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星期四）9時3分至13時37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主　　席　盧委員秀燕","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星期三）上午9時3分至13時18分","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3時17分","地    點：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12月18日）","本院紅樓202會議室（12月19日）","出席委員：許添財    林德福    盧秀燕    李貴敏    吳秉叡    李應元    薛  凌    費鴻泰    羅明才    翁重鈞    孫大千    曾巨威    蔡正元  ","      委員出席13人","列席委員：李桐豪    黃昭順    陳明文    許忠信    孔文吉    丁守中    賴士葆    廖正井    林佳龍    呂玉玲    邱文彥    陳歐珀    黃偉哲    王惠美    鄭天財    邱志偉    黃文玲    簡東明    呂學樟    潘維剛    鄭汝芬    蘇清泉    吳育仁    王廷升    顏寬恒    徐欣瑩    徐耀昌    魏明谷    李昆澤    蔣乃辛    何欣純    廖國棟    羅淑蕾    劉櫂豪    楊麗環    高金素梅  高志鵬    林滄敏    林明溱","      委員列席39人","主    席：薛召集委員凌","專門委員：黃瑩宵","主任秘書：鄧陽僖","紀    錄：秘  書  賴秀蓮  研究員  郭錦貴  編  審  曾郁棻","      科  長  汪治國  專  員  陳品華","102年12月18日（星期三）","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議事錄確定。","一、邀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石主計長、審計部林審計長、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黃人事長及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宋主任委員報告「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國營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及考核獎金發放要點之訂定及修正之經過」，並備質詢。"],["項目：二、邀請財政部張部長、經濟部張部長及交通部葉部長就「所屬國營事業績效獎金及考核獎金予以法制化，以符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並達成公平正義之目標」作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委員許添財、盧秀燕、李貴敏、吳秉叡、李應元、薛凌、林德福、孫大千、費鴻泰、賴士葆、吳育仁、許忠信、羅明才、翁重鈞、曾巨威等15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主計總處石主計長、審計部林審計長、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張副人事長、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宋主任委員、財政部張部長、經濟部杜常務次長、交通部陳常務次長及相關機構人員予以答復。）"],["決定：","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主管機關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項目：三、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1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通過臨時提案4案：","一、對於公營事業人員之相關績效獎金及考核獎金，年年引起社會討論，造成紛爭，依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文第270號，關於「公營事業人員之權利義務」，明確指出「應以法律定之」，再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同法第6條「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惟公營事業之績效獎金及考核獎金，本應儘速法制化，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卻以「要點」便宜行事，且行政院相關檢討方案至今並未提出法制化時間表，明顯行政怠惰，爰要求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相關國營事業主管機關依據「國營事業管理法」於半年內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文第270號意旨，檢討提出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退休及其相關權利義務予以法制化。"],["提案人：薛　凌　　吳秉叡　　李應元　　許添財","二、要求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彙整經濟部、財政部、交通部提供所屬國營事業100年度及101年度提報之政策性有利及不利因素，於1週內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並分送委員。"],["提案人：薛　凌　　吳秉叡　　李應元","三、鑑於現行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國營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及考核獎金之發放規範，只考慮該事業內部經營考評，未顧及國營事業整體對總體經濟之榮枯關連及其成敗責任，致國營事業自我感覺與國人觀感常相背離，特建請該現行獎金發放標準應納入經濟成長率參數，經濟成長率超過或不及一定標準時酌增減之，相關具體辦法由相關部會研擬報院，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提案人：許添財　　李應元　　薛　凌　　吳秉叡"],["項目：四、鑑於公營事業考成獎金之發放係按行政院核定事業考成及員工個人考成發放，惟行政院核訂公營事業多為甲等，經評定為甲等之公營事業所可核定員工甲等考績之比率亦高達75%，致使考成獎金未能依各別員工實際貢獻程度發放而欠缺激勵誘因，爰建請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財政部、經濟部、交通部研議改善公營事業考成獎金內部發放辦法，以使考成獎金確實發揮激勵員工之效。"],["提案人：李貴敏　　翁重鈞　　費鴻泰","102年12月19日（星期四）"],["段落：討論事項"],[],["審查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有關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暨非營業部分有關信託基金：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金融研究發展基金。","（委員許添財、林德福、孫大千、吳秉叡、盧秀燕、李貴敏、李應元、薛凌、費鴻泰、賴士葆、羅明才、曾巨威、翁重鈞、邱志偉等14人提出質詢，均經財政部張部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曾主任委員及相關機構人員予以答復。）"],["決定："],["段落：報告及詢答完畢。"],["一、報告及詢答完畢。"],["段落：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主管機關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主管機關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段落：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1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三、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1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決議：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有關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暨非營業部分有關信託基金：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金融研究發展基金，審查結果如下：","營業部分","甲、財政部主管"],["通過決議1項：","1.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金薄弱，不利海外發展，雖已發行規模達250億元次順位債因應，但無法改善第1類資本結構，爰請財政部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盈餘超出歲入目標之部分予以保留，以利擴大資本；並評估開放其他50%以上國營事業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參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資。並將相關辦理情形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案人：費鴻泰　　孫大千　　吳秉叡　　李應元　　盧秀燕　　林德福　　薛　凌　　羅明才　　翁重鈞","一、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二)營業收支部分：","1.營業總收入：原列2,898億5,898萬4,000元，增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保險收入」項下「外幣兌換利益」2億3,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900億8,898萬4,000元。","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2,826億8,399萬7,000元，減列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保險成本」項下「保險賠款與給付」1,500萬元、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保險成本」項下「證券經紀及承銷費用」500萬元，共計減列2,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26億6,399萬7,000元。"],["本項通過決議12項：","(1)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服務費用」項下編列「旅運費」預算數1億4,359萬1,000元，惟查101年度決算數僅9,588萬6,000元，增幅達49.75%，顯然「旅運費」編列預算過高，具有相當可供撙節支出之空間。考量國家財政困難，應戮力創造最高效益，爰針對「服務費用」項下「旅運費」，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報告103年上半年度支給情況，始得動支。"],["提案人：薛　凌　　李應元　　吳秉叡　　許添財","(2)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服務費用」項下編列「印刷裝訂與廣告費」預算數4億3,206萬4,000元，惟查101年度決算數僅2億9,407萬5,000元，增幅達46.92%，顯然「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預算過高，具有相當可供撙節支出之空間。考量國家財政困難，應戮力創造最高效益，爰針對「服務費用」項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報告103年上半年度支給情況，始得動支。"],["提案人：薛　凌　　李應元　　吳秉叡　　許添財","(3)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服務費用」項下編列「修理保養與保固費」預算數5億2,181萬3,000元，惟查101年度決算數僅4億2,844萬5,000元，增幅達21.79%，顯然「修理保養與保固費」編列預算過高，具有相當可供撙節支出之空間。考量國家財政困難，應戮力創造最高效益，爰針對「服務費用」項下「修理保養與保固費」，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報告103年上半年度支給情況，始得動支。"],["提案人：薛　凌　　李應元　　吳秉叡　　許添財","(4)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服務費用」項下編列「公共關係費」預算數6,244萬6,000元，惟查101年度決算數僅5,135萬3,000元，增幅達21.6%，且100年度決算數也僅為5,092萬6,000元，顯然「公共關係費」編列預算過高，具有相當可供撙節支出之空間。考量國家財政困難，應戮力創造最高效益，爰針對「服務費用」項下「公共關係費」，予以凍結五分之一。"],["提案人：薛　凌　　李應元　　吳秉叡　　許添財","(5)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材料及用品費」項下編列「使用材料費」預算數6,057萬3,000元，惟查101年度決算數僅3,504萬4,000元，增幅達72.84%，顯然「使用材料費」編列預算過高，具有相當可供撙節支出之空間。考量國家財政困難，應戮力創造最高效益，爰針對「材料及用品費」項下「使用材料費」，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報告103年上半年度支給情況，始得動支。"],["提案人：薛　凌　　李應元　　吳秉叡　　許添財","(6)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材料及用品費」項下編列「用品消耗」預算數2億1,351萬1,000元，惟查101年度決算數僅1億5,185萬6,000元，增幅達40.6%，顯然「用品消耗」編列預算過高，具有相當可供撙節支出之空間。考量國家財政困難，應戮力創造最高效益，爰針對「材料及用品費」項下「用品消耗」，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報告103年上半年度支給情況，始得動支。"],["提案人：薛　凌　　李應元　　吳秉叡　　許添財","(7)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管理費用」科目項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1,272萬5,000元，包括會計師及精算師公費、法律事務費、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委託調查研究（信評）費用、電腦軟體服務費用、保警及保全費用等項目。經查，專業服務費近5年來預算執行率為97年度22.17%、98年度39.01%、99年度19.09%、100年度22.23%及101年度22.35%，執行率皆低於4成。鑑於避免浮編預算及節約開支，予以凍結五分之一。"],["提案人：許添財　　李應元　　薛　凌　　吳秉叡","(8)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預算案編列營業費用6億7,415萬3,000元，包括經營保險及投資之業務費用及管理費用等，較101年度決算數5億4,158萬9,000元，增加1億3,256萬4,000元。依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來營業費用預算數與執行結果，97年度至101年度決算數均不超過6億元，導致歷年度營業費用決算數均低於預算數，預算執行率平均僅約8成左右。且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年度截至8月底營業費用執行數3億5,765萬餘元，占全年度預算案之51.87%，預估全年度營業費用不超過101年度決算數5億4,000餘萬元，因此102年度編列營業費用預算數6億8,000餘萬元，仍有高估情事。爰予以凍結103年度「營業費用」預算五分之一。"],["提案人：吳秉叡　　薛　凌　　李應元　　許添財","(9)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預算案之「業務費用」及「管理費用」科目下，各編列「超時工作報酬」386萬5,000元及266萬6,000元，其中分別編列超時加班費236萬6,000元及131萬8,000元，合計368萬4,000元。經查，歷年超時加班費之預、決算數差異甚大，預算恐有寬編。綜上，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超時工作報酬決算數年年較預算數減少甚多，103年度編列預算368萬4,000元，恐有高估，爰此，予以凍結五分之一。"],["提案人：許添財　　李應元　　薛　凌　　吳秉叡","(10)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編列大陸地區旅運費270萬8,000元，分別列示於業務費用235萬5,000元及其他營業費用35萬3,000元。查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近年國內旅費之實際執行情形，100年度：預算數101萬元，決算數12萬1,000元，執行率僅11.98%；101年度：預算數268萬8,000元，決算數36萬6,000元，執行率僅13.62%；102年度：預算編列268萬8,000元，截至8月底實支數26萬1,000元，占年度預算數僅9.71%。執行率明顯不佳，預算或有浮編，爰予凍結大陸地區旅運費五分之一。"],["提案人：吳秉叡　　薛　凌　　李應元　　許添財","(11)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預算案於「業務費用」項下編列「公共關係費」450萬元，與102年度相同，係因應經營環境之競爭激烈，加強與客戶往來關係以爭取業務之需要。經查，公共關係費占該公司103年度營業收益超過4,500萬元部分之比率為8.01%，已逾所得稅法規定之交際費用認列標準，與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規定不符，爰予凍結五分之一。"],["提案人：許添財　　李應元　　薛　凌　　吳秉叡","(12)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預算「其他營業費用」科目編列379萬元，較102年度預算案316萬8,000元，增加62萬2,000元，增幅為19.63%。查該科目包括「研究發展費用」及「員工訓練費用」，預算分別為19萬元及360萬元，其中研究發展費用預算則與102年度相同，係主要用於編製臺灣金控英文年報之翻譯費用、支付會計制度評審委員審查費，過去預算執行率偏低，而員工訓練費用應以撙節為原則，爰予以凍結「其他營業費用」預算五分之一。"],["提案人：許添財　　李應元　　薛　凌","3.稅前淨利：原列71億7,498萬7,000元，增列2億5,000萬元，改列為74億2,498萬7,000元。"],["(三)金融保險成本部分：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四)轉投資計畫部分：新增投資5,261萬5,000元，收回投資2億5,000萬元，均照列。","(五)重大之建設事業部分：10億0,102萬8,000元，照列。","(六)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七)補辦預算部分：增加資金之轉投資60億元，照列。"],["(八)通過決議3項：","1.鑑於臺灣人口老化速度持續攀升，101年底已達11.08%，即將邁入高齡化社會，加上全民健保財務欠佳，醫療費用不斷調漲等，民眾透過商業保險加強醫療保障，包括住院醫療、終身醫療、重大疾病及癌症險等健康險需求增加。最近年度壽險業個人健康險保費收入成長迅速，惟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健康險市占率逐年下滑，又103年度營運目標預算編列調降，不僅導致市占率持續下滑，亦未符高齡化社會民眾需求及壽險市場發展趨勢，爰此要求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此作出評估報告，針對個人健康險營運目標予以檢討改進。"],["提案人：盧秀燕"],["連署人：羅明才　　林德福　　費鴻泰　　孫大千　　李應元　　翁重鈞","2.依照「公股股權管理及處分要點」第7點第1項：「國營事業轉投資目標無法達成，或連續3年虧損情況無法改善，或因情勢重大變更，認為應予撤資或停辦者，應函報主管機關檢討辦理」。而經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轉投資事業經營績效欠佳或發展未具遠景，且無關政策或配合官股掌控之需要，其中有些投資標的竟連續6年均虧損，顯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檢討轉投資事業是否有持有之必要性，審慎選擇投資事業標的。爰此，要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對此作出評估報告，檢討轉投資事業之投資狀況並予以改進，俾增裕投資收益及保障投資成本。"],["提案人：盧秀燕"],["連署人：羅明才　　林德福　　費鴻泰　　孫大千　　李應元　　翁重鈞","3.鑑於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身為臺灣金融業的龍頭與先驅，又屬國營事業之一，其經營與管理應較為嚴格謹慎。然而觀其對於理財業務人員的規範中發現，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招考理財業務人員時，並未明定其任期，亦未禁止轉調其他工作，然而實際作業上卻以調換分行之方式，使理財業務人員任期重新計算，讓其面臨永遠無法卸任理專職務之處境；另外限制理財業務人員轉調其他分行，規定僅能於當初報考地區服務，而有異於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職務人員。爰此，要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其內部理財業務人員現行制度不公平之規範予以調查並檢討改進，同時將檢討報告回覆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各委員。"],["提案人：盧秀燕"],["連署人：羅明才　　林德福　　費鴻泰　　吳秉叡　　孫大千　　李應元　　翁重鈞","信託基金部分","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通過決議2項：","1.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16條規定：「各機關所管特種基金，如因性質相同，必要時，得經行政院核准予以合併。」鑑於「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條所明定「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乃以「促進保險事業健全發展」為目的。惟目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設有「金融監督管理基金」，該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辦法第4條規定基金用途包含被保險人權益制度研究、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支出、金融監理人員訓練之支出等，已可涵蓋「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設立目的，兩基金性質相同，應予合併。爰建請主管機關呈報行政院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16條規定，將「保險業務發展基金」與「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合併。"],["提案人：李貴敏　　薛　凌　　李應元","2.