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交通、內政兩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星期一)14時33分至15時57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陳委員根德 主席:出席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交通、內政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星期四)上午9時5分至10時24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國正  盧嘉辰  李昆澤  管碧玲  段宜康  陳根德  邱文彥  羅淑蕾  江啟臣  葉宜津  魏明谷  蔡其昌  李俊俋  劉櫂豪  張慶忠  楊麗環  陳雪生  陳其邁  王廷升  高金素梅 李鴻鈞  姚文智  紀國棟  林明溱  吳育昇  徐欣瑩    委員出席26人 列席委員:黃偉哲  廖正井  簡東明  鄭天財  楊應雄  李桐豪  陳節如  陳歐珀  許忠信  邱志偉  吳宜臻  林岱樺  呂學樟  孔文吉  王惠美  林鴻池  田秋堇  王進士  潘維剛  何欣純  尤美女  徐耀昌  蔡正元  高志鵬  呂玉玲  潘孟安  楊瓊瓔  李慶華  張嘉郡  丁守中    委員列席30人 列席官員: 交通部 部長 葉匡時 次長 陳建宇 路政司 司長 林國顯 航政司 副司長 陳進生 會計處 副處長 何依栖 法規委員會 執行秘書 李明慧 民用航空局 副局長 方志文 觀光局 副局長 張錫聰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溫永松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副主任 蔡文傑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副局長 楊源明 經濟部工業局 副局長 連錦漳 商業司 科長 陳威達 標準檢驗局 科長 王傳志 財政部賦稅署 專門委員 謝慧美 國庫署 簡任稽核 張意欣 法務部 參事 劉成焜 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 專員 簡顯瓔 主  席:陳召集委員根德 專門委員:林上民 主任秘書:尹章中 紀  錄:簡任秘書 陳錫欽 研究員 游亦安 簡任編審 黃碧玉    科  長 黃彩鳳 專  員 陳杏枝 薦任科員 蔡國治    薦任科員 郭佳勳 報 告 事 項 本院議事處102年11月28日函,為請本會會同內政委員會審查委員陳根德等47人擬具「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 交通部部長葉匡時就委員提案提出說明,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由提案委員陳根德說明提案要旨及交通部部長葉匡時就委員提案提出說明後結束,未及進行詢答及處理。) 討 論 事 項 審查委員陳根德等47人擬具「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決議: 一、發言登記截止,委員發言登記順序表保留至下次會議,依序發言。 二、本案另擇期進行詢答及審查。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繼續報告。 二、本院議事處102年10月30日函,為請本會會同內政委員會審查委員廖正井等39人擬具「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審查委員廖正井等39人擬具「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現在請提案人廖委員正井說明提案旨趣。(不說明)廖委員不說明。 請交通部葉部長說明修正要旨。 葉部長匡時: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列席交通、內政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就廖委員正井等39人所提「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提出本部說明,並聆聽各位委員指教,至感榮幸。 有關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及噪音防制費之使用,係考量機場園區所在地之地方政府較易掌握民情,且為簡化行政作業,爰於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四條明定回饋金及噪音防制費直接提撥予園區所在地之地方政府,辦理回饋作業及噪音防制工作,並授權該地方政府訂定相關使用辦法,以收簡政便民之效。 目前桃園機場公司已依規定提撥回饋金及噪音防制費予桃園縣政府,桃園縣政府並已依規定分別訂定相關使用辦法據以執行,相關回饋作業及噪音防制工作均正逐步推動辦理中,實際上尚無窒礙難行之處。由於噪音防制費係向特定對象(使用機場之各航空公司)徵收,依據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其性質屬於特別公課,具有一定之徵收目的、對象與用途,建議桃園縣政府應持續完備各項行政作業流程及稽核制度,以確認回饋金及噪音防制費符合法定用途,杜絕爭議。 以上說明,敬請委員惠予指教,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6分鐘,得延長2分鐘,下午2時40截止發言登記。 請李委員昆澤發言。 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廖正井委員關懷機場附近民眾的權利而提出「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他的動機是良善的,這3年來,桃園機場飛機起降班次的確越來越多,民國99年只有15萬6千架次,到100年已經多到16萬3千架次,到101年又增加到18萬,這3年來就增加20%以上。起降次數越多,噪音也隨之越來越多,對機場附近民眾的權利和生活影響和衝擊也越來越大。今天廖委員提出修法,為機場附近民眾爭權益,希望噪音防制相關回饋金能夠改以現金發放。部長,我請教你,噪音防制費相關回饋金現在是由一般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另外訂定辦法來處理,所謂「機場附近」範圍是多大?回饋金如何發放?請部長說明。 主席:請交通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匡時:主席、各位委員。範圍是按照噪音的分貝線來劃,回饋金是完全交由地方政府自行訂定辦法來發放,從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通過以後,我們完全交給地方政府來執行。 李委員昆澤:現在廖委員提出第十四條修正案,實施範圍是否包含臺北的松山機場、高雄的小港機場及全國12座機場? 葉部長匡時:目前這個法是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所以只適用於國際機場,但是我們可以考慮針對小港機場和其他機場以及其他相關法案…… 李委員昆澤:我跟林國正委員來自高雄,我們都相當關心高雄的小港機場…… 葉部長匡時:不是,不是,這是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目前適用於桃園機場。至於小港機場及其他機場,現在適用於民航法,我們可以提出民航法修正案來比照辦理。 李委員昆澤:這就是我今天提問的重點,根據國際機場園區設置條例第十四條去修改,就會產生只適用於桃園機場的問題,臺北松山機場不適用,我跟林國正委員關心小港機場附近民眾飽受噪音之苦,也沒有辦法在這次修法中彰顯他們應有的權益。小港機場噪音問題也很嚴重,99年起降班次是1萬9千架次,100年是2萬架次,到101年又增至2萬3千架次,3年來增加了27%,增加幅度比桃園機場還大。今天我們討論修正第十四條,也要了解到這一條實施範圍不包含臺北松山機場、高雄小港機場及其他12座機場,針對這個問題,應該讓民航局去做整體的規劃,提出相關法條的修正案,擇期再審,這樣會比較周全一點。 