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星期一)9時7分至17時33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趙委員天麟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2年12月19日(星期四)上午9時10至10時42分 下午2時36分至5時48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蔡錦隆  吳育仁  趙天麟  楊玉欣  陳節如  葉津鈴  鄭汝芬  蘇清泉  林淑芬  徐少萍  田秋堇  楊 曜  劉建國  王育敏  江惠貞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李桐豪  李昆澤  許添財  盧秀燕  廖正井  李貴敏  孔文吉  蔣乃辛  林德福  邱文彥  黃昭順  林佳龍  邱志偉  黃文玲  何欣純  楊麗環  顏寬恒  高金素梅    (委員列席18人) (上午) 列席官員: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署   長  沈世宏 環境督察總隊          總 隊 長  陳咸亨 綜合計畫處           處   長  葉俊宏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處   長  謝燕儒 水質保護處           處   長  許永興 廢棄物管理處          處   長  吳天基 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      處   長  袁紹英 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      處   長  蕭慧娟 環境監測及資訊處        處   長  朱雨其 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室       執行秘書  簡慧貞 整潔方案室           簡任研究員  周金柱 能資方案室           執行秘書  楊慶熙 永續發展室           執行秘書  劉宗勇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 執行秘書  蔡鴻德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   執行秘書  馬念和 法規委員會           執行秘書  郭子哲 環境檢驗所           代理所長  顏春蘭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所   長  陳麗貞 秘書室             主   任  劉慶仁 會計室             主   任  駱慧菁 人事室             主   任  李玉惠 統計室             主   任  張惠菁 政風室             代理主任  葉傳發 行政院主計總處             專門委員  陳莉容 (下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主任委員  潘世偉 副主任委員  郭芳煜 職業訓練局           局   長  林三貴 勞工保險局           總 經 理  羅五湖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代理所長  陳益民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       主任委員  黃肇熙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高寶華 中部辦公室           代 主 任  林宏德 勞動條件處           副 處 長  謝倩倩 勞工福利處           處   長  孫碧霞 勞工保險處           處   長  石發基 勞工安全衛生處         處   長  傅還然 勞工檢查處           處   長  吳世雄 綜合規劃處           處   長  鐘琳惠 簡任秘書  王素琴 統計處             處   長  劉天賜 秘書室             主   任  劉金娃 人事室             主   任  廖美娥 會計室             主   任  李秋月 法規委員會           執行秘書  王尚志 主  席:趙召集委員天麟 專門委員:黃中科 主任秘書:楊夢濤 紀  錄:簡任秘書 李健行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王曉蘭    專  員 林淑梅    薦任科員 高佳伶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公務部分)案。(預算處理) 二、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預算(公務部分)案。(預算處理) 決議 一、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及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收支部分,處理結果: 甲、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87項 環境保護署原列6,390萬1,000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2,4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790萬1,000元。 第188項 環境檢驗所232萬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203項 環境保護署3,076萬元,照列。 第204項 環境檢驗所1,073萬元,照列。 第205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1,092萬7,000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99項 環境保護署62萬2,000元,照列。 第200項 環境檢驗所5萬2,000元,照列。 第201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2,000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98項 環境保護署8,504萬4,000元,照列。 乙、歲出部分: 第22款 環境保護署主管47億1,632萬8,000元 第1項 環境保護署原列43億1,956萬6,000元,減列「國內旅費」50萬元、第1目「科技發展」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200萬元、第2目「一般行政」之「統計業務—委辦費」10萬元,其餘暫保留。【3,8,14】 本項有委員提修正案2案,保留: (一)103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派員出國合計有31項計畫,包括考察計畫4項、開會計畫25項及實習計畫2項,預計有471人天,預算數為640萬7,000元。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規定,行政院各機關及基金應依下列原則,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規定包括:(1)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助提升施政品質;(2)有益國家整體利益、外交工作及達成機關長遠目標;(3)前往考察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4)考察項目應先透過國內(外)機構或網際網路取得觀摩或學習資訊。除非必要,3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3年度派員出國計畫,多項計畫並未符合上開規定,諸如:(一)「考察新加坡推動超級市場和零售業者綠色標章及服務業環保措施」、「考察綠色電腦資料中心節能技術及運作機制」計畫,國內已有相關法規、規範;(二)「考察禽畜糞液厭氧處理沼氣回收與利用技術」、「考察亞洲各國大氣保護之法規體系及管理制度」計畫,相關訊息可由網際網路蒐集得知。爰此,基於上述理由,建議刪減派員出國預算100萬元,其餘凍結五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具體改進方案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二)103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派員赴大陸計畫合計有12項計畫,預算數為203萬5,000元。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規定,行政院各機關及基金應依下列原則,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規定包括:(1)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助提升施政品質;(2)有益國家整體利益、外交工作及達成機關長遠目標;(3)前往考察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4)考察項目應先透過國內(外)機構或網際網路取得觀摩或學習資訊。除非必要,3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3年度派員赴大陸計畫,多項計畫並未符合上開規定,諸如:(一)「出席兩岸因應氣候變遷學術研討會大會籌畫諮詢會議及相關活動」、「洽談兩岸安全飲用水管理政策交流議題之協商及雙方管理政策之交流機制」等,派員出國與天數比例不符,應力求精簡;(二)目前中國相關環保意識才逐漸抬頭,且臺灣環保技術已領先中國數十年,反之,應是要由中國派員來臺灣學習;(三)現階段兩岸簽署環境保護協議不明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3年度編列高達12項計畫,是否為此預做準備﹖(四)派員赴大陸計畫於3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爰此,基於上述理由,建議應全數刪減。【5】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02年5月3日主會字第1020500272號函核定「中央政府第一級至第三級用途別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0251代表「委辦費」,用於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委託其他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等進行學術研究或辦理屬本機關法定職掌之相關業務,並依雙方約定契約內容支付之各項費用屬之。 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3年度單位預算與102度單位預算對照,於各執行計畫預算編列中,大幅將執行業務費用變更為委辦費(詳如下表),意指將大部分工作業務委外辦理,然署內職員人數並無大量裁缺,亦未見各項計畫需改以委外辦理之必要性說明,恐有怠惰職責、勞務採購滋生弊端之虞,爰凍結下表內計畫委辦費用預算1,000萬元,凍結部分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預算必要性之說明後,始得動支。【2】 環境保護署103年度改列委辦費用之計畫預算加總 (單位:千元) 計畫名稱 預算加總 一般行政/統計業務(P.48) 1,500 綜合企劃/綜合策劃環境保護計畫(P.50) 12,800 綜合企劃/環境管理(P.52) 5,000 綜合企劃/環境影響評估(P.52) 6,900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噪音、振動及非金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P.59) 17,700 水質保護/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P.62) 32,110 水質保護/工業區下水道及生活污水管制(P.64) 7,800 水質保護/海域污染防治規劃管理及海洋放流管制(P.64) 29,711 廢棄物管理/事業廢棄物管理(P.67) 13,241 廢棄物管理/資源循環再利用(P.68) 7,250 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公共環境衛生管理(P.71) 36,400 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污染管制調查及環境工程技師簽證(P.77) 6,980 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公害糾紛處理與鑑定(P.77) 4,530 區域環境管理/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P.85) 27,602 合計 209,524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二)103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般行政─人員維持」預算5億5,227萬2,000元。 1.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供資料,去(102)年度共計有所謂委辦案件駐署人員共計161名,平均月薪資約3.8萬元,含年終與相關福利保險費用,每年總計費用約在1億元左右。 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業務與預算連年精簡,公務人員與約聘僱員額不增反減,竟然還出現高達161位的所謂駐署人員,形同浮增人事成本高達12.5%以上。 3.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4年內逐步降低駐署人員之陋習至零。因此今年就駐署人員人事維持費用刪減20%,共計2,000萬元。 4.依照「一般行政」與「區域環境管理」科目下的人員維持費用比例5:3分配刪減數。 爰凍結「一般行政」預算2,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10】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葉津鈴  田秋堇 (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計程車改裝為油氣雙燃料車(瓦斯車),每輛補助2萬5,000元,補助期限於2012年12月31日,惟在油價高漲情況下,許多計程車業仍有需要,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規劃持續辦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項下「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3,071萬7,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恢復補助計程車改裝為油氣雙燃料車(瓦斯車)後,始得動支。【11】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趙天麟  林淑芬 (四)為使勞動派遣人數與經費有更清楚之表達及一致性,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日後編列預算時,應將派遣人力人數及經費於業務計畫中明確說明,並持續作人力控管及精簡。【13】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楊 曜 本項有委員提案1案,保留: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3年度主管預算數為43億1,956萬6,000元,其中「獎補助費」編列22億5,928萬6,000元,占總預算數52.3%,其中用於補助地方環保建設22億1,998萬8,000元。惟如此大的補助金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卻無在預算書中提出細目說明,且補助審查機制亦未嚴謹,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未加以管控,(造成補助浮濫),顯不符預算法「專款專用」之精神。爰此,凍結此項預算百分之一,計4,319萬5,660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討現行補助款申請審核、績效評估機制,提出精進方案,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6】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蘇清泉  江惠貞 二、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及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收支部分,另擇期繼續審查。 三、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收支部分,處理結果: 甲、歲入部分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93項 職業訓練局及所屬9,191萬2,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公務預算編列「審查費」9,053萬3,000元,其中包含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外國仲介公司申請認可審查費用等。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範我國仲介公司收取服務費用數額,禁止我國仲介公司向外籍勞工收取規定標準以外費用,然國外仲介公司收取之國外仲介費用,係屬外國政府自行律定;鑒於屢有民間團體反映,國外仲介業者以簽本票方式超收仲介費用,並透過國內代收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依相關法規規定,外籍勞工來臺工作前已簽署工資切結書(國外仲介、國內仲介、雇主及外勞四方簽署),並經外勞來源國驗證,若非於工資切結書記載之金額,仲介公司及雇主即不得向外籍勞工收取,為保障外籍勞工權益,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1個月內,將相關規定函送司法院,並請司法院依工資切結書之內容為依據,不以外籍勞工簽立之本票逕為強制執行。【5】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乙、歲出部分 第20款 勞工委員會主管1,282億5,976萬5,000元。 本款有委員提修正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所屬單位於103年預算編列各首長特別費合計266萬2,000元《詳如下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所屬首長特別費預算編列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單位 預算金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本部及北中南區勞檢所 1,241 職業訓練局及所屬機關 1,141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122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 158 合計 2,662 然人民普遍對政府施政觀感不佳,且民調顯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首長之滿意度不到10%,本席等身為民意代表監督行政機關的職責,應將「近乎薪資且有實質給予」的特別費有所刪減代顯人民的觀感,且為撙節支出,爰提案刪除本項預算之三成,79萬8,600元。【8】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葉津鈴  田秋堇 第1項 勞工委員會原列1,259億3,042萬3,000元,除第10目「營業基金」第1節「勞工保險局」4,377萬4,000元,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另定期專案審議確後,再行調整外,減列「按日按件計資酬金」20萬元、第1目「勞工保險業務」50萬元(含業務宣導費30萬元、「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20萬元)、第3目「勞資關係業務」237萬6,000元〔含「強化勞資夥伴關係」及「健全勞資爭議處理制度」150萬元(含補助勞工權益基金之獎補助費「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法律扶助行政費用」100萬元)、「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87萬6,000元〕、第4目「勞動條件業務」─「補助辦理勞工退休金業務所需行政事務費」之「獎補助費─對特種基金之補助」50萬元、第5目「勞工福利業務」─「策辦勞工服務工作」之「建立勞工紓壓、解壓服務資訊平臺及宣導等事宜」30萬元、第12目「技能檢定業務」35萬3,000元,共計減列422萬9,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59億2,619萬4,000元。【6,13,16,32,40,42,44,45,46,47,48,49,52,72,96】 ※第6案減列「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00萬元分配數如下:第1項勞工委員會減列20萬元,第3項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減列80萬元。 本項有委員提修正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03年度勞工委員會「一般行政」預算編列6億0,537萬7,000元。有關「一般行政」預算,建議凍結及刪減如下: 1.新莊副都心中央合署辦公大樓公共管理費及水電費823萬9,000元凍結400萬元。理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表示該費用係未來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今(102)年12月15日搬遷過去之費用,然勞動部組織法尚未三讀通過,不應先行編列;其次,所租用之面積及進駐人員亦未詳加說明,故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供相關資料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2.特別費94萬4,000元全數刪除。理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委、副主委處理關廠工人事件未善盡職責,導致勞資政三方關係更加惡化。 3.補助公務人員協會5萬元全數刪除。理由:全國公(工)協會團體組織有數千個以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不應獨厚公務人員協會(101年度編列15萬元,102年度編列10萬元),單獨於政府公務預算當中編列預算補助。 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三個任務編組單位:訴願審議業務(訴願審議委員會)224萬5,000元,法制業務(法規委員會)255萬6,000元及勞工資訊業務(資訊中心)2,018萬8,000元,以上凍結600萬元。理由:訴願會過於官僚、會議內容不夠公開透明,訴願人常遭不公平待遇;法規會對健全勞動法規成效不夠顯著,會議多貢獻少;資訊中心業務常態化但組織卻是任務編組。【22】 提案人:劉建國  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本項有委員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般行政」預算編列6億0,537萬7,000元。 鑒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處理全國關廠工人議題,政府失職在先,未積極查處事業單位是否如實提撥勞工退休金;工人走投無路選擇臥軌抗爭,政府僅以消費貸款名義解決政治危機並迴避政府應代位求償之責任;16年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不願正視身為勞動主管機關失職,堅持以司法程序確認債權關係,再以紓困名義減免工人償還債務金額。顯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職在先,如今卻大言不慚表示已提出紓困解決方案,分明是得了便宜還賣乖! 本應是政府補貼性質津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卻堅持是貸款,將釐清問題的責任卸責至行政法院,導致關廠工人同樣領取政府補償津貼卻因法官認定,產生公法契約與私法契約不同見解。工人退而求其次,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事庭撤告,改由行政庭釐清是否為公法契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卻仍執意不肯主動處理,爰提案全數凍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般行政」經費,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撤告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3】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二)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般行政」工作計畫之「勞工資訊業務」編列2,018萬8,000元。 經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網站相關所屬網頁,多有資料或有錯誤、或未及更新、或有使用不便等等問題,如:連結至各地方政府,或各相關單位之「事業單位或事業主違反勞動基準法公布專區」,惟其須連結多次方能查閱相關資料、公開期限及資料更新頻率等等事項並未統一,甚至有連結錯誤等問題,造成民眾查閱上之障礙,又如「全民監督勞工安全衛生系統」,全民監督勞工安全衛生實施方案早已結束,但該連結仍未撤除;再如各業務主題中之相關資訊,亦有多年未更新者。 據上,爰凍結該項計畫103年度預算數1,000萬元,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通盤檢討、提出改善方案且加以落實,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4】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葉津鈴  趙天麟 (三)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關係業務」中「健全勞資爭議處理制度」業務費編列1,134萬6,000元。 查勞資爭議處理爭議案件統計數仍以權利事項為主,惟權利事項是勞動法令明確規範勞資雙方權利義務關係,資方積欠之工資、加辦費、退休金與資遣費皆為勞動法令明文規定計算方式。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助勞資爭議調解人或民間團體僅以合解率為指標,卻忽略和解率背後可能隱含勞工法定權益打折的問題,爰提案全數凍結「健全勞資爭議處理制度」預算,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將勞工法定權益指標納入補助調解人獎金項目修正辦法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3】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第2項 職業訓練局及所屬原列18億8,930萬2,000元,減列「按日按件計資酬金」60萬元、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20萬元、第2目「職業訓練業務」115萬元(含第1節「綜合規劃」之「重要業務效益評估及專案管考」10萬元、第4節「職業訓練之身心障礙者服務」5萬元)、第3目「職訓中心管理」500萬元、第4目「就服中心管理」100萬元,共計減列795萬元,改列為18億8,135萬2,000元。【116,124,138,140,143,157,160】 本項通過決議45項: (一)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本年度預算6億5,568萬1,000元。鑒於ECFA就業基金100年度執行率為27.53%,101年度執行率亦僅59.54%,執行率欠佳係因目前尚無被認定之受衝擊及受損產業,致部分計畫難以執行。經查我國與他國之自由貿易協定大多仍在洽簽中,現簽有雙邊FTA之中美洲5國之協定對我國經濟影響有限,與中國大陸簽訂之ECFA協定,迄今對於企業及勞工受影響之程度尚不明顯,並無必要編列過多預算因應。爰此,凍結「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17】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鄭汝芬  吳育仁 (二)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綜合規劃」中新增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604萬元。鑒於ECFA就業基金因執行率欠佳,立法院決議將基金裁撤,並將相關經費改列公務預算,然為免重蹈ECFA就業基金之使用效率不彰及濫用之覆轍,在考量臺灣人民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諸多疑慮之下,受影響之產業層面較廣,因此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實施計畫內容之專案報告後,再決定得否動支該預算。爰凍結本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18】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趙天麟  林淑芬 (三)鑒於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綜合規劃」編列「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之業務費604萬元,其中,辦理3場次勞動力發展國際論壇,需業務費240萬元。然而,預算書中未見任何有關「勞動力發展」之國際活動內涵及相關計畫說明,此對協助貿易自由化衝擊影響勞工之輔導救濟,亦無直接關聯性。目前會內舉辦國際論壇學者多以邀請美籍學者居多,歐洲及亞洲亦有值得交流借鏡之經驗,論壇舉辦意涵未定。爰凍結「綜合規劃─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業務費二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上開勞動力發展國際論壇之預期效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19】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蔡錦隆  江惠貞  鄭汝芬  蘇清泉  王育敏 (四)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訓練發展」編列「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之業務費626萬元,鑒於ECFA就業基金因執行率欠佳,立法院決議將基金裁撤,並將相關經費改列公務預算,然為免重蹈ECFA就業基金之使用效率不彰及濫用之覆轍,在考量臺灣人民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諸多疑慮之下,受影響之產業層面較廣,因此,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實施計畫內容之專案報告,再決定得否動支該預算。爰凍結本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20】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趙天麟  林淑芬 (五)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綜合規劃」、「訓練發展」計畫下,編列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共約1,230萬元。ECFA就業基金因尚無被認定之受衝擊及受損產業,致執行率欠佳,爰依立法院決議於103年度將所需經費改列公務預算,為免重蹈覆轍,應隨時注意FTA後續洽簽進程,參照立法院決議配套增修相關作業規章,俾確實協助受影響產業及勞工。為確實協助受影響產業及勞工,於相關配套措施與增修相關規章前,應撙節預算編列。 「綜合規劃」計畫下預算編列604萬元,包含「政策規劃諮詢會議」、「勞動力發展國際論壇」,計畫內容屬諮詢與國際會議性質,效益評估不明,預算使用監督不易。「訓練發展」計畫下編列626萬元,內容包含「各區服務據點統整彙辦、執行績效評估」、「事務行政工作」,計畫內容屬績效評估與行政聯繫性質,行政聯繫費用有重複匡列預算之虞,各據點績效評估業務具體內容不明。相關經費使用監督不易,為確實協助受影響產業及勞工,應撙節預算使用。爰凍結本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21】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 (六)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職業訓練─就業服務」中新增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61萬2,000元」。鑒於ECFA就業基金因執行率欠佳,立法院決議將基金裁撤,並將相關經費改列公務預算,然為免重蹈ECFA就業基金之使用效率不彰及濫用之覆轍,在考量臺灣人民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諸多疑慮之下,受影響之產業層面較廣,因此,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實施計畫內容之專案報告,再決定得否動支該預算。爰凍結本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22】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趙天麟  林淑芬 (七)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職業訓練」之「身心障礙者業務」中新增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320萬9,000元,。鑒於ECFA就業基金因執行率欠佳,立法院決議將基金裁撤,並將相關經費改列公務預算,然為免重蹈ECFA就業基金之使用效率不彰及濫用之覆轍,在考量臺灣人民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諸多疑慮之下,受影響之產業層面較廣,因此,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實施計畫內容之專案報告,再決定得否動支該預算。爰凍結本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23】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趙天麟  林淑芬 (八)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綜合規劃」編列「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之業務費604萬元。查2010年2月行政院為因應與中國簽訂ECFA之衝擊,乃核定公布「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由經濟部主導負責受損害產業救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則根據上述調整支援方案,規劃「因應貿易自由化敏感產業勞工就業發展與協助方案」,協助受進口衝擊而失業勞工。惟該方案僅為行政措施,非正式法律;我國於與各國討論簽訂自由貿易協議之際,對受影響勞工之調查評估、溝通協調、輔導救濟之相關法制仍闕如。又根據該方案可提出救濟之主體,僅為主管機關、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認定之產業公會、相關利益團體,受損害勞工所屬工會或勞工團體沒有提出申請之權利。爰此,建議凍結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綜合規劃」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提出因應貿易自由化受影響勞工之法制化方案,並完成現行「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下勞工得提出救濟之措施,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4】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尤美女 ※以上(一)至(八)案與第【7】案合併凍結二十分之一。 (九)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編列「職業訓練業務」經費8,373萬8,000元。隨著長期照顧之勞動人力需求日增,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之就業率卻未相對提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培訓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已超過五萬人,但線上就業者每年最多僅至6,386人,其餘訓而不用。我國有長期照顧需求之人口已超過70萬人,卻僅有8萬多人使用政府委由本勞提供之長照服務,聘用外國籍看護工者則超過20萬人,顯見高達四十多萬戶家庭僅倚賴親友照顧,而無使用本國籍照顧服務員。然而近年來頻傳家庭照顧者疲憊崩潰自殺或殺人之悲劇新聞,政府開辦之喘息服務、居家服務普及率卻不高,影響民眾使用意願或使用權利;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薪資亦過低,影響其持續就業意願。爰此,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會商長期照顧政策措施之相關單位,加強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之就業媒合,結合各縣市照顧管理中心,增加各地服務據點,增進長照服務使用之近便性及彈性,並分派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提供「週休一日喘息服務」給家庭照顧者(1年52天喘息服務),研議提高照顧服務員薪資,以實際提高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之就業機會,同時解決長照家庭之需求。爰此,凍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職業訓練業務」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檢討修正相關政策措施以提升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之就業機會及勞動權益,擬訂相關辦法或計畫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改善成果,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1】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尤美女 (十)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編列「職業訓練業務」經費8,373萬8,000元。相較於歐美國家,臺灣婦女勞動參與率偏低,尤其面臨結婚或生子之離職後的二度就業困難,特別需要加強職業訓練,以回到職場及銜接新興職業技能。然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之職業訓練課程,卻未附帶提供臨時托育服務,嚴重影響育有子女之婦女上課意願。爰此,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比照婦女福利相關課程活動之作法,提供職訓課程之臨時托育服務,以提高育有子女之婦女上課意願,同時解決婦女職訓之托育需求,故凍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職業訓練業務」預算之二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提供職業訓練課程之臨時托育服務,並加強相關服務之宣導,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改善成果,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2】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尤美女 (十一)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計畫」編列「將外國專業人員(白領)及外籍學生、僑生申請工作許可業務中之例行性、事務性及不涉公權力之工作,委託民間單位辦理」之業務費用487萬9,000元,其中委託給民間單位之委辦費為475萬9,000元。 倘以預算書中載明預期效果為辦理4萬5,000件而計,則每件委辦成本逾百元新臺幣;以委辦費用分析,受委託民間團體每個月有將近40萬收入,扣除人事及辦公事務費用,就民間成本效益預估民間團體將有良好獲益。 為撙節預算,爰凍結本預算二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154】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葉津鈴  田秋堇 ※以上(九)至(十一)案合併凍結二十分之一。 (十二)高雄市轄區內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現仍存有一市兩制的現象,分別隸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高屏澎東區就業服務中心、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之就業服務站臺。各自徵才資訊無交流、協助廠商徵才計畫預算也不一、就促政策宣導及人員教育訓練,造成人力、物力等資源浪費。就業服務一市二制猶如雙頭馬車,各自為政之下,就業服務績效數據難以統計、無法窺知就業市場全貌,難以針對現狀即時因應。 為符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提就業服務「體系一元化」、「服務在地化」之業務分工原則,高雄市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事權應整合為一。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將原高雄縣轄區內就業服務站臺之人力與預算,研議移轉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以期造福廣大勞工福祉。 