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星期一)9時4分至20時29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吳委員宜臻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星期四)上午9時2分至12時10分、下午2時45分至5時7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賴士葆  廖正井  王惠美  潘維剛  呂學樟  吳宜臻  尤美女  林鴻池  潘孟安  顏寬恒    委員出席10人 列席委員:陳歐珀  江啟臣  楊應雄  陳碧涵  李貴敏  許添財  盧秀燕  林德福  蕭美琴  李桐豪  邱文彥  孔文吉  鄭天財  黃偉哲  薛 凌  黃文玲  高金素梅 葉宜津  蘇清泉  鄭汝芬  徐欣瑩    委員列席21人 請假委員:謝國樑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官員: 司法院秘書長  林錦芳 智慧財產法院院長  高秀真 法務部政務次長  吳陳鐶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主任檢察官  陳時提 法務部矯正署副署長  劉梅仙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副局長  李 鎂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務室主任  林清結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副處長  林文淵 銓敘部法規司副司長  吳玲芳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陳幸敏 主  席:呂召集委員學樟 專門委員:陳清雲 主任秘書:劉彥麟 紀  錄:簡任秘書 蘇純淑    簡任副研究員 胡文棟    科 長 周厚增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併案審查(一)委員呂學樟等20人擬具「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蔡正元等16人擬具「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李貴敏等40人擬具「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員呂學樟等22人擬具「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呂學樟等20人擬具「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呂學樟等21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顏寬恒等22人擬具「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及第七十四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賴士葆、潘維剛、王惠美、吳宜臻、鄭天財、許添財、呂學樟、尤美女、廖正井提出質詢;委員謝國樑、潘孟安等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 二、「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草案第九條,照委員呂學樟等20人提案,除第一項序文中「或公訴案件所為無罪之更審判決」修正為「或其所為無罪之更審判決」外,餘均照案通過。 立法理由修正如下: 1.委員呂學樟等20人提案說明欄二、修正為「二、再按,公訴案件自偵查、起訴迄上訴程序,檢察官不但全程參與,並得隨時行使公權力追加並強化追訴密度。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無罪判決者,基於相同之法理,此類公訴案件亦應限縮檢察官之上訴權,以充分達到本法之立法宗旨。」 2.上開提案說明欄三、文字刪除。 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草案條文及修正動議,均宣讀完畢。) 四、「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草案第十一條,照案通過。 五、「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草案第十七條、第三十七條,均照案通過。 六、「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及第七十四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草案第七十四條之三,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二)草案第七十四條之四,不予增訂。 (三)通過附帶決議1項: 受假釋人之假釋處分經撤銷者,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須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殘餘刑期後,始得向法院提起救濟,對受假釋人訴訟權之保障尚非周全,相關機關應儘速予以檢討改進,俾使不服主管機關撤銷假釋之受假釋人,於入監執行殘餘刑期前,得適時向法院請求救濟,業經司法院釋字第681號解釋釋明在案。請相關機關應儘速依該解釋意旨辦理。 提案人:呂學樟  廖正井  顏寬恒 七、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三案至第五案:(一)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二)均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三)院會討論時,由呂召集委員學樟出席說明。 八、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提案 一、少年及家事事件涉及層面甚廣,需專業之公設辯護人。惟目前我國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僅設置於地方法院,因此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公設辯護人除非調派,否則無法進入高等法院服務。爰建請司法院,應盡速規劃於各地高等法院設置少年及家事法庭,俾求公設辯護人保障民眾之訴訟權益。 提案人:潘維剛  賴士葆  呂學樟 決議:照案通過。 二、我國一審平均審判時間為61天,二審平均為67天,雖較鄰近之日本快速惟仍存在案件拖延情形,深究其原因為最高法院撤銷判決發回更審比例過高。日本不到1%;我國為日本的43倍,發回率高達43%。爰建請法務部,對於檢察官偵查與起訴之品質影響撤銷判決發回更審比例,致發生案件拖延情形。鑒於美、日、瑞士等國皆於憲法明訂保障刑事被告應享有公正且迅速裁判之權利,應再研究並會同專家學者研擬改進方案,以達速審制度之建立目的。 提案人:潘維剛  賴士葆  呂學樟 決議:照案通過。 三、營業秘密對於科技業有其重要性,為避免企業之營業秘密遭競爭對手得知,立法院於102年1月11日三讀通過營業秘密法修正草案,自此營業秘密法包括規定行為人將營業秘密於域外不法使用,可處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科罰金時,犯罪所得利益若超過5,000萬元,得於所得利益2至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惟加重刑責非根本解決之道,爰建請法務部協調經濟部研議其他配合方法。 提案人:潘維剛  賴士葆  呂學樟 決議:照案通過。 四、鑒於民間研析近兩年無罪確定案件,發現經最高法院指出,至少有36件案件,檢察官無視速審法第9條的規定,一、二審均無罪之案件,原不得再上訴,檢察官卻和2009年速審法通過、一年後施行前一樣,照慣例以例稿上訴三審。佔民間團體研議233件濫行上訴案件中的15.45%。 法務部雖聲稱將對檢察官安排無罪判決原因分析課程,並研議篩選各類無罪判決,了解檢察官濫權起訴、上訴之情形。惟,迄今法務部既未提出無罪判決之成因,僅以「法律見解不一」一語帶過,更缺乏濫權起訴、上訴的究責機制。爰此,建請法務部研擬檢察官濫行起、上訴之具體行政管考或其他措施,並於兩週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呂學樟  顏寬恒 連署人:廖正井  吳宜臻 決議:照案通過。 五、綜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關於原住民族使用自製獵槍之修法歷程可知,隨著原住民族權利意識之覺醒,文化衝突現象日益明顯,基於多元文化之認知與珍視,對原住民族使用自製獵槍之傳統逐步採取開放之態度,而最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法結果,更係明確將原住民族自製獵槍予以除罪化。查該法第20條第1項:「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或漁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漁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條文中,僅規定原住民族自製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予以除罪化,並未限制自製獵槍必須為傳統方式製作、前膛式獵槍,才能除罪化。另查,已有越來越多的法院於一審、二審判決原住民自製獵槍無罪,連最高法院亦罕見地於102年12月3日針對原住民自製獵槍問題,開言詞辯論庭,102年12月17日做出無罪判決,可見目前檢警單位依據內政部「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移送、起訴、上訴原住民族自製獵槍案件之作法是顯需檢討的。為減少訟源並避免原住民纏訟多年,爰請法務部召集專責原住民族案件之檢察官針對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有關原住民族自製獵槍之無罪判決結果,儘速研商未來辦案共識。 提案人:吳宜臻  呂學樟  廖正井  鄭天財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主席:本次會議是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本案已於上次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 廖委員正井:(在席位上)本席要求程序發言。 主席:請廖委員正井程序發言,時間3分鐘。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希望會計長能夠聽一下本席的發言,因為我認為法務部的預算編列必須補充一些數字,這樣我們才能進行審查,例如:預算書第36頁提到獎金編列五千七百多萬,其內容包括考績獎金、年終工作獎金、查賄獎金、本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員模範公務人員、績優工友及獎章之獎勵金等,但是第64頁人事費分析表裡面卻只有列出預算五千七百多萬,並沒有詳細的數字,我編列預算這麼多年,從來沒有看過這麼含糊的編法,就這樣一語帶過,所以我要求類似的明細表必須先送過來,這樣我們才能進行審查,編列預算不能這樣便宜行事,會計長,你懂我的意思吧?你趕快將明細補送過來,補送後我們才能開始審查,否則我們要怎麼審?本席要求的資料是所有類似的資料,並不是只有這一筆,因為我發現法務部有好幾筆預算都是這樣編列的,你們怎麼可以這樣含糊編列,意圖蒙混過去呢?請主席先處理本席的要求,否則等一下根本無法逐筆審查法務部的預算,因為預算中有很多類似的情形。 主席:請法務部儘速將資料補正,在程序上我們會先宣讀相關預算提案,請法務部趕快將資料提出來,否則預算審議將無法進行下去,我相信獎金部分應該是很多委員都關心的部分。 現在進行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各機關歲入、歲出部分預算之審查。 各位委員如有提案,請於9時45分之前送進來,以利議事人員之整理及後續的審查。 一、歲入部分: 法務部主管78億0,843萬7千元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75億9,266萬8千元 第94項 法務部2,050萬元 第95項 司法官學院1萬9千元 第96項 法醫研究所4萬元 第97項 廉政署1,529萬8千元 第98項 矯正署及所屬310萬7千元 第99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2萬7千元 第100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1萬6千元 第101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29萬元 第10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51萬4千元 第103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8萬元 第104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310萬8千元 第105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3萬2千元 第106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億5,852萬3千元 第107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4,869萬1千元 第108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億9,874萬5千元 第109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億7,583萬9千元 第110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7,712萬8千元 第111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3,057萬8千元 第112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億6,058萬3千元 第113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3,057萬7千元 第114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3,046萬8千元 第115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0,942萬元 第116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1,751萬4千元 第117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4億0,082萬元 第118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億6,639萬1千元 第119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6,667萬4千元 第120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72萬3千元 第121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3,968萬8千元 第122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5,387萬4千元 第123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0,484萬5千元 第124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3,467萬元 第125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1千元 第126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4,306萬6千元 第127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383萬1千元 第128項 調查局78萬8千元 第3款項 規費收入344萬元 第108項 法務部101萬1千元 第109項 司法官學院1萬3千元 第110項 法醫研究所無列數 第111項 廉政署無列數 第112項 矯正署及所屬無列數 第113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萬3千元 第114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3萬3千元 第115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16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17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18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19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20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無列數 第121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6萬4千元 第122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千元 第123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24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25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26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27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28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29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30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6千元 第131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7千元 第132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萬5千元 第133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萬5千元 第134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35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36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37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千元 第138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39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40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41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42項 調查局225萬1千元 第4款 財產收入1,783萬9千元 第106項 法務部17萬9千元 第107項 司法官學院8萬4千元 第108項 法醫研究所8萬2千元 第109項 廉政署3萬3千元 第110項 矯正署及所屬1,252萬4千元 第111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3萬1千元 第112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1萬5千元 第113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萬2千元 第1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1萬6千元 第11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千元 第11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7萬5千元 第11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萬元 第11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21萬5千元 第11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5萬1千元 第12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萬8千元 第12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萬4千元 第12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5萬1千元 第12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5萬6千元 第12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38萬9千元 第12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7萬8千元 第12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2萬3千元 第12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3萬4千元 第12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6萬5千元 第12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萬4千元 第13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24萬1千元 第13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7萬8千元 第13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2萬元 第13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4萬9千元 第13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3萬1千元 第13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5萬6千元 第13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2萬9千元 第137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1千元 第138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7千元 第139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1千元 第140項 調查局220萬8千元 第7款 其他收入1億9,449萬元 第105項 法務部53萬元 第106項 司法官學院16萬3千元 第107項 法醫研究所無列數 第108項 廉政署3萬7千元 第109項 矯正署及所屬8,125萬3千元 第110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05萬4千元 第111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23萬1千元 第112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萬7千元 第113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22萬1千元 第1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8萬4千元 第115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21萬1千元 第116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7萬1千元 第117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2萬5千元 第11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3,009萬5千元 第11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287萬3千元 第12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411萬1千元 第12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120萬5千元 第12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78萬2千元 第12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13萬8千元 第12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57萬4千元 第12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321萬6千元 第12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293萬8千元 第12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35萬元 第12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24萬5千元 第12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687萬8千元 第13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888萬7千元 第13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88萬8千元 第13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85萬4千元 第13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萬5千元 第13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52萬4千元 第13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73萬9千元 第13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22萬4千元 第137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3萬2千元 第138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16萬2千元 第139項 調查局83萬3千元 二、歲出部分: 第12款 法務部主管290億5,255萬5千元 第1項 法務部11億4,041萬5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5億5,666萬4千元 第2目 法務行政2億9,314萬9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億7,162萬8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770萬元 第5目 司法科技業務1,566萬7千元 第6目 司法官退休退養給付4,500萬元 第7目 國家賠償金5,060萬7千元 第2項 司法官學院2億1,728萬4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6,077萬8千元 第2目 司法人員訓練1億5,614萬5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無列數 第4目 第一預備金36萬1千元 第3項 法醫研究所1億3,193萬5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6,230萬8千元 第2目 法醫業務4,633萬9千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24萬4千元 第4目 鑑識科技業務2,304萬4千元 第4項 廉政署4億3,458萬元 第1目 一般行政3億7,464萬7千元 第2目 廉政業務4,978萬4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28萬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73萬6千元 第5目 司法科技業務813萬3千元 第5項 矯正署及所屬114億1,731萬9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7,246萬2千元 第2目 矯正業務110億9,091萬4千元 第3目 改善監所計畫1億1,504萬9千元 第4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157萬元 第5目 第一預備金2,732萬4千元 第6目 司法科技業務─ 第6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2億4,431萬5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9,573萬1千元 第2目 執行業務1,932萬5千元 第3目 執行案件處理11億0,652萬4千元 第4目 行政執行機關擴(遷)建計畫1,362萬3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 第6目 第一預備金911萬2千元 第7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2億2,513萬4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6,263萬5千元 第2目 檢察業務6,227萬9千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22萬元 第8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8億1,027萬9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6億4,722萬6千元 第2目 檢察業務1億4,078萬9千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604萬4千元 第4目 司法科技業務1,622萬元 第9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億7,992萬5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7,596萬8千元 第2目 檢察業務372萬1千元 第3目 一預備金23萬6千元 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億4,124萬5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3,839萬元 第2目 檢察業務270萬5千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15萬元 第11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億7,332萬5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6,962萬2千元 第2目 檢察業務353萬3千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17萬元 第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5,356萬7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5,203萬2千元 第2目 檢察業務147萬2千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6萬3千元 第13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731萬1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638萬9千元 第2目 檢察業務85萬8千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6萬4千元 第14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億9,331萬6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8億6,327萬6千元 第2目 檢察業務2,908萬1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無列數 第4目 第一預備金95萬9千元 第15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4億7,947萬3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3億7,972萬6千元 第2目 檢察業務1,934萬6千元 第3目 檢察機關擴(遷)建計畫8,000萬元 第4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無列數 第5目 第一預備金40萬1千元 第16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6億9,820萬8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6億6,867萬3千元 第2目 檢察業務2,608萬2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277萬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68萬3千元 第17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億8,293萬6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5億0,829萬3千元 第2目 檢察業務2,401萬2千元 第3目 檢察機關擴(遷)建計畫3億4,954萬9千元 第4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無列數 第5目 第一預備金108萬2千元 第18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9,615萬8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億5,199萬9千元 第2目 檢察業務1,145萬8千元 第3目 檢察機關擴(遷)建計畫1億3,242萬3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27萬8千元 第19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7,888萬2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6,799萬2千元 第2目 檢察業務1,069萬7千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19萬3千元 第20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7億4,243萬元 第1目 一般行政7億0,849萬5千元 第2目 檢察業務3,319萬6千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73萬9千元 第21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7,459萬8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6,462萬6千元 第2目 檢察業務978萬3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無列數 第4目 第一預備金18萬9千元 第22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1,162萬4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億9,405萬6千元 第2目 檢察業務1,723萬1千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33萬7千元 第23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8,609萬7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7,592萬2千元 第2目 檢察業務996萬8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無列數 第4目 第一預備金20萬7千元 第24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5,167萬4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億4,158萬6千元 第2目 檢察業務981萬9千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26萬9千元 第25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4億7,661萬5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4億5,131萬6千元 第2目 檢察業務2,478萬3千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51萬6千元 第26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億1,743萬2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7億7,992萬7千元 第2目 檢察業務3,598萬5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64萬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88萬元 第27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4,952萬1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億3,742萬9千元 第2目 檢察業務1,183萬8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無列數 第4目 第一預備金25萬4千元 第28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3,202萬2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2,489萬1千元 第2目 檢察業務678萬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35萬1千元 第29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6,330萬2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5,399萬6千元 第2目 檢察業務898萬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32萬6千元 第30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5,847萬4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5,046萬元 第2目 檢察業務761萬4千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40萬元 第31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8,544萬9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7,549萬3千元 第2目 檢察業務945萬3千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50萬3千元 第32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7,696萬9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7,374萬元 第2目 檢察業務314萬3千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8萬6千元 第33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2,367萬3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008萬7千元 第2目 檢察業務106萬6千元 第3目 檢察機關擴(遷)建計畫250萬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2萬元 第34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4,587萬元 第1目 一般行政4,386萬5千元 第2目 檢察業務191萬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9萬5千元 第35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1,491萬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327萬3千元 第2目 檢察業務85萬7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70萬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8萬元 第36項 調查局53億2,628萬8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48億1,907萬元 第2目 司法調查業務1億9,798萬元 第3目 鑑識科學及通訊監察業務1億0,925萬元 第4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億8,258萬3千元 第5目 第一預備金538萬2千元 第6目 鑑識科技業務1,202萬3千元 主席:針對歲入的部分,現有委員提案二案,案次列為第1案及第1-a案。 1.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統計,截至102年6月底止,法務部(含所屬)經管宿舍共計3,969戶,包括首長宿舍31戶、多房間及單房間職務宿舍各2,238戶及1,395戶、眷屬宿舍305戶。上開宿舍修繕費由該部及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應,100年度決算數622萬8千元,並於103年度預算案編列412萬8千元。又除公用財產外,部分檢察機關另租賃房舍作為檢察官職務宿舍,101年度租賃196戶之租金決算數為5,523萬8千元,本年度預算案編列191戶之租金5,402萬6千元;是故,103年度法務部主管之宿舍修繕費及宿舍租金共需5,815萬4千元,宿舍管理費歲入預算僅編列719萬9千元,有欠合理。再就對外租賃房舍作為檢察官職務宿舍者觀之,臺北等7處地檢署103年度預算案編列191戶檢察官職務宿舍之租金5,402萬6千元,平均每戶月租金預算最低者為桃園地檢署之1.5萬餘元,最高者為臺北地檢署之2.9萬餘元,惟每戶每月之宿舍管理費依每平方公尺1.51元至10元,或每間100元至450元收取,委實過低,甚至出現新竹地檢署對部分檢察官職務宿舍之宿舍管理費,分文未收,形成以政府公帑租賃房舍提供特定人無償使用之不當現象。爰此,要求增列法務部及所屬之其他雜項收入共計50,955千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王惠美  吳宜臻 1-a.主決議 認罪協商制度施行已9年餘,本(103)年度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罰款及賠償收入─沒入及沒收財物」科目共同編列繳交國庫之認罪協商判決金2,156萬元。惟查各檢察機關迄未建立認罪協商判決資訊公開機制,且認罪協商判決金收入決算數與已履行支付繳交國庫數並未相合,爰提案要求法務部應於1個月內,進行認罪協商判決金收入決算數與該部內部系統統計之已履行支付繳交國庫數未合原因之清查,並比照緩起訴處分金建立公開資訊制度後,向本會報告,以利監督及控管。 提案人:顏寬恒  尤美女  呂學樟  潘維剛  王惠美 主席:報告委員會,因為有關歲入的提案較少,而且目前時間是9時46分,各位委員的提案也已經送進來,所以現在先處理歲入的部分;另外,俟議事人員將歲出的提案整理完畢後,我們再處理歲出的預算。 現在開始進行處理歲入的部分。 柯委員建銘有程序問題,請柯委員建銘發言,發言時間為3分鐘。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同仁。今天的議程是審查法務部預算,大家都很清楚法務部的預算之所以擱置到今天才審查的原因,當然召委是很負責認真的,所以在這個禮拜內關於法務部所有的預算將會審查完竣,送出委員會進行朝野協商,現在也開始要展開朝野協商。就我個人來看,今天要提到的癥結點就是這個預算已整理許多提案,包括刪減案,無論是歲入或歲出的部分都有提案,本席在這裡代表民主進步黨表達一個基本的立場,也就是針對特偵組的存廢,乃至於總長因為我下台的部分,在立法院院會也都處理過,所以今天我們應該針對核心項目做討論,亦即有關特偵組的預算到底是要保留還是要全數刪除?因為這案還在院會,在院會裡既然透過表決建議請黃總長下台,那也要表決廢特偵組,現在國民黨黨鞭在這裡,他是要趕快讓它散會,所以這是要面對的核心事項,因為組織的存廢以及人事費用和今天要審查的預算當然是有所關連,因此本席希望主席稍後能開放詢答時間。 本席在這裡要提出的程序問題就是民主進步黨主張將特偵組的預算全部予以刪除,這個組織不應該再存在了,這是一個濫權組織,他們是在做政治偵防及劊子手,台灣民主政治難道還希望這樣下去嗎?現在所有台灣人民心中最大的疑慮就是自己的電話會不會被監聽,從5月開始監聽我的電話為什麼全部都是現譯,這只有擄人勒索或交易毒品才可以這樣搞,所以顯然這個機構完全是替馬英九做政治偵防,從5月開始監聽,讓馬英九了解到底是不是會有罷免案,乃至於會期末法案以及臨時會有關核四的問題或是會不會搬出服貿等等,這就是今天大家要先弄清楚的疑點,監聽我的電話竟然可以全部採用現譯,好像我是江洋大盜一樣,創造將近一百種理由要將我綑綁,現在法院已經開庭了,當我去閱卷時才知道特偵組辦案是如此亂構罪名,因此對於今天的會議程序,本席主張特偵組的預算全部予以刪除,就算國民黨表決贏了也沒有用,因為後面還有朝野協商,所以本席主張有關特偵組預算的問題,全部送朝野協商再來處理。 主席:請林委員鴻池程序發言。 林委員鴻池:主席、各位同仁。針對法務部包括特偵組的預算審查,基本上不論是黃總長是否要下台或是特偵組是否要存廢,我們先前在委員會都曾經討論過,針對特偵組的存廢問題,院會裡已成案但一直未處理,不過本席認為制度歸制度、人歸人,基本上我們都尊重所有的委員,無論他是否贊成特偵組的存或廢或是否要求黃總長下台,我們對於個別委員的意見都予以尊重,不過在特偵組制度未廢除之前,最起碼特偵組現在還是存在,所以我們當然也可以討論明年的預算,因為不是編列預算之後,我們就會原封不動的通過,立法院有應行使的職權,我們應該嚴加審查,這是毫無疑問的。 因此本席認為無論是法務部或是特偵組的預算都應該審查,剛才柯總召也特別提到要分別處理法務部及特偵組的預算,他建議委員會先保留特偵組的預算,送院會進行協商,保留或是協商都是處理預算的一種方式,但是因為我們尚未廢除特偵組,所以如果是要將特偵組的預算全數刪除,那麼明年1月1日起光是人事經費的預算該怎麼辦? 本席認為我們必須面對這個問題,立法院也應對全民負責,在這個制度尚未廢除之前就要刪除全部預算,恐怕是有問題的,所以本席是贊成今天審查特偵組的預算,如果要按照柯總召的意見是先保留再送院會進行朝野協商,這也是處理預算的一種方式,不過本席還是要重申,在特偵組尚未廢除之前就刪除全部預算,恐怕是有問題的。 主席: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同仁。剛才林鴻池委員談到刪除預算後,人事費該怎麼辦的問題,本席要請執行長好好的看預算,現在特偵組的58人都是調辦事,所以回到原單位當然也有薪水,怎麼會沒有薪水呢?