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星期五)10時7分至11時7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  席 張委員慶忠 協商主題 行政院函請審議「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主席:今天的議程是針對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協商,現在休息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我們從第六條開始。 段委員宜康:本席建議將原住民的部分自地制法裡面抽出來處理,否則這麼多案子,牽涉到許多重大利益,恐怕協商沒有那麼容易。 主席:程序上有沒有問題?請鄭專門委員說明。 鄭專門委員世榮:報告委員,審查法案原則上是不能切割的,如果原住民的部分今天要協商通過的話,則行政院的提案都要一起報上去,行政院願不願意是最重要。 孔委員文吉:如果今天要協商處理是共識,本席附和段委員的意見,就是把與原住民有關的條文抽出來協商,如果區長與區民代表是民選產生的,這部分便有其時效性。所以本席也主張將原住民的部分先抽出來談,應該不會有困難吧! 鄭專門委員世榮:有困難。 段委員宜康:其實沒有困難,因為原住民的部分有時效性,其他部分是各黨團都有意見,如果全部一起處理,恐怕會卡住。除了原住民自治之外的條文,如果有意見,我們就按照原條文,先處理完這個部分,以後再另外提。 邱委員文彥:剛剛專門委員提到行政院同意不同意的問題,行政院秘書長就在隔壁,要不要請他來表達一下意見。專委說的是行政院還是行政部門─主管機關?如果是主管機關,就要問司長。其他部分暫不予處理,就是先維持原條文,以後再重提案一次。 黃司長麗馨:其實這裡面有很多歷次修改時的文字,像條次錯漏、項次錯漏的部分…… 段委員宜康:如果有意見…… 黃司長麗馨:有意見的部分,我們同意保留下來。 主席:也就是段宜康委員的意見…… 陳委員明文:為了讓會議進行更順暢,原住民的條文沒有意見就通過,其他部分就照原條文。 主席:我們就照段宜康委員的建議處理。第六條應該沒有爭議,它只是條次的調整,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繼續處理第十一條有關省諮議會的部分,現行條文規定「至少五人,至多二十九人」,擬修正為三人。本條不予通過,維持現行條文。 繼續處理第二十二條。 本條照行政院的意見予以刪除。 繼續處理第二十七條。 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繼續處理第三十三條。 黃司長麗馨:有意見。 主席:本條不予通過,維持現行條文。 繼續處理第四十五條。 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繼續處理第五十五條。 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繼續處理第五十六條。 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繼續處理第五十七條。 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繼續處理第六十二條。 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繼續處理第七十七條。 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繼續處理第七十八條。 第七十七條通過。 段委員宜康:有意見,維持現行條文。 主席:第七十八條維持現行條文。 第七十九條段宜康委員建議維持現行條文,第七十九條維持現行條文。 黃司長麗馨:如果第第八十二條維持現行條文,那麼第五項「其任期以補足該屆……」,因為我們過去都用次數來算,會有疑義,所以「並視為一任」應改為「並視為一屆」,這樣會較清楚,這是配合前面第五十五條的修正。 段委員宜康:還是修正啦,將「並視為一任」改為「並視為一屆」。 主席:第八十二條第五項的「並視為一任」改為「並視為一屆」,其他維持現行條文。 繼續處理第八十三條。 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繼續處理第四章之一章名。 第四章之一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孔委員文吉:章名沒有問題吧? 邱委員文彥:原住民與原住民族這兩個名詞用的時候…… 孔委員文吉:我們一般都叫原住民族。 邱委員文彥:這一章章名其中寫「原住民區」,但原住民地區、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區,哪一個…… 孔委員文吉:應該是原住民族地區。 鄭委員天財:在原住民身分法中有原住民族、原住民,原住民分山地原住民跟平地原住民,然後在憲法裏面也是一樣,有關立法委員的選舉有提到山地原住民跟平地原住民,所以不必加「族」,講原住民族地區才有「族」,在原住民族基本法裏面有原住民族地區。 主席:我也有一點看法,直轄市的以前叫山地鄉,現在是將「原住民」放在前面,要不要稱為原住民山地區?否則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 孔委員文吉:我建議維持山地原住民區。 主席:剛剛那個增加人數2,000人為什麼會重複?因為以前叫山地鄉,山地鄉居住者有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以及非原住民,以前叫山地鄉,現在變成山地區。 