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星期四)9時至16時13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呂委員學樟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蕭美琴等24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服制條例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一)「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二)「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組織條例」、(三)「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四)「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條例」及(五)「國防部軍醫局組織條例」案。 四、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案。 主席:現在進行提案說明,請提案人蕭委員美琴說明提案旨趣。 蕭委員美琴: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24人提出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是基於今年發生了洪仲丘的悲劇。在這個悲劇之後,軍審制度進行了部分的改革,我們希望未來軍中能朝人道和人性化的管理邁進,另一方面我們也期待嚴格的訓練,包括身心體能的磨練,都應該持續進行。因此我們認為有必要對「凌虐」的定義作明確的規範,讓正規的訓練可以持續進行,同時避免不必要的爭議以及過去的悲劇再次重演。這是本席等24人提案的用意所在,是否可行,敬請公決,謝謝。 主席:請國防部嚴副部長說明修正要旨。 嚴副部長德發: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大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聯席併案審查蕭委員美琴等24人所提「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之一」,及本部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陸海空軍服制條例」條文修正草案,及廢止「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組織條例」、「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條例」及「國防部軍醫局組織條例」,本人受命列席報告,深感榮幸,希望藉此機會說明本部推動修法之目的,並對各位委員長期關懷國防事務,表達感佩之意。 鑒於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凌虐罪行未規範明確定義,國軍部隊實施從嚴從難之教育、訓練及勤務,乃至於作戰之必要作為,恐有動輒涉及凌虐刑責之虞,肇致幹部不敢亦不願實施訓練或指派勤務,如此,國家安全及部隊戰力必定遭受嚴重影響,為確保國軍部隊教育訓練之正常運作,維繫國防安全,爰擬具本法第四十四條修正草案,明確規範凌虐之定義。 此外,陸海空軍服制條例於民國96年11月7日制定公布迄今未曾修正,少數條文用語已不合時宜;部分野戰服階級標識不符隱蔽與偽裝之需求,亦須檢討精進,本部爰提出服制條例修正案。 另「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等5種組織法規業經大院審議通過,於今年1月1日施行,原適用之各種「組織條例」,均應請大院通過廢止案,俾符法制。 本次各項修正草案及廢止案均有其急迫性,完成修正後,使凌虐罪行之定義明確,兼予保障軍中人權;另使國軍服制能夠更符合實需;配合已通過施行之5種組織法,廢止各相關組織條例以符法制。有關條文修正草案,接續由本部法律事務司周司長、資源規劃司王司長向各位委員作具體的報告說明,敬請大院各位委員給予支持指導。謝謝大家! 主席:請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周司長說明修正要旨。 周司長志仁:主席、各位委員。鑒於目前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有關凌虐罪行之構成要件未明確規範,若以普通刑法相關條文中凌虐人犯、凌虐強制性交罪之被害人及凌虐幼童等凌虐解釋加以檢視,顯有不足,恐使幹部畏於施訓,導致部隊訓練鬆散敷衍,執行任務怠忽散漫,平時恐將引發危安事故頻仍,戰時必然臨陣慌亂無章,戰力低落,非但危及部隊官兵生命,進而嚴重影響國家安全,為使國軍幹部有所遵循,並有助於個案適用之判斷,本部爰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而蕭委員美琴等24人亦提具「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之一」修正草案版本,本人謹就上開條文修正草案說明如下: 壹、「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修正條文」 一、明定凌虐構成要件 為避免各級幹部之合法訓練等相關作為動輒涉訟,爰增訂第四十四條第三項凌虐定義為:「前二項所稱凌虐,指非因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必要,使軍人受凌辱虐待之非人道待遇行為」。 二、明定授權本部訂定教育及訓練等事項 鑒於國軍各部隊任務性質不同,訓練種類繁多,實施之教育內容、訓練科目、勤務種類及作戰行動各異,為避免審判者適用時產生因個人心證之不同,衍生條文解釋歧異之虞,爰增訂第四項,授權由國防部訂定適切合宜之教育訓練等實施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俾供國軍幹部遵循,並有助於個案適用之判斷。 三、大院蕭委員美琴等24人提案版本,亦將非因軍事訓練、勤務必要,而使人受凌辱、虐待等非人道待遇之行為明確凌虐定義,使凌虐犯行與軍隊之正規訓練及勤務有所區別,本部建議本條第一項仍應將犯罪行為主體即「長官」明確列出,俾與同條第二項之「上官」及「資深士兵」犯行有所區隔;另除訓練、勤務外,軍事教育及作戰指令均可能涉及凌虐之模糊界限,建請亦納入構成要件考量。 貳、「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六條之一修正條文」 大院蕭委員美琴等24人提案增訂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六條之一,就長官以強暴、脅迫、恐嚇、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使部屬行無義務之事亦規範犯行,以嚴肅軍紀,本部敬表認同;惟依現行法律規定,長官若涉犯上述罪行,係觸犯刑法「強制」罪,實務上涉犯此種罪行之人員,多係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之,依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公務員不純正瀆職罪之規定,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即法定徒刑三年,可加重判處至四年六個月,較委員所提修正草案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為重,若修法通過後,此類罪刑反而較輕,建請大院予以考量。 參、結語 本次修正「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主要目的在明確凌虐定義,並維繫國軍戰力,敬請各位委員支持並不吝指教! 報告完畢 恭請指導 主席:請國防部資源規劃司王司長說明修正要旨。 王司長天德:主席、各位委員。本次服制條例係全文修正,依法制作業規定,相關附圖亦全部予以檢附,有關修正要點說明如下: 壹、條文部分: 一、「服用」一詞易生誤解,修正為「穿著」(修正條文第二條至第十條)。 二、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國軍制服區分為軍常服、軍便服及野戰服3種,考量軍常服、軍便服為較正式制服,故其制式分別以附圖陳示;另衡酌野戰服常因作戰任務性質、戰區天候及環境等而異,必須保持彈性,故係於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野戰服制式由本部定之,不另陳示於附圖。 三、因現行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穿著制服,應佩帶帽徽、帽飾及階級標識;其制式,如附圖三。」,衍生野戰服亦須於附圖三陳示,未符實況,爰予酌修文字(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二項)。 貳、附圖部分: 原附圖三之三附註中涉有野戰服階級標識顏色之規定,均予以刪除,由本部依權責另定之(請參閱本部編印之本次服制條例修正草案資料第69頁至第74頁)。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支持、指教,謝謝! 主席:請退輔會金副主任委員說明。 金副主任委員筱輝:主席、各位委員。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鑑於大院在今年6月三讀通過,行政院在102年8月20日也函授指示於11月1日施行有關於本會的組織法,按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執行者。」之規定,爰廢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恭請各位委員支持、指教。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 請管委員碧玲發言。(不在場)管委員不在場。 請廖委員正井發言。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司長,關於蔡學良的案子,蔡媽媽請求國家賠償的部分在一審時是不是敗訴,然後她又再上訴,對不對?而且她在高院曾經要求要用人體或動物來做實彈射擊將結果顯現出來。 主席:請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周司長說明。 周司長志仁:主席、各位委員。是。 廖委員正井:高院又把她的意見轉給國防部,請問高院是怎麼轉達她的意見? 周司長志仁:高院來的公文內容是: 「主旨:請就說明二之事項為鑑定並惠復。 說明:…… 二、鑑定事項如下: (一)請就國造T65式步槍為實彈射擊,並將全部射擊過程予以錄影及鑑驗拍照(本件當事人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於鑑定時請排除該單位)。 (二)請鑑定若人體口腔含著國造T65式步槍之槍管射擊子彈或是以槍口柢抵住在牙齒外緣及上下嘴唇間,會造成人體嘴唇、牙齒、口腔及腦骨、腦漿如何之傷害?人體之臉部、嘴唇、牙齦、口腔是否會被火藥燃燒之高溫灼傷?其灼傷情形如何?又人體之臉部、嘴唇、牙齦、口腔是否會被火藥燃燒而留有火藥燒灼痕及噴濺刺青?是否會造成顎骨、牙齒、頭骨碎裂?是否會造成腦漿爆裂?子彈射出口是否會造成嚴重爆裂傷及破洞?」 廖委員正井:那你們怎麼處理? 周司長志仁:我們在收到公文後,由於我們是業務機關,我們考量到憲兵指揮部有一個刑事鑑證中心,軍備局也有製造槍砲的兵工廠,所以我們就行文給軍備局及憲兵指揮部,表示高院提出這樣的要求,希望這兩個單位回覆是否有這方面的工作能量,因為依照行政程序法的規定,機關之間是可以互助的,但是必須在職權合法及能量範圍內才可以做。 廖委員正井:他們是如何答復的? 周司長志仁:在他們回文後,我們就把他們回文的資料函轉給臺灣高等法院,我們在12月9日回文高等法院「案內囑鑑事項,經交本部所屬機關研議後,均認以動物頭顱死屍實施口含槍實彈射擊方式,無法導出與人類活體以該方式射擊所造成之必然傷害,且遭槍傷後,嘴唇、牙齒、口腔、腦骨、腦漿及顎骨之傷害型態係因案情而異,建請由法醫專業機關鑑定。」,因為高院要求我們做人體實彈射擊,超過國防部的職權範圍。 廖委員正井:所以高院的意思是希望做到比較實際一點,所以希望能用人體來試驗,這樣才能展現腦液是不是往外跑,對不對? 周司長志仁:是。 廖委員正井:但你們建議用動物,是不是? 周司長志仁:不是,當初蔡媽媽那邊聲請國賠的是用人體或動物,但高院來函是希望用人體。 廖委員正井:高院只有用人體? 周司長志仁:是。 廖委員正井:但你們在答復時是包含人體和動物一起答復? 周司長志仁:是。 廖委員正井:認為不能相比擬? 周司長志仁:是。 廖委員正井:請問副部長,你覺得這樣的答復家屬或高院會怎麼處理?會不會感覺到有一點失落感,甚至很失望? 主席:請國防部嚴副部長說明。 嚴副部長德發: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是依國軍對於這方面的專業能量,將我們的能力到哪裡回覆高院。 廖委員正井:當然高院的要求是有一點不合理,活活的人絕對沒有一個人敢被你們槍殺,但死掉的人腦液不見得會往外跑、外洩,對不對?所以這件事當然有其困難,我想高院應該是比較想要去追求真相,但卻有實際上的困難,所以家屬也考慮過要用動物,對不對?但根據你們剛才的說法,動物和人類可能會有不一樣的地方,不過事實上應該可以用動物去做試驗以滿足家屬的疑慮。當然這部分沒辦法像汽車碰撞實驗一樣,因為車上使用的是模型,而模型沒有腦液洩出來的問題,而且成本很貴,我聽說每次實驗都要花掉五、六十萬的費用,副部長,我覺得這件事一定要處理好。 嚴副部長德發:是。 廖委員正井:因為家屬覺得自己的兒子不會自殺,所以才會有這種情緒的反應。 周司長志仁:家屬所要求的鑑定結果都是屬於法醫鑑定方面的專業,以國防部的工作能量要去做這件事情真的是有問題,所以我們仍必須很據實的向高院回覆。 廖委員正井:我知道你們有相當大的困難,但你們也必須將心比心,畢竟家屬也是相當悲憤啊! 周司長志仁:是。 廖委員正井:所以他們才會提出這些要求,其實家屬的要求比高院的要求來得合理,因為他們同意可以用動物來試驗,但高院的來函只有人體沒有動物,是不是? 周司長志仁:是。 廖委員正井:所以你們應該請高院提供人體給你們做試驗。 另外,在軍事審判法修正以後,至今移送法院的案件一共有多少件? 周司長志仁:第一階段我們一共移送在押被告及監獄人犯251人,至於檢察審判的案件數量,我現在並沒有這方面的資料。第二階段,也就是明年1月13日,我們要把剩下來的案件…… 廖委員正井:全部移出去? 周司長志仁:全部移出去,目前軍事法院的案件…… 廖委員正井:對於已經移出去的案件,你有沒有覺得因為執行的速度太慢,將來會對這些官兵的權益造成很大的影響?你有沒有這樣的感覺? 周司長志仁:因為才剛剛移過去,在執行上還沒有看出實際進行結案速度的快慢,但是因為我們…… 廖委員正井:司長,一般法院大概是二個月才開一次庭,一審下來大概就要一年了,請問一般的軍事審判一審大概是多少時間? 周司長志仁:我們都會很快,因為這裡面牽涉到國軍幹部的權益問題,如果這個人涉案,根據國軍人員的作業規定…… 廖委員正井:可能到退伍時一審都還沒有結束。 周司長志仁:我們也擔心萬一案子移出去以後,涉案人員到退伍時案子如果還沒有結案怎麼辦,尤其是我們每年有兩次的競爭,如果在此之前被濫行檢控,可能就會影響到他的升遷、調職、受訓,對於個人的人事權益影響很大。 廖委員正井:副部長,司長剛才點出問題了,因為本席看過國軍人事資料查核運用作業規定,其中有一項是屬於品德部分的不當管教,如果今天周司長要升官,我就去檢舉他不當管教,那就糟糕了,因為一被檢舉他就不能升遷了,那怎麼辦? 嚴副部長德發:我們在這方面都有機制去做檢討。 