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星期四)9時2分至17時7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呂委員學樟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4分、下午2時44分至4時21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廖正井  賴士葆  呂學樟  潘維剛  吳宜臻  尤美女  柯建銘  顏寬恒  潘孟安  謝國樑  林鴻池    委員出席11人 列席委員:陳歐珀  楊應雄  楊麗環  盧嘉辰  黃偉哲  孔文吉  許添財  段宜康  盧秀燕  林德福  蕭美琴  李桐豪  黃昭順  陳鎮湘  江啟臣  葉宜津  李貴敏  蔣乃辛  邱文彥  邱志偉  鄭天財  黃文玲  王進士  陳明文  羅淑蕾  陳亭妃  蘇清泉  簡東明  薛 凌  葉津鈴  楊瓊瓔  林佳龍  吳育仁  陳怡潔  林滄敏  徐欣瑩  徐耀昌    委員列席37人 列席官員: 考選部部長  董保城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秘書  廖慧全 銓部人事管理司副司長  王招惠 法規司科長  蕭麗蓉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培訓考用處處長  王貴蘭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專門委員  王明源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專門委員  劉家楨 教育部體育署全民運動組專門委員  藍坤田 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科長  李璧如 社會及家庭署科長  宋冀寧 國防部常務次長  趙克達 國家安全會議人事室主任  林文益 國家安全局人事處專門委員  曾銘仁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人事室科長  黃素蘭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金筱輝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人事處處長  蔡英良 內政部役政署權益組組長  林春美 主  席:呂召集委員學樟 專門委員:陳清雲 主任秘書:劉彥麟 紀  錄:簡任秘書 蘇純淑    簡任副研究員 胡文棟    科 長 周厚增    薦任科員 李淑瓊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二)委員邱議瑩等27人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王惠美等24人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四)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五)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廖正井、賴士葆、潘維剛、呂學樟、吳宜臻、鄭天財、陳鎮湘、尤美女、許添財提出質詢;委員潘孟安、謝國樑、顏寬恒等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 二、「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 (一)草案名稱、第一條至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均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二)草案第五條,照考試院提案,除第三項前段修正為「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外,餘均照案通過。 (三)草案第十三條,除第一款修正為「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博士學位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外,餘均照案通過。 (四)草案第十八條,照考試院提案,除第三項修正為「應考人參加各種考試,應繳交報名費,其費額由考選部依考試等級、類科及考試方式定之。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各種考試之報名費,得予減少。」外,餘均照案通過。 (說明欄二、修正如下:「二、第一項『分地』修正為『分考區』,俾期明確並符現行辦理考試用語。另為使考試更具彈性及減輕應考人之考試負擔,增訂分階段考試之法源。「分試考試」及「分階段考試」之定義,將以「法官與檢察官採二階段考試進用及公務人員普通科目與專業科目採二階段考試」為範圍,於本法施行細則中明定,俾資明確。) (五)草案第二十一條,除第三項修正為「考試及格證書之式樣及費額,由考試院定之。但對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院得減徵、免徵或停徵費額。」外,餘均照案通過。 (六)草案第二十四條,修正為現行第二十三條條文內容。 (七)草案第二十八條,刪除第二項、第三項,餘照案通過。 (八)現行條文第六條、第十四條,均照案刪除。 (九)通過附帶決議2項: 1.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限制轉調年限由一年改為三年,有關錄取人員因家庭、經濟、個人身體健康等因素,而有調職需求者,請考選部會同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基於人道關懷精神,研議解決方案。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呂學樟 2.有關現役軍士官及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其及格人員之分發任用及轉調限制及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請考選部會同相關機關,針對國軍募兵制之推動,及行政院組織改造等因素,研擬相關配套機制與修法於三個月內送立法院審議。 提案人:呂學樟  吳宜臻  尤美女  陳鎮湘  鄭天財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四、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五、院會討論時,由呂召集委員學樟出席說明。 六、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提案 一、為鼓勵國人養育子女,對有育嬰需求之應考人,提供政策誘因,增列正額錄取人員得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三年之規定,以提高應考人生育之意願。爰建請考選部,為使CEDAW於我國徹底實行,及考量各種不可抗拒之因素,針對女性公務員之保障延長為五年,進行研議。 提案人:潘維剛  廖正井  賴士葆  呂學樟 決議:照案通過。 二、法官及檢察官之進用考試應研擬採二階段舉行,且第二階段考試之應考資格應納入學歷條件、論文著作、發明與應具有工作經驗等條件,以改善法官及檢察官錄取人員缺乏社會歷練之現象。爰建請考選部,對於司法人員之考試晉用可會同國內外專家學者進行研究,或參考美國法官任用制度及檢察官遴選制度,皆需有律師執業之實務經驗要求,予以通盤檢討。 提案人:潘維剛  廖正井  賴士葆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併案審查(一)委員呂學樟等20人擬具「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蔡正元等16人擬具「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李貴敏等40人擬具「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員呂學樟等22人擬具「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呂學樟等20人擬具「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呂學樟等21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顏寬恒等22人擬具「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及第七十四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請提案人李委員貴敏說明提案旨趣。 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藉著今天的機會,非常感謝法務部及相關單位對於本席於去年提出的營業秘密法修正草案的支持,使該法得以通過。今天的修正案最主要是配合營業秘密法的修正,讓營業秘密法能夠在專業的智慧財產局的管轄,將來能夠充份發揮功能。 其實不需要我多說,相信在座的行政官員或委員都知道,台灣的資源有限,但創意無窮,台灣最豐沛、最能夠與世界競爭的就是我們的智慧財產。2011年台積電高階員工被韓國挖角,2012年友達的高階員工再度被競爭的廠商挖角,導致國內的技術外流,所以營業秘密法加設刑責有其必要,才能防堵未來類似事件的發生。 我們也看到,從去年營業秘密法通過之後,好像達成了嚇阻的作用,因為沒有類似的大型案件再度發生。營業秘密法修訂之後更需要落實,我們期待將來能夠透過今天的修法,確實地落實營業秘密法的執行,讓台灣的技術不再外流國外,繼續維持台灣的競爭力。在此拜託與會的貴賓及行政官員能夠支持本席提出的營業秘密法相關的修正草案。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蔡委員正元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蔡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顏委員寬恒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顏委員不在場。 現在輪到本席說明提案旨趣,請潘委員維剛暫代主席。 主席(潘委員維剛代):請提案人呂委員學樟說明提案旨趣。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本席提出4項修正草案,謹作以下綜合說明。 首先,關於「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本席與謝國樑委員、徐耀昌委員、楊應雄等委員20人,針對現行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就檢察官及自訴人上訴權限制之規定未盡周延,對曾經二審同一審級多次判決無罪之案件並未納入,於減少司法資源浪費及人權之保障均難以完全落實,有鑑於此,我們特地提出「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已經多次對法務部提出具體的要求,因為檢察官濫權起訴、濫行上訴、漫無限制地上訴已經成為我國最大的民怨之一,在定罪率過低的情況之下,我們認為有必要落實執行刑事妥速審判法,因而特地草擬這項法案。 現行刑事訴訟制度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檢察官或自訴人均應負實質舉證責任。而我國刑事訴訟第二審為事實審之最後終審,原告之指訴舉證及相關證據調查,應均在二審竭盡之。因為三審都是法律審,所以相關證據的調查、舉證、指控一定要在二審時盡全力提供出來。 而公訴案件自偵查、起訴迄上訴程序,檢察官不但全程參與,並得隨時行使公權力追加並強化追訴密度。若經第二審前後兩次審判為無罪之認定,基於舉輕明重之法理,此類公訴案件亦應限縮檢察官之上訴權,以充分本法之立法宗旨。我們也參考鄰國日本之司法實務見解,將公訴案件經二審兩次以上無罪判決之案件,亦列入限制上訴權範圍內。 我們再三地要求,很可惜地,到目前為止,法務部還是言者諄諄,聽者藐藐,讓我們非常遺憾,所以我們今天必須採取實質的修法動作,直接加以限定,這是我們這次修法很重要的目的,也是為了提升司法的品質所做的努力,希望各位委員能夠支持。 其次,關於「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本席與盧秀燕委員、李貴敏委員、李慶華委員、廖正井委員、吳宜臻委員等人,鑑於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與智慧財產法院均屬第二審級法院,但智慧財產法院公設辯護人卻無高院公設辯護人得以晉敘之規定,致不利績優公設辯護人之調派。且高院、智慧財產法院公設辯護人服務年資無法併計,影響公設辯護人才流通,使其無法適才適所發揮辯護專長,致民眾接受公平辯護權益受損,有鑑於此,基於衡平原則,特擬具「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並配合相關的法案一併修正,籲請各位委員能夠大力支持。 此外,關於「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本案也是有關公設辯護人服務的年資可以併計的問題。最後,關於「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本案係針對公設辯護人所做的通案調整、整理。 感謝盧秀燕委員、王廷升委員、李慶華委員、黃昭順委員、李貴敏委員、吳宜臻委員、潘維剛委員、尤美女委員等人的大力支持,讓本案得以成案,非常感恩。我們希望透過通盤的檢討,能夠讓我們的司法制度更臻完備。謝謝。 主席(呂委員學樟):請司法院林秘書長報告。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首先,就本院與行政院函請審議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作一說明。 鑑於法官法施行後,就法官不列官等職等、法官會議及事務分配等相關事項,均定有明文,此次修法將予以納入。另,誠如剛才李委員貴敏的說明,營業秘密法已於今年1月修正公布,增訂刑事責任之規定,本法必須配合修正。此外,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有關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之刑事案件,涉及秘密保持命令所保護之營業秘密範圍及行為是否違反該命令之認定,具有專業性,並有適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保護其營業秘密之必要。爰此,特擬具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相關修正要點已臚列於本院所提書面報告第2頁到第3頁,不再贅述。 針對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李委員貴敏等人所提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我們表示認同。 其次,呂召委等人所提「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業」、「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均係針對法院公設辯護人晉敘及職等保障之相關規定,有利於資深優秀的公設辯護人留任及調派,也使得相關法制更為周延完備,本院敬表贊同。 呂召委及蔡委員各提出一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呂召委提案增訂限於本條第一項各款嚴格法律審之理由,始可提起上訴,本院敬表贊同。但是第九條的適用並不限於公訴案件,自訴案件也涵蓋在內。 至於蔡委員提案是認為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案件,經第二審撤銷改判無罪,採取嚴格法律審之限制第三審上訴之事由。限制上訴第三審繫於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標準是浮動的狀態,可能會架空第一審做為堅實事實審刑事訴訟改革的方向,也許需要再斟酌。 委員顏寬恒等擬具「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及第七十四條之四修正草案」案,依據釋字第681號解釋,提案擬具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保障受假釋人之訴訟權,本院尊重主管機關(法務部)職權及大院立法形成權。關於修正條文之內容,容於逐條討論時再表示意見。 以上簡單就提案說明,謝謝。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報告。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一、併案審查(一)委員呂學樟等20人擬具「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蔡正元等16人擬具「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李貴敏等40人擬具「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員呂學樟等22人擬具「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審查委員呂學樟等20人擬具「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審查委員呂學樟等21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審查委員顏寬恒等22人擬具「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及第七十四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列席備詢並提供意見。 本部謹就上開修正草案中與本部業務有關部分,提供以下意見,敬請參考。 壹、關於併案審查法律案之一部分 一、委員呂學樟等20人擬具「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摘要 (一)我國現行刑事訴訟制度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檢察官或自訴人均應負實質舉證責任。而我國刑事訴訟第二審為事實審之最後審級,原告之指訴舉證及相關證據調查,應均在二審竭盡之。 (二)公訴案件自偵查、起訴迄上訴程序,檢察官不但全程參與,並得隨時行使公權力追加並強化追訴密度。若經第二審有兩次為無罪之認定,基於舉輕明重之法理,此類公訴案件亦應限縮檢察官之上訴權,以充分本法之立法宗旨。 (三)爰將公訴案件經二審兩次以上無罪判決之案件,亦列入限制上訴權範圍內。 二、委員蔡正元等16人擬具「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摘要 (一)現行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條文規定,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僅限於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判決違背判例,此做法確實符合國人對於司法改革,杜絕濫訴之期望。 (二)然本法並未針對刑度較低之纏訟案件得予速審之規定,致許多刑度較低之案件仍纏訟多年,與本法法立法目的相違背,更造成民眾財產與司法資源因濫訴而浪費,實有必要加以改正。 (三)爰修正本法第九條,規定經第一審判決無罪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無罪後,除同條第二項所列事由外,不得再提起上訴。 三、本部研析意見 現行本法第八條、第九條單方限制檢察官上訴,有違刑事訴訟法法理,上開二修正草案更擴大此一限制範圍,對檢察官之上訴限制更嚴,不僅違反刑事訴訴法之法理,對被害人及告訴人之保障亦有不足,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檢察官對於法院裁判提出上訴或抗告,其目的不在片面打擊被告,而在於藉由審級制度,對法院違誤裁判為事後監督與糾正,實不宜輕易限制檢察官上訴權。 (二)英美法制雖基於禁止雙重危險原則,避免被告受雙重追訴,而限制檢察官對於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但因我國不採「陪審制」,犯罪事實之有無仍由職業法官認定,檢察官並負有客觀義務,故不宜以此理由限制檢察官上訴權。 (三)法院為無罪判決,固可能係因檢察官起訴之證據不足或舉證不力所致,但亦有可能係因法官之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對證據之取捨與檢察官見解不同,故不宜僅以案件經法院判決無罪,即限制檢察官提起上訴。 (四)最高法院一再撤銷發回,為刑事案件久懸不決之主因,故僅限制檢察官或自訴人上訴第三審,無法澈底解決問題,況如最高法院一再發回更審,顯見案件係有爭議且上訴為有理由,故為維護公平正義,更不宜限制上訴。 (五)又限制檢察官上訴,雖可使案件儘早確定,但我國目前尚無被害人訴訟參加制度,如限制檢察官對於無罪或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判決上訴,相當於限制告訴人或被害人依刑事訴訟法請求檢察官上訴之權利,對犯罪被害人權益之保障不足,恐造成民怨,同時,亦可能增加日後聲請再審之空間,是否有助於減輕法院負擔,亦值審酌。 (六)從而,現行法第八條、第九條單方限制檢察官上訴權,不合法理,上開修正草案較現行法更擴大限制之範圍,不僅違反刑事訴訟法之法理,對被害人之保障亦不周,宜審慎考量。 貳、關於併案審查法律案之二(一)部分 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本部研析意見 關於增訂第26條第2項智慧財產分署處務規程訂定之規定,係參考法院組織法第78條規定而增訂,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支持。 參、關於審查法律案之五部分 委員顏寬恒等22人擬具「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及第七十四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本部研析意見 一、現行假釋之核准及撤銷機制 按現行假釋之許可流程可分為假釋核准及假釋付保護管束裁定;前者係依刑法第77條規定:「……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後者則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及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規定:「……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再者,現行撤銷假釋之運作,係由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檢察官,並通知原執行監獄典獄長,報請法務部撤銷假釋。另,司法院25年院字第1567解釋意旨,假釋被撤銷後,其在假釋中所付之保護管束,當然消滅,無須檢察官聲請裁定,謹先敘明。 二、修正草案恐有假釋之核准與撤銷分屬不同機關負責之爭議 本案委員提案修正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及第74條之4條文,將撤銷假釋由現行法務部撤銷之機制,改由法官為之,惟衡酌整體假釋法制面,刑法第77條假釋由法務部核准,係屬司法行政處分,如逕將撤銷假釋改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撤銷,則屬司法裁判,恐導致假釋審查之核准與撤銷分屬不同機關負責且屬性不同之爭議。 三、修正草案恐易造成不及撤銷假釋之流弊,有礙國家刑罰權之伸張 受保護管束人於假釋期間故意違反相關保護管束之規定,情節重大,而為撤銷假釋者,依刑法第79條之規定,僅能於假釋期內為之。如採修正草案之規定,因聲請裁定及抗告流程冗長,恐易造成不及撤銷假釋之流弊,實有礙國家刑罰權之伸張。 四、現行撤銷假釋之運作程序,已充分保障當事人之權益 現行撤銷假釋之運作程序,除符合刑法第78條應撤銷之範疇外,觀護人須檢附相關執行保護管束情形及違反規定之具體事證,並參酌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簽請檢察官核准通知原執行監獄典獄長,報請本部撤銷假釋,且本部亦由相關單位共同審查,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復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救濟,實已充分保障當事人之權益,司法院釋字第681號解釋亦認與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尚無牴觸。 