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星期四)14時30分至17時37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吳委員宜臻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12時30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歐珀  廖正井  賴士葆  楊應雄  陳碧涵  陳鎮湘  林郁方  潘維剛  蕭美琴  陳唐山  呂學樟  王惠美  吳宜臻  蔡煌瑯  尤美女  王進士  詹凱臣  柯建銘  潘孟安  林鴻池  謝國樑  顏寬恒    委員出席22人 列席委員:江啟臣  鄭天財  管碧玲  李桐豪  蔣乃辛  邱文彥  孔文吉  黃偉哲  黃文玲  吳育仁  蘇清泉  楊麗環  徐欣瑩  李貴敏    委員列席14人 列席官員: 國防部軍備副部長 嚴德發(部長請假) 副參謀總長兼執行官 廖榮鑫 總督察長室總督察長 夏復華 總政治作戰局局長 王明我 軍備局局長 金壽豐 主計局局長 陳 麒 軍醫局局長 張德明 人事參謀次長室次長 王信龍 情報參謀次長室次長 柯文安 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次長 陳寶餘 後勤參謀次長室次長 蕭維民 通訊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次長 胡延年 訓練參謀次長室次長 季連成 陸軍司令部參謀長 郝以知 海軍司令部參謀長 高天忠 空軍司令部參謀長 丁忠武 後備指揮部參謀長 陳嘉尚 憲兵指揮部參謀長 高寗松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金筱輝 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法官 呂煜仁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 何俊英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綜合計畫處副處長 吳再居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副處長 林文淵 銓部法規司簡任視察 彭國華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專門委員 劉家楨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簡任技正 黃純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就業服務組組長 李庚霈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專門委員 巫建緯 國家安全局政風處處長 陳 明 審計部第二廳廳長 陳榮豐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鄭淑芳 主  席:呂召集委員學樟 專門委員:陳清雲 主任秘書:劉彥麟 紀  錄:簡任秘書 蘇純淑    簡任副研究員 胡文棟    科  長 周厚增 討 論 事 項 一、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蕭美琴等24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服制條例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一)「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二)「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組織條例」、(三)「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四)「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條例」及(五)「國防部軍醫局組織條例」案。 四、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廖正井、賴士葆、蕭美琴、陳唐山、呂學樟、王惠美、李桐豪、吳宜臻、尤美女提出質詢;委員潘維剛、潘孟安、林郁方、謝國樑等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 二、「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一)草案第四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除第三項修正為「前二項所稱凌虐,指逾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之必要,使軍人受凌辱虐待之非人道待遇行為。」及第四項末句修正為「由國防部以準則定之。」外,餘均照案通過。 (補充立法理由: 1.說明一後段「……進而嚴重影響國家安全,」其後文字修正為「惟為兼及人權保障,尚非得假藉教育訓練等名義而對軍人施以任何非人道負擔,仍應考量正當合理關聯性及比例原則,爰增訂第三項就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之『凌虐』為定義。」 2.增加說明三為「本法授權國防部訂定有關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必要之實施範圍及應遵行事項,宜以『準則』定之,以符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命令之名稱用語並接受立法監督外,應特別注意法律保留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比例原則之規定,爰修正第四項。」 3.原說明三、說明四,順移為說明四、說明五。) (二)草案第四十六條之一,不予增訂。 三、「陸海空軍服制條例修正草案」案:草案名稱、第一條至第十一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四、「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等5項廢止案:均同意予以廢止。 五、「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廢止案:同意予以廢止。 六、各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七、各案均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八、院會討論時,由呂召集委員學樟出席說明。 九、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聯席會。 變更開會時間 本日下午議程:「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廖正井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開會時間變更為「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併案審查(一)委員黃偉哲等16人擬具「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十八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李昆澤等22人擬具「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併案審查(一)委員蕭美琴等17人擬具「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二)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現在進行修法說明。首先請提案人黃委員偉哲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李委員俊俋說明提案旨趣。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和葉委員津鈴等19人提出軍事審判法修正草案,其實這個法案可說是一波三折,今年7月我們就已經提出這個案子,其間經過臨時會,大家也對軍審法做了一番討論,但當時臨時會只處理黨團版本,對個別委員的版本都沒有處理;然後我這個案子在程序委員會又被阻擋多次,後來送到院會,又被退回程序委員會,說實在的,本席真不知道國民黨委員到底在擔心什麼?我也不知道國防部是不是有動用各種力量,阻擋所有有關軍審法的修正案?但是我們卻看到在今天國防部的報告中,對於我這個非常單純的修法,到現在都仍然表示不贊成,國防部到底是基於什麼樣的理由,等一下我們也可以透過質詢好好就教國防部。 本席的這個修正案非常簡單,就只有三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有關第一條的修正,就是把軍事審判範圍歸類為平時和戰時,這個部分因為臨時會已經處理過了,所以第一條本席就不再堅持。 第二部分及第三部分是有關第十八條及第五十條的修正。現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國防部部長監督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我們都知道,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是民主國家都確定的原則與國家體制運作方式,但是只有在臺灣,我們的軍事審判最高長官,竟然是國防部部長,這樣的規定有沒有辦法確立司法的獨立性?這是必須思考的。國防部長不僅是軍事法院的最高長官,也是軍事檢察系統最高長官,現行法第五十條規定,「國防部部長監督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國防部長可以說是集司法、行政於一身,不但身兼法務部長、司法院長,還身兼國防部長,在如此情況下,我們如何能期待國防部的軍事審判系統會有一個司法獨立審判空間!所以,本席的修正案非常簡單,也非常清楚,就是針對第十八條及第五十條規定,國防部長為所謂軍事法院、軍事檢察系統最高負責人部分,加以處理,否則,我們永遠陷於這樣的狀況,也陷國防部長於不義,他雖然身兼三職,但事實上又沒有法官、檢察官身分,以此背景,讓他一個人擔任三個職務,又影響到軍事審判的獨立性,我們認為非常不適宜,在此,建請各位委員能夠支持我們這個修正案。以上,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蕭委員美琴說明提案旨趣。 蕭委員美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等17人針對現行「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二條第四項有關明定申請期限部分,提出修正案。臺灣過去包括白色恐怖時期及戒嚴時期,有許多不當審判的受害者及其家屬,因為歷史因素,或是數十年來白色恐怖氛圍及壓力,使得他們未必能在期限內申請相關補償或賠償,本席認為歷史的真相不該設期限,轉型正義也不該設期限,雖然申請的法定期限已到,但希望可以修法延長不當審判受害者及其家屬申請補償時間的限制,讓這個業務可以持續辦理,由政府還給受害者及其家屬一個基本的公道。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李委員昆澤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請李委員桐豪代表原親民黨黨團說明提案旨趣。 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親民黨針對這次的「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提出修正條文,主要基本概念是相對於二二八事件,我們有很多同胞在過去戒嚴時期受到不當審判,形同一種歷史傷痛,但如今這個條例已經要終止,基此,特提案建議能夠延長申請期限。 其實我們知道國防部花了很大心力在進行相關事件的補償,但是我們仍然收到民間相關的陳情,內容大概是當他們知道有這樣一個補償條例、知道他們的親人受到不公平對待,希望要求有所補償時,卻發覺已經過了期限而無法申請,內心感到相當遺憾!為了讓這樣的歷史傷痛得以撫平,本席認為應該比照二二八條例,予以延長期限。我們當然也清楚,這個補償條例設置的基金會人事費用偏高,在案件有限的情況下,人事費用似乎不符合比例原則,所以,我們希望在今天或日後討論這個案子時,大家可以靜下心來,思考如何弭平這些歷史傷痛,讓正義得以伸張,另方面,也可以節約國家經費。我們希望今天的討論,針對這部分可以有更進一步的研究。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國防部夏副部長說明。 夏副部長立言: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大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聯席併案審查黃委員偉哲等16位委員所提「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李委員俊俋等19位委員所提「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十八條及第五十條修正草案」、李委員昆澤等22位委員所提「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蕭委員美琴等17位委員所提「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大院親民黨黨團所提「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人受命列席報告,深感榮幸,希望藉此機會說明本部對上開草案之意見,並對各位委員長期關懷國防事務,表達感佩之意。 鑒於大院於102年8月6日修正通過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二百三十七條,已明定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之罪,移由司法機關追訴、處罰,以保障軍中人權,並採取二階段施行,第二階段將於明(103)年1月13日施行,本部各軍法機關已規劃相關移交案件及受刑人之整備工作,藉由第一階段順利移交之經驗,如期完成各項移交作業。因此,目前本部執行上並無窒礙。 此外,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於87年6月17日經大院制定,其後歷經大院委員3次提案修法,延長申請期限共計12年,本部並陳報行政院核定存續期間延至103年3月8日,俾處理未結補償案件;至補償基金會解散後,有關人權理念宣揚、受難者及其家屬照護、史實調查考證、撫平歷史傷痛、促進族群融合等事項,已於102年12月18日邀請大院委員辦公室、人權團體、受難者及其家屬、學者及相關部會共同研討,本部將再於下個月邀請各部會評估,報請行政院指定承繼機關。 本次大院各委員及黨團所提各項修正條文草案,接續由本部法律事務司周志仁司長向各位委員作具體的報告說明,敬請大院各位委員給予支持指導。謝謝大家! 主席:請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周司長說明。 周司長志仁:主席、各位委員。本日大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聯席併案審查「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及「戒嚴時期不當叛亂及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人謹就上開二種法案相關條文內容,說明如下: 壹、軍事審判法部分 大院於102年8月6日修正通過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二百三十七條條文,業於102年8月13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明定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之罪,移由司法機關追訴、審判,並採取二階段施行。