孔委員文吉:召委,應稱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因為依選罷法規定,有30個山地鄉由山地原住民擔任鄉長,平地原住民並沒有,只有山地原住民有,所以這是從以前30個山地鄉轉化成「區」的。 主席:我現在有個疑問,大家考慮看看,將來原住民自治區的區長是規定由原住民還是山地原住民擔任? 孔委員文吉:山地原住民。 主席:一定要山地原住民? 孔委員文吉:選罷法跟這裏的規定很清楚。 主席:我是怕將來會有誤會,就是這個鄉的鄉長身分不只是原住民,而且一定要山地原住民。 孔委員文吉:規定要山地原住民,而且是以山地鄉的主體民族優先擔任區長,以前官派時是這樣講的,例如桃源鄉就是由布農族…… 主席:這個就是有匡在裏面了,所以我們就採用「山地原住民區」好不好? 繼續處理第八十三條之二。 鄭委員天財:八十三條之二的「以下簡稱原住民區」部分,由於「原住民族地區」是基本法規定的,還有很多相關法律都這樣規定,在書寫時常常為了簡化而寫成「原民區」,如果在這邊以「原住民區」作為簡稱,容易產生混淆,因此建議就多兩個字,改為「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本來規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原住民區)」,改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這樣會較清楚,不要跟原住民族地區的混淆。 孔委員文吉:沒錯啦!…… 鄭委員天財:對,會比較明確。部裏面可以接受嗎? 李部長鴻源:可以。 主席:大家有沒有意見?沒有。更簡化了,要不要更簡化,原來叫山地鄉,現在就叫山地區就好了? 黃司長麗馨:後面有…… 在場人員:這一條就開始有了,這一條裏面就有原住民區。 主席:就叫山地原住民區。 黃司長麗馨:這一條第二項的原住民區就改為山地原住民區。第八十三條之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鄭委員天財:對,第二項有修正動議。 主席:修正動議呢? 孔委員文吉:主席,另外,部落會議的部分,因為部落會議還不是法人的名稱,還不具有公法人地位,而對部落會議的地位跟性質我們仍有討論,是不是還是維持行政院版的,先不要討論部落會議的部分?因為部落會議的地位跟性質到目前為止還不確定。 黃司長麗馨:那個部落會議就沒有列入。若依據鄭委員的意見,第二項前面「原住民區」就變成「山地原住民區」,本來是規定「辦理自治事項及委辦事項」,因為怕這樣範圍不夠清楚,所以我們就將「辦理」兩字拿掉,後面的「事項及委辦事項」也刪除,所以第二項項首改為「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後面則不修正。 主席:那就照行政院提案條文,但是第二項首句「原住民區」之前要加上「山地」二字,並將「及部落會議」這幾個字刪除。 繼續處理第八十三條之三。 孔委員文吉:有關本條,我想請教一下,為什麼我們山地原住民區沒有辦法享有原住民區的稅捐以及原住民區稅捐的公共債務這個部分? 黃司長麗馨:因為改制之後,財劃法也沒有修正,所有的統籌分配稅,都分配到直轄市,所以為了因應這條,我們有第八十三條之七的條文,其實也是讓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時比較不會有外面的阻力,畢竟如果牽涉到財劃法的修正,就會延宕整個時程;至於公債這部分,相信大家都了解,山地鄉從來沒有舉債的情形。 鄭委員天財:好啦!可以。 孔委員文吉:那就照行政院版本。 主席:本條除了加上「山地」二字之外,其餘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繼續處理第八十三條之四。 黃司長麗馨:這條也是加上「山地」二字。 主席:本條除了加上「山地」二字之外,其餘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繼續處理第八十三條之五。 本條除了加上「山地」二字之外,其餘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繼續處理第八十三條之六。 本條除了加上「山地」二字之外,其餘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繼續處理第八十三條之七。 高委員金素梅:報告主席,有關本條,我們有一個修正動議,亦即將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一項:「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財源,由直轄市參酌下列因素予以設算補助:……」修正為:「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財源,除維持改制前各山地鄉統籌分配財源外,其餘由直轄市因應下列因素予以設算補助:……」這是我們在上次內政委員會開會時所提出的修正動議,敬請大家支持。 主席:就是關係文書第278頁所列(三)高金素梅委員及邱文彥委員等人的修正動議嗎? 高委員金素梅:對。請各位看關係文書所列(三)下面的條文文字:「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財源,除維持改制前各山地鄉統籌分配財源外,其餘由直轄市參酌下列因素予以設算補助:……」現在我們要在首句前面加上「山地」二字,並將條文中的「參酌」二字改成「因應」。因為「參酌」二字給人的感覺是要或不要都可以,所以本席是認為應該要給就要給,如果不足的話,就由中央支應。 段委員宜康:剛才在會議前,司長曾向本席說明這一條,不過,我認為我們修法之後,一定會造成直轄市增加支出,而在目前直轄市財政不足以因應的狀況下,必然要由中央來補足。