葉部長匡時:當初制定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時有定一個特別規範,就是噪音回饋金交給地方政府來發放,其他機場的部分到目前為止都是由民航局來發放,並沒有做相關的修正,我們願意統統交給地方政府去發,如果地方政府認為應該發現金,我們也不反對。 李委員昆澤:目前的發放標準就是由直轄市、當地縣市政府另定辦法規定辦法去處理,包括「機場附近」範圍的劃定和回饋金的發放都有相關的程序,關於機場相關噪音的防制與回饋,台北、高雄以及全國其他12個機場要如何處理,應該要審慎討論。廖正井委員關懷地方民眾深受噪音之苦而提出這個法案,值得大家討論,大家也可以肯定他的用心,對此,本席認為部長應督促民航局趕快提出相對應的條文及全體的規劃。 葉部長匡時:容我請民航局方副部長向委員說明。 主席:請交通部民航局方副局長說明。 方副局長志文:主席、各位委員。其實民航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裡面就有但書的規定,噪音防制工作得委由地方縣市政府執行,但是依照民航局以往跟地方縣市政府的協調結果,地方政府不願意接受民航局委託執行這一項的任務。 李委員昆澤:本席現在就是擔心法令修改如果討論不周延,將會變成一國多制,也許會變成桃園國際機場是一種制度,而台北松山、高雄小港跟其他12個機場又是另外一種制度,本席覺得一國多制是不公平的,這應該要好好的督促。 另外,有關廉價航空,復興航空有意願成立,中華航空則是在經過董事會討論後,也將成立廉價航空,請問部長,目前情形是如何? 葉部長匡時:關於復興航空提出申請的部分,已經取得民航局的籌備許可。 李委員昆澤:他們一年內就可以籌備成功? 葉部長匡時:他們是說一年內可以籌備成功,但依照規定是兩年內必須籌備完成,至於華航與新加坡虎航的部分,目前尚未跟民航局提出申請。 李委員昆澤:我們希望國內的廉價航空能夠趕快發展起來。 葉部長匡時:是,我們也希望如此。 李委員昆澤:廉價航空本來就是源自美國國內航空,因為他們覺得不必要有那些囉哩囉唆或是多餘的相關服務,只需要安全及快速到達即可,目前廉價航空可以打動人心的就是票價,因此廉價航空大概占八成左右都是以國內航線為主。國內的廉價航空目前都還是飛東北亞、東南亞或是中國二、三線城市為主,我們應該推廣國內航線的廉價航空,現在機票漲成這樣,不僅民眾都無法接受,而且也會重創國內的旅遊業。 葉部長匡時:事實上問題是這樣的,美國因為區域較大,所以廉價航空可以點對點直航,他們是有生存的空間,而亞洲的廉價航空公司大部分是飛附近國家的城市,城市對城市都有足夠的量…… 李委員昆澤:廉價航空的主要概念都是以國內航空為主。 葉部長匡時:以距離為主。 李委員昆澤:目前的發展有八成左右也是以國內航空為主。中國與美國都很大,因此他們國內航空的定義會比較廣大一點,其實台灣也可以發展廉價航空。 葉部長匡時:台灣國內航空的問題就是因為航程太短,而且旅客離尖峰的差距太大,事實上我們不反對發展廉價航空,但是有點困難。 李委員昆澤:我們主要就是希望部長不反對,而且能積極推動。 葉部長匡時:我們也會鼓勵,但是我覺得…… 李委員昆澤:除了國際航線的廉價航空之外,也應該推動國內航線的廉價航空,讓民眾能以更便宜的價錢搭乘廉價航空。 葉部長匡時:是,我們積極努力來推動。謝謝委員。 主席:我先向各位委員說明有關當時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立法背景,本來我所提出的是桃園航空城特別發展條例,因為黃昭順委員說希望未來高雄能一體適用,這個法令必須適用於全國的國際機場,黃昭順委員當時堅持未來所有機場都必須適用,因為高雄沒有成立機場公司,因此剛才廖正井委員所提的案子,是不是能把「機場公司應提撥下列」改成「國際機場應提撥下列」這樣一來,就可以適用於所有的國際機場,請問廖委員,是不是稍後在修正時,把「機場公司」修正為「國際機場」?因為現在法案名稱已經改為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管委員碧玲:(在席位上)那像那些沒有國際班機的機場要如何處理? 主席:另外的部分,我們再從民航法裡做修正。 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覺得要修法的話,應該要等民航法配套一起修正,不要有先後修法的狀況,這是本席提出的第一個建議。第二點,對於交通部原先提出的書面資料是不盡同意,但剛才聽起來部長好像是沒有意見,請問部長,是不是如此? 主席:請交通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匡時: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不反對,但也沒有主動提出。 管委員碧玲:你們不反對。現在補償的方式是有分級,因為飛機起降班次不同,所以有一些地區噪音不是那麼嚴重,就被排在比較後面來補償,因此有一些區域劃定為補償範圍,但由於級數的關係,光是冷氣這部分,排隊排到現在都還輪不到他們,這是因為你們經費有限,所以從第三級開始進行補償,例如本席的選區旗津地區到現在都還輪不到,假使從第三級開始補償冷氣,等到全國所有第三級區域全部補償完,再補償全國所有第二級區域後,才輪得到全國第一級區域,現在突然之間嘎然而止,要改成補償現金,請問對於將來要補償現金,你們要如何分級?已經多少年了,到現在我們那邊的區域都還沒排到補償買冷氣,現在制度一改,對這部分要如何處理?請部長說明。 葉部長匡時:照它的精神來看,我的理解是「得以現金」,所以不一定要…… 管委員碧玲:部長,你還是沒聽懂我的問題。 葉部長匡時:我了解您的意思。 管委員碧玲:現在已經有補償冷氣的方案,那麼你剩下來的錢就應該要補償第一級的區域,對嗎? 葉部長匡時:對。 管委員碧玲:現在改成得以現金回饋,每一年都從第三級開始補償,第三級及第二級全部都拿到現金後,就沒有錢補償第一級了。 葉部長匡時:一樣,應該要先把第一級區域補償完畢,一定要把原來沒有補到的、該輪到的第一級補償完,再回到第三級。 管委員碧玲:但法令裡沒有規定,法令沒有處理就是問題。 葉部長匡時:這是目前處理的方式。容我請民航局方副局長向委員說明。 主席:請交通部民航局方副局長說明。 方副局長志文:主席、各位委員。向委員報告,有關高雄地區的部分,其實在今年年底,第一級第一輪補償就會全部補償完畢。而今天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是針對桃園的航空站,也就是桃園機場的部分,事實上,我們大概有9個機場是有噪音防制跟回饋金補助,每個機場財務都是獨立的。 管委員碧玲:每個機場的財務都是獨立的部分? 方副局長志文:是。 管委員碧玲:好,每個機場都是獨立的,那麼也是依照分級排定補償次序,對不對? 方副局長志文:是。 管委員碧玲:除了小港機場有補償金還沒排完的問題,其他的機場有沒有相同的問題? 葉部長匡時:應該都有。 管委員碧玲:所以桃園機場也有這個問題? 葉部長匡時:桃園沒有。 管委員碧玲:桃園比較有錢。 葉部長匡時:有,有第一期的問題。 管委員碧玲:一樣有這個問題,所以你現在改成現金以後,是不是第一級優先補完現金以後,再回頭從第三級開始輪起?另外請問部長,將來現金發放如何分級?操作實務面又會遇到何種困難? 葉部長匡時:因為對我們來說,桃園這個地方是從民國99年之後就完全由地方政府執行,我們沒有介入地方政府應該要如何執行,其他地區則是由民航局親自執行,雖然我們也協調各地方政府執行,但其他地方政府不願意執行,但桃園地區是桃園縣政府執行,所以我們不曉得…… 管委員碧玲:不是那個問題,因為即使是由民航局執行,也一樣可以做。 葉部長匡時:對、對、對!但是桃園這邊因為當初國際機場…… 管委員碧玲:我現在是要問的是,改成現金以後將來要怎麼補的問題。 主席:管委員的意思是,你之後要怎麼分啦! 葉部長匡時:還沒有分到的當然就是繼續分。 管委員碧玲:未來在作業上你有辦法克服那些問題嗎? 葉部長匡時:對!這個政策是具有延續性的。 管委員碧玲:所以你是優先…… 葉部長匡時:對!還是按照環保署的規定…… 管委員碧玲:但是現金補貼的分級是沒有規定的,而順序也是沒有規定的。 葉部長匡時:其實都沒有改變,就是按照原有的次序進行。 管委員碧玲:所以你們是以循環的方式在做。 葉部長匡時:是的。 管委員碧玲:你們是跨年度地循環還是像過去一樣,每年度都從頭依序去做呢? 葉部長匡時:是跨年度循環。 管委員碧玲:是跨年度循環。 葉部長匡時:一定要等大家都分到,才會再從頭開始。 管委員碧玲:一定會等分到。那麼當這個法修過之後,對於那些第一波還沒有分到冷氣機的人要怎麼辦呢? 