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星期一)11時9分 地  點 立法院請願接待室 主  席 黃委員昭順 協商主題 行政院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 黃昭順委員版多層次傳直銷管理法 主席:謝謝公平會孫副主委出席今天的會議,今天主要是針對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上次所審查的「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進行協商。因為上次協商的時候,曾經提及希望業界和我們再進行溝通與協調,到目前為止,已經進行過幾次溝通,差不多已經完成協調了,現在就請議事人員宣讀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法案名稱: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 二、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3人擬具「多層次傳直銷管理法草案」 協商時間: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星期五)上午11時至11時30分、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星期一)上午11時9分至11時19分 協商地點:本院紅樓301會議室、本院請願接待室 協商結論: 一、第六條條文: 1.第一項第二款刪除首句「營運計畫、」等字、第四款修正為:「四、商品或服務之品項、價格及來源。」、第五款末句「或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其中之「主管機關」修正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2.第三項至第五項予以刪除。 3.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二、第七條條文: 1.第一項第一、二款修正為:「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事業基本資料,除事業名稱變更外,無須報備。」、「二、事業名稱應於變更生效後十五日內報備。」 2.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三、第九條條文: 將末句「並於其各營業處所公告」之「處」字刪除,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四、第十條條文: 第一項第二款首句「營運計畫、」等字刪除,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五、第十四條條文: 增列第五款:「五、契約如訂有參加期限者,其續約之條件及處理方式。」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六、第三十二條條文: 增列第三項:「主管機關對於保護機構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業務處理方式或監督管理事項者,依第一項規定處分。」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七、第三十七條條文: 1.第一項將補正其應報備資料之期限,由「本法施行後一個月」修正為「二個月」。 2.第二項修正為:「本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個月內配合修正與原傳銷商締結之書面參加契約,以書面通知修改或增刪之處,並於其各營業所公告;屆期未以書面通知者,以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3.增列第三項:「前項通知,傳銷商於一定期間未表示異議,得視為同意。」 4.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八、增訂第三十八條條文: 「第三十八條 主管機關應指定經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捐助一定財產,設立保護機構,辦理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權益保障及爭議處理業務。其捐助數額得抵充第二項保護基金及年費。 保護機構為辦理前項業務,得向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收取保護基金及年費,其收取方式及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二項規定據實繳納者,以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依主管機關規定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者,始得請求保護機構保護。 保護機構之組織、任務、經費運用、業務處理方式及對其監督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九、原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條次遞改為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 十、委員黃昭順等23人所提第七章章名及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四條條文之精神,已納入相關條文規範,不另外訂定條文,爰予以刪除。 十一、其餘條文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十二、全案修正後條文及公平交易委員會之建議說明如附。 附件一、 法案名稱: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健全多層次傳銷之交易秩序,保護傳銷商權益,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 第 四 條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事業,指統籌規劃或實施前條傳銷行為之公司、工商行號、團體或個人。 外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傳銷商或第三人,引進或實施該事業之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者,視為前項之多層次傳銷事業。 第 五 條  本法所稱傳銷商,指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並得介紹他人參加及因被介紹之人為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或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 與多層次傳銷事業約定,於一定條件成就後,始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資格者,自約定時起,視為前項之傳銷商。 第二章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 第 六 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檢具載明下列事項之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報備: 一、多層次傳銷事業基本資料及營業所。 二、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 三、擬與傳銷商簽定之參加契約內容。 四、商品或服務之品項、價格及來源。 五、其他法規定有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或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始得推廣或銷售之規定者,其行銷方式合於該法規或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 六、多層次傳銷事業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後段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扣除買回商品或服務之減損價值者,其計算方法、基準及理由。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項規定檢具文件、資料,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視為自始未報備,主管機關得退回原件,令其備齊後重行報備。 