本次大院黃委員偉哲等16位委員提具「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李委員俊俋等19位委員提具「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十八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李委員昆澤等22位委員提具「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種版本,分就軍事審判範圍、行政監督事項及訴訟權益保障部分再做修正,謹逐一說明如下: 一、大院黃委員偉哲等16位委員提具「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第一條: 現行軍事審判法已將承平時期所有軍法案件全部移由司法機關追訴、處罰,而本次黃委員偉哲等所提修正草案,僅將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至第四十六條凌虐部屬及阻撓申訴等罪、第五十四條危險駕駛、第七十六條公共危險罪章、殺人罪章、傷害罪章、妨害性自主罪章與搶奪、強盜、擄人勒贖、海盜罪章及毒品案件移由司法機關追訴、處罰,其餘案件仍歸軍法機關追訴審判,與102年8月13日甫修正施行之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範圍顯有不同,此種修法是否認為承平時期部分軍法案件仍應由軍法機關辦理,是否有違法律安定性原則,本部尊重大院委員提案及審查結論。 (二)第三十四條: 現行軍事審判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犯罪事實一部依刑事訴訟追訴審判,全部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若刪除本條條文,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使軍事審判法得優先於刑事訴訟法適用,亦與102年8月13日甫修正施行之條文不符,本部尊重大院委員提案及審查結論。 (三)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五條: 現行軍事審判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案件有曾經判決確定、時效完成等10種情形時,軍事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此係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之特別規定,刪除本條條文,軍事檢察署於戰時無法依本條為不起訴處分,亦無從將案件移送司法檢察署,將造成實務上之窒礙,建請大院不宜刪除;而上開第一百三十九條既認不宜刪除,則第一百四十五條所引用之條文則無修正之需要,亦請大院審酌。 (四)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二條: 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軍事檢察官認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此係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特別規定,刪除本條條文,軍事檢察署於戰時無從依本條為不起訴處分,建請大院考量;而上開第一百四十條若未刪除,則第一百四十二條亦無修正需求。 二、大院李委員俊俋等19位委員提具「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十八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第一條: 現行軍事審判法規定: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而李委員俊俋等所提修正條文,將戰時軍人之所有犯罪全部歸由軍法機關追訴、處罰,擴大戰時軍事審判範圍,與102年8月13日甫修正施行之現行軍事審判法顯有不同,是否有違法律安定性原則,本部尊重大院委員提案及審查結論。 (二)第十八條、第五十條: 李委員俊俋等提案修正第十八條,將各級軍事法院改由司法院院長監督;修正第五十條將各級軍事法院檢察署改由法務部部長監督,惟依現行軍事審判法之規定,軍事院、檢自103年1月13日以後,承平時期將不再受理偵、審案件,因而本部認為尚無行政監督改隸問題;至於戰時為處理作戰區法庭開設及軍法人員調度等事宜,行政監督事項允宜由本部負責,以符合維護國家安全及軍事需要,建議維持現行條文,請大院審酌。 三、大院李委員昆澤等22位委員所提「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修正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四條及新增第八十二條之一,本部認為上開條文相關修正內容,均係對於慢性精神病、自閉症及失智症等障礙之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給予相關選任辯護人、指派輔佐人及指定公設辯護人之訴訟協助,確保該等人員之訴訟權益,實有必要,本部尊重大院委員提案及審查結論。 (二)102年8月6日大院修正通過之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七條條文,採取2階段施行,將承平時期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之罪,移由司法機關追訴、處罰,故李委員昆澤等提案修正相關條文,本部軍法機關於承平時期均無法適用,請併予考量。 貳、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下稱補償條例),於87年6月17日經大院制定,其後歷經大院委員3次提案修法,延長申請期限共計12年,本部並陳報行政院核定補償基金會存續期間延至103年3月8日,俾處理未結補償案件,截至102年11月30日止,補償基金會計受理1萬065件,已審查通過1萬060件,其中予以補償者7,963件,補償人數2萬314人,核發之補償金達199億1,030萬元。 本部就該基金會於103年3月8日解散後,有關人權理念宣揚、受難者及其家屬照護、史實調查考證、撫平歷史傷痛、促進族群融合等事項,於102年12月18日邀請大院委員辦公室、人權團體、受難者及其家屬、學者及相關部會共同研討,預定於下個月邀請各部會評估,報請行政院指定承繼機關。大院蕭美琴委員等17位委員提具「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團提具「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人謹說明如下: 一、大院蕭美琴委員等17位委員提具「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依前揭報告,補償基金會已有12年時間受理補償案件申請,另依行政院99年11月8日函示,補償基金會依補償條例第7條規定,亦得主動行使職權,依調查之事實及相關資料認定為受裁判者,受理補償金請求及支付。除明示拒絕者外,均視同已提出申請,是否需再延長4年,請大院審酌。 二、親民黨團提具「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第一條: 本條文修正草案係參照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之立法體例,惟補償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二條已有明定,且相關職掌事項,本部將邀請相關部會研議承繼機關續為辦理,本部尊重大院委員提案及審查結論。 (二)第二條: 本條文修正草案與蕭美琴委員提案相同,本部意見同上,請大院審酌。 (三)第三條: 有關補償基金會銜稱修正為補償「紀念」基金會及本條例第一條事項由教育部、文化部、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辦理,落實歷史教育,另外補償基金會董事中,受裁判者及其家屬代表由現行條文不得少於四分之一規定,修正為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本部尊重大院委員提案及審查結論。 (四)第三條之一: 有關增訂補償紀念基金會辦理事項,現行補償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已有明定,本部尊重大院委員提案及審查結論。 (五)第三條之二: 內政部現主管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在中央設有二二八國家紀念館,地方政府設有二二八紀念館,又文化部現設國家人權博物館及景美、綠島人權紀念園區,委員提案在中央設戒嚴及解嚴國家歷史紀念館,地方政府設戒嚴及解嚴歷史紀念館,得委託補償紀念基金會經營管理,本部尊重大院委員提案及審查結論。 參、結語 大院委員提案修正「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種版本及「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等2種版本,本部均已就各修正條文表達意見,並充分尊重大院立法職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報告完畢 恭請指導 主席:提案均已說明完畢,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下午4時截止發言登記。 請林委員郁方發言。 林委員郁方: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夏副部長,本院在去年12月24日三讀通過提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強制法院以外的任何機關,在逮捕或拘禁人民時,有義務告知當事人或親友可以向法院申請提審,而且要在24小時內送到法院調查,法院如果裁定逮捕或拘禁的程序不合法,就需要立刻放人,包括軍中關禁閉的制度都必須遵守提審法的救濟機制。本席現在要請教你,通過這個修正案之後,你們軍中未來要執行所謂的禁閉,現在已經改名為悔過,對你們在執行上面有沒有困難? 主席:請國防部夏副部長說明。 夏副部長立言:主席、各位委員。應該是沒有困難。 林委員郁方:本席提一個假設的情況,如果海軍的船艦在外海執行任務,尤其是敦睦艦隊進行訪問時,如果官兵嚴重違規,艦長或指揮官可不可以直接執行所謂的悔過處分?他可不可以這樣做? 夏副部長立言:在船艦上應該是可以的。 林委員郁方:如果按照本席剛才唸給你聽的,關於提審法提到的告知,而且要向法院申請提審程序,這部分你們要怎麼實施?敦睦艦隊在外面,可能離我們有一段航程,他們就算兼程趕回也可能需要10天,甚至是兩個禮拜,何況他們有任務在身,不可能為了一件禁閉案馬上趕回來。而且最重要的一件事,當然你也可能說那就去申請,看法官要怎麼處理,法官如果說放人,我們就發電報要求他們把人放了。 可是現在問題就在這裡,當法官要斷定這樣的悔過處分是不是得當的時候,可能需要當事人到達,或者還要問他的長官以及船上的其他同事,但是這些都不可能執行,因為本席剛才就告訴你了,他們去的地方可能連機場都沒有,可能是到一個很小的島進行敦睦訪問,這時候,如果趕不回來要怎麼辦?你認為沒有問題,但本席認為會有問題,特別是敦睦艦隊的部分。 夏副部長立言:委員提的都是非常極端的案件。 林委員郁方:法律應該要周延,不能因為本席提的問題你們回答不出來,就說這是極端的案件,這種可能性還是有的,通常敦睦艦隊一出去就是兩條船、三條船,而且航程很遠,如果有士兵嚴重違規,當然要關禁閉,美國的船艦上沒有禁閉室嗎?也是有的,對不對?所以這不是極端的例子,只是你們沒有做好這樣的準備。 夏副部長立言:能不能請資源司司長回答? 主席:請國防部資源規劃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天德:主席、各位委員。在我們這次修懲罰法的過程當中,的確有針對委員提出來的這些狀況做過深入研討,所以我們未來修懲罰法的方向,就算是悔過,也不涉於拘束人身自由,也就是說,他只要在營區裡面接受悔過的程序,達到讓他悔過的目標。 林委員郁方:我們現在不是說營區,本席提出的問題是發生在船上。 王司長天德:對,未來在船上也是用這種方法執行悔過,當然,如果將來…… 林委員郁方:你是假設他的犯規情形非常輕微,如果他犯規的情形非常嚴重呢? 王司長天德:向委員報告,因為懲罰法只是行政懲罰,它不能限制人身自由,除非就像委員剛剛說的,當船在海上航行,個人的行為如果有侵犯到他人危險的可能時,必須要予以獨立拘禁,那個就不叫悔過了,那個部分我們已經不把它稱為悔過,悔過純粹是找一個地方替他做輔導,進行相關悔過的程序。關於委員剛剛提的案例,如果他對別人的安危有所侵犯時,我們才有獨立拘禁他的必要,那是用另外一個方式來做,就是不用懲罰法的部分。 林委員郁方:那就不適用這個法,對不對? 王司長天德:是。 林委員郁方:請教你,以後還有沒有所謂的禁閉室、悔過室? 王司長天德:悔過室已經變成由聯一,就是由我們的人次室負責,他們在每個營區裡面會設定一個悔過的環境,但是不拘束人身自由。 林委員郁方:這就會出現一個問題,本席記得上次也問過,如果是一般的士官兵,你們可能每天要操課4個小時、體能訓練1個小時,還要加上衛哨、戰備勤務,可是只要進入悔過的程序,就是你剛才說的那種情形,到時候會限制他的行動,所以他可能什麼都不用做,會不會有人故意調皮一點,故意要去悔過? 王司長天德:關於委員剛才說的例子,我們當初的確都有思考過這些事情,未來悔過時是不是會比操課更輕鬆,這一點我們在執行上面都有一個完整的思考。 林委員郁方:我們只是儘量提一些例子,可能副部長會認為很極端,但是很多事情的確都要考慮周到,如果不周到的話,像洪仲丘的案子,就是你們覺得很多事情都很周到,但是就是因為仍然有不周到的地方,所以才會出問題,是不是? 因為本會期剩餘的質詢時間很有限,所以本席先問一個和這部分未必相關的問題,因為今天剛好副部長在場。夏副部長,我們接收了P─3C,第一架是去年9月25日回來,後來連續有三架要回來,可是這三架飛到關島時有兩架故障,其中一架修好了,過了一陣子就回來,可是另外一架一直在那裡。本席想請教的是,這些飛機當時是怎麼通過驗收的?為什麼到現在還回不來?這是否表示飛機出了嚴重的問題? 夏副部長立言:委員剛才說的我們都了解,是不是請空軍參謀長說明? 主席:請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丁參謀長說明。 丁參謀長忠武:主席、各位委員。還有一架在關島,主要是因為飛操器有一點問題,之所以回不來,主要的原因有兩個,因為它是一個離島的基地,所以沒有P─3C的後勤補給,後勤補給要從別的地方運過去,第二個原因是因為剛好過聖誕節,這是他們的過年,所以美軍人員休假。 林委員郁方:參謀長,本席不是故意要挑毛病,但是三架裡面就有兩架出問題,是不是? 丁參謀長忠武:是。 林委員郁方:當時你們是怎麼通過驗收的? 丁參謀長忠武:我想機務問題偶爾還是會發生的。 林委員郁方:三架裡面就有兩架出問題,本席覺得這不是偶爾,也不是極端的例子,三分之二的概率非常高,你們當時是怎麼通過驗收的?因為這些飛機的滯空期非常久,所以你們在飛機提升性能的整個過程中應該要嚴格督導、驗收,而不是像現在這樣,還沒有回到國內開始執行勤務,只是從美國本土飛到關島而已,三架裡面就有兩架出現問題,一架還留在那邊,你們說是因為料件、補充的問題,但本席覺得這些問題你們本來就要注意,衍生的費用也要我們支付嗎? 丁參謀長忠武:不會要我們付。 林委員郁方:因為這是軍售,由美國國防部作保,是不是? 丁參謀長忠武:是的。 林委員郁方:我們不應該因為這件事情付任何錢,對不對? 丁參謀長忠武:不會的。 林委員郁方:你們每次都告訴本席不會,像長程預警雷達的部分也說不會,但是後來連續加價了幾次?他們最後超收我們多少錢?這些事情請你們注意一下,好不好?站在我們國家的立場,第一個,你們要確保這個飛機是安全的,第二個,你們要去追查為什麼當時能夠通過驗收?而且美方的責任比我們大,驗收時一定是雙方共同進行,可是相關性能提升是由他們負責,負責製造的人把產品做成這樣,坦白說我們應該求償才對,不是不用付錢幫我們修好就好了,你們應該要去求償才對,因為這已經影響到整個交機的時程,也影響到我們整個任務的執行,副部長,不是這樣嗎? 夏副部長立言:我們會檢討,也會向美方提出討論。 林委員郁方:我們不要太好說話,因為這是他們犯的錯,而且這個計畫關係到很多錢,如果是這樣的話,會讓國人的心裡毛毛的,飛回來三架就有兩架留在關島,已經這麼久了,還有一架回不來,而且最近又遇到阿帕契直昇機的事情,是不是?阿帕契的問題也請副部長說明一下,因為有好多媒體在問現在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夏副部長立言:我們還在等美方可以恢復飛行的通知,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收到。 林委員郁方:所以美方有人員到臺灣幫忙進行檢查嗎? 主席:請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郝參謀長說明。 