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星期一)9時至16時21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呂委員學樟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星期四)上午9時5分至12時31分;下午3時18分至晚上11時23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廖正井  賴士葆  潘維剛  尤美女  吳宜臻  柯建銘  潘孟安  林鴻池  謝國樑  顏寬恒  呂學樟  王惠美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許添財  李貴敏  林德福  李應元  李桐豪  薛 凌  黃昭順  孔文吉  邱文彥  蔣乃辛  鄭天財  管碧玲  林佳龍  黃文玲  何欣純  劉櫂豪  陳歐珀  楊麗環  高金素梅 鄭汝芬  徐欣瑩  蘇清泉    委員列席22人 列席官員: 法務部政務次長 吳陳鐶(部長請假) 常務次長 蔡碧玉 司法院副秘書長 姜仁脩 刑事廳代廳長 蔡名曜 法務部調查局副局長 吳莉貞(局長請假) 國家安全局第五處處長 趙順興 秘書室組長 陳 新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劉柏良 刑事警察局通訊監察中心主任 林豐裕 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科長 徐吉志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審判事務處副處長 沈世偉 政治作戰局軍事安全總隊副總隊長 江富兒 憲兵指揮部督察長室主任書記官 林文宏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情報處副處長 莊繼章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律事務處專門委員 黃文哲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綜合計畫處副處長 吳再居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副處長 林文淵 銓部法規司副司長 吳玲芳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陳幸敏 主  席:吳召集委員宜臻 專門委員:陳清雲 主任秘書:劉彥麟 紀  錄:簡任秘書 蘇純淑    簡任副研究員 胡文棟    科    長 周厚增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併案審查(一)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陳唐山等17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林佳龍等24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吳宜臻等19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八)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九)委員尤美女等23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併案審查(一)委員林佳龍等24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之一、第四百零四條及第四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二)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之一、第四百零四條及第四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繼續進行逐條審查。 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草案第三條,照委員管碧玲等21人提案通過。 (二)草案第六條,照委員尤美女等23人提案通過。 (三)草案第七條,照委員吳宜臻等19人提案、委員尤美女等23人提案通過。 (四)草案第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照民進黨黨團提案通過。 (五)草案第三條之一,修正如下: 第三條之一  本法所稱通信紀錄者,謂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統所產生之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 本法所稱之通訊使用者資料,謂電信使用者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地址、電信號碼及申請各項電信服務所填列之資料。 (六)草案第五條,修正如下: 第 五 條  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條第二項之預備內亂罪、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預備暴動內亂罪或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百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或第三百四十六條之罪。 三、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四、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三條之罪。 五、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之罪。 六、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或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罪。 七、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或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八、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或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之罪。 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之罪。 十、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或第四十七條之二之罪。 十一、漁會法第五十條之一或第五十條之二之罪。 十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之罪。 十三、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四、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後段、第六條或第十一條第三項之罪。 十五、陸海空軍刑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五項、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八條第五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之罪。 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記載第五項之事項,應檢附相關文件,釋明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曾以其他方法調查仍無效果,或以其他方法調查,合理顯示為不能成功或有重大危險情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檢察官受理申請案件,應於二小時內核復。如案情複雜,得經檢察長同意延長二小時。法院於接獲檢察官核轉受理申請案件,應於四十八小時內核復。審判中由法官依職權核發。法官並得於通訊監察書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前項聲請不合法定程序、不備理由、未經釋明或釋明不足者,法院應予駁回。前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執行機關應於執行監聽期間十天內,說明監聽行為之進行情形,以及有無繼續執行監聽之需要。並於執行監聽期間至少做成三次以上之報告書陳報。法官依據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自由心證判斷後,發現有不應繼續執行監聽之情狀時,應撤銷原核發之通訊監察書。 第二項之通訊監察聲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及涉嫌觸犯之法條。 二、監察對象。 三、監察對象之住所或居所。但住、居所不明者,不在此限。 四、監察之通訊類型及足資識別之號碼或特徵。 五、受監察處所。 六、監察理由。 七、監察期間及方法。 八、聲請機關。 九、執行機關。 十、建置機關。 前項第九款之執行機關,指蒐集通訊內容之機關。第十款之建置機關,指單純提供通訊監察軟硬體設備而未接觸通訊內容之機關。 通訊監察書之聲請,應以單一受監察人為限,且非同一案件之通訊監察聲請書應為另案聲請。 (七)草案第十一條之一,修正如下: 第十一條之一  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第九款之事項,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第一項之急迫原因消滅後,應向法院補行聲請調取票。 調取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調取之通訊紀錄或使用者資料。 三、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調取及調取後應將調取書交回之意旨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核發調取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八)草案第十二條,修正如下: 第十二條  第五條、第六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十日,第七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其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應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二日前,提出聲請。但第五條、第六條繼續之監察時間,不得逾一年,執行機關如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應依第五條、第六條另案聲請。 依本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聲請通訊監察及依前項聲請續行監察,所附之具體理由,應釋明之。 第五條、第六條之通訊監察期間屆滿前,偵查中檢察官、審判中法官認已無監察之必要者,應即停止監察。 第七條之通訊監察期間屆滿前,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認已無監察之必要者,應即停止監察。 (九)草案第十五條,修正如下: 第十五條  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第二項通訊監察案件之執行機關於監察通訊結束時,應即敘明該監察案件之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及通訊監察書核發機關文號、實際監察期間、有無獲得監察目的之通訊資料及受監察人之救濟程序報由檢察官、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陳報法院通知受監察人。如認通知有妨害監察目的之虞或不能通知者,應一併陳報。 通訊監察結束後,檢察官、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逾一個月仍未向法院陳報者,承辦法官應主動通知受監察人。 法院對於第一項陳報,除有具體理由足認通知有妨害監察目的之虞或不能通知之情形外,應通知受監察人。 前項不通知之原因消滅後,執行機關應報由檢察官、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陳報法院補行通知。原因未消滅者,應於前項陳報後每三個月向法院補行陳報未消滅之情形。 關於執行機關陳報事項經法院審查後,交由司法事務官通知受監察人與受監察之通訊器材所有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前項受監察之通訊器材所有人包括個人、機關(構)、或團體等。 (十)草案第十五條之一,修正如下: 第十五條之一  受前條通知之受監察人,得聲請聽取、閱覽該監聽紀錄中涉及受監察通訊之部分。 前項監聽紀錄與監察目的無關者,受監察人得請求銷燬。 (十一)草案第十六條,修正如下: 第十六條  執行機關於監察通訊後,應按月向檢察官、依職權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法官或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報告執行情形。檢察官、依職權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法官或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並得隨時命執行機關提出報告。 第五條、第六條通訊監察之監督,偵查中由檢察機關、審判中由法院,第七條通訊監察之監督,由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派員至建置機關,或使用電子監督設備,監督通訊監察執行情形。偵查中案件,法院應定期派員監督執行機關執行情形。 (十二)草案第十六條之一,修正如下: 第十六條之一  通訊監察執行機關、監督機關每年應製作該年度通訊監察之相關統計資料年報,定期上網公告並至立法院報告。 電信事業、郵政事業或其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機關、事業及處所,每年應製作該年度通訊監察之相關統計年報,定期上網公告並提交於立法院備查之。 前二項定期上網公告,於第七條規定之通訊監察,不適用之。 (委員尤美女等23人提案第三十二條之二條文內容,增列於本條立法理由。) (十三)草案第十八條,修正如下: 第十八條  依本法監察通訊所得資料,不得提供與其他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但符合第五條或第七條規定之監察目的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通訊監察書之聲請、核發、執行、通訊監察所得資料之保管、使用、銷燬,應就其經辦、調閱及接觸者,建立連續流程履歷紀錄,並應與臺灣高等法院通訊監察管理系統連線,由臺灣高等法院另立卷宗保管以備查核。 (十四)草案第十八條之一,修正如下: 第十八條之一  依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時,偶然發現另案犯罪之資料,不得作為另案刑事程序之證據,並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予以銷燬。 依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得作為司法偵查、審判、其他程序之證據或其他用途,並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予以銷燬。 違反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進行監聽行為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於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均不得採為證據或其他用途,並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予以銷燬。 (十五)草案第二十四條,修正如下: 第二十四條  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或檢察官執行本法而有法官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或第八十九條第四項各款情事者,應移送個案評鑑。 執行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公務員或從業人員假借職務或業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六)草案第三十二條,修正如下: 第三十二條  軍事審判機關於偵查、審判現役軍人犯罪時,其通訊監察準用本法之規定。 (十七)草案第七條之一、第十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二,均不予增訂。 (十八)草案第十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十九)草案第十一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三、「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之一、第四百零四條及第四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草案第十六條之一,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草案第四百零四條,照民進黨黨團提案,除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為「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外,餘均照案通過。 (三)草案第四百十六條,照民進黨黨團提案,除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為「一、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處分及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處分。」外,餘均照案通過。 四、「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草案第二條、第三條,均照案通過。 五、以上各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條文中之條次、項次、款次,授權議事人員調整。) 六、以上各案,均須交由黨團協商。 七、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宜臻出席說明。 八、請法務部會同司法院、內政部警政署等相關機關就委員所提意見,研擬妥適條文,於本院進行協商時提供委員參考。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二)委員邱議瑩等27人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王惠美等24人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四)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五)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現在進行修法說明。首先請提案人邱委員議瑩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邱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王委員惠美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王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蔣委員乃辛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蔣委員不在場。 請台灣團結聯盟黨團代表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台灣團結聯盟黨團代表不在場。 請考選部董部長說明修正要旨。 董部長保城:主席、各位委員。今天非常榮幸有機會列席 貴委員會,就考試院送請大院審議之「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提出報告。感謝各位委員對於本部修正各項考選法律之鼎力支持與指教,使本部業務得以順利推動,謹就本修正草案之研議過程與修正重點,簡要說明如下: 壹、研議過程 公務人員考試法於75年制定公布,84年至102年歷經7次修正,隨著時代的變化及國際化的趨勢,社會環境與政府組織的大幅變遷,本部發現在實施過程中,尚有很多條文需要大院支持,以期公務人員考試制度更臻周延妥適,以適應機關用人實務需求,強化考用配合政策,經通盤檢討及格人員流動情形,因為本部發覺現在高普考及地方特考的人員流動率很高。另外還有檢討限制轉調年限、保留錄取資格與筆試成績、增加考試彈性及照顧弱勢族群考試及格證書費等議題,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案經函請中央暨地方機關、國立大學校院提供意見;重點議題提請全國人事行政會議討論;三度邀集中央及地方用人機關代表開會研商;考試舉行期間於金門、花蓮、臺東、臺中、嘉義及高雄辦理分區座談;綜整相關發言、提案、書面建議及用人機關意見,經通盤檢視、修正條文內容,並完成性別影響評估程序後,報請考試院審議。考試院召開二次考試委員座談會並經二次全院審查會審查,全案提102年8月15日考試院第11屆第249次會議審議通過,同年8月27日函送大院審議。 貳、修正重點 茲將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之重點及其立法意旨臚陳如次: 一、應考人同時正額錄取同項考試不同等級或類科者,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這在高考和普考是特別嚴重,因為應考人於前幾天考高考後,接著考普考,因此在同項考試不同等級同時錄取時,會造成員額的占用及分發訓練等相關問題,所以我們會規定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公務人員考試係配合用人機關之需求辦理,應考人雖於同項考試同時正額錄取不同等級或類科者,仍僅能以一職缺任用之,應考人於分配訓練作業進行期間,可依其意願選擇志願之機關職缺分配訓練,惟應考人如未擇一接受分配訓練,將產生同時重複分配現象,造成用人機關無人可用之情形,為落實考用配合政策,爰增列遇有同項考試同時正額錄取不同等級或類科者,應考人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之規定;未擇一接受分配訓練者,規範以較高等級或名次較前之類科,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逕行辦理分配。(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鼓勵國人養育子女,落實憲法保護母性精神: 為鼓勵國人養育子女,對有育嬰需求之應考人,提供政策誘因,增列正額錄取人員得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保留錄取資格三年之規定,以提高應考人生育之意願。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公務人員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申請留職停薪者,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並可請領育嬰津貼,考量同一事由,其配偶已可依上開辦法規定申請,爰配合機關用人需求,增訂但書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另基於憲法保護母性精神,對女性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准予保留筆試成績,並於下次逕行參加相同考試類科之體能測驗等規定予以明文化,以符法律保留及授權明確化原則。