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繼續開會 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星期三)9時3分至12時30分 地  點 本院紅樓101會議室 主  席 楊委員瓊瓔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今天的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併案審查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6人擬具「專利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委員黃偉哲等16人擬具「專利法第一百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併案審查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0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林岱樺等23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顏寬恒等21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請提案人李委員貴敏說明提案旨趣。 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本席要感謝主席能把專利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排入議程。 為何要提專利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雖然上會期專利法才修正通過,不過這次所修訂的專利法,卻是針對智慧財產權而有的邊境保護措施。 因為我們的技術與人才之故,二十年前,台灣的經濟突飛猛進,在國際間變成一項經濟奇蹟。但從70年代開始,美國主張台灣產品低價傾銷美國市場,因而課徵了鉅額的傾銷稅。1975年之後,美國再度以台灣廠商仿冒其技術為由,掀起一連串的專利訴訟戰爭。 2006年,除了傾銷與專利訴訟外,美方以我面板業違反反托拉斯的名義,以價格壟斷為由,讓台灣繳交給美國商務部245億台幣,而這還僅是行政處罰,不包括其他民事賠償! 由此可知,台灣的法令規定勢必得與國際接軌!如果台灣法令不與國際接軌,台灣將始終是被剝削者! 在專利訴訟過程中,HTC在2010年被美國ITC以侵害專利控訴後,2011年底即作成決定,將HTC產品排除在美國市場外,除造成HTC的鉅額損失外,也使得台灣的GDP墜落!但我們知道,HTC並非唯一的受害者。如果仔細檢視美國ITC的數據就可以發現,在與ITC有關的訴訟案件中,台灣居然占了快三分之一強,32%,而所繳交給國外的權利金,光2011年就繳給美國57.9億美元,去年雖然稍微少一點,但也有40.5億美元。 在智慧財產權部分,全球各個國家都有邊境保護措施,唯獨台灣沒有!連大陸以及我們的競爭對手韓國都有,就是台灣沒有!法令規定我就不提了,但我認為專利法必須配合商標及著作權加入邊境保護措施,讓台灣的廠商一旦再度碰到類似情況時,也可以用相同的國際制度來balance這些侵害、剝削台灣廠商的外國廠商! 在此,本席要特別拜託行政官員及立院同仁,請共同支持本案,讓台灣的智慧財產權規範國際化,讓台灣不再成為國際間被剝削的國家與族群,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黃委員偉哲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何委員欣純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何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顏委員寬恒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顏委員不在場。 現在請經濟部卓次長就專利法修正草案進行說明。 卓次長士昭:主席、各位委員。非常感謝有這個機會到 大院就李貴敏委員及黃偉哲委員所擬增訂專利法第九十七條之一至第九十七條之五及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條條文草案提出報告,除藉此機會感謝各位委員平日對本部業務的指導與關心外,謹就各提案條文修正意見向委員報告如下: 一、第九十七條之一至第九十七條之四部分,主要係參照商標法規定,增訂專利權人得提供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向海關申請查扣有侵害其專利權之虞之進口物;被查扣人得提供反擔保以廢止查扣之相關規定(即申請查扣),乃進一步強化專利權之保護,本部敬表同意。惟部分文字,建議參照商標法規定,酌作調整。 二、第九十七條之五部分,主要係增訂專利侵權案件經司法機關裁定禁止貨物進出口者,海關應配合法院通知進行查扣之規定(即司法查扣),因「司法查扣」之執行依據為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且商標法、著作權法及國外立法例均無「司法查扣」之規定,建議不予增訂。 三、第一百四十三條部分,將第二項規定「銷燬」之「燬」修正為「毀」,本部敬表同意。 以上報告,敬請 各位委員指教,謝謝各位。 主席:今天針對專利法及工廠輔導管理辦法都初步達成共識,特別是針對專利法,所以請相關部會在未詢答時間先就文字與提案委員說明討論,擬出確定文字。 雖然上次會議已經就工廠管理法提出說明,不過現在再請卓次長就本次工廠管理輔導辦法之修正進行說明。 卓次長士昭: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大院第8屆第4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排定王委員惠美等20人、林委員岱樺等23人、何委員欣純等17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顏委員寬恒等21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案邀本部列席,本部就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執行情形與條文修正立場提出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一、背景說明 (一)法令依據:99年6月2日「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稱工輔法)修正增訂第三十三、三十四條,旨在面對未登記工廠既存問題,協助業者邁向合法經營,促進資源合理利用。 (二)輔導措施:本部依法會商有關機關擬定輔導措施,並於101年6月2日前輔導未登記工廠公告劃定特定地區及補辦臨時工廠登記。 (三)廠商利基:特定地區內或完成補登業者,於106年6月2日前排除土地管制及建築法規相關處罰。 二、執行情形 (一)公告劃定特定地區:計完成公告劃定特定地區186區(面積546公頃,工廠家數709家,產值約1,100億,員工數約21,410人)。 (二)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截至102月12月22日止,全國受理補辦登記5,433家,其中第1階段書面審查通過核准4,399家;通過第2階段實質審查,完成臨時工廠登記2,546家。 (三)推動輔導合法措施:行政院102年1月29日核定本部研擬「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方案」(以下稱輔導方案),內容含6項「輔導措施」與5項「配套措施」,特別在土地合法使用部分,為特定地區內已完成補辦登記業者爭取廠地變更丁種建築用地之合法機會。 三、問題檢討 (一)法規之侷限性 土地能否合法化是業者關注之問題,業者期待政府能有突破性之放寬作法,惟此次工輔法僅修正(第三十三、三十四條)2條文,並未賦予就地合法之突破性法源,缺少有力之政策輔導工具。 (二)補辦登記須投入不小成本 補辦臨時登記有效期限僅5年(至106.6.2),業者因補辦臨時登記投資消防、環保設備會考量成本效益,讓業者裹足不前或持觀望態度。 (三)擔心從此被列管 申辦補辦登記須送會各相關單位,業者擔心土地管制、建管、水保、環保、消防主管機關逕行裁罰。業者存有「不申辦仍可好好經營,申辦反而會面臨取締」的心理,而拒不合作。 四、未來輔導與因應對策 (一)協商土地合法途徑 針對186區特定地區,除輔導未登記業者依現行都市計畫、區域計畫與產業創新條例規定辦理廠地合法變更外,並協商行政院農委會與內政部檢討土地使用管制機制,務實放寬農地釋出條件,突破土地變更瓶頸,配合輔導方案政策方向,協商內政部增訂非都市土地管制法規,協助已依法公告為特定地區之業者廠地有合法變更的機會。 (二)檢討變更土地使用分區 經本部公告特定地區186區中有112區位屬特定農業區,其土地使用已作為工廠使用形態非屬優良農地性質。本部協商內政部對於位於特定農業區之特定地區,將使用現況已大幅改變之特定農業區,務實檢討調整為一般農業區。內政部於102年10月17日公告實施之全國區域計畫,特定農業區調整一般農業區之原則,納入依工輔法第三十三條劃定公告之特定地區未達工業區變更規模,且經農業主管機關依方案同意變更者,其土地使用分區得由特定農業區檢討變更為一般農業區之規定。 (三)輔導轉型 對於補辦登記與劃定特定地區內無法辦理用地變更之未登記業者,進行產業分級分類,輔導轉型合法使用(如作植物工廠或農業容許相關設施等)。 (四)輔導遷廠 無法辦理用地變更或轉型業者,輔導遷廠至鄰近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合法永續經營。 (五)持續輔導補辦臨時登記 持續對已通過第1階段補登業者,提供消防、環保、水利、水保專業諮詢服務,協助廠商提出申請並期能通過第2階段審查。 五、委員修法提案 (一)王委員惠美等20人及何委員欣純等17人:工輔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條之特定地區公告劃定與補辦登記受理期間各延長3年(延至104.6.2止);輔導期間各順延3年(延至109.6.2止)。 (二)林委員岱樺等23人:工輔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條之特定地區公告劃定與補辦登記受理期間各延長3年(延至104.6.2止);輔導期間各順延5年(延至111.6.2止)。 (三)顏委員寬恒等21人:工輔法第三十三條之特定地區輔導期間延長3年(延至109.6.2止)。 六、本部修法立場 (一)工輔法第三十三條:特定地區公告劃定期間不修正(仍至101.6.2止);輔導期間同意延長3年(延至109.6.2止)。理由如下: 1.特定地區未登記業者土地合法化,如依現行途徑之都市計畫、區域計畫程序辦理變更工業區,程序冗長難度甚高。延長特定地區公告期間部分,本部認為囿於後續特定地區土地合法之變更途徑尚待突破,為避免後續延長期限,劃入更多特定地區,卻受限於現有土地法規,業者廠地未能順利變更,將招致民怨,故建議不宜再延長。 2.依工輔法第三十三條公告劃設為特定地區,公告效果為於輔導期間內(至106.6.2)免依工輔法第三十條科罰,並排除土地及建管法令限制。建議應與工輔法第三十四條取得臨時工廠登記之輔導期間一致,以利地方政府執行未登記工廠的輔導管理,本部同意輔導期間延長3年(延至109.6.2止)。 (二)工輔法第三十四條:同意補辦登記受理期間延長3年(延至104.6.2止);輔導期間順延3年(延至109.6.2止)。理由如下: 1.輔導業者補辦登記,實質改善未登記工廠消防、環保、水利、水保等設施,減少周邊環境衝擊。 2.將未登記工廠納入政府輔導管理體系,藉由有效輔導與管理,對產業永續發展與整體環境維護有所助益。 3.滿足業者需求,展現政府輔導誠意,增加輔導量體。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賜予指教,謝謝! 主席:謝謝次長。另外司法院亦提出書面報告,請委員參閱。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5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 首先請許委員忠信發言。 許委員忠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討論違法工廠合法化問題,我知道其中有些工廠並非位於工業區。現在台灣投資不振,但工業區在今年前10月的貸款年增率居然超過50%。今年3月,很多工業區的土地價格竟比去年9月上漲了4.17%,為此,央行還祭出三項管制措施。次長,為何會有這種現象?據我所知,有中資到台灣炒作中南部工業區土地,並購買商業辦公大樓,請問有無這項訊息?其次,廠商購買工業區土地時,除了銀行會要求業者提出投資計畫及開工時間外,工業局有無要求業者必須於哪個時間內設廠投資? 主席:請經濟部卓次長說明。 卓次長士昭: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工業區土地問題,非本人所督導業務範圍,乃是負責工業的次長業務…… 許委員忠信:但今天審查的是工廠管理法啊!工業局怎麼會沒派人來?廠商購買工業區土地時,除了銀行會要求廠商提供投資計畫與開工時間外,工業局也理當提出相對要求才是。 卓次長士昭:我請工業局陳專員來向委員說明。 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陳專員說明。 陳專員重江:主席、各位委員。工業區土地買賣原則上禁止陸資投資,如果真有陸資參與投資,必須先經經濟部投審會審查…… 許委員忠信:我問的是,當業者進駐工業區後,你們是否會要求他們提供投資計畫與開工時間?也就是有無實際上的投資要求?還是統統丟給銀行? 陳專員重江:由於每個個案的情形都不相同,工廠設置的時間長短也不相同…… 許委員忠信:這是你們的推托之詞!就是因為工業局的怠慢,以致銀行在貸款時,會要求業者必須提供開工時間與投資計畫,這不是應該由工業局負責的嗎?至於中資問題,我請次長說明。 卓次長士昭:剛才陳專員已經說明過,目前並不准許中資買賣工業區土地。 許委員忠信:但我所獲得的訊息確實是有中資間接透過關係來炒作工業區土地。 卓次長士昭:如果許委員有這方面的資訊,請提供給我們,我們會轉給投審會嚴加查核。 許委員忠信:此舉將造成廠商進駐工業區困難,甚至必須開設違法工廠,從而造就今天的種種法律問題!這點請務必嚴查! 卓次長士昭:是,我們會的。 許委員忠信:謝謝次長。請教智財局王局長,木柵動物園的大貓熊寶寶圓仔是否有被商人註冊為商標? 主席:請經濟部智財局王局長說明。 王局長美花:主席、各位委員。據我的理解,目前是台北市政府來申請。 許委員忠信:這是台北市政府很重要的商標,如果是其他單位或商人來申請,請智財局務必特別嚴格把關…… 王局長美花:會,我們也非常注意這件事。 許委員忠信:我不希望出現搶註的情形。至於基隆黃色小鴨事件,現在范可欽已經道歉了,不過這對國內文創產業是有影響的!因為居然連范可欽都不懂得尊重著作權,這讓我覺得非常遺憾!他甚至在報紙上表示黃色小鴨不是註冊商品,顯然他不懂何謂著作權,所以在黃色小鴨頭上戴聖誕帽,還打算配音,已經屬於改作範圍了,勢必需要著作權人的同意才行。黃色小鴨展原本是很有意義的一件事,現在被商業化,甚至做成商品,還縮小其形狀,已明顯涉及著作人格權與同一性保持權,品味也不相同。請問智財局對國內文創業者有無著作權方面的教育課程與輔導計畫? 王局長美花:智財局去年已經辦了,據我瞭解,文化部也有辦。針對這次事件,明年度我們會特別針對文創舉行比較系統性的課程,以向相關產業界說明。 許委員忠信:凡接受政府補助的文創業者,智財局就必須開班上課讓他們瞭解,況且智財局很多同仁都很優秀,講一些基本的著作權概念讓文創業者瞭解,才不會再次產生這種國際笑話,這對我們在國際上的形象實在不好。 王局長美花:這是一個很好的例子,我們會針對這樣的情形進行宣導。 許委員忠信:最後,南韓今年在台灣所申請的專利數是否大幅增加? 王局長美花:就全部的案件來說並未大幅增加,大概在一千件以內。 許委員忠信:以南韓在中國的專利申請數,相較於臺灣去中國的專利申請數,何者比較多? 王局長美花:以在中國大陸的申請數而言,可能是南韓比臺灣多,但臺灣去中國大陸申請的案件一年也有兩萬兩千件左右。 許委員忠信:南韓到臺灣申請的專利案件數一直在增加,在中國的申請數也是增加,我認為這也是該國國民所得高的重要原因。我們所得之所以低,就是因為在商標、著作權及專利權方面不足,以致無法大幅提高商品價格,從而造成薪資下降。在此,本席要拜託局長,請多在智慧財產的發展上做出貢獻。謝謝。 王局長美花:我會儘量努力做,謝謝委員。 主席:請丁委員守中發言。 丁委員守中: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院李委員貴敏、楊委員應雄、陳委員鎮湘、陳委員碧涵等26人鑑於關稅法第十五條訂定後,對涉及專利權、智慧財產權物品不得進口這點上未擬定配套措施,因而提出專利法的配套修法,期與國際接軌。過去發生過很多台灣物品出口到美國,卻被美國海關扣下來的情形,所以本席支持這項提案。請問經濟部有意見嗎? 主席:請經濟部卓次長說明。 卓次長士昭: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同意,沒意見。 丁委員守中:既然這是單一條文,那應該可以很快通過。其次,本席曾於星期一問過經濟部張部長一個問題,那就是國內訂單雖然成長很多,但實際貿易額並未增加,因為國內接單、海外生產的比例實在太高了,所以,如何才能降低比例?當時部長的回答是說減低國內投資障礙。不過從國內民調與針對台商所做的調查顯示,工業區土地炒作問題一直非常嚴重,而且這問題遠遠比電價調漲還嚴重!根據內政部調查指出,去年9月迄今,工業區的土地漲幅達4.17%,高於住宅區的3.87%,及商業區的3.53%。對此,經濟部有何具體手段?除了道德勸說外,還可以採取什麼?央行說會道德勸說,落實銀行授信風險管控,可見工業區土地炒作歪風連央行都看不下去了,而經濟部是主管機關,對此,工業局又做了什麼事? 卓次長士昭:雖然外銷訂單有增加,但是…… 丁委員守中:這個就先不講了,請直接就我剛剛的問題答復面對工業區的土地炒作,經濟部拿出什麼作法? 