郝參謀長以知:主席、各位委員。第一批飛機到達的時候,就有美方的技協代表在臺灣協助,美國這一次召修是把所有的主傳動箱都運回波音公司,等做完最後的檢驗和確認之後,才能夠繼續執行勤務。 林委員郁方:我們這一款飛機和美國陸軍現役的機種一樣,只有我們和美國用這一款飛機嗎? 郝參謀長以知:目前是只有這兩個國家,E Model只有我們兩方使用。 林委員郁方:這種variant只有我們兩個國家使用,所以美方也是全部停飛進行全面檢查? 郝參謀長以知:是的,美方也全部停飛,完全以同樣的程序執行。 林委員郁方:謝謝,因為下個禮拜沒有時間問,所以今天先在這邊問你們,謝謝。 主席:請廖委員正井發言。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委員提案要把軍事審判的督導權釋出,法院的部分由司法院院長督導,檢察署的部分由法務部督導,因為他認為現有規定違反憲法第七十七條和第八十條。本席要先請教蔡代廳長,你是不是能針對這方面先說明一下?這樣有沒有違反憲法? 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蔡代廳長說明。 蔡代廳長名曜:主席、各位委員。憲法第七十七條和第八十條主要是針對審判案件,委員提到的第十八條則是指軍法行政,這兩個部分是不同的屬性。 廖委員正井:請問你,司法院的組織法是怎麼規定的?本席等一下會再請問法務部,現在的國防部組織法又是怎麼規定的? 蔡代廳長名曜:司法院組織法有,它是依第八十二條規定制定的。 廖委員正井:請你唸一下。 蔡代廳長名曜:司法院組織法第一條是「本法依憲法第八十二條制定之。」 廖委員正井:這裡面有沒有包括軍事法院? 蔡代廳長名曜:原先是沒有。 廖委員正井:請教法務部何副司長,關於國防部的組織法,你們的資料裡面有寫到,國防部組織法寫得很清楚,這部分是怎麼規定的?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何副司長說明。 何副司長俊英:主席、各位委員。就是軍法業務、矯正執行、國防法規與訴願、國家賠償、官兵權益保障之規劃及執行。 廖委員正井:不是的,國防部組織法第九條規定,「本部視部隊任務之需要,於適當地區設地方軍事法院或其分院。」對不對? 何副司長俊英:是。 廖委員正井:所以他們的組織法裡面本來就有規定,現在委員質疑的就是會不會因為部長有行政權,所以這部分就沒有辦法獨立審判?會不會這樣? 何副司長俊英:我想審判和檢察官偵查獨立的部分,和國防這邊的行政監督是不一樣的。 廖委員正井:如果這個邏輯成立,那麼一樣的,你們現在不是有檢察官、法官,如果他們一樣犯了貪瀆,就不能由你們司法院審判,也不能由地檢署起訴了,是不是這樣?如果這個邏輯是成立的話。 何副司長俊英:我們一樣可以辦。 廖委員正井:對嘛!各司本職,對不對? 何副司長俊英:是。 廖委員正井:如果因為你是法務部長,負責督導我們的檢察官,所以檢察官犯法的話,地方檢察署不能辦他的案子,因為怕法務部長會干預,可是我們不是獨立審判嗎?所以針對軍事審判的部分,本席個人的看法是,目前並沒有違背憲法第七十七條及第八十條的規定,更沒有違背行政督導的權力,對不對? 何副司長俊英:是。 廖委員正井:請教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周司長,假如今天要由司法院督導你們的軍事法院,由法務部督導你們的軍事地檢署,你們覺得怎麼樣? 主席:請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周司長說明。 周司長志仁:主席、各位委員。第一個,我們認為這和整個組織的體系、體制不符,委員提這個案子是多慮了,因為我們自從在各地成立軍事院檢以後,他們的案件,不管是檢察署的偵查案件,還是法院的審判案件,都是由各該院檢的首長們做核定,國防部長從來不會管到這些事,這部分是獨立的,我們只有做行政監督、守門而已。 廖委員正井:周司長,我們沒有看過審計部對你們軍事法庭提出濫權起訴、濫權上訴的報告,本席沒有看過這份資料,我們只有看到法務部濫權起訴和濫權上訴的部分,法務部地檢署濫權起訴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三十幾到百分之四十幾,高檢署濫權上訴的比例從百分之三十幾到百分之六十幾,這是審計部的決算報告,這是非常嚴重的事情。 本席要解釋的是,軍事院檢移由法務部或是司法院督導,絕對不會比你們現在的狀況好,所以你們要去力爭,你們要把這些資料提出來佐證,你們要說明,雖然可以把督導權力移過去,可是我們擔心情況會更嚴重,洪仲丘的案件當然很不幸,以前有一些軍事審判案件可能也沒有處理好,或許會有官官相護的情況,可是我們看看法務部、法院,其實他們的情況更糟糕。你們有沒有看過最近幾期的商業週刊? 周司長志仁:沒有。 廖委員正井:兩兄弟犯了差不多一樣的法律,同權的法官審判,一個判重罪、一個判無罪,這個案件商業週刊寫得很清楚,你看法官自由心證的影響力有多大,類似的案件,他可以判你無罪,也可以判你重罪。當然,軍事法院的部分本席比較不了解,但是今天如果移到一般的法院、地檢署,這樣就會比較好嗎?其實不盡然。本席剛才說的101年度審計部決算報告寫得清清楚楚,所以本席認為這個部分要謹慎處理,這不僅是本席個人的看法,而且這樣做也和五權分立的概念不符,和組織更不符,你知道嗎? 周司長志仁:是。 廖委員正井:這不僅和憲法的五權分立精神不符,而且和你們的組織條例更不符,這麼做會天下大亂。假如督導權移到法院、移到地檢署會更好,那本席當然贊成,可是現在並不是這樣,本席舉的這些例子都有事實證據。 周司長志仁:報告委員,我能不能再說明一下? 廖委員正井:好的。 周司長志仁:如果院檢歸這些單位督導的話,除了和我們國家的體制不符之外,另外在實務上也會產生很大的困擾,因為在平時,案子都移出去了,不在軍事院檢審理,所以不會有什麼問題,但是如果在戰時,當我們發生戰況的時候,軍事法庭是要跟著部隊走的,如果要跟著部隊走的話,軍法人員也可能會受到戰損,人員的調度、戰時法庭的開設等等行政事項是由我們國防部來做,如果修改成這樣,把督導權移到司法院、法務部的話,指揮調度上可能就會變成雙頭馬車,這在執行上勢必會產生無法執行的困擾,謝謝。 廖委員正井:再請教周司長,你在法律事務司擔任司長多久了? 周司長志仁:兩年多。 廖委員正井:你有沒有介入過一般的案子? 周司長志仁:沒有,不能介入。 廖委員正井:為什麼不能介入? 周司長志仁:因為他們有他們的職權,我一介入的話,就叫干涉偵審獨立。 廖委員正井:所以司長不能介入,那部長能夠介入嗎? 周司長志仁:都不行。 廖委員正井:他可能連案子都看不到。 周司長志仁:除了院檢以外,其他的人絕對不行。我們都看不到,就連我本身也看不到。 廖委員正井:所以本席在這邊再次表達個人的立場,第一個,這和我們的憲法精神不符,第二個,和我們組織法裡的任務也不符,也不符工作執掌,如果要由司法院來督導,那司法院組織法要先改,法務部的組織法也要改,要不然的話,他們根本沒有職權可以跨到那個部分,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如果你們的督導權要移過去的話,絕對要有這樣做會比較好、會更獨立的根據,但事實上並沒有,以目前的資料來看並沒有這樣規定,是不是? 周司長志仁:是。 廖委員正井:所以本席要針對這個部分表達個人意見,因為本席今天的聲音不太好,所以就不說太多,今天說到這邊就好。也祝福夏副部長,從外交體系轉到國防體系,本席相信不管你到哪一個位置都能夠勝任,依你過去在紐約辦事處的作為就可以看出來,我們在紐約的大使館,你以最便宜的價格買到最好的,現在已經漲了好幾倍,所以我們一定支持你,好不好?謝謝。 周司長志仁:謝謝委員。 主席:請潘委員維剛發言。(不在場)潘委員不在場。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國防部夏副部長,關於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你們今天的報告裡面也有提到,希望補償基金會在今年3月8日解散,對不對?這個部分不會變動了吧? 主席:請國防部夏副部長說明。 夏副部長立言:主席、各位委員。這是我們目前的希望,我們希望不要變動,就照計畫解散。 尤委員美女:因為今天有委員提案希望補償的申請時間能夠再延長四年,有沒有可能?說實在的,關於權利的部分,其實是不應該有年限的,如果他真的有受到不當對待,即使以後才發現也可以申請補償,因為權利是不應該有期限的。如果申請時間真的要延長的話,你們會不會因為申請時間延長,所以補償基金會也就順勢再延長,你們會不會這樣做? 夏副部長立言:我想應該由幾個角度來看,第一個,這個條例已經實施12年之久,而且我們行政機構、國防部,加上其他的單位,大家都盡全力在找這些受害人及家屬,其實很多案子現在都已經列案了,所以並不會有忽略掉的部分。而且如果我們把這個基金會終止的話,後面還是會有相對的承繼單位繼續做這方面的業務。 尤委員美女:所以即使我們延長四年,會來申請的大概也只是零星幾件而已,針對這些零星的案件,事實上並不需要讓基金會繼續存在,只要由承繼單位處理就可以了,是不是? 夏副部長立言:我們認為應該是這樣。 尤委員美女:你們在去年12月18日也開過會,結論是要報請行政院指定承繼機關,目前哪個單位有可能是承繼機關? 夏副部長立言:我們討論出幾個機構,一個當然是二二八基金會,這是由內政部主管的,另一個是文化部,就是有關人權相關園區的管理單位,我們目前是這樣規劃。不過我們1月18日準備再開一次會議,會邀請相關單位再做進一步討論。 尤委員美女:所以不管怎麼樣,就是會把這個補償基金會停止、解散,因為它簡直就是一個肥貓機構。 夏副部長立言:這是國防部目前的建議,是主辦單位的建議。 尤委員美女:所以它會停止,會有一個承繼的機關。但是我們大家都知道,當我們在談所謂的正義、真相時,其實修復式的正義才是最重要的,這個部分不是只用金錢補償就好,對於這些受害者家屬而言,不管是二二八或是白色恐怖事件的家屬,他們最希望知道的其實是真相。但是我們可以看到,關於誰是加害者的真相,這些檔案到目前為止還是一直沒有公開,不曉得國防部什麼時候才願意把這些資料公開? 主席:請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周司長說明。 周司長志仁: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上次您質詢過之後,我們已經要他們提供資料,他們也公開了,但是公開的方向錯誤,因為他們只在內部的網站公開,所以我們已經要求他們改正,要他們公開資料。這部分已經向基金會交代過了,他們董事會也開會討論過,只要是符合規定的檔案,他們都會公開。 尤委員美女:前陣子南非的第一任黑人總統曼德拉過世,我們國內也請了南非的Albie Sachs大法官到臺灣,其實他們的真相和解委員會是世界上辦的最好的,這一點當然得來不易。可是你會看到,在那樣的真相委員會裡面,其實最重要的是用特赦去換取真相,以真相換取和解。因為這些人不管是喪失兒子、喪失先生或是喪失他所有的親人,其實他最想知道的就是真相到底如何,他的家人到底是怎麼不見的?到底是怎麼死的?當然,了解真相的過程是非常痛苦的,但是他們讓所有的加害者願意出來說明,至少這樣能讓真相被呈現出來,讓這些受害者的家屬找到家人的遺體,知道他的孩子、先生或是家人到底是怎麼死的,他們可以重新再埋葬他、悼念他,同時也把這樣的重擔、心理上的結放下,讓自己重新來過、重新生活,所以這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但是我們可以看到,不管是二二八或是白色恐怖,我們的政府並沒有做這樣的工作,我們只是一直用補償的方式,就是由政府給錢,雖然每年二二八紀念日的時候,我們的首長會去行禮,可是事實上對家屬而言,他們要的是真相。他們想知道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到底加害者是誰?他不一定是要對加害者進行懲處,要讓他們也被判死刑之類的,他們要的只是真相,到底他的家人當時在哪裡?是怎麼死的?死亡時的情況到底如何?他們需要知道這些事情,這樣他們才能夠放下,冤魂也才能真的安息,否則即使我們給再多錢也沒辦法讓真相還原,沒辦法讓亡者安息、讓家屬放下。 不曉得國防部針對這個部分,就是戒嚴時期不當叛亂、匪諜案件,關於後續的工作要怎麼處理?也許就國防部來說,你們會覺得你們可能沒有能力做,但是你們對這個部分有沒有什麼看法?或是可以怎麼協助?例如一些該解禁的檔案就應該要解禁,讓真相能夠還原。 其實大家也知道,在那樣的大時代裡面,有些所謂的加害者,其實他在當時是無能為力的,但是至少要讓大家知道真相,要讓大家共同面對,在那樣的威權戒嚴時代,有許多人是無能為力的,可是事實上應該也有人要負責,至少要讓真相呈現,讓所有的家屬能夠放下,讓社會的對立也能夠弭平,這樣才不會一到選舉又炒這些事情。本席覺得我們其實沒有那樣多的本錢,如果每次選舉這些疤痕就被掀開一次,這樣它永遠不能夠癒合,不曉得兩位的看法如何? 夏副部長立言:我們完全同意委員的看法,而且去年1月18日我在基金會開會的時候,當時也通過一個資訊開放應用的實施要點,而且公布於網站上。所以我們完全同意,而且目前正在這樣做。 尤委員美女:可是你們的資訊好像沒有完整公開,因為很多專家學者想要去研究,但是好像只有你們補償基金會聘請的專家學者才可以看到完整的資料,其他的學者專家還是看不到。 周司長志仁:公布以後,已經有八件申請案,已經都核准了。 尤委員美女:但是你們剛剛不是說有在網站上公開嗎?有嗎? 周司長志仁:有。 尤委員美女:是公告辦法,不是公告內容? 周司長志仁:是公告辦法,個案的內容可能不適合在網站上公告,因為這可能會關係到個資。 尤委員美女:所以你們公告辦法,當他們來申請的時候,要再經過你們審核,對不對? 周司長志仁:對,由基金會審核,國防部不會管,現在已經有八件申請案,而且已經都核准了。 尤委員美女:我們希望這部分的資料能夠公開,因為我們不希望只有受難者的資料,而沒有加害者的資料,所以這個部分應該要逐步開放,讓整個真相能夠呈現出來。 周司長志仁:是。 尤委員美女:我們也希望你們能夠做到一件事,因為之後是要由承繼機關接續辦理,關於這個承繼機關,當然我們比較希望由和人權相關的機關承繼,因為他們對於人權的概念比較能夠掌握,也希望這些真相真的能被呈現,讓大家了解事實的真相,讓家屬能夠釐清、放下。 另外剛剛也有委員提到,現在提審法通過了,不曉得你們的陸海空軍懲罰法什麼時候會送到立法院審議?條文裡面是不是仍然有所謂的關禁閉及悔過室?因為我們現在只有定六個月的緩衝期,在這六個月裡面,如果你們不趕快修法的話,以後所有人都可以用提審法請求法官在24小時內提審。 周司長志仁:報告委員,關於您提的這部分,我可以向您報告,提審法三讀通過以後,還不等待實施,我們承辦單位就已經把陸海空軍懲罰法送到法規委員會了,因為我本人還兼任國防部法規會的主任委員,這個條文裡面的規定很複雜,所以我們優先審查關於陸海空軍懲罰法適用提審部分的幾個條文,相關的部分已經先通過了,方便業管單位對大院有個交代,因為上次有說過,在這個會期結束之前要看到修正案,但是這裡面還有很多其他的條文,所以我們為了這個部分,每個禮拜都開委員會討論,一定會儘快送到大院審議。 尤委員美女:所以你們會把禁閉和悔過的部分廢掉?還是會怎麼處理? 主席:請國防部資源規劃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天德:主席、各位委員。禁閉的確要拿掉,但是悔過的執行方式會有所調整。 尤委員美女:有什麼不同?不會是限制人身自由? 王司長天德:不會。 尤委員美女:寫悔過書嗎? 王司長天德:有很多種方式都可以達到悔過的目的。 尤委員美女:希望你們能夠發揮創意,可以真正有效達到目的,但是不是限制人身自由。其實如果你們能夠讓官兵一起討論該怎麼維持這樣的紀律,反而能夠讓士氣高昂,對不對?我們可以是審議式的民主,而不是只有長官一個人埋頭擬辦法。如果能讓所有官兵一起討論,因為大家總是要有紀律,這個紀律應該要怎麼維持,如果能由大家一起訂出適合的方式,這樣可能會更有效,而且這樣的領導才真的是帶心,謝謝。 主席: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國防部夏副部長,今天主要是審查軍事審判法以及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修正案。首先我們針對民進黨委員的提案,戰時現役軍人犯罪都應該以軍事審判法送軍事法院審判,換句話說,平時的現役軍人犯罪都是由普通法院審判,對不對? 主席:請國防部夏副部長說明。 夏副部長立言:主席、各位委員。是。 呂委員學樟:關於這個部分,本席認為我們還是要考量到法律實務上的案件數多寡,在完整的人力建置之前,如果將多數軍事案件移交司法審判的話,會導致普通法院和軍事法庭的工作嚴重分配不均,所以這個部分本席建議還是要持續和司法院及社會各界交換意見,因為這個修法不動則已,一動就是驚天動地,會牽涉到人權的問題。 另外就是政府對於戒嚴時期人民遭受不當叛亂及匪諜審判案件所受到的傷害,為了記取這個歷史的教訓,還有弭平族群對立,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我們在1999年設立受難者補償基金會,藉由這個基金會的成立,辦理補償金業務的申請發放,來撫慰受難者以及他的家屬。我們也期望能夠落實歷史的教育,使民眾能夠了解事件的真相,釐清相關權責的歸屬,也撫平歷史的傷痛。 但是基金會成立到現在,除了處理補償金的業務之外,有關於轉型正義的相關工作,例如戒嚴時期的歷史研究、白色恐怖時期人權的狀況、政治受難者檔案解密、整理等等的相關工作,執行成效其實是十分有限的。