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16條規定：「各機關所管特種基金，如因性質相同，必要時，得經行政院核准予以合併。」鑑於「金融研究發展基金」依「金融研究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條規定，乃以「增進全體金融機構利益」為目的，而「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則明訂本基金之用途以辦理金融研究、報告、研討會及出版等事項為限。惟目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設有「金融監督管理基金」，該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辦法第4條規定基金用途包含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支出、金融監理人員訓練之支出等，已可涵蓋「金融研究發展基金」之設立目的，兩基金性質相同，應予合併。爰建請主管機關呈報行政院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16條規定，將「金融研究發展基金」與「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合併。"],["提案人：李貴敏　　薛　凌　　李應元　　翁重鈞","一、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二)總收入：3,064萬9,000元，照列。","(三)總支出：1億3,741萬9,000元，照列。"],["本項通過決議2項：","1.查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設立並無法源依據，所編列之預算項目，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雷同。另該基金103年度之總收入為3,064萬9,000元，總支出卻高達1億3,741萬9,000元。故凍結「業務發展支出」、「專案支出」與「行政管理支出」預算各五分之一。"],["提案人：李應元　　吳秉叡　　許添財　　薛　凌","2.有鑑於保險業務發展基金103年度預算案「專案支出」編列1,800萬元，較102年度預算案數2,000萬元減少200萬元；惟查該計畫100年度及101年度預算數均為2,000萬元，決算數分別為1,096萬2,000元及969萬5,000元，執行率分別為54.81%及48.48%，核屬偏低，102年度預算案數2,000萬元，截至8月底之實際數為48萬7,014元，執行率亦屬偏低。又103年度編列經費超出以前年度決算數甚多，且無預計辦理事項或活動之內容，顯示預算編列過於寬鬆，有浪費或無效率運用之虞。爰此，凍結「專案支出」預算五分之一。"],["提案人：盧秀燕　　吳秉叡　　薛　凌　　李應元　　許添財　　羅明才　　林德福　　孫大千　　費鴻泰　　翁重鈞","(四)本期短絀：1億0,677萬元，照列。","二、金融研究發展基金","(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二)總收入：824萬7,000元，照列。","(三)總支出：789萬7,000元，照列。"],["本項通過決議1項：","1.103年度金融研究發展基金「總支出」編列789萬7,000元，雖較102年度減少，但仍較101年度決算數675萬4,000元增加。然該基金103年度之年度關鍵指標所列各項目標值與101年度執行結果相去不遠，惟支出規模卻較101年度成長近17%，恐有浮編之疑；且該基金功能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附屬及周邊單位多所重疊，似已無存在之必要。該基金103年度「總支出」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提案人：李應元　　吳秉叡　　許添財　　薛　凌","(四)本期賸餘：35萬元，照列。"],["通過臨時提案2案：","一、信用卡背面均有24小時服務電話，然該電話均為（02）台北區號碼，以致台北地區以外之信用卡持有者均需以「長途電話」支付電話費，形成「重台北、輕中、南、東、離島地區」之不公平消費。","另外，信用卡持有者打服務電話尋求協助，服務電話往往電話語音或轉接耗時許久，耗時等待時間之電話費亦由消費者自付，形成浪費信用卡持卡人之金錢及時間。","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1個月內就上述2個問題加以監督改進。"],["提案人：盧秀燕　　費鴻泰　　李應元　　翁重鈞","二、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推動銷售「躉繳型」（6年期）保單商品，利差損達近3億元，投資獲利不佳，預估年底稅前虧損近4億元，不僅沒達到預算盈餘目標；更對政府、保戶及全體員工造成負面影響，造成公司內部不安與士氣低落。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們辛苦努力打拼一整年，卻看不到希望與未來，同時亦須與公司一起面臨經營的風險，並且後果由全體員工（約480個家庭）來共同承擔，建請財政部督導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徹底檢討推出的保單商品，調整經營方向。"],["提案人：羅明才　　李貴敏　　薛　凌　　翁重鈞","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繼續報告。","二、本院議事處102年11月27日函，為請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議事處102年5月15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0人擬具「關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本院議事處102年11月6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3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本院議事處102年11月6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3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本院議事處102年12月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許添財等20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本院議事處102年12月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許添財等20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主席：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0人擬具「關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0人擬具「關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3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3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許添財等20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本院委員許添財等20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主席：今天要審查幾個重要的法案，其中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行政院尤其是財政部、交通部特別希望財政委員會排入本會期優先審查的法案，因為本會期快要結束了，在預算處理告一段落後，於是將此列為優先審查的法案。為公平起見，本院蔡其昌等委員也有提出關稅法修正草案，雖然是不同條文、不同事項，但既然要審查關稅法，並使行政、立法權益能夠公平，故將委員提案版本一併審查，所以今天蔡委員其昌等20人擬具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亦一併列入討論及審查。","此外，身為立法委員，在很多選民服務及實際課稅上，都會碰到很多狀況，認為法令未盡周延，有必要與時俱進，所以有些稅務上的實務問題，今天也要一同審查。因為時間非常有限，這也顯示財政委員會的效率不僅在預算上有一定的進度，在法案上也非常認真，除了預算審查、決算、專案報告以外，我們也撥了很多時間在法案的審查與修正，以上是主席今天安排審查這幾個法案的主要理由。","現在進行修法說明。首先請提案人蔡委員其昌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蔡委員不在場。","由於本席有較多時間可參與法案審查，所以本席不做報告，實際審查法案時再表示意見。","接著請提案人許委員添財說明提案旨趣。","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修正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的目的，關係到個人或營利事業以購入不良債權，抵繳該不良債權抵押物的法院拍定價款時，目前國稅局係以拍定價金視為債權人處分債權之所得而課徵財產交易所得稅，屬「虛擬實稅」，不符「收付實現」課取所得稅之基本原則，所以有修法必要。","個人或營利事業購入不良債權，嗣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因參與拍賣承受而取得債權抵押物，財政部國稅局即認列「處分債權損益」，予以課所得稅，造成所得前段處分債權「虛盈實稅」或「虛擬實稅」；而後段出售抵押物時「損失無法相抵」之不合理情形。國稅局依財政部函認屬係以持有債權換取抵押物，屬不同資產之交換，於取得抵押物時，應依抵押物時價超過債權取得成本部分，認列處分債權損益，課徵所得稅。","但是國稅局所謂的抵押物時價，是以法院拍定價格為準，而該拍定價格其實是債權人之債權轉為抵押物的虛擬交易，該價金並不是市場上的實價，也不是真正的交易，只是債權方式的轉移而已。從取得不良債權、承受抵押物到拍定價金，但是這並不等同於日後出售抵押物之價金，因而使前段產生「虛盈實稅」，後段出售抵押物低於拍定價金之虧損卻無法抵扣，所以這是虛擬課稅相當嚴重且不盡合理公平的現象！先在此簡單提出，待會再詳細討論，謝謝。"],["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大院第8屆第4會期財政委員會召開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大院蔡委員其昌等20人擬具「關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盧委員秀燕等23人擬具「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24條條文修正草案」、許委員添財等20人擬具「所得稅法第14條條文修正草案」，本人承邀列席報告，至感榮幸。以下謹就本部研擬之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修法背景、修法重點及修法效益提出報告，並就本部對於前述各項草案之意見，分別提出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一、關於本部研擬之「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修法背景：","行政院102年6月21日召開「自由貿易港區關務鬆綁─貨物通關管理辦法之鬆綁事宜」會議，決議修正關稅法，增訂得由承攬業者申報進出口、轉口貨物艙單之相關規定；又交通部另於102年6月26日召開「研商開放海運承攬運送業申報分艙單」座談會，基於為加速發展我國國際商港港埠物流運籌業務，提升我國商港貨運值量成長，並利於承攬業操作多國貨櫃（物）集併作業，同意加速本案之推動。爰本部配合研擬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承攬業得直接向海關申辦貨物艙單及辦理轉運或轉口業務之依據。另有關業者使用自備封條制度及保稅工廠進口自用機器設備免徵關稅條件等相關法律規範，亦一併納入本次修正草案。"],["(二)修法重點：","1.增訂承攬業申辦貨物艙單及辦理轉運或轉口業務之法律規範","增訂承攬業就其所承攬之貨物得直接向海關傳輸貨物艙單及辦理轉運、轉口業務之法律規範，以提升通關效能及降低營運成本，並利於操作多國貨櫃（物）集併作業，加速發展我國國際商港港埠物流運籌業務，提升我國商港貨運值量成長。","2.明定業者使用自備封條之法律規範","鑑於使用自備封條涉及人民權利及政府公權力之實施，增訂業者向海關申請使用自備封條之資格、條件、種類、驗證基準及使用範圍等事項，以確保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及保障人民權益。","3.明定保稅工廠進口自用機器設備免徵關稅之條件","增訂保稅工廠進口自用機器、設備，比照加工出口區事業及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免徵關稅，但5年內輸往課稅區者應補繳關稅，俾符各保稅區賦稅優惠之一致性及公平性。"],["(三)修法效益：","整體而言，增訂承攬業申辦貨物艙單及辦理轉運或轉口業務之法律規範，有利於承攬業操作多國貨櫃（物）集併作業，依臺灣港務公司101年11月15日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從事多國貨櫃（物）集併作業之具體推動計畫中指出，目前國內主要海運承攬業，大部分均在國外操作多國貨櫃（物）集併作業，如能成功引回臺灣，初期預計能引進國外轉口貨物每年約50─60萬噸，增加倉儲及物流業就業人數約2,000人，將有助於港口增量、加值、轉運及提升就業率之效益；而明定業者使用自備封條之法律規範，除具確保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及保障人民權益外，亦可節省業者使用封條成本；至明定保稅工廠進口自用機器設備免徵關稅之條件，將促進實現賦稅優惠之一致性及公平性。","二、關於　大院蔡委員其昌等20人擬具「關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賦予報關業得本於自己地位申請更正報單部分，查現行實務運作，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依關稅法第17條規定申請更正報單者，多委由報關業者代為申請，基於合法代理及委任關係，海關並未否准其代為申請之效力。另鑒於本部業於102年12月18日訂定發布「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其中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已依關稅法第17條第6項或第7項規定申請更正報單而免罰者，報關業者亦可免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1條第1項規定處罰。是以，該減免處罰標準已足以解決爭議，爰關稅法無另行修正之必要。","三、關於　大院盧委員秀燕等23人擬具「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24條條文修正草案」，尚須通盤審慎考量，建議不宜修訂。所得稅不只就現金所得課稅，就實物所得也會課稅，所以債權與抵押物交換的時點，就是所得實現的時點，因此處分債權換回抵押物時，該所得就是抵押物；第二則是抵押物的估價問題。盧委員與許委員的提案，大概都是屬於以上這二個問題，我簡單報告如下：","(一)第一是時點問題，債權與抵押物交換時，就是實現的時點而應核實課稅，這也是所得稅的通案原則，否則其他實物交易所得的實現點也會出現問題。凡財產及權利因買賣或交換而取得之所得，為財產交易所得。故個人或營利事業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購入債權後，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其因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該抵押物，以所持有之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者，其交易性質係屬以購入之債權「交換」取得抵押物，該處分債權行為所獲利益，應依法課徵所得稅。","(二)上開「債權」換取「抵押物」之交易所得，應以該抵押物之時價減除取得債權之相關成本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又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債權人係以該次「拍賣底價」承受抵押物，該底價係法院經由鑑價程序核定，且為債權人自願成交之價格，爰稽徵作業及法院實務均按該次拍賣底價作為抵押物之時價。","(三)盧委員等所擬所得稅法修正草案，規定債權人以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而取得抵押物，其抵押物之價格以原購入債權成本認定，將與他人向法院拍賣取得抵押物，其抵押物之價格係以拍定價格認定不同，產生差別待遇而衍生不公平之爭議。","四、關於　大院許委員添財等20人擬具「所得稅法第14條條文修正草案」，尚須通盤審慎考量，建議不宜修訂，謹說明如下：","(一)為解決部分購入債權之個人，於法院拍賣該抵押物時出高價競標，致拍賣價款或有偏離市場行情之問題，本部96年7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0160號令規定，購入債權之個人於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該債權之抵押物時，如業與第三人達成買賣該抵押物之合意，嗣後並依買賣契約書約定之交易價格完成交易，得以其與該第三人之實際交易價格作為取得該抵押物之成本，分別計算處分債權及抵押物之所得課稅，尚不致有「虛盈實稅」情形。","(二)倘「債權」換取「抵押物」之交易所得，俟抵押物出售，再以抵押物之出售實價減除取得該不良債權之成本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等於是將債權換取抵押物的課稅時點延後，至抵押物再出售時才予課稅，抵押物若為土地，將來土地出售時，已變成土地交易所得，可能成了免稅所得而無法課稅，產生租稅不公平。","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教與支持。謝謝！","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截止登記。","首先請許委員添財發言。","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再次提醒，不該課的稅、課取不當的稅，會使經濟及財政因小失大，台灣現在這麼亂、自由經濟體系的市場機能無法運作暢通，原因就在於稅制與執行稅務的亂無章法。","剛才張部長的報告內容，其實是對於財產價值找到一個可參考的數字後，就加以無限上綱的結果，無視於這是形式交易或是實質所得，若為實質所得當然要課稅，但若是形式交易，課稅就會造成不公與不合理。","以我的提案說明所舉的例子來看，就會很清楚！購入不良債權時，須追溯何謂不良債權，本身無法收回、或無法等值收回的債權，才是不良債權。假設向銀行貸款10億元並提供珠寶或土地、房屋等抵押物，這10億貸款代表10億呆帳，若有人以6億購買這項不良債權，此時不應向買受人課稅，而應該向資產管理公司或債務人課稅，請教部長沒有疑義吧？"],["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買債權時沒有所得。","許委員添財：承受抵押物後，要求強制執行予以拍賣，拍賣須自己訂定底價，假設定為8億，債權就可以抵繳8億，拍賣時無人應買，轉而思考抵押物可能另有用途，原來是以6億買入所以將拍賣底價定為8億，若由自己取得，往後的效益可能會超過6億，所以願意以8億承受該抵押物。但你們卻以8億來向他課稅，然而市場價值不到8億，因為8億賣不出去，是自己用6億買進這個不良資產，然後取得抵押權，這個抵押權拍賣時是定8億，但是8億賣不出去，所以他就自己把它承受，你怎麼可以說把自己所承受的、自己所定的那個8億當成是交易價格呢？如果這個時候是別人買的，那就是交易價格，但這是自己買的，怎麼會是交易價格呢？交易價格一定低於8億嘛！但這個時候你可能會說，若你認為沒有價值8億，那你為什麼要用8億來承受？問題就在於我是6億取得的，若要超過6億，可能有一天會實現，我現在不願意看抵押物被人家用更低的價格拿走，所以我就承受了，其實這不是逃稅，也不是說你永遠課不到稅，而是等到有一天抵押物實際賣出時，再對我這個納稅義務人、對我這個不良債權的承受人、對我這個將不良債權變成債權、變成抵押物的當事人課稅，那才是我真正實質的所得嘛！這就很清楚啊！","假設有一天我用5億賣出去，等於我賠了1億，你要怎麼還給我？現在你是用8億減6億，用2億的基礎跟我課所得稅，假設是40%，那就是8,000萬，若有一天我用5億賣出去，變成我被你課稅8,000萬在先，賠了1億在後，那就是損失1億8,000萬，這是要不回來的哦！所以你只算你一定要拿到、馬上要拿到，並沒有考慮到納稅義務人不該付稅，以後如果我賠錢該怎麼辦的問題，所以我們要找到一個平衡點，讓它公平、合理。所謂公平、合理的課稅是基於收付要實現，那個8億並不是一個實現的金額，那是虛擬的，以後可能是5億，也可能是超過6億，那才是這個抵押物真正交易的實現金額，所以不良債權的買賣、拍賣跟一般的拍賣、一般財產的交易是不一樣的，這部分要釐清啊！你沒有釐清嘛！不是嗎？這很清楚啊！","張部長盛和：跟委員報告，其實這是兩筆交易，你把它混成一筆交易，債權換抵押物的時候是一個交易，抵押物出售時是第二筆交易，所以兩個時點要分開來算所得。","許委員添財：你這樣就是走另一個極端嘛！對我來講，我的取得是用8億價金，這個8億的拍定價金是我定的，是我要求法院強制執行我的抵押權時，我所定的價金，所以不是我賺到的，不是我實現的8億的所得，是我定那個8億要去賣但賣不出去，所以我把它承受回來，因為本來就是我用6億買到的。"],["張部長盛和：就是主觀上他認為有8億的價值。","許委員添財：不是，因為我怕這個東西被人家拿走，如果我主觀上認為8億，那時候我就用8億去買，為什麼要用6億去買？我用6億去買是我主觀認為這個價值6億，所以我才用6億去買，對不對？","張部長盛和：他會定底價8億，他就認為值得8億，8億以上他才會賣。","許委員添財：不是啦！因為8億沒人買，所以他買起來是因為我有自己的用途，以後有超過6億的價值，所以我用8億把它拿下來，不是那個部分價值8億，如果有價值8億，透過市場的機能、法拍的程序，那麼定8億就有人買走了，為什麼沒有人買走的時候，我要再去以底價承受呢？就是市場認定它沒有8億的價值，所以沒有人買，因此法拍不成，於是我用我自己所定的底價來承受，你看這個差異就很清楚了，不是嗎？","張部長盛和：他如果認為沒這麼高價，底價可以定低一點，這樣就會有人買了。","許委員添財：不可以啦！他怎麼可以把底價定低一點？法院也會評估啊！如果定得很低就被買走了，那我就損失6億啦！那是我用錢去買到的不良債權，這個時候不良債權有這個抵押物，我是先付6億出去了，然後我自己用8億承受相同的東西，你認為我有賺2億，我哪有賺2億？以後我可能賣不到8億、6億，那你用8億跟我課稅，以後我都會賠了。你認為我這是一個極端，但是你那個是極端，我認為我這個不是極端，你也認為你不是極端。"],["張部長盛和：委員是認為抵押物將來出售時再課稅？"],["許委員添財：對啊！","張部長盛和：第一，把時點延後，兩筆交易變成一筆；第二……","許委員添財：有很多教授在研究所得稅，稍後本席再發書面資料給大家參考，有好幾篇研究都認為這不合理，本席在此強調，這不是一般的拍賣，所以你用稅捐稽徵法之拍賣價格是怎麼定的、用什麼為基準，那在這裡是無效的，這不是一般的拍賣，也不是一般財產的轉移，這是自己買進不良資產，自己要求強制執行去拍賣時賣不出去、未拍定，所以我用底價承受的，這是特殊狀況，你把特殊狀況一般化，認為這不可逃稅，我一定要馬上課到這個稅，這是不合理的，它違反了收付實現制、量能課稅的原理。","張部長盛和：跟委員報告，不良債權也不是自己買而已，目前不良債權公司都可以公開來標這個不良債權。","許委員添財：為什麼他會買到不良債權？就是他出的價格比人家更高，所以才會買得到，這不是私相授受啊！若是私相授受，你就要去追究有無勾結的情形、追究那個銀行或是追究那個資產管理公司有沒有勾結，你不能怪我說我可能用太低的價格買到啊！你不能這樣怪我啊！","張部長盛和：這是所得稅的兩個原則，第一，以物易物算不算交易？","許委員添財：以物易物當然是交易，以物易物是兩個物，但現在就是一個物嘛！我用現金買到這個物，這個物被抵押了，所以我把這個抵押物買回來，這是一個物而已，只是權利形式、權利對象轉移而已，那個物還是存在在那裡，那個物沒有經過真正的市場交易，那個物並沒有經過一般的拍賣，這是一個特殊的拍賣，因為我自己以底價承受我自己所要求強制執行、進行拍賣的那個抵押物，這都是我一個人啊！