卓次長士昭:目前工業局對工業區土地採行006688租金優惠措施…… 丁委員守中:人家就是利用這項租金優惠措施,可以買土地,又可以減稅,甚至前面已經付的租金還可以使用,現在更扣著土地不蓋工廠,炒作土地。我剛剛已經說了,工業區土地的炒作問題已經比電價調漲還嚴重,你們有何政策工具可以運用?你們要如何遏止這種歪風? 卓次長士昭:廠商在承租之後的一年六個月內,必須取得建築執照,而且三年內要取得使用執照,否則經濟部工業局可以主動終止跟它的租約、收回土地。另外,新開發的產業園區土地出售之後,如果兩年內沒有完成使用,將原價購回土地並沒收按總承購價額10%繳付之保證金,目的就是希望它…… 丁委員守中:你們有嚴格執行嗎? 卓次長士昭:有。 丁委員守中:很多都是申請延長之後,你們就讓它延長了,也沒有去查那個土地上有沒有蓋工廠。 卓次長士昭:跟委員報告,我們確實有嚴格執行,而且會再全面清查,若有查到就會執行。 丁委員守中:本席希望你們能加把勁,既然你們說要掃除國內投資障礙,這已經是一個嚴重障礙,你們就必須把它掃除。 卓次長士昭:是的。 丁委員守中:另外,目前全台灣有6萬4,000家或6萬8,000家非法工廠,工廠管理輔導法有給他們一定的緩衝期、輔導期,問題是有些根本完全沒有在進行相關輔導作為,關於污染防治、廢棄物排放等,你們給他們這麼長的緩衝期、7年的輔導期,等於是給他們7年的污染期,難怪現在千頃良田、萬頃良田要推動有機農業就沒有辦法落實,像幾次電鍍廠事件,很多都是非法工廠,所以本席也提出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對於拒絕或消極不配合的工廠,得縮短輔導期限,請問經濟部的看法如何?你支不支持? 卓次長士昭:在輔導他們的時候,我們都有希望他們在消防、環保等方面要符合相關規定,如果它不符合規定,我們當然就是…… 丁委員守中:到目前為止,登記的、真正取得的也很低嘛!你們給他們輔導期,只是給他們7年的污染排放期。我的意思是,你們給他們7年的輔導期,可是關於水保、污染、土地取得等部分,事實上,它根本無法克服,它就是在良田裡面搞工廠,所以它也不願意投資,請問這部分要如何解決?這種現象是存在的,對不對?現在登記的、取得的也很低嘛! 卓次長士昭:請主辦單位中部辦公室許主任來說明。 主席: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許主任說明。 許主任茂新:主席、各位委員。關於輔導期限,工廠管理輔導法於99年增訂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之後,輔導期限是到106年,目前取得臨時工廠登記證的有兩千五百多家。 丁委員守中:你們給他們那麼長的期限,結果在六萬多家裡面,也只有兩千多家取得,你們給他們7年的輔導期,有的連申請都不申請,這等於是給他們7年的污染排放期、7年的持續非法營業期! 許主任茂新:在工廠管理輔導法修訂後,我們要做納管的動作,包括環保、消防、水利等,希望能輔導他們合法化。 丁委員守中:可是限期來登記的只有兩千多家,對不對? 許主任茂新:是的。 丁委員守中:其他沒來登記且不做任何回應的…… 許主任茂新:跟委員報告,當期限一到,如果它沒有取得臨時工廠登記證,那就回歸個別的專法來取締。 丁委員守中:但這是輔導工廠合法化,針對它的污染排放部分,你們還是要嚴格查核,不能說這方面就放水!那就等於給非法工廠污染排放期有7年的保障期,這部分是大家所關心的。 許主任茂新:現階段如果它沒有提出申請、沒有拿到臨時工廠登記證,雖然是在輔導期限裡面,但它是違法的,所以還是要接受相關法規的處分,除非它已經拿到…… 丁委員守中:但是你們有做嗎?沒有嘛! 許主任茂新:除非它已經拿到臨時工廠登記證,那就可以,因為它必須符合環保、水利等相關法規,所以如果它沒有拿到臨時工廠登記證,它還是要接受所有相關法規…… 丁委員守中:現在非法工廠有六萬八千多家,按照你們的輔導辦法,取得臨時工廠登記證的只有兩千多家,其他的照樣在排放污染,它也知道它根本克服不了土地的問題,也克服不了消防、水保等相關問題,反正它就是繼續污染,那你們還要給它7年的輔導期嗎?本席有提出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對於拒絕或消極不配合的工廠,得縮短輔導期限,請問經濟部是否支持? 許主任茂新:目前工廠管理輔導法給予的期限是到106年…… 丁委員守中:可是它沒有任何作為,也不去登記…… 許主任茂新:通過一階的,現在在輔導申請二階的還是持續進行當中。 丁委員守中:其他連一階都沒有通過的,連一階都不能申請的? 許主任茂新:若一階沒有通過,它就已經不視同是一個合法的工廠。 丁委員守中:那你們就要強制執行,同時也要通知環保單位要強制執行,謝謝。 許主任茂新:是的。 主席:請廖委員國棟發言。(不在場)廖委員不在場。 請黃委員偉哲發言。 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局長,方才有委員滿關心目前在基隆展覽之黃色小鴨的事情,黃色小鴨剛開始來台灣是從高雄到桃園,然後再到基隆,關於它的原創性,他所講的是我們小時候玩的小鴨,現在把它放大,這是一個創作,還是只是把小時候的概念做個重製? 主席:請經濟部智財局王局長說明。 王局長美花:主席、各位委員。把這樣的小鴨變成這麼大的鴨放在一個港口或水塘裡面,這樣的概念確實比較像是一個創作。 黃委員偉哲:但小時候玩的小鴨,當初生產的原創者或製造者有沒有取得這個智財權? 王局長美花:就這個小鴨的造型本身,大家都認為如果是原來大家很熟知的那個小鴨,其實創作性是比較低的,所以如果就小鴨的部分,大家可能會認為達不到著作的概念。 黃委員偉哲:那問題就出來了,如果有人用原先小鴨的部分,讓它戴帽子、披圍巾或是做一些改變,到底是侵犯了大鴨的創作權還是侵犯了小鴨的創作權,還是都沒有? 王局長美花:應該是沒有。因為它也是小型的,既然原來小型的鴨本身可能就達不到保護著作的程度,所以不同造型應該也沒有侵犯到小鴨的著作權的問題。 黃委員偉哲:政府的概念是這樣子? 王局長美花:對。 黃委員偉哲:現在台灣某位文創人主張他並沒有侵犯到霍夫曼先生大的黃色小鴨的智慧財產權,你們認定是否有侵犯? 王局長美花:這是兩件事情,因為霍夫曼跟…… 黃委員偉哲:比方說,米老鼠在世界各地都有註冊,所以如果你把小的米老鼠做些改變,不管是戴帽子、披圍巾或是做一些不同於原廠授權的改變,你就侵犯了它的著作權,但是小鴨呢? 王局長美花:因為米老鼠的造型是他創作的,所以比較有造型的創意,但是就原來的小鴨和既有的、大家很早就了解的小鴨,其實那個差距是很小的,所以如果就這個小鴨是沒有的,但今天的爭議是這是霍夫曼整個策展,這是整個文創混合的展覽,所以…… 黃委員偉哲:也就是說,如果他不在整個策展的範圍內,也不在整個策展期間內做小鴨造型的改變,比方說,明年它走了之後,若去做小鴨造型的改變,這樣是否有侵犯? 王局長美花:若他沒有打霍夫曼的名號,我想霍夫曼也不會去管這些。 黃委員偉哲:就是不要打霍夫曼的名號,也不要在這段期間、不要在基隆展覽的場域裡面做這個動作? 王局長美花:是的,沒錯。 黃委員偉哲:你確定?的確有些攤販或有些人會去做這樣的動作、去販售這樣的東西,他們沒有進去園區而是在園區周邊做一些動作,其實霍夫曼先生對於台灣這樣的動作是有意見的,不管權利金是幾百萬、幾千萬,或是只准許做幾萬隻、幾千隻黃色小鴨,畢竟那是跟策展單位的行為,如果非策展單位的人在策展區外做一些商業的動作、製造、販售黃色小鴨,請問有沒有侵犯到智慧財產權?嚴格的法律認定和社會觀感是不一樣的。 王局長美花:如果他不是在策展整個區域之內,其實霍夫曼…… 黃委員偉哲:他也無權管? 王局長美花:是的。所以他希望整個策展展區能夠維護契約當時要求的規範。 黃委員偉哲:你了解契約要求規範嗎? 王局長美花:細節我們不了解。 黃委員偉哲:小鴨公車、小鴨悠遊卡有沒有侵犯? 王局長美花:要看他有沒有用霍夫曼的名號,如果他沒有用霍夫曼的名號,我想跟他大型之創意的整個概念應該是有區別的。 黃委員偉哲:有區格也就沒有侵犯到? 王局長美花:是的。 黃委員偉哲:只要公車不要駛入策展區就沒問題? 王局長美花:是的。 黃委員偉哲:只要悠遊卡不要在展區裡面使用就沒問題? 王局長美花:是的。 黃委員偉哲:我覺得這部分還是要釐清,就法論法,可能跟社會上一個智慧財產權的課程,讓社會可以更了解,但是就觀感來講,關於霍夫曼先生對於台灣這樣的行為,說真的,在中國展覽的小鴨也有很多類似的問題,周邊商品一大堆,但都沒有聽到原創人不高興或是產生一些糾紛,為什麼在台灣有?您的分析、看法為何? 王局長美花:所以大家認為引進這樣的藝術創作就要充分遵守這個倫理、遵守相關契約的約定,這樣才可以讓台灣真正的創意能夠做得更好。 黃委員偉哲:我同意,但我的問題是在中國反而沒有聽到類似的爭議,為什麼在台灣有? 王局長美花:這就是個案的問題了。 黃委員偉哲:中國都比人家更守法嗎?我相信也不見得吧! 王局長美花:對,但是沒有看到報導,所以不清楚相關情形。 黃委員偉哲:接下來本席要請教卓次長,民國99年11月6日地質法通過時,立法院曾做過一些附帶決議,本席提醒你回去查這部分,第一,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應於3個月內,就現有政府重大建設及公共設施,公布是否位於地質敏感區,到現在你們落實了沒?第二,應於公告日起3年內,由各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進行評估,完成補強或其他必要措施。這部分也希望你們能夠遵守立法院的決議,我們當然希望能有一個進度,從99年迄今已經3年了,現在是12月底,已經超過11月6日了,所以希望你們能把執行情形、落實立法院所做附帶決議的情形以書面答復本席。 主席:請經濟部卓次長說明。 卓次長士昭:主席、各位委員。好。 黃委員偉哲:謝謝次長。 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王局長,大家很關心黃色小鴨的事情,請問霍夫曼的黃色大鴨有沒有在台灣註冊? 主席:請經濟部智財局王局長說明。 王局長美花:主席、各位委員。大鴨的創作是著作權,著作權是不需要註冊的。 賴委員士葆:著作權不需要註冊? 王局長美花:對。 賴委員士葆:現在在周邊、外面可不可以賣?方才你說可以賣,只要不要打著霍夫曼的名號,可是現在霍夫曼就是在意這一點,他覺得我們好像變成海盜王國,我們這裡好像毫無章法,在外面跟他搶生意,而且賣得比裡面便宜,他是生氣這一點。 王局長美花:我們了解,從報紙上看起來是在同一個地方寄賣官方版,又同時賣不是他授權的,其實是混在一起賣。 賴委員士葆:對,等於是削價競爭,他在意的是這一點。 王局長美花:他是在意你們把它都混在一起了。 賴委員士葆:方才你說的我沒有聽得很懂,方才你是說,周邊可以賣,只要不是打著霍夫曼的名號即可,是不是這樣? 王局長美花:因為他今天賣的地方是混在一起,是在展區裡面賣。 賴委員士葆:展區外面可以賣嗎? 王局長美花:他不會去管展區外面的事情。 賴委員士葆:所以只要一步跨到展區外面,他就不管了?是這樣子嗎? 王局長美花:這是界定的問題,其實這部分是…… 賴委員士葆:所謂展區外面是1公尺以外還是2公尺以外?其實他現在care兩件事,一個是展區內有他的授權商品和沒有他的授權商品一起賣,展區外也有在賣沒有他的授權商品,而且展區外的生意也很好,因為價格更低。 王局長美花:我覺得那部分是基隆跟他之間如何去做好一個展區的管理。 賴委員士葆:沒有錯啦!但是你的意見很重要,而且你現在對外的講法,我們聽得沒有很清楚,智財局對這件事在立場上應該講得非常清楚,也就是說,這並沒有著作權的問題,因為他沒有註冊,那個造型不用去註冊,原始創作也沒有,所以都沒有侵權的問題,是不是這樣? 王局長美花:其實他的創作是把它變成一個很大的鴨,這樣的大鴨…… 賴委員士葆:這是創作哦! 王局長美花:我們認為這樣的大鴨應該是有創作性的。 賴委員士葆:有啊!但是他沒有申請。 王局長美花:因為著作權不用申請。今天的問題不是在別人做一樣的大鴨,而是小鴨的不同造型,但是如果把霍夫曼設計的那個大鴨縮小成小鴨那個造型,其實跟自然界的小鴨的差距很小,所以這樣的小鴨本身…… 賴委員士葆:那他有什麼話好講?這是整體感覺的問題? 王局長美花:不是,因為當時他跟各地方有約定如何做展覽。 賴委員士葆:現在我們把它釐清楚,是不是因為在外面賣的、在裡面賣的都打著霍夫曼的名號,所侵犯的是他的姓名權,是不是這個意思?如果沒有打著霍夫曼的名號,人家要怎麼做、怎麼賣,他都不能置喙,是不是這個意思? 王局長美花:滿接近的。 賴委員士葆:是不是確定? 王局長美花:招財鴨的部分並不是說裡面有寫霍夫曼,而是它跟正版的放在一起賣,大家可能會誤會它也是正版的,他生氣的是在這個地方。 賴委員士葆:那是他跟策展單位的問題。 王局長美花:是的,所以我們認為比較多是契約的問題。 賴委員士葆:像APPLE這個商標並沒有在大陸註冊,大陸就有人搶先註冊,大陸很喜歡註冊這些有的沒有的。 王局長美花:它有註冊…… 賴委員士葆:還跟人家拿了幾千萬美金。 王局長美花:後來是因為iPhone那個字眼,因為商標是屬地原則…… 賴委員士葆:你要不要藉這個機會作一呼籲?像以前有一部小車子,我就不講車子的名字,廠商只有在尾巴加一點點,它是可以申請貨物稅退稅3%,這是很多錢的,所以任何一點點的改變、造型改變、觀念改變就都可以來申請嘛!你要不要呼籲大家來申請呢? 王局長美花:如果是屬於商標權的部分,如果你有好的創作,請儘量來申請商標,不管是平面商標或立體商標都可以來申請,但因為著作權是不用申請的,所以若有糾紛則由法院認定。 賴委員士葆:著作權不用申請,這部分要講清楚一點。 王局長美花:他就是創作了、產生出來…… 賴委員士葆:我寫一本書也是著作嘛! 王局長美花:是的。 賴委員士葆:這部分不用申請,對不對? 王局長美花:對,不用申請。 賴委員士葆:如果別人抄襲我呢? 王局長美花:那就要到法院去爭執的問題了。 賴委員士葆:那也很麻煩。另外,你應該為台灣的科技界或是這些真的想發展的人講一下話,你是否知道現在外國人賺台灣的錢要付20%,對吧? 王局長美花:是。 賴委員士葆:所以這會產生一個現象,當我們買專利進來,事實上是多付了25%,原因為何?因為對方要負擔20%的稅之後,才是對方實際拿到的錢,以100元為例,扣除20%的稅,只剩下80元,所以如果net要求要實拿100元時,我們就必須多付25元,對吧? 王局長美花:是。 賴委員士葆:你知道這件事情,對嗎? 王局長美花:我知道,這部分業界有反映過也有討論過。 賴委員士葆:你要去跟財政部爭取,本席認為台灣未來的競爭力就是要靠創意,台灣的創意頭腦很好,台灣的專利數大概是全世界排名第四,對不對? 王局長美花:是。 賴委員士葆:本席記得大概是排第四位或第五位左右,實際是第四位還是第五位? 王局長美花:到美國的申請案件是排第五位。 賴委員士葆:台灣在全世界的排名是第四或第五,對嗎? 王局長美花:對。 賴委員士葆:但是我們的經濟價值很低,這跟一個東西有關,也就是我剛才所提到的部分,有許多廠商購買專利是為了出口或是為了創造創意等等,你是否贊成從國外所購買的專利,應該把20%的部分扣除?你同意嗎? 王局長美花:其實工業局與財政部曾針對這個部分討論過,因為涉及到所得稅法的問題,所以沒有具體的意見。 賴委員士葆:你們要做呼籲,本席認為對於台灣,特別是想要追求競爭力的一些廠商,這部分所給予的幫助及影響是非常大,因為廠商購買這麼多的專利就是為了提升競爭力,結果反而還要多繳25%,而且事實上政府拿這些錢也不太有道理,你知道我們每年跟國外買專利的費用是多少嗎? 王局長美花:沒有統計過購買專利的費用。 賴委員士葆:你要做個統計,雖然沒有影響很多,但是對國內廠商的鼓勵是很大的。最後一點,最近的資訊業,我們發現很多的攤商,包括一些知名的連鎖經銷商,他們所安裝的軟體都不合格,台灣軟體的盜版率是37%,這是台灣商業軟體聯盟(BSA)指出有37%的盜版率,盜版情形很嚴重,你要不要表達意見,這跟工業局也有關係。 王局長美花:是,政府非常重視軟體這部分,所以政府朝兩個方向進行,一個是政府所購買的軟體,一定要每一台電腦都有做授權,這部分做的非常澈底;另外有關民間的部分,在商業裡面…… 賴委員士葆:可以去看看資訊業,廠商有37%都是非法軟體。 王局長美花:這部分經過多年的宣導,我們確實是有加強這方面的宣導。 賴委員士葆:但是現在有37%的盜版率。 王局長美花:是。 賴委員士葆:這是現在的狀況。資訊業正在辦展覽,他們的軟體都是盜版的,你們要如何應對?你們應該要去抓才對吧? 王局長美花:是,這部分如果有的話…… 賴委員士葆:不是有沒有的問題,而是你們有沒有採取行動的問題?你們要做查證,好嗎? 王局長美花:這個比較困難,但是如果有相關的線索…… 賴委員士葆:不是,我今天在公開場合用質詢的角度要求,你們應該派人進行了解,可以嗎? 王局長美花:是,我們會和保智大隊合作。 賴委員士葆:你們要去了解,因為如果屬實,將對我們的形象傷害很大,踩紅線,讓別人感覺我們還是離不開海盜王國,這是很不好的事。使用正版軟體就是保障智財權具體的作為,好嗎? 王局長美花: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黃委員昭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賴士葆委員提到關於小鴨著作權的問題,本席請問王局長,范可欽的小鴨有沒有侵權的行為? 主席:請經濟部智財局王局長說明。 王局長美花:主席、各位委員。如果單純就有沒有侵權的問題來看,我們認為霍夫曼的小鴨是沒有著作權保護,因為它其實跟大家小時候所玩的小鴨差異性很小,這是第一個部分;第二個部分是因為這也不是商標權的概念,不過霍夫曼有以「霍夫曼」這個名字申請商標。但是因為范可欽的小鴨造型與霍夫曼的小鴨造型不一樣,另外也沒有商標權的問題,所以具體來說是沒有侵害個別的商標權。 黃委員昭順:具體來講是沒有侵害商標權,對不對? 王局長美花:是。 黃委員昭順:本席認為這件事情應該要做個釐清,因為從小鴨到高雄、到桃園,然後到基隆就變了調,我們覺得這是不對的,本來小鴨來是要讓大家都很開心,當小鴨在高雄時,我們覺得看到小鴨是超開心的,而且其實在市面上也有很多不同的小鴨在那邊,這也讓我們許多高雄的朋友都覺得很高興,但是我們不知道為什麼小鴨從高雄、桃園到基隆之後就變了調,因此本席想藉這個機會希望智慧財產局能把這部分做個說明,因為本席也看到很多網路資料,在台灣就有許多人以小鴨申請商標,非常清楚的在那裡,所以希望局長能夠對此說明清楚。 王局長美花:是,因為小鴨是自然界的東西,所以不同小鴨的造型是有可能分別取得商標權,而就霍夫曼的小鴨本身而言,其實比較像…… 黃委員昭順:其實有一點過了頭,對不對? 王局長美花:是,但是因為本案的爭議,其實是沒有好好的執行契約,沒有按照…… 黃委員昭順:沒有按照契約來執行。 王局長美花:對。 黃委員昭順:所以那是另一部分,本席希望未來如果有類似的文創物品進來,我們可以在一開始就把它釐清,我們不希望發生這些事,因為小鴨本來是要帶給大家歡樂的,而不是要變成現在的狀況。 王局長美花:是。 黃委員昭順:這是本席附帶要說的事。另外,本席要請教卓次長幾件事,從上一次修法到現在,我們希望可以輔導這些非法的工廠,從上次到現在,請問次長認為我們的成效有多少? 