會區軌道運輸可及性的強化與營運「緩急分離」的推廣,仍需政府資源的持續投入。矧我國以1,067公釐軌距為骨幹之環島鐵路網係屬整合性大眾運輸規劃與整體國土空間政策的一環,與其他鐵道事業及都市計畫應有相互配合之機制,以推動大眾運輸導向(Transit─Oriented Development, TOD)之城鄉布局,進行如與德國城市快鐵(Stadtschnellbahn, S-Bahn)或法國區域快鐵網絡(Reseau Express Regional, RER)相當之「鐵路捷運化」建設。惟前述銜接機制目前於我國仍未完備,造成如常見大型開發案之規劃報告中所列舉之聯外交通配套,往往與實際之鐵道工程進度無法配合,甚至僅屬未經審議程序之概念;如號稱納入轉運機能之複合性開發,卻無法對各種交通設備配合留設;或如相關單位重複以委託研究案之名義進行新概念之導入,卻缺乏落實之具體時程安排。爰請交通部配合組織改造、鐵道業務整合時程,預先交由鐵路改建工程局草擬一套未來由交通及建設部部長主持研修之「整合性軌道建設十年計畫」辦理機制,於其中架構國土規劃主管機關、地方政府、居民、公民團體與相關學者專家得參與之程序,並透過其匡列全國軌道建設可落實之短、中、長期目標(其中短期與中期目標應合於行政程序法第163條以下之行政計畫);此作為鐵路與都會區大眾捷運上位計畫之「整合性軌道建設十年計畫」應於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改造完成後定期辦理,並列入未來交通及建設部鐵道規劃業務之關鍵績效指標。 提案人:李昆澤  魏明谷  葉宜津  劉櫂豪  羅淑蕾  楊麗環 41.臺北車站特定區為我國首都門戶地帶,緊鄰中央政府辦公廳舍並銜接大稻埕、城內與艋舺所構成之臺北「三市街」商業核心,其開發對於臺北都會永續發展至關重要。惟交通部與所屬機關雖於此區經管大量土地,從「太極雙星」案卻可看出其怠於行使所有權人權利;而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主導之「臺北車站特定區E1、E2及D1西半街廓」案,雖其所需之相關都市計畫配套於1998年5月即在臺北市陳水扁市長任內展開,但15年後臺灣鐵路管理局之推動進度仍甚緩慢。矧臺北車站特定區之開發需中央地方之相互配合,惟於鐵路地下化周邊工程漸次完成、相關建設可加速進行之今日,交通部與臺北市政府就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之發展仍未有固定之任務編組,難保1993年內政部核定之臺北車站特定區主要計畫礙難辦理、細部設計不斷變更等情事不再發生;況且缺乏固定之組織編組,亦不利社區之意見反餽與公眾之資訊取得。爰要求交通部應於3個月內與臺北市政府組成2個月一次之「臺北車站特定區開發工作會報」、將歷次工作會報之議程與主要結論公告上網並於交通部或所屬既有網站,設置「臺北車站特定區開發專頁」以強化資訊揭露。 提案人:李昆澤  魏明谷  葉宜津  劉櫂豪  羅淑蕾 42.國1甲線為桃園航空城重要的聯外道路。要求國道新建工程局在進行可行性評估時,應協調公路總局及桃園縣政府將國1甲線聯絡道路列入生活圈道路延伸至八德二高交流道,並於1個月內提出可行性研究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林國正  盧嘉辰  王廷升  劉櫂豪  葉宜津  羅淑蕾  蔡其昌 43.桃園中正北路交流道目前只開了北上匝道,南下匝道因徵地問題而停擺。要求國道新建工程局協調桃園縣政府,儘速完成徵地作業,將南下匝道完工。 提案人:楊麗環  王廷升  李鴻鈞  林明溱  陳雪生  林國正 44.桃園鐵路高架捷運經費自98年通過以來,執行進度延宕許久。要求臺灣鐵路管理局儘速與桃園縣政府進行協調,並加快桃園鐵路高架捷運的進度,使其能如期完工。 提案人:楊麗環  王廷升  李鴻鈞  林明溱  林國正 45.桃園航空城捷運綠線可行性評估已編列建設經費886億2,900萬元,要求交通部於綜合規劃報告完成後,儘速匡列桃園航空城捷運綠線之建設經費。 提案人:楊麗環  王廷升  李鴻鈞  林明溱  林國正 本項另有委員提案28案,不予處理: 1.交通部103年歲入預算中,其中有關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包括航港建設基金賸餘繳庫15億9654萬8千元,民航事業作業基金賸餘繳庫3億元。但查,航港建設基金中,其屬航港建設費部分早已繳庫完畢,現在基金內所屬均為航港服務費,依照商港法及WTO相關規範,其必須專款專用,並不可用於繳庫。另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於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其收入即已大減,並無充裕到可繳庫之地步,且繳庫亦與作業基金性質不合。爰此刪除賸餘繳庫18億9654萬8千元。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魏明谷  林國正  劉櫂豪  羅淑蕾  楊麗環  李鴻鈞  林明溱 2.每年交通部出國計劃金額龐大,惟實際執行時計畫項數變更或新增甚多,甚至有可能選派人員過多或與業務無關人員,致有可能遭人詬病「假考察真觀光」,加上政府近幾年預算短絀,入不敷出,每年預算均短絀一兩千億以上,經費宜用在刀口之上。建議交通部所屬之所有出國經費建議統刪20%。 提案人:魏明谷  陳雪生  管碧玲  李昆澤  葉宜津  林國正  羅淑蕾  劉櫂豪  林明溱  林佳龍 3.由於高鐵局縱放高鐵公司於10初調漲票價,高鐵局未善盡監督之責,加上高鐵局並非法定之機關,未有組織法規範,爰上二理由,提案凍結高鐵局所有預算,至台灣高鐵公司調降20%票價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魏明谷  陳雪生  管碧玲  李昆澤  葉宜津  林國正  劉櫂豪  羅淑蕾  林明溱  蔡其昌  林佳龍 4.交通部103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下項編列『教育訓練費』954萬元,較102年度編列617萬6千元,增加336萬4千元,增幅達54.47%,主要係因增列「選送人員赴國外專題研究經費」263萬2千元所致,依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3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四點第(二)項有關緊縮經常支出第8款規定:「……103年度編列國外旅費及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二者合計數以不超過該二科目102年度預算合計數為原則……」查交通部103年度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與國外旅費合計數,已較預算編製要點規定之限額超出263萬元,允宜減列;此外,交通部各司、處皆另有編列教育訓練費,例如會計處78萬5千元、資訊管理中心5萬元、航政司14萬元、郵電司22萬元……等,依此一般行政科目應無增加編列之必要。爰此,有關103年度編列『教育訓練費』954萬元,建議應比照本(102)年度編列,予以刪減336萬4千元。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魏明谷  林國正  管碧玲  羅淑蕾  蔡其昌  劉櫂豪  陳雪生 5.交通部103年度歲出預算「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項下編列「教育訓練費」954萬元,較上年度(102)增加336萬4千元,增幅高達54.47%,據交通部說明係增列「選送人員赴國外專題研究經費」263萬2千元所致。查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與國外旅費合計數,已較預算編製要點規定之限額超出263萬元,且與交通部所訂「選送人員赴國外專題研究計畫」與該部所屬運輸研究所所掌理業務顯然重疊,造成資源重複投入情事。爰此,針對103年度交通部「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有關「選送人員赴國外專題研究經費」263萬2千元,提請全數刪除,以撙節公帑。 提案人:管碧玲  林國正  蔡其昌  李昆澤  魏明谷  葉宜津  劉櫂豪  羅淑蕾  林明溱  陳雪生 6.交通部103年度歲出預算一般行政科目業務費項下編列教育訓練費954萬,主要係因增列「選送人員赴國外專題研究經費」263萬2千元。此筆增列預算,導致其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用與國外旅費合計數,較預算編製要點規定之限額,超出263萬元。且交通部業已有交通運輸研究所專責交通運輸相關研究事宜,再由本部派員赴國外專題研究,亦有資源重複投人之虞,爰予以刪除選送人員赴國外專題研究經費263萬2千元。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魏明谷  劉櫂豪  林明溱  蔡其昌  羅淑蕾  林國正  陳雪生 7.交通部103年度歲出預算案編列國外旅費3,395千元,加計派員出國專題研究之教育訓練費2,632千元,合計數為6,027千元,已較102年度該二科目合計數3,397千元超出2,630千元,核與《103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四點第(二)項有關緊縮經常支出第8款規定原則不符。經查,交通部於103年度增列「選送人員赴國外專題研究經費」2,632千元,所訂選送人員赴國外專題研究計畫,恐與該部所屬運輸研究所掌理之業務重疊,恐有資源重複投入之虞。爰此,刪除「出國專題研究之教育訓練費」2,632千元。 提案人:蔡其昌  李昆澤  魏明谷  羅淑蕾  劉櫂豪  葉宜津  林國正  林明溱  陳雪生 8.交通部103年預算「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用下編列教育訓練費954萬元,根據中央各主管機關編制103年度概算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其103年度編列國外旅費及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二者合計數以不超過該二科目102年度預算合計數為原則,而實際上已超出263萬元,因此應凍結該預算二分之一,應審酌是否有資源重複或是業務重疊之情形,並向交通委員會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淑蕾  楊麗環  葉宜津  林明溱  蔡其昌  李昆澤  陳雪生  林國正 9.交通部103年度預算案「航政業務規劃及督導─航政管理」業務費下項編列『按日按件計資酬金』60萬元,辦理航港法規修法會議邀請專家學者審查費及出席費等,惟本年度前該科目僅都編列20萬元,103年度遽然增加2倍預算規模,是否合理亟待檢討,另鑒於國家財政困難,各機關應撙節支出,爰此,有關103年度編列『按日按件計資酬金』60萬元,建議比照本(102)年度預算,應予以刪減40萬元。 提案人:李昆澤  魏明谷  葉宜津  羅淑蕾  管碧玲  劉櫂豪  蔡其昌  林明溱  陳雪生  林國正 10.交通部103年度預算案「航政業務規劃及督導─航政管理」業務費下項編列『一般事務費』其中有450萬元辦理船員宣導短片及媒體託播等,相較本(102)年度編列350萬元,增加100萬元,惟在目前經濟不景氣、失業率高的時代,且因船員收入高等誘因,經各種媒體多次報導後,已經大幅提高民眾投入船員職場生涯。鑒於船員招募與推動航海人員考訓合一,已達預期效果,加上政府財政艱困,機關應撙節支出、避免浪費,爰此,有關103年度「辦理船員宣導短片及媒體託播等」編列450萬元,建議比照102年度預算,應予以刪減100萬元。 提案人:李昆澤  魏明谷  葉宜津  林國正  羅淑蕾  管碧玲  劉櫂豪  蔡其昌  林明溱  陳雪生 11.交通部103年度預算案「航政業務規劃及督導─港務管理」業務費下項編列『委辦費』300萬元,委託辦理台灣地區整體國際港埠發展規劃,惟行政院已於101年9月5日核定「台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1~105)」、交通部運研所於100年9月完成「臺灣地區商港整體發展規劃(101~105)」等研究或計畫,交通部航政司再就台灣地區國際港埠發展規畫進行委託研究,恐有研究重覆與浪費預算之虞,爰此,有關103年度編列『委辦費』300萬元,建議應予以全數刪除。 提案人:李昆澤  魏明谷  葉宜津  林國正  羅淑蕾  管碧玲  劉櫂豪  蔡其昌  林明溱  陳雪生 12.交通部103年度預算案「航政業務規劃及督導─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業務費下項編列『委辦費』250萬元,委託辦理「自由貿易港區發展課題與修法之研擬」,惟102年度已編列100萬元辦理委託研究自由貿易港區修法,且研究成效尚未呈現,鑒於研究目標與方向類似,為避免浪費資源重複研究,爰此,103年度委託辦理「自由貿易港區發展課題與修法之研擬」編列250萬元,建議應予以全數刪除。 提案人:李昆澤  魏明谷  葉宜津  管碧玲  林國正  羅淑蕾  劉櫂豪  蔡其昌  林明溱  陳雪生 13.交通部103年度歲出預算「郵電業務規劃及督導」編列195萬4千元,查截至102年上半年度結算,「郵電業務規劃及督導」預算分配數61萬5千元,已分配尚未執行數22萬1,473元,預算未執行率竟高達62.66%,分配預算超過六成未能執行,顯見交通部執行預算時未能依預算法第55條規定覈實分配,恐致預算資源閒置。本項預算下之「頻譜規劃與產業經營策略之協助」,編列經費1,666千元,占總經費85.3%,惟該業務應屬NCC所管,交通部編列本項協助預算實有重複浪費之虞。另依10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郵電業務規劃及督導」之未執行率高達24.01%,顯見預算容有撙節空間,爰針對103年度交通部「郵電業務規劃及督導」195萬4千元,提請酌予刪減1/2,以撙節公帑。 提案人:管碧玲  蔡其昌  李昆澤  魏明谷  葉宜津  劉櫂豪  林國正  羅淑蕾  林明溱  陳雪生 14.交通部99年起推動公共運輸電子票證整合多卡通計畫,至101年共補助5.5億元予公車、客運業者建置設備,並每年皆補助上億預算予地方政府用於推廣使用電子票證,於今已有1億4,201萬餘次多卡通使用人次,然此項政策除了讓社會大眾享受便利之外,電子票證公司是本政策的最大獲利者,因其無需負擔任何建置、維護成本,即不僅可從每筆交易中獲取清分(手續)費用,並能藉此拓展使用範圍。再論,台鐵於多卡通每筆交易要支付電子票證公司0.327元清分費,以101年全年總使用人次6,728萬人次計算,全年總共支付2,200萬元,而其中使用悠遊卡的人數佔96%,該年台鐵即支付悠遊卡公司超過2,100萬元。 綜上,交通部應與各電子票證公司議約,建立合理之回饋機制,作為推行多卡通政策及建置經費。經查,悠遊卡公司身為此政策之最大獲利者,其所稱回饋方式卻多是要民眾配合使用悠遊卡的消費優惠,如使用悠遊卡至超市消費滿199元送衛生紙一包,此乃促銷活動,而非回饋。爰此,建請凍結「路政管理─公路監理業務督導與管理」預算五分之一,待提出具體電子票證公司回饋機制送至本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其昌  李昆澤  魏明谷  林國正  羅淑蕾  劉櫂豪  葉宜津  陳雪生  林明溱 15.鑒於油價上漲後,貨運業面臨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與柴油價格日漸提高,業者早已無法負擔。為促進貨運業者停車場之使用更加靈活及提高使用效率,應將貨運業者停車場之審核採取總面積足夠供全部車輛使用及十分之一通道即可。經業者陳情多次,惟交通部均未提出任何改進或研議之作為,實為不當並應立即檢討。 爰此,建議凍結公路監理業務督導與管理預算二分之一,俟交通部就上述事項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魏明谷  蔡其昌  李昆澤  葉宜津  管碧玲  劉櫂豪  林國正  林明溱  羅淑蕾  陳雪生 16.交通部103年度歲出「道路交通安全」科目,編列2億7,045萬7千元,與上年度同。惟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統計,101年度事故總件數24萬9,465件,比100年度23萬5,776件,增加1萬3,689件,受傷人數增加1萬8,881人,顯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督導與秩序整頓,成效不彰,才會造成事故件數與受傷人數雙雙上升,預算支出形同浪費,爰此,有關103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編列2億7,045萬7千元,建議予以刪減20%。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魏明谷  管碧玲  劉櫂豪  蔡其昌  羅淑蕾  林明溱  陳雪生 17.交通部103年度歲出「道路交通安全」科目,編列2億7,045萬7千元,與上年度同。惟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統計,101年度事故總件數24萬9,465件,比100年度23萬5,776件,增加1萬3,689件,受傷人數增加1萬8,881人,顯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督導與秩序整頓,成效不彰,才會造成事故件數與受傷人數雙雙上升,預算支出形同浪費,爰此,有關103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編列2億7,045萬7千元,建議予以刪減20%。 提案人:李昆澤  魏明谷  葉宜津  羅淑蕾  劉櫂豪  蔡其昌  林明溱  陳雪生 18.依據審計部10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交通部推動第10期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部分年度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已有下降,惟交通事故肇事率及交通事故傷亡率逐年攀升,尤其全國22個縣市政府101年度交通事故肇事率相較於98年度即有16個地方政府的肇事率是增加的,其中台中市、桃園縣、澎湖縣、苗栗縣、台南市、台北市等地區其增加率更超過20%以上,顯然交通部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加強道路交通秩序整頓及行車安全」、「強化全民路權與用路安全觀念」等項目,實乃成效不彰。爰此建議交通部未來相關經費之補助需依據交通事故相關數據以評核執行成效,增減補助額度,以督促方政府能夠逐年進步,改進交通安全。故針對交通部103年度預算「道路交通安全─加強道路交通秩序整頓及行車安全」編列1億2,100萬元暨「道路交通安全─強化全民路權與用路安全觀念」編列1億4,543萬2,000元,總計2億6,643萬2,000元全數凍結2分之1,俟交通部就上述預算科目之補助辦法重新檢討並向交通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櫂豪  葉宜津  魏明谷  管碧玲  蔡其昌  陳雪生  羅淑蕾  李昆澤  林明溱 19.「道路交通安全─加強道路交通秩序整頓及行車安全」經費1億2,100萬元,建請凍結二分之一,待交通部重新檢討並向本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國正  魏明谷  李昆澤  王廷升  管碧玲  陳雪生  劉櫂豪  蔡其昌  羅淑蕾  葉宜津  林明溱  黃昭順 20.「道路交通安全─強化全民路權與用路安全觀念」經費1億4,543萬2千元,建請凍結二分之一,待交通部重新檢討並向本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國正  魏明谷  李昆澤  王廷升管碧玲    陳雪生  林明溱  葉宜津羅淑蕾    劉櫂豪  蔡其昌  黃昭順 21.103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強化全民路權與用路安全觀念」項下編列146,882千元,用以對用路人進行路權暨行車安全觀念之宣導及教育工作。查102年度也編列146,882千元進行相關工作,但加拿大、日本與美國官方今年仍紛紛對台灣交通發出「旅遊警報」,提醒來台旅遊的國人,要特別注意台灣交通狀況,尤其都共同提到台灣駕駛人不尊重行人路權;如韓國綜藝節目「花樣爺爺」來台拍攝節目時,即拍攝到駕駛人不禮讓行人過馬路之情形,對台灣形象造成極大破壞,顯見強化國人路權觀念之工作有待加強。因此,為達政策效果,讓預算有效使用,爰將「強化全民路權與用路安全觀念」145,432千元,凍結三分之一,待提出具體施行計畫送至本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其昌  李昆澤  魏明谷  羅淑蕾  劉櫂豪  葉宜津  陳雪生  林明溱 22.交通部103年度「軌道工程興建管理」科目項下『國外旅費』編列20萬7千元,其中包括為「機場捷運延伸段工程中,A23地下車站與台鐵中壢車站共構,工程管理、技術及界面複雜,有需要考察國外實況,汲取經驗」,惟國內軌道車站共構工程技術已趨成熟,例如台北車站鐵、高雄車站、板橋車站等,都是多鐵共共之車站結構,顯然已無再出國考察之必要,鑒於國家政府財政困難,避免浪費,爰此,有關103年度「軌道工程興建管理─國外旅費」編列20萬7千元,建議予以刪減5萬4千元。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魏明谷  管碧玲  林明溱  羅淑蕾  劉櫂豪  蔡其昌  陳雪生 23.交通部103年度「軌道工程興建管理」科目項下『國外旅費』編列20萬7千元,其中包括為「機場捷運延伸段工程中,A23地下車站與台鐵中壢車站共構,工程管理、技術及界面複雜,有需要考察國外實況,汲取經驗」,惟國內軌道車站共構工程技術已趨成熟,例如台北車站鐵、高雄車站、板橋車站等,都是多鐵共共之車站結構,顯然已無再出國考察之必要,鑒於國家政府財政困難,避免浪費,爰此,有關103年度「軌道工程興建管理─國外旅費」編列20萬7千元,建議予以刪減5萬4千元。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魏明谷  林明溱  劉櫂豪  蔡其昌  羅淑蕾  陳雪生 24.交通部103年度「航政港政業務管理及執行─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下項編列『委辦費』,其中編列200萬元辦理委託研擬『國內各港物流、自貿港區及港口規劃』,惟有關自由貿易港區特色發展、港口規劃,不論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航政司或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等,都有相關或類似的研究計畫,為避免重複研究浪費政府資源,爰此,有關103年度交通部航港局委託研擬『國內各港物流、自貿港區及港口規劃』編列200萬元,建議應予以全數刪減。 提案人:李昆澤  魏明谷  葉宜津  管碧玲  羅淑蕾  劉櫂豪  蔡其昌  林明溱  陳雪生 25.交通部103年度「航政港政業務管理及執行─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下項編列『國內旅費』2,442萬9千元,不僅相較102年度預算編列1,639萬2千元,增加803萬7千元,且依據航港局截至今年8月底實際進用人員僅455人,依此推算每位人員平均國內旅費高達5萬3千多元,遠高於其他機關,若以預算員額793人計算,平均也要3萬多元,顯然也偏高,且不符合行政院主計總計頒布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所要求國內外旅費應嚴格控管的原則,爰此,有關103年度交通部航港局『國內旅費』編列2,442萬9千元,建議予以刪減1,000萬元。 提案人:李昆澤  魏明谷  葉宜津  管碧玲  劉櫂豪  羅淑蕾  蔡其昌  林明溱  陳雪生 26.交通部103年度預算案「航政港政業務管理及執行─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編列特別費15萬8千元,在航港局尚未法制化以前,全部刪除。 提案人:羅淑蕾  楊麗環  林明溱  劉櫂豪  蔡其昌  葉宜津  李昆澤  陳雪生 27.「臺灣鐵路管理局─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2001-2014年)」編列125億元投資臺鐵局辦理城際客車及區間電聯車購車計畫,建請凍結二分之一,待交通部重新檢討並向本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國正  魏明谷  李昆澤  盧嘉辰  管碧玲  陳雪生  劉櫂豪  羅淑蕾  林明溱  葉宜津  蔡其昌  黃昭順 28.交通部103年度預算案「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設備及投資科目,編列73萬9千元,其中包括汰換機車1輛及新購機車2輛,計18萬9千元,惟交通部航港局於本(102)年度方才辦理新購機車25輛,除汰換外為何還須新購2輛,為避免浪費,俟本年度結束後再行評估,建議103年度新購機車應暫緩辦理,爰此,有關103年度「交通及運輸設備」編列73萬9千元,應予以刪減12萬6千元。 提案人:李昆澤  魏明谷  葉宜津  管碧玲  劉櫂豪  羅淑蕾  林明溱  陳雪生 三、本會主審「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公務預算部分,均已審查完竣。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四、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院會討論時,由本會召集委員陳根德及管碧玲補充說明。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繼續報告。 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石世豪列席就「行動寬頻業務競價結束後,『行動寬頻事業計畫書審查事項』與『行動寬頻系統審驗技術規範』進度及方向」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有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非營業預算。 二、繼續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有關交通部主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報告及詢答完畢)。 主席:今天的議程是請NCC就「行動寬頻業務競價結束後,『行動寬頻事業計畫書審查事項』與『行動寬頻系統審驗技術規範』進度及方向」提出報告,並備質詢;接下來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有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非營業預算;下午會繼續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有關交通部主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本案已報告及詢答完畢。 請NCC先就兩項報告案合併報告並備詢,下午再一起處理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非營業預算與中華郵政公司的預算。今天中午會休息,如果上午的會議超過中午12時,請工作人員準備便當。 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報告。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很高興到交通委員會,就本會行動寬頻業務釋照後續辦理事項的專案報告,以及本會103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非營業預算編列情形做報告。以下爰就兩案簡要報告,其餘請參見書面。 首先,針對「行動寬頻業務競價結束後,『行動寬頻事業計畫書審查事項』與『行動寬頻系統審驗技術規範』進度及方向」專案報告如下: 關於行動寬頻事業計畫書審查進度,依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條規定,得標者依第三十六條規定向主管機關一次繳清得標金或繳納得標金頭期款及得標金餘額及其利息之支付擔保後,應檢具事業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核發籌設同意書。 本會已於102年10月30日公告行動寬頻業務6家得標者名單,這6家得標者已於102年11月間繳齊標金。 根據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的規定,我們接下來就要進行業者所送交的事業計畫書的審查。為了審查事業計畫書,依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案審查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我們專門設了一個審查委員會,由審查委員8至11人組成,成員包括本會代表2至3人、通信技術專家學者2至3人、財會經濟專家學者2至3人、消費者保護專家學者2人。 台灣大哥大公司首先於102年11月12日完成繳納得標金新臺幣290億1千萬元整,並檢送行動寬頻業務籌設許可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及附件等供本會審查,其後,中華電信公司等陸續完成繳納得標金後送件申請發給籌設同意書。 為進行事業計畫書審查,本會業分別於102年11月15日、11月2日及11月29日召開「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案審查委員會」第8次、第9次及第10次會議。為加速行政作業,原則上審查委員會議每週開會1次,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審查採先送先審及平行處理等原則,其中含通知得標者補件或舉行面談等程序,審查完畢即核發籌設同意書,預計審查各事業計畫書約需2個月左右。 關於行動寬頻事業計畫書審查項目,我們在書面資料中已經完整陳述。 得標者取得籌設同意書後即可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指配頻率、系統建設計畫申請、申請系統架設許可等作業,完成後業者即可進行行動寬頻網路之建置,建置完成後再報本會審驗,審驗完成後即可開臺營運。 今天很高興可以就後續即將進行的審查程序向貴委員會提出報告。 第二,關於本會103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非營業預算與中華郵政公司的預算編列情形,謹摘要說明如下: 關於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依據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四條規定設置及本會組織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本會監督事業收取相關規費之5%到15%作為通訊傳播監理基金之主要來源,以確保本會支應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各項支出,屬預算法第四條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102年度預算執行情形,請參照書面說明。 至於103年度的預算編列,基金來源編列4億9,594萬3千元,較上年度減少7,927萬8千元,最主要是基金的規費收入比率較上年度減少所致。基金用途編列4億8,083萬3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6,021萬2千元,主要是因為無線電視數位改善轉換計畫已經完成,而減列補助地方政府建置數位改善站及維運經費所致。 其次,關於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本基金係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設置,以系統經營者每年營業額提撥1%作為基金之主要來源,本會再依規定將30%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40%撥付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從事與本法有關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使用,30%由本會統籌用於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本基金亦屬預算法第四條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其102年度預算執行情形,請參見書面說明。 至於103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基金來源編列3億6,931萬8千元,較上年度預算增加274萬3千元,主要係參酌101年度決算數,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基金的收入會比預估稍高。基金用途編列7億1,384萬4千元,較上年度增加3億6,233萬6千元,主要係有線電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增列數位亮點區補助經費所致。 基金來源及用途相抵後,差短3億4,452萬6千元,與上年度餘裕1,506萬7千元相較,由賸餘轉為短絀,但本基金因為是實體基金,歷年皆有餘絀,抵銷之後仍然有餘絀。 以上本會主管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03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案,在指定財源範圍內,以維持基金運作平衡為前提,配合本會施政重點,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撙節編列,敬請各位 委員惠予支持、指教!謝謝。 主席:針對「行動寬頻業務競價結束後,『行動寬頻事業計畫書審查事項』與『行動寬頻系統審驗技術規範』進度及方向」專案報告,以及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有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非營業預算,本日一併詢答,再分開處理。