葉部長匡時:關於這個部分,我覺得到時候是還可以協商。 管委員碧玲:你是補現金還是要補冷氣呢? 葉部長匡時:舉例來說,假如我們現在要開始分第三波了…… 管委員碧玲:氣密窗。 葉部長匡時:從common sense來講,比如現在分到第一級了,我一共有二千萬要拿出來分給第一級,也許當初是要讓每一戶配一台冷氣的,但現在可能就會有幾種方法,比如,居民要冷氣的話,就給他們冷氣;想要現金的話,就給他們現金;或者全部都要現金的話,我覺得這個都…… 管委員碧玲:所以就是多一種選擇。另外,國際航空城,現在劃定了哪幾個呢? 葉部長匡時:目前只有桃園機場,因為可以成立機場公司就只有桃園機場。 管委員碧玲:所以民航法要加速修的,就一起拿出來好嗎?等拿出來的時候再一併去修,或者是說…… 葉部長匡時:我尊重立法院,不過今天既然已經提了這個法案,是不是可以今天就讓它過?至於民航法,我們會馬上再送來一次,這也是一個方向,不過,我們基本上還是尊重立法院。 管委員碧玲:我們出委員會協商,然後民航法逕付二讀,大概是這個樣子。 主席:下個禮拜你排。 管委員碧玲:不必排,因為逕付二讀。 主席:好,OK。 管委員碧玲:這個法案如果要出去的話,本席是建議一定要送協商。 葉部長匡時:但如果是現金這個部分,我們就等要修民航法時再一起處理,而且我們也會希望地方政府…… 管委員碧玲:沒錯,就是在這個會期結束以前,送協商的東西要趕著把民航法逕付二讀後再併案處理。 葉部長匡時:好!可以。 主席:請林委員國正發言。 林委員國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廖正井委員提出這個的用意其實簡單地說就像你剛才講的那樣,就是多一個選擇嘛!如果你提供的是氣密窗,但民眾在買新家的時候本身就有氣密窗的話,你再給他氣密窗不就沒有用了嗎?難道你一定要把氣密窗強迫塞給人家嗎?可不可以換成其他的東西呢?比如像等值的冷氣或者是現金,這樣才比較實際,也就是讓民眾有多一種選擇,這樣也不用像你們現在還分什麼一級、二級、三級的補貼順序。你剛才講的財務問題,其實就是根據每間機場本身的班次、落機和以後要抽多少比例當回饋金,再按照三級、二級、一級去分。 以前航空站若規定今年要給氣密窗,就是給氣密窗,也不能有第二個選擇,不然就放棄補償。但是很多人家裡就已經有氣密窗了,為什麼還要再裝呢?對於這個問題,請部長回答一下。 主席:請交通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匡時: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確實有發生過類似的狀況。 林委員國正:你就給人家多一種選擇嘛! 葉部長匡時:多一種選擇是比較好的。 林委員國正:講白一點,如果限定了回饋的東西,就很容易有不肖的情事發生。舉例來說,有些不肖的航空站人員,就會去跟紗窗業者,或者是氣密窗業者,或者是和冷氣業者說,你們今年就一定要賣這些東西。你們不要讓他們這樣做,應該把可能產生的漏洞先補起來,讓民眾多一種選擇。 葉部長匡時:我覺得基本上這樣是比較make sense的。 林委員國正:對!這樣才make sense嘛! 葉部長匡時:只是,按照過去環保署的解釋是,這個補償的措施是針對噪音防制而來…… 林委員國正:你就照這個方案去做,召委講得很清楚。 葉部長匡時:我瞭解了。 林委員國正:召委剛剛講,當時在修航空城條例的時候,本來的名稱是叫桃園航空城發展條例,黃昭順委員建議改成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所以我要拜託部長,待會在修改條文的時候是不是可以把「機場公司」改成召委講的「國際機場」? 葉部長匡時:我建議在民航法中修正可能會比較容易一點,因為當初光是要把裡面的「機場公司」改成「國際機場」就滿複雜的,畢竟這涉及到地方政府…… 林委員國正:處理航空城條例的方式,就像剛剛召委講的,就是把「桃園」拿掉變成「國際機場」。 葉部長匡時:有關航空城的部分,還是需要由行政院來核定。 林委員國正:你可以兩邊同時修,但是航空城條例本身不能是為小港機場的發展而定的,若裡面有寫到機場公司的話,就會讓人們覺得這是為了桃園國際機場量身打造的,但事實上這應該是根據航空城條例而衍生出來的東西。所以部長可以同步去做,剛剛兩個召委也都在這裡,你就趕快把民航法的修正案一併送進來逕付二讀,這是一樣的道理,如此這個會期也一定會過得了。只是,你不能讓人家覺得這是為了桃園航空城而量身打造的法案,不然這樣就對不起住在機場附近的住戶百姓了,因為別人會訐譙。尤其是當時在定航空城條例的時候就有涵蓋到小港國際機場了,小港國際機場…… 葉部長匡時:當時是有這個空間讓小港國際機場被提出來,在行政院核定之後,可以讓小港國際機場變成一個航空城,所以這要經過某種審核的條件。 林委員國正:不是,你要把這個條例變成國際機場…… 葉部長匡時:我瞭解委員的意思,所以我不是反對那個精神。 林委員國正:我同意,但是把航空城條例裡的機場公司改掉,是不要讓人家以為是那為了桃園量身定做的。你可以把它變成國際機場,同時也儘快將民航法修改過來,這樣才會和航空城條例相吻合。 葉部長匡時:我們之所以建議直接修民航法是因為這樣比較乾脆,否則…… 林委員國正:你們什麼時候可以送? 葉部長匡時:剛剛管委員不是有講嗎?就是逕付二讀。 林委員國正:下禮拜之前可以送出來嗎? 葉部長匡時:可以。 林委員國正:下禮拜可以送得出來? 葉部長匡時:對!就逕付二讀。 林委員國正:你們要先送出來才有辦法逕付二讀呀!民航局可以什麼時候送出來呢? 廖委員正井:(在席位上)部長抱歉!立法院院會沒有交付的案子,是不能直接議事的。 林委員國正:不是!剛剛管委員那邊…… 主席:廖委員,民進黨要求協商也是被拉下來,那些都是一樣的,答案也是一樣。 林委員國正:你趕快送出來讓大家取得共識後,我們就可以用最快的速度去處理了嘛! 廖委員正井:(在席位上)那個要先經過院會交付…… 林委員國正:好不好? 葉部長匡時:瞭解。 林委員國正:今天也才星期一,你趕快送出來,這樣禮拜二或禮拜五就可以送院會了。 葉部長匡時:我們送出來的程序是比較慢的。 林委員國正:你們要有完整的程序。 葉部長匡時:會比較慢。 林委員國正:要用最快的速度。 葉部長匡時:因為還要經過行政院院會通過,才能送過來。 林委員國正:要快!要用最快的速度,這樣才能在這個會期裡面用最快的速度完成法令的修定。部長,這樣可以嗎? 葉部長匡時:我們會盡快送出來。 林委員國正:但是我今天還是100%認同召委的意見,也就是要把「機場公司」改成「國際機場」。至於高雄的機場要怎麼做,那又是另外一回事。至於要你把「機場公司」改成「國際機場」的原因,則是為了要跟航空城條例保持一致性,不能在航空城條例裡叫「國際機場」,在這裡又變成「機場公司」,不然兩個法之間會有一致性嗎?這樣一致性就不存在了嘛! 葉部長匡時:好!沒有問題。 主席:你就把它改成國際機場,你說「好」就好了嘛! 葉部長匡時:是沒有問題,只是到時候會不會跟其他的法條有扞格之處,我現在是不知道,不過修改這個名詞基本上我是ok的。 主席:當時立法的背景就是這個樣子。 林委員國正:好啦!就這麼辦吧! 葉部長匡時:好! 主席:你等會處理一下,就改成「國際機場」。 請盧委員嘉辰發言。 盧委員嘉辰: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為了這個補助的方案,有不少人遭到約談,也有不少人要到各法院去,直到現在都還沒有辦法有個結束的期程,包括民航局的前局長等,這樣就等於是制度殺人。 我記得有提供補助方案的,好像不是只有交通部才有這個機場噪音防制補助的方案,其他的補助方案還包括了國防部油庫周遭敦親睦鄰的補助經費、自來水公司的補助經費、電力公司的回饋金等等琳瑯滿目。然而你們不去參考政府其他單位的補助要點,卻自創了這個補助的方案,陷很多人於訴訟之中,也讓很多人一天到晚都要跑法院,連我們的公務人員也是要一天到晚跑法院。我不知道這個方案到底是不是要讓這些民眾、民意代表以及公務人員自己跟自己過不去。部長有沒有曾經調閱或者是參考其他部會的地區回饋金或者是補助措施,甚至是行之有年的補助方案呢? 主席:請交通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匡時:主席、各位委員。每一項補助的性質都不一樣,有的叫回饋金,有的稱噪音補助,而過去回饋金是可以現金發放的。至於噪音補助,環保署認為既然叫噪音,那就是防制噪音也理當用來防制噪音,如果給現金就不知是否用為防制噪音,所以在解釋上有不同的立場。我個人認為就直接給地方政府現金,讓地方政府處理,我贊成這樣處理。 盧委員嘉辰:既然贊成,那就要修法啊! 葉部長匡時:我也贊成修法啊! 盧委員嘉辰:怎麼公務人員的腦袋會這樣轉不過來?