所以變成我的權利形式轉換，我就要付稅，但是我有真實所得嗎？沒有啊！這很清楚嘛！所以以中央法規立法的原則來講，如果是對人民不利的，你不應該執行，如果是對人民有利的，你應該要從寬，所以本席所提出來的修法是放諸四海皆準的，你到國外去研究看看這個案例是不是像國稅局這樣在課稅的，世界上絕對找不到第二個國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也不會就這種情形來課稅。","張部長盛和：不過，以物易物是一個交易時點，要算所得，那個時點應該都一致。","許委員添財：沒有錯，但方才我有說明過，這不是一般的以物易物，這是「特殊」的以物易物。","張部長盛和：我了解委員的意思，你講的是一個特殊個案，都是個人，但是也有別人在買債權、在標這個抵押物。","許委員添財：如果別人買債權，那就有第三者進行交易的過程，那就跟這個情形不一樣，就是我買到不良債權，我要求將我取得的抵押物進行強制執行、拍賣，最後拍賣又不成，所以我以底價承受，這個特殊狀況你不應該課稅，如果這個時候有人來買，不是我的底價賣不出去、拍賣不成而以底價承受，而是真正拍賣有人來買的，那你就去課稅，所以現在並沒有要製造逃稅、漏稅、避稅的空間，只是把它調整到……","張部長盛和：跟委員報告，有兩個問題，第一個是以物易物所得實現點，那個時點你也同意嘛！"],["許委員添財：對。","張部長盛和：第二，評價的問題，評價就是那個抵押物……","許委員添財：但是以這個狀況來講，以方才所陳述的案子之狀況來講，那個時點不對，那個價金不存在，是虛擬的，因為是人家不買，我自己來承受的，這個是債權，被人家倒了不如賠錢把它拿回來，有這種意思啊！所以你說是買的人付稅，但我也沒有買啊！我只是把我自己的東西拿回來，我哪有買？我付出6億才有這個東西，今天這個東西定為8億，但是人家不買，我才把它承受回來，我哪有買？所以這個8億不能當成是「一般」的拍定價格，這是我承受的價格，而且這個承受者也不是一般的非特定的第三人，是我本身擁有這個債權的人，這部分請部長想一想，應該公平一點，謝謝。"],["主席：請林委員德福發言。","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中央銀行打算對工業區土地融資從嚴控管，引發工業區廠商不滿，認為有干預市場之嫌，業者認為，政府應提出預防工業區土地炒作的辦法，不能犧牲經濟面，讓大部分的廠商受害，請問政府是否只有課稅和嚴控融資這兩種武器？"],["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其實工業區的主管機關不是財政部，有些是經濟部，有些是國科會，工業區的管理應該由他們來管理，比方說，買賣工業區土地的人是否到最後有建廠，這些由他們來管理，但是我們發現工業區的土地炒作得很厲害，很多真正想設廠的人買不到工業區的土地。","林委員德福：所以中央銀行就祭出很多控管的手段。為什麼政府解決這些不公平、社會問題的能力，也只能在事後亡羊補牢，而無法防範於未然？","張部長盛和：因為涉及到不同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照道理應該由他們去防範於未然，也就是說，工業區開闢出來之後要賣工業區的土地，應該要設定條件。","林委員德福：貴部吳次長當傑表示，有的人把非都市工業區土地標到後，將地上物拆除後，分區賣掉，賺取很大差價的短期投機行為，為什麼這些人有辦法這樣炒作、發這樣的機會財？","張部長盛和：法律總是有漏洞，他發現了這個漏洞、利用奢侈稅的漏洞，奢侈稅的部分是要都市土地，而且上面要有地上物，他就把地上物拿掉，又是非都市土地，然後他就開始買賣土地。"],["林委員德福：這些土地的主管機關難道都沒有專業的判斷能力？","張部長盛和：這個我不便答復，因為主管機關不是我們，這次奢侈稅的修正就有把這個地方納進來、補這個漏洞。"],["林委員德福：這當中是否有不法的勾串行為或者默許這些投機行為的存在？你認為呢？","張部長盛和：這一點我不敢講，因為勾串、默許都是違法的，所以我不敢講。","林委員德福：現在對這些非都市工業區土地課奢侈稅，稅率都要比照都市土地，持有未滿1年轉手課15%，未滿2年則課10%，請問現在要課奢侈稅的稅率有辦法將炒作的地價恢復原狀嗎？你認為可不可行？","張部長盛和：至少他就不會在2年內炒作買賣，若他熬過2年，他也是可以買賣，至少奢侈稅可以防堵短期的不當投機，所以工業區的土地在短期內就不會這樣炒作了。","林委員德福：這些人投機獲得暴利，但是要由全民來承擔地價上漲後的惡果，你認為會不會這個樣子？","張部長盛和：他得到的利益沒有課奢侈稅，短期內買賣也沒課土地增值稅，也沒有課到所得稅，這很不合理，所以這部分一定要納進來。","林委員德福：本會同仁大部分都會支持，也認為應該要這樣做。","另外，經建會啟動104年重大公共建設預算先期作業，管主委說104年將面臨舉債上限，公共建設預算難編，希望部會重新檢討支出結構，請問經建會主委說的舉債上限難題有沒有辦法加以解決？","張部長盛和：其實不是不可以解決，是可以解決的，我們正在研擬財政健全方案，這個方案大概快出爐了，事實上是可以解決的，但是要各單位的配合，不是說財政部提出之後，它就落實了，還需要行政院的支持以及各界的配合。"],["林委員德福：你有沒有打算修法來調高舉債上限？","張部長盛和：我們認為還有其他方法，所以暫時不必修正，因為公債法才剛修正通過。","林委員德福：未來在這方面，你認為……","張部長盛和：我認為短期內不需要，財政還可以運作就不需要。因為舉債融資是最容易取得財源，這是最容易走的路，但也是最危險的路，我們還有其他的路，比方說，如何節流、如何把公共建設引進民間資金來投資、如何加強開源等，所以我們還有其他的路，那個路比較難走，但是不能不走，容易的路容易走，但是會讓國家的財政陷入危險之境。","林委員德福：部長，有專家認為量化寬鬆退場、利率上升，國債付息支出也會隨之增加，請問因為量化寬鬆退場所面臨到的付息壓力會不會發生？","張部長盛和：據我的觀察，目前國內大概還沒有升息的壓力。"],["林委員德福：未來呢？QE會退場啊！"],["張部長盛和：但是我們國內的資金供給還是非常過剩。","林委員德福：要是真的發生，目前財政部有沒有辦法來解決這個問題？","張部長盛和：我們有算過，因為我們發行的公債很多都是長期的，都是固定利率的，所以不會因為升息而影響。","林委員德福：部長，管主委說後年將面臨舉債上限，可能會造成難以編列公共建設預算，是不是代表資本支出恐怕會遭到排擠？","張部長盛和：公共建設不一定要用公共預算支應，民間資金也可以投資，例如現在公共建設的部分，我們在今年辦理招商，共計有51案，目前已經有十幾案簽約完成了，大概有九百多億資金進來，所以可見公共建設不一定要以公共預算支應。"],["林委員德福：也就是未來政府的政策是把民間的資金導引到公共建設裡面？","張部長盛和：是，這51案大概就有1,800億，假如簽約完成的話，民間的資金就可以引進1,800億，這也是公共建設的一環。","林委員德福：因為本席是擔心資本支出恐怕會遭到排擠，讓許多建設進度延後或停擺，請問部長，會不會造成這種狀況？","張部長盛和：應該不會，只要把公共建設再重新加值，讓它的價值增加並且有自償性，那麼民間資金就會進來了。","林委員德福：因為每年整個國債約有1,300多億，嚴重排擠其他資出，財政部的財政健全方案有沒有辦法充當解決財政債務破表的及時雨？可以嗎？","張部長盛和：我認為是可以，但不是我一個人的力量就能達成，一定要行政院支持及相關部會協助，當然也要請各位委員支持，這才有辦法解決債務破表問題，這是要全國人民共同面對的問題。","林委員德福：像這樣的問題，你在開行政院院會時，到底有沒有啟動橫向的協調溝通？有沒有開始做？","張部長盛和：因為我們財政部還沒提出來，所以還沒有開始進行橫向的溝通及協調，但我已經向一些長官報告相關的構想了。","林委員德福：本席認為為了防範憂患於未然，應該要開始啟動，因為這是未來一定會面對的問題。","張部長盛和：會，明年1月至3月我們會努力來做。","林委員德福：例如我們看到很多私立大學過於膨脹，開辦太多學校，但是現在卻面臨少子化的問題，另外，包括我們正在推動的長照法，也是為了因應現在即將步入老齡化社會的問題；老齡化及少子化這些都是現階段面臨的問題。關於財政的問題，假如財政健全方案沒有辦法在目前趕快提出以防範未然，將來都會面臨到許多問題。","張部長盛和：剛才委員所提到例如少子化的趨勢及教育經費等都是息息相關，但是現在教育經費又是僵化的狀況……","林委員德福：財政部公布的資料顯示，102年各級政府舉債一年以上非自償性的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達到6兆429億，創下歷史新高，請問部長，你認為我國會不會發生財政懸崖這種問題？","張部長盛和：針對這部分，其實要先把財政懸崖定義清楚，財政懸崖是指到預定的期間，所有的債務要縮減以及所有的減稅都要取消，讓財政緊縮，就好像從原來的財政擴張突然掉下來，但我們沒有這樣的情況，我們沒有突然縮減債務或是突然要取消減稅，我們沒有這樣的現象。"],["林委員德福：財政部推出的8年期財政健全方案有辦法達到進帳一兆以上的目標嗎？","張部長盛和：那是過去提出的目標，因為牽涉到十個大方案，但坦白說這幾年來有些方案都沒有落實，所以我們現在提出的當然不是這種八年可以增加一兆多的方案，而是以彌補財政缺口為主的方案，我們目前所訂的目標是比較可行及短期的。","林委員德福：本席認為財政部是主管全國的財政，這方面應該要未雨綢繆，包括活化資產等等都要有目標及有計劃性的進行。","張部長盛和：報告委員，我們都有目標、有計劃也有列管。","林委員德福：要是沒有目標及計劃的話，未來面臨的問題將會越來越嚴峻。","張部長盛和：沒有錯，謝謝委員。"],["主席：請孫委員大千發言。","孫委員大千：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在這裡想先跟財政部要一份資料，因為本席認為這應該從公股行庫開始做清理的動作，因此本席要的這份資料，希望財政部能儘速提供給財政委員會的各位成員，以公股行庫範圍為計算，開始進行清理的工作，本席所要的資料，就是有關公股行庫中排名前十名的欠債大戶到底是哪些相關公司、集團或是機構的相關資料，希望部長能開始執行清理工作，我們也希望藉著這次的清理工作了解公股行庫裡前十名的欠債大戶到底是哪些？","本席之所以要這些名單是因為跟接下來要和部長談的有關，這也跟銀行局有一些關係，因為台灣有些企業及集團在國內積欠龐大的債務，然而他們在海外的資產及投資絕對有還款的能力，但他們不願意償還國內的債務，因此就一直掛著這筆帳。所以，我們會發現很弔詭的現象，他們在國內是欠債大戶，無論是在公股行庫或民間銀行都積欠一堆錢，可是在海外的投資是一個接著一個，一個比一個的金額還要大，本席很擔心這些集團、機構及企業的做法就是標準的債留台灣的先期布局，如果政府不針對這些債務進行清理、追討或施以適當的壓力，等到有一天他們切割完畢時，拍拍屁股就把債務丟下來了。","到目前為止，我們看到有些單位就是如此，本席不願意點名，但是本席希望財政部能做清理的動作，同時本席也希望邱副局長一併了解，當銀行局進行精簡時，一定要請國內所有行庫密切注意這件事，因為許多民營行庫基於友情及私交，於是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這些民營行庫明明心裡清楚A公司跟B公司是同一群人，但只要這兩家公司切割得夠漂亮，他們就會裝做沒有這回事，所以A公司積欠銀行一筆錢，但同一群人成立的B公司卻可以繼續融資貸款，因此本席要拜託銀行局在做銀行精簡的同時，必須要針對這個問題做嚴肅的處理，這些資料要請民銀行庫提供可能需要一點時間，但至少可以從公銀行庫做起，本席拜託部長，針對公銀行庫的部分要密切注意這個問題，好嗎？"],["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因為委員剛才提到前十名欠債大戶，我建議可能要再細分清楚，欠債就是指借錢最多的，所以如果他借錢還本……"],["孫委員大千：可以合理還本付息就不算。","張部長盛和：對，還本付息正常的不算，我就是要提出這一點。","孫委員大千：當然，所以本席應該說是前十名賴帳大戶。","張部長盛和：就是指他們付息已經有問題的，例如逾期放款等等。","孫委員大千：本席之所以要提出這個問題，就是想藉這個機會請部長做清理，而且要請部長密切注意的是，當這些公司在國內還本付息已經有困難時，如果他們在海外還能大張旗鼓的進行大規模的地產投資，這顯然就有問題了。本席認為我們台灣的金融體系不能任人宰割，因此同時拜託部長要求公銀行庫注意，也要拜託邱副局長要求民銀行庫要注意的是，如果同一群人在做有效的切割時，雖然表面的確是切割了，但實質上明明知道是同一群人，就不能當作不知情。本席認為這個問題必須要處理，因為銀行的錢都是大眾的錢，無論是公銀行庫或是民營行庫，我們都沒有理由讓這些大眾的錢被財團用這種方法來搞五鬼搬運，拜託部長及副局長，好嗎？"],["張部長盛和：是。","孫委員大千：另外，本席要請教金管會黃副主委關於第三方支付專法的問題，其實本席覺得金管會有必要跟經濟部溝通，原因是經過這麼多次的公聽會或是相關會議，我們所提出的專法坦白說已經不能叫做第三方支付專法了，我相信這個副主委也非常了解，這個正名應該要講清楚，因為所謂的「第三方支付」本身是有定義上的問題，也就是如果要循第三方支付的模式，那它就必須是第一方及第二方之間的媒介，所以第一方跟第二方之間不可能面對面，同時第三方支付大部分都是在網路上交易，這就牽涉到of online跟to offline的問題，這些問題統統都綁在裡頭。","所以，本席覺得金管會有必要跟媒體及經濟部講清楚，就是要把專法正名，其實這個專法所定的已經不只是第三方支付，它已經超過第三方支付了，我們所做的可能是線上支付的專法問題，因此第一點要提出是，本席覺得這是金管會有必要跟經濟部講清楚的部分，否則一直在第三方支付打轉，坦白說未來我們在審議時也會感到很困擾，如果要就「第三方」來審這個法的話，就只能限定在這個範圍之內，那麼很多業者就會反彈，認為我們為什麼要這麼嚴格並且限制這麼多，問題就是因為名稱叫做「第三方支付」，當然必須在此框架內制定這個法，所以如果要超越這個框架，這個法令的正名就必須要講清楚。","本席目前在媒體報導裡看到的還是「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概念股」等等，如果只講「第三方支付概念股」，那這個股就不用講了，因為台灣現在要做的不是只有第三方支付而已，我們是希望藉著這個逐步走向線上支付，這才是關鍵的問題。因此針對這個問題，本席要拜託金管會，你們是不是可以跟經濟部做個溝通？"],["主席：請金管會黃副主任委員說明。"],["黃副主任委員天牧：主席、各位委員。是。","孫委員大千：第二點本席要請教副主委，我們不反對第三方支付或線上支付做某種程度的開放，讓台灣相關的業務能更向前邁進一步，可是我們只堅持一件事情，因為金融機構是高度監理的行業，他們是政府特許的行業，因此他們牽涉到的是一般大眾的錢，所以這個法不管怎麼開放都可以，但是我們其實也在許多場合反映過，我們所希望的是它必須要跟金融機構合作，如此一來，無論是金流或是相關的業務金管會才能有效的監理。請教副主委，目前的專法仍然是堅持這樣的精神嗎？","黃副主任委員天牧：跟委員報告，首先，在過去10次會議中，我們表達的跟委員所講的一樣，既然是第三方支付，就要在那個框架下處理，當然我們也有保留一些彈性，再看看經濟部的意見；再者，我記得上次在外面的座談會也提到過，所謂「衡平性」很重要，如果銀行對同樣的業務是有相同的標準，那麼其他業者要做這部分，也應有同樣的顧慮，不能有監理上套利的行為。","孫委員大千：本席要了解的是到目前為止，我們的專法仍然是基於當時的規劃，希望業者就算成立這些公司，也必須要跟金融機構合作，是不是如此？","黃副主任委員天牧：目前是有些部分不需要跟金融機構合作，可以直接處理，例如支付的部分是直接處理……"],["孫委員大千：在金流的部分呢？","黃副主任委員天牧：至於儲值的部分，目前的規劃是3萬元，這部分在監理方面，原則上央行與我們都有給予相關的建議。","孫委員大千：因為目前為止，本席所看到的第三方支付業者大部分都是跟金融機構合作，是不是？","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對，但是未來也有可能是單純由自己處理。","孫委員大千：本席必須表達自己的看法，先不要說第三方支付，其實我們看到有關線上支付的部分，線上支付的業者所期望的是兩個不同的方向，目前為止大多數業者都是跟金融機構合作，本席認為若是跟金融機構合作，未來在審定相關法令時，可以給予較大的空間，因為畢竟金融機構是在金管會的監管之下，我們不需要擔心類似洗錢或吸金的問題，可是如果有少部分的人士，像現在線上支付的一些大老一直大聲疾呼要與金融機構脫鉤，那麼至少對本席個人而言，本席是不贊成線上支付的專法給予它太大的空間。"],["黃副主任委員天牧：了解。","孫委員大千：因為這會讓政府在金融監理上陷入很大的危機，所以這一點也要拜託金管會在跟經濟部溝通時務必要講清楚。"],["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是。","孫委員大千：他們想要儲值上升或想要代收公共費用都可以討論，或者想要做其他業務也不是不能談，但關鍵是他們必須要跟金融機構合作，唯有如此，才能在金管會相關的監理制度之下，不致於造成太大的危機。關於這一點，本席要拜託金管會必須要做堅持，好嗎？","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是，我們會遵照委員指示處理。","孫委員大千：如果他們能跟金融機構合作的話，本席建議金管會在行動支付的業務上能做適度的開放。"],["黃副主任委員天牧：了解。","孫委員大千：本席所謂的行動支付就是O2O（online to offline），如果只是走線上支付的管道，未來本席當然也希望台灣的民眾可以在逛夜市時，拿著手機就能刷了，不一定要付現金，這對於行動支付來說是很重大的開放，但前提還是那句話，亦即希望金管會堅持的是，這些業務還是要在現有的金融監理制度之下受到監理。","黃副主任委員天牧：了解，謝謝委員。"],["孫委員大千：謝謝。"],["主席（費委員鴻泰代）：請盧委員秀燕發言。","盧委員秀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幾年政府拚命引外資或台商資金回流，可是坦白說政府或一般民眾對於這種台商資金回流是既期待又怕受傷害，昨天有一個大新聞證實，台商河南王王任生先生以每坪298萬將近300萬的價格在帝寶買了好幾戶，等於是把價格就訂在那個地方，這會讓民眾的感覺是政府打房好像無效，反而越打越高，因為帝寶從不到幾年前每坪100萬以下到現在三倍跳，變成一坪300萬，也因此帶動全台北市的房價，所以民眾怎麼會相信政府打房的政策呢？民眾會認為如果相信政府而不購買房子，恐怕將來會買不到房子，因為房價會越來越高，因此對於昨天證實王任生以每坪300萬購買帝寶讓民眾認為政府打房失敗，房價越打越高，請問政府有何回應？"],["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我是認為不必看少數的個案就以為打房失敗，第一個我們當然沒有打房，彭總裁一向都講沒有打房，我們所做的是健全房市。事實上我們的研究報告呈現出量縮價穩，兩年內的成交交易量大概下跌百分之二、三十以上，所以這個政策是有效的，我們不要只看帝寶單一個案。","盧委員秀燕：但是個案也很重要，因為個案會帶動整個區域價格。本席想要請問部長，前不久有些台商回台購屋，貸款幾乎達到99%，這是不合理的，所以針對王任生購買帝寶這麼大的案子，你們有沒有去了解，他是以現金購買嗎？還是有貸款？是否也是以很少的資金及借貸鉅額款項，八大行庫有無承作這樣的貸款，你們稅務單位對這些問題是否有進行了解？","張部長盛和：因為報紙才剛登出來，但我一定會要求他們要去了解。"],["盧委員秀燕：所以你會查這件個案嗎？"],["張部長盛和：看看他們是不是向公股銀行貸款。"],["盧委員秀燕：你會去查個案？"],["張部長盛和：是。","盧委員秀燕：另外，對於前一手賣給他的人，財政部現在對台北市也是要求移轉時要調查所得，例如當初前手是以一坪100萬元購屋，現在卻以一坪300萬賣屋，他賺了兩倍的金額，那麼要查明買主是否貸款，貸多少金額？其次，他即使沒貸款，而是以一坪300萬元的現金購屋，對於前手是否要查稅？","張部長盛和：據我了解，前手就是建商。"],["盧委員秀燕：建商？所以我們台灣的賺大了！賺翻了！你們會去查建商嗎？","張部長盛和：這是營利事業，所以建商應該要誠實申報，我們會查帳。","盧委員秀燕：所以你們會注意這件個案，是嗎？","張部長盛和：我想這應該是沒有問題，因為老實說這個建商應該也應該算是誠實納稅的建商，但我們也會進行調查及了解。"],["盧委員秀燕：你替他作保？你怎麼知道他是誠實納稅？","張部長盛和：不是，針對這個案子有沒有逃漏稅，我們會調查。","盧委員秀燕：本席知道剛才部長在接受訪問時有稍微提到，你說這是一個個案，也說台北市以外的房價都已經是強弩之末了，所以打房措施是有效的，現在只有台北市是有這種狀況。你們認為現在只有台北市的房價是不合理的飆漲，台北市以外的都已經合理了，是不是如此？","張部長盛和：我的觀察是只有台北市是全台灣需求量大於供給量的地區，其他地區都是供給量大於需求量，需求大於供給大概將近8萬戶，所以台北市是一個特例。","盧委員秀燕：所以這樣的話，那麼103年政府無論是在打房、健全房市或是房市查價的重點應該可以說是在台北市，對嗎？","張部長盛和：這可能要跟台北市政府一起合作，包括提高持有稅及調整地段率，對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亦即建照單價也要調整。","盧委員秀燕：包括交易所得，就是剛才所提到前手賣後一手，你們會特別調查中間賺差價的部分？","張部長盛和：是，對於房屋的交易所得，我們會覈實課稅。"],["盧委員秀燕：所以你證實明年政府的重點會放在台北市？"],["張部長盛和：是。","盧委員秀燕：好。另外，去年的此時本席也同樣質詢部長，本席印象很深刻，當時部長告訴本席，你是在家看跨年晚會，但是你的孩子有去參加跨年晚會；最近這段時間有一個比較熱門的議題，就是大家覺得政府一方面喊沒錢，可是很多地方政府放煙火，一放就是幾百秒燒掉幾千萬，身為中央政府財長的你，請問你今年會去參加跨年晚會嗎？","張部長盛和：不會，因為我一向就沒有參加這種活動的習慣。","盧委員秀燕：請問部長，你會在家看放煙火嗎？","張部長盛和：其實，我一向生活作息都很正常，因為跨年晚會看煙火都要等到晚上12點，這已影響到我的生活作息。","盧委員秀燕：當你看到新聞報導說地方政府在幾百秒之內燒掉幾百或幾千萬煙火時，身為財長，你會不會感到心疼？","張部長盛和：這要看個案而定，譬如101煙火秀，在當天晚上就能創造4億的營業額，而且，在放煙火的過程中，政府並未出一毛錢，全部都是由廠商出錢。","盧委員秀燕：但是地方政府不是常常跟你叫窮，希望多爭取一點統籌分配款嗎？","張部長盛和：惟就放煙火的本身，卻都是廠商出錢贊助。"],["盧委員秀燕：地方政府放煙火應該不是廠商出的錢。","張部長盛和：我是指101煙火秀而言，這也是我為什麼會說要看個案而定的原因，所以，地方政府必須衡量自己的實力，也就是要考慮自己的財政狀況。","盧委員秀燕：你不覺得心疼，恐怕是因為放煙火的本身具有一定的慶娛樂的目的，對不對？","張部長盛和：如果政府財政困難，我覺得是沒有必要這樣做。但如果地方政府可以找到廠商贊助，又可以帶來很大的商機時，基於成本效益……","盧委員秀燕：是不可以這樣講，就是地方政府若想放煙火，財長希望放煙火的錢能儘量找廠商出，不要花費公帑。"],["張部長盛和：是可以這樣講。","盧委員秀燕：因為你們講的太專業，所以，一般老百姓有時候聽不懂，以今天我們修改所得稅法有關不良資產為例，老百姓會認為這都是跟公司、財團有關，與他們無關，事實上，這項修法跟我們小市民當然有關係，所以，本席跟許委員不約而同提出這項修法，因為我們很多立法委員都有接到這方面的陳情案件，舉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有一位可憐的單親媽媽好不容易買到一棟價值500萬的房子，後來因為她失業或是被公司減薪而付不起房貸，最終房子被法拍，她很擔心若訂價300萬可能會一下子就被別人買走，於是把房價訂為500萬，因為正值經濟不景氣，法院在一拍、二拍時都相繼流標，最後一拍300萬賣出時，居然又被這位單親媽媽買回來，法院認為她賺了200萬，政府必須課她的稅，我們認為這是屬於一種虛擬課稅作為，剛才財長在答復許委員時表示，因為這位單親媽媽在法拍時訂價過高，但我們思考她之所以把拍賣價格訂在500萬，第一個原因是她擔心這棟房子會沒有價值，為保全她的房子才訂出這樣的價格，但這並不是實際的市場正常交易價格，政府怎麼可以把她的訂價當作實際的市場正常交易價格？至於法院一拍、二拍相繼流標也是事實，雖然這位單親媽媽在最後第三拍時以300萬的價格買回房子，但政府卻以其跟底價有200萬的差價而對她課稅，這不是虛擬課稅又是什麼？","如果幾年後單親媽媽把這棟房子以400萬的價格賣出去，比原先買回的300萬又多賺了100萬，政府當然會再跟她課一次稅。","或是單親媽媽在跟法院買回之後，因為實在生活不下去，所以，把房子以200萬的價格再賣出去，這位單親媽媽能否以房價賠了100萬，向政府要求就前次法拍的虛擬課稅進行扣抵，政府當然會拒絕，我們認為政府有重複課稅之嫌。","針對這些稅制，我們認為政府除了有虛擬課稅、重複課稅之嫌外，還有圖利不良債權公司或是一些假公司，比如說某家公司買了一棟法拍300萬的房子，因為法院拍賣時所訂的底價是500萬，因此，該公司在作帳的時候載明其擁有500萬的資產，雖然市場行情這棟房子並沒有500萬的價值，但該公司卻以政府是用500萬的價值對他們課稅，自然在公司的帳面上就應記載他們的確擁有500萬的資產，有些公司就是利用這種方式收購許多不良資產，更利用政府幫他們訂價，實際上他們根本沒有支出這麼多，進而達到虛列資產的目的。","基於上述，這種狀況並不是只有從事不良資產收購的公司會碰到，任何老百姓都有可能會遇到這個問題，我們就是認為政府這種虛擬課稅甚至重複課稅實在太不合理，才提出這項修法，今天我舉了一個弱勢的單親媽媽為例，政府以法院拍賣之底價當作課稅的基礎，再就其與實際成交價格的差價進行課稅，這種課稅的方式怎麼對呢？