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交通、經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聯席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星期一)9時8分至18時26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陳委員根德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交通、經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星期四)上午9時47分至9時50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廖正井  黃偉哲  賴士葆  黃昭順  潘維剛  羅淑蕾  廖國棟  陳雪生  陳根德  簡東明  楊麗環  王廷升  林鴻池  謝國樑  顏寬恒  丁守中  高志鵬  管碧玲  林滄敏  蔡其昌  李昆澤  劉櫂豪  林明溱  呂學樟  吳宜臻  潘孟安  林國正  葉宜津  王惠美  李慶華  林岱樺  盧嘉辰  魏明谷     委員出席33人 請假委員:許忠信  李鴻鈞  張嘉郡 列席委員:許添財  吳秉叡  林德福  李貴敏  薛 凌  李桐豪  孔文吉  邱文彥  蔣乃辛  鄭天財  林佳龍  吳育仁  邱志偉  蔡正元  黃文玲  何欣純  陳節如  陳歐珀  翁重鈞  鄭汝芬  徐欣瑩    委員列席21人 列席官員: 交通部 部  長  葉匡時 次  長  陳建宇 路政司 司  長  林國顯 會計處 副處長  何依栖 人事處 處  長  鍾振芳 法規委員會 執行秘書  李明慧 觀光局副 局  長  張錫聰 司法院民事廳 法  官  賴錦華 銓敘部法規司 專門委員  陳韋呈 銓審司 專門委員  黃美媛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副局長  楊源明 民政司 科  長  謝美玲 財政部賦稅署 專門委員  謝慧美 國庫署 簡任稽核  張意欣 教育部終身教育司 專門委員  陳素芬 文化部綜合規劃司 副司長  方衍濱 法務部 參  事  羅建勛 經濟部商業司 科  長  陳威達 標準檢驗局 科  長  王傳志 工業局 技  正  張正憲 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科  長  洪健榮 行政院主計總處 專門委員  黃耀生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 專門委員  莫永榮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副主任  蔡文傑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專門委員  張富林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副局長  張國銘 證券期貨局 科  長  林文政 保險局 專門委員  洪美貞 法律事務處 專門委員  李育德 連江縣政府 縣  長  楊綏生 觀光局 局  長  劉德全 主  席:陳召集委員根德 專門委員:林上民 主任秘書:尹章中 紀  錄:簡任秘書 陳錫欽 研究員 游亦安 簡任編審 黃碧玉    科 長 黃彩鳳 專 員 陳杏枝 薦任科員 蔡國治    薦任科員 郭佳勳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案。 二、委員陳雪生等24人擬具「離島地區博弈事業管理法草案」案。 委員提案1項: 本案建議停止討論,逕付二讀協商。 提案人: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王廷升  羅淑蕾 決議:行政院版與陳委員雪生版,交付院會協商。 散會 (註:散會後有委員提復議案1案,內容如下: 針對12月19日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交通、經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案。二、委員陳雪生等24人擬具「離島地區博弈事業管理法草案」案審查會所作決議,提出復議。 提案人:劉櫂豪  管碧玲  高志鵬  李昆澤  蔡其昌 連署人:吳宜臻)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處理委員劉櫂豪、管碧玲、高志鵬、李昆澤、蔡其昌、吳宜臻等所提「針對12月19日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交通、經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案。二、委員陳雪生等24人擬具『離島地區博弈事業管理法草案』案審查會所作決議,提出復議。」案。 主席:針對「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案。二、委員陳雪生等24人擬具『離島地區博弈事業管理法草案』案審查會所作決議」,有委員提出復議案。 復議案: 針對12月19日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交通、經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案。二、委員陳雪生等24人擬具「離島地區博弈事業管理法草案」案審查會所作決議,提出復議。 提案人:劉櫂豪  管碧玲  高志鵬  李昆澤  蔡其昌 連署人:吳宜臻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復議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變更議程案。 變更議程動議: 本次聯席會議議程增列: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案。二、委員陳雪生等24人擬具「離島地區博弈事業管理法草案」案。 提案人:陳根德  盧嘉辰  李鴻鈞  陳雪生  葉宜津  顏寬恒 主席:請問各位,對變更議程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管委員碧玲:(在席位上)主席,可否讓我們發言? 主席: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同仁。在變更議程後,本委員會將於今日及星期四併案審查行政院所提「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及陳委員雪生等所提「離島地區博弈事業管理法草案」,對本席而言,這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因為我反對以賭場來作為促進觀光的手段,或者以此來發展台灣觀光,甚或以賭場來創造經濟謊言,欺騙台灣社會。今天與星期四,對於所要審查的法案,我們帶著非常無奈與遺憾的心情參與審查。為何會發展成這樣?對於觀光賭場管理條例是否應成為政策議程,民進黨於委員會一擋再擋,第一階段甚至採取嚴厲抗爭,使會議散會;這次,我們則不讓觀光賭場在本島遍地開花。換言之,民進黨至少替台灣本島擋住了境內關外版本,因為境內關外版本只要一過,那麼劃定為自由貿易港區的五海一空,均將可以設置賭場。被我們擋住的兩個版本,也就是蔡委員正元等所提及陳委員根德等所提版本,如果繼續審下去,那麼賭場將不只出現在離島,也會在台灣本島遍地開花,而五海一空的自由貿易港區也將可以設置賭場,不過我們善盡職責擋住了! 在上上星期,我們再度運用議事策略,想再度擋住今天要審的兩個版本,但畢竟我們實力不足,執政黨以逕付院會協商方式讓案子出了委員會,幸好我們再度擋住,以復議案卡住,才會有今天這場非常無奈的審查會。我們知道執政黨要審賭場管理條例的決心是很強的,一而再、再而三地排,這是第三次排進議程了。當他們一而再、再而三排進議程時,只要動用表決,民進黨就一定輸,因此,我們所能做的就是嚴審!同時提出陳委員節如所委託的修正案,墊高投資門檻,增加國家機關未來對於賭場經營者所必須課徵的稅則、罰則等各方面條款,這是我們唯一能做的。當然,我們真正希望的是政黨能負起責任,所以案子出了委員會後,我們希望在朝野協商時,還有機會能喚醒執政政府,選擇真正永續的觀光政策,好取代以賭場作為觀光政策的錯誤方向!在此,我要向馬祖地區的鄉親報告,民進黨並非不尊重馬祖鄉親公投結果,正因為馬祖鄉親經過公投希望設置賭場,所以我們才無法霸佔主席台。不過民進黨對馬祖是有想法的,也期待當我們真的有能力執政時,民進黨對馬祖鄉親所選擇的觀光發展策略,絕對是永續且帶有故事、文化與美學為基底的建設及觀光政策,那才是我們心中最理想的、對馬祖鄉親應負的責任,我們絕不認為馬祖的觀光政策就是設置賭場!我們絕不相信!我們絕不相信那是對馬祖鄉親負歷史責任的作法!當今天委員會要併案審查本案時,大家應該可以想像我們是如何痛苦,因為每一條條文都反對,卻因為要嚴審,故必須進行討論。這種痛苦是我擔任立法委員以來審查所有法案時所從未曾有過的!我甚至不知道要怎麼坐下來審!因此,我必須藉著這個機會,把交通委員會審查觀光賭場管理條例的來龍去脈向社會大眾做說明,也是對馬祖鄉親的一種告白!我們不是不管馬祖死活,我們疼惜馬祖的豐富歷史,因為馬祖是整個亞洲,甚至整個國際資本主義發展當中,一個充滿故事的美麗海中之島!所以我們總覺得這是錯的!未來,當我們回頭看歷史時,仍會證明在馬祖設置賭場是錯的。謝謝主席的風度,讓我花了這麼多時間把話講完,這是我一定要做的告白!謝謝大家! 主席:請陳委員雪生發言。 陳委員雪生:主席、各位同仁。聆聽了管召集委員的發言,雪生內心深表感動。就這件事而言,不只民進黨內部有人反對,國民黨內部亦有人反對。正因每件事均有其正反兩面,所以我要向各位報告,離島建設條例是立法院全體委員所通過的法案,而馬祖鄉親依照公投法規定舉行公投,並獲得過半數人同意。在此,本席還要向全體委員及全國同胞報告,雪生何嘗想讓馬祖成為博弈之島?但看看世界的觀光潮流,連菲律賓、日本也都逐漸朝此方向前進了。其實博弈僅佔觀光產業的5%,份量極少,但提到博弈,大家想的可能是電動玩具。如果把電動玩具導往正面,那就是遊戲機。我希望委員能正視問題,而非逃避問題,甚至退席抗議、流會!不需要!當然,對反對的委員來說,審查是很痛苦的。剛才管委員說,希望馬祖能成為一個很漂亮的觀光之島,我也是如此希望。我曾在馬祖當過八年縣長,我之前也是反對的,但走到今天卻不一樣了,為何?為了生存啊!看看金門,觀光人數已經突破一百萬人,而馬祖呢?564人!何其可悲啊!竟才564人,加上駐軍還在不斷減少、撤退中。請問中華民國政府對連江縣馬祖的觀光政策到底是什麼?放眼全國都是儀降機場,只有馬祖仍是目視機場,我的兄弟一家五口在馬祖上空遇難,楊縣長也曾在海上迫降,所以,沒到過馬祖的人,不住在馬祖的人,真的不瞭解馬祖,其實馬祖也不希望走向這條路。即使博弈專法通過,也要八年時間才能完成,因為還要經過環評種種程序,路還長得很!據聞明年澎湖將再一次舉行博弈公投,聽說過的可能性很高。將來離島博弈專法一旦通過,是設在馬祖嗎?很難講。但這是立法院所制訂的法律,我希望除了行政院要依法行政外,立法院的委員同仁們也能對所通過的法案給予支持,特別是離島地區!請給離島地區一個機會,給離島地區一個未來。如果做得很好,或許兩、三年後馬祖就不這樣做了,雖然有專法,但我們真的不一定要走這條路。今天人類可以不殺生嗎?不可能!畢竟人類要生存,因此問題在於如何導向正面。為此,我要誠懇呼籲,也拜託各位委員,心平氣和地審查離島地區博弈事業管理法,不要流於衝突,乃至人身攻擊,這樣皆非正面之舉!謝謝陳召集委員排了兩天的時間來審查本案,也希望詢答能圓滿。當然,我們尊重民進黨同仁的意見,國民黨也支持你們所提之復議案。我是無黨籍委員,但我非常感謝各位,也呼籲不要讓這件事流於藍綠之爭,有問題來找陳雪生,同時希望會議能順利成功,謝謝! 主席:我們先把該走的程序走完。由於部長10時30分到場,所以我們10時30分才進行詢答;截止登記時間亦為10時30分。 現在開始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及陳委員雪生等24人擬具之「離島地區博弈事業管理法草案」。請交通部陳次長就行政院函請審議「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及陳委員雪生等24人擬具之「離島地區博弈事業管理法草案」進行說明及回應。 陳次長建宇: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列席 貴委員會聯席會議,就行政院函送大院審議之「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法案重點進行報告,並就陳委員雪生等24位委員擬具之「離島地區博弈事業管理法(草案)」,提出本部處理建議,並聆聽各位委員指教,深感榮幸。 本部自奉行政院交下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二規定規劃擬訂博弈法案後,即以審慎的態度及降低開放博弈事業可能衍生之社會風險為首要考量推動立法。為妥善監督管理,確保觀光博弈產業健全經營,本部係以「應高度管制」、「具警察權」及「設置專責機關」等三項原則及「設立嗜賭防制基金」之配套措施作為立法基本方向。經檢視陳委員等所擬具之管理法草案,大體與本部條例草案類同,目的方向一致。 博弈產業涉及洗錢防制、金融管理、嗜賭防制等多層面課題,本部除已規劃由專責機關採高度管制作法負責監管外,未來相關部會也將全力配合投入各項資源善盡其責,以正面帶動觀光發展並增裕國家稅收。 有關行政院版條例草案重點詳細內容,以及陳委員等擬具之管理法草案處理建議,將由路政司林司長向各位委員另作報告。敬請 委員惠予支持與指教,謝謝! 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林司長說明。 林司長國顯: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列席 貴聯席委員會,就行政院函送大院審議之「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規劃辦理情形及法案重點提出報告,並就陳委員雪生等24位委員所提版本,提出本部建議處理意見供貴聯席委員會參採,謹報告說明如后,敬請 指教。 壹、行政院版「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規劃辦理情形 一、交通部完成研擬「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 (一)本部於98年3月奉行政院交下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二規定負責規劃推動博弈法案後,即委託專業團隊參考美國內華達、紐澤西、英國、新加坡、澳洲、澳門等博弈先進國家作法,並透過離島說明會、國際學者專家座談會廣徵各界意見,經多次跨部會會議討論協商後,完成擬訂「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101年10月30日陳報行政院後,依行政院所函送各部會建議意見,再進行檢討研修,並於102年1月31日再陳報行政院審查。 (二)為確保觀光博弈業健全經營,以觀光賭場帶動國際觀光度假區之大型觀光投資,降低負面效應並妥為監督及管理,本部係以朝向「應高度管制」、「具警察權」、「設置專責機關」等三項原則及「設立嗜賭防制基金」配套措施為該條例草案立法之基本方向。 (三)本部所完成擬訂之條例草案,共計7章,114條條文,分從立法目的總則、觀光博弈業設立撤銷及廢止、觀光博弈業經營與管理、觀光博弈業稅費、公益管理及嗜賭防制、罰則及相關附則等7大面向擬訂相關條例草案條文規範。 二、行政院已於102年5月6日將條例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一)行政院於102年3月6日、4月2日、4月16日、4月18日及4月25日召開5次會議審查條例草案,審查完竣。 (二)經行政院102年5月2日院會審議通過後,即於5月6日依程序函送請立法院審議。 貳、行政院版「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法案重點 一、就政策面而言 (一)98年1月立法院三讀通過並依法公布增訂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二規定時,我國開放離島設置國際觀光度假區附設觀光賭場之政策,即告確定。 (二)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二規定並明文賦予行政機關應依法擬制觀光賭場管理相關法律規定之義務;經連江縣政府於101年7月7日依上開規定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通過後,行政機關係有儘速依法完成立法義務之必要。 二、就管理面而言 (一)為有效管理觀光賭場,並確保觀光博弈業之健全經營發展,針對觀光賭場有關一切人、事、物均已訂有相關監督、管理及管制規定 包括觀光博弈業主要股東、負責人、員工、客戶、設備商、經紀業,觀光賭場內進行之遊戲種類、規則、賠率、博弈設備、內部陳設及電子監控,以及相關禁止入場、禁止廣告、禁止設置提款機等嗜賭防制作為,均訂有高度監管機制。 (二)為積極管控防杜民眾嗜賭及不法犯罪等問題,規劃以專責機關全力執行高度管制作為並設立嗜賭防制基金會配合推動各項嗜賭防制工作 博弈產業是國內新生、複雜、且具高風險之事業,涉及洗錢防制、金融管理、嗜賭防制等多層面課題,未來除結合各部會資源全力投入外,並規劃以專責機關即時有效執行各項高度管制作為;另為積極面對嗜賭防制問題,減輕開放觀光賭場所可能產生之嗜賭現象,並規劃主管機關應成立財團法人嗜賭防制基金會,負責辦理嗜賭現象之事前防止、嗜賭防制宣導教育、已沾染賭癮者後續之治療與保護,以及相關風險評估管理及嗜賭防制研究等工作事項。 三、就社會環境面而言 (一)明確限定博弈區域樓地板總面積不得超過國際觀光度假區總樓地板面積5% 原則上觀光賭場扮演的是觸媒角色,未來在國際觀光度假區包括國際觀光旅館、觀光旅遊設施、國際會議展覽設施及購物商場等完成整體開發後,所要吸引的是家庭型、商務型等各階層觀光客,而非只有博弈客群。 (二)課予業者善盡責任博弈義務及回饋社會公益 為維觀光賭場內秩序及公共安全,除於本條例草案明定業者應採取適當措施預防場內不法行為,並課予其負起通報義務外,並訂有其他業者責任博弈之管理措施,如:場內揭示警語、提供客戶設定損失額度上限、禁止使用信用卡或現金卡、場內禁止設置自動提款機、博弈廣告限制、配合辦理嗜賭防制措施並每年提出執行成果報告等;另為回饋全民及健全觀光博弈產業發展,本條例草案並規定業者每年應將博弈營業收入百分之零點五予主管機關,供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及公共衛生公益支出之用。 、陳委員雪生等24位委員提案重點及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經審視陳委員雪生等24位委員所提管理法草案內容,相關立法目的及規範重點,與行政院版之條例草案規定多屬類同。以下謹就部分重要差異內容進行說明並提出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一、主要股東及招商程序(行政院版第七條): (一)陳委員提案重點:係規定將國際觀光度假區相關招商資格及程序等事項,明定於條例草案中。 (二)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1.陳委員版本建議於條例草案第七條明定相關招商資格及程序等事項。依現行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二規定已明定,有關國際觀光度假區投資計畫招商申請作業等規定,係另授權訂定國際觀光度假區投資計畫申請審核辦法完整規範之,爰尚無須於本條例草案中另行規定。 2.建議按行政院版本條文通過。 二、博弈執照抵押轉讓制度(行政院版第十九條): (一)陳委員提案重點:係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博弈特許執照得出租、出借、轉讓、贈與、設定抵押或質權予他人。 (二)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1.考量博弈特許執照及許可具高度專屬性,且屬主管機關公權力所為之行政處分,本即非屬可作為擔保及轉讓之標的,故建議仍採行政院版本,不僅可確保高度監管,並較符合我國法制。 2.建議按行政院版本條文通過。 三、政府接管賭場制度(行政院版第二十一條): (一)陳委員提案重點:倘業者執照因故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係規定有政府納入接管制度。 (二)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1.考量觀光賭場非屬水電民生等高度公益性產業項目,由政府接管經營恐不妥適且易生爭議,故建議不宜納入;且國際觀光度假區內除觀光賭場外之其他設施,係仍均得維持正常營運,亦無接管之必要。 2.建議按行政院版本條文通過。 四、限制使用現金卡及信用卡等簽帳工具(行政院版第四十三條): (一)陳委員提案重點:係規定屬巨額客戶者,可於賭場內使用現金卡及信用卡等簽帳工具。 (二)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1.行政院版本係考量國內金融監督管理一致性作法,認為無論本國人或外國人均不得以刷卡方式從事博弈等投機資金之支付工具,但仍得利用其他如匯款、轉帳、旅行支票等方式替代,爰限制使用現金卡及信用卡等簽帳工具。 2.建議按行政院版本條文通過。 五、入場資格(行政院版第五十四條): (一)陳委員提案重點:建議最低入場年齡為21歲。 (二)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1.有關最低入場年齡限制,雖國外有部份立法例最低入場年齡為21歲,但因我國民法成年年齡為20歲;考量我國國情,建議仍以民法成年具完全行為能力之20歲門檻據以認定可入場資格。 2.建議按行政院版本條文通過。 六、觀光博弈業特許費費率(行政院版第七十七條): (一)陳委員提案重點:係規定特許費費率固定為博弈營業收入之5%。 (二)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1.行政院版本稅率係為維持業者投資意願並考量與鄰近國家相同產業之競爭力,原則朝向以不超過新加坡整體稅制條件為原則,由7%逐年調高至9%。 2.建議按行政院版本條文通過。 七、課徵博弈獎金所得稅(行政院版第一百十三條): (一)陳委員提案重點:係規定從事博弈活動之所得不課徵所得稅,毋須再屆期重新檢討。 (二)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1.行政院版本係考量亞洲鄰近國家作法均未對於客戶從事博弈遊戲所得予以課稅,為利我國觀光博弈業競爭性,原則採不課徵所得稅方式;惟配合稅捐稽徵法規定並因應未來外在經營環境可能隨時空變遷,宜保留合理檢討空間,爰明定主管機關核發首張觀光賭場特許營運執照日起,施行20年為不課徵所得稅期間,屆期再予重新檢討。 2.建議按行政院版本條文通過。 八、其餘條文:陳委員等所擬具之管理法草案其餘條文與行政院版本之意旨大致相同,僅部分文字差異,建議按行政院版本條文通過。 肆、結語 以上簡要報告本次行政院版觀光賭場管理條例重點及本部對委員提案版本之建議處理意見,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支持行政院版本條例草案,另本部亦充分尊重相關委員之提案,並建請參採本部建議處理意見,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主席:行政部門已說明完畢,由於部長10時40分才到場,所以我們休息至10時40分。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10分鐘,得延長2分鐘;現在截止委員的發言登記,中午不休息。委員如有提案請於11時前提出,以便議事人員整理。 首先請李委員昆澤發言。 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國道計程收費正式上路,但是我們可以清楚看到,國道計程收費正式上路之後,計費混亂、收費混亂、交通混亂,在這樣的狀況下,我們看到交通部遇到遠通公司就軟趴趴,遇到民眾權益的時候則是傻呼呼,當一天和尚被鐘撞一天,整個國道計程收費在年初的時候本來就應該正式上路,已經拖延到現在才正式上路,整個準備工作卻還是一片混亂,對此請部長簡單說明一下。 