請問為什麼會有噪音補助措施?還不是因為民眾抗議?要安撫民眾不抗議,不就得合人意才能通情理?對不對? 葉部長匡時:對。 盧委員嘉辰:所以要讓他高興啊!以前有噪音可以生活,現在有噪音卻變得無法過日子,不就是因為時代不同,民意高漲嗎?為了使其能平心靜氣…… 葉部長匡時:我瞭解,我們也贊成。 盧委員嘉辰:這不就是聊表心意罷了,怨無而不怨少,是不是? 葉部長匡時:是! 盧委員嘉辰:結果你們定了一大堆法令,自己綁手綁腳,到頭來,就是把自己綁得死死的。 葉部長匡時:我同意委員的立場。其實我本來就是這樣看這件事,只是把過去的歷史背景講清楚。 盧委員嘉辰:凡事單純就好,有時候是你們自己在製造複雜,偏偏你們事情特別多,稍不留神,就可能綁住自己! 葉部長匡時:所以我們才把錢都交給地方政府處理,而非由我們來處理,未來其他機場的問題,我們也希望由地方政府來處理,讓他們訂定發放辦法即可,至於他們要怎麼發,我們也搞不清楚。 盧委員嘉辰:有時候你們在執行方案時,會有一些法令綁住公務人員,甚至會咬文嚼字,弄到最後,就是把自己綁死了! 葉部長匡時:所以要鬆綁啊! 盧委員嘉辰:自己陷自己於不仁不義都還不曉得! 葉部長匡時:我同意,所以該鬆綁,謝謝委員的建議。 盧委員嘉辰:廖正井能不能連任就靠此案了,你不要害了廖委員! 廖委員正井:(在席位上)對! 盧委員嘉辰:本來就是這樣!公務人員就是這樣做事,所以才需要民意代表來服務民眾,只要順眾,民眾就民心大喜,不要把事情想得那麼複雜!為什麼叫公僕?笨蛋才會說自己是爺們!現在時代已經不一樣了,台灣又不是北韓?要是在北韓,馬上就被殺掉了!國家不同,民情不同,部長,把事情弄簡單一點,好執行一點,沒有後遺症,合情合理合法就好了!想一些有孔無榫的事情,會把自己害死!這是我的良心建議。 葉部長匡時:謝謝委員。 盧委員嘉辰:你贊同廖委員這個案子嗎? 葉部長匡時:我們贊成啊! 盧委員嘉辰:那就馬上處理啊!謝謝部長。 葉部長匡時:謝謝委員。 廖委員正井:(在席位上)主席,讓我講一下話。 主席:請廖委員正井發言。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後悔剛剛沒做提案說明,以致很多委員沒搞清楚狀況。第一,本案分成回饋金與防制費兩項,對不對? 主席:請交通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匡時:主席、各位委員。對。 廖委員正井:當中8%的回饋金給我們,防制費則是收錢後把錢給我們。第二,我為什麼把防制費也改為現金發放?像桃園,第二輪申請搞了八、九年,甚至十年都還沒結束。其一,要發申請單讓民眾申請;其二,民眾申請後,政府要派人去看,以瞭解是空屋、營業用、倉庫或住家;之後進行申請、查看、驗收,接著還要抽查,為了這個驗收,使得民航局一些官員被起訴、被關,所以這實在是一件非常擾民、又浪費資源的事情!為此,本席等才會提案修法。這原本是一件好事,政府要發回饋金、防制費給受害民眾,民眾應該是非常高興、非常感謝的,結果現在不但不感謝,還埋怨政府,這是為什麼?因為擾民啊!申請了半天不打緊,還天天來抽查,讓人生活不正常。在我那個選區裡,有人冷氣壞了還不能拆,這不是笑話一則嗎?其實就算改成發放現金,也不會增加金額,剛才管委員說有人沒領到,當然沒領到,因為手續如此繁複啊!第一輪完了再第二輪,而第二輪就搞了八年,到現在還有人沒領到錢!這就是為什麼要提案改為發現金的理由!因為申請手續真的非常繁複。 再者,我原本提案修改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條文,結果民航局拜託我不要修這條,改為修正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四條條文。我建議這星期我們先通過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下星期通過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條文,反正案子都在立法院,就請管委員幫忙,這樣下禮拜就可以過了,這樣大家都沒有問題了! 葉部長匡時:這樣很好,謝謝委員的協助,我們也樂觀其成。 廖委員正井:在此,我要拜託各位委員支持,也要拜託部長支持。本來是一件好事,搞到現在變成民怨,還搞到民航局官員被起訴,這不是很冤枉嗎?謝謝。 葉部長匡時:謝謝委員。 主席:請江委員啟臣發言。 江委員啟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廖委員是針對國際機場的問題提問,那麼同樣是機場,國防部的軍用機場也適用本條例嗎? 主席:請交通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匡時:主席、各位委員。沒有,國防部軍用機場應該不是我們…… 江委員啟臣:難道噪音會不一樣嗎? 葉部長匡時:不過台中機場有民航機起降,所以民航法有…… 江委員啟臣:我知道。像台中新社的六○二旅專飛眼鏡蛇直昇機…… 葉部長匡時:那個不是我們管的。 江委員啟臣:我知道,只是我想知道國防部的軍用機場是否適用本法? 葉部長匡時:應該不適用。 江委員啟臣:難道飛機噪音會不一樣嗎?為什麼同樣一個中華民國,在處理噪音問題上卻用兩個不一樣的法? 盧委員嘉辰:(在席位上)民航機場會有抗爭,軍用機場沒抗爭啊! 江委員啟臣:是這樣嗎?若是如此,我就要請他們來抗爭了! 葉部長匡時:那真的不是我們所能管的…… 江委員啟臣:我知道這不是交通部業務,只是今天剛好討論到這點而已。現在台灣還是有很多軍用機場,既然同屬中華民國,也都受到噪音影響…… 葉部長匡時:通常這還涉及經費來源問題,民航機的噪音防制費是根據飛機大小、重量等向航空公司收取費用…… 江委員啟臣:我知道,這些也都沒有關係,因為總是要有經費來源,問題在於分配機制與適用不同法規上!我提出這問題,或許部長無法答復,但這樣總可以留下紀錄。其實這問題我問過國防部好幾次,他們的答復就是永遠不可能,還說噪音回饋金只能用來做水溝、地方建設、辦活動、買冷氣之類的,而真正能紓解民眾荷包壓力的,如水電、電費的補助反倒不行!這樣實在很奇怪!同樣受到飛機噪音影響,所適用的條例卻不相同。部長,沒關係,改天我會再問國防部。不過今天一旦通過本法修正,我一定會要求國防部比照辦理!怎麼同是中華民國,交通部和國防部所引用的法居然會不一樣? 另外,我在10月份有辦中橫的公聽會,兩天前,台北有一位警察利用休假時到中橫那邊去騎重機,甚至想要闖月谷關的中橫管制站繼續往裡面騎,你知不知道這件事? 葉部長匡時:我不知道。 江委員啟臣:表示仍有許多民眾認為中橫是可通行的,可以開放民眾通車,梨山地區的民眾對於中橫現在只能做管制使用卻不去修復的作為很有意見,由於今天相關的單位並未列席,本席只能在此邀請部長找一天我們再去走一趟。 葉部長匡時:好。 江委員啟臣:因為你們現在正在做地質調查的評估嘛! 葉部長匡時:對。 江委員啟臣:我覺得部長有必要實際去走一趟中橫,你應該還沒有去過,對不對? 葉部長匡時:沒有。 江委員啟臣:擔任部長任內都沒有走過? 葉部長匡時:中橫那一段沒去過。 江委員啟臣:我覺得你應該實際去好好走一趟。 葉部長匡時:好。 江委員啟臣:「看見臺灣」雖然沒有錯,但你應該實際去走一趟中橫,這樣才能瞭解實際的狀況及需求性,好不好? 葉部長匡時:好。 江委員啟臣:最後,關於國道4號交流道的問題,本席上個月也在翁子開過說明會,因為國道4號現在打算延伸到潭子,在豐勢路這邊會有一個交流道,由於這個交流道涉及到前往東勢的這條路,所以交流道的設計相對比較複雜一點,本席在召開說明會後,民眾對於交流道的設計有很多不同的意見,交通部和工程設計公司當場也答應回去之後會重新設計考量,這一點希望部長回去之後也能夠幫本席瞭解一下最新的進度,因為時間已經過了一個多月了,好不好? 葉部長匡時:好。 江委員啟臣:以上幾件事情拜託部長,謝謝。 葉部長匡時:謝謝。 主席:請葉委員宜津發言。 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部長,回饋金和噪音防制費有什麼不一樣? 主席:請交通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匡時:主席、各位委員。回饋金是按照每年營收的某一個比例直接提撥給地方上的民眾,目前是降落費的8%,這部分是採發放現金的方式。至於噪音防制費過去並不是採發放現金的方式,而是用來讓附近的民眾可以購買一些設備來減少噪音。 葉委員宜津:這兩筆費用都是因為造成居民的危害而設的,對不對? 葉部長匡時:對。 