廖委員正井:本席個人當過兵,這個問題我上一次也質詢過,我本來是在教書的,喝一點水就全部吐出來,但我當兵之後,即使喝一壺水也不會吐出來,所以當兵也有它的好處,但是在管教方面我也被整過,你知道嗎?在野外部隊訓練期間,因為突然有一個人不知道講什麼話,排長不高興就叫全部的人將襪子脫掉,塞到嘴巴裡面,然後拿著兩隻鞋匍匐前進,最後三名再來一次,這到底是訓練的一部分,還是懲罰的一部分? 嚴副部長德發:這一次陸海空軍刑法針對凌虐罪重新明確規範的目的就在這裡,對於委員剛才提到的過去曾經發生的那些模糊地帶,我們希望這一次能夠全部予以清查。 廖委員正井:根據今天報紙的報導,為了增加募兵,你們打算將營區美化一下,讓人家願意進來,是不是? 嚴副部長德發:這是陸軍一個人性化的規劃、措施,因為對於部隊來講,弟兄平時的訓練、戰備都很辛勞,所以對於寢室、休閒室去做一些美化,是可以緩解一下壓力。 廖委員正井:我覺得這樣做是畫蛇添足啦,一點意義都沒有,今天募兵制度想要成功,一定要是這些人在退休以後有很好的職業、很好的退路,這樣大家才會搶破頭,是不是? 嚴副部長德發:是,我們有很多配套措施,委員提到的只是其中一部分、一項而已。 廖委員正井:你們現在去做美化是一點意義都沒有啦! 另外,政府的財政狀況這麼差,有可能增加經費讓你們去募兵嗎?我覺得不太可能,因為你們在編預算時,主計單位就會告訴你們沒有錢,對不對?我看你們應該趕快針對募兵制度去做檢討,其實我是非常支持的,我在選舉期間碰到的每個人,他們的小孩都怕當兵,所以大家都怕當兵,都希望實施募兵制度,但你們的募兵制度實施到現在,卻是寥寥無幾。我一直在講,只要有誘因,退伍之後有很好的工作、有很好的退路,我相信大家都搶著要進來,為什麼大家都想要進入西點軍校?你有沒有去過西點軍校? 嚴副部長德發:沒有。 廖委員正井:我去過西點軍校,不過我只是去遊學、繞一圈而已,並不是真的進去留學,但西點軍校給人的感覺真的很棒,對不對? 嚴副部長德發:關於這方面的配套措施,昨天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也召集各部會來整合…… 廖委員正井:我知道,我是因為今天在報紙上看到你們要在營區做美化才會提出這個問題,你們覺得那樣做真的會有誘因嗎?你們應該是強調服役以後如果表現優良,將來就會推薦到哪些地方任職,然後月薪20萬、30萬,這樣大家一定會搶破頭。 嚴副部長德發:這些都有納入現在的配套措施裡面。 廖委員正井:那為什麼沒有人進來? 嚴副部長德發:請各部會能夠支持,也希望…… 廖委員正井:林委員郁方不是說裝甲部隊的募兵人數連幾輛車都沒辦法滿足,請問怎麼辦? 嚴副部長德發:這部分的編現比,裝甲兵還是在80%以上,因為現在仍有義務役的人員在,對戰力是沒有影響的,今天媒體報導只有44%是針對志願役。 廖委員正井:雖然國防委員會的委員都很優秀,不過財經委員例如本席和賴委員士葆也很不錯,你們應該來請教我們的意見,這樣才能把募兵制弄成功嘛! 嚴副部長德發:委員的意見我們都虛心受教。 廖委員正井:你們現在哪裡有錢?編列預算時一定會被刪掉,因為政府沒有錢嘛!怎麼可能成功呢?畢竟現在的年輕人都不喜歡當兵。 嚴副部長德發:我們都能滿足我們的預算。 廖委員正井:如果滿足你們的預算,國家財政就會被你們拖垮了,你看政府幾個年金、退休金,收支差距最大的就是軍人的退休金,我認為如果真要推動募兵制,只要達到某一個比例就好了,而且那一個比例的人員退休以後,絕對保障他們的就業,例如:空軍可以轉到華航、長榮任職,並保證月薪多少錢,海軍也可以轉到其他地方任職,更好的則是轉任大學教授,像這些措施都可以去做啊。以你們現在推動的募兵制度,我看絕對是奄奄待斃,成功的機率很小,因為政府沒有錢。 嚴副部長德發:我們有信心。 廖委員正井:有信心?2013年大家公認的代表字就是「假」嘛! 嚴副部長德發:我們都是玩真的。 廖委員正井:你們講的都不是內心話,只是總統下令要推動募兵制度,你們怕得罪總統,只有我們這些立法委員是民選的所以無所謂,但是我們講的都是真心話。 嚴副部長德發:我們做了很多措施。 廖委員正井:你說做了很多措施,為什麼到現在沒有成功? 嚴副部長德發:目前是有改善了。 廖委員正井:昨天在國防委員會被批判得一無是處。 嚴副部長德發:委員剛才提到陸軍,陸軍在成立實驗營之後,招募狀況比以往好。 廖委員正井:我拿現在到明年的狀況跟你打賭好不好?你敢嗎? 嚴副部長德發:報告委員,明年應該比今年好。 廖委員正井:我的未來不是夢,好不好? 嚴副部長德發:謝謝委員指導。 廖委員正井:謝謝你,明年我再來為你們檢驗。謝謝。 嚴副部長德發:謝謝委員。 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嚴副部長,你上任沒多久吧? 主席:請國防部嚴副部長說明。 嚴副部長德發:主席、各位委員。四個多月。 賴委員士葆:你以前在哪裡? 嚴副部長德發:在參謀本部。 賴委員士葆:我要問剛才廖委員所提的同樣問題,外面非常關心募兵制,因為它和年輕人的期待有關,現在看起來募兵制幾乎胎死腹中,你們現在募到兵的比例有多高? 嚴副部長德發:根據我們統計,到今年1月30日為止,跟去年相比大概是三成,但是跟去年相比只差了兩百多人,並沒有到胎死腹中的程度。 賴委員士葆:你們有沒有檢討原因是什麼? 嚴副部長德發:有,我們有檢討,除了國軍本身相關的…… 賴委員士葆:我請教了幾個國防委員會的委員,其中也包含當過將軍的委員,他們都說原因是沒有錢,是這樣嗎? 嚴副部長德發:有關待遇的問題,昨天在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討論過,關於跨部會的整合都在推動。 賴委員士葆:照理說,外界環境現在不好,大學生畢業後就業,待遇只有二十幾K,國軍現在待遇是多少? 嚴副部長德發:最低是兩萬九。 賴委員士葆:條件是什麼? 嚴副部長德發:志願役士兵二等兵。 賴委員士葆:如果是士官呢?大學畢業就去當兵,應該可以當士官了,待遇是多少? 嚴副部長德發:士官待遇是三萬八以上。 賴委員士葆:三萬八的待遇很好,現在大學畢業後就業月薪能到兩萬五算不錯了,三萬八和22K相比,足足多了一萬六,你們怎麼還會找不到人來當兵呢?為什麼大家都不去當兵呢?為什麼會這樣?我認為不是錢的問題。 嚴副部長德發:有些艱苦地區,像戰鬥部隊,我們還會列戰鬥部隊的加給、地域加給,提高誘因。 賴委員士葆:所以加一加以後達到5萬元以上也不難,對吧? 嚴副部長德發:我們會再檢討。 賴委員士葆:大學畢業以後去當士官,再加上各種加給,待遇達到5萬元以上不會很難吧? 嚴副部長德發:如果是專業部隊就有。 賴委員士葆:專業部隊和外島都應該有。 嚴副部長德發:有。 賴委員士葆:條件不錯,為什麼還募不到兵?是不是受到洪仲丘事件影響? 嚴副部長德發:沒有影響。我們比較過8月之前和8月之後的數字,結論是沒有影響。 賴委員士葆:完全沒有影響? 嚴副部長德發:是,我們比較今年和去年的數字,都招募到八千多人,所以洪仲丘事件沒有影響。 賴委員士葆:如果你自己打分數或自己設一個評估指標,什麼叫成功,什麼叫不成功? 嚴副部長德發:目前的階段是在驗證,驗證結果可能有好有壞,從去年開始到現在,歷經1年8個月,針對我們發現的問題,我們逐步謀求解決之道,正在克服當中。 賴委員士葆:最大的問題是什麼? 嚴副部長德發:就是誘因及相關配套措施。 賴委員士葆:除了錢以外,最大誘因是什麼? 嚴副部長德發:我們從三個方面來檢討,就是待遇、尊嚴和出路,在這三個方面都分別有一些配套和誘因。 賴委員士葆:今天談到凌虐的問題,其實「凌虐」一詞很難去定義,軍種不一樣,結果可能就不一樣,在陸軍的凌虐可能跟在海軍陸戰隊的凌虐可能就不一樣,你如何去define? 嚴副部長德發:我們今天送到大院來審議的法案是一個母法。 賴委員士葆:有,裡面有提到非因教育、訓練、勤務、作戰及其他必要,使軍人受凌虐、非人道待遇,什麼叫非人道待遇? 嚴副部長德發:報告委員,在第四條裡特別提到關於教育訓練範圍的規範會由我們國防部來定。剛才委員所關心的問題,我們之後會依據今天大院通過的條文來定子法,由國防部召集各軍司令部來定。陸戰隊有天堂路,陸軍有散打、搏擊、柔道等,各軍司令部將針對這些活動,把凌虐和非凌虐的範圍定出來,也把細部的子法定出來。 賴委員士葆:現在的標準不一樣,以前我當兵的時候的事情,以現在的標準來看,我早就被凌虐了,每天都被凌虐得很慘,只不過沒有凌虐致死而已。剛才廖委員講得很客氣,我們還被拔鼻毛,什麼都有,長官看你不順眼,就叫你跑步,看你鬍子沒刮乾淨,就替你拔鬍子,班長就拔過我的鬍子,現在講起來,這就算凌虐,對不對? 嚴副部長德發:今天訂定標準以後,就不會再發生這類事情。 賴委員士葆:拔鬍子、拔鼻毛都不會再發生了?講起來很噁心! 嚴副部長德發:我們幹部的管理、管教都進化了。 賴委員士葆:雖然現在講起來很噁心,可是我們都這樣過來了。老實說,訓練和磨練也是一線之隔,對年輕人來講,操一操也沒有什麼不好,當然也不能操得太過分。 嚴副部長德發:我們再做細部的規範。 賴委員士葆:關於軍人審判從軍法換到普通司法,何時可以完成交接? 嚴副部長德發:明年1月13日全部移出去,現在陸陸續續跟…… 賴委員士葆:什麼叫做「完全」?從此就沒有軍事檢察官? 嚴副部長德發:是,偵審都沒有。 賴委員士葆:統統都沒有了? 嚴副部長德發:都沒有了。 賴委員士葆:營區也統統交出來了? 主席:請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周司長說明。 周司長志仁: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1月13日我們再把目前在臺南監獄及南北各一個看守所的在押人犯,按照我們跟法務部、司法院協調結果送到司法的監所去,所有案件也都按照法務部和司法院的轄區,分送到他們的地方去。 賴委員士葆:1月13日全部分出去? 周司長志仁:1月13日那一天全部執行完畢。 賴委員士葆:1月13日一件不留? 周司長志仁:是。 賴委員士葆:講清楚,一件不留? 周司長志仁:是,一件都不留。但是刑事補償法是司法院管的,如果現在移出去的案子涉及刑事補償法,司法院要受理也沒有法源,所以我們現在把兩個軍事院檢的人留下來,處理有關刑事補償法的部分及其他新增業務,其他的案件全部都要移出。如果司法院把刑事補償法修了,我們再按照司法院的指示,把目前受理的刑事補償案件移送出去。 賴委員士葆:那是什麼時候? 周司長志仁:刑事補償法還沒修。 賴委員士葆:你這樣說,好像是我們的責任。 周司長志仁:可是我們有跟司法院報告。 您剛才講的營區的問題,這些營區都是我們的軍事用地,是國軍各單位三軍共駐,比如說,北部有個營區是由桃園憲兵隊進駐,南部有個營區是由…… 賴委員士葆:憲兵隊不能移嗎? 周司長志仁:他們搬到我們新的營區裡去了,就是三軍和其他單位一起來共駐。 在看守所的部分,北部的看守所和臺南的監獄…… 賴委員士葆:北部的看守所就是剛剛提到的八德看守所嗎? 周司長志仁:是。八德看守所和位於六甲的臺灣軍監,我們已經和法務部協調好了,在1月17日辦理交接,都移交給他們。 賴委員士葆:我覺得你們這部分只做了一半,你們不能因為營區不用了,就趕快叫憲兵隊過來占住,這樣不好,我的選區裡就有很多營區,民眾殷切期盼軍法司搬走,結果你們搬走以後憲兵又跑來了。特別是都會區裡的軍事用地,要儘可能遷出去,反正你們國防部也蓋了大樓,現在軍隊在都會區擁有土地就是懷璧其罪,老百姓看了都覺得礙眼,每天抗議說這些軍事用地阻礙地方發展,好不容易盼到你們離開,結果憲兵隊又跑來了,這說不通啊! 周司長志仁:報告委員,您誤會了。你所關心的現在軍法司駐在興隆路的營區,要搬走的時候我們就清空了,至於您關心的另外一個營區,就是海巡署隔壁那個最高院檢的營區,那個營區也清掉了。 賴委員士葆:那你剛剛講的憲兵是什麼? 周司長志仁:是桃園八德那個,他們去那邊進駐了。 賴委員士葆:那部分你就不還了? 周司長志仁:我們還有用啊!您講的興隆路的部分已經全部歸還了。 賴委員士葆:我不是只有講那裡,我是講全部。你們可以不用的地方,就儘可能藉這個機會還出來。 嚴副部長德發:報告委員,我們有檢討,整個國軍租用營區都有檢討,只要沒有應用計畫都會釋出。 賴委員士葆:關於服裝的問題,我看到一些專家提到民國80年開始就有招募女性軍職員,到民國101年,女性官兵總共有1萬6千人,根據國際CEDAW公約,女性軍職人員懷孕須穿孕婦專門服裝,你們有沒有設計這類服裝? 嚴副部長德發:有關孕婦裝的規劃,上個月後次室有召開一個研討會,針對這個…… 賴委員士葆:敲定沒有? 嚴副部長德發:關於孕婦裝的樣式和材質,都做了規劃,總共有8種款式,分為迷彩服、軍服和便服,詳細部分請後次室次長跟委員報告。 主席:請國防部後次室蕭次長說明。 蕭次長維民:主席、各位委員。孕婦裝在今年年中已經做好了,現在主要是按照三軍的軍便服來規劃,衣服都已經做好了,也發下去了,女性同仁懷孕期有需要,就可以去申請,我們就會發給他們。 賴委員士葆:所以確定已經可以用了? 蕭次長維民:是。 賴委員士葆:好,謝謝。 嚴副部長德發: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楊委員應雄、陳委員碧涵、林委員郁方及潘委員維剛均不在場。 請蕭委員美琴發言。 蕭委員美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陸海空軍刑法,本席也有提出第四十六條之一修正條文,剛剛周司長說因為有刑法的強制罪,又有公務人員加重懲罰,所以罪刑會更重,如果是這樣的話,我願意把我提出的第四十六條之一修正條文撤回,以刑法的強制罪為主,但是我希望澄清一件事,現在軍審制度在平時也移入一般的司法體系,過去軍民之間有非常明顯的區隔,現在則是全部由一般司法體系來處理,而關於公務人員加重刑責的部分,在很多法律用詞裡,軍、公、教是3個分別使用的名詞,而公務人員是否包含軍職人員?針對這部分,是否能做個確認? 主席:請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周司長說明。 周司長志仁: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軍官和士官都是當然的公務員。 蕭委員美琴:在其他法規裡軍公教是分開的,是分別定義的。 周司長志仁:我們都有在做定義,還有做解釋條文,這些資料我們都會交給司法機關。 蕭委員美琴:在刑法裡有配套的解釋條文,也就是說,公務員加重刑責的規範確實也適用於過去軍審制度裡的機關法條嗎? 周司長志仁:有的獨立執行職務的兵,像司機或站衛兵,在我們的事務上,他們都是公務員,都有很明確的規範。 蕭委員美琴:如果這是明確的定義,這部分就可以照你們所建議的方式來處理。 周司長志仁:是。謝謝委員。 蕭委員美琴:今年七、八月間行政院成立了軍中冤案處理小組,目前家屬來投訴並要求重啟調查的案子有幾件?你們接受以後確實去重啟調查的案子又有多少? 周司長志仁:我們已經陸陸續續把軍冤會所要的資料送過去,國防部還派了2個文官去支援,國防本部還成立一個協助處理專案小組,由法律事務司納編很多單位,包含軍醫局、人事次長室等,只要是調查案件需要的資料,我們統統送過去。 蕭委員美琴:目前重啟調查的案子有幾件? 周司長志仁:2件。 蕭委員美琴:只有2件而已? 周司長志仁:是。 蕭委員美琴:來申請的有幾件?你們只接受2件而已? 周司長志仁:我們配合軍冤會,比方說死亡相驗的案,他們調來的案件有63案,我們已經回覆了37案,其他還在陸續查證,最近又增加了範圍,就是近20年現役軍人因公死亡、因病死亡、失蹤的案件,總共有1,305件,我們清查過了,這些案件中陳情過的有163件,這些數據、資料和清冊,全部送到軍事冤案委員會。 蕭委員美琴:你說在冤案委員會成立期間有來申請重新調查的案子有163件? 周司長志仁:不是,那是以前陳情過的。 蕭委員美琴:那這段期間有來申請調查的有幾件?多年來一千多件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中,其中有163件…… 周司長志仁:以前就陳情過。 蕭委員美琴:委員會成立以來,有幾件陳情案? 周司長志仁:申請幾件我們不知道,交辦給我們的,我們統統送過去。 蕭委員美琴:你剛才說交辦的是63件嘛。 周司長志仁:是,我們已經回覆37件了。 蕭委員美琴:在這37件裡,確認會重啟調查的有幾件? 周司長志仁:有2件。 蕭委員美琴:只有2件而已? 周司長志仁:一件是90年陸軍一名士兵從東引搭船回來時失蹤,但是這個案子沒有經過任何機關的調查,行政機關就報失蹤,相關單位認為應該交給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去辦,這個案子我們也處理了。 還有一件是民國100年金防部有一個姓曾的醫兵因槍擊身亡,我們調查的結果是舉槍自裁,但家屬有疑問,這個案子我們會函送金門地檢署去辦。 