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星期一）9時7分至17時13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主　　席　江委員惠貞","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 3 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 3 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102年12月2日（星期一）上午9時5分至12時40分","下午2時31分至5時20分","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出席委員：江惠貞    陳節如    王育敏    葉津鈴    蔡錦隆    趙天麟    蘇清泉    徐少萍    楊  曜    林淑芬    劉建國    田秋堇    吳育仁    楊玉欣    鄭汝芬","      （委員出席15人）","列席委員：陳亭妃    陳歐珀    許添財    盧秀燕    林德福    林佳龍    管碧玲    賴士葆    廖正井    蔣乃辛    蕭美琴    李貴敏    林滄敏    孔文吉    張慶忠    呂學樟    楊瓊瓔    邱文彥    邱志偉    李桐豪    何欣純    簡東明    王惠美    呂玉玲    王進士    徐欣瑩    徐耀昌    李鴻鈞    黃偉哲    楊麗環    黃昭順    潘維剛    羅淑蕾    黃文玲    丁守中    陳其邁    盧嘉辰    蔡正元    尤美女    姚文智    李昆澤    羅明才    顏寬恒","      （委員列席43人）","主    席：趙召集委員天麟","專門委員：黃中科","主任秘書：楊夢濤","紀    錄：簡任秘書  李健行","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王曉蘭","      薦任科員  江建逸","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  定：議事錄確定。"],["段落：討論事項"],["段落：併案審查本院委員蔡正元等28人、委員李鴻鈞等35人、委員姚文智等17人分別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委員劉建國等22人、委員田秋堇等22人分別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1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一、併案審查本院委員蔡正元等28人、委員李鴻鈞等35人、委員姚文智等17人分別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委員劉建國等22人、委員田秋堇等22人分別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1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段落：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委員管碧玲等21人、委員丁守中等25人、委員鄭汝芬等19人、委員趙天麟等19人、民進黨黨團、委員陳節如等20人、委員尤美女等23人、委員王育敏等29人、委員田秋堇等21人、委員李慶華等23人、委員徐欣瑩等35人、委員陳亭妃等19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1人、林淑芬等20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34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惠美等27人、委員蔡正元等51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津鈴等18人、委員羅淑蕾等22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23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許添財等21人、委員黃志雄等17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19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吳宜臻等18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羅淑蕾等21人、委員江惠貞等22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24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3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3人、委員陳根德等23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津鈴等16人、委員蔣乃辛等17人、委員吳育仁等20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18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4案。"],["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委員管碧玲等21人、委員丁守中等25人、委員鄭汝芬等19人、委員趙天麟等19人、民進黨黨團、委員陳節如等20人、委員尤美女等23人、委員王育敏等29人、委員田秋堇等21人、委員李慶華等23人、委員徐欣瑩等35人、委員陳亭妃等19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1人、林淑芬等20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34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惠美等27人、委員蔡正元等51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津鈴等18人、委員羅淑蕾等22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23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許添財等21人、委員黃志雄等17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19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吳宜臻等18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羅淑蕾等21人、委員江惠貞等22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24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3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3人、委員陳根德等23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津鈴等16人、委員蔣乃辛等17人、委員吳育仁等20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18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4案。"],["段落：審查人民請願案3案。"],["三、審查人民請願案3案。","(一)陳正三君為有關醫療仲裁新制度及修正醫療法提出建言請願文書乙份。","(二)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為對行政院「醫療法第八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提出建言請願文書乙份。","(三)吳笑輝君為建議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對於情節重大者，最高可處新台幣2,000 萬元以下罰鍰，並修正第十一條列入規範請願文書乙份。","（本次會議經委員田秋堇、趙天麟、蔡正元、劉建國、姚文智、李桐豪、丁守中、陳節如、江惠貞、管碧玲、葉津鈴、羅淑蕾及徐欣瑩等13人說明提案要旨，衛生福利部邱部長文達就行政院提案報告並就委員提案提出說明；委員葉津鈴、陳節如、江惠貞、蔡錦隆、王育敏、趙天麟、蘇清泉、徐少萍、楊曜、林淑芬、田秋堇、吳育仁、李昆澤、劉建國及陳其邁等15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邱部長文達暨相關主管、法務部林參事秀蓮暨相關主管即席答覆。）","決　定","一、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潘維剛、林淑芬及鄭汝芬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 週內以書面答覆本會及本會委員與質詢委員。","三、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覆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2 週內以書面答覆本會及本會委員與質詢委員。","決　議","一、併案審查本院委員蔡正元等28人、委員李鴻鈞等35人、委員姚文智等17人分別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委員劉建國等22人、委員田秋堇等22人分別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1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一)第二十四條，照委員趙天麟、江惠貞、葉津鈴、田秋堇、陳節如、徐少萍、劉建國及王育敏等8人所提修正動議將各相關委員提案修正如下：「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及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通過。","【本案採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9人（含主席），贊成者7人，反對者1人，贊成者多數，通過。】","(二)第一百零六條，照委員趙天麟、江惠貞、葉津鈴、田秋堇、陳節如、徐少萍、劉建國及王育敏等8人所提修正動議將各相關委員提案修正如下：「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通過。","【本案採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9人（含主席），贊成者7人，反對者1人，贊成者多數，通過。】","(三)委員趙天麟等21人所提第一百零六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四)本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頇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趙天麟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委員管碧玲等21人、委員丁守中等25人、委員鄭汝芬等19人、委員趙天麟等19人、民進黨黨團、委員陳節如等20人、委員尤美女等23人、委員王育敏等29人、委員田秋堇等21人、委員李慶華等23人、委員徐欣瑩等35人、委員陳亭妃等19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1人、林淑芬等20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34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惠美等27人、委員蔡正元等51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津鈴等18人、委員羅淑蕾等22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23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許添財等21人、委員黃志雄等17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19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吳宜臻等18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羅淑蕾等21人、委員江惠貞等22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24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3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3人、委員陳根德等23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津鈴等16人、委員蔣乃辛等17人、委員吳育仁等20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18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4 案，結果：本案另擇期繼續審查。","三、審查人民請願案3案。","(一)陳正三君為有關醫療仲裁新制度及修正醫療法提出建言請願文書乙份。","(二)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為對行政院「醫療法第八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提出建言請願文書乙份。","(三)吳笑輝君為建議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對於情節重大者，最高可處新台幣2,000 萬元以下罰鍰，並修正第十一條列入規範請願文書乙份。","決議：上述請願文書案，是針對修正「醫療法」及「食品衛生管理法」所提的請願建議，行政單位已函復請願人，請願書可留供審查相關法案之參考，無成為議案之必要。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段落：審查臨時提案7項："],["四、審查臨時提案7項：","(一)鑒於今（102）年7月已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該法第六條第二項雇主有責任避免勞工遭遇人身攻擊；此外，美國、歐盟、挪威等從事工作狀況調查皆顯示：醫療從業人員是職場暴力高風險群，衛生福利部有責任督促醫療院所擬具降低醫護人員面臨職場暴力風險之措施。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儘速協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預防醫護從業人員職場暴力具體措施，並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陳節如　　葉津鈴"],["決議：照案通過。","(二)鑒於急診室暴力是職場暴力，屬於職業災害，醫院雇主應負責任。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督促醫院，訂定職場暴力傷害申訴管道及報案處理流程，對於受到暴力傷害的勞工，應主動提供輔導追蹤並協助尋求法律協助。"],["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陳節如　　葉津鈴"],["決議：照案通過。","(三)鑒於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條中，明定「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時，應同時公布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惟其文字仍未臻明確，恐因發布錯誤之檢驗訊息，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於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中，明確規定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之細節內容，以確保檢驗品質及結果判讀之正確性。"],["提案人：王育敏"],["連署人：江惠貞　　蘇清泉"],["決議：照案通過。","(四)由於科技、工業進步，各式食品添加物、人工香料等等技術日新月異，為維護消費者食品安全權益，國外對食品添加物業者管控嚴格，食品添加物廠商必頇有專業技師、工廠登記。然而在臺灣，幾乎任何人都可以經營食品添加物、香料事業。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經濟部與內政部應研議食品添加物、香料廠商應聘用食品專業技師，同時協助成立食品添加物、香料工會，讓業者間發揮自律、自我管理功能。"],["提案人：江惠貞"],["連署人：蘇清泉　　蔡錦隆　　王育敏","決議：修正通過。臨時提案內容文字修正如下：「由於科技、工業進步，各式食品添加物、人工香料等等技術日新月異，為維護消費者食品安全權益，國外對食品添加物業者管控嚴格，食品添加物製造廠商必頇有專業技師、工廠登記。然而在臺灣，幾乎任何人都可以經營食品添加物、香料事業。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經濟部與內政部應研議食品添加物、香料製造廠商應聘用食品專業技師，同時協助成立食品添加物、香料工會，讓業者間發揮自律、自我管理功能。」","(五)鑒於各大通路商與大型連鎖商針對所販售商品收取高額上架費，卻對上架販售的食品成分內容毫無所知，待爆發食品安全事件時則以僅負責販售為由推卸責任。建請衛生福利部應要求各通路商負起連帶責任，在食品上架前檢附相關檢驗證明，以達為所販售食品做初步把關之目的。否則商人僅以販售商品獲利為目標，對商品品質如何卻無任何責任，犧牲的永遠只是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權益。"],["提案人：江惠貞"],["連署人：蘇清泉　　蔡錦隆　　王育敏","決議：修正通過。臨時提案內容文字修正如下：「鑒於各大通路商與大型連鎖商針對所販售商品收取高額上架費，卻對上架販售的食品成分內容毫無所知，待爆發食品安全事件時則以僅負責販售為由推卸責任。建請衛生福利部應協同經濟部要求各通路商負起連帶責任，在食品上架前檢附相關檢驗證明，以達為所販售食品做初步把關之目的。否則商人僅以販售商品獲利為目標，對商品品質如何卻無任何責任，犧牲的永遠只是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權益。」","(六)針對2013年8月22日衛生福利部部長信箱回覆，要求公立醫院服務的護理人員在遭受職場暴力後，「應以服務病患為優先考量，因此身為人民公僕不宜輕易對身體不適的病患或家屬興訟，讓病患的病情因此更加惡化，請您諒解。……」 就是因為衛生福利部的這種態度，對護理職場暴力息事寧人，姑息養奸態度，才讓醫療的職場暴力層出不窮。而長庚王貴芬事件後，衛生福利部又化身為醫護權益保衛者，贊成鼓勵受暴醫護提告，這種兩面討好的濫好人行為傷害從業人員，毫無是非的行政作為敗壞官箴。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提出相關業務單位主管的行政責任檢討。"],["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田秋堇　　趙天麟","決議：修正通過。臨時提案內容文字修正如下：「針對2013年8月22日衛生福利部部長信箱回覆，要求公立醫院服務的護理人員在遭受職場暴力後，「應以服務病患為優先考量，因此身為人民公僕不宜輕易對身體不適的病患或家屬興訟，讓病患的病情因此更加惡化，請您諒解。……」 就是因為衛生福利部的這種態度，對護理職場暴力息事寧人，姑息養奸態度，才讓醫療的職場暴力層出不窮。而長庚王貴芬事件後，衛生福利部又化身為醫護權益保衛者，贊成鼓勵受暴醫護提告，這種兩面討好的濫好人行為傷害從業人員，毫無是非的行政作為敗壞官箴。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提出相關業務檢討報告。」","(七)衛生福利部公告自103年1月1日起，將對職業工會會員投保金額調高至22,800 元。惟第二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調整向來素有爭議，衛生福利部雖研擬替代方案，擬以公、民營事業機構受僱者之平均投保金額漲幅達一定標準時，方據以調整。然現公營事業與民營事業存在一定落差，若因公營事業調整而逕調平均投保金額，顯有失公允；且牽涉人數眾多，若未有足夠公告時間，恐影響廣大職業工會會員之權益。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協調，給予3 個月的預公告時間，並將正式實施日期延至103 年7 月1 日，使工會會員都能被充分告知與了解，以保障其權益。"],["提案人：蔡錦隆　　江惠貞"],["連署人：徐少萍　　楊玉欣　　蘇清泉　　吳育仁　　王育敏　　張慶忠　　陳超明　　楊瓊瓔　　黃昭順　　林國正　　王惠美"],["決議：照案通過。","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委員管碧玲等21人、委員丁守中等25人、委員鄭汝芬等19人、委員趙天麟等19人、民進黨黨團、委員陳節如等20人、委員尤美女等23人、委員王育敏等29人、委員田秋堇等21人、委員李慶華等23人、委員徐欣瑩等35人、委員陳亭妃等19人、委員徐欣瑩等37人、委員田秋堇等19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1人、林淑芬等20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34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惠美等27人、委員蔡正元等51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津鈴等18人、委員羅淑蕾等22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23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許添財等21人、委員黃志雄等17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19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吳宜臻等18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羅淑蕾等21人、委員江惠貞等22人、委員葉津鈴等16人、委員蔣乃辛等17人、委員吳育仁等20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24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3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3人、委員陳根德等23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18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5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昇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9案。"],["一、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委員管碧玲等21人、委員丁守中等25人、委員鄭汝芬等19人、委員趙天麟等19人、民進黨黨團、委員陳節如等20人、委員尤美女等23人、委員王育敏等29人、委員田秋堇等21人、委員李慶華等23人、委員徐欣瑩等35人、委員陳亭妃等19人、委員徐欣瑩等37人、委員田秋堇等19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1人、林淑芬等20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34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惠美等27人、委員蔡正元等51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津鈴等18人、委員羅淑蕾等22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23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許添財等21人、委員黃志雄等17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19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吳宜臻等18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羅淑蕾等21人、委員江惠貞等22人、委員葉津鈴等16人、委員蔣乃辛等17人、委員吳育仁等20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24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3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3人、委員陳根德等23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18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5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昇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9案。"],["主席：本次會議是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委員管碧玲等21人、委員丁守中等25人、委員鄭汝芬等19人、委員趙天麟等19人、民進黨黨團、委員陳節如等20人、委員尤美女等23人、委員王育敏等29人、委員田秋堇等21人、委員李慶華等23人、委員徐欣瑩等35人、委員陳亭妃等19人、委員徐欣瑩等37人、委員田秋堇等19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1人、林淑芬等20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34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惠美等27人、委員蔡正元等51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津鈴等18人、委員羅淑蕾等22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四十六條1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23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許添財等21人、委員黃志雄等17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19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吳宜臻等18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羅淑蕾等21人、委員江惠貞等22人、委員葉津鈴等16人、委員蔣乃辛等17人、委員吳育仁等20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24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3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3人、委員陳根德等23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18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5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昇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9案。","現在進行逐條討論。