葉委員宜津:但現在桃園機場不一樣了,因為照陳根德委員和廖正井委員的說法,有9成以上的民眾是熱烈歡迎桃園航空城的設置,而且不止這樣,將來航空城的規劃還會有很多住宅區哦,照你們和桃園縣政府的講法,這些住宅區將會吸引不少人去居住,甚至願意花大錢去那邊住哦,所以我們為什麼還要給他們回饋金或…… 葉部長匡時:那應該是60分貝以外的部分。 葉委員宜津:好,60分貝以外,所以60分貝以內就不可以,請問你們要怎麼測?從哪測? 葉部長匡時:我們有一個測量的方法,這部分是不是請副局長說明? 葉委員宜津:好,因為法條上面是寫機場附近,我們不知道機場附近的標準是什麼,關於何謂機場附近現在就必須說好,要不然你們的說法會讓人覺得很矛盾,既然大家都要去,願意花大錢去那邊買房,可是到時候我們又要因為那裡不好要貼錢給他們,發放回饋金及噪音防制費給他們。 主席:請交通部民航局方副局長說明。 方副局長志文:主席、各位委員。根據噪音管制法的規定,航空機場的噪音是分成3級,根據不同的噪音值劃定不同的分級。 葉委員宜津:我的問題邏輯很清楚,你們不可以在噪音之內規劃成住宅區。 葉部長匡時:不會。 葉委員宜津:這是你說的哦,不要到時候…… 葉部長匡時:我們現在新的規劃就是60分貝以外才能設住宅區。 葉委員宜津:所以你們必須在這邊明文寫清楚是60分貝,然後以後這些新規劃的區就不准有回饋金或噪音防制費,沒有那個道理嘛!對不對? 葉部長匡時:對,應該是沒有這個問題了。 葉委員宜津:你再說一次,對不對? 葉部長匡時:對啊,我們會有60分貝線之外的住宅區,這部分應該沒有噪音防制的問題。 葉委員宜津:新的規劃不可以再有60分貝以內的情形,所以新的部分就不能夠再領這筆錢,對不對? 葉部長匡時:對,沒有錯。 葉委員宜津:這件事必須講清楚,如果不講清楚,這就不算是回饋金了,因為照你們的說法,那邊是很好的,航空城反而要向居民收工程受益費才對,怎麼還需要發放回饋金?這樣做是矛盾的。 另外,部長方才的答復和你們的做法又出現矛盾,你們的做法和說法常常會出現矛盾,你們的書面報告說大法官會議第四二六號解釋寫得很清楚不可以領現金,還是要依規定做為機場附近的航空噪音防制工作之用,還是要讓縣政府去執行,可是你現在看到桃園的委員多,就說可以發放現金,是不是? 葉部長匡時:我們只是把大法官會議解釋放在這個地方,但是地方政府如果希望用發放現金的方式,我們並不反對這樣做。 葉委員宜津:你的意思是大法官會議解釋僅供參考,可以違背?你的意思是這樣嗎? 葉部長匡時:這裡面有一個案例,台電電廠也是用發放現金的方式,所以是有前例可循的。 葉委員宜津:電廠是不一樣的! 葉部長匡時:它也是有污染的。 葉委員宜津:我們這邊也有發放現金啊!第二個部分就是發放現金,回饋金就是發放現金啊! 葉部長匡時:現金原則上…… 葉委員宜津:防制費還可以拿來繳房屋稅、地價稅,航空城炒地皮居然炒到這個地步,連房屋稅、地價稅統統都包了,是不是?大法官會議可以違背,是不是? 葉部長匡時:這個問題我請航政司陳司長說明。 主席:請交通部航政司陳司長說明。 陳司長天賜:主席、各位委員。民航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噪音防制費應優先用於民用航空器使用之航空站附近噪音防制設施,其餘得視需要,用於相關居民健康維護、電費、房屋稅、地價稅等,噪音防制費本來就一直是這樣在使用的。 葉委員宜津:我沒有辦法接受你們修改之後成為發放現金,因為大法官會議解釋說的很清楚,電廠是不一樣的,電廠的災害、輻射或危險性是沒辦法去防制的,它通常是突發狀況,你們可以挑戰大法官會議解釋再去送一次,但在此之前,我沒辦法接受你們的說法及做法。部長,不要見人說人話、見鬼說鬼話,你給我們的報告明明寫得很清楚,就是這個樣子,然後在回答桃園委員時又是另一套說法。 葉部長匡時:基本上,現金部分在修正條文中仍是規定現金必須去做這些事情,就是健康維護、電費、房屋稅、地價稅等方面的使用,基本精神還是維持這個樣子。 葉委員宜津:那就沒有必要修法,因為照你的說法,現在的規定就是這樣做,那就沒有必要修法啊! 葉部長匡時:不是,現在是不能用現金來做這些…… 葉委員宜津:司長不是說民航法規定可以嗎?那就不需要修法啊! 葉部長匡時:民航法規定噪音防制費應該用在哪些用途,然後他們也是拿來做這些用途,但目前我們在噪音防制費方面並沒有採發放現金的方式。 葉委員宜津:好,那就照現在這樣做。 葉部長匡時:現在他們希望可以用發放現金的方式來做這方面的事情。 葉委員宜津:現在已經有兩個部分,一個部分是可以發放現金,另一個部分是實際用在噪音防制設備。 葉部長匡時:對。 葉委員宜津:必須實報實銷,不是只有發錢的!這兩個是不一樣的。 葉部長匡時:對,我們瞭解。 葉委員宜津:所以現行法令已經很周延、完備,也足夠使用了,我不知道還要修什麼,要修成大家統統發錢嗎?而且這筆錢還不是你們出,而是航空公司要出,慷他人之慨,這樣對嗎?大法官會議解釋居然可以不理會,是這樣嗎?我們到底還有沒有法律? 葉部長匡時:這就是我剛剛說的,過去為什麼我們沒有用現金,我們也說它有它的考慮…… 葉委員宜津:我們不是都沒有用現金哦!我們有哦!我們不是都沒有哦! 葉部長匡時:沒有,那是回饋金,噪音防制基本上沒有用現金。 葉委員宜津:對嘛!我們有兩個部分,有包括回饋金,剛才一開始我就問你,無論是回饋金或噪音防制費都是因為噪音,對不對?所以它之所以要兩個部分就是有它的功能,如果說發錢,何必巧立兩個名目? 葉部長匡時:有時候回饋金可以說它跟噪音有關係,也可以說其他的影響,比方說,因為它會限高、限制那邊的發展,所以回饋金有其他的意義,不一定是跟噪音防制完全有關係。 葉委員宜津:如果照你這樣說就不需要有兩個了,那就一個就好了,就是發錢、發現金即可。 葉部長匡時:從行政執行的角度來講,過去民航局在執行這方面的事情時,的確發生非常多困擾,方才盧嘉辰委員也提及,執行上的確造成很多困難,所以許多民航局官員因此被起訴,如果今天大院願意通過這樣的案子,就是完全用現金發放,我個人認為這對民航局的執行方面是有好處的,可提高行政效率。 葉委員宜津:我沒有辦法接受你的說法,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就不需要有兩項了。 葉部長匡時:我尊重大院最後的決定。 主席:請蔡委員其昌發言。 蔡委員其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方才前面幾位委員也有提過,關於是否要用現金發放,這不是我最關心的部分,我在乎的是機場所在地的這些居民,不能只處理桃園機場的部分,為了解決台中機場附近居民的噪音問題,我們是以逐年編列的方式,不知道要到民國多少年,噪音防制加氣密窗的工程才可以完成,去年本席到台中機場協調時,我們曾經把第一輪要補助的,從109年提前到107年12月,這個我們已經做了,關於今天的修法,即修正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四條條文,機場公司必須提撥費用給所在地之直轄市,看起來只有桃園機場才會適用。 主席:請交通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匡時: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這個錢本來就有提撥給地方政府──桃園縣政府,並不是增加,只是以後桃園縣政府多了一個選擇,它可以用發放現金的方式或是請當地民眾購買冷氣等其他方式,我們同意在民航法也做一些修訂,讓其他機場有類似的方式。 蔡委員其昌:其他機場的這筆錢要誰來提撥? 葉部長匡時:一樣啊!這是根據一個公式,目前已經有了,有一部分是回饋金,一部分是噪音防制費,然後是民航局在執行的,而桃園國際機場的部分則是可以交給地方政府來執行。 蔡委員其昌:也就是說,桃園機場有兩筆錢,其他機場只有一筆錢? 葉部長匡時:都是兩筆錢,都是回饋金以及噪音防制費,只是說其他機場的業務量…… 蔡委員其昌:它的來源有沒有一樣? 葉部長匡時:來源也是一樣。 蔡委員其昌:一個是來自政府,一個是來自飛機起降的費用? 葉部長匡時:降落費。 蔡委員其昌:一個是來自機場公司,一個是來自政府? 葉部長匡時:都是來自飛機的降落費,這部分請副局長來說明。 主席:請交通部民航局方副局長說明。 方副局長志文: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噪音防制費的部分是根據航空器噪音值的大小來收取噪音防制費,而回饋金的部分則是依照降落費的8%來收取。 蔡委員其昌:機場公司所應提撥的費用,在沒有機場公司的地方是誰來提撥這個費用? 葉部長匡時:民航局。 蔡委員其昌:所以我剛才說來源不同,其他機場的來源是民航局和起降費。 葉部長匡時:最後的來源是一樣的,都是從飛機降落費的8%做為回饋金,還有飛機降落時的重量…… 蔡委員其昌:所以部長應該這麼解釋,飛機的起降費在桃園國際機場是交給機場公司,其他機場則是交給民航局。 