爰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103年度預算於就業服務業務計畫下編列預算139萬1,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將研議結果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152】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葉津鈴  田秋堇 (十三)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職訓中心管理─泰山職訓中心管理」中新增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6,000萬元。鑒於ECFA就業基金因執行率欠佳,立法院決議將基金裁撤,並將相關經費改列公務預算,然為免重蹈ECFA就業基金之使用效率不彰及濫用之覆轍,在考量臺灣人民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諸多疑慮之下,受影響之產業層面較廣,因此,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實施計畫內容之專案報告,再決定得否動支該預算。爰凍結本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25】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趙天麟  林淑芬 (十四)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北區職訓中心管理」中新增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9,599萬6,000元。鑒於ECFA就業基金因執行率欠佳,立法院決議將基金裁撤,並將相關經費改列公務預算,然為免重蹈ECFA就業基金之使用效率不彰及濫用之覆轍,在考量臺灣人民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諸多疑慮之下,受影響之產業層面較廣,因此,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實施計畫內容之專案報告,再決定得否動支該預算。爰凍結本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26】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趙天麟  林淑芬 (十五)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職訓中心管理─中區職訓中心管理」中新增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1億9,615萬元。鑒於ECFA就業基金因執行率欠佳,立法院決議將基金裁撤,並將相關經費改列公務預算,然為免重蹈ECFA就業基金之使用效率不彰及濫用之覆轍,在考量臺灣人民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諸多疑慮之下,受影響之產業層面較廣,因此,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實施計畫內容之專案報告,再決定得否動支該預算。爰凍結本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27】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趙天麟  林淑芬 (十六)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職訓中心管理─南區職訓中心管理」中新增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5,875萬3,000元。鑒於ECFA就業基金因執行率欠佳,立法院決議將基金裁撤,並將相關經費改列公務預算,然為免重蹈ECFA就業基金之使用效率不彰及濫用之覆轍,在考量臺灣人民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諸多疑慮之下,受影響之產業層面較廣,因此,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實施計畫內容之專案報告,再決定得否動支該預算。爰凍結本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28】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趙天麟  林淑芬 (十七)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職訓中心管理─桃園職訓中心管理」中新增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8,116萬9,000元。鑒於ECFA就業基金因執行率欠佳,立法院決議將基金裁撤,並將相關經費改列公務預算,然為免重蹈ECFA就業基金之使用效率不彰及濫用之覆轍,在考量臺灣人民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諸多疑慮之下,受影響之產業層面較廣,因此,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實施計畫內容之專案報告,再決定得否動支該預算。爰凍結本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29】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趙天麟  林淑芬 (十八)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職訓中心管理─臺南職訓中心管理」中新增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1億2,198萬5,000元。鑒於ECFA就業基金因執行率欠佳,立法院決議將基金裁撤,並將相關經費改列公務預算,然為免重蹈ECFA就業基金之使用效率不彰及濫用之覆轍,在考量臺灣人民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諸多疑慮之下,受影響之產業層面較廣,因此,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實施計畫內容之專案報告,再決定得否動支該預算。爰凍結本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30】 ※以上(十三)至(十八)案與第【7】案合併凍結二十分之一。 (十九)103年度包括7所職訓中心之「職訓中心管理」工作計畫,共編列12億5,172萬元。經查,屢有民眾反應各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以「場地非無障礙空間」、「教學器具不符身心障礙者需求」及「身心障礙者無法操作相關流程」等等理由,拒絕其參加職業訓練課程,抑或要求其參加針對學員皆為身心障礙者之職業訓練班。 無論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皆為公共建築物,本應設置無障礙環境之設備及設施,否則身心障礙者如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另職業訓練局已推動「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計畫」多年,若相關設備、機具或環境不符身心障礙者需求,即應參照改善,又,職業訓練機構將身心障礙者集中上課,形同限縮身心障礙者參加多元化職業訓練課程之權利,顯有歧視之嫌,前述種種作為,皆已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 據上,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本屆(第8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通過1項臨時提案,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研議於3個月內會同建管單位依規定清查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無障礙環境及相關訓練設備、機具及環境等,提出檢討改善作法。 綜上,爰凍結103年度「職訓中心管理」扣除「職前訓練業務」後之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完成改善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無障礙環境及相關訓練設備、機具及環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8】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趙天麟  葉津鈴 (二十)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就服中心管理─北基宜花金馬區就服中心管理」中新增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446萬7,000元。鑒於ECFA就業基金因執行率欠佳,立法院決議將基金裁撤,並將相關經費改列公務預算,然為免重蹈ECFA就業基金之使用效率不彰及濫用之覆轍,在考量臺灣人民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諸多疑慮之下,受影響之產業層面較廣,因此,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實施計畫內容之專案報告,再決定得否動支該預算。爰凍結本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31】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趙天麟  林淑芬 (二十一)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就服中心管理─桃竹苗區就服中心管理」中新增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396萬元。鑒於ECFA就業基金因執行率欠佳,立法院決議將基金裁撤,並將相關經費改列公務預算,然為免重蹈ECFA就業基金之使用效率不彰及濫用之覆轍,在考量臺灣人民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諸多疑慮之下,受影響之產業層面較廣,因此,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實施計畫內容之專案報告,再決定得否動支該預算。爰凍結本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32】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趙天麟  林淑芬 (二十二)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就服中心管理─中彰投區就服中心管理」中新增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838萬7,000元。鑒於ECFA就業基金因執行率欠佳,立法院決議將基金裁撤,並將相關經費改列公務預算,然為免重蹈ECFA就業基金之使用效率不彰及濫用之覆轍,在考量臺灣人民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諸多疑慮之下,受影響之產業層面較廣,因此,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實施計畫內容之專案報告,再決定得否動支該預算。爰凍結本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33】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趙天麟  林淑芬 (二十三)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就服中心管理─雲嘉南區就服中心管理」中新增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626萬6,000元。鑒於ECFA就業基金因執行率欠佳,立法院決議將基金裁撤,並將相關經費改列公務預算,然為免重蹈ECFA就業基金之使用效率不彰及濫用之覆轍,在考量臺灣人民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諸多疑慮之下,受影響之產業層面較廣,因此,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實施計畫內容之專案報告,再決定得否動支該預算。爰凍結本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34】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趙天麟  林淑芬 (二十四)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就服中心管理─高屏澎東區就服中心管理」中新增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242萬7,000元。鑒於ECFA就業基金因執行率欠佳,本院決議將基金裁撤,並將相關經費改列公務預算,然為免重蹈ECFA就業基金之使用效率不彰及濫用之覆轍,在考量臺灣人民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諸多疑慮之下,受影響之產業層面較廣,因此,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實施計畫內容之專案報告,再決定得否動支該預算。爰凍結本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35】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趙天麟  林淑芬 ※以上(二十)至(二十四)案與第【7】案合併凍結二十分之一。 (二十五)103年度包括五所就服中心之「就服中心管理」工作計畫,共編列2億8,380萬5,000元。鑒於屢有民眾反應各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以「場地非無障礙空間」,拒絕身心障礙者參訓,基於各公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也皆為公共建築物,理應設置無障礙環境之設備及設施,為避免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爰凍結103年度「就服中心管理」扣除「辦理就業服務」工作計畫後之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會同建管單位依規定清查公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無障礙環境,提出檢討改善作法,不符合規定者,要求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限期改善,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61】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葉津鈴  趙天麟 (二十六)鑒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已於102年11月6日通過提案,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關廠歇業勞工向普通法院聲請移轉行政法院審理時,該會應予同意。顯見該提案目的是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同意關廠歇業勞工訴訟案由行政法院栽決。 然而,依據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報導指出,關廠歇業勞工行政法院首次開庭,代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出席之官員陳毓雯卻要求行政庭法官暫停訴訟,請法官聲請大法官解釋,由大法官會議針對關廠歇業官司提出統一見解,意圖干擾行政法庭訴訟進行,亦有違該委員會通過決議。 綜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藐視立法院決議無心解決關廠歇業勞工訴訟問題,以干擾行政法庭訴訟程序之舉,持續打壓勞工,應予以嚴厲譴責。【136】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葉津鈴  陳節如  趙天麟 (二十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公務預算及就業安定基金因業務所需,除正式人力外,並進用為數眾多臨時人員、承攬人力及派遣人力等非典型人力。經查,立法院審查100年度職業訓練局及所屬預算案針對非典型人力過多等問題決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編制外人力已達編制內人力之3倍,過度仰賴編制外人力辦理常態性工作,易影響長期業務之運作,建請依立法院決議解決改善,並配合組織改造全面檢討人力運用配置,研訂適當控管機制,將編制外人力均納入管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103年度預算案(公務預算及就業安定基金)無論正式人力或非典型人力均較102年6月30日增加,宜就非典型人力運用檢討,並積極研擬改善方案。【137】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 (二十八)鑒於依行政院主計總處102年9月人力資源調查統計,青少年(15─24歲)失業率高達13.95%,為整體失業率之3.29倍,然於此同時卻有產業仍大量缺工,存在顯見學用落差問題。爰此,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加強學生在學階段職業接軌訓練」提出具體計畫方案之說明報告,包括強化教育體系內的職業生涯輔導,協助青年及早進行生涯規劃,並加強青年進入職場前的見習活動等,以利青年學生及早做好就業準備於畢業離校後順利投入勞動市場。【145】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鄭汝芬  吳育仁 (二十九)職業訓練管道多元讓勞工在職訓練有著多樣的選擇性,職業訓練局補助之辦訓單位各有工會及其他單位兩類,分別為「勞工團體辦理勞工在職進修計畫」及「勞工在職進修計畫」為廣大勞工之本質學能、專業技術之再提升提供良好在職訓練機會,惟各級工會團體獲職業訓練局補助辦訓比例明顯不若其他單位,勞工甚難從各自工會或專業工會獲得訓練機會屢有不平之言,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就補助辦訓審核機制及分配比例應朝勞工所需為基本原則,以擴大工會服務勞工之美意。【147】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葉津鈴  田秋堇 (三十)目前國內需照顧(失能)人口約為70萬人,為提升長期照顧人力及品質,近年來主管機關持續辦理照顧服務員培訓,惟自92年累計至今培訓52,324名照顧服務員,實際從事居家服務工作者卻僅有7,236人(約14%),顯示照顧服務訓練學員於訓後留任提供照顧服務的情形尚有待提升。其次,本國籍的照護人力已嚴重不足,主管機關卻僅開放20萬名外籍看護工,仍有半數以上的失能人口無法得到適當的照護,導致家中其他成員無法外出工作,對於個人及家庭已經造成沈重的負擔。基此,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擴大「外籍看護工外展看護服務試辦計畫」適用範圍,以強化國內照護人員工作環境,提升照顧服務人力留用成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8,159】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蘇清泉  蔡錦隆  鄭汝芬  王育敏 (三十一)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重新招募時,於原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外國人出國前,不得提前自國外引進替代外國人或接續聘僱在國內等待轉換雇主的外國人,使雇主面臨在空窗期間內尋找短期看護人力的問題,更讓前後從事家庭看護工作的外國人完全沒有重疊或緩衝時間進行工作交接,嚴重影響被看護者及其家屬之權益。爰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先蒐集其他國家就新舊外勞是否有工作重疊或交接期間規定,並參考其他國家作法研議檢討現行規定,並將研議結果於6個月內以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49】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蘇清泉  蔡錦隆  江惠貞  吳育仁  王育敏 (三十二)鑒於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4項強制出國1日始得再入國工作之規定,已加重外籍勞工不必要的經濟負擔,造成所有僱用家庭的不便,更使得失能者的照護出現空窗期。然而,系爭法律旨在防止從事同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有變相移民之可能,惟96年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針對申請永久居留之要件,明文規定從事上述工作之外國人在我國的居留期間不予計入,已排除上述疑慮,準此,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4項之立法目的已失去正當性。爰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外勞聘僱期滿是否須出境一日重行考量原規定之立法目的是否已不存在而有修正之必要,慎重研議檢討,並將研議結果於3個月內以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50】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蘇清泉  蔡錦隆  江惠貞  吳育仁  王育敏 (三十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於「訓練發展」編列「推展及查核職業訓練業務」之業務費104萬6,000元,其中針對立案職業訓練機構訓練業務人員,委託辦理提升訓練品質研習會,需業務費41萬元。然查,為協助事業單位、訓練機構及工會團體邁入系統化訓練課程,建立自主訓練提升訓練品質機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參酌「ISO10015」及英國「IIP」制度,制定訓練品質系統(Taiwan Train QualiSystem,TTQS)。而截至102年5月31日止,申請輔導家數為379家,申請通過家數為45家,輔導通過率為11.87%,成效有待提升。爰請職業訓練局加強TTQS師資專業職能,提升其專業能力,積極辦理服務效能與服務一致性之教育訓練與管理,並研擬跨區評核機制,以提升TTQS導入成效。【151】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蔡錦隆  江惠貞  鄭汝芬  蘇清泉  王育敏 (三十四)鑒於身心障礙者的失業率是一般人的三倍,且近5成失業的身心障礙者,認為政府提供的就業資訊不足。另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現行的身心障礙者就業媒合服務,僅以「e-job就業e網」登錄的求才資訊為主,惟其職缺數相較於民間人力銀行,明顯偏低,不利身心障礙者求職。爰此,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研議與民間人力銀行合作,針對身心障礙者之求才資訊加以整合,擴充職業訓練局的就業媒合資料庫,提供身心障礙者更多求職選擇,3個月內將研議結果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53】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鄭汝芬  吳育仁  楊玉欣 (三十五)現行《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2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其照護之被看護者應符合附表五「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等級,方可免再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評估,逕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聘僱家庭看護工。然而,附表五規定的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雖迭經修訂,仍有諸多不合理之處,無法涵蓋全部有迫切家庭看護需求的身心障礙者,造成他們必須不斷前往醫院開巴氏量表,勞民傷財。例如重度肢體障礙,不論發生原因為何,其身心功能即有全日照護之需要,但附表五第10項卻限定「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及第11項卻限定「限運動神經元疾病」,難免掛一漏萬,顯不合理。爰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通盤檢討附表五「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表列規範,並會同衛生福利部就上開顯不合理部分,研議調整附表五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第10項及第11項內容,並將研議結果於3個月內以書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155】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蘇清泉  蔡錦隆  王育敏  江惠貞  吳育仁 (三十六)鑒於我國長久以來引進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之門檻與標準過於嚴苛,無法滿足大多數民眾迫切之照顧需求,例如家中有2名80歲以上老人經評估需要照顧與陪伴者,抑或家中有2名學齡前幼兒需要照顧與分擔家務者,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0條第四項附表一之規定,累計點數無法符合法定16點的要求。由於申請外籍家庭幫傭的門檻過於嚴苛,間接導致非法引進外籍勞工、外籍勞工逃逸以及仲介業者剝削外籍勞工等社會亂象,主管機關責無旁貸。爰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通盤檢討現行「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0條就申請外籍幫傭之點數規定研議建構彈性申請機制之可行性,並將研議結果於3個月內以書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156】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蘇清泉  蔡錦隆  王育敏  江惠貞  吳育仁 (三十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獲配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就業安定基金,據就業安定基金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執行情形可悉,96年度及97年度、98年度至101年度之執行率各為22.06%、34.27%、25.12%、73.39%及77.45%,歷年執行率均未及8成。 觀諸就業安定基金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之各項計畫,核有部分計畫執行率欠佳,另有獲核定之補助案件,事後因申請單位未符法令規定、或執行不及等因素而辦理撤案,顯未確實審核補助案件之適格性及可行性,實已影響其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之成效。 爰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檢討改善公益彩券回饋金之運用,切實發揮回饋金之功能,以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之成效。【162】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楊玉欣  王育敏 (三十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103年度編列9,476萬5,000元,加計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案編列2億9,145萬9,000元,合計為3億8,622萬4,000元經費自辦職前訓練;此外,另編列2,794萬1,000元及就安基金經費9億9,658萬7,000元,合計10億2,452萬8,000元委託民間團體,及就安基金編列3億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前訓練。 97年度至101年度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自辦職前訓練之結訓後就業率介於76.49%至85.07%,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之結訓後就業率介於42.93%至56.93%,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之結訓後就業率介於49.08%至62.78%,三者之間存在明顯落差。 爰建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檢討改進相關職訓課程之執行並對民間及地方政府辦理之業務進行管考,加強結訓後就業媒合,以提昇辦訓成效,促進失業勞工就業。【163】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楊玉欣  王育敏 (三十九)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身心障礙者業務」計畫項下103年度編列以獲配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就業安定基金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計畫5,668萬8,000元。據就業安定基金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執行情形可悉,96年度及97年度、98年度至101年度之執行率各為22.06%、34.27%、25.12%、73.39%及77.45%,歷年執行率均未及8成,且觀諸就安基金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之各項計畫,核有部分計畫執行率欠佳,另有獲核定之補助案件,事後因申請單位未符法令規定、或執行不及等因素而辦理撤案,顯未確實審核補助案件之適格性及可行性,實已影響其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之成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應儘速檢討現有計畫執行率不佳之原因,並研擬改善方案,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164】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吳育仁  蘇清泉  楊玉欣 (四十)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青年職訓中心管理」計畫項下編列5,339萬8,000元,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102年9月人力資源調查統計結果,該月整體失業率為4.24%,為亞洲四小龍中最高,其中青少年(15歲─24歲)失業率更高達13.95%,為整體失業率之3.29倍,青少年失業問題顯為嚴重。且依據調查青少年運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比率不高,不利瞭解青少年需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應儘速擬定有效促進就業相關措施,允應檢討促進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服務內容,透過第一線諮詢反饋意見,提供切合需求之服務,有效協助青少年投入職場。【165】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吳育仁  蘇清泉  楊玉欣 (四十一)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具有即時及變動之特性,藉以迅速調和就業市場之供需,因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理之各項職業訓練提供尋職者接軌產業需求之關鍵角色,惟國內失業率仍高,同時卻存有部分行業缺工情形嚴重,勞動市場供需失調,顯見職訓課程安排與產業需求存有落差,允應建置評估訓練成效及就業效果之機制,以利隨時檢討調整職訓課程之規劃,以符產業所需,協助勞工與市場就業機會接軌。【166】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 (四十二)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身心障礙者業務」計畫項下103年度編列以獲配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就業安定基金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計畫5,668萬8,000元。經查:據就業安定基金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執行情形可悉,96年度及97年度、98年度至101年度之執行率各為22.06%、34.27%、25.12%、73.39%及77.45%,歷年執行率均未及8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獲配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就業安定基金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計畫,惟歷年執行率未及8成,且部分計畫執行率欠佳、部分案件獲核定後撤案或執行不及,顯未確實審核補助案件之適格性及可行性,已影響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之成效。綜上所述,預算歷年執行率欠佳、部分獲核定案件未能有效執行,影響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之成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應研擬督導考核等相關改善計畫。【167】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 (四十三)政府於民國61年9月發布「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並自民國63年起開始辦理技能檢定,截至民國100年底止,已核發技術士證543萬餘張,對於提升勞工技能、促進社經發展,已有相當助益。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統計,最近3個年度通過技能檢定者之年齡,逾7成為20歲以下,8成5為30歲以下,但根據主計處102年9月之人力資源調查統計指標摘要,15歲~24歲的失業率為13.95%,25歲~44歲的失業率為4.27%,顯示青年失業問題嚴重,而經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雖於民國92年設置「技術士人才庫」,將檢定合格有求職需求者設定之公開資料,與職業訓練局求職求才系統連結;惟取得證照者實際就業情形,應由職業訓練局交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進行後續追蹤統計就業情形。【168】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蘇清泉  蔡錦隆  吳育仁 (四十四)鑒於臺灣近5年外勞殺狗、吃狗肉的新聞事件已有9起,日前又再發生越勞吃掉攤商看門狗,攤商群情激憤包圍警局,後來外勞下跪賠罪事件。這對弭平臺灣社會對外勞的歧視、促進外勞融入在臺生活、降低逃跑率,將造成負面影響!外籍勞工一入境,在「外勞機場服務站」先被告知跟他們權利義務相關的法令,但在動物保護部分,只會口頭告誡越南籍勞工:「在臺灣不准吃狗唷,吃狗違法」。之後就完全有賴雇主自行訓練、管理。根據「就業服務法」第48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9─1條,雇主應規劃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關於外勞管理,規定雇主應辦理「職前講習」,介紹在華工作期間應遵守之法令。但雇主要介紹哪些法令?包含哪些內容?該怎麼介紹?都不明確,由雇主視需要自行決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也沒有提供給雇主更多可運用的資料或支援。確實強化外勞認知動保法令、教育外勞瞭解臺灣社會對人與動物互動問題的重視與關懷,避免外勞形象及福利與雇主權益,因部分外籍勞工觸犯動物保護法而受損,爰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必須於1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從徵人簽約、辦理入境到後續生活輔導每一層面,均需規劃配套措施,不能任由地方機關或雇主各行其是。【169】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四十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各職業訓練中心皆新增編列「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失業者職前訓練計畫,其中部分縣市參訓人員離、退訓比率偏高,(如彰化縣);且相關就業與職前訓練關聯性低,顯示未考量相關參訓人員自身能力、條件,相關專業課程未與目前職場所需,無法滿足參訓人員需求(如: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導致部分課程所學未能切合產業需求,無法於職場上取得優勢,因而又回鍋至職訓中心參與複訓(如:苗栗縣),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失業者職前訓練計畫明顯不彰,績效指標亦有待商榷,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應針對此新增預算提出各項績效指標以及預算明細表,以利國會監督。【170】 提案人:劉建國  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本項有委員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鑒於全國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追償案經桃園地方法院裁定百件移交行政庭,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無以訴訟逼死勞工之目的,應主動將其他官司移請行政庭釐清公法債權之疑義。然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卻拒絕主動將其餘債權官司移請行政庭,仍不放棄以訴訟手段逼迫關廠工人,爰提案全數凍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一般行政」2億6,720萬8,000元,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將其於民事法庭尚未裁定之案件主動移交行政庭,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6】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第3項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原列3億2,585萬5,000元,減列「按日按件計資酬金」80萬元、第2目「勞工安全衛生研究」200萬元(含第3節「勞工衛生調查研究」、第4節「勞動醫學調查研究」、第5節「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成果推廣應用」)、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2節「其他設備」50萬元,共計減列3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2,255萬5,000元。【6,173,174,175,176,177,178,179,180,181】 第4項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1億1,418萬5,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業務」預算編列793萬6,000元。立法院預算中心針對該會之預算評估提出下列意見: 1.勞退舊制基金預定承接政府釋股(101年盈餘配發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然對此應研議周延配套措施,就基金權益予以把關,俾維護勞工權益: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共編列釋股收入649億元,其中釋出6檔上市公司股票,包括合庫金、兆豐金、中鋼、中華電、臺肥及臺積電等公司之部分持股,擬採洽特定人方式轉讓予郵政公司、勞保基金及勞退基金,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負責舊制及新制勞退基金之監理,應就上開案件是否影響基金權益嚴加把關。 2.對勞退基金之經營績效衡量係以保證收益率為列比標準,實有過低之虞,應予以適度調整:勞退監理會辦理舊制、新制勞退基金之審議、監督及考核,故應注意衡量新舊制勞退基金經營績效指標之合理性。勞退監理會對外發布之統計資料,包括勞工退休基金統計月報、勞工退休基金運用情形報告、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年報等,於基金運用成效部分均僅列示與最低保證收益比較情形,惟以微利時代,保證收益率約1%(或不到1%)之情勢來看,與之列比似有過低之虞,應予以適度調整。 綜上,法律所訂之保證收益率係對基金運用結果之最低要求,基金之運用攸關勞工退休之經濟保障,運用績效之監督考核應不僅以超過保證收益率為目標,故各項統計資料應適度調整。其次,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負責勞退舊制基金之監理,現勞退舊制基金由行政院規劃擬承接政府釋股之5檔股票,應督促該基金善盡管理人之責,以參加人(即勞工)之權益為優先考量,研訂周延之配套措施。爰凍結「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業務」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上述問題提出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3】 提案人:劉建國  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二)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業務」預算編列793萬6,000元。鑒於勞工退休基金自民國94年以來,委託國內投信機構代操,績效尚不如自營,且代操經理人坑殺基金事件頻傳。然而勞退基金每年尚須支出新臺幣10億元委託投信機構代為投資,顯然違背廣大勞工之期待。