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星期三)9時5分至17時49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張委員慶忠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2年12月9日(星期一)上午9時18分至12時31分 下午2時33分至5時31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段宜康  邱文彥  張慶忠  江啟臣  徐欣瑩  黃文玲  李俊俋  紀國棟  陳怡潔  陳其邁  姚文智  高金素梅 陳超明  吳育昇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盧嘉辰  李昆澤  廖正井  盧秀燕  許添財  林德福  賴士葆  李桐豪  陳節如  鄭天財  李貴敏  呂學樟  陳淑慧  葉宜津  薛 凌  管碧玲  羅淑蕾  蘇清泉  潘維剛  黃昭順  蔡其昌  陳明文  楊瓊瓔  葉津鈴  徐耀昌  魏明谷  蕭美琴  羅明才  林鴻池  黃偉哲  趙天麟  簡東明  王惠美  鄭汝芬  顏寬恒  林明溱  楊麗環    委員列席37人 列席官員: 上午 內政部部長  李鴻源 政務次長  蕭家淇   民政司司長  黃麗馨    營建署代理署長  許文龍 法務部參事  羅建勛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副組長  莊金珠     心理及口腔健康司科長  賴淑玲      疾病管制署研究員  李翠鳳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簡任技正  楊健國 財政部賦稅署財產稅組專門委員  蘇鈞堅      消費稅組副組長  邱秀美   國庫署公股管理組副組長  周宜君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副局長  陳開元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許永議 下午 內政部部長  李鴻源   入出國及移民署署長  謝立功   中央警察大學校長  謝秀能   會計處處長  季志平   誠園獎學基金主持人  謝秀能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許永議       基金預算處科長  邱幼惠 主  席:張召集委員慶忠 專門委員:鄭世榮 主任秘書:李秋美 紀  錄:簡任秘書 賈北松    簡任編審 周志聖    科 長 吳人寬    專 員 葉淑婷    薦任科員 喻 珊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上午 一、審查本院委員蔡正元等24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9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9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20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9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35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3人擬具「住宅法第3條、第14條之1及第40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3條及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本院委員張慶忠等27人擬具「住宅法第3條及第40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審查行政院擬具「建築師法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本院委員陳雪生等18人擬具「建築師法第28條之1及第31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進行討論事項之綜合詢答,經內政部部長李鴻源、委員趙天麟、陳怡潔說明提案要旨;委員段宜康、江啟臣、黃文玲、紀國棟、邱文彥、徐欣瑩、李俊俋、鄭天財、陳節如、黃偉哲、許添財、陳怡潔、姚文智、陳其邁、林明溱等15人提出質詢,均經內政部部長李鴻源及所屬、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副組長莊金珠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張慶忠、吳育昇、鄭汝芬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三、第一案至第四案併案審查;第五案至第七案併案審查;另定期舉行會議繼續審查。 四、第八案、第九案,照案通過,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於院會討論前,毋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張召集委員慶忠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下午 一、繼續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內政部中央警察大學、入出國及移民署收支歲出部分。 決議: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內政部中央警察大學、入出國及移民署收支歲出部分審查結果: 第4項 中央警察大學原列15億3,456萬1,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辦公器具養護費」1萬4,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億3,454萬7,000元。 本項有委員提案2案,保留,併通案處理: 一、103年度中央警察大學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分支計畫「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下編列首長特別費18萬元。惟政府持家無方,財政赤字嚴重,債台高築;拚經濟無能,進出口衰退、GDP探底,實質薪資倒退,人民苦不堪言。鑒於政府財政困窘,舉債瀕臨上限且台灣整體經濟情勢不佳,GDP面臨保2危機,且由於特別費並非業務費用,102年度刪減四分之一後,各機關政務推動如常,不受影響,為撙節開支,共體時艱,故予刪減中央警察大學103年度特別費預算二分之一,計9萬元。 提案人:陳其邁  段宜康  李俊俋 二、103年度中央警察大學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分支計畫「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其中「獎補助費」下編列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89萬2,000元。由於釋字第443號及第614號明揭,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項之給付行政措施,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規定。本項具有給付行政屬性的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政府卻未透過法律予以授權,實有違法之嫌疑。爰此,提案此項預算全數刪除。 提案人:陳其邁  段宜康  李俊俋 本項通過決議1項: 現行警察特考制度採取雙軌制,以「是否為警校畢業」作為警察特考報考資格之限制條件,藉以圖利警校學生,明顯超出公務人員考試法只得分等、分級、分類科授權。在現行警察特考雙軌制下,警察內軌錄取率高達90%以上,警專應屆畢業生更高達99%,而外軌只有4.6%,相當不公平,此外,內軌警察特考制度規定只有警校畢業者才能報考,保障了劣質警察離職後回鍋警界的機會或是成為勤務繁重不適應之警察藉由考試重新分發的巧門。有鑑於警察特考雙軌制度諸多缺陷將導致警察素質低落,爰此要求警政署會同警察大學及考選部於三個月內提出檢討並提出朝向單軌符合公平、專業之考選制度,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姚文智  張慶忠  李俊俋  段宜康  陳超明  邱文彥  江啟臣  陳其邁 第7項 入出國及移民署原列43億3,081萬元,另定期舉行會議繼續進行審查。 二、繼續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誠園獎學基金」收支部分。 決議: 內政部主管信託基金─誠園獎學基金審查結果: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0萬元,照列。 (三)總支出:40萬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30萬元,照列。 三、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內政部中央警察大學除暫保留,待本會另定期處理外,餘均審查完竣。 四、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信託基金─「誠園獎學基金」收支部分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函復財政委員會處理。 五、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歲出部分及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收支部分,另定期舉行會議繼續進行審查。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今日議程及討論事項。 邀請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張博雅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討 論 事 項 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收支部分。 主席:本次會議的議程是邀請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張博雅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以及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收支部分,所以今天的會議將採綜合報告、綜合詢答的方式進行。 現在請中選會張主任委員報告。 張主任委員博雅:主席、各位委員。貴委員會今天舉行全體委員會議,博雅應邀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詢,深感榮幸。以下謹就本會近期辦理各項工作分別報告於後: 一、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遞補作業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條規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出之立法委員,於就職後因死亡、辭職、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或其他事由出缺時,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截至目前為止,已遞補本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陳怡潔、葉津鈴計2人。 二、辦理直轄市、縣(市)議員遞補作業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4條第2項規定,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因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但遞補人員之得票數不得低於選舉委員會原公告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截至目前為止,已遞補本屆直轄市議員遞補計16人、縣(市)議員44人。 三、受理新北市第1選舉區選出之立法委員吳育昇罷免案 王淑卿、陳鍊忠、陳福齊等3位提議人之領銜人於102年11月5日向本會提出新北市第1選舉區選出之第8屆立法委員吳育昇罷免案,經新北市選舉委員會查對結果,原提議人數6,012人,不合規定依法應刪除人數計1,008人,經刪除後提議人人數為5,004人,不足規定人數。提議人之領銜人業於12月2日補提提議人名冊,刻正由新北市選舉委員會函請相關機關查對中。 四、規劃辦理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相關事務 為因應7種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將於103年首度合併舉行投票,本會已於102年2月26日召開第1次選務工作協調會議,研商訂定選舉經費編列參考標準、檢討直轄市、縣(市)議員選舉區變更、投票所設置地點普查、紙票匭規劃設計、加強選務工作人員訓練等先期作業進行規劃,並依會議決議賡續辦理各項作業。 五、辦理下屆直轄市、縣(市)議員選舉區變更公告 本會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7條規定,於102年11月1日發布變更臺灣省臺東縣議會第18屆議員、新竹市議會第9屆議員及福建省金門縣議會第6屆議員選舉區公告在案。另依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1規定,改制後第1屆桃園市議員選舉區劃分,應於改制日6個月前(103年6月24日前)公告,刻正積極規劃辦理中。 六、辦理選務人員訓練 (一)辦理102年選務幹部人員講習 為增進選務幹部人員相關知識與專業能力,提升其選務工作品質,達成為民服務及順利完成各項選舉之目的,本(102)年度選務幹部人員講習規劃辦理6期,每期3天,已於6月至8月間辦理完竣,結訓人數總計294人。 (二)辦理102年選務工作分區講習 本會為期選務工作能與學術接軌,瞭解選舉理論的研究方向,以達提升選務工作人員之專業知能,今年特地針對本會及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人員,以「選舉與台灣民主政治發展」之相關議題為主題,分別於北、中、南區辦理3場選務工作分區講習,邀請大學政治學系教授專題演講。上開講習業於本(102)年8月23日辦理完竣,調訓人員共計242人。 (三)製作多媒體數位課程 鑑於多媒體數位課程有利於遠距學習,為使有興趣參與選務工作者,均能透過網路線上學習,進一步了解選務工作理論與實務,提升選務工作品質,本會已於101年12月製作完成「投開票作業實務」數位課程1門,自102年元月起,於本會及所屬選舉委員會網站首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e學中心」提供線上學習。本(102)年度新增「選務行政概述」及「選舉監察法規與實務」兩門數位課程,業已製作完成,將比照上開方式,提供選務工作人員或有興趣之一般民眾,進行線上瀏覽學習。 七、辦理選務相關研究 為加強本會之研究發展,102年度經向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申請社會發展政策研究計畫補助,辦理「中央選舉委員會獨立性之研究─以英國、泰國、韓國、日本選舉機關為比較研究」委託研究案,研究期間為102年4月至12月,補助金額78萬3千元;另本會102年度獲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補助,辦理「電子投票技術與運作機制研究計畫─應用於多選舉區不在籍投票之雛型系統設計」委託研究案,研究期間為101年12月至103年2月,補助金額600萬元,上開兩案均正辦理中。 八、執行政黨連坐裁罰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2條有關政黨連坐裁罰案件執行情形,截至本(102)年第三季止列管計86件,均經主辦選委會裁罰,其中以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投票行賄罪最多,計68件,刑法第146條第2項規定次之,計16件;政黨違反件數部分,以中國國民黨75件為最多,民主進步黨9件次之,親民黨及大道慈悲濟世黨各1件。 九、加入世界選舉機關協會(Association of World Election Bodies,簡稱A─WEB) 102年10月14日A─WEB成立大會於韓國仁川舉行,本會受韓國國家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李仁馥邀請,由本人率團前往參加會議,並順利以Central Election Commission, Taiwan, R.O.C為會籍名稱,加入該協會成為創始會員之一,該協會目前共有94個會員國。 結語 明(103)年度7種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將首度合併舉行投票,本會將秉持公平、公正、公開之一貫原則,審慎認真規劃各項選舉事務,並以數位資訊輔助,培訓基層選務人員,以提升選舉工作品質,增進選舉工作效率,以期圓滿完成選舉重任。 接下來針對本會及所屬「102年度已過期間施政績效及預算執行情形」、「103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預期績效」及「103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提出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教! 壹、102年度已過期間施政績效及預算執行情形: 一、102年度已過期間施政績效: (一)第8屆立法委員臺中市第2選舉區選出之立法委員顏清標,因涉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3年,內政部於101年12月5日台內民字第1010382955號函註銷其立法委員名籍,並以法院判決確定之日(101年11月28日)生效;本會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102年1月26日舉行補選投票,投票結果由顏寬恒先生當選。 (二)本會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條及第74條第2項規定,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及地方民意代表遞補作業,截至目前為止,已遞補本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2人、直轄市議員16人、縣(市)議員44人。 (三)為提升選務人員專業知能,102年度選務幹部人員講習共計辦理6期,每期3天,已於102年8月16日辦理完竣,計結訓294人。 (四)為應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審查監察員資格之作業期限,修正「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第七條附式」,並以102年1月11日中選法字第10235500041號令發布。 (五)第13任總統副總統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中之選舉違規事件,目前計裁罰51案,除其中尚有5人未繳清罰鍰(其中1人分期繳款中)外,其餘均已繳納,針對未繳者,已依法催繳或移送行政執行。 (六)第8屆立法委員臺中市第2選舉區缺額補選計裁罰11案(截至102年12月2日止),其中6人已繳納罰鍰,未繳納者亦已依法辦理催繳中。 (七)強化資產使用效益: 1.為確實掌握本會及所屬選舉委員會資產增減異動狀況並有效運用現有各項資產,本會及所屬選舉委員會均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規定,於每月及每季定期填報機關財產增減異動表單並函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備查。 2.為強化現有國有公用財產管理及使用效益,本會業以101年9月19日中選秘字第1013650325號函訂定「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事務管理檢核考評要點」,作為考評所屬選舉委員會財產物品管理執行績效之依據。 3.102年本會事務檢核小組業已完成11個所屬選舉委員會實地檢核及訪查作業,受檢之選舉委員會執行情形均較往年進步甚多,相關檢核結果及缺失已函請各該選舉委員會修正,並將作為未來年度實地檢核之重點項目;本次檢核之11個所屬選舉委員會計有3個考列為特優,3個考列為優等,5個考列為甲等,檢核執行率為100%。 (八)為推動組織學習活動,期使選務工作能與學術接軌,瞭解選舉理論的研究方向,本會於102年度以「選舉與台灣民主政治發展」之相關議題為主題,分別於北、中、南區辦理3場選務工作分區講習,北部是邀請王業立教授,中部是傅恆德教授,南部是廖達琪教授,邀請3位大學政治學系教授專題演講。上開講習業於102年8月23日辦理完竣,計結訓242人;102年度另辦理7場次具專業性、管理性、國際觀多元化之訓練,共計調訓330人次,有效增進同仁專業職能。另為增進選務工作人員對相關工作之瞭解,強化多元學習管道,102年本會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合製「選務行政概述」及「選舉監察法規與實務」等2門數位課程,並已完成驗收,將置於地方行政「e學中心」平臺及本會網站提供線上學習。 (九)本會配合行政院「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102年度重點工作」就監察院糾正(舉)與彈劾案件、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上級與權責機關督導、機關辦理內部控制制度評估、中央廉政委員會及各機關廉政會報所提相關議題與近期外界關注事項等,涉及內部控制缺失部分,積極檢討。本會及所屬選舉委員會並未有相關列管案件數。 (十)本會內部控制制度之辦理,分為核心業務部分及共通性業務部分二階段逐步完成,核心業務部分內部控制制度業以100年12月30日中選綜字第1003050393號函頒本會各處室遵循執行;另共通性業務業以101年11月7日中選綜字第10130501881號函頒本會各處室遵循執行。有關所屬選舉委員會內部控制制度,俟完成本會之內部控制制度並據以實施後,再由本會各單位設計所屬選舉委員會共同適用之控制作業,函頒各所屬選舉委員會共同遵循執行,刻正進行作業中。 二、本會及所屬102年截至11月底止預算執行情形: (一)歲入部分: 本會及所屬102年度歲入預算數7萬8千元,截至102年11月底止累計分配數7萬4千元,累計實收數1,393萬9千元,應收數300萬元,共計1,693萬9千元,超收1,686萬5千元,主要係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罰款收入。 (二)歲出部分: 本會及所屬102年度歲出預算10億3,361萬2千元,暨動支第二預備金辦理第8屆立法委員臺中市第2選舉區缺額補選作業及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業務1,666萬4千元,合共10億5,027萬6千元,截至102年11月底止累計分配數10億4,274萬3千元,累計實支數10億0,823萬元,暫付數276萬1千元,共計10億1,099萬1千元,執行率96.95%。 貳、103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預期績效: 本會依據行政院103年度施政方針,配合中程施政計畫與核定預算額度,並針對當前社會狀況及本會未來發展需要,編定103年度施政計畫,其施政計畫重點及預期績效如次: 一、順利完成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提升選務人員專業知能,以順利完成各項公職人員選舉及補選。 二、提升選務人員專業知能:為充實各選舉委員會專(兼)任人員、地方政府選舉業務主管及承辦人等選務工作人員之選務法規及實務相關專業知能,提升辦理選務之品質與績效,落實為民服務之目的,103年度規劃辦理選務幹部人員講習,預計辦理6期,每期3天,調訓選務幹部人員至少270人,以有效提升選務人員專業知能。 三、提升選務人員專業新知:為推動組織學習活動,增廣本會及各選舉委員會專(兼)任人員相關選務新知,103年度規劃辦理選務工作分區講習,預計於北、中、南區辦理3場,調訓本會人員、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委員、監察小組委員、專(兼)任人員至少230人,以利提升選務人員專業新知。 四、落實執行政黨連坐受罰案件,形塑優質選舉風氣:為使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2條之政黨連坐裁罰案件,澈底執行,以發揮淨化選風功效,本會規劃按季將公職候選人之基本資料與法務部確定判決查詢系統勾稽比對之作業程序,以避免政黨連坐受罰事件發生遺漏,俾提升淨化選風之成效,塑造優質選舉文化。 五、提升選務效率:藉由研訂各項公職人員選舉電腦計票標準作業程序、加強資訊安全措施、資料查詢及傳輸效率、作業人員訓練、演練測試作業等方式以提供迅速之開票統計資訊,提升選務效率。 六、強化資產使用效益:本會及所屬選舉委員會現有辦公廳舍或國有公用資產,並無可提供出租或出售以增加國庫收入者,為使本會及所屬選舉委員會現有資產作更有效率之運用,本會除每年均依規定進行所屬選舉委員會辦公廳舍、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檢核及加強人員教育訓練外,本會事務檢核小組,並將定期抽查半數以上所屬選舉委員會國有公用財產及資產管理情形,協助推動所屬選舉委員會達成優等比例逐年提高,以有效加強本會內部控制及提升資產使用效益。 七、提升研發量能:本會年度預算十分拮据,未列有經常性之研究經費,酌由經常性預算中之業務費勻支進行相關研究。 八、落實政府內部控制機制:加強現有內部控制制度落實執行,並賡續檢討修正本會內部控制制度設計。 九、提升人力資源素質與管理效能:管控本會機關年度預算員額負成長,並貫徹員額總量統籌管理之精神;賡續推動終身學習,強化本會人員各項專業知能。 參、103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一、歲入部分: 本會及所屬103年度歲入預算編列63萬8千元,包括「罰款及賠償收入─罰金罰鍰及怠金」3萬元、「罰款及賠償收入─沒入及沒收財物」56萬元、「財產收入─財產孳息」1千元、「財產收入─廢舊物資售價」1萬6千元、「其他收入─雜項收入」3萬1千元,較上年度法定預算數7萬8千元,增列56萬元,主要係增列沒入得票不足之候選人保證金收入。 二、歲出部分: 本會及所屬103年度歲出預算編列10億7,829萬9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10億3,361萬2千元,增列4,468萬7千元,主要係新增辦理及督導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經費,預算內容如下:(詳附表3) (一)「一般行政」計畫編列8,627萬7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8,388萬元,增列239萬7千元,主要係增列員工薪俸晉級差額等。 (二)「選舉業務」計畫編列3,731萬2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501萬2千元,增列3,230萬元,主要係新增辦理及督導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經費3,270萬2千元。 (三)「地方選舉委員會行政業務」計畫編列3億3,754萬9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3億2,748萬7千元,增列1,006萬2千元,主要係增列員工薪俸晉級差額及房屋建築養護費等。 (四)「政黨競選經費補助」計畫編列6億1,603萬元,係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第6項規定編列,較上年度預算數6億1,604萬5千元,減列1萬5千元。 (五)「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編列48萬元,同上年度預算數。 (六)「第一預備金」計畫編列65萬1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70萬8千元,減列5萬7千元。 肆、結語: 本會及所屬103年度預算係秉持零基預算精神通盤檢討編列,並在有限資源內妥適安排各項施政,敬請各位委員支持與指教,以期達成預期施政目標,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 請段委員宜康質詢。 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你在業務報告的第1頁提到「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遞補作業」,並指出截至目前為止一共遞補了2個人,有2個人遞補就表示有2個人出缺,對不對? 主席:請中選會張主任委員答復。 張主任委員博雅:主席、各位委員。是。 段委員宜康:但還有一位是你們尚未完成作業的,不過你並沒有提出報告,這部分你們是不是已經完成一半了?也就是國民黨的王金平。 張主任委員博雅:是。 段委員宜康:還沒有完成也要報告啊! 張主任委員博雅:因為沒有完成所以沒有報告。 段委員宜康:明年要繼續完成啊,對不對? 張主任委員博雅:因為後面是…… 段委員宜康:好啦,這並不是我要談的重點,我要跟你們談的是投開票所的問題,今年3月18日我曾經針對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所設在民宅的問題對您提出質詢,這兩天我有收到你們請各縣市選委會檢討之後列出的名單,請問這份名單您有沒有看過? 張主任委員博雅:看過。 