以高金委員的意見來看,我想在現實上,經費絕對不可能變少,一定是增加支出,所以我對高金委員的修正動議並無意見,畢竟現實上一定會是這樣。 至於陳其邁委員和高金委員共同的部分,就是由直轄市補助之後,如果不足以因應山地原住民區自治所需財源,那麼不足的部分由中央政府補助,我想也是必然要這樣的。所以我希望內政部好好思考一下,就不要堅持了,我們讓這個修正動議通過。 高委員金素梅:請問內政部有什麼意見?要不要再說明一下? 黃司長麗馨:報告委員,有關補助這一塊,主計總處有意見,因為中央對地方的補助,不是我們內政部的權責,而是主計總處的權責。當然,在會前他們也表示,針對整個政府的補助制度,如果以後在立法時都沿用這個例子,所有辦理地方自治不足的部分,都由中央補助,那麼他們是有疑慮的。這點稍後再請他們說明。 另外,有關委員方才所提的修正意見,為使立法體例文字順暢且不改變委員原意,我們建議第一項前面作一修正。剛才委員是建議修正為:「原住民區實自治所需財源,除維持改制前各山地鄉統籌分配財源外……」因為委員提到要把「參酌」二字拿掉,所以我們建議把這些文字移到前面;至於「各山地鄉」也應修正為「各該山地鄉」,畢竟每個山地鄉的統籌分配款並不一樣,也就是全句修正為「並維持改制前各該山地鄉統籌分配財源水準:……」…… 高委員金素梅:什麼水準?感覺上妳的修正文字好像比較複雜,我的修正文字比較好一點。是不是請妳再唸一下修正文字? 黃司長麗馨:好,這個修正文字是我們和財政部共同研擬的,我們建議第一項修正為:「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財源,由直轄市依下列因素予以設算補助,並維持改制前各該山地鄉統籌分配財源水準:……」。 段委員宜康:沒問題! 高委員金素梅:好,可以。 黃司長麗馨:有關第二項的部分,就請主計總處來說明。 蕭專門委員秀瑛:報告委員,由於本次修法的目的是要恢復改制原鄉原有的自治運作,所以我們在第八十三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原住民區辦理自治事項及委辦事項……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可是現在所有鄉(鎮、市)有關財源不足的部分,都是由其上級政府補助,也就是說,原鄉的上級政府就是直轄市政府,在此情形下,如果我們在這邊針對補助制度另外創設一個機制,那麼就和現行中央對各級政府的補助制度以及財劃法的機制不符。因此,在院會討論的過程中,我們咸認不宜創設一個新的制度,以維持整個法規體制的一致。 還有,如果今天法制層面是準用現行規定,而在這邊另外開一條路,那麼其他沒有改制的原鄉,會不會要求據以援引?所以這就牽涉公平性和一致性的問題。至於大家關切直轄市補助不足的部分,就像委員在質詢過程中提到的,原民會目前在計畫型補助裡面也都有透過一些例外的機制在處理,而且根據他們的調查,這幾年當中並無不足的情形,所以在實務運作上並無窒礙。因此,就法制層面及實務運作而言,我們認為不宜創設新的…… 段委員宜康:妳的意思是說,在實務運作上,自治之後不會增加支出? 蕭專門委員秀瑛:自治之後增加的支出部分,其實已透過原民會計畫型補助予以挹注,而且在保障基本設算當中,都維持準用…… 段委員宜康:所以實務上沒有問題? 蕭專門委員秀瑛:對,實務上沒有問題,如果今天我們在法制上另有創設,然後又規定準用原本的機制,那在法的體制上是不宜的。 高委員金素梅:好啦!為了讓這個法趕快通過,本席也不堅持這部分了。但不知其他委員意見如何? 孔委員文吉:針對方才蕭專門委員所言,本席建議第八十三條之七最後一項再作修正,亦即除了山地及原住民自治區的財源是這邊來的之外,行政院原民會和其他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給山地鄉的部分,包括一般型補助款及計畫型補助款,本來要給山地鄉的,是否也可以直接撥付給山地原住民區?因為其中有一些是專款補助給山地鄉的部分,所以對於山地原住民區的一般型和計畫型的補助款,是否也可以直接撥付山地原住民區,而不必再透過新北市政府或高雄市政府原民局?因此,本席建議第八十三條之七最後一項加入:「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山地原住民區一般型及計畫型補助款,應逕行撥付並由該區自行統籌運用。」也就是說,不管是一般型或是計畫型補助款,行政院原民會原本補助山地鄉的部分,是否可以直接撥付山地原住民區,不必再透過新北市或是高雄市原民局來撥付? 蕭專門委員秀瑛:委員建議的是補助制度,這部分在補助辦法裡面就有例外處理;而現行原民會的補助確實只有針對原鄉部分有例外直撥原住民鄉鎮的情形,所以已經在那邊處理了。 孔委員文吉:可以直接撥付山地原住民區嗎? 蕭專門委員秀瑛:一樣,因為同樣是依現行補助制度來處理,這是沒有問題的。 高委員金素梅:孔委員,其實這種計畫都有寫明款項是要撥付到哪裡,他們不可能挪用的。也就是說,像這種補助計畫,在內容裡面都會寫明款項的補助對象,直轄市政府根本不可能挪用。所以這裡不用加這段文字也沒有問題。 孔委員文吉:不用加沒問題?但是我擔心行政院原民會到時也是給高雄市原民局…… 陳委員明文:不會啦! 主席:計畫內容已明顯指定了,他們不能違反計畫內容啊! 鄭委員天財:現在它已經是公法人了!因為那時候它不是公法人,所以要透過…… 孔委員文吉:那我就不堅持。 段委員宜康:以高雄市的3個原住民區,包括那瑪夏、茂林和桃源為例,在中央補助款的比較上,從高雄縣市合併前的97年度到99年度中,最少是3.43億,最多是10.86億,這當然是因為其間有風災的關係;在合併之後,最少是3,045萬,最多是2.83億。這些數字看起來,真的相差非常多,我想委員提案的原因就在這裡。結果現在主計總處告訴我們在實務運作上不會有問題,但是地方政府不願意增加支出是必然的,因此,如果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作一修正,地方一定唉唉叫,認為中央政策調整,卻要地方買單。