國民黨現在一直在和我們協商有關組織再造的部分,本席知道他們想要做內閣微幅調整,所以組織再造搞這麼久,現在又已經到了會期末了,因為國民黨最重視的就是中央政府總預算以及組織再造,關於組織再造的部分已經在協商了,我們連一個部會的存廢都在談了,而這個特偵組完全就是疊床架屋,當初它沒有經過委員會討論而是逕付二讀朝野協商通過的,今天看到它所衍生出來這麼多的弊病,當然要予以檢討,現在不是連部會都在調整了嗎?許多單位都被拆散,現在正是組改的時刻,本席認為假使不面對特偵組的問題,那麼所有的組改根本都是搞假的,更何況引起所有學者專家都認為特偵組是違法違憲的。 當初特偵組是怎麼來的,就是黑金中心這些檢察官考慮到自己的存留,所以他們來立法院遊說,法案還是那些檢察官自己寫的,吳文忠及朱朝亮這些人哪一個沒有進到立法院來遊說?這些都是自肥法案,搞得檢察總長還必須要經過立法院行使同意權,這是澈底違憲,部會首長都不必經過同意權的行使,憲政機構才有同意權行使,難道這個問題不必面對嗎?這些人就是為了他們將來的存留才希望儘快成立特偵組,他們才全部變成特偵一班,然後就變成鷹犬,他們以為自己控制了全中華民國的政治,可以想要整誰就整誰,天天在陷害忠良,現在辦案全部都不遵守程序,違法辦案,所以將來這些人一定會一一到法院面對這些問題。 今天我們要很嚴肅的面對這個問題,假如對特偵組的存廢還不敢討論,事實上在院會有關黃總長下台與否已經不是很重要了,反正他遲早要離開這個位置,但是走了一個黃世銘還會再來一個黃世銘,馬英九還是一樣在做政治偵防,這政治談判難道不能用在討論嗎?可以濫權監聽至此,自己羅織罪名就監聽,在馬英九執政之下,我永遠都會被監聽,隨便框一個「疑似」的罪嫌,他們都是以「疑似」為由,懷疑你做什麼就能以貪汙治罪條例監聽,吳健保案,我從頭到尾都沒有關心過,可以搞成九月政爭,今天執政的國民黨及法務部都在這裡,大家要弄清楚,我有沒有去問過或關心過吳健保案,完全沒有!陳榮和案和我有什麼關係,就是這樣亂搞,然後就污名及嚴重毀謗,先說什麼有對價,再說查無其事,這是辦案的精神嗎?根本是在羅織罪名及嚴重毀謗,將來大家都有刑責,不要以為自己是檢察官或是特偵組就可以為所欲為,台灣的民主法治是這樣搞的嗎?本席等一下還要詢問總長,為什麼上次審查法院組織法時,他可以不來? 我們今天要談的是制度,否則台灣的未來要怎麼辦?現在台灣已經搞成人人自危,這國家還要存在嗎?這個國家將來是民主大倒退,比戒嚴時期還嚴重,所以請大家在這裡不必再護航了,本黨的立場很清楚,特偵組應該予以廢除。 主席:請林委員鴻池發言。 林委員鴻池:主席、各位同仁。本席還是要重申一遍,柯總召代表民進黨發言,不論針對特偵組是要存或是要廢,基本上本席都是予以尊重,不過對於一個制度的存廢,我們必須考量到該制度當時設立預期的目標為何?我們是否已經達到目標?有無績效?特偵組自95年成立迄今也偵辦過非常多重大案件,這也是大家有目共睹的,光是以前幾個月發生的洪仲丘案為例,本席還記得當時洪家還對外發表希望特偵組介入調查,從這點可見社會各界對於特偵組這幾年來的辦案績效,基本上是持肯定的態度,不過,特偵組不是沒有缺點,對這些缺點我們應該提出檢討,甚至對特偵組存廢與否,目前立法院已經進入院會要討論的階段,對這個制度的存廢還沒有正式定案之前,特偵組目前仍然存在,在此前提下,當然需要通過其人員維持費及一般業務推展的費用,這才是我們負責的態度;將來一旦特偵組被廢掉,我們即使有編列相關預算,他們也不會使用,換句話說,我們必須以負責的態度來面對這個問題,在特偵組還沒有廢掉之前,相關預算的編列,我們必須照審。 剛剛柯總召特別提到人事經費的問題,其實,人事經費只是特偵組所有預算裡面的一個項目,既然目前特偵組還繼續存在,除非我們不讓他們辦事,每天照常上班只等著領薪水,如果這樣即使柯總召同意這樣做,我相信全民也無法同意他們每天上班只等領薪水而不用推展任何業務。基本上,我們非常尊重民進黨或柯總召個人的意見,特偵組若有違法濫權或違法監聽的地方,坦白說,他們沒有任何豁免權,該辦就要辦。今天我們就事論事,站在立法院的立場,在特偵組還沒有被廢之前,它的預算我們還是要照審,如果委員同仁認為這部分爭議很大,我們是不是以時間換取空間,先將其預算凍結,好讓它進入朝野協商,這也是一個解決問題的辦法。 主席:針對兩位委員的意見,稍後處理預算時,我們再進行協調。 柯建銘委員提議現在進行第二次詢答,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就這樣決定。現在開放委員同仁進行第二次詢答登記,至上午11時截止發言登記。 潘委員維剛:(在席位上)我覺得不必再進行第二次詢答,若委員同仁對某個預算項目有意見,可以等逐目審查預算時再表達意見;今天我們要把歲入的部分審完,所以,若委員同仁對哪個預算項目有意見時,在進行逐目審查時可以隨時提出,哪有已經到處理預算的程序還重新詢答的道理? 主席:如果可以開放第二次詢答,委員對預算刪減的意見可以藉此機會綜合提出來,相關部會若有意見可以直接跟委員做個互動。 潘委員維剛:(在席位上)本席有程序問題。 主席:請潘委員維剛程序發言。 潘委員維剛: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的議程是安排審查法務部的預算,我們都知道,在程序上已正式詢答完畢,接著就進入預算的處理,而且,我們已經把歲入的部分全部唸過一遍,所以,目前是正在處理歲入的部分,主席在這個時候居然裁示要開放第二次詢答,我們立法院好像還沒有開過此例,基本上,在處理預算時,委員若對某個項目的預算有意見,都可以隨時提出來,而且,委員也可以提案,在討論提案時,委員同仁一樣可以上台發言,完全沒有限制,尤其是本委員會的委員可以儘量發言,還不見得只發言一次,在此前提下,為什麼要重新詢答?這實在沒有任何理由,我們認為不需要再重新詢答;所以,我希望主席能照程序進行。 主席: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同仁。我知道潘委員發言的意思,但照程序,我現在就可以對歲入部分每個預算項目登記發言,並請羅部長上台做回應,基本上,無論歲入或歲出預算都是息息相關,不是說現在已進入歲入預算的審查,其他預算部分我們就不可以談,難道預算是要在檯面下喬的嗎?當然不可能!所以,我們要在這裡表達對預算的意見,試問,誰能箝制立法委員發言的內容?殊不知今天我們在這裡的發言,都是跟法務部的預算有關。針對潘委員的意見,本席現在就提出一個折衷意見,如果大家對歲入部分沒有意見,我們可以先通過,等到進入歲出預算審查時,我再登記對歲出部分發言,這樣總可以吧! 主席:既然柯建銘委員針對剛才的程序意見做了修正,我們就不進行第二次詢答,等處理完歲入部分進入歲出預算的審查時,再請各位委員逐項逐目登記發言。 現在處理歲入部分之提案,請第1案提案人尤委員美女說明。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歲入預算部分,有關檢察署檢察官職務宿舍管理費收費偏低的問題,首先請教人事總處,當政府首長或是一般公務人員配有宿舍時,是否需要付費? 主席:請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施科長說明。 施科長欣蘋:主席、各位委員。依據現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相關規定,職務宿舍管理收費之標準,由各機關衡酌宿舍所在的位置、面積等基本條件訂定,再向住進職務宿舍的同仁收取。 尤委員美女:請問管理費可不可以不收? 施科長欣蘋:只要有配到職務宿舍者,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的規定,主管機關必須訂定收費標準,並向住進職務宿舍者做收費的動作。 尤委員美女:主管機關所訂的收費標準,可不可以低到一坪只收1.51元至10元之間的管理費? 施科長欣蘋:因為宿舍有很多狀況,有些已經很老舊,所以,收費標準的訂定也跟宿舍建築的材質、地理位置等有某種程度的關係,主管機關必須衡酌現有狀況後再訂定收費標準。 尤委員美女:政府並沒有規定最低收費金額,但沒有說不收,對不對? 施科長欣蘋:對,目前沒有規定最低收費金額。 尤委員美女:但目前新竹地檢署部分檢察官職務宿舍的管理費是不收的,請問這樣究竟是合法還是不合法? 施科長欣蘋:針對新竹地檢署為什麼不對住進檢察官宿舍者收取管理費,我們並不了解個案的狀況,也不了解他們為什麼不做處理。 尤委員美女:可否請教新竹地檢署周檢察長,你們對部分檢察官職務宿舍不收管理費,究竟有何特殊理由? 主席:請新竹地檢署周檢察長說明。 周檢察長志榮:主席、各位委員。早期有收,收了以後要繳庫,因為政府會相對應編列修繕費用,現在檢察官宿舍部分沒有編列修繕費用,只有單純的租金,可以分散的部分一個是承租;一個是修繕;一個是管理。修繕與管理現在沒有編列任何費用,都由檢察官自己支付,所以就不再跟他們收取費用了。 尤委員美女:可是法務部有編列,103年度法務部的宿舍修繕費與租金編列5,815萬4,000元。 周檢察長志榮:租金有編列,但檢察官宿舍修繕與管理費新竹地檢署沒有編列。 尤委員美女:你們各個地檢署都不一樣?請部長說明一下。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檢察官的職務宿舍跟一般宿舍很不一樣的地方是,因為檢察官每一年都會全盤調動一次,一般他們都不會用自己原來的住家,像調動期間很長的單位,他可能會自己購買他的住處或自己去租。因為檢察官職務調動很頻繁,幾乎都是單身前往新任地址去工作,在這種情況之下,要他負擔一般租金,對他們來說非常不合理。 尤委員美女:現在不是講租金,在講管理費。 羅部長瑩雪:管理費由各單位自己決定是否編列,有些用修理費去抵付租金;有些地檢署可能有編列一點點維修費用,所以每個地方應該不一樣。 尤委員美女:法務部自己所編列的宿舍修繕費及宿舍租金到底是什麼? 羅部長瑩雪:應該是各單位加計起來的。 尤委員美女:法務部誰對這一塊比較清楚? 主席:請法務部會計處許處長說明。 許處長專琴: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的宿舍租金…… 尤委員美女:5,815萬4,000元到底是租金,還是修繕費? 許處長專琴:是租金,宿舍租金是五千多萬元。 尤委員美女:你們的租金是5,402萬元? 許處長專琴:是。 尤委員美女:5,815萬4,000元要扣掉5,402萬元嗎?還是怎麼樣? 許處長專琴:那是提供給他們…… 尤委員美女:你們有租金,又有租金修繕費…… 許處長專琴:應該是修繕費用,租金支出與修繕費用是不一樣的。 尤委員美女:租金是租金,修繕費用是修繕費用。 許處長專琴:對。 尤委員美女:修繕費用有的檢察署有編列,有的沒有編列? 許處長專琴:大部分編列的是首長宿舍、替代役或單身宿舍的整修。 尤委員美女:法務部對各地檢署到底要不要收管理費或修繕費都不一樣,完全由各個地檢署…… 許處長專琴:有關管理費部分,是不是請秘書處來說明? 主席:請法務部秘書處楊處長說明。 楊處長合進:主席、各位委員。管理費收取的標準,就是從他的房租津貼扣回來的。 尤委員美女:已經有職務宿舍,還有房租津貼? 楊處長合進:這是當初待遇的一種,把津貼劃到薪水裡面,所以要扣掉,一戶大概6、700元。 尤委員美女:等一下,我沒有聽懂。你的意思是,原來有房租津貼會撥到薪水裡面去,現在如果你有住職務宿舍,要把這個津貼扣掉? 楊處長合進:是。 尤委員美女:但是管理費呢?要從裡面支出?還是怎麼樣? 楊處長合進:管理費是另外。 尤委員美女:管理費要自己另外付? 楊處長合進:是。 尤委員美女:但是有的地檢署沒有付啊!你們對各個地檢署的規定,是完全授權各地檢署自己去決定…… 楊處長合進:因為這是由各地檢署依照它的宿舍狀況、使用情形或區位各有不同來訂定的。 尤委員美女:你的標準呢? 楊處長合進:多數標準都是以年度修繕費用來做計算基礎的。 尤委員美女:有修繕就不用付管理費,因為管理費是住的人要付的,修繕應該是政府要付的,不應該叫住的人去修繕,對不對? 楊處長合進:是。 尤委員美女:像剛剛新竹地檢署說他們不收管理費,但是叫住的人付修繕費,這樣好像不太合理,修繕費可能比管理費貴。 楊處長合進:新竹地檢署因為沒有編列修繕費用,所以沒有收取管理費。 尤委員美女:沒有編列修繕費,就沒有收取管理費,什麼意思? 周檢察長志榮:新竹地檢署沒有跟檢察官收取費用,我們也沒有編列修繕費與管理費。 尤委員美女:誰負責修繕? 周檢察長志榮:由檢察官自己負責。 尤委員美女:修繕由檢察官自己負責,你的宿舍漏水了由檢察官自己負責? 周檢察長志榮:對,也是檢察官自己負責。 尤委員美女:你覺得這樣合理嗎? 周檢察長志榮:因為我們預算不夠。 尤委員美女:你的房子老舊了,檢察官住進去還要自己付修繕費,修繕費可能比付管理費還貴。 周檢察長志榮:我們就是預算短缺,只好用這樣的辦法。 尤委員美女:什麼預算短缺,有的地方應該收管理費的,管理費不收、收得那麼便宜。請問大安區宿舍的管理費收多少錢? 主席:各檢察署檢察長趕快準備一下,針對租金還有管理費部分,隨時要上來說明,不要浪費大家的時間。如果你們今天不及時回答,今天就耗到12點鐘。 請臺北地檢署楊檢察長說明。 楊檢察長治宇:主席、各位委員。本署的管理費是配合法務部整體的規畫來收,在臺北市區域一坪大概收12元。 尤委員美女:大安區你們的租金是一個月…… 楊檢察長治宇:不限大安區,整個臺北市都是這樣子。 尤委員美女:你們大安區的一戶檢察官宿舍一個月的租金是2萬9,000元,這樣管理費一坪收多少錢? 楊檢察長治宇:因為那是老舊宿舍,所以我們沒有特別去區分。 尤委員美女:大安區的是老舊宿舍?你們付的租金一戶是2萬9,000元,老舊宿舍不住,花錢去租…… 楊檢察長治宇:租金是租新的,不是租大安區的,都是郊區,不可能住到大安區這邊來, 尤委員美女:為什麼郊區的一戶租金要2萬9,000元? 楊檢察長治宇:臺北市附近像板橋,因為臺北市租不到房子。 尤委員美女:板橋的租金一戶要到2萬9,000元嗎?30坪耶! 楊檢察長治宇:新的房子可能需要。 尤委員美女:租金2萬9,000元的管理費一坪收多少錢? 楊檢察長治宇:新的房子我們沒有收管理費。 尤委員美女:你們付了租金,不收管理費? 主席:下面請安靜,叫你們幕僚趕快算一下,不是叫你們那麼大聲。 楊檢察長治宇:新的房子要繳大廈管理費,他自己去繳。 尤委員美女:新的房子你們幫他付租金,他自己去繳大廈管理費,不用繳給你們? 楊檢察長治宇:不用繳給我們。 尤委員美女:你們沒有報管理費的支出? 楊檢察長治宇:因為它不是我們的財產。 尤委員美女:你們是配宿舍的,最高管理費一坪收12元? 羅部長瑩雪:我可不可以補充一點?這些檢察官去住這些職務宿舍都不是他自願的,不是他喜歡住哪一個地區,地段高或低…… 尤委員美女:我知道啊! 羅部長瑩雪:都是因為工作的需要,派他一定要在這個地方工作。所以以他住的地段比較昂貴,他就要付比較多的費用,對他其實是不公平的。 尤委員美女:我們的預算中心每一年都會把這個部分列出來,去年也同樣出現這個問題,所以這個部分你們是不是應該全面檢討,哪些是老舊宿舍,若是老舊宿舍,維修費就應該由政府支付,不應該由他們付;若不是老舊宿舍,管理費就應該由他們自己付,而且管理費應該要符合市場行情,所以你們要全面檢討。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1案,有無異議? 羅部長瑩雪:我們有意見,希望不要刪除,但我們會去檢討。 主席:他不是刪,是增列歲入,這能不能做到? 羅部長瑩雪:我覺得不可能,之前有跟檢察官…… 主席:只是增列而已。 羅部長瑩雪:要增列就得跟他們收,但不可能收到這個金額。 主席: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立法院審查歲入,歲入就是要收錢進來,所以大部分提案都是增加歲入,至於增加多少?做不做得到?這並沒有關係,所以不必太堅持。並非收不到就要部長下台或接受懲處,並沒有這回事,因為有很多未確定因素,能不能收到只是預測值而已,至於有沒有辦法達成目標,立法院並不會有任何堅持!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雖是如此,但這有科目限制,就是該科目要增加那麼多錢…… 柯委員建銘:沒有關係,這個…… 羅部長瑩雪:因為我們現在已經知道做不到了…… 柯委員建銘:你第一天到立法院備詢嗎?根本沒有爭辯的餘地,要你增加100萬收入,收得到或收不到都要看案情內容,這有什麼…… 羅部長瑩雪:這會變成我們執行不利。 柯委員建銘:沒有這個問題! 羅部長瑩雪:我們統計數字會很難看。 柯委員建銘:應堅持而未堅持,才是執行不利。 羅部長瑩雪:對,可是這個項目…… 柯委員建銘:就像通保法要好好修正,但你們卻不去檢討。要你們就特偵組存廢問題趕緊召開公聽會,卻不趕緊處理,這才是執行不利,但歲入執行並沒有這個問題。 主席:請問各位,對尤委員提案,有無異議? 柯委員建銘:沒有意見。 羅部長瑩雪:是否能不列科目?讓我們從整體上儘量…… 柯委員建銘:若無科目,你們要從哪裡增加歲入? 羅部長瑩雪:各方面,因為有很多項目,我們可以從其他各方面努力。 主席:總歲入增加嗎? 羅部長瑩雪:對,總歲入,不是個別…… 柯委員建銘:好。 主席:可以,讓你們自行調整,列為通案好不好? 羅部長瑩雪:好。 主席:歲入部分通案決議增列5,095萬5,000元,就歲入的總科目部分,你們再自行調整。 潘委員維剛:(在席位上)為什麼加到五千多萬? 主席:歲入的增列部分。 潘委員維剛:(在席位上)原來只有412萬,對不對? 主席:對,請看一下你手上的尤委員提案。 請潘委員維剛發言。 潘委員維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這個部分,剛才他們已經說明了,原來的租金決算數只有五百多萬,現在收入要增加至五千多萬,你們做得到嗎?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所以我們剛才建議若不限這個科目而放在通案裡,我們還有努力的可能,若個案就不可能了。 潘委員維剛:是全部?並不是針對這個部分? 羅部長瑩雪:對。 潘委員維剛:我還想光是這部分怎麼能增加至五千多萬? 羅部長瑩雪:確實! 潘委員維剛:從四百多萬,怎麼收也收不到這個金額。 羅部長瑩雪:是的。 潘委員維剛:現在就是所有收入由你們自己去處理,但是…… 羅部長瑩雪:不限這個科目。 潘委員維剛:你們可以做得到嗎? 羅部長瑩雪:我們會努力。 潘委員維剛:增加一點收入是可以,但是大家都知道,若決算做不到我們也是沒辦法,所以仍希望核實並真正努力達到我們的期待,否則也只是讓大家覺得比較開心罷了。此外,因為沒有針對項目,若部長認為你們能努力去…… 羅部長瑩雪:委員講的,真的是切中要點!我們可不可以建議一半,譬如3,000萬…… 潘委員維剛:因為要法務部增加5,000萬並沒有那麼簡單。 主席:潘委員,我提醒一下,法務部歲入總數為78億843萬7,000元,現在是增加在78億843萬7,000元這個數字上,讓他們從科目上去調整,像是調整罰款及賠償收入或其他項目,而且還有所屬機關部分,尤委員要部本部自行調整,對不對?我們剛剛是要將這項歲入科目往上調整,但並不專指租金部分。 潘委員維剛:對,第一是不要放在租金部分,但其他部分要再問一下,我記得以前為了增加車輛違規收入就曾拚命開罰單,所以要從哪一項去增加歲入也是個問題,讓他們自行調整雖然會比較方便,但是若沒有針對科目去要求,增列的意義就沒有那麼大了,所以我認為要針對項目指出為什麼不合理?應該增加多少?而增加這個項目至五千多萬根本就做不到,若要增加總數,但我們並沒有指出哪一項不合理或有已超收但仍編列過低的情形,所以這種攏統的要求,對於預算處理是比較不理想的,因此我希望能針對預算科目來提出要求,請大家對此部分再做思考。 主席:就是從通案去處理。 請廖委員正井發言。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剛剛說要把房租收入放在總歲入預算裡調整,是不是?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不要針對這個科目去增加歲入金額。 廖委員正井:會計長,你們編列預算可以這麼隨便嗎?每項歲入預算都應該詳實編列,這五千多萬可以在別的歲入預算調整嗎? 主席:請法務部會計處許處長說明。 許處長專琴:主席、各位委員。剛剛部長提到科目再行調整、再來努力,所以我們努力的項目可能會就預算結構、罰款部分…… 廖委員正井:在哪一項可以努力? 許處長專琴:可能是罰款部分,我們會再努力。 廖委員正井:現在罰款及賠償收入為1,995萬,你是指這邊還可以增加五千多萬是不是? 許處長專琴:我們總共有五十九億多…… 廖委員正井:在法務部預算第30頁的1,995萬部分,其中向犯罪行為人求償收入為一千多萬、依國家賠償法向公務人員求償為九百多萬,是不是? 許處長專琴:那是犯罪行為人與國家賠償的部分。 廖委員正井:向公務人員追償九百多萬,換言之,公務人員都在亂七八糟亂搞?一年可以收到九百多萬? 許處長專琴:這是全行政院的…… 廖委員正井:這是向公務人員追償的,表示法務部底下的公務員都在違法亂紀? 許處長專琴:不是,這是國賠部分。 廖委員正井:國家賠償法,是啊! 羅部長瑩雪:這不只是法務部,中央機關將所有國賠都編在法務部。 廖委員正井:101年收到多少錢? 羅部長瑩雪:今年收到812萬。 廖委員正井:到現在為止?大概是哪些性質? 羅部長瑩雪:譬如國防部有2件、教育部有1件、交通部有…… 廖委員正井:國防部那2件是什麼? 羅部長瑩雪:我們再拿細項過來。還包括海巡署、國科會,當中法務部只有1件。 廖委員正井:待會將詳細表格提供給我們看一下。還有向犯罪行為人收取的部分,這會不會浮濫? 羅部長瑩雪:那常常是犯罪行為人的認罪協商部分,這是另外的項目,是依照犯保法…… 廖委員正井:將最近幾年的詳細情形提供給我們看,我們擔心你們動不動就向犯罪行為人收取,請在會後提供給我。 羅部長瑩雪:好。 廖委員正井:部長剛剛說歲入預算有這麼多,可將五千多萬併在這裡調整,可見你們每項預算的編列都很隨便。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我們是左右為難的,由於我們已經很覈實在編列,委員要我們增加,但確實會有困難,剛才潘委員詢問時,我有說可不可以少加一點,這樣還比較有可能做到。 廖委員正井:如果照民間的房租收入,不知道已經超過多少倍了? 羅部長瑩雪:我們沒有辦法跟他們這樣收,因為這是工作的需要,而硬要他們來這裡…… 廖委員正井:所以你要講清楚,剛才你沒有講清楚嘛! 羅部長瑩雪:我剛才有提到一下。 廖委員正井:剛才我不是叫你們大聲一點,會計長也講得不清不楚。 羅部長瑩雪:我們希望不要增列…… 廖委員正井:如果可以用其他科目來動支或流用,部長可以隨隨便便這樣來用預算嗎? 羅部長瑩雪:不行。 廖委員正井:那就照尤委員美女的提案通過! 羅部長瑩雪:我們不可能將租金提高這麼多。 廖委員正井:我跟部長講,你實在要再多多學習,歲入預算沒有達到也不會懲罰你,你在怕什麼呢! 羅部長瑩雪:執行率會很難看,屆時預算中心又會…… 廖委員正井:執行是total來執行的嗎? 許處長專琴:對,我們還是希望…… 廖委員正井:部長要多多請教本席,我也可以多教教你,你隨口就講出可以流用,那就照尤委員美女的提案通過。 羅部長瑩雪:如果不改科目,可不可以減半為2,500萬呢? 主席:等一下本席會確認是通案的部分,還是要放在這一科目? 請王委員惠美發言。 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講話反反覆覆,剛才你說5,000萬,等另一位委員問時,你又說一半好了,你在講話前要先思考好,審查預算不能像是在市場喊價嘛!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沒有…… 王委員惠美:你們在編歲入時,顯然是很保守的,如果將過去的決算拿來看,你們是超保守的,因此增加5,000萬,你們絕對可以達得到。但不能像尤委員那樣固定在那個科目,我們會讓你們自行調整,這已經給你們很大的空間了。 檢察官在申請調動時,難道他們都沒有寫自願嗎? 羅部長瑩雪:他們是有填…… 王委員惠美:他們來到沒有宿舍的地方,你們還一定要去幫他們負責嗎?該收錢或不該收錢,你們也沒有一套標準,這是不對的,在1個月內,部長可否將你們內部的宿舍管理做好呢? 羅部長瑩雪:可以。 王委員惠美:還要訂一個標準,包括哪個單位或是哪些縣市等。 羅部長瑩雪:他們確實一定會調動…… 王委員惠美:有沒有考慮照順序呢? 羅部長瑩雪:照順序,但不完全…… 王委員惠美:難道檢察官是人,別的公務人員就不是人嗎? 羅部長瑩雪:不是這樣,因為他們的調動比較頻繁…… 王委員惠美:你們的薪水還比人家高,大家的福利都要照顧到,但我希望要有一致性。 羅部長瑩雪:好。 王委員惠美:預算一定要覈實編列,不然本席看到都快吐血了。 主席:針對尤委員的提案,原來的科目是在雜項收入之下,是不是改成法務部及其所屬主管的預算呢?也就是歲入預算原編列78億843萬7千元,是否增列5,095萬5千元呢? 王委員惠美:(在席位上)5,000萬! 主席:請潘委員維剛發言。 潘委員維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由於法務部的狀況比較不一樣,因為每個縣市都有他們的檢察官,而且隨時都會調動,他們才會有租金及職務官舍的設置。剛才我們也有聽到,就以新竹為例,我們還以為沒有收管理費,因為他們並沒有編列修繕費,所以本席贊成應該訂出所有的相關辦法。法務部應該支持才對,怎麼可以別的地方可以修繕,新竹的就不用呢?這應該要支持啊!法務部對相關的管理辦法應該做全面性的思考。現在如果要這樣來處理,本席認為並不是很妥當,因為針對這個案子,其實大家都知道收不了這麼多錢嘛!原來是收412萬的管理費,突然要加5,000萬,這當然會有困難啊!如果增加管理費,你們就必須去加錢,這對檢察官也不公平,除了沒有信賴保護原則之外,還突然要加倍收費。屆時也不可能湊到5,000萬的數額,因為加倍也不過是824萬而已,本席還不知道你們要如何去挪呢?本席認為比較合理的數字是1,000萬或2,000萬,柯總召及各位都很瞭解這項收入,其實也沒有什麼特別的意義嘛! 主席:剛才大家的討論是不要放在租金及雜項上,因為可能沒有辦法處理租金…… 潘委員維剛:我瞭解,刪預算自行調整及增加預算自行調整是不一樣的,我們要他們增加收入,有可能是因為他們編列的收入偏低。如果他們是覈實編列,突然要他們增加這麼多的收入,本席認為這會有很大的困難,更何況沒有款、項、目及節,這會造成一些混亂,也不符合預算審議的原則。本席認為適度調整就好,剛才我們針對不合理之處,也有要求他們要處理。 主席:您的意思是放在總目通則嗎? 潘委員維剛:在總目通則,但數目不要偏高。 主席:您建議歲入部分是多少呢? 潘委員維剛:1,000萬好了。 主席: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提醒一下,雖然我們對總長非常不滿意,但是對大多數基層檢察官的辛勞及認真認事,我們應該予以肯定。尤委員美女的提案有提到,針對新竹地檢署檢察官的職務宿舍及管理費是分文未取。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有去考察,新竹地檢署在報告時,他們放了一段非常哀怨的音樂,充分可以顯示出基層檢察官的待遇及福利,事實上是非常的拮据,尤其新竹地檢署不論是宿舍或官舍,事實上,真的是一個城市兩個世界,真的像是破落戶一樣,檢察官的職務特性是要輪班、值班的,有時候三更半夜還要承辦案件,所以確實有必要提供適當的宿舍讓他們住宿,更何況那些宿舍都非常、破舊老舊,住在那裡是外面下大雨裡面也下大雨,住在那裡才會知道是有多辛苦,甚至風大時人家還以為是鬧鬼。我認為增收宿舍管理費來增加歲入收入其實是有限的,我建議從歲入整體科目去調整,不管金額是多少,科目由法務部自行調整,而不要針對檢察官職務宿舍去增列宿舍管理費來增加歲入收入,那樣收來的錢有限,但是對基層檢察官士氣的打擊卻非常大,也就是說,我認為是可以酌予調整,但要從法務部的歲入去進行通盤考量,不要針對這個科目來處理,畢竟基層檢察官執行勤務的特性有時候是沒日沒夜的,應該要提供這樣的基本福利與待遇給他們。 法務部編列歲入部分確實有點保守,但我們可以要求法務部將來編列預算時針對歲入部分不要這麼保守,該增加的就要增加,最重要的是歲出部分不要浪費、不要浮編、濫編,這才是重點,至於歲入部分,方才潘委員維剛有提到增列1,000萬,但科目自行調整,我支持潘委員的作法。謝謝。 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增列歲入收入,各位可以思考一下要增列在哪個部分,一個是直接放在「法務部主管」的總歲入部分,這部分的預算是78億843萬7,000元,一個是放在第2款「罰款及賠償收入」部分,包含部本部及各所屬機關的罰款及賠償收入,這部分的預算是75億9,266萬8,000元。如果只針對法務部部本部的罰款及賠償收入,也就是第2款第94項,這部分的預算只有2,050萬,所以各位可能要確認一下,如果要通案增加歲入預算,究竟是要放在法務部的罰款及賠償收入還是法務部主管的總歲入預算部分,至於金額多少則等稍後再來裁示確認。 請廖委員正井發言。 柯委員建銘:(在席位上)還在討論歲入?如果2,000多萬就要搞這麼久,預算要怎麼審? 廖委員正井:柯總召,讓我先發言。 主席:請廖委員正井發言。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法務部應該要依法辦事,對不對?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是。 廖委員正井:尤委員美女的提案指出房租、修繕不合理而要求增加歲入預算,如果要將其移至其他歲入科目去自行調整,我覺得萬萬不可,如果我們認為過去法務部歲入預算的執行率都偏高,而今年的歲入預算編列較低,我們當然可以要求歲入部分要增加,但如果是因為房租不合理,但卻要以其他科目來增加歲入預算,我覺得以預算的原則來說,立法委員也不應該這樣做,部長更不應該這樣做,我們應該依法行事。 會計長,編列預算可以這樣隨便做嗎?委員認為某個歲入科目編列不合理而要求增加預算,這是可以的,尤委員美女的提案是認為房租收入不合理而要求調高收入,但你們卻說要流動到其他科目來自行調整,但別的科目與尤委員美女的提案不符啊! 主席:請法務部會計處許處長說明。 許處長專琴:主席、各位委員。是的,因為我們沒有辦法收支並列…… 廖委員正井:如果我們通過增列預算收入5,000萬,你要在哪個科目來調整? 許處長專琴:剛剛我們的建議是,如果一定要增加歲入預算5,000萬,按照編列的結構性來說,罰款及賠償收入的比例比較大,所以那裡的調整空間會比較大…… 廖委員正井:但法務部的賠償收入只有2,000萬啊! 許處長專琴:不是,是放在本部及所屬,本部並沒有什麼罰款收入。 廖委員正井:對啊,這樣會變成你們把增加的預算塞到其他地檢署,要求他們去達成啊! 許處長專琴:因為罰款及賠償收入是所屬機關才有的。 廖委員正井:你沒有講清楚嘛! 尤委員、主席,我建議委員會做成附帶決議,對於宿舍配置不合理的地方要求他們去檢討改進,我覺得這樣比較好,否則牛頭不對馬嘴嘛!尤委員的提案是要求提高房租收入,但法務部認為有困難,就以其他歲入科目來提高,部長,身為法務部長,你認為可以這樣流用、編列嗎? 羅部長瑩雪:我們也希望不要這樣做,但是委員的意見也很多樣,所以…… 廖委員正井:你要講清楚你們實在沒有辦法做得到! 剛才尤委員也點頭了,我們提出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檢討就好了,是不是? 羅部長瑩雪:好。 主席:好,稍候請各位確認到底要不要在法務部主管的預算總歲入部分增加收入。 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歲入如果真的增加,你們就增加嘛,對不對?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對,而且一定是入庫,所以增加的金額…… 賴委員士葆:我覺得增加歲入沒有什麼太大的意思,尤委員美女的提案我覺得非常有道理,但是有關宿舍管理費等部分,我們改提決議就好了,歲入收入增加1,000萬、2,000萬或5,000萬也就只是增加而已,他們也不會放入口袋,所以我覺得增加歲入沒有太大意思,立法院重要的是刪減歲出,看看有沒有辦法刪減歲出比較重要,至於增加歲入部分,我希望不要變成歲入增加,然後歲出又增加了,這樣是不宜的。 我支持廖委員的意見,歲入部分就不要動,對於尤委員提出的那幾點問題有什麼具體的對應就另提決議,謝謝。 羅部長瑩雪:謝謝委員。 主席:請潘委員維剛發言。 潘委員維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也非常贊成廖委員正井的意見,基本上,我不是很贊成改以增加法務部主管的總歲入方式來處理,我覺得應該是針對這個提案來處理,而大家也都知道,這個提案對應的歲入預算沒有辦法增加這麼多收入,不過我贊成尤委員美女的意見,對於房舍的管理應該要做檢討,方才柯總召也質疑為什麼其他地區的房舍可以修繕,新竹地區因為沒錢就不修繕,這也不對嘛! 柯委員建銘:(在席位上)還要募款! 潘委員維剛:對,還要去募款,這樣是不好的,所以我們建議尤委員改提附帶決議,而不要改增加總歲入收入,因為增加歲入的意義其實並不大,除非有特別狀況,因為預算分成款項目節,到底要增加在哪個科目?是哪一款、哪一項、哪一目、哪一節,我覺得很難做處理,所以我建議就照廖委員的意見,改以附帶決議來處理,而且它整個罰款收入一年也才1,500萬,規費是依照規定來收取的,無法增加,如果要調整規費的收費標準,相信立法院也未必贊成,既然規費收入是固定的,而罰款收入一共才1,500萬,要怎麼增加呢?所以我希望不要做這樣的變動,我贊成以通過附帶決議的方式來處理這個問題。 另外,本席希望將來能有基本規範,不過每個縣市的租金不一樣,以前有職務官舍,現在不准蓋官舍,所以勢必要去租屋,因為每個縣市的租金都不一樣,像臺北都已經往外縣市去租屋了,就表示他們是儘量的在節省租金,只要方便上下班即可,我覺得他們已經儘量往節省的方向來思考了,所以我們也應該依照各地的房租標準來做考量,畢竟每個縣市的情況不可能一樣,如果都給一樣的錢反而是不公平的,因為同樣一筆錢在臺北可能租不到房子,但是在鄉下可能可以租到很大一間,這樣就不是很合宜了。 對於這個部分,本席希望依照廖委員正井的高見,以做成附帶決議的方式來處理。謝謝。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同意做成主決議,但是這部分去年審查預算時就已經做過主決議了,同樣的問題立法院的預算中心幾乎是年年都提出來,而法務部完全不予理會,立法院預算中心每年都提出相同的問題,但行政機關每年都漠視不理會,那我們到底在幹什麼?每年都在做文字比賽嗎?所以我覺得今年一定要處理,不能又這樣過去了,難道明年又要處理一樣的問題嗎? 另外,本席認為應該檢討的是,是不是所有公務員都有職務宿舍?沒有辦法提供職務宿舍的就有所謂住宿津貼嗎?對於檢察官來說,一定要給予職務宿舍嗎?如果沒有宿舍,政府就要花租金幫他們租房舍嗎?我想這些都要全面檢討。 有關這些問題,請大家做成決議,看看是不是要象徵性的增加一些歲入預算,還是我們要像錄音機播放一樣,每年都在重複處理相同的問題。謝謝。 主席:各位委員,對於尤委員美女提案要求增加歲入部分,如果要放在租金收入項下,金額是不是就照潘委員維剛之前建議的1,000萬? 潘委員維剛:(在席位上)我已經改為贊成廖委員的意見了。 王委員惠美:(在席位上)不要都沒關係啦,歲入沒有差。 賴委員士葆:(在席位上)不要啦,沒有意思啦! 廖委員正井:(在席位上)歲入預算如果超收,可以併決算辦理,所以一毛錢都跑不掉,主決議要求他們要去檢討最重要。 賴委員士葆:(在席位上)重點是法務部漠視立委每年的提案,預算中心每年都在罵,弄個譴責案的都沒關係,不要每年搞一樣的飛機嘛,但不是要增加預算,那樣沒有意思啦! 主席:好,尤委員的提案就改為預算的主決議,文字要加上「要求並譴責法務部對於漠視歲入增加」的部分,可以嗎? 好,這個提案就等議事人員把文字提出來後再讓大家確認。 現在處理歲入第二案即1-9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其實是因為直接登錄的不同而造成數字不一樣,但其實都沒有錯,提案要求我們建立公開資訊制度,我們已經通令各地檢署照辦了,所以是不是可以…… 主席:既然已經照辦了,應該就是沒有意見嘛!顏委員寬恒的提案有什麼問題嗎? 羅部長瑩雪:可不可以刪掉「向本會報告」? 主席:你不向本會報告,你們做完的東西要向誰負責? 羅部長瑩雪:我們已經公開了。 主席:既然已經公開了,就報告嘛!各位委員,部長說不要報告! 賴委員士葆:(在席位上)把報告呈給司法委員會就可以了。 羅部長瑩雪:好,書面報告可以。 主席:至少要向本會提送報告嘛! 賴委員士葆:(在席位上)對啦,提送報告就好了。 主席:第二案增加「提送」二字後修正通過。 歲入部分除尤委員美女提案改為主決議提案稍候再確認外,其餘提案均處理完畢。 現在處理歲出部分。 柯委員建銘:(在席位上)等一下,我要發言。 主席: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可能是我們審查法務部預算唯一的一次,因為接下來馬上要面臨休會,預算要進行協商了,剛才歲入部分的處理就花了將近2小時,所以大家可能要稍微控制一下時間,當然對於審查時間的安排,本席尊重主席,現在要審查歲出預算,我要求暫緩宣讀提案,我要求先發言。 主席:柯委員建銘要求就歲出部分先予發言,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賴委員士葆:(在席位上)可以啦! 主席:請柯委員建銘發言,時間8分鐘。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上次我們審查法院組織法時有邀請黃總長來列席,但他不來,你說你去向他拜託,但他不來就是不來,調閱委員會調查小組請他提供資料他也不提供,這是澈底藐視立法院,你後來說審查預算時他會來,那是因為大家都知道那部法案已經出委員會了嘛!審預算時他當然要來啊!本席今天實在想要請教一下,為什麼他上次可以不來而這次要來?照理說,黃總長你要是有guts就都別來,這樣才是漢子,要來不來是你自己還是部長決定的?可以不管法律、憲法的規定?憲法規定行政院要對立法院負責,釋字第四六一號規定立法院委員會開會時,所有相關公務人員都要來,這是可以讓黃總長自行解釋的嗎?請部長先回答這個問題,照道理講,黃總長今天就不要來嘛!沒有關係啊!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問題之前我已經報告過,我是希望黃總長能來但他當時沒來,我努力跟他溝通,現在他也同意來了。 柯委員建銘:要溝通才來,是不是以後大家都要溝通後才來?難道還要帶蘋果、土雞去送他等兩情相悅再來?把國家法律放在哪裡?這是嚴重破壞憲政體制!你應該知道部長要做什麼,不要弄得像是歐巴桑在菜市場喊價,這樣算什麼國會殿堂!本席曾經說過既然我對黃總長提告就不質詢他,但是今天他來了,就還是要面對幾個核心事項,今天要談的是整個制度問題,從9月6日開始,我是所謂的「關說案」、「司法史上最黑暗的一天」的當事者,感受最清楚,一開始說的陳榮和案跟我有什麼關係?之後又提到吳健保假釋案,本席從來不認識吳健保,更沒有關心過他的案子,居然可以這樣羅織罪名,還說什麼錢匯來匯去,查了半天然後以查無實據偵結,這根本就是濫權監聽,所以檢評會總共做出七項結論,我們今天要談的是整個國家的制度應該怎麼做,本席只問矯正署署長一句話:我有沒有去關心過吳健保假釋案?今天是國民黨執政,你們可以透過法務的系統去查,你儘管說,如果我說的不對我下台。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說明。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沒有。 柯委員建銘:黃總長有沒有聽到?你這是哪門子的辦案?根本是羅織罪名!從5月初開始就用現譯的方式監聽我的電話,因為520以後,民進黨會提出馬英九罷免案還有很多法案,為什麼一直監聽到9月多?因為這中間有服貿、核四問題、互設辦事處的問題,這些都是在做政治偵防,整個9月6日政爭總該有個是非曲直,至少該有個道理在,特偵組說是從5月開始監聽到9月,9月以後就下線,但我從刑事警察局和調閱委員會查的結果是從5月1號開始到11月都還在監聽,而且採現譯方式,特偵組將刑事警察局的人全部趕走,由他們自己人介入,請問部長,警調機關在哪種情況下才可以採用現譯方式監聽? 羅部長瑩雪:在覺得可能需要立即反應的事情上。 柯委員建銘:到目前為止,只有擄人勒贖及毒品交付時採用現譯監聽,而且依照令狀主義,通保法規定這種情形的監聽票可以後補,他為什麼要24小時監聽我呢?目的就是要瞭解我所有的政治作為,瞭解我們到底會不會罷免馬英九、對核四採什麼態度、對服貿採什麼態度,所以檢評會認為這是濫權監聽的情況很清楚,你認為這有沒有濫權監聽?好好思考一下。 羅部長瑩雪:台北地檢署就這一部份有不同看法,採不起訴處分,檢評會又認為這好像有濫權監聽,兩邊的意見不同。 柯委員建銘:我會去提告!台北地檢署有不同看法是一回事,本席親自閱卷之後終於水落石出,我會重新提告,台北地檢署不用回答,我看他怎麼接招。這不是濫權監聽什麼是濫權監聽?是非法監聽。我告訴你一個事實,本席在閱卷的時候發現所有跟我通聯的人每一個都被安上罪名,有一個住在我家樓下叫我叔叔的晚輩,他打電話來跟我講了一聲「叔叔我來看你」我回說「好」,結果特偵組寫的是疑似這個人和我從事非法土地買賣,不敢在電話中講,絕對是在做非法生意,連沒有講內容也有罪,就這樣馬上扣線,調他的通聯和金流紀錄,這樣可以嗎?這是民主國家嗎?有人要做法律服務,我打電話給林峰正拜託好好看看,結果特偵組竟然解釋為我找林峰正關說司法,馬上監聽林峰正然後馬上發新聞稿資料,這是警察國家啊!在座這麼多位檢察長你們敢這樣子辦案嗎?請問調查局王局長,可以這樣辦案嗎?沒有任何事實,全都是自己的想像,只是「疑似」就監聽,可以這樣做嗎? 主席:請法務部調查局王局長說明。 王局長福林: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就整個證據的狀況來聲請監聽。 柯委員建銘:我把調閱的資料給退職的調查局高層人士看,他說這樣都可以辦案那我們調查局太保守了,要羅織一個人的罪名太簡單了,就算沒有在電話中講事情,就說疑似你有事不敢在電話中說,這也是一個罪名,如果講了東,他就硬拗個西的罪名,這就是我們的特偵組,黃總長還可以不下台?特偵組還可以不廢掉?全世界沒有個國家這樣搞,這是警察國家,我們還敢講台灣是民主法治國家?部長你要知道,特偵組的存廢是一個非常嚴肅的問題,黃總長能夠在這個職位上做多久是一回事,反正明年4月他的任期也到了,我們不希望走一個黃世銘又來一個黃世銘,以這個制度來做執政者的鷹犬,特務治國!所以我告訴你們要研究特偵組的存廢問題,要找很多人去討論,包括檢協會副會長都說特偵組應該廢掉,難道只有特偵組可以辦案?那地檢其他檢察官都可以回家了,因為在國家公器上,你們被認定是沒有用的機構,只有特偵組能夠辦案,請問部長,這樣的階級之分是對的嗎?那以前沒有特偵組的時候國家怎麼存在的?韓國、日本的特偵組都廢掉了,事實上現在所有檢察官都可以退席了,因為你們根本早就被認定是沒有辦案能力的人,當年高新武在辦理吳蘇案的時候我與他在一起,當時他怎麼指揮檢調的,這些人現在還在新竹調查站,那時候我跟他是很好的朋友,我知道他完全是獨立辦案,吳蘇案就這樣辦下來了,彭紹謹當檢察官的時候不是也把蕭天讚辦下來了嗎?他的太太讀大學的時候還是住在蕭天讚家裡,是看你檢察官敢不敢辦案、是不是獨立辦案,特偵組這樣辦案是打擊政治異己。請問部長有在聽本席的發言嗎?你在傳達什麼訊息? 羅部長瑩雪:我在請他們準備這些案子的資料。 柯委員建銘:要準備把特偵組廢掉、把特偵組預算刪掉,你們要有心理準備,黃總長這一輩子可能只剩這一次機會進到立法院,就算讓他任職到明年4月也不可能再進來了,也許關說案完了之後他就要回家好好準備打官司了。國家公器可以搞到如此狀況,我從來沒提到吳健保,你們居然可以發明說我跟吳健保有關係,還說錢匯來匯去,羅織罪名,這個案子我自始至終就很強勢在處理,因為我很有信心,說什麼我不可以執行,你們違法亂紀卻說我不可以執行,要迴避,迴避什麼?國民黨要瞭解國家已經到這個程度了,事實上你也要有辦案準則,要監聽也要按照一定規定來,所以本席現在要告訴部長一個最重要的課題,本委員會在上上禮拜四,由民進黨的吳宜臻召委、尤美女委員包括我三個立法委員,在國民黨沒有來的情況下從早上9點審到晚上11點40分,我們就是在好好的修正通保法,監聽移做他案使用要課三年以下刑責,毫無疑問這是黃世銘條款,你隨便聽聽然後就這條牽到那條,全部的人都被監聽,然後就查金流,監聽我扣了10組電話,所有親戚朋友全都查,你要搞清算鬥爭也不探聽一下,可以這樣搞的嗎?本席現在挑戰,你們再發明什麼案子都沒有關係,第一天8月31日黃總長去告訴馬英九的時候拿的卷宗全都在談我全民電通的案子,談一審、二審的檢察官是誰、法官是誰,在8月31日的監聽狀裡面還寫什麼?寫說我教唆偽證所以官司辦無罪,還要把另外一個人以偽證辦下去,這是政治鬥爭!好像馬英九執政不把我抓起來不甘願似的,法院拿出來的8月31日卷宗是這樣寫的,當然還有寫後續偵查作為,還敢說這是公義目的!8月31日交給馬英九的卷宗寫我教唆偽證、另一個人是偽證,根本是在討論我的案情及後續的偵查作為要怎麼把我弄死。黃總長你好好聽著,你是檢察官的首長,不要以為你效忠於執政黨,充滿英雄主義,把替馬英九打擊民進黨當成你一生的志業,你的民意已經付諸流水,整個檢察系統完全被你破壞掉,國家系統全部完蛋!我在這裡發言,就算更2審判我無罪的高等法院法官站在我面前我都不認識,連他的名字都不知道,甚至連他的信用卡資料也被調查,認為我有送錢,另一庭那位後來將案件交給林秀濤的、我也不知道名字的公訴檢察官也被黃世銘查所有的信用卡資料,你當作我是送紅包的嗎?各位在座的檢察官,檢察官辦案是掌握國家公柄,如果隨便聽、隨便辦,有一天也會應在你身上,會被關起來,不要管藍綠,我希望我的案子是台灣的政治偵防、特務治國最後一個案子,連高等法院蒞庭檢察官都被查信用卡交易資料,這夠不夠嚴重?我連那個人的名字都不知道,他判我無罪和我有什麼關係?卻連更一審判我無罪的檢察官都被調通聯資料,8月31號就是在跟馬英九討論這些事情,馬英九還說什麼「司法史上最黑暗」等等,你們表演的才是司法史上最黑暗的。黃總長你好好聽著,這個檢察總長職務不是拿來做政治鬥爭的,特偵組怎麼存在的還不是立法院的大家,包括當年當檢察官時幫忙沈明倫擬定特偵組組織法的曾勁元法官自己都認為這些歷史錯誤必須更正,每一個檢察官都想要進特偵組,可以要辦誰就辦誰、想監聽誰就監聽誰、要怎麼拗就怎麼拗,你拗看看!大家還有得拼!我不相信公義是可以這樣搞的!國家是可以這樣搞的!所以在座各位不要再挺特偵組、黃世銘了,這件事情已經如此清楚,國民黨要顧好自己的政治性命,站在歷史對的一邊,否則將來你們怎麼選舉?你說要監督政府卻一直在維護政府,黃世銘不來你也不敢叫他下台,黃世銘不提供資料給立法院也沒關係,這叫什麼監督政府?下次選舉時你們還能說什麼呢?這禮拜開始我們會好好協商通保法,對特偵組預算全刪一事,我們的立場沒有任何改變,就是要廢特偵組,不管國民黨祭不祭黨紀。國民黨何愚蠢至此!所有人都跟著黃世銘、特偵組陪葬,這個黨還有存在的意義嗎?黃總長你聽好,我是在跟你喊話。 主席:請廖委員正井發言。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在10月9日就拜託過部長,希望你對於特偵組存廢問題不要摻雜個人意見,要尊重基層檢察官並調查他們的意見為何;其次是要針此對民眾做一個調查,因為協商期間有一個月,所以本席拜託你在兩個禮拜內進行調查,可是現在時間已經過去多久了,始終沒看到你將調查結果送來。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檢察官的調查資料…… 廖委員正井:本席知道,所以我本來想要杯葛預算後來沒有杯葛,因為你今天能夠協調檢察總長出席,有一點像部長的樣子了,所以本席對你給予肯定。 其次,本席希望趕快審查預算,既然今天檢察總長已經出席,再說他說過這37年是司法人員最艱困的一段時間,我比較喜歡雪中送炭,那就不要再為難他了,趕快審查預算。在這次審查預算中我有個發現,請問部長,在檢察總長和部長這兩個位置中,你比較想要哪一個? 羅部長瑩雪:我對這些位置都沒有什麼眷戀。 廖委員正井:要是我的話,我不要擔任部長要當檢察總長,因為錢跟權都比較大,你的薪水一個月才19萬,檢察總長則是28萬7,000元,多你多少?我算了一下,薪水一年就比你多120萬元,再把年終獎金跟考績獎金2.5月加上去,已經150萬元左右了!所以我說部長真的是「不會長」的部長,你知道嗎?所以當然要當檢察總長,薪水高這麼多,又有權力,指揮全國的檢察官啊,是不是? 羅部長瑩雪:如果在意這個就不會來這個位置。 廖委員正井:啊? 羅部長瑩雪:如果在意這些的話…… 廖委員正井:不是,我剛才肯定你了嘛,我說你今天能夠請檢察總長出席,我一定支持你繼續審查預算。所以我今天要呼籲各位委員,我們不要再提別的案子,趕快來審查預算,給你面子嘛,這樣你還不接受? 羅部長瑩雪:謝謝、謝謝委員。 廖委員正井:但是我也提醒你,檢察總長的位置比你好,薪水也高、權力也大,月薪28萬7,000元,行政院各部會裡面除了院長的薪水32萬元比他多以外,第二高的就是檢察總長,你知道嗎?為什麼比較高?因為他有司法官的加給,對不對? 羅部長瑩雪:是。 廖委員正井:所以我認為為什麼大家要爭這個檢察總長,部長不要做?是不是?原因就在這裡。我不是針對他個人哦,我是說檢察總長這個位置就有這麼好的待遇。所以我要呼籲各位委員,我們趕快進入預算審查了,好不好? 主席: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首先請問羅部長,之前我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審查法院組織法的時候,我們有要求你打電話給黃總長,請他務必要到本會來接受詢答,這是他的權利也是他的義務,當時的情況是怎麼樣請你再說明一遍。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是。因為當時委員要求我馬上打電話,我就連續分一些時間打了幾通電話,跟黃總長…… 呂委員學樟:你總共打了幾通? 羅部長瑩雪:現在不記得,大有3、4通吧?3、4通以上!因為本來是說在…… 呂委員學樟:那黃總長的答復是什麼? 羅部長瑩雪:他說他手邊正在忙其他的事情,抽不出空來。 呂委員學樟:抽不出空就可以不要到立法院來備詢就對了? 羅部長瑩雪:這是他當時這麼說,但我並沒有說…… 呂委員學樟:他是拒絕你就對了?只是說你給他美化了…… 羅部長瑩雪:不是、不是,他其實就是說他那時候沒有辦法過來。 呂委員學樟:那我請問總長。總長! 主席:請最高法院檢察署黃檢察總長說明。 黃檢察總長世銘:主席、各位委員。是! 呂委員學樟:你有沒有接到部長給你的電話? 黃檢察總長世銘:有、有、有。 呂委員學樟:有?她打了幾通電話給你? 黃檢察總長世銘:如同部長所講的3、4通以上。 呂委員學樟:那為什麼你沒有來?而且你拒絕…… 黃檢察總長世銘:因為我覺得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第八項關於「總長的任期」,這是立法政策的問題,應該由部長來答復,我不適宜,我要迴避。 呂委員學樟:這個立法政策?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呂委員學樟:我們今天在審查所有法案的時候,你身為檢察總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等於是你們最重要的權力來源,結果呢?有時候組織法差一個字會差很多的,我只要寫說「列十三職等」,那就是常任文官,如果寫「比照十三職等」,那就是以政務官任用,差一個字是差很多的,而且是涉及存廢的問題,結果我講得很坦白的,部長打電話邀請你來哦!我看到部長很可憐,結果你不把她看在眼裡面,你公然抗命!你身為全國檢察官的首長,結果你公然抗命!我請問你,最高檢察署是隸屬於哪一個部會呀? 黃檢察總長世銘:隸屬法務部。 呂委員學樟:法務部?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呂委員學樟:那特偵組是在最高檢察署裡面的一個單位而已耶。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呂委員學樟:那只是什麼機關啊?連三級機關都不是啊!既然是這樣的話,你居然可以違背憲法!憲法第六十七條寫得非常清楚,所以那天的情境我看了是非常難過,公然抗命哦!總長,你公然抗命,部長邀請你來、立法院要求你來,你公然抗命,而且是沒有理由的!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有事先請假。 呂委員學樟:你請假召委准了沒有?沒有准啊!而且你是什麼時候請假的?你是開會前才請假,立法院9點鐘準時開會,你的假單在8點45分才送來,公然在藐視國會,你不把它當做一回事啊!你不但對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國會公然藐視,你也對部長深深的、溫柔的召喚不當一回事,公然在挑戰行政倫理耶!你覺得你這樣做是對的嗎?我今天看了很難過,部長是代人受過啦;包括在座的每一位檢察長、法務部所有的同仁,今天都是為了你一個人代為受過! 部長已經站了一個早上,請您回去坐著,我要請教一下總長。總長! 黃檢察總長世銘:是! 呂委員學樟:我請問你,你有沒有監聽林秀濤檢察官? 黃檢察總長世銘:有啊,有。 呂委員學樟:有? 黃檢察總長世銘:有。 呂委員學樟:你有沒有監聽特偵組的這些檢察官?有沒有? 黃檢察總長世銘:特偵組的檢察官? 呂委員學樟:對。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特偵組沒有。 呂委員學樟:你有沒有監聽國會的總機? 黃檢察總長世銘:那是誤聽,「0972」那一支是誤聽。 呂委員學樟:你有監聽嘛,對不對?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是有監聽,那是誤聽,不知道是總機。 呂委員學樟:會是誤聽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法務部的調查結果…… 呂委員學樟:這麼長的時間會去誤聽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法務部10月9日公布的調查結果是認為誤聽。 呂委員學樟:好,我再請問你一下。 黃檢察總長世銘:是。 呂委員學樟:不管今天是誤聽還是存心的監聽,你就是犯案在前啦……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們不是明知而故意聽的。 呂委員學樟:犯案在前、報案在後啊!