段委員宜康:看了這份名單之後,坦白講,我有一些疑問,當然尋找投開票所是各地選委會的工作,但既然我們提出來要求做檢討,你們就應該確實去檢討,但很遺憾的,我認為中選會只是囫圇吞棗的接受各地選委會的說法,例如:根據我的統計,台北市一共有15處投開票所設在民宅,我認為設在民宅應該是迫不得已的選擇,所以應該要儘量去避免,但是你們提供給我的資料指出,台北市這15處投開票不適合繼續沿用,也就是以後不要再用的民宅只有3處,請問其他的12處適合繼續沿用嗎?這是什麼原因?新北市使用民宅做為投開票所一共有103處,根據你們提供的資料,你們認為不適合沿用的只有22處,等於差不多有五分之一。台中市36處,只有5處不適合沿用,各縣市的差距其實很大,原因是什麼? 張主任委員博雅:這個問題我請選務處莊處長補充說明。 主席:請中選會選務處莊處長答復。 莊處長國祥:主席、各位委員。關於投開票所的設置地點是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督導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設置的,以往也都有設在民宅,因為適合設置投開票所的公共場所地點沒辦法找到那麼多,因此,現階段還是必須設在民宅。這一次我們特別慎重,是因為明年底將舉行七合一選舉,我們擔心有些投開票所空間太小,所以這一次特別要求各選委會事先去做普查。關於投開票所的設置地點,依法只要在投票前15天前公告就可以了,根據第一階段的普查,目前一共有349處民宅是不合適的,主要原因大概是因為空間太小,當然其他地方選委會認為還有繼續使用的必要,而且初步認為是可以使用的,不過我們會再去進一步瞭解。 段委員宜康:以台北市的15處為例,你們認為有3處民宅不適合繼續使用,您知道不適合沿用的原因是什麼嗎? 莊處長國祥:一般的原因都是寫場地太小、空間不足。 段委員宜康:這裡寫的不適合沿用的原因是「民宅」,只有這兩個字。 莊處長國祥:對,這部分我們也跟…… 段委員宜康:你聽我講完,15處裡面有3處因為是民宅所以不適合使用,那其他12處呢?適合使用的原因一樣是民宅,這就是我們覺得你們糊里糊塗、馬馬虎虎的原因。我是根據你們的資料很清楚的告訴你們台北市有15處是使用民宅當作投開票所,你們就必須確實去做檢討,這3處不適合做投開票所的原因是因為它是民宅,那其他12處呢?新北市不適合做投開票所的原因也是因為它是民宅,這不是廢話嗎?新北市這22處之外的其他81處呢?新北市有些地方是寫空間不敷使用、不同意續租、已出租為診所,除了這些理由之外,其他都是寫「民宅」2字,不適合的原因就是「民宅」,其他81處民宅你們要繼續使用的理由是什麼?他們是比較好的民宅,這叫理由嗎? 莊處長國祥:因為整個普查工作是要求到11月30日止,前幾天要將資料送給委員之前,我也有看過資料…… 段委員宜康:你們有沒有檢視過。 莊處長國祥:有檢視過,我認為理由是民宅…… 段委員宜康:新北市中和區景新里17鄰和平街2巷6弄14號旁,這個地方應該是召委的選區,不合適的理由是無法遮風蔽雨,你有看到這個理由嗎? 莊處長國祥:太細的部分我沒有注意到,因為我們是11月30日…… 段委員宜康:太細?今天我剛拿到資料我就拿起來讀了,你知道這份資料是什麼時候提供給我的嗎? 莊處長國祥:前兩天。 段委員宜康:前兩天給我的。 莊處長國祥:是,因為整個普查工作…… 段委員宜康:我不嫌它太細,而且一筆一筆看,你可以說我是在挑毛病,新北市中和區安平里11鄰安平路和中安街口,理由是無法遮風蔽雨,我要跟你請教的是,以無法遮風蔽雨做為不能繼續當投開票所的理由,您知道台北市內湖區新民路520號行善宮的理由是初一、十五無法出借嗎?無法出借怎麼辦呢?它的替代方案是什麼?叫做搭帳棚,也就是說,本來要在這個地方投票,但是因為無法出借,所以台北市選委會告訴我們要在旁邊搭帳棚。我的意思是說,當台北市選委會沒有辦法使用原來的場地時,他們的替代方案是在旁邊搭帳棚,我不曉得過去有多少投開票所是用搭帳棚的方式,我不知道過去921地震的災區有沒有這樣做,但根據資料顯示,不是只有一個地方是採取搭帳棚的方式,也不止一個地方不適合的理由是因為無法遮風蔽雨,但他們找不到替代的地方嗎?因為他們表示現在仍在尋找,你要不要告訴他們,以後只要找不到適當的場地就直接搭帳棚,是這樣嗎? 莊處長國祥:是。 段委員宜康:「是」是什麼意思? 莊處長國祥:我們在協商的時候確實是這樣決定的,因為國外的投票所…… 段委員宜康:如果搭帳棚是OK的,你可不可以告訴我們,如果民宅不能使用時是不是應該這樣做,因為坦白講,我們希望每個設置投開票所的地點必須要有公正性、中立性,對不對? 莊處長國祥:是。 段委員宜康:所以我們會儘量避免設在里長家裡、里辦公室,因為有很多不能用的理由是說該地點是里辦公室,我們甚至希望能夠避免設在具有政黨圖記的地方,對不對?理論上,每位選民都有他的態度,說不定地方上的人都知道這個人是支持某位候選人,甚至本身就是某某候選人的樁腳,所以民宅其實是應該要避免的。那我就要問你,如果搭帳棚是可以的,為什麼不能搭帳棚?只要是找不到民宅的地方就去搭帳棚嘛! 莊處長國祥:對,因為…… 段委員宜康:「對」是什麼?你覺得我講的有道理嗎? 莊處長國祥:關於投票所的設置地點,因為這一次的合併選舉包括里長選舉,我們是儘量設在選舉區裡面,而且…… 段委員宜康:你覺得搭帳棚是有道理的嗎?你不要隨便跟我講「對」哦! 莊處長國祥:我是說我們儘量設在選舉區裡面,而且儘量以公共建築、公共設施為主,但是目前這個階段…… 段委員宜康:所以你是不是告訴我,下一次的選舉所有的民宅都不會用做投開票所,如果迫不得已我們寧可搭帳棚。 莊處長國祥:不是,現階段有些民宅如果可以使用還是會使用。 段委員宜康:有些民宅可以使用的原因是什麼?你有沒有在聽我講話?我剛才強調過,為什麼希望避免使用民宅的原因?因為民宅有可能有他的色彩標籤化,如果他是某些人的地方樁腳,這個是很難避免的,你們都知道每個屋主的色彩嗎? 所以我要求你們在地區的標準要一致,既然我們強調投開票所的中立性,就應該要避免它有可能被不中立的因素所影響,所以站在我的立場,我寧可使用帳棚,這是第一點。第二點,你們的標準也必須要一致。有些民宅可以,有的民宅不可以,不可以的理由,只因為它是民宅,可以的理由也因為它是民宅;同樣的,有的廟宇可以,有的廟宇不可以。台中市有一個廟不行是因為香客複雜、缺乏隱密性。請問,為什麼其他的廟宇就可以呢?你們有沒有去看過它的香客複不複雜呢?你們的標準是什麼?台南市有一個祠堂,不能做投開票所的原因是因為選民忌諱。請問,為什麼祠堂不可以,廟就可以?選民為什麼忌諱去祠堂呢?我不懂呀!如果標準都是地方選委會自己定的,那我們就不需要中選會了,我們要你們做什麼?如果你們只是照單全收的話,我們不需要你呀!這個預算不用審了,我們把中選會廢掉算了! 主委,我們下午要審你們的預算,對不對?你不曉得?你們的預算有沒有要審? 張主任委員博雅:好像一起審。 段委員宜康:對啦,我的意思是我既然提了這個問題,下午你就要有所準備給我答案,你們要怎麼處理這個投開票所標準的問題。下午喔!你總是要跟我說,我聽到了,我們會找出辦法。 張主任委員博雅:其實我們在今年跟各選委會講習的時候,都已經跟他們講過,要避開民宅。 段委員宜康:我跟你們具體舉了這本資料裡面這麼多數字的例子,你要怎麼回應我?你不要跟我說你們沒有細看,我一個早上就把它翻完了,這個資料又不是很多。 莊處長國祥:委員的要求我們也都知道,主委跟地方選委會都要求說今年要…… 段委員宜康:明年選舉還有時間,因為還有時間,所以我要求你們要處理,下午要給我答復,謝謝。 主席:請江委員啟臣質詢。 江委員啟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接續剛才段委員的質詢,明年2014七合一選舉是我們第一次有這麼多選舉合併在一起,對不對?請教主委,現階段的選務工作準備的如何? 主席:請中選會張主任委員答復。 張主任委員博雅: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開過講習會,也跟各地選委會特別叮嚀要趕快找投票地點,因為過去可能只是三合一而已,現在要五合一。 江委員啟臣:現在是三合一、五合一、七合一,對嗎? 張主任委員博雅:投票所的寬敞很重要,不然連投票匭都擺不下。 江委員啟臣:對!你們現在到底準備如何了?進度到哪裡?可不可以跟大家講一下,還有多少的落差?我的第一個問題,投開票所的數目跟以往一樣嗎? 主席:請中選會選務處莊處長答復。 莊處長國祥: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投票所的設置是在投票日的15天前,設置才公告,我想這次會早一點,設置前依照選罷法第十一條規定是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指揮、監督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江委員啟臣:我剛剛問了一個簡單的問題,數目有沒有一樣? 莊處長國祥:數目應該會增加,因為是五合一選舉,動線可能會比較慢,人數會比較多…… 江委員啟臣:你希望每個投開票所進出的人數降低,所以你要多一點的投開票所。 莊處長國祥:是。 江委員啟臣:這一點你們有把握做得到嗎?哪時候可以把這些事情全部都底定?你們的整個選務工作,不只有投開票所的問題,還有領票的問題。還有一點,如果照你剛剛的邏輯,因為是七合一、五合一、三合一的合併選舉,這裡面還涉及到選票張數的不同,所以你要考慮到投開票所的數量不同,也就是不同的縣市可能就有投開票所的數量標準是不一的,對嗎?因為直轄市只有三合一,其他的縣市政府可能就是五合一,所以它的投開票所的數量就會不一樣,對嗎?還是還沒有確定? 莊處長國祥:跟委員報告,每個投開票的選舉人數,原則上市1,500人左右,不要超過1,800人,這次因為是五合一…… 江委員啟臣:你們希望降到多少? 莊處長國祥:我們在縣市部分,希望不要超過1,300人。 江委員啟臣:所以是1,500人的部分,降到1,300人。 莊處長國祥:是,我們在2月26日召開第一次協調會跟縣市政府交換過意見。 江委員啟臣:第二個是經費問題,這次七合一選舉要花多少錢?我在預算裡面看不出來是編列多少錢,你們的預算編選舉業務費3,700萬,地方選舉委員會行政業務費三億三千多萬,明年七合一的選舉經費在哪裡? 莊處長國祥:跟委員報告,因為選罷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地方選舉經費是由縣(市)政府跟鄉(鎮、市)公所編列。我們在2月26日開協調會已經把選務經費項目跟標準送給地方參考。 江委員啟臣:所以沒有編在中央。 莊處長國祥:對。 江委員啟臣:地方統合起來,總共這次選舉要花多少錢? 莊處長國祥:初步估計大概要31億5,000萬。 江委員啟臣:31億?好,當初我們把這些不同的選舉合併起來的兩大理由,一個是不希望年年有選舉。另外一個是希望降低選舉的成本。這次我們把它變成五合一、三合一、七合一選舉,雖然經費不是中央出,但是有沒有因此省下經費? 莊處長國祥:跟委員報告,我們統計之前的選舉經費,因為不是合併的,是把不同的加起來計算的,這次合併選舉的經費大概只能節省1億。 江委員啟臣:只能節省1億? 莊處長國祥:節省1億的原因是我們把選務經費的標準有做提高,因為很多地方的選務經費很少。 江委員啟臣:因為選舉和在一起變複雜了! 莊處長國祥:是。 江委員啟臣:所以人力要增加,對不對? 莊處長國祥:對。 江委員啟臣:你的動線、各方面的配置,包括投開票所等等也要增加,所以經費就增加了,只省下1億,我跟你講,搞不好還不會省,搞不好還會花更多,因為中間的複雜度增加了!現在距離選舉不到1年的時間,日子定了沒?明年是幾月幾號選?還沒定嗎? 張主任委員博雅:我們大概只剩下兩天可以定而已,因為…… 江委員啟臣:只剩下兩天? 張主任委員博雅:因為要禮拜六、日的時間以及要錯開考試院的考試時間。 江委員啟臣:哪兩天? 張主任委員博雅:11月29日或是12月6日。 江委員啟臣:11月29日或是12月6日? 張主任委員博雅:只有這兩天可以。 江委員啟臣:哪一天的日子比較好?要先看一下黃曆! 莊處長國祥:我們要先邀請直轄市先前會議,大家來研商,有共識之後再提委員會…… 江委員啟臣:有沒有共識?現在還沒有共識!但是目前就只有這兩天可以選,對吧! 張主任委員博雅:因為其它的日子,考選部都已經公告要考試的日期了。 江委員啟臣:所以選舉的日期有兩天可以選,選舉的經費可能會比過去少1億,但是我覺得可能不會少。 我再請教另外一個問題,是關於2016的總統大選跟立委選舉,當然我不知道立委選舉是在2015還是2016,這也是我要請教中選會的問題。主委,到底這兩個選舉會不會合併呢? 張主任委員博雅:目前還沒有確定。 江委員啟臣:好,我問另外一個問題,總統選舉會不會採取不在籍投票? 張主任委員博雅:如果是分開來的話,就有可能有這個機會。如果是合併,就沒有。 江委員啟臣:所以總統選舉採取不在籍投票的前提,就是必須跟立委選舉分開,對不對? 張主任委員博雅:對。 江委員啟臣:考量的理由是什麼? 張主任委員博雅:因為立委選舉有73個選區。 江委員啟臣:這也是本席所關心的,因為如果總統採取不在籍投票,跟立委選舉合併的話…… 張主任委員博雅:沒有辦法。 江委員啟臣:可能會衍生總統的投票率高,立委的投票率低的問題,因為很多人會懶得回去投票! 張主任委員博雅:對。 江委員啟臣:我就是不在籍嘛!我可能只在台北投總統,就不回去投立委了!關於這一點,我請中選會務必要考慮清楚,總統跟立委的選舉到底要不要合併?在實務上面要怎麼運作,絕對會關係到選舉投票率的問題。主委,你可否答應,在明年一定給我們答案呢? 張主任委員博雅:一定會給的。 江委員啟臣:現在有在研擬了吧! 張主任委員博雅:還在考慮當中,也要徵求大眾的意見。 江委員啟臣:你要如何徵求大眾的意見?要做民調嗎? 張主任委員博雅:到時候應該會有一些公聽會。 江委員啟臣:好。你們為了因應明年的選舉,編了899萬5,000元的宣傳經費,為什麼會編899萬5,000元呢? 張主任委員博雅:就是製作短片、宣傳單等各類的宣傳所使用的。 江委員啟臣:你們打算什麼時候開始進行宣傳?已經開始規劃了嗎? 張主任委員博雅:明年才做。現在離選舉日期還太遠。 江委員啟臣:明年才做?因為現在還沒有確定選舉日期。 張主任委員博雅:對。 江委員啟臣:我再請教一個跟不在籍投票有關的問題,你們有兩個委外研究,一個是中央選舉委員會獨立性之研究。另一個是電子投票技術與運作機制研究計畫─應用於多選區不在籍選舉之雛型系統設計。請問,做這個研究計畫背後的考慮是什麼?是要推電子投票? 張主任委員博雅:其實電子投票是…… 江委員啟臣:這個計畫的經費高達600萬。 張主任委員博雅:過去曾經有人建議,外國也有很多已經做了,但是也有些國家做了以後,又取消了。 江委員啟臣:這樣? 張主任委員博雅:嗯,像德國、荷蘭都取消電子投票了,因為它們認為…… 江委員啟臣:你說做這個研究的理由是因為我們在考慮不在籍投票的時候,想把電子投票的方式納進來,是嗎? 張主任委員博雅:也有這種考量。 江委員啟臣:這中間會不會有很高的複雜度? 張主任委員博雅:所以我們才要他們做研究。 江委員啟臣:就不在籍投票來講,中選會認為在實務上,最快可以運作的是哪一種形式? 張主任委員博雅:我認為是原住民的,因為他們的選區是全國性的。 江委員啟臣:因為原住民的選區是全國性的。 張主任委員博雅:嗯。 江委員啟臣:我講的是方式,有些是用郵寄的,有些是用…… 張主任委員博雅:轉移投票。 江委員啟臣:轉移投票就是在事前你要去辦戶籍上的手續,先去登記你不在籍…… 張主任委員博雅:所以說還是很複雜的,不是那麼簡單。 江委員啟臣:最快2016年能不能實現? 張主任委員博雅:一方面要看修法,因為要修法完成我們才可以…… 江委員啟臣:對,還有「不在籍投票法」,所以要是修法過之後,你們應該就有機會實施。 張主任委員博雅:就有可能。 江委員啟臣:你剛剛提到原住民的部分,剛好這次行政院把他們自治的法案送到立法院,如果在明年4月以前,這個法在立法院通過,譬如以台中來講,和平選區將來就是一個…… 張主任委員博雅:地方性的我們不做。 江委員啟臣:地方性的你們不做,所以這個部分是由台中市選委會處理。 張主任委員博雅:對,它們在地方嘛!我剛剛講的原住民選舉是全國性的。 江委員啟臣:我講的不是不在籍投票,我講的是這次因為原住民的自治問題,直轄市的原住民選區原本是「鄉、鎮」,現在變成「區」,他們希望可以選他們自己的鄉長、區長跟區代表。這部分的選務工作是不是在直轄市的選務工作裡面,又分成兩種不同的呢? 張主任委員博雅:當這個法通過以後,直轄市原來的原住民區…… 江委員啟臣:他們又多了好幾張選票出來,是不是? 張主任委員博雅:對。 江委員啟臣:所以他的選務工作會跟其它的直轄市又不一樣了。 張主任委員博雅:沒錯,又多了一種選票。 江委員啟臣:所以這個複雜度真的很高。 張主任委員博雅:真的很複雜。 江委員啟臣:我們希望中選會真的要及早準備,我覺得這個成本不會比原來的少。 張主任委員博雅:合併選舉並不是中選會提出來的,是因為地方制度法把這些任期都…… 江委員啟臣:我們當然不希望讓人民每年都在忙選舉,這是當初提出來的美意。 張主任委員博雅:沒錯。 江委員啟臣:可是在實務操作上面,也必須操作得當呀!否則因此衍發很多選舉的爭議,這個成本恐怕會是超出我們原本所預期的。 張主任委員博雅:所以我們會非常小心,甚至是在五合一的選舉裡面,也可能有人辭掉立委,去選縣長的。 江委員啟臣:立委還要補選! 張主任委員博雅:所以那邊就要變為六張選票,我們也都知道。 江委員啟臣:好,謝謝。 張主任委員博雅: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俊俋質詢。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恭喜張主委,新任期的開始。現在有幾件事情,我還是要先確定一下,中選會是不是一個獨立機關? 主席:請中選會張主任委員答復。 張主任委員博雅:主席、各位委員。是獨立機關。 李委員俊俋:對,根據中央機關組織基準法以及釋字第645號的規定,中選會是獨立機關,不受任何機關的監督跟指揮,對吧! 張主任委員博雅:對。 李委員俊俋:主委知道公投審議委員會這個單位嗎?它是個什麼樣的機關? 張主任委員博雅:它不算獨立機關。 李委員俊俋:它當然不是獨立機關,釋字645號也有講,公投審議委員會是設在行政院內部,它的性質跟中選會迥異,完全不一樣。接下來就是本席要請教你的問題,主委,關於公投審議委員會去年我們在審查預算的時候,做了一個決定,是什麼呢? 張主任委員博雅:就是如果行政院編列預算的話,那個預算就…… 李委員俊俋:公投審議委員會本來就是行政院的內部機關,它的預算應該編在行政院,不應該編在中選會,不是嗎? 張主任委員博雅:2013年已經改了。 李委員俊俋:我知道,是不是改的合理等一下我們再來討論。去年審預算的時候,我們刪到只剩下1,000元。 張主任委員博雅:沒錯。 李委員俊俋:那公投審議委員會後來是怎麼運作呢? 張主任委員博雅:公投審議委員會是由我們的部分人士去當他們的幕僚,因為我們沒有主任秘書,所以目前是…… 李委員俊俋:公投審議委員會的預算後來是怎麼來的? 張主任委員博雅:因為那時候是要辦核四公投,就動支了一筆預算。 李委員俊俋:動支預備金?請教主委,動支預備金是不是由中選會提出來的? 張主任委員博雅:沒錯。 李委員俊俋:是由中選會提出來要動支預備金的!我請問你,預算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是什麼?預算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有沒有這個規定? 張主任委員博雅:如果刪除到零的話,就不可以。 李委員俊俋:已經把它刪除到1,000元,還可以動用預備金? 張主任委員博雅:應該是可以。 李委員俊俋:預算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非常清楚,被立法院刪減的就不能動用預備金,不是這樣嗎?為什麼中選會提出要動支預備金? 張主任委員博雅:因為那時候已經要辦公投了,不然那時候…… 李委員俊俋:要不要辦公投是另外一回事!怎麼會由中選會提出要動用第二預備金?主委,這是違反預算法耶!是誰叫你們主動提出的?我剛才說得很清楚,公投審議委員會跟中選會一點關係都沒有,為什麼是由中選會提出為了公投審議委員會要運作,要動用第二預備金,又違反了預算法? 主席:請中選會法政處賴處長答復。 賴處長錦珖: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我們是根據第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李委員俊俋:第七十條第一款的什麼規定? 賴處長錦珖:就是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李委員俊俋:原列計畫沒有修訂呀!是被立法院刪減,所以是第二十二條,原列計畫不足或被刪減,在原列計畫改變的時候才可以動用預備金,這是預算法的基本規定,為什麼會由中選會提出申請,說是為了一個跟你們不相干的公投審議委員會要運作,然後就要動用第二預備金? 賴處長錦珖:原先還是屬於本會的…… 李委員俊俋:這分明就跟你們無關,為什麼是由你們提出來?我剛才已經講得很清楚,既然行政院要讓公投審議委員會運作,那麼行政院就要自己去申請動用第二預備金,而不是由中選會提出來嘛! 賴處長錦珖:那個時候原列計畫還是列在本會,還有…… 李委員俊俋:這已經違反預算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即使原列計畫修改也要由行政院提出來,而不是由中選會提出來嘛! 賴處長錦珖:原列計畫是列在本會的計畫,那時候還有1,000元的…… 李委員俊俋:你這樣講實在沒有道理,預算法的規定已經非常清楚了。 本席再請教主委,103年度的相關預算編列在哪裡?你剛剛說有改變,請問相關預算是編列在哪裡? 張主任委員博雅:編列在行政院的預算當中。 李委員俊俋:行政院是怎麼編列的? 張主任委員博雅:那我就不曉得了。 李委員俊俋:行政院編列了150萬7千元,以委辦事項的名義委託給中選會,請問這可以編為委辦事項嗎?我剛才已經講得很清楚,中選會和公投審議委員會是完全不同性質的機關,中選會是獨立機關,而公投審議委員會是行政院的內部機關,行政院內部機關的工作怎麼可以委辦給中選會呢?為什麼預算會這樣編列? 張主任委員博雅:不管是在95年8月31日或100年3月3日,行政院都是委託…… 李委員俊俋:其實我都知道行政院是怎麼編列預算的,他們根本都是隨便編一編就算數,把工作交代給中選會去做,預算也由你們去編列,這完全違反體制、完全違法!既然是行政院的內部機關,就不能由中選會提出動用第二預備金的申請;既然是行政院內部機關的工作,就不能由行政院編為委辦事項,這樣才能依法行政。中選會是獨立機關,你們應該要堅持這樣的原則才對,這個會期已經通過同意權,新任的主委應該要堅持到底。 張主任委員博雅:行政院是依據行政程序法的權限…… 李委員俊俋:去年的決議還在這裡,我們所要求的是公投審議委員會應回歸主管機關行政院編列預算,而不是委辦,這是非常清楚的事情,不同性質的機關怎麼可以委辦呢?現在的問題出在哪裡?就出在中選會沒有堅持,所以行政院才會予取予求。過去他們把相關預算編列為中選會的預算,你們也不敢講話,現在雖然沒有把預算編列為中選會的預算,但卻以委辦的方式交代讓你們去辦,其實這都是違法的,請問這該怎麼辦? 張主任委員博雅:除非是把那些委任辦理的公文取消,不然的話,我們就只能接受委託。 李委員俊俋:等一下本席會提出提案來要求你們,上次行使同意權的時候,所有委員都認為中選會是一個獨立機關,中選會所有委員也都主張選政、選務要合一。本席要求中選會必須修法,將選政、選務合一,請問你們在一個月之後提出來可不可以? 張主任委員博雅:我們會建議上去的。 李委員俊俋:不是光建議上去而已,你們必須提出相對法案送給我們審查啊! 張主任委員博雅:修法並不在我們這裡啊! 李委員俊俋:你們至少要提出來嘛!現在中選會的問題出在哪裡?就出在你們雖然是一個獨立機關,但卻沒有堅持自己是獨立機關的風骨。你們說了之後,如果行政院不理你們,你們也沒有辦法;行政院委辦交代你們去做,你們也只好去做。其實你們應該告訴行政院,因為中選會是獨立機關,所以不能接受行政院的委辦,這樣才是依法行政嘛! 張主任委員博雅:中選會的立法是經過立法院通過的,所以我們是根據立法院所通過的…… 李委員俊俋:中選會是獨立機關,這一點立法院講得很清楚啊! 張主任委員博雅:那裡頭只有寫到選務,並沒有把選政加進來。 李委員俊俋:現在內政部都已經修法要把選政工作拿回去了,面對這樣的情況,中選會應該要嚴正表達你們的立場才對,怎麼可以說你們有向行政院提出建議,但是行政院不理你們呢?等一下本席會提出決議案,我們必須把這方面的問題釐清。 本席再請教主委第二個問題,明年有很多項選舉,請問是不是有所謂的「辦理選舉期間」? 張主任委員博雅:有。 李委員俊俋:直轄市長選舉的辦理選舉期間是幾個月? 張主任委員博雅:應該是三個月。 李委員俊俋:縣市議員選舉是幾個月? 張主任委員博雅:也是三個月。 李委員俊俋:鄉鎮市民代表的選舉是幾個月? 張主任委員博雅:兩個月。 李委員俊俋:在鄉鎮市民代表的選舉當中,有沒有中選會和各縣市選委會所公告的辦理選舉期間不一樣的情況?針對鄉鎮市民代表或鄉鎮市長的選舉,各縣市選委會所規定的是兩個半月,而中選會所規定的卻是兩個月,請問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差別? 主席:請中選會選務處莊處長答復。 莊處長國祥: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選舉籌備的期間不一樣…… 李委員俊俋:中選會所規定的期間是兩個月,如果中選會沒有公告的話,各縣市選委會也沒有辦法去做,為什麼他們所規定的期間會比中選會所規定的期間還要長? 明年不管是進行五合一選舉或七合一選舉,反正這些選舉會統統合併在一起。以目前的情況看起來,以後的趨勢應該是中央選舉一次,地方選舉一次,在合併選舉之後,本席認為選舉期間應該要加以整合,這樣中央和地方才不會亂掉,現在所規定的選舉期間有的是三個月、有的是五個月、有的是兩個半月,這些都不太合理。 張主任委員博雅:我們要把它訂為四個月。 李委員俊俋:未來應該要加以整合,你們應該要統一規定中央的選舉期間是幾個月,地方的又是幾個月,這方面應該要規定清楚才是,請問你們做得到嗎? 莊處長國祥:可以。 李委員俊俋:請你們在半年內提出相關計畫好不好? 張主任委員博雅:沒有問題。 李委員俊俋:目前總統、副總統的選舉期間是五個月,直轄市市長的選舉期間是四個月,縣市長的選舉期間是三個月,鄉鎮市民代表的選舉期間是兩個月,而且縣市選委會的規定又和中選會不一樣,這真的很奇怪。 張主任委員博雅:應該都要統一。 李委員俊俋:本席再強調一次,中選會到底是什麼機關?你們應該要有你們的風骨,如果老是不講話,行政院根本不把你們當一回事。其次,相關的選舉事務應該要加以統合,這樣才能與時俱進,不然問題還是一大堆,這部分你們應該可以處理吧! 張主任委員博雅:沒有問題。 李委員俊俋:謝謝主委。 張主任委員博雅:謝謝。 主席:請徐委員欣瑩質詢。 徐委員欣瑩: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主委曾提及在中選會的業務當中,目前國人最關心的就是明年的七合一選舉,關於選舉的日期,現在中選會還沒有決定是嗎? 主席:請中選會張主任委員答復。 張主任委員博雅:主席、各位委員。還沒有。 徐委員欣瑩:很奇怪的是本席在地方已經從民眾口中得知11月20幾日要辦理選舉。 張主任委員博雅:大概是在11月底或12月初,我們所訂定的日期一定要錯開考試院所公告的考試日期,所以只剩下兩天可以選而已。 徐委員欣瑩:你們會選哪一天呢? 張主任委員博雅:還沒有確定,因為這要經過…… 徐委員欣瑩:要怎麼確定? 張主任委員博雅:要經過委員會通過才可以宣布,目前我們還沒有討論。 徐委員欣瑩:一般是怎麼決定的?其實這兩個日期就只差一個禮拜的時間而已,請問你們到底要選哪一天? 張主任委員博雅:應該是大禮拜六,也就是勞工有放假的日期。 徐委員欣瑩:一個是月底,另一個是月初,請問到底是哪一天? 張主任委員博雅:兩個都是大禮拜六。 主席:請中選會選務處莊處長答復。 莊處長國祥:主席、各位委員。關於投票日期的訂定,之前考試院要排定考試計畫時,曾與我們作過協調。依照慣例都是在11月底或12月初,上次直轄市長的選舉是在11月27日,那是在月底。 徐委員欣瑩:但地方縣市議員的選舉幾乎都是在12月初。 莊處長國祥:所以我們就請考試院保留這兩天,不要安排考試。至於要訂在哪一天,我們會邀請直轄市及縣市選舉委員會先來開會,等到開完會有共識之後,我們再提報由委員會決定。 徐委員欣瑩:本席想要瞭解一下,你們的共識是由在場委員投票,還是你們已經有一個判斷的依據?到底日期會訂在11月底或12月初呢? 莊處長國祥:按照以往的慣例,大概都是在12月初,上次之所以稍微提早,主要是因為直轄市部分有改制,這會牽涉到政務官任用或慶祝活動的問題,所以上回直轄市長的選舉有稍微提前。至於這次是不是也要提早一點,其實地方初步反映的意見都有,有些希望不要太早,有些希望能夠錯開議會的開會時間。 徐委員欣瑩:也就是說,雖然只差一個禮拜的時間,但大家並不覺得兩個日期都可以,而是有些人堅決認為11月底不恰當,應該要在12月初辦理選舉才可以嗎? 莊處長國祥:都沒有正式討論,但是有一些意見提出來,例如11月底還在議會開會期間,所以他們希望能夠在12月初辦理選舉,我們邀請直轄市及縣市選舉委員會來開會時,都會把這些意見納入。 徐委員欣瑩:對,地方議會11月整個月都在開會。所以應該是12月最有可能,也就是很有可能是12月6日這一天。 那如果是12月6日或11月29日的話,整個選務籌備工作的規劃期程訂出來了嗎?或是什麼時候要訂?因為你們一定會預訂一個工作項目的時間期程嘛! 莊處長國祥:我們一向是在投票日期定了之後,再以這個投票日期為基準點往前推,看什麼時候發出選舉公告、什麼時候受理候選人登記,整個期程排定之後,我們會先跟其他縣、市選委會協商,然後再提委員會討論。 徐委員欣瑩:預計明年什麼時候會確定或公告這個日期? 莊處長國祥:一般都是在農曆年之後。 徐委員欣瑩:決定之後就會對外發布,然後就安排期程。其實這次整個籌備工作除了選舉日期和相關選務工作的公告,最重要的是剛剛許多委員都很關心的,這次的選務人員是不是要特別多。本席詢問投票日期,其實也是因為你們需要更多的選務人員。你們應該有規劃吧?這次選舉,地方是五合一,直轄市是三合一,選務人員一定要多,你們什麼時候能確定人數?因為各地選委會都要去招攬,對不對? 張主任委員博雅:對,而且一半以上要公教人員。 徐委員欣瑩:這個部分一定要特別注意,因為之前的選舉有很多公務人員反映,選務工作很繁重,一大早就要到,開完票又很晚,大家都覺得吃不消。這次地方上又是五合一,所以希望明年能夠儘快把選務人員找好。 接下來是剛剛也有很多委員提到的場地問題,場地也和你們的期程有關,時間確定之後,場地也要確定。有關場地的問題,之前好像有說是要分兩階段投票,不知道定案了沒有?針對五合一的部分,請問是一次拿5張,還是先拿2張、再拿3張或先拿3張、再拿2張? 張主任委員博雅:這是我曾經提出讓地方選委會討論的,但是他們不贊成分兩次,而是認為要一次拿。 徐委員欣瑩:所以現在不管是直轄市的三合一或地方的五合一,都是每個人一次拿5張選票囉? 張主任委員博雅:直轄市是3張。 徐委員欣瑩:對、對、對,我的意思是三合一就拿3張,五合一就拿5張。所以現在已經確定一次拿5張? 張主任委員博雅:對,他們要5張一起拿。 徐委員欣瑩:5張一次蓋完,然後分5個投票匭投進去? 張主任委員博雅:對,地方選委會的意見是要這樣。 徐委員欣瑩:那這樣就是場地變多、人次變少,因為一個投開票所容納的投票人數減少,但是蓋的時間變多,而且還包括開票。 張主任委員博雅:沒錯。 徐委員欣瑩:投開票所要變多,…… 張主任委員博雅:而且要大。 徐委員欣瑩:對。這個部分我們也希望中選會儘早作業。過去很多投開票所都設在學校,學校的問題不大,因為教室多半用不完,但還是有些場地並非學校,像本席選區有很多都是小小一間村里集會所,之前甚至還有大榕樹旁的鐵皮屋。這次尤其是地方的五合一,我們要特別呼籲中選會,真的要及早作業,而且一定要慎選投開票所,以免造成選舉糾紛。 張主任委員博雅:這個我們一定會注意,所以我們很早就跟各地選委會說,一定要找至少可以放5個投票匭的地方來當投開票所。 徐委員欣瑩:可以放5個投票匭,空間至少要比之前大。 張主任委員博雅:那當然。 徐委員欣瑩:那開票呢?5個投票匭開票時是同步進行,5個一起開,還是一個一個開? 張主任委員博雅:可以分成兩組。不可能5個一起開,最多分兩組。 