主席:請經濟部卓次長說明。 卓次長士昭: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目前已經有5,500多家登記,我們通過第一階段審查之後,有2,000多家取得臨時工廠的登記證。 黃委員昭順:只有2,000多家? 卓次長士昭:是。 黃委員昭順:換句話說,也就是還有2,000多家沒有拿到? 卓次長士昭:是的。 黃委員昭順:沒有登記的非法工廠有幾家呢? 卓次長士昭:我們估計大概有6萬多家。 黃委員昭順:如果我們今天修法之後,對於這6萬多家的非法工廠,你們認為有時間或是有能力處理嗎? 卓次長士昭:是不是容我請主辦的同仁向委員說明。 黃委員昭順:今天工業局沒有來嗎? 卓次長士昭:有,這是由中部辦公室所負責的。 黃委員昭順:是由中辦主辦這件事? 卓次長士昭:是。 黃委員昭順:本席是要提出一個重點,我們對於整個在工業區工業土地的取得上,其實這6萬多家的廠商是拿不到的,請問次長,是不是如此? 卓次長士昭:是的。 黃委員昭順:那麼在今天修法之後與先前所修的法,其實對這6萬多家非法的工廠而言,我們依舊都是沒有辦法解決的,對不對? 卓次長士昭:我們儘量想辦法解決及協助。 黃委員昭順:這不是你口頭上講儘量想辦法解決的問題。我們從上一次修法到現在,我們都沒有提出一個具體的辦法出來。 卓次長士昭:因為這裡面牽涉到土地與建管的辦法。 黃委員昭順:對,那土地的部分,我們要如何協助他解決? 卓次長士昭:我們是在跟內政部研議中。 黃委員昭順:所以從上一次一直到現在,經濟部與內政部還是沒有任何具體的辦法,本席認為這部分絕對不是我們今天在這裡空口說白話就能夠處理的事情。 卓次長士昭:是。 黃委員昭順:是這樣,對嗎? 卓次長士昭:是。 黃委員昭順:所以我要請教次長,按照今天兩位委員提出來的版本,我們能夠做到嗎?我剛才也跟楊瓊瓔委員提到,在整個時效方面,這些時間根本還是不夠的,所以第一個是時間不夠,第二個是土地的問題,在整個經濟部工業局,我們完全看不到有任何的具體辦法。 卓次長士昭:委員是說工業區土地嗎? 黃委員昭順:不僅止於工業區,還有整個非法工業工廠的用地,他們完全沒有任何的辦法可以解決他們的問題,我們看不出他們有任何解決的辦法。 卓次長士昭:因為這裡面涉及到相關的土地法規,我們還必須要修相關法規,包括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及產創條例,還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一條。 黃委員昭順:可是我看不到你們有提出任何的修改法案,包括今天也是由我們立法委員所提的,所以我不曉得經濟部對此是否有決心或是真的有能力要處理這部分的問題,這些我們都看不出來。所以最近陸續有很多狀況,例如有關排放水的問題,無論是加工出口區或是桃園第二大半導體的封測廠等等,這些都還是有登記且有規模的工廠,那麼對於其他規模較小以及沒有登記或是違法的工廠,你們要如何處理? 卓次長士昭:因為土地的法令牽涉到內政部及農委會,這是一個專法,我們的工輔法不能凌駕這些專法。 黃委員昭順:但是從整個的過程中,我們看不出經濟部有決心要處理這個問題,如果這個問題沒有解決,那麼環境污染的問題就會陸續發生,不論是日月光的事情或是其他的事件。日月光還算是不錯的工廠,而且它沒有偷埋暗管,有許多像彰化那些電鍍廠都是偷埋暗管,但我們完全是束手無策,我想未來陸續會有更多類似「看見台灣」發現的問題,但不曉得經濟部要如何因應? 卓次長士昭:關於這部分,事實上我們都有跟相關的單位一起…… 黃委員昭順:跟哪一個相關的單位? 卓次長士昭:內政部及農委會。 黃委員昭順:所以你認為這些部分是內政部必須要先做的嗎?但主辦單位應該是經濟部,本席認為這個時候各個單位互推責任是非常不應該也不理想,而且也沒辦法解決所有的問題,因此本席要具體跟主席建議,主席剛才也跟本席提到,因為按照今天兩位委員提出來的版本,事實上是沒有辦法解決所有的問題,希望經濟部能針對這個部分,尤其是內政部要修改法令的部分,我們可以做一個主決議,不要變成好像我們立法院的車子一直開,但行政部門各單位車子都還未啟動一樣,本席認為如果這樣是完全沒辦法解決未來所有的問題,因此本席建議稍後不只要針對條文做修改,也要做出一個主決議,要求行政體系在各部會當中都啟動解決的因應措施,包括都市計畫及區域計畫的改變等等,唯有如此,我們今日在這裡審查才能解決這方面的問題,以上,謝謝。 卓次長士昭:謝謝。 主席:次長,其實現在的政務委員楊秋興正在統籌關於輔導的相關細節,因為從管中閔時代到現在都還沒有解決的方法出來,所以誠如黃委員所說一定努力! 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首先要感謝經濟部智財局的局長及同仁支持專利法的修法,其次針對目前我們所聽到民眾的反映,以及在媒體看到很多關於黃色小鴨的爭議,剛才也有許多委員詢問到,因此我們要問,為什麼民眾及本院都注意到這個事件?其實不只有黃色小鴨的問題而已,而是因為文創產業是台灣未來相當重要的產業。就創意本身而言,它的運用是包括很多傳統的思維,再加上個人的想像空間所創造出來的一個產業,所以關於界定的部分,基本上應該是要很小心,也希望智財局能夠把正確的訊息提供給全民了解。 類似像黃色小鴨的爭議,不曉得大家是否記得在2007年時「好神公仔」事件,嶺東科技大學一名學生對於超商透過橙果設計所推出的公仔,主張是橙果蔣友柏侵害他的著作權,因為他認為兩個圖形是很相像的。剛才委員在質詢時提到,甚至在媒體上,兩造攻防時會提出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最主要的原因,我想其實對於哪一個權到底是規範什麼樣的無體財產及一個創業,民眾都不是很清楚,因此我們也要特別謝謝局長今天在本院透過委員的質詢,把正確的訊息散播出去。 我們知道尤其在文創產業裡面,最容易碰到的權利其實不是專利權,也不是商標權,真正會碰到最重要的一個權利,事實上是著作權。有關黃色小鴨,剛才局長也說的很清楚,本席就不再重複詢問,關於著作權的形象及概念,剛才局長已經跟賴委員講得很清楚,最重要的是它把原來傳統的黃色小鴨巨型化,所以今天如果不是一個巨型化的情況,當然沒有侵害到著作權,這部分是很清楚的,所以沒有侵害著作權、沒有侵害商標權也沒有侵害專利權;對於他有沒有違反其他的法令規定,當然是應該另外再議,但最起碼是不歸智財局所管,這樣簡潔的說詞,請問智財局局長同意嗎? 主席:請經濟部智財局王局長說明。 王局長美花:主席、各位委員。是,很同意委員的意見。 李委員貴敏:好,謝謝。但是我前面也提到局長其實已經跟社會大眾做釐清了,它跟著作權沒有關係,有可能是合約上的爭議,或者可能是利用它的名義出來,有沒有涉及不公平競爭以及是不是歸到公平法規範的範圍之內等,這些都另外一回事,我們不需要特別教霍夫曼在台灣如何主張他們的權利。 回歸到我們今天講的,本席要特別請教局長,文創產業是我們重要的產業,在我們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裡規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下列事項,對文化創意事業給予適當之協助、獎勵或補助:」,其中第十八款就是「智慧財產權保護及運用」,我們剛才其實在前面花這麼多時間提到,一般民眾對於著作權的概念都不了解,當我們今天在鼓勵文化創意產業時,按照第十二條規定的獎勵、協助及補助,請問智財局對於文創產業做了哪些協助? 王局長美花:這個法因為是屬於文化部負責,所以獎勵補助的部分可能是在文化部比較多,我們的理解是文化部針對文創的部分也做了許多宣導,其實智慧財產局也同樣做了許多宣導,剛才委員也講得很好,我想經由這件事情,對於什麼樣的概念是屬於哪一種權利保護,明年度我們會再加強這方面的宣導,讓民眾對文化產業能有更多的了解。 李委員貴敏:那文化部有沒有跟智慧財產局這邊溝通及聯繫關於文化創意產業的部分? 王局長美花:我們有針對一些議題在做溝通。 李委員貴敏:有沒有針對保護智慧財產權的部分,應該如何落實輔導文創產業,在開發文創事業時,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疑慮,譬如像這一次黃色小鴨的事件,我相信這些周邊商品的廠商都嚇壞了!尤其是著作權是有刑責的,這些廠商擔心他們是不是真的違反著作權,可是事實上是沒有,我們也希望智財局在第一時間可以回應,避免這些周邊廠商的權益受影響,關於這部分,局長是不是可以讓我知道? 王局長美花:是,關於這個部分,我們會儘快跟文化部再做細部的溝通,看如何針對特定的族群,然後做更好的教育跟宣導。 李委員貴敏:尤其是文創產業者,對不對? 王局長美花:對。 李委員貴敏:主管文創產業的雖然是文化部,可是我相信文化部的人員對智慧財產權的相關事宜,未必如智財局的成員這樣熟悉與了解;如果文化產業要利用其他人在文創方面的概念去研發出更進步的商品時,而他並不知道著作權人是誰的時候,基本上,他可以先向著作權專責機關提存報酬,因為著作權專責機關就是指智財局,所以,我要請教王局長,目前智財局在這方面有沒有相關登記與運用的情形? 王局長美花:這正是我們所關切的孤兒著作問題,到目前為止,我們沒有受理過這方面具體的個案。 李委員貴敏:造成這樣的結果,本席認為,相關宣導工作做的不夠是可能的原因之一,很多人都想這樣做,但就是沒有想到這個管道,以黃色小鴨為例,小時候洗澡拿小鴨戲水的記憶,我相信早就存在大家的腦海裡面,所以,如果你們把這方面正確運用的觀念向民眾廣為宣導,年青人就可以利用既有的概念更進一步或更深入發展出優質的文化創意產業,對不對? 王局長美花:對。 李委員貴敏:所以,這方面的法規,我要特別拜託智財局對社會大眾廣為宣導。 王局長美花:好,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請陳委員明文發言。 陳委員明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幾天我看到報上有關黃色小鴨的報導覺得霧煞煞,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因為黃色小鴨在香港展出時沒有事,後來在高雄展出時也讓民眾非常歡樂,繼續來到桃園展出時還差強人意,如今來到基隆展出時,卻是鬧得雞飛狗跳,請問局長,你知不知道原因究竟出在哪裡? 主席:請經濟部智財局王局長說明。 王局長美花: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認為最大的問題是出在整個展覽的執行過程,有沒有遵守雙方當事人的合意。 陳委員明文:你知不知道黃色小鴨在高雄展出時為什麼非常成功嗎? 王局長美花:從媒體報導上來看,高雄展出時執行的非常好。 陳委員明文:你知道為什麼嗎? 王局長美花:請委員說明。 陳委員明文:霍夫曼所設計的黃色小鴨,笑起來的嘴巴是很大的,它原來所代表的精神就是純真、愛與和平,所以,當初的設計就是希望能靜靜地放在港口讓大家來觀賞,因此,高雄市政府只有把港口周邊的動線做好完善規劃,以方便民眾進出,這就是最好策展方式。 後來到桃園展出時,主事者認為小鴨應該放在水塘上,但是因為水塘實在太小,小鴨的體積與水塘的面積不成比例,不僅看起來不搭調,而且交通動線也很混亂,所以,在桃園的展出不算是成功;至於基隆展出的過程,主事者根本不把它當成一種公共藝術,而是將其視為一種商品,或是一個馬戲團的招牌,周邊還搞個旋轉盤並裝上能發出呱呱叫的聲音配備,讓民眾弄不清楚主辦單位到底在搞什麼花樣;而且,我們發現當初在高雄與桃園展出時,都是由政府機關主辦,屬於公益性質,希望藉此引進人潮進而刺激周邊商家的買氣,特別是高雄市政府在推動的過程中,將公共行政與企業界的捐助作一結合,造成附近的商圈生意非常興隆。可是到基隆展出的時候,居然演變成私人活動,試問這樣可以嗎?實讓人覺得莫明其妙!請問發起人究竟是誰?居然是基隆市議會議長,但又不是基隆市議會主辦,而是議長個人主辦,尤有甚者,他把小鴨周邊商品及可利用的地點都做了全面有效的規劃與營運,這完全是一種錯誤的策展方式。 針對基隆展出黃色小鴨一事,今天我要向王局長請教有關范可欽侵權並與原設計人霍夫曼互告的部分,坦白說,這個事件已讓外界留下非常不好的印象,特別是范可欽居然說:小鴨在一百五十年前就有了!這不是屬於任何個人的,而是屬於全民甚至是全世界所有的。請問王局長,范可欽說這些話有道理嗎? 王局長美花:如果就黃色小鴨本身來說,創作性確實是比較低,而范可欽所做的招財鴨與歡樂鴨,在造型上與黃色小鴨確實有所不同,今天有比較大的爭議是,范可欽都是在黃色小鴨的展覽區內,打他自己設計的招財鴨與歡樂鴨廣告。 陳委員明文:但他若站在智慧財產權的觀點,認為黃色小鴨早在一日五十年前,我們還是小孩子的時候就已經存在了,所以,不歸霍夫曼所有;但事實上,范可欽所設計的招財鴨與歡樂鴨卻是在黃色小鴨展覽區的周邊販賣,這部分就涉及侵權的問題,對這一點我們就很難苟同范可欽的講法,舉例來說,在沒有得到蔡依林的同意下,我們就對外宣稱:蔡依林是我們商品的代言人。這樣的說法可以嗎?當然不行,對不對? 王局長美花:對。 陳委員明文:其實,這次黃色小鴨在基隆展出的策展團隊,不論是把小鴨拱上轉盤或上架販賣,根本都沒有經過原設計人霍夫曼的同意,此舉徒然在國際間留下非常差的印象,我不知道在這次整個展出與爭論的過程中,智財局究竟是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王局長美花:因為這部分是牽涉到私人合約的違反,所以,行政機關可能不太方便介入,據今日報載,雙方可能達成一個比較圓滿的結果,就是將爭議…… 陳委員明文:我覺得這不是范可欽個人態度軟化就可以解決的問題,不論就著作權法、智慧財產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你們總是要對這個問題的處理向社會大眾作一說明,尤其是范可欽的說法,一如方才局長所說,就廣義而言,可能不涉及侵權的問題,但他卻搭著黃色小鴨展出的便車拿出自己的招牌鴨與歡樂鴨,這就不行了,對不對? 王局長美花:對。 陳委員明文:這次在基隆展出黃色小鴨是屬於私人活動,其實,這是非常不恰當的,因為過去不論在香港或高雄、桃園展出,都是由政府出面辦理,到基隆展出時卻完成變成私人活動,而且不站在公益的角度,全部都是基於營利的立場,這實在是莫明其妙!因為這次黃色小鴨在基隆展出時,不僅基隆港務局配合調度,甚至連臺灣鐵路局及基隆市警察局也都全力配合,不知道主辦單位到底利用什麼權限才能辦到這樣的規模?如果是站在公益的角度,公部門當然要配合提供相關的資源,但是今天我們感到非常遺憾的是,黃色小鴨在基隆展出的活動,已嚴重損及我們在國際間好不容易建立的良好形象,對這樣的結果,政府部門實應好好檢討。同時,我們也不希望范可欽與霍夫曼的爭端繼續擴大,希望局長能適時出手,讓這個事件可以早日落幕。謝謝。 王局長美花:謝謝。 主席(簡委員東明代):請楊委員瓊瓔發言。 楊委員瓊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大家都很關心那隻大鴨,請問局長,我手上這隻算什麼鴨? 主席:請經濟部智財局王局長說明。 王局長美花:主席、各位委員。小鴨。 楊委員瓊瓔:這是我在路邊買的,有沒有侵權的問題? 王局長美花:我剛才已有說明,鴨是自然界的東西,如果它與自然界的鴨很接近的話,就沒有著作權保護的問題。 楊委員瓊瓔:我的這隻鴨還會叫呢! 王局長美花:如果它另外取得設計或專利的保護,那是另外的議題。 楊委員瓊瓔:所以這隻在坊間賣的話,並沒有侵權等問題。 王局長美花:是。 楊委員瓊瓔:那在爭議什麼呢? 王局長美花:今天的爭議其實在於范可欽的招財鴨等等是在展區內部販賣,會讓大眾混淆,到底這些是不是都經過霍夫曼的授權。 楊委員瓊瓔:所以,一、我們在展區以外所購買的,不像它那麼大,同樣size以外的鴨子,就沒有侵權問題? 王局長美花:我們認為是沒有侵權的問題。 楊委員瓊瓔:你看它的嘴巴會叫出聲音,而且還有LED燈,所以是沒有侵權問題的? 王局長美花:沒有。 楊委員瓊瓔:我們這幾天在坊間看得很難過,創作沒有什麼權? 王局長美花:如果它與自然界的小鴨很接近,就沒有著作權的保護。 楊委員瓊瓔:所以像這樣子,不是跟它一樣size、一樣情況的鴨子,統統都沒有著作權侵權的問題? 王局長美花:對,我們認為是沒有。 楊委員瓊瓔:所以我們要讓消費者安心,到底這是真的還是假的。 對於今天審議的專利法,所有的條文與精神,次長都認同? 主席:請經濟部卓次長說明。 卓次長士昭:主席、各位委員。是,我們都認同。 楊委員瓊瓔:因為世界經濟一直在輪動,如果這個不趕快制定,將會影響很多民眾及廠商的權益,甚至會出現專利蟑螂。對坊間所謂的專利蟑螂,我們要如何抑止,請問局長有何看法? 王局長美花:這部分主要是因為美國有很多的訴訟,有些公司他們有非常多的專利權…… 楊委員瓊瓔:本席非常清楚,要如何遏止專利蟑螂,請給我們答案。 王局長美花:國際上的這些案子,大部分是在美國公司…… 楊委員瓊瓔:我們也有很多啊!像宏達電跟NOKIA又要開打了…… 王局長美花:NOKIA是製造商,不能稱它為所謂的專利蟑螂。 楊委員瓊瓔:就專利蟑螂的部分,你認為政府可以如何去協助我們的廠商? 王局長美花:其實都會回歸到有沒有專利的訴訟糾紛問題,台灣在這方面,確實受到非常多的…… 楊委員瓊瓔:欺負,對不對? 王局長美花:對,就是收取權利金的問題。 楊委員瓊瓔:局長,你認同是欺負吧? 王局長美花:是。 楊委員瓊瓔:局長是專家,希望你能研擬如何遏止專利蟑螂危害我們廠商的權益。 有關工廠管理輔導法,那是本席的提案,於民國99年5月4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我們經歷了11年,終於達成共識,並於同年6月2日由總統公布施行。根據方才報告,目前有登記的是5千多家,只有2,500多家拿到臨登,何以如此?次長剛剛提到這些未合法登記的工廠,它們是歷史的產物,即使沒有功勞,也有苦勞。從謝東閔時代的「客廳即工廠」開始到今天,已有三、四十年的歷史,明明白白就座落在這塊農地上面,政府不敢拆它,也不輔導它,可說是最爛的政府。我們在99年5月4日三讀通過這個法案後,即分兩個部分在執行,一、兩年開始登記,二、兩年之後的五年要協助、輔導他們如何有條件式的就地合法。這些工廠的工人和老板都非常辛苦,不論是消防或環保,不斷配合政府在做,其實不止你們剛才說的六萬多家,隱形的工廠更多。一個民主國家,政府要去管老百姓、輔導老百姓,讓他們合法化,不要讓他們被惡名化!次長認同本席這個觀點嗎? 卓次長士昭:我認同。 楊委員瓊瓔:從管中閔擔任政務委員的時候,即展開相關的輔導細節,至楊秋興政務委員接手到現在,請問第二階段的輔導細節出來了嗎? 主席: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許主任說明。 許主任茂新:主席、各位委員。在未登工廠輔導方案中,對於已經合法化的工廠,行政院已於1月份公告通過第二階段的輔導。 楊委員瓊瓔:原本大家比較擔心的是登記之後,會不會將消防等等所有的,都往他們頭上丟?