首先進行本案名稱。請宣讀。"],["田委員秋堇等21人提案條文：","法案名稱　食品安全法"],["田委員秋堇等19人提案條文：","法案名稱　食品安全法","主席：這是在5月31日以前，即修法之前的條文，已經不適用了，請問是否還要處理？","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想解釋一下為什麼本席版本的法案名稱和別人的不一樣，我們希望把「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為「食品安全法」，事實上5月修法時我就想要這樣做，可是當時非常匆忙，來不及提出來。現在實施的食品衛生管理法初訂於民國64年1月28日，那是很久遠以前的事了，那時食品科技尚未發達，衛生條件不佳，所以就以「食品衛生管理」作為核心價值。但是現在食品科技已發達到消費者不知道自己在吃什麼，賣的人也不知道自己在賣什麼，生物科技、農業技術及化學工業的發展和民國64年比較簡直不可同日而語。所以現在的食品問題已不僅是衛生，而更是安全問題。我們修法已經修了那麼久，食品安全問題還是不斷爆發，因此我們將名稱改為「食品安全法」，希望能從根本解決問題，包括維護對環境友善的在地飲食文化，由全民教育著手提倡綠色飲食教育，從根本塑造國民的飲食安全風氣。除了風險評估、消費者補償之外，我們還希望加強源頭管控，請各位同仁能夠支持把本案名稱改為「食品安全法」，謝謝。"],["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說明。","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田委員的立意良善，不過食品的問題不只是安全，還包括衛生，並且要進行管理。如果只叫做「食品安全法」，就會忽略了衛生及管理的重要。所以我們建議把田委員的法案精神納進來，把名稱改為「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因為安全要架構在衛生之上，沒有衛生就沒有安全了，要讓衛生、安全、管理三元合一。這樣是不是比較符合現代及未來的前瞻性需求？","主席：衛生是第一要件，沒有衛生就談不上安全和管理。","田委員秋堇：我們訂定法案要與時俱進，因應當時的社會環境，如今衛生已經不是什麼大問題，問題是出在「安全」。因此在優先順位上，我希望把「安全」放在前面，也就是把名稱訂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葉署長明功：衛生是基本，現在衛生沒有問題，不代表未來就沒有問題。我們一直很重視衛生，管理得也不錯，假如今天忽略了……","田委員秋堇：我沒有要忽略，我同意放在一起，但是現在比較有問題的是「安全」。","葉署長明功：總則第一章第一條就規定「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所以我們還是建議名稱以「衛生安全」為宜。","主席：田委員，大食品廠的衛生可能沒有問題，但是食品的管理林林總總，包括小攤商、小吃店在內，所以衛生還是滿基本的。"],["田委員秋堇：「衛生安全」會不會變成衛生方面的安全？"],["主席：不是。","葉署長明功：我們會照田委員的意思，把「安全」納進去，其實「衛生安全管理法」在邏輯是比較順的。","主席：田委員，總則第一章第一條規定「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開宗明義講的就是「衛生」，如果這樣的話，第一條可能要修正為「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可能會更加完整。"],["田委員秋堇：對。","主席：我們對法案名稱不作爭議，不過第一條在這次修法並沒有提出來，院版及委員版本都沒有，所以不作處理，留待下次再修正。請田委員提個案子，有機會我再排進來，可以嗎？現在名稱是不是訂為「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請葉委員津鈴發言。","葉委員津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比較認同田委員的法案名稱，因為現在食品安全問題最複雜也最重要，添加物太多了，如果不把「安全」擺在第一位的話，想要追求健康的食品恐怕很難。至於「衛生」的問題，目前生活水準很高，衛生管理法就可以處罰那些小規模、不注重衛生的小吃攤。而且消費者也會注意這一塊，假如小吃攤的衛生達不到消費者的需求，就會被自然淘汰。至於「安全」的部分，由於添加物太多了，總共有好幾十萬種，所以我們應該把「安全」放在前面，當作政府執法的重點。因此本席比較認同田委員的主張，把「安全」放在「衛生」的前面，當作政府最應該重視的一個點，謝謝。","主席：既然大家各有不同的見解，名稱部分就先保留。","進行第三條。請宣讀。"],["鄭委員汝芬等34人提案條文：","第　三　條　　本法所稱食品添加物，係指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等過程中用以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強化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必要目的，加入或接觸於食品之單方及以單方再調配其他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物所組成物質。"],["尤委員美女等23人提案條文：","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段落：特殊營養食品：指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得供特殊營養需求者使用之配方食品。"],["二、特殊營養食品：指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得供特殊營養需求者使用之配方食品。"],["段落：食品添加物：指為食品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強化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必要目的，加入或接觸於食品之物質。"],["三、食品添加物：指為食品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強化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必要目的，加入或接觸於食品之物質。"],["段落：食品器具：指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之器械、工具或器皿。"],["四、食品器具：指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之器械、工具或器皿。"],["段落：食品容器或包裝：指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之容器或包裹物。"],["五、食品容器或包裝：指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之容器或包裹物。"],["段落：食品用洗潔劑：指用於消毒或洗滌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之物質。"],["六、食品用洗潔劑：指用於消毒或洗滌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之物質。"],["段落：基因改造：指使用基因工程或分子生物技術，將遺傳物質轉移(或轉殖)入活細胞或生物體，產生基因重組現象，使表現具外源基因特性或使自身特定基因無法表現之相關技術；但不包括傳統育種、同科物種之細胞及原生質體融合、雜交、誘變、體外受精、體細胞變異及染色體倍增等。"],["七、基因改造：指使用基因工程或分子生物技術，將遺傳物質轉移（或轉殖）入活細胞或生物體，產生基因重組現象，使表現具外源基因特性或使自身特定基因無法表現之相關技術；但不包括傳統育種、同科物種之細胞及原生質體融合、雜交、誘變、體外受精、體細胞變異及染色體倍增等。"],["段落：食品業者：指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或從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之業者。"],["八、食品業者：指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或從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之業者。"],["段落：標示：指於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上，記載品名或為說明之文字、圖畫、記號或附加之說明書。"],["九、標示：指於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上，記載品名或為說明之文字、圖畫、記號或附加之說明書。"],["段落：營養標示：指於食品容器或包裝上，記載食品之營養成分、含量及營養宣稱。"],["十、營養標示：指於食品容器或包裝上，記載食品之營養成分、含量及營養宣稱。"],["段落：查驗：指查核及檢驗。"],["十一、查驗：指查核及檢驗。"],["田委員秋堇等21人提案條文：","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二、特殊營養食品：指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得供特殊營養需求者使用之配方食品。","三、食品添加物：指為食品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強化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必要目的，加入或接觸於食品之物質。"],["四、食品器具：指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之器械、工具或器皿。"],["五、食品容器或包裝：指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之容器或包裹物。"],["六、食品用洗潔劑：指用於消毒或洗滌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之物質。","七、基因改造：指使用基因工程或分子生物技術，將遺傳物質轉移（或轉殖）入活細胞或生物體，產生基因改造現象之相關技術；但不包括傳統育種、同科物種之細胞及原生質體融合、雜交、誘變、體外受精、體細胞變異及染色體倍增等技術。"],["八、食品業者：指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或從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之業者。","九、標示：指於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上，記載品名或為說明之文字、圖畫、記號或附加之說明書。","十、營養標示：指於食品容器或包裝上，記載食品之營養成分、含量及營養宣稱。"],["十一、查驗：指查核及檢驗。"],["田委員秋堇等19人提案條文：","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二、特殊營養食品：指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得供特殊營養需求者使用之配方食品。","三、食品添加物（含單、複方）及香料：指為食品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強化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必要目的，加入或接觸於食品之物質。"],["四、食品器具：指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單、複方）及香料直接接觸之器械、工具或器皿。"],["五、食品容器或包裝：指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單、複方）及香料直接接觸之容器或包裹物。"],["六、食品用洗潔劑：指用於消毒或洗滌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之物質。","七、基因改造：指使用基因工程或分子生物技術，將遺傳物質轉移（或轉殖）入活細胞或生物體，產生基因改造現象之相關技術；但不包括傳統育種、同科物種之細胞及原生質體融合、雜交、誘變、體外受精、體細胞變異及染色體倍增等技術。"],["八、食品業者：指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單、複方）及香料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或從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之業者。","九、標示：指於食品、食品添加物（含單、複方）及香料、食品用洗潔劑、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上，記載品名或為說明之文字、圖畫、記號或附加之說明書。","十、營養標示：指於食品容器或包裝上，記載食品之營養成分、含量及營養宣稱。"],["十一、查驗：指查核及檢驗。"],["段落：綠色飲食教育：藉由食品安全性之教育，提供民眾飲食、農業、環境、相關地理人文歷史與科技風險，以深入了解食品相關的知識，並有助於國民適當飲食生活的實踐，且積極與國際合作。"],["十二、綠色飲食教育：藉由食品安全性之教育，提供民眾飲食、農業、環境、相關地理人文歷史與科技風險，以深入了解食品相關的知識，並有助於國民適當飲食生活的實踐，且積極與國際合作。"],["段落：食品技師：指依技師法經國家高等考試取得執照之專門食品安全技師人員。每年食品業者由參加食品技師協會之食品技師不定時現地查核簽證食品安全。"],["十三、食品技師：指依技師法經國家高等考試取得執照之專門食品安全技師人員。每年食品業者由參加食品技師協會之食品技師不定時現地查核簽證食品安全。"],["主席：江委員惠貞等針對本條提出修正動議。請宣讀。"],["江委員惠貞等所提修正動議："],["提案人：江惠貞"],["連署人：蘇清泉　　蔡錦隆　　王育敏"],["主席：田委員秋堇等針對本條提出修正動議。","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主席，本席等21人提案條文及修正動議部分均撤案。","主席：現在我們只處理田委員秋堇等19人提案條文，至於田委員秋堇等21人提案條文及修正動議均已撤案，因此這部分就不予處理。","有關第三條條文的重點，不外乎是尤委員美女及田委員秋堇等所提關於基因改造的議題，另外就是食品添加物含單方、複方及香料的問題，再者田委員特別提出綠色飲食教育及食品技師等方面的規範，這是和其他版本比較不一樣的地方，現在我們先針對這些重點來作討論，之後再來處理條文。","首先請楊委員曜發言。","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公開單方、複方及基因改造的部分，本席並沒有什麼意見，可是本席必須提醒衛福部，一旦修法完成以後，究竟業者要如何公布，你們在修法的同時就必須要有配套的輔導辦法，包括緩衝期也要訂出來。現在我們面臨一個問題，那就是在修法完成之後，因為沒有緩衝期的規定，所以何時要開始執法就放任行政機關自行恣意裁定。譬如在修法完成之後，明明業者必須要公告了，卻因為沒有相關的輔導辦法，也沒有緩衝期的規定，所以變成在半年的時間內都不加以執行。對於這樣的情形，媒體當然不可能放過，而且就法制層面而言這是不對的。照理說，你們應該設想在這些條文通過之後，該如何輔導業者公布，同時也要規定緩衝期到底是多久。","另外，剛剛我們討論到這項法案的名稱，本席認為衛生方面的概念是比較小的，安全方面的概念是比較大範圍的。以前修法的時候，可能沒有很多食品安全方面的問題，而只有衛生方面的問題，因為當時並沒有許多添加物，科技也沒有那麼發達，所以光用「衛生」就可以涵蓋食品的許多重要層面。如今變成安全的範圍比較大，衛生的範圍已經被涵蓋在裡面，所以是不是應該要改成「食品安全管理法」？在此僅提出本席的意見供大家參考，謝謝。","主席：在此向楊委員說明，第一條條文方才已經保留，如果今天來得及的話，等一下應該還是會處理，這方面大家可以加以思考。","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三條所規範的乃是定義，而剛才楊曜委員所說的是管理辦法。剛剛大家討論到針對單方的部分要不要有日出條款的問題，本席等提案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食品添加物（含單、複方）及香料應強制登錄，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資料庫以利查驗。」因此本席建議等到審查第二十一條條文時再來討論相關的管理辦法，至於第三條只要單純討論定義的問題就可以了，謝謝。"],["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之所以將「基因改造」的部分加進來，主要是因為現在各國都不認為基因改造的東西可以當做食品，所以我們要求如果有基因改造生物成分的話，就必須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安全審查，。本條必須針對基因改造的部分加以定義，因為後面會牽涉到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條文的規定，謝謝。","主席：這部分大家可能要審慎考量一下，針對基因改造食品的部分，究竟在此次修法時要不要納進來，不知衛福部有什麼意見？"],["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請讓本席先發言一下。"],["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衛福部提出說明之前，本席想先提醒衛福部，之前在本院801會議室開會的時候，曾經通過一項臨時提案，其中白紙黑字寫著有關基因改造食品方面的規範，當時部長及衛福部官員也都同意。","我們知道，目前的基因改造食品必須含有5%以上的基因改造成分，才會標示它是基因改造食品，而歐盟是含0.9%以上的基因改造成分就必須標示。當時本席的提案就是要求我們必須比照歐盟的標準，而且部長、署長等人都答應了，所以本席才會主張把這部分納入母法當中。不然的話，我們每次都只能用臨時提案這邊規範一下或那邊規範一下，到後來可能是你們忙忘了，而我們還得跟在後面不斷詢問你們到底什麼時候要公布、究竟什麼時候要做？之後不只是消基會召開記者會罵，包括其他委員會不知情的委員也召開記者會跟著罵。事實上，衛福部官員早就已經答應，那麼你們就應該趕快去做，最好是把它納入母法的規定當中，這樣一翻兩瞪眼，就不會有人再去懷疑這件事情了，謝謝。"],["主席：請蘇委員清泉發言。","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尤委員美女等23人有提案修正基因改造的部分，現在我就以大豆為例，台灣幾乎96%、97%的黃豆都是進口，一年進口230幾萬噸，大部分從美國及巴西進口，幾乎95%以上都是基因改造的黃豆，尤委員的提案對於基因改造的部分寫得這麼詳細，如果使用基因工程或分子生物技術，將遺傳物質轉移的都不能當做食品的話，將來絕對會有實施上的困難，這要怎麼辦？","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要標示，不是不能當食品。"],["蘇委員清泉：這是信仰問題。這個問題請部長說明一下。"],["主席：請衛福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問題請葉署長說明。"],["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說明。","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委員講的是目前國內的狀況，基因改造是現在的議題，但這其實是與時俱進，每個階段的變化都會不一樣。食品生物科技日新月異，基因改造定義隨時都在修訂，假如將定義規定在母法，以後每次改變就要再回來修正母法也會造成困擾。","蘇委員清泉：我的意思也是這樣，就是不要寫得這麼細，否則以後會不能動彈。因為基因與轉殖技術一直在改善，載體技術也一直在改善，如果在這裡寫得這麼硬，將來會完全沒有迴旋的空間。"],["葉署長明功：謝謝委員。"],["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提醒食藥署署長，這是你們在食藥署網站上的定義，我們只是照抄而已，這樣最安全、最沒問題，怎麼你們自己還有意見？這樣太奇怪了吧！"],["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說明。"],["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已經準備預告基改作物占0.9%就要標示。"],["田委員秋堇：你們什麼時候要開始實施？明年1月是不是？"],["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食品組蔡組長說明。","蔡組長淑貞：主席、各位委員。上次會議作成主決議之後，我們已經召開專家會議也已達成共識，0.9%的部分是包裝食品，散裝食品也要標示……"],["田委員秋堇：你們邀請的專家也都同意？","蔡組長淑貞：對，都同意，包括散裝食品也要標示，會和這部分一起實施。今年下半年我們到全省溝通……"],["田委員秋堇：全國。","蔡組長淑貞：我們到全國完成溝通，草案也已研擬，現在要進行法制公告程序，我們會給予充分表達意見後就實施。"],["田委員秋堇：預計什麼時候要開始實施？","葉署長明功：大概半年後公告，現在就預告，然後全省去溝通。"],["田委員秋堇：現在是12月……","葉署長明功：12月底會預告，然後全國去溝通，溝通完之後就公告實施。"],["田委員秋堇：在聖誕節前夕預告好了。","葉署長明功：應該是沒問題，但還會有一個緩衝期，所以應該在明年年底就可以開始實施。"],["田委員秋堇：緩衝期要一年嗎？半年就夠了吧！","葉署長明功：從世界各國進口來台灣要遵守標示，所以不只是台灣的問題，從國外進口的東西也都要改標示。","田委員秋堇：應該不用那麼久，他們進口到歐洲的東西就是那個標示，所以就比照進口到歐洲的標示就好。"],["主席：畢竟是不一樣的法令。","葉署長明功：我們會儘快實施。這是以前沒有現在有的規定，是不是一定要差這幾個月？我覺得長久來說，不管是明年6月、9月或12月，只要開始實施，我們就會嚴格執行，我想這樣才更重要。","田委員秋堇：我們等這個措施等太久了，台灣多少人在吃豆腐、豆漿？","葉署長明功：現在已經有決心要開始實施，專家會議也已經開完，也要預告了，所以我想這部分……","田委員秋堇：你們給我一份書面報告，為什麼要一年？","葉署長明功：沒問題，全部都已經在推動了。"],["主席：等一下可能會有相關相同的意見……","田委員秋堇：對不起，主席，我們對基因改造的定義是抄食藥署的網站，這應該沒有問題吧？","葉署長明功：食藥署那個資料會隨時改變，隨著時代變化若有新的定義出來，我們就會再增加，如果委員將其定義在母法，以後有任何改變都要再回頭修正母法，這樣反而會跟不上時代，而且修正母法的難度是比較高的。","田委員秋堇：基因改造的東西都有一個基本原則，包括改變了體細胞變異及染色體倍增等技術，所以，是不是寫一個最基本的原則出來？","葉署長明功：報告委員，可不可以寫在細則裡？就是母法規定要訂細則，然後授權主管機關隨時代變化適當修訂，包括標示、包裝等等。畢竟母法的修訂工程比較大，如果委員不滿意細則的修訂，每年視執行狀況，或者消基會及社會大眾的需求提升到一定程度時再修會比較快。乍看之下，訂在母法是很好，可是母法會多久修訂一次？每次修的工程又很大，這樣反而在未來會造成比較大的困難。所以我比較建議在母法裡規範訂定細則，細則可以隨主管機關與時俱進修訂，這樣是不是比較符合未來性？而且最重要的是執行。","主席：署長，如果要這樣的話，你們是不是嘗試寫一個條文出來，再看田委員和尤委員能不能接受。"],["葉署長明功：我們可以把這個……"],["田委員秋堇：這一條先保留。","主席：關於基因改造的部分，請他們先寫出他們認為一定要的規範，未來在科技發展的過程出現不同樣態時不用每次都要修法。就先讓他們寫，寫完之後如果大家覺得還有意見就再討論，可以嗎？現在就不用再說明，我想大家的意見差不多就是這樣。"],["田委員秋堇：綠色飲食教育和食品技師沒有問題吧！","葉署長明功：跟委員報告，關於綠色飲食教育，未來國健署的國民營養法會包含教育、營養成分量及國人需求等等。"],["田委員秋堇：國民營養法在哪裡？","葉署長明功：據我所知，明年就會提出，現在已經在研擬草案了。","田委員秋堇：明年我們都快卸任了，就規定在這裡。","葉署長明功：如果獨立在這裡是比較偏離的，會產生扞格。"],["田委員秋堇：食品技師的定義呢？","葉署長明功：食品技師本來就有，我們也和考選部協調，但委員提的是以後每年要固定做什麼，訂在母法裡反而是訂死了。我也是建議訂在細則裡，實際上不是只有食品技師才能做這個工作，食品相關行業範圍很大，現在的食品技師也沒有那麼多，專業還不夠，如果現在訂在母法裡，以後動彈度就很低。"],["田委員秋堇：至少將食品技師定義為「指依技師法經國家高等考試取得執照之專門食品安全之專門技師人員。」應該沒問題吧？","葉署長明功：是不是也暫時保留，待細修之後再和委員討論？我個人看法是讓它比較完整，而不是急於讓食品技師列入，導致其他行業無法融入，應該是要讓各行各業都能來，但是我們要尊重食品技師的專業。","田委員秋堇：關於食品安全的查核，你們希望還有哪些行業的人應該進來？","蔡組長淑貞：跟委員報告，因為食品領域包括很多，目前第十二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置一定比率，並領有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之食品、營養、餐飲等專業人員……」。"],["田委員秋堇：這在第幾頁？"],["主席：有人提修正案嗎？","蔡組長淑貞：沒有，這是現行條文。","葉署長明功：跟委員報告，就是界定食品、營養、餐飲及衛生管理等幾大行業。","蔡組長淑貞：依據這個條文，目前已經預告，只要是畜牧、獸醫或者水產技師都可以納入，除了食品，另外還會有畜牧產品需要獸醫師，例如肉品；還有乳品需要畜牧師、水產品需要水產技師，所以目前是依據第十二條擴大這些專業人員。"],["田委員秋堇：我所提的版本第七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先保留。","葉署長明功：好，謝謝委員。","主席：另外，關於本席所提的第八款食品通路商的部分，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署長提到你們現在會公告基因改造占0.9%就要標示，但是上次你們來溝通的時候好像說只會公告黃豆和玉米，其他的好像不會公告。"],["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說明。","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目前黃豆和玉米屬於基因食品，至於其他部分待我們和專家開會後逐步增列，所以當時向委員報告的就是我們比照歐盟將5%調為0.9%，其他項目就要逐步增加，目前大豆和玉米就是直接實施。","尤委員美女：這就會牽涉到後面的安全性審查，今天只是公告要標示，但對於安全性是完全不介入，還是怎麼樣？","葉署長明功：要。以後入關的時候就要標示，假如無法證明是非基因食品就要以基因食品標示、查登，以前沒這麼做，現在就要這樣了。如果是非基因食品就要佐證相關資料，否則我們就認為是基因改造食品，我想這樣是更嚴謹。"],["尤委員美女：現在你們在措施上只針對大豆和玉米。","葉署長明功：目前是大豆、玉米，可是未來如果無法佐證是……"],["主席：署長剛才有說其他品項會逐步管理？","請衛福部食藥署食品組蔡組長說明。","蔡組長淑貞：主席、各位委員。目前經過我們查驗登記准許的只有黃豆和玉米，至於委員關切的其他品種，我們會依照國際作物發展及國內食品產業的需求來做，如果准許這一類基因改造食品進入台灣的話，當然就會公告並要求他們辦理查驗登記，至於後續衍生需要的安全評估，包括標示部分都要符合。但目前只准許基因改造的黃豆和玉米進口，其他就不准許。"],["尤委員美女：你說目前准許進口的？","葉署長明功：只有這兩類可以進來，其他的都沒有進來。","蔡組長淑貞：對，都不准許。"],["尤委員美女：沒有標示怎麼會知道是不是基因改造。","葉署長明功：依照細則規定，等一下我們會將定義、標示、管理等提出和委員們討論看看怎麼樣。","尤委員美女：我的意思是說如果你們現在只規範基因改造的黃豆和玉米需要標示，但其他不需要標示，這樣要如何禁止其他沒有標示的基因改造食品進來？