目前重啟偵查的案子有這兩件。 蕭委員美琴:這兩個案子應該有相關資料,而你剛才提到的第一個案子,處理起來可能比較困難。 周司長志仁:是。 蕭委員美琴:第二個案子應該有相關的鑑定資料,當初鑑定是由軍法醫做的,還是一般刑事鑑識人員做的? 周司長志仁:當初驗屍、鑑定的所有卷證資料,我們都會移給金門地檢署。 蕭委員美琴:除了現在調查中的案子,其他的過去的鑑識資料,你們也都移交了嗎? 周司長志仁:是。我們正在跟法務部談,以前處理的資料現在都由我們保管。 蕭委員美琴:由你們保管,但是現在主責單位是法務部,為什麼還是放在你們那裡保管? 周司長志仁:假如他們要調卷,我們就給,那是以前我們辦的案件。 蕭委員美琴:那為什麼由你們保管?現在權責單位都已經移出了,是還有什麼理由非要存放在你們這裡? 周司長志仁:因為案子如果是以前結案了,都沒問題了,這個卷宗是我們的卷宗,我們還要…… 蕭委員美琴:是因為技術空間的問題?還是因為任務分配的權責問題? 周司長志仁:是權責的問題。因為本來是我們來辦案,如果我們有這個保管…… 蕭委員美琴:所以在你們主政期間已經結案案子的相關卷宗還放在你們的檔案室,但是…… 周司長志仁:已經結案案子的相關卷宗放在我們檔案室保管,但是按照檔案的規定,該移送檔案局的卷宗我們就送過去。 蕭委員美琴:所有進行中的案子已經全部移出了嗎? 周司長志仁:是,就像剛剛報告的,原來的案件已經移出了,至於我們目前受理的案件,及在看守所的人犯,將於明年1月13日當日將所有的人和案件,包括在進行中沒有確定的,都要移出去。 蕭委員美琴:現在你們預計的及原來的法定期限是在1月。 周司長志仁:1月13日。 蕭委員美琴:可以全部完成移出嘛! 周司長志仁:一定要完成移出。我們的資料都已經送到法務部和司法院,且我們有開會,關於他們要求什麼案子或什麼人要送哪裡去,我們都照他們的指示去做。 蕭委員美琴:謝謝。我再請教嚴副部長關於今天提的服制條例。第一個,我個人對fashion不是很有概念,但是這些服裝可以設計得更有精神,因為畢竟這是個榮譽,軍人怎麼穿著也是帶動社會尊重的榮譽和潮流,所以這些都是應該可以納入考量;第二個,因為現在有愈來愈多的女性官兵,像剛剛也有委員提到關於懷孕期間的制服問題,所以目前有多少女性官兵向你們申請孕婦裝? 嚴副部長德發:請我們業管的次長向您報告。 主席:請國防部後次室蕭次長說明。 蕭次長維民:主席、各位委員。從今年3月份我們把服裝做好以後,到目前為止並沒有人來申請。 蕭委員美琴:所以我們還是少子化嘛!居然沒有人來申請。我覺得根本的問題是配套的保母托育沒有做好,這對於年輕人生養孩子來說,都不是友善的環境,包括軍中也是這樣,所以我們日後在規劃募兵相關誘因時一定要考量。 還有,我倒是要提個事情,希望你們對於女性官兵穿高跟鞋的事情有所考量,因為整天穿高跟鞋會非常痛苦,若是為了愛漂亮而短暫穿,我是沒有意見,但是應該要給她們一個選項,也就是穿高跟鞋是option,而不該是規定。即便是你們規定的鞋比較低跟,但是你們要人家整天穿著到處跑來跑去工作,是非常痛苦、非常不人道的事情,因此這個應該是做為一個option,如果女性官兵不願意穿高跟鞋,而要穿平底鞋,可以比較舒服並便於執行其工作及任務,是應該要有個選項的,好不好? 嚴副部長德發:謝謝委員指導。 蕭委員美琴:這是我的意見,那你們的看法是什麼? 嚴副部長德發:我們的軍便服裡都是平底鞋。 蕭委員美琴:沒有啊!在你們規定的內容,我看有好幾套都是要搭配高跟鞋。 主席:請國防部資規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天德:主席、各位委員。剛剛我們後次室的次長講,現在關於女性軍便服的鞋子補充上,是有提供平底鞋讓她們使用。 蕭委員美琴:有做,但是你們的制服規定裡,我看有很多是要搭配高跟鞋,所以我覺得這是很不合理。 王司長天德:穿軍便服時,我們是沒有那麼嚴格要求她們一定要穿高跟鞋。 蕭委員美琴:因此她們可以有option,如果她們要穿有點半跟的也可以,或是要穿全平底的也可以,你們不該做這樣嚴格的規範,而應該要有這個選項,好不好? 嚴副部長德發:軍便服是可以選擇的。謝謝委員。 主席:請陳委員唐山發言。 陳委員唐山: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嚴副部長,我們國防部有沒有這樣的力道來評估現在世界上軍力最雄厚的國家,譬如像美國、中國或其他國家,我們是不是每年有像美國一樣出本評估報告,當然他們在冷戰時期,要對蘇聯就是以前的Soviet Union做各方面的評估,然後再做某方面的調整準備,而我們國防部在這方面有沒有能力來評估?現在請教你的是,以現在美國和中共的軍力相比較,萬一兩邊打起來,我們想對兩邊的勝負狀況有個認識。國防部有沒有這樣的研究? 主席:請國防部嚴副部長說明。 嚴副部長德發:主席、各位委員。請我們整評司陳司長說明國防部在這方面的機制。 陳委員唐山:我想簡單了解我們對大規模的國際性概況有沒有了解? 主席:請國防部整評司陳司長說明。 陳司長遠雄: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並沒有做與其他國家之間的,而只有做兩岸之間的。 陳委員唐山:像我們和美方呢?當然美方這方面的研究很多啦,光是在他們的國會圖書館裡就可看到,這是和他們國會議員的很多問題都牽涉到。 陳司長遠雄:以美國軍方來講,他們對其假想敵是都有做。 陳委員唐山:我們在這方面是沒有做。 陳司長遠雄:以我們國家來講,只有做和我們有關係的。 陳委員唐山:我們可以參考其他國家,特別是美國、歐盟或其他國家,因為我們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這樣有武力侵犯可能性的狀態,所以這個方面應該有某種…… 陳司長遠雄:我們有持續在做,每2年內部都會有報告做出來,然後持續不斷修訂,因為我們假想敵國狀況不斷變化,我們自己的軍力也不斷增長,所以一定要不斷修訂。 陳委員唐山:我為什麼要提這個問題,因為我們經常講孫子兵法等等,我們是有這個傳統,也就是我們提出在這個部分的報告可以讓人家認為臺灣是不錯的,認為我們有這樣的strategy方面的看法,當然現在的情況和以前完全不一樣,不過,也是可以投入時間和energy在這方面研究。還有,我提到這個問題主要是最近看到報紙的報導,關於昨天我們的空氣污染滿嚴重的,對不對? 陳司長遠雄:是。 陳委員唐山:這個空氣污染是因為地球運轉的關係,我們臺灣位於中國大陸的東邊,所以很多東西像空氣,就可以從那裡送到我們這裡來,當然在那裡的污染,就讓我們這裡受到其害,這是氣象方面的資訊,我們非常清楚。但是我們看到的報導,是說中共把在北京或上海的空氣污染,解釋為好事情。這是我在報紙上看到的,他們是這樣講,以這樣的天氣狀況來說,敵人要打他們的話,導彈、飛彈等等就會打不準,因為氣象的關係,所以他們沾沾自喜說這樣很好,對於我們這裡空氣污染危害健康的大問題,他們卻是這樣說。副部長的看法呢? 陳司長遠雄:利用自然的條件作為欺敵,在歷史上都有例證,就像大衛王當年用盾反射太陽光線照巨人眼睛,然後刺殺,所以自古以來,作戰期間利用大自然的條件作為掩護,是常有的事情,而在我們國軍來講,也有這樣的考慮。另外一點,就是任何的事情都有pro and con,也就是有好的也有壞的一面,以現在北京為例,他們現在是霧和霾的問題,霾是因為細小粉塵造成,雖然對人體有傷害,但在軍事作戰來講,其可以有部分的隱蔽、掩蔽效果,可是在不同的雷達偵測或彈頭的偵蒐能力上,也不見得…… 陳委員唐山:關於利用天候條件做為我們作戰時有利的掩護,我是同意有這樣的事情,就像在二次世界大戰,美軍要在法國諾曼第登陸時,他們就是利用天候上的風向風力等等,這些我們都很清楚。因此關於這個方面,國防部有氣象方面的單位,對不對? 陳司長遠雄:我們空軍有氣象聯隊。 陳委員唐山:是不是可以簡單說明現在空軍氣象聯隊的裝備,及人員配備到底是怎麼回事?。 主席:請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丁參謀長說明。 丁參謀長忠武:主席、各位委員。空軍氣象聯隊的人員編制,目前都和空軍整個編配比是相當的,不曉得委員要了解哪個部分? 陳委員唐山:剛剛提到我看到中國大陸的報導,說他們把這次的空氣污染解釋成好事,本來空氣污染是很嚴重的問題,他們那裡的空氣污染,甚至傷害到臺灣,對健康方面應該是很大的問題。但是在某些特定的時間裡,我們要利用這個來投炸彈或要發射炸彈,都是要利用氣象預報的資料,我們知道這當然是沒有問題,就是我同意你們剛剛解釋的部分。只是想到我們國軍的配備方面,關於氣象的部分應該相當重要,萬一有戰事發生,就像以前美軍於諾曼第登陸時,你們應該比我更清楚這件事情,其天候條件應該是非常重要。以這方面來講,大氣的運轉、地球的運轉,就像現在我們的東北風,在比較lower即低層的風向和高層的風向,是不一樣的,漂浮物也是隨高度就會產生不同的結果。因此我想稍微了解,雖然大概沒有立法委員對氣象這方面有興趣,但我在看到這個報導後,想起以平常國軍戰力來講,空軍氣象聯隊所貢獻的努力,在沒有作戰時,是看不出來的,而其平常的養成教育…… 丁參謀長忠武:我們空軍氣象聯隊的能力非常強,光氣象聯隊裡就大概將近有10個氣象博士,且我們的氣象預報能力也都相當好。 陳委員唐山:國防部的氣象博士,即空軍的氣象專家有沒有參與一般在氣象局裡相關的氣象報導、颱風預報等等? 丁參謀長忠武:我們都有這樣的預報,其準確度也是不相上下的,也是非常好。 陳委員唐山:空軍氣象聯隊和美方相關對等的單位應該也有聯繫吧? 丁參謀長忠武:我們都有交流。 陳委員唐山:各方面都要有平衡、平均的發展,萬一戰時要用到時,可以發揮我們整體戰力。本來我認為這個報導是好笑的事情,因為把空氣污染物解釋成好的事情,我是根本不接受,但是因為從這個報導讓我想到氣象對國軍戰力的重要性,所以要加強這方面。謝謝。 丁參謀長忠武:謝謝委員。 主席:接著輪到本席發言,請王委員惠美暫代主席。 主席(王委員惠美代):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嚴副部長,知道前天12月10日是什麼日子嗎? 主席:請國防部嚴副部長說明。 嚴副部長德發:主席、各位委員。是世界人權日。 呂委員學樟:對,是國際人權日。2009年我們審查通過國際兩公約,並批准通過兩公約的施行法,讓臺灣的人權向前邁進一大步。前天馬總統出席2013年第八屆亞洲民主人權獎頒獎典禮時,以陸軍下士洪仲丘死亡案為例,表示政府應該透過制度改變,及措施的改善,證明我們是有反應的政府,而且希望把臺灣變成人權之島。因此今天本席特意安排這個案子,主要用意就是希望透過修法把凌虐作明確的定義,使凌虐和合法的訓練有所區隔,藉以維護軍中的人權,及保障合理的軍事訓練,這就是我們今天排定這個法案最重要的目的。請問副部長,從民國97年到今年的7月,軍方涉及不當管教凌虐體罰的案件總共有多少件?你們手上有資料嗎? 主席:請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周司長說明。 周司長志仁:主席、各位委員。從97年到現在有6件。 呂委員學樟:天啊!才6件而已啊! 周司長志仁:是。被判刑確定的凌虐行為有6件。 呂委員學樟:但是我看到的資料並不是這樣,而是總共有54件,且根據本席了解,之前因為洪仲丘案件,監察委員向國防部調閱相關資料時,你們軍方竟然只有提報22件,,這二者間就已經落差1倍多,可是你現在又說只有6件成案的案子,這個落差真是太大了,如果與你們報給監察院的案件相比,落差已經有1倍多,而其中沒有報的黑數不知還有多少,國防部這是什麼心態啊!你們是刻意隱瞞呢?還是想矇混過去就算了? 嚴副部長德發:請我們總督察長說明。 主席:請國防部總督察長室夏總督察長說明。 夏總督察長復華:主席、各位委員。呂委員誤解了,剛剛那個數字是有落差的,整個不當管教的案件有54件,而其中有我們向監察院講的22件,那是經過1985行動聯盟反映的,然後在這其中判決確定凌虐的是有6件,所以這之間是沒有衝突的,只是解讀的不同,並沒有任何的隱瞞,該處分者都處分了。 呂委員學樟:希望國防部不要刻意隱瞞,一定要說明清楚。洪案爆發至今,部隊裡違紀移送禁閉室的總共有多少人? 夏總督察長復華:禁閉室現在都沒有收容人了。 呂委員學樟:一個都沒有? 夏總督察長復華:沒有收!沒有收! 呂委員學樟:全都移到一般的? 夏總督察長復華:不是,禁閉室已整理好,並開放了9所禁閉室,但還沒有單位將犯錯的人送到禁閉室處分。 呂委員學樟:意思是這段期間都沒有人犯錯? 夏總督察長復華:有人犯錯,但可能沒有受禁閉處分,而是受其他的處分。 呂委員學樟:本委員會在禮拜一通過提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若順利通過三讀,往後像洪仲丘這種違法禁閉、悔過的情形,就可向法院聲請提審、主張見官,以防止再有下一個洪仲丘案發生。因此,國防部是否應儘速修訂陸海空軍懲罰法,讓處以悔過之人得聲請提審,好不好?這有沒有在做?修了嗎?提出了嗎? 主席:請國防部資規司王司長發言。 王司長天德:主席、各位委員。有。我們這次修訂的懲罰法已將提審納入了。 呂委員學樟:國防部版本有否報行政院院會,再送到立法院?院會通過了嗎? 王司長天德:我們現在已經交給國防部法規會進行法案修正。 呂委員學樟:已經有做是嗎? 嚴副部長德發:有,這個案子在我們法規會了。 呂委員學樟:希望能配合提審法的進度,儘速加以處理。 周司長志仁:這個月17日將召開法規委員會討論,討論後就會送出去。 呂委員學樟:這對軍中人權是一大進步,希望國防部能夠重視。 嚴副部長德發:已經納入了! 呂委員學樟:本席也建議國防部在這次修法中,應明確規範凌虐的定義,尤其應一併考量身體與精神之凌虐,因為凌虐不只是用合不合理的方式,直接對下屬身體或健康造成損害,也可以用貶損尊嚴,對下屬惡意嘲諷或加劇其職務之方式,導致下屬精神受損,你們在這個過程中,應該比我們更加清楚。 在這次修法中,我們希望以強化軍中人權為核心,使凌虐與軍事訓練能有明顯區分,希望能做到這一點。此外,我們也希望國防部在制定訓練準則時,就如同你們所回答的,應把握法律的明確性原則!也應一併納入正當程序原則與權利救濟程序,這樣才較為周延,本席要特地利用這個機會來提醒國防部。 第二,軍監現在都廢止了嗎?軍審都移轉到一般法院了? 嚴副部長德發:1月13日會全部移出去。 呂委員學樟:1月13日就會全部移轉? 周司長志仁:1月13日將人犯移出去,17日交接。 呂委員學樟:現在軍監裡有多少人犯? 周司長志仁:目前為62名。 呂委員學樟:比例很小。軍監移到一般監獄時,雖然你們人數不多,但是全國24所監獄中,就有21所超收,法務部原規定每人為0.7坪,但高雄第二監獄總共有2,672名收容人,平均每人只有0.31坪,換言之,就是1個人的位置卻有2個人在使用,等於超收了一倍,就像在擠沙丁魚一樣!以去年的101年來看,一般監獄收容6萬6,106人,但法務部核定的只有5萬4,593人,換言之,就是超收了1萬1,513人,超收比例為21%以上,像在擠沙丁魚一樣,晚上站起來上廁所,回來就沒有地方睡了,所以情形非常嚴重!現在又加上這62人去一般監獄,真的是擠上加擠,這樣要如何兼顧人權?所以反而無法兼顧到,還會造成囚情不穩!現在剩下幾個軍監? 周司長志仁:1個軍監、2個看守所。 呂委員學樟:這些軍監將來可不可以直接移交給法務部? 周司長志仁:有! 呂委員學樟:讓它們當作一般監獄使用,而且大部分的軍監都在營區或管制區內,不僅有助安全維護,也可節省很多經費。否則要由法務部興建監獄,第一個問題是沒錢,第二是找到地方要蓋的時候,不但緩不濟急,而且地方也會全部反對。就像我處理新竹監獄一樣,不僅與國防部溝通好了,而且國防部也願意將波羅一帶的土地提供給法務部,但卻遭地方反彈,有些是選舉考量,有些則是其他考量,因而造成今天人滿為患的情形。我們軍監廢掉後,雖然人數不多,但在一般監獄本來就人滿為患了,再加上這些人,對他們的人權仍是有所影響,所以請國防部思考,我也會請法務部多與國防部溝通協調,好讓軍監移轉給法務部,相信能藉此紓解監獄人滿為患的超收情況,好不好? 嚴副部長德發:這方面有與法務部初步協調,我們會將台南監獄及北部看守所這兩個地方移交法務部,時間是1月17日,大概可多收容一千七百餘人。 呂委員學樟:如此就可稍微紓緩一般監獄的超收情況了,謝謝。 嚴副部長德發:謝謝召委。 主席(呂委員學樟):請王委員惠美發言。 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項議題對法務部的重要性好像沒有那麼強,但這樣也好,今天由副司長列席,我們比較可以談心裡的話,因為副司長不像部長有政治任命或各種立場! 請教副司長,壹週刊報導黃總長把與司法關說案無關的監聽譯文也交給總統,目前法務部瞭解的情況為何?有沒有此事?