主席:請交通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匡時: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我想應該沒有委員所說的這麼嚴重,交通應該是很順暢的,收費的方法我們一直在大力宣導,這幾天的媒體也有大幅說明,當然未來的收費比如補繳的過程中可能有些地方有手續費,有些則沒有,還有消費的時間等等,有關影響民眾權益的部分我們會繼續跟遠通協商,但是基本上我們認為這是全世界有史以來第一次全面電子收費,也是我們國人應該覺得非常驕傲的一個成果。 李委員昆澤:部長,這怎麼會是驕傲的成果呢?我剛才說過在一片混亂之下,計費混亂、收費混亂、交通混亂,有關計費混亂的部分,你看計程車通行費的速算表,這是遠通電收新出的一個版本,這個版本有提出範例,就是從台南交流道搭計程車到頭份交流道,它的里程大概是217公里,217公里再乘以1.2是260元,但這只是單線的計費方式而已,它是從國道一號來計算或是從國道三號去計算。可是如果從台南上去,在嘉義遇到塞車,因此從台南的國道八號轉到國道三號,然後到彰化的時候再轉回國道一號,請問部長這個費用應該如何計算?請簡單說明一下。 葉部長匡時:我們認為比較理想的方法是計程車的dashboard本來就有里程表,在高速公路上究竟走了多遠最好的方法就是用dashboard上的里程表累積起來…… 李委員昆澤:部長,這種計費表,不要說像我們這種年紀有老花眼的人看得非常吃力,一般年輕人要看這麼小字體的計費數表,都是非常吃力且困難的。 葉部長匡時:比較好的方法是我們會鼓勵計程車司機儘量用智慧手機的APP,APP上面就會非常清楚。 李委員昆澤:開車的時候可以看智慧型手機嗎? 葉部長匡時:沒有,一上車就可以先稍微使用一下。 李委員昆澤:每個計程車司機都會有智慧型手機嗎? 葉部長匡時:我們會儘量推廣,現在有非常多的計程車司機有…… 李委員昆澤:你們要補助計程車司機買智慧型手機嗎? 葉部長匡時:我們會儘量來推廣這件事情,我們相信現在使用智慧型手機也是非常普遍…… 李委員昆澤:部長,不能這樣講,這樣的一個計費方式是混亂不堪的,民眾跟計程車業者屆時會發生嚴重的搭車糾紛啊!本來是今年初就要上路的,已經拖到年底了,到現在這種計費的方式還是如此混亂不堪,請部長要承擔起責任。另外有關收費混亂的部分,現在還沒有裝eTag的車子,到底全國還有幾輛? 葉部長匡時:目前來講,在高速公路上行走的車子大概有10%左右是沒有裝eTag的。 李委員昆澤:這些沒有裝eTag的車子繳費是否會有很多的問題? 葉部長匡時:他可以…… 李委員昆澤:我先請教部長,有關欠費的補繳方式有哪幾種? 葉部長匡時:比如直接到超商去繳,也可以到遠傳的直營店去繳,也可以到超商的事務機去查一下究竟他的費用是多少? 李委員昆澤:我們計程車的計程收費非常複雜,複雜到可能寫一本碩士論文都沒有辦法詳細說明清楚,而這種欠費的補繳方式也是複雜的,複雜的程度也不輸計程的方式,我們的欠費補繳方式是48小時以後才能繳費,不是開車欠費以後立刻就可以補繳,而是要48小時以後才能補繳。另外在每個月15日之前的欠費,你在同一個月的27日之內要補繳完畢,如果是16日之後的欠費,則是在隔月的12日之前要補繳完畢。若是到超商補繳的話,還需要手續費,如果是逾期通知補繳,還要另外再交50元的作業處理費。請問部長這樣的收費方式還不混亂嗎? 葉部長匡時:基本上10年前我們要改成全面計程收費最後的目的是什麼?當然是希望全面電子計程收費會比較公平,同時也比較環保,我們也希望所有的繳費包括逾繳與欠繳的經費儘可能減少,從這個角度來講我們基本上是認為大家應該儘可能去裝eTag,只是考慮到有一些人不裝,我們有一些其他的補救措施來處理,當然這也會讓系統變得比較複雜、比較難操作,這是一定的結果,但基本上如果大家想要選擇比較簡單的方式或是比較怕麻煩的方式,我們覺得還是應該鼓勵大家儘可能用eTag。 李委員昆澤:針對這樣一個欠費補繳的方式如此複雜,對於消費者與駕駛者的權益又沒有具體的保障,我一再地重申對於遠通公司請交通部不要軟趴趴,對於消費者的權益不要傻呼呼。 葉部長匡時:絕對不會,我想這點我們會很注意的,消費者的權益我們一定會處理。 李委員昆澤:這樣一個重大的交通政策改變關係到百萬駕駛、用路人的權益跟交通安全,但是這樣的欠費補繳方式,除了之前的宣導不周外,民眾對於目前的欠費補繳方式也不是很清楚,你們在這樣一個重大政策改變之前,必須具體有一段時間的宣導期才對,我們早就有這樣的建議,比如有關計程車的計程收費,本席在10月3日就要求交通部去研擬,研擬了兩個多月,結果研擬出什麼東西呢?因此我要具體要求部長,對於欠費補繳的手續費跟罰款,應該在半年內都不要向民眾收取,應該把它作為半年的宣導期,請問部長對於這點是否可以考慮?因為民眾面對這樣的一個複雜計費方式,繳費的方式也非常複雜,然後補繳這些費用還要手續費,過期又要被罰款,況且民眾對於計程收費的具體政策又不是很清楚,部長,政策不能這樣推動啊!太混亂了,請部長簡單說明一下。 葉部長匡時:當然委員的建議我們可以跟遠通公司及高公局來研擬一下。 李委員昆澤:應該讓民眾更清楚,在這半年的宣導期…… 葉部長匡時:基本上我們已經宣導了相當多的時間了,但是我想我們會來研擬。 李委員昆澤:民眾都還是一問三不知,那天陳委員拿一個計程收費的試算表給你看,你自己都好像看成康熙字典,今天遠通電收的計程車試算表又好像天書一樣,真的是讓民眾摸不著頭緒。 至於交通混亂的部分,部長現在號稱交通很順暢,可是在計程收費正式推動之後,我們有23個收費站要拆除,只是還沒有正式動工,然後我們有26條便道也要封鎖起來,在這樣的狀況下,收費站的拆除就會造成一定的交通堵塞,26條便道你現在封鎖讓一般用路人沒有辦法上去,當然這是因為安全的考量,因為已經沒有限速了,你從便道上去當然是危險的,安全雖然重要,但是部長也別忘了這26條便道在過去也曾扮演高速公路便捷與不會塞車的重要功能,現在這26條便道封鎖之後,因為沒有辦法上去,就會造成市區的圍堵與交流道的圍堵,請問部長對於交通混亂的情形有什麼具體的看法? 葉部長匡時:26條便道已經在昨天晚上通通封閉完畢了,基本上如果地方覺得有需要在便道附近增設交流道,還是可以按照我們的標準作業程序來申請。至於收費站的拆除,因為最後對於交通順暢是會有幫助的,整個施工過程我們也會非常注意,尤其是在過年期間我們絕對不會有工程,過年前我們就會把外側的部分先處理掉。 李委員昆澤:針對國道計程收費實施後所面臨的計費混亂、收費混亂及交通混亂等狀況,請問部長是否有期限?不論是計程收費的狀況、收費的狀況或是交通的狀況,你認為你在什麼時候可以有檢討報告出來? 葉部長匡時:是不是給我們3個月的期間?我們會做一個說明,我個人認為所有的系統上路之後,在收費的部分會有比較多的消費者爭議出現…… 李委員昆澤:部長,3個月的時間太長了,這是今年初就要正式上路的國道計程收費,你已經拖了一年,然後現在又說要看3個月之後才能掌握這樣的狀況,這樣很嚴重啊!會更沒有信心啊! 葉部長匡時:不是沒有信心,我是說基本上我們認為交通順暢是不會有問題的,但是因為這樣一個系統的全面上線,多少會有消費者爭議跟不瞭解的狀況發生,我們需要收集一些case,而且每一個爭議出來我們可能很快就處理完畢,我們可以對此到立法院做報告與說明。 李委員昆澤:好,部長今天具體承諾對於欠費補繳方式的混亂不堪,還有民眾也不熟悉的狀況下,願意跟遠通電收針對欠費補繳相關比如手續費或相關罰款應該有半年的調適期,讓民眾可以清楚瞭解,請部長要具體的掌握跟推動,請問有沒有問題? 葉部長匡時:我們來研擬好嗎? 李委員昆澤:好,謝謝。 葉部長匡時:謝謝委員。 主席: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黃委員昭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部長還沒有來之前,我跟陳委員根德在我們的一個請願接待室處理eTag成立之後未來通行費該如何收費的問題,我想之前國道高速公路局有發過這麼大的一張單子,請問部長知道這一張嗎? 主席:請交通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匡時:主席、各位委員。知道。 黃委員昭順:連我都不知道這一張要怎麼看,你知道嗎?這麼大的一張有兩面,而且我現在還看不到,我必須把眼鏡拿下來還要很認真去對才能對的到,這是第一張的部分。之後換成第二張,這張的字也沒有比較大,我還是看不到,請問部長有看過這一張嗎? 葉部長匡時:我看過。 黃委員昭順:你看得到嗎? 葉部長匡時:我看得到。 黃委員昭順:你沒有近視?也沒有遠視?還是你有老花? 葉部長匡時:我因為近視,所以看得到。 黃委員昭順:我近視,所以我看不到,還有老花的也看不到,現在你告訴我們打一通電話就可以查詢,我現在就打一通電話試試看,我們應該打幾號? 葉部長匡時:1968。 黃委員昭順:你要不要試試看?打通以後你知道要多久的時間嗎?我打一通給你看順便計算一下時間,先按1,聽到請稍候之後就有沒有了,然後開始廣播或是暫停服務,就這樣子搞!然後又重新來,再按一次1,又是暫停服務,這是第二次暫停服務了,我再按一次1給你看,現在還是暫停服務,然後繼續查詢按2,接著又叫我按1,我再按一次1,請問主席現在幾分鐘了?然後再回頭叫我…… 葉部長匡時:我想這樣子的確是不能接受的,我們要瞭解一下是怎麼一回事? 黃委員昭順:部長,現在的問題在哪裡?現在的問題是我們在高速公路上不能用智慧型手機,這是我們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所規定的,然後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十條我們也不能臨停,但我們光是查這個東西,我剛才在請願接待室試了一次至少就要5分鐘以上才能查到。部長,你馬上就要做了,尤其是計程車的部分,你弄這兩張表給我們看,但我都看不到,只有部長看得到,現在我們馬上就要過年了,我想知道部長說另外要對計程車司機做一個什麼表,請問要花多少時間? 葉部長匡時:事實上那兩張是簡表,其實是有一本書…… 黃委員昭順:那本書還沒有出來,而且那本書…… 葉部長匡時:應該是今天會出來。 黃委員昭順:沒有,他跟我講至少要一個禮拜才能拿出來,我剛才約略看了那本書,是很大的一本書,請問部長,那本書讓計程車司機放在計程車上,光是要查那個表就大概要花5分鐘至10分鐘,請問臨停的部分要怎麼處理?還有在重要的地方比如火車站、飛機場,根本就不能臨停,況且又有多少旅客會等他確認這個部分。 副局長來了,因為剛才是副局長自己打的電話,請上來把需要花多少時間才能打通電話告訴部長。 主席:請交通部高公局吳副局長說明。 吳副局長木富:主席、各位委員。是,剛剛我試了1968,但是1968今天應該是比較忙…… 黃委員昭順:比較忙? 吳副局長木富:撥線進去以後稍候了幾分鐘,真正接通…… 黃委員昭順:5分鐘以上,對不對? 吳副局長木富:對,到最後連同查出來的時間大概是5分鐘…… 黃委員昭順:是5分鐘以上。 吳副局長木富:但是真正在查詢的時間是1分鐘。我們如果透過App查,其實也是在1分鐘以內就可以查出來,所以大概沒有問題。 黃委員昭順:問題是我們在車上不能拿智慧型手機,也不能上App。請問部長,司機上App之後有罰款的話,是算你的還是算本席的?還是算計程車司機、駕駛的? 吳副局長木富:司機其實可以詢問乘客起訖點以後再開始上路,相對的事情會比較單純。 黃委員昭順:問題是乘客在火車站上車的話車子不能臨停,警察來了怎麼辦?本席認為你們一定不是閉門造車的人,執政團隊不應該是這樣的。馬上就要過年了,在這一個月的時間裡,客人在下雨天上車之後,司機還要等5分鐘以上打1968,可是計程車司機跟乘客都不可能有耐心等我們。請教部長,全世界有哪個國家這樣做? 葉部長匡時:我們是全世界第一個實施全面計程收費,所以別國當然沒有這樣的經驗。我覺得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計程車司機用App,當然委員講到…… 黃委員昭順:計程車司機不能用App。 葉部長匡時:不是,剛剛委員有提到,譬如在車站臨停的時間太短或…… 黃委員昭順:計程車司機不能在那邊滑智慧型手機,會罰3,000塊。 葉部長匡時:不是,在上車前跟旅客…… 黃委員昭順:客人還沒上車以前? 葉部長匡時:不是,我是說旅客在上高速公路前,最好就先講清楚大概從哪裡進入以及從哪裡離開,這樣會比較容易處理。 黃委員昭順:旅客講清楚之後,計程車司機要開到哪裡查詢收費金額?他們沒有任何位置可以去查,而且這樣子浪費非常多時間。全世界沒有任何國家敢全面計程收費,可是台灣卻敢這樣做,本席覺得有點訝異。計程收費所造成的困擾,絕對不是本席拿這兩張通行費表在這裡把玩而已。本席希望稍後開完會之後,本委員會的主席─陳根德委員邀部長去坐計程車上高速公路跑兩趟,但是你們不能先通知相關人員,看你們會不會被照相照下來,然後被交通警察開罰單。這些罰單要歸誰呢?你們擬定政策不能閉門造車。 葉部長匡時:這幾天我自己坐計程車都一上車就問計程車司機,全面計程收費之後,如果有旅客要上高速公路你會怎麼處理?我目前聽到很多計程車司機的說法,是上高速公路時先把dashboard上面的里程表歸零,然後下了高速公路里程是多少就乘以1.2,所以是很容易算的。當然我是沒碰到幾個計程車司機,可是禮拜六、禮拜天這兩天,我也差不多坐了三、四趟計程車,得知目前他們覺得好像可以處理。剛剛委員講的1968,我們可以研究是不是要儘可能擴充線路;因為我們是第一次全面計程收費,所以…… 黃委員昭順:不僅僅是這個,還包括計價裡有幾毛錢的問題,你知道嗎? 葉部長匡時:我覺得事實上…… 黃委員昭順:幾毛錢的設計可以說是對遠通非常方便,可是讓我們所有人民非常不方便…… 葉部長匡時:幾毛當然就是…… 黃委員昭順:你們完全沒有做出整個配套。 葉部長匡時:幾毛可能是旅客跟計程車司機之間的問題,像我自己坐計程車的經驗…… 黃委員昭順:你們準備…… 葉部長匡時:我常常碰到有的時候車子跳表變成95塊,可是我不在乎那5塊,就給計程車司機100塊了。另外我以前在中山大學教書,依我在高雄坐計程車的經驗,覺得高雄人好像比較乾脆,常常遇到車資譬如是105塊的時候,計程車司機就會跟我說5塊錢不算了,100塊就好,所以幾毛通常是旅客跟司機之間的問題。 黃委員昭順:我們不能要求每一個司機都這樣…… 葉部長匡時:當然最好的方式是四捨五入,因為這是大家的共同規範。 黃委員昭順:如果是本席的話很簡單,就是會給小費,但是不是每一個客人都願意,這樣就會發生很多嚴重的衝突。你們準備6月到7月補助計程車改裝計費器,是不是? 葉部長匡時:是。 黃委員昭順:你們能不能縮短時間? 葉部長匡時:我們會儘量…… 黃委員昭順:你們一定要做好準備工作,避免造成人民的困擾,讓人民能夠很順利的上路;包括剛才李昆澤委員所提的逾期補繳所生罰款等等,你們都要妥善處理。此外,你們要提升行政效率,也要做好計程車部分的業務。尤其是春節馬上就要到了,如果為了計程收費造成交通混亂及人民的怨懟,既不值得也不需要,所以本席稍後會具體提案,讓主席裁決。我們希望部長能夠就這部分努力。 其次,我們今天準備審查有關離島博弈條款的法案,部長早上為什麼沒有來? 葉部長匡時:我有事先跟主席請過假。因為一早總統府有每個月大概一、兩次的例行重要會議,所以我先去開會,開完之後才過來。 黃委員昭順:從離島博弈條款來看,你認為整個國家有多少空間可以設賭場? 葉部長匡時:從法律的角度來講,離島建設條例已經容許離島透過公民投票設觀光賭場,可是我們的法制不周延,沒有設觀光賭場的管理方法,所以從法制上的配套而言,我們一定需要觀光賭場管理條例。 黃委員昭順:所以你們提出這個法案? 葉部長匡時:對。 黃委員昭順:離島都可以設賭場,對不對? 葉部長匡時:對。 黃委員昭順:請問高雄旗津可不可以? 葉部長匡時:目前沒有法源…… 黃委員昭順:沒有法源? 葉部長匡時:觀光賭場管理條例只是中性的,是對於觀光賭場…… 黃委員昭順:這個法源通過之後,高雄旗津能不能比照馬祖設賭場? 葉部長匡時:高雄旗津不是離島,除非是在另外的某個地方才可以…… 黃委員昭順:蘭嶼可不可以? 葉部長匡時:可以。 黃委員昭順:中島可不可以? 葉部長匡時:是指高雄的中島嗎? 黃委員昭順:對。 葉部長匡時:不行。 黃委員昭順:為什麼不行?它是離島,沒有跟我們…… 葉部長匡時:所謂離島的定義,是跟台灣本島沒有陸路交通如公路、汽車直接通…… 黃委員昭順:你這樣講不行。 葉部長匡時:我們的定義就是這樣,所以旗津…… 黃委員昭順:這樣子定太嚴格了。 葉部長匡時:依我的瞭解,離島建設條例是這樣定義,並不是我定義的。 黃委員昭順:我們可以在討論法案的過程中處理。事實上有許多地方都質疑他們可不可以設賭場,所以本席認為我們應該在法案當中規定得更周延,謝謝。 葉部長匡時:謝謝。 主席:請羅委員淑蕾發言。 羅委員淑蕾: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還是很關心馬上要上路的國道計程收費,大家也都已經針對計程車的收費問題,以及看不懂你們製作的國道計程通行費表提出質疑。本席搞不清楚交通部在急什麼,請部長告訴本席,計程收費為什麼一定要在12月31號上路?難道你們沒有辦法等到配套做好嗎?其實我們也質詢過好多次了,你們相關的配套還沒做好,包括計程車收費用計程表的軟體設計都還沒有改好,結果造成那麼多困擾,另外高速公路收費站的員工也都還沒有安頓好。請部長告訴本席,計程收費為什麼一定要急著在12月31號上路?你們是為了誰呢? 主席:請交通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匡時:主席、各位委員。對於計程收費要在103年上路,我們很早以前就在交通委員會討論過,而且我們把它設定為目標並公開對外承諾。另外,根據我們跟遠通的合約裡,當系統建置完畢或一些什麼樣的情況時,若我們不推動,就會變成是我們違約,也就是我們會有嚴重的違約問題…… 羅委員淑蕾:我先打岔,你現在認為是為了你們跟遠通的合約,所以才如此處理,可是遠通也違約了好幾次啊! 葉部長匡時:遠通違約時,譬如他們有些違約,我們就會罰他們。 羅委員淑蕾:你們罰他們了嗎?沒有啊! 葉部長匡時:有,我們罰了啊! 羅委員淑蕾:他們第一次時的使用率應該達45%,你們不但沒有罰,而且還讓他們暫緩,即再延一年。 葉部長匡時:要看case而定,因為每個例子是不一樣的。 羅委員淑蕾:為什麼對於遠通的違約情況,你們可以通融,但是現在為什麼要為了跟遠通的合約…… 葉部長匡時:我們不是為了遠通,我們…… 羅委員淑蕾:就像你剛剛講的,國道計程是為了你們跟遠通的合約,就是為了配合遠通,所以才要這麼匆匆忙忙地上路,搞得全國一塌糊塗! 葉部長匡時:並不是為了要配合遠通,事實上遠通也一再跟我們談這個是不是能延後實施,可是我們認為遠通可能有違約,我們有處罰他們,而他們不願意特別遵守合約,我們也一定會強制執行,但是政府當然不能帶頭違約,政府做的事情一定要儘量合乎合約的規範嘛!對不對? 羅委員淑蕾:政府不能帶頭違約,可是可以帶頭護航。 葉部長匡時:我們絕對沒有做這件事情。我要在這裡一再強調,我們對遠通不會有任何護航的問題,我們不會有這樣的事情。 羅委員淑蕾:遠通的使用率從一開始的45%及再來的50%、65%及70%,沒有一次達成,你們還不是一直護航,你說你們有罰款…… 葉部長匡時:所以我們最近有對他們罰款4億多元啊! 羅委員淑蕾:那錢呢? 葉部長匡時:這個案件正在行政訴訟中,那也是他們的權益。 羅委員淑蕾:這是拖延嘛!今天你說因為跟遠通合約的關係,所以國道計程急著一定要上路,可見你們遇到遠通,本來就軟趴趴了嘛! 再來,請教部長,現在國道計程收費上路後,有哪幾種付費方式? 葉部長匡時:一共有3種,即透過eTag或事先可以在網路上預約付費或完全沒有動作,而在上路後經過…… 羅委員淑蕾:就是3種嘛!但是遠通只有宣傳一種,另外兩種都沒有宣傳。部長剛剛的意思也就是我們可以不用安裝eTag,像我就不要去安裝、不想去貼,因為這個儲值的利息要給遠通賺,我不甘心啦!而且本席一年用不到一次、兩次,所以不用去貼eTag。 再請教部長,在這3種裡,要交手續費的是哪幾種?要罰款的又是那幾種? 葉部長匡時:請我們高公局副局長說明。 主席:請交通部高公局吳副局長說明。 吳副局長木富:主席、各位委員。這3種方式都是若帳戶裡的餘額不足,於事後追補繳時,手續費都一樣。 羅委員淑蕾:那若沒有安裝eTag者,哪來的帳戶有餘額呢? 吳副局長木富:關於那個部分,我們還是會用通知的方式,有安裝eTag者,若帳戶餘額不足,我們也是一樣會通知,通知以後,只要到遠通的直營店繳…… 羅委員淑蕾:請問去繳通行費時,要不要繳手續費? 吳副局長木富:到哪裡? 羅委員淑蕾:現在有3種收費方式嗎? 吳副局長木富:對,且3種收費方式都是一樣的手續費。 羅委員淑蕾:安裝eTag者,若帳戶有餘額,就沒有手續費的問題,假如不安裝eTag,那繳通行費時,要不要繳手續費? 吳副局長木富:如果是透過遠通的直營服務中心,就沒有手續費。 羅委員淑蕾:假如是到其他地方去繳通行費呢? 吳副局長木富:到超商繳通行費的話,要繳付5元,這是由超商收取其事務機之手續費。 羅委員淑蕾:為什麼要手續費呢? 吳副局長木富:那是超商收取的。 羅委員淑蕾:假如我行駛30公里的里程,其中20公里里程是免費的,賸餘的10公里里程乘以費率1.2是12元的通行費,那我還要繳5元的手續費啊! 吳副局長木富:大概大家可以使用的,就是我們每半個月會通知一次,那半個月一次就相當於一次繳…… 羅委員淑蕾:我現在問你的不是這個,你不要答非所問,我是問為什麼要繳手續費呢?政府收錢,人民為什麼要繳手續費呢?難道這個手續費不能要遠通吸收。我們行駛1公里里程,遠通可以收多少錢?為什麼一定要手續費?你們是在懲罰不安裝eTag的人嘛! 吳副局長木富:那是超商通路收取的,並不是遠通收取的。 羅委員淑蕾:這不是超商通路的問題,而是我們一定要先儲值,不儲值的話,到時繳通行費時,就要被收取手續費嘛!為什麼要手續費呢? 吳副局長木富:如果eTag的客戶不是用儲值,而是事後自己再補繳,也是一樣要手續費。 羅委員淑蕾:為什麼要繳手續費?你們是不是應該跟遠通研究,要遠通將手續費…… 葉部長匡時:目前若是到遠通直營店繳通行費是不需要手續費的,而手續費是到超商通路繳通行費時,由通路商收取的。 羅委員淑蕾:遠通的直營店有幾家? 葉部長匡時:至於遠通的直營店不夠,這是我覺得確實不足之處,所以我們會加強要求遠通想辦法再增加直營店。 羅委員淑蕾:而且遠通的直營店大部分都在高速公路上面。 葉部長匡時:另外,關於超商收取5元的手續費是不是太貴了,我們也會繼續來協調,好不好?這個部分的確是有些不足之處,我們會再儘量努力,讓消費者能獲得更好的保障。 羅委員淑蕾:你們想想,遠通的直營店都在哪裡?都在高速公路上面。在市區裡有沒有?沒有。因此這就造成了不方便,根本是強迫大家一定要安裝eTag嘛! 葉部長匡時:我剛剛說過,我們會要遠通繼續增加其直營店,計程之後,會有120個直營店,且很多是在地方,並不是在高速公路上面。 羅委員淑蕾:那120個直營店大部分都分布在哪裡?南部鄉下地區的呢?120個直營店夠嗎?對不對?我覺得你們應該是要超商的手續費調降,並要遠通吸收,這才是你們應該努力的方向。 葉部長匡時:這個就是我剛剛跟委員說明過的,我們會繼續努力,就像剛剛委員說的,通行費可能只要繳3元或4元,手續費卻要繳5元,這個聽起來也是很不成比例。另外,在通行費的3元或4元裡,遠通並沒有收取那麼多,只有收取其中的約3%,所以若還要他們吸收5元的手續費,好像也是說不過去的。因此我們覺得最好的方式,是用路人儘可能安裝eTag,以減少這些麻煩。 羅委員淑蕾:關於我們今天審查的觀光賭場管理條例,為什麼反對的人很多,這是因為大家對於交通部的管理能力產生質疑,看看你們訂的行政院版條文,都不敢很明確講,到底賭場要由誰來管理,而只說:「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觀光賭場監督管理事務,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交通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本席請教部長,你們現在設定的專責機關是誰? 葉部長匡時:請我們督導本案的陳次長說明。 主席:請交通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建宇:主席、各位委員。在原來的討論裡,這個是交由觀光署處理,但是因為現在院裡的組改還未通過,所以在處理本法時,就不方便將之寫得很清楚,但是可以跟各位報告,在現有的立法體例裡,像商標法或專利法,都是同樣的設計方式,未來我們是希望採用新加坡的模式,以專責機關的方式處理。 羅委員淑蕾:那專責機關到底是誰?這個牽涉到的範圍很廣,有金融方面及治安方面,甚至還有很多方面,所以將來的條例會很複雜,包括你們要如何防制洗錢,還有稅收的部分等等很多很多的問題,如此複雜,但是坦白講,在你們今天的報告說明裡,我看不出大方向,未來是不是像以往有公路警察般而有博弈警察,至於金融的方面,譬如你們如何管理外匯的部分,這些幾乎都看不到耶! 陳次長建宇:其實在這條例裡,都有做設計。第一個、賭場裡24小時都有調查人員在現場,另外在整個規範裡…… 羅委員淑蕾:我知道你們有設計,但是法律條文是死的,而實施運作是活的,關於你們應該要如何運作的部分,在你們的配套措施中根本都看不出來。關於稅的部分,我覺得你們真的很笨,我們開設賭場的目的主要是什麼?當然是建設地方的繁榮、增加就業的機會,最起碼政府的稅收一定要有嘛!你們說這是中央的特許稅,那你們看看,臺灣的營業稅對於有女侍陪酒的酒店,要扣25%的稅,那是針對本國的是25%,而賭場牽涉到的方面更廣,對不對?你們卻只要他們繳7%的地方稅,這是可以加重的耶!新加坡或澳門是靠什麼?他們只要靠這個稅收就可以了,你們為什麼在稅收部分要設計得那麼低呢? 陳次長建宇:跟委員報告,其實我們的稅率已經到15%到17%,如果再加上營利事業所得稅的17%,已經達到32%到34%,新加坡是12%到22%,再加上17%,跟我們也差不多。