因為我們根本不知道是不是基因改造。","蔡組長淑貞：跟委員說明，從民國九十幾年開始我們就有長期執行一個監測計畫，監測對象不只有玉米、黃豆的產品，其他加工品也有監測，同時會搭配檢驗方法，所以是可以從監測當中確認的。但我們還是要強調，目前基因改造的食品只有玉米和黃豆可以進來。","尤委員美女：事實上你們的監測沒有母法，只是你們的措施而已對不對？"],["葉署長明功：是。","尤委員美女：這就牽涉食品管理母法是不是應該授權給你們，讓你們有權審查、檢驗，並且公告目前有哪些產品可以進來。"],["葉署長明功：是。"],["尤委員美女：但是目前食管法完全沒規定到基因改造食品。","主席：尤委員，我剛剛有特別裁示關於基因改造定義先容許他們寫一下，待會寫出來之後再討論。"],["尤委員美女：好。","主席：所以基因改造的部分現在先不處理，好不好？","尤委員美女：好，但是我所講的基因改造不限於黃豆和玉米。"],["主席：當然。","葉署長明功：是，未來還有更多。","主席：事實上國際科技會進步到哪裡，現在也沒有人會知道。","葉署長明功：這我們有注意，謝謝委員。","主席：第三條及本席提案增列的第八款食品通路商，雖然條文中有對販賣、食品業者定義，但並未清楚明示販賣及通路的部分，尤其本席提出之後，很多通路商都在跳腳，質疑為什麼他們需要負責任，我覺得這更凸顯他們認為你們的條文根本不能約束他們。署長，要不要對食品通路商加以規範？","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說明。","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第四條第七款定義的食品業者就包含貯存、販賣、輸入、輸出等，如果委員要更清楚定義食品通路商是指從事食品陳列、販售之通路業者的話……"],["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食品組蔡組長說明。","蔡組長淑貞：主席、各位委員。誠如委員所說，通路商是整個食品業者必須規範的，在所有管理裡，只要是食品業者需要遵循的就都要遵循。","主席：你錯了，所謂的通路商不是只賣食品。","蔡組長淑貞：對，但通路商只要販賣食品就要歸到這裡，如果這裡加以定義……","主席：對，可是很明顯在此次大統、長基及富味鄉事件中，這些通路商、超商都不認為自己是該負責的一方。","葉署長明功：我是同意主席的意見。但假如這裡的定義更改了，後面所有罰則等相關條文就都要隨之修正。"],["主席：當然。"],["葉署長明功：否則就會有落差。","主席：由於第三條定義部分未明，不知道後面的條文會不會因此卡住，所以在中午之前，衛福部是不是儘快針對委員意見整理第三條，並與委員溝通，我預計11點左右就處理第三條的定義，否則我擔心後面條文無法處理。"],["葉署長明功：好。"],["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還有1個小時。","主席：對，就是單指第三條，其他可以先審。因為基因改造的定義還沒處理好，就先給你們一點時間讓你們內部處理，現在先處理其他條文，可以嗎？"],["葉署長明功：可以。","主席：第三條先保留，預計11點處理。其他就是單方、複方與香料的部分，但委員都沒提出其他意見。"],["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我有提出第二十一條的修正動議。","主席：我知道，但委員在討論時沒有提出來，衛福部也沒有提出。對於單方、複方及香料部分，食藥署有沒有意見？","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說明。","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其實所謂的食品添加物，在現行法第三條就已包含單方、複方及香料，如果這裡要再定義可能就會重複了，我建議母法儘量精鍊會比較好，如果每個都要定義會很繁複，而且後面所有條文都要修。"],["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如果定義清楚，接下來就不用修了，所以才需要寫出定義，既然本來就要這樣做，那就定義清楚。"],["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說明。","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我建議在食品添加物定義最後「加入或接觸於食品之單方」之後加上「及複方物質」，這樣就可以和委員的提案有相同效果。"],["田委員秋堇：「香料」呢？","葉署長明功：「香料」本身就算是一種複方。是不是需要再將其特別獨立於複方之外，這個就……","田委員秋堇：你的意思是，不要將「香料」寫在食品添加物的定義裡，而將其當成複方，這樣的話，你們就要在定義裡面清楚寫明。","葉署長明功：是，我們會將「香料」定義在細則裡，因為如果將「香料」定義於母法裡，再要修改或增加減少其定義，就會比較困難。","田委員秋堇：「食品添加物（含單、複方）及香料」並沒有那麼複雜到必須訂定細則，而且訂定細則後，你們要怎麼修改，我們立法院都管不到嘛！像行政機關有時突然修改規定，然後在星期五下午快下班時，才將修改的規定放在網站上，這樣沒有人會知道啊！有時都是NGO團體和我們說了後，我們才知道。其實，在你們以外，我就曾經在別的單位遇過類似這樣慘痛的事情，那個單位做了個綠能政策的大轉彎，且在星期五下午快下班的5時，才將資訊放在網站上，可是星期一屏東縣政府就要根據原有規定舉辦個好大的活動，結果屏東縣政府也不知道，我就是遇過這樣慘痛的教訓。"],["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黃研究員說明。","黃研究員文魁：主席、各位委員。因為如果依照田委員等19人的版本，其文字為「食品添加物（含單、複方）及香料」，從文字看來，就會解釋成香料不是食品添加物，但是香料本身就是食品添加物，且在適用法律時，香料業者若有食品添加物的違法態樣，就都應該以這個法律效果制裁他們，所以若以「食品添加物（含單、複方）及香料」的文字表達方式，就會成為香料不是食品添加物，這樣反而……"],["田委員秋堇：如果將括弧移到香料後面呢？","黃研究員文魁：因為在「食品添加物及香料」的文字中，以「及」字表達，所以使得食品添加物是食品添加物，而香料是香料，這樣的話，在法律的適用上，將來就會有法律效果的漏洞。","田委員秋堇：因此，你們的意思是應該針對「香料」另外再寫個定義，說明其是複方的添加物嗎？","黃研究員文魁：對，關於「香料」，如果有顧慮，我們就在細則裡特別闡明香料是屬於食品添加物的一環，但是在母法，就維持其原來條文。因為原來條文的食品添加物就已包含單方、複方及香料，還有其他沒有講到的食品添加物，而且食品添加物這個名詞有開創性及發展性，且隨著科技發展而有不同，如果現在將香料定義入法，食品添加物就會成為只有單、複方及香料，就會限縮法律的適用及這個名詞未來的開創性。爰此，我們比較建議委員，採用在母法維持原來條文的版本。至於你擔心的部分，我們就在細則裡說明香料是屬於食品添加物。另外，包括剛才通路商的部分可能也是在細則裡說明通路商就是販賣業，這樣的話，法律的體系就會非常清楚完整。","田委員秋堇：好。如果在你們原來條文關於食品添加物定義的最後一行，改為「加入或接觸於食品之單、複方物質」。"],["葉署長明功：我剛才就是這樣建議。","田委員秋堇：好，那就強調是單、複方物質，好不好？"],["葉署長明功：對。"],["田委員秋堇：所以你們會在細則裡載明香料就是一種複方添加物。","葉署長明功：對，我們會比較建議，因為這些會一直在變化，假如載於母法，就會被限縮，排之外的話，未來的細則罰則也都不容易修改，但假如訂定於細則，我們就可以與時俱進的修正。"],["田委員秋堇：好。","主席：關於田委員所提食品添加物（含單、複方）及香料的部分，就是在原來條文第三條第三款食品添加物的定義中倒數第二行，改為「加入或接觸於食品之單、複方物質」，是不是這樣處理？"],["葉署長明功：是單方及複方物質。"],["主席：是單方及複方物質嗎？還是單方或複方物質嗎？抑或是單、複方物質嗎？請法務人員來幫忙好嗎？","請衛福部法規會高參事說明。","高參事宗賢：主席、各位委員。應該是用「或」才對，因為有可能只是單方，也有可能只是複方，所以是「或」不是「及」。","主席：OK，你們的意思是要管理單方，也要管理複方。"],["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這個法條的文字會有兩個「或」字。","主席：沒關係，田委員，我請他們重寫整個第三條。葉署長，你們重寫整個第三條，好不好？已經有人在重寫。","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是「加入、接觸於食品之單方或複方物質」。","主席：第三條全部重寫，俟10時30分休息結束後，我們再拿出來討論，可以嗎？"],["葉署長明功：可以。","主席：第三條保留，先由食藥署將第三條條文，包括在立法意旨的說明一併寫出來，然後我們再來討論處理，看看委員是不是都同意。","現在進行第四條。請宣讀。"],["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第　四　條　　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應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透明原則，建構風險評估體系。","為執行前項風險評估，行政院應召集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等組成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為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應獨立行使職權，於審議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有關事項，應於會議七日前公開議程，並於會議後十日內公開會議實錄；於審議重要事項前，應先蒐集民意，必要時，並得辦理相關之公民參與活動。","第二項委員會代表之名額、組成、議事規範、範圍、代表利益之自我揭露及資訊公開等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訂之並送立法院審查。"],["田委員秋堇等19人提案條文：","第　四　條　　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治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透明原則，建構風險評估以及審查體系。","前項風險評估，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集毒理與風險評估等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組成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另應針對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食品廣告標示、健康食品、檢驗標準方法各組諮議會，邀請食品安全、營養學、醫學、化學、風險治理、農業、法律、人文社會領域相關具有專精學者以及業界代表組成之。","中央主管機關對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必要時得依風險評估或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公告對特定產品或特定地區之產品採取下列管理措施：","一、限制或停止輸入查驗、製造及加工之方式或條件。","二、下架、封存、限期回收、限期改製、沒入銷毀。","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四條有無異議？","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說明。","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法條的立意是很良善，不過，行政院已成立行政院食品藥品安全會報，其功能已有一定效果，但假如一定要成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單位，我們建議是不是參考民進黨黨團提案的版本？這樣會比較好，因為如果每個項目都於母法明定，就會很繁複，所以是不是連同後面的第四條之一及第四條之二等，都可以讓我們在子法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諮議會設置辦法中，授權由中央機關明定之，亦即不要定在母法，而以定於子法的方式處理，如此會比較好些。"],["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曾經參觀過美國的國會，他們的法案除了國會，每一本都像電話號碼簿那麼厚，甚至比電話號簿還厚。因為他們的法案所有細節都由國會在訂定，而我們是在法令通過後，由你們訂定細節，這是我們授權你們訂定，但你們不要每次都說訂在母法裡，就會如何如何的，那就什麼都讓你們訂定就好了。今天會訂到那麼細節就是因為我們5月好不容易通過風險評估諮議委員會，但是還是發生這麼大的食品安全問題，你們到底有沒有好好召開這個會？沒有啊！所以我們才想將法條訂詳細些。","至於民進黨黨團提案的版本，我很感謝署長能支持，雖然你剛剛說行政院現在已有行政院食品藥品安全會報，但是我們現在講的是風險評估。風險評估是什麼？在尚未發生事情之前，要先做評估，而且風險評估在現在是愈來愈重要，因為以前我們吃的東西還沒那麼複雜時，只要農田裡種的是安全的，或農家裡養的是安全的，就不會發生很大的問題，會出問題的是在加工過程中的衛生問題，但現在已經不一樣了，所以我們希望能做風險評估。至於執行風險評估的機關，上次我的版本是要直屬行政院，而民進黨黨團提案的版本是由行政院召集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等組成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我覺得這樣很好，這個和行政院食品藥品安全會報不一樣喔！"],["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發言。","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是不一樣。因此，是不是可以支持民進黨黨團提案的版本？那就不需訂到那麼細節了。"],["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食品安全的部分，如果沒有提高到行政院層級來處理，你們看現在風暴都那麼久了，可是衛福部、FDA的表現就只能這樣，這並不是你們不認真，而是使不上太多力量。應該要提高到行政院層級，且是由副院長級主導來處理，日本也是這樣的，所以你們應該覺得這個部分是替你們解圍。食品安全的風險評估要由行政院召集處理，是因為食品安全事宜會牽涉到很多部會，並不是只有衛生福利部而已，還有農委會、經濟部及其他，所以本席贊成民進黨黨團提案的版本，其比較完整。關於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好像是只有衛福部才有的，但因為你們FDA真的沒辦法負全責，所以一定要提高到行政院層級，這是攸關人民食的安全，是非常重要的。民進黨黨團提案的版本還規定「應於會議七日前公開議程，並於會議後十日內公開會議實錄」，都非常完整，因此本席是支持民進黨黨團提案的版本。"],["主席（王委員育敏代）：請江委員惠貞發言。","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我們當然是希望能做好，包括我們現在也有關於管理上架前的修正法條。至於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的成立，要不要提高到院的層級，我們要討論的是：第一個，這部分會不會涉及到會不會需要修改相關的組織法規？否則，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就會只是一個臨時的編制，而如果只是一個臨時的編制，則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就會名不正言不順，因為沒有這樣的組織。第二個，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作為，但可能只是參與會議，可是我們要的是提出食品安全風險的專責、專業評估，而且這可以橫跨到農委會、環保署，及其他部會。現在沒有這個組織，卻要訂定由行政院召集為之，則委員會就會只是個臨時的專案編制而已，臨時的專案編制又怎能為常態性、例行性的機關，甚至於事情發生時，因為它只是個臨時的編制，臨時的召集處理。","因此，我在想，有沒有必要由行政院召集組成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還是我們應該試著更強化衛福部或食管署的人力，因為雖然日本或其他歐美國家有這樣的組織，但畢竟其已有組織規程，而我們目前並沒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的相關組織法規，所以我會有這樣的提醒，在組織法規沒有改變前，就要這樣處理，是口惠而實不至。","另外，關於田委員等19人提案的版本，我們當然知道大家都很憂心，未來是不是在食安發生重大事情後，能有更強力的作為支撐，不過，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項目要不要寫到這麼細節，像有關食品廣告標示、健康食品，這都有專法或專章，我們是不是還要再把它們集中在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單位，不論這個單位未來是在食藥署，還是在另一個到院級的組織，到時這個修正後之法律到底是由食藥署處理，還是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單位處理，簡言之，「多牛踩無糞」，在每個人看來，是有個這麼高層的機關在處理，但到時卻抓不到半個可負責。關於專責、專業、專法，是我們在處理食品安全和衛生的要件上較重要的議題。至於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單位如果提高到院層級，面臨的現實就是沒有這個組織，而沒有這個組織就沒有專責，因此，我們是不是可以再思考。不曉得衛福部食藥署的想法是怎樣？"],["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說明。","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我同意江委員的講法，所以是不是修正第四條第二項，將行政院改為中央主管機關。"],["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中央主管機關是哪個機關？"],["江委員惠貞：就是衛福部。","葉署長明功：對，就是衛福部。因為依行政院目前的組織法，是沒有辦法設立這樣的組織。","江委員惠貞：我跟陳委員報告，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單位就算提高到院層級，院長也只是名義上的召集人，他沒有辦法做例行性、常態性的會議及審查，而如果認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很重要，由副院長召集處理，就我的了解，副院長現在光是整合各部會的專案，就已有上百個了。我還是要強調有沒有專責、專法、專職的機關，這是比較重要的，而不是在於是否要提高到院的層級。當然，如果本來就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組織，那我不反對，但是現在並沒有這個組織，而要這樣修法的話，我認為這部分在執行上是有困難的。"],["葉署長明功：我也同意改為中央主管機關。","主席：其實大家應該去釐清我們設這個委員會的目的為何和希望它具備什麼樣的功能，如果是要仔仔細細去評估風險的話，本席認為衛福部會比較有這樣的能量；如果是要去處理其他跨部會的議題，那當然就需要由行政院來做。","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衛福部叫不動其他部會，問題就是在這裡，你們也請不到其他部會的學者專家，你們叫得動環保署、農委會、經濟部等部會的首長嗎？像內政部有些業務需要勞委會等很多部會一起來協調，可是法令上並沒有這樣規定。食的安全真的非常重要，提高處理層級一定是有利無害，這個案子是我們充分討論後得出來的結果，本席是考慮到你們權責的問題，如果不提高層級，你們做起來會到處碰壁，你們叫得動經濟部、農委會嗎？問題就在這裡。將來有很多事情都需要進行風險評估，有人說現在也沒有這樣的組織，可是很多委員會都是臨時成立的，所以要看行政院是否重視食品安全的問題，如果是由副院長來主持，就要看他是否重視這個問題，即使他負責一百多個專案，如果他夠重視食品安全，本席相信他會優先開會來處理這些問題。","主席（江委員惠貞）：陳委員，我們要考慮這個單位的功能、目的，是不是要常態、例行，不要變成虛設的單位，還是需要有專責的人員，本席提醒大家要考慮這些問題，可行性是相當重要的一點。","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在5月就已經討論過這個問題，本席那時候所提的版本就是要直屬於行政院，後來才退而求其次，因為當時非常緊急，沒有很多時間可以討論，所以最後就變成諮議會。但是在這個法律通過之後，風險評估諮議會在衛福部也不受重視，剛剛陳節如委員也有點出現在的問題就是他們使不上力，因為是在衛福部之下成立，管不到農委會，也管不到經濟部。我們在5月所通過的附帶決議裡面有一點是針對食品級或工業級的化學原料，目前一律是以化工原料報關進口，稽查人員沒有辦法查緝，造成安全漏洞，所以要求未來工業級化學原料和食品級化學原料進口時的海關編碼要分開處理，不過聽說你們在跟海關討論的時候，你們非常吃虧，因為他們很強勢。","我們非常重視風險評估，本席希望大家能夠共同考量，不論未來要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或「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在法案名稱裡面都有「安全」這兩個字，要確保安全最好的方法就是讓風險不會發生，風險評估就是要防患未然。民進黨有去請教了很多學者專家才提出這個版本，本席的版本也是，請大家想一想，當初要在行政院之下設飛安會的時候，也有很多人反對，他們主張設在民航局之下就可以了，但是設了獨立的飛安會對我們的航空安全確實有幫助，所需的人力和經費也不多，行政人員很少，就是請學者專家定期來開會。民進黨的版本是規定直屬於行政院，因為確實有這樣的需要，這麼長的時間以來，我們也嘗試在衛福部下面設了風險評估諮議會，但是你們根本不太想開會，本席也質詢過你們，不過本席再想一想，我一直催促你們開會，但是開了會又如何？你們開完會以後也只能管得到你們衛福部裡面的單位，你們根本就管不到農委會、經濟部，人家也不理你們。所以請主席和在場的委員考慮一下，我們試試看把這個委員會上綱到直屬於行政院，這是為了因應我們國家現在的狀況。過去可能不需要，所以才沒有這樣的單位，但是現在發生了新的狀況，所以我們希望在行政院設這個委員會，針對食品安全的風險進行評估。現在每次出了問題大家就爭論不休，揭發的人士或媒體說明明就有問題，廠商卻說產品沒有問題，如果事先就做了非常周全的評估，那一翻兩瞪眼，就像由最高法院裁判一樣，由行政院之下的這個委員會來討論要如何處理。","本席的版本是規定在第四條之一、第四條之二和第四條之三，這裡還是規定諮議會，但是如果把諮議會放在衛福部下面，請大家參考第94頁，風險評估的細項包括化學性有害物質造成的健康效應盛行率評估、生物性有害物質造成的健康效應盛行率評估、物理性有害物質含輻射造成的健康效應盛行率評估、農藥殘留造成的健康效應盛行率評估和各種加工製程中產生的有害物質造成的健康效應盛行率評估。如果只設在衛福部裡面，要做好這麼複雜、細密的風險評估是非常困難的事情，本席認為設在行政院有一個好處，行政院就會編列預算來做這個事情，行政院不必花很多錢去請人，只要少少的人員來維持行政上的功能，大部分還是請民間的學者專家來開會。像本席版本的第四條之三規定這些委員不得與食品相關業者有任何的業務往來或利益交換，如果大家覺得太嚴格，我們也可以比照健保法的規定，就是健保小組的利益自我揭露，這也是一個辦法。本席的版本花了那麼大的篇幅來規定，事實上，這個版本是很多學者專家集思廣益、花了很多時間才寫出來的，因為他們覺得食品安全的風險評估太重要了，現在就像是盲人騎瞎馬，出了事情大家就互相指責，全國上下亂成一片。本席認為，正本清源之道就是要在行政院下面設一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就像當初設飛安會一樣，那時候也有很多人說放在民航局就好了，可是這樣會變成民航局球員兼裁判，他們說的話沒有人會相信。","主席：第四條是關於風險評估，還有田委員版本的第四條之一、第四條之二、第四條之三和第四條之四也都是關於這個議題。等一下在王委員育敏發言完畢之後就休息，在休息的時候請食藥署人員先去跟委員做充分的溝通。","請王委員育敏發言。","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看了一下民進黨黨團提案的第四條條文，我對於提案說明中的部分理由是不同意的，因為如果這個前提成立的話，食藥署就應該要關門了。因為提案理由是擔心食藥署球員兼裁判，擔心食藥署不夠客觀，沒有辦法做好食安風險的把關工作，針對這樣的修法理由，本席是不能同意的，如果食藥署真的有這樣的行為，確實應該裁撤掉算了，因為那是你們的專業，也是你們該把關的工作，甚至是你們存在的目的，如果你們連這一點都被否定、被拿來當作提案理由的話，我覺得是非常荒謬的，如果是為了這樣的理由就必須提高層級，本席也持反對態度。","本席認為，今天我們如果想要好好、澈底去做風險評估，就要交給最專業的單位組成這樣的委員會，才能做好把關的工作。我們看一下我們的全民健保制度，難不成我們也可以說健保署一定做不好，所以必須提升到行政院層級，委員會的部分不能由健保署來召開，應該不是這樣吧，所以本席認為我們必須將幾點討論清楚，第一，第四條最終的目的是要做什麼？是要評估食品的安全和風險，如果是評估風險這件事，應該是由最專業的學者、單位來執行這件事情，這樣才會成功，而不是掛一個虛的組織，只要在行政院底下成立就沒關係。第二個要討論的是，如果事涉跨部會業務，真的需要溝通協調時，當然就不是由衛福部單獨負責，就像這一次我們看到的食安問題，我們絕對不會要求衛福部負擔所有的責任，如果涉及到上面的源頭，從一開始進口的關務署及經濟部當然都有責任，必要時或是發生重大事件時，由跨部會來處理跨部會的議題，這一點本席可以同意，但是今天既然是設在母法裡面，如果希望它是常態性運作的組織，我不認為什麼事情都要無限上綱到行政院，除非是涉及到跨部會的議題，因為大家都知道，一到行政院之後，開會的頻率和次數就不會是我們想像的那麼高，可能半年才開一次會，請問它能達到什麼樣的功能？因此，本席認為在討論第四條時，我們應該將層次分開，到底是要把關食品的風險，還是涉及到跨部會議題，認為行政院應該出面處理，這兩個層次一個是行政、一個是專業，完全是不一樣的。以上，謝謝。"],["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民進黨的版本絕對不是不信任衛福部，我想王委員育敏可能有一點誤會，這個版本在說明中講的很清楚，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是必須各自獨立而且互相支援，衛福部是負責風險管理，我們希望風險評估部分是交給一個獨立於衛福部的委員會來處理，就像飛安會獨立於民航局之外一樣，不需要花國家很多的資源，然後又可以結合民間的專業力量。所謂避免管理機關球員兼裁判，事實上就像我剛才不斷在提的飛安會獨立於民航局之外是一樣的意思，絕對不會有王委員所擔心的是不是對衛福部不放心，因為風險管理和風險評估是兩個非常專業且不同的系統。"],["主席：請議事人員宣讀第四條之一到第四條之四條文。"],["田委員秋堇等19人提案條文：","第四條之一　　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以獨立、客觀、透明、科學為原則，進行風險評估科學研究，並管理食品衛生安全保護基金，其運作經費亦由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支應。","風險評估應根據科學證據及科學中立原則，充分提供消費者知情選擇的機會和科學數據，使消費者能依據該等資訊達成安全攝取量之標準。"],["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應從事之風險評估項目包含食品中有害物質之鑑定、攝取劑量之估算、劑量效應評估及風險特徵分析。同時應針對特殊敏感族群如嬰幼兒、孕婦及各種慢性病患者進行評估。其細項應包括：","一、化學性有害物質造成的健康效應盛行率評估。","二、生物性有害物質造成的健康效應盛行率評估。","三、物理性有害物質含輻射造成的健康效應盛行率評估。","四、農藥殘留造成的健康效應盛行率評估。","五、各種加工製程中產生的有害物質造成的健康效應盛行率評估。"],["田委員秋堇等19人提案條文：","第四條之二　　各食品諮議會由專業人士組成，由民間各界推薦具公信力之學者，透過公開程序，經由立法院審查通過，三年一任。各諮議會開議時，應聽取消費者等公益團體之意見。","各諮議會之運作，由主管機關訂定章程，並由立法院核定通過後實施。