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10分鐘,得延長2分鐘,期間會休息10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中午會休息,但是時間可能會超過中午12時,請工作人員準備便當。各位委員如果有提案,請於中午10時30分以前提出,以便議事人員彙整。 請盧委員嘉辰質詢。 盧委員嘉辰: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石主委,你有沒有看到今天媒體的報導? 主席: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答復。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有。 盧委員嘉辰:媒體大篇幅地報導有關陸資的問題,這樣許可嗎?還是現在已經鬆綁了?或是你特准?還是有什麼因素?能不能讓我了解一下?你今天有沒有看到媒體的報導? 石主任委員世豪:有,因為篇幅比較多,沒有辦法逐一細讀,但就標題的聳動性來說,應該已經超出一般公共事務的討論範圍,不過就這個個案,我們還是很仔細去了解整個事情的來龍去脈。就本會所知,應該是指本會上週三的委員會議通過TBC在海外多層次轉投資的投資架構變動的部分,會改由亞洲有線基金作為信託基金的公開發行,最主要是這個環節。就這個個案來說,其實我國的法令在之前、之後並沒有任何重大的變動,也沒有任何修正。本會的政策在本案及其他個案之前、之後也沒有任何變動及修正。 就本案來說,其實所涉的事實有不同的層面,對於該媒體所報導的最新事證,我們正在了解當中,到底具體事實為何,我們會非常嚴謹地加以查證。至於該媒體所說的其他部分,有很多與事實都不符,包含本會的發言人及本會的人員、甚至本人的發言,經我們查證的結果,都不是事實,這一點一定要在這裡具體地予以澄清。按照個人對新聞報導的了解,放在引號當中的必須是被引用的人逐字說過的文字,我查對了其中有一段引用我個人的發言,並不是我說的,我從來沒說過。 盧委員嘉辰:到底是不是誤會,或是你說過了,時間一久馬上又忘掉了…… 石主任委員世豪:報告委員,他們引用說是我說的那一段,我從來沒說過。 盧委員嘉辰:希望你沒有說過。 石主任委員世豪:謝謝。 盧委員嘉辰:萬一人家查證,是你健忘或是另有想法而不承認,到時候就不好。所以我今天利用一點時間,讓你說清楚、講明白。 石主任委員世豪:感謝委員。 盧委員嘉辰:請教一下,103年度基金收入只有3.69億元,但是支出卻高達7.14億元,102年度支出只有3.51億元,103年度支出大幅增加了103.08%,基金由賸餘轉為短絀。請教主委,現有的公共電視歸文化部主管,基金歸NCC管理,結果每年2.5億元的補助款根本是左手進、右手出,NCC也無從審查、考核,要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石主任委員世豪:委員所提的應該是指有線廣播電視普及及發展基金,根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其中30%是撥付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基金會辦理法定的職掌,從立法至今,這個部分都是以直接撥付的方式處理,本會只是向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徵收營業額的1%,就像委員剛才所說的,其中的30%是直接撥付給財團法人公視基金會。 盧委員嘉辰:再請教一下,有些地方政府連考核都有缺失,但是隔年還是可以拿到一樣多的補助,NCC好像變成沒有牙齒的老虎,地方政府就算拿去亂用,你也拿它沒辦法。NCC有沒有改善這種亂象的措施? 石主任委員世豪:感謝委員垂詢,有線廣播電視普及及發展基金中的40%是撥付地方政府辦理與本法有關的文化及公共建設,這一點確實像委員所提到的,我們檢視歷來地方政府使用這筆基金的情形,有一部分是地方政府對有線廣播電視法的理解有落差,以至於在執行的項目上,我們的基金管理委員會也經常會指正他們的處理方式。其實大院已經注意到這個問題,現在經過交通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版本裡面,就把撥付地方政府的40%部分特別刪除當地的文化及公共建設,所以以後對於40%撥付地方政府的基金部分,我們可以做實質的考核。其實本會的基金管理委員會每年在開會的時候都特別注意這一點,但是就像剛才委員所說的,因為苦於法定的職掌一定要分配給地方政府,所以當地的系統業者繳納多少,我們就直接回撥多少,以至於在實際考核上,難免會有一點落差。 盧委員嘉辰:你們的做法好像有一點制式化,但並不是不能撥給他們,而是你們不能只撥錢卻不管事,以致造成亂象不斷地產生,使得這個美意大打折扣,所以本席特別提醒你們參考。 石主任委員世豪:謝謝委員。 盧委員嘉辰:請你們在這方面加強管理,並按照原先法令的規定,一定要有這方面的提撥,也就是說,依規定,基金收入的30%捐贈給公共電視,40%撥付地方政府,30%留給NCC統籌運用。你們撥錢給這些單位,他們不見得能夠按照你們的政策執行,以致失去了補助的美意,所以本席特別提供給你們參考,希望不要流於形式、越來越浮濫。 石主任委員世豪:感謝委員。 盧委員嘉辰:再請教主委,廣電三法在未完成修法之前,有線電視的費用不可能降價,有沒有辦法處理目前的問題?依本席了解,廣電三法已經多次協商,有些條文仍待NCC繼續與業者溝通,但是站在業者的立場,當然能拖就拖,因為拖越久,就能賺越多。NCC有沒有訂定一個時限來完成協商?請主委答復一下。不能因為你們的行政怠惰或業者的故意拖延,讓人民繼續當冤大頭,使有線電視的費用永遠降不下來。主委的看法如何,能不能說明一下? 石主任委員世豪:大概可以分3層來說明。第一,委員提到現行法還沒有修正,資費怎麼審議?其實本會今年與5個地方政府審查有線電視資費,對8個系統業者分別做了一些調整,其中2家有線電視數位化推動的進度是零,頻道數目較少,投入建設的情形也普遍不如一般的同業,我們給它核減了5元。根據往年的經驗,各地方政府都會根據地方民眾收視權益的保障情形做費率的調整,有些地方政府會比較積極地要求系統業者,甚至會調降它的價格。所以在現行制度上面,還是有一個調整的空間。 第二,大院審議中的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條文其實就這些問題有提供最終局的解決方案,甚至連系統與頻道之間的上下架關係,也有很明確的秩序,所以我們呼籲越早通過越好。 至於委員剛才所垂詢的第三個部分,本會已經召集了無線電視業者、系統經營者及頻道業者做面對面的四方對話,並將他們的爭議點全部列出來,而且限期請他們提出所有的書面建言、附件及說帖,我們會一併送交大院及委員會做最後的定奪。其實爭點已經慢慢集中在單一點,最重要的是在頻道必載的部分,希望能夠達成一致的建議。我們也提議他們有一個互相逼進的處理方式。 盧委員嘉辰:我希望你應該趕快把這個問題解決,因為無論改革如何進行、政策如何執行,老百姓想要看到的是立竿見影的成效,也就是收費的問題,要讓老百姓有感,但是到現在都無感,形成民怨。 接下來我想請教有關收視率的問題,目前好像只有一家尼爾森媒體調查公司,以制式化、固定取樣1,800戶裝設收視記錄器的方法進行調查,問題是這種調查方式真的能反映出民眾的收視習慣與需求嗎?你的看法如何? 石主任委員世豪:目前收視調查有幾家公司,不過業界最常採用的就是剛才委員所提到的公司,它是在特定的收視戶家裡裝設people meter,以收視記錄器的紀錄來說,這是很精準的,但普遍大家會懷疑它的抽樣是否可以很精確地代表台灣所有的收視結構,這方面的爭議是最大的。第二,它的收視調查如果做的太細,其實會反向地導引節目製作及編劇的情況,我們也看到有相應的互動。 目前收視調查是一個商業機制,政府的介入會有幾重的顧慮,第一會影響廣告主的廣告採買行為,影響商業秩序…… 盧委員嘉辰:主委,我們不是要你們介入、干涉市場上自由經濟的推動,而是認為有了磁吸效應以後,會造成廣告業者一窩蜂,反而影響收視及製作的品質。 石主任委員世豪:確實會這樣。 盧委員嘉辰:所以本席特別提醒主委要防患未然。NCC是國家通訊傳播的主管機關,不應放任這種獨占、缺乏學理根據的調查方式繼續橫行,應該補助更多的協助機構投入收視率的研究,請主委參考。 石主任委員世豪:感謝委員,我們會朝這個方向努力。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昆澤質詢。 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討論的主題著重在4G商轉之後,要如何保障消費者應有的權益。首先,我要請教石主委有關4G的標金的問題,4G的標金創下了天價,一共標到了1,186億元,這6家業者所有的標金都已經繳清了嗎? 主席: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答復。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都已經繳清了。 李委員昆澤:是一次繳清的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的。 李委員昆澤:這些都是大手筆。現在民眾擔心的是,這樣會不會肥了國庫但卻瘦了消費者?在4G商轉之後會不會又拉大了整個城鄉的差距呢?這些都是我們所擔憂的。因此我要請教主委,在4G的商轉上,NCC對這6家業者有何規範嗎?你要設多少基地台呢?人口涵蓋率要達到多少之後,你才要正式地商轉呢? 石主任委員世豪:報告委員,目前我們在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中有明確的規範,委員分別垂詢的人口涵蓋率及基地台台數依規定都設有最低下限,針對這個部分,我想請業務主管的通訊處處長向您說明。 主席:請通傳會通訊營管處陳處長答復。 陳處長國龍:主席、各位委員。在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中對高速基地台的要求是,至少要有150座;至於5年內的涵蓋率基本上要達到50%,但是對於經營的部分…… 李委員昆澤:五年內人口的涵蓋率要達到50%,但是主委你可別忘了,在我們內政部的統計中,台灣有7成的人口都集中在都會區,六都的人口就占5成以上。然而我們所擔憂的是,在其他的縣市及其他的偏鄉地區,4G行動寬頻的使用是否會產生城鄉差距?對於這個部分,主委是否有具體的改善措施?也就是說,在4G商轉後,NCC會規範並具體地要求這6家業者要在兩年內讓人口涵蓋率達到80%以上,不然若標準只是定在50%以上的話,那就只要把這6個都會區處理好就好了,對於其他縣市或者是偏地區來說,在4G行動上網的部分就會產生城鄉差距,這樣對消費者的衝擊可是很大的。 石主任委員世豪:感謝委員,委員所關心的問題在一般的商業機制中確實是特別薄弱的環節,因此身為政府成員之一的我們,也要特別關注這個面向。首先,業管處處長向您說明的是「最低下限」,所以他的建設義務是在這個「最低下限」之上的。 其次,目前的4G得標者有6家,所以他們彼此會競逐客戶,而行動通訊有個特色就是,當大家拿著行動裝置的時候,就會在任何地方都想使用它。不管是台北都會區,還是其他五都的民眾,都會在全台各地旅遊,民眾都希望能隨時隨地使用行動寬頻,所以業者一定會去做這件事。 李委員昆澤:所以我才想請教主委,在4G商轉之後,你是不是會進一步也更具體地要求業者在2年內讓人口涵蓋率達到8成以上?這樣對其他縣市或者是偏鄉地區的消費者來說,才更具有保障。 石主任委員世豪:報告委員,在法律法規的層次上,並沒有如此明定,但是業者一定會去衝這個目標…… 李委員昆澤:你會不會去督促業者?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會持續辦理行動上網的良策,以後如果有其他新的服務項目時,也會涵蓋進來的。其實資訊透明之後,大家就會知道要選擇哪一家業者,這樣自己在使用行動裝置時才會比較方便。 李委員昆澤:主委,你要站在消費者的立場,因為對全國人民來說,行動寬頻上網是一種基本人權,你不可以讓這種便利的上網方式只存在六都這種都會區中,對於其他縣市或者是一些偏鄉地區卻反而沒有這樣的服務,這是我們所不允許的。 石主任委員世豪:確實如同委員所言,因此行政院才特別成立「行動寬頻基礎設施加速建設平台」,以後會在偏鄉地區特別建設塔站,讓業者可以加速偏鄉地區的建設。因為偏鄉地區是商業機制比較薄弱的環節,所以政府會主動投入資源,同時也會商請相關的地方政府以及中央駐在各地的機關,開放其建築物以架設這些基礎設備。 李委員昆澤:主委,你要有具體的方案及對業者的要求,而且還要安排一定的時程,讓消費者知道在多久的時間之內就會有行動寬頻上網的服務,不管消費者是住在哪一個縣市或者是哪一個偏鄉地區,都能享受同樣快速的上網服務。這個部分是基本人權,所以我們要嚴格地要求NCC去執行。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會朝這個方向去推動。 李委員昆澤:另外,現在4G行動寬頻上網的總標金是3G的2.5倍,而這6家業者也很快地把這1,186億的總標金一次繳清了。但是現在大家所擔心的則是肥了國庫卻瘦了消費者的問題,消費者尤其會對上網的資費感到龐大的壓力。中華電信是否已經於11月13日將其營運計畫書送交NCCU待審了呢?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的,他們已經送來了。 李委員昆澤:那中華電信的行動資費是多少呢?他們是不是號稱「2,000元4G行動上網吃到飽」呢? 石主任委員世豪:其實在事業計畫書中所提到的,只是中華電信將來的規劃,至於具體的服務項目跟資費,則是在他們開始提供服務時才逐項提報,所以我們現在看到的都是他們要如何經營這個事業的整體規劃。 李委員昆澤:相信主委在媒體報導中也看到中華電信號稱「2,000元4G行動上網吃到飽」,但現在的問題是,相較於目前中華電信的「950元3G行動上網吃到飽」,4G的相同方案一下子就跳到2,000元,這對年輕人是非常不公平的。 根據我們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的統計,行動上網的主要客戶是集中在20歲到35歲的年輕人,然而按照主計總處的統計,我們台灣20歲到24歲的年輕人,平均月薪只有22,000元;另外,30歲以下有62.9%的年輕人,月薪在30,000元以下。你身為一個NCC主委,就要為年輕人的行動上網資費把關。30歲以下有62.9%的人,月薪只有30,000元,而20歲到24歲的年輕人,平均月薪只有22,000元,所以等於是要他們將薪水的十分之一都用在行動上網的資費上,這不是在欺負消費者嗎?這不是在欺負年輕人嗎?這不是肥了國庫卻瘦了消費者嗎?關於這點,請主委簡單地說明一下,你認為行動上網的多元資費應該是從幾元到幾元?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並不清楚合理資費的範圍在哪裡。 李委員昆澤:你怎麼會不清楚呢?你一直以來的好朋友張善政政委認為應該要以200元至2,000元這個範圍來做多元資費方案的規劃。你的能力比他強,為什麼沒有自己的版本呢?你身為NCC的主委,應該要向社會大眾及年輕人說:「我NCC主委石世豪認為行動上網的資費應該要在……的範圍內才是合理的!」不提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感謝委員勉勵,我會儘量讓自己的能力能和張政委匹敵。不過,有關資費的提出,還是要看它實際上的組合情形。有很多低資費的方案可能在通訊的條件上就與高資費的方案不同,所以我們認為最重要的事,就是要把交易的條件透明化,好讓消費者能夠做出聰明的選擇。 李委員昆澤:主委,我要先提醒你,4G上網雖然頻寬是變大了,但是行動上網的人數還是不變的,所以資費有漲價的必要與空間嗎?你要站在這個消費者的立場去把關。關於這點,請你簡單說明一下,你認為合理的資費到底是多少錢,這樣才能讓這些62.9%月薪在30,000元以下的年輕人知道,上網到底要多少錢;也讓20歲到24歲平均月薪只有22,000元的消費者知道,未來上網的費用會不會佔掉薪水的十分之一以上。 石主任委員世豪:其實這得視消費者的通訊型態而定,也就是說,消費者得清楚自己的消費方式,如果是重度使用者…… 李委員昆澤:所以,以後4G就是有錢人、中產階級或者是30歲以上的人才能使用的服務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重度使用者和強力使用者應該要考量自己使用的型態,比如現在有很多Wi-Fi的分流,就不需要另外支付其他金額。 李委員昆澤:現在中華電信推的是「950元吃到飽」,當資費升到2,000元也就是漲了二倍後,業者是否還有超量限速的規範?主委認為資費到底應該多少才合理? 石主任委員世豪:其實我真的不知道資費應該定在多少,因為每個人的使用型態都不一樣。像我上網的總數量就很少,所以我就會選低資費的方案,而不會選高速率或者是吃到飽的方案,因為對我的情況來說,這些都不太適用;可是對於重度使用者及強力使用者來說,資費方案的選擇就得依自己常用的型態來決定。如果消費者常在定點使用智慧行動裝置的話,那他在選擇資費方案時就應該要採Wi-Fi分流而非申辦行動上網,這樣一來他的資費就會比較低;至於其他常在各地移動的消費者,就得考慮不同的資費選擇,因此這還是得視消費者自己的使用型態而定。另外,委員剛剛說得很對,這些服務都叫「吃到飽」,但是服務的內涵卻都不太相同…… 李委員昆澤:主委,我剛剛就是在提醒你,張善政政委認為資費的範圍應介於200元到2,000元之間。雖然我不太認同,但是他至少提出了一個價格的具體範圍,所以我現在要請教你,你認為資費到底要落在哪個範圍之內才算合理?而「吃到飽」的資費又應該要定在哪裡才適當?另外,「吃到飽」會不會有超量限速的問題?4G行動寬頻上網明年就要商轉了……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想資費與服務的透明化是最重要的關鍵,而張政委有提到入門款的價格要低,至於其他的方案則需視消費者的使用量來定價,關於這點我是同意的,但是在價格方面,我不曉得200元到2,000元是否一定合理,因為每個人的使用習慣真的不同。 李委員昆澤:200元是民眾可以接受的,但你認為上限應定在哪裡?張善政政委員說是2,000元,你認為應該是多少?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得視民眾的使用方式而定。 李委員昆澤:那你認為資費到底應該是多少?中華電信「吃到飽」現在是950元,你認為以後的「吃到飽」需要2,000元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有些民眾可能會上網處理很多事情,也可能會隨時使用行動上網,所以這類的消費者與使用量低的人來比,在價格上應有適當區別。 李委員昆澤:主委,你要站在消費者的立場。 石主任委員世豪:一定會的。 李委員昆澤:不要讓大家認為國庫大賺了1,186億,卻讓民眾瘦了荷包,而且又欺負年輕人!主委要站在年輕人的立場,把行動寬頻上網視為每一個人都應該享受到的基本人權,而不要變成中產階級,或者是30歲以上才享有的服務,更不要讓它變成只有住在六都這種都會區的人才享有的權利,而漠視了弱勢或偏鄉族群也有行動上網的需求。就這一點,請主委一定要嚴加督促。 石主任委員世豪:感謝委員指正。 主席:主委,我們委員會有通過決議,要求你們對未來4G的收費,模擬各種可能的情形,包括最低、最適及最佳的收費模式。然而,你到今天還是兩手一攤地說你沒有辦法給我們答案,但你至少要讓我們知道,你是有在努力的,也一定會定出收費的模式,可是這個部分你還是沒有做到! 石主任委員世豪:(在席位上)時間還沒到! 主席:你們可是審查費率的機關啊!有能力審費率,怎麼可能會沒有能力模擬最佳的費率呢?因此,這個態度我們是沒有辦法接受的。等一下如果有委員詢及同樣的問題,你不要再用這種兩手一攤的態度來回應。 請葉委員宜津質詢。 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我還是要繼續問同樣的問題。如果你是消費者,你認為「4G吃到飽」每個月的資費應該是多少? 主席: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答復。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純以消費者來說,當然是愈低愈好。 葉委員宜津:如果你是消費者,你認為價格定在哪裡才是合理的呢? 石主任委員世豪:報告委員,因為我沒有使用「吃到飽」的消費方案,所以我也沒有辦法估算。但是,如果我只是單純的消費者,我會希望資費愈低愈好。 葉委員宜津:主委,不要忘記剛才主席所說的,你還是不給我們答案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報告委員,這個要試算…… 葉委員宜津:不然,我再換一個角度問你。我手上的這份資料是中華電信的新聞稿,中華電信發出豪語,雖然我覺得這句話也沒多好,但是他們說:「月付2,000元可以4G上網吃到飽。」你認為這個價錢合理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報告委員,裡頭沒有提到「每月2,000元吃到飽」的條件以及限制,所以單看2,000元是否合理…… 葉委員宜津:條件就是「吃到飽」呀! 石主任委員世豪:報告委員,同樣是「吃到飽」,但是裡頭還會有速率上的調整,或者是否有優先傳送資訊等差異。如果條件上有差異的話,那麼這2,000元是否定得合理,就有待判斷了。 葉委員宜津:你這樣就耗了我2分鐘,但我真的沒有時間跟你耗。不然,我就這樣說好了,鴻海說語音文字要免費,其實這也沒什麼,再怎麼說到最後還是中華電信贏嘛!這是大家都很清楚的事,因為4G的競標結果都已經出來了,中華電信標到了最好的頻段,這個區段已經清空在那裡,馬上就可以建置1,800MHz的4G設施了,所以中華電信已經拔得頭籌搶得先機。其實搶到先機後,整個費率當然就要看中華電信的定價了。中華電信的定價是一個龍頭指標,因為我們從2G和3G的資費方案中就可以看得很清楚,將來中華電信的費率一定下來後,其他業者的定價就會比中華電信便宜一點點。比如中華電信定出2,000元,其他業者就會定在1,800元或1,900元不等,所以NCC真的要注意這個部分。 事實上,我們之前就是覺得中華電信把台灣行動上網的費率定得太高了,所以拚命地砲轟中華電信,直到後來我才知道,原來問題不在中華電信而在你們NCC。是你們NCC不讓中華電信調降費率的,因為你們的理由是,除了中華電信以外的其他業者都來向NCC哭訴說不能降價,否則他們要聯合抗議。因此,你們就以市場壟斷、不正當競爭等理由不准降價。也就是說,價格其實是要調降了,但是NCC不准;若價格要調漲,NCC也不准,那麼這其實就是一種假公平。 我為什麼要提這些事情?因為我從2G與3G的經驗來看,就開始對4G感到憂慮了。中華電信今天提出2,000元的資費,坦白說,以我個人的判斷,如果4G可以用2,000元就實實在在地吃到飽,而不要有什麼超量限速的限制那麼對於2,000元的資費方案我可以接受。 我之所以可以接受這個資費,是因為我是以中華電信在1,800MHz這個區段所標到的價格試算而來的,所以我覺得資費以2,000元來估算還算合理。然而問題是,我們會發現700MHz與900MHz的頻段只標到幾十億而已,我一直覺得那是國庫的損失,雖然有人覺得標太高,但是我卻覺得700MHz與900MHz的頻段標太低了,所以如果中華電信的月租費是2,000元,其成本的取得就是700MHz與900MHz頻段的3倍,而且恐怕還不只是3倍而已,可能是3倍到5倍。所以如果將來中華電信將資費的最高金額上限定在每個月2,000元的話,那麼我認為700MHz與900MHz的頻段部分最多只能收1,000元。但問題是到時候,當中華電信因為市場競爭想降價了,你們會不會還是像當時對2G與3G的處理方式一樣,回絕中華電信的要求?因此,我在此要求主委promise的就是這個部分。相信你很清楚我在說什麼,現在我為什麼要一直問你費率,請問主委,你覺得到時候整個市場的狀況會不會像2G、3G一樣,市場上所有的業者其實並沒有真的在公平競爭,消費者所拿到的價格幾乎每家都一樣,會不會是這樣? 石主任委員世豪:委員剛剛所說2G或3G的資費審核情況,我會去瞭解。4G部分,因為是6家業者競相提供服務,它的條件是屬於競爭型的,就委員所說的,其實本會在意的是兩件事情,第一個當然就是資費對消費者支付能力的衝擊,另外一方面是他們彼此之間的競爭,這不是只看他們開給消費者的條件,更重要的是他們彼此接續的中間服務價格是怎麼算的。中華電信經常被同業指責之處,最主要是他們在中間服務的價格跟零售價格之間的差距太小,一般性的問題是存在於這裡。 葉委員宜津:你剛剛很婉轉的證實了我的不滿跟質疑,就是其他業者聯合起來,中華電信願意賺少一點嗎?他們說不可以,中間的差異太小,這可以算是你們NCC接受的理由,那麼你就是站在業者那邊嘍?這是第一點,你剛剛已經證實了,也不需要你再回答什麼,這是我們不滿的地方,也是消費者不滿的地方。 石主任委員世豪:就具體的情況,中間服務的價格不是價差的問題,而是涉及他們的中間價格會擠壓別的零售價格。 葉委員宜津:一樣啦!民意代表跟政府就應該站在消費者的立場,其他部分由業者自己去想辦法解決,那不是我們的事! 還有,剛剛我問到一個問題,你還沒有回答我,那就是成本的問題。今天中華電信在1,800億的部分標到200多億,跟標到幾十億的700、900MHz相比,成本上差很多,差了3至5倍,你們全部都把它推到市場機制上去,你覺得這樣合理嗎?如果是這樣,你們是不是也應該要算一下合理的利潤,在審核他們的費率之時,有沒有考量合理的利潤這一塊? 石主任委員世豪:因為整個電信服務現在是用競爭型的方式來提供,他們一定會在自己所設定的合理資費範疇…… 葉委員宜津:還是一樣,時間寶貴,你用這樣子拖延時間的說法,我沒有辦法聽下去。我要在這裡具體要求,將來你們審核費率的時候要把業者的成本、合理利潤考慮在內,我會做這樣的要求,可以嗎?這是應該的吧! 石主任委員世豪:法定管制的資費項目部分,我們一定會注意把關的。 葉委員宜津:另外,就有線電視的分組付費,我本來想放手讓你們行政權去努力看看,結果沒有想到,你把分組付費搞到沒有任何一方是覺得好的,每一個部分都讓大家覺得討厭、生氣、埋怨。首先,系統業者現在每戶可以收600元,在分組付費後,因為採分組,一定是只會降低、不會增加,所以他們就埋怨了,系統業者覺得他們的收入減少。另外,衛星業者覺得,現在不論他們做得多爛,也都是吃到飽,所以沒差,以後分組付費之後,他們可能就要被淘汰了,所以也在埋怨。再來,無線的部分本來大家就都看得到,因為是無線,所以當然必載,而分組付費以後,有些不必載,所以連他們也埋怨。換做是消費者,其實他們還是一樣埋怨,為什麼?因為他們被強迫,除了吃全餐外,其他部分也還是一樣被強迫。你們讓業主去分組,不是讓消費者選擇,那個什麼package分3組,除了吃到飽以外,剩下的那兩組是業者自己搭配的分組,就是強迫消費者接受。譬如有豬排跟牛排可以挑,我要點一份豬排,可是你們就強迫我點豬排一定要配苦瓜,或者點牛排一定要配茄子,所以消費者也不滿。主委,我覺得你們真的也很天才,一個政策可以搞到沒有一方覺得是好的,怎麼辦?全部的人都埋怨!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就是互相拉近對方立場的典型反應,不過就目前分組的規劃而言,基本普及組以上的都可以單選,如果消費者不滿意業者的組合方式,他們就單選,只不過現在就一般市場上所看到的,連美國的經驗也顯示,單選的頻道價格會比組合之後的高。 葉委員宜津:主委講到重點了,你們就是要讓消費者自己選,重點在於什麼?就這個分組,你們竟然讓業者自己去分!今天如果消費者肯定,對於其他什麼系統、衛星、有線、無線等業者,你就可以說就每一個人拉近了距離以後,當然難免都要有一點點妥協,也難免會抱怨,用剛才所說的那句話來告訴我,但現在你們連最多數的消費者、民意也放棄了,把這個最關鍵的部分都放棄掉,搞得連消費者也不支持你們,那這個政策就是失敗的。主委,是不是要趕快想想辦法改進一下?這是一個好的政策,結果真的讓你們這麼天才地搞到沒有一方覺得是好的,那你們也白費苦心。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在政策溝通跟相互理解的過程當中也要多努力,感謝委員的指正。 葉委員宜津:好,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國正質詢。 林委員國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就不贅述其他的形容詞,直接提到一個關鍵的問題,陸資可以買臺灣的系統台嗎? 主席: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答復。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這應該是屬於國內的整套法令,尤其包含金管會跟陸委會都有比較特殊的規範。 林委員國正:可以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目前我這邊所得知的,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廣播電視業是禁止投資、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是禁止投資,電信業是禁止投資…… 林委員國正:所以是不可以的嘛?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 林委員國正:現在大家點到一個問題,就是台灣寬頻通訊(TBC)在新加坡發行存託憑證,中國大陸投資人可以買到這些股票,你們查證的結果怎麼樣?你們是什麼時候核准這個案子的? 石主任委員世豪:就投資架構變動的這個申請案,是在上禮拜三的時候。 林委員國正:這個會議有6個委員,有幾個委員出席? 石主任委員世豪:6個委員都出席了。 林委員國正:是一致、有共識性地通過,還是有不同意見?我不問你有幾個人同意,幾個人反對。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禮拜三的會議紀錄公布之後就能確定知道整個情況了。 林委員國正:是全部無異議通過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有委員持不同意見。其實同意的委員之間也討論很久,這個案子花了4個小時,我們才做出決定。 林委員國正:所以,是有條件地讓它通過嘛? 石主任委員世豪:應該說,我們是確定一些事實之後才做決定的。 林委員國正:有沒有去查證其有沒有陸資? 石主任委員世豪:其實我們審查的標的是投資架構的變動申請,而不是陸資可不可以投資。 林委員國正:就你剛剛講的,有國安疑慮的話是不會准予通過的啊!先前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不就是規定不可以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那個是指他們直接投資廣播電視事業。 林委員國正:那間接投資就可以?你們就無法可規範嘍?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要知道的是其投資行為的標的是什麼。 林委員國正:所以,你講的就是直接投資,NCC只能查到他們有沒有直接投資。如果是間接投資,在海外上市或是以其他方式間接持有的話,你們是無從查起的。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一點一直都需要國內相關機關的協助。 林委員國正:這就是問題,所以連消基會的副秘書長也講了不是只有NCC的責任,大家一味地苛責你們也不一定對,包括國安局、經濟部投審會、陸委會等相關單位都應該一起處理,讓發生的這些問題,在國內直接可以查到,若間接投資查不出來,所有相關單位就要研擬該如何杜絕這個後門。 請問你們上禮拜對TBC投資架構變更的議事錄確認了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還沒有。 林委員國正:議事錄何時確認?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禮拜三的委員會議。 林委員國正:今天報紙那麼大篇幅報導,當中情緒性涉及到你或NCC的形容詞我不予贅述,你們用二天時間來查證,可不可以? 石主任委員世豪:可以。 林委員國正:若查到違反現行法律規定的陸資不許持有,就應依法處理。本案在6日通過後,你們的發言人虞孝成說本案是在特殊情況之下核准的案子。請問是什麼樣的特殊情況?是高層交辦?還是先上車後補票?還是有其他情況?虞孝成所說的,本案是在怎麼樣的特殊情況下核准的? 石主任委員世豪:在我們委員會的討論過程中,我們已經就這件個案在今年5月間陸續與其他機關確認以往行政程序是否正確,其他機關直到最近才同意我們的看法是對的,即這類案件須經審查許可後始可進行,所以我們按照改過之後的程序…… 林委員國正:過去不須經由你們審議,就可以直接核准了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不是本會,而是其他機關就外資架構的變動…… 林委員國正:完全沒有會你們? 石主任委員世豪:他們認為只要備查就夠了,但我們認為這是不對的。 林委員國正:所以問題在於,TBC在5月份只有向投審會遞案申請。 石主任委員世豪:他們沒有申請,是將資料送去備查。 林委員國正:投審會在5月有沒有會你們?召委說沒有!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追了這則訊息後,他們才跟我們慢慢達成協議…… 林委員國正:所以是你們主動去追的? 石主任委員世豪:對。 林委員國正:投審會為什麼沒有會你們? 石主任委員世豪:因為他們與申請人之間有一份諒解──這類案件…… 林委員國正:諒解什麼?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類案件只要備查就行了。 林委員國正:要合法才能備查!若屬違法,我們怎麼會去備查呢?所以事後證明主委是對的?投審會是錯的?合法才能予以備查,不合法要怎麼備查?因此投審會已嚴重失職!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於有外國人投資之申請籌設、營運有線廣播電視案件,中央主管機關認該外國人投資對國家安全……有不利影響者,得不經審議委員會之決議,予以駁回」,法律已給予你們權限,可不經委員會審議而直接駁回;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也明文規定陸資不得投資,因此若查證屬實,NCC對這類案件連審都不用審就可予以駁回! 所以我要求主委二件事:第一,在這禮拜三議事錄確認以前,窮盡一切方法去查證,只要查到有陸資持股,不管是直接或間接,在目前法律都不允許。用這兩天的時間,可不可以查得到?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一定會盡最大努力,目前已掌握一些初步資訊。 林委員國正:有沒有把握?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一定會做到。 林委員國正:若查到陸資直接或間接持有,第一先不要確認議事錄,因為禮拜三委員會一定要確認議事錄,但此事代表上禮拜的承諾有情事變更,發生重大狀況,當你們窮盡一切方法查證屬實時,就可根據如上規定,不經審議委員會再度決議就予以駁回,這可不可以做到?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首先當然會去瞭解到底是怎麼回事,至於剛才委員的指正,我們會注意相關法令該如何辦理。在上週做成這個個案的許可決定時,其中有件很重要的事情,即TBC在新加坡上游的投資基金APTT已有安排若有陸資時,將購回該部分的認購,所以他們本來就留有購回的處理機置了。 林委員國正:若沒人檢舉,他就不用購回了,這是不對的!這是他的講法,但我想他在審議過程中並沒有誠實、沒有講實話,這已造成台灣的重大紛爭了,你們不需要按照他們講的機置來處理,因為他們不老實在先,為什麼我們還要一直讓步呢?應該要用最嚴謹的態度來審視,若如他們說的,他們要怎麼購回?購回多少?況且你們能查出有多少陸資持有嗎?你們查得到陸資持有多少APTT的股份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當然無法隨時瞭解這些動態狀況。 林委員國正:你們查得到嗎?