五、建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條文 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681號解釋意旨,本部業已於100年3月31日以法檢字第1000801762號函,檢送本部對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所研提之建議至司法院,建議將得聲明異議之時點,由檢察官指揮執行時,修正提前為於假釋撤銷後即得為之,現由司法院研辦中。 本部就委員所提上開修正草案提供如上意見,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參考,謝謝指教。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現在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條文修正案」,我看了司法院及法務部兩個單位的報告,基本上司法院是贊成呂委員學樟等所提版本,唯獨是不是限於公訴案件,還是一般自訴案件也可以?這部分等一下提案委員會再說明。因為自訴案件是告來告去,但公訴案件由法務部檢察官發動,是比較單面的,打擊面也比較小,就是限縮範圍比較小。至於蔡委員正元等所提版本,司法院是反對的?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對。 賴委員士葆:法務部全部都反對?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認為當事人是對等的,為什麼只單方限制檢察官上訴?另外一個理由是對被害人或告訴人的權益保障不周,因為很多案件是第二審判決無罪,但經檢察官上訴後改判有罪,還有些是告訴人或被害人請求上訴的。 賴委員士葆:廖正井委員可能不方便講自己的案子,我來替他講好了,他的案子就是一、二、三審都無罪,但你們還要繼續上訴。為什麼要限縮檢察官權限?最近大家一直在討論違法監聽、濫權監聽等,就是從這裡來的。我覺得今天提案委員就是從人民的角度、從民主的角度、從人權的角度提修正案,因為檢察官握有一切。法務部在報告中還好意思寫「可能係因檢察官起訴之證據不足或舉證不力所致」,既然如此怎麼可以起訴?甚至還要罵一下法官可能是因為經驗不足,你們自己罵一下自己,順便再罵一下法官。我要很不客氣講,現在最需要革新的就是司法界,阻礙國家進步的絆腳石就是司法界。一個訴訟打下來最少10年,根本就毀掉一切,吳陳次長,哪一天你被起訴就會知道那個痛苦。黃世銘已經被起訴了,財政部好幾個非常優秀的官員被起訴,最後判無罪,總共經過8年時間,在這期間都不能升官,根本就是永世不得超生,現在都還在財政部當官,與國產局相關的官員幾乎全部都被起訴了。動不動就起訴,照理講應該是有八、九分證據才可以起訴,現在不是,只有三、四分證據就起訴,起訴之後就告,輸了檢察官還是繼續告。你想一想,所有權力都在檢察官手上,你們有搜索權、有監聽權,愛搜索誰就搜索誰,愛調誰就調誰,這樣子經過兩次、三次輸了還好意思繼續上訴?就以廖正井委員的案子為例好了,三次都判無罪,你們還要繼續上訴,這個說得通嗎?根本就是浪費司法資源,整死老百姓嘛!難道不是嗎?因為檢察官最大,強調司法獨立就沒人敢碰你們,最近問題就一直出來,法官這麼厲害可以A這麼多錢、娶這麼多老婆,就因為司法獨立沒人敢碰。從法務部的報告就可以看出是老大心態,什麼都不能碰。本來速審法就是要限縮檢察官權限,早期檢察官的權力更大,在我第一次當立委的時候,檢察官要押人還不用經過法官核准,想押人就押,權力之大,會一直修改就因為有濫權的問題,你們這樣只是擾民而已。 我再講個例子好了,我在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得票數是十萬七千多票,同選區有一個候選人大概得了200票,比我的尾數還少,和我相差十幾萬票,但他告我當選無效,只因為我登了一個關於我政績的廣告,內容就是兩年來做了幾件選民服務,以及有幾件法律提案,他說不可能就告我,因為這則花費6,000元的廣告讓我得到這麼多票,所以當選無效。為了這個案子,檢察官就整了一年多,到最後你知道怎麼結案的嗎?我聘請一名律師,檢察官到律師事務所拿個V8拍攝,將法律案件及選民服務案件一件一件計算,本來我說有八千多件,因為被質疑這是不可能的事情,於是實際逐件計算,結果有一萬多件,案子才結束,這樣就可以搞一年多,這不是浪費司法資源是什麼?他的得票數和我相差十萬多票,如果是相差二百多票,我就尊重,但檢察官還是這樣一直弄,你們不是說微罪不舉嗎?應該連調查都不用調查,居然還要傳我!本來這件事是不願意講的,已經過去很久了,但檢察官就是大到這種程度,根本就是是非不分、輕重不分,只要有人告、一看到案子和立委有關就開始弄,一弄就是一年多。看到要限縮檢察官的權力,我很贊成,因為檢察官的勢力實在太大,毫無限制。吳陳次長,所有工具都在你們手上,你們已經告輸兩次、告輸三次,怎麼好意思再上訴呢?我就不懂了。司法院講得很持平,蔡正元委員的提案也許會讓人有操作空間,我就不討論了,但呂學樟委員的提案滿好的,你們不用全部都否定,你們就是站在檢察官的角度認為權力被限縮,本來就是應該要限縮你們的權力,因為還有自訴人,但也已經排除了。至於公訴案件,本來就是應該好好準備所有的證據,然後再發動。就我們所了解,日本的發回更審比例應該很低吧?你要不要講一下? 吳次長陳鐶:首先要跟委員報告,我不曉得委員所提的那個案件,如果剛才所講的是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並不是由檢察官處理。 賴委員士葆:是檢察官。 吳次長陳鐶: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是法院受理。 賴委員士葆:告了之後就是檢察官在處理。 吳次長陳鐶:因為現行制度…… 賴委員士葆:是嘛! 吳次長陳鐶:現行制度是刑事案件只要有人告訴就要查清楚,如果要修改法律讓告訴人都不能告,檢察官也都不要處理,我們可以考慮。事實上,現在檢察官耗費很多資源在告訴人沒有相關證據就提告的案件上。誠如委員剛才所講的…… 賴委員士葆:差10萬票也要告。 吳次長陳鐶:隨便說某某某偽造文書,我們就必須去查,因為現行制度就是如此,否則的話他可以聲請…… 賴委員士葆:你不要跟我講前面,後面是說很多案子可以處理掉。你先回答我的問題,你們有搜索權、有監聽權,什麼權力都有,但你們已經輸了兩次,還好意思再上訴嗎? 吳次長陳鐶:報告委員…… 賴委員士葆:你回答我這個問題就好。 吳次長陳鐶:跟委員報告,第一,現在搜索權、通信監察權力是要聲請法院…… 賴委員士葆:一樣,還是你們在執行。 吳次長陳鐶:要有理由並合於法定要件才可以核發搜索票。 賴委員士葆:都有啊! 吳次長陳鐶:第二,既然經過檢察官上訴到第三審,且第三審發回,可見原來第二審沒有調查清楚才會發回,否則的話第三審就會確定了,如果第三審確定,我們也沒意見,可見第二審是沒有查清楚。第三是更嚴重的問題…… 賴委員士葆:請問司法院秘書長,為什麼他的觀點和你差那麼多?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是基於速審法本身就是限制檢察官上訴權,既然已經有兩次判無罪,那麼就應該是同樣的精神。 賴委員士葆:這是從保障人權的角度減少司法訴訟,我知道吳陳次長一向比較喜歡訴訟,我們都了解你的個性就是喜歡一直告下去,沒關係。但是吳陳次長不能這樣,你要了解現在時空已經進步到哪裡,現在社會對你們是強烈不信任。 吳次長陳鐶:跟委員報告,我們就從「刑事妥速審判法」這個名稱來看,這就是要求審判機關要妥速審判,並不是要求檢察官不可以上訴,事實上限制檢察官上訴本來不應該在妥速審判法裡規範,應該是在刑事訴訟法中檢討。 賴委員士葆:這是你硬拗。 吳次長陳鐶:這本來就是這樣,妥速法講得就是這樣。 賴委員士葆:這是整套的,我們就是希望能快一點。 吳次長陳鐶:所謂的妥速審判在英美法裡就是speedy trial,speedy trial就是要審判部門加速審判,不應該沒有理由就經常發回,這是要改善的。 賴委員士葆:所有檢察官沒有像你這麼偉大、這麼公正無私,我們都知道很多都是亂七八糟,最近社會對司法單位非常不信任,特別是最近法官出事情、檢察官也出了事情,不是就有檢察官收錢嗎?也是一塌糊塗。所以我覺得要humble一點,面對人民要humble一點,這才是正道。法務部姿態太高了,調查局一個單位不夠,還要增加廉政署,廉政署不夠又要增加一個特偵組,老百姓真的是被你們整死了,整個國家都被你們弄成這樣。現在公務員最怕圖利罪,圖利到最後一定是放到自己的口袋,既然已經有一個貪污治罪條例了,為什麼還要圖利罪?導致現在公務員都不敢簽公文、不敢負責任。你們要靜下心來想,很多企業主也不敢投資,因為只要稍微做錯就不得了,動輒就是利益輸送、內線交易的罪名,一搞又是10年,一切就毀掉了。當然,有犯罪絕對是要抓,我們沒有要姑息犯罪行為,但我要強調的是你們握有所有權力,即便監聽需要聲請,法院的准許率也有百分之八十幾。秘書長知道搜索票核准率是多少嗎? 林秘書長錦芳:目前我手上沒有這部分資料。 賴委員士葆:吳陳次長知道嗎? 吳次長陳鐶:我不清楚。 賴委員士葆:一樣是百分之七、八十,甚至八、九十以上,基本上就是你要搜索就搜索,其實很多最後都是無罪,但是一旦進行搜索,這個公司、這個單位就完蛋了,這個人也完了,因為這叫做準criminal,這麼嚴重的事,等一下審查條文時再好好討論。我覺得法務部可以放下一點本位主義,妥速法本來就是限縮一些你們上訴的權力,當初有些不夠嚴謹之處,此次主席提修正案讓它更嚴謹,我覺得是可以認真思考的。我看了司法院的報告,覺得他們講得還滿合理的,我覺得他們對蔡正元委員所提修正案的意見也通。至於呂學樟委員的提案,剛才吳陳次長一直提到被害人的問題,那就拿掉,針對公訴案件就好。 吳次長陳鐶:公訴案件有被害人也有告訴人,至於自訴案件,事實上是比較輕微的案件,犯罪被害人也能夠直接提起訴訟。 賴委員士葆:本席是為國家的發展著想,我們覺得這個問題要認真思考,而且本席聽到委員們的意見大致都是支持,所以我們希望等一下協商的時候,你們可以多聽聽委員的意見,謝謝。 主席:請潘委員維剛發言。 潘委員維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施行之後,我們在其中增訂了各個法院要成立家事聯合服務中心的規定。本席當時並沒有很堅持,但是在大家及很多婦女團體的共同要求下,如今我們也已經設置服務中心了。本席知道秘書長也很支持,今年也編了預算,可是我們都認為這個預算是不夠的。當然原來司法是職司審判,所以服務性的東西可能較為次要,事實上秘書長後來也是在大家的情商之下同意的。但是既然組織法有規定,本席也希望服務中心真的能達到它應有的功能,要不然就不必設置了。現在除了少年及家事法院等新的法院有足夠的空間之外,的確會增加每一個法院的困擾,但是既然要做,本席希望我們能夠給民眾更多溫暖。現在對於民眾的家事問題設有專庭,我們的法律也做了整合,可是這樣民間的事件未來會越來越多,目前比較多的可能是子女的監護權、婚姻或家暴案件,但是未來繼承等家庭案件會非常多。以美國來講,家事法庭是電視全部直播的,因為這對民眾也是一種教育,能夠讓大家思考。就像有的人去偷人家的牛,人民可以在所有的直播當中瞭解這樣的案子,畢竟這也跟人民的很多權利義務還有思維直接相關。基於相似的目的,我們也希望你們能辦好服務中心,並讓人民到法院以後不會覺得那麼冷,使他們認為只不過是法律而已,而且能獲得相關的服務。我們對這部分有很高的期待。本席看了你們的相關辦法,發現你們補助的人事費只有12個月,本席不曉得你們是認為服務中心聊備一格有人就好,還是真的希望它發揮功能?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是因為法律有規定設置家事服務中心,我們當然希望能夠辦好,而且可以對真正有需求的家事案件當事人及各關係人提供最好的服務。基本上服務中心是比較偏屬於福利行政的範圍,因為我們在家事案件本來就希望給人比較溫暖的法庭及環境,所以我們也適度把服務的腳步向前跨一點,不過畢竟它在本質上是福利行政,所以條文本身也說,應該…… 潘委員維剛:以地方政府為主。 林秘書長錦芳:對,地方政府要補助。 潘委員維剛:但是你們的補助不超過50%,對不對? 林秘書長錦芳:因為條文說如果有不足才由司法院補足,而且我們剛開始也不知道服務中心到底會花多少錢…… 潘委員維剛:要考慮大概的案件量、方向是什麼、要建立多少機制才能符合大家的期待。 林秘書長錦芳:對,我們還不曉得狀況,所以我們目前下一個年度是編列一千多萬,看明年整年度施行的情形之後,也許後年的預算可以酌增。不過既然服務中心的設置是福利行政,我們也希望衛福部也對等的編列預算補助,然後不足的才由司法院補助。 潘委員維剛:反正你們補助的預算不超過50%,如果你們不參與、不關心、不支持服務中心設在法院,本席很擔心到時候法官也覺得這是多餘的東西,大家想到就一個頭三個大。本席覺得你們沒有直接參與的話,很難完成服務中心的功能及機制。我們希望服務中心也能夠減少繼續訴訟,如果能減少訴源,對司法資源何嘗不是一種幫助?我們知道服務中心原來是明年1月1號要設立,請問能夠如期設立的大概有幾個? 林秘書長錦芳:我記得目前大概已經有13個法院設置了…… 潘委員維剛:都已經設置了? 林秘書長錦芳:已經有13個法院設置了。 潘委員維剛:是家事服務中心? 林秘書長錦芳:對,家事服務中心。 潘委員維剛:是1月1號要設立的。 林秘書長錦芳:對,已經先行了,因為法院跟當地政府有很好的合作關係,所以地方政府也非常支持,因為他們也等於是將觸角延伸出去並提供更好的服務,所以大概已經有13個法院設置了。 潘委員維剛:我們不只是說預算的金額要編到多少,而是本席覺得服務中心是一個有功能、有機制的單位,所以我們要顧慮他們的運作情形,不然就真的枉費當時大家設立的方向了。還有我們知道去求助的人,基本上都是比較弱勢的民眾,當然現在大家都會聯繫法扶基金會,希望能夠由法扶提供法律的相關扶助,實際上在訴訟的過程,除了需要法律服務及法律上的諮詢做參考之外,如果還需要真正進行辯護的時候,法扶當然也應該協助沒有。這方面經歷的人。而本席看到這次的內容也有提到公設辯護人,據了解,他們在地方法院可以到12職等,可是在高院最高只有11職等,所以公設辯護人不願意到高院做事。另外,公設辯護人只有到少年及家事法院等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就沒有公設辯護人。你們是不是也能夠一併考量這些問題? 林秘書長錦芳:因為將來第三審要有量刑辯論,要經常開言詞辯論庭,所以也需要公設辯護人,現在最高法院也有向高院借將,讓這些人擔任此案件的辯護人。 潘委員維剛:我們也希望你們藉這次的機會妥善處理,因為哪有在地院是12職等,到高院卻變11職等的道理?這樣有哪個公設辯護人願意去呢?本席覺得公設辯護人還是有必要的,因為他們非常有經驗。另外,當時司法院完全管不到法扶基金會,你們在裡面一個董事都沒有,是我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支持你們,才把法扶基金會跟司法院做一個整合。因此,公設辯護人在現階段還是非常重要,一定有它存在的價值跟必要,所以本席希望司法院能夠支持,而且少年及家事的部分也一併比照,好不好? 林秘書長錦芳:好。 潘委員維剛:其次,我們今天有審議刑事妥速審判法,據統計,我們一審的審判時間大概是平均61天,二審大概是平均67天,至於美國是用法規明定一定要在70天以內。日本雖然也有速審法,但是他們的時間比我們長一點,然而本席覺得秘書長要回去研究,為什麼在日本,二審上訴到三審之後,直接撤銷判決發回更審的比例只有1%,可是我們卻有43%。 林秘書長錦芳:目前沒有那麼高…… 潘委員維剛:我們原來的資料是多少? 林秘書長錦芳:原來是比較高,但是近年來大家也…… 潘委員維剛:現在是多少? 林秘書長錦芳:刑事案件現在大概只有百分之十幾而已。 潘委員維剛:但是為什麼日本只有1%?我們是不是要去瞭解一下速審法的品質及整個過程,以及到底問題的關鍵在哪裡?本席希望我們速審的同時品質也要好,而且能夠真的快速解決人民的問題,因為這也是人權之一。所以這部分我們是不是能夠採取一些措施?例如被告可能涉犯數罪或者兩個以上共同的重罪,所以審理時間容易拖長,對於這樣的案例有沒有可能改採分離審判等方式?本席只是在思考怎麼樣讓審判更有效率、更有品質,就是除了速度外,品質也能兼顧。本席希望你們思考後不斷改進,雖然您說從43%下降已經有進步,刑事部分已經變成百分之十幾,但是民事部分可能還是比較高一點…… 林秘書長錦芳:稍微高一點。 潘委員維剛:本席希望你們能一併思考,謝謝。 林秘書長錦芳:好。 主席:請王委員惠美發言。 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高院長,你做院長多久了? 主席:請智慧財產法院高院長說明。 高院長秀真:主席、各位委員。5年半。 王委員惠美:請問妳有沒有派車? 高院長秀真:有。 王委員惠美:妳昨天為什麼來不及來? 高院長秀真:昨天因為我在開會…… 王委員惠美:沒有人通知妳來嗎? 高院長秀真:不是,我有指派一個同仁過來。 王委員惠美:也就是說昨天審議的作用法跟今天的組織法都不重要,所以院長不用來嗎? 高院長秀真:非常重要。 王委員惠美:細節妳自己要注意,妳給我們的感覺好像太鬆散了。妳昨天開什麼會? 高院長秀真:內部會議。 王委員惠美:一定要妳開,所以不能夠改時嗎? 高院長秀真:事情有點麻煩。 王委員惠美:雖然我們不干涉法院的個案問題,但是立法院跟司法院應該互相尊重,是不是? 高院長秀真:是,我以後一定會注意。 王委員惠美:智財法院原本的設計應該是希望能夠做到專業,但是就妳擔任院長的這段時間看來,妳覺得如何呢?你們夠專業嗎?有沒有哪裡需要改? 高院長秀真:我覺得我們的專業度是相當好的。 王委員惠美:這次你們好像又要擴大技術審查官的職權範圍,可是當初你們是希望能夠專業化,且不受鑑定的相關影響,所以才讓法官專業化並設立智財法院。結果你們現在要再擴大技術審查官的職權範圍,這跟當時設立智財法院時追求專業的目標符不符合? 高院長秀真:我覺得是符合的,因為原來的設計是只有在證據保全的部分讓技術審查官參與,可是除了證據保全之外,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等需要急速處分的案件,如果技術審查官不能參與而只有法官處理,其實在專業度方面…… 王委員惠美:是有問題的。 高院長秀真:對,欠缺專業人員的輔助。 王委員惠美:本席調了你們過去的相關資料,發現你們在保全證據的部分只核准11%,假扣押只核准18%,假處分大概才核准31%,也就是說你們認為過去法官審理得不夠專業,所以希望能夠讓所謂的技術審查官加入。本席覺得很奇怪,照理講外國廠商或有專利、商標概念的廠商才會去聲請這些程序,他們應該熟悉法令而且有概念,所以他們緊急聲請這些保全程序的核准率應該很高才對,可是你們的核准率目前才11%、18%、31%而已,讓本席覺得是不是因為我們的法官不夠專業,所以你們現在才要借重技術官? 高院長秀真:原則上要不要…… 王委員惠美:這跟當時成立智財法院的目標有很大的落差。其次,你們的設計很奇怪,讓人覺得論專業的話,你們是有頭無尾。民事案件的一、二審都在你們這邊,對不對? 高院長秀真:是。 王委員惠美:可是這會造成當事人不服上訴之後,還是同樣由這一批法官審理。另外,刑事案件又是縣市的地方法院先審完,到了第二審才來你們這邊,對不對? 高院長秀真:是。 王委員惠美:行政案件的話第一審是在你們這邊,再來就到最高行政法院去了嗎? 高院長秀真:是。 王委員惠美:你們的審級設計得很怪異,你們認為有沒有檢討空間?還是這樣的設計是非常perfect? 高院長秀真:我們非常希望第一審的民事訴訟可以移到地方法院,因為很多人在質疑這件事情,可是…… 王委員惠美:剛剛高院長講希望一審的民事訴訟能夠移到地方法院,請問林秘書長,這部分智財法院的困難點及問題在哪裡?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主要的問題可能是案件量,因為智財法院的法官人數比較少,不像各地方法院就比較多。 王委員惠美:不會,本席調閱過你們的資料,案件delay的不多,顯然你們的案件跟人數是剛好,怎麼會是人的問題? 高院長秀真:其實在制度的設計上,一個法院需要有一定的案件數量才能夠成立,因為這需要花費國家很多的資源。另外第一審的訴訟其實需要相當的專業,就像我們去看醫生一樣,如果第一次就治得好的話,這個病就好了,所以專利訴訟或者是…… 王委員惠美:刑事案件的話,第一審你們就丟到地方法院去了。 高院長秀真:刑事案件會這樣安排的最主要原因,是因為它的專業度比較不像專利案件,而且專利侵權沒有刑事案件,最主要的是…… 王委員惠美:可是人家質疑一、二審都是在你們這邊,還是由你們相關的法官審理。所以是你們的觀念問題。 高院長秀真:現在實施的結果是,地方法院也同樣可以受理民事案件的第一審。 王委員惠美:請問秘書長,你們有沒有可能在北、中、南地區設立所謂的地方智財法庭?有沒有辦法用這樣的方式取代? 林秘書長錦芳:委員的提案有人曾經考慮過,但是以目前國家整體的司法資源及財政狀況來看,要再設立三個法院實際上是有困難的。 王委員惠美:但是院長說民事案件的部分目前這樣的安排不好。 林秘書長錦芳:剛剛高院長也講了,民事案件的第一審不是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當事人可以選擇地方法院。 王委員惠美:像本席剛剛講的,你們核准保全程序的比率這麼低的話,那些沒有被核准的人就是冤枉而死的,是不是? 高院長秀真:其實當事人聲請保全程序只要花1,000塊錢,他就可以到對方的處所扣押及保全證據,像這種制度…… 王委員惠美:可是為什麼被你們駁回的機會這麼大,准許的機會這麼低? 高院長秀真:因為市民的證據不夠或是他主張的權利不夠強,法官認為核准的話會打擾對方。如果相對人…… 王委員惠美:當時智財法院設立時好像很匆忙,並沒有進行充分的討論,可是這段時間已經營運幾年了,本席希望司法院針對這部分多辦幾場公聽會,聽聽學界、有實務經驗的人、相關業界的意見後再做回應,好好的讓整個制度更專業,可以嗎? 林秘書長錦芳:可以。 高院長秀真:好。 王委員惠美:我們再來看速審法,本法給一般人的感覺是因為法院跟檢察官怠惰、犯錯所以才立的法。請問,是不是應該檢討有關責任,而不是犧牲當事人的權限,例如檢察官跟當事人兩個本來是互相抗衡的,結果現在檢察官是因為中間的程序問題,並不是讓當事人真的是沒罪而被釋放,可能是因為速審法的關係,讓他沒辦法得到真相,然後就這樣不了了之或草草了事,你認為這樣對我們司法追求正義與公平的狀況下,這叫「司法改革」嗎? 林秘書長錦芳:其實案件會這樣拖延非常久或來回在二審跟三審之間不斷的撤銷發回,這個主要的原因,因為刑事案件最主要的是舉證,證據要充分,而且這個證據的調查要在案發就要搜集齊全,如果事過境遷…… 王委員惠美:所以是檢方的問題? 林秘書長錦芳:我覺得大家要檢討這個部分,法院裡面為什麼案件拖這麼久不能夠審結,我們也是不斷的檢討,尤其是久懸未決一旦確定以後,我們幾乎每個案子都調出來看為什麼這個案子可以拖這麼久。 王委員惠美:我們之前因為速審法有一個得利的案件,當時很多法界的人拿給檢察官或法官、律師等十幾個人看,大家都認為應該有罪,但是因為速審法的關係,不但沒罪還要賠錢,這個也是個案例。 本席又調了最高法院刑事上訴發回或交回更審的案件,又看了這些理由,本席發現有一定的比例是原審法官的問題,如果是因為法律見解不同,當然是難免的,但是這邊有相當的比例幾乎高達到30%,是因為法官的問題,這樣一而再再而三的拖延,本席認為確實是需要檢討這個部分。 我們現在有一些案件,例如我們之前在這邊談過,剛好輪到他辦,他剛好調職就不用辦,將燙手山芋丟給別人,甚至於有的案件,是原法官久懸未決,類似這樣的狀況,本席建議你們在法官調動之前,案件積得太多的,不得調動。 林秘書長錦芳:現在就有這個機制,而且就是照這樣在進行。 王委員惠美:他在調走之前,我們當然不能建議他帶著案子調走,因為畢竟轄區不太一樣。 林秘書長錦芳:對。 王委員惠美:能不能在你們調動之前給他大概三個月的時間讓他去清倉,總是要做吧! 林秘書長錦芳:現在就有這樣的機制,就是限制他調動,如果是很多遲延案件或久懸未決,要歸責於你時,是可以限制調動的,目前就有這樣的機制存在。 王委員惠美:必須速審的部分,本席認為你們應該要清倉,然後去瞭解到底是法官長久沒有相關的處置,導致時間到了突然可以減刑,本席認為速審法的部分,只有看到你們對於犯罪當事人的一個保護,並沒有看到對於被害人的保護,被害人或家屬追求的是個正義,司法本來就應該有這個功能,但是速審法如果因為人為的因素,導致沒辦法呈現事實,本席認為是有必要檢討的,繼續努力,好不好? 林秘書長錦芳:好,謝謝。 主席:請楊委員應雄發言。(不在場)楊委員不在場。 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請教林秘書長,今天送進來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大概有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是針對人事的部分?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對。 吳委員宜臻:本席看了一下,在第二十四條的部分,為什麼要把管理師只是改成資訊管理師?職等的部分,看起來也沒變動,是薦任六職等到八職等,目前智慧財產法院的管理師是多少職等? 主席:請司法院行政廳黃廳長說明。 黃廳長國忠: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第一,先作職稱統一的一致化…… 吳委員宜臻:只是為了要統一,是不是? 黃廳長國忠:對,主要是單純職稱的統一,然後管理師是六職等到八職等。 吳委員宜臻:目前是幾職等? 黃廳長國忠:就是六職等到八職等。 吳委員宜臻:你們現在的管理師是幾職等? 主席:請智慧財產法院高院長說明。 高院長秀真:主席、各位委員。現在的管理師,我真的不知道是幾職等。 吳委員宜臻:你當院長也不知道? 高院長秀真:我不曉得每個同仁的職等。 吳委員宜臻:那是你自己掌理的法院。 高院長秀真:因為有一百多人。 吳委員宜臻:你已經當了一年多的院長,我們不盯你才奇怪,你都浪費昨天一天的開會。 主席:不是一年多,是五年多。 吳委員宜臻:你真的是搞不清楚狀況,你是否知道本委員會昨天為了你,空轉了一天?現在問你關於資訊管理師職等的部分,你搞不清楚,現在是薦任幾職等? 高院長秀真:我回去查一下。 