各食品諮議會應享有獨立地位，並負擔相對政治責任，科學意見對於私人企業亦具有法律效力，必要時並得舉行聽證會。諮議會成員必須簽署獨立作業承諾，並每年報告直接與食品產業直接或間接相關之利害關係。","各諮議會每月舉行一次會議，若遇重大食安事件則應密集召開臨時會進行危機管理，儘速將結果公告供社會大眾做為食品安全選擇標準，以避免社會恐慌。"],["田委員秋堇等19人提案條文：","第四條之三　　各食品諮議會之委員獨立行使職權，不得與食品相關業者有任何業務往來或利益交換。","諮議會之成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諮議會委員任職期間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參加政黨活動或擔任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職務或顧問，並不得擔任食品相關事業或團體之任何專任或兼任職務。","諮議會委員不得接受任何之年節婚喪饋贈，反之亦然。","諮議會委員在任何情況，不得搭乘受監督機構或其相關人員的交通工具，包括共乘。","諮議會委員接受利益相關人之娛樂、運動休閒、宴請邀約（包括一般餐飲），必須事先向政風單位呈報與何人、在何地、進行何種活動；事後必須簡述交談內容。","諮議會委員與受監督機構於公開或私下會談、會議必須全程錄音、錄影記錄，事後必須有完整的書面紀錄，以供追溯。","諮議會因應立法委員要求提供或公開前項所有紀錄。","本法未規定之組成、議事、程序與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田委員秋堇等19人提案條文：","第四條之四　　各地方縣市政府為落實在地風險管理，應於縣（市）衛生局下成立食物政策諮議會，成員代表共三十名，包含衛生局代表一名，縣（市）議會代表二名，其餘二十七名成員由農場、食品加工業者、餐廳業者、廚師、食品安全消費者團體、環境保護消費者團體、動物福祉保護團體、大學教授、社區居民及居住於當地之年輕人（四十五歲以下）等社會各界代表組成之。","各縣市食物政策諮議會得每二週召開一次會議，使民間團體充分提出降低食物安全風險、支持在地低碳網絡之建議。","主席：現在休息到11時10分，今天中午將在12點左右休息，一直到下午2點半再繼續開會。","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針對第三條，衛福部食藥署提出建議修正文字，請大家看看能否接受。內容是：（第三款）「食品添加物：指為食品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強化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必要目的，加入、接觸於食品之單方或複方物質。」請問各位，對第三款有沒有意見？"],["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先保留好了。","主席：第十一款是「基因改造：指使用基因工程或分子生物技術，將遺傳物質轉移（或轉殖）入活細胞或生物體，產生人為基因修飾之相關技術。」"],["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是否可以提供修正文字給我們參看？"],["主席：請議事人員把衛福部提出的建議修正條文影印給委員參考。","田委員，如果定義部分沒有先處理，我怕接下來的條文會無法審議。","第四條與第四條之一、第四條之二、第四條之三及第四條之四因與其他條文無直接關連，就先暫予保留。","現在進行第五條。請宣讀。"],["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第　五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科學實證，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監測體系，並依監測結果執行健康風險評估，發現有具潛在對人體健康造成額外風險時，應立即發布預警或採取必要管制措施。","前項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管制措施，包括公布檢驗結果、令食品業者自主檢驗及揭露資訊。"],["田委員秋堇等19人提案條文：","第　五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科學實證，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監測體系，定期進行普查，訂定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標準以及檢驗方法，並根據監測結果執行健康風險評估，如具潛在對人體健康造成額外風險，應立即採取風險管理措施，包含公布檢驗結果、令食品業者自主檢驗及揭露資訊等，另應針對不同程度的摻假行為依照對人體危害的程度訂出罰則。"],["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說明。","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第五條有民進黨版及田委員版二個版本，主要是希望能夠定期普查、執行健康風險評估，當發現對人體有額外風險時，應該立即發布預警與管制措施，還有要針對摻假行為要依照對人體危害程度訂定出罰則。依照現行第五條的規定，已經明定主管機關應該要依照科學實證建立監測體制，只要發現有危害食品衛生安全之虞，就要發布預警或採行管制措施，所以現行法的規定就已經涵蓋定期或不定期稽查，依照檢測結果進行健康風險的評估。至於摻偽與假冒的罰則已經在現行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九條明定了，所以本署建議第五條維持現行規定。"],["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署長說哪裡就有規定？","葉署長明功：現行第五條條文第一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依科學實證，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監測體系，於監測發現有危害食品衛生安全之虞之事件發生時，應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管制措施。」，第二項規定「前項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管制措施，包含公布檢驗結果、令食品業者自主檢驗及揭露資訊。」。","主席：現行第五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依科學實證，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監測體系」，如果本條沒有修正，會不會與第四條要把位階提高到院層級的風險評估委員會有所衝突？也就是說，如果第四條要修正，而第五條沒有做適度修正，就可能變成多頭馬車，這就是我剛才為什麼特別提醒要有專責、專職、專業的概念與精神之所在，如果第四條要成立院層級的風險評估委員會，與現行第五條是否會衝突？而且民進黨版及田委員版在這個部分也沒有做適度的調整。","各位委員，因為姜副署長有這方面的專業，而且在擔任副署長前曾在基層負責這方面的相關業務，我就請姜副署長來說明。","衛福部食藥署姜副署長說明。","姜副署長郁美：主席、各位委員。對於執行健康風險評估，不管是衛福部或衛生局，其實都是專業人員的工作，至於是不是需要其他單位來配合，目前市政府的市長層級已經另外有一個小組與委員會在負責，所以有關健康風險評估的部分，我建議還是要由衛生局或衛生主管機關來執行。而且定期或不定期稽查部分，已經概括了所有健康風險評估的意涵，所以我建議不需要修正第五條。","至於第四條的部分，我建議仍由中央主管機關來處理。","葉署長明功：我補充說明一下，關於第四條，田委員版及民進黨版是希望進行風險評估，風險評估本身是專業的、預防性的事先發現危險之所在，並透過專家將問題預防於先，這是很好的，但是在中央主管機關，也就是行政院的部分，我建議是負責風險管理，也就是說，如果發現這些問題，就固定提到行政院食品藥品安全會報，該會報目前是有常規開會，由行政院副院長主持，這是跨部會的組織，但因為現在食品問題很嚴重，我們可以單獨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委員會，當有風險問題就提報於此，如果需要跨部會整合時就能透過行政力量來管理，如果委員同意，這個部分就不要入法，而是以附帶決議的方式來處理，讓行政院食品安全管理委員會能常規、定期開會，幫忙解決跨部會的行政協調問題。至於專家風險評估的部分，是針對預防性的部分，還是在中央主管機關下較為妥適，如果發現問題就提報到中央管理階層來協助行政管理，這樣在專業評估與行政作為上就能產生更好的效果。如果把諮議或風險評估拉高到中央，還是只有FDA或衛福部才知道真正問題所在，才能針對問題去發現問題，當然，會有一些跨部會問題，這時候就提到中央層級的食品安全管理委員會，我建議採用附帶決議的方式，讓這個管理委員會能發揮預期的效果，這樣可能會比較好一點。"],["主席：你是說現在行政院已經有專責的食品安全管理委員會？","葉署長明功：是，這是會報，行政院已經有成立行政院食品藥品安全會報，本來就有協調跨部會的功能，現在因為食品問題較為嚴重，可以單獨成立行政院食品安全管理會報，並以附帶決議方式要求常規開會，看是每一季或多少時間召開一次會議，把有風險議題的部分提到該會報由行政院進行跨部會協調，這樣也能解決問題，但是安全風險評估諮議會的設置就訂定於子法規，也就是把委員提案的第四條之一至第四條之四的規定訂定於子法規，並定期把相關辦法提到立法院，透過固定的質詢與督考而達到預期的效果，因為訂定於子法，比較可以隨著民眾需求或社會需求來做立即性的變動，如果訂定於母法，修法會比較大費周章，有其困難性。"],["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行法第五條比較像本席等提案第四條之四，本席等提案第四條之四規定「各地方縣市政府為落實在地風險管理，應於縣（市）衛生局下成立食物政策諮議會」，所以第五條與民進黨黨團提案修正第四條希望能在行政院下成立風險評估委員會應該是不相衝突，不過方才署長提出一個變通辦法，那就是行政院食品藥品安全會報拆成食品安全會報與藥品安全會報，隨著食品問題越來越研究，就不要與藥品混在一起了，現在藥品因為與國際接軌，所以出問題的機率其實並不高。","雖然第四條保留，但我覺得第五條還是可以討論，因為第五條談的是各級主管機關，也就是地方政府應該依據科學實證，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監測體系，為什麼我們要在第五條對於風險管理措施提出再一次的要求，因為風險評估是食品安全治理措施的最基礎，不是事後補救的解藥，緊急事件後才執行風險評估是完全錯誤的，所以不只是中央要有風險評估機制，地方也要有，例如RCA的污染就是桃園特別具有的，污染了土壤、水，包括水的流佈、追蹤、地下水等，都是非常嚴重的問題，需要有個專責的單位，民進黨版是規定「發現具有潛在對人體健康造成額外風險時，應立即發布預警或採取必要管制措施」，像RCA之前都只是被定位為勞資爭議，認為是環保問題，過了很久之後才爆發出有健康上的疑慮，我相信RCA是最醒目的，因為這已經鬧到國際上了，台灣在有毒廢棄物到處流浪的狀況下，造成很多農田的污染，加上我們的灌排沒有分離，許多錯落在農田中合法或不合法的工廠其廢水排到灌溉水中，這些問題都必須要有各地方的風險評估。我要求的是定期進行普查，我們的法律規定出來之後，如果預算不足，大家再來想辦法，煙火少放一點、活動少辦一點，我們把錢花在刀口上，我的版本是要定期普查，不要走馬看花似的隨便找一些義工、在校生來處理，就像這一次的食品安全聯盟，我就滿擔心的，學生都還沒出師，把他們放在工廠他們也看不出來問題，把他們放在超市，他們也只能找找那些標示過期的食品，定期進行普查就是美國FDA在做的方式。","至於「訂定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標準以及檢驗方法」也是非常重要，這樣才不至於像這次棉籽油事件的爆發，大家就手忙腳亂的在找棉酚的檢驗辦法。另外還要「根據監測結果執行健康風險評估」，不然健康風險評估就是一場空，大家就只能在學理上爭來爭去。最後規定「如具潛在對人體健康造成額外風險，應立即採取風險管理措施」，例如地方上某工廠不斷把廢水排放於灌溉溝渠，所生產的米會不會有問題，像後勁居民長期以污染的水來灌溉，種出來的菜他們自己都不敢吃，都賣到臺北來了。","至於「另應針對不同程度的摻假行為依照對人體危害的程度訂出罰則」，也就是說，摻的越多、危害越嚴重，罰則就應該更重，這是學者給我的建議。"],["主席（王委員育敏代）：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說明。","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田委員，相關罰則在現行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九條已經有明定，這裡是否可以不要訂定。"],["田委員秋堇：這個部分我可以……","葉署長明功：委員的意見非常好，是不是可以……","田委員秋堇：定期進行普查應該沒問題嘛，因為你們本來就想要這麼做了。"],["葉署長明功：本來就有定期、不定期的……"],["田委員秋堇：那就明定於條文中啊！"],["葉署長明功：要加在哪裡？"],["田委員秋堇：本席提案第五條。"],["葉署長明功：我們現在是討論民進黨版還是您的版本？","田委員秋堇：我的版本，我的意思是你們本來就要做或你們正在做的部分就直接將其訂定於條文中，訂定於條文中有什麼困難嗎？"],["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黃研究員說明。","黃研究員文魁：主席、各位委員。普查是專門的，例如在醫療法中就有一條明文規定，藥事法中也有一條明文規定，要對藥商、醫療院所，每年主管機關……"],["田委員秋堇：藥事法？","黃研究員文魁：對，藥事法與醫療法中都有，那是專門的term，普查就是主管機關每年要到這些場所、醫療機構、藥商去做檢查，現行法第五條的意思是要對市面上的產品、業者去建立系統進行監測，如果要做到普查，層次就不一樣了，不僅層次不一樣，主要目的也不一樣，以醫療法與藥事法來講，普查是對機構的基本設施是否符合規定去進行檢查，還有人員……"],["田委員秋堇：我們對食品工廠沒有這樣做嗎？","黃研究員文魁：食品工廠應該另外有一些計畫在做食品工廠的檢查，但是如果要普查的話，因為這比醫療法或藥事法的業者多，而且還有一點很重要，醫療法與藥事法規範的機構都是在成立前要經過政府發證，必須取得衛生機關核發的許可證，但食品業者這部分並沒有這樣的規定。","田委員秋堇：所以就隨便他們蓋，如果他們的工廠剛好蓋在污染的地方呢？","葉署長明功：我們有監測，但如果在母法中規定普查的機制，就是全面性不分大小都要去檢查，而且這是專有的term，我們還會去做，但如果明定「定期普查」是比較有困難……","田委員秋堇：針對市面上這些大家以為很安全、放在架上的東西，我們應該定期……","葉署長明功：針對這部分，我們每年都有定期監測與不定期稽查……"],["田委員秋堇：所以你們只是抽查？","葉署長明功：對，因為東西實在太多了，不可能定期全面普查，食品與醫療機構或藥品不一樣，有多少藥品、多少藥廠，這是知道的，但要對食品進行全面普查，因為不知道分母在哪裡，沒有登記，如果他們不登記我們就不曉得，例如路邊賣飯團的要不要查？","主席：對，市場的小攤販有好幾種類型。","葉署長明功：對，這樣才是定期普查，但實際上有困難，很多路邊攤是隨時要做就做了，警察來就跑了……"],["主席：現在還有網購。","葉署長明功：這個規定是很好，但實際上可能沒有辦法做到，還不如我們有計畫的針對重點去勾稽、去查察，我們會去查，未來也可以把頻度、強度予以加強。","田委員秋堇：聽起來像是放牛吃草了！什麼人都能拿東西出來賣，運氣好的人沒問題，運氣不好的人就可能吃到有問題的食物。","葉署長明功：所以我們希望能從源頭管理，如果進來的原料與工廠的原料沒問題，後面就可能比較沒有問題，如果從末端的攤販或食品工廠來處理，難度就會比較高，所以最重要的是從工廠的人員、設備、標章開始調查，如果他們進來的原物料沒問題、添加物有登錄、流向可以追蹤，就從這三方面來著手，例如攤販買不到不好的原料……","田委員秋堇：因為本席的版本要求業者要自主檢驗及揭露資訊，如果沒有進行普查，我們怎麼知道業者所揭露的檢驗結果與……","葉署長明功：新法修法完成後，他們就不再是自主檢驗，這在第七條有配套，以後他們就不能自主，而是一定要做，所以就是包含原料、半成品、成品等都在第七條做規定，而且有獨立的第三機構來負責，行政院版本在第七條訂定的更為詳盡與周延。","田委員秋堇：經過你的解釋後，我認為至少源頭要進行定期普查吧？","葉署長明功：會，工廠原料源頭。","田委員秋堇：每次都是出事後才檢查，就像塑化劑，楊技士突然看到那個波才知道我們吃塑化劑吃了幾十年！","葉署長明功：這個後面都有配套，針對這個問題做根本的解決。"],["田委員秋堇：那這一條先保留。","葉署長明功：好，謝謝委員。"],["主席（江委員惠貞）：第五條保留。","田委員，第二章之一「綠色飲食教育」還要處理嗎？這是不是改放在國民營養法比較妥適？","葉署長明功：委員，在國民營養法中訂定可能比較完整，我們中午可以再向委員報告一次。"],["主席：底下有專章的話又不是很完整……"],["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我這有專章啊！","主席：對，因為很多委員可能沒有注意到這個部分，這個部分是否就先予以保留？","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要保留沒有關係，但不要一直跟我說放在國民營養法比較好，你們的國民營養法可能要一年後才會提出來，而我們的任期還剩多久，一年後如果沒有提出國民營養法，不是什麼都不用說了嘛！現在好不容易要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既然談到安全，綠色飲食教育當然要納入嘛，我的意思是，為什麼我們的孩子那麼容易被騙，因為從小就吃了很多根本不是食物的食品，就像林杰樑醫師的太太譚老師所說的，請吃食物不要吃食品，但我們的小孩從小都吃食品，吃了充滿各種香料、添加物的食品後，回過頭來嫌媽媽做的食物不好吃。現在很多媽媽都非常挫折，因為食品問題很多，擔心有問題就在家裡自己煮，但煮出來的食物又被孩子嫌棄，他們認為外食比較好吃，但外食很多都有摻假嘛，這就像孩子喝了牛奶就不肯吃母奶一樣，他們以為那才是真的，把真的當成假的，所以我覺得綠色飲食教育沒有納入規定，你們很難去談食品安全的問題嘛！所以不要一直跟我說國民營養法，那是另外一個層次的問題。"],["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說明。","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我也很認同，在我佈達的第一天就鬧了很大的消息，其實就跟這個一樣，我們家裡面也都吃沒有添加，但是……"],["田委員秋堇：所以你是支持這個專章的嘛！","葉署長明功：不是，我是說這是食品衛生管理法，主要是在於安全、衛生與管理，綠色專章非常好，但是要從教育、整體概念、國民健康促進去著手，這樣會比較完整，所以本部是設定由國健署去促進國民健康，從教育、宣導去培養、製造外塑的環境，進而養成習慣，如果在這裡訂定專章，我們是沒有辦法去做的……"],["田委員秋堇：你的意思是國健署會不理你？"],["葉署長明功：不是國健署不理我……","主席：這個專章畢竟是全新提出來的，我們就先保留，因為這部分可能需要做更多的溝通，到底食品安全衛生或食品衛生安全要不要把更前一步的教育也納入規定？以前是上架後、出事後才管，現在已經提前到上架前就要檢驗、管理，而田委員提出的綠色飲食專章則是更前面的階段，是有關教育的部分，在這部法裡面要不要規定到這麼前階段的部分，這是大家需要再考慮的。","田委員秋堇：我請大家慎重考慮，我們提出了很多相關的修法規定，但如果孩子、消費者那麼容易被欺騙，那我們怎麼修法都沒有用，如果你們不從綠色飲食的教育開始做，讓孩子一開始就知道什麼是真的食物，我花30秒講一個個人親身的經驗，我小時候跟媽媽一起做過布丁，我知道單純用雞蛋、牛奶、糖所做出來的布丁吃起來是什麼感覺，之後我在外面吃的布丁都覺得不對，廣告上的布丁可以「ㄉㄨㄞ」成那樣，我根本就不敢吃了。我的意思是吃過真的食物的孩子就很自然的會分別什麼是假的食品，這樣就可以形成自我保護機制，我們的廠商才會腳踏實地的做出好食物，而不是不斷企圖以各式各樣的障眼法來欺騙我們的孩子，誘使他們掏出零用錢去買那些吃了對身體不健康的東西。","主席：這一章我們就先保留，以消費者的心理研究來說，這部分是非常專門的科學，這幾年除了大規模經濟外，這種體驗經濟也進步到真實體驗，但是真實體驗這一塊，包括每個人的飲食都需要去教育，但問題是現階段我們要不要走到那麼前面，如果他們把工作重心都放在那裡，在現有人力不足的情況下，要去做到更前端，反而沒有辦法集中力量去處理中、後端，畢竟今年這個法……","田委員秋堇：主席，對不起……","主席：我知道，我的意思是這部分先保留，之後我也會提供一些意見，大家再來討論，好不好？","田委員秋堇：好，謝謝，不過我希望大家也從另一個層面來考慮，把這個部分納入規定，是不是也能push教育部不可以置身事外，要與衛福部共同合作，不然我想到這件事情就覺得我們是不是應該改為內閣制，像日本一發生什麼問題，首相下就有一個橫跨他們的農林水產省、厚生省、經濟部的跨部會組織，他們在很多年前就已經成立直屬於首相的組織，來監督、照顧、改進國民的食品安全問題，因為我們不是內閣制，光是要求風險評估委員會要直屬行政院就討論那麼久，如果我們今天不把這個部分納入規定，另外去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去質詢教育部，那是一點用都沒有，他們只會說不要把什麼都放在教育部，事實上這才是源頭。"],["主席：現在進行田委員秋堇等提案條文第五條之一。請宣讀。"],["田委員秋堇等19人提案條文：","第五條之一　　消費者有權取得與產品相關之生產履歷與知識資訊，作為在同一類食品中選擇適當產品的參考。如有行為人於食品標示之營養或風險有不實資訊混淆或欺騙，得以刑法詐欺罪及公共危險罪起訴。"],["主席：現在進行田委員秋堇等提案條文第二章之一。請宣讀。"],["田委員秋堇等19人提案條文：","第二章之一　綠色飲食教育"],["主席：現在進行田委員秋堇等提案條文第六條之一至第六條之六。請宣讀。"],["田委員秋堇等19人提案條文：","第六條之一　　為確保食物安全、使民眾安心消費、促進國人身心健康、維護良好飲食文化傳統，主管機關應對於飲食教育提出基本方針與中央、地方之公共團體職責，計畫性促進飲食安全與教育。"],["田委員秋堇等19人提案條文：","第六條之二　　藉由飲食教育的推行，對於食品的安全性，提供民眾飲食相關資訊與意見交換，以深入了解食品相關的知識，並有助於國民適當飲食生活的實踐，且積極與國際合作。"],["田委員秋堇等19人提案條文：","第六條之三　　飲食教育推進運動必須尊重國民、民間團體的自主意願，同時考慮地區的特性，在地區居民及社會構成份子的參與和配合下推展至全國。幼童之父母及其保護者，必須認知家庭對於飲食教育之重要性，並積極對幼童展開飲食教育之推行。國民必須利用各種機會和場所，推行食品自生產到消費過程的各種體驗活動，並親自參與，以實踐飲食教育。"],["田委員秋堇等19人提案條文：","第六條之四　　教育相關團體及有關人員對於飲食生活的關心及理解的增進有其重要性，因此必須利用所有機會和場所，積極推行飲食教育。透過學校設置營養午餐廚房供餐的實施、農場的實習、食品的烹飪、食品廢棄物的再生利用等各種體驗活動，以促進幼童對飲食生活的理解。","校園團膳招標應以最優標而非最低標，優先考慮在地的低碳安全食材供應來源，並有家長參與招標監督。對於弱勢家庭兒童之午餐費應給予補助。"],["田委員秋堇等19人提案條文：","第六條之五　　農林漁業者應積極提供關於農林漁業的多樣體驗機會，使國民理解自然的恩惠和人類飲食生活的重要性，並與教育相關團體及有關人員相互配合，以推行飲食教育。","食品相關事業者在事業活動上，必須根據上述之基本理念，自主積極地推行飲食教育，並協助中央及地方公共團體之飲食教育的推行。"],["田委員秋堇等19人提案條文：","第六條之六　　中央及地方公共團體應制定並推廣健全飲食生活之方針，並培養地區推行飲食教育時所需專業知識者資質之提升。","政府、衛生所、各級醫療機關等應與消費團體、教育人員、公益團體、志工、農林漁業、食品相關事業者緊密合作，進行飲食教育的推廣及啟發活動的推行。包括在醫學教育上，充實飲食教育指導。"],["主席：田委員秋堇等提案條文第二章之一、第六條之一至第六條之六均暫行保留。","請蔡委員錦隆發言。","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委員因為關心國人健康而提出的食安修法，本席敬表尊重，因為食品是每個人都要吃的，並不是針對哪一個人所提出來的，所以這是非常重要的。針對第二章之一及其相關條文部分，我也同意暫時保留，本席也有提出國民營養法草案，邱部長答應我下會期要全力推動國民營養法的制定，本席認為第二章之一及其相關條文部分牽扯的層面非常廣，包括整個教育制度，畢竟現在國民營養午餐也並不是每所學校都有，目前只有9個縣市有實施全面營養午餐，所以在這部分，因為本章涉及非常廣泛，雖然本章決定要暫行保留，但大家也要思考一下這一章的相關條文是否可以納入國民營養法，這樣才不會疊床架屋，如果今天通過這個部分的修法，將來與國民營養法相互抵觸時要如何是好？所以本席建議將第六條之一至第六條之六納入國民營養法中，這樣才不會讓各階層對食安問題有衝突之處，本席認為第二章之一及其相關條文應予以保留，未來討論時再一併檢討，希望同仁在共同關心之餘，也要體會整個修法過程會不會引起條文間的衝突，甚至是各部會的衝突，畢竟這個會牽扯到其他單位法令的周延性，如果能把這部分納入國民營養法一起來研討，對於未來國民營養法的制定將會更為周延。","主席：既然要保留了，我就不裁處要不要併入國民營養法討論，這可能還要再討論，所以本席不做處理。","現在先回頭處理第三條。","衛福部食藥署提出建議修正文字，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末句修正為「加入、接觸於食品之單方或複方物質」，請問各位有無異議？"],["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香料沒有放進去。"],["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香料還是要放進去。","主席：香料就是食品添加物的一種，剛剛有特別陳述過了。","署長，你剛才不是說要在說明中寫清楚嗎，你們寫在哪裡？","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說明。","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說明欄「二」末二句「爰另於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中明文定義規範，並依法為後續行政程序」。","主席：香料其實就是添加物的一種，不宜再直接單獨訂定於條文中，這個部分會在施行細則中會明文定義規範。"],["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這裡面沒有香料。","主席：它是指香料是添加物之一，不宜再單列出來，這部分在施行細則中會再明文定義，予以規範。"],["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這邊沒有寫香料啊！","主席：對，的確是沒有寫，現在他就有跟你說要另於……","葉署長明功：報告委員，不然我們在說明欄中增列香料的說明，好不好？"],["主席：剛才也是這樣講的嘛！"],["葉署長明功：對。","主席：關於香料部分，你要讓委員能夠放心，好不好？有關第三款部分等一下再寫，請各位先看一下第十一款，其內容為：「基因改造：指使用基因工程或分子生物技術，將遺傳物質移轉(或轉殖)入活細胞或生物體，產生人為基因修飾之相關技術。」，因為農委會對這部分有相關意見，請農委會科技處柯科長說明。","柯科長勝智：主席、各位委員。因為基因改造是一個技術平台，這個平台跟目前很多傳統育種相扞格，農委會的意見是希望維持原來衛福部網站上所公告的細則，將相關技術排除，包括傳統育種及同科物種的細胞延伸體、雜交、誘變、體外受精、體細胞變異及染色體倍增等技術。","主席：請問食管署有無意見？他們的意思是不要列在說明欄，希望直接含括在第十一款基因改造項下。","這樣好了，因為我看這也不會有甚麼結果，為求謹慎，請農委會與食管署在下午開會前將該注意之處好好寫清楚，好不好？","以這樣的進度，我看不僅今天審不完，在這個會期之前可能都審不完。因為今天審查的是食品衛生管理法，要不要把很多東西全部都放進來？這個問題大家可以深思一下，因為放進來有放進來的思考，但是不放進來或許能讓這項法案走得動。如果本會期無法處理完竣，就沿用5月31曰所通過的法案，至於夠不夠用？則請大家再考慮一下。","上午會議進行到此為止，現在休息，下午2時繼續開會","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繼續審查食品衛生管理法，現在我們處理第三條。","請問衛福部食管署人員對第三條有無補充說明？