我想地方政府這種考慮也是合理的,倘若中央強調實務運作上沒有問題,意思就是一定會補助到足額,那麼請問你們對地方政府的保障是什麼?你們要提出一個讓地方政府安心的保障啊!對不對? 蕭專門委員秀瑛:委員剛才指示的所謂不足數,真的很難定義,因為不足的部分,是否需要一個基本設算的依循?這是一個問題。就目前的法條來看,只有提到自治所需不足的部分,所以當初包括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就這部分該由誰負擔,才會達成共識說依循現行機制。因為在法定當中,並不是像我們一些補助的機制裡面訂有一個基本額度…… 段委員宜康:這是責任問題。現在這個法修正之後,直轄市政府就要負擔這部分的經費,因為就這個條文來看,應該是由直轄市政府和原住民自治區進行協商,所以對直轄市政府來講,在財源無法負擔的狀況下,如果中央補助又對它沒有任何保障,那麼對原住民區自治也是一種威脅嘛!因為錢要從直轄市政府來,但是直轄市政府沒有錢,到時候兩手一攤,要怎麼辦?原住民區是不是要自己去向原民會要呢?所以這對他們來說,保障是有問題的。我們知道,以前是直轄市政府要整個挑起來,現在原住民區自治了,就只能自己想辦法了,不是嗎?如果直轄市政府和原住民區協商之後,因為經費有限,只能維持原來的額度,完全無法增加,那原住民區是否就要自己看著辦?實務上會不會變成這樣? 廖委員國棟:其實未來不論是回復到自治區或是以現有山地鄉及原住民鄉來看,他們都有兩個經費來源,第一個是原民會本來就有給他們維持費,這是中央撥下來的錢;第二個是統籌分配款原本即依土地面積和人口數計算,而山地鄉動輒占了全縣一半以上的土地,所以可以分配到的經費額度是很大的。因此,事實上,中央不是沒有給,而是至少會給未來新的自治區這兩種補助款,這點希望段委員了解。 鄭委員天財:既然現在討論這條條文,我想主計總處也必須作一考量,因為原民會從民國90年開始編列所謂的基本設施維持費,到現在已經13年了,可是從來都沒有調整過,一直是以5億4,000萬分配給55個鄉(鎮、市),所以如果這條條文真的不能把這部分放進去的話,本席建議我們做成附帶決議請行政院考量。 廖委員國棟:也可以,就寫一下吧! 高委員金素梅:我剛才就提到,我不會堅持不足的部分由中央補足,因為其實我們原鄉是有幾筆錢的來源,一個叫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一個叫做縣統籌分配稅款,除此之外,還有一個計畫型補助款,所以我們手上有很多主計總處給的資料,每個縣市大概會有四、五億元,也因此,第八十三條之七只要有「維持改制前」這樣的文字,原鄉基本上就已經被保障有以前的這些費用了。所以我剛才才會說我不堅持後面加的那段文字。 主席:好,有關直轄市的財源籌措分配,我們就做成附帶決議,亦即本條就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作一修正,並以附帶決議的方式來辦理。 繼續處理第八十三條之八。 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繼續處理第八十七條。 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繼續處理第八十八條。 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高委員金素梅:我要再次感謝各黨團和各位委員,尤其要感謝召委在本會期最後一刻通過地制法,謝謝。 主席:各位原住民委員不用謝我,因為我也是地區型的原住民立委。今天協商到此告一段落。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宣讀協商結論。 鄭專門委員世榮:報告委員會,有關行政院函請審議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進黨黨團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朝野協商結論如下: 第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十一條維持現行條文;第二十二條刪除;第二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三十三條維持現行條文;第四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五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五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五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六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七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七十八條維持現行條文;第七十九條維持現行條文;第八十二條修正如下:「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直轄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村(里)長停職者,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宣誓就職,其任期以補足該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屆。 