第 七 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文件、資料所載內容有變更,除下列情形外,應事先報備: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事業基本資料,除事業名稱變更外,無須報備。 二、事業名稱應於變更生效後十五日內報備。 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項規定變更報備,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令其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視為自始未變更報備,主管機關得退回原件,令其備齊後重行報備。 第 八 條  前二條報備之方式及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九 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停止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者,應於停止前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備,並於其各營業所公告傳銷商得依參加契約向多層次傳銷事業主張退貨之權益。 第三章 多層次傳銷行為之實施 第 十 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前,應告知下列事項,不得有隱瞞、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一、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資本額及營業額。 二、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 三、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 四、傳銷商應負之義務與負擔、退出計畫或組織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 五、商品或服務有關事項。 六、多層次傳銷事業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後段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扣除買回商品或服務之減損價值者,其計算方法、基準及理由。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時,不得就前項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第十一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或傳銷商以廣告或其他方法招募傳銷商時,應表明係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並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之方式為之。 第十二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或傳銷商以成功案例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時,就該等案例進行期間、獲得利益及發展歷程等事實作示範者,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第十三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時,應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並交付契約正本。 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第十四條  前條參加契約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所定事項。 二、傳銷商違約事由及處理方式。 三、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所定權利義務事項或更有利於傳銷商之約定。 四、解除或終止契約係因傳銷商違反營運規章或計畫、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特定違約事由或其他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者,傳銷商提出退貨之處理方式。 五、契約如訂有參加期限者,其續約之條件及處理方式。 第十五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將下列事項列為傳銷商違約事由,並訂定能有效制止之處理方式: 一、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 二、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向他人募集資金。 三、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四、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消費者權益。 五、違反本法、刑法或其他法規之傳銷活動。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確實執行前項所定之處理方式。 第十六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招募無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 多層次傳銷事業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者,應事先取得該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書面允許,並附於參加契約。 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第十七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將上年度傳銷營運業務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備置於其主要營業所。 多層次傳銷事業資本額達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數額或其上年度傳銷營運業務之營業額達主管機關所定數額以上者,前項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傳銷商得向所屬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查閱第一項財務報表。多層次傳銷事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十八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第十九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以訓練、講習、聯誼、開會、晉階或其他名義,要求傳銷商繳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費用。 二、要求傳銷商繳納顯屬不當之保證金、違約金或其他費用。 三、促使傳銷商購買顯非一般人能於短期內售罄之商品數量。但約定於商品轉售後支付貨款者,不在此限。 四、以違背其傳銷計畫或組織之方式,對特定人給予優惠待遇,致減損其他傳銷商之利益。 五、不當促使傳銷商購買或使其擁有二個以上推廣多層級組織之權利。 六、其他要求傳銷商負擔顯失公平之義務。 傳銷商於其介紹參加之人,亦不得為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之行為。 第四章 解除契約及終止契約 第二十條  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款項。