或許可以查到1股、2股、10股、100股,但有辦法查到1,000萬股、1億股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不是金融主管機關,無法時時監控…… 林委員國正:台灣金管會可能都無法去新加坡清查他的投資者了,這就是他們為什麼要去境外投資、上市發行存託憑證(GDR)的原因!使得那些條文已形同虛設,即便被NCC逮到有1,000股陸資持有而要求買回,但後面還有1億股是查不到的,所以不能這樣,一定要殺雞儆猴!要畫下那條紅線!所有欺騙台灣政府的業者,包括境外投資業者都要殺無赦,這樣人家才會怕你,現在政府的問題就是人家都不怕你!哪有犯錯被逮到時,還可以設條件去買回?須買回100股?1,000股?還是1萬股?卻要主管機關NCC去舉證,這是不對的!生意人賺錢有他的營利之道,但若是奸商,唯獨要以最嚴厲的法令來辦他,否則以後所有案子都比照這個模式辦理,你們可以不准嗎?當所有案子都載有附買回條件(Repo),主張在被逮到或被發現時就會買回,這樣會讓條文形同虛設,這是不對的!未來NCC不該這樣做,這是不對的,我在此強烈要求主委要以最嚴謹、最嚴格的規範來對待所有業者。說實在的,NCC也很難為,兩大之間難為小,無論怎麼做每個系統台都會不滿,所以唯有按照母法依據來嚴格規範,否則報紙對你的形容詞將會形容不完! 主席同不同意?要站在人民立場而不是站在生意人的立場,為什麼要到新加坡進行海外投資?因為沒有進入障礙,可以自由籌設,所以這些人根本沒有國界概念、沒有國內法律的概念,只有巧取豪奪的概念。主委,要以最嚴格的方式來處理禮拜三的事情,可不可以?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一定會以最嚴謹的態度來處理,也會請相關機關提供我們十足的協助。 林委員國正:你們要主動,而且只剩2天時間了,不能用發函的方式。 再談到外國人投資條例,當初TBC是不是有承諾我們不得有陸資? 石主任委員世豪:不是承諾,而是他注意到中華民國法令有這些要求,所以他對這些要求有相應的安排。 林委員國正:這樣不對!今天若非媒體報導此事,你們不就都被耍、被玩了?他們置台灣法律於何處?雖載有附買回條款(Repo),但只要買回1,000股、100股就好,像今天報紙說有1,000股、有的是2,000股,他們花不到10萬塊就能買回了,這是不對的! 既然引起朝野高度關注,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投資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或不履行主管機關核准事項者……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處分之:……撤銷其投資案」,一定要殺雞儆猴!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應該要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來做的事情。 林委員國正:我同意這是投審會的事,我會去要求,我已經請投審會組長11點到我的辦公室,我待會會將今天的質詢內容拿來問他。但你要做你的事情,查清楚他有沒有履行對主管機關的承諾,若有欺騙就是不對!這禮拜三不確認議事錄並予以撤銷後,馬上發文以最速件送達投審會,不能拖,禮拜三一定要有結果,可不可以?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感謝委員的指正。 林委員國正:謝謝。 石主任委員世豪:謝謝。 主席:是不是請林委員國正正式提案,要求審查委員會對於上星期的決定應暫緩確定議事錄?如果林委員提案,我們都會支持。 石主任委員世豪:(在席位上)關於個案的部分,委員是獨立行使職權,不太…… 林委員國正:我們是建議啦! 主席:主委,你又來了,我們叫你來幹什麼?叫你來只是做一個平台,不是叫你來領導,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三條可以用但你們不用,就是16個字─「業者違法偷跑,NCC消極作為,事後補正,就地合法」,人家違法偷跑,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三條可以用但你們不用,從8月份開始就一路在追投審會而已,一直追一直追,追到最後人家就給你事後補正,然後你就給它通過,就地合法,當他們違法偷跑的時候,你們採消極作為,然後允許事後補正,最後還通過,讓它就地合法,這個不對啦! 林委員國正:主委,召委講的就是立法院應該表達的權利,我們同意NCC獨立行使職權,但我剛才也有提到,當天並不是全數通過啊!而且比例相當接近。 主席:我們要通過什麼提案,是由我們對社會負責。 林委員國正:這是立法院的職權,你們無權干涉。 主席:獨立行使職權就可以賣掉攸關國家安全的問題嗎? 請羅委員淑蕾質詢。羅委員質詢後休息10分鐘。 羅委員淑蕾: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我也認同NCC是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可是當NCC的委員在獨立行使職權時沒有顧慮到國家安全,而且也沒辦法依照你們的專業知識去評估時,也就是說,當你們的專業知識能力不夠來維護國家安全時,立法院當然有職責要提案來糾正你們、限制你們,請問主委是否認同這樣的看法? 主席: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答復。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大院在憲法上監督行政機關的權力,我們完全尊重。 羅委員淑蕾:以TBC發行APTT為例,你們現在唯一拿到的是TBC跟你們承諾它沒有陸資,你們說只要它承諾你們就相信、就接受了,但相信主委應該也知道,商人一定是以其經濟利益為最大考量,當它要取得你們的同意時,絕對是什麼事都敢答應,但你們應該去觀察他們的所有作為,這樣才能瞭解他們的承諾與作為有沒有一致嘛!例如:他們在認購憑證上應該載明限制陸資或大陸人民購買,但現在並沒有啊! 石主任委員世豪:就是這種模式,並不是它的承諾,他們並沒有對我們承諾他們沒有陸資。 羅委員淑蕾:它的認購契約書並沒有這樣寫啊!任何人都可以開戶,持有大陸的護照就可以去開戶,只要開戶成功後就可以購買,並沒有限制陸資或大陸籍人士去開戶啊!如果他們要做限制,就應該在開戶條件中做限制嘛!你們當時為什麼沒有要求他們必須做這樣的限制?你們只有說他們有向你們承諾,承諾這樣子而已。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再說明一次,不是它對我們承諾沒有陸資,而是它提出發行的公開說明及信託契約。 羅委員淑蕾:不是,它的公開說明你們有去查嗎?因為事實上並沒有嘛!假如他們提供給你們的公開發行文件,和他們事實上的作法是完全不符合的,你們馬上就可以予以撤銷,因為它欺騙你們嘛!現在已經證明陸資或大陸籍人士可以開戶,因為他們並沒有限制什麼樣的人不可以開戶,任何人都可以去開戶,只要開戶成功就可以購買,這表示他們提供給你們的文件和他們實際上在做的文件是有出入的,而且他們是在欺騙你們,當我們已經告訴你們有這種現象時,你們是不是可以用這個理由予以撤銷呢?為什麼可以先斬後奏,然後下不為例?難道它是個特例,以後的人才下不為例,這樣豈不是先走先贏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查證的結果,本會的發言人從未說過下不為例,這應該是媒體的用語。 羅委員淑蕾:是媒體亂講的?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媒體的用語。 羅委員淑蕾:媒體的什麼? 石主任委員世豪:媒體有很多很特殊的用語,這是其中一個。 羅委員淑蕾:你們不是管媒體的嗎?假如媒體講的不對……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不會限制媒體報導的內容及政治路線,我們不會做這種事情。 羅委員淑蕾:假如媒體的報導已經誤導大眾了,那就是很嚴重了,媒體的報導是說你們要讓它就地合法、先斬後奏、下不為例,那不是很嚴重嗎?你們不是管媒體的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身為政府機關的成員之一,我們知道自己也受媒體的監督,所以我們不會干涉媒體的言論走向,但對於他們的不實報導,我們會做澄清,其實我們在上個星期就已經澄清了。 羅委員淑蕾:我剛才有提到,你說他們給你們的承諾、認股契約書或信託憑證,都告訴你們陸資及陸籍人士不能購買,可是現在事實上是可以購買的,因為只要開戶成功就可以購買,而現在是任何人都可以開戶,沒有任何限制啊!難道這部分你們不需要去處理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委員提到的這個部分我們會去瞭解事實上的情況。 羅委員淑蕾:假如發現陸資也可以開戶,跟他們當初向你們的承諾不一樣時,你們是不是就會馬上予以撤銷?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想第一段它必須依照自己的信託契約去辦理。至後後續主管機關該採取什麼行動,我們會根據法律的授權很嚴謹的處理這件事情。 羅委員淑蕾:其實這個問題很簡單,你們應該去測試一下、去問一下嘛!媒體報的那麼大,而且有到新加坡、香港去詢問,任何人都可以開戶啊!表示他們並沒有做出這方面的限制,既然沒有做限制就是違法偷跑嘛!他們在臺灣提出申請時就在欺騙你們嘛!既然是欺騙你們,你們就應該給予處置,而且調查工作也很簡單,我相信查起來很快,只是你們要不要去查而已,如果真要查,下午就可以查出來了,今天是星期一,如果查證屬實,我認為星期三就可以撤銷申請。我覺得NCC現在似乎都處於被動,這樣其實是不對的,現在因為科技的發達、時代的進步,很多國安的問題都會出現,尤其現在我們和大陸之間接觸這麼頻繁,大陸對我們的居心大家心裡面都很明白,所以你們更應該提高警覺,對於很多事務應該要比一般民眾更提高警覺去看待事情,它為什麼要到新加坡去發行?所以這個東西你們自己本身要跟得上時代,包括現在很多基地台的維修,大家都知道這項工作是很重要的,可是你知道電信業者將基地台的維修包給誰嗎?你們有去查過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有各式各樣的業者。 羅委員淑蕾:對啊!那些業者的背後是誰呢?這裡面有沒有通信安全的問題?有沒有國安的問題?難道你們不擔心承包商利用維修的機會在基地台裡面裝設竊密設備,這樣豈不是什麼東西都全都露了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在資訊安全的管理上,確實有一些經由網路傳輸跟基地台之間的介面該怎麼去做安全把關的相關技術,對於不同的技術我們會透過不同的程序去辦理。 羅委員淑蕾:不是,所以你們應該去要求,這也是我要求你們必須跑到前面的原因,對於電信業者的維修如果有牽涉到國安問題,你們就必須去限制啊!你們必須去查明維修業者的背後是不是屬於陸資,或是有什麼不應該存在的問題,我覺得你們必須更提高警覺去做好防衛的工作,而不是等到事後外界發現問題後再來找你們嘛! 石主任委員世豪:委員所說的確實是這個樣子,通信網路的安全問題在不同的設施有不同的嚴重性問題,所以我們現在正逐步在精緻化管理模式,目前在機房和核網的部分是有比較高度在警戒。 羅委員淑蕾:這些東西應該都要很注意。另外,NCC最近弄了很多案子,例如;分組付費、4G上路,以及今天又爆發出來的系統業者問題,我們其實可以這樣講,TBC絕對不是第一家,如果它偷跑成功,以後還會有啦!聽說另外有一家也在申請,對不對?所以NCC的委員真的要再多用點心啦! 談到4G的部分,大家最擔心的是什麼?由於4G的標價標那麼高,大家會擔心將來消費者要負擔多少費用,中華電信已經喊出每個月2,000元的費率,等於是比3G貴了一倍,在中華電信喊出這個價格之後,將來其他業者的價格能夠比它稍微低一點嗎?這個費率是不是不需要經過NCC的核准?是不是函知你們就可以了? 石主任委員世豪:如果是市場主導者,主要資費還是要經過我們的核定。 羅委員淑蕾:你認為現在的市場主導者應該是誰? 石主任委員世豪:由於4G還沒有開始提供服務,這部分要看市場實際上的情況。 羅委員淑蕾:其實現在已經很明顯了,將來市場的主導者一定是中華電信嘛!我覺得你們不應該是等到將來市場的主導者出來以後再來做處理,你們為什麼老是要慢半拍?你們也可以假設、預知,甚至可想而知將來一定是誰的天下嘛!這部分是民間、業者差不多都知道的東西,只有你們會說還要等到將來實際的狀況出現後才知道。 石主任委員世豪:身為主管機關,必須對事實比較謹慎一點,我們不會任意發布訊息。 羅委員淑蕾:但是你們應該要知道嘛!你們應該站在比較先進的位置,而不是等到事後人家告訴你們之後才知道,像今天這個案子報紙已經鬧得這麼大了,你們還在談這個股權到底可不可以海外發行募集基金,你們應該先去設想嘛!NCC的委員為什麼都是博士、碩士,都是學歷很高、學有專精的人在擔任?而且這項職務是屬於特殊的專職,並提供比照部長級的待遇,為什麼要這樣規定?就是提供你們比較優厚的條件,所以你們的思考邏輯當然要比一般人快一些。現在你們說市場的主導者會函知你們,表示你們根本沒辦法去控制業者的費率,業者訂出來就定案了,難怪中華電信會先喊出2,000元的價格,你認為2,000元合理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只是業者喊出來的價格,但是我們還沒有看到他們送出來的資費方案是這樣訂的,其實審查一個資費方案要看它的各種投入面,以及業者提供的服務類型,我們並不是在業者對外提出商業促銷方案後就馬上做出行政決定,我們必須瞭解比較完整的事實。 羅委員淑蕾:羊毛出在羊身上啦!當初其他國家在標4G執照時都有訂出一個天花板,可是我國並沒有,就任由業者一直提高標金,結果現在標到這麼高,並沒有採取捷克的做法,一旦發現標金過高就趕快喊卡,你們這種讓業者拚命標的作法完全是以國庫的收入為考量。 除了費率部分要去注意外,你們現在是要求這六家業者必須先設置250個高速基地台,而且5年以內涵蓋的人口一定要超過50%。 石主任委員世豪:50%以上。 羅委員淑蕾:這樣會不會造成將來的城鄉差距更加擴大?因為業者一定會將基地台設在人口比較密集的地區,所以用人口數來規範是否妥適?如果你們不去思考這個問題,我擔心將來城鄉差距會越來越大。 石主任委員世豪:政府會就偏鄉地區的基地台建設特別去努力,也會去…… 羅委員淑蕾:因為你們目前的講法是業者必須設置250個基地台,5年內要涵蓋50%。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是他們的法定最低下限義務。 羅委員淑蕾:業者為了達到這項要求,一定會將基地台設在人口密集度最高的地方嘛!請問誰會設在偏僻地區? 石主任委員世豪:為了要提供無間隙的高品質服務,這種建設是不夠的,所以他們一定會加把勁,而且我們會把業者的服務品質資訊對外公布。 主席:主委,羅委員的意思是說,設置250個基地台及50%人口涵蓋率,根本就不符合比例去誘導業者能夠去佈局全面啦!因為你們的要求只有250個而已嘛!可是如果談到普及率、涵蓋率,就必須達到人口數的50%,所以你們要求的250個基地台真的太少了,業者為了符合50%涵蓋率的規定,一定會把這250個基地台集中設置在人口密集的地區,我們現在講的是你們設定的標準將會導致這樣的結果,可是主委卻不針對問題去處理。 石主任委員世豪:那是法定最低下限義務,不做到這一點,根本無法提供服務…… 主席:但是你們的下限規定將會誘導業者這樣做啦! 石主任委員世豪:一個好的業者、健全的業者絕對不會只做這種建設。 主席:你真的「講不聽」耶! 羅委員淑蕾:我們真的是雞同鴨講。 主席:我都聽得懂,都知道問題的核心在哪這裡。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一定會督促業者朝這個方向去努力,這一點絕對沒有問題。 主席:法定最低下限義務就是誘導業者這樣做啦! 羅委員淑蕾:你們的法定最低下限義務如果會誘導業者這樣做,表示這個法定最低下限義務是不對的,你懂我的意思嗎? 主席:搖頭啦! 羅委員淑蕾:唉!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蔡委員其昌質詢。 蔡委員其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我想你應該很清楚我對於中資介入臺灣媒體的立場,基本上,我個人是反對任何形式的中資介入臺灣媒體的經營,或是干預臺灣媒體的內容,我想我的立場是很清楚的。關於今天這個案子,我有幾個疑慮要請教主委,如果能將這幾個疑慮釐清,應該有助於這個案子的撥雲見日。第一,麥格理將TBC的股權在新加坡上市究竟是屬於股票上市,還是存託憑證的買賣? 主席: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答復。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它其實是一個信託基金就其受益憑證在新加坡公開發行。 蔡委員其昌:受益憑證怎麼買賣?受益憑證的發行裡面有沒有涉及到經營的問題? 石主任委員世豪:沒有,因為它還是維持由原來的麥格理銀行團隊經營在臺灣的有線電視系統事業。 蔡委員其昌:以我的財經知識所知,在受益憑證的交易裡面就是屬於利息收入,對不對? 石主任委員世豪:對。 蔡委員其昌:沒有任何表決的權利? 石主任委員世豪:對,一般是沒有的。 蔡委員其昌:只有在股利分配時,這一項才有表決權?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 蔡委員其昌:我不太懂的地方是,我們所謂限制中資介入臺灣的媒體,在定義的概念裡面,類似像存託憑證或受益憑證的概念,我們的法律到底允不允許? 石主任委員世豪:目前在法律層次比較難找到直接的規定,它是落實在幾個法律的法規命令,就是細則的部分去執行。目前金管會是就各種證券和期貨交易有比較具體的規定,就是我剛才向林委員報告的「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之具體規定,限制他們來臺購入幾項事業,這裡面一共有13項的管制型事業是禁止的,其中廣電和節目供應事業、電信都是禁止的,但直接限制的對象只有來臺投資,關於境外的部分,這個辦法是沒辦法直接規範的。 蔡委員其昌:好,主委,那如果我們比較進一步來看這個問題,就會發現現在金融商品變型太厲害,甚至包括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操作方式,可說是日新月異。眾所周知,受益憑證是金融商品的一種,它是不能參與經營且不具表決權的,只有在每年結束之後,依照當年度的獲利,分配一些股利,但是未來可能會有其他的金融商品出現,而且會以不同於金融商品的操作方式來持有,所以我認為法令不能落後於此。也就是說,它再怎麼千變萬化,但就像孫悟空的七十二變,終究不能脫離如來佛的手掌心。因此,不管它的交易過程如何,金管會必須掌握最終、最關鍵的要點,對它的經營權做好把關。好比以受益憑證的架構來看,必須持有75%以上才能變更管理人,所以當有一個人到新加坡市場收購75%的受益憑證,就可以變更管理人,對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對,它可以更換管理人。 蔡委員其昌:而這個過程,最後還是要由金管會把關,只要你們查明這個要變更的管理人是和中國有關,就不會准吧? 石主任委員世豪:對,其實我們在上週審議時,這就是重點所在,也就是說,只要它可以變更管理人,而且我們認為是新投資案,那麼就要符合全新的法定程序,因此,到時候我們一定會根據有廣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來做,一旦查明它是敵對的資金,一定會否決。 蔡委員其昌:本席覺得這才是問題的關鍵,所以我要求NCC在把關上做好這部分的處理,否則的話,金融商品變化這麼多,要如何管理?舉例來說,觀諸現行法令,受益憑證是沒有規範的,也就是針對海外發行受益憑證的部分,法令上並無明確規範…… 石主任委員世豪:對限制投資類,現在是規範不足。 蔡委員其昌:對,就是現在沒有清楚的規範嘛!那我再請教,如果這家公司在海外借錢,譬如它向中國人民銀行借錢,這樣可不可以? 石主任委員世豪:對於一般借貸,也沒有明文規範。 蔡委員其昌:所以這裡面就出現我們無法針對所有金融商品或是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逐一加以明確規範的問題,這是我們法令不足的地方。面對這種情形,我們能補足就應該儘量補足,好比這次出現受益憑證的問題,未來可能會出現借貸的問題,因為借貸邏輯和受益憑證非常接近,所以我買了之後,借錢時不向臺灣銀行借,而是跟中國銀行借,這樣的話就叫做陸資,對此目前法令並無明確規範。因此,本席認為國家要做的事就是去讓所有交易行為於法有據,只要它有一個規範,就不會引起其他媒體以這麼大的篇幅來報導,因為它會覺得自己好像受到不公平的對待,所以它只好對別人出手,把別人寫得很壞。可見重點就在於,只要我們這個規範是明確的,能做到哪裡儘量去做,譬如現存受益憑證的問題要怎麼處理,而未來可能還有其他問題出現,當然,這部分可以等到未來遇到時再來處理。但是本席認為,不管它在海外如何交易或是透過什麼樣的形式去持有,只要它要變更管理人,金管會一定要嚴加把關,絕對不能讓中國的資金和力量介入其中。請問主委,這點能否做到?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完全贊同委員的看法,我們也是堅持這點。事實上,以這個個案來說,我們已進一步要求它要隨時通報所有受益人認購情況的重大變化。 蔡委員其昌:我了解。簡單來講,在受益憑證的關係裡面,其實它是受到相關契約的約制,也就是說,這個契約如何規範,相關的權利義務就要依照這個契約來行使。當然,我不知道他們這個契約內容如何,但是你們在審查時一定要有一個機制。以本席的財經知識來看,我認為受益憑證的影響力很低,但如果你們覺得連一點點影響都不可以的話,那就要在契約上面嚴加規範,也就是說,在契約裡面如果發現有中國資金,就應強制它賣出。這在契約裡面都可以寫明,絕對是沒有問題,做得到的。對不對?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 蔡委員其昌:所以我覺得法令明確化是今天避免引發紛爭的重要關鍵。 其次,所有受益憑證,應該要透過契約,針對任何可能介入的中國資金加以強制限縮,只要抓到,就強制賣出,這樣才是防止它以後想要透過受益憑證去取得75%控制權的第一道防線,當然,在這之後還有其他防線,那就是NCC要做好最後把關。本席的意思是,隨著商業形態日益進步,在金融商品持續變多的情況下,可以規範就要先做規範;不能規範的,NCC也要做好最後把關,絕對不能讓任何中國資金或是疑似中國資金來介入經營。這才是真正的關鍵所在,主委以為如何? 石主任委員世豪:確實如委員所言,不管它的交易形態或者金融商品的類型如何,我們絕對要防堵的就是以暗渡陳倉的方式取得控制權。 蔡委員其昌:另外,本席覺得現在網路霸凌的狀況似乎有愈演愈烈之勢,譬如說有很多人透過網路上傳年輕朋友被毆的狀況,也有人因為分手或結怨,而把對方的裸照po上網。今天主委回家只要輸入「霸凌」這個詞,就可以看到這些影片。本席認為這種現象是非常糟糕的,甚至Ptt的鄉民,還曾經拍過一部電影,描述有人因為這樣要去自殺,所幸沒有自殺成功,但是在加拿大,就有人因為裸照被po在網路上,導致自殺事件。因此,不論是網路上出現這些霸凌的相關影片或者是裸照,本席認為政府的管制還不夠,也就是說,我們目前整個作業流程稍嫌消極。主委在這方面可否投入更多資源來縮短通報的流程和時間,俾將這些現象降到最低? 石主任委員世豪:相信委員也了解,霸凌其實有很多過程,它的手段也很多樣化,有時是單獨的資訊呈現,所以讓人看不出霸凌行為,必須了解它的連續性結構才會知道。因此,誠如委員所言,必須深入網路之後,才能知道什麼時候要即時進入去保護當事人。 蔡委員其昌:至少我們要投入更多資源,譬如建立一個匿名通報系統,讓這個系統可以透過NCC連結教育單位或是其他社工單位,否則的話,像我們看到兒福聯盟的報告指出,大約有3成的孩子在網路上看過暴力霸凌的影片,也就是說,可能是學校的孩子遭到霸凌,加害人事後竟把霸凌的過程堂而皇之的po上網路,像這種現象,主委只要輸入「霸凌」二字去搜尋就可以看到。本席覺得這個狀況並不正常,它代表的是,政府並沒有處理好這個問題。請問主委,可否改善這種情形?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我們會強化目前擁有的網路防護機構功能,特別是委員所提到的教育和社福單位,我們也會加強連繫。 蔡委員其昌:另外,在NCC的相關預算裡面,也要編列經費在網路上宣導這些行為是犯法的,畢竟很多年輕朋友並不知道這些行為犯法,譬如在網路上未經同意張貼他人不堪照片或是上傳不雅照片、影片等等,這都可能觸及現有法令,像這些東西可不可以加強宣導?否則這些行為,在網路上幾乎每天都可以看到。對不對?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我們會找適當管道來有效傳遞這些訊息。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鴻鈞質詢。 李委員鴻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有線電視系統的買賣,紛紛擾擾了這麼久,在這中間,其實我們要看的重點是,未來如何就其爭議部分訂定一套完整的規則,因為長期以來,我們都是著眼於買方,而忽略了賣方。以前針對買方,我們的要求非常嚴格,尤其是中嘉那件事,出現很大的爭議,包括媒體壟斷以及陸資的問題等等,可是從頭到尾,我們沒有去約束賣方。事實上,陸資壟斷台灣的有線電視系統已經長達一段時間,當他們在台灣經營到一個程度,就打帶跑的賺錢後立刻走人,也就是說,經營一段時間之後,他們就把電視台賣了走人,因此,對於數位化等等,他們幾乎都沒有去做,一心只想賺錢,對我們整個媒體的向上提升完全沒有貢獻。可見我們的NCC對於賣方的部分,從頭到尾均未加以約束,而且也沒有能力和條件加以約束。像現在TBC到新加坡去上市,然後就可以轉手,同樣的,未來所有的有線電視系統如果在台灣因為NCC管得嚴而處理不好,那就可以比照TBC的方式辦理啊!比如NBK好像也準備到新加坡去了,長此以往,它將會成為一種變相的經營方式,大家都會依循同樣的管道去走。也就是說,我只要在台灣受到NCC的刁難,做不成買賣,那我就到新加坡或是其他國家去上市,這樣就可以買賣了。請問主委,你們有沒有考慮到這個問題? 主席: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答復。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其實每一個投資架構的變動,它的設計大概都不太相同,所以對於委員剛才提到的兩個案子,我們還是要具體去看它們之間的差異以及經營的情況,畢竟每一種外資的投資架構的變動,有一些涉及實質的經營權移轉,這是主管機關最為關切的…… 李委員鴻鈞:以實質經營權來講,有些只是掛名的人頭而已,根本無法實質控制,所以我們也不必騙人了。這部分NCC根本無從審查,因為如果業者真的有心,什麼樣的變通辦法都有。像我們碰到這種問題,要如何訂定一套規範,就必須要制度化,可是現在我們看到的情形是,因地、因人、因事隨時都可以改變。憑良心講,本席不止是針對買方,針對賣方的這些外資,我也是非常有意見,因為他們來台灣把有線電視系統炒作成天價,然後賺取暴利就走人。請問他們對台灣的有線電視到底付出了什麼?貢獻了什麼?我想這才是NCC要去面對和探討的問題。說到這裡,本席要請問,目前我們有線電視的數位化,達成比率如何?不會很高吧? 石主任委員世豪:今年的進展有很大的突破。 李委員鴻鈞:那以前呢?不是有很大的落差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至少我個人和其他所有委員到任以來都在努力,所以這兩年的成績比較好看。 李委員鴻鈞:問題是對於既定的規則,以前沒有落實,因此,從現在開始,我們要好好去落實嘛!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 李委員鴻鈞:不然的話,你們可以不准它買賣啊!不過,相對的,如果它要到新加坡上市,你們也會核准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如果委員指的上週三的個案,那就已經許可了。 李委員鴻鈞:這就對了,你們為什麼要許可? 石主任委員世豪:因為這個案子裡面沒有影響到台灣投資的任何變動,而且在它的存託…… 李委員鴻鈞:我不是針對個案,但你這種解釋,光是中嘉就會很不滿意,既然你可以幫上週三這個案子解釋,那對於以前的案子,為什麼不用這種解釋方式?如果你說到新加坡上市是OK的,那人家現在舉證出來,它的後面有陸資,這和你當初說絕對不能有陸資進來豈不矛盾?你要如何自圓其說?難道只要變相到海外去過個水,問題就沒有了? 石主任委員世豪:可能不止是過個水,對於每個個案,我們還要具體看它的投資架構如何安排和處理,因此,針對委員剛才所提到的兩個案子,我們還要具體了解是不是真的一樣。 李委員鴻鈞:你們還是要搞清楚啦!否則這個爭議,不可能在短時間之內停止。 石主任委員世豪:對,我們會注意,而且對每個個案都要掌握事實。 李委員鴻鈞:現在大家還可以客客氣氣談,可是如果這種問題層出不窮,那只好移送監察院,大家來把它搞清楚。 石主任委員世豪:對,所以一定要依法行政。 李委員鴻鈞:希望你能注意這個問題。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謝謝委員。 李委員鴻鈞:另外,在目前第四代的行動通訊裡面,你們是不是有要求增設細胞廣播控制中心的建構計畫? 石主任委員世豪:對,以後有關災防告警的系統,全部是強制建構的。 李委員鴻鈞:那是不是只有4G才享受得到? 石主任委員世豪:因為這個設備還在形成中,規格也在訂定,所以在所有業者還沒有投入規格的採購跟建置之前,我們就一致要求了。 李委員鴻鈞:這個部分完成之後,包括4G、3G乃至全部的手機,都可以收到告警訊息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對於還沒有建置的系統,用高規格去要求是比較容易做的;至於已經在使用中的系統,我們當然希 望慢慢成形…… 李委員鴻鈞:本席認為這個東西下去之後,不能只有4G才能收到,否則問題就很大,好比我的手機是3G,別人的手機是4G,結果當前面道路坍塌時,持有4G手機的人看到訊息,立刻停下來,而我這個持有3G手機的人卻不知道,還持續往前走,那麼後果會是如何?主委聽得懂我的意思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了解。 李委員鴻鈞:既然這個系統從現在開始建構,那就要一視同仁,而不是把它分級…… 石主任委員世豪:由於手機設備和規格設定的關係,所以我們優先啟動的部分是LBS,它也可以收到告警的資訊;不過,我們希望新的系統建構時,能夠採取CBS,這樣的話,告警效果會更好。當然,我們希望能夠往前提升…… 李委員鴻鈞:既然本席已經提出這個疑慮,那麼你們在建構時,就要全面去推動,而不是單一面向的推動,否則的話,變成使用高階手機的人才能享有這項服務;使用低階手機的人就無法享有這項服務…… 石主任委員世豪:其實這不止和業者的設備有關,它和民眾使用手機之終端設備的功能及規格也有關,所以並不是業者那邊改變就改變了。目前是因為4G用戶的終端設備都還在進行當中,所以自始就做規範。但不論如何,我們希望能夠往前逐步提升。 李委員鴻鈞:這個問題要設法突破,否則的話,光是網路的部分就有一個階級區分,這樣是不對的,更何況事涉安全,不能不謹慎。希望你們努力,好不好? 石主任委員世豪:好。 李委員鴻鈞:另外,本席長期以來一直非常關心垃圾郵件的問題,現在我們將近有幾十億通的垃圾郵件,請問到底有沒有處罰過一次? 石主任委員世豪:報告委員,因為法律的授權還沒有出現,所以我們是就現在的狀況,和國際各主管機關通力合作…… 李委員鴻鈞: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已經講了無數次,但到現在還是無解。相信在座每個人的手機,每天都會有收不完的垃圾郵件,煩都煩死了,如果來自國內,也就算了,連國外寄來的都有一籮筐,像這種郵件,寄發一通要多少錢?對於這部分,真的要拜託你們好好想辦法。還有,對於網路色情的部分也是一樣,現在網路色情可說是氾濫充斥,請問NCC如何管制?這個問題非常嚴重,長期以來,年輕人和小朋友只要拿著手機隨便上網,就可以看到。為什麼NCC到現在還是束手無策? 石主任委員世豪:不是束手無策,而是因為它並不是採用我們所熟悉的領照、換照或是裁罰的制度,它用的是要長期去了解網路的發展…… 李委員鴻鈞:這部分有幾個方法,首先就是網路的分級,因為現在年輕人包括國中生在內,大家都有手機,他們只要隨便上個網,就可以看到色情的東西,這是難以控制的,可是要如何處理這個問題,我們到現在還沒有一個具體方向…… 石主任委員世豪:有的,但是因為網路不像實體世界一些東西,讓人看得到它的環節和過程,所以處理起來也比較綿密和複雜。基本上,我們現在已經有網路防護的機構,包括過濾軟體、自願性的分級、青少年上網行為的觀察以及網路違法行為的通報等等,其實都在建立制度當中。 李委員鴻鈞:我是覺得應該先從網路的違法部分著手嚴懲,至於分級等等各方面,憑良心講,有些地方是你們控制不了的,因為手機誰都有,有時小朋友使用的手機,是父母申請來的,所以他要去上什麼網,誰也沒有辦法制止,所以我們必須斬斷的是色情源頭,具體的作法就是嚴格訂定處罰機制,否則的話,小朋友隨便上個網就可以看到許多不堪入目的照片或畫面,相信主委對此也非常清楚,所以我們應該從源頭來把它切斷嘛! 石主任委員世豪:有關網路犯罪的部分,我們會跟治安機關密切合作,其實警政署…… 李委員鴻鈞:本席希望你能提出實際效果,而不是說去和警政署配合,因為這個話已經重複非常多次了。 石主任委員世豪:其實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今年就曾破獲兒童色情網站,這也是大家通力合作的結果。 李委員鴻鈞:你們每年究竟處理了多少件?處罰機制是什麼?最嚴重可以罰到什麼程度?請主委把這些相關資料具體整理出來,好不好? 石主任委員世豪: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劉委員櫂豪質詢。 劉委員櫂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本席要針對TBC的上層公司麥格里到新加坡發行受益憑證一事請教主委,因為本院許多委員都非常關心有線電視系統商極有可能淪入中資之手,繼而對我們國家的輿論市場和整個國安產生嚴重的影響。根據NCC發布的新聞稿,你們提到在4個前提之下,允許麥格里前往新加坡發行受益憑證。但本席想要請教,你們這4個前提如何去執行?因為對象都是在新加坡,你們要如何去查核和要求?難道這只是一種道德規範?畢竟其中有很多方面必須取得新加坡配合,你們才有辦法查核,不是嗎?基本上,本席反對中資以任何形式來介入我國的輿論以及傳播媒體的市場。當然,從這個新聞看起來,目前整起事件的發展仍有待觀察,因為現在好像只有特定媒體在報導這件事,其他媒體則無相關報導,不過,為了防患於未然,甚至是亡羊補牢,請問對這4個前提,你們要如何落實?因為一般人的直接反應就是地點都在新加坡,可是我們台灣主權又不及於新加坡,請問要如何落實這4個前提? 主席: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答復。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針對委員所提問題,現謹說明如下:第一,這件事對台灣的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投資案並無影響,乃是因為它這個信託基金的管理人沒有改變,仍然是麥格里的經營團隊;第二,它在新加坡所上市的是一個受益的信託基金,而不是股權,同時在它的信託條款裡面也明文規定,它會充分遵守中華民國法律中有關陸資、黨政軍以及公平競爭的相關規範…… 劉委員櫂豪:主委,我知道這4個前提啦!我要請教的是,你們當初在審核這件事時,有沒有預想到今天會引發媒體和本院許多委員的質疑?也就是說,中資可能藉由各種不同的形式和名稱來實質掌控麥格里公司耶!它當然不會直接購買TBC的股權,所以我們要如何去防止這種現象發生? 石主任委員世豪:其實我們沒有要申請人承諾,而是在它已經遞交的文件裡面,也就是在它的信託約款裡面已經有這個預防的規定了,亦即如果有大陸資金或是違反公平交易法的禁止事項,他們已設定了一個買回的機制。