本席認為我們應該要設立國家歷史紀念館,或是交由相關部會專責處理戒嚴時期歷史文獻,並進行轉型正義的研究以及教育、推廣,這樣比較合宜。 另外,補償基金會已經在2010年年底截止政治受難者的補償申請案,本席認為戒嚴時期人民遭受不當司法審判所受到的傷害,並不亞於二二八事件的受難者,所以應該比照二二八事件的受難者,延長補償金請領時效,這樣才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大家知道我們對二二八事件是怎麼處理的嗎?根據二二八事件的補償條例規定,二二八除了是規定的和平紀念日之外,也是國定假日。本席常常開罵,我們現在的政府是只顧鬼神、不顧蒼生,九百多萬勞工朋友們過的五一勞動節,全世界的「五一」都是勞動節,結果我們的五一勞動節不是國定假日,反而是二二八,為了少數人,而這些人都已經領了補償費,同時我們也同意將它定為和平紀念日,但是否要成為國定假日,政府應該思考這個問題。 當然我們都會予以尊重,也做了補償,甚至將其定為和平紀念日,這些我們都很支持,但是將它定為國定假日,真的是只顧鬼神,不顧蒼生。那九百多萬的勞工朋友們不是很冤枉嗎?類似這種事,我們身為立法者應該思考現在的問題。 當然,不管是二二八或是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這都是歷史所造成,除了要深自檢討之外,也要去查明,若確實有受到冤枉或有不當之處,我們也要予以處理。 猶記得本席擔任國大代表時,我也是白色恐怖的受害者之一,我當時為了反凍省,被跟蹤、監聽、查稅,包括黨國大老的人情壓力,威脅利誘,什麼都有,但是我認為這是理念的問題。在戒嚴時期的環境是這樣,但我們不容許在現今的民主社會還有這樣的做法,所以針對最近黃世銘總長濫權違法監聽國會,我們當然反對並予以譴責,這是我們應該特別注意的地方。 另外,國防部每年花費那麼多的經費和工夫在宣導募兵政策,為什麼還是無法達到實際成效?目前全面採募兵制的政策是不是由原訂的103年被迫延後到106年? 夏副部長立言:展延2年,到105年底。 呂委員學樟:展延後就可以解決募兵的困難嗎?問題好像還是沒有解決,是仍然招募不到,或是情況有比較好?現在待遇提升以後,招募的情況有沒有比較好? 夏副部長立言:待遇提升只是各種改進的方式之一,因為有關整個福利措施,包括生活改善及訓練方式的改進都是精進的一部分,以陸軍來講,目前留營率已經提高很多。 呂委員學樟:但是也不能只靠留營率,你們的募兵措施可以引起人家的興趣嗎? 夏副部長立言:我們有信心會引起大家的興趣,因為如果大家瞭解到國防部目前各種改進措施,相信社會青年會有很大的興趣。 呂委員學樟:如果展延到105年年底仍無法達到預期目標,國防部要怎麼做? 夏副部長立言:我們不斷地做各種考評,我想應該不需要等到那時候,再過1年就應該可以瞭解目前推動的方法是否可行,我們很有信心這個方法應該可以做到。 呂委員學樟:是不是針對專業兵種,就侷限於一些比較特殊的兵種,我相信除了待遇之外,如果以人力資源管理的角度來看,人們追求的不只是薪資待遇及福利的問題,其實有些是追求成就感,有些是追求在生涯規劃中能夠更精進。 國防部由於實施精實案、精粹案而造成人才流失,將來成員愈來愈少,也可能有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甚至無法留住許多優質人才,現在再加上募兵制也遭遇到困難,所以我覺得根本的問題不是在於待遇問題。 夏副部長立言:有關尊嚴及將來的出路問題,我們都在各方面做努力的改善。 呂委員學樟:有沒有具體方案? 夏副部長立言:以將來的出路來講,目前我們跟勞委會及退輔會都在合作,對於他們將來退伍前會加以輔導。另外在尊嚴方面,我們在訓練方式及時程上都有做一些延長及改變,對於他們的軍中生活,甚至包括福利及外宿需求等都在做改進。 呂委員學樟:問題是尊嚴不能當飯吃。 夏副部長立言:所以我們在待遇方面也做了調整。 呂委員學樟:在人們的生涯規劃中,有些人是追求成就感,例如哪一天我祖墳冒煙,讓我當上三星上將、四星上將,我追求的可能是這個,結果現在因為實施精實案、精粹案而使優質人才流失,國家要培養人才實在不容易,不管是陸官、空官、海官4年,再加上部隊的歷練,真的很不容易,國家花這麼多錢培養人才,等他到了青壯年,卻因為實施精實案、精粹案而使得他們沒有陞遷機會,也因此人才自然就流失了。你們有沒有調查一下,這些袍澤退伍後到底從事哪些行業?有沒有發展?對他事業的第二春有沒有規劃?你們應該好好去思考這些問題。 夏副部長立言:國防部和退輔會都有經常性的連繫和改進,思考如何協助退伍的弟兄們做更好的生涯規劃。 呂委員學樟:你講的這些都是官話,目前所遇到的問題還是這樣,本席認為國軍義務役的士兵有意願轉服志願役的比例一直偏低,但是我要請問的是志願役期滿以後,願意繼續留營者的比例有多少?有沒有相關資料?據本席瞭解,從民國97年只有27.2%,到民國99年44.25%,到100年的33.55%,在在顯示願意繼續留營的比例偏低。 主席(尤委員美女代):請國防部資源規劃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天德: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委員所提的留營率,在11月、12月,陸軍司令部針對整個管理的方式做大幅改進之後,留營率從百分之四十幾已提升到五十幾。 呂委員學樟:是陸軍的部分嗎?其他軍種呢? 王司長天德:對,尤其是針對戰鬥部隊那種比較艱苦的單位,希望做一個配套的調整,讓留營率能夠提高。 呂委員學樟:那為什麼留營率會高,什麼原因?國防部是否有深入瞭解調查士兵不願意繼續留營的原因,以做為日後募兵制的檢討及改進方向。 王司長天德:我們大概每一季都會定期到各個部隊巡迴舉行座談並彙整大家的意見,將他們的主要需求做為我們考量配套改善措施的依據。 呂委員學樟:據說國防部最近有採購情緒放鬆訓練器,準備發放到部隊,以後透過這個儀器,5分鐘後就可以瞭解役男的心理狀態,10分鐘內就可以完成評估,心輔師還會依據量測數字來量身定製個人的放鬆訣竅,有沒有這回事? 主席:請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王局長說明。 王局長明我:主席、各位委員。有關HRV,就是心率變異分析儀,它的確對一個人在憂慮、不安、焦慮的情況下可以在5分鐘之後測出他的心理狀態…… 呂委員學樟:王局長,你自己有沒有用這個儀器做過測試? 王局長明我:個人做過。 呂委員學樟:效果怎麼樣? 王局長明我:我個人覺得很能夠把當前的心理狀態確實地掌握。 呂委員學樟:請問副部長用過嗎? 夏副部長立言:我還沒有用過。 呂委員學樟:真的有這麼神奇嗎? 王局長明我:是很不錯,我們希望有意願的可以去做測試。 呂委員學樟:本席認為,國防部購置情緒放鬆訓練器的立意是良善的,藉以方便在第一時間掌握國軍弟兄的心理狀態,對於適應不良的士兵能夠給予優先輔導,做為改善軍中環境的使用,相信可以間接提升國軍募兵人數。只要做到人性化的地步,就可以吸引年輕人加入國軍的陣營。 除了擴大對外宣導募兵政策之外,國防部應該澈底檢討無法吸引年輕人從軍的原因,以求改善募不到兵的問題,這才是根本之道。 同時,本席認為國防部在展延2年的期間要如何達成募兵目標,應該提出具體規劃,避免失敗的前例重蹈覆轍,好不好? 夏副部長立言:是。 呂委員學樟:好,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個會期,就是去年的5月29日,本委員會有審查過類似的條例,即「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當時在審查這個法案時,本席曾在這裡詢問國防部,對於戒嚴時期因為內亂外患罪而被判刑的案件到底有沒有真正地掌握案件數,當時所獲得的答案是沒有一個較精準的統計。 在此本席只要問,國防部對於「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是不是有掌握相關的案件數? 主席:請國防部夏副部長說明。 夏副部長立言: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一共接案10,065件,到目前已經結了10,060件。 吳委員宜臻:我知道,這是已經申請,而且是已經審查完,或是不准申請的部分,將來到底還有沒有相關的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你要告訴我的是你們已經統計過了,到底有沒有相關的案件,這樣我們也比較好決定,不然如果我們把這個條款的門關閉起來,後續萬一還有案子的話,那麼我們又要為了少數案件立法,或是後續有很多案件,我們才發現當時把這個條款關閉了,那就是我們立法者的不察。所以是不是請副部長給我們一個數據。 夏副部長立言:我們瞭解委員的用心,其實過去12年,我們主動的去發掘各種案件,也主動的去找家屬,到現在為止,我們相信幾乎能夠找到的我們已經盡了全力在找,我不敢講一件都沒有了,不過我相信應該是極少數,而且現在的案子都已經列案了,將來這個基金就算解散,相信後續會有承繼的機關負責處理。 吳委員宜臻:副部長,我還是給你們兩個民間的數據,我相信有很多委員大概也問過同樣的問題。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就曾經整理過戒嚴時期死刑犯的名單,截至2013年的統計就有1,061人。相對於補償基金會在網路上的公告多了253人。 此外,前立法委員謝聰敏有一個數字,他認為從1950年到1987年解除戒嚴之前,這段期間台灣政治的相關案件牽涉人數多達14萬人,如果按照你們的報告中指出,截至去年6月30日止,共接獲10,061件,已完成10,059件的審查。到底我們要怎麼去估算那個數據,會不會確實有潛在案件?也許沒有謝聰敏前立委所提的數據那麼多,可是如果有達到上千或上萬時,今天我們把這個條例關閉掉,那是不是相關權利人的權利將會受到損害。 夏副部長立言:我們已經盡全力在找這些受害人的家屬,我們傾全國防部之力這樣找,各部會也都在內,我們真的已經盡全力了,我們覺得應該不會相去太遠。不過委員講得也對,我們不能說一定都包含到了,如果還有相關案子,我們尊重委員的意見,必須存續下去的話,我們還是會繼續執行我們的公務。 吳委員宜臻:另外,有關補償條例第六條,對於補償的範圍,也有包括財產被沒收者。記得去年5月29日審查「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時也有處理到被法院宣告沒收財產或其他機關沒收財產的部分,希望也能列入回復權利求償的範圍。同樣的,在這個條例的第六條,它其實包括財產被沒收者也在這個補償條例的適用範圍。 去年5月29日,據你們的統計,當年受裁判並同時宣告財產沒收的案子總共是1,225件,除此之外沒有了嗎?你們有再去調查嗎? 主席:請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周司長說明。 周司長志仁:主席、各位委員。根據統計資料就是那個數字。 吳委員宜臻:周司長,你當時有列席本委員會,記得在該次會議,我們有通過一個決議,要求國防部在6個月內向本委員會報告,針對戒嚴時期人民因為內亂外患罪被沒收財產的動產、不動產案件進行調查,並統計被沒收財產的人數及財產,依照公告現值估算的金額大概有多少,可不可以給我們一個較精準的數據? 當時委員們有提案,後來委員會有通過,要求你們6個月之後來報告,但是現在已經是2014年1月2日,你們有答案了嗎?還是國防部對於該列管的案件都沒有列管,你們以為我們委員都忘記了,是不是? 夏副部長立言:我們絕對沒有這個意思,我們馬上來追查一下。 吳委員宜臻:你們有數據嗎?其實不管是針對戒嚴時期內亂外患罪的審判,或是權利回復條例所適用的案件,抑或是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等等,在我們的理解,過去戒嚴時代真的有很多人因為白色恐怖,或因為害怕,有非常多的文件家屬都不敢保存,甚至其下一代子孫也不一定知道整個事情的真相,直到社會氛圍慢慢變了,政府也有相應措施時,他才去挖掘真相。所以這種文件的取得難免取得較慢,或是無法完整呈現。尤其是根據補償範圍及補償案件的認定也確實有爭議,我們審查這幾個條例時也一直有發生這樣的困難。我也知道你們一直聲稱有從寬認定,可是你能不能在這裡告訴我,今天如果我們不予延長時間,數量的部分怎麼處理?或是如果予以延長,但是要怎麼去面對後續的問題?你們告訴我們現在有這些案件量,事實上是有這麼多,還是說政府根本沒必要花一年5,000萬的預算來維持這個基金會的運作?我們需要有一個更明確、更進一步的說明才能做評估。 夏副部長立言:有關財產部分,因為國有財產不是國防部能夠…… 吳委員宜臻:你們都沒有數據嗎?針對委員會通過的決議,你們有沒有列管?如果沒有列管或忘記,或是相關承辦人不在現場的話,副部長,我知道去年你沒來…… 夏副部長立言:對,我們回去後立刻查明,並儘快向委員報告。 吳委員宜臻:不要以為我們委員都忘記了,對於類似的相關案件,其實我們委員自己都有在列管,這是需要國防部來回應的,也許下會期我們又安排權利回復條例的審查,或是再排一個有關二二八或白色恐怖的案子,我們還是要問相關的數據,如果你們都只是避重就輕,你永遠會陷在這裡面,所有條例不斷的讓我們在委員會拿出來問你們。 夏副部長立言:好。 吳委員宜臻:關於委員會的決議,麻煩你們幕僚趕快回覆給本委員會的委員,這是必要的,因為財產沒收的數量跟金額會影響相關條例的審查,甚至我們也會擔心這個條例第六條的部分。 此外,如果我們決定要延長4年,那麼請問延長2年、3年和4年的差別在哪裡?委員的提案是寫4年,而你們說沒有案子了,好像傾向於把它關閉掉,如果尊重委員的決定,到底4年、3年或2年的年限要怎麼決定,可不可以告訴我們一個比較客觀判斷的依據? 周司長志仁:以前是每次都延4年,上次的條文也是規定延4年,其實依我們的看法,如果延4年或是延幾年,可能到時候還是會再延,但在實務上我們認為都已經清查好了,應該不會再有案子了,如果再延長,沒有實質的意義,而且行政院也知道…… 吳委員宜臻:所以這裡寫明延長4年是因為最早通過的立法技術就是寫著:四年得延長之。所以後來幾次的修法都是以4年做為基準。 周司長志仁:是。 吳委員宜臻:所以沒有太多實證上或數據上的意義,你們自己拿不出來啦!也不曉得是1年、2年、3年或4年,你們現在的報告沒有一個比較明確的數據。 周司長志仁:是。 吳委員宜臻:好,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幾個軍事審判法的問題就教於夏副部長。剛才本席在做提案說明時,我想你已經聽得很清楚,我主張行政、司法及立法要三權分立,你同意這個原則嗎? 主席(吳委員宜臻):請國防部夏副部長說明。 夏副部長立言:主席、各位委員。當然。 李委員俊俋:所以照理說,行政不應該管立法,行政也不應該管司法,對不對? 夏副部長立言:原則上是對的。 李委員俊俋:原則上是對的,除非有例外情形。 夏副部長立言:委員所要提的可能是由部長監管的問題。 李委員俊俋:對,那是我的提案內容,第十八條及第五十條。你們今天的說明告訴我們,因為會涉及軍法人員的調度。我想請問的是,軍法人員的調度是屬於國防行政事務,對不對? 夏副部長立言:是。 李委員俊俋:理論上,有關軍事法院、軍事檢察庭的部分,其實都跟國防部長無關。 夏副部長立言:對。 李委員俊俋:所以我主張把這部分拿掉,如果國防部長是軍事法院的最高指導人,還是軍事法庭的最高指導人,這樣不就亂掉了嗎? 夏副部長立言:他只負責行政的部門,完全不干涉偵查及審判部分。 李委員俊俋:那麼我請教副部長,司法院院長管不管司法院人事的調度? 夏副部長立言:管。 李委員俊俋:剛才你們跟廖正井委員的答詢中表示不會去干涉個案,對不對? 夏副部長立言:我們對於審判偵查中的個案不會去干涉。 李委員俊俋:其實不管是國防部長、司法院院長或法務部部長都不應該干涉個案,對不對? 夏副部長立言:是。 李委員俊俋:為什麼會提這個案子,因為如果這個不釐清楚,到時候就會有空間,就讓人家對國防部產生懷疑。我們有一個檢察總長,檢察總長也不能干涉個案,但是檢察總長去指揮個案的比比皆是,不是有這樣的情形嗎?所以我們預防到時候國防部要揹黑鍋,國防部長同時是軍事法院的最高指導人,還是軍事檢察庭的最高指導人,他也不干涉個案,不是嗎?但是檢察總長就做啦!所以做這樣的調整可不可行? 主席:請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周司長說明。 周司長志仁: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國防部認為這其中還是有點誤會,因為國防部長絕對不是軍事法院的指導人,他是就行政工作做指揮監督,至於案件部分,他絕對不是…… 李委員俊俋:當然,案件部分本來就不能干涉,不能跟檢察總長一樣,所以我現在要講的是,在你們條文中的規定他還是最高指導人,還是負責監督指揮,也因此才會使人產生疑義,這本來只是釐清一個觀念而已,結果你們怕得要死,想盡辦法擋這個法案。 周司長志仁:沒有,他是監督指揮行政工作。 李委員俊俋:沒關係,我再慢慢請教。副部長,請問你是外交系統出身的嗎? 夏副部長立言:是。 李委員俊俋:那你現在到國防部有沒有適應不良的問題? 夏副部長立言:沒有。 李委員俊俋:所以你調度指揮應該都沒有問題嘛! 夏副部長立言:可是現在就是兩個…… 李委員俊俋:我只是請問你,在調度指揮上不會有問題吧? 夏副部長立言:目前當然沒有問題。 李委員俊俋:對,因為你有職務在,就不會有那個問題,對不對? 夏副部長立言:可是在戰時如果…… 李委員俊俋:所以目前不會有問題,在戰時,你身為國防部副部長,在調度指揮上會不會有問題? 