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傳銷商之款項,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因該進貨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第二十一條  傳銷商於前條第一項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 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第二十二條  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傳銷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傳銷商品係由第三人提供者,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依前二條規定辦理退貨及買回,並負擔傳銷商因該交易契約解除或終止所生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第二十三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傳銷商不得以不當方式阻撓傳銷商依本法規定辦理退貨。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於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時,不當扣發其應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第二十四條  本章關於商品之規定,除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但書外,於服務之情形準用之。 第五章 業務檢查及裁處程序 第二十五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按月記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組織發展、商品或服務銷售、獎金發放及退貨處理等狀況,並將該資料備置於主要營業所供主管機關查核。 前項資料,保存期限為五年;停止多層次傳銷業務者,其資料之保存亦同。 第二十六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或限期令多層次傳銷事業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方式及內容,提供及填報營運發展狀況資料,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二十七條  主管機關對於涉有違反本法規定者,得依檢舉或職權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調查,得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二、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 三、派員前往當事人及關係人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 依前項調查所得可為證據之物,主管機關得扣留之;其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調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 受調查者對於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調查,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執行調查之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 第三十條  前條之處罰,其他法律有較重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十八條規定之多層次傳銷事業,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 第三十二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者,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 前項規定,於違反依第二十四條準用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者,亦適用之。 主管機關對於保護機構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業務處理方式或監督管理事項者,依第一項規定處分。 第三十三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第三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六條規定者,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第三十五條  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規定進行調查時,受調查者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受調查者再經通知,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得繼續通知調查,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接受調查、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有關帳冊、文件等資料或證物為止。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非屬公平交易法第八條所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本法施行前已從事多層次傳銷業務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個月內依第六條規定向主管機關報備;屆期未報備者,以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前項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與本法施行前參加之傳銷商締結書面契約;屆期未完成者,以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本法施行前參加第一項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傳銷商,得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算至締結前項契約後三十日內,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解除或終止契約,該期間經過後,亦得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終止契約。 前項傳銷商於本法施行後終止契約者,關於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所定期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算。 第三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文件、資料所載內容應配合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修正,並於本法施行後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補正其應報備之文件、資料;屆期未補正者,以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本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個月內配合修正與原傳銷商締結之書面參加契約,以書面通知修改或增刪之處,並於其各營業所公告;屆期未以書面通知者,以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前項通知,傳銷商於一定期間未表示異議,視為同意。 第三十八條  主管機關應指定經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捐助一定財產,設立保護機構,辦理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權益保障及爭議處理業務。其捐助數額得抵充第二項保護基金及年費。 保護機構為辦理前項業務,得向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收取保護基金及年費,其收取方式及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二項規定據實繳納者,以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依主管機關規定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者,始得請求保護機構保護。 