針對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十一款的部分，你們有沒有利用中午時間與委員溝通？","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說明。"],["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第三條第三款的部分就是原來……"],["主席：就是在第三條倒數第二行修正為「……接觸於食品之單方或複方物質」。"],["葉署長明功：對。"],["主席：你們在說明欄中有沒有特別註明香料的部分？","葉署長明功：有關香料的部分，請蔡組長將附帶說明……"],["主席：請你們將附帶說明的內容送交本席。"],["葉署長明功：（在席位上）我們還在研擬文字。","主席：另外，有關基因改造的部分，衛福部與農委會是否有一致意見？","請大家參閱尤委員美女等提案條文，第三條第七款有關基因改造的定義，該款文字為「基因改造：指使用基因工程或分子生物技術，將遺傳物質轉移（或轉殖）入活細胞或生物體，產生基因重組現象，使表現具外源基因特性或使自身特定基因無法表現之相關技術；但不包括傳統育種、同科物種之細胞及原生質體融合、雜交、誘變、體外受精、體細胞變異及染色體倍增等。」。"],["葉署長明功：建議在「染色體倍增等」之後增列「技術」兩字。"],["主席：葉署長建議第三條第七款文字修正為「……及染色體倍增等技術。」是不是？"],["葉署長明功：是。","主席：好。第三條第十一款比照尤委員美女等提案條文第三條第七款，在「染色體倍增等」之後增列「技術」兩字。","此外，我們應針對第三條第三款部分儘速處理，否則下午會議可能無法處理。","針對第三條的部分，其他委員的相對意見，我們就不予處理，包括本席所寫有關通路的部分都會在說明欄中載明，對不對？","請衛福部法規會高參事說明。","高參事宗賢：主席、各位委員。剛剛主席提及第三條第七款基因改造部分，本人建議第二行改為「……將遺傳物質轉移或轉殖入活細胞或生物體……」，就是去除（或轉殖）的括號。"],["主席：就是刪除括號嗎？","高參事宗賢：因為我剛剛詢問農委會人員，這是指兩件事情，一個是指動物，另一個是指植物，所以在條文上我們只要直接註明轉移或轉殖入，就是刪除括號。","另外，第七款原本文字為「……；但不包括……」我建議改為「……。但不包括……」。"],["主席：第三條第十一款第二行文字修正如下：「……將遺傳物質轉移或轉殖入活細胞或生物體……」；另同款倒數第五行文字修正如下：「……使自身特定基因無法表現之相關技術。但不包括傳統育種、……」。","尤委員美女等提案條文第三條第七款即是修正之後的第三條第十一款，對不對？"],["葉署長明功：對。"],["主席：我們就這樣確定了。","有關第三款的部分，請衛福部人員儘速將修正文字交由本席處理。","田委員，原則上，大家對第三款條文所做的文字修正應該沒有意見，只是在說明欄中要增列陳委員所要求特別註明香料的部分。","現在處理第四條，本條在中午已經做了一些溝通，有沒有提出新的意見？"],["葉署長明功：我們會把附帶決議先讓田委員過目。","主席：第四條俟衛福部提出附帶決議，我們再行處理。","處理第五條。"],["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哪裡有附帶決議？"],["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說明。","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就是從行政院原本已成立之行政院食品藥品安全會報的功能分開來，獨立成立行政院食品安全管理會報，以負責進行跨部會的行政協調，並改善食品安全問題，律定每季或每兩個月常態開會一次，以解決諮議委員會所發現的風險問題，然後藉由行政院食品安全管理會報進行行政協調，如此便能達到我們所期望的目標。","主席：原則上，如果委員沒有意見，請食管署人員儘快將條文寫明清楚。好不好？"],["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先保留。","主席：我知道，如果大家意見一致的話，就請你們針對第四條提出完整的修正文字，之後我們再回頭處理第四條。","處理第五條與第六條。","第五條與第六條先予保留。","現在進行第七條。請宣讀。"],["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七　條　　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確保食品衛生安全。","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前項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第　七　條　　食品業者應自行實施食品安全評估與自主管理，以確保食品衛生安全。","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王委員育敏等29人提案條文：","第　七　條　　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確保食品衛生安全。","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業者於高風險食品上市前應自行檢驗或送第三方實驗室檢驗，並公布之。","前項高風險食品範圍、檢驗方法與結果公布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徐委員欣瑩等35人提案條文：","第　七　條　　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及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查核、檢驗，確保食品衛生安全。","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席："],["田委員秋堇等19人提案條文：","第　七　條　　食品業者應自行實施食品安全評估與管理，確保食品衛生安全。","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食品業者每年由參加食品技師協會之食品技師不定時現地查核簽證食品安全。"],["江委員惠貞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第　七　條　　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確保食品衛生安全。","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食品通路商須要求食品業者檢附前項檢驗報告，始可陳列、販售。","第三項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最低檢驗周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主席：基本上，這個條文主要希望約束食品業者能夠做更周詳的自主管理，行政院版本提出一套機制。行政院版本及各委員所提出的版本內容比較特別不同的部分在於田委員秋堇等提案條文第七條第三項規定，食品業者每年由參加食品技師協會之食品技師不定時現地查核簽證食品安全，田委員秋堇等提案條文已包含其他版本的精神；另外，由本席等所提修正動議第七條第三項，食品通路商須要求食品業者檢附前項檢驗報告，始可陳列販售。第七條第三項所有版本大概就是這兩個部分不一樣。","請王委員育敏發言。","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當初爆發食安事件時，本席就主張應將業者原本自律的行為入法，由業者自行送驗，一方面可以降低行政單位人力稽查的成本，另一方面透過業者將產品直接送驗，對消費者而言也是多了一層保障。現在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哪些食品應該送驗？這部分能否請葉署長說明，依照衛福部食藥署的規劃，廠商應該自行送驗的部分包含哪些食品類別及規模品項？在這一波食安事件中，我們也發現有一些本席很關心的兒童食品名列其中，譬如「乖乖」屬於兒童食品，大家都認為「乖乖」已經是老牌廠商，這些食品應該沒有問題，但是，上一波食品安全檢查出該公司採購用於製作「乖乖」的食品原料中含有銅葉綠素鈉，所以本席認為衛福部所公告的規模應包括流通量很大的食品。另外，廠商販售產品的對象為兒童，兒童本身相對比較弱勢，事實上，這些老廠牌食品存在很長的一段時間提供兒童食用，所以我們針對這些兒童食品應嚴格加以規範。我不知道目前你們所要公告的類別與規模是包含哪些品項？"],["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說明。","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我想行政院版本已經將這部分加以規範，其中包括原物料、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如同委員方才所言，凡是提供嬰幼兒、孕婦、老人或罹患特殊疾病者食用的食品，我們都會優先予以規範。此外，在原料方面有單方與複方的添加物，還有國外進口肉品與魚類等等，我們都會列為優先規範的食品。","王委員育敏：這是你們在第一波會優先公告的食品，對不對？"],["葉署長明功：對。"],["王委員育敏：你們預計在何時會公告？"],["葉署長明功：我們將在半年內陸續公告相關食品的名稱。"],["王委員育敏：大概在明（103）年6月份就會公告嗎？","葉署長明功：因為這些食品的品項很廣，所以我們將陸陸續續公布產品類別及檢查頻率的周期，包括廠商應自律，不但要將自家產品送驗，還要送給第二公正機構獨立檢驗。此外，我們還要了解稽核檢驗單位是否依照規矩執行，也就是後端我們也提出相關配套措施。如果稽核發現檢驗單位造假或沒有落實檢驗，將有相關罰則處以罰鍰，如此才能要求他律的單位也能遵守規矩。","王委員育敏：本席覺得在這一波修法之中第七條條文實屬關鍵，過去我們在這方面的管制比較鬆，都是倚靠後端稽查工作以確認食品的品質，但我們現在要求廠商自行送驗，我覺得這部分是最大的改變。當然，我們也看到田委員秋堇等提案條文內容建議透過食品技師來執行，但是，我覺得這樣的方式還不算是從源頭進行管理，因此，我要求業者應善盡自己的責任，我們跨出的這一步實屬重要，這對我們在食品安全的把關工作上將又開啟另一個階段，因此本席支持行政院版本。"],["葉署長明功：謝謝。","主席：田委員，在你的版本中增列食品業者每年由參加食品技師協會之食品技師不定時查核簽證食品安全，你建議這部分一定要入法嗎？","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說明。","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我剛剛已經向委員報告，這不只是針對食品技師，還包括其他的農產、畜牧、獸醫師等等，他們也都應該參與。"],["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好，這點我不堅持。不過，食品業者送驗義務是不是在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及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中已有規定？","葉署長明功：目前我們內部已經召開完會議，至於委員所垂詢的細節部分，能否請本署食品組蔡組長說明？","田委員秋堇：你剛剛一直講所有的規定都要制定在細則中，就不要訂定在母法中，現在我們已經制定相關細則，你們在母法中又要加……","葉署長明功：所謂在母法中是指前項需辦理的內容必須授權給我們，我們會陸陸續續公告。因為牛肉有牛肉的公告，豬肉有豬肉的公告，魚有魚的公告，這些食品各有不同的公告內容，須俟立法院授權之後才能依法執行。","田委員秋堇：有些業者擁有非常良好的實驗室，難道他們不能在自己的實驗室檢驗嗎？","葉署長明功：可以。假如廠商沒有設置實驗室，他們可以自行或送交第三獨立公正的單位檢驗，但是，這個獨立單位必須經過認證，如果他們是自行送交檢驗，還必須接受不定期的稽核。","田委員秋堇：有關準則部分，請蔡組長補充說明。"],["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食品組蔡組長說明。","蔡組長淑貞：主席、各位委員。目前針對業者所使用的原料等等，我們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都有提出檢驗要求，此次在母法中增訂對業者加強關注的頻率，或者可以明確授權給我們公告相關檢驗項目。","主席：針對食品技師部分，我們不就增列……","田委員秋堇：對，這部分可以刪掉。","主席：在行政院版本中已將其他委員版本的精神包含其中，譬如自行送驗或送第三方實驗室檢驗，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等均已含括其中，所以第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署長，有關本席提議要增列的部分，是不是應該要食品通路商相對地要求食品業者檢附這些檢驗報告，才可以陳列或販售？增列這段文字應該沒問題吧？"],["葉署長明功：對。在我們的「販售管理」裡面也會把這部分公告出來。","主席：你的意思是說，不用寫在……","葉署長明功：不用。我們也會要求大型連鎖通路商，在新品要上架時必須檢附成品已被確認過的證明。","主席：你現在講的是新品的部分，那原先架上的貨品要如何處理？你們現在的管理是一個全新的分水嶺，以前大家都不曾這樣做，對不對？"],["葉署長明功：對。","主席：你們現在要做的，是不是包括原有……","葉署長明功：本法第七條規定：「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確保食品衛生安全。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這裡面的「販賣」，就是指流通業者。我們以前沒有強制規定它，未來被授權以後，我們也會把這個列入第一波公告。","主席：你們這個根本不用授權，本條文第二項本來就有寫「加工、販賣」這一塊，只是你們過去都沒有規範啊！","葉署長明功：對。再來我們會公告，一定的營業規模或怎麼樣的，我們就會要求他們必須要做好內部自我品管。就是他們要上架或進大賣場前，必須要確保他們架上的產品是有品質的。","主席：第七條裡面如果不增列食品通路商的責任，請你們在立法意旨裡也寫個明確的說明給本席。"],["葉署長明功：好。"],["主席：等一下我們再處理這部分。","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署長，你們現在對於半成品或成品送檢驗後的規劃是什麼？針對不同類別、不同規模，目前有什麼不同的規劃？"],["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說明。","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我們現在初步的規劃有兩種，一種是業者有一定規模，就自己設實驗室，自己去驗。並且，固定時間對於外面來auditing的，也就是來稽核的，要幫他們做double check，以免他自己內部的產品不是那麼有品質。另一種是外部的單位，則是要固定由我們去稽核他們。至於品項、品類，我們會逐步公告……"],["陳委員節如：現在食品業者的規模大小差異很大吧？"],["葉署長明功：對。"],["陳委員節如：類別的規劃非常重要。"],["葉署長明功：是。","陳委員節如：小型業者的負擔，可能反而會過頭哦。","葉署長明功：所以這邊有所謂的「半成品」，「半成品」就是說，例如業者去小型的夜市或什麼，他們買去的原料就是屬於半成品，這個原料也要有品質，這樣才不會買到不好的原物料或半成品。因為很多業者是買半成品來……","陳委員節如：我剛剛發現你們行政院版有新的第七條，第三款規定「食品業者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是嗎？"],["葉署長明功：是。","陳委員節如：其實在原來的第八條就有這個規定了，你們都沒有執行。原來就有這樣的條文，你們不用。現在又訂定一個條文。你看第八條原條文的第二項和第三項，是不是重複？","葉署長明功：委員這個問題提得非常好。第八條以前是不具強制性，因為這樣，我們這次才把它修為要強迫。以前是半自願的，所以大部分都沒有去做。","陳委員節如：可是，原條文的文字和修正後的文字差不多，你自己看看。第二項是「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葉署長明功：對。","陳委員節如：第三項是「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葉署長明功：對。所以，申請是自願的。","陳委員節如：修正之後，不同的地方在哪裡？","葉署長明功：不同的地方在最後一項，修正後的文字為：「前項驗證之程序、驗證方式、委託驗證之受託者、委託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我們會把它定為強迫性的，就不再是自動性的。"],["陳委員節如：這部分哪裡顯得出是強迫性的？","葉署長明功：在我們制定的管理辦法裡面，會把它定為強迫性的。"],["陳委員節如：原條文沒有規定管理辦法嗎？","葉署長明功：對。原條文是讓他自己去申請，就是讓廠商採自願制。我們現在要把驗證系統改為強迫制，就是我們會去……"],["陳委員節如：這裡面有哪些字眼是強迫制？"],["主席：最後一項。","葉署長明功：最後一項：「前項驗證之程序、驗證方式、委託驗證之受託者、委託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了配合前面第七條，我們會把它定為強迫的。配合第七條，就是規定哪些東西一定強迫它去送驗或接受其他機關……","陳委員節如：以前這些並未強迫，你們現在把它規定為強迫制？"],["葉署長明功：是的。","主席：第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但是，本席所要求的立法意旨說明，請補列給我。"],["葉署長明功：好。"],["主席：進行第八條。請宣讀。"],["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八　條　　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第一項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二項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及前項食品業者申請登錄之條件、程序、應登錄之事項與申請變更、登錄之廢止、撤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得就食品業者，辦理衛生安全管理之驗證；必要時得就該項業務委託相關驗證機構辦理。","前項驗證之程序、驗證方式、委託驗證之受託者、委託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席：行政院提案條文與原條文最大的不同在於最後一項，該項原條文是「前項申請驗證之程序、驗證方式、委託驗證之受託者、委託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也就是原條文是規定採行業者申請制，修正後，把最後一項「申請」二字拿掉，並且在「辦法」之前，增加「管理」二字，修正為「管理辦法」。","第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九條之一。請宣讀。"],["蔣委員乃辛等25人提案條文：","第九條之一　　針對基因改造及其他有潛在食品安全危害疑慮的原物料、食品及飲料等，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海關專屬號列，並依其產業模式，建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前項基因改造及其他有潛在食品之定義與範圍、海關專屬號列及追溯或追蹤系統之建立、應記錄之事項、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席：海關專屬號列這部分一直都是委員們很關心的，照理說，這是你們行政部門之間的事務。如果你們訂定這一條，其實是你們在幫他們定規範，感覺很奇怪！但是，不定的話，你們有沒有辦法跟他們做好協調、溝通？比如說，工業原料和食品原料，有沒有辦法把號列分開？","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說明。","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我們都是透過行政院作協調，這個問題已經逐漸解決了。然後，也要增訂若干序列來追蹤，而且，要定到食品雲和化學雲上去。這部分都有持續在進展，所以，比較建議不需要再在母法內增列一條。","主席：各位委員，蔣委員所提增列第九條之一，如果真的增列，其實，滿奇怪的。因為照理說這是屬於海關應該做好的工作，如果我們在這裡增列一個條文，就像是行政機關規範另一個行政機關，讓人覺得很奇怪。所以，第九條之一就不予處理，好不好？","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滿贊成蔣乃辛委員所提的第九條之一，因為5月間我們在修食品衛生管理法的時候，這部分只是放在附帶決議。可是，這部分放在附帶決議已經半年多了，迄今依然沒下文。我看了一下紀錄，今年6月27日還勞動副院長召開「食品安全跨部會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研商「食品添加物邊境分流、製造分區、販賣分業」相關事宜。結果我看到財政部關務署還是非常的「鐵板」，表面上說贊同衛福部的規劃；但是，控管的化學原料增列食品用的專屬號列，實務執行有困難，他僅建議用現有號列新增的輸入規定。我覺得根本不夠！長期以來，我們食品用的食品級原料和工業級的原料都是以化工原料的名義進口。問題就出在這裡，難怪稽查人員去到工廠，他們拿出來的進口報關單都是「化工原料」。質疑他們為什麼把化工原料放在食品裡面，他們說原本食品就是用化工原料來報，然後爭端不休，也沒有辦法罰他們！我不懂為什麼財政部關務署到現在還說這部分有困難？實際上，再困難也都要克服啊！把這部分放到母法裡面去，他們就必須要克服了。只把這部分放在附帶決議裡，根本對他們起不了任何作用。"],["主席：請衛福部葉署長說明。","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委員的這個立意非常良善，但中央主管機關是我們衛福部，我們沒辦法去管海關啊！所以，若把這個條文增列在本法，就如剛才主席所講的，等於是行政單位去規範行政單位。我覺得應該是……","田委員秋堇：所以我們才說，要提高到行政院的層級嘛！"],["葉署長明功：這個我們已經在協商、在執行了。","田委員秋堇：這個也是你們風險評估裡的一種嘛！如果你增加化工原料流進食品製程的風險評估，那麼，你在行政院討論的時候，就不會有問題了。但是，現在在衛福部討論的時候，沒人理會你嘛！現在把這個部分放在母法，你還說海關不會去處理。","葉署長明功：因為這個條文立在我們這邊沒有用，應該立在主管部會的相關法律裡。"],["田委員秋堇：你認為這個法條應該立在哪裡？"],["主席：應該在海關法裡。","葉署長明功：海關法或相關的法律裡有立此一法條，他們才好去執行。立在我們這個法裡面，根本起不了什麼作用，就像是狗吠火車，火車照開，我們也拿它沒辦法。"],["田委員秋堇：講成這樣。"],["主席：應該是海關那邊相關的法要作處理。","田委員秋堇：法務部今天有誰在場？請現在就告訴我，到底應該要改哪個法？5月間的會議上把這一條放在附帶決議，每次問起，他們都一再答說：「有、有、有，有在進行。」或「會做。」、「快了」，結果現在說「有困難」。"],["主席：請法務部林參事說明。","林參事秀蓮：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是行政機關內部的事情，如果財政部與衛福部之間無法協調，可以透過行政院去作協調。事實上，像這種類型的事，不需要在法律當中制定。","田委員秋堇：我們把它放在法律當中的附帶決議都沒有辦法協調，所以才想到放在母法裡面。要不然，應該要怎麼辦？"],["林參事秀蓮：沒有辦法協調嗎？","葉署長明功：跟委員報告。現在行政院的食品藥品會報上，我們已經陸陸續續針對這些問題作解決了。","田委員秋堇：你告訴我，海關另外對食品的原料弄一個新的專屬號列，什麼時候上路？","葉署長明功：我們上次已經有針對幾個，像這次的銅葉綠素，還有一些……","田委員秋堇：你們進口食品的原料有千萬種，你就只跟我講這幾個。","葉署長明功：我們現在就是要把它登到食品雲和化學雲上，這樣的話，大家就可以上去看。所以，現在海關已經有針對我們提供給他們的……","田委員秋堇：我要的是專屬號列。我才不要食品雲、化學雲。你把食品雲、化學雲全部登錄上去，看起來還不是一樣，都是化學名稱，你們就用那個專屬號列。","葉署長明功：對、對、對。所以，從海關那邊就要給他們專屬號列，然後……"],["田委員秋堇：什麼時候海關要給我們專屬號列？"],["葉署長明功：這部分我們兩邊已經在協商了。"],["田委員秋堇：是有關於食品原料的？"],["葉署長明功：對。"],["田委員秋堇：什麼時候？","葉署長明功：以前的比較有困難度，現在陸陸續續開過幾次會。據我所知，他們已經一直在進行之中。目前化學品有五百多項已經在討論，準備公告完以後，給它一個號列。以前他們是比較……"],["田委員秋堇：以前食品級和化工級的不是都以化工原料進口嗎？"],["葉署長明功：對。","田委員秋堇：弄到後來，都混在一起了。"],["葉署長明功：是。"],["田委員秋堇：我們這個就是要杜絕化工原料流進食品、流到我們肚子裡面去嘛！"],["葉署長明功：從源頭管理。","田委員秋堇：所以，要有一個食品用的專屬號列。它什麼時候要上路？","葉署長明功：報告委員。我們如果不把它立在母法，而用主決議文，然後來督促……","田委員秋堇：上次用附帶決議都沒有用，你現在又說用主決議。","主席：署長，你們現在有在開食品安全會報吧？"],["葉署長明功：有。"],["主席：你們最近幾次的會議紀錄應該可以公開吧？"],["葉署長明功：應該可以。","主席：你們有關於這方面的討論，究竟到什麼進度了，可不可以先提供給田委員看？"],["葉署長明功：好。","主席：希望你們在3個月或半年內把這個視為優先的議案，趕快把食品級進口原料跟工業用品進口原料的號列，做一個總整理、總分流。如果這樣的做法是對的，什麼時候要開始做？","田委員秋堇：主席，我建議下次我們修食管法的時候，把財政部關務署的相關人員也請來，因為這樣下去一定沒完沒了。我們上次把這部分放在附帶決議，剛才署長又說放在主決議，但我記得法律案沒有主決議啊！","放在母法你都說沒有用了，放在附帶決議或主決議有什麼用？","葉署長明功：放在母法的話，因為是不同的行政單位，我們沒辦法去規範執行單位。","田委員秋堇：這一條可以放到行政院去啊！你連那麼小的事情都沒有辦法解決，我們修食管法在修什麼？","主席：我跟各位委員報告一下。這個部分縱使到院級去修這個法，也是很奇怪！院裡面就是……"],["田委員秋堇：我要解決問題嘛！","主席：我就是要解決問題，不是用修這個法去逼他們解決。不是的，這本來就是該去解決的。","葉署長明功：我同意主席講的，下星期我們開會時提議把這個納為優先執行的項目。因為它現在優先執行的項目很多，這個是很重要的，其實之前我們就已經一直在協商了。","田委員秋堇：我記得這一條是我們上次通過食管法時的第三個附帶決議，你還要怎麼樣優先？","葉署長明功：或許就像主席講的，我們訂一個時程。現在兩邊已坐下來討論，但是，可能沒有確切的時程。我們把時程和行動綱領列出來。","田委員秋堇：我今天如果沒有站出來問這個問題，豈不是連時程都沒有？","葉署長明功：有啦！我們現在已經針對五百多種化學品項開過4次會議，基因部分的討論已經快要有結果列出來了。我剛剛講過，以後基因食品進口，到海關時就會有不同的號列，這些也都是在這邊討論，只是內容方向很多。","田委員秋堇：問題很清楚、方向很明確，我們白紙黑字作了附帶決議，然後在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這是全院的一個決議，主要內容是說，我們的進口食品原料要有一個食品用的專屬號列，這個東西是無可迴避的。所以，我不管財政部關務署長說他有什麼困難，就是要使命必達。我建議主席，下次我們修食管法時，把財政部關務署長請來，我們把話講清楚，好不好？不要花了那麼大的力氣修法，結果卻一事無成。"],["葉署長明功：好。謝謝委員。","主席：蔣委員乃辛等25人提案第九條之一，我們就不處理。"],["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先保留。","主席：好，本條保留。","接下來，王委員育敏等28人提案第十一條、王委員惠美等27人提案第十一條及蔡委員正元等51人提案第十一條都在上次處理了，均不予處理。","進行第十五條。請宣讀。"],["丁委員守中等25人提案條文：","第十五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一、變質或腐敗。","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三、工業用原料、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七、攙偽或假冒。","八、逾有效日期。","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十一、以衛生、安全、品質或營養價值較低之混合物混充之。","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說明。","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工業用原料」比較難以定義，所以，寫在這邊的話，未來……"],["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署長，現在有哪些工業原料添加在食品裡？