那我們是設在離島,因為一般的投資者對離島的公共設施要再投資一筆錢…… 羅委員淑蕾:哪個投資不花錢? 陳次長建宇:有些回饋的公共設施…… 羅委員淑蕾:例如你應該把本國、外國人區分開來,如果是外國人來台,我們可以給他某些優惠,例如稅率優惠;對本國人的部分,你可以用重稅方式,你們為什麼不從這樣的稅制設計來做?像我們賴士葆委員及很多宗教團體反對的理由都是怕這個會給社會帶來一股不良的風氣,而要能夠遏止這股不良的風氣的唯一之道就是用高額的稅制去處理,你們是否願意考慮用重稅的方式來處理? 陳次長建宇:我們現在是在推觀光,觀光是國際度假區…… 羅委員淑蕾:政府就算要推觀光,也是要整體考量。 葉部長匡時:我想委員的意見在我們進行逐條討論時可以一起來討論,謝謝委員。 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我的立場,剛才羅委員其實已經幫我講了,基本上,我是反對的,臺灣曾幾何時需要靠賭場來救經濟啊?我是不了解其中道理何在。葉部長,這兩天有媒體及立委在幫你安排,他們說你的企管背景去當經濟部長更適合。從經濟角度而言,這一招有沒有用,你要不要說明一下? 主席:請交通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匡時:主席、各位委員。從法律的配套角度而言,因為離島建設條例已經賦予法源,准許離島透過公投來決定開放與否,馬祖也已經完成公投,如果說不設置一個管理條例的話,當初這個離島建設條例就不應該有這樣的修正。 賴委員士葆:我是要問你的態度,所以,你是被動地配合,因為離島建設條例已經修正通過…… 葉部長匡時:至於觀光賭場一事,我的看法是,套用陳前院長的說法,我們周遭的這些國家現在有圍「賭」中國的情況,包括新加坡、澳門、韓國、日本、俄羅斯現在統統都已開放觀光賭場,但是,這個觀光賭場與我們傳統觀念中的賭場是不同的,賭場其實是占很小的一部分。以臺灣而言,周遭的國家都已經在做這件事,基本上,對於經濟的發展、新業務的開發、帶進新的觀光客…… 賴委員士葆:你們有沒有做過真正的評估?我們一直沒有看到評估報告! 葉部長匡時:我們有做過這方面的評估。 賴委員士葆:我們都沒有看到!12月初整個被block掉就是因為你們的報告一直沒有提出來,到底plus是多少、minus是多少?目前以開放馬祖為主,馬祖開放之後,預估未來的cash flow是如何等等,這些一定都有plus、minus,不可能都是plus。 主席:請交通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建宇:主席、各位委員。開放設立賭場對離島經濟的影響性,其實經建會在98年就已經做過評估,但是,我只是簡單講一下新加坡的概念…… 賴委員士葆:98年至今已經5年了。 陳次長建宇:新加坡在99年用IR的方式開放賭場之後,其經濟成長率達到10.69%,觀光客的來源從原來的九百六十幾萬到現在的1,430萬…… 賴委員士葆:如果這麼好,為什麼不連台灣本島一起開放算了? 陳次長建宇:我們尊重…… 賴委員士葆:這個條例制定之後,本島是否也可以適用? 陳次長建宇:沒有,現階段本島沒有除罪化。 賴委員士葆:所以,其中有很多法案要一起修正,你剛才講的評估報告是經建會在98年所做的,你們現在應該還要再重做一次評估報告吧?這是國內很重大的一件事,大家吵翻天了,抗爭的程度不會輸給核四哦!當然馬祖是外島,或許大家不會那麼在意也不一定,但就本島而言,我覺得期期以為不可。其中還有人說要跟自經區結合,有這個可能嗎? 陳次長建宇:本島的部分,交通部的立場完全都按照行政院的規定來處理,沒有任何的…… 賴委員士葆:所以,你們的立場就是…… 陳次長建宇:我們現在就是完成離島建設條例的…… 賴委員士葆:葉部長,你個人覺得臺灣是否適合在這樣的timing開放賭場? 葉部長匡時:現在也有一些委員建議是在機場內的管制區內。 賴委員士葆:全世界哪幾個機場有開放? 葉部長匡時:很多機場,例如荷蘭的Schiphol機場的管制區內。 賴委員士葆:我前一陣子才去,生意也不是很好。我聽到的是有人建議在自經區內開放。 葉部長匡時:沒有。目前完全沒有這樣的規劃。 賴委員士葆:對此,我強烈反對。自經區不能把賭場也弄進來,如果自經區要把賭場也加進來,我敢打包票,自經區的案子絕對過不了。 葉部長匡時:完全沒有這件事。只是說現在有些委員建議是否考慮在機場境內關外的管制區內設賭場,亦即開放給過境的旅客。 賴委員士葆:那就接近自經區了,如果機場那部分開放的話,整個也就都開放了。 葉部長匡時:目前這個也還沒有形成政策,所以,事實上,…… 賴委員士葆:感覺上交通部沒有準備得很完備,你們整個案子一送進來之後,你們談到這個部分好像都很無奈,似乎只是因為離島建設條例通過了,所以要有一個法源。當然,我們也可以接受這樣的態度,但是,看起來你們並沒有很積極地在推。 葉部長匡時:對於像新加坡、澳門等國家他們每年產生多少營收等的分析報告,我們是有的。 賴委員士葆:可是,臺灣已經到了需要靠賭場來救經濟的地步嗎?假如是這樣,我會覺得真的是很悲哀,曾幾何時,我們號稱亞洲四小龍之首、全世界的經濟奇蹟,現在竟淪到要靠賭場來救經濟! 葉部長匡時:不是,首先,我們不要講賭場,因為這是一個國際觀光度假區,跟我們以前對賭場的概念是完全不同的。第二,目前它是限定在離島。 賴委員士葆:後續有一定的map吧?即這個法通過之後,下個階段…… 葉部長匡時:是,我請次長來說明。 賴委員士葆:我具體一點地問,總共準備開放幾張執照? 陳次長建宇:每一個離島地區都會提出一個所謂的整體開發計畫及建議,…… 賴委員士葆:最積極的是馬祖,那金門呢? 陳次長建宇:現在沒有公投…… 賴委員士葆:一定要經過公投?公投完畢才行? 陳次長建宇:對。 賴委員士葆:所以,目前只有一家? 陳次長建宇:對。 賴委員士葆:像剛才提到的高雄旗津地區也不可以? 陳次長建宇:那個地方並不是離島。 賴委員士葆:好。次長請回座。部長,關於計程收費,雖然有不同的意見,但我們支持你。 葉部長匡時:謝謝委員。 賴委員士葆:但有些的後遺症,你們要收拾好。 葉部長匡時:是。我們會努力地來做。 賴委員士葆:例如對收費員的部分,媒體昨天大幅報導說他們多偉大、多辛苦,但是,好像還有個尾巴,即退休金不能領等等,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葉部長匡時:沒有這回事,基本上我們所有的收費員在離開時,有的是按照勞基法,有的是屬公務員系統的約聘僱人員,基本上除了照其權益給與之外,另外每個人加發7個月離職金。 賴委員士葆:其實全國老百姓很感激他們這段時間的付出,所以,這一部分務必要處理好。 葉部長匡時:同時我們也會輔導他們轉業,只要他有轉業意願,我們一定會輔導他成功轉業。 賴委員士葆:你在這裡公開承諾,要負責讓每一個人順利轉業。 葉部長匡時:我們會努力做到這一點,事實上這是遠通公司的契約責任,他們會負責媒合5個,但是我們還會…… 賴委員士葆:這些人都可以選擇到遠通公司去嗎? 葉部長匡時:遠通公司會找附近的其他公司,提供就業機會給…… 賴委員士葆:100%保證,是不是? 葉部長匡時:契約上沒有寫100%保證,但是…… 賴委員士葆:你要要求他們! 葉部長匡時:原則上我會以這個為目標,只要他們有就業意願,我一定想辦法幫他們弄成功。 賴委員士葆:我覺得你要要求遠通公司,因為整個來講,現在是遠通在賺錢,他們責無旁貸,對過去這一批勞苦功高的收費員絕對要有照顧的責任。 葉部長匡時:沒有錯。只要他們有就業的意願,我們一定會想辦法幫他們弄成功。 賴委員士葆:春節要到了,你承諾北高6個小時就可以到達? 葉部長匡時:我們以這個為目標,目前樂觀認為可以…… 賴委員士葆:去年要幾個小時? 葉部長匡時:去年在高承載時段也是6小時。 賴委員士葆:當中其實跟一個因素有關,我覺得免費的時段要長一點,這樣一定有幫助。 葉部長匡時:今年免費的時段做了一些調整,我們覺得是有幫助的。去年是從凌晨0點到早上7點共7個鐘頭,今年調整了,變成是從前一天晚上11點到第二天早上6點鐘,我們覺得這樣做應該有一點幫助。 賴委員士葆:我是說再加兩個小時,從9點開始啊! 葉部長匡時:如果加長時間,說不定反而有壞處。依經驗,假定加長到8個鐘頭,很多人就會貪睡,到7點鐘統統都擠上高速公路了,結果反而有時候會堵車。 賴委員士葆:你們真的做過研究嗎? 葉部長匡時:我們就是研究之後,認為前一天晚上11點到第二天早上6點…… 賴委員士葆:所以7個小時剛剛好? 葉部長匡時:是最理想的狀態。 賴委員士葆:我是覺得很奇怪,為什麼選在那個時間? 葉部長匡時:就夜間離峰時間我們要加以填補,想辦法把日間較多的車流量移到夜間去,但如果移得太多,可能又會造成另外一個問題。 賴委員士葆:我覺得另外還有一個因素跟車行順不順暢也很有關係,就是引道、接道的問題,高速公路接快速道路,很多地方接不好。 葉部長匡時:這部分有一些歷史因素存在,是不是由副局長說明? 主席:請交通部高公局吳副局長說明。 吳副局長木富:主席、各位委員。高速公路跟快速道路連結在一起,現在我們都有完整的交控系統,可以監視所有的路況。 賴委員士葆:我直接點名,在64號道路就很不方便,跟國道連接的部分狀況很差,中部有很多路段也都很差,要下去繞了老半天才能上來。在我估計,當初之所以這樣設計是有特權介入,車子一定要先下去,因為他的地在那裡不給人家用還是怎麼搞的,很多地方都是這樣,我不瞭解為什麼。部長在美國待那麼久,我想你應該很清楚,在美國哪有像這樣開車的!繞了老半天、轉來轉去地,要下去走地面道路後再轉上來,每次走這些路段我都很生氣地罵XXX。 吳副局長木富:快速道路跟高速公路銜接是系統交流道的部分,所以在系統交流道轉向的處理上需要比較多的空間跟車道…… 賴委員士葆:最後請教部長一個問題,在你還沒有當上部長之前,我記得是在毛部長的時代,當初他答應我,一年內在高鐵上手機可以撥通,現在可以撥通嗎? 葉部長匡時:好像是到今年3月,基本上應該…… 賴委員士葆:都現在都還沒有通,車上連Wi-Fi也沒有通,這都是毛部長在我質詢的時候所答應的。 葉部長匡時:到3月底,還有一個隧道或是多少的都還沒有處理完。 賴委員士葆:沒有通。 葉部長匡時:大概全部會處理好。現在的問題是在通信連線上,比如在隧道裡面的部分都做好了,但是因為高速鐵路的速度太快,所以…… 賴委員士葆:這些都不是理由,你查一下紀錄,毛部長在這裡承諾我說一年內手機會撥通。 葉部長匡時:就是3月…… 賴委員士葆:3月可以通? 葉部長匡時:3月就全部都會完…… 賴委員士葆:所以,我們可以期待3月時在高鐵上手機絕對可以撥通? 葉部長匡時:3月底,基本上…… 賴委員士葆:而且也有Wi-Fi! 葉部長匡時:是在車上?在車上的Wi-Fi,現在正在做。 賴委員士葆:當然在高鐵車上,3月就可以通? 葉部長匡時:可能還要一段時間,現在只有兩節車廂有Wi-Fi。 賴委員士葆:可以全面有Wi-Fi是什麼時候? 葉部長匡時:還要去跟高鐵公司談一下。 賴委員士葆:我盯很緊。 葉部長匡時:好,我們會後再提供資料給賴委員。 主席(陳委員雪生代):請盧委員嘉辰發言。 盧委員嘉辰: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設置觀光賭場的經濟效益相當顯著,但社會上有些人也覺得相當沈重,以目前的環境,在這方面的拉鋸程度如何?你的整個決策有沒有受到影響? 主席:請交通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匡時:主席、各位委員。就行政院的政策,因為現在離島建設條例已經准許離島透過公投的結果設置賭場,我們希望很快能夠通過觀光賭場管理條例,這樣的話法源及配套機制才會完整,基本上目前我們的政策是希望這個法能夠通過。 盧委員嘉辰:以部長對於整個局勢的掌握,能夠抓得住的話你才能夠拿定主意,其影響的層面也很大。目前如果不趕快讓離島的這個條例通過的話,其他的條例或是重視離島生活改善各方面的方案就都是喊假的,這位離島選區的立委老早就來這邊鎮守整個委員會,所以你們要趕快排除萬難。當然也面臨到在野黨因為某一方面的措施而有所拉扯,目前很多委員應該已形成共識了,至於社會上還有一部分人對這樣的情況不瞭解,你們要趕快透過宣導讓大家早點形成共識,在此提供給你做參考。 葉部長匡時:好,謝謝委員的建議。 盧委員嘉辰:再請教一下,我剛剛從高速公路下來,現在在拆除收費站,你給大家3天的適應時間,有給跟沒給一樣,收費站還是大排長龍,在拆除過程中有的車道封閉,只給3天的適應期,讓大家調整心態而能夠適應整個新措施,你有沒有改變心意? 葉部長匡時:原則上我們還是維持3天的免費期限,因為國道一天的收費是5,000萬至6,000萬之間,如果說…… 盧委員嘉辰:你想的還是錢,抓住錢的問題不放! 葉部長匡時:不是我在想錢,我們是替國家財政建設等各方面做考慮,國道建設基金現在已經負債兩千多億了,的確也是滿嚴重的負擔。 盧委員嘉辰:還有一點,關於整個樹林收費站便道的封閉,現在集結了很多人在抗爭。暫時來說,在未設置簡易交流道以前,先讓其照常通車,這根本與計程收費無關,是兩碼子事。 葉部長匡時:樹林便道的部分,是不是請副局長說明一下? 盧委員嘉辰:好,副局長說明一下,為什麼急著要封閉呢?北大特區以及柑園、三峽、鶯歌地區超過10萬的人在使用、依靠那條便道,在當地行之有年。 主席:請交通部高公局吳副局長說明。 吳副局長木富: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兩點,第一個,我們現在開始進行拆除工作,圍起來變成施工區,從那邊進出,經過施工區會有安全上的顧慮。第二個,收費站拆除的動作是經過環保署環差分析審查通過的,不應該有人從那邊進出,如果有人進出,必須重提環差審查,會延後整個拆遷程序,影響所及,未來樹林收費站要開始建設的話,時程也會往後順延,其實相對上是不利的。 盧委員嘉辰:拆除收費站需要多久時間? 吳副局長木富:前後大概需要半年時間,現在是先拆除收費票亭,之後再將外側結構物拆除,此外,路面也需要重新整理。因此,春節前只能先拆除內側票亭,使之成為正常車道,而後續尚有拆除工程及路面整理工作要進行。 盧委員嘉辰:如果會影響到便道的安全性,那還無話可說;但如果能在不影響便道安全的前提下施工,那麼這條便道就可以繼續使用,我認為這才是你們所應該考量的,副局長,這點你們可以研究看看嗎? 吳副局長木富:如果再繼續開放便道,讓駕駛人進出,會出現環差問題…… 盧委員嘉辰:什麼樣的環差問題? 葉部長匡時:過去便道的行車速度比較慢,而現在因為沒收費站,所以高速公路上的車輛速度都很快,致使便道確實存在著安全上的顧慮。至於是否在符合國道安全的前提下將便道改建為交流道,目前我們不排除這個可能,但必須由地方政府與高公局研議其可能性。 盧委員嘉辰:這點是沒有問題的,因為新北市政府已經提出規劃,相關作業亦在推動當中,所以我相信交通部也是樂觀其成的。目前問題在於,該便道尚未改建為合乎標準的交流道前,如何才能使原便道可以繼續使用。 葉部長匡時:可能還是有安全上及環境差異影響分析的考慮,不過我會請高公局再針對委員的問題進行瞭解,如果有這個空間存在,那麼我們當然不會排除,但據我瞭解,其難度確實滿高的。 盧委員嘉辰:請兩位回去再檢討一下,因為如果忽然把通行的便道堵起來,大家會措手不及,無法適應。如因要拆除收費站硬體結構而考量到安全性問題,那麼真是情有可原,只是我希望除考量安全性之外,能否在工程結束,或春節停工期間,彈性地開放一段時間?尤其時值年關將近,交通壅塞之期。 葉部長匡時:我們請高公局回去研擬,不過安全仍是最重要的考量。 盧委員嘉辰:我也知道安全是最重要的考量,只是仍希望便道問題能得到改善解決,畢竟不需要為了這問題而引起民眾抗爭,何況這條便道是行之有年的。 有關觀光賭場管理條例,本席樂觀其成,也支持行政院版。 葉部長匡時:謝謝委員支持。 盧委員嘉辰:陳委員老早就來坐鎮,所以不能不讓這件事有點進展,否則他真的無顏見江東父老。謝謝。 葉部長匡時:謝謝委員。 主席:請陳委員根德發言。 陳委員根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很多委員提到國道計程收費問題,其實現在國道計程收費的最大問題在於計程車如何收費。對此,我希望部長能審慎以對,好好做研究分析,尤其是里程換算及計程車司機這個弱勢族群的問題要特別注意。基本上,計程車司機的平均年齡都超過五十幾歲,又因為生活困苦,所以他們的退休年齡只好從六十五歲延至六十八歲。這是一個弱勢的族群,請問行政部門在準備的過程中,可曾想過如何幫助他們,面對他們嗎?像協助計程車司機更新收費錶這件事,這其實是很簡單的問題,重點在於交通部是否曾盡到責任?這點請交通部捫心自問。我認為這件事正好可以考驗交通部的行政效率,即使由交通部來補貼更新裝設,也不過差個幾千萬,但計程車司機們的感受卻是完全不一樣的。或許部長未曾想過去體恤這些辛苦的勞動大眾,但我知道部長母親住花蓮,老人家所從事的,應該是與勞動大眾一樣的工作,所以部長理當更能體恤大家的辛苦才是!在這件事情上,我希望部長能將心比心,妥為檢討。如果事前就已經知道有這些問題存在,那麼交通部是不是應該在事前即告知所有的計程車業者知曉?同時交通部也要重新設計新的計程車收費錶,而新的程式軟體,最好也能在一個月內完成。一旦新錶設計出來後,裝不裝就是業者的事了,這件事我希望部長能審慎思考! 主席:請交通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匡時: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提醒。 陳委員根德:今天全國計程車公會來找黃昭順委員陳情,而他們所提到的問題都是確實存在的,所以交通部是不是應該去面對問題、解決問題?這是我想請部長思考的一點。 其次,很多人都反賭,很多委員也都這樣表示,既然如此,為何還要推觀光賭場管理條例呢?部長來自學界,是否曾對此進行分析,或者做過民意調查,為何有這麼多人反對,甚至是反賭呢?既是有這麼多人反對,行政部門為何要這樣做?我認為交通部應該就此進行民意調查,以數字來讓民眾了解。請問部長,交通部有無這樣做過? 葉部長匡時:我們有做過民調。 陳委員根德:支持度呢? 主席:請交通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建宇: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我現在手上沒有資料,不過我們確實做過民調,且開過公聽會與離島說明會。 陳委員根德:我們針對桃園縣做過民調,而支持者超過77%,所以這點提供給部長作為施政參考。我認為台灣社會已經變態了,因為支持的人沒聲音,少數反對的15%或20%的人卻在影響,甚至主導整個國家政策的推動,這才是目前台灣社會最嚴重的問題!像針對桃園航空城開發所做的問卷調查顯示,反對的人不到5%,這點部長應該非常清楚,偏偏這5%反對的人,就是可以讓事情變成全民反對,讓這5%反對的人來主導政策!試問,行政部門的行政魄力何在?為何大家會覺得行政部門軟趴趴?我認為原因在於學者從政!正因為是學者從政,未曾面對如此多的群眾,也不知道該如何應對,所以只要碰到有人來就昏頭。在桃園航空城的問卷調查中,反對的地主不到5%,為何會變成這反對的5%來主導國家政策呢?加上反對黨為反對而反對,致使事情變成這樣!為此,我認為應該建請總統召開國是會議,聆聽所有不同黨派的聲音,擬定國家發展方針。如果能從國是會議來擬定國家政策發展方向,那麼還有哪個政黨能杯葛與反對?現在的政治氛圍就是如此,以致少數人嚴重影響國家政策發展,這點從航空城的推行可知一、二,相信部長亦能有所體會。如今這種情況,試問臺灣到底要怎麼走下去?連我女兒都說要去香港找工作!部長,你知道留美的研究所畢業生,現在在香港一個月可以賺多少錢嗎?超過台幣八萬!部長來自學界,應該知道香港大學教授一年年薪多少,而部長在台大教書,一年年薪又是多少?其間差距,相信部長很清楚才是。為何台灣會從亞洲四小龍之首,會變成現在這樣?今天台灣大學畢業生、研究所畢業生,乃至於博士滿街都是,一個月的薪水6萬元,臺灣的社會環境怎麼會淪落至此?這要怎麼解決?在我與部長溝通的過程中,我知道你聽得懂我在講甚麼,問題是有很多人聽不懂,而且他們的職位都在你之上,為了政治、為了當官!我不曉得臺灣的未來與我們的下一代要何去何從? 有人說賭博是萬惡根源,部長剛才講的也沒錯,現在賭場環境是觀光大於賭博,立法院法制局也成立了一個小組,根據美國開放賭場的分析,其實它對治安、交通的影響都不大,為什麼人家可以走到這樣,而臺灣卻不行?關於這個問題,那天我聽部長說你要去總統府開會,參與政策問題的研議,我感覺有你去參與對於整個政策方向或許能好一點,因為依我看來,在所有的部會首長中,你的sense算是好一點的,最重要的是若是真的可以說服你、針對事實狀況讓你了解,你還會轉個彎、找到好的方向來走,但是有一些人並不是擇善固執,實際上確實存在這個問題。我想部長應該很清楚,但是偏偏在整個政策上你沒有辦法對長官做一些反駁或陳述意見,我認為我們的政策不要老是集中在少數幾人身上。關於有委員講的「很多人」,那到底是多少人?為什麼不敢講出數字?只是怕得罪少數人,而不是為社會整體的發展,致使政策無法往正常的方向走。部長,我講這些是要你聽懂這個概念。 葉部長匡時:謝謝委員,我們會全力推動航空城計畫及觀光賭場管理條例這兩項重要方案。 陳委員根德:根據我剛才從LINE得到的最新消息,那少數幾個人又衝進都委會的審查會場,我聽說跑去會場的人比那天少了一半,但他們還是蠻幹、衝進去,我不曉得那些人到底是誰。今天都委會是核對了身分證才讓人進去,結果因為他們這樣,所以現在又停擺了,基本上我認為應該要往對的方向走。 葉部長匡時:是。謝謝委員 主席:請葉委員宜津發言。 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葉部長,今天eTag開始上路,聽說這兩天申裝eTag的人數超過3萬人,大排長龍。 主席:請交通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匡時:主席、各位委員。據媒體的報導好像是這樣,如果需要這樣排隊,我想遠通公司的服務就不理想,我們會要求他改善。 葉委員宜津:是嗎?你覺得還是應該要趕快去排隊申裝嗎? 葉部長匡時:如果是我,我會去裝,原因是裝了之後會比較方便;但是如果用路人不願意裝,這是他的權利。 葉委員宜津:就是有人像你這樣不斷幫它宣導,大家才都以為沒有裝eTag就不能上高速公路,所以申裝者才會大排長龍;今天總算有大的媒體報導,就算不裝eTag也可以上路,你們要多宣導這個,好不好? 葉部長匡時:是,在高公局的網頁上一直有這樣的說明。這部分能否高公局補充說明? 葉委員宜津:不用啦!你們刊登在高公局的網頁上,人家怎麼會知道?這是公共議題且涉及公共利益,你們應該要善用媒體,媒體也會很樂意幫忙報導。你們的宣傳太差了! 葉部長匡時:是,這是民眾的基本選擇,我們會再進一步說明。謝謝委員。 葉委員宜津:我的看法跟你相反,我不但沒有裝eTag,甚至在我的臉書上說我還在抵抗圖利財團中。我特別要在此再說一次,沒有裝eTag是應該的,因為用路人人人平等,不能因為沒裝eTag而有差別費率,這是法律的保障。這個問題我們已經討論過好多次,而且你也答應我們,九折的通行優惠…… 葉部長匡時:半年內。 葉委員宜津:也就是從7月1日開始。 葉部長匡時:對。 葉委員宜津:那是因為要讓你做系統變更,而不是要圖利遠通公司。 葉部長匡時:是。 葉委員宜津:我再強調一點,半年是為了要讓你做系統變更,不是為了再給遠通公司6個月的時間去衝高eTag的安裝數,這不是要圖利遠通公司。 葉部長匡時:是。 葉委員宜津:另外,你在這裡答應過,說收取手續費是沒有道理的,因為它設置的繳費處不足,而且27個之中有21個是在高速公路上,你也曾經在此說過,遠通公司答應在計程收費開始之後至少會有120個收費處。 葉部長匡時:對。 葉委員宜津:已經有了嗎?到今天為止,上網查看還是沒有。 葉部長匡時:我請副局長說明,他說有。 葉委員宜津:部長要去follow,這是你在這裡答應的,今天eTag都已經上路了,你又拗說有3天免費期。請問120個收費處設在哪裡? 主席(陳委員根德):請交通部高公局吳副局長說明。 吳副局長木富: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要求它要在27日就上路,所以相關資料它都已經放在網頁上,我們有要求它要公布。 葉委員宜津:沒有!到今天為止,網頁上仍沒有120個收費處的資料。這是你在這裡答應的。 吳副局長木富:我們會要求它馬上上網公布,其實前置工作都已經洽妥了。 葉委員宜津:那就要趕快公布,因為eTag今天已經正式上路了。 葉部長匡時:好,我們請它馬上處理。 葉委員宜津:部長你看,它又害你的承諾跳票了,遠通公司根本就沒有把你當一回事。 葉部長匡時:我們會請它馬上處理。 葉委員宜津:另外,你又押了一個日期,亦即你要求遠通公司在春節以前,3,600個都不收手續費,這一點我們也有作成決議,而你也在這裡要求了,現在談判的怎麼樣? 葉部長匡時:我們會去協調遠通公司做這件事。 葉委員宜津:還有一個月,你不要忘記了,我只是再提醒你一次,從頭到尾都要注意,我們是要站在民眾這邊,而不是要幫遠通公司衝高eTag的申裝率。這是你們的承諾,不要再用拖來圖利遠通公司。 葉部長匡時:是。 葉委員宜津:此外,我要再一次告訴大家,還沒有裝eTag的人可以忍一忍,我甚至鼓勵他們為了不圖利遠通公司,到了7月就去退機,因為遠通公司本來就有義務要把未申裝者的帳單寄到他的家裡,對不對? 葉部長匡時:如果用路人沒有裝eTag,遠通公司會寄帳單通知。 葉委員宜津:當初訂定這項契約的路政司司長也在場,依照契約應該是由遠通公司負擔,依照公路法及規費法也都是這樣,一直以來都是一樣,你們也再再保證是這樣,結果今天我竟然發現繳費通知單的平信郵資是交通部高公局出錢!遠通公司真是好賺,它只有設置收錢的機器,而所有優惠的條件統統由政府負擔!