保護機構之組織、任務、經費運用、業務處理方式及對其監督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九條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公平交易法有關多層次傳銷之規定,不再適用之。 第四十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附件二、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審議中「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條文之建議 本會建議條文 審查會通過條文 說明 第六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檢具載明下列事項之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報備: 一、多層次傳銷事業基本資料及營業所。 二、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 三、擬與傳銷商簽定之參加契約內容。 四、商品或服務之品項、價格及來源。 五、其他法規定有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或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始得推廣或銷售之規定者,其行銷方式合於該法規或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 六、多層次傳銷事業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後段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扣除買回商品或服務之減損價值者,其計算方法、基準及理由。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項規定檢具文件、資料,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視為自始未報備,主管機關得退回原件,令其備齊後重行報備。 (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第六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檢具載明下列事項之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報備: 一、多層次傳銷事業基本資料及營業所。 二、營運計畫、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 三、擬與傳銷商簽定之參加契約內容。 四、商品或服務之品項、價格、單位成本、用途、來源及相關事項。 五、其他法規定有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或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始得推廣或銷售之規定者,其行銷方式合於該法規或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 六、多層次傳銷事業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後段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扣除買回商品或服務之減損價值者,其計算方法、基準及理由。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項規定檢具文件、資料,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視為自始未報備,主管機關得退回原件,令其備齊後重行報備。 主管機關應指定經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設立保護機構。 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捐助一定財產;其捐助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護機構之組織、設立、管理監督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審查會: 一、依委員丁守中等所提修正動議,增列第三項至第五項,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另主管機關訂定本條授權之相關辦法時,應將委員黃昭順等人提案第三十條條文內容納入,以求周延。 公平會建議說明: 一、為有效管理多層次傳銷事業,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時,主管機關須充分掌握其相關資料,然為避免「營運計畫」與傳銷制度概念混淆及簡化報備程序,爰刪除第一項第二款「營運計畫」,並修正第四款規定。 二、考量本章係規範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之相關規定,爰將審查會通過委員丁守中等所提增列第三項至第五項,移列至第七章附則單獨另列一條有關保護機構之規定,以資周全。 第七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文件、資料所載內容有變更,除下列情形外,應事先報備: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事業基本資料,除事業名稱變更外,無須報備。 二、事業名稱應於變更生效後十五日內報備。 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項規定變更報備,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令其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視為自始未變更報備,主管機關得退回原件,令其備齊後重行報備。 (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第七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文件、資料所載內容有變更,除下列情形外,應事先報備: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業基本資料,應於變更生效後十五日內報備。 二、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單位成本變動,無須報備。 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項規定變更報備,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令其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視為自始未變更報備,主管機關得退回原件,令其備齊後重行報備。 行政院提案: 一、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事項如有變更,原則上應於實施前報備。惟事業基本資料,如事業名稱、組織、所營業務、資本額、所在地、負責人姓名等如有變更,尚須依商業登記法為變更登記,爰於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事業基本資料之變更,應於變更生效後十五日內報備。另單位成本則通常隨市場情況而變動頻繁,倘一有變動即須報備,徒增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負擔,且於行政管理上實益不大,爰於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單位成本變動無須報備。 二、多層次傳銷事業依第一項規定所為變更報備之文件、資料不齊備者,為達管理目的,主管機關得令事業限期補正;另為免多層次傳銷事業拖延補正應檢具之文件、資料,造成變更報備案件懸而不決,爰於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對於變更報備之文件、資料不齊備者,得令限期補正,以及屆期不補正之法律效果。 公平會建議說明: 一、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事項如有變更,原則上應於實施前報備。事業基本資料屬公司及商業登記公示資料,似無庸於變更時要求事業再向主管機關報備,爰於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排除變更事業基本資料應向本會報備;然為掌握事業名稱之變更,於第二款規定名稱變更仍應於生效後十五日內報備,以利管理。 