徐委員欣瑩:也就是可能2個投票匭在這裡開,另外3個在旁邊開。所以場地真的很重要。 張主任委員博雅:對,這個我們很清楚,這是很麻煩的。 徐委員欣瑩:這些問題大家都很關心,我們也希望中選會在過完年之後,能把相關的籌備工作都規劃出來,因為是地方選舉,地方人士都非常在意。 接下來,本席在你們的業務報告裡面看到你們有受理新北市第一選區選出之立法委員吳育昇罷免案。立法委員罷免案過去比較少,根據本席手邊的資料,罷免立委的流程第一是要原選區選舉人百分之二以上提出,請問這百分之二以上提出是指連署嗎? 張主任委員博雅:第一次是提議人就要有百分之二…… 徐委員欣瑩:因為你們要審核,請問這百分之二你怎麼確認?是要提供身分證嗎?如果我一個人隨便簽,也可以簽不少名字,所以到底要怎麼確認? 莊處長國祥:我們會依照選罷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送請戶政機關查對,查對項目包括是不是年滿20歲、有沒有設籍4個月以上、居住期間有沒有符合規定,如果不對就剔除。 徐委員欣瑩:我的意思是,只有簽名的名字,還是有提議人的身分證? 莊處長國祥:沒有身分證影本。 徐委員欣瑩:那就是只要有名字,就按照這個名字去查,只要在這個選區內有這個名字就可以了? 莊處長國祥:而且要親自簽名或蓋章。 徐委員欣瑩:所以要親自簽名或蓋章? 莊處長國祥:提議人的格式包括姓名、住址、身分證字號,這些都要填寫。 徐委員欣瑩:連署人的部分呢?需不需要身分證? 莊處長國祥:現行連署人需要身分證影本的只有總統、副總統的部分,其他包括公投和罷免案的連署都不需要身分證影本。 徐委員欣瑩:這是為什麼?這是滿慎重的一件事,這樣會不會有人代填?你們如何查證? 張主任委員博雅:根據我們會裡面的報告,當初送出來的草案原本是要身分證影本,但是在立法院被刪掉了。 徐委員欣瑩:好,如果立法院有提案修法的話,希望大家能夠支持,因為任何罷免案都要很審慎地審查。謝謝。 張主任委員博雅:謝謝委員。 主席:請紀委員國棟質詢。 紀委員國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不在籍投票的問題,之前主委反對監獄的不在籍投票,理由是監獄不方便放他們出來投票,其次是沒有人敢到監獄裡面去監票。我覺得這個理由不太好,因為我擔任過監獄的榮譽教誨師,現在改稱教誨志工,其實監獄不是那麼恐怖的地方,所以你說大家不敢去裡面監票,這個理由不夠充分。我認為你可以說,因為受刑人受到人身自由的限制。當然,我們不能說他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自由意志就會受干擾,但是這樣講就會讓大家想:對,人身自由都已經受限制了,投票行為是不是還能高度自主?所以你可以用這個理由。第一是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且這是事實啊!有的受刑人雖然沒有被褫奪公權,但是他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第二是他的資訊不夠充分。被關在裡面,沒有和外面的人交流、互動,他的資訊怎麼會充分?他頂多看報紙,而且能夠看到的報紙未必很充分,沒有辦法和一般人那樣過正常的生活。我覺得這個理由比較好。 主席:請中選會張主任委員答復。 張主任委員博雅:主席、各位委員。好。 紀委員國棟:不要講成監獄好像是很危險的地方。妳有沒有去過監獄? 張主任委員博雅:有,但是要看那邊是關重刑犯還是一般的犯人。 紀委員國棟:本席當過榮譽教誨師,通常進行教誨都是一對一,本席有一次跟典獄長說一對一太麻煩,結果他一下叫六、七十個重刑犯來,本席就對六、七十個重刑犯講了45分鐘,而且都是本席在講,可是一點都不覺得怎麼樣,旁邊也沒有什麼戒護人員,只有一、兩個人陪本席。這不是中選會的議題,本席只是要讓妳瞭解,其實在監獄裡被關的那些犯錯的人,除非是窮凶之徒或泯滅人性之徒,不然很多都是一時糊塗或一時誤入歧途,不見得是那麼惡劣之人。我們會認為在上位的人都非常奉公守法,安份守己,中規中矩,他們會想怎麼可以被抓去關,可是會不會被抓去關很難講,妳有想過當總統會被抓去關嗎?妳有想過當調查局長會被抓去關嗎?再來妳會想其他的大官會不會被關,答案是都有可能。其實他們也不一定是窮凶惡極之徒,像前調查局長葉盛茂,他也是一時糊塗跟阿扁總統講了情資,結果一講糟糕,他就犯法了。所以本席是藉這個機會提醒妳。 李俊俋委員剛剛已經走了,他質詢主委那麼用力,本席等一下要建議他回嘉義選立委。妳有沒有想過自己也下去選? 張主任委員博雅:我已經當過了。 紀委員國棟:當過沒有關係,很多人再重新回來選。 剛剛有同仁問到總統跟立委合併選舉,本席知道是各有利弊,但是我們認為不要每次都為合併而合併,這樣會讓人家有很多做文章的空間,說合併好像都是有目的的,就是所謂的陰謀論。我們乾脆修改任期,讓兩者的任期一樣就沒事了。立委在2月1號就職,總統在5月20號就職,相差三個多月,可是當中的空窗期真的很不好,如果真的有人在這段時間上下其手會很麻煩。在三個多月的時間內用碎紙機碎一些資料,妳看可以碎多少?妳也知道這個問題。假如買幾十部碎紙機來碎的話,大概就碎完全部資料了。當然,我們不是要抱持防範之心,但是本席覺得一個制度在設計上,讓看守政府持續好幾個月實在是不妥。其實兩者要合併真的很簡單,我們將任期修成一致就當然合併了。妳的看法呢? 張主任委員博雅:修改任期也是方法之一。 紀委員國棟:對,不要每到選舉都要考慮要不要合併,然後每次的答案都是不知道。結果不確定有一個缺點,就是讓大家覺得是不是有政治考量,那就更不好了。本席的看法是,從長遠的觀點把兩者的任期修成一致,以後就沒有政治考量的問題了。 張主任委員博雅:問題是這部分是憲法上規定的。 紀委員國棟:對,本席知道憲法很難修,因為修憲要兩黨的共識很高才可以進行。若兩黨的共識很高,可以把最近的憲政爭議事件全部湊在一起,找個時間兩黨坐下來談一談,然後把憲法修過就沒有問題了,以後也省得傷腦筋了。 張主任委員博雅:對。 紀委員國棟:上次妳被人家說耍嘴皮子,本席看妳很難得生氣,妳脾氣這麼好,怎麼可以生氣還拍桌子?妳說來做主委不需要受侮辱,做主委當然不是來受侮辱的,可是還是常常會受到侮辱。 張主任委員博雅:那就不應該了。 紀委員國棟:沒辦法,這是宿命,不相信妳問黃文玲,不過她沒有來,黃文玲她爸爸就知道。這是沒辦法的事,不過侮辱妳的人可能也知道錯了。妳都不講話,所以題外話本席也不講了。對於那天妳被質詢的王院長黨籍案議題,妳還是要再次重申完全沒有配合高層給予的指示,或高層透過別人傳話給妳嗎? 張主任委員博雅:沒有,因為我們只有那一條規定可以遵循,沒有第二條。 紀委員國棟:對,所以妳的心中是坦蕩蕩的。其實本席覺得妳當主委也是為國家服務,因為妳什麼都當過了。妳大概每個禮拜上來幾天? 張主任委員博雅:每個禮拜? 紀委員國棟:妳每個禮拜都要上來中選會開會幾天? 張主任委員博雅:主委跟副主委是每天上班的。 紀委員國棟:每天都要到? 張主任委員博雅:對。 紀委員國棟:不是其他像…… 張主任委員博雅:他們是一個月開會一次,不一樣。 紀委員國棟:所以工作量還蠻大的? 張主任委員博雅:是。 紀委員國棟:妳辛苦了。 張主任委員博雅:謝謝。 紀委員國棟:本席建議如果哪天妳覺得,既然委員們來這邊都不尊重跟侮辱妳,那妳就下去選就好。 張主任委員博雅:沒有問題。 紀委員國棟:呂秀蓮都要出來選台北市長了,哪天妳真的說要出來參選的話,藍綠都嚇死了。 張主任委員博雅:不會。 紀委員國棟:妳的聲望還是相當高的。 張主任委員博雅:謝謝。 紀委員國棟:有沒有選舉的考量或計畫? 張主任委員博雅:沒有。 紀委員國棟:沒有人問妳,所以本席問問看。哪天妳要選的話,本席去幫妳站台。 張主任委員博雅:謝謝。 紀委員國棟:我們是什麼時候在韓國仁川加入世界選舉機關協會? 張主任委員博雅:10月14號。 紀委員國棟:加入幾天了? 張主任委員博雅:10月14號到現在剛好1個月又三個禮拜。 紀委員國棟:我們是用Taiwan, R.O.C.的名義。本席的助理拿資料來,本席還想問一下時間,要他不要拿幾年前的資料給本席,結果還真的是在最近用R.O.C.。這三個字看起來多親切,我們已經好久沒有看過這三個字了。你們有沒有受到很大的困擾? 張主任委員博雅:我們要加入的時候,俄國跟外蒙都反對,甚至施壓韓國選委會,尤其是俄國說如果台灣加入他們就不加入,讓我們的駐外代表處很緊張,我就說他們不加入跟我們加入何干,後來俄國是在開會前三天才申請加入。 紀委員國棟:本席覺得妳以後主委幹完還有兩個工作很適合,就是外交部長或海基會董事長,因為妳的正義之氣去到哪裡,大家都會尊重。 張主任委員博雅:謝謝您的安排,這樣我以後就不會失業了。 紀委員國棟:說實在的,雖然本席不曉得有多少國家參加,甚至是好幾十個國家,但是不管他的影響力有多大,我們R.O.C.到世界各國都可以真正在那邊立牌了。本席已經好久沒有這種感覺,光是這一點本席就要對中選會按個讚。主委加油。 張主任委員博雅:謝謝,感恩。 主席:請邱委員文彥質詢。 邱委員文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還是要恭喜主委、副主委。主委是失業一、兩個個禮拜或一段時間嗎? 主席:請中選會張主任委員答復。 張主任委員博雅:主席、各位委員。是一個月。 邱委員文彥:本席當然是很恭喜你們,由您擔任中選會主委是非常適合的。本席剛才也聽到紀國棟委員特別提到,我們在10月14加入世界選舉機關協會(A-WEB),這個協會是每年都召開會議嗎?年會是怎麼樣呢? 張主任委員博雅:現在預定兩年開會一次,另外的AAEA是每年召開的,並不一樣。 邱委員文彥:我們申請多久才加入? 張主任委員博雅:他們要求要加入者須於8月1日前提出,所以我們就提出了。 邱委員文彥:這是不是我們第一次提出申請就立刻獲得接納? 張主任委員博雅:中間是有些波折,因為韓國也有點怕俄國,聽說俄國甚至到他們駐北京的大使館抗議。 邱委員文彥:這種情況常常會有。請問我們在今年加入之前,曾經有申請過嗎? 張主任委員博雅:這個協會是今年才開始的。 邱委員文彥:為什麼會選擇加入這個協會? 張主任委員博雅:我們原來已有參加亞洲選舉官署協會(AAEA),且我們是創始會員國,同時也從2005年以來擔任了2次主席國,前年卸任時,我們改擔任為執行委員國,主席國則由韓國擔任。至於韓國,我們可能要跟他們有進一步的認識,因為好像他們的中央規定各部會要儘量召開國際性的會議,所以他們的國家選委會…… 邱委員文彥:是邀請我們嗎? 張主任委員博雅:我們原來是只有亞洲的區域,但他們一直要籌備國際性的會議,所以他們於擔任主席國後就一直籌備,也籌備一年多快兩年,他們…… 邱委員文彥:他們提議邀請我們參加嘛! 張主任委員博雅:他們有發邀請給AAEA及所有世界性的國家,可是中選會因為旅費的關係,所以沒有參加籌備會,而都由我國駐外大使館的代表參加,之後要成行時,再跟中選會聯絡,然後我們再正式以我們的國名中選會參加。 邱委員文彥:關於這個部分,真的要幫中選會按個讚,因為參與國際性的組織是非常重要,不光是資訊的交換,還有對於我們國家的知名度也是非常有幫助,而且像這個組織每兩年召開一次,其會員國就有94個,將近超過2/3聯合國的會員,所以我覺得這是非常有意義的活動。但是剛剛主委也特別提到中選會的經費不夠,我也幫你們叫屈,在你們的10億經費裡,有很多經費都沒辦法編列。譬如每兩年參加一次的會議,甚至每年參加一次亞洲選舉官署協會的會議,這些是非常重要的會議,就好像立法院王院長非常重視國會外交,我參加過很多國際組織的活動,各個國家的國會議員也都參加。譬如關於氣候變化的會議,我們上飛機時就看到肯亞的國會議員也參加,連那麼偏遠的國家都重視,因此我們將來應該多加強這個部分。如果有必要,應該將來就編列在預算裡。 另外,你們的報告裡還特別提到研究經費的部分,譬如你們將來希望提升研發的能量,但是預算十分拮据,並沒有經常性的研究經費,我聽到也覺得有點心酸,你們的10億經費那麼少,且大部分都做選舉去了,都補助到地方去了,甚至做些行政的庶務,但是中央選舉委員會是何等重要!你們應該編列的還是要編列,要儘量支持這些相關的研究計畫。我想請教的是,你們現在重新當選主委及副主委,在你們的任期裡,你們覺得有哪些東西是應該要好好研究、好好推動落實的? 張主任委員博雅:電子投票到底要不要施行的研究是相當重要,另外還有很多委員在關心的選政選務的問題。 邱委員文彥:這些都是需要研究嘛!也需要蒐集國外的資料,但是據我了解,你們的研究經費實在非常少,譬如你們的一個研究計畫經費才60幾萬、80幾萬,其實非常少。 張主任委員博雅:而且是拿研考會的補助,還有一個基金的補助。 邱委員文彥:還是靠別人資助你們。 張主任委員博雅:這個問題在於,我們編列預算時,主計處就已規定這個單位多少錢、那個單位多少錢,都沒有考慮到我們獨立機關對外的事務相當重要。 邱委員文彥:不但是涉外事務相當重要,甚至是我們自己研發的能力也是非常重要。我現在發覺到很多的行政機關幾乎愈來愈弱化自身的研發能力,因為我們根本不重視,所以我們會儘量跟主計處溝通這個部分。我們希望能儘快將國家所需要的東西有所規劃,而且我也非常期待主委在下次的報告或以後的說明,能更清楚跟副主委及你們所有的委員討論未來的規劃,關於中選會有哪些是重要的,且是具體回應社會期待的,這些規劃該花錢的還是要編列,如果有困難,我們再跟行政院及主計總處溝通嘛!因為這是非常重要的工作。 另外,大家非常關心的就是明年的選舉,當然你們現在已開始規劃,確定的投票日應該要即時規劃,而剛才徐欣瑩委員也特別問,關於確定選舉日期,是有哪些基準,哪些考量因素,這些應該要及早跟外界說明,除此之外,是不是也可能從那個時候倒回來,有個timetable,即時間表,也作個說明,或許你們是不是可以在你們的網頁,或是開個記者會,讓社會大眾能了解,你們每個時程的掌握到底是怎樣,及什麼時候做什麼事情。 張主任委員博雅:一定會有的。 邱委員文彥:這樣的話,我覺得外界就不會有很多的猜測或是他們沒有辦法即時配合。 張主任委員博雅:過完年以後,我們選委會就會做個決定。 邱委員文彥:我還想請教個問題,你們的報告裡還提到選務工作人員的訓練,你們製作了多媒體的數位課程等等,我覺得這個很重要,除了你們的幹部跟選務人員之外,像這些選務教材有沒有可能跟學校合作,譬如和公民課程結合,讓所有民眾從學校開始,就已經很清楚國家選舉的運作、民主的運作到底是怎樣?有沒有可能做個聯結? 張主任委員博雅:只要我們將資訊上網,任何人都可以看到。 邱委員文彥:是不是可以積極一點?而不是讓我們等著資訊上網,譬如你們也可以鼓勵學校,或直接告訴學校,你們有哪些教材及課程是可以融入學校課程裡。 張主任委員博雅:可以,我們可以爭取這個部分。 邱委員文彥:這樣的話,我們可從基礎、從國中、高中就開始接觸公民教育,就會更清楚國家的願景及運作。 張主任委員博雅:我們會報告教育部。 邱委員文彥:這樣的話,我們會認為選務工作人員並不是隨便挑選或是他們自願來,而是經由普及性教育,讓每個公民認為能參與選務工作是引以為榮的工作,甚至是義務的工作。可不可以往這個方向做導引和教育? 張主任委員博雅:好,可以。 邱委員文彥:這個部分應該是可以考慮的,我很希望能結合這些教育跟公民的普及教育。張主委,可以朝這個方向來做嗎? 張主任委員博雅:好,我們可以跟教育部聯繫。 邱委員文彥:最後再請教,政黨的補助大概是占最多的錢,有6億多,政黨的補助主要是補助什麼? 張主任委員博雅:就是每張選票補助50元。 邱委員文彥:這個部分一定要花這麼多錢嗎?大家很關心。 張主任委員博雅:我也認為這個應該大家可以商量。 邱委員文彥:是可以考慮吧!你們也研究研究嘛!我知道你們有點尷尬,但是既然國家財政並不是那麼好,是不是可以有調整的空間,或有討論的空間,至少有個討論的空間,謝謝。 張主任委員博雅:謝謝。 主席:請徐委員耀昌質詢。(不在場)徐委員不在場。 請許委員添財質詢,許委員發言完畢休息5分鐘。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當國際人權日來臨,臺灣民主基金會公布2013年臺灣民主自由人權調查結果,其中提到中選會行使職權破壞臺灣國家人權指標的問題,主委了解嗎? 主席:請中選會張主任委員答復。 張主任委員博雅:主席、各位委員。我一直不知道,剛剛有媒體問到,如果有人提到這樣的話,那是他們不了解中選會的職責及我們所遵循的法律。 許委員添財:臺灣民主基金會的臺灣民主自由人權調查報告書提到,人民行使公投權利只要違背馬英九的旨意,一個接一個被技術性封殺,罷免馬家軍立委的連署也遭中選會技術性干擾,有這樣一回事嗎? 張主任委員博雅:我想如果有這樣的講法,是他們不了解法律,也不了解法定規章。 許委員添財:不只是跨黨派的臺灣民主基金會調查報告有所指,同時也有學者專家提到中選會應該是個獨立機關,但是對很多案例都採取技術性干擾,包括處理立法院王金平院長的黨籍案,以及處理立法委員吳育昇的罷免案,而且還提到除了不獨立之外,近年來遭外界質疑立場偏頗、不法的案例層出不窮。 第一個案例是新竹縣議員許阿勇涉賄解職、落選頭謝應隆病逝,依法應辦理補選,但中選會卻直接公告由落選第二名的曾安順遞補。第二個案例是高雄市議員第一選區應選3席,其中朱信強、李鴻鈞涉賄遭判當選無效,依地方制度法應辦理補選,然中選會卻依選罷法直接遞補。第三個案例是高雄市的陳致中與陳碧峰,增修「遞補」條款之旨意是為遏止賄選而來,但陳致中與陳碧峰兩位都未涉賄選,但是雙雙遭解職後,陳致中由落選頭汪志冰遞補,陳碧峰這邊的落選頭吳銘賜卻無法遞補,一個可以遞補,一個卻無法遞補。因此學者專家批評中選會漠視法令,一法兩用。 再提到中選會於9月11日傍晚收到本院王金平院長喪失黨籍證明書之後,隨即以電子公文發函給立法院註銷其立法委員名籍,如果真的註銷了,怎麼還在當院長? 張主任委員博雅:註銷名籍是立法院的事,不是中選會的事。 許委員添財:是你們通知的。 張主任委員博雅:我們是根據過去黃石城擔任主任委員時民進黨籍的邱彰案例,還有台聯的林世嘉委員都是當天轉出來。 許委員添財:所以你們負責轉信而已? 張主任委員博雅:因為我們是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我們沒有其他任何法令可遵循。 許委員添財:所以你們就是轉信? 張主任委員博雅:不是轉信,就是通知。 許委員添財:轉這個訊息啊! 張主任委員博雅:因為立法院所通過的中選會職責,這一條就是訂得那麼死。 許委員添財:那你應該告訴全國人民,中選會即使轉達這樣的通知也沒有法律效力。 張主任委員博雅:我們就是轉過來,至於後續除名就是立法院的事,而不是中選會的事。 許委員添財:除名是立法院的事,那立法院如果被一大黨把持,或者被少數人壟斷,國家的法令就如糞土? 張主任委員博雅:那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第四項及第五項的規定,我們負責的是第五項,第四項則是在立法院,所以,這部分我們沒辦法處理。至於剛剛提到有關…… 許委員添財:所謂有沒有辦法處理,在人民的觀感上,政府只有一個,不管是中選會、政黨、立法院或行政院,政府都只有一個,而且讓王金平院長喪失國民黨黨籍的黨主席又是現任國家總統,現在變成憲法分際和政黨紀律及相關選罷法令在打架。 張主任委員博雅:我們根據的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 許委員添財:我們以前在海外不承認沒有總統直接民選的政府,所以我們說海外、島內,現在總統已經直選了,結果這種破壞憲政的總統反而稱自己是島內,呼應中國官員說是島內,中國官員來到臺灣說我們是島內的同胞,真是錯亂了,總統直選以後他反而以實際言行告訴大家這個直選是假的,根本就亂成一團了,對選舉又有這麼多技術性干擾。 張主任委員博雅:我相信絕對沒有技術性的干擾,如果我們處理…… 許委員添財:學者專家都這樣提出了。 張主任委員博雅:沒有,沒有。 許委員添財:如果你說沒有的話,我拜託你們…… 張主任委員博雅:我們一定會馬上答復。 許委員添財:你們這麼多人在這裡,乾脆也不用這麼多人,兩個人來就好了。 張主任委員博雅:不是,因為您所講的…… 許委員添財:其他人回去準備書面好好告訴國人。 張主任委員博雅:因為我們是…… 許委員添財:臺灣民主基金會是跨黨派的機構。 張主任委員博雅:雖是跨黨派,但他們沒有查證,所以他們是失職。 許委員添財:他們提出的報告是國際都會引用的。 張主任委員博雅:所以他們失職。 許委員添財:你怎麼可以當成沒事一樣? 張主任委員博雅:如果他們來照會我們之後才提出還情有可原。 許委員添財:他們已經透過媒體向全世界公布報告了,對於剛才本席臚列出來的案例,以及他們報告中的說詞,有涉及中選會的部分,你不能等閒視之。 張主任委員博雅:我們一定會反駁,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所以民主基金會對於人權所做的報告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我覺得他們應該向中選會道歉。 許委員添財:我不做評判,就是將案例舉出來列為國會紀錄,包括臺灣民主基金會、學者專家等各方面在媒體公布的對中選會的指控,中選會都必須明確負責任地交代。 張主任委員博雅:我們一定反駁,沒問題。 許委員添財:我不做評判,但是中選會給我們國人的觀感,好像是漫無標準的。 張主任委員博雅: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也覺得民主基金會在有損人權部分,更甚於中選會。 許委員添財:因為時間關係,我再簡單提醒一件事情,在選舉進行當中,選務現場人員的紀律,有沒有違反選務中立,有沒有維持選舉秩序等規範要求。關於這一點你們要有監督、考核機制,不能讓他們為所欲為!你看,陳水扁總統舉辦公投的時候,當時多少選務人員說:這個不要理它,不用領沒有關係,降低它的出席率,正常的應該是拿兩張票,就該有兩張票的結果,為什麼結果會落差那麼大?就是因為選務人員在現場指指點點,做一些不必要的干擾,這是非常普遍的狀況。這種感覺讓人覺得好像處在南非,這是在隔離政策之下,統治階級跟被統治階級在角力、鬥爭,在技術干擾下,一面倒、翻黑,只要投總統就好,公投不用投,這麼多人接受了機會教育,這種狀況這麼普遍,這種愚民、隔離政策,難道中選會都沒有看到,都沒有檢討嗎? 張主任委員博雅:那時候中選會還不是獨立機關。 許委員添財:那時候中選會還不是獨立機關?現在是獨立機關就不會再重犯…… 張主任委員博雅:那是陳水扁時代的中選會。 許委員添財:現在是獨立機關,就不會再這樣子嗎? 張主任委員博雅:應該不會。 許委員添財:但是都是公家調用人員,不可能是專職人員呀! 張主任委員博雅:沒有那麼多的人力。 許委員添財:對呀!都是調用的,他的文化、習性會改嗎?會因為獨立機關與否就會改嗎?你們有沒有進一步要求呢?不能說你們很辛苦,只拿那麼一點的津貼、補假,很不划算,就可以隨便,不可以這樣呀!公務員應該接受國家的任務派遣,所以雖然是調用,也必須要守法,必須嚴已律己,遵守規律的神聖事情、重要的任務才對!以上提供你們做參考。 張主任委員博雅: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接下來登記質詢的孔委員文吉、廖委員正井、陳委員怡潔、林委員佳龍、吳委員育仁、黃委員昭順、陳委員明文、賴委員士葆、蔣委員乃辛、李委員貴敏、林委員德福、盧委員秀燕、李委員桐豪、陳委員亭妃、許委員忠信、楊委員應雄、王委員惠美、陳委員歐珀、馬委員文君、蕭委員美琴、鄭委員天財、蘇委員清泉、邱委員志偉、王委員進士、黃委員偉哲、楊委員瓊瓔及呂委員學樟均不在場。 張委員慶忠改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接下來尤委員美女、鄭委員汝芬、黃委員文玲、陳委員其邁及吳委員育昇均不在場。 請許委員忠信質詢,發言時間為4分鐘。 許委員忠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張是我的身分證,背後除了我的地址以外,我的太太是誰,我當過預官,我的出生地、父母等資料全部都有。張主委,你的身分證可否借我看一下? 主席:請中選會張主任委員答復。 張主任委員博雅:主席、各位委員。我沒帶在身上。 許委員忠信:要不然影印的也可以。影印的能不能給我看一下? 張主任委員博雅:我沒帶著。 許委員忠信:這是我個人的個資法,對不對?而且是我的人格權,我的隱私。今天這些資料,如果是甲男要追乙女,也不知道乙女結婚了沒有,也不知道她的年齡多少,甲男可以跟她要說你的身分證給我看一下嗎?不行,對嗎?所以身分證裡面的資料,是一個人重要的個資。主委,你同意本席的說法嗎? 張主任委員博雅:應該是。 許委員忠信:好,今天憲法給我們人格權以及隱私權,今天我們在罷免的時候,罷免的連署本來只需要簽名、身分證字號,現在國內有一個黨團提案修法,在罷法連署的時候,必須檢附身分證的影本。主委,你認為這樣對人民的選舉、罷免權有沒有限制? 張主任委員博雅:總統的連署就需要了。 許委員忠信:總統是總統啊!但對立委的罷免如果也要附身分證影本,這樣子好嗎?對於憲法上的選舉權、罷免權有沒有妨礙? 張主任委員博雅:這樣才會以示慎重,才不會有造假的可能。 許委員忠信:這才不是什麼以示慎重或是造假,而是因為有查核上的困難以及基於方便性考量,但是你們為了一時之方便,而侵害人民的人格權、隱私權及個人資料,所以本席認為這樣的修法不應該擴大,而主委認為這樣的修法適宜嗎? 張主任委員博雅:這部分我不敢置喙。 許委員忠信:為何不敢置喙?畢竟你是中選會主委。 張主任委員博雅:因為修法是立法院的職權。 許委員忠信:好,就選務工作來看,這樣的修法適當嗎? 張主任委員博雅:我們希望不要有任何造假的可能,而這部分是需要有一個保障的。 許委員忠信:這樣一來,罷免的門檻又再加高了,因為要附身分證影本,就我個人而言,我的身分證資料就很漂亮,反面有寫著「預官」,而我是很想秀出來,但很多人並不想讓人家知道自己是否有服兵役,即使你們只是要求正面的影本,但上面也顯示了年齡及出生年月日,因此,這對罷免來說,是一個沒有必要的限制,在此呼籲執政黨要予以三思。而主委認為這樣的要求是適當的? 張主任委員博雅:反面是不用,但正面的部分是可以考量的。 許委員忠信:好的。謝謝主委。 張主任委員博雅: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怡潔質詢。 陳委員怡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中選會在12月2日有發布一項關於罷免的新聞稿,裡面提到有1,000多份的連署是不合格、不符規定或是無效的,同時也對此做了一些說明,但是原來提議的人數是6,012人,經你們認定後,不合乎規定有1,000多人,對於提議人數不符規定的理由,你們提出了好幾點,包括第一、不具該選區候選人資格,這部分我沒有意見,第二、公務人員、軍人、替代役的部分我也沒有意見,而最大爭議的部分就是第三、第四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書寫錯誤、不明的就高達703人。 主席:請中選會張主任委員答復。 張主任委員博雅:主席、各位委員。就表示那不是他本人了。 陳委員怡潔:為何可以確定不是他本人?關於書寫錯誤、不明,中選會是如何認定的? 張主任委員博雅:這不是由中選會來看的,而是由地方選委會委託戶政事務所來看的。 陳委員怡潔:像第一種和第二種是身分的問題,是沒有辦法補正的,所以這兩個理由我們可以接受,畢竟其爭議是不大的,但是第三、第四的部分,理應可以補正,為何中選會不准其補正呢?事實上,我們查了一下相關的法規,裡面並沒有規定這是不行補正的。 主席:請中選會選務處莊處長答復。 莊處長國祥:主席、各位委員。第一階段經過刪除之後,若發現人數不足的話是可以補正的,事實上,他們也有補正…… 陳委員怡潔:那是11月25日請他們補提名冊。但我的問題是,第三、第四關於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書寫不明、錯誤的部分,相關規定中並沒有規定不能拿回去補正,即沒有不准提議人拿回不符合的連署書,所以你們是依據什麼規定讓其不能拿回去? 莊處長國祥:因為沒有規定要退回去請他們補正,法律只有規定予以刪除。 陳委員怡潔:你們是說可以整件撤回。 莊處長國祥:那是達到所謂的三分之二以上。 陳委員怡潔:我現在argue的是,雖然是整件撤回,但是第三、第四可能只是漏了一個號碼或是有其他的情況,但主委說這代表他們填實不清,我覺得這樣好像也是不對的。 莊處長國祥:依據目前選罷法的規定,就是應予刪除,而且相關的查核因為有其時程上的問題,所以…… 陳委員怡潔:如果照你這麼說,依行政程序來看,人民的申請案如果不准或是不合規定,則你們是可以退回的,那申請人可否也要求行政機關退回呢?因為有可能只是寫身分證字號或是地址時有筆誤而已,總之,現在你們這麼做並沒有任何一個可以依據的法源,即他們連修正都不能修正,此外,你們說要依行政程序,所以就是予以全數退回,所以他們可否反過來要求行政機關來退回呢? 莊處長國祥:並不能要求部分退回,而是要經過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話,則那是可以撤回的。 陳委員怡潔:可是身分證字號或是戶籍地址書寫不明的就有700多人,所以中選會目前的做法是曲解法條的原意,換言之,第一,你們沒有法源依據,像我所說的不符第三、第四項規定的人,可能只是其身分證或是戶籍地址漏寫了一個字或是一個號碼,而且你們並沒有告訴他們是哪些人不符合規定的,而是讓他們另外再找700多人來連署,所以讓我們不知這是否為中選會惡意或是故意的一個操作。 莊處長國祥:我們是依法行政,因為光是選罷法…… 陳委員怡潔:你們的依法行政是依你們的想法在行政,這等於是自打嘴巴,難怪人家都質疑你們是特定政黨的打手,如果你們失去了公信力,那就沒有存在的必要。 莊處長國祥:不是這樣子的。 主席:請孔委員文吉質詢。 孔委員文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原住民的選舉可能會有一個變更,就是針對5個直轄市內,包括新北市的烏來區、台中市的和平區、高雄的那瑪夏區、茂林區及桃源區等進行修法,這個案子據了解行政院會已於上禮拜通過了,並送交立法院來審查,換言之,這5個區行政院基本上還是支持他們,讓他們恢復過去山地鄉的公法人地位,就是以後這5個區的區長是可以民選的,同時區民代表也可以直選,就是整個運作大致上與以前山地鄉是一樣的,這部分行政院是支持的,也把案子送來立法院了,請教主委,地方制度法修正案中關於原住民選舉的部分,主委希望立法院大概在什麼時候通過會最好? 主席:請中選會張主任委員答復。 張主任委員博雅: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希望能在明年4月底以前通過,不只是地制法,連選罷法也要修正通過。 孔委員文吉:選罷法有什麼地方要修正的? 張主任委員博雅:這部分行政院下午就要開會討論了。 孔委員文吉:我以為只要修正地制法就好了,既然如此,選罷法的部分也應該要加快,請教主委,若只修地制法,沒有修選罷法,這樣可以嗎? 張主任委員博雅:還是不行。 孔委員文吉:這部分請莊處長說明一下。 主席:請中選會選務處莊處長答復。 莊處長國祥:主席、各位委員。中選會是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來辦理選舉,但其第二條規定的公職種類目前並沒有包括原住民區的區長,所以一定要修正選罷法,在第二條增列公職的種類,然後再配合修正相關的條文,否則像罰則的部分也沒有辦法準用,所以只修正地制法也是不行的,應該連選罷法也一起修正。 孔委員文吉:所以選罷法修正案要趕快提出來,這是由你們提還是由內政部提呢? 莊處長國祥:選罷法的部分,內政部已經跟相關機關完成機關會商,也已報院了,而行政院今天下午就會召開審查會,所以案子應該很快就會送到立法院來審查。 孔委員文吉:所以現在已經有相關的版本了? 莊處長國祥:有。 孔委員文吉:就是與原住民有關的版本? 莊處長國祥:對。內政部除了修正地制法之外,也修了選罷法及政治獻金法。 孔委員文吉:所以都修了? 莊處長國祥:是。 孔委員文吉:就是今天下午要審查? 莊處長國祥:是。 孔委員文吉:另外,平地原住民在都會區的人口數超過1,500人時,選鎮民代表就會有保障名額,但是山地原住民,像在大溪、中壢等地,其人數都超過1,500人,所以這部分我們也希望能夠有所保障,就跟平地原住民一樣,讓兩者沒有差別待遇,即讓山地原住民也能夠在選鎮民代表時受到保障,對此,中選會的立場是如何? 張主任委員博雅:只要地方制度法有所修正的話,就可以去做。 孔委員文吉:對此,本席也有提出地制法的修正案,因為像在竹東等山地鄉,山地原住民人口都已經超過兩、三千人了,就算這些人設籍是在竹東,其在鎮民代表跟縣市議員選舉時都只能投給非原住民的候選人,所以關於這部分我們也希望能夠一次予以解決。 