殊不知這位單親媽媽從法拍買回自己原先的房子，中間並沒有實質的獲益，所以，這完全是屬於虛擬課稅。","張部長盛和：我們講的案例與委員所說好像不太一樣，我們主要是針對債權跟抵押物做交換，就是當民眾承受抵押物之後債權就隨之抵銷","盧委員秀燕：今天我講的單親媽媽為了抵銷債權，她並沒有承受等值的抵押物，所以，我講的案例跟財長所說是同樣的道理，法院將其債權的底價訂在500萬，但最後拍賣成交價格，也就是她買回的價格並沒有達到500萬，只有300萬，也就是說，她並沒有因為抵銷債權承受抵押物而有實際的獲利，若把單親媽媽換成銀行，銀行將債權換成抵押物也一樣沒有賺到200萬，對不對？","張部長盛和：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抵押物的評價問題，其實，所有實物所得，包括實物捐贈也都一樣，因為實物的評價非常困難，至於債權跟抵押物交換，抵押物的實價究竟值多少錢，法院拍定價格當然是一個衡量的標準……","盧委員秀燕：但我們都知道，法院訂的底價並不是正常的狀況，正因為要保全債權，所以法院才會要債權人訂一個底價，可是因為法院數度流標，所以，這個底價在實際法拍過程中一直沒有發生，這就像政府的預算經常在做追加減一樣，當初政府編列5億的工程預算，結果只標出去3億，政府是不是要向立法院提出追加減預算，難不成政府將來決算時仍以當初匡列的5億來核銷嗎？當然不行！我現在只是要強調一點，就是政府以當初法院訂的底價來作為課稅的基礎點，我們認為，它既不是實際成交的價格，也不是它真正的價值，至於其他問題，稍後進行逐條討論時，我再跟部長好好討論。","張部長盛和：好的，謝謝。"],["主席：請李委員貴敏發言。","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會議的主題是有關關稅法的修正，所以，對於政院版本的關稅法修正草案，我有幾點要就教於部長，部長剛才已對這次修正的要旨做了說明，首先我們對於這次修法的精神予以肯定，希望透過這次修正之後，台灣的貨運承攬業能因此獲得更好的發展。但是本席比較擔心的是，關稅法是一個法律，但它在執行的時候，其實有很多相關的法令規定，像艙單這一類的文件原本只有船公司可以製作，在我們修法之後，貨運承攬業也可以做，可是海關緝私條例對於艙單申報的虛偽不實，所做的處罰規定，還是連結在原來關稅法第二十條船主、船東的部分。所以我們在修正關稅法時，加了第二十條之一，讓我們的貨運承攬人也可以做，可是海關緝私條例沒有跟著修正，如果有申報不實的情況時，相關的處罰規定，在我們的投影片上已經列明，本席就不多說，可是這些處罰規定還是處罰船主，這樣怎麼對呢？"],["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我請饒副署長來說明實際執行情況。"],["主席：請財政部關務署饒副署長說明。","饒副署長平：主席、各位委員。緝私條例目前還是在運輸業，未來傳輸艙單的時候，承攬業傳輸的內容若與實際貨物不符時，就要看運輸業是否知情；如果它知道，或是它應該注意或有責任的部分，還是不能免除。","李委員貴敏：就概念來講是對的，但執行上可能會有困難，這也是本席一直在強調的，財政部裡面可能需要多一點的法律人員。根據行政罰法第四條規定，如果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時，以行為時之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副署長也說了，將來的處罰還是會按照你剛才講的那個想法，如果是在英美法裡面，基於衡平概念，你可能可以這樣做；可是因為我們是成文法的國家，根據行政罰法第四條的規定，如果你做了這個決定，將來在打行政訴訟，碰到法律人的時候，你可能沒辦法達到你的期望。因為按照法律規定，它是以行為時之法律明文規定為限；而我們現在行為時之法律明文規定又是什麼規定呢？在我們的海關緝私條例裡面，只要與這些倉儲有關的，它處罰到的都是船公司，就這部分來說，財政部可否給我們一個承諾，對於相關的配套措施、應該要修正的法令規定，也要儘早去落實。","而你們剛剛提到的一個概念，本席還滿贊成的，即：誰知道誰該負責，那麼這個人就應該負責；因為法律規定的關係，我們還是要將這樣的概念納入法條中，由於台灣是成文法的國家，如果沒有納入，恐怕做不了。所以在緝私的部分，這一點還要特別拜託財政部。","其次，我們也知道這是一個美意，尤其是配合台灣的經濟發展，是有這樣的必要性；但在我們的運輸工具裡面，按照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如果它與貨運的記載不符，比如貨物裡面明明就是水晶製品，可是你在申報的時候，選擇了一個比較低稅率的產品。在這樣的情況下，根據現行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你可以把貨櫃裡面的水晶全都沒收掉，這時候受到損失的是貨主，貨主因為承攬業者或船東申報艙單不實，讓他的貨物整個被沒收掉，貨主要向誰求償？是要向承攬業者，還是船東求償？按照原來的規定，站在貨主的立場、站在保護老百姓的立場，應該是讓他可以向船東求償，因為船東的口袋比較深，它的資本額比較高。一方面他可以向船東求償，二方面他可不可以向那個申報不實的承攬業者求償，應該是可以的。我們也不希望這些承攬業者因為它的資本額低，犯一個法和犯十個、百個法都一樣，就可以不在乎。所以在法律規定上，為了保護我們國家，因為報關牽涉到我們的關稅，為了保障國家的收入，為了真實的申報，為了貨主的權益等各個角度來看，我們都不鼓勵他們做不實的申報。所以在這樣的概念上，除非船東不知情，否則船東是不是也應該負責？船東可以知道，但是他沒有去監督承攬業者的情況下，他還是應該負責。不知道這樣的概念，兩位是否同意？","饒副署長平：之前我們與交通部研究海商法的部分，也是這樣說的，他該注意而沒有注意的部分，還是要負責任。","李委員貴敏：因為現在我們的法條上沒有這樣規定，所以就會有我剛剛說的結果。兩位都贊成兩個人都應該負責，如果他可以知道，卻不知道的話，他也應該負責。","事實上，我們在修正一個法的時候，常常是牽一髮而動全身。它的影響面其實很大，除了影響貨主、影響國家稅收外，其實在我擔任立委之前，我是corporate council，處理所有的業務。不管是律師或會計師，我們常協助客戶的一件事，就是讓他在合法的管道裡面去達到他所要、想要的目的。做了這個修正之後，假設我們讓船東和承攬業者都負責，本席要強調它之所以這麼重要的原因是，如果今天只讓承攬業者負責，船東不用負責的結果是，當公司在設計它的structure時，船公司可能在它下面設好幾個承攬業，將來各自的承攬業發生事情時，就到那個承攬業的有限責任為止，其他都不用負責；它會形成一個結果，就是從你公司去設計一個可以阻隔其他相對人，不論是國家、貨主或人民合法的應有權利。剛剛聽到兩位都贊成這樣的概念，待會兒我們在討論法條的時候，可以把副署長剛提到的一些相關概念植入。","第三、比較重要的一點是，修正條文的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三條之一或第九十三條，原本你們要求船主的時候，限制停業只在六個月以下，現在因為申報單位包括船主及承攬業者，承攬業者在不改正的情況下，我覺得沒有必要限制他們只可以停業六個月；一旦他不改正，我們就讓他們停業到改正為止，應該是這樣才對嘛！為什麼要限制他們的停業只能夠停六個月以下？他們晃了六個月之後，在公司組織中又另外設計一個承攬業，對於行政單位要求改正的事項，他們永遠都不配合，而你們也拿他們無可奈何，因為只能停業6個月以下。","饒副署長平：「得」停業6個月，但我們還是可以採取其他的配套措施。","李委員貴敏：我幫你們把罰則都列出來了，並不是太重，處以5萬至50萬元、1,000元至1萬元、4,000元至6萬元、1萬元以下，當中影響到的稅收可不只有這個數字。你們要求他們要誠實申報，對不對？但你們沒入的產品是誰的產品？是老百姓、貨主的，你們並沒有懲罰到他們。以前我可以理解，因為全球的船公司也不是太多，你們把他們全部停掉，貨物就不能夠進來。但是，今天在承攬運輸業上面，如果業者沒有按照我國海關、主管單位的要求加以改正，我強力要求連續處以停業直到他們改正為止，好不好？","饒副署長平：我曉得，我們也可以對他們處以停業。","李委員貴敏：可是現在你們修正的條文只限制在停權6個月以下，你懂我的意思嗎？主管機關應該有這個職權，停業的時間不受限制，直到他們改正為止，好不好？"],["饒副署長平：好。","李委員貴敏：好，謝謝。"],["主席（盧委員秀燕）：待會兒我們處理法案的時候可以來協商。","先預告一下，現場還有兩位委員要發言，李委員應元、費委員鴻泰進行詢答結束之後休息。","請李委員應元發言。","李委員應元：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張部長，今天討論整個關稅法以及關務便捷化的相關事項，12月8日WTO第九屆部長會議中提到了貿易便捷化、通關的相關改善事宜，就政策細節部分，我不在這邊占用太多時間。針對這方面，部裡面或關務署就相關應檢討的部分是否正在進行中，有沒有一個期程？"],["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有，貿易便捷與安全是我們追求的目標，在我瞭解，到11月底大概修改了13個辦法。","李委員應元：在做這件事情，有一個時程上的掌控就好。","張部長盛和：有，而且為了示範區、貿易便捷安全，我們……","李委員應元：謝謝。因為我們接受選民服務，所以另外請教一個問題，關稅配額實施辦法裡面好像有一條規定，對於發生罷工還是天災、地變等事由，必須在原因消滅後10日內通報，就進口的時間申請展期，是不是有類似的規定？副署長，沒有關係，朝合理化的原則去處理事情就好，但是不是一定要規定在10天內，「死釘釘」都沒辦法變通？萬一他們比較慢得到資訊，差個8或9天，如果有這種狀況，只要不違法，是不是有其他的處理方式？類似這種情形，譬如從阿根廷、北韓、越南或哪那個地方進口大蒜，以前有過貨物又轉到香港或廣東去的例子。進口大陸的東西算是違法的事情，如果違法絕對嚴辦，但如果不是違法，而是因為罷工的關係或各種事由，在便捷化、合理化的過程裡面，我希望你們能夠做檢討，就細節部分，部長不用在這邊做細緻的處理，由相關的同仁去解決，只要合法、合情、合理就可以了，好不好？"],["張部長盛和：好。","李委員應元：好，謝謝。除了這個問題之外，我還是要繼續談房價的問題，剛剛盧委員講到帝寶的事情，除了這個事情，今天李院士，也就是中研院前院長李遠哲也講了這樣的話，他說早期他在中央研究院那邊買房子，一坪10萬、11萬就很不得了，但是現在都漲了五、六倍。報紙上幾乎每天都在關注房價的問題，雜誌報導也很關注，這是一個我們需要長期關注的問題，因為這是很嚴重的問題。","上次我請教過部長，造成房價這麼高的原因，第一個是供需問題，剛剛你也提到了；另一個是貨幣供給的問題；第三個你說是預期心理的問題。上次你沒講，但我想你也同意跟稅制也有關係吧？原因還包括持有稅、交易稅等各種稅制的處理。","你幾次都講到臺北市房屋的供需情形，但我認為即使是單純的供需問題也有所區分，富人買3億、1億、8,000萬的豪宅，而大學畢業的中產階級只想要一個家，就算只花500萬也覺得是很不得了的事，「安得廣廈千萬間，天下寒士盡歡顏」。按照建商的說法，只要不買土地，建地是國家公有的的話，他們說一坪12萬、13萬、11萬上下的房子其實是蓋得起來的。即使供需不對稱，在不同的商品之間也有不同的供需程度。現在捷運有蘆洲線，對一個大學生來講，通車半個鐘頭是無關緊要的事情，在大臺北地區，如果要處理大學畢業的中產階級之房屋問題，我認為這個不是供需的問題，我是要強調，雖然有幾個大的因素，但不同的因素所占的比例不一樣。","買帝寶的人要買的是和社區住戶的社會關係、社會名望，他們就是有錢，這樣的人有錢去買房子，我們尊重，因為這個社會是自由體系，大家應該會尊重，但我質詢的重點是稅制要合理化，你們對這樣的人多收一些錢，只要合理的話，他們其實無所謂，他們就是說：隨你們課稅嘛！我就是禁得起買一坪300萬的房子，你們只管通過立法、隨你們課稅。我認為國家應該大量供應平價住宅、合宜住宅、社會住宅，並透過稅制以處理這件事情，讓雙方共生共存於社會之中。部長同意這樣的觀點嗎？","張部長盛和：對，要配合使用多元的工具。","李委員應元：對，就這方面我認為國家或財政部應該成立一個社會住宅的發展基金，它是生生不息的。每一次我們都會提到新加坡的案例，因為杜甫「安得廣廈千萬間，天下寒士盡歡顏」的詩句就放在他們的住宅局那裡，這樣的目標並非做不到，而是看我們有沒有決心。當8成住宅都由國家供應之時，就沒有人會抱怨這些富人去買幾億的房子，你們要課重稅，只要是合理的稅就要課下去！經過不斷地向部長請教，我認為國家應該成立一個循環發展的基金、廣建社會住宅以處理這方面的問題。現在新北市也有兩個地方是這樣做，提供給弱勢者、大學生或中產階級以較低價承租，只是打兩折，但現在市價這麼高，所以就喪失了意義。他們朝這個方向做值得肯定，但是努力的程度還不夠，我認為國家有必要非常積極地來面對這個問題。"],["張部長盛和：委員的重點就是多增加供給。","李委員應元：對，一個是直接供給，另一個就是繼續檢討稅制。剛剛林委員質詢部長的時候，你也提到在稅制方面不需要提高公債的上限，因為目前有節流、開源政策及民間的資金，這些錢就已經「淹腳目」了，利息就是低到這個程度，這個時候由政府還是相關的企業、產業發行公司債來處理這些事情，國家只要抓住重點、大量提供就好。如果在這一點上面沒有突破的話，很多在新北市地區的空屋就是不降價，我認為要從貨幣、財稅以及直接供給的政策這三方面來進行，才能夠處理與解決不同價位房屋的供需問題。","張部長盛和：是，有道理。","李委員應元：再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上禮拜在行政院修正通過了？","張部長盛和：對，已經送……","李委員應元：跟部長恭喜，這幾個修正條例是什麼時候送過來立法院的？"],["張部長盛和：我想應該已經送來了。"],["李委員應元：已經送過來了嗎？"],["張部長盛和：是。","李委員應元：在第五條第十二款自住換屋免徵要件中，增訂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概括規定，部長所想像的是哪些案例或狀態？","張部長盛和：無法包容在現行第五條所列數款情形之內，而且並非炒作，因為立法目的是不傷及無辜……","李委員應元：說明中有提到因為結婚，而牽涉到配偶出售房屋的問題，這種考量的確有注意到合情合理性；但同樣地，當二家公司合併時，若取得房屋的時間也是很早，這情形是否類似結婚的樣態呢？雖然自然人與法人並不完全一樣，但其合理性是有討論空間的！","此外，本席再請教部長有關油電混合車輛的問題。本來油電混合車貨物稅減半徵收的考量絕對是為了環保，對不對？","張部長盛和：是，沒有錯。","李委員應元：但目前油電相關車型有49型，其中經濟部能源局認為省油的卻不到三分之一、少於30%！我舉二個例子來看，這二者都是豪華型，一是排氣量達3,498cc，1公升行駛12公里，節省能源之下，1公升可行駛至25公里，另一台排氣量為4,969cc，是L開頭的豪華車型，這些都沒有符合環保，所以不該對所有油電車都減半徵稅，應該以經濟部能源局認可確有達到節省能源的油電設計，才能予以減稅。經本席辦公室計算結果，可節省一年稅損將近44億，隨便都多於35億，以這35億就足以提供長照居家照顧的經費需求，不需要每年都以第二準備金來支應。所以就開源部分，本席建議部長可請相關的同仁進行檢討。","張部長盛和：當初立法目的，大概是希望油電混合車能多用電、少用油。","李委員應元：因為設計採超豪華車款，使油、電都沒有節省到，本席認為這應該要能節省油耗。","張部長盛和：要省油，電不能省！","李委員應元：對，那是機械設計的層面，牽涉到爬坡或平地行駛，一加速就會使用到油，貨物稅減半目的是為了鼓勵節省油耗，但重點是部分車款並沒有達到節能減碳！部長不要再抬槓了，仍要用油、煤才能產生電力，總體能源的節省才是我們的主要目標，我們不要再抬槓了，因為時間關係我原本要省略不談的，但我們都應該對環保要有基本的瞭解，謝謝。"],["張部長盛和：謝謝。"],["主席：請費委員鴻泰發言。","費委員鴻泰：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台北市的房價，剛才有委員提到帝寶出現每坪275萬至298萬，即將近300萬的真實交易價格，這對於拉抬台北市豪宅房價有非常大的影響，對於貧富懸殊的疏離感及對抗性也會更強。請教張部長及黃副主委，台北市房價若持續上漲，造成很多買不起房子的人對政府不滿，應該要以何種方式處理？"],["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過去已有論述過了，房價是一項複雜的問題，但我認為大家不要將焦點過度放在帝寶上，坦白講它就是要拉抬！若不要只關注這個個案，整體價格並沒有上漲那麼多，台北市的整體價格也沒有漲得那麼多。"],["費委員鴻泰：部長意思是有人想要拉抬帝寶？","張部長盛和：或者是要拉抬它的身價，藉此搏版面！"],["費委員鴻泰：是指號稱「河南王」的河南王董事長要這樣搞的？","張部長盛和：我認為他覺得已經擠入帝寶，讓大家知道……","費委員鴻泰：若是如此，政府對他完全沒有辦法嗎？","張部長盛和：也不是沒有辦法，但就財政部的職掌而言，在於他有沒有逃漏稅的問題。"],["費委員鴻泰：部長要不要對他專案調查？","張部長盛和：我們不一定要查「河南王」，因為他是買方，我們也可以查賣方的所得。"],["費委員鴻泰：那就針對賣方好好查一下！"],["張部長盛和：好。","費委員鴻泰：這位王董事長若向8家官股銀行申請貸款，你們容許他的貸款額度是多少？"],["張部長盛和：目前還沒有得到他貸款的訊息……","費委員鴻泰：如果他要貸款，你同意他貸款的額度是多少？","張部長盛和：我認為他若是口袋深，甚至根本就不用貸款。","費委員鴻泰：不用管他的口袋深不深，有人口袋深還是會貸款99%，對不對？","張部長盛和：對，那不應該。","費委員鴻泰：他若向官股銀行貸款，你身為財政部長，你會通令8家公股銀行提供多少貸款額度？","張部長盛和：這要細算，因為價格已拉到298萬了！","費委員鴻泰：不能等你細算，部長今天的回答就是要昭告天下！我待會就會請教金管會黃副主委，全部銀行會提供他多少貸款額度！","請教黃副主委，金管會銀行局可以進行金檢？"],["主席：請金管會黃副主任委員說明。"],["黃副主任委員天牧：主席、各位委員。是。","費委員鴻泰：這權力是在你們身上，不要小看這件事，人民心裡已經很憤怒了！","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是，瞭解。","費委員鴻泰：銀行局是在管理銀行的放款，房地產貸款占銀行總放款的比例將近40%，比例已經快要達到上限了，一旦出現泡沫經濟問題，你們都要被砍頭！請問你們要求公、民營銀行的貸款額度為幾成？","黃副主任委員天牧：這基本上是按照各銀行的授信、徵信結果，我們重點是在強化授信的風險承擔能力與集中度。","費委員鴻泰：你們要有點sense！也要有點guts！像彭總裁就能說出最高上限為六成、七成、八成！你們要講一個數字出來，也可以要求銀行這樣做，若不這樣做，老百姓的怒火會發在你們身上！","黃副主任委員天牧：瞭解，我們會依照委員的意思去處理。","費委員鴻泰：不是我的意思，是我要請教你的意思，你們到底可以放款幾成？"],["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基本上是六成左右。"],["費委員鴻泰：張部長認為呢？","張部長盛和：若價格已被拉抬，我認為可能要低於六成，因為已經比原來的價格還要高了，200萬……","費委員鴻泰：針對帝寶，王董事長若向銀行貸款，最高是不是只能六成？","張部長盛和：我認為可能要低於六成，因為300萬的六成就是180萬了！","費委員鴻泰：最高為六成，是不是這樣子？"],["張部長盛和：是。","費委員鴻泰：黃副主委，是不是這樣子？"],["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是。"],["費委員鴻泰：針對這個案子要再低一點！","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是，瞭解。","費委員鴻泰：太傷人民的心了，你們的做法不要再去傷人民的心了！請兩位再說一遍，最高給他貸幾成？"],["張部長盛和：不要超過六成。"],["費委員鴻泰：黃副主委？"],["黃副主任委員天牧：跟財政部立場一樣。","費委員鴻泰：若有銀行給他們貸款六成，黃副主委要怎麼辦？","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我們會要求檢查，要他提出報告……","費委員鴻泰：通常是2年金檢一次，我要求針對那家銀行1年或半年就金檢一次！但是我上次要求檢查局去檢查一家銀行，到現在還沒有給我答案，你們不要再混了，不要傷害人民的心！我上次談到一個案子，要你們去查那家銀行，到現在還沒有給我回應！","再請教張部長，禮拜二我們通過所得稅法可以免寄扣繳憑單的相關條文，這當然是一個進步，但是現在用網路申報的人或是拿到試算表的人占了大多數，對他們來說，並沒有這個問題。請問部長，現在非網路申報及非採試算表的人，大概是占全體報稅戶的多少比例？"],["張部長盛和：13%。","費委員鴻泰：這些人可能不熟悉網路，所以無法拿到扣繳憑單，舉例來說，我們報稅期間是從5月1日到5月31日，有人比較偷懶或疏忽，可能拖到5月底才去申報，而在申報時，他才想到要辦自然憑證，可是為時已晚，因此拿不到實質的扣繳憑單，繼而發生漏報的情形，那這個時候該怎麼辦？明年將是開始實施的第一年，對於這些人，要求他們補稅絕對是應該的，但是要如何處罰？","張部長盛和：委員上次質詢過之後，我就交代賦稅署，對於這13%的人，一定要加強輔導，所以我們請財政資訊中心把名單列印出來，請各國稅局加強輔導。"],["費委員鴻泰：如何輔導？","張部長盛和：譬如可以請他臨櫃查詢，甚至……"],["費委員鴻泰：那要直接通知他嗎？","張部長盛和：對，就直接通知。"],["費委員鴻泰：這樣不是又花了一筆郵票寄費以及紙張費用？","張部長盛和：這是為了建立制度，因為有87%都已經不需要了，只有13%……","費委員鴻泰：你說的我完全同意，就是因為我同意，所以這個法案才會過啊！不僅在財委會，在院會大家也都沒有意見，全面支持你們這種先進的作法。可是那13%有特殊狀況的人，如果發生漏報情形，到底要如何處罰？要不要先豁免一年呢？","張部長盛和：我想不宜宣布豁免一年，免得有道德風險。","費委員鴻泰：當然是，所以我才公開在這裡和你討論。因為我非常熟悉報稅者可能遇到的問題，尤其很多所得稅相關問題，都是我在財政委員會提出的，包括現在大家廣為讚許的試算表等等。可是每年報稅時，還是會有人碰到這種狀況，因此，本席辦公室已經在模擬這些狀況，也就是設想當人家來找我們服務時，我們到底該如何回答。憑良心講，某種程度你們也有責任要寄發扣繳憑單，如果現在一下子不寄了，是不是要考慮到不是每個人都會看報紙耶？","張部長盛和：我了解。基本上，我們會把13%的名單列印出來，針對有手機的部分，我們就發簡訊；沒有手機的話，我們就用郵寄的方式來通知。","費委員鴻泰：這樣非常好，這就是我想要的答案。我希望在實施第一年，財政部能夠花一點功夫，針對有手機的人發給簡訊，畢竟一通簡訊的成本不到一元；至於沒有手機的人，你們就整理一下，看要用什麼方式來通知他……"],["張部長盛和：就用郵寄通知。","費委員鴻泰：不論如何，就是不能「不教而殺」，否則就「謂之虐」了！","張部長盛和：對，這是我們的重點。","費委員鴻泰：人民是政府的頭家，尤其是我們參與過選舉的人，更要尊重人民。當然，對於刻意漏報、逃漏稅的人，我們絕對不要客氣，但是對於非故意又出自無奈的人，政府在第一年實施時，如果沒有公布清楚，就應考量到他們的難處才是。本席對財政部官員的努力一向肯定，所以對於你們的預算和法案都非常支持，但是我認為你們針對這13%的人，必須秉持照顧和提醒的精神，所以除了你剛才提到的發簡訊和郵寄通知外，在必要時，你們應該發新聞稿，請媒體共襄盛舉，俾讓大家普遍了解政府這項既環保又省錢省事的德政。","張部長盛和：是，我們會在明年一到四月儘量加強宣導和輔導。","費委員鴻泰：好，謝謝。"],["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陳委員歐珀發言。","陳委員歐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部長，我們一般使用的相機要不要扣繳貨物稅或關稅？"],["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不用。"],["陳委員歐珀：那一般筆電要不要？"],["張部長盛和：不用。"],["陳委員歐珀：智慧型手機要不要？"],["張部長盛和：不用。","陳委員歐珀：智慧型手機有很多功能，好比照相、照明等等，都不用嗎？","張部長盛和：是，我們就照貨物稅的課稅項目辦理。","陳委員歐珀：最近市面上有一種產品滿夯的，就是本席手上這個東西，部長看過嗎？"],["張部長盛和：沒有看過。"],["陳委員歐珀：賦稅署吳署長看過嗎？"],["吳署長自心：（在台下）沒有。","陳委員歐珀：這個一台多少錢，你們知道嗎？"],["張部長盛和：不清楚。"],["陳委員歐珀：部長真的沒看過？"],["張部長盛和：是。"],["陳委員歐珀：我讓你看一下它的「爸爸」。這個有沒有看過？"],["張部長盛和：有。","陳委員歐珀：這是新型的無扇葉專利電扇機。一般電扇有扇葉，轉動時，若有小孩在旁伸手進去，很容易受傷，所以市面上出現這種需求，相關進口商於是進口這種新型無扇葉電扇機。部長，這要不要扣繳貨物稅或關稅？","張部長盛和：我沒有看過，也不知道它是什麼東西。"],["陳委員歐珀：賦稅署吳署長知道嗎？"],["主席：請賦稅署吳署長說明。"],["吳署長自心：主席、各位委員。我也沒有看過這個東西。"],["陳委員歐珀：所以不知道？"],["吳署長自心：不知道。"],["陳委員歐珀：那關務署饒副署長有沒有看過？"],["主席：請財政部關務署饒副署長說明。","饒副署長平：主席、各位委員。我看過，那是一種無扇葉的電風扇，也是一種電熱器。"],["陳委員歐珀：那這台叫做什麼？","張部長盛和：看起來和右邊一樣，只是形狀不同而已……","陳委員歐珀：只是它的旁邊多了一些陶瓷裝置，底下還有一個小小的電阻，在市面上叫它「氣流倍增器」，只要插電就有電扇功能，而且它是有溫度的，但溫度調節幅度不大，只有一、兩度，所以它只是小小的電熱器，在冬天使用會比較暖和一點，並不像一般的冷暖氣機，可以上下調整很多度。","這台電扇我就放在辦公室裡，我常常向助理抱怨說，這台電扇冬天冷、夏天熱，因為冬天吹了真的會很冷，但夏天吹了又覺得熱。