爰此,凍結「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業務」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檢討委外代操績效欠佳之原因,積極策訂防弊措施,強化投信機構對經理人之監督責任,並研擬調降委外代操金額比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4】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鄭汝芬  吳育仁 (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103年度「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業務」項下「基金投資與運用規劃」編列184萬4,000元。鑒於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3項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3條第2項分別規範新舊制勞退基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2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惟近年來各國紛降低利息以刺激景氣,觀察自2005年至2013年8月,無論新舊制勞退基金之保證收益皆呈現降低的趨勢,保證收益率為1%左右,以微利時代而言,該政策不利於勞工老年經濟安全,爰凍結「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業務」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提出提高保證收益率書面說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5】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103年度「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業務」項下「基金業務之研考及控管」編列609萬2,000元。 勞工退休基金委外代操爆發勞退基金的代操經理人日盛投信前投資長陳平及前寶來投信協理瞿乃正,涉嫌為謀取私利,利用人頭趁著政府基金進出股市,短短1年多2人海撈逾7,000萬元,卻讓勞退基金與投資人損失逾38億元,凸顯勞退基金監理制度不完善。惟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於103年度編列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業務相較於102年度減列58萬5,000元,其中包含「基金業務之研考及控管經費,減列辦理基金定期及不定期追蹤考核等費用」,顯然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未重視代操經理人為牟取私利坑殺勞退基金問題,爰凍結「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業務」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提出檢討報告與書面說明減列原因,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6】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以上(一)至(四)案合併凍結100萬元。 本項有委員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103年度「一般行政」編列1億0,544萬9,000元。鑒於勞工退休基金乃是為保障勞工老年生活,政府強制僱主提撥延遲性工資,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職責為舊制及新制勞退基金之監理,應以勞工權益為優先。惟政府因財務因素為套現,竟以勞工退休基金進場購買政府釋股標的,是以避免衝擊資本市場並兼顧公股控制權為優先,罔顧勞工權益。縱使承接股票看似相對穩定,但難保沒有風險,若基金因金融市場危機出現虧損,恐危及勞工老年經濟安全,爰提案全數凍結,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說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2】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四、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預算(公務部分)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處理,院會處理前須交黨團協商。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本日上午議程。 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沈署長世宏、內政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等單位首長就「一、從日月光水污染事件、清境違建案及電鍍廠排放廢水案,臺灣山海環境正面臨嚴峻考驗,請主管機關報告後續處置情形及就其主管法律檢視應修之處;二、廢污水排放造成農田與地面水體污染,請主管機關就水污染防治法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的分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徵收及運用、業者污染整治的責任及如何落實與費用分擔」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主席:請環保署沈署長報告。 沈署長世宏:主席、各位委員。今天非常榮幸應邀至大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委員會所指定的兩個題目。由於今天要報告兩個大綱且題目名稱相當長,因此我不再重複報告題目的名稱。我們有提供書面報告,請各位委員參閱。以下就簡報資料做扼要的說明。 第一個部分是有關於日月光、電鍍廠排放廢水,台灣的環境面臨考驗,我們如何就主管法律檢視應修之處。日月光排放廢水事件是在12月高雄市環保局稽查時所發現的,從100年至102年12月8日稽查之前,共計告發21次,其中環保署稽查大隊是告發5次,在去年8月至9月進行深度稽查後,要求日月光在K5、K7、K11裝置自動連續監測紀錄設備,從那之後,地方一共稽查33次,發現有1次用水超量,另一次是於10月1日發生的故障未報備的重大違規事件,其他的情形相較於過去,表現是有進步,從連續監測紀錄器上皆可看出。日月光的問題是在該次的故障未報備並且大量排放,這是它最大的問題,所以高雄市政府據此勒令其停工。 至於是否涉及暗管及偷排的問題,即其海洋放流管的連接管未申請許可同時偷排的部分,在前日最新的處分書已經把這部分完全拿掉,可以顯示事實上在99年時或是在過去,針對那部分,高雄市政府是知情並且也同意其排放行為。 關於電鍍廠的部分,環保署從100年起參考台南市地方檢察署於96年時所發動「環檢警結盟」,一路開始推動的工作。這一次是由地方檢察官發動,環保署中區督查大隊也充分的配合,所以我們知道過去農地污染的面積高達400公頃,最近我們也發現在彰化東西二圳、三圳地區約有四十幾公頃的污染,所以環保署建立了如何從圳道水路追查污染源,也因為這樣的追查,所以這次方得以一舉發掘10家電鍍工廠的暗管,因為對這10家事業,檢察官是第一次引用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之一,針對造成公共危險的罪嫌,亦即負責人與代操作人員進行偵辦,其中9人聲押,1人以20萬元交保,我們也要求彰化縣政府要對其中的5家勒令停工,同時我們也移送政風單位追究稽查人員在這些案件中是否涉及不當作為。 有關東西二圳可能求償的範圍,根據目前的資訊,這10家電鍍廠裡,我們發現經由大竹排水所排放的3家是使用共同管溝掛在圳道上,卻偷排未經處理的廢水,造成下游20公頃農地污染。另外,排放於東西三圳的3家電鍍廠,也有其他污染源進來,應一併考量將來可能要對其求償的部分。目前整個農地污染面積是44公頃,未來的剷除銷燬費用,農作物的部分是800萬元,農地污染政治費用估計是1億7,600萬元,這是以每公頃400萬元估算。 對於這些事件,我們知道大院的委員也有針對水污法的提案,我們會檢討也會完全地配合修正。我們會將原本規範於「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中不得繞流排放、未經許可稀釋、處理設施應具備足夠功能及維持正常操作等規定,提升至母法位階。同時也會提高違法排放廢水之罰鍰上限,對於惡意偷排廢水者,增訂刑罰規定。另外,還要增訂不法利得之法源依據,目前不法利得在行政罰法中是定出上限的,因此我們的處罰便無法超過其不法利得。然而不法利得除了要追究之外,還要再加上處罰的部分,所以關於這點,希望在罰鍰的部分能將不法利得與處罰金額併計,使不肖廠商得不償失,否則不法利得其實是很難算清楚的,處罰往往都低於其實際的不法利得。此外,我們還要增訂免提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之規定,以確保代履行費用之債權。由於這些不法利得的金額龐大,為了怕對方脫產,所以要在第一時間就辦理假扣押,但若假扣押比照廢棄物清理法的話,其實是不需進行擔保抵押的,只是目前就污水部分仍然是需要的,因此我們也希望能對此進行修正。最後,我們要增訂罰鍰提撥檢舉獎金等條款。 法律修畢之後,在稽查方面,從98年起推動「深度稽查、有效裁罰」,我們要一改過去稽查人員取得廢水就走的作法,調整為要進入廠中巡檢以瞭解裡面真正的缺失,或者有無暗管等跡象。一旦發現有這些不法情事時,就要進行駐場式的澈底檢查,以找出其中不足之功能或埋藏暗管之處。同時,我們也要靈活運用無人航空器(uav)、3D雷達攝影、透地雷達等科技工具,抓出廠商暗管偷排行為。而地方也要認真地追討不肖廠商的不法利得,如此才能發揮整體的嚇阻效果。至今中央與地方已查獲28件不法個案,其中有5件是由地方查獲的,我們希望地方能增加這個部分的比例。對於這28件不法個案,我們開出約8.5億元不法利得加計處分的總罰鍰,雖然仍有部分個案還在行政法院訴訟之中,但我們認為追查總比不追好,相信訴訟一定也會有所結果。只要訴訟一有結果,這些不肖業者絕對跑不掉,因為我們還會加計利息,我們希望在修法的時候能把罰款的部分再加進罰鍰中。 其實我們自98年開始就已在全國各縣市啟動「環檢警聯盟」,另外自民國100年迄今,我們所查獲的環保犯罪案件一共是714件,移送法辦的有2,363人、查扣的機具有959件,目前還在停工中的則有37件。雖然每次我們查獲不法情事都未經媒體大幅地報導,但是有很多案子都已在積極地執行之中。另外,過去對於重大違規,諸如暗管偷排等等行為也是比照一般違規事項,查獲3次以上才會達到情節重大而命令停工。關於這點,我在100年將這樣的規定改了過來,同時希望對於難以抓到的暗管、繞流排放、稀釋廢水或者如剛才所提到的故障不報備等部分,業者只要一次違規,就要令其停工,如此才能真正地發揮嚇阻的作用。因此我們也訂定了「提升環境執法及裁罰能力」的訓練計畫,希望全國的環保稽查人員都能夠抵抗壓力,以正確的方式執法。另外,我們現在跟地方配合的部分,像後勁溪的問題,絕對不是日月光一個廠的問題而已,還有許多其他的部分,因此高雄市也擬具了全面的稽查計畫,而我們也會配合有關的計畫進行督查。另外,電鍍業也是一樣,在中部地區的電鍍業也同樣需要計畫全面性地加強稽查。 第二個議題是關於廢污水排放造成農田與地面水體污染,就水污法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間的分界、整治基金徵收及運用、業者污染整治的責任及如何落實與費用分擔。 其實水污法與土污法的分野在於水污法係為防治水污染及確保水資源之清潔而定,因此水污法是屬於一種源頭的管制措施。而土污法則係為預防及整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目的而定的,所以它是針對已發現土壤及地下水受到污染的部分,回頭來追究其污染源,也要求污染源做出停止排放或者是減少排放的作為,同時針對已受到污染的土壤及地下水,進行恢復原貌的整治措施,另外對於污染行為人所需負擔的責任,也要有所追討。以上就是水污法與土污法最大的區別。 至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的徵收對象,包括使用石油系有機物、含氯碳氫化合物、非石油系有機化合物、農藥、重金屬及重金屬化合物及廢棄物等七大類物質的業者。而相關的整治費用則自民國90年11月開始徵收,截至102年第3季,實收金額達約84億元,每季平均實收金額約2.04億元。在整治基金的運用方面,主要是用在辦理各類型高污染潛勢場址之調查,我們會以系統化的方式全面地尋找受污染之處,這些地方只要超過了檢測標準,我們就會加以監控,或者當他們達到了整治的標準後,也會進行整治的工作。同時,我們也會將這些錢用於相關技術研發與人才培育工作上,並推動工業土壤污染管理,以及加速全國廢棄工廠總體檢,以找到在廢棄用地中受到污染的地方。此外,我們還有規劃工業區地下水質預警監測井網等工作。 當我們一旦發現了污染的廠址要進行整治的時候,其費用負擔該如何分配呢?相關整治費用應由污染行為人來負責,當行為人找不到的時候,我們會找潛在的責任人,也就是地主。當地主明知有污染之情事而放縱時,地主也有整治的任務。在我們進行整治之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針對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就主管機關代為支應污染整治費用進行求償。主管機關可以針對很多個行為人中的一個人進行求償,讓他負擔全額的污染整治費用。然後由他再向其他負有污染責任的人透過民事途逕來分擔經費。以上就是我們目前的法律結構。 最後,我想在這幾次的事件中,其實讓我們學到了許多教訓,當然,對於嚴重惡意的污染一定要予以重懲,只要發現一次就要予以停工。但是我們也希望所有環保稽查人員平常就要有正確的稽查作為,才不會在業者養成重大污染的行為後再勒令停工,以避免環境、經濟、勞工三輸的情形。如果要達到我們所希望的三贏局面,其作法就是要能做對的事情,我們要作秀也要做對,因為透過作秀才會讓其他相關的業者看到,而有所警惕,同時也能看到全國環境稽查人員做對的事情。 在這次的事件中,地方主管機關只要做對了,就要予以肯定與褒揚,包括高雄市政府在面對業者時的無所畏懼,他們只查到業者犯規一次就予以停工;也包括陳金德局長的勇於任事。但是當地方主管機關有做錯的地方,我們也要立刻指出,以免我們或其他的執法人員站在不是很正確的處罰基礎之上,讓全國的環境稽查人員以此為戒,以上就是我們隨時不忘把該說的話說出來的最大目的,我們的態度始終是一致的,我們一定要打擊污染,但是我們也希望事業單位在主動守法的情況下達到環保、經濟、勞工或其他方面多贏的場面。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童副署長報告。 童副署長健飛:主席、各位委員。內政部謹就「清境地區旅宿業初步勘查及土地使用與建築管理處理原則」報告如下: 清境地區災害潛勢圖係依四項災害潛勢分析因子,考量其風險程度,於該地區劃分出「優先處理區」及「加強保育區」兩類,該兩類地區邊界範圍內之土地,因考量比例尺精度及地質災害潛勢圖、潛在大規模崩塌地區圖未經經濟部正式公告,經本部與南投縣政府協商獲致共識,於102年12月17日由南投縣政府主辦,本部營建署協助,邀集本部營建署、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及專家學者實地會勘,因天候不佳,未會勘完畢,將再擇期辦理會勘確認。 南投縣政府已公告南投縣仁愛鄉清境地區之既存違章建築劃分日期為101年1月1日,於該日期後興建之違章建築,皆屬新違章建築,依法採強制拆除措施。既存違章建築有影響公共安全者,依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不影響公共安全者,列管分類分期拆除。 為強化南投縣政府所提新訂清境風景特定區計畫(草案)內旅宿業之防災策進作為,本部協同南投縣政府提具處理原則(附件1)。據南投縣政府所提資料,位在該特定區內之旅宿業計115家(附件2),全部位在優先處理區者有5家,其中清境羊角村鄉村民宿及楓丹白露2家為未合法登記民宿,另外3家雖為合法登記民宿,但仍有部分違建,南投縣政府將要求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另行揭露。對於合法建築登記民宿部分,本部將協助南投縣政府辦理建築物安全檢查,並提具相關防災、避災措施及加強辦理演練,以解除民眾疑慮。 部分位在優先處理區者有5家,為進一步釐清其確切位置,將由南投縣政府再擇期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實地會勘後,予以確認。若經確認位在優先處理區,依照前開5家之作法辦理。若位在加強保育區,則併入位於加強保育區之30家處理。合法建築登記民宿部分,由南投縣政府提供專業諮詢服務,協助業者採取相關防災及避災措施;至於違建部分由南投縣政府依法列管分類分期拆除,有影響公共安全者,限期拆除。 本部期望透過清境地區災害潛勢分析,於該地區劃分出「優先處理區」及「加強保育區」兩類,予以分類、分級處理之模式,作為各地方政府處理所轄災害潛勢地區建築安全維護之範例,並請各地方政府儘速採取積極作為,以達到防災及避災之目標。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教,謝謝! 主席:請經濟部杜次長報告。 杜次長紫軍:主席、各位委員。經濟部謹就日月光污染事件、彰化電鍍廢水案與經濟部業務相關的部分、後續的處置及相關法規的檢討提出報告,事件發生的過程,我們就不逐一說明,請各位委員參閱簡報資料,現在謹就後續處置情形說明如下: 日月光污染事件發生之後,本部加工出口區基於園區主管機關立場,邀請學者專家到現場了解實際情形,同時提供日月光具體改善的建議。廢水處理部分,我們也邀請環工方面的學者專家成立查察小組到3個廠進行查察,針對實際廢水處理情形提出改善的建議方案。 後續處理方面,為了讓有關的污染事情儘快改善,加工出口區將委請專業之第三客觀、公正單位組成學者專家小組加強輔導,邀請環保專家學者到場深度訪視輔導,同時定期邀請工業局、環保署暨所屬南區稽查大隊、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共同審視,督促業者儘快改善。 彰化電鍍廠廢水案發生之後,本部工業局也邀請技術專家到場進行實際訪視,同時和彰化縣政府密切合作,持續關注本案,如果在改善復工的過程中需要技術輔導,我們會請專家協助廠商加強水污染防治事宜。 由於彰化地區有很多電鍍工廠,本部工業局85年已於彰濱工業區鹿港區設置「金屬表面處理專業區」,設有專用的金屬表面處理的污水處理廠,與彰化縣政府合作,輔導境內的電鍍業者遷至彰濱工業區設廠,提供完善之廢水處理設施,避免電鍍廢水造成環境污染,目前彰濱工業區仍然有空間,可配合彰化縣政府的輔導措施,協助廠商進駐。 最後,有關法規檢討面方面,由於各界對企業社會責任之意識有所要求,針對公司違反環保等相關法令並經主管機關裁定屬惡意且情節重大之情事,而享有政府補助與租稅獎勵者,本部刻正建立法制檢討機制。 在計畫補助部分,研議修正「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第17條,明定公司違反相關法令並經主管機關裁定屬惡意且情節重大者,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向本部提出計畫申請相關補助之規定;另於補助計畫執行中如有該等情事之發生,亦將停止撥付款項並追回應返還之補助款。 另在租稅優惠部分,研議修正「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條文,明定公司違反環保相關法令並經主管機關裁定屬惡意且情節重大者,於當年度不得適用研發投資抵減,即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受理公司研發活動審認之申請;或者公司研發活動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審認結果予稅捐稽徵機關後,稅捐稽徵機關應停止該公司當年度得享受租稅獎勵之待遇。 為落實執行,本部擬邀請環保署、財政部召開會議共同研商,並將修正前開辦法部分條文後,據以推動。 有關企業在台灣推動生產及經濟發展方面,基本上,我們希望他們能在符合政府環保法令規定之下進行,如果有違反環保法令情形,一定要確切改善才能回復正常生產,本部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我們會在這個過程中跟各部會主管機關一起合作,希望環保與經濟發展在台灣能齊頭並行。 主席:請農委會胡副主任委員報告。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主席、各位委員。今天農委會謹就「廢污水排放造成農田與地面水體污染」的問題向各位報告。確保維護農業環境和農產品安全是我們的責任,所以在這些方面,我們會積極的處理、監控、檢測,加以控制。我們的書面資料請各位參閱,我簡單作一些補充說明。 在污水排放造成灌溉水質影響的監控方面,我們現在已經有2,294個點進行農業用水水質監控,但是我們也擔心會不會有偷排的情形,所以,自102年開始我們在彰化地區建置了自動監控系統,希望這個監控系統能夠逐步推廣到其他地方,如果圳路或底泥遭受污染,我們會立即處理。 協助環保單位加強污染的查緝作業,在監控過程中,如果發現任何污染,就會和環保單位聯繫,共同來處理。農委會已在102年10月訂定了一個農業灌溉水質保護方案,對於未來搭排或利用渠道排水都會加以管制,不要讓污水污染農業用水。同時,我們也辦理對農地的監控,現在農委會農試所已經建置了40萬公頃農地相關資料,對於重點地區,我們每年都會加以監測、監控,如果發現有任何污染或造成污染的情形,就會和環保單位一起加以清除,同時禁止再生產食用的農作物。如果農作物遭受污染的話,為了防止流入市面,我們會禁止並加以銷毀,然後由環保單位加以補償,如果這些農地已不能種植,需要停耕,每公頃每一期是45,000元,在這期間我們進行地力恢復,一直到它污染清除了,作物也合乎標準了才可以上市。所以污水方面,我們依照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各級主管機關和環保單位一起合作。 農委會注意到農業的環境包括農地、農業用水和農作物,農地和農業用水如受污染,必須清除才能利用;對於農作物,必須檢驗合格才能上市。高雄日月光的部分,我們在10月至12月已停止後勁溪水利用,對於第一期和第二期的公糧、民糧,我們也採取了8個樣本調查鎘、汞、鉛含量,結果都合乎衛生單位訂定的標準,其他的銅、鋅、鉻、鎳、砷也都在正常背景值範圍內。在彰化電鍍廠部分,我們也在12月停止灌溉用水,在第一期、第二期監測的地方,除了已發現並停止耕作的部分,其他監測並未發現異常的狀況。這次事件發生之後,我們又配合司法單位再採取了11個樣本送檢,目前都在合格範圍之內。農委會一定會堅持維護農業環境、保護消費者、照顧農民的立場,積極來處理污染事件。 主席:行政單位報告告一段落,接下來要進行詢答,今天的會議採分別報告、綜合詢答的方式,在委員質詢之前援例作以下報告:由於今天下午還要審查環保署的預算,時間有限,因此每位委員質詢4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上午10時30分左右休息10分鐘;如有臨時提案,於中午12時左右進行處理。 首先請蔡委員錦隆質詢。 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12月10日署長和高雄市環保局陳局長在公視「有話好說」的節目中,談起你們兩人對於日月光偷排廢水一案表示高度的共識,也對日月光停工一事表示肯定,你也對高雄市環保局所作的處分大加讚揚,陳局長還很客氣的請你幫他計算不法利得,你也很明白的告訴他,要讓日月光得不償失。但是當天晚上環保署就發布新聞稿聲明,環保稽查不可縱放、養成重大違規污染,再來命令停工,也就是直指高雄市環保局在養案,到底是溝通不良還是怎麼回事,我們大家都想知道。 主席:請環保署沈署長答復。 沈署長世宏:主席、各位委員。這個重大事件確實有必要讓大家看清楚,也讓我們的環保稽查人員有所改變、調整,更重要的是我們的法律制度要調整。 蔡委員錦隆:不是,署長,我只有6分鐘,可否請你簡單的就這一點來答復? 沈署長世宏:剛才的新聞稿所謂的形同縱放,不是只有高雄市政府的問題,而是環保稽查全面的問題,只是可以從這個案子看出來。 蔡委員錦隆:但是你剛才在這個新聞稿中就直指高雄市是在養案,這一點很明確,到底問題出在哪裡?為什麼在公視「有話好說」節目中兩人如同兄弟,一回到環保署,你就發布新聞稿說是養案,我們很想了解其中的原因。 沈署長世宏:我這樣講,如果我們的稽查人員平常看到一些問題,不去探究,拿了水樣就跑掉了,如何去改正業者的錯誤?事實上,很多業者錯得一塌糊塗。像上次有一個縣政府的污水處理廠,我進去發現一塌糊塗。 蔡委員錦隆:好,署長,謝謝你。因為你剛才的報告已經讓我們清楚的了解,日月光沒有偷埋暗管,也就是說它只有偷排廢水的問題。 沈署長世宏:是故障不報備的問題。 蔡委員錦隆:日月光3年來,根據我查到的紀錄,高雄廠違規的紀錄一張紙都寫不完,表示3年來高雄市政府都非常清楚,12月9日高雄市環保局就指日月光是累犯,應該停工,話說得很重,到底累犯的定義是什麼?這已表示高雄市政府老早就清清楚楚。署長,累犯是什麼意思? 沈署長世宏:事實上,累犯是在去年10月份以前的事情,在今年來說,就只有這次意外。因為我們在去年的深度稽查就要求他們裝自動監測連續記錄設備。 蔡委員錦隆:這個案子10月1日就抓到了,直到12月9日才大喊它是累犯,要停工,其實就是為了齊柏林的「看見台灣」看見了日月光3年多來的違規,才出現要日月光停工的聲音,到底政府的專業在哪裡?公信力在哪裡?為什麼這麼長久的時間都不去處理?而且處罰的金額都在這裡,是清清楚楚的,高雄市政府沒有去做,10月1日就已經查到了,到12月9日再說它是累犯並要求它停工,如果這麼嚴重,那為什麼不早點去做,而讓這1,000多公頃的土地受到污染呢? 沈署長世宏:日月光被停工是咎由自取,因為他們故障沒有報備還大量排放,所以故障報備是很重要的事情,這次也讓所有事業知道有故障就要報備,如果大量排放就要停工,第一時間就要停工,而不是事後才停工,也就是說,故障那天就要停下操作,如果不報備,那就慢慢讓它復工,所以我想日月光還是咎由自取! 蔡委員錦隆:行政院南部中心16日表示,日月光偷排廢水嚴重污染後勁溪,早在今年10月1日就被市府查出,卻時隔2個月後,環保局才帶著媒體大動作稽查日月光,此舉令人不可思議,是否為選舉造勢,動機更是可議。坦白講,我還覺得有不可告人之處呢,是不是有什麼秘密存在,才會在2個月後以這麼大動作的來處理,署長對此有什麼看法? 沈署長世宏:日月光故障不報備是不對的,故障當天就應該要停工,我的看法是這樣。 蔡委員錦隆:既然3年多了,為什麼在看到齊柏林的「看見台灣」後有這麼重大的改變?如果事先防範,就不會讓我們的土地遭受這麼嚴重的污染,如果你們老早就進廠查核,有實際的動作來防範,也就不會造成台灣這麼嚴重的污染,但是我們的政府卻是如此作為,今天我本來想請問陳局長的,但陳局長沒有來,你們二個到底是怎麼回事,是地方稽查不力還是中央查核有問題?抑或是地方申報中央不夠落實,才導致這個令人感到非常遺憾的事情發生?我贊成對於偷排造成污染者給予重罰,但法令要有一致性,3年多都不作為,看見一部影片就要它停工,並要求賠償,這樣將來還有誰敢來投資台灣?這到底是不是養案,應該給人民一個清清楚楚的交代,好不好?署長,這是不是養案? 沈署長世宏:這個需要由更多的證據來判定,我想…… 蔡委員錦隆:你那天晚上的意思就是養案嘛!行政院也說是養案…… 沈署長世宏:我說我們不要養案。 蔡委員錦隆:為什麼10月1日到12月9日一下子變革這麼多? 沈署長世宏:過去教導稽查人員的作法就會讓它變成養案,因為沒有要求他們一定要進廠稽查,而是拿了水樣就跑。 蔡委員錦隆:這表示全國可能還有很多養案沒有爆發出來? 沈署長世宏:對,所以利用這次機會,我們的稽查人員應該痛定思痛、痛改前非,這是我那次寫的新聞稿的意思。 蔡委員錦隆:好,謝謝。 沈署長世宏:謝謝委員。 主席:請蘇委員清泉質詢。 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日月」很出名,例如日月光、日月明功,對於日月光事件,我們要看的是政府單位、執行單位、署長的guts在哪裡,媒體說你態度丕變、色厲內荏,你的看法怎麼樣? 主席:請環保署沈署長答復。 沈署長世宏:主席、各位委員。我認為該做的事情要做、該說的事情要說,外面確實有很多誤解或是胡亂評論,但我從頭到尾始終一致,我們認為應該要善待事業與廠商,平常就要好好的要求,對於惡意偷排、暗管、稀釋或故障不報備等,應該一次要讓它停工,而不是像以前一樣給予三次機會,我認為那等於是放縱。 蘇委員清泉:我延續剛才蔡委員的題目,南部服務中心質疑這裡面有內幕或是暗盤,而我則是希望你能說明為什麼10月1日的事情到12月才爆發出來,這不是養案是什麼? 沈署長世宏:這與過去我們要求的稽查或處分的積習有關,過去都是等三次後才要求他們停工,其實應該在故障意外大量排放導致水質嚴重影響時就應該立刻要求其停工,不要等到後來才去要求。 蘇委員清泉:有在野黨立委質疑馬英九拿了多少政治獻金,讓沈世宏不惜自己打自己也要改變、也要政策轉彎,這個話你吞得下去嗎?我聽到的好像剛好相反,好像是某個團體要怎麼樣、怎麼樣才爆發出來的,你聽到的是什麼?是不是打人的喊救人?我覺得應該要求檢調去查清楚。 沈署長世宏:我們沒有去管這一些,而是就環保法令的範圍內去做對的事情。 另外,我認為這需要去作秀,但也要做對,如果不作秀,一個案子的效果不會出來,其他違規人不會有所警惕,如果不作秀,其他環保稽查人員不會做對的稽查動作,所以這次是很好的機會,我主張要作秀,但是也要做對,所以我們才會…… 蘇委員清泉:好,請你告訴我,對於一般的大廠你們是怎麼查核的?是環保署稽查大隊去查,還是地方環保局去查? 沈署長世宏:主要責任是地方要去稽查,我們則是督察,但我們也可以直接進廠去查,我常說過去的情況是很多廠商的設備是備而不用,地方去稽查時是視而不見,而我們的督察是督而不導,這些缺失都要改進,所以我們從三、四年前就開始調整作法,但是地方的速度可能不夠快,這次的事件能讓全國稽查人員與廠商得到最大的警訊,也看到什麼是該做對的事情。 蘇委員清泉:所以中央環保署稽查大隊與地方環保局的步調應該一致,你們的SOP應該一樣,而且不是去拿個水樣檢體就走,連進去看看都沒有,中央稽查與地方稽查都是這樣嗎? 沈署長世宏:過去曾經是這樣,但是三年前開始,我要求督察大隊一定要進廠稽查,同時也要求地方要進廠稽查。 蘇委員清泉:你的意思是中央的督察都有依照標準去做,都有進廠稽查,而地方稽查則是拿了水樣就走,是嗎? 沈署長世宏:地方也不是全部都這樣,但有一部分還沒有改過來。 蘇委員清泉:誠如方才蔡錦隆委員所說,我們希望大家來投資台灣,希望經濟能有所發展,大家都有工作、有好的收入,因為衛環委員會常常通過需要很多錢的法案,社會福利要花很多很多的錢,明年的社福預算就編列4,000多億,如果沒有廠商、人民沒有工作,哪來的錢?從天下掉下來嗎?還是美國要給我們美元?這些廠商來台灣投資我們是非常的歡迎,但是他們的環保設施與設備要符合我們標準,這是你們的責任,而且是非常的重要,我們希望經濟與環保能並顧,大家都能發財,但如果因此造成污染,我們是期期以為不可,真的要重罰,但是如果政府單位用不對的心態去養案,之後再來怎麼樣,這是要不得的,如果這樣就很糟糕了,你的看法怎麼樣? 沈署長世宏:我認為要改變稽查人員的作法,一定要他們進廠巡檢,進行深度稽查,不要像過去一樣採了水樣就走,這樣才能改變,才不會養案,也才能環保、經濟、勞工三贏,確實我們看到一些不法利得,進去裡面根本就是一塌糊塗的廠,這就是我們必須要痛定思痛的地方。 蘇委員清泉:既然已經送檢調了,乾脆就把它查清楚,剛剛蔡委員提到的部分及本席質疑的部分都一起查清楚,好不好? 沈署長世宏:好的。 蘇委員清泉:這比什麼都重要,因為這是信心問題。以上。 沈署長世宏:好,謝謝委員。 主席(陳委員節如代):請趙委員天麟質詢。 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先說明我的立場,基本上剛才兩位委員向您就教的,對於包括高雄市政府在內的所有地方政府與中央稽查人員的改進、鞭策、強化,我都支持,甚至中間有任何的不法,你要將基層人員移送到哪些單位,說實話,我也支持,所以對您先前講的那部分,本席沒有絲毫意見。因為本席認為,我們共同一起把以前不論是積習或做得不夠好的地方都加以整頓,這一點我和署長並無不同的意見。現在本席只是要再次向署長確認,畢竟日月光K7廠相關製程已停工,有幾次中央與地方不同調,不管是認知的誤解或是事實上我們認為有問題也好,對於高雄市政府這次的停工決定,環保署到底支不支持?本席想再次確認您的態度。 主席:請環保署沈署長答復。 沈署長世宏:主席、各位委員。高雄市政府在處分書上講的很清楚,日月光K7廠廢水排放設備故障且未報備,勒令停工引用的法條是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情節重大者的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八款,我認為以日月光的情節確實符合,因為日月光廢水處理系統故障不報備,又大量排放污染廢水。而且高雄市政府還可以做得更早,其實當天就可要求日月光停工,等到日月光改善之後才復工。 趙委員天麟:也是因為中央跟地方同調,所以讓日月光的董事長張虔生先生必須認真謙卑地提出改善計畫,昨天也去拜訪地方政府,預計今天提出改善計畫,而且也讓相關的勞工不至於因為停工而被資遣或放無薪假而能轉移到其他工廠,所以此次政府處理的結果是一個良善的例子。還原當時情況,在日月光提出說明的最後一天,地方政府做出裁決前,我們在這裡發生了那個插曲,在行政院院會也以臨時動議的方式,似乎有意要求高雄市政府另做妥適裁處;這跟剛才署長所講,不論有沒有暗管,只要故障沒有通報,一次就要停工的說法迥然不同,為什麼突然在那天有這樣的插曲出現?請問環保署有受到什麼壓力嗎? 沈署長世宏:沒有任何壓力,而是我在前一天,因為第二天早上要到貴會做報告及處理行政院的臨時動議,所以我詢問本署同仁何謂「偷排」以及「偷排」如何發生?才發現原來過去日月光已經向市政府報備,在更前一次已經取得市政府的同意,所以市政府其實早已瞭解有暗管這個東西。我的新聞稿內容是,請陳菊好好考量,如果高雄市政府做成停工的決定,要向外界說明。 趙委員天麟:如果像署長所言,只要故障未通報,一次就應該停工,而且高雄市政府要求停工太慢,這跟有沒有暗管根本無關,所以本席才會好奇為何突然用臨時動議…… 沈署長世宏:當時高雄市政府一再強調日月光埋設暗管偷排廢水,我不曉得高雄市政府打算引用的停工理由是什麼,所以我們要提醒市府必須深思熟慮、考慮清楚。 趙委員天麟:好,起碼現在中央、地方同調了,環保署也支持高雄市政府的停工處分? 沈署長世宏:是啊,沒問題。 趙委員天麟:這是前段,接下來後段更重要,待會我要請教兩位民間團體代表,接下來的復工計畫,當然就看日月光怎麼提。請教署長最後一個問題,周遭的水源、土壤都受到污染,是否可能按照土污法,使用土污基金儘快認定污染的範圍,確認土壤及水源的污染是否是日月工造成?日月光應提供多少補償、賠償,中央政府要如何協助,請問現在環保署會有哪些作為? 沈署長世宏:其實高雄市進場所有檢查所用的經費就是土污基金撥給的,如果經費不夠或者需要我們一起下去做平行調查,我們也會提供協助。但根據瞭解,到目前為止,他們認為自己調查就可以,如果真的需要我們,我們會一起跟高雄市政府瞭解土壤污染對魚類、作物的影響,以及追查相關的責任。 趙委員天麟:對於後續部分,包括污染整治、責任的歸屬等等,請問民間團體有何建議? 主席:請嘉南藥理大學食品科技系陳椒華副教授發言。 陳椒華副教授:主席、各位委員。關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根據水污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事業排放廢(污)水應先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而日月光K7廠的排放管並未先向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計畫,並經審查及登記,因此,日月光偷排是確定的事實。 趙委員天麟:對,那後續的處理呢? 陳椒華副教授:關於後續的處理,剛才經濟部次長也提到,未來無論是要提出污染的防治計畫或是環保單位要提的水污染防治計畫,都應該納入環保團體代表,讓環保團體參與。另外,根據水污法第九條規定,地方環保局跟環保署都可依照水污法的規定訂定總量管制水體。無論是後勁溪或台灣其他各地受污染的河川,依照現行法令即可訂定總量管制水體,我們認為應該儘速訂定污染總量水體。任何污染的擴張或是污染的工業,經濟部應該更嚴格的審核,我們認為經濟部應該負起更多責任。目前經濟部所納管的工業區管理或污染的排放及監測等等,高雄市環保局也應該將相關的檢測結果立即公開上網,不僅是日月光,其他的產業也應該這樣做。 趙委員天麟:謝謝。由於時間的關係,無法讓蔡主任再補充發言。 請署長督促也責成高雄市政府環保局,中央與地方在後續責任的追究,包括土壤污染、水污染等等部分,可不可以儘量將資訊公開、透明,也讓地方長期關心環保的團體有參與的空間? 沈署長世宏:我們一向支持公開、透明、參與,這樣才能真正做好事情。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質詢。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近來有關日月光以及彰化幾家電鍍工廠排放廢污水造成嚴重水污染的事件,民眾都非常關注。過去本席也一直主張,水污染防治法的罰鍰上限多年未修正,不管污染的嚴重程度大小,罰鍰上限最高只有60萬。若以這次的事件來看,就會發現60萬元的罰鍰上限的確太輕,所以本席主張罰鍰上限應提高到3,000萬。本席所提的修法版本,上週五立法院已經一讀通過,日後將送到委員會審查,關於提高罰鍰上限這部分,不曉得署長的意見如何?你覺得罰鍰上限應提高到多少才合理? 主席(趙委員天麟):請環保署沈署長答復。 沈署長世宏:主席、各位委員。我非常贊同,提高到3,000萬應該是一個很好的數字。當然,我們知道罰鍰即使提高到3,000萬還是不夠的,但是上限很難再往上調,因為根據不法利得的立法規定,只能就其不法利得的範圍內加以裁罰,無法往上提升。重點是根據現行的行政罰法,對於最高罰鍰上限3,000萬以上的部分,不法利得變成了一個上限,因此行政罰法也應該修正,包括水污法。不法利得之追繳必須具備充分的證據,行政機關能夠追繳的不法利得總額一定低於業者真正的不法利得,所以不法利得之上應該再加上一個懲罰性的罰鍰,如此才能真正發揮高額罰鍰的嚇阻作用。 王委員育敏:對。所以署長也支持罰鍰上限提高到3,000萬元? 沈署長世宏:是的。 王委員育敏:其他一併的修法,希望環保署也能提出自己的版本。 沈署長世宏:是。 王委員育敏:另外一點,過去埋設暗管跟惡意繞流等部分的法令位階很低,你們只在相關的辦法中訂定,在水污染防治法的母法並未有埋設暗管或惡意繞流等文字,無法強調這種行為就是惡意重大的行為,我們要嚴正地去杜絕這樣的行為。因為所有的偷排可能都來自業者埋設暗管或惡意繞流的結果,所以在此情況下,本席主張這部分也應該入法,本席提出來的版本是,罰鍰應該加重,由現行的50萬元提高至500萬元。一旦出現這樣的行為,就表示他是惡意偷排放污水,請問署長對這個部分的意見為何? 沈署長世宏:我也贊同,因為這次停工是引用第七十三條第八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附近地區水體品質之行為」。其實我們查到一次就停工、暗管偷排、稀釋或故障不報備,也是從這一款來衍生解釋,如果直接在法條上寫清楚當然會更好,大家一看就了解了。 王委員育敏:所以環保署也主張把水污法這兩項的罰鍰上限提高。 另外,本席還有一個主張。剛才你在報告的時候有提到,你們會會同檢警一起查緝,本席覺得這是一個很好的方式,但還是會有工廠規避你們的查緝。一旦他有規避查緝的行為,現行的規定只有處3萬元至30萬元。本席主張這個部分也要一併調高,不得有規避的行為,本席建議提高至100萬元,你對此有何看法? 沈署長世宏:我非常贊同,過去我們也有察覺到這個問題,因為規避檢查比被罰還要划得來,所以一定是不輸於被罰的情況,這樣他才會讓你檢查,所以我非常贊同提高罰鍰,的確應該這樣做。 王委員育敏:如果署長也贊同這樣的修法意見,今天衛環委員會兩位召委剛好都在,因為立法院決定延會至1月14日,如果可以的話,我們希望能儘快排定審議,讓法案在本會期通過。 此外,觀察這幾次的事件,本席很贊成剛才署長和委員所言,不要有養案的行為,平日的稽查非常重要,你剛才提到目前稽查的問題是視而不見、督而不導,那該怎麼辦呢?未來你要如何強化平日稽查或深度稽查?署長對此有何看法?本席覺得這個部分最重要。雖然剛才本席主張,一旦出現這些重大違規,我們就要重罰,希望能夠嚇阻業者做出這樣的行為,避免再有其他的工廠跟進。但是除了重罰之外,本席覺得平日深度而有力的稽查更為重要,你剛才提到很多工具,例如無人飛機…… 沈署長世宏:透地雷達…… 王委員育敏:以及3D掃瞄。能否運用更多高科技來輔佐你們進行前端的稽查,更快發現這些不法的行為?關於這部分,未來你要如何強化? 沈署長世宏:我非常贊成委員的意見,我們要讓大家去做對的事,其實透過這樣作秀的方式以及媒體大量的報導,可以發揮很好的嚇阻作用,減少這樣的情況。不是只有日月光故障不通報,很多工廠也有設暗管偷排。 王委員育敏:現在還有不少工廠在做這樣的事。 沈署長世宏:一旦他知道我們會強力稽查,他自己縮手遠比你派很多人去稽查更有效。另外,大家的稽查程序一定要正確,我們會把這些工作編寫成操作訓練手冊,加強平常的訓練。不過整體而言,媒體報導的效果遠大於我們一點一滴去講的效果。 王委員育敏:是,這次整個督導的過程,無論是優點也好、缺點也好,能否作為未來你們督導各縣市進行稽查的改進參考? 沈署長世宏:是,我想這是一個很好的案例。 王委員育敏:本席覺得這次的稽查可以作為案例,包括中央和地方如何分工;地方在實際稽查的過程當中,哪些做得好、哪些還有待改進。希望將來環保署能讓其他縣市知道他們稽查的過程,了解哪些是他們應該要學習、哪些是應該要引以為戒的,好不好? 沈署長世宏:是,我們希望能在經驗中成長,謝謝。 王委員育敏:好,我們一起來捍衛河川的資源,保護我們的水質,謝謝。 沈署長世宏:是,謝謝委員。 主席:俟江惠貞委員質詢完畢,休息10分鐘。 現在請陳委員節如質詢。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日月光的事件,中央和地方的態度一致,這是非常好的表現,值得肯定。接下來,本席想請問署長幾個問題,目前經由灌溉渠造成河川底泥、農地、甚至於海洋的污染,我們有沒有對這些污水進行總量管制?廠商加水稀釋有錯嗎? 主席:請環保署沈署長答復。 沈署長世宏: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是不容許稀釋的,所以我剛才有講過,如果是以稀釋來處理污水,照道理講,應該是抓到一次就要停工。 陳委員節如:日月光這次就是這樣子,對不對? 沈署長世宏:日月光是故障,稀釋和故障之間的關係還要再區分清楚。他過去有稀釋的行為…… 陳委員節如:他停工的關鍵理由就是加水稀釋,是不是? 沈署長世宏:不是,是故障。有時候故障必須沖水處理,所以故障的部分會…… 陳委員節如:署長,請你從科學和環境的角度來說明,加水稀釋究竟是否符合規定?放流水的濃度標準是什麼?加水稀釋是否錯誤? 沈署長世宏:這是不對的,你應該把污染物拿掉。 陳委員節如:很多工廠都是用這樣方式來處理。 沈署長世宏:你要把污染物處理掉,因為加水稀釋之後,污染物還是跑出去了,所以這是不對的。 陳委員節如:這是非常錯誤的行為。但如果個別廠排放的水都合乎標準,匯流到同一河川時會產生什麼結果? 沈署長世宏:可能會有累加效應,造成河川水質超過標準。 陳委員節如:對,還是有污染嘛!會超過標準值。 沈署長世宏:對。 陳委員節如:對於這個部分,環保署有什麼管控的方式? 沈署長世宏:如果很多工廠排入同一條河川,無法單靠個別的放流水標準進行管理的話,就要用總量管制的方法。 陳委員節如:對,這要怎麼處理? 沈署長世宏:目前我們總量管制的作業原則都已經頒訂了,如果地方認為這條河川的污染源眾多,無法靠個別管理達到標準,他可以訂定總量管制的標準並進行分配。 陳委員節如:總量管制有沒有法源? 沈署長世宏:有法源,母法本身就有。 陳委員節如:事情發生之後,你們要不要研修相關法令? 沈署長世宏:像後勁溪屬於高雄市政府管轄,他可以根據母法和現行頒訂的原則全權規劃。當然,如果他有需要的話,我們也會協助他一起來做這件事情。 陳委員節如:現在是不是要再針對個別河川的水污染總量管制進行修法,才能進一步地管理? 沈署長世宏:不需要,上次林淑芬委員有提到重金屬的部分,其實世界各國並沒有針對這個部分進行總量管制,我們還要檢討底泥、土壤污染與重金屬的關連,看看要不要採總量管制,這些都需要評估,我們也願意來評估。 陳委員節如:本席真的很不解,我們一再提到,現行水污法已經訂定8年了,因為卡到家戶和畜牧污水,迄今這部分還沒有法源,對不對? 沈署長世宏:有法源,不過委員剛才講得也很正確,過去我們的家庭污水都沒有處理,所以進行總量管制的時候,管到的都是政府自己,所以嚴格來說是管不下去。如果有管的話,市鎮污水處理到一個程度之後,就可以去做整體的分配了,這和我們的資源有關係。 陳委員節如:因為環保署沒有把這個部分放進去,所以本席做了一個主決議,本席覺得我們應該先把家戶和農畜牧的部分切割出來,因為廠商還沒有準備好,對不對?那你應該先從工業污水做起,但你現在並沒有罰款,即使有法令,你們也都不用,你認為將來這部分要怎麼處理?工廠事業和未來家戶污水的部分,你認為該怎麼處理? 沈署長世宏:這要針對各條河川逐一檢討,因為法已經訂了,當你訂了一個規則卻無法執行的時候,你就需要依照你有限的資源去規劃時間和順序。 陳委員節如:為了整治河川的污染,我們每年都編了幾十億元。本席的觀念是使用者付費,你們要向排放污水的工廠收取整治河川的費用,不應該由人民的納稅錢來負擔。 沈署長世宏:這就是水污染防治費,如果這筆經費的用途是做下水道的整治等,就應該要向家戶收錢,可是大家都很反對。 陳委員節如:不是,家戶收費是另一回事,本席講的是工業的部分。 沈署長世宏:如果不談家戶的話,就一定是工廠要做,但有些項目是無法切割的,不能只要求工業去做,而我們政府自己不做。 陳委員節如:整頓河川的錢應該要向污染的廠商收費,請他們來負擔,不應該用人民的納稅錢。現在每年都編幾十億元,本席覺得這個方式並不是很妥當。目前只有罰款,對不對?有涉及刑法嗎?刑罰是怎麼訂的?每一個老闆都怕被關…… 沈署長世宏:其實我們都有罰,有時候刑罰…… 陳委員節如:每一個老闆都怕被關啦!現在大統的老闆被關了,那日月光的老闆有沒有被收押?沒有啊!理由是什麼?本席真的搞不清楚。 沈署長世宏:這和他有無違反刑法有關係。 陳委員節如:他有沒有違反刑法? 沈署長世宏:現在好像沒有和刑法扯上關係。 陳委員節如:這和老闆沒有關係嗎?全都是底下的人要負責嗎?是經理那些人要負責嗎? 沈署長世宏:目前檢察官已經以公共危險罪來偵辦了,如果有違法行為,他就有可能以刑法來論處。 陳委員節如:如果我們要修法,本席覺得應該把刑法加進去,署長對此有何看法? 沈署長世宏:我們也贊同。 陳委員節如:現在食品的部分也是這樣,大家都怕被關,只有罰錢人家不會怕啦! 沈署長世宏:本來就有刑法,不過目前是屬於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應該要寫得更明確才對,例如只要有惡意的行為就可以罰,不要只看結果。目前的規定是結果有造成危害才觸及刑法,但有時候會處於不確定的狀況,那就很難認定他有無觸及刑法。 陳委員節如:我們要以法令來規定他有無觸及刑法。如果他犯錯,除了罰錢之外,還要以刑法作為配套。 