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何副司長說明。 何副司長俊英:主席、各位委員。我也是今天早上才剛看到…… 王委員惠美:才剛看到? 何副司長俊英:是! 王委員惠美:你們會不會針對此事去瞭解? 何副司長俊英:部裡對所有輿情還是會去瞭解,當然也要與特偵組進行瞭解。 王委員惠美:就你職位上的瞭解,政治偵防是否也是特偵組的工作項目之一?是還是不是? 何副司長俊英:法務部沒有這個工作。 王委員惠美:若報導屬實,你認為特偵組要不要廢掉?總長要不要下台?就你的認知而言,這沒有什麼政治考量,所以就你的良心來說呢? 何副司長俊英:我不能代表自己個人的…… 王委員惠美:就你的訓練過程而言,誠如你所言,特偵組沒有做政治偵防的工作,假使真的做了,你認為是對或不對呢?說下不下台太嚴重了,你也不太敢講。 何副司長俊英:檢察官當然不適合做什麼政治偵防的工作。 王委員惠美:有guts一點,對或不對呢? 何副司長俊英:如果有做政治偵防,會有一些公評。 王委員惠美:你講得很保守,現在來談今天的主題,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有關管收、解送、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也有凌虐的罪,可是在本條中並沒有很清楚的定義,你們在執行上有沒有什麼困難呢? 何副司長俊英:在我當檢察官的過程中,好像沒有遇到這方面的困難。 王委員惠美:公務體系在押解人犯時,有些人可能會不聽話,你們對凌虐的判定有沒有什麼困難呢? 何副司長俊英:沒有。 王委員惠美:在這次的修正提案中,國防部將凌虐的構成要件,排除了所謂因教育、訓練、勤務、作戰及軍事必要等,本席要問的是,軍人的生活作息算不算呢? 主席:請國防部嚴副部長說明。 嚴副部長德發:主席、各位委員。生活作息融入到教育訓練、生活教育及生活管理中。 王委員惠美:軍事過程全都包含在裡面了,連生活作息都包含在內。 嚴副部長德發:對,24小時的生活管理等也都包含在教育訓練之中。 王委員惠美:你們又無限擴張了,這是因為洪仲丘事件過後,你們發現軍官不太敢訓練阿兵哥,你們才會修法,就是在所有受訓過程中都不至於構成凌虐,所以就可以放心訓練,是不是這樣呢? 主席:請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周司長說明。 周司長志仁:主席、各位委員。不是,我們所有的訓練都有相關的準則依據。 王委員惠美:準則依據也是你們自己編的。 嚴副部長德發:報告委員,我們因應軍審法的修正,將來都是由法務部來審理軍方的案件,因此我們將陸海空軍刑法的凌虐罪作一明確規範,將來也方便民間及司法…… 王委員惠美:依你們的說法,幾乎都涵蓋住了。原本我以為字面上的教育、訓練、勤務及作戰會讓你們綁手綁腳。剛才我會先問法務部的原因,在於他們也有凌虐罪,由於無法用有限的文字去涵蓋無限的行為,我怕未來這個法在修正之後,你們反而會變得綁手綁腳。 嚴副部長德發:在第四條中有講到,有關執行教育訓練勤務的教範、範圍及遵循事項,在大院通過母法之後,我們國防部還會…… 王委員惠美:所以在所有受訓過程當中都不用擔心嗎? 嚴副部長德發:我們會詳細去訂。 王委員惠美:你們會再詳細去規範! 嚴副部長德發:謝謝委員指導,我們會再規範。 王委員惠美:不要為了解決部分問題,其他的又都不對了,好不好? 嚴副部長德發:我們還會再詳細規範。 王委員惠美:此次軍法院也提出釋憲,軍法官非常不滿意,因為目前你們定義他們為所謂的法制官,他們認為整體的待遇比過去的軍審官還不如,你們的看法是什麼呢? 周司長志仁:報告委員,這兩個釋憲案,國防部事前並不知道,兩個軍事法院在受理個案時,發現在適用法律上有違憲之虞,基於職權就直接向司法院提出。 王委員惠美:他們認為你們對他們的安置不夠好,你們的看法是什麼? 周司長志仁:現在的安置是臨時發生的事情,我們還是要依法進行,每一個人的安置都做了。 王委員惠美:現在是安置為法制官。 周司長志仁:在國軍基層聯兵旅以上的單位,落實至部隊去依法行政,做宣教、法治及預防犯罪的工作。 王委員惠美:你覺得這個位子有必要嗎? 周司長志仁:當初每個人來時都以為可以當很崇高的軍事檢察官或軍法官,現在一下子變成…… 王委員惠美:落差很大!他們原本是軍法官,現在變成要去做宣導工作。 周司長志仁:這是認知的問題,我也告訴軍法人員,國防部需要軍法人員,但不是需要軍法人員去處理偵審案件。 王委員惠美:這是不得不的處置,我建議可以利用這個機會,讓我們的役男可以有很好的法律教育。 周司長志仁:是,謝謝委員。 王委員惠美:本席請你們務必要安撫好,讓他們心甘情願去做宣導,否則鬱卒去做的效果會差很多。 嚴副部長德發:我們會做好安撫的工作。 王委員惠美:現在你們有一個軍人監獄及兩個看守所。 周司長志仁:是。 王委員惠美:現在你們移撥一個軍人監獄及一個看守所,左營的是有什麼問題呢? 周司長志仁:在左營軍區裡面,進出都是軍事管制,所以非常不方便。 王委員惠美:你們的業務都移交給人家了,你們的地方也應該要移交給人家。少了一個看守所,看可以劃哪部分的軍營給人家,以解決現在監獄人滿為患的問題。 周司長志仁:是,我們會與法務部…… 王委員惠美:依據政府現在既有的政策,未來勢必會走向募兵制,因此很多役男根本完全就沒有軍事訓練了嗎? 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呂調辦事法官說明。 呂調辦事法官煜仁: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應該是。 王委員惠美:過去軍事法庭的業務移交到司法院,在你們完全沒有相關背景的情況之下,未來你們要如何去判案呢?未來你們在法官訓練的實習過程中,有沒有可能會派人到軍隊去受訓呢?這些司法官願不願意去呢?有沒有人會填這項志願呢?還有你們如何克服相關的問題呢? 呂調辦事法官煜仁:關於軍事專業的部分,現行的規劃是透過專業課程的安排,請有這方面專長的學者專家來做課程的講解。 王委員惠美:只做課程的講解,如果沒有親身去體驗的話,有時候是無法用同理心去感受啊!如果沒有到軍中生活過,怎麼會知道軍中的要求是合法或非法的、是訓練或是磨練及惡意的呢?就如一般民眾以為公部門只知道躲在辦公室辦案,完全不知道民間疾苦。 呂調辦事法官煜仁:我們會視實際上的案件辦理狀況及需求來做課程調整,或是如委員的建議…… 王委員惠美:有沒有可能開放到軍中實習呢? 呂調辦事法官煜仁:目前司法官的訓練階段確實有安排到行政機關去實習的課程。 王委員惠美:是安排或自願的呢? 呂調辦事法官煜仁:由於名額有限,有時雖然是學員自願去的,但不一定能達到自己的願望,所以這部分往往是用抽籤的方式來進行。 王委員惠美:抽籤還是沒有辦法解決問題,有哪幾個人願意到軍中去過那種生活呢?你們再想一下,他們的業務被你們接手了,你們總是要去瞭解人家嘛! 呂調辦事法官煜仁:是。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陳委員鎮湘、鄭委員天財及陳委員歐珀均不在場。 請李委員桐豪發言。 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謝謝主席給本席10分鐘的發言時間。今天的議程是審查「陸海空軍服制條例修正草案」案,很多委員關心其他的事情,但本席關心的是軍人的服裝,因為本席認為軍人有好的服裝,可以提振士氣、可以增加社會對軍人的尊重,甚至在募兵制方面也會有很好的成績,如果服裝都不行的話,募兵方面可能會困難重重。 副部長,在座很多星星將官,他們的服裝有多久沒有修正了? 主席:請國防部嚴副部長說明。 嚴副部長德發:主席、各位委員。上次修正是96年,今天是最新的一次。 李委員桐豪:今天只是修正少數部分的服裝,例如野戰服裡的官階及換色。 嚴副部長德發:是,今天的修正主要是針對迷彩服。 李委員桐豪:就服裝設計本身,什麼時候開始就沒有修正了?今天的將官都太年輕了,所以都不曉得嗎? 嚴副部長德發:這個問題我請資規司王司長來說明。 主席:請國防部資規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天德: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的軍服從民國70年開始穿著,但是那時候並沒有制定軍人服制條例將它法制化,一直到民國96年才法制化。 李委員桐豪:但現有服裝的設計本身呢?我記得我當兵的時候就是這個樣子了,民國70年的時候嘛,我是預官28期1978年畢業的,現在的服裝在我看來與之前並沒有什麼改變。 王司長天德:對,在陸軍、空軍方面的改變比較少,海軍有增加一些在其他不同場合、時機穿著的服裝。 李委員桐豪:所以軍服似乎可以開始考慮改變了。本席提供幾張圖像給大家看看,第一張英國女皇旁邊的軍官,這是musketeer的服裝,是英國時代的火槍軍官的服裝,確實是很耀眼,但我不會建議你們改成這種樣子。接下來這張圖像是現在英國王儲們穿著的軍服,除了有圓盤帽外,還有軟扁帽(beret),看起來也不錯啊,更重要的是衣服設計各方面讓人看來是很有威嚴及尊嚴的。接下來是美軍服裝的圖像,我們的服裝比較像是仿美軍服裝,但美軍的服裝有兩種顏色,上衣與褲子可以穿著不同的顏色,而且裝飾看起來也算是滿莊重的。接下來的圖像是泰國的軍服,雖然看來有很多累贅裝飾,但如果不是作戰而是在行禮的儀式下,這服裝看來也有其特別性。再接下來的這張圖像是不同的女兵服裝,中間那位女性的服裝特別突出,連俄國這種保守國家都請服裝設計師為女兵設計最新的服飾,這件服裝的顏色及款式都很特別,跟以前軍人服裝已經有很大的差異了。我是挑幾個圖像給各位看看,但反觀你們報告中的服裝圖像,真的是讓人一點興趣都沒有,我相信很多年輕人沒有興趣當兵了,這種服裝沒有特色,只能堪稱是一套服裝而已,而且是三十多年不變的服裝。副部長,為了提振國軍士氣,讓年輕人嚮往軍中生活,至少在服裝的設計上,是不是能請專家們為國軍各軍種、各兵種設計一套穿上去感覺很有榮耀的服裝,畢竟台灣是服裝設計的大國。 嚴副部長德發:謝謝委員的指導,目前三軍各部隊的服制是有傳承與傳統規範一路下來的,委員的指導是對我們的關心,希望能夠增加募兵制的誘因,至於委員提供的參考圖像,我回去後會請業管單位做一些重新設計的考量。 李委員桐豪:你們可以考量一下,本席認為如果軍官們與士兵們穿著禮服、常服出席,而大家看了之後是尊敬的,將會讓他們產生榮耀感,我相信也會有越來越多的年輕人願意參與。 嚴副部長德發:是,謝謝委員指導。 李委員桐豪:其次,陸海空軍服制條例中並沒有規定軍服的材質,在台灣濕熱的環境下,你們有沒有對官兵做最好的服務?在服裝材質方面做了什麼樣的安排? 王司長天德:法條中並沒有針對服裝材質做明確的要求,因為紡織業的改變滿快的,我們是不是要在法條中訂定…… 李委員桐豪:當然不要訂定,但你們平常…… 王司長天德:向委員報告,以服裝材質來說,我們有冬天與夏天的區隔,雖然樣式一樣,但不同季節是穿著不同材質的服裝。 李委員桐豪:這是軍常服的部分,但野戰服裝及作戰服裝是為了因應各種作戰的需求,這部分的服裝材質有沒有特別規劃?你們在這方面的進展如何? 王司長天德:這個部分我請專業的業管單位來說明。 主席:請國防部後次室蕭次長說明。 蕭次長維民:主席、各位委員。野戰服的部分已經完成研製,因應整個世界潮流趨勢,原來的野戰服也預定在明年改為數位迷彩服,在材質部分也做了深入的研究,找到最適合台灣作戰環境與氣候的材質,這個部分都已經完成了,沒有問題。 李委員桐豪:是否防水、防火?透不透氣? 蕭次長維民:透氣性是絕對有的…… 李委員桐豪:但不防水? 蕭次長維民:防水可能…… 李委員桐豪:艦艇官兵在海上的話還需要防火,有嗎? 蕭次長維民:所謂防火就是減少這些化學的…… 李委員桐豪:對! 蕭次長維民:失火時不容易沾黏在皮膚上,這些我們都有考慮到。 李委員桐豪:雖然現在台灣的紡織業式微,但我們是特殊性紡織品的大國,有非常多特殊性紡織品,如果國軍有需要,應該與紡織品相關研究中心進行溝通並提出需求,讓他們去發展,一方面可以促進國內產業發展,另一方面也可以幫助國軍在執行任務時能夠更加方便與舒適,在這個方面,我希望國防部不要純然的不去改變,畢竟台灣有這個實力,我一直認為台灣的經濟實力可以支援國防,以後勤來說都有能力,問題不大,只是需求應該由國防部提出來,所以我希望國防部在這方面能多加把勁,我曾經看到英國對其士兵的服裝設計是積極的要求科學家去研究出他們需要的服裝,這方面我希望國防部也能夠深入研究,可不可以? 嚴副部長德發:謝謝委員指導。 李委員桐豪:最後一個問題跟你們沒有關係,但我相信你們有絕對的影響力,南沙群島的太平島駐軍雖然是海巡署官兵,但他們在白色沙灘上穿著黑色衣服,這是怎麼回事? 嚴副部長德發:報告委員,這是由海巡署自行決定的。 李委員桐豪:你們有沒有向他們提供建議?不能只是提供訓練。連基本的隱蔽、掩蔽功能都無法達到,我不懂海巡署在做什麼,是在招搖嗎?我們今天討論野戰服裝,還要把它電腦化,讓它迷彩,結果呢?結果我看到海巡署官兵在白色沙灘上穿著黑色衣服,我真的深不以為然。我希望國防部運用你們的影響力,告訴海巡署去做服裝改變,好不好? 嚴副部長德發:是,我們會轉達。 李委員桐豪:穿個短褲都比他穿長褲要好。 嚴副部長德發:謝謝委員指導。 主席:報告聯席會,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蔣委員乃辛、邱委員文彥、孔委員文吉、黃委員偉哲、黃委員文玲、吳委員育仁、蘇委員清泉及楊委員麗環均不在場。 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許多委員仍然關心募兵制的問題,這個議題昨天在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也討論過,我們看到今年國防部募兵的執行率大概只有28.6%,昨天你們在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表示希望能透過調整薪水的方式來增加募兵制的誘因。請問副部長,為何你們想調整的薪水幅度是4,000元而不是1萬元?請問調整4,000元的標準在哪裡? 主席:請國防部嚴副部長說明。 嚴副部長德發: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募兵制的配套措施,我們分別就三個層面:從待遇…… 吳委員宜臻:我的問題是4,000元是你隨便喊的價碼,還是真的有精算過,算過國家財政的負擔?如果要增加薪水的誘因,照理說你應該要算過國家財政的負擔,或者是考慮過外面平均的薪資行情,請問增加4,000元是亂喊的還是憑感覺? 嚴副部長德發:報告委員,這部分請業管司長說明。 吳委員宜臻:請問4,000元這個額度是怎麼定出來的? 主席:請國防部資規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天德: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募兵制志願役的待遇,當初我們在政策推出時就以兩倍工資當作推動募兵制的規劃,事實上按照現在的…… 吳委員宜臻:現在民間的平均薪資水準,根據主計總處的統計,如果按照國民年所得換算回來,每月平均薪資至少都在四萬五千元以上,很多勞工都說「怎麼都不是我,我怎麼拿不到四萬多的薪資?」你們的薪資水準是兩萬九,再加上4,000元變成三萬三,你確定這個薪資符合社會一般的薪資行情水準嗎? 王司長天德:請容我繼續說明。我們所規劃的兩倍工資,若以目前的基本工資19,047乘以2大約要三萬八千元,現在進入軍中第一個階級的職務薪資是29,625元,距離三萬八千元的差距將近8,000元。所以我們當初考量時,就跟委員剛剛講的一樣,第一,我們當然希望能夠一次就達到兩倍工資,這是基本條件,但是我們也跟其他相關的部會針對國家財政的狀況做過研討,最後我們決定採取兩階段調整方式,第一階段先以調增4,000元作為目標。 吳委員宜臻:什麼時候會再調整4,000元? 王司長天德:到時候我們會再跟行政院…… 吳委員宜臻:我覺得這是喊價式的,如果真的有數據,符合國內的薪資水平,然後也有一些比較大的誘因,增加募兵制的執行率,可以提高一般年輕人應募從軍的意願。如果薪資調整一次到位,財政的缺口究竟有多大?你們要精算過,否則我們聽到的都是喊價。 王司長天德:不是喊價。 吳委員宜臻:我想請教副部長。國內的年輕人對於從軍這件事,除非是希望能有一個穩定的工作,又無法擔任教職或公務人員,或是出身於軍人家庭等其他特殊考量之下,否則一般家庭都不願意子弟從事軍職,因為從過去台灣的國際處境、兩岸的對立,到後來包含洪仲丘案的陰影等等,真的不容易。