換句話說,還是有事的,不管你是不是誤聽啦!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這一支電話(0972)被聽的總共有15件,不是光光特偵組1件。 呂委員學樟:不管是幾件,您的部分就是這樣。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是。 呂委員學樟:那我再請教你一下。特偵組成立以後,包括特偵一班跟特偵二班之前的檢察總長也好…… 黃檢察總長世銘:是。 呂委員學樟:那他們當時為什麼不會發生類似你今天這樣的一個事情? 黃檢察總長世銘:有啊,特偵一班也有去監聽1次。 呂委員學樟:他們的監聽是合法的還是非法的?他們有沒有依照令狀主義去跟法院聲請監聽票?有沒有? 黃檢察總長世銘:這個「0972」總共被…… 呂委員學樟:有沒有?有沒有? 黃檢察總長世銘:他們那個時候不用令狀,民國96年不用令狀。民國96年特偵一班監聽1次,不用令狀,我們這個102年5月16日的是有令狀、法院核准的。 呂委員學樟:102年5月16日?那「100年特他字第61號案」這個有沒有聲請監聽?有沒有令狀? 黃檢察總長世銘:都有令狀。 呂委員學樟:有? 黃檢察總長世銘:都全部令狀。 呂委員學樟:那一線多聽/多掛、一線吃到飽,是不是在你任內做的事情?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其他各地檢署也都是這樣做,我們是用一個「他字案」…… 呂委員學樟:總長你講話要負責任哦! 黃檢察總長世銘:負責任、負責任! 呂委員學樟:你現在這樣講、在國會殿堂講的話,你是說我們所有的檢察官現在都是在做違法監聽的事情哦? 黃檢察總長世銘:哦!不是、不是!它是「他字案」沒錯…… 呂委員學樟:不單是只有你在做,全國的檢察官都在做這個違法監聽的事情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提醒一下,用「他字案」…… 呂委員學樟:一線吃到飽,可以這樣做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證據明確的時候再簽出來,那簽出來的時間…… 呂委員學樟:我要跟你說的是,依照令狀主義……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對。 呂委員學樟:你今天有聽到別的部分……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呂委員學樟:你是不是應該要另外立案、另外去聲請監聽票? 黃檢察總長世銘:有、有、有,有一個…… 呂委員學樟:有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有一個「聲字」或「監字」。 呂委員學樟:那你講的,你剛才已經承認說「100年特他字第61號案」…… 黃檢察總長:對。 呂委員學樟:是一線吃到飽,其他全國的各個檢察體系都一樣在做同樣的一個事情……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是!它是會有混一個…… 呂委員學樟:你認為這樣沒有違法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它是會有混一個「聲字」、「監字」…… 呂委員學樟:你有沒有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或監聽的一些守則? 黃檢察總長世銘:通保法也沒有規定說什麼時候來分「偵字案」跟「他字案」,一般是等辦案成熟了,再把「他字案」改分「偵字案」,這要看案件的偵辦、蒐證是不是明確。 呂委員學樟:總長你不要再拗!你再拗下去、再解釋,越解釋你會越難堪啦!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會、不會、不會! 呂委員學樟:我要提到的很簡單,我再請問你一下。我在明天開始…… 黃檢察總長世銘:是。 呂委員學樟:我就是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的輪值召委,元月份開始我是輪值召委;我請問你,我們黨團這邊也已經有決定了,因為在陳明文委員當輪值召委的時候,他當時對柯建銘委員申請自動調查的案子,首先指名說因為檢察總長不願意來說明,其次是沒有提供資料,所以他依據這2個因素,再依據其他資料或是傳其他人來說明的部分,他們認為柯建銘委員沒有涉及關說,這個案子不成立,是因為你拒絕來說明、因為你拒絕提供資料!後來我們黨團去瞭解的結果,認為當天你也是時間到了才匆忙地提供了一份資料,就像你請假一樣;雖然這一份資料的說明也是「零零落落」、也是「老生長談」,但是我們認為既然有送這個資料來,就表示陳明文委員(召委)所說的「沒有提供資料」跟事實相違背,所以我們黨團認為既然是這樣,那我們會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九條的規定,會要求重付審查。 在重付審查的時候,如果依照他們的指控,我再請問你一下,你會不會提供「100年特他字第61號案」監聽的全部譯文給我們紀律委員會調查?會不會? 黃檢察總長世銘:跟委員報告,其他全部譯文跟這個關說案無關,可能不能提供。 呂委員學樟:好。 黃檢察總長世銘:全部的譯文跟本案的關說無關,可能不能夠提供。 呂委員學樟:換句話說,因為你這個「100年特他字第61號案」的部分是摘錄了監聽的譯文……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摘錄的只有關說的部分。 呂委員學樟:依照我們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黃檢察總長世銘:是。 呂委員學樟:其他的部分你本來就應該要銷毀,結果你沒有銷毀。再依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的規定,你用摘錄的、節錄的部分,不能做為證據!換句話說,你沒有這個理由去指控別人,因為你是指控別人的人,你指控王院長、指控柯建銘委員涉及司法關說,你這個指控者本來就應該要提供明確的證據啊!那你提供的證據是經過變造的、摘錄的……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沒有!沒有變造、沒有摘錄! 呂委員學樟:你是摘錄的,那不是摘錄的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關說的部分,我跟委員報告…… 呂委員學樟:我剛剛講得很清楚,你這個就是摘錄的!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是、不是! 呂委員學樟:摘錄的話…… 黃檢察總長世銘:關說的部分是很完整的,其他的部分不能提供。 呂委員學樟:依照「毒樹毒果理論」,第一個,你違法監聽……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違法,每一張票都是法院准許的。 呂委員學樟:第一個,你違法監聽、一線吃到飽,沒有依照令狀主義,你把相關的證件拿出來! 第二個,沒有照那個程序在走,所以你基本上這已經是違法監聽在前。結果你現在只有摘錄一小部分,用臆測的方式、用摘錄的方式,我沒辦法看到全文的時候,我們在座這麼多的檢察長、檢察官,都非常清楚在辦案的程序裡面,程序正義還是很重要的。既然講求程序正義,你現在用摘錄的方式處理,那依照「毒樹毒果理論」,這可以做為呈堂的證據嗎?不可以嘛!所以你這個官司沒有打就已經輸了嘛!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我要跟委員強調的…… 呂委員學樟:你要指控人家,你一定要拿出全文來啊! 黃檢察總長世銘:有、有、有,當初的部分是全文,沒有摘錄、沒有摘錄! 呂委員學樟:結果你是用摘錄的方式,可以這樣做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摘錄、沒有摘錄! 呂委員學樟:當然不可以這樣做嘛!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摘錄、沒有摘錄!其他的部分是不能給的。 呂委員學樟:檢察官辦案是這樣辦的嗎?你當過檢察總長耶!今天會造成這樣的結果,總長,你要負最大的責任!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在強調的就是說,跟委員報告…… 呂委員學樟:我講得很清楚…… 黃檢察總長世銘:是。 呂委員學樟:當時特偵組成立的時候我們是全力地支持,我 們對你的期待也是非常的高,但是我們很遺憾,因為你個人的領導風格,造成今天特偵組包括所有的檢察官都被污名化了,所以我認為你在領導統御上,自己是不是要捫心自問、要檢討一下?以前特偵組在辦案的時候它是群體的運作,而且檢察官本來就是偵查的主體,你們可以指揮調查局、指揮警政署,在相關的事證可以弄得更明確的情況之下,結果你沒有這樣做嘛,你就是透過你們的檢察事務官去處理,他辦案有這樣的經驗嗎?絕對沒有嘛!所以今天你回去應該好好去思考,為什麼會搞到「滿面全豆花」這樣的情況?真的要好好檢討,而且監聽國會是多嚴重的一件事情啊! 我們都是司法人,司法人自己應該是最瞭解程序上的問題,你現在對部長溫柔的召喚拒而遠之,你可以拒絕、你可以抗命!你對憲法的規定可以視而不見、你對立法院的監督可以推三阻四!而針對你的辦案,你可以不照這個程序正義!真的你應該要好好檢討、今天真的要好好檢討!我是苦口婆心啦,因為我是當時最支持你的一個人!我今天看了是非常的難過,下個月我輪值召委,我希望要求你來說明,要嘛你就要提供「100年特他字第61號案」的全部譯文給我,我要去查證他們是不是真的有司法關說,如果有關說,當然嚴辦,我們一定會依照立法委員行為法來處理;如果沒有的話,也要還他們清白。不是你一個人說了就算,好不好?我希望你能夠提供明確的證據,如果提供不出來,最後的結果也是會一樣,好不好?這一點我特地利用這個機會跟你提醒一下。好,謝謝。 黃檢察總長世銘:好,謝謝。 主席:我處理一下時間的問題。上午的議程我們就延長時間到下午1時。 請陳委員其邁發言。 陳委員其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先請教黃檢察總長2個小問題,請你仔細回憶。6月28日的監聽有發現所謂柯建銘委員涉及關說的部分;到8月31日這段期間,你有沒有跟總統通過電話? 主席:請最高法院檢察署黃檢察總長說明。 黃檢察總長世銘:主席、各位委員。沒有、絕對沒有! 陳委員其邁:絕對沒有? 黃檢察總長世銘:北檢有調我的通聯紀錄,絕對沒有! 陳委員其邁:對,但是北檢拒絕提供給我們內政委員會啊! 黃檢察總長世銘:有見面,它一定寫出來。 陳委員其邁:沒有、沒有、沒有,這一段時間沒有。那有沒有跟總統在私底下……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都沒有! 陳委員其邁:或者是公開活動的場合見過面?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沒有、都沒有! 陳委員其邁:都沒有? 黃檢察總長世銘:都沒有! 陳委員其邁:都沒有? 黃檢察總長世銘:絕對沒有! 陳委員其邁:公開的活動也沒有? 黃檢察總長世銘:公開的活動?好像沒有,那…… 陳委員其邁:包括私底下的活動也沒有? 黃檢察總長世銘:都沒有、私底下沒有! 陳委員其邁:那你也沒有透過人去跟總統轉告……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都沒有、都沒有! 陳委員其邁:說相關的監聽情資? 黃檢察總長世銘:都沒有、都沒有、都沒有! 陳委員其邁:那你有沒有跟部長報告?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沒有! 陳委員其邁:也都沒有? 黃檢察總長世銘:都沒有! 陳委員其邁:就從來都沒有? 黃檢察總長世銘:都沒有! 陳委員其邁:好,那…… 黃檢察總長世銘:部長不能報告,因為裡面有牽涉到他。 陳委員其邁:那你6月28日怎麼知道那時候就有呢? 黃檢察總長世銘:裡面王院長講說「有拜託曾部長」。 陳委員其邁:那個是第一次監聽的時候沒有啊! 黃檢察總長世銘:6以28日有啊!6月28日有啊! 陳委員其邁:所以你是一直在監聽,監聽到這個王院長的部分?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6月28日王院長已經承認跟柯委員講說他「已經拜託曾部長去處理,曾部長答應全力處理」。 陳委員其邁:那你有沒有跟行政院長報告?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沒有!都沒有、都沒有! 陳委員其邁:都沒有跟任何人報告? 黃檢察總長世銘:都沒有、都沒有! 陳委員其邁:好,這是第一個小問題。第二個,我之前有要求你提供你到總統府或官邸的會客紀錄,對不對?那你在9月底的時候在國會說你願意提供。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是,我說這個是要報到法務部,由法務部來決定。 陳委員其邁:總長……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不是我們能夠向總統府去要。 陳委員其邁:其實你在這裡的會議紀錄我們都有錄音、錄影,你是親口答應的,結果你事後反悔了!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是!我沒有,我說要由法務部來提供、法務部跟總統府去要。 陳委員其邁:總長,你講話這樣顛三倒四、說話不算話、說謊了,這個變成你的習慣,你知道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可能,怎麼說謊呢? 陳委員其邁:假如有的話,你願不願意下台?那你在這邊承諾啊!你假如6月底我在質詢的時候……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說這個資料我們沒有,我們內部沒有登記,要正確的話…… 陳委員其邁:你說你…… 黃檢察總長世銘:要正確的話,應該由部裡來──由總統府來提供。 陳委員其邁:那個、那個…… 黃檢察總長世銘:但是總統府願不願意提供,不是我能夠決定的。 陳委員其邁:總長! 黃檢察總長世銘:是! 陳委員其邁:你還回了一張文給我,你都忘了!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陳委員其邁:你還回了一張文說因為你沒有做紀錄,可能記性不好。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可能記錯了。 陳委員其邁:對不對? 黃檢察總長世銘:譬如說今年…… 陳委員其邁:那你雖然有答應……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大概印象中只有1次去總統府…… 陳委員其邁:你雖然有答應…… 黃檢察總長世銘:但是我不敢…… 陳委員其邁:你那張文上面還講說雖然有……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敢這麼肯定、不敢這麼肯定。 陳委員其邁:因為我的助理都還在聽我的質詢,請助理把那一張總長回函給本辦公室的文跟會議紀錄調過來,現在馬上調過來。假如有的話,那你願不願意下台? 黃檢察總長世銘:這跟下台無關啊! 陳委員其邁:跟下台無關?你講話不算話,就隨便講講。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是、不是…… 陳委員其邁:所以一皮天下無難事?其實……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的印象中在這樣…… 陳委員其邁:總長,我今天是就事論事啦……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們內部有不正確…… 陳委員其邁:坦白講,我也不想批評你,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陳委員其邁:我也不想浪費我的口水批評你…… 黃檢察總長世銘:這個要由總統府來提供啊! 陳委員其邁:但是你之前答應的──你回函又跟我說你願意提供,但是因為什麼樣的理由,你怕你記性不好,所以請總統府提供……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我跟…… 陳委員其邁:這些文都在,你現在可以睜眼說瞎話?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跟今天講的話一樣,這個要由總統府來提供啊! 陳委員其邁:總長,做為一個人、做為一個檢察總長,你那種講話不算話……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沒有講話不算話。 陳委員其邁:那假如有的話,你願不願意下台嘛?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是!我本身非常樂意來證明我的清白啊…… 陳委員其邁:我講錯話我下台、我講錯話我下台;你講錯話你下台好不好?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本身當然願意,但是這個資料不在我手頭上能夠掌握的。 陳委員其邁:總長!總長! 黃檢察總長世銘:所以要尊重總統府的決定。 陳委員其邁:好啦,我再問你。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我講話也沒錯啊! 陳委員其邁:你這件事情等一下我資料就拿過來,讓你一槍斃命! 第二個,你記不記得你在立法院答詢的時候…… 黃檢察總長世銘:是。 陳委員其邁:你什麼時候決定說要取消約談王金平、柯建銘、曾勇夫?什麼時候?你自己再講一次。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記得我們內部是8月31日晚上我從總統府回來又討論了一次;9月1日下午從總統府回來又討論了一次。後來確定不再約談了,因為會有爭議。 陳委員其邁:總長!總長!總長! 黃檢察總長世銘:但是這也是檢評會跟民間司改會攻擊我的地方,說「怎麼沒有給當事人答辯」。 陳委員其邁:總長,你這個叫做飾詞狡辯你知道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我們內部是有…… 陳委員其邁:你第一次……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陳委員其邁:你第一次在國會的答詢……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陳委員其邁:是9月2日早上,後來改口說9月1日晚上,你現在又講到…… 黃檢察總長世銘:9月1日下午。 陳委員其邁:你現在又講到8月31日。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說我討論過2次:8月31日晚上、9月1日下午又討論一次。 陳委員其邁:總長,你自己在立法院的答詢跟你在法院裡面的答辯,以後歷史永遠會記住我們總長到底是怎麼樣的一個總長,我現在都不跟你爭辯這些東西啦,這是非常清楚的東西,還說什麼跟總統的報告忘了刪?我接下來就請問總長,那你去跟行政院長報告,是因為行政不法,對不對?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陳委員其邁:沒有錯嘛,按照你的理解是行政不法嘛。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陳委員其邁:好,那你給行政院長的報告裡面,是不是跟總長9月1日的那份報告是同一份? 黃檢察總長世銘:都一樣。 陳委員其邁:都一模一樣? 黃檢察總長世銘:只是把日期9月1日用筆改成9月4日。 陳委員其邁:那我問你,這是個人對個人的報告?還是機關對機關的報告?你是哪一種身分…… 黃檢察總長世銘:是首長對首長的報告。 陳委員其邁:首長對首長的報告?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對。 陳委員其邁:按照「最高法院檢察署執行正己專案作業要點第九點」及「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應注意事項第九十八點」的規定,你要函轉司法院或函知行政機關嘛,對不對?好啦,你沒有用函,是首長對首長的報告嘛,對不對?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覺得函是一般原則性的啦,那假如私底下首長跟首長有口頭報告…… 陳委員其邁:你去跟他報告嘛。 黃檢察總長世銘:口頭報告也有、口頭報告也有。 陳委員其邁:你是去跟他報告嘛,對不對? 黃檢察總長世銘:口頭報告的也有。 陳委員其邁:所以你不是用「函」這種你所謂的相關規定,你去嘛,對不對?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陳委員其邁:好啦,那你給江宜樺院長看的那份資料,那個性質算什麼?那份資料性質是什麼資料? 黃檢察總長世銘:那個性質應該是參考的資料。 陳委員其邁:那是參考資料? 黃檢察總長世銘:口頭的也可以、不帶書面的也可以。 陳委員其邁:那我請問你,你現在有沒有完成所謂的「函知行政院」也就是機關對機關的部分? 黃檢察總長世銘:有,9月14日,9月14日。 陳委員其邁:就是有關行政不法的資料,你有沒有函送嘛?那行政院沒有資料啊! 黃檢察總長世銘:9月14日正式函到法務部,法務部就函到行政院,那是正式的。 陳委員其邁:所以你是9月14日才是正式函啊,對不對? 黃檢察總長世銘:但是事先可以用口頭來報告的。 陳委員其邁:那你9月4日給江宜樺院長的資料算什麼? 黃檢察總長世銘:那是一個參考,可以用口頭的,也可以不用書面,口頭的。 陳委員其邁:那個是參考資料?那個算不算是公文? 黃檢察總長世銘:那是一個參考,因為我們當首長的…… 陳委員其邁:那個算不算是公文?那個算不算是公文? 黃檢察總長世銘:去出席開會拿回來的資料,那個都是參考的…… 陳委員其邁:我知道,那個算不算是公文?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一定要掛文、不一定要掛文。 陳委員其邁:那個算不算是公文?我問你啦!那個算不算是公文嘛? 黃檢察總長世銘:一個參考的資料,我只能夠說一個參考的資料。 陳委員其邁:參考資料? 黃檢察總長世銘:本來是用口頭的也可以…… 陳委員其邁:總長,我再問一次,這個資料是不是公文?你給院長看的資料是不是公文? 黃檢察總長世銘:是給他做一個參考…… 陳委員其邁:是或不是?是或不是? 黃檢察總長世銘:那看要怎麼處理尊重他,可以銷毀…… 陳委員其邁:它不是公文?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因為將來正式還是會有一個正式的。 陳委員其邁:好,你剛剛說這個不是公文。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是,一個參考的資料。 陳委員其邁:不是啦,我問你「它不是公文?」你說「對,這是參考資料」……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是,我說「一個參考的資料」。 陳委員其邁:那算不算是公文嘛?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沒有講說「對」或「不對」。 陳委員其邁:參考資料性質是不是公文嘛?你的理解嘛! 黃檢察總長世銘:因為我們當首長的,參加開會拿的資料很多,拿回來的說不定今天拿回來就銷毀了,今天預算書也不一定要…… 陳委員其邁:好,資料就銷毀?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一定要掛文啊! 陳委員其邁:所以參考資料就銷毀,對不對?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首長自己…… 陳委員其邁:所以院長有權銷毀?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因為我跟他講…… 陳委員其邁:院長有權銷毀資料?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跟陳委員報告,因為我跟他報告說「將來還會正式的公文來」…… 陳委員其邁:所以院長有權銷毀資料?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是,他有權做決定怎麼處置、怎麼處置。 陳委員其邁:總長! 黃檢察總長世銘:是! 陳委員其邁:我現在問你的是江宜樺院長的部分。他有沒有權力銷毀資料? 黃檢察總長世銘:他有權做決定處置,這部分我不便代為答復。對。 陳委員其邁:總長,院長相關的資料對整個你的案件來講,這個是證物哦!所以江宜樺院長不是「消滅證物」就是「毀損公文」,是「妨礙公務」哦!那你給他看的資料啊……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剛才跟…… 陳委員其邁:聽我講完。 黃檢察總長世銘:是。 陳委員其邁:做為江宜樺院長把曾勇夫部長革職或撤職的一個理由,是因為看了你那份資料、看了你的報告哦!所以你剛剛講說你是到9月中才正式把這個文給行政院,那換句話說,行政院是在沒有完備法律程序、沒有正式公文的時候,僅憑你個人首長對首長的報告,就把曾勇夫部長撤職,所以曾勇夫部長是因你而死,你知道嗎?這件事情最滑稽、最可笑的一個部分就是,整個案件到目前為止,不管是檢評會的調查或是在整個事件的真相裡面,最無辜的是曾勇夫部長,結果這件事情到現在為止,陳守煌檢察長被調職、曾勇夫部長下台!這件事情發展到現在就是這樣,你還是繼續在幹檢察總長、還是你繼續在領導整個檢察體系!坦白講,今天羅部長把你留在原位、力保黃世銘,把陳守煌檢察長調職,調去擔任你的手下、接受你的指揮,坦白講,我覺得這是對於臺灣司法最大的一個恥辱、是對整個臺灣檢察體系最大的一個羞辱!別的地方不調就調到你這邊,坦白講,總長,這個我沒辦法接受! 我最後再請教檢察總長一個問題。是不是可以請議事人員把上次總長請假的紀錄調給我一份?總長你上次請假的理由是什麼?上次審查法院組織法時你請假的理由?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說這個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第八項關於「總長的任期」,還有第九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三項「總統提名總長」的這些規定,都是屬於立法政策,跟我的…… 陳委員其邁:跟你的什麼?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這裡面有提到嘛,是立法政策的考量嘛。 陳委員其邁:好、好。 黃檢察總長世銘:因為我個人迴避、不便表示意見,所以應該由法務部長來答復;因為立法政策是歸法務部長管的,所以應該由部長來代表答復,到底總長的任期要不要有任期保障、要不要連任,還有第九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三項總統提名的規定。 陳委員其邁:好。那剛剛部長講了,上次部長在這邊也講過,你說你很忙啊!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那天也很忙。 陳委員其邁:打電話給你,你說很忙啊,對不對? 黃檢察總長世銘:所以那天也很忙。 陳委員其邁:那你更要跟部長講啊!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陳委員其邁:部長不同意你剛剛講的這個理由,她也認為你要來啊!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是,這個立法政策的問題,不是歸…… 陳委員其邁:對不對?部長說你要來啊!上次部長在這邊講啊……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是,我是管個案…… 陳委員其邁:她個人認為你要來啊!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是管個案的偵辦,立法政策都是歸部長管的──法律案的立法政策。那要這樣的話…… 陳委員其邁:總長,那你到底…… 黃檢察總長世銘:整個刑事訴訟法的修正都跟我有關啊! 陳委員其邁:那你到底是很忙嗎?你怎麼跟部長講說你很忙呢?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一方面也是忙,一方面也是立法政策不適宜。 陳委員其邁:你怎麼會跟部長講這樣?總長! 黃檢察總長世銘:是! 陳委員其邁: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就講得非常清楚,預算案、法律案你要來,這是你的法定義務啊!對不對? 黃檢察總長世銘:法律案要看什麼案。 陳委員其邁:看什麼案? 黃檢察總長世銘:假如說這個…… 陳委員其邁:法院組織法在規範檢察總長的職責,裡面坦白講,總長……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那個是立法政策,要不要任期…… 陳委員其邁:那按照你的解釋…… 黃檢察總長世銘:是。 陳委員其邁:法院組織法你都不用來啦、所有的條文你都不用來啊!對不對?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覺得特偵組…… 陳委員其邁:所有的條文你都迴避啊!那你就不用來啊!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覺得特偵組的存廢我應該來。 陳委員其邁:啊? 黃檢察總長世銘:特偵組的存廢跟我的職務上有密切關聯。 陳委員其邁:特偵組?法院組織法有關最高檢察署或者整個檢察體系的相關法律規定,按照你的邏輯解釋,法院組織法審議你都不用來,對不對?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我說…… 陳委員其邁:特偵組你就要來? 黃檢察總長世銘:看是不是跟我的職權有密切關聯。 陳委員其邁:特偵組你就要來?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對、對。 陳委員其邁:其他跟最高檢察署有關的你就不用來?那你是最高檢察署的檢察長還是特偵組的檢察長?你到底是什麼?你到底是什麼?跟你有關,你就隨便你恣意去解釋法院組織法相關的法律規定?我還是要提醒總長…… 黃檢察總長世銘:是。 陳委員其邁:即便說你馬上要下台,但是我希望做為一個法律人,在質詢關於我國重要的刑事政策時,檢察總長你必須尊重法律!請假有沒有跟部長請假?部長有沒有准假? 黃檢察總長世銘:有,我前一天晚上有…… 陳委員其邁:部長不准假啊!她希望你來啊!對不對?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前一天晚上有透過人跟次長報告。 陳委員其邁:你有沒有跟委員會請假?你有沒有跟委員會請假嘛? 黃檢察總長世銘:有、有、有,就是…… 陳委員其邁:你跟委員會請假,委員會不准你假啊!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陳委員其邁:不是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這一張就是請假單。 陳委員其邁:對不對?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陳委員其邁:啊? 黃檢察總長世銘:有請假,事先前一天晚上有透過人跟常次報告。 陳委員其邁:總長,坦白講,你自己解釋…… 黃檢察總長世銘:是。 陳委員其邁:真的是越解釋越糟糕,你知道嗎?預算審查你要來不來,全臺灣、中華民國沒有人拿你有辦法!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預算跟我們檢察系統有關的…… 陳委員其邁:法定的義務要你來,你現在說你忙、跟你無關就不來,你真的是做得比總統還大,你知道嗎?總統都還要到立法院來做國情咨文!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是,那個法律案應該從嚴來解釋,否則刑事訴訟法每一條的修正都是檢察官在用的;刑法每一條的修正、通保法每一條的修正都跟檢察官在適用有關,那每一條我都要來了? 陳委員其邁:好。 黃檢察總長世銘:那應該從嚴地解釋。 陳委員其邁:好,總長! 黃檢察總長世西:是! 陳委員其邁:現在我的助理把資料拿過來了。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陳委員其邁:我唸一次手上的資料給你聽,這是法務部正式回函的東西。內容是:「據覆有關黃檢察總長今年9月25日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接受質詢時,固允諾提供上任起前往總統府、官邸的次數、日期等資料,惟黃檢察總長上任三年多,因未要求同仁記錄、保存各項紀錄,所以無資料,如憑記憶可能會有誤差,為期正確,請向總統府函查。」 「固允諾提供上任起前往總統府、官邸的次數……」這是你講的話!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啊!我說為了證明我的清白我當然樂意,但是我手頭上沒有這個資料,無從提供。 陳委員其邁:你看你現在講的,又跟剛剛備詢時講的不一樣,你說你沒有答應!你剛剛又講說沒有答應!我問你要不要下台,你又不下台!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是…… 陳委員其邁:你連這種小謊你都願意扯!對不對?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說謊嘛,那你要看什麼角度嘛! 陳委員其邁:真的!真的!真的!真的! 黃檢察總長世銘:資料不在我手頭上能夠提供,譬如說我的通聯紀錄,我就可以做決定。 陳委員其邁:總長!我真的坦白講,對你這種飾詞狡辯……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陳委員其邁:我真的是嘆為觀止,你知道嗎?我跟你保證,像你這種講法,你一審一定無罪。 黃檢察總長世銘:法院還沒有判,我們都不能這樣預料。 陳委員其邁:你都不能講,這張公文你自己知道。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是當然願意證明我的清白…… 陳委員其邁:好,那我再問你一次嘛。 黃檢察總長:我當然願意提供…… 陳委員其邁:那我再問你…… 黃檢察總長世銘:但是資料不在我手頭上掌握。 陳委員其邁:好,總長,我再問你一次。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不能幫總統府做決定。 陳委員其邁:好,那你有沒有承諾?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個人是願意,但是我手頭上沒有。 陳委員其邁:好,你知道總統府後來回了一張函給我說你不願意耶!總統府回函給我說不提供的理由是因為你不願意耶!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通聯紀錄不我願意,我講過。 陳委員其邁:我現在講會客紀錄!啊?現在是最後啦,你扯謊那些我都不跟你計較,現在在這邊我再問你一次,你願不願意提供?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手頭上沒有這個資料,我不能提供,要尊重總統府的決定。 陳委員其邁:好,現在我問你個人的意願。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個人沒有這個資料,我怎麼提供呢? 陳委員其邁:我現在問你個人的意願!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我個人沒有這個資料。 陳委員其邁:我在問你個人的意願。你願不願意提供…… 黃檢察總長世銘:這個要尊重…… 陳委員其邁:或者是由總統府提供…… 黃檢察總長世銘:資料在總統府、資料在總統府,要尊重總統府的決定。 陳委員其邁:「你個人上任後到總統府的會客紀錄」你願不願意提供? 黃檢察總長世銘:尊重總統府的決定。 陳委員其邁:所以你看!總統府的理由就是說你不答應、說你不提供!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這個是尊重總統府啊!       陳委員其邁:總統府跟我回函就說你不願意提供,結果你到現在還在飾詞狡辯!你原來本來就是答應,所以我現在再問你嘛,假如總統府願意提供給國會,你同不同意? 黃檢察總長世銘:尊重總統府的決定。 陳委員其邁:你同不同意嘛? 黃檢察總長世銘:尊重總統府的決定。 陳委員其邁:你怕什麼嘛?你怕什麼嘛?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沒有怕什麼啊! 陳委員其邁:你怕什麼嘛?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啊!怕什麼呢? 陳委員其邁:提供總統府的會客紀錄,你怕什麼嘛?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啊!這個是體制的問題。 陳委員其邁:你怕什麼嘛? 黃檢察總長世銘:這個是體制的問題,資料…… 陳委員其邁:你怕什麼?體制的問題? 黃檢察總長世銘:資料在公務機關掌握,由公務機關做……陳委員其邁:你自己願意?總統府就說你不願意提供嘛! 黃檢察總長世銘:它沒有用公文來問我…… 陳委員其邁:所以你怕什麼嘛? 黃檢察總長世銘:它沒有用公文來問我啊! 陳委員其邁:有什麼見不得人的嘛?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沒有什麼見不得人。 陳委員其邁:沒有什麼見不得人的,為什麼不提供嘛?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沒有什麼見不得人、沒有什麼見不得人! 陳委員其邁:你為什麼不提供嘛?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什麼見不得人。 陳委員其邁:沒有什麼見不得人,你為什麼不提供? 黃檢察總長世銘:資料在公務機關掌握,要尊重它的意見。 陳委員其邁:奇怪啦、奇怪!尊重它的意見?總統府說尊重你的意見啊! 黃檢察總長世銘:它沒有來問過我啊!它沒有來問過我啊! 陳委員其邁:總統府回函給我,正式的文就在這裡啊!裡面說「除非本府取得黃檢察總長等書面同意,否則不提供」,你同不同意嘛? 黃檢察總長世銘:等總統府來問我再做決定。 陳委員其邁:那你同不同意嘛?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我不能在這邊答,對啊! 陳委員其邁:總統府說你不同意啊! 黃檢察總長世銘:總統府沒有來問我。 陳委員其邁:總統府說你不同意啊! 黃檢察總長世銘:總統府沒有來問我啊! 陳委員其邁:總統府?你們兩個真的是在唱雙簧,你知道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啊!總統府的確沒有來問我的意見耶! 陳委員其邁:唉!這個你再這樣繼續拗下去啦!你再繼續拗啦! 黃檢察總長世銘:總統府的確沒有正式來問我、要我提供書面,沒有來問我。 陳委員其邁:總長!總長!我在這邊坦白講啦…… 黃檢察總長世銘:是。 陳委員其邁:我其實真的不太想批評你,但是你只是讓我們見識到一個違法濫權的檢察總長!黃檢察總長的一個末路!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沒有違法濫權。 陳委員其邁:你沒有違法濫權?法院會告訴你有沒有違法濫權,全民大家都知道!你連要提供一個資料,本來答應、後來反悔,現在又在那邊推三阻四的……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沒有反悔,我說…… 陳委員其邁:跟總統府在唱雙簧。 黃檢察總長世銘:這個資料不在我掌握的,我無從代總統府來做決定;而總統府也沒來問我、要我提供書面同意,沒有來問我。 陳委員其邁:主席,假如說審查預算或者是審查法案時,總長可以從剛剛一開始質詢到現在,講法跟9月底我質詢時的講法一變再變,這種說謊等等的情況,我覺得真的是嘆為觀止!坦白講,總長,我真的是嘆為觀止!你自己講的話,你這樣顛三倒四地一再飾詞狡辯! 黃檢察總長世銘:總統府沒有來問過我的意見,總統府到現在為止沒有來問我、要我提供書面同意,都沒有! 陳委員其邁:總長,我真的為你感到悲哀! 主席:請王委員惠美發言。在王委員惠美發言完畢之後,我們停止討論,然後回頭確定歲入部分主決議的文字及王委員惠美所提同樣是關於歲入部分的主決議提案。 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總長,今天辛苦了。 主席:請最高法院檢察署黃檢察總長說明。 黃檢察總長世銘:主席、各位委員。不會,不會。 王委員惠美:你現在還像你之前在這裡所講的,睡得著、吃得下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可以呀!是。 王委員惠美:沒問題啦?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問題,謝謝委員關心。 王委員惠美:你運氣還不錯,監聽國會事件好在是發生在台灣,如果是發生在美國,我看這個政治風暴不知道搞到什麼程度。這段時間以來,你有什麼樣的心情,要不要跟我們分享一下?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我還是很平靜。 王委員惠美:很平靜呀?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王委員惠美:你剛剛講,你的通聯紀錄你可以不提供。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是,我不能破這個例子。 王委員惠美:破什麼例子?檢察總長的都不可以提供,是不是? 黃檢察總長世銘:只有那些有權調查的,譬如北檢、監察院,他們可以去調,我都沒有意見,北檢也調過了。 王委員惠美:調都調過了,所以也不是秘密。 黃檢察總長世銘:但是不能在這裡提供給委員。 王委員惠美:我們跟你要的通聯紀錄,你可以不提供,而你就可以隨便插線聽我們的?你就可以隨便違法監聽?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們的監聽都經過法院准許。 王委員惠美:你的權利是人權,我們的權利就不是人權,是不是? 黃檢察總長世銘:這都經過法院的准許,我們不是隨便掛線聽的。 王委員惠美:剛剛聽到你的回答,我愈聽愈害怕。你剛剛講特偵一班也在違法監聽,你們特偵二班也在違法監聽。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沒有講違法監聽,我是說0972也聽過,這在部裡的調查報告裡面…… 王委員惠美:你又講,除了你在監聽以外,各個地方的地檢署也有。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是,部裡有交給高檢署去查,總共十幾件,部裡的調查報告已經說明了。 王委員惠美:請主席幫我邀請一個檢察長上台來回答。 主席:王委員,你是要請檢察長一個一個的回答嗎? 王委員惠美:都叫上來問,剛剛你們的總長說你們都這樣做,你們一個一個上來講一下。 主席:從臺北開始,每個檢察長都請上台。 王委員惠美:總長,會被你害死,你這樣回答,好像我們臺灣真的是警察治國。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是,10月9日部裡的調查報告裡面有提到。 主席:請全部的檢察長都上來,針對王委員質詢的部分說明。 王委員惠美:你們總長說你們都違法監聽、亂掛線,到底有沒有?你們自己講。 主席:上來啦!主席講話,你們都不聽,是不是? 王委員惠美:有就有,沒有就沒有,要講清楚。 主席:出來,不要浪費時間。 王委員惠美:一個一個說明,看你們是哪個地檢署,到底有或沒有這樣做。 主席:回答時請報出自己屬於哪個地方法院檢察署。 王委員惠美:你們總長說,你們各個地檢署也是這樣做的,多可怕啊!有沒有?講一下。 主席:請臺北地檢署楊檢察長說明。 楊檢察長治宇:主席、各位委員。臺北地檢署目前沒有聽說過這樣的案子。 王委員惠美:你沒聽說過?好,請回座,下一個。 主席:請士林地檢署林檢察長說明。 林檢察長朝松: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都依法處理。 王委員惠美:依法處理?有沒有違法監聽,掛很多線? 林檢察長朝松:絕對沒有。 王委員惠美:好,請坐。 主席:請新北地檢署李代理檢察長說明。 李代理檢察長海龍:主席、各位委員。新北也沒有。 王委員惠美:你也沒有?好,再來。 主席:請桃園地檢署戴主任檢察官說明。 戴主任檢察官文亮:主席、各位委員。沒有。 王委員惠美:好,再來。有要講有喔!要誠實。 主席:請新竹地檢署周檢察長說明。 周檢察長志榮: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沒有。 王委員惠美:都沒有?好。 主席:請苗栗地檢署張檢察長說明。 張檢察長宏謀:主席、各位委員。苗栗沒有。 王委員惠美:也沒有? 主席:請臺中地檢署楊檢察長說明。 楊檢察長秀美: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沒有。 王委員惠美:好,再來。 主席:請南投地檢署林檢察長說明。 林檢察長邦樑: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沒有。 王委員惠美:再來。 主席:請彰化地檢署鄭檢察長說明。 鄭檢察長文貴:主席、各位委員。彰化地檢署沒有。 王委員惠美:絕對沒有?好,再來。要講實話喔!奇怪,你們總長講的跟你們講的完全都不一樣。 主席:請雲林地檢署林檢察長說明。 林檢察長惠:主席、各位委員。雲林沒有。 王委員惠美:好,謝謝。 主席:請嘉義地檢署羅檢察長說明。 羅檢察長榮乾:主席、各位委員。嘉義沒有。 王委員惠美:也沒有?再來。 主席:請臺南地檢署費檢察長說明。 費檢察長玲玲:主席、各位委員。臺南地檢署都依法規定辦理。 王委員惠美:依法規定辦理,到底是有沒有?有沒有一線吃到飽? 費檢察長玲玲: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就不會違法監聽。 王委員惠美:好,再來。 主席:請高雄地檢署蔡檢察長說明。 蔡檢察長瑞宗:主席、各位委員。高雄沒有。 王委員惠美:高雄也沒有。好,再來。 主席:請屏東地檢署林檢察長說明。 林檢察長慶宗: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也都沒有。 王委員惠美:好,再來。 主席:請臺東地檢署洪檢察長說明。 洪檢察長培根:主席、各位委員。臺東也是依法辦理,都沒有。 王委員惠美:都沒有。再來。 主席:請花蓮地檢署張檢察長說明。 張檢察長金塗: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是依法辦理,但是有一件是從立法院總機打出來,是0972的…… 王委員惠美:你們有監聽到? 張檢察長金塗:對,但是…… 王委員惠美:為什麼你們會監聽到這一通?他有通令告訴你們,0972打來的都要監聽,是不是? 張檢察長金塗:沒有,沒有。 王委員惠美:否則你們為什麼會監聽?是偷聽到?還是認為這些立法委員都是壞蛋,所以你要監聽? 張檢察長金塗:不是,那一件是從監聽犯罪嫌疑人的電話而聽到的,他是打到被監聽的電話。 王委員惠美:好,你在旁邊等一下,我們等一下再來談你的問題。 主席:請宜蘭地檢署呂檢察長說明。 呂檢察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宜蘭沒有。 王委員惠美:好,請坐。 主席:請基隆地檢署涂檢察長說明。 涂檢察長達人:主席、各位委員。基隆沒有。 王委員惠美:再來。 主席:請澎湖地檢署郭檢察長說明。 郭檢察長珍妮:主席、各位委員。澎湖地檢署沒有違法監聽。 王委員惠美:好,謝謝。 主席:請金門地檢署姜檢察長說明。 姜檢察長貴昌:主席、各位委員。金門地檢署沒有違法監聽。 王委員惠美:好,謝謝。 主席:請連江地檢署黃檢察長說明。 黃檢察長玉垣:主席、各位委員。連江地檢署都依法向法院聲請監聽票,沒有違法。 王委員惠美:好,都依法。那你們花蓮有沒有依法? 張檢察長金塗:也是依法。 王委員惠美:有依法,也是一線吃到飽? 張檢察長金塗:沒有,沒有。 王委員惠美:沒有,是依法? 張檢察長金塗:是的。 王委員惠美:但是有監聽到立法院的? 張檢察長金塗:沒有,只有打到被監聽那支電話的才有聽到。 王委員惠美:然後你們就沒有聽下去了? 張檢察長金塗:是。 王委員惠美:好,請坐。總長,他們怎麼跟你講的完全不一樣?你說各個地檢署都這樣。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是,我不是說各個,我是說過去也有發生過,包括我們這次的這一件,總共有15件,部裡已經交給臺高檢去調查了。 王委員惠美:你知道嗎?你在這裡回答,我們都很擔心。雖然你沒來是對立法院很不尊重,但是你來,我們則是心驚膽跳。剛剛呂學樟委員說你「滿面轉豆花」,而我們在基層是欲哭無淚,你知道嗎?你真的非常任性,你想怎麼樣就怎麼樣。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是,委員有問,我必須照實答。 王委員惠美:審組織法,你也可以不用來;今天審預算,還好你有來。為了你,整個法務部的預算都不能審,我們這個委員會要審的所有預算都審得差不多了,只有你們法務部的部分,因為你而還沒有審。你多偉大呀!真的沒有人可以治你,是不是?這段時間再讓你發抒一下你的心情。 黃檢察總長世銘:還是一樣,平常心。 王委員惠美:平常心,你還是決定不請辭?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請辭,對。 王委員惠美:一定要到任期結束?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就是我講的那個條件:一審判有罪,監察院彈劾。 王委員惠美:可是監察院好像也不太有guts,也沒有人敢審你,怎麼辦?怪不得你真的比部長還大,因為薪水比較高,職位就比較大,是這樣嗎?所以部長跟你柔性訴求,你都不用來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有跟他報告,說這屬於立法政策,包括要不要有任期制、總統要怎麼提名,都由部長做政策答復就可以了。 王委員惠美:後續的部分,如果本委員會再調閱你的相關東西,你肯不肯提供,以示你的清白?你這個也不敢提供,那個也不敢提供,就只有你講別人是關說,而你講的東西都沒有問題,你比神還大。 黃檢察總長世銘:後續要調我的通聯紀錄,我說這是不可以的,這只有北檢、監察院他們可以。 王委員惠美:你說譯文不可以公布,但你自己開記者會,你就在公布人家的譯文,你沒有違反秘密通訊保障的問題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那不是私密性的譯文,那是不法事證的證據。 王委員惠美:好啦!不要再跟你講了,再講也沒有用。 主席:現在停止討論歲出的部分,我們回頭先處理歲入部分的主決議文字。 針對第一案尤美女委員提案增列歲入的部分改成主決議。王惠美委員也提出另外一個主決議提案。 一、主決議: 法務部及所屬之職務宿舍租金及管理費收入過低,且以政府公帑租賃房舍供特定人無償使用之不當現象,請法務部檢討此不合理情形,並譴責法務部漠視立法院歷年之決議! 吳宜臻  柯建銘  呂學樟  廖正井  賴士葆  尤美女  王惠美  林鴻池   王委員惠美等提案: 主決議 鑒於法務部各檢察署提供檢察官職務宿舍,除公用財產外,部分檢察機關每年編列鉅額租金另租賃房舍作為檢察官職務宿舍,惟全國軍公教人員中,不乏配合職務而輪職調動者,然目前除法官及檢察官外,並無對外租賃宿舍之情形,故就制度面而言,由政府編列預算租賃房舍,再借予待遇優沃之法官及檢察官,不啻將對其提供宿舍變成政府義務,形同政府負擔其住房成本,有失公平亦欠一致,爰提案要求法務部應詳加調查各檢察署租賃房舍作為檢察官職務宿舍之數量、租金及實際使用狀況,並向本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林鴻池  潘維剛  呂學樟  尤美女  吳宜臻  廖正井 主席:請問法務部對於剛才宣讀的主決議部分,有沒有意見? 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我剛才向同仁瞭解了一下,其實我們沒有漠視立法院的決議,而且已經在做檢討,我們所屬有11個單位已經調整了管理費的標準,所以是不是可以把第一個主決議的最後一句話拿掉?因為我們已經遵照辦理了。 主席:請問各位,有沒有必要修改?如果沒有必要修改,我們就照案通過,好不好? 羅部長瑩雪:是不是請委員把最後一句拿掉? 主席:沒有人有意見,歲入部分這兩個主決議就照剛才宣讀的文字,照案通過。 歲入部分的提案已經處理完畢,其餘委員提案未涉及歲入預算的部分均照列。 針對歲出部分亦有委員提案。 1-1. 檢察官個案評鑑制度實施近兩年,至今僅終結10案(以合併審議計算,黃世銘、楊榮宗、鄭深元;林秀濤、陳守煌檢察官計為2案),其中6案評鑑不成立,評鑑成立之案件實際上僅有劉仲慧、林冠佑及「九月政爭」涉及之檢察官。顯然未達評鑑制度所揭示「提高司法公信力、淘汰不適任檢察官」的立法目的,亦不符合社會期待。 