二、配合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簡化報備商品或勞務相關事項之修正,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第九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停止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者,應於停止前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備,並於其各營業所公告傳銷商得依參加契約向多層次傳銷事業主張退貨之權益。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九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停止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者,應於停止前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備,並於其各營業處所公告傳銷商得依參加契約向多層次傳銷事業主張退貨之權益。 行政院提案: 為加強對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管理,並保障傳銷商之權益,爰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停止實施傳銷行為者,應向主管機關報備,並公告傳銷商退貨之權益。 委員黃昭順等23人提案: 為加強對多層次傳直銷事業之管理,並保障傳直銷商之權益,爰規定多層次傳直銷事業停止實施傳直銷行為者,應向主管機關報備,並公告傳直銷商退貨之權益。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公平會建議說明: 酌作文字修正,以求用語一致。 第十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前,應告知下列事項,不得有隱瞞、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一、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資本額及營業額。 二、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 三、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 四、傳銷商應負之義務與負擔、退出計畫或組織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 五、商品或服務有關事項。 六、多層次傳銷事業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後段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扣除買回商品或服務之減損價值者,其計算方法、基準及理由。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時,不得就前項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前,應告知下列事項,不得有隱瞞、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一、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資本額及營業額。 二、營運計畫、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 三、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 四、傳銷商應負之義務與負擔、退出計畫或組織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 五、商品或服務有關事項。 六、多層次傳銷事業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後段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扣除買回商品或服務之減損價值者,其計算方法、基準及理由。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時,不得就前項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行政院提案: 一、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特徵,在於一方面吸收他人參加組織,另一方面藉由他人之參加而推廣、銷售其商品或服務,因此,如何吸收他人參加,為多層次傳銷業務成敗關鍵所在。實務上,不肖多層次傳銷事業為吸收他人參加,常利用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宣傳方法勸誘他人參加計畫或組織,使傳銷商誤信加入即可輕易獲取利益,而忽略該商品或服務市場之發展可能性,以及未能審慎評估自己為參加所給付之代價是否值得或可能落空。為防止此種弊端,對於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計畫或組織前,課以不得有隱瞞、虛偽不實或為引人錯誤表示之告知義務,使傳銷商對於事業資本額及營業額、營運計畫、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傳銷商應負之義務與負擔、退出計畫或組織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商品或服務有關事項、依法扣除商品價值減損之計算方法、基準及理由等有相當瞭解,俾保障傳銷商權益。 二、多層次傳銷組織之擴展,除依賴傳銷商參加外,更須賴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基於相同考量,爰於第二項規定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時,亦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委員黃昭順等23人提案: 一、多層次傳直銷事業之特徵,在於一方面吸收他人參加組織,另一方面藉由他人之參加而推廣、銷售其商品或服務,因此,如何吸收他人參加,為多層次傳直銷業務成敗關鍵所在。實務上,不肖多層次傳直銷事業為吸收他人參加,常利用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宣傳方法勸誘他人參加計畫或組織,使傳直銷商誤信加入即可輕易獲取利益,而忽略該商品或服務市場之發展可能性,以及未能審慎評估自己為參加所給付之代價是否值得或可能落空。為防止此種弊端,對於多層次傳直銷事業於傳直銷商參加其計畫或組織前,課以不得有隱瞞、虛偽不實或為引人錯誤表示之告知義務,使傳直銷商對於事業資本額及營業額、營運計畫、傳直銷制度及傳直銷商參加條件、多層次傳直銷相關法令、傳直銷商應負之義務與負擔、退出計畫或組織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商品或服務有關事項、依法扣除商品價值減損之計算方法、基準及理由等有相當瞭解,俾保障傳直銷商權益。 二、多層次傳直銷組織之擴展,除依賴傳直銷商參加外,更須賴傳直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基於相同考量,爰於第二項規定傳直銷商介紹他人參加時,亦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公平會建議說明: 為有效管理多層次傳銷事業,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時,主管機關須充分掌握其相關資料,然為避免「營運計畫」與傳銷制度概念混淆及簡化報備程序,爰刪除第一項第二款「營運計畫」。 第十四條 前條參加契約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所定事項。 二、傳銷商違約事由及處理方式。 三、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所定權利義務事項或更有利於傳銷商之約定。 四、解除或終止契約係因傳銷商違反營運規章或計畫、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特定違約事由或其他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者,傳銷商提出退貨之處理方式。 五、契約如訂有參加期限者,其續約之條件及處理方式。