張主任委員博雅:這部分是可以修法的。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偉哲質詢。 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103年度地方公職人員七合一選舉的宣傳經費好像有不少,其主要宣傳的內容是在哪一部分呢? 主席:請中選會張主任委員答復。 張主任委員博雅:主席、各位委員。包括製作短片以及各種的單張…… 黃委員偉哲:短片的製作及播放? 張主任委員博雅:還要買電視台的廣告。 黃委員偉哲:主要是宣傳什麼內容呢?是屆時有這個選舉還是大家應清廉選舉,不要賄選? 張主任委員博雅:都有,包括投票日期、鼓勵投票、防止賄選等項目都要予以宣導。 黃委員偉哲:這不是每屆選舉都是這麼做的嗎?所以有什麼新意呢?還是你們打算找大牌偶像明星來宣導? 張主任委員博雅:這是地方的選舉,所以地方的部分就由地方編列經費,而中央就是編列這部分經費以及督導費。 黃委員偉哲:2012年第8屆立委選舉是跟總統選舉一併舉辦的,那時宣導費用編了857萬,而這次你們編了899萬,成長了將近50萬,其實這在政府預算中不算什麼,但這仍是民脂民膏,基本上,這樣的宣導也算是例行公事的宣導,像清廉選舉、反賄選的宣導部分,平常就都有在做了,而且法務部在做,中選會也在做,很多單位都在做,所以如何讓其有一個比較好的方式,一個比較撙節經費的方式,比方說讓名人來做公益宣導,這時他們是不收費的,換言之,有沒有可能用一個比較好的方式來執行,不一定要宣導費用年年成長,這部分希望中選會能夠檢討一下2012年的立委、總統合併選舉,看看2014年的地方選舉有沒有什麼可以撙節的地方,好不好? 張主任委員博雅:好。可能因為是地方選舉,所以要更深入地方。 黃委員偉哲:台灣就這麼大,總統選舉的選區、投票所跟地方選舉有多大的差別?地方選舉要多深入呢?難道有人在總統選舉沒有投票權,到了地方選舉就有投票權? 張主任委員博雅:不是,像去年我們在中廣等電台宣導,他們每半小時才提到一次,所以我們覺得這樣的時間太少了。 黃委員偉哲:總之,這部分看看有沒有辦法再撙節,好不好? 張主任委員博雅:好。 黃委員偉哲:第二,合併選舉已經是常態了,不管是中央的合併選舉或是地方的合併選舉,而選舉期間的認定方式,就是何謂選舉期間呢?也因為這是法定選舉期間,所以來兼職的人員就可以多領兼職費用,甚至可以再報加班費,這個部分是否符合實際的情況、到底有沒有這個必要性呢?你們可以做一些檢討嗎? 張主任委員博雅:方才也有委員提到,中央和地方認定的期間是有些不一樣,這部分我們會整個通盤來檢討。 黃委員偉哲:通盤考量? 張主任委員博雅:可以。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其邁質詢。 陳委員其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這次罷免立委公民連署的活動,第一階段是提案,提案的部分總共送了6,012件,然後被退了1,008件,其中最大宗的就是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或者是沒有填具國民身分證,不管是填錯或是不明,像這些連署就被退掉了,而這兩個部分加起來就有648件,幾乎占了6成以上,所以在填寫戶籍資料欄的部分,何謂填寫不明?因為這裡面的欄位很多,上面有鄰、里、巷、弄,你們都要當事人填寫,假如其中一個沒有寫,你們就說這是填寫不明,請教主委是否知道自己家的住址是住在幾鄰? 主席:請中選會張主任委員答復。 張主任委員博雅:主席、各位委員。我知道。 陳委員其邁:副主委知道自己家的住址是幾鄰嗎? 主席:請中選會劉副主任委員答復。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主席、各位委員。19鄰。 陳委員其邁:像我記性比較不好,就不知自己家的住址是幾鄰,所以現在公投法的連署或是相關的一些連署,若只是鄰的部分沒有填寫就認定為所謂的「不明」,則本席認為這擺明就是行政刁難,表示中選會在執行選務上就是偏袒特定對象。 張主任委員博雅:這是由地方選委會委託給戶政機關來審查。 陳委員其邁:我知道,像2005年在追討黨產時,當時馬英九是擔任市長,他們是連查核都不願意幫忙,此外,過去也曾經發生地方機關偏袒特定候選人的情況,所以這次查核結果出來,裡面像淡水區的比例就特別高,即戶籍書寫錯誤或不明的在淡水區就有265件,本席認為,假如你們沒有公正執行法律,而有一些行政上的偏袒,那很容易讓地方的行政機關或是支持該候選人的相關對象在審核的過程中動手腳,搞不好還是中選會下令這部分要嚴加查核,只要是「鄰」或「區」沒有寫,就將其退件。 張主任委員博雅:沒有辦法這麼做,因為查對作業須知都定得很清楚。 陳委員其邁:我知道,但你們都是故意的。 張主任委員博雅:不是故意的。 主席:請中選會選務處莊處長答復。 莊處長國祥:主席、各位委員。新北市選舉委員會有定一個查對作業須知,如果是「鄰」漏寫,是不會被刪除的。 陳委員其邁:不然他們是漏寫什麼呢? 莊處長國祥:我會再送一份查對須知給委員參考。 陳委員其邁:我只是對你們所謂的書寫不明或是錯誤來舉例而已,本席認為,這應該也要通知當事者或是領銜人,讓他們來補件,既然大部分都寫得差不多,只是有一些地方書寫不明,則不應該就用這個理由將其退回去,這不是擺明就是在護航嗎?不是這樣嗎? 莊處長國祥:因為受理時間很短,法律規定的就是予以刪除,並沒有補正的規定,同時也沒有規定要他們來說明。 陳委員其邁:他們來連署時也是填寫得很辛苦,結果一下子就被打回票,哪有這種道理呢?這明明就是你們自己的疏失,訂了很嚴格的標準,只要有一個地方不合格,就會予以退件,這擺明了就是在護航。 莊處長國祥:戶政機關在查對時是很嚴謹的。 陳委員其邁:很嚴謹?其實是在找麻煩,而且嚴謹到吹毛求疵,不然怎會有500多人因為地址書寫不明而退件呢?所以應該要讓這些人有補件的機會,或者你們也要敘明理由,我要跟主委說的是,發動連署罷免立委的這個活動中,人家其實早就知道你們會玩這一招,也都準備好了,所以補件並不是問題,中選會是獨立的選務機關,在執行相關的程序時,必須按照相關規定來公正執行法律,怎可以用行政技術干擾呢?為何淡水區被抓出有問題的件數特別多?你們應該要去查查看,在查核的過程中是否有人是故意刁難,不然也是應該要敘明理由,當領銜人向你們詢問時,你們也要敘明理由是什麼,不是這樣子的嗎? 莊處長國祥:其實我們中選會也很為難,像這種罷免是有兩造的,如果我們再請他們去補正,可能另外一方會覺得中選會特別給他們方便。 陳委員其邁:你們都選邊站,所以怎會為難呢?況我的意思是說,這是地方戶政機關在查核,所以你們就要去注意,是不是有人故意在刁難,或是故意偏袒特定候選人。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若作業須知有規定不完美的地方,我們會來檢討。 陳委員其邁:這真的要好好檢討一下。 另外,關於罷免不能宣傳一事,這是選罷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其實從早期的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當時選舉、罷免這些人民的基本權利都是壓下來的,都是規定不能如何如何,比方說不能放鞭炮,旗子只能插幾支等,像這些主委就很有經驗,而解嚴民主化之後,選罷法中有關選舉權行使的這個部分,某種程度隨著社會的開放,一些禁止的規定都已經開放了,所以現在很多的造勢活動可說是愈來愈熱鬧,讓選民可以更認識他們要選的候選人,所以這是民主的進步,但是相對來說,罷免權利的行使,從72年選罷法制定到現在,從來都沒有修正過。 張主任委員博雅:關於委員所提,我們也覺得不適合現在的情況,所以內部正在修法當中。 陳委員其邁:所以罷免能不能宣傳一事,應該是沒有問題的,如果罷免不宣傳,人家怎麼知道這位主委、民意代表或是首長做得好不好?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這個立法是有其背景的,以前之所以罷免不能宣傳的主要原因是因為當時威權時代被罷免人可能是握有權力的人,而委員所提的問題我們也是很清楚,就是這部分是不合時宜的。 陳委員其邁:所以你們也贊成修法。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有。 陳委員其邁:應該是讓雙方兩造能夠就其政策主張來向選民進行說明。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這一點我們會來努力。 陳委員其邁:民主機制中應該可以讓不同的意見有所呈現,讓選民來做決定,然本院委員竟然還提了一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增列了切結及附身分證影本的相關規定,這不是在糟蹋人家嗎?光是戶籍的部分就被查成這樣,結果還要再附身分證影本以及切結,這樣合理嗎?這跟方才你們說的也不太一樣啊!對於這樣的修法,你們的看法為何?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立法委員的修法提案我們是沒有什麼意見。 陳委員其邁:怎麼會沒有意見!每次你們來報告,都會針對委員的提案簽註意見,比方說與社會期待不符等,事實上,國民黨把這個案子逕付二讀,因為他們要護航特定的立委就抽出這個案子逕付二讀,所以我現在才問你,假如是增列切結以及附上身分證影本,則你們是贊成的嗎?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切結的部分我不太清楚,但增列附身分證影本的部分,基本上我們是贊成的,因為在總統選舉連署的部分…… 陳委員其邁:可是公投的部分也沒有這樣做啊!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我們覺得公投的部分也應該這樣規定。 陳委員其邁:其他的部分都沒有這樣做啊!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我們覺得這3項都應該這樣規定,這樣才會一致。 陳委員其邁:你私底下教書時跟學生說的,卻跟你現在說的不一樣……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那他要重新來問我一下,我們是比較贊成這3項應該要有一致的做法。 陳委員其邁:此外,他們還規定要切結。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切結的部分我是第一次聽到。 陳委員其邁:可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就有規定切結書,還是邱委員搞錯了?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我想附身分證影本一事,因為現在個資法有比較嚴密的保障,一般人比較願意保證這是自己的資料,而這對一個人在行使權利時其實是滿重要的。 陳委員其邁:現在已經開始在進行罷免了,若國民黨在會期間就突然把這部分修法通過了,則連署的部分該怎麼辦?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在我們的處理上,就是依照現有的法律來處理。 陳委員其邁:現在連署到一半,結果這個修法又通過了。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連署是依據現行的法律來連署的。 陳委員其邁:連署是按照舊法還是新法呢?如果明天國民黨動員將這個修法通過的話,那該怎麼辦?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應該是依照舊法。 陳委員其邁:你講清楚!不要搞錯了!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依據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已經提出的,就依照現有的規定來辦理。 陳委員其邁:可是現在還沒有提出啊!現在還被刁難中,即後來補提之後,目前還在你們這裡審查啊! 莊處長國祥:算已經提出了。 陳委員其邁:是提出那天就算數了?所以就是按照之前的規定,就是連署不需附身分證影本? 莊處長國祥:對,現在是不用的。 陳委員其邁:敬告張慶忠委員,請轉告國民黨黨團,這已是白玩了,因為就是按照舊的規定,所以準備訴諸選民,就是接受選民的最後決定。謝謝。 主席:報告委員會,現在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皆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潘委員維剛、黃委員文玲、張委員慶忠、段委員宜康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中選會另以書面答復。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及未及答復的部分,也請另以書面答復。 潘委員維剛書面質詢: 國人目前對於國內政治環境期許甚高,因此每逢選舉期間都積極參與各支持之候選人,呈現了社會激情的狀況,因此為了減少選舉激情對於社會穩定的衝擊以及節約國庫支出的理想,中選會依據依地方制度法第83-1條之規定,將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任期均調整至民國103年12月25日屆滿,因此在明年即將舉行改選。同時間之直轄市長、市議員及里長選舉也必須辦理。 選舉乃是民主政治之政府正當性的來源,因此社會各界對投開票結果之正確性、效率性、透明性等要求係日益增加,選務機關人員執行之專業能力將直接影響選務辦理之成效及其品質,在面對未來更為複雜之選務工作,需確保選務人員的專業能力以順利完成選舉。選舉競爭激烈時,選務機關能否順利完成開票並迅速公布正確之選舉結果,影響選務機關公正、公開、專業之形象,提升計票作業之效率,亦為重要之課題。 中選會除了即將面對明年七合一選舉的挑戰,對於後年即將到來的總統大選更是任務艱鉅,因此如何迅速的在投票結束後公布選舉結果,讓社會激情能夠儘速的彌平,是中選會的重大任務,期盼中選會能夠對於相關選務資訊的資訊傳遞工作及選務人員的工作技巧能夠再研擬更為先進的做法,期使我國選務工作能夠順利進行,讓政府的施政合法性能夠獲得確保。 黃委員文玲書面質詢: ‧議程:一、邀請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張博雅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二、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收支部分。 1.依據現行公投法規定,公投案必須經過投票人數需達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票數更要超過二分之一才算通過。投票人數需達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隱含「不投票」即等同「反對」之不合理預設,讓人民在完成提案程序、進入投票階段時,很難跨過通過門檻,進而降低投票意願,最後讓公投權形同虛設。請問主委,您是否同意台灣公投的門檻太高? 2.美國多數州、瑞士、義大利、英國、法國等國家,只要1人即可向政府提案,而台灣卻需要有9萬多人才能提案,90萬人連署才能成案。歐洲各國連署人數占總人口的比例從0.08%到1.35%不等,台灣公投法所規定的連署人數門檻需達到台灣總人口的3.87%,請問主委,你認為這樣的標準會不會太嚴格?您是否同意調降連署門檻? 3.回顧過去幾次公國性公投,都因未能通過投票權人數的一半而遭到否決。請問主委,假如有911萬人投票,且有910萬人支持停建核四,但卻因為投票率不過半而無法通過,您認為這樣的高門檻合理嗎?這樣的公投行得通嗎?請問主委,你是否同意修改為「簡單多數決」? 4.我國現行公投法將修憲與其他議題綁在一起,並且採取高門檻的做法,比先進國家如美國、瑞士嚴格,勢必無法落實憲法主權在民原則,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請問主委,你是否贊成公投修憲與其他事項應分開處理? 5.中選會過去三次駁回台聯所提的ECFA公投,其中有一次理由是主文與理由不符,ECFA公投的主文是:你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署ECFA,在理由書中台聯將同意與反對意見並陳,因此公投審議委員會以主文與理由不符為由駁回。國民黨立院黨團3/7所公布的核四公投主文與理由書,由李慶華委員領銜提案,公投主文為「你是否同意核四廠停止興建不得運轉?」請問主委,以同樣的標準,你認為李委員所提出的核四公投主文,能夠通過審核嗎? 6.中選會過去以台聯反對ECFA,所以不能提出是否同意簽署、正面表述的ECFA公投。國民黨支持續建核四,現在卻提出「是否同意停建核四」的公投主文,難道國民黨是反對核四,支持停建的嗎?請問主委,以同樣的標準,你認為這次李委員所提出的核四公投,能夠通過審核嗎? 7.現行公投法是一部鳥籠公投法,台聯過去推動三次ECFA公投,感受最深刻,在這遊戲規則上玩,永遠也跳不出中選會的手掌心。因此,台聯主張核四公投應比照「核廢料設置條例」規定,在核廢料廠址設置前必須先辦地方性公投,請問主委您是否同意? 8.因核四公投引發「不在籍投票」的討論,由於中國的台商、台幹、眷屬達1百萬人,海外台僑有70萬人,合計170萬人,比境內適用不在籍投票的140萬公民數要高,引發外界擔憂中國將因此掌握廣大台商的投票行為。雖然丁守中版本、行政部門版本都已排除「海外通訊投票」,僅限「境內通訊投票」,目前中選會對於「不在籍投票」的規劃為何?預計何時會實施? 9.推動不在籍投票的主要理由是希望能夠擴大公民參與,提高投票率。要達到這個目的,其實還有更簡便有效的方法,就是慎選投票日期或延長投票時間。因部分勞工週六也要上班,若把投票日訂在週日,並且延長選舉時間為12個小時,就可以讓廣大勞工階層的民眾也有機會能行使投票的權利,而且對於現行制度及選務工作的影響最小,也在中選會依法可自行規定的權限之內,請問主委你是否同意? 10.依據行政院版「政黨法」草案第22條第4項明文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5%以上之政黨,得編列年度預算補助之」,本席認為有關「政黨補助」,政府是「應」而不是「得」編列預算補助,因為目前台灣政黨發展的立足點跟環境是不平等的。 11.目前台灣的選舉制度對小黨極不公平,以台聯黨為例,本黨在第八屆立法委員選舉中政黨票獲得117萬8,797票、9.56%(第二階段),按照民主的基本精神,在立法院113席應該可以得到10席的立委席次,但是最後才得到3席。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各該政黨之得票比率未達5%以上者,不予分配當選名額。因此,像綠黨得票率1.47%(22萬9,566票)、新黨1.48%(19萬5,960票)、健保免費連線1.24%(16萬3,344票),都因政黨得票率沒有超過5%,而無法分配到立委席次。也沒有資格獲得政黨競選經費補助,這樣公平嗎? 12.小黨資源不如大黨,尤其在沒有政黨補助款的情況下更是舉步維艱。台聯跨越5%的政黨票門檻,代表台聯也具有一定的民意基礎。政黨發展不應讓大者恆大,小者恆小,只有藍綠兩大黨的政治環境並不健康,應讓小黨充分發展,才可讓弱勢與前瞻的聲音出現,本席認為立委席次與政黨補助金的分配應該脫鉤。目前政黨補助款門檻得票率5%太高,應該參考國際經驗,與席次當選門檻脫鉤,並大幅向下調降,以鼓勵多元的聲音,鼓勵公民組織政黨參政,刺激民主政治的新陳代謝。請問主委你的意見為何?是否同意下修政黨補助門檻? 13.憲法規定服兵役者、刑法中的「具有行為人能力」及應考服公職之資格都是18歲,從權利義務均等的觀念來看,台灣亦應將公民參與投票的年齡從20歲降為18歲。世界上大多數地區的投票年齡均是18歲,香港亦在1990年代初把投票年齡下降至18歲,只有日本、南韓及台灣還是把投票年齡維持在20歲。為了擴大公民參與,請問主委是否贊成下修投票年齡呢? 張委員慶忠書面質詢: 一、第八屆第四會期內政委員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業務報告: 102/12/11(三) 【中央選舉委員會議效率問題】 (一)主委,本席在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看到一則新聞稿,今年7月16日舉行委員會議,會中討論通過,選舉人徐邱女士於第8屆立法委員臺中市第2選舉區缺額補選投票日撕毀選舉票,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決議處新臺幣5千元罰鍰。 (二)主委,徐邱女士是在102年1月26日第8屆立法委員臺中市第2選舉區缺額補選選舉投票日,在臺中市沙鹿區第17投票所投票時,將選舉票撕成兩半,為什麼到7月份的委員會議才做出處分? (三)本席認為,違規事由很明確,應該很容易認定,請主委說明中選會的處理流程為何?地方選委會多久開會一次?中選會的委員會議多久召開一次? (四)主委,本席認為中選會對於選舉違規等爭議問題,應該要有一套迅速處理的流程,否則未來面對七合一選舉,對於重大爭議問題,如果不能盡速決議對外說明清楚,一個小案子都要拖半年,一旦爭議問題讓民眾覺得中選會態度不明確,恐怕引發更大的爭議,主委,中選會對於這一點可否盡速進行改善? 【幽靈人口問題】 (一)主委,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規定,國家應保障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主委,位處偏遠離島,對外交通不便、就業困難,生活十分困苦,因此造成人口外流;居民為求生活便利,有些將戶籍遷移來臺,臨選舉前又因關心故鄉發展或親族人情壓力請託之故,又將戶籍遷回離島,致生「幽靈人口」爭議,被起訴、判刑者非常多,本席認為,主管機關應解決其投票適法性及選舉權保障等相關問題,中選會能不能給予離島居民更多的宣導? (二)主委,台商、華僑等常年不住國內,也沒有實際居住的事實返國投票反而是受到國人歡迎,表示其關心國內政治生態。離島因居民較少,些微票數就可能影響投票結果,部分員離島居民在關心離島發展的前提下於選前遷移戶籍,若造成「幽靈人口」爭議,不但對於這些關心地方的鄉親造成困擾,同時也是司法資源的浪費。本席建議主委,一定要正視這樣的問題,根本正源就是要在戶政機關就要確切告知鄉親,何謂「虛偽遷徙戶籍」、何謂「幽靈人口」,這樣的行為會造成什麼樣的結果,要考量離島的特殊性,不要讓相同的事情一再發生。主委能不能跟戶政機關研議如何辦理? 【不在籍投票問題】 (一)主委,內政部最近與中選會研議實施不在籍投票,有初步共識,2014年地方7合1選舉,將不實施不在籍投票;2016年總統選舉,確定可實施不在籍投票,立委選舉將採「循序漸進」原則,先期選定離島地區及原住民地區實施不在籍投票。結論是這樣嗎? (二)主委曾經表示,總統選舉因單一選區,相對單純,依內政部規劃,可實施不在籍投票,選務不會有問題。本席請問主委,總統大選的不在籍投票是只限台、澎、金、馬地區?還是包括台商在內? (三)主委,立委選舉選票較多,只能侷限在離島(澎湖、金、馬)及原住民(山地與平地原住民)實施不在籍投票。本席請問主委,請主委具體說明困難何在? (四)主委,未來總統立委是否合併投票?合併投票是否也能實施不在籍投票?中選會與內政部研議認為,總統立委合併選舉與否,要到2016年前夕才能確認,本席請問主委,不確定的因素是什麼?2016年前夕的時間點,具體一點是指什麼時候? 二、第八屆第四會期內政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預算審查:102/12/11(三) (一)主委,103年度各地方選舉委員會除編列有專任職員218人、技工13人、駕駛17人及工友40人等共288名正式職工外,尚編列有248名經常性兼任人員,合共824萬8千元之兼職費?本席請問主委,為何要有那麼多的兼職人員?兼職人員主要負責的工作為何?兼職人員所負責的業務與專任職員有何區別?中選會未來要如何精簡兼職人員撙節人事開支? (二)主委,本席參考中選會的網站資料發現,中選會的委員會議通常是每個月舉辦一次,如果沒有提案,也有兩個月舉辦一次是嗎?每個月開一次會,而許多會議因為提案不多,所以大約一個小時就結束會議是嗎?主委,以102年為例,中選會截至12月3日止,今年僅發布13篇新聞稿對嗎?同樣的102年中選會僅僅發布10篇公告對嗎?意這樣的數字來看,中選會的業務有很繁重嗎? (三)主委,本席當然理解中選會處理選務工作繁重,還要研究不在籍投票等等工作,但本席請問主委,一旦明年「七合一選舉」進行順利,直轄市長、市議員與里長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與村里長,未來都能合併選舉,不再年年選舉,中選會及地方選委會的選務工作會不會減輕?目前專任及兼任的人員會不會減少? (四)緣民眾檢舉略以,第8屆立法委員臺中市第2選舉區缺額補選選舉投票日前之1月16、17日,自由時報電子報、蕃薯藤網站、蘋果日報社電子報及NOWnews今日新聞網分別報導蘇嘉全先生同年月16日在候選人陳世凱烏日競選總部(蘇員時任該候選人競選總幹事)所作選情分析,其內容略以目前民進黨持續領先約6%左右,涉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規定。本席請問主委,102年1月16日、17日的案子,距離投票日(102年1月26日)尚有10天,中選會不緊急處理,到今年9月份才召開會議,本席請問,這樣的處理有何時效性?如果某陣營故意公布假名調企圖影響選舉,縱使幾個月後中選會開會審查認為違反選罷法給予處任,但是選舉結果都已產生無法改變,選罷法的罰則規定還有何意義?選委會為何不能在第一時間給予認定是否違法?如果不行,中選會存在有什麼意義? (五)主委,這個案子是經過臺中市選舉委員會召開第25次監察小組委員會議及第36次委員會議審議後報中選會,結果中選會認為有事實未明,乃再函臺中市選舉委員會調查,經該會於102年8月12日檢具調查結果再次陳報中選會。主委,事實的認定有這麼困難嗎?這樣的曠日廢時,有助於候選人遵循選罷法的規範嗎? (六)主委,本案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地110條第五項規定:「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第六項規定,「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第53條或第56條規定者,依前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本案中選會審查結果,蘇嘉全先生部分:處蘇員新臺幣50萬元,由本會開具違反公職選罷法案件處分書;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之程序通知限期繳納。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天空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今日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處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4公司及其公司負責人各新臺幣50萬元,由本會開具違反公職選罷法案件處分書;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之程序通知限期繳納。 (七)本席請問主委,以本案為例,違反選罷法第五十三條供不明掉的行為非常明確,中選會沒有及時認定在前,行為人及媒體在事發後又巧言辯駁在後,為何50萬到500萬的罰金,中選會僅以最低額的50萬元裁罰?財法標準為何?怎樣的行為裁罰50萬?怎樣的行為才500萬?請主委說明。 (八)主委,就本案而言,各位審查委員都同意以最低金額裁罰嗎?還是有不同意見?本席請中選會提供資料給本席。對於違法行為中選會沒說明理由就從清懲處,事後又沒有發布新聞稿,這樣如何讓媒體以及候選人引為借鏡?本席認為這樣的懲處只是讓選罷法的罰則形同虛設,這如同昭告天下,未來選舉,只要願意付出50萬元代價就可以任意公布民調或假民調,主委,您認為該如何補救? 吳委員育昇書面質詢: 本院委員吳育昇有鑑於各種公職人員任期不一,造成選舉頻繁及社會成本的增加,我國第8屆立法委員及第13任總統及副總統選舉已合併辦理,另99年2月3日修正公布之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1規定,並將本屆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各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等任期,均調整至103年12月25日。合併選舉已成常態,辦理選舉期間之認定計算方式已不符實際,中選會應依據我國選務發展現況,全面檢討現行「辦理選舉期間之計算方式」之妥適性,並應加強行政簡化及選務效率之提高,以有效降低我國選務作業人力及經費之負擔,特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書面質詢。 主席:關於預算提案,請在中午12時30分以前提出,以利彙整。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預算之處理,首先宣讀103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主管歲入預算及歲出預算。 103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主管歲入預算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3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590千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30千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560千元 第3目 賠償收入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4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無列數 第1目 使用規費收入無列數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4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17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1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16千元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4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31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31千元 103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主管歲出預算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9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1,078,299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86,277千元 第2目 選舉業務37,312千元 第3目 地方選舉委員會行政業務337,549千元 第4目 政黨競選經費補助616,030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480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651千元 主席:現在宣讀提案。 