而政府本來就應該要有所作為,你們要去宣傳,好讓民眾了解、放心。現在已經有兩千多家拿到臨登,大家看到政府不是在騙人,是真正有心要輔導,民眾也願意配合,可是兩年的時間業已超過,是不是? 許主任茂新:是;公告期限是去年,輔導期限至106年6月2日。 楊委員瓊瓔:因為前面兩年的時間已經超過,現在有了小小的成績,大家才會勇敢的出來登記,所以我們應該正面的鼓勵,本席等會再提出修正動議,希望臨時登記的時間再延長double的時間,好讓民眾有所依歸。 許主任茂新:臨登部分在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我們應該切成兩部分,前者屬於特區部分,涉及到全國區域計畫及農地釋出的部分,因為農地的釋出有其相關條件,必須會商農委會;後者有關輔導期限的延長,我們認為可以研議。 楊委員瓊瓔:輔導期限本來就應該延長,你們的方案今年才提出,已經慢了一年半。本席現在跟你討論的是增加臨時登記的時間。 許主任茂新:臨時登記的時間,因為有業者想要配合政府的法令規定,我們是站在輔導,也就是納管,讓他們更合法。因為納管是有管理,比沒有管理要來得更好。站在這樣的立場,有關臨時工廠登記的延長,我們也可以研議。 楊委員瓊瓔:一定要研議。另外,央行表示工業區的土地,貸款金額高達651億,相較於前年度是4.17,住宅區才是3.87%,商業區只有3.53%,換句話說有急遽的需要,臺灣這個美麗的寶島土地有限,應該地盡其利,讓它能夠合法化。誠如剛才主任所說的有所規管,這個才是我們所要的,對不對? 卓次長士昭:是。 楊委員瓊瓔:所以,待會兒希望你們能支持我們提的修正動議,延長輔導時間,讓人民能夠安心、全國的工廠有所規管,能夠有一個管理的制度、三贏的政策,好不好? 卓次長士昭:是。 主席(楊委員瓊瓔):請許委員添財發言。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查詢一下資料,有關網路銀行或是金融業、銀行業的相關專利,依智產局所掌握的資料,目前情況如何? 主席:請經濟部智財局王局長說明。 王局長美花:主席、各位委員。就這方面,有關商業經營的專利,就我們的瞭解是有申請案件,但都還沒有審查,因為依專利的規定是要請求審查,之後我們才會開始啟動作業,從申請到請求審查有3年的時間。上個月經我們清查的結果,有非常多都是申請之後還沒有請求審查的案子,所以有很多案子還沒有核准。 許委員添財:現在申請的案件總共累積了多少? 王局長美花:由於在這塊領域中有很多類別,我們初估大概有好幾百件。 許委員添財:從中國來申請的有幾件? 王局長美花:中國的部分有一些廠商申請,上次估算的結果好像有100多件。 許委員添財:在好幾百件的案子之中,從中國來申請的有100多件,這好幾百件統統沒有審查? 王局長美花:大部分都是很新的案子,所以都還沒有開始審查。 許委員添財:本席所關心的是網路銀行時代來臨後產業佈局、專利先行的問題,佈局未來產業的發展,專利當然會領先,在專利領先的這種情形之下產生了剛才本席所關心的問題。首先,向你們智產局提案申請專利的案件總共有多少、國內外案件所占的比例是多少? 第二個,到目前為止,國內金融產業的相關專利連一件都沒有審查,但是依本席所掌握的資訊,國際通過的專利已經超過1,000多件。對於國跟國之間的金融業競爭,也就是未來網路銀行新發展之競爭,總體來講,如果我們繼續不審查的話,將來有一天即使銀行業想要跟上國際潮流、在網路銀行產業佈局上與國際進行競爭,由於國內未審查通過專利,可能就會受到限制,延伸下來的問題是讓臺灣整體的金融業相對落後於其他國家,這很嚴重! 王局長美花:大概從比較早期的2005、2006年來說,也有外國的廠商來臺灣申請相關的金融專利,那個部分智慧局也有准許,為數不是很多,但他們有來申請,智慧局也准許過。我想問題只是在於臺灣的相關產業就這方面有沒有比較好的研發、軟體技術,可以申請專利。 許委員添財:就現在本席的瞭解,我所擔心的是,臺灣的經濟一直在失落當中,過去的成果被迎頭趕上,未來又沒有辦法與潮流保持同步,甚至是居於領先,過去已經淪喪掉了,未來也找不到機會,這相當嚴重!大家知道過去是採取所謂的間接金融,間接金融的時代逐漸要成為過去的歷史,2008年發生的金融海嘯就是間接金融發展到極致之時所形成的系統性崩潰現象,大家依遊戲規則競爭的結果,也不要去怪他們不老實說、貪婪,是制度沒辦法防範因貪婪而產生的弊端,所以間接金融的時代慢慢地就會成為過去的歷史,直接金融的時代會來臨。 在直接金融的時代完全來臨之前,網路銀行會先行,所以網路銀行會慢慢地取代現在這種大規模、集中式的間接金融之經營者,也就是目前我們所看到的金融業之性態。網路銀行當然是看它的專利,如果沒有拿到專利,其要怎麼經營? 王局長美花:就我們的理解,在網路銀行部分相關管理法規所占的比重比較大,會來申請專利的話,主要是提供怎麼樣能夠在網路上做好銀行的管理。 許委員添財:沒有錯,所以是產業佈局、專業先行,有了專利以後會產生投資、市場的供給,金管單位進行供給面的管理,這時候才會有金融相關法令、制度的出現。像行政院最近才通過的第三方支付就是金融、電子商務的一部分,那只是非常初階的部分,但進一步、系統性的網路銀行在其他國家已慢慢展開了,國際的專利已經超過1,000多種。就像智慧型手機一樣,我們的專利也是落後於人家,最後在電子高科技上面功虧一簣,到現在都爬不上去,原因就是一開始我們在專利的部分就輸給人家了。 你是智產局局長,一支智慧型手機裡面總共包含多少項專利? 王局長美花:很多相關銀行的專利提到甚至有好幾萬個專利…… 許委員添財:我現在是以智慧型手機(smart phone)來說。 王局長美花:就有好幾萬件的專利…… 許委員添財:不是好幾萬而已,我一直在觀察這個數字,現在我掌握的數字是世界上有高達35萬項的專利,但國內智慧型手機以宏達電為主所擁有的相關專利可能沒有超過1,000種。從這點就可以看出端倪,我們的電子業輸掉了,現在金融業也快要輸掉了!你們應該輔導他們、予以審查,不要讓他們太被動,他們看不見這個市場,認為反正申請專利了就放在那邊,有一天還是會贏的,但臺灣市場太小,所以不想幫忙開拓,相對於其他國家,當人家已經開步走的時候,我們就慢了一步,可能會步上電子產業進入智慧型手機(smart phone)之資訊時代的後塵。這是很慘的,現在已經看出來了,老是在那邊問過去是怎麼樣,那就已經太慢了,未來的問題,現在都已開始在發生了。所以,網路銀行相關的專利…… 王局長美花:我們今年剛修了電腦軟體相關發明的基準,明年1月1日生效,同時也會到各地去做宣導,順便跟大家報告國外曾有的案例跟相關的爭議。 許委員添財:做資訊交流。本席預見臺灣下一波的經濟危機就在金融業,所以請智產局多花一點功夫。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李委員昆澤及陳委員亭妃均不在場。 請張委員嘉郡發言。 張委員嘉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次長,目前國內合法登記之工廠家數為幾家? 主席:請經濟部卓次長說明。 卓次長士昭:主席、各位委員。八萬八千多家。 張委員嘉郡:99年法規修正至今,輔導合法化的工廠家數及完成臨時工廠登記的家數統計各為多少? 卓次長士昭:我們已受理補辦登記5,433家,其中第一階段書面審查通過核准的有4,399家,通過第二階段實質審查、完成臨時工廠登記的有2,546家。 張委員嘉郡:您是否滿意這樣的數字? 卓次長士昭:不滿意。 張委員嘉郡:所以針對這些不滿意的狀況,你們目前是否有相關輔導措施及策略規劃? 卓次長士昭:我們首先是協商土地合法化,因為當中最關鍵的是土地變更,針對目前已劃定186區的特定地區業者,輔導他們依照現行都市計畫、區域計畫及產業創新條例規定,辦理廠地合法變更之外…… 張委員嘉郡:這些本席都知道,但本席想知道的是,除了輔導他們土地變更之外,你們既然對成績不滿意,有沒有相關後續計畫?有沒有準備要繼續輔導未完成合法化的工廠? 卓次長士昭:有的,我們現在與行政院農委會、內政部檢討土地使用管制的機制,希望能務實放寬農地的釋出條件,以突破土地變更的瓶頸! 張委員嘉郡:很好。 卓次長士昭:我們也配合輔導方案的政策方向,協商內政部增訂非都市土地管制法規,協助已依法公告為特定地區之業者廠地有合法變更的機會。 張委員嘉郡:Very good!你們輔導期限快要到了,你們有沒有計畫要延續?大概會延續多久?延續期程中,目標大概還要輔導多少家未合法工廠,使其完成合法化? 卓次長士昭:委員建議要延長3年,我們現在已同意延長至109年。 張委員嘉郡:在這幾年當中,你們預計還可以輔導多少家工廠合法化?你們期待的目標是多少? 卓次長士昭:我可能沒辦法給委員一個數字,但一定會比現在還要多。 張委員嘉郡:多一家也是多,你們總要有個預期目標,比如你們目前可掌握未完成合法登記的工廠家數有幾家? 卓次長士昭:大概還有六萬多家。 張委員嘉郡:你們有沒有設定一個percentage,maybe 10%或20%、30%?你們總要有個奮鬥目標,不能只是比現在多就好,這樣都不用做事了,反正多5家、多10家都一樣是變多! 卓次長士昭:當中最重要關鍵在於土地變更,這部分並不是經濟部一個單位所能決定的,我們必須協調內政部及農委會…… 張委員嘉郡:你們要更加積極。 卓次長士昭:我們一直努力與他們協調。 張委員嘉郡:那就繼續積極與他們協調!本席瞭解跨部會協調並不容易,但是假設你們不夠積極或只是消極面對,不要說109年,搞不好109年再加10年,也無法完成這項任務。所以本席對你們有很深的期待,希望你們儘快將此事完成! 接著要請教台灣的自由貿易港區,經濟部預期自由貿易示範區能為我們的經濟帶來什麼樣的成長與效應? 卓次長士昭:自由經濟示範區最主要目的是希望讓國內經濟與國際接軌,更進一步自由化、更能吸引外資! 張委員嘉郡:目前上海的自由經濟示範區已經上路,對於我們的自由貿易港區會否產生衝擊? 卓次長士昭:對於這部分,我們有與他們討論過…… 張委員嘉郡:「他們」是誰? 卓次長士昭:兩個禮拜前曾舉行經合會的第5次例會,我是台灣在經合會的首席代表,而陸方首席代表為陸方商務部副部長高燕,在他們這次來台舉行經合會的第5次例會中,我們有討論到上海自貿區的問題,及如何與台灣自由經濟示範區對接的問題。 張委員嘉郡:所以以後有可能會接軌? 卓次長士昭:我們希望朝這個方向來努力! 張委員嘉郡:會不會因為我們較慢起步而接不上呢? 卓次長士昭:我們並沒有特別慢! 張委員嘉郡:現在到底卡在哪裡?從8月16日啟動第一階段至今,仍看不到進展,也不知道要走到哪裡去。 卓次長士昭:主要是因為第二階段的法規要通過,現在是希望…… 張委員嘉郡:卡住了? 卓次長士昭:第二階段的法規,在本月底前會送到行政院。 張委員嘉郡:對於這部分,經濟部應該要更加積極,因為這對於國家未來經濟影響非常重大,所以本席在此要再次提醒次長,既然這方面是你非常熟悉的領域,就要再繼續推動、繼續加強。 此外,雲林麥寮港是台灣最大的深水港,期待未來也能納入自由經濟貿易港區;而我們雲林縣還有經濟部工業局的財產─新興工業區,總計兩千多公頃都荒廢了,是不是可以拿來再利用?次長應該要回去好好研究! 卓次長士昭:是,我們會的! 張委員嘉郡:最後要請教有關環境污染的問題。對於未登記工廠的環境評估,是不是有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對於環境污染有疑慮的工廠,目前經濟部的因應措施為何? 卓次長士昭:對於工廠的污染情形,我們會加強查核,並配合環保機關! 張委員嘉郡:經濟部不能文謅謅、被動面對這些事情,應該要展現積極的朝氣!但從您今天的回答裡,我感受不到朝氣!可能部長要帶你們去運動、爬山、跳舞一下,才不會像你今天回答質詢時,讓人感覺很可憐,謝謝。 卓次長士昭: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林委員德福、孔委員文吉、盧委員秀燕、李委員桐豪、鄭委員天財、蔣委員乃辛、陳委員歐珀、王委員進士、廖委員正井、蔡委員錦隆、邱委員志偉、葉委員宜津、王委員惠美、黃委員文玲、楊委員麗環、呂委員學樟、何委員欣純、陳委員淑慧、潘委員維剛、邱委員文彥及蘇委員震清均不在場。 請高委員志鵬發言。 高委員志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次長,前陣子服貿要開放廣告服務業及市場研究服務業,很多學者及民間團體均表達憂慮,認為若是如此,中國廣告業恐怕會支配我國的媒體,中國業者投資我國民調公司可能會影響我們輿論,進一步介入選舉。次長則是回應開放項目不包括政治性民調,陸資即便來台也不能從事該項服務。但是次長有沒有想過,廣告服務業還是可以提供比較低價便宜的廣告費,讓與中國友好的候選人在報紙、雜誌及網路等等刊登選舉廣告以取得優勢,進而影響台灣的政局?這部分你們有評估過嗎? 主席:請經濟部卓次長說明。 卓次長士昭: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有關廣告服務業這部分,在我們國內是屬於比較高度自由而且競爭的行業,換句話說,它的進入門檻不是那麼高,只要有意願從事這個行業的人,都可以進入這個行業。正因為如此,所以如果陸方的廣告服務業者想到台灣來,藉由廣告預算的分配或是其他方式來壟斷我們的廣告服務業市場…… 高委員志鵬:問題是我們開放了之後,兩邊市場差那麼多,而且他們那邊還是特許的,所以即便他們現在口頭上說要開放,你覺得台灣的業者有可能過去那邊嗎? 卓次長士昭:我們的廣告服務業者已經有很多人過去了,而且都做得不錯。 高委員志鵬:廣告商可以說是媒體的金主,所以他們要透過廣告業來支配我們的新聞媒體輿論,也是不無可能啊!對此你們有沒有做過評估?還是認為說已經高度開放,所以沒有影響?還是事實上已經在影響,也無從規範了? 卓次長士昭:如果說他們的業者過來,會影響我們台灣的讀者或是觀眾的一些思想或傾向,那就是低估我們讀者和觀眾的智慧了。何況這個廣告服務業是一個相當自由且進入門檻極低的行業,就算他們收買一些媒體,也無法收買全部,我們會有其他業者出來加以抵制。也就是說,如果他們想要藉此管道來影響…… 高委員志鵬:本席只想知道你們到底有沒有做這些評估? 卓次長士昭:有,我們有做。 高委員志鵬:有關服貿的部分,我們已經吵了很久,為什麼到現在還有過半數的人反對?就是因為我們根本不覺得政府有做過評估啊!次長,記得當初簽定ECFA時,你們講得信誓旦旦,好像它是什麼仙丹妙藥,但是在簽定ECFA之後,台灣的鋼鐵業已經連續三年,出口的金額和數量都衰退,這是怎麼回事?再來,你們開放7家石化業前往福建古雷工業區投資,可是對於高雄市政府所提出的呼籲,你們有沒有聽進去?高雄市政府正式呼籲你們在開放廠商投資福建古雷案時,應該相對要求他們投資台灣。但是結果呢?以前大概還會有一些道德說服,現在我看根本都不管,反正是一股腦兒就開放了,所以初期大概就投入70億美元,這些業者在高雄都有設廠,因此一定會造成排擠效應。前幾天高雄市政府呼籲且具體訴求說,中央如果再開放廠商投資福建,也應要求他們相對投資台灣。這些話你們到底有沒有聽進去?有沒有可能做到? 卓次長士昭:這部分我會了解一下投審會開放石化業進駐對岸古雷工業區的相關附帶規定,然後再向委員報告。 高委員志鵬:他們同時呼籲要推動鋼鐵業和石化業的高質化,在高雄設立石化產業研發中心,以提升鋼鐵製品的附加價值。這些都很具體,可是講了這麼久,你們覺得有沒有辦法給予協助? 卓次長士昭:我們了解之後會跟業者溝通。 高委員志鵬:只是跟業者溝通?這是高雄市政府正式提出的呼籲,你們要評估看看是否可行,然後以書面答復本席。 卓次長士昭:好,我們會跟相關單位進行說明及評估,之後再把資料提供給委員。 高委員志鵬:要多久? 卓次長士昭:應該是很快。 高委員志鵬:請聽清楚,第一,高雄市政府具體建議要求對岸相對投資台灣;第二,就鋼鐵業和石化業的高質化這部分,是否有可能在高雄設立石化產業研發中心,以提升鋼鐵製品的附加價值?對於高雄市政府提出的這些建議,你們評估看看是否可行,請儘快回復本席。 卓次長士昭:我們會把委員的意見帶回去研究,並和相關單位討論,大概一個月之內就會回復委員。 高委員志鵬:一個月太久了。就快過年了,三個禮拜之內,好不好? 主席:那就農曆年過年前啦! 卓次長士昭:好,過年前。謝謝。 主席:報告及詢答結束,蘇委員震清、潘委員維剛、李委員慶華及簡委員東明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主管機關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委員口頭質詢時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一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 蘇委員震清書面意見: 一、近年有關3D列印技術興起成為蔚為話題,也衍伸出對智慧財產權制度可能帶來新的挑戰的疑慮。因3D列印本身實質上是一種複製,而著作權法所要禁止的就是非法複製。不久前發生的幾起因版權問題事件。例如,英國一商家用3D列印機制作了英國某遊戲公司出品的流行桌面遊戲「戰錘」中的人物實體模型,引發權利人不滿,遊戲廠商向該商家發出了停業命令。在中國,去年3月公佈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中,「實用藝術作品」被添加到了受保護範圍內,具有實際用途和藝術效果的3D列印作品的外觀將可能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在此就教貴局,簡述有關3D列印可能對智慧財產權產生之全新衝擊為何? 二、3D列印機器業已問世,為免發生法律侵權疑慮案件時,才抱憾法規之不足,貴局是否針對3D列印所衍伸之侵權行為,展開相關研究及法規之研擬?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 併案審查本院委員「工廠管理輔導法」等相關提案修正都鑒於國內經濟景氣持續低迷,國內目前仍有大量未合法登記工廠,有鑑於輔導期限已經快到期,但是輔導合法化受限於各項目的事業主管法規,仍有許多工廠面臨時間壓力,難以順利輔導合法化。雖然國內未登記工廠問題由來已久,在許多工廠業者面臨競爭生存壓力之際,希望修法放寬輔導合法化的時間期限,以強化工廠管理輔導;另鑑於特定區公告後,輔導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案件大幅增加,顯見政策頗具成效,然業者為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需進行消防、環保等改善工程,相關作業有助於提升公共安全,惟費時較久,希望修法延長取得合法文件期限之需要。另提案針對劃定特定地區案件於公告期限屆期時,大量湧進提案量遽增,顯見業者仍有需求,且為審慎進行相關書圖審理作業程序,並促使業者積極整合區內地主,朝整區規劃土地合法化努力,爰延長特定地區公告期間三年,以強化提高區內業者申辦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誘因,達成本法將未登記工廠納入管理輔導體系,輔導業者永續發展之政策目標。 