尤其,我們在討論退職年金的時候都發現一件事,就是軍中退伍的軍人都比較年輕,大部分都在45歲到50歲上下退伍,說實話,他們退伍之後手上拿著一筆退職金到底能做什麼?以目前台灣老年人平均餘命79、80歲來算,45歲到50歲等於人生只走到一半,此時從職場退休,你要他做什麼?昨天你們在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討論的是讓退伍軍人轉任文職,抱歉,在國家總員額法的管制之下,哪來這麼多文職員額讓你們安置退伍軍人,是不是?副部長,其實本席要討論的是,你們關於退伍軍人所謂的「轉職」應該著重在整個職能訓練,我知道你們設了一堆職業訓練,但是有一些長輩告訴本席你們的職業訓練沒什麼成效,他們自己都覺得沒有什麼用。你們的職業訓練不能發揮作用到底是因為退伍軍人後來自己覺得銜接不上社會,還是你們的職業訓練的種類銜接不上社會?這是一個問題。 第二,其實我後來發現確實有一種現象,退伍軍人都自我調侃說自己在做「三保」的工作,請問副部長,你知道何謂「三保」工作嗎?我告訴你,「三保」就是保全、保險跟賣寶塔,網路上都這樣說耶!我們最常看到的大概就是最辛苦的保全工作,軍人在軍中服役時on duty,退伍後加入保全公司也是on duty,辛苦耶!結果戰鬥役的軍官若完全沒有其他諸如機械的技能,沒有參加職業輔導,最後退伍後只能選擇「三保」工作,請問年輕人願意從軍嗎?不願意嘛!他也擔心自己老了之後要變成老警衛、老管理員,沒有整體的退伍規劃。請問副部長,無論加薪4,000元也好,甚至調薪一次到位,這真的是解決問題的方法嗎? 嚴副部長德發:報告委員,關於薪資調整一事,我們本來希望一次到位加薪8,000元,讓軍人起薪能達到基本工資的兩倍,但考慮到政府的財政負擔,所以決定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先調整4,000元,這是第一點向委員回應的。第二,我們非常重視剛才委員提出來的問題,這的確是個問題,就是退役的軍士官、兵將來如何跟社會接軌,這是很重要的,就是生涯規劃。 吳委員宜臻:請問有沒有那種原來具多國語言能力,但進入部隊之後用不上的?或者原來念機械的,後來無論是投身志願役或是報考專業軍官,但入伍之後他的專業都用不上的?久了之後他也跟不上,要他運用原來的專業再回去接受職業訓練也不可行。現在職訓所的職業訓練都不是高階的,但台灣社會需要的主要是高階的、精密的技術,怎麼可能透過幾百小時的職業訓練就能夠讓他回歸社會呢?你們讓年輕人放棄自己原來的專業,但軍中的在職進修或在部隊進修跟後來他們退職後的銜接,我認為做得不好耶! 嚴副部長德發:報告委員,第一個就源頭來講,他進來的時候,我們會讓他們填寫表格,在選擇單位時都會結合他在民間的專長,包括我們現在的義務役人員在選擇部隊時,也都是結合他在民間的專長,如此可學以致用,這是一項原則。其次,在進來之後,除了本務的軍職專長訓練之外,勞委會…… 吳委員宜臻:基層軍官有很多屬於戰鬥職,沒有什麼專長,那要怎麼辦?難道要他們去學煮菜嗎?我的表哥、堂哥就是參加你們的廚師訓練班,但生意很難做,因為不需要那麼多的總舖師。 嚴副部長德發:在退伍前半年會有職訓的規劃,另外,勞委會在國軍各單位有設立職訓單位,訓練民間所需的專長。 吳委員宜臻:我認為應該調整,我手上的資料顯示這些訓練是不夠的,到底問題出在哪裡?你有沒有針對參加職業訓練的軍官弟兄們去瞭解,為什麼這些軍官、官兵經過訓練之後還是沒有辦法和社會銜接?這些技能訓練到底哪裡出了問題?這些參加訓練的人有什麼感覺?他們回歸社會之後找不到工作,你們把這些已經退役的弟兄們找回來,問清楚為什麼他們會和社會銜接不上?好好面對現實才能解決將來募兵制的問題。我們不希望重蹈覆轍,因為我們的國家真的花了很多錢給這些退役的軍官,如退職金、每個月的給養金等等,在這方面我們並沒有花太少的錢,但當他們回歸社會時還是遇到挫折,所以副部長應對此重新檢討。本席在此質詢只是要告訴你,加4,000元或加8,000元都不是問題,關鍵不在這裡,即使國家財務足以負擔,就算加多少,好人家的子弟還是不會來,因為父母不敢把小孩交給國家。一方面是怕訓練時再發生洪仲丘事件,另一方面是擔心退役之後中年失業只能去當保險員或保全,這樣很可憐,在軍中是指揮別人,40幾歲退役後是被全部的住戶指揮,是保全公司在指揮他,這種人生的挫折讓人受得了嗎?這部分真的要重新檢討,這個制度是可行的,但到底哪裡出了問題?為什麼會和社會銜接不上?請你們回去研議一下,請你們的聯絡人在下會期告訴本席到底要採什麼方向,你們可以做一些簡單的訪查或調查嗎? 嚴副部長德發:我們一直在檢討。 吳委員宜臻:第二個要談的部分是有關美國的制度,美國到處去打仗,他們必須有比較高額的誘因吸引國民參加部隊,所以他們有一種較高額的單次退職金,我們目前有這種高額單次退職金的制度嗎? 王司長天德:目前我們軍人的退職給與分為兩種,一為退伍金,一為退休俸,退休俸是按月領,退伍金是一次領。 吳委員宜臻:領多少?本席只在乎領多少。 王司長天德:按年資。 吳委員宜臻:犧牲4年的一兵或二兵可以領多少? 王司長天德:20萬。 吳委員宜臻:只有20萬,這連付國內私立學校一年的註冊費都不夠,如果一位年輕人想到國外唸書,家中要做階級翻轉都沒有辦法,又因為在大學時期已經負債,也無法向銀行借款,因而願意奉獻4年或6年的時間給你們。但20萬如何能讓他到國外唸書?如何能讓他轉職到下個人生階段?難怪年輕人不要來,20萬真是開玩笑,單是付國內私立大學一年的註冊費都不夠,還不包含生活費。本席現在談的是募兵制執行的成效和人才養成的過程中,你們要看重年輕人的未來和選擇,他們如果真的要投身軍旅顯然是因為他們的資源不夠,所以願意犧牲他們人生最精華的時間奉獻給部隊,但你們能給他們什麼?有時候他們並不是在乎退伍之後一個月領個3,000元、6,000元或11,000元,那根本不痛不癢,請問,在25歲退伍後每個月領3,000元,日子能過嗎?美國制度裡的高額退職金就是吸引年輕人投效軍旅的方法,為什麼我們不能參採?如果以每個二兵、三兵加8,000元,募兵募20,000人來算,還是要花很多錢,真不知道你的財政想法是什麼。對於某些特定的部隊,如戰鬥部隊等需要高度訓練和體力的部分,有沒有可能考慮高額的單次退職金制度? 嚴副部長德發:我們就這方面都有提出相關的配套意見。 吳委員宜臻:你們有提嗎?我們並沒有看到。 嚴副部長德發:我們在昨天的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跨部會的研討中都有提出相關的配套,會後有時間再向委員做詳細的報告。 吳委員宜臻:在募兵制執行率這麼低的時候是不是要整體的檢討、調整?你們不要在送出來的財政規劃中光是說明這次募兵要募25,000人、每個人調高4,000元或8,000元、國家總體財政要增加多少。本席建議你們針對一些特別的戰鬥部隊考慮採用單次高額退職金的制度,因為這些特別的戰鬥部隊真的需要體力比較好的年輕人來犧牲奉獻,那些年輕人可能是體專畢業的,也可能沒有一技之才,你們提供的單次高額退職金搞不好是他們人生的一個選擇。他們可能認為犧牲人生最精華的4年或8年可以換取下一階段的人生,他們可以利用這筆錢出國、做生意、幫忙家裡解決一大筆債務,很多人是持著這種想法,如果只是給與退職金,一個月領個8,000元、10,000元能夠解決什麼問題?20萬算什麼? 嚴副部長德發:除了剛才講的8,000元外,另外針對戰鬥部隊還有戰鬥部隊的加給。 吳委員宜臻:我知道,那是服役期間的薪水,但他們不必過日子嗎?本席講的是退職、退役的部分,退伍給養的部分應該調整,因為隨著募兵制的實施,他們可能不會一輩子讓國家養,他們有不同階段的人生規劃,你要面對這個現實。你給年輕人機會,相對的國家也需要仰賴這些年輕人,所以應該有不同的退職酬勞金、退職給養的方式,讓他們可以有不同的人生規劃與選擇,本席希望在下次的報告中可以看到這些。 嚴副部長德發:我們可以向委員報告。 吳委員宜臻:好,本席明年再問你們。最後,本席針對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提出一個問題。第四十四條修正條文中增列一項:「前二項所稱凌虐,指非因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必要,使軍人受凌辱虐待之非人道待遇行為。」其中的重點在「非因訓練」,如果透過勤務指揮的方式而加重某人的勤務,也就是利用勤務調派的方式特別的去整某人,這樣算不算? 嚴副部長德發:我們會訂定細部的規範。 吳委員宜臻:問題是大部分的爭議可能都不是發生在「非勤務」的場域與時空,也就是透過變相的勤務指派而產生的爭議,所以這方面的內容要如何規範呢? 嚴副部長德發:我們會針對第四十四條所規定的教育、訓練、勤務、作戰等等訂定的準則、教範、規範。 吳委員宜臻:你們可以訂得很細嗎? 嚴副部長德發:國防部會召集各聯參研商。 吳委員宜臻:你覺得我們可以信任你們會訂得很細,可以處理我們所顧慮的軍中人權的部分嗎?本席要瞭解我們可以法律保留、空白授權到什麼程度?上次在院會協商時,本席一直在考量要不要特別針對「凌虐」加以定義,因為這一刀劃下去之後,有些案件在某個程度上可能會被認為不是凌虐,但事實上我們很清楚,這一刀劃下去之後,大部分的爭議就是在此。這一刀不劃還好,不劃的話很多有爭議的情況都可以提出指控,這一刀一旦劃下去,很多有爭議的部分會變成合法而不是凌虐,這時要如何舉證?如何主張?立法者要怎麼樣授權給你們?是不是要我們完全相信你們,以後有爭議的部分都屬於這個範圍,但這些爭議的部分在你們所定的命令裡可能統統不算凌虐,所以都不適用這一條。授權明確性是立法的原則,但這點在我們立法時並沒有看到。本席會提出這點是因為我們當初修正刑法第兩百八十六條凌虐幼童罪時,法務部告訴我們不必對凌虐加以定義,不必針對犯罪的態樣去分類;可以採概括的字句,用判例解釋,用非人道的定義做個案的琢磨。但國防部今天要求我們立法明確的在軍刑法中處理,你們要求我們這樣授權,如果沒有將範圍講清楚,本席對於這樣的修法持保留的態度。本席希望你們等一下提供你們要求我們授權部分的相關資料,如何謂教育訓練、何謂勤務指派、何謂過當的勤務指派、何謂不當的勤務指派、何謂違反人道的勤務指派等等,這些都是有爭議的部分。本席對於這個修法是有疑慮的,原本本席是傾向於留給個案處理,你們不要那麼不相信司法,即使將來軍法官的部分沒有進入地方法院,你們也不要那麼不相信司法。本席個人認為凌虐的定義越寬鬆,對個案的形成越有貢獻,但你們硬要弄得這麼清楚,因此請你們在立法之時告訴我們,我們要授權給你們的部分是哪些,不要不明確,因為我不可能同意概括授權。 嚴副部長德發:是,業管單位已經完成規劃,謝謝委員。 主席:將來如果我們對他們所訂出的準則、標準有所疑慮,雖然準則、標準是行政命令,但我們可以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將其抽出來審查。 請蔡委員煌瑯發言。(不在場)蔡委員不在場。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要請教幾個有關陸海空軍服制條例修正的問題。在軍常服、軍便服的部分,為什麼只有海軍的軍常服中有女性褲裝,陸軍、空軍沒有? 主席:請國防部海軍司令部高參謀長說明。 高參謀長天忠:主席、各位委員。軍常服都沒有女性褲裝,軍便服才有。 尤委員美女:海軍軍常服有女性褲裝。 高參謀長天忠:夏季丙式有女性褲裝。 尤委員美女:為什麼海軍夏季軍常服有女性褲裝,陸軍、空軍為什麼不能有夏季的女性褲裝?既然夏季有女性褲裝,為什麼冬季不能有褲裝?女性穿褲裝有礙觀瞻嗎?如果不會,為什麼海軍夏季的軍常服有女性褲裝,冬季沒有?為什麼陸軍、空軍都沒有女性褲裝? 高參謀長天忠:陸軍有,在第32頁和第34頁。 尤委員美女:那是軍便服,不是軍常服。 高參謀長天忠:海軍是把甲、乙、丙三式都放在裡面。 尤委員美女:我是問你陸軍、空軍的軍常服中有沒有女性褲裝? 主席:請國防部嚴副部長說明。 嚴副部長德發:主席、各位委員。軍常服沒有。 尤委員美女:為什麼沒有?當然以往都沒有,也沒有人會管你們制服怎麼穿,但今天你們花了精力去修改陸海空軍服制條例,卻只是將所謂的「服用」改為「穿著」,如果只是這樣,我認為沒有必要修改。今天整個社會的思想都改變了,軍中也要推動性別平等,為什麼只有海軍的服制裡有夏季的女性褲裝,陸軍、空軍沒有女性褲裝?或許你們會說因為女性穿褲裝不端莊,所以不能有,但我發現海軍有女性褲裝,穿起來也很端莊,為什麼陸軍和空軍不能有?為什麼海軍只有夏季有女性褲裝,冬季沒有? 高參謀長天忠:我的看法是因為海軍要上下舷梯,一般來講穿長褲比較方便。 尤委員美女:陸軍和空軍不必爬樓梯嗎?空軍不必上飛機嗎? 高參謀長天忠:海軍的梯子比較陡。 尤委員美女:女性穿褲裝有什麼不可以?以前學校的女學生只能穿裙子,經過多少的奮鬥才讓學校將褲裝解禁,現在軍中也在大變革,要改為募兵制,募兵制為什麼找不到人?這表示軍中很多的文化需要大變革,現在正是改變的時候。所謂的變革並不只是枝枝節節的改變而是整個思想的大變革,這就牽涉到要不要鼓勵女性從軍的問題,如果要鼓勵女性從軍,那麼要不要考慮整個環境對於女性是否友善?如果連最基本的、每天要穿的衣服都被限制,限制只能穿裙子不能穿褲子,這樣合理嗎? 嚴副部長德發:軍常服和軍便服的穿著時機不同,平常穿軍便服的時間比較多,所以有長褲,軍常服通常用在正式的儀式,比如元旦晉升典禮…… 尤委員美女:海軍的軍常服裡也有一款女性褲裝,你說女性穿褲裝不適合正式的場合嗎? 主席:請國防部資規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天德:主席、各位委員。委員講的有道理,軍常服是在比較正式的典禮穿著,委員的意思是女性在參加正式典禮時穿著褲裝並不是不莊重。 尤委員美女:沒有錯,時代潮流已經改變了。 王司長天德:我同意委員的意見,這可以列入以後我們研修的參考,但我要說明的是海軍丙式軍常服裡有女性褲裝,可能是因為海軍現在針對丙式軍常服和甲式軍常服使用上的不同…… 尤委員美女:因為時間的關係,我沒有辦法再和你們爭論,我只是把這種想法提供你們,希望你們能夠改善。事實上有些人真的不適合穿裙子,你們卻非要她穿裙子不可,而且在軍中除非參加典禮要穿得很正式,工作時可能要跑、要跳,穿著裙子,還要穿高跟鞋,怎麼做事?當然平常穿的是軍便服,但軍常服一年只穿個一次、兩次嗎?上次審查預算時你們說因為所有的制服是經常要穿的,所以需要每年編列預算,需要每年更新。既然要經常穿著就要讓他們能穿著便於工作的衣服,而且女性穿著褲裝並不表示不端莊、不尊重、有礙觀瞻,因此我希望不管是陸、海、空軍,不管是軍常服、軍便服,女性都應該有褲裝,你們可以規定在什麼場合非穿裙裝不可。 嚴副部長德發:謝謝委員指導。 尤委員美女:這部分希望你們能改善。關於洪仲丘案,軍審移到地方法院後,我們發現很多證據都沒有移交,包括洪仲丘和宋昀燊的懲罰令沒有移交給桃園地院,移交給桃園地院的卷證裡查不到這個懲罰令。國防部高等軍事檢察署在偵訊徐信正和其他證人時都有提示該證物,也就是說在軍中審理時有這些證物,移交到桃園地院或桃園地檢署時這些證物就不見了,你們的說法是遺失了。另外,卷證裡的筆錄只有影本沒有原本,甚至證卷重新整理後發現有缺漏頁的情形,桃園地院向你們調的時候,你們才把原本送過來,對於缺頁的情形,你們解釋說是行政疏失;相關休假差勤的紀錄,你們以前稱說遭到軍檢扣押,但是桃園地院確認移交的卷證裡面沒有這些證據,要求你們回覆,你們到現在還沒有回覆。另外,他們向你們調閱輪值表和派車單,你們也推託說遭到扣押或已經遺失,如果是扣押的話,為什麼沒有送到桃園地院?這麼重要的證據會遺失嗎?軍中遺失資料是何等重大的事件,你們能夠信口雌黃嗎?另外,你們扣押的衛哨輪值紀錄表和扣押物清單所載數量不符,難道你們沒有扣押筆錄嗎? 三軍總醫院提供的急診室錄影光碟又因為燒錄瑕疵而無法讀取,這是何等重要的證物,這個案子又是眾所矚目的,軍檢竟然沒有去查驗和檢視就直接移交給地院,告訴地院說無法讀取,所以只有黑影像。桃園地院向你們調陸軍裝甲542旅戰情官工作紀錄、戰情日誌、電話紀錄簿、違禁物統計表、處理情形報告表,希望你們立刻回覆,不要繼續怠惰。 現在我們把軍審案件移到地方法院就是希望保障人權,昨天國防部法律事務司也表示,你們是很誠意地把所有的資料移交給地方法院。但是我們從洪仲丘的個案可以看出,地方法院在審理的過程中,要這個資料沒這個資料,要那個資料沒那個資料,你們到底在為誰袒護?本席希望你們能夠坦蕩蕩,如果真的有事情就誠實面對,不要把資料隱匿起來。關於本席剛才所念到的資料,請你們儘快查出來送到桃園地院,可以嗎? 嚴副部長德發:對於這個案子,我們絕對秉公依法行政,全案該移送的都移送了,詳細情形我請司長再補充說明。 主席:請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周司長說明。 周司長志仁:主席、各位委員。