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3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星期一)9時10分至12時43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趙委員天麟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3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2年12月26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2時19分 下午2時39分至5時18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蔡錦隆  江惠貞  王育敏  楊玉欣  林淑芬  吳育仁  陳節如  徐少萍  鄭汝芬  蘇清泉  葉津鈴  劉建國  楊 曜  田秋堇  趙天麟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陳歐珀  李貴敏  許添財  林德福  盧秀燕  江啟臣  楊應雄  李應元  李桐豪  邱文彥  黃偉哲  鄭天財  潘維剛  薛 凌  黃文玲  尤美女  羅明才  高金素梅 徐欣瑩    (委員列席19人) 列席官員: 衛生福利部              部  長 邱文達 (請假,由政務次長曾中明代表列席)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司  長 鄧素文 社會保險司          副 司 長 楊慧芬 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 執 行 長 李懋華 法規會            參  事 高宗賢 醫事司            專門委員 劉玉菁 中央健康保險署        副 署 長 蔡 魯 國民健康署          副 署 長 孔憲蘭 社會及家庭署         署  長 簡慧娟 法務部                參  事 林秀蓮 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專門委員 謝淑貞 高等教育司           專門委員 梁學政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專門委員 賴文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副 局 長 廖為仁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衛生福利處    副 處 長 王美蘋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組  長 謝佳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醫保健處  專門委員 陳桂美 就養養護處  科  長 蘇再勝 行政院主計總處            專門委員 吳鈞富 主  席:江召集委員惠貞 專門委員:黃中科 主任秘書:楊夢濤 紀  錄:簡任秘書 李健行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王曉蘭 薦任科員 江建逸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 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9人、委員鄭汝芬等21人、委員羅淑蕾等30人、委員楊麗環等35人、委員徐欣瑩等37人、委員楊玉欣等50人、委員王育敏等30人、委員蘇清泉等26人、委員江惠貞等31人分別擬具「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委員許添財等18人、委員劉建國等29人、委員徐少萍等22人、委員陳節如等22人、委員翁重鈞等19人、委員林淑芬等23人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1人擬具「長期照顧法草案」等17案。 決議 一、法案名稱,照委員許添財等18人、委員劉建國等29人、委員徐少萍等22人、委員陳節如等22人、委員翁重鈞等19人及委員林淑芬等23人提案通過為「長期照顧服務法」。 二、第一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委員黃昭順等29人、委員許添財等18人、委員鄭汝芬等21人、委員劉建國等29人、委員徐少萍等22人、委員羅淑蕾等30人、委員陳節如等22人、委員楊麗環等35人、委員徐欣瑩等37人、委員翁重鈞等19人、委員林淑芬等23人、委員李應元等21人、委員楊玉欣等50人、委員王育敏等30人、委員蘇清泉等26人及委員江惠貞等30人提案通過為「總則」。 三、第一條修正通過,照行政院提案、委員黃昭順等29人、委員許添財等18人、委員鄭汝芬等21人、委員劉建國等29人、委員徐少萍等22人、委員羅淑蕾等30人、委員陳節如等22人、委員楊麗環等35人、委員徐欣瑩等37人、委員翁重鈞等19人、委員林淑芬等23人、委員李應元等21人、委員楊玉欣等50人、委員王育敏等30人、委員蘇清泉等26人及委員江惠貞等30人提案第一條條文及委員田秋堇等5人、委員吳育仁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一條條文,與委員翁重鈞等19人、委員林淑芬等23人、委員王育敏等30人及委員江惠貞等30人提案第二條條文與委員楊玉欣等50人提案第八條條文修正為:「為健全長期照顧服務體系提供長期照顧服務,確保照顧及支持服務品質,發展普及、多元及可負擔之服務,保障接受服務者與照顧者之尊嚴及權益,特制定本法。 長期照顧服務之提供不得因服務對象的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婚姻、年齡、身心障礙、疾病、階級、種族、宗教信仰、國籍與居住地域有差別待遇之歧視行為。」 四、第二條,照委員黃昭順等29人、委員徐欣瑩等37人提案第二條條文及委員江惠貞等30人提案第三條條文通過。 五、第三條修正通過,照行政院提案、委員黃昭順等29人、委員鄭汝芬等21人、委員徐少萍等22人、委員羅淑蕾等30人、委員楊麗環等35人、委員徐欣瑩等37人、委員楊玉欣等50人及委員蘇清泉等26人提案第三條條文,委員許添財等18人、委員劉建國等29人、委員陳節如等22人及委員李應元等21人提案第二條條文,委員翁重鈞等19人、委員林淑芬等23人、委員王育敏等30人及委員江惠貞等30人提案第四條條文與委員鄭汝芬等3人、委員田秋堇等5人及委員吳育仁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三條條文修正為:「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長期照顧(以下稱長照):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者,依其個人或其照顧者之需要,所提供之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之醫護服務。 二、身心失能者(以下稱失能者):指身體或心智功能部分或全部喪失,致其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者。 三、家庭照顧者:指於家庭中對失能者提供規律性照顧之主要親屬或家人。 四、長照服務人員(以下稱長照人員):指經本法所定之訓練、認證,領有證明得提供長照服務之人員。 五、長照服務機構(以下稱長照機構):指以提供長照服務或長照需要之評估服務為目的,依本法規定設立之機構。 六、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稱照管中心):指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以提供長照需要之評估及連結服務為目的之機關(構)。 七、長照服務體系(以下稱長照體系):指長照人員、長照機構、財務及相關資源之發展、管理、轉介機制等構成之網絡。 八、個人看護者:指以個人身分受僱,於失能者家庭從事看護工作者。」 六、第四條修正通過,照行政院提案、委員黃昭順等29人、委員鄭汝芬等21人、委員劉建國等29人、委員徐少萍等22人、委員羅淑蕾等30人、委員楊麗環等35人、委員徐欣瑩等37人、委員楊玉欣等50人及委員蘇清泉等26人提案第四條條文,委員許添財等18人、委員陳節如等22人、委員翁重鈞等19人、委員林淑芬等23人、委員李應元等21人、委員王育敏等30人及委員江惠貞等30人提案第五條條文與委員鄭汝芬等3人、委員田秋堇等5人及委員吳育仁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四條條文修正為:「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 一、依提供長照服務,制定全國性長照政策、法規及長照體系之規劃、訂定及宣導。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長照之監督及協調事項。 三、長照服務使用者權益保障之規劃。 四、長照機構之發展、獎勵及依第四十四條第三項之辦法所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評鑑。 五、跨縣市長照機構之輔導及監督。 六、長照人員之管理、培育及訓練之規劃。 七、長照財源之規劃、籌措及長照經費之分配與補助。 八、長照服務資訊系統、服務品質等之研發及監測。 九、長照服務之國際合作、交流及創新服務之規劃與推動。 十、中央應協調提供資源不足地區之長照服務。 十一、其他全國性長照服務之策劃與督導。」 七、第五條修正通過,照行政院提案、委員黃昭順等29人、委員鄭汝芬等21人、委員劉建國等29人、委員徐少萍等22人、委員羅淑蕾等30人、委員楊麗環等35人、委員徐欣瑩等37人、委員楊玉欣等50人及委員蘇清泉等26人提案第五條條文,委員許添財等18人、委員陳節如等22人、委員李應元等21人、委員翁重鈞等19人、委員林淑芬等23人及委員江惠貞等30人提案第六條條文,委員王育敏等30人提案第七條條文與委員鄭汝芬等3人、委員田秋堇等5人及委員吳育仁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五條條文修正為:「下列事項,由地方主管機關掌理: 一、提供長照服務,制定轄內長照政策、長照體系之規劃、宣導及執行。 二、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長照政策、法規及相關規劃方案。 三、辦理地方之長照服務訓練。 四、轄內長照機構之督導考核及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辦法所定,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之評鑑。 五、地方長照財源之規劃、籌措與長照經費之分配及補助。 六、獎勵轄內發展困難或資源不足地區之長照機構。 七、其他屬地方性質之長照服務事項。」 八、委員黃昭順等29人、委員鄭汝芬等21人、委員徐少萍等22人、委員羅淑蕾等30人、委員徐欣瑩等37人、委員楊玉欣等50人、委員王育敏等30人提案第六條條文,委員許添財等18人、委員陳節如等22人、委員李應元等21人提案第四條條文,委員翁重鈞等19人、委員林淑芬等23人及委員江惠貞等30人提案第七條條文均保留。 九、委員劉建國等29人提案第六條條文保留。 十、委員翁重鈞等19人、委員林淑芬等23人提案第八條條文及委員劉建國、尤美女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六條之二條文均保留。 十一、第六條,行政院提案、委員楊麗環等35人及委員蘇清泉等26人第六條條文,委員黃昭順等29人、委員許添財等18人、委員劉建國等29人、委員徐少萍等22人、委員羅淑蕾等30人、委員陳節如等22人、委員李應元等21人、委員楊玉欣等50人提案第七條條文,委員王育敏等30人、委員江惠貞等30人提案第八條條文,委員翁重鈞等19人、委員林淑芬等23人提案第九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23人提案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委員劉建國、尤美女等4人及委員吳育仁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六條條文均保留。 十二、委員劉建國、尤美女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六條之三、第六條之四、第六條之五及第六條之六條文均保留。 十三、委員劉建國等29人、委員羅淑蕾等30人提案第八條條文及委 員李應元等21人提案第九條條文均保留。 十四、第二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委員黃昭順等29人、委員鄭汝芬等21人、委員劉建國等29人、委員楊麗環等35人、委員翁重鈞等19人、委員林淑芬等23人、委員李應元等21人、委員王育敏等30人、委員蘇清泉等26人及委員江惠貞等30人提案通過為「長照服務及長照體系」。 十五、本17案未審及保留條文另定期繼續審查。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公務部分)案。(預算處理) 主席:今日的議程是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有關預算的審查,歲出科目以「目」為處理單位;預算審查提案委員說明時間以3分鐘為原則,提案委員不在場,該提案就不予處理,若提案委員有特別交代其提案需要保留者,我們會給予尊重,若無特別交代者,該案就不予處理。 上次會議已經宣讀至第八十八案,討論至陳委員節如等所提第七十九案,請問主管機關這段時間內有沒有派人去向陳委員溝通? 請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吳處長說明。 吳處長天基: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第七十九案,上次向委員說明時曾提到,因為第三十二案的相同預算已經凍結了1,000萬,請委員同意將第七十九案比照第三十二案辦理,這也跟委員辦公室做了溝通。以上。 主席:比照辦理是什麼意思?是併案嗎? 吳處長天基:對,併案,併到第三十二案。 主席:第七十九案與第三十二案併案嗎? 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所提第七十九案是要求刪減3,050萬,另外凍結1,000萬,處長,你們自己說應該要刪減多少、凍結多少? 主席:請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吳處長說明。 吳處長天基:主席、各位委員。請委員支持。 陳委員節如:主席,這個部分除了本席的提案之外,楊委員曜也有提案吧? 主席:有關這個部分有多位委員提案,包括陳委員節如、劉委員建國、楊委員曜、本席、林委員淑芬、田委員秋堇及葉委員津鈴等都有提案。 陳委員節如:怎麼樣?刪一半? 吳處長天基:有關這個部分,幾位委員都有提案,比較明確有與委員溝通的是我們星期五有去召委辦公室做進一步溝通,他們同意凍結100萬。 主席:那是我的部分,你現在要回答陳委員的部分。 吳處長天基:是不是比照凍結100萬,讓我們有經費可以推動相關工作。 陳委員節如:本席的提案是凍結1,000萬。 吳處長天基:1,000萬是第三十二案的…… 陳委員節如:不然就每個提案委員都凍結100萬,加起來大概就凍結500萬。 主席:陳委員意思是全部併案就凍結500萬,是不是? 陳委員節如:對。 主席:請楊委員曜發言。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凍結部分我沒有意見,本席的提案是單純的減列案,你們也曾來本席辦公室報告過,本席原本的提案是要減列200萬,處長,你們認為應該要刪減多少? 主席:請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吳處長說明。 吳處長天基:主席、各位委員。不好意思,請問委員說的是哪一案? 主席:楊委員曜是第八十一案的提案委員。 楊委員曜:第七十九案到第八十二案都是一樣的,你要減列多少?200萬?4位委員的提案就併案處理,減列200萬、凍結500萬,好不好? 吳處長天基:委員,是不是可以不減列預算,讓我們有經費可以做事 楊委員曜:不減列? 吳處長天基:之前到委員辦公室時,委員的主任談到要跟委員建議能不能減列100萬…… 楊委員曜:好,那就100萬,如果其他委員沒有意見,減列100萬我OK,所以就凍結500萬、減列100萬,沒有問題吧? 主席:好,第七十九案至第八十二案併案處理,減列100萬、凍結500萬,是嗎?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本席提案中所提出的條件要做! 吳處長天基:(在席位上)會,我們會開說明會。 主席:陳委員先前關心的條件,請環保署要注意。 報告委員會,第七十九案至第八十二案併案處理,減列100萬、凍結500萬。 第八十三案至第八十六案的預算規模與科目相同,併案處理。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個案子與剛解凍的事業廢棄物填海造島的案子一樣,我記得公民共識會議針對推動廢棄資源物填海造島計畫有提出幾項主張,第一是該政策的前提條件應落實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二法合一的修法,對源頭減廢、陸上掩埋有更具體的規劃。在相關配套措施都無法滿足最終處置的情況下,主管單位應提出具體且明確的急迫性需求,再來推動本計畫,也就是把事業廢棄物用來填海造島理解為最後手段。第二是增訂或修改我國的海洋污染法、海洋生態保護法、海岸法等法規或訂定獨立之綜合性法規,當然還有濕地法,但因為濕地法在今年已經完成立法了。第三是加強事業廢棄物相關法規及管理措施,有關相關管理措施,現有事業廢棄物的規範與管理非常不足。如果大家對於事業廢棄物都是走再利用那一條路,就會將其登記為產品,因此即便是違規,其罰則也都非常輕,大家都規避管制強度比較強的那一條路,也就是最終處置,事實上,因為再利用的處置成本比較便宜、罰則比較輕,等於沒有管理,所以大家都走這條路,而最終處置因為不是產品而是廢棄物,所以管制比較嚴、罰則也相對比較重,本席認為在這個過程中,我們既有的管理與稽查系統應該更加強化、改善,這樣才能以昭公信。 本席要再次強調,如果要用事業廢棄物去填海造陸,必須有幾個前提,包括源頭減廢、修訂相關配套法源,要完成二法合一、強化事業廢棄物的管理,這些都是公民共識會議提出的主張,這個公民共識會議並不是花一、二萬或一、二百萬,而是環保署花了上千萬的委辦計畫費所做出來的,如果現在沒有這幾個配套措施及法源依據,現在我們看到以再利用方式去進行的兩大問題,本來要公布的設施標準,在沒有法源依據下就要去填海造陸,這個適法性是有疑慮的,難保執行下去不會變成以合法掩護非法的工具,因為目前這個階段的所有配套都沒有出來,所以我們反對這個部分,請大家支持全數減列。謝謝。 主席:請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吳處長說明。 吳處長天基:主席、各位委員。對於委員的指教,基本上我們都認同,但我還是要強調,這1,050萬並不是要拿來填海造島,而是進行與填海造島相關的若干規範及所重視的議題,例如林委員剛才提到的那四個部分,這是政策規劃,我們希望這個政策沒有後遺症,而且是可行的方向,所以我們需要一點錢去做相關的探討。我再次強調,這1,000萬不是要去做填海造島,而是要去做相關的規劃。 林委員淑芬:如果你們把花了上千萬所做的公民會議共識拿來當成前提,這筆經費可以用於政策研擬,但是我們要做成主決議,對於再利用部分,也就是事業廢棄物填島造陸的部分,必須先把公民共識提到的法規或前提做好,最底線是在二法合一還沒有完成立法之前,也就是資源循環再利用法還沒有完成立法之前,絕對不可以貿然將事業廢棄物拿去填海造陸,如果你們能做成這樣的承諾,我們勉強同意這筆預算部分的、適當的支用。 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推動填海造島政策相關工作的預算,本席提案要求凍結二分之一因為台灣的海洋問題非常嚴重,特別是近海的污染問題,你們卻要去填海造島,難怪大家對此感到非常懷疑,我的提案已經講的非常清楚,「待環保署針對進場廢棄物分類、監督、透水係數等標準制定比先進國家更嚴謹的標準,並得到民間團體、專家學者認可後始得動支」,但你們都沒有來找我們談啊! 主席:請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吳處長說明。 吳處長天基:主席、各位委員。是有透過國聯約了幾次,後來可能是因為委員行程還是通知的問題,就沒有去向委員報告,我們非常重視這個事情,而委員要求的事情…… 田委員秋堇:本席提案凍結預算的解凍條件是「得到民間團體、專家學者認可後始得動支」,你的那些資料真的有跟民間團體討論過嗎? 吳處長天基:最近我們會找他們來開會,聽取他們的意見,我們也是…… 田委員秋堇:對啊,你們應該先找民間團體及學者專家開會,不然你來找我談,我也是無法答應的。 吳處長天基:委員質詢時就很重視這件事情,我們一定會去做。 田委員秋堇:現在進行的填海造島,你們參考了哪些先進國家…… 吳處長天基:委員,現在只有做填海造島的政策規劃及探討,環保署並沒有進行填海造島這項工作…… 田委員秋堇:我知道,我只是問你現在有哪些先進國家有這樣的政策? 吳處長天基:我們比較清楚的是日本、新加坡,最近也跟香港、韓國有所接觸與瞭解。 田委員秋堇:你們有蒐集他們的資料? 吳處長天基:是的,逐漸的把整個資料做更完整的分析。 田委員秋堇:所以你們有他們的資料,包括透水係數等監督機制以及進場標準嗎?有沒有? 吳處長天基:根據整個資料的研析,我們覺得針對五個議題面向還需要召開專家會議,委員說的是其中的部分…… 田委員秋堇:哪五個議題? 吳處長天基:第一是物料的性質與其管制標準,第二是填海造島工程施設應該注意的事項,第三是填海造島的海洋環境保護相關議題應該要非常的慎重,第四是所謂的監督機制,如何組成民間與政府單位都能共同瞭解、共同參與的監督機制,最後一個是我們承諾要做的,因為大家都認為填海造島不是最好的方案,所以第五是各種方案的環境效益及經濟效益的評析,這五個議題都會在明年上半年密集的進行專家會議的探討。 田委員秋堇:你的意思是這筆預算就是用來做這些嗎? 吳處長天基:一部分是做這個,這是委辦計畫的一部分。 田委員秋堇:你把從日本、新加坡、韓國及香港等國所蒐集到的資料先給我一份,好不好? 吳處長天基:我會提供最近舉辦國際論壇的詳細資料給委員。 田委員秋堇:海洋委員會正在進行組織法的朝野協商,如果協商順利,未來應該會有個新的三級機關─海洋保護署,也會有個三級機構─國家海洋研究院,未來在這方面,你們可能要與他們進行跨部會協商及長期研究。謝謝。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要用這1,050萬來做填海造島是不可能的,因為這經費規模並不算大,所以我相信這是要去做填海造島的各項評估與準備工作,不過我還是要提一下有關資源循環再利用法的二法合一部分,據我所知還有委員的版本要進來,既然要求要二法合一,我認為速度應該要快,不但是行政部門的速度要快,委員的版本也要儘快送進來,否則現有法令因為要等二法合一再來處理,有很多部分就會被凍結了。 另外,本席認為院版第十七條一定要做更好的規畫,而不是把填海造島的計畫放在那裡,然後再去訂定其他各種辦法,因為那不是訂定辦法就能規範的,這是我要提醒環保署的。 最後,有關這1,050萬的經費,有委員認為要全數減列,有委員認為要凍結二分之一或凍結十分之一,我在此具體建議凍結三分之一,讓他們在這方面能做更詳細的規劃,甚至是評估,俾利於資源循環再利用法修法的過程中,提出更多的數據與研究以協助各位立法與修法。謝謝。 主席:請葉委員津鈴發言。 葉委員津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在此要提醒署長,關於廢棄物的填海部分,由於廢棄物的種類很多,如果可以再利用的話,大概不會有什麼困擾;最怕的就是那種事業廢棄物,雖然這種廢棄物的量不多,但是毒性卻滿高的,我們可不可以禁止它們成為填海造陸的填料呢? 主席:請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吳處長說明。 吳處長天基:主席、各位委員。這是絕對會禁止的。 葉委員津鈴:我們怎麼管制?現在有沒有什麼配套措施可以管理這個部分? 