未合法登記之工廠,普遍存在於台灣各地。主管機關輔導為合法登記工廠預估只有總量的百分之十,每次都採取延長期限,建請主管機關能更有時間進行合法輔導與宣導,但是一再的延長時限,雖然是為了一些未完成合格登記工廠之方便,但是相對的對辛苦努力於期限內完成合法登記之工廠,是否亦形成另一形式之不公平,建請經濟部考量如何能在短、中、長期落實工廠合法登記整體管理制度。 李委員慶華書面意見: 本院李委員慶華,有鑑於工業區土地逐漸成為房地產投資客炒作標的,影響我國工業發展甚鉅,造成國內、外投資台灣之企業,無法尋覓適當興建廠房之土地,或因高額購地成本,減少投資意願。此外,政府開放陸資來台購買工業區土地,亦造成國人擔憂工業區土地被過度炒作而阻礙台灣產業購地擴廠。爰此,特向經濟部提出書面質詢。 說明: 一、近幾年來,台灣房地產飽受土地投資客惡性炒作的問題由來已久。現今,土地炒作歪風,開始吹向炒作工業區土地。 二、日前,中央銀行總裁已經公開示警工業區土地炒作的問題,顯示此問題有其一定的嚴重性,經濟部不可不注意。 三、倘若工業區土地被不當炒作,並沒有得到必要之管控,將導致企業無法順利興建廠房、擴廠,進而影響國內、外企業投資台灣的意願,長久下去,將使台灣產業無法與國際競爭。 四、現行法令,陸資得以投資台灣工業區土地,且陸資多半挾大量、充裕資金,並不需我國銀行融資協助,故政府應及早準備,研擬因應對策,避免工業區土地被惡意炒作而影響我國產業競爭。 簡委員東明書面意見: 部長,各位列席的官員大家好: 日月光高雄K7廠排放污染,已經遭高雄市政府勒令停工,廠方提出「改善復工計畫書」,但因日月光K7廠涉嫌排放廢水污染,排放廢水資料亦可能涉造假,違規情節重大,高雄市政府已經裁處K7廠會產出鎳污染的晶圓體製程生產線停工。 日月光公司將廢水排入高雄後勁溪流域內,嚴重影響高高屏民眾健康安全,試問經濟部未來將如何監督日月光公司排放廢水情形?是否有具體計畫? 主席:現在進行逐條討論,請宣讀條文內容及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附帶決議及臨時提案。專利法修正草案: 黃委員偉哲等提案條文: 第一百四十三條  專利檔案中之申請書件、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圖式及圖說,應由專利專責機關永久保存;其他文件之檔案,最長保存三十年。 前項專利檔案,得以微縮底片、磁碟、磁帶、光碟等方式儲存;儲存紀錄經專利專責機關確認者,視同原檔案,原紙本專利檔案得予銷毀;儲存紀錄之複製品經專利專責機關確認者,推定其為真正。 前項儲存替代物之確認、管理及使用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專利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 李委員貴敏等提案條文: 第九十七條之一  專利權人對進口之物有侵害其專利權之虞者,得申請海關先予查扣。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並釋明侵害之事實,及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該進口物完稅價格之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 海關受理查扣之申請,應即通知申請人;如認符合前項規定而實施查扣時,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被查扣人。 被查扣人得提供第二項保證金二倍之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請求海關廢止查扣,並依有關進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 海關在不損及查扣物機密資料保護之情形下,得依申請人或被查扣人之申請,准其檢視查扣物。 查扣物經申請人取得法院確定判決,屬侵害專利權者,被查扣人應負擔查扣物之貨櫃延滯費、倉租、裝卸費等有關費用。 第九十七條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海關應廢止查扣: 一、申請人於海關通知受理查扣後三十日內,未依第九十六條規定就查扣物為侵害物提起訴訟,並通知海關者。 二、申請人就查扣物為侵害物所提訴訟經法院裁定駁回確定者。 三、查扣物經法院確定判決,不屬侵害專利權之物者。 四、申請人申請廢止查扣者。 五、符合前條第四項規定者。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期限,海關得視需要延長十五日。 海關依第一項規定廢止查扣者,應依有關進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 查扣因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由廢止者,申請人應負擔查扣物之貨櫃延滯費、倉租、裝卸費等有關費用。 第九十七條之三  查扣物經法院確定判決不屬侵害專利權之物者,申請人應賠償被查扣人因查扣或提供第九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保證金所受之損害。 申請人就第九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之保證金,被查扣人就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保證金,與質權人有同一權利。但前條第四項及第九十七條之一第六項規定之貨櫃延滯費、倉租、裝卸費等有關費用,優先於申請人或被查扣人之損害受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關應依申請人之申請,返還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保證金: 一、申請人取得勝訴之確定判決,或與被查扣人達成和解,已無繼續提供保證金之必要者。 二、因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事由廢止查扣,致被查扣人受有損害後,或被查扣人取得勝訴之確定判決後,申請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被查扣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 三、被查扣人同意返還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關應依被查扣人之申請返還第九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之保證金: 一、因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事由廢止查扣,或被查扣人與申請人達成和解,已無繼續提供保證金之必要者。 二、申請人取得勝訴之確定判決後,被查扣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申請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 三、申請人同意返還者。 第九十七條之四  前三條規定之申請查扣、廢止查扣、檢視查扣物、保證金或擔保之繳納、提供、返還之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第九十七條之五  專利侵權案件經司法機關裁定假處分或終局判決禁止進口相關產品者,海關應即配合辦理。 前項海關配合執行之程序及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 王委員惠美等提案條文: 第三十三條  為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擬定相關措施辦理之;輔導期間自行政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起十年。 於前項輔導期間屆滿前,特定地區內之未登記工廠,不適用第三十條第一款、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有關違反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之規定。 前項特定地區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起五年內公告之。 林委員岱樺等提案條文: 第三十三條  為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擬定相關措施辦理之;輔導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起十二年。 於前項輔導期間屆滿前,特定地區內之未登記工廠,不適用第三十條第一款、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有關違反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之規定。 前項特定地區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起五年內公告之。 何委員欣純等提案條文: 第三十三條  (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之相關措施) 為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擬定相關措施辦理之;輔導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起十年。 於前項輔導期間屆滿前,特定地區內之未登記工廠,不適用第三十條第一款、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有關違反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之規定。 前項特定地區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起五年內公告之。 顏委員寬恒等提案條文: 第三十三條  (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之相關措施) 為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擬定相關措施辦理之;輔導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 於前項輔導期間屆滿前,特定地區內之未登記工廠,不適用第三十條第一款、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有關違反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之規定。 前項特定地區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公告之。 王委員惠美等提案條文: 第三十四條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既有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其符合環境保護、消防、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者,得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起五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繳交登記回饋金,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不受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為避免擴增環境污染及危害公共安全,經依前項規定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其事業主體及工廠登記事項之變更,應予限制。 前二項有關低污染之認定基準、補辦臨時登記之程序、事業主體及工廠登記事項變更之限制、登記回饋金之數額、繳交程序與使用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失效前,不適用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有關違反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之規定。 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應自第一項規定之五年期限屆滿之日起五年內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屆期未取得者,補辦之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自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地方主管機關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處罰。 林委員岱樺等提案條文: 第三十四條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既有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其符合環境保護、消防、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者,得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起五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繳交登記回饋金,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不受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為避免擴增環境污染及危害公共安全,經依前項規定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其事業主體及工廠登記事項之變更,應予限制。 前二項有關低污染之認定基準、補辦臨時登記之程序、事業主體及工廠登記事項變更之限制、登記回饋金之數額、繳交程序與使用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失效前,不適用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有關違反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之規定。 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應自第一項規定之五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年內取得土地及建築物之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自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地方主管機關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處罰。 何委員欣純等提案條文: 第三十四條  (登記回饋金之繳交)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既有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其符合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者,得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起五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繳交登記回饋金,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不受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為避免擴增環境污染及危害公共安全,經依前項規定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其事業主體及工廠登記事項之變更,應予限制。 前二項有關低污染之認定基準、補辦臨時登記之程序、事業主體及工廠登記事項變更之限制、登記回饋金之數額、繳交程序與使用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失效前,不適用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有關違反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之規定。 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應自第一項規定之五年期限屆滿之日起五年內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屆期未取得者,補辦之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自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地方主管機關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處罰。 