這項契約是當時的高公局局長簽訂的,結果現在連通知的手續費都是由政府負擔。 葉部長匡時:這部分我請高公局吳副局長說明。 葉委員宜津:局長當初在這裡並不是這樣講的。 吳副局長木富:報告委員,原則上契約裡面相關的作業處理費本來就不是它應該負擔的部分,公路法中也是規定作業處理費由用路人負擔,所以我們是依約、依法行政;但是委員會希望針對未申裝的用路人也寄發帳單通知,所以原則上我們尊重委員會的要求,因此增加這項作業,所以這部分的成本是要由政府負擔。 葉委員宜津:不是喔!我在這裡質詢時問得很清楚,從上一屆問到現在,你們都答應會由遠通公司寄發平信通知。部長剛剛的認知還是與我相同,依然說是由遠通公司寄通知。針對這問題,我們在這裡不只討論過一次,結果現在你們把遠通公司該做的事又攬到自己的身上,錢仍是我們出。 吳副局長木富:沒有。謹向委員報告,對相關帳戶的處理,遠通公司必須要寄發通知單,但是成本並不在契約範圍內。 葉委員宜津:他們負責寄通知單,但是成本卻由政府出?當初的局長、也就是現在的陳次長,當初你說作業處理費指的是對不繳帳單者的再通知,這說明得很清楚。 主席:請交通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建宇:主席、各位委員。是,當時講的是雙掛號通知的部分,但是因為上會期應委員要求增加了平信的通知,這部分並不在原合約的範圍內,所以高公局現在的處理模式可能要按照合約跟他們談。 葉委員宜津:你們一而再、再而三圖利遠通公司,而貪得無厭的遠通公司,只要是要它出錢,就每一筆都賴給政府,它只負責裝設那些計程收費的工具,其餘甚麼都不出、甚麼都不做,它就只管收錢,這樣你們也可以接受!次長,當初這樣的契約是你簽的,連部長都說當初簽的契約很有問題。 陳次長建宇:報告委員,當時的契約不是我簽的,我是後來才接手處理後續契約的問題…… 葉委員宜津:但是你有參與啊! 陳次長建宇:對…… 葉委員宜津:我沒有辦法接受遠通公司這樣的行為,我們再來研究一下,契約是不是真的就像你們所講的,說這一筆錢是要政府來出。你們之前在這裡答詢時告訴我的都說這筆錢是遠通公司要出,現在又幫遠通公司講話,說不是它要出的。囿於時間,我們之後再做研究。 其次,本席要就今天要審查的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請教部長,在毛治國部長時代,行政院的版本中有提出三個條件,你知道是哪三個條件嗎? 葉部長匡時:第一個是高度管制;第二個是專責機關;第三個是要有防堵的機制。 葉委員宜津:對,其中一個是要有警察權。但是我在今天的版本中卻看不到。 葉部長匡時:我們有訂警察權,這部分我請陳次長說明。 葉委員宜津:我們就一個一個來討論。請問專責機關的成員為何?組織定位又是如何?員額在哪裡? 陳次長建宇:現階段內部其實已經有一個設計,原則上有120人,分五階段慢慢進用,對要處理的工作設有一些相關的配套小組,其中有四個組,分別是法律暨公共事務組、調查審查組、執法監理組及責任博弈機,也就是所謂的博奕遊戲設備組,所以是按階段處理。 葉委員宜津:部長,在今天行政院版的條文中完全沒有看到次長剛才所說的那些。 葉部長匡時:因為名額多少是規範在組織法中,而這個是作用法,所以沒有列在這裡。 葉委員宜津:好,請你們準備,等一下一起附上來。其次,警察權部分呢? 陳次長建宇:警察權部分規範在現行條例第三十條,其中第二項特別提到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定,該項規定在實際處理上,警察可以查證要進入賭場之人的身分,甚至對不應該進去而進去之人也可以做驅離的動作,此外還可以檢查賭場現有的相關紀錄,如果在賭場處理過程中有妨礙…… 葉委員宜津:我先請問你,專責機關的人員有無警察權? 陳次長建宇:這在第二十幾條中有一個設計,這些人員是要從其他人員中調度派用,在調派時就會有內政部警政署的人員進來。 葉委員宜津:我要問的就是這個,到底這些人是真正具有警察權、有警察介入?抑或只是專責機關的人員、僅具有半套的警察權? 陳次長建宇:這些調查人員是要調用警政署的人員來擔任,24小時進駐來行使警察權。 葉委員宜津:請你肯定、直截了當告訴我,這些要行使警察權的人,究竟是你們專職機關的人員、是半套警察;抑或是真正經過國家考試認可的警察?我這樣問夠清楚嗎? 陳次長建宇:在第二十九條中特別規定都可以來派駐…… 葉委員宜津:甚麼叫做「都可以」?是有一些是警察,另外有一些不是警察嗎? 陳次長建宇:對。 葉委員宜津:這樣不行!請注意,部長,請你們不要唬弄我。 葉部長匡時:不會。 葉委員宜津:我的問題很清楚,警察跟專責機關人員是有距離的,警察權是真正的警察才具有,這樣跟當初的條件有所違背,特別是刑事案件。是不是? 陳次長建宇:若是刑事案件,依現行條文中規定,當場就要通知當地警察一起來處理。事實上這些調查人員是借調警政署的人員來行使警察的公權力,但是涉及刑事的部分仍需要當地警察一起來處理。 葉委員宜津:你說要調動警政署的人員,警政署有不具警察資格的人員嗎? 陳次長建宇:報告委員,所謂調派、派駐的人員一定要具有警察資格,並由懂得行使警察職權的人來處理。 葉委員宜津:這與你剛才說的又不一樣了,如果都是具有警察資格者,那我就沒有意見;但是你剛才給我的答覆是有一些是沒有的。到底是怎麼樣?是有還是沒有警察資格? 陳次長建宇:我們期待進駐的人員一定要有警察…… 葉委員宜津:這不是期待,而是要求,這一點等一下逐條討論時再談。這不能只是期待,而是必須要是,警察權必須要由警察來行使,不可以由隨便的人去行使警察權。 最後一個條件是高度管制,請問你們如何做好高度管制? 陳次長建宇:這有幾個作法,第一是要防制犯罪及洗錢,其中會涉及適格性審查的問題,這些業者本身要有內控、內稽、帳戶也要受到監理、博弈調查人員24小時進駐的機制,此外,遊戲博弈機台、桌台都要經過審驗以及博弈相關遊戲規則…… 葉委員宜津:好了,次長你說的這些都是騙人的,你的條文中規定:不可以跟賭場借錢、不可以用信用卡、不可以設提款機、看起來好像真的是有高度管制,其實你這根本就是鼓勵借錢給專門在賭場當掮客的人。還有,你只有禁止未成年者進入,其他人都可以進入,無論是本國或外國人,除非他因為自己嗜賭有申請禁止進入才禁止。說實話,我真的沒有反對賭博,但我反對未成年者賭博,所以,我在上兩屆時堅決反對電子遊樂場兌換現金,因為進入電子遊樂場者絕大多數是未成年的青少年。但是,吃喝嫖賭在成年人身上都是人性,只要好好地管理,這些都是必要的惡。我看到很多臺灣人千里迢迢地跑去國外賭博,讓別人賺我們的錢。但現在發現我們可能是外國人來臺灣設賭場、賺本國人的賭博錢,我們可說是雙頭空。我本來是期待我們不用捧著大把鈔票去國外賭博、輸錢給別人,而是可以賺一點外國賭客的錢,結果,看了你們的管理條例,我們擔心將來這會變成外國人來臺灣設賭場、賺本國賭客的錢。 陳次長建宇:其實離島和本島之間還是有很大的差距,從這裡到離島來回至少需要4,000元的交通費,事實上這個就有一點隔絕的作用了。或許下午的討論過程中,我們可以再跟委員做充分的說明。 葉委員宜津:好,我們再好好地討論。 主席:請許委員忠信發言。 許委員忠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兩個問題請教交通部部長,第一,有關於博弈,我們在離島設博弈場所一年大概會有多少收入? 主席:請交通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匡時:主席、各位委員。我請督導是項業務的陳次長來說明。 主席:請交通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建宇: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現在是比照新加坡的模式來設計,以一間賭場而言,一年預估有150億的收入。 許委員忠信:我們憑什麼比照新加坡? 陳次長建宇:我們現在的設計模式和管理方式…… 許委員忠信:你拿馬祖去比照新加坡? 陳次長建宇:當然可能會少一點,但是,我們的評估…… 許委員忠信:是少很多點! 陳次長建宇:我只是告訴你新加坡有這樣的情況。 許委員忠信:你們的評估結果,一年大概可以有多少的收入? 陳次長建宇:現階段也都還沒有評審! 許委員忠信:沒有評審就這麼積極要做? 陳次長建宇:就是法案要先通過,我們才可以繼續往下走。 許委員忠信:沒有評審就要做?還比照新加坡? 葉部長匡時:報告委員,其中涉及一些配套的法制作業,因為根據離島建設條例,離島已經可以透過公投來設置觀光賭場,但是,我們現在尚無觀光賭場的管理條例。 許委員忠信:我知道,問題是主管單位也應該要先評估馬祖設立賭場之後一年可以有多少的收入、我們要付出多少成本,這些應該都要先算一下,沒有估算的話,怎麼就先設置了? 葉部長匡時:我們沒有說沒有估算就要設置,因為到時候有法了之後…… 許委員忠信:你說比照新加坡會有150億的收入…… 葉部長匡時:有法之後,我們可以做國際招商,到時候當然就會做評估。 許委員忠信:如果效益不好,到時候就不做了,我們通過這個法要做什麼? 葉部長匡時:效益好不好,必須看屆時的市場而定;如果到時候沒有人要來設置,就表示沒有這個機會,但基本上,我們覺得應該要給離島這樣的選擇。 許委員忠信:部長,你能否舉出一個例子來告訴我,全世界有這麼多設置賭場的國家,哪一個賭場周遭5公里內沒有色情、沒有犯罪、沒有吸毒?如果有的話,我們可以把它列為楷模。 葉部長匡時:這部分我並不是很清楚,不過…… 許委員忠信:不是不清楚,而是舉不出來。每一個賭場周遭5公里內絕對有色情、吸毒、犯罪,要付出的成本有多高啊?你們有沒有評估?有沒有去評估因此帶來的色情會讓社會付出多大成本?這個犯罪和吸毒又會讓社會付出多大的的成本?我們不是只有…… 葉部長匡時:以新加坡為例,他們成立到現在,由其周邊管理包括進出人員的管理來看,這方面的問題應該很小才是。 許委員忠信:又是新加坡!我們馬祖沒辦法跟新加坡做比較。我知道新加坡有很多人是從我們馬祖移民過去的,但是,很難啊!我再請教部長,美國的拉斯維加斯之所以能夠成功,我們學經濟學時就是以拉斯維加斯來做一種外部經濟的概念介紹,何謂External Economic of Scale?美國就是成立一個拉斯維加斯賭場,全國就只設一個,賭博器具製造商、從業人員、相關的配套供應商全部都在那裡,所以,產生了一個產業聚落,這樣才會真正有效。那我們馬祖有沒有這樣的條件? 葉部長匡時:事實上,這個已經跟過去概念中的賭場不一樣了,我們不應該用賭場來談它,它其實是一個國際觀光度假區,以觀光為主,中間有…… 許委員忠信:我看你是不會賭博。 葉部長匡時:對,我是不會。 許委員忠信:所以,你不知道賭客心理,各位現在邊吃便當邊注意聽好,「賭贏的怕吃飯、賭輸的怕天亮」,因為贏的人中途下來吃飯的話,運氣就不見了,等他吃飽飯再賭的話就輸了;而賭輸的人為什麼怕天亮?因為他怕天亮之後,大家就不賭了,他也就無法把錢贏回來了,所以,你一定是不會賭博。我曾經浪蕩一段時間,我們同學之間也有打過麻將,中午時間叫同學吃飯,他也不吃,因為他賭贏了,就想繼續賭,他說中間休息之後,運氣就不在了。然後,賭到清晨6點,大家喊累說要回家睡覺,換成輸的人說不要,說他還要翻本。所以,你說來觀光的人,他會去賭嗎?如果是在機場內設置,保證罷機。飛機要飛了,他還是不上飛機,因為他賠錢不上飛機。所以,你們都沒有根據賭博的性格去考量這個賭場有沒有成功的可能性。我們沒有外部經濟規模,現在唯一成功的可能是,中國人現在有錢了,讓這些有錢人到馬祖去賭博,跟澳門搶生意,你們的設計是不是這樣? 葉部長匡時:基本上,我們是按照離島建設條例的法制作業程序在做,當初因為離島建設條例容許離島有一個透過公投設置觀光度假區…… 許委員忠信:你講的這些都是官話,行政院最近發布一項中國人入台的簡易措施,方便中國人入台,包括入馬祖,對不對?請問,中國人能否到馬祖去賭博? 葉部長匡時:目前是不行,因為在臺灣、澎湖、金門,目前都還不能賭博。 許委員忠信:他們來這裡就是要做短期商務觀光,對不對?所以,部長能否承諾,馬祖的賭場設立之後,中國人不准進來賭博? 葉部長匡時:我沒有辦法規範中國大陸的人。 許委員忠信:你們就是要設計這一點。…… 葉部長匡時:我沒有這個權力來規範中國大陸的人來臺灣不可以賭之類的問題。這不是我們今天討論的問題,觀光賭場的目的是希望透過這樣的方式來帶動地方經濟。 許委員忠信:臺灣從經濟奇蹟搞到現在必須依靠賭為生,中國從一個落後國家發展到現在,我們要仰賴他們來賭博…… 葉部長匡時:今天中國大陸周遭的國家,除了新加坡設置賭場,連韓國、日本現在都開放觀光賭場了,俄國、越南也都開放了,這是旅遊觀光的趨勢,並不是說大家都要賭的趨勢。 許委員忠信:請問,中國有沒有像我們這種賭博的專區? 主席:澳門。 許委員忠信:澳門是特區。除了澳門之外並沒有。所以,你們現在就是想從中國引賭客進來,因為他們的經濟發展起來了嘛! 葉部長匡時:就像剛才委員提到的美國拉斯維加斯,事實上,過去十多年來,美國有非常多新的城市都陸續開放觀光賭場了,並不是只有拉斯維加斯獨有。 許委員忠信:拉斯維加斯才有辦法成立產業聚落。美國成功的案例只有一個拉斯維加斯,所以,我個人認為,臺灣現在是在走回頭路,我們的經濟越來越差之後,只能仰賴賭博來取得稅收。可憐啊!這個國家怎麼會發展成這樣?從經濟奇蹟搞成現在這個樣子? 葉部長匡時:剛才跟委員報告過,新加坡也是這樣子,韓國已經設了賭場,日本也即將開放了。跟新加坡、日、韓比起來,我們開設觀光賭場並沒有什麼特別奇怪之處,而且這可能是一個國際趨勢。 許委員忠信:什麼國際趨勢?我不相信吃喝嫖賭是人性,吃、喝或許是人性,嫖、賭是人性嗎? 葉部長匡時:委員剛才不也說過您年輕時浪蕩過、賭過嗎?我不知道當時委員是違背人性還是…… 許委員忠信:我是說年輕的時候,我們同學一起打麻將,又沒有說我們賭博。所以,你們要瞭解賭博的特性,不能只是坐在辦公室內來規劃事情、做事情,這樣的話,鐵定失敗,只是徒增社會的成本而已。謝謝部長。 葉部長匡時:謝謝委員指導。 主席:請廖委員正井發言。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國庫署,目前我們每一年度歲入和歲出預算相差多少? 主席:請財政部國庫署張簡任稽核說明。 張簡任稽核意欣:主席、各位委員。不好意思,我沒有負責這部分的業務。 廖委員正井:好,那我請教你,政府發行電腦彩券至今,盈餘一共是多少? 張簡任稽核意欣:非常抱歉,我沒有負責這部分的業務。 廖委員正井:博弈條款就是你要負責的。好,沒有關係。到10月份為止,它已經替政府增加了2,828億的收入。糟糕,本席還想請教你第二個問題,但是,你都不知道。 張簡任稽核意欣:是否容我們會後提供…… 廖委員正井:現在電腦彩券申請核准的戶數有5,215戶,創造了家庭的就業,加上電腦彩券每戶平均拿到的佣金是9.34萬,對家庭收入的幫助是很大的。經銷立即方式的刮刮樂者一共有32,549人,每人每月平均可以賺得7、8萬,國庫署有沒有去調查過發行刮刮樂、電腦彩券有沒有影響賭博?當初我在爭取發行刮刮樂、電腦彩券時,有很多人反對,說是會造成社會的賭風,現在有嗎?當時有人說這個會害人跳樓自殺,有聽到有人為了玩電腦彩券、刮刮樂而跳樓自殺嗎?沒有嘛!次長,剛才部長已經講過新加坡為何要開賭場。 主席:請交通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建宇: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新加坡的作法也是期待用小型賭博來帶動觀光發展,促進經濟發展。 廖委員正井:有沒有達到目的? 陳次長建宇:事實上,以我們外界來看,它確實也達到了。 廖委員正井:他們現在靠賭場的收入占總體歲入的百分比是多少? 陳次長建宇:我倒是沒有這方面的數據,但是,我知道他們兩間賭場的收入合計約新台幣300億。 廖委員正井:占多少比率呢? 陳次長建宇:我手上沒有這個百分比。 廖委員正井:次長,這樣不行哦!尤其新加坡是我們最好的一個學習對象,去年它這部分就已經占整體收入的7%,已經是相當高了,你一定要瞭解這一點,否則你無法說服別人。 陳次長建宇:是。 廖委員正井:剛才部長講得很好,中國大陸周邊幾個國家都有賭場了,更何況今天臺灣預算赤字已經這麼嚴重了。連江縣的楊縣長,很抱歉,可否請你上台?我認為馬祖很類似澳門,在澳門開放之前,我曾經到過澳門,當時真的是落後得不得了,現在你到澳門去,就發現不一樣了,當然我不希望我們像澳門這樣子。請教楊縣長,你在當縣長時,會不會覺得你在推動觀光、建設還有力不從心的感覺? 主席:請連江縣政府楊縣長說明。 楊縣長綏生: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馬祖最大的問題就在交通,我個人在交通上花了20年的時間來努力,但是一直沒有辦法克服問題,因為馬祖是在海中間,包括天候、海象…… 廖委員正井:本席的意思是招商會不會遇到困難,還有如果沒有博弈會不會也會遇到困難呢? 楊縣長綏生:有非常大的困難。 廖委員正井:澳門也一樣,但是現在不僅不用繳稅,還可以得到很多錢。馬祖與澳門很類似,但澳門為什麼會去做賭場呢?還有內華達州的拉斯維加斯為什麼要做賭場呢? 陳次長建宇:除了人性的紓解以外,還是希望能帶動當地的觀光。 廖委員正井:次長,那是沙漠地帶,不創造這個是不行的啊!你要這樣解釋,而我也是在替楊縣長講話。剛才我已經說過,只要管理好就沒有問題。我跟你講,廖正井活到現在,我連象棋都不會,賭博也不會,我從來都不會去賭。我岳母要教我麻將,我的數學不算差,也在教成本會計,可是我就故意學不會,我不想打麻將,因為如果三缺一就會被找去打。 誠如許委員忠信所講,台灣經濟怎麼會變成這樣,他問審計長為什麼在台灣接單,卻在大陸生產呢?由於稅率根本就不一樣,請問工廠要設在哪裡呢?這是最簡單的道理嘛!現在不管是電腦彩券或刮刮樂,對就業市場的幫助都非常之大,今天有造成賭博現象,比如有人跳樓自殺嗎?有多少縣市是靠此來增加社會福利經費,如果各縣市沒有這筆經費來彌補社會福利經費,他們可以將社會福利工作做得這麼好嗎?不可能嘛!不要拿著道德高標準老是去扣人家的帽子,只要管理好就沒有問題了。 陳次長建宇:謝謝委員的指導。 廖委員正井:你的說服力真的是很差,楊縣長在那裡如坐針氈。當初新加坡為什麼要設賭場?反對的人也很多,李顯龍是如何去說服的,最後卻證明他是對的。當時發行電腦彩券時,本席去新加坡問他們,你們道德標準這麼高,為什麼會同意發行電腦彩券呢?他們說沒有辦法,人性就是好賭,何況私下賭博不如由政府公開來做嘛!本席在台北銀行發行電腦彩券,當初有設一機制,但到現在財政部都沒有要求券商去做。我的要求是重賞之下必有勇夫,讓地下的六合彩消滅掉,也讓大家都在政府機關之下來玩。由於財政部沒有去推,每次我一回去,就有人要我提供明牌給他們,而我偏偏就說我不玩這個,因為他們都在玩地下六合彩。 台灣人出國去澳門、新加坡,我敢講100人中有50人都會去賭場玩,剛才還有人說台灣人的錢都被外國人拿走了,今天我們在台灣賺外國人的錢有什麼不可以呢?為什麼還要限制大陸觀光客不能進來呢?陳委員提出國際機場的條例,本席也很支持,可以限制國人進去,但要鼓勵觀光客進來玩,以增加台灣的就業市場及我們的收入,這樣做有什麼不好呢?你知道這樣的觀光乘數效果是多少倍呢? 陳次長建宇:引進賭場增加的就業及觀光人口…… 廖委員正井:有多少倍? 陳次長建宇:起碼有4倍到5倍。 廖委員正井:你太小看了,剛才你的答復是還沒有評估,怎麼會弄一個條例卻還沒有評估呢? 陳次長建宇:以賭場的設計來講,單單一間的就業人口就需要5,000人左右,周邊引進的間接就業人口大概有5倍左右。 廖委員正井:差不多是15倍左右,因為乘數可以擴散出去。你們的說服力讓我很擔心,資料必須準備充分,不要讓楊縣長如坐針氈,你們要加倍努力。有些人絕對反對賭博到底,以我來講,我絕對不容許家人賭博,因為風氣會變得不好,不過我們賺外國人的錢又有什麼關係呢?謝謝。 陳次長建宇:謝謝。 主席:請蔡委員正元發言。 蔡委員正元: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本席向召委表達敬意,在如此紛擾的狀況之下,還能夠將觀光賭場管理條例排入議程來討論。當然本席也要向召委表達一些抗議,觀光賭場管理條例有好幾條,就是本席的案子不排,你說奇怪不奇怪,因此召委的勇氣還有待加強。 現以美國為例,在開設觀光賭場時,他們會從兩個方向去思考,一個是當成產業政策,即如何去推動觀光產業的發展,也希望規模是越大越好。第二是當成救濟政策,比如在美國印地安人保留地之內,允許發出賭場執照,這是要讓印地安人保留區內有基本的經濟活動。如果是在拉斯維加斯或是大西洋城,那就是當成產業來經營。現在台灣的政策是當成救濟政策,還是當成產業政策呢? 主席:請交通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匡時:主席、各位委員。我想兩方面都有,觀光發展本身就是一個產業政策,另一方面也是一個救濟政策,這是為什麼會設在離島的原因。 蔡委員正元:這是離島的產業政策,其他地方不可以嗎? 葉部長匡時:目前是這樣。 蔡委員正元:是要設在金門、馬祖或澎湖呢? 葉部長匡時:根據離島建設條例,必須經過公投才能…… 蔡委員正元:如果這三個離島的公投都過了,是不是都要設呢? 葉部長匡時:他們的權利是這樣,現在只有馬祖通過公投。 蔡委員正元:未來金門或澎湖的公投都過了,就必須給他們執照嗎? 葉部長匡時:對,他們有這樣的權利。 蔡委員正元:未來競爭的話…… 葉部長匡時:馬祖最先開辦,業者應該會評估…… 蔡委員正元:業者要自己承擔損失。 葉部長匡時:業者會做這種評估。 蔡委員正元:其次,本席可以接受將此當成離島的產業政策,這是純粹的賭場,還是綜合度假村…… 葉部長匡時:是綜合度假村。 蔡委員正元:以新加坡為例,如果是綜合度假村的話,假使賭場面積太大,而綜合度假村的其他設施太少,他們規定賭場有面積的上限,你們有規定嗎? 葉部長匡時:有,面積上限是5%。 蔡委員正元:問題來了,是規定5%,還是規定最高面積呢?新加坡是有規定比例及最高面積。 葉部長匡時:我們最高面積的上限是5%,即綜合地板面積…… 蔡委員正元:新加坡是規定綜合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幾萬坪以上,因為比例是可以操作的。 主席:賭場總面積的限制。 蔡委員正元:對。 葉部長匡時:目前沒有規範,我們可以來研議。 蔡委員正元:本席的法案中有啊!只是召委不敢排而已。新加坡有比例及總面積的限制,這是合情合理的規定,因為他們認為比例是可以操作的,比如蓋一些不需要的設施,業者會說比例也夠啊! 葉部長匡時:是,我們可以來考慮。 蔡委員正元:因此乾脆就訂出總面積的限制,本席認為這方面要小心,如果擔心分母會被灌水,就可以在分子上設限,以免產生分母上的爭議。 葉部長匡時:是。 蔡委員正元:另外,國際觀光賭場的政策能不能像高鐵一樣,以BOT的方式來進行呢? 葉部長匡時:我們不排除這樣的一個方式,最重要是在管制確定以後,BOT也是一種有效率將事情完成的方法。 蔡委員正元:如果高鐵是採用BOT的方式,總有一天會收回,也有可能會變成國營的。如果賭場用BOT的方式,總有一天也會收回來,難道政府要開賭場嗎? 葉部長匡時:收回來之後,重新再選廠商。 蔡委員正元:你不覺得很奇怪,全世界有哪些國家的賭場是採取BOT的方式呢?我告訴你,沒有啦!這會很奇怪,政府允許民間開賭場就算了,如果政府去做公營賭場,真是無比怪異啊!這會造成監督官署與營業者是同一家嘛! 葉部長匡時:我們沒有在開賭場。 蔡委員正元:採取BOT的方式,潛在的就是可能會收回來開賭場,這會變成主管機關與營業機關是合一的,全世界也都在避免這種情形。 葉部長匡時:我瞭解委員的意思,是不是請次長來說明一下呢? 蔡委員正元:應該要避免,所以在條例中才會規定,不能以BOT的方式去蓋賭場,因為營業機關及主管官署要區分開來。 其次,BOT用促參條例來搞賭場可以嗎? 主席:請交通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建宇:主席、各位委員。會同時用BOT,在於土地的取得而已,其他部分還是依照賭場的條例來管理。 蔡委員正元:那就變成股東了。 陳次長建宇:倒不是,即使是他得標的話,他也只是營業管理者而已,政府還是從監督者的角色…… 蔡委員正元:不好啦!承租也就算了,搞BOT的方式,怎麼搞怎麼怪,何況全世界也沒有這種搞法嘛! 陳次長建宇:這是可以討論的。 蔡委員正元:我提醒部長要注意這個現象,比如以前的公路局,又是營運者,也是監督者,真的很難搞。更何況賭場具有那麼高的爭議性,一方面派去的警察是你們的人,而裡面搞賭場的也是你們的人,那你們到底是在做什麼呢! 針對BOT的方式,本席提出案子之後,本院法制局也表示要儘量避免這種情況,何況能區隔開來就能嚴格管理。如果兩者混為一體,原本是警察在管賭場,但隔兩天之後,竟然變成安全室主任,或是賭場的經營者,這樣做實在是不好啦! 何況促參條例是去獎勵某些比較辛苦的產業,如果要獎勵賭場,這不是更奇怪嘛!這是法律設計沒有想到之處,本席在我的案子中就列進去了,即便召委沒有排本席的提案,我還是會堅持到底,否則每一條我都會舉手反對。 葉部長匡時:在逐條審查時,對這些…… 蔡委員正元:你們要考慮細一點。 葉部長匡時:好。 蔡委員正元:對於投標者也要注意他們的資格審查,一定是現在已經在經營賭場者才叫他們來,否則連黑幫都會跑來搞賭場,這像什麼話嘛!因此要由經營賭場的專業股東先來做,就像以前的很多行業,都是先用專業股東的資格審查,否則就會像太極雙星,那不是搞死人嗎?這也是很慘痛的經驗。 另外,還要要求營業額,不要像印地安人領地的那些小賭場也能跑來弄,這會變成是在搞笑話。你們不要讓沒有被嚴格管制經驗的賭場經營者來,因為有經驗者才知道該怎麼做。現在在條例草案中都寫得不清楚,資本額也是如此,由於搞賭場需要很大的資本額,這不像太極雙星有投標金就先拿一點,以後再湊齊,期間就去轉標及轉賣牌照,如果是這樣就會搞得你們灰頭土臉。 葉部長匡時:是,我們會注意。 