像大統使用的棉籽油，是工業原料嗎？"],["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說明。","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那個棉酚是它精煉不夠好的，不是原料。","陳委員節如：現在有哪些工業原料放在食品裡頭？你也不知道嗎？所以，剛剛田委員講的非常重要啊！你們各部會對於哪些工業原料、哪些化學用品可以放進來，要作討論。讓他們任意攙，結果才發現不對，又造成社會風暴。你們現在還不開始研究嗎？","葉署長明功：跟委員報告。理論上，食品裡面本來就不應該攙用工業用的原料。所以，並不需要在這邊特別律定。因為工業用原料就是工業用，食品是人吃的。所以，它只要不是人吃的，就是……"],["陳委員節如：現在是否有食品裡頭有那些東西？你不知道？","葉署長明功：理論上是，不應該用有；可是，實際上有沒有？這就是我們要去稽查的。理論上，我們是不應該讓工業用原料存在食品裡面的，所以，在這邊去定義「工業用原料」，好像是……"],["陳委員節如：以營養價值較低之混合物混充……"],["葉署長明功：第十一款所述其實就是攙偽或假冒。","陳委員節如：很多，對不對？","葉署長明功：對。但是，第七款裡面的「攙偽或假冒」就可以涵括了。像衛生、安全、品質或營養價值等語詞都是比較抽象的，我們無法在法律上去定義它們。所以，我們都可以概括地用「攙偽或假冒」來加以處分。","陳委員節如：所以，現在你們不知道到底有沒有工業用原料攙在食品裡面？","葉署長明功：有的話，我們抓到就要罰；因為不准用工業原料。","陳委員節如：但若是攙了，人們已經吃進去了，你們能怎麼辦？我現在是說，這部分預防的措施先做好嘛！你們要先去規範啦！"],["葉署長明功：是。","主席：這個推理可能有一個問題，如果我們把工業用的原料放在這裡，應該是在工業局或哪個法令當中去作定義或作規範，不應該進入實體。","陳委員節如：但是，你們要懂啊！當進口原料從海關進來，你們也有去檢查啊！可是，你們也不知道東西能不能吃，就放過……"],["主席：「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應該就包含了所謂的「工業用原料」。"],["陳委員節如：現行原條文就已經有了啊！"],["葉署長明功：對。不需要再加。"],["陳委員節如：問題在於要怎麼去做。","葉署長明功：對，是怎麼去做的問題。怎麼去抓、怎麼去做，不是定義它。","陳委員節如：你們提出意見，讓我們聽聽看啊！"],["葉署長明功：好。"],["陳委員節如：你們現在準備怎麼做？","葉署長明功：我們從源頭管理做起。然後，做邊境源頭管理。未來如果本法通過，它的第七條就有規定要去查廠，也會檢驗它的原料、半原料。初步由他們自己檢驗，然後，再由第三機構檢驗，就會檢出它是否用工業用原料。如果是，就不行。從國外進口進來、分到工廠加工到成品，我們都會查；以後我們就會擬定哪些東西優先查、多久要查一次。","陳委員節如：所以我說，你們應該經常開跨部會的會議。"],["葉署長明功：是。"],["陳委員節如：你們查到什麼就要去問！"],["葉署長明功：對。","陳委員節如：應該要這樣做。其實有些食品裡是可以放工業用原料的，只是我們不知道罷了。現在不知道放了多少，對不對？"],["葉署長明功：對。這個部分未來我們會正面表列。","陳委員節如：你們應該要做這個動作嘛！現在在海關查察的，你們都不曉得。都是英文名字、化學名詞，你們衛福部的查察人員也不懂那個是什麼嘛！"],["葉署長明功：對。","陳委員節如：所以，貴署要去跟各部會互相開會研究，最起碼你們要主動嘛！"],["葉署長明功：對。","陳委員節如：你們查到現在有哪些東西進來了，這些東西如果放在食品裡會怎麼樣，你們要問他們。對不對？"],["葉署長明功：對。包括檢驗、重罰。"],["陳委員節如：這個你們要放在哪裡？你們有什麼措施？"],["葉署長明功：我們後面有重罰。","主席：我們先針對到底這些添加物有什麼情形時是不可以做的，作一討論。第三款「工業用原料」，應該涵括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所以，這個部分應該就不用增列了。第十一款所述，其實就是第七款的「攙偽或假冒」。所以，丁委員守中等25人提案第十五條，不予處理。","進行第十五條之一。請宣讀。"],["尤委員美女等23人提案條文：","第十五條之一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有基因改造生物成分者，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安全性審查通過並發給許可文件，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前項許可之申請、審查、變更及廢止、安全性審核，以及核准上市後之包裝及散裝食品基因改造成分標示、廣告、追溯制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可同時供食品及飼料使用者，不論其實際用途為何，皆應符合本條規定。","主席：剛才我們已經在第三條把基因改造列入，也就是說，其實都已經涵括在整個食品的管理當中了。現在還需要再增列第十五條之一嗎？","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說明。","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對於基因食品會有一個統一的特別管理；對於食品添加物，本來就有管理了。至於飼料，不歸我們，它是飼料管理法管。"],["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飼料不歸你們管，但是，我們吃的動物所吃的東西對我們來說也很有關係啊！我曾經看過一篇文章，名為「我們吃的動物吃什麼？」你說，飼料不歸食管法管，其實也很有問題。","剛剛第三條我們談的基因改造，最主要是要定義吧？"],["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說明。"],["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是。","田委員秋堇：定義完了以後，就要管理嘛！所以，尤美女委員所提的第十五條之一，就是要把管理的條文放進來。我覺得這個條文寫得非常詳盡，有什麼問題嗎？"],["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把它放進去啊！","田委員秋堇：你們要去訂定管理的子法啊！關於基因食品的問題，像美國人吃很多麵包，有些麵粉是使用基因改造的小麥，它會使小腸的表層遭到損害，沒有辦法吸收營養，所以，產生很多乳糜症患者。直到現在，美國都還不敢核准基因改造的麵粉上市。例如殺蟲基改Bt作物，會造成人類細胞有小洞，增加滲漏的機會，可以讓基改作物的毒蛋白未被分解前就進入血液。更有甚者，加拿大的孕婦和胎兒的血液都出現Bt的毒蛋白。尤美女委員之所以主張「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有基因改造生物成分者，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安全性審查通過並發給許可文件，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你知道為什麼嗎？因為我們臺灣的基改食品都是從國外進口，也就是說，我們花了錢，還造成莫名的風險或實質的健康損害。所以，我覺得第十五條之一非常合理。"],["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食品組黃研究員說明。","黃研究員文魁：主席、各位委員。尤委員所提的第十五條之一，我們仔細推敲條文文字，它是講「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有基因改造生物成分者，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安全性審查通過並發給許可文件，不得製造……」，顯然，這項文字的主體是「含有基因改造生物成分」。那麼，一般市場販賣的豆漿、豆腐、豆皮、豆包等等，全都要來作查驗登記。但是……"],["田委員秋堇：你們進口沒有基改的黃豆不就好了。","黃研究員文魁：對。目前針對原料部分，我們已經在管制了。也就是說，本部已經針對大豆、玉米這類原料辦理查驗登記，這就是從原料的源頭開始管。否則，如果管到後面豆花、豆皮、豆包、豆腐這些東西，就有點奇怪了。除了玉米或大豆以外的基改作物，我們目前的政策就是不准進來。在這樣的情況下，這些原料就……","田委員秋堇：你確定我們現在除了玉米和大豆之外，所有的基改作物都不能進來？","葉署長明功：除了這兩種以外，我們都沒有核准基改作物進來。要進來的話，必須經過我們核准；我們目前還沒有核准第三項。","田委員秋堇：我這邊有一份文件，內容是寫基改大豆會降低動物胰臟產生消化酵素的量，也會降低消化能力；這可能導致營養不良、免疫失調。而且，基改作物要灑很多「年年春」之類的抗除草劑，在微量下即可殺死牲畜腸道的有益菌，更會促進壞菌的滋長。人類如果有這種狀況，可能會引發各種慢性病。我覺得訂定此一條文的好處是迫使廠商去進口非基改的大豆和玉米。因為基改的大豆和玉米都是基改到可以抗「年年春」，所以，這種大面積種植的是大面積地灑「年年春」，只有基改的大豆和玉米可以活，但是，「年年春」會跑到基改的大豆和玉米裡面，然後，就進到我們人體。我的意思是說，這對我們一點好處也沒有。但是，你們如果沒有嚴格管制，廠商當然會去進口便宜的基改作物來用。「年年春」種出來的基改大豆和玉米，我們的媽媽總以為喝豆漿、吃豆腐、豆皮有植物蛋白質，對孩子好，結果卻吃到「年年春」，豈不是更慘？"],["葉署長明功：報告委員。目前我們臺灣有95%是……","田委員秋堇：就是因為你們沒有這樣規定，才會全部都是基改的黃豆嘛。"],["葉署長明功：全球有80%的栽植面積都是基改的。","田委員秋堇：就是博士自作孽嘛！自己去發明，還配合孟山都公司，然後去吃這種「年年春」豆漿嘛！","葉署長明功：我們是說，在安全評估可以之後，我們才准它進來。未來我們在新的規範裡面會把它標示，讓民眾可以自由選擇。當然，就市場的機制上，有這個健康概念就需要多花一點錢……"],["田委員秋堇：你們現在有所謂的安全性審查嗎？","葉署長明功：有。基因改造食品要進來之前，都有審核。裡面有諮議會，諮議會就會針對這個作評估。"],["田委員秋堇：你們食藥署裡面有基改的諮議會？"],["葉署長明功：有。"],["田委員秋堇：裡面有哪些學者？請把名單給我。","葉署長明功：會後我再把名單給您，好不好？","田委員秋堇：好。但是，這一條請保留，好不好？","主席：針對這一條，我也表示一點意見，請大家參考。第一，剛才法務部人員有特別提到，它指的是「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有基因改造生物成分者」。這個部分從源頭去做下面它所講的這些，例如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安全性審查通過並發給許可文件，這些部分應該都是在原料的部分，而不是在後面這部分。尤其，我們既然把「基因改造」列在第三條的定義當中，就表示它跟其他食品及食品添加物同樣要受所有下面這些的管理。事實上，所有的食品也都要經過這些管理的程序。一樣啊！所以，沒有必要把基因的部分再另外條列出來。","田委員秋堇：對不起！它應該比一般食品受到更嚴格的管理。事實上，如果沒有經過中央主管機關安全性審查通過並發給許可文件，不可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葉署長明功：報告委員，我們現在就已經是這樣做了。都要審查過，第二十一條裡面就有。"],["田委員秋堇：第二十一條裡有嗎？","葉署長明功：這本來就有了，所以，這邊就等於是重複了。它裡面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在90年2月22日衛署食字第0900011745號公告裡面，基因改造黃豆及玉米應辦理查驗登記。這是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這是舊的，它已經都有了。所以，未經過查登的基因改造黃豆及玉米，不得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這部分，我們臺灣從90年到現在就一直在做了。"],["田委員秋堇：你是在講哪一條？","黃研究員文魁：我跟委員報告一下。有關委員質詢的這個部分牽涉到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就是「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及食品包裝，其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證，不得為之。」所以，剛剛署長已經報告過，行政院衛生署時代它是第十四條，今年5月的修正後，已改為第二十一條。當時就是以這個母法的法源為依據，公告基因改造的大豆和玉米就是要經過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以後，才能提供給食品業者作為食品原料之用。","田委員秋堇：你的意思是說，基因改造的黃豆和玉米，是在你們的公告……","葉署長明功：在民國90年就公告過，而且，已經執行十幾年了，一直都是這樣做。","田委員秋堇：儘管你們一直公告，人家還是一直進來啊！","葉署長明功：但是，他們每一個都要經過我們查驗登記，確認它准許以後才進來。","田委員秋堇：你們說是從90年到現在一直都是這樣執行，結果歐盟已經改為0.9%的……"],["葉署長明功：我們現在也要改為0.9%。","田委員秋堇：上次我在這邊質詢，然後還寫成附帶決議。"],["葉署長明功：那個是標示。","田委員秋堇：對，是標示啊！","葉署長明功：早上我已跟委員報告過，我們也已經修訂要改為0.9%了。"],["田委員秋堇：一年以後才要改為0.9%。"],["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葉署長，你剛才說第十五條之一的內容在第二十一條裡已經有了，可是，第二十一條裡面沒有一個文字是寫到所謂的「基因改造」。其實我們剛剛在第三條的地方，已經有定義「基因改造」，對不對？"],["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說明。"],["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是。"],["尤委員美女：那個剛剛有通過嘛！"],["葉署長明功：有。","尤委員美女：事實上，在所有的條文裡面完全沒有「基因改造」這四個字。所以，即使前面有定義，但是，後面的內容完全沒有的話，是很奇怪的。雖然你們在90年的時候有公告，說基因改造的黃豆和玉米要經過若干標示等等，但那只是一個行政命令。因為你剛才說，如果是基因改造的話，添加物的東西太多了，沒辦法去做。那就從源頭，而源頭就是這些的原料嘛！所以，有沒有可能在第二十一條「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然後，增列「基因改造之原料」還是……","葉署長明功：我們可以在處理第二十一條的時候，把這個部分一起納入。我覺得委員這個要求很好。"],["尤委員美女：就是把含有基因改造的一些東西列進來。","葉署長明功：可是，似乎不需要再獨立增列第十五之一條；我們可以把這幾個納入原條款第二十一條。好不好？"],["尤委員美女：可以。","葉署長明功：這個精神要納進去，但不需要額外增列一條，只要在原條文裡面把它包容進去。"],["尤委員美女：對。"],["葉署長明功：謝謝委員。"],["尤委員美女：請你把文字整理出來。"],["葉署長明功：是。","主席：尤委員美女等23人提案第十五條之一，不予處理。","尤委員，其實你現在就可以針對第二十一條把修正提案先寫出來。","進行第十六條。請宣讀。"],["管委員碧玲等21人提案條文：","第十六條　　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或使用：","一、有毒者。","二、易生不良化學作用者。","三、其他足以危害健康之虞者。"],["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第十六條　　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或使用：","一、有毒者。","二、易生不良化學作用者。","三、其他足以危害健康或經健康風險評估會造成消費者額外風險者。"],["田委員秋堇等19人提案條文：","第十六條　　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所含化學物質，經執行健康風險評估，結果顯示會造成消費者額外風險者，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或使用。"],["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說明。","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本來按照現行法第四條及第四十一條之規定，主管機關對於產品有違反第十六條規定、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即可採取相關管制措施。所以，建議保留原條文就可以了。","主席：第四條有，是不是？"],["葉署長明功：對。第四條及第四十一條就有了。"],["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不太一樣吧？第四條原條文是規定風險評估諮議會的組成以及它可以採取的措施。"],["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說明。"],["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主席：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的內容如下：「對於有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十六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虞者，得命食品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田委員秋堇：這些跟風險評估都無關啊！","葉署長明功：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中規定「有第十六條之虞者，得命……」，所以，這裡面不需要加「之虞」。","主席：他的意思是說，管委員碧玲等所提第十六條的部分應該可以不處理啦！","我們先處理管碧玲委員的版本，事實上，在本條文當中就加寫這一些項目之虞者，包括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一款，有毒之虞者、易生不良化學作用之虞者、其他足以危害健康之虞者，其實都涵括在內了。他的意思是這樣子。"],["田委員秋堇：管碧玲委員的提案條文不是跟現行條文都一樣嗎？"],["主席：她的提案條文裡加了「之虞」。","我現在是先處理管碧玲委員的提案。管委員碧玲等21人提案第十六條，不予處理。好不好？"],["田委員秋堇：好。","主席：對於民進黨黨團的版本，各位委員有無意見？","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經健康風險評估會造成消費者額外風險者」這句話，我覺得應該要考慮放進去。這是給你們法律工具，雖然現在大家都不重視健康風險評估，但是，我相信未來會愈來愈重視。因為現在健康風險的評估，已經變成國際上一個非常專業的學科。而我們國內健康風險評估的專家也日漸增多。經過完整的健康風險評估，未來不論是第四條要放在直屬行政院或放在衛福部，如果經過專業的健康風險評估，它確定會造成消費者額外的風險，我覺得應該授權給衛福部。不論它是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包裝或食品用洗潔精，都可以不得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使用。"],["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說明。","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在原第四條的條款裡面就有關於風險評估後所採取的管理措施：一、限制或停止輸入查驗、製造及加工之方式或條件。二、下架、封存、限期回收、限期改製、沒入銷毀。該條款裡面已經規範得很清楚了，所以，不需要在第十六條裡再講一遍。","田委員秋堇：但我覺得，第十六條把它再講清楚還是非常重要，因為我們現在對於風險評估的重要性太輕忽了。當然第四條裡面有談到風險評估諮議會有所列這些可以採取的管理措施。但是，我覺得，第十六條的立意在於這些東西都已經上市了，但經過健康風險評估會造成消費者額外的風險，它就可以要求不得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使用。","葉署長明功：我再報告一次，第四條已經有規範，第十六條又再強調一次，這樣會不會重複兩次？是我們比較考量的。我們是認為母法的條文要比較精簡。其實第十六條加的這幾個字，其實在第四條已經內含了。","田委員秋堇：你知道第四條是談什麼嗎？是「中央主管機關對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必要時得依風險評估或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公告對特定產品或特定地區之產品採取下列管理措施：」這是你們當時要求增加「對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的，我現在講的是一般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是不一樣的層次嘛！你們自己要把條文看清楚啊！"],["葉署長明功：第十六條第三款建議修正為「其他足以危害健康或經風險評估有危害健康之虞者。」","田委員秋堇：這跟我們的版本條文有什麼不同？「或經健康風險評估會造成消費者額外風險者」，這不是更專業嗎？什麼叫「之虞」？"],["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照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的文字就好了嘛！已經很完整了啊！","主席：其實第四條裡面這個精神都有，你們第十六條……","田委員秋堇：記得5月間修法的時候，我就曾針對第四條一直要求要針對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嘛！"],["葉署長明功：對。","田委員秋堇：所以，平常你們就可以不用風險評估吧？我現在就只好在第十六條針對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說你們要經過健康風險評估、造成消費者額外風險，這些都是專業用語，你不要跟我講「之虞」啦！我的版本用的文字也是「結果顯示會造成消費者額外風險者」啊！","主席：署長，其實是你們以前有法卻不作為，所以，今天才會橫生枝節。要不然，這個「健康風險評估會造成消費者額外風險者」，你們在第四條就有這樣的機制。"],["葉署長明功：是的。","主席：另外，第三款「其他足以危害健康……"],["田委員秋堇：第四條是針對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耶！","主席：對，我知道。其實它在第二項就有了，「前項風險評估……」後面要講的其實都是這些啦！"],["葉署長明功：對。","主席：但是你們卻不作為，你們甚至說：「其他足以危害健康之虞者」，其實這個部分包括健康風險的評估和額外造成消費者的風險，都應該涵括在所謂的「其他足以危害健康」之內。過去有機制、有方法，結果你們都不用。所以，現在才會多這個東西進來給你們看嘛！"],["田委員秋堇：對。","葉署長明功：跟委員報告。我們一定會努力去執行，但是，這邊似乎不需要再加這些文字，因為是重複的。","田委員秋堇：署長，我們今天審這個法，還有那麼多條文，今天有49個版本，事實上，你剛剛對於有些部分根本就是畫蛇添足，我也懶得上來跟你講，只想這個法儘快讓它過。第七條也是啊！法制局的報告都出來了，你們根本是在畫蛇添足。第十六條的部分，你認為我畫蛇添足；但我認為，這個規定可使管理更為周全，是好的法律工具。"],["主席：請吳委員育仁發言。","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第十六條，我覺得田委員的提案條文滿不錯的。我對於很多食品器皿、包裝都非常重視，此一條文的設計跟之前的條文相較，有一個滿特別的地方，就是它要有一個經執行健康風險評估，安裝了這個「機關」下去，主管機關就必須要針對這些器皿是不是會有化學物質溶出，來作風險評估。我覺得，這是一個特別的工作，而且，主管機關責無旁貸。但是，我比較顧慮的地方在於一個用詞，就是所謂的「額外風險」會不會比較模糊？不知道田委員能否說明？或者，主管機關在執行上會不會有困擾？"],["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說明。","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指教。本來我們認為這個「額外風險」無法去定義，而且就目前來講，它是一個比較抽象、模糊的語詞，所以，我們才會建議改為「或經風險評估有危害健康之虞者」。","吳委員育仁：我有注意到你們整個法裡面，都是「有危害健康之虞者」。"],["葉署長明功：對。","吳委員育仁：我有注意到你們通篇都是這樣；另外，我也注意到田委員的提案裡都是「額外風險」，我不知道這4個字是什麼樣的概念？會不會有什麼衝突？如果是符合大家通篇一律的「有健康之虞」，可能在執行上會比較OK。至於「額外風險」，你們需要重新去定義什麼是「額外風險」。","葉署長明功：就現實而言，這部分目前在認定上比較困難。","主席：我把文字稍微整理一下，看會不會涵括田委員與民進黨黨團的意見，現行條文第三款是「其他足以危害健康者」，對不對？"],["葉署長明功：是。","主席：簡單地說，不論是民進黨黨團或田委員，都是希望能夠加強、加重健康風險評估之後可能造成的危害的規範，這個部分我們也應該要去注意。所以，第三款可否直接改為「經健康風險評估，足以危害消費者健康」？"],["葉署長明功：這樣子可以。"],["田委員秋堇：請再講一次。","主席：好。第三款改為：「經健康風險評估，足以危害消費者健康。」因為「額外風險」真的很難定義，「足以危害消費者健康」是不是就涵括這樣的精神了？","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裡會用「額外風險」，是因為我看到有些東西其實不會馬上造成所謂的「危害健康」，很多東西其實是日積月累，就好像食品器具裡面含有若干成分，這些成分在我用了很久之後可能就會每天都釋放一點點的毒素出來，久而久之，可能就會變成老人痴呆。也就是說，如果我用這種食品器皿，我的健康風險是這樣。事實上，加了這些東西，我雖然不會馬上看到它危害到健康，可是，我的健康風險是會提高的。另外，雖然不見得每個人用那個東西都會有問題，但是對某些身體健康狀況並不是那麼好的人而言，它的風險就會提高。現在健保支出費用之所以那麼高，就是因為有這種日積月累的風險存在，經過逐漸累積之後就會造成一大堆的慢性病患或洗腎病患。其實這並不是馬上就會影響健康，而是日積月累累積下來，它的風險越來越高，而且這樣的風險對某些人而言是比較高的。本席認為食品安全應該是預防在先，而不是事後再來補救，否則健保支出就會不斷增加。","主席：現在大家在思考是不是要在前半段的後面加上「之虞者」等文字。經過本席整理之後，第三款後半段的文字是不是可以修正為「經健康風險評估足以危害消費者健康者」？所謂「之虞」就是指有這樣的可能，第四十一條乃是在那三項的文字後面都加上「之虞」二字。不論第三款後半段的文字是修正為「經健康風險評估足以危害消費者健康者」或「經健康風險評估足以危害健康者」，其實都已經有「之虞」的考量在內，因為那就是指有可能造成這種額外風險的部分都要包括在內，請問各位理解我的意思嗎？","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真不知道食藥署究竟在怕什麼？有些東西雖然吃了不會死，但卻會慢慢中毒，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所指的「造成消費者額外風險者」就是這個意思，這樣有什麼不對？所謂的「危害健康」，乃是指已經真正產生問題，而我們的意思是指有些器皿及食品用洗潔劑都會慢慢對健康造成危害，所以才會在條文中寫上「造成消費者額外風險者」，請問你們對此有何疑慮？所謂的「危害健康」，乃是指已經真正產生問題，但事實上，有些東西並不是吃了之後馬上就會死掉，但卻會慢慢形成額外風險，請問這樣的規定有什麼不對？","主席：現在我們請法務單位來協助一下，看看文字該怎麼寫，才可以把各位所擔心及憂慮的部分都涵括在條文規範當中。","請衛福部法規會高參事說明。"],["高參事宗賢：主席、各位委員。剛才TFDA表示額外風險很難界定。","陳委員節如：當然是很難界定，因為那是慢慢累積的。","主席：日後這方面可能會引起法律糾紛，不知各位有什麼看法？究竟額外風險該如何定義？即使法令通過了，倘若以後無法執行的話，那也沒有用，最重要的是條文規範如何讓這方面能夠入法，而且又能順利執行。","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三款的規定是「其他足以危害健康……」，也就是很確定它會危害健康，這部分是沒有爭議的，至於為什麼還要加上……","主席：不是的，第三款前半段已經改為「其他足以危害健康之虞者」，第四十一條的三項規定也都有加上「之虞」二字。","田委員秋堇：現行條文的規定是「其他足以危害健康者」，也就是很確定會危害健康的東西，就不可以製造、販賣、輸入、輸出或使用。