吳委員宜臻:還要回去查? 黃廳長國忠:現在法制上是六到八職等。 吳委員宜臻:本席知道調為六到八職等。 黃廳長國忠:每個人的狀況,我們回去馬上查,然後跟委員報告。 吳委員宜臻:因為其實本席要問的,等一下考試院也可以來說明,考試院訂定有個司法法務機關職務列表,在各法院裡面關於資訊管理師基本上是列七職等,你們在當時通過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時就是六到八職等,現在又增加了一個資訊管理師的名稱,到底是要夾帶偷渡,把現在的職等再往上調還是有其他原因,本席總是要弄清楚,要不然,你們今天送這樣的條文來,我們不明究理的就把這個法案通過了,現況都不清楚,我們怎麼樣幫你們修正通過呢? 黃廳長國忠:職等沒有調,只是職稱統一一致化而已。 吳委員宜臻:請告訴本席,現在是幾職等?本席要知道現在是委屈的六職等,還是跟其他法院的八職等資訊管理師不一樣?連這個都搞不好,要怎麼樣通過這個條文?其實本席這麼幫你們司法院,結果這樣的小細節都沒有辦法處理,智慧財產法院其實原則上都是採國外類似二審的概念,本席也看到你們在第二十一條到第二十三條裡面有加了要設專員,在之前司法院送來立法院的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案的時候,已經有說明我們普通的高等法院其實分為五類,第一類的部分,就是每年受理案件量大概是25,000件左右,一直到20,000件到25,000件,然後10,000件到20,000件,5,000件到10,000件之類,甚至於有未滿5,000件的部分,總共五類,對不對?在目前的修法裡面,事實上,通常在一般普通的高等法院看起來應該是要受理25,000件以上才設有專員,在送來的法院組織法修正案中有說明,為什麼這一次智慧財產法院要這樣子夾帶呢? 林秘書長錦芳:基本上,智慧財產法院也是屬於二審的法院。 吳委員宜臻:但是照普通高等法院這樣的分類,是不到25,000件,為什麼可以這樣分? 林秘書長錦芳:這是比照高等法院的規模。 吳委員宜臻:比照它的規模?秘書長,你不要唬弄我!我手上有資料,2012年智慧財產法院的員工數僅109人、法官有14人,總受理案件數才1,933件;至於行政訴訟受理是採取二審二級,在高等行政法院跟分院部分,大概只有臺北的案件量達到4,900件,而臺中、高雄這兩個高等行政法院大概都只有一千多件;比較慘的是普通法院裡面的高等法院與分院,只有臺高院每一年受理案件數達3萬4,000件,超過2萬5,000件,這是高等法院分類的第一類部分,其他大概只有高雄有達到1萬件,所以按照法院組織法的分類,目前臺高院有設專員。然而,現在智慧財產法院所受理的案件數不到2,000件,你就要設專員?你在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裡面夾帶專員,職等也增加了,也就是你在原來的設計中,於科員前面加設了一個專員,有這個必要嗎? 林秘書長錦芳:不是這樣的,剛才委員所講的是普通法院的分類標準,至於智慧財產法院則有另外一個標準,按照智財…… 吳委員宜臻:我知道你將智慧財產權法院分為三類,1萬件以上的是第一類;5,000件至1萬件的是第二類;未滿5,000件的是第三類。 林秘書長錦芳:對。 吳委員宜臻:實際上,2012年智慧財產法院受理的案件不到5,000件,這種情況按照智慧財產法院的分類僅是第三類,也不能設專員啊,你幹嘛急著要在這次的修法夾帶專員呢? 黃廳長國忠:跟委員報告,第一、這是法制上的設計,到時候若未達件數標準就不會編預算員額;第二、因為…… 吳委員宜臻:我們還沒有看到需求就要讓你編預算員額嗎? 黃廳長國忠:不是的,第二是因為人事主任之下就是科員,所以希望在兩者之間能有一個銜接代理的制度,免得主任如果因公或請假不在時要由科員代理。 吳委員宜臻:有那個必要嗎? 黃廳長國忠:實際上我們的人員並沒有增加,只是將一個科員的員額裁改為專員。 吳委員宜臻:本席還是要提醒司法院,對於司法院總的人事預算,在今年的預算會期中我們終於把你們的增幅稍微壓抑下來,可是我們並沒有砍喔,基本上都讓你們維持平盤。其實依我手上的數據顯示,近年來司法院每一年的人事預算平均高出行政院中央政府總預算16.17%,這算很多啊!司法院主要都是花在人事費上,你們不斷告訴我們,修法時是以預算員額、不一定真的會編列等等,可是每年在編預算時,就是硬生生的照預算員額編。 林秘書長錦芳:目前也沒有真正照預算員額編,因為我們知道,基於零基預算,整個預算不能增加,所以我們是以低於預算員額來編列人事費,而且是從低標開始。 吳委員宜臻:好啦!秘書長,我告訴你,其實我很難理解智慧財產權法院有沒有必要分為這三類,因為目前實際案件數也不到5,000件,所以有沒有這麼急迫要設置專員?這部分我持保留態度。 其次請教銓敘部法規司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剛才本席質詢司法院,關於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部分增設了專員,你們有同意嗎? 主席:請銓敘部法規司吳副司長說明。 吳副司長玲芳: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增設人事室專員部分,我們有同意。因為當初這個案子報過來的時候,考試院有交付審查,我們經審查後同意。 吳委員宜臻:你們同意嗎? 吳副司長玲芳:對。 吳委員宜臻:對於職掌部分有同意嗎? 吳副司長玲芳:有。 吳委員宜臻:請問人事行政總處,在總預算員額部分,你們又為司法院放寬了,是不是? 主席: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林副處長說明。 林副處長文淵:主席、各位委員。沒有,總預算員額是由司法院自行控管,因為那是在總員額法中的第三類。 吳委員宜臻:你是說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是在它的總員額法裡面,是不是?目前你覺得可以放寬、這樣條文可以通過? 林副處長文淵:因為它是修組織法,至於預算員額則是要看它業務上的實際需要再去編列。 吳委員宜臻:所以你們同意在組織法中設專員是嗎?我只是要問你們的意見,因為這是你們的職掌。 林副處長文淵:對,我們沒有意見。 吳委員宜臻:銓敘部的意見呢? 吳副司長玲芳:當時我們同意是因為它有分類,第一類是屬於比較大的法院…… 吳委員宜臻:但是它還沒有達到啊!今年受理的案件不到5,000件,應該是第三類。 吳副司長玲芳:我們只有同意在第一類的法院可以設專員。 吳委員宜臻:但是現在都還在第三類,件數在5,000件以下。 吳副司長玲芳:所以它就不能設。 吳委員宜臻:我問你,現在修法可不可以設? 吳副司長玲芳:修法是可以設,但是它在後面有一個附表,附表有分第幾類、第幾類的法院。 吳委員宜臻:等一下你把資料拿出來,要讓我們看看考試院的到底准了甚麼、同意了甚麼。 吳副司長玲芳:好,我們是同意它在第一類法院可以設專員。 吳委員宜臻:因為這樣設的結果,在法條中並沒有寫。考試院所管制的附表到底在哪裡?說實話,並不是只有司法院如此,在組改過程中,只要機關有把官職等調高、調整,我們都要去問為什麼,因為人事預算就會增加,對此我們應該要嚴格把關。這幾年來司法院的人事預算確實一直高出中央政府的總預算,而且比例實在太高了。 銓敘部查得怎麼樣?公文有寫嗎? 吳副司長玲芳:他們的條文有寫他們有附表,而且有併送過來。 吳委員宜臻:可是並沒有看到嘛!那是你准了的附表嗎?是按照第三類的附表,還是按照第一類的附表? 吳副司長玲芳:法院有送這個附表過來,上面就有附分類。 吳委員宜臻:你可不可以把考試院的公文我們看?就你們所審酌的部分。 吳副司長玲芳:好,我們等一下送給委員。 吳委員宜臻:我要看你們有沒有把關,你們不要每次都推給立法院審查!基本上我們是站在政府不能花太多錢的立場,現在大家都在撙節支出,結果司法院卻置身其外,這樣我們對於其他部會會非常不好意思,因為他們在組改時要調整官職等,但是我們砍了他們的員額,而我們在審查法院組織法時卻沒有把關。目前若是沒有迫切需要而設置這個員額,我個人認為觀感不好,而且司法院會不會在下次的總員額或預算審查時又用甚麼方式夾帶過關?基本上本席認為沒有必要,當然你們若是認為法制面有其必要,那麼銓敘部與人事行政總處就要把理由說明清楚,到底你們是放到甚麼程度,好不好?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江委員啟臣及陳委員碧涵均不在場。 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審查的法案跟檢察官有關,基本上檢察官有調查權,也具有法律專業,對不對?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是。 鄭委員天財:法官們在大學時一起念書,而後一起參加考試,包括第一次受訓也是你們訓練的,然後再分發擔任檢察官或法官,對不對? 吳次長陳鐶:是。 鄭委員天財:有很多案子,當法院的判決跟檢察官起訴或上訴有不同的結果時,他應該就要好好地透過自己的專業及長時間的調查,謹慎做出是否要起訴或上訴的決定,而不是擔心被人家講,然後就上訴,現在案子好像都是這樣。當然有些檢察官確實很慎重、很謹慎,透過相關的專業及過去調查的資料、證據,就不上訴了。這樣的也有,我們應該予以肯定,畢竟有調查權的是檢察官,法官還不見得有辦法,通常都是檢察官。你們在相關的教育訓練裡面,這個觀念的釐清非常重要。 我舉具體的案例來說,這一年多來,原住民自製獵槍的案子在各個縣市的地檢署、地方法院甚至高等法院都有,最近還有一個案子到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判決原住民勝訴,就沒有再上訴,屏東有一件就上訴到最高法院,當然最高法院還是判決原住民勝訴。法務部不是有48個檢察官專門受理原住民案件,配合原住民族專業法庭,配合原住民族基本法,這48個檢察官在所有地檢署都有了。你們就找他們來開會討論,針對原住民自製獵槍的案例,花蓮高分院幾乎都判原住民勝訴,其他的高分院唯一一件是送到最高法院的,是檢察官上訴,是屏東的案子,後來最高法院也判原住民勝訴。 它基本上有幾個很重要的點,第一個,槍砲彈藥管制條例對於原住民自製獵槍、持有獵槍,明文規定只有行政不法。所以如果你沒有依法申請自製或是沒有依法申請持有的話,屬於行政不法,刑法特別明文規定沒有刑事責任,但是檢察官一直要起訴、上訴。第二個,對於自製獵槍的定義,槍砲彈藥管制條例沒有明文規定,如果你要在法規命令或行政命令去解釋,你可以解釋說是自己做的,而不是透過兵工廠做的,大概可以這樣解釋啦!但是警政署的解釋是台灣光復以前那種獵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裡面沒有寫「傳統自製獵槍」,沒有加「傳統」兩個字。可是警政署都要求用台灣光復以前的製做的方式,他們的要求是這樣。但是原住民不認為他們還要一直活在台灣光復以前的那種自製的技術,那種古老的方式,獵人眼睛常常會瞎掉。很多獵人變成獨眼龍,因為獵槍爆炸,所以原住民會用比較先進一點的。很多法官就引用兩公約,兩公約是次長主管的,對不對? 吳次長陳鐶:是。 鄭委員天財: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科學進步及其運用之惠,你看這個法官多厲害,檢察官就無法體認到法務部所主管的兩公約。本席具體建議你們找這48個檢察官召開會議,討論這個案子,到底未來要不要起訴?要不要上訴?可不可以?討論嘛!我沒有說你們一定不要上訴,可不可以討論? 吳次長陳鐶:剛才委員提到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如果是自製的獵槍…… 鄭委員天財:那個我們知道啦!我很清楚啦! 吳次長陳鐶:那是行政罰,但是第三項有一個授權命令,相關管理事項…… 鄭委員天財:它沒有指明自製獵槍的授權命令。 吳次長陳鐶:「前二項的申請許可條件」,它還有「條件」,所以我們再來和內政部警政署研究。 鄭委員天財:不,你們檢察官先討論,已經有這麼多判決了,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都有判決了。 吳次長陳鐶:我們把最高法院的判決拿來研究,辦理有關…… 鄭委員天財:你們儘快討論,好不好? 吳次長陳鐶:好,我們可以拿來研究。 鄭委員天財:林秘書長,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專股在9個地方法院都有設,從去年一直到今年,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做了決議,希望針對人口比較多的如新北市、桃園縣,設個專股。林秘書長在這個場合親口答復本席說有設置。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現在那個專庭就是專股,差不多的意思啦! 鄭委員天財:不一樣,我是說在9個之外,針對人口比較多的設專股,這應該沒有什麼關係吧!凡涉及原住民傳統文化、習慣等的案件就移到那裡,這有什麼困難呢?弄到現在這麼久了!你都承諾了! 林秘書長錦芳:如果要這樣移的話,那有管轄權的問題,刑事訴訟法要去改變。 鄭委員天財:這和刑事訴訟法沒有關係,現在專庭都可以設了,你可能忘記了,你們已經修了那個辦法,沒有問題了。秘書長你大概太忙了,對於原住民的案子,或許因為我不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你就不怎麼關心。 林秘書長錦芳:不是,我剛才有點誤會委員的意思。我以為要把原住民的案件都移到台北和桃園,我誤會了,不好意思。關於相關問題,我們已經開過會,找大家來討論了一下。 鄭委員天財:那不用召開會議。你們專庭都設了,專股有什麼問題呢? 林秘書長錦芳:如果可以的話,我們預計是明年來修正相關的…… 鄭委員天財:不用修、不用修。 林秘書長錦芳:法院裡面的事務分配規則還是要改一下。 鄭委員天財:如果你要檢討那部分,我沒有意見,但是設專股是你在這裡承諾的,你就趕快設。好不好? 林秘書長錦芳:好,儘快。 鄭委員天財: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貴敏發言。(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請許委員添財發言。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全民關注司法不夠獨立、不夠公正、不具應有效率的同時,同時大家對速審法都有所期待,速審法初步修法實施的結果, 目前大家的看法應該都是正面良好的吧?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對,應該…… 許委員添財:因為速審法的實施,而有所後悔,認為如果沒有速審法的話,就不會有不充分審判的結果,請問到目前為止有沒有這樣的個案? 林秘書長錦芳:目前沒有聽到這樣的聲音,倒是因為速審法的實施,使得案件不會繼續拖延下去。到目前為止,所有適用速審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九條的案件,合計約有四百多件,至少對於這四百多位被告而言,也是幫助他們脫離訟累之苦。 許委員添財:據本席所知,美國規定公訴罪一審無罪就不能再上訴,請問有這樣的規定嗎? 林秘書長錦芳:有,因為他們的法制和我們不一樣,我們的地院和高院都是事實審,而他們只有地院是事實審,也就是只有一審是事實審,所以經過一個事實審之後,不可能再有第二個事實審,如果再有第二個事實審的話,就會違反double jeopardy的法理,這也就是一事不再理的規定。 許委員添財:為什麼美國認為一次的事實審就已經足夠,而我們卻要進行兩次的事實審才足夠?究竟差異在哪裡?是因為我們的法官品質沒有他們那麼好嗎?還是對於我們的法官公正獨立審判沒有信心,所以希望再一次的事實審? 林秘書長錦芳:也不是,因為他們有…… 許委員添財:不然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差別? 林秘書長錦芳:因為他們有陪審制度,一次就有這麼多人來參與,我想這也是搭配的制度…… 許委員添財:因為我們沒有陪審制度,而我們擔心一審的法官不夠精明、不夠公正,所以希望二審法官再一次進行事實審,請問是這樣嗎? 林秘書長錦芳:這是以前的制度設計,不過我們現在在研修刑事訴訟法,也是希望朝只有一個事實審的方向來努力,尤其將來萬一有觀審制度的話,也是希望只有一個事實審,這樣才不會有一些問題發生。例如有些人在一審的時候,不願意把所有證據資料都提出來,他們認為決戰是在二審,這樣也等於是助長案件的延宕,所以目前我們有這樣的想法。 許委員添財:依照過去所累積的經驗,你們應該有進行綜合研究,有沒有檢察官故意在一審的時候不提供充分的證據資料,等到二審決戰時才提出來,讓被告措手不及,藉此讓被告準備不充分或是讓被告誤以為原本的律師就夠了,不用再找更精明的律師,以致於最後在一審被判無罪,二審被判有罪,而檢察官認為這樣才能主持公道,也才能摘奸發伏,請問有這樣的情況嗎? 林秘書長錦芳:原則上,檢察官起訴時都會善盡他們的舉證責任,在證據清單當中就會寫得非常詳細,包括該認為有罪或是有犯罪嫌疑的部分都會寫出來。倒是在被告方面,比較有這樣訴訟技巧的使用。 許委員添財:檢察官不會是嗎? 林秘書長錦芳:檢察官應該是不會。 許委員添財:檢察官為什麼不會?我認為檢察官應該很會這一招才對,有些檢察官還會污告、濫告,甚至連「教訓、教訓他也好」這種話都講得出來,請問檢察官可以用教訓人家的心態來起訴案件嗎? 林秘書長錦芳:當然不可以這樣講。 許委員添財:不只不可以這樣講,也不可以這樣做,但就是有檢察官公然這樣講,而且事實上也這樣做了。對於這樣的檢察官,司法院不會要求法務部好好檢討嗎?你們進用這種爛檢察官,害得司法資源浪費,讓法官疲於奔命、日月無休過勞死的一大堆。現在法官有兩種,一種是貪了三億,娶了三個小老婆,這是一種法官;另外一種是不眠不休,結果身體累壞了,這是另外一種法官。身為司法院秘書長,你並沒有把這兩種法官分清楚,一律給予公平待遇,所以該升遷的沒有升遷,該處罰的沒有處罰,現在就有這樣的問題啊!好像大家都是好人一樣,就像公務員的考績,一般都是甲等,乙等是輪流、丙等是意外,現在公務體系變成這樣的文化,如果司法體系也是類似這樣的文化,那還得了!為什麼不早一點像美國一樣?為什麼不早日實施陪審制度?現在國民教育水準這麼高,資訊這麼發達,誰有犯罪、誰沒有犯罪,大家應該都看得出來。以美河市弊案為例,早在七、八年前案子一推出時就已經有人大罵,結果一直拖到今天才進行偵查。過去八年來,大家指著美河市大罵官商勾結、圖利,這件事可說是路人皆知,卻只有法官和檢察官不知道。如今案子爆發出來,郝市長說那是以前決定的,所謂「以前決定的」是指誰?就是指現在的總統。所以政府要相信人民、相信大眾,如果不相信人民、不相信大眾,讓個人獨裁、少數壟斷的話,後果就是今天臺灣經濟沈淪、政治混亂,這樣的狀況還要再繼續下去嗎?多少人在這種不當過程中遭受傷害?本席希望這種狀況不要再持續下去了。現在已經是民主化的時代,我們應該要搞真的,如果民主化不搞真的,那就只有兩個前途,一個是人民革命,另外一個是國家滅亡。 時代已經不同了,本席深深期待我們的司法能夠像美國一樣,其實我們的民主體制也是學習美國而來。早在華盛頓領導革命的時候,美國人也不知道什麼叫做憲法,當時只有英國的不成文憲法。雖然他們不懂什麼是憲法,但是他們認為應該要相信人民,不要由少數人來決定,所以華盛頓不希望自己連任總統,他把自己的派系分成兩邊,然後變成兩黨,所以才會有兩黨政治。那個時候的兩黨政治是基於良心、基於相信人民、基於相信互相制衡的原理而產生的。但是今天臺灣的兩黨政治卻是一邊要固守既得利益,一邊要反對既有制度,在這種對立情況之下產生的。如此一來,人民就只好看戲,看兩黨政治的假戲,所以才會有柯文哲現象,柯文哲現象對臺灣民主政治的發展是一種諷刺,當然也是一個警訊。如果將這種偏態的現象當成常態來處理的話,國家最後就只有兩個前途,一個是滅亡,另外一個是動亂,而我們要選擇滅亡或選擇動亂都不可以,只有選擇制度改革才是正途。 司法的苦我已經承受過了,本席天生命苦,但我就是要來改革的,不然我在學校教書教得好好的,29歲就當上系主任,學校財務也是經過我改革成功的,你看我在學校教書多安逸,如果一路幹到現在一定是校長或董事長,為什麼我要接受逃亡的命運呢?那個時候蔣經國要找青商總會的秘書長,拿十大傑出青年的推薦表來讓我填,我問填了以後有什麼好處?他說到革命實踐研究院上課,我說「不」,就這樣而已。我說我的故事給你聽,因為現在台灣真的在危急存亡之秋,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盧委員秀燕、陳委員歐珀和林委員德福皆不在場。 主席(吳委員宜臻代):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林秘書長與吳陳次長,本席今天排這個法案,其實有個深層的意義,第一是針對刑事妥速審判法的修正,還有假釋撤銷的保安處分執行法相關條文修正部分,基於人權上的考量,我們看到司法改革必須這樣處理。除此之外,包括智財法院組織法等相關法案,其實是配套的措施,希望透過將配套措施排進法案,讓司法能夠進行的更為順暢。原來是一番好意,結果昨天很遺憾,你們都不重視自己的權益,那立法院為什麼要用熱臉貼你們的冷屁股呢?我們也覺得沒有這個必要,但是為了國家的長治久安,為了司法能夠進步,我們還是很願意排定這些法案,希望國家能夠有所進步。 剛才我聽了吳陳次長一番說法,其實我心裡滿難過的,法務部的故步自封、法務部的自以為是和法務部的看小不看大,讓我們司法改革的過程中荊棘滿佈。我舉幾個例子來看,第一,我們在修法官法時,法務部剛開始也推三阻四,希望制定檢察官法、司法官法,不要將檢察官納入法官法,但是談到利益時,馬上又要求要納入法官法來比照辦理,因為這是法官的權益。等到相關法案處理到人權、對人民有利的部分,對檢察官的職權可能有所限縮時,法務部的作法又不同。我舉個例子來說,當時我們推動刑法第四十一條的修正草案,也就是法官判刑六個月,不論是輕罪還是重罪,是不是都可易科罰金?基於法律的平等原則,我們希望能夠易科罰金。結果法務部當時的次長,也就是現在的檢察總長,我看黃總長差不多要out了,當時他當著我的面說「我反對」。我指著他的鼻子說「次長,我要在報章媒體上寫文章來跟你打筆仗」,最後,我們通過了社會勞動制度,解決了所有問題。社會勞動制度推出後造福多少人,也讓你們法務部監獄人滿為患的情況最起碼紓解一大部分,雖然監獄現在還是人滿為患,但是對囚情的幫助,我相信是有一定的功能。這就是一個觀念的問題,觀念上要不要開放,還是要繼續用故步自封的心態面對?我們修正民法繼承篇限定繼承的規定,法律未修正之前,很多小朋友一出生後就一輩子揹債而抬不起頭來,我們該怎麼處理?法務部當時也反對,我們堅持到最後,修正了限定繼承的規定,讓這些一出生就沒辦法抬頭的小朋友們,可以不必再承擔自己長輩之前的負債。法務部很聰明,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通過修正案的當天下午,晚報就登出好大一篇,標題就說法務部推動解除千年枷鎖,父債不需子還,你看,功勞一件。但是我們在討論時,法務部是持反對的立場。 回過頭來看看刑事妥速審判法一案,有多少人為了檢察官的濫權起訴、濫行上訴而毀了一輩子?尤其是公務人員涉及貪瀆的案件,你知道檢察官起訴後的定罪率多少嗎?對一些要選舉的人,就算證據不足檢察官還是上訴,報章媒體寫了一大篇讓他落選,最後證明他是清白時,他應該要找誰申訴?我們提的案子很簡單,兩次判決無罪以後就不要上訴,兩次法官都判無罪你還要上訴,為了什麼?為了檢察官的面子和績效嗎?為了賺那筆獎金嗎?還是為了什麼目的?你們把人權放到哪裡去了?浪費了多少司法資源?看了真的令人很難過,我不要舉實際的例子,真的是血跡斑斑。我要提醒吳陳次長,法務部的問題很多,一定要敞開心胸,捫心自問,好好自我檢討有哪些是不對的。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幾次要求你們對檢察官的濫權起訴、濫權上訴要有所節制?你們法務部之前的曾部長「勇伯」也正式行文給各個單位,你們做了嗎?沒有!在召開檢察長會議時,你有要求嗎?沒有!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要求檢察官確實要審慎的起訴,要達到有高度判決有罪…… 呂委員學樟:連兩次判決無罪,你都有意見,拜託! 吳次長陳鐶:我們也發函要求檢察官要審慎起訴、審慎上訴;另外,委員要求部長要在檢察長會議中提出,我們部長也確實在這個月的檢察長會議裡面提出,要求檢察長確實落實審慎起訴、審慎上訴的政策。有關兩次判決無罪、更審又判決無罪,這個能否上訴一事,其實不是檢察官一定要上訴,但涉及到另外可能有被害人或者是告訴人,如果不能上訴,而法院的判決有瑕疵,這對於公平正義的維護是有影響的。 呂委員學樟:你們檢察官和被告的武器是完全不對等的,檢察官的武器太多了,大砲、火箭等什麼都有,一般人民有什麼?他不一定有法律的知識或是常識,本席要求的是現行刑事訴訟制度是改良式的當事人進行主義,檢察官或自訴人應該要負實質的舉證責任,就像你們總長一樣,召開記者會指控王院長和柯建銘委員涉及司法關說,你拿出證據啊!要求他來,他都不來,也不提出說明,所提供的證據是他自己舉證的,是變造的、是節錄的,身為司法人,基本的觀念應該會有吧!總有「毒樹毒果理論」的概念吧!你打得贏官司嗎?打不贏沒有關係,事實上,監聽的證據如果沒有經過令狀主義,由法官申請令狀,那算不算呢?有沒有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呢?一樣的道理,你們都自以為是,你們自以為是的認為:我是天,我是地,我說了就算!是這樣的嗎?這樣還有人權嗎? 本來我們對總長有很高的期待,當時也是支持他,以他這樣的舉動,公然濫權監聽國會,這樣的行為,對於他不負責任的指控,我們對他是澈底失望。我知道法務部大部分檢察官都非常認真,不要為了個人的恩怨、個人的英雄主義、個人的作秀主義,造成司法人權的低落。二審級的法院是事實審,也是事實審的最後審查,你們在一審的時候,檢察官就要提出明確的證據,偵查要周延一點,保存證據要多一點,到二審時要窮盡一切的方法,二審都已經確定沒有罪,兩個法院都判沒有罪了,那還要再上訴嗎?只為了檢察官自己的面子,為了自己的績效,認為上訴到上級法院就跟自己沒有關係了,法務部為什麼不去想想,針對濫權起訴、濫行上訴的次數太多,定罪率過低的這些檢察官,你們要如何處理?你們有做嗎?沒有,最起碼扣他薪水嘛,或是送檢評會,可不可以呢? 再就保安處分的部分,你們法務部很奇怪,假釋的人在假釋期間要定期報到,可是假釋期間已經過了很久,你們突然說撤銷假釋,問題是他都已經完成了,你還說撤銷假釋,是憑哪一條去撤銷假釋啊?