蔡委員正元:本席是善意的提醒。 葉部長匡時:謝謝。 蔡委員正元:剛才回應委員時,部長的答復非常好。本席不是要與你談論人性問題,他們有一個很偉大的理論,說賭場周圍5公里內,哪裡能找得到沒有色情、販毒及犯罪呢?請部長勇敢一點,總統府的5公里內,有沒有色情呢? 葉部長匡時:我沒有接觸這個,所以…… 蔡委員正元:你不是很懂人性嗎?林森北路有沒有呢?林森北路就在總統府的5公里內。 葉部長匡時:我的瞭解是林森北路應該有這些…… 蔡委員正元:對,有嘛!萬華的巷子裡有沒有? 葉部長匡時:應該有。 蔡委員正元:艋舺的電影看過沒有?在總統府的5公里內沒有色情?有!有沒有犯罪?有!那總統府要不要廢掉?交通部辦公室的5公里內有沒有這些事情? 葉部長匡時:我是希望沒有。 蔡委員正元:你希望沒有,並不代表就沒有。如果拿出警察機關的紀錄,你能保證交通部辦公室的5公里內有沒有這些事情嗎?因此面對這些奇言怪談,有些人只顧自己的生活,而不管其他人的死活。你要知道所有服務業中,薪資最高的就是觀光賭場,其他服務業多半是拿22K,甚至是18K,這都是事實。 人家想到來台灣觀光就是吃夜市及買鳳梨酥,這都是低單價及低利潤的工作,因此我們變成「Republic of Cheap」!他們來台灣只觀光,不購物及不花錢,根據統計數據,大陸來台的觀光客,包括飛機票及旅館,1天平均花6,000元,可是去英國是花7萬,而新加坡是花5萬。他們不是沒錢花,難道可以買一卡車的鳳梨酥、茶葉蛋,或是在夜市吃幾萬塊嗎?我們的觀光產值太低,為什麼新加坡會走賭場的路線,難道我們的道德會比新加坡高或差嗎?不會嘛!你的數字錯了,召委說的是對的,就是1,500億,新加坡的賭場比我們的台積電還賺錢,從業人員的薪資也比台積電還高。 葉部長匡時:剛剛是說稅收有300億或400億,1,500億是總收入。 蔡委員正元:裡面還有很多花樣,稅收不是只有賭場稅而已。我覺得要高舉道德容易,但是要照顧人民有一碗飯吃,不要領22K是很難的。每個人都可以唱高調,但是你應該要勇敢為政策辯護。 葉部長匡時:是。 蔡委員正元:至少讓離島的楊縣長聽了比較爽快一點,比如中央政府支持他們公民投票的結果,也尊重居民的意願。台北市是春城無處不飛花,難道能夠完全弊絕風清及乾淨得不得了,而像是一座清教徒的城市嗎?不要吹牛皮了!我再告訴你高雄市政府五公里內照常有色情、照常有販毒、照常有犯罪,台南市政府也一樣,台中市政府也一樣,這沒什麼好隱諱的啊!玩得再好都是這樣子啊!勇敢一點! 葉部長匡時:謝謝委員。 主席: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剛剛聽出一個蛛絲馬跡,你們竟然已經討論要用BOT案來推動觀光賭場耶! 主席:請交通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匡時:主席、各位委員。是不是讓我請次長來說明? 管委員碧玲:這個我無法理解,有什麼公共性嗎?BOT耶! 主席:請交通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建宇:主席、各位委員。當時的想法是因為土地的取得…… 管委員碧玲:是什麼時候的想法? 陳次長建宇:在研擬草案的過程裡,土地的取得確實有它的困難度,所以才考量土地是不是用這樣的方式…… 管委員碧玲:對嘛!所以你們在一開始推動的初期就開始討論用BOT的可能性? 陳次長建宇:倒是沒有,在研擬的過程中只是針對土地這部分怎麼樣讓…… 管委員碧玲:你還要用BOT來協助業者取得土地喔?開什麼玩笑!部長必須保證絕對不可能用BOT、促參的方式或任何一種必須以公共性為前提的國家制度來推動賭場,請保證一下。 陳次長建宇:這個可以考慮,如果說委員…… 管委員碧玲:什麼叫可以考慮!你又不是部長,我要部長保證。 葉部長匡時:這個法案從研擬的整個過程是由外面的顧問公司來進行,我自己對這個法案的瞭解不多…… 管委員碧玲:你就保證就好了啦! 葉部長匡時:如果BOT不適合,我想我們就不用BOT,我並不清楚這件事情。 管委員碧玲:沒有什麼如果,你就說絕對不以BOT來推動賭場,你不敢保證嗎? 葉部長匡時:如果我們次長說沒問題,我想就沒問題。 管委員碧玲:就可以保證嗎? 陳次長建宇:就是縣府在取得土地上有沒有困難?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就沒有問題。 管委員碧玲:今天我們有委員在這裡說推動觀光賭場的目的在哪裡?比如拉斯維加斯好像是為了推動沙漠的建設,我知道美國的拉斯維加斯位處沙漠地帶,最後則被發展為觀光重鎮,但是它剛開始絕對不是基於這個目的去推動的,你們都看過電影「豪情四海」,故事描述義大利的黑道─Bugsy家族是最早去那裡設立賭場的,而他的第一家賭場也是被義大利黑手黨mafia家族買去的,是一直到晚近才有一些大財團從黑道的手中再把它買回來,所以如果我們一定要用拉斯維加斯來作為一個典範的話,就不要忘了它的歷史,它的歷史是黑道在尋找…… 葉部長匡時:我們的典範是新加坡。 管委員碧玲:你們的典範是新加坡,那我們就來看一下,你要知道本席在公聽會的時候講得很清楚,新加坡在開放博弈產業的第一年,它的經濟成長率暴衝到14.9%,但是到了2012年也只剩下1.3%,而且新加坡發展到現在,我們將他們觀光客人數的7成全部算進去,全部當成有去賭場來看,他們進去賭場的人次,超過這些觀光客人次的3.5倍,換句話說,進去賭場最多的還是新加坡的在地人啦!在地人進去賭場的人數超出觀光客達3.5倍。 葉部長匡時:報告委員,我們這邊的資料是說進賭場的人數中,在地人是30%,另外70%是外籍觀光客。 管委員碧玲:所以你們要去查證你們的資料嘛!我們的資料是很清楚的,就是以每年進入觀光賭場的人次減掉觀光客人數的7成,這個假設已經夠大了吧!減掉觀光客70%的人次再下去計算,剩下的還有誰?當然是國內的人啊!難道還有外星人喔?你們回去重新計算一次啦! 葉部長匡時:剛剛已經跟委員講了,進去每10個人中有7個人是觀光客,3個人是在地人,目前是這個樣子。 管委員碧玲:沒關係,接下來看你們行政院的草案,你們要把警察權透過賭場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讓渡給賭場裡面的調查人員,他們被稱為博弈調查人員,在你們的條例第二十九條中博弈調查人員不是警察人員,但是你們在第三十條第二項讓渡了警察權,讓博弈調查人員在行使相關職權的時候,不論是行使職權的要件、程序或救濟都准用警察職權行使法,可是它的問題出在哪裡?就是公權力讓渡出去了,而所謂的博弈調查人員妾身未明,首先他們絕對不是警察,其次他們也絕對不是公教人員,換句話說,他們擁有你們讓渡給他的職權要件、程序或救濟,可是卻不受貪污治罪條例的規範啦! 葉部長匡時:這點我想是不是請我們的次長來說明一下? 管委員碧玲:沒什麼好說的…… 陳次長建宇:跟委員報告,這一些…… 管委員碧玲:文字很清楚,我要告訴你們,新加坡有廉政公署,被你們政府不斷誇耀要以他為師,還設立了廉政署,新加坡這樣一個大家都覺得高度威權與管制、且以廉政為標榜的國家,他們的賭場經濟發展到今年7月終於讓我們看到結果了,請問是誰盜用數千萬台幣的公款去賭博然後被抓?是誰?說一下啊!說說看是誰啊? 葉部長匡時:我不知道。 管委員碧玲:就是賭場調查司的助理司長嘛!就是管賭場的調查人員嘛!挪用龐大的公款去賭博被抓啊!你們都不講這些部分,那我們就要回過頭來看,你有多少行政能力?今天縣長也在,你有多少能力來管理賭場?現在跟我說要由觀光署來管理,請問觀光署總共有什麼單位?很丟臉耶!你知道新加坡不是獨立委員會,英國跟美國這兩個有賭場的國家,他們的管理機關都是以獨立委員會的方式來建置,而新加坡不是,那你們呢?你們是比照新加坡,並沒有獨立委員會的設置,而且比照新加坡在官署成立專責機關,但是專責機關卻不敢指定人員,你們想要調動的警察人員的員額,是「得」申請內政部的支援喔!部長,你連那個機場…… 葉部長匡時:讓我們次長來說明一下好不好? 管委員碧玲:你連機場的安檢需要航警,李鴻源都不給你,所以你要去成立才二百多個人的保全公司,那是國門進出的安檢人員,就還欠二百多個航警,內政部一個警察都不給你,你將來如果要管理賭場,你再去跟內政部要員警啦!會給你喔? 陳次長建宇:跟委員報告,事實上院裡頭大概都已經協調好了,協調的差不多了。 管委員碧玲:要給幾個? 陳次長建宇:單純內政部這邊最少大概有15個人吧! 管委員碧玲:多少個?警察要給幾個啦? 陳次長建宇:最少15個,還有其他的像…… 管委員碧玲:好啦!縣長啊!要增加15個員警讓你管賭場啦! 陳次長建宇:還有當地的警察還是會一起來管理啊! 管委員碧玲:當地的警察已經忙死了,現在的警察誰不是日以繼夜忙壞了,誰不是?什麼都要警察管,還要叫他們去協助,所以你為了賭場全國增加的警力才15個嘛!所以一切的準備都不足,首先是中央主管機關到現在還沒有人敢認養,說要放在觀光署,很丟臉啦!觀光署都是管國家風景區,現在要增加設一個賭場管理局或管理組,是不是?總之,一切都準備不足卻非推不可,排了一次不夠排兩次,排兩次不夠被擋下來又排第三次,其實這個會期不會過啦!我們不可能讓它過啦!今天修正案版本是很無奈的,陳節如委員是在非常心痛的情況下提出來的,我們主張提高投資門檻。以稅率來講,院版的稅率加上營業所得稅是約32%,陳委員雪生的版本是30%,新加坡的稅率是29%─39%,澳門是39%,民進黨的版本是地方特別稅20%、中央特許費提高到20%,再加上公益安定基金和防嗜賭基金,總稅收比例要達到62%。這樣還有沒有賺頭?我們以公益彩券來看,按照目前的規模,每年盈餘以1,000億來計算,其中有260億用在管銷費用,也就是照顧基層的經營者;經銷商的佣金84億,出資的發行商每1,000億賺43億。按照民進黨的版本,未來投資的廠商所得到的利潤會比公益彩券更好,所以放心啦! 未來台灣人還有沒有賭博的空間?有啊!今天新聞報導,公益彩券又摃龜了,兩、三期就累計一次,像是這次至少累計9億,說不定可以上看20億。過去最高累計20億,一把20億讓你賭耶!如果說賭是人性,我們需要賭博產業,那麼具有高度公益性的公益彩券也夠了吧! 本席感到最心痛的是,台灣在可以發展文化觀光的初期並沒有選擇文化觀光,反而選擇國際旅遊性產業,以致到處都在千人斬,都在發展國際旅遊的性產業。最後文化沒有保存,美麗的山河沒有保護,也沒有用來發展觀光。民進黨執政後推動社區總體營造,發展文化觀光,像是北投這個國際旅遊性產業的溫柔鄉就轉型成為溫泉文化特區,而且相當成功。蔡正元委員要選台北市長,我希望他不要強調什麼「台北市春城無處不飛花」,因為台北市的文化觀光已發展出特色,三、五步就有巷弄經濟,充滿了文化美學。台北市真的很好玩,走到哪裡都有名人文創的小亮點,可以說是一個處處文創、令人感動的城市。另外,台南發展城市觀光也非常成功,台中有很多個案都已點亮。在文化觀光的路線還沒有成熟之際,政府不好好繼續發展,反而要再度丟棄它,回到另外一個錯誤的觀光路線,從國際旅遊性產業改成國際賭博產業。 本席和部長都來自學術界,知識分子從政要從最宏觀的歷史角度來看事情,現在是國家發展觀光政策作出歷史性選擇的關鍵時刻,可是政府又選擇錯了。我們又回到早期台灣忘了自己競爭力之所在、美麗偉大的特色之所在,而去選擇國際旅遊性產業的錯誤道路。現在我們要選擇賭博產業來發展觀光,這是本席從事文化資產保存18年,看到這種錯誤選擇最痛心的地方! 葉部長匡時:謝謝委員。 主席:請劉委員櫂豪發言。 劉委員櫂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在推動賭場管理條例的立法過程當中,認為最困難的地方在哪裡? 主席:請交通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匡時: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花了一、兩年請顧問公司幫我們蒐集各個國家的資料,比較大的困難在於尋求共識,因為很多人有不同的意見。 劉委員櫂豪:你認為最大的困難是在管理技術、立法技術或是超越法律的共識,例如道德、價值觀等等? 葉部長匡時:「賭」這件事對目前台灣社會來說,在道德上、價值上的確有一些爭議,不容易找到共識。 劉委員櫂豪:本席在此要表達立場,我認為在賭場管理條例的立法過程中,最大的困難絕對不是管理技術或立法技巧,我們不必自己發明,因為世界上有很多可以讓我們抄襲的法條,不論是成立一個專屬單位後,警察權如何處理、調查權如何處理,這些在技術上都不是問題。我們面對的最大問題就是凝聚社會的共識,而這個共識建立在長期以來維繫社會的重要價值觀。剛才部長回答委員質詢時曾提到自己不會賭博,是不是? 葉部長匡時:對,我不會賭博。 劉委員櫂豪:我進一步問你,賭場設立之後,你會明確告訴自己的小孩或是孫子不要去賭博,或是你認為沒有關係? 葉部長匡時:我爸爸從來沒有跟我說,你不要去賭,但是我自己選擇不要賭。 劉委員櫂豪:我不會賭,你也不會賭,我們認為我們不會受到賭博誘惑,不會因為賭博而家破人亡,不會因為賭博而影響人生的發展,但那是我們。最糟糕的是,我們這麼認為的人卻要立一個法律來設立賭場,然後我們再叫親近的人千萬不要去賭,但是我們在制度上設立賭場。 葉部長匡時:所以我們有一個防嗜賭機制,對一些嗜賭的人要想辦法…… 劉委員櫂豪:制度和草案都絕對不是問題,其實本席對名稱最有意見,我們就光明正大地稱之為「賭場管理條例」吧!因為如果我國要通過法律、制度去推動賭場,在多數決之下,我無法改變,那我覺得應該名正言順稱之為「賭場管理條例」,不要再掛上「觀光」兩個字。 葉部長匡時:事實上這是個國際趨勢,像是新加坡和澳門不再稱為casino,而是稱為integrated resort,因為重點在觀光,只是中間附帶少部分傳統的casino,這和我們過去理解的賭場是不一樣的。 另方面,雖然現在的社會對於賭還沒有價值上的共識,可是我們也有公益彩券、體育彩券等等。 劉委員櫂豪:公益彩券的賭博性和casino的賭博性是不一樣的。 葉部長匡時:可是從稅收的角度來看,公益彩券和體育彩券對窮人來講反而比較不利,根據國際的例子顯示。 劉委員櫂豪:公益彩券的博弈性和casino的博弈性絕對是不一樣的。 葉部長匡時:從繳稅的角度來講…… 劉委員櫂豪:我相信你也知道這當中是有很大的不一樣。首先,時間性不一樣,casino是24小時,而且是對賭性的。公益彩券則是集合眾資,有時間的限制,你不可能24小時都在對賭狀態。雖然現在有今彩539,但那絕對無法24小時對賭。所以你舉casino和彩券來類比,這兩者絕對是不一樣的。 葉部長匡時:從稅收來分析,casino比較屬於富人稅。 劉委員櫂豪:我們當然需要稅收,可是當國家有其他選擇時,我們是否要把賭場列為第一個選擇?這是要考慮的。 葉部長匡時:我要強調一點,這是在離島建設條例之下賦予離島公投而有這樣一個權利。 劉委員櫂豪:離島建設條例已經立法通過,我現在要談的是賭場管理條例。如果一切都可以以觀光增加稅收為原則,那麼我舉個例子來說,醫學證明大麻對人體的傷害跟香菸差不多,荷蘭已允許在特定地方可以吸食和販賣大麻,那我們何不來弄一個觀光大麻管理條例? 葉部長匡時:事實上,現在美國已開始對大麻鬆綁。 劉委員櫂豪:我當然不是鼓勵這樣做。 葉部長匡時:我了解您的意思。 劉委員櫂豪:如果一切都以「觀光」來包裝,那在荷蘭和美國若干州,大麻已經合法,我們為什麼不這麼做? 葉部長匡時:所有的事情都有利和弊。 劉委員櫂豪:我們為什麼不開放大麻?也許醫學上已經有人證明,大麻對人體的傷害和香菸不相上下,但是我們為什麼不開放大麻呢?我相信部長知道這個答案很簡單,因為我們認為這是不道德的。原因並不是因為法律,法律很簡單,只要修改一下就可以這樣做了。 葉部長匡時:我是學社會學的,社會同意或不同意某件事,往往是社會演化的過程。 劉委員櫂豪:部長講的很對,社會在演變過程當中,有些價值觀原本認為是對的,過了五年、十年、一百年之後,也許就認為是錯的,或是情形相反。 葉部長匡時:就像美國曾經禁酒一樣。 劉委員櫂豪:我們當然知道離島建設條例規定得以設博弈條款,但其前提是要有母法。社會的觀念是演變的,我要問的是,我們的社會觀念是否已演變到,大家可以很健康地像部長一樣面對「賭」這件事? 葉部長匡時:我們周遭的國家如新加坡、韓國、日本、澳門、俄羅斯…… 劉委員櫂豪:新加坡在2010年設立賭場時,經濟成長是14.9%,2011年降為4.9%,2012年變成1.3%。而且新加坡向來自豪的是清廉及行政程序的嚴謹,可是在賭場設立之後,專門管理賭場的楊助理司長卻挪用公款140萬美元去豪賭,在2013年7月24日被起訴。所以當我們談設立賭場對稅收帶來的好處,部長舉外國的例子來說明時,不能忽略上述這個事實。部長是學社會學的,我們有很多觀念是絕對的,例如不能殺人、不能竊盜,但是有些觀念是否已演變到像你我一樣可以接受呢? 現在面對最大的一個困難就是,我們從小到大所受的教育都是告訴我們,謀生不應該用賭博的方式,沒有一本教科書、沒有一個家長會跟小孩講說,賭博是致富和謀生的方式,即使它存在這個社會上。也許過了五十年、一百年,社會會演變到對賭博有不同的看法,…… 葉部長匡時:我相信去觀光賭場的人不是要去謀生,而是觀光的行為,我們只是提供服務。 劉委員櫂豪:行政院要立這個法律,技術上絕對不是難題,我們要談的是,你們是否真正體察到社會的共識和社會的演變?我們這個社會是否已經準備好要做這樣一件事情?其實不只是這件事,因為還包括設備上、技術上的問題。另外在賭場管理條例通過之後,增設的警察才15名。 葉部長匡時:但是我們還有賭場的其他行政人員,也具有一定的調查權。 劉委員櫂豪:你不能把地方的警察人員納入那個範圍,因為他們已經非常忙了。這個事情的爭議如果不是這麼大,立法過程不會充滿那麼多波折。你身為行政首長,彙集社會演變當中所凝聚的共識是最重要的一環,我不認為台灣社會已經做好準備了。 葉部長匡時:沒有一件事是有百分之百共識的,但是我相信…… 劉委員櫂豪:我沒有說要百分之百共識,但是我們面對許多質疑,所以我希望交通部能做好因應和回應。 葉部長匡時:謝謝委員。 劉委員櫂豪:我再次強調,第一點,把casino和彩券做對比是不對的,因為時間性和對賭性都絕對不一樣。第二點,如果一再說賭博是人性,即便不設立賭場,它依然是存在的。這樣的論述,本席是不贊成的。如果我們把一些負面、陰暗面的行為都認為是出自於人性,那麼不只賭博這件事要開放,還有許許多多事情要開放,包括性產業和吸毒都有被討論的空間,因為都可以被當作是人性的表徵。謝謝。 葉部長匡時:謝謝委員。 主席:現在休息2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林委員國正發言。(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請魏委員明谷發言。 魏委員明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家嘴巴上雖然很堅持,可是立場好像還很客氣,離島建設條例授權可以設立觀光賭場,對於今天的草案,我認為應該比較重視管理這部分。由於鄰近國家都已經設立賭場,我們設立賭場的時機應該已經過了,10年前討論時還可以,可是當時社會還沒有形成共識。現在我們設立一個很高的門檻,如果有市場、會賺錢,其實還是會有人要來投資;否則法令通過以後也是放在一邊,所以有時不必太過杞人憂天。透過我們這樣的討論,相信社會會慢慢形成共識。本席認為要重視管理,請問部長,如果我們開放離島賭場,你認為會因此杜絕臺灣本島的非法賭場嗎? 主席:請交通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匡時:主席、各位委員。雖然這不是交通部的業務,但是我覺得非法賭場本來就應該取締,不應該讓它存在。不過委員所提的問題,依據我的判斷應該是不一樣的事情,也就是說,因為那是觀光賭場,很大一部分是屬於觀光旅遊,只是順便有一小部分是賭場,所以我覺得它和臺灣非法賭場的市場應該是有區隔的,而且我認為觀光賭場裡面可能外國人會比較多。 魏委員明谷:那也不見得,本國人民也可以去啊!像馬祖每年大約都有8萬名臺灣觀光客,所以還是會有8萬人去馬祖旅遊,你說那8萬旅客不會去賭嗎?也會啊! 其實我是認為,開放離島賭場必須有一種功能,就是杜絕臺灣本島的非法賭場,就好像我們要開放色情,但是非法、沒有開放的地方,就應該杜絕色情,這樣才有意義啊!如果沒有的話,開放和沒有開放不是一樣嗎?雖說取締賭博是內政部警察的業務,而不是你的業務,但是今天審查是以你們為主要對象,何況還有「觀光」二字,當然和交通部有關,所以我認為相關審查應該是跨部會的,至少要有一位政務委員來整合,這樣才有意義啊! 葉部長匡時:有啦!政務委員有召開過4到5次會議,所以這個草案是經過各部會4到5次的協商才訂出來的。 魏委員明谷:那我再請教部長,澎湖有公投,但是沒有過,馬祖的公投則通過了,當然,我們尊重離島馬祖的公投,因為這是全島人民的意願。馬祖本來就有一個觀光風景區,可以觀賞很特別的戰地風光,那都是兩岸敵對時興建的軍事設施,是很好的觀光賣點;現在要蓋賭場,請問要增設第14個觀光風景區還是設置觀光賭場管理處? 葉部長匡時:未來觀光賭場的管理機關會是觀光署,觀光署裡面會有專責人員來管觀光賭場,至於風景區本身,馬祖風景區管理處就是對馬祖做整體的行銷,未來觀光賭場的部分也可以一併放在這裡面做行銷。 魏委員明谷:你們是要成立一個署,特別來管理觀光賭場? 葉部長匡時:不是。觀光局本來就會轉型為觀光署;現在組織法還沒有通過,通過以後就是觀光署,觀光署會增加4個組,專門對觀光賭場進行管理。 魏委員明谷:我曾經去其他國家參觀他們的賭場,其實會去賭場的都是40歲以下的人,也就是年輕人居多,你認為年輕人在那邊賭博恰當嗎?在那邊抽菸、賭博的都是30歲左右的人耶! 葉部長匡時:根據我的瞭解,我猜委員看到40歲以下的人應該是在比較公共的場所,40歲以上的人比較有錢,可能都在貴賓室,委員沒有看到,那些可能五、六十歲了。 魏委員明谷:那我請問你,是在開放空間的人比較多,還是在VIP室的人比較多? 葉部長匡時:委員看得到的部分輸贏應該很有限,像我自己曾經全家到澳門去玩,我們就到開放的地方看一看,我也順便參觀一下,玩玩吃角子老虎、Black Jack,這些輸贏根本就非常有限,只是好玩而已。 魏委員明谷:其實也不見得。整天泡在那邊,對年輕人價值觀的影響真的很大。你想想看,如果贏的話,就不用工作了,只要整天泡在那邊賭就好了。所以這樣的事情其實還是要有配套,如果沒有把價值觀導正,雖說是觀光,實際上卻把觀光放在次要,把賭博視為主要,這樣也不好啊! 葉部長匡時:沒有、沒有,觀光事實上是主要,所以我們規定國際度假村裡面觀光賭場的面積最多只能到5%,屬於整合性的度假村的概念,就像新加坡的聖淘沙一樣,全家都可以去那邊玩得很高興,真正賭博的其實非常有限,一點點而已。 魏委員明谷:好,希望設立觀光賭場能夠儘量導向正面,負面的部分則儘量降低,不然對社會的影響真的滿大的。管理的部分本席比較重視,也比較憂心,希望管理部分的立法能夠比較周延。好不好? 葉部長匡時:好。 魏委員明谷:接下來,1月2日國道計程收費就要開始實施了,所有的高速公路都有最低速限,既然是使用者付費而且是計程收費,那如果高速公路塞車,時速低到最低速限60公里以下,這樣跟人家收錢合理嗎? 葉部長匡時:其他國家的高速公路也都堵車堵得很嚴重,但是該收費的還是要收費,…… 魏委員明谷:其他國家也不是都全線電子收費,你為什麼要跑在最前面? 葉部長匡時:全線電子收費的好處是,對用路人來講,交通更順暢,同時也更環保…… 魏委員明谷:那如果不順暢,且並非車禍等非可預期的原因,而是交通管制不好,讓所有的人都上路以後,或者是一天20公里免費,吸引大家都上路之後,造成高速公路塞車,無法達到最低速限60公里,你還要跟人家收費嗎?這樣公平嗎? 葉部長匡時:高速公路的管理難免會有一些特殊意外,因為上去的車子太多或者…… 魏委員明谷:那就是你們管理不當、匝道限制不當啊! 葉部長匡時:如果交通委員會可以給我們更大的管理權限,現在我們全面電子收費就會更為方便。所謂更大的管理權限、更大的裁量權,譬如車子太多的時候,收費是不是可以高一點,這樣就可以管制車流量。 魏委員明谷:計程收費的目的不就是為了交通順暢嗎? 葉部長匡時:沒有錯。 魏委員明谷:那如果不順暢的話呢?不就不應該收費嗎? 葉部長匡時:全面電子計程收費最大的的好處是我們可以做交通運輸管理,車子多的時候理論上就可以把價格調高一點,這樣上去的車子就會變少,如果交通委員會同意我們行政部門善用這樣的管理工具的話,我們可以做這個保證;也就是說,交通委員會必須給我們這樣的裁量權,我們才能做這樣的保證。 魏委員明谷:這是你們的行政權,你們本來就可以做啊! 葉部長匡時:但是交通委員會最近通過一個決議,規定我們包括連續假期交通疏運擬將前20公里免費取消,都要到交通委員會來報告,所以目前我們並沒有獲得這樣的授權。我認為這應該是行政權的一部分,但是目前立法委員好像不同意。 魏委員明谷:那你應該再和我們的委員溝通啊!其實…… 葉部長匡時:我很樂於再跟委員溝通。 魏委員明谷:其實我們在這裡提的只是建議權,這應該是行政權啦! 葉部長匡時:謝謝委員。我們很樂於來跟委員溝通,也謝謝委員針對這方面提出這樣的議題,我願意再和委員做進一步的溝通。 魏委員明谷:現在上高速公路是計程收費,如果車速沒有達到每小時60公里,我認為就應該減半收費或不收費,這樣才公平嘛! 再者,計程收費以後,國道3號一定沒有人要走,尤其是新竹到燕巢這一段,因為路程比較長,大家都會考慮到成本的問題。 葉部長匡時:謝謝委員提出這個意見。我們有去觀察過,譬如今年春節期間,國道3號就打8折收費,所以未來我們會考慮路況的不同,做一些費率的調整。 魏委員明谷:計程收費以後,所有上高速公路的人都會錙銖必較,到時候誰會走國道3號?不只浪費時間,費用還更高! 葉部長匡時:我相信有的人是錙銖必較,有的人則是分秒必爭,所以的確會做一些調整。 魏委員明谷:越長的路程所需時間越長,和分秒必爭有什麼關係? 葉部長匡時:因為可以走得比較快啊! 魏委員明谷:不會啦!怎麼會比較快?同樣是星期一到星期五上班時間…… 葉部長匡時:剛剛就跟委員報告過了啦!