為什麼還要在「其他足以危害健康者」之後加上「或經健康風險評估會造成消費者額外風險者」等文字，大家想一想有關杯蓋的問題，消基會和董氏基金會不知召開了多少次記者會，但廠商就是不理，他們還是繼續讓消費者使用會增加風險的杯蓋，其實更換杯蓋對連鎖店來講根本就不是什麼問題。有些連鎖店原本所使用的就是安全杯蓋，但有一些連鎖店卻繼續使用有危害風險的杯蓋，他們不換就是不換。現在有許多年輕人都習慣到那些店裡面去消費，他們根本不管杯蓋有沒有危險，還是拿起來就喝，這就是讓許多父母提心吊膽的地方。請問我們的公權力可以做什麼事情呢？針對這些杯蓋，如果有這麼多專家學者認為經過健康風險評估會造成消費者額外風險的話，那麼商家就不能繼續再使用。其實有更好的替代品可以讓消費者不要增加額外的風險，不然的話，這些跨國連鎖企業……","主席：田委員，我們先聽聽看法界對此有沒有比較周全的用字，好不好？","請法務部林參事說明。","林參事秀蓮：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後半段「或經健康風險評估會造成消費者額外風險者」要不要加上「之虞」二字的問題，其實這是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的問題，如果加上「之虞」二字的話，這項法令的規範會比較嚴格。","田委員秋堇：好的，那就加上「之虞」兩個字。"],["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說明。","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之虞」二字不是已經決定不要加了嗎？怎麼現在又繞回去了？現在我們所要討論的應該是「會造成消費者額外風險者」等文字，而不是「之虞」二字。","主席：我們現在所討論的是針對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當中所規範的「額外風險」，未來執法時會不會反而造成執行上的困難？","請衛福部法規會高參事說明。","高參事宗賢：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額外風險」比較抽象，所以本人建議將其改為「健康風險」。","田委員秋堇：如果改為「或經健康風險評估會造成消費者健康風險者」的話，那麼規定就更嚴格了。","高參事宗賢：剛才TFDA表示額外風險很難界定，因為「額外」這個用詞很難界定……","田委員秋堇：那我可以接受，請問「之虞」兩個字要不要加上去？"],["高參事宗賢：他們可以接受改為「健康」這兩個字。"],["田委員秋堇：要不要在「或經健康風險評估會造成消費者健康風險者」這段文字加上「之虞」兩個字？","主席：第四十一條條文當中就已經有「之虞」這兩個字了，所以不用寫在這個地方。"],["葉署長明功：應該是改為「足以危害健康者」。"],["田委員秋堇：這部分改成「經健康風險評估會造成消費者健康風險者」是嗎？","高參事宗賢：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建議後半段應該獨立成另外一款，因為前半段的文字是「其他足以危害健康」，而後半段……","田委員秋堇：也就是第三款的文字是「其他足以危害健康者」，而第四款是「經健康風險評估會造成消費者額外風險之虞」是嗎？"],["主席：現在休息。","休息","繼續開會","主席：針對第十六條，待食藥署將大家已經達成共識的條文擬出來之後，我們再回頭來處理。","進行第二十一條。請宣讀。"],["蔣委員乃辛等20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一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單方與複方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及食品包裝，其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證，不得為之；其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事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核准。","前項許可文件，其有效期間為一年至五年，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期滿仍需繼續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第一項許可之廢止、許可文件之發給、換發、補發、展延、移轉、註銷及登記事項變更等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之查驗登記，得委託其他機構辦理；其委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田委員秋堇等19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一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其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不得為之；其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事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核准。","前項許可文件，其有效期間為一年至五年，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期滿仍需繼續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第一項許可之廢止、許可文件之發給、換發、補發、展延、移轉、註銷及登記事項變更等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之查驗登記，得委託其他機構辦理；其委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林委員淑芬等所提修正動議：","第二十一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單方與複方食品添加物、食用香料、食品用洗潔劑、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及食品包裝，其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證，不得為之；其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事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核准。","前項許可文件，其有效期間為一年至五年，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期滿仍需繼續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第一項許可之廢止、許可文件之發給、換發、補發、展延、移轉、註銷及登記事項變更等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之查驗登記，得委託其他機構辦理；其委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徐少萍　　陳節如　　葉津鈴","主席：關於蔣委員乃辛等20人提案條文及林委員淑芬等所提修正動議，因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已經針對食品添加物加以定義，所以這部分就不予處理。","針對田委員秋堇等19人提案條文，請問食藥署有什麼意見？","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說明。","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建議將第二十一條前半段修正為「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這樣才能配合前面已經修正的條文，而且涵蓋層面也比較完整。至於單方與複方的部分，這些原本就是食品添加物，這在之前的條文當中就已經有所定義了。"],["主席：請署長再說明一次要如何修正好嗎？"],["葉署長明功：就是將前半段修正為「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主席：第二十一條將前半段修正為「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請問各位，有無異議？"],["葉署長明功：這就是將我們前面所討論的「基因改造」的部分加以明列。"],["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所提出的版本是將「食品添加物」拿掉，然後放到第二十一條之一去，也就是針對食品添加物作另外的規範。如果將第二十一條前半段修正為「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的話，本席完全沒有意見，但是有關「食品添加物」的部分，我希望可以拉出來另作規定，這也就是本席等提案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說明。"],["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前面的條文不是已經規定食品添加物包含單方、複方及香料嗎？其實這部分已經有定義了。","田委員秋堇：我們剛才所討論的是定義的部分，在定義完畢之後，就要針對食品添加物進行管理。本席等提案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的規定如下：「食品添加物（含單、複方）及香料應強制登錄，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資料庫以利查驗。","食品添加物（含單、複方）及香料之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不得為之；其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事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核准。","前項許可文件，其有效期間為一年至五年，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期滿仍需繼續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第一項許可之廢止、許可文件之發給、換發、補發、展延、移轉、註銷及登記事項變更等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之查驗登記，得委託其他機構辦理；其委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如以非食品級原料製作食品添加物（含單、複方）及香料，經查驗發現應依詐欺罪及公共危險罪起訴。」本席的意思是指雖然第三條已經有定義，但在定義完畢之後就要進行管理啊！","葉署長明功：第八條剛才已經修正過，其中就已經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了。","田委員秋堇：第八條當中並沒有規定必須建立資料庫，所以我另外再針對食品添加物……","葉署長明功：登錄時就是使用電子化資料庫，以後就是統統都要登錄到……","田委員秋堇：既然要做，乾脆就把這部分放在母法當中，這樣昭告天下不是很好嗎？","葉署長明功：但如果把這項規定加在這邊的話，之後所有相關的罰則等等，就必須全部重新加以修正。其實這是本來就已經有的規定，包括第九條也有相關規範，如果這邊變動的話，後面所有每一條條文都要仔細對照，並加以修正，要不然就會有所疏漏。其實這是原本就已經有的規定，只要按照原本的規定，就已經可以涵蓋委員所關切的問題。"],["田委員秋堇：有關查驗登記的部分呢？","葉署長明功：有關查驗登記、程序、應登錄之事項與申請變更、登錄之廢止等等，在第八條當中已經有所規範，剛才這部分已經討論並修訂過了。以前是業者自願性的申請，現在則是改為強制管理，所以業者一定要來登錄，這部分我們已經……","田委員秋堇：強制登錄也沒有用，因為全天下就只有業者自己知道資料是對是錯，包括你們也不知道啊！","葉署長明功：針對這方面，我們在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當中有訂定相對的罰則與配套措施，如果業者錯登、誤登的話，就會處罰三萬元至三百萬元。"],["田委員秋堇：第八條有關查驗登記的規定在哪裡？"],["主席：現在所討論的是第二十一條最後一項是嗎？","葉署長明功：對，如果委員將這部分加進去的話，整個就會亂掉了，其實我們是有全盤考量過的。","事實上，在第八條第三項當中，我們就有要求以後要強制登錄。"],["田委員秋堇：強制登錄根本就沒有用啊！那就是業者說了算嘛！","主席：強制登錄是在第八條當中規定，而第二十一條後面幾項都是有關管理方面的規定。","葉署長明功：對，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還有罰則的規定，如果業者不登錄或亂登錄的話，將會處以三萬元至三百萬元的罰則。其實這方面是有配套的，從源頭登記、確認到使用，其實都是有配套的。雖然委員的立意很好，但如果加在這邊的話，可能會造成紊亂的情形。"],["田委員秋堇：這部分先保留好了。","葉署長明功：好，謝謝委員。","主席：第八條已經從過去的申請制改為強制登錄，第二十一條則是要將「食品添加物」單獨抽離出來強制管理，如果是這樣的話，後續所有關於行政罰或刑罰的部分，可能反而會因此而有所疏漏。","進行第二十一條之一。請宣讀。"],["田委員秋堇等19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　　食品添加物（含單、複方）及香料應強制登錄，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資料庫以利查驗。","食品添加物（含單、複方）及香料之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不得為之；其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事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核准。","前項許可文件，其有效期間為一年至五年，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期滿仍需繼續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第一項許可之廢止、許可文件之發給、換發、補發、展延、移轉、註銷及登記事項變更等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之查驗登記，得委託其他機構辦理；其委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如以非食品級原料製作食品添加物（含單、複方）及香料，經查驗發現應依詐欺罪及公共危險罪起訴。","主席：第二十一條之一，先予以保留。","進行第四章之一章名。請宣讀。"],["田委員秋堇等19人提案條文：","第四章之一　基因改造食品管理","主席：因第二十一條之二及第二十一條之三都與基因改造食品有關，因為一併宣讀之後再作處理。","進行第二十一條之二及第二十一條之三。請宣讀。"],["田委員秋堇等19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二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單、複方）及香料、飼料所含之基因改造成分須經我國中央主管機關風險評估核可通過方得公開販售或進口。","辦理前項進口時應附輸出國證明文件並受流向管控，相關證明文件應包括所含基因改造生物體名稱和標識，並應保存十年。","第一項所稱基因改造成分若為活性生物體，應經相關機關環境風險評估審核通過，方得進口。"],["田委員秋堇等19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三　　市售基因改造食品不分包裝或散裝皆應清楚標示。標示方法及內容由主管機關訂之。","使用基因改造之作物（如黃豆或玉米）所加工製造之食品及修飾澱粉、添加物，如醬油、黃豆油（沙拉油）、玉米油、玉米糖漿、玉米澱粉等，雖經精煉不含基因片斷，仍應標示其原料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主席：針對第四章之一章名「基因改造食品管理」、第二十一條之二及第二十一條之三，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說明。","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本人建議授權由我們針對所有關於基因改造的部分一起統整出來，因為現在在母法上已經有定義和相關規範，包括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我們再把相關的規範補正上去，如此一來，後面的罰則也會有相關規範。","主席：葉署長的意思是針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將相關規範補列進去，如此一來，就不用針對基因改造食品的部分列出專章。","葉署長明功：而且這樣後面就會有相對應的罰則，所以就可以搭起來了。"],["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所以你們只是對於列出專章專法有意見，對於本席等所提提案條文的內容並沒有意見是嗎？"],["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說明。"],["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會把相關規範融合進去。"],["田委員秋堇：融合在哪裡？"],["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食品組黃研究員說明。","黃研究員文魁：主席、各位委員。關於田委員秋堇等提案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二及第二十一條之三，大概都是針對查驗登記、標示的部分加以規範。其實基因改造食品在分類上也是屬於食品的一類，所以針對田委員所關心的標示、查登等部分，在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當中都已經有所規範。針對田委員所關心的問題，其實用目前的法令就可以加以公告並將其納入管理了。"],["田委員秋堇：請將相對應的條文送給本席好不好？","黃研究員文魁：第二十一條剛剛已經討論過，而且已經將相關規範加進去了，也就是基因改造食品經過我們公告之後，必須查驗登錄。第二十二條則是針對市售包裝食品上的標示加以規定，譬如委員所關心的基因改造含量百分比要標示……"],["田委員秋堇：第二十二條有針對基因改造食品的部分加以規範嗎？","黃研究員文魁：其中有一款是「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也就是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另作公告。"],["田委員秋堇：這是第幾條第幾項的規定？","黃研究員文魁：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是「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其中第九款的規定就是「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所以有關基因改造食品標示的部分，其實用第九款的規定就可以處理了。","田委員秋堇：如果是這樣的話，把它寫在立法說明當中好不好？","黃研究員文魁：其實現行法就已經有相關規範，不用再另外立法了。","另外，第二十五條當中也針對散裝食品……","田委員秋堇：請你們在立法說明當中寫清楚，凡是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超過0.9%就必須要標示。"],["黃研究員文魁：委員所說的立法說明是指哪一條條文？因為現在沒有……"],["主席：也就是沒有法條條文的主體。"],["黃研究員文魁：因為現行法就已經存在……","主席：本席比較擔心的是在這次修法的過程中，沒有任何委員針對第二十四條提出修正版本，如此一來，在第二十四條條文當中就沒有辦法補列基因改造食品的部分，至於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都有委員的提案條文。","田委員秋堇：針對第二十四條，其實本席有提出修正條文。","主席：如果是這樣的話，請食藥署針對田委員原本想要針對基因改造食品訂定管理專章的精神，設法併入相關條文當中，這樣可以嗎？","黃研究員文魁：等我們整理之後，再向田委員提出說明。","主席：一開始本席就曾說過，如果今天委員要針對條文作整理的話，請食藥署動作快一點，你們不是說你們的寫手都很厲害嗎？關於田委員所提有關基因改造食品的部分，請食藥署趕快對照整理。","葉署長明功：報告委員，有關綠色消費的部分，國健署署長現在可以加以說明。","主席：第三條條文曾提及「綠色飲食教育」，包括田委員秋堇等提案條文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第六條之三、第六條之四、第六條之五及第六條之六，都是有關綠色飲食教育的專章，現在請衛福部國健署邱署長說明。","邱署長淑媞：主席、各位委員。針對田委員所關心的綠色飲食教育的部分，其實先前TFDA已經和我們在共同研擬國民營養法草案，目前還在行政院討論當中。根據目前國民營養法草案第六條的規定，已經將各級主管機關應辦理營養流行病學、臨床營養、營養教育、國民營養促進及其他有關國民營養之研究事宜納入。同時在日本也有食育法，這是一部有關飲食教育的專法，可見大家對於營養的教育都很重視，包括綠色飲食教育及生活中的飲食習慣都非常重要。因為目前已經有這樣的專法規劃，所以個人建議容我們將相關重點及委員的期待納到國民營養法草案當中，使其更加充實，用這樣的方式來推動，或許更能將委員的想法明確加以落實。"],["主席：這項草案是不是可以先提供給田委員參考？","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提供給本席參考當然是沒有問題，不過本席想要瞭解日本的食育法和我們的國民營養法有什麼落差嗎？"],["主席：請衛福部國健署邱署長說明。","邱署長淑媞：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我們還要再詳細對照，因為過去國民營養法的立法工作是由TFDA在主管，他們會請我們的同仁針對細節詳加對照。觀察國際趨勢及世界衛生組織對於慢性病的防治，飲食確實是一個重點，所以我們認為應該將相關內容儘量充實與強化，以符合時代的需要。","田委員秋堇：本席之所以請教署長這個問題，乃是因為我擔心等到要審查國民營養法的時候，你們卻突然說綠色飲食教育應該要放在食育法的規範當中，那就變成兩頭空了。","邱署長淑媞：應該不至於弄成兩套，我們的意思只是要把日本食育法內容中值得參考的部分，也能充實到國民營養法裡面去。","田委員秋堇：你的意思是指未來在國民營養法的規定當中，也會有綠色飲食教育的專章嗎？","邱署長淑媞：我們會儘量往這個方向來努力，雖然我還沒有詳細深入瞭解委員針對綠色飲食教育的想法，不過目前國際上的做法都是很一致的，像我們現在在推動肥胖防治及營養教育時，主要是以當地、當季、有機的農產品為重點，包括醫院和學校，我們都是從這方面來加強，我想大家在這方面的想法應該是非常一致的。","田委員秋堇：今天我們已經討論了很久，相信部長也已經看過本席所提的綠色飲食教育專章，其實這是許多教授集思廣益所寫出來的條文，當然我也必須對這些用心良苦的教授負責，如果他們那麼用心寫出來的條文沒有放在食品衛生管理法或食品安全管理法當中的話，那麼還能放在哪裡？如果在未來的國民營養法當中，可以納入綠色飲食教育的部分，那麼他們的用心就不會白費了。","主席：基本上，我們應該把飲食教育的部分放在國民營養法當中。","邱署長淑媞：在國民營養法當中，確實有把國民的營養教育及飲食教育當作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重點。剛才我看了一下委員所提的條文內容，其實和我們對於營養教育方面所要加強的方向是非常一致的。","田委員秋堇：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就麻煩把你們所擬的草案送給本席參考。"],["邱署長淑媞：好的。"],["主席：關於田委員秋堇等19人提案條文第二章之一「綠色飲食教育」、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第六條之三、第六條之四、第六條之五及第六條之六暫時不予處理。","關於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針對田委員所提之基因改造食品管理的專章，請衛福部儘快將整理之後的文字送給本席，希望能夠在今天做處理。","進行第二十二條。請宣讀。"],["江委員惠貞等21人提案條文：","第十七條　　有容器或包裝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一、品名。","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標示主成分之含量比例。","三、食品添加物名稱。","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五、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林委員淑芬等20人提案條文：","第十七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一、品名。","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且主要原料應標明所佔百分比。","三、淨重、容量或數量。","四、食品添加物名稱，不得以功能形式命名。","五、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六、原產國。","七、有效日期。","八、營養標示。","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第一項第八款營養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蔣委員乃辛等26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二條　　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三、淨重、容量或數量。","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五、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六、原產地（國）。","七、有效日期。","八、營養標示。","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前項第八款營養標示，應包括糖、鹽及其他營養成分名稱及含量；另含基因改造原料或食材之食品，應在包裝正面以一公分以上明顯字體標示。","第一項第八款營養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陳委員亭妃等19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二條　　（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明顯標示之事項）","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三、淨重、容量或數量。","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五、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六、原產地（國）暨加工或調配、分裝地（國）。","七、有效日期。","八、營養標示。","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前項第八款營養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田委員秋堇等19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二條　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是否為基因改造食品、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三、淨重、容量或數量。","四、食品添加物（含單、複方）及香料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若為基因改造食品製成添加物，亦應標明。","五、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六、原產地（國）。","七、有效日期。","八、營養標示。","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前項第八款營養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主席：現在先處理第二十二條。