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四條 前條參加契約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所定事項。 二、傳銷商違約事由及處理方式。 三、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所定權利義務事項或更有利於傳銷商之約定。 四、解除或終止契約係因傳銷商違反營運規章或計畫、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特定違約事由或其他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者,傳銷商提出退貨之處理方式。 行政院提案: 第十三條參加契約之內容,應包括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事項、傳銷商違約事由及處理方式、多層次傳銷事業就傳銷商退出計畫或組織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事項,以及多層次傳銷事業以傳銷商有違反營運規章、計畫、第十五條特定違約事由或其他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而解除或終止契約者,對於該傳銷商提出退貨之處理方式。 委員黃昭順等23人提案: 第十三條參加契約之內容,應包括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事項、傳直銷商違約事由及處理方式、多層次傳直銷事業就傳直銷商退出計畫或組織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事項,以及多層次傳直銷事業以傳直銷商有違反營運規章、計畫、第十五條特定違約事由或其他可歸責於傳直銷商之事由,而解除或終止契約者,對於該傳直銷商提出退貨之處理方式。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公平會建議說明: 增列第五款「契約如訂有參加期限者,其續約之條件及處理方式」,使雙方權利義務之關係更臻明確。 第三十二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者,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 前項規定,於違反依第二十四條準用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者,亦適用之。 主管機關對於保護機構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業務處理方式或監督管理事項者,依第一項規定處分。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十二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者,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 前項規定,於違反依第二十四條準用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者,亦適用之。 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參酌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明定多層次傳銷事業違反報備義務或退貨買回等相關規定之行政處置及罰則。 二、參考以往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案例,個別違法行為情節輕重差異甚鉅,如違法業者規模大者,傳銷商人數可達數十萬人,營業額可達數十億元;小規模之業者,其組織型態不乏僅為商號,而參與之傳銷商則寥寥數人,從而對交易秩序之危害與影響層面,即有顯著輕重之別,爰明定較大彈性之行政罰則,以因應現行管制實況及未來瞬息萬變之傳銷產業違規狀況之處置。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公平會建議說明: 增定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所定業務處理方式或監督管理事項之行政處置及罰則。 第三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文件、資料所載內容應配合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修正,並於本法施行後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補正其應報備之文件、資料;屆期未補正者,以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本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個月內配合修正與原傳銷商締結之書面參加契約,以書面通知修改或增刪之處,並於其各營業所公告;屆期未以書面通知者,以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前項通知,傳銷商於一定期間未表示異議,視為同意。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文件、資料所載內容應配合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修正,並於本法施行後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補正其應報備之文件、資料;屆期未補正者,以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本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個月內配合修正與原傳銷商締結之書面參加契約,並交付修正後之契約正本;屆期未修正並交付者,以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行政院提案: 明定本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應配合本法規定修正報備文件、資料,並於本法施行後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補正變更報備,且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個月內配合修正與原傳銷商締結之書面參加契約,並交付修正後契約正本;屆期未變更報備及未修正並交付者,以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委員黃昭順等23人提案: 明定本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多層次傳直銷事業應配合本法規定修正報備文件、資料,並於本法施行後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補正變更報備,且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個月內配合修正與原傳直銷商締結之書面參加契約,並交付修正後契約正本;屆期未變更報備及未修正並交付者,以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公平會建議說明: 一、本次制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相較現行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變動幅度甚鉅,鑑於多層次傳銷事業配合本法之制定,應於本法施行後配合修正與原傳銷商締結之書面參加契約,考量實務上本會與多層次傳銷事業所需之作業時間,爰將於本法施行後向主管機關補正變更報備資料之期限,由原訂一個月內延長為「二個月內」。 二、為避免配合本法施行對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原傳銷商因修正書面參加契約造成多層次傳銷事業營運上過大負擔,爰將期限由原訂二個月內延長為「三個月內」;另參酌信用卡型化契約範本有關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之處理方式,要求多層次傳銷事業除應以書面通知傳銷商關於參加契約修改或增刪之處,並於其各營業所公告;其未以書面通知者,以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三、新增第三項,另為避免契約變更之效力懸而不決,明定傳銷商對前項之通知於一定期間未表示異議者視為其同意契約之變更,以利事業因應新法過渡條款之規定,並兼顧傳銷商權益之保障。 