又法務部雖屢次表示部、次長對於檢評會事項從未過問或表示意見,然檢評會設於法務部內,夠有多少資源均由法務部決定,現行架構甚至將評鑑委員會設於「人事處」之下,層級極低,承辦幕僚為法務部職員。尤有甚者,攸關到底應如何進行評鑑的《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亦為法務部所定。整體而言,法務部訂立關於檢察官評鑑之行政措施及架構,已逾越法官法授權範圍,使評鑑難以進行、更難以監督。例如: 一、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明顯違反法官法意旨,於該辦法第10條規定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幕僚人員、其他與會人員及因職務上之機會知悉會議內容之人,對於「評鑑決議書之內容」,即使在決議書發送後,亦應嚴守秘密,除非經受評鑑人同意或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決議,始得「適度公開」評鑑之結果及其內容。使社會大眾監督檢評會是否公正、有無偏袒之權利,需仰賴受評鑑檢察官之同意,豈不荒謬。 二、又如檢評會以法檢評字第10208526951號函主動邀請評鑑請求人司改會派員旁聽,復於11月3日以當事人不同意為由,將該會代表黃國昌拒於門外。 三、甚至於尤美女委員辦公室行文詢問檢評會歷次開會委員名單時,拒絕提供個別委員出缺席情況,以出席總數充之,明顯規避監督。 爰此,要求刪除法務部部、次長特別費經費三分之一,共393千元,並凍結法務部103年度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剩餘經費十分之一,共10,703千元,直至法務部修訂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及相關法律命令(含評鑑請求人及申訴個案人民參與審議程序的地位與權限)並調整檢評會於部內之定位,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王惠美  吳宜臻 1-2. 法務部身為辦理國際專家來台審查兩公約施行及國內法規相關檢討之人權保護重大會議之秘書處,但左手進行人權推動,右手就違反兩公約所保障人民住居權,強制拆除華光社區的弱勢住戶,無視於2013年初國際專家對於國內兩公約施行狀況提出之結論性意見中第47點中所提到,進行強制拆遷前必須確保受拆遷戶有替代住宅,使得2013年8月華光社區全部拆除過後,有些弱勢住戶流離失所,甚至在失業的困境中還背負數十萬至數百萬不等的不當得利債務。就此一違反人權之行為,建請刪除103年度法務部預算中「一般行政」項目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八分之一,共10,000千元,並凍結同一項目經費八分之一,共10,000千元,直至主責之法務部秘書處就強制拆除華光社區之違反人權所造成之損害應如何後續補償,以及對原居民中實質經濟弱勢追討不當得利研議減免之配套措施提出專案報告於司法法制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王惠美  吳宜臻 1-3. 根據司法院貪瀆案件裁判結果,從97年至102年9月因貪瀆罪第一審被定罪率,平均只有45%,而第二審之定罪率平均也只有55%,均不到六成,檢察官針對貪瀆案件起訴案件相當多,但多數都因證據不足或是構成要件不符而被法院判決無罪,顯見檢察官在貪瀆案件的濫權起訴現象相當嚴重,恐有侵害人權之嫌。檢察官應恪守符合比例原則之最小侵害手段來達成偵辦犯罪之目的,身為法務部部長應深化檢察官倫理與人權教育,全面評核對檢察官辦案品質之考評機制,以降低貪瀆案件的濫訴,達到提高貪瀆案件定罪率。爰此,凍結法務部部長年終獎金二分之一,待貪瀆案件第一審定罪率提高至7成,且第二審定罪率提高至8成,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潘孟安  王惠美 1-4. 一、本項獎金57,199千元按概況表說明,係考績獎金、年終工作獎金、查賄獎金、模範公務人員、績優工友及獎章之獎勵金,涵蓋內容多元,卻未見分別說明其給付依據及計算額度,人事費分析表之說明亦付闕如。 二、建議全數5,719萬9,000元,俟法務部提出詳細報告,包括支給法規依據、分項金額及最近三年各分項預算及決算情形再審核。 (1)其中查賄獎金(數額待法務部提供),基於查賄與查察不法均為檢調單位法定職掌,針對查賄提供獎金發放並不合理,建議全數刪除。 (2)其中考績獎金、年終工作獎金(數額待法務部提供),依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針對102年上半年度,進行重大治安相關議題的電訪研究調查,對於司法機關審理案件的滿意度中,受訪民眾對法院法官審理案件抱持質疑態度者(含不相信及完全不相信)佔80.4%,為歷屆次低,有八成左右之民眾質疑法官的審判之公平公正性。法官、檢察官2012年首次舉辦職務評定,竟有高達98%被評定「良好」,顯然自我感覺良好,與社會觀感落差甚大,建議該項全數凍結,俟法務部提出檢討並提出具體考績評定制度之報告後再視檢討結果審查動支。 提案人:廖正井  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1-5. 建議刪減法務部「特別費」476千元;並凍結剩餘之二分之一。 日前法務部長援引《法官法》,以「檢察總長黃世銘遭起訴的相關事實未達『涉及刑事情節重大』,而懲戒部分應等待進行中的評鑑結果」等理由,拒絕立刻決定是否將黃世銘停職。然而《法官法》旨在規範一般「法官、檢察官」之身分保障及變動,檢察總長同時具有「特任官」與檢察官的雙重身分,辭任總長與檢察官身分的變動係屬二事。檢察總長既為特任官,並非完全沒有政治責任。法務部長引據《法官法》搬出刑事案件的最低標準,定義上訴第三審的案件才情節重大、才能停止職務,拒絕立刻決定是否將黃世銘停職之發言,顯係魚目混珠且力挺到底,亦將國家公權力之信譽視為無物。 依據「檢察一體原則」及《法院組織法》第63、64、93條規定,檢察總長不僅有權指揮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的檢察官,若有意願,還能親自處理在指揮之下所有檢察官的事務,也能將該事務移轉於他所指揮的其他檢察官處理。於現行法制下,黃檢察總長的確可冒天下之大不韙,將其違法監聽案的偵查、起訴乃至未來的公訴蒞庭等工作指派給他能「信任」的檢察官承辦,甚自親自辦理,形成原告兼被告的荒謬局面。遭抽案的承辦檢察官即使反對,也只能書面陳述,最後仍需服從。 檢察總長遭起訴而仍行使職權,同時身為被告與隨時能干涉承辦檢察官的上級,兩個對立角色在同一個體身上混同與衝突所衍伸的刑事訴訟迴避難題,值此國家公權力之信譽嚴重受創的時機,法務部各級首長不應等閒視之。日前法務部長之種種發言,充分顯示其悖於法治精神,企圖混淆視聽,坐視刑事訴訟的公正性繼續繫於檢察總長黃世銘一人的意志上,實有負國民付託監督全體檢察官之職責。亦完全背逆體制設計之目的。爰此,建議刪減法務部「特別費」476千元並凍結剩餘之二分之一,直至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王惠美  吳宜臻 1-6. 查法務部屢屢利用部內之公務預算發布新聞,作為前部長曾勇夫、黃世銘檢察總長、陳守煌檢察長個人受議之澄清用;包括今年11月1日法務部新聞稿「法務部對於黃檢察總長世銘被起訴洩密罪等案之回應意見」、今年9月6日法務部新聞稿「法務部曾勇夫部長絕未對個案關說,對於最高法院檢查署沒有證據遽作指摘,深表痛心,歡迎監察院盡快進行調查瞭解,以還曾部長清白,並正官箴」等。爰此,要求刪除法務部103年度一般行政─研討(考)暨進修業務─辦理部外聯繫、考察及新聞發布等相關經費共1,420千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王惠美  吳宜臻 1-7. 一、一般事務費之(9)<20>司法節相關活動經費930千元,建議全數刪除。 二、一般事務費之(12)<4>司法新廈及第二辦公大樓共同性修繕分攤款2,369千元,建議半數刪除。 三、一般事務費之(12)<6>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廳舍、安全等設施整修、汰換專項經費23,730千元,建議半數刪除。 四、設備及投資之(2)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辦公廳舍擴(遷)建工程先期規畫及設施汰換等專項經費24,059千元,建議半數刪除。 提案人:廖正井  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王惠美 1-8. 有鑑於目前刑事訴訟法缺乏對於犯罪被害人之相關訴訟保障機制,恐影響犯罪被害人之權益,爰此,凍結辦理研討(考)暨進修業務預算五分之一,待法務部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法草案,並至本委員會報告後,始得解凍。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潘孟安  王惠美 1-9. 查法務部103年預算書中,已編列資訊管理業務─一般事務費5,060千元,其中包括辦理檢察、矯正、廉政資料庫整合提升計畫之資訊系統建置、研習及推廣宣導等經費4,700千元,又於教育訓練費中編列辦理檢察、矯正、廉政資料庫整合提升計畫之教育訓練經費3,770千元,恐重複編列。爰此,要求刪除法務部103年一般行政─資訊管理業務─教育訓練費共3,770千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王惠美  吳宜臻 1-10. 一、本(103)年度法務部主管「業務費─教育訓練費─教育費」用途別科目共編列888萬1千元,係對現職員工赴國內外公私立學校進修學位、學分或研究等之補助。 二、惟查各機關對員工進修之補助並非法定義務,該補助徒使少數人受惠,對增進機關業務效能之助益有限,且隨著時空環境變遷、社會學習氛圍改變、公務人員教育程度提升,政府提供補助與否對個人進修意願之影響甚微,以及當前之社會環境與政府財政能力,繼續提供補助確已不合時宜,爰提案減列該項補助,減列為200萬元。 提案人:顏寬恒  尤美女  呂學璋 連署人: 1-11. 審計部曾於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核報告中指出,檢察機關因未控管認罪協商判決金收支數據,致無法瞭解各年度被告支付及受支付對象之收支情形,且未能建立資訊公開之機制,此已違政府資訊公開化,故凍結資訊管理業務五分之一,待法務部建立認罪協商判決金資訊公開之機制,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潘孟安  王惠美 1-12. 考量國家財政困難,在其他單位都在撙節開支之際,政府機關辦公廳舍擴建工程經費不宜再增加,因此將今年新增加的擴建及遷建費用數目刪除一千萬。 提案人:顏寬恒 連署人:王惠美  賴士葆  呂學樟  柯建銘 1-12-1. 一、依法務部說明,個人電腦及週邊設備新增汰換計畫係於93年核定,依該計畫預定汰換購置已逾年限及新進人員所用設備,近年來人事精簡、組織改造,10年前之原計畫是否符合現況需求,不無疑慮。 二、建議全數凍結,請法務部針對資訊設備需求現況提出檢討報告審查後再動支。 提案人:廖正井  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王惠美 1-13. 一、本(103)年度法務部所屬各地方檢察署等7個檢察機關「一般行政」科目下編列191戶檢察官職務宿舍租金5,402萬6千元。 二、查檢察官之待遇,在公務人員及國內薪資水準中,已屬優沃。而政府借用宿舍予員工係屬早期照顧員工之措施,而非政府義務;且全國軍公教人員中亦不乏需配合職務輪職調動者而遷居各縣市者,政府亦不負提供職務宿舍之義務,惟獨對薪資待遇優沃之檢察官,編列預算租賃房舍作為職務宿舍,就制度面而言,有失公平亦欠合理,並增加國庫負擔,在現行政府財政困難下,允宜徹底檢討非必要性之支出,爰予刪減本項預算2,000萬元,並凍結3,000萬元。 提案人:顏寬恒 連署人:王惠美  賴士葆  呂學樟  柯建銘 1-14. 一、2009年3月,我國正式批准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同時間立法院也通過兩公約施行法,使兩公約所保障的人權規定,取得國內法律的效力。這就涉及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規定,所稱「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的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成各項人權之實現」的具體解釋。 二、於兩公約簽訂以後,檢調司法人員自然應遵守相關人權保障的規定執行業務。然,長久以來,檢調司法人員未能在「無罪推定原則」下,動輒先推定有罪、羈押取供;與濫權起訴、無端不斷上訴惡習始終未見改善,導致於終審無罪時,政府必須支付國家賠償金,不僅影響民眾對司法的威信,而且造成由全民承擔檢調未依法執法的賠償,顯不公平。 三、建議二分之一刪除;二分之一凍結俟法務部提出具體制度改善措施報告後再審議。 提案人:廖正井  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王惠美 1-15. 經查法務部所屬各檢察機關依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及455-2條所指定支付公益團體之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顯有控管之疏漏:如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所提供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2012年度收受認罪協商金數額(17,736元)與法務部統計數據(500,000元)不符、台灣桃園、台南、屏東、花蓮、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未完成2012年度公益團體緩起訴處分金支用情形之查核,即決議將公益團體列為下年度受支付對象等情形;而各公益團體及地方自治團體至2012年底收受緩起訴處分金專戶餘額已高達9億3,000餘萬元。對緩起訴處分金之處理,102年度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於審查法務部預算時,即已凍結檢察行政相關經費,要求法務部應檢討緩起訴處分金之處理要點,迄今仍未明顯改善。爰建請刪減法務部編列103年度預算「法務行政─辦理檢察行政業務─業務費」1,000千元,並凍結業務費五分之一共4,274千元,待法務部研議就認罪協商金與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執行完畢後餘額應成立相關基金,並成立有民間參與之審查機制,使公益團體得提出申請有多元之使用,就此修正「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後,向司法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呂學樟  吳宜臻 1-16.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曾於102年度赴香港和澳門考察個資法,而103年度又編出國旅費,赴南韓、新加坡考察個資法及相關機關之運作實務,然我國的個資法主要是參照歐盟個人資料保護法,理應去歐盟國家考察,而非香港、澳門、南韓及新加坡等非我國個資法的參照地區,法務部法律事務司恐有利用考察個資法行出國玩樂之虞,故刪減法律事務司外國旅費274千元。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潘孟安  王惠美 1-17. 查我國一般通訊監察案件(不含情報監聽),2012年度台灣各地方法院總計受理通訊監察案件62,694件,扣除事後通知或不通知案件,監聽案件計為41,237件,其中包含24,154續監案件;此一數字,自2008年來,逐年攀升,然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對於監聽欠缺內控機制,未就運用監聽作為偵查手段之實際成效、與其他偵查方式之評比等進行分析檢證及檢討,法院又僅能於事前形式審查,有其侷限,造成實務上偵查機關往往違反監聽之最後手段性,浮濫聲請,監聽所能獲得之資訊與對人民通訊及言論自由之侵害,恐輕重失衡。爰此,要求凍結法務部103年度法務行政辦理檢察行政業務十分之一,共計4,366千元,直至法務部就通訊受監察之人數、聲請及法院准駁之情形、執行通訊監察所取得之內容成為起訴依據之比例、因進行通訊監察取得其他與本案無關之通訊內容之情形、經法院認定有無證據能力、執行通訊監察所取得之內容成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之比例、執行通訊監察所花費之人力及其他成本等刊載於統計報表,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王惠美  吳宜臻 1-18. 查「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簽訂以來,法務部執行相關業務成效不彰;調查局追緝外逃小組目前掌握至少192名重大經濟、貪汙要犯逃亡海外,足跡遍及各國,其中以藏匿在中國人數最多,截至去年年中高達94人,包括前東帝士集團總裁陳由豪、前廣三集團曾正仁、前高雄市長王玉雲等人,迄今仍逍遙法外。據了解,重大要犯潛逃至中國的手法多以坐船偷渡,例如前彰化縣議長白鴻森,2009年花了60萬台幣,從北海岸漁港偷渡至福建平潭;涉貪遭通緝的前花蓮高分院法官張炳龍,則是從金門偷渡到廈門;前交通部長林陵三秘書宋乃午以近80萬元臺幣,從淡水搭快艇到福建。惟今年法務部從事兩岸交流活動報告未見改善相關問題之交流;又今年法務部赴中國進行之兩案防制毒品工作會談,其結論僅包括「雙方海關可於此議題上加強情報合作交流」、「中國施用毒品者已除罪化,如何偵辦販賣毒品之案件值得研究」云云,未提出實質改善兩岸毒品防制之措施,甚至與雲南省麗江市公安局派出所會談紀錄中之建議為「值得研究古城派出所相關勤務作為,該派出所勤務管理及硬體設備均相當完善,值我國參考」等,和防制毒品自中國走私至我國無關。爰此,要求刪除法務部103年度法務行政─除「參加APEC相關國際反貪會議」、「前往香港律師、澳門檢察院」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共計2,955千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王惠美  吳宜臻 1-19. 經查法務部所屬各檢察機關依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及第455-2條所指定支付公益團體之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有9成以上均支付與財團法人台灣/福建更生保護會、榮譽觀護人協進會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等三公益團體,過去三年指定支付三公益團體之認罪協商金與緩起訴處分金均在3億元以上。截至2012年底,更生保護會受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支付之專戶餘額合計高達3億7千餘萬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之專戶餘額更高達4億1千餘萬元。衡諸資源分配極度不均,建請減列法務部103年度編列「法務行政」下「辦理司法保護業務」捐助更生保護會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之「獎補助費」共34,267千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王惠美  吳宜臻 1-20. 一、本(103)年度法務部「法務行政」科目下編列建立兩岸共同打擊毒品、詐騙等刑事案件合作機制考察經費55萬元;辦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司法互助及交流業務等經費356萬1千元、辦理兩岸司法交流研習會30萬元、辦理兩岸檢察實務研討會188萬元,以上共計629萬1千元。 二、據資料顯示,中國大陸為我國最大毒品來源地區,而目前我國毒品犯罪人數高居各類罪名首位,且毒品犯罪人數逐年增加、毒品犯罪年齡下降,尤以20歲至24歲之青年增幅最大,影響國民健康、國家安全甚巨。顯見兩岸共同打擊毒品、共同打擊犯罪成效仍然不佳,有待雙方積極展開查緝活動,截斷來源,以有效遏阻毒品犯罪。爰提案凍結該項經費329萬1千元,俟法務部提出有效防制大陸毒品計畫作為及具體積極改善成果資料,向本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顏寬恒  尤美女  呂學樟 1-21. 我國自政府資訊公開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布上路以來,人民得要求政府公開資訊加強對行政之監督、並主張個資法保障自身隱私權,已是大眾所周知之基本人權法治概念。惟公務人員對概念時常錯用,乃至於面對有閱覽權限、監督權限的當事人或人民,有移民署以「涉及個資」為由拒絕提供外配當事人面談光碟、在司法機關有法官以「個人資訊保護」為由,拒絕提供當事人各該案件公開審判之錄音光碟、在警政有警員執勤時以「隱私」為由,拒絕民眾反蒐證。法務部身為政府資訊公開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主管機關,對於公務機關頻頻誤用法規,並未就公務人員執行勤務、各該案件適用情形區分對待,基於立法本旨作成解釋,以致多有公務機關拒絕資訊公開、甚或持法務部所做成,僅有法條構成要件拆解之文件正當化拒絕公開資訊之行為,顯有失職,爰建請刪減法務部103年度編列「法務行政─辦理法律事務業務─業務費」經費之五分之一,共2,649千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王惠美  吳宜臻 1-22. 現今各國婚姻制度之立法趨勢及國人於夫妻感情不融洽時事實分居現象日趨普遍,考量我國現今事實分居因無規範,常導致夫妻弱勢之一方及未成年子女之權益受損,故有導入分居制度之必要,但我國民法無分居制度之相關規定,法務部遲遲未提出修法草案,恐影響國人之相關權益。爰此,凍結辦理法律事務業務費用五分之一,待法務部提出民法親屬編分居制度修正草案並函送立法院審查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潘孟安  王惠美 1-23. 法務部本應與衛生福利部共同合作,查緝黑心商品,法務部部長於今年上任時把查緝黑心商品列為其上任四大目標之一,惟今年從毒澱粉到銅葉綠素混油事件所爆發出來的食品安全危機,多是由內部員工出來爆料,法務部身為查緝的主要單位卻處於被動真查調,一再顯示法務部對於查緝黑心廠商搜查能力緩慢。爰此,凍結法務部檢察司的一般事務費五分之一,待法務部提出具體查緝計畫,有效整合跨部會的合作機制,提前查緝黑心商品,以維護民眾免於黑心商品之危害,並至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潘孟安  王惠美 1-24. 近幾年來政府積極推動司法改革,然多著眼於被告人權的維護,相對來看,對於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權益保障卻仍原地踏步,維持在20年前(1993年)制訂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架構下,如101年緩起訴金支付公益團體的部分,一年5億7,444萬的緩起訴金,補助犯保協會為7,711萬元,僅占14%,更生人卻佔32%,且各地犯保協會業務多僅為補償功能,實無法確實提供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協助。爰此,凍結辦理司法保護業務三分之一,待法務部重新研擬犯罪被害人保護機制,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潘孟安  王惠美 1-25. 一、2014年七合一選舉,對於選舉文宣與查賄宣導宜審慎,相關宣導必須保持中立,媒體運用也要守分際,避免爭議。 二、建議法務部提出說明預算編列細項、內容及具體推動方案,以利審查,未提出報告前全數凍結。 提案人:廖正井  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王惠美 1-26.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自民國98年4月26日簽訂後,截至102年8月31日為止,台灣要求大陸將我方通緝犯緝捕遣返,其完成率只有34%;犯罪情資交換部分,大陸回復台灣也只有40%;又台灣要求大陸將我方犯罪遣返的部分完成率僅2%,顯見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之成效成效不彰。爰此,凍結辦理國際及兩岸法律事務費用二分之一,待法務部提升辦理大陸地區受刑人接返完成率達至六成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潘孟安  王惠美 1-27. 有鑑於法務部缺乏對於犯罪被害人之相關訴訟保障機制,恐影響犯罪被害人之權益,爰此,凍結辦理檢察行政業務預算四分之一,待法務部提出在現行制度下,如何對犯罪被害人賦予更多權利、訴訟保障、可參與之法庭活動、可行使之權利、法庭訊息等措施,並至本委員會報告後,始得解凍。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潘孟安  王惠美 1-28. 根據審計部之101年中央政府總決算報告,查法務部及所屬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6年9月於一審支援檢察官辦案系統設置「從刑控管機制」,控管犯罪所得案件收回情形,又該部於97年8月間報經行政院核定將「加強查扣貪瀆、重大經濟犯罪、毒品等案件犯罪所得」列為民國98年至101年度中程施政計畫。惟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截至本年度應收犯罪所得計45億4,702萬餘元,迄102年3月11日止,實收數為10億2,735萬餘元,仍有35億1,967萬餘元尚待執行,應收未收比率逾7成;屬受刑人未到案經通緝部分有93.56%應收而未收,貪瀆案件犯罪所得有83.65%應收而未收,重大經濟犯罪案件有95.7%應收而未收,而毒品製賣運輸案件有72.66%應收而未收。爰此,要求凍結法務部及所屬103年度辦理檢察行政業務之四分之一,直至法務部及所屬將其犯罪所得案件收回情形整體改善至50%以上,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王惠美  吳宜臻 1-b.主決議: 本(103)年度法務部「一般行政」科目下編列法務統計報表,所需經費為256萬7千元,較上年度預算91萬8千元增加164萬9千元,增幅達1.8倍。經查該部統計報表雖包括國家賠償統計,惟統計表中雖列有行使求償權件數,但並無求償金額,且該項統計之賠償及求償資訊未依權責機關分列,致使各機關之賠償及求償情形不明;國家賠償資訊並未依權責機關分列,各機關之賠償、求償、獲償等資訊不足,無法明瞭國家賠償責任之全貌;中央機關求償獲賠之金額占該期間國家賠償金額,比重偏低,在求償金額不明之下,徒有獲賠金額,無法進一步了解各機關行使求償權之效能等相關資訊有欠完備,爰提案要求法務部建立相關之公開統計資訊,並向本會報告,以利監督。 提案人:顏寬恒  尤美女  呂學樟  潘維剛 1-C、主決議提案: 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範明文保障人民要求政府公開資訊,除了對於行政加強監督,對於公民社會之參與,更具有重要之意義。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簽訂過程草率,對於公民並未有足夠之調查、公開徵詢意見之過程,致使此一不對等協議公布後,公民社會反彈呼聲甚大,浪費國家資源。而行政院各部會面對社會之質疑、爭議,並未主動提出準備過程中應有之社會、經濟、文化等多面向之調查資料,甚至面對立法權本於監督行政職權所要求之協議相關資料,頻頻以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中「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為由拒絕提供。此種解釋無視於憲法賦予立法權對行政之監督權責,更錯誤理解政府資訊公開法,應使政府決策公開透明,促進公民社會充分討論之重大法益。爰建請政府資訊公開法之中央主管機關─法務部就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所謂「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以及該款但書之「公益有必要」在憲法的三權分立框架,以及政府資訊應以公開透明為原則之立法要旨下應如何解釋。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王惠美  吳宜臻 4-1. 國家廉政政策規劃應以防貪為首要,若能透過完善法令預防貪瀆,可在先期保障行政體系的廉能,而社會大眾對於此類陽光法案亦抱持高度期待。然而,廉政署103年度預算總說明中,「健全防貪法令,促進課責透明」之關鍵績效指標,衡量標準僅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法進度追蹤。過去廉政署提出的法案修正建議及規劃,除此法外,亦僅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廉政署應協助建構綿密防貪法網,方能建立起健全的防貪法規體系,除上述二法之修正、加強外,更應積極研擬其他法案如貪污治罪條例等之改善方向。爰此建議凍結廉政署辦理廉政政策規劃考核業務一般事務費項目預算三分之一,共計3,119千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王惠美  吳宜臻 4-2. 廉政署101年度預算書編列資訊服務費593千元,而101年度決算該項費用實際使用約543千元,然而,102年度預算書編列資訊服務費3,533千元,103年度預算書所列資訊服務費項目更增至4,087千元,幾乎是前兩年度總和,未盡合理,爰建議刪除廉政署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資訊服務費500千元,並另凍結500千元,請廉政署檢討資訊服務費使用情形,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王惠美  吳宜臻 4-3. 廉政署於101年度的預算書,編列水電費4,751千元、通訊費480千元,102年度亦同,但103年度水電費增加為5,177千元,通訊費則大幅增加為1,756千元。水電費之增加,尚可稱之為水電費用漲價導致。但就通訊費部分,根據101年度決算書,廉政署於通訊費花費727千元,雖超過該年度預算編列,然102年度預算書中,通訊費仍維持與101年度相同,但103年度通訊費預算卻遽增為1,756千元,與前二年度相比,增加近1,300千元,實非合理,爰建議刪除廉政署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通訊費1,000千元,並另凍結276千元,請廉政署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近年通訊費使用情形,以及該項預算增加原因,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王惠美  吳宜臻 4-4. 102年度廉政署為降低貪瀆犯罪率,辦理貪瀆預防業務,其中廉政宣導行銷執行成效令人質疑,如「喊出廉能的核心價值─廣播創作大賞」,其中第一名球賽轉播篇完整內容為:「這場球賽是廉能隊與貪腐隊關鍵性的決賽,勝敗將決定台灣的未來!現在貪腐隊上場打擊,貪腐隊遭到全民唾棄,現場響起一片噓聲,這一球投出,三振出局!哈哈!塞紅包也照樣將你退場,K得你滿地找牙啦!到了九局下半,肩負台灣同胞期望的廉能隊最後反攻,全民上下一條心,支持廉能隊。兩好三壞兩出局,這一球打得結實,球繼續往後飛,再飛!再飛!再飛!出去啦!這是一支滿貫全壘打,唷呼!廉能隊獲得最後的勝利!將貪腐三振,讓廉能得分,需要您的支持,全民反貪,廉政檢舉專線0800-286-586,終結貪腐,你也是台灣之光!」此一廣播創作比賽總獎金七萬元,卻僅於102年8月1日至10月31日,週一至週五每日2次,於警廣全國治安交通網頻道(FM104.9)播出。究其內容,難認其有助於貪腐現狀之打擊與預防,宣傳實益不明,且101年廉政署規劃之「廉能.透明.向前跑」六公里路跑活動,亦引起社會反感,今年10月又花費84,000元辦理「廉政主題歌曲招標」。廉政署未以允當方式,宣傳廉能、防治貪腐,爰此,建議刪除辦理貪瀆預防業務之業務費部分三分之一,共3,384千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王惠美  吳宜臻 4-5. 廉政署於103年度預算編列「大陸地區旅費420千元」,究其內容,係赴大陸及港澳地區緝捕外逃罪犯及協談共同打擊犯罪等事宜所需之差旅費。然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協議,以法務部為聯繫主體,且法務部本部103年度預算書中業已編列3,015千元供作協談共同打擊犯罪相關費用。且根據預算中心報告:「以目前本項經費之執行方式觀之,沒有跨境貪污案件調查,亦無緝捕外逃罪犯」,顯見預算編列有欠妥適,爰建議刪除廉政署大陸地區旅費420千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王惠美  吳宜臻 4-6. 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審查會之組成,除機關代表外,尚包含法律、財經、工程、醫療、建築管理等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主要功能為評議存查列參情資,並就業務稽核清查之執行及替廉政署經法院判決無罪之偵辦案件提供分析、諮詢與建議,以外部審議機制,提升透明度及公正性。惟該委員會運作方式為各委員隨機抽選以進一步審查,未能契合委員之專業,難以符合廉政審查會成立之宗旨。爰此,建議凍結廉政署辦理貪瀆及相關犯罪案件調查與督導業務─業務費項目預算1,000千元,建請廉政署研擬修正目前「抽籤分案」規則,應依案件類別分配具有相關專業背景之審查委員或小組,以增進審查效率與品質,俟廉政署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王惠美  吳宜臻 4-7. 查法務部廉政署成立迄今對於肅貪業務成效備受質疑,且年年編列赴中國大陸及港澳地區跨境打擊貪瀆犯罪旅費有欠允當,為免濫竽充數編列預算,以達撙節公帑目的,爰提案建議凍結歲出預算所編列業務費項下之一般事務費18,251仟元30%,即凍結6,084仟元,請該單位詳列肅貪執行成效,並向司法法制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賴士葆 連署人:顏寬恒  王惠美 4-8. 查法務部廉政署成立迄今對於肅貪業務成效備受質疑,且年年編列赴中國大陸及港澳地區跨境打擊貪瀆犯罪旅費有欠允當,為免濫竽充數編列預算,以達撙節公帑目的,爰提案建議凍結歲出預算所編列業務費項下之其他業務租金33,998仟元30%,即凍結11,333仟元,請該單位詳列肅貪執行成效,並向司法法制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賴士葆 連署人:顏寬恒  王惠美 4-9. 查法務部廉政署成立迄今對於肅貪業務成效備受質疑,且年年編列赴中國大陸及港澳地區跨境打擊貪瀆犯罪旅費有欠允當,為免濫竽充數編列預算,以達撙節公帑目的,爰提案建議凍結歲出預算所編列業務費項下之一般事務費12,475仟元30%,即凍結4,158仟元,請該單位詳列肅貪執行成效,並向司法法制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賴士葆 連署人:顏寬恒  王惠美 4-10. 有鑑於廉政署自成立後每年皆進行廉政指標民意調查,且101年已完成國家廉政指標之建構,顯見103年編列【廉政指標民意調查與研究經費】有重複編列之疑,故刪減1,012千元。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潘孟安  王惠美 4-11. 揭弊者保護法已多次由總統及法務部長宣示要於101年底前完成立法,遲至今日不但未送交立法院審查,連行政院版草案都尚未通過。廉政署之立法進度顯有重大延宕過失,爰凍結廉政業務費用四分之一,待廉政署將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經行政院會通過,並函送立法院審查後,始得解凍。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潘孟安  王惠美 4-12. 廉政署103年度預算「廉政業務」編列49,784千元,係辦理廉政政策規劃考核、貪瀆案件預防、貪瀆及相關犯罪案件調查與督導及政府機構督導審核等業務;惟該署自100年7月20日掛牌成立迄今,肅貪效果不明顯,且據國際組織之調查顯示,國人認為政府打擊貪腐行動無明顯成效,且願意檢舉貪污者,以新聞媒體為主要檢舉部門之首選,易言之,國人對政府打擊貪腐之信心仍顯不足。爰針對「廉政業務」49,784千元,刪減1/5。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顏寬恒  林鴻池  柯建銘 4-13.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規定「查閱人不得將資料抄錄、攝影或影印」,且對查閱次數嚴格限制為「每次僅得查閱一人、同一人每年僅得查閱一次」,明顯違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開透明之精神,爰此,凍結辦理貪瀆預防業務─業務費四分之一,待廉政署修改此辦法並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潘孟安  王惠美 4-14. 廉政署103年度預算「廉政業務」項下「辦理貪瀆及相關犯罪案件調查與督導業務」編列赴中國大陸地區旅費420千元,預算書說明係為辦理赴大陸及港澳地區地區緝捕外逃罪犯及協談共同打擊犯罪等事宜;惟該署自101年度起連續3年皆編列同樣金額預算,但迄今與中國大陸及港澳地區尚無協談緝捕外逃罪犯之案件,實際執行皆是以交流參訪為主;而據國際透明組織公布之2013年全球清廉印象指數,我國(61分)在參與評比的177個國家中,與以色列並列36名,遠高於中國大陸(40分)之第80名,因此考察中國大陸反貪部門及其相關機制,對我國反貪腐業務推動之助益恐屬有限。爰針對「廉政業務」項下「辦理貪瀆及相關犯罪案件調查與督導業務─業務費─大陸地區旅費」420千元,予以全數刪除。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顏寬恒  林鴻池  柯建銘 5-1. 一、本(103)年度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業務」科目編列赴大陸地區旅費83萬3千元,係擬派10人赴大陸地區考察矯正機關硬體設施及管理模式所需經費。 二、惟查該署成立至本年度止,連續3年編列赴大陸地區考察矯正業務相關旅費,其中,101年度執行結果,共派15人赴大陸地區廣州、河源、福州及廈門參訪,執行數75萬1千元,然其回國後報告所提出之3項建議,全數未獲採行。另參據本院審議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決議,是項考察並無助於對國內矯正業務之改善,亦不具迫切之必要性,並無年年編列之需要,爰提案刪減83萬3千元。 提案人:顏寬恒  尤美女  呂學樟 5-2. 辦理矯正行政業務─獎補助費153千元,擬減列數153千元。 說明:矯正署於慰濟相關事項經費中,編列收容人就讀空中大學課程學習成績優異獎勵金,惟矯正署在矯正業務─辦理矯正行政業務─獎補助費中,同樣編列了收容人就讀空中大學課程學習成績優異獎勵金,故避免重複編列相同預算,刪除獎補助費之全部。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潘孟安  王惠美 5-3. 矯正署於辦理矯正行政業務─一般事務費中,編列成護安全、收容人教化等重大政事經費7,888千元,惟同樣在一般事務費中編列危機處理小組運作經費,成立「靖安小組」加強矯正機關戒護安全,顯為重複編列戒護安全之費用,故刪除辦理矯正行政業務─一般事務費之「戒護安全、收容人教化等重大政事經費」二分之一。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潘孟安  王惠美 5-4. 矯正署於辦理矯正行政業務─一般事務費中,編列辦理性侵害受刑人強制治療及輔導教育經費20,783千元,惟同樣在一般事務費中又編列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辦理性侵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經費12,565千元,顯為重複編列戒護安全之費用,故刪除辦理矯正行政業務─一般事務費之「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辦理性侵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經費」之全部。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潘孟安  王惠美 5-5. 矯正署於辦理矯正行政業務─業務費─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編列43,311千元辦理各矯正機關房舍、消防及戒護安全等設施拆除、搶修及維護,惟又編列設備及投資費30,290千元,辦理同樣事務,顯有重複編列,故刪除設備及投資費之全部。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潘孟安  王惠美 5-6. 矯正署於103年度編列大陸地區旅費,出訪理由為考察大陸地區矯正機關軟硬體設施,以作為矯正署獄政革新之參考,並延續「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協議」,派員赴大陸矯正機關參訪及交流。然台灣較大陸注重人權,實沒有效仿大陸獄政革新之必要,其次,矯正署已在101年和102年赴大陸矯正機關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之參訪,惟大陸回復台灣協議事項之執行率相當低,如「通緝犯緝捕遣返」只有34%、「犯罪情資交換」只有40%、「罪犯接返」僅剩2%,而我方回復大陸的確高達80%以上,出訪大陸無法反映其實際執行率,故刪減大陸地區旅費之全部。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潘孟安  王惠美 5-7. 今年3月桃園少年輔育院之感化少年胸淤破皮死亡之事件,該位少年院內在一年內就醫高達88次,五度戒護就醫,醫護人員也表示,該少年曾表示在裡面被欺負,顯見少年輔育院的申訴管道有問題。爰此,凍結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一般事務費之「少年輔育院及少年矯正學校辦理教化管理及追蹤輔導等業務經費」585千元,待矯正署檢討及修正少年輔育院及少年矯正學校之申訴管道,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潘孟安  王惠美 5-8.  辦理矯正行政業務─業務費預算金額:149,731千元,擬減列數:833千元。 說明: 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度預算書中編列833千元辦理兩岸矯正業務觀摩研習經費,計畫拜訪中國各省矯正機關。然過去數年來,矯正署每年皆編列預算赴中參訪,包括前兩年之「破冰之旅」、「雋永之旅」,及今(102)年11月之「攜手之旅」。然而,編列大筆出國經費,報告中卻未顯實益,除了無法對監所現況提出具體改善辦法及建議外,更充斥無關緊要之抽象形容,且矯正署近年赴中考察報告皆大同小異,似無每年考察之必要。 例如,102年兩岸交流報告,內容僅5頁A3大小之篇幅,且參訪過程中遭遇之問題與困難與往年皆類似,諸如「參訪矯正機關過程中,限制我方參訪團成員攜帶任何手機、相機及錄影機等設備進入戒護區內」等等。而參訪過程中,蘇州監獄雖進行簡報,但拒絕提供簡報檔、陝西省監獄管理局及江蘇省南京監獄則僅有口頭交流,而無任何簡報或書面資料,其他機關更是連簡報皆無,只有監獄導覽。 而如此欠缺實益的交流參訪,也體現在參訪成員心得中,經查成員心得,其所得僅有「中國『城堡式』矯正機關建築宏偉大器,與台灣小而美的矯正機關各有千秋」、「中國監所人員精神抖擻、英姿煥發,統一穿著整齊且威儀美感兼具之服制」,或自認「中國矯正機關或許受兩岸交流影響,積極仿效台灣,運用藝術文化無遠弗屆的影響力來推展收容人之教化處遇並藉以行銷機關。」 既然矯正署每年舉辦的兩岸交流活動,皆面臨「無法進行影像記錄」、「無法進行深入且有實質意義之交流會議」、「無法取得中方矯正機關相關簡報資料」,那麼,顯然沒有必要每年進行昂貴卻膚淺的出國考察活動,爰建議刪除矯正署「辦理矯正行政業務─業務費」項目預算中之大陸地區旅費,共計833千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王惠美  吳宜臻 5-9. 矯正署103年度預算「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行政業務─業務費─大陸地區旅費」編列833千元,係擬派10人赴大陸地區考察矯正機關硬體設施及管理模式,經查該署自101年度起每年皆編列赴大陸地區旅費,出國人數及天數皆為10人及10天,101年度執行結果,共派15人赴大陸地區廣州、河源、福州及廈門參訪,執行數751千元,其報告所提出之3項建議,全數未獲採行;102年度之經費尚未執行。考量赴中國觀摩恐無法改善國內矯正業務,尤其政府財政狀況遠較往年更為艱困,為避免預算浮濫執行浪費公帑,爰針對「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行政業務─業務費─大陸地區旅費」833千元,刪減433千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顏寬恒  林鴻池  柯建銘 5-10.  矯正業務預算金額:11,090,914千元,擬凍結20%。 說明: 有鑑於近年矯正機關超額收容嚴重,從92年超額收容5,197人,超額收容率9.9%,一直升高到101年超額收容11,513人,超額收容率21.1%。雖然監獄超收問題長期存在,但在台灣人口成長逐年下降的情況下,超收問題卻仍然日趨嚴重,由此可見目前我國犯罪狀況不斷惡化的嚴重問題,三十年來台灣地區刑事案件再犯率長期居高不下,毒品犯平均2年內會再回到監獄,其餘不同類型再犯率亦不低,而再累犯人數更是超過新入監人數半數以上,顯見矯正署辦理矯正業務效果不彰,建議凍結20%,待向本院司法級法治委員會報告「降低監禁率及超額收容改善方法」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學樟 連署人:尤美女  顏寬恒 5-11. 查因竊盜案於桃園少年輔育院接受感化教育的16歲少年買泓凱,於今(102)年2月5日突然因胸腹腔臟器化膿引發敗血症死亡,遺體右前胸、腋下有肉眼可見之大面積瘀青紅腫,還有破皮、水泡,死狀悽慘,院方卻對家屬表示「少年自己抓癢受傷暴斃」,經法醫解剖,除身上有上述紅腫外傷,胸腹腔臟器也有化膿、感染現象,判定死亡係「他為」,現由桃園地檢署偵辦中。然據悉,按往例桃園少輔院對少年在院內生病、打架等大小情事,均會立即通知家屬,卻就買姓少年往生前一個月頻頻就醫之事,一反常態而未通報家屬,另自2月事發至今將近一年,院內之檢討結論竟然只是「(一)對於該輕度智障學生之心理、言行及情緒未能深入了解,致未能防範未然。(二)該生自述肩膀疼痛,分別於1月30日、2月1日安排衛生科內科門診、2月2日敏盛醫院骨科門診並照X光正常、2月5日衛生科精神科門診、均未能及時發現該生罹患疾病,致發生此一不幸事件。」而未釐清、追查是否有行政疏失或其他相關責任,甚至疑有隱匿證據、串證、阻撓家屬得知真相等情,顯見桃園少輔院內部管控有極大漏洞。爰此,要求刪除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103年度矯正業務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經費十分之一,共903千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王惠美  吳宜臻 5-12. 矯正署台中監獄矯正教育館工程計畫總經費69,739千元,分2年辦理,103年度為第1年,編列8,000千元,惟日前台中監獄決議將不施工,故此項預算恐沒有編列需要,故刪除改善監所計畫經費之8,000千元。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潘孟安  王惠美 5-13. 矯正署台北看守所無視於2013年初國際專家對於國內兩公約施行狀況提出之結論性意見中第47點中所提到,進行強制拆遷前必須確保受拆遷戶有替代住宅,使得2013年8月華光社區全部拆除過後,有些弱勢住戶流離失所,甚至在失業的困境中還背負數十萬至數百萬不等的不當得利債務。就此一違反人權之行為,建請刪減103年度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預算中「矯正業務─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特別費」,共121千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王惠美  吳宜臻 5-14. 根據矯正署統計至2013年9月底監獄受刑人為65,677人,其中,為在監受刑人有前科的比率為78.3%,高達近八成之多,顯見矯正署的矯正教育無法有效矯正受刑人之行為,難以達到矯正之目的,爰此,凍結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監獄矯正業務五分之一,待在監受刑人有前科比率降低至5成以下,使得動支。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潘孟安  王惠美 5-15. 各監所之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頻有傳聞,嚴重侵犯收容人之基本人權。然監所內之性犯罪黑數難以估計,經尤美女委員辦公室101年12月3日去函矯正署索取「各矯正機關收容人執行期間受性侵或猥褻案」自1997年《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迄今之相關資訊,依據矯正署2013年3月13日提供之資料,這15年來竟僅有共78案(性侵40案及猥褻38案);再依據司法院協查資料及法務部2013年12月17日提供之最新統計,則為共86案(性侵44案及猥褻42案)。前後數據不一,案件數少得離奇,顯現各監所內部管理問題之冰山一角。登記有案之86案中,性侵與猥褻之案件分類標準不明,僅憑監所管理人員之判斷及決定是否移送檢察機關;甚至有桃園少年輔育院之5案並未移送檢察官偵辦,亦無移送少年法庭;86案中僅有15案有通報該縣市之性侵害防治中心,其中更只有4案註明有進行驗傷;缺乏協助驗傷程序,有25案移送偵辦後,以證據不足為由而不起訴;多數案件並無提供被害人心理專業之輔導資源,僅轉介教誨師輔導,更無提供法律服務措施。顯見矯正署及各矯正機關有嚴重之違法失職。監察院102年3月13日102司正0004字號之糾正案文亦指出,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監獄受刑人之性侵害事件相關防範具體措施,亟待各矯正機關落實。爰此,要求通案刪除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機關之矯正業務預算十分之一,共計1,109,091千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王惠美  吳宜臻 5-16. 