事實上我們會看交通狀況的不同來做一些費率的調節,我相信這樣未來可以取得比較好的處理方式。 魏委員明谷:國道3號不要只有假日才能優惠,平常就打8折嘛!打7折也可以啊! 葉部長匡時:我們觀察幾個月之後會做這類的考慮。 魏委員明谷:如果你不這樣做的話,我告訴你,國道3號中部路段一定會沒有人走的啦! 葉部長匡時:瞭解,我們會觀察幾個月之後再來做調整。 魏委員明谷:好。 葉部長匡時:謝謝委員。 主席:現在處理臨時提案。首先進行第一案。 一、 國道全面電子計程收費已於12月30日零時執行,雖有三日的全線免收費適應期,惟其繳費、預繳、不足額補繳、未儲值補繳、自行或平信通知補繳、掛號通知補繳、逾期通知補繳等多種複雜的通行費以外之行政費用,成為人民為配合國道電子收費政策的額外不合理負擔。本委員會已多次對相關額外負擔作成決議,籲請交通部應積極與遠通協調,採無通路或行庫之手續費差別,並朝相關手續費全免的方式辦理,然交通部及遠通電收不僅無視民意訴求,對直營服務據點之拓展更違背承諾,致使用路人增加相關額外負擔。 鑒於交通部宣導不足、監督不力,遠通電收直營服務據點不足,且國人配合國道電子計程收費不應負擔額外行政管理費用,爰要求於遠通公司全國直營服務據點未達120處以前,用路人於各種通路管道之繳費或補繳等均應免手續費,另國道全面電子計程收費開辦半年內,對逾期繳費者不應罰款。 提案人:管碧玲  劉櫂豪  魏明谷  李昆澤 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林司長說明。 林司長國顯:主席、各位委員。本案最後一行「另國道全面電子計程收費開辦半年內,對逾期繳費者不應罰款」,這是違背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我們建議委員會同意將這兩句劃掉,前面「應免手續費」的部分則沒有問題。 主席:「爰要求」改為「爰建請」,這樣就好了,那個沒有關係,好不好? 林司長國顯:好。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繼續進行第二案。 二、 對於沒有安裝e-tag之用路人或欠費之用路人,必須再以書面通知用路人,方符公路法、規費法之相關規定。遠通電收受委託處理國道收費事宜,當然包括帳單的寄送,但目前此項工作及成本卻非由遠通負,而係由高公局負,此完全圖利遠通之行為應立即交由遠通負。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魏明谷  管碧玲 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林司長說明。 林司長國顯:主席、各位委員。「立即交由遠通負」是不是可以改為「立即建請由遠通負」? 主席:「行為」二字後面改為「建請交通部應立即……」 林司長國顯:「建請交通部應立即要求遠通負」? 主席:好。 林司長國顯:謝謝。 主席:進行第三案。 三、 本院委員黃昭順鑒於國道計程收費新制,計程車上國道之通行費率閱讀不易、資訊混亂,造成駕駛人困擾與不便,建請交通部即刻緩徵計程車之國道通行費,待交通部將相關費率、系統與軟體建置完成後,始得復徵。 提案人:黃昭順  陳根德 連署人:陳雪生  葉宜津  賴士葆  盧嘉辰  李昆澤 主席:這個案子照案通過。 接下來請林委員明溱發言。(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10月7日接受陳委員雪生質詢時表示,馬祖開賭,中國方面將關閉小三通;忽然間你就說要研議在桃園機場開設賭場,將盈餘用來興建馬祖機場的可行性,可見你們設立賭場的真正標的是在臺灣。非常巧合的是,你10月7日才說要研議,陳委員和蔡正元委員馬上就針對國際機場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提出修正案,請問部長,你們是講好的嗎? 主席:請交通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匡時:主席、各位委員。不是。如果我還原現場的話,情況應該是這樣,陳委員問到,如果大陸關閉小三通的話,馬祖未來設賭場就會有很多困難,我的說法是,如果馬祖真的有很大的困難,在那個時候剛好也有一些委員加上地方民意認為說不定可以在機場裡面設立「境內關外」的博弈專區…… 陳委員節如:所以你們的目標就是在臺灣本島嘛!你知道我為什麼那麼反對賭場…… 葉部長匡時:不是我建議這樣。報告委員,我還沒講完。 我的意思是,如果在這樣的情形下,臺灣本島真的有蓋的話,基於社會救濟,我們應該要考慮…… 陳委員節如:部長,請問小三通和賭場哪一個重要? 葉部長匡時:對馬祖來講,我個人認為小三通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 陳委員節如:所以嘛!當你們聽到中共說,馬祖開設賭場的話,他們要禁止自己的人民去賭博,所以你們就要轉移到本島。我非常反對你們這種方式! 葉部長匡時:我們並沒有說要轉移到…… 陳委員節如:那怎麼那麼巧合呢? 葉部長匡時:那是在很多前提條件之下,我們的看法是,如果真的有這樣的情況,對離島應該要有一個回覆。 陳委員節如:你知道設立賭場對臺灣整個社會有哪些不好的影響嗎?請你舉一些例子讓本席聽聽看。 葉部長匡時:我覺得做任何事情都有它正面和負面的影響,就看我們怎麼樣努力把負面的影響降到最低,譬如做一些管制,儘量不要讓負面的部分造成太大的衝擊。 陳委員節如:你們所擬的管理條例第二條說是由專責機構辦理,請問是要交給誰來辦理?誰有能力辦理?你們交通部只編15位警察去管馬祖的賭場,請問是要交給誰來辦理? 葉部長匡時:專責機構未來當然是觀光署,觀光署會設4個組來管理觀光賭場,整個人力會有120人的編制,其他的人我們會再逐步增加。 陳委員節如:我對你們非常非常沒有信心,為什麼?像太極雙星,2億的資本額就要做700億的工程;而懷德公司只有100萬的資本,就要做2,400億的生意,這種空殼公司的問題為什麼會層出不窮地發生?包括賭場和你們剛剛說的BOT…… 葉部長匡時:這就是剛剛蔡正元委員提醒我們的,未來如果招商的話,我們會和連江縣政府做好審查、管制的工作,包括參與招商者的資格,我們都會做嚴格的審查。 陳委員節如:太極雙星弊案已經動搖國本了,這個案子非常非常大,即使動搖國本都沒辦法辦,現在賭場還有中國那邊的因素! 請問部長,如果設在那邊,誰要來賭? 葉部長匡時:這到時候來台投資的公司自然會做一些評估,所以並不是我能夠回答的。 陳委員節如:這很奇怪!你們是政府管理單位,應該是你們先做評估,就是關於賭場設置以後對人民、社會的影響。 葉部長匡時:這些我們有做評估。 陳委員節如:還有這是否會有商機等都要進行評估。 葉部長匡時:這些我們都有做評估,但到時誰會來投資我們沒有辦法判斷。 陳委員節如:誰會來這邊賭呢? 葉部長匡時:這有很多的可能性,有的可能是大陸人…… 陳委員節如:大陸人去澳門賭就好了,何必再搭飛機來馬祖賭呢?而且他們也說要禁止大陸人來馬祖賭博了。 葉部長匡時:因為離島建設條例已賦予離島的民眾有這樣的選擇權,即經過公投後他們就有這方面的權利,現在我們所做的就是相關配套的法律要制定好。 陳委員節如:你們這是強詞奪理,本席這裡有一個陳情案,就是要求儘速通過賭場條例,而第一個掛名的單位就是馬祖觀光育樂產業發展促進會,還有技術學院、旅遊相關的團體等,但最受人矚目的是刑事警察退休聯誼會、台北市教育會、中華節能協會等,這代表什麼?退休警察促賭?然後現任警察包庇?之前許瑞山等5名高級警官涉嫌插股、包庇賭場被移送板橋地檢署案,這都是很可恥的事情,還有3月份檢察官陳玉珍包庇賭場案,時間長達6年8個月。據警政署統計,警員包庇賭場、電玩、職業賭博案件一共有17件,涉案的員警有64人,那是現任的部分,結果現在退休警察聯誼會還要促賭,請問將來誰管得著呢?會不會連高階檢察官都沒有辦法來抗衡?到時整個國家要怎麼治理呢?難道是用賭場來治理國家嗎?對於退休警察人員促賭一事,楊副局長的看法為何?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楊副局長說明。 楊副局長源明: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的詳細內容我還沒看到,所以不知道…… 陳委員節如:我們每位委員都有接到這個速審的陳情案,所以請你們要注意這個問題,畢竟現在八字都還沒有一撇,結果卻有這樣的動作出來,而且之前發生太多檢察官、警官包庇賭場的案例,現在還要求交通部擔任專責機關,請問專責機關到底是哪一個呢? 葉部長匡時:會是我們的觀光署。 陳委員節如:觀光署如何去管理呢? 葉部長匡時:目前觀光署下會設4個組,專門來做觀光賭場的管理。 陳委員節如:搭配多少位警察? 葉部長匡時:本人請陳次長代為說明。 主席:請交通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建宇:主席、各位委員。整個設計除了觀光局120人以外,相關的部會也會一起進來協助…… 陳委員節如:專責機構就是觀光署? 陳次長建宇:對。 陳委員節如:交通部是其上級單位嗎? 陳次長建宇:對。主管機關是交通部,專責機關是觀光署。 陳委員節如:所以第二條的指定專責機構指的就是觀光署? 陳次長建宇:對。 陳委員節如:怎麼會是觀光署來管賭場呢? 陳次長建宇:因為整個案子還是以觀光為主、賭場為輔,這是依照離島建設條例來辦理的。 陳委員節如:就算沒有這個賭場,現在台灣的賭場也還是有檢察官、警官包庇,真的是國家之恥,其實馬祖的1,795人,最希望改善的是交通問題,交通部為何不去蓋機場,這樣就可以解決很多事情了,結果卻弄了這麼一個複雜且危害社會秩序的賭場,而這部分是次長在負責規劃的嗎? 陳次長建宇:賭場的部分是由本人在督導、處理。 陳委員節如:還有我們在網站上看到陳委員說澳門賭場在資助台灣反賭人士,這有證據嗎? 主席:有人跟我檢舉。 陳委員節如:真的是很可笑!基本上,這是一個貪腐、洗錢的環境,在百業蕭條之際,只有設賭場才會賺大錢? 葉部長匡時:以新加坡來說…… 陳委員節如:你不要以新加坡為例,新加坡的情況已經一直在下滑了。 葉部長匡時:沒有,事實上其觀光賭場的收入是增加得非常多。 陳委員節如:前幾天電視才在報導新加坡,現在你們口口聲聲說本國人不能賭,但到時會變成大家都可以進去賭,而你們也管不了。 葉部長匡時:我們沒有說本國人不能賭。 陳委員節如:我們政府並沒有能力去管理賭場,連現在沒有這個賭場,結果檢察官、警官都還是有包庇的案例發生,則到時你們管得了? 葉部長匡時:這是大家要一起努力的事情。 陳委員節如:是你們在規劃賭場的設置,則到時的問題就是你們造成的。 葉部長匡時:雖然我們是主管機關,但是裡面犯罪的防制等,當然是要內政部等單位大家一起來努力。 陳委員節如:還有,到時要靠賭場來徵稅嗎?就是靠賭場的稅來增加國家的財政。 葉部長匡時:基本上,我們希望大部分能夠用於馬祖的地方建設之用。 陳委員節如:賭場適用的稅是多少? 葉部長匡時:本人請陳次長代為說明。 陳次長建宇:賭場中有一個特別稅,這是按照7%來計算,而這個收入可以用來當作地方的稅收,另外投資廠商…… 陳委員節如:一個國家、地方如果靠賭場的稅收來建設,我看這個國家就完蛋了。 陳次長建宇:倒不是全部都這麼做…… 陳委員節如:你們不要異想天開,總之,本席對此是堅決反對的,因為你們根本沒有能力來管這件事情,就算是有評估,但之前發生這麼多貪污案件,則你們要如何交代?所以這個議題你們還是應該要深思熟慮,而且這個條例草案還是非常的不完整,所以本席等有提出一些修正動議,請你們要好好考慮、討論一下。 葉部長匡時:好的。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丁委員守中、楊委員瓊瓔及李委員鴻鈞均不在場。 請許委員添財發言。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就在剛才本委員會的臨時提案獲得通過,就是要求遠通公司全國直營服務的據點沒有達到120處以前,用路人於各種通路管道之繳費或是補繳等均應免手續費,另國道全面電子計程收費開辦半年內對逾期繳費者不應罰款。請教葉部長,你們會照辦嗎? 主席:請交通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匡時: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全國直營服務的據點沒有達到120處以前,用路人於各種通路管道之繳費或是補繳等均應免手續費的部分,我們是做得到的、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後面的國道全面電子計程收費開辦半年內對逾期繳費者不應罰款,那是違反道路交通處罰管理條例的,所以我們覺得是不妥的。 許委員添財:那剛才應該要協商啊! 葉部長匡時:我們剛才也是這個意思啊!` 許委員添財:你不是說改成「建請」?難道就是和稀泥,而且媒體也把消息報出去了。 葉部長匡時:「建請」的意思並不表示不理會它,本人可以在此補充說明,就是120處營業服務據點的部分我們是可以做到的。 許委員添財:所以經過本席詢答後確定,遠通公司國直營服務的據點沒有達到120處以前,用路人於各種通路管道之繳費或是補繳等均應免手續費。 葉部長匡時:對。 許委員添財:手續費原來是規定多少呢? 葉部長匡時:5元。 許委員添財:而逾期的部分呢? 葉部長匡時:那個部分我們就沒有辦法了。 許委員添財:關於逾期的部分,目前的規定是什麼? 葉部長匡時:本人請吳副局長說明。 主席:請交通部高公局吳副局長說明。 吳副局長木富: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在平信通知之後還會有雙掛號通知,基本上,等到雙掛號通知就已經是兩個月以後的事情了,那時就必須附加50元的作業處理費。 許委員添財:這50元是手續費還是罰款? 吳副局長木富:作業處理費,因為要雙掛號通知,而這是行政程序法規定的。 許委員添財:若作業處理費不是手續費,則你們要說清楚啊!部長方才答應免手續費的部分,就沒有包括作業處理費,換言之,平信通知的部分就不跟用路人收錢,而雙掛號費的部分就要跟用路人收取50元的作業處理費,然後兩個月後逾期不繳費者則罰300元。 吳副局長木富:差不多是3個月後。 許委員添財:你們要說清楚,畢竟兩個月和3個月是有差別的。 吳副局長木富:前後加起來差不多有5個月的時間,前兩個月是平信通知,然後雙掛號通知,若還是沒有繳納,再3個月後我們就開出罰單。 許委員添財:所以前後約有5個月。為避免被罰300元,就必須在5個月內去繳費。 吳副局長木富:對,但若已到了雙掛號通知階段,就還要再收50元作業處理費。 許委員添財:所以若要省下這50元,就是在接到雙掛號以前趕快去繳費,但去繳費時,那個5元就不用…… 吳副局長木富:如果是到超商繳費,才會有超商收取的手續費。 許委員添財:若用路人表示要免手續費,而超商說這5元不是交通部要的,而是超商要的,這時該怎麼辦? 吳副局長木富:所以這120個據點若都佈滿了,大家就不一定要到超商去繳費,即在遠通公司這120個直營據點繳費是不用手續費的。 許委員添財:在這120個據點的目標尚未達成前,你們表示可以免手續費,若用路人去超商辦手續,則這個5元就是你們交通部吸收了? 吳副局長木富:原則上…… 許委員添財:請確定一下是由誰吸收,畢竟超商也是要賺錢的。 吳副局長木富:沒有錯,所以這120個據點要先成立。 許委員添財:這5元當中,超商可以拿到多少? 吳副局長木富:就是收5元啊! 許委員添財:所以在尚未有這120個據點之前,所謂對用路人免5元的部分,是由交通部吸收嗎? 吳副局長木富:我們要求遠通公司來吸收,事實上這120個據點他們一定要設置,而且已經設置了。 許委員添財:所以你們有這個強制的能力? 吳副局長木富:對。 許委員添財:就是這120個據點未完達成前,這個5元他們就要吸收? 吳副局長木富:對。 許委員添財:確定? 吳副局長木富:對。而且他們的點也都已經設置了。 許委員添財:這些繳的費用,還有e-Tag儲值的錢,包括他們收到但尚未交給你們的錢,請問是放在哪裡呢? 吳副局長木富:放在一個信託帳戶中。 許委員添財:誰管理這個信託帳戶? 吳副局長木富:由高公局及遠通公司共管。 許委員添財:這段期間若有利息收入,該如何處理? 吳副局長木富:依照合約,預儲的金額放在這個信託帳戶中,而產生的利息收入是歸遠通公司,但他們必須折減委辦服務費,所以形同那些利息其實是政府收回來的。 許委員添財:為何要繞一個彎呢? 吳副局長木富:每一種通路的結帳時間可能會不同,如果由政府來負責這項利息收入,則變成每種通路的結帳時間我們都要去規範,這在作業上會相當的複雜,所以當時就這樣來規定。 許委員添財:你們怕麻煩、怕複雜,所以讓他們來計算,則你們保證他們會算得公平、合理嗎? 吳副局長木富:現在的利息收入比當時所提的投資計畫書還低了一半。 許委員添財:利息是一回事,但這個專戶是設在哪個銀行之下,則屆時該銀行就可以予以周轉,這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吳副局長木富:依照規定,這筆錢是不能動的。 許委員添財:帳是不動的,但錢是存在他們的銀行中啊! 吳副局長木富:存在銀行的管理費也是遠通公司要支應。 許委員添財:專戶的帳不能動是沒有錯,但專戶的錢是在銀行的現金總額當中,所以他們當然可以用啊! 葉部長匡時:這就是一個信託帳戶、信託基金,根據金管會的規定,這是不能夠挪用的。 許委員添財:這並不是挪用,而是現金是歸他們保管,就可以做為現金存款,包括因應、支付被抵呆帳或是放款、存款準備保證金等等,就是可以周轉的,換言之,並沒有拿你們戶頭裡的半毛錢,但這些錢就是存在銀行中,請問目前這個帳戶是設在哪家銀行之下? 吳副局長木富:遠東商業國際銀行。 許委員添財:這是不對的,應該設在國庫的銀行中才對,怎可以設在民營銀行呢?他們拿到委辦權之後,就一直什麼都要,怎麼可以這樣呢?不懂財務、金融的,就沒有辦法抓到這個問題,所以這樣有公平嗎?事實上,這是圖利行為,就是圖利這家銀行,請問這個信託帳戶為何不放在國營銀行當中呢?難道是他們要的你們都給?你們當初契約是怎麼定的? 葉部長匡時:這是在當初招商公告、契約裡面…… 許委員添財:契約裡面有無訂定儲金信託帳戶一定要放在遠東銀行?如果沒有的話,就把這些錢收回來放到國營銀行,事實上,這部分的金額會愈來愈大。 吳副局長木富:我們還是依照信託法,把這些錢放在一個固定的帳戶裡。 許委員添財:這跟信託法無關,現在的問題是這些錢存在哪裡,台灣有那麼多家銀行,為何你們要存在遠通公司的關係企業呢?這是沒有道理的。 吳副局長木富:這是當時議約、簽約的時候,雙方是這樣去議談這件事情。 許委員添財:契約有這樣簽嗎?拿出來我看看。如果是這樣簽,則權利義務應該要對等,現在把這些錢放在關係企業的銀行…… 吳副局長木富:並沒有這樣寫,即沒有限定是哪家銀行。 許委員添財:如果沒有限定,那就收回來,照理是不應該放在遠東銀行的,部長可否承諾我們會將其收回來? 葉部長匡時:當初他們在談的時候,是遠通公司必須去找一家銀行設信託帳戶,根據銀行法、信託法…… 許委員添財:基本上,一定要專款專戶,這才是信託專戶,但是信託專戶是設在哪家往來銀行,這部分是有問題的,因為我們是有國營銀行的,你們為何不將其放在國營銀行而是放在民營銀行呢?而且該家民營銀行又是遠通公司的關係企業,為何信託專戶的部分不公開來競標呢?現在時間都用光了,但是本席還有這麼多的問題要問,這樣對於政府、對於交通部的信賴度都會大打折扣、大受影響喔! 葉部長匡時:我們會後再將詳細資料提供給委員,好嗎? 許委員添財:問題不在於是否將詳細資料交給本席,而是你現在必須要弄清楚,如果契約真是這樣簽的話,我們就要去追究為什麼契約要圖利於他。 葉部長匡時:我了解委員的意思,等到會後再將資料補給委員,可以嗎? 許委員添財:因為權利與義務必須要平衡,如果他得到了什麼好處,所以要回饋給我們什麼,那就還可以談,否則,你們只是片面的圖利於他,這就不得了了!現在幸好是資金剩餘,如果有一天,本席預測這一天很快就會到來,當台灣資金缺乏、利率開始上漲,而銀行開始做存款競爭時,這一筆錢就真是太好用了,可能是幾十億、可能是上百億,真是太好用了! 葉部長匡時:我們會後再將包括合約在內的相關資料提供給委員。 許委員添財:這件事一定要事後追究,部長,你必須要去調查,一定要弄清楚,沒有這麼簡單的事情!那麼多的財團想盡辦法,這邊分一塊、那邊分一塊,於是我們整體的人民利益就被這個無能的政府任由這些財團予取予求地加以瓜分。說實在的,當初與民間企業簽定委辦收取過路費的做法就不對了,只要企業有錢,即使技術及設備再貴都沒關係,反正羊毛出在羊身上,因為這是獨占,當然就可以轉嫁,只要能拿到權利就是穩賺不賠,雖然那些過路費最終是要交給政府,但是手續費及委辦費卻是由企業賺取。 葉部長匡時:當初是大院決定要我們用BOT的方式,而這就是一個符合BOT精神的方式。 許委員添財:不是大院決定,是大院的誰決定?完全違反公共利益、違反政府應該…… 葉部長匡時:事實上,當初是立法院通過要我們採用BOT的方式。 許委員添財:哪一位立委的提案?官商勾結嘛!哪有這種事?如果是像日本那樣由民間自己開闢馬路、自己收費,當然是沒有問題,民間自行投入公共建設、自行開闢馬路,並且開放相互之間的競爭,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只要它的效率高、服務好,大家當然就要繳費給它,政府只要和它訂定要求合理回饋的契約即可。現在是我們自己蓋馬路,收費站卻由它來設,然而,第一個膨脹的就是收費站,因為它將資金放下去了,接下來就是向銀行融通、向銀行借錢,根本就是專賣!搞這個,太離譜了! 葉部長匡時:謝謝委員。 主席:請陳委員雪生發言。(不發言)陳委員不發言。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孔委員文吉、張委員慶忠、蔡委員其昌、薛委員凌、林委員德福、李委員桐豪、盧委員秀燕、李委員貴敏、楊委員應雄、鄭委員天財、蔣委員乃辛、陳委員歐珀、邱委員文彥、陳委員亭妃、何委員欣純、呂委員玉玲、高委員金素梅、林委員佳龍、尤委員美女、楊委員麗環、林委員岱樺、蘇委員震清、黃委員文玲、廖委員國棟、徐委員耀昌、呂委員學樟、黃委員偉哲及田委員秋堇皆不在場。 今天登記發言之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先休息10分鐘,因為現場出席的委員人數不足,請各黨團利用這個時間連絡委員出席。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因為剛才陳委員歐珀及田委員秋堇均已到場,基於對委員的尊重,我們給予這兩位委員各5分鐘的發言時間。 首先請陳委員歐珀發言。 陳委員歐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交通誠然是建設之母,也是建構國富民強、繁榮地方的重要立基,本席在交通委員會一再向你提起,我們的國道總共有八條,其中只有國道五號實施高承載,也凸顯出這條國道無論是在假日或是平日都相當的壅塞,特別是蘇花改預定於107年通車,目前國道的側車道兩邊仍然無法通車,而且在頭城交流道的上下匝道至少還需要3年才有辦法通車,我們真的是感到相當擔心!這樣的交通建設不但沒有帶來交通的順暢,反而還造成了平面道路的壅塞,目前在頭城及礁溪都可以很清楚看見這樣的狀況。另外,最近本席從報紙的報導得知,似乎有一些單位對於我們一直殷殷期盼的直線鐵路有一些不同的意見,在三條評估路線中有一條沒有經過水質水量保護區的機會似乎是比較大,但是這又不符合地方的期待,並不是我們原本預期能夠減少通車時間的路線。其實,鐵路的設計是走多少路段算多少錢,如果是走目前沒有經過水質水量保護區這一條的話,將來似乎會比國道五號的通車費用還要多更多,這是一個事實,所以交通部是否能夠研究一下?原本國道五號是規劃為單向三線道,也就是雙向六線道,後來因為整個交通工程的問題,最後才改為單向二線道,但是目前的二線道已經出現不足的現象,是否可能沿著國道五號興建直線鐵路,請你們回去評估一下。 主席:請交通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匡時: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會回去評估一下。 陳委員歐珀:第二點,地方一再陳情,部長應該也很了解,關於台二線長泰到大溪這一段,本席真的很用心,翻遍所有的資料,從過去82年省政府報准到現在,在這中間你們提到被行政院剔除的部分,事實上,根據本席調查出來的結果,那些並沒有被剔除。在這個星期四公路總局會針對上次我們去大里天公廟那邊勘查的結果提出討論,因為當時部長也在場,所以屆時本席將就這個部分詳細與部長就事論事。 葉部長匡時:好,我們可以,沒有問題。 陳委員歐珀:這些都有紀錄存在,本席絕不容許公路總局欺下瞞上! 葉部長匡時:不會,如果法規上沒有問題,我們當然可以繼續推動。 陳委員歐珀:我們現在就是要尋求這個法規的問題。 葉部長匡時:好。 陳委員歐珀:剛才本席要過來的時候,有人問本席是否會要求你下台,其實,本席並不會在此要求你下台。 葉部長匡時:謝謝委員。 陳委員歐珀:因為你上任還不到一年,如果真要除舊佈新的,環保署長沈世宏就應該要先下台,每天都亂講話、講空話、講大話,上任6年來沒有一條政績可言!事實上,交通部多年來真的有許多未解決的事情,本席希望,你能認真面對這些問題並提出有效的解決方案。 葉部長匡時:好,我們會努力。 陳委員歐珀:包括ETC、eTag的問題,那天本席上節目時就聽到許多人的質疑,到底eTag這家公司有沒有問題?預扣繳業務到底是由哪家銀行承攬?關於這個部分,你不能夠圖利財團,給予外界有這樣的感覺! 葉部長匡時:第一個,我們會按照合約進行。第二個,除了合約之外,一定會確保消費者的權益,我們會努力做好這件事情。 