一、 103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分支計畫「人員維持」,其中「獎補助費」預算編列28萬8千元,作為退休退職人員給付之三節慰問金。釋字第443號及第614號即指出,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項之給付行政措施,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規定。惟,具有給付行政屬性的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政府卻未透過法律予以授權,實有違法之嫌疑。爰此獎補助費預算編列28萬8千元,予以全數刪除。 提案人:陳其邁  黃文玲  李俊俋  陳怡潔 二、 103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第1目「一般行政」分支計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業務費」編列「特別費」71萬1千元,惟政府持家無方,財政赤字嚴重,債台高築;拚經濟無能,進出口衰退,GDP探底,實質薪資倒退,人民苦不堪言。由於特別費並非業務費用,102年度預算案將其刪減至1/4後,各機關政務推動如常,不受影響。鑑於2013年政府財政、經濟情勢等未見好轉,政府財政持續困窘,舉債瀕臨上限,為撙節開支,共體時艱,故刪減特別費1/2,計35萬5,000元。 提案人:陳其邁  黃文玲  李俊俋  陳怡潔 三、 103年中央選舉委員會第1目「一般行政」分支計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編列「文康活動費」,惟國家財政吃緊,政府基金面臨倒閉,為審時勢度,達成苦民所苦,與民同在之決心,爰此103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第1目編列之「員工文康活動費」刪減1/2。 提案人:陳其邁  黃文玲  李俊俋  陳怡潔 四、 103年度預算第九項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委員會之預算員額所需人事經費3億6,791萬7千元,概103年度預算員額計編列有職員268人、工友43人,惟依據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代替措施推動方案第六點第一項規定,其工友員額設置基準,中選會僅得設置工友3人、其餘各地方選舉委員會均不得逾2人。查中選會及所屬地方選舉委員會截至目前仍有超額工友及駕駛10人,顯不合於法定配置員額數額,且各選舉委員會人力配置失當,違背超額出缺不補及機關用人合理性,爰此,前開預算刪減百分之五,1,839萬6千元。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陳其邁  段宜康  陳怡潔 五、 103年度中選會單位預算歲出部分【一般行政─01人員維持費】項下編列兼職費106萬8千元,除9名兼職委員外,另有6名常兼人員,經查中選會「一般行政」工作計畫99年度迄至102年均無派兼常兼人員之事項,103年度亦未見有其他特殊新計畫事項,顯欠缺必要性。其次,中選會103年度配合地方選舉,已於選舉業務工作計畫下編列有選舉期間兼職人員之經費,有關「一般行政」工作計畫下,再編列6名常兼人員兼職費20萬4千元,未見具體事由,欠缺必要性,建議減列20萬4千元。 提案人:陳怡潔  陳其邁  黃文玲 六、 中央選舉委員會103年度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工作計畫下編列兼職費106萬8千元,依其用途說明,包含依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所任命之選舉委員9人,每人每月8千元,全年合計86萬4千元,及6名常兼人員(經常性兼任)兼職費20萬4千元(以簡任4人,每人每月3,000元、薦任兼職2人、每人每月2,500元計)。依據公職人員選罷法第十條規定,各級選舉委員會在辦理選舉、罷免期間,得調用各級政府職員辦理事務,是以,中選會於103年度預算「選舉業務」工作計畫項下之分支計畫「辦理及督導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已編列選舉期間臨兼人員兼職費68萬4千元;基於該等6名常兼人員之工作內容,以應臨時性新增業務需求,且觀察中選會「一般行政」工作計畫99年度迄至102年8月底均無派兼常兼人員之事項,103年度亦未見有其他特殊新計畫事項,顯不具必要性。爰此,前開編列之常兼人員兼職費20萬4千元,未見編列具體事由,欠缺必要性,全數刪除。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陳其邁  段宜康  陳怡潔 七、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103年度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分支計畫「01人員維持費」項下編列「2.業務費─兼職人員」經費106萬8千元,其中20萬4千元為6位常兼人員兼職費,經查核6位主要是因應103年度七合一選舉辦理相關業務所需,惟中選會針對七合一大選已於103年度「選舉業務─辦理及督導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分支計畫下,編列有選舉期間臨兼人員兼職費68萬4千元,配合處理有時效性選舉業務,對此中選會又另編列6位常兼人員兼職費,恐欠缺必要性,爰此,建予全數刪減6位常兼人員兼職費20萬4千元。 提案人:段宜康  李俊俋  陳其邁  黃文玲  陳怡潔 八、 有鑑於中央選舉委員會103年度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編列6名常兼人員兼職費20萬4千元,經查該6名人員係因應臨時性新增業務需求,且僅於辦理相關選舉業務有調兼人力需求時再行調兼,然該會已於103年度第2目編列有選舉期間臨兼人員兼職費68萬4千元,顯有重複編列之嫌,爰此刪減中央選舉委員會103年度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編列6名常兼人員兼職費20萬4千元。 提案人:陳其邁  黃文玲  李俊俋  陳怡潔 九、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103年度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分支計畫「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項下編列「12.首長及副首長特別費」經費71萬1千元,經查中選會102年度編列「公投審議委員會」預算,有違公民投票法「公投審議委員會」應設於行政院下之規定,爰經本院刪減,惟中選會未與行政院積極研謀改正,逕由中選會以「法定經費」為由,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辦理。又查行政院103年度預算案新編列委辦費150萬7千元,仍委託中選會辦理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業務,且中選會103年度預算總說明中有關法制處之業務亦列載有「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相關事務之協處。」,準此,行政院及中選會顯未依公民投票法及本院決議,覈實改正公投審議委員會之設置作業,有悖法制,並有違中選會定位為獨立機關,爰此,建予全數凍結,俟中選會提出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編列改正及檢討報告,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陳其邁  黃文玲  李俊俋  陳怡潔 十、 現行中選會對於總統參選連署、公投案及罷免案之提議人名冊或連續人名冊審查如有不符規定,僅公布不符規定之態樣統計數字,致使當事人無從查核更正,此侵犯憲法保障之人民參政權,亦與行政程序相關規定不盡相符,原提案凍結103年度中選會預算案第2目編列之「綜合規劃及選務資訊化」225萬7千元,俟中選會修訂相關辦法,同意將不符規定之文件交還當事人,並給予適當期間予以補正。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  姚文智 十之一、 103年度預算第2目工作計畫「選舉業務」項下分支計畫「02選務策進」,編列57萬6千元之臨時人員酬金,以辦理亞洲選舉官署協會推展業務,惟查中選會於103年度派員出國參加2014亞洲選舉官署協會,參加人數3人,預計天數4天,編列預算合計為25萬6千元。為簡化人力並以期所屬公務人員專任專責,以利業務推動外,中選會編列之臨時人員酬金高於常編人員預算達2倍,工作內容空泛,顯為虛列不具合理及必要性。爰此,該等臨時人員酬金預算57萬6千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陳其邁  段宜康  陳怡潔 十一、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103年度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分支計畫「04辦理及督導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項下編列「2.業務費(1)辦理投開票工作人員訓儲及監察業務人講習規劃」經費395萬元,此經費乃辦理103年底我國首度合併舉行七合一選舉投開票相關工作人員訓儲事務,惟查中選會目前僅於102年2月26日召開過1次選務工作會議,並未明確規劃七合一選舉選務工作期程,且提出第13任總統副總統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所設置情形檢討報告未盡周詳。爰此,建予凍結50%,俟中選會完備提供明年七合一選舉工作期程、選務規劃資料及投票所設置檢討報告,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李俊俋  陳其邁  黃文玲  陳怡潔 十二、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103年度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分支計畫「04辦理及督導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項下編列「2.業務費(3)提供行動裝置選情資訊查詢,辦理選務資訊作業安全查核等業務」,經費265萬6千元,查其中行動裝置選情資訊查詢,經費140萬元,該裝置主要供選民使用手機查詢103年七合一大選時,各類選舉及選舉區之候選人得票數,其實目前民眾關心選舉之方式,大多是透過電子及平面媒體、電腦網路等方可獲取足夠資訊,至於中選會編列僅單一次因應103年的七合一大選行動裝置選情資訊查詢之經費,不僅無法達到預期建置成效,又顯為有浪費之虞,爰此,建予全數刪減行動裝置選情資訊查詢經費140萬元。 提案人:段宜康  陳其邁  李俊俋  黃文玲  陳怡潔 十三、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103年度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分支計畫「04辦理及督導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項下編列「2.業務費(4)選舉期間兼職人員兼職費」,經費68萬4千元,查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第一點第(二)項規定:「支給標準:1.按兼職人員本職銓敘審定等級區分為:簡任月支最高新臺幣3千元、薦任月支最高新臺幣2千5百元、委任月支最高新臺幣2千元。」,惟中選會編列辦理選舉期間選務工作人員之兼職酬勞,卻有兩套標準,中選會兼職人員兼職費可支給標準之2倍,而地方各選委會兼職人員兼職費卻依照支給標準編列。鑑於我國辦理選舉事務多年,相關選務工作應日益精進,對於中選會選舉期間就兼職人員加發1倍兼職費,其合理性有相當之爭議,故為維持政府對於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規定之公平性,爰此,中選會兼職人員於選舉期間兼職費應依照支給標準辦理,故予刪減34萬2千元。 提案人:段宜康  陳其邁  李俊俋  黃文玲  陳怡潔 十四、 中選會103年度第二目「選舉業務─04辦理及督導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項下編列選舉期間兼職人員兼職費68萬4千元,是按軍人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的兩倍計算,但是項兼職人員同時編列有超時加班費92萬4千元,再支領兩倍的兼職費實屬不當。爰提案中選會103年度第二目「選舉業務─04辦理及督導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項下選舉期間兼職人員兼職費68萬4千元減列50%計34萬2千元。 提案人:黃文玲  李俊俋  陳怡潔  陳其邁  段宜康 十五、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103年度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分支計畫「04辦理及督導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項下編列「2.業務費(8)一般事務費:製作宣導短片、海報、購買電視或廣告時段、網路宣傳等」,經費899萬5千元,查辦理內容包含拍攝宣導短片1部(50萬元)、購買電視頻道之時段及檔次,播放宣導短片(560萬元)、製作廣播帶及購買廣播頻道之播放時段及檔次(80萬元)、刊登綜合性報紙宣導(120萬元)、製作宣導海報2式(19萬5千元)以及購買網路平台宣導(50萬元)。惟經查除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3條規定: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經費依法應由地方政府編列之外,另查中選會置YouTube網站上2012總統及立委大選宣導影片,民眾點閱率極為偏低,國語版4024次、台語版273次、客語版119次,凸顯實質宣導成效不彰,無法引起民眾共鳴,宣導經費有浪費之虞,爰此,建予刪減二分之一,並凍結二分之一,待中選會提出七合一選舉宣導業務執行方案報告,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陳其邁  陳怡潔  李俊俋  黃文玲 十六、 中選會103年度第二目「選舉業務─04辦理及督導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一般事務費項下編列辦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製作宣導短片等宣導費用899萬5千元,但是辦理七合一選舉的目的之一即在節省選務經費,且地方選舉所需經費應由地方政府編列(公職選舉罷免法第13條參照),中選會再編列高額宣導費用實屬不當。爰提案中選會103年度第二目「選舉業務─04辦理及督導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一般事務費項下辦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製作宣導短片等宣導費用899萬5千元減列50%。 提案人:黃文玲 陳其邁 李俊俋 陳怡潔 段宜康 十七、 103年度預算第二目工作計畫「選舉業務」項下分支計畫「辦理及督導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編列1千257萬1千元之一般事務費,其中899萬5千元係為辦理103年度地方公職人員七合一選舉之宣導經費,查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3條規定,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經費,依法應由地方政府自行編列,各地方政府亦應配合編列預算辦理相關宣導事宜,鑑於我國民眾對於合併選舉已有相當認識,且103年度與往年分開辦理單次中央選舉不同,故為減少財政支出,刪減百分之五十,合計499萬7千5百元,以資撙節。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陳其邁  段宜康  陳怡潔 十八、 103年度中選會單位預算歲出部分【選舉業務─04辦理及督導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項下一般事務費編列宣導費用899萬5千元,依據選罷法第13條規定,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所需經費應由地方政府編列,且103年地方選舉早已定案,並無加強宣導之必要性,考量政府財政拮据,相關宣導費用應考量必要性,依撙節原則編列,建議減列300萬元。 提案人:陳怡潔  陳其邁  黃文玲 十九、 有鑑於中央選舉委員會103年度第2目「選舉業務」編列辦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宣導費用899萬5千元係為宣導2014年地方公職人員七合一選舉,經查為因應較晚決定將第8屆立法委員與第13任總統副總統合併選舉曾增編宣導費用,然原定辦理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計畫之宣導費用僅編列857萬1千元,相較103年度辦理地方公職人員七合一選舉早於99年度已定案,民眾應早有了解,實無必要編列過高之宣導費用,爰此刪減中央選舉委員會103年度第2目「選舉業務」編列辦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宣導費用1/3,計299萬元。 提案人:陳其邁  黃文玲  李俊俋  陳怡潔 二十、 中央選舉委員會103年度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工作計畫項下之分支計畫「辦理及督導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所編列地方公職人員七合一選舉製作宣導短片、插播卡、購買電視時段、網路宣導等經費899萬5千元。經查:100年度之中選會及所屬各地方選委會法定預算,配合100年4月合併辦理之「第八屆立法委員選舉」及「第13任總統副總統先期作業」之兩項工作計畫,先予以保留至101年度支用。縱然101年度再編列宣導費用479萬5千元,惟該確實支出支數僅1,122萬2千元。惟103年度地方公職人員七合一選舉於99年度定案,與前述首次辦理立法委員及總統副總統合併選舉因決定時間過於倉促,須廣為宣傳之情形迥異;又第八屆立法委員選舉宣導費用僅編列857萬1千元,故103年編列地方公職人員七合一選舉之宣導經費高達899萬5千元顯然寬列。爰此,前開增列預算42萬4千元,應予以全數刪除。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陳其邁  段宜康  陳怡潔   二十一、 103年度中選會單位預算歲出部分【選舉業務一04辦理及督導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項下編列資訊服務費265萬6千元,提供行動裝置選情資訊查詢、辦理選務資訊作業安全查核、作業督導及選情中心資安監控等業務,然又編列980萬元辦理選務資訊作業軟體設備升級及建置資安集中監控設備,一方面編列建置費用,又編列高額作業費,恐有浪費之虞,建議減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二分之一,計490萬元。 提案人:陳怡潔  陳其邁  黃文玲   二十二、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103年度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分支計畫「04辦理及督導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項下編列「3.設備及投資費(1)選務資訊作業軟硬體升級及建置資安集中監控設備」,經費980萬元,查其中建置選務資訊作業共通組態集中管控系統及事件日誌蒐集查詢系統,經費160萬元,主要效益為配合行政院政策,增進選務資訊作業安全,以及選務資訊作業之軌跡資料證據保存,以助於相關事件之事後追查。惟當中未提該建置如何精進七合一選舉作業,強化選務執行效能,對此,該建置案與103年七合一大選並無直接關連性,爰此,建予將選務資訊共通組態集中管控及事件日誌蒐集系統經費160萬元,全數刪減。 提案人:段宜康  陳其邁  李俊俋  黃文玲  陳怡潔   二十三、 公民投票法第3條明文規定行政院為全國性公投的主管機關,卻又另外訂定第34條「行政院應設全國性公投審議委員會」之鳥籠公投條款,嚴重侵害台灣人民行使公民投票的權益,但中選會做為獨立行使職權機關,卻淪為政府箝制民權的打手,屢屢非法編列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預算,雖經本院刪減102年度相關預算在案,而在中選會103年度預算案中,仍以「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相關事務之協處」為其內部處室職掌。爰提案中選會103年度第二目「選舉業務」3,731萬2千元全數凍結,俟中選會就公投審議委員會之定位,暨公投法修法規劃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文玲  陳其邁  李俊俋  陳怡潔  段宜康   二十四、 103年度中選會單位預算歲出部分【地方選舉委員會行政業務一01人員維持費】項下業務費編列2,843萬4千元兼職費,除22個選委會兼職委員246人、監察小組委員106人外,另有248名常兼人員,兼職費達824萬8千元。按各地方選委會正式職員工達288人,已經超額14人,人力配置尚有改進空間,且101年度決算常兼人員僅220人,102年8月底實際人數亦僅215人,103年度編列數248人超過目前實際人數達33人之多,即使101年度曾辦理選舉,亦僅220人,103年度顯有寬列之嫌,建議減列100萬元。 提案人:陳怡潔  陳其邁  黃文玲   二十五、 103年度預算第3目工作計畫「地方選舉委員會行政業務」項下分支計晝「人員維持費」,編列2千843萬4千元之兼職費,係包括二十二個選委會兼職人員兼職費及常兼人員兼職費。查103年度各地方選舉委員會編列常兼員額總人數為248人,較101年度決算數222人增加26人;較102年度截至8月底之實有人數215人增加高達33人。以致於103年度預算數824萬8千元,較102年度迄8月底之兼職費僅490萬2千元增加逾334萬6千元。準此,有關103年度各地方選舉委員會並未詳實評估人力需求,虛列預算,爰此,中選會應竅實編列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陳其邁  段宜康  陳怡潔 二十六、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103年度預算第3目「地方選舉委員會行政業務」分支計畫「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項下編列「1.業務費(8)一般事務費」,經費475萬3千元,經查中選會所屬各地方選舉委員會103年度預算案編列常兼人員高達248位,遠逾101年度審定決算數及102年度截至8月底之實際常兼人數,顯欠合理,另又依「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第6點第1項規定,中選會及所屬各地方選舉委員會工友及駕駛合計共超額人數10位,其中臺東縣、花蓮縣、澎湖縣、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等選委會職員僅7位,但卻設工友2位;臺中市及臺南市選委會僅有1部公務轎車,卻有駕駛2位、高雄市選委會亦僅有1部公務轎車,卻有駕駛3位,顯示人力配置顯有失當。爰此,建予凍結30%,待中選會提出各地方選舉委員會人力配置改善檢討報告,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陳其邁  李俊俋  黃文玲  陳怡潔 二十七、決議: 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公民投票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規定,係獨立機關,又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13號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條二款均揭示「獨立機關係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又公投審議委員會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45號表示,屬行政院之內部機關,故公投審議委員會應設置於行政院,與中央選舉委員會屬獨立機關性質迥異。經查中選會於102年度以前及102年度均受行政院委任辦理公民投票審議業務事項,顯與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獨立機關定位有所悖離。縱然行政院103年度將辦理公投審議委員會之相關經費改編列於行政院之預算內,惟仍以委辦方式委由中選會辦理,足見行政院與中選會仍未真正落實「選政選務合一」之我國現行有效法制及本院決議,致中央選舉委員會繼續淪為行政院之下位傀儡。 中選會因非選政相關法令之主管機關,無修法之主導權,故迄今未落實中央選舉委員會為獨立機關之實。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本次審查中選會人事同意權時,被提名人均表示支持選政選務合一,並承諾向行政院要求提案修正相關法令。爰此,要求中選會應於二週內就自身機關定位及選政選務合一向行政院提出相關修法建議並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陳其邁  段宜康  陳怡潔 二十八、 現行中選會對於總統參選連署、公投案及罷免案之提議人名冊或連署人名冊係交由各地方選委會委託戶政機關辦理查核,亦造成各地查核標準不一,甚有地方機關消極抵抗之情事發生,爰此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頒布統一審查標準,供各機關比照辦理。 提案人:陳其邁  姚文智  李俊俋  段宜康 二十九、主決議: 現行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第86條規定「……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係於民國72年動員戡亂時期制定,與時代演進不符,罷免權之行使應比照選舉權可以宣傳、辦理政見發表會、辯論會及公開募款等,爰提案中選會應於1個月內針對罷免不得宣傳等相關規定提出修法。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  姚文智 三十、主決議: 中選會於103年度,編列地方公職人員七合一選舉之宣導經費899萬5千元,合併選舉雖免去年年選舉頻繁之弊,卻相對提高單次選舉之複雜程度,尤須及早進行宣導,並透過民調等方式進行民眾了解選舉之程度,從單項宣導提升為雙向資訊掌握,以免滋生選務亂象,爰提案要求中選會應提出該筆宣導經費之平面、電視、廣播、網路宣傳計晝及比例分配、時程等內容,並進行民調了解民眾掌握本次選舉細節之程度,以作為宣導目標及策略參考指標。 提案人:江啟臣  徐欣瑩 連署人:張慶忠  邱文彥  紀國棟 主席:針對103年度中選會及所屬主管歲入預算部分並無提案,因此預算照列,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針對歲出部分之預算,現在開始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第一案是有關獎補助費之提案,依往例暫予保留。 第二案是有關特別費之提案,本案暫予保留。 第三案是有關員工文康活動費之提案,本案暫予保留,留待通案處理。 陳委員其邁:是不是可以說明一下今年這部分編列多少經費?包括印刷、清潔、健檢、文康等部分,總共編列56萬多的經費,請問文康的部分編列多少經費? 在場人員:關於這部分,一個人的經費是2,500元,而我們的員工一共有57人,所以總共是編列14萬3,000元。 主席:第九案也是有關首長特別費之提案,本案暫予保留,留待通案處理。 針對第四案,請中選會張主任委員說明。 張主任委員博雅:人事費是依據法定標準來編列的,政府規定多少我們就編列多少,所以這部分沒有辦法刪減。 邱委員文彥:這是依照人事費的基本標準所編列,各部會都是一樣的。 張主任委員博雅:其實我們的人事編制已經逐漸在減少,像高雄市選委會從12月開始,人事編制只剩下17人而已。 陳委員其邁:高雄市選委會只有一部公務車,卻有3個駕駛,請問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張主任委員博雅:那是因為之前高雄縣市合併所致,如果他們將來退休或移撥的話,就沒有超額的問題了。 陳委員其邁:這方面的編制是在地方還是在中央? 張主任委員博雅:在地方。員額是我們的,但現在是編在地方那邊。 陳委員其邁:主委,這到底是什麼意思?選委會一輛公務車有3個駕駛,這到底是什麼問題?就算是因為縣市合併也不能這樣,3個人要怎麼駕駛一台車? 張主任委員博雅:不是,因為縣市合併之後我們也不能馬上就叫他們離開。 陳委員其邁:但是這個不是編制在你們這,沒有嗎? 在場人員:我們是按照人事總處的規定,事實上這些都有列管。 陳委員其邁:他怎麼會沒有工作,他可以去駕駛別人的車子啊! 在場人員:如果其它機關有出缺的話,我們就會把他移撥出去。 陳委員其邁:那我來鼓勵一下,你來刪。 