由於少子化之故，很多家長為了孩子，特別去買這種氣流倍增器，即使一台售價不便宜，將近一萬元左右，他們還是買了。但最近我發現有件事很不合理，後來才知道原來是通案，所以才把這件事拿來請教部長與賦稅署吳署長。這是我接到的一件陳情案，時間自101年9月至今年9月，總共進了7批。前面6批都沒問題，可是第7批卻出現T*的標誌，所以報關行馬上通知業者要繳交貨物稅，而這是之前所沒有出現過的。其實一般海關人員根本看不出這東西是否要繳交貨物稅，因為他們是以簡單的軟體來查證到底是否需要扣貨物稅或關稅，以致必須從101年9月進口開始算起，不但第7批的進口物需要扣貨物稅，連前面的6批都必須追繳。我問過相關單位，為何前面6批可以進口，偏偏第7批發生問題？海關人員也詢問相關單位，結果被告知說，這種東西和冷氣機一樣，所以需要繳交貨物稅。請問這東西到底是什麼？是冷暖氣機嗎？","張部長盛和：現在產品日新月異，所以稅務人員也無法每樣都清楚，故必須請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工業局的看法，之後才能決定時點。","陳委員歐珀：我還是必須與部長深入討論這問題。我們先不管問題是出在海關人力不足、資訊不足，或專業能力不足，抑或只是個人怠惰，因為現在政府只提供我們簡單的軟體參考，但在關稅方面，卻必須追溯到過去兩年，且已通關的貨物都必須追繳，這是海關進口稅則的規定。更嚴重的是，如果不補繳，所有貨品都會被扣住！要知道，同一批進口的貨品種類可能很多，總價值或許達好幾千萬，就因為其中部分貨品有問題，以致全部的東西都被扣住！部長，你知道這個案子有多離譜嗎？第一張催繳的金額是七百多萬，而案子仍在複查期間，但該名當事人，某上市公司老闆竟被限制出境！他從未遲繳稅金，也從未不繳稅金，卻因為這樣被限制出境！12月25日他把第一批的七百多萬繳了，以為可以出境，貨品也可以取回，結果竟然又來第二張催繳單！也就是說，6批貨品分3次催繳。想想，整家公司所進口的貨品全部被扣押，如果是小公司的話，恐怕就直接倒閉了，而且這情形不只一家，是所有業者都出現相同狀況，無怪乎有人會說這個政府是土匪政府，劫貨擄人！有這麼可惡的嗎？況且案子還在複查期間，就直接限制出境？"],["張部長盛和：這個案子我會進行深入了解。","陳委員歐珀：我就是希望部長深入了解！你知道你們承辦人如何可惡嗎？他去問人家這種類似冷暖氣機的貨物是否需要扣繳貨物稅，他這樣問，相關單位一定回答與冷暖氣相同的機器要扣繳貨物稅，問題是，這種東西到底是電扇還是冷暖氣？這種以設定方式來詢問的手法實在很可惡！","張部長盛和：這需要實物認定，我們會請工業局專家從實物來認定，而非以公文來認定！","陳委員歐珀：這需要多少時間？當事人現在仍被限制出境，貨品也都被海關扣住。","饒副署長平：該案仍未確定，故未限制出境，不過貨品必須有保全措施……","陳委員歐珀：你們說他還有七百萬沒繳，其實案子仍在複查，怎能要人家繳呢？","饒副署長平：依照關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貨品必須先採取保全措施，因為金額確實滿大的，加起來可能近兩千萬。","陳委員歐珀：你可以查查看，當事人確實被限制出境！部長，我希望你能好好面對課稅問題，這件事並非個案，已經有好幾個企業都面臨相同問題，被財政部搞得雞飛狗跳沒人格！他們又不是繳不起這幾百萬的稅金？況且案子仍在複查期間，結果貨物被扣查，連人都被限制出境！這是官逼民反嗎？還是財政部瘋了？","饒副署長平：報告委員，我還是必須澄清一點，人沒有限制出境。","陳委員歐珀：部長，這類事情最好能建立制度。試想，業者採購同一批貨物，為何過去可以，現在突然不行？而且以後這批貨物可能都不能用了，因為東西都卡在你們那裡，要是你的話，你作何感想？再說，如果現在財政部有人被限制出境，那麼財政部長是不是也該限制出境？這樣做是不是沒道理？臺灣的經營環境已經很痛苦了，因此請部長務必針對這問題妥為研究、解決！我給你三個禮拜時間，你可以處理好嗎？","張部長盛和：可以，我會先進行深入了解。","陳委員歐珀：除了不能對當事人限制出境外，複查期間也不能把貨品全數扣押住，害得人家無法出口，也無法進口！","張部長盛和：我會進行深入了解，但並非三個禮拜內把所有複查結果都弄出來……","陳委員歐珀：你先釐清，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我尋求的是一個公平與公道，而非僅針對個案，這畢竟是全國一致性的問題！謝謝部長。"],["張部長盛和：謝謝委員。"],["主席：請羅委員明才發言。","羅委員明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幾件事請教部長。首先，為因應美國所推動的肥咖條款，政府準備與美國簽訂租稅協定，只是這樣的簽訂，是否會讓我國的租稅自主性受到很大影響？美國所要求的我們均照單全收嗎？其次，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亦持有綠卡或具美國公民資格的人大概有多少？為配合美國政府措施而展開的查稅行動，對我國的稅收成長將有何幫助？或者是嚇跑台商，讓他們不敢回台？"],["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跟美國不會簽，目前也沒有簽租稅協定的打算，而且也沒有在進行。委員講的應該是所謂的肥咖條款（FATCA），那是指美國要我們的金融機構提供不合作的美國人在台灣的帳戶。"],["羅委員明才：請問影響的人數大概有多少？累計金額有沒有超過幾百億？","張部長盛和：人數跟金額我都不清楚，因為這個要由金融機構來查，而且未來即使要簽也是金管會跟美國簽。"],["羅委員明才：稅的相關問題不是都由財政部負責嗎？為什麼這次會特別改弦更張變成金管會？","張部長盛和：這不是稅的問題，而是在講不合作的美國人在我國金融機構的帳戶，所以還沒有牽涉到稅。這些帳戶給美國之後，下一步美國要不要查稅才會是稅的問題。","羅委員明才：既然是金融機構，表示有帳戶可能牽涉到報稅的問題，請問報稅的相關戶頭有多少？","張部長盛和：我不知道。美國人在台灣有多少人，以及有哪些帳戶我們都不清楚。","羅委員明才：我們跟美國又沒有邦交，為什麼美國要求我們做的時候，我們就要全力配合演出？"],["張部長盛和：美國只是用一個手段……"],["羅委員明才：美國的手段會不會成功？","張部長盛和：美國的手段是，如果金融機構不合作而且又有美國來源所得的話，他們要扣繳30%。","羅委員明才：這是美國人得利，所以我們不用配合演出，因為他們這麼做會影響到馬總統所說的亞太金融中心，而且我們要推動的是自由化的市場。我們看到新加坡可以悍然拒絕，香港也可以挺起肩膀，說涉及國際洗錢才願意配合，可是如果美國提出要求你們就全盤接收，不是讓他們間接干涉我們的內政嗎？","張部長盛和：美國沒有要干涉，是各國……"],["羅委員明才：政府會不會提供資料給美國？","張部長盛和：你剛剛講的新加坡等，據我所知好像都沒有拒絕。","羅委員明才：新加坡幾個議員來的時候，本席有跟他們好好談過……","張部長盛和：詳細情形請金管會來說明，好不好？","羅委員明才：他們說美國的無理要求影響新加坡成為國際金金融重鎮，因為金融是非常脆弱的。","張部長盛和：各國都在談，但是談成並跟美國簽的大概只有十幾個國家，其他的都還沒有談成。","羅委員明才：既然其他國家不願意配合，為什麼我們要身先士卒，看到美國就矮一截，必須馬上配合？","張部長盛和：我們沒有身先士卒，而且也還沒簽。據我的瞭解，已經簽的有十幾個國家。"],["羅委員明才：簽的國家是因為他們跟美國有邦交嗎？請問中華民國跟美國有邦交嗎？","張部長盛和：這跟邦交無關，而且我們不簽也可以，只是所得會被扣繳……"],["羅委員明才：現在有簽的十幾個國家都跟美國有邦交。"],["張部長盛和：是不是要請金管會副主委說明？"],["主席：請金管會黃副主任委員說明。","黃副主任委員天牧：主席、各位委員。香港跟新加坡就像部長所說的，他們並沒有拒絕，而是還在配合中。"],["羅委員明才：有配合嗎？"],["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有。"],["羅委員明才：配合的程度怎麼樣？","黃副主任委員天牧：目前他國都要跟美國簽「跨政府協議」（IGA），我們金管會也是奉行政院指示跟美方協調。","羅委員明才：如果簽的話，影響的戶數會有多少戶？加起來的金額總共大概有多少？會不會連動，造成全世界很多的資金一律都不敢回台灣？","黃副主任委員天牧：這是美國政府本身的稅務政策，我們目前的政策是配合……"],["羅委員明才：美國政府的政策為什麼要我們全盤接受、全盤配合？","黃副主任委員天牧：這也是政府應該全盤衡量的，因為全世界各國……","羅委員明才：我們如果要照過去所講的，推動台灣成為亞太金融中心、亞洲運籌中心，你們卻全部配合美國查稅、查帳、處罰，國際上還有什麼資金敢來台灣？這會不會影響到資金來台灣？"],["黃副主任委員天牧：這應該是兩回事……"],["羅委員明才：怎麼會是兩回事？","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因為美國是採屬人主義，認為美國公民在國外的收入……"],["羅委員明才：請問中華民國國民持有美國護照的有多少人？"],["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我目前沒有這個數字。","羅委員明才：你連這個都不知道，要怎麼樣說沒有關係呢？本席知道大概有45萬人左右。另外有綠卡的人也要報嗎？"],["黃副主任委員天牧：要。","羅委員明才：你們應該統計兩者加起來的數字，而且不是美國講了你們就要全力配合演出。我們立委有時候講半天你們聽都不聽，可是美國一講話你們就馬上拍馬屁。"],["黃副主任委員天牧：這個條例將來還要送到立法院審議才有適法性。","羅委員明才：這個必須經過立法院，是不是？","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對，牽涉國人本身在金融機構的帳戶資料提供給其他國家的話……","羅委員明才：請問你們跟美國配合演出，是什麼時候要簽？農曆過年前會不會簽？","黃副主任委員天牧：不會，我們簽了最多只是表達態度。希望明年4月跟美國有共識……","羅委員明才：簽歸簽的話，你們會不會像過去的美牛政策一樣，表面上簽是三管五卡，結果變成三放五放？既然你剛剛講表面上，那你們在表面上簽完以後，對於所有執行的部分儘量能鬆則鬆，不要影響到我們未來推動金融重鎮後得到的地位。","黃副主任委員天牧：這個還早，因為法案一定要先等立法院審議通過才算數，目前是在溝通當中。","羅委員明才：請問美國說的金融機構除了銀行、金控之外，有沒有包括農漁會、信用合作社？"],["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沒有。"],["羅委員明才：有沒有包括郵局？"],["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應該有。","羅委員明才：你們要考量台灣現在的經濟是處在非常困苦的境地，並思考怎麼樣做有別於其他國家的處理。再者，台灣具備民主自由，而且金融管制非常鬆，如此金錢才會來台灣把這裡當成平台。更何況我們要推動人民幣離岸中心，歡迎大陸大約6,500億美金的資金，讓他們可以parking在台灣，活絡整個經濟及金融，但是如果你們配合美國演出，只怕這些資金都不會來台灣了。"],["黃副主任委員天牧：這個還是要立法院審議通過才算數。","羅委員明才：謝謝。請你們多留意。請教部長，這幾年關務署的編制人員是多少？"],["張部長盛和：四千多人。"],["羅委員明才：現在實際上班的有多少人？"],["張部長盛和：3,800人。"],["羅委員明才：為什麼缺幾百人？","張部長盛和：因為1年大概都有三百多人退休，像今年也有三百多人退休。","羅委員明才：請部長正視這個問題。本席發現關務署的事情非常多，可是人員越來越少，有斷層的情況出現。請問饒副署長離退休年紀還有多久？"],["主席：請財政部關務署饒副署長說明。"],["饒副署長平：主席、各位委員。兩年。","羅委員明才：你才60歲左右，頭髮就整個白蒼蒼，像是被操得很辛苦……"],["張部長盛和：這是他的基因問題。"],["羅委員明才：是基因嗎？"],["張部長盛和：是。"],["羅委員明才：不是因為認真嗎？"],["主席：部長澄清不是他操的。"],["羅委員明才：他平常工作太累了。"],["張部長盛和：是基因問題。","羅委員明才：我們現在要重視海關關務這一塊，讓產生斷層部分的人員可以趕快補上去。另外，我們關心銅葉綠素的問題，也發現油品在西班牙可能就被摻了銅葉綠素，在這樣的情況下，你們是不是會考量全面禁止西班牙的食用油進口，為國人的健康把關？","張部長盛和：這不是我們的職掌，而是由衛福部進行檢驗。"],["羅委員明才：可是本席看到有很多事情海關說卡就卡住了。","張部長盛和：不是，一定要由衛福部檢驗，然後指出什麼樣的物品不准進口，我們只是執行單位。","羅委員明才：如果財政部關務署知道食品有問題，會不會為國人把關，全面禁止並擋掉有問題的食用品？","饒副署長平：如果我們看到異常的物品會注意，但是食品的部分還是要經過專業機構驗證合不合格。"],["羅委員明才：你們會不會人力不足而導致有漏網之魚？","饒副署長平：不是，這部分的責任是屬於衛福部食藥署（FDA）。"],["羅委員明才：你們兩邊要配合推動。","饒副署長平：我們跟衛福部配合得很好，有給它……","羅委員明才：部長，現在已經12月底了，銀行的年終獎金是幾個月？"],["張部長盛和：都還未定。","羅委員明才：這樣所有員工不就是人心惶惶？外面金融機構有的都7個月、10個月，甚至還有15個月以上的。"],["張部長盛和：我們未定。","羅委員明才：國庫說非常困窘，遺贈稅稅收有沒有增加？","張部長盛和：沒有增加，大概和修法前相當，只少一點點。"],["羅委員明才：有沒有找到大咖？"],["張部長盛和：那是機會稅。","羅委員明才：你說要找，很多人都等半年、一年了，你們到底有沒有動作？","張部長盛和：委員講的遺產稅是機會稅，要有人死亡才有。","羅委員明才：死亡以後會留下所有股權，你們有沒有查每年的配股、配息？"],["張部長盛和：那些沒問題啦！"],["羅委員明才：沒有問題是有查還是沒查？"],["張部長盛和：委員講的那個案子還在訴訟中。","羅委員明才：你們可以主動追擊，這是社會矚目的大案子。","張部長盛和：是不是他的遺產都還未定，我們怎麼追？法院在追。","羅委員明才：那很簡單，就從所有持有股票的每年配股、配息回算最終受益人，為什麼手上會有200億、300億？明明就是管帳的帳房。","張部長盛和：沒有問題啦！有遺產的話絕對不會讓他漏掉，現在有爭議的是究竟是不是他的遺產。"],["羅委員明才：希望你們趕快查。","張部長盛和：放心，確定以後不會漏掉。","羅委員明才：相關單位不要怠忽職責，到時候監察院動起來就不好看了。"],["張部長盛和：不會。"],["羅委員明才：謝謝。"],["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不在場）賴委員不在場。","請黃委員偉哲發言。","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臺紐經濟合作協定從12月1日開始生效，成人奶粉的稅率從10%降到0，嬰兒奶粉的稅率也從5%降到0，可是廠商卻一點價格都不降，不管是說改包裝、改配方，他們不降價就是不降價。過去因為奶粉價格上漲，所以政府在100年11月到101年5月將進口關稅減半，就是為了減輕消費者負擔，但那時廠商也不降價，財政部就明確表示要查稅，請問財政部言之鑿鑿說要查稅，動作很大，但是從12月1日開始臺紐經濟合作協定生效，對於進口奶粉不降價，你們做了什麼事？從過去到現在對這些不願意把降稅優惠及利益回饋給消費者的進口業者，你們做了什麼動作？"],["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這是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的職掌，他們已經邀集相關部會研商，分成三部分，第一，業者獲利狀況由公平會及財政部查。第二，業者調價行為的監測由公平會、經濟部、消保處查。第三，市場的透明度請衛生福利部負責。"],["黃委員偉哲：可以給我書面嗎？","張部長盛和：是，可以。","黃委員偉哲：關於業者的狀況，你們查的結果怎麼樣？"],["張部長盛和：我們現在還沒有……"],["黃委員偉哲：還沒有查？"],["張部長盛和：12月1日才剛開始啊！"],["黃委員偉哲：現在已經12月底了。"],["張部長盛和：獲利狀況要等到報表出現。"],["黃委員偉哲：你們過去都沒有進行了解？100年11月到……"],["張部長盛和：那個查過了。"],["黃委員偉哲：查出什麼結果？"],["張部長盛和：那個有查過了。"],["黃委員偉哲：你們讓人家覺得你們是紙老虎。"],["張部長盛和：不是。","黃委員偉哲：你們只會對自己的老百姓查稅，而且查得雷厲風行。","張部長盛和：報告委員，國稅局查了之後如果沒有發現逃漏稅，我們連老虎都不是。","黃委員偉哲：所以從過去到現在你們都查過了，只是沒有結果？","張部長盛和：如果查到獲利很多，但他們有核實申報，那麼我們的職責就了了。"],["黃委員偉哲：你們應該告訴全民吧。"],["張部長盛和：那個沒有問題。"],["黃委員偉哲：告訴全民他們獲利很多或者獲利很少。"],["張部長盛和：那個沒有問題。","黃委員偉哲：行政院是讓你們查獲利狀況，並不是讓你們查繳稅狀況。","張部長盛和：只要在保密狀況下不公布個別業者名稱，獲利的狀況……"],["黃委員偉哲：可以啊！"],["張部長盛和：是。","黃委員偉哲：你們可以擇期公布這些進口奶粉業者過去獲利狀況如何，好讓社會大眾了解。","張部長盛和：獲利超過正常標準的我們就公告，但不是個別廠商名字。","黃委員偉哲：是的，我們知道。","今年股市平均交易量大約是七、八百億，上圳兩個股市平均每天的交易量大概是七、八千億，香港股市交易量大概也是兩千多億，可是10年前上海、深圳股市交易量比臺灣股市交易量還少，甚至有一說只有十分之一，我是認為沒有那麼少，但也是滿少的，現在卻變成我們的10倍。過去香港股市交易量也比我們少，或者是和我們差不多，但現在也已經是我們的兩、三倍了。現在我們的股市動能一直持續下滑，只有房市是向上提升，其他不管是薪水或股市都向下沉淪。站在稅收的立場，成交量下跌直接受損的就是證交稅，部長有什麼看法或者措施？很多委員都提到稅率減半，但部長覺得呢？"],["張部長盛和：我們去年的股市動能大概是最低的。"],["黃委員偉哲：這也是拜馬總統的德政。","張部長盛和：但是今年修法之後已經成長回來了，10月成交量最高。","黃委員偉哲：成長回來了嗎？我不否認有所回升，但對於成長回來，我是持保留態度。","張部長盛和：就是有所回升，今年10月的日成交值大概有1,005億，11月大概有九百多億，是有慢慢回升。"],["黃委員偉哲：副主委覺得要怎麼做？"],["主席：請金管會黃副主任委員說明。","黃副主任委員天牧：主席、各位委員。就發行面來講，這幾年我們每年都有要求上市櫃家數，其實是有增加。交易面來講……","黃委員偉哲：發行家數增加成交量沒有增加，這代表什麼？","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成交量部分是希望交易制度健全化，包括曾主委所說的振興股市三支箭，包括明年1月6日實施先買後賣當沖，這些都會去做，制度更健全的話……"],["黃委員偉哲：你覺得有把握或者能夠有效提升交易量嗎？","黃副主任委員天牧：這幾個月的量是有提升，但是還有努力的空間，我們確實了解有一部分資金是在不動產，所以我們還要繼續努力。","黃委員偉哲：我不方便請你預估，但你們有沒有把握、有沒有信心明年的交易量會再繼續提升？"],["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我們當然有信心。","黃委員偉哲：部長提過年輕人不要只想看到帝寶，可是帝寶也好豪宅也好，的確都是帶動台灣整體房價上升或飆漲的指標以及動能的火車頭，剛才也說了股市沒有向上提升，房市一直向上提升，年輕人都有夢，以前小時候寫作文說長大要當總統，現在就說要住進帝寶，這有什麼不好？","張部長盛和：報告委員，人生有夢很好，但如果那個夢不能實現就陷入永恆的痛苦。"],["黃委員偉哲：陷入永恆的痛苦？","張部長盛和：對，這是德國哲學家涂爾幹講的。","黃委員偉哲：你講的話太哲學了。年輕人有夢想住進帝寶，到時候變成臺傭住進帝寶就慘了，你的意思是不是這樣？","張部長盛和：不要把理想訂得太高而不能實現，我就從來沒想過要住帝寶、住豪宅，我覺得只要有一張床……"],["黃委員偉哲：你年輕的時候還沒有帝寶好不好？","張部長盛和：不，到現在為止，我也從未想過要住豪宅。","黃委員偉哲：其實這是每個人的人生價值觀，例如想努力成為王永慶、郭台銘，你卻偏偏潑人家冷水，叫人家不要做夢了，這樣好嗎？","張部長盛和：不是說不要做夢，而是築夢要踏實，人生有夢，但築夢要踏實。","黃委員偉哲：年輕人才剛踏入社會，努力要構築人生，他們不是在做白日夢啊！他們也是朝九晚五、兢兢業業地在工作崗位上努力，希望有朝一日能有成就，你卻叫他們不要做夢了，還說人家不踏實？","張部長盛和：我也勸告年輕人要一步一步來，我也年輕過，結婚時也是租一個房間而已。"],["黃委員偉哲：那時的房價和現在不能比啊！","張部長盛和：我的意思是說，也是住那麼小。房價在任何時候……","黃委員偉哲：如果你是說，年輕人要多吃苦，以後才能築夢踏實，本席可以接受，可是叫年輕人一開始不要做白日夢，聽起來就怪怪的。","張部長盛和：我不是這個意思，而是我們都要有夢想，但是要踏實。","黃委員偉哲：所以夢想成為王永慶、夢想住在帝寶，是不踏實的？是不是這樣？"],["張部長盛和：我認為不需要把住在帝寶當成夢想或理想。","黃委員偉哲：不，把住帝寶當成夢想，是表示希望賺很多錢，足以支撐、或讓自己買得起帝寶，這是奮鬥目標，不是說一定要住帝寶，如果只是想住帝寶，當菲傭就可以住進帝寶啦！","張部長盛和：其實，如果把委員這句話當成夢想，也會陷入永恆的痛苦，不應該是立志賺很多錢，而是賺夠用的錢。"],["黃委員偉哲：想賺很多錢會陷入永恆的痛苦？"],["張部長盛和：賺夠用的錢就好了。"],["黃委員偉哲：什麼叫夠用？人的慾望是無窮的。"],["張部長盛和：所以慾望的控制很重要。","黃委員偉哲：有人說，人就是因為有慾望，資本主義社會才能促進經濟成長。人就是有夢想，才會想去發明，如果只想著「不要想了」，愛迪生也就不會發明燈泡了。","張部長盛和：慾望是一把兩面刃，是促成我們進步的動力，但也是我們痛苦的主因。","黃委員偉哲：部長，你除了在財政界以外，還可以教哲學課。"],["張部長盛和：謝謝。","黃委員偉哲：您希望大家踏實，本席同意，但還是希望您多鼓勵年輕人，好不好？"],["張部長盛和：謝謝。"],["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邱委員文彥、段委員宜康、楊委員應雄、鄭委員天財、黃委員志雄、江委員惠貞、潘委員維剛、薛委員凌及江委員啟臣皆不在場。","本日報告與詢答完畢，潘委員維剛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也請相關主管機關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一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次修法方向有三大重點，其一，是將貨運承攬業納入關稅法管理對象，未來貨運承攬業可向海關登記承作分艙單業務。因為我國貨運承攬業者在新加坡、香港、大陸等東南亞的港口有很多貨物可以承攬，業者可將這些貨物以轉口方式，攬貨來台，重新作拆併動作，從事物流加值。目前高雄、台中、基隆三大港口正積極興建公共倉儲設備，將因應多國拆併櫃轉口貨物的需求。據業者統計，承攬業者1年潛在攬貨的數量約有50至60萬噸，在東南亞市場最多，台灣由於具地理位置優勢，航線甚多，若將轉口貨物在台從事重新集併，再輸出至歐美市場，成本具有競爭力，轉運效率也較其他各國高，對衝刺台灣港口貨運量，提升台灣國際港口競爭力，有很大效益。第二，保稅工廠業者建議，自海外進口機器設備希望比照保稅區業者，凡自用者可以免徵關稅，以減輕業者成本，這次修法也增列這項利多，不過若5年內轉讓到課稅區，業者必須補稅，這項措施全國計有295家保稅工廠的業者可望受惠。其三，業者可自備封條，過去貨櫃的封條皆由海關準備，未來將訂定一個授權規定，讓業者在做自主管理，也可以自備封條，如此可讓業者減少成本。本草案條文共計13條，其中修正9條、增訂4條。","多國拆併櫃是目前行政院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智慧運籌中的重要亮點，也是新加坡、香港等著名轉口港行之有年的業務，將有助於我國貨運承攬業開創新商機，還能提振高雄港運量，是一項有感利多政策。多國拆併櫃主要是准許業者可將不同來源的貨櫃，經拆、併後再轉口，例如，業者可將大陸的筆、日本的鉛筆盒，拼成同一貨櫃再銷往歐美，為海外貨主創造利潤，承攬業者也做大市場、提高港口運量。目前我國法令僅同意船公司、報關行等，可享傳輸艙單功能，但實務上，船公司主力是運輸，多偏好「整櫃進、整櫃出」，較無意願投入細緻的拆併櫃業務，反倒是有意承作的承攬業，多年來不得其門而入。目前國內約有二、三千家承攬業者，考量海關人力及試行風險，行政院初期將優先鼓勵83家AEO（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優質企業）業者承做。未來將准許符合條件的承攬業者，可比照船公司、報關行，享有傳輸艙單功能，這項新功能可讓承攬業者就近利用國內港口辦理拆併櫃作業，不必再假新加坡、香港之手。行政院提出本草案之主要目的，最大意義是准許海運承攬業者，享有傳輸艙單功能，未來承攬業者在承做多國拆併櫃業務時，時間、成本都會比現在更加縮短，有助業者更靈活操作多國拆併櫃業務，也有助提升港口運量。但是實施後僅有法規修正還不夠，環境配套也必須跟得上，舉凡港區內的實體設備、收費標準，乃至於船班、船期夠不夠多、夠不夠密，真正的亮點能否達成，還有待行政機關如何落實法律之執行，落實提升整體之競爭力。","主席：現在開始審查法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本日議程所列修正草案之內容，含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以及附帶決議，不過本席要先處理一下議程。