吳處長天基:在我剛才報告的5項議題中,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可以作為填海造島的廢棄物種類及其管制標準。在管制標準上,我們甚至還覺得TCLP是不夠的,我們要用國際上新的方法來做這件事,這樣才可以管制這類廢棄物。所以只要是不能當成填料放進去的,我們100%絕對不會讓它進到我們海上的填埋設施中。 葉委員津鈴:目前在我們國內會造成毒害的,就是這些有劇毒的事業廢棄物。這類廢棄物到處亂竄,而地方的惡勢力也把持這一塊,他們拿到工作的權利之後,就會收取很高的處理費,可是這些廢棄物卻是四處亂傾倒的。當這個情形被我們發現的時候,一切都已經來不及,已經被倒了一大堆了,所以我希望環保署可以積極地管理這個部分,就是包括事業廢棄物含有劇毒的部分,以及醫療廢棄物。目前我知道處理醫療廢棄物的廠商已經可以做得很好了,但是就是這些量少卻含有劇毒的事業廢棄物,還需要環保署在此議題上進行加強。謝謝! 主席:我試著講講看好了,因為剛才林淑芬委員有提到,希望政府能重視相關的專家學者……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讓我講一下好不好?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剛剛沒有講到的前提是,今年前不久,環保署就已經公告要將事業廢棄物拿來填海造陸了,而二法合一最核心的精神就是,這個資源再利用的途徑與事業廢棄物最終處置的途徑是不同的,不管是在法的規定上,還是在管道上,兩者的途徑都是不同的。 今年他們本來已經公告了,但因為我們的要求而暫時停了下來,他們僅僅將設施的標準修正一下,就公告要讓事業廢棄物走資源循環再利用的途徑,以進行填海造島的工程。我們基於環境保護的立場,若要讓事業廢棄物用在海埔地或者是填海造島上,就應該要以其最終處置的途徑去規範,讓它和資源再利用的部分走不同的路徑,並加強料源管理,也就是剛才葉津鈴委員提到的,要對於少量但含有劇毒的廢棄物,將風險集中管理,和一般廢棄物加以區隔,故要加強料源的許可項目及管控措施。 在此,我要告訴大家,新加坡與香港和我們的條件是不一樣的,新加坡與香港要填海造陸是因為他們的國土不足,而不是他們的事業廢棄物「多到放不下」。另外,他們所擇定的海埔新生地,是將事業廢棄物填海造陸的海拋之處是洋流沒有流經之地,基本上是一個可以控制的海岸地型。對台灣而言,第一,台灣沒有這種海洋條件;第二,台灣也不是在國土不足的狀態下,需要大量填海造島。對台灣而言,填海造陸唯一的需求就是,這些事業廢棄物已經多到放不下了,老實說,就是因為多到放不下了,所以才會把廢棄物丟到海裡面去,我們的邏輯是這樣子。 我並沒有完全禁止你將事業廢棄物丟到海裡,大家要求的不過是希望你不要以再利用的途徑去做這件事,而要以最終處置的途徑來嚴格規範這些行為,並且還要真的在料源控制的狀況下進行。我當然知道你不是馬上就要去做這件事,但在你尚未解決要採用何種途徑,而現有模式也尚未取得社會共識前,我們希望你不要這麼做。本來你就已經在「偷吃步」了,想用硬幹的方式闖關,到了立法院後是因為本席提案將你擋下,但你們的狀況與心態卻沒有調整,如果我沒有在審預算時替民眾把關的話,難保你們明年不會開始做。 各位,我們的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已經端出來了,該條例第二十一條直接指出指出,要在自由經濟示範區中擇地填海造島。事實上,填海造島這件事本來屬於內政部有關國土方面的業務,但是這項業務一定會涉及到填海造島的內容物性質。雖然吳處長說他是做政策的,但我們怎麼知道他會不會像之前一樣「偷吃步」呢?所以我才說,這筆錢是不是要匡一個構成要件,在二法合一尚未完成立法之前,絕對不能讓事業廢棄物用來填海造島。 主席:所以我說你們試著去寫主決議,看寫不寫得出來,因為剛才其實已經建議過了。 蘇委員發言完畢後,這一案就先停止討論,接下來請蘇委員清泉發言 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處長,日本的大阪機場完全是用填海造陸的方式建起來的,請問其主要的成分為何? 主席:請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吳處長說明。 吳處長天基:主席、各位委員。大阪關西機場的填方基本上不是廢棄物,其內容物的一部分是來自平地,而另一部分就我所瞭解的,好像是爐石之類的物質,也就是工業的廢棄物。大阪現在所發展的鳳凰計畫總共會有4個海上填埋場,就是我們今天所要研議的,希望能將他們的經驗運用到台灣國內來。 蘇委員清泉:我有到澳門看過,澳門潭仔島就是填出來的,島與島之間他們用填充的方式連起來。他們除了挖山的土來填充之外,還用無毒的事業廢棄物來做。你們現在所要做的填海造島,也是要用這種方式進行嗎?還是仍在評估中,要用最好的方式去做? 至於新加坡的填海造島就不一樣了,因為新加坡本身沒有什麼土,就算要去馬來西亞買也買不到。新加坡的土是怎麼來的呢?新加坡是主動跟印度和斯里蘭卡說要幫他們挖港或清港,再將清出來的土用平底船從印度拖到新加坡來填海,所以它的成本是很高的。也就是說,新加坡的狀況跟我們是不太一樣的,你們現在還只是在規劃而已嘛! 吳處長天基:我們的政策是區域性的,具有限定的性質,並不是想在各地填海造島。若要執行這個政策,我們首先是限定在既有的商港開發計畫,其次是濱海工業區。這兩種開發計畫的填地以往都是用抽砂的方式進行,抽砂這種方式對台灣海域附近環境的負面影響是很大的,比如它會造成台灣海岸線逐年退縮,所以我們才考量到,限定區域的填料源是不是可以用這種安定的、不會造成環境污染的廢棄物當成抽砂的填料?這是我們這個政策很重要的思維。 蘇委員清泉:我向委員會建議,1,050萬元是很小的錢,如果要做規畫的話,就要規劃到好,如果可以用無毒的東西去填海的話,我是非常贊成的,所以我認為應該要將這些規劃好,讓我們可以隨時監督,再請環保署將評估好的資料隨時提供給我們。不要都不讓他們做,這樣我反而覺得不好。 主席:蘇委員講得很有道理,剛剛很多委員的意見縱然不同,但都是希望能有一個妥適的規畫,所以處長是不是可以試著溝通看看,看決議文寫不寫得出來。如果寫得出來的話,我是覺得根本不需要凍結或刪除,就照該決議去規劃即可;如果決議文不太能夠寫出來的話,我們再來考慮剛剛江惠貞委員說的,看是要凍結三分之一,還是多少預算,因此從第八十三案到第八十六案就暫行保留好嗎?但是你們要先寫寫看主決議,真的沒辦法的話,我們再來看要凍結多少,我們會以凍結的方式來監督。 接下來,第八十七案與第八十八案已經唸過了林委員或葉委員是否還要再表達?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由於現行的法律管制工具,對於全國事業廢棄物登記為產品的這件事,幾乎都沒有在管理,所以本席認為,底渣要怎麼再利用是一回事,但政府要先有管理的政策與法律管制的工具。目前大家所知道的二法合一,已經送到立法院來了,民間的版本也進來的,所以我們才認為在沒有有效的法律管制工具和管制的政策之前,這類預算應該要暫時凍結。若這一件事情沒有管制,任污染繼續擴大到全台各地,那麼各項公共工程、孩子遊戲的公園以及最有名的台61號西濱快速道路,全都會用爐石或焚化爐的底渣做出來。 這其中有幾個問題,第一是處長自己也講到的TCLP的管理與管制方法不足;第二是,評估哪些地方適合用來填埋公共工程處理出去的底渣等,相關資訊是不足的。所以我們希望這些預算應該要暫時全數凍結,除非有法律的管制工具出來,不然我們是不允許他們去進行的。 另外,我要告訴大家的是,現在的焚化爐和以前的焚化爐已經不一樣了,現在的焚化爐有一半以上都在燒事業廢棄物,可想而知,事業廢棄物的底渣會比一般家戶廢棄物的底渣多了多少重金屬及戴奧辛的含量。當我們再把這些含有重金屬與戴奧辛的底渣,用政策鼓勵的方式推廣到公共工程的業務補助中,這樣就太離譜了。 這已經講這麼多年了,我們希望,這項預算在尚未有法律管制工具出現之前能暫時全部凍結。如果不減列的話,至少也要全數凍結。 主席:請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吳處長說明。 吳處長天基:主席、各位委員。這項提案和前面的補助案是有關連的,不過,這些錢主要是用來做以下這些事情,而這些也是委員很關心的事情。第一,用TCLP去認定事業廢棄物的管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周全的,所以我們願意用周全的方式去考慮。第二,要推動將底渣用於「資源循環再利用」上,環保署責無旁貸地要去確認這樣對環境是沒有影響的。第三,環保署還要進一步探討這種補助計畫的合理性,尤其是燃燒事業廢棄物的部分,我們也認為這樣是不應該再繼續補助下去的,所以相關補助原則的明確化是要做的。我們會用少量的經費去做這些事情,以上是我要向委員報告的。 主席:林委員是說要全數凍結……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那是「推廣業務費」,他講的跟剛剛不一樣,因為他要推廣,也就是鼓勵大家去研究要怎麼把底渣藏在公共工程裡面。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處長一定要說清楚,我記得我還曾很認真地請教過你,你現在用資源再利用的原則推廣底渣再利用,現在這個世界上只要科技可以應用到的地方,什麼樣的垃圾應該都能變黃金了,就連事業廢棄物也能再利用,而且再利用的需求可能也不低。 問題是,在焚化爐以前燒的是家庭廢棄物,現在燒的是事業廢棄物,這些底渣要拿出來用,對於這些再製品,你們難道沒有經過一些檢驗或是限制在某個比例之下,以區別出什麼是可用在公共工程的,而什麼是不可用的嗎?這些底渣難道統統都是可以用嗎?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500公噸抽驗一次…… 江委員惠貞:你讓我問嘛!你瞭解,但我不瞭解,所以我要問清楚。簡而言之,現在你們到底是怎麼管制的?還是你們也不管這是什麼底渣,反正把它做成再利用的產品,就能夠拿去用在公共工程上了?如果是這樣的話,就非常不道德了,所以現在的問題是,你們現在到底是怎麼做的?你們總要讓委員放心對吧?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500公噸抽驗一次,根本沒有在檢驗。 主席:請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吳處長說明。 吳處長天基: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所推廣的是資源再利用的政策,但是「再利用」一定要經過嚴謹的管理…… 江委員惠貞:如果是嚴謹的管理的話,怎麼會有委員認為你500公噸才抽驗一次所以流出去的很多,是不是這個樣子? 吳處長天基:這個議題…… 江委員惠貞:還有,底渣用於舖設公共工程的部分,你們有再去進行事後的檢驗嗎?之所以要你們去做事後的檢驗,是因為如果這個公共工程的確不會再次造成重金屬污染的話,你就要把話說清楚,不能陷委員於不義。 吳處長天基:報告委員,過去幾年來環保署都有針對公共工程使用的環境進行檢驗,我可以承諾委員很快地把檢測報告提供給委員會參考。至於林委員所關心的500公噸才檢驗一次的問題,我們在整個品保的過程中,事實上並不是只有這樣而已。 江委員惠貞:我記得當時你跟我講的是,你們會有駐廠人員在場監督,現在怎麼變成500噸才檢驗一次呢?這是什麼意思,這兩種方式是衝突的。 吳處長天基:這只是管理方式中的一環,最重要的一環就是「三級品保制度」,也就是從產生源、地方環保局、中央政府及再利用機構,每一個環節的品保都會有嚴謹規劃。我願意再將相關資料送給委員會,請各位委員多多指教。 江委員惠貞:你要做到讓委員能夠相信並瞭解相關的措施。我剛剛也講過,在源頭的部分,以及在你們已經施設的這麼多傳統工程當中,到底哪些是有問題的呢?不然每次只要提到「底渣」,它好像就是一個萬惡之源或成了一個絕對性的重金屬污染。如果是這樣的話,政府就不要再推什麼底渣再利用了,不是嗎? 主席:請環保署沈署長說明。 沈署長世宏:主席、各位委員。有些發言確實是把底渣給污名化了。首先,焚化爐所燒的事業廢棄物,是事業的一般廢棄物,而不是有害的事業廢棄物或者是會造成問題的事業廢棄物。就因為這類廢棄物與一般垃圾是很接近的,所以才能拿到焚化爐去燒。這是我首先要澄清的部分。其次,關於將底渣運用在公共工程裡的部分,我們最近還為此與所有的公共工程單位開了會,他們將底渣用於舖設上已經十幾年了,也做了長期的監測,檢測的結果比如像溶出物等都是沒有問題的,所以世界各國才將此當作可以…… 江委員惠貞:如果是這樣的話,為什麼環保團體還要一再地指控這件事呢? 沈署長世宏:對呀!我們一再重申,但他們也一再講他們的,所以我們總是無法排除外界的歧見。很多事情真的是要把大家找來開個專家會議,有了專家…… 江委員惠貞:台灣才這麼小!雖然我們的確不需要再新增國土,問題是,台灣明明有這麼多的山邊和水邊,民眾就是不願意放這些東西嘛! 沈署長世宏:其實「不需要新增國土」這句話也不成立。我們做商港,日本也做商港,只要是建立港口,就需要新增土地。如果要新增土地的話,用抽砂造島的方式,和我們用已有的廢棄物去填海的方式來比較,只要能好好地管理所填之地,就不用去抽砂了。所以,如果要造港的話,本來就一定要新增土地。 江委員惠貞:人家就是不希望再被污染了嘛!可是你們的評估,怎麼老是被人家懷疑呢?就連委員的清白都被人懷疑了! 沈署長世宏:我們要回到數據上,用證據來說話,所以我說要回到大家相信的專家,而不是自己講自己的;讓你相信的專家和他相信的專家,一起來把事情搞清楚,所以我覺得專家會議是很重要的,而不是每個人都當專家,每個人都說專家的話。到底洋流的影響是什麼?像在日本、新加坡,沒有洋流嗎?它對我們的工程損害有多大?這些都是專業的東西,每個人都自己當專家來講話的時候,要專家做什麼? 江委員惠貞:我也覺得很奇怪!究竟我們的環保標準是誰說了算?專家會議不算,民間的監督也有各種標準。我們台灣究竟是怎麼了? 沈署長世宏:所以大家要把各自信任的專家,用check balance的方式去…… 江委員惠貞:所以環保署有責任讓他們互相對話…… 沈署長世宏:沒有一個專家是客觀、中立的…… 江委員惠貞:你們要讓他們互相對話,是不是? 沈署長世宏:我覺得要對話,而且是讓專業對話。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剛剛講的不是某一個專家講的,是你們環保署花了上千萬的公民共治…… 主席:請環保署沈署長說明。 沈署長世宏:主席、各位委員。公民會不是專家,而且這件事情不到100萬…… 林委員淑芬:這是你們的共識,此其一;專家的標準也沒有比較高。你說一般事業廢棄物進焚化爐不是有毒的事業廢棄物,它類似於家戶廢棄物。你這是睜眼說瞎話!雖然工業生產單位的一般事業廢棄物沒有急毒性,但是它焚燒的東西,卻有很多劇毒,重金屬對環境負荷而言…… 沈署長世宏:有沒有劇毒就是要去驗的東西,不是你說有毒就是有毒…… 林委員淑芬:你500噸驗一次,剛剛處長還說TCLP這一個單一的管制手段…… 沈署長世宏:不是500噸驗一次,不對…… 林委員淑芬:你在底渣的管制上,當然是比其他的管制稍微嚴格一點,但你又說公共工程長期溶出的測試都OK,那些都與民間的不一樣。而你又質疑民間的有心人士、學者專家,大家花很多錢、很多心思,守護著所有的環境,在馬路旁,在大鵬灣、西子灣、高雄駱駝山任意堆置的爐石、底渣…… 沈署長世宏:我們現在講的是底渣,不是爐石。 林委員淑芬:我說的是一般事業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或底渣,所有再利用的事情都歸經濟部所管;除了底渣之外,所有的事業廢棄物都是經濟部所管,是不是事實? 沈署長世宏:不全然;環保署也有管再利用的部分,像焚化爐的再利用就是環保署在管。 林委員淑芬:我跟你說焚化爐的底渣…… 沈署長世宏:是環保署管的。 林委員淑芬:我剛剛也說了,除了這部分之外,幾乎都是經濟部管的。當六輕的石灰泥散播在雲林各鄉鎮的稻田時,本席記得你們還說,它到底有沒有登記為產品? 沈署長世宏:我們一定要雲林縣政府改變認定為產品,而且已經改變了。 林委員淑芬:它到底有沒有登記為產品,你們都還不知道。 沈署長世宏:知道啊!它登記為產品是錯誤的,我們已經要它改正,而且它也改正了。 林委員淑芬:因為這個東西是經濟部管的,他們循再利用的途徑…… 沈署長世宏:是經濟部管,但是雲林縣不能將它登記為產品。 林委員淑芬:有時候地方政府把它登記為產品;所以你們現有的法律工具和管制工具,明明就是漏洞百出,有非常大的問題。 沈署長世宏:現在的法其實都管得到,連填海造島都已經在進行,南星計畫已經在做…… 林委員淑芬:你說管得到,本席剛剛說的毒石灰亂倒,你們有管到嗎?是在媒體報導之後,你們才開始管的。 沈署長世宏:管得到和管到是不一樣的,當然有一些違規的案子…… 林委員淑芬:它的PH值是多少,你們有管嗎?什麼叫作你們每個東西都管得到,明明全部都沒有管! 沈署長世宏:所以我們說它不能認定為產品,應認定為廢棄物,這就是管到了。 林委員淑芬:它只要登記為產品,你有什麼管制工具? 沈署長世宏:它不能登記為產品啊! 林委員淑芬:它就是走那個途徑,後來被你們撤銷的…… 沈署長世宏:為什麼我可以撤銷,就是因為我可以管得到啊! 林委員淑芬:你為什麼上游不管好,造成污染之後,才說你管得到?這不是瀆職?不是失職? 沈署長世宏:本來你以為沒有問題,但是發生問題了,你是不是要管呢? 林委員淑芬:做官兩個口,還真是會說啊!造成污染之後,才說當初不應該這樣子管!造成污染了,你才說應該不要讓它記為產品!造成污染了,才說以前管的方法錯誤,要重新管! 沈署長世宏:對啊!我們總是會有做錯的時候。 林委員淑芬:你是隨便說說!你說民眾不喜歡,民眾不是不喜歡,民眾是統統都不知道!你去看安南區裡面,一般廢棄物處理出來的東西,有重金屬、戴奧辛,你們都沒有去做管理,讓民間的環保團體疲於奔命,拿去檢驗之後,還被你們消遣說他們不專業!你們真的欠環保團體一個公道!也欠人家一個感謝! 沈署長世宏:我今天沒有講環保團體一句話!我是說不是誰都來講專家的話。 主席:本案可否就凍結三分之一?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有一些要件先匡起來,再談要凍結多少;是不是先保留,我們提主決議,不能無條件就這樣子過。 主席:第八十七案先保留。 第八十八案,葉委員有沒有意見? 葉委員津鈴:(在席位上)先凍結十分之一。 主席:第八十八案凍結十分之一,俟環保署報告後,始得動支。 繼續進行第八十九案至第九十七案。 八十九、 1.本科目編列(9-1)建置與推動既有化學物質源頭登錄機制……等等,業務費4千8百萬。 2.本科目編列(9-2)化學物質登錄管理資訊系統軟硬體規劃……等等,設備費1千2百萬。 3.新修訂毒管法才三讀生效,相關業務應以法人來辦理之,而非繼續由編制內公務員來執行。因此相關預算應先全數凍結。 解凍條件: 待本委員會召開【建置全國化學品登錄管理機構公聽會】,視公聽會共同結論之要求能確實落實,方能解凍。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葉津鈴  田秋堇 九十、 一、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9條規定「第1類及第2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中央主管機關得以釋放總量管制方式管制之。」,另依「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規定,運作人製造、使用、貯存毒性化學物質達一定量時,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釋放量。 二、民國86年即修法授權環境保護署針對第1類及第2類毒性化學物質得進行釋放總量管制,然而迄今我國目前尚未針對毒性化學物質有任何釋放總量管制作為,迄今方完成「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計算指引」草案預告,離總量管制之落實仍有很大落差。 爰提案凍結103年度編列之【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項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74,200千元二分之一預算,待環保署檢討改善並針對第1類及第2類毒性化學物釋放總量管制提出具體執行期程方案,並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之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葉津鈴 九十一、 環境保護署民國103年度單位預算中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工作項目,其中依據「建構寧適家園計畫」於103年度編列「化學物質登錄管理資訊系統軟硬體規劃及建立」之設備費用,查此為今年度開始編列之新增計畫,設備費用總金額高達1,200萬元,卻未見其中細項規劃說明,無法探究預期執行之效益、不利國會監督,又鑒於目前政府正值國家財政拮据之際,設備預算之編列更應斟酌規劃,思考長遠使用之計,爰請刪除預算100萬元、凍結200萬元,凍結部分待環保署提出相關預算必要性之說明,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九十二、 103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單位預算「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毒性化學物質管理」項下編列177萬元,辦理規劃建置毒性化學物質跨部會運用介接及管理機制。目前我國有關化學物質資訊平台,迄今仍未串聯勾稽,按部會權責,衛福部食藥署負責「食品業者登錄平台」、勞委會負責之「化學雲」,而環保署負責之「毒性化學物質資料庫」迄今尚未連結,仍就各自為政,迄今只開過一次會,還有三個部門互相「函覆」的公文作業,環保署顯為被動。爰此,凍結本項預算,計177萬元,並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化學物質平台介接提出具體時程,並將完成目標設定為103年底,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蘇清泉  江惠貞 九十三、 103年度環保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04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編列225,992千元,其中存在下列問題: 一、毒災應變隊由委辦計畫所成立之任務編組,小組成員係計畫之聘用人員非為公務人員,其運作方式恐較不易留住專業人才,由毒災應變隊員流動情形可佐證,如102年1月至9月應變隊隊員112人,異動有13人,人員流動率過高(如表一);雖各承辦團隊對新進應變小組成員,實施32小時至64小時不等之新進人員訓練(包括:毒化物及化學品應變通識介紹、個人防護、偵測儀器、應變器材、除污器材選用介紹及實作訓練,事故案例經驗傳承、工作守則及資料庫介紹等),惟人員異動頻傳,不利毒災應變經驗之累積與傳承。 二、「建構寧適家園計畫」預計於南區運送及實驗室毒化災專業訓練場,提昇我國各級政府及事業機構毒化災應變相關人員專業能力。經查,計畫建置國家級之專業毒化災訓練場,由環保署編列預算,國防部化學兵學校提供土地、負責興建及完成後之營運,預定計畫於100年度前完成規劃、101年動工、102年完成,每年培訓環保單位、毒災應變隊、業界防災人員、國防部化學兵應援單位及學術界等毒災防救專業訓練2,000人次,但該工程迄今無法順利招標,進度嚴重落後,培訓毒災防救專業人員工作無法於103年起順利開展。 基於上述理由,為撙節政府支出,建議刪減「建構寧適家園計畫」2,000萬元,其餘凍結十分之一,待環保署提出具體改進方案後,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表一 單位:新臺幣千元;人 年度 97 98 99 100 101 102 應變隊人數 84 84 84 98 112 112 年度內成員異動人次 11 8 15 16 17 13 人員流動率 13.1 9.5 17.9 16.3 15.2 11.6 資料來源:環保署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九十四、 1.本科目編列(5)支援水災土石流災防演習經費,業務費6百萬,與科目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明顯不合,應予以刪除。 凍結理由: 2.本科目編列(6-1)建構七組環境事故專業小組,委辦費4千萬,與去年審查預算時環保署宣稱每年維護費用需1億2千萬相差3倍,不可理解。 3.本科目編列(6-2)廠場輔導、應變測試……等等,業務費1億1千萬。本科目編列(6-3)建立南區運送與實驗室毒化災專業訓練設施……等等,編列設備費6千8百萬,兩筆預算皆是金額龐大,但卻內容說明不清。 4.去年編列6億6百萬,結果訓練中心3億9千9百萬預算流標,預算達成率低於50%,顯見本計畫規劃不夠嚴謹,急需修正調整。