沈署長世宏:委員剛才講到下水道系統,其實大家要改個觀念,目前有下水道系統的人所繳的水費,比沒有下水道系統的人更多,你為什麼不要求他們現在就負擔,讓我們把下水道系統做起來呢?有了收入之後,就可以向銀行貸款、周轉,把錢用來建設下水道系統。所以我覺得要讓大家有這個觀念,就像有下水道系統的地區要增加處理費一樣,這筆錢要先收,我們才有資金可以加速建設。 陳委員節如:目前自來水費全部都有加進去啊!不是嗎? 沈署長世宏:不是,那是污水處理廠有接管的地區…… 陳委員節如:現在民國幾年了?到現在還在收耶! 沈署長世宏:沒有接管的地區就沒有,這是不對的!這樣的話,我們沒有辦法加速建設。沒有接管的地區還是要收一定的費用,這樣資金才能周轉。 陳委員節如:你們沒有講,也沒有規劃啊! 沈署長世宏:不然大家思考一下,好不好? 陳委員節如:到現在已經8年了,你們也沒有開罰啊!所以現在工業廢水才會這麼氾濫,導致臺灣都被污染了,本席覺得環保署要負最大的責任。 沈署長世宏:謝謝委員。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質詢。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署長答詢之前,本席要先提醒一件事,我認為在本會期當中,任何一個部會組織法通過與否,可能都不及環資部儘速成立來得重要。關於這個問題,除了水污法或各項法源應該要修法、立法之外,我們希望環資部能從上游、中游到下游整體去做,該保護的就保護、該管制的就管制、該檢討的就檢討、該檢舉的就檢舉,這樣才能保護水質。關於目前的情況,我想應該不是環保署不想趕快升格成立環資部,各個政黨應該要更重視這一塊,各部會在行政分工上,也要依循對我們大環境最有利的條件,儘速通過環資部組織法,讓環保署在人力上和經費上都足以因應。 另外,環資部成立之後,清境農場這些房子的問題、水土保持的問題,都會成為環資部的業務,對不對? 主席:請環保署沈署長答復。 沈署長世宏:主席、各位委員。就是地質的安全性。 江委員惠貞:對,不管是水的問題,還是山的問題,都屬於你們的職掌;簡言之,未來環資部就是包山包海。現在你們是做末段的工作,包括都市清潔、環境整理等。未來環資部成立之後,大氣環流等都屬於環資部的職掌,本席認為這是一個最根本的解決之道,你要求政府好好地做事,卻不把組織、人力和經費給他,讓他永遠都只有講話權而無行動權,這樣是不對的,本席認為這個問題很重要。 此外,關於行政的部分,本席還是希望能做個釐清。日月光在10月1日因為工廠製水程序發生異常,導致鹽酸溢流到污水處理的區域,如果這是10月1日就發生的事情,地方主管機關到12月才處理,怎麼說行政單位都應該要負最大的責任,這些行政人員一定要受到政風的調查和懲處,署長贊成嗎? 沈署長世宏:10月1日高雄市環保局就發現也進場處理了,只是過去處理的習慣不是一發現就要求停工、不要排,環保局有要求他不要排,但是停工…… 江委員惠貞:本席請教過新北市和其他幾個縣市,他們都覺得不可思議,即使從12月初算起,今天都已經12月23日了,上個禮拜才發停工通知,真是不可思議!每個縣市聽到這件事都搖頭,不敢相信高雄市竟然會這樣做!如果是行政懈怠,這是要不得的;如果有養案的話,那更是罪大惡極!本席覺得這個案子的處理程序一定要加以釐清,就像當初食用油發生問題的時候,一開始簡直是天昏地暗,整個行政系統都支撐不住,幾乎崩盤。可是情況穩住之後,大家慢慢收拾,才會真正發現問題所在,知道行政的螺絲哪裡鬆掉了、民眾的食安教育哪裡脫鉤了。對於食安問題以及這次污水的處理方式,本席都覺得很奇怪。縱使法有明文規定,但你們的人員仍然莫可奈何,而且都是自由心證。這次食用油的問題要不是檢調單位會同介入,根本沒辦法處理!不是表面敷衍、走走看看,就是乾脆養案,真是不得了!衛福部是這樣,環保署也是這樣,如果每個攸關民生生活的案子,政府部門都這樣處理,那真的是不得了,要怎麼向民眾交代啊?那我們何必立法、修法?我們給你們支撐、給你們武器做什麼?水污法的罰款再高、刑責再重都沒有用,為什麼?因為第一線人員的SOP做得不好嘛!署長,訓練方式一定要痛定思痛,否則真的沒有辦法向國人交代,行政懈怠一次就已經搞得天昏地暗了,你們和地方政府真的都要好好檢討。 沈署長世宏:是。 江委員惠貞:目前彰化那邊也有電鍍工廠,對不對?這些電鍍工廠是問題的根源,東西二圳的水源都來自貓羅溪,上游的水質還算乾淨,但遭到彰化及和美這些工業排放廢水之後,中下游的灌溉水當然就被污染了,偏偏彰化又是一個農業大縣。其實高雄市也有很多地方面臨同樣的問題,差不多都是一樣的模式,就是中下游管不到上游。彰化農田水利會只有水利的使用權,所有地的權屬還是在彰化縣政府,對於水污染或水路的問題,你們以後到底要怎麼管?如果這一塊不處理,無論法修得再重,還是處理不了。 沈署長世宏:我想這是執行面的問題,需要從追究責任做起。這次我們說要移送政風就是按照委員的想法來做,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動作,因為這樣才能讓他們強硬起來、抵抗外力、認真執法。 江委員惠貞:說到抵抗外力,如果上樑不正,無法做有力地督導,事務官也很無奈。雖然我們有賦予他們權力,倘若遇到違法或不當的行為,不一定要執行長官的指令,但如果行政機構的文化不改,老實講,最大的受害者是民眾。我們看了日月光的事件之後,真的覺得非常、非常捨不得,捨不得什麼?不是捨不得這些行政官員,而是覺得中央和地方看起來都想依照權限來做事,可是執行…… 沈署長世宏:我們中央要負責督導,剛才我也說過,過去確實是督而不導,稽查員去稽查之後,沒有檢討…… 江委員惠貞:你也檢討你自己了,對不對?本席難得見到你這麼謙卑地回話。這中間到底該怎麼做?我們很高興見到你願意負責任,因為說真的,我們立法院也只能夠監督環保署,對於高雄市或其他縣市,環保署自己要拿出本事、拿出方法來。 沈署長世宏:是,我們已經調整一陣子了,這次的案件會讓大家更深刻地去檢討。 江委員惠貞:過去的就過去了,我們希望大統長基能成為食安問題重要的分水嶺,也希望日月光事件能成為水污染的分水嶺,以後大家就依法辦事,該辦到哪裡就辦到哪裡,不要等了幾個月才停工。 沈署長世宏:是,這是我們最希望做到的事情,謝謝委員。 主席:這樣的對話很有意義。環境議題很重要,沒有中央、地方或藍、綠之分。葉委員,剛才本席有宣布要休息,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葉委員津鈴質詢。 葉委員津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署長,日月光不當利得1.1億元是怎麼算出來的? 主席:請環保署沈署長答復。 沈署長世宏:主席、各位委員。當時他在申請許可的時候,有申報廢水量以及應產生的污泥量,當然,那是理論量。現在是根據理論量來推算應該要有多少、少了多少、要罰多少錢等。可是實際的量還是要靠他們去做功能測試才會知道,真正操作之後,再以廢水及污泥的量回去推算。目前我們還沒有看到高雄市環保局所做的功能測試資料。 葉委員津鈴:請問署長,日月光可不可惡? 沈署長世宏:剛才我有講過,他是咎由自取,因為他故障不報備。 葉委員津鈴:本席覺得他最可惡的地方是抽地下水到採樣槽來稀釋廢水。他明明有設備,卻明知故犯、逃避責任,用自來水沖採樣槽的廢酸液,造假不實,本席認為這個行為最可惡。 沈署長世宏:這需要澄清一下,因為酸液溢流出來之後,他必須把它沖洗乾淨,所以就使用乾淨的自來水來沖,這可能是故障的處理方式。不過他之前曾經被發現有稀釋的狀況,不是故障,而是稀釋。 葉委員津鈴:署長,很多企業主或大廠商都是引地下水來沖淡這些廢液,這是普遍的現象,你承認嗎? 沈署長世宏:我想應該是有,抓到一個算一個。我的主張是,一旦抓到這種情況就讓他停工,因為那很難抓,所以一旦抓到就讓他停工。 葉委員津鈴:請問K7廠採樣槽的PH值和排放槽的PH值相差多少? 沈署長世宏:一個是2.63,一個是7.06。 葉委員津鈴:對啊!這很明顯有稀釋嘛! 沈署長世宏:過去問題出在哪裡?他拉到上面來是為了採樣方便,其實他可以隨時到下面去。 葉委員津鈴:PH值應該要一致才對啊!即使拉到上面來採樣,也應該是真實的數據啊! 沈署長世宏:不是,我是說稽查人員不要為了方便而不進廠,這一點很重要,如果為了方便而叫他把水引到上面來取樣,對於他接自來水管也視而不見,這樣是不對的。要實際去廠內的放流槽採樣。 葉委員津鈴:署長,我們今天不討論這個部分。看了「看見台灣」那部片子之後,大家都很了解我們的土地遭到污染。事實上,環境污染的嚴重程度不是只有「看見台灣」所拍攝出來的部分而已,這是一個很大、很廣泛的問題。本席今天要請長期關懷這塊土地的嘉南藥理大學陳椒華副教授以及地球公民基金會蔡卉荀主任,來和署長共同探討這塊土地所受的傷害。陳椒華副教授長期關懷這塊土地的污染問題,請你來講一下,我們要如何與環保署合作,讓我們的土地得以還原? 主席:請嘉南藥理大學食品科技系陳椒華副教授發言。 陳椒華副教授:主席、各位委員。首先,即使環資部成立還是無法解決水污染的問題,我們從日月光事件就可以得知,河川水質的檢測頻率並不高,假如農田水利會是2個月測1次,他只有測PH值、水溫和導電度,而高雄市環保局也只有測COD、BOD或總懸浮固體的話,並沒有辦法了解重金屬的污染情形。目前水利會是由經濟部管轄,我們認為經濟部應該要負責。 另外,我們要請高雄市政府趕快會同相關機關,把總量訂出來,謝謝。 葉委員津鈴:今天署長在場,地球公民基金會希望這個部分怎麼做,你們可以提出要求。 主席:請地球公民基金會蔡卉荀主任發言。 蔡卉荀主任:主席、各位委員。半導體廠商用的東西日新月異,後勁溪和下游農田遭到污染之後,我們要針對污染的部分進行彌補。在此之前,我們必須先證明污染是日月光造成的,而非其他工廠,我認為對於農民或環保機關而言,這部分的舉證是非常辛苦的,所以我們希望環保署能夠去研究一下,有沒有可能建立舉證責任反轉的制度?廠商必須證明污染不是他造成的,否則他就必須負起賠償的責任。 葉委員津鈴:陳副教授還要補充嗎? 陳椒華副教授:對,我們要請高雄市環保局或各縣市政府對河川做定期檢測,至少1個禮拜要做1次,而且要檢測重金屬,並將結果上網公開,謝謝。 葉委員津鈴:對於2位公民團體代表的建議,署長有什麼承諾? 沈署長世宏:其實舉證責任反轉我們已經在用了,如果他和污染確實有關連性,將來我們會嘗試從這個角度來要求廠商負責。至於監測、檢測的部分,我們會和地方商量,看他們的問題出在哪裡。 葉委員津鈴:署長,你們好像很少針對重金屬進行檢測。 沈署長世宏:這次日月光的事件,高雄市環保局有做重金屬項目的檢測。其實河川的部分也會做,只是頻率沒有像COD、BOD、SS和PH值那麼高。 葉委員津鈴:本席建議你們,要加強重金屬的檢測頻率,好不好?本席知道這很花錢,但真正會造成毒害的是這個部分。 沈署長世宏:是,我們會檢討並觀察它的變異性。檢測頻率和變異性有關,變異性高的話,頻率就需要提高;如果變異性沒那麼高,表示取樣的代表性已經足夠了。 葉委員津鈴:這一點本席贊成,但是土壤遭到污染之後,檢測頻率應該要增加,並持續一段時間,等到它恢復正常之後,我們就可以中止了。對於遭到污染的區塊,希望署長能夠積極一點,謝謝。 沈署長世宏:是,我們會檢討,謝謝委員。 主席:請吳委員育仁發言。 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金管會即將對上市公司定期公開評鑑,因為他們責無旁貸,為了保護投資大眾的利益,他們必須要知道上市公司內部在做什麼事情,這對股票投資大眾非常重要。本席也注意到,在勞工這個領域,包括公司內部的勞工福利、勞資爭議個案、違反勞動法規之情事,以前他有要求上市公司必須在公開說明書當中說明。現在金管會正在做上市公司的評鑑,而且會納入食安以及環保的部分,這非常重要。但是卻缺乏勞工議題,本席會要求金管會將這個部分納入評鑑。關於署長所主管的環保業務,其實很多環保議題都非常、非常重要,但公司內部的治理更重要,很多商人或大廠為了達成某些商業上的目的,或是為了節省成本,以免壓縮到他本身的利益,就忽略了價格非常昂貴的廢水或空污排放處理設施,對於金管會即將擬定的公司評鑑制度,你覺得環保部分應該要特別注意哪些事情? 主席:請環保署沈署長說明。 沈署長世宏:主席、各位委員。如果金管會把環保列為重要項目,使資訊透明化,讓投資者都可以看到,我覺得非常好。其實金融業也應該這樣做,因為他們融資也是一種投資,必須將環保視為很重要的項目。如果不這樣做的話,他會產生負面效應,像這次被勒令停工,就對投資者的利益有很大的影響。另外則是正面效應的部分,如果他在環保層面沒有做很好的規劃,產品不符合環保標準等,未來他在市場上會失去競爭力。所以金管會把這兩個部分列入評鑑項目,不僅能使投資者了解相關資訊,對我們推動環保工作也有很好的幫助。 吳委員育仁:你覺得環保這個領域應該納入哪些評鑑指標?譬如他有沒有定期檢驗(測)、被地方政府裁罰哪些項目、改善狀況為何、罰款金額多寡、他必須要揭露污染的程度、未來潛在的賠償狀況、金額多高等。你覺得必須包含哪些項目才有辦法呈現上市公司的治理情形? 沈署長世宏:罰款當然是一個最容易看到的指標,這牽涉到這些資料的公開化,目前我們正在做這個工作。第二,他對於環境保護的投資程度、占比以及他和同業之間的比較,我覺得也非常重要。 吳委員育仁:這很重要!應該要揭露他在環保領域投資的金額。別人投資很多,那麼大的廠卻投資那麼少,大家就可以知道他做了多少事情。 沈署長世宏:另外,其產品本身的綠色程度,如環保標章或碳足跡、碳標籤等,如果這些東西能夠逐年呈現的話,也是一個很好的指標。 吳委員育仁:這個措施非常好。危機就是轉機,日月光事件真的打擊到很多國人的信心,甚至覺得非常痛心,那麼大的廠竟然會做這種事情,董事長到底有沒有授意?還是下面的承辦人員為了節省成本才這樣做?但是也有很多人認為,如果真的要處理他所排放出來的廢水,他就可能沒有利潤了,署長,你覺得呢? 沈署長世宏:這就是公平競爭的問題,這個問題應該分成兩個層面,一個是國內競爭的體系,一個是國際競爭的體系。有關國內競爭的體系,當你強力要求大家符合一致的標準時,才能建立起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廠商不會認為他做了是吃虧。我們過去管制、稽查的方式,經常會讓廠商覺得做了就是吃虧,因為我們不追討他的不法利得。不法利得的追討是一個很關鍵的因素,因為這樣才能塑造出一個公平的環境,讓他們願意主動守法。 吳委員育仁:事實上,環保、勞工的議題都一樣,在國際上都有一定的標準,如果大家都遵守的話,就不會產生惡性競爭、傾銷或是為了壓低價格而犧牲環境、提高獲利,這些是大家所唾棄的。如果所有國內的廠商,甚至其他國家都按照這樣的標準來做的話,我覺得是有辦法實現的。基本上,金管會要求上市公司的評鑑納入…… 沈署長世宏:還有一點很重要,就是污染情況的揭露,包括污染物的排放量以及他使用的毒性化學品等。 吳委員育仁:這非常重要,金管會在擬定這個制度的時候,環保署必須要扮演積極的角色。希望環保署能主動和金管會聯繫,看他們納入的指標能否符合我們的需求,好不好? 沈署長世宏: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李委員桐豪發言。 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在2、3個禮拜前曾到花蓮演講,順便參觀了署長剛才提到的中華紙漿。本席這邊有一張照片,這是林務局的公告,林務局的公告文字我們等一下再看,重點是它旁邊那塊地,那塊地是用水泥鋪上去的,並非一般土壤,露白的地方顯然就是很硬的水泥面。林務局公告說這是保安林地,嚴禁倒垃圾、廢棄物、濫墾等等,違者要移送法辦。過了樹叢之後,你可以從本席所照的相片中看到林地下面的水質。中華紙漿說這是木質的顏色,但本席看到之後卻覺得非常怵目驚心。林務局的標示在樹的後面,水從林地排下來之後再往海裡面流。那邊有個自行車步道,這張是本席在步道上拍的,你可以看到水不僅有顏色,而且還有很多泡沫。我為什麼拿這個?這是我從Google直接download的,中華紙漿在左邊,光華工業區在右邊,旁邊有一條黑色的線,那就是方才我照的相片,所以這是在Google圖上清清楚楚看得到的圖象,就是那整條河、整條小溪已經完全變成深色,然後它再連接到花蓮的大河當中。 本席好奇的是,其實沒有多久媒體就開始報導這樣的問題,本來那個禮拜我就要質詢署長這個問題,但是你一直都沒有過來,所以等了兩個禮拜之後,我還是要來質詢署長,因為花蓮當地的居民不斷的反映,像在中華紙漿的空污之下,讓他們很怕吹南風,因為南風一吹,整個花蓮地區的居民就受不了,而水污的部分,在處理環保這個議題上面,中央跟地方政府是如何分工的?為何這樣的事情昭然若揭,甚至可以來進行所謂的司法動作,然後彼此告來告去?即這樣搞到最後,連花蓮縣政府跟林務局都告來告去,還有廠商也在提告,這是靠提告就可以解決的嗎?顯然並不是如此,政府既然已經允許中華紙漿在那裡設廠,就要解決這個問題,不然就要永久的關廠,直到問題解決為止,對不對?到底中央跟地方如何面對如此長期污染的問題,你們打算如何處理呢? 主席:請環保署沈署長答復。 沈署長世宏:主席、各位委員。過去有很長一段時間都是在處理空污的問題,因為陳情案件特別多,不過最近陳情案件已經變少了,但還是有一些陳情案。而水污的問題,則是我們最近才收到的,上禮拜釋楊悟空有特別把相關資料提供給我看了,所以我已經指示督察大隊要進去做一些深度的稽查。 李委員桐豪:很明顯的,他們是設有暗管的,所以你們有無跟林務局聯絡過?就是將鋪水泥的那一塊打破,直接將其封起來,看看最後水會流到哪裡去。 沈署長世宏:我們會做深度的稽查。 李委員桐豪:林務局在那邊掛一個牌子說「不要來侵犯我!」,但事實上它是當場被侵犯,不是嗎?所以林務局這是在自保,而政府的各個部會有橫向的聯繫嗎?因此,本席堅決要求環保署,也就是未來的環資部,這部分要好好的處理,基本上,本席不是反商,而是當有問題時,你們要好好去解決,如果不能解決,就要用技術的分析,就是派專業團隊進去,請問你們有無跟經濟部溝通過? 沈署長世宏:基本上,我們是先跟地方環保單位聯繫,像林務局也是找…… 李委員桐豪:所以就只是環保對環保…… 沈署長世宏:我們希望可以直接進廠。 李委員桐豪:本席之所以提經濟部,你可知道全國有多少個合法登記的工廠?像日月光就是合法登記的,對不對?根據經濟部99年最新的資料,這樣的工廠有7萬8,000家,但署長知道未登記的工廠有幾家?根據經建會的統計,扣除最近合法化的部分,大概還剩下6萬家,所以我們有10幾萬家的工廠,本席認為,不管是由經建會來做全面的規劃或是環保署跟經濟部之間,你們都應有橫向的聯繫,請問行政院長有無就這件事情找一位政務委員或是副院長,甚至是他本人,進來處理這件事情呢?有沒有? 沈署長世宏:政策性的協調目前就是有負責環保的政務委員。 李委員桐豪:方才我有提及它涉及到經濟部。 沈署長世宏:也有負責經濟的政務委員。 李委員桐豪:所以有沒有整合呢? 沈署長世宏:這個個案應該是環保單位積極要去處理的。 李委員桐豪:這不是個案,而是我今天拿這個個案要告訴你一件事情,全國有7萬8,000家登記的工廠,有6萬家沒有登記的工廠,他們都有可能有不同程度的污染情況,而這已經是系統性的問題了,所以這不應用個案的方式來處理,今天處理掉了日月光、中華紙漿,並不代表就沒有污染的問題了。 沈署長世宏:登記是工廠法的問題,但環保法並沒有區分是否有登記,就是他們都要符合我們的環保規定。 李委員桐豪:我今天是要告訴你問題的scale,請你好好跟行政院長溝通,請他組成一個跨部會的團隊,就全國有關工廠污染的問題,去做一個全盤性的規劃,這才是我今天質詢最主要的目的,換言之,我們應將其視為系統性的問題,所以絕對不要靠日月光問題,就覺得事情已經解決了,也絕對不要靠中華紙漿問題,就覺得事情已經解決了,好不好? 沈署長世宏:在這次「看見台灣」之後,其實院長已經命令簡副秘書長來做整體的規劃,同時要各部會都來參與。 李委員桐豪:其實那是跟國土有關,況這是在作秀,且簡副秘書長也不具有閣員的身分,我現在只有很謙卑的請署長在行政院會中,請行政院長重視環境污染的問題,因為這是一個系統性的風險問題,必須要經濟部、經建會、環保署及農委會等所有相關單位,一起來解決它,OK? 沈署長世宏:是的,我們會去做、會來努力。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質詢。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方才看到李委員質詢的最後這麼謙卑的建議署長,我想他可能不太了解署長,你早就超越經濟部的態度在面對日月光處理的方式了,整個心態我們是看得一目了然了。現在我用之前仁武廠的案例來向署長討教一下,當時署長對於仁武廠污染所抱持的態度,以及現在面對日月光的態度,真的是天差地遠。 主席:請環保署沈署長答復。 沈署長世宏: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指的是高雄仁武廠? 劉委員建國:沒有錯。那時我還很佩服署長,因為你展現了很強大的魄力,方才葉委員在質詢你的時候,我是愈看愈生氣,他問到日月光是否抽取地下水來稀釋排放的廢水,署長說並不是,所以要加以澄清,即他們是機械壞掉所以忘記報備,我實在聽不懂你在說什麼,署長是經濟部長嗎?還是你是跨部會的首長? 沈署長世宏:他們過去曾經稀釋過。 劉委員建國:我還沒有問完問題,所以請你稍後再答復我,其實今天主席是在幫助你,因為發言時間為4+2,結果你還有這麼多話好講,事實上,這6分鐘是我質詢的時間,並不是你答復的時間,所以當我請你答復時你再答復。如果日月光這麼大家的公司都可以機械壞了不去報備,而你的態度又是如此,則那些養豬場、豬廁所的事情你就不要做了,你今天可以在雲嘉南地區要求這些養豬戶污水不能亂排放,豬全部都要去豬廁所放屎,既然可以要求豬,就可以要求人,而且在要求這麼大的企業時,你居然是這樣的態度,消極到這樣的程度,看到小石頭,你就可以跨越,看到大石頭,你就變成在唸經,你準備點石成金嗎?而且方才你自己還提到,日月光也曾經抽地下水來稀釋廢水,所以他們是累犯,當時的仁武廠一案還不算是蓄意,那這裡的話應該算是蓄意吧!對於這樣的蓄意,你要如何處理?你的魄力在什麼地方呢?現在我只希望你能展現魄力而已。基本上,你不需要替日月光澄清,所以你幹嘛幫日月光以澄清的口吻來答復葉委員呢?這一點都不像你,況當時還有所謂的不當利得,這還破了台灣史上最大的一個案子,對不對?當時你還說得胸有成竹,為何日月光卻不是這樣的處理方式呢?記得你還是以公共危險罪來移送,日月光為何不比照處理呢? 沈署長世宏:他們已經移送了。 劉委員建國:所以環保署可以做什麼事情呢?環保署長可以表示出什麼樣的態度?站在署長的高度,你應該說什麼樣的話呢? 沈署長世宏:是不是要我回答呢? 劉委員建國:還沒有。 總之,管豬你就這麼會管,為何管大企業卻管到如此的不堪?管到如此的矛盾?管到如此的不知所措?管到如此的前後不一?我也是像李委員所說的,以謙卑的態度來提醒你,之前你處理仁武廠的態度,跟現在處理日月光的態度,真的是差天差地,所以我希望你對日月光、中華紙漿公司的態度,甚至是對電鍍廠的態度,都應該是一樣的,對於電鍍廠,彰化地檢署講了一段話,你有沒有看到呢? 沈署長世宏:他說非常感謝我們的中隊長…… 劉委員建國:他沒有講這句話,即中隊長要肯定,但署長不一定要肯定。 沈署長世宏:這是因為環檢警結盟…… 劉委員建國:署長,我還沒有請你答復。這7家電鍍廠每天排出800噸的廢水,報表紀錄僅200公噸,也有電鍍廠每噸廢水產生3.89公斤的污泥,報表僅記錄0.3公斤污泥,多數廢水應是未處理就排出,這是地檢署指出的,然後他是有誇獎那位中隊長,但不一定是肯定你啊!因為你的態度就是很奇怪。 沈署長世宏:從頭到尾,我們整個案子都是有所掌握的。 劉委員建國:奇怪,為何日月光的部分你們南區沒有掌握呢? 沈署長世宏:對,我也覺得很奇怪。 劉委員建國:之前日月光就有抽取地下水來稀釋廢水,為何你們沒有掌握呢?為何今天才有勞你提出來呢? 沈署長世宏:方才劉委員還沒有來的時候,我所說的就是很簡單…… 劉委員建國:主席,我沒有請署長答復,但他卻一直答復,至今已經占用我1分8秒的時間了,稍後請你要還給我。 主席:好。 劉委員建國:你的態度真的是有問題,而且非常嚴重,如果下禮拜還有開委員會,那就把當初你在面對仁武廠的態度以及上禮拜審環保署預算時你對日月光的態度都播放出來給大家看,讓大家來做一個差異分析、差異對照,你已經連任5年多了,同時也快當環資部的部長了,身為一位部長,態度不應該是如此,廠商有什麼問題,那是經濟部的事情,勞工的問題…… 沈署長世宏:委員完全誤會了。 劉委員建國:方才你在答復李委員時曾說了一句話,我覺得很棒,無論廠商有無登記,都是不能排放污水的。 沈署長世宏:我就是這個態度。 劉委員建國:但對日月光你就不是這樣啊! 沈署長世宏:我是說只要故障不報備…… 劉委員建國:你對日月光、仁武廠的態度都不一樣,所以我才說小石頭你跨得過去,碰到大石頭,你就變成在唸經,你準備點石成金嗎?這是誰交代你的呢? 沈署長世宏:他們要停工啊! 劉委員建國:是誰下的指令? 沈署長世宏:你是說停工這件事情嗎? 劉委員建國:請教經濟部杜次長,水利會是歸你們轄管嗎? 主席:請經濟部杜次長答復。 杜次長紫軍:主席、各位委員。抱歉,水利會是農委會主管,並非本部主管。 劉委員建國:好,抱歉。請教農委會胡副主委,灌溉河川及渠道應該都是歸你們管吧? 主席:請農委會胡副主任委員答復。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主席、各位委員。若屬於灌溉渠道,那就是歸農田水利會。 劉委員建國:所以有可能每週做一次重金屬檢測嗎?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目前可能比較有困難,因為涉及採樣、密集度的問題,即我們有兩千多個點要進行檢測,雖然目前做的檢測是比較簡單的,但的確是應該要增加頻度。 劉委員建國:可以增加?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應該的。 劉委員建國:目前是多久檢測一次? 主席:請農委會農田水利處張處長答復。 張處長敬昌:主席、各位委員。每2個月,而重金屬的檢測部分,目前已經改成每1個月。 劉委員建國:能否把檢測的時間再縮短一點?次數多一點?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這樣好了,我們兩方面都來進行,因為我們有設了一個自動監測,只要一有狀況,就會通知我們馬上去進行抽驗,這樣更為機動。另外,就讓我們來實施一段時間,然後看看要如何增加頻度,畢竟兩千多個點實在是太多了。 劉委員建國:這是技術上的問題,應該是可以克服的,包含若檢測到含有重金屬,就應該可以立即上網公告,讓我們可以立即掌握到哪一家有排放,方才李委員也提到,有登記的工廠有7萬多家,沒有登記的工廠有6萬多家,總共有13萬多家工廠,所以是有可能像電鍍廠、中華紙漿、日月光等,在台灣每個角落排出污染水源,但我們並不曉得,所以是可以藉由這兩千多個點,當他們一有排出時,你們就可以馬上上網公告,同時也請你們把檢測的期程縮短,不要只是1個月,甚至可以兩個禮拜一次,可以做到嗎?而且現今這個階段,如果農委會就開始來做,這樣不僅可以保護農民,也可以保護我們的農地,這是責無旁貸的事情啊!就算其他單位還沒有開始做,我們也可以開始先做啊!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我們會往這個方向來努力,像嚴重污染或是可能污染的地區,我們會優先處理,好不好? 劉委員建國:好。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林委員德福及徐委員少萍皆不在場。 請許委員忠信質詢。 許委員忠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彰化電鍍廠及日月光事件,本席認為環保署及地方環保局都有責任,所以不應該互相推諉,而我也不偏袒哪一方,的確,現在需要檢討的是制度的問題,即環保署有幾項制度必須澈底的翻新。記得幾個月前,本席曾在另一個委員會中向署長建議,環保法規包括空污、水污等防治法,相關的罰鍰太輕,不像國外都是以損害賠償額來當罰鍰,如果是蓄意的(willful),即不只是故意而已,這時就處以3倍的損害賠償額來當作懲罰。 此外,我也建議署長去研究國外行之有年的貸與人責任(lenders liability),也就是銀行放款給事業,而事業的計畫污染了環境,只要是故意或是重大過失而不知,就要負連帶責任,事實上,本席也已經與主席趙天麟委員共同提案,要來引進這樣的修法方向,對此,署長的看法為何? 主席:請環保署沈署長答復。 沈署長世宏:主席、各位委員。這是一個非常好的方向,就是能夠讓金融業也能夠加入來參與這件事情,的確,國外有很多案例是值得參考、學習的,甚至是引進國內,我非常贊同有這樣的做法。 許委員忠信:這樣修法後才能引進民間力量來替我們監督,不然環保署及環保局的人力加一加也沒有多少人。事實上,依目前的制度,事業的廢棄物是用網路來申報,而國內各環保局中,署長知道有哪個環保局針對疑似污染排放事件處罰的數目是掛零的? 沈署長世宏:可能是像馬祖那樣的地方或是東部的地區。 許委員忠信:所以署長是完全不知道。 沈署長世宏:我倒沒有注意到何處是掛零的。 許委員忠信:彰化跟高雄全部的處罰都是掛零的。 沈署長世宏:不會的。 許委員忠信:本席認為,這是中央沒有去追查、追蹤他們為何處罰的數目是掛零,針對事業廢棄物的排放在網路申報以後,若有疑似污染事件,結果全國各環保局對此的處罰大部分都是掛零,包括彰化跟高雄在內,我特地把這兩個講出來,並不代表只有這兩個喔! 沈署長世宏:高雄應該不可能掛零啊! 許委員忠信:真的就是掛零啊! 沈署長世宏:稍後再來跟委員check一下,事實上,高雄的部分是處罰得很積極,罰金的部分就將近10億左右。 許委員忠信:我是說事業廢棄物在網路申報的部分。 沈署長世宏:就是針對申報的部分來處罰的數目嗎? 許委員忠信:當然不是指他們自己去裁罰的部分,總之,就是事業自己申報,疑似有污染,然後通報地方環保局,結果好多縣市的環保局對此的處罰都是掛零的,所以要不是地方環保局有問題…… 沈署長世宏:據總隊長表示,這是他們自己依檢測的結果來申報,然後疑似有污染,但環保單位並沒有去處罰,是不是? 許委員忠信:對。 沈署長世宏:我一向主張要罰,可是好像法務單位表示這是不能罰的,這也讓我感到很奇怪、很納悶。 許委員忠信:這就是一個制度的問題。 沈署長世宏:本人還是強力主張,就算是自己監測的結果不合格,還是可以處罰的。 許委員忠信:這是一個制度的問題,但署長至今都沒有去改正這個問題。 沈署長世宏:改不了啊!因為提訴願是會輸的,所以這是整個體系的問題,但這個觀念很奇怪,因為這部分是有證據力的。 許委員忠信:事業針對排放的廢棄物去網路上申報,若你們覺得疑似有污染,由地方環保局來裁處…… 沈署長世宏:若還要由我們去抓,則這是不對的,委員今天提出這個問題,我非常感謝您,因為委員所提的是一個關鍵。 許委員忠信:你感謝我,但我要質詢你為何不改正這個制度? 沈署長世宏:我有啊!我提了很多,但是很多都輸了。 許委員忠信:很多都沒有強制公開。 沈署長世宏:這次修法若能一次修,則我是非常贊成的。 許委員忠信:你們是讓事業自行申報,但是很少數去申報,很多有重大污染嫌疑的根本就不去申報,你們有沒有要學美國的做法,就是予以強制公開呢?也就是事業排放廢棄物全部都要向環保署強制公開,像美國就是採強制公開的方式。事實上,你們現在採取的是任意公開,就是讓他們主動去申報,並沒有強迫他們一定要申報,如果採強制公開的話,變成排放廢棄物沒有申報就予以處罰,不像現在我們只是隨意申報、任意申報,且申報之後,許多地方裁處的件數又是掛零,本席認為這個制度必須要修改,因為我們的人力是有限的,所以應改為強制申報,這樣一來,你們在查處、稽核上會比較簡單一點,請教署長是否願意改採強制公開的制度呢? 沈署長世宏:其實現在已經公開了很多東西。 許委員忠信:現在都是任意公開。 沈署長世宏:大院做了很多決議要我們來公開,而我們也依決議予以公開了,因為資訊公開法規定,行政單位有權據此來公開我們認為可以公開的東西。 許委員忠信:署長對於自己相關的業務並沒有嫻熟。 沈署長世宏:因為委員提了之後,我要跟他們double check,總不能在此隨便答復。 許委員忠信:我已有研究過了,所以就不苛責你了,現在事業排放廢棄物,即排出廢水、廢氣、廢土等,就是由他們自己上網去填資料,也就是採所謂的任意公開,當你們發現可能會有污染,就由地方環保機關去查處。 沈署長世宏:我們處罰的結果有予以公開,但有一小部分沒有公開,其處罰的理由…… 許委員忠信:事業只要排放廢棄物,就一定要強制公開,這樣就不會有你們不知道有廢棄物排放的情形發生。 沈署長世宏:委員要求的是每筆申報的資料都要公開? 許委員忠信:沒錯。 沈署長世宏:我要先去check有沒有做到那麼細,我會去了解一下。 許委員忠信:美國的制度就是如此,我有一位成功大學的好友,他的名字叫做楊永年,楊教授就是專門研究這方面的人。 沈署長世宏:我有看過他的文章。 許委員忠信:之前我有和他交換過意見,的確,美國就是這樣子做的,如此一來,你們才會比較省力。 沈署長世宏:我是贊成要公開的,像之前我在台北市的時候,就曾在北投焚化廠裝設CCTV,讓所有人都可以看到稽查的狀況,的確如你所說的,如此一來,我們會很輕鬆。 許委員忠信:這樣就不會產生偷偷排放的情形,即如果規定要強制公開但卻沒有公開,這時就可以予以處罰,至於排放的東西是否有符合標準,則是另外一回事、是第二層的問題,而第一層的部分就是要予以強制公開,所以署長也是贊成這個制度? 沈署長世宏:是。只要不是涉及商業機密的,基本上都是可以公開的。 許委員忠信:排放廢棄物跟上廁所一樣,不會是機密的,所以署長請放心,而且這部分成本也不會增加事業太大的負擔,但這是會讓我們查核的成本能夠大大的降低。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質詢。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因為綠色陣線協會林長茂常務理事有一些事情要報告,所以可否請他來發言一下? 主席:請綠色陣線協會林長茂常務理事發言。 林長茂常務理事:主席、各位委員。方才親民黨委員有提到花蓮的中華紙漿,記得30年前我常去那個地方潛水,那邊的海膽、龍蝦等是非常多的,但現在要去那裡抓一條魚幾乎是找不到的,其實很多環保團體已經提告很多次了,包括現在的林務局花蓮處也很積極的在作為,反觀到目前為止,花蓮的環保局卻是一直不作為,甚至還反告有作為的花蓮處,所以環保署是不是應該積極的介入?因為這是長期的積弊,而不是一天的問題而已,若公部門去阻擋要去舉發、告發的人,而中央部會不予介入的話,則這些污染就會繼續下去,原本是潔淨、豐富的海資源,現在幾乎都已經沒有了。方才我也問過署長,日月光只有高雄的部分有問題嗎?事實上並不然,在桃園污染的情況比日月光還嚴重的數目非常多,包括前幾天日月光又在桃園廠污排,他們已經是累犯了,可是桃園縣政府的環保局卻表示只要有去通報就不罰,所以放任他們排放了3個多小時的強鹼性廢水,之前我們看到環保署很積極的在罵高雄的處理方式,但卻沒有聽到環保署說桃園縣環保局有任何的錯誤,換言之,積極作為的人反而被罵,不積極作為的反而被包庇,所以這部分稍後請署長給我們一個說明。謝謝。 林委員淑芬:可否請署長答復一下? 主席:請環保署沈署長答復。 沈署長世宏:主席、各位委員。第一,花蓮的部分,釋楊悟空來看我之後,我已經要求我們的稽查大隊要做深度稽查,所以這部分是沒有問題的,第二,日月光的桃園廠也是在我知道高雄廠的案子之後就要求除了地方要進行稽查外,也要求我們的督察大隊去進行稽查,所以在第一時間發現他們在排廢水時,就有要求生產線停下來。 林委員淑芬:所以你的意思是該做的事,你都已經做了,那我要問你幾件事情,的確,這個個案雖然沸沸揚揚,但總是要塵埃落定,所以我要問署長幾個政策面及法制面的問題,本席認為,我們對於水污染防治、預防及整治要有長期的制度來規範,所以第一,水污基金何時要課?就排除畜牧業,且直接就從明年開始課,可以嗎? 沈署長世宏:這就是我們的提案,上次大院是希望我們予以分列、分開,就是分成畜牧業跟工廠…… 林委員淑芬:對,所以稍後我們就提案,若通過的話,就從明年開始核課水污基金,可不可以? 沈署長世宏:這是我們一直希望的。 林委員淑芬:如果委員會做成決議,你就會支持、明年就會做了? 沈署長世宏:我們可能還要拜託委員。 林委員淑芬:第二,大家都知道有所謂的不怕罰錢只怕關,為何今天的報告裡面,都沒有比照危險犯的概念,也就是為何沒有在水污的部分放入危險犯的刑責呢? 沈署長世宏:有啊! 林委員淑芬:沒有啊!你們的第8頁就是沒有啊! 沈署長世宏:有啊!應該是在第7頁,即「提高違法排放廢水之罰鍰上限;另對於惡意偷排廢水者,增訂刑罰規定。」所以不必等到傷害造成才去施以刑罰…… 林委員淑芬:你的第7頁跟我的第7頁怎麼不太一樣? 沈署長世宏:就是在第7頁積極作為─水污法檢討中的第2點。 林委員淑芬:所以要把危險犯科以刑責的概念放進水污法中? 沈署長世宏:是。 林委員淑芬:再來,水污染的重金屬總量管制標準何時要定出來?即中央要訂定的以及要責成地方政府公告的,何時要定出來? 沈署長世宏:總量管制的辦法已經定出來了。 林委員淑芬:我在談的是重金屬污染的總量管制標準。 沈署長世宏:這部分我們同仁正在檢討。 林委員淑芬:何時可以定出來? 沈署長世宏:就國外的資料,好像都沒有對重金屬污染做總量管制,所以我們要先去了解委員所提的背景、必要性的理由,如果確實有找到,則屆時其實只要一句話就可以去做了。 林委員淑芬:署長這樣的答復讓我很傷心,當彰化的農地污染成這個樣子,你竟然告訴我們不知為何要訂定重金屬污染的總量管制標準,難道彰化這個案子還不夠凸顯出問題的所在嗎?總之,你們到底要不要做?本席認為,重金屬污染的總量管制才是真正的問題。 沈署長世宏:總量管制的標準應該是放流水標準達不到效果時才有需要,現在真正的問題是暗管偷排一大堆都沒有辦法管好了,則去做總量管制是沒有效果的。 林委員淑芬:方才環保署長指稱,合法工廠的排放還可以去看,但非法工廠的排放是沒有辦法納管的,而且還說要就地合法,工業局局長,方才署長把責任推給你,因為非法工廠沒有去管理,所以沒有辦法定出重金屬污染的…… 沈署長世宏:我是說暗管偷排了一堆都無法制止,則去做總量管制是沒有意義的。 林委員淑芬:暗管偷排以外的非法工廠有5萬多家,這才是更嚴重的,杜次長要如何跟署長合作,以解決這個問題? 主席:請經濟部杜次長答復。 杜次長紫軍: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支持地方政府依照環保法令來做稽查。 林委員淑芬:你胡說八道!就是對那些登記有案的,所以要逐家逐廠去列管,還有方才提的水污的排放,我們有要求要課水污基金,但另外那些非法、沒有管制的工廠有這麼多,我們該如何處理? 杜次長紫軍:除地方稽查依照環保法令來做處理之外,如果是未登記工廠,就會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來處罰。 林委員淑芬:你們本來這個禮拜要審查工廠管理輔導法,而在你們的特赦條例中,就只有兩千家工廠來做登記,其他還有5萬多家都沒有來申請輔導,結果你們還再放寬工廠登記的門檻,修正了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只要將面積、電力容量、熱能(馬力和電熱)調高後,就會有兩萬家適用,就本席的了解,電鍍業是很容易可以登記的。 杜次長紫軍:其實其標準是很嚴格的。 林委員淑芬:但看起來並不嚴格,除了在特定農業區不得變更以外,幾乎一般的都可以變更了,而現在彰化偷排的那幾家是否位在特定農業區?事實上,並不是位在特定農業區,而是在一般農業區,若按你們這個標準繼續放寬下去,彰化這幾家是否都可以就地合法? 杜次長紫軍:我們並沒有說要就地合法。 林委員淑芬:但看起來就好像要就地合法。 老實說,農糧署的報告我真的看不下去,關於彰化東西二、三圳的供水灌溉,當時發生事情的時候,即檢察官去抓的時候,你們說已經停止供水了,即一、二期已經做好了,要進入冬裡作了,而在一、二期作供灌期間你們發現有異常狀況,然後就交給環保單位處理,是不是? 主席:請農委會農糧署翁組長答復。 翁組長震炘:主席、各位委員。在每次的農作物監測中,只要有異常…… 林委員淑芬:你們的報告提到一、二期作供灌期間,經監測發現有異常狀況,均已通報環保單位,而環保單位有任何的作為嗎? 翁組長震炘:都有通報。 林委員淑芬:環保單位有無任何的具體作為?方才許忠信委員提到彰化從來都沒有開出罰單,這部分有去調查嗎?環保單位有無通知中央的督察大隊? 主席:請環保署土基會蔡執行秘書答復。 蔡執行秘書鴻德: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是通知土基會,然後我們有去查證土壤是否有受到污染,同時採一對一的比對。 林委員淑芬:只有通知土基會,督察大隊沒有通報?照理土基會只有管土壤污染啊! 主席:請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陳總隊長答復。 陳總隊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土基會通報以後,會把資料提供給我們,然後我們根據土基會的資料…… 林委員淑芬:次序弄錯了吧?應該先通知督察總隊去檢驗水質異常,即污染是從哪裡來的,結果你們是先通知土基會,確定土壤沒有污染後就不查了,沈署長,這就是你領導的環保署嗎? 陳總隊長咸亨:不是如此,這次是因為土壤有被污染,所以我們去追查在土壤污染範圍內的所有廠商是不是埋有暗管?從今年10月份開始兩個月…… 林委員淑芬:督察總隊不要亂說,報告寫得很清楚,你們是配合彰化地檢署才去督察、稽查的,而不是你們主動去的。即你們的報告提到,本年10月21日至11月14日環保署中區督察大隊、環保警察配合彰化地檢署…… 主席:要不要讓署長答復一下? 林委員淑芬:署長要釐清嗎?總之,可以看出環保署是多麼的不想作為。 沈署長世宏:其實這次就是因為我們發現土壤污染,然後檢察官進來查察,並根據我們分析的資料去鎖定那10家工廠…… 林委員淑芬:講得好像是你們主導的。 沈署長世宏:確實是如此,因為有環檢警結盟在運作這個事情啊! 林委員淑芬:可是報告指出,本年10月21日至11月14日環保署中區督察大隊、環保警察配合彰化地檢署…… 沈署長世宏:因為檢察官最大、有指揮權,所以當然是我們配合他們。 林委員淑芬:農委會的報告是提到一、二期,第一期是何時引水灌溉的?何時要測量的?應該是農曆過年後,大概就是2月的時候,所以在2月的時候做水質測量,然後就發現異常狀況,為何你們從2月拖到10月才處理呢? 沈署長世宏:本人請土基會蔡執行秘書代為答復。 林委員淑芬:署長現在就不搶著答復了? 蔡執行秘書鴻德:其實我們4月就發動了第一次,然後7月的時候發動第二次。 林委員淑芬:你們檢驗的是土壤是否有受到污染,但人家說是水遭到了污染,所以你們就等到土壤被污染了才啟動? 蔡執行秘書鴻德:這次我們是從土壤來調查,然後包括灌溉渠道,我們也去做底泥的調查…… 林委員淑芬:你不要亂說喔!這是不是長期監測系統呢?即本來就是長期在監控這個地方的土質了。 蔡執行秘書鴻德:這部分我們可以提供給委員完整的資料。 林委員淑芬:你們是不是長期對於東西二、三圳在進行監測相關的土污? 蔡執行秘書鴻德:這部分是我們跟環保局一直在做的。 林委員淑芬:對,你們是不是長期就在這個地方監測東西二、三圳土污的情況? 蔡執行秘書鴻德:是。 林委員淑芬:所以這是你們既定的計畫,因此,當發現有污染的時候,督察總隊並沒有進行污染源從哪裡來的調查,反而是通知已經長期都在這裡監測土壤污染的人員,問他們情況是否更嚴重。 蔡執行秘書鴻德:這次我們是先鎖定目標,所以幾個污染源大概都已經查清楚了,所以再移送給中區稽查大隊轉請檢調…… 林委員淑芬:你們的意思是早就知道這幾家是有問題了,因為你們是長期在做監測。 蔡執行秘書鴻德:對。 林委員淑芬:所以依高雄的案子來看,你們這是長期在養案了?照蔡錦隆委員的說法,你們這也是長期在養案,因為早就知道有這樣的情況。 蔡執行秘書鴻德:這次是鎖定目標後才移送的。 林委員淑芬:那些目標又不是現在才開始污染的,有可能已經污染10年、20年了。 蔡執行秘書鴻德:以前是沒有證據,這次則是有證據。 林委員淑芬:以前沒有證據,現在怎麼有辦法找到證據? 沈署長世宏:我沒有說我們過去是沒有養案的,而是整個稽查制度在過去是有問題的…… 林委員淑芬:過去稽查制度有問題,那也是你的責任。 沈署長世宏:沒錯!是我們整個制度的問題,所以在100年我們就開始調整相關的做法及制度了。 林委員淑芬:由此可知,全國農地受污染總面積約400公頃,彰化縣即占60%約230公頃,是全國唯一受鎘、鉻、銅、鉛、鋅、汞、鎳、砷等8種重金屬過量污染之縣份,然後你們早就知道有這樣的污染,但一直找不到證據證明是他們。 沈署長世宏:地方稽查的部分也是需要改進,總之,地方和中央都有責任,大家都應共同檢討。 林委員淑芬:我要告訴署長的是,第一,水污染的情況很嚴重,若引水灌溉的話,則土壤污染就會很嚴重,然後地下水污染也會很嚴重,此外,你們還提到土污和水污兩部法的競合問題,本席認為,這裡面土污絕對有關係,因為底泥就是與土污有關,而水污的部分,則是你們要公告重金屬的總量管制標準。 沈署長世宏:委員說得很對。 林委員淑芬:我講的每件事情都很對,但你們都做不到,而且也不願意做。 沈署長世宏:我們當然沒有辦法一下就全部都做得到,不過我們仍會努力去做。 林委員淑芬:你都很誠實的告訴我們你不會做…… 沈署長世宏:我沒有這麼說,我是說我們會去做,像偷排暗管不符合標準…… 林委員淑芬:那非法工廠的部分有沒有問題? 沈署長世宏:我們所謂的非法指的是不符合環保法規,其他則不是我們要去管的,包括他們是不是有去登記的工廠。 林委員淑芬:那何時給我們水體的重金屬污染總量管制標準? 沈署長世宏:方才我就有提到,如果這些工廠放流水標準大部分都合格之後還是有水資源問題,那才是進入總量管制的時間點,如果暗管偷排大部分都不符標準,卻還去做總量管制…… 林委員淑芬:這是本末倒置的講法,本席認為,沒有定出總量管制的標準,所以你的稽查就不會定期的監測水體、水質,如果定出總量管制,不管是中央或是地方的督察,都要定期監測水體、水質,然後你就會發現有非常超標的問題,之後你們就要加強取締、加強管制,可是現在你們卻本末倒置,若沒有定出水體的重金屬污染總量管制標準,屆時他們要拿什麼依據來稽查別人呢?他們要本於什麼東西來啟動稽查機制呢?因此,若沒有定出重金屬污染的總量管制標準,現在就只能就在偷排、異常排放的情況下才能啟動稽查機制。 沈署長世宏:不需要!你說錯了,他們經常都有例行的監測。 林委員淑芬:例行監測的強度不夠,我們都知道這等於是例行的縱放。 沈署長世宏:對,不應該縱放,不過以前的確是在縱放。 林委員淑芬:現在的法規仍然是不足的,因為這部分還沒有定出來,即你們還是不願意去訂定。 沈署長世宏:如果不縱放,就會發揮一定的效果。 林委員淑芬:再爭辯下去也沒有用,看來你們就是不要去做。 沈署長世宏:我們要做,並不是不做。 林委員淑芬:在任6年的沈世宏署長,只要水污染之重金屬污染總量管制標準沒有定出來的一天,台灣的農業灌溉用水就沒有乾淨、安全的一天、台灣的農業種出來的農作物就沒有辦法給人民在食材上有乾淨、安全的一天,然後對於台灣的水污,沈世宏就沒有逃脫責任的一天,你就是歷史永遠的罪人,也是國家農業的罪人、也是環境的罪人、也是水污染的罪人,這些都是你要承擔的。 沈署長世宏:我們的責任是一定在的。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李委員昆澤、楊委員麗環、盧委員嘉辰、賴委員士葆、廖委員正井、黃委員偉哲、許委員添財、楊委員應雄、陳委員歐珀、蕭委員美琴、李委員貴敏、黃委員昭順、江委員啟臣、蔣委員乃辛、呂委員學樟、邱委員文彥、羅委員明才、邱委員志偉、鄭委員天財、陳委員淑慧、陳委員亭妃、黃委員文玲、簡委員東明、薛委員凌、楊委員瓊瓔、孔委員文吉、林委員佳龍、吳委員秉叡、段委員宜康、盧委員秀燕、姚委員文智及林委員滄敏均不在場。 現在處理臨時提案。 一、 鑒於改善臺灣11條重點河川達成全河段不缺氧不發臭為環保署目標,針對污染程度最嚴重之北港溪,其訂定整治目標過於寬鬆,對於沿岸民眾健康仍存在著風險,又北港溪橫跨雲林、嘉義兩農業大縣,環保署應提出整治目標期程,且訂定整治目標值應至少在丙級水體,另公開相關資訊之完整性,包括水質監測資訊整合、目標衡量質等,並每隔3個月將相關整治報告送本院衛環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許忠信  林淑芬  趙天麟  李應元  蔡其昌  鄭天財  吳宜臻  李昆澤  段宜康 主席:請蔡委員錦隆發言。 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都很關心河川受污染的問題,對於本項提案,本席至表認同,但提案只提到北港溪,但照理應該是全國受污染的河川,都應該有所改進,所以第3行的部分可否改成「對全國所有受污染的河川,環保署應提出整治目標期程……」,即所有被污染的河川,我們都要請環保署訂定期程來加以改善,這樣可以嗎? 主席:所以蔡委員的修正文字是什麼? 