(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延長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年限,由一年改為三年:在此補充些資料,關於每年高考的及格人數,我們發覺滿一年有494人要調職,滿二年有169人要調職。因為高普初等考及格人員滿一年就可以轉調,所以現在高普初等考試及格人員呈現於二年以內調職人員,高考有32.15%,普考有34.89%,初等考有54.87%,這就代表考上高普初等考人員的心並沒有留在工作場地,他們大部分都想明年再考;至於地方特考及格人員是六年才可以轉調,以民國96年為例,有2,400多人考上,六年內想考試的人將近3,797人,我們的行政效率怎樣提升呢?他們心不在此。高考及格人員是一年才可轉調,地方特考及格人員是六年才可轉調,一個是過,一個是不及,因此為使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及格人員得以具備完整之職務歷練,並參照現行地方特考於六年之限制轉調期間,其中三年必須服務原分發機關占缺任用機關之規定,將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年限由一年延長為三年,以提升公務人力品質、平衡中央與地方機關人員權益及維護機關人事安定,這有其必要性。至於地方特考則維持現行六年之限制轉調期間,而六年的限制是三年加三年,譬如原分配到屏東縣教育局,在此工作三年之後,第四、五、六年,才可以在屏東縣政府所屬機關轉調。 另增訂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因各種法定事由而移撥至其他機關時,不受本法轉調規定之限制。(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靈活設計考試方式,增訂分階段考試法源: 考試方式增訂其他方式,俾符應各類科彈性需求。(修正條文第十條) 大院第7屆第7會期第17次會議制定法官法時通過附帶決議,法官及檢察官之進用考試應研擬採二階段舉行,且第二階段考試之應考資格應納入學歷條件、論文著作、發明與應具有工作經驗等條件,以改善法官及檢察官錄取人員缺乏社會歷練之現象。為積極回應大院之附帶決議,使考試更具有彈性及減輕應考人之考試負擔,也因為分階段考試涉及第一階段的成績保留,特增訂分階段考試之法源,俾據以配合類科性質需要辦理分階段考試。(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五、照顧弱勢族群,明定考試規費得予減少: 為照顧經濟弱勢,針對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增訂得減少報名費之法源。(修正條文第十八條)增訂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考試及格人員證書費得予減少之法源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六、維護考試公平,並限制舞弊者於一定期限內不得應考: 增訂不應錄取而錄取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其錄取資格之規定,以維護考試公平原則。(修正條文第二十條)增訂應考人考試涉及重大舞弊者,予以限期不得應考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我們因此規定應考人有作弊者,於五年內不得參加考選部任何的考試,含專技考試,因為公務員首重品格。 另有關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五條修正草案,前經考試院函送大院審議,嗣因第7屆立法委員屆期不續審,經重新踐行修法程序,於101年2月29日由考試院再函送立法院審議(院總第1339號,政府提案第13060號),因本案為全文修正,前揭第十五條修正草案業已併入本案,條次變更為第十三條。 參、對委員提案其他修正建議本部意見說明 一、有關邱委員議瑩等27位委員提案刪除本法對於年齡及性別條件之歧視性待遇與限制,並明定考試院不得以種族、性別、兵役狀況等作為公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限制條件之規定,觀之本法有關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應考人之兵役狀況及性別條件之限制係採最低度限制,並考量各類特殊性質機關之用人需求所為之規定,譬如種族的部分,在原住民特考有特別規定;性別的部分,僅餘監獄行刑法考試的部分,因為有男監、女監的問題;兵役的部分,僅餘國安局及調查局特考的部分。因為尚未及於一般公務人員考試之應考人,符合憲法保障實質平等之意旨,建議仍予維持本草案第九條條文。 二、有關王委員惠美等24位委員、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分別提案將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納入公務人員考試報名費優惠對象,本修正草案第十八條條文業將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納入報名費優惠之實施對象,與大院照顧弱勢之立場一致,另考量考選業務基金運作情形、使用者付費原則及考試制度與社會安全福利機制目的功能不同,使中低收入戶應考人納入報名費減半優惠對象尚有未宜,建議仍予維持本草案第十八條條文。 三、有關蔣委員乃辛等21位委員提案增列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人員得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保留錄取資格三年以及增列女性應考人因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保留筆試成績,並於下次逕行參加相同考試類科之體能測驗之規定,為鼓勵國人養育子女,對有育嬰需求之應考人,提供政策誘因,本修正草案第四條及第十條條文業已納入前揭提案建議,與大院維護性別平等之立場一致。 肆、結語 本案如經修法通過,可回應社會各界對公務人員考試制度改革之期待,期能打造理想與可行兼具,興利與除弊並重的公務人員考試制度,掄取優秀人才為國所用,減低機關人員之流動,提升政府行政效能。敬請各位委員予以支持,俾使國家考試相關法制更臻完善周延。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主席:請問其他單位有無補充說明?(無)無補充說明。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 首先請廖委員正井發言。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董部長,關於這次修正的部分,包含高普考同時錄取時,只能擇一訓練,就是不要浪費資源,以及為鼓勵國人養育子女,所以於育嬰期間可以保留錄取資格,這都是比較人性化的管理。但是現在我必須提醒你幾個問題,第一,關於第二十四條,你們原來是特別規定退役軍人於轉業考試及格之後,可以分發到國防部、海巡署等幾個單位,對不對? 主席:請考選部董部長說明。 董部長保城:主席、各位委員。是。 廖委員正井:而你們這次又規定從民國103年起仍然要限制,對不對? 董部長保城:是。 廖委員正井:為什麼要限制? 董部長保城:之所以增加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的原因,係為配合行政院組織再造,因為其有新設的海洋委員會,所以我們加進海洋委員會,刪除海岸巡防署,換言之,將來海洋委員會成立後,這些人都可以到海洋委員會及所屬單位;另外是因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改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也就是說,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當初是為了機關組織再造而增列。但我知道委員是要問為什麼這個部分還要繼續,有後備軍人及現役軍人兩種人…… 廖委員正井:我以前在臺北市當財政局長時,用了一個退役軍人轉業來的人員,他做得很好,後來到行政院主計處,也到警政署主計單位當主計主任,現在在國防部當主計主任。我的意思是優秀的人不管到哪個單位,如果他有專長的話,就像我剛剛講的那個人,他是財務專家,所以被派到宜蘭縣當會計主任,到警政署當主計主任,都做得很好,現在也升官了。本席認為,你們這樣的限制對將來的募兵制度會有影響,他們有專長,為什麼你們要一直限制他們在國安局、國防部、海巡署呢?他們如果是財務專家,有會計專業,都可以到其他機關,我覺得這個限制沒有道理。因此本席今天會提一個修正動議,要求不要增訂第二項的限制,還是維持過去的規定就好。 董部長保城:委員認為配合募兵制,人才進用要多元化,只要是人才,政府機關都應該要用,這一點我們完全支持,但是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千萬不能刪。剛剛委員的想法是認為報缺的機關可以多元,而不要只限於退輔會或軍訓教官室,應該是要多元的單位。 廖委員正井:不是,我的意思是你們規定他們在六年之內不能轉任是對的,可是之後還可以到別的地方,如果照你們的規定,他們永遠不能到別的地方。 董部長保城:現在的情形是這樣,國軍上校以上是永久不能轉任,只能轉任到限制機關,委員是說六年以後他們應該可以轉任其他機關,本部認為這應該是沒有問題,我們可以支持,但是問題是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還要看第一項,因為第一項規定從民國82年到102年,如果刪除第二項,我們為國防部辦理的特考就沒有法源了。我的意思是對於委員剛剛的想法,我們完全支持。 廖委員正井:因為我的發言時間有限,等一下我們再繼續討論。另外,我今天接到一個陳情書,本來你們將限制轉調期間從一年修到三年是很好,但是陳情人的意思是譬如他家住在中南部,考試及格後卻分發到臺北市,其房租等等的費用很高,而且家裡的父母親孤苦伶仃,需要他回去照顧,所以我的意思是你們可不可以比較人性化管理,如果他們考試及格分發到臺北市,可是其父母年老,他們希望回去照顧,且那裡又有機關要他們的話,是不是能考量這些特殊狀況而將其排除在外? 董部長保城:謝謝委員,委員的這個想法是非常人性化,我們也非常支持,可是這跟一年、三年的問題不會很有關係,為什麼?因為高考分發的中央機關在北部或南部也都有機關,如果基於人性化的考慮,我相信人事單位也會協調南部的分支機關讓他可以調過回去。我們若要基於人性化來解決這個問題,就要從個案來看,如果以通案將一年改為二年,也不會有效果。 廖委員正井:他還提出關於第十八條的修正部分,即分階段考試,他說你們在2個月前才公布,這樣會好像有黑箱作業,會讓人家來不及準備,而且他又說,當初民國87年至94年時,高普考也是分階段實施,後來發現報考人數從16萬人一下降到6萬人,受到反彈以後,你們趕緊廢止,可是現在又重蹈覆轍。 董部長保城:我們現在的分階段考試跟過去民國87年到94年的內容完全不一樣,現在的分階段考試…… 廖委員正井:律師及法官部分…… 董部長保城:這也是法官…… 廖委員正井:沒關係,部長,我的意思是條文要規定得清楚一點,譬如法官部分,因為法官法規定必須要分級分類,這要嚴格限制,不然他認為他的權益會受到影響。 董部長保城:我在此鄭重說明,有關分階段考試絕對不是……,而是現在任何考試的第一節與第二節都是考普通科目,包括國文、法學知識、英文、憲法及法學導論等,因為每一次國家考試都要考普通科目,且都要公布標準答案,所以就愈考愈偏,而且考生每一次都要準備普通科目,所以我們在想第一階段的考試可不可以改成大學以上就可以來考,通過之後保留五年,以後他只要考專業科目就好了。 廖委員正井:好,我百分之百支持。我們都是參加過公務人員考試的,哇,一下子考八、九科,考完之後人都虛脫了。 董部長保城:對,如果這樣就只要考六科,而不需要到考八科,而且成績保留五年,對考生而言反而不會增加他…… 廖委員正井:這個我百分之百支持,我希望分階段考試能像你所說的…… 董部長保城:是,還有司法官這一塊…… 廖委員正井:這樣對應考人來說比較人性化,是非常好的措施,不然每次考試都像虐待,會精神虛脫。 董部長保城:是,委員的顧慮我們會注意。 廖委員正井:每一次都是考那些,以後只要通過了,那幾科就不用再考。 董部長保城:是,就是普通科目採取分階段考試。 廖委員正井:這個措施我非常、非常支持。 董部長保城:謝謝委員。 廖委員正井:像美國的會計師也是採分階段考試,通過的科目就不用再考,沒通過的科目就繼續考,等全部通過之後就可以拿到資格,我覺得這種人性化的管理是對的。 董部長保城:是,謝謝委員。 廖委員正井:此外,方才王惠美委員提到要照顧中低收入者及弱勢團體之應試者,這我們支持,但是你記不記得我們上次說過,這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予以補助,免得影響你們的考選基金? 董部長保城:對。 廖委員正井:所以我建議稍後提修正動議略做修改。 董部長保城:是,我們尊重委員的決定,這沒問題。 廖委員正井:我覺得對方才所提到的一些不合理的考試制度要改進,但是也不能增加應考人的負擔及心理上的不平衡。 董部長保城:這一點我們會避免。 廖委員正井:因為你是比較務實的部長。 董部長保城:謝謝。 廖委員正井:此外我剛才所提到的部分,等一下陳鎮湘委員會來跟你溝通,他認為將那個拿掉之後,對於未來的募兵制的影響會很大,所以特別要提出一項修正動議。 董部長保城:是,沒問題 廖委員正井:但是依我個人的看法及親身體驗,我以前的部屬都做得很好啊! 董部長保城:對,您有實務經驗,所以很清楚,基本上人才為國家所用,不管是從哪裡而來。 廖委員正井:對呀,所以不要限制太多,雖然當初他是服役,但是他所受的專業訓練是非常好的,那你就不應該限制他。好不好? 董部長保城:好,沒有問題。 廖委員正井:我覺得我們要合情合理地來修改相關法令。 董部長保城:是,謝謝委員。 廖委員正井:你當過大學教授,你看看現今的法官及檢察官,濫權起訴及濫權上訴的一大堆、恐龍法官也一大堆。 董部長保城:所以我們有分階段考試的法源,我想這應該會有幫助,將來採行合考分訓,這都可以處理。 廖委員正井:我覺得這除了剛才所說的專業以外,品德、專業及人性化是非常重要的。對不對? 董部長保城:是,都要有。 廖委員正井:就有同一位法官,對同一件事卻可以判兩位當事人不一樣的罪責,一個無罪、另一個有罪,這不是很奇怪嗎?最近就發生一件證券交易法的案子,同一個法官承審,對其中一個判無罪、對另一個卻判重罪。部長當過法學教授,現在又任職考選部,你應該最有資格好好規劃考試制度,給這些恐龍法官、菜鳥法官一個機會教育。 董部長保城:報告委員,在法官法部分我們已經深切反省,所以我們規劃採行分階段考試,這樣就可以解決這方面的問題,至少想辦法從制度面著手。 廖委員正井:等一下我會把這份陳情書交給你們,希望你們好好答覆他們。好不好? 董部長保城:是。謝謝委員。 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剛才秀了一張圖表,指出高考及格者在六年內一直在準備考試,是不是? 主席:請考選部董部長說明。 董部長保城:主席、各位委員。依現行規定,高、普考及格者服務滿一年就可以調他機關,特考及格者則需要服務六年,我舉個例子,同樣是…… 賴委員士葆:我知道,但是為什麼他在服務一年後就要轉調呢?這種情況多不多? 董部長保城:一種方式是他離開原服務單位,就像剛才蔡委員講的…… 賴委員士葆:你們有沒有分析過他為什麼要離開? 董部長保城:就像廖委員剛才所說的,原因就是離家遠、或是他覺得工作條件不好、抑或是…… 賴委員士葆:所以當初考上接受分發的那些人是不是都是先求有、再求好? 董部長保城:對,可以這麼說。 賴委員士葆:有很多區域立委接到陳情,理由不一而足,很多是因為家裡有狀況,例如父母年老或重病等。依我了解,行政部門、特別是警察,現在都沒有人要在都會區工作,大家都想要回去。 董部長保城:對,都希望到偏遠地區服務。 賴委員士葆:這是為什麼?是因為領的錢一樣,但是勤務卻不一樣、差很多,而且在這裡服務大家都盯著看,很容易被盯,若是到鄉下服務,回到家鄉既可以照顧家裡,薪水一樣、生活費又低、事情又少,這是經常聽到的現象。不只是警察如此,連公務員也有很多這樣的狀況。 董部長保城:對,公務員也有這樣的狀況。 賴委員士葆:這種情況到底普不普遍?依你剛的講法是很普遍。 董部長保城:對,從數據上來看的確是普遍,而且這是已經調走的…… 賴委員士葆:部長,你要做就要做到底,現在原因分析出來了,這代表甚麼意思?這代表考用出了問題。換言之,錄取者被分發的單位不是他要的,而他也不是該單位想要用的人,只是因為他考上國家考試,這就好像某單位想進用的不是賴士葆而是董保城,是放錯人了,對不對?這就是考用不一致,你們應該要檢討這個問題。 董部長保城:報告委員,不管是賴士葆或董保城都好用,你放心!我的意思是,您的高度很高,你所提的這個問題是高度的問題。 賴委員士葆:不,這跟你有關係啊! 董部長保城:因為我們是考試機關,至於用人分發機關則是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賴委員士葆:我知道,但是以你身為部長的高度,你可以提出來,在跨院際會議中可以討論訂定,例如:單位要怎麼用人就怎麼考。現在考用存在很多問題,所以就一定要找立委去處理,弄得大家都很難過,要關說又不敢關說,大家都很痛苦。但是有些單位就建立了制度,比積分、年資、考績,大家用排隊的方式,當然這與你無關。 董部長保城:對,就是有遊戲規則。 賴委員士葆:是有遊戲規則,但是最後的結果如何我也不知道。 董部長保城:會不會breaking? 賴委員士葆:所以我覺得其中最重要的問題是考用之間的結合出了大問題。 董部長保城:因為考試權歸屬考試院,所以我們一直有這個想法,也一直跟用人機關討論,要如何讓考用更為合一,。但是就現行制度來說,一年的期限根本就留不住人,因為制度規定讓他可以走,他有兩種方式走,一個是參加另外的考試,另一個是商調。 賴委員士葆:你剛才提出的數字指出考上一年就可以走,走成的機率有百分之三十幾,是不是? 董部長保城:是,約百分之三十幾至百分之四十,而且愈低層級的考試愈多,像初考就高達百分之五十四。 賴委員士葆:你剛才講了一句話,聽起來像是輕描淡寫,但其實是很重的話,如果我是媒體記者,今天我就會下這個標題:「考選部長重炮抨擊人事行政總處」。 董部長保城:沒有,我沒有這麼講! 賴委員士葆:有,你就是這個意思。 董部長保城:沒有。 賴委員士葆:有,你就是這個意思。 董部長保城:千萬不要這麼說,其實我跟人事行政總處很熟,我們合作關係密切。 賴委員士葆:你炮打它沒關係…… 董部長保城:沒有、沒有,我們是密切合作。 賴委員士葆:就是這個意思啊!因為你剛才說他進來之後一天到晚想要參加考試,你講了一句話:「他怎麼會有心上班、有心工作呢?」我完全同意部長的講法。 董部長保城:對啊!因為他服務滿一年就可以調走。 賴委員士葆:對啊,他一天到晚都在準備考試,怎麼會有心上班呢? 董部長保城:對啊,這樣行政效率就不會提升。 賴委員士葆:所以大家就用混的,其實你只差沒講出這句話而已,大家如果有機會就混,就變成這樣。 董部長保城:這是制度造成的,因為一年就可以走。 賴委員士葆:大部分公務員經過甲考及格的都很認真,對於公務員工作的努力,我們應該予以肯定,但是這個制度設計下來,變成大家一直想走,這就是考用出了問題,確實是如此。 董部長保城:這一塊在最近幾年應該好多了。 賴委員士葆:換句話說,我找來的人無心在我這裡,他考上後是吃這碗,看那碗。 董部長保城:對,「呷碗內,看碗外」。 賴委員士葆:那不是很慘? 董部長保城:我們跟人事行政總處的合作非常密切,包括各部會,我們也經常問他們怎麼才能考用合一。 賴委員士葆:你不覺得考8、9科太多了嗎?我們都是大學教授出來的,就效度而言,罐頭好不好,一看就知道,不需要吃,對不對? 董部長保城:沒有錯。 賴委員士葆:只要考個3、5科就夠了,考8、9科做什麼?這樣只是虛耗青春、虛耗時間、整死人,讓人一天到晚就準備考試,我講的對吧? 董部長保城:完全正確。委員是企管系的大師,你也知道我們的考科是很多。 賴委員士葆:這是不是你們的權力?是不是可以少考一點? 董部長保城:現在考選部已經組了一個專案小組,把產、官、學找來,希望簡併考科。換句話說,對於現在的專業科目6科、普通科目2科,研究可不可以少一點。 賴委員士葆:太多了,普通科目1科就好了,你們整合一下。我以前是公費留考的,公費留考就是考專業科目2科,普通科目是英文、國文,這樣就全部整合起來。你們也可以這樣做,全部不要超過5科。往這個目標方向去努力,可以嗎? 董部長保城:我會。 賴委員士葆:全部科目不要超過5科,這樣整死人了。 董部長保城:我完全覺得委員講的很正確。 賴委員士葆:請問普考是考幾科? 董部長保城:普考是6科,2科普通科目、4科專業科目。 賴委員士葆:普考的職等很低,你們也要考這麼多,考6科?高考是幾科? 董部長保城:高考是8科,2科普通科目,6科專業科目。 賴委員士葆:太多了,你們整合一下。普通科目加專業科目,不要超過5科,你可以答應吧?要不要我寫提案? 董部長保城:我們會往這方面努力,因為我們已經成立專案小組,現在第一個是先取得分階段考試,普通科目在大四就可以考。 賴委員士葆:那也是要考。不要考那麼多,讓人家那麼早就開始考。 董部長保城:他可以保留5年,對他來講也很好。 賴委員士葆:沒有必要,這樣一天到晚考試,做什麼? 董部長保城:錄取率會高一點,因為那是一個門檻。 賴委員士葆:2013年選出的代表字是什麼字?人家用一個字來形容今年,是什麼字?你沒有看報紙嗎? 董部長保城:今年的代表字是「假」,但我想到的是「保」。 賴委員士葆:為什麼是「保」?因為你是董「保」城嗎? 董部長保城:我是想保佑台灣、保佑大家身體健康。 賴委員士葆:針對食品安全方面,你們有沒有增加公職的食品技師? 董部長保城:有,這已經通過了。 賴委員士葆:食品技師要考筆試?考口試?還是技術的術科? 董部長保城:有2科筆試、1科口試。筆試完全是要問用人機關需要哪些考試科目,這比較偏重實務面,我們也邀請了實務的專家來命題,因為這還是要經過一個考試。 賴委員士葆:對於這些專業技師,你的考試要要求術科,可以嗎? 董部長保城:我們會從這方面努力。 賴委員士葆:要要求術科,否則今天你叫阿基師來考試考看看。 董部長保城:他來demo一下就知道了。 賴委員士葆:不是,叫他考試寫東西看看。我沒有任何不敬,但很多人是技術出來的,怎麼會考這些? 董部長保城:我懂,但是他的技術非常好。 賴委員士葆:你們要的是公職的食品技師,同樣的,我覺得這個考試科目太多,考試跟實務離譜太多。有沒有可能針對一些人員提出要求,譬如法官一定要當過律師幾年,有實務經驗才可以考?不要一路讀書讀上來,就擔任法官,人情世故什麼都不知道,對社會也搞不清楚,就開始判,這樣很危險,所以才會有「恐龍法官」。我只是舉例來說,對於某些科目,現在全世界都一樣,尤其日本做得最好,就是公家機關跟民間企業的人才可以交流,而我們的制度幾乎是不可能交流,你有沒有可能將這個加進來? 董部長保城:像委員剛才講的食品技師,我們考的科目是「食品風險分析管理」,包括食品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及實務運用,還包括食品安全管理相關法規,應該比傳統的高普考科目要活一點。 賴委員士葆:但是你沒有要考技術。 董部長保城:所以我們在蓋一個臨床技能及測驗中心,將來把實務demo在那裡。 賴委員士葆:請你回答我剛才的另外一個問題,你都沒有在聽,就是要有經驗。 董部長保城:當然,這個要有證照,還要兩年以上工作經驗才能報考,有應考資格。 賴委員士葆:我剛才還講到要跟民間交流,譬如法官要不要有律師經驗? 董部長保城:現在律師轉任法官是可以的。 賴委員士葆:你們要快,要列為一定,列為must。 董部長保城:現階段已經可以了。 賴委員士葆:你是雞同鴨講,你都沒有在聽我問你的,我是說現在大家對法官那麼有意見,能不能要求訂定如果要當法官,一定要做過兩年律師才能報考? 董部長保城:現在的規定是3年,他們已經在做了。 賴委員士葆:不是他們,是你呀! 董部長保城:關於法官進用多元,從律師轉任這部分,在法官法裡面有訂定,沒有問題。現在規定律師工作至少要有3年以上,就可以轉任法官,轉任之後還要經過兩年的訓練,包括教授與副教授以上的,也可以轉。 賴委員士葆:你一直沒有抓到我的重點,我是說這些科目,是不是要求一定要工作幾年才能考? 董部長保城:食品技師是這樣,律師也是這樣。 賴委員士葆:都要加進來喔! 董部長保城:都有。 賴委員士葆:有嗎? 董部長保城:有,有,有。 賴委員士葆:沒有啦!亂講。 董部長保城:是關於律師的考試要有工作經驗嗎?那部分目前是沒有,但是律師轉任法官需要有工作經驗。 賴委員士葆:是嘛!我現在就是主張對於若干專業科目,一定需要一些工作經驗才能應考,特別是民間的經驗,這樣才能促進民間跟官方的交流。 董部長保城:是。我現在聽懂委員的意思,抱歉,剛才誤解了。 主席:請潘委員維剛發言。 潘委員維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大家關心的很多議題方向都非常相像,第一個是今天的考試跟直接任用是不是能夠符合時代要求,而且能發揮整個文官體制應有的功能機制?我覺得這是大家非常關切的。同時,我們也看到很多人是職業考生,明明已經考上了,但他考很多,占住高考的名額,最後別人就沒有機會。他每年都考,考一大堆,這樣的狀況,將來能不能考慮要如何避免? 主席:請考選部董部長說明。 董部長保城:主席、各位委員。考上高考的應該要分發任用,委員講的沒有錯,會有那種狀況,他就是不去。這次提出的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案,特別對於第四條的保留錄取資格加以限縮,譬如以前規定博士可以保留5年,但是一個位子如果能夠保留5年,這也太久了,我看這個位子就不要了吧!對於委員提到的現象,我們也注意到了,希望是必要性的保留,將期限縮短。 潘委員維剛:現在打算從五年改為幾年?三年嗎? 董部長保城:博士的資格保留從五年改為三年,碩士改為二年,也就是將時間往前合理縮短。 潘委員維剛:有關法官這部分,剛才賴委員也有提到。我們現在有法官遴選辦法,也就是非透過考試,而由律師或學者專家轉任。至於考試取才這部分,由於法官職司審判,但現在有些法官實在太年輕,尤其是一審法官,是否有足夠的社會歷練以擔當此任,做好審判工作?