應凍結(6-2)與(6-3)共計1億7千800萬。 解凍條件: 待環保署於2014年6月30前提出新的相關規劃,送交本委員會,並待委員會召開【建置化學物質事故災害緊急應變體系公聽會】,視公聽會共同結論之要求能確實落實,方能解凍。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葉津鈴  田秋堇 九十五、 環保署委託民間技術機構成立7個毒災應變隊,毒災應變隊係委辦計畫所成立之任務編組,小組成員係計畫之聘用人員非為公務人員,其運作方式恐較不易留住專業人才,毒災應變小組為毒災防救體系之一環,小組成員允宜研議由地方政府公部門人員擔任之可行性,完備公部門災害防救組織,爰此提案凍結1/10,待環保署召集災防署、警政署、工業局等單位,研議將毒災工作納入公部門災防組織,將成果向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江惠貞 九十六、 103年度「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04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編列業務費157,992千元。其中預算說明項下,編列建置中央環境事故諮詢、監控中心及7組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建置計畫經費4,000萬元,配合執行廠場輔導等預防減災工作、輔導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聯防組織涉及運作、培訓政府及業界毒化災專業應變人才、辦理國內外毒化災專業訓練等,環保署辦理「建構寧適家園計畫」預計每年度以1億4,000萬元至1億5,000萬元之計畫經費,成立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7組,提供環境事故之專業諮詢及應變協調,強化事故現場偵檢之能力及協助應變處置,防止污染擴散。查該署自96年起即委外辦理「強化毒化物安全管理及災害應變計畫─環境毒災應變隊建置計畫」(計有北、中、南部3個子計畫),委託民間技術機構成立7個毒災應變隊,查96年度至102年度環境毒災應變隊建置計畫除北部地區96年度由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承辦外,97年度至102年度均由中原大學辦理、中部地區均由雲林科技大學辦理、南部地區均由高雄第一科技大學辦理;由於毒災應變隊係由環保署依政府採購法委由專業機構設置,為委辦計畫成立之任務編組,故若合約到期後,由其他專業機構承辦該計畫,則新團隊辦理毒災應變小組設置時,即需重新熟悉作業與各項檢測設備。此外,小組成員係計畫聘用人員,其運作方式不易留住專業人才,由毒災應變隊人員流動情形可知,如102年1月至9月應變隊隊員112人,異動即有13人,人員流動率過高恐亦不利承辦機構轉換時之經驗傳承。培訓公部門之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專業人員有其必要性,故設置毒災應變隊實不宜長期採委辦方式以任務編組方式辦理,為撙節預算並發揮最大效益,建議刪除數:5,0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 九十七、 103年度辦理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05飲用水管理)編列5,801千元,經查,102年第3季由於4月至9月水體溫度上升,導致藻類大量生長,再加上颱風侵台,山區間歇性豪雨不斷,降雨沖刷邊坡,依卡爾森(Carlson)優養指數值(CTSI):CTSI>50為優養、CTSI 40至50為普養、CTSI<40為貧養。其中新山水庫(54.4)、翡翠水庫(47.1)、寶山水庫(53.0)、永和山水庫(45.6)、明德水庫(50.3)、德基水庫(52.0)、霧社水庫(46.8)、鯉魚潭水庫(54.8)、日月潭水庫(40.9)、白河水庫(50.8)、曾文水庫(48.9)、南化水庫(46.3)、鏡面水庫(50.5)及牡丹水庫(47.4),與往年相較下比例高,生產活動所產生之污染物質流入水庫,造成水庫優養化,水庫壽命減短,造成水源污染而無法引用,將嚴重影響產業與民生,範圍層面較大,環保署督導不周,爰此,基於上述理由,建議刪減80萬元,其餘凍結五分之一,待環保署提出具體改進方案後,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主席:我們先處理第八十九案跟九十案,這是同樣的項目。林委員淑芬的提案是第九十案,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已經修正過了,我們覺得它是朝進步的方向前進的,所以我們予以肯定,但我要強調幾點,毒管處沒有足夠的人力,如果業務真的要朝新修正的法律來落實,就需要更多的人和錢,我們希望環保署立即要做並承諾我們的是,在沒有修法之前,86年的法律就有規定要訂定第一類及第二類毒性化學物釋放總量管制,但修法後有關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計算指引三、四百項只完成10項。 現在管制的毒性化學物質是所有化學物質中風險最高的,第一類都是急毒性的,所以我們要求環保署要訂出釋放總量來管制這些東西,而且要有更具體的期程,環保署對於各分級、分期的釋放總量管制作為應講得更清楚、更明白,這樣我們才能放心給錢。有了法律,環保署卻不執行,以拖待變,慢慢做,這形同架空法律,也架空民意的監督,號稱是有法律,但並沒有做,希望處長能作更清楚的說明。 主席:請環保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袁處長說明。 袁處長紹英:主席、各位委員。謝謝林委員對本處業務的支持,我稍微說明一下。依照毒管法第九條,事實上過去列管的毒化物有部分應該有些釋放量的申報,這部分並不是沒有做,但因為釋放量申報的內容到底有沒有…… 林委員淑芬:我的意思是,你要進行總量管制。 袁處長紹英:對。接著下來我們已經在102年…… 林委員淑芬:申報後就知道釋放量了,但要有總量管制。 袁處長紹英:對,要有總量管制,就一定要知道整體的申報量到底合不合理,這樣我們才能管制。 林委員淑芬:所以你們沒有釋放量的計算嘛。 袁處長紹英:我們參考國外先進國家,在這一、兩年以有限的經費、有限的人力,我們訂定指引出來。 林委員淑芬:你們訂出來了,但只訂了10種。 袁處長紹英:對。 林委員淑芬:最起碼對這三百多種要儘速進行。 袁處長紹英:這三百多種中較需要做釋放量總量管制的是第一類、第二類部分,就這部分我們訂有期程…… 林委員淑芬:大概有幾種? 袁處長紹英:就我們了解,先進國家目前大概幾十種是大家優先考慮…… 林委員淑芬:希望你們半年內訂出來。 袁處長紹英:那有困難,因為先進國家中對釋放量要有一定的科學依據才能算出合理的總量,這部分我們已經列有期程,102年開始,每年會有10項出來。 林委員淑芬:這樣太慢了。 袁處長紹英:到103年…… 林委員淑芬:這等於是在架空法律。你們管的是數十萬、數百萬,但現在講的這三百多種毒性化學物質幾乎都是既有的、使用非常久的,而且外國至少有數十種的管制了,我們要求你們在半年內將外國有管制的數十種優先在半年內訂出來,你們不能說1年管制10種,隔1年再加10種,這樣要加到何時? 袁處長紹英:這部分並不是1年10種就是10種,因為它本來的釋放量就已經有在申報,一定的…… 林委員淑芬:我不是講釋放量,我是講釋放總量管制,這件事情…… 袁處長紹英:總量管制在先進國家也沒有1年50種、數十種這樣在做,因為沒有足夠的科學證據時是沒有辦法做到總量管制的。 林委員淑芬:我要提醒你,我記得潮寮國小是不是…… 袁處長紹英:潮寮國小那事情不是列管的毒化物所引起的。 林委員淑芬:對,它不是,但類似的條件,如果對毒化物釋放沒有總量管制,大林蒲、潮寮的事件是因為你們追查後說是那一家釋放的,你怎麼知道別家沒有「貢獻」呢?這跟空污也有關係。 袁處長紹英:對,我正要講空氣的釋放量有在管,水的部分也有在管。 林委員淑芬:對空氣沒有總量管制。 袁處長紹英:針對我管的毒化物部分是,這一百多種比較毒、第一類的…… 林委員淑芬:毒化物比一般空污更急迫、更需要訂出總量管制。 袁處長紹英:毒化物基本上都是工業用的原料,廠商很珍惜,根本不希望任何東西跑出去,因為跑出去等於是在燒錢,他們會儘量收集下來,所以製造、使用、儲存時…… 林委員淑芬:壬基酚是第幾類? 袁處長紹英:壬基酚我們已列管為第二類。 林委員淑芬:壬基酚跑出來的機率很高,那不是你講的錢多…… 袁處長紹英:它使用以後會有廢棄的問題。 林委員淑芬:壬基酚對生態、人、動物、植物的影響有多大? 袁處長紹英:就目前的了解,壬基酚被懷疑是環境荷爾蒙,它不是第一類確定為致癌物質…… 林委員淑芬:看起來它好像不是急毒性物質,但它是環境荷爾蒙,其影響比急毒物質有過之,而無不及。 袁處長紹英:那部分委員另外有提案子,我一併報告,那部分使用後要廢棄時應適當加以處理。 林委員淑芬:我的意思是,你們不能說今年訂10種,明年再增訂10種,10種加10種,什麼時候才可以完全管制起來? 袁處長紹英:這10種是針對目前列管的毒化物中毒性比較高的,然後…… 林委員淑芬:你們應該更積極,我們拜託你們做更多、更積極、做較多保護,這有什麼困難呢? 袁處長紹英:在沒有錢、沒有預算的情況下,我們做的就是這些工作。 林委員淑芬:署長,有沒有辦法撥出特別的預算給他們特殊的人力支援?新修正的毒管法多麼需要人跟錢! 主席:時間稍微控制一下好不好?因為每個案子都要討論好久。 請環保署沈署長說明。 沈署長世宏:主席、各位委員。勻出來的錢不要凍結或刪就已經是大幫忙了,我們的預算很難再…… 林委員淑芬:他們的人就那幾個、錢就這一些。 沈署長世宏:你關心的問題也是我們需要認真去關心的。 林委員淑芬:如果你再增加他們人力及資源,我馬上全部都不刪、不凍結,好不好?你配套給他們錢和人,我就全部不凍結。 沈署長世宏:環資部會增加其人力。 林委員淑芬:等環資部成立還要等多久!不要講到環資部,環保署願不願意給毒管處人跟錢? 主席:署長表達對這個事的支持。 林委員淑芬:沒有,他沒有說什麼時候要給、從哪裏給他們多少錢、從哪裏可以挖錢給他們。 主席:作個宣誓好不好?先作個宣誓就好了。 林委員淑芬:不是,他現在沒有講具體的。 沈署長世宏:非常感謝在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的修正中給我們很多的工具,包括陳委員節如還有林委員等幫忙放進去的條文,對我們將來加強管理…… 林委員淑芬:人跟錢方面你要不要特別從預備金中拿出來給他們? 沈署長世宏:環資部上面的部分其實…… 林委員淑芬:環資部沒有這部分,環資部也沒有化學品管理署。 沈署長世宏:並不是什麼東西都要總量管制,特別是毒性化學物質並不是排放源眾多的東西,排放源眾多的針對單一河川或某個區域才要總量管制,你講的東西其實不是在總量管制的範圍內。 林委員淑芬:壬基酚是第1類,而我們的法律規定第1類及第2類要訂總量管理。 沈署長世宏:是,但是很少毒性化學物是用總量管制的。 林委員淑芬:但是我們的法律就是規定第1類和第2類要訂釋放量之總量管制。 主席:你們現在一直都在擴張討論,這樣會嚴重影響到大家審預算的時間。 林委員淑芬:這沒有擴張啊! 主席:署長,你就鄭重宣示願不願意支持毒物管理…… 沈署長世宏:我們是很支持毒物管理,而且將來在環資部還會成立一個組專門來執行,就是從現在的幾個人擴大到35人。 林委員淑芬:現在不必講環資部,環資部都還沒有成立,我們現在是要求你們人和錢先支援他們…… 沈署長世宏:大院通過相關組織規程,不就解決了嗎?這是我不能承諾的事,大院要通過相關組織法,才可以啊! 林委員淑芬:……你怎麼可能有個小組的資源!就是你現在業務調整,給他們一些人力來支援他們啦! 沈署長世宏:是。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非常贊成主席的提醒,如果審預算要這麼擴大到包括去干涉行政部門的人事……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哪有干涉? 江委員惠貞:其實這就是干涉,因為在現有的人事中,就應該好好放手讓他們去做,他現在編的預算你要凍結、刪減,然後你又提條件要他們增加人……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我們不凍也不刪啊! 江委員惠貞:對!不凍不刪,但有前提的條件,明明環資部的組織法可以趕快讓它通過,就可以好好調整人事,但我們不肯!那今天這個署長就讓你做好了!是不是這樣子?組改明明在眼前,你又不讓它好好通過,現在針對毒管處,我就可以明顯的指出,你這樣就是行政干涉,老實講,大家都看在眼裡,這樣不好啦!我們是要關心、監督,但不表示他們的人力配置不當,難道其他處人力就足夠,就不用嗎?是不是?用這種東西威脅人家,是使不得的,是下下策。 主席:第八十九案及第九十案先保留。另外,我剛才是一直提醒林委員時間,但並沒有指教林委員對這件事的看法,我還是尊重她,只是提醒她注意時間。 第九十一案部分,因為之前有溝通過,建議凍結200萬元,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九十二案是蔡委員的提案。 請蔡委員錦隆發言。 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個問題我在質詢衛福部時也提過,原本「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毒性化學物質」項下編列177萬元,辦理規劃建置毒性化學物質跨部會運用介接及管理機制。但是目前我國有關化學物質資訊平台,迄今仍未串聯勾稽,每個部會都是按各自部會權責辦理,「食品業者登錄平台」就是由衛福部負責,勞委會則負責「化學雲」,環保署負責「毒性化學物質資料庫」,這些到現在都尚未連結,仍舊各自為政,到目前也只開過一次會,三個部門都是處在互相「函覆」公文的作業,看起來就是環保署過於被動,如果光是開一次會,而且是「函覆」公文作業,就要編列177萬,實在很不適當,本席建議應該全數凍結。相關單位有何解釋? 主席:請環保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袁處長說明。 袁處長紹英: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100年因為塑化劑風暴之後,101年6月,本署已經跟食品履歷追溯系統介接完成,包括整個毒化物的運作、廠商的基本資料,都每日定期提供資料交換。這177萬就是持續要來做這方面的工作。 蔡委員錦隆:不是只有開過一次會嗎? 袁處長紹英:開會是開會,但是每天都有資料傳給他們。 蔡委員錦隆:所有都是「函覆」,這樣就要177萬元? 袁處長紹英:不是,還有系統的維護費用,如果沒有這177萬,明年我們就沒辦法每天繼續提供給衛福部相關資料。 蔡委員錦隆:光提供這些資訊,一年就要177萬? 袁處長紹英:要介接,等於是系統的維護費用。 蔡委員錦隆:介接沒有錯啊!介接就要177萬? 袁處長紹英:這是資訊系統的維護費用,本來毒化物質的系統就很大。 蔡委員錦隆:是資訊系統的維護費? 袁處長紹英:對。 蔡委員錦隆:這部分本來不是就有編列預算? 袁處長紹英:對!就是這邊編列的177萬元。 蔡委員錦隆:不是啊!資訊系統也有編列資訊維護方面的費用啊! 袁處長紹英:資訊系統是資訊處那邊的,這是毒化物的資訊系統,不是資訊系統,是只針對毒化物部分。 蔡委員錦隆:毒化物的資訊系統有特別單獨的設備嗎?應該沒有單獨設備吧!一個介接的介面而已嘛!沒有吧! 袁處長紹英:這不一樣。我們請資訊處朱處長向委員說明。 主席:請環保署環境監測及資訊處朱處長說明。 朱處長雨其: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這個系統是屬於業務性的,而我們編在資訊部分的系統,則是屬於行政管理的資訊系統,包括公文、會計…… 蔡委員錦隆:這177萬到底是花在哪裡? 朱處長雨其:是做這個業務的系統。 蔡委員錦隆:業務系統不是只有公函嗎?就只有開過一次會,連連結都沒有啊!你們介接的意思就是把這些資訊轉出去而已啊! 朱處長雨其:應該是有軟體的功能,要去跟不同部會之間進行資料傳輸等等。 蔡委員錦隆:雖然177萬不多,但也是民脂民膏,這樣根本就是浪費嘛!太沒道理了!本席建議凍結二分之一。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了解,這樣的系統,是過去業務單位沒有建置?還是本來就有建置?還是因應毒管法通過,你們要有一個業務專用系統? 主席:請環保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袁處長說明。 袁處長紹英: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除了維護原來的系統外,化學品登錄以後,這個系統也要稍做修正,所以有兩個功能。 江委員惠貞:基本上就是行政有行政介面連結功能,也有業務專屬的功能。 袁處長紹英:是。 江委員惠貞:這部分是包括所有程式及系統的建立? 袁處長紹英:就是軟體的維護。 江委員惠貞:只是維護? 袁處長紹英:還有功能擴充部分。整個包括公司名稱、負責人、化學品名稱、登錄編號、證照、類別等等,必須是每天進行交換。 江委員惠貞:這個部分是過去沒有的,是不是? 袁處長紹英:是。 江委員惠貞:這個系統建置後,對於過去整個行政系統部分,也有部分連結,是不是? 袁處長紹英:是。 江委員惠貞:基本上,這部分你們已經經過勞務估價估過了,認為需要177萬? 袁處長紹英:是。 江委員惠貞:沒有過度寬列? 袁處長紹英:這部分我們會後再提供給委員補充資料,預算方面,如果真要凍結,是不是可以不要凍二分之一,改為五分之一,讓它還能夠招標出去,詳細資料,我們會再提供給委員。 主席:要不然留100萬給他們好了。 蔡委員錦隆:(在席位上)凍結77萬。 江委員惠貞:凍結77萬,你們有辦法發包出去嗎? 袁處長紹英:可以,沒有問題。 主席:好,那就凍結77萬元。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蔡委員,你讓我說,你是執政黨委員,我是在野黨委員,但這點你讓我拜託,因為我們國家沒有任何化學品管制單位,只有毒性化學物質,他們本來管毒化物就好,現在我們要求他們把全台灣的化學物質統管在一起,統管在一起後,就要有幾個平台,而這個資訊平台是很重要的,它要公開供人查閱,看哪個公司使用了哪些化學物質,這些化學物質是屬於哪種類別,這裡面不論是食品業者登錄或是奈米物質、毒性物質登錄,都必須有完整的資訊平台,才能揭露資訊讓民眾知道。廠商基於商業利益可以申請不要揭露,但是除非是特殊狀況,否則大部分情形都要揭露。對人民來講,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資訊取得管道,是毒管法所需要的,所以拜託少一點。 主席:請蔡委員錦隆發言。 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都是同樣的心理,希望他們能做得好。剛才處長講過了,發包沒有問題,我們是凍結77萬,並沒有刪預算。我們凍結是希望你們能做好,本來是要求環保署在103年底把相關目標設定完成,其實只有介接真的要那些錢嗎?我要講清楚的話就很難聽了。今天凍結預算只是希望給你們一些時間,趕快去發揮功能。所以本席提議凍結77萬,好不好? 主席:好,第九十二案凍結77萬。接下來處理第九十三案、九十四案、九十五案,這三案是一樣的預算規模,一併討論。 劉委員建國:(在席位上)請毒管處說明。 主席:請環保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袁處長說明。 袁處長紹英:主席、各位委員。關於第九十三案,劉委員是建議刪減「建構寧適家園計畫」2,000萬元,其餘凍結十分之一,待環保署提出具體改進方案後,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我們事先已經和劉委員溝通過,目前毒災應變是委外,未來我們會加以改進,所以希望委員能減列為50萬凍結。 主席:剛才陳委員節如跟我說,你們和她溝通的結果是凍結1,000萬元。 袁處長紹英:那是第九十四、九十五案。 主席:現在合併了,因為預算規模是一樣的。 袁處長紹英:第九十三案部分,我們建議50萬。至於第九十四、九十五案,我們向陳委員節如及田委員秋堇報告過,可否各凍二十分之一,刪除部分就免刪?另外,第九十四案要求委員會召開公聽會,我們建議刪除「委員會」3個字,直接召開公聽會。因為如果要召開委員會的公聽會,必須等開議期間,在時間上比較不方便處理。不知委員是否同意作上述的修正? 主席:第九十六案要不要一起併案處理? 袁處長紹英:關於第九十六案,楊委員有一個主決議,我們應該可以配合。 主席:請楊委員曜發言。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原本是想說,假如第九十三案到第九十五案併案,本案就改成主決議,因為有部分重疊。現在劉委員建國要刪50萬元,…… 主席:不,他是要凍結50萬元。 楊委員曜:不對,是刪50萬吧! 袁處長紹英:口誤,是刪50萬元。 楊委員曜:好,那一起併案就好了。 主席:第九十三案至第九十六案刪除50萬,凍結1,000萬,並召開公聽會。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覺得還是要凍結一部分。 主席:有凍結1,000萬。 田委員秋堇:才凍結1,000萬啊!上次六輕爆炸的時候,我們就發現中部毒災應變隊的器材是放在雲科大,從雲科大趕到六輕大概一個鐘頭,南部的則是放在高雄第一科技大學,之前是由工研院委辦。本席的提案是要求環保署召集災防署、警政署、工業局等單位,研議將毒災工作納入公部門災防組織。本席聽到「公聽會」實在很沒興趣,因為公聽會都說說而已,最後議而不決,決而不行,你們現在到底要如何處理? 主席:請環保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袁處長說明。 袁處長紹英: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這7個毒災應變隊未來規劃的地點以及如何長期運作,我們已經在做整體的規劃。 田委員秋堇:我的意思並不是維持7個應變隊,以後我們會設立化學品及污染管制局,所有化學品都要向這個單位登記,有點像是歐盟的REACH。本席現在正在努力,希望農業部的農藥也要登記。所以我覺得重大工業區附近的消防隊應該就要有這樣的應變隊,而不是把器材放在一小時車程外的地方,等人員趕到時,有毒物質都飄走了,還化驗什麼呢? 袁處長紹英:發生災害時,是以業者自己的預防應變為主,政府投入的資源只是協助。 田委員秋堇:你講到這點就讓我更生氣,六輕每次都在事變發生的第一時間對外宣布沒事,我從來沒有看到環保署說六輕主管這樣講是錯的。可是學者專家都指出,不完全燃燒一定會產生有毒物質,六輕卻在第一時間說沒事,這叫雲林縣長如何疏散附近的居民? 袁處長紹英:六輕發生問題要先釐清是所謂的化災還是勞安的問題,才知道責任是環保署或勞委會要去監督雲林縣政府。 田委員秋堇:我現在講的是爆炸不完全燃燒產生的有毒物質,我覺得附近的消防隊應該有這樣的…… 袁處長紹英:這部分應該由雲林縣政府利用六輕的回饋金來處理,我知道他們有委託外面的單位來監測,所以應該由雲林縣政府在第一時間去監測。 田委員秋堇:你還聽不懂嗎?我是說附近的消防隊應該要有這樣的人力,請問你們公聽會到底要怎麼開? 袁處長紹英:我們會邀集相關主管機關包括勞委會、交通部、內政部,…… 田委員秋堇:還有災防署。 袁處長紹英:還有內政部消防署、行政院災防會等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大家一起坐下來,藉公聽會釐清並規劃工作要如何做得更好。 田委員秋堇:既然未來每個工廠都會向化學品及污染管制局登記,只要它的東西是有害有毒的物質,附近的消防局就要有相應的配備跟人員。所以,我跟楊曜委員的提案就是要求,未來公部門內要有人員及設備,不能再不斷地委託給學術單位,老師能夠衝進第一現場嗎?不可能吧!他衝到那邊都要一個鐘頭,然後再等他表明自己是雲科大或什麼毒災應變隊的成員要求進入,誰理他啊! 袁處長紹英:內政部消防署十多年來在所謂的化學品這部分的救災設備,就我們的瞭解,它有相當的配置,這部分可能比較需要落實人員的訓練。 田委員秋堇:我現在在講的是毒災應變,就是第一時間要知道現場燃燒出來的東西是何種毒性物質? 袁處長紹英:根據本署的統計資料顯示,在毒災的部分,如果是真的毒性化學物質的災害,過去20年來的件數相當少,反而是一般的工廠爆炸或是工廠勞安問題的頻率比較高,所以內部是真的可以再討論。 田委員秋堇:回到我們未來要成立的化學品污染管制局,這些工廠既然必須向管制局登記,他們應該繳一筆費用,就像菸捐一樣,這些錢應該分配給在地的消防隊以充實救災設備與人員訓練,並建立一套機制能夠在第一時間、第一現場做出反應。比如毒災應變,如果是比工廠爆炸更危險的物質外洩,等到一個鐘頭以後雲科大的學者趕到現場,不知道已經發生什麼重大的事故了,對不對?然後這些老師跟學生會衝進去發生毒災事故的現場嗎? 主席:好,公聽會的部分一定要重視,我們要好好地討論這個議題。 田委員秋堇:公聽會要怎麼開,請你寫一個書面給我們。 