葉部長匡時:對。 蔡委員其昌:以目前起降費的狀態來看,台中機場要發到多少年才可以將大家的氣密窗的補助做完? 葉部長匡時:這個我不清楚,請副局長來說明。 方副局長志文:去年委員有到台中機場,第一輪的部分原來是109年,現在變成107年年底。 蔡委員其昌:第二輪? 方副局長志文:第二輪的部分就是看107年以後,當時噪音防制費的收取狀況。 蔡委員其昌:假設這個來源沒有成長、維持原來的起降量,請問你們有沒有計算過我們符合補助的要到民國幾年才能補助完成? 葉部長匡時:會後再提供書面資料給委員好不好?他們現在可能不清楚這部分。 蔡委員其昌:部長,我的意思是這個年很難計算,有可能是爺爺的時候蓋機場,到孫子的時候氣密窗都還沒弄好。 葉部長匡時:是有這個可能性,因為有些機場飛機起降的頻率沒有那麼高,所以會有一些差別,而且有些國內機場的飛機降落費慢慢會取消,所以未來降落費也會變得比較少,這些都會有一些影響。 蔡委員其昌:針對這部分,你們有沒有想辦法提早因應?否則機場附近的居民長期為了這個問題而苦惱,所以除了起降費之外,看看有什麼方法可以加快加裝氣密窗的補助。 葉部長匡時:關於台中機場的部分,我看目前台中機場增加航班的速度好像滿快的,所以未來說不定會加速。 蔡委員其昌:我覺得這部分很重要,因為這牽涉到人民的生活,謝謝。 葉部長匡時: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黃委員文玲、楊委員麗環、陳委員雪生及李委員鴻鈞均不在場。 請許委員添財發言。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鄰避設施對社區之回饋或補償,若採取現金發放會產生哪些現象?這些現象是相當異常的,請問你們有沒有研究過? 主席:請交通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匡時:主席、各位委員。就國際機場園區來講,民國99年以後,我們就完全交給地方政府來執行,究竟地方政府碰到什麼樣的困難,我們並不清楚,而未來用現金發放的方式會是什麼樣的情形呢?我猜說不定可能有人因此遷戶口進去之類的情形,但原則上是由地方政府執行。 許委員添財:遷戶口進去還好辦,因為你只要限制說從什麼時候開始,新進來的戶籍不算的話,這也是個辦法。而且既得利益者會防範別人來跟他分一杯羹,所以地方會自我設限,但是至少你會發現,以後人口只會增加不會減少,明明嫁出去了,結果戶口沒有遷走,而是把新郎的戶口遷進來,所以人口可能就沒有減少,類似的怪現象都會出現,再來就是小孩生出來,到底算不算?不能不算呀!他是用人頭計算,不是用戶做計算,所以很多怪現象就會產生,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就是這些錢等於是浪廢掉。有些地方建設非常缺乏,就像部長答復其它委員的時候會提到,因為有鄰避設施,所以那邊的土地利用價值就會比較低,連帶的社會經濟價值都會比較緩慢,因此它的土地財產價值不會跟一般經濟成長一樣提高,所以相對的被犧牲了,它是受害者,所以要採取回饋。 但是所謂的回饋,一般都是希望透過地方建設的加強,來改善、彌補它因為發展受限所造成的損失,但是窮的人希望拿錢,有錢的人則認為錢不重要,所以意見會衝突,到最後這些建設會惡性循環,越來越差,有錢的人就跑掉,所以那邊就被邊緣化。因為國際機場是國家的門戶,當飛機降下來的時候,周遭環境都是貧窮落後的…… 葉部長匡時:報告委員,這些錢本來就沒有拿去做地方建設,全部都發放給地方的居民,只是有的是用回饋金,噪音防制是改成裝置冷氣、密閉窗等,目前就是用這種方式回饋。 許委員添財:噪音防制裝置冷氣備也是建設的一環,也是改善生活品質,但是不是任由民眾自由選擇。 葉部長匡時:在執行上…… 許委員添財:現金使用,窮人當然說好呀,可以幫我補貼家計,有一些年齡大的人就拿去旅行! 葉部長匡時:關鍵還是在執行上的問題,我們當然希望他們拿錢以後,可以用在噪音防制或是噪音引起的原因上。 許委員添財:再來,是區域跟區域間不公平的事情,有些領多,有些領的早的,那些居民在有防制噪音所需要的隔音、空調設備以後,接下來他還希望繼續拿現金。至於其他後面發展比較慢的地區,則希望能夠得到基本設施要求的滿足。 葉部長匡時:我們會是將60分貝內該補助的都補助完了以後,才會輪回來,沒有補助完是不會輪回來的。 許委員添財:其實大家不要那麼計較,應該是集體使用才對,個別使用是不公平的,集體使用的話,如果真的建設跟各種必要的改善生活品質、防止噪音設備都已經做好以後,可以成立基金,當作學生的獎助金等社會福利用途,用於繁榮地方才對。因為現在台灣整個經濟是沈淪退步狀態,窮人更多,一點錢都斤斤計較,因為它對自己生活的需要永遠是列為第一位,因為生活需要不能滿足,所以連這些犧牲土地、環境換來的錢,都希望能拿到自己身上來使用,這對地方來說不是好現象。 請問道路通車的定義是什麼? 葉部長匡時:馬路的通車就是車子可以使用。 許委員添財:86號道路通車了沒有? 葉部長匡時:應該是通車了,昨天不是剪綵了嗎? 許委員添財:對呀!是剪綵了,但是又沒有通! 葉部長匡時:為什麼? 許委員添財:又封閉了! 葉部長匡時:我去瞭解一下,理論上最多是1天,它可能是…… 許委員添財:臉書上都已經反映了!看到馬總統去剪綵新聞這麼大,大家搶著要去開第1次,結果去了,糟糕!封路了! 葉部長匡時:應該不是這個樣子才對!這裡面有問題,照道理來講,應該是…… 許委員添財:剪綵以後到真正開放通車,到底有幾個小時的落差? 葉部長匡時:應該24小時之內就可以。 許委員添財:24小時之內? 葉部長匡時:對。 許委員添財:現在電視新聞媒體發佈的速度那麼快,那天下午剪綵以後,人家那天晚上就想走,結果還要隔天。 葉部長匡時:因為還要整理,所以…… 許委員添財:那你就要宣布呀!你就宣布什麼時候是通車剪綵典禮,正式開動是什麼時候開始,為什麼你不做這個動作呢? 葉部長匡時:好,這部分我們來檢討改善,因為過去的慣例都是這樣。 許委員添財:現在臉書批評的要命,說什麼假通車,連通車也是假的。 葉部長匡時:86號是昨天凌晨三點通車。 許委員添財:昨天凌晨三點鐘? 葉部長匡時:昨天下午三點種。 許委員添財:昨天下午?剪綵的時間是前天? 葉部長匡時:是前天下午,24小時之內嘛! 許委員添財:前天下午剪綵,隔一天一大早出門大家就想要去開第一次,結果還要等到下午,你看這樣的落差,你不說我合法,我有按照規定24小時就可以。 葉部長匡時:這部分我們來檢討、改善,因為過去的慣例都是儀式完了,有1天的時間來清理路上的障礙物。 許委員添財:這是不能接受的理由。 葉部長匡時:好,我們來檢討。 許委員添財:你應該要剪綵的時候,當場公布什麼時候要真正的通車,有24小時的落後時間,你應該要通知呀!24小時人家已經地球跑半圈了,你還在那邊等通車。 葉部長匡時:我們再書面資料提供委員。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許委員忠信、羅委員淑蕾、賴委員士葆、陳委員歐珀、楊委員應雄、陳委員明文、林委員德福、魏委員明谷、陳委員節如、黃委員昭順、呂委員學樟、陳委員碧涵、鄭委員天財、蘇委員清泉、吳委員育仁、簡委員東明、孔委員文吉、黃委員偉哲、王委員進士、王委員惠美、蕭委員美琴、徐委員耀昌及王委員廷升均不在場。 請徐委員少萍發言。 徐委員少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要討論的是基隆最近發展的事情,第一件是黃色小鴨,昨天聽說黃色小鴨不能360度轉,這是很遺憾的事,但是我相信黃色小鴨到基隆來也是很轟動、引人注目的事情。第二件是交通部給基隆500萬的經費,議會要解凍。也就是從汐止到百福捷運的評估,因為基隆市政府要求由台北捷運局做環境影響評估,台北捷運局不答應,理由是基隆市政府最瞭解基隆的狀況,基隆市政府要自己想辦法去做。可是本席認為,基隆市政府可以完全配合台北市捷運局,我們都希望由台北市捷運局來做環境影響評估。請問交通部葉部長,可不可以請交通部出面協調一下?因為基隆市政府也這樣要求,對基隆來說,捷運延伸到基隆是非常重大的事件,部長可不可以幫忙? 主席:請交通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匡時: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當然可以協調,但是台北市捷運局答不答應,我們也無法代為決定。我們會努力協調,但根據我們過去的經驗,地方政府都會很積極地做這件事,我也不曉得為什麼基隆市政府不願意做這件事。 徐委員少萍:因為基隆市相信台北市捷運局。 葉部長匡時:市政府可以聘請一些顧問等人員。 徐委員少萍:部長可不可以答應協調? 