查監察院102年102000156102對法務部之糾正案文指出,法務部對於現行有關戒具式樣、種類及使用程序之法令過於疏漏現況未予正視,放任各矯正機關恣意使用戒具,對受刑人權洵有戕害。又該糾正案文提及矯正署所屬49個矯正機關中,目前共計有屏東看守所等30所機關持有皮手梏,以固定保護名義行處罰之實,違反現行法律(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六款)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等規定,因各監所使用皮手梏之紀錄,非以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範之要件作為使用皮手梏之標準;且察諸目前各監所使用之狀況,動輒數日,甚發現皮手梏有長達一年,拘束衣有長達二週,拘束帶有長達四日者,其非保護措施而為處罰幾近凌虐,至所不宜,另有部分管理人員以皮手梏等戒具作為情緒發洩之懲罰工具之情事。又查矯正署103年預算書中,各組室之辦理矯正行政業務─設備其投資費共30,290千元,係各矯正機關房舍、消防及戒護安全等設施拆除、汰換、購置等經費,且各監所院校之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中之設備及投資費用中亦有戒護、消防安全及接見等設備費23,856千元,恐重複編列。爰此,要求刪除矯正署103年矯正業務─辦理矯正行政業務─設備其投資費共30,290千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王惠美  吳宜臻 5-17. 我國於今年2月邀請國際人權專家對我國國家人權報告進行審查,結論性意見第60點指出,「中華民國(臺灣)政府將監獄過於擁擠視為緊急問題。監獄人數過多會導致許多人權問題,例如衛生與健康標準欠佳……專家也建議改善監獄醫療服務,並移由衛生署負責。」蓋因人民縱使被判處自由刑或保安處分,其仍屬我國國民,健康權不因而有所減損。二代健保實施後,全台監所已全數納保,惟我國矯正機關超收情形甚鉅,監所內每日開設之診別、就診人數均受限制(例如:慢性傳染病的受刑人被要求要排後面一點,往往該日就診人次爆滿,始終無法看病等)而受羈押之被告是犯罪狀態未定者,實際上卻因管理(避免串供、禁見等)之需求,在往往收容於超收率較高之看守所,衛生環境相較於收容人更不利。又監所之衛生環境本有潮濕、不通風之問題,易發皮膚病或傳染性疾病,超收擁擠又不利康復、甚至擴大傳染,近期南、北均有監所亦傳出爆發疥瘡群聚感染之疫情。為根本性解決監所內之衛生條件,應由矯正署及衛福部實際進入各監所,通盤檢視監所內皮膚病或其他傳染病之情形。爰此,要求凍結矯正署103年矯正業務—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十分之一,直至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王惠美  吳宜臻 5-a.主決議 改善收容人生活環境,已經是社會共識,也是法務部極力要達成的目標。本(103)年度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業務」科目編列76個矯正機關之人事、基本行政工作及教化管理等所需經費110億9,091萬4千元。查至101年底,矯正機關平均超額收容率高達21.1%,收容空間不足,而近年該署矯正機關之遷(新)建計畫,動輒因遷入地之當地居民反對而受阻,近10年僅增加2,361人之核定容額,足證核定容額增加之困難;雖軍事收容機關移撥予該署後即可增加核定容額1,721人,有助紓解收容擁擠現象。惟縱使該署順利於103年1月接收,仍須耗時重新規劃及施工整理,並報請相關機關核定調整(或補足)人力後始能正式運作,顯然103年度完成相關作業之可能性不高,為免時程拖延造成資產之閒置,爰提案要求矯正署加速規劃並積極協調相關機關,訂定各項作業之確切時程,爭取早日啟用,以紓解超額收容情形。 提案人:顏寬恒  尤美女  呂學樟  潘維剛 6-1. 行政執行署103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人事費─獎金」編列10,229千元作為執行工作績效獎勵金,惟前述獎金係依行政院核定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執行績效獎勵金發給要點」辦理,但鑑於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已就公務人員之待遇及獎金有所明文,上開獎金僅以行政院核定之要點作為核發依據,有欠妥適,且該獎金核發對象不限於辦理執行業務之人員,101年度領取該獎金之行政人員占總人數之40.18%,過於寬濫,且行政執行訂定績效獎金目標過低容易達成,有失激勵作用,爰針對「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人事費─獎金」有關執行工作績效獎勵金10,229千元,刪減4,000千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顏寬恒  林鴻池  柯建銘 6-2. 行政執行署103年度預算「執行案件處理」項下「人員維持─人事費─獎金」編列57,953千元作為執行工作績效獎勵金,惟前述獎金係依行政院核定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執行績效獎勵金發給要點」辦理,但鑑於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已就公務人員之待遇及獎金有所明文,上開獎金僅以行政院核定之要點作為核發依據,有欠妥適,且該獎金核發對象不限於辦理執行業務之人員,101年度領取該獎金之行政人員占總人數之40.18%,過於寬濫,且行政執行訂定績效獎金目標過低容易達成,有失激勵作用,爰針對「執行案件處理」項下「人員維持─人事費─獎金」執行工作績效獎勵金57,953千元,刪減20,000千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顏寬恒  林鴻池  柯建銘 7-1. 有鑑於黃世銘檢察總長多次藐視國會、抵抗國會調查權,且又因非法監聽事件遭台北地檢署以洩密罪起訴,顯有違反檢察總長之職責,爰此刪除黃世銘檢察總長之特別費476千元。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潘孟安  王惠美 7-2. 一、按103年度最高檢察署單位預算「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房屋建築養護費」中編列首長宿舍年需修繕費17千元。 二、因檢察總長已不適宜繼續擔當現職,理應不得再動支檢察總長之相關費用,爰提案凍結103年度最高法院檢察署編列「一般行政」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房屋建築養護費」17千元,至103年4月18日以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顏寬恒  林鴻池  柯建銘 7-3.撤案 7-4. 有鑑於特偵組之偵辦案件為貪瀆、查賄、經濟犯罪等案件,與廉政署、調查局或地方檢察署之偵查案件重疊,且從禽流感隱匿疫情、林益世關說貪瀆案到非法監聽立法院、浮濫監聽之事件,再再凸顯出特偵組已然喪失偵辦【特殊重大貪瀆案件】之職責,而淪為打擊異己之打手,顯已無存在之必要,爰此,全數刪除特別偵查組加班值班費8,440千元。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潘孟安  王惠美 7-5. 一、按103年度最高檢察署單位預算「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中編列首長專用車相關之油料費、養護費及其他費用分別為58千元、51千元、42千元,合計151千元,依檢察總長剩餘任期計算之上開費用為151千元÷12*(3+17/30)﹦49千元。 二、因檢察總長已不適宜繼續擔當現職,理應不得再動支檢察總長之相關費用,爰提案減列103年度最高法院檢察署編列「一般行政」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49千元,其餘金額則予以凍結,至103年4月18日以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顏寬恒  林鴻池  柯建銘 7-6. 一、政務人員待遇3,446千元,建議凍結,請法務部提出檢察總長定位爭議檢討報告後再審議。 二、依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針對102年上半年度,進行重大治安相關議題的電訪研究調查,對於司法機關審理案件的滿意度中,受訪民眾對法院法官審理案件抱持質疑態度者(含不相信及完全不相信)佔80.4%,為歷屆次低,有八成左右之民眾質疑法官的審判之公平公正性。在審判結果普遍不為民眾所信賴的情形下,法官、檢察官2012年首次舉辦職務評定,竟有高達98%被評定「良好」,顯然自我感覺良好,與社會觀感落差甚大,建議獎金25,148千元,刪除獎章之獎勵金(請法務部提供該分項金額)後,其餘全數凍結,並請法務部提出考績、評定制度之改善報告後再審議。 提案人:廖正井 連署人:尤美女  王惠美  吳宜臻 7-7. 一、按103年度最高檢察署單位預算「一般行政」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特別費」476千元,依檢察總長剩餘任期計算之特別費為39.7千元*(3+17/30)﹦141千元。 二、因檢察總長已不適宜繼續擔當現職,理應不得再動支檢察總長之相關費用,爰提案減列103年度最高法院檢察署編列「一般行政」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特別費」141千元,其餘金額則予以凍結,至103年4月18日以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顏寬恒  林鴻池  柯建銘 7-8. 有鑑於黃世銘檢察總長多次藐視國會、抵抗國會調查權,且又因非法監聽事件遭台北地檢署以洩密罪起訴,顯有違反檢察總長之職責,爰此刪除黃世銘檢察總長之年終工作獎金及考績獎金。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潘孟安  王惠美 7-9. 有鑑於各地方檢察署已編列查賄相關業務經費,且最高法院檢察署該項經費編列主要為購置辦理選舉查察蒐證用相關設備經費3,500千元,然各地方檢察署歷年來皆編列查賄相關業務經費,另行政院亦於98年5月27日核定辦理選舉查察業務所需,編列加班值班費3,242千元於最高法院檢察署一般行政項目中,顯見最高法院檢察署之【辦理選舉查察業務】經費顯有重複編列之疑,爰此,全數刪除47,623千元。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潘孟安  王惠美 7-10. 有鑑於特偵組之偵辦案件為貪瀆、查賄、經濟犯罪等案件,與廉政署、調查局或地方檢察署之偵查案件重疊,且從禽流感隱匿疫情、林益世關說貪瀆案到非法監聽立法院、浮濫監聽之事件,再再凸顯出特偵組已然喪失偵辦【特殊重大貪瀆案件】之職責,而淪為打擊異己之打手,顯已無存在之必要,爰此,全數刪除特別偵查組案件偵辦費5,518千元。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潘孟安  王惠美 7-11. 有鑑於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指揮偵辦案件涉及違法洩密及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遭台北地檢署起訴及特偵組偵辦案件浮濫監聽,未審慎查證即違法監聽國會,導致國內政治紊亂,衍生專制復辟,戕害民主法治,檢察體系亦毫無規矩、公信可言。嚴重損害司法威信即特偵組公信力,建議除人事費用外,其餘全數凍結至103年4月新任檢察總長及新任特偵組上任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學樟 連署人:尤美女  顏寬恒 7-12. 茲因偵組權限與一般檢察署重疊,疊床架屋,且欠缺有效的監督機制,多數民眾支持廢除特偵組,顯無存在之必要,爰提案減列103年度最高法院檢察署編列「檢察業務」中「特別偵查組案件偵辦」5,518千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顏寬恒  柯建銘 7-13. 法務部最高法院檢察署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編列「特別偵查組案件偵辦經費」551萬8千元,最高檢察署身為國家最高檢察機關,基於檢察一體,掌理全國各檢察署,其所設置之特別偵查組,由檢察總長指揮,職司國家重大刑事案件之偵查,惟查特偵組假借刑事偵查之名,行濫權監聽之實,於案件未偵結前逕向總統洩漏偵查內容,違反獨立偵查及偵查不公開,介入政治鬥爭,嚴重破壞憲政體制。特偵組已無公信可言,遑論實現正義,故已無偵辦案件之必要,爰提案刪除特別偵查組案件偵辦經費551萬8千元。 提案人:李俊俋  吳宜臻  尤美女  柯建銘 7-14. 針對特偵組自成立以後,其運作及辦案程序一直為外界所詬病,其中濫權監聽、政治偵防情形日益嚴重,不僅違反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規定,更背離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相關規定,故為整飭司法辦案程序,特偵組所辦理業務回歸一般檢調偵查系統,要求第7項最高法院檢察署項下特偵組歲出預算551萬8千元全刪。 提案人:柯建銘  吳宜臻  尤美女 7-14-1. (建議刪減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案件偵辦」費用共5,518千元) 鑒於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應予廢除,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亦於102年9月30日表決通過本院委員吳宜臻、尤美女提案「因黃世銘檢察總長及特偵組濫權監聽,事證確鑿,違反憲法第12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更毀壞三權分立之憲政體系。為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特偵組目前偵辦及監聽之所有案件應全部停止,交回一般檢察機關偵辦,並停止分案辦理新案。」依此決議,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已無進行中之案件,並無編列案件偵辦費用之必要。爰此,建議刪減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案件偵辦」費用共5,518千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王惠美  吳宜臻 7-15. 法務部最高法院檢察署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編列「特別費」47萬6千元,惟查檢察總長身為國家最高檢察機關首長,應恪守依據法律行使職權之要求,惟查檢察總長於案件未偵結前逕向總統洩露偵辦案件內容,違反獨立偵查及不公開原則,並介入政治鬥爭,嚴重破壞憲政體制,現已遭台北地檢署以違反刑法及通訊保障監察法之洩密罪起訴在案,檢察總長嚴重違背檢察官依據法律、獨立偵查原則,已難為全國檢察官之表率,遑論指揮檢察官偵查辦案,故特別費已無編列之必要,爰提案予以全數。 提案人:李俊俋  吳宜臻  尤美女  柯建銘 8-1. 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經監察院糾正,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玉珍(業經監察院彈劾)於擔任板橋地方法院主任檢察官期間,偵辦簡易案件逾期未結,未詳實督考,致陳玉珍得利用後案併前案規定遂行貪瀆情事,嚴重危害司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對於陳玉珍長期與電玩業者密切往來、收受賄款、關說等事實均渾然不覺,在陳玉珍收賄期間,歷任首長竟給予陳玉珍考績甲等,及「認真負責」、「腳踏實地」、「學養俱豐」、「明察秋毫」、「處事明快」、「視野宏觀」、「辦案迅速」及就品德操守項目等級為A(足為楷模)等考評,核有違失。爰此,要求刪除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首長特別費各二分之一。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王惠美  吳宜臻 22-a. 主決議 鑒於目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辦公大樓十分老舊,且屢修不止,加以推行辦公自動化以來,增添許多硬體設備,使原有的工作空間益形狹小,嚴重影響各項業務之推展。為因應業務發展需要,徹底改善辦公環境,提高辦案品質及效率,爰建請法務部應協助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加強修繕辦公廳舍,以適於作為審判、偵查以及辦公之用。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林鴻池  潘維剛  呂學樟  尤美女  吳宜臻  廖正井 36-1. 現行通訊監察實務之操作方式,乃將全國的巿話及行動通訊,透過專用的傳輸電纜,全部經過調查局和刑事警察局轄下各一的「通訊監察中心」監聽機房,再由檢警指定的技術人員,依法院核准的監聽票掛線錄音。然而,「通訊監察中心」設置本身即是違憲。 按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將建置機關定位為「單純提供通訊監察軟硬體設備而未接觸通訊內容」,並未專指國家之「通訊監察中心」。惟施行細則卻建立了具有超越母法授權嫌疑的管制架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電信事業為協助執行通訊監察,應「將電信線路以專線接至建置機關監察機房」、細則第26條規定「電信事業及郵政事業應使其通訊系統之軟硬體設備具有配合執行通訊監察時所需之功能……必要時並應提供場地、電力及相關介接設備及本施行細則所定之其他配合事項」。通訊中心直接規定全國所有電信業者必須架設線路經過「通訊監察中心」,藉此傳輸全國每一個門號使用者的所有內容。使大多數未被列為法院核准監聽對象的國民,處於檢調機關透過轄下之「通訊監察中心」便得隨時監聽的狀況。 憲法第12條保障「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絕大多數未被列為法院核准監聽對象的國民,本應由憲法保障的通訊內容,竟容許置於第三人得隨時監聽的環境,此舉違憲斷無疑問。又現行科技發展,只要是透過該門號發送之任何內容,包括email、簡訊、臉書訊息、WhatsApp、Line傳訊等,無論聲音、影像、圖片、檔案、機密文件、私密訊息等,均一概會被監聽者攔取、擷錄、複製,包山包海全都錄,之後才任由檢警調隨意挑選想要的內容。例如本次法務部宣稱過一個月才發現「錄不到0972節費電話」之荒謬情況(更何況,此一宣稱真實性尚存疑),亦顯示偵查先機喪失殆盡。以毒品交易為例,回去聽到錄音帶時,交易時間早就過去了! 另,法務部調查局通訊監察中心每年編列各電信公司之專線傳輸費及通訊監察系統,自97年起至102年10月止,不含通訊監察中心所需水電費用,即已花費將近8億(專線傳輸費213,802千元+與各電信公司簽約建置通訊監察系統560,311千元),竟是將絕大多數與犯罪無關的私人通訊納入管制,實浪費公帑。 爰此,建議刪減調查局「通訊監察工作」業務費之二分之一(共43,723元)並凍結剩餘之二分之一(共21,861千元),直至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同步監聽所需成本評估及配套措施」之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王惠美  吳宜臻 36-2. 查「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簽訂以來,調查局執行相關業務成效不彰;調查局追緝外逃小組目前掌握至少192名重大經濟、貪汙要犯逃亡海外,足跡遍及各國,其中以藏匿在中國人數最多,截至去年年中高達94人,包括前東帝士集團總裁陳由豪、前廣三集團曾正仁、前高雄市長王玉雲等人,迄今仍逍遙法外。據了解,重大要犯潛逃至中國的手法多以坐船偷渡,例如前彰化縣議長白鴻森,2009年花了60萬台幣,從北海岸漁港偷渡至福建平潭;涉貪遭通緝的前花蓮高分院法官張炳龍,則是從金門偷渡到廈門;前交通部長林陵三秘書宋乃午以近80萬元台幣,從淡水搭快艇到福建。爰此,要求刪除調查局103年司法調查業務─兩岸資料蒐集與研究共3,150千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王惠美  吳宜臻 36-3. 生產通訊裝備之中國華為公司具有解放軍背景,2012年10月美國國會發表之華為公司對美國國安問題調查題報告中指出,華為公司已承認其公司內仍保有中國共產黨委員會,且華為之設備可能被北京當局用來監視美國,建議美國電信業者避免使用華為設備;不僅美國,包括澳洲、印度、英國等國家皆對華為進入其市場嚴加管制。又美國中情局資料顯示,華為曾協助非洲、中亞、南美等國建構監聽及定位系統,在阿富汗曾為神學士政權裝設電話通訊系統,還替伊朗政府裝配電信定位技術監控民眾。因此,國安局等單位已決定禁止使用華為之產品。查調查局竟使用124組華為之網卡;儘管調查局表示,從未採購華為公司E-173型號行動網卡,僅從去年起向中華電信申租一群行動電話門號,用以建立一個封閉的內部專用網路群組,中華電信針對每一門號同時提供一個華為公司E-173行動網卡,交由調查局使用,此內部專用網路群組屬封閉網路,並無資料外洩之虞,惟調查局不僅未及時防止我國政府機關使用華為產品,甚至自行使用華為行動網卡,有違調查局應嚴密反制中共對我進行危害破壞及防制境外滲透,以確保國家安全之職責。爰此,要求刪除調查局103年國家安全維護及保防工作預算25,110千元之5,000千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王惠美  吳宜臻 36-4. 有鑑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草案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時,對於通訊監察是否應建置通訊監察中心或應將通訊監察中心改隸於司法院仍有疑義,目前該修正草案已送交院會協商,通訊監察中心之定位尚未確定。爰此,凍結調查局該項全部經費,待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法通過,並至本委員會報告修法後之相關監察配套,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柯建銘 A.主決議 監察院於102年8月14日針對矯正機關於辦理執行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時,竟無法律依據,在受刑人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後,仍予註銷假釋所做成之糾正案,至今已超過四個月,法務部迄今沒有做出改善回應,影響人民權益甚鉅,更有侵害人權疑慮。建請本委員會函送監察院依照監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相關官員提出質問,並依照監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一規定提出糾舉或彈劾,以保障人民權益。 提案人:呂學樟  王惠美  廖正井  吳宜臻  柯建銘  尤美女 主席: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 休息(13時28分)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針對歲出的部分處理委員的提案。 關於第1-1案和第1-2案,提案人尤美女委員不在場,先保留。 年終獎金的部分,第1-3案是本席等人提案,第1-4案是廖正井委員的提案,本席提案是凍結二分之一,第1-4案是全數凍結,請廖委員正井發言。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早上本席已經特別要求會計長把年終獎金、考績獎金和查賄獎金區分清楚,所以針對這個提案,會計長應該再說明一下,在這筆預算當中,考績獎金、年終獎金和查賄獎金的金額各是多少。 主席:請法務部許處長說明。 許處長專琴:主席、各位委員。考績獎金有13億5,853萬6千元,特殊功勳獎金有345萬5千元,年終工作獎金有17億3,399萬7千元,其他業務獎金有1億617萬8千元。 廖委員正井:本席先講年終獎金,等一下再談其他獎金。部長,本席是要求年終獎金全數凍結,換句話說,明年1月你不能領今年的獎金,你知道嗎?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是,我們一千九百多位檢察官都不能領。 廖委員正井:去年有人提案凍結,本席說千萬不能凍結,因為1月份就過年了,如果預算凍結,年終獎金就不能發了,對不對? 羅部長瑩雪:是。 廖委員正井:所以本席說不能凍結。那為什麼今年本席會要求凍結? 羅部長瑩雪:委員的提案有寫理由,因為民眾對法官審理案件抱持懷疑態度的比例很高。 廖委員正井:對啊! 羅部長瑩雪:可是提案寫的是法官,不是檢察官。 廖委員正井:檢察官也一樣,本席有把資料影印給你,檢察官的比例從6成多增加到7.4成。 羅部長瑩雪:對,兩邊都不好,我們需要改進,但不表示全部檢察官都不好,所以全數凍結似乎也不是很合理。表現不好,我們就要找出具體事實加以處理,而不是有百分之多少不好,就百分之多少不發,我也不知道哪些人不能發啊! 廖委員正井:你講得對,各地檢署的檢察長和檢察官都很辛苦,本席同意不予凍結,唯獨要凍結部長的年終獎金。 羅部長瑩雪:委員在講第1-3案對不對? 廖委員正井:對。 羅部長瑩雪:第1-3案的理由是貪瀆案件的定罪率過低。我剛才查了資料,其實沒有那麼低,定罪率有達到69%,而且定罪率的原因很多…… 廖委員正井:不,我只談本席的提案,不要談尤委員的提案。本席認為濫權起訴、濫權上訴非常嚴重。你今天講得最好的一句話就是怕會影響到各檢察署辛苦的檢察官和檢察長,這一點本席可以接受,所以本席只凍結你一個人的獎金,你接受嗎? 羅部長瑩雪:可是這跟委員所講的理由有關係嗎?我看不出這跟委員講的理由有什麼關係。 廖委員正井:當然有關係!因為部長要負責領導法務部,檢察系統都是你領導的。 羅部長瑩雪:是。但我要向委員報告,迄今我還沒有時間全部走一遍,連三分之一都沒有,我在這裡的時間那麼多,委員要給我時間做事,不是嗎? 廖委員正井:你的意思是就凍結十二分之十一,讓你領十二分之一就好了? 羅部長瑩雪:我覺得這樣也不合理。 廖委員正井:年終獎金是本席要談的第1個問題。 第2個,有關考績獎金的部分,公務員考績甲等的比例最高只有75%,目前法務系統卻達到百分之九十七點多,這樣合理嗎?根據報紙報導,陳玉珍檢察官索賄,但他的考績也是年年甲等,表示你們考績甲等的比例太過浮濫。 羅部長瑩雪:我現在沒有資料,不知道當時他的長官是誰。不過從法律人的角度來看,我們只能根據已經發現或了解的事實來做評斷,如果當時陳檢察官隱藏得很好,別人都沒有發現,我們也很難發現。 廖委員正井:你還是幫他講話就對了? 羅部長瑩雪:不是,我是就事論事。如果長官知道這件事,他絕對不會包庇。 廖委員正井:本席之所以提案凍結,就是希望你們有所警惕。 羅部長瑩雪:對於這些事,我是非常謹慎的。 廖委員正井:對,所以本席提案凍結。 羅部長瑩雪:即使不凍結,我也會很謹慎。 廖委員正井:本席看了你們早上給的資料,獎金分為好幾項,請問部長,這些獎金有沒有法源依據? 羅部長瑩雪:有法源依據。 廖委員正井:是法律還是你們自訂的要點? 羅部長瑩雪:是全國一致的標準。 廖委員正井:不對,你錯了!部長,那都是根據你們自訂的行政命令。 羅部長瑩雪:對,但它是全國一致的標準,譬如檢…… 廖委員正井:不對,那是你們自訂的行政命令而已。你知道財委會是怎麼處理稅務獎金的嗎?這本來就是你們的工作啊! 羅部長瑩雪:可是他們經常需要投入額外的時間和精力,所以我們要鼓勵他們工作,我們發放獎金的用意就是如此。 廖委員正井:部長,本席早上已經講過了,在座所有人薪水都比你高耶! 羅部長瑩雪:是啊,那你還扣我的年終獎金? 廖委員正井:這是兩碼子事。 羅部長瑩雪:是一件事。 廖委員正井:本席現在講的是其他獎金,你又扯回年終獎金。 羅部長瑩雪:你剛才說我的薪水比較低,這確實沒錯。 廖委員正井:本席剛才講過了,我肯定你,本席要懲罰你的唯一理由是:你是法務部長,必須對檢察系統濫權起訴、濫權上訴負起責任。雖然你才剛接任部長,但行政是一體的。 羅部長瑩雪:我不希望演變成以後大家都不想當政務官,所以我希望這件事情能就事論事,就一個人的責任、時間和能力所能做到的事情來追究他的責任,這樣是最合理的。 廖委員正井:部長,如果你現在不做,院長對外徵求意見之後,馬上就有人搶著做,怎麼會沒有人要做? 羅部長瑩雪:很難講! 廖委員正井:你是黃世銘檢察總長事件的受惠者,受惠最大的事情是什麼?就是媒體的曝光率。 羅部長瑩雪:這是受害!我認為是受害。 廖委員正井:以前沒有人認識羅瑩雪,現在全國民眾都知道你羅瑩雪,所以你要感謝黃總長。 羅部長瑩雪:沒有,這是受害,我完全不喜歡出名。 廖委員正井:以後你不當官,去當律師,你的律師費用…… 羅部長瑩雪:我不會當律師。 廖委員正井:你不會當律師? 羅部長瑩雪:不會,這會是我最後的工作。 廖委員正井:你何必講得這麼悲慘呢? 羅部長瑩雪:真的!我本來就不想當律師了,所以我才到政府…… 廖委員正井:你以後可能會像王如玄、王清峰一樣,他們1小時…… 羅部長瑩雪:他們比較年輕。 廖委員正井:他們1小時的鐘點費好幾萬元耶! 羅部長瑩雪:他們比較年經,我已經是要退休的年紀了。 廖委員正井:我看你像17歲、18歲而已。 羅部長瑩雪:謝謝。 廖委員正井:走在路上還有人對你吹口哨耶! 羅部長瑩雪:謝謝。但是我真的沒有規劃其他的工作。 廖委員正井:部長,我們回過頭來談獎金的事。本席再三檢視,發現其他獎金沒有法源依據,它沒有經過立法院通過,只是你們自訂的執行要點。如今有委員提議刪除稅務獎金,即使不刪也是全數凍結,所以召委,我們一定要採取相同的標準,本席不堅持績效獎金全數刪除。因為剛才部長提到,有功的人員,我們當然要發獎金給他們,但若是一概發放,本席覺得沒有道理,因為你們有領司法官的專業加給,已經比一般公務人員好太多了! 羅部長瑩雪:檢警調都是以同樣的標準在發放。 廖委員正井:一樣!部長,我們非常堅持比照稅務獎金的處理方式,稅務獎金怎麼做,我們就怎麼做,不能獨厚檢察系統。 羅部長瑩雪:我怕會對他們的士氣造成很大的打擊。 廖委員正井:本席也怕影響到他們的士氣,所以本席才告訴你,你就勇敢一點,接受本席凍結你的年終獎金或其他獎金。倘若你接受,反而是本席受到良心的譴責,不敢答應。所以你應該要說:「我接受,廖正井英明!」這樣本席的心腸就軟下來了。 羅部長瑩雪:我怕如果我接受,委員順勢通過,那我就對不起所有的檢察官了。 廖委員正井:不會啊!我剛才已經講過了,只刪除你的獎金,連陳明堂政務次長的獎金也不凍結。你講得有道理,為了避免影響他們的士氣,所以本席讓步,只凍結你的獎金,希望你委屈一下,你不會因為領不到年終獎金,過年就有困難吧? 羅部長瑩雪:不會,但我擔心此例一開,以後法務部長也要對他能力所不及的事情負責,我覺得這樣事情似乎很難討論下去。 廖委員正井:不是,你應該這樣講:「我願意為我們過去濫權起訴、濫權上訴負起責任!我會扛起責任,以後會好好改善。」之後你就可以對他們說:「你看!你們濫權起訴、濫權上訴,害我現在領不到年終獎金,你們知道嗎?拜託你們不要這樣做。」屆時你才有力量說話啊! 羅部長瑩雪:我們正在檢討這件事情,我們不會打馬虎眼或忽視委員的意見。 廖委員正井:你要怎麼檢討? 羅部長瑩雪:我們已經要求各地檢署注意,上次全國檢察長會議也針對這件事情做了很多分析和討論,我們可以把報告交給委員看。 廖委員正井:好,什麼時候? 羅部長瑩雪:我們絕對不會馬虎。 廖委員正井:不要像特偵組一樣,我們要求他們提交報告,從10月9日至今已經兩個多月了,到現在還沒有把報告交給我們。 羅部長瑩雪:因為特偵組這件事情牽涉到其他議題,所以地檢署的調查結果…… 廖委員正井:部長講到特偵組,就讓本席想到另外一個問題。臺北地檢署的檢察官起訴黃總長,聽說你要報復,最近要把檢察長換掉,是嗎?本席聽說…… 羅部長瑩雪:這是外星人講的,我沒聽過。 廖委員正井:那你今天在這邊保證,短時間內你絕對不會把他調走,可以調升,但不能調降。 羅部長瑩雪:我本來就沒有任何調動的計畫。 廖委員正井:可是本席已經聽說你要…… 羅部長瑩雪:這顯然是不實傳言。 廖委員正井:因為他起訴黃世銘檢察總長,所以你要替黃總長報復,把他檢察長的頭銜拿掉。 羅部長瑩雪:這絕對是不實傳言,這絕對是不實傳言! 廖委員正井:這不是傳言喔! 羅部長瑩雪:是不實傳言! 廖委員正井:換句話說,他可以繼續擔任檢察長? 羅部長瑩雪:他表現得好好的,我看不出有什麼理由…… 廖委員正井:本席會觀察你在國會殿堂的發言是否屬實。 羅部長瑩雪:沒有問題。 廖委員正井:沒有問題?你不會因為上面有交代,就針對他沒有把檢察官的起訴壓下來這件事採取報復行為吧?不會這樣吧? 羅部長瑩雪:完全不會!絕對不會!我保證不會! 廖委員正井:你保證不會? 主席:之後他會說是檢察官的固定調動,不是針對檢察長。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我絕對沒有報復之心! 廖委員正井:剛才本席已經講過了,如果是在明年4月19日接任檢察總長,月薪二十八萬七千多元,本席支持啊!不能像陳守煌一樣被調為檢察官,一瞬間什麼都沒有了。 羅部長瑩雪:那是平調,所有檢察官的保障他都有。 廖委員正井:他都有? 羅部長瑩雪:是啊!他還是最高檢察署的檢察官。 廖委員正井:可是早上有人說,他受到檢察總長的管轄,害他現在呼吸都有困難。 羅部長瑩雪:沒有,我看他還是好好的啊! 廖委員正井:沒有!我看他消瘦了好多。 羅部長瑩雪:不管是檢察總長或檢察長都非常有修養,召開檢察總長會議時,我們都坐在一起開會,甚至坐在一起吃飯,氣氛和諧,沒有問題。 廖委員正井:他和本席一樣都是基督徒,雖然他很有修養,但他叔叔去按鈴控告了,你沒有看到嗎? 羅部長瑩雪:是按鈴控告誰? 廖委員正井:我不要講!細節我就不能講了。這表示你都不關心你的部屬。 羅部長瑩雪:他不願意跟我講,我也不便事事干涉。 廖委員正井:楊檢察長,本席不是要替你說話,不過你可以放心了,本席聽說他要把你撤換掉,現在部長說沒有,他還說不會調降,調升可以。 羅部長瑩雪:沒有那件事!我根本沒有要報復誰或修理誰,在我任內,我絕對不會做這種事情。 廖委員正井:部長,無風不起浪。 羅部長瑩雪:這個時代有很多空穴來風的事。 廖委員正井:是這樣嗎? 羅部長瑩雪:是,我自己就碰過很多類似的事情。 廖委員正井:可是那天我們審查速審法,晚上記者就打電話給我了。法律不溯及既往,所以速審法根本不適用於我,可是你們還是故意放話。 羅部長瑩雪:我還是搞不清楚到底是什麼樣的傳聞或誤會。 廖委員正井:所以本席希望部長能好好管理。本席今天要鼓勵部長,你可以說服檢察總長出席,這一點就有像部長了。 羅部長瑩雪:謝謝委員。 廖委員正井:但獎金還是要刪除。 羅部長瑩雪:不要啦! 主席:請問各位,對廖委員所提第1-4案年終獎金凍結數有無異議? 廖委員正井:他剛才答得還不錯,本案保留。 主席:凍結啦!每一個案子都保留的話,開委員會就沒有意義了。第1-3案和第1-4案年終獎金的部分先保留,等一下再回頭處理。 現在處理第1-1案、第1-2案,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認為檢評會設立之後效果不彰,它所頒布的辦法也違反了法官法授權的範圍,它規定所有的證據、資料都要保密,必須經過受評鑑檢察官的同意才能公告,所以檢評會就變成秘密作業。這次檢評會列舉了幾大罪狀,可是這些資料並沒有公開,請求評鑑的人要求提供這些資料遭到拒絕。其次,在評鑑的過程當中,請求評鑑的司改會要求旁聽也被否決,理由是當事人不同意。此外,我們要求檢評會提供歷次開會的委員名單、出席人數等,他們也拒絕。在這種情況之下,我們覺得檢評會完全不符合法官法的精神,所以我們提案凍結法務部長和次長特別費的三分之一。 主席:尤委員的提案已經寫得很清楚了,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首先,檢評會受理案件數不是只有提案所寫的10件,其實已經達到25件了,其中有3件併案,所以是22件。 另外,檢評會不讓提案人去旁聽,是依照法官法第四十一條第九項之規定,其程序非經委員會同意不得公告。檢評會是獨自運作,至目前為止,我沒有和任何一位檢評會的委員溝通或聯絡。他們是獨立運作,無論是部長或次長,對於他們的運作都無權干預,所以他們做的決定,我們也無法左右,這個提案能否請委員重新考慮? 主席:請問各位,對於刪除部長和次長特別費的三分之一有無異議?如果是刪除部長特別費的三分之一呢? 羅部長瑩雪:我們的特別費一個月只有三萬多元,嚴重不足,比縣市政府的局、處長還少,講出來很沒面子,而且在實務上完全不夠運用。再者,這屬於公費,一定都是公用支出,不涉及個人權益,這是公務所需之費用。 尤委員美女:主席,我們要凍結。 主席:尤委員,你有提案刪減和凍結,我們先處理刪減的部分。對於部長的特別費減列三分之一,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廖委員正井:他們的特別費不是很高,才三萬多元,凍結他的工作獎金就好了。 主席:廖委員的意思是等一下再處理年終獎金,特別費不要處理嗎? 廖委員正井:對,拜託一下。 主席:我們不處理尤委員的刪減案。那凍結案呢? 尤委員美女:一定要凍結,這樣他們才會改善。 羅部長瑩雪:這我們沒辦法改善,因為檢評會…… 尤委員美女:不對,依照法官法規定,法官評鑑委員設有專人,但你們都沒有派專人,而是將檢評會設在人事處裡面,由人事處副處長擔任執行長,由考訓科長和專員兼辦。事實上,你們應該要找專人負責辦理,否則部長說你完全不管,人事處無從介入,它的層級又那麼低,就變成了一個三不管地帶,再加上法務部又訂了一個辦法,規定全部資料都要保密,在這種情況之下…… 羅部長瑩雪:那不是辦法,那是法官法的規定。 尤委員美女:沒有,你們已經逾越法官法的規定了,法官法並未規定所有資料都要保密。 羅部長瑩雪:法官法有規定不得公開,除非經過他們的同意。 尤委員美女:那只是一部分,沒有像你們這樣漫天蓋地。它只是規定某個部分要保密,必須經過他們同意始得公開,但你們卻把範圍擴大,說全部都不能公開,包括檢評會的決議也不公開,對不對? 羅部長瑩雪:檢評會的決議已經公開了。 尤委員美女:沒有啊! 羅部長瑩雪:檢評會的決議已經公開了。 尤委員美女:檢評會的決議報告也不公開。 羅部長瑩雪:不是公開了嗎? 主席:部長,尤委員的提案有提到檢評會的定位,設在人事處之下,這在制度上確實需要重新檢討。你認為它可以做到法官法所要求的獨立性,可是你卻把它放在人事處,人家當然會質疑它的獨立性,檢察官就是行政官嘛! 廖委員正井:部長,委員是要求凍結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剩餘經費的十分之一,只有十分之一,那就讓它凍結,好不好? 羅部長瑩雪:不!我還是要向委員說明,設在人事處之下是因為我們沒有錢設置專人…… 廖委員正井:現在特別費不刪了,只是基本行政費凍結十分之一,這樣可以啦! 主席:凍結啦!你們要重新檢討檢評會的定位,本席還是要強調…… 尤委員美女:你們可以請專人嘛! 羅部長瑩雪:我們沒有錢。就是因為沒有錢,司法院…… 尤委員美女:你們怎麼會沒有錢? 羅部長瑩雪:預算不夠,我們的預算被刪到執行率都達到百分之九十幾了。 廖委員正井:凍結十分之一。 主席:各位委員,第1-1案不予減列,照尤美女委員所提之凍結數通過,凍結十分之一,計1,070萬3千元。 第1-2案也是刪除並凍結部分預算,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關於華光社區的處理方式,我們有儘量幫他們付租金,可是錢真的不夠,我們已經盡我們最大的努力去做了,包括他們住的…… 廖委員正井:召委,本案僅凍結八分之一,那就凍結八分之一,好不好?第1-2案只凍結八分之一、1,000萬元,這不會造成影響。不要刪除預算,因為第1-1案已經凍結十分之一,第1-2案是凍結八分之一。 尤委員美女:這些人的居住權受到影響,你們不但沒有保護,而且還要以不當得利向他們求償。他們遷走之後,有的人沒有工作,還要負擔不當得利金。你們說你們是依照國有財產局的規定向他們追索損害賠償、不當得利,可是這個部分其實是可以檢討的。 羅部長瑩雪:是,但我們沒辦法自己做決定,因為這是財政部和行政院的規定。 尤委員美女:對,但你們可以邀請他們一起來檢討,你們並不是完全無能為力的。 羅部長瑩雪:已經檢討…… 尤委員美女:本席知道你們已經有邀請他們來討論了,所以預算先凍結,不予刪除。 主席:尤委員說他的提案修正為不予減列,凍結八分之一,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第1-2案凍結八分之一,計1,000萬元, 羅部長瑩雪:主席,這和第1-1案是同一筆錢,剛才已經決定凍結十分之一了,第1-2案凍結八分之一是重疊還是另外計算?這部分不是我們可以獨力辦理的,要和行政院、財政部協調。 主席:第1-1案和第1-2案的科目相同,都是「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原列數1億742萬3千元,但不是同一項,尤委員減列的是細項的預算。 羅部長瑩雪:同樣是在「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下。 主席:那沒有問題,那不是同一筆。 羅部長瑩雪:是同一筆吧? 廖委員正井:本席建議召委和尤委員把第1-2案併入第1-1案,全數凍結十分之一,反正凍結之後,他就必須來報告。這2案併在一起就好了,好不好? 主席:第1-1案和第1-2案至少要凍結1,500萬元,好不好? 廖委員正井:可以啊! 尤委員美女:這2個案子合計才凍結五分之一而已。 羅部長瑩雪:可是如果我們又有這樣的…… 廖委員正井:這2個案子合併可以避免行政部門說我們重複凍結,你了解嗎? 主席:本席了解,這是同一個科目。 廖委員正井:所以第1-1案和第1-2案要合併。 主席:針對第1-1案和第1-2案「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的部分,凍結數合併,總共凍結1,500萬元,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第1-1案和第1-2案合併,「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合計凍結1,500萬元。 第1-3案和第1-4案年終獎金的部分先保留嗎? 廖委員正井:本席建議部長的年終獎金凍結十二分之一。 主席:凍結二分之一啦!他是部長!不要像半澤直樹那齣戲一樣,有功都是長官拿,有過就是部屬扛,總是要自己扛。廖委員提案刪除全部的年終獎金,本席很客氣,只刪除部長的年終獎金,你總要讓部長負起責任,而且這是基本人員維持費! 羅部長瑩雪:提案要求定罪率要提高至8成、7成。這怎麼可能是我能做得到的事? 主席:你要去要求啊!你要對部裡要求,怎麼…… 羅部長瑩雪:定罪率是法院決定的,因為法院有一個政策…… 主席:你們起訴的理由要充足啊!不要濫權起訴、濫權上訴。你越講越讓人聽不下去! 廖委員正井:你應該說這樣會不會使得有些人被冤枉?你應該這樣講才對。 羅部長瑩雪:因為定罪率是很多因素造成的,不是單憑一個人訂定一個政策就可以達到的。 主席:如果你對那句話有意見,本席願意把「待貪瀆案件第一審定罪率提高至7成……」等文字刪除,本席就是要凍結部長的年終獎金二分之一,請你來報告,各位委員,這樣可以嗎?有差那一點文字嗎? 廖委員正井:本席支持召委的意見,刪改後面那些文字。我們的用意是要求他去檢討而已,不要規定一定要提高到幾成,這樣不好。 主席:好,本席刪除「待貪瀆案件第一審定罪率提高至7成,且第二審定罪率提高至8成」等文字,修正為凍結法務部部長年終獎金二分之一,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請你把濫權起訴、上訴的部分報告清楚。 羅部長瑩雪:只要委員會安排,我們一定會來。 呂委員學樟:無論是主決議或附帶決議,我們都再三要求法務部改善貪瀆案件定罪率過低的事情,這實在是非常離譜。召委提案要求一審定罪率提高7成,二審定罪率提高至8成,其實這是我們一貫的要求,如果連這一點都做不到,表示你們濫權起訴、濫權上訴的現象還是所在多有。證據不夠齊全就隨便起訴人家、隨便上訴、推卸責任,這是不負責任的做法。 羅部長瑩雪:我們已經在檢討了。 呂委員學樟:本席認為這個要求是合理的,本席還覺得7成太低,照理講,定罪率應該要達到100%。 主席:本席認同,應該要達到100%。 羅部長瑩雪:改善的工作是漸進式的,很難一下子就達到。 呂委員學樟:這是涉及人權的問題,不能開玩笑,你是律師出身的耶!應該要重視人權。 羅部長瑩雪:是,我們已經在檢討、改進當中。 主席:但我們並未見到實質效果,每天檢討沒有用啊! 呂委員學樟:空口白話,沒有具體的作為!我們再三要求你們提出具體作為,但至目前為止,我們仍然沒有看到你們提交報告。事實上,我們已經提出具體決議,正式行文給法務部! 羅部長瑩雪:我們召開檢察長會議時,已經很認真在處理這件事情了。 主席:去年審查預算時就已經要求你們不可以濫權起訴、濫權上訴了,而且這個案子還是在院會通過的,所以王院長才會說那一段話,結果還不是一樣? 羅部長瑩雪:是,有關司法委員會在10月9日所做的決議,我們先前已經提出報告了,我們很重視這件事,不會不理不睬。 主席:上次本席已經講過,那份報告的數據…… 呂委員學樟:那份報告是針對去年的解凍案,對不對?你們不能拿那份報告來講啊!到目前為止,情況還是沒有改善。 主席:上次本席質詢的時候也提到,你們的數據有問題!原本以貪瀆起訴,後來變更法條、改為搶奪案,也列入定罪率的計算,這像話嗎?公務員最怕被起訴貪瀆,如果人民期待你以貪瀆起訴,結果最後被法院要求變更法條,這樣能夠列入維持率、定罪率的計算嗎?這個數據有問題啦!不過這一點我們就不在這邊討論了。法務部長要承擔責任,帶領各地檢署正確起訴,不要濫權起訴、濫權上訴,這一點,我想各位委員都會支持。我們沒有非常離譜地凍結所有年終獎金,所以照這樣通過就可以了。本席很識相地刪除了相關文字,不再要求定罪率的比例,麻煩你們要來說明你們的改進措施和考評機制,以提高定罪率,可以嗎? 羅部長瑩雪:好。 主席:第1-3案照修正後的文字通過。 王委員惠美:部長,你加油!哪一個單位不配合,你告訴我們,我們就凍結他們的預算。 主席:關於第1-4案,請問廖委員有何意見? 廖委員正井:第1點,大家可以參閱第36頁,獎金有5,719萬9千元,其中包含考績獎金、年終工作獎金和查賄獎金。剛才只有處理部長1個人的年終工作獎金。考績獎金的部分,考績甲等的比例不能達到97%、98%,本席建議比照司法院,這部分要適度刪減。 第2點,有關查賄獎金,你們今年編列300萬元,剛才本席看了資料,發現沒有任何法源,所以查賄獎金300萬元全數刪除,這部分沒有法源。 主席:廖委員在第1-4案提到查賄獎金沒有法源,全部刪除;考績獎金則適當比例予以刪除。廖委員,那要刪除多少比例?還是定額,讓他們自己去分配?不過如果採取分配的方式,到時候倒楣的是基層,長官還是會繼續領考績獎金。到底是要全部統刪,還是高階主管刪除一定比例? 廖委員正井:這筆年終獎金並未包含各地檢署,只有部裡面。 主席:對,但法務部也有分基層和高階主管職啊! 廖委員正井:部長,這只限於部本部。 羅部長瑩雪:是嗎? 廖委員正井:當然是部本部,如果包含各地檢署,怎麼會只有5,719萬元? 主席:部長,我們是在審部本部的預算。 羅部長瑩雪:部裡面沒有考績甲等比例高達98%的情況,沒有!部裡面沒有這麼高,我們是按照行政體系的標準,沒有那麼高。 此外,查賄獎金是依照「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偵辦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賄選案件獎金核發要點」去發的,這部分我們已經宣傳了,如果取消的話,會讓民眾覺得現在不鼓勵檢舉賄選。 廖委員正井:本席已經講過了,你可以去問我們對財政部稅務獎金的處理方式,查帳的工作更辛苦耶! 羅部長瑩雪:但那是給公務員的獎金,這筆獎金是給民眾的,兩者不一樣。 廖委員正井:這不是給老百姓的獎金,你講錯了。 許處長專琴:第六屆還有尚未發完的部分。 主席:拜託!第六屆還沒有發完。 廖委員正井:拜託!你的資料上有寫,第1個,是按照行政院93年12月17日的函,第2個,是按照「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偵辦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賄選案件獎金核發要點」,是不是?給檢舉民眾的獎金,本席絕對支持,但這是給檢察官的費用。 羅部長瑩雪:也包括司法警察。這是民國94年就定的。 廖委員正井:本席剛才講過,這沒有經過立法院通過。 羅部長瑩雪:但這已經行之有年,而且我們…… 廖委員正井:所以沒有發給法院人員。去年我們立委的待遇被刪了一大堆,原因就是沒有法源。 主席:是啊!沒有法源,我們…… 羅部長瑩雪:這項工作真的很重,我們現在…… 呂委員學樟: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經費必須以法律定之,用辦法、要點或行政命令都是不夠的。 羅部長瑩雪:那是限制權利義務的部分,如果是給付獎金就…… 呂委員學樟:它有沒有法律授權? 廖委員正井:本席還要再告訴你,103年的業務獎金裡面,(1)醫師不開業獎金81萬6千元;(2)法醫病理專科醫師獎金198萬元;(4)執行績效獎勵金6,818萬元,什麼是執行績效獎勵金呢?「檢舉及查緝毒品獎金3,000萬」,(6)「針對重大案件有功人員獎金220萬」,這個是對王院長的事情要發獎金嗎? 羅部長瑩雪:不是,我一樣、一樣的說明。剛才委員提到的選舉賄選案件的獎金有些部分已經發出了。 廖委員正井:這是103年度的預算,我們還沒有通過,你們就先發出去了? 主席:查賄獎金有分期付款、每個月逐筆發的嗎?已經發完就發完了,明年又有選舉,難道每年都發?每年都這樣夾帶的編列預算嗎?這像話嗎? 廖委員正井:現在是103年度的預算,不能這樣。 羅委員瑩雪:不是,有些案件要等起訴確定後才能發獎金,這些案件可能是很早以前就檢舉了,但獎金是以後再發。 主席:起訴拖那麼慢,你們還敢給嗎? 羅部長瑩雪:判決拖得比較久。 廖委員正井:我已經講過了,查賄本來就是檢察官的責任,還需要拿獎金嗎? 羅部長瑩雪:獎金分3段發,起訴發一部分,第一審判決有罪發一部分,判決確定再發一部分。 廖委員正井:你這樣講我更要追究了。如果最後判決是無罪的話,前面發的獎金要不要追回? 羅委員瑩雪:這就是之所以要分段發的原因。 廖委員正井:我認為這絕對不能讓步,絕對要全部刪除,一點都不能讓步。 羅部長瑩雪:這樣會很困難,前面已經發了三分之一…… 廖委員正井:我要求要追回來,以前你們都一直告訴我,你們對檢察官沒有發查賄獎金,結果我今年看到預算書上有,所以我們不僅不能通過,還要追回,因為他們以前騙我。 主席:查賄獎金300萬予以刪除,至於考績獎金的部分,各位委員有什麼意見? 王委員惠美:現在考績甲等的比例是多少? 羅部長瑩雪:考績甲等的上限是75%。 王委員惠美:這個比例包括行政人員嗎? 羅部長瑩雪:本部的人員。 王委員惠美:只是本部人員?你們所有管轄的人員呢? 羅部長瑩雪:屬下是另一回事,這是本部的部分。 王委員惠美:其他的人呢? 呂委員學樟:黃檢察總長的考績呢? 羅部長瑩雪:還沒有打。 王委員惠美:怎麼會還沒打? 羅部長瑩雪:現在檢察官和法官一樣都沒有考績了。 呂委員學樟:沒有打考績為什麼要給考績獎金? 羅部長瑩雪:現在這個是部裡面的,是一般的行政人員。 廖委員正井:對於一般行政人員的部分,我們不予刪除、不凍結,但是檢察官的部分,既然沒有打考績…… 羅部長瑩雪:他們現在用職務評定,不用考績的方式。 主席:職務評定還是有等級之分,你們這是在玩文字遊戲、呼攏委員。 廖委員正井:我發現部長對預算根本不瞭解。 王委員惠美:陳玉珍的考績是甲等還是乙等? 羅部長瑩雪:陳玉珍檢察官,那是過去…… 王委員惠美:過去是怎麼打的,你們現在還是一樣的打,比例還是差不多。 羅部長瑩雪:法官法修改之後,法官和檢察官都不打考績。 廖委員正井:主席,我建議保留,請他們在下班之前把評定等級的辦法送來審查。 主席:考績獎金的部分予以保留,查賄獎金300萬的部分予以刪除。 羅部長瑩雪:本部沒有檢察官的部分,所以也沒有這部分的比例。 主席:沒關係,你們來說明,說明清楚你們部裡怎麼分的。 廖委員正井:你們趕快把評定的要點送給我們,同時也把這兩年評定優良者所佔的比例也送給我們。 主席:法官法有關這方面的規定是什麼時候修改的? 羅部長瑩雪:去年修改的。 廖委員正井:既然是去年改的,那你就把去年的資料送給我們。 羅部長瑩雪:這就是第一次。 主席:這樣更好,資料更少,一下子就可以說明了。第1-4案分兩個部分:查賄獎金的部分刪除300萬元;考績獎金的部分暫予保留,等一下討論之後再確定。 處理第1-5案。第1-5案也分為兩個部分,一是針對特別費,一是針對相關的行政費用,有減列也有凍結,其中凍結二分之一的部分,請問尤委員是不是指特別費? 尤委員美女:有關特別費的部分,我建議修改為只刪減部長的特別費 廖委員正井:和第1案一樣。 