夏副部長立言:不會有問題。 李委員俊俋:所以只要制度完整就不會有問題。再請問你,你本身有沒有檢察官或法官的身分? 夏副部長立言:沒有。 李委員俊俋:據我瞭解,嚴部長也沒有。 夏副部長立言:對。 李委員俊俋:嚴部長也沒有這樣的身分,你也沒有,你們兩位是國防部的最高領導者,結果你們還要調度這些人,你的意思是這樣? 夏副部長立言:在戰時,很多戰區法庭的開設、軍法人員的調度,這些都是只有國防部才能做適當的調度。 李委員俊俋:這就是我現在要問的,唯一的差別就是平時和戰時,戰時因擔心人員調度有問題,所以你們需要保留這個,這是你們的立場。 夏副部長立言:不是,平時已經沒有問題。 李委員俊俋:目前平時本來就沒有問題了,對不對? 夏副部長立言:是。 李委員俊俋:剛才廖正井委員說你們不像地檢署或司法院,濫權起訴或濫權不起訴的比例那麼高,請問你們的比例是多少? 周司長志仁:目前沒有。 李委員俊俋:不是沒有,是你們沒有統計。其實這個問題只是平時和戰時的差別,對不對? 夏副部長立言:是。 李委員俊俋:目前在平時完全沒有問題,是不是? 夏副部長立言:沒有問題。 李委員俊俋:只有戰時有問題,對不對?只有戰時,你們認為還是應該保有調度權,是不是這樣? 夏副部長立言:戰時因為有關戰區…… 李委員俊俋:我再請教你,不管是軍事法院的法官、軍事檢察庭的檢察官,調度他們的人員是不是都是軍審人員?軍審法修訂過後是不是都是軍審人員? 夏副部長立言:是。 李委員俊俋:好像不是這麼一回事。 周司長志仁:人員改分配到各軍種…… 李委員俊俋:分配到各個地方去,每個庭不見得都是這樣處理吧? 周司長志仁:每個都是這樣。 李委員俊俋:每個案子都是軍事法官和軍事檢察官在處理嗎?司法院的規劃也不是這樣啊! 周司長志仁:他辦個案時,個案都是獨立的,當然其他還有…… 李委員俊俋:對,還有其他調來支援的一般法官、檢察官。所以現在比例降下來就沒有這個問題了,對不對? 周司長志仁:我們是軍事審判官和軍事檢察官分出去了,如果非軍法人員的,則是由……。 李委員俊俋:司長,現在辦每個個案時,不見得全數都是軍事檢察官在辦,也不見得…… 周司長志仁:都是。 李委員俊俋:全數都是? 周司長志仁:都是。 李委員俊俋:司法院的規劃不是這樣啊!請問司法院,按照你們的規劃,平時不是這樣吧? 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蔡代廳長說明。 蔡代廳長名曜:主席、各位委員。目前國防部移過來的案子是有軍事專庭和軍事專股在辦,這是指審判案件,行政部分我們不管。 李委員俊俋:對,軍事專庭裡面,全部的檢察官和法官都是軍事人員嗎? 蔡代廳長名曜:我們只有管法官的部分,他們都是有法官資格的。 李委員俊俋:對,沒有錯。有沒有可能個別的案件,由軍職法官和一般法官混合審判? 蔡代廳長名曜:目前沒有這樣的規劃。 李委員俊俋:法務部有沒有這樣的規劃?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何副司長說明。 何副司長俊英: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也是就偵查個案而已。 李委員俊俋:偵查個案有沒有一般的檢察官在支援,或是從事軍事審判? 何副司長俊英:地檢署的檢察官大概都有…… 李委員俊俋:平時都沒有問題,現在只剩下戰時的問題,對不對? 何副司長俊英:對。 李委員俊俋:我現在要請教的是,包括司法院和法務部,如果戰時是,軍審人員和一般司法人員混編,這樣可不可能? 周司長志仁:目前根據召集規則,司法人員在平時不受任何點教召集。 李委員俊俋:對啊!所以現在只剩下戰時的問題。原來要3個軍法官或3個檢察官,你們現在要調度的是這些,你們堅持保留第十八條和第五十條就是為了這些需要處理。對不對? 周司長志仁:是。 李委員俊俋:我現在的意思是,如果是混合編庭的話就不會有這樣的困擾。對不對? 周司長志仁:因為具有司法官資格的,將來在組成審判庭時,他本來就可以當軍法官。 李委員俊俋:對,檢察官本來就有這個資格。 周司長志仁:司法人員本來就具備辦軍…… 李委員俊俋:對,這就是我要強調的。 副部長,如果是這樣,國防部就沒有所謂戰時需要保留人員的調度問題了,不是嗎? 夏副部長立言:還有很多其他相關的問題,例如戰時戰區法庭的設立…… 李委員俊俋:對,所以不是照你們寫的理由。你們寫的理由是戰時具有人員調度的問題。 夏副部長立言:也有戰區法庭設立的問題。 李委員俊俋:所以問題就來了,到最後只是平時和戰時的差別。剛才司長也講了,在戰時,一般法官或檢察官也可以擔任軍法官或軍事檢察官,所以並沒有人員調度的問題,現在只是你們不肯把最後的權力放出來而已,就是這樣而已。 周司長志仁:報告委員,當然有。如果今天需要戰時法庭,而戰時法庭的法官有傷亡時,需要誰來調度?還是需要國防部來調度。 李委員俊俋:對嘛!戰時法庭有出現這樣的問題才會有這樣的考量。 周司長志仁:對。 李委員俊俋:但是你們現在真正的理由不是這樣,你們還要利用國防部的力量,利用行政的力量來控制軍法審判,這才是真正的問題,這也是洪仲丘事件真正的導因,這個案子就是…… 周司長志仁:委員所講的意思是我們還要干涉審判,這我們不能接受。 李委員俊俋:謝謝,我要求的是必須完全剔除行政干涉司法的可能性。 周司長志仁:我們不會干涉。 李委員俊俋:這是我唯一的要求,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唐山發言。 陳委員唐山: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法務部何副司長,你知道陳水扁總統被關多久了嗎?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何副司長說明。 何副司長俊英:主席、各位委員。大概…… 陳委員唐山:你不知道? 何副司長俊英:有4、5年了吧! 陳委員唐山:法務部當初是以國務機要費的理由來辦他,辦到現在,和國務機要費一點關係都沒有,然後就以龍潭案將他定罪,現在他被關了幾年都已經不清楚了。 一位前任總統,被法務部關到現在,連關幾年了都還不知道。他是5年前的11月11日被關進去,到今年就整整5年再過2個月。他被關進監牢之後,身體健康情況就一天不如一天,最近他的喉嚨有開刀,開刀之後情況好一些,最近可以回到台中監獄了。 本席提出這個問題是因為12月20日報載法院有一個裁定,即所謂的「停止審判」。停止審判的理由是根據高雄長庚醫院榮譽副院長所做的醫療鑑定報告,認定陳水扁生命與健康上有難以預測的風險,已經不堪在法院裡接受審問的勞頓。這是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因為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的事由,這點你知道嗎? 何副司長俊英:報告委員,這比較屬於矯正業務。 陳委員唐山:法務部矯正署有沒有人來? 主席:陳委員,矯正署今天沒有人來,只派檢察司及廉政兩部分業務的人員列席。 陳委員唐山:針對這點,你有沒有聽過?有沒有看過報紙報導? 何副司長俊英:我是有看過,但是個案在審理中,那是屬於司法院的權責。 陳委員唐山:既然你今天代表法務部來列席,我希望你至少將這個觀念帶回法務部報告。 何副司長俊英:是,我回去會報告。 陳委員唐山:陳總統的病情既然經法院認定,符合停止審判要件…… 主席:陳委員,如果是停止審判的部分,司法院刑事廳代廳長有列席,要不要請司法院答復? 陳委員唐山:可以。事關前任總統被關5年多,這是非常重大的案件,從人權的基本角度來看,司法單位應該稍加研究,從「停止審判」為例,從法律觀點來看,陳前總統的情況是否符合「停止執行」的要件?因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執行徒刑受刑人如果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前,停止執行。你們有沒有看到這條條文,有沒有這樣的觀念? 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蔡代廳長說明。 蔡代廳長名曜: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有關刑的執行是屬於檢察官指揮執行的部分,我們有關的主要是在第二百九十四條,經鑑定結果,他已經不適合再到庭審判的部分。至於委員所提第四百六十七條的規定,那是屬於指揮執行的部分,應該是矯正署的業務。 主席:代廳長,請你針對停止審判的要件應如何認定的問題回答好不好? 蔡代廳長名曜:停止審判的要件是因疾病不能到庭,剛才陳委員已經有唸出高等法院的裁判,他已經符合第二百九十四條因病不能到庭審判的要件。 陳委員唐山:因病不能到庭審判就是要停止審判,停止審判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是不是也可以停止執行。換句話說,他現在在監牢裡面,是不是可以放出來?以前我們常提到要保外就醫,但是談到現在,馬總統都沒有任何動作。當一位現任的總統,最重要就是要照顧二千三百萬他的國民,陳前總統當然也是一樣。今天是一個新的年度,是2014年的第二天,美國現在還活著的總統有幾位,你知道嗎? 蔡代廳長名曜:不知道。 陳委員唐山:美國現任總統是哪一位? 蔡代廳長名曜:歐巴馬。 陳委員唐山:歐巴馬之前有哪一位? 蔡代廳長名曜:歐巴馬的前一任…… 陳委員唐山:歐巴馬之前應該有大小布希,再加上他的前任是柯林頓,其他還有沒有? 蔡代廳長名曜:雷根…… 陳委員唐山:雷根已經去世了。卡特有沒有? 蔡代廳長名曜:卡特有。 陳委員唐山:卡特也還活著,所以美國總統現在還活著的有5個人,包括現任總統。美國有一個卸任總統俱樂部,現任總統歐巴馬每次碰到國家重要關鍵時,就會去請教這些卸任的總統,因為他們過去有不同的經驗,希望藉由請教他們,來替國家解決一些比較困難的問題,這就是很好的例子。美國的總統有5個人還活著,其中歐巴馬是現任總統,一碰到問題,還會就教這些卸任的總統,把這個例子拿來臺灣看,馬總統是在美國求學,取得PHD的,應該會有這樣的觀念。請問,現在我們臺灣還活著的總統有幾位? 蔡代廳長名曜:有李登輝、陳水扁兩位。 陳委員唐山:對!加上現任的馬總統,也就是有3位總統還活著,但是他把陳水扁抓去關了5年兩個月;又起訴一個91歲的李登輝總統,判無罪後,又繼續上訴。3個總統中,一個被他抓去關,一個被他起訴,剩下他一個人,難怪他把臺灣搞得這麼慘!人家說他是一個bumbler,現在呢?民調只有9.2%!這是一個非常不幸的事,我們選他當總統,他卻把臺灣搞成這樣子!曾經有人講過,以後我們要選一個能力比他差的總統,可能怎麼選都選不到,因為沒有人比他更差的。今天,本席要說明的是,一個當總統的人,要有愛心,關了人家5年,還不想辦法讓他出來,國務機要費上抓不到毛病,就又用另外一個案子來關他,現在有這樣一個新的觀念出來,我就利用這個機會請教法務部,請你們把我今天質詢的重點傳達回去給法務部最高層,可以嗎? 何副司長俊英:回去報告。 陳委員唐山:可以嗎?司法院? 蔡代廳長名曜:尊重法務部的權限,因為執行單位是法務部。 陳委員唐山:一個國家假設在司法各方面都能夠被大家接受,那麼這個國家就是No.1!最近有一項調查,就是全世界最適合居住的Top Ten Society,我們非常高興臺灣擠進去第10名,整個世界差不多有200多個國家,根據調查的標準,我們臺灣排在第10名,對此,我們都感到非常驕傲,如果馬總統可以做的更好,更有愛心,我想他的民調會更好,整個臺灣社會也會更進步。本席在這新的一年的開始,把這個案子提出來,請你們好好思考,藉由這個新觀念,重新思考這個問題,好不好? 蔡代廳長名曜:是。 陳委員唐山: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蕭委員美琴發言。 蕭委員美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修正草案,本席認為在這個歷史悲劇裡,很多受害者及其家屬,可能因為歷史時空因素,而不願意多談論這個事情,也未必會讓後代知道這些歷史的傷痛,但是歷史正義是不應該設期限的,這就是為什麼本席提出再延長4年的緣由。當然,我也認同國防部的主張,因為基金會本身涉及的人事經費龐大,基於國家資源合理運用,本席同意基金會終止運作,但是受害者申請補償的權利則應該與此脫鉤處理,讓受害者有持續申請補償的權利。或許你們認為不會再有新的申請案,但是我必須和你們分享一件事,前幾個月我搭高鐵碰到一位外省籍年輕人,他告訴我一直到他外祖母過世整理遺物時,才知道原來他的外祖父也是白色恐怖時代的受害者。他的外祖父是當時跟著蔣介石到臺灣來的外省人,但是在戒嚴時期也是受害者,這個慘痛的受害記憶,即使已經隔了兩代,到他第三代,他的外祖母也一直都沒有告訴他們,直到她過世,後代子孫整理遺物時,才發現原來他們家族有這段歷史。事實上,很多受害者家屬現在要求的不見得是金錢上的補償,而是要一個歷史真相,因此,國家對這些受害者及其後代,應該要有一個基本的交代。今天,本席同意終止基金會的運作,但同時我也很擔心接下來的業務要交給哪個單位處理?根據你們的說法,目前還在開會討論。另外一個我擔心的問題,就是受害者提出申請的期限問題,我真的不認為歷史正義、公平正義應該設期限,希望這兩者可以脫鉤處理,對此,國防部的看法如何? 主席:請國防部夏副部長說明。 夏副部長立言:主席、各位委員。首先,要向委員報告的是,在過去12年中,我們的確是盡了全力,將各單位相關卷宗、戶籍資料、職業資料等等,公布在相關網站上,但我們也相信一定還有遺漏的可能性,不過,基金會的存在實在是有剛才委員提到的問題,所以,我們認為基金會運作也許可以終止,至於其業務,經過上次開會,我們建議可以由二二八紀念基金會或文化部接手,如果今天委員討論有不同的建議,我們國防部都非常樂見。 蕭委員美琴:依據這個條例規定,目前兩者是綁在一起,就是被害者申請期限及基金會存在是綁在一起,希望這部分能夠切割處理。本來本席是主張修訂第三條,以「行政院指定單位」來取代「得設立基金會」的規定,想要以此方式替代,但是我又發現今天未提出修正案的很多後面條文,也都有涉及到基金會議題,如果要以這樣的方式處理戒嚴時期不當審判的後續平反事宜,恐怕整個法案都要翻修,基此,本席認為在這部分行政院可能需要一個比較積極的態度,因為畢竟這個基金會今年3月就要落日,我們也同意讓它停止運作,但是後續相關事宜還是需要你們以更積極的態度來處理。你們是不是可以在限期內提出配套法條與作為,包括移轉給新單位的處理辦法? 夏副部長立言:我們現在已經決議1月18日要再度召開會議…… 蕭委員美琴:我現在擔心的是,這個法案並未被列為優先法案,以你們這樣的效率,開完會後,會不會又推來推去,接下來到底由誰承接,也不能馬上確定,那麼中間就會有一段空窗期。 夏副部長立言:報告委員,其實我來了以後,我覺得國防部的效率非常高,不會有這樣的問題。 蕭委員美琴:那是不是可以承諾一個期限,例如什麼時候可以提出配套辦法,或是相關條文修正案? 夏副部長立言:月底以前我們會報到行政院。 蕭委員美琴:後續delay就是行政院的問題,換言之,國防部的部分過年前可以完成? 夏副部長立言:是。 蕭委員美琴:另外,有關軍審法部分,國防及外交委員會剛好今天早上去考察憲兵特勤部隊,這是戰力相當強的一個部隊,我想大家印象都非常深刻,只是我想了解的是,過去憲兵扮演的是軍中警察的角色,但現在軍中審檢責任在平時,也就是非戰時已經移轉給司法體系,如果憲兵部隊本身也要轉型,譬如今天早上陳召委就提了一些比較宏觀的看法,如果憲兵部隊往特種部隊,或是整合軍中特種部隊的方向去轉型,那麼原來軍中警察的功能要放在哪個單位?是不是非要有憲兵指揮部的存在不可?還是可能會有一個新的型態?我想這跟未來國防部整個人力精簡,包括部隊效能的提升等,都有很大的關係,如果現在的軍事審檢都已經移到司法體系,那麼由司法警察來扮演軍中警察的角色,包括進到軍中逮捕現行犯等等,可不可能?就是有沒有可能由現在的警政署司法警察來取代憲兵角色? 主席:請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周司長說明。 周司長志仁: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關於這部分,我們和法務部已經開過好幾次協調會,今年1月13日案子全部移出去以後,我們會把軍事院檢編配到各部隊軍法單位做為連繫窗口,有什麼需求,由他們作窗口連繫。當初我們也協調過,如果是死亡相驗或是有任何違法情事,建制單位要告知地區憲兵隊,協助司法檢察署依法處理,因為他們具有司法警察身分。 蕭委員美琴:周司長是用連繫窗口來形容,但現在憲兵的法定任務很多,包括總統維安、特勤反恐任務,以及司法警察身分等等,這麼多元的任務,目前編制有5,000多人。我看英國軍隊比我們大,但是憲兵只有2,500人的建制,請問,這些任務,未來是不是有必要繼續保留在轉型之後的憲兵部隊? 周司長志仁:做為連繫窗口並不是說全部由憲兵來處理,因為部隊裡還是有行政調查體系,單位發生違法事件後,軍法人員在部隊擔任連繫窗口,協助行政人員將資料查清楚後,就移送給地方檢察署。 蕭委員美琴:可是軍審法前不久才做修正,如果軍中有涉及犯法情事,司法體系的檢察官,是不是要指揮憲兵去逮捕嫌疑犯?也就是逮捕的執法權,是不是在憲兵? 周司長志仁:是。 蕭委員美琴:但是由法務部檢察官來指揮,是不是?現在權責到底是如何劃分的? 主席:請國防部憲兵指揮部高參謀長說明。 高參謀長甯松:主席、各位委員。憲兵目前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及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具備有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身分,所以在目前軍審法部分,軍人犯罪是由各部隊主管透過憲兵受司法檢察官指揮,就可以直接辦案。