這不是我們要它承諾的,而是在它的信託基金管理上面就有…… 劉委員櫂豪:我們當然還要看這整起事件的後續發展,不過,你們現在已經核准了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如果它已經變更管理人,對我們來說是新投資案,那就是完全的新案,我們會根據有廣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審查它是否具有投資的適格。 劉委員櫂豪:我們嚴正要求NCC針對這個案子必須持續追蹤和觀察。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我們一定會。 劉委員櫂豪:另外,有關4G釋照的招標事宜現已塵埃落定,雖然整個標金高達1,187億,但到現在為止,我沒有發現任何一位委員因為國庫進帳這麼多而感到高興,反倒是大家擔心的問題現已一一浮現。請問主委,4G的特許年限是多久? 石主任委員世豪:15年。 劉委員櫂豪:過去釋出3G的特許執照,總標金是489億,對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對,比這次4G釋照來得低。 劉委員櫂豪:業者付出這些得標的金額,一定會轉嫁在它將來的營運成本…… 石主任委員世豪:對,它一定要獲利。 劉委員櫂豪:請問3G的特許年限是多久? 石主任委員世豪:也是15年。 劉委員櫂豪:也就是說,如果以全台灣的人口平均數來看,每個人等於是預付了2,164元的電信基本費用;相形之下,4G的標金高達1,187億,若以全台灣人口計算,包括嬰兒以及所有沒有使用大哥大的人在內,每個人在未來15年中,等於是預付了5,090元的電信基本費用。對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不是,應該是說業者至少要賺回這麼多,才可以償付它在競價時所付出的標金。 劉委員櫂豪:現在業者是整筆錢繳付給政府,所以這等於是由全國民眾來負擔。當然,這件事已經塵埃落定,不過,將來我們還有可能出現5G、6G等等,所以本席希望能把這次當成一種經驗。事實上,像這樣飆高的標金,不見得會為國家帶來正面影響,甚至我們看到業者因為這樣的高標金而不樂於去投資基本建設,只想要儘快營運,以從中回收付出的標金。在你們今天提出的報告附件中,我們可以看到有關行動寬頻事業計畫書審查項目總共有11項,其中包括全國基地台要蓋250座,對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至少。 劉委員櫂豪:還有,高速基地台至少要有50%人口的涵蓋率,這是業者開台營運時功能性審驗的一個基本要求。主委,我們早就做成決議要求NCC要針對業者落實管理,除了在正式營運時,要全盤考慮涵蓋率達到50%以外,同時要兼顧偏鄉及離島地區的基礎建設。但是從你們對業者計畫書的審核項目來看,包括一般性審驗及功能性審驗等等,總共有11大項,卻沒有任何一項是要求業者具體落實它對偏鄉及離島的基礎建設要達到什麼樣的比例或程度。主委,請別忘記NCC的組織法開宗明義提到要多元發展、均衡發展以同時照顧城市和偏鄉地區,因為通訊已經是人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可是你們卻沒有透過行政手段要求業者達到這點。在我印象中,本院針對這件事不止做過一次決議,而且我們花蓮和台東等偏鄉和離島地區的委員也一再要求,政府在取得1,187億的高額標金之後,不僅要用於彌補財政缺口,還要照顧偏鄉和離島地區的民眾,尤其是身為通訊事業主管機關的你們,當然要藉由行政手段要求業者在建設時,除了全國性的、商業性的考量,在都會地區達到50%的涵蓋率之外,還要兼顧偏鄉和離島地區。請問主委,你們如何規範和要求業者落實這件事? 石主任委員世豪:業者在事業計畫書以及建設計畫裡面都會具體描述如何落實這部分。其實所謂的行政手段並不是只有用法規命令來制約業者,好比若有違反就加以處罰…… 劉委員櫂豪:你說不止是違規就處罰,那請你具體說明要透過什麼樣的方法來管理?還有,你說業者在事業計畫書中就會描述如何落實這部分,但問題是你們的審核標準裡面就沒有列出這幾項啊!如果連審核標準都沒有,請問你們要如何審核?如果我是業者,我就會說:「你們的審查標準裡面並沒有要求我去做這件事啊!」請問你要如何要求業者來做這件事? 石主任委員世豪:委員,我可以說明我們的行政手段嗎? 劉委員櫂豪:請你說明一下。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第一,有關電信設備的設置方面,我們在行動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二目有規定…… 劉委員櫂豪:請主委針對偏鄉和離島地區作說明。 石主任委員世豪:它的規定是:「系統設備建設及時程計畫(包括偏遠地區高速基地台建置數量)……」這就是業者在事業計畫書裡面必須填列的電信設備概況項目,也是我們的一個行政手段…… 劉委員櫂豪:那要達到什麼標準,你們才會審核通過?既然你們的審核大項,包括功能性審驗、高速基地台涵蓋率達到全台50%人口等等,那麼對於偏鄉和離島這些上網速度比較慢的地區就應該先標示出來,然後再具體要求業者涵蓋率要達到多少嘛!這有困難嗎?好比對於花蓮、台東,你們可以具體要求業者涵蓋率要達到50%或是49.9%啊!畢竟我們花東地區人口沒有那麼多,商業利益考量也沒有那麼多,所以我們就退讓一點,涵蓋率只要達到49.9%,我就可以同意啊!就像你剛才講的,業者在偏鄉地區要有基地台等等基礎建設,問題是如果它的涵蓋率只達到5%,也算是交差了啊!因為你們沒有具體要求它要落實到多少嘛!對於全國的涵蓋率,你們可以大大方方的要求業者要達到50%,而且至少要蓋250座基地台,同樣的,你們可以把特別需要被照顧的偏鄉和離島地區標示出來,然後比照功能性審驗的規範,把涵蓋率的比例和基地台的數量訂出來,甚至如果業者一開始基於整體商業性考量無法做到,你們也可以要求它訂出一個期程,好比第一年要達到多少、第二年要達到多少,如果沒有達到,你們就要採取行政手段來處理……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我繼續說明我們的行政手段,除了剛才向委員報告的第一項之外…… 劉委員櫂豪:主委,你還沒有回答我這個問題,請不要進入第二項。如果這個問題沒有解決,本席每次在這裡都會持續不斷的追啦!對於第一項問題,你都還沒回答,如何進入第二項?相信在座的王廷升委員,稍後也會繼續問這個問題啦!我們今天並不是第一次提出這個問題,4G釋照的結果,你們取得1,187億的標金,到底要如何照顧我們偏鄉和離島地區?我們一樣繳納通訊費用,並沒有打折啊!如果涵蓋率不足,那在費率上,至少要讓我們打折嘛!全國的涵蓋率是50%,如果我們只有30%,費用就要打6折,這樣我們也認了啊!主委,你身為NCC的首長,處理的是有關傳播、通訊的國家大事,而這件大事並不是僅限於都會地區,尚且包括偏鄉和離島地區,如果你連本席詢問的第一項問題都無法落實,豈非口惠而實不至?這樣的話,要如何進入第二項的承諾?坦白說,如果我是業者,你的第一項規範對我一點拘束力都沒有啦!所以本席在此一再要求你們要提出具體的規範內容,早在兩個月前,本席就已經提出這個問題,可是你們到現在還是沒有任何動作。請問你們何時可以提出具體內容?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必須根據已經公布的法律和法規命令來執行,剛才我報告的第一點就是我們法規命令的具體規定,可是委員沒有讓我報告其他的行政手段,或許以後可以持續向委員說明。 劉委員櫂豪:主委,我們立法院的決議就是要求你要落實照顧偏鄉啦! 主席:劉委員,現在王廷升委員以及魏明谷委員都在場,他們所屬的選區也包括有偏鄉,其實本席的選區也有偏鄉,所以我們就給石主委2分鐘的時間說明其他的行政手段。因為看來主委就是不願意去訂定城鄉設置基地台的比例來要求業者嘛!既然他說有其他的行政手段,只是沒有時間報告,那就請他以2分鐘的時間作一說明,好不好? 劉委員櫂豪:好,請主委說明一下。 石主任委員世豪:第一,我個人承諾不能取代法律,相信各位委員都了解這個事實,所以我們是根據現行法律和法規命令在執行,剛才我已向委員報告過法規命令的依據;第二,有關4G競價的部分,各位委員都很清楚,它是以一個設定條件儘可能減少,而以純粹的價金來當做取得經營資格的最主要決定標準,這都已是既定事實,不可能改變,所以在這個基礎上,業者在所提的事業計畫書裡面,必須自行填寫偏鄉高速基地台的建置數量,而且事後必須按照所填寫的內容來執行。至於在偏鄉部分,主管機關已經在行政院的專案報告上取得其他機關的積極協助,尤其是有關偏鄉基地台建設的部分,政府要投入資源,而且會協助業者在這些地區儘早建置基地台,這點是在都會區沒有特別提到的…… 主席:劉委員,主委的意思就是政府要出那筆150億的錢啦! 石主任委員世豪:第三,有關電信服務普及的部分,我們在處理上,已經有一個制度化的運作模式,叫做「電信普及服務基金辦法」,而且根據法律已執行多年。委員所屬的選區,其實這些年來通訊狀況以及傳播系統的改善,都是依循普及的一個法律制度來推動,相信委員也已看到,它是持續在進步當中。至於一般性的服務條件,我們這幾年已經開始在做上網的速率和品質的量測,同時定期公布,而且要求業者隨時加強他們的建設手段,這是我們根據法令逐步在推動的。 劉委員櫂豪:因為時間的關係…… 主席:就是政府會出那一筆錢。 劉委員櫂豪:對,政府出那一筆錢,所以簡單來講…… 主席:所以他就不會要求業者寫事業計畫書。 劉委員櫂豪:主委,你還是沒有回答這個問題。礙於時間關係,本席先把發言權交給管委員,但我們還是會持續追蹤這個問題,謝謝。 石主任委員世豪:謝謝委員。 主席:請王委員廷升質詢。 王委員廷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辛苦了,日前TBC在新加坡掛牌,引來國人對陸資是否會入主國內媒體市場的憂慮。此外,剛才劉櫂豪委員很關心的事情,待會兒本席也會談,不能只談TBC。 本席知道石主委學的是法律,所以你都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些事情,無論是陸資可能入主臺灣的媒體產業或是基地台的普及化,你都希望依照現有的法令來執行。幸好石主委是在立法院接受質詢,你相處的對象正好就是我們這些制定法律的立法委員,所以如果法律有未盡周延之處,我們可以一起討論。除了行政單位之外,我們立法院也很願意修正出更加完備的法令,強化市場競爭的公平性。 請問主委,TBC(台灣寬頻通訊)是全臺灣第三大系統業者,對不對? 主席: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答復。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一般稱之為多系統經營者,簡稱MSO。 王委員廷升:TBC最大的股東是澳洲的私募基金麥格里,本席從早上聽到現在為止,主委一直提到麥格里…… 石主任委員世豪:它和一般私募基金略有不同,它是由一個銀行集團去管理的。 王委員廷升:這個銀行集團是TBC最大的股東,對不對?剛才主委講過,私募(private placement)本來就是資金收購股權的方式之一,換言之,私募和股票上市櫃有異曲同工之妙,前者是在各項法律的規定之下,以私募的方式勸募股東。麥格里這個銀行集團是TBC的最大股東,擁有中華民國臺灣這個市場的第三大系統業者。當時TBC在申請投資臺灣媒體市場的時候,主委一直信誓旦旦地表示,他們有承諾一定會排除陸資。但是本席也知道,麥格里並非只是投資臺灣,事實上,在6月或更早之前,就有各種金融產品在新加坡掛牌上市。目前引起紛擾、讓大家擔心的是最近NCC核准至新加坡掛牌的APTT(亞洲付費電視信託基金),它的性質是受益憑證,但問題就出在這裡。從本席這張關係圖來看,TBC在臺灣媒體市場進行各項投資操作時,它背後的最大股東為麥格里銀行,這一點,NCC和主委一定都很清楚。剛才本席提過,因為它是銀行集團所主持的私募基金,依其功能,它可以到各金融市場掛牌各種金融證券。剛才蔡其昌委員有提到,受益憑證理應不會介入公司營運和管理,但主委也很了解,75%以上的受益憑證所有者就有權力改變經營的型態。 石主任委員世豪:成為管理人。 王委員廷升:麥格里是TBC的最大股東,NCC在准許TBC投資臺灣媒體市場時,本來就要想到,全世界都可以在金融自由市場進行各項操作,無法排除各種可能。所以本席想要請教主委,NCC在通過最大股東為銀行集團之私募基金TBC的過程中,你們有考慮到哪些因素?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想這部分還是以正式的委員會議紀錄對外呈現較為合適,因為我個人只是合議制的成員之一。 王委員廷升:沒問題,不過還是請主委說明一下。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可以向委員報告這個案件的處理流程,但委員會議的結論循正式會議紀錄的呈現會比較適當。 王委員廷升:是。 石主任委員世豪:本會在今年5月間已經就這個事實和投資審議委員會討論過,這種可能會涉及未來經營權變更的投資架構變動,依照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屬於管制類的投資標的,須經事前審查許可之後才能進行。關於這一點,最近投資審議委員會才和我們有一致的看法,他們也認為這是管制投資類項目,所以轉而要求申請人向投審會提出正式申請,之後投審會再把案子送給我們,這是過程當中最大的變化。不過誠如委員剛才所言,國際市場對金融商品各有不同的規範,很多國家對於金融商品的規範是相當自由的,新加坡即為其中一例。其實我國對金融商品的規範,在國際間也屬於相對自由的市場之一,當然自由度可能和新加坡稍有不同。 王委員廷升:若以自由度論,我們絕對落後新加坡,不然TBC直接在這裡發行受益憑證就好了。 石主任委員世豪:所以有關剛才委員所垂詢的事情,本會關心的並非金融商品,因為這畢竟不是本會的專長,我們最關切的是會不會有人取代原來的經營團隊,導致責任的承擔和義務的履行與之前的申請條件有所差異,我們最關切的就是這一點。 王委員廷升:目前國人關心的是,先前我們就可以預料到陸資有這樣的途徑可循,與其說這是爆料,倒不如說這本來就是NCC在審定過程中必須要考慮的事情。雖然剛才蔡其昌委員說,金融產品千奇百怪、種類繁多,財務工程師隨時都會發行或創造各種金融產品,但存託憑證並不是新的金融產品。剛才主委提到審議的過程,你說投審會最近才知會NCC准許TBC在新加坡市場掛牌,是不是? 石主任委員世豪:不是,最精確的說法應該是,投審會同意我們的看法,這類案件要事前取得許可之後才可以進行。 王委員廷升:NCC什麼時候允許TBC在新加坡掛牌APTT受益憑證的? 石主任委員世豪:如果是許可的話,是他們按照法律規定的更新程序…… 王委員廷升:是最近的事情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上禮拜三才許可。 王委員廷升:既然投審會告知你,此案應該要經過審核才能放行,表示審核、准駁的權力還是在NCC手上,對不對?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要分成兩段來看,第一個,根據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投資架構變動涉及投資計畫的變更,應由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可。本會是就限制投資的事業進行審查,本案與我們有關的就是有線電視系統,所以我們只考慮有線電視系統的部分;金融商品的部分不是我們的主管事項。 王委員廷升:本席要很慎重地提醒主委,這在金融市場上並不是什麼新穎的知識,加上你說投審會也有提醒你,本席認為NCC在審議這類案件時,應該要有……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我們提醒投審會應該循這樣的程序。 王委員廷升:是你們提醒投審會,投審會再回頭向你們反映他們的意見,那你們是不是更應該注意這方面的專業知識,甚至聯合金管會和投審會共同審議,防止未來產生這樣的可能性?所以本席也參與了林國正委員的提案,希望你們趕快審慎地處理,對於TBC海外股權的各項決策,該怎麼做就趕快去做,好不好?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 王委員廷升:另外,我要談剛才劉櫂豪委員提到的問題。本席的選區在花蓮,有關外島、偏鄉基地台的涵蓋率,上次本席提出資料的時候,就發現花蓮的涵蓋率是本島最後一名,臺東應該也差不多。換言之,如果現有電信業者在偏鄉、離島提供的服務與一般地區有所差異,本席真的要建議主委從現有的法令與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的角度來思考,要求系統業者改善,而在尚未達成之前,提供偏鄉、離島民眾一些特殊的優惠,這樣也能擴大業者的市場。 石主任委員世豪:委員上次提出來的資料應該是指上網的速率。其實最主要的原因是基地台建置不足以及訊務分流做得不夠徹底,這些都會造成影響。 王委員廷升:很好。本席不是只會要求,事實上,本席已經和NCC相關單位的處長見了好幾次面,上次質詢之後,你有請他來和本席溝通。本席知道NCC和行政人員正在試圖解決基地台不足以及民眾對於輻射的疑慮等問題,你們已經在找尋答案,公共建築物也都已經在造冊了。本席上次說過,雖然輻射對於人體健康沒有太大的疑慮或影響,但公務人員心裡面就是會有些掛礙。我們提過,各地區都會有橋梁、各種建築,對不對?這些橋梁等建築物位於河川地,而且都是公共用地,若在各河川地架設基地台,那附近絕對不會有住家;如果有的話,也是在範圍之外。所以本席建議,為了擴大偏鄉、甚至是全國的覆蓋率與上網速率,要積極加強你現有的作為,並考慮在公有河川地、橋梁建物等地設置基地台,以提高覆蓋率和服務的效率,好不好?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我們會按照委員所言,在選址符合安全考量的前提之下,盡力朝這個方向來規劃。 王委員廷升:好,那就加油了。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謝謝委員。 主席:主委,你在回答問題的時候,都把它限縮到你們規範的是直接的投資行為,亦即管理人變更、成為新投資案的部分;金融商品的部分不是你們關切的重點。儘管投資可分為直接和間接,但風險就是風險,沒有直接風險和間接風險的區別。關於這次台灣寬頻通訊到新加坡上市受益憑證一事,兩黨委員都有提案,由於陸資可能透過這種金融工具或金融操作,影響我們國內有線電視的營運,因此要求NCC暫緩審議程序,亦即我們剛才提到的,暫緩確認會議議事錄。關於這部分,兩黨委員都有提案,我們下午會處理。你們要了解,無論是直接或間接影響國安的問題,你們的管理態度都不可以限縮得那麼保守。在此特別向主委說明這點,你們思考一下,看待會兒討論的時候要怎麼因應。 請魏委員明谷質詢。 魏委員明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電視節目冠名權的問題,我們在去年10月5日就已經開放節目冠名,請主委說明我們開放冠名權最主要的用意。 主席: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答復。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主要用意是增加電台和製作單位的收入來源,用以強化節目製作內容。 魏委員明谷:對,你的目的也是強化節目製作內容,那冠名權適用於外國的節目嗎?你認為這樣適當嗎?除了增加收益、提升節目製作品質之外,我們也希望本土節目能夠因為冠名權而得以提升自製能力,如果冠名權用在外國的節目上,你認為這樣適當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其實冠名只是讓電視台、頻道業者和製作業者有更多的源頭活水,活絡產業。我知道委員提到的具體個案是用在我們鄰國已經製作的節目上,這一點在我們的規範裡面並未明文禁止,就要看他匯入的資源是用在強化自己的…… 魏委員明谷:不對,你開放冠名權的目的就是為了提升本土節目的自製率或製作品質啊!冠名權用在外國的節目上顯然就已經走樣了。有那麼多外國節目冠名,並不符合我們當初開放冠名權的用意,身為主管機關,你要向業者反應一下,不要什麼事情都講法律,有時候可以動之以情,你可以打個電話給他們,讓他們知道要尊重我們開放冠名權的用意。你要有彈性嘛!無論法律有無規範,人是有感情的,你要和業者互動。像翁秘書就做得很好,之前媒體在初選階段談民調、講未來事件交易所的數據,大家覺得不公平,他打了一通電話,隔天這樣的節目就不播了。有關冠名權的事情,雖然法律並無限制,但是他們會尊重你的意見,因為你是主管機關,你有權力嘛!本席的意思是,不要只談法令,儘管法令並無規範,但有時候事情就是很不合情理啊!你打一通電話,他們就會自我約束了,好不好? 石主任委員世豪:委員所說的事情,我們會去檢討。當然,我們會用適當的方式依法行政,不會濫權,政府授予的權力,我們會謹慎行使。 魏委員明谷:那不一定是濫權,必要時就該有所約束,不然全部都是外國的節目冠名。 石主任委員世豪:謝謝委員,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之下,我們會去思考還有什麼彈性空間可以運用,我們會儘量把這項公共政策做好。 魏委員明谷:冠名權能增加他們的廣告收益,可是有多少費用分配給自製節目?根據報紙的報導,只有1%而已,其他都是進到股東的口袋裡面。 石主任委員世豪:大家的情況可能不一樣,有些頻道的外製比例比較高,他的分配比例就會和一般頻道不同。我今年10月在倫敦碰到韓國研究院的院長,他們也提到,韓國的冠名收益大部分也是電視台拿走,製作單位拿到的比例很低,所以他也有和我們討論要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委員提出來的事情確實很重要,這要在節目製作的產業鏈上多花一點心思。 魏委員明谷:冠名權所增加的收益要給自製單位較高的比例,這樣才符合我們開放冠名權的目的。如果收益都是股東拿走或是成為業務單位的獎金,只有1成、甚至不到1成真正用在節目製作上,這樣會失去我們為了讓它增加收益而開放冠名權的目的。這個部分,希望主委能夠多費心,好不好?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我們會儘可能增加節目製作的資源和能量。 魏委員明谷:目前固網寬頻的用戶已經達到692萬戶,無論是固網或行動寬頻,請問主委,你在坐車的時候打行動電話,會在1分鐘、2分鐘或5分鐘之後斷訊嗎?你有沒有做過這樣的比較?你有沒有遇過在車上通話中斷的情況? 石主任委員世豪:有,我有親自經歷過。 魏委員明谷:對啊!講了2分鐘就斷訊,還要再撥打一次,現況真的就是這樣子!這表示基地台的涵蓋率真的很低耶!但無論是哪一家業者,他們都會宣傳其固網寬頻或行動寬頻上網的速度可以達到2M到8M,收費契約和廣告用詞都是這樣講,但是我們用戶在使用時並沒有達到這樣的速率啊!我們向業者申訴時,他會怎麼說?他會說是環境、距離、連結網或用戶終端等因素,反正全都推給用戶或是用其他理由搪塞。業者向我們收取那麼高的資費,主委,你要管一管啊!這應該以平均速率來收費,不能以最高上限(如8M)來向民眾收費,因為業者提供的服務品質沒有達到8M啊!你有沒有考慮過這個問題?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要分成幾個層面來談,消費者確實會對服務提供者有許多要求。剛才委員談到訊號中斷一事,這的確有很多種原因,以我過去的經驗,搭乘高速移動的交通工具或坐別人的車比較容易出現這種情況。 其次,固網和行網是不太一樣的,固網是在同一地點使用網路,通訊條件比較一致。行網的情況就不太一樣,如果大家是在不同的傳輸細胞當中移動,細胞和細胞在交遞信號時,確實會有一些比較特殊的情境。 至於委員剛才提到資費如何定價的問題,目前固網和行網的上網速率都是採Best Effort模式,亦即實際可傳送之最高速率,它會有一定比例達到這種速率;有相當比例不會達到這種速率…… 魏委員明谷:應該以平均值來向消費者收費,但業者並不是這樣做啊!他是用上限來收費。假設最佳狀況可以達到8M,可是平均速率並不會達到8M,那就要用平均值來計價才對!現在的做法是,速度未達最高上限,業者卻以最高速率來收費。既然服務品質未達最高上限,應該要以平均值做為資費的計算標準來向消費者收費,這樣比較公平。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一點,國際上的做法都是一樣的,上網速率都是採Best Effort的方式來標記,重點在於業者有沒有清楚地揭露上網速率並非隨時都是這種狀態,而且其實主管機關…… 魏委員明谷:那也要對消費者講清楚啊! 石主任委員世豪:對,確實要這樣做。 魏委員明谷:可是廣告和契約都是這樣講啊! 石主任委員世豪:通訊服務品質的資訊應該要透明公開,我們現行的做法和國際是一模一樣的,我們在量測上網的速率及其品質時,會注意他所聲稱的速度是否完全達不到,或者有相當比例能夠達到,這與一般國際量測的要求是一致的。 魏委員明谷:那以後你必須要求業者或企業講清楚,以避免廣告不實,好不好? 石主任委員世豪:他應該要清楚地揭露相關資訊。 魏委員明谷:另外,距離有線電視全面數位化只剩3年而已,但目前普及率只有18.2%,全國數位…… 石主任委員世豪:今年底已經要達到40%了。 魏委員明谷:達到多少? 石主任委員世豪:目前已經超過39%,馬上就要突破40%了。 魏委員明谷:今年就會突破40%了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對,這一年多來,我們數位化的速度非常快。 魏委員明谷:那民眾有意轉換為數位電視的比例有多少?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不曉得委員所說的數位電視是指什麼,可能是指TV set,也就是電視機;可能是指他接收無線電視的信號;也可能是指裝設數位機上盒,收看有線電視的數位節目。這三者都是數位化。 魏委員明谷:不願意轉換為數位有線電視的比例有多少?其實不願意轉換為數位電視的比例很高耶!像東部就有將近70%,即使民眾已經有機上盒,但是你叫他轉換,他也不願意。你預計在106年要達到全面數位化,距離這個時程僅剩3年,現在民眾意願不高,你要多加宣導啊!雖然有機上盒,可是你叫他轉換為數位電視,他也不願意! 石主任委員世豪:依我在花蓮的實際經驗,很多鄰居還是架無線天線在收看數位無線電視…… 魏委員明谷:對啊! 石主任委員世豪:他們不太可能去裝數位有線電視,因為他們已經透過無線的方式接收十幾個數位頻道了。我本人在花蓮是接有線電視的,我也一直期盼他們趕快數位化,兩者是不一樣的情況。 魏委員明谷:民眾的意願不高,你們趕快宣導,好不好?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 魏委員明谷:不然106年全面實施數位化有線電視的目標真的很難達成,你們要加強宣導。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正在極力推動。關於花東、離島的部分,我們希望能提出比較具有突破性的做法,因為目前增長的速度確實很慢。 魏委員明谷:其實中部也是一樣。除了花東之外,中南部也要加強宣導,看起來好像是北部…… 石主任委員世豪:目前數位化最快的是臺南市,有一個業者甚至已經突破70%了。 魏委員明谷:本席的數據是東部和中部最慢,這部分請多加強宣導,好不好? 石主任委員世豪:好,我們一定會努力去做。 魏委員明谷:有關4G的問題,主委和業者座談時,業者曾經提出解除資費的限制,以及放寬、簡化基地台設備的進口。請問主委,你會讓步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和業者交換意見時,已經清楚表示,法令怎麼規定,我們就怎麼執行。如果某些作為可以加速行政流程、提升效能,我們可以彈性處理,但法定的義務是沒有辦法調整的。 魏委員明谷:本席最關心的就是你會解除資費限制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目前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對於市場主導者的主要資費,如月租費等,都還在核定的範圍內。 魏委員明谷:希望你不要讓步,要為消費者著想。目前中華電信3G吃到飽的資費,最高才850元,但中華電信已經宣稱4G吃到飽要2,000元耶!1個月2,000元,1年24,000元,有些人1個月的薪水還不到24,000元,使用4G的花費那麼高,你們在做決策時,要站在消費者的立場來思考,好不好?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會具體檢視他的服務條件,謝謝委員。 主席:報告各位,我們中午不休息,直到現場委員質詢完畢才休息。 請徐委員耀昌質詢。 徐委員耀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主委應該有看到中國時報報導TBC的新聞,不曉得你有何看法?TBC在苗栗縣有兩家子公司,一家是信和,一家是吉元,在我們苗栗縣算是服務得滿好、滿稱職的業者。所以這個部分,本席覺得應該要給業者更大的揮灑空間,不曉得中國時報和TBC之間有沒有什麼問題,本席不清楚他們的關係,但我要請教主委,TBC的上層股東在新加坡掛牌上市是何種性質,是有價證券還是股份或信託憑證? 主席: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答復。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就像委員所說的,它公開發行的標的是信託基金,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可以在新加坡發行,它這次申請的內容主要是在這方面,並不是任何有線電視系統的股份。 徐委員耀昌:第二、要請教的是信託憑證和股份有什麼差別?信託憑證可否主張股東的權益?可否主張TBC有線電視系統的股東?這部分是不是也向社會大眾說明一下。 石主任委員世豪:委員的問題可以分兩點說明,我們一般所說的直接或間接投資,係指可以透過單層或多層影響到最後的投資標的決策。國際上也都會說現在已經不是多數控制,而是重要股份的控制,所以我們向來都很重視實質控制權有沒有取得,不一定要以多數股份來認定。 至於各種金融商品,現在有很多係以某一個試驗是否可以獲利去發行金融商品,做為獲益的分享,通常只分享獲益者,並不參與任何公司的決策,這是兩種不同的金融標的,一是股份,另一是其他的金融商品。 當然我們最關切的,不管它以什麼名義,發行的是什麼樣的金融商品,它會不會改變投資者在台灣的經營方式?會不會改變他的決策?簡單來說,我們最難忘的是他會不會取得實質的控制權?這是我們最關心的核心問題,我們並不會太在乎其金融商品的形式。一般來說,純粹的受益憑證是不會介入公司的投資。 徐委員耀昌:我想今天報章雜誌所寫的,可能也是牽涉到中國投資資金的問題。 第三、要請教的是APTT信託憑證上市的時候,有沒有可以防止中國資金購買的機制?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想媒體報導的用字不是很精準,它說它承諾不會有陸資,其實並無此事,因為在它的信託契約第六點第五款裡面,已明白規定中國大陸資金政府投資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禁止事項,一旦有大陸之法人或自然人持有或控制投資單位,它們認為這一點已違反它們原來在中華民國境內投資有線電視的規定,所以他們也準備了必要的措施,如果這些信託憑證由來自於大陸的法人或自然人認購,它們就會把這個信託憑證買回,所以不會有後續的變動問題。 徐委員耀昌:有關中國時報及TBC今天所發生的爭議,石主委身為NCC的主管對中國時報的評論,要給它們什麼樣的建議?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想分兩層來說,第一,對媒體報導部分,自從我在94年接受提名擔任NCC委員之後,就受到很多人的關注與質疑,進而進入個人事項的探討,這一點我都已經理解,所以從去年接受提名以來,有這麼多的報導,個人已經知道會有這種事情。對媒體我是抱持著尊重,也希望媒體能夠善盡自己把持公共事物的責任;至於要不要告媒體這件事情,身為政務官,我知道自己的尺度,我向來都比較尊重媒體自由,也希望媒體能善盡自己的社會責任。最近我們也看到很多事業被媒體影射、攻擊,甚至以不實的報導去加以傷害,我覺得個別事業都可以循它自己權益維護的方式去處理。 第二,此事確實有其公共政策的面向,我們撇開一個公共政策議題用這種私人吵架的詞彙去傳達這種不當的表達方式,因為這件事情本身還是公共政策,公共政策的討論,有它該有的內涵及該有的品質。對於委員剛剛垂詢的這件事情,確實就一些外資會進入中華民國境內,對於我們限制投資的事項,會不會取得控制權?會不會影響我們所關注的、重大的國際民生事由?這一點在我們法律上、政策上,確實都有相關的環節。最重要的是,在這個事件裡面,我們持續希望所有的政府機關,可以就國家安全及國內相關產業健全發展相互合作,而且要採取一致的標準,讓所有外人能清楚了解並遵循中華民國的法令與政策,這時候我們不但有健康的投資環境,還有安全的生活環境,這一點需要所有機關密切相互合作,我們也很高興經濟部同意我們的看法,並與我們採取一致的措施。而在管理方面的複雜事務,希望其他的國家機關也能攜手合作。 徐委員耀昌:石主委上任後,你們的服務團隊是比過去進步很多,我們也給予高度的肯定。我想任何的決策應該以全民福祉及消費者的權益,做最終的考量,讓業者能夠有一個平台可以好好加強,而不是在那邊搞內鬥或政治化,最後吃虧的還是我們消費者。我個人是對NCC表示高度的肯定。 另外要請教石主委,102年8月固網寬頻的用戶將近700萬,其中ADSL及光纖網路的部分,即將近447萬戶,而業者推出的傳輸速度皆不給予保證寬頻或傳輸的速度,在只訂上限不訂下限的情況下,NCC身為主管機關是否應該檢討業者用文字免除應付責任的合法性,並要求業者的企業與廣告應提供傳輸速度最低標準的保障,避免業者有任何誇大廣告內容或以文字排除責任,讓消費者進行最有利的資訊交易。針對這個部分,不知主委有何看法?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個問題可以分兩部分來談,一是服務契約不可以任意限制或拋棄它該負的責任與義務;二是提供人們的服務品質及資費標準應該透明。這兩點都是我們持續在要求業者的。至於上網速率,國際間向來都是以最高速率做標示,這是通例;如果完全無法達到這種速率,就涉及不實;如果從來都沒有達到這種速率,就有不實的嫌疑;國際間的量測標準,甚至是有一定比例以上都達不到這種速率的話,也有不實的嫌疑。我們會就此部分加強監督。 徐委員耀昌:最後要請教主委,依據國內前20大網路擷取服務業者的資料,光是今年8月份國人接收郵件的總數即高達23億8千多萬封,處理垃圾郵件的總數也高達21億5千萬封左右,平均一個帳號一個月就收到344封的郵件,其中被技術攔阻的大概有310封為垃圾郵件,另有近一成的垃圾郵件沒有被攔阻。請問NCC通訊傳播基金對於強化垃圾郵件的管制,還有防制濫發商務電子郵件,有沒有更具體的作為? 石主任委員世豪:第一,本會已經草擬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制條例,已在審議中,因為委員有其他更新的提案正在做併案審查。第二,有關垃圾郵件的防制,可能要分多層來說明:(一)、通信業者本來就會就來源不明、大量發送的訊息,避免網路塞車,而做第一段的處理。(二)現在所有電子郵件的軟體,都有過濾與篩選的機制。以我個人所使用的某個商業媒體來說,它就有內鍵的篩選機制。(三)如果消費者還是發現有很多來源不明,而且非常惱人的郵件時,也可以設定這些是他拒收的來源。所以目前已經有三套機制。委員剛剛提到那份報告裡面一成會進入帳戶裡面的郵件,以我個人的例子,絕大部分可以透過我自己的軟體篩選掉。 就國際比較來說,我們也觀察到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制條例的立法高潮大概是在2003年、2004年的時候,隨著技術的演進及軟體產業的發展,這個問題已慢慢走向可以控制的情境,所以現在立法反而不是高潮;當然我們也可以思考下一階段該如何處理這種不受歡迎的訊息來源。 徐委員耀昌:謝謝主委。 主席(魏委員明谷代):請管委員碧玲質詢。 