對於整個考試規定,考選部有沒有做這樣的思考?像美國規定必須擔任幾年的律師後才能當法官,而我們卻是直接採司法官考試,考出來的不是法官就是檢察官,再不然就是去考律師,對不對? 董部長保城:對,我們是分開的。 潘委員維剛:請問考選部是否曾想過,在法官、檢察官的考試方面擬出階段性?例如擔任過律師,具有執業經驗者,方得以報考法官、檢察官考試?請問你們有無做過這樣的思考? 董部長保城:不管是法官或檢察官,統稱司法官考試,其進用人才有三個軌道:其一,考選部的考試;其二,律師轉任,這部分必須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經驗,惟轉任後必須分別參加司法院或法務部的甄選;其三為教授轉任。這三種辦法中,後面兩者非考選部權責,只有第一種的司法官考試與我們有關。誠如委員所說,這些經過考試出來的人是太年輕了,所以我們現在也分階段考試。這個想法必須感謝廖委員、吳委員、呂委員及潘委員於100年7月4日所作成的附帶決議。現在預計第一階段由考選部考,考完後必須具備幾年的工作經驗,之後想當法官的,就到司法院申請甄選;想當檢察官的,就參加法務部的甄選,甄選後再分別受訓。換言之,必須具備兩、三年的工作經驗,而這所謂的工作經驗不一定是當律師,也可以是NGO團體…… 潘委員維剛:部長,將來都用這套辦法嗎? 董部長保城:待大院通過後,由考選部所負責的第一階段考試,就是採用這種辦法。 潘委員維剛:所以將來不是考試通過就是法官或檢察官了? 董部長保城:對。 潘委員維剛:一定要照部長所講的…… 董部長保城:對,這是大院100年通過法官法時的共識,也已經行文給我們了。所以我們只負責考選部這部分的工作,雖然現在仍採一考上就分發到司法官訓練所受訓的方式,但將來就必須經過幾個階段後才能分發出去。 潘委員維剛:這點你們有提出來嗎? 董部長保城:有,在分階段考試…… 潘委員維剛:包含在此次修法中嗎? 董部長保城:對。 潘委員維剛:如此,就真的是一個很重大的改變。再請教部長,報告中提到育嬰假,我們尊重母親,更希望能落實CEDAW,所以社會上有希望育嬰假從一年增加為三年的呼聲。既然碩士考上公職後可以保留五年,那麼考選部是否曾思考過在育嬰假這部分再延長一點? 董部長保城:碩士已經改為二年…… 潘委員維剛:其他仍舊為三年嗎? 董部長保城:博士已經從五年變成三年。因為考上公職,但同時進修碩士、博士者,都從三年、五年變為二年、三年。至於子女這部分,委員提到是否遞延的問題,這點我們必須配合行政院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但我記得現在也是三年。 潘委員維剛:我只是提出來供部長思考,並沒有一定要修改的意思,畢竟從一年改為三年已經是一種突破了。 董部長保城:原來條文並未如此規定,這是後來才加上去的。 潘委員維剛:為什麼要從一年改為三年?因為少子化之故,人口問題已經成了國安問題,政府也希望民眾能多生孩子,但我們的出生率依舊這麼低!為此,我認為應該給公務員時間去照顧孩子、培育孩子,所以把時間從一年改為三年也是合理的,至於可否改為五年?無論如何,這只是一個思考方向,因為不管三年或五年,最重要的是符合孩子成長需求與社會服務網路的銜接,如此,大家才能無後顧之憂,並全心投入工作。換句話說,這些國家最優秀的人才考進公家機關,一旦停職一年或三年,甚至是五年,那麼其職位該如何保留?復職時又該如何培訓?有時候一個位置可以保留三年,有時候卻等不了那麼久!有時候一個職務必須由二個人一起做,萬一有人請假三年,另外一人的工作將無法銜接,更無法擔負,而這些都是需要再做細膩思考的地方。 另一個則是年限,一旦回歸職場,重新回到公務機構時,需不需要再培訓?或者針對其實際需求來做調整?我認為在思考留職停薪時,這些都是需要做的全面性思考。 董部長保城:委員的問題問得非常細,也就會回到原工作崗位前是否需要再訓練,或者調適訓練的問題。對此,我們會與人事行政總處及各機關會商,因為這比較不屬於我們的業務範圍。本案第四條雖有提到分配訓練之前的問題,不過這仍屬於分發階段,至於如果在分配訓練之前就懷孕了,那大可以保留資格,連訓練都不用去了。 潘委員維剛:我希望你們對此做一個全面的思考,去想想看,到底育嬰假要幾年才是對孩子最好的。這必須是一項國家政策,而不是只讓公務員回去帶小孩,否則就只是解決一個事情。所以我們要思考的是,育嬰假到底該多久,才是母親回到職場的合適時機。這問題請考試院妥為思考,我只能做建議,細部研究還是得交給你們。尤其是留職停薪時,職缺該如何保留的問題,我不希望因為這樣而影響到工作的推動與進行,如此,並非我們所希望看到的。謝謝。 董部長保城:對於委員的建議,我們會審慎考慮,再做思考,謝謝委員。 主席(吳委員宜臻代):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董部長,軍情局與調查局特考的年齡上限分別是多少? 主席:請考選部董部長說明。 董部長保城:主席、各位委員。調查局是30歲,軍情局沒有,但國安局有。 呂委員學樟:軍情局不是29歲嗎? 董部長保城:就年齡設限而言,國安局35歲,調查局30歲。 呂委員學樟:年齡設限的原因是什麼? 董部長保城:與機關屬性有關。我們也請教過用人機關對年齡設限的原因,他們的回答大部分是工作體能特殊,譬如要跟監,或針對相關嫌疑人必須做一些調查工作,因此跟體能有相當密切的關係。 呂委員學樟:有時候是因為職務特殊性的需要,以及考量到體能的因素嗎? 董部長保城:這是一部分原因,我們尊重用人機關的意見。 呂委員學樟:所以只是一部分因素? 董部長保城:對。 呂委員學樟:像美國聯邦調查局,他們也有年齡限制,不過他們是限制37歲,政府為什麼認為國人在30歲以後的體能狀況就不能勝任調查工作或其他工作呢? 董部長保城:這部分最主要是基於用人機關的業務特殊需要,例如:調查特考、警察特考,這些人都是執行外勤,主要是因為環境複雜、工作時間不正常,而且消耗較多體力,至於年齡限制訂在30歲是否妥適,或是有其他調整的空間,我們每一次都會和用人機關做討論,委員如果有這種想法,我們當然可以再去做考慮,但年齡設限確實是需要的,這和一般的公務員考試年齡不設限的情況並不一樣,只是要去考慮合理的設限應該是多少,以及是不是要隨著國人的體能、健康變好去做調整,這部分我們可以去和用人機關再做討論。 呂委員學樟:另外,請問金副主委,當時考試法為什麼只有規定上校,沒有考慮到中校、少校或尉官、士官也會去考?究竟是什麼原因? 主席:請退輔會金副主任委員說明。 金副主任委員筱輝: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那時候還有舉辦國防特考,這項特考是針對現役軍人舉辦的,但在國防特考廢止以後,並沒有尋求救濟,我們現在希望今天不要針對上校以上轉任考試,而是針對所有現役軍官、士官,在他們服役快要退伍之前就考慮到將來可以參加公職人員考試,他們可以用現役的身分去參加。至於士官考委任、軍官考薦任、上校以上考簡任的規定,則是根據他們的階級,到時候可以去做職等方面的歸類,然後參加考試,因為目前只有針對退除役官兵及上校以上轉任,上校以上當然是現役的,退除役官兵則是涵蓋所有退役人員,我們現在認為現役上校以下人員也應該要考慮納進來,以上報告。 呂委員學樟:董部長,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九項規定「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這是憲法的規定哦,可是現行考試法有關上校轉任考試的規定,原來是6個機關,對不對? 董部長保城:是。 呂委員學樟:退除役轉任特考原來是3個機關,這是屬於分發任用機關的限制,另外上校轉任考試則是有永久任職的限制。 董部長保城:對。 呂委員學樟:這項規定限制他們只能在某個單位服務,別的單位都不能去哦。 董部長保城:是。 呂委員學樟:並不是你說的6年,或是1年改3年。 董部長保城:是,沒有錯。 呂委員學樟:這是不是有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九項規定,國家應對軍人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之精神?另外,是不是有違反憲法有關平等原則、歧視禁止規定之虞? 董部長保城:第一,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考上之後只能在特定機關,而且是永遠在特定機關任職的規定,這部分是有討論的空間,但是要跟委員報告,這個條文是大院通過的比敘條例所規定的,如果那個地方解開的話,這邊應該是沒有問題的,我們覺得特考的限制應該是6年,所以基本上您的顧慮是有道理的,這方面如果要解的話應該是有空間的。 呂委員學樟:現在因為要改成募兵制,政府的政策整個大轉彎調整,除了剛才提到的比敘部分要做處理之外,考試法是不是也必須法隨時轉,應該做一些調整? 董部長保城:從今天第二十四條的版本…… 呂委員學樟:因為現在上校以上並不多了,現在想要升到上校是很不容易的。 董部長保城:對。 呂委員學樟:以前我們有50萬大軍,現在變成21萬,甚至還不足,所有單位都減少了,甚至很多單位的上校缺剩下沒幾個,如果以這樣的情況來看,僅限定上校的話,是不是應該配合募兵制的實施做調整?只要服過自願役兵役,當然就有一定的權利,這部分看要用什麼方式來處理,考試權就是他們的權利啊!所以特種考試的部分是不是也必須去做考量? 董部長保城:現役軍人也好,後備軍人也好,仍然可以參加公務人員考試,而且如果是現役軍人,在其任期中仍然可以保留錄取資格,基本上這是一條管道。但是對某些軍人、某些層級的人或後備軍人來說,為他們舉辦特考就是今天公務員考試法第二十四條及比敘條例的規定,因此,委員剛才提到國軍上校以上人員,他們任職的機關已經特定了,而且永久不能轉任,只能待在特定機關,這部分將它做個調整,基本上我們可以支持委員的想法,但是如果要把所有機關都拿掉,將會牽動很多,我們還需要和用人機關及行政院做討論。因為我們是一個考試機關,如果我們在事前沒有去做溝通、協調、瞭解的話,到時候他們可能會不報缺,造成文字放在這邊也沒有太大的意義,但這部分如何配合國家的募兵制去做調整,我們很願意去檢視這方面有哪些空間,邀請行政院相關部會,包括人事行政總處來談。另外,因為考試規則的訂定也要考試委員通過,所以考試委員也必須要有這方面的共識,這樣將來要推動考試規則的修正也會比較好推,否則這個條文放在這邊,但機關就是不報缺,或是因為沒有事先和考試院做協調,考試規則無法完成修正,因為當初送出的版本並不是針對這個部分,我們也沒有這方面的想法。 呂委員學樟:但這是一個事實嘛! 董部長保城:當然。 呂委員學樟:政府現在的政策是要將徵兵制改成募兵制,這是一個事實。 董部長保城:是。 呂委員學樟:而且我們的兵力會越來越少,因為國防部推動精粹案、精實案,揮劍自宮把自己給幹掉了。在這樣的情況下,這一次的修法確實有必要去思考這個問題,而不是說因為沒有和行政院及其他單位研究過就不去做,事實上,據我所知,國防部也再三跟你們提過,只是你們沒有去注意這一塊而已。 董部長保城:關於這一點,我們非常主動去和國防部、退輔會談過,也請他們趕快討論之後,我們再來召開正式的會議一起做討論,但因為他們表示內部要簽,所以我們一直沒有收到訊息。依照考選部的行事風格,我們一定是主動跟他們聯絡,其實我們也主動聯絡過很多次了,今天司長也在現場,如果他說我們沒有理他們,我想這一點我必須做澄清,應該沒有這種情況。 呂委員學樟:另外,考試院要將高考、普考、初等考試的限制轉調年限,由現行的1年延長為3年,對不對?主要是為了增加機關用人的安定性、提升政府的行政效能、培育公務人員具備完整職務的歷練等因素,對不對?那考試院這邊有沒有考量到現在整體經濟環境其實是不好的?比方說,許多在外縣市服務的公職人員本來想調回南部家鄉服務,因為他家住南部,現在分發到北部上班,光交通費就是一筆支出,現在政府部門有沒有補助公務人員交通費?沒有,對不對? 董部長保城:沒有交通費。 呂委員學樟:所以南部的人分發到北部工作,北部生活費又高,這樣就糟了,因為現在政府也沒有提供宿舍,那怎麼辦呢?其實對他來說,經濟壓力就是一個很大的負擔。 董部長保城:對。 呂委員學樟:另外本席還要提一個例子,例如一個女孩子考上公務人員,說不定因為考上了,所以她馬上就結婚,她的夫家在北部,結果她被調到南部,像這類的情況你們有沒有思考過?如果從一年延長到三年,夫妻兩人等於遙相對望、鵲橋相會,類似這樣的情況也不符合人性,所以能不能有一些例外的條款?你們要去做這樣的思考。 董部長保城:關於委員的顧慮,基本上是會有這樣的情形,但是因為高普考報缺時,地方可以報缺、中央也可以報缺,中央政府機關雖然大部分都在北部,但是報缺的中央機關也可能在北部有Branch,在南部、東部、西部也有單位,所以像您剛才說的人性條款,其實他可以向內部的人事主管申請簽調,這樣就可以解決問題。 呂委員學樟:這畢竟是少數,因為中央機關大部分都在臺北。 董部長保城:中央機關有不少單位在中南部。 呂委員學樟:例如中辦、南辦,但畢竟有限,這些單位沒有多少人。 董部長保城:但是從另外一個觀點來說,公務員是為了替人民服務而存在,如果今天他同時有過多的考慮…… 呂委員學樟:本席說的是經濟的考量、財務上的考量,因為光是交通費就要花多少錢。 董部長保城:對,這部分的確要花很多錢,你說的沒有錯。 呂委員學樟:本席每天搭高鐵到立法院,新竹到臺北雖然很近,但是一天來回就要一千多元。 董部長保城:負擔很重。 呂委員學樟:這是搭商務艙的價格,即使是一般車廂,可能也要不少錢,這筆費用占薪水的比率很高。 董部長保城:如果要解決像這些個案的問題,我們可以和人事行政總處協調,看看將來在這方面可以透過什麼樣的方式,或以什麼人性化的條款處理。 呂委員學樟:你們去協調看看,討論將來要如何解決這些相關的問題,你們有必要規定一些人性化的條款。 董部長保城:但是我們希望在母法裡面不要規定,因為這樣會沒完沒了,人事行政總處和我們之間本來就有很多互動,所以我們可以向他們建議,這部分沒有問題,謝謝委員。 主席(呂委員學樟):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董部長,您剛剛在報告中一直提到,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八條分階段的概念是為了因應法官法的修法。 主席:請考選部董部長說明。 董部長保城:主席、各位委員。這是原因之一。 吳委員宜臻:本席要提醒你,本席不在100年的修法委員之列,因為本席101年才進入立法院擔任第八屆委員,所以請你不要牽拖。 董部長保城:很抱歉。 吳委員宜臻:當你要尋求現任委員會的委員支持時,請你不要幫本席加冕,因為本席沒有第七屆委員的資格。 董部長保城:因為你一直提出法律正義的問題,所以才會讓我覺得和你有關。 吳委員宜臻:你一直說我們大家都在委員會討論過了,請你不要扯到本席身上。 董部長保城:是我搞錯了,抱歉。 吳委員宜臻:本席一直聽到你重複100年的事情,而且還在那邊點名,所以才會讓本席覺得不對,因為本席101年才進入立法院。 董部長保城:抱歉,我沒有注意到這一點,對不起。 吳委員宜臻:公務員人員考試法第十八條的部分要分階段實施,我們知道這是為了解決法官法中有關恐龍法官的問題,事實上這個部分法官法已經處理了,可是你們在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八條明定需要分階段,請問你,你們所謂的分階段,除了法官考試之外,還有其他的考試需要分階段嗎? 董部長保城:就是我剛才說的普通科目和專業科目要分階段。 吳委員宜臻:是普通科目和專業科目分階段? 董部長保城:對,民國80年到90年那種方式不是我們要做的。 吳委員宜臻:不是受訓階段的分階段? 董部長保城:絕對不是。 吳委員宜臻:是普通科目和專業科目的分階段? 董部長保城:對,沒有錯。 吳委員宜臻:也就是將來所有的高考、普考都會採行,或者是一般的考試,例如特考的部分也一樣? 董部長保城:應該是只要和公務員有關的考試都一樣,所以特考的部分也會包含在內。 吳委員宜臻:都會採行所謂的分階段? 董部長保城:對,這是為了減輕考生的負擔。 吳委員宜臻:另外,本席想請教關於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三條的部分,請問部長,為什麼你們要增列這樣的文字?根據現行條文,只要是取得博士學位就可以報考高考一級,你們加了一個要件:「並任專攻學科有關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這讓本席想起民國51年的考試法,關於甲等特考的內容,你們增加這個要件不是會讓人家認為居心叵測嗎?請部長說明一下為什麼要在第十三條第一款增加這樣的要件? 董部長保城:最主要是因為考上高考一級進到各服務單位以後,因為他屬於高職等,如果沒有工作經驗的話,要怎麼去訂定政策、了解民情、推行政策呢?過去只以學歷為主要要求,基本上就會發生委員所一直關心的考用合一落差問題,所以增訂這個部分最主要是由於考量到這個問題,和甲考之間並沒有特別的關係,因為…… 吳委員宜臻:可是你們確定增列任專攻學科有關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這樣的要件,就能夠確保這個具有博士學位的人考進來之後是有能力的嗎?因為他的職位至少是簡任十職等以上,對不對? 董部長保城:是九職等。 吳委員宜臻:你確定他擔任幕僚所參與的決策,真的能符合我們現行的文官體制,不會出問題嗎?就怕我們用到的這個博士,他的成績很好,也有三年的工作經驗,例如擔任助理研究員或是參加研究計畫等等,這種工作經歷很好弄,就算他成績很優良,也考進來了,但是就怕他做出來的決策和我們既有的行政文官體制不一樣,理論派是不好用的,理論派、高學歷不代表就是好官。 董部長保城:對,學歷不代表能力,這一點沒有錯。 吳委員宜臻:現在政府裡的博士很多,可是有時候決定的政策是扭曲的,理論派所提出的政策,不代表實務上就真的可行。 董部長保城:對,委員的顧慮是有道理的,不過因為現行的高考一級應考者不需要有工作經驗,如果我們現在加上要有工作經驗的條件,狀況應該會改善。第二,這個部分依照我們公務人員考試法的規定是九職等,十職等的人是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那部分還是要送到立法院來討論。 吳委員宜臻:本席真的認為有博士學位考高考一級的人,不應該一開始的職等就那麼高。 董部長保城:現在是九職等。 吳委員宜臻:第一個,從世界上很多國家的文官體制來看,其實很少有這種外補的概念,一個擁有博士學位的人空降進來,他懂得整個基層公務員的決策方式嗎?他懂的東西真的能幫到政務官嗎?既然他不懂得官僚體制,又如何能協助政務官做出適當的決策呢?最怕是他反而擾亂這些政務官,這樣就糟糕了。有些政務官聽取身邊這些決策幕僚的饞言,搞了半天,其實這些通過高考一級的人,全部都搞不清楚基層公務員的狀況,結果反而讓基層公務員叫苦連天,搞不好也擋下了所有基層公務員的升遷管道。部長,現在政府部門裡有多少博士? 董部長保城:現在有多少博士,可能教育部比我還清楚。我的意思是說,現在有多少來報考的…… 吳委員宜臻:現在有博士班的學校總共是794所,學生高達3、4萬人。 董部長保城:委員的資訊非常完整,比我的還完整。向委員報告,報考高考一級的,今年只有…… 吳委員宜臻:現在博士這麼多,你們是為了協助打通博士進入公職的管道嗎?還是要解決博士不好用的問題,所以要加上這三年的限制?如果不好用,你們為什麼要讓他考進來擔任簡任十職等的職務呢?為什麼不讓他乖乖的往上爬?職等低一點就好。 博士有高學歷,所以你們讓他們可以少考幾科,高考一級考的科目比較少,這樣通過考試進來的人有比較好嗎?他們擔任公務員有做的比較好嗎?說不定他反而會適應不良,因為他每天只能告訴你國外怎麼樣、國內應該如何,可是他自己完全沒有辦法學以致用。 董部長保城:向委員報告,其實高考一級…… 吳委員宜臻:部長,本席要先提醒你,因為你自己也在研究所教書,我們大概從8年前或10年前就開始說了,現在是博士碩士化、碩士學士化,本席知道你很擔憂,關於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三條,因為現在博士不值錢了,而且這些只會念書,從小一路念到大,因為不敢出社會,所以從學士念到碩士,又從碩士念到博士,然後你們開一個門讓他們考高考一級,考進來之後,真的對我們國家整個行政體系的決策有助益嗎?真的能夠把他的專業帶進來嗎?本席認為這不是工作經驗的問題,本席真的認為不需要為具有博士學位的人開一扇高考一級的門,要不然就是他們考進來之後的職等不能那麼高。 董部長保城:向委員報告,依照考試法,他通過考試之後還是九職等,如果要提高職等,那是屬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的規定,這是第一點。另外您顧慮的沒有錯,但是通過高考一級的人,以實際狀況來說,從民國85年到101年,這部分的需用名額一共才43名,需用機關大部分都是食品藥物管制局、交通運輸研究所等等,在政府部門裡面是屬於研究型的單位,專門做政策分析的部分。其實這一類的名額很少,從85年到101年到現在只有43人。 吳委員宜臻:你的意思是說,直到現在為止,我們開的這個缺總共只有43個。 董部長保城:對,只有43個。 吳委員宜臻:所以以後也不會因為你們加了這個要件,使各單位開出更多高考一級的缺嗎? 董部長保城:不會,因為機關報缺本來就是延續性、穩定性的,他們不能暴衝。 吳委員宜臻:你認為高考一級絕對不會大開後門,你們加這個要件只是希望進用的博士有工作經驗而已? 董部長保城:是,我們希望能夠落實。 吳委員宜臻:請教你,任專攻學科有關工作三年以上,這要怎麼認定? 董部長保城:我們本來就有一個學經歷審查委員會,以這個部分來說,我們會找和他相關的…… 吳委員宜臻:也就是說,他送進來的學經歷是送到委員會審查? 董部長保城:對。 吳委員宜臻:你們有沒有標準? 董部長保城:有,我們有一個學經歷審查標準,這是依照我們的考試規則訂的。 吳委員宜臻:本席知道,你的意思是我們立法院要授權由你們考試院訂規則,讓你們自己去決定就好,我們不需要審查了? 董部長保城:報告委員,我們本來就有一個學經歷審查…… 吳委員宜臻:你的意思就是我們立法院只要授權給考試院訂規則就好了,是不是? 董部長保城:我們本來就有一個學經歷審查標準,條文裡面原來就有學經歷證明審查規則,這部分在我們的典試法裡面本來就有規定。 吳委員宜臻:委員是根據典試法規定選出來的,再由典試委員會去審查他需要檢附的學經歷和相關資料,是不是? 董部長保城:典試法裡面有一個授權規定,就是學經歷審查規則。 吳委員宜臻:所以你的意思是說,我們在典試法已經有授權了,所以這個部分並不是空白授權,你們不會亂來。 董部長保城:這不是空白授權,我們不會亂來的,只要是和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專技法共同相關的事情,我們都會放到典試法裡面做規範。 吳委員宜臻:說實話,部長,公務人員考試法在第7屆會期就已經送到立法院,後來是因為屆期不連續,所以就沒通過。 董部長保城:那是第十五條,就是高考一級的部分。 吳委員宜臻:對,本席現在談的就是高考一級到底應該怎麼重新定位,當然我們也非常感謝部長,因為你也看到現在我們的莘莘學子擠破頭想要捧這個鐵飯碗。現在大家的學歷都非常高,變成博士碩士化、碩士學士化,但是到底我們需不需要這些碩士、博士?當他們通過考試進來之後,他們初任公務員的職等到底應該放在政府官僚體制中的哪個位置?本席認為不需要給他們這麼高的職等,因為一個不懂行政官僚系統的人,他大概只會把書本奉為圭臬,做只會照書裡面的理論做。 董部長保城:沒有錯。 吳委員宜臻:部長應該很清楚,因為您也是學者從政,我們在立法院已經受夠非常多學者從政之後,他們那種天馬行空、不食人間煙火的施政方式,我們也不希望專業官僚文官體系訓練出來的文官,最後都是高學歷者,而且只重視學歷,不知道如何利用他的實際職場經驗去了解人民的需求,運用他的經驗、工作的經歷做出符合人民期待的決策,本席覺得這和學歷並沒有直接的關係。 董部長保城:對,學歷不等於能力。 吳委員宜臻:事實上現在的政府體制對整個官僚的升遷任用是扭曲的,並不重視這些資深文官,對不對? 董部長保城:是。 吳委員宜臻:其實資深文官升到一定職等、官等之後,也沒辦法往上升了,因為他的俸點是年功俸,之後也升不上去,好像要拿到學歷才可以再往上跳一級。本席真的覺得我們應該就考試制度重新研議,本席記得第7屆有做過一個附帶決議,要你們去研議各級考試任用的部分,但是本席發現你們還是沒有重新檢討。 所以本席今天還是要提醒你們,高考一級到底有沒有存在的必要?還有,包含我們現在說的考用要合一,如果大家真的都著重在所謂的特考,那高考、普考到底還有沒有存在的必要?就這些部分本席覺得部長應該回應一下,因為第7屆有做過這樣的決議,但是你們好像沒有做任何研議,本席認為如果部長有空的話,應該要好好想一想我們整個考試制度。 董部長保城:是,任用這部分是屬於銓敘部主管的業務,以這個部分來說,相關的修正是要由他們提出。今天我們對高考一級加上需要有工作經驗的條件,考上後是九職等,十職等的部分是任用法的…… 吳委員宜臻:你覺得九職等不高嗎?那本席問你,考進來的…… 董部長保城:不是的,我是說現行的規定就是九職等。 吳委員宜臻:對,一般高考三級從九職等爬到十職等要多久的時間? 董部長保城:滿辛苦的,要6、7年、7、8年或5、6年。 吳委員宜臻:是嗎?通過高考三級進來之後,如果要升到十職等,需不需要花10年的時間?本席現在說的是高考三級,他們要升到十職等,最少也要10年,可是只要花5年念個博士,考進來就是九職等、十職等,所以這樣是有問題的。 我們還是要強調,高學歷不代表能當好官,因為做出來的搞不好是扭曲的決策,更糟糕的是他是高階文官,負責協助政務官做決策,但是他到底懂不懂公務員該如何做決策? 董部長保城:所以我們才要求他要有工作經驗。 吳委員宜臻:但是你所謂的工作經驗並不是在官僚體系中,不是在我們的文官制度裡面。 董部長保城:也應該有,應該也可以包含。 吳委員宜臻:所以本席的意思是說,其實重點就在你們的國家文官學院,重點是在我們整個文官的培訓制度,請你們檢討一下,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董部長,如果你住在花蓮市,你覺得到臺灣哪個地方最遠?例如要到臺灣的某個鄉,你覺得哪邊最遠? 主席:請考選部董部長說明。 董部長保城:主席、各位委員。要看你用什麼樣的交通工具。 鄭委員天財:就用最好的交通工具,例如飛機。 董部長保城:我覺得臺灣四通八達,應該都還算可忍受範圍。 鄭委員天財:因為這個問題對條文要如何規定會產生影響,例如從花蓮出發,本席個人的選區是全臺灣,所以從花蓮到金門很快,因為飛機班次很多,到澎湖也很快,因為飛機班次也很多,但是如果要到屏東縣的滿州鄉,本席認為這是最遠的地方,因為要先搭飛機到臺北,然後從臺北搭高鐵到左營,你知道從高鐵左營站到滿州鄉要多久的車程嗎? 董部長保城:左營到滿州嗎? 鄭委員天財:要二個多小時,所以這是非常遠的地方。