袁處長紹英:可以,沒有問題。向委員報告,公聽會召開的內容跟議題…… 田委員秋堇:楊曜委員很抱歉,你的主決議我覺得很好,但是環保署應提出具體計畫這部分,待會是否再修正一下,包括公聽會應該怎麼開,我覺得那是關鍵,不要任由環保署自己決定,開個兩場就算交差了事。公聽會要怎麼開,你應該寫個報告給我們。 袁處長紹英:我們按照主決議再來規劃,然後委員同意我們的規劃以後,我們再召開。 田委員秋堇:好,主決議部分請修正一下,把那個…… 主席:不然我們先休息10分鐘,剛才已經講了這部分要減列50萬元、凍結1,000萬元、召開公聽會及通過一個主決議,現在田委員表示主決議部分他想再修正一下,我們就趁這10分鐘討論一下。 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我先處理時間的問題,因下午有其他委員會也有重要的議程,也有很多委員反映他們有重要的行程,所以我們盡可能一直開下去,中午若耽誤大家一點時間,就請大家辛苦一點。剛才已宣告每位委員發言時間3分鐘,待會我們會稍微嚴謹地執行時限,請大家儘量配合。我們尊重每位提案委員對預算的堅持,沒有共識的部分就保留。 第九十三案、第九十四案、第九十五案及第九十六案併案處理,減列50萬元,另凍結1,000萬元並召開公聽會及通過主決議一案。 現有一個主決議,文字如下: 「現行毒災應變隊係由環保署依政府採購法委由專業機構設置,為委辦計畫成立之任務編組,故若合約到期後,由其他專業機構承辦該計畫,則新團隊辦理毒災應變小組設置時,即需重新熟悉作業與各項檢測設備。此外,小組成員係計畫聘用人員,人員流動率過高恐亦不利承辦機構轉換時之經驗傳承。 培訓公部門之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專業人員有其必要性,故設置毒災應變隊實不宜長期採委辦方式以任務編組方式辦理,環保署應提出具體計畫,限期三個月內召開公聽會,其議程以及參與單位先與提案委員溝通,改善目前人員流動率與專業性問題。」提案人為楊委員曜,連署人為田委員秋堇。 主席:請問各位,對上述主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九十七案,請問劉委員有何意見? 劉委員建國:(在席位上)改成主決議了。 主席:改為主決議。請問主決議在哪裡?好,待會兒再回頭處理。 現在進行第8目。 第8目 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 5,417萬2,000元 主席:本目計有提案6案。 九十八、 刪減或凍結理由: 103年度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02推動環保獎章及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計畫編列34,296千元,其中委辦費編列31,000千元,根據環保署的施政計畫,規劃推動綠色消費、環保產品審核推動及宣導綠色消費,如今獲得環保署認證環保標章僅17項,但在市售洗衣清潔劑中,有許多未獲認證官方環保標章,卻自行標上環保標章,其中還充斥著環保、天然、有機,而環保標章尚未普及,標示氾濫,至此讓消費者難以分辨,已嚴重損及環保體系。又環保署規定全台政府單位採購電腦等設備,須以「環保標章」為優先採購,但華碩電腦則使用先前已通過認證的電腦環保標章,違規搭載後來新型的中央處理器,有長期壟斷政府採購之嫌,顯見台灣又一個「保證」崩壞,並誤導消費者對於環保標章的認知,但近期政府不斷針對環保標章的宣導,卻還是有許多魚目混珠的現象。爰此,基於上述理由,建議刪減該委辦費500萬元,其餘凍結五分之一,待環保署提出具體改進方案後,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九十九、 1.本科目項下,編列(1)審查費1百43萬1千,(2)驗證管理抽驗7百萬,(3)行銷網路推廣5百50萬、(4)規格制定3百萬,(5)結合地方政府推動綠色消費1百50萬,(6)媒體宣傳6百50萬,共計2千5百萬。所有的科目與去年完全相同。 2.每年都花大筆公帑為所謂環保標章產品宣傳,卻淪為年度例行文抄公,應該予以檢討歷年之行政績效。 3.刪除規格制定預算 3百萬,明顯與去年重複 4.凍結所有宣傳、行銷與推動費用1千3百50萬,凍結50%驗證管理抽驗,計3百50萬。共計凍結1千7百萬 解凍條件: 環保署提交報告,說明相關政務推動績效,並舉證歷年公帑用於宣導、抽驗、行銷之量化成效,待委員會召開【官民合作推動綠色環保標章制度公聽會】,視公聽會共同結論之要求能確實落實,方能解凍。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葉津鈴  田秋堇 一○○、 103年度預算案「推動環保標章及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計畫」編列3,429萬6千元,主要辦理環境保護產品驗證督導及追蹤管理計畫,環保標章產品規格標準制定計畫,推廣行銷環保標章及健全環保產品行銷通路及其他相關資訊之蒐集及應用等。經查:按持續進行產品追蹤考核,並配合產品抽樣檢驗作業,維護環保標章及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制度之公信力與權威性,並確保消費者對環保產品之滿意度,應為環保標章重要工作項目。惟標章產品審查過後之抽驗密度不足,99年度至102年8月底,查驗次數分別為98次、20次、45次及176次;抽驗件數為98件、91件、273件及176件,與同期間累積通過環保標章審查之有效產品件數分別為224件、1,552件、3,352件及4,441件相較,抽驗密度顯然偏低。 目前已有超過1萬1,160件產品獲頒環保標章,467件產品通過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審查,然第一類環保標章產品有效數僅4,582件,第二類亦僅為112件,顯示部分環保標章產品續約率不到1/2。究其原因,主要為環保標章產品申請驗證過程冗長,生命週期較短之產品常於產品下市後才獲證,對廠商而言將失去申請標章之誘因;另環保標章因為多重考量,對於環境效益評估,相較於單一訴求之標章,如節能標章、省水標章,常無法表達出顯著之實際效益,致環保標章產品並未在消費市場造成積極回應。綜上所述,相關預算執行不力,效益有待提升,為撙節預算,建議刪減數:2,0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 一○一、 103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單位預算「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推動環保標章及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計畫」編列3,429萬6,000元。經查環保標章產品審查過後之抽驗密度不足,99年度至102年8月底,查驗次數分別為98次、20次、45次及176次;抽驗件數為98件、91件、273件及176件,與同期間累積通過環保標章審查之有效產品件數分別為224件、1,552件、3,352件及4,441件相較,抽驗密度顯然偏低;且環保標章產品續約率不高,亟待努力推展。爰此,凍結本項預算1,000萬元,並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討並統一既有環保標章規格標準檢測方法外,對於換發新證予以簡化程序,以提升廠商續約意願等,提出具體精進方案,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蘇清泉  江惠貞 一○二、 有鑑於環保標章與第二類環保產品逐年增加,但市面上卻常見未申請標章而使用其他類似環保標章圖樣或文字之產品,對於通過環保標章申請之產品,抽驗比例亦過低。爰此,凍結「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之「推動環保標章及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計畫」業務費十分之一,待行政院環保署針對上開問題,除加強民眾教育宣導外,另於三個月內研提具體可行之解決方案,並將仿環保產品一併納入相關環保法規內予以規範,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吳育仁 一○三、 單位:管考處 科目:出席兩岸產品碳足跡合作與交流會議 說明:兩岸碳主權互不隸屬,且中國為高排碳大國,碳足跡合作云云實屬多餘,爰提案全數刪除。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江惠貞 主席:先處理第8目之提案第九十八案到第一○二案,這5案的對象是相同的預算,其中第一○一案及第一○二案有主決議,其他提案的提案委員劉委員、陳委員及楊委員有無意見? 請環保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蕭處長說明。 蕭處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劉委員在第九十八案提到,目前市面上充斥許多標榜環保但卻未取得環保署認證環保標章的產品,我們現在也在積極採取行動:第一,環保標章的規格標準正在加速訂定。第二,我們現在也希望給予第二類環保產品一個標章,讓民眾知道這也是環保產品,只是我們還沒有訂出一個標準,因為要有三家以上的產品時,我們才會訂定規格標準。第三,我們希望除了政府採購之外,民間也都希望加強販售環保產品,所以,我們打算明年度對所有販售環保標章產品的綠色商店,規定它必須按照我們的要求,讓民眾可以很容易找到所要的環保產品,懇請委員不要減列我們的預算,讓我們可以儘快推動。 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你們每年都花這麼多經費做環保標章產品宣傳,不過這等於是你們例行的公文,就是抄過來而已,你們應該檢討歷年的績效如何。你們編這300萬很明顯跟去年一樣,每年都是這樣編,而我們看不到你們的成效,到底有沒有必要呢?本席也不刪減了,就凍結700萬元。另外,本席覺得還是要召開公聽會,你們要檢討這個制度,而不是每年重複這樣做,今年抄去年,一直抄下去,也看不到成果。本席要求凍結700萬,且要召開公聽會。 主席:請環保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蕭處長說明。 蕭處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是否可以凍結少一點?因為…… 主席:請楊委員曜發言。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環保標章的執行成效確實有問題,才會有這麼多委員對這筆預算有這麼大的意見,本席原本是提案減列200萬元,請問蕭處長,你們可以減列多少? 主席:請環保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蕭處長說明。 蕭處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執行的預算還是非常有限,因為我們要訂規格標準,要做很多的事情,懇請委員是不是能夠…… 楊委員曜:減列200萬? 蕭處長慧娟:沒有,不可以,200萬對我們影響很大。 楊委員曜:不可以啊?那多少才可以? 蕭處長慧娟:如果減列50萬的話…… 楊委員曜:50萬不可以。就150萬好了。 蕭處長慧娟:不行啦!減100萬,不要減那麼多,我們同仁說減列100萬就有很大的影響。 楊委員曜:有三千多萬元耶! 蕭處長慧娟:我們的錢本來就少,最多減100萬。 主席:減列100萬,凍結700萬,然後召開公聽會,是嗎?劉委員,可以嗎?第九十八案、第九十九案及第一○○案就是減列100萬,凍結700萬,加開公聽會。 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委員要刪預算,哪有不可以、不行的道理?我的刪減理由寫得很清楚,台灣環保署認證的環保標章僅有17項,我也覺得這個單位錢太少,是不是因為錢太少,才會到目前為止所認證的環保標章僅有17項,是不是這樣? 主席:請環保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蕭處長說明。 蕭處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那是講清潔劑。 劉委員建國:對嘛!就是清潔劑的部分只有17項。 蕭處長慧娟:對。 劉委員建國:台灣的清潔劑有多少種類? 蕭處長慧娟:因為我們的規格標準訂得很嚴格,對環境及對人的健康都訂有細項的規定。 劉委員建國:那我們就簡單講,從清潔劑開始,你們開始推動,而且很嚴格的執行,經認證後給它環保標章,這已經執行幾年了? 蕭處長慧娟:清潔劑部分是比較晚才有規格標準出來。 劉委員建國:從什麼時候開始到現在?現在已經103年了。 蕭處長慧娟:整個環保標章的制度是從民國82年開始。 劉委員建國:清潔劑的部分呢? 蕭處長慧娟:清潔劑的部分…… 劉委員建國:你不知道?你這樣不行、不可以、不太對喔! 蕭處長慧娟:清潔劑的部分是民國89年才開始有規格標準。 劉委員建國:89年有幾項清潔劑產品獲得環保標章的認證?90年有幾家認證廠商?以下逐年有幾家?可以列個表出來嗎? 蕭處長慧娟:好,我們…… 劉委員建國:如果這十多年來,幾乎每年不到一家,我覺得這個單位應該裁撤掉了。 蕭處長慧娟:我們是鼓勵大家來申請,可是我們在驗審的過程裡面,還要實際去查廠,看工廠的製造是不是真的符合我們的規定。 劉委員建國:這當然是需要的。可是以這樣執行的效率和成長,就是讓廠商認定環保標章是他們優良產品的展現,讓消費者使用後不會造成環境的破壞,這樣的效益應該要逐年增加才對,而不是停滯在某個階段。 蕭處長慧娟:我們一直努力的請製造廠商來申請,我們一直做這樣的要求。 劉委員建國:你們努力了幾年?為什麼到現在才17項? 蕭處長慧娟:有些廠商不太能夠做得到。 劉委員建國:因為他們也跟你講「不可以」、「不行」嘛! 蕭處長慧娟:它做不到,所以它拿不到。 劉委員建國:其實廠商也無所謂,反正在市場上的競爭,基本上它有利潤存在,不會管你什麼環保標章,對不對? 蕭處長慧娟:不過,政府單位買的話就一定要有環保標章,所以還是有這麼多的廠商來爭取。 劉委員建國:我看過你們辦一些活動,就是對旅館、餐飲、企業頒發環保獎章。 蕭處長慧娟:我們是表達感謝之意,因為它是環保之友。 劉委員建國:就是一個獎章,沒有錯吧? 蕭處長慧娟:有,給它一個獎牌。 劉委員建國:那個獎牌不叫獎章?一定要叫獎牌?好,那你就給他們一個環保獎牌。本席是要提醒你一件事情,剛才有很多案子都提到六輕,那一次在表揚時,你們獎勵一些有做到的餐飲、旅館業者,因為他們用綠色產品和一定比例你們所規範不會破壞環境的物品,你們給予獎狀、獎章,本席都覺得應該,但是你們居然也發給六輕一個獎章。 蕭處長慧娟:六輕? 劉委員建國:對,你們給它一個獎章。我問給獎章的原因是什麼,就是它已經達購買綠色產品500萬以上。 蕭處長慧娟:是綠色採購。 劉委員建國:發出這樣的獎章,本席就覺得很離譜。一個破兆產值的工廠,造成多麼嚴重的環境污染,而它只要購買500萬以上的綠色產品,或符合你們相關的規範,你就頒發獎章,還請它來包養,我覺得這是本末倒置,非常離譜。你剛才對委員講說刪100萬、50萬不可以,我覺得應該照我原本的提案,就是刪500萬,我不能接受你這樣的講法。我很支持毒管處等相關單位,不過,我特別要提醒毒管處,我很難接受你們剛才講的一句話,就是根據環保署的統計,毒性化學物質所造成的污染事件,你們的統計數字並不高,這是因為廠商隱匿啊,有種就把毒管處搬到雲林的六輕去住看看!話不要隨便講啦,當六輕在隱匿時,你知道嗎?你不清楚啦!主席,本席堅持刪500萬。 蕭處長慧娟:是否容我再說明一下,我們是鼓勵企業界購買環保產品超過5,000萬元,我們才給它。 劉委員建國:(在席位上)5,000萬又代表怎樣?對破兆產值的業者來講,5,000萬又代表什麼? 蕭處長慧娟:(在席位上)遊戲規則。 主席:你們有沒有可能修改遊戲規則?否則六輕只要花一點錢,好像在買標章一樣,這也是有問題,你們有可能去做檢討嗎? 蕭處長慧娟:好,就是…… 主席:請用麥克風。 蕭處長慧娟:謝謝劉委員的提醒,這個部分,我們要再檢討一下。只是我們當時告訴企業的是,鼓勵他們購買綠色產品,購買超過一定金額,我們就會表揚。 主席:劉委員一直很重視行政和立法的分際,本席知道你不是那個意思,可是用語可能要注意,不要讓委員覺得是預算不可以刪,而是建議委員,如果刪減,會造成什麼影響,這些你可以講。 劉委員,你看如何?他們剛才也已經和楊委員曜喊價很久了。不能接受?堅持刪減500萬元?既然這樣,第九十八案、第九十九案和第一○○案先保留。 進行第一○一案與第一○二案之主決議。 一○一主決議、 103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單位預算「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推動環保標章及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計畫」編列3,429萬6000元。經查環保標章產品審查過後之抽驗密度不足,99年度至102年8月底,查驗次數分別為98次、20次、45次及176次;抽驗件數為98件、91件、273件及176件,與同期間累積通過環保標章審查之有效產品件數分別為224件、1,552件、3,352件及4,441件相較,抽驗密度顯然偏低;且環保標章產品續約率不高,亟待努力推展。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討,並對於換發新證予以簡化程序,以提升廠商續約意願等,提出具體精進方案,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蘇清泉  江惠貞  王育敏  吳育仁 一○二主決議、 有鑑於環保標章與第二類環保產品逐年增加,但市面上卻常見未申請標章而使用其他類似環保標章圖樣或文字之產,且對於通過環保標章申請之產品,抽驗比例亦過低。除加強民眾教育宣導外,環保署應於三個月內將仿環保產品一併納入相關法規予以規範,並針對上開問題,研提其他具體可行之解決方案,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吳育仁  鄭汝芬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一○一案與第一○二案之主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九十八案、第九十九案及第一○○案保留。 進行第九十七案主決議。 九十七主決議、 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05飲用水管理)編列5,801千元,其中4,000千元用於辦理飲用水水質中較難檢測項目抽驗,佔占相當之比重,惟執行內容不明確,請環保署針對該計畫之執行作法、範圍、對象及後續追蹤改善之機制提出說明,並確實檢討其效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九十七案主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9目。 第9目 環境監測資訊1億9,701萬4,000元 主席:針對本目有委員提案計6案,進行第一○四案至第一○九案。 一○四、 103年度「環境監測資訊」項下「環境監測規劃管理與品質保證」編列59,448千元。環保署所訂之「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將陸域地面水體分類分為甲、乙、丙、丁及戊5類(如表一)。淡水河、南崁溪、老街溪、新虎尾溪、濁水溪、急水溪、鹽水溪、二仁溪、愛河、北港溪及阿公店溪等11條列為重點整治河川,溶氧量(DO)≧2mg/L係戊類水體DO水質標準之下限,11條重點整治河川除愛河為區域排水未劃定水區及訂定水體分類外,且其水體分類均為甲類至丁類,而丁類DO水質標準下限為≧3mg/L,惟該署重點整治河川之不缺氧目標僅以DO≧2mg/L為判斷標準,更遑論100年度11條重點整治河川不缺氧(DO≧2mg/L)達成率為86.2%,已提早達成103年度目標,另101年度達成率為91.0%,則超越106年度目標。由上述可知,計畫失於寬鬆,計畫目標設定未嚴謹,明顯不利於計畫執行績效之評量。爰此,基於上述理由,為樽節政府支出,建議刪減預算800萬元,其餘凍結五分之一,待環保署提出具體改進方案後,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表一 陸域地面水體(河川、湖泊)分類及用途一覽表 水體分類 水體用途 溶氧量(mg/L)基準值 甲 適用於一級公共用水、游泳、乙類、丙類、丁類及戊類 6.5以上 乙 適用於二級公共用水、一級水產用水、丙類、丁類及戊類 5.5以上 丙 適用於三級公共用水、二級水產用水、一級工業用水、丁類及戊類 4.5以上 丁 適用於灌溉用水、二級工業用水及環境保育 3以上 戊 適用環境保育 2以上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保署網站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一○五、 「環境監測資訊─01環境監測規劃管理與品質保證」預算項目包含,河川再生與水庫活化,並辦理52座水庫水質監測計畫。水資源攸關生活品質與產業發展,然因水庫之集水區長期發展歷史,管控困難,使得生產活動產生之污染物質流入水庫,造成水庫優養化,水庫壽命減短,影響水資源利用,甚至造成水源污染而無法引用為自來飲。環保署雖長期監測水庫水質優養化情形,惟部分水庫水質之優養指數偏高,應研提具體監測改善措施,以有效減緩水質惡化問題。綜上所述,相關預算執行不力,效益有待提升,為撙節預算,建議刪減數:1,5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 一○六、 103年度「環境監測資訊」項下「02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編列44,417千元,經查存有下列缺失: 一、高屏重工業分布密集,同時受地形氣候條件影響,懸浮微粒及臭氧平均濃度長期居全國之冠,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地形、氣象條件,將空氣污染物可能互相流通之一個或多個直轄市、縣(巿)指定為總量管制區,訂定總量管制計畫,公告實施總量管制。」 二、自民國99年5月啟動高屏地區總量管制推動作業,於民國100年6至7月發布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等相關規定,民國101年間與經濟部工業局等單位召開研商會議,但迄今仍因經濟部與產業界對於總量管制是否危害經濟成長、不利產業長遠發展等因素仍存有疑慮,以致未能順利推動,按空氣品質已危害民眾健康與生活品質,顯示環保署未積極與經建部門溝通協商研擬總量管制事宜, 爰此,基於上述理由,建議刪減700萬元,其餘凍結五分之一,待環保署提出高屏地區總量管制計畫初稿,落實執行總量管制具體改進方案後,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一○七、 環境保護署民國103年度單位預算中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工作項目,其中依據「新世代環境品質監測及檢測發展計畫」於103年度編列「建構空氣品質監測資訊系統,開發強化預報服務功能及軟硬體架構」之設備費用,查此為今年度開始編列之新增計畫,設備費用總金額高達1,550萬元,卻未見其中細項規劃說明,無法探究預期執行之效益、不利國會監督,又鑒於目前政府正值國家財政拮据之際,設備預算之編列更應斟酌規劃,思考長遠使用之計,爰請刪除預算500萬元,凍結預算100萬元,凍結部分待環保署提出相關預算必要性之說明,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一○八、 經查環保署監測全國飲用水保護區及自來水保護區之水質,除水庫庫區之水質檢測外,並沒有檢驗飲用水保護區及自來水保護區內的水質,也沒有檢測水源區內的地下水水質,故未來如有污染,將沒有背景資料可比對,如果有污染情形,根本無法比對污染情形。 又查彰化大城最近六輕距離僅約5公里,彰化大城至今未設光化測站,應增設。又全國光化測站之有機揮發物VOCs自動檢測,目前只測苯、乙苯及苯乙烯等項目,並無法反應污染全貌,故也應增加第1類及第2類致癌物之檢測,應增加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氯仿、四氯化碳、1.3丁二烯、甲醛、1.2二氯乙烷、丙烯腈、醋酸乙烯酯、乙醛及二氯甲烷等項目檢測。 環保署日前修法放寬水源保護區之開發,皆可能影響水庫水資源破壞,有鑑於此,環保署應加強水庫集水區、飲用水保護區及自來水保護區之污染防治與管理。 