楊委員瓊瓔等所提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動議: 委員提案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十三條 為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擬定相關措施辦理之;輔導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起十二年。 於前項輔導期間屆滿前,特定地區內之未登記工廠,不適用第三十條第一款、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有關違反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之規定。 前項特定地區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起二年內公告之。 委員王惠美等20人提案: 第三十三條 為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擬定相關措施辦理之;輔導期間自行政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起十年。 於前項輔導期間屆滿前,特定地區內之未登記工廠,不適用第三十條第一款、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有關違反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之規定。 前項特定地區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起五年內公告之。 委員林岱樺等23人提案: 第三十三條 為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擬定相關措施辦理之;輔導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起十二年。 於前項輔導期間屆滿前,特定地區內之未登記工廠,不適用第三十條第一款、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有關違反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之規定。 前項特定地區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起五年內公告之。 委員何欣純等17人提案: 第三十三條 為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擬定相關措施辦理之;輔導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起十年。 於前項輔導期間屆滿前,特定地區內之未登記工廠,不適用第三十條第一款、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有關違反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之規定。 前項特定地區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起五年內公告之。 委員顏寬恒等21人提案: 第三十三條 為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擬定相關措施辦理之;輔導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 於前項輔導期間屆滿前,特定地區內之未登記工廠,不適用第三十條第一款、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有關違反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之規定。 前項特定地區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公告之。 第三十三條 為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擬定相關措施辦理之;輔導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七年。 於前項輔導期間屆滿前,特定地區內之未登記工廠,不適用第三十條第一款、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有關違反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之規定。 前項特定地區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公告之。 囿於後續特定地區土地合法之變更途徑尚待突破,為避免後續延長期限,劃入更多特定地區,卻受限於現有土地法規,業者廠地卻未能順利變更,將招致民怨。 一、第一項輔導期間,建議與第三十四條輔導期間一致,由現行七年,延長五年,改為十二年。 二、第二項不修正。 三、第三項特定地區公告期限,建議不變仍維持二年,僅酌作文字修正。 第三十四條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既有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其符合環境保護、消防、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者,得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起五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繳交登記回饋金,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不受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為避免擴增環境污染及危害公共安全,經依前項規定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其事業主體及工廠登記事項之變更,應予限制。 前二項有關低污染之認定基準、補辦臨時登記之程序、事業主體及工廠登記事項變更之限制、登記回饋金之數額、繳交程序與使用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失效前,不適用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有關違反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之規定。 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應自第一項規定之五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年內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屆期未取得,補辦之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自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地方主管機關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處罰。 委員王惠美等20人提案 第三十四條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既有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其符合環境保護、消防、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者,得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起五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繳交登記回饋金,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不受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為避免擴增環境污染及危害公共安全,經依前項規定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其事業主體及工廠登記事項之變更,應予限制。 前二項有關低污染之認定基準、補辦臨時登記之程序、事業主體及工廠登記事項變更之限制、登記回饋金之數額、繳交程序與使用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失效前,不適用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有關違反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之規定。 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應自第一項規定之五年期限屆滿之日起五年內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屆期未取得者,補辦之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自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地方主管機關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處罰。 委員林岱樺等23人提案 第三十四條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既有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其符合環境保護、消防、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者,得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起五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繳交登記回饋金,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不受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為避免擴增環境污染及危害公共安全,經依前項規定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其事業主體及工廠登記事項之變更,應予限制。 前二項有關低污染之認定基準、補辦臨時登記之程序、事業主體及工廠登記事項變更之限制、登記回饋金之數額、繳交程序與使用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失效前,不適用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有關違反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之規定。 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應自第一項規定之五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年內取得土地及建築物之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自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地方主管機關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處罰。 委員何欣純等17人提案 第三十四條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既有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其符合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者,得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起五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繳交登記回饋金,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不受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為避免擴增環境污染及危害公共安全,經依前項規定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其事業主體及工廠登記事項之變更,應予限制。 前二項有關低污染之認定基準、補辦臨時登記之程序、事業主體及工廠登記事項變更之限制、登記回饋金之數額、繳交程序與使用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失效前,不適用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有關違反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之規定。 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應自第一項規定之五年期限屆滿之日起五年內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屆期未取得者,補辦之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自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地方主管機關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處罰。 第三十四條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既有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其符合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者,得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二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繳交登記回饋金,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不受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為避免擴增環境污染及危害公共安全,經依前項規定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其事業主體及工廠登記事項之變更,應予限制。 前二項有關低污染之認定基準、補辦臨時登記之程序、事業主體及工廠登記事項變更之限制、登記回饋金之數額、繳交程序與使用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失效前,不適用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有關違反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之規定。 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應自第一項規定之二年期限屆滿之日起五年內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屆期未取得者,補辦之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自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地方主管機關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處罰。 鑑於輔導補辦臨時工廠登記等相關措施已逐步完善,有效運轉,業者申請登記案件數量亦逐漸增加,政策成效浮現。然業者申辦臨時工廠登記,需耗時進行環保、消防等改善作業,加以地方政府承辦人力不足,如延長補辦登記期限三年,可使作業期限寬裕,利於業者提出申請,並有助於實質改善消防、環保、水利、水保等設施,減少周邊環境衝擊。 一、第一項後段延長受理期間,由現行二年,延長三年,改為五年。 二、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不修正。 三、第五項輔導合法期限配合第一項申請補辦登記期限延長三年,輔導期限配合順延五年並酌作文字修正。 提案人:楊瓊瓔  簡東明  黃昭順  張嘉郡 附帶決議: 一、我國工廠為支持國內經濟發展之重要力量,然而由於我國工廠數量眾多,除有六萬餘家非法工廠問題,尚有包含環保、土地使用,水土保持與產業轉型,永續發展等問題。國內由於管理相關事項之機關及法規眾多,未能就前述問題有通盤考量,歷次法規修正從而無法徹底解決問題,爰提案經濟部應主動與各機關針對國內工業管理法規進行通盤檢討並應儘速提出相關法案修正。 