從左營到那瑪夏,就是高雄市原來的三民鄉或是桃源鄉也要二個多小時,這些都是非常遠的地方。所以如果一對夫妻本來住在花蓮市,他們因為考上原住民特考,結果被分發到高雄市那瑪夏區或是屏東滿州鄉、牡丹鄉,一些你從來沒有去過的地方,雖然臺灣很小,但是對他們來說卻是非常遙遠的距離,而且我們原住民特考會限制轉調,及格分發後需服務滿三年。 董部長保城:原三後三。 鄭委員天財:因為公務人員考試法要修正,本來只限定一年,對不對?現在你們要改為三年。 董部長保城:那是高普考的部分。 鄭委員天財:對,本席知道,因為我們一直希望能和高普考一樣,結果你們又改回來了。 董部長保城:沒有,高普考一年的話,向委員報告…… 鄭委員天財:本席不討論這個部分,本席討論的是原住民特考,現在是三年限制轉調,三年的時間對一對夫妻來說是非常長的,這部分我們等逐條審查的時候再討論,當然今天沒有談到原住民特考。 董部長保城:對。 鄭委員天財:部長,你不用去考慮這個部分,本席只是要讓你知道有這樣的狀況,因為你從來沒有去過那個地方,所以本席要讓你知道,你們的同仁也沒有去過。 董部長保城:我們在屏東有辦特考。 鄭委員天財:本席知道你們有在屏東市辦特考,那是非常好的作為,你們能夠分區辦特考,這是一個非常好的政策,本席予以肯定。 董部長保城:謝謝委員。 鄭委員天財:第二,本席要和部長及考試院同仁討論,你們這次的修正條文裡面有三個條文都提到原住民族,分別是第六條、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當然有的版本是寫原住民,雖然原住民族和原住民之間只差一個字,但是兩者當然不一樣。 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對原住民族的定義,它是集體的,是整個原住民個人的群體,是一個集體權的概念,這是原住民族的部分。至於原住民三個字則是指原住民族的個人,所以在哪些條文要用原住民族、在哪些條文要用原住民三個字,恐怕要做一個比較審慎的區分,這部分我們在逐條討論的時候再做考量。 董部長保城:是的,謝謝委員提醒,我們現在是用原住民族。 鄭委員天財:第三個要和考試院討論的問題,就是關於保留受訓資格的部分,例如碩士、博士這些人本來就可以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但是針對第四條的部分,你們要做一些調整。 董部長保城:原來是碩士三年、博士五年。 鄭委員天財:你們越改越嚴格,是不是因為現在碩士和博士學位越來越好拿?修業時間越來越短了?本來的規定並不是那麼短的時間,你們現在要把時間縮短。你們是憑空想像呢?還是有什麼依據?因為本來的規定是三年,現在要改為二年,這是什麼道理? 董部長保城:我們可以用數據來表示這個意義,從民國94年到101年,在我們第四條的提案說明部分,申請保留的人,從94年到101年就有4,476人,占整個公務員考試總錄取人數的3.7%,換句話說,考上10人,將近有4個人以碩士和博士進修名義申請保留,這樣整個公務機關會等不到人,缺也不能夠開出來,這樣會影響到機關的人力需求。 鄭委員天財:有沒有徵詢過相關機關的意見?他們都希望縮短時間嗎? 董部長保城:是的,我們現在提出來的版本,碩士從三年減到二年,博士由五年減到三年,這也是各機關的建議。 鄭委員天財:其實學位不是短時間內就可以拿到,而且依照規定,他本來就可以繼續念,所以這樣做會不會影響他們來考試的意願?或是你們就是要減少他們來考試的意願?當然這個部分我們可以再討論。 董部長保城:是。 鄭委員天財:最後,你們的修正條文第十條特別提到,本來現行條文是「筆試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概用本國文字」,這是很好的規定,你們現在提出的修正條文規定:「筆試除外國語文科目」,這裡所說的外國語文科目,之前你們都是怎麼處理的? 董部長保城:就是英文、法文、德文等外國文。 鄭委員天財:本席知道,但是以前都怎麼處理?之前有沒有辦過這種考試?以前都是怎麼處理的? 董部長保城:有的,我們只是讓它更明確化。 鄭委員天財:本來是規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 董部長保城:因為它是用英語來命題。 鄭委員天財:所以本來是規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是不是? 董部長保城:對,我們覺得還是要明文化會比較好。 鄭委員天財:既然要明文化的話,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九條規定,辦理原住民族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得」規定應考人應具備原住民族語言能力,但是未來有可能會成為必要的條件,因為在你們的規劃中,有可能會把原住民族的語言能力列為原住民族特種考試的考試資格或是錄取條件之一,這個可能性是有的。 在這樣的情形之下,你們要不要把第十條的修正條文調整一下,在這邊既然明定「外國語文科目」要把它明確化,那麼你們要不要也把相關的族群語文列入?例如客家話,因為這部分現在也開始有特考了,對不對? 董部長保城:有客家行政這個類科,沒有特考。 鄭委員天財:所以有客家行政這個考試類科,它也會強調客家的文化、語言,對不對?所以這個條文要不要把族群語言也列入?本席不知道客家的部分是用哪一種文字,至於原住民族的語言、文字,教育部和行政院原民會公告的就是羅馬拼音,是否要把這些也放進去,請考試院考選部這邊考量,我們逐條審查的時候再來討論,謝謝。 董部長保城:是的,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輪到發言的楊委員麗環、盧委員嘉辰、許委員添財、孔委員文吉、黃委員偉哲、段委員宜康、陳委員歐珀、盧委員秀燕、林委員德福、蕭委員美琴、李委員桐豪、黃委員昭順、陳委員鎮湘、江委員啟臣、葉委員宜津、李委員貴敏、蔣委員乃辛、邱委員文彥、邱委員志偉、楊委員應雄、黃委員文玲、王委員進士、陳委員明文、羅委員淑蕾、陳委員亭妃、蘇委員清泉、簡委員東明、薛委員凌、葉委員津鈴、楊委員瓊瓔、林委員佳龍、尤委員美女、吳委員育仁、顏委員寬恒均不在場。因為陳鎮湘委員剛才來不及發言,我們再給他5分鐘時間發言。 請陳委員鎮湘發言。 陳委員鎮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董部長,你也曉得本席非常關心募兵制是不是能順利推動,徵兵和募兵是截然不同的,徵兵是義務,募兵是職業的選擇,如果我們的誘因不夠,這部分是沒有辦法執行的,大家都了解這個觀念,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我們的募兵制想要成功的話,有三個主要的條件,第一個,全民要有共識,老百姓要知道,這是一個截然不同的改變,所以我們應該要思考怎麼支持它,不是我家的孩子不去當兵,而是要怎麼樣鼓勵優秀的青年當兵,這樣的部隊才有戰力。第二個,我們的政府要有決心,也就是說,我們應該跨部會、跨院際合作,大家應該要同心協力去做。第三個就是國軍要爭氣。對於這三個要點,部長同意嗎? 主席:請考選部董部長說明。 董部長保城:主席、各位委員。我想這要有相關的配套,如果有配套,我當然同意。 陳委員鎮湘:本席現在要請問你,從我們推動募兵制到現在已經這麼久了,考試院在相關的法案上面對於募兵制有什麼樣的具體作為? 董部長保城:我們當然是配合行政院,因為就這部分來說,必須要有相關部會的配合,因為我們是一個考試機關,未來整個任職、升遷當然要和行政院配合。 陳委員鎮湘:沒有錯。 董部長保城:我們是有主動要求開會,我們也主動和國防部軍法司見過面。 陳委員鎮湘:今天這個部分不是配合的問題,我們在跨部會、跨院際之間應該採取主動積極的作為,我們每一個人都是參與者,不是一個配合者,今天政府如果不能打破這個藩籬的話,我們的募兵制是做不下去的。我們相關的單位不能只有辭職以謝國人的想法,因為這是沒有用的,國家安全如果出了問題,你、我都推卸不了責任,部長,是不是這樣? 董部長保城:基本上行政是一體的,但是有一個問題,因為我們是考試機關,所以必須等行政機關報缺之後,我們才能招考,如果人家不報缺,我們辦考試也沒有用,因為就算考了也沒有缺。 陳委員鎮湘:對,本席同意。 董部長保城:因此在考選這一塊,我們當然要主動和相關機關聯繫,讓他們取得共識,將來他們報缺的時候,他們要把一些缺移出來讓我們配合募兵制。 陳委員鎮湘:沒錯,今天本席特別藉這個機會來問你,昨天本席也和你聯繫過。 董部長保城:是,我們聯繫過。 陳委員鎮湘:關於第二十三條的問題,我們現在改成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這部分我們剛才也討論了很多,對這一點本席要特別說明,我們現在就不必再去追究以往有什麼問題,不過當初規定要上校以上,對現在來說是不合理的,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對於未來的官士兵,其實這部分在執行上是有困難的,而且我們也違背憲法的規定,憲法增修條文基本國策的第十條第九項規定的很清楚,現役軍人對國家有貢獻,退休以後對於他的就學、就養、就醫、就業要予以保障,請問你們保障了什麼?你們所有的規定就是限制他這個不行、那個不行,例如六年以內不能動。 不過也沒關係,大家只要是一致的標準,那就沒有問題,但是就相關的部分來說,今天的軍士官和當年的軍士官,在學能上顯然是不同的,例如我們有很多氣象將軍,他們到氣象局當然可以勝任,但是對他們來說,現行法令規定除了國防部、退輔會、海巡署等單位,其他的單位都不能去,這種規定對嗎?不對!我們應該要加以修正。 你曉得嗎?今天很多士官有碩士的學歷,甚至是已經攻讀博士了,他的程度和以前的士官、軍官不一樣,你們不能還停留在二十世紀,以這種觀念來看未來二十一世紀的軍士官,這是行不通的,本席特別藉這個機會請問部長,你同意本席的看法嗎? 董部長保城:剛才你問我對於今日的軍士官我們到底給他們什麼優惠?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規定軍士官可以考我們的高普考、特考,考完之後他可以保留錄取資格到退役,我們這次對這部分的規定並沒有修改。 但是我了解委員的問題,重點是在第二十四條,關於這個部分,如果我們要放寬他的服務機關或是年限,關於年限的部分,我覺得規定特考六年應該是沒問題的,但是在服務機關的部分,還有包括他的官階,例如要從上校往下調整,這部分是不是可行,請給我們一些時間處理,因為這部分我們要回去和考試院、考試委員以及用人機關討論,包括國防部等等,例如要在哪一種條件之下,怎麼做才能讓人事行政總處也同意,這是要先一起討論的,因為這件事茲事體大,會關係到很多單位的政策,所以請給我們一些時間來做這件事情,這件事情不會那麼容易在短時間內辦到。 陳委員鎮湘:本席同意,第一點就是時間的問題,但是我們一定要修訂,不要讓這一點變成募兵制未來推動的障礙,同時也要注意它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我們一定要在憲法的要求標準之下達成公平一致,好不好?謝謝。 董部長保城:是,謝謝委員。 主席:因為剛才尤美女委員不在場,現在也給尤委員5分鐘時間發言。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董部長,你們這一次大幅修正考試法,當然裡面有一些進步性的做法,但是有幾個部分本席想要請教你,你們這次在第三條規定,這次的考試法修正後,以前只要通過筆試和口試就算錄取,現在是要改成還要經過訓練才算錄取嗎? 主席:請考選部董部長說明。 董部長保城: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公務員考試所謂的錄取應該包括筆試和訓練,本部負責筆試,訓練則是由保訓會負責,訓練及格之後,我們才會發正式的及格證書。 尤委員美女:你們這次在訓練的部分,有提到要依照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訓練,這部分會牽涉到有的人可能同時考上正額錄取,錄取了不同等級或是類科,這時候你們規定應考人應該要擇一接受分配訓練,這部分是規定在第三條第二項。 董部長保城:這部分是這樣的,因為我們高考是前三天考,普考是後兩天考,有的考生兩種都去參加,有時候就會發生高考和普考同時錄取的情形,通常他要選擇一種,如果他不選擇的話,會造成訓練機關非常多困擾,而且會占缺。因此原則上我們是尊重他,如果他沒有選擇的話,就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辦理考試機關依考試錄取的高低名次分配訓練,這是關於分配訓練的部分。我們原則上還是尊重他,只是因為有些人一直怠於行使,所以我們才加這個規定。 尤委員美女:現在就是如果他沒有參加訓練的話,就不會被分發,對不對? 董部長保城:分發之後再訓練,例如在他考試及格之後,人事行政總處會依照他的成績先分發,分發報到之後開始訓練,他們要到保訓會接受訓練。 尤委員美女:分發後訓練,如果訓練不及格? 董部長保城:訓練不及格就全部沒有了。 尤委員美女:他考試通過的資格就沒有了?就不錄取嗎? 董部長保城:對,這樣等於考試不通過,不錄取。 尤委員美女:所以你們會通知他選擇要接受哪一種訓練? 董部長保城:會先進行分發,然後再去受訓,如果他同時錄取多項而且都分發的話,這樣會占缺,例如占兩個缺,這樣會影響到機關用人。 尤委員美女:但是你們不是會先發通知給他,因為他今天錄取兩種考試,所以他要接受訓練…… 董部長保城:要他做選擇。 尤委員美女:因為兩個時間不一樣,對不對? 董部長保城:對。 尤委員美女:因為兩個時間不一樣,所以就會要求他選擇要哪一個,如果他不選擇的話,他就不會去受訓嗎? 董部長保城:他不選擇的話,也有可能兩個都去,因為這是不同時段的訓練…… 尤委員美女:因為這是不同時段的訓練,所以他有可能兩邊都去受訓,等受訓結束之後再放棄其中一邊。 董部長保城:有可能,我們認為資源有限,應該不能這樣,所以我們才配合人事行政總處這樣規範。 尤委員美女:可是這樣會不會侵害到他的選擇權? 董部長保城:在普考和高考考試都及格之後,就由人事行政總處分發到各機關,也向各機關報到並分別接受訓練,可是一個人不可能有分身。 尤委員美女:如果他還是不選擇,是不是就以他先接受訓練的那個機關為主? 董部長保城:他應該要擇一,如果他不選擇,就由分發機關來幫他決定,還是有尊重他的選擇權。 尤委員美女:所以他應該要擇一,如果他沒有擇一,第一個機關方式通知他去受訓,他就去了,等第二個機關再通知他的話,由於他已經接受第一個機關的訓練,就不能再接受第二個機關的訓練,可不可以這樣規定?還是你們主動幫他選擇? 董部長保城:只要考試及格並分發了,就應該可以受訓,程序上就是這樣,而且機關和機關彼此之間並不知道有這種情形,因為可能一個是高考、一個是普考。 尤委員美女:如果連機關都不知道,你們要如何幫他選擇呢? 董部長保城:就是由分發機關…… 尤委員美女:所以分發機關應該是有在控管。 董部長保城:舉辦考試的機關會比較清楚。 尤委員美女:分發機關有沒有控管?一個人去受訓了,那邊有沒有資料?如果有資料,就可以通知另外一個機關。 董部長保城:分發機關是人事行政總處,他們會來控管,因為他們比較清楚。 尤委員美女:所以他們會知道這個人已經去受訓,就不會再把他分發到另外一個機關,考生不能在考試及格以後自己高興去哪裡受訓就去哪裡受訓,既然有負責分發的單位,就應該要通知當事人已經通過兩個考試,問他到底要去哪個機關受訓,請他做出選擇,如果他不選擇,就把他分發出去了。 董部長保城:可是這樣必須要有法源,所以我們才增加這段文字。 尤委員美女: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們在等一下進行逐條審查的時候再來討論。另外,你們在第十三條把甲等特考復辟了。 董部長保城:沒有,公務人員考試法跟職等沒有關係,應該是公務人員任用法才會有這個問題,但是在公務人員任用法沒有修正之前都是九職等,我們只是希望這些有學歷的人要有工作經驗,如果沒有工作經驗,在部會裡面要做政策性的東西…… 尤委員美女:所以本來不需要工作經驗嗎? 董部長保城:依現行規定是不需要,所以我們才增加需要工作經驗的規定。 尤委員美女:所以不是把以前的甲等特考放進去? 董部長保城:那是公務人員任用法的規定,主管機關是銓敘部,我們是負責考試這個部分。 尤委員美女:謝謝。 董部長保城:謝謝。 主席:請許委員添財發言。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一般民眾對公務員普遍的印象就是「不做不錯」,為什麼會這樣?真的是值得檢討,因為他就是為了鐵飯碗才去考試,為了要有一份安定的工作,他不是為了興趣或是因為這份工作對他的生命有什麼意義可言,這是國家很嚴重的問題。本席在大學時期也有工讀,後來當了助教並參與研究工作,我發現像國貿局那麼大的單位貪污竟然會如此嚴重,包括擔任重要職務的官員,所以本席下定決心絕對不當公務員,就是希望明哲保身、潔身自愛,不要跳到這個醬缸裡面,這個決定影響了我來到這個世界的價值和意義,有機會我就去改革,這是我發自內心的告白。到今天為止,我都一直這樣要求自己,所以我當了十幾年的財經立委,我從來沒有買過股票,我當了9年的市長,也沒有買過土地。台灣需要改革才有救,但是今天的公務員是怎麼考上的?就是去補習班補習,本席之前也有提過這個問題,現在是用電腦閱卷,你們可以出很多的題目,讓他補習也補不來,平常要很用功,對專業科目要很專精,對一般的常識也要廣泛的涉獵,題目很多就可以分出高下,即使公開題庫也沒有關係,題庫裡面有100題、200題,什麼題目都有,補習班猜不中考題,補習也沒有用,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對專業科目不要分得這麼細,如果分得太細,就可以透過補習來準備考試,很多補習班老師都知道會是誰出題、題目的方向是怎麼樣,所以現在補教業也有大亨,就是這樣來的,都是因為考選部創造了這樣的環境。就像司法辦綠不辦藍,結果綠營啞巴吃黃蓮,本來好好沒有事卻被冤枉,變成一定要請律師,律師費又那麼貴,以前人權律師不用錢,現在人權律師卻越大牌越貴,人家只要10萬,他卻要一百多萬,我們啞巴吃黃蓮,還要非常感謝人家。像這樣惡性循環下去,台灣最後會變成怎麼樣?就是敢的人能拿到好處,越來越資本化,資本都被壟斷了,人脈最後集結成一團,司法界一團、公務員一團、企業界一團,上層的既得利益者居於金字塔的上端,底下的人都喘不過氣,世代相互剝削,而且階級沒有辦法移動,所以貧窮的惡性循環、社經地位弱勢的惡性循環就形成了,這個國家不分裂才怪,這個國家沒有動亂才怪,以後社會衝突不多才怪。現在如果能夠擠進公務員的窄門,得到一份終身保障,只要不做就不錯,就可以安穩的過一生。但是很多公務員都很鬱卒,得到憂鬱症的人也很多,因為都沒有成就感,連以前都被家長拜託、不必拜託人家的老師都得到憂鬱症了,這不是慘絕人寰嗎?怎麼會變成這樣呢? 所以考選部不要在這些小地方花那麼多的精神,還要從一年改為三年,限制一年就很慘了,人家因為家庭因素而需要轉調,也許本來父母身體健康,忽然間中風倒下,不回去照顧不行,每個禮拜從台北跑到台南,車錢又那麼貴,如果住在東部,也許根本就買不到車票,真的是很糟糕。你們現在又要改成三年,你們應該要保護弱勢,讓強勢自己相互競爭,結果你們是要限制弱勢,為了表面的公平而壓抑真正的需求,理由是調動太頻繁、要求太多、不公平、才開始做就想要跑掉,所以你們都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而且本末倒置,像這些規定需要修嗎?請你們不要隨便亂修。 主席:請考選部董部長說明。 董部長保城:主席、各位委員。其實公務員參加考試的動機很多,之前委員擔任市長的時候我是在教育部學產基金,你爭取用學產基金設一個慈濟的學校,令我相當感佩,因為很少會有一位市長親自來出席會議。 許委員添財:那你對本席今天的發言內容也應該很感佩。 董部長保城:對,但是我也必須要說明,考試科目要調整、要簡化,這是我們要努力的方向,我們已經組成專案小組,也有開過4次會,我們會繼續來做。至於從一年改為三年的問題,委員當過市長,你應該也很清楚,考取高考的2,062人在兩年內調了32.15%。 許委員添財:為什麼會這樣? 董部長保城:他們都想要轉調,這是制度所造成的。 許委員添財:你們要思考為什麼會這樣,現在並沒有從根本去解決問題,而是就他們的需求加以限制。 董部長保城:不會,委員所說的人道需求,譬如說家庭或身體因素,因為高考、普考的用人機關在全國各地都有分支機關,而地方特考…… 許委員添財:可是區域發展失衡,北部的需求多,這個問題是環環相扣,其實北部應該要精簡人才,像台北市這種比較進步的地區,應該要儘量讓人力的需求精簡,把人力派到其他落後的地方,譬如說要在台北市成立雲端政府,因為要在台南市、台東縣等地成立雲端政府是不可能的,在台北市設雲端政府以後,就可以精簡公務員人事,讓他們有好的工作環境、有尊嚴、效率高,但是人數不要這麼多,高、普考及格的人當然就分發到南部,就是要進行結構方面的調整。 董部長保城:我們會再去和人事行政總處協調。 許委員添財:你應該聽得懂,要就整套的人事機制去進行調整。 董部長保城:我知道,因為委員當過市長,所以你很清楚這個問題。 許委員添財:謝謝。 董部長保城:謝謝。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之在場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各委員。 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繼續開會。如果各位沒有異議,我們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行逐條審查,現在宣讀提案條文修正動議,附帶決議及提案。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依本法以考試定其資格。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其考試成績之計算,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因身分而有特別規定。其他法律與本法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法。 蔣委員乃辛等21人提案條文: 第二條(第一項)  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其考試成績之計算,不得因身分而有特別規定。其他法律與本法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法。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公務人員之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訓練。 遇有同項考試同時正額錄取不同等級或類科者,應考人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未擇一接受分配訓練者,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應考人錄取之較高等級或名次較前之類科逕行分配訓練。 蔣委員乃辛等21人提案條文: 第二條(第二項)  前項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依序分發任用。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任用。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蔣委員乃辛等21人提案條文: 第二條(第三項)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五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正額錄取人員除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於保留原因消滅後或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並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通知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序分配訓練。逾期未提出申請補訓,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增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訓練,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或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配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蔣委員乃辛等21人提案條文: 第二條(第四項)  正額錄取人員除前項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逾期未報到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第二條(第五項)  依第三項保留錄取資格者,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並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通知分發機關依序分發任用。逾期未提出申請,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第二條(第六項)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發。增額錄取人員經分發任用,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逾期未報到者,或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發任用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因服兵役申請延後分發任用者,亦同。