北部檢察署回文給桃園地方法院,表示他們沒有查扣到東西,調查後發現原來是機步269旅郭毓龍中尉講錯了,和事實不符合。 尤委員美女:這是你們已經起訴的案件。 周司長志仁:案件的東西,我們行政機關管不到,該怎麼移都會去移。 尤委員美女:現在國防部軍檢署非常不服氣,認為軍事審判為什麼要全部移到地方法院,因此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你們認為你們很稱職,可以做得很好。可是你們已經起訴的這些案件中,竟然有這麼多證據根本沒有扣押或是不見了。身為檢察官,你們在調查這樁引起數萬人上街頭的重要案件時,對於重要證據竟然只是一句「沒有扣押」、「遺失了」,這樣可以得到人民的信服嗎?你們還能說自己非常稱職、非常專業,把軍事審判案件移到地方法院是不合理的嗎?因此你們要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證明這樣的立法、修法是有問題的,能這樣講嗎? 周司長志仁:我相信軍法官都非常稱職,我們並沒有不服氣,我們是依照法律來進行,該移送的都移送了。今天有個人承認他陳述時講錯了,根本沒有扣押,他講成被扣押,我們已經回覆給桃園地院。我們不能因為一個人亂講話,就全部相信他。 尤委員美女:本席今天列出7點,希望你們能把證據儘快送過去。 周司長志仁:我們一定會轉達。 尤委員美女:好,謝謝。 嚴副部長德發:謝謝委員。 主席:報告委員會,登記發言的委員已全部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聯席會。委員潘維剛、潘孟安、林郁方及謝國樑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 司法實務對於凌虐行為之定義,係認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違反人道之凌辱虐待方法,使人於肉體或精神上不堪忍受而有殘酷感者,且客觀上亦須達於使人無法容忍之不人道程度。考量國軍部隊負有保國衛民之重大使命,而軍事教育、訓練、勤務及作戰勢必講求從嚴從難。若凌虐之構成要件不明,或以普通刑法相關條文中一般凌虐之解釋加以檢視,則各項軍事作為恐將動輒涉及刑責,使幹部不敢亦不願意施以訓練、派遣勤務。又嚴訓苦練為特種部隊必要訓練項目,然而於社會通念,該等行為恐已構成凌虐之要件。爰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修正草案,明確規範凌虐之定義。另外,參照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亦增訂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一「長官以強暴、脅迫、恐嚇、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使部屬行無義務之事」為構成要件,避免類此情形再度發生。 惟除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外,依據憲法第八條對人身自由之保障,且懲戒罰必須有法律之依據,受法律保留原則之拘束,並符合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等要求。若受懲戒人對於懲戒處分不服,得依法定程序尋求救濟。而軍人係「穿著軍服的公民」,雖負有保家衛國之神聖使命,惟其公民之身分並未改變,其基本權利仍應受同等之保障。於英美國家之人身保護令狀制度中,人身保護令狀係以法律程序保障基本人權及個人自由之重要手段。任何人若被拘押,皆可由自己或他人向法院請求審理拘押之合法性,並迅速獲得裁決。又既然司法院所提之提審法修正草案,目的為落實憲法第八條實質正當法律程序之規定及保障人權之意旨,並體現司法院釋字第708號及第710號解釋所揭櫫,非因犯罪嫌疑被剝奪人身自由者,應賦予其得即時聲請法院審查。建請國防部,似可參酌司法院所提之提審法修正草案之本旨,「人身自由保障與救濟程序」,將軍中管教之救濟制度比照提審法之立法精神,俾求保障人權。 潘委員孟安書面意見: 一、募兵制計畫 規劃欠周 我國募兵制計畫原規劃於103年底完成,常備部隊將完全由志願役人力組成,役男不再徵集服常備兵役,國防部並已於100年12月30日依兵役法第34條第4項規定,公告83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自102年起,改徵集接受4個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8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役男自102年起,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服役者,則依兵役法第25條第3項規定,服為期1年之替代役。 依該計畫,101年度較100年度僅增加募兵人數8千人,102年度及103年度則分別較101年度及102年度再增加1萬5千人。所稱先緩後增方式,係將需募人數集中在後兩年,希能在102年及103年兩年度共募得3萬人,惟此種緩兵之計,卻大大提高計畫達成之風險。 該項公告使大多數82年次(含)以前出生、尚未服役之役男認為在募兵制推動下,將改服1年替代役。然國防部於今年9月12日卻突然召開募兵制調整期程記者會,宣布因「志願役人力尚無法獲得滿足」、「82年次以前具1年兵役義務役男,……,規劃賡續徵集入營服務,以因應國軍兵力需求」、「已陳奉行政院同意調整募兵制『常備部隊以志願役人力擔任』之目標至民國105年底,……。」國防部因志願役人力招募不足而將募兵制實施期程延後2年,凸顯先期相關規劃與執行作為欠周妥。 二、募兵政策不透明 影響役男權益 國防部募兵制計畫雖經逾2年半之規劃準備期及計畫整備期,惟其需求最甚之志願士兵經100年度及101年度對外招募結果,各僅獲4,364人及5,271人,約僅及各該年度目標員額之半數;102年度將需求員額擴大為1萬7,447人,惟截至7月底亦僅募得2,464人(達成率14.12%),情況更趨惡化。102年度正值國防部所稱先緩後增、將大量增加志願役人數之第1年,但顯然事與願違。募兵不佳之事實,凸顯其先期相關規劃與執行作為均有欠周妥之處。據國防部統計,截至102年7月底止,國軍志願役人數13.3萬人甚且較101年底之13.6萬人減少3,000人,不增反減,顯示在此期間志願役人數呈現遞減現象,102年底欲達16.1萬人之目標顯遙不可期,更遑論於103年底躍增至17.6萬人之計畫目標數。 復由103年度國防部所屬單位預算中,國防部主計局僅以15.9萬人計算編列志願役人員薪餉可悉,國防部早於102年6、7月籌編103年度概算期間即已定調募兵制無法依原訂計畫於103年底實施,部分役男仍須被徵集服常備役。 事涉人民權益,卻遲至今年9月始向社會大眾宣布,亦有違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規定意旨,嚴重影響役男生涯規劃甚鉅,決策單位及主管應負起相關責任,並應就延後2年期間如何達成目標提出具體規劃,避免屆時再重蹈需調整期程之覆轍。 三、軍中濫權處分嚴重 國防部雖在施政目標「優化官兵照顧」項內提到:「藉暢通申訴反映管道、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完善權益保障機制及落實因公涉訟輔助等作為,保障官兵(眷屬)權益」。說明該等施政作為乃國防部近年所注重且持續推動者。惟據相關統計資料顯示,99年度至101年度國軍官兵申訴案件中,以遭受不當處分或冤屈不平類最為頻繁,而該等案件經受理審議後,竟有逾半數更改原處分,實顯軍中濫權處分情事頗為嚴重,相關政策並未落實,致基層官兵權益受損。 國防部於92年11月12日即訂有「國軍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設置暨審議作業實施要點」俾資遵循辦理。依實施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所稱官兵權益保障案件,包括應享權益受損害案件、遭受不當處分或冤屈不平案件、重大傷亡案件、兩性關係糾紛案件、因公涉訟輔助爭議案件、因國防部政策制定未及、不宜或因與其他法規牴觸影響個人權益及需跨部會協商案件、其他個人權益受損案件等。官兵如有發生該等案件,可向管轄之第1級委員會申請,如不服處分者,得向國防部官兵權保障委員會申請再審議。 據國軍各級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之統計,99年度至101年度國軍官兵每年透過權益保障委員會管道提出之申訴案件約在200件上下,如按上述實施要點所訂之官兵權益保障案件7項分類觀之,明顯以遭受不當處分或冤屈不平類案件為最主要,每年均占申訴總件數8成以上,99年度至101年度合計受理之578案中,該類案件即有486件,比率達84.08%,可見官兵遭受不當處分或冤屈不平,似為軍中常見情事,其中提出申訴並為權益保障委員會受理成案,為見諸檯面者,惟隱忍或不知、未及時提出申訴者,尚不知凡幾。 又上揭99年度至101年度遞狀申訴遭受不當處分或冤屈不平之486案經權益保障委員會審議後,據統計其中竟有254案經決議更改原處分,比率高達52.26%。換言之,近3年該類申訴案件經權益保障委員會瞭解並查證案情後,有逾半數為該委員會審認其原處分確有不當而更改原處分,顯見軍中各單位濫權處分情況頗為嚴重。尤其是102年7月發生陸軍下士洪仲丘於退伍前,因違規被移送關禁閉期間遭不當操虐致死案,多名涉案軍、士官分別被控以「共同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之處罰」、「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業務過失致死」「上官藉勢凌虐軍人致死」等罪嫌移送法辦並引發社會群情激憤,更令外界對軍中存在之濫權處分行為留下難以抹滅印象,除有損官兵權益及部隊向心力外,亦不利國軍軍譽及形象,實值國防部省思並引以為鑑。 林委員郁方書面意見: 1.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2月9日初審通過「提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範圍包括國軍的「禁閉」(將統一改稱悔過),未來若依照初審條文三讀通過,國防部在執行上有無困難? 2.國防部為何不思考成立「懲戒法庭」,由軍法官來針對部隊長申請的「悔過」案件進行裁定,這樣不僅可釐清法律爭議,也可發揮一定的懲罰效果,國防部意見為何? 3.海軍船艦在外海執行任務(如敦睦)時,若有官兵嚴重違規,艦長或指揮官可否直接施予禁閉或悔過處分?若可以,則「提審法」初審條文中所規定的「告知」與「向法院聲請提審」等程序,屆時將如何實施,因為當時船艦可能遠在千里之外,法院要調查或傳訊都有困難? 謝委員國樑書面意見: 本院委員謝國樑就國防部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修正草案,將凌虐之定義,界定為「非因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必要,使軍人受凌辱虐待之非人道待遇行為」。惟軍中人權問題迭爾發生,除了老兵學長在生活上之刁難為人詬病外,實際上藉由所謂的教育、訓練、勤務等事由而施以非人道的壓迫,甚至造成生命身體之傷害,更是時有所聞,為軍中虐兵的主要源頭。若依國防部之修正草案內容,則曾經發生之虐兵,類似情形在未來將有很大一部分可能躲在此保護傘下,以教育、訓練、勤務之名行不當管教之實,本修正反而成了賦予軍中不人道管教一把合法武器,對維護軍中基本人權不僅未有助益,且恐戕害更深。是建請研議,將修正草案之凌虐構成要件,修正為「非因作戰或其他軍事必要」,以期提升軍中人權維護之目的。 主席:報告及詢答完畢,各位委員如無異議,我們就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行逐條討論。請宣讀提案條文。 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四條  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凌虐軍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所稱凌虐,指非因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必要,使軍人受凌辱虐待之非人道待遇行為。 前項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必要之實施範圍及應遵行事項,由國防部定之。 長官明知軍人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包庇、縱容或不為舉發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蕭委員美琴等提案條文: 第四十四條  非因軍事訓練、勤務必要,而使人受凌辱、虐待等非人道待遇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使人受凌辱、虐待等非人道待遇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長官明知軍人犯前二項之罪,而包庇、縱容或不為舉發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蕭委員美琴等提案條文: 第四十六條之一  長官以強暴、脅迫、恐嚇、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使部屬行無義務之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陸海空軍服制條例修正草案部分: 第 一 條  陸海空軍軍人服制,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 二 條  現役軍人穿著之制服,分下列三種: 一、軍常服;其制式,如附圖一。 二、軍便服;其制式,如附圖二。 三、野戰服;其制式,由國防部定之。 現役軍人穿著軍常服、軍便服,應佩帶帽徽、帽飾及階級標識;其制式,如附圖三。穿著野戰服,應佩帶階級標識;其制式,由國防部定之。 前項以外應佩帶之各種標識,其對象、地區及式樣,由國防部定之。 現役軍人之制服、帽徽、帽飾及階級標識,依陸軍、海軍、空軍、海軍陸戰隊及憲兵加以區分。 第 三 條  現役軍人穿著軍常服之時機如下: 一、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 二、參加本國或外國大典或宴、酒會。 三、正式訪問或回訪友邦文武官員。 四、參加重要典禮或出席其他正式場合。 五、平時辦公或外出。 第 四 條  現役軍人穿著軍便服之時機如下: 一、參加軍人各種典禮。 二、平時辦公或外出。 第 五 條  現役軍人穿著野戰服之時機如下: 一、戰鬥。 二、各種演習或訓練。 三、營內、外操作。 四、平時辦公或外出。 第 六 條  現役軍人穿著制服時,依規定佩帶勳章、獎章及紀念章。 第 七 條  非現役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穿著本條例所定之制服: 一、退伍、除役軍人經國防部邀請參加慶典。 二、後備軍人依法晉任授階。 三、其他經國防部核准者。 第 八 條  現役軍人穿著之工作服、運動服、雨衣、夾克、毛衣、大衣、孕婦裝、便帽及擔任特殊任務或因國際禮儀所需服裝,其服式由國防部或其所屬機關(構)定之。 第 九 條  現役軍人穿著之制服、帽徽、帽飾、階級標識與其他標識、各種服裝、裡衣、裡褲、軍襪及軍鞋之籌補方式及對象,由國防部定之;其調國防部以外機關(構)任職者,得由該機關(構)委託國防部籌補。 軍事學校學生有關服裝之籌補,準用前項規定。 第 十 條  現役軍人穿著各項服制之場合、換季時間及第三條至第五條之時機,由國防部定之。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內容如下。 