蔡委員錦隆:就是「又北港溪橫跨雲林、嘉義兩農業大縣……」修正為「對全國所有受污染河川,環保署應提出整治目標期程……」,這樣就會比較宏觀一點,就是把所有受污染的河川趕快進行整治。 主席:請環保署水保處許處長說明。 許處長永興:主席、各位委員。因為很多河川是地方管的河川,所以可否針對中央管的河川?其實中央管的河川也不包括柳川,而台灣11條重點河川還有部分都會型河川,則都是署內目前積極在推動的,所以可否針對台灣11條重點河川及署內積極整治的都會型河川,讓它在短期內比較能夠見效? 蔡委員錦隆:(在席位上)可以,但不要這樣去設定,就直接規定中央管河川即可,其實受污染的河川都應整治,像大肚溪、柳川污染的情況都很嚴重 許處長永興:那就改成中央管河川。 主席:所以就是「對全國所有受污染河川」改成「對中央管受污染河川」? 蔡委員錦隆:(在席位上)應修正為「針對中央管河川受污染的部分,環保署應提出整治目標期程」。 主席:就是第3行「又北港溪橫跨雲林、嘉義兩農業大縣……」修正為「對全國中央主管所有受污染河川,環保署應提出整治目標期程……」,其餘同原提案內容,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作如下決定: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徐委員少萍、楊委員曜、鄭委員汝芬、李委員昆澤、林委員淑芬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兩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本會委員與質詢委員。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兩週以書面答復本會及本會委員與質詢委員。 徐委員少萍書面質詢: ※重大環保議題之因應 針對日前震驚國人的日月光水汙染事件、彰化電鍍廠偷排廢水案等重大破壞環境事件,本席深表痛心! 不肖廠商逃避應該投入的環保費用而推給社會及大自然(海洋、河川、大地)去負擔廠商本該負擔的成本,並造成對大眾健康的威脅,行為是非常可惡的。而為何事業會偷排廢水、廢棄物毒害環境?答案就是風險成本很低,也就是違法所獲利益遠大於處罰,縱使環保人員拼命稽查,利益薰心的不肖業者依舊敢鋌而走險,與政府玩起捉迷藏。 請問沈署長,對於這些不肖黑心廠商除了罰款與追討不當利得外,能否採取嚇阻性懲罰?例如,對不肖黑心廠商相關負責人,除了進行「抓起來、關起來」,把他們自以為節省的環保,連本帶利逼他們吐出來外,並處以巨額賠償性罰款,讓他們不但無利可圓,而且得不償失,還要坐牢賠上商譽,才有可能讓他們真的害怕。 過去在公害防制為導向的階段,環保稽查著重於「排放標準」管制,即管末採樣、檢驗及稽查件數的達成,形成業者「因應」或「應付」檢驗的僥倖心理,為節省污染防治設備興建或操作成本,以各種取巧方式,如暗管、夜排、繞流及稀釋排放等手法來規避稽查。縱使被查獲而受罰,罰鍰與違法所獲利益亦不成比例,使得業者具「有利可圖」的預期心理,故一犯再犯。 而自98年起,環保署由環境督察總隊做起,積極推動「深度查核」,取代「管末控制」,以系統化的思維追究污染原因與源頭,透過深度查核的手段,檢視譬如是否設備投資不足?有無正常操作?尋覓有無不當貯存或埋設暗管偷排等不法行為?伺時環保署靈活運用無人航空器(uav)、3D雷達攝影、透地雷達等科技工具,長期蒐證與鑑識,以科學證據重建污染案件之歷史軌跡。 請問沈署長此「深度查核」的績效如何?而依據「行政罰法」,追討違法者過去因犯罪行為所獲之長期不法利益(不當利得)的狀況又如何?而環保署大力推動「環檢警結盟」機制,以有效打擊環保犯罪,以遏止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的成效又怎樣?目前是否推廣到全國各縣市? 大家都知道,中央單位主要的職權是政策研擬,再由地方執行。但一直以來地方的環保稽查單位卻一直以「安慰式稽查」,只檢查管末的採樣水體,而沒有深入追蹤廢水處理的過程與流向,造成稽查人員養成只重果不重因、便宜行事的稽查方式。 請問沈署長如何對此現象予以矯正?能否做到每個廠房至少要由稽查人員駐廠一周,掌握工廠的資料流、資金流、物質流,還要加強人員的訓練,以免不肖廠商認為「風險太低」而頻鑽漏洞,也避免稽查成為「便宜行事」或「例行公事」? ※水污費 依環保署監測臺灣地區50條河川水系水質結果,101年度嚴重污染河段與中度污染河段長度合計809.5公里,占監測河段總長度2,933.9公里之27.6%,為改善環境衛生與提升生活品質,仍需賡續進行污染整治;又101年度臺灣地區河川污染源仍以生活污水占68.3%最高,為有效削減生活污水所肇致之污染,興建污水下水道為根本解決之道。惟河川污染整治及公共污水下水道建設所需經費龐鉅且涉及各縣(市)政府,基於污染者(使用者)付費原則,雖已於水污染防治法及下水道法賦予政府徵收水污染防治費及污水下水道使用費之法源,惟迄今環保署尚未開徵水污染防治費,污水下水道使用費亦僅台北市開徵。 內政部原規劃按現行污水下水道收費制度,由地方政府向已完成污水下水道接管之用戶收取污水下水道使用費,以支付營運商污水處理費,不足部分中央政府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補助比率,補助地方政府;另以環保署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規定開徵之水污染防治費,作為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補助之財源,惟目前水污染防治費遲未開徵,下水道使用費亦僅台北市政府向使用民眾收取每度污水處理費5元,且污水下水道建設費未由民眾負擔,其他各縣市均尚未向民眾收取任何費用。 請問內政部長官,現行污水下水道收費制度為何?為何目前僅台北市徵收?如何落實至全國各縣市?如何提高各縣市之污水下水道建設率? 請問沈署長,為何水污染防治費遲未開徵? (本院於審查各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時,均將該基金來源預算數刪減為1千元,致水污染防治費迄未徵收,造成先接先繳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未接管者卻不用付水污染防治費之不公平現象,不符合污染者付費之公平原則)(截至102年8月底止雖僅澎湖縣、宜蘭縣、臺東縣及新北市等4個地方政府未完成「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辦法」(或自治條例)之立法程序;惟在水污染防治費尚未開徵之情況下,目前僅臺北市有徵收使用費,已完成「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辦法」(或自治條例)立法程序之各縣(市)議會大多尚未同意開始徵收。是以,水污染防治費開徵與否,影響各縣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之開徵時機。) 楊委員曜書面質詢: 本院楊委員曜,有鑑於現行水汙染防治查緝,易流於形式,日後應改善現行查緝方式,研擬方案因應特殊案件,配合深度稽查,並對於相關防範水汙染事件,各式應修正之法令,一併配合檢討,務必力求預防重大水汙染事件發生。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質詢。 說明: 1.現行水汙染稽查流於形式查察之情形,已為外界詬病許久。中央主管機關應研擬相關具體稽查標準流程,於特殊個案應研擬深度稽查程序與方式,促使一般稽查與深度稽查高度配合,藉此發揮查緝事業水汙染事件最大效益。 2.此外,水汙染事件發生後,若發生汙染農田、土地等爭議時,政府應適時協助受害者求償,但相關規定目前付之闕如。以水汙染若造成農田汙染為例,一般民眾無法有充足資源與經費進行農田與農作之深度檢驗,此外後續可能的求償訴訟主管機關應一併於相關法令檢討修正,賦予行政單位於類似事件發生後,得立即介入檢驗農田、農作,若有危害農作之虞,更應深入檢驗,並協助相關農民進行求償。相關法令規範不足,應於日後修法朝向協助民眾方向賦予充分法源。 3.對於重大水汙染事件,主管機關應秉持事前防範與有效稽查方向持續改進,並盡速配合相關法令修正,力求日後重大水汙染事件杜絕發生。 特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質詢。 鄭委員汝芬書面質詢: 1.署長,上周在各界一片撻伐聲中,高雄市政府勒令國際知名高科技公司日月光高雄K7廠停工,署長說:「日月光是咎由自取」。日月光之所以能成為今日國際級且是全球第一的封測大廠,受惠於政府租稅優待甚大,理應抱著回饋奉獻之心,克盡應有的社會責任。但讓人們看到的卻是,在爆發毒汙水事件一周後,日月光集團董事長從國外趕回來道歉,但擺出一付不認錯的態度,而且排放廢水顯然是累犯,日月光仍以「單一事件」為託詞,真是令人難以苟同。請問署長,你認同「偶發」說嗎? 2.署長,水污法中的「情節重大者得勒令停工」,並不只是針對蓄意行為。該法所稱「情節重大」有8款要件,其中第6款為「大量排放污染物,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附近水體品質者」、第7款為「排放之廢(污)水中含有有害健康物質,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公眾健康之虞者」,皆不涉及蓄意與否,日月光此次事件已符合這兩要件;雖然日月光將這次事件原因推給設備故障,卻未採取有效應變措施,任令廢水排放,更沒有依法通報;且過去曾被發現用自來水稀釋廢水,或抽取自來水到採樣槽意圖蒙騙稽查人員,甚至申報虛偽監測資料。對於這種已有惡意犯行紀錄者,環保署應該採取推定業者經常蓄意偷排的原則,要求舉證自清,否則加重其處分。如此的舉證責任反轉,才有利於環保機關執法與追討不當利得,是不是? 3.署長,要求日月光改變公司管理文化、負起企業社會責任,政府其實責無旁貸,所以,後勁溪的水汙整治,是不是要日月光負起該負的責任? 4.署長,98年完工的清水溪排水淨化工程,每日可以處理溪水6,000公噸,淨化溪水後,排到舊濁水溪中,同時又可以變成民眾平時休閒遊樂的去處,為何地方政府不繼續爭取興建?是因為維護費用太高嗎? 5.署長,彰化是養豬大縣,養豬頭數名列全國第三,所以,舊濁水溪的汙染源之一是畜牧廢水,所以,彰化縣政府設立「東螺創新加值園區」,把豬糞尿經過脫硫系統處理,沼氣能轉成電,電力能供給園區及附近公共設施使用;園區淨化出的水,可用來澆灌花草、或做為清洗用水;剩餘的固體可當有機肥料,但養豬業者並不領情,因為隨著國際原物料高漲,養豬成本是節節攀升,一、二十年來配合環保政策也耗費龐大資金,如今在豬價低迷、長期虧損的壓力下,短期內將很難再投入高成本,買處理畜牧廢污水的新設備,對於這樣的環保新技術,政府要如何推廣到民間? 李委員昆澤書面質詢: 日月光違法排廢水,高雄市環保局立場堅定,環保署立場反覆 面對事業違法造成污染,環保署跟地方政府應該與地方政府站在一起,還是扯地方政府後腿? 日月光K7廠,從100年到今年12月9日,高雄市環保局總共稽查39次,開出17張處分書,因為實在惡性重大,高雄市環保局在12月9日裁定停工,20日寄出停工處分。 在這次日月光污染事件中,高雄市環保局始終如一,站在保護環境,嚴懲不法業者的立場。 但是環保署對於日月光的不法行為,從一開始的打擊不法態度,日趨保守,竟然還反過頭質疑地方政府。12月11日環保署表示要追繳日月光不法利得認為明知故犯太可惡!12月13日,因日月光不當得利至少7000萬,沈世宏署長支持以公共危險罪偵辦張虔生,12月14日,署長表示,只要抓到違法一次,地方就可以要求停工。但是12月19日,沈世宏署長提出日月光高雄廠稽查處分紀錄內容,呼籲高雄市長陳菊釐清,說明日月光暗管偷排及違法,排污是偶發或蓄意。 在高雄市環保局決定寄出停工通知後,署長竟模稜兩可的說如果市府是證據確鑿下令日月光停工,日月光是咎由自取,但如果證據不足,市府要自負責任。 在整起事件中看不到環保署堅持捍衛環保的立場,環保署做為全國環保最高主管機關,在污染事件發生後應該與地方環保機關立場一致,不應該受到任何外力的影響,保護環境不該分中央與地方。 水污染防治法罰則太輕,環保署應全面檢視法規完整性 今年就有高雄市、彰化縣、桃園縣等地紛紛發生事業違法排放廢水。其中高雄市違法排放廢水之日月光K7廠,造成千頃農地污染,且該廠近3年來已被裁罰多達7次。彰化縣之受汙染之土地約三百廿七公頃,其中四十五公頃農地已停耕、作物銷毀。事業違法排放廢水污泥,除了造成環境污染外,更造成周遭農漁產業嚴重損失,甚至影響居民身心健康。 目前水污法的罰則不足嚇阻不法事業,環保署應進行法規全面檢討。且事業違法造成環境重大污染,更因水污染及土地污染導致農漁業嚴重損失,甚至危及居民之身心健康,環保署應研議,如何向事業追償「污染整治」、「因污染造成之產業損失」以及「因污染而致重傷、疾病之受害者醫療及健康照顧」之相關費用,不能夠讓不法事業置身事外。 林委員淑芬書面質詢: 關於日月光偷排事件 ●環保署今天的書面報告中有提到,在日月光K7廠歷經導電度、COD多次超過放流水標準之後,該公司遂依南區督察大隊深度查核建議,陸續於101年8月開始設置即時自動監測紀錄器監測水質,於101年10月完成。監測水質項目為:懸浮微粒(SS),化學需氧量(COD),氫離子濃度(pH)。 請問署長該些自動監測紀錄有無自動連線到環保單位,量測數據如有造假有無法律責任?可否做為將來違規排放的"非蓄意"證明? ●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查獲有繞流排放或經主管機關裁處停工之事業,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設置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及連線傳輸設施,並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維持正常連線傳輸功能。 請問署長,日月光在高雄、中壢陸續都有發現到違規樣態,請問日月光是否應該所有的廠都應該裝設自動監測及連線傳輸設備? ●但依該辦法同條規定,累計正常日數達三百六十五日以上,且無該辦法第56條所述任一款情事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免除設置。也就是說不管該廠在未來一年"不小心"違反水污法相關規定多少次,只要沒有情節重大就可以解除自動監測及連線傳輸設備。 請問署長,此解除條件是否過於寬鬆,形同虛設? ●另依該辦法第103條規定,污水下水道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提報污染總量削減管理計畫。排放之廢(污)水含有害健康物質,且連續五年排放總量逐年增加者;六個月內實際平均排放之廢(污)水水量達五萬立方公尺/日以上,且放流水承受水體經主管機關認定屬嚴重污染程度者;其他經主管機關進行承受水體相關環境污染調查,其結果經主管機關認定,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排放,有造成嚴重污染之虞者。 請問署長,此提報污染總量削減管理計畫的條件是否過於嚴格,形同虛設? ●另依該辦法第105條規定,事業廢水排放量達每日1萬5千立方公尺以上及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水排放量達每日2千立方公尺公上,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起一年內,依本章規定完成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及連線傳輸設施之設置。 對於事業需設置的門檻顯然過於寬鬆,署長應該對於部份高污染風險事業另訂標準,以達有效預防之效。 水污法應加強管理強度並修法加嚴裁罰 ●違法排放廢水鬧得沸沸揚揚,各地都在加強稽查。高市環保局本月18號傍晚又查獲德鎂金屬表面處理廠將酸液倒入典寶溪,當場依《水汙法》勒令停工。德鎂金屬廠有工廠登記證,卻沒有向環保局申請汙水排放許可或貯留許可,稽查人員覺得誇張,直說日月光事件鬧得這麼兇,竟還有工廠敢偷排廢水。 ●另外,在這次彰化電鍍水污調查案除了發現膳旺公司也是未取得排放許可的電鍍業,甚至還有業者違度毒性化物質管理法偷排毒化物。 由於該此行業的規模都不大,業者心存僥倖甚至不惜一賭的心態,不管是不當利當或是停工的重罰都不足以嚇阻,環保署應該對於嚴重污染河川流域內未依水污法列管的電鍍業、金屬表面處理業等高污染風險的工廠加以清查,以免累似的情形一再發生 ●高雄環保局上周日到高雄仁武區連益電鍍工廠查緝,發現連益排放鎳超標500倍的電鍍污水進入下水道,嚴重污染後勁溪。今早檢察官陳建州率隊搜索,晚間諭令連益實際負責人林祐騰交保20萬元,全案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及《刑法》流放毒物罪偵辦。 ●雖然該案是水污行為,卻依廢棄物清理法偵查,就是因依目前水污法要對偷排業者課以刑責太難,故檢察官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的方向來偵辦,將其認定為排放廢液,而非水污法所規範的廢水,但也廢水與廢液的認定有其模糊空間,常讓法官難以就廢清法定罪,向高雄這次的個案是否能如期定罪也不太樂觀。 環保署應在本次修法除了對於惡意偷排廢水者,增訂刑罰規定,更應針對與廢清法的區隔有相關修正。 關於未登記工廠 ●依據經濟部的工廠校正暨營運調查報告資料顯示登記有案的工廠約有7.8萬家,但依據工商普查的結果卻有近15.7萬家,如以去年放寬製造業免辦工廠登記之小型工廠家數約2.9萬家來作為未登記工廠中符合免登記家數,推估出全國依法應登記而未登記工廠最多可以高達5萬家。 為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化,經濟部於99年修訂《工廠管理輔導法》,讓屬低污染性的未登記工廠有七年的輔導期間來完或爭取土地變更、轉型為符合該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者協助業者轉型遷移至合法工業區或可供設廠的土地等因應對策,在這七年的輔導期內,這些未登記工廠得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部份條文處罰。 ●取得七年輔導期主要有兩個方式,一個是被劃入「特定地區」,由地主或地方政府提出,總面積至少二公頃;一個是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但前提是先符合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始得通過審查,而補辦登記及劃設「特定地區」需於公告兩年內完成。而同時間,經濟部將會商農委會、內政部來研議修改《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讓這些未登記工廠有機會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目前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已研擬草案,交送其它部會研商中。 ●但經過兩年的補辦登記及劃設「特定地區」期限後,僅約2,000家工廠參與。在參與的2,000家工廠中,有709家位於劃定186個特定地區中,但其中有112區是位屬特定農業區,要完成土地變更有一定難度。而通過臨時工廠登記實質審查的為1,385家,即使連申請的也僅有4,391家,意即尚有5萬多家的未登記工廠根本無意願配合輔導,只想就地合法。 ●本周即將實質實查《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要再延長補辦登記、劃設「特定地區」的受理期限及輔導期,但我們看不出來具體的成效何在? 請問經濟部部長,延長受理期限及輔導期之後預估會有多少家工廠參與輔導? 對於沒有來參與輔導的未登記工廠有何對策?否則來參與輔導跟合法的工廠不都是冤大頭了? ●而就現將來看,經濟部唯一的對策就是放寬工廠登記的門檻,不斷地修訂「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將製造業免辦工廠登記之廠房面積及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調高,以今年又再修正的經驗來看,就有2萬家適用,歷次修正的紀錄如下: 修訂日期 99.11.25 101.12.13 102.04.03 廠房面積(平方公尺) 50 50 150 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千瓦) 2.25 75 75 ●有鑑於未登記工廠四散在全台各地,不受相關法令的稽查管理,除非是有人檢舉,否則環保單位根本不會進入稽查,形同化外之地。環保署應該針對主計處及經濟部的調查結果篩選出具污染潛勢,特別是位屬農業區以及嚴重污染之河川流域的未登記工廠加以清查,以免污染情形持續下去。 主席:現在休息,下午2時繼續開會。 休息 繼續開會(14時7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公務部分)案。 主席:有關環保署預算的提案,之前我們已經宣讀過第十五案至第三十九案,現在已經可以開始處理。我們從第十五案至第十九案開始處理,但這些提案的委員均不在場,先暫不處理。第二十案至第二十六案,性質較為相當,各案提案委員目前也都不在場,我們一樣暫不予處理。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主決議的部分,要不要先處理? 主席:第二十七、二十八案的提案人田委員也不在場,也先不處理。第二十九案至第三十七案也是有相同的性質,請先宣讀其中的主決議案,包括第三十、三十三及第三十四案。 三十、主決議: 有鑑於陸續爆發高雄日月光偷排廢水至後勁溪,彰化和美電鍍廠偷排廢水至東西三圳,顯示地方政府稽查不力,要求環保署應提出促使地方政府落實稽查之督察方案。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蘇清泉  吳育仁 三十三、主決議: 「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經過10多年的執行,全國的垃圾妥善處理率從1997年的76.97%提升至99.98%,幾乎達到100%,但因為近年來政府努力推動垃圾減量及資源回收,已經有部分焚化廠有閒置的問題,而反觀北歐的丹麥有29座垃圾焚化廠,發電量占全國電力的3%,周邊30公里的住戶都能接用焚化廠提供的暖氣,充分利用焚化廠廢熱,為避免垃圾焚化廠閒置及提升焚化廠能源效率,要求環保署應進行垃圾焚化廠轉型生質能源中心評估,並據以推動相關工作。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蘇清泉  吳育仁 三十四、主決議: 廚餘養豬可降低飼育成本,具有經濟價值。廚餘製成堆肥或土壤改良物,則可用於農地,改善地力不足與土壤酸化現象。經查101年廚餘回收量為83萬4,541公噸,較100年增2萬3,342公噸,已達到一般廢棄物資源循環推動計畫所訂定的101年每日廚餘回收再利用量2,100公噸/日之目標,但國內養豬場胃納有限,堆肥場亦無法完全消化,必須開拓其他再利用方式,將廚餘回收再利用,而依先進國家經驗,以厭氧發酵生質能再利用方式最有發展潛力,要求環保署應以「北部地區廚餘厭氧消化試辦計畫」為基礎,評估以厭氧發酵生質能再利用廚餘之可行性。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吳育仁  江惠貞  王育敏 主席:以上三案是主決議的部分。目前第十五案至第三十九案部分,楊委員曜已到場。請楊委員曜發言。 楊委員曜:(在席位上)我不用說明。 主席:請環保署綜合計畫處葉處長說明。 葉處長俊宏: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第十六案楊委員提案針對「綜合企劃」項下「綜合策畫環境保護計畫」業務費部分,減列100萬元。我們已經與楊委員協議好,減列30萬元。 主席:是否就同意如此?第十六案就減列30萬元。 葉處長俊宏:另外,楊委員另一個提案,即第二十一案,也是在「綜合企劃─環境管理」業務費部分,原提案要求減列100萬元,經協議,減列50萬元。 楊委員曜:(在席位上)好。 主席:好,第二十一案就減列50萬元。 葉處長俊宏:另外在第二十三案,在「綜合企劃─03環境影響評估」業務費部分,楊委員原建議減列150萬元,經協議,減列50萬元。 楊委員曜:(在席位上)好。 主席:好,第二十三案就減列50萬元 王委員育敏,您的提案呢?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他說明的,我OK。 主席:好,那就照原列數。 陳節如委員,您的第三十二案呢? 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離島也要蓋生質能源中心,這等於是垃圾焚化廠。補助地方政府更新垃圾清運車輛、換購節能垃圾車的經費是7,840萬;103年環保署預算書第69頁中廢棄物管理之資源循環再利用之研提生質能源中心示範檢驗廠規劃設計之技術相關文件,推動地方生質能源中心驗證廠委辦費是500萬元;103年環保署預算中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辦理離島的生質能源中心處理最佳產能技術評估工作,目前你們評估與設廠的經費是分開的,澎湖部分的委辦規劃是需要590萬元,還有旅費、宣導費就要340萬元,有必要這樣嗎? 主席:請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陳總隊長說明。 陳總隊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有關離島生質能的推動,由於目前三個離島並無焚化廠,每年2萬8,000噸的垃圾是運回本島來焚化,如此對節能減碳、運輸成本、風險都是比較不環保的。我們積極在推動在地資源化的處理。所以,我們在今年特別編列了補助三個離島推動生質能源的計畫經費,這個經費包括規劃費590萬元、補助工程費是2億4,000萬元…… 陳委員節如:不是今年要蓋的嘛!今年只是在評估而已,你們就編了兩億多的建設經費下去! 陳總隊長咸亨:事實上,工程已經在進行,我們是分期分階段…… 陳委員節如:生質能源中心的工程已經開始了? 陳總隊長咸亨:它是分期分階段,因為你要蓋生質能源中心的話,垃圾一定要先做詳細的再細分類,所以,第一期工程的細分類部分,目前已經發包在做了。 陳委員節如:那是在590萬的規劃費部分,但是你們的宣導費、旅費也編了340萬,像垃圾車換購部分,你們編了7,840萬元,要買垃圾車的錢也還沒有辦法動啊!所以,這些規劃等等的經費都被我們凍結,本席現在提案凍結的是垃圾車部分7,840萬元,生質能源中心部分,你們在這個科目的經費一共有十三億五千四百四十多萬,本席的提案才刪不到一成。然後,你們很多項目都還在規劃階段,還沒有開始蓋,你們就編了這些工程費,所以,這個部分可以慢一點,本席並沒有凍結到你們的宣導費與規劃費用、評估費用。 陳總隊長咸亨:事實上,這整個是一個資源永續循環利用計畫,離島部分現在已經在進行了,這個590萬的規劃費是針對地方政府的技術指導,所以,如果沒這筆經費,地方政府一旦遇到問題,我們也無法幫他們解決。 陳委員節如:這部分是兩億多,而這個科目有十三億多的經費。 陳總隊長咸亨:十三億多是還包括其他的。 陳委員節如:垃圾車的部分,你們現在欲改為新型的垃圾車,但是,各縣市申請的不同,也都隨便你們決定要先給哪個縣市,本席現在是要求你們是否應該召開一個公聽會,瞭解每個縣市的需求、汰換與配置,再來用這筆錢?可以嗎? 主席:請環保署廢管處吳處長說明。 吳處長天基: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汰換垃圾車往節能減碳的方向來推動,這裡面的7,800萬是補助款,而且相關的採購規範也在研訂公告之中,也會朝這個方向來做,後續要做的事滿多的。 陳委員節如:沒有錯。我只是要求你們先開一個公聽會,以瞭解各縣市的需求,而非隨你們高興優先想補助哪一個縣市就補助哪個縣市,應該視縣市的需求才對。 吳處長天基:這部分在跟委員辦公室說明時,我們也認同要來針對各縣市的需求來徵詢意見,辦理相關的公聽會,我們會來做這件事。 陳委員節如:好。 吳處長天基:因為我們已經跟委員辦公室做過溝通,看看是否減少部分的預算凍結,請委員看看我們辦理的成效再來解凍,…… 陳委員節如:垃圾車的部分,你認為要凍結多少? 吳處長天基:垃圾車部分,跟委員辦公室初步溝通的結果是凍結1,000萬,但不刪減。 陳委員節如:有刪減,外島的部分也只是在評估階段,垃圾車部分也是在評估,你現在編了十三億多,屆時會用得到嗎?根本都還沒有規劃設計出來,你們就編了工程費!你這十三億多,本席才凍結兩億多而已。 陳總隊長咸亨:跟委員報告,這十三億多事實上是包括兩個部分,其中一個整體計畫的有一筆八億多是焚化廠攤提建設費部分,那都是早就發包完成,現在只是在分期付款給廠商的攤提建設費,這個事實上等於是欠人家錢了。 主席:陳委員,這部分你們如果還沒有共識,要不要先溝通一下? 主席:請環保署先跟委員確認一下到底是哪一筆要凍結、凍結多少。 請楊委員曜發言。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以澎湖的立場而言,長期用船運送垃圾到高雄去的方式,每一年大概需要數千萬的經費,而且萬一哪一年高雄不收這些垃圾了,也很麻煩,所以,在澎湖蓋一個生質能的垃圾處理中心是OK的。可是,本席一再要求你們要去跟居民溝通,你們也不做。你們現在就直接把規劃費、工程費一併編入,如此是不是過於草率?因為本席問了幾位澎湖縣的議員,他們都表示並沒有要蓋生質能中心的計畫。但是,本席之前問過署長,署長也斬釘截鐵地說要在澎湖蓋這個中心,你們跟澎湖縣政府之間的溝通是否出了一些問題?到底有沒有要蓋? 主席:請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陳總隊長說明。 陳總隊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我想對於把澎湖的垃圾在地資源化,雙方都有高度的共識。 楊委員曜:對,我們贊成的。 陳總隊長咸亨:所以,我們是持續在推動這個計畫,也跟澎湖縣環保局建議過,澎湖縣現在也接受…… 楊委員曜:何時接受的? 陳總隊長咸亨:我在上個月到澎湖時,曾跟環保局局長建議,他也同意,即如果要興建的話,希望把位階提升到縣政府的位階,大家共同來推動,使這個計畫能夠更快地獲得共識。 楊委員曜:我問署長,署長說要建;但是我問澎湖縣政府,他們又說沒有要建。既然你們編了規劃費,就表示你們要來推動。但在你們推動之前或同時,你們一定要去跟居民溝通,讓居民有參與的機會。不要建到一半又遇到阻力,這對行政效率的提升是很大的傷害。 陳總隊長咸亨:是,遵照辦理,我們會跟澎湖縣政府全力來做居民溝通這部分。 楊委員曜:像這種預算,我們是贊成的。 陳總隊長咸亨:是,謝謝。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裡的補助地方政府更新垃圾清運車輛,事實上你們只編了7,840萬?請教吳處長,總共是17個縣市,這部分應該不包括直轄市在內,是嗎? 主席:請環保署廢管處吳處長說明。 吳處長天基:主席、各位委員。除了台北市因為財政狀況,不在補助範圍內,其他直轄市是包括在內,只有台北市除外。 江委員惠貞:所以,其他都有,包括離島、偏鄉都有? 吳處長天基:是的。 江委員惠貞:這樣的話,幾乎是涵蓋全國各地區了,才編七千多萬,過去本席當板橋市長時,板橋市公所兩年就可以編兩、三千萬,而且還換不到幾輛車!所以,這個七千多萬不多啦!一個縣市都不夠用了,現在你們還要找全國的縣市來開公聽會!其實,據我瞭解,我們板橋市以前跟你們要都要不到,到兩輛就算很厲害了,是不是?因此,本席跟陳委員拜託一下,這個七千多萬是給全國各縣市汰換垃圾車,而且他們現在規定是除了垃圾清運車,還要是節能垃圾車。其實,相較於其他車輛的使用,垃圾車的耗損率更高,因為它不能開快,每一台車到每一站都是走走停停,損壞率和維繕費更高,所以,每個縣市、鄉鎮要汰換的車輛數是很多的,這七千多萬給一個縣都不夠用了,所以,拜託委員,垃圾車這七千多萬的部分,不要再凍結了。你平均一下,全國三百多個鄉鎮市,一台車要價數百萬,總共也只能汰換幾台而已,所以,這部分就拜託一下各位同仁。至於生質能源中心這部分,我建議只能凍不能刪,因為像這種比較屬於重大公共工程部分,環保署要去跟中央搶那塊大餅時,已經很困難了,好不容易拿到預算了,你現在說要刪減或凍結,對地方政府真的沒辦法交代。所以,像這種給地方重大的、難得的重大公共建設部分,我們盡量予以成全。但成全之下,也要注意幾點,例如不能只有突兀的水泥體,多去跟地方政府溝通,現在建築物多一點景觀的設計,尤其澎湖縣又是一個以觀光為重點的縣市,你不能讓大家只看到一個很生硬的水泥主體,大方向還是以生質能源中心為主體,但細項內容、結構又該如何配合地方需要,都要多去溝通。因為像這種好不容易從中央搶到的錢,如果這樣處分掉,真的好可惜。另外,垃圾車的預算千萬不要凍結,平均分下去,每個縣市分不到幾台,5年之內才分到2台。 主席:陳委員跟環保署溝通好了嗎?凍結多少?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凍1,000萬。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整體科目凍1,000萬?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還要加開公聽會。 主席:第三十二案部分凍結1,000萬,並且要召開公聽會,廣納意見。照以上決議修正通過。現在另一位提案人林委員淑芬也到場了。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有四個提案,關於第十五案,綜計處正在研擬一個方案,但是,我先從另一個與第十五案相關的個案來講,自由經濟示範特區條例草案已經出來了,在這個草案中提到「非都市土地示範區開發計畫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得採平行作業方式辦理」,各位,他的意思是說,在自經區裡面可以邊開發、邊送審,但現在環評是要先環評審查通過,才可以有開發行為,這等於大大架空我們的環評法。還有,自經區特別條例第十七條亦規範,如果示範區變更內容沒有增加面積,或沒有超出原核定之污染總量,且變更內容符合下列要件者,得不受環評法第十六條規定的限制,這也是要排除環評法,所以自經區特別條例等於是把環評法架空,而且有前例可循,他本來要排除個案審查,只要做成政策環評,就不需要再做個案環評,是我們千方百計把他擋下來,撤銷那幾個條款和字眼,卻仍然換來平行辦理、不受環評法第十六條規定的限制,請葉處長說明一下。 主席:請環保署綜合計畫處葉處長說明。 葉處長俊宏:主席、各位委員。都市土地的變更及環評審查,目前的機制就是平行審查,可是內政部會等環評審查有結果之後,才會做成結論,只是開始的時候,兩邊可以同時進行審查,但要等環評有結論之後,才會完成…… 林委員淑芬:按照這個條例和字眼,可以把你們架空掉,不用等了,這是你們同意的嗎?這不是都市計畫的開發,而是非都土地示範區。 葉處長俊宏:就是非都要經過區域計畫的審議,所以現在的機制是平行審查,但內政部會等環評有結果之後,才會做成結論。 林委員淑芬:依照環評法的規範,開發行為要在整個環評評估過後,才允許有任何開發行為,現在這一條是說,直接邊開發、邊辦理環評,不用等環評通過之後再開發。 葉處長俊宏:不是,這個條文的意思是,當環評在審查的時候,土地、區域計畫的變更也同時在做平行審查,按照現在的機制,內政部會等環評審查有結果之後,才會做成結論,如果環評認定不應開發,他那邊就不會通過。 林委員淑芬:如果跟現在一樣,為什麼還要寫在法條上?顯然跟現行制度有扞格,才需要明文規定上去。 葉處長俊宏:在經建會審查的時候,我們就有跟他們講,但他們還是要放上去。 林委員淑芬:如果這真的不是一個變革,制度上本來就是這樣,那麼同樣的道理,這個字眼也應該拿掉,反正本來就是這樣,幹嘛還要寫上去?但顯然不是。署長,你同意要放上去嗎? 主席:請環保署沈署長說明。 沈署長世宏:主席、各位委員。他並沒有說要刪,我們沒有審結之前,就可以先行開發的字眼,所以一定要符合環評法,只是在平行審查這項動作的時候,強調其是平行審查,不然大家會擔心…… 林委員淑芬:如果他們先把區域計畫、都市計畫通過,然後你們的環評不通過,這樣怎麼辦? 沈署長世宏:他們沒有說要通過,像現在也都是平行審查,只是為了強調這個法,讓人家看的時候看得懂,有人可能擔心要環評過了之後,才可以做都市計畫的審查,這樣不是耽誤更多嗎?所以才把它強調出來,審查是同時進行,但是他們要通過,一定要等我們先通過,現在就是這樣子,並沒有說他們可以比我們先通過。 林委員淑芬:你要不要加上一句:「但是所有開發行為,都要等環境影響評估程序許可通過後,始得開發。」 沈署長世宏:我們會把委員的意見提供給…… 林委員淑芬:第十七條要排除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六條,在示範區中只要變更內容中的面積、污染總量沒變,就可以排除環評法第十六條。 葉處長俊宏:這個我跟委員說明,他是比照產業創新條例。 林委員淑芬:產業創新條例的立法精神跟這個立法目標,不一定是一致的。 葉處長俊宏:他一樣可以排除十六條的部分,是區內區塊的整併或分割,區域內配置的調整或建築樓地板面積的變更等等,主要是參考產業創新條例的現有條文。 林委員淑芬:我告訴你,自經區裡面,以「五港一空」為例…… 主席:林委員,這會變成冗長的討論,你的預算審查意見是怎麼樣? 林委員淑芬:這個是他們部門的預算。 主席:我知道,只是超過3分鐘很久了。 葉處長俊宏:因為這個法,不是我們這邊的法令。 林委員淑芬:是你們同意的啊! 主席:你們要不要再去溝通一下? 林委員淑芬:就是要溝通啊!現在這個是第十五案的範疇,監督小組也還在談,我的另外一個案子是第二十九案,我們今天在講日月光的個案,這個個案是社會的痛、是高雄的痛,但也希望藉此機會把法制面完備起來,而且源頭管制比事後裁罰更重要,寧可在前置階段把源頭管制規劃做好,我們特別挑出十一條污染程度相當嚴重的幾條溪,包括劉委員建國選區的北港溪、新虎尾溪等等,大概都在嘉義、雲林、臺南及屏東等地區,希望在最先期的調查項目中,能夠把這幾個當成示範點,推動一個水污染總量管制作業的先期示範計畫,我們要求的項目包括污染源、污染量分析、標的物、污染物及水質改善目標中,要含重金屬、有毒化學物質的調查,然後要先期調查,做出水質標準及水文、水質調查評析,並訂出總量管制作業規定,可以這樣做嗎? 主席:請環保署水保處許處長說明。 許處長永興: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由於這一筆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主要是資本門,補助地方做礫間淨化等相關工程,它的經常門大概只有8,800萬,原則上…… 林委員淑芬:這十一條溪是公認被污染得最嚴重的,可不以可以先做? 許處長永興:委員剛才提的COD、SS之外,還有重金屬,我們都會做,但是有毒物太多了,我們那筆經常門還要補助地方做稽查,在經費會不足的情況下,我們建議先做重金屬,所以可否不要凍結那麼多,不然凍結那麼多,一開始年初就要做…… 林委員淑芬:不然你寫個主決議,一定要含重金屬,明年過後要開始做有毒化學物質,並納入調查和評估。 許處長永興:是後年。 林委員淑芬:從104年開始作為前期計畫之後,也要作為總量管制作業規定的先期計畫,然後逐年落實到重金屬污染總量管制的參考。 許處長永興:好,謝謝委員。 林委員淑芬:8,000萬就凍結五分之一。 許處長永興:跟委員報告,這個要做試劑,如果一開始沒有錢,然後又要跨年會很麻煩,因為河川水質調查要…… 林委員淑芬:凍結1,000萬好了,不然怎麼知道你有沒有做? 許處長永興:好,謝謝。 主席:提醒林委員儘量控制時間。 林委員淑芬:我有4個案,沒有辦法啊!接下來是第三十五案嗎? 主席:我確認一下,你現在的第十五案…… 林委員淑芬:他在擬第十五案的主決議,第二十九案是凍結1,000萬…… 主席:含主決議? 林委員淑芬:經常門凍結1,000萬。 許處長永興:不對,跟委員報告,我們經常門總共才八千多萬,如果凍結…… 林委員淑芬:對啊!就是凍結8,000萬裡面的1,000萬。 許處長永興:讓我們自己挪好不好? 林委員淑芬:如果1,000萬凍在資本門一點意思都沒有,你有3億1,000萬的資本門,應該在經常門凍結1,000萬。 許處長永興:好,謝謝。 林委員淑芬:接下來是第三十五案,這個也是我們今年剛剛解凍不久的預算,你們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光是底渣再利用的事項,第一個是TCLP溶出試驗,不但時間久,花費的金錢又貴,我們希望你用X-Ray做初篩,它雖然沒有精準的定量,但是在X-Ray裡面,可以初篩出一個相當的範疇,希望你們以後不是用有害物質的釋出率,來訂這個溶出試驗及管制標準,應該用有毒物質的總含量訂出管制標準,同時要考量動物、植物的吸收率和底渣的風化率,以及微生物對底渣的影響和作用,而且管制手段要從源頭變更,此其一;第二、再利用的許可是負面表列,這件事情肯定還會有問題;第三、現在底渣出廠500噸才抽驗一次,這個問題很嚴重,我就舉一個例子告訴大家,有一些底渣被登記為產品之後,甚至開放給園藝做植栽,我就買過一個盆栽,裡面的土是由底渣摻混成,因為植物活不久,家人就把土倒在種菜的土裡面,這樣污染會擴散的非常嚴重,而且我們還不知道底渣是含重金屬及戴奧辛最多的東西,可是你們500噸才抽驗一次,這樣還是不足,包括你們再利用的許可,這個事情也要解決,請問處長要如何解決? 主席:請環保署廢管處吳處長說明。 吳處長天基:主席、各位委員。大概跟委員報告,委員提示這幾個面向,我們都在檢討,包括用科學方式來突破傳統…… 林委員淑芬:不用了,我跟你說最便宜的方式,只要10分鐘用X-Ray做初篩,雖然沒有辦法精準定量,但也可以定量到90%的精密度,這個東西可不可以納入?再來,就是絕對不能用溶出試驗來訂出管制標準,一定要用有害物質的總含量來訂標準,這樣有沒有困難? 吳處長天基:檢驗恐怕不是這樣簡單的思考,對於委員關心的部分,我們正在跟檢驗所密集的做檢驗方法的檢討,所以很快就會公布,有異於目前很單純的TCLP認定的檢驗方法。 林委員淑芬:荷蘭底渣再利用的現況是,使用者應負最終移除責任,所以再利用之後,對於使用者有沒有負最終移除責任,除了用TCLP檢驗它有毒物質的含量以外,對它的管制流程和去向,其實需要做更精密的管制,這也是二法合一的精神,荷蘭還因雨水接觸程度分別規定,應用時還要有阻隔設施,以避免雨水接觸,應用地點也要長期監測,然後使用者要負最終移除責任,等於整個配套下來,從上游的管制標準到流程監督,然後到再利用的管制都那麼複雜,可是你們現在什麼都沒有,所以這一案還是繼續凍結好了。 吳處長天基:有關這一案,委員提示的部分,我們都有積極在做,建議委員可否做部分經費凍結,或做主決議,我們都會照辦。 主席:針對第三十五案,林委員的看法是怎麼樣? 林委員淑芬:繼續凍結,不要減列好了,因為去年也是凍結這樣。 主席:凍結多少? 林委員淑芬:總數是1億,補助地方政府的部分,今年才解凍。 吳處長天基:報告委員,今年解凍,我們今年就會全部用完,而且又會涉及明年初的核定,所以建議凍結的數目小一點。 林委員淑芬:我們補助地方政府,但地方政府主要推動掩埋收費這一塊,可是民間又喜歡再利用,通常不會跑去地方政府推動掩埋收費的那個選項,所以補助給地方政府的問題很嚴重,因為業者都喜歡跑到再利用裡面,這樣整個成本規劃比較便宜,以致這項補助政策存在很多矛盾。 吳處長天基:為什麼我們每年補助款…… 林委員淑芬:我們剛才凍結的那一筆是多少錢? 吳處長天基:是7,000萬,但是我們年底就會完全執行完畢。 林委員淑芬:不然也是7,000萬,就和去年一樣好了,既然去年可以做,今年也可以做。還有,第十八案綜計處的民意調查費用,是行政院叫他們調查一個幸福指數,由於財政拮据就撙節支出,要以50萬調查一個幸福指數,其實幸不幸福,人民心裡自有一把尺,所以這50萬也可以減列。 主席:請環保署統計室張主任說明。 張主任惠菁:主席、各位委員。我跟委員報告,幸福指數並不是完全由我們這邊負責,只是環境領域中有一個指標用到我們這個調查裡面的數據,所以只是裡面的一個東西。 林委員淑芬:人家看到的臺灣環境指標,比你們看到的還要更多,所以不用再做民意調查了。你看一下「看見臺灣」電影票房有多少收入,就知道臺灣環境滿意度有多高、還是多低,因為「看見臺灣」就可以有一個日月光及清境的案子…… 主席:林委員,你主張全數減列嗎? 林委員淑芬:對,減列掉好了。 主席:你們的意見呢? 張主任惠菁:我們希望能夠保留。 林委員淑芬:這個去年也有編,去年就說…… 張主任惠菁:去年我們已經刪了50萬。 林委員淑芬:去年刪50萬,所以今年編了50萬,但這是民脂民膏,要撙節支出,行政部門不用再花50萬調查了,對於環境的感受、環境管理要有環境政策等問題,民意都已經很清楚,不用再做調查,大家都知道是怎麼一回事。 張主任惠菁:我們是希望有一個數據在,然後可以讓我們作為一個…… 林委員淑芬:應該不用再花這一筆錢,至於數據,事實上,不論你調查什麼都不會滿意的,你在這裡聽到立法委員講的,就是反映民意了。 主席:這一條目前先保留好了。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50萬而已,還要保留? 主席:因為大家有不同意見。目前第十八案和第三十五案還沒有結論,請問各位,還有什麼意見? 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十八案是有關民意調查的,我建議林委員可否成全他們,也許他們今年可以不做,但起碼讓他們把科目留著,萬一明年、後年有重大事件要做,還是要有一個科目留著,如果不留著,他們將來要爭取預算都沒有機會。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一元。 江委員惠貞:也不要一元,起碼留個10萬塊給他,好不好?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1萬塊。 江委員惠貞:你們可以嗎? 主席:請環保署統計室張主任說明。 張主任惠菁:主席、各位委員。是不是可以減半?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那就10萬好了,不要再講了。 江委員惠貞:今年大概沒有什麼特別重大的事件要做,但起碼把科目保留著,這樣萬一要做,也許還有一個預備金可以放進來,就減列40萬,剩下10萬也好。 主席:第十八案就減列40萬。 江委員惠貞:還有第三十五案的部分,我想問一下吳處長,你說今年已經比去年減列了,請問你們去年編列多少? 主席:請環保署廢管處吳處長說明。 吳處長天基:主席、各位委員。去年是1億4,000萬;今年是1億,等於少了4,000萬。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10年計畫早就應該結束了。 江委員惠貞:我也贊成,但是對於循環再利用法,你要兩法合一,也一直沒有給他們一個完整的法源。其實從好幾年前,我就反對增設焚化爐,這幾年也沒有增設,可是現在出現底渣利用的問題,如果叫地方政府這個不做、那個不做,就以新北市來講,新北市的焚化爐就有幾座? 吳處長天基:新北市有3座。 江委員惠貞:一座的爐體又有好幾座,對不對? 吳處長天基:對。 江委員惠貞:基本上,那個量很大,但垃圾被隨袋徵收之後,有好多座爐體已經不再用了。 吳處長天基:都有在用。 江委員惠貞:都有在用,但事實上,比較以前用的內容已經不大一樣了。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越燒事業廢棄物,所以有越來越多毒氣…… 江委員惠貞:如果這些東西不燒,埋在山野林地是不是更慘?雖然這部分我不是那麼懂,但這是很整體的東西。 吳處長天基:我想跟委員報告,現在補助的對象,是補助燒家庭垃圾的部分,燒事業廢棄物的部分是不補助的。 江委員惠貞:剛剛委員在問的時候,你怎麼不好好說明呢?