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其轉調限制六年之分配,依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性質、所屬機關範圍及相關任用法規規定,於各該特種考試規則中定之。 前二項、第二十四條考試及格人員因任職機關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得不受轉調規定之限制。但於限制轉調期間再轉調時,以原考試轉調限制機關範圍、前所轉調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之有關職務為限。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高等、普通、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前項考試規則包括應考年齡、考試等級、考試類科及其分類、分科之應考資格、體格檢查標準、應試科目、考試方式、成績計算、限制轉調規定等。 邱委員議瑩等27人提案條文: 第五條(第一項)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應考年齡、考試類、科及分類、分科之應試科目,由考試院定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之技術人員,得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另訂特種考試規則辦理之。 前項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一項考試及格人員,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考試院得依用人機關任用之實際需要,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實施體格檢查,以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應考人之年齡、兵役及性別條件。 前項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考、不予錄取、不予訓練或不予核發考試及格證書。 體格檢查醫療機構範圍、體格檢查之內容、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邱委員議瑩等27人提案條文: 第五條(第二項)  考試院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兵役狀況,作為公務人員各種考試應考資格之限制條件。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公務人員考試,得採筆試、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或其他方式行之。除單採筆試者外,其他應併採二種以上方式。 筆試除外國語文科目、專門名詞或有特別規定者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因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保留筆試成績並於下次逕行參加相同考試類科之體能測驗,有關保留筆試成績及其限制等相關事宜,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蔣委員乃辛等21人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公務人員考試,得採筆試、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或其他方式行之。除單採筆試者外,其他應併採二種以上方式。 筆試除外國語文科目、專門名詞或有特別規定者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因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保留筆試成績並於下次逕行參加相同考試類科之體能測驗,有關保留筆試成績及其限制等相關事宜,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得視需要合併或分等、分級、分科辦理。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高等考試之應考資格如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博士學位,並任專攻學科有關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者,或高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或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相當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畢業者,或普通考試以上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者,或初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得應公務人員普通考試。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得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各等級考試應考資格,分別準用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關於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應考資格之規定。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分類、分科之應考資格條件,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應考資格,除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規定外,必要時得視考試等級、類科需要,增列下列各款為應考資格條件: 一、提高學歷條件。 二、具有與類科相關之工作經驗或訓練並有證明文件。 三、經相當等級之語文能力檢定合格。 公務人員考試類科,其職務依法律規定或因用人機關業務性質之需要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者,應具有各該類科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其審核標準,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各種公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應經審查,審查人員資格、審查內容、退補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得分試、分階段、分考區舉行;其考試類科、地點、日期等,由考選部於考試兩個月前公告之。 分試、分階段之考試,其應考年齡、考試等級、考試類科、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計算、成績及格資格保留年限及其他有關事項,由各該考試規則定之。 應考人參加各種考試,應繳交報名費,其費額由考選部依考試等級、類科及考試方式定之。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各種考試之報名費,得予減少。 為增進考選業務之發展,得設置考選業務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考選部定之。 王委員惠美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得分試、分地舉行;其考試類科、地點、日期等,由考選部於考試兩個月前公告之。但依第四條規定辦理之考試,不在此限。 應考人參加各種考試,應繳交報名費,其數額由考選部定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參加各種考試之報名費,得予減少。 為增進考選業務之發展,得設置考選業務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考選部定之。 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得分試、分地舉行;其考試類科、地點、日期等,由考選部於考試兩個月前公告之。但依第四條規定辦理之考試,不在此限。 應考人參加各種考試,應繳交報名費,其數額由考選部定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者、中低收入戶者及特殊境遇家庭成員參加各種考試之報名費,應予減少。 為增進考選業務之發展,得設置考選業務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考選部定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十九條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應考人總成績計算方式、配分比例及成績特別設限等事項之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條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榜示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未錄取者或不應錄取而錄取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或撤銷其錄取資格。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一條  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依序分配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依序分發任用。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者,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其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訓練;其訓練及分發任用程序,與正額錄取者之規定相同。 前項訓練之期間、實施方式、免除或縮短訓練、保留受訓資格、補訓、重新訓練、停止訓練、訓練費用、津貼支給標準、生活管理、請假、輔導、獎懲、成績考核、廢止受訓資格、請領考試及格證書等有關事項之規定,由考試院會同關係院以辦法定之。但訓練性質特殊,於辦法中明定由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就上列事項另為規定者,應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或備查。 考試及格證書之式樣及費額,由考試院定之。但對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院得減徵、免徵或停徵費額。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二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三條  公務人員之晉升官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經升官等考試及格。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另定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至一百零二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其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任用為限,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及格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者,僅得轉任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起,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其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任用為限,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及格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者,僅得轉任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 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之加分優待,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勳章一座以上,或因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為限。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五條  公務人員考試之典試事宜,以典試法定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六條  公務人員考試之監試事宜,以監試法定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七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六條第一項條文,自○年○月○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二十四條條文,自○年○月○日施行。 修正動議部分: 一、尤委員美女等所提修正動議: 建議修正條文 考試院提案條文 說明 第三條 公務人員之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訓練。 遇有同項考試同時正額錄取不同等級或類科者,應考人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 第三條 公務人員之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訓練。 遇有同項考試同時正額錄取不同等級或類科者,應考人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未擇一接受分配訓練者,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應考人錄取之較高等級或名次較前之類科逕行分配訓練。 訓練之分配,應參酌應考人意願為之,為兼顧考選部作業方便,規定應考人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而刪除「未擇一接受分配訓練者,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應考人錄取之較高等級或名次較前之類科逕行分配訓練。」等文字,以免發生主管機關所分配之職缺,應考人不服之後續爭議,甚至訴訟之情形。 提案人:尤美女  賴士葆   連署人:吳宜臻  呂學樟   二、尤委員美女等所提修正動議: 建議修正條文 考試院提案條文 說明 第五條 正額錄取人員除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於保留原因消滅後或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並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通知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序分配訓練。逾期未提出申請補訓,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增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訓練,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或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配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增額錄取人員,得準用第四條第四款規定保留錄取資格,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第五條 正額錄取人員除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於保留原因消滅後或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並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通知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序分配訓練。逾期未提出申請補訓,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增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訓練,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或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配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為鼓勵國人養育子女,對有育嬰需求之應考人,提供政策誘因,並避免正額錄取人員與增額錄取人員之差別待遇,新增第四項保障增額錄取人員因育嬰需求保留資格之權利。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賴士葆  呂學樟 三、廖委員正井等所提修正動議: 第十八條: 第三項: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各種考試之報名費,得予減少。 增加:並由各業務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補考選部。 提案人:廖正井  潘維剛  吳宜臻  賴士葆  尤美女  呂學樟 四、尤委員美女等所提修正動議: 建議修正條文 考試院提案條文 說明 第二十二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再犯者,按次增加二年不得應考期間。 第二十二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為杜絕應人僥倖心理,新增累犯制度,參考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對於再犯者,除原本五年不得應考之限制外,再增加兩年,即七年內不得應考,三犯則九年不得應考。 提案人:尤美女  賴士葆 連署人:吳宜臻  呂學樟 五、廖委員正井等所提修正動議: 本院委員廖正井等人,針對「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第二十四條,提出修正動議。 因應「募兵制」之實施,除軍人「待遇」應予調升外,應再就維護軍人「尊嚴」及退伍後「出路」安置問題再行檢討。 建議刪除考試院所提考試法修正草案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條文,排除分發任用及轉調機關等不合理限制,落實推動募兵制。修正條文內容與理由說明如對照表,是否允當?請公決。 提案人:廖正井  賴士葆  潘維剛  呂學樟   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笫二十四條修正動議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十四條 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至一百零二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其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任用為限,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及格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者,僅得轉任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 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之加分優待,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勳章一座以上,或因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為限。 第二十三條 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起,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其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任用為限,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及格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者,僅得轉任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 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之加分優待,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勳章乙座以上,或因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為限。 一、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等2種考試及格者,僅得轉任國防部等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任職。其中,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更受永久轉調限制,其退伍「出路」管道受限,係對於軍人的歧視,違反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九項:「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之規定。 二、為維護軍人「尊嚴」及「出路」,有效招募國民從軍,滿足國防建軍需求,應自一百零三年起解除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考試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等2種考試及格人員之分發任用及轉調機關限制,回歸與其他特種考試一致,其轉調限制以六年為期,以落實募兵制實施成效。 附帶決議部分: 廖委員正井等所提附帶決議: 本院委員廖正井等人,針對「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第二十四條,提出附帶決議。 建請考試院恪遵「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九項之規定,並因應「募兵制」之實施,繼續配合修正「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五條之一條文,解除現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資格、分發任用及轉調機關等不合理限制,並於本院下一會期開議前,將修正草案提送本院審議。是否允當?請公決。 提案人:廖正井  賴士葆  潘維剛  呂學樟 提案部分: 一、潘委員維剛等所提提案: 為鼓勵國人養育子女,對有育嬰需求之應考人,提供政策誘因,增列正額錄取人員得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三年之規定,以提高應考人生育之意願。