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TBC在新加坡發行APTT,引起廣泛的關注,媒體報導時是否有涉及事件的部分,我們不予評論;但若此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也就是國家安全的話,我們除了予以關注外,基本上,還是歡迎媒體要勇於揭露這些事實。 本席想要請教的是,4月份麥格里就成立APTT,5月29日就在新加坡上市,NCC什麼時候開始追投資審議主管機關─經濟部,要求要審查? 主席: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答復。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在5月初即已與投審會談到這件事。 管委員碧玲:5月29日才上市,你們5月初就跟投審會說希望事前審查,對不對? 石主任委員世豪:對,希望它改回正式程序。 管委員碧玲:你怎麼這麼弱勢?529上市之前,NCC就在追了,卻追不成,投審會和他們形成默契,說事後報備就可以。經濟部什麼時候允許它事後報備的?聽說5月就報備了,而你們5月初就提出要求。請問,你有沒有將這件事情上報行政院院長?當行政一體出現問題時,有沒有要求行政院出來整合?經濟部門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投資審議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間意見紛歧,其實在5月29日上市之前是來得及阻止的。NCC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你們有沒有上報江宜樺,請他指派人來溝通協調? 石主任委員世豪:跟委員報告,本會認為執行法令就應該按照法令規定去,不需要做政治的協調。 管委員碧玲:所以,你不懂得運用行政體系的整合協調機制,就讓它529上市。你們一路追,追到什麼時候終於跟投審會形成默契? 石主任委員世豪:投審會確定在8月初時,即已要求投資人要用審查許可…… 管委員碧玲:沒有喔!8月22日翁主秘接受中央社訪問的時候還在喊話,說這個應該要事前審查。請問什麼時候確定要送NCC審查?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比較明確的資料是在8月初的時候,投資審議委員會已經函請本會,該案改走審核程序。 管委員碧玲:改走審查程序,要做補救,對不對? 石主任委員世豪:對。 管委員碧玲:你們什麼時候開始審查?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認為,既然走審查程序,資料就要完整,不可以用簡單的資料就可以進行。 管委員碧玲:第一次簡單的資料是什麼時候送來的?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一直到8月中旬,就是委員剛剛提到的媒體報導,其實是我們要求投審會要讓投資人提出完整的申請資料,它到9月中後續陸陸續續有補正資料。 管委員碧玲:第一次送簡單的資料是什麼時候? 石主任委員世豪:那是8月初。 管委員碧玲:可是你們8月22日還在喊話!結果你們從8月初開始要求它補正資料,9月再補正資料,然後審到12月4日,審了4個月!529上市之前可以阻止,結果你們追不到,追到8月份開始可以審,可是從你們開始審到現在,又審了三、四個月,這前前後後從它打帶跑、違法先上市再說,到你們審完、讓它就地合法,中間拖了半年多,它總共募資募了多少? 石主任委員世豪:跟委員報告,這個募資跟投資不一樣。 管委員碧玲:沒關係,你跟我說多少,是不是幾十億?不管多少,你們可以防微杜漸,可以事先阻止,卻沒有行政一體。其實你的大動作一出去,院長就會出面了!你若引用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三條,喊話一下,保證就能行政一體,529上市之前至少張善政政務委員會出來協調,江宜樺也會講話;但是你沒有做,這就是本席說的消極作為,然後允許它補正資料,最後讓它通過。你今天都在這裡說受益憑證不算投資行為……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沒有說它不是投資行為,我說它…… 管委員碧玲:你說它是一個不會影響管理權,無法取得控制權,而不是你真正關心之所在…… 石主任委員世豪:報告委員,就這個案我們是看得很準的,如果它的受益憑證有超過75%…… 管委員碧玲:不必!不必!因為你的標準就是太寬,到了要變成直接投資,擁有控制權了才要阻擋。國家安全的標準不可以這麼寬!你知不知道受益憑證也是募資?如果有一股力量在背後化整為零,買很多的時候,它可不可能發揮影響力?可以啊!我傾銷給你,影響你的價格、影響你的募資,它可以綁架你!那種控制權是藉由股權控制才會有的嗎?本席告訴你,不必受益憑證就可以影響名嘴、call in節目主持人的去留,更何況他若掌握受益憑證到一定的量,不用到75%,只要25%就可以影響市場價格的時候,會不會有影響力發生?會啊!所以我說風險沒有直接與間接,風險就是風險!而你現在就是用最寬鬆的標準,也是本席最無法接受的。第一,整個內閣無法行政一體,或是故意放水、消極,然後讓它木已成舟,讓它有長達半年的時間可以募資,已經在市場站起來了,你只好就地合法。就地合法之後,你要如何監督?你的監督機制在哪裡?你要靠人家檢舉嗎?裡面有沒有陸資?所以你的標準很寬,你就等到占百分之七十五,快要變更管理人的時候再審,這是不對的。主委,你現在變成不監督了嘛,對不對?陸資有沒有買回都是靠它自己的誠信,你也沒有辦法管理人頭,所以你開放就是放毒,放毒之後再來解毒,那你就會沒有能力解毒,因為毒藥已經在那裡,你沒有辦法解毒了。現在又來了,一波接著一波,下一家安凱擘要去,因為你說它沒有掛牌上市,只是去新加坡成立公司,所以你也準備核准,請問現在你核准了沒有? 石主任委員世豪:它的名字應該是叫做安博凱。 管委員碧玲:對,是叫做安博凱。請問你核准了沒有? 石主任委員世豪:沒有,我們還在審議。 管委員碧玲:會准嘛,對不對?因為據媒體報導,你們已經傾向核准。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不知道,因為我們是合議制機關,在決定之前連主席也不知道。 管委員碧玲:我已經看了,你說它不涉及到新加坡掛牌上市,所以應該會核准,因此就會一波又一波。 石主任委員世豪:沒有,委員會議並沒有這樣表示。 管委員碧玲:沒有這樣的表示? 石主任委員世豪:對。 管委員碧玲:你已經准了這一家,標準也列出來了,只要他們自我檢查、承諾會這樣做,然後你就在那裡等到占百分之七十五、等著事情發生後再說!問題是它不會發生占百分之七十五而變更為一個新的投資案的情況來讓你們管,事實上不必等到占百分之七十五的比例,它就可以有影響力了。我們就是不希望整個內閣用這麼寬鬆的國家安全標準去處理傳播電信事業。 有關4G的基地台,你們現在決定了沒有?已經要開始審了,你要不要用華偉的基地台?這些我們在這裡都處理過的,現在你決定怎麼樣? 石主任委員世豪:報告委員,這是秘密會議的內容,我沒有辦法在這邊說明。 管委員碧玲:你看,你就是不接受監督。 石主任委員世豪:不是,我不能說明秘密會議的任何內容。 管委員碧玲:這個內容不應該是秘密,而是要攤在陽光下,這是國家安全的問題…… 石主任委員世豪:委員,這是您所召開的秘密會議之內容。 管委員碧玲:我現在說的不是秘密會議的內容,我說的是你們現在要訂甚麼規範,這跟我召開的秘密會議無關。請問你們現在要甚麼規範?是給它一定的比例可以用華為嗎?還是完全不准用?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是根據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其中說得很清楚,我們會配合有關機關的國安考量,這是非常清楚的。 管委員碧玲:基地台部分到底是怎麼樣呢?是可以用喔? 石主任委員世豪:有關它的架設許可之檢驗程序,我們完全會按照相關機關的國安考量辦理,這明定在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之中。 管委員碧玲:你看,你現在是用行政命令制定安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國家安全把關的文字是「主管機關依本條規定為准駁決定時,應配合有關機關之國家安全考量辦理」,事實上可以直接將國安納入做為准駁的條件,而你卻不做,你在你的行政命令上訂為你只需要配合國安,你把責任推給國安機關,也就是國安機關怎麼說你就怎麼做,本來你在准駁時就可以列入…… 石主任委員世豪:委員在召開秘密會議時就很清楚,整個標準的制定不是本會就可以決定的,國家安全本來就是相關機關共同決定的。 管委員碧玲:這本來就是可以的,他們可以給你參考或是共同決定,但是你要把它納為准駁的條件。 石主任委員世豪:不是,是他們定案之後我們就會執行,其實委員很清楚這個流程。 管委員碧玲:是你們在自己制定的規範中把你們訂成配合國安機關。 石主任委員世豪:國家安全有標準的處理程序,一旦決定,我們就會配合決議執行。 管委員碧玲:那麼這件事你又何必急著去追經濟部?你用的又是這麼寬鬆的標準,現在想起來這只是權力之爭,你只是想要NCC的面子而已! 石主任委員世豪:不!跟委員報告,這是因為機關執法應該要一致,我想任何法治國家的法律都要明確、一致。 管委員碧玲:你只是想要一個面子而已,並不是在為國家安全把關!你反而變成是讓讓違法偷跑的就地合法…… 石主任委員世豪:不!我們是持續跟投審會溝通,投審會一直到今年9月25日都還在召開座談會,他們認為這個標準要做後定案。 管委員碧玲:你並不是為了國安,你只是在跟經濟部搶主導權、只不過面子之爭…… 石主任委員世豪:跟委員報告,我是跟您陳述一個事實。投審會一直到今年9月25日都還在召開座談會,對於外國人投資在境外的募資行為要怎麼規範,他們認為沒有一致的標準。 管委員碧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最了解這個產業的特性…… 石主任委員世豪:所以我們持續跟投審會溝通。 管委員碧玲:國安機關跟投審會在制定標準之後就是要用你們的專業強勢去主導,現在你把自己列為配合單位,責任就推給了國安機關! 石主任委員世豪:不同機關有不同的職掌,但是政府是一體的,執行法令應該要有一致的標準來進行。 管委員碧玲:對這次的事件,你們一路追經濟部,拖了半年多,最後卻用最寬鬆的標準讓他們就地合法。 石主任委員世豪:因為我們持續溝通,所以經濟部才會改變他們的意見。 管委員碧玲:你就是缺少擔當,這是很可惜的事! 主席:請許委員忠信質詢。 許委員忠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石主委同學好。 主席: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答復。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委員好,您也具有金融相關專長。 許委員忠信:不敢。時間過得很快,二十年前我們在台大唸書,現在你的頭髮掉了,而我的頭髮白了! 石主任委員世豪:不敢,有很多都要跟委員學習。 許委員忠信:今天會議的正題是審查通訊傳播管理基金,我看到其中有兩項支出,其中法制業務計畫編列993萬元、一般行政計畫編列9,100萬元,請教主委,從法學觀點來看,這應該是要用公務預算編列,還是由基金編列比較好? 石主任委員世豪:報告委員,本會有一項組織法及通訊傳播基本法的特別規定,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四條明定國家要設一個獨立通訊傳播主管機關,關於其監理所需之費用應該以基金方式支付,所以本會組織法就落實這項規定,因此在公務預算部分只有我們同仁的薪水,因為他們是公務員。 許委員忠信:問題就出在這裡!如果這是監理行政,那我就不會講話,但是這已經擴及一般行政及法制業務,監理行政哪有那麼多法制業務,需要花到993萬元?法務由石博仁一個人就可以搞定了,不用這麼多人、花這麼多費用,不是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只有他一名專門委員大概沒有辦法處理這麼多業務。我向委員報告,其實我們的法制業務滿多的,包含研擬與通訊傳播監理有關的法規命令及法律草案、各項行政規則,另外還有很多監理事務,因為所有業者跟我們之間都會有一些法律糾紛,甚至是訴訟…… 許委員忠信:可是我覺得這個金額高了一點,似乎有把通傳會中很多的行政費用由基金支付的情形。 石主任委員世豪:報告委員,在法務部分應該是沒有,因為法務事項很多,我相信委員應該很清楚。 許委員忠信:所以表示一般行政業務部分就有? 石主任委員世豪:至於一般行政部分,如同我方才向委員報告的,基本上公務預算部分都是同仁的薪水,所以其他維持業務運作的費用按照組織法與基本法的規定是列在基金部分。 許委員忠信:這跟其他部會不一樣。 石主任委員世豪:確實不一樣。 許委員忠信:其他部會都是列在公務預算,你們將人事費以外之支出全部由基金支付,我覺得這有適法性的問題,請主委…… 石主任委員世豪:其實我們也曾提出組織法修正案,但是送到行政院就碰到障礙,因為在基本法中要求我們用基金編列通訊監理所需費用。 許委員忠信:行政院之所以這樣做,其實是要把公務預算留給其他部門,這是逼迫主委去做適法性有問題的預算編列,我個人覺得這應該要改。 石主任委員世豪:感謝委員,不過我們是統收統支,最後都是由國庫編列出來的。 許委員忠信:我知道,但是我們要把基金用在適當的用途。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謝謝委員。 許委員忠信:第二,我一直搞不清楚,台灣寬頻通訊TBC到新加坡上市是的什麼? 石主任委員世豪:謝謝委員的提問。原來它在麥格理之上有兩個基金,這本來就是基金的形式,它把兩個基金合併之後,將信託基金的憑證在新加坡公開發行。 許委員忠信:因為TBC應該只有股票,股票後面有兩個投資公司來控股,這兩家投資公司又發行信託憑證,並在新加坡上市,所以這是間接再間接,因為我們沒有到那邊發行股票,對不對?我們先釐清這一點之後就可以知道這個法律關係,因為股票並沒有在那邊發行。 石主任委員世豪:對 許委員忠信:間接的投資TR就是trust receipt,所以在這種信託關係的投資之下,要如何讓它不對台灣的TBC產生影響力?以主委的專業,有沒有想到辦法可以讓它在哪裡沒有影響力?基本上信託有信託契約,對不對?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 許委員忠信:請問主委,可以從那個角度去切斷它的影響力?有沒有辦法? 石主任委員世豪:委員是金融方面的專家,對國貿法也非常專長,在這兩方面我都要跟委員學習。 許委員忠信:不敢。 石主任委員世豪:就如委員方才所說,我們在這方面所做的檢視是仔細看它的信託契約,也看它當初發行時的公開說明書,它明文記載它充分理解中華民國對於投資案所最在意的三件事,包括中國大陸來源的資金、政府的投資以及公平交易法相關的禁止事項,所以它在信託契約裡特別規定中國大陸之法人或自然人不得持有或控制投資單位,並依其判斷採取必要的措施,亦即後續就它會購回由中國大陸之自然人或法人所認購的憑證。 許委員忠信:它會購回?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 許委員忠信:所以最主要是從信託本質去談,這部分要跟媒體說清楚,因為我們是法律人,我們會去猜測這個東西、要從麼角度去切入,不然國人不知道有這個東西可以擋,我們可能要從信託本質去落實,讓它只有財產利益。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 許委員忠信:其實依我個人看來,既然他到新加坡上市,那麼這種信託憑證不可能限制陸資間接、間接、再間接來做投資。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 許委員忠信:當初我們反對去上市,就是因為這個原因。所以你也承認不准陸資購買信託憑證相當困難,因為它可以用好幾手,所以為什麼我們那時候會有這種疑慮。你覺得現在用信託的本質就可以阻擋它的影響力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在這之上還另外加了兩層後續監理所要用的措施,第一、凡是向新加坡的證卷交易主管機關通報,同時就需要要向我們通報,所以對於信託憑證的重大變動我們都會掌握相關訊息。第二、我們明確告知它,以中華民國法律來說,如果它已經達到會撤換信託基金管理人,在我們的法律就解釋為這是新投資案,必須按照法定流程重新遞送一個外國人投資新案的審查,這一點它絕對沒有任何僥倖的空間。此外,後續在我們所主管法令部分,我們也會持續監督。 許委員忠信:好,基本上我知道了。既然你說明得這麼清楚,那為什麼這會是一個獨家新聞? 石主任委員世豪:其實這個訊息在上週三我們就已經對外公布,因為有部分媒體在上週四的報導並不是很精確,因此我們還發了一次澄清稿。至於為什麼會是這麼大的獨家,而且占據這麼多版面,又有這麼多一般新聞不容易看到的文字,我認為有一部分已經超過公共政策的討論了。 許委員忠信:如果是這樣,身為同學的我就不好意思再追問下去了。 石主任委員世豪:謝謝委員。 許委員忠信:本席另外要請教有關4G的問題,4G釋照案為國庫製造了1,200億元的收入。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將近1,200億元。 許委員忠信:這很好,表示主委有盡最大的努力,爭取到1,200億元。我知道你對經濟法有所專攻。 石主任委員世豪:不敢。 許委員忠信:基本上4G是獨占的。 石主任委員世豪:報告委員,這要看我們的釋照條件如何而定,目前是以它可依標得的頻率設定上限,所以得標的團隊多達六家。 許委員忠信:那是以中華電信為首,我想將來他們會有獨占利益,至少會有寡占利益。既然這1,200億元代表部分的寡占利益甚或是獨占利益,那你覺得應該要繳給國庫嗎?抑或是將來用4G這1,200億元的釋照費用適度挹注,讓使用者不需付這麼高的費用? 石主任委員世豪:報告委員,行政院已經就這部分成立專案,第一,我們不可以…… 許委員忠信:我們要據理力爭,因為羊毛出在羊身上,這1,200億元是將來使用者要付的,所以如果可以爭取到將這1,200億元用到消費者的身上,這樣才可以還給消費者一點公平。行政院現在缺錢孔急,甚麼錢都要拿去用,有時候我們要根據專業向行政院說明,事實上這1,200億元有相當大的獨占利益及寡占利益,這本來是消費者可以享有的,但是現在變成釋照的特許費,從法學觀點來看,我個人認為有相當大的正當性可以留下來,讓消費者享有比較低的4G費率,您是否贊同這個看法? 石主任委員世豪:其實我們已經爭取到相當的數額,張善政政務委員也做了很大的努力,但是我們不會去補助業者原來就應該建設的機線設備,而是在比較需要基礎建設的偏鄉架設塔台,讓業者的機線設備可以附掛其上。例如我們在高雄、屏東等地都建了高抗災通訊平台,這種模式可以讓業者搭附它的通訊設備在上面,民眾也可以有通訊的便利,而且對政府在推動土石流監控等類似的公益措施時也能有具體的依據。 許委員忠信:以主委的能力,這些建設不用花這1,200億元都可以做得到。 石主任委員世豪:不敢,我們一定會努力朝這個方向來做。 許委員忠信:我覺得這1,200億元應該有更積極的用途。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 許委員忠信:此外,有關4G費率,你們內部有沒有制定出甚麼機制? 石主任委員世豪:報告委員,第一,法定要經過審核才能定案的資費,我們一定會審。第二,交通委員會已經要求我們對未來4G資費的可能趨勢做試算,目前我們還在進行中,在期限之前應該可以算出來。 許委員忠信:現在費率制定的進度如何? 石主任委員世豪:第一,在國際的benchmark部分我們先做;第二,要看將來的成本及其獲利之可能性,我們要從這個方向去試算;第三,對於整個競爭環境會不會健康地形成。對這三個面向我們都會去注意。 許委員忠信:所以是有國際、國內成本及國內競爭這三個狀況? 石主任委員世豪:對。 許委員忠信:好。謝謝主委。 石主任委員世豪:謝謝委員。 主席:本席有幸,今天能夠瞻仰到許總召溫柔的一面。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賴委員士葆、林委員德福、李委員桐豪、鄭委員天財、呂委員學樟、李委員貴敏、陳委員淑慧、邱委員文彥、薛委員凌、徐委員欣瑩、張委員慶忠、江委員啟臣、蘇委員清泉、潘委員維剛、黃委員昭順、黃委員文玲、陳委員明文、楊委員瓊瓔、葉委員津鈴、廖委員正井、蕭委員美琴、黃委員偉哲及盧委員秀燕均不在場。 請許委員添財質詢。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TBC這家公司透過授益憑證的發行到海外投資引起眾多疑惑,這也是目前台灣恐中症的一環。事實上台灣整體經濟秩序跟中國的關係已經密切到不得了,中國本身是個統治的經濟體系,而台灣雖說是自由,其實已經變成放任了,為什麼放任?因為政府該管制的卻管制無能,變成放任,所以人民對政府不相信,因此主委雖然解釋他不會有實質的參與、影響的能力,恐怕很多人是懷疑的。行政團隊要研究,既然是特許的、限制的,可以到海外投資嗎?這應該先規劃、研究好,有所規範再放行,他被當成一般的產業可以到海外投資,然後先斬後奏,走了,你再說應該沒問題,怎麼會應該沒問題呢? 現在中國對台灣無孔不入,他間接用人的關係來控制,因而產生影響力的可能性非常高,而且處處皆是,所以不得不防範,你不要當成是輕鬆愉快的事。台灣經濟缺乏國際競爭力,台灣體制陳腐不堪,所以沒有國際競爭力是必然的,在沒有國際競爭力的情形之下,透過大家的勤憤,還勉強可以自保。世界上哪有像台灣工作這麼辛苦,大家都超時、過勞,但是狀況卻每下愈況,平均薪資倒退十幾年,貧富懸殊越來越嚴重的?政府採取措施,卻造成反效果,要鼓勵在台灣實體投資,結果鼓勵的是投機、炒作,所以房地產飆漲,但是稅收減少,處處都是這種情形,有太多體制上的陳腐不堪造成漏洞,給人趁虛而入之機,這問題相當嚴重。TBC在香港、新加坡、中國可以透過相關的證券公司來籌資,然後說如果發現陸資再買回,但是發現已經太慢了,發現是什麼時候呢?其發現是否盡到完善的責任,達到大家認為他應該盡的義務?誰去檢查他?誰敢保證?這都是紙上文章,金管會那麼多人力,都沒有辦法對金融業產生必要的審核、監督,因為資訊發達以後,資金流通太快,真的防不勝防,所以不該放的就不要放。 讓台灣這些該限制、特許的行業到海外投資是犯了兩個不應該,第一個不應該是剛才提到的那個風險;第二個不應該是台灣不缺乏資金,在台灣沒有競爭力,還要到國外去籌資,那不是矛盾嗎?台灣不缺乏資金,台灣資金是長期輸出的,若在台灣競爭力不足,沒有辦法籌到應有的資金,跑到海外去籌資,而海外投資又涉及陸資一大堆進來,你們再說要管,這不是矛盾嗎?不要說什麼,光頂新就好,他在香港上市,回到台灣發行TDR,大量資金跑到中國投資,留在台灣的,大概四成資金是在炒作帝寶、101、彰化土地等,所以台灣充滿投機的風潮,大家認為實體投資太辛苦了,乾脆繼續搞投機,而政府也一直開漏洞給他投機,這是很矛盾的現象。 今天的問題不是NCC是否盡到管理的責任,你一定會說沒有問題,但是那個過程真的沒有問題嗎?事後要來檢討,可能已經是事倍功半了,這是相當嚴重的,大家如果當成是杞人憂天、過度緊張,那麼等到國家有一天真的這樣時就會後悔莫及。幾年前台灣經濟就出問題了,這一套體制是殖民地主義留下來的,改來改去都是修修枝節而已,沒有進入制度的核心。我有資格講這個話,因為我是台灣唯一寫經濟文章而列入黑名單的,但是我1981年前後所預測的台灣經濟狀況不是一一應驗了嗎?8年後李登輝總統開放第一批黑名單回來,我在馬偕醫院發表的論文是什麼?台灣此後20年經濟的主題是分配,不是成長,而今天分配變成怎麼樣? 我在此提醒,金融經濟跟實體經濟已經嚴重脫軌了,我們的實體經濟已經產業空洞化,要救很難,而金融經濟呢?可能也會空洞化,到時候要將實質薪資拉回來幾乎是不可能的,像金融業、電信業,中國是怎麼挖台灣的資金跟人才的?以人才來講,台灣給多少薪水,他就用多少薪水去挖角,但是算的是人民幣,總經理、經理、襄理等一大堆去了,你去開一家分行,他在旁邊就開一家子行,然後用你的人跟你競爭,結果你拉到的客戶都是邊際客戶,好的人才他們在中國就地拉走了,差的留給你。資金出去以後,短期兩、三年內賺大錢,我們現在利差一趴多,那邊三趴多,賺回兩percent的利差,但是不到5年,資產整個爆掉,呆帳一大堆,對這樣的危機竟然都沒有警覺!這種特許限制的,你讓他去投資。他在台灣生存不了,沒有競爭力,就不要想間接地依賴資金這種非經濟因素的幫助。我們的證券交易所、經濟部應該對TBC的經營效率、財務結構進行深入的評比。在台灣不缺資金,為什麼要到新加坡、香港、中國?台灣資金這麼豐富,有剩餘,為什麼還有這種公司到海外籌資?這也很奇怪,現在臺灣的證券商到處在幫忙外國廠商集資、籌資,究其原因是臺灣資金過剩,臺灣資金過剩主要肇因於實體投資不佳,導致有很多爛頭寸的情況,臺灣資金無法用於經濟效率提高的經濟投資行為,所以臺灣經濟在沈淪,臺灣整體也在沈淪,30年來我們就眼見臺灣高樓起、高樓塌。我沒有譁眾取寵,而是在默默哀悼,哀悼這個國家怎會沈淪至此?民進黨上任之後拚命努力改變,但體制不變,只能稍微緩和它的沈淪速度,國民失業率稍有減低,政府財政赤字也才稍能獲得控制,但臺灣整體仍然繼續沈淪,這一套剝削體制的殖民地主義制度一直存在,「敢的人就拿去呷」,當官的人絕不希望有官商勾結的情況,但是,當官者被商人所挾持,這是必然的趨勢。因為當經濟景氣不佳時,政府就要釋出利多的誘因給商人;而經濟景氣良好時,錢都被商人給賺走了,這套體制正是如此。資訊網路時代即將來臨,未來銀行業統統轉變成網路化,如果現在你們不防微杜漸,不針對這些小型經濟體採取更高、更強的自我防衛措施,無論你們提出什麼樣的自由理論或政策,其結果都是敞開大門、讓人趁虛而入,屆時漏洞百出,問題將會非常的嚴重。以上建議提供主委參考。謝謝。 主席: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答復。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是,謝謝。 主席:今日會議登記質詢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休息,下午2時處理預算。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預算審查,我們依議程順序,先進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接著進行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最後進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部分: 一、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一)業務計畫部分:第3~5頁業務計畫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第5頁預算概要(詳見第27~28頁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預計表暨說明) 1.基金來源:4億9,594萬3,000元(詳見第31頁基金來源明細表) 2.基金用途:4億8,083萬3,000元(詳見第32~44頁基金用途明細表) 3.本期賸餘:1,511萬元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詳見第27頁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預計表) (四)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二、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 (一) 業務計畫部分:第2~3頁業務計畫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第4頁預算概要(詳見第9~10頁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預計表暨說明) 1.基金來源:3億6,931萬8,000元(詳見第13頁基金來源明細表) 2.基金用途:7億1,384萬4,000元(詳見第14~20頁基金用途明細表) 3.本期短絀:3億4,452萬6,000元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詳見第9頁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預計表) (四)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交通部主管部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 一、業務計畫部分:第9-16頁業務計畫。 二、營業收支部分:第16-17頁營業收支及損益之預計(詳見第33-37頁損益預計表)。 (一)營業總收入:3,474億4,228萬2,000元。 (二)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3,364億8,858萬7,000元。 (三)稅前淨利:109億5,369萬5,000元。 三、服務成本部分:第50-62頁營業成本明細表。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部分:52億8,780萬4,000元,第10-15頁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與其資金來源及其投資計畫之成本與效益分析(詳見第72-73頁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資金來源明細表)。 六、資金運用部分:第18頁現金流量之預計(詳見第39頁現金流量預計表)。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主席:在進行下面的程序之前,我先向翁董事長和石主委報告,本席來交通委員會才一年半,但是這一年半的預算審查,本席覺得交通委員會有一個很好的傳統,就是委員會在審查各部門的預算,除了公務機關預算之外,事業單位和基金等附屬單位預算,我們完全依據預算法的規定,在年度結束前的會期全部審查完畢,但是因為有其他委員會對國營事業預算的審查延宕,譬如這會期才在審查今年度的國營事業預算,因為預算是整個一體等待院會三讀,所以等待不是因為交通委員會未審查完畢,媒體任何報導談及國營事業預算被卡住的問題,原因完全不在交通委員會。今天大家也看到其實你們也不是第一個明年度預算在委員會審查的附屬單位,之前我們已經審查過好幾個附屬單位預算案了。所以,今天本委員會在審的不是今年度的預算,已經是事業單位明年度的預算了,這一點要跟大家作一個說明。 今天三個附屬單位總共有67個提案,現在先處理臨時提案二案,因為事關比較重要的議題,這兩案處理完畢再進行協商。請宣讀。 臨時提案: 一、有鑑於NCC處理台灣寬頻通訊(TBC)赴新加坡發行APTT上市案,NCC於今年4月即知悉本案,卻對TBC僅向投審會以報備方式,而非依法申請核准再予審查,等於任由業者偷跑在先,復追認同意在後,而喪失有線電視事業主管機關之責。由於有線電視事業於境外募資或成立商業信託等改變投資架構之作為,均有危及我國家安全之疑慮,爰要求於相關國安疑慮及中國資金介入本案之情形未查明澄清前,本週三NCC委員會不得確認上次議事錄,NCC並應就上開事項查明後向本委員會提書面報告始得處理。 提案人:管碧玲  魏明谷  劉櫂豪  葉宜津 二、根據媒體報導指出台灣寬頻通訊(TBC)申請赴新加坡以亞洲付費電視信託基金(APTT)上市案,有投資人爆料,大陸人士可透過特定券商下單承購,似有違反申請案當初不會有陸資的保證,以及國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法規規定之情節。爰此,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暫緩該申請之審議程序,並以最迅速、最嚴格的規格進行相關事證之調查,若查證明確屬實,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做出最嚴厲處分,以杜絕日後業者之僥倖作為。 提案人:林國正 連署人:王廷升  魏明谷 主席: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說明。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感謝委員們的督導,我們也非常同意這兩個提案的方向,關於第一案,我們內部已經進行了解,在本周三就會把書面報告送到交通委員會,所以,建議是否可將「爰要求」以下的文字簡化為「NCC應於本周三之前就上開事項查明後向本委員會提書面報告」?而第二案正好可以和第一案扣合,如果查明屬實,我們就作最嚴厲的處分,杜絕業者之僥倖行為,兩案就可以完全密合了。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一案作以上之修正,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蔡委員其昌:修正之後,其實兩案是一樣的意思,就是查明。 主席:就是先查明然後嚴厲處分。 葉委員宜津:deadline是什麼時候? 石主任委員世豪:本周三,就是後天,我們就會把書面送到交通委員會。 葉委員宜津:好。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希望NCC為了國家安全,一定要盡到把關的責任。 我們現在一面宣讀提案,一面進行協商,開始協商。 壹、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 甲、基金用途部分: 一、 通傳基金103年度預算之服務費項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合計6,672千元內,編列公共關係費71萬1千元及業務宣導費200萬元,其中公共關係費係主任委員每月3萬9,700元與副主任委員每月1萬9,500元之特別費。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所訂之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參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乙基金用途、五廣告費及業務宣導費以及六公共關係費規範,各基金之來源如屬強制性收入或由國庫撥款補助為主(占總收入50%以上者),非有具體理由,不得編列廣告費、業務宣導費及公共關係費。 有鑑於通傳基金來源為依法向受監督事業收取特許費、許可費等規費收入之特定比率,屬強制性收入,參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之規範,原則上不得編列廣告費、業務宣導費及公共關係費,爰刪除業務宣導費與公關費合計271萬1千元。 提案人:管碧玲  劉櫂豪  魏明谷  蔡其昌  葉宜津 二、 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3年度「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監理政策企劃」項下『旅運費』編列657萬元,係辦理國際通訊傳播業務交流與合作所需國外旅費及大陸地區旅費,雖與上(102)年度預算相同,惟根據前(101)年度決算447萬元,顯有增加,且預算書僅概略說明係辦理國際通訊傳播業務交流,無法評估參與國際交流之會議目的與需求,爰此,有關103年度『旅運費』編列657萬元,予以刪減200萬元。