第一項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提出並經核准;縣(市)長應向內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鄉(鎮、市)長應向縣政府提出並經核准;村(里)長應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並經核准,均自核准辭職日生效。」;第八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四章之一章名「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八十三條之二修正如下:「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山地原住民區辦理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 黃司長麗馨:第一項中間「分別為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在「分別為」之後也要加上「山地」二字;第二項首句「山地原住民區辦理自治」應修正為「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 鄭專門委員世榮:第八十三條之二修正如下:「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第八十三條之三修正如下:「下列各款為山地原住民區自治事項: 一、關於組織及行政管理事項如下: (一)山地原住民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 (二)山地原住民區組織之設立及管理。 (三)山地原住民區新聞行政。 二、關於財政事項如下: (一)山地原住民區財務收支及管理。 (二)山地原住民區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關於社會服務事項如下: (一)山地原住民區社會福利。 (二)山地原住民區公益慈善事業及社會救助。 (三)山地原住民區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 (四)山地原住民區調解業務。 四、關於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如下: (一)山地原住民區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 (二)山地原住民區藝文活動。 (三)山地原住民區體育活動。 (四)山地原住民區禮儀民俗及文獻。 (五)山地原住民區社會教育、體育與文化機構之設置、營運及管理。 五、關於環境衛生事項如下: 山地原住民區廢棄物清除及處理。 六、關於營建、交通及觀光事項如下: (一)山地原住民區道路之建設及管理。 (二)山地原住民區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 (三)山地原住民區交通之規劃、營運及管理。 (四)山地原住民區觀光事業。 七、關於公共安全事項如下: (一)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二)山地原住民區民防之實施。 八、關於事業之經營及管理事項如下: (一)山地原住民區公用及公營事業。 (二)山地原住民區公共造產事業。 (三)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合辦之事業。 九、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第八十三條之四修正如下:「山地原住民區以當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改制日,並以改制前之區或鄉為其行政區域;其第一屆區民代表、區長之選舉以改制前區或鄉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並準用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三項選舉區劃分公告及第四項改制日就職之規定。」;第八十三條之五修正如下:「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法規未制(訂)定前,繼續適用原直轄市自治法規之規定。 山地原住民區由山地鄉直接改制者,其自治法規有繼續適用之必要,得由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公告後,繼續適用二年。」;第八十三條之六修正如下:「山地原住民區之機關(構)人員、資產及其他權利義務,應由直轄市制(訂)定自治法規移撥、移轉或調整之。但其由山地鄉直接改制者,維持其機關(構)人員、資產及其他權利義務。 山地原住民區之財政收支劃分調整日期,由行政院洽商直轄市政府以命令定之。未調整前,相關機關(構)各項預算之執行,仍以直轄市原列預算繼續執行。 山地原住民區首年度總預算,應由區公所於該年度一月三十一日之前送達區民代表會,該區民代表會應於送達後一個月內審議完成,並由該區公所於審議完成日起十五日內發布之。會計年度開始時,總預算案如未送達或審議通過,其預算之執行,準用第四十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依第一項移撥人員屬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及格或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職公務人員者,其轉調準用第八十七條之三第六項至第九項之規定。 