委員一直認為你是在燒事業廢棄物。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底渣沒有分什麼事業廢棄物。 江委員惠貞:比如林口焚化爐有5座,現在可能有3座是燒家庭垃圾,2座是燒事業廢棄物,燒事業廢棄物的部分,當然不補助他底渣的使用,但是有3座是燒家庭廢棄物。有關底渣的部分,你們既然編了,也認為有這個需求,就應該好好跟委員說明和解釋。 主席:這一條要凍結多少?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上一次是7,000萬,這一次至少要5,000萬。我上台講一下,剛剛江委員有一點不了解。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跟委員報告,因為我們是補助地方政府,雖然地方政府號稱要補助一般家庭廢棄物,但是目前事業廢棄物進到一般家庭廢棄物中,放入焚化爐內燒的比例越來越高,差不多達到五成,以致燒出來的底渣都一樣,現在底渣已經沒有辦法分出是家庭產出的?還是事業產出的?事實上,地方政府提供要收費的是掩埋,就是把底渣拿去掩埋,但是業者不會拿去掩埋,因為費用比較貴,都會拿去再利用,所以那個管制出去會亂跑,我們的錢則是直接給地方政府,因此這一筆補助跟到時候底渣怎麼流,事實上是兩件事情,在此情況下,有補助跟沒有補助一樣,只是多一筆錢給地方政府支出而已。 主席:去年凍結7,000萬,今年就凍結二分之一,凍結5,000萬好了。 林委員淑芬:好。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本席的第十七案是預算照列,但第二十五案涉及環評,本席主張凍結十分之一,因為過去行政法院在撤銷原處分時,都有提到環評程序公共參與不足的部分,看起來環保署在這部分仍然需要研議整個環評程序如何做出具體改善,因此本席主張這個部分,還是要凍結十分之一,請問環保署有何意見? 主席:請環保署綜合計畫處葉處長說明。 葉處長俊宏:主席、各位委員。同意王委員的意見,我們會把辦理情形儘快報院來解凍。 王委員育敏:這個環評受全國高度矚目,希望你們研議出更好的方式,看看如何提高民眾參與的整個環評程序。 葉處長俊宏:是。 王委員育敏:第二十五案就凍結十分之一。 主席:等一下,因為蔡委員也有類似的提案,所以等蔡委員發言完,再一起處理。 請蔡委員錦隆發言。 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環評的功能確實不彰,剛剛我也跟環保署有所協調,我同意跟第二十五、二十六案一樣,統統凍結十分之一。 主席:我們就先處理這3案,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案,凍結十分之一。 蔡委員錦隆:既然大家沒有意見,就凍結十分之一。 另外,第三十一案補助地方政府的部分,我們從這一次的日月光事件可以清楚查知,只是把錢給地方政府,根本沒有辦法監督和考核,放任地方政府污染我們的河川,尤其在日月光事件裡面,更清楚了解中央和地方溝通不良,所以這一筆經費補助實在一點道理都沒有,所以本席要凍結三分之一。 主席:請環保署水保處許處長說明。 許處長永興:主席、各位委員。委員非常重視對地方政府的考核,所以署長也有對媒體提及,如果地方沒有落實稽查,原則上一定會扣減補助款。 蔡委員錦隆:就是這樣,我才會凍結三分之一,你把錢給他,他卻不去做事,根本沒有在動,結果放任3年到現在一千多公頃了,你們才去查?其實3年前就清楚了,現在才說這個是累犯,那補助這個錢不是沒有用嗎? 許處長永興:對,但是有些縣市非常認真,現在凍結那麼多,也會影響到他們的執行,所以建議可否酌予凍結,然後我們對於好的縣市優先來…… 蔡委員錦隆:凍結三分之一真的是很客氣了,環保署就講過,稽查及裁罰人員的風紀,已經到了需要加強的時候,表示地方政府不只是疏漏而已,恐怕還是故意疏失呢! 許處長永興:跟委員報告,可不可以不要凍結那麼多? 蔡委員錦隆:你要凍多少? 許處長永興:改成六分之一。 蔡委員錦隆:什麼六分之一?最少20%。 許處長永興:好,那就是五分之一,謝謝。 主席:第三十一案凍結五分之一。 劉委員建國的提案有第二十案、二十二案、三十八案及三十九案。 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席,第二十案已經確定減列100萬元。 主席:好,第二十案減列100萬元。 劉委員建國:然後第二十二案是減列100萬,改凍十分之一。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二案減列100萬,凍結十分之一,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劉委員建國:接下來,就是第三十八、三十九案了,這部分請陳總隊長再說明一下。 主席:請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陳總隊長說明。 陳總隊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第三十八案委員關心的是,過去補助垃圾轉運站效能的問題,我們從掩埋場過渡到焚化廠需要小車轉大車,所以從民國88年開始,補助有焚化廠的各縣市政府,原本鄉鎮都有掩埋場,現在一個縣可能只有一個焚化廠,或是要跨鄉鎮、跨縣市,所以補助他們設置垃圾轉運站,從88年補助到95年,原本要補助41座轉運站,但經過十幾年執行下來,審計單位調查認為,並沒有充分發揮它的效能,同時監察院也在調查,我們署裡從去年開始,每一座垃圾轉運站都逐項檢討它的效能,也希望他們把轉運站的運作情況,在網站上隨時把資料送給我們分析,我們會加強這方面的督導,懇請委員支持我們第三十八案的預算。 劉委員建國:當時核定的金額是多少? 陳總隊長咸亨:全部是4億多,如果包括轉運車是10億多。 劉委員建國:是11億9,432萬4,000元。 陳總隊長咸亨:對。 劉委員建國:實際上有支用的金額約3億9,000,就是你講的近4億。 陳總隊長咸亨:對,3億9,000是轉運站的部分。 劉委員建國:其他零零總總加起來,整個預算已經核定的補助金額,執行不到一半。 陳總隊長咸亨:沒有,其他另外一半是垃圾轉運車的經費,所以整個經費是執行9億多。 劉委員建國:10億多執行9億多,所以現在審計部和監察院在調查,對不對? 陳總隊長咸亨:對。 劉委員建國:我把它分做兩個細目,第一個是12億2,640萬,你說八億五千多萬是做各焚化廠的垃圾分離費? 陳總隊長咸亨:BOT焚化廠的攤提建設費是八億五千八百多萬。 劉委員建國:這個一定要給人家,所以不可以動? 陳總隊長咸亨:是,謝謝。 劉委員建國:另外一個,就是二億四千多萬的部分。 陳總隊長咸亨:是離島生質能的工程費用。 劉委員建國:離島生質能工程費用,你們是編1億2,800萬,還是編二億多? 陳總隊長咸亨:1億2,800萬是金門和連江,那是對福建省的部分,我們還有澎湖的部分,加起來是2億4。 劉委員建國:這2億4你們有辦法執行嗎? 陳總隊長咸亨:目前先期規畫已經完成,希望補助地方政府做細部規畫及工程施工,原本今年就要開展細部規劃,現在進度有稍微落後,希望明年…… 劉委員建國:所以8億5,000萬再加2億4,差不多有十億多,你們總預算總共是12億2,640萬,扣掉這十億多,還有2億左右是做什麼? 陳總隊長咸亨:就是剛才大家在討論,有關第三樣緊急垃圾的部分,就是在天災的時候,用來解決地方遭遇不可抗力的因素,那裡就有一個8,000萬。 劉委員建國:其實不用8,000萬那麼多。 陳總隊長咸亨:還有第一項,就是剛剛大家在討論底渣的部分,廢管之後底渣、還有垃圾車…… 劉委員建國:這個剛才林委員已經動過,我就不動了。這8,000萬,加上補助地方政府更新垃圾車七千八百多,等於一億五千多,再加上離島生質能源中心的工作,基本上,你們的執行也沒有辦法到位,所以減列640萬應該還好,凍結部分我可以改,好不好? 陳總隊長咸亨:能不能減列少一點?就是減列改凍結,然後我們提垃圾轉運站的…… 劉委員建國:你這個8,000萬,不可能去執行那麼多,再來就是辦理新設離島地區生質能源中心,聽說這2億3,700萬統統要花在澎湖,但是地區的委員認為要再多溝通,所以我現在跟你溝通,我認為你不需要那麼多經費。 陳總隊長咸亨:我們會跟居民溝通支持這個計畫,並跟縣政府合作。 劉委員建國:減列640萬不要改了,凍結讓你講。 陳總隊長咸亨:三十八、三十九兩個案子,凍結1,000萬好了。 劉委員建國:現在是一起討論,對不對? 陳總隊長咸亨:對,因為是同一個科目。 劉委員建國:就按照我所提,第三十八案減640萬,第三十九案減800萬,然後各凍1,000萬。 陳總隊長咸亨:三十八案跟垃圾轉運站是沒有關係的,因為我們今年沒有編垃圾轉運站的費用。 劉委員建國:我剛才就跟你講過12億2,640萬的範圍,1億2,800是針對金門的部分,就不要討論了,你如果要把兩個併在一塊,我原有的減列就是照這樣,至於凍結的部分,我們再來分。 陳總隊長咸亨:是不是建議兩個減列500萬,然後凍結就照委員的意思。 劉委員建國:我沒有辦法。 陳總隊長咸亨:凍結十分之一的部分,我們可以同意,但可否減列500萬? 劉委員建國:我沒有要凍結十分之一,你自己要凍結十分之一嗎? 陳總隊長咸亨:拜託委員,前面能否減列少一點? 劉委員建國:第三十八案減列500萬,第三十九案減列200萬。 陳總隊長咸亨:好。 劉委員建國:第三十八案凍結二十分之一不變;第三十九案就不凍結,這樣可以嗎? 陳總隊長咸亨:好。 主席:第三十八案減列500萬元,凍結二十分之一;第三十九案減列200萬元。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蔡委員錦隆,你的第三十七案要討論嗎? 請蔡委員錦隆發言。 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席,如果第三十七案要凍結,是要凍結多少?如果照我的意思凍結,我就沒有意見啊! 主席:第三十七案凍結十分之一,環保署有沒有意見? 吳處長天基:(在席位上)沒有意見。 蔡委員錦隆:沒有意見,就凍結十分之一。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我們的提案是二分之一。 主席:蔡委員,你的提案跟林委員的併案,好不好? 蔡委員錦隆:好。 主席:第三十七、三十五案併案,凍結二分之一。 田委員的第三十六案要不要一起併案?就是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案,一起併案處理,都凍結二分之一? 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好。 主席:現在十五到三十九案,剩下田委員的還沒有處理。 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的第二十七案是提及,綜計處曾經想要開放集水區,500公尺的農路免環評,後來經過環團抗爭之後,這個政策就取消了,但我覺得農路問題由來已久,而且在水土保持界,臺灣農路對我們的山坡地,環狀剝皮的問題更是人盡皆知,所以你們當時那個政策,讓我們驚訝到極點,而且還要經過民間團體的抗爭,才把這個政策取消,真是讓人覺得不可思議,完全失去你們的專業,以及你們身為公務員為國家環境把關的責任,所以我要求刪二分之一。 主席:請環保署綜合計畫處葉處長說明。 葉處長俊宏:主席、各位委員。當時我們把農路放入預告和公聽會的版本中,主要是尊重農委會的建議。 田委員秋堇:這個建議一開始就錯了,為什麼還要尊重他的建議? 葉處長俊宏:總要讓大家表示意見,在表示意見之後,既然大家反對,我們就把這個拿掉,並沒有放在修正版本中。 田委員秋堇:根本就不可以放進來,你的意思是說,我應該去刪農委會的預算? 葉處長俊宏:如果可能的話,應該是這樣。 田委員秋堇:你的意思是,他們是始作俑者? 葉處長俊宏:對。 田委員秋堇:好。第二十八案是有關環境影響評估,既然大家都那麼重視,我也參加過很多次環境影響評估會議,包括請來的學者專家及環評委員,對這些開發單位委託的顧問公司所做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多所批評,所以你們應該去了解,這些顧問公司提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說明書到底有沒有確實,譬如最近日月光發生的事情,他們當時是怎麼答應的?或是其他開發單位,像六輕做過環評,其環評承諾跟他當時送進來的評估,對於農漁業、海洋及空氣的影響,當時跟現在運轉之後,到底確不確實?我們要求你們去瞭解,看他們的報告書到底確不確實。所以,如果他們的報告書不確實,他們的開發單位以後就不應該委託這樣的顧問公司。結果你們是編預算去委託顧問公司,再來評估這些顧問公司所作的環評報告書。這怎麼會對呢?你們應該請這些環評委員在看這些報告書的同時就寫上他們自己的專業意見。這裡面可以看出有一些是明顯造假,有一些是根本沒有去調查,竟然春、夏、秋、冬的資料全都一樣。這些事情你們怎麼會再繼續委託顧問公司去調查呢? 葉處長俊宏:跟委員報告。這個不是委託顧問公司,我們目前委託的這個協會,它是沒有幫任何開發行為提環境影響說明書的單位。在顧問機構的評鑑,我們認為還是有必要雙管齊下。包括委員所講的,偽造不實時即提送檢調偵辦,這個我們一定會做。 田委員秋堇:到現在為止,你們移送過哪幾個? 葉處長俊宏:我們過去曾經移送過一個中科的案子,但是,最後…… 田委員秋堇:只有這一件嗎? 葉處長俊宏:就是中科四期他調用農業用水,他自己把時間改為6年。我們審查過的是「5年」,他自己把它改為「6年」。因此,我們把他移送檢調單位。 田委員秋堇:就只有這一件? 葉處長俊宏:另外,我們最主要就是把環評報告書上網公開在網站上,讓大家一起來幫忙監督。因為一本報告那麼多,大家看的時候覺得哪些地方有疑問或有資料似乎不確實,透過大家的力量一起來幫忙。 田委員秋堇:你的意思是說網路評鑑? 葉處長俊宏:我的意思是說,現在所有的資訊在網路上就有這樣的功能了。 田委員秋堇:到現在為止,有沒有哪個顧問公司被你們剔除,說任何開發單位都不可以讓這種有問題的顧問公司來幫他們寫? 葉處長俊宏:因為目前環評法沒有這樣的法源,說禁止哪一家不能幫誰寫。但是,我剛剛提到的那一家…… 田委員秋堇:但你們不是有一個評鑑嗎? 葉處長俊宏:那個評鑑是沒有法源的。我們只是把評鑑的結果讓大家知道,哪一些顧問公司寫出來的報告品質是比較好的等等。所以,我剛才講到,像中科四期幫忙寫的那家顧問公司那一年這樣的情況,我們扣分扣很重。因此,它就會從原來的A級立刻掉到後面去。 田委員秋堇:但它還是可以接受委託? 葉處長俊宏:對。我們沒有法源規定禁止誰不能幫誰做怎麼樣的報告,因為必須要限制權利、義務…… 田委員秋堇:你們發現這個問題,就應該提環評法的修法;就像不應該等日月光的事情發生才修水污法,是一樣的。好,已經占用太多時間了。我就主張刪減二分之一。 葉處長俊宏:不要減這麼多啦!因為這部分的經費本來就已經很少了。是不是這兩案各刪…… 田委員秋堇:事實上,根本就不需要這個經費。因為只要你們好好地問歷屆的環評委員,他們都可以告訴你們。 葉處長俊宏:其實像184萬元那一筆,並不是委辦的,是我們自己有很多法規要修的時候,總是要邀請一些相關的學者專家等等來開會。可不可以各刪10萬元? 田委員秋堇:哪有那麼便宜的? 主席:各刪十分之一,怎麼樣? 田委員秋堇:好啦!各刪十分之一。 葉處長俊宏:好。 主席:第二十七案、第二十九案各刪十分之一。 田委員,你還有第十九案。 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第十九案,環保署編列「兩岸環境保護合作會議旅費」16萬5,000元。中國的空氣污染還不夠嚴重嗎?最近新華社的社論還寫說,中國的霾害讓中國人更團結。 主席:請環保署綜合計畫處葉處長說明。 葉處長俊宏: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第十九案是針對綜計處的,因為綜計處是兩岸的窗口,我們編列這筆費用,是為了未來要跟中國大陸談兩岸環保協議時,對於文本草案的研商必須要派人去參加這樣的會議。 田委員秋堇:你把那個資料提供給我。先保留。 主席:好,所以,第十九案保留。 第二十九案及第三十五案分別有主決議,請宣讀。 二十九、主決議(一) 日月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事件曝光後,各地方政府都應改變裁罰心態,一旦發現,就予以重罰,要求停工改善並追討不當利得。然源頭管制比事後裁罰更為重要,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要求地方進行總量管制規劃,特別是重點河川,如淡水河流域,南崁溪、老街溪、濁水溪、新虎尾溪、北港溪、急水溪、鹽水溪、二仁溪、愛河及阿公店溪等11條河川,應立即進行總量管制先期調查。103年先行就COD及重金屬進行,104年以後就有毒物質進行調查。 提案人:林淑芬 二十九、主決議(二) 為落實污染者付費精神,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103年起優先針對工業徵收水污費,且第一階段應先排除畜牧業,除原規劃之COD、SS項目,更應納入有害健康物質如重金屬、毒性化學物質等,以使水污染防治相關工作能如期推動,以有效預防水污染情形不斷發生。 提案人:林淑芬 二十九、主決議(三) 為避免水質惡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督促地方政府針對水污染情形嚴重的河川劃定水污染管制區,並針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劃定之水污染管制區落實管理,在檢討完成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林淑芬 三十五、主決議 為提升底渣再利用的管理措施,環保署除參照國外底渣再利用經驗,並應修正目前僅以TCLP溶出實驗作為管制工具的方式,將總量納入管制參考,增加採樣頻度,並將再利用許可使用範圍由負面表列改為正面表列,並於半年內提出檢討報告及具體改善作為。 提案人:林淑芬 吳處長天基:(在席位上)對第三十五案主決議有意見。 主席:請環保署廢管處吳處長說明。 吳處長天基:主席、各位委員。剛剛委員所提示的方向我們都會重視,但是,主決議裡頭寫說:「將總量納入管制依據。」我想,這個還要回歸到我們最近積極在檢討TCLP溶出試驗的一些調整,我們以科學的態度來看這個問題,看我們研擬出來的管制標準是什麼。假定這個地方就限制是總量管制依據的話,可能會跟事實的真相不一致。所以,我們建議修改。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簡單地跟各位講一下什麼叫做總量、總含量的管制策略,什麼叫做TCLP的溶出管制策略。TCLP是這樣的,就是說你把這一個底渣放在這裡,看它模擬自然狀態,它會暴露在空氣和水的沖刷當中,用沖刷之後雨水裡面的重金屬含量去算出它的含量是多少,等於是有毒物質釋出率的意思。我們強調,有毒物質在底渣裡面絕對不能單一使用雨水沖刷模式,因為它有可能是植物吸收的模式、有可能是風化以後的模式,也有可能是外國的一種狀態,就是如果更嚴謹地看,你要把這個底渣全部磨碎,然後,去看裡面總污染物質的總量。我們就在講說,把這個有毒物質的總含量納入管制依據。我是講納入管制依據喔!並非說這是唯一的方式,這樣你還有什麼話說這是不科學?我不知道這有什麼科學不科學的。 吳處長天基:跟委員報告。委員要求的事情,現在我們已經密集地針對所蒐集包括美國、澳洲等地的資料,再作一些檢測方法的研究,很快就會有結論。但是,在結論出來之前,假定有這樣一個主決議限制我們這樣子的對象,我想,會偏離我們研議出來的方向。 林委員淑芬:我告訴大家,這一個方式會牽扯到底渣再利用,也會牽扯到其他有毒事業廢棄物的再利用,更會牽扯到再利用途徑的管制強度。所以,這個東西事實上是牽一髮而動全身。再者,這個東西也不只是在底渣的範疇裡。所以,我們才說不能只以TCLP單一模式去模擬,一定要把各種方式都納為管制的方法之一,不同的流向、不同的用途、不同的路徑要有不同的管制方式。我的意思是這樣。 主席:請環保署沈署長說明。 沈署長世宏:主席、各位委員。林委員關心的問題確實很重要的問題,幾個禮拜前我們曾召開一次國際研討會,國內的環保團體也一起參與,還邀請了外國專家,特別是丹麥、荷蘭的專家,會中我還特別請教他們,為了廢棄物再利用,是不是要把重金屬總量納入管制?他們說:「不可以。」其實,這真的要看溶出,溶出才是它的關鍵。總量與溶出之間是很不一樣的,你說測試方式要改,這一點確實很重要。TCLP只是用在掩埋場裡面有有機物的時候,它會酸化造成的環境所溶出的。但是,如果我們純粹埋底渣或什麼的時候,它就不是這個環境。所以,要用不同的測試方式,你講的很對。其實我們也在檢討這些東西,可否同意等我們檢討後一起把報告書提出來?如果現在把它寫死了,事實上,可能我們得到的答案是不能用總量去管制的。 林委員淑芬:那你要怎麼修正?現在就只有TCLP一種方式,我以戴奧辛為例,它就不可能溶出,也就是說,它不可能檢驗得出來。實質上含有戴奧辛,就完全沒有辦法透過這個方式去檢驗出來,它的確就是有它檢驗上的侷限。 至於你們提到第三十五案主決議中的那句話,我想改為「將總量納入管制參考」,這樣總可以吧?不是依據,是作為參考。把「依據」二字也納入參考,可以啦! 主席:我們試著唸看看,倒數第4行「將總量納入管制依據,增加採樣頻度。」修正為「將總量納入管制參考,增加採樣頻度,」以下文字同主決議內容。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三十五案主決議,修正通過。 第三十六案剛才已經合併了。 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三十六案已經併了,但是,我的提案裡面有提出一個問題,就是這個補助沒有後續的監督機制,我希望建立監督機制。我們這樣子去做,把廢棄物定義成資源,然後,去做回填或道路的路基,產生很多問題。剛剛署長說到其他國家的例子,事實上,這些國家都是雨量很小的國家。我們臺灣一天到晚下雨,然後,地下水位又那麼高,它的溶出基礎、氣候條件都跟世界上許多國家不一樣。所以,我很好奇那個後續的監督機制到底成果如何?有沒有發現什麼問題? 主席:請環保署廢管處吳處長說明。 吳處長天基:主席、各位委員。資源化產品再利用的後續監督機制簡單來講,是非常綿密的規範,包括三級品管的要求…… 田委員秋堇:誰在監督你們? 吳處長天基:中央有中央的職責,地方政府有地方政府的職責。再利用機構有再利用機構該做的事情,產生員有產生員該做的事情。 田委員秋堇:請你講一個實例,你這樣講我聽不懂。中央是你們,對不對? 吳處長天基:是的。我們要訂定出所有的管理規範。以我們來講,必須訂出一個非常嚴謹的管理規範。 田委員秋堇:真正到現場去追蹤的,是地方環保局? 吳處長天基:現場追蹤需要有所謂三級品管該負責的責任,地方環保局要去。此外,工程單位自己要就它的工程施作嚴謹地把關,環保單位則是要就這樣子的東西,在現場施作之後可能的環境影響,進行監測。 田委員秋堇:如果環保局沒有去呢?你們怎麼知道他們有沒有去? 吳處長天基:那他們就違失了。 田委員秋堇:由誰監督它、懲罰它? 吳處長天基:假定發生缺失,他們要負責任。 田委員秋堇:你們到底有沒有辦法知道環保局有沒有真的去現場? 吳處長天基:假定該去沒有去,我想,我們有一個比較明確、嚴厲的要求。 田委員秋堇:你們應該要有一個機制,所以,我才問你「機制」啊!你們把辦法訂定出來以後,地方政府與廠商有沒有真的照做,根本沒人知道啊!就跟日前發生的油品事件一樣啊! 吳處長天基:管理方式是有規定的。 田委員秋堇:我知道有規定。 吳處長天基:我們會加強落實它。 田委員秋堇:你們花多少錢在這個後續的監督機制上? 吳處長天基:光是這樣一個計畫,大概每年編列五、六百萬元的經費。 田委員秋堇:所以,你們就把錢發給地方政府,至於地方政府到底有沒有真的去做,根本沒有人知道嘛! 吳處長天基:我認為,需要靠我們中央定出來一個監督的環節,讓各個環節都切實負起自己的責任,這樣就不會出現問題。當然,我們中央有責任檢討這樣的管理機制是否夠完善。 田委員秋堇:請你提供一份書面報告給我。你們所有以資源為名義的廢棄物再利用是怎麼監督的?怎麼回報的?你們怎麼去抽查?如果執行到現在,百分之百都沒問題,我覺得這個裡面就有鬼了。怎麼可能? 主席:請你們提供相關的書面資料給田委員。 田委員秋堇:什麼時候給我? 吳處長天基:一個禮拜之內。 主席:一個禮拜之內提供給田委員。 田委員秋堇:好,謝謝。 主席:第十五案有主決議,請宣讀。 十五、主決議 為落實環評監督作業,未來環保署設置環評監督委員會或開發單位依審查結論組成環評監督小組時, 原則採1/3居民團體代表、1/3學者專家代表及1/3相關機關代表組成,民眾得申請參加。後續環保署召開環評專案小組審查會議時,將邀請監督委員會推派3─5人代表與會說明該開發案監督情形,以協助專案小組了解該開發案是否確實依環評書件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 提案人:林淑芬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關於第3目,除第十九案保留之外,其他均照審查結論通過。 進行第4目。 第4目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 2,734萬4,000千元 主席:針對第4目,計有提案9 案。 四十、 103年度「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科目之預算存有下列缺失: 一、經查世界衛生組織(WHO)旗下的國際癌症研究所(IARC)於今年10月17日宣布空氣污染是主要環境致癌物,危險性與石綿、菸草與紫外線輻射相當。由於台灣之石化、煉鋼業所製造出之空氣汙染物皆屬於環境致癌物,故環保署之污染防制作業應更有效率。 二、再查,彰化大城、高雄大林蒲及雲林台西麥寮等地區之苯等有機揮發物污染情形嚴重,環保署除應要求業者降低污染外,也應增加光化測站設置及增加第1類及第2類致癌物之檢測,目前只測苯、乙苯及苯乙烯等項目並無法反應污染全貌,應增加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氯仿、四氯化碳、1.3丁二烯、甲醛、1.2二氯乙烷、丙烯、醋酸乙烯酯、乙醛及二氯甲烷等項目檢測。 三、又查,101年1月19日公告之修正「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規定」公告事項一之附表一中,有關各行業之排放係數,燃燒塔之硫氧化物(SOx)之排放係數為0.092嚴重偏低,以此係數,六輕之固定空氣污染源燃燒塔硫化物排放量低估,六輕之硫氧化物(SOx)排放量於101年僅低估為10.6噸,比空污費係數計算之合理數值每年差了2千多噸。硫氧化物(SOx)為危害人體健康氣體,尤其對肺部傷害大,值台灣罹患肺癌人數節節高升之際,環保署應盡速檢討燃燒塔硫氧化物(SOx)排放係數並修正此係數。 四、另外,為提醒國人重視空氣品質,請環保署訂定空氣品質指標(AQI),並增加於氣象預告時,公布即時PM2.5資料,再提醒國人勿逗留於室外,或勿跑步運動。 五、又,再針對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極低頻游離輻射3~4毫高斯以上長時間暴露,就有小兒白血病增加二倍以上危險,環保署應盡速訂定敏感區(住宅、學校、醫院、公園)之長期非游離輻射限制值,提出高壓電纜、變電所、基地台、廣播電台、雷達等與住宅、學校、醫院、公園之安全距離,住宅極低頻電磁輻射不能高低2毫高斯,射頻電磁輻射不能高於10微瓦/平方公尺,再增列於電業法、電信法相關法規中,以保障國人免暴露於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中。 綜上,環保署空保處顯未能積極任事,故建議刪減730萬元,其餘凍結五分之一,待環保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具體改進方案或時程後,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四十一、 一、都會區之主要空氣污染源為機動車輛,而環保署對此的主要改善方式為補助汰換電動車,然而累計至今,受理補助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的案件數才將近14萬件,對於全國1500萬輛機車來看,簡直是杯水車薪。另一方面,汰換成電動車對空污減量的效益評估仍未做出來,今年才透過台美合作計畫引進評估車輛生命週期之模式,還要等建置本土化模式後進行評估才知減量效益。不管從質或從量上來看,實在難以看出此政策具體成效。 二、環保署雖然在無法取得經濟部同意的情形下進行空污總量管制,但仍可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條三級防制區既存之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之規定,來要求廠商進行污染物減量,對於空氣品質極為不佳的中南部地區更應優先進行。 爰提案凍結103年度編列之【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27,344千元二分之一,待環保署針對交通工具空氣污染提出具體檢討改善方案以及固定污染源之污染物減量提出具體執行方案及期程,並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葉津鈴 四十二、 目前全國機車數量將近1,500萬輛,根據環保署統計,自2006年至今補助電動(輔助)自行車不到15萬輛,尚不及全國機車總數的百分之一,若依該計畫每年增加2、3萬台的進度,最快要到500年後才能全部汰換,推動成效顯有不彰。又依據「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補助辦法」、「電動機車電池交換費用補助辦法」,環保署核定補助城市動力公司於新北市設立30個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站,建發公司於高雄市設置30個電池交換站,惟台灣城市動力推估,一處電池交換站最少要有200輛機車才能維持營運,30站就等於要6,000輛車,以新北市為例,自2006年至今,約有一萬輛電動(輔助)自行車,然充電式電動(輔助)自行車並不得與交換電池電動機車交叉使用,屆時交換站正式營運,等於一切從零開始,環保署如何協同其他相關部會,又將預計花多久時間,得達成6千輛的基本營運目標。擬爰先行凍結預算,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針對推廣綠色運輸偕同相關部會提出完整規劃報告後,再予以解凍。 單位:輛 項目 電動補助自行車 電動自行車 2006年 5135 2007年 3395 2008年 10034 2009年 8561 1016 2010年 7689 12988 2011年 7542 25875 2012年 8054 22802 2013年(截至11月) 8148 18425 合計 58558 81106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鄭汝芬  蘇清泉 四十三、 環境保護署民國103年度單位預算中,於空氣品質管理策略規劃及推動預算下編列臨時人員酬金33萬2千元,經查在預算說明未見詳細說明及用途,且比對環保署102年度相同科目下,亦無此項預算安排,恐浮編預算、浪費公帑之虞,政府部門應當積極尋求高效能的人力資源分配,以有效發揮正式職員之工作效率,綜上爰請刪除全部預算,共計33萬2000元。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四十四、 鑒於103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中「空氣品質管理策略規劃及推動」編列辦理我國空氣品質現況及汙染成因,編印空氣汙染防制總檢討編列業務費39萬2千元。根據101年度細懸浮微粒管制執行成果指出,101年細懸浮微粒濃度偵測,其中24小時的平均值,雲林縣是84.17μg/m3,是法規標準值2.5倍以上,僅次於嘉義市102.67μg/m3及高雄市的90.67μg/m3,另,102年12月監測數據指出,嘉義市空氣細懸浮微粒持續飆升,甚至一度飆破125μg/m3,達到空氣品質不良的狀況。雲林縣則在100μg/m3左右,除污染物是境外移入,當地的空氣污染源則來自汽機車,少部分為露天燃燒稻草,雲嘉地區民眾健康堪慮,空氣汙染防制成效明顯偏低。戶外空氣品質惡化,室內空氣亦難以清淨,更離103年細懸浮微粒全國手動監測年平均濃度21.5μg/m3目標更遠,急待改善。爰此,凍結本項預算二分之一,並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辦理提升中部及雲嘉南空氣品質汙染減量管制計畫提出具體執行與改善方案,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蔡錦隆  江惠貞  王育敏 四十五、 空保處編列165千元出席兩岸大氣保護交流會議,然最嚴重之酸雨、細懸浮微粒等跨境空氣汙染問題長年無法解決,可見交流會議毫無成效,爰提案全數刪除。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江惠貞 四十六、 根據環境保護署統計,中南部的民眾呼吸不良空氣比率是73.91%,換算每一百天中呼吸不到三十天好空氣,然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在1999年時雖增訂總量管制的條文,第12條卻規定要經濟部會同才能公告實施,多年來因經濟部之反對而使總量管制的條文形同無物,環保署卻遲未為此提出跨部會協商,完成行政院版本之修正法案以進行審議,消極態度等無視中南部民眾的呼吸健康,查環境保護署民國103年度單位預算中,於固定空氣污染源管制作業下編列業務費,然對空氣總量管制卻無積極作為,爰請凍結全部預算,共計184萬元,待行政院提出空氣污染防制法有關第12條之修正版本,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四十七、 一、戴奧辛由於是世紀之毒,所以焚化爐戴奧辛排放標準也訂得相當低,為0.1 ng/Nm3(標準狀態下每立方米的廢氣只能有0.1奈克的戴奧辛),因此焚化爐的戴奧辛檢測基本上是很微量的檢測,無法像其他污染物般,有儀器可以裝在煙道上做即時的監測,而是人工採樣後送到實驗室進行檢驗。。 二、戴奧辛雖無法連續監測,卻可連續採樣:市面上早已有一種戴奧辛連續採樣設備,可以裝在焚化爐煙囪上,進行長達數星期的採樣。由於採樣時間久,因此不僅戴奧辛的排放檢測更具代表性。 三、比利時曾有數座焚化廠在安裝這種連續採樣設備後,發現戴奧辛排放量為原本的6小時採樣檢測值的30-50餘倍,為此而關掉其中3座焚化廠,其餘焚化廠也因此力圖改善,方才通過嚴格的戴奧辛排放標準。 爰提案凍結103年度編列之【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02固定空氣污染源管制」之預算1,840千元二分之一,待環保署修正「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及相關規定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四十八、 103年度環保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04全球大氣品質保護」編列業務費3,520千元,其中預算項目說明,包含「溫室氣體法案動態發展,以及政策宣傳等委辦費3,000千元」、「大陸地區旅費275千元」等。法案動態發展委辦業務與政策宣傳費用具體內容不明,旅外會議欠缺效益,上開預算有浮濫編列之虞,建請減列預算數5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 主席: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案都是針對同一科目,提案人分別是劉委員建國、林委員淑芬以及江委員惠貞。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我的提案不處理了。 主席:江委員的提案先不處理。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空保單位在基金的經費比較多,這裡的錢真的很少。因為他剛剛說這裡面的錢都是噪音管制的經費,二千七百多萬元裡面好像只有500萬元左右是與空保有關,霎那間害我不知道要說什麼。不過,我還是要講都會區,普遍而言,都會區一噸污染源短時間裡面高劑量的空污問題非常嚴重。我每次一騎機車回家,即使只停幾個紅綠燈,我的全身就都是很重的味道,我想可能就是所謂的重金屬和鉛的味道吧。現在講一下電動車的問題,電動車推動這麼多年,總共才補助出去14萬件,以全國1,500萬輛的機車來看,這個比率真是微乎其微,可謂九牛一毛。我們希望你的空污減量以電動車來減輕移動污染源的問題。也希望做一個好的政策評估,好的政策評估一定要有妥善而完整的規劃。所以,你們應該要有車輛生命週期模式的研究,也要建置本土化的模式來評估,才知道減量的效益。請問,到底全臺灣都會區的移動污染源一共有多少輛?它要減量到哪個程度、把它換成電動車要換到哪個程度,才能對移動污染源在短時間內的高劑量污染實質發揮降低的作用。再者,我們還要幾年去分配到把那個汰換量全部換完,那才是真正要做事。以現在的模式來講,一年補助1億元,這1億元的規模怎麼做的下來?只為了花這1億元、為了執行「補助」這個政策,其他的效益都沒有作用,我覺得根本是浪費國家資源。據我的觀察,電動車之所以推動不起來,其實電池是最大的問題。我要去買,人家都叫我不要買,因為電池更換的確是最大的問題。明年才會有所謂的電池更換示範,而且,只在板橋和高雄有辦。所以,由此可知,我們的國家推動電動車這件事情上,其實是非常消極和被動的。我們希望對移動污染源一定要有一個具體成效和政策評估出來。還要告訴我們期程,要多少量、多少期程,換成它改善空氣品質,我們要這個東西,這是第一個。第二、對於固定污染源的問題,如果以空污法第六條三級防制區而言,事實上,是不用會商經濟部,就可以自行制定既存之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的規定。所以,在PM10和PM2.5的概念裡面,中南部幾乎都符合三級防制區的必要管制,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的規定也都應該要擬定出來了。所以,我們對於中、南部地區應該要優先進行。環保署責無旁貸,對於中南部依空污法第六條三級防制區削減污染物排放量,都不用會商其他部門的這件事情要優先來做。如果這兩件事情可以做,我們並不是以凍結或減列預算數為目的,而是希望你們把這兩件事情做好,我們就可以接受。 主席:要凍結或減列嗎? 林委員淑芬:那他要通過我們的主決議,或者,你若有好的主決議,就給我們看一下。 主席:先暫予保留,你們討論一下主決議。 林委員淑芬:我想,主決議是主決議。但是,主決議後續做不做,我們不知道。所以,那500萬元裡面,我個人主張凍結200萬元,而且要鎖定在「空污」的這個部門裡面凍結。 主席:這樣好不好?請處長現在趕快與兩位委員溝通,包括要不要凍結、凍結多少、主決議怎麼寫。我們等一下再回頭處理。 第四十三案有主決議,請宣讀。 四十三、主決議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3年度單位預算中空氣品質管理策略規劃及推動預算下編列臨時人員酬金33萬2千元,為避免浮編預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妥善運用及管理臨時人員,臨時人員酬金總預算數不得增加,並採遇缺不補方式辦理。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主席:本案已經溝通過了。 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四十五案。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又是一筆16萬5,000元,這是到中國去開會的費用。這個兩岸大氣保護交流會議有需要開嗎?以中國空氣污染問題的嚴重程度,應該是他們編預算來我們臺灣開會才對,我在網路上看到,他們空氣污染的問題嚴重到有人戴著防毒面具去搭地鐵。然後,韓國為了防中國空氣污染飄過去,這部分的預算增加6倍;他們的國會甚至決議要對中國求償。再者,韓國政府已經發出命令,要求所有韓國飛上海和北京的飛行員,要有二級盲降的技術。就是當能見度只剩400公尺時,要完全靠儀器降落。他們的空污問題那麼嚴重,我們還去參加什麼大氣保護交流會議?是要去交流什麼?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謝處長說明。 謝處長燕儒: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召委和田委員。其實今年1月我們曾邀請他們6位環境部負責空氣污染防制的官員過來,我們在臺北開了一次會。 田委員秋堇:然後呢?給了你們什麼樣的指導? 謝處長燕儒:在他們的「十二五計畫」裡面,空氣污染防制是列為一個工作重點。這個重點就是說,要做哪裡、做到什麼程序。他們的方法、技術面都很需要我們這邊提供協助。以目前來講,我們的空污防制是比他們先進。這裡我們會有幾個機會,第一、就是我們的…… 田委員秋堇:應該是他們出錢過來啊!怎麼會是我們出錢過去呢? 謝處長燕儒:我們是一年在這邊,一年在那邊。明年我們是第一次編,要到那邊談。其實在韓國、日本和中國大陸之間已經有一個部長級會議在談這部分。所以,我們也要過去跟他們談。重點在哪裡?就是說,他們坐哪裡,其實對我們…… 田委員秋堇:他們是部長級會議,那我們這裡是由誰跟他們談? 謝處長燕儒:當然是透過一些交流…… 主席:是署長去談,還是怎麼樣? 田委員秋堇:是署長過去中國? 主席:請環保署沈署長說明。 沈署長世宏:主席、各位委員。其實我今年5月到過大陸,見了他們的環保部周生賢部長以及發改委首席副主委…… 田委員秋堇:他們稱呼你什麼? 沈署長世宏:到發改委的時候,他就稱呼我「沈署長」,至於我對他的稱呼,他是副主任,但也還是稱呼他「主任」。他第一次來臺灣的時候,他對我的稱呼是「沈總顧問括弧署長」。所以,我這次去,第一次也是稱呼他「解先生括弧主任」。第一次以後我們就都互稱主任、署長了,其實現在已經不再避諱那個。 關鍵在於「十二五計畫」有很大的投資,我們現在透過互動把我們的產業帶過去。特別是最近我們的土基會去跟他們做污安整治,我們真的有產業過去。我們希望透過這樣的方式能促使他們把一些示範的案例由我們來做,事實上,已有相當的進展。我想,除了在管理的制度方面,其實產業的機會都是應該透過我們的互動建立起來。 田委員秋堇:我是覺得他們過來更容易看到我們的產業吧! 沈署長世宏:他們已經過來了。你看發改委,一年在這邊開會,一年在對岸開會,今年已經是第4屆了,明年他們就會過來。所以,我們有很好的互動。另外,還有兩岸氣候變遷研討會,每一年都是這樣開,第一年是他們的司長來…… 田委員秋堇:明年是第4屆嗎? 沈署長世宏:今年已經是第4屆了,明年是第5屆,在臺灣召開,發改委。 田委員秋堇:我們在中國推動了什麼樣的環保產業? 沈署長世宏:土壤污染整治即是一例。還有,我們後面希望對碳產業、減碳產業以及節能產業都能夠有一些機會。 田委員秋堇:署長,在環保產業的業者跟我投訴,兩岸對於很多產業的規定非常不一樣,他要去設一個公司,針對土污、水污、空污,每個污染領域的專業技師他都必須要請,加起來幾乎請了十幾位專業技師。我們這邊呢!如果是水污,大概請一、兩個水污的技師就可以成立公司了。他說,我一毛錢的生意都還沒做,就已經請了他們十幾個技師,每個月都花好多錢。是這個應該先談吧? 沈署長世宏:對,這些一定要熟悉他們的制度。所以,我們跟對岸的環保部長也講過,他自己也說,希望我們在實務上幫忙他們。 田委員秋堇:署長,你現在談到產業,兩岸服貿就有我們的環保產業。 沈署長世宏:有。 田委員秋堇:他們的問題你沒有解決,你開再多的兩岸大氣保護交流會議也沒有用啊! 沈署長世宏:這些就可以作為橋樑來幫忙討論相關的問題。 田委員秋堇:你講的這些就像是水中月,撈也撈不起來啊!你看到產業的商機,但是,在中國設公司所需的條件跟在臺灣設公司相比,差非常多。 沈署長世宏:對。所以,我們需要透過一些平台的架構增進互相的瞭解,才能夠作更多的調整。 田委員秋堇:你先把兩岸要設環保公司的條件談到平等,我們再來談其他。否則,你去開再多次的會也沒有用。 沈署長世宏:有一些是要透過他們實質的產業進去之後,把問題反映出來,然後,試點的案例做下去時,就可以把一些機會打開來。 田委員秋堇:有人進去十幾年,苦守寒窯啊!部長,你知不知道有人進去10年,然後,慘賠! 沈署長世宏:我知道。 田委員秋堇:但是,又不敢撤退。因為他怕撤退之後,別人進來。所以,他們就繼續賠。還有,他們的規定、條件都完全改不得。你們這個會議已經開第4年了,這方面你們談到沒有?你被人家稱為署長,有沒有跟他們談到這方面的問題? 沈署長世宏:我們還沒有建立一個正式的平台。不過,現在他們已經同意來簽環保協議,這是一個很好的開始。今年其實在昆明開的一個會,我們的副署長就是去跟他們談協議的大概架構。 田委員秋堇:主席,這個案我保留。請署長針對兩岸大氣保護交流會議所達到的成果,提供書面報告給我。然後,針對我剛剛談的那個問題,你要在對岸有產業的效果,但是,兩岸成立公司的條件相差太多,至少應該把這方面談到兩岸比較互相平等吧!要不然,其他都沒有用啊! 沈署長世宏:好。 主席:田委員所要求的書面資料以及過去的成果,也都提供給本委員會所有委員參考。你們繼續跟田委員溝通。 沈署長世宏:好。我們會提供。 主席:本案先保留。這個很重要,「霧霾」看起來是一個危機,但也是我們的商機。他們要編這麼多錢做,希望署長去了要切切實實地把這樣的商機帶回來。好不好? 進行第四十六、四十七案。這兩案是針對同一個科目。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四十七案是針對焚化爐裡面戴奧辛的問題提出主張。事實上,環保署的戴奧辛監測一年只採樣兩次。我們認為,戴奧辛應該要連續監測。就是說,必須要連續採樣,然後,連續監測,才能精準地看出戴奧辛排放的樣貌。本來環保署告訴我們說,這個技術上有困難,因為煙囪很高,採樣也很困難。結果我們發現一個個案,更好笑的是,高雄市政府從99年就開始做了,他們有一個計畫叫「重要污染源戴奧辛長期連續採樣分析四年計畫」,這證明了我們提案要求連續採樣這件事,不但可行,而且,地方政府已經在做了。其實這是高雄市的計畫,我們要肯定高雄市。高雄市這個地方政府的做法是,執行大型都市垃圾焚化爐煙道、廢氣道連續自動採樣分析,然後,裝了一個機器在煙囪裡面,它就連續抓。它採樣的時間一次大概4至6小時,員工每兩週上去把數字拿下來看一次。那個設備是長期的裝置,可以長期採樣。然後,每兩個星期上去拿一次數字。那是可行的。我看了以後,真是感觸良多。因為以都市為例,我住在蘆洲,蘆洲的對面就有北投焚化爐,冬天吹北風,所以,北投焚化爐的風就直接飄到我們蘆洲來。以木柵或安坑焚化爐為例,這兩個地方都是封閉的山谷,焚化爐的落塵都直接落在山谷裡面,像新店的玫瑰中國城、綠中海、大台北華城等最高級的住宅區,全都在它的範圍裡。我的意思是說,大家都承認戴奧辛是二十一世紀最毒、最不可解的致癌物。我們希望連續採樣、連續監測,並精準掌握問題的嚴重性。在知道問題的樣貌以後,我們應如何解決這個問題。我們希望衛生署答應我們,就直接比照高雄去做,我們就什麼問題都沒有了。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謝處長說明。 謝處長燕儒:主席、各位委員。委員的觀念非常正確。目前連續監測還有一些問題,但連續採樣的話,是否容許我們找地方政府和相關的專家來就這幾年發展的情況作一個檢討?檢討的結果若是認為可行,我們當然可以推動。 林委員淑芬:那你寫一個主決議。你們是不是兩個月內檢討出一個方案?高雄不是已經有一個在執行的計畫了?你們半年後也應該要有一個執行的計畫。 謝處長燕儒:是不是給我們半年的時間來檢討? 林委員淑芬:半年檢討,那半年後要開始執行。 