現在的作法是這樣子。 蕭委員美琴:對啊!現在就是有一點權責重疊的狀況,包括民間的司法警察,他一樣有逮捕權。 高參謀長甯松:是。 蕭委員美琴:對啊!你們也有啊! 高參謀長甯松:是,都有。 蕭委員美琴:等於是你們兩組人馬同時都在執行,這指的是平時,戰時狀況當然不一樣,那就涉及到權責重疊的部分,這樣會不會產生混亂,造成權責不明?何況任務重疊,會不會有資源浪費的嫌疑? 高參謀長甯松:應該不會,因為各地方的檢察機關會針對案件不同來處理,譬如有些司法案件,由我們憲兵執行比較有利,那他們就會指揮我們,如果他們認為警察比較有利,就會指揮警察辦案。 蕭委員美琴:但這要如何判定?有的由警察來執法,有的由憲兵執法,在現有法律架構下,有沒有明顯區隔? 高參謀長甯松:沒有明顯區隔。 蕭委員美琴:那就是任由…… 周司長志仁:報告委員,我們建議由法務部處理,因為指揮是檢察官在指揮,我們不好做…… 蕭委員美琴:所以這中間就有很多人為權責不明之處,我覺得這個問題還是需要你們雙方去做更清楚的釐清。 夏副部長立言:這部分我們回去會檢討,再和法務部…… 蕭委員美琴:我並不是非要如何不可,包括我們今天早上去考察、會勘,我們也看到憲兵戰力,但是未來角色定位…… 周司長志仁:報告委員,我們和法務部一直保持很暢通的連繫,我們再研究。 蕭委員美琴:你們跟法務部的權責關係,有關軍中警察的角色,看是要維持在憲兵身上,還是像美國一樣置於各個軍種。其實以什麼樣的型態繼續扮演這個任務,都是整個法律及結構面需要面對的問題。謝謝。 周司長志仁:是。謝謝委員關心。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徐委員耀昌、潘委員孟安均不在場。 請李委員桐豪發言。 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問題,如果現在還有一些案件要申請,是否還是開放的? 主席:請國防部夏副部長說明。 夏副部長立言:主席、各位委員。目前還是開放的。 李委員桐豪:那為什麼本席收到的民間陳情案件卻不是這樣?這件陳情案的難友是王孝敏女士,18歲時是國防醫學院學生,後來因白色恐怖入獄,判刑15年,表現優異,出獄後結婚生子,進入淡江大學就讀,後來出國擔任教職,是優良的華文教師,遺憾的是,她在小孩成年前就過世了。她的小孩張先生去年5月收到好友給他母親的一包遺物,從各種文件資料中知道他母親生前的遭遇,根據他向本席陳情的內容,他申請補償的期限已過,相同情形的案件還有三十多件,都是因為申請時間太晚而遭到擱置。請問副部長,有沒有這樣的事? 夏副部長立言:這個問題請周司長說明。 主席:請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周司長說明。 周司長志仁:主席、各位委員。根據目前條例規定,申請期限是到99年12月16日,在9月16日以後申請的,目前有35件;另外,行政院在99年時有一個指導,按照這個指導規定,我們可不待家屬申請,應主動行使職權,主動查察。相關人員查過之後,發現還有10個人未申請,我們都有跟他們連絡過,請他們來申請,但他們到現在都還沒有提出來。目前的狀況是超過期限的有35件,另外有10件是已通知,但他們沒有來申請。 李委員桐豪:有沒有可能像本席這個陳情案件,因為他們認為已經超過期限,所以就沒有申請?像我剛剛講的這位張先生,他是去年5月從朋友手中拿到母親的遺物,從這些遺物中他才發現這樣的狀況。 周司長志仁:案件成立有幾個條件,第一是在戒嚴時期。第二,案件類型是匪諜、叛亂罪,或是有相牽連的,如果不是…… 李委員桐豪:當然,這個本席了解,問題是這些陳情案件有沒有在你們的資料庫裡?有可能他人在國外,沒有接到通知? 周司長志仁:基金會曾經主動去找過,但很多都已經找不到人了。 李委員桐豪:像這位陳情人張先生,他們根本連申請都還沒申請,只是被告知申請期限已過就被擱置,所以,他們才開始陳情…… 周司長志仁:報告委員,我相信一定會有,因為有很多是基金會問了以後,還找不到人的案件,還有的是問了以後,因為是隔代的家屬,他們不願意…… 李委員桐豪:如果我把這個陳情案轉給你,你可以處理嗎? 周司長志仁:目前是由基金會以委員會型態處理。 李委員桐豪:對!但是我交給你,你轉交給基金會,可以嗎? 周司長志仁:3月8日以後,我們就會把這些案件轉到行政院指定的承繼機關,繼續處理。 李委員桐豪:今天是1月2日,你的意思是等到3月8日再處理,是不是?民眾有這樣的問題,而這也是為什麼我們立法院委員主動提案要求延長申請期限的原因,我們不希望歷史悲劇、傷痛繼續留在社會上,二二八條例的處理方式,不就是繼續延續下去嗎?不是嗎? 周司長志仁:是。 李委員桐豪:今天你們擔心可能沒有那麼多案件,而要終止基金會運作,這點我們可以體諒,也可以理解,但是條例的補償精神,應該要繼續持續下去,因為我們不知道什麼時候會發生什麼狀況,一旦受害者的後人知道這種悲慘情況後,應該給他們恢復名譽的權利,至少是透過這樣一個過程,讓他們去了解實情,對不對?這就是我的基本立場,希望這個精神可以延續下去。剛剛夏副部長和司長提到3月8日交付給別的單位後,你們就沒事了,請問,這是你們處理這件事的精神嗎? 周司長志仁:如果沒有結案的,還會繼續處理。 李委員桐豪:「沒有結案」,這是關鍵字,但是本席的問題是,根本還有人連申請都沒辦法申請,怎麼辦?這個陳情案是我們宋主席交給我的。 夏副部長立言:我們當然相信還有這樣的案子,不過將來承繼的單位,會繼續收理這些案子。 李委員桐豪:現在你們整個基金會功能已經截止了,是不是?已經結束了,是不是? 周司長志仁:基金會截止,可是這個條例說不定可以繼續延續下去。我們是把兩者脫鉤處理。 李委員桐豪:本席不在乎你們怎麼脫鉤,那是你們的行政問題,我們在乎的是,老百姓的冤屈、冤獄,要如何被平反,如何恢復他的名譽,這才是我們關心、重視的實質意義。現在的狀況是,他們這種情形是有可能出現,而且我手邊就有一個活生生案例,對不對?他就真的求訴無門,怎麼辦?你們說門不能開,要等到3月8日以後,是不是這樣子?我是不是要這樣回覆陳情人,中華民國的國防部說3月8日以後再談吧! 夏副部長立言:委員把這個案子交給我們,我們會立刻交給基金會處理,基金會如果真的按照目前的決議3月8日終止,將來還會有它的承繼單位繼續處理,所以,這個案子目前我們可以交給基金會立刻處理。 李委員桐豪:但是他們接受新案嗎? 周司長志仁:按照行政院公文文意解釋,自己來申請是一個途徑,行政院也要求我們要主動清查,清查後如果有遺漏,那是他們職權上的疏失,應該不影響到當事人個人權益。 李委員桐豪:如果清查結果不在你們的名單上,可是他們認為他們是冤枉的,怎麼處理? 周司長志仁:如果不是屬於叛亂、匪諜部分,當然就不在這個條例處理範圍內。 李委員桐豪:按照陳情內容,這位女士是國防醫學院系花,後來遭白色恐怖被捕,判刑15年。我告訴你,我自己的父親是國營事業員工,一個廠長叛逃,被吸引到日本跟其表妹結婚,從總經理開始,到這個人住的單身宿舍鄰居們,全部被列為思想有問題,有些甚至進了監牢,像總經理就被關了,這種案子比比皆是,你們都沒有經歷過!本席直到大學時代,都還是兩個禮拜被查一次戶口,父親的問題都可以移到我身上來!這種事情絕對不是單一的,只是很多人選擇放在心裡沒有講出來,對不對?如果他確實被捕,那應該要給他伸冤的機會,當他的後人知道了,也應該要給他們伸冤的機會,二二八條例的精神就是如此,是不是?我同意你們重新去規劃這個處理的基金會,特別是這個組織現有21位職員工,確實是很龐大的人力,可能目前已沒有那個必要性,這點我同意,但至少申請恢復名譽、賠償的精神要維持吧! 夏副部長立言:報告委員,你手上的這個案子,我們願意接收下來,然後針對行政院的指示擴大解釋,看能不能協助這個陳情人。 李委員桐豪:擴大解釋? 夏副部長立言:現在的規定若擴大解釋,應該可以包括這個陳情人在內,也就是包括以後這些沒有被通知到的人,我們都會將之列入將來…… 李委員桐豪:對啊!他這邊講有三十多個申請案因為太晚而遭到擱置。我講的只是個案,但按照他的陳情內容,搞不好還有三十多個案子,對不對?本席希望你們可以把這個條例的精神把握住,我們可以同意你們組織調整,但基本原則是一定要恢復他們的名譽。謝謝。 夏副部長立言:謝謝委員。 主席:登記發言委員已經全部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聯席會。 委員潘孟安、潘維剛、謝國樑、王惠美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潘委員孟安書面意見: 一、軍事審判法修正後 相關預算應覈實減列 102年8月15日軍事審判法修正條文第1階段生效日,國防部各軍事法院已將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至第46條及第76條第1項之案件703件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並將在押被告16人,移交各地檢察署、法院接辦;同時國防部臺南軍事監獄受刑人251人,亦移送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監獄接執。俟103年1月13日第2階段生效日,則將其餘軍法案件預計369件、在押被告及受觀察勒戒者39人與受刑人47人全移送前揭接辦機關。爰國防部直屬各院檢監單位此後原主要業務殆無,台南軍事監獄將配合裁撤並有檢討撥用予法務部使用之議。 102年8月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院、檢單位平時已不受理違法案件,該等軍事院、檢之組織、功能及任務勢必轉型,所屬人員職務亦須隨之調整異動。據國防部提供之資料,修法前各級軍事院、檢及監獄各類業務人員編配人數967人(含聘僱人員23人),103年1月第2階段業務移轉後,規劃僅留置約30人至40人。鑒於該等單位原主要業務殆無,各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所編列業務費預算允應覈實減列,如「軍事行政」之「軍法及法制作業」、「行政事務」、「軍事醫療作業」;「教育訓練業務」之「部隊特別補助」、「訓練綜合業務」;「後勤及通資業務」之「設施修繕維護與管理」、「水電供應」等。另由於台南軍事監獄將裁撤,已無人犯需戒護,其為戒護人員編列之「國軍軍監所勤務加給」預算1,557萬7千元應悉數減列。 二、部分國防部主管及協管法規 已不合時宜 依國防部於其官方網站所建置之「國防部法規資料庫」顯示,國防部就其主管或協管法規依性質劃分為組織、處務、正式戰、 人事、兵役、保險撫卹、服裝旗章、作戰、教育訓練、軍備後勤、交通通信、主計財務、軍法、醫務及留守業務等15目,共計主管法律達45種、命令176種、行政規則123種,足見該部業務之龐雜,因各項業務所需而制(訂)定之法規,當應隨時注意其他相關法規及政經局勢之變化而檢討有無修正或廢止之必要,方能與時俱進,提升國防業務之管理效率。惟查國防部主管或協管之部分現行法規或有不合時宜者、或有未隨相關法律之修正而修正者,實與其近年於年度施政目標中提及之「周全法制作業」或「全面檢討本部主管法律、命令及各項行政措施」有間。 諸如:55年11月25日施行之鐵路軍事運輸條例迄今未曾修正,該條例第1條規定:「本條例依鐵路法第5條制定之。」惟引據之鐵路法第5條條文,早於67年7月26日鐵路法修正時,即改列為第9條迄今。又該條例第3條第1款就所稱「鐵路」之定義,指鐵路法第2條所列之各鐵路,惟鐵路法67年7月26日修正後,第2條內容已由原定明鐵路法「所稱之鐵路「(計4款),修正為定義該法所用名詞(計10款)。國防部長久以來未配合鐵路法之修正,協同交通部適予修正鐵路軍事運輸條例,顯有怠失。又如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戰區軍郵設置辦法、郵政總局軍郵總管理處組織規程,皆有類似情形,應儘速改進。 三、國軍占用民地面積頗鉅 宜限期清理 國軍部分營舍或訓練場地係占用民地建置,由於久占未遷,其後除引發軍民糾紛、遭致民怨外,亦無法就地辦理整建開發,對國軍形象及建軍戰備均有所損,國防部理應以積極態度辦理洽購或遷移營區還地於民。惟據國防部軍備局提供之資料顯示,98年度、99年度國軍占用地民面積各僅減少23.57公頃及23.23公頃,100年度、101年度更僅11.51公頃及3.31公頃,平均每年辦理還地或收購比率不到1成,致102年底預計占用民地面積預計仍將達176.26公頃,較98年初之248.82公頃僅減少72.56公頃,減幅29.16%,作業緩慢造成部分營區久占民地未處,恐遭民怨,宜限期清理。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 兵役制度的良窳,直接影響國防武力的強弱與戰爭的勝敗,舉世各國均將之視為攸關國家安全的重要課題。尤其是科技進步與戰爭形態改變,更顯對高科技人才的迫切需求,因此世界各國在推動軍事事務革新之際,紛紛開始對部隊人力素質、兵役制度、人才招募等問題進行相關規劃與轉型。 近年來國內、外環境快速變化,因應國家整體政經情勢轉變,推行「募兵制」將有效運用國家人力資源,長期且專業能力強的官兵建軍備戰,方可有效提升整體戰力。現代武器裝備的結構複雜性與操作技術性都遠較過去為高,人員必須經過長時間訓練和經驗累積,方能承擔與勝任。進入數位化戰場環境及高科技武器裝備的建置部署,國軍需要的是高專業、高素質的長期人力。在有效確保國防安全的前提下,展開兵役制度轉型工程,由「徵募併行制」朝向「募兵制」發展。 國防部為擘劃「募兵制」,自民國97年5月20日至105年12月31日止,區分「規劃準備」、「計畫整備」、「執行驗證」三個階段執行,並完成組織體制及兵力結構調整、法規修訂及福利措施等規劃。未來將從人力開發、資源運用、薪酬結構發展、軍人地位及軍眷服務照顧上平衡發展,吸引青年志願從軍。 隨著國軍積極改革及需求,募兵制已然成為當前國軍革新的主要目標;惟義務役男服役時間,扣除各項訓練,下部隊後不久就要退伍,人力更迭時間過短,且浪費訓練資源。國軍戰力是逐年逐月累積而成,一旦戰力過低,恐有戰力不足之虞。招募的現況有待加強,爰建請國防部就募兵與退輔之雙軌政策進行研究。 謝委員國樑書面意見: 一、針對「軍事審判法」之修正,本院於上次之臨時會中曾作處理,就相關問題之處理,均係本於維護軍中人權,避免因軍中權利服從關係而造成不當審判的情形;是就本法之續行修正,亦應本此原則為考量。 除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四條等係對被告或嫌疑人給予訴訟協助,有助軍事案件被告人權之保護,應為支持外,關於各級軍事法院與檢察署之監督,是否有改隸之必要,允宜本於上述原則考量,若國防部認無此需要,則應就此部分予以釋明。 二、對因早年政治管肅而造成的不當審判,對其受難者給予合理的補償,乃屬遲來的正義,固為政府應盡之責,亦是吾輩應全力支持者。補償基金會自成立以來,其間數度延長運作期限,迄今已歷經十二年,然而難免尚有零星個案尚未完成。補償正義之追求固不應有時間限制,國防部應就補償基金會的階段性任務、資源使用的適當性,及正義的追求等各因素綜合考量,在不影響受難者權益的前提下,審慎檢討有關補償業務究竟是以由補償基金會續辦或移由相關機關繼受辦理為宜。 王委員惠美書面意見: 一、對部分軍法案件仍由軍法機關追訴、審判之意見 (一)如果真的如黃偉哲提案內容,將部分軍事刑罰案件再交回去給軍法機關審判,請問:國防部將有何革新作法,可讓大家相信軍法審判是公平、公正的?事實上,在江國慶案時,就有人提出應該好好檢討軍事審判制度,針對大法官釋字第436號解釋所要求的「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如果軍法案件繼續留在軍法機關追訴、審判,請問:國防部該如何「建立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 (二)李俊俋委員的提案,是要將各級軍事法院改由司法院長監督、軍事法院檢察署改由法務部長監督,可是國防部卻說「軍事院、檢自103年1月13日以後,承平時期將不再受理偵、審案件,因而本部認為尚無行政監督改隸問題,至於戰時為維護國家安全及軍事需要,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仍由本部負責行政督導,較能適切應處戰時法庭開設等各種狀況」,請問:是否戰時被告就無所謂人權可言?再者,李委員提案說到大法官釋字第436號要求軍事審判要做到「審檢分立」,大法官釋字第436號是86年10月3日作成的,結果十幾年過去了,軍事審檢還是一家,都歸在國防部底下;現在竟然還說「戰時為維護國家安全及軍事需要,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仍由本部負責行政督導」,請問:難道戰時就可以違反憲法?而且如果依照李委員的修正版本,將國防部轄下之軍事法院,改隸於司法院或其所屬機關,請問:是不是剛好可以解決目前這些軍法官的去留問題?現在把軍法機關繼續留在國防部底下,一旦「戰時」,是不是目前的法制官,就是未來的軍法官,請問:你能想像平常只負責法令宣導、法律諮詢,沒有實際審判經驗的法制官,到時候可以搖身一變,就馬上變成是軍法官嗎?這樣的審判品質,如何讓大家有信心?對最高法院統一法律見解機制之檢討與改革之意見 二、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有無延長申請期限必要之意見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將於103年3月8日解散,按照親民黨團和蕭委員的修正版本,一個是要再延長申請補償期限4年,另一個延長4年期限且從「知悉時」起算,請問:目前基金會總共有多少名員工?