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魏明谷 三、 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3年度「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監理政策企劃」項下『會費』編列47萬元,係為獲取資訊市場情報加入相關團體會員所需,雖然金額不大,惟本年度預算較上年度預算45萬元與前年度決算數36萬元,呈現成長的趨勢,為俾利立法院監督與評估參加相關團體之效益,有關103年度『會費』編列47萬元,應予以全數凍結,俟向交通委員會提出參加效益評估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魏明谷 四、 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3年度「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資訊管理」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2,844萬1千元,係辦理委外服務評選案評審出席費、教育訓練、個人電腦駐點維修服務及各項資訊系統功能維護與更新,惟本年度預算較上年度預算2,096萬1千元與前年度決算數1,678萬9千元,分別增加748萬元與1,165萬2千元,增加幅度甚多,由於計畫內容多屬例行性之業務與資訊系統維護,卻較前年度決算增加約69%,且無特別理由說明,爰此,有關103年度『專業服務費』編列2,844萬1千元,應予以刪減1,000萬元。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魏明谷 五、 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3年度「通訊事業監理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703萬4千元,其中辦理固定通信網路成本模型及接續費委託研究計劃600萬元,雖然該計畫是2年期計畫,總經費1,400萬元,惟截至102年6月底,該委託研究案6次招標未果,顯見該研究案須重新檢討評估是否有問題,爰此,有關103年度辦理『固定通信網路成本模型及接續費委託研究計劃』編列600萬元,應予以全數刪減。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魏明谷 六、 鑑於我國電視頻道開放後,為因應多元電視市場,傳播經營者引入個人收視記錄器之調查方式,以成為頻道經營者所仰賴之主要模式。但現行收視率調查方式存有部分偏差,收視率數字之代表性及準確性屢遭質疑,更無法反應收視質量。 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卻以尊重市場運作機制為由,任憑獨佔之調查公司以1800戶願意裝設個人收視記錄器之樣本數來決定收視市場之數據分析。建議凍結本筆預算二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半年內研議其他替代目前電視節目收視率調查方式之方案,將改善之書面報告送交本委員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魏明谷  葉宜津  劉櫂豪 七、 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3年度「傳播事業監理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907萬8千元,雖較上年度預算1,050萬6千元少,卻較前年度決算數401萬8千元,增加506萬元,其中辦理專家諮詢服務費、評鑑、審查作業出席費、審查費以及參加研討會及教育訓練,就編列727萬8千元,惟有關專家評鑑、審查費等係實支實付,然機關亦應審慎評估聘請外部學者專家參與相關會議、審查、諮詢之必要性,不要流於形式或人情,爰此,有關103年度『專業服務費』編列907萬8千元,應予以刪減100萬元。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魏明谷 八、 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3年預算於通訊傳播資源技術業務監理計畫內編列基地台電磁波正確知識宣導計畫1,800千元。查該計畫內容中之宣導講義對反對電磁波的專家學者充滿批評,更揶揄嘲諷對人民對電磁波的擔心,稱只是心理作用,尤其在電磁波對於人體危害尚未有定論的情況下,對於電磁波的危害,完全忽視世衛組織與癌症研究所的相關報告,以及其他對電磁波不利的研究,就直接斷定電磁波對人體健康完全沒有危害,該宣導講義卻定調電磁波是無害的,從而認定基地台的真正問題在於「實在太醜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花人民的納稅錢,編列預算所做的宣傳計畫竟然以取笑人民為樂,攻擊環保團體,實屬不當,爰刪除本項計畫預算數1,800千元。 提案人:管碧玲  劉櫂豪  魏明谷  蔡其昌  葉宜津 九、 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3年度「通訊傳播資源技術業務監理計畫」項下「辦理寬頻上網速率量測調查分析」編列2,050萬元,較前(101)年度決算數322萬1千元增加109萬7千元。查依預算法第32條第2項4、預算法第5條第1項、預算法第39條規定,各機關施政計畫,新擬或變更部分超過一年度者,應附具全部計畫,另依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之經費,於預算編製時,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與各年度分配額;另查本院審議9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作出2項通案決議:「行政院主計處應通函各機關,將其未依預算法第32條、第39條有關規定編列之96年度繼續經費項目,於立法院院會二讀9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前,以公文正式補正其總預算案書及單位預算書送立法院併案審議;未補正之前,各機關之預算全數凍結。」及「要求中央政府各行政機關,自97年度起,應依預算法第39條之規定辦理,未依規定辦理者應予補正。」;又審議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亦對繼續經費作出通案決議:「要求中央政府各行政機關,自97年度起,應依預算法第39條之規定辦理,未依規定辦理者應予補正。」。惟量測行動寬頻上網計畫採分年招標,辦理期間卻歷經數年度,卻未標明為繼續計畫;是以,本應依預算法規定,於基金用途之計畫內容說明,揭露計畫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分配額等資訊。爰針對103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通訊傳播資源技術業務監理計畫」項下「辦理寬頻上網速率量測調查分析」2,050萬元,提請酌予刪減10%,以維預算法制。 提案人:管碧玲  劉櫂豪  魏明谷  蔡其昌  葉宜津 十、 本年度通傳基金於通訊傳播內容事務監理計畫編列2,042萬元辦理網站內容安全等業務,其中於專業服務費內編列200萬元辦理促進兒少上網安全業務。 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提昇兒少網路安全素養,其績效標準竟以「受宣導者之兒少網路安全正確觀念檢測及格率」作為其評估提昇兒少上網安全之達成程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網路及現行流行之手機APP軟體全無具體監督措施,成為維護兒少上網安全之一大漏洞。爰此,建議全數凍結本筆預算,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兒少上網安全提出具體改善方案送交本委員會,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魏明谷  葉宜津  劉櫂豪 十一、 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3年度「一般行政管理計畫─服務費用」編列9,165萬7千元。查本院審查99年度及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時,曾就該基金做成決議,就維持機關正常運作之基本支出,應回歸至公務預算編列;惟通傳會迄將預算員額之福利費、一般行政管理之業務費,以附屬單位預算型態編列,顯未遵照本院決議辦理。復查通傳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主要係內部行政支援單位及無法劃歸特定業務計畫科目之共同性費用,本應於通傳會之單位預算編列;另查依中央政府政事型特種基金會計報告、會計科目及分錄釋例一致規定,其中「5101─人事支出:凡依預算員額進用現職人員之相關待遇等經費屬之。」,而通傳基金本未有預算員額,預算員額均編於公務預算,相關用人費用本應全數編於公務預算。爰此,針對103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9,165萬7千元,提請全數刪除,並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下(104)年度預算編列均回歸單位預算編列,以維預算法制。 提案人:管碧玲  劉櫂豪  魏明谷  蔡其昌  葉宜津 十二、 本年度通傳基金於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編列9165萬7千元辦理一般行政業務。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將文書作業人員、會計人員、客訴案人員、統計人員等事務採勞務外包方式處理,其均屬一般政務事項,其費用性質為人事費用,除不應編列於基金預算外,亦不應其政務事項尤其是核心事項之財務稽核、資金查核等工作採勞務派遺或勞務承攬方式處理。爰此,建議全數刪除本筆預算。 提案人:魏明谷  葉宜津  劉櫂豪 十三、 通傳基金103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編列地租2,074萬8千元與房租180萬元,查該地租係向臺灣電信協會與臺灣郵政郵會租用濟南路二段土地共2,408平方公尺(約728.42坪),而房租係租用杭州南路一段之辦公空間243平方公尺(約73.5坪),以供「通訊傳播媒體及相關新聞處理使用空間」使用。 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連結民間租屋業者網站資料,北市中正區102年9月之平均辦公室租金行情約為每坪每月1,270元。而通傳會租用臺北市濟南路二段之地租每坪每月約為2,374元,杭州南路之房租每坪每月約2,041元,均高於市場租金行情,爰刪除本項科目預算之1/2。 提案人:管碧玲  劉櫂豪  魏明谷  蔡其昌  葉宜津 乙、決議部分 一、 針對4G費率問題,各家取得執照、建置成本均不相同,然而對於將來所呈現之費率,各家可能均係以中華電信之費率為基準,幾無市場機制可能。因此對於4G費率,NCC應該針對各家業者之成本予以審查,如同面對系統業者之費率審查,而非放任無市場機制的市場機制運行。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魏明谷  林明溱 二、 對於有線電視分組付費方式,目前NCC所提出之普及組、加值組之三組區分,其決策過於粗糙,將使得系統業者、無線業者、衛星業者及消費者四輸之局面。因此分組付費方式必須放棄分組方式,而以完全由消費者選擇之方向進行,方有可能完成分組付費之可能。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魏明谷  林明溱 三、 對於NCC所訂之行動寬頻管理規則,其對於頻譜交換之規範,實際上完全無法執行,除讓業者將頻譜互相卡位浪費資源外,亦將因2G執照延遲到106年而完全無法動彈,整個4G之建置除特定業者外,幾被迫至106年才可真正建置,爰要求NCC檢討有關頻率使用轉讓相關規定,俾讓4G之建置多元化及儘速上路。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魏明谷  林明溱 四、 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行動寬頻業務釋照規劃」,4G經營者的商轉條件及建置要求,其所需達到條件:傳輸速率、涵蓋率及基地台數等皆屬商業利益考量範疇,而針對偏鄉地區、離島地區之建置要求卻付之闕如;基此石世豪主委於交通委員會曾承諾未來4G得標業者提出事業計畫書時,於審驗該計畫書內容時要求業者將照顧偏鄉之權益納入。惟依據專案報告所提供附件一「行動寬頻事業計畫書審查項目」總計審查11項,綜觀報專案告內容及事業計畫書審查項目,NCC對於要求業者優先建設偏鄉離島之承諾皆未提及,為避免業者及政府忽視城鄉差距,造成弱勢民眾權益受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需承諾審驗4G業者事業計畫書時,將優先建設偏鄉及離島地區之承諾納入計畫內容。 提案人:劉櫂豪  葉宜津  蔡其昌  魏明谷  林明溱 五、 對於4G業者之開台條件,完全忽視對於偏鄉之需求,因此對於行動寬頻管理規則,應再檢討對於偏鄉地區之建置,包括具體之涵蓋率均應加以規定。 提案人:劉櫂豪  葉宜津  魏明谷  林明溱 六、 據統計資料顯示,102年8月固網寬頻用戶數達692萬9,000餘戶,其中ADSL與FTTx(光世代網路,通稱光纖網路)兩者用戶數達446萬7,000餘戶,惟業者推出之傳輸速度皆不保證頻寬或傳輸速度,即契約所訂速度為上限,並非下限。其次,提供寬頻上網業者之服務限制,幾乎不保證傳輸速度達到廣告及契約所述速度,亦未保證該方案之最低速度,與消費者購買頻寬速度之認知有所差異,以契約所定8M速度,但業者所謂8M係指最高速度,但通常都未達8M,亦未保證8M方案之最低速度達到8M之幾成,並藉由契約免責文字規避對消費者之應負責任。爰此,強烈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檢討業者以文字免除應負責任之合法性,並要求業者之契約與廣告,應提供傳輸速度最低標準之保證,以避免業者任意誇大廣告內容卻逕以文字排除責任,以提供消費者有利資訊進行交易。 提案人:林國正 連署人:李鴻鈞  葉宜津  陳根德  林明溱 七、 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公布「2012年兒少網路行為調查報告」,高達83.4%之孩子平常會上網,高達八成六(86.8%)的孩子有玩上網遊戲,但逾半數(51.7%)孩子玩遊戲卻未遵守分級規定,產生玩超齡遊戲的問題,每5個孩子就有1個(21.5%)會玩限制級遊戲,近半數(47.9%)的孩子會玩輔導級遊戲,近半數孩子曾在臉書上看過色情廣告,超過一成孩子曾點過臉書上的色情廣告」,顯見兒少上網安全問題刻不容緩。但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於網路或手機APP軟體卻無具體監督措施,基於兒少上網時間愈來愈長,網路已成為兒少不可或缺的娛樂與資源來源之一。爰此,面對網路科技日新月異,軟體推陳出新迅速,強烈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建立管理防護機制,確實有效保護兒少上網安全,減少兒少接觸不當內容的機會。 提案人:林國正 連署人:李鴻鈞  葉宜津  陳根德  林明溱 八、 針對台灣大哥大10月份申訴案201件居同業之冠,不但創下下半年最高申訴量,且連續5個月申訴案件最高,10個月就有7個月申訴案件「奪冠」。過去3年來,電信消費爭議案件已在行政院消保會各類案件中居冠;另依消基會統計,電信消費爭議也已連續12年蟬聯客訴案第1,NCC更是平均1天會接獲5件電信消費申訴案。NCC對申訴案件處理除了透過所有電信業者自律,更應加強「電信服務消費爭議處理中心」的管理機制,要求電信業者提高服務品質及加速網速,以維護用戶權益。 提案人:羅淑蕾  林國正  葉宜津  李鴻鈞  林明溱 九、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政府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應提供電信普及服務,而為達到普及服務目的,由業者共同分擔費用成立電信事業普及基金。但該基金成立以來,一直未納入預算審查機制內,每年僅由政府指定中華電信進行佈建與管理,缺乏監督機制。為讓該基金之應用公平與透明化,要求電信事業普及基金之預算應納入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審查。 提案人:管碧玲  魏明谷  林國正  葉宜津  林明溱 貳、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 甲、基金用途部分: 一、 依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必須提撥1%營業額撥入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該基金將其中40%補助地方政府建設使用。惟現階段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補助地方政府建設之資金,其補助原則即依當地系統經營者所提撥之金額的40%補助,依此資金運用方式,都會型縣市先天條件優,業者容易經營,營業額較高,依此所獲得補助就高;而偏鄉離島地區先天不足,經營狀況較差,按比率所獲得的補助就會較少。這顯然通傳會擬定之補助辦法無法照顧偏鄉及離島地區。爰此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03年度「基金用途」項下「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編列2億5,557萬3千元,其中撥付地方政府1億4,604萬2千元應予凍結三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照顧弱勢、縮短城鄉差距、促進地區發展等原則重新擬定補助辦法草案並向交通委員會做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櫂豪  葉宜津  蔡其昌  魏明谷 二、 有線廣電基金103年度「有線電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健補助計畫」編列4億4,909萬3千元,較上(102)年度預算7,124萬3千元,增加3億7,785萬元,增幅高達530.37%。查101年度執行率僅25.39%,102年度截至9月底止,執行率32.48%,惟基金管理會之職權,本應為協助遭受天然災害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己愻復健,以維護收視戶權益,然而執行成效卻明顯不佳;是以,預算編列本應覈實分配,於國家財政拮据之際,舉債業已逼近上限,預算更應周延妥適運用。爰此,針對103年度有線廣電基金「有線電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健補助計畫」4億4,909萬3千元,提請酌予刪減10%,以撙節開支。 提案人:管碧玲  劉櫂豪  蔡其昌  葉宜津  魏明谷 三、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03年度「有線電視普及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編列4億4,909萬3千元,較上年度預算7,124萬3千元,增加3億7,785萬元,主要係推動有線電視數位亮點區補助計畫所致,惟有關亮點計畫部分,NCC業已於102年6月14日完成業者申請審查會議,通過35件,建議補助金額為3億8,287萬7千元,將以103年度預算支應,鑒於主管機關NCC未思檢討有線電視全面數位化進程一再延宕原因,卻在立法院預算尚未審議完成之前,就已完成103年度預算補助使用,有違預算法與藐視立院監督之嫌,爰此,有關103年度「有線電視普及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編列4億4,909萬3千元,予以刪減2,000萬元,其餘全數凍結,俟向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蔡其昌  魏明谷 四、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03年度「有線廣播電視發展與研究計畫」編列431萬8千元,是為宣導有線電視數位化計畫,擬在北、中、南、東各辦理1場次有線電視數位化宣導及座談,與會對象為地區收視戶、業者、地方主管機關及NCC,惟推動有線電視數位化是政府既定政策,且僅以在全台舉辦4場次的座談,流於形式樣板,對提升全面數位化並無實質幫助,另依有線廣播電視法有規定,系統經營者依法提撥之金額,亦依規定提撥40%予當地地方政府,相關宣導、座談應由地方政府辦理即可,為避免預算浪費,爰此,有關103年度「有線廣播電視發展與研究計畫」編列431萬8千元,予以刪減431萬元。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蔡其昌  魏明谷 五、 有線廣電基金103年度「有線廣播電視發展與研究計畫」編列431萬8千元,較前(101)年度決算數322萬1千元增加109萬7千元。查103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五點第(六)項:「特種基金應落實計畫預算制度,依核定之計畫核實編列預算,凡績效不彰之計畫及不經濟或無必要之支出,均不得編列預算。…。」另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3條第2項:「…特別收入基金…預算之編製,應在法律或政府指定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財務資源,並設法提升資源使用效率,以達成基金設置目的。」;另查該計畫之執行方案係以宣導有線電視數位化,委託機構分別於北、中、南、東各辦理1場有線電視數位化宣導及座談,惟均缺乏具體指標藉以衡量各該宣導座談會於會後對於增進有線電視數位化之成效。爰此,針對103年度有線廣電基金「有線廣播電視發展與研究計畫」431萬8千元,提刪除1/4,並請有線廣電基金之基金會向交通委員會就其宣導有線電視數位化,提出該業務具體指標達成之檢討及改進報告。 提案人:管碧玲  劉櫂豪  蔡其昌  葉宜津  魏明谷 六、 本年度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於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編列84萬元辦理考核直轄市、縣市政府基金運用執行情況。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卻未將其用人費用揭示於其預算書,無法得知其用人費用執行業務為何。爰此,建議全數刪除本筆預算。 提案人:魏明谷  葉宜津  劉櫂豪 乙、決議部分: 一、 有鑑於有線電視數位化即將於106年全面實施,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2年4月24日第535次委員會議通過「因應數位匯流調整有線電視收費模式規劃」草案,即所謂分組付費政策,要求有線電視業者最遲於106年依該政策實施,惟該政策卻將離島及花東地區排除在外,仍維持原來付費管制規定;經查偏鄉離島地區因為業者建置數位化成本較高,致使數位化建設之進度落後,因此無法於106年前如期推動分組付費政策。但依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之宗旨:「改善偏遠地區收視品質,並推動有線廣播電視數位化服務,縮減城鄉數位落差,營造當地資訊教育基礎環境。」且每年亦編列「有線電視普及發展計畫」經費,辦理維護偏遠及離島地區民眾收視數位化有線電視之權益,落實基金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之法定目的,達成有線電視全面數位化目標。顯然基金補助之經費仍無法滿足業者落實縮短城鄉差距之目的,有鑑於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儘速提出改善計畫,督促及協助業者於106年全面完成偏鄉及離島地區有線電視數位化。 提案人:劉櫂豪  葉宜津  蔡其昌  魏明谷 二、 鑑於有線電視業者幾乎都是壟斷市場經營,毛利率高達四成,值此經濟蕭條、失業率創新高、百姓生活漸趨困難各界要求降價聲浪甚大。惟各縣市有線電視費率應同降價之時,NCC以業者高額利息支出及數位化推動進程等因素考量,僅略降五元至十五元,絕大多數皆未調降,甚至有部分有線電視業者提出漲價,理由牽強、根本罔顧消費者權益,未善盡主管機關之責,形同行政怠惰。爰此,國家通訊傳撥委員會應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之縣市有線電視費率調整及理由,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魏明谷  葉宜津  劉櫂豪 三、 目前民眾收看電視來源分為「無線電視」、「有線電視」及「中華電信MOD」,其中有線電視普及率60.43%仍為主要收視來源。據民間團體調查指出,「消費者1個月平均繳交550元上下的費用,業者宣稱總共可收看100多台頻道,看似很多選擇,但事實上其中有很多頻道是消費者不想看或不需要的,如賣藥、股市分析等,再不然就是一再重播的節目。其中基本頻道收視費用,雖全國有線電視系統經營區共51區,系統經營者有61家,惟同縣市之收視費用,除臺南市與高雄市外皆相同,各縣市間之基本頻道收視費用價差不大,消費者如選擇收看有線電視,幾乎立於被動接受價格之不利地位。另外,根據調查指出,有56.5%的收視戶表示現行的收視費用並不合理。」另「62%民眾支持有線電視分組付費」。爰此,強烈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積極與業者溝通,加速有線電視分組付費時程之實施期程,以維護消費者利益,並促進有線電視產業健全發展。 提案人:林國正 連署人:李鴻鈞  陳根德  葉宜津 四、 「有線電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健補助計畫」除99年度執行率超過100%,其餘年度執行率皆不佳,101年度執行率僅25.39%,102年度截至9月底止,執行率32.48%。據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7條,基金管理會負有考核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任務,鑑於有線電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健補助計畫近年度執行率欠佳,基金管理會允宜研提具體改善方案,以強化計畫之執行成效,並於編列預算時,就計畫內容覈實估計所需經費,以避免所編預算難以執行。爰此,有線廣電基金103年度預算案「有線電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健補助計畫」預算編列數較上年度增加近530.37%,惟該計畫近年度除99年度以外,執行率均欠佳,強烈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改善執行情形,並覈實編列預算。 提案人:林國正 連署人:李鴻鈞  葉宜津  陳根德 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 甲、通案部分: 一、主決議 中華郵政人民幣業務及成立「保經代」的預算。尚須分別經業務主管機關─中央銀行及金管會核准後始得經營。鑒於迄至102年9月底止,該公司均尚未正式向業務主管機關遞件申請營業許可,該等新辦業務能否順利於103年度營運仍屬未定,該公司逕於103年度編列相關預算之合理性待酌。爰此中華郵政應就預計開辦之外匯存款業務及綜合保險經紀業務,申請進度向交通委員會提書面報告。並全數凍結相關預算,俟申請通過後,即全數解凍。 提案人:楊麗環  盧嘉辰  陳根德 乙、營業總收入部分: 一、 有鑑於中華郵政郵業務連年虧損,101年的虧損5.38億,但查其在101年給予專案議價戶平均折讓率達45.71%,遠超過一般規定,是全國郵資平均折扣率10.76%的四倍多,如果將此專案議價制取消,則其折讓費約為2.28億,將省下7.4億,則可大幅彌平郵務業務的虧損,反轉虧為盈2億元。查中華郵政公司原本已針對各項郵件性質與狀況提出各項折讓規定,其最高折讓成數為3成5;另外還賦予主管擁有折讓的權限,最高可折4折;此種種政策已經賦予中華郵政對於郵件資費給予彈性空間。再分析101年所謂專案議價郵件平均費用,中華郵政平均每件郵件的費用為9.5元,但是專案議價戶的平均每件郵資費用為5.88元,所謂的專案議價戶所託寄的郵件已是低價郵資,反不如一般郵件的資費甚多;而再經過折讓後的專案議價戶的的平均每件郵資為3.2元,幾為一般郵件費用的三分之一,因此所謂的專案議價戶,根本是造成郵務業務虧損的主因,因此要求中華郵政應檢討郵費折讓制度,其折讓的最高原則應建立在零虧損的基礎上,因此要求刪除郵資折讓的虧損費用2,289,832千元,亦即收入應增加2,289,832千元。 提案人:管碧玲  劉櫂豪  李昆澤  葉宜津  魏明谷 二、 中華郵政公司除了郵件業務、儲金業務、簡易人壽保險業務等主業之外,為增加收入,近年推展多項代售商品業務,包括美容商品、保健食品、電器、書籍等,103年即編列「代理收入─郵務代售商品手續費」146,000千元。然經查,基層投遞人員之本職工作在招考時並不包括行銷核配業務,何況與其工作性質完全不同,卻仍需負責行銷核配業務,包括代售商品、保險等,且該項工作被列為年度考核評分項目。如101年即發生鳳山郵局15位投遞人員因此被評定乙等,影響員工權益甚大。中華郵政公司應徹底檢討,改正此不當規定。爰此,減列該項收入10%。 提案人:蔡其昌  葉宜津  劉櫂豪  魏明谷  李昆澤 三、 中華郵政公司103年度於「其他營業收入─什項營業收入」科目下編列預算7,174萬6千元,其中1,000萬元係為郵政商城之營業收入。經查:依中華郵政公司所提供之資料(詳附表1),隨累計簽約加盟店家數之增加,郵政商城之營業額及營業收入亦隨之逐年擴增,預估於103年度將分別達到2億元及1,000萬元,惟整體之營運仍呈虧損狀態,預估103年度仍將產生900萬元之稅前損失,郵政公司多角化經營主要在於增加公司收入,因此應儘量以公司不虧損的情況下亟思改善經營之道,如今反倒在新年度未開始之前,先預估虧損金額,實在本末倒置,因此為讓郵政公司積極振作,郵政商城之稅前營收應達到損益平衡,因此要求什項營業收入應增加900萬元。 附表1:近5年度郵政商城營運概況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家 項 目 99年度 100年度 101年度 102年度 103年度 營業額 36,680 70,581 132,097 159,620 200,000 簽約加盟店家數(累計) 738 1,334 1,693 1,897 2,100 營業收入 2,634 3,885 6,209 8,135 10,000 營運成本 - 9,345 13,455 9,213 12,000 營業費用 - 19,532 8,109 5,982 7,000 稅前淨利 - -24,992 -15,355 -7,060 -9,000 ※註:1.資料來源,中華郵政公司提供。 2.表列99年度至101年度營業收支為審定決算數、102年度資料為截至8月底止實際數,103年度為預算案數。 提案人:管碧玲  劉櫂豪  李昆澤  葉宜津  魏明谷 丙、營業總支出部分: 一、 依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書說明,其本年度無臨時人力及派遣人力之運用,惟其大量運用業務外包,甚或自然人承攬名義,實際上運用之人力仍屬臨時人力及派遣人力,只是名義上之僱用對象並非中華郵政公司,反使這些臨時人力及派遣人力更無保障。對於其編列12億9884萬6千萬之外包費用,爰予以刪除10%,以促使中華郵政對於業務外包重新予以重新檢討。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魏明谷  李昆澤 二、 中華郵政公司103年度「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預算編列10億8,323萬8千元,其中包括業務宣導費5億9,472萬6千元,約佔54%,主要係處理宣導、郵件推廣所舉辦之各類宣傳及活動等費用,鑒於該公司業務並無重大創新措施,顯無須特別辦理宣導之必要,為避免造成預算浪費,爰此,建議103年度「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預算編列10億8,323萬8千元,予以刪減2億元。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魏明谷 三、 中華郵政公司於服務費用項下編列8億4,238萬6千元之專業服務費,其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1億6,661萬3千元。且其所謂專業服務費用,除郵政博物館導覽服務委外、保警及保全業務委外,幾無說明其所謂專業服務費用途,爰刪除較決算數為多之1億6,661萬3千元。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魏明谷  李昆澤 四、 中華郵政公司依據行政院67年7月6日台67財字第6053號函核定之「鼓勵公教人員儲蓄要點」,辦理公教人員儲蓄存款,按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較存簿儲金支付之利息費用增加,依103年度預算編列,公教戶存款利率年息1.394%,而一般戶儲金利率僅為0.325%,公教戶存款利率優惠高達1.069%。鑒於「鼓勵公教人員儲蓄要點」為行政命令,並無法源依據,且近年來銀行存款利率偏低,而給予公教人員存款以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之特殊待遇,並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也增加中華郵政公司之負擔,爰此,中華郵政公司103年度公教戶利息費以年息1.394%計算,編列6億5,097萬4千元,建議應以一般戶0.325%核算,應予以刪減4億9,920萬4千元。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魏明谷 五、 中華郵政公司103年度「員工訓練費用」預算編列1億9,331萬6千元。惟查,100年度至102年8月底止,各年度郵政訓練所平均容訓比率分別約為38%、54%及67%,利用率實屬偏低,顯然執行成效有待檢討,爰此,103年度「員工訓練費用」預算編列1億9,331萬6千元,建議予以刪減20%(3,986萬3千元)。 說明: 中華郵政公司100年度至102年8月底止員工訓練所訓練概況表 單位:人時 年度 100年度 101年度 102年度(1-8月) 容訓量 實訓量 容訓率 容訓量 實訓量 容訓率 容訓量 實訓量 容訓率 本 所 150,600 129,684 86% 372,960 200,911 54% 238,560 159,577 67% 臺北分所 180,720 52,973 29% 臺中分所 135,540 24,735 18% 高雄分所 180,720 40,426 22% *其 他 實訓量17萬5,224人時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魏明谷 六、 103年度中華郵政公司編列員工訓練費用1億9,331萬6千元,經查,100年度至102年8月底,個年度郵政訓練所平均容訓比例分別為38%、54%及67%,利用率實屬偏低。