提案人:黃昭順  廖國棟  楊瓊瓔  簡東明 二、為加速專利邊境保護措施制度之施行,行政院應於「專利法增訂部份條文草案」三讀通過公布日起兩個月內完成相關配套措施辦法並施行新法。 提案人:李貴敏  黃偉哲  黃昭順  楊瓊瓔  簡東明 臨時提案: 為了降低車輛一氧化碳排放汙染,經濟部於2008年起開始實施車用柴油全面添加生質柴油政策,有效降低引擎廢氣之排放,特別是溫室氣體及硫氧化物的減量,再加以現行石化柴油含硫量降低至l0ppm,對於造成酸雨的防制也極具成效,但惟近期發生多起加油站業者陳情及消費者提出生質柴油使用疑慮,例如導致油路堵塞,並引發熄火等問題,故為避免消費者使用上造成車輛性能及安全發生意外,爰要求經濟部儘速會同相關單位檢討「生質柴油」施行現況及相關配套措施,以有效維護民眾權益,讓消費者安心使用。 提案人:何欣純  黃偉哲  蘇震清  陳明文 主席:現在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協商。 李委員貴敏:其實我們已經與行政單位協商完畢了。首先,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准其檢視查扣物」,智財局希望改成同意,我們也敬表尊重、贊同。 主席:好,改同意。 李委員貴敏:其它部分就按照我的修正條文內容,只有一個字,第五項的地方「准」改成「同意」。 主席:好,第五項修改。 李委員貴敏:主席請看這個版本,要不要一個版本給主席?。 主席:陳委員沒有資料,好,繼續。 李委員貴敏:然後第九十七條之二我們協商的結果,原來我的條文是「查扣後三十日」,智財局希望改成「查扣之翌日起十二日」,我也敬表尊重。然後第二款的地方,原來是「裁定」,司法院希望改成「裁判」,我也敬表尊重,就是改一個字,「定」改成「判」。第二項的地方,還有「十五日」…… 主席:裁判跟裁定有什麼差別? 李委員貴敏:兩個在法律上不一樣,裁判包括裁定跟判決,司法院希望不只是包括判決也在裡面,所以它希望…… 主席:就是寬一點。 陳委員明文:李委員,准跟同意有什麼不一樣? 李委員貴敏:其實沒有差別,但是因為是智財局的意見,我們予以尊重。 主席:只是法律用語而已。 陳委員明文:智財局是認為要如何? 李委員貴敏:它要同意。 陳委員明文:為什麼?准跟同意有什麼不一樣? 李委員貴敏:比較客氣嘛! 王局長美花:因為希望能夠檢視貨品,海關看了以後,就判定我同意你來檢視。 主席:就好像是上對下這樣的關係。 李委員貴敏:他不要上對下,他比較有禮貌!所以我們是敬表尊重。第九十七條之二的第二項的地方原來是「十五日」,智財局建議是「十二日」,跟上一項的修改一樣。 主席:同步。 李委員貴敏:其它的就依照原修正條文通過。 主席:進行第九十七條之三條文。 李委員貴敏:第九十七條之三在第四項的地方,少了一個「,」,申請之後面加一個「,」,只有這樣而已。 主席:其它的照你的條文。 李委員貴敏:通過。 主席:處理第九十七條之四。 李委員貴敏:第九十七條之四依照修正條文通過。 主席:沒有修正。 處理第九十七條之五。 李委員貴敏:第九十七條之五刪除,我也同意尊重智財局的要求,先把這個條文刪除。 主席:給智財局比較多彈性。 李委員貴敏:不是,是智財局要求的,是他要求,然後我尊重。 主席:第九十七條之五刪除。 李委員貴敏:是不予增訂。 進行第一百四十三條。 主席:銷毀。 王局長美花:就是沒有火字旁。 主席:黃委員的第一百四十三條,就是針對那個文字的火字旁去掉,其餘照案通過。 專利法有附帶決議,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李委員貴敏:沒意見就通過。 主席:好,附帶決議就通過。 專利法我們就依照剛剛所協商的結論。 工廠管理輔導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有四位委員提案,另外還有修正動議版,請主任說明。 許主任茂新:中部辦公室先就工廠管理輔導辦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草案提出說明。 首先在第三十三條部分,第三十三條主要是在規範整個特定地區的劃設跟輔導的期限,因為這個部分涉及到農地釋出的問題,全國區域計畫以及土地合法化等等後續相關的問題,我們都有跟內政部及農委會協調過了。對於輔導的期限,我們原則上同意延長3年,但是對劃設再重新公告的部分,因為涉及全國的區域計畫跟農地的釋出以及未來土地合法化的都市計畫、區域計畫相關的問題,我們建議先把現有97年以前186區,先做消化的動作,所以第三十三條的部分,輔導期限我們同意放寬3年,重新再公告的部分,我們是建議還是維持原意不變。 至於第三十四條的部分,幾位委員都對臨時工廠登記的這個部分都認為有延長需要,剛剛也都有提出詢答,所以這個部分我們就是包括整個輔導期限跟臨時登記的辦理期限,我們有同意各延長3年。我做以上簡單的報告。 主席:這樣的原則是有達成共識,本來是只有2年的登記時間,目前已經超過,現在同意再延長3年,也就是到104年。 許主任茂新:是。 主席:輔導時間到109年。 許主任茂新:對。 主席:但是另外那個部分,如果沒有同步,也會有問題呀! 許主任茂新:那個特區的部分,輔導期間也是同步放到109年。 主席:那公告呢? 許主任茂新:不再開放一直去劃一個區、一個區,就是農地釋出的部分,有跟農委會協調過。 主席:請各位委員發言。 何委員欣純:謝謝主席,對不起我剛剛比較慢進來,我想要請教經濟部,你剛剛說是登記延長3年,所以是變為5年,輔導期限也延長3年到109年。現在我比較想問的是除了延長跟輔導,請問我們有沒有其他的配套措施,包括你剛剛講的農地。 在場人士:附帶…… 何委員欣純:等一下會附帶?好。 主席:現在我在重複一次,請大家聽一下,因為這個年限很重要,讓他們登記的時間是不是原本到101年12月31日是? 許主任茂新:101年的6月2日。 主席:101年的6月2日,換句話說現在如果3年就是104年6月2日。輔導期本來是106年6月2日,現在到109年6月2日,我們先來確定這個時間,好嗎? 林委員岱樺:主席,針對你後續第二個問題,延長5年是到109年,我的提案是再加兩年,就是5年,就是到114年,因為我們都清楚,其實在合法發放變更的行政程序非常的複雜,所以登記的部分,現在要再延長2年到104年我沒意見,但是輔導的期限你們說再延長到109年,我覺得應該再加2年到111年。這是我的提案,在此徵詢各位委員的意見。 王委員惠美:要加當然更好,因為他們為了合法化,一次就花了3、500萬,但你們最終還是要研究出一個方法。 主席:這個案子是這樣的,當時我們設立條例的時候是2年,加5年總共7年,現在是5年到8年,等於是11年。其實篳路藍縷是在前段,因為大家害怕,他們到今年才催生出來,等於慢了一年半,所以這要算在政府的頭上。若是慢一年半,我們就再增加一倍,也就是3年。我個人認為這也是在激勵他們要趕快逼出來,要不然輔導期愈長,對我們的廠商愈痛苦,因為我家也有好幾間,這是我的看法,再聽取大家的意見。 林委員岱樺:關於輔導的部分,我們都很清楚,在行政程序上,變更的程序從中央到地方,包括中央最可怕的就是農委會,內政部又有地政司與營建署兩個單位。其實光是這三個單位就要花不少時間,所以我認為從109年再延長2年到111年,是為了因應合法化的過程。事實上光是一個環評就要搞多久?而且環保署還不一定會同意。我們即使劃定186個特區,環保署會不會同意?等一下審完之後我一定要再講。 主席:那個部分我們要放在附帶決議裡頭。 林委員岱樺:對。我寧願在輔導的部分稍微放寬一點,但是截止前你不來登記,那就抱歉了。關於登記期的部分,我跟大家的意見一樣,就是再放寬3年,這樣就OK了。 主席:所以現在我們達成共識,第一個就是時間是104年6月2日沒問題。我補充一下輔導期的部分,請大家再冷靜思考看看,我們以前制訂過土地增值稅減半的法案,因為我們制訂的是母法,母法在執行過程當中當然可以修正,我們的目的只是要達成立法的精神與指標。若是延長,一般立法慣例,會在法定時間內的一半,不會再增加,有史以來的一般慣例是這樣。 我之所以同意臨登的時間從2年改成3年,是因為政府慢了1年半,所以我們把那1年半加進來,等於是2年半。這邊應該是3年半,再把半年加來這裡。 其實99年6月4日公告的時候,我的壓力也很大,因為有工業區另一方的壓力,那時候壓力非常大,所以這個案子是討論了11年才強制通過。 我個人認為輔導的部分,因為還要跨農委會,相關單位很多。今天好不容易已經有了方向,我希望我們的速度愈快愈好,因為碰到的問題會愈來愈多項,像彰化的農田水利會就被環保署罰了1千多萬,宜蘭也被罰了幾百萬,因為只要水利溝裡有問題,就罰所屬機關單位。他們要掛牌,因為在農地上都跟水利溝有關係,所以他們現在都不願意。我們台中市政府的,現在都要特別拜託蔡會長,有條件的蓋章,才可以拿到使照,所以我們如果愈拖,問題會愈多,我覺得大家可以再討論。 林委員岱樺:我一直強調我們的輔導期長,但是臨登的截止日期…… 主席:這個已經是104年6月2日。 林委員岱樺:對,所以輔導應該要稍微放寬一下,因為輔導是需要時間的。 在場人員:你拖很久,他就不會很認真的辦。 林委員岱樺:不會,如果大家都是…… 在場人員:會壓到後面再做。 主席:沒錯,我們這次的五千多間也是這樣,到最後半年才冒出來。 林委員岱樺:沒有,因為我很清楚…… 王委員惠美:現有的例子應該是,如果他有做好的話,在兩年內應該沒問題,有的就是因為時間限制才會一直要延。 何委員欣純:這個部分能否先擱著,我們可以再討論。我遇到一個陳情案件,想請經濟部再跟我們確認一下,當法令規定6月2日當日截止,請問6月2日那天算不算? 許主任茂新:最後一天。 何委員欣純:不是,現在原法令就是99年6月2日起,我碰到一個案件剛好就在6月2日,但中央跟地方不同步,拖很久,所以現在我要確認6月2日算,那就不用再特別標示清楚了。 林委員岱樺:這個法是治標,其實根本沒有辦法解決現有的三個狀況:第一、農委會在臨時登記證方面有兩個部分,就是都市計畫內的農地,和非都市計畫內的農地。都市計畫內的農地,基本上循現在的都市計畫去走,現在大家最關心的,也是大家想要處理的,而農委會也願意去處理的,是非都市計畫內的農地。但是非都市計畫內的農地,他卻只處理劃定特定區的這186個,也就是說,現在只要是臨時登記證的都打死結。 雖然你們說到106年,包括我們現在再放寬的,但是農委會根本不放。如果是都市計畫內的農地,即使地方政府願意讓他變更,但農委會不要,因為他只針對農地上的工廠,只針對非都的區域內的部分。就算有非都內的都市臨登並沒有在區域內,即使非都的個體戶,農委會仍然不會放。所以我說我們今天討論的這個東西只是治標,而且根本不能解決問題,臨登的部分完全是死結。我現在講的是現狀,即使這個法過了之後,臨登還是等於零的。 我再講一次沒關係,現今的農地合法化有兩個區塊,一個是都市計畫內的農地,與非都市計畫的農地。而都市計畫內的農地,循都市計畫去變更是死路一條,因為即使地方政府願意支持個案變更,最後還是要送到農委會,但現在的農委會不放,只願意處理非都計畫中被劃為特定區域的部分,即使是非都市計畫內的臨登,他也不放,所以臨登的部分就是死路一條。現在這個臨登是講假的,我已經跟大家講,不要再花那3、500萬了,因為沒效,即使這個法修過也幫不上忙。 第二、為什麼我說輔導的部分要延長,以高雄市這186區所劃定的27區為例,在非都市計畫的都市計畫當中,有一個嘉華區,那裡的廠商都很合作,但是依照你們的標準,廠商的這一區如果被劃定為特定區就要比照工業區,意思是公共設施、綠帶、道路都要比照工業區。天啊!這一區農地已經劃作特定區,你們還要比照工業區將廠商的公設比例劃出來。這還沒有關係,因為已經卡住了。其次,政府說這塊土地應該劃作道路或綠地,可是廠商的廠房要被拆,於是他們會認為,我的場地為什麼要被濫劃為道路或綠地,廠房還要被拆?光是這個就遇到瓶頸了。再者,你們現在的做法,是要廠商自己負擔變更所有公共設施的全部費用,可是有誰願意再負擔?因此即使工廠管理輔導法修過了都只是治標,所以我們說到要輔導工廠,剛才所有委員也都要求你們要提出辦法。本席現在講的是現況,而且現況就是這樣。 其次,請問進行臨登的工廠到底有多少?我們聽說非法工廠數是7萬,可是本席覺得數字會比這個更多,因為本席是在高雄市,有跟地方政府要過數據。你們經濟部怎麼可能沒有完整的數字?你們在規劃政策的時候,棒子跟蘿蔔都一定要推出。所謂的蘿蔔就是工廠要合法化太困難所以予以納管,不然土地也有被炒作的問題。因此政府的角度應該是站在將工廠納管而不是合法化的立場。所以本席講的蘿蔔,是要你們針對現有的工廠大量接受臨登並予以納管,因為政府在意的是工安跟環保這兩件事情,如果你們不納管這些工廠,他們還是繼續汙染土地。但是照現在中辦所講的先處理136家的話,假如非法工廠有十萬多家,這樣怎麼可能處理得完?你們只是讓這十萬多家工廠再汙染我們的土地而已,因為你我都很清楚,我們不可能實施鐵腕對這十萬多家工廠拆無赦。所以你們只有站在納管的角度,而不是合法化。本席寧願非法工廠大量的讓你們納管,大量的跟你們辦臨登,然後你們視同他們是合法業者且每5年予以換證,因為他們即使拿到臨登也不是合法化的業者。本席現在是講其他人沒提出過的具體辦法。你們採取輔導措施,中小企業處或技術處可能一毛經費都拿不到,但是你們要知道這十萬多家工廠,有很多是我們的隱形產業跟隱形企業,所以本席還是寧願你們用納管的角度取代合法化,將工廠大量的予以納編然後5年換證一次,並很嚴格的檢視他們有沒有污染、工安問題的情事,這樣才是正辦。你們要站在納管的角度,將有辦臨登的工廠視同合法業者。 至於棒子是什麼?本席對這個部分是持開放態度,我們可以規定凡本法通過後或102年以後新增的農地上工廠均拆無赦,而且是由經濟部負責,你們不能說這是地方政府的權責;即使是地方政府的權責,你們也要押著地方政府去拆,而且是拆無赦。另外,本席的標準是很寬的,只要政府經過套圖發現,農地上的工廠是102年以後才興建的,政府就可以拆無赦,本席並沒有主張追溯到99年。所以本席主張棒子跟蘿蔔要同步進行,納管才是政府要做的,這樣工安跟環保才有辦法落實。 就經濟層面而言,中央或地方政府裡沒有一個單位敢說要拆掉這10萬家工廠,因為1個工廠平均只要僱用10個人就好,這樣會有多少的就業人口?政府怎麼敢拆?所以是不可能的。可是難道你們還要繼續讓他們汙染嗎?當然你們的中辦也有給本席數據,說幾個縣市政府有去拆,但是那是個案,本席都不用問就知道一定是廠商發生了什麼重大情事,所以地方政府才敢去拆,而且就拆那幾間而已,其他的就不敢拆。本席還是覺得你們要以納管的角度取代合法化,將工廠大量的納管,因為農委會對部分區域其實是有所堅持的。我們覺得這還可以再討論,本席現在是先講大方向,因為大家都還在研議。本席之所以說要再多輔導兩年,是因為你們說區域內的工廠要合法化就要比照工業區,可是錢又要廠商自己出,而且公共建設又要在這些廠商自己的土地上劃出來,這樣的辦法沒有可能做到。這不協調可以嗎?以上內容,本席講了現狀,也提出了具體建議,謝謝。 主席:我們的方向其實都一樣。現在工廠管理輔導法是在執行當中,我們發覺剛開始的時候,民眾怕登記會被人做記號,所以沒人敢出來辦手續。而且,本法的相關措施是要將工廠就地合法化,坦白講不管是在中央或者在地方,廠商要面對的機關非常多。我們目前是針對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進行修正,因為我們看到民眾已經對本法產生信心,也願意出來讓政府納管,但是政府自己本身的相關單位還未協調好,所以我們必須將時間延長,才不會讓過去民眾自己害怕或是政府宣導不力,由於各自的責任而影響政策推動,這就是我們審議並修正本法的目的。 現在我們達成的共識是,將101年6月2號的登記截止日延長3年至104年6月2號,並研議將原先登記截止日起算5年的輔導期,再延長3年等於有8年。大家可能是考慮政府在本法開始施行的前2年根本沒有執行,可是一旦方向定出來之後,執行的速度一定會加快,然而相關措施一定要在雙方達成共識且有信任的基礎後才有辦法實施,所以思考延長期限。剛剛本席也講過,現在工廠的工業用地在銀行的融資裏是占50%以上,可以看出大家急需工廠用地,而且中小企業非常積極,希望自己的土地能夠趕快完成手續。 本席覺得重點應該是在稍後的附帶決議。農委會等還有待協調,另外從以前的管政務委員開始,一直到現在的楊秋興政務委員,本席都有持續向他們拜託,楊政務委員也差不多已經把大綱擬出來。因此我們可以在附帶決議裏將內政部、農委會等相關單位言明,在決議通過修正案的時候強制的附帶進來,讓經濟部去做的時候比較有力一點,不然有時候他們去找人家也不被理會。 大家同意臨時登記截止日延長3年,也就是101年6年2號延長到104年6月2號,但是現在唯一有爭議的是,上屆通過的輔導期是登記截止日起5年,現在我們希望延長3年,而且大家也有共識,但是林岱樺委員說要延長5年。她希望能夠再延長的主張有道理,但是相對的輔導期延長是一刀兩面的問題,因為延長之後時間會比當初本法通過時訂定的期間還長,有不遵重法秩序及不公道的疑慮,而且對廠商不一定是正面的,反而會讓他們更有時間拖拖拉拉。輔導期限到時候如果仍然不可行,我們再來積極修正,好不好? 林委員岱樺:你知道修法有多難嗎? 主席:請農委會莊處長說明。 莊處長玉雯:在工廠輔導管理法以及方案施行的過程中,我們都有積極跟相關單位做很密切的聯繫跟配合,所以針對最重要的農地我們也已經做了最大程度的配合。剛才委員有提及兩個部分,第一,是都市計畫的部分,如果工廠是在都市計畫的農地裡,事實上並不用到中央,因為都市計畫的個別農地變更是地方政府就可以決定,並不需要到中央機關;第二,至於非都市土地,如果是在186區的特定區內,因為我們非常認真地跟經濟部合作,所以186區特定區裡,有140幾個區是我們都已原則同意的。我們唯一有疑義的,就是像蛋黃型的工廠,亦即其位於一大塊好地裡的中央,位於這種區域的話,我們是覺得還有考量的空間,其他若在邊緣區域的,我們都同意,而且我們也支持,即使是在特定農業區,也可以變更為一般農業區。 林委員岱樺:你們放寬嗎? 莊處長玉雯:我們放寬。我們有…… 林委員岱樺:在特定區的部分放寬,不是在特定區的部分就不放寬嘛! 莊處長玉雯:關於不是在特定區的個別工廠,我們在院裡協調時,乃依照現在非都市土地使用的管制規定來變更,這個我們是支持的,並沒有特別的意見,這點要跟委員報告,我們並不是不支持,而是沒有特別的意見。第三個、關於毗鄰隔離綠帶的部分,剛才委員有提到,我們只是針對毗鄰農地的這個邊,要有一定的隔離設施,我相信這個對大家來說都是共識。如果是個別工廠,且是在二公頃以下,其隔離的寬度只要1.5公尺,亦非一定要是綠帶,只要是任何有隔離效果的設施都可以;而如果是二公頃以上,其大部分都已經在特定區,它們才要有較大的隔離空間。 主席:我跟委員說明,本席從第4屆開始任立委,第5、6、7屆任立委時,農委會一直都是陳主委和副主委來開會,都是不同意的,所以今天我很感謝農委會,他們現在是同意140幾個區啦! 林委員岱樺:今天我也看到地方實質上在輔導的難處,我已經講過高雄的嘉華案,廠商多和氣,可是現在…… 主席:那個個案看要如何處理? 黃委員昭順:個案的部分,不要把它放在…… 林委員岱樺:不是個案,黃委員你剛才沒有在現場。 黃委員昭順:我早上已經來過很多次了。 林委員岱樺:但是剛才我講的那一套你沒有聽到,因為現況光是已經在非都市計畫內的…… 主席:那是另外一案。 林委員岱樺:是一樣的!