一年要花掉多少預算?最近一年共有多少申請案件?如果本次修法通過,能否預估一年會有多少新進案件?如繼續維持基金會運作,是否符合效益? 主席:報告及詢答結束,各位委員如果沒有異議,我們就省略大體討論,進行逐條討論。 現在進行逐條審查,宣讀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案及第三案所有提案條文。如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或臨時提案,亦請一併宣讀。 一、委員黃偉哲等16人擬具「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十八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黃委員偉哲等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之規定追訴審判之,其在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者,亦同。但犯下列各罪非戰時由司法機關追訴審判: 一、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 二、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 三、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至第十款。 四、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七條。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但戒嚴法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李委員俊俋等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現役軍人於戰時犯罪者,依本法之規定追訴審判之。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李委員俊俋等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  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置院長一人、軍事審判官若干人,院長由軍事審判官兼任,綜理各該法院行政事務。 各級軍事法院軍法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但不得影響審判權之行使: 一、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 二、最高軍事法院院長監督該院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 三、高等軍事法院院長監督該院及其分院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 四、高等軍事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 五、地方軍事法院院長監督該院及其分院。 六、地方軍事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 黃委員偉哲等提案條文: 第三十四條  (刪除) 李委員俊俋等提案條文: 第五十條  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置檢察長一人、軍事檢察官若干人,檢察長綜理各該檢察署行政事務。 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員額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每組以一人為主任軍事檢察官,監督各該組事務。 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軍法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 一、法務部部長監督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 二、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署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三、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署及其分院檢察署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四、高等軍事法院分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署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五、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署及其分院檢察署。 六、地方軍事法院分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署。 黃委員偉哲等提案條文: 第一百三十九條  (刪除) 黃委員偉哲等提案條文: 第一百四十條  (刪除) 黃委員偉哲等提案條文: 第一百四十二條  被害人、告訴人及被告直屬長官,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面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軍事檢察官向直接上級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但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情形者,不得聲請再議。 黃委員偉哲等提案條文: 第一百四十五條  犯人不明或為法權所不及者,於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所定之情形以前,不得終結偵查。 二、委員李昆澤等22人擬具「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第六十九條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直屬長官、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有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七十條  被告之直屬長官、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聲請為輔佐人,於審判期日到庭陳述意見。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有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指派之社工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有關國防機密之案件,得限制之。 第七十四條  被告所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被告因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有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其他案件認為有必要者,亦同。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得指定公設辯護人。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指定公設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第八十二條之一  持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前規定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障別為智能障礙、慢性精神病、自閉症、失智症者,適用第六十九條第三項、第七十條第二項以及第七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三、委員蕭美琴等17人擬具「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本院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為處理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之受裁判者賠償事宜,落實歷史教育,釐清相關責任歸屬,使國民瞭解事件真相,撫平歷史傷痛,促進族群融合,特制定本條例。 蕭委員美琴等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戒嚴時期,臺灣地區係指自民國三十八年五月二十日起至七十六年七月十四日止宣告戒嚴之時期;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係指民國三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止宣告戒嚴之時期。 本條例所稱受裁判者,係指人民在戒嚴解除前,因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經判決有罪確定或裁判交付感化教育者。 受裁判者或其家屬,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八年內,依本條例規定申請給付補償金。 前項期限屆滿後,若仍有受裁判者或其家屬因故未及申請補償金,自其知悉得申請補償日起,再延長四年。 本院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戒嚴時期,臺灣地區係指自民國三十八年五月二十日起至七十六年七月十四日止宣告戒嚴之時期;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係指民國三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止宣告戒嚴之時期。 本條例所稱受裁判者,係指人民在戒嚴解除前,因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經判決有罪確定或裁判交付感化教育者。 受裁判者或其家屬,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八年內,依本條例規定申請給付補償金。 前項期限屆滿後,若仍有受裁判者或其家屬因故未及申請補償金,自本條例○年○月○日修正公布後,再延長四年。 本院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第一條所定事項,由行政院為所設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紀念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辦理。落實歷史教育,由教育部、文化部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辦理之。 前項補償紀念基金會,由行政院遴聘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法官、政府代表及受裁判者或其家屬代表組成之。受裁判者及其家屬代表不得少於基金會董事總額三分之一。 申請人不服基金會決定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本院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條之一  補償紀念基金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戒嚴時期相關遭受叛亂暨匪諜罪案件之真相調查、史料之蒐集及研究。 二、戒嚴時期遭受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之受裁判者紀念活動。 三、戒嚴時期相關叛亂暨匪諜罪案件之教育推廣、文化、歷史或人權之國際交流活動。 四、已認定受裁判者之賠償。 五、受裁判者及其家屬回復名譽之協助。 六、弱勢受裁判者家屬之生活扶助。 七、釐清相關責任歸屬。 八、其他符合本條例宗旨之相關事項。 紀念基金會辦理前項事務,不得違背戒嚴時期相關事件之史實真相。 本院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條之二  中央政府為保存戒嚴時期不當審判事件之相關文物、史料、文獻及整理等相關業務,設戒嚴及解嚴國家歷史紀念館,得委託紀念基金會經營管理;地方政府所設戒嚴及解嚴歷史紀念館,亦得委託紀念基金會經營管理。 提案部分: A. 修正軍事審判法為軍中人權保障之突破,惟軍中人權問題重心非僅於軍事審判法,亦存於懲罰法,且懲罰法之適用範圍比軍審法更廣,惟其可適用之構成要件不明確,執行項目卻與刑事訴訟法之強制處分有類似之處,惟其救濟程序僅於懲罰法第22條與第24條之1有相關規定,難以防範軍官濫權侵害士兵之人權。另外目前軍中雖存有監察及申訴制度,但屬於行政系統之性質。爰建請國防部,針對陸海空軍懲罰法之適用範圍及救濟程序之問題,及該申訴及監察制度統合發揮功能之問題,進行研究。 提案人:潘維剛  林郁方  陳鎮湘 B. 隨著國軍積極改革及需求,募兵制已然成為當前國軍革新的主要目標;惟義務役男服役時間,扣除各項訓練,下部隊後不久就要退伍,人力更迭時間過短,且浪費訓練資源。國軍戰力是逐年逐月累積而成,一旦戰力過低,恐有戰力不足之虞。招募的現況有待加強,爰建請國防部就募兵與退輔之雙軌政策進行研議。 提案人:潘維剛  林郁方  陳鎮湘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修正草案附帶決議: a. 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屬於任務性編組,其存續期間於103年3月8日屆至,過去存續之時多有績效不佳、人事費用過度膨脹之疑慮,有鑑於此,補償基金會不宜再予延續,待期限屆至後,應依法清算解散。但受難者權益回復不應受限,相關補償業務與轉型正義推動,應由行政院於103年3月8日前擬定或修正法律,指定承繼機關,回歸有完善之法制與國會監督之公務機關編制,俾利於我國轉型正義業務之統整推動。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蕭美琴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逐條審查。先進行第一案有關軍事審判法部分。 處理第一條。本條有黃委員偉哲等提案版本及李委員俊俋等提案版本。 請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周司長說明。 周司長志仁: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如果按照這個版本,那麼很多依現行軍事審判法移出去的案件,又要移回來,這樣是否符合大院本意,請大院參酌。 主席:報告委員,我們召開臨時會時,已經很清楚的在第一條把軍事審判案件分為平時與戰時,而不是按照其罪名或犯罪類型區分,為了尊重當時已經三讀通過的條文,本條不予處理。第一條維持現行條文。 處理第十八條。 請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周司長說明。 周司長志仁:主席、各位委員。第十八條如果依此版本通過,變成國防部軍事法院要由司法院督導,這樣就不符合各機關組織體系,而且,剛剛在答詢時,我也特別向委員報告,平時已經沒有軍事院檢,所以沒有所謂督導問題,到了戰時,戰時法庭的開設、人員的調度、傷亡的補充,都是要非常迅速、直接,如果由司法院院長督導這個行政工作,實在是不可行,因此,我們建議本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謝謝。 