爰此,建議凍結本筆預算1/2,矣該公司就各訓練所提升容訓率、提高訓練所使用效益、員工訓練之區域平衡、與其他機構整併訓練資源等規畫提出書面報告,經本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魏明谷  劉櫂豪  葉宜津 七、 中華郵政公司103年度「郵件處理費」編列156億0,612萬2千元,其中包括『服務費用』17億5,429萬9千元,該公司近5年度(除100年度外)整體郵件營運量有逐年下降趨勢,惟對郵件收投時所造成之遺失、被竊或毀損之賠償金額與件數,竟不減反增,相關業務顯有疏失,影響消費者權益,爰此,建議103年度『服務費用』17億5,429萬9千元,予以刪減10%(1億7,542萬9千元)。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魏明谷 八、 中華郵政公司103年度於郵件處理費下編列賠償給付預算250萬元,係為支付郵件收投處理過程中遺失、被竊或毀損而補償之支出。然中華郵政公司近5年度(除100年度外)整體郵件營運量有逐年下降趨勢(由99年度決算之營運量27億6,059萬8千件,下降至103年度預算案之27億1,266萬1千件,降幅約1.74%),惟對郵件收投時實際造成之遺失、被竊或毀損之賠償金額與件數,則有增加趨勢(補償金額由99年度決算之193萬8千元,增加至101年度決算數262萬5千元,增幅約35.45%;補償件數則由99年度決算之1,435件,增加至101年度決算之1,691件,增幅約17.84%),在郵件營運量下降下,賠償給付件數與金額卻不減反增,顯未盡合理。中華郵政應加強對郵件收寄、封發、運輸及投遞等各環節之管理,以提升郵政服務品質。爰此,刪除該項預算20%。 提案人:蔡其昌  葉宜津  劉櫂豪  魏明谷 九、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營業成本─勞務成本─郵件處理費」項下「賠償給付」編列250萬元。查中華郵政公司近5年度整體郵件營運量由99年度決算之營運量27億6,059萬8千件,降至103年度預算案之27億1,266萬1千件,降幅達1.74%;另查對郵件收投時實際造成之遺失、被竊或毀損之賠償金額與件數卻呈現逐年增加,從補償金額來看,99年度決算之193萬8千元,增加至101年度決算數262萬5千元,增幅高達35.45%;復從補償件數來看,99年度決算之1,435件,增加至101年度決算之1,691件,增幅達17.84%,然而郵件營運量持續下降,賠償給付件數與金額卻不減反增。爰此,針對103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成本─勞務成本─郵件處理費」項下「賠償給付」250萬元,提請凍結1/2,並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針對郵件收投時所造成之遺失、被竊或毀損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改進報告,並經本委員會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劉櫂豪  葉宜津  魏明谷 十、 103年度中華郵政公司郵件處理費下編列賠償給付預算250萬元,惟整體郵件營運量有逐年下降之趨勢,郵件投收實實際造成之遺失、被竊或毀損之賠償金額與件數卻有增加之趨勢。爰此,建議凍結本筆預算1/2,俟中華郵政公司就改善郵件損失、被竊及毀損提出書面報告,經本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魏明谷  劉櫂豪  葉宜津 十一、 中華郵政公司103年度於「金融保險成本─佣金費用」編列548,544萬4千元,而其「佣金費用」給付對象主要為該公司員工(領有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員登記證者)及為推展簡易壽險業務所舉辦業務競賽所發生之酬酢等開支。然該公司103年度預算案已於「用人費用─獎金」中編列績效獎金18億5,244萬9千元(不含子公司),除與行政院自訂之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有關佣金「須委託外界代為承攬介紹業務所須支付之佣金及手續費」、「以事業本身員工為發放對象者,均應於績效獎金額度內列支」之規定未符外,亦與國營事業管理法所定「人員待遇及福利,應由行政院規定標準,不得為標準以外之開支」等規定未合。綜上,佣金費用如以事業本身員工為主要發放對象者,應回歸於當年度績效獎金額度內列支,始為適法。爰此,全數刪除該項預算。 提案人:蔡其昌  葉宜津  劉櫂豪  魏明谷 十二、 中華郵政公司103年度編列佣金費用5億4,854萬4千元,予經手招攬郵政壽險新成立契約。但依行政院所訂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所謂佣金,係指委託外界代為承攬介紹業務所須支付之佣金及手續費。如係以事業本身員工為發放對象者,均應於績效獎金額度內列支。中華郵政公司業已編列1.2個月之績效獎金,故不應再支付員工佣金費用。且按照商業慣例,保險支付佣金者,即無其他薪資或獎金等費用,但中華郵政員工均領有薪資及2個月考核獎金及1.2個月績效獎金。爰此,刪除此筆佣金費用5億4,854萬4千元。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魏明谷 十三、 中華郵政公司103年度「研究發展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571萬6千元,其中有關『專題研究』編列500萬元,與102年度同,惟每年編列高達500萬元之專題研究,卻未見時效以及落實政策推動,爰此,103年度「研究發展費用」之『專業服務費』中有關『專題研究』編列500萬元,建議予以刪減50%(250萬元)。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魏明谷 丁、轉投資計畫部分: 一、 中華郵政公司103年度預算案編列投資金額2,000萬元,成立100%持股之中華郵政綜合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郵政保經公司),並編列郵政保經公司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送請本院審議。據該公司表示,郵政保經公司預計於103年10月揭牌營運,預算案編列員工人數33人,均係由中華郵政公司現有人員移撥,初期規劃先以中華郵政公司乙級以上304家郵局為服務據點,考量成立初期因中華郵政公司與郵政保經公司具招攬保險業務資格者之證照類別及客戶群重疊性頗高下,恐將排擠現有郵政簡易壽險滿期再投入續保之資金,致使實際營運值已呈逐年下降之郵政簡易壽險業務面臨更嚴峻挑戰,要求凍結該預算2,000萬元,俟中華郵政公司向本委員會提出成立該子公司之完整計畫與其預期目標後,再視其必要性如何,再予以解凍。 提案人:管碧玲  劉櫂豪  葉宜津  魏明谷 戊、重大之建設事業部分: 一、 郵政物流園區(機場捷運A7站)整體計畫,迄至102年11月5日止中華郵政公司尚在辦理計畫書研製中,後續尚須報請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後,方能與內政部研商價購價格及契約約定事宜。是以,該公司103年度所編相關預算欠缺編列準據,實難窺知其合理性。 此外該計劃預計購置土地1處,興建廠房4棟、資訊中心1棟、訓練中心1棟及工商服務大樓1棟,以及購置交通及運輸設備30套(台)、機械設備12座(台)及資訊設備28套(台)。計畫期程自103年度起至109年度止,投資總額221億7,690萬8千元。由於該計畫內容與必要性、可行性均未有進行評估,且其預計投資收回年限39.11年,投資報酬率顯然過低,因此要求刪減該計畫預算3,190,593千元,。 提案人:管碧玲  劉櫂豪  葉宜津  魏明谷 二、 中華郵政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下編列新興專案計畫─郵政物流園區建置計畫第1年所需經費31億9,059萬3千元,但此計畫僅在辦理計畫書研製中,其經費估算完全欠缺合理性,爰凍結本項預算,待行政院核定後,並提送書面報告予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魏明谷 三、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專案計畫─繼續計畫」項下「購建郵政局所計畫」編列3億8,457萬4千元。查該公司歷次購建局所計畫於興建完成後,101年度營運之實際投資報酬率均低於原預期報酬率,顯見投資效益不佳,勢將延長計畫回收年限。於財政拮据之際,舉債業已逼近上限,本應周延評估各項計畫之效益;爰此,針對103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專案計畫─繼續計畫」─「購建郵政局所計畫」3億8,457萬4千元,提請酌予刪減10%,以撙節開支。 說明:中華郵政公司歷年購建局所計畫101年度之營運效益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編號 購建局所計畫名稱 實際投資 金額 設備(能量) 利用率 實際投資 報酬率 預計投資 報酬率 投資報酬率差距 1 購建儲匯局所計畫(83-86) 6,499,185 90% 6.60% 12.36% 低5.76個百分點 2 購建儲匯局所計畫(87-90) 3,413,891 90% 8.72% 12.86% 低4.14個百分點 3 購建儲匯局所計畫(90-93) 2,979,095 90% 6.27% 9.99% 低3.72個百分點 4 購建郵政局所及設備計畫(94-99) 1,888,362 70% 6.92% 7.18% 低0.26個百分點 ※註:1.資料來源,中華郵政公司提供。2.表列投資報酬率差距=實際投資報酬率─預計投資報酬率。 提案人:管碧玲  劉櫂豪  葉宜津  魏明谷 四、 中華郵政公司102年度「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編列15億6,519萬7千元,其中包括『什項設備─機具及辦公設備』1億31萬7千元,惟『機具及辦公設備』在102年度編列7,141萬7千元,103年預算卻增加2,890萬元,預算書也未說明需求原因與購置數量,顯然編列過於粗糙與浮濫,爰此,建議予以刪減2,890萬元。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魏明谷 五、 中華郵政公司103年度「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編列15億6,319萬1千元,其中包括『機械及設備─電腦設備』8億2,816萬6千元,然相同計畫科目,於102年度方編列6億6,819萬8千元,每年編列金額龐大,相關設備是否有每年編列汰換之需求,應審慎評估,另考量政府財政問題相關支出應力求簡約,爰此,建議103年度「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之『機械及設備─電腦』予以刪減20%(1億6,569萬6千元)。 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魏明谷 己、決議部分: 一、主決議 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列財產收入1,099億,其中約441億係中央政府預計將所持有之中華電信股票轉讓予中華郵政公司,惟應以中華郵政公司整體營運及獲利為考量,且本委員會已做出決議要求交通部不得出售中華電信之股票,爰此,中華電信應審慎評估承購標的,不得購買中華電信之股票。 提案人:魏明谷  劉櫂豪  葉宜津 二、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其103年編列之績效獎金係以1.2個月為基礎,符合立法院決議,但其常以併決算方式增發績效獎金。為避免規避立法院決議情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其績效獎金支出僅能於預算額度內發放,不得以併入決算方式辦理。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魏明谷 三、 有鑑於中華郵政郵業務績效不彰,99年虧損7.61億、100年虧損5.73億元,101年的虧損5.38億;但中華郵政在連年虧損的情況下,其每年折讓的金額卻遠多於虧損金額(99年折讓23.35億、100年折讓27.52億元、101年折讓28.06億元)。依中華郵政公司的說法表示若不做折讓,反會虧損更大,因此要求中華郵政司在三個月委託相關學者專家針對中華郵政公司郵件資費進行專業研究分析,以提出一最佳折扣計算模式。 提案人:管碧玲  劉櫂豪  葉宜津  魏明谷 四、 中華郵政公司近年來運用其既有金流與物流等優勢,提供郵政商城網路開店購物平台,接受網路商店委託,代為收取貨款,並負責網購商品之遞送服務,除協助中小企業、自行創業者及農家開創宅經濟商機外,同時藉以拓展其後端郵政遞送業務之營運量。然郵政商城自99年10月正式對外招商及營運起,迄至102年8月底止已近3年,整體營運仍呈虧損狀態,預估103年度仍將產生900萬元之稅前損失。為利瞭解該商城之營運效益,本席等要求應將其營運概況於預算案中詳實表達。 提案人:蔡其昌  葉宜津  劉櫂豪  魏明谷 五、 因為政府國庫空虛,歲入無法與歲出收支平衡,加上政府舉債額度已達上限,因此政府欲以出售公股等手段籌措財源。惟此舉無異殺雞取卵,且其方式係要求包括郵政儲金等基金購買政府釋出股份,待政府財源好轉再由政府買回。衡其方式實為質借,卻又不用計息,而違法挪用人民之存款。爰要求郵政儲金運用,不得摻雜非投資因素,而以上述手段購買政府之釋股。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魏明谷 六、 中華郵政先前做過優鮮配業務,但因虧損關係,被立法院要求停辦,若要全面放棄冷藏宅配業務相當可惜,因為日本郵便株式會社Cool EMS(國際保鮮快捷)業務非常成功,且希望未來中華郵政能和日本郵便局合作。中華郵政應參考日本成功之案例,協助農漁民將台灣生鮮產品運送至日本銷售。請中華郵政公司於一個月向交通委員會提出可行性評估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盧嘉辰  陳根德 七、 目前仍有屏東縣獅子鄉、台東縣金峰鄉、花蓮縣萬榮鄉三個鄉鎮,沒有中華郵政、農漁會信用部或信用合作社,ATM也是今年才陸續加裝的,郵政公司身為國營公司,除有獲利壓力外,也應負起金融普及化的重大責任,如能夠在上述三鄉鎮設立分支,將可以有效縮減偏鄉金融長期被漠視的問題,讓偏鄉居民也可以享有金融服務的親近性。爰此,中華郵政公司應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盧嘉辰  陳根德 八、 中華郵政公司將與中國大陸郵樂網合作,預計於102年底前,郵政商城將可直接加掛至郵樂網上販售台灣特色商品,且該公司並繼續與新加坡、馬來西亞、日本等國洽談合作事宜,應將郵政商城之營運概況利弊得失於一周內補送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楊麗環  盧嘉辰  陳根德 九、 有鑒於交通的便利及電子通訊的發達,使得郵局的郵務本業日漸萎縮,甚至出現虧損,日本郵局開辦老人服務的業務,讓在偏鄉及兒女在外不及時刻照料的老人,可以透過在地化的郵局員工和郵差及地方社福單位合作,提供關懷及照護的服務。一則可以使郵局發揮在地化、親民化的功能;二則可以開闢郵局的另一項收入。請郵政公司研議辦理,並於一個月內向交通委員會提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盧嘉辰  陳根德 十、 偏鄉民眾有超過一半的人希望中華郵政可以開辦外幣存款及黃金存摺的業務,顯示偏鄉民眾對於理財的金融服務仍是有所期待。建議中華郵政應與金管會協商,且與在地警政單位合作針對偏鄉民眾來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務,強化我國的金融服務親近性,並於一個月內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盧嘉辰  陳根德 十一、 日本有近四十幾個都道府縣,各地都有不同的景點和美食,因此日本郵局推出地區限定的明信片,且每季都有特別版,深受國內外民眾喜歡。台灣近年開放兩岸直航,吸引大陸、港澳和星馬等地的民眾來台旅行,建議中華郵政應協同觀光局來共同策劃,推出結合地方特色明信片,讓遊客可以把個人化的風景美食寄回家,也幫助台灣宣傳觀光。 提案人:楊麗環  盧嘉辰  陳根德 十二、 中華郵政公司截至102年9月底止掌管郵政資金達5兆9,398億餘元,其中儲匯資金即高約5兆2,466億元,較上年度同期(101年9月底)之5兆0,041億元,增加約2,425億元(增幅約4.85%),近幾年度郵政儲金規模逐年擴大,該公司管理運用績效之良窳,攸關廣大儲戶之權益及盈餘繳庫數。 根據中華郵政公司所提供近5年度(99年度至103年度)郵政儲金年平均利息費用及利息收益比較表(詳附表1)可知,103年度預計之儲金利息費用年平均利率為0.99%,僅低於102年度預算數;然其可運用資金轉存央行、其他同業、購買央行定期存單等之轉存款年平均利息收益率1.19%,卻僅高於99年度決算數,肇致其儲金存款利息費用與利息收益間平均利率差額僅0.20個百分點,為近5年度新低。復依102年8月26日中央銀行公布之金融統計資料顯示,99年至102年第2季,整體本國銀行存放款加權平均利率利差約在1.36至1.42個百分點間,更凸顯該公司利差微薄,允宜研謀因應對策,妥善處理龐大資金難以去化問題。 綜上,中華郵政公司103年度郵政儲金轉存款利息費用及利息收益間平均利率差額0.20個百分點,為近5年度新低,且遠低於全體本國銀行平均存放款利差,要求一個月內提出改善報告。 附表1:99年度至103年度郵政儲金利息費用及利息收益(平均利率)比較表 單位:新台幣百萬元;% 項目 99年度 100年度 101年度 102年度 103年度 審定 決算數 審定 決算數 審定 決算數 預算案數 截至9月底執行數 預算案數 儲金日平均結存 4,662,449 4,728,131 4,922,011 4,840,000 5,148,174 5,078,000 利息費用 35,175 42,543 47,199 54,272 37,111 50,457 儲金平均利率 0.75% 0.90% 0.96% 1.12% 0.96% 0.99% 存放本金 2,437,926 2,199,239 2,134,746 2,192,700 2,125,011 2,154,400 利息收入 23,966 26,268 26,757 31,141 19,582 25,684 存放息平均利率 0.98% 1.19% 1.25% 1.46% 1.23% 1.19% 儲金、存放息平均利率差額 0.23% 0.29% 0.29% 0.34% 0.27% 0.20% 本國銀行存放款加權平均利率利差 1.36% 1.41% 1.42% 1.42% - ※註:1.資料來源,中華郵政公司提供。其中102年度截至9月底執行數之儲金平均利率、存放息平均利率,係以截至102年9月底累計數推估計算為年利率。 2.表列儲金金額係為日平均數,爰其102年度截至9月底之日平均餘額5兆1,481.74億餘元與102年9月30日之儲匯資金規模5兆2,465.88億餘元略有差異。 3.表列本國銀行存放款加權平均利率利差係摘自中央銀行102年8月26日公布之金融統計─存放款加權平均利率,其中102年度為第2季資料。 提案人:管碧玲  劉櫂豪  葉宜津  魏明谷 二、附帶決議 郵務折讓刪減1億元,限用於郵務業務之盈虧。 提案人:管碧玲  林明溱  葉宜津 (進行協商) 主席:有關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基金用途第一案刪除業務宣導費和公關費共271萬1千元,請問有無異議? 翁主任秘書柏宗:這271.1萬元包括電磁波宣導180萬元、消費者保護20萬元、主委和副主委公關費用71.1萬元,我們建議是否刪除電磁波宣導的80萬元,然後併第八案,可以嗎? 主席:這筆為什麼會包含公關費、廣告費、電磁波? 石主任委員世豪:因為根據組織法第十四條,我們所有的經費是編列在通傳基金,我們也希望澈底改變,不過,這個意見預算中心每年都提出,我們的公務預算只有薪水,其他費用都在基金裡面,我們已經提案要修正組織法,但是行政院認為沒有必要修正,所以沒有辦法動,按照現行組織法規定也只能這樣。 葉委員宜津:你這80萬元要針對哪一項還是統刪由你們自己處理? 翁主任秘書柏宗:統刪讓我們調整,我們可能是針對電磁波宣導的部分調整,併第八案。 主席:你們電磁波宣導的結論是,基地台只是不夠美觀而已,完全沒有安全的困擾。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邊的宣導費就先刪了,其實更重要就是…… 主席:那個很嚴重哦!不是有拿給你們看嗎? 葉委員宜津:主席,我們是不是要先確定第一案和第八案合併? 主席:第八案的經費和第一案的經費重疊,所以可以併案,併案之後,宣導費都刪80萬元,但是現在問題是,公關特別費不應該編列在這種科目項下,因為根本違法,如果我們一年又一年,都不拿出撒手,行政院就一年又一年的敷衍,不讓你們改啊! 葉委員宜津:不是啦!那是主計總處不讓他們改。主席,沒有辦法啦!再說也是這樣,要跟主計總處講。 主席:好,刪除第八案,第一案和第八案合併,依照第八案處理,刪除80萬元。 第二案是刪減「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劃─監理政策企劃」項下的旅運費,總共657萬元。 翁主任秘書柏宗:報告委員會,我們102年度編列657萬元,103年度也是657萬元,沒有增加。 主席:前年、去年和今年到11月為止決算數是多少? 葉委員宜津:差200萬元,可以刪一點啦!前年決算數是447萬元。 主席:決算數才392萬元,你們超編將近一倍喔!確定一下啦!這個東西不必超編,夠用就好。 石主任委員世豪:跟委員報告一下,我們的出國經費基本上…… 主席:沒有,這旅運費包括國內和國外。 石主任委員世豪:國內外都有。 主席:還有大陸地區? 葉委員宜津:決算多少? 石主任委員世豪:決算數是依照以前的施政計畫和預算計算出的決算數,103年度最主要是增加了國際會議的任務,是在TIFA台美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中有諮商談判費,在有具體成果之前,專業領域的會議已經召開很多次了。 葉委員宜津:我們刪你們的預算是有所本的,根據你們前年度的決算刪除200萬元,你覺得有問題嗎?沒有的話,就這樣,好不好? 翁主任秘書柏宗:報告委員會,這是有具體業務項目的,假使真的…… 主席:有什麼新增預算嗎? 葉委員宜津:他說TIFA啦! 主席:TIFA根本還沒有影子。 石主任委員世豪:其實所有的國際諮商談判都要先開會前的很多專業會議,都要談很多次。 主席:那刪100萬元,好嗎? 葉委員宜津:好啦!100萬元,就這樣啦! 石主任委員世豪:好吧!就先刪100萬元。 主席:第二案減列100萬元。 第三案是凍結「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劃─監理政策企劃」項下的「會費」47萬元,只是凍結案,就讓它通過吧! 翁主任秘書柏宗:報告委員會,說明一下…… 葉委員宜津:改書面啦!通過。 主席:第三案照案通過。 第四案刪減資訊管理的「專業服務費」1,000萬元。 先請提案委員說明。 葉委員宜津:我們的理由就是和前年度決算相較增加69%,怎麼增加那麼多? 翁主任秘書柏宗:這次因為4G開放之後,證照審查的系統要整個重新再做一次,要建立通訊傳播產業資料庫,還有要導入資安ISMS的任務,同時因為現在特別注重個資外洩的問題,我們有SAC系統的…… 主席:防災應變,那凍結好不好? 葉委員宜津:刪一點啦!因為這筆預算增加太多了。 翁主任秘書柏宗:報告委員會,是不是可以刪50萬元?因為我們增加的項目都很明確。 葉委員宜津:你們自己同事都笑出來,刪50萬你也敢講!不行!200萬好了。 翁主任秘書柏宗:委員,100萬,好嗎? 主席:好啦!我看你們有明確的項目,就刪100萬元,第四案減列100萬元。 第五案是「通訊事業監理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中辦理固定通信網路成本模型及接續費委託研究計劃600萬元,全數刪除。 葉委員宜津:這是兩年計畫,結果6次招標都標不出去。 主席:好,那就刪了。 翁主任秘書柏宗:報告委員會,就按照葉委員的意見。 主席:好,第五案照案通過。 第六案是凍結「傳播事業監理計畫」凍結這筆預算1,588萬4千元的二分之一。 石主任委員世豪:報告委員,電視節目收視率調查方式不是我們主管,而且我們也不能改變業者作收視率調查的方式啊! 主席:凍結來報告啊! 石主任委員世豪:好,那我們就報告好了。 主席:改凍結四分之一。 第七案刪減「傳播事業監理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 葉委員宜津:本席提第七案已經對你們很客氣,因為你們增加506萬,真的太多了,而且都是諮詢服務、評鑑審查作業,沒有新的事項。 翁主任秘書柏宗:跟委員報告,這是按照葉委員意見辦理。 主席:好,第七案照案通過。 第九案刪減「辦理寬頻上網速率測量調查分析」2,050萬之10%。 翁主任秘書柏宗:這個案子是我們下年度擴大要到偏鄉去做行動寬頻的量測,量測的點很多,因為有量測之後,業者才會認真去做。 主席:第九案就刪200萬。 第十案凍結「通訊傳播內容事務監理計畫專業服務費用」200萬。 主席:這筆經費一共200萬嗎?好啦!就不要凍結,第十案不予處理。 第十一案至第十三案併案處理,第十三案另外處理,你們可以另外處理嗎? 翁主任秘書柏宗:第十三案可以另外處理。 主席:不是,我現在是講租金的問題,你們房租比內政部公布的高兩倍,租的對象都是電信協會等。 翁主任秘書柏宗:報告委員會,我們同意,就是把地區監理處、記者室、電信警察的部分一併處理,將地租刪除二分之一,才能一體適用。 主席:所有地租總共兩千多萬,可以刪掉一千多萬就對了? 黃主任琮祺:跟委員報告,我們的地有兩塊,一在濟南路,一在信義路…… 主席:這兩塊地的地租可以刪二分之一? 黃主任琮祺:這兩塊地的地主都一樣,我們希望這部分預算能保留下來,我們去跟他協商,如果刪二分之一,他拿到的租金不夠付地價稅,所以只留二分之一跟沒有留是一樣的。 主席:不然刪三分之一?這樣就沒有地價稅的問題了。 葉委員宜津:等一下,是怎麼回事?主秘跟你們意見不一樣。 主席:對,主秘認為可以。 石主任委員世豪:委員,我先作整個背景的說明。剛才我們秘書室主任已經說了,我們在濟南路和信義路的地都是租郵電協會的,這件事情我們跟財政部反映過很多次,財政部後來也願意協助郵電協會處理,如果這兩個協會解散,土地就回歸公有財產,到時候就撥歸公用了,所以這個問題是過渡問題,如果交通委員會要我們作一定的刪減,我們會有一定的壓力。 主席:你說地價稅占八成,所以刪兩成沒問題,而兩成就是470萬,那就刪500萬好了。 葉委員宜津:好,那就刪兩成。因為郵電協會也是在交通委員會裡面,所以我們還是責成你們去跟他們談判。 主席:好,刪二分之一改成刪20%。第十一案至第十三案併案,其他委員還有什麼問題?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很感謝委員會決議刪20%,這也形成壓力,讓我們可以去跟郵電協會談,比較有進度。除此之外,可不可以把另外一塊土地納進來? 主席:你們要怎麼改?把修正文字唸一下。 翁主任秘書柏宗:就是把「一般行政計畫」的「地租及地區監理」中電信警察的地租刪減20%。 主席:好,可以。第十一案到第十三案併入第十三案,刪減幅度改為20%,並將電信警察的地租也納進來,修正通過。 請問各位,對決議第一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決議第二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決議第三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決議第四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決議第五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決議第六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決議第七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決議第八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決議第九案有無異議? 翁主任秘書柏宗:關於第九案,我先說明一下。 主席:你就只對我的提案有意見而已,你還想不想活? 翁主任秘書柏宗:跟委員報告,因為有虛擬基金的話,一旦發生天然災害,享有電信普及服務的部分可以馬上修復;假使變成實體基金,我們就要每年編計畫,我知道管委員的意思就是要求接受國會監督,要有透明的…… 主席:那改成要求NCC慎重考慮將電信事業普及基金及預算納入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好不好?其實那筆預算真的完全不受監督,就任你們決定要徵多少,大家分攤多少,徵來以後就任你們分配,決定用在哪裡,真的完全不受監督,明年大概6億,對不對?一年有幾億?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部分有基金管理委員會在管理,徵來的費用全部由電信事業去分攤的。 主席:管理與支用辦法呢?有沒有定? 石主任委員世豪:根據電信法的授權,有定一個管理辦法,我可以把那個辦法送給委員參考。 主席:有管理辦法? 石主任委員世豪:有。 主席:你把管理辦法再送過來。 石主任委員世豪:好。 主席:那就修正通過。 接下來處理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相關委員提案,先處理第一案。 通傳會總要就一些案來報告。 葉委員宜津:建議凍四分之一。 主席:第一案建議凍四分之一,通傳會來委員會作報告後始得動支。 繼續處理第二案。 翁主任秘書柏宗:報告委員會,本案相關預算是補助天然災害後的修護和亮點的數位…… 石主任委員世豪:各地的系統推動有線電視數位化…… 主席:過去怎麼編?你們今年有增加,要增加這麼快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有很多是地方所使用的公益用途。 葉委員宜津:召委,第二案和第三案是一樣的,要不要併案? 主席:好,第二案和第三案併案處理,第三案刪2,000萬嘛? 葉委員宜津:對。 第二案和第三案是一樣的,雖然我們現在才在審預算,但是他們已經核准補助了,這就是在騙我們。 主席:你們都定好明年怎麼分喔? 葉委員宜津:我還很客氣地配合你們,扣掉你們已經准的部分才刪。 石主任委員世豪:委員,有個更好的方式,可不可以把刪減改為凍結,我們來作專案報告? 主席:不可以,你們既然大簽都已經全部簽了,有違常理,我們還是送院會協商,在院會協商之前,你們趕快把明年補助的明細送給委員會了解,本案保留,送院會協商。 石主任委員世豪:如果是明年的補助,其實都還沒有執行。 葉委員宜津:雖然還沒有執行,可是你們已經初審通過了。 主席:對。本案保留,送院會協商。沒有刪,只是送院會協商,你們只要好好來說明就好了。 葉委員宜津:第三案刪的方式也很給你們留面子,扣掉你們准的部分,只刪剩下的部分。 主席:好,兩案保留,送院會協商。 繼續處理第四案及第五案。 翁主任秘書柏宗:本案是我們跟地方政府配合有線電視數位化的宣導…… 葉委員宜津:不用啦!浪費錢。北中南東各辦一場,就可以做好有線電視數位化宣導?不用你來宣導,我們台南就已經有七成數位化了。也沒有給我半毛錢,完全沒有知會我,就利用我去廣告,辦一個活動邀請我去,我上台發言就被錄影,當作廣告,每天播放,大家都問我為何幫他們做廣告。所以真的不用花這筆錢,他們自動會去做,因為有利可圖,生意人就是這樣!他們現在已經非常了解數位化是有利可圖的,所以會拚命趕進度,不用再宣導了,把這筆錢省下來。 林委員明溱:有需要啦! 葉委員宜津:真的沒有需要。 林委員明溱:你們台南市不用,我們中部需要,南投有需要。 翁主任秘書柏宗:委員,我們下週一又要到嘉義市、台南市去宣導。 葉委員宜津:我的意思是說,你們這個錢不該拿去做數位化宣導座談,應該拿去做其他事情,做有利於數位化的事情,而不是大拜拜式的宣導,那真的沒有用。 林委員明溱:我們南投縣很需要,至少也要辦一場。 翁主任秘書柏宗:北中南東都要辦。 林委員明溱:通過啦!四百三十多萬而已,又不是很多。 翁主任秘書柏宗:葉委員,拜託。 主席:尾數刪掉,刪31萬6千元,留400萬。 處理第六案。 翁主任秘書柏宗:報告委員,這是有線電視管理基金委員會管理委員出席費。 主席:決算數是多少? 翁主任秘書柏宗:8,400元。 主席:審議什麼? 石主任委員世豪:只有8,400元。 主席:好,不予處理。 處理決議。 請問各位,對第一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三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四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通傳會主管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及相關委員提案處理完畢。 通傳會是監管機構,要有牙齒,不要當沒有牙齒的老虎,今天大家支持你們的預算,也是希望你們做好監管的工作,負起責任。 接下來處理中華郵政公司預算。 葉委員宜津:中華郵政的預算是不是比照去年的方式來處理?去年是統刪5億。 主席:沒有,去年後來恢復了,5億都恢復了。 葉委員宜津:哪有?沒有啊!還沒處理啊!哪有這麼好?我不會同意。要一案一案處理嗎?好啊!我沒有意見。 主席:你們今年總支出是增加還是減少?說明一下? 王總經理昌:我們盈餘增加1.48億…… 主席:現在處理第一案。你們是否了解楊委員提案的本意是什麼? 王總經理昌:當時楊麗環委員說「保經代」公司是行政院准我們先列預算,可是要跟金管會申請,核准後才會開始辦,我們預估10月1日開始辦,楊委員說10月1日前會不會准都還不知道,所以他要求先凍結這部分。 主席:凍結應該沒有問題吧? 王總經理昌:這部分凍結沒問題,我們尊重委員的意見,人民幣那部分央行已經同意了,不要凍結。 主席:要怎麼改? 王總經理昌:把「人民幣及」劃掉,倒數第3行的「等」、「外匯存款業務及」刪掉。 主席:是整個項目都凍結,申請核准後才解凍? 王總經理昌:是。 主席:好,修正通過。 接下來處理歲入部分第一案。 王總經理昌:報告委員,11月11日管委員要求中華郵政公司在3個月內委託相關學者專家針對郵件資費折讓進行研究,本案能否併入主決議三? 主席:開玩笑!預算案你給我弄成主決議,還併案!併什麼?預算案就併預算案,併什麼決議案?開什麼玩笑?預算案就預算案,跟決議案有什麼相關?你們折讓太多了,折讓了22億,這要怎麼交代? 王總經理昌:事實上這幾年這部分都有二十七、八億,現在已經少了6億,我們會來研究到底怎麼才能夠兩平。 主席:那部分就是郵費折讓給人家,一折讓就是二十幾億,那你們定郵費標準簡直就是定假的。 葉委員宜津:現在郵務士很多是委外的,不是你們的同仁,所以你們的業務量減少了,虧損也可以減少。 王總經理昌:報告委員,其實郵務士投遞工作除了早期有六百多個自然人承攬之外,業務量都沒有減少,這幾年還因為「血汗郵局」案而增加…… 葉委員宜津:對,可是現在增加都是臨時人員,不是正式人員。 王總經理昌:是正式的,現在一定要聘用正式人員。現在已經不能用臨時人員,因為國營事業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一定要是公務員。 