陳委員歐珀:部長,你承諾要給宜蘭3到6個月的時間,也答應要將每天的紀錄結果一個月給我們看一次? 葉部長匡時:是。 陳委員歐珀:等到3個月之後是否能提出檢討?我們理性的提出檢討,可以嗎? 葉部長匡時:可以。 陳委員歐珀:在實施之前,本席也會請人監控這個路段。 葉部長匡時:可以。 陳委員歐珀:本席已經請相關人士負責實際的錄影,好讓我們能夠做理性的判斷,假設真是政策有問題,也希望交通部能有肩膀提出改正。 葉部長匡時:可以。 陳委員歐珀:感謝你的承諾,也期待你在新的一年能有新的成果,謝謝。 葉部長匡時:謝謝委員的勉勵。 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你們之前是否曾針對博弈事業做過政策衝擊影響評估? 主席:請交通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匡時:主席、各位委員。大概是在民國98年時經建會曾經做過全面性的深入評估。 田委員秋堇:就是為了當時澎湖的公投? 葉部長匡時:為了離島建設條例的事情。 田委員秋堇:在民國98年的時候,台灣周遭的國家包括澳門及新加坡的賭場規模都沒有現在這麼大,而且新加坡似乎也是從98年才開始設立賭場,對嗎? 葉部長匡時:對。 田委員秋堇:現在新加坡的賭場已經做起來了,而澳門的賭場規模也比現在大很多,本席有一次看到報導,澳門賭場的營業額似乎是已經大過拉斯維加斯,真是如此嗎? 葉部長匡時:是。 田委員秋堇:也就是說,現在的整個情勢已經與98年那時候很不相同,你們是否應該重新做一份政策衝擊影響評估報告? 葉部長匡時:我們可以分為兩部分來講,第一個部分,所謂的政策衝擊影響是對於賭可能造成的負面效應所帶來的情況,第二個部分就是對於投資的預測,譬如可能創造出多大的商機等。誠如委員剛才所提的問題,鄰近國家的觀光賭場對於我國設立賭場後的商機是否會有影響,我們當然都可以再做評估,但是對於負面衝擊,以鄰近的新加坡及澳門為例,我們認為,大家對於負面影響的疑慮應該是會更小。 田委員秋堇:究竟是更小或是更多,我們就等政策衝擊影響評估出來之後再談。 葉部長匡時:我能否請次長提出說明? 田委員秋堇:在次長說明之前,本席要先補充一下,在新加坡賭場開始營運之後,他們有一位負責處理貪汙的長官…… 主席:請交通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建宇:主席、各位委員。助理司長。 田委員秋堇:這位助理司長竟然用公款去賭博,讓大家非常震驚,專司處理國家官員是否貪汙、是否挪用公款的人,以新加坡公務員的品質而言,能夠擔任到助理司長想必是國家的明日之星,沒想到竟然受不了誘惑,自己就挪用公款去賭博,因此我們應該對此類的事情更加審慎的評估。 陳次長建宇:在我們的條文中已將這個機制設計進來,主管機關與專責機關負責博弈的人員絕對不能進去賭博,一旦被抓到,按照規定,所有的賭金、所有贏來的錢一律沒收。此外,公務人員的…… 田委員秋堇:你們就是認為有這個可能性,才會設計出這樣的機制? 陳次長建宇:因為新加坡曾發生過這樣的情況,所以我們才會將這個機制設計進來。 田委員秋堇:對本席而言,只要沒有賭場就不會有這個風險,請問你們大概要多久才能提出政策衝擊影響評估報告? 陳次長建宇:從新加坡的例子來看,它的犯罪率從民國98年…… 田委員秋堇:次長,本席要問的是重作政策衝擊影響評估需要多久的時間?包括正面及負面的影響及周遭國家賭場規模對我們的影響等等,部長,本席的意思是我們是否會變成圍牆內的經濟,也就是說,一旦這個賭場設立之後,是否會全部都是我們台灣人自己在玩,結果也沒有賺到外國人的錢,反而還造成了社會治安的問題? 葉部長匡時:我認為應該不會如此,基本上,稱為國際觀光賭場就是希望能吸引國際觀光客。 田委員秋堇:部長,沒關係,本席剛才所提的那些問題都需要經由政策衝擊影響評估去探討,請問你們需要多久才能提出這份報告? 葉部長匡時:我認為應該不是稱為政策影響評估,因為觀光…… 田委員秋堇:政策衝擊影響評估。 葉部長匡時:這個衝擊影響評估是正式的報告,應該是由經建會負責。 田委員秋堇:你們可以根據98年提出的評估報告再做…… 葉部長匡時:我們會根據那份評估報告再做一些補充說明、再update一下。 田委員秋堇:應該是補充評估,而不是補充說明,本席要的是正式的補充衝擊影響評估,可不要變成了你們內部的作文比賽! 葉部長匡時:從行政院的角度而言,這項政策的實行是已經確定的事,然而,所謂的政策影響評估是在政策尚未決定之前做的,既然現在政策已經確定了,對於過去所做的評估是否需要再做補充、說明及修正等等,我會請觀光局在3個月內提出補充說明,可以嗎? 田委員秋堇:3個月足夠嗎?這個期限可是你自己說的喔。 葉部長匡時:3個月應該是有一些可以補充資料的時間了。 田委員秋堇:好,謝謝。 主席:今天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因為本案已舉辦過公聽會,委員詢答以及法案內容均已送交各位委員,所以法案內容免予宣讀,列入紀錄,我們現在逐條進行協商討論。 (進行協商) 管委員碧玲:現場要幾個人? 主席:兩個。 管委員碧玲:星期四再審。 劉委員櫂豪:星期四再審,因為今天根本審不完。 主席:我們先逐條討論,有爭議的部分就先擱著,等到星期四再討論。 田委員秋堇:名稱確定之後,星期四再審。 主席:本席告訴你…… 陳委員雪生:星期四審得完嗎?如果是逐條審查,要怎麼審啊? 主席:關於法案名稱的部分,管委員認同陳委員雪生的版本。 管委員碧玲:其他委員有什麼意見? 主席:如果大家沒有意見的話,法案名稱就按照陳委員雪生的版本通過? 陳委員節如:我們對第一條就有意見了。 陳委員雪生:對第一條有什麼意見? 陳委員節如:本席認為,第一條應該改為離島觀光賭場管理條例,因為這裡是寫觀光賭場管理條例。 管委員碧玲:沒有,陳委員雪生的版本是離島地區博奕事業管理法。 陳委員節如:那就採用陳委員雪生的版本。 主席:關於第一條的法案名稱就按照陳委員雪生所提的離島地區博奕事業管理法…… 陳次長建宇:因為在離島條例裡的博弈是以觀光賭場代稱,如果可以的話…… 管委員碧玲:那就用葉委員的版本。 陳委員節如:沒有「觀光」不行啦!應該使用本席的版本,離島觀光賭場管理條例。 主席:法案名稱就按照葉委員的版本通過。 陳委員雪生:要用賭場或是博弈? 管委員碧玲:因為法案內容寫的都是觀光賭場…… 陳委員節如:賭場啦! 管委員碧玲:觀光也拿掉,賭場就是賭場,不必包裝了啦!所以就是離島賭場管理條例。 主席:還是要稍微包裝一下。 陳委員節如:這樣就不在飯店裡了。 陳委員雪生:因為是設在國際渡假村裡面,還是要有「觀光」兩個字。 管委員碧玲:本席只是想讓你們粗魯一點。 主席:立法委員不能那麼粗魯啦!法案名稱就按照葉委員的版本通過,對第一章章名「總則」,大家應該沒有意見,所以就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進行第一條。第一條沒有提修正,是否通過? 陳委員雪生:第一條沒有提修正,就通過嘛。 陳委員節如:唸一下,不然我們都不知道內容是什麼? 管委員碧玲:為什麼都沒有宣讀?教育委員會在全部詢答完畢後、開始審查前都會全部宣讀一次。 陳委員節如:幾個版本都要宣讀一下! 管委員碧玲:應該要宣讀法案。 主席:本席認為你們的級數都很高,自己就可以看得懂了。 陳委員雪生:現在就開始逐條的宣讀。 陳委員節如:等到宣讀完畢之後就差不多了。 主席:宣讀行政院函請審議「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及委員陳雪生等24人擬具「離島地區博弈事業管理法草案」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法案名稱:觀光賭場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管委員碧玲:大家對於總則沒有意見,所以就先宣讀第一條的部分,如果第一條宣讀完畢之後,大家都沒有意見的話…… 主席:只要宣讀第一條的行政院版本即可。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為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二規定設置國際觀光度假區附設觀光賭場,以促進離島經濟及觀光發展,並健全觀光賭場經濟及管理,確保博弈活動公平,維護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第一條無異議,通過。 管委員碧玲:本席是從教育委員會那邊過來的,教育委員會的做法是一定要花一段時間將所有版本從頭到尾唸完,才會開始進行審查。 主席:我們也可以免予宣讀,這是沒有問題的。現在我們就逐條的宣讀嘛! 管委員碧玲:本席提出程序問題,建議今天就審到這裡,剩下的時間就讓議事人員宣讀完畢,等到星期四再續審。 陳委員雪生:就由他去宣讀,我們今天還是可以審查幾條嘛! 劉委員櫂豪:陳委員,反正星期四整天都會進行審查。 陳委員雪生:本席問你,審查得完嗎? 劉委員櫂豪:像今天這樣每個人的意見都不同,一樣也是審查不完啊! 陳委員雪生:這樣要怎麼辦?本席問你,我們是否在星期四一定要審完? 劉委員櫂豪:沒有規定一定要星期四審完吧! 陳委員雪生:星期四當然要審完啊! 陳委員節如:我們審查殘障服務法時就宣讀了一天。大家都會先宣讀,這個程序真的就是如此,更何況這項法案如此重要,不應該一天就要將它審完,本席認為,我們應該要好好地討論。 陳委員雪生:現在才3點就不審了,還要等到星期四才要審? 管委員碧玲:我們要讓整個立法程序先完成。 主席:不要凌遲人家啦! 管委員碧玲:這怎麼會是凌遲呢? 陳委員節如:這就是程序,我們的委員會也都是這樣宣讀啊! 主席:不一定都要這樣做啦! 陳委員節如:就是要先宣讀,大家才會知道條文的內容是什麼。 陳委員雪生:民進黨已經提出修正版本,不然,我們今天先將沒有意見的部分先處理完畢,至於有意見的部分就等到星期四再審,這樣可以嗎? 主席:只要你們有提出意見的部分,為了表示尊重,我們就先暫時保留,等到星期四再審,至於沒有意見的部分就先宣讀並通過。 陳委員雪生:這樣做的話,星期四能審得完嗎?總不能三個委員會天天都在審這項法案吧? 陳委員節如:對啊! 主席:現在本席承諾並與你們協商,只要有提出對照版本的部分都不審,一律等到星期四再審,至於你們沒有提出意見的部分,就在今天讓它們宣讀並通過。 陳委員節如:沒提意見也未必代表我們都沒有意見。 管委員碧玲:本席只要確定一件事情…… 劉委員櫂豪:沒提意見也可能是對整條條文都有意見。 陳委員雪生:既然如此,還提復議做什麼?大家乾脆就來打架算了!你這樣講就沒意義了! 管委員碧玲:我們已經說了星期四整天都會進行審查,即使是審查到晚上12點都可以,而你還要那樣講! 劉委員櫂豪:本席認為,我們不必急於一時,就等到星期四再審即可,如果我們星期四再不審,當然就站不住腳,所以只要星期四9點一敲鐘我們就會開始審查。 管委員碧玲:召委,陳委員節如的版本是剛剛才發下來,你問一下是不是剛剛才發下來? 陳委員雪生:本席在早上9點時就已經拿到了。 管委員碧玲:因為我們是三個委員會的聯席會,像田委員秋堇也是剛剛才拿到的,現在就先進行宣讀,等到星期四再審,為什麼不行?不要那麼急,你這樣做,我們要退席! 陳委員節如:法案名稱及第一條都已經通過,其實是很快啦! 陳委員雪生:接下來進行第二條,可以嗎? 劉委員櫂豪:第二條審查完畢之後呢?還是宣讀一下啦! 管委員碧玲:如果第二條按照陳委員節如的版本是怎麼樣?現在是專責主管的部分有問題? 劉委員櫂豪:既然是專責機關就有得討論了。 陳委員雪生:專責機關就是交通部。 管委員碧玲:對於專責機關的意見就有很多了,所謂的專責機關究竟是什麼樣的專責機關?一旦我們這樣空白授權,將來他們要包山包海,我們都會相當為難。今天本席曾說過,英國與美國是設立獨立委員會,而獨立委員會是由法律保留,我們真的完全不考慮獨立委員會嗎?所以這一條是一定不能通過啦! 葉委員宜津:哪一條? 管委員碧玲:第二條,一定不能通過啦! 劉委員櫂豪:主席,本席建議等到星期四再審。 葉委員宜津:請問現在是在協商什麼? 管委員碧玲:我們就建議等到星期四再審。 葉委員宜津:不要啦!因為本席不在場,你們就不尊重而且跳過本席,可是本席也沒有生氣,還按照規矩重提,現在你們還要讓本席等到星期四再處理?你們根本就沒有告訴本席何時要處理,更何況本席又不是去玩,而是去交通部協調高速公路收費員的事情,本席是去幫你們處理事情耶!你可以去問問看,本席是不是站在你們這邊幫忙處理? 主席:剛才也沒有人提出有意見。 葉委員宜津:不然,你好歹也看一下提案人是葉宜津,字寫得那麼大,你不認識字嗎? 主席:現在處理臨時提案第四案。 四、 對於沒有安裝e-tag之用路人或公費之用路人,依公路法、規費法或行政程序法均須以書面通知用路人,但對於未安裝e-tag之用路人,遠通仍然收取委託費用,繳費帳單卻由高公局負擔,完全係圖利遠通公司,因此要求立即改由遠通寄發及負擔該項成本。 提案人:葉宜津  管碧玲  劉櫂豪  李昆澤 葉委員宜津:內容不一樣,因為本席已經做過修改,相信主席也會站在用路人這邊,公路法第二十四條寫得很清楚,欠費追繳收取追繳作業費,規費法也一樣,要通知應繳規費者。 主席:臨時提案第四案照案通過。 管委員碧玲:接下來要怎麼辦? 劉委員櫂豪:我們就按照程序先將條文宣讀完畢即可,該唸的還是要唸啊!逐條要唸啊! 葉委員宜津:唸一條討論一條,有爭議的就先擱置,再看要如何處理。 管委員碧玲:我們剛剛審到第二條,本席認為第二條一定要保留,因為本席還是比較傾向於設立獨立委員會作為專責機關。 主席:這樣好了,就請議事人員到台上逐條去唸。 陳委員節如:對啦!官員也都台上去,否則錄影人員都看不到人。 主席:葉委員,剛才他們是建議等到星期四再審啦! 葉委員宜津:好啊! 劉委員櫂豪:沒有關係啦! 陳委員雪生:現在還有兩個鐘頭,我們能審多少就算多少,沒有意見的條文就通過。 主席:如果星期四要審完,可能會審到很晚。 劉委員櫂豪:沒有關係。 李委員昆澤:下次會議的時候,我們可以…… 主席:李昆澤委員這麼說的話,本席就可以接受。 現在請議事人員宣讀全部的版本,包括行政院版本、陳委員雪生的提案版本及葉委員宜津的修正動議版本,等到宣讀完畢之後再進行協商。 李委員昆澤:就像我們上次處理反媒體壟斷法一樣,一條一條的宣讀,沒有問題的部分就先處理,至於有問題的部分就先擱置。 主席:好,那就等到星期四,沒有問題的就先處理,有問題的就先保留。 陳委員雪生:本席建議,今天先處理一部分沒有問題的條文,不然現在要做什麼? 李委員昆澤:主席,審查進度有在進行最重要,因為這是賭場條例,不是操場條例,操場條例可以一天審查完畢,但是賭場條例必須很慎重的逐條好好討論。 主席:星期四再進行審查,沒有問題的先通過,有問題的就先保留。 葉委員宜津:好啦!今天先宣讀所有的版本,星期四審查時,沒有問題的先過,有問題的就放到第二輪討論,再有問題的話就放到第三輪討論,誠如李委員昆澤所言,處理這條例一定要慎重。但是,我們也有所期待,對於有問題、有爭論的部分,不要只想到要送朝野協商,這樣就只是在矮化我們自己,並將委員會的權利釋出而已。 李委員昆澤:上次我們處理反媒體壟斷法時也是一樣,有問題的就到第二次的討論,再有問題就放到第三次,總之,我們也是經過好幾輪的討論。 劉委員櫂豪:主席英明!這是屠宰場條例! (繼續開會) 主席:各位委員,司法院有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司法院就 立法院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委員陳雪生等24人擬具「離島地區博弈事業管理法草案」及委員蔡正元等38人擬具「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所提書面意見: 院總第1586號 政府提案第14583號及院總1586號 委員提案第15163號蔡正元、謝國樑、顏寬恒等38人提案草案: 一、草案第49條 依本條草案第1項規定,有權申請調查者,除觀光博弈業者外,客戶是否能申請調查,條文規定並不明確,建議 大院予以明定。 二、草案第85條及第87條 該2條草案規定科罰對象,係違反草案第36條第2項及第35條第1項競業行為之主要股東與大股東。惟參酌草案第3條第6款、第7款、第34條所稱大股東、主要股東,係指本人及同一關係人之持股集團。是其違法情事是否以持股集團方式認定?亦即是否集團中有部分人違法持有其他觀光博弈業股份超過上限,即屬全體持股集團違法,因而就本人及第34條所定關係人任一人均科處罰鍰?或僅以集團為科罰對象?如此,其集團內部分責任如何分攤?倘其中部分人並未違法持有其他觀光博弈業股份者,是否亦應受罰?凡此,處罰尚欠明確性,為免將來主管機關與司法機關見解歧異,建議 大院明定,俾資遵循。 院總1586號 委員提案第14285號陳雪生、徐耀昌等24人提案草案: 一、草案第49條 1.依本條草案第1項規定,有權申請調查者,除觀光博弈業者外,客戶是否能申請調查,條文規定並不明確,建議 大院予以明定。 2.依本條草案第2項規定,客戶申請調查,應於博弈遊戲場業告知後7日內為之,如果客戶遲誤該期間始申請調查,其效力為何?並不明確,建議 大院明定。又客戶申請有期間限制,而博弈遊戲場業之申請期間依草案條文內容,似未規定,於此有違反平等原則,建議 大院斟酌。 二、草案第52條 1.依本條草案第2、3項規定,主管機關依評議結論,作成評議書後,未於評議書送達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評議結論,其效力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2條至第26條;但就博弈遊戲場業或客戶對評議結論仍有不服者,草案第2項雖規定得於送達後15日內主管機關提出異議,但提出異議後,雙方賭金爭議之民事糾紛後續如何解決?並不明確,建議 大院明定。 2.賭金爭議屬民事糾紛,基於私法自治原則,此等評議結論既經異議,未獲雙方當事人之同意,建議即應回歸民事糾紛之解決模式,由中立之法院裁判,不宜再由主管機關介入此等民事糾紛。 3.本條草案第3項未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至29條規定,致評議是否有民事執行名義?評議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則者,如何救濟?均有所疑義,建議 大院明定,以杜爭議。 主席:現在宣讀行政院提案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法案名稱:觀光賭場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二規定設置國際觀光度假區附設觀光賭場,以促進離島經濟及觀光發展,並健全觀光賭場經營及管理,確保博弈活動公平,維護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觀光賭場監督管理事務,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交通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本條例規定事項,涉及其他機關之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辦理之。 第 三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觀光賭場:指附設於國際觀光度假區內,供人從事博弈活動之場所。 二、博弈活動:指於觀光賭場內透過投注或操作博弈機台等具射倖性動作,引發財產得、喪、變更結果之遊戲。 三、觀光博弈業:指取得觀光賭場特許營運執照,於國際觀光度假區內經營觀光賭場之公司。 四、博弈經紀業:指取得博弈經紀業執照,為觀光博弈業介紹客戶,收受佣金報酬之公司。 五、博弈經紀人:指經專責機關許可取得工作證,由博弈經紀業僱用,執行博弈經紀業務之人。 六、大股東:指本人及同一關係人持有觀光博弈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者。 七、主要股東:指本人及同一關係人持有觀光博弈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八、博弈營業收入:指觀光博弈業賭金收入扣除支付客戶從事博弈活動所贏取獎金後之金額。 九、博弈從業人員:指經專責機關許可取得工作證,在觀光賭場從事博弈活動相關業務者。 十、博弈機台:指以電子、電腦或機械等方式提供客戶進行博弈活動之機器。 十一、博弈設備:指博弈機台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須經檢驗合格,設置於觀光賭場內,供作博弈活動之相關裝置或設備。 十二、累積獎金之博弈設備:指供觀光賭場內博弈機台相互連線進行博弈活動,以傳送、接收、記錄其累積獎金所使用之系統裝置等設備。 第二章 觀光博弈業之設立、撤銷及廢止 第 四 條  觀光博弈業應與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際觀光度假區投資計畫申請人,為同一公司。 觀光博弈業取得觀光賭場特許營運執照後,始得經營觀光賭場。 每一觀光賭場特許營運執照,以經營一家觀光賭場為限,且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 五 條  觀光博弈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觀光博弈業之發起人應至少有一人為主要股東,且其應具經營或管理國際觀光度假區附設觀光賭場經驗;其非屬發起設立者,應至少有一主要股東具經營或管理國際觀光度假區附設觀光賭場經驗。 第 六 條  觀光博弈業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兼職限制、不符資格條件之效力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七 條  各離島觀光賭場特許營運執照張數,依行政院核定各該離島得設置之國際觀光度假區家數定之。 主管機關於離島核發觀光賭場特許營運執照之張數,達前項行政院首次核定之國際觀光度假區家數上限數起十年內,除觀光賭場特許營運執照有遭撤銷或廢止之情形外,不得再於該離島核發觀光賭場特許營運執照。 第 八 條  申請設立觀光賭場者,應於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觀光博弈業籌設許可前,檢附相關文件及繳納審查費用,向專責機關申請適格性審查。 前項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受理、審查、證明文件之核發、撤銷、廢止、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九 條  專責機關進行適格性審查時,得要求申請人提供或補充相關資訊及文件,並得對申請人或其相關人員進行調查及詢問。如申請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提供、協助或配合,專責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專責機關作成審查結論前,申請人依前條或前項規定提供之資訊及文件內容、事實或情況有變更者,申請人應通知專責機關,並檢附相關文件。 申請人提供虛偽之資訊或文件,或未依前項規定通知專責機關,其情節重大者,專責機關應駁回其申請。已核發適格性證明文件、觀光博弈業籌設許可或觀光賭場特許營運執照者,應予撤銷,已繳納履行保證金者,應予沒入。 為進行適格性審查,專責機關得委託具公正及公信力之機構辦理調查,該機構應據實提出報告。 第 十 條  專責機關進行適格性審查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具誠信、正直、守法性及良好之聲譽。 二、申請人、申請人之母公司之財務業務健全性。 三、申請人具適當之資金來源。 四、申請人具適當之股權結構安排。 五、申請人、申請人之母公司、關係企業具良好之法令遵循紀錄及公司治理情形。 六、申請人之主要業務往來對象具誠信、正直及守法性,且無不當背景或資金來源。 七、無其他未能健全經營觀光博弈業之情事。 專責機關為前項審查時,應併依第六條及第三十三條第四項所定辦法,審查申請人之負責人、大股東及主要股東是否符合應具備之資格條件。 專責機關依前二項規定審酌時,應考量時間背景、影響範圍、情節輕重等因素,綜合判斷。 第十一條  通過適格性審查,且其國際觀光度假區投資計畫經核准者,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專責機關申請觀光博弈業籌設許可: 一、觀光博弈業籌設許可申請書。 二、觀光賭場事業計畫書。 三、觀光博弈業公司章程或發起人會議紀錄。 四、發起人名冊或董事、監察人名冊。 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應檢附之文件。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應於前條所定文件經專責機關審查通過,且申請人繳納履行保證金後,核發觀光博弈業籌設許可。 