在非都市計畫內,光是這個案子,看我們討論多久了,很難!我覺得立法從寬,執行從嚴才是重點。執行從嚴就是在立法院通過這個法之後,你們真的要實質督導地方政府執行,怎麼會說要縮短輔導期,因為輔導期愈長,廠商就會愈拖延,那政府角色在哪裡?你們怎麼會是去臆測業者…… 主席:你誤解我的意思,我只是說一刀兩面,大家可以去討論。 林委員岱樺:我知道。包括工業區,我們也希望納管到工業區,你們知道以高雄市…… 主席:怎麼可能嗎?工業區怎麼納管…… 林委員岱樺:我在說明給他們聽,而不是針對主席。拜託大家尊重,你們發言時我也絕對不會插嘴,我發言時也請你們聽一下,這個事情…… 王委員惠美:從頭到尾都是你在講。 林委員岱樺:因為這個事情我很深入了解,除非你能提出更好的見解。本席是要以納管代替合法化,而為什麼我很在意這個輔導,因為我看到地方的苦,地方在處理合法化當中,整個行政區在run時,是花多少時間,所以這根本不可能!還有,農委會的莊處長和農委會主委講的不一樣,我親自拜訪過農委會兩次,且是大陣仗拜訪,農委會主委親口講在臨登方面個別的部分是不放寬的。 莊處長玉雯:臨登方面就是按照現在的規定。 林委員岱樺:依照現在的規定是不可能啊!你說地方政府可以決定,怎麼可能?因為最後的備查還是要到農委會、都委會審查。再者,為什麼我要講工業區,因為縣市合併之後,我們辦了二個工業區,光是環評就搞了多久?三年了。你們希望這個法通過,在報告裡提到希望這些業者到合法的工業區,但是環保署就不會給予通過了,所以怎麼可能?只有就地合法化,或者我說的以納管代替合法化才可能,可是沒有關係,這是我的建議,並不是在這裡處理,這裡要處理的是合法化的問題,至於合法化的問題,關於輔導的部分寧願放寬,然後在這個法通過之後,經濟部要督導縣市政府積極去做,你們有很多政策手段,而不是在這裡放寬,只是讓你們行政單位更有空間協調地方如何積極去做。 主席:因為大家都是關心我們的工廠、勞工及產業,且委員所提的重點就是希望執行能呈現效果,所以我建議當楊秋興政務委員在調整細項制度、輔導內容時,你們是不是加註林委員剛才所說的,這也是大家的意見,因為這是那個部分,好不好?尤其特別的個案,也請一定要好好輔導。請教林委員,時間是不是一樣是3年,到民國109年6月2日,但是在附帶決議裡機關別的項目,我們將文字寫明,好不好? 林委員岱樺:好,折衷嘛!你們說到民國109年,我說到民國110年,那就是大家折衷到民國100年,我在這部分會堅持,是因為看到地方和中央在審查時,真的花很多…… 主席:林委員,本席是這樣建議…… 林委員岱樺:大家協商就是折衷。 主席:對,就是大家討論,因為本席在第7屆跟黃委員昭順都在這裡,已經搞了11年,本席今天也特別講這個案是在民國99年到現在,希望不要拖了十幾年,否則,對當時立法的委員是很沒面子。 黃委員昭順:本席認為這個跟當時立法的目的是有點違背。 主席:但是方向是一樣。 黃委員昭順:有一點違背,所以本席認為應該還是三年,如果到時候還是沒辦法…… 主席:可以作成附帶決議,必要時再予以延長。 黃委員昭順:因為你們要有很多的配套一起做,必須要有完整的配套,其實有賴其他部會來做,所以本席剛才發言時才會要求把所有的配套再作一個主決議,要求行政院在這個上面做,但是這個條文不要違背99年修法的精神,如果違背那個精神,就白費99年的修法。 今天王委員又提出再度修正,但是把那個時間拉得太長,扭曲了整個精神,本席認為是不太好,所以本席希望主席還是維持當時的修法精神,謝謝。 林委員岱樺:本席剛才打電話去高雄市政府,本席唸給農委會聽,非都市計畫的部分,本席就不唸了,至於屬都市計畫地區部分,上區依其面積、條件與適法性辦理通盤檢討或個案變更,而都市計畫農地區變更審議,仍需取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本席來這邊之前,是口頭上跟主辦科長講,他就寫給本席,這邊的農業主管機關,他認定的是農委會,本席只是要讓次長知道中央認為地方可以處理,地方認為要中央處理,所以本席今天只是讓次長知道這個矛盾點。中央認為地方可以處理,但是卻沒有正式的公文,在都市計畫的變更部分,除非是白紙黑字的授權地方主導,但農委會敢發文嗎?如果農委會敢發文,本席就相信。 主席:本席來處理,這個很簡單。 林委員岱樺:不可能。 主席:不是,今天雖然在協商,都有錄音,因為地方不瞭解,農委會就依據今天經濟委員會的討論,請農委會以正式公文給林委員,林委員的發言要有對口,請農委會針對剛才林委員所說的,地方農業局就可以自行核定的,以正式公文給林委員,好不好?也要給市政府,這樣就可以了。 會議延長到今天的議程結束。 現在已經達成共識了,第三十三條的時間是106年,請主任說明。 許主任茂新:第三十三條修正的部分,就是為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擬定相關措施辦理之,輔導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起,那個是我們當時把這個法的時間壓在裡面十年,就是延長三年了。第二項的部分沒有變。輔導期間至一○九年六月二日,就是延長3年,本來到一○六年,現在加3,到一○九年。第三十三條就是修正這個地方,第三十三條第三項…… 主席:後面「九十九年」也要改。 許主任茂新:那就刪除,「九十九年」要,這是公告的部分。 主席:後面的部分? 許主任茂新:第三項沒有修正,先不劃特定區。 主席:再來。 許主任茂新:第三十四條與王委員、何委員和顏委員的版本幾乎一模一樣,我再唸一次。 林委員岱樺: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後段「一○九年六月二日」,我提議折衷,你們說一○九年;我說一一○年;大家折衷一○○。協商不是這樣嗎?大家各讓一步,就是一一○年六月二日。 主席:不要啦!原來…… 林委員岱樺:沒有,這是我看到地方實質上在輔導,所以這個需要時間去處理這些事情的。 黃委員昭順:如果要這樣開會沒有辦法開啦! 主席:好,謝謝林委員!第三十四條趕快…… 林委員岱樺:我真的為地方這樣講,你們大家都不支持,簡單就是這樣。你們既然說延長一年不重要,為什麼不延長一年呢? 主席:來,第三十四條…… 林委員岱樺:大家不是為了環保、公安、地方與中央協調的困境,所以輔導的時間才需要長,登記時間要短。 主席:第三十四條唸一次。 許主任茂新:第三十三條第三項…… 林委員岱樺:請中部辦公室說明,多一年會怎麼樣? 許主任茂新:輔導是…… 林委員岱樺:我說溝通,我也不堅持,大家各讓一步。 主席:多數委員認為,以前的修法慣例。 林委員岱樺:只有你們才有這樣,我真的很感謝你們,真的沒有你們…… 主席:既然你很感謝…… 黃委員昭順:主席,兩案並列。 主席:處理第三十四條。 許主任茂新:在輔導期限內我們一定會盡力努力。 主席:對。來,處理第三十四條。 許主任茂新:剛剛第三十三條第三項,「特定地區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公告」,因為這一次還會再修正,所以落日條款是「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起二年內公告」,這一段沒有改變。 第三十四條的部分,我們同意延長三年。 主席:這一條比較嚴重。 許主任茂新:「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既有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其符合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者,得於……」,這是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如果像剛剛的體例,就是「至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二日止」。第三十四條輔導期限與辦理期限我們都同意。 主席:要幾年,還是言明期限比較好,文字和口頭不一樣。 羅參事建勛:時間明確比較好。「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二日前」…… 主席:「得」字不要? 羅參事建勛:對。改為「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二日前」,後面接「,向地方主管機關……」,這樣很明確。 主席:這樣好嗎?前面那個也要寫。 羅參事建勛:「得」字拿到後面。 何委員欣純:六月二日算在內,不要「止」,要「前」。 林委員岱樺:在說明欄當中註明「含六月二日」? 羅參事建勛:可以寫,法規上當然有「含」。 主席:「前」好了。 羅參事建勛:如果是這樣子,剛剛有一個「得」字,是不是放到「,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等於這是屬於申請業者的權益。 主席:好嗎? 許主任茂新:中間的沒有修正,最後一項「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這裡也是要更改日期,要再延長三年,應該是「至一○九年六月二日」。 主席:「至一○九年六月二日止」不必寫,因為前面已經寫了。 何委員欣純:主席,我可不可以在說明欄裡面把六月二日含本數的寫清楚?「前」和「止」差一天,他說,有含。確定沒有問題? 羅參事建勛:有包含當天。 主席:剩下第五項,主任幫忙看一下。 許主任茂新:第五項也是延到一○九年六月二日,所以「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自……」這裡應該怎麼修正? 羅參事建勛:應該是屆滿翌日起。 主席:「屆滿翌日起」連到倒數最後第三行,中間「取得土地……」就免了,法規要看清楚。 許主任茂新:是不是「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應自一○九年六月二日前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屆期未取得者,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自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地方主管機關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處罰。」把日期直接押在劃線的地方?最後「自翌日起」才包含那一天。 主席:大家聽一下,最後「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應自一○九年六月二日前,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屆期未取得者,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自屆滿之翌日起失其效力,地方主管機關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處罰。」這樣好嗎? 第三十四條協商結論照剛剛4個版本綜合,加修正動議等5個版本。 第三十三、三十四條依照本席剛剛所報告的,就是經濟部所提出的最後對照表,以及剛剛所討論的修正文字通過。 附帶決議係黃委員昭順、廖委員國棟、楊委員瓊瓔及簡委員東明等所提的,增加連署人王委員惠美、何委員欣純。 臨時提案增加連署人楊委員瓊瓔、簡委員東明。 防制的「制」改成「治」有理啦!這是字體不對而已,所以就把防制的「制」改成「治」,臨時提案照案通過。 (繼續開會) 主席:鄭委員汝芬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 鄭委員汝芬書面意見: 一、目前全台未登記工廠約6萬家,但是從2010年6月至2013年4月底止,經濟部只有協助1385家未登記工廠完成臨時工廠登記,朝向合法經營,本席認為這部分經濟部要再加強,本席也支持王惠美、林岱樺委員的提案,希望可以讓未登記工廠可以要求延長補辦登記期限,以利更多業者申請。 二、大部分的未登記業者都希望能夠「就地合法」,但很多的未登記工廠都坐落於特定農業區,開發受到高度管制,土地變更不易,這部分經濟部也應檢討,為什麼廠商寧捨棄工業區而設廠在田中央的原因?工業區的土地閒置比率過高是否因為租金過高或其他方面的設限過多? 三、針對原本合法的工廠若要在原地就地擴廠,但因為廠區附近的土地都是特定農業區,變更使用分區非常困難,這部分政府要如何解決?因為這些要擴廠的大部分都是回歸的台商,但因為土地的使用分區限制,導致投資計畫遲遲無法落實,本席認為現行的「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應該要放寬相關的規定,針對已經在台灣深耕超過15年的工廠,若有就地擴廠的需求,對於廠區附近的土地應該有適當的鬆綁與放寬,這部分請相關單位再將書面檢討送交本席。 主席:接下來請議事人員宣讀協商結論。 協商結論: 專利法李委員貴敏等人提案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倒數第二行的「准其檢視查扣物」的「准」改成「同意」,其餘內容照原提案內容通過。 第九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申請人於海關通知受理查扣後三十日內」的「三十日內」修正為「之翌日起十二日內」。第一項第二款「申請人就查扣物為侵害物所提訴訟經法院裁定駁回確定」的「裁定」修正為「裁判」。第二項倒數第一行的「十五日」修正為「十二日」,其餘內容照原提案內容通過。 第九十七條之三第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關應依被查扣人之申請返還第九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之保證金」,在「申請」後面加一個「,」,其餘內容照原提案內容通過。 第九十七條之四,照案通過。 第九十七條之五,不予增訂。 黃委員偉哲等人提案第一百四十三條,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的部分也是照案通過。 工廠管理輔導法各委員的提案版本跟修正動議的部分,第三十三條現行法第四行修正為「輔導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起至一○九年六月二日止。」,現行法第三項第二行修正為「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起,兩年內公告之。」,其餘內容照現行法條文通過。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行修正為「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二日前,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繳交登記回饋金」。第五項修正為「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應於中華民國一○九年六月二日前,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倒數第三行修正為「自屆滿之翌日起失其效力」,其餘內容照現行法條文通過。 附帶決議的部分則是照案通過。提案人增列何委員欣純、王委員惠美、林委員岱樺。 臨時提案第四行「對於造成酸雨的防制也極具成效」,將「制」改成「治」,其餘內容照原提案內容通過。提案人增列楊委員瓊瓔、簡委員東明、王委員惠美及林委員岱樺。 主席:我要特別感謝林委員岱樺、王委員惠美、簡委員東明、黃委員昭順、顏委員寬恒及李委員貴敏,對於參與今天協商的所有委員,我都要特別感謝,因為專利法對我們國家在全球來講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們今天能夠迅速通過。還有工廠管理輔導法在民國99年5月4日三讀通過,對於我們執行的這段期間,我期勉我們的相關主管機關單位務必請相關單位一定要儘快將輔導辦法的管道制訂出來,讓我們的地方政府得以依循,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們看到有小小的成績,我們也予以欣慰,但是我們仍舊希望在執行的過程當中,中央跟地方必須做好溝通協調,因為在討論的過程中有很多中央認為地方可以或是地方認為中央可以的事情發生,好像大家都不瞭解,這是讓我們感到非常匪夷所思的,這是不應當的行為,我也特別在此提出剛剛委員所充分表達的意見。 委員總是在第一線,民眾也希望政府能夠當他們的靠山,能夠跟世界接軌,賺更多的錢,讓我們的環境更加的好,所以我們才會制訂在民國97年以前的停損點,我們也特別在此說明,因為這個法案對於國家的產業來講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命脈,所以我們要特別感謝。請教各位委員,照剛剛議事組人員所宣讀協商內容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今日會議做如下決議:院會交付審查李委員貴敏等26人擬具「專利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黃委員偉哲等16人擬具「專利法第一百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請問各位委員,本案是否交付黨團協商?不需交付黨團協商的話,院會討論此案時就由本席來補充說明。院會交付審查王委員惠美等20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林委員岱樺等23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何委員欣純等17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顏委員寬恒等21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請問各位委員,本案是否交付黨團協商?不需交付黨團協商的話,院會討論此案時就由本席來補充說明。特別補充我們在四個案子併案的時候,還有一個修正動議案也特別提出併案。 我要在此再次感謝,因為我很感謝農委會11年前的否決案到目前的開放案,我們希望這個開放案的進行與執行能夠達到,我們要特別感謝,這就就是政府應該要互相溝通的,本日議程處理完畢,現在散會。 散會(12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