在場人員:我們為了這件事情已經跑過很多次了。 陳委員其邁:不是,你說不能讓他沒有工作這句話我聽不下去,你就叫他去別的單位上班。 在場人員:對,人事總處有一個平臺,如果其它機關有需要的話…… 陳委員其邁:不是,我坦白講,我沒有辦法接受,我今天做一個立委,你卻跟我說,不能讓這個人沒有工作,這種話我沒有辦法接受,你就讓他去別的地方上班,別的地方還欠很多人,你們這裡卻是一台車子3個人在駕駛,這個我沒有辦法接受。 在場人員:跟委員說明一下,他剛才沒有講清楚,現在有一個平臺,就是各機關如果有缺額的話,我們就會把這個訊息通知給地方上的選委會,請他們徵詢超額工友的意願,如果他們願意過去就可以過去。只要其它的機關有工友的缺額,我們就會徵詢他們的意願,看他們要不要過去。 陳委員其邁:這是你們要去處理的事情,而不是徵求他的意願看他要不要過去,如果他不過去你們就拿他沒輒,對不對?這個我沒有辦法接受。高雄市選委會一台車有3個駕駛,你說他是占工友的缺,但是這樣工友也太多了,高雄市選委會有20個職員,但工友卻有3個。冗員過多就是要砍,不然你叫他去有缺額的單位。給我一個時間,這樣我沒有辦法接受,不然請他們來幫主委或是副主委開車也可以。 邱委員文彥:對於剛才陳委員所提到的那個部分,請協調相關的機關把你們所做的努力呈現出來,好不好?請儘量的幫他們向相關的機關推薦、安排。他退休之後當然就是遇缺不補,當然是這個樣子,但是現在陳委員覺得他們就是冗員,所以你們去努力一下,看可不可以向相關的部會推薦一下他們? 江委員啟臣:合併歸合併,我覺得善用人力最重要,你可不可以提供一下這些工友是做了哪些事?今天這3個人是不是有浪費人力的問題,我們看一下他們的工時分配跟工作分配就可以很清楚了。你說他們不是只有做駕駛的工作,他們還有做其它的工作,那其它的工作是什麼?這些都可以提供給委員做參考跟衡量。不然你說他們只有做駕駛的工作,這個大家當然沒有辦法可以接受,因為一台車子不需要有3個人來駕駛,這個很合理。如果他有做其它的工作,也應該要讓我們了解,好不好?最起碼要有資料讓我們參考一下。 陳委員其邁:臺中市選委會跟臺南市選委會也是一樣。 在場人員:臺中市選委會跟臺南市選委會也是因為縣市合併,所以員額就一起併過來了,現在這些都有列管,只要有出缺就完全不補。 陳委員超明:那些都是歷史的包袱、歷史的共業。 江委員啟臣:其實不管有幾個人,就是不能有閒置的人員,這些人原本是做駕駛,但是縣市合併之後,可能就多了好幾個駕駛,那你就應該要把這些人分派去做其它的工作,因為駕駛的身分也是技工,對不對?技工的身分是可以做其它很多的事,我覺得這是工作分配的問題。 邱委員文彥:我看這樣子,是不是可以每隔一段時間,比如在2個禮拜或是1個禮拜內,你們針對這個問題提出一個說明,譬如:現在的工作分派你們是怎麼樣處理的?另外一方面我們也行文給可能有用人需求的機關,把他們推薦給他們,減少這些冗員,讓這個歷史的包袱可以獲得解決,你們可不可以有這樣的一個說明,看陳委員是不是要這樣要求他們? 陳委員其邁:不是,我的意思是說,我並沒有說今年就要將這個預算怎樣,但是這個預算明年就不能編,明年就要按照法定的編制一次把它解決掉。你是跟我說不行是不是? 在場人員:不是說不行。 陳委員其邁:那就都刪掉,我堅持要按照法定的規定,今年不刪已經是對你客氣了,還這樣說,這個問題總是要解決的,對不對?高雄市選委會一台車有3個人在駕駛、臺南市選委會有2個人在駕駛、臺中市選委會也有2個人在駕駛,這些都是工友的缺,他說他在送公文,是工友的缺,但工友的缺也超編,都比編制內的員額要來得多,對不對? 張主任委員博雅:因為原來車輛不是只有一部,但是都超過十幾年了,所以就變成只有一部。好,我們會提出說明,會把檢討的報告跟將來的處理方式…… 陳委員其邁:不好,我堅持要講清楚再說。怎麼可以這樣,車子都沒有了,編制卻還在,結果就超編。駕駛跟工友本來就太多了,假如你有去地方選委會看過就知道,那有一個單位要3個駕駛,而且工友也不用那麼多,那有人工友那麼多的,其它單位也沒有那麼多的工友。坦白講,選委會也沒有什麼事,只有選舉的時候才忙。 主委,今年這部分的預算我沒有意見,但是要做出一個決議,就是明年這部分的預算要依法符合編制,工友跟駕駛的問題要一次把它解決掉,要逼你們,你們才會去做,這樣可不可以?我不過分啊! 主席:作個主決議。 陳委員其邁:這個你們今年就要處理好,如果你們處理的不好,你們也要回去吃自己,我說真的。 主席:等一下唸一下主決議。 陳委員其邁:這種人事上最小的事情。 主席:接下來進行第五案、第六案、第七案、第八案,這4案都是有關常兼人員20萬4,000元的兼職費,這4案是陳委員怡潔、李委員俊俋、段委員宜康、陳委員其邁所提,我們4個案子一併討論。 邱委員文彥:請說明一下。 主席:不好意思,請吳委員育昇暫代主席之位,我10分鐘後回來。 在場人員:跟委員報告,我們的專任人員非常的精簡,我們會裡面只有50位,但是明年有七合一的選舉,我們是怕假如有需要借調一些內政部或主計處的人,那有編列這個預算會比較好運作。 陳委員超明:如果沒有借調人員的話,這個預算就不會用? 在場人員:對。 徐委員欣瑩:你說借調其它單位的人,但是其它單位的人不是都有…… 張主任委員博雅:我們只是調兼而已。 在場人員:我們只是調兼,他有本職。 主席(吳委員育昇代):如果這個在場的陳委員怡潔可以接受的話,我是建議,因為明年有七合一的選舉,請陳委員怡潔發言。 陳委員怡潔:七合一的選舉已經不是第一次辦了。 在場人員:是第一次。 陳委員怡潔:不是,我是說他們之前都有經驗了,而且地方本來就要配合,包括兼職人員的配置平常就已經很多了,所以我覺得應該不需要這6名的兼職人員。 在場人員:其實民國102年我們是編列12位,明年我們是減為6位,我們自己有減少了。 陳委員怡潔:我是覺得人員編制上是不需要再加上這6名人員。 主席:你可不可以說明一下過去使用這些錢的時候,就是前幾個年度的使用情況是怎樣? 在場人員:其實中選會是在民國98年法制化,包括法制化之前的一些常兼人員,他們可能是人、政、會的主任,那些好像有十幾位。 陳委員怡潔:現在選舉已經是常態了,所以你們應該要精簡你們的人力跟整個過程。 主席:陳委員,明年是第一次的七合一選舉。 陳委員怡潔:沒錯,但是之前選舉的時候他們就說過人力會精簡,他們會配合地方政府一起去處理,所以中選會不需要再另外編列這6個人來做這個工作。 主席:你們之前編列12位的時候是使用了多少? 在場人員:那個時候其實也沒有使用,只是以備不時之需。 主席:對,所以你們沒有用就繳回。 在場人員:跟各位報告,今年編列的6位最主要是用在電腦計票的部分,雖然這個是由地方政府來辦,但是…… 陳委員怡潔:這個我等一下也想要問你,因為你們電腦的部分,後面重新建設的部分還花了九百多萬元,你們用這麼好的建置系統,還需要有人去操作嗎? 在場人員:還是需要,真的需要。 陳委員怡潔:沒有,因為你們之前的報告就說這12個人你們都沒有用,你說你們現在已經減列為6個人,可是中選會現在已經跟地方合併、是互相配合的,既然你們平常就沒有用到這6名,那我覺得這6名就是不需要的。這不是第一次辦選舉,所以我覺得沒有必要。 在場人員:我要特別說明,因為明年的地方選舉是全國性的,我們有開過協調會,這次還是會透過電腦來計票,就是投票所到鄉鎮公所以後,會由我們中央選舉委員會的計票系統統一的來計票,但是本會專職的資訊人員只有2位,這2位並不足以承擔全國整個電腦資訊系統的計票,我們一向都是由主計處的電腦資訊人員來支援、來規劃辦理,這部分最主要是要用在資訊方面的電腦計票,電腦計票這部分是疏忽不得的。 陳委員怡潔:你們選舉期間這部分的兼職人員已經有另外編列了,對不對?就是臨時的這16個人,對啊!你們已經有多編列16個人了,那為什麼還要另外再編列這6個人的20萬4,000元?而且地方選舉地方政府也會有人去配合你們,為什麼你們這邊還要另外再…… 張主任委員博雅:地方政府根本就沒有人,地方政府都是7個人、11個人、17個人而已,根本沒有人,都需要中央,資訊這方面的人他們一個都沒有,22個選委會連一個資訊人員都沒有。 主席:22個選委會連一個資訊人員都沒有,那給你6個夠嗎?由你們中央來調配是不是?這是計票要用的是不是?沒關係,我們一個一個來把它釐清楚。 陳委員怡潔:其實在他們的選舉業務工作計畫下面就有編列選舉期間兼職人員的經費,他們已經有編列了,然後又另外編列6名常兼人員的兼職費20萬4,000元,所以這個根本就不需要。 在場人員:報告委員,那個部分我們只是以備不時之需,不一定會用到。 陳委員怡潔:那就不需要了。 陳委員其邁:這樣解釋怎麼會通? 黃委員文玲:這個到底是因應選舉…… 徐委員欣瑩:沒有啦!因為明年是七合一選舉,七合一的選舉對地方跟中央來說都是一個很大的選舉,所以他們比較沒有經驗,所以要有這樣以備不時之需的人力,如果他沒有用到,他就會繳回,謝謝。 陳委員其邁:你們編列這6名的常兼人員,就是經常性的兼任、兼職人員的費用20萬元,對不對?這20萬元的6名常兼人員到底是在地方的選舉委員會負責處理選舉期間的相關工作、還是在中央選舉委員會?這個你講清楚就好了。 在場人員:這6名是在我們中選會,地方平常就有一些常兼的人力。 陳委員其邁:那你們臨兼人員的兼職費用68萬4,000元這部分是地方的嗎? 在場人員:地方選委會在選舉期間另外還會有一些臨兼人員,平常的常兼人員是人、政、會的人員,因為他們都是用兼任的方式,還有總幹事也是用兼任的方式。 陳委員其邁:不是,你這樣說的話我就要刪預算了,你要講清楚。 主席:不是,這6個是中央要用的。 陳委員其邁:我知道。 黃委員文玲:他講的是選舉期間要用的,可是這個不是選舉期間要用的,這個是一般行政項目下要用的,選舉期間的另外有編。 陳委員怡潔:選舉期間的兼職人員另外有編列68萬4,000元。 黃委員文玲:對啊!這個在第2目裡面就有了,所以他只要講清楚這6個…… 主席:黃委員講的有道理,你釐清一下,一個一個來沒有關係,但是現在先確定這6個人是中央要用的,我們先確定這個原則。 黃委員文玲:他現在是講選舉要用的,如果不是選舉要用的,那是要用在什麼地方?他應該要跟我們講清楚。 陳委員其邁:假如是重複編列,那就刪掉一個。 在場人員:可能沒有重複編列的問題,因為臨兼人員是選舉期間才會請他們來臨兼,至於選舉以外的時間,如果我們有需要請一些人來幫忙,那有這個預算我們就會比較好處理。 陳委員怡潔:可是你們是把這6名編列在一般行政下面,如果是針對選舉期間,你們自己已經有針對選舉的業務另外編列68萬4,000元,你這6個人的20萬4,000元是編列在一般行政下面,而且從民國99年到民國102年的8月,你們根本都沒有用到兼職人員,那為什麼民國103年你們還需要編列這6名呢?這麼多年來你們都沒有編列,也沒有用到,既然你們沒有這個必要,你為什麼還要編列20萬4,000元的6名人員,你們把它編列在行政科目下面。 在場人員:明年是七合一選舉,可能會有比較多的事務需要人支援。 主席:對於委員的疑問,包括陳委員和黃委員都質疑你們為什麼不編在選舉的項目裡面?你現在編在一般行政,就代表是一般行政用,你現在是說這6個編在中選會,明年七合一選舉備不時之需,是不是這樣?如果是這樣,就看大家要不要體諒你,我們現在把問題攤開來。 陳委員怡潔:你們選舉期間另外有編列68萬。 張主任委員博雅:那只有選舉期間那幾個月。 主席:他的意思是說配合七合一選舉,還有一些前置作業。 陳委員怡潔:但是你們剛才說這是要支援選舉的人,這編在一般行政項下,但是他們自己說明這6名是為了配合選舉,而且你們選舉部分也有編列。 主席:6個人一共20萬4千元,除起來一個人是3萬4千元? 在場人員:不是這樣子算,因為我們有6個人,簡任1人1個月是3,000,薦任是2,500,我們是覈實計算。 陳委員怡潔:你們從99年到102年8月都沒有用到這些人,何必要編列呢?就全數刪除。 主席:我提個建議,因為明年有七合一選舉,我們讓他們編這筆錢,但是如果明年沒有用到,以後就不要再編了。因為誠如陳委員所說,他們自從98年法制化以來都沒有用到,前面編12人也沒有用到,那以後就不要編了。 陳委員其邁:大家聽聽看,哪有人編列預算不知道要做什麼、以備不時之需?我是第一次聽到,你如果有需要就是有需要,什麼是「以備不時之需」?你們本來就要規劃七合一選舉,到底要怎麼做應該要講清楚,你說「以備不時之需」,大家怎麼可能接受呢? 邱委員文彥:可不可以說明一下那6個人做什麼? 在場人員:可能用在電腦系統的計票,或者像選務處那邊可能需要內政部配合的一些事項,可能這兩個部分比較有需要。 邱委員文彥:不是「可能」,要很明確說明。 陳委員怡潔:不好意思,那麼後面980萬的建置費用就全刪了,我給你這20萬4千。你們系統維護編列二百多萬,另外還有新的系統要花九百多萬。 主席:現在委員是覈實討論這個問題,你不能說可能怎樣,也就是說你這6個人準備要怎麼用? 陳委員怡潔:你們明年要辦七合一選舉,難道你現在都不知道人員編制有幾個人嗎? 邱委員文彥:讓他們討論一下,等一下請他們說明有幾個確實是需要的、有多少錢是需要的,因為大家都說你們的「可能」不明確,如果真的很需要,你們就提具體的說明,如果可以刪減,就刪減一些。 主席:你們現在能夠提出來嗎?6個人使用落點是落在哪些角色分工? 陳委員怡潔:你跟我說明這6名人員到底要做什麼具體的事情。 黃委員文玲:保留,否則他們都說不清楚。 主席:給他們2分鐘時間。 張主任委員博雅:因為明年七合一有編列另一條大的項目,這一條今年就不要了。 主席:主委同意,這一條就刪掉,就照陳委員怡潔等所提第五案通過。 第六、七、八案撤案。 處理段委員宜康等所提第九案,首長特別費,也是通案,是否也保留? 段委員宜康:這老問題了,就是公投審議委員會的問題,要求凍結,請中選會提出具體的方案,我沒有要刪這個預算。 主席:因為它編在行政院,所以也被迫變成通案,一定要是通案。 段委員宜康:所以是以後再處理? 主席:通案以後再處理。 處理第十案。 在場人員:對於這個部分,因為現在罷免查核是請戶政機關查核,有選罷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情事就要刪除,這部分選罷法規定得很清楚,例如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者,應予刪除,或者像是替代役、軍人、公務員也應該刪除,法律規定應予刪除,所以這部分沒有辦法補正。 黃委員文玲:有關連署的案子,如果沒有附身分證呢? 在場人員:現在不需要附身分證。 黃委員文玲:現在如何查核? 在場人員:我們查核依照選罷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第一個要刪除的情況是不具選舉人資格,例如未年滿二十歲、沒有在選舉區域居住四個月以上。第二,因為連署書要填寫姓名、住址及身分證字號,如果書寫錯誤或不明,這部分由戶政機關查核,查核後如果有這些情況,依法就應該刪除。另外就是具有替代役、現役軍人或公務員身分,我們把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鍵入電腦之後,請相關機關比對,如果有這樣的情況,依法不能作為提議人,我們就會刪除。 黃委員文玲:我們台聯提的罷免案聽說被刪除了一千多份。 在場人員:台聯沒有送罷免案。 黃委員文玲:我們送別人的罷免案。 段委員宜康:陳委員提的凍結案是要求把你們審核不通過的資料還給當事人,而不是只有跟他講這些不通過,可不可以這樣做?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我早上其實講得滿清楚的,我們本身有這個辦法,我們可以再來檢討,儘量給提案人方便為主。 段委員宜康:今天我提案,你跟我說不通過,你給我的是一張統計表,我們可以拿到的是一張統計表,你告訴我有幾件是什麼原因而不通過,你就把那一件還給我啊!你知道我的意思嗎?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我知道。 段委員宜康:你一定是把它挑出來了。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沒錯。 段委員宜康:你就還我啊!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我了解段委員的意思。 段委員宜康:等於是我要你退件,我送件了,你打回票,你要退件給我啊!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我了解段委員的意思,我們現有的查核辦法如果規定這個不符,但是如果不符並不是因為我們訂的辦法,而是法裡面規定要刪除,那就要刪除。但是如果沒有規定刪除,而我們查核不符的…… 段委員宜康:刪除是什麼意思?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刪除就是那個case不能算。 陳委員怡潔:但是法裡面並沒有說不符的部分,你們資料不用退回給提案人,我們現在要求的是說,例如身分證號碼或居住地可能不清楚,你把這些資料退回給我們,我們才知道哪裡出了問題、名單是誰,因為法條也沒有規定不能退,你不能用自己的法行政。 賴處長錦珖:跟委員報告,還沒有提出來之前屬於私文書,表件等等都是私文書,但是提出來就是公文書,公部門的文書有一定的管理程序,不是說我拿給你,你要退還給我。 黃委員文玲:連署是一個法律行為,如果你要駁回我連署的行為,你要通知我,說不定我也可以訴願、行政訴訟,應該這樣才對。 賴處長錦珖:因為這是公私合力提出來的公文書,這個公文書要審查…… 黃委員文玲:我是連署人,如果你們審查認為我資格不符,你應該要通知我啊!照理說應該要退還給我,且要告知哪裡不符合,搞不好我是符合的。 賴處長錦珖:你提出來申請表件是一回事,我們准駁是另外一個行政處分。 黃委員文玲:你們不是已經駁回了? 賴處長錦珖:現在還沒有准駁,准駁的時候可以救濟。 黃委員文玲:例如今天我連署了,後來那部分有問題,你們認為我的連署不合法而駁回,雖然你是針對整個案子沒錯,但是我是連署人,我有權利針對我有沒有辦法連署的部分,你應該要通知我,通知我之後,如果我有什麼問題,我也可以提行政救濟。 段委員宜康:通過才是公文書,從送進去就變成公文書嗎? 賴處長錦珖:對,整個就是公文書的一部分。 陳委員怡潔:根據哪一條法律?我早上就問過了。 賴處長錦珖:不是,這個在行政法上是比較特別的,如果還沒提出來,都是私法的關係,如果提出來,就是公法上的關係,這個是公文書。 段委員宜康:大概分成兩個層次,第一,它到哪個階段開始變成公文書?誰來認定?這要給我們一個說法,我不完全反駁你的說法,我聽得懂你的講法,但我質疑的是從哪個階段開始變成公文書?第二,今天你們進行准駁,所謂的「駁」是駁誰?我今天做了這個動作,你說公私合力,至少我這個「私」也出了力,你要讓我知道是准還是駁,你起碼要讓我知道是什麼原因被駁回,例如段宜康連署不通過,為什麼?你至少要讓我知道,而不是讓我看到一個數字,例如1萬筆裡面有500筆是因為模糊,我出了這個力,是在「准」的部分,或在「駁」的哪個部分,你至少要通知我吧!所以有兩個層次,第一,你的說法如果成立的話,它在什麼階段變成公文書?第二,即便如你所解釋,只要我送件、你收件,那就變成公文書,我的要求是,如果你不能退給我,至少要讓我知道哪一個人的連署因為什麼原因而被剔除,你知道我的意思嗎?這樣也不行嗎? 賴處長錦珖:現在還沒有正式做處分,按照法律規定,現在的審定、審查都是程序階段性的處置而已,到最後完全不符規定當然要敘明准駁的理由。 段委員宜康:你准駁的理由會通知我嗎? 賴處長錦珖:不是當事人,是通知領銜人。 段委員宜康:你通知領銜人時,會告訴他哪一件因為什麼原因嗎?不會嘛!只有數字而已。 賴處長錦珖:是看處分有沒有必要做到這樣,駁回的話當然可能。 段委員宜康:為什麼沒有必要? 賴處長錦珖:同意的話…… 段委員宜康:同意的部分沒有問題,問題在「駁」的部分,我的意思是說你今天要取信於人,我資料全部送給你,你收起來說對不起,這個現在變成公文書,然後畫一畫、給我們一個統計數字,這樣我怎麼相信你呢?你要考慮這一點。 黃委員文玲:連署是我們一般民眾的權利。 在場人員:現在規定是說不符規定應刪除,如果可以補正的部分會規定可以補正,如果不符規定的可以退回,哪天會不會變成要求哪部分退回?因為送到我們這裡之後,在整個處理程序中,還沒有結案,但是如果退還給他,他去訴願或告人,反而是行政機關手上的資料,所以剛才賴處長說這是公文書。因為整個程序還沒有終結,在程序進行中,如果能補正就會特別規定,如果沒有規定就不能補正,就予以刪除。今天如果不符規定,例如身分證字號不符,而要退回,他如果要求符合規定的要退回,或者要求姓陳、姓李的部分退回,就會造成選務機關難以作業。 黃委員文玲:因為連署是我的權利,我連署表示支持這個案子,你將我駁回之後,認為我哪個地方有問題,你要通知我們啊! 在場人員:因為現在法律規定就是刪除,人數不足可以補正,受理之後,對於結果當然可以提行政救濟。 黃委員文玲:我連署就是一個法律行為。 在場人員:當事人依照公文查閱或申請閱覽的規定來處理,這部分還好處理。 黃委員文玲:但是如果我的連署不能用,你要通知我。 在場人員:因為程序還在進行中,我們沒有辦法一方面受理,一方面通知你誰不符合規定要補正,例如某某先生、某某女士漏填身分證字號。 黃委員文玲:例如我對這個議題很有意見,我想要支持、連署,為什麼不行呢?你這樣就剝奪我的權利。 在場人員:因為現在法律規定要刪除,如果要補正就必須規定可以補正。 黃委員文玲:但是你沒有通知我,我怎麼會知道? 在場人員:因為案子還沒結束,我們通知之後,如果他對我們不受理有意見,當然可以提出行政救濟。 黃委員文玲:一個是你們和領銜人的法律關係,我的意思是說連署人也有法律關係。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現在因為規定具體情形的解釋有一些不同的看法,但是我們可以朝這方向,就是經過我們查核之後,如果不符的,我們會在這個過程中通知領銜人,列出什麼人因為什麼理由不符,這樣還有補正的機會。對於委員關心的這個案子,實際上我們有給予補件的,他用另外的東西來補,情形不太一樣。 主席:現在請你們說明從過去以來罷免案的辦法是什麼,不管是公投、總統、民意代表或行政首長,把你們一致的做法講出來。 莊處長國祥:像公投的提案就要8、9萬人,連署就要8、90萬人,受理的常會有大量刪除的情形,因為行政機關審查時間很短,一邊受理一邊通知當事人什麼原因不符、請他補正,這沒完沒了的事,選委會可能會辦不下去,在實務上可能有困難。 黃委員文玲:這是人民的權利。 莊處長國祥:因為罷免有時候都是兩邊的,如果我們對提議人這邊過度服務,當然就變成對另外一邊不公平,所以中選會必須依法律規定。因為現在法律規定應該刪除,如果將來修正必須通知補正,我們依法辦理,但是現在法律規定就是應予刪除,所以我們就刪除了,刪除之後如果人數不足不予受理,當事人當然可以提起訴願、提起行政救濟。 黃委員文玲:你說的是針對領銜的人,但今天我如果是個人連署的話,我怎麼知道你把我的連署刪除,因為你沒有通知我。 莊處長國祥:因為現在行政機關都依法行政,不敢亂來,如果可以這樣的話,總統連署、公投連署人數那麼多、時間那麼短,選舉期間選委會又特別忙,個別不符規定者如果都要通知補正…… 黃委員文玲:這是我們人民的權利,你不能剝奪。 莊處長國祥:沒有剝奪。 姚委員文智:像跟王金平有關的公文就這麼快,副主委剛才講到的選罷法第七十九條的補正期間只有五天而已,一千多筆怎麼在五天內補足? 張主任委員博雅:已經補了。 姚委員文智:剛才黃委員所說的公民的權利就被剝奪了。 黃委員文玲:你沒有通知我,我怎麼知道我被駁回呢?我講那麼久都聽不懂,我們連署人有連署人的權利。 賴處長錦珖:現在之所以要有領銜人,就是因為我們不是針對個別的行為人,否則行為人有幾萬人,以往就是這樣,因為這個行為人他也不希望人家了解…… 黃委員文玲:陳委員的提案就是希望你們訂定相關的辦法,通知當事人,給予補正的機會。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我們表件的設計儘量求簡便,這我們可以再考慮一下,但是我們要求的其實很簡單,就是填寫正確而已。 黃委員文玲:如果沒有填寫正確,你要通知我們,這是很簡單的事。 主席:法條上很清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刪除,就是這樣的規定,我懂段委員所講的,我們就事論事。 黃委員文玲:我們要求他們修法。 主席:這個提案沒有修法的問題,選罷法不是他們修的,我們現在講的是選罷法第八十三條,剛才段委員的意思是說如果審查沒過的資料要退還,我懂這個意思,所以剛剛在討論這個,因為陳委員的提案並不是修選罷法,而且修選罷法也不是中選會的職責,我們一個一個討論。 賴處長錦珖:罷免補正的規定是五天,如果駁回的話,可以隨時再送,沒有侵害到提案人。提議人也好或公投案的連署人也好,我們不是針對個別的行為人來處理,因為他並不希望人家了解他到底是不是提案人或發起人等等,所以法律規定我們的保管期間是6個月,6個月完就要銷毀,就是不希望人家了解,我們也沒有義務通知個別的當事人,我們只是對領銜人,因為這部分涉及到提議人個人的隱私權問題。 黃委員文玲:如果有違反選罷法相關的問題,我們可不可以提訴願或提出行政救濟?如果我投票的行為有問題,可不可以?可以嘛!這是一樣的道理。 賴處長錦珖:不是,現在只有領銜人才有訴權。 黃委員文玲:所以要你們改啊! 賴處長錦珖:要提選舉無效、當選無效或罷免無效,只有領銜人可以提。 黃委員文玲:例如我今天忘了帶,或者蓋印章有錯誤等等,後來你們說投票無效,這樣可不可以做? 賴處長錦珖:提議連署這個行為…… 黃委員文玲:你再講我要生氣了,這本來就是一個法律行為,你跟我講這些!請問副主委,這不是法律行為嗎?我的連署不是法律行為嗎?這是一個公民的權利,為什麼不是這樣做呢? 賴處長錦珖:因為連署畢竟是一個公開的行為,所以處理完後,我們6個月就要銷毀。 黃委員文玲:如果我的東西被刪除,你應該要告訴我,因為我就是想連署這個案子啊!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我們現在是這樣,中選會其實是依照選罷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提議人名冊經前項規定刪除後,不足規定人數由選舉委員會通知提議人的領銜人於五日內補提,我們現在是依法行事,如果認為法律的規定不是很合理,當然可以修法。 黃委員文玲:我的意思就是這樣,目前規定只能夠刪除,但這部分確實影響到連署人的權益,所以你應該修法。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沒有,我們的對象是領銜人,這應該是領銜人要處理的問題,不是個別的人。 黃委員文玲:領銜人有辦法刪除嗎?刪除是一個公法行為。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沒有,我們刪除會告訴領銜人他提的東西哪些人被刪除。 莊處長國祥:以前連署有公告閱覽,現在法律改了,就變成這樣的規定。 主席:按照陳委員的提案,就我的看法,因為陳委員提案最後一句話就是並給予適當期間補正,目前就有,是五天內,是不是? 張主任委員博雅:是補足。 主席:等於也是補正,就是補足,唯一的差別就是剛才段宜康委員所講的,要將不符合的文件交還給當事人。 張主任委員博雅:我們都是依法行政,而這個法規訂得很死板,第七十九條第二項剛才副主委已經講了,提議人名冊經依前項規定刪除後,我們沒有說要退回,而且我們法政處已經講了,6個月內就要銷毀,我們沒有辦法交回給提議人,只能讓提議人再補足不夠的人數而已。 段委員宜康:我說如果中選會堅持不肯,這裡有個但書就是它必須要證明在哪個階段變成公文書,至少讓領銜人知道哪一個人因為什麼原因被劃掉,這在實務上有困難嗎?還是只給一個統計表? 莊處長國祥:對於個資法的部分,我們也很慎重,所以我們要求選委會對於連署人名冊有關個人資料保護要特別謹慎,提議人的名冊不得提供他人查閱、抄錄、攝影或影印,當然,委員剛才講整個案子未予受理之後…… 段委員宜康:這個案子是我這個代表人蒐集之後送過去給你們,理論上,如果我今天比較慎重,一定會自己留底。你們做事情一定要取得公信,而不是只告訴人家不合格,例如無法辨識的有500件,就只給人家這個數字,你告訴我哪幾件? 莊處長國祥:如果要取信提案領銜人,一定要讓他看到文件,或者我們製作一個表,例如張三刪除原因是什麼。 段委員宜康:例如段宜康被剔除,你要寫段宜康因為什麼原因被剔除,我自己會留底,才能翻出來看,如果沒有問題的話,我就可以拿到現場給你看,我們來對對看。我一直說為什麼你們要取信於民,你要讓人家可以來跟你查對,你只給我一個數字,我怎麼搞呢?你知道我的意思嗎? 莊處長國祥:如果審查結果是不予受理,我們就把刪除人數、刪除理由全部列出來,例如張三、李四被刪除的理由,我們就具體打勾。 段委員宜康:這個提案做一點修改,我們就不是退回。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我想可以直接處理,不需要提委員會,因為我覺得段委員講的有道理,如果我們受理的話,當然沒有問題,但是如果駁回的話,那些審查不合格的名單列出清單,告訴你不符合的理由是什麼,這樣應該可以讓領銜人理解。 江委員啟臣:現在連署的表格是制式的嗎?是中選會設計的嗎? 莊處長國祥:對。 江委員啟臣:有沒有可能在設計裡面比較下面、旁邊或後面的欄,你們每一張連署書都會看,對不對?你才有辦法確定接不接受,所以你增加一個欄位接受或不接受,下面不接受的可能理由你先列出來有哪幾種,到時候用打勾的,接受就勾接受,不接受是什麼理由,例如資料不符、不清楚等等。對於駁回的部分,如果當事人有意見要對照、要查的時候,都可以很清楚,也就是確保這個資料的正確性和完整性,不要出現看的人認為資料不符,我就直接放到駁回那邊,可是你接下來可能忘記是什麼理由,或者當初查驗的人已經忘了是什麼理由,我只知道不符而駁回。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非常感謝江委員,這個辦法由我們來處理,技術性的問題我們可以來規劃,有時候其實可以用電子處理,一樣可以達到目的的話,我們就用電子處理,這樣效率會比較高一點。 姚委員文智:現在是說只要不合格的,不管是什麼原因,這幾個剔除的項目都會通知領銜人?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對,我們會列出一個清單,然後通知領銜人這些人是因為什麼理由被駁,現在只有統計而已。 姚委員文智:你現在同意未來這個提案可以把整個名單,例如姚文智身分證不符、江啟臣是公務員、黃文玲沒有簽名等等,統統可以給,對不對?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可以,技術上我們來規劃。 姚委員文智:大家同意你可以在技術上處理這件事?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可以,沒有問題。 姚委員文智:法律有問題的部分,不用修法嗎? 主席:修法的部分今天我們不討論,他這個承諾是關鍵,我們就事論事。黃委員,剛才段委員一開始就提這件事。 黃委員文玲:今天先不討論這個事情,但是大家要思考一個問題。 主席:如果要修法,我們要分開來處理,要修法也是以後的事,因為主委、副主委都有正面的回應,這個案我們就撤回,但是中選會的承諾是針對這個案子,大家看一下提案倒數第二行的文字。 黃委員文玲:作主決議。 主席:第十案就暫保留,我們先處理第十之一案。 莊處長國祥:因為中選會人力非常精簡,當初為了加入亞洲選舉官署協會,也報請行政院核准編了一位臨時人員,因為需要外文能力以及負責主委的書信往返,去年沒有完成進用,但是我們明年開始有多了一個A-WEB,也就是世界選舉機關協會,現在有兩個國際組織,而中選會選務處人員大概才10位左右,所以這個人力有必要,敬請各位委員支持。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還有沒有什麼疑問? 黃委員文玲:為什麼你們編列的酬金會高達預算的2倍? 莊處長國祥:沒有到2倍,他一個月的薪水大概四萬左右,加上保險等費用,因為需要外語專長。 姚委員文智: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因公派員出國的編審要點多半都說人數和天數要精簡,一般我們審其他單位預算都是1人,最多2人,你們派3人的目的和需求為何? 主席:姚委員的問題是說為什麼派3人? 姚委員文智:雖然最後是落在臨時人員,但是這個問題也可以同時問。 張主任委員博雅:其實我們都怕將來這些人離職之後,後面都後續無人,因為我們必須和AAEA、A-WEB要有所聯繫,不能都由主委、副主委以及副秘書長出國,如果都沒有人可以聯繫的話,將來會有問題的。 姚委員文智:因為你們可能隨時不做嗎?那所有行政人員都有可能。