現在是11點38分，接近12點，本會中午不休息，把議程處理完畢之後再行散會。此外，本日有四大法案，再加上委員提出的修正動議、附帶決議，大概要宣讀二、三十分鐘，請大家利用宣讀空檔吃個飯。","請議事人員宣讀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翁委員重鈞書面意見：","●根據財政部預估，2014年底時，中央政府債務未償餘額將達5.425兆元，占前三年度名目GDP平均數的38.7%，距離法定舉債上限40.6%，剩餘舉債額度僅剩2,730億元。健全財政迫在眉睫，開源與節流需雙管齊下，才能避免國家財政惡化。財政部如何作為？","●財政部23日表示準備提出財政健全方案，以控制債務為終極目標，設置舉債警戒線在債務餘額占國內生產毛額（GDP）比重的38.6%；另將提高稅收適足性，除檢討不合理免稅優惠外，亦考慮針對特定政府支出開徵附加捐。開徵附加捐的標準在哪？財政部準備課多少？哪些支出為所謂「特定」政府支出？","●請問部長台幣連11營業日貶值，安倍首相上任至今已經超過一年，但是日圓持續貶值到104兌一美元。安倍之前射出三支箭，部長會考慮用貶值作為刺激台灣經濟箭嗎？","●中國大陸網購業者淘寶網（Taobao）、天貓（TMALL）與聚划算攜手舉辦「11.11購物狂歡節」截至當日晚上12時，總交易額達191億人民幣（約859.5億台幣），較2011年同一天的交易額52億人民幣增加367%、成長近四倍。網購商機越來越發達，台灣民眾透過網路購買外國貨物數量日趨龐大，近來第三方支付亦即將開放，勢必網購風潮更加興起，針對日後可能面臨數量龐大的郵寄貨物，關稅署如何照實課稅？目前立法是否健全？"],["薛委員凌書面意見：","一、去年財政部長鼓勵大家跨年看日出，不僅從事健康的活動還可以避免浪費預算。結果今年地方政府還是照樣編列慶祝預算，去年全台跨年花費1億，今年聖誕加跨年至少1.5億。然而，地方政府的舉辦活動的成本效益分析是否具有可信度？例如，新北市估計，舉辦活動後，一個月以來，人潮200萬，商機16億。就算有可能，又可以增加多少稅收？","二、照理來說，財政部應反對奢侈風氣，針對地方政府徒耗預算舉辦跨年慶祝活動，財政部有何可行作為，以抑制地方奢侈風氣，降低舉債壓力，改善財政狀況？","三、根據監察院針對美和市一案的（對台北市政府的）糾正案文發現，日勝生集團高估美和市的建造成本，包含：「重複計列稅列、稅管費」、加計不應加計的營業稅。針對此案，是否有營業稅、營所稅短徵之疑慮，請問財政部國稅局的查核情形？","主席：現在開始審查法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本日議程所列修正草案之內容，含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以及附帶決議，不過本席要先處理一下議程。現在是11點38分，接近12點，本會中午不休息，把議程處理完畢之後再行散會。此外，本日有四大法案，再加上委員提出的修正動議、附帶決議，大概要宣讀二、三十分鐘，請大家利用宣讀空檔吃個飯。","請議事人員宣讀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一、「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七　條　　運輸工具載運之未稅貨物、保稅運貨工具載運之貨物及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免稅商店儲存之貨物，如有非法提運、遺失、遭竊或其他原因致貨物短少者，由業者負責補繳短少之進口稅費。","前項運輸工具載運之未稅貨物，另由經海關核准登記之承攬業承攬運送時，如有非法提運、遺失、遭竊或其他原因致貨物短少者，由該承攬業者負責補繳短少之進口稅費。"],["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十　條　　依本法應辦理之事項、應提出之報單及其他相關文件，採與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並經海關電腦記錄有案者，視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或提出。","海關得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情形，要求經營報關、運輸、承攬、倉儲、貨櫃集散站及其他與通關有關業務之業者，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業務。","前二項辦理連線或傳輸之登記、申請程序、管理、通關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海關所為各項核定、處分、通知或決定之送達，得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行之，並於電腦記錄。","經營與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通關資料業務之通關網路業者，應經財政部許可；其許可之條件、最低資本額、營運項目、收費基準、營業時間之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三條　　海關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通知實施事後稽核者，得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二年內，對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關係人實施之。依事後稽核結果，如有應退、應補稅款者，應自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三年內為之。","為調查證據之必要，海關執行前項事後稽核，得要求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關係人提供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紀錄、文件、會計帳冊及電腦相關檔案或資料庫等，或通知其至海關辦公處所備詢，或由海關人員至其場所調查；被調查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一項所稱關係人，指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報關業、運輸業、承攬業、倉儲業、快遞業及其他企業、團體或個人。","海關執行第一項事後稽核工作，得請求相關機關及機構提供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資料及其他文件。","海關實施事後稽核之範圍、程序、所需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蔡委員其昌等提案條文：","第十七條　　進口報關時，應填送貨物進口報單，並檢附提貨單、發票、裝箱單及其他進口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出口報關時，應填送貨物出口報單，並檢附裝貨單或託運單、裝箱單及依規定必須繳驗之輸出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文件。","前二項之裝箱單及其他依規定必須繳驗之輸出入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文件，得於海關放行前補附之。","前項文件如於海關通知之翌日起二個月內未補送者，該進出口貨物除涉及違法情事，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外，應責令限期辦理退運出口或退關領回；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以書面聲明放棄或不在海關規定之期限內辦理退運出口或退關領回者，依據或準用第九十六條規定辦理。","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報單，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得檢附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更正。","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及報關業於貨物放行前因申報錯誤申請更正報單，如其錯誤事項涉及違反本法或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而其申請更正時尚未經海關核定應驗貨物、發現不符或接獲走私密報者，免依本法或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處罰。","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及報關業於貨物放行後因申報錯誤申請更正報單，如其錯誤事項涉及違反本法或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而其申請更正時尚未經海關發現不符、接獲走私密報或通知事後稽核者，免依本法或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處罰。","前三項得申請更正之項目、期限、審核之依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條　　載運客貨之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應填具之貨物艙單、旅客與服務人員名單及其他進出口必備之有關文件，由運輸工具負責人或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向海關申報。","前項運輸工具負責人，在船舶為船長；在飛機為機長；在火車為列車長；在其他運輸工具為該運輸工具管領人。","經營第一項業務之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應向海關申請登記及繳納保證金；運輸工具負責人或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辦理進出口通關、執行運輸業務、通關事項管理，與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保證金數額與種類、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條之一　　前條運輸工具載運之貨物由經海關核准登記之承攬業承攬運送者，其貨物艙單得由該業者向海關申報；其轉運、轉口相關事宜，亦得由該業者向海關辦理。","辦理前項業務之承攬業者，應向海關申請登記及繳納保證金；承攬業者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保證金數額與種類、申報內容與程序、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通關事項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三條　　海關對於進口、出口及轉口貨物，得依職權或申請，施以查驗或免驗；必要時並得提取貨樣，其提取以在鑑定技術上所需之數量為限。","前項查驗、取樣之方式、時間、地點及免驗品目範圍，由財政部定之。","第一項貨物查驗時，其搬移、拆包或開箱、恢復原狀等事項及所需費用，進出口貨物統由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負擔；轉口貨物則由負責申報之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負擔。"],["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八條之一　　海關為確保貨物安全，對於保稅運貨工具及卸存碼頭之海運貨櫃，得加封封條。","下列業者，經申請海關許可，得於前項保稅運貨工具或海運貨櫃加封自備封條：","一、經海關登記且運輸工具為船舶之運輸業、承攬業所載之海運貨櫃。","二、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且位於機場管制區外之航空貨物集散站業自有之保稅運貨工具。","三、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物流中心業運出物流中心之海運貨櫃或保稅運貨工具。","前二項所稱封條，指以單一識別碼標記，可供海關查證並確保貨物安全之機械裝置。","第二項業者申請海關許可使用自備封條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程序、自備封條之類別、驗證基準、使用範圍、校正、管理、許可之廢止與重新申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五十九條　　外銷品製造廠商，得經海關核准登記為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其進口原料存入保稅工廠製造或加工產品外銷者，得免徵關稅。","保稅工廠所製造或加工之產品及依前項規定免徵關稅之原料，非經海關核准並按貨品出廠形態報關繳稅，不得出廠。","保稅工廠進口自用機器、設備，免徵關稅。但自用機器、設備於輸入後五年內輸往課稅區者，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補繳關稅。","保稅工廠業者應向所在地海關申請登記；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最低資本額、申請程序、設備建置、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保稅物品之加工、管理、通關、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八十一條　　經營報關、運輸、承攬、倉儲、貨櫃集散站及其他與通關有關業務之業者，違反第十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辦理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通關資料之登記、管理或通關程序之規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連線報關。"],["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八十三條　　載運客貨運輸工具負責人或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辦理進出口通關、執行運輸業務、通關事項管理、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或換發之規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八十三條之一　　承攬業者違反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程序、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或通關事項管理之規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申報貨物艙單及辦理轉運、轉口業務。"],["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八十七條之一　　經海關許可使用自備封條之業者，違反第二十八條之一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自備封條之類別、驗證基準、使用範圍、校正或管理之規定者，海關得停止其一年以下使用自備封條，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許可，並自廢止許可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自備封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九十三條　　依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八條第四項、第六十條第四項規定繳納保證金之業者，欠繳依本法規定應繳稅款、規費或罰鍰時，海關得就其所繳保證金抵繳。","保證金因前項抵繳而不足時，海關得通知於一定期限內補足差額；屆期不補足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業務之經營或廢止其登記。"],["二、「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盧委員秀燕等提案條文：","第十四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或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計算之；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及憑券。","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得。","三、短期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公司與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三、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段落：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五、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四、購入不良債權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當該不良債權之抵押物經法院拍賣無人應買，債權人以自己名義承受，以不良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而取得該不良債權之抵押物，於計算不良債權換成抵押物之所得時，應以原購入不良債權支付之成本，加計為取得該不良債權之抵押物期間應支付之各項費用、損失及稅捐，作為該不良債權之抵押物時價入帳。本款修訂前已發生，尚未核課確定或尚未行政救濟終結者，亦適用之。"],["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第九類：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一、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一)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二)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三)超過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五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或檢舉獎金、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前項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部分及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第一項第九類規定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其公告方式及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準用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許委員添財等提案條文：","第十四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或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計算之；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及憑券。","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得。","三、短期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公司與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三、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五、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四、購入不良債權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參與拍賣承受而取得債權抵押物時，於計算不良債權換成抵押物之所得，應以抵押物之出售實價減除取得該不良債權之成本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第九類：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一、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一)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二)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三)超過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五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或檢舉獎金、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前項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部分及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第一項第九類規定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其公告方式及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準用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盧委員秀燕等提案條文：","第二十四條　　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其分攤辦法，由財政部定之。","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營利事業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類利息所得中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但營利事業持有之短期票券發票日在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者，其利息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持有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所獲配之利息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適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五十條第三項分離課稅之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購入不良債權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當該不良債權之抵押物經法院拍賣無人應買，債權人以自己名義承受，以不良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而取得該不良債權之抵押物，於計算不良債權換成抵押物之所得時，應以原購入不良債權支付之成本，加計為取得該不良債權之抵押物期間應支付之各項費用、損失及稅捐，作為該不良債權之抵押物時價入帳。