撤銷假釋是在假釋期間有違反相關規定,當然撤銷假釋把他抓回來關是對的,問題是人家撤銷假釋期已經過了,刑期也過了,結果你居然說撤銷假釋,你憑什麼去撤銷假釋?法務部濫權到這樣的地步!你們的預算要過會很難,我講得很坦白,你們要好好的來跟我們說清楚、講明白。 吳次長陳鐶:檢察官當然要審慎起訴、審慎上訴,我們確實是要嚴格要求,也要檢討,但是委員提到有關撤銷假釋,事實上是有法定要件,如果是違反保安處分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他必須在假釋期間才可以撤銷。但是,刑法第七十八條另外有一個規定,如果在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以內是可以撤銷假釋,這是現行法的規定。 呂委員學樟:依大法官釋字第六八一號解釋,你剛才也講了,假釋的撤銷也是廣義的司法行政處分,大法官釋字說明得非常清楚,即於入監執行殘餘刑期前,得適時向法院請求救濟。換言之,還是要透過法律程序進行,不是你們說了就算,既然是司法行政的處分,如果依照釋字第六八一號解釋就必須要透過這樣的程序,必須賦予當事人有這樣的權利,結果你們說了就算。 吳次長陳鐶:沒有,我們贊成…… 呂委員學樟:檢察官就是有「唯我獨尊,天下我最大」的心態,尚方寶劍在手裡面,我想要砍誰就砍誰,我想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沒有王法,你們就是王法,是不是這個樣子? 吳次長陳鐶:我們是按照第六八一號解釋,我們是建議修改作法,在撤銷假釋發監執行以前,可以有司法救濟的途徑,我們也贊成這樣處理,但不是修改保安處分執行法,而是修改刑訴法第四百八十四條。我們是贊同讓它有…… 呂委員學樟:你們好好檢討一下,本席剛才所講的話都是語重心長,我們對法務部有很高的期待,不要故步自封,不要自以為是,謝謝。 吳次長陳鐶: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呂委員學樟):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李委員桐豪、邱委員文彥、孔委員文吉、薛委員凌、黃委員偉哲、蕭委員美琴均不在場。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次你們提出智財法院組織法的修正草案,而昨天則是審查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而這次的修正,是因為營業秘密法已經修改了,所以應該把這個類型加進來,的確,這是一個很小的修正,但牽涉到組織法跟作用法的問題,即這些案件的類型是要放在組織法還是作用法呢?因為當初在立法的時候,是有發生過一些爭執,所以就是作用法有規定,後來組織法又重複規定,今天李貴敏委員的修法就是希望不要重複訂定,既然如此,則到底是要定在組織法還是作用法呢?對此,請林秘書長說明。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現在的草案是兩者都有。 尤委員美女:所以有人認為這就重複訂定了,因此是要定在組織法還是作用法呢? 林秘書長錦芳:本人請行政訴訟及懲戒廳陳廳長代為說明。 主席:請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陳廳長說明。 陳廳長國成:主席、各位委員。這次委員的提案是把管轄的部分放在組織法當中,基本上我們是贊成的。 尤委員美女:所以這次管轄的部分應規定在組織法,而作用法只是引用就好了。 陳廳長國成:程序部分,以避免兩個同時都要修改。 尤委員美女:像這次就是營業秘密法修正了,變成組織法、作用法都要修改,將來希望只要改一個就好,還有昨天審查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你們只是改了審理法,而組織法就沒有改,而李委員所提的就是組織法裡面去改就可以了,所以到底是要適用哪種方式呢?是修審理法,然後組織法對照過來,還是修組織法,然後審理法對照過來? 陳廳長國成:程序法的部分,當然我們也是有規範,但現在的立法體例就是程序法的部分,即審理法的部分,管轄就是放在組織法中去定義,以後組織法有定義或是重新變動,到時他們就對照過來了,事實上兩邊都有規範到,只是立法技術上做不同的處理。 尤委員美女:所以現在是要規定在組織法,對不對? 陳廳長國成:審理法也有規範,只是立法用語不同。 尤委員美女:所以就是依照組織法第幾條的規定即可,不用再行規定一遍? 陳廳長國成:是。所以審理法也有規範到了,現在只是法律用語不同而已。 尤委員美女:另外,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在101年12月13日就已經送到立法院了,雖然尚未審查通過,但據了解,這是要把現行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五款所謂的不當獲取他事業營業秘密刑罰的規定回歸到營業秘密法,同時該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商品、服務之表徵仿冒行為,也是明定限於未註冊的商標,所以也是刪除了刑罰的規定,如此一來,已經註冊的商標就回歸到商標法來規範,所以在這裡就會牽涉到案件類型有所謂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五款及第二十條第一項的適用,的確,現在公平交易法尚未修改,但這裡改了之後,你們是不是要再送一次修正案呢?還是雖然現在公平交易法雖然尚未修正,但其裡面是規定先行政、後刑罰這樣的處理手段,而依照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是以刑事優先為原則,則若公平交易法的先行政當中就已經不處罰了,才會處以刑罰,而現在公平交易法的修法就是直接歸入到營業秘密法及商標法,所以是不是也應該利用今天的機會一併解決這些問題,不然今天的條文是否也應該予以保留,俟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通過後再予以修正,還是我們要不斷修改相關的組織法呢? 林秘書長錦芳:詳細的情況本人請陳廳長代為說明。 陳廳長國成:誠如委員所言,目前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尚未通過,如果這部分先通過,兩部分會變得有點不搭配,即使退一步來看,其實現在這個條文保留是有備而不用的作用在,而且提案說明有提到商標法是不是公平法的補充規定,因為在公平法當中,有一些是表徵的保護,按照公平交易法的規定,那是有刑事責任的,雖然該法是先行政、後刑事,可是在商標法中的的刑事責任的保護並沒有保護到表徵,所以變成那個部分會保護不到。 尤委員美女:所以是公平交易法仍然要繼續適用? 陳廳長國成:對,將來如果公平交易法修正通過之後,我們再來配合修正,但在還沒有修正通過之前,現在就修改的話,則這中間會有一個落差。 尤委員美女:所以今天若審查通過,下一次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也審查通過,則是否就要再審查一次修正草案? 陳廳長國成:我們會配合修正,這是法制上的不得已。 尤委員美女:好。 另外,關於保安處分執行法中假釋的這一塊,撤銷假釋到底是算行政處分,所以要走行政救濟的程序,還是由法院來裁定呢?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傳統的司法見解認為這是司法行政處分,並不是行政處分,所以不能循行政救濟途徑來救濟,而就釋字第六八一號來看,大法官是認同這是司法行政處分的,但是他們認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必須要檢察官的指揮執行之後,受刑人或配偶或其法定代理人才能夠對檢察官指揮執行的處分來聲明異議,而我們是認為這可以提前到撤銷假釋處分以後就可以容許讓受刑人或配偶或其法定代理人來聲明異議,因為這是涉及修改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的問題,所以我們有把建議案送給司法院,因為刑訴法的修正是司法院主管的,所以我們是配合釋字第六八一號,認為要修改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的規定。 尤委員美女:有很多學者建議這應該要循著正當的法律程序來處理,因為現在是跟矯正署去聲明異議,表示這部分是沒有正當的法律程序,所以是不是應該要把這部分的正當法律程序去建構起來,還有,這裡面也應該去探討其性質的問題,的確,目前的司法程序中,法官是不開庭的,只是用書面的裁定、抗告等,所以對於當事人權益來說,這樣是比較有保障,還是他們應該循著行政法院這種比較高規格的正當法律程序來處理呢?對此,次長有何看法? 吳次長陳鐶:我不太了解委員的意思是,對於聲明異議要由行政法院來處理,還是…… 尤委員美女:就是受刑人不服假釋駁回的救濟程序。 吳次長陳鐶:今天要處理的是假釋撤銷以後,他們不服假釋撤銷的決定,而委員所提則是對於不准假釋要如何救濟,但是目前對於不准假釋並沒有要通知受刑人,這個是整個制度面的問題,就是假釋要不要准許,到底要透過什麼樣的程序,我們現在是依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監獄行刑法的規定,要經過假釋審查委員會的審查,然後再送到部裡面,現行法的部分是這樣在規定,當然未來這部分是可以檢討的,因為有的國家是由法官來裁定要不要來假釋,但是這可能需要大幅度去變動,而且要設計一套不同的制度來解決這個問題,不過,就我的理解,司法院認為這個比較偏重於刑事的性質,縱使要救濟或是由法院來審查,也是要由刑事庭來審查,而不是由行政法院來審查,因為這畢竟涉及到刑法、刑事法的問題。 尤委員美女:現在整個假釋的制度,到底何時可以假釋,雖然法條有加以規定,但是你們在裡面有很大的裁量權,而且這裡面的正當法律程序其實是沒有的,經常立委在接受的陳情就是已經符合假釋條件了,但卻一直不能假釋,所以有人才問,為何不是一個公開透明的制度,然後也符合正當的法律程序,如果能夠將其建構起來的話,則遊走在這中間的情況到底是關說或是已符合假釋條例,但一直不能假釋,所以只是去了解、關心一下情況呢?換言之,這部分一直就是一個很曖昧的狀態,所以希望你們能夠把正當法律程序建構起來。 吳次長陳鐶:這涉及假釋性質的問題,有些人認為這是一種權利,有一種人認為這是一種恩赦、恩給制,兩種處理的方式是不一樣的,不過我們是可以來研究的,就像委員提到的,能夠有一個比較透明的、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制度,這個理念我們是同意的,但是因為涉及到整個假釋制度的設計及基本原則的問題,所以需要從長計議,不過我們會請矯正署來審慎研議,老實說,原來我在負責矯正業務時,我就曾請他們好好去討論過這個問題,事實上也有很多學者或是碩博士論文都有討論到這部分,總之,這部分確實需要審慎去研究,避免發生如委員所提已符合假釋條件但一直無法假釋的問題。 尤委員美女:以前是用應報的角度來看待,就是犯了罪所以應報關到監獄去,所以給其假釋就是一個恩給,可是今天關進去是要予以矯正,能夠重歸社會,如果已經表現得很好,而且也符合你們規定的各項假釋條件,則這時就不是恩給,就不是上面的人高興就給,不高興就不給,換言之,這就應該是一個鼓勵的方式,就是進來監獄後就是要鼓勵每個人都可以向善,所以只要符合這些條件,就可以假釋出來,而不是當事人努力符合條件了,還要看上面的嘴臉、上面的恩給,這樣就會留下很大的空間,讓這些有關係的人可以遊走其間。 吳次長陳鐶:這個理念我是可以理解的,而且我們會朝這個方向來努力。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廖委員正井發言。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要肯定召委排入速審法修正草案的議程,再來就是感謝召委延長一點時間讓我能夠趕回來發言。 另外,我們一再提到了中正大學的報告,裡面是關於民眾對司法的看法,而你們到底有沒有把這份報告在開會時要求下屬機關來檢討?對此,請林秘書長說明。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當然有啊!我們三不五時經常在說外界對我們…… 廖委員正井:針對中正大學的報告,你們有沒有做一個檢討? 林秘書長錦芳:並沒有特別針對這份報告來要求,其實一般社會大眾對司法滿意度始終是不高,而我們也一直在自我檢討,到底是什麼原因造成的。 廖委員正井:請教吳次長,聽說這次檢察長會議有提出這部分來討論,是不是?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是。 廖委員正井:這是很好的,林秘書長,你看看法務部是有提出這個來討論的,本席今天之所以先問這個問題,就表示召委今天排速審法是非常有道理的,你們兩位是否曾到醫院看過病? 林秘書長錦芳:有啊! 廖委員正井:你的感覺是如何? 林秘書長錦芳:就是等候時間滿長的。 廖委員正井:還有呢? 林秘書長錦芳:人非常多。 廖委員正井:還有呢? 林秘書長錦芳:我遇到的問題大概就是這兩個。 廖委員正井:可能你官比較大。 林秘書長錦芳:沒有!我從來都沒有提過自己的職位。 廖委員正井:一般民眾是這個禮拜去看醫生,下個禮拜再來驗血一次,之後再一個禮拜再來看報告,看完報告後就繼續追蹤,如此一來,兩、三個月的時間就過去了,為何要這麼做你們知道嗎?像小醫院要的就是多一點的掛號費,反觀你們司法院,要的並不是這樣吧?即你們要的並不是一次、兩次,甚至是三次吧? 林秘書長錦芳:當然能夠只調查一次就很完備,那是最好的,而且無論是民訴、刑訴,都是要集中審理的。 廖委員正井:我上次講過一句話,不知道你記得嗎?民眾對司法不相信,檢察官對法官不相信,最高法院對高院的發回不相信。不要說老百姓對你們不相信,你們自己彼此之間都不相信,這才是可怕的事情。為什麼我今天會質疑高院一次、兩次、三次這麼多次的審理?我相信能夠從地院到高院的法官,一定是經過相當的磨練,具有相當的經驗,不僅有專業的常識也有實務的經驗,所以今天召委提出的修正是「在高院兩次以上」,這是非常正確的,既然在高院兩次被判無罪就表示這個案子已經查得很清楚了,除非你們不相信自己的人。檢察官也是一樣,在高院時有公訴檢察官在場,你們要求提出證據的話應該可以提出來,為什麼要一次又一次的開庭?請問次長,你們開一次庭的成本是多少? 吳次長陳鐶:我們沒有這樣的統計。 廖委員正井:沒有統計就不對了,開庭時有檢察官、書記官、通譯人員,還要開燈、使用辦公室等等的費用,所以你們應該統計一下開一次庭的成本是多少。請問秘書長有沒有統計一下開一次庭的成本?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沒有做這方面的統計。 廖委員正井:這是公家機關最糟糕的一件事。那天我聽到有位委員被定讞無罪,他跟我說了一句話:「這不僅浪費我的時間更浪費我的金錢。」但你們無所謂,反正你們領的是公家的錢,開一次庭、開兩次庭對你們來講都一樣,但對老百姓來講,開一次庭要花律師費,而且全家不得安寧,那種社會成本是多少你們有沒有想過?你們兩位有沒有小孩? 林秘書長錦芳:有。 廖委員正井:你們兩位都有小孩。這次發生的黃世銘案件,我上次質詢時就說了,對他來講,這次事件最大的收穫是讓他能夠感受到被告當事人受到濫權起訴時內心的煎熬。你們也是一樣,你們兩位都有小孩,我告訴你們會有現世報的問題,你們也要向法官說要有道德良心。我聽一些律師說,反正碰到大企業、大委員時,不要管他,多幾次都沒關係,隨便寫幾個理由就丟出去,然後這些人就被你們整死了,是不是這樣?黃世銘檢察總長到立法院時說他照睡照吃,結果他卻對記者說這是他37年來面對最艱困的司法,所以我現在很同情他,我不會落井下石,我現在反而是悲天憫人,我很同情他。我今天講話為什麼會這麼語重心長,因為我自己是深受其害的人。 另外,昨天早上總統府的動員月會中,你們的副院長報告司法改革時有沒有提到濫權起訴及速審法修改的問題? 林秘書長錦芳:他沒有提到這些部分。 廖委員正井:所以說你們是亂七八糟,你們改革了什麼?這是最需要改革的地方,你們隨隨便便的辦一個人,不是只有當事人受害,而是全家受害、所有的親戚都受害。我儘量不談個案,但我今天講得很坦白,我曾經向曾勇夫部長講,你再派100個、200個,甚至所有的檢察官都去查,如果我廖正井有做,我立刻下台,我都敢講這種話了,你們為什麼要這樣呢?其實就是因為面子、就是因為怕事。 記得我當公務員的第一天,你知道我媽媽怎麼對我說的?我們家是農戶要繳稻穀,我們是龍潭人,當初龍潭農會故意通知我們要到別的鄉鎮繳稻穀,還故意整我們,說我們的稻穀乾度不夠所以要退回,不然就要扣斤、扣兩,大熱天去繳穀,誰願意再退回去,只好被扣斤、扣兩,所以我媽媽告訴我當公務員絕對不能這樣。我不知道你們的父母有沒有告訴你們當法官、當檢察官時不能隨便判也不能冤枉人家,不要因為辦了一個大人物就自認為很勇敢。兩位最近有沒有看過商業週刊一個有關企業家兩兄弟的報導? 林秘書長錦芳:沒有。 廖委員正井:兩兄弟因為類似的案件被同一個法官審理,但一個被判重罪,一個被判無罪,為什麼差別這麼大?你們都沒有看雜誌嗎?同一位法官對一樣的案件,先判的是重罪,後判的是無罪,這樣怎能讓人心服呢?對於王金平的假處分案件,法官說了一句話:「法律不外乎人性。」,所以,我今天非常肯定召委提出的速審法修正草案,我覺得召委這樣做是積德,他的後代將來一定有好福報,你們也要有這樣的心情,不要以為上訴就表示自己很清廉。當過司法院長的林洋港在革命實踐研究院上課的時候說:「一個明、一個廉,既明又廉是最好的,最差的是不明又不廉。廉而不明、明而不廉,兩者你們要挑那個?」我們當場挑選了「廉而不明」,但他說我們錯了,老百姓寧可要不廉的,因為他們討厭那些不明的。你們不要認為反正你們沒有拿錢所以就是要辦,黃世銘檢察總長就是犯了這個大錯,他認為他個人非常清廉,絕對讓人抓不到把柄,他就是因為缺乏人性,所以今天落到這種下場。你們兩位同意我的話嗎? 本席認為,你們不要冤枉人家,尤其對有關選罷法的案件要特別小心,不是隨便一個人檢舉就可以構成犯罪,比如廖正井承認「吳陳鐶拿錢給我要我投給林錦芳」,像這樣子不需要任何證據就可以構成犯罪嗎?我覺得召委非常有勇氣的提出這個案子,我絕對沒有拜託召委,而且這個修正案對我已經不適用了,但我們身為受害者會覺得這個法律的修正是非常必要的。你們自己要先肯定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已經兩次,甚至3次判決無罪,你們還要上訴嗎?你們的觀念都是這樣,反正領的是公家的薪水,都一樣在上班,所以無所謂,倒楣的是你們。你們認為只要不被人家懷疑接受關說就好了,請問現在誰還敢接受關說?有句話說:「人在做、天在看。」,每個人都會有報應的,你們回去一定要跟這些法官講。你們知道有多少部會首長碰到我的時候就對我說:「你現在在司法委員會,你要好好的為公務員講話。」,有多少公務員被你們整得慘兮兮的,雖然最後是查無實據,但他們的人格就這樣被你們毀掉了。我將來會慢慢的提出相關制度的修正,就如檢察官起訴,最後的結果是無罪判決,那麼主任檢察官、襄閱主任檢察官等檢方不需要負責嗎?以胡景彬事件為例,怎麼會發生這種事?你們不是三個人一組嗎?更何況還有上面的人。我今天是語重心長,你們兩位高高在上,之前也當過法官、檢察官,你們應該知道這些問題,在你們有權力時就要趕快改正,等到你們下台,想改也沒有機會改了。我相信,現世報很快就到,只是時候未到,這些沒有人性的人把人家整得這樣,這些人只是時候還沒到而已,將來總有一天會受到報應的。剛剛我看了你們的報告,次長對呂召委提出的意見是否認同? 吳次長陳鐶:我們對他的想法當然非常敬佩,但事實上限制檢察官的上訴權在訴訟法的法理上是不太通的,因為我們和美國的陪審制度不一樣,陪審制度是在陪審團判決無罪後不能上訴,因為它只有一個事實審,而且事實的認定完全由陪審團決定,所以不能對無罪的判決提出上訴。 廖委員正井:你的意思是你不相信法官?法庭上有審判長、陪審法官和授命法官3個法官,但檢察官只有一個。 吳次長陳鐶:我相信法官,但法官也有可能在任事、用法上發生錯誤的狀況,所以才需要審級制度。 廖委員正井:我剛才說過了,也許一次的審判不能讓人相信,但已經經過兩次的判決了。 吳次長陳鐶:我再補充說明,如果檢察官上訴第三審,第三審認為檢察官的上訴是不對的,原來的法院已經調查得非常清楚,而且在任事、用法上都沒有問題,那麼就應該駁回,第三審就此確定,但如果檢察官的上訴有道理,為什麼不讓檢察官上訴? 廖委員正井:次長講得很有道理,但今天問題在於最高法院不相信高院,然後隨便寫個理由就予以退回,這個事實擺在眼前,就是這樣不負責任。我剛才一直在講,人民對你們不信任還沒有關係,連你們自己對下面的部屬也不相信,這問題就大了。 吳次長陳鐶:這不是信任不信任的問題,這是制度設計的問題,因為憲法規定法官獨立審判…… 廖委員正井:次長講的很對,也因此呂召委提出修正為兩次就是要你們好好的審,不能隨便的審。 吳次長陳鐶:因為法官獨立審判,所以要靠審級制度救濟下級審判決可能有不妥當的地方。 廖委員正井:次長講的不對,改為兩次就是要檢察官起訴時證據要充足,不能隨便起訴,這是正確的,在證據不充足的情況下起訴人家,然後一面起訴一面找證據,這樣對嗎?有這樣的上司就有這樣的部屬,我感到很遺憾。現在全國人民不滿意度最高的機關就是你們。 吳次長陳鐶:檢察官在第一審當然要盡調查的能事和舉證的責任,但很多被告在第二審才舉出其他證據,這些證據可不可靠也值得懷疑,理論上講,檢察官不會故意不調查清楚證據,本來在起訴時就要調查清楚。 廖委員正井:講話要有良心一點,除非像你們這麼專業的人,一般人、沒有打過官司的人怎麼知道去找證據?一般人哪有錢去請比較有名、有經驗的律師,問題就在這個地方。誰像黃世銘這麼幸運有兩位前部長幫他辯護?若他們在開庭之前邀約這幾個人座談討論3個小時,以一個人一小時20,000元計算,3個小時花費60,000元,3個人總共要180,000元,再加上寫答辯狀,3個小時又要花18萬元,開一次庭又要花18萬元,算起來一個人就要54萬元,3個人一共要一百六十幾萬元。誰能像他這麼幸運可以找到這樣的辯護人?即使有這些錢找他們,他們還不一定會接受。我很坦白的講,司法需要改革,雖然我沒有看到副院長的報告,但我覺得不管是檢察系統或法官都是如此,尤其是檢察系統的問題更大,你看看他們被駁回的比例有多少?這不是我講的,這是審計部的決算報告,地院被駁回的比例是百分之三十幾到百分之四十幾,高院被駁回的比例是百分之三十幾到百分之六十幾,而且逐年駁回率更多,你們去看監察院的報告,不是我講的。你們真的要好好檢討,今天謝謝主席安排這樣的議程,也給我很多發言時間,我覺得速審法一定要改,不要讓人權受到損害。謝謝! 主席:上午會議時間延長至條文宣讀完畢為止。 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出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報告及詢答完畢,各位委員若無異議,我們省略大體討論,進行逐條審查,我們把條文唸一次。 壹、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或公訴案件所為無罪之更審判決,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無罪判決者,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蔡委員正元等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一審判決無罪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無罪後,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貳、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 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 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二、因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至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關於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關於第十九條第五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限。 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 李委員貴敏等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 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二、因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至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關於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關於第十九條第五款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限。 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 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智慧財產法院置院長,由法官兼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 智慧財產法院院長,應就具有最高法院法官、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任用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智慧財產法院之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庭。 