尤委員美女:第1案只是凍結,我這是刪減,不然就併到年終獎金的部分。 廖委員正井:部長的特別費只有39,000元,算很少了,所以不要凍結了。 尤委員美女:那麼我們就改成年終獎金的部分。 廖委員正井:好。 主席:第1-5案就不處理了。 尤委員美女:要處理。 主席:要怎麼處理?你那是特別費案又不是年終獎金,預算數不對。 尤委員美女:我們可以把它改成年終獎金的部分,可以把它併到年終獎金的部分併案報告。 主席:尤委員是要併案報告而不是針對數字的部分嗎? 尤委員美女:對。 主席:第1-5案和第1-3案併案報告,合併凍結部長的年終獎金二分之一,也就是第1-5案和第1-3案合併報告,第1-5案就照第1-3案的結論通過。第1-5案是針對特別費,不予刪減也不予凍結,改為和第1-3案部長的年終獎金合併報告,其中所提到的關於法院組織法相關事由,如有需要者請法務部來報告,把第1-5案有提到的部分合併第1-3案來報告,結論是改成第1-3案的年終獎金凍結案。第1-5案就照這樣通過。 處理第1-6案。 尤委員美女:第1-6案是有關新聞發布的經費,羅部長有何看法?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對於社會大眾關心的事情,部裡當然要發新聞稿說明事情的狀況,如果把預算全部刪除,我們無法對外說明,這在實務上會有困難,而且這筆錢也不多,只有一百多萬。 尤委員美女:改為凍結。 主席:改為凍結多少?全部凍結嗎? 廖委員正井:這部分的經費還包括辦理部外聯繫、考察和新聞發布等,有很多項目,不只是新聞發布。 尤委員美女:這是不是你們公關室的經費?新聞室和公關室是一起或分開? 廖委員正井:一個部一年只有142萬,經費不算多,所以就不要處理了。 林委員鴻池:其實這筆經費不多,只有一百多萬,但這些工作還是部裡應該要做的。 主席:第1-6案就不處理了。 廖委員正井:好。 主席:第1-6案不予通過。 王委員惠美:我剛才要的資料還沒有給我。 主席:王委員說的是哪個案子? 王委員惠美:就是考察的那個案子,我剛才要求他們把細目給我,到現在還沒給我。 主席:請你們趕快把資料送給王委員,不然第1-6案還要回頭處理。 許處長專琴:相關的明細我們會提供,我們已經在準備了。 主席:你們趕快聯絡,看部裡有沒有人可以幫忙找資料。 羅部長瑩雪:我們大部分的人都在這裡,所以沒有辦法回去找資料,而且資料很細。 主席:王委員,她說今天不能提供資料。 王委員惠美:你們剛才說中午要給我,現在又告訴我不行,既然不行的話就刪除好了,不然你們寫在那裡是在污名化我們。你們有沒有看到,去年用了45萬,今年用了42萬,不知道用在哪裡? 許處長專琴:等一下我們會再向委員報告。 主席:王委員是否針對考察的部分單獨拉出來看要刪除多少或凍結多少? 廖委員正井:許處長這樣不行,你應該對業務和預算瞭若指掌,不能這樣。 許處長專琴:我們有統計,但因為細目比較細一點,所以我們想歸類一下。 主席:今天可以說明嗎?如果不行就先凍結或減列。 許處長專琴:等一下我們再向委員報告。 尤委員美女:其實法務部一直是公器私用,包括最高檢察署也是一樣,你們經常以部的名義發布新聞,以致個人和部都分不清楚,個人到底有沒有關說是另一回事,但你們以部的名義發表新聞稿就是不當。 羅部長瑩雪:有關前任曾部長的事情,到現在為止我還無法瞭解當時他為什麼這樣發,但我到任後都是以法務部的名義發布新聞,完全和我個人的事情無關。 尤委員美女:不是這樣,現在檢察總長還是一直用最高檢察署的名義發布新聞。 羅部長瑩雪:那不是法務部。 尤委員美女:那是法務部下面的單位,怎麼會不是法務部?當然他們的預算不在你們這裡,等一下我們會另外處理,我只是說法務部一向都是公私不分、公器私用,用部裡的錢幫私人講話。 主席:尤委員是否有在最高檢察署的部分提出類似的意見? 尤委員美女:我對最高檢察署的部分是整個預算都刪除。 主席:有關第1-6案,先予保留,等提出資料後再處理。 現在先處理第1-7案。請廖委員發言。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羅部長說明司法節相關活動經費93萬元。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和司法院都會合辦司法節的活動,如運動會、研習會、研討會等一系列的活動。 廖委員正井:93萬元可以辦運動會? 羅部長瑩雪:所以我們和司法院合作,他們也要出錢。 廖委員正井:有去參加運動會的舉手,沒有幾個人嘛。 羅部長瑩雪:應該都是司法人員參加。 呂委員學樟:司法節不是只有這些活動,包括榮譽觀護人的頒獎典禮、更生保護人等等,活動很多。 羅部長瑩雪:那些可能沒有用到這筆錢。 廖委員正井:星期六、星期天,羅部長都沒有做功課,這裡面寫著司法節相關活動的經費是舉辦桌球賽、羽球賽、慢速壘球賽所需要的裁判費、場地費。 羅部長瑩雪:是運動會,就是各種項目的運動。 廖委員正井:身為首長在審查預算時要把會計長和相關部門首長找來,每一筆預算都要審查,以前審查預算過於便宜行事,很快就通過了,以致沒有好好的去審查。 羅部長瑩雪:是,其實是因為司法院分擔比較多的經費,所以我們才能用93萬元辦這麼多活動。 廖委員正井:這筆錢是裁判費和場地費,並不是給人員的費用,所以這個部分我撤回、不予處理。 羅部長瑩雪:謝謝。 廖委員正井:第二項是一般事務費司法新廈辦公大樓共同修繕分攤費用236萬,請羅部長說明一下。 羅部長瑩雪:我們把第二辦公室放在新廈辦公大樓,所以我們要照比例分攤修繕費用。 廖委員正井:那棟新廈才完工幾年而已。 羅部長瑩雪:平常電器、水電空調等就要維修,這是一般的維護費,去年就花了四百四十幾萬。 廖委員正井:這應該是維護費用而不是修繕費用。 羅部長瑩雪:維護和修繕的名稱是在一起的。 廖委員正井:你們要寫清楚,不然我會質疑新廈為什麼需要修繕?如果你們寫的是維護費,我們當然會通過,這部分我們就不予處理了。 羅部長瑩雪:謝謝。 廖委員正井:第三項是一般事務費法務部所屬機關廳舍安全等設施整修、汰換等經費2,373萬,請羅部長說明一下。 羅部長瑩雪:我們有很多辦公廳舍都很老舊,甚至有些修繕費用太高的部分其實應該要重建。 廖委員正井:是不是因為最近法務部諸事不順,所以就如盧嘉辰委員所說的…… 羅部長瑩雪:不是,我們的單位太多了,總共有一百二十幾個單位,只編列這一點錢真的是很少。 廖委員正井:現在大家都在撙節,所以我建議這個部分刪減500萬。 羅部長瑩雪:我們的單位真的很多。 主席:是不是連同下面的那一項…… 廖委員正井:第四項也是一樣,先期規劃費也是要給人家,但設施汰換等經費要刪減500萬。 羅部長瑩雪:這樣刪減太多了,我們真的已經捉襟見肘了,我們很多辦公室都很老舊了。 廖委員正井:不會,其他的部會都減列了,今天沒有什麼刪減也不太好。 羅部長瑩雪:我們有一百二十幾個機關,平均一個機關只有二十幾萬。 主席:廖委員這個提案總共刪減多少錢? 廖委員正井:兩項總共刪減1,000萬。 王委員惠美:你們全年的決算是多少? 羅部長瑩雪:去年單是修繕費就支出443萬,今年只編列了…… 廖委員正井:去年編了443萬,今年為什麼編了兩千三百多萬? 王委員惠美:第二項已經通過了,你現在又提第二項。 羅部長瑩雪:我的意思是我們是很撙節的在編列預算。 王委員惠美:我問的是第四項,剛才廖委員已經幫你跳到第四項,你不要自己又談到第二項。 羅部長瑩雪:我的意思是第三項和第四項不要刪減。 王委員惠美:你告訴我們第四項的決算數是多少?多少才夠?我們也不能當濫好人。 羅部長瑩雪:101年度的決算數是30,015,000元. 廖委員正井:第四項先期規劃編列多少錢? 許處長專琴:我們是合在一起編列的。 廖委員正井:不能這樣講,我現在問你,你就要講先期規劃費是多少錢,設施汰換是多少錢。 羅部長瑩雪:現在因為監所的嚴重不足,所以很多先期規劃都陸續的一直在開展。 廖委員正井:你說監所不足,等一下我問矯正署。 主席:監所不足和你們部本部沒有關係,你不要亂牽拖好不好? 羅部長瑩雪:第四項是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辦公廳舍擴建。 主席:那不是矯正署的,設施汰換的部分有包括矯正署嗎? 羅部長瑩雪:包括所屬機關。 廖委員正井:羅部長真的是外行,署的會計是獨立的單位,所屬機關的會計則不是獨立單位,你不要來騙我們。 主席:對,那是單獨的預算,我們這裡還有單獨的矯正署的預算書,你怎麼這樣亂扯。 羅部長瑩雪:因為各單位編列的預算常常不夠,所以部裡要補貼其不足的地方。 主席:可以這樣挪嗎? 羅部長瑩雪:是。 廖委員正井:你這樣講的話就全刪,不可以這樣,那是獨立的預算,不能這樣。 羅部長瑩雪:不是,有很多情況不確定,部裡也要在政策上裁量、決定哪些要予以支持,那些可以不必支持,所以部裡有個調節的機制。 廖委員正井:這就是你們在玩弄,你們故意把下屬單位的預算編少一點,那個下屬單位聽話就給予補助,不聽話的單位就不給予補助。 羅部長瑩雪:不是,就像這次軍監移過來兩個單位,我們必須補助其修繕費用。 廖委員正井:對於第三項我可以酌量刪減尾數373萬元,第四項405萬9,000元先予凍結,請你們來報告先期規劃工程是什麼;要設備開發的是什麼;預備補助哪幾個機關。桃園地檢署有沒有給予補助? 王委員惠美:我們彰化順便報告一下。 廖委員正井:好。 羅部長瑩雪:這個部分包括博一、博二,也就是國防部移給我們兩棟舊的辦公大樓,這兩棟大樓原本是軍事用途,在他們沒有遷出之前,連設計圖都不給我們,所以我們現在還無法規劃。 廖委員正井:沒關係,你現在叫他們趕快補資料給我們,先保留一下等一下再審。 主席:廖委員並沒有處理規劃費,他並沒有刪除而是凍結。。 廖委員正井:如果是國防部移過來的大樓,你們需要一些整修費用,我們當然會給。 主席:剛才不是凍結了? 廖委員正井:對,雖然凍結了,但也可以保留。你把資料給我們看,你一開始就要講清楚,非要一直逼才講出來,這表示你在預算審查之前都沒有用心,所以說做部長不是這麼簡單的。 羅部長瑩雪:是,其實博一、博二也是我處理的,我知道這件事,只是說這部分要和哪個費用扣在一起。 呂委員學樟:其實在國防部移撥過來之後可以用預備金處理。 主席:廖委員是說第一項、二項不處理,第三項刪減373萬,第四項凍結尾數405萬9,000元? 廖委員正井:對。 王委員惠美:最後還是要做附帶決議。 主席:我知道,要請他們來報告。 王委員惠美:請他們各機關或附屬機關的預算不要這樣子挪用。其次是有關國防部移撥的部分,他們自己的預備金不夠就應該向行政院要預備金。 羅部長瑩雪:行政院的預備金也很緊,我從行政院過來的,我很清楚最窮的是行政院,然後是法務部。 廖委員正井:你是江院長的愛將,你向他要,他一定會給你。 主席:第1-7案照廖委員的修正意見通過。 處理第1-8案。第1-8案的部分很簡單,就是凍結案。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樓,所以該是把草案提出來的時候。 羅部長瑩雪:最近才修過一次。 主席:本席的提案已經進來了,你們的進度再慢,也不應該這麼慢,我已經等你們快一年了,還要等多久? 王委員惠美:先予以保留,時間到了他們就會提出來了。 主席:所以我凍結就好了,我沒有予以刪除。第1-8案通過。 處理第1-9案。 尤委員美女:是不是可以請法務部說明一下?預算第41頁教育訓練費中有辦理檢察矯正廉政資料庫整合提升計畫教育訓練費用377萬,下面又有一個辦理檢察矯正廉政資料庫整合提升計畫資訊系統建置研習及宣導推廣經費470萬,兩者是否有重複之處? 主席:請法務部資訊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泉錫:主席、各位委員。這兩個計畫並沒有重複,只是我們寫的文字比較簡略一點。370萬是檢察矯正廉政系統再造之後的教育訓練費用,至於一般事務費裡的470萬,其中400萬用在全國法規資料庫功能改善,另外我們也辦理全國法規資料庫當作高中、國中法治教學的平台。每年為了推動這些工作也會辦一些活動,需要一些費用,所以這400萬是用在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改善及宣導、推廣。另外的70萬用在什麼地方呢?剛才提到的3個檢察矯正廉政再造完畢之後,我們必須有試辦單位的系統建置,一個單位大約是15萬到20萬,所以這些錢並沒有重複編列,但因為計畫名稱很長,沒有把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用字寫出來,以致造成委員的誤會,下次在預算書中我們會加強。 尤委員美女:你們所謂的資料庫整合建置提升計畫的教育訓練是指什麼? 陳處長泉錫:系統建置完畢後會有新的功能,我們要知道怎麼運用這些新的功能。目前的系統是在民國87年開發的,已經超過十幾年,所以現在必須將整個系統重新再翻,比如新的法令、新的系統架構、新的安全要求都需要重新再翻,翻過之後所使用的介面、功能不一樣,我們必須去所屬機關做教育訓練,這樣他們才能適應新的系統。 尤委員美女:去年編列多少? 陳處長泉錫:去年沒有這筆經費,因為今年才開始再造,這是第二階段的再造。 尤委員美女:你剛才說400萬是做什麼用途? 陳處長泉錫:400萬是用於全國法規資料庫,該資料庫的使用率非常高,每個月的點閱率高達200萬,所有的政府公務人員與民間都大量的使用這個資料庫,所以除了維持正常運作外,還隨時提供新的功能讓大家使用。 尤委員美女:全國法規資料庫和檢察矯正廉政資料庫是同一個嗎? 陳處長泉錫:是同一個,我手上有計畫書,我們的計畫是比較大範圍的計畫,雖然名稱為「檢察矯正廉政」其實還包含了全國法規資料庫、矯正機關訊問功能的提升等等,因為計畫比較大型,所以名稱沒有寫全,各位委員比較看不出來,等一下我可以把計畫書遞給委員看。 尤委員美女:全國法規資料庫不是本來就有的嗎? 陳處長泉錫:是本來就有的,但全國法規資料庫是一個很大的系統,每年都會有一些功能的提升,另外再加上宣導、推廣,我們也將這個系統當作國中、高中法制教學的平台,所以我們必須辦一些活動,比如學校在教學時有一個配套的競賽,在教學上比較方便,今年參加這個競賽活動的學生數高達14萬1000人。 尤委員美女:國中、高中有多少學生參加? 羅部長瑩雪:14萬,事實上這個活動非常成功,法務部資訊管理系統是行政院得第一名的,真的是很認真的在做。 尤委員美女:這個資料庫有沒有將兩公約、三公約放進去?你們是兩公約、三公約的主辦單位,那已經是國內法了,全國資料庫裡沒有兩公約、三公約嗎? 陳處長泉錫:如果是法律的話一定會放進去,但我不確定。 尤委員美女:什麼叫做不確定?施行法和國內法是等同的效率。 陳處長泉錫:只要是法律就一定會放進去。 尤委員美女:為什麼到現在還沒有? 陳處長泉錫:我再查查看。 主席:請幕僚人員現在就上網確認你們的資料庫中有沒有兩公約、三公約,趕快向尤委員說明。請問各位委員,第1-9案的部分是否不予減列? 呂委員學樟:對,他們的MIS資訊管理系統算是不錯的。 主席:第1-9案的部分確定不予減列。 處理第1-10案。請問尤委員是要減列200萬還是要減列488萬? 呂委員學樟:有關教育訓練的部分請法務部說明一下。 主席:請法務部人事處楊處長說明。 楊處長翠華: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我們早上向呂委員報告過,在98年之前我們對於進修人員是沒有補助的,98年時貴院的盧秀燕委員建議,中央各部會只有本部沒有補助,希望我們能編列補助費用,所以我們參考其他部會,原則上規定對每位進修人員在20,000元的額度內予以補助。有關進修人員的人數,100年度本部和所屬共有461人,部本部只有3個人;101年度是446人,部本部只有5個人;至於102年度,因為我們每年度分上、下半年各補助1次,上半年是296人,部本部只有1個人。我們的總人數有15,559人,補助人數只佔總員額數的1.9%,所以請委員支持這部分的預算。 王委員惠美:這部分的預算應該編列在你們部本部裡,但有的部門卻編列在附屬單位裡,所以搞不清楚到底哪些是你們該編列的,既然你們部本部只有3個人進修,你們編3個人的預算就好了。 羅部長瑩雪:所屬機關的預算全部編列在部裡,部本部進修人員非常少,只是個位數,主要是我們的人員多,我們主要的員工就有一萬五、六千人,所以這部分的預算編列得非常少,只有百分之一點幾而已。 呂委員學樟:減列100萬。 主席:我同意減列,說實話,這些員工進修後拿到學位,職等、官等、考績相對的也都提升,政府也有相對應的肯定進修、予以獎勵,結果學分費還要政府出。 羅部長瑩雪:這樣有點困難。 呂委員學樟:刪減100萬不是隨便亂減的,因為人事總處會要求各部會針對接受短期訓練或讀書的員工編列預算,各單位應該可以挹注,所以減列100萬。 主席:本委員會也曾要求人事總處針對現職人員的進修做通盤的檢討,不論是進修學分或在職進修,不管是長期、中期或短期都要重新檢討,因為有時候這部分的成效不彰,而且進修人員拿到學位之後,在職等、官等、考績及升遷上已經有對應的回饋,所以是否需要做到如此盡善盡美,連學分費都要幫忙買單?我個人認為這方面要有區分,對真正有需求、有必要的專業訓練,是部裡需要栽培的,當然部分金額部裡應該予以補助的,但如果是個人自己要去進修的,比如去念人文藝術,難道你們也要幫忙出學分費嗎? 羅部長瑩雪:應該不會這樣。 主席:你怎麼知道?不能這樣講。 呂委員學樟:法務部現在還有司法官學院,有些在職訓練事實上可以透過那邊來處理,你們在規劃的時候不應該只針對到外面進修者予以補助,這樣你們根本搞不清楚這些人到底是去進修什麼也無法掌握,所以在這方面不需要花太多錢,何況現在政府的財政也不是很好。 羅部長瑩雪:每件進修申請都要經過審查,而且進修的項目一定和職務相關才會批准,和職務無關的進修是不會批准的。事實上,很多法律是日新月異的,如有關於國際貿易或科技法律等的專業知識,檢察官、法官不進修的話會趕不上時代,我們還擔心他們不夠認真、求知慾不夠強,我們有這麼多人員,只編列八百多萬,算是很少的,拜託委員是否可以在通案檢討時再通案考慮,這一案先不處理? 主席:我們支持尤委員,請問尤委員要刪減多少?是否刪減尾數88萬1,000元?原本減列數是4,881,000元,我們就減列尾數88萬1,000元。 羅部長瑩雪:本部只編列了11萬。 許會計長專琴:現在要刪減的是本部預算嗎?本部預算中這部分只編列了十一萬多,是本部及所屬的預算合計才有那麼多。 主席:科目是編在你們這裡。 許會計長專琴:我們本部只編列了十一萬多,加上所屬機關總共才有八百多萬。 呂委員學樟:本來法務部就可以自行調整。 主席:編在你們這裡的科目就是你們部本部和所屬,你們自己看怎麼去勻挪。 羅部長瑩雪:不是,其他的沒有編在我們這邊。 許會計長專琴:其他都是各單位預算。 羅部長瑩雪:其他都是各自編列的,各單位全部加起來才八百多萬,我們只有十一萬多,算起來是非常少的。 主席:你們編了八百多萬,我們刪減88萬1,000元,給你們留800萬,部本部及其所屬由你們自己去調整, 許會計長專琴:這樣的話要調整各單位的預算。 主席:這樣已經類似通案處理了,其實我們對於人事總處的預算也有作成決議,不是單獨針對法務部,我們是希望公務員在職進修的部分有一個比較好的、通盤檢討的方法。 羅部長瑩雪:是不是可以刪減十分之一,這樣比較好刪,刪減88萬1,000元的話,我們還不知道怎麼刪法。 王委員惠美:她的意思是各單位統統刪減十分之一就對了。 主席:各位委員如無意見,第1-10案統籌減列888萬1,000元的十分之一。 處理第1-11案。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認罪協商判決金的收支,我們已經通令各地檢署要依照其他的犯保的規定公開。 主席:第1-11案是凍結案,你們已經在處理了,你就是來報告一下。各位委員如無意見,第1-11案照案通過。 處理第1-12案。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這一案和第1-7案是同樣的項目。 主席:第1-12案中要減列的預算科目是2,570萬1,000元這個科目,顏委員要減列1,000萬,這和廖委員所提第1-7提中要凍結的項目是一樣的。 羅部長瑩雪:不一樣,廖委員要凍結的是第四項。 主席:廖委員要凍結第4項405萬9,000元,你們要併到這一案嗎?第1-12案併到第1-7案第四項說明,顏委員是否同意?顏委員要減列1,000萬元,廖委員的提案是要凍結405萬9,000元。 顏委員寬恒:凍結1,000萬。 主席:顏委員寬恒建議第1-12案併廖委員正井所提第1-7案第4項的部分合併凍結1,000萬,也就是將顏委員寬恒的提案改為凍結案,凍結1,000萬元,俟法務部到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第1-12案凍結數併廖委員正井所提第1-7案第4項,廖委員正井所提凍結405萬9,000元改為合併凍結1,000萬元,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1-12案予以通過。 處理第1-12-1案,廖委員正井不在場。 呂委員學樟:先保留。 主席:第1-12-1案先予保留,現在先處理第1-13案。 呂委員學樟:第1-13案,法務部同意嗎? 主席:其實跟歲入案的主決議是一樣的方向。 羅部長瑩雪:對,是不是就併案? 主席:不一樣,這裡有減列預算。 羅部長瑩雪:剛剛向兩位委員報告過,其實檢察官的職務宿舍和一般宿舍不一樣,他們一年會調動一次,雖然可以填志願,但不會完全照他填的志願去調動,此其一;第二、檢察官的工作特性,需要跟民眾保持一個距離,不能讓當事人隨時找到他家去,所以最好是集中居住,並且跟外界環境有一點隔離,也因為工作性質特殊和需要調動,才會有這樣的安排,這是工作上的需要,並不是他們有一些特權或優惠。事實上,這些房子都很老舊,就算有些地區好一點,但也是好在周邊,不是好在這些老舊的房子,所以這會對工作人員的士氣,造成很大的影響。 呂委員學樟:顏委員,這部分就不要動,併入歲入主決議好了。 主席:顏委員,你是刪減200萬,凍結300萬? 呂委員學樟:是刪減2,000萬,凍結3,000萬。 主席:對不起,少看一個零就差很多。 呂委員學樟:併入那邊就好了。 主席:第1-13案就併入歲入主決議案,不予減列、不予凍結。 現在回頭處理廖委員正井的第1-12-1案。 請法務部資訊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泉錫:主席、各位委員。第1-12-1案中的1億7,000萬,乃法務部及所屬100個機關,所有的資訊費用,如果全部凍結,法務部所有資訊工作將完全不能做,包括明年馬上要推動的再造工作,也將全部停擺,因此千萬不能全部凍結,能否請求不要凍結?法務部這筆錢已經非常、非常少,這是93年提出的案子,但到目前為止,錢都還沒有給足,每年只給一部分的錢,相對其他政府部門,法務部的經費可說非常拮据,雖然法務部有將近1萬5,000人,可是一年的資訊預算才一億七千多萬,可說非常不足,懇請各位委員支持這個案子,讓我們能夠順利推動相關工作。以上報告。 廖委員正井:電腦設備隨時要去檢討,這個我們當然支持,但這個是延續性預算,總經費是四億九千八百多萬,今年是編列四千八百多萬。由於電腦一直在更換,所以至少每年要去檢討,看看執行之後,到底有沒有需要檢討的地方,我們也要有一些成績出來,我建議意思意思,一億七千多萬,就刪減1,000萬,然後凍結十分之一,等你們把報告送出來之後,我們再給你回覆,這樣可以嗎?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凍結就好了,可不可以不要刪?我們的錢真的很緊,如果電腦不換,等於當機在那邊不能用,所以電腦是會壞的。 王委員惠美:你們是用共同供應契約,還是用發包的方式? 陳處長泉錫:都有。 羅部長瑩雪:是看每次採購的項目,有些東西有共同採購的機會,有些則沒有。 王委員惠美:這樣可以砍,你們自己的廉政署都說,在共同供應契約部分,你們已經多了10%、20%,所以可以砍沒有關係啦! 羅部長瑩雪:即使用共同採購契約,我們還是會去詢價,不是那個契約是什麼金額,就一定是什麼金額,所以法務部用錢是非常、非常省的。 主席:要減多少? 羅部長瑩雪:拜託委員,我們的錢真的非常緊。 陳處長泉錫:我們以前有一部分用過供應契約,誠如部長所言,共同供應契約進來,不會只用它的價格,還會找幾家知名廠商來比價,比到最低的才會採購,所以我們用共同供應契約買的設備,大部分給的都是將近原來2倍的數量,不但沒有浪費公帑,而且更便宜。 賴委員士葆:300萬可以吧?如果300萬不行,那就維持1,000萬好了。 羅部長瑩雪:我們已經不夠用了。報告委員,我們今年的預算還比去年少,事實上去年已經…… 主席:減個金額,就不要凍結了,這樣資金比較好挪用,然後你們再跟廠商談。 羅部長瑩雪:再少減一點,好不好? 主席:能省就省,可以不要換的就不要換,就減一定的金額,不要凍結,好不好? 賴委員士葆:不到2%,我覺得還好,絕對可以減啦! 呂委員學樟:我建議把尾數162萬3,000元減掉。 陳處長泉錫:減62萬元可不可以? 王委員惠美:你們去年的決算是多少?實際上花多少?總不會百分之百招標吧? 許處長專琴:這筆錢是我們今年特別爭取的,因為資訊處說,我們有1萬5,000人,但電腦設備不足,我也聽到各個檢察長在反映,檢察官的電腦都壞掉了,才特別編一點PC給他們,所以有多編一些錢。 王委員惠美:多編多少? 許處長專琴:設備平均都超過使用年限了。 陳處長泉錫:我能不能再補充說明一下?今年在會計長的協助下,有向主計處多爭取3,000萬額度外預算,因為去年法務部1萬5,000部的PC,只換了一千多部,如果照這樣換的速度,以後法務部要十幾年才能換一部PC,這樣下去,我們法務部的周轉率會非常糟糕,所以今年好不容易爭取一點額度外預算,如果再減下去,對我們來講是…… 廖委員正井:請教一下資訊處長,你們前面幾年編的預算都滿少的,第一項的部分,去年才編2,000萬,前年是編二千六百多萬,但今年一下增加到四千八百多萬,此其一;第二、第50頁的部分也是一樣,去年是編6,000萬,今年一下變成七千九百多萬,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陳處長泉錫:就是剛剛講的,我們過往幾年都編得很少,但大家的設備都很難使用了,所以今年才額外爭取一些預算。 廖委員正井:處長,你這樣講就錯了,你一開始就會提一個主計畫出來,然後每年有延續性的預算,對不對?所以你剛才的解釋,我就沒有辦法接受。 林委員鴻池:部長,就撙節開支減162萬,這樣還不到1%,好不好? 羅部長瑩雪:好啦! 廖委員正井:你看我們執行長和召委都講話了,我還敢講話嗎? 主席:第1-12-1案就減列162萬3,000元,予以通過。 現在處理第1-14案,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這個國賠的錢,中央各部會都編在法務部的預算下,不光是本部在用。 廖委員正井:他們剛剛送資料給我看,我發現台電在國賠方面賠得最多,所以台電真的要檢討。 呂委員學樟:法務部是代人受過,也是過路財神。 賴委員士葆:國賠的預算是不是可以由各單位自己編,不要編在法務部。 羅部長瑩雪:我們也希望這樣。 賴委員士葆:不然像過路財神。 羅部長瑩雪:以後可能會修正,但是103年度還是這樣。 主席:要不要減列或凍結?如果不減列、不凍結,就要求他們檢討國賠法的主管機關,也就是改成主決議,讓廖委員的案子留著,好不好? 呂委員學樟:好。 主席:第1-14案就先保留,請幕僚人員把它改成主決議之後,我們再回來處理。 現在先處理第1-15案,有關法務部辦理檢察行政業務的業務費,有刪減、也有凍結案。 王委員惠美:主席,國賠那一條把尾數刪掉,好不好? 主席:你要刪尾數,可以啊! 羅部長瑩雪:今年剩的比較多…… 賴委員士葆:沒有剩就沒關係。 羅部長瑩雪:以往都是動支第二預備金。 賴委員士葆:那個跟你們沒有關係。 羅部長瑩雪:如果刪減,我們就不能動支。 主席:30萬3,500元嗎? 許會計長專琴:因為這個刪的話…… 賴委員士葆:一點點錢,不要講這個啦! 許會計長專琴:因為預算委員會刪除的話,我們就不能再動支預備金,國賠變成是…… 廖委員正井:我想請教一下,國賠都是公家機關在賠,為什麼會由你們來編列經費? 羅部長瑩雪:中央部會的全都列在法務部,因為不確定哪一個部會會發生,每個部會也不知道今年會不會有國賠事件發生。 廖委員正井:這個真的有一點怪怪的。 羅部長瑩雪:要列在各部會有一個困難,就是不知道哪個部會要編。 尤委員美女:國賠的部分,其實應該回歸到各個部會,因為沒有在各個部會,他們都不去追償,自己賠了之後就惦惦,就算法務部去追,他們也不會理你們,所以我覺得你們這裡不要編,其他部會就會自己去編了。 羅部長瑩雪:由法務部編的好處是比較不會膨脹,如果由各部會編列,他們認為只要有危險的都會去編,然後編了之後又不能不給他。 尤委員美女:行政院本身就有一個機制,會讓大家編嗎? 賴委員士葆:那個也不用怕,因為他沒有賠就會還給政府,這個沒關係,無所謂啦! 羅部長瑩雪:那個金額會大起來,因為都不確定,也不知道未來會發生什麼事。 主席:第1-14的部分,就改成主決議,請你們把文字確定好,等一下再回來處理。 現在處理第1-15案。 尤委員美女:第1-15案是關於緩起訴和認罪協商的金額,現在法務部把那個錢都給單一的團體,例如更生保護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以致他們都有高達上億的錢,可是很多團體要去申請這項經費,卻有申請不到的情形,所以這個經費到底要如何運用,你們應該好好訂出一個辦法出來,甚至整個管理機制都應該弄出來。 羅部長瑩雪:其實,我們不只給這三大犯保團體,如果其他公益團體申請,我們也會給,主要是看它的計畫內容是不是符合我們的特定目的。 王委員惠美:不過你們沒有納入預算,這樣很不對,雖然是跟人家罰的錢,還是應該納入預算,現在完全不納入預算,變成自己單位的金庫,這樣是不對的。 尤委員美女:這根本沒有放進歲入裡面。 羅部長瑩雪:是,但如果要這樣做,必須整個制度要調整。比如緩起訴處分金,它是從地檢署那邊命當事人去支付的,如果這個錢進入國庫再出來,在程序及會計作業上,可能會變成另外一個很複雜的狀況,而現行的作法也不是沒有…… 王委員惠美:但進去又出來,至少還有監督單位,有一個機制在,否則就變成高興要給誰、就給誰,甚至你們自己的業務費用,都可以從這裡挪用,難道沒有嗎? 羅部長瑩雪:應該沒有。 王委員惠美:我上次已經檢討過一次,到底有沒有,你們自己講? 羅部長瑩雪:有嗎? 王委員惠美:從去年質詢到現在,你們做了哪些東西?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張司長說明。 張司長文政: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所有來申請撥付緩起訴處分金,要經過各地檢署審查小組評核,而且使用之後來核銷也還要看…… 王委員惠美:不要瓜田李下。 張司長文政:不會。 尤委員美女:你們在這個領域有90%都是給這3個團體,包括犯保、更生及榮譽觀護人,等於把這些錢,當成自己的小金庫,也沒有列入你們的歲入,就隨便你們處理,有一半的錢繳庫,另外一半有90%是給這3個自己的團體,其他團體申請的金額都非常小,而這個金額到底要怎麼運用,應該要有外部的監督機制,同時對於民間團體要去申請,應該怎麼開放申請,都應該制度化。 張司長文政:有。 尤委員美女:如果有制度化,怎麼會90%都給自己人?而且那些團體已經累積上億的錢在那裡。 羅部長瑩雪:為什麼這3個團體會比較多?因為我們有委託他們做很多重要的項目,像犯保的補償或法律扶助等等。 尤委員美女:你知道他們的經費有多少嗎?都已經上億,比你們的錢還多,你知道嗎? 羅部長瑩雪:我知道,但這也是全部…… 尤委員美女:而且你們的保護司,每一年還要編上千萬的錢給他們,這整個都要重新檢討,你們等於把這個錢從右口袋,放到左口袋裡面去。 主席:這個案子,其實是預算中心給我們的意見,第一、認為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沒有納入預算體系,事實上跟預算法相關規定有競合;第二、公益團體指定捐贈的部分,資源過度集中在法務部所屬3大團體,由於資源運用過於集中,造成資源區域化現象,有巨額資金留存在3大團體,這裡面確實有上億,而且都是九成以上。我是認為,他確實看到了問題,整個制度的檢討也是有其必要,我記得去年也有委員提過案,今年我們就看看要怎麼處理,讓他能夠更積極的回應這個部分。 呂委員學樟:我來幫法務部說明一下:第一、認罪協商及緩起訴處分金,基本上是動態的,所以在編列預算上有困難,因為它是隨機的,不一定會有這個錢,也沒有這個預算,完全是看個案做決定的,所以沒有辦法編入預算是正確的;第二、你們沒有說明清楚這一億多是全國、還是說…… 羅部長瑩雪:是全國。 呂委員學樟:對,這表示每個地檢署沒有那麼多錢。 羅部長瑩雪:是。 呂委員學樟:地檢署裡面的緩起訴處分金,或是認罪協商,他們每年的金額有多少,這不是一個很確定的因素,所以要不要編列預算,確實也有一些困難,但是原則上,這些錢都是透過犯保協會、觀護協會及更生保護會等團體,去做一些社會公益的事情,就以新竹為例,因為我個人是榮觀,所以比較清楚這一塊,其實他們在地方做了很多事情,不管是對弱勢的照顧,包括對學童的照顧等等,我覺得他們運用的方向是對的,不會讓人家感覺地檢署是一個冷冰冰、很殘酷的衙門,是有一些人性的。事實上,他們有在做一些互動,甚至跟學校在做這部分的事情,所以我認為這部分沒有辦法編列預算是事實,至於運用的方式,當然可以去做一些檢討,但基本上是正面的,而且法務部管得很嚴,我講坦白一點,各檢察長也是盯得很緊。 廖委員正井:我來說明一下,第一、我非常反對違反預算法的編列,如果是歲入預算就要編入歲入預算,有歲出就要編歲出,不能用左手放到右手,這是便宜行事、違反預算的編列,所以我認為會計長沒有堅持這個原則非常不對;第二、更不應該私相授受,我剛才了解之後,覺得這個預算已經違反預算編列原則,應該全部凍結,等到你們對緩起訴、認罪協商的金額訂定辦法,送到立法院審查完之後,再看看要怎麼用,要經過法律程序之後才可以用,不能由一個機關私相授受,把從老百姓收來的錢,從自己的左手換到右手,這樣違反預算的編列,我非常反對。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這個審查和查核,都有民間人士參加,所以我們的委員會是很慎重的。 廖委員正井:但已違背預算編審原則,既然有歲入預算就要編列,可是你們現在不是這樣,而是自己私相授受,怎麼可以呢? 羅部長瑩雪:我們還是依照法律規定的用途在審查。 主席:我跟大家講一下,我今年有碰到一個案子,就是蘇建和案的被害人,也就是被殺死那對吳姓夫妻的小孩,因為有先天性疾病需要換呼吸器,就碰到犯保基金會沒有辦法幫他換呼吸器的情形,必須透過民間幫他募集資金;我們可以從中看出,雖然這個基金會有很多錢,卻沒辦法用在真正需要幫助的人身上,所以我認為不管有沒有減列,至少要凍結,真的要重新檢討,不然就會發現很多被害人家屬要申請這樣的錢,都申請不到,所以一定要適當的要求他們去做檢討。至於是否要凍結,還是減列,就看各位的意見? 林委員鴻池:我贊成主席的意思,就凍結五分之一,再做檢討。 主席:第1-15案預算不予減列,凍結五分之一。 廖委員正井:凍結五分之一,另外要會計單位,一定要遵循法律的編審原則,要送一個案子過來審查。 主席:就是就此修正相關作業要點及預算規定,並作檢討,將來編列歲入歲出應依照預算法規定,予以處理,把這樣的文字增加進去,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第1-15案的部分,凍結五分之一,予以通過。 接著處理第1-16案,有關出國的費用。 廖委員正井:主席,這一點點錢給他好了。 主席:那就不減,但是出國的書面報告要給我們。 羅部長瑩雪:提報告可以,但凍結就不能出國了。 主席:改提預算主決議。 廖委員正井:就是讓它通過,出國之後要寫報告書。 主席:就改提主決議,把該次整個出國報告提送本委員會。 羅部長瑩雪:謝謝。 主席:第1-16改提主決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1-17案。 尤委員美女:第1-17案,最主要就是濫權監聽的問題,有關這部分,我們上一次在處理司法院的預算時,就要求他們提出一些統計數字,所以,我們也希望法務部就通訊監察人數、申請及法院准駁的情形,還有執行通訊處理、監察所取的內容、成為起訴依據的比例、進行通訊監察所取得跟本案無關通訊內容的情形等等,請他們提出報告,我提案上弄錯了,應該要凍結十分之一。 主席:第1-17案,改為凍結十分之一,提送本委員會報告之後,才予以解凍。 張司長文政:我有跟尤委員說明過,如果這部分凍結,可能會影響到明年律師的職前訓練。 主席:凍結十分之一而已,律師的業務就占全部嗎?你是柿子挑軟的吃,其他預算你都不敢動,就動跟律師有關係的預算,開玩笑,部長你聽得下去嗎? 張司長文政:這一動就會連動,所以會影響到。 林委員鴻池:凍結沒有關係,到時候再來報告,不會有問題的。 主席:有凍結案就早一點來報告,你們的業務就可以繼續進行了。 第1-18案的部分,有關法務部派人赴大陸計畫的預算,刪減你們出國旅遊……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我們這個費用真的非常緊,因為最近協商工作會議很多,針對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如何在工作細節上配合聯繫等等,一直不斷在開會,這個費用已是核實匡列,非常緊了。 廖委員正井:這個給他好了。 主席:尤委員,出國的部分,你要減列嗎? 尤委員美女:不然就是要凍結。 廖委員正井:不行,這個參加APEC會議…… 尤委員美女:APEC跟香港、澳門的部分不凍結、不刪,只要求刪除以外的部分。 主席:你要刪或凍結哪個部分,可否請尤委員說明清楚一點? 尤委員美女:你們赴大陸的部分,為什麼好幾個單位都有? 廖委員正井:司長上次去菲律賓也很辛苦,對不對?他也任勞任怨,就不要處理,拜託啦! 主席:尤委員,我們一起來聽他的旅遊報告。看看他們到哪個地方去玩了?改提主決議請他們來報告。第1-18案及第1-16案,全部都改成主決議,就是請他們來報告。 王委員惠美:可不可以再要求他們,將在大陸的人犯儘速帶回來? 主席:委員是要增加兩岸引渡犯罪的司法互助? 羅部長瑩雪:我們正緊鑼密鼓的在處理。 主席:第1-18案就改提主決議,予以通過,不予減列。 現在處理第1-19案,法務部辦理司法保護業務獎補助費部分。 尤委員美女:這就是我們剛剛講的,他們雖然有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用來補助那3個團體,可是他們每一年還要編列3,426萬補助這3個團體。 主席:請法務部保護司朱司長說明。 朱司長兆民:主席、各位委員。保護司向各位委員報告,在這個提案的說明欄中有分兩個項目,前面關於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的部分,這個不是本司的業務,誠如前面1─15案,這是緩起訴處分提撥小組的問題,接下來辦理司法保護業務、捐助、更生保護費及犯保獎助款34,267千元的部分,事實上是我們更保、犯保所有職員的薪水,各位委員一定會說,為什麼編列這個薪水、有這個財產呢?因為犯保協會沒有任何財產,所以沒有編列;福建更生保護會也沒有財產,所以他也沒有資產可以編列;但是臺灣更生保護會有資產,又為什麼要編列呢?我們兩個協會合計,一年總共需要72,583千元,這是所有的人事費用,我們今天只編列34,267千元,其他還多出38,316千元,這部分是我們自籌捐款來的,所以為什麼會編這個錢呢?為什麼不能由緩起訴處分金來支應?根據目前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第三條第三款第4目中提及,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就公益團體本身所有的人事薪資,政府應該編列預算,不得由緩起訴處分金支應。因此,今天這個所有的都是薪水,並不是我們故意編列,而是法律規定,不准我們把緩起訴處分金列為人事費用,所以我們才予編列,因為這所有的錢都是人事費用,如果刪減,我們所有承辦人員的薪水就會降低。 王委員惠美:第一、你們這個單位到底是官方的、還是私人的? 朱司長兆民:他是一個我們的公益團體。 王委員惠美:是屬於你們的,還是屬於別人的? 主席:是財團法人、還是行政法人,我們問的是這個。 朱司長兆民:是財團法人。 主席:是公保、還是勞保? 朱司長兆民:是勞保。 王委員惠美:現在都是人事費用? 朱司長兆民:是。 王委員惠美:你們的人事編制給我們一份,包括薪水每個人給多少、怎麼考核、獎金怎麼給、負責人是誰、誰在處理的?你們就按照步驟提供給我們。 廖委員正井:你現在有多少人? 朱司長兆民:犯保協會總共有21個分會、一個總會,總共有45名正職人員、兼職人員則有112位;福建更生保護會有專職人員3位,兼職人員6位;財團法人更生保護會有專職人員60位,兼職人員121位。 廖委員正井:三千四百多萬除以12個月是300萬左右,再除以一百二十幾個,這樣還好,薪水不高。 王委員惠美:怎麼任用的,做了哪些事? 主席:那時候司法院所附屬的基金,都有用機密文件送給各位委員,關於各薪資的支給及獎金怎麼計算,所以法務部最好把這3大團體也一併弄進來,因為我們有3個基金還未審預算,因此最好把相關人事,包括他們到底領多少錢、獎金幾個月、如何考核等等列入資料,司法院之前就是用密件送到每個委員辦公室,你們也同樣比照辦理,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主席,更生保護會自己有收入,其事業收入一年就有7,000萬,還有其他一些收入,加起來一年總共有2億的收入,這樣還需要政府編三千多萬來補助他們嗎? 羅部長瑩雪:他的收入要辦很多業務。 主席:事業收入是什麼,請說明一下。 許處長專琴:臺灣更保是1,000萬,然後福更保加起來是一千多萬,所以犯保是二千三百多萬,更保部分是一千多萬。 尤委員美女:這裡是說捐助? 許處長專琴:對,財團法人預算審查的時候,我們會再提報告。 主席:現在委員就想知道,他才能決定部本部這裡,要不要編列這個預算,如果他這邊就擋下來,下面那個基金的預算,你送進來也沒有這個錢啊! 許處長專琴:最主要是,我們這邊配合法務部在推業務的部分,再酌予補助。 尤委員美女:更生保護會自己的事業收入,不能支出當人事費嗎? 許處長專琴:更保是可以的。 尤委員美女:既然更保可以,為什麼還要補助呢? 許處長專琴:有些業務可能是我們部裡要求它做的,這部分再酌予補助。 羅部長瑩雪:我們只補助一部分人事費用,不是全部。 尤委員美女:我知道,他們的錢比你們還多,結果你們還要補助他們,這是什麼意思? 羅部長瑩雪:因為是我們委託它辦的業務。 尤委員美女:可是你現在列的是獎補助費,而不是委任費。 王委員惠美:你們是大包化小包,小包再出去執行,結果變成一個很大的空間,錢給他們收,怎麼用也沒有機關可以監督,然後就用公的費用一直補貼。 朱司長兆民:我們還是有監督,集中犯保的部分,因為他本身沒有財產,所以犯保的部分,我們補助的比較多,是23,731千元,另外更生部分,因為有資產編列比較少,只有10,536千元。 尤委員美女:他每一年事業費已經收入兩億了,你們每年還要捐一千多萬給他,所以這一千多萬要刪掉,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二千多萬則不刪,因為他們沒什麼財產,但 更保每年有兩億的收入,不需要再補助他的人事費。 朱司長兆民:再跟委員報告,福建更生保護會是沒有財產的,因為這個錢包括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臺灣更生保護會,如果把福建更生保護會的刪掉之後,福建更生保護會將無法再維繫下去。 尤委員美女:這兩個保護會,到底是一個財團法人、還是兩個財團法人? 朱司長兆民:兩個。 尤委員美女:有事業收入的只有臺灣更生保護會? 朱司長兆民:目前三個裡面,只有臺灣更生保護會有收入。 尤委員美女:為什麼福建那個不能有收入? 許處長專琴:他的財產很少,只有一點點租金收入,所以不夠用。 尤委員美女:他們為什麼不能有事業收入? 許處長專琴:他有事業收入,可是金額很少,福更保的部分是補助200萬;臺更保的部分大概是八百多萬,就是有配合部裡業務部分酌予補助。 廖委員正井:建議尤委員,對於更生保護部分,我們儘量給予支持,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不是,他們效率不彰啊! 廖委員正井:對,所以我建議,可以做一個主決議要求他們,怎麼去監督把這樣的業務辦好,你的目的是希望更生保護協會把這個工作做好。 尤委員美女:那就用凍結的方式。 主席:凍結多少? 尤委員美女:凍結四分之一。 王委員惠美:凍結二分之一。 廖委員正井:司長,拜託你用心一點,審預算是很慎重的事情。 主席:那我們就照王委員惠美的提案,凍結二分之一。 呂委員學樟:其實更生保護會幫助很大,因為司長沒有說明清楚,讓人覺得更生保護會好像只會花錢似的,其實不是如此。本席建議凍結五分之一,報告後始得動支,讓它們有說明的機會,也可以去執行業務。 主席:就照王惠美委員的意見,凍結三分之一。 朱司長兆民:報告委員,這都是人事費用,凍結之後,可能薪水…… 主席:就凍結三分之一,所以你們在第一季的時候,就可以準備來報告了。 第1-19案凍結三分之一,至本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繼續處理第1-20案。 顏委員寬恒:第1-20案改提主決議:法務部應提出有效防制大陸毒品計畫作為及具體積極改善成果資料,向本委員會報告。 主席:第1-20案不予凍結,改提主決議,文字修正為:「法務部應提出有效防制大陸毒品計畫作為及具體績效改善成果資料,向本會報告。」本案通過。 繼續處理第1-21案。 尤委員美女:第1-21案,因為個資與政府資訊公開經常混淆不清,常常以其屬於個人資訊,而不公開政府資訊的部分,基此,本席等提議凍結五分之一。 主席:第1-21案凍結五分之一,向本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第1-22案,因為本席曾提出民法相關的修正案,因故未能在本委員會進行該修正案的詢答,基此,要拜託法務部提法案。本案凍結五分之一…… 羅部長瑩雪:可否報告處理進度,因為民間的意見很多…… 主席:若非民法相關的修正案實在太複雜,本席早就安排相關的議程…… 羅部長瑩雪:正因為很複雜…… 主席:可是你們就不提啊! 羅部長瑩雪:我們還在整合各方意見…… 主席:我知道你們法律事務司已經有這個案子…… 廖委員正井:那就改提研究報告。 主席:不行啦!他們都不提案!要不下次就…… 羅部長瑩雪:我們提立法計畫,好不好? 主席:那就下個會期,針對民法親屬編分居制度列入立法計畫報告案,一樣凍結…… 羅部長瑩雪:不要凍結啦! 主席:本案就改為你們立法計畫的業務報告,預算不予凍結,文字修正如下:建請法務部將民法親屬編關於分居制度的修正,列為明年第5會期的立法計畫,並向立法院報告。本案修正通過。 第1-23案是本席的提案,請將第四行「查調」修正為「調查」,我們知道法務部有聯合查緝小組,可否將查緝小組目前的狀況及具體的查緝方式提供給我們,因為食管法正在修正,我們也想知道法務部在這方面扮演什麼樣的角色。本案就凍結五分之一…… 羅部長瑩雪:我們已經在做這個事情,可否不要凍結? 主席:本席堅持第1-23案凍結五分之一,至本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第1-24案,我們發現犯保制度從政府撥基金到三大公益團體,讓這些公益團體拿這麼多緩起訴金,認罪協商的錢,而它的支出完全不受預算法歲出的管控,可是它所從事的業務又有一些法令上的限制,它等於沒有真正幫忙到我們想要幫助的犯罪被害人或是相關的更生業務,因而要求他們重新檢討。 廖委員正井:改凍結五分之一。 主席:第1-24案與第1-19案合併凍結三分之一,一併來報告,相關業務一併檢討。第1-24案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第1-25案,請廖委員正井說明。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次我們在農會開會的時候,桃園地檢署就帶著文宣來做宣導,利用人民團體開會的時候,去做說明,也不用花什麼錢,這樣做很好啊!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還是要花錢,因為全國去做宣導,時間還滿長的。 廖委員正井:現在政府的財政狀況不好,我看桃園地檢署上次也做得很好,就是到人民團體、學校去說明。本席可以讓步,不用全數凍結,但是尾數88萬5千元要刪掉。 主席:第1-25案改為預算刪減88萬5千元,並提出附帶決議:請法務部撙節開支,多利用人民團體開會的時候,去宣導選舉查賄相關事項。本案通過。 繼續處理第1-26案。 羅部長瑩雪:本案所提到的事情,我們都已積極在做,至於受刑人的遣返,相關的工作架構我們已經在緊急磋商中。 主席:都已經給你們出國的經費,現在只是凍結而已。 羅部長瑩雪:若要把人犯帶回來,包括人犯、戒護人員的機票…… 主席:若不凍結的話,你們就沒有壓力,本席可以不要凍結那麼多…… 廖委員正井:那就凍結五分之一。 羅部長瑩雪:可否凍結十分之一? 潘委員維剛:本案改為凍結五分之一,也不要要求接返完成率要達六成。 羅部長瑩雪:要有錢才能接回來,如果預算都凍結,就算對岸要送他回來,我們也接不回來。 主席:問題是錢給了,你們也沒做啊! 羅部長瑩雪:會做啦! 主席:第1-26案改為凍結五分之一,至本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本案修正通過。 第1-27案有關犯罪被害人之相關訴訟保障機制。 廖委員正井:本案凍結五分之一。 主席:第1-27案,一樣改為凍結五分之一,至本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就是要求法務部要去做檢討。本案修正通過。 第1-28案,尤委員提議凍結四分之一。 羅部長瑩雪:回收部分可否刪除? 尤委員美女:本案要求的是法務部及所屬。 羅部長瑩雪:但是犯罪所得的回收,一定要執行得到,如果他全都脫產,或將錢都花光的話,強制執行也未必能執行得到。 尤委員美女:像受刑人經通緝未到案部分有93.56%應收而未收,貪瀆案件犯罪所得有83.65%應收而未收,重大經濟犯罪案件有95.7%應收而未收,毒品製賣運輸案件有72.66%應收而未收,以上這些都是應收而未收的。 羅部長瑩雪:這些一定是實際執行有困難,如果能夠查得到,我們都會想方設法…… 尤委員美女:這就牽涉到我們最近發生的那幾個重大案件,只有大統是馬上扣押他的財產,其餘各案都沒有,等你們要去扣財產的時候,人家都已經脫產光了! 羅部長瑩雪:有的也有扣。事實上,我們自己內部對扣財產這個部分,也訂定很積極的作業步驟,好讓檢察官馬上去查扣,不只要扣他的財產,如果有債權的話,我們連債權也要扣。所以我們是非常用心的想努力去追回這些錢;但是能追回多少,真的不是我們能控制的。尤其像煙毒犯,他們很可能都把錢花光了;那些貪污犯,也很很清楚如何去隱匿他們的資產。如果用這個來決定的話,我們反而要…… 廖委員正井:提案中要求凍結法務部及所屬103年度辦理檢察行政業務之四分之一,請問尤委員這個預算科目在哪裡?有多少錢? 尤委員美女:是法務部所有的…… 廖委員正井:如果是法務部及所屬的話,包含調查局等等都…… 主席:稍後再向尤委員確認數字,我們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繼續處理第1-28案。 賴委員士葆:就是一口價,凍結五分之一。 廖委員正井:第1-28案的內容沒有講清楚,就不要處理。 尤委員美女:就改為凍結法務部檢察行政業務的五分之一。 廖委員正井:這個預算科目在第幾頁?你要講清楚。 尤委員美女:那就併入第1-27案合併處理,並就改善情形來本委員會報告,也不要求改善至50%以上。 主席:第1-28案與第1-27案合併凍結,分別報告。第1-28案要就整體改善情形報告後,始得動支。 繼續處理主決議第1-b案,此係建請案,如果文字上沒有窒礙難行之處,我們是否就照案通過?第1-b案照案通過。第1-c亦照案通過。 回頭處理保留的第1-4案。請問廖委員,你已經刪減了查賄獎金300萬元,還要處理考績獎金嗎? 廖委員正井:因為他們考績達到優等的比例有98.59%,實在太高了!希望他們做檢討。針對這個部分,本席要求做主決議。 主席:第1-4案分兩部分處理,查賄獎金300萬的部分予以減列刪除;考績獎金的部分,改提主決議:針對每年考績優等的比例高達98.59%的部分,應該予以檢討。第1-4案照上述修正文字,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第1-6案。 尤委員美女:第1-6案就刪減42萬元。 廖委員正井:這部分總共142萬元,你要刪減42萬元,會不會刪太多了? 王委員惠美:本席主要是想知道他們是怎麼花的。 主席:第1-6案就改為決議案,要求法務部針對考察部分,應提供相關資料與本委員會的委員說明? 廖委員正井:不要啦! 尤委員美女:新聞發布費還是要象徵性的刪啦! 廖委員正井:一個這麼大的機關,這個部分就編一百多萬元,實在是少之又少了。 尤委員美女:至少要提一個主決議,要求他們以後不可以假公濟私,發布假新聞。 主席:針對新聞發布的部分,法務部應該重新檢討。 尤委員美女:對啊!就是公私要分明。 主席:改提主決議:即公私要分明,應重新檢討新聞發布的原則。第1-6案改提主決議,通過。 羅部長瑩雪:有關第1-4案的300萬查賄獎金是警察的,不是檢察官的,而且前面已經給了一部分,後面…… 廖委員正井:羅部長不知道,警察的獎金非常非常多,你不用替他講了。 羅部長瑩雪:可是前面已經給了第一次起訴的獎金,後面沒有給的話…… 廖委員正井:就跟他們說沒有錢。 賴委員士葆:這個沒有關係啦!真的沒有的話,以後再想辦法翻案好了。 羅部長瑩雪:可否留項目下來? 廖委員正井:本席剛剛已經講了,它沒有法源。 主席:沒有法源的話,留項目也沒有用。你們重新檢討,確立法源之後,要編預算再來編。 呂委員學樟:科目保留啦! 廖委員正井:行政院主計總廠有沒有代表在場?請問沒有法源,也可以這樣讓預算通過嗎? 主席: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施科長說明。 施科長欣蘋:主席、各位委員。法務部主管的這部分是編在獎金下面的其他業務獎金…… 廖委員正井:即使是獎金,也要看它的法源在哪裡? 施科長欣蘋:其他業務獎金的部分,就是行政院核定有案的部分。 廖委員正井:我們去年審預算時,曾要求沒有法源的都要刪掉,行政院主計處難道沒有把沒有法源的預算刪掉嗎? 施科長欣蘋:因為其他業務獎金的部分,就像委員剛剛說的關務獎金及稅務獎金,都是行政院核定有案的獎金,而且也編列非常多年。 廖委員正井:要有法源,不能光是行政院核定的要點…… 施科長欣蘋:已經是存在多年的部分…… 主席:科目保留,金額全數刪除。 羅部長瑩雪:是不是留下一萬多元,就像委員說的,留下一個頭。 廖委員正井:我跟部長說,只要有法源,絕對會讓它通過,你們趕快去訂定法源,才是最重要。 