本項修訂前已發生，尚未核課確定或尚未行政救濟終結者，亦適用之。"],["李委員貴敏等所提修正動議：","一、"],["提案人：李貴敏"],["連署人：費鴻泰　　羅明才　　盧秀燕","二、"],["提案人：李貴敏"],["連署人：費鴻泰　　林德福　　盧秀燕　　羅明才","三、"],["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盧秀燕　　羅明才","四、"],["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盧秀燕　　羅明才","五、"],["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盧秀燕　　羅明才"],["李委員貴敏等所提附帶決議：","鑑於關稅法第20條之1增列承攬業者得自行申報貨物艙單及辦理轉運、轉口相關事項，但未一併修正海關緝私條例，將承攬業者納為艙單申報疏漏相關條文之裁罰對象，日後恐形成海關緝私之漏洞。爰建請財政部應即刻研擬修正海關緝私條例相關條文，以確保海關緝私公正無虞。"],["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盧秀燕　　羅明才　　費鴻泰"],["主席：現在開始進行協商。","（進行協商）","張部長盛和：第三、四、五案都OK，附帶決議文字是不是修正一下？「爰建請財政部應即刻研擬修正」，把「應即刻」拿掉，修正為「爰建請財政部研擬修正」，好不好？","費委員鴻泰：好，可以。"],["張部長盛和：因為即刻不知道什麼時候。"],["費委員鴻泰：我們的即刻就是2年。","張部長盛和：接著我說明第一、二案，第一案增列「得由承攬業者負責」，在說明欄裡面說到，由海關看運輸業者與承攬業者之資力及具體狀況決定補繳之人力裁量。我要講，第一，要罰誰不確定，是運輸業，還是承攬業？不確定，要由海關來裁量。第二，海關在執行上有困難，因為資力的認定海關要去查，查個一年半載，哪一個資力大，哪一個資力小？怕有爭議。"],["費委員鴻泰：責任歸屬不清楚。","張部長盛和：對。我們的版本規定，由承攬業者負責，這樣比較明確。","李委員貴敏：好啦，沒有關係。"],["費委員鴻泰：第一案撤案。","張部長盛和：第二案，就是「託運人或受貨人受有損害，而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我怕這是民事的問題，誰賠償是不是要定在關稅法？海關也不能執行這件事，我的意思是說，關稅法是一個公法，誰負連帶賠償責任是民事，而且是兩造之間的賠償，要不要定在這裡？"],["費委員鴻泰：法律系教授怎麼說？","李委員貴敏：其實第一案與第二案是相關的，為什麼？今天我在質詢的時候有特別提到，你在定這個部分的原意很好，因為它會發展臺灣的貨運承攬業，為什麼我會加一個「得」字？我是不希望發展貨運承攬業之後，船公司可以免責。原因是，一旦讓貨運承攬業進來，船公司可以免責，以corporate council的立場來講，將來所有的船公司在子公司裡面都去設貨運承攬業，可以撇掉所有的責任。你看美國的case law上面有yellow cab，一個計程車行設了10個車行，如果撞了人要負擔責任，第一個車行掛了就掛了，不要影響營業。原來為什麼我加一個「得」字？就是，當貨運承攬業無法賠償時，我可以要求船公司負責，因為海關緝私條例處罰的對象與關稅法處罰的對象脫節了。第一個，是從政府的角度來講；第二個，是從貨主的角度來講，海關緝私條例規定，如果申報不實，政府可以把貨物沒收。","第二案如果不訂定這個規定，部長說是民事賠償責任，基本上我也同意這是民事賠償責任，沒有錯，可是第一案不修正，要嘛就是第一案修正，這樣責任者沒有藉口；如果第一案不修正，將來的民事賠償責任，這些船公司會主張，你不能找我負責，因為我沒有責任，根據關稅法第七條規定，應該負責的人是貨運承攬業者，所以不能找船公司負責。","第一案與第二案其實是二擇一，你要嘛就是第二案不要規定，第一案多了一個「得」字，主管機關可以選擇課責對象；你也可以把承攬業者要負責當成你的首要。當你把第一案撤掉之後，將來貨主的索賠無門，所以第一、二案是相關連的，如果你堅持不要第二案，我建議你還是接受第一案。","張部長盛和：可不可以不要用「得」字？用「得」字，變成海關每一案都要去裁量。可以先承攬業者負責，不足的話後面再由船公司負責。","李委員貴敏：對，這個方式也可以。","饒副署長平：第七條是這樣，貨物從碼頭送到一個特定地區，送到特定地區以後，就要由承攬業者負責送給A、B、C，運輸業只從A送到B，到B以後由承攬業負責，貨物已經交給承攬業者，由B送到C這個地方。前面A到B由運輸業負責，B到C是承攬業負責，如果B到C的責任也要運輸業去負，我想……"],["張部長盛和：運輸業者下面設很多……","饒副署長平：我知道，類似計程車老闆，放任下面倒閉就倒閉。","費委員鴻泰：很多建商為了蓋一棟樓或標的，就成立一家公司，這個案子如果出了問題，這家公司就倒楣，類似這個樣子。","李委員貴敏：我再補充一下費委員的說法。剛才唸的法條用語跟副署長舉的例子不一樣，現行條文是船公司要負責，這一次修法就是要讓承攬業者進來，可以自己申報，所以在條文第二項裡寫「前項運輸工具載運之未稅貨物，另由經海關核准登記之承攬業者承攬運送時，……」。這一次修法是要讓承攬業者負責，簡單來講，原來修法的概念我並不反對，我一開始就講，你要貨物承攬業者進來，讓臺灣可以變成轉運合併。其實是好事，但是你不能為了扶植臺灣的承攬業，罔顧其他人的權利。我的意思是，本來船公司就要負責，現在多一個貨運承攬業者進來。剛才部長的提議很好，先讓貨運承攬業賠償，如果承攬業者賠不了，船公司還是要賠，這樣可以解決類似建設公司一個建案成立一家公司的情況。","饒副署長平：交通部可不可以表示一下意見？我聽說承攬業者有先繳保證金的機制，我們這邊也要繳保證金，並不是可以……","李委員貴敏：這跟保證金無關，你的意思是，因為他繳了保證金，所以他的財力沒有問題，簡單的邏輯就是這樣。但是有時候貨櫃進來，裡面有古董或什麼玩意兒的，也不是你沒收完之後……"],["張部長盛和：第一項就是運輸業者負責。"],["李委員貴敏：對啊！"],["張部長盛和：第二項交給承攬業者負責。","李委員貴敏：對，因為運輸契約已經……"],["饒副署長平：因為他弄丟了……","費委員鴻泰：貨主有沒有能力或機會去選擇承攬業者？承攬業者有沒有他的地盤，這個地盤只能找這個承攬業者，有沒有這樣子？如果我們回到市場自由競爭的機制，反正最後你表現很爛，大家就不會找你了；如果到時候你們劃地盤，第一個碼頭屬於A方，第二個碼頭屬於B方……","饒副署長平：不會，不會，碼頭不能……","費委員鴻泰：我不瞭解實務，換句話說，一般的貨主可不可以選擇承攬業者？","饒副署長平：可以啦！這個市場是自由的，航政司陳副司長來說明一下。","陳副司長進生：海運承攬業者總共有811家，是一個完全自由的市場，所以貨主可以自由選擇承攬業者。第二點，李委員這邊的看法，針對部裡的意見，我做一個建議，整個國際運輸裡，這邊談的是申報艙單的事情，申報艙單錯誤或怎麼樣要自己負責。原來運輸業者是申報艙單，其他的責任仍由其他法律去做規範，所以運輸業者的其他責任，譬如，貨物毀損這一部分，可能要看海商法，或者看他們運送契約的關係。我們的建議是，第二案那一部分，如果可以通過，我們比較支持副署長的意見。","李委員貴敏：我再補充說明一下，我跟你的看法不太一樣，畢竟你不是學法律的。你提到，貨主可以主張的權利義務依照其他法律規定。今天早上質詢我舉的例子是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一條，裡面規定貨物會被沒收，貨物為什麼被沒收？單純的原因就是品項不符合，譬如，申報不實是可以被沒收的，但是現在你不要告訴我，沒有關係，品項不符合到時候不會被沒收。你沒收完之後，在法律上來講，有一個因果關係，再加上「申報不實」這個原因造成的，到時候船公司會主張，不是因為我的原因造成損害，侵權行為的因果關係不存在，所以貨主就不能跟船公司要求賠償，只能跟貨物承攬人主張，但是你知道在法律關係中，貨物承攬人之所以可以透過承攬而成為船公司的代理人，主要是政府部門沒有那麼多的人力去管這麼多的事情。綜觀美國制度，當政府能力有限時，都是透過企業一層一層地加以規範。也就是說，因為行政單位絕對沒有這樣的能力，因而透過船公司monitor下面的貨物承攬業者，而不是由行政單位出面。如同剛才你所提到的，即便你認為哪一家公司具有良好的資本額，也都沒有決定的能力，這不是只有牽涉到政府而已，不然，你們修正海關緝私條例中刪除「沒入」的部分，如此對於老百姓的權益並沒有影響，這部分我們可以不管，但是，你不能夠既要「沒入」，卻又不管作為貨主的老百姓之權利部分。本來老百姓可以主張貨物承攬人是船公司的代理人，當船公司的代理人出了狀況之後，船公司要負責，而你又認為不可以，當場把它拿掉，你不要加在第二項中，對不對？","基本上，我是一個很好溝通的人，我並沒有堅持要依照我的提案條文通過，但是，你不能犧牲老百姓的權利，亦不可開放船公司於未來創造一個貨物承攬業，從而規避其在法律上應有的責任，這是不行的。","主席：我要向各位委員補充說明的是，李委員所講的是上游的部分是承攬業者與船公司之間的關係，本席之所以安排審查關稅法的議程，主要是它會造成三個行業間的消長：第一是船公司負責的運輸業；第二是承攬業，通常業者會從國外進行承攬的工作；第三是在臺灣負責分艙工作的船代業者。何謂「分艙」？譬如，承攬業者在國外承攬一個貨櫃物品到臺灣，因貨櫃裡面的物品包括桌子、椅子、電風扇等等，所以要進行分艙，因此，要由船代業者負責分艙工作。事實上，船代業者是按照筆數收費，若一個貨櫃要分成三艙就收三筆費用；若一個貨櫃分為兩艙，即收兩筆費用，以此類推。照理說，今日修法通過後將會加惠承攬業與運輸業，那麼船代業者就完蛋了。為什麼？未來承攬業者將從頭到尾從上游的承攬工作到下游進行分艙到臺灣的工作全包，所以承擔業者將會取代船代業者的工作。請問陳副司長，目前船代業者有800多家，是不是？"],["陳副司長進生：390多家。","主席：大約有400家。若每家公司以20人來計算，400家公司就會有8,000多個家庭受到影響。剛剛李委員所講的是另外一個議題，原本有三個行業將減為兩個行業，也就是運輸業（船公司）及承攬業者，而船代業將被消滅了。現在你們在討論承攬與運輸之間的關係，當然，可能船公司下面會設很多的承攬業者，而我現在所談的是下游部分。如果我們今天完成關稅法之修法，雖說承攬船務運輸的公司因統包相關業務而受惠，但相對地，對臺灣的船代公司與報關業者將會有重大影響。","陳副司長進生：報告委員，近一、兩個禮拜，我們已與船代、船聯會及海運承攬業等溝通，也請業者提供相關數據。基本上，依照他們所提供的資料及我們的統計資料推估，若報分艙單這件事確實可行，未來3年內約有360萬噸拼裝貨物會運送至臺灣，約有10萬個TEU。就運輸業所損失與獲得而言，運輸業者可能獲利15億元，即便他們百分之百的申報分艙單費用統統被人家給搶走，他的損失金額還不到4億元。也就是說，運輸業者賺15億元卻損失不到4億元，事實上，因為運輸業者都是從事進出口生意會自行申報，他們的生意根本不會被搶走。另外，從事整櫃轉口業者的生意也不會被搶走。在此情況之下，對他們是有利的。至於船代業者的部分，根據我們詢問的結果，整個艙單報的費用占其營收比約3%。我們推估將近400家船代業者一年的營收約有79億元，即便船代業者的生意統統被搶走了，其損失只有約二億多元，但由於船代業者是代理外國船，其年收入約有15億元，這些收入裡面還是比它大……","主席：副司長，我是要支持你的案子，因為我們是同一個政黨的，但我要請你們注意，依照你剛剛的講法，若貨櫃分三艙，就要收三筆費用；若貨櫃分五艙，要收五筆費用。你的意思是這樣也沒關係。雖然以後你沒有辦法做這樣的劃分，也沒有辦法收取這些費用，如果未來臺灣承攬量變大，未來只能收取一筆費用，但是，因為貨物運量變大，以致物品總量增加就不會損失這麼多錢。請副司長要注意，現在船代業者的生意大減是現實問題，至於你說將來貨物運量會大增，則是你們的預估。若未來不能依照你們的預估，貨物量並沒有那麼大，屆時你們該怎麼辦？但是，我認為這也沒有關係，我本來想提出落日條款，如果我先通過關稅法，屆時你們預估將來會帶來多少的運量；若法案沒有通過，船代業者反而先被搞死了，屆時他們的損失要由誰賠償？你不能只讓承攬業及運輸業者生意好，反而讓船代業者死，因此，本席建議提出落日條款。陳副司長方才表示未來將會增加65萬噸的運貨量。是不是？"],["陳副司長進生：360萬噸貨品或10萬TEU。"],["主席：如果沒有呢？"],["陳副司長進生：我們對船代業者及運輸業者是採用最保守的方式估計。","此外，在811家海運承攬業中，符合優質企業（AEO）資格可以辦理申報業務的家數，事實上只有40家，而真正會申請經營這部分的並不多。","主席：依你的思意是，會去申請這部分業務取代船代公司的家數只有40幾家公司，對不對？"],["陳副司長進生：對。"],["主席：那目前這400多家的船代公司會不會被這40幾家可以辦理申報業務的海運承攬業搞死？","陳副司長進生：應該不會，他們之間的關係都是……"],["張部長盛和：他剛剛說這項業務只占船代的3%。"],["在場人員：MCC現在是用AEO的廠商……","在場人員：一定要用AEO的，AEO裡面願意做的……","費委員鴻泰：既然你們敢保證，我們就敢相信……","主席：雖然我心中有疑惑，但因為你們都是這方面的專業，所以我們還是信任你們。即使這屬於交通部業務，財政部也拚命在幫忙，坦白說，今日會議交通部次長未列席，只派了副司長前來，我有點不高興。因為財政部部長在替交通部開了這個路，結果開了老半天，次長與部長均未能列席。這是交通部主導要通過的法案，反而是財政部在幫交通部的忙，你們知道嗎？","許委員添財：如果今天法案順利通過，明天395家相關業者都出來抗議，屆時你們要如何收拾？"],["在場人員：我們有親自溝通……","費委員鴻泰：基本上，政府想要擴大臺灣海港貨品的載貨量，這是具有鼓勵的作用。今天若財政委員會關稅法初審通過，明天媒體披露之後，若有民眾提出抗議，而且抗議合理，那麼我們在法案進行二、三讀時，就不讓法案通過，這樣做不就好了？我想，政府要做事，如果你們敢保證可行，而且你們都表示已與業者溝通，我們姑且就相信你們，但若我們發現事實並非如此，在二、三讀時我們絕對會不讓法案通過，這點你們要承擔後果。","事實上，這是交通部的業務，但交通部部長與次長均未列席，甚至連司長都未列席，難道你們司長的官很大嗎？","陳副司長進生：沒有，最近他忙於召開航空城的會議而未列席。很抱歉！委員的意見我們會轉達給部長，我們一定會非常的重視。","費委員鴻泰：我現在聽懂了。如果交通部與經濟部都願意做事，如同自由貿易示範區一樣，如果他們願意做事，我們都會予以支持。因為即使你做了，國家也未必會進步，但是你不做，國家一定不會進步。好不好？","李委員貴敏：我本來希望還是依照張部長的提議，要由承攬業者負責補繳短少之進口稅費，如有不足，由運輸業者負責。我個人非常、非常贊成張部長的意見，但是，你們今天的決議是不要這麼做，勢必會犧牲國家的權益。我要提醒你們，當初你們也覺得欠稅大戶孫道存不會欠稅，但他還是成為欠稅大戶！因此本席認為，你們既然現在掛保證是絕對不會發生由政府應該收的進口稅費卻無法徵收的情況，倘若將來無法照實徵收，除了部長之外，我要告訴在座的行政官員屆時你們統統要負責。我把這句話先講在前面。OK？","我之所以覺得部長剛才的提議很好的原因，它等於是secondary的，也就是說，在任何的情況之下，政府稅收、稅費的部分不會有問題，至於將來承攬業者該付的稅費沒有支付，船公司可以透過訴訟向承攬業者要回相關費用。","費委員鴻泰：本席建議，這部分不列入法條中，但是，我們今天要作成一項附帶決議：請你們評估發生這種事情有何補救之道？也就是說，你們要以行政命令處理。","饒副署長平：承攬業都是交通部管理，假設它倒閉了，我找誰要？","費委員鴻泰：不只是倒閉，如果有人給你擺爛或亂搞，明明知道貨櫃中載運高價貨物，他就把這些貨物給搞掉。譬如，這間公司的資本額只有100萬元，但貨物市價值1億元，最後公司被拍賣只值100萬元，萬一未來發生這種狀況，你們要該怎麼辦？這部分能否列成附帶決議，你們要如何用行政命令執行，請你們將相關資料送給我們參考。","李委員貴敏：我還要再補充說明，除了貨主的權利之外，最重要的是你要如何避免船公司不必負責？你要如何避免船公司將來不會規劃所有的事務如同建商一樣，一個建案就有一位承攬業者。那就是避免擺爛！今天你們要通過關稅法，我必須先把話講清楚，這不是單純的承攬業與運輸業之間的關係，如果碰到進口稅費欠繳情況，第一，你們要如何向船公司要錢？第二，你要如何避免船公司不是類似像建商一樣，一案一建商？","費委員鴻泰：請問，貨主找船公司有沒有自主權？","饒副署長平：可以直接找貨主，也可以找承攬商，就是跟旅行業一樣。","費委員鴻泰：舉例而言，若我要運貨，我覺得某間船運公司值得我信賴，我就委託該公司運貨，承攬業者是不是也是由我自行挑選？","饒副署長平：對，這也是由你挑選。","費委員鴻泰：如果是由業主自行挑選，市場上自有風評，我們應該回復到自由競爭的機制。"],["饒副署長平：這就是類似有人搭機……"],["曾組長溫亮：這可能是運送契約的問題。"],["李委員貴敏：所以他講的不真實……","曾組長溫亮：這部分必須釐清一個觀念。如果貨物依照運送契約是直接送至基隆港，運輸業要負責將貨物運送至基隆港，至於後續另有運送契約要將貨物送到台中或高雄，但船是停靠在基隆港，再將貨物運送至台中或高雄，所以這個責任就必須由運輸業者負責轉運。如果運送契約只限於基隆，船公司就只要將貨物運送至基隆，至於承攬業者要將貨物再運送至其他地區，這部分就要由承攬業負責運送。","李委員貴敏：你講得很複雜，你不要把它扯遠了！我們希望運用臺灣的國際地理位置，能夠承接很多的拆裝貨運以創造臺灣經濟發展。其實，剛剛費委員詢問的問題，當你回答他具有選擇權，那是只是表面而已。譬如，今天我搭華航飛機要飛往芝加哥，無論我是在LA或舊金山轉機，之後我轉搭Delta Air lines，因為我在購票時已經同意航線如此安排，這就是我的選擇。至於這是不是我的選擇？事實並非如此。因為我轉搭Delta Air linespri到芝加哥的航線是由誰選擇的？這是華航所選擇的。當然，在理論與法律上你可以說是我的選擇，因為這是由我向航空公司購買機票，但這是不是真的是我選擇的？不是吧？而是當初航空公司在規劃航線時就已經安排好了。如果你說每個人或每位貨主都可以選擇，那麼船公司還要不要運……","費委員鴻泰：舉例而言，我要搭機飛到芝加哥，但是，我只向華航購買臺北直飛LA的機票，至於我要搭機飛至芝加哥，我再向長榮或其他家公司購買機票……","李委員貴敏：那是你可以選擇的，沒有錯。","費委員鴻泰：當我搭機至LA之後，至於美國內陸的那一段的航程，我可以另外再購買……","李委員貴敏：就實務上而言，你不會這麼做，因為你會考量經濟效益。","費委員鴻泰：如果LA轉機到芝加哥途中出了問題，這要由誰負責？還是要由華航負責。","李委員貴敏：是，費委員講得真好，還是要由華航負責，而你現在就是不要由華航負責。","費委員鴻泰：這個承攬業者如果是貨主自己找的，當然，他必須自行負責。如果貨主無從選擇只能接受「一條龍」的方式，我不知道各位是否了解我所謂「一條龍」的意思？如果我們採用一條龍的方式，當然要由船運公司負責；反之，若不是採用一條龍的方式而由貨主自行選擇，那麼貨主就只針對承擔業者……","張部長盛和：李委員的意見很良善，他是在為政府把關。現在大家擔心承攬業者與運輸業者的合約問題，等於我們去干預他們的合約，也就是說……","李委員貴敏：部長，這並沒有干預他，為什麼呢？你在這裡已經講了，因為承攬業的責任是先賠，當他賠完之後，若是賠不夠，運輸業才賠，所以當承攬業賠完之後，運輸業也可以賠，這就是誰有錢誰先去賠，之後內部再找出責任，由有責任的人賠。","主席：運輸業是特許行業，是不是？既然是特許，你當然就可以干預，你懂我的意思嗎？這就像金管會讓你開銀行，所以是可以干預的。部長，因為運輸與承攬統統是特許行業，不是盧秀燕想要開設船公司就可以開，不行耶！所以李委員是對的，因為它是特許行業，所以是可以干預的。","費委員鴻泰：這個法就算寫得嘮叨一點也沒有關係，第七條已經有兩項，我們就再寫一個第三項，寧願嘮叨多寫一項或一句、兩句，可不可以？麻煩請關政司就李貴敏委員的意見，再多寫一句、兩句。","李委員貴敏：我覺得部長那個提案很好，只有加幾個字而已，為什麼你們要反對部長的提案呢？我覺得這裡就是寫承攬業者負責，如果有不足的……","費委員鴻泰：我是覺得如果是一條龍，那他就要負責；如果不是一條龍，而要船運公司去負責，那就沒有甚麼道理。舉例來說，從香港到高雄，再從高雄到台中，若是一條龍，不足的部分船運公司當然就該負責；但若不是一條龍，先到高雄，從高雄到台中出了問題，還回過頭來怪這家船運公司，我就覺得沒道理，也就是在一條龍的狀況下要怎麼負責。","張部長盛和：如果是一條龍，我們用行政命令就可以解決，因為一條龍就是運輸業者，就會回到第一項。"],["饒副署長平：一條龍就是運輸業者包了……","費委員鴻泰：這樣我們就把它講得更清楚了，針對一條龍的狀況該怎麼辦。","張部長盛和：如果是一條龍，他們的合約就訂好了，變成是我們要去干預，告訴他因為他是承攬業者，繳不足的要由運輸業者繳，但是他們的合約又訂好了。","費委員鴻泰：貨主自己有自主權去找承攬業者，那貨主自己當然要先去調查哪一家好，如果不是的話，那運輸業者就要負責。","李委員貴敏：法規會同不同意？如果單獨由海關核准運送的時候，可以嗎？"],["在場人員：如果單獨是可以……","李委員貴敏：可以？好，那就解決了。第一案還是一樣……"],["主席：交通部有沒有意見？","李委員貴敏：因為這就回到費委員前面所講的完全切開，如果是一條龍，就按照他的第一項；如果是切開直接去主張，那就按照第二項，好不好？"],["在場人員：好。","李委員貴敏：所以就修正為：前項運輸工具之載運未稅貨物，如單獨由海關核准登記……。這樣可以嗎？好，可以就解決了。","主席：好，請議事人員記錄清楚。所以第一案修正後通過，對不對？其實民眾都不知道，一個法律的修正，光是一條就要經過這麼繁複的討論，因為牽一髮而動全身，整個國家的制度及人民的權益統統都在這裡面。","張部長盛和：加了3個字，味道就不一樣。","主席：這就是集思廣益。好，第一案修正後通過。"],["張部長盛和：建議將「另」改為「如單獨由」。","李委員貴敏：對，「如單獨由」。"],["主席：將「另」改為「如單獨由」。","張部長盛和：「如」不要，因為後面有「如」。亦即：「前項運輸工具之載運未稅貨物，單獨由……」。","主席：就是將「另」字改為「單獨」兩字，並將「今」字刪除。好，第一案修正後通過。","第二案撤案。","進行第十七條。"],["在場人員：第十七條維持現行條文。","主席：請大家看一下，不要搞不清楚在講甚麼，這是蔡其昌委員的提案。"],["費委員鴻泰：第十七條維持現行條文。","主席：好，第十七條文持現行條文。其餘照行政院版通過。","繼續處理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吳署長說明。","吳署長自心：不好意思，如果有得罪之處，請多多見諒。","主席：大家都是就事論事，都是為了國家制度的建立及人民權益的爭取。","吳署長自心：我聽了兩位委員剛才發言的意見，基本上認為用取得的不良債權去交換抵押物是一個交換，而這個交換是一個交易行為，兩位委員大概都同意這個看法，只是許委員認為這部分應該暫時先不課稅，等到將來抵押物實際出售時才課稅。我先回答許委員的意見，這個意見其實跟盧委員一樣有一個懷疑，亦即針對法拍的價格究竟是不是公正市場真正的交易行情？所以許委員才會說要把它放到真正要賣的時候再來計算損益，可是這樣會有一個問題，就是在中間那一段，例如用債權去換抵押物的時候是屬於財產交易所得，因為這個東西通常是土地，等到實際出售時就變成是土地交易所得，就完全免稅了，所以如果等到最後出售時才計算的話，根本就沒有課到稅。","主席：沒有啦！房屋也很多，房屋是大宗。","吳署長自心：大部分是土地。另外，盧委員關切有關法拍的價格可能偏高，其實偏高在實務上已經有處理方法，其中一個辦法方才部長在答詢時已經說過，如果已經找到第三方，而第三方已經有契約……","主席：可是我的案子你們不接受啊！當初你們就是跟我說，叫我們去找第三方。好，既然你說法院的東西不客觀，請我們去找，結果我們找了同一棟大樓的資訊提供給你們，你們也說不算。","吳署長自心：報告委員，賦稅署有正式發文，說法拍的價格是一個參考價格，但並不是唯一的參考價格，所以我們還有列舉出查核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例如：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各縣市同業間帳載貨品同一月份之加權平均售價及不動產估價師的估價等等……"],["主席：問題是你們統統不承認。"],["吳署長自心：沒有……","主席：你知道為什麼嗎？因為你們說報載的不準，你們也不願意；後來又說同地區的你們同意，可是當人家找到同一棟大樓時，他還是說不行。","吳署長自心：報告委員，依我的了解……","主席：可是你的稽查員很保守，大家都怕中華民國的法院，所以法院的拍賣價格是唯一，所以即使是同一棟大樓的隔壁戶的價格，他都不採認，這是為什麼？因為基層稅務人員為了自保，所以連隔壁戶都不採認，你也知道，我們在協商時連同一棟的價格都不承認啊！我們就告訴你：錯了！法院的拍賣價格才是不正常。因為它會流標、會採設定價格，都是不良資產所產生的結果，而不是市面上正常的交易，所以它才會變成不良資產、才會去設定價格。在設定價格的過程中，大家會各有想法，有的是要低價買到，有的是要保全債權，所以不要讓它的價格太低，基本上它根本是扭曲的，然後真正拍賣出來的價格也是扭曲的，為什麼呢？因為有時一標流標、二標流標、三標也流標，可是因為基層的稅務人員覺得法院是唯一，他不敢作主，所以你們寫了那麼多東西，他還是要以法院為主。","所以我為什麼要提案修法？是因為基層人員拜託我修法，他們說：「委員，其實我們都很同情，我也覺得採用隔壁那一戶的價格很有道理，可是因為我覺得還是要用法院的標準，這樣我最能自保，將來才不會有貪瀆之虞，也不會有甚麼爭議。」然而，你拿一個不正常的法律程序、拿法院的拍賣品，不管是它的底價設併或是最後流標出來的拍賣結果來當作正常交易，那樣是不對的。然後又跟人家講：你有虛擬的獲益，需要課稅。這怎麼對呢？其實這是你們教我的，就乾脆把它修掉，這樣大家就不會那麼怕。","吳署長自心：報告委員，依我的了解，這個案子已經在訴願會，我也有把賦稅署的函送給訴願會，訴願會認為法拍不是唯一的價格，國稅局的案件必須審酌……","主席：你不要安慰我，說搞不好訴願會會翻案。現在你說你們有列出很多東西，對不對？"],["吳署長自心：是。","主席：如果可以，那麼當初在協商的時候，為甚麼都不採納呢？人家找出隔壁戶的資料，你們也不採納，這是為什麼？為什麼要進入訴願？你們還是不同意啊！就是因為你們不同意，所以當事人才要提起訴願。你現在告訴我有補救措施，說法院的拍賣價不是唯一的價格，其實可以用很多種標準，如果可以用這多種標準，那麼他就不會進入訴願，案件在當初就會結束了，可是並沒有，你們就是不接受嘛！","許委員添財：我很失望你的想法是這樣，這當然可以討論。