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就法官中遴兼之,監督各該庭事務。 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智慧財產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 司法院因應業務需要,得調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至智慧財產法院辦事,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程序之進行、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及裁判書之草擬等事項。 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調智慧財產法院辦事期間,計入其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年資。 智慧財產法院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或調派各級法院或行政法院其他司法人員或借調其他機關適當人員充任,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程序之進行、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等事項。 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 法官助理之遴聘事項及借調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智慧財產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置公設辯護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其合計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設辯護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前項公設辯護人繼續服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已依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晉敘有案者,得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 前項智慧財產法院公設辯護人之服務年資與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公設辯護人之服務年資,合併計算。 第二項之審查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智慧財產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 前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法院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 第一項所定分科及分股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  智慧財產法院得設提存所,置主任,簡任第十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一條  智慧財產法院設人事室,置主任,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二條  智慧財產法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主任,均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分別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三條  智慧財產法院設政風室,置主任,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智慧財產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設計師、資訊管理師,均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設計師,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處理資訊事項。 前項薦任助理設計師員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法院助理設計師總額二分之一。 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六條  智慧財產法院之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之處務規程,由法務部定之。 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七條  智慧財產法院設法官會議。 法官會議之組成、召開時間、議決事項及議決程序等事項,適用法官法第四章之規定。 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八條  (刪除) 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九條  (刪除) 參、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置公設辯護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其公設辯護人合計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設辯護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實任公設辯護人服務滿十五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 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智慧財產法院公設辯護人四年以上,調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公設辯護人,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 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智慧財產法院公設辯護人之服務年資,合併計算。 第二項、第三項之審查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具律師資格者於擔任公設辯護人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期間。 肆、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第十七條  地方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置公設辯護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其公設辯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設辯護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實任公設辯護人服務滿十五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 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智慧財產法院公設辯護人四年以上,調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公設辯護人,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 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智慧財產法院公設辯護人之服務年資,合併計算。 第二項、第三項之審查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具律師資格者於擔任公設辯護人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期間。 第三十七條  高等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置公設辯護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其公設辯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設辯護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前項公設辯護人繼續服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已依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晉敘有案者,得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 前項公設辯護人之服務年資與曾任高等法院分院、智慧財產法院公設辯護人之服務年資,合併計算。 第二項之審查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及第七十四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第七十四條之三  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法院撤銷保護管束、假釋或緩刑之宣告。 第七十四條之四  不服前條之裁定者,得提起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法院受理不服撤銷案件,除應以裁定停止原裁判之執行外,準用刑事訴訟法抗告之規定。 主席:謝委員國樑提出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尤委員美女等針對「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修正動議,請宣讀修正動議。 2-3-1、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條—修正動議 建議修正條文 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條 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 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二、因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至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及營業秘密法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限。 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 第三條 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 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二、因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至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關於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關於第十九條第五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限。 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 第三條 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 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二、因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至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關於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關於第十九條第五款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限。 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 一、行政院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之「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已刪除現行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五款不當獲取他事業營業秘密之刑罰規定,回歸適用營業秘密法;另將現行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商品服務表徵仿冒行為明定限於「未註冊商標」,亦刪除其刑罰規定,至於「已註冊商標」之處罰則回歸適用商標法。爰此,第二款宜配合上述公平交易法草案刪除刑罰規定,而分別回歸商標法及營業秘密法之刑罰規定之修正趨勢,予以修正智慧財產法院之刑事案件管轄範圍,以避免法制歧異。 二、退一步言,上述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縱未獲通過,現行公平交易委員會以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五款、第二十條第一項處分之案例極少,近三年來,幾無案例,更遑論進入刑罰階段;且立法院於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三讀通過增訂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至第十三條之四之刑事責任,已可吸收現行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五款及其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而現行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復依公平交易委員會與經濟部之行政協調結論,自民國八十一年起即定位為商標法之補充性規範,故縱公平交易法草案未獲通過,於此先行刪除智慧財產法院之刑事管轄權,不將之視為智慧財產刑事案件,對執法實務幾無影響,而當事人仍然能向一般普通法院起訴,其訴訟權益仍受保障。 提案人:尤美女  賴士葆  呂學樟 2-10-1、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條—修正動議 建議修正條文 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條 智慧財產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 司法院因應業務需要,得調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至智慧財產法院辦事,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程序之進行、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及裁判書之草擬等事項。 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調智慧財產法院辦事期間,計入其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年資。 智慧財產法院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或調派各級法院或行政法院其他司法人員或借調其他機關適當人員充任,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程序之進行、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等事項。 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 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與考核等相關事項及借調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十條 智慧財產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 司法院因應業務需要,得調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至智慧財產法院辦事,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程序之進行、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及裁判書之草擬等事項。 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調智慧財產法院辦事期間,計入其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年資。 智慧財產法院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或調派各級法院或行政法院其他司法人員或借調其他機關適當人員充任,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程序之進行、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等事項。 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 法官助理之遴聘事項及借調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十條 智慧財產法院置法官,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試署法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繼續服務二年以上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依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晉敘有案者,得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或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曾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二年以上,調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兼任院長或庭長之法官、法官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前二項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服務年資與曾任高等法院法官、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或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服務年資,合併計算。 司法院因應業務需要,得調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至智慧財產法院辦事,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程序之進行、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及裁判書之草擬等事項。 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調智慧財產法院辦事期間,計入其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年資。 智慧財產法院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或調派各級法院或行政法院其他司法人員或借調其他機關適當人員充任,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程序之進行、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等事項。 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 法官助理之遴聘事項及借調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一、第一項至第五項未修正。 二、法院組織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二條針對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事項,有授權司法院定之之規定,而本法僅有規定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事項,授權司法院定之,雖其餘事項可透過本法第四十四條準用法院組織法前述諸規定,但此種準用授權,實屬迂迴;且「遴聘」與「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同屬法官助理之人事管理重要事項,卻分別於不同授權規定,亦有不妥。爰此,參照法院組織法前述規定,修正第六項之授權內容、範圍。 提案人:尤美女  賴士葆  呂學樟 2-17-1、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第十七條─修正動議 建議修正條文 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七條 智慧財產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但一等書記官人數少於設科數,且有業務需要時,科長得由二等書記官兼任之。 前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法院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 第一項所定分科及分股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第十七條 智慧財產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 前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法院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 第一項所定分科及分股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第十七條  智慧財產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 前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法院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 一、一等書記官人數少於所設科數時,將致各科業務難以正常推展,長期而言亦不利人事的穩定。為期業務順利推行,並妥為彈性運用人力,爰參考司法院、行政院一百零二年四月三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增訂但書「但一等書記官人數少於設科數,且有業務需要時,科長得由二等書記官兼任之。」