柯委員建銘等所提修正動議: 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修正動議: 行政院提案條文 建議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四十四條 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凌虐軍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所稱凌虐,指非因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必要,使軍人受凌辱虐待之非人道待遇行為。 前項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必要之實施範圍及應遵行事項,由國防部定之。 長官明知軍人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包庇、縱容或不為舉發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四條 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凌虐軍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所稱凌虐,指非因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必要,使軍人受凌辱虐待之非人道待遇或使不堪忍受而有殘酷感之行為。 假藉、逾越第三項之目的或利用生活管理之名義施以凌虐或逾越懲罰目的而施予懲罰者,以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處斷。 第三項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必要之實施範圍及應遵行事項,由國防部以準則定之。 長官明知軍人犯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而包庇、縱容或不為舉發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四條 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凌虐軍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長官明知軍人犯前二項之罪,而包庇、縱容或不為舉發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說明: 五、司法實務對於凌虐行為之定義,係認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違反人道之凌辱虐待方法,加諸於人,使人在肉體或精神上不堪忍受而有殘酷感者,均屬之;而凌辱虐待除重視被凌虐者之身心有無受創傷感受外,就凌虐者所施以之凌虐行為,客觀上亦須達於使人無法容忍之不人道程度。考量國軍部隊負有保國衛民之重大使命,而軍事教育(例如各梯次基礎、深造教育班隊)、訓練(例如寒暑訓、山訓、傘訓、基地訓練)、勤務(例如特戰、空勤、水下作業)及作戰(例如艱鉅作戰指令)勢必講求從嚴從難,作戰時更需克敵制勝,使命必達,復以國防事務多元化,類如災害防救法明定國防部主動協助救災、預置兵力等軍事任務,亦屬具高強度之軍事行動需求,倘若凌虐之構成要件不明,或以普通刑法相關條文中一般凌虐之解釋加以檢視,則各項軍事作為恐將動輒涉及刑責,使幹部不敢亦不願意施以訓練、派遣勤務,導致部隊訓練鬆散敷衍,執行任務怠忽散漫,軍紀蕩然無存,平時恐將引發危害事故頻仍,戰時必然臨陣慌亂無章,戰力低落,非但危及部隊官兵生命,進而嚴重影響國家安全,爰增訂第三項就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之「凌虐」為定義。 六、國軍各部隊因任務性質不同,應實施之教育內容、訓練科目及勤務種類各異,例如海軍陸戰隊兩棲偵搜大隊實施所謂「天堂路」之訓練測驗,學員於石礫堆上打赤膊攀爬、翻滾及施作蛙人操等動作,幹部時而在旁施以嚴厲訓斥或喝令反覆實施,目的在於激勵學員展現榮譽心及意志力,且此等嚴訓苦練亦為該特種部隊必要之訓練項目,惟在社會一般概念,該等行為恐已符合凌虐之要件,為避免審判者適用,有因個人心證之不同,衍生條文解釋歧異之虞,爰增訂第四項,授權由國防部就各項部隊教育、訓練、勤務及作戰派遣,或救災、演習期間之軍事應變作為,綜合考量其性質、目的、態樣、強度及必要性,訂定適切合宜之實施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俾供國軍幹部遵循,並有助於個案適用之判斷。 七、原第三項移列至第五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八、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建議修正說明: 一、第一項增訂「使不堪忍受而有殘酷感」之行為,藉以強化凌虐行為之主客觀評價標準並補強不確定法律概念之不足。 二、鑑於洪仲丘事件之教訓,為防止有假藉、逾越教育訓練之目的或利用生活管理之名義施以凌虐者,均規定以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處斷,爰增訂第四項。原第四項及第五項遞移為第五項及第六項。 三、本法授權國防部訂定有關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必要之實施範圍及應遵行事項,宜以「準則」定之,以符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命令之名稱用語並接受立法監督外,應特別注意法律保留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比例原則之規定,爰修正第四項(配合增訂第四項,本項遞移為第五項)。 四、因應第四項增訂視為凌虐之處罰規定,爰於第六項(原第五項)增訂長官明知軍人犯……「第四項」之罪規定。 提案人:柯建銘  王惠美  呂學樟  吳宜臻  廖正井  尤美女  蕭美琴 主席:報告委員會,條文及修正動議已宣讀完畢,現在逐案進行審查。先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蕭美琴等24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現在休息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請問國防部有什麼意見? 吳委員宜臻:本席所以會連署柯委員建銘的修正動議,其實和本席剛才質詢副部長的內容有關,現在我們界定「凌虐」,原則上就是非因教育、訓練、勤務的部分。但是教育、訓練、勤務等等的過程中可能會有假藉或是變相,如果文字不作處理,實務上可能就會認為不屬於凌虐。但是將來真正會發生爭議的就是假藉教育、訓練、勤務等等的這部分,柯委員建銘的修正動議也就是要處理這一塊。 在一般條文中都會有比較清楚的立法原則,例如警察職權行使法會規定在警察執行勤務目的之內造成損害應最小。本席現在苦於沒有文字,而柯委員建銘的修正動議或是法制局的意見,可以對變相在教育、訓練、勤務中施以凌虐加以規範。目前院版第四項的文字是「前項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必要之實施範圍及應遵行事項,由國防部定之。」其中並沒有規定是不是要遵守比例原則,或是必須遵守不得假藉、不得逾越一定的特定訓練目的。因此本席希望國防部的法制人員能對第四項提出建議修正文字,要不然本席認為柯委員建銘等提出的修正動議才能對教育、訓練這一塊的變相狀況真正規範到,請你們回覆,謝謝。 周司長志仁:國防部所有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事項,都有訓練手冊和教範,加起來有一千多種,內容統統都不一樣。內容細到什麼程度呢?我請主管…… 吳委員宜臻:重點不在這一千多種,而是目的和手段的比例原則要怎麼放?我沒有要一一檢查你們有哪幾種訓練項目,我們不可能這樣做。 周司長志仁:那裡面規定該怎麼訓練,除了這個之外的都不是。 吳委員宜臻:法務部的意見呢? 主席:請法務部何副司長說明一下。 何副司長俊英:我們所訂定的必要性文字,本來就是屬於比例原則和正當合理關連性,所以用「必要」這兩個字來代替,事實上我們也找了…… 吳委員宜臻:這是列舉的,「必要」是跟教育、訓練、勤務…… 何副司長俊英:報告委員,「教育、訓練」前面兩個字是「非因」。 吳委員宜臻:你還是沒聽懂啦!我先不講「其他軍事必要之實施範圍」,但是以勤務為例,勤務可能會變相,假藉勤務的指派造成凌虐,請問這該不該規範?我認為勤務也應該適當符合比例原則,可是這一點在文字上看不到,因為「必要」是放在「其他軍事必要之實施範圍」裡面。本席希望把文字重新調整,讓授權明確,達到適當的比例原則和必要性原則,這樣才能規範教育、訓練、勤務、作戰等等都符合必要性原則。不應該用一個概括條款,在「其他軍事必要之實施範圍」才加上必要性,我不可能同意假藉教育、訓練、勤務、作戰等等之名,一切就統統可以了,希望法務部調整一下文字。 主席:在法務部和司法院還沒有說明之前,本席想請教一下,修正動議第五項:「第三項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必要之實施範圍及應遵行事項,由國防部以準則定之。」請問你們現在有這個準則嗎? 季次長連成:現在陸海空軍各類型的部隊,從基本的體能訓練一直到最高的訓練,都有完整的準則來規範。這次洪案以後,我們又把有疏漏的地方補強,例如陸戰隊兩棲部隊的天堂路很有可能是凌虐,但是在訓練過程中,學員必須經過這樣艱苦的訓練,才能擔負非常重要的任務。所以我們在準則裡面就訂定兩棲部隊有關天堂路的訓練模式,包含訓練的教官、師資和場地。 主席:我們不是要談這麼細的問題,我是說把「準則」納入法律裡面,授權國防部…… 季次長連成:如果把「準則」納進去,我們就得把國軍1,265種準則搬到立法院,當作法規命令來審查。 主席:所有的法規命令,只要立法院認為有必要,就會依照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將之抽出來審查。既然這本來就是我們可以審查的,那麼把「準則」納進去也沒有差,因為就算不納進去,一樣要送到立法院審查,現在我們只是讓它明確化。 蕭委員美琴:如果這一千多條準則不審的話會不會有影響?法律效力如何? 主席:這是備查案,如果我們沒有依照職權行使法抽出來審查的話,三個月時間一到就視同通過,至於要不要審查是我們來決定的。 季次長連成:這樣就可以,我們把1,265種準則擺在這裡,貴院要審的話就拿出來審。 蕭委員美琴:這樣對你們也有保障。 主席:這樣就沒問題,對於第四十四條修正動議第三項、第四項,國防部沒有意見,請司法院說明一下。 呂調辦事法官煜仁:委員的意思是希望把必要性的要件列在「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的後面,換言之,對「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都做必要性的考量。修正動議就是在說明這件事情,所以在文字修正之後,可以把修正動議部分列在說明欄裡面就能達到效果。 吳委員宜臻:不然就用柯委員的修正動議文字,如果你們有疑慮就重新修改你們的文字。反正就是要稍微修改,不能假教育、訓練、勤務、作戰等之名就統統合法,還是要受到法院的必要性原則和比例原則的審查。 主席:這是比較明確化,有個界定。 周司長志仁:第三項的詞句是我們找歷年來相關判例的詞句訂出來的,修正動議版本只是又增加一些詞句,原則上我們沒有意見,看看司法院和法務部有沒有意見? 蕭委員美琴:如果沒有更好的文字,對現在的文字大家也沒有意見,那就照修正動議呀! 吳委員宜臻:等一下,尤委員有更好的建議。 尤委員美女:本席想請教法務部和司法院,本席對於這個文字的了解是,如果不是因為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的必要而使軍人受凌虐就犯法,所以「必要」是包含所有的範圍。可是吳委員宜臻的理解是說,「必要」只有指「其他軍事」而不是全部的範圍。假如此處加上一個「之」字變成「……之必要」,是不是可以涵蓋全部?然後再把修正動議的第四項放在立法理由,這樣是不是可行? 主席:就是明確化,指前面的五項,包括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之必要。 尤委員美女:如果把「非因」改成「逾越」會不會比較清楚?也就是「逾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之必要,使軍人受凌虐……」這樣就比較清楚了。至於修正動議版本的文字「或使不堪忍受而有殘酷感之行為。」在用語上,大家覺得如何? 主席:我覺得「殘酷感」不是法律用語。 吳委員宜臻:我覺得「非人道」就足夠了,因為刑法凌虐的判例就是講「非人道」,所以這個用詞可以啦!其實所謂非人道也是因人而異,本席強調的還是必要性原則及比例原則,這樣修改應該可以啦!另外,因為這項修改而把文字增加到立法理由裡面,請法務部趕快提出文字來,本席要現在確認啊!若是你們事後才增加,我們無從查考,搞不清楚加進去的意思是什麼。我希望法務部在立法理由裡面補充一下,說明還是有考量到必要性和訓練的目的,也就是有審酌比例原則,將來才不會發生個案爭議時,部隊以「教育、訓練」就把家屬打發掉。只要不要有這種爭議,大家就會知道那個臨界線了。 蕭委員美琴:「準則」納進去會更好。 周司長志仁:修正動議的文字「不堪忍受所有殘酷感之行為」就已經在包含「非人道」裡面。 蕭委員美琴:我們都已經同意用「非人道」。 吳委員宜臻:沒有人講要加「殘酷」啊! 蕭委員美琴:修正動議的「準則」要納入。 尤委員美女:「使不堪忍受所有殘酷感之行為」是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酷刑」的用語。 周司長志仁:我們有十幾種版本來討論,後來覺得用「非人道」是最好的,其實「使不堪忍受所有殘酷感之行為」已包含在「非人道」裡面了。 主席:一般來講,法律用語很少用形容詞,而且「殘酷感」是出現在一般的判例、判決書裡面,並不是法律用語,所以這一點請委員支持一下。至於「準則」是一定要放進去的。 尤委員美女:所以就是照剛才講的? 主席:「前二項所稱凌虐,指逾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之必要,……」其餘文字不變。第四項改成「由國防部以準則定之。」 吳委員宜臻:法務部請趕快提出立法理由的文字,幾句話就好了,本席在乎的是比例原則要入法,清楚一點。 主席:第四項修改成:「前項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必要之實施範圍及應遵行事項,由國防部以準則定之。」接著是吳宜臻委員提到立法說明欄中要再增加的部分,請問相關單位有沒有進行文字的草擬? 吳委員宜臻:請問司法院、法務部有沒有草擬具體文字? 在場人員:我們現在正在草擬具體文字。 吳委員宜臻:既然司法院與法務部現正在草擬立法說明的文字,我們就給他一些時間,先處理下一個條文,稍後再回來處理增列立法說明的部分。 主席:接下來我們處理第五項的部分,第五項的項次與文字內容都沒有變動,照案通過。 另外,蕭美琴委員等所提第四十六條之一修正動議,即將現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針對這項刑度的修正,請問司法院與法務部有無意見? 在相關單位表示意見之前,我們先處理開會的時間,今天法案的審查,我們開到中午十二點半,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吳委員宜臻:關於第四十六條之一,蕭美琴委員等所提修正動議,是將原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條文主要是針對長官犯罪的部分進行修正,請問司法院或法務部,除此之外,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還有沒有針對這部分再額外加重刑罰? 