葉部長匡時:我們是可以協助、協調看看,但我沒有辦法保證。 徐委員少萍:好,到時候可以找基隆市政府協調,本席也想出席。 葉部長匡時:好。 徐委員少萍:第二件事情,從地圖上來看,目前捷運民生汐止線是從東湖開到汐止,再延伸到百福以至基隆,可是這段路線繞得很長。請問,目前民生汐止線的環境評估完成沒有? 葉部長匡時:還沒有,到百福社區路段目前剛開始進行可行性研究。 徐委員少萍:民生汐止線本身的環境影響評估都還沒有完成,對不對? 葉部長匡時:不,到汐止線已經完成了。 徐委員少萍:所以汐止到百福這一段…… 葉部長匡時:這段正在進行可行性研究。 徐委員少萍:那就要拜託捷運局一起做環境影響評估。 這一段如果要完成,大概需要多久?聽說要9年。 葉部長匡時:您是說到通車到汐止? 徐委員少萍:對,以通到汐止來說好了,要花多久? 葉部長匡時:我不是很清楚,但花9年應該合理的預估。 徐委員少萍:應該合理吧! 葉部長匡時:對。 徐委員少萍:現在基隆市有人想參選市長,他想的跟本席當初想的一樣,本席當初也質疑,何必從民生汐止線延伸,從南港經汐止就好了,不是很近嗎?何必繞一大圈?後來本席才知道,是因為這條路線的環境影響評估沒有通過,所以板南線也是計畫延伸到三峽,而沒有往上延伸,否則板南線如果往上延伸,就會通到汐止了。本席猜想,原因應該是環境影響評估沒有通過,可是這份環境影響評估是幾年前的事? 葉部長匡時:新北市政府在民國90年、91年曾經辦過汐南線的可行性研究以及環評,一方面是路線與臺鐵競合,另外一個原因是環評沒有通過。 徐委員少萍:那就是十幾年前的事囉? 葉部長匡時:是。 徐委員少萍:後來的評估,也一定無法通過,是不是?如果再評估,以現在的科技或技術,有沒有可能通過? 葉部長匡時:從程序來說,通常還是要先做可行性研究,如果可以,才會進入環境影響評估,我們也一樣對基隆市政府補助500萬,希望由他們進行可行性研究。 徐委員少萍:不,那是針對汐止到百福段的可行性研究。 葉部長匡時:那您現在指的是從南港開始? 徐委員少萍:對,本席現在講的是南港到汐止,因為有人質疑何必繞圈子,從地圖上來看,從南港、汐止劃過來就很近啦! 葉部長匡時:這也一樣,如果要興建南港到汐止這個路線,同樣要重新啟動可行性評估,要嘛就新北市政府做,要嘛就是由台北市政府來做,他們要提出可行性報告,由我們審查、核定,我們不會主動進行可行性研究。 徐委員少萍:交通部不會主動? 葉部長匡時:通常是由地方政府主動進行,等地方政府提出之後,我們可以給予評估經費。 徐委員少萍:本席是這樣想,假設南港可以直接通到汐止,汐止到百福也很近。 葉部長匡時:我們也會去了解一下,既然90年、91年做過了,我們可以去了解一下有沒有可能重啟,例如可以由哪個單位、哪個地方政府再做一次可行性評估。 徐委員少萍:本席認為這件事不能慢,因為有人這樣建議,而且他要參選市長。 葉部長匡時:我們會去了解一下。 徐委員少萍:如果板南縣可以直接往北,延伸到汐止,要延伸到基隆就容易多了,不須再繞一大圈。 葉部長匡時:當時環評沒有過,這次即使重做環評,通過的機率應該也很低,但是我們會再去了解一下,再向委員說明。 徐委員少萍:捷運延伸到基隆,是很重要的公共政策,既然很重要,就要思考兩條可能路線,一條是從民生汐止線,到汐止之後延伸到基隆,另外一條是板南線,能不能評估從南港直接延伸到汐止?如果可以,這段路就很短,不須要等到9年後才能通車。 葉部長匡時:我了解委員的意思。 徐委員少萍:這對基隆影響很大喔! 葉部長匡時:我們去了解一下,再給委員書面資料,好不好? 徐委員少萍:好,希望盡快給本席資料,好不好?假設要做評估,本席覺得也有可能,畢竟上一次評估是10年前的事,而且這對基隆鄉親來講…… 葉部長匡時:可以,我們給委員書面資料,好不好? 徐委員少萍:請你了解一下,當初為什麼評估為不可行,即使確定不可行,交通部也要講清楚,因為很多老百姓都搞不清楚,只會質疑為什麼不走地圖上看來最近的路程,偏偏要從民生汐止線延伸、繞行那麼遠?連本席都會懷疑,從南港通汐止,不是很近嗎?得到的答案雖然是環境影響評估沒過,但這份環境影響評估已經是民國90年、十幾年前的事了,對不對?這件事情對基隆來說真的非常重要。 葉部長匡時:可以,我們會進一步提供委員書面資料,好不好?我們去了解之後,會向委員回報。 徐委員少萍:好,捷運局的事情也拜託了。 葉部長匡時:是,我們來協調吧! 徐委員少萍:好,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陳委員亭妃、徐委員欣瑩及林委員滄敏皆不在場。 請陳委員根德發言。(不發言)陳委員不發言。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楊委員瓊瓔、劉委員櫂豪、林委員明溱、段委員宜康及羅委員明才皆不在場。 本日登記發言的委員皆已發言完畢,質詢結束。現在進行逐條討論。進行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機場公司應提撥下列費用予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相關工作: 一、每年提撥前條使用費中之降落費一定比率作為回饋金,辦理機場附近回饋作業,回饋金並得以現金方式發放。 二、前條噪音防制費,得以現金發放作為機場附近航空噪音防制工作及相關居民健康維護、電費、房屋稅、地價稅等使用。 前項第一款之一定比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機場附近之認定標準、回饋金及噪音防制費之發放作業與使用辦法,由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主席:現在休息,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廖委員正井:本席擬的條文和大法官解釋並沒有違背。 葉委員宜津:不能修,要加「國際航空公司」,對不對? 主席:是「國際機場」。 葉委員宜津:對,是國際機場。這是第四章,規範園區之管理營運,不是只有這樣,因為第十四條是第四章內。 主席:好,那就按照原條文送院會,好不好? 葉委員宜津:如果要改,整本都要改。 主席:那按照原條文,好不好? 葉委員宜津:你說的原條文,是指按照現行條文嗎? 主席:是按照修正條文送院會協商。 葉委員宜津:不行,本席要求60分貝的客觀標準必須入法,否則讓行政單位地皮炒一炒之後,又要給居民補貼,沒這回事!不能事先說得多好,等居民住進去之後,再以有噪音為由編列經費補償,所以60分貝限制一定要入法。 廖委員正井:葉委員,能夠分配的,一定照環保署規定來,如果違背規定,就沒有人敢發了。 葉委員宜津:本席就是要求在60分貝線以內的地區不可以劃為住宅區嘛!不能任憑你們自己炒地皮、劃為住宅區,最後又說當地不適合,必須給居民補償、回饋。 主席:葉委員,其實所有噪音線的劃定,以這次機場劃定為例,就把產業區劃在60分貝線以內,其他都市計畫都在…… 葉委員宜津:很好啊!本席就是要求這一點入法,既然這樣,為什麼不能入法,還要模稜兩可地規定「由縣市政府認定」?如果將來縣市政府亂劃該怎麼辦? 主席:噪音線的測定是縣環保局要負責。 葉委員宜津:很好,講白了,本席就是怕縣政府在進行都市計畫時又炒地皮,劃定住宅區,還宣傳是航空城內的住宅區,這也都是你們說的啊!你們把這些住宅形容得多有價值,可是住宅區一劃,才說這裡的噪音值超過60分貝。 主席:本席再請內政部…… 葉委員宜津:不可以在60分貝線以內劃設住宅區,否則就是矛盾,本席要求這一點必須入法。 主席:好。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四條修正案照案通過,送院會協商。 葉委員宜津:不是照案通過,本席反對,怎麼會是照案通過呢?本席的反對還不夠清楚、明白嗎? 主席:你表示反對。 葉委員宜津:對,不是委員會通過,而是保留送院會協商,不是委員會通過喔!如果要在委員會通過,就要進行表決喔!本席重申,不能當成委員會通過,而是保留送院會協商,這是本席的底線。 主席:好,保留送院會協商。 葉委員宜津:對,不是通過,兩者差很多。 主席:好。