之規定。 二、其餘規定未修正。 提案人:尤美女  賴士葆  呂學樟 2-21-1、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一條至二十三條─修正動議 建議修正條文 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十一條 智慧財產法院設人事室,置主任,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二十一條 智慧財產法院設人事室,置主任,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二十一條  智慧財產法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附表所示,智慧財產法院依其每年受理案件量區分為三類,每年受理案件達一萬件以上為第一類智慧財產法院;五千件以下為第三類智慧財產法院。據統計,一百零一年全國唯一一所智慧財產法院受理案件不及五千件,屬第三類智慧財產法院。如以智慧財產法院定位為高等法院層級相對照,目前其每年案件量、規模(員工編制)約略只相當於一般高等法院之第五類及高等行政法院等級。即使達到每年受理案件量一萬件以上,成為第一類智慧財產法院,約略只相當於一般高等法院之第三類規模。據司法院、行政院一百零二年四月三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三十三條附表(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員額表修正草案對照表修正附表)所示第三類高等法院及現行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五條附表一:高等行政法院員額基準表,均未有人事、會計、統計、政風專員之設。基於與其他同級法院之組織員額配置衡平及人事、會計、統計、政風人員之一條鞭制度,其職等銜接、陞遷並非一定於智慧財產法院為之,且一條鞭制度正彰顯其獨立於服務機關以外之中立地位,原始功能即在於監督與防弊,亦不必久任於服務機關,另基於精簡司法院預算案之人事費等考量,是以,智慧財產法院之人事、會計、統計、政風等輔助單位似無置專員之必要。 第二十二條 智慧財產法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主任,均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分別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 智慧財產法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主任,均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分別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  智慧財產法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會計主任、統計主任一人,均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分別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第二十三條 智慧財產法院設政風室,置主任,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二十三條  智慧財產法院設政風室,置主任,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二十三條  智慧財產法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提案人:尤美女  賴士葆  呂學樟 2-24-1、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第二十四條─修正動議 建議修正條文 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十四條 智慧財產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設計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資訊管理師,薦任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處理資訊事項。 前項薦任助理設計師員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法院助理設計師總額二分之一。 第二十四條 智慧財產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設計師、資訊管理師,均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設計師,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處理資訊事項。 前項薦任助理設計師員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法院助理設計師總額二分之一。 第二十四條 智慧財產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設計師、管理師,均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設計師,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處理資訊事項。 前項薦任助理設計師員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法院助理設計師總額二分之一。 一、經查,不論是司法院、行政院一百零二年四月三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現行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八條及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九條,或考試院所定司法法務機關職務列等表,在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行政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凡職稱為「資訊管理師」者,其職等均單列薦任第七職等。爰此,為落實使各級法院資訊室之管理師職稱與職等一致之立法目的,則「資訊管理師」職稱乙職之職等亦應併同修正為「薦任第七職等」。 二、其餘未修正。 提案人:尤美女  賴士葆  呂學樟 主席:請宣讀委員提案。 A、 少年及家事事件涉及層面甚廣,需專業之公設辯護人。惟目前我國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僅設置於地方法院,因此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公設辯護人除非調派,否則無法進入高等法院服務。爰建請司法院,應盡速規劃於各地高等法院設置少年及家事法庭,俾求公設辯護人保障民眾之訴訟權益。 提案人:潘維剛  賴士葆  呂學樟 B、 我國一審平均審判時間為61天,二審平均為67天,雖較鄰近之日本快速惟仍存在案件拖延情形,深究其原因為最高法院撤銷判決發回更審比例過高。日本不到1%;我國為日本的43倍,發回率高達43%。爰建請法務部,對於檢察官偵查與起訴之品質影響撤銷判決發回更審比例,致發生案件拖延情形。鑒於美、日、瑞士等國皆於憲法明訂保障刑事被告應享有公正且迅速裁判之權利,應再研究並會同專家學者研擬改進方案,以達速審制度之建立目的。 提案人:潘維剛  賴士葆  呂學樟 C、 營業秘密對於科技業有其重要性,為避免企業之營業秘密遭競爭對手得知,立法院於102年1月11日三讀通過營業秘密法修正草案,自此營業秘密法包括規定行為人將營業秘密於域外不法使用,可處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科罰金時,犯罪所得利益若超過5,000萬元,得於所得利益2至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惟加重刑責非根本解決之道,爰建請法務部除增訂刑事責任外,亦可研議其他配合方法以達目的。 提案人:潘維剛  賴士葆  呂學樟 D、 ……建請法務部研擬檢察官濫行起、上訴之具體行政管考或其他措施,並於兩週內向本委員會報告 鑒於民間研析近兩年無罪確定案件,發現經最高法院指出,至少有36件案件,檢察官無視速審法第9條的規定,一、二審均無罪之案件,原不得再上訴,檢察官卻和2009年速審法通過、一年後施行前一樣,照慣例以例稿上訴三審。佔民間團體研議233件濫行上訴案件中的15.45%。 法務部雖聲稱將對檢察官安排無罪判決原因分析課程,並研議篩選各類無罪判決,了解檢察官濫權起訴、上訴之情形。惟,迄今法務部既未提出無罪判決之成因,僅以「法律見解不一」一語帶過,更缺乏濫權起訴、上訴的究責機制。爰此,建請法務部研擬檢察官濫行起、上訴之具體行政管考或其他措施,並於兩週內向本委員會報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廖正井  吳宜臻 E、 綜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關於原住民族使用自製獵槍之修法歷程可知,隨著原住民族權利意識之覺醒,文化衝突現象日益明顯,基於多元文化之認知與珍視,對原住民族使用自製獵槍之傳統逐步採取開放之態度,而最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法結果,更係明確將原住民族自製獵槍予以除罪化。查該法第20條第1項:「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或漁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漁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條文中,僅規定原住民族自製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予以除罪化,並未限制自製獵槍必須為傳統方式製作、前膛式獵槍,才能除罪化。另查,已有越來越多的法院於一審、二審判決原住民自製獵槍無罪,連最高法院亦罕見地於102年12月3日針對原住民自製獵槍問題,開言詞辯論庭,102年12月17日做出無罪判決,可見目前檢警單位依據內政部「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移送、起訴、上訴原住民族自製獵槍案件之作法是顯需檢討的。為減少訟源並避免原住民纏訟多年,爰請法務部召集專責原住民族案件之檢察官針對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有關原住民族自製獵槍之無罪判決結果,儘速研商未來辦案共識。 提案人:鄭天財  吳宜臻  呂學樟  廖正井 主席:條文及修正動議均已宣讀完畢,現在進行逐條審查,休息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現在進行第一案「刑事妥速審判法」的協商。蔡委員正元為提案人,先請蔡委員正元說明一下。 蔡委員正元:本席所提速審法的規定很簡單,目前的規定是一審無罪、二審無罪,檢察官就不得上訴,除非有第九款所列三款理由,均不得上訴,可是目前很多刑案事實上都是輕罪,所以本席的版本同樣規定除非有第九款所列三款理由,均不得上訴,但將「一審無罪、二審無罪」改為「一審無罪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審無罪」,就是讓二審幾乎成為輕罪的終審判決,因為根據我的調查,大部分都是輕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應該不是很重要的罪行,不需要去煩到最高法院,然後再發回來更審來更審去,這是本席所持的理由,非常單純、簡單,這樣做可以減少訟源,不要讓最高法院去處理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讓事情早一點完結,以免大家一直為了訴訟在忙,因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通常都會易科罰金,像柯建銘的案子就是屬於易科罰金的案子,我不知道那有什麼好吵的,為什麼要叫3位法官及檢察官排隊在那邊審老半天呢?無聊嘛!所以我是就這個觀點來講,應該將國家資源放在大事情上面,不要管太多小事,畢竟這些案件二審都是判無罪,我們為什麼要去管它一審被判輕罪呢?這是第一個理由。 另外,本席要對法務部提出來的評析意見很不客氣的講幾句話,我真的不知道他們在說些什麼,所以我不得不說一些重話,法務部說「現行本法第八條、第九條單方限制檢察官上訴,有違刑事訴訟法法理」,法務部居然指控現行的法律有違刑事訴訟法法理!我不曉得司法院的看法如何,因為法務部指控的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而且這部法律是當初司法院研擬出來的,如果依照法務部的說法,現行的法律有違刑事訴訟法法理,那我們所提出來的修正案是不是也同樣違反刑事訴訟法法理?難道這就是法務部的立場嗎?法務部認為這兩條統統不要,應該廢掉,照他們的講法就是這個樣子。法務部好像聽不到人民的聲音、聽不到法官的聲音,我們寫出這個版本是聽法官的意見後提出來的,因為法官當然不敢公然跟你們講啊,但是檢察官只要寫一張上訴狀,三個法官就要排入案子,然後搞個老半天,又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搞這些做什麼呢?而且二審還是無罪哦!這樣的案子還有什麼好上訴的呢?最高法院法官為什麼要為這些案子去忙呢?最高法院應該有更重要的事情要做,為什麼要忙這種小事情呢?但法務部從一開始的定位就主張現行的法律有違刑事訴訟法法理,怎麼可以這樣寫? 再來,法務部又提出幾個理由表示不贊同本院委員的意見,法務部認為「檢察官對於法院裁判提出上訴或抗告,其目的不在片面打擊被告,而在於藉由審級制度,對法院違誤裁判為事後監督與糾正,實不宜輕易限制檢察官上訴權」,但一審判決後,二審不是已經上訴了嗎?所以並不是完全限制檢察官的上訴嘛!怎麼可以解讀成完全不給檢察官上訴的空間呢?這些案子是一審判決很輕的罪,其實也不會關人,因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大概都會易科罰金,為什麼還要去忙這一類的案件呢?因為二審是判無罪哦!本席的提案是以二審無罪為前提,所以這些案件是二審無罪,且一審無罪或輕罪的案件,檢察官也不用忙嘛!這跟被告有什麼關係?在美國,很多案件也是二審判決後,連上訴最高法院的空間都沒有嘛!為什麼要找最高法院的法官來審理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呢?法務部是把最高法院的法官當成什麼?當小弟嗎? 另外,法務部又說「英美法制雖基於禁止雙重危險原則,避免被告受雙重追訴,而限制檢察官對於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但因我國不採陪審制,犯罪事實之有無仍由職業法官認定,檢察官並負有客觀義務,故不宜以此理由限制檢察官上訴權」,難道法務部認為職業法官不好嗎?職業檢察官就有比較好嗎?美國的檢察官是民選的哦,你們怎麼可以在這邊批評法官呢?你們在幹什麼?言下之意就是在貶抑職業法官,這已經逾越我們討論的範圍了,法務部在幹什麼?先說原有條文不合法理,又說職業法官不好,認為檢察官負有客觀義務,難道職業法官就沒有客觀義務嗎?你們不是職業檢察官嗎? 第三,法務部認為「法院為無罪判決,固可能係因檢察官起訴之證據不足或舉證不力所致」,檢察官起訴之證據不足或舉證不力不是應該打屁股嗎?要上什麼訴?還有臉上訴啊!「亦有可能係因法官之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對證據之取捨與檢察官見解不同」,難道法務部認為法官經驗不夠,所以才會與檢察官的見解不同嗎?我們不是不讓你們上訴,而是這個案子一審打過了、二審也打過了,而且二審是無罪判決,你們到底在講什麼?只會內訌嗎? 第四,法務部認為「最高法院一再撤銷發回,為刑事案件久懸不決之主因,故僅限制檢察官或自訴人上訴第三審,無法澈底解決問題,況如最高法院一再發回更審,顯見案件係有爭議且上訴為有理由,故為維護公平正義,更不宜限制上訴」,我們並沒有要讓它發回更審啊,我是說輕罪案件審到二審就算了,二審已經是無罪判決了,你們還要怎麼樣?有罪判決,你們可以繼續上訴,沒有問題啊!我是以二審無罪判決為條件在談這個問題嘛!然後這部分和維護公平正義有什麼關係?即使上訴,將來的判決也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不會增加啊!你們把最高法院拖進來搞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做什麼? 第五,法務部認為「又限制檢察官上訴,雖可使案件儘早確定,但我國目前尚無被害人訴訟參加制度,如限制檢察官對於無罪或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判決上訴,相當於限制告訴人或被害人依刑事訴訟法請求檢察官上訴之權利,對犯罪被害人權益之保障不足,恐造成民怨,同時,亦可能增加日後聲請再審之空間,是否有助於減輕法院負擔,亦值審酌」,如果目前無被害人訴訟參加制度,檢察官可以將被害人找來一起出庭、作證啊!什麼叫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不足」?即使保障也不過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已嘛!上訴最高法院,就會變成五年、十年有期徒刑嗎?不會嘛!看到法務部向立法委員報告的這些理由,本席真的看不下去啦!雖然我的專業不在法律方面,但我還是看不下去。 再來,司法院的回答還像話一點,但同樣在胡扯,但司法院是小胡扯,不像法務部是大胡扯,但如果法院的判決書是這樣寫的,我們真的不知道這算是有罪還是無罪,因為我真的看不懂。司法院說「委員呂學樟等提案草案條文增訂公訴案件部分,是否有意排除自訴案件之適用,有待斟酌」,你們到底是贊成還是反對?我看不懂!又說「委員蔡正元等提案採取嚴格法律審之限制提起上訴事由,有其立意,惟以宣告刑度作為適用上訴三審程序之標準,可能導致訴訟技巧之恣意操作,而是使第一審事實審審理功能空洞化,產生審理重心移轉集中於第二審程序」,所以你們覺得移轉到第三審會更好嗎?這不是搞笑嗎?你覺得這樣做一審法官會變懶惰,將案件統統丟給二審,但開放到三審,二審法官就不會丟給三審嗎?司法院對於自己的法官這麼沒信心嗎?又說「與現行朝向建立堅實第一審的改革方向及社會期待背道而馳」」,照理講,如果輕罪是二審定讞,一審可以更簡單判啊!更紮實、更認真判啊!如果丟給三審,心態上就會覺得那是最高法院的事情,隨便他們拖時間也沒關係,你們提出來的反對理由讓我覺得很傷心嘛!還是你們只是隨便找個小弟、小妹寫的,反正蔡委員、呂委員也不是什麼大咖委員,隨便回答一下就好了,秘書長,你們是不是看不起我們?是不是這個理由?本席堅持還是要做修正,而且我可以支持呂委員學樟的意見,謝謝。 主席:我再說明一下,本席的提案是針對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無罪判決者,換句話說,如果高等法院二次都判無罪就不得再上訴,因為一審應該不會出現二次都判無罪的情況,所以本席的提案一定是針對高等法院的部分。我們是很嚴謹的在處理這件事情,目的是為了要避免浪費司法資源及保障人權,以免檢察官濫權起訴…… 蔡委員正元:也不能說濫權啦,應該說他們有他們的立場。 主席:他們的心態就是可以無限制的上訴,根本不管被告的死活,而且法院要怎樣判是法院的事情,只要一推二六五,推到上面去之後就沒有他們的事了,但是大家應該回過頭來想一想,這個法為什麼叫做「刑事妥速審判法」?當初立法的目的是什麼?這樣才能夠瞭解國會議員對於這個案件是非常重視的,不能說你們好官我自為之,然後各自有各自的立場,對於你們有利的部分,例如:法官法必須規定檢察官視同法官,因為可以比照法官就給予支持,但對你們不利的部分,因為外界質疑你們亂揮尚方寶劍,所以立法予以限制,你們就跳出來說不行,現在就是這個樣子。關於這個部分,請司法院林秘書長再說明一下,讓我們看看司法院的立場和法務部有什麼不一樣。 林秘書長錦芳:今天一共有兩項委員提案,基本上,對於限制檢察官提起第三審上訴的原則我們是同意的,但原條文本身並沒有限制在公訴案件上,理論上應該是適用於所有案件,只要符合修正條文所列出的情況就不得上訴。 蔡委員正元:那就改為所有案件,不要限於公訴案件。 林秘書長錦芳:至於蔡委員的提案,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本身就已經限制輕罪案件不得上訴第三審,其立意大概和委員提案的意旨是一樣的,不過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是以犯罪類型做分類,現在蔡委員的版本是以宣判刑為準,但宣判刑重罪也可能判到一年以下,譬如偽證罪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不是刑事訴訟法三百七十六條的案件,所以它可以上訴到第三審。為什麼我們認為在訴訟技巧上面可能會有操作的空間?因為這個草案是第一審判一年以下,然後二審判無罪就不得上訴第三審,這樣的話,我可以在第一審的時候假裝認罪協商弄個一年以下,我的重心就擺在第二審,我當然不是指檢察官,而是被告律師可能比較聰明,他會有這樣的訴訟技巧。 蔡委員正元:沒有,請秘書長仔細聽我講的話,我是說一審一年以下,二審無罪,對不對? 林秘書長錦芳:對。 蔡委員正元:妳說偽罪證是七年以下,那為什麼一審才判一年以下?為什麼二審還無罪? 林秘書長錦芳:這是因為兩個事實審的事實認定不同。 蔡委員正元:不是,二審的判決比一審還輕,因為一審是一年以下,二審是無罪,所以二審比一審還要輕,它一直在往下走,在這種情形之下還要上訴到最高法院去吵這個幹什麼?我爭論的重點在這裡。妳說一審一年以下,二審無罪,那三審可能變七年、六年嗎?不可能,對不對?我現在只是純粹從這個角度來講,我說這個罪是很輕的,你要跑三審發回更審在那邊搞個老半天,不要講別的,柯建銘就是個例子,這有什麼好吵的,對不對?把最高法院那些德高望重,法學素養崇高的法官拉來搞這種小案子幹什麼? 林秘書長錦芳:另外還有一個理由,以第一審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作為一個標準…… 蔡委員正元:重點是二審無罪。 林秘書長錦芳:對,一定要有一個無罪,如果第一個判刑的標準是一年以下,這就會繫於一個浮動的狀態,相同的罪如果有的判一年,有的判一年一個月…… 蔡委員正元:因為二審是確定的,妳看訟源,現在法律的案件一審無罪、二審無罪的是有,但量不多。大部分都是一年的輕罪、二審無罪,這個量比較多,這種事情就不要再煩最高法院的法官,我爭的是這個,希望秘書長的腦筋仔細聽我在講什麼。 林秘書長錦芳:我當然理解,我只是說這樣會繫於…… 蔡委員正元:要不然妳舉個例子,一審一年以下,二審無罪,結果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又判得很重的,妳告訴我。 林秘書長錦芳:最高法院不判的,目前發回更審以後是二審去判。 蔡委員正元:對,二審判得也很輕,還是要相信二審嘛!我統計過,沒有判得比一審還重的。 林秘書長錦芳:這樣還是有一個問題,就是以第一審宣告刑做為這個標準之一。 蔡委員正元:因為一審宣告無罪也是一種宣告刑。 林秘書長錦芳:對。 蔡委員正元:一審無罪,二審無罪不得上訴。 林秘書長錦芳:這個是講有罪的,一審有罪的部分,二審無罪,這樣會使這個標準處於浮動狀態,如果規定一年,那一年一個月的呢?會有這樣的情形存在。 蔡委員正元:當然總該定個輕罪的標準,妳要訂一年五個月我也贊成。 林秘書長錦芳:這個輕罪的標準其實在刑事訴訟法三百七十六條已經把它類型化,有一些案件本來就不能上訴第三審,柯委員那個案子如果只是單純背信的話,因為他還有另外比較重罪的部分是不會…… 蔡委員正元:秘書長,刑事訴訟法是講類型,不講刑度,對不對?不講有罪無罪,只講類型,所以在我們的案子裡面,一審無罪就是不管類型,二審無罪也不管類型,我們這個妥速審判法已經拋開類型來談問題了,就當做這個是柯建銘法案好了,我真的是從柯建銘想到的,本席很討厭柯建銘,不瞞各位,我最希望柯建銘被抓去關,這個案子通過柯建銘就不用被抓去關了,因為定案了,對不對?我承認這一點,可是我不能因為討厭柯建銘,為了讓柯建銘抓去關,我就看到別的案子出這個問題。 吳委員宜臻:司法院說不能回溯。 蔡委員正元:我是舉例,不能這樣講,對不對? 吳委員宜臻:我先補充一點,本席很討厭法務部,不過法務部有一個理由我請各位委員注意一下,搞不好各位委員也有陳情的案件,以被害人的角度而言,目前在司法院和法務部檢察官階段確實很少叫被害人來,有時候只傳一次,講完之後就無疾而終,然後自己去傳被告。我們如果去看類似蘇建和或是一些妨害性自主罪的被害人,那個爭議性就很大,因為證據的取捨之間有時候會五五分,有些法院判了無罪,可是基於被害人心裡難以平復的創傷和社會的公平正義,對於這樣的情況我們可能要去注意,當一審、二審不斷判決無罪或是輕判的時候,因為那些被害人不是當事人,他只好去請求檢察官上訴,檢察官就會基於被害人的請求而提起上訴,如果我們在妥速審判裡面沒有針對被害人這樣子的法益、這樣子的案件去注意到文字上要怎麼處理的話,法務部在這一點說實話,目前他們是不弄被害人參加的這種機制,我們限制上訴權的結果可能會導致一些被害人在訴訟程序中受到的委屈沒有管道去請檢察官再上訴,他沒辦法繼續去追究被告,我覺得這個部分請各位委員幫忙注意一下好不好? 