在場人員:刑法的部分並沒有另外加重刑責。 吳委員宜臻:所以,第四十六條之一增加「長官以強暴……」等文字,將來法律適用時就不會再引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來加重刑責,是嗎? 主席:針對蕭美琴委員等所提第四十六條之一修正動議,將原來「三年以下有刑徒刑」改為「五年以下有刑徒刑」,請問司法院與法務部,此項提高刑度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何副司長俊英:向委員報告,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的犯罪行為態樣,包括強暴、脅迫、恐嚇、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其中利誘、恐嚇與強暴、脅迫在犯罪情節上是屬於不同層級,我們在刑法中通常是將強暴、脅迫列為同一等級,恐嚇則是屬於另外一個等級,至於利誘的部分是屬於更輕的程度,甚至是給相對人好處的行為,基於上述,若將這四種的犯罪行為態樣都放在一個條文中,並規定有這四種行為之一者都處以五年以下有刑徒刑,會不會產生刑罰輕重失衡的問題,這一點還望各位委員多加審酌。 主席:誠如副司長所說,利誘、恐嚇與強暴、脅迫在犯罪情節上是屬於不同等級,所以,在量刑的刑度上也應有輕重之別,請問相關單位對此具體建議如何?是不是修正動議就不予處理? 吳委員宜臻:我覺得國防部應該問:這不是併科罰金,而是與自由刑同屬選擇刑,通常長官若以強暴、脅迫等不正方式使部屬行無義務之事,大概都會判自由刑而不會判罰金,對不對?請問刑法是罰多少錢? 在場人員:罰300元。 吳委員宜臻:如果只罰這樣的金額,我們認為刑法的規定有問題。 尤委員美女:據相關單位的說明,這5年來引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及第三百零四條規定判刑的案件只有十幾件而已,對不對? 沈副處長世偉:報告委員,我們國軍這幾年來並沒有發生這麼多強制罪的案例。 尤委員美女:是有發生,只是多數都不敢申訴而已。 沈副處長世偉:如果天天發生這樣的案例,軍中的名譽早就完蛋了! 尤委員美女:因為對這方面我們常聽到一些傳聞,事實上,等孩子們當完兵回來就都知道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沈副處長世偉:委員聽到的有些真的是傳聞,至於確有事證的部分,我們一定都會辦。 尤委員美女:不是傳聞,而是大家都不敢吭聲。 沈副處長世偉:像這種案件,5年來共發生14件。 尤委員美女:5年發生14件,平均每年也只發生2件而已。 沈副處長世偉:但是凌虐的有6件,利用職權強制部屬行無義務之事的有14件。 王委員惠美:凌虐的案件中被判有罪的只有6件,不起訴的有3件。 尤委員美女:對第四十六條之一就不要做修改,但我們希望將來這部分在移到普通法院時能做適當審理。 主席:請問司法院與法務部是否擬好第四十四條增列立法說明的文字? 關於第四十六條之一,請問各位,是否就照蕭美琴委員等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蕭委員美琴:既然恐嚇、利誘與強暴、脅迫在犯罪情節上有輕重之別,本席建議把「恐嚇、利誘」等文字拿掉。 主席:對蕭美琴委員等所提修正動議中「恐嚇、利誘」等文字拿掉,請問司法院與法務部的意見如何? 沈副處長世偉:其實,整個陸海空軍刑法體例與未來刑法修正後的體例都是一樣,只有一條例外…… 蕭委員美琴:你們不是說過未來整體上要做一個配套? 沈副處長世偉:整體上來講…… 蕭委員美琴:修正動議的內容提到三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有關長官對部屬強暴、脅迫等強制行為,第二個部分是加重刑期,一如酒駕的行為,我們在相關法規中針對軍民也做了一些區隔,第三個就是罰金的部分,未來對現行法規做全面調整時,當然會對這部分做同步處理,所以,這部分不是我們修法的重點,我們修正的關鍵還是在前面兩個部分,如果司法院或法務部認為「恐嚇、利誘」是屬於微罪,與強暴、脅迫等強制犯罪行為應該做個區隔,我是可以接受…… 主席:在刑度上也要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罰金的部分,按照比例原則,是否也應提高? 何副司長俊英:按照現行刑法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者所對應的罰金是五十萬元。 主席:請問各位,罰金的部分要不要改為五十萬元? 呂調辦事法官煜仁:因為我們對一般強制罪還是有未遂犯的規定,所以,若照蕭美琴委員等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將來未遂犯的部分就要調整到一般強制罪的規範內。 尤委員美女:請問司法院與法務部,你們認為這一條有沒有必要作一修正?昨天本席在請教過你們這個問題之後,發現還有一個問題,即陸海空軍刑法原來是把一般刑法拿出來再做規範,惟其中有關強制罪及刑法第三百零四條長官犯強暴、脅迫罪的部分並未拿出來,在此前提下,將來軍中若有長官觸犯第三百零四條的強暴、脅迫罪,會不會被解釋為因為在陸海空軍刑法中沒有這方面的相關規定,所以不給予處罰?還是認為即使陸海空軍刑法沒有規定,但因為刑法有規定,所以,就根據刑法的規定,以及陸海空軍刑法中有關職的規定給予加重處罰?請問目前究竟採取何種處理方式? 何副司長俊英:目前在實務上對妨害自由部分的處理,一如剛才國防部周司長所說,就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處理,因為軍人的身分是公務人員,其實,用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或是以強制罪處理,都可以達到同樣的目的。至於增訂本條的理由,在於宣示軍中更不能這樣做,但這樣就會產生一個問題,就是在法律適用上,對強制罪都有未遂犯的規定,剛才司法院提到本條對此並沒有設未遂犯的規定,這樣就會產生適用上的混淆。 主席:一般未遂犯的規定,在刑法總則裡面都是依據減刑一半的原則。 吳委員宜臻:是在分則中明定,也就是說,針對未遂犯處罰的部分,我們必須增加第二項規定。 呂調辦事法官煜仁:針對未遂犯的部分,基本上必須在分則中明定,這樣才能據以處罰。另外,有關罰金刑的部分,根據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規定,在94年1月7日修正之前的舊法,罰金刑並非以新台幣為單位,而是以銀元為單位,在轉換成新台幣時有一個折算標準,必須提高30倍,所以,原來條文所寫300元,並非指新台幣300元。 尤委員美女:我們是考量到有沒有必要在這裡規定罰金的部分,因為在適用的法律上除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外,再加上第三百零四條的規定…… 周司長志仁:就現行法實務上的運作來看,除根據刑法第三百零四條規定,再加上第一百三十四條對公務人員加重處罰的規定,應該就沒有什麼問題。 蕭委員美琴:但因為軍人的紀律與從屬關係,若有觸犯強暴或脅迫等罪行,在法律上應該比對一般民眾所做的規定還要來得更為嚴謹,所以,我們在法條上一定要規定得很明確。 沈副處長世偉:向委員報告,修正動議裡面把罰金的部分一次提高到新台幣五十萬元,憑良心講的確是相當重,不論酒駕或其他刑法規定的強制罪部分,也都沒有處以這麼高比例的罰金。 周司長志仁:我們認為,現行相關法規在實務上的運作並沒有什麼問題。 王委員惠美:如果照蕭委員等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將來在法律適用時,你們會不會有窒礙難行之處? 周司長志仁:我們覺得沒有必要做這樣的修正。 主席:我們現在所做的討論究竟是針對罰金還是刑度方面的修正? 沈副處長世偉:因為刑度只差半年,至於罰金一下子就提高到五十萬或三十萬…… 主席:就司法院來看,依照衡平原則…… 蕭委員美琴:針對罰金部分,我們是依據相關單位講的比例訂定罰金的額度,即一年十萬元,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換算成罰金當然就是五十萬元,現在你們怎麼會說太高了? 主席:既然在刑度上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將來法律適用時,法官可以就「五年以下」自行裁量罰金的額度。 呂調辦事法官煜仁:有關刑度的部分,我們可能要看法律整體性的規定,以凌虐行為來說,現行法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長官以強暴、脅迫的方式使部屬行無義務之事,也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兩者之間會不會有輕重的問題,這是我們要指出的第一個問題。 其次,有關未遂犯適用的問題,因為修正動議中並沒有提到未遂犯的部分,對軍中長官與部屬之間,我們要不要做特別規定,將來如果有未遂犯的情形,是不是回歸到一般的刑法規定,我們認為將來在法律適用時,在這方面一定會產生一些疑義。 主席:其實,這個條文可以不用修,因為在軍中只要長官被判刑,不論刑期是多久,他的職務馬上就沒了,甚至連退休金也都沒有了,所以,這個條文不要修可能比較不會影響到法律的衡平。 蕭委員美琴:我不希望見到因為大家對這個條文沒有共識,而使得整個修法延宕下來,其實,我也非常期待這個法能趕快修正通過,但我們認為這個條文的確有目前不可缺的精神在裡面,譬如長官與部屬之間的關係,尤其在軍中是屬於一個紀律特別嚴明的地方,這與一般民間機關是不同的…… 王委員惠美:我們不能為了少數個案在法律上要…… 主席:這的確是我們擔心的問題,因為我們不是只看這個法如何規範,而是要看整個刑法要怎樣衡平規範。 何副司長俊英:我們認為,現行法律就可以處理這個問題,而且刑度上也已經相當重了。 呂調辦事法官煜仁: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長官以強暴、脅迫、恐嚇、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撓部屬陳情、請願、訴訟、訴願及申訴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及新台幣三十萬以下之罰金。這是針對長官使部屬行無義務之事或違反其權益比較細部的規定,至於第四十六條之一所規定的內容則是比較大的概念,但在刑度上則是比第四十六條增加2年,將來在法律適用上究竟要援引哪一條規定,我覺得也是一個問題。 主席:針對第四十四條增列的立法說明,現在請司法院與法務部提出具體文字內容。 何副司長俊英:即在委員會關係文書第6頁所附條文對照表說明欄第一項最後倒數第三行「爰增訂」三字之前增加:「惟為兼及人權保障,尚非得假藉教育訓練等名義,而對軍人施以任何非人道負擔,仍應考量正當合理關聯性及比例原則,」等文字。 主席:針對陸海空軍服制條例,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沒意見。 主席:好。 尤委員美女:我看到修正動議的立法理由有提及凌虐的部分,但是他們的沒有。我建議這部分應該採用我們的立法理由,有關凌虐是在客觀上需達已使人無法忍受之程度。 (繼續開會) 主席:報告聯席會,現在繼續開會。經協商,結論如下…… 吳委員宜臻:等一下!因為我們在修正動議中有增加準則,增加準則後面也有立法理由可能要稍作回應。本席建議參採修正動議第四頁,本法授權國防部訂定有關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必要之實施範圍及應遵行事項,予以準則定之,以符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命令之名稱用語,並接受立法監督外,應特別注意法律保留原則、正當法律誠信原則及比例原則之規定。本席建議,我們應該將上述立法理由增入法條中,所以這部分也成為我們協商結論之一。好不好? 周司長志仁:(在席位上)沒問題。 吳委員宜臻:因為這部分變成準則之後,立法理由沒有回應比較不好。謝謝。 主席:請宣讀協商結論。 經協商,有關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部分結論如下…… 尤委員美女:等一下!主席,「逾越」的說明也要修正。 主席:「逾越」在法律上已經作修正,就不需要再作說明。 現在宣讀協商結論。 協商結論: 有關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條文協商結論如下:第一項與第二項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三項修正為:「前二項所稱凌虐,指逾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之必要,使軍人受凌辱虐待之非人道待遇行為。」;第四項修正為:「前項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必要之實施範圍及應遵行事項,由國防部以準則定之。」;第五項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至於立法理由說明部分,在條文對照表說明欄中一、倒數第三行「爰增訂」之前增列立法理由說明,文字如下:「惟為兼及人權保障,尚非得假藉教育訓練等名義而對軍人施以任何非人道負擔,仍應考量正當合理關聯性及比例原則。」 有關第四十六條之一協商結論如下:不予增訂。 另有關修正動議部分,即第四頁的第三項增列為立法理由,文字如下:本法授權國防部訂定有關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必要之實施範圍及應遵行事項,予以準則定之,以符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命令之名稱用語,並接受立法監督外,應特別注意法律保留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比例原則之規定。 若原修正第四項文字有調整,授權議事人員調整。 吳委員宜臻:就是修正第四項修改為「以準則定之」,請議事人員特別注意此事。此外,括號裡面的文字就不要增列。 主席:好。 請問各位,針對討論事項第二案審議「陸海空軍服制條例修正草案」案有無異議? 吳委員宜臻:等一下!行政院版本立法理由的立法說明二、應予保留,我們只是把原符合中央法規標準法以準則定之,增列於立法說明二、之後。好的,謝謝。 主席:有關討論事項第二案審議「陸海空軍服制條例修正草案」案,由於沒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本案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討論事項第三案及第四案。 現作如下決議:「各案均同意予以廢止。」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尤委員美女:主席,等一下!第二案「陸海空軍服制條例修正草案」案,這當然全部是由國防部訂製,本席建議女性制服褲裝的部分要入法。 吳委員宜臻:你們再做檢討。 尤委員美女:因為那不在條文裡面,是由國防部定之,所以我建議你們將女性制服有關褲裝的部分要入法。 主席:我向尤委員說明,剛剛我們在發言完畢、詢答結束時,事實上本席已經宣告,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聯席會。所以本席已經做處理了。謝謝。 尤委員美女:好。 主席:報告聯席會,以上四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四案均不需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呂召集委員學樟補充說明。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散會。 散會(12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