賴委員士葆:已經這樣裁定好了,那個沒有關係啦! 主席:繼續處理第4-1案有關廉政署的部分。 尤委員美女:今天既然設立了廉政署,相關的防貪、肅貪工作都很重要,可是他們現在的重點只放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本席認為,其他部分你們也應該有更積極的作為,像貪污治罪條例,你們認為是檢察司的職掌,其實你們也可以主動,因為你們是廉政署。 朱署長坤茂:像財產申報法、利益衝突迴避法、揭弊者保護法、獎勵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的修正案,還有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等幾個法案都在推動當中。貪污治罪條例應該是法務部檢察司主政,廉政署對於這個部分,會提出建議案。 尤委員美女:你剛剛唸了一堆的東西,都還沒送到立法院。 朱署長坤茂:上次委員質詢時,即已做成決議103年9月1日要送到立法院。 尤委員美女:預算就先凍結,等你們將案子送進來後,即可解凍。 朱署長坤茂:可否少凍結一點? 主席:第4-1案就凍結五分之一,予以通過。 繼續處理第4-2案。 賴委員士葆:這部分的預算不多,就不要凍結了。 主席:第4-2案不予通過。 繼續處理第4-3案。 賴委員士葆:第4-3案也不要凍結。 主席:第4-3案也不予通過。 繼續處理第4-4案。 賴委員士葆:建議改為凍結五分之一。 尤委員美女:這部分應該要刪一點預算,然後再凍結一點預算,因為他們的宣導內容實在太八股,本席建議刪減十分之一,凍結五分之一。 賴委員士葆:不要刪減預算,就凍結五分之一,請他們寫改進報告。 林委員鴻池:本席建議凍結五分之一。 主席:第4-4案改為凍結五分之一,予以通過。 繼續處理第4-5案。 尤委員美女:協談共同打擊犯罪根本不是廉政署的業務。 賴委員士葆:這部分我們提一個決議,請他們寫報告出來。 尤委員美女:法務部下面的各個單位,都假借共同打擊犯罪之名編列預算,再一起去大陸;如果要到大陸,也請針對你們自己的業務,好好去協談、溝通,然後有一些成果出來;而不是假借所謂的共打犯罪,全部在那裡聯誼。 朱署長坤茂:沒有在一起。 主席:問題是,你們給人家的感覺是在聯誼,寫出來的報告內容也很八股,一看就知道沒有深入核心去了解業務。 賴委員士葆:請你們把報告寫好一點。 尤委員美女:你們要更改這個項目,因為那不是你們的業務,免得名實不符。 羅部長瑩雪:是跟貪污有關的情資交換。 尤委員美女:你們剛剛就說了要修改大陸地區旅費42萬元的內容「係赴大陸及港澳地區緝捕外逃罪犯及協談共同打擊犯罪等事宜所需之差旅費」,到現在都還沒有拿來。 主席:第4-5案,本席建議改提主決議,請法務部針對本院預算中心報告說你們沒有跨境貪污案件調查,也沒有緝捕外逃罪犯的部分,如果你們手上有正在執行的跨境貪污案件調查、情資交換,以及緝捕外逃罪犯的部分,提出報告,送交本委員會。 賴委員士葆:主席說得很清楚,請你們將上述的報告內容,提供給尤委員。 尤委員美女:本案改提主決議,它是要用於建立情資、交換共識,與聯繫窗口……你們寫的這個詞句不通…… 主席:就本席剛剛讀的內容,後面接續聯繫窗口的文字,就可以了。第4-5案改提主決議,文字確定後通過。 第4-6案改為凍結五分之一,予以通過。 賴委員士葆:第4-7案、第4-8案、第4-9案都是本席的提案,建議三案併一案來處理,預算凍結五分之一。 主席:第4-7案、第4-8案、第4-9案合併凍結五分之一,予以通過。 繼續處理第4-10案。廉政署跟本席說,明年會有廉政調查的績效指標。 賴委員士葆:我跟主席及各位委員報告,他們有拿公文給本席看,雖然我對他們的另一項感到不滿意,可是這部分坦白說還不錯。 主席:第4-10案改提主決議,請廉政署針對廉政查察、調查績效指標,提出報告。 賴委員士葆:寫報告的時候,請特別說明你們和特偵組、調查局之間的區隔在哪裡;找不到你們的定位,即使想為你們護航,也找不到重點。 主席:報告中要包含廉政署與調查局、特偵組及各地的檢調單位間的區隔,還有你們的查察績效。第4-10案改提主決議,予以通過。 繼續處理第4-11案,有關揭弊者保護法的部分。 朱署長坤茂:上次詢答的時候,已經決定103年9月1日前提出。 主席:第4-11案與第4-1案合併凍結五分之一,合併報告,本席希望了解法案的進度,請儘快將法案送來。 第4-12案、第4-13案、第4-14案合併凍結五分之一,並就各提案委員的要求提出報告…… 王委員惠美:本席的提案是要刪減預算。請廉政署說明一下,你們辦了什麼大案。 朱署長坤茂:最近偵辦的案件,像台大LED燈的案件,還有蘆州分局的…… 王委員惠美:你們一年的預算有多少? 朱署長坤茂:有4億多。 王委員惠美:有4億多,除了辦兩件案子之外,還有沒有? 朱署長坤茂:不只這兩件,我們每個星期都在辦。 王委員惠美:你們不要去搶人家的,調查部門與你們的業務都重疊。 朱署長坤茂:我們都是自己的案件。 王委員惠美:你們地檢跟偵查業務也重疊;大家期許你們能有香港廉政署那樣的功能,也看不到。如果由本席主導,你們的預算應該砍掉,保留五分之一。 賴委員士葆:王委員提案的這個題目,真的是大哉問!如果要討論下去,恐怕又會回到要不要設這個單位的問題上。部長應該好好釐清楚相關單位之間要如何區隔的問題。 王委員惠美:本席可以同意凍結五分之一,但是要提一個附帶決議:有關檢察部門與特偵組、廉政署與調查局之間的職務區分,請法務部再行檢討。 主席:第4-12案、第4-13案、第4-14案合併凍結五分之一,並就三個機關的分工問題,提出報告,予以通過。 尤委員美女:剛剛的第4-5案是不是也要併進來? 主席:廉政業務項下的4,978萬4,000元凍結1/5,是不是這樣?就是合併第4-5案、第4-12案、第4-13案、第4-14案,沒有意見的話就這樣通過了。 在場人員:好,謝謝。 主席:廉政署的部分處理完畢。 接下來處理矯正署部分。 處理第5-1案。 廖委員正井:請教署長,現在監獄人滿為患,法務部的規定是0.7坪,現在能夠達到0.7坪以上的沒有幾個單位嘛? 吳署長憲璋:沒有。 廖委員正井:受刑人人滿為患的問題一定要解決,我提出減刑條例,你們又有意見。專家學者一直都認為要檢討外役監,尤其是假釋的部分,拜託署長在3個月之內檢討,能夠放寬外役監跟假釋的條件。我到臺北監獄去看臺北市政府某前任局長,他也是中央部會的署長,他都已經80幾歲了、罪也很輕,但他兩眼的眼神看起來跟白痴一樣,我看了覺得很心酸,像他這樣子關在裡面有什麼用,如果能夠讓他假釋就讓他出來嘛!一個人已經活到80幾歲,還有幾年可以活? 吳署長憲璋:針對假釋的部分,我們會依照委員說的方向來努力。 廖委員正井:3個月內提出來,可以嗎? 吳署長憲璋:對於初犯、案情不重的這些人,我們會檢討。剛才提到外役監的遴選辦法,為使更多人能受惠,在這方面我們也可以做通盤檢討。 廖委員正井:部長要記住,因為那位臺北市的前局長已經80幾歲了還在裡面,我去看他,發現他連走路都有困難了,我看到受刑人的房間裡有八、九十個人全部都是老人家,你們把他們關在裡面幹嘛? 羅部長瑩雪:我們正在全面檢討,對於各種類型的受刑人,哪些適合…… 廖委員正井:部長,我給你3個月的時間,好不好?就外役監跟假釋的條件,我剛才講到初犯跟輕罪者,沒有講到毒品等類罪犯,基本上還是由你們來審核資格條件,但對於那些真的已經不會再犯的人或老人家,及其家庭或生活有困境的人,拜託你們發揮悲憫之心,同情一下他們好不好? 羅部長瑩雪:好。 廖委員正井:我就做主決議,好不好? 呂委員學樟:主席,針對第5-1案,配合主決議,我跟顏委員、尤委員美女的提案就加以撤案了。 主席:顏委員,是嗎? 顏委員寬恒:是。 主席:第5-1案改成主決議,文字部分先保留,等一下再回來確認,那第5-1案刪減的部分就不予處理了。 吳署長憲璋:包括第5-1案、第5-6案、第5-8案、第5-9案的提案內容都一樣,是不是也併案? 尤委員美女:沒有,第5-8案我們是建議刪除,他們每一年跑到大陸去,每年的報告全都寫著那裡的建築宏偉,他們限制我方參訪團的行動,對不對? 主席:對啦!本席講的就是尤委員寫的…… 尤委員美女:每一年回來後都毫無成果,我不曉得你們每年都去那裡做什麼? 吳署長憲璋:其實我們的報告內容非常地充實,委員所看到的可能是部分…… 尤委員美女:你們沒看到什麼,只看到人家有威嚴與美感兼具的服制、雄偉的建築,對不對?應該要到比較有人權的國家去看他們的獄政改善情形! 吳署長憲璋:其中還有他們的安全管理措施跟科技方面,我們也有很多心得,剛剛講的這些…… 王委員惠美:監獄的管理最主要是講人權,你們去看大陸的做法,我真的覺得很奇怪! 尤委員美女:你們去看一個完全沒有人權的國家的監獄、跟他們交流做什麼?如果換成是去比較先進的國家看人家的監獄改善情況,我們就給你們經費。 王委員惠美:怪不得我們法律規定的0.7坪到現在剩下0.4坪,你們愈去看就愈是開倒車! 吳署長憲璋:譬如在福建也有我國的受刑人,我們去那邊也可以瞭解他們的狀況,很多在全面的瞭解…… 主席:你說你們有去看臺商在那邊的狀況嗎? 吳署長憲璋:我們關心他們,也把我們的期待跟他們…… 主席:是嗎? 吳署長憲璋:我們都有…… 主席:本席有提一個案子,法務部沒有任何一個人去做人道探視,還要勞駕我們這些委員透過個人的私交去瞭解到底那邊有沒有人可以救援。你們去那邊參訪的事,說實話我們是不想點破,不要愈講愈離譜,聽不下去了,等一下再來處理! 先處理第5-1案顏委員的案子,改成主決議,等一下再確認文字。 一個一個來,等一下回頭來處理,署長先不要急,其他委員對矯正署的一些業務有質疑,等一下再處理。 處理第5-2案。本案也是針對收容人獎補助的部分,你們有重複編列預算的問題。 吳署長憲璋:其實這個項目的預算沒有重複編列,這裡提到的是慰藉的相關經費,其中還有空大學生的優異獎學金,這些都是由不同的科目支應,不是重複編列。 主席:收容人去唸空大,到底是從哪一筆預算給錢? 吳署長憲璋:另外,譬如收容人攜帶子女者遇天災、事變有慰藉金,以及死亡、獎助相關的這些…… 主席:我之所以會提出這個問題是要告訴你,在預算裡面不要都是這麼模稜兩可地編列,這些差不多都是針對收容人在監所收容期間想要就讀的部分,但有些時候你們要把它寫清楚,到底是補助他們的學費還是家屬的部分,甚至於是其他的交通費等,你們要講清楚,在預算書裡不要編列得這麼模稜兩可。 吳署長憲璋:這只是獎學金。讀書的部分是每年編…… 主席:請你講清楚,可以在同一個科目裡面交代清楚。我不處理刪減,改成主決議,為了避免明年的預算案又有誤解,在相關預算書的編列上,你們匡列概算的時候要儘量避免重複編列,或是應該詳盡說明細項。文字就改成這樣,好不好? 吳署長憲璋:OK。 主席:請問各位,對此一主決議予以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拜託你們,下一次不要再讓我們看到這樣的內容,讓我們懷疑這個項目的預算是亂匡列的。 先回來處理第5-1案主決議。 尤委員美女:那個主決議好像跟第5-1案無關,應該另外成立一個主決議。 廖委員正井:就在呂委員學樟提的第5-10案那裡。 主席:提案委員,第5-1案要撤案了,是不是? 尤委員美女:併到我提的第5-8案好了。 主席:你要問人家要不要併案啊! 尤委員美女:你的案子要不要併到我的第5-8案? 呂委員學樟:我們提的是第5-10案,就一起…… 主席:第5-1案跟第5-10案一起處理,合併為一個主決議,是不是? 廖委員正井:對。 主席:好,請議事人員宣讀第5-1案跟第5-10案主決議合併之後的內容。 主決議: 針對近年來矯正機關超額收容嚴重,請法務部矯正署應對現行假釋制度重新檢討,特別是初犯案情輕微之受刑人應予放寬;另對外役監遴選制度應通盤檢討,放寬遴選條件,就「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酌予放寬,以使更多受刑人受惠,早日返家,重啟新生。並於三個月內提出檢討並實施。 提案人:廖正井  呂學樟  王惠美  潘維剛  顏寬恒  林鴻池  尤美女  吳宜臻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5-1案跟第5-10案依宣讀內容併為主決議,有無異議? 呂委員學樟:有關第5-10案,由於打字時把工作計畫名稱打錯為矯正業務,其實應該是一般行政,而且預算數也不一樣。現在本席撤案,並同意將第5-1案與第5-10案併案成為主決議。 主席:第5-1案與第5-10案均改為主決議,並予以通過。 現在回頭處理第5-3案。吳署長,關於戒護安全與教化部分,為何需要編列如此多的經費? 吳署長憲璋:這其實是兩個不同的科目,一個是每年實施的靖安演習及人員訓練,另一個則為教化活動。 主席:你只是照字面意義報告,我聽不懂到底兩個的差別何在?都是戒護安全與教化,請問教化與戒護安全到底差異何在?我們認為這是重複編列預算,隨便框列,目的只是要增加科目…… 吳署長憲璋:我們可以向委員報告戒護安全的設備…… 主席:設備在哪個科目?一般事務費嗎? 吳署長憲璋:在一般事務費項下。 主席:所以我們提案刪減的,就是你們的設備部分嗎? 吳署長憲璋:是,在矯正業務裡面。 主席:我們是提案刪減預算喔! 羅部長瑩雪:我們的經費都非常緊。 吳署長憲璋:可否不要刪減?因為這涉及基本安全配備,我們也每年進行更新。 羅部長瑩雪:因為現在受刑人超收,所以安全的問題更形重要,人員也更危險,而且我們很擔心一旦出事,就是出大事。 主席:我認為這與前案一樣,有重複編列預算之虞,所以建議改為凍結五分之一,請你們來說明這兩項預算到底有何差別。署長,以後編列預算時,應再詳細一點,如果是針對科技戒護設備的改進,那就請講清楚,不然看起來都是事務費、業務費,這樣我們會分不清楚到底有無必要編列,也不知道錢到底花在哪裡!你們現在只是框一個標語出來,試問標語式的預算怎麼通過呢?第5-3案改為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第5-1案併第5-10案,並改為主決議之文字略有更動,請議事人員宣讀修正後之文字。 主決議 針對近年來矯正機關超額收容嚴重,請法務部矯正署應對現行假釋制度重新檢討,特別是初犯、案情輕微、再犯可能性低之受刑人應予放寬;另對外役監遴選制度應通盤檢討,放寬遴選條件,就「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酌予放寬,以使更多受刑人受惠,早日返家,重啟新生。並於三個月內提出檢討並實施。 提案人:廖正井  呂學樟  王惠美  潘維剛  顏寬恒  林鴻池  尤美女  吳宜臻  賴士葆 主席:現在處理第5-4案。本案原為預算刪減案,本席建議改為凍結五分之一,但必須針對台東監獄辦理性侵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相關進度與經費框列,及目前實施與執行狀況向本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這樣可以嗎? 吳署長憲璋:可以。 潘委員維剛:這點必須請他們說明。 主席:現在說明嗎? 潘委員維剛:對,現在說明。 吳署長憲璋:報告委員,當中的2,078萬屬刑中治療費用;另外的1,256萬乃刑後治療費用,兩者為完全不同的科目。 潘委員維剛:沒有重複? 吳署長憲璋:沒有。 潘委員維剛:但這些人不是已經移往培德醫院了?因為無法於當地興建治療所,所以你們曾答應會與署立醫院或公立醫院協商,以接受這些已經服完刑的加害人,現在這部分做得怎麼樣? 吳署長憲璋:我們多方面進行。首先是刑後部分,原本我們打算於台東監獄外興建刑後治療場所,但因當地民眾反對而取消,所以現在針對培德醫院二、三樓進行擴整建…… 潘委員維剛:所有相關的受刑人都可以移過來嗎?可以全部移過來嗎? 吳署長憲璋:目前處於超額狀況…… 潘委員維剛:所以超過的部分如何處置? 吳署長憲璋:還是在培德醫院。 潘委員維剛:仍在培德醫院?不會隨便放出來吧? 吳署長憲璋:不會。其次,衛福部也非常積極在與草屯療養院、高雄凱旋醫院及幾間醫療院所洽談中,希望能增加精神病患或相關的刑後治療場所。 潘委員維剛:原本法務部打算將培德醫院已經擴建好的部分挪為受刑人的成品展場所,在我們認為不宜後,請問這部分經費仍編列在預算中嗎? 吳署長憲璋:所以就無法繼續興建了,即使地基已經做好,也無法興建。但如不繼續興建,就真的浪費了…… 主席:這問題好像是在第5-5案中。 吳署長憲璋:這件事報到行政院後,又更改項目為矯正教育館,以發揮矯正教育功能,而原本的刑後治療計畫就沒有了。 潘委員維剛:要改為什麼館? 吳署長憲璋:矯正教育館? 主席:潘委員,第5-12案就是針對矯正教育館工程計畫所提的,也就是在原本的刑後治療擴建計畫停止後,繼續改為博物館。可是改為博物館必須有一定的程序與認定,因此才會改為教育館。 吳署長憲璋:不是博物館…… 主席:我知道,你們的項目是矯正教育館。 潘委員維剛:為何需要教育館? 吳署長憲璋:像我們的人員訓練…… 潘委員維剛:現在再犯率這麼高,所以你們確實必須做好矯正工作,問題是你們的矯正功能究竟何在?難道改為教育館就可以矯正了嗎?這樣根本不對! 吳署長憲璋:這是我們對同仁的…… 潘委員維剛:我反對,我建議全數刪除!至於刑中及刑後的矯正治療,我認為應該支持。 羅部長瑩雪:所謂的矯正教育館具有很多功能…… 主席:部長,我們現在處理的是第5-4案,該案本席建議改為凍結,至於第5-12案有關矯正教育館的事稍後再處理。 潘委員維剛:主席建議凍結多少? 主席:五分之一。 潘委員維剛:好,那就請他們來報告,但我基本上認為是應該支持的。 主席:就請他們來說明一下。 處理第5-5案,這是刪減提案,因為我們仍舊認為你們重複編列,而且你們到底打算修什麼? 吳署長憲璋:一個是業務費,一個是設備費,兩者完全不同。 主席:什麼意思?你們要修哪裡?是把矯正教育館繼續蓋完嗎? 吳署長憲璋:這是與戒護安全相關的設施,與矯正教育館完全無關。 主席:無關嗎? 廖委員正井:凍結五分之一! 主席:現在是處理第5-5案。 潘委員維剛:請問那個教育館是在哪裡? 吳署長憲璋:在台中監獄的…… 潘委員維剛:不是,我是說你們的預算在哪裡?跟哪個案子有關? 主席:我的第5-12案。 潘委員維剛:跟第5-12有關? 主席:請看預算書第33頁。 潘委員維剛:好,我們到那時候再來講。 主席:第5-5案改為凍結案,但是要說明你們蓋了哪些、修了哪些,矯正機關房舍的部分花了那麼多錢,到底是修了哪些?上午部長曾提及,國防部又移交了哪些、部本部是否需要修繕等,我們現在要看整個房舍修繕的部分,所以請矯正署一併報告第5-5案,本案改為凍結案,凍結五分之一,然後要報告,因為我們需要看看它的項目目前的狀況,第5-5案改為凍結五分之一。 尤委員美女:主席,我的第5-16案跟你的項目是同一個。 主席:那就併案? 尤委員美女:不過,我們是要求刪減預算,因為這裡面有皮手梏的問題,這部分監察院已經糾正了,但他們現在…… 主席:那你就刪減預算,我的案子是要凍結。 羅部長瑩雪:跟委員報告,皮手梏跟預算應該比較沒有關係,因為現在早就停用了。 尤委員美女:你們還有拘束衣、皮手梏等,這都屬於酷刑。 羅部長瑩雪:都停用了。 吳署長憲璋:在監察院糾正之後,我們全都改正了,這部分都沒有了。 羅部長瑩雪:而且軍監那邊移過來的修繕,我們有四十幾個矯正機關,總共才編列這些經費,其實是非常拮据的。 主席:部長,如果非常拮据也要讓我們知道,免得明年我們再誤刪,我們總要知道今年你們接了軍監之後房舍的狀況、需求,如有需要修繕,103年編列這些預算之後,你們修了哪些項目、哪些房舍?我們要知道這部分,請一併說明,好不好? 羅部長瑩雪:我們會來報告,那就不要刪? 尤委員美女:你所謂的戒護安全設施是什麼? 吳署長憲璋:比方說監控系統、消防系統等,最近我們還有針對各房舍、老舊房舍耐震的部分進行全面檢修,這些都是這裡面所支用的。 尤委員美女:你說皮手梏、拘束衣、拘束帶等現在都沒有採購? 吳署長憲璋:在監察院糾正之後,這些都沒有了。 尤委員美女:那就併案,一起凍結。 主席:第5-5案跟第5-16併案,合併凍結五分之一,然後要報告。 接下來處理第5-6案,因為第5-6案、第5-8案是同一個項目,所以現在先處理第5-6案、第5-8案。 廖委員正井:方才已經說要做報告。 主席:其實沒有結論、沒有確認。 尤委員美女:本席認為還是要刪掉,因為已經連續去幾年但都毫無成果,你們自己的報告也說沒有什麼成果,只有看到宏偉的建築和漂亮的制服,你們可以編列預算到其他有人權國家的監獄去參觀,但是不要到沒有人權的國家去參觀。 羅部長瑩雪:跟委員報告,我們有幾百萬名台商在大陸,他們也有人被關、被收押,所以我們要了解他們在那裡的處境、狀況。 尤委員美女:但是你們要參考的全部都沒有啊!他們根本不讓你們參觀啊! 主席:你們手上有數據嗎?現在有多少台商在中國各地被關在哪裡、因為何種罪名,這部分有數據嗎? 羅部長瑩雪:可能陸委會那裡的資料會比較詳細。 主席:你們去那裡看了那麼多年,如果現在問都沒有數據,那你們去那裡…… 廖委員正井:召委,確實有很多台商跟我們反映。 主席:我知道,我也有這種陳情案件。 廖委員正井:陸委會、海基會那裡有許多這種反映,所以這部分不能這樣處理。 尤委員美女:但是他們去看也都看不見,因為對方根本不讓他們看,他們已經連續去幾年但都沒有看到。 羅部長瑩雪:其實我們了解那裡的獄政制度對我們的幫助很大,當我們要跟他們移交受刑人時,我們就可以知道相關狀況。方才有問及相關數據,我們這裡有一個統計數字,今年台籍人士在廣東就有480人,福建有450人,北京有77人…… 尤委員美女:你們有看到他們嗎? 羅部長瑩雪:我們沒有辦法一個一個去看。 尤委員美女:那你們去做什麼? 羅部長瑩雪:我們要了解他的生活狀況、在裡面的制度等。 尤委員美女:你看得到他的生活狀況? 羅部長瑩雪:它的制度…… 尤委員美女:你們什麼東西都不能帶,他們限制我方參訪團成員攜帶任何手機、相機、錄影機進入戒護區。 廖委員正井:第一次見不到、第二次見不到,第三次可能就見到了嘛! 尤委員美女:參訪過程只是進行簡報,但是簡報檔、書面資料等都不給你們。 羅部長瑩雪:但是看了之後會記得、會知道啊! 尤委員美女:你們已經連續去幾年,應該已經夠了。 吳署長憲璋:相信透過我們跟他們之間的交流,彼此都會慢慢了解。 尤委員美女:刪除啦!如果你們要到其他有人權的國家,像歐洲國家,那預算就給你們。 廖委員正井:給尤委員一個面子,刪減3萬3,000元,留下80萬,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若刪減3萬3,000元,他們不去也不是,去也不成,要刪就整個刪掉! 廖委員正井:那就預算全部給他們好了。 羅部長瑩雪:預算總共才八十幾萬,這個業務還是要做。 廖委員正井:好啦!因為我們要照顧台商,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若要照顧台商,那你們去探望台商就可以。 羅部長瑩雪:因為有幾千人,所以我們沒辦法一個一個去看。 尤委員美女:問題是你連一個都沒看到啊! 羅部長瑩雪:若要看一個,那要看哪一個? 尤委員美女:那你們去那裡做什麼? 賴委員士葆:這部分可以寫一項決議,就是你承諾明年度要去看幾個台商,然後我們再給你們預算,好不好?若看不到就不要去,你們就想辦法去看。 吳署長憲璋:可以。 賴委員士葆:請寫一項決議,就是要去看幾個台籍人士、至少看幾個,比方說2個、5個以上,然後我們再通過你們的預算。 主席:第5-6案有提及「罪犯接返」僅剩2%,請問何時可以增加一點?這部分你們也要訂定目標,否則再讓你們去就會擔心錢又白花了,這部分每年都維持2%、0人,這樣不好吧!你們可能很難理解,其實委員真的有接到許多反映,就是台灣人在中國可能因為涉案被公安扣進去之後受到不人道的待遇,還要透過各方管道去營救、關注,但你們看了半天,結果是零人,你們當官的都不知道一般老百姓的辛苦,說要去看台商,結果搞不清楚現在台商所面臨到的困境,有非常多台商因為涉案被公安扣進去一般的看守所、監所,他們也沒有區分,你們對於不人道的狀況到底掌握多少?這部分要有個進度吧! 羅部長瑩雪:我們一直有跟他們開工作會議,就是要把接返的工作細節敲定,大陸的部分其實有點複雜,面對各地公安時,我們要建立溝通管道、平台,這些都花了一些時間去處理,許多工作細節都要處理。 主席:你就訂一個目標嘛! 尤委員美女:那應該是屬於國際及兩岸法律司而不是矯正署吧! 陳司長文琪:關於罪犯接返,在跨國移交受刑人施行之後,依照新的制度來申請的,目前已有4件進入司法程序,整個程序要經過行政、司法、行政,現在已有4件取得三方同意,即取得大陸方面的同意、我方的同意及受刑人本身的同意,現在是送到法院等法院裁定,因為法院程序的快慢並非我們所能完全掌握的,本來我們預期這個進度會快一點,但是因為…… 主席:你們有沒有詢問過中國國台辦、海協會,有多少台商因為涉案在偵查階段被扣住的?接下來就是已經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是否已經起訴了?有多少已經在人民法院受審?你們都沒有掌握到這些,監所收多少人也都不知道,然後就要去那裡看,要去看什麼?看空的監所、沒有台灣人的監所! 陳司長文琪:現在分兩個情形…… 主席:你訂一個目標啦!針對方才我講的這幾個原則,看看明年你們可以做到哪些,我們才願意讓你們去,我覺得賴士葆委員的建議很好,就是這個目標。 尤委員美女:對不起,個根本不是矯正署的業務,我們現在講的是兩岸司及國際司的。 主席:我知道,我主要是從監所那邊去揭露的罪犯紀錄,所以法律國際兩岸司的部分不是主要重點,監所探視要看幾人、罪犯監返的部分要接幾人,一併的講清楚、報告清楚。 吳署長憲璋:我們來努力…… 主席:努力是多少人! 吳署長憲璋:至少5個人! 主席:看5個人,是看哪裡? 呂委員學樟:那個部分就不要討論了,好不好? 吳署長憲璋:台籍在…… 賴委員士葆:台籍5個人,細節事後再跟我們講,看是在北京,還是在什麼地方? 吳署長憲璋:是。 尤委員美女:你們用八十幾萬只看5個人,成本太高了! 賴委員士葆:不容易呀!在那裡看1個人不容易呀!你們是內行的,起個頭嘛!至少5個。 王委員惠美:回來以後,要寫報告,告訴我們! 呂委員學樟:好,就是這樣。 尤委員美女:是凍結,還是…… 呂委員學樟:沒有,就給他了,寫個主決議,好不好? 主席:就凍結案? 呂委員學樟:主決議,才八十幾萬,搞了老半天,要求比較重要! 主席:好,尤委員改成主決議嗎? 呂委員學樟:就這樣好了! 尤委員美女:應該要凍結,然後他們…… 賴委員士葆:不要凍結啦!他都已經寫主決議了,就表示一定要做到,報告要拿回來。至於那5個人的背景資料,事後就會給我們,才八十幾萬而已。 尤委員美女:是啦,你拿5個人的名單出來,我們就給你解凍,你們就去看呀,要不然茫茫人海,中國這麼大,你說我要去看在外面的5個台商,我們是要看在那裡的…… 賴委員士葆:80萬很少,真的很少啦! 尤委員美女:我知道,但是這是原則問題。 羅部長瑩雪:這個錢要花下去,才看的到人呀!如果是凍結的話,錢就不能花,就看不到人了! 呂委員學樟:凍結的話,他就沒辦法去了,對不對?錢就不能動支了,沒辦法去呀! 尤委員美女:不是,我們先確定你要看的這5個人是關在哪裡,才會確定你要去到哪裡。 呂委員學樟:當然是先給預算,再來報告呀! 王委員惠美:那5個人是同一個地區5個人,還是你們的對象有做篩檢? 吳署長憲璋:我們先從福建開始,因為福建有很多台籍的,我個人曾經到…… 賴委員士葆:你不要講,我替你講,我建議北中南最少各一個,可以嗎? 吳署長憲璋:現在大部分都在廣東、福建。 賴委員士葆:要不然就是廣東、福建平均分配。北京沒有關人嗎? 吳署長憲璋:沒有。 賴委員士葆:說不定北京還更多呢! 主席:我不同意廣東、福建!5個就5個,我要檢查他到底去哪裡,搞不好他已經排定明年要去廣東、福建玩。 吳署長憲璋:沒有。也不是我們排定的,是他們邀請我們,不是我們要去哪裡就去哪裡。 主席:我覺得他們要到中國的哪個地方,省的部分就不用那個寫了,5個人就5個人。 潘委員維剛:不要限制地方,因為我覺得他們以前去看都是形式上的,但是他已經答應就是5個以上,我覺得…… 賴委員士葆:對呀!你給5個我都下一跳,老實講,我以為2個就算是厲害的,老實講,要進去真的是很難的。 潘委員維剛:對呀!我也覺得,而且就八十幾萬而已。 主席:我手上有一個案件是被抓在那裡,就都丟給他,讓他們想辦法是不是可以去繞一趟。 賴委員士葆:對啦,這樣就好了! 潘委員維剛:我們不能把個案丟給他,不能特別限定要去看什麼人! 主席:當然,我是說由他們決定要怎麼看。 潘委員維剛:他自己決定要看,只要是5個人以上,我覺得就可以了,這就已經是一大突破了。 吳署長憲璋:跟委員報告,真的是要相當大的困難度,能不能突破我倒…… 賴委員士葆:困難度是很高的,地點也不要決定。 潘委員維剛:看不到以後的預算就不要給他,就這麼簡單。 吳署長憲璋:我在台上唱綠島小夜曲,底下的人他們痛哭流涕,我用這樣的心聲的傳達所以要見他,我們是必還要繼續努力,所以這5個人,我們是非常用力的…… 賴委員士葆:非常不容易,八十幾萬真的不容易,可以了啦! 主席:好,尤委員,對第5-6案跟第5-8案合併做一個結論就是改成主決議,好嗎?請他到中國的矯正機關所探視相關的台籍收容人要5人以上,最少5人。 各位委員,對5-6案、5-8案合併改成主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5-7案是凍結案,如果我沒有記錯,尤委員,去年我們有去桃觀,關於少年撫育院的部分,好像到現在也還沒有結論。 吳署長憲璋:報告委員,關於這部分是不是讓我們做一個整體的檢討報告,再請委員給我們指教。 尤委員美女:主席,我的提案是第5-11案,這兩個案子要一起處理。 主席:好。 尤委員美女:因為買泓凱的案件,學者也發現,在桃少輔裡面的青少年身上都經常會有傷,現在這個人已經被證實是被打死的。 主席:對,就是他曾經就醫,可是卻沒有警示出來,最後在死在監所的時候,卻又沒有人來負責。我認為對任何少年的家屬,沒有人能接受你們任何的官方說法,一定有一些機制是事先可以警示出來,可能是申訴、追蹤或是輔導的機制,而這些制度性的建立,到現在為止我們還沒有看到。 呂委員學樟:就叫他們做專案報告。 吳署長憲璋:這個事故發生之後,我們有對輔育院管理做全面性的檢討。特別是對桃園少年輔育院管理上的疏失,有深入性的瞭解,我們絕對沒有像提案講的有隱匿證據等狀況。從他進來之後,我們同仁盡心的照顧,當然後面產生這樣的結果是非常遺憾的,但是我們還是要努力,希望這些事故將來不容許再發生。 呂委員學樟:還是做專案報告,好不好? 主席:我是凍結案。 尤委員美女:我是要刪桃少輔的預算。 主席:尤委員是刪預算。 呂委員學樟:還是叫他們專案報告。 吳署長憲璋:尤委員,我覺得對桃少輔刪預算,真的是雪上加霜,是不是可以…… 王委員惠美:尤委員,你刪90萬也不算刪,就先凍結預算,對於事後有沒有做懲處以及事件之後對整個機制要怎麼預防,一併要送委員會做專案報告。 吳署長憲璋:是。 王委員惠美:要凍結多少,大家再來討論。 呂委員學樟:沒多少錢。 尤委員美女,好,那就凍結1/2,就對於這樣的事件,因為你們現在…… 主席:我的第5-7案是58萬,是很少的,差不多是一半。 在場人員:一共90萬,一半是四十幾萬,太多了。 呂委員學樟:這個不用凍結,因為少輔院的預算本來就不是很多,這個經費有限,你給他凍,給他刪,對業務的推動沒有幫助,但是我們要要求他,剛才王惠美委員講的有道理的,這個部分我們把它變成一個決議,請他們來做專案報告。 尤委員美女:要凍結,讓他們來報告。 王委員惠美:問題到底在哪裡講出來…… 呂委員學樟:來做專案討報告。 主席:我可以改成主決議、報告案。請他跟本委員會提出相關的專案報告,就是在你業務報告的時候,一併要報告這件事情,就對了! 呂委員學樟:對,這樣就好了! 主席:我是要求這件事情,就是關於少輔院少年矯正學校教化管理的部分,為什麼會出問題,一定要報告,不要講了一堆陳年的收容管理,又忘記桃少輔這件事件所引發關於少年教化管理的事情,我個人是可以接受在明年的第5會期的業務報告裡面,一併的做成專案報告,就是附帶的專案報告。 呂委員學樟:回去再檢討一下。 吳署長憲璋:是。 尤委員美女:這是一條人命,到現在被告是誰都還不知道,每件事情都推得一乾二淨,你們要家屬怎麼辦? 吳署長憲璋:也不是推得一乾二淨,最後的責任還是要釐清,我們也是毋枉毋縱絕不會護短。 主席:尤委員如果要凍結,請決定金額,因為凍結案要合併報告,所以我都可以。我主要是要有機制,因為到現在都還沒有結論出來。 尤委員美女:就凍四分之一。 賴委員士葆:凍五分之一。 尤委員美女:前面也有四分之一的。 王委員惠美:好啦! 主席:是不是90萬3,000元的五分之一?要確定一下,這兩個數字不太一樣。 呂委員學樟:90萬的有限,我看就不要了。 主席:那個科目原來金額是多少? 尤委員美女:一方面要針對桃園的個案,另一方面也要針對少輔機制,現在少輔是應報式還是有點矯正學校的性質?你們應該要全面檢討,還有發生這些事情時的SOP是什麼。 主席:尤委員,報告的項目沒有問題,現在是要凍結哪個數字的五分之一?因為你的提案裡沒有數字,只有十分之一的結論,而我的提案則是減列一般事務費58萬5,000元的部分。原來上一個科目是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的一般事務費,金額很高,所以是這個金額的五分之一嗎?要不然就照我的凍結案。 呂委員學樟:不要凍。 尤委員美女:那就照你那個凍五分之一的提案。 主席:是凍1億753萬的部分嗎? 賴委員士葆:不是啦,是90萬的。 尤委員美女:90萬的五分之一才多少錢?那是桃園的。 主席:90萬的好像是十分之一。 呂委員學樟:我覺得少輔院這個錢要給人家,就算要凍,早晚還是要給人家的。 尤委員美女:所以不是凍桃園的部分,而是要凍矯正署。 呂委員學樟:我認為要求他們報告、檢討才重要,因為人命關天。 主席:按照我所提的第5-7案,原列金額是1億753萬元,就在這個項下,凍結的數目依照尤委員所提第5-11案的90萬3,000元好不好? 賴委員士葆:好,就這樣。 主席:就將第5-7案及第5-11案合併,凍結90萬3,000元,通過。 第5-6案、第5-8案及第5-9案併案作成主決議,同樣的內容,通過。 第5-10案已經併第5-1案作成主決議。 繼續處理第5-12案,潘維剛委員剛才有提到台中監獄矯正教育館工程計畫有編列經費,分2年辦理,103年度是第一年,編列800萬元,目前台中監獄決議不施工,故此項預算恐無編列需要,因此本席建議刪除800萬元經費。 呂委員學樟:署長要不要說明一下? 吳署長憲璋:先期工程已經支付1,471萬,基礎工程都已經做好,如果不繼續完成,整個基地就不能動了。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我補充一點,矯正教育館有很大的功能,在這裡可以展示受刑人的手工藝品,讓企業界知道受刑人有哪些技能可以發展產業…… 潘委員維剛:這絕對不行的。 王委員惠美:功能如果是這樣,那就不要蓋了。 吳署長憲璋:報告委員,部長報告的功能是其中之一,就是因為有這樣的空間,我們可以將台中監獄裡其他辦公處所挪出來,我們一定會充分利用這個空間,而不是單單只有矯正教育、訓練…… 王委員惠美:我會建議認賠殺出,不要再花錢了。 潘委員維剛:主席,各位先進,當初要擴大培德醫院是我非常堅持的,因為根本沒有辦法收容,所以一定要增加空間,那時我們很支持,也趕快把預算給你們。結果你們蓋了一半,現在不能做了就失去原有的功能,既然培德醫院不能擴大,又因為在戒護區之外,所以也不能收容,雖然現在蓋了一點又停止是浪費,但我覺得為蓋而蓋沒有目標、沒有理想,甚至要將收容人的作品放在裡面,根本就沒有什麼功能。現在有那麼多教育機構,矯正人員的訓練也不必到這裡來訓練,這樣也很奇怪。法務部、人事行政總處或考試院的訓練機構有這麼多,直接進行專業訓練就好,不必再另外蓋一個地方做教育工作。嘉義市已經有一個了,把舊有監獄所有東西呈現出來,我覺得去的人也不見得很多。這裡的功能到底是什麼?如果我們都覺得目標不合宜,只是抱著蓋起來再說的想法,那就寧可不蓋,我建議全數刪除。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我再補充一點,這裡當然要充分利用,現在監所過於擁擠,這裡蓋好之後我們就準備把裡面辦公空間移到外面,這麼一來就可以增加大約200名收容人,這個方式也是在擴充裡面受刑人可使用的空間。雖然200人對於超收19%、20%的嚴重性只是杯水車薪,但是多200個床位總比少要好。所以我們想方設法從各種角度…… 王委員惠美:如果出事情發生暴動,你們來得及嗎? 羅部長瑩雪:是裡面增加200個床位。 主席:部長,你去看過沒有?那是在圍牆外面,拜託。 羅部長瑩雪:是把辦公場所移到外面,我說增加是…… 主席:警戒區就不對了,整個戒護方式也完全要改變,這怎麼可能呢? 羅部長瑩雪:委員沒有聽清楚,我說增加的床位是在裡面,因為已經把裡面的行政區移到外面,而裡面本來就有展示空間,以後要移到外面,再將裡面本來就不需要戒護的場所移到外面,這樣裡面就可以增加200個床位。 吳署長憲璋:報告委員,目前裡面的空間有藝文展示的空間,還有統計室、會計室等等,我們可以將這些空間挪出來,然後這些空間就可以增加收容人,所以和剛才召委提到的戒護問題沒有關係。我們是把裡面的空間挪出來,蓋這個也是希望對於超收收容人多少有點幫助。 主席:計畫就是寫矯正教育館,這可以變更嗎?預算編列可以這樣嗎?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裡面本來就有矯正教育的空間及展示場所等,我們是要把裡面的展示場所搬到外面,因為那些並不需要戒護。 主席:我相信潘委員的想法應該和我一樣,如果把這800萬用做刑後強制治療經費或者開展新的治療項目,搞不好正當性還比較夠。 呂委員學樟:原來是這樣規劃沒錯,但後來是因為台中地方民眾抗議所造成的結果。但我想請問署長,之前基礎工程花了多少錢? 吳署長憲璋:一千四百多萬。 呂委員學樟:那現在800萬就可以整個完成嗎? 吳署長憲璋:這是第一年的工程…… 主席:我跟你講後面工程的總計畫經費,兩年分別都還框了六千九百多萬,還要陸續花下去喔!只是為了弄一個矯正教育館,如果是行政大樓,你就坦承講行政大樓,把它遷出來,裡面空出來的戒護區就改成床位,你就坦承把計畫變更嘛! 潘委員維剛:主席,我贊成全數凍結,報告後再解凍,因為要他先想好到底要做什麼?免得他還沒有想定嘛!等他想定,我們也聽完後,如果大家認為可以我們再解凍。 王委員惠美:我還要追究一下,為什麼原計畫會這樣?為什麼你們行政機關不把錢當一回事?你們的原計畫為什麼後來又搞到你們現在不知道要幹什麼?有沒有去追究這個問題?是哪個人做的決策? 吳署長憲璋:報告委員,其實在我們行政大樓外面蓋這個,當時台中市政府也同意了,但是因為後來經過很多市民的抗爭,才會產生後面這樣的結果,並不是我們執行不力。 羅部長瑩雪:都已經發照、都已經開工了之後,才又被勒令停工。 主席:對啦!王委員,我記得剛剛潘委員有講,原來是要因應修法刑後治療的部分,結果遭到抗爭,只是我們現在針對的是變更的部分,我們其實在乎的是刑後治療這塊還是空的,你蓋這個館又拿去做跟這個沒有關係的事情。 羅部長瑩雪:但是對於疏減人犯還是有幫助。 吳署長憲璋:有關刑後的部分,我們目前台中的培德醫院二、三樓正在擴改建,我們也同時在努力,這個建築如果我們現在就把它放棄掉了,那真的是非常浪費,假如我們有辦法蓋起來,之後我們就可以抒解收容的空間,空間也會增加,我們另外還有很多用途,當然剛剛潘委員提到我們有很多計畫還可以加進去,但我希望將來不會變成蚊子館,我們一定會充分地利用…… 王委員惠美:主席,全數凍結啦!等他們想好再說啦! 主席:好啦!我讓步啦!我本來是想把刪減案全數刪除800萬,我現在贊成並尊重各位委員,就改成凍結案,讓他們想清楚,也要聽懂委員們說的話,因為不是要同意矯正教育館…… 呂委員學樟:你們的變更設計可能要去規劃喔!如果照你這樣講的話,將來還要變更設計喔! 吳署長憲璋:當然,我們要報行政院,行政院也還有他們的機制,但我想說不要全數凍結,是不是…… 主席:沒有啦!署長,我們對於你是矯正教育館工程計畫這件事是有意見的,不是叫你報行政院要蓋成矯正教育館工程,而是對於原來是刑後治療的部分,如果完全沒有辦法蓋的時候該怎麼辦?然後這筆錢將來要怎麼做?還是你們已經想清楚並有整體的計畫?不要到時候把一千多萬丟下去,結果又停工,你們的作法又完全不可行,那原來我們要求的性侵害犯刑後治療或刑中治療也好,培德醫院的治療專區又沒有辦法成,我們要的其實是你原來這個計畫啦!你到底要變更成什麼樣子?我想潘委員跟我們幾個婦女團體尤其是女性的委員,最在乎的是你怎麼可以拿錢去蓋矯正教育館啦?這個計畫我們不同意啦!請你重新思考,我就同意不要刪減,改為全數凍結。 潘委員維剛:好,謝謝,我們除了凍結之外,也希望他要具體提出對於刑後處遇的性侵害加害人的處理方式,因為這個地方不蓋了,請問到底要放哪裡?因為刑期後的人不可以關在原來的固定監獄裡,必須要在外面,所以到底在哪裡?也要請他一併提出報告。 主席:好,署長可以嗎?就是具體針對刑後處遇的加害人部分,後續到底要如何去執行請一併提出說明,可以嗎? 吳署長憲璋:是。 主席:好,第五之十二案的部分就改成凍結案予以通過。 現在處理第五之十三案。 尤委員美女:第五之十三案最主要是台北看守所的部分,就是上次華光社區的事情,其實他們有義務安排他們的住居所,另外還有不當得利的問題,所以我們建議刪減所長的特別費。 吳署長憲璋:報告委員,台北看守所是一個執行的單位,他也是執行我們法務部的政策,假如因為這樣去凍結所長的經費,對他來講好像也…… 尤委員美女:那是要刪減你的特別費嗎? 主席:沒有啦!他們這個還是應該要啦!他們這個到目前還沒有處理好…… 尤委員美女:我知道,我要併第五之十四案,因為第五之十四案應該差不多,因為委員還是…… 主席:那刪二分之一好了啦! 吳署長憲璋:請委員不要刪,因為台北看守所他們真的非常辛苦,本來他們的業務就非常重,然後我們再賦予他額外的工作,這點也請委員體諒他們一下。 主席:好,請問尤委員對於刪減的金額有建議嗎?各位委員呢? 尤委員美女:那就併入第一之二案好嗎?就是他仍然要去處理這些人的安置問題啊! 主席:好,第五之十三案的部分我想我們就把它併到第一之二案合併報告,也就是麻煩連結法務部的部分,請矯正署這邊合併報告,那預算就不予處理了,如果沒有異議的話,第五之十三案就併第一之二案通過。 至於第五之十四案的部分,因為我是提案人,我說明一下,我本來也是針對矯正署對於現行假釋制度,包括初犯案或再犯率的部分到底應該怎麼處理應該重新予以檢討,尤其是因應有些委員所提出的減刑條例部分,到底我們矯正署現在整個犯罪預防的政策為何?還有矯正政策該如何來配合?我本來是想將各個監所都以通案的方式處理,現在我就不予通案處理,我建議將第五之十四案併到第五之一案跟第五之十案的主決議合併報告,如果沒有異議的話,那就予以通過。 接下來處理尤委員提案的第五之十五案。 尤委員美女:最主要其實也是性侵害、性騷擾跟性霸凌的部分,可是裡面幾乎很少通報,所以我們看到性侵害跟性猥褻的這些案件,首先是分類不明,其次是監所的管理人員也沒有辦法作判斷,甚至桃少輔有5案都沒有移送檢察官偵辦,也沒有移送至少年法庭,86案中只有15案有通報該縣市的性侵害防治中心,其中更只有4案註明有進行驗傷,所以完全缺乏驗傷的程序,更有25案移送偵辦後以證據不足為由不起訴,所以多數案件都沒有提供被害人專業的心理輔導,只是轉介給教誨師輔導,也沒有提供這些法律服務的措施,所以我們是希望對於所有的矯正署跟矯正機關要各刪除十分之一的預算。 吳署長憲璋:針對這個部分,其實我們的心理師跟社工員的人員編制本來就不多,我們也特別因此成立8所性侵害的專監,我們對此是非常重視的,然後在發生這樣的連續狀況之後,我們也特別針對性侵害事件,訂定了具體的三級防治措施,我們都一直不斷的在努力。至於委員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我們也會儘量提供,這部分我們會繼續對相關同仁…… 主席:要刪減預算啦! 羅部長瑩雪:就是因為錢太少,事情才會做得不夠理想,如果再刪預算,可能會更困難。我們也希望多編列一些心理醫師、心理諮商師的預算,現在他們就已經嚴重不足,如果再刪,我們可能會更難做好,是不是可以不要刪? 主席:總共算出來是通案刪除各矯正機關11億,是不是? 羅部長瑩雪:對,這樣的話,我們就真的…… 主席:這是人事費嗎?因為不是業務費,所以應該不含人事費。 羅部長瑩雪:是含全部的。 主席:這11億是含人事費,是不是? 吳署長憲璋:含有人事費。 羅部長瑩雪:如果這樣的話,我們不可能還動彈得了。 潘委員維剛:這部分如果有必要,我想還是採凍結,因為現在大家都說監獄人滿為患,矯正署的負擔也非常沈重,這個問題要加以解決,是非他所能的,因為人犯丟進來,他不能不收,所以關於這部分,錢還是要給他們。對於監所裡面又有性侵害的問題,雖然國內並沒有這樣的電影,但是國外這種電影很多,好像所有年輕一點的犯罪人進到監所,都受到非常不一樣的待遇,甚至一進去就受到傷害,我想對於這部分的防治真的是要特別加緊,應該要加強,如果有任何困難或需要支持的地方,矯正署應該主動提出;可是你們要做到真的能防範這種事情的發生或是有具體成效,我們一定會全力支持。我希望部長對這方面能積極督導、支持,讓矯正署特別加強,提出專案處理,我們希望看到具體成效。 主席:尤委員,你要求刪除的部分,要不要改為除了人事費之外的業務費用的幾分之幾,這樣會不會比較好?剛才署長說你算出來的11億金額,是包含人事費在內的。 尤委員美女:我們也可以改成刪矯正署的矯正業務費用。 羅部長瑩雪:不要刪,用凍結的,好不好? 呂委員學樟:這個不要刪,矯正署要收容的人犯愈來愈多,他們是被動的接受,根本就是人少、事繁,如果再刪的話,就更慘了,怎麼會管理得好? 羅部長瑩雪:這裡面有很多是法定支出。 呂委員學樟:我們要求他們加強管理,這是對的,但是錢要給他們。現在監所已經人滿為患,我很擔心會囚情不穩,真的是很麻煩。 羅部長瑩雪:是呀!我們也很擔心。 潘委員維剛:監獄人滿為患,已經超過20%了,我覺得這個問題很嚴重。 呂委員學樟:當初黃總長擔任次長時,一直反對易服社會勞動,但你看後來社會勞動疏解了多少人?最起碼有好幾千人。 主席:第5-15案原來是通案刪除各矯正機關預算的十分之一,總共是11億多,尤委員你最後決定是要刪多少? 尤委員美女:不然就刪尾數好了,刪900多萬。 羅部長瑩雪:我們真的已經很拮据了。 主席:好啦!就刪尾數。 羅部長瑩雪:用凍結的,好不好? 潘委員維剛:凍結十分之一啦! 尤委員美女:那就是凍結11億喔! 潘委員維剛:沒有,是11億的十分之一。 羅部長瑩雪:因為我們的錢真的是很不夠用,監所費用裡面包含給受刑人吃的費用、健保等很多法定支出。 尤委員美女:上面所列的這些項目都沒有受刑人的吃的費用。 羅部長瑩雪:在業務費用裡面。 尤委員美女:沒有啊!業務費是教育訓練費、業務租金、危機處理小組費用…… 主席:總共就是刪除尾數909萬1,000元啦! 呂委員學樟:我覺得不要刪除,改為凍結十分之一,而且要求他們針對監獄,特別是防範性侵害事件發生的具體作法,向我們提出報告,這才是正辦。不要刪除,用凍結的,反正他們一定要報告後始得動支,也讓他們有所警惕。 主席:矯正署的預算都沒有刪耶!旅遊費也都過了。 尤委員美女:法務部都沒有刪到什麼費用。 呂委員學樟:我是覺得凍結就好了,法務部本來就很窮,在編列預算時,主計總處就先給他們刪掉一些了,如果跟司法院相比,一個是大戶人家,一個是貧民,只能說是「一個國家,兩個制度」,這是我們可以了解的。他們對的地方,我們要支持;他們做錯了,我們當然要譴責。類似這種情況,我建議凍結十分之一,報告後始得動支。要加強對性侵害事件的防範,甚至我們將來可以安排去考察,看他們做的情況到底如何,深入了解一下。 尤委員美女:他們的矯正業務費用為什麼要到110億? 羅部長瑩雪:一共有19個機關,工作人員就有1萬多人,加上被關的受刑人6萬多人。 尤委員美女:你們這是業務費用而已耶! 主席:業務費用11億,才刪900多萬,應該還好啦! 羅部長瑩雪:因為費用已經很緊了,我們真的很怕會暴動。 吳署長憲璋:我要為我們6萬5,000多的受刑人請命…… 尤委員美女:這個費用跟受刑人無關,因為這是業務費用,不是受刑人費用。 吳署長憲璋:有關。 羅部長瑩雪:給養費、健保費都在這裡面。 主席:健保費大概是多少? 吳署長憲璋:9億多。 潘委員維剛:委員提案要刪的是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機關之矯正費用,這是全部耶!包括78間監獄,是全數的十分之一,這個不行。我覺得應該是對哪一項加以凍結,這樣比較能針對問題。 主席:尤委員,這一案先保留好了。第5-15案先暫保留,我們等一下再回頭處理,現在先處理第5-17案。因為委員對第5-17案沒有提出金額,我跟你確認一下,你是要減列、凍結還是要做主決議?金額是多少? 吳署長憲璋:委員對這個問題非常關心,衛福部也給了我們一些協助,現在我們正在研究監獄裡面對受刑人健康有影響的部分,包括環境、衛生條件等,衛福部要幫我們建立一個SOP。在目前條件與環境已經非常拮据的情況下,希望不要刪這筆預算。 主席:尤委員,你是要減列還是凍結?因為提案沒有寫清楚。 尤委員美女:凍結,凍結矯正醫療訓練費用的十分之一。 主席:那金額是多少? 尤委員美女:凍結2億8,718萬3,000元的十分之一。 主席:各位同仁有沒有意見?第5-17案討論一下,第5-16案已併第5-5案了。 潘委員維剛:我建議第5-17案就和第5-15案併案,然後就根據本案的數字凍結十分之一,因為不能就整個機關的預算去刪,這樣很難處理。 尤委員美女:這兩案的項目不一樣,一是矯正醫療訓練費用,一是性侵害。 潘委員維剛:我知道,原來是就整個矯正署及所有的預算凍結耶! 尤委員美女:我們可以換成矯正署的部分,矯正署的業務費用是180,174千元。 潘委員維剛:不用了,那個案子就不要了,我們就針對本案,其實意思也是一樣。 主席:尤委員,原來第5-15案是不是要改凍結案? 尤委員美女:好,第5-15案改成凍結案,凍結法務部的矯正業務費用180,174千元的十分之一。 主席:1億8,017萬4,000元的十分之一,是不是?好,第5-15案改成凍結1億8,017萬4,000元的十分之一,通過。 第5-17案凍結十分之一。 尤委員美女:就是2億8,718萬3,000元的十分之一。 主席:好,就這樣通過。 接下來處理主決議第5-a案,請矯正署說明。 吳署長憲璋:尤委員也是針對超額收容的問題提出決議,當然我們現在也從各方面來努力,包括軍事監獄將來移撥進來之後,我們先期改善增加收容等等,另外,我們還有短、中、長期計畫擴建監獄。 呂委員學樟:就是你同意第5-a案,這樣就對了。 尤委員美女:他們現在是要投入9千萬元改建北部軍所,對不對? 吳署長憲璋:接收初期只是整建,還沒有辦法改建。 主席:你們整建要投入多少錢? 吳署長憲璋:總共投入6千多萬,像桃園的軍事看守所,完全和我們現在的處遇相差得太遠了。 尤委員美女:值不值得整建?未來比較適合拆除重建,不是整建? 吳署長憲璋:對,第二階段的處理應該是朝這個方向。 尤委員美女:為什麼要分階段?如果要拆除重建,為什麼不整個拆除重建? 吳署長憲璋:假如有足夠的經費,那當然沒問題,我們 尤委員美女:你們應該要分階段吧! 呂委員學樟:法務部現在很慘。 吳署長憲璋:包括現在修建的,經費都到處籌措。 主席:現在軍監修建完畢,是不是已經準備將待收容的部分移撥過去?大概有多少人? 吳署長憲璋:這是我們的目的。 主席:所以才會要整建,而不是整個重建嘛!大概有多少人? 吳署長憲璋:當時預定一千七百多人,桃園軍事看守所200人。 主席:主要是北部,對不對?尤委員,對主決議有沒有意見? 尤委員美女:這一案先保留,待會我把文字給你們。 主席:好,第5-a案文字先保留。 矯正署部分提案處理完畢,待會再回頭確定主決議第5-a案的文字。 接下來處理第6-1案,有關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機關提案。 王委員惠美:第6-1案和第6-2案獎金發放方法差在哪裡? 張署長清雲:其實都一樣。 王委員惠美:那為什麼要分兩個科目?怕人家一看就…… 張署長清雲:一部分編在署的人事費用裡面,一部分是分給各分署,各分署其實是由署直接分配,所以總額編了6,818萬元。 王委員惠美:獎金? 張署長清雲:是。 主席:這是不是稅務人員查稅的獎金? 王委員惠美:不是,是執行,跟人家討錢。 張署長清雲:不是,是執行。 主席:我知道是執行,就是欠稅案件在財政部有財政部查稅的績效獎金,那你們執行署也有自己分配的獎金,是不是? 張署長清雲:財政部查稅以後,不一定收得到。 王委員惠美:我現在比較好奇的是,照理講這是你們的工作,那你們到底給自己多少quota?你們總有一個業績吧? 張署長清雲:有。 王委員惠美:業績達到了才發給。 張署長清雲:對。 王委員惠美:再來,因為追查的人有安全的問題,所以獎金應該多一點嘛!那行政人員也在分獎金,是為什麼? 張署長清雲:其實我們每一年要處理超過500萬件,超過500萬件都是行政機關或稅務機關收不到的才移送給我們。 王委員惠美:好,請問現在冒著生命危險去追查的人和在辦公室的人獎金有沒有一樣? 張署長清雲:不一樣。 王委員惠美:差在哪裡? 張署長清雲:在外面追查的人是按照案件的績效去算,他們有一個基本責任額,超過基本責任額的部分,…… 王委員惠美:所以今天如果是處理一個大戶,他的基本責任額就可以抵好幾個月? 張署長清雲:我們每一個案件再大,績效都只算到2,500萬元,超過的就不算績效,所以其實是有限制的。另外,有關行政人員的部分,譬如我們一年…… 王委員惠美:我主張刪減的數額,你有沒有什麼意見? 張署長清雲:報告委員,真的不要刪,因為那是我們今年的績效獎金。 王委員惠美:好,不要刪,那凍結五分之一。 張署長清雲:可不可以少一點?因為那是今年的績效獎金。 王委員惠美:你把你們整個制度釐清,現在這是你們整年的quota,你能不能用每個月的評比來做,把績效提高一點?你們多要一點回來,我多給一點獎金當然心甘情願啊!如果你們的績效不是很好,我卻給你們那麼多,當然我會覺得捨不得啊! 張署長清雲:我認為這三年績效真的很不錯了,我們同仁都盡心盡力在做。 王委員惠美:沒關係,凍結五分之一,你們越早提出報告,這筆錢就越早給你們,好不好? 張署長清雲:是。 主席:所以,王委員,你是第6-1案凍結五分之一,第6-2案也凍結五分之一?還是合併凍結五分之一?因為那兩個科目不太一樣。各凍結五分之一好了,好不好? 張署長清雲:其實那個數據項目是一樣的。 主席:是哪個數字的五分之一? 張署長清雲:可不可以改成您提的2,400萬的…… 主席:1億5千萬? 張署長清雲:我們總共是6,818萬元。 主席:第6-1案及第6-2案合併凍結6,818萬的五分之一,經報告後始得動支。 第7-1案、第7-7案及第7-15案均與黃世銘檢察總長的特別費有關,所有委員都是提出刪除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潘委員維剛:改為凍結好了。 主席:刪除啦!他那麼沒有人緣、藐視國會,我們為什麼還要給他特別費?反正他都不出差,還給他特別費幹什麼?薪水沒有刪減就已經很好了啊!其實每個月的特別費並不多。 潘委員維剛:既然只有這麼一點錢,我想這部分就予以凍結好不好?要不然就保留送協商好了。 尤委員美女:本席也有一項提案,怎麼不見了? 主席:把所有提案和你們主張凍結的意見都送協商是不是?本席建議大家針對刪除提案來表示一下態度,反正他的特別費也沒有很多錢,請問檢察總長一個月的特別費是多少錢? 許會計長專琴:3萬9,700元。 主席:就只有3萬9,700元?就是因為刪減的金額這麼少,所以對他也不會有什麼影響。 