葉委員宜津:即便如此,本席還是認為你們不該再增加人力了,因為這是虧損項目,你們還跟其他單位搶人,根本是搶更多來製造虧損。 王總經理昌:這好比「蛋生雞、雞生蛋」。 主席:你們的「蛋生雞、雞生蛋」比喻,從來不曾說服我們委員,你們的折讓數能讓你們的市場競爭力恰好處於最佳規模、最適規模,你們根本沒辦法說服我們,結果就演變成郵局的郵務士都在為民間郵遞公司當下游工啊! 葉委員宜津:不是啦!本席認為,市場機制是這樣的,如果你開價10元,他人卻可以用3元跟你拼,就表示你們有問題。你們給客戶折讓價,又以缺人為由,增加人手,如果要這樣,其實也不用與民爭利啊!讓市場機制去反應就好了。你們這樣把人硬搶來,可能起因於人手不足,民間業者可能聘用派遣工等方式,薪水比較高,你們也沒什麼競爭力,你們才會硬把生意搶來,加大郵務人員的工作負荷量。本席實在不想再提,但以本席服務處為例,我們寄出去的紅白帖、喜幛常常無故不見,我們明明有寄,你們卻硬說沒有、由於沒有收到件。我們民意代表沒有辦法寄到掛號郵件,因為每天都有幾百份帖子要寄,怎麼寄掛號?所以我們只好自己做單據,請郵局簽收,證明我們交寄了一百件郵件,假如對方沒收到,我們才能找郵局要,可是郵局也不肯,說不行、不敢簽,不敢簽是什麼意思?就是真的有遺失過。所以如同召委講的,這是惡性循環,本席支持刪掉這項預算。 王總經理昌:報告委員,新年度的折讓數已經少了6億,事實上,這兩年都是28億,我們新年度是編22億。 葉委員宜津:莫名其妙!賠錢的生意,你們還要跟人家搶,其他公司絕對不會有這種狀況。你們在經營管理上都比我們厲害,試問有哪一家公司會把賠錢生意搶來做? 主席:利息折讓部分真的賠得太厲害了,你們不要動不動就以要維持這些人來威脅我們委員。 葉委員宜津:對啊!這些人都有薪水保障啊! 主席:去年刪了你們5億預算,結果你們回去之後竟然放話是刪了獎金5億,我們從來沒有說刪掉的5億元是獎金,你們回去卻渲染為刪除獎金預算5億元,再回頭威脅委員。折讓高達20幾億,真的非常離奇,因為你們的牌價有問題,才會出現這種狀況,對不對?那你們為什麼不調整牌價,好好處理? 另外,如果我們酌刪折讓數,你們增加的收入恰好可以讓你們的業務量維持在最佳規模,本席懷疑,正是因為龐大的折讓,才會把郵資壓得那麼低,讓對手用3成價就做得了,就算再回頭交給你們投遞也還划得來,等於你們創造了一個產業,就是變成其他業者的下游。這已經是可以影響市場價格的數字了,你們到底要怎麼處理? 王總經理昌:報告主席,其實我們從80年到現在、22年以來都沒有調整郵資,但這22年以來,物價指數已經漲了40%。另外,為什麼大宗會享有折扣,就是因為已經先幫我們分區,節省我們投遞人力,也就是說,我們就不用再分撿,所以這等於是互補、回饋他們。 第三,民間下折扣搶的都是都會生意,偏遠地區業務,他們就不來搶啦!所以在這個部分,政府機關做事就是要…… 主席:你們就是澈底的冤大頭啊!自己折讓到血本無歸,又專門替其他業者當下游,處理偏遠地區郵件投遞業務,現在就是一直在討論這個問題啊! 王總經理昌:普及化的服務沒辦法進行,委員也指示我們研究什麼程度才能…… 葉委員宜津:好啦!我們的意思很清楚,本席再說一次。我們認為中華郵政應該確實遵照市場機制,也不用折讓了,如果因為這樣,導致業務量降低,也沒有關係,這些投遞士的工作仍然受到保障,因為他們為國營事業工作,也算是廣義的公務員,所以他們只是工作量降低、減輕,但薪水和工作都沒有什麼影響。這樣狀況才不會失真,我們也才知道你們現在到底需要多少人。像你們現在這樣,賠錢生意卻硬要招攬,再告訴我們人員不夠,要求招攬新郵務士,可是卻會賠更多,世界上沒有人這樣做。 主席:本席建議,郵務短絀多少?短絀幾億? 王總經理昌:5億多。 主席:那本案就刪5億,至少讓你們在郵務部分能夠達成收支平衡,這樣合理啊!就算折讓也要能收支平衡,總不能折讓到虧損5億!那要怎麼交代? 王總經理昌:103年的郵務是有盈餘的,因為降到22億,就由虧轉盈5,000多萬了,這是稅前盈餘。 主席:那就少刪1億,因為5,000萬盈餘一不小心恐怕又會轉為虧損。 王總經理昌:郵務方面希望不要…… 主席:本席已經同意少刪1億了,你還要說什麼?無論如何,郵務部分不但要收支平衡,還要盈餘,不要永遠讓員工背黑鍋。這樣你們也能善用你們的管理能力啊!否則難道都不用刺激你們嗎?折讓金額少編1億,這樣做不到喔? 王總經理昌:我們來努力。 主席:針對營業總收入第一案,折讓虧損刪減1億。本席補充一下,刪除歲入虧損所增加的1億元,一定要用在郵務收支平衡上,不可以挪作其他支出用途,這項附帶決議也要寫一下。 處理第二案。 王總經理昌:第二案是關於代理收入,也就是郵務代售商品手續費,我們編了1億4,600萬,委員建議刪除10%,我們尊重。 主席:第二案照案通過。 處理第三案。 王總經理昌:這個部分,我們也尊重委員意見。 主席:第三案照案通過。 葉委員宜津:本席在提案中已經說得很清楚,就是認為外包人力太多、派遣人力太多。 王總經理昌:我們現在是沒有派遣人員,我們是承攬業,不是派遣。 葉委員宜津:也一樣啊!而且承攬連派遣都不如,承攬人力很可憐,連保障也沒有。 主席:這是什麼費用? 葉委員宜津:承攬費用,是外包人力費用。 主席:你們還在外包什麼? 王總經理昌:我們送信前必須分檢,就是在投遞前先依照各大區區分。 主席:分信一年要分掉12億多喔? 王總經理昌:還有保全、清潔等工作,費用全都包括在內。 葉委員宜津:對啊!這就是我們剛才講的,你還試圖矇混。你們用承攬人力更糟啊!你們招攬一堆賠錢、難作的生意。 王總經理昌:他們還負責運輸,有些車輛要…… 葉委員宜津:你們硬把賠錢生意搶來,做不了又外包,真是莫名其妙!不知道你們算盤是怎麼打的、生意怎麼作的。 王總經理昌:報告委員,現在運輸、保全、清潔部分…… 葉委員宜津:對啦!但本席的意思就是少給你們一點預算,要你們少跟其他業者搶生意,賠錢的生意不用急著搶,你們為此雇用那麼多外包人力,品質又無法保障。 王總經理昌:郵務的部份是…… 葉委員宜津:僱用外包人力,又製造臺灣低工資。本席堅持刪減。 王總經理昌:報告委員,郵務人力要是被刪減實在有困難。 葉委員宜津:真的用在郵務? 王總經理昌:對,這部分如果沒有…… 葉委員宜津:召委,但這是外包人力喔! 王總經理昌:還有清潔、保全等業務費用也都在包括在內。 葉委員宜津:本席知道,所以沒有提議全部刪除,本席也沒有要求刪除清潔、保全人力的費用,總共12億,本席提案刪1成,已經很客氣了。 王總經理昌:但人力會不夠。 葉委員宜津:本席的意思就是要你們少去搶生意,尤其是搶那些你們做不來的生意,不要外包啦! 陳副總經理賜得:對不起,我們的折讓是針對都會地區業務,鄉下地區業務沒有人跟我們搶,那是虧錢業務,我們也不會去搶啊!剛才楊委員說我們搶來的是虧錢業務,又去外包…… 主席:這裡哪有楊委員? 陳副總經理賜得:對不起,是葉委員。我們搶的不是偏遠地區業務。 主席:我們現在沒有在談搶業務的問題喔! 陳副總經理賜得:對,但委員剛才談到我們去搶虧錢地區的業務,又花錢外包,我要說明,第一,由於環境在變動,如果外包,將來在人力調節上比較方便,第二,如果不用外包、改用正式員工,薪水要花更多,用人費用會更高。 王總經理昌:先減1%,我們來試試看,好不好? 葉委員宜津:不行,本席堅持。 王總經理昌:以後如果郵件減少,這部分人力外包也比較有彈性,可以隨之刪減,正式員工就很難減。 葉委員宜津:不行啦!這是外包人力。本席再說一次,如果你們做不了,就不要去搶人家生意。 主席:你們編預算真的有問題,我們之所以要刪,就是覺得你們編了這麼大一筆龐大費用、雜七雜八,包括郵務窗口、運輸、收投,連自動補鈔機補鈔預算也列在這裡,請問,這裡面全部都是人事費用嗎?又不是! 王總經理昌:是業務費。 主席:修理、保養、保固費和清潔費編列1億多,專業服務費1億多,可是你們卻把保全編在專業服務費裡,這種編法實在是亂七八糟!所以我們才會主張這筆預算應該大砍。你們這筆錢到底用來做什麼,有沒有辦法講清楚? 葉委員宜津:不是喔!報告召委,請看預算書第90頁,本席針對的只有外包人力,不是你說的自動提機補鈔、資產管理那一項,該項金額是12億多。 主席:可以啊!請中華郵政好好說明清楚。 葉委員宜津:本席純粹針對人力外包部分。喔!有了,也包括召委說的自動補鈔,這部分也用到人力。本席要刪的預算請看第90頁下方註解的「外包費」,包含一大堆費用,除了郵件處理、運輸以外,還包括資料建檔、自動機補鈔。 主席:跟本席剛才唸的一樣。 葉委員宜津:好,一樣就好,本席堅持刪減預算。 王總經理昌:後面是母公司的報表,再來就是子公司的報表。 主席:可是你們到現在還講不清楚啊!人家怎麼幫你們? 葉委員宜津:只減1%不行,你們外包用那麼多,有外包還有派遣。 主席:郵局體系已經那麼龐大了,還要花12億外包人力,這些錢到底用來做什麼? 葉委員宜津:這些都是拉低國內工資的兇手。 主席:你們把計算機拿出來,一筆一筆算給我們聽,這12億花在哪裡! 在場人員:我們用100年決算來看,好不好? 主席:100年決算數11億5,300萬,是不是?所以明年編列數也不能超過11億5,300萬。 葉委員宜津:不要,本席堅持再刪減,因為外包業務可說就是拉低臺灣薪資的元兇,你們都用這種方式來壓低工資,本席無法接受一家國營事業帶頭雇用這麼大量的外包臨時人力。 王總經理昌:報告委員,這些人力都有簽約、依約執行,如果按照101年度決算、刪除5,000多萬,可能還比較符合一般的合約精神。既然101年決算已經出來了,可以作為根據,畢竟明年的約已經簽好了。 葉委員宜津:你又簽好了? 王總經理昌:合約都是…… 葉委員宜津:召委,如果每項預算都能以「約簽好了」來決定,那預算就不用審啦! 主席:不必理他,一項一項看。101年決算12億6,000萬,中華郵政同意依照這個基礎刪減6,000萬。如果刪減6,000萬之後,我們都覺得刪得還不夠,再看要多刪什麼項目,這樣合理,對不對?可是有些分項有問題,例如雜項費用7,000多萬,最多的是用品消耗4億!這是什麼? 在場人員:這不包括在本項。 主席:這不包括在內? 所以除了參考101年決算數,刪減6,000萬以外,還要增加哪些部分,請你們具體說明,如果葉委員要多刪的話,要刪哪個部分? 葉委員宜津:刪1億好了。如果刪6,000萬,就是完全依照你們上年度決算刪減,但本席就是希望、期待你們逐年減少這種臨時人力,第一個用意,本席認為,不只是你們,而是整個政府用了太多臨時人力,拉低臺灣基本工資;第二是要你們不要再搶生意、與民爭利、搶賠錢的生意,所以多刪一點,比6,000萬多刪一點點好了。 主席:7,000萬好不好?本案減列7,000萬。 葉委員宜津:這筆預算要逐年降低喔!本席還會看著。 主席:以後要逐年降低。 處理第二案。 王總經理昌:報告委員,郵出售方面,有多項明年新開辦業務。 葉委員宜津:有什麼新增業務? 王總經理昌:包括人民幣匯款、外幣存款、e小包等,好幾種新業務。 葉委員宜津:什麼小包? 王總經理昌:兩岸「e」小包,就是網購小包,這類新業務很多。還有壽險方面,我們每年會推出4種商品,都要利用這項預算,因為做生意就是需要這筆費用。 葉委員宜津:刪一點啦!這裡編太多了。 去年呢?去年用多少? 王總經理昌:去年6億3,300萬,今年編5億9,000多萬,我們主動降低了。 主席:刪1,000萬,好不好? 葉委員宜津:那是廣告費用,那印刷裝訂費呢?剛才的業務宣導費就是用在廣告,印刷裝訂費總可以刪一點吧! 王總經理昌:編列印刷裝訂費,是因為有許多DM都需要裝訂。 葉委員宜津:這裡可以刪一點啦!不能都不刪。 主席:依總數刪1,000萬好不好,葉委員? 葉委員宜津:好啦! 主席:第二案依總數刪1,000萬。 處理第三案。 王總經理昌:報告委員,委員原本說沒有念,我現在針對詳細版本加以說明。 葉委員宜津:好,詳細的在這裡,比前一年增加太多了!本席主張把比起決算增加的部分刪掉就好。 王總經理昌:會增加是因為有一些新的、普及化的業務。 葉委員宜津:什麼普及化? 王總經理昌:是印鑑比對系統。 葉委員宜津:之前沒有嗎?這怎麼會是新增項目? 王總經理昌:之前沒有,以後用戶來開戶,就直接用電腦建檔,不用填資料。 葉委員宜津:這裡編列多少? 王總經理昌:6,000多萬。 葉委員宜津:6,600多萬?好,那刪1億,尾數留給你們。 王總經理昌:還有其他項目,包括電腦軟體服務等。 葉委員宜津:那些以前都有了。 王總經理昌:今年增加很多新種類,這部分就要9,800多萬。 葉委員宜津:什麼東西? 王總經理昌:第八項「電腦軟體服務」。 葉委員宜津:以前沒有嗎?以前就有啊! 王總經理昌:是針對新種類,下面註明有寫,因為國際財務準則平台和外匯存款作業系統等全都要開發新的,這部分更新的軟體服務費就要9,000多萬,將近1億了,刪減了很難辦啦! 林委員明溱:刪1,000萬,好不好?是不是可以辦? 葉委員宜津:光是鐘點費就比去年多了1,400多萬,是你們自己寫的。 王總經理昌:新業務開始,人員都要上課、訓練,包括員工、窗口。 葉委員宜津:既然如此,那之前的人員要挪用一下啊!不能以有新作用為由增加1億6,000多萬,那舊的都沒有? 王總經理昌:是訓練費用。 林委員明溱:刪1,000萬啦!好不好? 葉委員宜津:好啦!刪1,000萬。 主席:本案減列1,000案。 處理第四案。 王總經理昌:公股銀行都一樣,只要是公教人員…… 葉委員宜津:好啦! 王總經理昌:這是系統性的,不光是我們這麼做。 主席:好,本案不予處理。 第五案和第六案併案處理,一是凍結,一是刪減。 葉委員宜津:本席主張刪減,理由請你們自己看一下訓練所訓練概況表,訓練的容訓率都只有五、六成,所以不應編列這麼高的預算。況且本席還不是刪三、四成,只刪兩成。 王總經理昌:報告委員,到11月為止,我們的容訓率已經提升到73%了。 葉委員宜津:鄉對於73%,本席提案刪減兩成也不為過。 王總經理昌:高雄分所已經租給港務公司了,原本都掛在訓練所的教室,其實現在已經活化了。 另外,這部分費用還包括勞教班、升等考試、在職進修等,我們的人事室經算過,總共可以刪800萬。 葉委員宜津:刪1,000萬好了。 主席:第五案和第六案併案減列1,000萬。 處理第七案。 葉委員宜津:本席已經說明過了。請問王總經理,假設本席不是寄掛號,但本席確實寄了信,而且自己製作單據留底,紀錄當天寄的數量,例如10封、百封等等,要求郵局簽收,這樣有什麼不對?為什麼不可以? 王總經理昌:一般來說,大宗郵件如果沒有掛號…… 葉委員宜津:不要說大宗,本席只假設寄個1封、2封、5封或10封就好,總之確實前往郵局寄信,雖然不是掛號,但本席要求郵局簽收,證明收到本席交寄郵件,這樣不可以嗎?本席是要自己留底,這樣不可以? 王總經理昌:報告委員,一般來說,不是掛號郵件,真的是…… 葉委員宜津:你的意思就是,只要不是掛號郵件,即使丟掉也沒關係? 王總經理昌:不可能。 葉委員宜津:你只要說可以或不可以。 王總經理昌:大宗郵件交寄,我們都會簽收。如果是個人就…… 葉委員宜津:不是大宗,卻是我們每天都要去寄的。你們回去研究啊! 王總經理昌:好啦!我們回去評估。 葉委員宜津:本案先刪。 主席:你們都不研究,就像鐵板一塊。 王總經理昌:跟委員報告,101年度實際數就有17億5,800萬,這次已經少編了。 葉委員宜津:你剛才跟本席說了一大堆,但數字會說話,你們付出的毀損、被竊、遺失賠償增加很多。 主席:你們的服務費用是用來服務什麼?為什麼每一筆金額都達到十幾億?水電費給你們用,油電費給你們用,印刷廣告費剛才也已經審過啦!怎麼又來一次?這裡怎麼會也把印刷廣告費列入?保固預算剛才也審過啦!為什麼又列進來? 在場人員:這是同一個大科目項下經費。 主席:所以剛才已經針對大科目處理過了,沒有併案,是這個意思嗎?為什麼這裡跟前面審的項目都一樣?這些項目前面都審過啊!是不是大項通過了,現在處理細項?也就是說,這個案是細項嗎?剛才第二案減列1,000萬,是否包含本項?沒有啊!剛才那一項預算才10億,怎麼可能包括本項?第二案和第七案不一樣,第二案是印刷廣告費,第七案為什麼又要審印刷廣告費? 第二案是針對印刷廣告費刪減1,000萬,所以第七案的17億,除了剛才審過的10億廣告費以外,還有7億,另外處理,是不是?因為第二案總數才10億啊!請你們把第七案和第二案的關係搞清楚。所以我們在第二案只處理了印刷廣告費,第七案就是針對10億預算扣掉1,000萬以後剩下的預算再刪,對不對? 在場人員:原本17億,扣除3億多,是14億5,000萬沒錯,不然就以14億5,000萬為基礎刪減。 葉委員宜津:好,刪減14億5,000的10%也可以。 主席:等一下,你們真的很爛!剛才的第二案是針對10億8,323萬8,000元刪減1,000萬,是不是?現在第七案的17億5,429萬,跟前面那筆10億多,也就是扣除第二案處理完之後的預算,怎麼還會剩14億?本席看不懂啊!你們到底要用多少錢讓我們刪減10%? 在場人員:6億6,800萬。 主席:6億6,800萬刪10%?可是你剛才又要我們用14億去刪減10%,是不是? 在場人員:剛才算錯了。 主席:你們在搞什麼啦?審你們的預算很累耶! 所以扣除第二案相關金額,第七案就是以6億6,800萬下去刪減,對不對?刪減10%沒問題吧? 葉委員宜津:本席覺得太少,應該再多刪一點以示懲罰,因為郵件遺失、被竊及毀損的情況增加了,顯示你們的管理不好,還是刪1億啦!就是6,000多萬之外,再懲罰性多刪一些。 王總經理昌:報告委員,提案中提到,郵件被竊件數不減反增,但其實被竊件數有減少啦!總共250萬的賠償給付預算都是國外郵件,例如我們收了郵件、寄到國外,被國外業者遺失,但都要由我們負責,賠償金額有八、九成都用在國外郵件。 葉委員宜津:本席調查則發現,近五年只有100年度減少,其他年度都增加。 王總經理昌:今年已經減少了,而且遺失都是國外EMS部分,但我們就要負責,所以希望刪500萬。 葉委員宜津:開什麼玩笑啊?你們說要刪一成、6,000多萬,本席都覺得太少,你還要求刪500萬?虧你說得出口! 王總經理昌:那刪1,000萬可不可以? 葉委員宜津:不行。 好啦!本席可以尊重林委員明溱和召委的意見。 林委員明溱:好啦!本席再多刪1,000萬,總共刪2,000萬,好不好? 葉委員宜津:不行,本席底線就是刪減6億6,000萬的1成。 林委員明溱:刪太多了。 葉委員宜津:總共17億耶! 林委員明溱:不是啦!是6億多元。 葉委員宜津:對啊!算6億多也一樣啊!本席堅持刪減1成。 王總經理昌:刪2,000萬好嗎?剛才林委員也這樣建議。 葉委員宜津:不行。 主席:包含第二案,總共刪減5,000萬,好不好?也就是多刪4,000萬。 葉委員宜津:太少了吧!刪一成啦!反正被浪費掉的很多。 主席:差1,000萬,不然不包含第二案,第七案刪除5,000萬,加上第二案,總共刪減6,000萬。 葉委員宜津:好啦! 主席:第七案減列5,000萬。 第八案、第九案、第十案併入第七案處理。 第十一案和第十二案都是針對佣金,可能沒辦法,不予處理。 處理第十三案。 王總經理昌:報告委員,其實這麼大的單位,委外研究費用編列500萬,光一項計畫就不夠用,畢竟折讓也要研究、普及化也要研究。 主席:你們拿廣告費去研究如何廣告好了!沒問題的。 王總經理昌:不行,有些科目預算不能挪用。這500萬很少啦!總共才500萬,再殺也殺不了多少。 主席:第十三案不處理。 處理轉投資事業預算,第一案關於轉投資全數凍結,併入通案第一案。 在場人員:第一案針對郵政物流園區31億9,059萬3,000元,第二案也相同,兩案併案討論。 主席:你說併什麼? 在場人員:第二案併第一案。 主席:併通案?怎麼可以?這跟通案有什麼關係?應該第一案和第二案併案全刪,否則你們根本就是用來炒作土地,31億多全都拿來徵收土地。你們總共要投資221億做物流,港務公司做物流、中華電信也在做物流,你們中華郵政也要做物流,但全都是在炒作土地。 王總經理昌:報告委員,其實是因為華光社區要開發,我們位在愛國東路的據點一定要搬,既然要搬,就配合物流全面搬遷,算是配合內政部,不是炒地皮,這不可能是炒地皮。整體郵政未來10年、20年的前景真的就靠這裡了,因為這個業務就是我們的根本,把郵件擺在市中心處理也不太妥當。 葉委員宜津:請問一下,物流園區原定設在桃園、中壢,現在又改到林口,這不是炒地皮是什麼? 王總經理昌:我們原本編列物流園區預算時,華光社區案還沒有提出,現在華光社區案會影響到郵件處理中心,台北郵件處理中心的郵件量又占全國的65%,如果不搬到郊區處理,留在精華地,會影響到整個運作。就是未來愛國東路和金山南路口那一整片,也包括法務部用地,整個中華電信就是早期台北監獄的範圍,在寶宮戲院斜對面。 主席:你們把蛋黃地都讓出來,將來就會演變為讓財團去蓋帝寶,而且你們還要花200多萬搬家。 王總經理昌:根據規定,那塊地不能賣,只是一、二樓必須騰出來做商業使用,才會熱鬧。 在場人員:因為不是要賣土地,沒有炒地皮的嫌疑。 主席:這個審不下去,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前面審過的提案,我們先唸過,其他提案不是未審竣,而是擇期再審。物流案太重大,未經報告或現地考察,這種重大、總投資金額200多億的案子,我們沒辦法審下去。 現在先宣讀關於NCC和中華郵政預算已經通過的提案。宣讀協商結論。 協商結論: 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部分: 基金用途第一案併入第八案處理。 基金用途第二案刪減100萬元。 基金用途第三案照案通過。 基金用途第四案刪減100萬元。 基金用途第五案照案通過。 基金用途第六案照案通過。 基金用途第七案照案通過。 基金用途第八案刪減80萬元。 基金用途第九案刪減200萬元。 基金用途第十案不予處理。 基金用途第十一案、第十二案和第十三案併案處理,以第十三案為主刪減20%,提案內容部分修正為「一般行政計畫管理─地租及地區監理電信警察地租」刪減20%。 決議第一案照案通過。 決議第二案照案通過。 決議第三案照案通過。 決議第四案照案通過。 決議第五案照案通過。 決議第六案照案通過。 決議第七案照案通過。 決議第八案照案通過。 決議第九案修正通過,修正倒數第二行「要求」後面增加「NCC慎重考慮將」等文字內容,其餘照提案內容通過。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部分: 基金用途第一案凍結四分之一。 基金用途第二案保留送院會。 基金用途第三案保留送院會。 基金用途第四案刪減31萬8,000元。 基金用途第五案併入第四案處理。 基金用途第六案不予處理。 決議第一案照案通過。 決議第二案照案通過。 決議第三案照案通過。 決議第四案照案通過。 中華郵政公司預算有協商結論部分: 通案第一案修正提案內容,第一行「人民幣業務及」以及第十行「該等」的「等」字刪除,倒數第三行「外匯存底業務及」刪除,其餘全數凍結。 營業總收入第一案刪減1億元,另有附帶決議,內容如下:「郵務折讓刪減1億元,限用於郵務業務之盈虧。提案人:管委員碧玲、林委員明溱、葉委員宜津」 營業總收入第二案照案通過。 營業總收入第三案照案通過。 營業總支出第一案刪減7,000萬元。 營業總支出第二案刪減1,000萬元。 營業總支出第三案刪減1,000萬元。 營業總支出第四案不予處理。 營業總支出第五案刪減1,000萬元。 營業總支出第六案併入第五案。 營業總支出第七案刪減5,000萬元。 營業總支出第八案併入第七案。 營業總支出第九案併入第七案。 營業總支出第十案併入第七案。 營業總支出第十一案不予處理。 營業總支出第十二案不予處理。 營業總支出第十三案不予處理。 轉投資計畫第一案併入通案處理。 重大之建設事業總共五案保留,擇期再審。 決議總共12案保留,擇期再審。 主席:報告委員會,針對本日詢答做如下處理:張委員嘉郡、潘委員維剛、楊委員麗環、鄭委員汝芬、吳委員育昇、林委員明溱及陳委員學聖提出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張委員嘉郡書面意見: 一、請問,依本席瞭解,目前提供寬頻上網業者的服務限制,幾乎不保證傳輸的速度達到廣告或是契約所講的速度,也沒有保證方案的最低速度,對消費者權益來說,其實沒有保障,不曉得相關單位有沒有規劃對業者的頻寬或是傳輸速度進行方案內容下限的訂定? 二、在通傳基金103年度所編列的預算可以看到,在「法制業務計畫」編列了993萬5千元,用途在於健全通訊傳播法制、強化垃圾郵件管制、防制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等業務,但根據通傳會的統計,以國內前20大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業者資料來看,垃圾郵件的攔阻率並未有效提升,請問在攔阻機制上,目前在系統或是法令的建制為何? 三、隨著網路科技日新月異,青少年及兒童接觸網路等科技通訊設備的便利度大為提升,本席請問,政府在對於兒少通訊傳播效益及保護兒少網路安全視聽的管理,有哪些相關的措施?業務經費的效益如何?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 儘管全球經濟疲軟,博弈產業收入占全球第1的澳門,經濟並未受到太大衝擊,去年國內生產毛額(GDP)實質成長仍高達12.6%。反觀我國,今年GDP第三度下修,如何提振離島經濟發展,也成為政府相當重要的課題。 對於設置博弈娛樂之相關設施及配套,相關單位可參考美國內華達、紐澤西、新加坡、澳門等博弈先進國家作法,並透過離島說明會、國際學者專家座談會以廣徵各界意見。 為確保觀光博弈業健全經營,以觀光賭場帶動國際觀光度假區之大型觀光投資,降低負面效應並妥為監督及管理,先關單位應以朝向「應高度管制」、「具警察權」、「設置專責機關」等三項原則及「設立嗜賭防制基金」配套措施做為離島博弈相關條例之立法基本方向。對此可師法新加坡之作法,對於違法之商家,課以高額罰鍰。同時對於賭場之空間均設有嚴格規定,僅占博弈特區之百分之五,其餘空間則作為提振經濟之觀光設施,如:餐廳、免稅商店、遊樂園等。 另一方面,離島博弈特區之設置重在提升地區經濟效益,因此必須特別重視公益管理及嗜賭之防制。以規範最為嚴格之新加坡可做為我國施行之借鏡;當地居民除執業所必須外,進入賭場之規範採原則上禁止,例外者許可;嚴格控管,具一定經濟能力者須經過申請,方可進入。 離島地區自然資源、交通相對不便,是相關單位必須克服的議題。建請相關單位,審慎評估各離島之資源分配情形,配合徹底落實防嗜賭措施,為離島建設再升級。 楊委員麗環書面意見: 一、有線廣電基金地方政府及公視獲撥款項,完全依有線廣播電視法所定比率撥款,未有事前審查及事後考核機制。為使資源配置更具效率,通傳會應儘速研擬相關配套措施。 依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每年系統經營者提撥金額之30%捐贈予公視,而有線廣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亦僅訂定,每年8月31日前應將前1年度公視所獲分配款項捐贈之。而有關審查考核機制,僅規定每年將系統經營者提撥金額30%捐贈予公視,未另行規範審查考核機制。 目前實務上各地方政府可獲撥付款項額度,係當地系統經營者所提撥金額之40%,與該基金考核地方政府之結果無涉。該基金雖每年均依規定辦理考核,並請各地方政府就考核結果執行缺失及改進建議予以改善,且列為下年度考核重點,惟部分縣市卻連年發生相同缺失;究其原因,無論考核結果如何,地方政府均可獲撥當地系統經營者所提撥金額之40%,考核結果與資源分配未能相互連結,考核流於形式、未具實效。 二、寬頻不保證頻寬,消費者權益缺乏保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要求業者之契約與廣告,應提供傳輸速度最低標準之保證,以避免業者任意誇大廣告內容卻逕以文字排除責任,以提供消費者有利資訊進行交易。 據統計資料顯示,102年8月固網寬頻用戶數達692萬9千餘戶,其中ADSL與FTTx(光世代網路,通稱光纖網路)兩者用戶數達446萬7千餘戶,惟業者推出之傳輸速度皆不保證頻寬或傳輸速度,即契約所訂速度為上限,並非下限,消費者權益缺乏保障,實際速度可能與資費速度差異大。消費者如不滿意傳輸速度僅能退租,但市場業者幾乎每家都不保證,恐有聯合行為之傾向。主管機關應本於權責,加強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應檢討業者以文字免除應負責任之合法性,並要求業者之契約與廣告,應提供傳輸速度最低標準之保證,以避免業者任意誇大廣告內容卻逕以文字排除責任,以提供消費者有利資訊進行交易。 三、現行收視率調查之代表性與準確性受質疑,主管機關宜謀適當因應策略,以端正國內視聽風氣。 我國收視率調查係由AGB尼爾森媒體研究自民國83年開始在臺灣提供電視收視調查服務,目前樣本戶為1,800戶,個人收視紀錄器裝設數為3,186個,樣本調查母體數為2,170萬餘人。AGB尼爾森採用個人收視紀錄器進行收視調查,每天提供客戶包括無線及有線頻道之每分鐘收視率。除了節目品質無法經由收視率被測量反應,現行收視率數字之樣本結構欠缺代表性、收視率數字之抽樣誤差與尼爾森公司獨占市場缺乏競爭者等疑義,均為現行收視率調查之問題。 現行收視率調查存有諸多問題,通傳會卻以「尊重市場運作機制」為由,任憑獨占之調查公司以1,800戶願意裝設個人收視紀錄器之樣本數,決定收視市場之解讀,進而影響節目製播品質與廣告播送等傳播產業之發展。故為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確保通訊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及尊重弱勢權益,實宜就收視率調查研謀相關策略,以因應數位匯流時代之通訊傳播品質提升。 鄭委員汝芬書面意見: 日期時間:民國102年12月09日 會議主題:一、邀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石世豪列席就「行動寬頻業務競價結束後,『行動寬頻事業計畫書審查事項』與『行動寬頻系統審驗技術規範』進度及方向」提出報告,並備質詢。二、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有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非營業預算。三、繼續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有關交通部主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 一、台灣寬頻通訊(TBC)是台灣第三大有線電視系統業者,NCC上周才核准TBC赴新加坡的上市案,現在卻爆發陸資可以透過「大陸海通國際證券」、「香港凱基證券」、「香港大華繼顯證券」、「新加坡星展唯高達證券」等4家券商下單購買TBC在星上市的「亞洲付費電視信託基金(APTT)」,這與麥格理集團當初承諾保證的「未來基金購買者,不得是陸資、黨政軍等相關限制對象」嚴重違背,如此一來讓大陸資金可以在無設防的情形下進入到台灣特許的媒體行業,本席認為,依照《外國人投資條例》或是《有線廣播電視法》,涉及外國人投資國內有線電視系統,只要涉及境內外任何股權架構、投資人及投資計劃等變更,都得送交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事前審查,但現在卻爆發陸資購買台灣有線電視股權,主管機關才說要審查,根本就為時已晚,首先請NCC先查明有多少陸資已經購買APTT,若超過APTT所發行總額的三分之一,變成一個嚴重的國安問題,NCC是否應該直接撤銷台灣寬頻通訊的有線電視特許權,請NCC提供本席一份書面說明。 二、4G競標結束,得標總價新臺幣1,186.5億元,高於底價359億元;張善政政務委員對外表示,標金上繳國庫後,將提撥120億元至150億元經費,加上原有150億元資通訊預算,政府將盤點現有科技相關計畫,希望未來3年可以投入200億元,用於改善業者進行基礎建設的障礙、補貼弱勢族群上網、改善網路塞車並提出寬頻服務亮點計畫,這部分麻煩NCC提供本席一份書面規劃,讓立法院確實了解NCC要如何改善偏鄉地區的數位落差問題。 三、基地台建設是行動寬頻能否成功的關鍵,但現在某些電信業者為了自身利益,只允許集團內的電信公司於集團內的建築物上架設基地台,甚至完全拒絕排擠其他電信業者的基地台進駐,導致其他電信業者的電信訊號在某些地區異常微弱,這部分要請NCC著手調查,對於有開放架設電信基地台的建築物,就應該開放給所有電信業者進行架設,不應該獨厚特定業者。另外,為了縮短偏鄉地區的數位落差,本席也建議政府應該開放政府機關的公有建築物讓電信業者可以承租設置基地台,例如郵局、警察局、公務機關的建築物等等,唯有如此,才能在最低的爭議下廣設最多的基地台,減少偏鄉地區的數位落差。 吳委員育昇書面意見: 本院委員吳育昇有鑑於據媒體報導大陸民眾已透過各路券商,買到TBC在新加坡上市的信託憑證,形同陸資可「繞道」持股。而近年來,國內幾樁媒體併購案,關注焦點包括背後有無「陸資」介入?是否造成「國安疑慮」?會否導致「媒體壟斷」。從NCC對這些個案處理結果看來,對照今天TBC個案,是否凸顯現行法令不完備?未來原先在國內處處碰壁的媒體併購案,將可「有樣學樣」’透過海外上市,就能輕易規避國安及壟斷查核,甚至造成「外國人買媒體比本國人容易」的奇怪現象。NCC是媒體主管機關,理應負起相關審查准駁與否之責任,如今卻又說TBC是經濟部投審會的權責,對內對外竟有二套標準,是否有失公允?特提出書面質詢,惠請通訊傳播委員會說明。 林委員明溱書面意見: 一、鑑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辦理「量測全國行動上網速率提供情形」計畫,量測區域雖為全國性的22個縣市,各鄉鎮市區的量測原則卻是以人口密度為標準,導致其中11個縣市的量測區域的人口數不到70%,確有偏都市化之量測標準。以南投縣為例,量測區域人數占總人口數為55%,量測地區只限於南投市、埔里鎮及草屯鎮,未考量到其它的九個鄉鎮的消費者,實在不公平。少數區域的人口實在無法代表全縣消費者的心聲,本席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辦理「量測全國行動上網速率提供情形」計畫時,應以人口比例做為選取量測區域原則,每縣市量測區域的人口占總人口數比例應至少為70%,以臻公平合理。並且定期公佈各縣市別及業者別的行動上網速率效能分析結果,並以公開資訊透明化為原則持續公佈該研究報告,以確保消費者能明確地判斷、比較各家電信業者所提供的服務品質與上網速率,落實消費者權益之保障。 陳委員學聖書面意見: 本院陳委員學聖接獲陳情,針對大陸籍人士可在中、港、星等三地,買到台灣寬頻通訊(TBC)在新加坡掛牌的亞洲付費電視信託基金(APTT),等同陸資可輕而易舉購買台灣系統台,暴露台灣政府部門毫無設防的窘態;本席憂慮陸資一旦進入台灣特許的媒體行業,是否形同國家安全之漏洞?為此 特向行政院提出書面質詢。 說明: 一、本席認為,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不開放大陸人民及陸資直接、間接持有或投資台灣媒體事業,台灣寬頻通訊(以下稱TBC)到新加坡公開上市募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稱NCC)要如何監督、追查資金來源、流向?是否行政管理消極,讓業者有漏洞可鑽?若是陸資入股,NCC是否有決心藉由行政作為,如撤銷業者特許執照等手段,不讓外資心存僥倖,也杜絕類似TBC「先斬後奏」偷跑案例再度發生。 二、現行廣電相關法令明確禁止「中國大陸資金、黨政軍」投資台灣媒體,但實務執行層面,NCC如何管制購買者的身分?如何防範藉海外上市、中資得以「假外資」身分進入台灣媒體業,輕易規避國安及壟斷查核?是否造成「敵人比家人、外國人比本國人買媒體容易」的怪異現象? 三、系統業者赴境外投資的審查工作,NCC與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等相關單位應釐清權責、不互踢皮球,依《外國人投資條例》和《有線電視廣播法》等法令為準,外國投資人從事境外上市募資法變更投資架構行為,若涉實質經營權變動,依法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公開透明交易及股權結構,若有不法,應嚴格禁止交易,以建立一套公平遊戲規則,方為國家、產業和閱聽眾之福。 四、上述質詢,敬請答覆。 主席:本日會議做如下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中華民國103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有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非營業預算處理完畢。營業部分有關交通部主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未及處理部分,另擇期繼續處理。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交通部儘速以書面答復。」 現在散會。 散會(15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