主席:關於第十八條,國防部認為軍事審判法依照我們已經通過的第一條條文,分為平時和戰時,也就是軍事審判法目前大概就只適用於戰時,他們希望在戰時可以保有國防部司法行政指揮調度權限,所以,認為本條不宜修正,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尤委員美女:本席同意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八條維持現行條文,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處理第三十四條。黃委員偉哲提案建議刪除。 請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周司長說明。 周司長志仁: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如果第三十四條刪除,按照法理,就變成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執行上可能會有窒礙,基此,建議本條維持目前現況,也就是臨時會通過的條文。謝謝。 尤委員美女:同意維持現行條文。 主席:第三十四條維持現行條文。 處理第五十條。 請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周司長說明。 周司長志仁: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第五十條的理由跟剛剛第十八條的情況相同,只是司法院長改成法務部長,我們仍然建議應該維持現行條文。 主席:國防部認為第五十條和第十八條一樣,應該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尤委員美女:同意,就不要修正。 主席:第五十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處理第一百三十九條。黃委員偉哲提案建議刪除。 請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周司長說明。 周司長志仁: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第一百三十九條是將來戰時審判時,檢察官做絕對不起訴的法條依據,如果刪除,將來絕對不起訴部分就於法無據。因此,建議本條維持現行條文。 尤委員美女:同意。 主席:第一百三十九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處理第一百四十條。 請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周司長說明。 周司長志仁:主席、各位委員。剛剛第一百三十九條是有關絕對不起訴部分,第一百四十條則是相對不起訴,理由同前一條,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尤委員美女:同意本條不予處理。 主席:第一百四十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處理第一百四十二條。 請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周司長說明。 周司長志仁:主席、各位委員。第一百四十二條的理由和第一百三十九條相同,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意見? 尤委員美女:依照國防部的意見。 主席:第一百四十二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繼續處理第一百四十五條。 請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周司長說明。 周司長志仁:主席、各位委員。理由同前一條,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主席: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 蕭委員美琴:沒有,維持原條文。 尤委員美女:就維持原條文。 主席:第一百四十五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現在進行第二案委員李昆澤等22人擬具「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之逐條審查。 處理第六十九條。 請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周司長說明。 周司長志仁:主席、各位委員。國防部沒有意見。 蕭委員美琴:國防部沒有意見,我們就照李委員昆澤等提案條文通過。 尤委員美女:李委員昆澤的版本其實是配合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在101年7月11日修訂,把智能障礙擴充解釋,納入「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障礙有損傷或不全」,我們同意做如此一致性的修改,不過刑事訴訟法也應該要一併修正。 主席:因為現在軍事審判法只針對戰時,也就是平時的選任辯護人,當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時,他的選任辯護人要件,就沒有適用現在李委員昆澤提案的條文規範,是不是? 周司長志仁:那就是司法院主管的刑訴法部分。 主席:各位委員,李委員等提案條文只處理戰時部分,平時部分則要回歸刑事訴訟法的修正。 尤委員美女:可不可以請法務部表示意見? 主席:請司法院及法務部表示意見。 請司法院刑事廳蔡代廳長說明。 蔡代廳長名曜:主席、各位委員。原則上這是戰時規範,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在102年1月23日剛修正過,當時的條文用字還是「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尤委員美女:當時沒有人提醒有這個問題? 蔡代廳長名曜:對。 尤委員美女:所以這是一種疏漏,不是故意要留著不修正? 蔡代廳長名曜:如果有修正的必要,也就是配合身障法一起修正,我們回去馬上檢討這個部分。 尤委員美女:因為身障法已經修法了,相關法案也應該配合,這樣文字才有一致性。 蔡代廳長名曜:我們有一個刑訴研修會,回去會針對這部分加以檢討。 主席:請問各位,還有沒有意見? 尤委員美女:法務部呢?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何副司長說明。 何副司長俊英:主席、各位委員。刑事訴訟法是司法院主政…… 主席:你確定?當時你們審查時意見很多喔! 何副司長俊英:等司法院要修正刑事訴訟法時,我們再整體考量。 主席:刑事訴訟法要配合一起修改,否則只有戰時才適用。法務部會把意見帶回去研究,司法院也會會銜法務部。 請問各位,對第六十九條照李委員昆澤等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七十條。 請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周司長說明。 周司長志仁:主席、各位委員。國防部沒有意見。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七十條照李委員昆澤等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繼續處理第七十四條。 請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周司長說明。 周司長志仁:主席、各位委員。國防部沒有意見。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七十四條照李委員昆澤等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八十二條之一。 請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周司長說明。 周司長志仁:主席、各位委員。國防部沒有意見。 主席:李委員提案新增第八十二條之一,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 尤委員美女:請法務部表示意見。 主席:法務部及衛福部有沒有要說明的? 請衛福部社家署顏副組長說明。 顏副組長靚殷: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社家署沒有意見。 主席:法務部呢? 何副司長俊英:(在台下)沒有意見。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八十二條之一條照李委員昆澤等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繼續進行第三案有關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修正草案之逐條審查。 處理第一條。 請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周司長說明。 周司長志仁:主席、各位委員。針對這個部分,有委員提出附帶決議,希望在3月8日後,再把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做一整體修正,因為我們在農曆年前要召集各部會開會,相關條文的修正,可能在我們討論之後再做調整,這樣會比較符合實際需求,是不是第三案就以這個附帶決議取代,1月底之前我們會把整個處理的建議案與條文修正案一併報到行政院。 主席:國防部的意思是這個案子先保留在委員會,另定期繼續審查,等你們的修正案研議出來後再併案審查?還是要先出委員會,交由黨團協商,然後你們在黨團協商時,再來處理你們新修訂的條文? 周司長志仁:如果要進行審查,是不是下次再審?不要進入黨團協商。 主席:請李委員桐豪發言。 李委員桐豪:本席建議交付朝野協商,將來行政院的版本就交付院會逕付二讀,換言之,就是屆時一併協商,不必再經過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審查。 主席:請蕭委員美琴發言。 蕭委員美琴:本席贊成李委員的建議,今天我們大家已經有一些共識,就是政治受難者申請賠償的權利,應該要延長,但這要跟基金會的存續脫鉤處理,因為這是兩件事。大家也同意基於國家資源應合理運用,因為基金會的人事成本問題,希望把基金會做個終止,相關業務移交給其他行政院指定的單位。如果能如國防部所言,在1月底前完成對行政院的相關業務建議案,我們希望今天各委員提出的版本可以交付朝野協商,待行政院的版本出來,就逕付二讀,併案處理,這樣整個處理的進度也會比較完善。 主席:請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周司長說明。 周司長志仁: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尊重李委員及蕭委員的意見,把我們1月底提出來給行政院的報告,放到黨團協商時一併討論。 主席:這樣來得及嘛!對不對? 周司長志仁:是。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有幾點要澄清,第一,補償條例和補償基金會是兩件事,但是要一併討論,因為補償條例的規範也把基金會納入其中。補償條例原來規定的年限只到99年,但99年到現在已經103年,這中間你們是不是還繼續受理申請案件? 主席:請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周司長說明。 周司長志仁:主席、各位委員。是。 尤委員美女:並不是只處理99年之前申請的,而是99年之後還是可以繼續申請,那這個法源的依據到底在哪裡?你們是用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周司長志仁:當初我們是讓它繼續再受理。 尤委員美女:這根本就沒有法源。你們只是用那個基金會,讓它繼續存在。剛才你們講是用第七條,但第七條怎麼解釋都解釋不出來啊! 周司長志仁:99年11月8日行政院有給我們草案的函示,意思說,除了當事人申請之外,我們的機關應該要主動去調查,查了之後就視同它已經受理。用這個方式來做一個解套。 尤委員美女:你們應該修法卻不修法,都用行政命令偷渡。當然我們不認為這些受難者不應該再去申請,而是應該建全法制,不能用行政命令去逾越母法,然後讓基金會繼續存在。 周司長志仁:是。 尤委員美女:現在我們第一個要講清楚的,就是剛才那個提案。就是說,雖然把基金會結束但補償條例還存在,可能還有一些零星的受難者要提出申請,你們還是要繼續受理,但是沒有法源。所以你們要針對這個補償條例做修改,例如把基金會結束掉,看是由哪個單位接手,繼續受理零星的申請。或者就像大家一直在講的,轉型正義不只有補償,不是只有給錢,還包括其他的人權教育,甚至加害者資料的公布等等,這些都應該在補償條例裡,或是把補償條例結束,另外再訂一個新的轉型正義條例等等。你們是不是可以去通盤研究? 周司長志仁:報告委員,因為補償條例裡的規定和基金會是掛在一起的,但又是不同的兩個東西,所以我們研究後在12月18日舉辦了研討會。尤委員的辦公室同仁也參加了這個研討會。我們綜整大家的意見後,預計在1月中旬找相關部會討論。剛才我也報告過,我們將在1月底之前把整個方案,包括修法的建議案,一起報到行政院。如果以目前提出的這些條文修法的話,可能中間會掛一漏萬,因為有太多條文和基金會有關。我們會做整個評估的處理,請委員放心。 尤委員美女:好。看你們是要終止這個補償條例,另外制定一個新的法,而且這個法符合新的轉型正義,不是只有所謂的補償…… 周司長志仁:是。行政院函文告訴我們,這個條例的基金會主管機關是由我們擔任,所以我們會把整個修法的建議報到行政院。請委員放心,我們會在1月底之前完成。 尤委員美女:好,那今天我們就不處理條文。 主席:因為案子要出委員會,所以我跟各位確認一下。 原親民黨黨團提案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和蕭委員美琴等提案的第二條,全部併案保留,送黨團協商,好不好?文字部分,我們就不在這裡處理。等案子出了委員會之後,請國防部儘速整合,這樣協商版本就可以併進來,一起討論。這樣可以嗎? 周司長志仁:是。 另外,還有第三條之一、第三條之二也要一起處理。 主席:好,現在我們就確認。 第一條,保留。 第二條,蕭委員美琴等提案條文和原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併案保留。 第三條,原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我們是不是也併案保留?好。 第三條之一,就是原親民黨黨團提案新增列的條文,我們也予以併案保留。 第三條之二,也是原親民黨黨團提案新增的條文,我們也併案保留。 現在處理附帶決議a。 關於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的附帶決議部分,請問文字有沒有需要修正? 如果這個條文出委員會,我們希望附帶決議也一起送出去。 周司長志仁:(在席位上)我剛才報告過,我們會在1月底之前把整個修法的建議報到行政院。 主席:好。 國防部對於附帶決議a案沒有意見,那我們就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a案,照案通過。 另有臨時提案A、B共2案,現在進行處理。 這和國防部軍審法也有關係,請國防部代表看一下A案的文字。 請國防部資源規劃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天德:主席、各位委員。提案A案提到的內容和軍審法沒有直接關係。它只是講有關懲罰法的執行部分是否需要有救濟程序。其實我們現在研究也是朝這個方向在努力。我只有一點建議,就是說,第4行「……有相關規定,難以防範軍官濫權侵害士兵之人權」這句話,修正為「……有相關規定,難以防範侵害人權」。這樣即可達到提案的目的,不必對特定對象來做說明。 主席:對潘委員維剛等所提A案部分,國防部建議第4行「……有相關規定,難以防範軍官濫權侵害士兵之人權」修正為「……有相關規定,難以防範侵害人權」,其餘文字均照原提案內容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對於B案部分,請問國防部有沒有說明? 周司長志仁:(在席位上)同意。 主席:針對B案,國防部表示同意。那麼B案就照案通過。 報告委員會,以上3案均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第一案、第二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第三案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宜臻說明。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7時3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