主席:針對被害人的部分,在我的法條中其實是有思考到,為什麼我沒有把自訴列上去,只有公訴的案件才有?原因就是被害人還是有這個權利,我們沒有讓他喪失這個權利,現行的法律並沒有限制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我的版本只有公訴的部分,為什麼沒有自訴的部分?原因就是我們有考量到被害人如果要縮短時間的話,他可以用自訴的方式來找法院,在程序上就簡化了很多。至於檢察官我們期期以為不可的原因,第一個,不管是蔡正元委員的版本或是我的版本都講到二審,二審是事實審的最後終審,我國現在是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換句話說,檢察官或是自訴人都應該負實質的舉證責任,譬如黃世銘指控王院長指示柯建銘,那他就要負實質的舉證責任,所以這一條是限制檢察官和自訴人的上訴權,以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而且被害人透過檢察官的方式一直上訴是完全沒有止境的,當然司法資源就會浪費,人權也沒辦法受到保障。 第二個,公訴案件從偵查、起訴到上訴程序,檢察官不但全程參與,而且他可以隨時行使公權力來追加並強化他追訴的密度,如果經第二審前後兩次審判均為無罪的認定,基於相同的法理,這一類的公訴案件應該要限縮檢察官的上訴權,這樣才能達到妥速審判法立法的意旨和目的。我們是參考鄰國日本的司法實務見解,也有寫在說明欄,請大家參考一下,請吳陳次長看一看,「昭和47年12月20日大法庭判決,刑集26卷10號631頁」,我相信你應該有看過吧?而且將公訴案件經二審兩次以上無罪判決的案件,列入限制上訴權的範圍內,我想這是合情合理的。 當然蔡正元委員的版本有一點是值得肯定的,他認為許多刑度較低的案件纏訟多年真的是浪費司法資源,和刑事妥速審判法的立法目的也是相違背的,變成有錢人才能打官司,沒錢的就沒辦法打官司,真的是變成這樣,民眾財產和司法資源因濫訴而浪費,所以我們必須去做一些改正。我認為蔡正元委員的版本其實也可以做一些思考,要讓它更為完備。剛才有些意見認為在刑度低的部分要如何來區分,因為重罪也有刑度低的,我們可不可以透過立法體例或立法技術在文字上做一些調整來達到這樣的目的?也就是低刑度的部分根本就不需要再上訴去浪費司法資源,現在的法院是為有錢人開的,有錢人才有辦法請得起高明的律師,類似吳宜臻委員,對不對?一般人請不起怎麼辦呢?一次開庭都要很多錢,這個部分法務部真的要好好思考,司法院也要好好思考,以上。 吳委員宜臻:我想問一下司法院和法務部,我們原來解讀第九條是延續第八條,對不對?第八條是針對纏訟超過6年以上,更審發回兩次無罪;第九條是規定除了這種纏訟超過六年以上的其他情形之外,連續判無罪,應該是說一審無罪、二審無罪,上訴就要限制,是不是?法務部,原來的第九條是這樣解讀的嗎? 吳次長陳鐶:對,就是第一審和第二審都無罪。 吳委員宜臻:原來第九條的條文就是第一審無罪,然後第二審維持第一審無罪,那他的上訴權就會被限制,原條文是這樣,你們後來為什麼還是一直提上訴?第九條的文字已經這樣寫了還可以提,難怪蔡委員和呂委員針對這兩條根本不落實的部分要處理啊! 吳次長陳鐶:其實上訴的案件按照…… 蔡委員正元:因為可能會違背判例。 主席:問題是你沒事就上訴,完全沒有限制。 蔡委員正元:大部分都以違背判例這一款來上訴。 吳委員宜臻:我抓到他的語病了,即使一、二審判無罪,但是提起上訴的這三款理由你們隨便都找得到,所以即使兩次都判無罪,第一款的適用法令違憲很少用,違反解釋也很少用,但是你們找到違背判例就可以隨便上訴了,對不對?如果你們對更審幾次這麼有爭議,不然我把判例刪掉好不好?把第三款刪掉就解決啦! 主席:有道理。 蔡委員正元:我同意。 主席:吳委員提醒了我們,一語驚醒夢中人。 吳次長陳鐶:其實剛才吳委員提到的,如果這個訴訟制度是往被告偏斜而不注重被害人的權益,那這個訴訟制度並不是一個好的制度,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其實賦予檢察官職權是要檢察官承擔更多的責任,對檢察官有什麼好處?檢察官還要去審查要不要上訴,如果上訴還要受到很多的批評,所以這個訴訟制度…… 廖委員正井:次長,你剛才講的都是廢話,檢察官都是拿原來的起訴書照抄就送上去,最高法院也是一樣,也是拿檢察官最初的起訴書抄一抄就把你駁回,所以我贊成剛才委員所講的,要限制嚴一點,第三款一定要拿掉,因為他隨便就認定你違背判例,他都是拿原來的起訴,他沒有任何理由。 吳委員宜臻:我覺得這都怪我們在當時一審的集中審理,我們的交互詰問到後來還到二審去做事實審複審制,然後再跑一次又判無罪,對這個制度我們自己都不信任,整個程序上面會讓檢察官有上訴第三審的空間,我覺得真的是我們要檢討的。不管等一下要用蔡委員的版本或是呂委員的版本還是修正之後的版本,我還是要提醒,針對直接被害人要提起檢察官上訴的部分,我們要用什麼樣的文字讓他還是可以去請求檢察官上訴,不然的話,直接被害人的主張怎麼辦?我想蔡委員很清楚,譬如殺人、搶奪雖然是公訴罪,但它就是有一個直接受害人在那邊,要不要去處理他的上訴權,還是容任他去請求檢察官上訴,在文字上我們可以稍微做一些修正。 蔡委員正元:請吳委員仔細思考一下,不管是殺人、放火、強姦、強盜,我們第一個問的問題,為什麼一審會判一年以下,而且二審還無罪?這是事實審,我們要相信這個制度,他已經過了兩關,妳說是重罪,那重罪怎麼會輕刑到這個地步?妳說檢察官還要提上訴,問題在這裡,不是沒有給被害人保障。 吳委員宜臻:蔡委員,我還是提醒一下,現在被害人的陳述和程序上的參與確實是比較有限,因為被害人大部分被傳…… 蔡委員正元:那個是整體制度的問題。 吳委員宜臻:我們不斷要求司法院和法務部要擴大被害人的參與,這個腳步真的很慢。 蔡委員正元:那個也是在比較重的罪,譬如性侵害最起碼都判三年、五年或十年,那我當然沒話講,不過一年以下的那種,說難聽一點根本就是鳥事情。妳講的重罪,即使是偽證罪這種範圍幅度很大的,那也都是不慎觸到法網,所以一審才會判一年以下,二審才會判無罪。平常的一審是庭長加一個陪席,加一個承辦,總共是三個,二審動不動也是三個法官,總共6個法官都認定你是小罪、你是無罪,那還把最高法院的法官拖出來幹什麼?妳說被害人沒有受到保障,這兩審搞下來要花一年半到兩年,還吵下去有什麼道理呢?沒意義嘛! 廖委員正井:次長,我現在發現法院都很認真在審,審完之後把檢察官起訴的理由一一駁回,但駁回之後,檢察官再上訴仍然是按照原來的起訴理由,他不管法官的辯駁,理都不理,仍然照他原來的起訴理由去上訴,法官已經查得很清楚了,他都不理,他是為了上訴而上訴,事實很清楚就是這樣。 吳次長陳鐶:如果是這樣,上訴就會被駁回。 廖委員正井:你講的沒有錯,但是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不是事實審,是法律審,對不對?但是你錯了,最高法院又是事實審,你知道嗎?現在已經發生這樣的事實,它是用事實審…… 蔡委員正元:對,他隨便找一個理由發回。 吳次長陳鐶:當然最高法院發回要有理由,沒有理由怎麼能夠發回? 廖委員正井:次長,你還在講理由,今天要講理由的話,我隨隨便便都可以寫理由。 吳次長陳鐶:不是這樣子,其實刑事妥速審判要處理的不是檢察官能不能上訴的問題,它要處理的是審判要加速的問題,檢察官可不可以上訴其實不應該在這裡規範,外國也是這樣子。 廖委員正井:這句話我絕對沒有辦法接受。 吳次長陳鐶:剛才吳委員提到的其實是訴訟制度要不要改成第一審是堅實的事實審,然後第二審變成事後審,整個制度的改革才要搭配檢察官能不能上訴的問題一併去改革,所以在這裡單純的因為現在有兩個事實審,如果檢察官認為第二個事實審在認事用法有不妥當的地方卻不能夠上訴,這個其實是有問題的。 蔡委員正元:次長,檢察官上訴有問題,法官審理有問題我們都不管,你們去改善我們都給你鼓掌,給你加油,你們今天去改什麼一本主義、二本主義、三本主義,我們聽不懂也沒關係,只要你們弄出來就好,你們高興我們都高興,但我們現在只問一個關鍵問題,現行制度好不好是一回事,已經規定一審無罪、二審無罪檢察官就不要再上訴,除非你找得到判例不符,現行就是這個樣子。我的立場和那個立場是不同的角度,但想法都很接近,就是不要讓最高法院的法官在忙這個,最高法院的法官案子太多也不好,他就專心去弄比較重的罪,也沒有多重,一年以下的你就不要再管了,因為二審法官已經告訴你無罪了。至於被害人的權益保護也不過是在保護那個一年以下易科罰金,對不對?一年以下大部分都易科罰金,這沒什麼好吵的嘛!我舉例給大家聽,現在柯建銘不是又在上訴嗎?易科罰金上訴了 林秘書長錦芳:因為他另外還有兩刑並審的判決刑,所以起訴不了。 蔡委員正元:我知道,可是二審都無罪,一審也是一年以下,而且易科罰金18萬,說難聽一點,柯建銘打一次麻將輸的也不只18萬,這個人品行也不是很好,對不對?我吐槽他。現在不是柯建銘的問題,我現在只是說小老百姓被害人有被害人的怨,被告有被告的怨,都是怨氣吞聲,為什麼要讓最高法院的法官來忙這個?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官也不會去忙這種一審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子,對不對?說難聽一點,那些案子都不是很重要的案子,原告在一審、二審當然不用付太多的律師費,但是被告在一審要付很多律師費,二審要花很多時間打官司,對不對?他要防禦自己,防了老半天刑期還是一年以下。最高法院的法官說難聽一點,我們每個月付他多少薪水,退休金多少,終身職的薪水多少,這麼重要的人物我們應該要他花心血審大案子、好案子,為什麼要整天去管刑期在一年以下,有時候二審已經無罪的案子?還搞這個幹什麼?我講的是訴訟經濟的觀念,你說這個制度不好,不過你一審無罪、二審無罪已經訂在那邊,我當然可以誇大的講,你一審無罪、二審無罪,搞不好上訴發回更審會判死刑也有可能啊!但我們談事情要理性,不要去誇大。 主席:我們對大部分的檢察官還是有信心,對檢察官如果沒有信心的話,他可以有太多的動作,很簡單,我濫權不追訴可不可以?可以啊!我濫權不起訴可不可以?也可以啊!所以我們不是對檢察官不信任,而是針對檢察官的濫權起訴、濫行上訴,無限制的上訴,我們認為法務部到目前為止仍提不出一個具體的辦法,譬如你要不要去提一個冤案賠償法?或是對於檢察官的定罪率過低有什麼處分的罰則可以讓他減薪、降級之類的?到目前為止我們都沒有看到。你說這個妥速審判法是針對法官,真的是這樣嗎?不是嘛! 對於法官的部分,我的版本是高院兩次,等於事實審的終審,而且這個本來就是當事人進行主義,檢察官全程參與而且隨時可以加料,結果你都做不到的時候,法官都認定你是這樣的話,那檢察官本身就要去檢討是不是有濫權起訴或傷害到人權,對不對?當你漫無限制的時候會浪費多少司法資源啊!至於最高法院,憑良心講,有時候也不太負責任,你很多都可以逕為裁定,你就去裁定啊,為什麼不逕為裁定呢?大家都推來推去,所以我覺得這在一個民主法治國家裡面是很重要的,而且這個速審法不能用舉例去做其他的解說,說只有針對法官而已,檢察官就不是司法人員嗎?不可能嘛! 林秘書長錦芳:這類更三以上的案件沒有自訴案件。 主席:沒有自訴,換句話說,把公訴拿掉就可以了。 吳委員宜臻:不用特別去處理自訴。 蔡委員正元:我和學樟兄有異曲同工之妙,學樟兄是一審不管判多重,二審兩次無罪就不要再上訴,對不對? 主席:對,就是這樣。 蔡委員正元:我還比較謙虛,我說一審要一年以下,比你還嚴格,你是一審不管判十年、七年,只要二審無罪就不要再上訴,譬如以前有某位立委一審被判七年,二審無罪,如果發回更審再無罪,那就不能上訴,對不對?我是一審一年以下,範圍還比你小,你的訟源幅度比我大,聽懂了嗎? 主席:或者是在立法技術上克服一下,比方說把蔡正元委員的文字修正為「第一審判決無罪或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無罪判決者」,這樣範圍就更寬廣了。 蔡委員正元:更窄了。 主席:如果二審兩次都無罪只有輕罪的可以,重罪的不行,這樣可能也不好,我這樣訂的話就沒有限縮,我覺得是這樣子。 蔡委員正元:你的範圍比較廣。 主席:比較寬廣一點,我覺得是這樣。 蔡委員正元:你的範圍讓他至少有上訴高院一次的機會。 主席:對。 蔡委員正元:但你是無限刑度,重罪也可以,我是重罪不行,這兩個並不衝突。 主席:「或公訴案件」的「公訴」兩個字…… 蔡委員正元:這個你可以讓步嗎? 主席:「公訴」兩個字我可以拿掉,因為現行的法令也沒有限制,既然三審沒有自訴,那我就沒有意見。 廖委員正井:把「公訴」兩個字拿掉,變成「或案件」。 主席:把「公訴案件」四個字拿掉,再加個「其」變成「或其所為」,文字修正為「或其所為無罪之更審判決,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無罪判決者」。違背判例要不要拿掉?拿掉會不會有後遺症?因為限縮就是限縮了。 林秘書長錦芳:第二項已經限縮了。 主席:第二限已經限縮了,是吧?「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畢竟最高法院和高院的法官資歷都比較深,他們針對牴觸憲法以及違背司法院解釋的部分很合理,至於判例則是俯拾皆是,我想判例太多了,以前舊的判例、錯的判例我們也拿來用,對不對?我們總是要改革,要往前走。 林秘書長錦芳:委員提到的第三款「判決違背判例」,在我們提出的法院組織法中會把判例制度取消掉。 主席:真的? 林秘書長錦芳:還沒有審,我們已經提出條文。 主席:這樣更好,現在就刪。 蔡委員正元:那個是吳宜臻的錯,不是我們的事,先講清楚,以後檢察官和法官要罵為什麼把判例拿掉,要罵吳宜臻,不可以罵我。 主席:這叫釜底抽薪之計。 吳次長陳鐶:如果把判例制度取消,我們建議司法院對於妥速審判法第九條要有配套的修正,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如果把違背判例刪掉,事實上就沒有案件可以上訴,老實講就是這樣,變成只有違憲才可以上訴,我們的意見還是認為…… 蔡委員正元:維持原狀? 吳次長陳鐶:對,老實講,第八條、第九條在妥速審判法制定的過程中,法務部就不贊同。 蔡委員正元:沒關係,那表示今天你不贊同我們也可以通過。 吳次長陳鐶:我剛才一再的說明,我們的訴訟制度一再偏向被告而不顧被害人和告訴人的權益,這個是我們要審慎去考慮的。 蔡委員正元:這個我也不贊成。 吳次長陳鐶:我剛才也說明了,其實妥速審判法在外國本來就是處理法院要儘速審判的問題,而不是限制檢察官的上訴,英美的檢察官對於陪審團判決無罪本來就不能上訴,制度上就是這樣。 廖委員正井:次長,別的國家的檢察官不像我們的檢察官這樣濫權上訴。 蔡委員正元:我再補一槍,次長,別的國家要上訴到終審不太容易啦! 吳次長陳鐶:老實講,蔡委員說要把制度改成類似美國的制度,我也不反對。 蔡委員正元:不是改成美國的制度,我只是告訴你,不管美國、香港或日本,任何一個國家要到最終審去訴訟的機會很少。 吳次長陳鐶:日本本來就有一部分是抄襲美國的制度,那美國對於上訴到…… 蔡委員正元:我再補一個,法國和德國也一樣,要到終審法院不太容易。 吳次長陳鐶:沒有,事實上德國、法國和我們的情況是一樣的,上訴美國最高法院本來就是採許可制,那個要件非常嚴格,我們如果要採這個方向當然也可以研究,如果民眾都可以接受,委員都可以接受,大家也可以考慮。 主席:針對蔡正元委員的提案我們再做一些思考,如果一審判決輕罪的話,譬如限縮在一年以下,我很坦白的講,不管是選舉的官司或者是涉及貪污的部分都是重罪,但是最後法官判刑六個月的也所在多有,之前我們修刑法四十一條的時候,事實上是人家來陳情,有很多的情形,我舉個例子,很多的公務人員,譬如台北市的副市長被起訴,第一審判決可能有些判無罪,有些判有罪,但是到二審的時候他是無罪的,所以檢察官的起訴一定是用重罪。 蔡委員正元:我沒有說檢察官不能用重罪。 主席:他是用重罪的,絕對不會用輕罪。 蔡委員正元:一個檢察官認定重罪,六個法官認為輕罪或無罪,那你還有什麼話好說? 主席:我的意思是這個不要去限縮,我是限制在高院裡面兩次無罪,那檢察官就不要上訴了。 蔡委員正元:所以你認為一審無罪的條件不要存在,你的法條就是一審無罪或是輕罪兩個都不要,只要二審兩次無罪就定讞,是不是這樣? 主席:應該是這樣。 蔡委員正元:那我也贊成。 主席:二審是事實審的終審。 廖委員正井:你要二審兩次無罪哦! 蔡委員正元:他現在是把一審無罪的也放寬了。 主席:對,應該是這樣子。 蔡委員正元:我同意,我可以接受學樟兄的看法,我本來是一審無罪或輕罪經二審無罪就不要上訴,你是不管一審無期徒刑,只要二審兩次無罪就不要再上訴,就是上訴只有一次的機會,我可以接受。 主席:我們的認定是在事實審的部分。 蔡委員正元:今天很好談,因為立法委員沒有爭議,通過我的版本學樟兄也能接受,通過他的版本我也能接受,只有維持原狀我們兩個人不能接受,有沒有道理? 主席:我想再一次提醒吳陳次長,你的法學素養不錯,請您參考日本的司法實務見解,我剛才已經告訴你了,這位吳陳先生仔細看一下。我們原則上是把第九條修正為「或其所為無罪之更審判決,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無罪判決者,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至於第三款「判決違背判例」要不要拿掉,剛才吳陳次長也講了很久,還是有點效果就對了。 吳次長陳鐶:我們還是認為要維持現行的規定,因為訴訟制度的變革不宜這樣子修正,我們還是要表達立場,我們認為這樣子的修正和訴訟制度的基本原則是有牴觸的,對被害人和告訴人的權益也是不能夠兼顧的。 主席:還是可以,被害人有自訴的權力,而且更簡便,不需再經過檢察官偵查,我的事證如果很明確的話,我提自訴怎麼不可以?我可以向法院提自訴。 吳次長陳鐶:當然自訴是可以,但是自訴有很多條件的限制。 廖委員正井:你要考慮到被害人的心情,已經兩次、三次都判無罪了,你還要怎麼樣?你從來沒有去考慮到被害人的心情,這是不對的你知道嗎?那就這樣好不好?要從被害人的角度去看。 吳次長陳鐶:從被害人的角度就不應該修。 主席:他有自訴的權利,這沒有問題,我們沒有把被害人的自訴權拿掉,絕對不會。 吳次長陳鐶:因為自訴的條件非常嚴格,除非是告訴乃論之罪,否則只要檢察官發動偵查,被害人就不能提起自訴,所以它有很嚴格的限制。 主席:你對你們檢察官這麼沒有信心。 吳次長陳鐶:我對檢察官有信心。 主席:高院兩次耶! 吳次長陳鐶:這是訴訟制度整個改革的問題,不宜在本法…… 主席:而且你認為速審法是針對法官不針對檢察官,這個我也不能接受。 吳次長陳鐶:本來是應該針對法官。 主席:如果你要針對法官的話,那就將檢察官拿掉,改成司法行政官,這樣本席就沒有意見。不要只針對法官,全部都是一樣的待遇,這樣本席就沒有意見。 吳次長陳鐶:我們一向的主張就是如此,但是,既然現行法已經存在,我們當然就尊重現行法的規定,但是要更限制檢察官的…… 主席:除了修正之外,說明欄第三項有關參考鄰國日本之司法實務見解的部分刪掉,就這樣,通過。 吳次長陳鐶:我還是要提出說明…… 主席:你的說明就列入記錄,沒關係。 吳次長陳鐶:剛剛王委員惠美也提到,事實上,有許多人都認為某些由於妥速審判法而判決無罪確定者應該是有罪的,因為妥速審判法的規定限制了檢察官的上訴權,而使得事實真相無法呈現,這是不好的現象。 主席:檢察官基於摘奸發伏,只要有新的事證,隨時都可以起訴。 吳次長陳鐶:事實上,因為是同一案件所以無法再起訴。 主席:為什麼不能再起訴? 吳次長陳鐶:因為是同一案件,而且那些證據可能是原來就存在的。 主席:我們的大律師跟他辯一下吧!本席不想再辯了! 吳委員宜臻:說實話,本席認為,你們的第三款判例大概還是有上訴的空間。其實,本席比較期待的是,如果我們真的在乎被害人權利的角度,司法院與法務部對於被害人在整個訴訟的參與程度就要予以考量,因為被害人的參與程度越深就越有陳述事實的機會,事實就越能還原越接近被害人所能接受的最後終局結果,如此一來,一直不斷的請求檢察官上訴,甚至是毫無理由,只是針對量刑去請求檢察官上訴的狀況就會減少。也就是說,在有侵害個人法益、有直接被害人的這種一直不斷透過上訴而去更審的狀況,本席相信,這類案件應該會相對的減少,如果會有檢察官不斷的主動提起上訴者,應該是比較沒有所謂直接被害人的部分。關於這兩個部分是否要放在這一條處理,本席剛才已請司法院了解一下,目前有兩次更審都是無罪判決、一審無罪判決,到底是侵害國家法益的案件或是涉及到個人法益的案件會比較多?不過,以我們手上的資料可以看出,其實,一直不斷發回更審的主要還是以侵害國家法益的案件為主,如果檢察官主動提起上訴的情況非常多的話,某個程度而言,真的就要回來討論限制檢察官的上訴權了。本席認為,你們都沒有將背景釐清楚,其實,嚴格來講,你們留下那個判例,上訴權被限制的狀況是還好啦!然而,本席比較擔心的是被害人的部分,如果這裡面有直接被害人的狀況,反而是本席比較擔心的事。 廖委員正井:如果剛才次長所講的邏輯是成立的話,兩次都判無罪的高院法官都要殺頭了,因為他完全否決了高院兩次的判決,既然如此,乾脆就直接將高院廢掉算了!高院的法官都是學有專精,而且經驗都相當的豐富,他們敢隨便判無罪嗎? 吳次長陳鐶:我們的檢察官不是否決高院的判決,而是挑戰高院的判決,所以是最高法院否決高等法院的判決。 廖委員正井:你的法律素養的確是比較好,但是,以我們的解讀而言,你剛才所講的話就是否定高院兩次的判決。 吳次長陳鐶:我們認為他的判決是有疑問的,所以就要提起第三審的上訴。 廖委員正井:憑良心講,這些高院法官都曾在地院磨鍊…… 鄭委員天財:連「挑戰」的用詞都不能用。 廖委員正井:對啊!這些二級法官都在地院磨鍊了多久,才有資格進入高院,而且在高院也是已經…… 主席:秘書長在聽訟,一看就知道了! 廖委員正井:次長,你晚上回家後絕對會被你老婆罵。 主席:你不會受到他的刺激吧!不會,絕對不會! 廖委員正井:絕對會被你老婆罵,侮辱我們的…… 主席:接下來…… 吳次長陳鐶:主席,法務部還是抱持著不同的意見!我們有不同的意見! 主席:關於這個部分,本席還沒有處理。 第一案就通過了,第二案是關於智財法院的組織法,因為昨天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尚未審查,所以第二案的部分就暫不予審查,下次再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併案審查。 另外,第三案與第四案是否要審查,有關於少年家事法院及觀護人的部分?既然審理法還未通過,我們就將它擺在最後,有時間再回來審查。 接下來要處理第五案,關於保安處分條例的部分,大法官釋字第六八一號解釋得相當清楚,假釋之撤銷是廣義的司法行政處分,最後也提到於入監執行殘餘刑期前,得適時向法院請求救濟,這本來就是一個途徑啊! 吳次長陳鐶:如果改成假釋要由法院裁定,那就不是司法行政處分,而是司法裁判了。 主席:這是程序上的…… 吳次長陳鐶:沒有,如果變成法院裁定當然就是法院的司法行為,而不是司法行政處分,這是第一點。第二點,事實上,我們的建議是符合第六八一號解釋,以第六八一號的解釋而言,按照現行的制度,它是屬於司法行政處分,雖然法務部可以撤銷,但是,撤銷以後在指揮執行之前、還沒有入監執行之前,要讓受刑人有救濟的管道、有尋求司法救濟的管道、要受司法審查,所以我們建議修改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有關聲明異議的部分,對於檢察官的指揮執行要有聲明異議,對於撤銷假釋的部分,應該要在撤銷以後還沒有入監執行以前就讓他有聲明異議的機會,這樣才能符合第六八一號解釋的意旨,否則,改成由法院裁定就會變成司法處分,根本就不是司法行政處分,反而違反了第六八一號解釋的意旨。 主席:撤銷假釋是屬於一個進行式,所謂的進行式就是在假釋期間如果違背了其他的法令,法院或地檢署就有權限撤銷其假釋,直接就抓回去關了。但是,這裡所講的訴求情況並不一樣,它是指假釋期已經結束的情況下,也就是說,直到假釋期結束的這段時間內都未發生任何事情,但是,之後卻因為其他的案子而被法務部撤銷假釋,認為這個刑期不算數,根本就是你們自己在擴大解釋,甚至比大法官還大,這是人權的問題耶! 吳次長陳鐶:如果是違反保安處分管束應遵守的事項,情節重大要撤銷假釋,一定要在假釋期間,也就是刑罰執行尚未完畢之前,才能夠撤銷假釋。另外還有一種情形,就是在假釋期間再犯罪,又被判決有罪確定,在判決確定後的6個月是可以撤銷假釋。因此,我們必須分成兩種情形加以判斷,至於這兩種情形的撤銷假釋,目前都是由法務部負責。老實講,既然假釋由法務部為之,撤銷假釋當然也應該由法務部為之,這樣的作法才符合邏輯,既然是由法務部裁定假釋,那麼撤銷假釋也應該是由法務部裁定。 廖委員正井:法務部就是在爭權嘛!他們現在就是很明確地抓著權力不放! 主席:甚至還自行擴大解釋耶! 吳次長陳鐶:我們同意在撤銷假釋後有即時的司法救濟途徑,也就是在尚未執行前就向法院聲明異議,我們認為這樣才是符合第六八一號的解釋,不過,這就涉及到刑事訴訟法修正的問題了。 林秘書長錦芳:目前撤銷假釋有兩個原因,一個是違反保護管束執行的規則,而且情節重大,另外一個是假釋期間再犯罪,而且是在假釋以後才被判決確定。這兩種情形雖然原因不同,不過,都是由監獄長官報法務部執行,如果依照這項修正案來看,將會使得兩種不同原因的撤銷假釋適用於不同的程序,我認為這樣做並不是很妥當。其次,第六八一號解釋並沒有要求撤銷假釋應該由法院來做,只是說要賦予他一個救濟管道,根據這樣的意旨,法務部也提出了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的修正草案,增列了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假釋撤銷為不當者,得向指揮執行保護管束之檢察署所屬法院聲明異議。他們已經提出了這項修正條文,目前我們的刑事訴訟法研修會也正在討論當中。再者,顯然對於撤銷假釋的聲明異議應該要有一個管轄法院,但是,在這項修正案中並沒有看到這方面的相關規定。 主席:大法官第六八一號的解釋提到,於入監執行殘餘刑期前,也就是受假釋人,俾使不服主管機關,也就是法務部,撤銷假釋之受假釋人,於入監執行殘餘刑期前,所謂的殘餘刑期就是在假釋期間因為其他案件被法務部撤銷假釋而去服殘餘的刑期,換句話說,這裡已經講得很清楚,指的就是在假釋期間的受假釋人,大法官都這樣解釋了,法務部還是要如此硬拗,殊不知這是視同憲法嗎?至於「於入監執行殘餘刑期前,得適時向法院請求救濟。」,請問是向哪個法院請求救濟,秘書長,請說明一下救濟的方法? 林秘書長錦芳:目前沒有提到關於聲明撤銷假釋不當的方式,所以法務部才會提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二項的修正草案,針對這個情形,可以向指揮執行的檢察署所屬之法院提出聲明異議,譬如台北地檢署的檢察官指揮執行要撤銷假釋、執行殘刑,而受刑人與家屬都有聲明異議的權限,此時就要向台北地院提出聲明異議,表示此項撤銷假釋不當。