依第一項移撥人員屬各種考試錄取尚在實務訓練人員者,視同改分配其他機關繼續實務訓練,其受限制轉調之限制者,比照前項人員予以放寬。」 ;第八十三條之七修正如下:「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財源,由直轄市依下列因素予以設算補助,並維持改制前各該山地鄉統籌分配財源水準: 一、第八十三條之三所列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事項。 二、直轄市改制前各該山地鄉前三年度稅課收入平均數。 三、其他相關因素。 前項補助之項目、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直轄市洽商山地原住民區定之。」 ;第八十三條之八修正如下:「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八條之一規定,於山地原住民區不適用之。「;第八十七條修正如下:「本法公布施行後,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正。未制(訂)定、修正前,現行法規不牴觸本法規定部分,仍繼續適用;其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山地原住民區準用之。」;第八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主席:有關第八十七條之三,現有委員提出附帶決議,請宣讀。 孔委員文吉等人所提附帶決議: 建請行政院於條文修正後起調高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對原住民族地區各該鄉鎮市區公所之基本設施維持費,以充裕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區自治財源,扶助原住民族之政治發展,落實憲法增修條文對原住民族之保障。 廖國棟  孔文吉  簡東明  鄭天財  高金素梅 段宜康  張慶忠 主席:報告委員會,這是第八十三條之七的附帶決議,所以文字上是用「本條文修正後」,請問各位,對此附帶決議有沒有意見?如果各位沒有意見,本附帶決議的文字內容就在不防礙原條文之意旨下,授權議事人員酌予修正。 報告委員會,有關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照剛才宣讀的協商結論予以通過。今日議程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1時7分)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  間:103年1月10日(五)上午10時 地  點:群賢樓101會議室 協商主題:併案審查行政院、民進黨團提案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  席:張委員慶忠 協商結論: 一、第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三條,第四章之一章名,第八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維持現行法條文。 三、第八十二條第四項,修正為「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宣誓就職,其任期以補足該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屆。」,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 四、第八十三條之二修正如下: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 五、第八十三條之三、第八十三條之四、第八十三條之五、第八十三條之六、第八十三條之八、第八十七條,「原住民區」改為「山地原住民區」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六、第八十三條之七修正如下: 「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財源,由直轄市依下列因素予以設算補助,並維持改制前各該山地鄉統籌分配財源水準: 一、第八十三條之三所列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事項。 二、直轄市改制前各該山地鄉前三年度稅課收入平均數。 三、其他相關因素。 前項補助之項目、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直轄市洽商山地原住民區定之。」 附帶決議: 建請行政院於本(第八十三條之七)條文修正後,調高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對原住民族地區各該鄉鎮市區公所之基本設施維持費,以充裕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區自治財源,扶助原住民族之政治發展,落實憲法增修條文對原住民族之保障。 協商主持人:王金平  張慶忠   協商代表:廖國棟  吳育昇  高志鵬  吳秉叡  孔文吉  王廷升  柯建銘  邱文彥  簡東明  林鴻池  許忠信  黃文玲  林德福  鄭天財  高金素梅 葉津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