又世界衛生組織已將污染空氣列為第1類致癌物,環保署應即時公布正確資料提醒民眾防範,鄰近工業區更應增加測站及汙染檢測項目。 爰此,環保署督導不周、監測未能落實,相關資料之建立亦有所偏差,故建議刪減1,000萬元,其餘凍結五分之一,待環保署提出具體改進方案後,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一○九、 環境保護署民國103年度單位預算於操作及維護環境保護資訊系統工作項目中,編列「辦理電腦作業系統及套裝軟體採購」及「辦理日常處理公務所需個人電腦及週邊設備之汰舊換新」之設備費用,查環保署於民國102年預算中已編列執行此兩項用於新購與換新之資訊費用,然目前政府正值國家財政拮据之際,須謹慎思考購置設備是否有其必要性,設備預算之編列更應斟酌規劃,思考長遠使用之計,爰請刪除預算600萬元以樽節預算。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主席:第一○四案與第一○五案針對同樣的科目,先行討論。請環保署環境監測及資訊處朱處長說明。 朱處長雨其:主席、各位委員。第一○四案與第一○五案兩案的科目預算,主要是用來執行環境水質監測、例行性操作,包括採樣與檢驗費用。我們上星期有向劉委員和楊委員溝通並報告,建請兩案合併刪減100萬,如果刪除太多,可能會影響我們採樣和檢驗的工作。 主席:第一○四案與第一○五案併案處理,減列100萬元。 處理第一○六案與第一○七案。 請環保署環境監測及資訊處朱處長說明。 朱處長雨其:主席、各位委員。第一○六案與第一○七案針對的科目,主要是空氣品質監測站的例行操作與維護,包括資料蒐集及傳輸費用,以及本處同仁要前往測站查核的旅運費,都是一些固定和經常性支出。我們也向兩位委員報告、溝通過,兩案能不能合併刪減100萬元?如果刪減太多,會影響我們的操作。 主席:第一○六案與第一○七案併案處理,減列100萬元。 處理第一○八案。 請環保署環境監測及資訊處朱處長說明。 朱處長雨其:主席、各位委員。這個科目是本署所有電腦基礎設施經費,包括網路通訊設備與主機維護費用,以及所有同仁軟體的租賃和使用費用,這些費用都是固定性支出。剛才已向劉委員報告並溝通,能不能不要刪減這麼多,改為刪減100萬左右,督促我們把事情做好?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前面兩個案都被你說服了,因為你的解釋,本席聽得進去,當然不會有多大意見,但是談到這項飲用水監測相關費用,其實好幾個單位都在做水質監測,當然區塊可能不太一樣。前一項空氣品質監測站預算,可以用未來基金處理,既然你建議酌減,本席就同意酌減,但針對本項預算,你又要求酌減凍結金額,本席不曉得是基於什麼理由,因為就本席的理解,環保署目前正在朝向放寬水源保護區之開發的方向修法,本席的刪減理由中也特別提到,照理來講,環保署應該站在集水區飲用水保護的立場進行監測,花這筆錢才有道理,如果是為了過度開發,或者配合內政部開發,還要花一筆錢監測,道理何在?兩種立場是矛盾的。所以本席才會提起本案,希望把這個問題突顯出來,簡單來講是這樣,不刪也沒關係,你要我酌刪,要酌刪多少?你說酌刪100萬,本席無法做到。我們主張刪減預算,絕對不是隨便喊價,我們跟各位也沒有什麼恩怨,就像本席剛才特別提到環保獎章的事,本席已經把刪減理由列得那麼清楚,問了幾個問題,你又沒有辦法答復,讓本席很納悶,而且事關本席最關心的議題,又在本席生活周遭,而且是經常發生事情的地方。集集攔河堰、林內淨水池、甚至整個六輕周遭的飲用水及所有水質,水質監測結果如果呈現出來,你是不是可以大聲向附近居民保證都沒問題、經過你們長期監測,這一帶的水質都是沒問題的、都是可以保證的,你敢這麼講嗎? 朱處長雨其:本目03和04科目經費,基本上並不是用在執行監測。剛才委員關心到監測,以及委員提案中提到水體,但本處在水質監測方面的工作,主要是針對環境水體,對於自來水水源保護區的監測,還不包含在這筆經費裡,我們主要是針對河川、水庫以及海域做常規型的監測。 劉委員建國:是河川嘛! 朱處長雨其:對。 劉委員建國:河川的話,就是像濁水溪、清水溪、集集攔河堰的飲用水及農業用水,對不對? 朱處長雨其:跟委員報告,飲用水是另一項監測工作。 劉委員建國:好,但畢竟這些水源可以供應農業用水吧! 朱處長雨其:我們主要是執行常規水體的水質監測,飲用水的頻率和檢測項目等,跟本科目業務有一點差異。 劉委員建國:那你可以告訴本席,你們對濁水溪的長期監測狀況嗎? 朱處長雨其:我們認為,就環境水體的水質而言,濁水溪的濁度相對較高,也就是從SS懸浮固體觀察。 劉委員建國:整體來講,就是濁度較高?它既然名為「濁水」溪,濁度當然比較高!但你可以告訴本席,它的上、中、下游出了什麼問題嗎?整個水體的差異在什麼地方,你可以大致向本席說明一下嗎? 朱處長雨其:這需要進一步分析,因為濁水溪有很多支流,每一條支流的狀況可能都不太一樣。 劉委員建國:本席只跟你討論主流的上、中、下游,請你大致向委員會報告。 朱處長雨其:以主流來說,上游水質相對較好,因為進入下游之後,會受到污染排入影響。 劉委員建國:跟其他主要河川相較,差異有多大? 朱處長雨其:我需要了解一下,我們手上有一些RPI數據,但是分布在各測站,我一時沒有辦法掌握所有數據。 劉委員建國:你要跟本席講那個,本席就跟你講這個啊!既然要講,你就應該把這樣的數據提供給本席啊! 朱處長雨其:委員關心的另一個部分,就是彰化大城,我們已經派了一部車子,在彰化大城永光國小監測VOC,我們會持續把一年的數據補齊。所以對於委員在提案中關心的事項,我們都有在處理,但是本科目費用主要並不是用在監測工作,監測項目、監測頻率和屬性可能還是有一點差異。 劉委員建國:請你把本席要的資料提供給本席,本席建議本案刪減200萬元。 主席:第一○八案刪減200萬。劉委員需要的資料,請行政單位提供。 進行第一○九案之主決議。 一○九、主決議: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電腦作業系統及套裝軟體採購」及「辦理日常處理公務所需個人電腦及週邊設備之汰舊換新」之設備費用,除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財物標準分類規定之使用年限外,應考量國家財政拮据,未來仍應秉撙節原則,謹慎評估設備汰舊換新之必要性,以撙節預算。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一○九案主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10目。 第10目 區域環境管理4億4,969萬1,000元 針對本案有委員提案計6案。進行第一一○案至第一一五案。 一一○、 區域環境管理工作計畫項下「02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其中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及審查結論執行情形監督專案工作計畫多年來均未加以落實監督,例如經查環保署環評結論監督事宜得當,開發單位才會落實執行環評承諾,以六輕為例,經環保署空拍,離島儲槽數量超過三千個,但六輕申報數量近不到2000個,六輕涉短報違法;又查環保署環評通過需追蹤環評承諾者眾多,然亦未見環保署定期對外公布追蹤情形。 爰此,環保署怠忽職責,未嚴格執行,故建議刪減1,000萬元,其餘凍結五分之一,待環保署提出具體改進方案後,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一一一、 1.根據環保署提供資料,去年度共計有所謂委辦案件駐署人員共計161名,平均月薪資約3.8萬,含年終與相關福利保險費用,每年總計費用約在一億元左右。 2.環保署業務與預算連年精簡,公務人員與約聘僱員額不增反減,竟然還出現高達161位的所謂駐署人員,形同浮增人事成本高達12.5%以上 3.要求環保署於四年內逐步降低駐署人員之陋習至零。因此今年就駐署人員人事維持費用刪減20%,共計2,000萬元。 4.依照一般行政與區域環境管理科目下的人員維持費用比例5:3分配刪減數,因此,本科目刪減750萬 5.另鑒於日月光案、彰化電鍍廠案,督察大隊怠忽職守,責無旁貸,應該全數刪除獎金5千97萬2千。 6.共計刪除5千8百47萬2千。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葉津鈴  田秋堇 一一二、 一、為重塑清淨海岸風貌,環保署今年特補助地方政府3億3千5百萬元提昇海岸環境衛生,然而同時間卻放任水岸邊的掩埋場、垃圾棄置場荒廢遭大水沖散,甚至還許可34座掩埋場設置於嚴重地層下陷區,這些垃圾將來有可能漂流至海岸,造就出"永續淨灘"。 二、另查各地方政府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現況,目前仍4個縣市之結餘不到5億,甚至還有4個縣市不到1億,未來將不足以支應焚化廠重置、停止運轉、掩埋場活化之經費,恐將由中央買單。 三、關於垃圾轉運站的設置,目前僅有「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轉運設施申請及審核作業要點」做為規範依據,且仍有部份轉運站非掩埋場,恐在營運過程中造成二次污染。 爰提案凍結103年度編列之【區域環境管理】項下「01人員維持」除外之預算121,223千元二分之一,待環保署提出檢討報告及具體解決方案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一一三、 1.本科目項下編列(29)辦理離島地區推動生質能源中工作,編列1千2百萬 2.其中(29-1)辦理一般廢棄物採樣分析等,業務費2百70萬,與去年科目及預算數完全相同,明顯重複。 3.其中(29-2)技術之最佳產能效能評估,委辦費5百90萬+宣導、研發、旅費等3百40萬,共計9百30萬,與去年科目九成九相同,預算金額完全相同,也是明顯重複。 4.103年預算要做的事情,102年全部給過,做完了。因此103年的1千2百萬,應全數刪除。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葉津鈴  田秋堇 一一四、 103年度「區域環境管理─02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業務費73,785千元。經查,預算說明項下「22.辦理全國各級環保報案中心陳情系統功能提升4,447千元」,與102年度內容相同,102年度已編列5,490千元提升功能,103年度復編列4,447千元,相同業務重複編列,功能提升重複,具體內容與效益評估不明。「25.辦理全國垃圾焚化廠營運操作管理督導及陳情滿意度調查2,025千元」,102年度亦有相同項目,預算數僅1,830千元,103年度預算增列原因不明。「24.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及審查結論督導專案工作4,271千元」相同項目102年度編列3,555千元,預算增列原因不明。綜上所述,為撙節預算,並避免預算浮濫編列。建議刪減數:2,0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 一一五、 環境保護署民國103年度單位預算於推動環境保護工作項目中,編列「汰換個人電腦及資訊相關設備」及「汰換雜項設備」之設備費用,查環保署於民國102年預算中已編列執行此兩項用於新購資訊費用,然目前政府正值國家財政拮据之際,須謹慎思考購置設備是否有其必要性,設備預算之編列更應斟酌規劃,思考長遠使用之計,爰請刪除預算100萬元以樽節預算。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主席:處理第一一○案。請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陳總隊長說明。 陳總隊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針對第一一○案,委員關心的是環境影響評估監督的執行情形,特別提到對六輕的監督,例如六輕儲槽申報數量不符等問題,事實上,我們在環評的後續監督上相當努力,只要環評通過之後,就成立監督委員會,每3個月開一次會。我們也是在這種機制之下,查出六輕儲槽實際上有3,129個,也持續在環評審查會議中要求六輕相關單位釐清確實數量,所以針對第一一○案的區域環境管理預算,懇請委員給予支持。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抱歉,你可不可以再講一次?剛才一直有人在跟本席說話,本席沒有注意。 陳總隊長咸亨:跟委員報告,委員很關心六輕的環評監督,我們已經針對六輕成立監督委員會,每3個月開一次會,這個月也就是12月的會,上週也才剛開過,只要發現與環評承諾不符的事項,我們就會去追蹤、稽查。我們也是在這種機制下,發現六輕興建大量儲槽,而且實際數量與申報數量有差異,所以已經命令六輕提出環境調查報告書,現在正在審查當中。 劉委員建國:差異多大,你可以跟各位說明嗎? 陳總隊長咸亨:我們以空拍方式定位,發現直徑2公尺以上的儲槽有3,129個。 劉委員建國:它申報數量是幾個? 陳總隊長咸亨:我們希望釐清,因為廠商表示有些不是用來裝化學品或石油產製品,有些是自來水槽、廢水槽等設施,目前申報量有1,800座左右,是1,700多座。 劉委員建國:與你們監測發現的3,129座,相差1,000多座。 六輕已經營運多久?你們監測發現的3,129座儲槽,又是多久以前就私設完成,直到現在? 陳總隊長咸亨:這些儲槽是陸續設置,分期計畫興建的,我們是特別針對民國88年以後的儲槽調查,因為88年法令有變更,也就是88年之後,興建儲槽皆須申報,所以我們以88年起的申報數量核對,發現數量相差相當多,才命業者提出環調,目前環調已經開了1次審查會,會中以差距太多,有必要再釐清,所以又給業者一段時間釐清。現在第二次期限也到了,六輕也提送環調結果了,1月6日要召開審查會。 劉委員建國:所以只要你們沒有空拍到,業者就會堅稱只有1,700多座。所以本席才跟毒管處處長講,你們雖然沒有監測到工廠內出現毒性化學物質的傷害,但那是你們沒有監測到數字,用這樣的數據向國人、委員會報告,是不切實際的。六輕就是這種德行、這間工廠就是這種個性,我們還頒發環保獎章給業者,多偉大!至於製造清潔用品的公司,我們一直要推動環保標章,卻推動不起來,只好被動由業者登記,要做不做都隨他們。對於六輕,這個數字可以啊!你給他們設定5,000萬,他們要達到這個標準是相當簡單的,但相對的,他們對環境造成多大的污染與傷害,我們還頒發環保獎章!連這樣的儲槽,都可以向主管機關謊報到這種程度,而且從88年一直到現在,主管機關第二次才要求他們提出說明、送交審查,不能這樣辦啦!所以本席才建議刪減1,000萬,因為這是在整個區域環境管理計畫項下,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我們卻任憑一個全國最大石化園區的企業主長期欺騙政府儲存槽數量。 陳總隊長咸亨:但這也是我們努力的成果之一,因為有這樣努力,才會發現這個問題,所以還是請委員在預算上支持我們,讓我們能夠繼續努力做下去。我們跟委員辦公室溝通的結果,是要併同第一一四案處理。 劉委員建國:本席辦公室的人不在現場,也沒有跟本席講。隊長,這是你們空拍到的,但你有沒有查過業者的地下儲槽? 陳總隊長咸亨:我們現在定位出來的3,129座儲槽中,已經包含這部分。 劉委員建國:包含地下儲槽? 陳總隊長咸亨:對。 劉委員建國:3,129座儲槽,和當時申報的1,700多座,差距幾乎快要一倍了。 陳總隊長咸亨:業者過去是以「儲槽區」、「儲槽用地」帶過,我們希望釐清事實。 劉委員建國:本席認為,對於這家廠商,你們真的應該費更大心思。你們的預算,我們當然會支持,可是這種情況從88年延續到現在,還是應該讓你們有所警惕,刪一些預算,希望可以讓你們更積極一點,也要凍結一些,看你們如何處理,等向委員會報告之後再談解凍。 主席:第一一○案保留,你們再去溝通一下。 處理第一一一案。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是駐署人力的問題,本席本來想請環保署提出逐年降低的計畫,請問你們覺得怎麼樣? 主席:請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陳總隊長說明。 陳總隊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有關駐署人力,目前全署計畫減少161人,相關部分在提案第十案已經凍結預算2,000萬元,我們也會針對該案做完整的報告。 陳委員節如:第十案嗎? 陳總隊長咸亨:對,該案同樣是針對駐署人員人力過多的問題。 陳委員節如:你說第十案要凍結多少? 陳總隊長咸亨:已經凍結2,000萬元,等我們提交報告之後始得解凍。 陳委員節如:也是要求降低駐署人力是吧? 陳總隊長咸亨:對。 陳委員節如:那本席再加一項,請你們針對人力不足的原因,提出檢討報告,好不好? 陳總隊長咸亨:是。 陳委員節如:但是,第十案是針對預算數5億多元凍結2,000萬,但本席提案的科目不同,預算是3億多元,所以改凍750萬好了。本席好像有跟你們講過吧!凍結沒有關係,只要你們拿計畫和檢討報告出來,說明人力為何不足、導致你們需要這些駐署人員。 主席:如果以前已經溝通過,就趕快處理啊!不然還一直討論。第一一一案凍結750萬元。 處理第一一二案。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第一一二案,其實本席滿想笑的。這筆預算編了1億多元,但最近有一個新聞報導,台中市大甲區公所30年來埋藏在大安溪河床上的垃圾全數失蹤,當地的龍泉里居民卻直呼「太高興了!」,因為當地苦於惡臭那麼久、污染那麼多,結果一場大雨,造成大水,堆積了30年的垃圾全都被沖走、不見了。不過位在大安溪下游的大安鄉建興等里,卻發現海灘出現數十噸堆積如山的垃圾。這種新聞不只發生在台中,還有一次發生在基隆,媒體報導,基隆境內海科館旁邊就有一處垃圾掩埋場,計畫逐年清除卻沒有實現,後來掩埋場邊坡破損、垃圾外露,海浪直接沖擊掩埋面,該掩埋面覆土又很少,所以垃圾直接被沖出,正如一位基隆網友形容:「再美的糖衣也無法掩蓋腐爛的垃圾」,當初覆蓋層太淺,時間一久就露出,他希望大家清除海岸垃圾。各位,本席要講,紀錄片《看見臺灣》也曾披露,臺灣的垃圾掩埋場直接設在海邊、海岸、地層下陷區的太多了,而且整個狀況都沒有人管,任其發展,等發生污染再發放淨灘補助,獎勵淨灘。然而垃圾永遠清不完,灘永遠淨不完,因為這些垃圾場就在那裡,一下大雨,堆積30年的垃圾全部沖光不見。這樣的新聞真的非常可笑,更可笑的是政府!這種問題,一定要回歸根本管理,不能再這樣下去了,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本席要告訴大家,以新北市為例,焚化爐的使用年限是20年就到期,而且全台灣這麼多焚化爐也將逐一屆齡、到期,原本應該準備一筆處理基金,而且對於焚化爐到期時,必須重置、停止運轉或掩埋場活化等經費,必須有法律規範,也要有足夠經費,結果卻在到期時才發現都沒有錢,沒有辦法重置,也沒有辦法停止運轉,那麼老舊設備總要再更新吧!也沒有錢,演變成地方政府沒有錢、中央要買單的重大問題。在這個過程當中,以新北市為例,新店和樹林兩座焚化爐已經使用17年,再過3年,就要面對這個問題,他們沒得選擇,中央和地方政府只能選擇一條路,就是延長焚化爐使用期限。我們都知道,這些焚化爐設備老舊、發電效能不佳、能源消耗過高,而現在焚化爐都是OT出去的,在這種狀況下,OT廠商會沒有意願再標,所以問題會層出不窮。我們已經來不及未雨綢繆了,因為問題已經來到眼前,一定要想出根本解決方式。 第三點是垃圾轉運站的問題。本席的選區至少不會有這個問題,因為我們的垃圾是直接運到焚化爐,但是本席知道,全台灣仍有太多垃圾轉運站,垃圾轉運站對於當地社區或周遭民眾,其實造成很大的環境影響,但是從中央到地方,對於垃圾轉運站的法規或規範都很寬鬆,幾乎沒有什麼規範,就只有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場轉運設施申請及審核作業要點。垃圾轉運站很容易形成二次污染,所以我們希望制定更嚴謹的法規。本席現在講的是法規、制度面,這些早已是陳痾,你們該找出解決方式了。 主席:本案主決議已經印出來了。 林委員淑芬:但是第三點如何處理,他們沒有寫,也沒有溝通。針對第二點,廢管處處長說跟他們單位相關,才趕快寫一寫,第一點還是本席自己寫的。那麼你們至少要自己寫出第三點吧!無論如何,本席還是認為,這些事情要做好,必須責成政府完備管制手段,所以還是要凍結部分預算。 主席:第一一二案由於是一次失敗的溝通,保留。 處理第一一三案。 請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陳總隊長說明。 陳總隊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希望本案改為減列100萬。 主席:第一一三案改為減列100萬通過。 處理第一一四案,提案委員楊委員曜表示,曾經與行政單位溝通,改為減列100萬元通過。 處理第一一五案。我們溝通過,改為凍結20萬元,通過。 進行第11目。 第11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375萬元 主席:本目無提案,預算照列。 進行第12目。 第12目 第一預備金400萬元 主席:本目無提案,預算照列。 處理主決議,共有32案,進行第一一六案至第一四七案。 一一六、主決議 有鑑於民國101年6月行政院核定「黃金十年 國家願景」─永續環境願景,永續環境願景之生態家園施政主軸策略雖已完成,但各項計畫措施分散於中央政府相關部會。爰建請環保署應對各項措施進行整合與督導考核工作,以期早日建構綠能永續低碳家園。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鄭汝芬  江惠貞  楊玉欣  蘇清泉 一一七、主決議 有鑑於環保署於87年規劃進行網際網路事業廢棄物清理資訊即時申報作業,並於87年公告「第一批應上網連線申報事業廢棄物之種類、數量、貯存方式及清除處理方法之事業機構」,然現行事業廢棄物處理申報管制系統,僅賴事業誠實申報,導致事業廢棄物隨處傾倒事件時有所聞。爰建請環保署應持續研謀改善措施,強化主動覈實勾稽機制,以發揮系統功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鄭汝芬  江惠貞  楊玉欣 一一八、主決議 有鑑於環保署近年推動環保標章與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均大幅增加,然標章產品抽驗比率偏低,致環保標章產品並未在消費市場造成積極回應。爰建請環保署應盡速檢討並統一既有環保標章規格標準檢測方法外,並應檢視驗證通過產品品質之符合性,加強市場管理強度及頻率,以確保消費者對環保產品之信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鄭汝芬  江惠貞  楊玉欣  蘇清泉 一一九、主決議 有鑑於近年來各種開發案件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作業(簡稱環評審查)經常引起爭議,如國光石化、中科四期到六輕擴廠等開發案,或因受審查者認為環評審查條件嚴苛、或因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選址不當等情撤銷開發許可,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環評審查有礙經濟發展等。爰建請環保署應全面檢討改善環評制度審查制度,以達永續發展並兼顧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之目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鄭汝芬  江惠貞  楊玉欣  蘇清泉 一二○、主決議 高雄市環保局今年10月1日巡查後勁溪時發現,德民橋下方有異常廢水排放,檢測pH值為3.02,追查後確定為日月光公司K7廠所排放。經追查後確定日月光是以暗管將廠內高污染廢水直接流入後勁溪。 除此次日月光事件,過去也有多次高污染產業以暗管在半夜或大雨時,偷偷排放廢水至河川或直接流放到海洋的案例。可見暗管已成為不法業者慣用的手法。 暗管雖名為暗管,卻並非無從查緝,暗管在埋設時,除工廠自己的幹部及員工外,負責工程的營造商,乃至附近的居民都應該能發現蛛絲馬跡。爰建請環保署研擬吹哨者法規,提供高額獎金及證人資料之保護機制,以落實污染查緝之功能。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楊玉欣  鄭汝芬 一二一、主決議 高雄市環保局今年10月1日巡查後勁溪時發現,德民橋下方有異常廢水排放,檢測pH值為3.02,追查後確定為日月光公司K7廠所排放。經追查後確定日月光是以暗管將廠內高污染廢水直接流入後勁溪。 日月光公司K7廠,在廠房內設置了專供環保機關抽檢的取水採樣槽,藉此掩護暗管所排放的高污染廢水。其做法非僅違法,更是以詐術來遂行其意圖,應比照加重罪來懲處。爰建請環保署儘速研擬加重污染的罪責。