許會計長專琴:可能會影響到下一任,4月總長任滿的話…… 主席:刪了應該沒有關係,特別費應該要刪除才對。每次委員會邀請他來開會,他都不來。本席認為預算案還是要處理,大家應該要有一個態度才對,不然就是特別費刪除一定的比例,至少也要刪個…… 尤委員美女:要全部刪除才可以,針對這部分,本席也有提案,怎麼不見了? 主席:尤委員所提的提案不是第7-15案嗎?剛剛本席已經說過第7-1案、第7-7案及第7-15案均是主張刪減檢察總長的特別費,其中好像有尤委員的提案對不對? 王委員惠美:全數凍結啦!統統都不可以動支。 主席:刪除啦! 王委員惠美:召委所說的,本席都同意。 主席:刪除啦!每個月只有三萬多塊而已,我們總是譴責也沒有用。 潘委員維剛:因為檢察總長的任期到4月為止,如果現在把檢察總長的特別費刪除,那麼以後就都刪除了。 主席:至少也要刪減三分之一。 潘委員維剛:不要,不要,我覺得還是凍結好了,這部分就保留送協商好不好? 主席:特別費刪除三分之一…… 潘委員維剛:不要,我覺得應該要凍結,我想這部分還是送協商好了。 主席:至少刪除三分之一吧!我們並沒有全刪啊! 潘委員維剛:凍結啦!我想還是凍結啦!這部分送協商好不好? 呂委員學樟:如果預算凍結的話,其實黃檢察總長也領不到,因為他的任期只到明年4月為止。 主席:會補發啦!請問許會計長,黃檢察總長4月下台之後,等到預算解凍的時候,會不會有補發的問題?應該會補發吧!等到預算解凍的時候,即使他已經下台了,屆時還是要補發對不對? 許會計長專琴:要檢具核銷。 主席:他可以把單據留著,之後再請其他人幫他請領,屆時還是可以補發對不對?本席認為至少要刪減三分之一的比例,按照他的任期來計算,至少要刪減三分之一才對。 潘委員維剛:如果凍結一部分的話,他還是可以用剩下的那一部分;如果把這筆預算刪除的話,那就會變成後面的人領不到,前面的人卻領得到,所以不能刪除。我覺得這部分的經費凍結就好了啦! 主席:我認為只有凍結實在太客氣了!本席身為召委,我覺得這幾次實在不被尊重到了極點,整個國會尊嚴遭到踐踏,現在只剩唯一的審查預算的機會,如果我們還不刪減他的預算實在說不過去。其實特別費並不多,我們並不是要刪減他的薪水,他的薪水有28萬啊!如果他要帶那些特偵組的監聽子弟兵,其實花他自己的薪水就可以了。 王委員惠美:我們只刪除1月份到4月份的特別費可以嗎? 許會計長專琴:如果凍結1月份到4月份的話,他還是…… 主席:我們可以指定月份刪除嗎? 王委員惠美:依照十二分之四的比例去分配…… 主席:我們可以指定月份刪除嗎? 王委員惠美:請問你們是依照月份去分配嗎?是每個月分配嗎? 許會計長專琴:對,按月分配。 王委員惠美: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之後接任的人就冤枉了。 主席:本席再重複一次,與特別費有關的提案包括第7-1案、第7-7案及第7-15案,請問各位委員還要不要再繼續討論? 尤委員美女:那就刪除好了。 潘委員維剛:沒有啦!現在有兩種意見,一種是刪除,另外一種是凍結,本席建議兩案並陳送協商就好了。 尤委員美女:這只有針對檢察總長的特別費而已耶! 潘委員維剛:對啊! 主席:有關刪除特別費和凍結特別費的主張,我們就兩案並陳送協商好不好?包括第7-1案、第7-7案及第7-15案都是刪除案,林鴻池委員等人則是提議改為凍結,這部分就一併保留送協商。 現在處理第7-2案。 潘委員維剛:這些經費給他們啦! 主席:刪除吧!才一萬多塊而已。 潘委員維剛:一萬多塊就不用刪了,給他們啦! 主席:好吧!那就不予通過…… 尤委員美女:第7-2案只是主張凍結而已啊! 主席:所以第7-2案撤案是嗎? 潘委員維剛:對,撤案。 主席:好。第7-3案也撤案,對不對? 王委員惠美:還沒有撤,哪有撤? 主席:王委員是主提案人,請相關人員確認一下,有沒有撤案? 潘委員維剛:撤案了。 主席:好,第7-3案撤案。第7-4案呢?這是加班費,刪掉啦! 潘委員維剛:本案是最高檢全部的加班費部分,是不是不要刪減,預算就給他們。 主席:這不是最高檢察署,而是特偵組的加班費,讓它加班監聽國會,讓它加班洩密,各位委員,你們能接受嗎? 王委員惠美:不能。 主席:這部分在預算書第26頁。 潘委員維剛:是不是請部長說明? 主席:請總長說明。 黃檢察總長世銘:委員好,這部分844萬是行政院核准的額度,實際上只能編列748萬元,但748萬並不是全部特偵組的加班費,特偵組的加班費是225萬,值班費48萬,其他是本署三審檢察官同仁的部分,計475萬,所以,748萬中有一大半是本署三審檢察官、書記官同仁的加班費,真正屬於特偵組的加班費是225萬元,值班費48萬元。 主席:那就特偵組的部分總共273萬刪除。 潘委員維剛:召委,對於這個部分,我是認為他們既然有加班,就不能不給錢,剛才總長的特別費部分,我也同意全數凍結,大家再協商,但這部分是全部檢察官,不管是最高檢或是特偵組檢察官的加班費,除非他們沒有加班,否則只要有加班,就應該給加班費。 主席:應該這麼說吧!最高法院檢察署不只有特偵組,而我們處理特偵組的加班費,就是要避免他們選擇性辦案,濫權監聽、濫權辦案,所以,就不勞他們加班,不勞他們值班,只要照一般上下班就好。這部分其實才273萬,全部刪除應該也是合理的。 潘委員維剛:其實我們不必有這種情緒性的思考,因為相關組織法正在審查,到底特偵組的存廢如何,大家都還要思考,這部分是可以討論的,但是在我們尚未決定之前,如果要所有檢察官都不作為,即使加班也不發給加班費,好像不太恰當。我覺得加班費等於是薪水的一部分,除非他工作不需要加班,而且他不加班,也不會領加班費。對於這部分,本席建議還是給予支持同意。 主席:其他委員有沒有意見? 尤委員美女:要不要跟剛剛的案子一起保留送協商? 主席:第7-4案本席提的是刪減案,你們是口頭提凍結案,希望改成凍結案,但是提案人並不同意。 尤委員美女:我們是支持刪減,如果他們不同意,那看主席要怎麼處理。 主席:才刪二百多萬而已!最高檢察署部分,一毛都沒刪。 潘委員維剛:併案協商好了。 主席:可是我們一毛都沒刪耶!好啦!我們不要針對他們,但是預算還是要處理,最高檢察署的預算,我們是連刪都沒刪。 潘委員維剛:這是加班費部分,就像薪資,是很難動的。 呂委員學樟:是225萬?還是273萬? 主席:特偵組的加班費是編列225萬,值班費是48萬,其他都是最高檢察署其他單位的加班費用。 廖委員正井:第13頁裡有關加班費、值班費是755萬,主席剛才說加班費是多少? 主席:請總長再次說明。 黃檢察總長世銘:748萬並不是全部特偵組的費用,本署三審檢察官、書記官等其他同仁加班費是475萬,特偵組的加班費是225萬,另外,我們每天都派有人員值班,包括假日,值班費是48萬,所以,特偵組部分總共273萬。 廖委員正井:加班費是每個人都有的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有加班事實,才會給。 廖委員正井:檢察長加班也有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本人沒有。 廖委員正井:主任檢察官都有?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都有。只要有加班事實,我們都發給加班費。 廖委員正井:像我們以前很多機關都是科長級以下人員才能領取加班費,科長級以上不行。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現在都有。 廖委員正井:這樣就不是撙節啊! 黃檢察總長世銘:但是要有加班事實。 廖委員正井:我是覺得現在政府財政困難,你到地方政府去看,很多縣市政府都沒有辦法編列加班費了,我是認為給最基層人員加班費,因為他的薪水比較低,這樣還有道理,但是上面階層者,應該要撙節支出,不應該再領取加班費。值班費、不休假加班費當然要發給,但是針對加班費部分,現在很多機關加班費都編列不足,因為預算限縮的關係,也因此,主管以上的人員就不領加班費。 主席:關鍵在於我們要廢特偵組,如果廢掉這個單位,編了值班費也是白編,不然,第7-4案也保留送協商,好不好? 潘委員維剛:好。 主席:第7-4案保留送協商。 處理第7-5案。本案與方才幾個案子有關,併同第7-1案、第7-7案及第7-15案,併案協商。 處理第7-6案。請廖委員說明。 廖委員正井:請相關單位說明所謂獎章之獎勵金是花在哪裡?有沒有法源依據? 主席:請黃總長說明。 黃檢察總長世銘:獎章部分,就是退休人員有一等獎章、二等獎章、三等獎章,行政院有規定,這些獎章在退休時,可以換獎金,譬如一等獎章,在退休時可以換幾千元,行政院有規定,行政院有規定。獎章是給退休人員的。 廖委員正井:只有這個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獎章是這樣,獎章我們編了10萬4,000元……喔!是1萬塊錢!1萬塊錢! 廖委員正井:那你現在編了2,514萬8,000千元…… 黃檢察總長世銘:那是包括考績的部分,這些都是本署的考績獎金及年終工作獎金,跟特偵組無關。 廖委員正井:請你提供詳細的數字給我們看一下。 主席:這部分有沒有法源? 黃檢察總長世銘:都有啊! 廖委員正井:如果是服務滿15年、20年所領取的勳章,我知道那是可以換錢的,所以沒有問題,因為這是屬於獎章的獎勵金,但本席擔心的是另外的獎勵金部分。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們沒有什麼獎勵金。 廖委員正井:這裡面考績獎金多少?年終工作獎金多少?提供詳細數字給我們啊! 主席:廖委員提案說明第二項,跟早上法務部所講,關於檢察官人事獎金的發放,如果是涉及到檢察官,原則上是列等,例如:良好、優等,這些獎章的獎勵金是…… 黃檢察總長世銘:那是考績,我剛才講的一千三百多萬是本署同仁的考績獎金,特偵組12位同仁是借調過來的,所以他們的考績獎金是編列在各地檢署、高檢署,並不是編在最高檢,這裡面編列考績獎金、年終工作獎金一千三百多萬都是指本署同仁,跟借調過來的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並無關係,因為他們都是編列在原單位。 廖委員正井:我已經聽懂他的說明了。 王委員惠美:不要傷及無辜啊! 廖委員正井:考績獎金、年終獎金的部分就比照法務部,通案來做處理。 王委員惠美:你們的檢察官有沒有因為考績遭到降級的? 尤委員美女:這裡面還有停止辦案檢察官年終工作獎金55萬8,000元,所以停止辦案後仍然可以領取年終工作獎金?這樣合理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他們雖然停止辦案,但每年都要寫一篇研究報告。 尤委員美女:寫那一篇研究報告就可以領到1.5個月的薪水?真好賺! 黃檢察總長世銘:那是依照部裡面的規定,只要能夠提出研究報告就可以領。 尤委員美女:然後就一直領到過世?因為他已經退休了嘛!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退休。 尤委員美女:沒有退休就是優遇嘛!然後就可以一直領取年終工作獎金,每個月的薪水也照拿,甚至照樣調薪,照樣拿工作獎金。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比照調薪,這是法院組織法的規定。 尤委員美女:拿到過世為止? 廖委員正井:這部分既然法律已有規定,那就沒辦法了。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法律規定的,而且這些人並沒有領退休金。 尤委員美女:他們領的錢就已經比退休金還要高了,為什麼要領退休金?不用辦事,薪水照拿,工作獎金也照拿,然後一直拿到過世為止。 廖委員正井:如果要改的話只能從法官法去修法,你現在在這邊講是沒用的。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考績獎金,但是只要有寫研究報告就有年終工作獎金。 廖委員正井:這個案子我就不堅持了。 主席:那就不處理了,第7-6案不通過。 另外,本席更正一下,方才王委員惠美提案併刪除特別費的部分應該是第7-7案,第7-5案並不是刪除特別費,而是針對工作維持的業務費,這部分請問王委員惠美有沒有意見?因為這裡面有減列,也有凍結,那就減列,好不好? 王委員惠美:你說了就好。 廖委員正井:什麼東西要減列? 主席:座車油料費,因為他都會開到總統府啊!我們總是要給他省一下,畢竟他的油料費都不是花在開去辦案上,都是開去不該去的地方。 廖委員正井:沒有啊! 主席:而且他也不願意來立法院,偶爾才來一次,我們為什麼要編列預算給他? 廖委員正井:我們審查預算要講道理啦!這部分行政院主計總處有規定,一位首長每個月可以花多少油費,都有統一的標準,所以刪減是沒有道理的。 主席:所以不刪減? 廖委員正井:就是照標準啦! 王委員惠美:象徵性的刪減啦! 主席:刪減4.9萬,好不好?這只是一筆小錢,意思意思刪一下,叫他節省一點,反正他都是坐別人的車,根本花不到那麼多錢。 廖委員正井:可是4月19日以後就不是他在用了,這樣不是在修理新任的人嗎? 主席:王委員惠美多睿智啊,他是按比例酌減。 林委員鴻池:如果只刪4.9萬,那就不要刪了,因為這樣做只會刪到下一任的總長,不是刪到他的預算。 廖委員正井:審預算要講道理啦! 主席:要不然就凍結,這樣他就用不到,免得他又開去總統府。 廖委員正井:當立委不要讓人家覺得是無理要求啦! 主席:不會啊!我們要求特偵組都是全方位去要求,沒有什麼不合理的地方。 廖委員正井:既然主計總處有統一的規定,我們就照規定辦理,如果真要刪減,應該是去要求主計總處,每位首長的油費應該減列多少。 主席:其他的委員會,如經濟委員會在刪減時,連座車費都會刪哦! 王委員惠美:其他行政官員並不會像他一樣,在立法院邀請他備詢時拒絕來立法院備詢開會。 主席:如果不刪,那就凍結,至少不要讓他用,好不好? 潘委員維剛:主席,提案人已經說不需要、不堅持了。 王委員惠美:我尊重主席的意見,我都沒有意見。 主席:那就尊重我啊! 廖委員正井:我認為應該尊重主計總處,請主計總處說明一下是不是有統一的標準。 主席:王委員說尊重我啊! 王委員惠美:你決定就好了。 主席:我們就凍結10.2萬,讓他使用4.9萬。 廖委員正井:請主計總處說明一下。 施科長欣蘋:目前車輛確實是按月按量編列油料和車輛養護費。 主席:所以我凍結的月份,他就不可以使用,對不對? 廖委員正井:不要為難他,否則以後沒有人敢來司法委員會。 主席:沒關係,我按比例酌減,他如果敢用就給他用,所以還是凍結10.2萬。 廖委員正井:不好啦! 潘委員維剛:已經撤案了。 主席:撤案了嗎? 廖委員正井:如果要刪,必須去刪主計總處的統一規定,不能因人因單位而刪,這樣不好。 王委員惠美:大筆一點的預算再來刪好了。 主席:我們連刪都沒刪真的很難看耶!被人家看不起到這種程度了居然還不刪,連4.9萬都不刪,刪一下吧!雖然我們只值4.9萬。 廖委員正井:從年終獎金、考績獎金去刪嘛! 尤委員美女:你不是撤案了嗎? 廖委員正井:我沒有撤案,我是說統一來做,就是依照法務部的部分統一來做。 主席:所以就撤案? 王委員惠美:可以,有討論就好了,我的精神有到就好了。 主席:第7-5案撤案,第7-7案併第7-1案、第7-15案的部分,保留送協商,因為有幾位委員主張全數刪除,但是也有幾位委員認為應該要凍結,我想還是保留協商好了,除非廖委員正井支持刪除案。 廖委員正井:我倒是很好奇黃檢察總長的特別費是怎麼使用的,因為編列3.9萬是依照人事行政總處的規定,不同的官階編列不同的特別費,由於黃檢察總長都不跟外界打交道,請問他的特別費是怎麼用的? 主席:請總長說一下特別費是花在哪裡。 王委員惠美:應該是請會計人員說明。 主席:請會計人員說明。 林主任碧霞:總長的特別費1個月是3萬9,700元,他每個月都要犒賞機要人員,因為這些機要人員大概都要工作到10點多、11點才能回去。 主席:他是用領據還是覈實? 林主任碧霞:機要人員是用領據,其他的都是覈實。總長的特別費最主要的用途還有,年終時總長會請我們吃飯,他都拿特別費來請整個署的人員吃飯。 主席:覈實是誰具領?是他具領吧,不是總長具領嗎? 林主任碧霞:不是,覈實是機要人員…… 主席:我問的是誰簽名領據? 林主任碧霞:領據是機要人員簽名,因為他慰勞機要人員,機要人員做到11或12點,還有紅白帖,最主要就是他平常會慰勞同仁,比如退休的檢察官,我們辦茶會的時候,總長就會拿特別費出來辦一個簡單的茶會來歡送。總長平常很節儉,因為平常同仁也辛苦,他的要求也滿多的,所以他希望用特別費來慰勞同仁,他都是這樣處理特別費。 主席:他不是都自己煮菜帶便當嗎,幹嘛還用特別費? 林主任碧霞:他主要是慰勞署裡同仁,還有辛苦的這些……幾乎整個署…… 主席:所以還是有花錢吃飯嘛,對不對? 林主任碧霞:就像我剛剛報告的,退休的同仁是我們自己在署裡辦茶會,到年終的時候,他覺得大家一年很辛苦了,他就請整個署同仁吃飯。 主席:我們可以知道他…… 廖委員正井:基本上我只是想瞭解一下,我相信檢察總長不敢去做違法的事情,不過我倒是希望你們,像我以前就專門慰勞我的員工、鼓勵他們生產,有生產的我一定送奶粉給他們,要這樣子嘛! 主席:沒有啦,我們沒有在看他是不是違法,我們是在看誰是他的愛將,我們在看幫他辦案的人誰可以領比較多。 第7-7案合併保留協商。 第7-8案係針對年終獎金跟考績獎金的部分,我們提議刪除。對不起,我的提案是刪除案,文字打錯了,我的提案是刪除年終獎金跟考績獎金全數。 林主任碧霞:(在台下)報告主席,總長沒有考績獎金。 王委員惠美:他沒有考績獎金,只有年終獎金,所以只能針對年終獎金。有沒有意見? 主席:請問檢察總長的年終獎金是多少?我把數字寫上去,不要波及其他人。 林主任碧霞:(在台下)總長的年終獎金是431千元。 主席:我把我的提案第7-8案的減列金額改成431千元,我還是提議刪除黃世銘的年終獎金,因為他沒有考績獎金,所以把「考績獎金」等文字刪除。本案不波及其他人,請求各位委員支持,43萬1,000元要給他嗎?他監聽國會,我們還要獎勵他,給他年終獎金,這說不過去吧! 廖委員正井:不對,年終獎金只有一個月啊,他的薪水一個月只有28萬啊! 主席:編列的金額是43萬1,000元,剛剛人事…… 廖委員正井:沒有啦,考績獎金才是1.5啦! 王委員惠美:年終獎金1.5個月啦,你都領得忘記了! 廖委員正井:喔,年終獎金1.5個月。 主席:他拿得比立法委員跟部長還多喔!尋求各位支持,至少刪他的年終獎金,一毛錢都沒刪,怎麼會是我們對黃世銘的態度,年終獎金至少刪掉吧!好不好? 王委員惠美:(在席位上)好啦!支持啦! 主席:請各位支持啦,剛剛特別費你們都要維持,至少…… 潘委員維剛:(在席位上)我想我們凍結嘛! 林委員鴻池:我建議凍結,剛剛部長的部分是凍結二分之一,不然總長的也一樣凍結二分之一。 主席:可是解凍後他還是一樣拿得到啊! 林委員鴻池:要不要解凍還要經過委員會同意啊,就凍結好了。 主席:所以意思是說,明年103年大家還要在這裡為了他再爭吵嗎? 林委員鴻池:因為部長的部分凍結二分之一,所以還是要來報告的,就給他凍結二分之一好了。 主席:刪除啦!經建會主委那個「爺們」的年終獎金都被經濟委員會刪除了,為什麼我們在這裡不敢刪呢? 王委員惠美:(在席位上)刪了啦!刪了啦! 主席:尋求支持啦,刪掉嘛!他這樣糟蹋我們,我們一毛錢都沒有刪除。 王委員惠美:(在席位上)一點尊嚴都沒有。 主席:對啊!刪除好不好?只有年終獎金,經濟委員會都把經建會主委的年終獎金刪除了,這其實是我們對首長態度的展現,你至少要選一項刪除,全部都照列送出去,我認為我們應該展現一種態度,我先提醒各位,到目前為止,我們連四萬九都沒刪喔! 林委員鴻池:我看還是凍結二分之一好了,凍結之後,未來是否解凍也要看委員會的決定。 主席:刪除啦,拜託一下啦!因為我覺得我們這樣被人糟蹋…… 尤委員美女:刪除啦!我們司法委員要留下一點尊嚴啦! 主席:對啊,刪除啦。經濟委員會為了「爺們」這個字就可以刪掉他的年終獎金,刪掉幾個經濟數字很難看的首長,有時候其實是他業務上的表現,無關政治立場,他表現的這麼糟,我們還保留他的年終獎金?刪除,好不好? 呂委員學樟:為了對黃總長在上次審查法院組織法時惡意缺席,而且不聽部長的指揮,顯有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相關規定,所以我們認為年終獎金不應該給他,建議刪除啦! 主席:我們不波及其他人,就刪除他的年終獎金43萬1,000元,只針對檢察總長,其他人都不會被波及,好不好? 王委員惠美:好。 主席:本案通過。 現在處理第7-9案,其實這個業務費也沒有必要給,說實話,這部分應該回歸各地檢署,這應該是各地檢署的費用。我們聽到很多基層的聲音,各地檢署檢察長都不敢吭氣,每次最高檢察署在辦案時,指揮各地檢署檢察官加班、拚了老命的支援特偵組及檢察總長,結果要個加班費還要看特偵組跟最高檢察署的臉色。照理說這筆經費、預算應該編回各地檢署,可是現在各地檢署都沒有編列,本席覺得其實整個預算應該覈實編列,各地檢署支應、支援的部分應該就由各地檢署編列預算,現在卻都控制在最高檢察署的手中,大家都要看他的臉色,本席認為這個預算編列其實是有問題的,這也是本席提案刪減的原因。 王委員惠美:沒有辦法管理。 主席:對。無法管理。請問各位,有何意見? 林委員鴻池:(在席位上)要不要說明一下?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這一項如果刪掉的話,各地檢署就沒有辦法做查賄的工作了。如果要像主席講的,應該編列在各地檢署,那應該是下一個年度…… 主席:那為什麼當時不編列在各地檢署呢? 羅部長瑩雪:因為查賄的工作是一個整體的規劃,所以這一次從高檢署來說,它就一直在召集各地檢署共同來研商,就下一波查賄的工作如何辦,這是一個團隊工作,所以過去才會都一直編列在最高檢。 廖委員正井:部長,你講對還是講錯? 王委員惠美:(在席位上)講錯了,你又講錯了! 廖委員正井:你是講錯了呢!這是特偵組的,各地方檢察署有地方檢察署的加班費耶,這是特偵組的,所以你根本搞錯了呢! 羅部長瑩雪:沒有,它這邊寫的是最高檢,但是會分配給地檢署。 廖委員正井:不是啦! 羅部長瑩雪:是啦! 廖委員正井:如果是全國的,那處長你的預算書編列又錯囉! 許處長專琴:沒有,這是七合一選舉的經費,我們有增編…… 廖委員正井:那你要寫「補助各地檢署」啊,可是預算書上沒有寫啊! 主席:沒有啊,你就是寫給最高檢察署的費用啊! 許處長專琴:因為由最高檢察署來…… 主席:所以它有那麼多人要加班費,可以高達四千多萬,怎麼可能給它那麼多! 許處長專琴:按照它的業務特性,由最高檢察署來…… 主席:開玩笑!不可能給特偵組這麼幾個人那麼多錢的。 王委員惠美:你們的預算編列真的有問題啦!雖然它是一個大計畫,但是你的大計畫,有可能每個人都來你這邊嗎? 羅部長瑩雪:每個地檢署都會分配到,因為現在各地檢署都沒有編這部分的預算,而是統一編在最高檢察署項下。 廖委員正井:請部長看看四千七百多萬裡面的項目,我就從最後一項來看,包括設備及投資350萬及須購置辦理選舉查賄蒐證用之相關設備等等;殊不知選舉每兩年就辦一次,難道每一次都要購置這些查賄設備嗎?再者,為因應選舉,你們在辦公費用裡面本來就有編列一些相關費用;至於國內旅費方面,在各地檢署項下也都有編列旅費,難道不是嗎? 羅部長瑩雪:七合一選舉的查賄工作是屬於一個特別的工作計畫項目,這跟其他一般加班或工作業務費用完全不一樣。 廖委員正井:我建議不要全刪,只刪二分之一,也就是刪減二千多萬。 羅部長瑩雪:只有二分之一的經費,我們會很難做事,因為查賄選的工作是很龐雜的,而且,這筆錢是分配到全國所有地檢署。 林委員鴻池:有關查察賄選的經費,雖然是編列在最高檢察署項下,但經費的運用卻是涵蓋在各檢察署,而各個檢察署所面臨地方的選情也都不一樣,有的地方賄選的情況非常嚴重,有些地方則是鮮少發生賄選的案件,所以,不可能編在各地檢署項下,而是要由中央統籌運用,所以,這筆預算才會集中編列在最高法院檢察署項下,它絕對不是只提供最高法院檢察署所使用,此其一。 再者,基本上,查察賄選工作乃全民關注的事情,如果我們將其所需經費全部刪除,對我們立法院的形象反而是不好的,我們既要澄清吏治,這部分的經費就不能刪除。 主席:請問各地檢署假若刪除這筆預算,對查察賄選你們還會不會辦?是不辦了,不受理了,也不抓了,是嗎? 羅部長瑩雪:沒有工作費用,當然就很難辦了。 主席:可是檢察官的薪水不是照拿嗎? 羅部長瑩雪:可是做事是要錢的! 主席:做事真的是要錢?請問各地檢察長,刪除這筆預算後,你們就真的不辦賄選案嗎? 廖委員正井:老實講,真正在辦賄選案的是調查局及各地警察人員。剛才我隨便看了一下,就發現連消耗性的文具用品,你們就編列六百一十幾萬,巡迴選區的油料費編列200萬,一般事務費則編列四百七十幾萬,由此可見,你們在相關費用上的確可以撙節一些。 羅部長瑩雪:事實上,這筆經費的運用涵蓋二十幾個單位,包括一、二、三類檢察機關,分配到各地檢署的手上其實已經沒有多少了。 呂委員學樟:這筆錢現在是編在最高檢察署項下,但將來預算執行時卻是分配給28個地檢署使用,雖然調查局與各地警察局也都有編列相關預算,惟因檢察官是偵查的主體,所以,我們若率然將這筆錢刪掉,對明年七合一選舉的選風反而是非常不利的。 主席:不知道各位同仁有沒有看過各地地檢署的預算,我現在就拿廖正井委員選區裡面桃園地檢署的預算來看,裡面就已針對肅貪、查賄、反毒、掃黑等編列加班費、旅費及文具用品費…… 羅部長瑩雪:這些都是就一般案件而編列的費用,並非針對選舉查賄案件而編列的。 潘委員維剛:其實,這是針對貪瀆案件所編列的相關經費,因為明年遇到七合一選舉…… 主席:原則上,檢察官辦案也沒有分什麼貪瀆案件或是其他什麼案件。 潘委員維剛:其實,每次選舉各地檢察署針對查察賄選都是很早就開始作業,當然,要落實民主政治、端正選風,政府的確有必要編列相關經費朝這個方向去做,同時,也希望各地檢署在執行相關預算時,一定要勿枉勿縱,同時,也不能有黨派之分。 雖然這筆經費總共編列四千七百多萬,但必須分配給28個檢察署使用,所以,每個署平均不到二百萬的經費,數字不是很大,但在選舉年若有這筆預算的編列也是具有宣示的作用,讓那些想賄選的人投鼠忌器,對端正選風自然產生正面的效益。基於上述,我支持呂委員的意見,也希望大家支持這筆預算通過。 主席:因為最高檢察署有選擇性辦案的權限,所以,我們很擔心他們拿到這筆預算之後,可能會利用加班費來對各地地檢署配合與否進行控管,過去我們就一直對最高檢察署選擇性辦案的角色有所質疑,我們認為,他們利用這樣預算編列的方式,指揮各地地檢署配合查案,在制度上顯然有很大的問題,此等於將選舉期間各地地檢署查辦賄選案的事權全部集中在他們手上,想把哪些案子拿在手上都隨他們的高興,一些沒有新聞價值的案件都全部丟給地檢署,對各地檢署加班費的發給,檢察長還要看他們的臉色,所以,從錢的掌控上,我們可以清楚看出這的確是一個不良的設計,也是一種不正確的預算編列方式,不過,因為預算書已經編列出來,可能沒有辦法處理…… 王委員惠美:你不用擔心,因為到明年年底他已不在位子上了! 廖委員正井:針對最高檢察署的預算部分,到現在只有刪掉檢察長的特別費,其他項目的預算都沒有刪減。 羅部長瑩雪:還有年終獎金的部分。 主席:檢察長的特別費並沒有刪掉,還暫保留。 廖委員正井:我們對最高檢察署的預算部分,到現在只刪了年終獎金的部分,至於查察賄選的工作,本席當然全力支持,惟編列四千七百多萬的預算,一如剛才我所指出的,還有很多撙節的餘地,所以,對我剛才提議刪減二分之一,現在修正為刪減四分之一,也就是刪減一千多萬,這樣對國人也有個交代,否則,我們審查最高檢察署的預算,到現在除了年終獎金之外,還沒有刪掉一毛錢,如何對社會大眾交代? 羅部長瑩雪:我們認為最重要的還是工作要做好。 廖委員正井:沒有錢照樣可以做。 羅部長瑩雪:沒有那麼容易,以七合一選舉來說,光是業務量就增加很多,而且,這筆錢也不是由最高檢察署任意分配。 廖委員正井:其實,我們很清楚檢察官是如何偵辦賄選案,他們都是指揮調查局、各地警察局去查案,充其量只是出一張嘴、一個電話而已。 羅部長瑩雪:其實,真的不是這樣。 廖委員正井:我拜託各位委員還是要刪一點經費,否則,我們對社會大眾真的沒辦法交代。 尤委員美女:查察賄選應該是各地檢署的工作,為什麼會將整個預算編在最高檢察署項下?一如方才主席所說,這整個制度的設計顯然是有問題的。 羅部長瑩雪:有關查察賄選的預算為何會編在最高檢察署項下,以後我們會做檢討,因為明年度正值七合一選舉,而明年度各地檢署並沒有編列這筆預算,如果今天我們在最高檢察署項下將其整筆預算刪除,就表示明年這些工作都不要做了,須知明年七合一選舉,在我們民主發展史上是一項非常重大的選舉活動,其工作量也是最為龐雜的。 林委員鴻池:今年我們並沒有編列這筆預算,明年度之所以編列的原因,就是遇到七合一選舉,換句話說,就是為因應七合一選舉,明年才編列這筆預算,主要目的就是提供各地檢署查察賄選之用,全國有28個地檢署,平均下來每個地檢署分配到的經費還不到200萬,所以,為了讓明年七合一選舉有個好的選風,不要賄聲賄影,我們對這筆預算的審查就一定要慎重,我建議凍結五分之一。 羅部長瑩雪:之前有遇到選舉的年度,查察賄選的預算有編列六千多萬,也有編列九千多萬,明年度所編列的四千七百多萬,是我們自己主動降下來的,而且是降很多。 林委員鴻池:編六千多萬、九千多萬是在什麼時候? 羅部長瑩雪:是在96年、100年編列的,預算上都比明年度高出很多,所以,明年度七合一選舉我們編列四千七百多萬,已經是降了很多。 林委員鴻池:96年、100年是不是都遇到立法委員選舉? 羅部長瑩雪:是四合一選舉。 主席:建議這筆預算尾數刪掉,並凍結五分之一,請法務部提出報告,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林委員鴻池:好,就刪掉尾數62萬3,000元 主席:我所謂的尾數不是這麼少! 呂委員學樟:主席的意思是將762萬3,000元的尾數刪掉。 羅部長瑩雪:不要把700萬刪掉,只刪掉62萬3,000元,因為之前遇到選舉的年度所編列的經費,都比明年度多出甚多,執行到最後還要動用第二預備金,所以,拜託各位委員只刪減62萬3,000元。 王委員惠美:建議刪減262萬3,000元。 呂委員學樟:王委員的意思是將這筆預算刪減為4,500萬。 林委員鴻池:好,整筆預算就減列為4,500萬,同時,也不需要凍結了。 羅部長瑩雪:刪減的科目是由我們自行調整嗎? 主席:本席建議還是來報告一下,因為此事關係到後來的指揮,我們要求它將來的預算要做檢討。 廖委員正井:第17頁第二項(4)一般事務費479萬8千元係查察賄選事務所需等費用。請教部長,那是什麼費用? 羅部長瑩雪:那是我們剛剛講的總數4,700多萬元中的一部分。 廖委員正井:本席問你479萬8千元的事務費要用在哪裡? 主席:你的事務費究竟是用在哪裡?是給最高檢察署,還是各地檢署的事務費? 羅部長瑩雪:是各地檢署。 主席:事務費的科目有哪些?用在紙張方面,還是喝茶水、吃飯? 羅部長瑩雪:包括印刷雜支等等。 廖委員正井:你看(1)查察賄選事務所需文具紙張等消耗品已經有610萬元…… 主席:所以是吃飯的錢。 羅部長瑩雪:不一樣,物品指的是文具紙張、油料等消耗性的購置,剛剛講的一般事務費是指開會的印刷雜支等費用,而且它要分給二十幾個單位,根本沒剩多少。 廖委員正井:你說分下去各單位,其實都是你們自己在使用,只是借他們的名字來用。 羅部長瑩雪:這邊有分配明細表。 廖委員正井:你告訴我,桃園地檢署分到多少錢? 主席:請說明桃竹苗及彰化各分配到多少? 羅部長瑩雪:桃園地檢署的業務費是165萬元,新竹是第二類機關有72萬元,苗栗是52萬元,彰化是99萬元,是參照機關的類別及員額來做分配的,也就是按檢察機關的規模,不是按人口數。 主席:本案就照林鴻池委員剛剛的建議刪減262萬3千元,科目自行調整,另外凍結五分之一,報告後始得動支;本席聽過基層檢察官受最高檢察署指揮,申請加班費時,還要看最高檢察署的臉色。 羅部長瑩雪:可否凍結就好,不要刪減預算?因為他們的錢真的不夠用。 主席:不行!我們被最高檢察署檢察長說立法委員什麼都管不到,如果我們連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的預算案,都還不處理的話,我們真的是自廢武功。所以我們還是處理一下;而且我們並不是針對法務部,我們對各個部會,都有刪減預算。 第7-10案、第7-11案、第7-12案、第7-13案、第7-14案、第7-14-1案都是針對特偵組551萬8千元的業務費,全部保留送協商。 繼續處理第8-1案。請陳檢察長說明。 陳檢察長守煌:主席、各位委員。陳玉珍的案件大概發生在民國91年至95年、96年之間,當時的新北檢察長已經退休,高檢署的檢察長當時也不是我,現在刪減特別費,對以前的人無傷,卻會傷到繼任人選。不論是新北或高檢署,與該案有關人員的考績都改成丙等,並追回他當時所領的考績獎金。 王委員惠美:事後才在追繳?那麼沒被抓到,是不是就沒事啊?本席要求確實考核。 陳檢察長守煌:確實考核的部分,我們都有積極檢討。 廖委員正井:做成主決議之後,要求他們在考核方面能夠落實。 尤委員美女:本席覺得這個情況滿嚴重的,建議刪減高檢署50萬元的業務費。 廖委員正井:這樣會不會刪到後面繼任的人 ? 尤委員美女:我沒有要刪特別費。 主席:你的提案寫的是特別費。 尤委員美女:我現在改成刪減業務費,科目變成第13頁的業務費,就是高檢署的業務費。 王委員惠美:尤委員,砍這個沒有用,我們是不是用主決議方式,讓他們以後在職務評量過程中,可以確實考核,不要百分之九十幾考績都列甲,這樣好不好? 廖委員正井:對啊! 尤委員美女:凍結預算,讓他們來報告。 廖委員正井:沒有意義啦! 主席:我個人對於高檢署檢察長為了落實我們立法院決議,而被牽扯到關說,甚表同情,所以,基本上我對這個案子沒有特別堅持。 廖委員正井:可以送他一個最後的禮物。好不好? 主席:跟各位聲明,他堅持我們立法院決議,跟關說無關,不要讓他回去交代部署說,又說他關說,拜託!尤委員,第8-1案你是要針對哪個科目?是凍結?還是刪除?相關數字、比率,請說明清楚。 廖委員正井:剛才不是有主決議嗎? 尤委員美女:沒有啊!至少要凍結,然後…… 呂委員學樟:我說明一下。剛才我對總長年終獎金部分,之所以堅持要刪,是因為之前民進黨執政時,總統府秘書長、後來擔任國安會秘書長的邱義仁,我們立法院開會邀請他來,他都不來,所以總統府秘書長及國安會秘書長,本來都是比照院長級待遇,現在則是部長級待遇,這都是我幹的好事,在此我可以承認。今天針對總長部分,因為那天審法院組織法時,他拒絕前來,部長邀請他來他也不來,除了抗命、違反行政倫理外,對國會也是一種藐視,因此,針對他個人這樣的行為,針對他個人在職務上沒有負起責任,我們認為他的預算部分應該刪除。至於陳守煌檢察長的部分,確實他是在執行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決議,我們要求當時法務部針對檢察官濫權起訴、濫行上訴造成的人權問題,加以檢討改進,法務部也正式行文給各個單位,換言之,高檢署是在執行法務部的政策,也是立法院院會的決議,這在公文書裡寫的很清楚,所以我們認為陳守煌檢察長確實是受到一些委屈,我相信以他在司法界這麼久的時間,可以擔任到檢察長,就算要關說,也會很有技巧,對不對?絕對不會以指示的方式行之,何況,我們的要求是通案,並不是針對個案,這本來就是要執行的工作,包括前幾天審查通過的妥速審判法規定,只要高等法院兩次判決無罪,就不應再上訴,這已經講的很清楚,妥速審判法的精神也說明的很清楚,所以,我請尤委員在預算上可以不堅持,本席不是為了陳守煌個人,而是因為他是為了職務上的工作,為了立法院的決議,表示他對立法院還有一定程度的尊重,我們是針對這個部分。臨去秋波,他也受了很多委屈,針對這個部分,並不是為了他個人,而是為了這個單位,我們要替他們加油打氣,如果他們的預算真有浮編、濫編,當然應該刪減,如果沒有,尤委員是不是可以撤案? 尤委員美女:各位委員,你們是打擊錯誤,本席的案子講的是監察院當時糾正陳玉珍,陳玉珍長期和電玩業者密切往來,收受賄款及關說等事實,然而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仍然給他甲等考績,才會有監察院的糾正作為,但那時候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署長根本不是陳守煌,所以,你們在那邊對號入座,在那邊打擊錯誤幹什麼!本席是針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他們的檢察官已經是這樣子了,他們還給他甲等考績,監察院都因此提出糾正了,對於這樣的事情,我們總應該有所處置啊!所以,本席的案子根本不是針對陳守煌檢察長,跟他也無關,因為當時的檢察長根本就不是他,請大家不要隨便對號入座。 主席:各位知道是誰嗎?現在人在哪裡? 尤委員美女:我建議這兩個單位的預算要凍結,請他們來報告。 主席:尤委員,很抱歉,你的提案上並沒有寫明金額,可不可以告訴大家你要凍結的預算金額及其比率? 廖委員正井:要凍結的是哪一個科目? 主席:包括科目、項目。 潘委員維剛:剛才尤委員講的,是10年前的案子,監察院已經做處理,法務部也做了處理,10年前的事,現在要來處罰這些單位,我覺得沒有什麼道理,因此,相關預算本席贊成全部支持,不要刪減。 廖委員正井:剛才呂召委的正義之聲,雖然跟這個陳玉珍的案子無關,但現在要凍結他們單位的預算,我想這不只是陳玉珍個人的問題而已,應該是整個法務部的問題,我們已經要求法務部要通案檢討,所以,提案凍結這兩個單位預算,我覺得沒有什麼道理,說不定別的單位也跑出一個陳玉珍來,是不是?改成主決議就好了。 主席:第8-1案改成主決議,文字請尤委員擬好,本案先保留,等一下再回頭處理。 現在處理第22-a案。這是王委員惠美提的主決議,針對彰化地檢署部分。法務部有沒有意見? 羅部長瑩雪:沒有意見。 主席:第22-a案照案通過。 處理第36-1案。這是有關調查局預算部分。尤委員的提案是刪減預算,也有凍結預算。 尤委員美女:有關這次濫權監聽問題,最主要是調查局和刑事警察局都設有通訊監察中心,然後全都錄,在這種情況下,就造成一票聽到底,像包粽子一樣包到底的問題,所以我們覺得這部分應該予以廢止。 主席:局長,說明一下。 王局長福林:調查局是通保法規定的一個建置機關,其實在建置機關部分,本局從事的是服務業的工作,這部分編列的預算,是執行通訊監察業務的維運費,相關維運費用都簽定有契約行為,如果預算不通過,我們就沒辦法付費,也就沒辦法執行通訊監察工作,所以,茲事體大,因為我們建置機關是為院檢、司法警察或是國安體系服務,如果維運工作無法維持,從明年開始很可能就停擺,在停擺的狀況下,國家的安全或是相關案件的偵辦,可能會受到相當影響,在此,特別懇請委員支持,讓相關預算可以通過。謝謝。 尤委員美女:主席,我的案子和你的第36-4案有連帶的…… 主席:同一項目,但是我的是凍結案,你提的是刪減案,所以先處理你的案子。 潘委員維剛:兩案可以一起討論嘛! 尤委員美女:沒有錯,我覺得這部分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修法有關,是否一併保留協商? 潘委員維剛:同意,這兩案都保留協商好了。 主席:好,第36-1案和第36-4案保留協商。 處理第36-2案。 尤委員美女:雖然我們簽定有「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但是仍然有很多犯罪人,譬如陳由豪、曾正仁等大咖,到現在都沒有消息,尤其陳由豪在中國還非常囂張,所以,本席才提案刪除他們的預算。 主席:尤委員是提案全數刪除,是不是? 廖委員正井:即使預算都刪掉,這些人也抓不回來。 尤委員美女:這個部分更正一下,因為弄錯了,應該是第38頁的中國旅費部分。 廖委員正井:比照前面的案子,就是把出國報告書送來就好了。 尤委員美女:沒有啦!至少要凍結預算。 王局長福林:這個部分我也跟委員解釋過了,有關兩岸共同打擊犯罪部分,其實我們在追緝外逃的表現是相當傑出的,從85年5月到今年11月30日,我們從大陸遣返的人員有31位,犯罪移管的有11案、11人,調查局偵辦的有6案,合作偵辦的有21案,其中毒品案就包括15案,所以,我們的表現非常亮麗,如果預算要凍結或刪減,對我們同仁的士氣打擊很大。 賴委員士葆:這部分已經做了很久,也有一定績效,預算就不要動了!好不好? 潘委員維剛:好啦!支持他們啦! 尤委員美女:要來報告吧! 賴委員士葆:報告沒問題。針對尤委員關心的問題,你們來報告。 主席:改成主決議?還是凍結案? 潘委員維剛:主決議好了。 尤委員美女:凍結五分之一啦! 潘委員維剛:不要凍結了。 賴委員士葆:調查局跟其他單位不一樣,他們已經做了很久,而且已經有口碑。 潘委員維剛:已經有具體成績。 王委員惠美:剛才尤委員講的那幾個人…… 王局長福林:那也是我們的重要目標,即使委員不講,我們也會做。 賴委員士葆:曾正仁、陳由豪部分,你們就寫個報告過來。 主席:所以是凍結案?還是主決議?尤委員? 尤委員美女:希望是凍結啦! 呂委員學樟:主決議啦! 廖委員正井:拜託一下,高雄市長王玉雲都已經過世了,你還寫在提案裡。 王局長福林:而且裡面提到的有三位我們都已經抓回來了。 賴委員士葆:調查局比較特殊,也比較有口碑,所以,預算不要凍結啦! 廖委員正井:就改成主決議好了。 主席:尤委員,那就改成主決議,要求他們針對這個部分重新檢討。 呂委員學樟:已經過世或已經抓回來的部分,不要再寫進去。 賴委員士葆:就針對尤委員特別提到的那幾個人來報告。 主席:相關主決議文字等一下再來確認,請相關人員趕快協助委員擬稿。 處理第36-3案。本案是提議刪除500萬元。 尤委員美女:這部分就是上次本席質詢的問題,現在世界各國,包括美國、澳洲、印度、英國等皆排除中國華為公司參與他們的電信建置,調查局竟然還使用華為的行動網卡,對整個國家安全有很大影響,因此,要求在這部分加以處理。 主席:當時你們的採購案,有沒有問過國安局?還是你們自己認為沒有國安疑慮?我如果沒有記錯,因為我在民間有聽過這個傳聞,就是當年hTC要去採購一些設備,但是背後有華為相關設備,國安局就出了一份意見,認為這樣會有國安疑慮,後來就否決了這樣的交易,我們對於民間使用華為都認為有國安疑慮,那調查局本身執行國家安全相關防護、維護工作,怎麼沒有任何國安評估? 廖委員正井:請調查局說明一下。 王科長偉鈞:委員提到的這部分,基本上,對於有互相交換資訊的交換設備,我們是認為比較可疑,這部分我們沒有購買,但是大概都會建議民間公司在使用這些設備時,不要採用華為的設備。至於在我們局裡使用的行動網卡,純粹是屬於內部網路,是在通訊監察的一個封閉網路裡使用,這個設備當初也不是我們購買的,我們只是向中華電信申租行動網路門號,這是他們附的一個行動網卡,我們自行評估過,也找了趨勢科技公司評估過,結論是行動網卡沒有問題,而且我們是用在內部的封閉網路,所以,我們認為沒有問題。這是經過評估的,而且現在世界各國…… 廖委員正井:你的意思是中華電信配給你們,不用也不行。 王科長偉鈞:不是,如果我們不用,就要另外採購。 廖委員正井:中華電信配給你們的是不用錢? 王科長偉鈞:是。 主席:沒有啦!關鍵在於是intranet還是internet,是內部封閉型網路嗎? 王科長偉鈞:是,是intranet。 主席:真的不會拿到別的地方使用,不會被植入木馬嗎? 王科長偉鈞:它上去的APN直接是到我們內部…… 主席:你確定你們內部有關資訊使用規則,大家都會確實遵守? 王科長偉鈞:是。 主席:這必須確定啊!不然還是有可能從外部進來…… 王科長偉鈞:這幾個門號直接接SAS的,在中華電信設定就是到…… 主席:我記得賴士葆委員有一次曾針對google的部分提出質詢,包括主辦國在內的許多外國領袖,連中國給的網卡都不敢用,網卡的問題沒有你們想像中那麼容易,賴委員對不對? 王科長偉鈞:那個的用途都是在internet上面使用,它是屬於internet的部分,而我們這個純粹是屬於intranet的部分,這是可以保證的,也就是它不能上到internet上面去。 尤委員美女:這個問題我們曾經溝通過,你們說可以把行動網卡換掉對不對?現在你們就可以把它換掉,既然現在有國安方面的疑慮,那麼乾脆就把它換掉啊! 王局長福林:非常感謝尤委員對我們的愛護和支持,而且還答應我們可以重新採購另外的網卡。因為預算的關係,而且我們已經作過詳細的評估,包括趨勢科技公司也幫我們檢查過了,我們認為這方面並沒有問題,而且我們可以保證這不能上到internet上面去,所以當時我們覺得並沒有這方面的顧慮。既然現在有這樣的顧慮,那麼從元月份開始,我們就會開始採購,其實相關預算並不多,只有二十幾萬而已,我們會馬上採購、馬上更換。如果尤委員能夠支持我們的預算的話,那麼我們會馬上採購。 尤委員美女:本席建議改為凍結五分之一,等到他們買好以後…… 廖委員正井:既然已經同意他們採購新的設備,現在又說要凍結相關預算,這樣不是很奇怪嗎? 尤委員美女:不是的,等到他們買好以後再來解凍啊! 廖委員正井:應該是作成建議,要求他們不能再使用華為公司的產品就好了。 王局長福林:我們一定會重新採購,採購的狀況也會以書面向委員報告好不好? 廖委員正井:這部分作成決議就好了,要求他們不能再使用華為公司的產品就可以了。 主席:第36-3案改成決議是嗎?包括這次採購也一樣,你們都應該要有自己的國安評估吧!我覺得國安局所管的事情真的滿多的,如果連你們自己採購硬體設備都不進行國安評估的話,那還說要做什麼國家安全…… 王局長福林:報告主席,針對這個部分,我們曾經阻卻過某一家公司使用華為的產品,這些事情我們都有注意…… 主席:你們在採購相關硬體設備時,有沒有注意過這個問題。 王局長福林:我們都有注意,我們不只注意我們自己的問題,而且還會注意別的電信公司的狀況。 主席:第36-3案改為主決議,至於主決議的內容,請調查局協助作文字確認,謝謝。 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針對第5-a案,請問議事人員有沒有把影印好的文字發給大家? 主席:有的,等一下會作處理。 報告各位委員,第36-4案併第36-1案保留協商。 現在處理主決議A案,這是呂委員學樟等人所提出來的,現在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針對這件事情,其實我們已經向監察院報告過,也就是在他們提出糾正之後,我們已經自行加以檢討,之後也向監察院報告過。我們認為對於相關法條的解釋有點出入,而監察委員也已經接受我們的說法,所以…… 呂委員學樟:那是你說的,監察院都已經糾正你們了,現在你還想要硬拗嗎? 羅部長瑩雪:不是的,在他們提出糾正之後,我們針對糾正文的內容去跟他們進行溝通,李復甸委員也親自接見我們,後來他就沒有任何意見了。 主席:你們可不可以接受?呂委員要求你們進行檢討啊! 賴委員士葆:要求你們檢討沒有關係啦! 羅部長瑩雪:如果是要求我們檢討寫報告,那就可以啊! 呂委員學樟:本席的提案內容是「建請本委員會函送監察院依照監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一規定提出糾舉或彈劾,以保障人民權益」,因為法務部非常離譜,竟然做出這樣的事情! 主席:既然如此,我們就支持呂委員的提案。 呂委員學樟:基本上,只有「撤銷假釋」的規定,而沒有哪一條法條有「註銷假釋」這樣的字眼,針對這件事情,我們那天不是已經討論了老半天嗎?結果是法務部自己洩了底。請問部長,有沒有「註銷假釋」這種事情?所謂撤銷假釋乃是指受刑人在假釋期間有違法、不符合假釋要件,那當然就要撤銷假釋,使其繼續受監服刑,直到殘餘的刑期服滿為止。現在的情況是人家的假釋早就過期很久了,結果法務部卻找個理由說要註銷假釋,明明都已經服刑完畢,刑期都已經過了,法務部竟然說要註銷假釋。法律上根本沒有「註銷假釋」這種規定,換句話說,監察院的糾舉是對的,你們無視於監察院的糾舉函件,而且現在還恣意妄為,所以本席認為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有必要將此移送監察院作處理,謝謝。 主席:那天審查妥速審判法的時候,法務部的次長也在場,當時你們的幕僚人員突然冒出「註銷假釋」的說法,問題在於保安處分當中的規定明明是「撤銷假釋」,這下子就被我們抓到了,因為我們從來都不知道有這種侵犯人權、沒有法律依據的做法,結果你們自己弄出來一個「註銷假釋」的規定,還好呂委員很認真…… 廖委員正井:這項主決議就讓它通過啦! 賴委員士葆:這和羅部長沒有關係,因為這是在羅部長就任之前就已經發生的事情。 主席:主決議A案通過。 現在請議事人員宣讀其他幾項主決議文字。 陳專門委員清雲:第5-a案之「以紓解超額收容情形。」等文字修正如下:「惟有關軍事監獄與看守所之戒護動線、格局及設施,嚴重影響收容人權益及監所秩序安全,經矯正署初步勘驗發現擬移交法務部之兩處監所衛生環境極差,不但無污水處理系統,硬體需求、戒護動線均不符合現行矯正機關所需,即便投入大量修繕經費,未來仍宜拆除重建之方式,始符合最大效益。為避免浪費修繕經費,徒增國庫負擔,爰建議法務部開始修繕作業前,應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同衛生福利部考察,以兼顧受刑人權益及紓緩監所超收之窘境。」 第1-14案改為主決議,內容如下:中央政府之國家賠償預算,係統一編列於法務部。惟考量國家賠償事件是否成立及後續求償權之行使,均涉及各賠償義務機關之權責,為落實權責相符、督促各機關審慎行使公權力並落實求償權之行使,爰提案要求法務部應將現行國家賠償預算之編列方式,改由中央各機關自行編列並支應。 提案人:廖正井  呂學樟  賴士葆  林鴻池  王惠美  尤美女  潘維剛  吳宜臻 第1-16案改為主決議,內容如下: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曾於102年度赴香港及澳門考察個資法,而103年度又編出國旅費,赴南韓、新加坡考察個資法及相關機關之運作實務,為避免有利用考察個資法行出國玩樂之虞,爰提案要求法務部於考察完竣,應提出出國報告送本委員會。 提案人:廖正井  呂學樟  賴士葆  林鴻池  尤美女  王惠美  潘維剛  吳宜臻 第1-22案改為主決議,內容如下: 現今各國婚姻制度之立法趨勢及國人於夫妻感情不融洽時,事實分居現象日趨普遍,考量我國現今事實分居因無規範,常導致夫妻弱勢之一方及未成年子女之權益受損,故有導入分居制度之必要,但我國民法無分居制度之相關規定,法務部遲未提出修法草案,恐影響國人權益。爰此,提案要求法務部於本院第8屆第5會期向本委員會提出民法親屬編分居制度之立法計畫報告。 提案人:廖正井  呂學樟  尤美女  賴士葆  潘維剛  林鴻池  吳宜臻  王惠美 第8-1案改為主決議,文字如下: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經監察院糾正,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玉珍(業經監察院彈劾)於擔任板橋地方法院主任檢察官期間,偵辦簡易案件逾期未結,未詳實督考,致陳玉珍得利用後案併前案規定遂行貪瀆情事,嚴重危害司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對於陳玉珍長期與電玩業者密切往來、收受賄款、關說等事實均渾然不覺,在陳玉珍收賄期間,歷任首長竟給予陳玉珍考績甲等,及「認真負責」、「腳踏實地」、「學養俱豐」、「明察秋毫」、「處事明快」、「視野宏觀」、「辦案迅速」及就品德操守項目等級為A(足為楷模)等考評,核有違失。爰此,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應通盤檢討考核職務評定之機制、標準及落實。 第36-2案改為主決議,文字如下:調查局執行「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素有績效,自98年5月迄今,自大陸緝返通緝犯28案31人;惟陳由豪、曾正仁等重要對象迄未遣返,要求調查局積極查緝,擇日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 第36-3案改主決議,文字如下:請調查局自103年元月起立刻更換華為行動網卡,並將更換情形提本委員會報告。 主席:請問各位,對上述主決議文字有無異議? 呂委員學樟:針對第5-a案,剛才不是有再修正文字嗎? 陳專門委員清雲:第5-a案之「以紓解超額收容情形。」等文字再修正如下:「惟有關軍事監獄與看守所之戒護動線,格局及設施,嚴重影響收容人權益及監所秩序安全,經矯正署初步勘驗發現擬移交法務部之兩處監所衛生環境極差,不但無汙水處理系統,硬體需求、戒護動線均不符合現行矯正機關所需。為使經費發揮最大效益,應邀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同衛生福利部考察瞭解修繕情形及期程,以兼顧受刑人權益及紓緩監所超收之窘境。」 主席:第5-a案按照再修正文字通過。 現在請議事人員宣讀第1-14案再修正文字。 陳專門委員清雲:第1-14案再修正文字如下:「中央政府之國家賠償預算,係統一編列於法務部。惟考量國家賠償事件是否成立及後續求償權之行使,均涉及各賠償義務機關之權責,為落實權責相符,督促各機關審慎行使公權力並落實求償權之行使,爰提案要求法務部研議將現行國家賠償預算之編列方式,改由中央各機關自行編列並支應。」 主席:請問各位,對上述第1-14案再修正文字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再修正通過。 尤委員美女:有關廉政署及矯正署的主決議呢? 主席:剛才處理個別提案時,第5-2案的主決議已經通過了。 尤委員美女:第5-6案與5-8案呢? 主席:第5-6案已經改為主決議…… 賴委員士葆:剛才已經宣讀過了。 主席:剛才處理個別提案時,有些主決議的文字就已經確認過了,除非是因為文字修改的部分比較多,所以才會請相關人員協助再確認文字。 第4-10案的主決議文字必須再確認一次,現在請議事人員宣讀第4-10案的主決議內容。 陳專門委員清雲:第4-10案改為主決議,文字如下:「廉政署應就該署施政關鍵指標暨如何區隔與特偵組、調查局之辦案績效提出報告。」 主席:請問各位,對上述第4-10案主決議文字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針對歲出預算的提案已經處理完畢,其餘委員提案未涉及歲出預算的部分均照列。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現作如下決議:一、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分配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之公務預算均已審查完畢,提報院會。二、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三、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宜臻及呂召集委員學樟分別出席說明。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20時2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