爰建請考選部,為使CEDAW於我國徹底實行,及考量各種不可抗拒之因素,針對女性公務員之保障延長為五年,進行研議。 提案人:潘維剛  廖正井  賴士葆  呂學樟 二、潘委員維剛等所提提案: 法官及檢察官之進用考試應研擬採二階段舉行,且第二階段考試之應考資格應納入學歷條件、論文著作、發明與應具有工作經驗等條件,以改善法官及檢察官錄取人員缺乏社會歷練之現象。爰建請考選部,對於司法人員之考試晉用可會同國內外專家學者進行研究,或參考美國法官任用制度及檢察官遴選制度,皆需有律師執業之實務經驗要求,予以通盤檢討。 提案人:潘維剛  廖正井  賴士葆 主席:報告委員會,提案條文、修正動議、附帶決議及提案均已宣讀完畢,現在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第一條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二條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繼續進行第三條,尤美女委員有提出修正動議。 尤委員美女:因為有的人同時正額錄取不同等級或類科,譬如說考上高考和普考,或是同時考上高考不同的類科,如果分配訓練的時間不一樣,現行法有規定他要擇一嗎? 董部長保城:沒有。 尤委員美女:所以他可以兩邊都去受訓嗎? 王處長貴蘭:如果沒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的話,就會變成一個人占兩個缺,所以我們才認為要擇一接受分配訓練。 尤委員美女:沒有擇一就會浪費名額。 王處長貴蘭:用人機關這個職缺就沒有辦法有人可用。 尤委員美女:問題就是分配訓練的時間可能會不一樣,對不對? 王處長貴蘭:有可能是現缺,有可能是預估缺,如果沒有要求擇一的機制,還是無法解決這種雙榜的問題,同時錄取雙榜的人只能去一個職缺,但是因為可以分配到不同的機關受訓,這樣就會占缺,用人機關就會用不到人。 尤委員美女:一個是現在就有的缺,所以可以現在就去受訓,另外一個是還不知道…… 王處長貴蘭:沒有,如果是正額錄取,就是同時分配,在選填志願的時候是同時的,就可以自己決定要選哪一邊。 尤委員美女:那你說的預估缺是什麼?預估缺是正額嗎? 王處長貴蘭:是正額,正額也有可能是預估缺,他必須要選擇,如果他比較喜歡有預估缺的機關,他也可以等。 尤委員美女:如果現缺是普考,預估缺是高考,可是要等一年才有缺…… 王處長貴蘭:不會那麼久。 尤委員美女:最久會等到多久? 王處長貴蘭:就是在下次考試之前,如果原來是報預估缺,現缺出來了,還是可以改為現缺,不會一直在預估缺的狀態。 吳委員宜臻:目前到底是如何解決這個問題?是要求考生擇一還是保留? 王處長貴蘭:現在他都可以選填志願。 吳委員宜臻:本席認為應該要擇一,雖然本席有連署這個修正動議,但是因為現在有一大堆專業考生,他們都很會考試,占了三、四個名額,其他考生很可憐,所以本席贊成擇一,就是照考試院的版本。 尤委員美女:應該要照本席的版本。 王處長貴蘭:我們在實務作業上會配合來做。 吳委員宜臻:如果考生不願意擇一,條文上面是規定「應」,那你們要怎麼處理?你們要強迫考生選擇嗎?條文裡面有這樣的規定嗎? 王處長貴蘭:未擇一接受分配訓練,就依錄取之較高等級或名次較前之類科逕行分配訓練。 吳委員宜臻:這樣本席就建議考試院版本的文字要適當的保留,因為剝奪了考生關於考試的權益,如果在法律條文裡面沒有明確規定如何剝奪,就會產生問題。 尤委員美女:現在這裡是規定依照考試名次較前或比較高的等級,不過有可能選的是要等到一年後才有缺。 王處長貴蘭:是當事人自己選的。 尤委員美女:所以規定要通知他選擇,對不對? 王處長貴蘭:對。 尤委員美女:如果他不選的話,就依照這個標準來幫他選。 董部長保城:選對當事人最有利的。 王處長貴蘭:就是要最有利於當事人。 吳委員宜臻:要選最高等級,如果是高考和普考,就是選高考。 董部長保城:對,這樣對當事人比較有利。 鄭委員天財:會影響當事人選擇的因素,不只是機關,還涉及到地點。如果是按照分數來選,當事人不知道自己會被分發到哪裡,因為現在都是用電腦,對不對?雖然他有填志願,但是他不知道自己是不是能夠如願到他想去的地點,譬如說他住台北,可是被分發到屏東去。 吳委員宜臻:本席建議各位委員來討論如何選擇,如果大家認為考試院版本的文字適當,就應該要規定進去,否則將來最大的問題其實是要如何選擇,我相信將來會有很多爭議,既然如此,法律就應該要規定清楚。 主席:那考試院的版本似乎比較完備一點。 尤委員美女:如果要幫當事人選擇,就要事先通知。 主席:原則上是由當事人選擇,如果他自己不選,才去幫他選擇。 董部長保城:我們會通知他,沒有問題。 鄭委員天財:如果是同時考上高考和普考,你們規定應考人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他知道自己會被分配到哪一個地點、哪一個機關嗎?應該是不會知道。因為現在要從一年改為三年才能轉調,譬如說考生是住在台北,高考和普考都及格,通常是希望能夠就近工作,所以兩邊都填,後來高考分發到屏東,普考分發到台北,所以他就選擇普考,這樣才能留在台北。 主席:一般都會選高考,比較不會選普考。 鄭委員天財:因為現在要改為三年,所以不一定會這樣。 主席:可是職等、待遇不一樣。 鄭委員天財:有很多人都已經結婚了,所以要配合配偶的工作地點。 董部長保城:可以內部商調。 鄭委員天財:本席是公務人員出身,所以我很清楚,很多夫妻同為公教人員,所以應該要考量這一點,不能只考慮占缺的問題。 尤委員美女:可能還是會選高考,因為很容易就可以找到關係讓他調回來,對不對? 鄭委員天財:可是未來是變成三年,這都有連帶關係。因為現在是一年,所以來拜託的人比較少,我們常常被拜託,本席都跟他們說沒有辦法,規定就是這樣,如果從一年改為三年,以後我們民意代表就會常常被人家拜託這種事情。 董部長保城:關於高、普考的人事調動,如果是全國機關,只要還是在任用機關,就可以用內部商調的方式。 鄭委員天財:除非你們不要把一年改為三年。 吳委員宜臻:一年、三年跟分發有沒有關係? 鄭委員天財:當然有關係。 吳委員宜臻:這是意願的問題,本席認為,當考生沒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就表示他沒有填志願,既然他不表示意見,你們就幫他表示,是不是這樣? 董部長保城:對。 吳委員宜臻:那你們之前都有先問他們,對不對? 鄭委員天財:他們之所以會不選,一定是因為考慮到地點。 董部長保城:到現在為止只有一兩個人會選普考,99.99%的人都是選高考,至於其他0.01%的部分,我們覺得可以用商調的方式來解決,這樣就會比較完整清楚。 主席:要從一年改為三年,主要是針對政府機關,譬如說農委會,三年都只能在農委會,至於可不可以商調,如果是因為結婚、父母年事已高等因素,也可以在農委會內部調到其他地方,這是可以的,所以應該沒有什麼疑慮。 鄭委員天財:只有分發到中央機關才可以這樣。 主席:地方機關也是一樣,如果是分發到縣政府就是在縣政府裡面。 鄭委員天財:你們一直舉中央機關為例,那屏東呢? 主席:屏東縣政府不可能在台北有辦公室,就算在台北有辦公室,也不會讓新進人員來。 考試院提案條文的規定確實是比較完備,請問各位,對第三條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 吳委員宜臻:應該要講清楚如何分配,否則將來會有爭議。 尤委員美女:你們去幫人家選擇,萬一這不是他所想要的呢? 主席:他自己有選擇權,如果他不選擇,這時候才依照這個規定來處理,本來就應該這樣。如果我們通過的話,就有法律的授權,這樣會比較完備。 尤委員美女:沒有錯,可是要考慮法律程序的正當性。 主席:這沒有問題,因為都已經有明定了。 尤委員美女:如果他沒有選擇的話,要有一定的催告期間,而且也要告知。 主席:可以用施行細則或辦法來處理。 王處長貴蘭:我們都會再提醒當事人。 主席:應該都會注意,因為這對當事人來講太重要了。 尤委員美女:你們必須催告當事人選擇,如果他不選,也要告知他會幫他選。 主席:尤委員的考量有一定的道理。 尤委員美女:這不能放在施行細則裡面。 吳委員宜臻:一定要在考試法裡面規定清楚,在未擇一分配的時候到底是授權由誰來決定,如果大家不放心,就把決定的標準也規定進去。除了依照較高等級或名次較前的類科之外,到底要不要考慮到地點的問題?鄭委員所關心的是,當他不擇一分配的時候,我們幫他決定的優先順序是怎麼樣,過去考生最常發生的爭議是什麼,如果可以規定裡面進去,就會比較好處理。 董部長保城:我們這樣規定的話,應考人就會知道,如果自己不選擇,人家就幫他選擇,反而有促使他們選擇的作用,照我們的版本應該會比較完整,所以請尤委員支持我們考試院的版本。 主席:原則上應該是可以。 第三條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如果法律有授權,就請考試院訂定相關辦法。 董部長保城:我們會做,如果我們對公務人員都有保障程序正義,他們對老百姓就會有程序正義。 主席:第四條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尤委員美女:主席,本席建議就剛剛那個部分作一個附帶決議,如果考生沒有選擇,分發機關在幫他選擇之前,應該要通知他並告知他如果不選擇就會幫他選擇。 主席:現在就已經有這樣做了,考上的人很少會不去,除非有特殊的因素,他們都會寫清楚。 尤委員美女:但是你們要跟他講清楚後果是怎麼樣。 鄭委員天財:關於第四條,如果分發到屏東的某個鄉,又考上政治大學的民族研究所,本來保留的期限是三年,現在要改成二年,可能還沒有畢業就要到屏東報到,可是他還要在台北念書,所以學業就受到影響了。現在要把碩士改為二年,那如果是博士呢? 董部長保城:差不多二年就可以畢業。 鄭委員天財:那是你啊! 董部長保城:我有在政治大學教研所教課,所以我很清楚這樣沒有問題。 鄭委員天財:請你去了解一下,我們念民族研究所的原住民都是超過三年才畢業。 董部長保城:他可以每週上一天4小時的課,要自己請半天休假,像我週四上午開的課也有學生是這樣來修課,所以沒有問題。 鄭委員天財:如果真的這樣修正,我們一定會被罵。 董部長保城:不會,如果好好用功,應該都沒有問題。 主席:如果各位沒有意見,第四條就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進行第五條,本條有修正動議,係增列第四項。請尤委員美女說明一下。 尤委員美女:那個增額錄取的話,你們只寫到因為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可以申請延後分配訓練。可是我們再看第四條,正額的部分是有包括請育嬰假、生病、懷孕生產等原因得申請延後,那增額部分為什麼只限於服兵役的部分? 董部長保城:主要還是因為考用合一,考出這些人之後,我們當然要讓他們趕快上工,主要的原因在此。 尤委員美女:正額的部分,都可以保留了,增額部分為何不行? 董部長保城:增額是為了補充正額。 尤委員美女:今天增額的人如果在請育嬰假當中,他沒有辦法延期,勢必就得把育嬰假停掉,或者說他現在生病,變成就要放棄…… 董部長保城:跟委員報告,他是保留受訓資格,他考上公務員之後要先受訓,受訓之後才能正式取得公務員資格。所以,受訓的部分可以保留。 尤委員美女:那就是受訓的保留? 董部長保城:對。受訓不及格的話,不能當正式公務員。 尤委員美女:增額的人員如果不能保留,他的資格就沒有了,還是…… 董部長保城:如果可以的話,我們也不反對,但是,不要在這個條文訂。即把尤委員的第五條之一修正動議…… 在場人員:現在宣讀一下第五條第三項修正為:「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以下文字相同。 董部長保城:我們採納,敬表同意。 主席:第五條的部分,確認了沒有? 董部長保城:我們同意採納尤委員的意見,第五條的第三項修正為:「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 吳委員宜臻:即在第三項中的「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之後增列「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主席:第五條就照以上文字修正通過。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請各位看第六條,要將一年改為三年,這個部分有沒有修正動議?關於一年改為三年這部分,早上本席和部長進行詢答的過程中有提到,改成三年以後,例如會有經濟因素的考量,比方結婚後,如果分發到外地的話,他除了要負擔交通費用以外,還有宿舍、租房子等等問題,這其實是一個很大的負擔。 如果現在要延長到三年才能申請,當然同一個機關內部可以調,但是一般能調成功的機會也不是很大,都要靠委員們關說。類似這樣的情況,你們有沒有補救的辦法,可以協助真的有特殊情況的人,讓他們關心的問題可以解決?這是你們政大學生提出的問題,部長身為老師,所以你們要好好地說一下。 吳委員宜臻:本席要向主席建議,本席覺得高考的部分看起來問題比較小,但是地方特考或是初等公務員考試的部分,因為有可能會分發到地方政府或鄉鎮公所,他可能原來的期待就是要留在地方服務,只是因為所屬或是分發的單位不是在離家近的地方,所以這部分不管是改成一年、三年或兩年,以時間的問題來說,對這些參加初等考試、地方特考的人會有影響,你們在規劃的時候有想過這些問題嗎?因為本席覺得這部分受到的影響會比較明確。 本席一直覺得高考三級、二級、一級這些部分,因為官大學問大,其實留在中央機關的比較多,也就是今天呂召委說的,中樞是行政機關,行政院所屬的單位大概就是那幾個,所以分發來的人也沒有期待要怎麼調,大概只要能內調就覺得不錯了,可是地方特考或者初等公務員考試這些部分可能就會面臨比較大的衝擊,這個部分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嗎?還是說這部分確實沒有辦法解決?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要怎麼補救?謝謝。 董部長保城:我們今天是處理高考、普考、初考,從一年改為三年,因為高考、普考、初考是一年,地方特考是六年,所以是一個太過、一個不及。我們這次對特考限制六年轉調的部分並沒有更動,例如我們在屏東、高雄市都有辦地方特考,因為他們有比較偏遠的地區,一般的用人機關都希望特考的六年限制不要變動,所以剛剛吳委員說的第16頁這部分,我們並沒有碰它,就是第二項後段,其轉調前六年之分配這一塊。 吳委員宜臻:再把文字加上去嗎? 董部長保城:原來就在細則裡面,我們只是把它提升到法律位階,符合法律明確性授權或保留等等。特考的部分本來就是六年,原來是在細則裡面規定,我們現在是提高到法律位階,這是第一點。另外就是剛剛委員說的,的確會有這種狀況,可是我覺得這部分以商調來處理可能會比較有彈性,讓它能夠彈性運作。 我們當初也在想要不要加一個人性條款,可是人性條款一加,向各位委員報告,這樣困擾會更大,與其這樣不如不要加,只要人事行政總處等中央用人機關能分別配合做調整就好,因為地方特考本來就是限制六年,所以我們只調整公務人員高普考的部分。 其實今天我們也做了很多說明的報表,大家都很清楚,現在的狀況就是他滿一年之後,每天都在上網看哪個機關有缺,因為他想要調走,這對國家的政務推動實在是傷害很大,針對這個部分向各位報告,以98年為例,考上2,390人,但是他又繼續報考…… 主席:98年是三年前的事情了。 董部長保城:公務員是為了老百姓而存在的,如果公務員個人有家庭問題,他應該要尋求其他救濟,因為這是制度造成的。我們還有另外一份地方特考的報表,因為這部分對地方特考的影響度更高,公務員要離開原本的位置有兩種方法,第一個就是商調,因為目前是限制一年以內轉調,所以他就每天上網看哪個機關出缺,然後他就開始申請。 各位可以看到,我們以98年為例,高考三級考上2,062人,滿一年、未滿兩年就調走的是46人次,滿兩年、未滿三年調走的則是169人次,比例是32.05%,初考更嚴重,比例是54.87%。 吳委員宜臻:那是總額比例,是不是? 董部長保城:對,向委員報告,這是調成功的,沒調成功的情形更嚴重。 吳委員宜臻:這是初等考試的部分嗎? 董部長保城:對,這個部分更嚴重,如果今天我當主管,但是卻天天上網看出缺機關的話,他坐在這個位置上還有用處嗎?我覺得為公務人員設想並沒有錯,可是人民所要的服務…… 吳委員宜臻:在報表上面,初等考試分發時都是委任,委任是幾職等? 董部長保城:一職等,書記。 吳委員宜臻:所以他們想要調走的比例很高? 董部長保城:其實大部分都是因為高資低考,都是碩士、博士報考,本來初等考是要給沒有學歷的人考的。 吳委員宜臻:這一點本席知道,我們當委員的應該都幫忙過。 尤委員美女:如果另外考上的話,他還是可以走。 董部長保城:那也是要考上才行,所以重複報考的情形很嚴重,民國97年到100年,高普考重複報考的人數比例很高,有的是59%,也有百分之四十幾的,為什麼我們說政務推動常常沒辦法具有連續性,就是因為這個情況很嚴重,當然個別的案子我們也要體諒,這點我們同意。 尤委員美女:例如六年或是三年…… 董部長保城:地方特考的部分更嚴重,這部分會影響到我們的地方特考,為什麼呢?因為地方特考那一塊…… 尤委員美女:部長,你們這個修正只是限制他不能轉調,但是並不排除他可以再去考試。 董部長保城:那是他的權利。 尤委員美女:對,所以重複報考的人數就更多了。 董部長保城:您說的沒有錯,這樣會影響到地方特考,因為地方特考有六年不得轉調的限制,所以這六年都是一直這樣,不會有變動,例如要到102年才可以離開這個地方,所以他走不了。 吳委員宜臻:所以他是穩定待在原機關,你要證明的是在原機關的安定。 董部長保城:所以一年改為三年,就可以對地方特考做一個衡平性的處理。各位可以看到,90年雖然考上2,418人,但是他第二年就開始繼續考,一直考到民國100年,加起來有3,797人,所以他等於是天天在考試。換句話說,其實地方政府用人不穩定也是因為這個原因,為什麼同一個辦公室的人,他是一年不得轉調,而我就是限制六年,這樣會讓地方特考的人覺得,是因為自己考不上高普考才會來這邊,所以這些人心情也不好。 我們現在特考的限制是六年,就是三加三,例如現在通過考試被分發到屏東縣教育局,他待在原單位三年之後,另外的三年可以在屏東縣政府的單位裡面請調。為什麼我們要從一年改成三年?主要就是和地方特考的衡平性有關。至於剛剛包括鄭委員與吳委員所提的,還有政大學生所提的,那些都是個案,我們現在要不要因為個案犧牲整個國家的政務。 鄭委員天財:部長,本席認為不是個案,如果我們…… 主席:這是通案,是大家都很擔心的問題,第一個,因為你們沒有補助交通費、住宿費,如果時間延長就會產生影響,現在是因為經濟不景氣,所以他才選擇當公務人員。還有一個問題,例如考上地方特考之後,他也有可能再去考高考之類的。 董部長保城:他可以去考,但是要考得上才行。 鄭委員天財:事實上很多是夫妻關係,因為家庭的因素,他必須就近照顧自己的家庭,大部分都是因為這樣,如果我們改變這個部分,把時間從一年改成三年,這樣會造成什麼情形呢?就是他會一直在準備考試,你剛剛說他會一直上網注意訊息,現在反過來,情況不一樣了,是他一直在準備考試。 例如他住臺北,結果分發到屏東,或是住屏東的人分發到臺北,而且他們已經是夫妻,雙方結婚了,單身的比較不會有這種問題,因為在花蓮、臺東,本席常看到外縣市的人去任職時發生這種情形,單身的時候還不會,一旦結婚之後,他就又開始準備考試,到時候他不是上網看了,因為一年之後才能轉調的話,他會上網看有沒有其他機會,如果改成三年,他可能就要改成每天準備考試了,這對工作一樣沒有幫助。 主席:考試是憲法賦予他的權利,問題是他要考得上。 鄭委員天財:剛才部長的論點是希望他能安心工作,事實上並不會這樣。 董部長保城:不是的,我是說現在的狀況是制度造成的,所以他可以每天上班之後就去看哪個機關有缺,因為他想調走,這是制度造成的,而且是很嚴重的狀況。 鄭委員天財:部長,他再怎麼看也不會花多少時間,反而是準備考試需要花更多的時間,這是指對工作上的影響。 董部長保城:今天有一項數據可以向您報告,參加高普考的人數,今年比去年少了將近一萬多人,因為現在大家也知道高普考不好考,所以我是覺得以這一塊來說,其實人數是下降的,因為大家也知道現在國家考試不好考,常常要考很久才能考上。 鄭委員天財:我們是不堅持,因為特考的部分本來就是三年,原住民特考就是三年,本席是針對一般的公務人員,本席是替他們著想。 主席:有沒有例外條款?有沒有辦法在立法技術上克服,訂定一個例外條款?如果他確實有這樣的需要,一年就可以請調,就是在他有特殊情況之下,有什麼例外條款可以處理嗎?我們在立法體例上、立法技術上是不是可以克服?因為這樣修訂以後…… 董部長保城:你們做一個附帶決議,讓我們和人事行政總處…… 吳委員宜臻:外交人員的調動和特考是怎麼規定的? 董部長保城:他們是六年,所以外交的部分也是有問題。我是覺得這個部分如果加一個條款的話,會造成執行面很大的困難,也會造成各位委員更多的困擾。像那種情況,基本上可以基於人道條款等等,請人事行政總處和考選部將來針對這個部分做個協調。 鄭委員天財:有沒有辦法在裡面加個條文之類的? 董部長保城:這樣你們會更為難,我們在執行上也會更困難,中央機關的高普考部分比較沒有問題。 主席:第六條就照考試院版本通過,但是我們提一個附帶決議,請你們研究一些相關的未竟事宜。接下來處理第七條,第七條有沒有附帶決議?那第七條就照考試院版本通過。第八條有沒有附帶決議?如果沒有修正動議,就照考試院版本通過。第九條有修正動議嗎?本條有邱委員議瑩的修正動議。 董部長保城:考試任用不得以種族、階級、思想等等設限,這些規定其實我們現在是有的,請各位看第九條,只有公務人員的特種考試對年齡有特別規定,就是剛剛委員提出的質疑,例如調查局是30歲、國安局是35歲、司法官是55歲。另外委員還有談到兵役及性別條件,關於性別條件的部分,目前只有監獄行刑法和這個部分有關係,因為監獄有男監、女監,所以應該還是要分開。 向各位委員報告,其實我們對年齡及兵役的限制已經是最低限度了,因為我們隨時在檢討,所以我們比較建議第九條還是維持我們的條文,至於邱委員的意見,我們會在擬定各種考試制度時注意她的提醒。 主席:關於五官容貌這個部分,其實是很難界定的。 董部長保城:這個部分在執行面也有困難,但是確實具有必要性,邱委員對這個部分的想法是所有的考試都不可以設限,包含所有的公務人員考試。基本上一般的公務人員考試都沒有這些限制,只有特考的部分才有,就是我剛才說的調查、國安及監獄行刑法的男監、女監等問題,還有司法人員。 至於性別的部分,我剛剛說了,那部分的限制已經都取消了,因此我們現在這個規定應該是合宜的。而且尤委員對我們考試院的性別會及相關的平等考試都非常關心,我們也常常一起開會,例如我們今天早上就在開會,請大家看看這樣是不是可行。 尤委員美女:性別條件現在是限制哪裡? 董部長保城:只有監獄行刑法的男監、女監的監獄官。 尤委員美女:警察的部分沒有了嗎? 董部長保城:警察的部分沒有了,前年取消了。至於男女監的部分還是需要的,因為這也是為了尊重男性、尊重女性。 主席:如果大家對第九條沒有意見,我們就依照考試院的提案通過。第十條有沒有修正動議? 吳委員宜臻:第十條的部分,本席很好奇…… 主席:第十條關於蔣乃辛委員提案的部分嗎? 吳委員宜臻:本席不是要談蔣乃辛委員的版本,因為那個文字看起來和考試院的很像。本席想請問你,因為你們在第十條第二項有處理筆試的部分,對不對? 董部長保城:對。 吳委員宜臻:你們在這裡處理了筆試,今天本席質詢時提到的第十八條,如果筆試要分階段,你們為什麼不在這裡處理?這樣等一下討論第十八條時,你們就可以解決我們的困難和疑慮。 董部長保城:因為分階段部分還包括應考資格的保留、成績及格的保留等等,有許多相關的配套,這些都應該在考試規則裡面訂定,這樣在體例上會比較好。因為它把分區、分階段、分試都放在一起,我們的構想大概是這樣,如果放在第十條的話,好像有點怪怪的。 吳委員宜臻:其實本席的意思是說,本席每次質詢時,你們都告訴本席,分階段其實並沒有普遍實施,只有在筆試時分普通科目、專業科目。因為本席個人真的對這個部分很有疑慮,就是分階段的部分,為了避免等一下在第十八條耗費太多時間,你們為什麼不在第十條就處理文字呢?因為你們立法的本意就是要去處理那個部分,對不對? 董部長保城:基本上我剛剛說過,不管是分階段也好,基本上就是和分試相關的處理,這部分在性質上一樣,所以,委員的顧慮,我們會在第十八條一併處理。 吳委員宜臻:所以你們會在第十八條處理,是嗎? 董部長保城:對,如果委員顧慮的話,我們會在第十八條一併處理。 主席:因為這是立法體例的問題,所以第十條就依照考試院提案的版本通過。第十一條、第十二條都一樣,依照考試院提案通過。第十三條的部分呢? 尤委員美女:第十三條不要修改,因為這裡牽涉到它的立法理由,「第一款係為因應高階文官進用需要,應給予高考一級考試及格人員初任簡任第十職等非主管之進用管道」,現行的高等考試一級是薦任九職等,現在只是加上專攻學科有三年以上工作經驗就要變成簡任第十職等,這樣不合理。早上部長的解釋是說任用法要把它變成簡任第十職等,所以他才要加上應該有三年的工作經驗,但是銓敘部又說是因為考試法要把它加上三年的工作經驗,所以才要把它變成簡任十職等,到底哪個是因哪個是果,我們搞不清楚,在他們兩個互相為用之後,變成只要博士有三年的經驗,他考上高考一級考試的時候就變成簡任第十職等,我覺得這樣不妥,這有點像以前甲等特考的復辟。 吳委員宜臻:召委,其實我早上一直在談博士來考高考一級對於國家的文官體制是不是有這麼大的幫助,當然早年沒有那麼多博士,我相信每一個博士都是國家栽培出來可以重用的,對於我們要引進國外的理論、思潮當然有幫助,但是現在我發現公務員的在職進修、其他在職學習以及送國外研究的管道都非常暢通,對於博士來考高考一級竟然搭配了公務人員任用法,把他的職等再往上調,其實今天我們一直在質疑的是高學歷是否真的能夠做好官,然後真正了解整個行政體制,因為他是屬於高階的文官,真的能夠銜接基層公務員和政務官做出正確的政策決定,我會覺得沒有那麼好,而且公務人員任用法還沒過,所以你的立法理由也有問題,這一條回到原條文會不會比較好?真的不應該獨厚第十三條第一款,我個人是反對,維持原條文就好了。 鄭委員天財:取得簡任資格的考試,你這樣等於像過去的甲等特考,但是這條條文是在公務人員任用法,那個法也還沒過,所以我們這邊如果不修的話,那是方便博士不用工作經驗,他考上之後就可以九職等,等於直接當科長,不行嗎?有限制在哪個地方? 董部長保城:在任用法已經有規定了。 鄭委員天財:任用法已經有規定,那專員呢?秘書呢? 董部長保城:秘書可以。 鄭委員天財:高考一級要變成十職等是規定在任用法,這不是應該規定在考試法才對,怎麼會規定在任用法? 