謝處長燕儒:如果縣市以及技術上是可行,我們可以來推。 林委員淑芬:高雄不是正在做了嗎? 謝處長燕儒:我們要進一步瞭解,因為他的方式…… 林委員淑芬:所以你們連高雄正在做的內容和方法都還沒有掌握,也不清楚? 謝處長燕儒:我們有初步的掌握! 林委員淑芬:奇怪,你之前跟我講說不可能,技術上很難,可是…… 謝處長燕儒:跟委員報告,我們在90年有在北部做過1次…… 林委員淑芬:他們本來就是有在分析。 謝處長燕儒:在那個時候,的確在效果上還有很大的檢討空間。 主席:你們試著把主決議寫看看,好不好?這是林淑芬委員的部分,至於我的部分,關心的角度不太一樣,我們長期關心的是空污總量管制,先前你們也做過承諾,在這個會期你們會將法案出環保署,可是我們怕你們的進度太慢,所以現在經過溝通,我們主張先凍結20萬元。 謝處長燕儒:凍結20萬。跟委員報告,今天下午就在進行公聽研商會,若沒問題就應該可以送到行政院了,跟委員保證。 主席:要不然這樣子…… 謝處長燕儒:沒問題啦,今天就在進行公聽研商了。 主席:可是這個會期已經快結束了。 謝處長燕儒:我們一定會趕上,跟委員報告,我們絕對是遵照決議事項去做。 主席:我想你們還是再寫一個主決議重申此事的重要性,好不好? 謝處長燕儒:主決議可以。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公聽離將法案送出去還很遠。 謝處長燕儒:不會,今天下午正在開,非常單純的條文。 主席:剩沒幾天了!倒數計時了耶! 謝處長燕儒:沒問題,我們會盡量趕。 主席:還是寫一下好了,我跟林淑芬委員的角度不太一樣,你們試著寫看看。。 謝處長燕儒:好。謝謝委員。 主席:這一案先行保留,看主決議怎麼寫好了。 第四十八案,提案人楊委員曜不在現場,暫不予處理。 第4目審查告一段落,第四十一案主決議已擬好,請宣讀。 四十一、主決議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汰換成電動車對於空氣污染物減量的效益應進行評估,並研訂補助汰換電動車推動期程、目標數量等政策,以有效減少移動污染源排放等政策,對於不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三級防制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結合地方政府共同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條規定,推動指定削減污染量之工作,同時訂定一致性之行政作業規定。 提案人:林淑芬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四十一案主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四十案及第四十一案併案,用這個主決議。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空保的費用500萬,凍結100萬。 主席:凍結100萬,可以嗎?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指定凍結在空保項目。 主席:第四十案和第四十一案併案,凍結100萬,指定在空氣污染的部分,再加上主決議,通過。 第四十六案、第四十七案的主決議,等一下再宣讀。 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現在處理第四十八案,請楊委員曜發言。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還是覺得相關的委辦費用跟宣傳費用的具體內容不夠明確,旅外會議也欠缺明確的實際效益,所以我主張要刪50萬,請業務單位說明。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謝處長說明。 謝處長燕儒: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關於這個費用我們執秘的意見是減列30萬。 楊委員曜:好,減列30萬,但是還是要照我們的要求,在執行預算的時候,依照相關的要求確實的把效益做出來。 謝處長燕儒:是。 主席:第四十八案減列30萬。 第四十六案有主決議,請宣讀。 四十六、主決議 為加強推動高屏地區總量管制制度之實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儘速進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2條之修正,將「會同經濟部」之規定刪除,並於本會期結束前將該修正草案提送行政院。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劉建國  林淑芬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四十六案主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4目審查完畢,等一下再宣讀第四十七案主決議。 進行第5目。 第5目 水質保護1億4,044萬8,000元 主席:第5目有19個提案。 四十九、 103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單位預算「水質保護」編列1億4,044萬8,000元。惟近日日月光違法偷排廢水爭議,環保署與高雄市地方環保局長久稽查與監控,竟未發覺日月光有違法排放廢水,放任日月光汙染整治已久之後勁溪,造成附近土壤與河川環境嚴重汙染,後續回復之社會成本恐難以估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政策規劃與執行顯有相當嚴重的僵化與疏失。爰此,刪減本項預算2,044萬8,000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著手檢測國內現有河川汙染情形、檢討現有河川監測、稽查機制,並做成報告,於103年6月底前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蘇清泉  江惠貞 五十、 一、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9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別授權地方政府及環保署訂訂定總量管制方式,但環保署方於102始訂定「推動水污染總量管制作業規定」,地方政府有才依循的根據。 二、該規定卻以河川污染指數(即RPI)達嚴重污染程度,或為湖泊、水庫者,其卡爾森優養化指數(即CTSI)達優養程度,做為優先實施總量管制之水體,難以反應事業重金屬及有機化合物的污染情形,且未將底泥檢測結果納入總量管制之依據,管制成效將打折扣。 三、經查「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自八十七年修正後即未有修正,難以反映工業污染的狀況,以此做為總量管制的依據顯然過於寬鬆。 爰提案凍結103年度編列之【水質保護】預算140,448千元二分之一預算,待環保署檢討改善並針對凍結理由「修正推動水污染總量管制作業規定」及「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並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葉津鈴 五十一、 103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單位預算「水質保護─水質保護政策及水體品質規範」項下編列辦理河川流域、水庫等地面水體品質規劃管理,水體水質標準檢討及集水區水系污染源控制策略等經費156萬5,000元。經查我國現有河川水系計118個,查截至102年8月主管機關已公告河川水系水體分類計包括中央管河川及部分縣(市)管河川等40個河川水系,2個區域排水河川,環保署依水污染防治法職司辦理該項業務,卻於88年度至100年度近乎停滯辦理,顯欠合宜,致尚有磺溪及部分縣(市)管河川計78個水系尚未完成劃定水區及訂定水體分類作業,效率有待提昇。爰此,凍結本項預算1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說明方案,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蘇清泉  江惠貞 五十二、 103年度編列水質保護(02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法規檢討)下共計22,000千元辦理汙染行為人不明或具高度健康風險之受汙染場址存有下列缺失: 一、彰濱工業區長期地下水污染超過飲用水標準,且於九十九年彰濱工業區環差定稿本並未列入地下水監測資料,有隱瞞彰濱工業區地下水污染情況之嫌,危害民眾身體健康,放任彰濱工業區傾倒有害事業廢棄物,所傾倒電爐碴中含有鋅、銅、鉛、砷等污染物,其中「鋅」含量更高達846mg/Kg,已超過土壤管制標準四倍,又彰化縣多數地區飲用地下水,且線西區養殖業多是取用地下水養殖,汙染物砷會引起烏腳病且為致癌因子,而銅、鉛等神經毒性會累積於蚵、蛤中,對周遭民眾健康影響甚鉅。 二、又彰濱工業區中台灣鋼聯所產生之集塵灰,是由空氣汙染防制設備攔截下之飛灰,此電弧爐集塵灰之毒性等同於焚化爐飛灰,此飛灰成分中含有大量戴奧辛,造成周遭土壤受含戴奧辛汙染甚鉅,且不見改善。 綜合上述,顯示環保署監督不力,爰此,建議刪減300萬元,其餘凍結五分之一,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五十三、 103年度編列水質保護(03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下編列48,510千元辦理河川、水庫水體污染整治規劃分析及追蹤,輔導地方政府推動重點河川污染整治、水污染減量、優養化水庫水質污染來源分析及改善策略推動等。惟查101年度部分水庫優養指數偏高(如表一),且較100年度嚴重者計有10座水庫,如下所示: 一、優養(CTSI>50)水庫4座:石門水庫(53.5)、寶山水庫(51.9)、澄清湖水庫(51.3)、鳳山水庫(76.7)。 二、較100年度嚴重水庫10座:新山水庫(45.5)、石門水庫(53.5)、寶山水庫(51.9)、德基水庫(40.6)、仁義潭水庫(43.0)、蘭潭水庫(39.8)、曾文水庫(45.0)、烏山頭水庫(44.0)、鳳山水庫(46.7)及牡丹水庫(45.6)。 綜上,環保署雖長期監測水庫水質優養化情形,但部分水庫水質之優養指數仍偏高,顯見環保署水保處未善盡監督職責,應研擬具體改善措施,維護民眾飲水安全。爰此,基於上述理由,建議刪減850萬元,其餘按凍結五分之一。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表一 96年至102年第3季我國主要水庫卡爾森優養指數表 水庫名稱 96年 97年 98 99 100 101年 102年 第3季 101與100年變動情形 新山水庫 45.42 44.20 52.50 43.9 43.9 45.5 54.4 1.6 翡翠水庫 43.77 38.90 40.20 39.4 43.5 43.3 47.1 -0.2 石門水庫 48.17 49.20 49.30 47.4 49.2 53.5 49.6 4.3 寶山水庫 50.32 50.00 50.90 48.8 47.9 51.9 53.0 4.0 永和山水庫 44.22 44.30 47.20 44.8 43.1 40.0 45.6 -3.1 明德水庫 49.47 50.30 50.20 53.6 49.5 46.4 50.3 -3.1 德基水庫 41.32 40.70 44.20 40.2 39.4 40.6 52.0 1.2 霧社水庫 39.06 40.40 37.40 43.1 39.4 39.1 46.8 -0.3 鯉魚潭水庫 44.21 45.90 42.60 41.0 46.4 42.0 54.8 -4.4 日月潭水庫 35.95 38.20 35.30 33.8 38.4 35.8 40.9 -2.6 仁義潭水庫 45.23 44.20 42.20 40.2 42.9 43.0 43.4 0.1 蘭潭水庫 46.25 44.00 38.90 38.3 38.8 39.8 40.0 1.0 白河水庫 51.35 52.10 43.30 45.0 47.5 45.8 50.8 -1.7 曾文水庫 43.68 44.30 43.30 43.6 44.0 45.0 48.9 1.0 烏山頭水庫 43.98 44.00 41.60 44.9 42.7 44.0 44.3 1.3 南化水庫 48.64 49.60 41.40 46.9 44.3 44.2 46.3 -0.1 鏡面水庫 ─ 54.80 45.10 49.5 50.3 48.8 50.5 -1.5 阿公店水庫 57.38 59.10 60.60 63.6 53.4 ─ ─ ─ 澄清湖水庫 54.68 51.40 47.30 47.5 52.7 51.3 52.3 -1.4 鳳山水庫 76.73 71.90 72.50 71.8 73.3 76.7 72.2 3.4 牡丹水庫 44.18 42.30 41.90 48.1 44.0 45.6 47.4 1.6 資料來源:101年中華民國環境保護統計年報。 依卡爾森(Carlson)優養指數值(CTSI):CTSI>50為優養、CTSI 40至50為普養、CTSI<40為貧養。 102年第3季資料係依據全國環境水質監測網各水庫之CTSI分析。 阿公店水庫未供應民生用水,101年起未列入主要水庫計算。 五十四、 水污染防治法第6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水體特質及其所在地之情況,劃定水區,訂定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前項之水區劃定、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中央主管機關得交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為之。」、「劃定水區應由主管機關會商水體用途相關單位訂定之。」 水系劃定水區及訂定水體分類原係由台灣省政府辦理,省府虛級化後,88年起由環保署辦理;台灣省政府辦理時期已公告河川水系計32個河川水系及2個區域排水水區,環保署接手辦理後截至102年8月,僅於91年訂定公告北港溪水區,101年訂定公告和平溪及四重溪水區,及102年7月訂定大竹溪水區與102年8月訂定大武溪、太麻里溪、知本溪及金崙溪水區,計8個水系,尚有磺溪及部分縣(市)管河川計78個水系尚未完成劃定水區及訂定水體分類作業。河川水區劃定及訂定水體分類為決定水體用途之重要作業,且其與流域現況、發展及環境保護息息相關,環保署依水污染防治法職司辦理該項業務,卻於88年度至100年度近乎停滯辦理,水體保護執行成效不彰,建請減列預算數1,46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 五十五、 有鑑於101年度部分水庫優養指數偏高,且與100年度相較,有10座水庫之優養化情形變得更為嚴重(詳附表1);又水庫集水區長期進行開發行為,但實務上主管機關卻難以有效管控,致使各式經濟活動之污染物質流入水庫,造成水庫優養化、壽命減短,影響水資源利用,甚至污染水源而無法引用為自來飲用水。爰此,凍結「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業務費十分之一,待行政院環保署針對減緩水庫優養化,於三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附表1:較100年度優氧化嚴重10座水庫指數表 水庫名稱 96年 97年 98 99 100 101年 102年第3季 101與100年 變動情形 新山水庫 45.42 44.20 52.50 43.9 43.9 45.5 54.4 1.6 石門水庫 48.17 49.20 49.30 47.4 49.2 53.5 49.6 4.3 寶山水庫 50.32 50.00 50.90 48.8 47.9 51.9 53.0 4.0 德基水庫 41.32 40.70 44.20 40.2 39.4 40.6 52.0 1.2 仁義潭水庫 45.23 44.20 42.20 40.2 42.9 43.0 43.4 0.1 蘭潭水庫 46.25 44.00 38.90 38.3 38.8 39.8 40.0 1.0 曾文水庫 43.68 44.30 43.30 43.6 44.0 45.0 48.9 1.0 烏山頭水庫 43.98 44.00 41.60 44.9 42.7 44.0 44.3 1.3 鳳山水庫 76.73 71.90 72.50 71.8 73.3 76.7 72.2 3.4 牡丹水庫 44.18 42.30 41.90 48.1 44.0 45.6 47.4 1.6 ※註:1.資料來源,101年中華民國環境保護統計年報。 2.依卡爾森(Carlson)優養指數值(CTSI):CTSI>50為優養、CTSI 40至50為普養、CTSI<40為貧養。 3.102年第3季資料係依據全國環境水質監測網各水庫之CTSI分析。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吳育仁   五十六、 金馬獎最佳紀錄片「看見台灣」揭露台灣山坡地及水庫集水區開發亂象,指出法規漏洞造成難以回復的生態環境,進而間接影響到台灣國人的生命健康,而中央政府本應負起法規檢討之責,為整體國土規劃進行重新審思,然環境保護署卻規劃「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第二級水庫集水區放寬部分工廠設立並免做環評,完全無視其潛在污染風險,成為危害台灣自然生態的幫兇;查環保署103年度單位預算中編列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之預算,其中一般事務費包含各項整治、研討及審查會議經費,惟未見環保署擔起第一線防範重責,卻逐漸開放開發生態敏感之集水區,且詳查預算所提通訊費及物品費,遠高於其他工作計畫編列之相同科目,卻缺乏預算細節規劃,如此輕率浮編可見其消極心態,爰請凍結通訊費、物品費以及一般事務費總和之二分之一預算,共計450萬元,待環保署進行修正草案之可行性評估,並規畫積極防治水庫集水區污染之方案,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五十七、 103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單位預算「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汙染整治」編列540萬3,000元,辦理全國水汙染防治工作,督導、輔導地方政府執行地面水體水質改善工作,推動一縣市一河川整治及辦理河川生態調查,追蹤、評核地方政府地面水體水質改善執行績效等事宜。惟近日接連發生高雄日月光偷排廢水於後勁溪、彰化灌溉東西三圳遭中游電鍍廠劇毒汙水汙染等個案,顯見環保署在輔導、追蹤,與評核地方政府於地面水體水質改善上有疏失。爰此,凍結本項預算1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說明方案,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蘇清泉  江惠貞   五十八、 台灣畜牧廢水處理及能源回收再利用技術已臻成熟,僅缺政府政策大力支持,應擴大清潔養豬計畫辦理成效之積極作為,以有效降低畜牧廢水污染量,改善河川水質。無須考察中國高濃度畜牧廢水相關技術,爰提案全數刪除。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江惠貞   五十九、 103年度「水質保護─04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編列業務費23,025千元。其中預算項目說明,「辦理事業廢水管理相關法規制度研擬5,500千元」、「辦理事業水汙染調查並分析國外管制標準等相關工作4,780千元」、「辦理事業水污染措施研析、分析國外技術等相關工作委辦費4,275千元」等。分析國外管制標準業務具體內容不明,卻編列高額預算;辦理水汙管理相關法規研究費用,分散於諸多業務計畫,預算有浮濫編列之虞,建請減列業務費預算數1,0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   六十、 一、調查電鍍業偷排廢水一事的襄閱主任檢察官黃智勇表示,以傳統的「水汙染防治法」,根本遏阻不了不肖汙染源頭。最後黃智勇檢察官以刑法做為偵辦的法源依據。即使我們看到豐碩的偵辦結果,但最後法官是否採納判刑又是另一個未知數。 二、再以桃園偵辦水污犯罪的情形來看,其合計稽查481家次,告發161家次,違規比率33.5%,其中有7家工廠遭告發並停工改善,即便在如果強力稽查及深度查核,桃園的水污情形一樣嚴重,仍有環保團體可以沿海撿到綠牡蠣。 三、由桃園及彰化兩個縣的情形可以明顯看到現行的水污法已無嚇阻之力,然而環保署已於100年就已評估修法,卻遲遲未提出修正草案版本,放任水污亂象叢生。 爰提案凍結103年度編列之【水質保護】項下「04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預算23,025千元二分之一,待環保署提出水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六十一、 1.本科目編列(1)事業廢水管理、相關法規、制度研擬、檢測申報、許可及資料庫維護管理,業務費5百50萬元。去年編列6百萬元。 2.本科目編列(2)辦理事業產業水汙染調查,就水質特性進行採樣調查,並分析國外管制標準等相關工作,業務費4百78萬元。去年編列5百萬元。 3.本科目編列(5─3)辦理事產業水汙染管制措施研析,建立分業分級管理制度,並分析國外相關技術,委辦費4百27萬5千元。跟去年一模一樣。 4.以上事業廢水相關預算,例行文抄公,卻不見績效,日前發生日月光工廠汙染後勁溪的情事,可見相關措施根本就是白費虛工 5.三項業務總計1千455萬5千元,凍結1千萬元。 解凍條件: 待本委員會召開事業廢水管制總體檢公聽會後,視公聽會共同結論之要求能確實落實,方能解凍。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葉津鈴  田秋堇 六十二、 有鑑於近來頻傳不肖業者非法排放廢水,嚴重污染河川,影響鄰近地區水體品質,不僅影響農業灌溉、民生用水,亦有危害公眾健康之虞;惟「水污染防治法」所定之最高罰鍰額度僅六十萬元,且水污染事件僅透過民眾檢舉及主管機關稽查開罰,實不足以遏止不肖業者非法排放廢水之情形。爰此,凍結「水質保護」項下之「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業務費十分之一,待行政院環保署針對事業廢水管制,除加裝水質自動監測系統及加強稽查之措施外,於一個月內另提其他具體有效防治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吳育仁 六十三、 工業廠房偷排事業廢水事件層出不窮,金馬獎最佳紀錄片「看見台灣」透過空拍揭露令人心痛的生態浩劫,從淡水八里到高雄楠梓,惡劣廠商不僅無視下游耕作農業或是民生取水,甚至隱匿作假,環境保護署編列經費進行事業廢水管理、相關法規以及成效評估等工作,然卻未見嚇阻廢水偷排等情事之效果,爰請凍結一般事務費預算200萬元,待環保署提出計畫執行說明與成效檢討,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六十四、 103年度辦理水質保護(05工業區下水道及汙水管制)編列9,187千元,經查此項編列存在相關缺失: 一、廢水排放自動監視及連線傳輸系統沒有發揮應有的效用,往往已造成極大的環境汙染,才來檢討自動偵測為何沒有發揮應有的功能,但都為時已晚,且受檢舉廠家大多以損壞為由推卸責任,避重就輕。 二、部分工廠在規劃廢水排放系統時,會偷偷埋設暗管,並於雨季或氣象條件不佳時,暗暗排放未處理之廢水,且案例不佔少數,諸如:祥賀電鍍、藝松企業、蘇振輝工業、新全發電鍍、特愛工業等公司及正錦達五金工廠、膳旺工業社,以及鎮啟耀金屬工業、青輪昌工業公司、翔通工業等,大都是污染案件爆發後,才被糾舉出廠家埋設暗管。 綜合上述,環保署常用防不勝防等字眼來搪塞,放任不肖業者繼續偷排廢水,顯示環保署監督不利,基此,建議刪減100萬元,其餘凍結五分之一,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六十五、 1.本科目編列(1)強化工業區聯合汙水處理廠及區內事業水汙染防治廢汙水排放管理,生活汙水管制,業務費1百03萬5千,去年編列1百15萬 2.本科目編列(2)辦理工業區自動監測、監視及連線傳輸系統維護與輔導,分析工業區汙水下水道系統管理指標等,委辦費3百60萬,去年4百萬 3.以上事業廢水相關預算,例行文抄公,卻不見績效,日前發生日月光工廠汙染後勁溪的情事,可見相關措施根本就是白費虛工 4.三項業務總計463萬5千元,凍結3百萬元。 解凍條件: 待本委員會召開【事業廢水管制總體檢公聽會】後,視公聽會共同結論要求能確實落實,方能解凍。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葉津鈴  田秋堇 六十六、 工業廠房偷排事業廢水事件層出不窮,金馬獎最佳紀錄片「看見台灣」透過空拍揭露令人心痛的生態浩劫,從淡水八里到高雄楠梓,惡劣廠商不僅無視下游耕作農業或是民生取水,甚至隱匿作假,環境保護署於102及103年度皆編列經費進行「督導強化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及區內事業水污染防治廢污水排放管理、生活污水管制」等業務,然卻未能有效督導並積極防治,其預算之執行成效有待檢討,爰請凍結相關業務預算50萬元,待環保署提出計畫執行說明與成效檢討,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六十七、 台灣海峽洋流之流向,兩岸垃圾應難以相互汙染,水保處洽談兩岸環保事務海漂垃圾事宜並無必要,爰提案全數刪除。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江惠貞 主席:接下來還有第十九案及第四十七案主決議,請一併宣讀。 十九、主決議 兩岸簽署環境保護合作協議之主要內容,於簽署前應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報告,必要時應以機密方式處理。 提案人:田秋堇 四十七、主決議 戴奧辛為世紀之毒,所以焚化爐戴奧辛排放標準也訂的相當嚴格為0.1ng/Nm3,但焚化爐煙道爐戴奧辛排放檢測之時效性常遭質疑,環保署應半年內檢討研析焚化廠規範安裝戴奧辛長時間連續採樣設備儀器之可行性,並於半年後擬定執行可行的方案並執行,以落實焚化爐煙道戴奧辛排放管制。 提案人:林淑芬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九案及第四十七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5目的部分,這部分的提案有第四十九案及第五十案。 請環保署水保處許處長說明。 許處長永興:主席、各位委員。關於林淑芬委員所關心的要把重金屬納入總量管制先期調查範圍的問題,我們剛才已經跟林委員報告,原則上我們會遵照委員的指示,針對11條重點河川來辦理,配合COD等相關作業一起來做調查。 本案凍結數目太高,而且相關經費主要是用於推動總量管制、自動連線監測及相關水費的徵收,為利於相關項目的執行,建議免予凍結或改為凍結2,000萬元。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再確定一下,剛才許處長說要把11條河川納入重金屬總量管制調查及檢測的範圍內,既然如此,是不是要訂總量管制相關規定? 主席:請環保署水保處許處長說明。 許處長永興: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調查出來以後才能夠依照水體的涵容能力來作相關規定,所以要先做相關的調查。 林委員淑芬:所以只是調查而已。 另外,現在有針對水污染管制區訂定禁限使用相關規範及處分的明文規定,雖然處分很輕,但是沒有執行,所以水污染管制區有劃等於沒劃,針對這個問題,你要怎麼做? 許處長永興:原則上可以先請地方針對水污染管制區來執行,尤其相關法規是規定在水體河岸距離內不得有違規行為,所以我們會要求地方檢討及落實相關規定。 林委員淑芬:現在就是有劃出水污染管制區,地方卻都不執行,你們也不曾邀集地方來討論。 許處長永興:其實這部分是縣市依其執行環境而異,像宜蘭縣,就針對上游水源區另外有規範哪些情況不得使用,很多縣市會依其實際執法需求來另行規範。 林委員淑芬:我就是要舉這個例子,你只能舉宜蘭這個例子嗎?其他都沒有?以日月光為例,在後勁溪這個地方可以劃一個水污染管制區,規定禁限使用及排放標準,這部分牽涉到管制行為和配套措施都要納入相關法規中,不然劃這個水污染管制區就沒有用了。我的意思就是說,其實你們都沒有做這件事,問題才會越來越嚴重。 許處長永興:這是針對污染行為人的管制,對於污染源則還是要從剛才委員提示的總量及放流水標準來要求改善。 林委員淑芬:所以你要去做,在有法律工具的部分,沒有把重金屬納入管制範圍,執行面就等於缺了一角,而已經劃出來的水污染管制區有針對禁限使用的管制行為訂出規定,你們也沒有去執行,執行面又缺了一角,所以有些問題不是法制面不足,也不是罰太輕,即便罰得輕,也沒有人去執行,也沒有人去管,也沒有人去做。即便沒有把危險犯入法,也沒有人要管。從現在開始你要去管。 許處長永興:好。 林委員淑芬:我再問你最後一件事情,水污費排除畜牧業直接徵收這件事情可不可以做得到? 許處長永興:今年我們已經把水污費分成兩個目,一個目就是針對事業,畜牧業的部分也分開了,所以到時候只要大院同意針對事業優先徵收,我們就依照…… 林委員淑芬:事業部分你們只訂了CDS和SS。 許處長永興:剛才委員已經提示了,針對重金屬等有害人體健康的部分,我們會儘速檢討並要求改善。 林委員淑芬:所以你們並沒有針對事業部分訂定相關規定嘛! 許處長永興:不是,一通過我們就趕快來檢討。 林委員淑芬:什麼叫「一通過」? 許處長永興:就是通過關於徵收的規定,目前在收費辦法裡規定…… 林委員淑芬:你們有列水污染防治基金的預算嘛? 許處長永興:是。 林委員淑芬:立法院每年都將預算減列為0元嘛!你們有列4,000萬元預算,去年有執行嗎? 許處長永興:沒有,後來也沒有通過。 林委員淑芬:被立法院減列為0元嘛! 許處長永興:是1,000元。 林委員淑芬:現在水質不好,立法院也有責任,因為水污染防治基金的預算都被我們立法院砍掉了嘛!至少今年我會支持你,但是我不希望真正的製造重金屬及有毒化學物質污染大戶躲在畜牧業後面,所以我同意某個階段先把畜牧業先排除,然後直接針對污染河川最嚴重的排放有毒化學物質、重金屬、石化系有機物的大戶先行開徵,畢竟這些物質所造成的毒害遠勝於造成河川優養化的那些物質。 許處長永興:好。 主席:第五十案有主決議,請宣讀。 五十、 環保署已訂定『推動水污染總量管制作業規定』,以河川污染指數達嚴重污染程度或卡爾森優養化指數達優養程度,做為優先實施總量管制之水體,恐難以反應事業重金屬及有機化合物的污染情形,且未將底泥檢測結果納入總量管制之依據,以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做為總量管制依據顯然過於寬鬆。為有效控管工業重金屬排放影響河川水質,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水體受損嚴重污染河段(如重金屬未符合水質標準之重點河段)控管重金屬排放,並選定優先河段調查重金屬總量,加強管制,俾改善水質。 提案人:林淑芬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接下來處理第五十一案。 第五十一案提案人蔡委員不在場。 第五十二案、第五十三案都是劉建國委員的提案。 請環保署土基會蔡執行秘書說明。 蔡執行秘書鴻德: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有關第五十二案的部分,總共編列了2,200萬,是為了目前已經遭受停耕,要進行整治農地的停耕補償費用,1公頃9萬,現在停耕的面積總共是327公頃,大概是2,900萬,因為這部分是要給農民的費用,所以這部分可不可以不要刪除,也不要凍結?至於委員所關心彰濱工業區地下水的污染問題,跟臺灣當年產生大量戴奧辛的問題,我們建議是否把它改成主決議。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早上在跟署長提出質詢時,特別提到彰化地檢署強調其排放跟實際上申報的落差,達數十倍,本席針對水質保護的部分,提案減列300萬,其實彰濱工業區長期地下水污染,超過飲用水標準,而且其中砷的含量高達846mg/kg,已經超過土壤管制標準4倍,然後彰化有多處地區飲用地下水,且線西區養殖業者多採用地下水養殖,所以大家都很清楚這種污染物「砷」,會引起烏腳病,到目前為止也沒有看到你所說的具體改善。 主席:請環保署土基會蔡執行秘書說明。 蔡執行秘書鴻德:主席、各位委員。這2,200萬是為了給農民停耕的補償費用,懇請委員不要刪除。 劉委員建國:這是要給農民的補償費用? 蔡執行秘書鴻德:對,給農民的停耕補償費用。 劉委員建國:全部嗎? 蔡執行秘書鴻德:是的,其實還不太夠,因為現在列管的面 積已經超過327公頃,一公頃要9萬,所以已經超過2,900多萬,所以懇請不要刪除,也不要凍結,至於委員所說的那部分,我們會做,並在三個月內提供給報告委員會。 劉委員建國:主席,五十二案先保留,我請他私底下跟我說明,是否可以直接進入第五十三、五十四案? 主席:第五十三案也是劉委員建國的提案。 請環保署水保處許處長說明。 許處長永興:主席、各位委員。有關五十三案,委員關心水庫水質優養化的問題,原則上,環保署統計水庫水質的優養化已經從民國90年的48.29,逐年下降到目前的44.98,是呈穩定改善的趨勢,但是目前台灣水庫優養化主要的原因是,上游水庫集水區的水土保持仍需加強,目前整個水庫還有上游的集水區都分屬水利署及水土保持局管理,將來環資部整合以後,將會讓水庫水質的控管更見成效,那本署目前增列這筆預算主要是用在水庫集水區合理化施肥、低磷肥料的使用等相關的輔導作業,這部分對於整個水庫水源的保護極為重要,懇請免予刪除、凍結,謹作以上報告。 劉委員建國:你剛才有沒有跟楊委員提過?因為我跟楊委員的提案一樣,所以我是奉楊委員之命,一定要刪掉。 許處長永興:跟劉委員報告,他是建議兩個併案,然後刪50萬。 劉委員建國:你要我免予凍結、免予刪除。那你跟他說,他的案就可以刪五十萬,這是他在臨走之前,交代我的。 許處長永興:因為我沒有看到這個案的連署人有楊委員,所以沒去拜訪他,非常抱歉。 劉委員建國:你都沒有去拜訪他,他就可以下達命令直接刪50萬,我如此謙卑的面對你,你還叫我免刪、免凍?不要再說了,兩案併起來減100萬。 主席:那第五十三案、第五十四案併案,減列一百萬元。五十二案繼續保留。 第五十五案有主決議,請宣讀。 五十五、主決議: 依據環保署水庫水質監測結果,101年有4座(石門、寶山、鳳山及澄清湖)優養化水庫,102年1~3季有4座(新山、明德、鳳山及澄清湖)優養化水庫,部分水庫水質惡化。由於水庫集水區長期開發行為,使得生產活動產生之污染物流入水庫,影響水庫水質,造成水庫優養化,影響水資源利用。為減緩水庫優養化,維護水庫水質,環保署應協調水庫集水區管理權責機關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部水利署,針對加強水庫集水區非點源污染管制措施、果樹等農作物合理化施肥,避免氮、磷等營養鹽流入水庫造成藻類過度繁殖,於三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計畫與措施,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吳育仁  鄭汝芬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五十五案主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五十六案部分,經過我們溝通,對於現在要放寬第二級水庫集水區部分工廠設立免做環評這件事,我們感到疑慮,你們也願意繼續保持溝通,所以我們本來要凍結比較多的,現在凍結五十萬元。好,第五十六案凍結五十萬元。 第五十七案,提案委員不在。 第五十八案,提案人是田委員秋堇。請環保署水保處許處長說明。 許處長永興:主席、各位委員。田委員一向非常關心台灣畜牧業的污染問題,上次她有陪同雲林縣政府來到本署,要求本署積極協助雲林縣推動設置沼氣生質能中心,關於這部分,署裡也補助雲林縣沼氣生質能示範中心設置的細部設計,但是為了讓示範中心能夠成功,針對前往大陸考察部分,因為大陸早在十多年前就已經在推動沼氣生質能中心的設置,後續還有許多技術問題,還是需要到大陸考察,所以建議免予刪除。 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我們臺灣的技術也很好,我去參加民間NGO團體所辦的全國河川會議,他們請了一個老師,那位老師以畢生之力發展出許多很好的辦法,但是我們政府卻沒有去用,那你們跑到中國去,是要學什麼呢? 主席:請環保署水保處許處長說明。 許處長永興:主席、各位委員。剛剛田委員所提的就是洪嘉謨博士,因為他早年在畜產所推動廄肥豬舍,針對這部分,署長上個禮拜曾找養豬協會來開會,我舉個例子,像彰化縣的養豬協會理事長就說,廄肥豬舍不適合在台灣推動,因為在寒帶地區才適合推動廄肥豬舍,因為豬到廄肥裡面,沼氣不斷產生,但是臺灣的豬怕熱,一碰到熱就容易死,就是不怕冷,所以彰化縣的養豬協會理事長,特別在會議中跟署長報告,廄肥豬舍不適合在臺灣推行,我舉一個例子,過去包括台糖等後來都不設置,因為豬會得到熱緊迫而死亡。現在我們推動豬廁所設置沼氣綠能中心,其實這也是真正可以達到零排放的措施。雲林縣對此非常認同,在20日已經依照我們署裡的補助規定,辦理相關的招標作業,今年如果順利的話,明年就可以進行細部設計,而這也涉及到處理8萬多頭豬隻之沼氣中心的成敗。大陸在這方面已經做了十多年,後續工作則是沼氣的純化,署長有說配合沼氣中心的推動,也要做垃圾車的改裝,而讓沼氣中心在未來可以順利運作。 田委員秋堇:你說中國做這個很成功嗎? 許處長永興:他們已經推了十幾年了。 田委員秋堇:成功的例子呢? 許處長永興:以全部養豬的中糧集團為例,一座畜舍大概有5萬頭豬,他們是以下水道的方式將五個場都收集到沼氣中心的共同處理廠,之後有部分是用於發電,或有部分是純化成天然氣,並使用在汽車上,以此去推動清潔燃料的使用。 田委員秋堇:你們去看了幾次? 許處長永興:台糖有去過,他們屏東那個場也會去推。 田委員秋堇:你說中國已經推了十幾年,台糖何時知道的呢? 許處長永興:今年台糖有去看中央集團在浙江省的沼氣中心,他們預定明年要推動4萬頭豬的沼氣中心,沼氣中心的最終問題就在於純化成天然氣,而國內的天然氣全部都是進口的,這對國內的能源供應將會有非常大的貢獻,也可以將大家不要的豬糞尿變成綠能,我們希望可以讓雲林縣的這個場變成台灣第一座示範廠。 田委員秋堇:這些技術國外沒有,難道只有中國有嗎? 許處長永興:歐洲也有,蘇縣長就有跑到丹麥去看過,由於溫度的關係,因為北歐比較冷…… 田委員秋堇:你們去看過中國的…… 許處長永興:中國將紐西蘭等好幾個國家的方式加以改良。那天我們在彰化基督教醫院的報告案,就是蒐集了英國、丹麥及大陸的資料。 田委員秋堇:你們說洪老師的辦法不可行…… 許處長永興:那是養豬協會的意見,養豬的人才能說出真正的問題是在哪裡,主要就是熱的問題。 田委員秋堇:你們有沒有向洪老師說呢? 許處長永興:那天開完會,我在場外就向他提過了,他有說這與他最早的理想是不太一樣的,問題正是出在實用面,就是出現發熱的問題。 田委員秋堇:那天你在NGO河川會議談的,由於時間有限,你並沒有說得很詳細。有關中國的實際效應,請提供那份報告給本席,你們不能只是在嘴上說說而已。 許處長永興:好,我們會將報告提供給委員,我也建議不要刪除。 田委員秋堇:先保留,並於一個禮拜內提供報告。 主席:第五十八案保留,並於一個禮拜內提供資料,也請你們與田委員溝通。 第五十二案有主決議,請宣讀。 五十二、主決議 彰濱工業區長期地下水污染超過飲用水標率,且工業區環境差異影響定稿本未列入地下水監測資料,有隱瞞工業區地下水污染情況之嫌,彰化縣多數地區飲用地下水,污染物砷會引起烏腳病且為致癌物、銅、鉛等神經毒性會累積於蚵、蛤,對周遭民眾健康影響甚鉅。又臺灣鋼聯公司所產生之集塵灰含有大量戴奧辛,造成周遭土壤受含戴奧辛污染甚鉅且不見改善。 一、請環保署針對彰濱工業區填海造陸使用煤灰與轉爐石等再利用廢棄物對於地下水的影響提出報告,並於3個月內送本院社會環境委員會參考。 二、請環保署針對臺灣鋼聯公司週邊區域進行土壤戴奧辛含量調查,確認環境品質是否影響民眾健康。 提案人:劉建國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五十九案提案委員不在場。 第六十案、第六十一案及第六十二案是同一科目,首先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六十二案是關於水污染防治法的部分,早上本席已經提到修法的版本。通常重罰都是在事後,不過本席認為事前的監測是非常重要的,之前你們有加裝水質自動監測系統,可是你們的進度與預計完成的時間,確實是有一點落後,本席才會提案來督促你們。 另外,有關其他事前預防的稽查措施,本席要求你們應該一併去強化及改善,而這也是本席提出凍結的主要理由。 主席:請環保署水保處許處長說明。 許處長永興:主席、各位同仁。向委員報告,自動監測連線措施的作業規定,我們今年才發布,過去在世界其他國家都找不到水質自動監測式的連線,我們已經領先日本等國了。日本神奈川縣川崎環保局針對東京灣,他們要求一定量以上要執行連線,但是他們的連線不像我們這樣先進,他們是每天傳真而已。在今年訂出之後,後續亟需經費來做ATA,就是標準誤差的校準,因此這部分的工作非常之重要,我們會遵照委員的意見,儘速提出檢討報告,是不是可以免予凍結呢? 另外,明年初我們會儘速來進行發包作業,除了一定量要裝自動監測措施以外,在水污染防治措施的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亦規定有重大違規也要裝自動監測,過去日月光就裝了PH的自動監測措施。今年3月8日在發布公告之後,也有要求他們要連線,可見連線的部分是非常重要的。 王委員育敏:如果要免予凍結,針對明年如何去強化這方面的各項步驟,本席同意可以改成主決議,還有你們必須真正去落實。 許處長永興:好,謝謝。 主席:請儘速撰寫主決議。 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是有關事業廢水的問題,相關法規及資料庫管理業務去年是編列600萬,今年編列550萬,根本差不多嘛!再者,污染採樣調查業務費是478萬,去年是編列500萬,好像都是照抄的;另外,委辦費427萬5,000元,也是和去年一模一樣;還有,事業水污染管制措施延續費用亦復如是。像你們這樣例行性的抄公文,實在讓人完全看不出績效。如果這樣的話,對於日月光工廠排放廢水污染後勁溪一事,你們根本是白做工啦!關於這部分,我們原本是要凍結1,000萬,而你們希望少一點,對嗎? 主席:請環保署水保處許處長說明。 許處長永興: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希望能夠改為凍結300萬。 陳委員節如:那我希望你們能夠召開一個廢水管制總體檢公聽會,好不好? 許處長永興:好,我們會邀請委員與會。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處長,請問有關這次水污法的修正草案,已經從貴署送到行政院了嗎? 主席:請環保署水保處許處長說明。 許處長永興:主席、各位委員。還沒有。 林委員淑芬:你們預計什麼時候可以送到行政院? 許處長永興:原則上,我們會儘快辦理。 林委員淑芬:儘快是多快? 許處長永興:大概這兩個禮拜之內。 林委員淑芬:你們的版本裡面是不是把「危險犯」的概念納入了? 許處長永興:有關委員一再提醒的有關涉及刑法的部分,早上署長也提到了,我們會放進去。 林委員淑芬:另外,請問所謂的第五十六條有關連續監測的部分,那個是叫做什麼要點? 許處長永興:那個不是要點,而是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 林委員淑芬:叫做管理辦法? 許處長永興:對。 林委員淑芬:如果日月光這次不是因為重大違規的話,事實上它也還沒有達到要被監測的資格,而照你們現在的管理辦法,排放量要達到一天1萬噸…… 許處長永興:我們初期之所以針對工業區2,000噸以上以及事業體1萬5,000噸以上,總共96家,要求裝置連線設施,主要就是因為…… 林委員淑芬:可是你們的法令規定是1萬5,000噸啊! 許處長永興:對,目前指定公告…… 林委員淑芬:你們的2,000噸,是現在的權宜措施嘛! 許處長永興:在連線措施這方面,因為RATA系統在國內都還沒有做過,所以我們初期也要先上軌道之後,才能逐漸擴大實施…… 林委員淑芬:可是這個管理辦法訂多久了? 許處長永興:管理辦法是前年訂的,但是沒有連線措施,只有裝置自動監測設施。 林委員淑芬:那你們要求裝置連線措施是什麼時候開始的? 許處長永興:是今年3月8日公告的。 林委員淑芬:請問1萬5,000噸以上的部分,全台灣有幾家? 許處長永興:總共有96家,其中54處是工業區,其他42家則為事業體。 林委員淑芬:如果不是連續違規或是埋暗管排放,你們本來是匡列多少的量? 許處長永興:1萬5,000噸。 林委員淑芬:以事業體來講,總共有幾家符合這個標準? 許處長永興:目前只有24家。 林委員淑芬:所以如果以1萬5,000噸來講,連今天的日月光都不包括在內…… 許處長永興:有,這分成兩部分。像日月光這種重大違規的部分,就回歸到管理辦法…… 林委員淑芬:沒有啊!是因為這次它被抓到,所以才叫做重大違規嘛! 許處長永興:不是,像這次它要復工,就要裝置連線…… 林委員淑芬:那你就證明署長說謊嘛! 許處長永興:沒有、沒有。 林委員淑芬:署長,我上次請教你,你說他們要連續監測,但是他們沒有監視系統和錄影系統的連線,現在處長卻又告訴我…… 許處長永興:3月8日公告以後違規的部分,就要連線啦!因為總是有個先後嘛! 林委員淑芬:以日月光所在的楠梓加工區為例,一共有3個廠,如果沒有發生這件事,其實它直到今天都不用裝置監視錄影系統,而且前幾年它的排放量也沒有超過你們設下的標準,可是它明明是化整為零,總排放量早就超過1萬噸,對於當地總量污染的「貢獻度」是很高的!本席的意思是,所謂的高科技產業所排放的污水如果含有貴金屬,它是可以回收的,所以就算它的排放量沒有到達1萬噸或1萬5,000噸,但是它的濃度是高的。因此,要不要裝置連續監測器、監視錄影系統連線到你們署裡面來,這個標準應該要再修正才是。 許處長永興:等到明年連線自動監測系統上軌道之後,對於這部分我們會考慮,因為剛開始還沒有上軌道,如果連線,我們擔心RATA系統會跳來跳去,不準確啦! 林委員淑芬:可是現在已經測試快一年了啊! 許處長永興:沒有,去年3月8日才發布的,所以第一批要裝置的是在明年7月14日;不過,目前我們有針對10家已經完成…… 林委員淑芬:所以發布日期和施行日期還隔了一年多? 許處長永興:報告委員,一定量以上的…… 林委員淑芬:你們不能把標準訂在1萬5,000噸,這個量必須下修,可以嗎? 許處長永興:我們會來檢討。 林委員淑芬:你們現在想的一定量是多少?你剛才提到2,000噸…… 許處長永興:2,000噸是針對工業區的部分;有關事業體的部分,我們會儘速檢討。 林委員淑芬:一個工業區只要超過2,000噸就要監測,一個事業單位如果能夠超過2,000噸,那算是很大的耶! 