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楊玉欣  鄭汝芬 一二二、主決議 現行環境影響評估法針對不同階段設計不同公共參與程序(意見表達、公開說明會及公聽會之舉行等),惟公共參與之意見對於環境影響評估機關或開發單位欠缺實質拘束力。而且環境影響評估之相關資訊不夠公開,或者提供給民眾的報告書內容專業性及技術性過高,導致資訊雖然公開,一般民眾仍無法充分瞭解開發行為之內容,導致大幅降低公共參與意願。 行政法院屢以「未踐行公共參與」之理由撤銷原處分,如「台東美麗灣開發案」、新店安康一般事業廢棄物掩埋場興建工程及淡水河北側平面道路工程,在在顯示環評程序在公共參與部分尚有不足。 環境影響評估牽涉環境保護利益、產業發展利益及投資廠商之信賴保護問題等廣大之利益衝突與未知風險,故應在環評程序中賦予民眾參與機會以及資訊之充分揭露,透過資訊公開與民眾充分參與程序,以減少人民進行訟爭抗議。爰建請環保署重新檢討修正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辦法,以提升政策效率、維護民眾權益。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楊玉欣  鄭汝芬 一二三、主決議 環保署為補助縣市停建焚化廠,將垃圾跨區轉運至其他縣市焚化處理於103年編列所需相關費用8億5,860萬元。 該計畫自89年起陸續補助各縣市設置垃圾轉運站,截至102年8月底止補助地方政府設置31處,但部分垃圾轉運站,或由地方政府規劃供資源回收分類貯存場使用,或縣市政府已停止用地租用,目前僅20處轉運設施正常營運。 爰建請環保署重新檢討此計劃之規劃及執行,以提升各垃圾轉運站的使用效益,避免浪費政府公帑。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楊玉欣  鄭汝芬 一二四、主決議 環保署預算中補助費占該署年度預算比率甚高,103年度預算案補助費編列22億1,998萬8千元,占該署歲出總數43億1,956萬6千元之51.39%。 然而,各項補助款的相關補助作業未臻周延,曾出現核撥地方政府後,因地目無法變更,或因未取得建照即開工,致進度延宕或中輟無法營運等缺失。 103年度歲入預算中編列「收回以前年度歲出」8,472萬8千元,主要係收回以前年度補助計畫賸餘款等繳庫數。足見環保署對預算補助款的審核過於寬鬆。爰建請環保署重新檢討各類補助款的執行率及其成果,以提升政府預算的使用效益。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楊玉欣  鄭汝芬 一二五、主決議 填海造島(陸)計畫已施行多年,相關環境爭議卻接連不斷。查我國海埔新生地的填海造陸計畫,大多皆僅歸屬行政施政計畫,並未有完整的環境評估,更不須法律明定即可為之。填海造島(陸)所涉事項範圍及相關機關權責甚廣,影響人民生命財產等重要權益,卻未有完整的法規規範,也未有完整法律程序評估,而僅是以計畫為之,於法理上有所不合,對於人民權益保障顯有不周。填海造島(陸)於國際上並非一新概念,以日本為例,日本填海造島(陸)已施行多年,日本戰後新造陸地超過1500平方公里,除了於《公有水面掩埋法》、《港灣法》、《瀨戶內海環境保護特別措施法》中訂有相關規定,更以《廣域臨海環境整備中心法》為專法,建構填海造島(陸)整個法規範架構。爰此,建請行政院環保署研議相關專法,自計畫、執行到後續的土地利用,全面性地規劃,始符合法律的重要性理論,保障人民權益。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鄭汝芬  蘇清泉 一二六、主決議 環保標誌或宣告是推廣綠色消費運動的一種重要手段,藉由爭取消費者的認同,引發其採購較環保的產品而達到環保的目的。然而第二類環保產品僅有標碼並無環保標章可供辨識,不僅消費者不易發現與了解,對於業者推廣綠色產品亦不具競爭力。若產品包裝本身較小,更加深標碼或文字辨識的困難,對於綠色消費的推廣極為不利,也使得政府部門及業者推廣綠色消費的美意大打折扣。爰建請行政院環保署研議加強推廣綠色消費,針對非屬第一類環標章之產品亦能利用簡單且明確的符號或圖形將產品的環保特性表達出來,促使消費者選購,並鼓勵業者發展環保產品,以落實綠色消費的美意。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鄭汝芬  蘇清泉 一二七、主決議 鑒於目前申請成為綠色商店者多為連鎖量販店、有機產品商店及便利超商等,商店中的環保商品多半係依產品類別混在同類商品架中販賣,並散置於商店各處,並未設有環保商品販賣專區。惟商店販賣商品種類繁多,甚至達上百千種,依現行規定綠色商店中的環保商品僅需達三種以上,在上百千的商品中環保商品要被看見顯有不易,使得環保標章的廣告目的難以彰顯,進而綠色消費推廣效益亦低落。爰此建請行政院環保署,研議加強推廣綠色商店增加販賣環保標章商品,鼓勵設置專區販售,落實提供消費者綠色消費及環保商品的資訊宣導,並要求商店在明顯處張貼綠色商店標誌,以落實綠色消費的美意。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鄭汝芬  蘇清泉 一二八、主決議 水污染防治法第6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水體特質及其所在地之情況,劃定水區,訂定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前項之水區劃定、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中央主管機關得交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為之。」、「劃定水區應由主管機關會商水體用途相關單位訂定之。」是以各水系之劃定水區,訂定水體分類工作,主要由環保署辦理,且據為各水區之水體用途及污染涵容量管理之用。水系劃定水區及訂定水體分類原係由台灣省政府辦理,省府虛級化後,88年起由環保署辦理;查台灣省政府辦理時期已公告河川水系計32個河川水系及2個區域排水水區,環保署接手辦理後截至102年8月,僅於91年訂定公告8個水系,尚有磺溪及部分縣(市)管河川計78個水系尚未完成劃定水區及訂定水體分類作業。 鑑於河川水區劃定及訂定水體分類為決定水體用途之重要作業,且其與流域現況、發展及環境保護息息相關,環保署應盡速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辦理該項業務,盡快研擬具體辦法提高效率。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 一二九、主決議 近年發生多起重大工業區汙水惡意排放汙染水源案件,顯示環保署督導聯合污水排放管理以及自動監測系統運作失靈,環保署應立即研擬改善具體措施,包含如何強化聯合污水排放管理以及自動監測系統之有效運作,並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 一三○、主決議 103年度「加強基層環保建設─02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計畫內容包含於離島地區辦理興設生質能源中心工作,預算237,200千元。由於生質能技術屬於新興科技,於我國首次試辦,不論未來於離島採行「熱裂解」、「厭氧消化」、「高效堆肥」何種技術,皆對於地方環境產生衝擊。環保署應盡快至離島縣市,辦理公聽會,詳細與地方居民與相關代表,充分說明未來營運規劃、可能產生之臭味疑慮、相關技術安全性疑慮等,以及設置完成後未來交由地方自行營運時,中央將提供何種技術與經費協助,相關問題務必與地方充分溝通與說明。環保署並應對離島縣市設置生質能中心相關規劃,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 一三一、主決議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鼓勵世界各國政府成立「環境公益平台」,協助NGO募集推動環境保育工作相關經費與資源,鑒於NGO為國家防腐劑,環保署應成立環境公益平台,募集社會資源,協助能對國家環境政策提出諍言、對國家環境、生態保育有貢獻之團體。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江惠貞 一三二、主決議 為提升國內學子了解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重要性,且比起相關環境教育活動如減碳徵文等,環評會議為更重要之環境教育,環保署應研擬國、高中、大專院校學生參與、旁聽環境影響評估之獎補助辦法。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江惠貞 一三三、主決議 為促進民間參與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環評會議民間參與仍有許多改善空間,環保署應比照內政部都委會,相關環評會議召開時,主動通知,曾針對該案表達關心意見之所有公民、團體,並改善開發單位面對專家、民間問題以實問虛答方式之情形。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江惠貞 一三四、主決議 環保署重塑清淨海岸風貌,加強觀光點淨灘清潔及維護工作編列33,500千元,然台灣海岸仍時可見廢棄物汙染,提案要求環保署應與水利署、觀光局、地方政府等海岸環境維護相關單位,提出整體淨灘工作計畫,長期推動,維護台灣海岸線之整潔。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江惠貞 一三五、主決議 福島核災之後,為保障國民健康,環境監測不應區分游離輻射與非游離輻射,爰提案要求環保署應同時監測游離輻射與非游離輻射,並上網即時公告。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江惠貞 一三六、主決議 環保署要求機車於2015年加裝怠速熄火裝置,鑒於公部門於政府政策應優先響應,爰提案環保署立即要求所有公務機關機車加裝怠速熄火裝置。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江惠貞 一三七、主決議 經查環保署本年度數度出國考察行程,爰提案要求環保署精算所有出國考察行程之碳足跡與考察後制定政策是否足以抵減。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江惠貞 一三八、主決議 環保署102年度續請各級地方政府推動清潔養豬計畫,102年度1月至8月新增豬廁所設置,計112場農戶、6,235個豬廁所,其中109場農戶、6,019個豬廁所係由雲林縣農業局補助設置,3場農戶、216個豬廁所係苗栗縣業者自費設置,餘屏東縣、彰化縣、台南市及高雄市等養豬主要縣市新增豬廁所設置數量偏低,期望最終得以回歸民間業者自主推動,且各地方政府102年度推動迄今成效並不顯著,環保署應需有擴大清潔養豬計畫辦理成效之積極作為,以有效降低畜牧廢水污染量,改善河川水質。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一三九、主決議 有鑑於日月光公司廢水汙染後勁溪,受廢水汙染的層面廣大,凡舉農業、民生用水等。業者排放到灌溉溝渠,只要符合「放流水標準」,即使不符合「灌溉溝渠標準」,也不會被環保稽查人員開單,站在排放廢水的角度,主要是因為工業與農業灌排不分,才導致台灣今日水源汙染的困境,且台灣是少數先進國家中無設置灌排分離系統的國家,爰此,請環保署盡速執行跨部會規劃灌排分離系統,才能有效降低水汙染,保護農業灌溉用水。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一四○、主決議 103年度水質保護(04海域汙染防治規劃管理及放流標準─針對無人飛行載具強化海洋稽查技術)編列預算共4,000千元,惟查環保署擁有無人飛行載具,且環保署擁有此項技術且已行之有年,主要進行強化海洋稽查,並允情況許可,也可進行溪流河口空照稽查,有鑑於日月光公司廢水排放水污染後勁溪,若重大環保案件也應利用無人飛行載具支援空拍,以利環保稽查。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一四一、主決議 103年度水質保護(03湖泊水庫及河川汙染整治)編列預算共48,510千元,根據環保署之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係以改善11條重點河川達成全河段不缺氧不發臭目標,於90年度至101年度河川及水庫水質分析報告僅分析淡水河、南崁溪、老街溪、濁水溪、新虎尾溪、急水溪、鹽水溪、二仁溪及愛河等9條重要河川,但缺漏污染程度較嚴重之北港溪及阿公店溪,且101年度各該嚴重污染河段長度比率分別為39.3%及30.7%,環保署公開相關資訊之完整性,應盡速加強河川整治、水質監測資訊整合、目標衡量質等實質工作項目。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一四二、主決議 日月光公司K7廠於後勁溪岸,長期排放有毒廢水,並於地下一樓直接加壓排放,所排放之放流水導電度及,pH值2.63(標準6~9)、懸浮微粒(SS)96mg/L(標準30mg/L)、化學需氧量(COD)135mg/L(標準100mg/L)、鎳4.38mg/L(標準1.0mg/L),明顯異常,造成後勁溪水質嚴重污染,殃及附近農耕灌溉水源,沿途農作物傷害不計其數,且長期持續性廢水排放所帶來的傷害,不易在短期間內就可復原,暨使已投入大量經費整治,全部付諸流水,基此,行政院環保署應依法向日月光公司進行相關訴訟及罰款、求償等事項。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一四三、主決議 國內環保團體長年在淨灘的時候發現保麗龍杯為其中一個主要來源,且其易破碎難分解的特性對環境是一大傷害,目前雖已有台南市率先全國全面禁用外帶式保麗龍杯具,但垃圾漂流不分縣市界,台南市即使禁用仍得遭受保麗龍杯的污染,環保署應立即公告禁用,以從源頭解決保麗龍杯四處橫流的情形。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一四四、主決議 依據環保署委託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做之報告「100─101年毒性化學物質環境流布背景調查計畫」中指出,國內河川中壬基酚含量偏高,顯示目前僅針對家用清潔劑進行管理並不足以降低其在環境中之濃度,應檢討工業用清潔劑納入管制規定之可行性,爰提案要求環保署應檢討壬基酚之禁限用相關規定,並於各相關事業放流水標準新增王基酚之項目。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葉津鈴 一四五、主決議 鑑於我國廢棄物棄置問題層出不窮,除加強行政管理手段之外,更可仰賴民間協助注意,然我國僅要求清除業者於運輸車輛上標示"機構名稱、聯絡電話及許可證字號",故民眾縱然看到運輸車輛行駛或停靠在可疑的地方,也無從得知該運輸車輛是否載廢棄物,爰提案要求環境保護署應立即修改相關規定,要求廢棄物清除機構之運輸車輛應明顯標示其運輸之廢棄物或再利用產品名稱,以供民眾了解。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葉津鈴 一四六、主決議 鑑於我國食安問題層出不窮,而新修正的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即要求化學物質於製造、輸入時需強制登錄,然而既有化學物質高達近8萬種,需分批登錄,故提案要求環境保護署將食品工業用到的化學物質列為優先登錄的對象,並訂定適合的數量門檻,該數量門檻不得高於100公斤。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葉津鈴 一四七、主決議 鑒於103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6目「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中「辦理廢棄資源填海造島(陸)政策相關工作」編列業務費1,050萬元。比較日本及新加坡廢棄物填海之際經驗,海上填埋場得分為供土石泥填埋之「安定型」,以及供廢棄物填埋之「管控型」兩種。「安定型」主要接收玻璃屑、陶瓷屑、建築廢棄物等性質安定固體廢棄物為主,於掩埋完成後即可立即土地規劃使用。而「管控型」因接收經無害且安定、或經無害化及安定化之事業廢棄物與一般廢棄物,圍堤內側需施作側向人工阻漏層,控制潛在溢漏污染,必要時施作底部防滲漏工程。然而,我國國土復育計畫正進行整體評估,填海造島(陸)屬其中一環,此外,營建廢棄物陸上掩埋管理不善問題時有所聞,民眾恐有疑慮。綜上所述,填海造陸將影響我國環境生態甚鉅,爰提案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往後廢棄資源填海造島(陸)政策相關工作,應貫徹三原則:資訊公開、決策參與、最後的損害賠償,並確定無害無毒,舉辦宣導活動,積極解決各界對廢棄資源填海造島(陸)政策之疑問。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蔡錦隆  江惠貞  王育敏 主席:現在處理主決議。請問各位,對第一一六案主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於第一一七案主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於第一一八案主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於第一一九案主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於第一二○案主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於第一二一案主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於第一二二案主決議有無異議? 請環保署綜合計畫處葉處長說明。 葉處長俊宏: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剛才曾經與提案的蘇委員協調過,刪掉第二段第二行「如『台東美麗灣開發案』、新店安康一般事業廢棄物掩埋場興建工程及淡水河北側平面道路工程」文字;最後一段倒數第二行的「相關辦法」改為「相關法規」。我剛才跟蘇委員溝通過,他也同意做這樣的修正。 主席:請你把第一二二案主決議修正之具體文字提供給本會,我們稍後再做最後確認。 請問各位,對於第一二三案主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於第一二四案主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於第一二五案主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於第一二六案主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於第一二七案主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於第一二八案主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於第一二九案主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於第一三○案主決議有無異議? 請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陳總隊長說明。 陳總隊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和委員辦公室溝通過,做一文字修正,改為「行政院環保署『協助』地方政府」,如果按照原文用「應」,我們沒辦法直接跟日月光公司進行訴訟,所以建請改為「協助」,也就是「依法協助地方政府」。 主席:我們先註記,稍後再回頭處理。現在已經有第一二二案和第一三○案做部分修正。 請問各位,對於第一三一案主決議有無異議? 請環保署綜合計畫處葉處長說明。 葉處長俊宏: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和田委員辦公室協調,後段文字建議改為「請環保署考量參酌成立環境公益平台,募集社會資源,以利對國家環境政策提出諍言、對國家環境、生態保育有貢獻之團體募集經費。」我們也會把文字提供給委員會。 主席:好,待會兒再重新唸一次。 請問各位,對於第一三二案主決議有無異議? 請環保署綜合計畫處葉處長說明。 葉處長俊宏:主席、各位委員。針對第一三二案主決議,我們同樣建議文字修正,後段文字改為「環保署應研擬、鼓勵國、高中、大專院校學生參與、旁聽環境影響評估之作法」。 主席:好。 請問各位,對於第一三三案主決議有無異議? 請環保署綜合計畫處葉處長說明。 葉處長俊宏: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也建議加上文字:「曾針對該案表達關心意見『且提供通知方式』」,就是加了「且提供通知方式」這幾個字。 主席:好。 請問各位,對於第一三四案主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於第一三五案主決議有無異議? 請環保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謝處長說明。 謝處長燕儒:主席、各位委員。這是關於游離輻射和非游離輻射監測的提案,我們已向委員辦公室說明,游離輻射因為屬於原子能委員會主管,所以我們建議修正文字為「爰提案要求環保署應監測非游離輻射,並上網即時公告」,我們也會在確認文字之後,送給召委。 主席:所以你們有部分修正?請趕快提供。 請問各位,對於第一三六案主決議有無異議? 請環保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謝處長說明。 謝處長燕儒:主席、各位委員。針對一三六案主決議,我們也向委員辦公室報告過,由於相關法規預計從106年起實施,所以無法立即這樣要求,我們建議修正為「爰提案環保署要求所有公務機車『自106年起購買機車,應選購電動機車或具怠速熄火功能之機車』」。相關規定會從106年起實施,因為法規到時才會生效。我們修正文字之後,再提供給委員會。 主席:好,請儘快,等一下馬上就要唸了。 請問各位,對於第一三七案主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於第一三八案主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於第一三九案主決議有無異議? 請環保署水質保護處許處長說明。 許處長永興:主席、各位委員。第一三九案主決議中的「灌排分離」,主要是由農委會在推動,目前農委會也已經制定灌溉用水水質保護方案,所以建議將後段文字「請環保署盡速執行跨部會規劃灌排分離系統」改為「請環保署協助推動灌排分離系統之稽查管制」,後面再接「才能有效降低水污染,保護農業灌溉用水」。 主席:好,請趕快提供文字。 請問各位,對於第一四○案主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於第一四一案主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於第一四二案主決議有無異議? 請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陳總隊長說明。 陳總隊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針對第一百四十二案主決議,我們提出一點文字修正,就是「督導及協助地方政府」。 另外,針對第一三○案主決議,我們不提文字修正,照原文通過即可,只針對第一四二案提出文字修正。 主席:我們回頭處理第一三○案主決議,請問各位,對於第一三○案主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於第一四三案主決議有無異議? 請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吳處長說明。 吳處長天基:主席、各位委員。第一四三案是委員針對限塑政策的要求,我們也和委員辦公室溝通過,倒數第二行「環保署應立即公告禁用」修正為「環保署應於一年內研擬公告一次用塑膠容器禁限用期程」,只修正此處文字。 主席:好,請先提供給我們。 請問各位,對於第一四四案主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於第一四五案主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於第一四六案主決議有無異議? 