董部長保城:他的職等是在任用那部分,我們是負責考試,你們的顧慮有道理,但是基本上我們考試是用人,這個人如果只有博士學位而沒有工作經驗其實是不好的,但是你們會和十職等聯結…… 主席:因為你們說明欄寫「簡任第十職等」,這是還沒有完成的事情,而且我們將來會不會讓你過還是一個問題。 董部長保城:是。 主席:現在的疑慮就是,你雖然增加了三年以上的工作經驗,這個資歷是對的,但是你又說有三年的工作經驗依任用法就是簡任十職等,問題是任用法沒有過,我也不同意,現在博士滿街跑,對不對? 吳委員宜臻:我要強調一點,你這樣的規定也扼殺一些很優秀的博士得去工作,所以,維持原來的條文就可以了。 主席:他能考得上就是他的權利。 吳委員宜臻:對啊! 董部長保城:我想委員都是支持,我們就回到原條文,因為委員顧慮的沒有錯, 主席:因為提案說明讓我們很害怕要回到從前。 董部長保城:是,你們擔心這中間會有不當的聯結。 鄭委員天財:我考上公務員,11年才取得簡任。 主席:高考是吧? 吳委員宜臻:所以,你最了解辛酸。 鄭委員天財:11年。 董部長保城:我們要對你好一點。向委員報告,第十三條第一款後段「並任專攻」就把它刪掉好嗎? 吳委員宜臻:就是維持現行條文? 董部長保城:對,維持現行條文,但是向吳委員報告,第十五條第二項要刪掉,所以第三款還是要保留,因為現行的第十五條第二項已經完畢了,所以建議把第十三條第一款「並任專攻學科有關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刪除,然後後面都照我們的條文,可以嗎? 吳委員宜臻:你應該說第一、二、三款的文字變成「符合」,但是後段文字不予修訂,第二款、第三款作文字修訂,然後第二項刪除。 董部長保城:我們遵照吳委員的意見,第一款的「符合」留著,「並任專攻學科有關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刪掉,「者」要留著。 吳委員宜臻:前面的逗號不要,「者」留下來,變成「有博士學位者」。 董部長保城:我們唸一下。 在場人員:第十三條第一款文字修正為「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博士學位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 主席:後面的文字就按照院版,第十三條修正通過。 吳委員宜臻:理由也要修改。 主席:理由也要刪掉。 董部長保城:我們同意可以將理由拿掉。 主席:這是未來式,要等修法通過,法也沒送來,要不要修還不知道。 董部長保城:主席的顧慮有道理。 主席:在立法程序上有一些問題。 董部長保城:第十四條就沒有。 主席:第十四條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十五條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十六條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十七條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十八條有意見。 吳委員宜臻:我幾次請問董部長關於分階段的部分,本席確實一直有疑慮,尤其對於筆試的分階段到底適不適宜你們也沒有講清楚,其實現行很多公務員的各種考試真的該分階段的也分階段了,所以不必要在這個法律來處理,你這樣訂了之後,看起來所有的分階段統統都可以了,那是不是就授權太過了?我有這個空白授權的疑慮,是不是把這邊的分階段刪除? 董部長保城:我們公務員一直沒有分階段,只有分試,譬如司法官第一試是筆試,第二試是口試,我是說100年以前本來是分試,對不對?那分階段是第一次實施,這個也是立法院當時…… 吳委員宜臻:可是分階段考試不是在法官法已經有處理了嗎? 董部長保城:可是在這裡可能要把它放進來,另外,我們這個分階段考試希望…… 吳委員宜臻:司法官特考的分階段考試既然在法官法有法源了,那未必要在公務員…… 董部長保城:沒有,如果有法源就不會,這是立法院公報的附帶決議,後來正式行文給考選部。 主席:法官法是當時我們在審的。 董部長保城:對,當時的附帶決議也有要求。 主席:附帶決議就是他們有必要。 吳委員宜臻:那文字一定要這樣訂嗎?因為看起來是各種考試啊!分階段如果是你們要找法源的話,我們適當的在文字裡面寫「但依什麼得以分階段」,依照法官法或是其他的法。 董部長保城:我們現在分階段考試大概只有兩種。 主席:只有在法官的時候有,因為現在律師也可以考法官。 吳委員宜臻:我現在擔心的不是法官法,我擔心的反而是一般公務員高普考的分階段,我認為法官法的部分原來的定義大概是照第7屆當時通過的那個方向,應該是充分討論過了,現在是針對你把它放在公務員考試,把它分階段之後是不是某個程度是空白授權,對很多考試你都分階段,到底是分筆試和受訓階段,還是分筆試和普通科目兩階段,分階段授權文字太清楚了,應該說我們這項空白授權不可能給你們這麼大的權力空間,因為這會影響到考生的權益。 董部長保城:我知道委員擔心我們分階段考試,今天質疑我是不是訓練之後才可以,那個不是,我們這個分階段是兩個,一個是司法官,上次在法官法的部分;另外一個就是現在的學生每次的考試都要考普通科目兩個小時,然後接著考6科專業科目,那我們是希望他在大學畢業的時候,在畢業這條線之前他就可以考,先把普通科目好好考一遍,然後保留5年,如果他要當公務員,他再考第二階段的專業科目就好了,否則會把考生考死,太累了。我們現在有個很大的問題在哪裡?因為這些都是測驗題,它要公布標準答案,所以題目越考越偏,所以我們認為這樣大家都雙贏,至於您顧慮其他類型的部分,如果我要的話,我一定要經過院裡面同意,沒有問題,委員懂我的意思吧? 段委員好久不見。 段委員宜康:我先問一個題外話,本席剛才一直在樓下審預算,我要請教部長,因為我怕警政署騙我,關於警察考試,身高的問題我們再另外解決,另外一個問題就是他們現在花了很多錢訓練游泳,我問他們為什麼不在考試的時候把游泳能力放進去,您知道我的意思嗎?他們現在花好多錢去做警察的在職訓練,他說考選部不同意,是這樣子嗎? 董部長保城:我們現在體能測驗由三個項目變成兩個,一個是跑操場1,200公尺,另外一個是立定跳遠,這個部分已經改了。至於游泳的部分,因為考試最主要是達到他的心肺率就好,所以我們沒有考。 段委員宜康:我做一個建議,這個就是我們的思考方向,我覺得我們都是符合最低標準,這樣其實不對,本席舉一個例子,香港的消防人員要考一個項目,他要求你在密閉空間要待多久,你知道我的意思嗎?我們是把它放在後面訓練的階段,他有可能因為無法通過就被退訓,可是我們已經花了很多的資源,訓練的時間很長,包括消防人員和警察人員的訓練時間非常之長,因為我們對體能的要求很低,所以要花很多時間去提升他各方面的能力。在香港、日本和美國,他們對體能條件要求很高,包括剛才那個例子,消防人員需要在這個密閉空間好像是待7分鐘吧!你需要能夠獨立,以免你有這個恐懼症,有類似這樣的規定,你要通過才算合格,他們的體能要求項目很多而且標準很高,所以訓練時間很短,你可以來報考,但是我在當初篩選的階段就把你篩掉,我不訓練你,因為你差太多了。我覺得這是不同的思考,不過這不是今天的主題,但是你們可以想想看,你們現在的要求好像是大家都可以來考,可是用人單位可能就需要花很多時間去訓練他,會有這個困擾。 主席:這個涉及憲法保障的考試權。 段委員宜康:不是,你也不能這樣講,譬如跑步,萬一我腳沒有力氣跑不了,我一樣不通過,對不對? 董部長保城:您的顧慮是有道理,不過體能這一塊是屬於訓練式,大法官解釋也說訓練式考試這部分,不是筆試過了就過了,還包括訓練要及格,如果他訓練不及格,他仍然可以淘汰,所以在這方面加強訓練的標準…… 段委員宜康:我的意思是用人機關針對它想用的對象要求有這樣的標準,那考選部何必要有意見? 董部長保城:沒有要求我們有…… 段委員宜康:他說你們會有意見,怎麼會沒有?他還沒有提出來,不過我在樓下審預算的時候,我說你們花那麼多錢去訓練是因為覺得有需要,那為什麼不在考試的時候就要求?他說考選部不會同意。 董部長保城:它是一個假設狀況,正式提案沒有提出來。 段委員宜康:對,但是我看你們大概也不會同意,對不對? 董部長保城:因為說實在的,體能這一塊他們可以在訓練中心要求,如果不好他可以淘汰,而且所有的考生都要考游泳…… 段委員宜康:所以我說這是兩個不同的邏輯,一個是用很低的標準去錄取,然後花很長的時間來訓練,所以國家要花很多資源。另外一個邏輯就是我把用人的條件都訂在考試來做篩檢,所以我只要花很少的時間,用很少的資源來訓練。 主席:段委員,現在考試法裡面一個就是考試,另外就是把訓練也放在考試裡面,就是說我考試過了還要經過訓練,訓練合格以後才變成正式的公務人員,才能夠取得這個資格,所以剛才你提到那個問題,你問部長也是一樣。 段委員宜康:這個問題我們找機會再談,不好意思,我不要耽誤大家的時間。關於第十八條,我以前和呂學樟委員一起在法制委員會,這個案子其實我那時候處理過,如果沒有記錯,以前就是有不同的階段,但是造成考生相當的困擾,所以有利有弊。你剛才講的我都聽得懂,但是在法條上完全看不出來,如果你有一天高升了,哪一位當了考選部長就說我要變個花樣,因為法律有授權我就來分階段,分成東西南北什麼樣的階段都可以,我的意思是說,那個時候沒辦法把董部長再找回來解釋,所以這個部分在法條上要做處理,你不可能在這個法條上說當初董保城部長在法制委員會有保證過,到時候這個再去找誰要?對不對? 主席:我們列入會議紀錄。 董部長保城:我跟委員報告,絕對不是回到民國80年、90年那種情況,但是委員的顧慮有道理,我們是不是在說明理由欄中說明目前只限於這2項? 段委員宜康:不然就請你做一個建議?部長的講法都是說為了考生的權益,可是我真的有收到考生的投訴,這是他們擔心的部分,我不曉得召委可不可以同意,就是我們能不能有機會就這個條文由委員會辦個公聽會?請大家來談一下。 主席:剛才我們也討論了滿久的,事實上我們也質疑董部長,包括他政大的學生都來跟我們陳情,說他們擔心以後如果將一年改成三年,首先是他們現在經濟狀況不好,還要租房子、交通費等等,其實,應試人都有一些這樣的考量。我們經過充分的討論以後,部分是有做調整,而且我們可以做成附帶決議給他,這沒有問題。 董部長保城:跟委員報告,如果游泳要分階段考試,那就不得了,可能有一萬多人,我們如果辦游泳考試,那考選部很可能變成游泳部了! 段委員宜康:我是舉一個例子。 董部長保城:對。 段委員宜康:也就是我們做篩檢的門檻…… 董部長保城:是。 段委員宜康:其實方式應該要多調整,好不好? 董部長保城:對。 段委員宜康:我表達我的疑慮,如果說…… 董部長保城:不是您…… 段委員宜康:那就要把它放在法令裡面,好不好? 董部長保城:譬如我們把它放在說明裡面好不好?就是限於這2種嘛,可以嗎? 主席:另外,這個第三項請大家再看一下,因為我們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是由廖委員正井、潘委員維剛、吳委員宜臻、賴委員士葆、尤委員美女等…… 尤委員美女:主席等一下!剛剛第二項所謂的「分階段」部分,我要請教部長,你們的「分階段」一定是說共同科目跟普通科目嗎? 董次長保城:對。 尤委員美女:是普通科目跟專業科目的分階段? 主席:對,就是剛才那個圖表。 尤委員美女:所以你們這個在施行細則裡面要寫清楚。 董部長保城:不是,我們放在立法理由裡面說明,這樣我們的細則…… 主席:您拿錯方向了。 尤委員美女:裡面可以跟著規定?不過剛剛段委員提到你們應考資格的部分,還是那個算是「特考」?譬如今天我們需要什麼樣的人才,就要規定他們必須具有什麼樣的基本能力,以外交官考試為例,應考人必須至少要有駕照,不需要等他們考上之後再花錢訓練他們去考駕照,對不對? 董部長保城:對。 尤委員美女:甚至像我剛剛說要考警察的人,本來就應該要具有能夠游泳的能力,這有沒有可能到健身中心等拿到認證的資料? 董部長保城:在第十七條就有類似規定,像您剛剛所說的外交官考試的部分,也非常謝謝委員們,這個第十七條也是今年總統剛剛公布修正通過的,我們現在外交官的報考、應考資格,除了學歷之外,報考英文組外交官的人還要有普魯士中高級英文檢定合格證明,所以這部分我們也有規定。如果將來還需要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的話,我們當然也可以逐步發展啦,但是…… 吳委員宜臻:第三款。 董部長保城:對,第三款的部分。 尤委員美女:第三款只有語文能力啦。 董部長保城:還有第二款,您剛剛所說的「訓練之證明文件」,這個我們將來也可以考量,這是在規定範圍之內的,所以這個…… 主席:這個已經規定在裡面。 董部長保城:對,這也是要謝謝委員們在今年的支持啦。 主席:像第二款、第三款…… 董部長保城:對。 在場人員:其實以後可以不要應考資格…… 董部長保城:跟委員報告,問題不是出在證明,而是在於哪一種機構是合格測驗的。 主席:這樣我們知道了,因為時間的關係,現在接著趕快回來第三項,因為我們有修正動議…… 吳委員宜臻:理由怎麼講? 董部長保城:理由我們會趕快寫、馬上寫。 主席:哪一個?第幾項? 董部長保城:是「分階段」的部分,我們會趕快寫一下理由,譬如說…… 主席:分階段的理由等一下要寫一下。 吳委員宜臻:要說明一下為什麼要分、分成哪幾個階段,在授權的時候要限制清楚啊! 董部長保城:是。 吳委員宜臻:不要到時候出來一個超過法律授權範圍的…… 董部長保城:不會,至少我們應該跟著法律走。 主席:請看第十八條第三項,廖委員正井等所提的…… 吳委員宜臻:附帶決議? 主席:不是附帶決議,這是修正動議哦! 在場人員:它是增加由業務機關…… 鄭委員天財:主席,那第三項的修正動議是不是不要了? 主席:是嗎?為什麼? 鄭委員天財:如果這樣訂那就很奇怪了,譬如說像教育部…… 主席:「得予減少」啦。 鄭委員天財:譬如說教育部有針對低收入戶的一些學雜費補助,還要讓衛福部去負擔這些東西,那很奇怪,對不對?譬如教育的學雜費減免,當然是回歸到原來的教育部啊! 吳委員宜臻:不是啦,我跟鄭委員報告一下,最主要是我們上次在審考選基金的時候,對於考選基金補貼身障、原住民、低收入戶或特定家庭考試報名費的事情,因為補貼這部分其實原來是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該要去照顧的,例如說幫助原住民族、身障者、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讓他們可以脫貧、做一些階級的流動跟翻轉,這原來應該是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業務啊! 董部長保城:對。 吳委員宜臻:結果現在搞到後來是由考選基金來負擔。 董部長保城:然後把別人的錢拿來做…… 吳委員宜臻:而考選基金的補貼,是由其他跟他們同樣是要競逐公職的考生所繳報告費來支應,我覺得這其實有點本末倒置,希望可能是由它來協調所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負擔。而廖委員正井等只是把它的法源寫清楚一點,指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要負起責任, 董部長保城:對。 吳委員宜臻:我個人贊成廖委員正井等的修正動議。 董部長保城:把它法制化啦。 鄭委員天財:我們通常所講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指辦考試的那個機關。 董部長保城:因為這個部分涉及到費用的問題,所以它訂在這邊也可能啦,這涉及的是費用而不是應考資格、應試科目的部分,這個由各機關來分擔。就像剛剛吳委員所講的,上次我們審基金預算的時候,已經有做一個附帶決議,只是附帶決議和這個規定來講,當然這個規定的效果會比較強,因為它是法律的位階,所以…… 鄭委員天財:這是在辦考試,辦考試的時候報名費減少,可以減少到…… 董部長保城:減半。 鄭委員天財:報名費減少並不是跟原來如低收入戶的主管機關有關,低入戶的主管機關只負責社會救助的部分,對不對?像我剛剛講的教育部對低收入戶學雜費的減免,怎麼會要衛福部去負擔這個經費?當然是由教育部去負擔這個經費啊! 董部長保城:我們是寫「各業務主管機關」,因為它涉及到工作權…… 主席:因為這一條有涉及到其他部會的問題,我這樣說明好了。第一個,因為報告人數是不確定的,所以各機關要去編列預算是有困難的;第二個,如果有其他部會編了預算,那你們會不會調高報告費? 董部長保城:會啊,因為目前…… 主席:對啊,你們會嘛,對不對?那不是很奇怪嗎? 董部長保城:我們這個是解決他…… 主席:第三個,這對考選基金不是一個很大的負擔啦。 董部長保城:是。 主席:目前來講不是一個很大的負擔啦。 董部長保城:對。 主席:因為你們對那些特殊收入戶做一些減免,我想也合情合理,如果要由其他機關去編列這個預算,他們很難去編這個東西,而且我們在立法體例上的考量,如果考試法的主管機關考選部去要求其他各部會編列預算,你覺得這合理嗎?這在立法體例上會有一些問題,所以我特地提醒一下。當然這是好意,用另一個角度來看當然是很有道理的,應該要求其他部會來編預算是對的,問題是…… 吳委員宜臻:我個人覺得是文字的問題,因為它上面是寫「各種考試之報名費得予減少」,你們在文字上不要寫到「預算撥補」啦,因為這樣子也是跨越了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權限,應該是寫「就身心障礙、原住民、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之報名費,政府應該予以補助或……」之類的文字,就是寫「得予減少」,而且可以另外再加上「政府應該去協助補貼或補貼」的文字,然後再由政府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去解釋,如果有「特境」、「高風險」等原因而符合社會救助法或相關社會福利業務應該編列預算處理的對象,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會去找到他們自己的法源依據來做。如果把法源放進去後他們本來就應該要補助的,那回歸到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時候,如果有考試費用減免的補貼這件事情,他們在編列預算的時候應該就可以有一些適當的方式去處理,所以我覺得只是文字的問題啦。 主席:我覺得乾脆就不要訂這個,因為牽涉到其他機關的話,絕對是會…… 鄭委員天財:光要協調那些…… 主席:因為它是變動式的嘛。 鄭委員天財:對。 主席:今年報名的人數跟明年報名的人數,都是不確定的,其中有不確定的因素。 鄭委員天財:對。 主席:而且考選基金什麼時候要調漲報名費我們不曉得,其他機關也不曉得,這是它主管的,其他機關也不可能隨時跟它密切聯繫,這也很難。何況報名費的補助應該是有限啦,就算是減免的話,就基金來講一年是多少錢? 董部長保城:一年總共是1,700萬元左右,不多。 主席:小錢啦! 吳委員宜臻:對他們考選基金來講很多啊!這是考生的錢耶! 董部長保城:跟委員報告,我們當然很感謝委員們增加這些文字的考量,但是主計長有他協調上的很多困難,可不可以讓我們就是維持現行條文?基本上本來我們就是要逐步調整考試報名費,但是我們在調整的同時,就像尤委員所講的,對於身心障礙者那部分還是儘量要維持、不要有太多的調幅,這個我們來做就好,所以這個部分我想還是要回到「考試歸考試、錢歸錢」這種分開的狀態;我們覺得加上這個條文固然是好,但是我想每個委員講的都有道理,那我們…… 吳委員宜臻:把它變成附帶決議啦。 董部長保城:也可以,跟上次一樣做成附帶決議,然後我們去協調。 吳委員宜臻:把它寫在立法理由裡面,就是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鄭委員天財:不要、不要,立法理由不要啦。 董部長保城:你們做附帶決議就好,等於就跟上次的consequence一樣、一致的嘛。 鄭委員天財:別的部會的代表也沒有來。 尤委員美女:等一下!所以你們是說要由考選部來付?還是要由其他各部會…… 吳委員宜臻:他們是協調預算…… 董部長保城:去協調,到時候再給我們一點。對。 主席:現在的條文…… 董部長保城:因為目前我們考生已經缺額十萬多人,現行條文…… 鄭委員天財:維持那個…… 董部長保城:現行條文。 鄭委員天財:維持考試院的修正內容。 董部長保城:對,維持我們考試院的修正條文。 尤委員美女:在考試院的提案版本裡面,「中低收入戶」部分是不是應該加進來? 董部長保城:就我們的瞭解,中低收入戶現在有30萬人,報名人數如果算個二、三千又會很高,所以因為中低收入戶的人數還不少,有30萬人左右,而低收入戶有35萬人…… 尤委員美女:可是不會30萬人都來參加考試啊! 董部長保城:當然不會,我們大概可以算會有10%左右的人來考。 尤委員美女:那才3,000個人而已啊! 董部長保城:3,000個人加起來也是一筆費用,有三百多萬元。 尤委員美女:因為現在就是…… 吳委員宜臻:加啦。 尤委員美女:對啊!中低收入戶的…… 董部長保城:好啊,那沒有問題,那我們就加「中低收入戶」。 吳委員宜臻:前面有一位委員,不曉得是不是王委員惠美? 董部長保城:加入「中低收入戶」?好啊! 吳委員宜臻:因為中低收入戶其實就是我們要幫助脫貧的對象,我跟你說實話,他們就是在整個邊緣啦…… 主席:王委員惠美…… 吳委員宜臻:他們大部分都是在貧窮線邊緣…… 董部長保城:他們要脫離貧窮線。 吳委員宜臻:其實如果真的要脫貧,最有希望的應該是屬於中低收入戶。 董部長保城:對。 吳委員宜臻:因為他們的處境沒有那麼糟,政府只要稍微使力,他們其實就可以去轉換他們的條件,我覺得可以用王委員惠美的版本。 董部長保城:就是在「原住民族、」後面加上「中低收入戶、」? 鄭委員天財:「中低收入戶、」…… 董部長保城:OK,就是在「低收入戶、」後面加上「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 尤委員美女:你這裡是要用「原住民族」還是「原住民」? 董部長保城:「原住民族」,因為…… 鄭委員天財:是「『原住民族』之應考人」,所以還是用「原住民族」,沒問題啦。 董部長保城:因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的文字是「原住民族」。 尤委員美女:那你們要用「民族」吧? 主席:「民族」啦。 董部長保城:「原住民族」,憲法增修條文是樣寫。 鄭委員天財:裡面都在講「民族」啦。 董部長保城:「原住民族之應考人」嘛,OK的。 尤委員美女:那是要「得予減少」還是「應予減少」?因為台聯黨團版的是「應予減少」。 董部長保城:跟委員報告,反正我們已經減少了,就是都予以減少就好啦。 尤委員美女:那這樣就改成「應予」啊。 董部長保城:我們已經都在做了、做了很多年了,不會再改了。 尤委員美女:對啊!就是「應予」啊,因為如果是「得予」的話,可以哪天就不做啦。 董部長保城:不會啦! 尤委員美女:哪天裁撤考選基金…… 董部長保城:沒有、沒有,沒有窮到那樣,不會、不會! 尤委員美女:威脅人民說如果不讓你們漲考費,你們就不再減少? 董部長保城:不會!我們辦考試機關如果人性都沒有,還能辦考試嗎?放心,不會啦!我們以前還給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支持,我們就繼續維持啦,因為這樣寫怪怪的。 主席:那等於說要增列…… 董部長保城:我想我們可以再研究,我們都在做啊! 主席:第三款是要增列為「……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是不是這樣?可以嗎? 董部長保城:我們都在做了,您放心! 主席:好,那我們第十八條就依照考試院版本修訂通過。 接下來的第十九條照考試院版本通過。 董部長保城:謝謝。 主席:第二十條照考試院版本通過。 董部長保城:謝謝。 主席:第二十一條照考試院版本通過。 第二十二條照考試院版本通過。 第二十三條照考試院版本通過。 進行第二十四條。本條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 尤委員美女:等一下!關於第二十一條最後一項「但對身心障礙、原住民族……」,這裡是不是也需要有一個「中低收入戶」文字? 鄭委員天財:增加一個「中低收入戶」文字。 主席:哦!「中低收入戶」要不要加上去? 在場人員:這是證書費,這是考試院的證書費。 主席:證書費啊? 吳委員宜臻:一樣嘛。 尤委員美女:一樣嘛。 主席:證書費差多少錢?多印刷幾份就有了。 尤委員美女:不是,你們要前後一致啊!前後一致啦! 主席:好不好?好!那就加進來。 吳委員宜臻:第二十一條是有補助的,要看還有哪一條是不補助的。 主席:好,第二十一條最後一項修正為「考試及格證書之式樣及費額,由考試院定之。但對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院得減徵、免徵或停徵費額。」,本條修正通過。 現在進行第二十四條。本條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 尤委員美女:第二十二條我也有提修正動議。 主席:第二十二條有嗎? 尤委員美女:有。 主席:我們看一下第二十二條的修正動議,這是在第22-1頁,其中的重點是再犯者按次增加「2年」的「不得應考期間」…… 尤委員美女:現行規定是如果觸犯規定事由,5年之內不可以應考;現在的重點是對再次觸犯規定事由者要不要有「累犯」的概念?例如初犯時是「5年」,那再犯時要不要變成「7年」、三犯時就變成「9年」?要不要這樣累加上去?還是再犯時仍然都是維持「5年」? 主席:人生沒有幾個「5年」、「10年」啦!可能考試時間都過了。 董部長保城:這個維持現行條文好了。 主席:那沒問題吧?我們就照考試院條文通過,謝謝。不過尤委員考慮的是有一定道理的。 董部長保城:這是惡性評估…… 主席:對啊。 進行第二十四條,請陳委員鎮湘發言。 陳委員鎮湘:早上在質詢時,我已經講過了,現在我再簡單講一下。那就是現在募兵制推動的情況很不樂觀,所以政府各部門應該妥善配合,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就第二十四條而言,並無法滿足未來募兵制的需求。原因何在?其一,當初所定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考試在今天而言已不符時宜,畢竟今天的軍士官都具備條件,如果因不具備條件而加以放寬,以後再追溯是非常困難的事。其次,限制轉任者僅能到七個單位任職是不合理的。現在軍中人才很多都與社會接軌,舉例來說,幾個氣象將軍都出自空軍聯隊,所以很多事情軍人都有能力,如果給予種種限制,反倒什麼地方都不能去,這也是不合理的。既然要修,那就必須一步到位,所以本席建議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修正為「自中華民國103年開始,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國軍現役軍士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者,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其餘文字,本席無異議。 