第六八一號解釋就是指對於撤銷假釋的決定必須要有法院給予救濟的機會,法務部現在就是提出這樣的條文。 主席:次長,除了修正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之外,是否還有其他的救濟管道或方式?現在是依據什麼去撤銷假釋,既然假釋期間都已經結束,你們是憑哪一條去撤銷假釋? 吳次長陳鐶:因為刑法及保安處分執行法有撤銷假釋的規定,所以我們是根據刑法及保安處分執行法來撤銷假釋,至於要救濟的途徑,第六八一號的解釋是說要等檢察官指揮執行之後,他才能聲明異議,但是,這個時間點已經太慢了,因為他已經被送至監獄、被剝奪人身自由,萬一這個撤銷假釋是錯誤的,事實上,他已經受到一段時間的執行,對於人權的保障而言,可能是不周到的,因此,第六八一號的解釋就表示,提前在他尚未入監執行之前,就要讓他有救濟的途徑,所以我們才會建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 主席:剛才你提到的是入監之前? 吳次長陳鐶:對。 主席:根據大法官的解釋,在入監之前處理他的殘刑問題,但是,以今天的案例而言,坦白講就是標哥的案例,他的假釋期都已經平安、順利、合法的、守法的結束了,而且你們法務部的假釋也不是玩假的,既然如此,為什麼還要裁定他的假釋不算?你們憑哪一條說他的假釋不算?他都已經正式服刑了,而且法務部也沒有意見的通過了,現在怎麼又回過頭來說他當時的假釋期不算?如果不算的話,難道要重新抓進去關之後再重新算起嗎? 吳次長陳鐶:這個根本問題是數罪併罰的問題,只要有數罪併罰的問題,也就是有刑法第五十條的存在,這個問題就會永遠存在,除非我們將刑法的數罪併罰整個廢掉,就是一罪一罰,根本不能夠合併定應執行刑,這樣才能解決這個問題,否則,根據數罪併罰的規定,只要一罪判決確定以前所犯的全部都要合併定應執行刑,那就必須重新計算他的假釋及執行的刑期,這是刑法的根本問題所致。 主席:基於數罪併罰的規定,你們的確可以重新訂定他的刑期與假釋,但是,現在爭議的是他原本的假釋期都已經結束,而且假釋也算是在服刑,也就是說他的服刑期已經結束,你們卻在事後放個馬後炮說這個假釋不算,可以這樣做嗎? 吳次長陳鐶:因為這是數罪併罰的問題、是合併定應執行刑的問題,所以這與…… 主席:合併後的刑期長短是另外一回事,也就是刑期長短的問題,與假釋一點關係都沒有,今天標哥的假釋刑期已經屆滿,你們卻說是基於數罪併罰的規定而將他的假釋撤銷,這是不對的!假釋本來就是算在刑期裡面,現在又說這個假釋不算,難道你們是玩假的嗎? 吳次長陳鐶:我已經一再的說明,這是數罪併罰的問題。 主席:你的觀念還是轉不過來,真的是很奇怪!剛剛本席就說了,合併判多少年是另外一回事嘛! 吳委員宜臻:剛剛司法院表示有兩種情形會撤銷假釋,一種是假釋期間再犯,因為撤銷的部分並沒有在顏委員所提的版本中處理,如果我們現在認為應該要處理關於撤銷假釋的救濟或殘刑要由哪個法院介入的部分,法務部的立場是認為針對假釋期間再犯的撤銷要一併由法院執行嗎? 吳次長陳鐶:如果是假釋的撤銷,全部都由法院為之,也就是這兩種情形都要由法院審查,另外,老實講,假釋的審查也應該由法院執行,這樣才能前後一貫。 吳委員宜臻:你認為包含假釋的審查也都要由法院執行? 吳次長陳鐶:這樣在理論上才能一貫。 吳委員宜臻:不可能啦!假釋撤銷是他的權利,甚至不服假釋的撤銷,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本席認為這是合理的,但是,沒有前面假釋也要法院介入審查的問題。 主席:現在的問題是假釋後,不是假釋前。 吳次長陳鐶:關於假釋後的兩種情形,如果要由法院審查,那就是兩種情形都要由法院審查,這樣在理論上才能一貫,怎麼會一個由法務部審查、另一個由法院審查,這在理論上就不通了。雖然原因不同,但是,結果都一樣是撤銷假釋,所以我們建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其實,它都是由法院事後審查假釋的撤銷是否正確。 主席:除了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的修正之外,相對的,保安處分執行法是否也應該修正? 吳次長陳鐶:不需要,只需要修正該條條文即可。 吳委員宜臻:本席知道現在已經有點來不及了,但是,顏委員增列了第七十四條之四,也是處理救濟的部分,如果把你所提關於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的文字及假釋期間再犯的部分一併放在第七十四條之四處理呢?我們等一下再往回找有關於假釋期間再犯的部分是哪一條,如果能適當的在第七十四條之四處理的話,也就能一併解決顏委員只處理到關於保護管束的假釋撤銷及所謂再犯的部分,這樣在邏輯上是否會比較一致?如果你們要一起處理,我們就一起處理,本席這樣的建議應該是很有道理,對嗎? 吳次長陳鐶:如果在保安處分執行法就能處理,我們也不反對,但是,基本上,因為這是指揮執行的問題,邏輯上應該是要放在刑事訴訟法執行那一篇來處理。 主席:第七十四條之四是成案的,所以在我們的議程中必須進行討論,換句話說,將這一條加入在立法程序上並沒有問題,你同意這樣的方式嗎?你們已經將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的修正草案送出來了嗎? 吳次長陳鐶:那是由司法院主管,我們是已經送交司法院研究了。 主席:司法院對於增列第七十四條之四有何看法?關於第七十四條之三的條文內容,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法院撤銷保護管束、假釋或緩刑之宣告,與現行條文相比,它是增加了「法院」與「假釋」兩詞,這就符合了大法官第六八一號的解釋,救濟的程序就是要進入法院,所以這項提案並沒有錯。 吳委員宜臻:管轄的部分要怎麼處理? 主席:得適時向法院請求救濟,無論是事前或是事後都應該會有,因為今天是處理事後的部分。 吳委員宜臻:雖然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的修正草案尚未送過來,不過,它的文字中沒有處理到管轄嗎? 吳次長陳鐶:如果只處理違反保護管束情節重大的部分,對於再犯撤銷假釋的部分並沒有處理到,但是,我們也應該給予再犯撤銷假釋者救濟的途徑,這樣才是一套的制度。 主席:剛才次長說這是矯正署的業務,副署長,針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及顏委員增列的第七十四條之四,矯正署有什麼意見? 劉副署長梅仙:關於撤銷假釋的部分,剛才次長也提到,撤銷假釋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在…… 主席:你在說話時不需要一直看著吳陳次長,本席怕他的表情會對你有所影響。 劉副署長梅仙:沒有,我是在看召委啦!假釋通常分為兩類,一類是絕對撤銷,也就是在假釋中故意更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在這種情況下一定要撤銷其假釋。另外一類是相對撤銷,也就是在保護管束期間違反保護管束應該遵守的事項,情節重大者,由觀護人報請檢察官核准之後,通函矯正機關予以撤銷。至於委員剛才所提的情形…… 主席:原本的處分期間已經結束,在事後又回過頭來表示假釋不算? 劉副署長梅仙:其實,在實務上,那種情況不稱為撤銷假釋,而是稱為註銷假釋,也就是剛才次長提到的,因為數罪併罰之後,他的刑期如果是減少的話,一定就能符合原來的假釋要件,但是,也有可能因為數罪併罰而使刑期增加,導致前案及後案加起來之後就不符合假釋要件,在這樣的情況下就不稱為撤銷假釋,而是稱為註銷假釋。我們以101年的數據來看,註銷假釋總共有16件…… 主席:你們是依據什麼來註銷假釋? 劉副署長梅仙:他原本執行的前案假釋之後,但是後案又經過法院判決確定,於是又增加了刑期,刑期增加之後又因為數罪併罰,所以就無法符合假釋要件。譬如他原本的案子是被判3年,可能1年9個月之後符合假釋要件而出獄了,但是出獄後又因為後案而被判刑5年,兩罪加起來就是8年,他的假釋要件就不可能像前案只要服刑1年9個月就能獲得假釋出獄。 主席:換句話說,原本處分的假釋期間都是白搭了?一旦被你們註銷之後,原本的假釋期間就不算了,問題是當時也確實是在執行,怎麼可以不列入刑期的計算呢?你們的註銷有法律的授權嗎? 劉副署長梅仙:但是我們假釋的要件就是…… 主席:這是牽涉到受刑人權益的問題,難道由你們自己決定就可以嗎? 吳委員宜臻:越講越荒謬,刑法裡面根本沒有所謂的假釋註銷! 主席:如果你們法務部的講法是如此的話,預算的部分也就不需要再審了!你們的本位主義真的是太重了!這樣自以為是的作法,法律沒有授權,你們可以自己決定嗎? 廖委員正井:本席已經講出最高原則了,反正就是全面凍結,每個月過來報告一次就解凍一個月。 吳委員宜臻:到底保安處分這樣的條文能不能處理? 主席:能不能依照今天所講的處理? 吳次長陳鐶:沒有辦法這樣處理。 吳委員宜臻:如果照這個版本通過,可能會造成什麼樣的問題?你能否講清楚會有什麼樣的後果?如果割裂之後是否會有窒礙難行之處? 吳次長陳鐶:當然是會窒礙難行,本來應撤銷假釋是由法務部審查,結果得撤銷假釋的反而是由法院審查,這兩個性質完全一樣的撤銷假釋,結果一部分是由法院審查、一部分仍然是由法務部審查。 吳委員宜臻:假釋期間再犯罪是否就立刻撤銷假釋? 吳次長陳鐶:不一定,必須等到判決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刑確定。 吳委員宜臻:如果符合法律要件就一定是撤銷嘛! 吳次長陳鐶:對。 吳委員宜臻:沒有裁量空間? 吳次長陳鐶:對。 廖委員正井:顏委員之所以提出修法,就是因為他認為檢察官在執行時已經無法判定,才會改由另外一個單位,也就是由法院來判決,這是他的理由。但是,本席認為,假設原本是3年的刑期,服刑一年半就假釋出獄,再過一年半之後,假釋期間也已經結束,後來又因為另一個案子,只是你們判決的比較晚,如果當初判得早的話,就可以與原先3年的刑期合併執行,譬如原來的3年再加上後來的3年,總共是6年,可能只要服刑3年就可以假釋出獄,問題是你們現在是將3年的1.5年再加上後來的3年,結果就變成要服刑4.5年,這樣不是很倒楣嗎?那是因為你們判決的速度慢,怎麼可以怪到受刑人的身上呢? 主席:這就是司法怠惰,造成人民權益受損。 吳次長陳鐶:當時廖委員在審查刑法第五十條時,我就建議乾脆將數罪併罰廢掉,也就不會發生這樣的問題,因為是個別處理,根本就沒有定數罪併罰、根本不會重合假釋。事實上,這是刑法第五十條的問題,如果夠狠的話,我看民眾一定會哇哇叫! 廖委員正井:所以今天早上我一直在講針對上次王金平院長假處分的案子,我非常欣賞地院法官提出法律不外乎人性的說法,這就是本席一再提醒你們的重點。 主席:而且法務部是公然違法,我們並沒有法律授權說可以註銷假釋,結果你們卻自創出註銷假釋。據本席所知,應該只有撤銷假釋,而沒有註銷假釋。基於法律保留原則,哪能做這樣的事情呢?請問我們有法律授權給法務部說可以註銷假釋嗎? 吳次長陳鐶:報告委員,這是刑法第五十條的問題,因為刑法第五十條是數罪併罰,所以就必須定應執行刑,在定應執行刑以後,刑罰的總數已經發生變動,當然假釋的部分也就會發生變動。 主席:實質上他本身就已經是在假釋期間,比方假釋期是一年半或半年,就算是數罪併罰,刑期有長短,但是假釋期間還是要算進去啊!這本來就應該要合併計算啊!雖然本席並不清楚個案的情況如何,如果剛才法務部同仁所言是合理的,但目前的情況似乎並不是這樣子,現在我們所看到的是假釋期有一年半,而且已經按照規定過了一年半的時間,那麼受刑人的刑期應該就已經滿了。 其實假釋的要件很簡單,那就是受刑人服刑一段時間之後,因為在監獄裡面表現良好,所以就申請假釋,假釋出來以後,一直都有按照規定定期向法院報到,在假釋期間也沒有做違法的事情,所以等假釋期過了之後,他的刑期就算是滿了。結果現在你們卻說假釋不算,因為你們已經註銷假釋,這真的是很奇怪的事情。如果是數罪併罰的話,應該只是刑期長短的問題而已,假釋的部分還是應該要算進去,如果按照剛才法務部同仁的說法,假釋期應該是有算進去的,問題是實際情況到底有沒有算進去?恐怕這部分的官司還有得打。 關於註銷假釋的部分,法務部應該要好好研究一下才對,因為這已經嚴重涉及人權侵害的問題,這不是開玩笑的,即使是在監的受刑人也有人權,怎麼可以沒有經過法律授權就註銷假釋,說假釋期不算呢? 廖委員正井:我們就以實際的例子來看,如果原來是判3年,再加上早先所判的3年,兩者加起來總共是6年,那麼服刑二分之一就是坐監3年。因為3年的一半是1.5年,所以1.5年就可以出來了,至於假釋的部分則是併到後面那3年,3年加上1.5年就是4.5年,4.5年的一半是2.25年,將2.25年加上原來的1.5年,變成是要坐監3.75年,等於是無緣無故就多坐監7.5個月。 吳次長陳鐶:絕對不是這樣,如果是按照二分之一的比例來計算,那麼還是服刑3年就可以假釋。也就是說,如果總共加起來是定刑6年,那麼還是服刑3年之後就可以假釋,反正就是以實際在監執行的期間來計算,所以還是回復到原來以實際執行的期間來決定是不是符合假釋的條件,所以不會發生…… 廖委員正井:可見以前本席所提的數罪併罰是對的,3年加3年就是6年,如果按照吳次長剛才所講的,3年加3年等於6年,6年的一半就是3年,所以受刑人3年之後就可以出來了,而不是我所說的變成必須服刑3.75年。 吳次長陳鐶:不會的,但並不保證3年就可以假釋,必須要符合假釋的條件才可以。 廖委員正井:我知道,我們所說的是先決條件都符合的情況。如果按照剛才我所說把它區隔開的話,前面3年坐監1.5年,1.5年之後假釋出來,假釋的部分併到後面那3年,3年加上1.5年就是4.5年,4.5年的一半是2.25年。 吳次長陳鐶:不是這樣算的,如果整個刑期是6年,然後定應執行刑為4.5年,那麼服刑2.25年之後就可以假釋了。 廖委員正井:但這次好像不是這樣。 吳次長陳鐶:事實上是這樣子沒錯。 林秘書長錦芳:這方面的情形有兩種,一種是兩個罪沒有定應執行刑的關係,兩種情形是不太一樣的。 廖委員正井:對,雖然宣告刑是3年加3年,但是到定應執行刑的時候不一定是6年。記得上次我去看顏清標委員的時候,他就已經講得很清楚,當時陳次長也在場,他說他今天犯罪去坐牢,他沒有話講,可是你們那種解釋他受不了,所以他每天晚上睡覺時想到都很氣,也因此他肝功能當然就不好。 主席:針對第七十四條之三的部分,保護司應該也是反對檢察官聲請法院撤銷保護管束對不對?你們認為這會影響到你們的權力是不是? 朱司長兆民:並不是因為會影響到我們的權力,而是體制的問題。因為當初是由我們進行審核,而撤銷時卻變成是由法院來撤銷,這樣的體例是不一致的。如果前面的審核是由法院來進行,而後面的撤銷也是由法院為之,這樣的體例才會一致。 廖委員正井:如果能夠按照剛才所講的,不一定由法院來撤銷的話,那麼我們還可以接受,但事實上並不是這樣啊!以這個例子來說就不是這樣啊! 主席:換句話說,第七十四條之三應該要把「法院」二字拿掉對不對?這樣你們就能安心了,就程序而言也比較合理。有關「假釋或緩刑之宣告」的部分呢?如果把「法院」二字拿掉可以嗎? 廖委員正井:等於是將原本的條文增加「假釋」二字而已嘛 ! 主席:請問加上「假釋」二字可以嗎? 吳次長陳鐶:假釋根本沒有撤銷宣告的問題,所以不能加上「假釋」二字,因為沒有撤銷假釋宣告的問題。其實那是司法行政處分,而這裡的規定則是「法院撤銷保護管束、假釋或緩刑之宣告」。 主席:第七十四條之三還是維持現行條文,我想這是合理的。 至於所謂註銷假釋的部分根本就沒有,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在第七十四條之四的規定當中,是不是應該要作一些限制? 吳次長陳鐶:剛才我已經說明過了,有關假釋的部分分成兩種,一種是應撤銷假釋,另外一種是得撤銷假釋,因為這裡所處理的只是其中一種假釋,也就是只針對得撤銷假釋的部分加以處理,所以兩種假釋的情況都要一併處理才可以。事實上,監獄行刑法在進行修正的時候,已經將這部分納入考量,因為這是修正監獄行刑法的問題。 主席:請問監獄行刑法提出修正了嗎? 吳次長陳鐶:已經有草案了。 主席:有關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的部分,請問司法院的進度怎麼樣? 林秘書長錦芳:他們剛剛才提出來,我們還沒有討論到這些問題,因為這方面有一個順序,我們是從前面…… 主席:我們作成附帶決議好不好?針對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有關受刑人人權的部分,剛才我們已經討論了老半天…… 吳次長陳鐶:就是撤銷假釋以後的救濟途徑。 在場人員:只是在要入監服刑之前可以提…… 主席:大法官第六百八十一號解釋只有提到之前的部分,針對之後的部分呢?現在根本就沒有所謂的註銷假釋,所以註銷的問題應該要找你們算帳吧! 在場人員:原本是入監執刑時才可以聲明異議,現在則是修改成入監執刑之前就可以聲明異議,只是作這樣的修正而已。 吳次長陳鐶:對,原本是規範入監執刑以後才可以申請,現在則是…… 主席:請你們把附帶決議的內容擬出來好了。 現在我們先回過頭來處理第三案及第四案,針對第三案及第四案均無委員提出修正動議。 請問各位,對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照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七條均照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臨時提案,首先處理第A案。 請問各位,對第A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B案。 請問各位,對第B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C案。 請問各位,對第C案有無異議? 鄭委員天財:應該要協調經濟部研議才對。 主席:本案將最後的「爰建請法務部除增訂刑事責任外,亦可研議其他配合方法以達目的」等文字修正為「爰建請法務部協調經濟部研議其他配合方法」,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第D案。 第D案照案通過,提案人增列呂委員學樟及顏委員寬恒。次長,你們必須在二個星期內提出報告。 吳次長陳鐶:時間可不可以長一點? 主席:不行,你們必須在很短時間內具體作為,因為我們要看你們提出的報告才能決定預算要不要審議通過。 吳次長陳鐶:我擔心二個星期的時間無法提出妥適的報告。 主席:具體辦法是很容易的,只是你們要不要做而已,也就是執行力的問題。 如無其他意見,第D案照案通過。 繼續處理第E案。 第E案照案通過。 另外,附帶決議的部分請法務部儘速擬出文字。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宣讀協商結論。 協商結論: 一、第一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採用呂委員學樟等20人提案,修正如下:「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或其所為無罪之更審判決,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無罪判決者,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另外,立法理由修正如下: 1.委員呂學樟等20人提案說明欄二、修正為「二、再按,公訴案件自偵查、起訴迄上訴程序,檢察官不但全程參與,並得隨時行使公權力追加並強化追訴密度。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無罪判決者,基於相同之法理,此類公訴案件亦應限縮檢察官之上訴權,以充分達到本法之立法宗旨。」 2.上開提案說明欄三、文字刪除。 二、第二案「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另定期繼續進行審查。 三、第三案「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照提案條文通過。 四、第四案「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均照委員呂學樟等21人提案條文通過。 五、第五案「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及第七十四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第七十四條之三,維持現行條文;第七十四條之四,不予增訂。另通過附帶決議一項。 附帶決議: 受假釋人之假釋處分經撤銷者,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須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殘餘刑期後,始得向法院提起救濟,對受假釋人訴訟權之保障尚非周全,相關機關應儘速予以檢討改進,俾使不服主管機關撤銷假釋之受假釋人,於入監執行殘餘刑期前,得適時向法院請求救濟,業經司法院釋字第681號解釋釋明在案。請相關機關應儘速依該解釋意旨辦理。 提案人:呂學樟  廖正井  顏寬恒 六、提案部分:第A案照案通過;第B案照案通過;第C案最後一行修正為「爰建請法務部協調經濟部研議其他配合方法」;第D案照案通過,提案委員增列呂委員學樟及顏委員寬恒;第E案照案通過。 主席:謝委員國樑、潘委員孟安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謝委員國樑書面意見: 案由:本院委員謝國樑鑑於我國實務上檢察官上訴比例甚高而定罪率相形太低,有濫行上訴之嫌,冗長的訴訟程序,不僅嚴重影響人民生活,也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是對檢察官及自訴人上訴權容有再作周延規範之必要。是為落實刑事妥速審判法的立法宗旨,並參考鄰國日本之司法實務見解,該法第九條之現行規定,確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說明: 一、我國刑事訴訟法已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檢察官或自訴人均應負實質舉證責任。因此,若案件經兩個不同審級法院判決無罪,則應限制檢察官或自訴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免侵害被告接受公正、合法、迅速審判之權。 二、再者,對於公訴案件,自偵查、起訴迄上訴程序,檢察官不但全程參與,並得隨時行使公權力追加並強化追訴密度。若公訴案件歷經第二審前後兩次審判,事實審之法院仍難「超越合理可疑」而判決有罪,其無罪之確定性猶勝現行條文規定之情形。 三、基於舉輕明重之法理,此類公訴案件亦應限縮檢察官之上訴權,俾合理保障被告之人權。 潘委員孟安書面意見: 一、修法方向應與公平交易法趨勢一致 有關「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本院經濟委員會審議中之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已刪除現行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5款不當獲取他事業營業秘密之刑罰,回歸適用營業秘密法,並已將現行同法第20條第1項商品服務表徵仿冒行為明定限於「未註冊商標」,並刪除其刑罰規定;另「已註冊商標」之仿冒行為於修正理由中明示須適用商標法規定,不再適用公平交易法。涉及公平交易法之刑事案件管轄問題,自應併同注意上開修法趨勢;又縱使該草案尚未審議通過,現行公平交易委員會實務上近3年內幾無適用上開規定之案件,又已被營業秘密法所吸收適用等情形,建議有關智慧財產法院刑事案件管轄規定,應將現行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1項關於第20條第1項、第36條關於第19條第5款等刑罰規定刪除,並因應增訂營業秘密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等規定,酌做文字修正,以配合公平交易法草案將該法有關智慧財產刑事案件,改由營業秘密法或商標法規範之立法趨勢,不致使兩法草案因三讀立法先後,產生歧異。 總之,智慧財產法院刑事案件管轄範圍宜配合公平交易法草案,將違反公平交易法有關智慧財產刑事案件,改由營業秘密法或商標法規範之修正趨勢,予以調整。 二、智財法院法官助理、法警、書記應有配套 智慧財產法院中,法官助理之訓練、業務、管理、考核等事項及法警之管理辦法,應於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授權司法院定之。 有關書記處組織編制部分,應增訂一等書記官人數少於設科數,且有業務需要時,科長得由二等書記官兼任之規定,俾利智慧財產法院之書記業務順利推行,並妥為彈性運用人力。 三、職務列等應配合修正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應參考法院組織法草案、行政法院組織法等規定及考試院所定司法法務機關職務列等表,將資訊室「資訊管理師」職稱乙職之職務列等修正為「薦任第7職等」。 基於智慧財產法院之組織規模、業務量、員額編制、與其他同級法院之組織員額配置衡平、人事、主計、政風人員之一條鞭特殊管理、陞遷制度及精簡司法院預算案之人事費等考量,智慧財產法院人事、會計、統計、政風單位暫無置專員之必要。 主席:作以下決定:一、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三案、第四案及第五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4案均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呂召集委員學樟出席說明。二、第二案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散會。 散會(17時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