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因為我們現在有兩個國際組織,我們跟國際組織的聯繫其實是用最低的可能性,過去都是3人出去參加年會,以後我們有兩個國際組織,一平分下去就不夠了,因為這已經是我們最低的要求。 姚委員文智:所以副主委是說不一定只有這個會議?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還有A-WEB,現在有兩個國際會議,所以這樣的預算編列其實是不足的。 邱委員文彥:因為A-WEB是今年10月才加入,而且是以「Taiwan,R.O.C.」的名義,我覺得這是滿難得的,而且有94個會員國,我覺得滿有代表性的,他們的經費其實非常有限,我今天早上質詢也講到大家應該支持這部分,拜託姚委員是不是支持一下?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我再說明一下,我們跟其他部會比較不一樣,基本上,我們沒有所謂的考察,這是為了維持與國際組織的連結,也維持國際的能見度。事實上,在過去的兩、三年來,國際間來中選會訪問的次數,比起以前明顯增加,我們覺得有維持這種連結的必要。 黃委員文玲:既然是這樣,為什麼用臨時人員?我們不是不支持,問題在於為什麼派臨時人員去,而不是派正職的人員去呢? 張主任委員博雅:臨時人員沒有出國,在會裡頭要從事這些國際組織的相關聯繫工作。 黃委員文玲:臨時人員的部分呢?提案也是要刪除,你要說明一下臨時人員的部分。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我們以前用臨時人員的主要原因是因為需要英語專長,考進來的專任人員不見得有這個專長。我們的編制裡面沒有跟國際合作有關的人員,所以我們用臨時人員的方式比較容易找到有英語專長的人。 主席:請大家支持,本案就撤案。 處理第十一案,請主委說明。 張主任委員博雅:其實我們在過年以後就會把期程提出報告,這都沒有問題,不需要凍結,這是我們一定要做的,不做也不行。 段委員宜康:我早上質詢你的時候,你就答不出來啊!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段委員上次提了問題之後,我們也開始處理,我們給地方四、五個月的時間,其實我們馬上發下去,有些動作比較快,有些動作比較慢,我們是在五、六月發文通知一定要做,11月30日截止,因為我和主委10月整個月的時間都不在,沒有去看到這個事情,所以這件事就稍微擱著,我回來的時候有注意到這件事,段委員注意到的那些事情,其實我都有看到。我中間還有看到一個全國婦女會,因為我印象中婦女會就是國民黨的外圍組織,這樣一個政黨的外圍組織不適合,我也要求同仁去了解這是什麼情形,他說那是業務支援,業務支援我覺得ok,像這些事情,我們會很快去處理,早上段委員提到的民宅設置投開票所的問題,我們其實第一眼就看到了,因為邏輯上講不通,我們會再重新處理。 段委員宜康:我們要求其實也沒有太過份,只是凍結預算要求你們來報告,你們也需要時間去調整、了解。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不要凍結,我們一定會來報告。 主席:是不是改為提出書面報告後…… 段委員宜康:不行!不行!這個報告我已經索取過一次,副主委現在說他早已經看到這個問題了,跟你早上講的都不一樣,其實你們都知道,那些資料又不厚,翻一翻就翻到了,第一頁就有了,你們就是裝傻。而且我要了很久一直不肯給我,到最後才給我。你們那些錢都不會馬上用到,我又不是不講道理的人,你們去整理清楚、把時程訂好、把這些問題釐清,然後來做專案報告。除非你們來報告,否則要見到你們也很困難,久久見一次,沒有關係啦! 主席:不然凍結少一點,凍結20%。 段委員宜康:40%。 張主任委員博雅:這種事情我們一定要做,不需要凍結。 段委員宜康:時程你們一定要做,這我知道,投開票所我從3月要求到現在,現在已經到年底了,如果我不要求,老實講,你們也不一定會做,這我也知道,你們不要再講了,不然凍結30%。 主席:凍結30%。 處理第十二案。 段委員宜康:請他們說明一下行動裝置是什麼?目的是要做什麼? 在場人員:報告委員,因為在上次立委、總統選舉的時候,有非常多民眾跟我們反應他們沒辦法用行動電話來查詢最新的開票結果,我們那時候覺得好像還沒有迫切需求,但是大家都知道現在透過行動載具上網的比例更高,所以我們就編列了這140萬元,這是根據上次選舉選民的反應,所以這次編列這個項目,可以透過行動電話來查詢最新的選舉結果。 段委員宜康:你的意思是說,我現在在家裡看電視,看到選舉的票數一直跳,我就可以透過這個來查詢中選會的最新消息嗎? 在場人員:對,坦白說媒體公布的數字可能會超前一點,但是我們公布的數字都是比較確實的,因為民眾不一定透過家裡的電腦或看電視,他可能可以使用手機直接上網,我們也是基於民眾的需求,才編列這樣的項目。 陳委員其邁:上網網路就有了,這到底做什麼? 在場人員:因為我們過去電腦計票所設計的環境都是由個人電腦或固定型電腦進行查詢,因為現在有很多低頭族,不管在捷運上或火車上,即使在行動中也希望查詢到最新的資訊,所以如我們處長所講的,在上次選舉之後,有很多民眾向我們反應為什麼沒有辦法在搭火車、高鐵的時候,即時獲得選情資訊,所以今年才特別編列這項費用。就是在過去固定式的查詢之外,再增加這個方式。 陳委員其邁:應該是增加手機版的系統就好。 在場人員:這些我們都會再考慮,一方面設計手機版的版面,適用在比較小的螢幕進行查詢,可能會考慮在iphone或Android的平臺等不同平臺的使用。這其實不是只有建置系統,我們在建置系統的同時就要確保它是在一個安全的環境下運作。 陳委員其邁:你用app,但是我只會用電腦,你要說明到底要怎麼設計,我才知道要花多少錢。 在場人員:如果要做的話會做app版,我們不會耍花俏,大概只是很忠實地把計票結果的資訊呈現出來。 姚委員文智:要手機上網,他有興趣就去上網啊!你在網路上持續公布,何必要多花這筆錢? 吳委員育昇:多了這個裝置之後,是不是對手機族很方便?我的問題跟姚委員一樣,就是你們設計給手機族看的版面和計票的方式,而不是固定型電腦的大版面,如果是這樣,我建議大家可以支持。 江委員啟臣:我覺得文宣單位和資訊單位做感覺上不一樣的事情,但實際上可以整合,例如你今年編了899萬的文宣費,你打從作文宣的時候為什麼不叫他規劃這個東西?這其實是宣傳的一部分,宣傳也可以做手機的app版,就整個整合進去。 段委員宜康:你們現在已經有pc版的查詢系統,你們就把這個系統轉換成手機版。 在場人員:畫面不一樣。 姚委員文智:所以只是轉換畫面,對不對? 在場人員:不只轉換畫面,因為手機的螢幕比較小,例如app的按鍵等等,整個使用介面都要重新設計。 姚委員文智:沒有那麼貴,人家說最多2、30萬。 主席:反正這是據實核銷。 段委員宜康:這是發包的。 陳委員其邁:你發包100萬,他就標100萬。 姚委員文智:留50萬。 在場人員:跟委員報告,我們做這個系統時,不是光把系統建置起來,同時還要考量安全性的防護,我們一定要確保資料的正確性,如果被入侵竄改,真的會引起暴動。 在場人員:我們比較關心的是安全性的問題,因為140萬中,我們有評估到各種因素,如果只有50萬的話,我們還要再想想安全性的問題。 姚委員文智:如果考慮到安全性的問題,我不認為需要那麼即時,外面資訊亂七八糟,在場的各位都選舉過,你跟人家搶幹嗎? 段委員宜康:它是編的,你是真的,真的怎麼搶得贏編的呢? 吳委員育昇:我的看法和段委員不一樣,我建議大家接受,因為我覺得手機族的政治參與大多比較低,如果他有興趣看,我覺得對提高政治參與和關心也不錯,所以我建議大家接受,給他們一個機會,否則他們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姚委員文智:如果政治參與比較低,他們應該是把這筆錢拿來促進大家去投票,不要整天玩手機,應該是加強那部分,跟公布這個有什麼關係? 段委員宜康:副主委如果照剛才的樣子,你提早讓我知道,也許同意權行使時,我會投同意票。 吳委員育昇:中選會還要不要再表達意見?他們就不堅持了? 主席:減列140萬。 處理第十三案、第十四案。 在場人員:第十三案是有關選舉期間兼職費加倍的問題,事實上,平常的兼職費委任才2,000元,薦任3,000元,因為選舉期間工作量比較多,其實很多人不想兼,所以行政院在87年就同意兼職人員在選舉期間加倍支給,這其實是行政院同意的,並不是依照我們的意思編列。 黃委員文玲:你們另外還有編加班費。 在場人員:行政院人事總處在88年的時候,也曾針對這個加班費的合理性召開會議討論,後來他們也覺得給加班費是有需要的,因為他們平常的業務就很繁忙,或許還有一些需要加班的地方,如果沒有給他們加班費的話,其實加倍的兼職費還是比較沒有吸引力,所以希望可以讓比較適當的人來兼職,也有一些激勵的效果。 黃委員文玲:你剛才講到兼職費加倍的部分,行政院有一個函,你是不是可以給我們,我們就沒有意見。 在場人員:有,行政院87年…… 黃委員文玲:你剛剛講的前面一般行政兼職費是3,000、2,000元,你這個部分變成6,000、5,000。 在場人員:6,000、5,000、4,000。 黃委員文玲:這部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為什麼一個可以編3,000、2,000,而這個編6,000、5,000?你剛才說有行政命令,你要讓我們知道。 在場人員:我們可以提供,87年就有這個函。 主席:請將行政院函提供給內政委員會的委員,第十三案、第十四案撤案。 處理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案。 在場人員:因為這一次是第一次七合一選舉,雖然是地方性的選舉,但是規模及於全國,所以我們覺得有必要編列跟上一次全國性選舉一樣的標準,提案裡面有提到地方也有編列選舉經費,事實上,地方所編列的宣導費數額其實非常少,以經費比較多的臺北市為例,他們編了20萬,比較小的縣市,如花蓮編了1萬、嘉義縣編了5萬,我們要讓全國選民知道這次的選舉不同於前,我們做的也是針對七合一、五合一或三合一,讓民眾知道最基本的投票方式。 黃委員文玲:你們規劃怎麼做?例如電視部分多少?你們規劃出來了嗎?還是到現在都還沒有規劃? 在場人員:有,我們這879萬元中,比較多的費用是花在電視頻道與廣播頻道,因為我們只有一支宣導短片50萬,電視頻道是56萬,廣播是80萬,另外刊登報紙120萬,我想委員都知道120萬在報紙最多只能刊登兩次,版面也很小。網路只編列50萬元。 陳委員其邁:你們在宣揚台灣的民主選舉,怎麼會是宣傳1948年舉行的第一次總統選舉,就是蔣中正和居正那次的選舉?為什麼不宣揚第一次的直接民主選舉,把它放在你們的網站首頁裡,為什麼會放那次的選舉呢? 在場人員:這是我們同仁自己編出來的。 陳委員其邁:這怎麼會是政績呢?這和中選會並沒有關係,你們應該是宣傳總統大選的選舉,而且那時候的選舉到底有沒有做票的情形,沒有人知道。 在場人員:我們是播放目前檔案裡的影片,以及民主發展過程的所有選舉,只是剛好播到這一頁,我們並不是只放這張照片,一共有好幾張照片在輪播。 陳委員其邁:就播蔣中正在投票,第3張又是蔣中正在投票,你們到底是不是中正紀念堂?你們如果要宣揚台灣的民主選舉,重點應該是放在第一次的總統直選,就是李登輝和連戰那次的選舉,這種民主選舉才對啊! 吳委員育昇:請問那是不是建國100年的時候,對國家整體歷史的回顧? 在場人員:是從那邊開始發展的,因為當時本會同仁有去國史館和立法院等地方找到一些非常珍貴的照片,所以把那些照片放上去。 吳委員育昇:等於是中華民國整體歷史縱向面的選舉。 在場人員:對,是重要大事紀。那只是10張照片之一。 陳委員其邁:只有第8張是總統直選,其他都是解嚴前的照片,那時候台灣的選舉並不是民主選舉,對不對?你們的重點應該是放在台灣第一次總統直選,宣揚台灣民主的多元,結果你們把蔣中正和居正的選舉當成重點,這充分體現中國國民黨認為第一次總統民選的價值,事實上不是這樣。 在場人員:對於照片,我們也會做季節性的調整,我們會…… 陳委員其邁:我的意思是,你們至少應該是印連戰的相片,那總比放這張好,當時國民大會的選舉,我們也不知道到底是怎麼投的。 姚委員文智:剛才說的10張照片裡,其中有9張都是解嚴以前的。 陳委員其邁:對啊!你們都是在提一些陳年舊事,跟中選會有什麼關係? 江委員啟臣:這可以調整啦! 在場人員:對,這可以調整。我們會按照比例,隔一段時間就會調整照片。 陳委員其邁:你們都在宣傳解嚴前或北洋軍閥時期等過去的事,還提到國民政府,談這些幹什麼?這就是你們的史觀,講白了就是這樣。你們要強化的是台灣的民主,而不是過去的威權統治或是國民政府的時期,你們全部都是在宣揚這些,我覺得實在很莫名其妙。 主席:這部分應該檢討調整。本案就…… 陳委員其邁:就刪減1/3。 主席:不要刪減1/3,我們可以做個附帶決議,要求他們以後要以民主選舉為主。 陳委員其邁:第8屆立委選舉和總統選舉一併舉行的那次選舉總共花費857萬元,而這次辦理地方選舉為什麼要花費899萬元? 在場人員:一般來說,全國性的選舉大概都要用到八百多萬,上次的選舉是因為總統選舉和立委選舉一併舉行,所以有一部分的影片可以拍成一支,並同時播出,也因此經費可以減到一千一百多萬元,否則以前全國性的選舉都需要用到八百多萬元。 剛才有跟委員報告過了,其實地方在宣傳部分不是他們的重點,以比較有錢的台北市是編列20萬元,其他縣市差不多是3萬、5萬,這一部分可能是中央和地方必須相互合作的。 主席:好,我們就做一個附帶決議,把相關的幾個提案…… 陳委員怡潔:101年總統和立委的選舉才花了一千多萬,這次地方的選舉為什麼需要花到899萬? 在場人員:那是因為兩個選舉合在一起,所以有很多項目一起宣導,拍同一支短片,因為可以重複使用,所以那部分就有節省到經費,否則全國性的選舉大概都要用到八百多萬。其實都是滿基本的費用,單是電視台播出的頻道或…… 陳委員怡潔:可是電視頻道有公益時段…… 在場人員:有,我們都有同時使用,但是公益時段有很多都是排在深夜,所以我們必須搭配,我們有拜託新聞局…… 江委員啟臣:對,託播費實在滿貴的,八百多萬有包含影片製作的錢嘛!而網路規劃的部分…… 在場人員:網路是最陽春的。 江委員啟臣:還有網路入出的…… 在場人員:對,有入口網站、出口網站,還有一些關鍵字,這是最基本的。 江委員啟臣:你們在電視的宣傳除了公益頻道之外…… 在場人員:另外還要花錢買,要560萬元。 陳委員怡潔:你們買了哪些頻道? 在場人員:我手邊沒有這些資料。 陳委員怡潔:包括平面媒體…… 江委員啟臣:這個還沒有發包,預算還沒有過,所以還不能發包。 陳委員怡潔:對,但是我們可以瞭解一下,公益時段或是必須發包的部分,這應該可以控制一下金額,不需要花到這麼多經費,因為地方上還是可以配合。 江委員啟臣:你現在想刪多少? 陳委員怡潔:刪300萬而已。 江委員啟臣:刪300萬太多了。 在場人員:上次立委和總統合併選舉的時候,我們網路入出的比例已經非常低了。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我想在座各位委員是兩大黨比較多,我想跟親民黨及台聯黨團的委員特別說明一下,我們上次總統和立委合併選舉時,被批評最多的是來自小黨,指責我們不宣傳,害他們得票的機會比較少。 我們希望能夠掌握在選舉以前一段比較短的時間內讓大部分民眾瞭解選舉要在某一段期間進行,所以我們需要做這樣的宣傳。 陳委員怡潔:上次是大家認知得比較晚,所以你要花比較多的時間去做宣導,可是現在已經不可能那麼久還不知道,所以你不必花那麼多宣導費用。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一般的大眾真的不會這樣想。 段委員宜康:上一次有黨團會責怪你們,是因為你們在政黨比例方面不盡公平。我坦白講,這次跟以前的地方選舉不一樣,例如以前台北市和地方縣市,例如台北縣是在不同時間選舉,現在則同時舉行,就這樣而已。兩個地方選舉併在一起,台北市的選舉投3張票;新竹縣的選舉或許投5張票,就這樣而已,沒有很複雜,不是像立委選舉要蓋政黨、蓋個人,沒有那麼複雜。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上次黃昆輝主席非常責怪我們,但是我們沒錢怎麼宣傳? 段委員宜康:2016年的選舉,你們再編多一點,明年少花一點。 主席:李委員俊俋所提第二十案是建議刪除增列部分42萬4,000元。 張主任委員博雅:你們給多一點預算,我們就宣導多一點;如果錢少了,我們就宣導少一點。 段委員宜康:我坦白講,台灣的選民已經被訓練到很會投票了,除非有新的規定,例如上次有一次發生圈選的問題,那就的確出了很大問題,那是新的解釋、新的規範,當時的宣導真的不夠,這次除非有那種狀況,否則現在選民都很會投票,所以我們還是給你們宣導費,但是少列一點。 主席,你說要刪減五、六十萬,那說不通啦!大家商量一下,李俊俋委員已經撤案了,那就從刪第二少的開始談,刪最少的是李俊俋委員的提案,第二少的是陳其邁委員的提案,刪減299萬元,我們從這一案開始談。 陳委員其邁:對台灣民主那麼有貢獻的許世賢都沒有放進去,只放蔣中正的…… 吳委員育昇:我覺得案子都提出來了,不能因為現場想刪多,刪較少額的就撤案,這不是理性討論事情的做法,我們就事論事,但是我也同意段委員的觀點,大家意見整合一下。如果主委可以接受,我提議刪減100萬元。 張主任委員博雅:那可能電視上就沒辦法宣導了。 吳委員育昇:刪100萬元,是不是電視宣導就沒辦法做了?那做電視宣導要多少錢? 張主任委員博雅:電視就要五百多萬了,甚至播音都是我親自去的,我們已經儘量節省經費了。 吳委員育昇:段委員所提的第十五案都把項目列得很清楚,請問中選會是不是這樣?沒有錯嘛! 在場人員:對,沒有錯,電視頻道560萬…… 吳委員育昇:我剛才提議刪減100萬元,你們說這樣電視宣導就不能做了,其實不會啊!你還是有560萬可做,我想大家整合一下,大家各退一步。 張主任委員博雅:這樣電視就會少播一點。 吳委員育昇:對,電視少播一點,也不是都不能播。 主席:刪減10%好了。 吳委員育昇:刪減100萬,這樣好嗎?這樣的話,扣除電視經費五百多萬,他們還可以做點別的。一個國家那麼大型的七合一選舉,若是叫中央負責選舉的單位什麼事都不做,我覺得也不太對。 張主任委員博雅:地方選舉我們反而要去指導。 吳委員育昇:地方選舉反而投票率低,這個大家都知道,所以更應該要宣傳,這麼多年來,台灣就是這種情形。 陳委員其邁:本席同意吳委員育昇的意見,但是有一個條件,就是要宣導反賄選。 張主任委員博雅:反賄選我們宣導很多。 主席:宣導反賄選是一定要的,這我贊成。 張主任委員博雅:反賄選我們做得最多,因為我們最討厭賄選。 陳委員其邁:至少要一半以上的經費做反賄選,明年審預算的時候要給我看資料。 主席:我是認為刪減10%,讓他們平均去減少。好啦!刪減100萬元,並做個附帶決議,要求中選會宣傳重點要著重於反賄選。現在就以陳委員其邁所提的第十九案來做處理。 黃委員文玲:再講一遍,我們聽不清楚。 主席:刪減100萬元,附帶決議要求中選會宣導內容以反賄選為主。 黃委員文玲:要一半以上。 主席:好,用一半以上。 段委員宜康:用第十九案啦! 主席:好,用第十九案,其他相關各案撤案。 陳委員其邁:召委,另外這一件呢? 主席:就是宣導內容有兩個,一個是反賄選;一個是…… 吳委員育昇:強化台灣民主選舉,加強民主選舉。 主席:以近二十年來的民主選舉為主。 陳委員其邁:解嚴後啦! 主席:好,以解嚴後為主。 陳委員其邁:把許世賢放進去啦! 姚委員文智:許世賢是在解嚴前…… 吳委員育昇:陳委員,我建議不要用「解嚴」,用台灣的民選。 姚委員文智:不是解嚴啦!這是副主委的專長,而主委是世家,這很清楚,為什麼搞這種事? 主席:第二十一案及第二十二案是有關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用,兩案併案討論。 在場人員:第二十一案提到有關980萬元的部分,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用於每次選舉都需要電腦作業,必須進行選務電腦設備的汰換。 其實中選會經費非常少,如果照平常性的汰換,必須要10年才更換個人電腦,目前編在裡面的個人電腦都已經使用超過5年了,不僅效能不佳,而且安全性也有問題,特別是它的作業系統一定要用到office軟體,在明年4月,微軟就要終止支援,日後如果有任何弱點或漏洞都沒辦法獲得支援。我們很擔心在籌辦選務的過程因為產生漏洞而影響到選務作業的進行。 陳委員怡潔:因為前面已經有編列資訊服務費用265萬6,000元,所以這部分應該是針對現有系統所編列的更新費用。本席想先瞭解265萬6,000元是什麼費用?應該是原來已經建置的系統,是哪些系統? 在場人員:前面265萬6,000元已經有140萬被刪掉,就是行動服務的部分。 陳委員怡潔:我現在想瞭解的是,265萬6,000元是行動裝置的費用嗎? 在場人員:不是行動裝置費用,是計票結果查詢在行動裝置上提供的服務,它不是買裝置。 陳委員怡潔:這是新的系統裝置嗎? 在場人員:它不是裝置,只是提供從平板電腦或手機查詢開票結果。 陳委員怡潔:這是原來就有的東西,或是做upgrade? 在場人員:這是原來沒有的項目,經費剛才已經被刪掉了。 陳委員怡潔:所以是新的東西。那這980萬呢? 在場人員:980萬都是屬於我們選務資訊作業所需要的設備汰換費用。 陳委員怡潔:如果我沒有聽錯,你剛才說大概10年才需要汰換,可是你們的設備現在只使用了5年。 在場人員:不是,我剛才的意思是,如果用日常的業務費做汰換的話,就是以我們既有的經費,要10年才能夠汰換個人電腦,但是這樣根本不符合我們實際的需求。 陳委員怡潔:你們現在的建置是幾年,這980萬是要做哪些設備?因為windows的軟體升級不需要那麼貴啊!有什麼內容,請讓我們瞭解一下。 在場人員:包含中選會及所屬的選委會,大概總共有400部電腦使用超過5年以上。 陳委員怡潔:是換server,還是換什麼? 在場人員:個人電腦,包含作業系統。 陳委員怡潔:這樣編980萬元也是太多了。 在場人員:除了個人電腦之外,還有處理文書作業的軟體…… 陳委員怡潔:內容有哪些? 在場人員:有500萬是汰換個人電腦,包含作業系統;另外有350萬是要更新微軟的office軟體。 陳委員怡潔:這些應該不需要那麼多經費吧? 在場人員:汰換軟體的原因是明年4月,微軟公司對於舊版的軟體就不再提供任何資源,如果有任何漏洞也不再提供過去的修補行為。 陳委員怡潔:他們是整套買的,一套幾個人,這個我知道,但是也不需要那麼多啊! 在場人員:office軟體很貴,1套就要1萬元。 陳委員怡潔:你們總共有要買到980套嗎? 在場人員:沒有,500萬是汰換設備的費用,350萬…… 陳委員怡潔:那刪一半剛剛好。 在場人員:如果刪一半的話,就只剩下汰換個人電腦的費用,那麼office軟體就沒辦法更新。 陳委員怡潔:我剛才就問你了,你們是汰換什麼? 在場人員:個人電腦的硬體設備。 陳委員怡潔:個人電腦的什麼設備,是server嗎? 在場人員:是主機。 陳委員怡潔:那1台要多少錢? 在場人員:我們目前估算1台大概要2萬6,000元,包含主機、螢幕,就是個人電腦基礎的設備,再加上windows 7的作業系統。現在我們大部分是windows XP的電腦系統,它在明年4月以後就會失去微軟對於所有漏洞更新的資源。如果再繼續使用,會有資安上的風險。 在場人員:跟委員報告,我們這次主要汰換的都是中選會所屬選委會使用的電腦,他們要辦理這次的選舉,所以在業務上確實有這個需要,不然就會產生一些安全性的問題。 陳委員怡潔:你要說出汰換的電腦有幾台,更換些什麼。你們跟Microsoft要重新簽訂contract的內容是什麼,對於這些評估的內容,你們都沒有提供出來,我們怎麼會知道你們需要多少錢才夠用,給多少錢才合理? 在場人員:我們180部個人電腦的單價是按照臺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上面的單價做估算的,一部約2萬6,000元,包含電腦主機、螢幕及windows的作業系統。另外,有350萬是office軟體升級的費用,1套要1萬元左右。 陳委員怡潔:所以980萬不夠多?你都沒有去質疑…… 在場人員:剩下的是160萬,由於中選會以往的經費都非常拮据,對於個資法的相關規定必須保留作業過程軌跡的資訊,我們一直都沒辦法添置相關的軟體設備,依照個資法的規定執行。這是在第二十二案後面有提到,就是建置選務資訊作業共通組態集中管控系統及事件日誌蒐集查詢系統,這部分是160萬,就是剛才剩下的差額。 其實中選會無法跟Microsoft簽大量的合約,能夠去跟他們簽約的都是比較有錢的部會。 在場人員:這160萬是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規範每個部會都必須要有這種組態的設定,尤其在辦理選舉,整個選務資訊系統有沒有去查詢或是被竊取,這種軌跡是必須的設備,所以我們才編列這160萬元。 吳委員育昇:陳委員,他剛才已經講得很清楚了,180部電腦,1部2萬6,000元,總共要五百多萬,微軟部分要三百多萬,占這筆預算的八成以上,其他剩下160萬…… 陳委員怡潔:180部,1部2萬6,000元,共將近360幾萬,再加上300萬,總共也才660萬,可是他們編列980萬元。 在場人員:汰換個人電腦的部分是500萬,1部2萬6,000元…… 吳委員育昇:對,沒錯啦!我剛才有把數據寫下來,你跟委員說明一下,如果刪掉160萬元會有什麼影響。 在場人員:我們在選舉會蒐集很多個人資料,包含所有候選人及選務工作人員,有二十幾萬人,這些個人資料依照個資法的規定要有它的軌跡…… 陳委員怡潔:難道沒有這160萬元,你們這些工作都不能做嗎?我不相信,要不然你們之前是怎麼做的? 在場人員:這就是我們目前的困難,因為我們一直沒有經費去建置這個設備。 段委員宜康:你們以前到現在都沒有…… 陳委員怡潔:所以你們以前的系統都很鬆散。 在場人員:不是系統鬆散,這是兩件事,系統當然要有安全性的防護,但是軌跡是做日誌的保存,如果發生資安事件時就有一個回溯的軌跡可以查證到底發生什麼事,它的用途是不同的。 段委員宜康:刪減100萬啦!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這樣缺了一塊,我們沒辦法做。 段委員宜康:缺了一塊錢,你們就沒辦法做喔!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不是,我是說這樣缺了一大塊,我們就沒辦法做了,資訊的部分…… 段委員宜康:要不然可以刪多少?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這是屬於比較高科技的東西,我們比較…… 吳委員育昇:我建議不要再計較這些錢,因為在資訊這一塊,我們不要去冒風險,其他部分可以做討論。但是可否要求中選會,這160萬,包含這些項目的使用,明年發包時要覈實向內政委員會報告? 在場人員:可以。 吳委員育昇:這樣我們可以清楚地瞭解有哪些項目,因為剛才陳委員一直在詢問你們的就是這些錢怎麼樣,要一筆一筆的講,你們明年發包時把每個項目使用多少錢寫清楚,尤其是那160萬元怎麼用,我們到時候要知道,可不可以做到? 在場人員:沒問題。 吳委員育昇:如果可以做到的話,我建議大家接受,因為資訊的部分,我們不要冒險。 段委員宜康:刪50萬啦! 主席:段委員,資訊設備的東西…… 陳委員怡潔:我倒算回去,他們的預算還有賸餘,刪掉50萬,他們還有多餘。 劉主任委員義周:都是軟體工具跟設備。 陳委員怡潔:那乾脆以後都不必人事費用,都靠機器就好了。你們編列了高額的作業費用,又編列這麼高額的建置費用。 劉主任委員義周:資訊的費用都依照共同契約訂定的,我們沒辦法改變。 陳委員怡潔:你們不是還沒有簽訂嗎?我剛才問過了,你們還沒有簽。 主席:共同契約就不用簽,那是不二價的。就這樣,讓他們去建置設備啦! 張主任委員博雅:我們不是在講價…… 陳委員怡潔:我們也不是在講價,我們要講的是你們要編得合理,你們講出來的都是很rough,我跟你們倒算回去,錢還有多啊! 張主任委員博雅:不會啦!軟體確實需要160萬嗎?你們要跟委員講清楚。 在場人員:如果要調整當然是有空間,但是現在的軟體工具有很多種不同的東西,看我們是要建置功能齊全的設備,還是要建置缺東、缺西的設備。 吳委員育昇:我建議刪30萬元。 主席:好,減列30萬元。 在場人員:這樣的話,到時候我們在選購軟體工具時可能就會有一些取捨。 段委員宜康:我說讓他決定,他說要刪50萬,我一定要支持他。 吳委員育昇:如果刪50萬,是不是真的會影響…… 在場人員:會,一定會有影響的。例如當我們去購買軌跡追蹤工具時,可能就沒辦法買到全功能,而必須捨去部分有需要的功能,那就變成是部分的解決方案,而不是完整的解決方案。 陳委員怡潔:刪50萬而已,不要這樣啦!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中選會是窮機關,刪50萬對我們來講…… 陳委員怡潔:有很多人都覺得中選會可以廢掉了。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可以廢啊!再酌減一點啦! 黃委員文玲:就刪減50萬啦! 陳委員其邁:一個說30萬、一個說50萬,乾脆刪40萬。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刪30萬好了。 陳委員怡潔:那就這部分不要刪,後面的人事費讓他們刪。 陳委員其邁:好,可以啦!陳委員,尊重你的意見。 主席:我們就用第二十一案來處理,刪減50萬。 在場人員:我打岔一下,就是刪50萬元,我們會後再調整。 主席:第二十一案及第二十二案,用第二十一案減列50萬。 現在處理第二十三案。請相關人員作說明。 李委員俊俋:主委,我早上問過了,你們今年是用第二預備金,這樣做是違法的。而明年行政院用委辦的方式,那更違法,這怎麼辦? 張主任委員博雅:主要是在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七條有規定: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秘書兼任。 李委員俊俋:這個組織規程根本不合法。 張主任委員博雅:問題就出在這裡。 李委員俊俋:你們要提出來,不然問題永遠無法解決。 張主任委員博雅:這不是我們訂的。 李委員俊俋:你們不提出來,這要怎麼處理?一個是獨立機關,一個是行政院的內部單位,而行政院的內部單位可以委託獨立機關做事,這個我聽不下去。 張主任委員博雅:它還訂在組織規程第七條裡…… 李委員俊俋:這個組織規程是違法的,要改啊! 黃委員文玲:就這樣啦!按照我的提案,全數凍結。 李委員俊俋:不然我們等一下做個主決議,明年沒有改的話,全部都辭職,中選會就關門了,每年都是這樣,行政院予取予求,你們該堅持的也沒有堅持。 張主任委員博雅:這個條文裡面的規定…… 李委員俊俋:我知道,行政院方面我們當然會處理,行政院的預算我們還沒有審完,這個組織規程每一條都違法,這還得了! 賴處長錦珖:因為公投法的主管機關是行政院,所以委員要求我們對行政院有什麼置喙…… 李委員俊俋:你們要表態,你們是獨立機關,行政院不能干涉你們。不然把委辦的那部分刪掉。 賴處長錦珖:我們可以提建議,但是…… 李委員俊俋:那就不能委辦啊!從預算法來看就不合法。 賴處長錦珖:它是按照行政院…… 李委員俊俋:你是法政處處長,而劉副主委也在這裡,對於這個問題,你們非常清楚,怎麼可以行政院內部單位委辦給你們中選會,這種委辦你們也要接! 賴處長錦珖:它是依照現行法規處理。 李委員俊俋:哪有什麼現行法規,你們就告訴他們這個委辦你們沒辦法處理。 賴處長錦珖:我們只能建議,它是按照法律規定處理。 李委員俊俋:規程不是法律。 賴處長錦珖:這已經有送立法院備查過的。 李委員俊俋:這個問題我講過很多次了,就照案通過啦! 主席(吳委員育昇代):我們沒辦法照案,因為黃委員提的這個大項…… 黃委員文玲:我是說規劃,讓他們提出來,我沒有限制他們要做。 主席:我現在是在講經費的問題,這筆3,731萬元的預算,我們前面已經刪很多了。 黃委員文玲:我沒有刪預算,只是凍結而已。 李委員俊俋:現在都沒有提預算,只是要他們來報告,看這個問題要怎麼處理。 主席:如果他們來報告,你可以同意不要凍結,是不是? 黃委員文玲:對啊!要凍結,等他們來報告。 主席:如果凍結,他們就沒辦法做事了。 黃委員文玲:可是我們每次講,他們都不做啊!所以不凍結,他們不會緊張,只要他們提出規劃,並且來報告之後就可以解凍了,這哪有什麼? 李委員俊俋:叫行政院一起來報告啦! 黃委員文玲:對啊!這也是在幫他們的忙。 主席:這還是老問題,我知道。 