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團協商紀錄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 時  間 102年12月18日(星期三)12時15分至12時23分 地  點 立法院群賢樓802會議室 主 持 人 蔡委員錦隆 協商主題 審查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3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九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主席:現在開會。本來這個案子業已得到共識,不需交黨團協商,但因台聯黨團有意見,所以才進行協商,剛才經過溝通,兒少法第三十三條修正為「兒童及孕婦應優先獲得照顧。 交通及醫療等公、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及孕婦優先照顧措施。 國內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應以年齡為標準,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並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惠。 前項兒童優惠措施之適用範圍及一定年齡,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第九十條之一修正為「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定適用範圍及一定年齡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蘇委員清泉:請問一般將兒童年齡定義為幾歲? 簡署長慧娟:這裡規定的是「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所以會由交通、文教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訂定。 蘇委員清泉:據你瞭解一般是幾歲以下有免費優惠? 簡署長慧娟:比如航空的部分是滿2歲。 主席: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情況各有不同規定,就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三個月內訂定之,可以嗎? 蘇委員清泉:也就是各機關比如交通部定出公車、捷運幾歲以下免費、幾歲以下半價的標準後就全國適用? 主席:對。 蘇委員清泉:有些經費比較寬裕的縣市比如金門,如果要全部免費應該也可以吧! 主席: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九十條之一條文照上述修正文字通過,並做成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三個月內訂出標準的附帶決議,可以嗎? 江委員惠貞:既然要做,就不要掛一漏萬,本席擔心的是這樣的規定,幾乎完全不適用於衛福部本身的單位,能適用的只有內政部的國家公園等公共處所,以及經濟部、交通部、教育部等單位,光是各單位間公文往返,恐怕三個月的時間緊了一點,各相關事業主管機關是否需要多爭取一點時間以便研議得更為周延? 李副司長毓娟:謝謝委員提醒,因為現在開始的三個月還包含過年期間,會壓縮整個作業時間,因此我們建議改為六個月。 王委員育敏:本席建議在明年3月訂出,3月底公告,將此做為明年4月4日送給全國兒童的兒童節禮物,可以嗎? 主席: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明年兒童節前訂出適用全國的規範,可以嗎? 蘇委員清泉:現在已經12月底了,那不也是只有三個月而已?衛福部修正了這個條文真是損人不利己,只肯三歲內免部分負擔,要你們放寬到六歲也不肯。 曾次長中明:醫療部分才是大宗,都是我們在處理的。 蘇委員清泉:就放寬到六歲嘛! 王委員育敏:各部會都要規劃出兒童的優惠措施,而且都已經有一些在執行的措施,所以應該可以在4月4日前訂出規範,最大的變革在於如何將身高換算成年齡並將其明確化而已。如果各部會基於少子化趨勢認為兒童很珍貴而願意訂出一些新的措施,我們當然歡迎,但是不能低於現行標準。 主席:針對本案,有委員提出附帶決議提案。 王委員育敏等提案: 附帶決議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明年(103年)兒童節前,針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所定國內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提供之兒童優惠措施,訂定其適用範圍及兒童免費優待之一定年齡。 提案人:王育敏  葉津鈴  蔡錦隆 連署人:蘇清泉  吳育仁  江惠貞 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江委員惠貞:本席要提醒國民黨黨團,與食藥署有關的廣告四法中的藥事法和食品健康管理法已經協商完畢,請各黨團儘速簽字,俾送院會進行三讀。 主席:今日協商會議進行到此,現在散會。 散會(12時23分) [image: image1.png] [image: image2.png] 主持人:蔡錦隆   協商代表:吳育仁  王育敏  葉津鈴  鄭汝芬  江惠貞  許忠信  徐少萍  楊玉欣  蘇清泉  林鴻池  王廷升  黃文玲  林德福  陳節如  劉建國  吳秉叡  林淑芬  趙天麟  柯建銘  高志鵬  田秋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