請環保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袁處長說明。 袁處長紹英:主席、各位委員。第一四六案主決議是林委員淑芬的提案,我們有向委員報告,建議修正為「食品工業用到的化學物質列為優先篩選登錄」,就是加上「篩選」二字。謝謝。 主席:好,請提供文字。 請問各位,對於第一四七案主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回頭處理文字修正部分。 第一二二案第二段「行政院屢以『未踐行公共參與』之理由撤銷原處分,如『台東美麗灣開發案』、新店安康一般廢棄物掩埋場興建工程及淡水河北側平面道路工程」文字取消,再接續「在在顯示環評程序在公共參與部分尚有不足」,以下同。另,第三段倒數第二行「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辦法」改為「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規」,以下同。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第一三一案倒數第四行改為「『請』環保署」,「應」字刪除,修正為「請環保署考量斟酌成立環境公益平台,募集社會資源」,之後的「協助能」刪除,再接「以利對國家環境政策提出諍言、對國家環境、生態保育有貢獻之團體募集經費」,以下同。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第一三二案最後一行「環境影響評估之獎補助辦法」中,「辦法」改為「作法」,以下同。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第一三三案倒數第二行增加為「意見且提供通知方式之所有公民」,以下同。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第一三五案主決議改為「為保障國民健康,爰提案要求環保署監測非游離輻射並上網公告。提案人:田委員秋堇;連署人:陳委員節如、江委員惠貞」。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第一三六案改為「環保署要求機車於106年起加裝怠速熄火裝置,鑑於公部門於政府政策應優先響應,爰提案環保署要求所有公務車自106年起購買機車應選購電動機車或具怠速熄火功能機車。」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第一三九案倒數第二行修正為「爰此,請環保署協助灌排分離系統之稽查管制,才能降低水污染,保護農業灌溉用水。」,以上同。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第一四二案最後一行文字修正為「行政院環保署應督導及協助地方政府向日月光公司進行相關訴訟及罰款、求償等事宜。」,以上同。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第一四三案倒數第一行文字修正為「環保署應於一年內研擬公告一次用塑膠容器禁限用期程,以從源頭解決保麗龍杯四處橫流的情形。」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第一四六案倒數第二行文字修正為「增加化學物質為優先篩選登錄的對象」,以上同。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2項。 第2項 環境檢驗所3億2,150萬6,000元 第1目 科技發展1,170萬元 主席:本目無提案,預算照列。 進行第2目。 第2目 一般行政1億4,336萬6,000元 主席:本目無提案,預算照列。 進行第3目。 第3目 環境檢驗1億6,624萬元 主席:針對本目有委員提案共6案,進行第一四八案至第一五三案。 一四八、 環檢所環境檢驗103年度編列166,240千元,存在下列問題: 一、本年度空氣汙染及噪音檢驗測定(01空氣汙染檢測)所編列經費4,786千元,經查環保署已陸續設置76處PM2.5空氣品質監測站,以β射線衰減法連續自動監測PM2.5濃度,作為評估PM2.5管制成效及針對敏感族群提出預警用途,惟國內現有PM2.5自動監測儀器易受到濕度影響,使其測值與手動採樣法相較有偏高及不穩定,委託學者進行PM2.5連續自動監測及手動採樣法監測結果比對顯示,兩者結果差異極大,其差異值平均約為36%,自動監測結果仍有疑慮,預警效果仍有討論空間,惟自動監測數據須正確反應PM2.5空氣品質現況,適時提出正確預警,避免造成不必要之恐慌。 二、經查細懸浮微粒(PM2.5)對於大氣環境變遷和國民健康危害影響甚大。該署於101年5月14日修正發布空氣品質標準,將PM2.5納入管制,依據國內健康影響研究結果,PM2.5之24小時值訂為35μg/m3、年平均值訂為15μg/m3;環檢所於101年12月28日公告手動採樣法為PM2.5濃度監測之標準方法,且自102年1月15日起實施,另依空氣品質監測站網頁說明:「全國設有30站手動監測,因需人工操作取樣,每3天才能採樣1次,樣本需經調理、量測及品保/品管等程序,約需20天才能完成」,顯見PM2.5濃度手動監測資訊,未能發揮空氣品質之預警功能 基此,為樽節政府支出,建議刪減620萬元,其餘凍結五分之一,待環保署提出具體改進方案後,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一四九、 103年度預算案編列環境檢測機構推動及管理經費744萬5千元。經查: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係指依規定申請核發許可證,並執行應用各種物理性、化學性或生物性檢測方法以執行環境標的物採樣、檢驗、測定工作之機構。101年度檢測結果,各類別申請項目共計4,486項次(含100年度未結案件27件766項次),許可項目4,006項次(89.3%)、不許可項目480項次(10.7%)。其中空氣、廢棄物、噪音、毒化物、底泥、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測定與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測定檢測類不合格率超過10%,高於平均不合格率(噪音檢測類不合格率超過40%,部分原因係申請項次較少,故計算不合格項次之不合格率,即呈現偏高現象)。綜上,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查核仍有待加強現象,為撙節預算並提高效益。。建議刪減數:4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 一五○、 依據民國102年5月3日主會字第1020500272號函核定「中央政府第一級至第三級用途別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0251代表「委辦費」,用於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委託其他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等進行學術研究或辦理屬本機關法定職掌之相關業務,並依雙方約定契約內容支付之各項費用屬之。 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民國103年度單位預算,於環境檢驗業務規劃管理編列「辦理環境檢測機構管理作業服務計畫」之委辦費,然查環檢所於102年度單位預算中同計畫編列科目為一般事務費,意指將計畫業務委外辦理,然所內職員人數並無大量裁缺,亦未見各項計畫需改以委外辦理之必要性說明,恐有怠惰職責之虞,爰請凍結委辦費用預算250萬元並刪除100萬元,凍結部分待環保署提出相關預算必要性之說明,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一五一、 對照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民國102年與103年度單位預算,於環境檢驗業務規劃管理將「辦理環境檢測機構管理作業服務計畫」之一般事務費改列科目為委辦費,除減少署內職員工作內容亦當降低耗費國內公務旅程之頻率,然查該分支預算下所編列國內旅費不減反增(102年度為32萬4千元,103年度為56萬4千元),恐有浮濫編列之虞,鑒於政府正值國家財政拮据之際,公務旅費之編列更應詳加考量,爰請刪除國內旅費費預算40萬元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一五二、 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民國103年度單位預算中編列提升全國環境檢測及應變能力之計畫業務,其中依據「新世代環境品質監測及檢測發展計畫」編列執行強化南部地區檢測能量工作經費,以協助中南部監測長期受工業發展導致之空氣污染,然根據資料顯示高屏區四個PM2.5手動監測站皆未在重工業區附近,恐將導致監測數據失真,無法有效提供予相關機關單位進行改善空氣污染之政策評估,針對PM2.5懸浮微粒之手動監測站地點安排仍有待重新檢討與整體考量,爰請凍結預算2,000萬元,待環保署提出相關預算必要性之說明,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一五三、 該所103年度預算案編列空氣污染檢測經費341萬9千元,主要辦理環境中空氣品質及各行業污染排放與工業園區等空氣污染採樣、檢測暨品保查核,研訂空氣汙染物檢測方法及物理性公害量測方法等。經查:環保署已陸續設置76處PM2.5空氣品質監測站,以貝他射線衰減法連續自動監測PM2.5濃度,作為評估PM2.5管制成效及針對敏感族群提出預警用途,惟國內現有PM2.5自動監測儀器易受到濕度影響,使其測值與手動採樣法相較有偏高及不穩定現象;又該署委託學者進行PM2.5連續自動監測及手動採樣法監測結果,比對顯示,兩者結果差異極大,其差異值平均約為36%,自動監測結果恐有疑義,其預警效果存有討論空間,應研議改善方法。為撙節預算並提高效益。建議刪減數:5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 主席:現在處理第一四八案,請環保署環境檢驗所顏代理所長說明。 顏代理所長春蘭:主席、各位委員。針對檢驗所預算,我們與3位委員的辦公室都溝通了,第一四八案,委員同意無須凍結,改為減列100萬元。 主席:第一四八案改為減列100萬元,通過。 處理第一四九案,請環保署環境檢驗所顏代理所長說明。 顏代理所長春蘭:主席、各位委員。第一四九案楊委員曜提案減列40萬元。 主席:通過。 處理第一五○案。請環保署環境檢驗所顏代理所長說明。 顏代理所長春蘭:主席、各位委員。第一五○案是召委提案,建議改為凍結50萬元。 主席:本案改為凍結50萬元,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一五一案。請環保署環境檢驗所顏代理所長說明。 顏代理所長春蘭:主席、各位委員。經過溝通,是改為凍結10萬元。 主席:本案改為凍結10萬元,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一五二案,請環保署環境檢驗所顏代理所長說明。 顏代理所長春蘭:主席、各位委員。第一五二案提案委員同意併入劉委員建國的提案,能不能減列100萬元? 主席:可是本席提案是主張減列200萬元,溝通結果如何? 顏代理所長春蘭:是要併入劉委員的提案,劉委員提案後來改為減列100萬。 主席:本席提案就與劉委員提案合併減列200萬元,好不好?因為本席沒有得到新的訊息,所以第一四八案和第一五二案共同減列200萬元。 處理第一五三案,請環保署環境檢驗所顏代理所長說明。 顏代理所長春蘭:主席、各位委員。第一五三案楊委員曜同意改為減列30萬元。 主席:本案減列30萬元,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4目。 第4目 第一預備金 20萬元 主席:本目無提案,預算照列。 進行第3項。 第3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7,525萬6,000元 第1目 一般行政5,102萬5,000元 主席:本目無提案,預算照列。 進行第2目。 第2目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 2,403萬1,000元 主席:針對本目有委員提案計6案,進行第一五四案至第一五九案。 一五四、 103年度環境保護人員訓練(01環保專業訓練)所編列經費15,768千元,經查,101年度訓練總人數1萬0,071人次,以各級環保機關人員參訓3,166人次最高(31.4%)、其次為事業機構環保從業人員3,143人次(31.2%),而環保志義工僅215人次(2.1%);102年度1月至8月各級環保機關人員為主要參訓人員,其中環保志義工僅261人次參與。近年我國環保志義工人數均在10萬人以上(包含水環境巡守志義工人數),100年度及101年度環保志義工人數分別為16萬7,294人及14萬6,364人(如表一),惟其中參加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訓練者僅為671人及215人,占全體志義工人數之0.40%及0.15%,比率極低,成效不彰,爰此,為撙節政府支出,建議刪減500萬元,其餘凍結五分之一,待環保署提出具體改進方案後,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表一 單位:% 訓練對象 100年度 101年度 102年度 人次 占比 人次 占比 人次 占比 各級環保機關人員 3,630 30.7 3,166 31.4 4,272 57.9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2,630 22.3 3,027 30.1 1,457 19.7 事業機構環保從業人員 4,354 36.9 3,143 31.2 1,154 15.7 環保志義工 671 5.7 215 2.1 261 3.5 環保替代役 524 4.4 520 5.2 239 3.2 合計 11,809 100.0 10,071 100.0 7,383 100.0 1.資料來源,行政院環保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2.102年度統計至8月底止。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一五五、 103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環保專業訓練」項下編列1,576萬8,000元,辦理培訓環境保護專業(從業)人員污染防治之技術與能力。經查101年度訓練總人數1萬0,071人次,以各級環保機關人員參訓3,166人次最高(31.4%)、其次為事業機構環保從業人員3,143人次(31.2%),而環保志義工僅215人次(2.1%);102年度1月至8月亦以各級環保機關人員為主要參訓人員,環保志義工僅261人次參與;又依環境保護統計年報統計,近年我國環保志義工人數均在10萬人以上(包含水環境巡守志義工人數),查100年度及101年度環保志義工人數分別為16萬7,294人及14萬6,364人,惟其中參加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訓練者僅為671人及215人,占全體志義工人數之0.40%及0.15%,比率極低。長此以往,恐失該所辦理社區推動清淨家園,環境守護隊等訓練,以引進民間環保人力,協助政府推動各類環保政策、環境守護及污染源監督舉發工作之美意。爰凍結該筆預算1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針對環保義工參訓比率提高部分提出精進與宣導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蘇清泉  江惠貞 一五六、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103年度預算案「環境保護人員訓練─環保專業訓練」項下編列1,576萬8千元,辦理培訓環境保護專業(從業)人員污染防治之技術與能力。經查:該所係以各級環保機關人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環保相關業務人員、事業機構環保從業人員、環保志義工及環保替代役等五類人員為訓練對象,提供各類環保專業技術、環境管理、污染防治等專業訓練。101年度訓練總人數1萬0,071人次,以各級環保機關人員參訓3,166人次最高,而環保志義工僅215人次(2.1%);102年度1月至8月亦以各級環保機關人員為主要參訓人員,環保志義工僅261人次參與。長此以往,恐失該所辦理社區推動清淨家園,環境守護隊等訓練,以引進民間環保人力,協助政府推動各類環保政策、環境守護及污染源監督舉發工作之美意,應研議改善方法。為撙節預算並提高效益。建議刪減數:4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 一五七、 有鑑於近年我國環保志義工人數均達10萬人以上,100年度及101年度環保志義工人數,分別為16萬7,294人及14萬6,364人,但參加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之訓練者,分別僅有671人及215人,占全體志義工人數之0.4%與0.15%,比率極低。爰此,凍結「環境保護人員訓練」項下之「環保專業訓練」業務費預算十分之一,待行政院環保署於三個月內,針對如何提高環保志義工對環境保護訓練之參與率,研提具體可行之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吳育仁 一五八、 103年度環境保護人員訓練(02環保證照訓練及證書核發管理)所編列經費15,768千元,經查,該所環保專業訓練成效仍存在問題: 一、100年度至102年度之目標值分別為14.0萬人次、15.0萬人次及15.86萬人次,100年度至102年度(8月底止)達成值分別為14.26萬人次、15.26萬人次及16.0萬次,惟該所將103年度環保專業訓練累計人數關鍵績效指標之目標值僅訂為16.92萬人次,相較近年來環保專業訓練參訓人次成長情形,明顯較低。 二、103年度2項關鍵績效指標均新增設訓練滿意度之衡量標準,目標值都設為80%以上。環訓所自辦之環保專業訓練及委外機構辦理之環保證照訓練均已辦理學員訓練滿意度調查,近年度環保專業訓練學員整體滿意度及環保專業證照訓練滿意度調查結果均在85%以上,環訓所將103年度關鍵績效指標衡量標準中之「訓練滿意度」目標值僅訂為80%以上,未能參酌既有之績效表現,有欠允當。 基此,以訓練滿意度輔助衡量關鍵績效指標達成程度;環保專業訓練參訓人次成長情形成效皆不彰,所訂目標值缺乏挑戰性,爰此,建議刪減500萬元,其餘凍結五分之一,待環保署提出具體改進方案後,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一五九、 有鑑於部分不肖業者為節省設置環保專責人員之成本支出,常以掛牌方式雇用環保專責人員,但各項專責工作往往未落實。現行「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針對專責人員有違法情事時,僅有廢除合格證書之規定,並無其他督促或加強落實專責工作之規範。爰此,凍結「環境保護人員訓練」項下之「環保證照訓練及證書核發管理」業務費十分之一,待行政院環保署針對「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及環境保護專責人員之管理進行檢討,並於三個月內研提相關法規修正及管理強化之具體政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吳育仁 主席:現在處理第一五四案至第一五七案,請環保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陳所長說明。 陳所長麗貞:主席、各位委員。第一五四案、第一五五案、第一五六案和第一五七案中,委員在關心的就是志工參訓部分。我向委員報告,環保志工主要業務是在環保署綜計處,綜計處每年會編列預算,依各縣市環保單位需求提列,由縣市辦理志工培訓;本訓練所主要是辦理環保局環保人員或目的事業主管單位環保人員相關專業訓練。之所以會有志工種子培訓,是因為署長與本署一直很關心志工業務,所以我們利用有限資源辦理志工培訓。針對這個部分,懇請委員支持,免予凍結、刪除,謝謝。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不清楚的是,你說今年的環保專業訓練學員整體滿意度及環保專業證照訓練滿意度調查結果都在85%以上,既然如此,為什麼環訓所103年度關鍵績效指標衡量標準中訓練滿意度的目標值只訂80%? 主席:請環保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陳所長說明。 陳所長麗貞: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關心,那是第一五八案有關訓練人數及滿意度的部分,當初的訓練滿意度是採取五分位,我們的目標值是四分位以上,換算下來是80%,但經委員指導之後,我們將滿意度修改為85%。 劉委員建國:一個是80%,一個是85%,本席覺得很奇怪,原想從預算規模裡面刪掉5%,因為你們只想達到80%而已。 陳所長麗貞:那是原來採取五分位的緣故,我們的目標訂在四分位,所以折算為80%,經委員指導後,我們將103年的年度滿意度目標修正為85%。 劉委員建國:你這麼說,我都不好意思刪了。 陳所長麗貞:請委員支持。 劉委員建國:好,第一五八案我接受,第一五四案呢? 陳所長麗貞:環保志工由綜計處負責,環訓所則負責環保的專業人員,志工的部分,綜計處會編預算給各縣市,各縣市依需求提計畫再給予補助,並由各縣市辦理培訓工作。環訓所則針對環保從業人員及環保局所屬人員進行專業訓練,謝謝委員關心志工的部分,我們是利用有限的資源提供種子訓練讓社區人員參與。 劉委員建國:總數看起來很可觀,但是參加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訓練者僅為671人及215人,只占全體志、義工人數的0.4%及0.15%。 陳所長麗貞:環訓所是辦理環保局所屬環保人員及目的事業環保從業人員的專業訓練,依本署的分工,志工部分由綜計處負責,但為因應政策需要,我們會在有限的資源下辦理種子訓練。 劉委員建國:是我搞錯對象了?志工的部分由綜計處負責,所以等一下我找綜計處處理就對了,如果要刪預算,也應該刪綜計處的預算,不要刪你們的預算。 陳所長麗貞:我們辦理專業人員訓練,另外再增加環保種子訓練班,環保種子訓練班其實也是這幾年才新增的。 劉委員建國:第一五八案改為主決議,第一五四案先保留,讓本席再了解一下。 主席:第一五八案暫時保留,主決議部分請趕快繕寫。 劉委員建國:第一一O案部分已經溝通過了,減列200萬,凍結二十分之一,解凍條件他們會寫出來。 主席:第一一O案減列200萬元,凍結二十分之一,解凍條件則再溝通。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的案子和劉委員建國的案子都是針對同一個預算,看了報告,原以為環訓所的績效太差,因為全國約有16萬、14萬人環保志、義工人員,你們訓練出來的人數,比率真的太低了。環訓所訓練種子志工的用意是什麼?和各縣市培訓出來的有什麼不一樣?他們可以擔任各縣市進行訓練時的講師嗎? 主席:請環保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陳所長說明。 陳所長麗貞: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關心,各縣市都有環保志工,那就是我剛剛報告的部分,我們之所以辦理種子訓練班,係認為環保業務不是只有環保人能推動,老師、大學生、社區、社團人員也很重要,所以我們利用有限的資源開了幾個教師班、青年菁英班及社區相關的班隊,讓他們參與環保訓練,讓他們更了解環保業務,進而協助整個環保業務的推動。 王委員育敏:他們是講師嗎? 陳所長麗貞:其實還不致於…… 王委員育敏:跟一般的環保志工一樣? 陳所長麗貞:對,因為他們不一定當講師。 王委員育敏:會不會和地方的業務產生疊床架屋的問題? 陳所長麗貞:不會,我們的訓練課程不一樣,會配合政策。 王委員育敏:你們要定位清楚。此外,你們撰寫的報告很容易讓人誤解,包括本院預算中心也解讀錯誤,所以你們的報告一定要釐清。這個部分未來會擴大嗎?還是只是你們兼辦的業務之一?因為我們看不出這個方案的目的性在哪裡。 陳所長麗貞:如果資源允許,我們會增開班數,但因我們的預算一年比一年少,只有一千多萬,103年的預算就比101年少了四百多萬,減少比率非常高,我們會在節省資源下擴充種子班,但還是以我們的業務職掌─環保從業人員為主。 