第三十八條 主管機關應指定經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捐助一定財產,設立保護機構,辦理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權益保障及爭議處理業務。其捐助數額得抵充第二項保護基金及年費。 保護機構為辦理前項業務,得向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收取保護基金及年費,其收取方式及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二項規定據實繳納者,以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依主管機關規定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者,始得請求保護機構保護。 保護機構之組織、任務、經費運用、業務處理方式及對其監督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平會建議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經報備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其傳銷商權益,原參考旅行業管理規則第六十三條規定成立之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之社團法人運作方式,惟因衡諸傳銷商人數眾多,依法令辦理社員大會容有窒礙難行,爰改參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關於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之模式,指定設立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經主管機關指定捐助財產成立保護機構者,其捐助數額得抵充應繳納之保護基金及年費,並規定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違反加入保護機構及繳費義務之行政處置及罰則。 三、第二項規定保護機構依主管機關規定向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傳銷商收取保護基金及年費,以維持機構運作;並於第三項明定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繳費義務,以及違反義務之效果。 四、第四項規定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為請求機構保護之要件。 五、第五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第三項保護機構之組織、任務、經費與運用、業務處理方式及對其監督管理事項,以確保機構設立目的之達成。 第三十九條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公平交易法有關多層次傳銷之規定,不再適用之。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十八條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公平交易法有關多層次傳銷之規定,不再適用之。 行政院提案: 公平交易法有關多層次傳銷之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不適用之。 公平會建議說明: 條次變更。 第四十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 本法施行細則之授權依據。 公平會建議說明: 條次變更。 第四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行政院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公平會建議說明: 條次變更。 主席:請公平會孫副主任委員說明。 孫副主任委員立群: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這段時間我們已經依照各位委員的指示與幾個大公會之間完成協商,而且在12月18日都已經簽字了。 主席:應該都沒有問題了吧? 孫副主任委員立群:都沒有問題,雙方都可以接受。 主席:請問林委員和丁委員有沒有什麼意見? 丁委員守中:我沒有什麼意見,反正業界都已經同意了。 另外,請問傳銷商保護機構已經設立了嗎? 孫副主任委員立群:是的。 呂處長玉琴:現在辦法已經擬好了。 丁委員守中:已經都跟他們協商過了是嗎? 呂處長玉琴:協商過了。 丁委員守中:有一些傳銷商根本沒有賣什麼產品,但卻沒有辦法處罰他們,這部分應該要加強管理。當然對於好的傳銷商應該要予以保護,但是有些不好的傳銷商甚至根本沒有賣產品,只是像老鼠會一樣在詐欺,針對這部分應該要予以嚴懲。 林委員滄敏:本席對於行政院的版本並沒有什麼意見,其實這是符合市場機制的立法,而且現在國際上也都是一體適用,所以這項法案應該要儘早通過。關於應該予以注意的部分,大家應該都已經強調過了,在此也希望今天的協商能夠順利完成,謝謝。 孫副主任委員立群:報告委員,關於方才所宣讀的協商結論第七項第三十七條條文增列第三項當中的「得視為同意」的「得」字是多餘的,應該要修正為「視為同意」才對。 主席:那麼就把「得」字刪掉好了。 孫副主任委員立群:另外,這項新的法令對於傳銷商是比較有利的,同時我們也非常感謝傳銷事業業者在相關過程當中都願意配合。因為大家都已經簽過字,如果今天協商能夠通過的話,希望能夠儘快進行二、三讀,謝謝。 主席:如果大家沒有其他意見的話,那麼今天的會議就到此結束。散會。 散會(11時19分) [image: image1.jpg]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協商時間: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星期五)上午10時10分至11時 103年1月13日(星期一)下午16時 協商地點:本院紅樓301會議室、院長二樓會客室 法案名稱:一、本院委員林明溱等23人擬具「水利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水利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三、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0人擬具「水利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四、本院委員陳超明等41人擬具「水利法第八十二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五、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0人擬具「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協商結論: 一、第八十二條 1.第三項末段「致無法使用之用地及既有堤防用地,」等文字,修正為「致無法使用之私有土地及既有堤防用地,」。 2.第四項前3句「依第一項致被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者,如未辦理徵收、區段徵收或水利地重劃者,」等文字,修正為「河川區域內依前項致無法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者,經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計畫,而尚未辦理徵收前,」。 3.其餘照審查會通過條文通過。 二、其餘條文,均照審查會通過條文通過。 主持人:王金平  黃昭順 協商代表:柯建銘  高志鵬(柯代)   吳秉叡(柯代) 蘇震清  許忠信  王廷升  楊瓊瓔  顏寬恒  林明溱  陳超明  黃文玲  林鴻池  林德福  陳明文   [image: image2.png] [image: image3.png] [image: image4.png] [image: image5.png] [image: image6.png] [image: image7.png] [image: image8.png] [image: image9.png] [image: image10.png] [image: image11.png] [image: image12.png] [image: image13.png] [image: image14.png] [image: image15.png] [image: image16.png] [image: image17.png] [image: image18.png] [image: image19.png] [image: image20.png] [image: image21.png] [image: image22.png] [image: image23.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