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針對下午會議詢答做如下處理:委員質詢及另提書面補充意見者,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潘委員維剛、鄭委員汝芬、楊委員麗環及魏委員明谷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 本日審查由廖正井委員所提:「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乃是基於現行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四條雖規定有國際機場公司應提撥一定比率做為回饋金及噪音防制費,鑑於對於「機場附近」之認定,及回饋金、防制費申請手續繁多,驗收時間冗長,造成民怨,難符合民眾實際需要,爰提案修正「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四條條文」,明確訂定回饋金及航空噪音防制費得以採現金方式,並得以作為機場附近航空噪音防制工作、用於相關居民健康維護、電費、房屋稅、地價稅等使用,並明確訂定授權認定回饋範圍,及發放作業,以利執行。 過去機場附近居民相關的回饋金、防制費由來已久,雖然長時間實施下來,已經有一定的規範及辦法,但仍有甚多的爭議造成地方的反彈,也是地方民意代表不斷接受陳情請願很多的案件,機場附近居民的回饋內容,基本上本席是支持贊同的,但是仍引起很多爭議的內容是有必要加以檢討修正的,只是如何防弊及施政上之便民,是需要劃清界線的,否則就更容易發生更多的弊端,也許更造成公務員依法行政上的盲點或危機,惟以現金方式,認定回饋範圍之認定及授權,應該要再加以考量,行政執行上的困難及防治機制需要再研究。 鄭委員汝芬書面意見: 一、目前桃園機場每年的旅運人次已成長到3,000萬人次,但警政署提撥的航警人力減少,替代役人力也不足,未來桃園機場的保全問題的確堪慮,機場是國家門面,相關保全業務亦需要高度的防恐及維安專業,本席支持機場公司成立部門自行培訓機場保全,如此一來更有助於機場業務的管理。 二、目前機場保全是委外經營,保全人員僅提供一般旅客服務,但機場公司卻考慮投資金額約2億元另外成立機場保全公司,這個部分本席認為有待交通部進一步的考量,畢竟機場公司已經是民營化公司,只需於公司內部增設保全部門即可開始聘用與訓練保全人員,並無另外設立機場保全公司的急迫性與必要性。 三、雖然香港、新加坡、日本等國際機場都有自己的保全,工作業務包括安檢、機場內安全維持等,但因為這些國家允許機場保全配置槍械維持航空安全,但是我國法律並不允許民間保全人員能夠配置自己的槍械,所以機場公司建議另外設立民營保全公司亦無法於管制區內配戴槍械值勤維安,本席認為機場管制區內的保全業務仍應該以航警為主,禁止過度裁減航警人員數,機場非管制區才有配置一般保全人員的必要性,既然管制區內的航警沒有立即大幅裁減的問題,且機場公司是準國營事業,只是為了配合政府民營化政策進行民營化,該公司所必須要做的是提升整體服務水準與非管制區保全人員的服務水準,而不是積極設立新公司,將資產與業務全部外包轉移到新設立的民營公司,母公司變成太上監督機關。 四、目前桃機公司每年必須繳交桃園機場土地租金給民航局,且桃機公司的盈餘的82%都要繳給民航基金,為什麼民航基金中「管理及總務類用」要編列13多億元的用人、服務和材料等費用給桃機公司?這樣的方式就如同左手跟政府拿補貼,花剩下之後再透過右手繳交盈餘給政府,這樣的預算編列方式根本不合理,本席認為民航基金的編列方式有待改善,桃機公司也應該努力增加相關收入,減少虧損,儘早獨立自主。 楊委員麗環書面意見: 一、觀光大國拚人頭或產值?台灣應開發高產值商品,吸引歐美日觀光客 台灣如何開發高消費觀光客及高單價的旅遊商品。最近長榮航空大手筆請來國際巨星金城武拍攝形象廣告"I SEE YOU"以「你的眼界可以轉動全世界」為理念,走訪法國巴黎、日本奈良和台灣台東,且親自錄製中英日版廣告旁白,播出時,十分吸晴,大大提升台灣及長榮國際形象,亦讓全世界看見台灣的美,這個形象廣告對台灣開發高消費觀光客有很大宣傳效果。如配合台東熱氣球活動體驗原民豐年祭文化導覽,或者是每年稻米收成時,在廣告拍攝點伯朗大道請雲門舞集表演"稻禾",讓這條沒有電線桿的鄉間小道作為舞台,吸引喜愛鄉間恬靜風光的旅客,能有一場文化饗宴,並開發在地樂活體驗之高單價旅遊產品。 二、去年元月發生震驚全國的太魯閣號撞擊闖越平交道砂石車事件,當時火車司機蔡崇輝捨命保護300名乘客,但家屬申請撫卹時,銓部卻認為是逃生不及,不適用「因公冒險犯難死亡」撫卹,家屬不服提行政訴訟,仍遭台灣高等行政法院駁回。蔡的遺孀昨控訴:「銓部羞辱死者與家屬!」表示會上訴到底。交通部應說明清楚事實狀況,如果確實是有堅守岡位,應以交通專業角度協助家屬補強證據證明。 事故發生後警方和台鐵調查,蔡崇輝當時堅守崗位,才沒讓火車出軌,捨命保護全車乘客,故其牌位獲入忠祀烈祠。家屬申請撫卹時,認為應依公務員撫卹加給最高的「因公冒險犯難死亡」辦理,可加給50%撫卹;不料銓部以蔡員死在車外,認為是逃生不及,只能給加給25%的「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撫卹。家屬不服提行政訴訟。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因公冒險犯難死亡」是指公務員遭遇危難事故,仍奮不顧身執行公務而殉職,如警追拿槍擊犯中彈身亡;而蔡精神雖令人感佩,但查無蔡放棄逃生、緊握煞車把手的證據,故僅符合「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 魏委員明谷書面意見: 一、交通部審查觀光賭場能力的問題 針對馬祖觀光賭場,目前最有投資意願之懷德渡假村公司曾承諾若要在馬祖蓋觀光賭場,將實現發放福利金、建造南北大橋、興建4C機場及設立馬袓大學之「四大承諾」。但其資本額之低,會不會又是另一個太極雙星的翻版? 行政院版雖規定許多針對廠商適格性之審查,其審查單位卻為交通部指派單位,若不具審查能力,本席非常擔心馬祖居民對基本建設的期盼反成為不肖業者吸金的工具。 再者,以馬祖目前的交通情況,是否有辦法讓這些遊客順利往返,亦為值得思考之處。近五年馬祖遊客數分別為97年80,605人、98年86,082人、99年80,931人、100年98,247人、101年99,950人、102至10月為90,191人,遊客數雖有逐步上升之趨勢,但今年年初交通部長葉匡時竟宣稱將於民國106年出現台灣第一個觀光賭場,屆時每日前往的遊客成千上萬,交通部有辦法在如此短的時間內完成相關交通建設及針對遊客食宿規劃完善嗎? 最後,針對馬祖目前係為我國十三個國家風景區之一,這些戰地風情與原始風貌惟其一大賣點。未來成立觀光賭場後,如何與當地觀光資源結合或強化,本席要求交通部應詳加研議上述問題,避免讓當地居民期望變成失望。 二、觀光局推出台灣觀光貼圖的問題。 Line貼圖風行全球多時,觀光局為傳達台灣觀光意象,委外創造以「臺灣喔熊」(Oh!Bear)為主角的八款貼圖,整體委外費用為196萬元,內容包含貼圖設計、上架費及規劃辦理行銷宣傳活動(包含行銷活動之舉辦、關鍵字行銷、部落客撰文、FB粉絲團經營、獎品及郵寄費用(其中上架費為125萬、貼圖設計費為38萬,行銷宣傳活動為33萬元。 但本席有幾個問題就教觀光局。第一,台灣觀光上美麗的風景很多,但這個貼圖系列中,除了101大樓與在夜市喝珍奶之外,幾乎都沒有與台灣相關的內容,這樣做真的有辦法提升我國觀光形象嗎?其次,這個貼圖使用時間只有半年,觀光是需要長期的行銷,若只有半年,儼然又是一種炒短線的行銷方法,本席認為有點不妥,請觀光局長說明。 三、女王頭風化保育公投的問題 北觀處風景最有名的景點,莫過於女王頭這個天然風景。但女王頭因自然風化影響,頸圍自2006年的144公分已縮小為,經專家學者預估5~10年恐有斷頸危機。由於女王頭是我國重要觀光資產,觀光局除一方面進行補強計晝外,也於本月請世新大學民調中心推動問卷調查,來決定幫女王頭凍齡延長壽命,還是放任自然風化。 誠如社會各界所知,女王頭既然是臺灣最重要的觀光資產之一,不論問卷結果如何,都應該要將其妥善修復。而且問卷範圍若為全國民眾,亦對當地居民不公平,本席認為,交通部觀光局應該將範圍限縮為新北市,由當地居民來作為意見參考之主要對象,亦應加強女王頭修護,避免五到十年內斷頸,喪失寶貴的國家資產。 主席:針對下午會議做如下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廖委員正井等39人擬具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需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本會召集委員陳委員根德補充說明。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由於沒有下一次會,議事錄沒有辦法確定,所以授權委員會召委核定。 現在散會。 散會(15時5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