張主任委員博雅:現在講的是選舉業務,跟公投審議委員會無關,而公投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中選會的主任秘書要兼任公投審議委員會的執行秘書,這不是中選會的問題。 黃委員文玲:我們知道,但是你們都沒辦法處理,我是在協助你們。 張主任委員博雅:這件事你們可以提出修法,不是由中選會來提修法。 李委員俊俋:修法我們一定會修。 張主任委員博雅:對啊!這不是我們可以修法的。 黃委員文玲:我是希望你們針對這部分要如何規劃,你們要把看法提出來啊! 張主任委員博雅:公投審議委員會根本不是我們的單位啊! 黃委員文玲:我知道,所以我沒有要你們修法,只是要你們規劃,然後把行政院叫來,讓你們趕快解決這個問題,否則你們根本沒辦法解決。每年都講一樣的問題,我們也知道你們沒有辦法,所以我們才要叫行政院來,這一案就照案通過啦! 主席:請大家慎思,我覺得這一案不能照案通過,因為今天把所有選舉業務的經費凍結掉,只是為了逼迫他們要解決公投審議委員會的這個問題,我覺得其所傷害的價值是整個社會的面向,以及台灣民主選舉的基礎,這種傷害更為嚴重,所以我請大家三思,我們大家來討論。 李委員俊俋:他們根本沒有把我們放在眼裡,這個就是要解決的問題,從去年講到現在。 主席:所以今天的問題…… 李委員俊俋:去年就做決議了,還有什麼好吵的! 主席:今天的問題不是中選會本身,如果按照各位委員的意見,講起來是行政院的問題。 李委員俊俋:所以先凍結他們的預算,行政院那邊的預算也一樣凍結嘛! 主席:因為你凍結它業務的結果,就影響到台灣整個選舉業務的推動。 李委員俊俋:行政院根本不想推動選舉業務嘛!行政院是想掌權。 主席:我們大家理性討論問題。 李委員俊俋:去年內政委員會已經做成決議。 主席:沒錯,去年大家吵得會都開不下去了,我的印象還很深刻,我記得。 李委員俊俋:所以要維護內政委員會的決議。 黃委員文玲:到現在還是沒辦法處理,所以,我們是以這樣的方式向行政院及中選會表達。 主席:我知道你們是想要以此來壓迫行政院處理問題。但是這樣做所付出的代價,等於是讓中選會的基本業務被腰斬。 李委員俊俋:連這個都無法處理,還能處理什麼事!我們從去年說到現在,而在去年也曾做了決議呀! 陳委員其邁:本席持平而論,請大家回憶在102年發生了什麼事?大家大概都忘了,102年有了這筆公投審議委員會的預算,編列在中選會,對不對?後來被我們刪掉了,於是行政院動用第二預備金。當時不分藍綠,認為這筆預算應由行政院編列,所以你們要去申請第二預備金,也應該是由行政院去申請,不應該由中選會去申請,這樣講才合理呀!最後的結果還是中選會去申請,這就枉費我們在刪預算了。那是我們的共識呀! 主席:所以中選會去申請了,是嗎? 李委員俊俋:對呀! 陳委員其邁:不合理的地方即在於此,在道理上講不過去嘛!所以今天委員們才在生氣,認為中選會這樣的做法,那麼我們審預算有什麼用?這個案子的通過是經過朝野協商的,沒有表決,因此是沒道理的。所以今年這部分,行政院是以委辦來處理。 李委員俊俋:這不能委辦。 陳委員其邁:你們是獨立機關,還接受委辦,真的很奇怪。 賴處長錦珖:報告委員,因為去年還是編列在本會的預算科目及計畫之中。它有一千元,是依預算法第七十條第一款來申請的。 李委員俊俋:你自己看一下第二十二條。 陳委員其邁:若是這樣,那立法院就不必審預算了。 李委員俊俋:那以後立法院就不用刪預算了。 賴處長錦珖:不是,原先的計畫還在選委會。 李委員俊俋:應該是刪除或刪減,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就是這樣。 賴處長錦珖:在第七十條有特別規定。 陳委員其邁:預算法第二十二條明定,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這文字是很清楚的。 李委員俊俋:你們是太離譜了。 主席:行政院主計處是否有人在場?請表達意見。 吳專門委員鈞富:向各位委員報告,依照預算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是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是其後有一但書規定,是法定經費不在此限。 黃委員文玲:什麼是法定經費? 李委員俊俋:法定經費是在行政院,不在中選會! 黃委員文玲:你們講到最後,會讓人家生氣! 陳委員其邁:你們講到沒話可說,如果是行政院去申請,我們就沒話說,因為我們的本意是這筆錢。 李委員俊俋:怎會是中選會去申請第二預備金呢?沒有一樣是合法的,搞什麼啊!然後今年還辦理委辦,莫名其妙嘛! 吳專門委員鈞富:另外,依照公投法的規定,行政院設公投審議委員會,負責審議一般事項。 黃委員文玲:那就是行政院,又不是你們。我們已經講了那麼久,還聽不懂! 陳委員其邁:如果一直是這樣,以後我們就不用審預算了。 李委員俊俋:以後都不用審了!公開違法! 主席:按照陳委員剛才所表達的意見,如果要動用第二預備金也不是中選會提出,而是行政院? 李委員俊俋:是由行政院提出,怎會是中選會? 黃委員文玲:對呀!是他們的問題。 段委員宜康:第二十三案要求全數凍結,就應全數凍結,然後請中選會據公投法的規劃,其實也不必修法了,行政院把這個業務接過來自己做就好了。 李委員俊俋:是行政院自己的問題。 段委員宜康:本來就是這樣,根本就不需要修法。 李委員俊俋:根本就是繞道而行,莫名其妙嘛! 段委員宜康:請中選會來內政委員會報告,然後經過我們討論,所以第二十三案應該照黃委員的提案通過,請你們過來報告。 黃委員文玲:你們趕快做一做,不能每年都是發生一樣的事。 主席:他們現在也不修法了。 李委員俊俋:這與修法一點關係也沒有。 黃委員文玲:法律的規定就是這樣。 段委員宜康:坦白說,現在是行政院不接,法定是他的職權,他不接,所以就丟給中選會;而中選會呢?他也不愛接,但行政院丟過來,他也沒辦法,對不對?所以,要不然就修法,將主管機關變成中選會,否則就回歸法制,這兩條路,你們選一條來做報告,你們總要在其中選一條路走,總不能維持現在這種莫名其妙的狀態嘛! 李委員俊俋:這些我們都曾提出。 主席:這是老問題。 李委員俊俋:每條路都應照法律走,這才是立法院存在的目的。 段委員宜康:其實這個案子也沒有要刪預算,它凍結了選舉業務,而目前也沒有選舉要辦,你們趕快處理,趕快來報告,趕快去和行政院商量出一條路,我們就趕快解凍。 坦白講,大家為何發脾氣?吳委員去年也在場,我們做了處理,結果你們還這樣子搞,就怪不得大家生氣了,既然大家氣成這樣,你們就要承擔這個後果。 主席:我理解這個問題是去年的老案子,現在我是嘗試要解決,就是在不嚴重影響其業務的情況之下…… 黃委員文玲:我們就是以最短的時間,請他們來報告,我們就通過了啊!因為每一年都發生一樣的問題。 主席:我嘗試問一下,有沒有可能,就照陳委員的意思,以後如果要動用第二預備金,就由行政院提出,你們不要申請? 張主任委員博雅:我們不會主動。 主席:就是陳委員所講的邏輯。 黃委員文玲:還有委辦的問題。 主席:委辦不在這裡,是在行政院的預算中,要吵到那邊再吵。 黃委員文玲:我們認為委辦要一併解決。 主席:我們現在討論的預算是在舊科目裡面。我是嘗試拆開處理,看大家是否同意,因為中選會可以承諾他不主動申請第二預備金,可以嗎? 有委員提到103年是在委辦經費中,如果他編在行政院的委辦事項中,而一定要處理的話,那就…… 李委員俊俋:那就要處理行政院的問題,這件事到底要如何解決,反正就是不能動用第二預備金。這是很明白的道理。 主席:未來也沒有動用第二預備金的情況。 李委員俊俋:用委辦也不行。 主席:關於委辦的情況,我們再到行政院預算的部分去吵。 李委員俊俋:應該請他們來報告這件事如何解決。 張主任委員博雅:即使您要凍結,也沒辦法把所有的預算全部凍結,因為明年一月一日就要辦理選舉業務了。 主席:是的,他們馬上就要辦了,因為他們絕無可能在一個月之中…… 張主任委員博雅:包括地方二十二個選委會的經費都在裡面。 李委員俊俋:這情況只在於行政院要不要做而已。 張主任委員博雅:這裡面是所有人的經費。 李委員俊俋:行政院吃定你們,你們讓人家吃夠夠,自己還違法,莫名其妙嘛! 張主任委員博雅:因為第七條訂得很清楚。 李委員俊俋:所有內政委員會的委員都在設法為你們解套,對不對?公投審議委員會的預算,本來就應該由行政院編列,過去編在你們這裡就是不對的,去年我們好不容易把它刪掉,告訴你們應依法行事,結果卻是用你們中選會去申請第二預備金,這完全違反預算法!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各位委員,原則上不要影響到選舉的辦理,所以,我建議這部分先凍結新增的辦理及督導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經費3,270萬2千元,這樣就不會影響到選舉業務。其他的事情,我們可以儘量去爭取,可以嗎? 主席:請大家思考一下。 張主任委員博雅:這樣就整個凍結了。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是新增的部分而已,是地方選舉的部分。 主席:他的意思是額度也差不多。 段委員宜康:是針對明年底地方選舉的部分去凍結。 主席:是有關中央督導的部分。 段委員宜康:好,讓他們有時間,等於是凍結了3,200多萬,好啦! 主席:好,各位可以接受,黃委員、陳委員也接受,在黃委員提案的最後,原文字為「凍結第二目選舉業務」修正為「04辦理督導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的3,270萬元。再請大家確認一下,不要影響到任何的選舉。 黃委員文玲:沒有人想影響到選舉。 主席:好,各位委員,本案確認了。第二十三案以黃文玲委員提案為主,修正成為凍結3,270萬元,是04科目督導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的經費。 繼續處理第二十四案、第二十五案及第二十六案。 請中選會說明。 在場人員:關於第二十四案及第二十五案,有關常兼人員的兼職費部分,我們建議還是予以維持,因為明年省市政府是七合一選舉、直轄市是三合一、縣市是五合一,由於我們的專任人員非常少,如無常兼人員的協助,恐怕會有不周延的情形,所以我們建議維持原編列數。 李委員俊俋:請問關於兼職費,你們有無編訂何種辦法或一覽表?例如簡任、薦任、委任各為多少金額? 在場人員:行政院有相關規定,在選舉期間是支領多少。 李委員俊俋:你們的兼職費用顯然與行政院的規定不同。 在場人員:沒有,行政院87年…… 李委員俊俋:行政院有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要點,你們所編的標準整整是他們的兩倍。行政院的規定是簡任每月3,000元,薦任2,500元,委任2,000元;而你們是簡任每月6,000元,薦任5,000元,委任4,000元。 在場人員:我們有特案,在民國87年5月14日的行政院函中同意我們兩倍編列。 李委員俊俋:理由是什麼?是選務較忙嗎? 在場人員:對。 李委員俊俋:比較辛苦?這是常任兼職啊! 在場人員:對,他本來就是…… 李委員俊俋:民政局長去擔任選委會總幹事,每個月都在兼,他每個月都在領。 在場人員:其實這不是我們自己訂的,而是…… 李委員俊俋:我知道是行政院同意的。 在場人員:對。他也認為合理。 李委員俊俋:為什麼你們與行政院的辦法是不一樣的標準? 主席:應該是指職務兼職吧,誰是民政局長就去兼。 在場人員:直轄市是有明確規定的。 主席:所以精確的用語不是常任兼職,應該是職務兼職。 在場人員:因為我們只有分常兼和臨兼。 主席:李委員的意見是,為什麼行政院的規定和你們的不一樣。 在場人員:因為選舉期間他本身比較繁忙,所以,只有在選舉期間才會加倍,平常還是依行政院的標準支領。 李委員俊俋:我的問題非常簡單,行政院針對軍公教人員兼職有明確的規定,簡任、薦任及委任各是支領多少錢,你們現在的理由是,因為在民國87年有這個案子,當時中選會報行政院,行政院也核定了,認為選舉比較辛苦繁忙,所以就領兩倍,是這樣嗎? 在場人員:對,行政院核准的。 李委員俊俋:那現在每一年都是這樣嗎? 在場人員:只有選舉期間才這樣。 李委員俊俋:如果是在選舉期間才這樣,則常任的、依職務兼職的是否也這樣? 張主任委員博雅:沒有。 李委員俊俋:你們要講清楚,因為你們的預算書中沒有寫。 主席:應該有,例如民政局長在選舉期間也是加倍。 在場人員:也加倍。 李委員俊俋:民政局長去兼職的話,他在選舉期間是領6,000元? 在場人員:對。 李委員俊俋:如果不是在選舉期間,就是3,000元,有這樣的分別嗎? 在場人員:有。 李委員俊俋:確定嗎? 在場人員:確定。 李委員俊俋:若本席查出他是每月領6,000元呢? 在場人員:只有選舉期間才是6,000元,這是一致的規定。 李委員俊俋:在選舉期間才有兼總幹事的問題。 在場人員:沒有,平常就有總幹事。 李委員俊俋:平常他也兼總幹事,但是沒事做。在選舉期間才有這個兼職費用,對不對? 在場人員:選舉期間的費用是兩倍。 李委員俊俋:所以平常是3,000元。 主席:平常是3,000元,選舉期間6,000元。 李委員俊俋:妳確定是這樣? 在場人員:對。 主席:這個回答是符合事實,那麼李委員就不堅持了,好。請陳委員發言。 陳委員怡潔:103年度的各地方選舉,編列專任職員218人,技工17人,駕駛17人,工友40人,正式人員職工共計288人;但你又編了248名常兼人員,只因為要辦理七合一選舉,你們就要多編248名常兼人員嗎?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有些所屬委員會的編制不是全部的,例如總幹事是由民政局長或民政處長兼。 陳委員怡潔:為何要多編248名常兼人員,需要花800多萬? 主席:有22個選委會。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有22個選委會,其中有一部分是自有專任人員,但規模比較小的選委會就沒有專任,所以用常兼,是由縣政府裏面的人來兼。因此總數的確有這麼多。 陳委員怡潔:總金額有800多萬元,有這個需要嗎?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有,絕對有需要。 陳委員怡潔:必要性何在?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很多地方沒有專任人員,需要兼任人員來處理事情。 李委員俊俋:102年沒有選舉,是編215人,但有兼職費,這兼職費是如何計算的?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就是一般的兼職費。 李委員俊俋:就是要點規定的3,000元、2,500元及2,000元。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對。 李委員俊俋:到了103年就不一樣了,人數從215人到248人,增加了33人;但是你們的兼職費用是兩倍,而你剛剛又說沒有選舉,兼職費用的標準是3,000元,有選舉時變成6,000元。本席現在要問的是,102年與103年的差距有3,000多萬元,是怎麼來的? 在場人員:就是選舉期間的費用是兩倍,但平常的時候…… 李委員俊俋:人數沒有增加多少,但是你們的經費是兩倍。 在場人員:不會全部都是兩倍,因為我們是核實編列,一定是在選舉期間才是兩倍,平常的時候就是3,000元、2,500元及2,000元。 李委員俊俋:那101年有沒有選舉? 在場人員:101年是在1月選舉,所以只有1月的部分是。 李委員俊俋:101年只有1月選舉,但卻編到7,000多萬元,所以我看不懂啊!103年有選舉,編列8,000多萬元,而101年只有1月選舉,為何編這麼多? 在場人員:我們是考量到後來有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的部分必須算進去。 李委員俊俋:兼職費用哪有二代健保的問題? 在場人員:是824萬8千元,不是8,000多萬元。 陳委員怡潔:李委員的意思是你們的人數與兼職費用不成比例。101年有選舉時是222人,是764萬元,102年沒有選舉,用215人,是490萬元,103年用了248人,卻高達800多萬,這個配比是怎麼來的?而且都是兼職人員的費用。 在場人員:委員是不是用到八月底的數字?因為八月底是年度還未結束,如果是計算到八月底,就是490萬左右。 主席:請問明年是在11月還是12月選舉? 張主任委員博雅:還沒確定。 主席:如果是在12月,則你們的選舉期間是算在哪幾個月?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約4個月。 主席:地方選舉是不是4個月?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3個月。 李委員俊俋:所以兼職費用應該是只有3個月是兩倍而已。 主席:所以你們要回答李委員所提的問題,如果是3個月有兩倍,則為何費用的比例會變成800多萬元?他的問題即在此。所以,你們要回答的是,那3個月的費用是兩倍,它佔了800多萬中的比例有多少?你們應該把項目列出來。 陳委員怡潔:而且這些人員到底是哪些人員?它的工作職權及控管如何? 主席:這些數字在你們來開會審查預算時,就要有所準備,因為委員可能會問到這麼細的問題,你們不能等各縣市彙報數字以後才有,你們至少要列出項目。例如哪些不是選舉期間的費用,哪些是在選舉期間要加倍的費用,以及事前、事中要用到什麼錢,你們現在細目有多少都沒關係,但要告訴我們是花在哪裏,例如類似選前講習費用這樣的項目,如此才能回答李委員剛才所提的問題。 陳委員怡潔:而且101年及102年,有選舉與沒選舉的人力配置只差到7個人,幾乎都是常兼人員,這代表你們的工作內容及權責劃分都沒有掌控好。這其中有兩個問題,第一、你們如何增加這麼多人,是哪些人員;第二、誠如李委員所說,就3個月而已,為何費用可以差到300多萬元?而且全部都是兼職人員。 在場人員:您所說的300多萬元,它比較的基礎就是800多萬元,而到今年八月底是490萬元,所以,如果是全年的話,就不會差那麼多了。 李委員俊俋:這些都是兼職人員。 在場人員:是常兼人員。 張主任委員博雅:平常是民政局長、人事、會計及政風在兼,等到選舉時,增加教育、環保及警察等人員。 主席:我們要的就是這個數字,這才能回答李委員的問題。 李委員俊俋:我現在就是說你們的人數也不太對,因為你們這裡列的都是常兼人員,101年的常兼人員是222人;102年215人,只差了7個而已;而到了明年是248人,足足多了20多人。 主席(張委員慶忠):報告委員會,開會時間五點三十分將屆,酌予延長,因為只剩下三個主決議,延長至所有中選會的預算處理完畢。各位如無異議,會議就酌予延長。 李委員俊俋:你們是怎麼算的,本席看不懂,因為101年有辦選舉,102年沒有,只差7個人,而在103年又增加了20多人。另外,在費用上,101年有辦選舉,是700多萬元,102年沒有選舉,是400多萬元,103年又有選舉,變成800多萬元,這又是怎麼算的? 在場人員:400多萬元是因為只到八月底。 陳委員怡潔:在人數上為什麼可以從222人變成248人?你們剛才說法定是248人,但如果法定是260人,則你們是不是也會編260人,用不到為什麼一定要報到這麼多人!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遇到選舉就會調整。 陳委員怡潔:101年也有選舉啊! 在場人員:現在因為有七合一選舉,所以較為複雜,我們儘量讓它達到法定員額。 李委員俊俋:我們審預算的目的不是在找你們的碴,但是你們要來報告必須非常清楚,其實我們的提案是事先寫的,你們要針對它做說明,就應該解釋清楚,我們現在所質疑的是,有辦選舉與沒辦選舉時,為何人數差距這麼少,但到了103年為什麼人數又增加?你說因為七合一選舉比較複雜,這我可以接受;但是在費用的部分,為什麼會有這麼大的差距?102年沒有選舉,是400多萬元,101年只有1月選舉,是700多萬元,103年又有選舉,變成800多萬元,這個數字是怎麼來的,要解釋清楚啊! 在場人員:李委員一直在強調的是,有400多萬元及800多萬元的部分,其實400多萬元是到八月底,如果把剩下的四個月也算進去,就不會有那麼大的差距。至於人數方面,它是變動性的。 李委員俊俋:102年就沒有選舉啊! 在場人員:可是常兼人員會因應業務的需要而做調整。 李委員俊俋:有選舉才有兼職,所以常兼人員的算法,如果平常有需要,我們可以理解,但是常兼人員不能領選舉期間的費用,所以,現在你給我們的數字,全部是常兼人員的,你們必須說明這些數字是因為有選舉時才增加這麼多人,而且是有選舉時才增加這麼多錢嘛!這才是我們今天請教你們相關預算最重要的目的,所以關於你一直說的常兼人員如何如何,我們是以你們所提出來的數字為主,這也不是我們提的數字,但非常清楚的是,第一個問題,這些常兼人員為什麼有時候多,有時候少?在沒有選舉時,為何還需要這麼多的常兼人員?第二個問題是,它在103年及102年的差距只有20多人,為什麼費用增加這麼多?而且依規定,其實選舉期間只有3個月的費用是兩倍,但實際上看你們的數字不是如此,所以才要問你們這個問題。 在場人員:因為各選委會確實專任人員非常少,所以需要常兼人員,例如我們的資訊人員,當地可能是沒有配置的,而我們現在要推展相當多業務,相對地,他們也必須因應運用常兼人員。關於常兼人員,剛才李委員一再強調,為什麼經費差那麼多,其實400多萬元及800多萬元的部分,確實是由於月份差距的關係;至於人數是248人,是因為考量到縣市部分有五合一,儘量讓他們可以足額運用,以避免選舉業務有閃失而影響深遠,所以我們才足額編列。 李委員俊俋:其實妳越說明,我越聽不懂。理由何在?因為有這些選舉,例如五合一或七合一,你們的人數應該是有大量的需求才對,本來沒有常兼的才需要兼職人員,但是現在你們所編列的都是常兼人員,是本來就在兼的,妳懂我的意思嗎?請主委作一說明。 張主任委員博雅:好,我想大家都非常關心選舉,地方選委會的人員非常少,包括總幹事都是兼的,而人事、會計及政風也是兼的,是目前的常兼人員,等到選舉時,我們會增加戶政、警察、教育及環保等人員,甚至於平常的顧問還會請地檢署的人擔任,那些就是選舉期間需要增加的人員,謝謝。 李委員俊俋:這個就是我所問的問題,照理說在選舉時你們的人員會更多,會多出很多啊!可是你們的數字卻不是這樣,這裡面都是寫常兼人員,在有沒有選舉時都差不多,和選舉沒有太大的關聯,你們的人數都沒有變,101年、102年及103年的決算數,不管有沒有選舉,常兼人員都是一樣的,問題就在這裡。 張主任委員博雅:那就是我剛剛講的,平常的常監人員就是民政局、會計,到時候…… 李委員俊俋:選舉時就增加人? 張主任委員博雅:對。 李委員俊俋:我的意思是說,如果選舉時才增加人,照理說選舉時人特別多,可是看起來也沒有。 張主任委員博雅:其他人沒有到選委會來,資訊人員就不算是平常的常監人員,需要時才請他們來,整個中選會也只有兩個資訊人員而已,所以到時候地方需要補充資訊人員,就會增加人手去援助。 主席:第二十四案和第二十五案人事費用就照列。 李委員俊俋:其他委員建議刪100萬,我是連刪都沒有刪,只要中選會說明清楚而已。 張主任委員博雅:人事費用是不能刪的。 主席:領票時要有人寫數據,沒有人的話,還是不能領。 李委員俊俋:那就調整一下文字,改為請他們提書面報告,書面報告送來以後我們就解凍,這樣可以吧? 主席:好,第二十四案及第二十五案合併,第二十四案撤案,第二十五案部分文字改為提書面報告。 處理第二十六案。 第二十六案是關於人力配置的提案,建議凍結30%,其實這個案子在前面有提過,已經併到第四案。 處理第二十七案。本案要求中選會應於2週內就自身機關定位、選政選務合一,向行政院提出相關修法建議,並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備查。我認為2週時間太短,過於倉促。 吳委員育昇:那就給他們一個月。 主席:好。一個月。 李委員俊俋:叫行政院一起來,叫他們和行政院處理清楚。 主席:第二十八案是主決議,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頒布總統參選、公投、選舉罷免名冊統一審查標準,供各機關比照辦理。 莊處長國祥:總統、副總統連署已經有法律授權訂定連署查核辦法,所以這部分應該不需要,而公投和罷免的部分確實不需要法源依據,就可以訂定相關審查規範,所以我建議總統的部分刪除。 主席:那就將總統參選連署這部分刪除。 在場人員:公投涉及公投法,而照公投法第十四條規定,連署查核這部分是由戶政機關進行的,我們沒有辦法強制戶政機關幫我們查核。 李委員俊俋:你們就訂一個統一標準,我們就知道了。 陳委員其邁:訂一個標準而已啦。 主席:好,處理第二十九案。 第二十九案要求中選會於1個月之內針對罷免宣傳等相關規定提出修法。 賴處長錦珖:上次委員會會議我們已經說明這部分沒有辦法做調整,而委員會的決議是要求我們再做更細部的規劃,再提給委員會,而中選會的委員會沒有那麼快開,所以期程可能有問題。 另外,以外我們修法的建議都是提給內政部,那我們以後給內政部時再副知…… 主席:給內政部沒有關係,你們在多少時間內能夠提出去?有提出就好了,提給內政部的話,我們再找內政部,1個月不夠的話,3個月好不好?你們提出來的話,是內政部的事。那就改3個月。 李委員俊俋:等一下,我的案子是要求提出修法建議。 主席:好,第二十九案最後加上「建議」2字。 第三十案是主決議,要求中選會提出103年度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宣傳經費之平面、電視、網路宣傳計畫及比例分配、時程等內容。 本案有2個重點,一個是反賄選,一個就是強化臺灣民主。 第四案改成主決議,現在宣讀主決議第四案。 四、 中央選舉委員會104年度起其工友、技工、駕駛之編制應回歸設置基準,超額部分應予移撥至其他機關或鼓勵辦理優退。 陳其邁  黃文玲  陳怡潔  段宜康 莊處長國祥:將超額部分移撥這件事我們一定會做,也一直有在做,如果主決議有「應」字…… 主席:好,把「應」字刪掉。 李委員俊俋:好。 主席:第十案後面部分改為「中選會應修訂相關辦法,將不符之提議人及其個別不合規定原因列冊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俾利其得予補正」。 莊處長國祥:我有一個修正意見,敬請各位委員採納。可以修正為「現行中選會對於罷免案之提議人或連署人名冊審查如有不符規定,僅公布不符規定之態樣統計數字,致使當事人無從查核更正,此憲法保障之人民參政權,亦與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不盡相符,中選會應訂定相關規範,於查對人數不足法定人數不予受理後宣告不成立時,應將不符規定之提議人或連署人列冊,並將刪除之理由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提議人名冊經刪除後,如不足規定人數,通知補提時亦同」。 李委員俊俋:後面部分我沒有意見,但是總統和公投案的部分還是要列進去。 莊處長國祥:總統部分要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比較沒問題,而現在總統選罷法目前有授權訂定查核辦法,如果公投也要加進去,文字也會不太一樣,因為公投案提出者是「提案人」。 李委員俊俋:那就寫成提議(案)人。 在場人員:跟委員報告,公投名冊審查分兩階段,形式審查是在我們中選會進行,我們都是人工作業,時間非常短,第二階段是在戶政機關,公投法第十四條規定得很清楚,主要審查是在戶政機關,如果要戶政機關直接提供這部分的資料,可能要修法,否則我們沒有辦法對他們提出要求。 李委員俊俋:我知道,我們現在要求你們中選會提供你們可以提供的部分,就是這樣而已。 在場人員:我們是做第一階段的形式審查。 李委員俊俋:如果你們沒有辦法做,我們要求你們也沒有道理,所以我們在總統和公投的連署部分寫的是「提議」或「提議(案)」,這部分你們當然是做你們可以做的,戶政機關的部分本來就不關你們的事。 在場人員:像公投連署人數也是八、九萬,我們要在很短的時間內快速地做形式審查,所以我們沒有辦法列表,能不能先針對罷免案的部分來處理? 李委員俊俋:總統連署的部分做起來有那麼困難嗎? 張主任委員博雅:人數有50萬人,還要附身分證影本。 李委員俊俋:我們只要求被刪掉的部分,被刪掉的部分不會有幾十萬人。 在場人員:我們處理公投案時,會馬上做形式上的審查,是由同仁自己下去辦…… 李委員俊俋:依照你們過去的經驗,總統參選連署不符規定的部分大概有多少? 莊處長國祥:總統參選方式跟其他選舉不太一樣,一種是政黨推薦,一種是連署,因為總統參選連署時連署人必須檢附身分證影本,而且總統副總統選罷法有授權訂定查核辦法,這部分事實上也沒有發生問題,所以…… 李委員俊俋:人數也不多嘛!我們現在要求公布的是不符規定的部分,你要說明,從你們的經驗,總統參選連署不符規定的人數其實並不多。 莊處長國祥:對,不會很多,但是這部分加進去的話,文字會不一樣。 李委員俊俋:怎麼樣? 莊處長國祥:罷免案提議沒有成立叫做「不予受理」,連署之後人數不足叫做「宣告不成立」,總統參選連署人數不足叫做「不予完成連署」,所以文字都會不一樣。我建議不要將總統參選連署加進主決議。 李委員俊俋:你們要說明清楚為什麼不可以,畢竟事關人民基本權利。 張主任委員博雅:一般來講,總統參選連署人數都足夠,我們只是把不符規定的部分刪掉,應該沒有委員擔心的那些事情,只有罷免案人數不足時才需要通知,所以這個主決議只要列出罷免案就好了。 李委員俊俋:只有罷免的部分沒有問題? 張主任委員博雅:對。 李委員俊俋:好,那就改為只有罷免案。 (繼續開會) 主席:報告委員會,現在繼續開會。宣讀協商結論。 103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歲出部分提案協商結論:   第一案保留。   第二案保留。   第三案保留。 第四案改為主決議,內容如下:「中央選舉委員會104年度起,其工友、技工、駕駛之編列應回歸設置基準,超額部分予以移撥至其他機關或鼓勵辦理優退。」 第六案至第八案併同討論,以第六案為準,刪減20萬4,000元。   第九案保留。 第十案改為主決議,內容如下:「現行中選會對於罷免案之提議人名冊或連署人名冊審查如有不符規定,僅公布不符規定之態樣統計數字,致使當事人無從查核更正,此侵犯憲法保障之人民參政權,亦與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不盡相符,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修訂相關規範,於查對人數不足法定人數不予受理或宣告不成立時,應將不符規定之提議人或連署人列冊,並將刪除之理由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提議人名冊經刪除後,如不足規定人數通知補提時亦同。」   第十之一案撤案。 第十一案建議凍結30%,其餘照案通過。 第十二案刪減140萬元,其餘照案通過。 第十三案及第十四案撤案。 第十五案至第二十案併案討論,以第十九案為準,刪除100萬元,但宣導費用一半以上應用於強化臺灣近代民主及反賄選之宣導。 第二十一案刪減50萬元。   第二十二案撤案。 第二十三案凍結辦理及督導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經費3,270萬2,000元。   第二十四案撤案。 第二十五案修正如下:「爰此,中選會應覈實編列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第二十六案併第四案處理。 第二十七案為主決議,內容修正如下:「要求中選會應於一個月內就自身機關定位及選政選務合一向行政院提出相關修法建議並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備查。」 第二十八案修正如下:「現行中選會對於公投案及罷免案提議人名冊或連署人名冊係交由各地方選委會委託戶政機關辦理查核,亦造成各地查核標準不一,甚有地方機關消極抵抗之情事發生,爰此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頒布統一審查標準,供各機關比照辦理。」 第二十九案修正如下:「爰提案中選會應於3個月內針對罷免不得宣傳等相關規定提出修法建議。」   第三十案撤案。 主席:報告委員會,103年度中選會預算除暫保留部分另定期處理外,其餘均已審查完畢。現在休息。 休息(17時4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