請議事人員幫忙一下，本席想瞭解在5月31日以前處理過的條文有哪幾條，這些條文就不予處理。像江委員惠貞等21人提案條文，我們已經處理過了，就不予處理。林委員淑芬等所提條文應該也處理過了？這是上次的，也就是在5月31日以前處理過的條文，所以現在就不予處理。換言之，這部分在上次就已經處理過了，但當時林委員淑芬等所提條文並沒有併進來一起處理。","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如果上次已經討論過了，就不應該再拿出來，否則會很混亂。","主席：對，那時候因為來不及併入討論，事實上都已經處理過了。","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既然林委員已經提出來，我們還是要討論，以示尊重。","主席：是沒有錯，但是林委員淑芬等所提條文其實已經處理過了。"],["黃專門委員中科：（在席位上）在第8屆第3會期已經處理過了。","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針對第二十二條，還是有其他委員的提案版本，我們還是要討論。","主席：在5月31日以後提出的條文，我們才予以處理。但是在5月31日以前三讀通過的條文，事實上併案的併案，該處理的也處理了，如果還要討論，修法就會沒完沒了，我們不斷把舊案拿進來討論，恐會永遠都處理不完。","因為那個時候有相關修正條文，也已經三讀通過。就以本席等所提修正條文建議應該將標示、比例等問題納入規範，但現行條文已經將這個精神涵蓋進去，當然我們現在就不予處理。而林委員淑芬等所提條文有關含量、標示等部分，雖然以前並未將標示納入規範，但現行條文已經將標示納入規範，且標示的內容、方式及形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林委員淑芬等所提條文希望依其含量多寡由高到低分別標示，還有淨重、容量或數量也都已經規範在現行條文裡面了。"],["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原料的百分比要訂在哪裡？","主席：林委員淑芬等提案條文也有將百分比列入規範，現行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我們已經將它納入母法，並不是沒有。所以，本席才會說林委員淑芬等20人提案第十七條就不予處理。譬如有關製造廠商部分，其實在上一輪就已經處理過，我的印象很深刻，我們都有處理過，而且我都有在場，如果現在要拿出來再重新討論一遍，我們的立法就會沒完沒了。因為林委員淑芬等20人提案條文其實在上一波我們都有討論過，並經過三讀，也就是現在的現行條文。","現行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將「營業標示」納入規範，而蔣委員乃辛等20人提案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前項第八款營業標示，應包括糖、鹽及其他營業成分名稱及含量；另含基因改造原料或食材之食品，應在包裝正面以一公分以上明顯字體標示。」請各位委員討論看看，是否如蔣委員乃辛等所提條文來處理。","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要，這些很重要。"],["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說明。","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針對糖和鹽的標示在公告裡面就已經有納入；至於在包裝正面以1公分以上明顯字體標示部分，我們已經和蔣委員協調過，蔣委員並不堅持。有關基因改造標示部分，等一下我們會統一修正，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有關基因改造標示部分；現在我們正在研擬文字，完成之後會給委員們過目。"],["主席：會在田委員的版本統一處理。","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因為你們已經有公告並寫在母法裡面，等於是召告天下，你們有做這些事情，要讓大家安心，我覺得這樣做更好。其次，針對以1公分以上明顯字體標示部分，如果產品很小，之前在5月份修法時，本席建議以條碼方式處理，讓民眾用智慧手機掃描，我覺得這樣也是一個辦法。"],["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說明。","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這點我們也有考量，但是有很多老人家並不見得有手機，也不會去看條碼。","田委員秋堇：對，這點我知道。但是現在我們建議要標示在包裝上，你們又表示，如果產品包裝太小，而標籤文字太大，這樣恐不美觀；我們建議用智慧手機掃描條碼，你們又表示，老人家沒有使用智慧手機；你們不要小看老人家，現在的老人家很厲害。我的意思是，你們應該將資訊公開，讓消費者有所選擇，或許有些人會使用，不要連有智慧手機的人都不知道這是什麼，或者連化學系的老師都還找不到資訊可以判讀食品具有哪些化學成分。方才你們表示蔣委員放棄在包裝正面以1公分以上明顯字體標示，是不是？"],["葉署長明功：是。","田委員秋堇：但是本席認為應該在立法說明中增列，如果商品太小，標籤太大的話，應該改用代碼。","葉署長明功：或者相關訊息可以公告在網路等等地方，以供民眾查閱。","主席：本席建議蔣委員乃辛等26人提案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不放在母法，改增列到立法說明欄中，可以嗎？"],["葉署長明功：好。"],["主席：因為事實上真的沒有必要寫到那麼……","田委員秋堇：主席，我覺得如果立法讓他們窒礙難行，就有待討論。但如果是他們已經在做的事情，規定在條文裡面，我覺得無妨。針對包裝標示部分，如果放棄了，我覺得真的滿可惜的。","主席：事實上，有關營業標示部分，如果將糖和鹽的含量列入營業標示，我覺得……"],["田委員秋堇：陳委員要不要上台用麥克風發言？","主席：如果這部分放在母法，你們會有什麼困難？"],["葉署長明功：這個我們已經都有公告在執行了。"],["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以前提過好幾次，你們應該規定包裝標示的糖就是糖，不能只標示碳水化合物，因為嬰兒對於這個非常、非常敏感，否則會對小孩造成傷害，但現在你們都沒有標示得很清楚。"],["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說明。"],["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現在我們有規定要標示糖的成分。"],["陳委員節如：還有標示百分比也很重要。"],["葉署長明功：我們現在都有規定要由高到低標示出來。","陳委員節如：現在Costco所販賣的外國進口食品都有標示營養成分的百分比，但我們的食品包裝並沒有這方面的標示。"],["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食品組蔡組長說明。","蔡組長淑貞：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所關心的是糖占一天食用量的百分之多少，在新的標示……","陳委員節如：不止是糖，還有其他成分。","蔡組長淑貞：各種營業成分，在這次的公告裡面都有納入，並強制實施。"],["陳委員節如：有沒有納入？"],["葉署長明功：有。"],["陳委員節如：這是很重要的。","葉署長明功：而且現在是強制實施，所以，這部分請委員放心。","陳委員節如：不論大人或是小孩所吃的食品成分含量，都可以根據標示來計算。"],["葉署長明功：是。","陳委員節如：本席認為蔣委員乃辛等26人提案條文增列第二項是不錯的，為什麼你們不支持放入母法？如果是你們有做的事情就應該放入母法，表示我們的法令是很明確的，為什麼每次都要放在說明欄？無論是放在說明欄或母法，本席建議最好是放在母法。最近本席遇到一項有關稅法的案例，承辦人員不用引用母法，而是引用說明欄，這樣等於是給承辦人員空間去搪塞，所以你們應該在母法訂定，並沒有不對之處。"],["主席：請吳委員育仁發言。","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支持將食品內容物的標示放在母法裡面，剛才陳委員提到有關碳水化合物與糖之間的關聯性，事實上本席也知道一些例子，譬如有些人對於牛奶過敏，喝了牛奶之後就會肚子痛，甚至拉肚子，如果這些人喝了含牛奶的豆漿，可能會引發上述情形。本席反而會更在乎開店販賣手搖杯飲料的業者有沒有辦法針對食品成分做標示，這才是重要的。如果是外面一些上架的商品，就可能會做一些標示，而豆漿店有沒有做清楚標示，這反而是另外一個議題。另外，基因改造的豆漿或是黃豆、大豆之類，在標示上也必須清楚。所以，我也非常支持將之放在母法裡面，不要老是放在說明欄裡面。","主席：田委員所提出有關基因改造的部分，稍後衛福部會做整理，所以本條就照蔣委員乃辛的版本，亦即「前項第八款營養標示，應包括糖、鹽及其他營養成分名稱及含量。」，就先到這裡，可以嗎？","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說明。","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好，可以。","主席：因為基因改造的部分稍後會整個做整理，我們再看看，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再放進來。這個部分我們就暫時做這樣的處理，即「前項第八款營養標示，應包括糖、鹽及其他營養成分名稱及含量。」我們就暫時做大致的處理，稍後有關基因改造的幾個條文到底涵括到什麼程度，不足的部分，我們稍後再一併處理。","由於接下來還有很多條文，我們處理的時間可能不太足夠，我們請議事人員協助，把5月31日以前已經處理過的提案條文剔除，只留下這次要處理的條文，上次處理過的條文就不處理了，否則會亂掉。我們做完這件事情，今天的會議就告一段落，可以嗎？","以下為不予處理的條文：田委員秋堇等21人提案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鄭委員汝芬等34人提案第三十一條、王委員育敏等28人提案第三十一條、王委員惠美等27人提案第三十一條、蔡委員正元等51人提案第三十一條、田委員秋堇等21人提案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王委員育敏等28人提案第三十三條、王委員惠美等27人提案第三十三條、蔡委員正元等51人提案第三十三條、劉委員建國等19人提案第三十四條、王委員育敏等28人提案第三十四條及田委員秋堇等21人提案第六十條條文。以上條文均不處理，其他條文則是在這次處理。","有關田委員秋堇所提基因改造食品的部分，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衛福部可以提出修正文字了嗎？","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在5月修法時，第二十四條漏掉了，就是食品製造廠商和國內負責廠商的名稱要印在標示上。本席等19人提案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裡面的「製造廠商」是新增的，文字下面應該劃線。本席認為製造廠商非常重要，如果只寫出國內負責廠商會有問題，曾經有查緝人員告訴本席，他們好不容易查到黑心食品，也抓到廠商，結果發現那只是人頭，負責廠商只是將產品在最後階段加以組裝，有的根本還是身心障礙者、失智者，你怎麼罰他呢？有的根本就身無橫產，也沒有辦法對他追討不當利得，根本就不知道怎麼辦才好。但是製造廠商就不一樣了，製造廠商有土地、廠房，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因此，我們在5月修法時，對於食品方面的標示，就要求把「製造廠商」這幾個字放入條文裡面，但是在食品添加物的部分忘了放入，所以我們這次對第二十四條補上這個漏洞，好不好？"],["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說明。","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同意，但是請委員給一年的緩衝期。"],["田委員秋堇：為什麼？","葉署長明功：一般對於新的規定都不是立即實施，因為立即實施會……","田委員秋堇：沒有啦！像上次對食品的部分，你們並沒有說要給一年的緩衝期啊！有嗎？","葉署長明功：有，都有。"],["主席：第六十條。"],["田委員秋堇：對第六十條給了一年的緩衝期？這太寬鬆了吧！","葉署長明功：第六十條規定：「本法除……，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外，…」因為還是要有公告作業、廠商配合等等。","田委員秋堇：不對吧，只是在標示上增加「製造廠商」，這需要給一年緩衝期嗎？就像剛才陳委員節如所講，這樣要跑掉多人？你們太照顧廠商了吧？需要一年緩衝期嗎？別嚇我了。"],["主席：需要一年緩衝期的是哪些項目？","葉署長明功：6個月時間，可不可以？","田委員秋堇：標示沒有那麼困難吧？你只要給個日出條款，我們現在修法，譬如明年2月以後出廠的產品，就要標示製造廠商，那就好了。至於已經出廠的產品，在明年2月還沒有賣完，那也不怪它，因為出廠都有製造日期嘛。","葉署長明功：報告委員，這還要通知世界各國，通告完之後還要60天公告，他們沒有異議，我們才能執行。","田委員秋堇：那就60天，我接受啊！"],["葉署長明功：可是我們還要作業時間。"],["田委員秋堇：那不用到一年吧？","葉署長明功：所以我剛才向委員請求建議，最起碼要6個月以上的時間。"],["田委員秋堇：3個月吧。","葉署長明功：光是我們行政作業完，行文內部之後，再發給國外，國外那邊接到文，必須停留60天，且沒有人抗議，才能夠……","田委員秋堇：如果有人抗議就不用做了，是不是？","葉署長明功：他們就會來找我們協商，所以世界各國會來找我們協商。","田委員秋堇：如果他們連標示製造廠商都要抗議的話，請公布讓我們知道，到底是哪一個國家這麼無良。","葉署長明功：可不可以就按照今年公告5月21日給一年的時間？就是到明年6月19日，今年通過的也是到明年6月19日施行，假如現在通過的話，也是明年6月19日施行，就跟第六十條的施行日期一樣。"],["田委員秋堇：好啦！勉強接受。"],["葉署長明功：謝謝委員。","主席：另外，田委員秋堇提出對基因改造食品的管理專章，我們將之納入原來的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請各位委員看看有沒有需要再補漏的地方。","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次我們修正食管法，對本席很重要的就是要把基因改造的食品放進去，過去我們都一直認為，精煉過的黃豆油裡面沒有蛋白質片斷，所以不需要標示。但是本席請教過專家，他們說因為現在科技日新月異，過去我們以為蛋白質裡面不會有這些基因改造的片斷，但是現在國際上開始在研究脂肪會不會有這個問題。本席的提案第二十一條之三第二項是規定「使用基因改造之作物（如黃豆或玉米）所加工製造之食品及修飾澱粉、添加物，如醬油、黃豆油（沙拉油）、玉米油、玉米糖漿、玉米澱粉等……」因為本席有一次在電視台和林杰樑醫師的夫人錄完影之後，她非常擔心的跟我提到基改玉米做的糖漿，很多小朋友都會吃這種基改的玉米糖漿和玉米澱粉，本席在母法裡面是寫「雖經精煉不含基因片斷，仍應標示其原料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因為這樣可以讓消費者有所選擇。本席的父親是一位醫生，他經常講X光在剛發明的時候，很多人都不知道X光射線對人體的危害，很多婦女還照得好玩，有些懷孕婦女赫然發現照X光會造成流產，當時沒有什麼流產技術，於是很多想要流產的婦女就拚命去照X光，希望照到流產，後來才知道那對人體有很大的危害。本席舉這個例子的用意是在說明，很多新的科技，也許是生物科技，尤其是吃到體內的東西，我們還是要小心翼翼以預警原則為基礎，就算是你認為它不含基因片段，還是應該標示，讓消費者有所選擇。但是你們的對應條文裡面並沒有列出，請主席讓本席有更多時間跟行政院溝通，下次修法時可以制定得更周全，謝謝。","主席：有關這個部分，請各位委員帶回去仔細核對比照，檢查是否有疏漏或不足之處，也請食藥署再做檢查，我們就不趕了，反正今天也沒有辦法再繼續處理下去。","現在回頭處理第一條，亦即法案名稱的部分。","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說明。"],["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請問法案名稱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嗎？"],["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楊曜委員是法律系畢業的，他剛才跟我講有關他的看法，他說安全就包含衛生了，所以「安全」應該放在「衛生」前面。不過，我尊重原來的法案名稱是「食品衛生管理法」，但是我也一再強調，部長和我們都同意現在是衛生比較沒有問題，是安全出大問題，所以我是覺得以安全為重，就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這樣對社會是有宣示性的作用。"],["主席：衛福部需要再堅持嗎？","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說明。","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我剛才就是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跟田委員講的一樣。"],["田委員秋堇：那很好啊！","主席：法案名稱修正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不過，本席要提醒委員，在這次條文修正當中，要一步就把所有有關安全的事項全部放進來，會不會緩不濟急？這個會期就可能處理不完，因為一旦定了這個概念，有很多需要配套的東西，我們當然樂見本法具有前瞻性。田委員和本席印象最深刻，在5月31日的時候，連現在的現行條文都不想過，那個時候真的會讓人氣絕！5月31日才剛剛公告，現在又要推到更前面，其實安全這一塊本來就涵括在裡頭，沒有關係，反正現在大家也沒有太多疑義，我們等下回再排定時，我們再做相關的處理。","請問各位，還有其他問題嗎？"],["葉署長明功：（在席位上）還有第十六條。"],["主席：第十六條哪裡沒有處理？","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說明。"],["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第十六條第三款挪到第四款","。","主席：第十六條新增第三款，原第三款變成第四款，是這樣","嗎？","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三款原來是足以危害健康者，這個本席同意；另外，經健康風險評估會造成危害健康問題，這個放在第四款，本席也同意。但本席想要再次說明，我們行政單位一直說對「額外風險」沒有辦法定義，所以我去查了世界衛生組織的文獻，「額外風險」的英文叫作ERR，它是專有名詞，是流行病學風險評估的一種，是量化特定風險暴露以及未暴露於該風險之下的差距。事實上，寫這個條文的學者非常專業，是你們越改越嚴，我的想法是把額外風險（ERR）放在後面，這樣就知道這是根據世界衛生組織標準所定的額外風險。因為你們不願意用「額外風險」，你們說要用「危害健康之虞者」，剛才法務部就講這個反而更嚴，你們也知道更嚴，就加上「足以」二字，變成「足以危害健康之……」，就是把條件限縮，可是我覺得弄到後來變成右腳寬、左腳鬆，這雙鞋子會很難穿。本席還是建議第四款修正為「其他經健康風險評估會造成消費者額外風險（ERR）。」這樣比較符合專業，這是公共衛生學界的認知，如果你們去問他們，他們一聽就懂了。","主席：署長，第十六條還是保留，你回去想清楚，好不好？"],["葉署長明功：（在席位上）好。"],["主席：不然你就照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處理就好了。","田委員秋堇：這都是學者專家寫的，老實講，你越改越嚴，我是高興，但問題是到後來你們會弄到業者動輒得咎喔，其實你只要有造成危害之虞……","主席：食藥署沒有太大的把握，就讓他們回去做做功課，好不好？署長，第十六條是要保留還是採民進黨黨團版本？"],["葉署長明功：（在席位上）保留。"],["主席：第十六條保留。","還有哪一個條文是今天要處理而還沒有處理？沒有的話，今天的會議就到此告一段落，其他還沒有處理的條文，由趙召委或是本席另外視時間再行處理，現在散會。","散會（17時13分）"]],"block_lines":[1,6,6,9,27,27,28,29,29,30,30,59,59,61,62,63,65,66,67,69,70,71,73,74,77,78,81,82,85,86,87,92,92,93,94,96,98,103,111,112,115,121,123,125,126,126,127,127,128,128,129,129,130,130,131,131,132,132,133,133,134,134,135,135,136,138,139,141,142,143,145,148,149,151,152,154,155,156,158,161,162,162,163,163,164,165,169,170,171,181,184,185,188,191,192,193,194,197,198,200,201,202,203,205,207,209,211,213,215,218,224,230,231,233,235,239,241,245,246,250,254,258,260,263,266,271,273,274,276,279,286,292,293,295,296,298,300,304,306,308,313,315,320,322,323,325,327,328,332,335,337,340,345,355,358,360,362,366,368,369,372,385,387,388,391,397,401,411,418,420,421,425,428,430,432,440,442,447,449,452,453,454,455,456,458,460,462,468,472,482,484,487,488,492,494,496,497,504,505,507,508,510,511,513,515,517,520,523,526,532,533,539,541,544,545,557,558,559,560,562,563,566,567,568,574,577,579,580,584,587,588,591,596,601,604,609,612,613,617,626,629,630,631,632,635,639,647,653,657,663,664,667,669,670,671,672,676,680,685,687,689,690,693,696,697,698,708,717,720,723,724,726,727,729,732,740,741,742,743,744,746,747,749,750,751,756,757,758,760,767,775,777,781,798,800,802,806,808,809,815,818,819,820,821,824,825,828,829,830,832,834,836,838,839,840,843,850,853,854,856,858,860,865,867,870,872,873,874,880,882,889,891,894,895,897,898,899,900,903,905,907,908,909,910,914,919,924,926,929,930,931,932,933,935,939,940,942,946,951,953,956,959,961,963,965,968,970,973,977,979,980,989,1000,1008,1009,1011,1012,1015,1020,1025,1030,1035,1036,1041,1042,1044,1045,1047,1048,1060,1064,1065,1068,1071,1075,1084,1088,1092,1099,1101,1102,1103,1104,1106,1108,1110,1116,1117,1118,1127,1130,1140,1141,1144,1153,1165,1178,1191,1208,1212,1216,1218,1221,1224,1228,1229,1232,1234,1235,1237,1238,1239,1240,1242,1246,1247,1248,1251,1253,1264,1266,1270,1271,1274,1279,1280,1282,1288,1289,1296,1297,1299,1302,1305,1306,1308,1315,1316,1319,1320],"person_count":{"提案人":9,"連署人":9,"決議":4,"主席":110,"田委員秋堇等21人提案條文":2,"田委員秋堇等19人提案條文":24,"田委員秋堇":79,"鄭委員汝芬等34人提案條文":1,"尤委員美女等23人提案條文":2,"一、食品":3,"二、特殊營養食品":2,"四、食品器具":2,"五、食品容器或包裝":2,"六、食品用洗潔劑":2,"八、食品業者":2,"十一、查驗":2,"江委員惠貞等所提修正動議":1,"蘇委員清泉":1,"邱部長文達":1,"葉署長明功":96,"尤委員美女":10,"陳委員節如":24,"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4,"主席（王委員育敏代）":2,"江委員惠貞":1,"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應從事之風險評估項目包含食品中有害物質之鑑定、攝取劑量之估算、劑量效應評估及風險特徵分析。同時應針對特殊敏感族群如嬰幼兒、孕婦及各種慢性病患者進行評估。其細項應包括":1,"主席（江委員惠貞）":1,"行政院提案條文":2,"王委員育敏等29人提案條文":1,"徐委員欣瑩等35人提案條文":1,"江委員惠貞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1,"王委員育敏":2,"蔣委員乃辛等25人提案條文":1,"林參事秀蓮":1,"丁委員守中等25人提案條文":1,"管委員碧玲等21人提案條文":1,"高參事宗賢":2,"蔣委員乃辛等20人提案條文":1,"林委員淑芬等所提修正動議":1,"黃研究員文魁":2,"邱署長淑媞":1,"江委員惠貞等21人提案條文":1,"林委員淑芬等20人提案條文":1,"蔣委員乃辛等26人提案條文":1,"陳委員亭妃等19人提案條文":1,"黃專門委員中科":1},"persons":["提案人","連署人","決議","主席","田委員秋堇等21人提案條文","田委員秋堇等19人提案條文","田委員秋堇","鄭委員汝芬等34人提案條文","尤委員美女等23人提案條文","一、食品","二、特殊營養食品","四、食品器具","五、食品容器或包裝","六、食品用洗潔劑","八、食品業者","十一、查驗","江委員惠貞等所提修正動議","蘇委員清泉","邱部長文達","葉署長明功","尤委員美女","陳委員節如","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主席（王委員育敏代）","江委員惠貞","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應從事之風險評估項目包含食品中有害物質之鑑定、攝取劑量之估算、劑量效應評估及風險特徵分析。同時應針對特殊敏感族群如嬰幼兒、孕婦及各種慢性病患者進行評估。其細項應包括","主席（江委員惠貞）","行政院提案條文","王委員育敏等29人提案條文","徐委員欣瑩等35人提案條文","江委員惠貞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王委員育敏","蔣委員乃辛等25人提案條文","林參事秀蓮","丁委員守中等25人提案條文","管委員碧玲等21人提案條文","高參事宗賢","蔣委員乃辛等20人提案條文","林委員淑芬等所提修正動議","黃研究員文魁","邱署長淑媞","江委員惠貞等21人提案條文","林委員淑芬等20人提案條文","蔣委員乃辛等26人提案條文","陳委員亭妃等19人提案條文","黃專門委員中科"],"title":"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星期一）9時7分至17時13分","地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