主席:請董部長說明。 董部長保城:關於這點,必須審慎考量,內部方面也必須再做溝通。尤其把上校以上軍官直接改為軍士官這點,我們必須與人事行政總處…… 陳委員鎮湘:我已經問過人事行政總處了,我認為如果觀念不改,很多工作都將無法推動。既然立法院要修法,那麼只要合理,該修改的,相關單位就必須配合,包括行政院在內。尤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沒有理由對這件事有異議,畢竟不增加出處,又何來來源呢? 主席:銓敘部及人事行政總處派人過來一下,陳委員提的第二項是新的修正建議,與早上不同。以前只有上校以上可以,這是有階級問題的,我認為這樣不好,現在一則為了因應募兵制之故修法,一則國軍部隊經過精實案與精粹案後,想升到上校是很不容易的。以前我們有五十萬大軍,現在剩不到二十萬,如再不做調整,就是矇著眼睛在修法,這樣是對不起全國民眾的。所謂的募兵,當然是軍士官都有,所以修法是合理的。此次修法自有其重要意義存在,法隨時轉,修法也是有必要的。以前限制在上校以上,但那時候上校不多,還可以轉業,問題是,為何以前軍階是上校以上者可以享特殊待遇,而現在的一般軍士官就沒有呢?再說,退伍的,不會是上校以上,因為上校以上退伍需達一定年限。歷經精實案、精粹案,國軍部隊的質已經變了,服役年限亦不相同,以前我當兵要當三年,現在只要一年,時代已經不一樣了!所以這是必須調整的。 董部長保城:是否調整?如何調整?是否一步到位到軍士官?如果士官就可以參加轉任考試,那麼國防部一天到晚都會有人在考試!如果真要將軍士官納入,就必須有限制,且有配套,故而必須審慎,我不希望變成考試院…… 陳委員鎮湘:退伍前一年才行,這是有標準規定的。 董部長保城:不管是退伍前一年或不是退伍前一年…… 陳委員鎮湘:不是你所講的天天都在考試,那是不可能的! 董部長保城:但是考試都在星期六、日考,我的意思是說,可否給我們時間研究?這問題畢竟涉及人事行政總處與銓敘部,所以請給我們一點時間,讓我們好好研究一下?我相信委員講的沒錯,只是今天這樣修改真的可行嗎?我認為還是必須審慎研究,擬定完整的配套措施。 吳委員宜臻:目前透過轉任公務員特考分發到這幾個機關的人數,一年大概有多少人? 在場人員:以上校轉任考試來說,101年的職缺有16個。 吳委員宜臻:換算成一般考試的報考率與錄取率是多少? 在場人員:錄取率相當高,因為報名人數很少,大概在33至57之間。 吳委員宜臻:那真的很高了! 董部長保城:這是因為母數少的關係,加上名額也並不是很高。我認為主席講的雖然有道理,不過相關部會還是得坐下來好好研究。首先,是不是所有人都會來考?其次,軍士官需具備何種表現才能報考轉任考試,享受這項優惠?萬一有人在軍中混不下去,卻因為在軍隊轉一下就可以考轉任考,那麼還要讓他去享受這項優惠嗎?我認為軍士官如果表現得不好,根本就不應該參加這項考試。爰此,幾個部會需坐下來好好考慮,看位階到底要放寬到哪裡?必須具備何種條件? 尤委員美女:請銓敘部表示一下意見。 主席:請銓敘部表示意見。 蕭科長麗容:有關國軍上校以上者參加轉任考試一事上,我們有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序條例,該條例第五條之一提到,國軍上校以上者參加該考試可取得簡任十職等資格。該項考試的舉辦,是為了把國軍上校以上的檢核考試法制化,故訂定第五條之一,僅規範國軍上校以上的人可以轉任,而該項轉任屬現職人員轉任,換句話說,就是快要退役了,無須經過訓練,可以直接退役轉任。所有軍人都可以應國家考試,只是本項考試的對象必須具備上校以上資格。如果現在放寬現役士軍官也可以參加考試,那麼就會變成很多人都可以參加這項特種考試。 陳委員鎮湘:你們的觀念有問題。首先就是違憲!憲法規定得那麼清楚,基本國策也提到,退伍軍人對國家有貢獻,故退休後應於就學、就養、就醫上予以保障,請問現在保障到哪裡了?其次,當年這些規定是在徵兵制的情況下訂定的,而募兵制則只有軍官,問題是,士兵都募兵來的,為何募兵而來的士官兵就無法參加轉任考試?如此,這項限制不就是違憲?國家重大制度已經有了改變,請相關部會以及考試院各位先進,你們也要跟著改啊,否則沒人肯來當兵啦! 董部長保城:我們是真的要改,但是不是現在馬上就這樣做?請給我們時間,讓大家好好坐下來研究出一套配套措施,請委員相信我們…… 主席:本條併同考試院版本及第二十二條…… 董部長保城:否則請維持原條文。 主席:有關第二十四條,包括修正動議及考試院版本,併案送朝野協商,因為這需要時間去處理 尤委員美女:他們要轉任可以去參加公務人員考試,而且最後一項還有所謂的加分,也許你們認為加分有受限於什麼什麼,但是不能用一個國防部自己舉辦的特種考試就…… 陳委員鎮湘:那個加分很難的,有幾個人拿過勳章?我是有拿過勳章沒有錯,但是連中將都很難拿到勳章。 尤委員美女:對,我的意思是要嘛就去修改整個加分的方式,而不是用特殊的考試就要進入文官體系,…… 陳委員鎮湘:現在士官的程度與以前的士官不一樣了,今天士官已經有人在攻讀博士了! 尤委員美女:沒有錯,那就去參加一般的公務人員考試啊,不要用特種考試,特種考試等於是開個後門,我們不否認軍士官要轉任公務員,但應該依照國家一般文官考試的方式…… 陳委員鎮湘:尤委員,如果像你說的這麼簡單,我們的招生就沒有困難了,我要說的是,現在的士官兵中,戰鬥官科人員的專長在退休後是用不到的,如沒有給他們適度的保障,沒有人要來幹這個最重要、最需要的職業。 尤委員美女:那就應該依照原來的條文,讓他們轉到與之相關的部分,例如國家安全局、國防部等等,而不是跑到文官體系來,原本的武官只要經過特種考試就能進入文官體系,會紊亂整個文官體系,而且也會衝擊到一般正科考試的人,你看他們的錄取率與公務人員考試的錄取率…… 陳委員鎮湘:原本我們曾經建議過,各軍官學校畢業的學生在畢業後就給他們一個資格考,讓他們同時具備這些資格,他們在軍中發展20年之後,並且具備了這些資格,就可以去轉任其他職務,否則這些軍官沒有辦法專注於他的專業,一天到晚就在準備考試,哪還有時間搞戰備、搞訓練?大家應該好好思考一下這個問題,我已經退休這麼多年了,我並不是為自己爭取什麼,而是為了國家安全考量,就因為有這少數人在部隊做這些事情,我們才能獲得安全,如果這些人都不能夠擔任戰備任務,你認為國家還有安全嗎? 吳委員宜臻:我們一直想要建立國家文官制度,這一點需要我們小心的維護,之前從王作榮部長開始就一直朝向專業文官體系的方向在進行,現在為了因應募兵制,真的是茲事體大,到底有多少人、該進來多少人,我覺得這確實會有問題,應該給考選部一些規劃的時間,否則確實會產生一些疑慮,但是本席也要請考選部考量因應募兵制而要去做銜接能銜接得起來嗎?哪些類科能銜接的起來、將來的考試制度要不要調整、是不是需要考試等等,這些都要重新思考清楚,這樣對於募兵制才真的有誘因,哪些科目、哪些專業部分可以省略,哪些科目要補行學分、補考等,這些都要好好去思考。 主席:這個部分已經討論了很久,問題也滿多的,因為這是臨時提出來的議題,考選部一定要會銓敘部、人事總處、行政院,院際之間也需要協商,我們要求考選部要配合募兵制的施行去研擬,至於研擬需要多久時間,我認為我們最起碼要通過個附帶決議,把這件事情處理好。 陳委員鎮湘:我同意主席的說法,但我要說的是,這個問題並不是今天才提出來的,考試院開會時,相關單位提出了3次都被否決,拿出的版本就是這個版本,我今天生氣是因為這個原因,你說跨部會、跨院際的東西開過會沒有?開過了,而且是我親自主持的,但是相關單位根本就不重視這件事情,你們認為募兵制的問題只屬於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嗎?這是需要整個國家的機器一起動起來的,但是你們一味的排斥與阻擋,如果募兵制產生問題,國家的安全你們沒有責任嗎? 董部長保城:我們會面對這個問題,也會進行檢討,委員為國家安全的心意,我們真的很感動,請給我們一點時間,因為這是非常重大的事情。 陳委員鎮湘:好,但我希望相關部會能瞭解這不是為了我們個人,而是為了整體國家的安全! 董部長保城:對,是為了台灣的安全。 吳委員宜臻:他們之前覺得這是國防部的問題,現在他們要整體去進行調整,回去開會檢討一下! 主席:在擬具附帶決議的同時,先處理第六條的附帶決議。 請問各位,對第六條的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另外,第十八條的立法說明要修正,是嗎? 董部長保城:對,二階段。 吳委員宜臻:本席建議分試考試與分階段考試還是要用引號表明清楚。 尤委員美女:這個分階段考試只限於法官與檢察官嗎? 董部長保城:還有其他的。 尤委員美女:但看不出來啊! 董部長保城:還有「及公務人員」。 主席:請你們加上去。 吳委員宜臻:可以加個筆試嗎? 董部長保城:那是考試方式,沒有問題。 主席:好,第十八條修正動議就是將分試考試與分階段考試加上引號,另外修正為「將以『法官與檢察官採二階段考試進用及公務人員普通科目與專業科目採二階段考試』為範圍」,這樣有沒有意見? 尤委員美女:這文句怪怪的,所謂的二階段考試是專業科目與普通科目分開的二階段,並不是法官與檢察官要採取二階段? 主席:第十八條條文沒問題了吧? 董部長保城:沒有問題了。 主席:第十八條既然沒有問題,接下來要處理第二十四條的附帶決議,因為提出的時間很倉促,所以,還來不及印發給各位同仁,現在我就把文字唸給大家聽: 附帶決議: 有關現役軍士官及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其及格人員之轉調限制,及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請考選部會同相關機關,針對國軍募兵制之推動及行政院組織改造等因素,研擬相關配套機制與修法於三個月內送立法院審議。 尤委員美女:第二十四條的條文如何處理? 主席:第二十四條就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尤委員美女:如果第二十四條是照考試院的版本通過,我建議在海洋委員會裡面要增加海巡署,因為將來海洋委員會裡面並不限於海巡署這個單位而已。 董部長保城:因為海洋委員會的組織目前還未通過,所以,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主席:關於海洋委員會,目前大概只有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中才有這個組織,也就是說,海洋委員會目前還未正式成立。 董部長保城:所以,我們也不要跑得太快,這個條文還是維持現行條文。 主席:第二十四條就維持現行條文,條次也不做變更。接下來我們處理附帶決議。 董部長保城:針對第二十八條,我們建議將第二項及第三項刪除,理由是這部分的規定已納入第二十四條了。 主席:第二十八條就照考試院的版本修正通過。 尤委員美女:第二十八條若照考試院版本修正通過,第二十五條有關「本法自民國九十九年元月七日修正……」的規定如何處理? 董部長保城:因為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已全部刪掉,所以,這部分不做修正,但條次要變動。 吳委員宜臻:原條文的第二項也要刪掉。 主席:第二十四條附帶決議的文字修正為:「有關現役軍士官及退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其及格人員之分發任用及轉調限制及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請考選部會同相關機關,針對國軍募兵制之推動,及行政院組織改造等因素,研擬相關配套機制與修法於三個月內送立法院審議。」 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接下來處理本案附帶決議A,請問考選部有無意見? 董部長保城:我們同意進行研議。 主席:既然考選部同意進行研議,附帶決議A照案通過。 繼續處理附帶決議B,問考選部有無意見? 董部長保城:我們同意做通盤檢討,但建議將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放在剛才第二十四條的附帶決議中一併檢討。 主席:附帶決議B就照部長的意見,將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納入後修正通過。 (繼續開會) 主席:針對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案,經過方才協商獲致以下結論: 一、草案名稱、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均照考試院條文通過。 二、第五條除將第三項修正為:「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接受延後分配訓練。」外,其餘文字均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三、第六條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並通過附帶決議一項,內容如下:「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限制轉調年限由一年改為三年,有關錄取人員因家庭、經濟、個人身體健康等因素,而有調職需求者,請考選部會同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基於人道關懷精神,研議解決方案。」 四、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九條均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現行條文第六條照考試院提案刪除。 五、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均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六、第十三條除將第一款修正為:「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博學位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外,其餘文字均照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七、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均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八、第十八條除將第三項修正為:「應考人參加各種考試,應繳交報名費,其費額由考選部依考試等級、類科及考試方式定之。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各種考試之報名費、得予減少。」外,其餘文字均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另對說明欄二之文字修正如下:「二、第一項『分地』修正為『分考區』,俾期明確並符現行辦理考試用語。另為使考試更具彈性及減輕應考人之考試負擔,增訂分階段考試之法源。『分試考試』及『分階段考試』之定義,將以『法官與檢察官採二階段考試進用及公務人員普通科目與專業科目採二階段考試』為範圍,於本法施行細則中明定,俾資明確。」 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均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現行條文第十四條照考試院提案刪除。 十、第二十一條除將第三項修正為:「考試及格證書之式樣及費額,由考試院定之。但對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院得減徵、免徵或停徵費額。」外,其餘文字均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十一、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均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十二、第二十四條修正為現行第二十三條條文內容;並通過附帶決議一項,內容如下:「有關現役軍士官及退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其及格人員之分發任用及轉調限制及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請考選部會同相關機關,針對國軍募兵制之推動,及行政院組織改造等因素,研擬相關配套機制與修法於三個月內送立法院審議。」 十三、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均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十四、第二十八條除將第二項及第三項刪除外,其餘文字均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另通過委員提案2案: 一、為鼓勵國人養育子女,對有育嬰需求之應考人,提供政策誘因,增列正額錄取人員得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三年之規定,以提高應考人生育之意願。爰建請考選部,為使CEDAW於我國徹底實行,及考量各種不可抗拒之因素,針對女性公務員之保障延長為五年,進行研議。 提案人:潘維剛  廖正井  賴士葆  呂學樟 二、法官及檢察官之進用考試應研擬採二階段舉行,且第二階段考試之應考資格應納入學歷條件、論文著作、發明與應具有工作經驗等條件,以改善法官及檢察官錄取人員缺乏社會歷練之現象。爰建請考選部,對於司法人員之考試晉用可會同國內外專家學者進行研究,或參考美國法官任用制度及檢察官遴選制度,皆需有律師執業之實務經驗要求,予以通盤檢討。 提案人:潘維剛  廖正井  賴士葆 尤委員美女:剛才我們針對報名費的減少,希望各業務機關編列預算撥補,請問主席,這部分要不要做成附帶決議? 董部長保城:針對這部分,我們會跟各業務機關協調,所以,不需要在條文中再做規範。 主席:針對以上協商結論,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潘委員孟安、謝委員國樑及顏委員寬恒提出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潘委員孟安書面意見: 一、高階文官培訓計畫 諸多疑點尚待改進 高階文官培訓計畫執行以來,各種訓練實際參加人數均未及原規劃人數之最低標準,其中決策發展訓練(SDT)參加人數甚至僅達最低標準之36.67%。各機關包括中央及地方行政機關、警察人員、關務人員、交通事業人員、醫事人員現職第11職等者計3,229人、第12職等者計1,355人、第13職等者計910人、第14職等者計758人,故符合薦送資格者應屬不少,而計畫執行迄今每年薦送人數卻未及百人,顯見高階文官參與此訓練之踴躍度不高,訓練課程內容恐不足吸引相關人員參與。 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之訓練方式係採分散式訓練,每週數天之上課方式,於3個月內完成國內外課程及客製化課程,另於訓期中安排2週國外學習。以該方案102年度實施計畫為例,該計畫之訓練期間為102年5月9日至11月8日,期間學員必須完成學習共識營、客製化課程,並於同年7月5日至9月27日,採每週四至週六集中住班研習及參與國外研習2週方式辦理,嗣繳交國外研習成果報告及參加結訓典禮後始為訓期結束。故前後訓期橫跨6個月,其中部分訓期需占用上班時間,恐影響公務。 保訓會採使用者自行部分負擔費用方式,開放部分名額予產學界及民間團體人士,查近3年非公務人員參加本方案者總計40人,惟參與人員多集中在學界占50%,產業界人士則無,相關經驗交流之初衷恐已失衡。 有關高階文官培訓之訓練成效追蹤,係透過參訓學員自身、長官、同儕及部屬,對受訓學員訓前、訓後職能提升情況之看法予以瞭解,惟此360度之評鑑方式,恐缺乏中立性表達看法之誘因,其信度可議;另保訓會並採定期或不定期發放問卷方式,瞭解學員訓後職務升遷情形以追蹤訓練成效,然問卷結果恐難解釋升遷與訓練有顯著相關,由於未接受高階文官訓練者亦有升遷之可能,故以升遷與否斷定訓練之有效性亦有待商榷。 二、職等標準未明確界定 欠缺客觀依據 考試院於76年1月14日訂定發布「職等標準」,以規範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等責任輕重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所訂職等標準雖規定第1職等至第14職等之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惟詳其職責程度內容概以「簡易」、「稍簡易」、「複雜」、「稍複雜」、「繁重」、「稍繁重」、「甚繁重」、「最繁重」、「稍艱巨」、「艱巨」、「甚艱巨」、「最艱巨」為劃分依據,而未明確界定標準,顯欠具體客觀。 面臨組織改造之際,各機關時因組織整併而有調整職務、調高職等之需求,雖均依程序送銓敘部、考試院核定,惟部分機關組改後之業務範圍並無不同,卻趁組改之際調整職務或調高職務列等,例如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改後增設主任秘書;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改制為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後,原副所長由簡任第11職等調高為副院長之簡任第12職等至第13職等,甚不合理。爰有關職務列等若無職責程度之客觀標準,易使各機關以職責程度加重為名,競相調升列等以提高位階及增加待遇,造成就地升官之不合理現象,並恐導致其他機關之相互援引比照。建議考試院及銓敘部除應嚴格核定職務列等之外,亦應明確界定職等標準,以資遵循。 三、部分組改擴增高階員額 實有未妥 截至102年7月底止,行政院及所屬主管機關已完成組織立法者計有財政部等18個部會,機關組改後之簡任官等人數較組改前增加者計有:行政院、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衛生福利部等9個機關,合計增加189人,各機關增減相抵後之簡任官等淨增加人數則為24人,而其擴增之事由概為「組改後業務成長」、「職責較以往重大」以及「因應未來人員調節所需」等類似且籠統之理由,至業務量及效益之客觀數據則均付之闕如,所增簡任官等人員之必要性待酌。面臨以精實為原則之組改政策,銓敘部當克盡應有之注意,嚴格把關不正當之高階員額擴增現象,俾免與精實原則背道而馳,並增加人事財政負擔。 謝委員國樑書面意見: 針對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提出意見如下: 一、本修正草案第十條,增訂關於其他考試的方式,用以符合各類科之彈性需求。此之彈性固為符合適切取才之需要,惟考試最重要的是一致性與公平性,讓考試制度能獲得社會普遍的認同與信賴以建立國家取才可長可久的機制。 是以國內早期存在的多項檢覈方法均逐漸取消,而回歸考試制度,今日我們再設「其他」方法,務求審慎嚴謹,避免形成漏洞,以免予百姓開後門之觀感。 二、本修正草案第十三條對於得應高等考試一級考試之資格,增加「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所謂成績優良的標準為何?證明文件種類範圍包含那些?事實上教學是否成績優良殊難有一致性標準,是指教師評鑑或期刊論文的發表?事實上兩者都有其可議之處,可能導向教學只重評鑑不重實質;尤其目前學術界極端重視IT的情況,已然引起許多檢討。此一條件究竟有無其必要性,容可再議;或者,對其認定,亦需更多樣,更活化的評估。 顏委員寬恒書面意見: 今天審查的公務人員考試法版本,本席認為是國家考試制度又繼續向前邁進一大步。針對第六條規定,公務員高考、普考、初考目前綁約1年,地方特考綁約6年,兩者差異其實相當大。很多地方特考錄取者不願被綁6年,考上地方特考不久又轉戰高普考;而高普考只綁1年,有些機關剛訓練上手習慣,人員又申請轉調,容易影響人事安定。考試院版本的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將高普初考綁約延長為3年,但是有些人可能會因為家庭因素非常需要請調,必須要針對相關情形設立排除條款,否則當事人可能隔年還是會重新報考,相當不符合人性。另外針對特考還是維持六年,本席認為真的太長,考選部應該考慮縮減年限。 對於第二十二條規定,有關涉及冒名頂替、偽造證件參加國家考試等重大舞弊者,考試院版明訂未來5年不得參加國家考試。本席認為五年還不得參加國家考試還是太少,就算不能終身禁止參加國家考試,至少也要10年禁止參加國家考試,這樣才有嚇阻作用,否則考試舞弊事件,只是會一再出現。對於層出不窮的舞弊事件,本席認為五年禁止參加國家考試不會有嚇阻效果,需要進一步檢討相關制度才行。 本席也很認同第十條中新增有關女性懷孕或生產,可以延遲體能測驗的規定。這樣的設計比較符合人性化,也對於女性未來報考國家考試多一份保障。但如果是男性因為要照顧家中的新生兒,也應該可以同樣比照申請延後體能測驗,這樣才符合目前社會的實際需要。 本席覺得此次修法最有意義的就是中低收入戶及弱勢族群可以減免報名費,這對家境窮困的子弟有很大的幫助。在不影響考試公平性的情況下,讓窮苦人家的子弟也能有多參加國家考試的機會,本席相當樂觀其成,也請部長儘量增加減免幅度及範圍,以儘量幫助窮苦人家的子弟。 主席:報告委員會,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呂召集委員做補充說明。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6時2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