你說個人去買不良債權，這個不良債權所附帶的是土地被抵押，所以抵押物是土地，他現在買這個不良債權的目的其實就是要賺錢。以剛才的案子來說，這時候他認為抵押物超過6億，或是可以保持原有6億價值，所以把它拿回來，拿回來之後第一關，我一直強調這不是一般的法拍所形成的價格，如果一般法拍所形成的價格一定會有另外一個非債務人，這個乃不良債權，是用現金去贖回債務的意思，所以是幫那個債務人還債的性質，因為本身是債務人，債務人的債務沒有還，所以抵押物被抵押著。現在他拿現金去買這個不良債權，這個不良債權附帶這個抵押物，所以他是拿現金去換這個抵押物，而這個抵押物有沒有賣出去？事實上並沒有賣出去，還是在買這個不良債權的人手上，只是不真正是他的，他沒有所有權、只有抵押權，只是把抵押權換成所有權而已，但是抵押物的價值到底是多少現在還不知道，因為他承受的是賣不出去的價格。如果是拍賣得出去的價格，例如拍賣8億，他出了2億，既然抵押物是他的，那他就應該賺2億，但是並沒有，因為那2億是要參加分配的，並不是他賺的，他只能分配6億回來而已。","所以，第一、當他拿到那個抵押物，他可能會賺錢，但並不是現在，不是拍不掉而他加以承受，所以這時候價格還沒有確定，因此你拿的這個價格是虛擬價格，但是你說以後變成土地去賣，他會逃掉財產交易所得稅，那就矛盾啦！現在他沒有真正的收入，而你說可以課稅；以後有真正的收入時，你卻說會逃掉。這個問題到底是出在哪裡？你們現在不是在土地交易時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後，還繼續追財產交易所得，補徵人家的所得稅嗎？"],["在場人員：那是房屋……","許委員添財：那是房屋？土地沒有嗎？如果土地部分沒有，那今天就是土地的轉移，你說這有土地交易所得稅，問題是他並沒有真正的所得，他的所得並沒有實現，以後他無法保證能用8億賣出去，所以怎麼有實現呢？對不對？如果他可以確定以後能以8億元賣出去，那今天你才可以說要先向他課稅；但是現在是他用6億元買到，但是無法用8億元賣出去，他只是先以此價金承受，所以還沒有實現嘛！因此我說你是走極端，去確定他已經實現了，而我則說以後可能還會有變化、還沒有實現，所以我說以後再課。","因此現在修法應該是要防範交易時因為只買賣土地而被逃稅，而不是先向他課稅，對不對？如果你認為以後才課稅會被逃掉，那麼現在修法應該要修成以後交易時不會被逃稅，而不是現在就先課稅，這是折衷的作法，部長認為有沒有道理？最後你還是課得到稅。"],["在場人員：6億……","許委員添財：我說得是用6億買不良債權，這個不良債權有抵押物，所以要求那個抵押物強制執行拍賣，因為他有債權，所以要求拍賣那個抵押物，當要拍賣時法院會要求他定底價，他就訂為8億，事實上他是以6億買入，至於為什麼會訂為8億？因為他可能很喜歡……"],["在場人員：訂8億有沒有實際產生交易？","許委員添財：沒有啊！就是在法院拍賣時，將價格訂為8億。","在場人員：如果沒有實際產生交易，為什麼要……"],["主席：虛擬……","在場人員：那變成是所得稅打上來之後，實務上……","許委員添財：好，就算是實物所得，但是這個實物的價格是多少？事實上並沒有嘛！為什麼沒有？因為拍賣不出去，如果拍賣得出去，那就是價格嘛！","張部長盛和：關於許委員所舉的例子，法官寫得非常清楚，問他為什麼要訂8億……"],["許委員添財：為什麼訂為8億……"],["張部長盛和：是因為他怕被人家買走。"],["許委員添財：對。但是他……"],["張部長盛和：所以他的心目中認為有8億。這裡法官有……","許委員添財：他是怕人家買走，但並不是賣8億啊！可能是8億以下，例如7億或7億5,000千萬或6億多，也可能一直拍，拍到最後只剩下5億或4億，這是不確定的，所以你不能用8億計算，他訂為8億是認為那有是可能的狀況，而不是單獨以抵押物價值的考量。"],["張部長盛和：有。","主席：那不是實際價值，他是心理上怕人家買走。","張部長盛和：就你所舉的這個例子，法官是說：萬一底價訂得太低，就會出現很多競買者投標競買，買入債權者的如意算盤即會落空，因此他就把底價訂得很高。這是他主觀的評價，對於這個評價他認為獲利已經增加他的財富狀況。","許委員添財：這也是對虛擬獲利的主觀看法，這跟你的講法一樣，如果你認為那不值8億，那誰要訂8億？他認為沒有8億，但是認為可能會超過6億，因為不願被他人拿走，所以訂為8億。以公共利益來說，這項訂定……","主席：部長，我告訴你，這是雞生蛋或蛋生雞的問題，法官的解釋是因為你們現行的法律。一般人都聽不懂，我就舉個例子來說，假如現在有一個包包是1萬元，有人拿出來拍賣，結果有人用8,000元買到，可是財政部認為這個包包價值1萬元，你是把設定價格認定為真實價格，事實上並不是嘛！他是心理價值，用8,000元買到1萬元的東西……"],["許委員添財：你是假設它價值1萬元。","主席：結果你卻說，你為什麼要參加拍賣去買這個東西？因為這個東西價值一萬元，可以拿一萬元的包包出去炫富，其實，一萬元不是真的價錢，因為實際交易金額只有8,000元，法官是根據現行法律解釋的，現行法律修改以後，就不能這樣解釋，這就是你們的法律啊，法官是根據你們的理論寫出來的。","許委員添財：如果我把這個抵押物賣出去的價格不到6億，因而賠了，請問我要找誰討？以比6億低的價格賣出去，賠了錢，但你們卻用8億課稅，個人沒有辦法報費用，也無法報損失，怎麼辦？"],["費委員鴻泰：如果是公司就可以報費用。","許委員添財：第3點是：但因財產交易損失，僅能扣抵損失發生年度，或以後3年之財產交易所得，而以財政部規定之課稅方式處分債權之利益發生在前，出售抵押物之損失發生在後，由於出售年度不同，其損失亦無法享有扣抵利益。這是實務專家、退休的國稅局長幫我寫的，如果不是這樣，為什麼有那麼多陳情案？","主席：如果不修改法律，想保全債權的人就會被虛擬課稅，如果不肖公司利用現行課稅原則虛增收入和淨利，你們怎麼處理？據了制，有些不肖公司專門做假帳，因為政府是用8,000萬課稅，所以本來6,000萬就可以買到的資產，他們就用8,000萬做帳，買了10筆就是8億，對此，你們怎麼處理？現在有很多公司利用這種方法虛列、膨脹公司資產。","費委員鴻泰：商業會計法有一個公允價，我們可以把公允價格的觀念帶進來。","許委員添財：現在有法拍，如果用公允價格……"],["吳署長自心：法拍不是唯一的價格。"],["許委員添財：你們老是這樣講。"],["吳署長自心：真的。"],["許委員添財：稅捐稽徵法不是用法拍的價格處理嗎？","主席：稅務人員怕嘛！如果法拍不是唯一的價格，請你舉例告訴我。","費委員鴻泰：如果債務人還想擁有這個房子，有沒有特別的方法？","張部長盛和：不要變成一般買賣不良債權的人完全免課稅，而是特例的部分，舉例而言，如果抵押物是祖宗留下來的祖產，當事人可能不願讓人買走。"],["主席：他是債權人啦。","凌署長忠嫄：如果原來房子是他的，不會有這種問題。"],["費委員鴻泰：有啊！"],["主席：我是債權人嘛。","吳署長自心：委員剛剛所提單親媽媽的例子，其實沒有所得，因為她賣的房子，原來取得的價格是500萬元，法拍價格只有300萬，所以她損失200萬，根本不會有所得。"],["費委員鴻泰：課不到稅？","吳署長自心：沒有，那是財產交易損失。"],["主席：自己的債權呢？"],["凌署長忠嫄：債權人是銀行。","許委員添財：買到不良債權以後，可以拍賣抵押物，如果我需要那個抵押物，而以高於買入不良債權的金額承受，不能視為拍定價格，只能轉移方式把抵押權變成所有權，拿到抵押物，變成所有權以後，這個所有權─抵押物的價值還沒有確定，因為還沒有發生，你們要注意這一點。什麼時候才發生？賣出去以後，由市場決定的價格才算數。剛剛署長說法院拍定價不是唯一的價格，但如果是特殊狀況，是依照剛才講的那些程序用6億買到，而第三者以8億承接，我還不一定賺錢，因為那是抵押物，賺錢當然要繳稅，問題是8億是我自己定的，但還沒有賣出去，抵押物還在我手裡。","主席：部長，我們講的道理你們是認同的，只是實務上沒有這樣做而已。剛剛署長說拍定價不是唯一的價格，表示他承認我們講的是事實，所以才有以附近價格、報章價格等為準的情形，現在的問題是，你們處理案件時，都不接受其他東西，所以實務上沒有任何案件適用這些，如果有，請你舉例說明。你們認同我和許委員的看法，認為法院拍賣的價格不是唯一的價格，所以才要訂定那些補充規定，可是真正處理稅務的時候，你們都不認定那些價格，只認定法拍價格。"],["費委員鴻泰：你們現在講的NPL包不包括銀行？"],["吳署長自心：這裡指的就是銀行。"],["張部長盛和：都是跟銀行買債權。","費委員鴻泰：如果跟銀行買債權，量太大了，法律規定要嚴謹，民國90年左右，銀行賣出來的不良債權高達一兆以上。","許委員添財：剛才部長講的那個問題是存在的，依現行稅法，個人買債權之後可以拍賣抵押物，在抵押物沒有拍賣出去之前承受回來，這個抵押物就變成所有權，如果這個抵押物是土地，只能依照與土地有關的稅法課稅，現在就有人因此逃掉，既然有這個問題，我們就要修法，以免被逃掉、避掉，其實，你們不是硬要課稅，而是怕被避掉。"],["主席：把這些修進來嘛！","張部長盛和：現在所得稅法的課稅原則沒有問題，以物易物所得實現點也沒有問題，問題在於買進來的抵押物的評價問題，現在大家都用法院拍定價，事實上，還有很多實價，如果有比法院拍定價更真實的價格，應該用那個價格，而不是以法院拍定價為限。","主席：我有一個妥協方案，基本上，你們認同我們講的，所以不敢把法拍價當做唯一的價格，因而有一些補充規定，但實務上都沒有按照這個規定處理，如果我們讓這些補充規定入法呢？","張部長盛和：其實不用入法，只要作成決議要求我們落實執行，我們就一個一個……"],["主席：不會啦！"],["張部長盛和：會。"],["主席：就是不敢嘛！","張部長盛和：不會，我們來落實執行。","主席：當初協商時，你們都說要落實，結果後來走到訴願途徑了。你們都不落實嘛！沒有人敢。","許委員添財：請你們回去查查看，過去用承受底價作為拍定價格課稅的情形有多少。","主席：其他都不接受，只用拍定價，訂這個幹嘛？等於是廢物嘛！因為你們都不敢啊！"],["張部長盛和：可不可以作成決議要求我們落實這個。","主席：你們訂的六大準則，法院拍定價只是其中之一，你們擁有行政裁量權，但你們都把法拍價當作唯一的價格。","費委員鴻泰：我同情盧委員所提單親媽媽這個案例，但要小心處理銀行賣出的NPL，因為量實在太大了，而且很容易跟銀行員套招，據本席了解，有幾家家銀行自己成立AMC公司去標所屬集團的NPL，獲利非常驚人，兩位要小心處理。對單親媽媽、祖產的案例，我都很同情，可是一定要小心處理，因為過去我們處理過很多AMC的問題，AMC是一包一包地賣，一包至少一、二十億，這裡面有很多好得不得了的東西，所以他們都自己去買，這個問題報紙也報導過，現在吳、辜、蔡家還有人吃官司，成立AMC公司標自己公司的NPL，問題非常嚴重，上一任本席曾為此提出質詢，這個部分一定要小心，絕對不可以同情，而且要越來越緊。至於單親媽媽這個案例，本席可以幫忙處理。","主席：費委員所提的這些公司都是利用現在的課稅原則虛增收入和淨利，膨脹資產，就是靠購買不良資產獲利，如果現在不改，他們還是會繼續用這種模式獲利。","許委員添財：我認同費委員的看法，擔心他們靠遊走法律邊緣、鑽法律漏洞的方式獲取利益，這個部分一定要嚴防，但是你現在是……"],["主席：開大門給他們用。","許委員添財：現在的問題是，嚴防方面有沒有做到？如果是善意的，知道那個抵押品對他有作用，例如那個抵押品就在住家旁邊，可以和自己的房子一起使用，願意用比市場價格高的價錢購買，剛好法院在拍賣不良債權，所以把它買起來，然後去標售這個抵押物，但沒有人買時，就市場機能而言，並沒有實現價格，所以用這個價格課稅是不合理的，如果不用這個價格課稅，要用什麼價格課稅呢？如果以後再課稅，會跑掉什麼呢？這個部分應該進一步修法予以妥善規定，不能置之不理，逕以標售價格課稅，這種課稅方式絕對有失公允，我們不是要求你們不要課稅，而是要求你們妥善處理，現在從南到北有一大堆陳情案，如果真的合理，不會有那麼多陳情案，這些陳情案不可能是資產管理公司的人出來陳情的。","主席：你們也認同這個道理，才會提出六大準則，但是你們都沒有按照這些準則做。","張部長盛和：我們把價格放進去，如果查得到比法拍價格更接近實價的價格……","主席：現在就有，為什麼不執行、不落實呢？這就是我們要幫你們解套的。為什麼全國會有那麼多陳情案呢？"],["吳署長自心：解釋令沒落實。","主席：如果是你，為什麼不落實？","許委員添財：盧委員，部長已經了解這個問題。","主席：部長，你懂我的意思嗎？","許委員添財：他懂了，現在為什麼不把部長懂的直接放進法律，而要修解釋令呢？","主席：為什麼稅務人員拜託我們修？因為即使根據這六大準則看到比較接近的價格，他們也不敢用。","吳署長自心：單一的稅務員可能會害怕，可是複查會是合議制。"],["張部長盛和：合議制就比較不會怕。","吳署長自心：合議制必須審酌相關的狀況，就不會害怕。"],["費委員鴻泰：作決議請他們落實。","許委員添財：不要作決議，依照你們要修的解釋令，把它放到條文裡面，這樣才課得到稅，而且符合實際價格。這樣算是中庸之道吧？因為你們的解釋令偏袒你們自己，對別人不公平。","費委員鴻泰：這樣解決不了盧委員的問題，因為她指的是營利事業。","主席：都有，有的是自己的公司倒了，要把債權買回來。","張部長盛和：先修解釋令，因為要把解釋令變成法律比較慢，我們會在兩個禮拜內把解釋令修好。"],["主席：你們要怎麼修？","張部長盛和：如果用債權換抵押物，抵押物價格的認定不以法院的拍定價為限，應該以其他更接近市場價格的價格為準。"],["主席：現在就是啊！","許委員添財：把這一段納入，就可以修法了。","主席：現在也有解釋令，但是你們不敢執行。","費委員鴻泰：把解釋令弄清楚，讓稅務人員就有所依循，如果稅務人員有所偏頗，當人民來立法院來陳情時，我們就可以要求他們按照解釋令執行。","張部長盛和：這不是解釋令，是實價認定原則，我們就把實價認定原則變成解釋令。","主席：部長，你要怎麼弄解釋令？","張部長盛和：以不良債權換抵押物時，抵押物實價的認定，不以法院拍定價為限，應以更接近市場價格者為準。","費委員鴻泰：解釋令有強制性，以前廢掉的促產條例就有很多解釋令，每一條解釋令都具有強制性，剛剛那個不是解釋令，解釋令對稅務機關、五區國稅局就有強制性。","主席：很接近了，其實原來就有，但你們不敢落實，現在你們願意把它寫成解釋令，讓它更明確化，這樣更好。我想再釐清一點的是，剛才大家講的都對，就是要以最真實的價格而非以法院價格為唯一，這才是重點，但是就算你們修正了解釋令，說是不以法院價格為唯一，需採最真實的價格，可是你們基於行政裁量權而均不採納時，屆時要如何處理？其實你們現在就面臨這個問題。","張部長盛和：有這樣的解釋令之後，稅務人員在執行時就比較有依據，否則他們只能依照法院拍定價格為之，如果稅務人員還是不敢這麼做，國稅局的複查人員就敢做，因為這比較接近實際價格。","許委員添財：本席認為不如這條保留，不說不通過，但讓財政部修正解釋令，如果一般人都認同這個解釋令的話，這個就可以撤案。","費委員鴻泰：牽涉到NPL出售的話，市場太大了，如果法令修得不完善，將會讓很多人得利，這不是小事，所以本席建議將兩位委員的提案保留在委員會，讓財政部修正解釋令並在兩個禮拜內送到財委會，如果不行的話，就下個會期再處理。","許委員添財：就是解釋令修正後，一般人瞭解……","主席：我們現在並沒有要你們額外放寬法令，只是要你們落實這張紙上的內容而已，何況這是你們拜託我們處理的。","費委員鴻泰：如果這樣的話，範圍就縮得很小，只是張部長說的那些，不是所有都包括在內。"],["主席：就是部長說的「不以法院拍賣價格為唯一」這一點。"],["許委員添財：至於價格為何你們再去考慮。","費委員鴻泰：也就是這個案子並非處理不通過而是保留在財委會，以後想修正時再拿出來討論。"],["許委員添財：所以結論是另擇期討論？"],["主席：就是要他們在兩星期內提出解釋令。","（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經協商，做如下結論：一、關稅法第七條除第二項「……另由經海關核准登記」修正為「單獨由海關核准登記」外，其餘文字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十條及第十三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十七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第二十條、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五十九條及第八十一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八十三條照李委員貴敏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第八十三條之一照李委員貴敏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第八十七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九十三條照李委員貴敏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附帶決議部分，除倒數第二行「應即刻」三字刪除外，其餘文字均照李委員貴敏等所提附帶決議文字通過。二、盧委員秀燕等23人及許委員添財等20人分別擬具之所得稅法條文修正草案另擇期審查。","現做如下決議：一、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暨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0人擬具「關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計二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盧召集委員秀燕補充說明；本案不需交由黨團協商。二、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3人暨本院委員許添財等20人分別擬具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計二案，另擇期審查，但財政部應於兩星期內修正相關解釋令送財政委員會及委員。","本日議程均已處理完畢，謝謝各位委員、列席人員及工作人員，大家辛苦了！現在散會。","散會（13時37分）"]],"block_lines":[1,6,6,9,28,30,33,34,36,38,40,41,42,44,44,45,47,48,48,49,49,50,50,54,56,59,62,64,66,68,70,72,74,76,78,80,82,84,86,88,93,95,96,98,99,101,102,105,107,109,114,116,118,124,126,128,132,134,141,141,142,142,143,144,144,145,146,146,147,147,148,148,157,159,160,162,169,185,186,191,197,198,210,213,215,221,223,232,238,239,244,258,264,268,270,275,279,280,285,290,292,296,299,300,302,306,307,308,309,312,316,324,325,334,339,350,352,353,354,367,369,373,378,385,391,392,393,404,405,407,409,411,415,417,418,420,429,430,438,439,444,446,447,450,451,452,457,460,462,464,471,477,482,483,484,485,486,487,491,492,493,495,496,497,498,499,502,503,504,505,506,507,508,510,516,530,531,533,535,537,542,543,547,555,557,558,559,561,562,563,567,570,571,573,574,576,578,586,587,588,590,592,593,594,595,598,599,601,602,603,604,605,606,607,610,614,616,619,621,624,625,629,630,631,636,639,640,641,644,646,649,650,651,652,653,654,655,656,657,658,659,664,665,666,667,670,671,676,677,681,682,686,689,692,696,702,707,710,711,712,713,717,719,720,722,727,732,738,739,742,748,754,763,767,770,774,782,787,789,791,793,795,798,799,801,806,810,820,820,821,822,827,843,845,850,854,865,866,871,887,894,897,898,901,902,905,908,910,911,913,914,918,919,921,924,926,933,939,940,941,943,952,956,957,958,961,962,964,965,970,986,987,988,1005,1010,1012,1014,1019,1021,1026,1028,1039,1040,1047,1051,1054,1056,1059,1063,1064,1065,1066,1068,1073,1076,1081,1082,1083,1084,1088,1090,1091,1093,1095,1096,1099,1100,1101,1104,1108,1109,1110,1115,1120,1125,1132,1134,1139,1141,1156,1157,1159,1160],"person_count":{"決定":2,"通過臨時提案4案":1,"提案人":33,"審查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有關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暨非營業部分有關信託基金":1,"通過決議1項":1,"(二)營業收支部分":1,"本項通過決議12項":1,"(三)金融保險成本部分":1,"(八)通過決議3項":1,"連署人":5,"通過決議2項":1,"本項通過決議2項":1,"本項通過決議1項":1,"通過臨時提案2案":1,"主席":47,"一、關於本部研擬之「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一)修法背景":1,"(二)修法重點":1,"(三)修法效益":1,"張部長盛和":71,"許委員添財":9,"林委員德福":6,"孫委員大千":3,"黃副主任委員天牧":17,"主席（費委員鴻泰代）":1,"盧委員秀燕":6,"饒副署長平":5,"主席（盧委員秀燕）":1,"李委員應元":1,"費委員鴻泰":20,"陳委員歐珀":9,"吳署長自心":9,"羅委員明才":24,"黃委員偉哲":17,"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1,"翁委員重鈞書面意見":1,"薛委員凌書面意見":1,"一、「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1,"行政院提案條文":13,"蔡委員其昌等提案條文":1,"二、「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1,"盧委員秀燕等提案條文":2,"第一類":2,"第三類":2,"第四類":2,"第六類":2,"第七類":2,"第八類":2,"許委員添財等提案條文":1,"李委員貴敏等所提修正動議":1,"李委員貴敏等所提附帶決議":1,"李委員貴敏":2,"陳副司長進生":4,"在場人員":8,"曾組長溫亮":1,"凌署長忠嫄":1},"persons":["決定","通過臨時提案4案","提案人","審查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有關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暨非營業部分有關信託基金","通過決議1項","(二)營業收支部分","本項通過決議12項","(三)金融保險成本部分","(八)通過決議3項","連署人","通過決議2項","本項通過決議2項","本項通過決議1項","通過臨時提案2案","主席","一、關於本部研擬之「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修法背景","(二)修法重點","(三)修法效益","張部長盛和","許委員添財","林委員德福","孫委員大千","黃副主任委員天牧","主席（費委員鴻泰代）","盧委員秀燕","饒副署長平","主席（盧委員秀燕）","李委員應元","費委員鴻泰","陳委員歐珀","吳署長自心","羅委員明才","黃委員偉哲","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翁委員重鈞書面意見","薛委員凌書面意見","一、「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行政院提案條文","蔡委員其昌等提案條文","二、「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盧委員秀燕等提案條文","第一類","第三類","第四類","第六類","第七類","第八類","許委員添財等提案條文","李委員貴敏等所提修正動議","李委員貴敏等所提附帶決議","李委員貴敏","陳副司長進生","在場人員","曾組長溫亮","凌署長忠嫄"],"title":"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星期四）9時3分至13時37分","地點":"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