許處長永興:工業區的部分,因為有經濟部編列經費支援,相關的自動監測…… 林委員淑芬:能夠排放2,000噸以上,恐怕也不是小廠啦! 許處長永興:我們會儘速檢討這部分。 林委員淑芬:除了排放量以外,沒有鎖定使用特殊物質的部分嗎?譬如毒管處所列管的那300項有毒化學物質,一年進口量超過1噸或2噸以上的使用量,是不是也應該要長期監測?像這種另類指標也要訂出來啊! 許處長永興:目前只要是監測器材能夠監控的,我們就儘量把它納入,可是很多在水污的部分都沒辦法…… 林委員淑芬:不是你們要不要納入,而是要入法啦!你們要有所本,否則的話,如何做好監測?你們要在管理辦法中納入,尤其是針對毒管處所列管的有毒化學物質,年度使用量、進口量達一定規模以上者,就要強制裝置錄影系統連線到環保署以定期監測。這件事可不可以做到? 許處長永興:我們會配合相關法令,讓毒管法的部分回歸毒管法來檢討。 林委員淑芬:針對這兩項就寫成主決議好了。一個是排放量要下修,一個是使用有毒化學物質,年進口量達到一定標準,就要長期裝置監測錄影系統來監視。 許處長永興:好,謝謝委員。 主席:有關第六十案、第六十二案就寫成主決議;第六十一案凍結300萬元,並且召開公聽會。 第六十三案有主決議,請宣讀。 六十三、主決議 工業廠房偷排事業廢水事件層出不窮,金馬獎最佳紀錄片「看見台灣」透過空拍揭露令人心痛的生態浩劫,從淡水八里到高雄楠梓,惡劣廠商不僅無視下游耕作農業或是民生取水,甚至隱匿作假,環境保護署編列經費進行事業廢水管理、相關法規以及成效評估等工作,然卻未見嚇阻廢水偷排等情事之效果,爰請環保署於2個月內提出計畫執行說明與成效檢討。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六十三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六十四案、第六十五案是同一科目,我們就一起處理,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的提案也是和污水排放管理有關,我建議凍結100萬元,等到召開公聽會以後再說。 主席:請環保署水保處許處長說明。 許處長永興: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會遵照委員的意見辦理。 主席:劉委員的部分呢? 劉委員建國:(在席位上)凍結100萬。 許處長永興:另外,我針對第六十四案做個說明,委員關心自動監測(視)設施的問題,原則上,臺灣地區開始推動自動監測(視)設施是在今年3月8日環保署公告自動監測及連線傳輸作業規定以後,目前一共有54個工業區會在明年裝設完成,第一階段包括斗六工業區和雲林科技園區在內,會在明年上半年,7月14日以前完成,所以相關經費對於自動監測及連線設施的推動是相當重要的,建議免予刪除及凍結,以上報告。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處長的意思是說,如果我將預算刪除,斗六工業區和雲林科技園區要施設自動監測設施時就會有困難、就會窒礙難行嗎?因為罪就要算在我頭上,所以我就不應該刪預算,對不對? 主席:請環保署水保處許處長說明。 許處長永興:主席、各位委員。不是,我剛才有報告過2,000噸以上的部分,原則上明年都會納進來做自動監測…… 劉委員建國:所以不是只有本席的選區,其他委員的選區也會設,對不對? 許處長永興:對,全臺灣地區。 劉委員建國:你們自動監視的動作真的是慢了很多。 許處長永興:對。 劉委員建國:這筆預算才900多萬,我將它刪減或凍結其實也沒有什麼道理、沒什麼意義啦!重點是你們真的慢得太離譜了,而且自動偵測也沒有發揮多大的效果。你知道你們的效果大到什麼程度?大到還有幾家嗎?本席的提案有提到祥X、藝X、蘇XX、新XX、特愛工業等公司,一共有好幾十家,都是在污染事件爆發後才被糾舉出來廠家有埋設暗管,你沒有針對這個問題回答我啊!你幹嘛去說雲林科技園區和斗六工業區要裝設?今天日月光也是這種問題啊! 許處長永興:我跟委員報告…… 劉委員建國:我看你們是管豬很會管,但管人就沒半步啦! 許處長永興:不會啦! 劉委員建國:豬會嚄嚄叫,但人的部分我就不好意思說了,我覺得自動監測設施是你們早就要去裝設的設施,裝了之後的效果如何,這麼大、這麼多的廠家在排放,基本上你們的速度根本不應該慢下來嘛! 許處長永興:對。 劉委員建國:我一直很care環保署102年的預算為什麼要自宮10億多,剛才某位處長跟我說原本的預算是2億多,結果自己自宮七、八千萬,比例不是10%、20%耶!2億多自宮七千多萬是百分之幾?占原有預算多少百分比?今天幾位委員在這邊審查預算,從早上審到現在,每筆預算只不過是刪減50萬、100萬,某某委員在場時我不能刪減預算,但他現在已經離開了,已經先走一步的人就可以刪了,我覺得這是很奇怪的,這就是你們讓我們審查預算的標準,以及與委員的溝通。還有刪減理由這麼清楚的提案,你們卻不去回答問題,只是告訴我斗六工業區和雲林科技園區要設了,你可以不去設啊,反正你只要把雲林縣的豬管好就好了。刪啦! 主席:要刪多少? 劉委員建國:就照原提案去刪。 主席:這兩案就減列100萬、凍結100萬。 第六十六案有主決議,請宣讀。 六十六、 工業廠房偷排事業廢水事件層出不窮,金馬獎最佳紀錄片「看見台灣」透過空拍揭露令人心痛的生態浩劫,從淡水八里到高雄楠梓,惡劣廠商不僅無視下游耕作農業或民生取水,甚至隱匿作假,環境保護署於102及103年度皆編列經費辦理「督導強化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及區內事業水污染防治廢污水排放管理、生活污水管制」等業務,請環保署2個月內提出執行說明及成效檢討。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六十六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六十七案提案委員不在場。 在處理第6目的預算之前,本席先處理一下時間的問題,我們今天將審查到5點半,下星期一下午再繼續審查。 進行第6目。 第6目 廢棄物管理1億5,722萬1,000元 主席:本目預算共有委員提案21案。 六十八、 一、即然焚化廠底渣再利用為環保署之重要政策,環保署應對焚化廠進廠料源進行有效的控制,以使降低底渣中有害物質的含量。例如為避免戴奧辛之產生,應避如PVC這類含氯之物質進入焚化廠。 二、但環保署除了97年起將容器附件使用PVC材質者,加重100%回收費率,以促使業者開發並使用PVC之替代材質。此外並無明顯有效管制作為。 三、立法院已於2010年通過決議,要求環保署提出禁用PVC之規劃,環保署在全面禁止之前,更應提出相關管制作為,例如擴大含氯塑膠之回收項目,以就源課費方式來減少含氯塑膠材之使用。 爰提案凍結103年度編列之【廢棄物管理】預算 千元二分之一,待環保署針對焚化廠進廠料源管控提出具體檢討改善方案及PVC禁限用之相關期程,並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六十九、 103年度「廢棄物管理─01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編列業務費14,730千元。其中預算項下包含「辦理檢討強化源頭管制及資源循環利用體系,業務費6,000千元」,經查,項目內容主要為辦理公聽會、相關法令研議,資料蒐集等工作。相關業務編列高額預算,具體內容不明,預算監督不易。為撙節預算使用,並發揮最大效益。建議刪除數:1,0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 七十、 103年度廢棄物管理(02事業廢棄物管理)所編列預算為78,741千元,經查,透過事業廢棄物處理申報管制系統移交之專案,其各縣市環保局皆都未能強力執行告發處分,多以輔導為前提,致使勾稽之異常情形未能有效改善。目前勾稽方式係針對業者申報之資料進行勾稽比對,再將勾稽出漏報、申報不平衡、超量等異常事業,移送地方環保局至現場稽查告發處分。由101年度透過事業廢棄物處理申報管制系統進行勾稽稽查管制,異常者共有5,317家,移交各地方環保局總計稽查(如表一),僅處分99家次,處分率僅為1.9%,顯屬偏低,若業者若數據造假,就單以申報資料並不易發覺異常,對於事業與清除處理業者集體造假、申報不實情形,其顯示現行事業廢棄物處理申報管制系統確有瑕疵。綜上,目前事業廢棄物處理申報管制系統,僅依賴事業機關誠實申報,對於事業與清除處理業者申報不實情形,缺乏主動覈實勾稽機制,告發及處分率偏低,系統功能欠佳。爰此,基於上述理由,建議刪減1,000萬元,其餘凍結五分之一,待環保署提出具體改進方案後,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表一 事業廢棄物處理申報管制系統勾稽異常案件環保局處分情形 縣市別 疑似異常家數 處分家數 臺北市 236 0 臺中市 358 0 基隆市 20 0 臺南市 676 0 高雄市 623 0 新北市 848 35 宜蘭縣 141 1 桃園縣 503 41 嘉義市 125 0 新竹縣 392 20 苗栗縣 37 0 南投縣 81 2 彰化縣 393 0 新竹市 212 0 雲林縣 224 0 嘉義縣 152 0 屏東縣 72 0 花蓮縣 190 0 臺東縣 26 0 澎湖縣 2 0 金門縣 6 0 連江縣 0 0 總 計 5,317 99 資料來源,環保署 七十一、 103年度廢棄物管理(02事業廢棄物管理)工作計畫之預算,存在相關問題:目前環保署放寬廢棄物輸入處置,將「有害」改列為「一般」,使五金廢料得以進口來台,擴大國內回收廢五金再生業者,有圖利廠商之嫌,又龐大體積的電子廢棄物需先拆解,然而廢五金中含有汞、六價鉻、鎘、鉛等有害物質,其他廢棄的有毒金屬往往被任意傾倒在鄰近地區,且通常就在農田或飲用水源的周遭,回收處置後之廢水,若無妥當處理,恐又對河川、空氣二次污染;又巴塞爾公約是控制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該公約精神在於減少有害廢棄物的產生,並避免跨國運送時造成的環境污染,並提倡就地處理有害廢棄物,妥善管理有害廢棄物之跨國運送,其精神在於提防世界各國「出口公害」,並「就地處理」。基此,環保署針對進口廢五金廢料進口,普遍對民眾無益助,且只圖利少數廠商,爰此,建議刪減1,000萬元,其餘凍結五分之一,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七十二、 103年度「廢棄物管理─02事業廢棄物管理」編列業務費78,741千元。其中預算說明項下,「檢討事業廢棄物認定貯存、清運、處理等相關法令修訂,委辦費10,000千元」、「檢討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相關法令,業務費5,000千元」等,諸多預算項目為法令研議、配套措施等,預算編列抽象,具體內容不明,欠缺效益評估。為撙節預算,建議刪除數:2,0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 七十三、 環保署自有國家考試合格之法規人才,近年來卻編列高額預算委外研擬重大環境政策,相關受委託公司並無國家整體發展之視野只求計畫結案,導致政策時常缺乏整體性,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爰此提案刪除委辦費10,000千元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江惠貞 七十四、 環保署修改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將引進大量外國電子廢棄物回台灣處理,讓我國淪為世界電子廢棄物處理場,無整體國家環境保護、永續發展、產業升級考量,爰提案全數刪除。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江惠貞   七十五、 環保署編列5,000千元辦理事業廢棄物管理策略及清理、再利用之整合管理推動,經查近日環保署一邊大幅提高日光燈管生產廠商處理費用,一邊調降日光燈管回收處理業者之處理費用,政策自相矛盾,不利事業廢棄物處理工作,爰提案凍結1/2,待環保署改善之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江惠貞   七十六、 監察院於今年12月公布「國內農田土壤重金屬污染改善及防治情形」調查報告,至今年八月底,全國因土壤污染經公告列管場址有一百廿九筆完全沒改善,造成土地無法提供糧食生產,少數列管場址被違規種植食用作物,部分產出流進市面,嚴重影響食品安全,然在國內事業廢棄物汙染事件尚未有效防堵,環境保護署卻預計修改「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把十二項於處理/輸出入階段被列為「有害事業廢棄物」的混合五金廢料未來將改列為「一般事業廢棄物」而准予進口,此舉形同火上加油。 查環境保護署民國103年度單位預算中編列預算辦理「事業廢棄物輸出、輸入、過境及轉口之政策訂定與檢討及實質參與巴賽爾公約,並研析相關決議及關切事項」等業務,然環保署卻以政策既定之心態執行業務,恐有未能廣納公眾意見之虞,爰請刪除相關計畫業務預算200萬元、凍結150萬元,凍結部分待環保署提出計畫執行說明與必要性之說明,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七十七、 環境保護署民國103年度單位預算中編列事業廢棄物管理項目,其中包含事業廢棄物處理申報管制系統之預算,然查101年度透過事業廢棄物處理申報管制系統進行稽查,勾稽異常計有5317家,移交各地環保局進行查驗後僅處分99家,處分率僅為1.9%,顯示篩選及鑑別度偏低,預算用於該系統功用之效能有待檢討。另目前勾稽方式僅賴事業廠商誠實申報,若業者數據造假,恐將演變為類似日月光公司廢水污染之情事,顯見環保署對於申報不實情形缺乏主動複查之機制,現行機制實有改善之處。 綜上,爰請凍結相關計畫業務預算凍結500萬元,凍結部分待環保署提出計畫執行檢討與必要性之說明,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七十八、 103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單位預算「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編列廢棄物流向追蹤管理工作經費2,289萬1,000元。經查101年度透過事業廢棄物處理申報管制系統進行勾稽稽查管制,勾稽異常計有5,317家,移交各地方環保局總計稽查,僅處分99家次,處分率僅為1.9%,顯屬偏低,篩選及鑑別度不高,系統功能尚待加強;且透過事業廢棄物處理申報管制系統移交之專案,目前各縣市環保局皆未能強力執行告發處分,僅以輔導為前提,致勾稽之異常情形未能有效改善及明顯減少。又目前勾稽方式僅賴事業誠實申報,對於事業與清除處理業者申報不實情形,缺乏主動覈實勾稽機制,顯見現行事業廢棄物處理申報管制系統確有闕漏之處。爰此,凍結本項預算四分之一,計572萬2,750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討事業廢棄物處理申報管制處分率偏低、對勾稽稽查機制缺失部分提出精進方案,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蘇清泉  江惠貞   七十九、 1.本科目編列推動廢棄資源填海造島(陸)政策相關工作業務費1千50萬元,與去年預算數一模一樣。經環保署過去一年召開多場公聽會,全體與會發言全數反對廢棄物填海造島政策,環保署已經完成政策溝通,自無重複編列之必要,應予以刪除。 2.本科目編列研提生質能源中心示範驗證廠規畫設計之技術相關文件,推動地方政府參與生質能源中心示範驗證廠,委辦費5百萬元,科目與去年一字不差,去年編列2千萬元。一事無須兩辦,自應予以刪除。 3.共計刪除3千50萬元 凍結理由 4.(4)推動低碳垃圾清運及垃圾車更新相關工作,並研訂各種新型垃圾車採購規範及相關招標文件、整合垃圾車清運資源等,委辦費1千萬元。類似的預算去年也編列1千萬。 5.環保署編列的買車預算才7千8百餘萬,研訂採購規範與招標文件的工作,竟然需要花費1千萬?顯然比例失衡。且每年重覆編列,應予全數凍結。 解凍條件: 待本委員會召開【全國垃圾車需求、汰換與配置總體檢公聽會】,視公聽會共同結論之要求能確實落實,方能解凍。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葉津鈴  田秋堇   八十、 103年度「資源循環再利用」計畫編列63,750千元,存有下列缺失: 一、據環保署民國101年「加強焚化底渣再利用查核評鑑及推廣底渣再生粒料大量使用計畫」期末報告所載,間有部分底渣再利用產品仍具有異味;底渣再利用產品經一級品管檢測及二級品保抽驗結果,仍有戴奧辛及鉛、銅、汞等重金屬含量接近標準或超過標準情形,恐有二次環境汙染的處境,且後續配套措施不足,相關再生廢棄資源定義不明。 二、民國96至101年間辦理「汰換老舊垃圾清運機具工作」計畫,與前開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內容重疊,且據該署101年度對一般性補助款指定施政項目執行考核結果,其中有嘉義縣、高雄市等2個地方政府僅以該署補助「汰換老舊垃圾清運機具工作」計畫經費,辦理汰換垃圾車之情事,不無影響一般性補助款指定項目之執行,計畫規劃核欠周延。 基此,爰建議刪減1,000萬元、其餘凍結五分之一,待環保署提出具體改進方案後,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八十一、 103年度「廢棄物管理─03資源循環再利用」編列業務費63,750千元。其中預算項下編列推動地方政府參與生質能源中心示範驗證廠等經費500萬元。經查:焚化廠轉型生質能源中心,其用水大致可分為製程用水、廠區生活用水、洗車及其他雜用水等,其中以製程用水為主,用水量較大並產生蒸煮液,須妥善進行處理。且燃燒生質煤是否會影響污染防治設備效率,進而對空氣品質造成影響,並未妥善評估,垃圾焚化廠轉型生質能源中心,對環境之負面影響仍須妥善因應;此外,其他業務項目包含「推動廢棄物減量及產品友善化措施,相關法令訂立10,000千元」、「辦理推動政策性產品政策等10,000千元」等,具體內容不明確,欠缺效益評估,為撙節預算,建議刪除數:2,0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 八十二、 環境保護署民國103年度單位預算中編列資源循環再利用項目,其中涵蓋推動廢棄資源填海造島(陸)政策相關工作之預算,然環保署近年推動新法「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之討論過程已現爭議,其中僅以第17條作為填海造島(陸)之法源依據,籠統模糊的料源定義及非長遠性之政策方針都可能造成生態浩劫,環保署應就填海造島(陸)政策之可行性與替代性進行重新評估,待確立目標方向後再行推動之工作業務。 另比對民國101年度及102年度施政績效及達成情形,資源回收再利用率由65.41%下降至59.95%,其計畫執行效能顯有待檢討;綜上爰請凍結三分之一預算,共計2,000萬元,待環保署提出相關預算必要性之說明,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八十三、 103年度「廢棄物管理」工作計畫之預算,其中分支計畫「03資源循環再利用」項下─「推動廢棄資源填海造島(陸)政策相關工作」存有下列缺失: 一、經查事業廢棄物填海造陸在日本與新加坡已不被採行,理由是廢棄物直接填海後破壞生態甚鉅與可能污染地下水,加上事業廢棄物普遍含重金屬、戴奧辛等有害成分,一旦污染海域及地下水,將造成沿海生態浩劫,更可能透過食物鏈與生物累積而影響民眾食的安全。 二、又針對地層滲透係數資料,根據水利單位「地下水安全出水量調查研究報告」,彰化線西滲透係數k值為1.3x10-1cm/sec;又根據成大水工試驗所或一些引用中興顧問社的報告,都有彰化線西滲透係數k值有高達10-3cm/sec數據,並沒有合乎經濟部工業局引用日本廢棄物填海滲透係數k值需低於10-5cm/sec,而且要有5公尺厚的泥質地層要求,故台灣很難找到適合以煤灰及轉爐石等事業廢棄物填海造陸場域。 三、再查高雄南星計畫為全國最早以廢棄物轉爐石、煤灰等填海造陸城市,然而填海以來,已發現地下水砷超過四十倍情形,且海底底泥,包括銅、鉛、汞含量等已是81年時的重金屬的數百倍。根據82年9月南星計畫環境說明書,計畫填築區附近海域底泥的重金屬銅、鎘、鉛、汞及鋅的檢測值分別平均只有0.0375ppm、0.015ppm、0.18ppm,<0.001ppm及0.631ppm;但是於南星計畫101年與102年環評書中,95年至100年的重金屬檢測值,發現有「銅、鉛、汞、鋅」分別達9.59ppm, 55.25ppm, 0.326ppm及119.2ppm,遠比82年的檢測值高了200~300多倍。 四、如果依日本或新加坡安定廢棄物填海造陸經驗,海底需有滲透率極低的岩盤(小於10-5 m/sec才能預防滲漏),但很遺憾,台灣沿海海岸地層屬砂土,滲透性極佳,故根本不適合於進行填海。因此,推動廢棄資源填海造島(陸)政策,應先推動事業廢棄物減量策略,又目前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是否造成影響養殖漁業,環保署亦須長期追蹤監測。 基此,故知廢棄資源填海造島(陸)政策已不合時宜,且有環境危害之虞,為撙節政府支出,建議全數刪除「推動廢棄資源填海造島(陸)政策相關工作」,所需業務費1,050萬元。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八十四、 一、環保署非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業務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法依現行法規將事業廢棄物以再利用的方式進行填海造島,關於此適法性已於102年「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修正草案討論時釐清,故此業務費編於「資源循環再利用」項下顯然無當。 二、環保署基於環境保護之立場,應立即檢討事業廢棄物做於海埔地或海域進行最終處置之規定,加嚴料源許可項目及管控措施,以免造成海洋浩劫。 爰提案全數減列103年度編列之【廢棄物管理】之「03資源循環再利用」項下「2.推動廢棄資源填海造島(陸)政策相關工作之業務費」預算10,500千元。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葉津鈴 八十五、 環保署推動推動廢棄資源填海造島政策相關工作,備受民間質疑,且中部海岸之填海造島工作有威脅瀕臨絕種生物中華白海豚棲地之可能。爰提案凍結1/2,待環保署針對進場廢棄物分類、監督、透水細數等標準制定比先進國家更嚴謹之標準,並得到民間團體、專家學者認可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江惠貞 八十六、 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規定,編號十四、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規定,不得有直接接觸土壤致生與其混合改變土壤性質之再利用用途。惟目前傳出在宜蘭縣,有爐喳被當成土方作為農舍回填材料,同時在彰濱工業區線西西3區以及崙尾區也被回填台電煤灰及中鋼(中龍鋼鐵)爐碴,爰請環保署進行專案調查及監控。環保署項下廢棄物管理之資源循環再利用中推動廢棄資源填海造島政策相關工作業務費10,500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環保署提出宜蘭縣農舍基地回填爐碴及彰濱工業區線西西3區、崙尾區回填台電煤灰及中鋼(中龍鋼鐵)爐碴之調查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趙天麟  林淑芬 八十七、 如【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02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項下「(1)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已全數減列,爰對應提案全數減列103年度編列之【廢棄物管理】之「03資源循環再利用」項下「3.辦理焚化底渣再利用推廣至公共工程之業務費」預算6,000元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葉津鈴 八十八、 環保署於96─101年以「一般廢棄物資源循環推動計畫」分6年共編列96億7400萬,補助地方政府汰換老舊垃圾清運機具,更新了2027輛。惟高雄市車齡12年以上之老舊垃圾車比例仍高達25.8%,143輛,排名全國第一,甚至超過其他四個直轄市老舊垃圾車的總和。爰請環保署優先專案補助,以期三年內將老舊車輛比降到全國之平均值。環保署項下廢棄物管理之資源循環再利用中推定低碳垃圾清運及垃圾車更新相關工作,並研究各種新型垃圾清運車輛採購規範及相關招標文件,整合垃圾清運資源等工作,委辦費10,000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環保署提出高雄市老舊垃圾車更新方案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趙天麟  林淑芬 主席:第六十八案是林淑芬委員的提案。 請環保署廢管處吳處長說明。 吳處長天基:主席、各位委員。第六十八案是針對103年所列「廢棄物管理」一億五千多萬經費的處理,謝謝林委員的支持,剛剛我們在會前已取得林委員的諒解,所以凍結數希望可以少一點,讓我們可以做事情,我也藉此機會謝謝劉建國委員。 至於我剛剛提到的「志工」,其實我的意思是,我們是做年度預算的妥善調整。我們從零基預算的角度看這個問題,並且調整了一些事情。我們從去年的二億三千多萬,自動刪減為一億七千多萬,刪減幅度達到七千四百多萬,以上補充說明。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處長,其實你知道我們希望你能積極的管制焚化爐的戴奧辛問題,特別是在焚化的過程中,戴奧辛是怎麼跑出來的?而哪些物質會因焚化而產生戴奧辛?你能否先告訴我。 主席:請環保署廢管處吳處長說明。 吳處長天基:主席、各位委員。我想委員關心的大概是PVC的禁限用問題,過去一兩年來,我們對於PVC的禁限用有一些研析的結果,從戴奧辛的排放貢獻度來看,PVC的貢獻度大約占了0.06%。對不起,我不知道這個數據是不是…… 林委員淑芬:那其他的是什麼?因我們認為這是關鍵,但你們卻認為這不是關鍵,你要告訴我0.06%之外的99.94%是什麼啊! 吳處長天基:方才我有仔細聽了委員提的另一個主決議,其中提到焚化廠的戴奧辛管制,事實上是非常嚴格的,所以我想…… 林委員淑芬:這不是我問的問題,我是在問你,因為你們都不承認來源是PVC,那你就要告訴我,焚化廠裡面99.94%產生的戴奧辛是來自於哪裡啊? 吳處長天基:至少我們計算的結果,他不是PVC的貢獻。 林委員淑芬:那是誰的貢獻? 吳處長天基:這個問題我們願意再查清楚。委員關心PVC的事情,大概是我們限塑的一系列政策…… 林委員淑芬:處長,我原本不希望凍結這麼多,你如果能具體的告訴我們PVC禁限用期程,那我們就可以少凍結一點讓你過了。但你現在又告訴我們,焚化爐的戴奧辛來源不是PVC,那是來自哪些含氯的東西?若是來自廚餘,可是現在廚餘明明都已經分類回收了,哪裡還有?現在的問題是,戴奧辛到底是從哪裡產生的?你說你要再回去了解,這樣我們就聽不懂了,我們要管就要管到位,不是隨便管。照我們看來,含氯的東西就是PVC。以前廚餘裡有鹹的東西,含鹽的才有氯嘛!現在你顛覆了我們所有的認知,若是照你的邏輯,現在焚化爐完全沒有戴奧辛了,但這不是事實啊! 吳處長天基:不是這樣的,我直接回答委員剛剛的指示,針對公告期程的部分做出承諾,因為委員在151個主決議提案裡,有提到要我們儘速研議禁止公告的主決議。關於這個決議,我們之前有做一些溝通,做了一點文字的調整,我們會接受委員的主決議。在此主決議之下,我們希望可以在一年內,將所有限塑政策的禁用期程,做一個嚴謹的規劃跟公告。 林委員淑芬:你的意思是說,一年內你就要把所有禁塑的相關項目和期限,做一個完整的公告? 吳處長天基:大概是如此,我們希望一年內可以提出一個沒有塑膠類的烏托邦,達到一個友善環境的境界,我們願意做。 林委員淑芬:你這樣講我聽不懂,沒有塑膠類的烏托邦? 吳處長天基:委員對於環境的關心,與我們是站在同一個陣線的。 林委員淑芬:你說得這麼進步,我們覺得不可能啊!你們哪有可能全部禁塑? 吳處長天基:我認為有可能。 林委員淑芬:你要禁止的是含氯的PVC吧! 吳處長天基:我覺得對環境不友善的都可以禁止。 林委員淑芬:一年內全部公告,一年內預算就編完了。 吳處長天基:不是公告,而是把這個烏托邦的規劃,做出一個清楚的輪廓,我覺得對環境不友善的,站在我們的角度都要禁。 林委員淑芬:你只是把計畫說出來而已,我們是要你去做,不是烏托邦計畫公告,而是烏托邦計畫執行啊! 吳處長天基:對,我們會做。 林委員淑芬:現在我們先要求第一個期程,就PVC的部分,先公告管制期程,因為立法院三年前也通過決議,要求全面禁止含氯的PVC。 吳處長天基:這個部分在委員主決議提案的第150頁中,已經有一些原則上的承諾。 林委員淑芬:你可不可以承諾? 吳處長天基:可以承諾。 林委員淑芬:我沒看到第150頁,是第幾案? 吳處長天基:第一五一案的主決議。 主席:第一五一案。 林委員淑芬:第一五一案是趙委員所提,他沒有寫到PVC。 吳處長天基:對不起,是第一四三案。 林委員淑芬:第一四三案講的是保麗龍,依據現行法令的規定,保麗龍本來就已經不允許了。我們講的是含氯的PVC,甚至是整個PVC,PVC跟保麗龍不一樣。 吳處長天基:跟委員報告,保麗龍跟PVC在管制上都被認為是對環境不友善的塑膠類產品,我們會一併規劃。 林委員淑芬:你的意思是,我的第一四三案加一個PVC跟保麗龍進去你都能同意? 吳處長天基:是的。 林委員淑芬:PVC加保麗龍喔! 吳處長天基:是的。 林委員淑芬:你的意思是說要訂一個期程全面禁用喔! 吳處長天基:是禁限用。 林委員淑芬:禁限用還有限用跟可用啊!我現在聽懂了,保麗龍是禁用,PVC是限用。你要如何禁限用PVC?你的方向是什麼?能否稍微報告一下。 吳處長天基:我們認為對環境不友善,在環境中長期不能分解的…… 林委員淑芬:PVC就是最道地的啊! 吳處長天基:對,都應該朝向讓PVC在台灣的環境中慢慢消失的方向,來規劃其管制期程。 林委員淑芬:所以你要怎麼管制期程,約略為何? 吳處長天基:是否容我再向委員辦公室做較詳細的報告? 林委員淑芬:不行,你要在此告訴大家,不是只告訴我而已。 吳處長天基:這可能要講兩個小時。 林委員淑芬:這樣好了,我們暫時先凍結,再讓你們報告。 吳處長天基:那凍結十分之一委員同意嗎? 林委員淑芬:凍結五分之一,我不知道你們要報告,因為你現在形同在空中畫大餅,你講成這樣,滿天都是金條,我不知道要拿哪一條。 吳處長天基:因為這涉及廢管處整年度的業務推動,假定是十分之一的話,我建議…… 林委員淑芬:廢管處的業務就是全台灣最大污染源的來源啊! 吳處長天基:我們是污染源的取締者。 林委員淑芬:污染源的製造共犯! 吳處長天基:我覺得是管制者。 林委員淑芬:沒有管制者啦! 主席:所以要凍結多少? 林委員淑芬:五分之一。 吳處長天基:報告委員,可以凍結十分之一,讓我們來做嗎? 林委員淑芬:我們都沒有減列,全部就凍結五分之一,因為你現在所講的都沒有具體期程,都是空嘴哺舌,在那裡隨便講講,都沒有期程。 吳處長天基:我是希望,假定明年我們努力做,早點提解凍的報告案,希望可以早點讓我們解凍。 林委員淑芬:只要你的方案不錯就能早點解凍。 吳處長天基:不然的話,像今年弄到12月底才解除今年度的凍結,影響到我們的…… 林委員淑芬:你不要本末倒置!你若有把該善盡的責任,政府應該把關的責任都做好,我們自然讓你解凍,並不是故意為凍結而凍結。解凍是因為你有把事情做好,如果事情沒做好,叫我們讓你解凍,這樣怎麼會成立呢?沒有解凍是因為你還沒有做好。 主席:現在凍結五分之一,你們可以接受嗎? 吳處長天基:好。 林委員淑芬:五分之一,沒關係啦! 主席:第六十八案凍結五分之一。第六十九案提案委員不在場。現在處理第七十案、第七十一案。 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處長,你真的是空嘴哺舌,立委凍結預算,你說到12月才會解凍,那也不一定。若是真的做不好,也不一定要把你排進來解凍,如果你做得好,有可能不用等到12月份。衛環委員會非常清楚,有兩位委員輪流在做召委,如果要幫你排解凍案,其實上半年,就是第一個會期就能排了,或是真的要等到這個會期,只要你能做好,其實會期一開始也能安排,就算民進黨的立委不排,國民黨的立委也會幫你排,因為解凍案沒有很多。我原本想要讓你們的預算通過,但我剛剛聽到你說那句話,現在不怎麼想讓你過了,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我剛剛說志工也沒說是你,你自己跑出來承認。我是在幫你遮掩,你自己卻愛講話,結果一億五千萬的預算被凍結了五分之一。 針對七千多萬廢棄物管理的預算,我提案凍結五分之一,原本想要改凍十分之一,但我不堅持,因為算下來金額相差不多。你只剩下二億多跟一億五千萬兩部分的預算而已,總數又被凍了五分之一。 剛剛林委員跟你說的很清楚了,事實上你們就是廢棄物污染源的共犯。本席的提案,就是第七十案有特別跟你提到,有關五金廢料的進口問題。這部分你也沒有解釋,只說你的預算被綁住了,你自宮啦。你沒有針對我刪減的內容去做解釋,一般來說,如果有針對我刪減的內容提出解釋,我都會讓預算通過,但是你沒有。而且針對這部分,你沒事為何又要放寬規定,在103年度的時候,讓五金廢料進口到台灣,擴大我們廢五金的再生業者?我覺得這當中有一些問題。 再來是這些拆卸下來的電子廢料,這些廢五金含有汞、六價鉻、鎘、鉛等有害物質。你也知道這些廢棄物都被隨處亂倒,放寬進口這些其實是多製造污染而已。你要怎麼做處理?具體上如何做處理? 主席:請環保署廢管處吳處長說明。 吳處長天基:跟委員報告,對於最近部分環保團體或委員所關切的,開放廢五金進口的這件事,我必須非常清楚的說明,這只是身為中央主管機關的我們,在修訂相關法律的過程中,對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做一個修正,也就是將表列14項混合廢五金廢料的認定,做一個合理化的修法。這個修法…… 劉委員建國:14項重新認定,讓它合理化? 吳處長天基:對,因為我認為第14項不合理,現況是不合理的。一個東西至始至終不是一般,就是有害,但現行的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會因為他的產出、清除、處理、輸出、輸入的階段,而有一般跟有害的不同認定。這在我的原則上,認為是很不合理的事情,所以才將他調整到合理,應該屬於一般事業廢棄物,就讓他從頭到尾都是一般事業廢棄物;該屬於有害的,就讓他從頭到尾都是有害事業廢棄物。 現階段我只是在做這樣的修法。當然修法之後,以後他能否輸出入的管理,又涉及到兩個非常重要的公告,一個是禁止輸出入事業廢棄物的公告,一個是我們輸出入的管理辦法。這些都是連動的,不會因為我基於主管機關的立場修正了認定標準,他就一定會進來。大家認為,我修法就是要讓他進來,這好像台語講「看到一個影子,就生一個孩子」一樣,其實沒有這個事情。 劉委員建國:你現在的意思就是說,我只看到一個影子就生了好幾個小孩就對了。那你說我生了幾個孩子? 吳處長天基:我不敢說你是這樣的,我是指外面…… 劉委員建國:有幾位立委生了好幾個孩子,我沒生半個,所以我是看到影子但沒生半個啦!你用這句話形容我是不對的。我告訴你,你不要再形容下去了,要不然我會抓狂。你覺得過去訂的標準不合理,所以你要修正,不管是輸出、輸入都重新做了調整。如果你這樣清楚地跟我說,我就會了解。 你現在要肯定跟我說的是,不論是修正的過程中或是修正後,直到現在都沒有進口廢五金到台灣,是不是這樣? 吳處長天基:到目前為止,沒有因為修法的討論而有所改變。 劉委員建國:沒改變是指沒有進口進來,還是已經進來?還是說,之前就已經進來了? 吳處長天基:基本上現在是不能進來的。 劉委員建國:所以是到現在都沒進來? 吳處長天基:對,因為在輸出入的管理辦法中,他是列為有害的。 劉委員建國:14項修正後,有公告嗎? 吳處長天基:還沒公告。 劉委員建國:現在還是處於修正的階段嗎? 吳處長天基:是的。 劉委員建國:在這期間不能動就對了!屬於14項的廢五金,在你還沒有釐清之前,他們不能進來,所以你是在準備。 吳處長天基:認定標準修正過後,也不代表他可以進來。 劉委員建國:也不代表他不能進來啊!你現在講的意思不就是,你修正、公告後再做處理嗎? 吳處長天基:廢五金能不能進來,我想,未來我們可以在很多的公聽會上,聽取各方面不同的意見。 劉委員建國:好,既然你這樣說,那我的提案就先保留。 主席:第七十案、第七十一案保留。 第六十案有主決議,請宣讀。 六十、主決議 有鑑於事業排放廢水影響河川水體水質甚鉅,目前環保署推動事業廢水水質水量連線自動監測設施,僅針對排放廢水量達15,000CMD以上者,未來應逐步下修門檻,要求15,000CMD以下之一定規模及廢水含有害健康物質達一定量業者,亦應裝設連線自動監測設施。請環保署儘速檢討提出「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以利逐步推動水質水量自動連線工作。 提案人:林淑芬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主決議,有沒有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六十二案有主決議,請宣讀。 六十二、主決議 有鑑於近來頻傳不肖業者非法排放廢水,嚴重污染河川,影響鄰近地區水體品質,惟水污染防治法所定之最高罰鍰額度僅60萬元,實不足以遏止不肖業者非法排放廢水之情形,爰此,請環保署於二個月內提出具體有效防治措施,包括自動監測設施設置、運用科學性工具稽查及水污染防治法修正等。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吳育仁  江惠貞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主決議,有沒有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接下來處理第七十二案。第七十二案提案人不在場。 繼續處理第七十三案到第七十五案。雖然提案人也不在場,但是田委員秋堇來拜託我們,表示對第七十三案及第七十五案沒有意見,至於第七十四案大家已經達成共識了,就是凍結五分之一。 你們溝通過了,對不對?好,那第七十四案凍結五分之一。第七十三案及第七十五案,撤案。 報告委員會,署長接到院長通知,要去參加組織法的協商。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剛才聽到他們說,今天審到第六目結束後再休息。 主席:對,但是時間上很趕,我儘快進行。 第七十四案凍結五分之一。 第七十六案及第七十七案,我們有溝通過,我的提案上都有寫我的原意,而且主張各凍結100萬元。好,那第七十六案及第七十七案各凍結100萬元。 第七十八案,提案人不在場。 繼續處理第七十九案、第八十案、第八十一案及第八十二案。這幾案都是一樣的。 現在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是哪一個業務?廢管處吳處長,你們推動低碳垃圾清運及垃圾車更新相關工作,並研訂各種新型垃圾採購規範及相關招標文件還要委外?委辦費是1,000萬,你們內部人才那麼多,這種招標案還要委外?你們去年也是編列1,000萬,今年也編1,000萬。 主席:請環保署廢管處吳處長說明。 吳處長天基:主席、各位委員。說我們人才很多…… 陳委員節如:應該可以刪掉。 吳處長天基:這個跟早上委員第三十二案的提案是連動的,第三十二案我們已經有個結論,就是凍結1,000萬,這些經費就是要來推動相關工作,包括委員所交代的一些公聽會或各界說明會的召開等事宜,及一些具有前瞻性,可以用在台灣未來垃圾車改裝的延續工作。 陳委員節如:你們買垃圾車的預算編7,800萬,還要用1,000萬來委託做這種招標工作。 吳處長天基:委員,不是用1,000萬做這個工作,1,000萬做的工作非常…… 陳委員節如:採購與招標文件的工作竟然需要花費1,000萬! 吳處長天基:1,000萬做的工作,研擬一個所謂的共同供應契約只是工作項目之一,我可以列出好幾個工作跟委員報告,工作項目是非常多的。 陳委員節如:多少工作?還委外,你們自己不會擬? 吳處長天基:廢管處是半個人在做這個事情。 陳委員節如:你們自己人員一百多個,還說半個人!填海造島部分你們去年辦了幾場公聽會?人家都反對了,今年你們又編1,050萬做什麼?不必了,去年就反對了,所以本來編三千多萬,就刪除1,550萬,凍結1,000萬,然後早上有關各縣市配給垃圾車需求、汰換總體檢的公聽會已經有通過了,所以這邊也要辦個公聽會才解凍。主席,刪除1,550萬,凍結1,000萬。 主席:1,050萬? 陳委員節如:不是,1,550萬,凍結1,000萬。 吳處長天基:有關這個工作,委員提到我們辦了幾場公聽會、說明會,因為大家聽到、關注到的是不同的聲音,我們更需要全盤關注台灣這塊土地的未來在哪裏,所以有很多工作要做,假定這1,050萬被刪,我想一個很重的…… 陳委員節如:1,550萬。 吳處長天基:政策…… 陳委員節如:1,050萬。 吳處長天基:我們接續下來要辦很多專家會議,很多政策有待形成,如果預算這樣被刪,我想就沒有辦法去推動這些事情了。 陳委員節如:你們已經辦了多少專家會議!已經辦了好多場公聽會,人家都反對了,你還要怎麼樣?還要再辦? 吳處長天基:我認為在公聽的過程中聽到的並不是完全反對的,反對的只是說,我們要更嚴肅來聆聽他們反對的意見,去找出真相,因此才規劃不同的議題,在新的年度即將展現各議題的專家會議,來累積事實的…… 陳委員節如:你們今年跟去年編一樣的額度嗎? 吳處長天基:是。 陳委員節如:不對,你們去年是編兩千萬。 吳處長天基:填海造島這一塊是1,050萬。 陳委員節如:我說填海造島這一塊已經被反對,而且已經辦好多場次的公聽會,我覺得不用再召開了。你們這些委託、招標案全部用委託的,1,000萬、1,000這樣出去,難道你們裏頭都沒有人才了嗎?所以凍結1,000萬。 吳處長天基:我們還是需要這個經費讓年度開始時可以去推動。 陳委員節如:你要推動什麼?還是要辦公聽會? 吳處長天基:在公聽會進行的過程中,我們要進一步持續釐清民眾的意見,才能根據事實…… 陳委員節如:你們還要辦多少場公聽會? 吳處長天基:我曾在前幾天的國際性論壇上說,我們的專家會議至少針對5個議題會辦15場到30場的專家會議,這是在推動政策時非常嚴謹去規劃的,假定沒有這些資源,我想…… 陳委員節如:你辦公聽會需要用到一千多萬? 吳處長天基:公聽會只是工作項目之一。 陳委員節如:你們還有什麼工作項目? 吳處長天基:工作項目是很多的。 陳委員節如:我看到的就是這樣子。 主席:大家的提案都差不多,要不要都發表一些意見,再共同處理? 陳委員節如:好。 主席:我們就處理到第八十六案好了,因為都是相關、類似的。 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處長,就廢清法跟資再法兩法合一我也辦了一場公聽會。你們希望辦公聽會多說明、強力遊說你們的政策,找到你們可以支撐的論點,但我希望你們的論點是較具體可行、讓人放心的。如果填海造島只是你們一個計畫,但你們放在條文當中,這連我都覺得不妥。你們要填海造島可以,因為以台灣的地理環境及面積,要處理這麼多廢棄物是有困難的,填海造島可能是其中一個做法,但要做就要有相關的法規,而不是循環再利用法通過之後,你們就認為可以做,或認為廢清法有了,你們就可以去做,那可能可以支撐你們去做規劃,但並不表示那個東西你們能做。我的意思是,你們要開公聽會不是不可以,你們要怎麼切割成15場,再展開成幾場,我們都沒有意見,可是在展開的過程中,你們應該更讓人放心,而不是在一點上轉出個大旋渦,那是不對的。 另外,你剛剛講需要委託做垃圾車採購計畫書,但就我所知,即使你們給鄉鎮公所錢採購垃圾車,他們也不敢買。你們要設置公共共同契約,對不對?公共共同契約不是早就有了嗎?你們是請中國信託還是誰幫你們規劃的?還需要重新發包嗎? 主席:請環保署廢管處吳處長說明。 吳處長天基:主席、各位委員。需要重新發包,因為…… 江委員惠貞:每次的規格,譬如幾立方米的,都要重新…… 吳處長天基:都要重新來,今年最大的改變是對傳統柴油引擎垃圾車的補助,原則上是告一個段落了,傳統柴油引擎因為有空污的疑慮…… 江委員惠貞:你們現在要節能減碳的,是不是? 吳處長天基:對,節能減碳的垃圾車,所以對於規格的研訂就要更加謹慎。 江委員惠貞:你們研訂規格為什麼還要委託?你們可以成立技術審議委員會,採取技術審議方式。 吳處長天基:本來就有。 江委員惠貞:這應該是採購中心的事,怎麼會你們處裏自己發包?你們給人家錢,還要負責做這個「東東」? 吳處長天基:委員所說的審議委員會是有的,但要將相關的規範蒐集到非常完整,以我們有限的人力是沒有辦法做到的。 江委員惠貞:應該還好啦!你現在只是把過去使用柴油或其他燃油的車輛做個改變,這應該不是太難的事情,你們年年都在做這種共同採購,應該是很容易吧! 吳處長天基:今年的改變滿大的。 江委員惠貞:你總共要用多少經費? 吳處長天基:就是我們編列的數目。 江委員惠貞:應該不是如陳委員所講的1,000萬,不會吧?你總共有七千八百多萬要補助地方購買垃圾車,然後你要幫它們訂定共同供應契約,對不對? 吳處長天基:是的。七千八百多萬是補助款的部分,委員剛剛說的很重要,也是我心中最大的困難,就是現在中央編列經費要補助地方,地方不一定要,為什麼? 江委員惠貞:它不敢買啊! 吳處長天基:因為它的配合款很高,我們給予的可能只是35%或40%的補助,其餘的60%或65%的經費,地方必須自行籌措。 江委員惠貞:我贊成你們訂定共同供應契約,因為若沒有共同供應契約,要求鄉鎮公所自行發包採購,沒有人敢買。如果由地方自行採購,各地方的民意機構或各地方政府會很困擾,因為大家都在承包,導致許多鄉鎮市公所首長都不敢採購,因為不知道要發包給誰,所以訂定共同供應契約是對的。只是針對共同供應契約,我現在只問你一個數字,做這樣的規劃總共需要花多少錢?現在負責共同供應契約的臺銀幫你們規劃,總共需要多少錢? 吳處長天基:不是臺銀幫我們規劃,臺銀只是幫我們公告。 江委員惠貞:我知道,臺銀幫你們跟廠商之間去規劃做一個公告。 吳處長天基:NO,臺銀只負責把我們經過技術審查委員會審查出來的規格加以公告。 江委員惠貞:對啊,技術審查委員會也是你們自己找人來做技術審查啊! 吳處長天基:對。向委員報告,上一次的採購案,技術審查涵蓋的品項總共有32組不同的組合提供給地方選擇,所以那是一個很複雜的…… 江委員惠貞:這是一些行政手續而已。 吳處長天基:不是,那是非常複雜的。 江委員惠貞:請問來投標此一規劃案的是什麼樣的公司?是顧問公司嗎? 吳處長天基:過去幾年來都是中興工程團隊在協助我們。 江委員惠貞:中興工程? 吳處長天基:是。 江委員惠貞:我真是大開眼界,我不知道連這個都還要委託外界做耶! 吳處長天基:除中興工程協助之外,它的團隊還包括負責測試車輛功能的車測中心以及工研院方面與性能相關的…… 江委員惠貞:其實不應該搞得這麼複雜吧?!簡單地講,你只需要求車輛能夠達到減碳的目標,然後瞭解地方到底需要多少立方米的車輛,包括行走大馬路或小巷弄的車輛,還有多大的引擎等等即可。 吳處長天基:報告委員,我不認為複雜,但是我認為必須要嚴謹。 主席:關於填海造島這件事,大家的意見滿多的,我們禮拜一再審,好不好?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好。 主席:今天審查到此告一段落,下星期一下午再繼續審議,相關預算及提案均予以保留,現在散會。 散會(17時3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