王委員育敏:你們的目的性應該和地方培訓出來的有所區別。 陳所長麗貞:是,謝謝委員。 主席:王委員,你的意思呢?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免凍。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所長一再強調,在有限資源下,除了訓練專業的環保從業人員之外,還辦理種子班培訓老師、青年學子,地方上也有很多環保義工,綜計處負責的環保志工就有16萬人之多,請問綜計處和環訓所的課程需要不一樣嗎?根據所長的說法,種子班訓練出來的人不一定當種子、講師,你們的預算確實不多,只有一千多萬,請問你們過去為了配合環保政策而做的題目到底有哪些? 主席:請環保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陳所長說明。 陳所長麗貞: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關心,寒暑假的時候,尤其是暑假,我們會讓國中小老師…… 江委員惠貞:我知道,我想了解的是,內容、題目是什麼? 陳所長麗貞:與環保政策有關的課程。 江委員惠貞:你們的預算已經很少了,這個部分真的不需要你們做,難道你們還要養人嗎?不用吧! 請問綜計處在志工方面到底做了什麼? 主席:請環保署綜合計畫處葉處長說明。 葉處長俊宏:主席、各位委員。綜計處主要是配合志願服務法,針對志工進行訓練,我們是從環教基金裡面撥一點錢讓各縣市自己辦理從義工轉為志工的訓練。 江委員惠貞:你有沒有看過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的課程? 葉處長俊宏:沒有。 江委員惠貞:你們的業務需要這樣重疊嗎?請問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訓練出來的人有沒有人登記為環保志工?沒有?你們是不是抱持著霰彈打鳥的心態,表示你們有做這方面的業務? 陳所長麗貞:志工班通常會由環保團體或環保局推薦。 江委員惠貞:你們需要辦這些業務嗎?我真的很懷疑。綜計處沒有辦法做這個業務嗎? 葉處長俊宏:我們只是把義工轉為志工。 江委員惠貞:義工轉型為志工部分,我知道,以前板橋市公所幾任市長留下來的環保義工就有兩萬多人,後來轉型為志工的比率非常有限,因為志工要有一定的服務、訓練時數,也有一定的權利、義務保障,不能像當義工那樣,一個月掃幾次地,一次一個小時,就有好多福利,我絕對贊成你們把義工和志工切清楚,但環訓所的預算只有一千多萬,還要利用寒暑假針對青年學子辦理有關環保議題的訓練,請問你們一年到底勻支多少預算辦理這項業務? 陳所長麗貞:應該沒有很多。 江委員惠貞:為了配合政策,你們到底要做什麼?請你告訴我數字及題目。 陳所長麗貞:如果辦理三天,一天大概要一、二十萬。 江委員惠貞:問題是你們需要做嗎?是署長要你們做,所以你們非做不可嗎?還是你認為你應該做就做了? 陳所長麗貞:沒有,我們只是想透過…… 江委員惠貞:還是反正閒閒沒事,所以就加減做? 陳所長麗貞:不是這樣,我們只是認為能做就儘量做,不可否認的,這個部分的確不是我們的法定職掌,如果委員認為志工部分應該完全劃歸綜計處負責,我們就尊重委員的意見,以後不辦了。 江委員惠貞:我實在不懂環保人員、環保團體為何要到環訓所上課?照理說,環保團體的環保知識比你們更強、更前進、更前衛,這個部分以後就不要辦了,好不好? 陳所長麗貞:好,謝謝委員。 主席:第一五五案至第一五八案都不處理,第一五四案保留。 王委員育敏等針對第一五九案有一個主決議。 一五九、主決議 為避免不肖業者以租(掛)牌方式僱用環保專責人員,以致專責工作無法澈底落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針對專責(技術)人員之訓練及證照核發、廢止等共通性事項,於三個月內整合訂定一致性管理規範,並針對專責人員違規之情形,除廢止合格證書、處以罰鍰外,另應研擬記點執行原則,以強化專責人員證照管理。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蘇清泉  江惠貞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一五九案主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我剛剛弄錯了,第一五八案有一個主決議,所以第一五八案不是不處理。 第一輪已經審完了,現在回頭處理保留的部分,加上劉委員建國的第一五四案,總共有16案,其中,第六案改為主決議。 現在進行第3目。 第3目 第一預備金 20萬元 主席:第3目無提案,照列。 第六案改為主決議,文字如下: 「環保署103年度預算編列獎勵補助費22億5,928萬6,000元,金額龐大,應建立審查機制,嚴加管控,以符合預算法「專款專用」之精神。」提案人為蔡委員錦隆。 請問各位,對第六案的主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八十四案改為主決議,文字如下:「環保署應積極辦理源頭減廢,並積極完成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整併立法。資源循環利用法完成立法之前不可許可進行新的事業廢棄物填海造島計畫。相關政策需以最終處置方式為規劃方向,而非再利用方式進行。」提案人為林委員淑芬。 請問各位,對第八十四案依照主決議內容通過,並凍結300萬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八十七案改為主決議,文字如下:「環保署應針對焚化底渣之管理,建立嚴格管制機制,包括檢討TCLP認定方式,增列總量管制之評析、增加抽驗頻率、落實三級品管制度,其去處應增列各階段流向管制,流向應確實申報,不得污染環境。」提案人為林委員淑芬。 請問各位,對第八十七案依照主決議內容通過,並凍結200萬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九十案改為主決議,文字如下:「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9條規定「第1類及第2類毒性化學之運作,中央主管機關得以釋放總量管制方式管制之。」請環保署於103年參考日本毒性化學物質釋放總量管制種類,並於103年底前執行管制措施。」提案人為林委員淑芬。 第八十九案和第九十案併案處理,除了依照第九十案的主決議內容通過,並凍結500萬元,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待會兒第八十九案就不用處理了。 根據我得到的訊息,第一一二案總共有3個主決議,但是要凍結多少,還沒有講好。到底要凍多少,請協商一下。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業務費7,000萬,凍1,000萬。 主席:第一一二案改為主決議,文字如下:「 一、為有效改善水岸衛生環境,解決漂流廢棄物的問題,環保署除了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垃圾清除的工作之外,更應積極調查分析垃圾來源,加強相關垃圾來源的管制工作,以及清查既有水岸邊、易淹水地區(含嚴重地層下陷區)之垃圾掩埋場及棄置場的現況,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之報告。提案人為林委員淑芬。 二、環保署應督導各地方政府,針對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現況,確實提報其徵收與運作情形及檢討。環保署並應針對廢棄物清理法第24、25、26條相關法律規定,提出修正且環保署應清除處理相關成本分析報告,並針對基金用途明確規範。 三、各縣市垃圾轉運站之設置,目前僅有「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轉運設施申請及審核作業要點」做為規範依據,恐在營運中造成污染,要求環保署應針對地方垃圾轉運站營運管理,建立嚴謹監督查核機制,並訂定垃圾轉運站比照掩埋場訂定設置與作業管理規範。 提案人:林淑芬 主席:請問各位,對3個主決議加上凍結1,000萬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一五八案主決議。 一五八、主決議 為提昇環境保護人員訓練品質,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應提高衡量指標訓練滿意度達85%以上,強化訓練服務品質,落實訓練成效。 提案人:劉建國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還有第一五四案主決議,現正影印中。 剛剛已處理過的第六案,因為行政部門又想要修改,所以我請他們去問一下蔡錦隆委員,畢竟這是已通過的案子。他有簽名了嗎?但這還是剛剛的文字內容,為尊重蔡委員,待會再回來處理。所以第一五四案及第六案待會再回來處理。 現在處理保留部分,已溝通過的案子,容主席以較快的速度處理。 進行第四案。本案已向劉委員建國溝通過了,為減列20萬元,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五案。本案已進行溝通,為減列16萬5,000元,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四十五案。田委員要不要與類似的第一○三案一起處理? 請環保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謝處長說明。 謝處長燕儒:主席、各位委員。上次委員有請我們向辦公室主任溝通,原則上辦公室主任會支持我們,但他們也提醒兩岸大氣應兼顧將來的企業等方面,他原則上會支持。 主席:好,本案照原預算通過,但要重視委員提到的部分。 請問田委員,第一○三案要一起處理嗎? 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對不起,再講一下好嗎? 謝處長燕儒:委員上次請我們與主任溝通,我們也就年初兩岸空氣污染研討會成果及將來推動須注意的幾個面向向委員說明了。 不然我們改一個主決議,好不好? 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好,那就改個主決議。 謝處長燕儒:謝謝委員。 田委員秋堇:第一○三案要一起談嗎? 主席:可以,二者都是一樣的議題。 現在進行第一○三案。 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認為兩岸產品的碳足跡合作有點離譜,因為兩岸碳主權根本就互不隸屬,要合作什麼? 主席:請環保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蕭處長說明。 蕭處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碳足跡,台灣已進行3年了,大陸才開始沒多久,因為我們在那裡的台商很多,產品在那邊要碳足跡,在我們這邊也要碳足跡,所以希望兩邊能夠溝通,以相同的方法來計算,不要他算他的、我們算我們的,到時要廠商付更多成本來獲得碳標籤,所以我們才會有這個想法。 田委員秋堇:我提案主要核心為碳主權的問題,你的意思是那邊台商的產品有中國碳足跡的算法? 蕭處長慧娟:對,他們才剛發展,我們申請碳標籤…… 田委員秋堇:台灣有碳足跡的算法嗎? 蕭處長慧娟:有,我們有碳標籤,主要是針對產品,與碳權無關,目前這項計畫是…… 田委員秋堇:我們的碳標籤與碳足跡是勾稽在一起的? 蕭處長慧娟:對,勾稽在一起。碳足跡統統算清楚,才能拿到我們的碳標籤,甚至我們現在還要推動減碳標籤。 田委員秋堇:將我們與中國碳足跡計算方式的書面報告提供給我。 蕭處長慧娟:好,但他們才剛開始。 田委員秋堇:所以你意思是要統合兩邊的碳足跡算法? 蕭處長慧娟:碳足跡然後申請碳標籤的算法。現在產品會貼上台灣的腳丫、標示排碳量有多少,因為我們進行3年了,所以我們現在要推行碳標籤,即做了3年之後,他到底有沒有達到我們要求的目標,再發給減碳標籤;而中國大陸才剛剛開始,所以我們希望兩邊能使用相同的計算方式。 田委員秋堇:台商在中國的產品,用中國或兩邊講好的碳足跡計算後,這碳權算誰的? 蕭處長慧娟:目前兩邊還沒有講好,也完全沒有牽扯到碳權,那只是一個標示,表示產品在生命週期過程中會排放多少碳。 田委員秋堇:這最後會牽涉到碳主權的問題,所以本案先保留,謝謝。 主席:最後再來討論嗎? 田委員秋堇:是。 主席:第四十五案改作主決議,文字稍後確定。 第一○三案繼續保留。 進行第五十八案。 請環保署水質保護處許處長說明。 許處長永興:主席、各位委員。第五十八案剛剛有向委員報告,建議…… 主席:照原預算編列嗎? 許處長永興:對。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照原預算編列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七十案及第七十一案。本案已向劉委員建國溝通過,為合併減列100萬元,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剛剛第八十四案已單獨處理,可否將第八十三案、第八十五案、第八十六案併入林委員淑芬的主決議及凍結部分?田委員,就是廢棄物資源填海造島部分,是否可併入林委員淑芬的提案一起處理?既無意見,第八十三案、第八十五案、第八十六案均一併依剛才的主決議與凍結300萬元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八十九案,本案與第九十案合併,凍結500萬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九十八案。本案劉委員建國說有與各位溝通過了,為減列200萬元,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我要凍結700萬。 主席:你是第九十九案,一起的?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我本來要凍結1,700萬,現在改成…… 主席:本來凍結1,700萬,現在凍結700萬?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剛剛是同意凍結700萬,刪的部分沒有…… 主席:刪減的部分與第九十八案合併刪減200萬,凍結部分你們趕快確認一下。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凍結700萬。 主席:凍結700萬嗎?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好。 主席:請問各位,第九十八案與第九十九案合併處理,減列200萬元、凍結700萬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第一○○案。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第一○○案不是一樣的案子嗎? 主席:請問各位,第九十八案與第九十九案、第一○○案合併處理,減列200萬元、凍結700萬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一○三案剛剛保留,現在進行第一一○案。本案劉委員建國說與各位溝通過了,為減列200萬元、凍結二十分之一,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是不是剩下第一○三案及剛剛還沒處理的主決議? 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第六十七案。 主席:第六十七案不是通過了嗎? 許處長永興:(在席位上)上次沒審到。 主席:不刪了?那就跟上次結果一樣。 現在進行第一五四案主決議。 一五四、主決議 為提昇各級環保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事業機構環保從業人員專業知能,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應加強各項專業訓練,並提供成果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四十五案主決議。 四十五、主決議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預算出席103年度兩岸大氣保護交流會議,應將細懸浮微粒等跨境空氣污染問題列入研討交流會議,交流目的除改善長程傳輸外,並應將扶植我國環境工程產業至中國大陸為考量。 提案人:田秋堇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針對第六案主決議,提案人蔡委員錦隆原提到「以符合預算法『專款專用』之精神。」要將「預算法」三字刪除,以免有適法上之疑義,故改為「以符合『專款專用』之精神。」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一○三案。 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並不是反對兩岸交流,像剛剛幾案我聽了也覺得有道理,包括處理禽畜糞的兩岸技術交流與海漂垃圾處理,但是碳足跡牽涉到外銷,當然要符合主要外銷國家的規定,譬如歐美國家,否則我們關起門做是沒有用的,因為人家並不承認!所以台灣要與國際接軌,而中國的碳足跡若不與國際接軌,因為產品外銷對他們很重要,他們自己就會在外銷上受到阻礙,所以為什麼要我們兩邊去談?談了之後使得台灣與中國是同一個系統,但在國際上又是不同系統,這是不可能的事情。 主席:請環保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蕭處長說明。 蕭處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在國際上,比方我們也有與英國的Carbon Trust合作,希望能互相承認,至於我們之所以會想到中國,因為我們若要盤查他們的碳,要去他們的現場,還要…… 田委員秋堇:為什麼要盤查他們的碳? 蕭處長慧娟:要不然他們從原料、製造、輸送等全部的碳排放就…… 田委員秋堇:你們哪有辦法去盤查?你們有多少人? 蕭處長慧娟:所以我們沒有辦法。 田委員秋堇:我的意思是,他們若符合國際規定,我們就承認他們,難道你要讓他們來我們這裡盤查嗎? 蕭處長慧娟:沒有。我們希望兩邊用相同的方法,他們才剛開始…… 田委員秋堇:我們兩邊都用國際上的方法就可以了。 蕭處長慧娟:因為他們才剛開始,我們不知道他們到底是怎麼做。 田委員秋堇:他們如果沒有與國際接軌,他們的產品也是出不了門、外銷會出問題。 蕭處長慧娟:對。 田委員秋堇:你們可以透過海基會、海協會行文,行文就可以問清楚的事,難不成還要派人去那裡談嗎? 蕭處長慧娟:對於他們外銷的產品,我相信國際上會要求他們標示碳標籤,可是我們希望…… 田委員秋堇:國際上一定會去要求的,中國產品低價傾銷全世界,這已經是國際重要經貿談判的問題,怎麼可能不要求呢? 蕭處長慧娟:還有一點,就是他們碳排放係數以及…… 田委員秋堇:這我剛剛已經講過,只要跟國際接軌就好了,若不與國際接軌,你們跟他們要談什麼? 蕭處長慧娟:我們台灣自己有建立碳的排放係數,目前大概有六、七十個碳排放係數,我們希望他們的碳排放係數能夠共用…… 田委員秋堇:然後我們就與中國變成同一個系統嗎? 蕭處長慧娟:沒有,希望他們也可以用我們的,因為我們花了很多精神去建立我們的碳排放係數。 田委員秋堇:這些我都不反對,但我認為只要行文就可以了,先行文給海基會、海協會,你們行過文沒有?沒行過文就要派人去?行文就可解決的事,卻要花費人民納稅錢及旅費去做這種事,我認為並沒有道理。你們先書面往返把話說清楚,到底還有什麼非要見面談不可?或者就從國際上幾個系統去選定一個系統。難不成英國、美國也要見面談嗎?美國與歐盟也要見面談嗎?不可能吧? 蕭處長慧娟:有,我們以前也有人去那邊跟他們談過, 田委員秋堇:那是因為我們產品要銷到那裡去,這是很重要的,我的意思是國際上怎麼做就怎麼做,若什麼東西都要兩岸去談,這是沒道理的!難道你們要用同一個標籤嗎?他們怎麼可能用你們的標籤,談一談以後,當然會要我們用他們的標籤。 蕭處長慧娟:我們會有各自的標籤,只是在整個的計算方法上,我們希望…… 田委員秋堇:我的意思是你們先去行文!你們行文到什麼地步,非得見面談不可?你把資料拿給我看,若什麼都沒有,今年旅費就先不要用,先想好該怎麼做,跟他們說現在與英國、美國、歐盟的做法,接著對他們提出建議,也就是中國打算怎麼做?要與國際上的哪個系統接軌?並提供台灣書面資料,這樣才有辦法從頭開始談起,否則你們要跑幾趟才能解決? 蕭處長慧娟:沒有,我們是第一年嘗試這樣做。 田委員秋堇:那就是沒有,我剛剛問了你半天,你們連書面行文都沒有,你至少先跟對方要資料問清楚他們打算要怎麼做,這些都沒做就要去那邊吃飯、聊天嗎? 蕭處長慧娟:沒有…… 田委員秋堇:對嘛,所以我認為應該要刪!我們不是反對交流,而是連初步的準備工作都沒做,就要將人帶過去,這樣能談什麼? 蕭處長慧娟:目前我們所瞭解的…… 田委員秋堇:連我們在這裡質詢都要先研究瞭解資料,但你們將人馬帶過去卻什麼研究都沒做、資料也沒有蒐集! 蕭處長慧娟:有關碳標籤,他們中國標準化研究院有在訂定相關的標準及查證…… 田委員秋堇:然後呢?他們給了你們什麼資料?你們跟他們要了什麼資料? 蕭處長慧娟:我們還在蒐集相關資料。 田委員秋堇:對啊,你們還在蒐集相關資料! 蕭處長慧娟:可是去了之後就會比較快,拿到的東西會比較快、比較完整。 田委員秋堇:沒有,我剛剛已經講了,你們至少要行文給他們,說我們準備與國際如何接軌,請他們將準備與國際接軌的資料提供給我們,不要去那邊還在蒐集資料,接著才把資料帶回來研究!用郵寄、用email就可以解決的事,還要花人民的納稅錢去那邊做什麼? 蕭處長慧娟:有時候要談好…… 主席:要不然這樣好不好,如果把這個案子凍結呢?凍結以後,你們溝通一下,把剛才委員所重視的…… 田委員秋堇:我是覺得應該砍! 主席:那現在要怎麼處理?看大家…… 蕭處長慧娟:要不然就先凍結,好不好?我們趕快把相關的東西送到委員辦公室。 田委員秋堇:如果我看了資料以後覺得不行,就還是要刪,那沒有道理。 主席:還是要保留送協商?這樣有一點時間可以……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今天就要處理。 田委員秋堇:對啊!難道你還要因為這一案再排一次會議? 主席:不是,我是說送到院會協商,看要凍結還是送協商,或是刪除? 田委員秋堇:保留的話就要協商了…… 主席:凍結跟保留不一樣啊!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凍結的話就是直接凍結。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才16萬多而已。 田委員秋堇:你們把資料給我,先凍結。 主席:凍結好了,好不好? 蕭處長慧娟:好。 主席:這一案全數凍結。你們再把資料弄得更詳細清楚一點,好不好? 進行第一一○案主決議。 一一○、主決議 解凍條件 區域環境管理工作計畫項下「02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六輕工業區經環保署空拍離島儲槽數量超過三千個,但六輕申報數量竟不到二千個,六輕涉短報違法,俟環保署完成清查六輕儲槽之數量、用途及貯存物,將成果向委員報告後,解凍。 提案人:劉建國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一一○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田委員秋堇說第一一三案他不想凍結,要保留送協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次會議作如下決議: 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公務部分)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處理;院會處理前須交黨團協商;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本會主審公務部分業已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因尚有保留部分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本席跟召集委員江委員惠貞出席說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散會。 散會(12時4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