前項履行保證金,於核發觀光賭場特許營運執照時一併返還;其數額,由專責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申請人取得觀光博弈業籌設許可後,應依許可內容及期間完成籌設,並依法辦理公司營業項目等登記;其未能於核定期間內完成籌設,並依法登記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依規定敘明其事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逾期或未依籌設許可內容完成籌設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籌設許可。 觀光賭場事業計畫書之內容於取得籌設許可後有變更者,申請人應於變更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變更;其涉及國際觀光度假區投資計畫之變更,並應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二第三項所定辦法辦理。 第十四條  申請人完成觀光博弈業籌設,並依國際觀光度假區投資計畫內容完成開發計畫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觀光賭場特許營運執照。 國際觀光度假區投資計畫如載明分期開發,且國際觀光度假區開發期程已達觀光賭場可營運階段者,亦得依前項規定申請觀光賭場特許營運執照。 主管機關於受理前二項申請後,應準用第八條至第十條規定,對申請人進行適格性審查。 觀光博弈業通過前項適格性審查,且無其他不得核發觀光賭場特許營運執照之情事者,由主管機關核發觀光賭場特許營運執照。 第十五條  觀光博弈業籌設許可與觀光賭場特許營運執照之申請、應檢附文件、受理、審查、核發、變更、撤銷、廢止、應繳納費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觀光博弈業應於取得觀光賭場特許營運執照之日起算六個月內開始營業,屆期未營業者,廢止其特許營運執照。但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展延,每次展延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第十七條  非依本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撤銷、廢止觀光博弈業籌設許可或觀光賭場特許營運執照。 觀光博弈業自取得觀光賭場特許營運執照之日起算,每屆滿五年,應於十日前重新向專責機關申請適格性審查。 專責機關得因觀光博弈業變更發起人、負責人、大股東、主要股東或其他必要情形,隨時對其進行適格性審查。 前二項適格性審查,準用第八條至第十條規定。 第十八條  觀光賭場特許營運執照之有效期限為三十年,逾期失其效力。 觀光博弈業經評定營運績效良好者,得於前項期限屆滿六個月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經審查通過者,發給觀光博弈業特許執照,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審查,準用第八條至第十條及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觀光博弈業之營運績效評估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九條  觀光博弈業籌設許可、觀光賭場特許營運執照及其所賦予之權利,不得出租、出借、轉讓、贈與、設定抵押權、質權或其他負擔,且不得為民事執行之標的。 觀光博弈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與其他事業或公司併購。 第二十條  觀光博弈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歇業。 觀光博弈業除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外,不得一部或全部暫停營業: 一、受主管機關勒令暫停營業處分期間。 二、天災、地震、戰爭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觀光賭場無法正常營業。 三、其他致觀光賭場無法正常營業之重大事由。 觀光博弈業因前項第二款事由暫停營業者,應於暫停營業之日起算五日內,將暫停營業事由及期間,報主管機關備查。 觀光博弈業因第二項第三款事由暫停營業者,應於暫停營業十五日前,詳述暫停營業事由、暫停營業期間、對從業人員及客戶權益保障措施,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非經許可,不得暫停營業。 觀光博弈業於恢復營業前,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第二十一條  觀光博弈業開始營業後,如有未通過適格性審查、違反法令、章程或其他有礙健全經營之情形者,專責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指定期限停止其業務一部或全部之經營。 前項情形屬無法改善者,專責機關得報請主管機關廢止其觀光賭場特許營運執照。 第二十二條  前條第一項規定情形,專責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併為下列處分: 一、撤銷其法定會議之決議。 二、停止觀光博弈業部分業務。 三、命於一定期間內解除博弈從業人員之職務。 四、解除負責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五、命主要股東、大股東或其他股東增加或減少對觀光博弈業持股之數量或比例。 六、其他必要之處置。 專責機關依前項第四款規定解除負責人職務時,應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負責人登記。 第二十三條  國際觀光度假區投資計畫經撤銷、廢止或失效時,主管機關應即撤銷或廢止其觀光博弈業籌設許可或觀光賭場特許營運執照。 第二十四條  觀光博弈業籌設許可或觀光賭場特許營業執照核發後,有足以危害社會秩序、治安、教育等重大公共利益之具體情事,致不廢止其觀光博弈業籌設許可及觀光賭場特許營運執照,對維持重大公共利益有危害時,主管機關得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廢止之。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廢止觀光博弈業籌設許可及觀光賭場特許營運執照之事由,如屬不可歸責於觀光博弈業者,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給予合理之補償。 第二十五條  觀光賭場特許營運執照經撤銷或廢止者,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繳銷執照;屆期未繳銷者,由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之。 第三章 觀光博弈業之經營及管理 第一節 行政檢查 第二十六條  為確保觀光博弈業之健全經營,專責機關得隨時檢查觀光博弈業之業務、人事、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命觀光博弈業或利害關係人於期限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並得命其就所詢事項提出說明或至指定處所備詢。 觀光博弈業或利害關係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檢查,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二十七條  前條所稱利害關係人,指下列之人: 一、具有控制觀光博弈業能力,或對其人事、財務、業務經營或管理政策具重大影響力者。 二、觀光博弈業對其有控制能力,或對其人事、財務、業務經營或管理政策具重大影響力者。 三、觀光博弈業之關係企業。 四、其他與觀光博弈業之經營管理具直接或間接關係者。 專責機關認前項利害關係人之行為有礙觀光博弈業健全經營之虞時,得命觀光博弈業或利害關係人限期改正或終止其關係。 第二十八條  專責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適當機構,就第二十六條所定應行檢查事項、報表或資料予以查核,並向專責機關據實提出報告。 前項查核費用由觀光博弈業負擔,並向專責機關繳納;其應繳納之金額及方式,由專責機關定之。 第二十九條  為達及時有效監督管理之目的,專責機關得於各觀光賭場派駐博弈調查人員,並得借調其他機關人員執行之;其派駐或借調人員之資格、期間、考核、差勤及待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三十條  前條博弈調查人員,於執行職務時,得行使下列職權;涉及刑事案件者,應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 一、查證觀光賭場內人員之身分。 二、驅離或禁止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人進入觀光賭場。 三、檢查觀光賭場博弈設備及相關紀錄。為預防或排除場內危害,必要時,得限制其使用或扣留之。 四、為防制觀光賭場內發生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情事,必要時,得暫時停止觀光賭場內博弈活動。 五、依第四十九條規定調查觀光賭場內因從事博弈活動及其衍生之賭金、獎金相關民事爭議。 博弈調查人員行使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職權之要件、程序及救濟,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 第三十一條  觀光博弈業預定與他人訂定之契約,其性質、金額或對象有提送專責機關審查必要者,觀光博弈業應於契約訂定前提送專責機關審查;非經核准不得訂定;契約變更時,亦同。 專責機關為審查前項契約之內容,得要求契約任一方提供審查必要之資訊,受審查者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非屬第一項規定應經核准之契約,應於訂定後提送專責機關備查;契約變更時,亦同。 第一項及前項契約之標的金額、性質、對象、審查時程、提報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二條  前條第一項契約有影響觀光博弈業之信譽、財務健全穩定,或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治安或教育之虞時,專責機關得禁止觀光博弈業訂定該契約;已訂定契約者,得命其限期終止或解除契約。 第二節 股份持有及轉讓 第三十三條  觀光博弈業之股票應為記名式。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觀光博弈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百分之二十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分別事先向專責機關申請核准。 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方法持有股份者,應併計入同一關係人範圍。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依第二項規定申請核准應具備之適格條件、應檢附之書件、擬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未依第二項規定經專責機關核准而持有觀光博弈業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由專責機關命其於限期內處分。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 本條例所稱同一關係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同一自然人之關係人: (一)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 (二)前目規定之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 (三)第一目規定之人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二、同一法人之關係人: (一)同一法人與其董事長、總經理,及該董事長、總經理之配偶與二親等以內血親。 (二)同一法人及前目規定之自然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或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三)同一法人之關係企業。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第三十五條  除經專責機關核准外,觀光博弈業大股東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其他觀光博弈業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 二、不得參與其他觀光博弈業之經營或管理。 觀光博弈業大股東違反前項第一款規定而持有其他觀光博弈業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 第三十六條  專責機關應公告觀光博弈業主要股東。 除經專責機關核准外,觀光博弈業主要股東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其他觀光博弈業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 二、不得參與其他觀光博弈業之經營或管理。 觀光博弈業主要股東違反前項第一款規定而持有其他觀光博弈業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該股份無表決權。 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主要股東為觀光博弈業發起人者,於主管機關發給觀光賭場特許營運執照之日起算十年內,所持有該觀光博弈業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第三節 責任保險及陳設 第三十七條  觀光博弈業應於觀光賭場開始營業前,對觀光賭場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營業期間內,應續予投保。 前項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八條  觀光博弈業應於觀光賭場設置經專責機關檢驗合格之電子監視攝錄系統。 前項電子監視攝錄系統之設置、維護及檢驗等事項之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九條  觀光賭場內博弈桌台、博弈機台及其他內部陳設,應經專責機關核准;變更時,亦同。 觀光賭場內供從事博弈活動區域之總面積,不得超過國際觀光度假區樓地板總面積之百分之五。但經主管機關依離島當地特性及市場規模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之博弈桌台、博弈機台、內部陳設及博弈區域之認定等事項之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節 責任及保護措施 第四十條  觀光博弈業應於觀光賭場內明顯之處揭示下列事項: 一、觀光賭場內博弈活動之種類、遊戲規則簡介、射倖率及賠率。 二、於博弈桌台或從事博弈活動之處,應顯著揭示該博弈活動可接受之最低及最高投注金額。 三、客戶須知。 四、沾染賭癮特徵、嗜賭預防方式、相關諮詢及治療管道。 五、其他經專責機關規定應揭示之標示、警語及資訊。 觀光博弈業應依客戶要求,提供博弈活動之遊戲規則。 第四十一條  觀光博弈業應提供客戶可設定損失額度上限之機制,並於實施前,報請專責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第四十二條  客戶從事博弈活動之投注方式,以籌碼或現金為限。 觀光博弈業提供客戶兌換籌碼,以現金、匯款、轉帳、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與支票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為限。 觀光博弈業應將客戶寄託於觀光賭場之資金及其自有財產分別記帳,不得流用;觀光博弈業之債權人亦不得對該客戶資金請求扣押或對之行使其他權利。 第四十三條  觀光博弈業不得接受客戶以現金卡、信用卡及其他簽帳工具支付從事博弈活動之籌碼或現金。 觀光博弈業不得貸款予具中華民國國籍或永久居留證者。但屬巨額客戶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巨額客戶,指開始從事博弈活動前,寄託於觀光博弈業之資金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者。 觀光博弈業依第二項規定提供貸款予客戶者,不受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之限制。 觀光博弈業對客戶提供貸款之額度、方式、債務催收、債權讓與之方式、籌碼兌換之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四條  觀光賭場內禁止設置自動提款機、自動貸款機或其他提供預借現金服務之機器設備。 第四十五條  觀光博弈業應採取適當措施,避免處於酒醉或因其他無意識狀態之客戶,於場內從事博弈活動。 第四十六條  觀光博弈業知悉觀光賭場內有下列情事發生時,應採取適當措施,並即通知專責機關: 一、引誘、媒介色情或其他妨害風化之行為。 二、施用毒品或其他違法管制藥品。 三、鬥毆或酗酒滋事。 四、非法借貸、洗錢或詐欺等行為。 五、從事非經專責機關核定公告之博弈活動。 六、其他違法或嚴重影響公共秩序或觀光賭場秩序之行為。 前項情事如涉刑事案件,觀光博弈業並應即通知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第四十七條  博弈廣告不得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報紙、雜誌、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為宣傳之方式為之。但經專責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博弈廣告,指為招徠客戶至觀光賭場從事博弈活動,而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博弈之行為。廣告內容如有暗示或影射博弈者,視為博弈廣告。 第一項但書規定應經核准之博弈廣告申請、審核、內容、方式、地點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八條  觀光博弈業應配合辦理嗜賭防制之宣導、研究及其他措施。 觀光博弈業每年應向專責機關提出嗜賭防制措施之執行成果報告,並以適當方式公開。 第五節 賭金及獎金爭議處理 第四十九條  觀光賭場內因從事博弈活動與其衍生之賭金或獎金相關民事爭議,爭議雙方自發生之日起算三日內,未能自行協議解決時,觀光博弈業應告知客戶得申請調查;除經客戶書面表示不同意者外,觀光博弈業應向博弈調查人員申請調查。 博弈調查人員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儘速就該爭議為調查,並於受理之日起算十五日內,本於調查之結果,並斟酌一切情形,依職權提出解決爭議事件之方案,送達當事人。 前項調查程序,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 第五十條  博弈調查人員依職權提出解決爭議之方案,經爭議雙方同意成立調解者,應作成調解書。 前項調解程序、調解書之作成及效力,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 第五十一條  觀光博弈業或客戶對博弈調查人員依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提出之方案不服者,得於方案送達之日起算十五日內,附具理由向專責機關申請再調解;未於期限內申請再調解者,於期限屆滿時起;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其調解書之作成及效力,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 專責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得斟酌一切情形,依職權作成調解結論,送達當事人。 前二項再調解之受理、調解人員選任、調解程序、結論作成、送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收受前條第二項調解結論後,得於調解結論之書面送達後十五日內,向專責機關以書面表示同意;任一方未於期限內提出同意者,調解視為不成立,其程序終結。 前項調解結論,經客戶與觀光博弈業於期限內以書面表示同意者,專責機關應即依調解結論作成調解書;其調解書之作成及效力,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 第五十三條  觀光博弈業就觀光賭場內每月發生之賭金及獎金爭議、原因、事由、處理方式,應按月報請專責機關備查。爭議雙方已自行協議解決或達成和解者,亦同。 第六節 禁止入場及處分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人,禁止進入觀光賭場: 一、未滿二十歲。 二、經觀光博弈業依第五十七條規定禁止入場。 三、經專責機關依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一條規定作成禁止進入觀光賭場處分。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任職於主管機關或專責機關,負責監督或管理觀光博弈業或其關係人。但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 六、經依第六十三條規定禁止進入。 專責機關應將有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情形者之名單,定期通知觀光博弈業。 第一項第五款關係人範圍,準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規定。 第五十五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之人,於觀光賭場內從事博弈活動者,不得享有獎金、累積獎金、獎品或其他利益,觀光博弈業亦不得支付之。 前項獎金、累積獎金、獎品或其他利益及觀光博弈業自前條第一項所定之人收取之賭金收入,應全數提繳主管機關,依第八十條規定分配及使用。 第五十六條  觀光博弈業應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止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人進入觀光賭場。 觀光博弈業得請觀光賭場入場客戶出示年齡或身分證明文件,對於未能出示證明者,應拒絕其進入或要求其立即離開觀光賭場。 觀光博弈業應於觀光賭場出入口及場內明顯處,揭示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人禁止入場之標誌或文字。 第五十七條  觀光博弈業得禁止任何人進入其所經營之觀光賭場,必要時,並得將其列入禁止進入觀光賭場名單。但依法執行職務者,不適用之。 觀光博弈業應依客戶本人之申請,將其列入禁止進入觀光賭場名單。 觀光博弈業應將前二項之名單及列入事由通知專責機關;變更時,亦同。 第五十八條  專責機關應依客戶本人之申請,對其作成禁止進入觀光賭場處分,並通知觀光博弈業。 前項禁止進入觀光賭場處分作成之日起算一年內,不得申請廢止之。 第五十九條  專責機關對因嗜賭、沾染賭癮或因從事博弈而危害其利益者,得依其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或最近一年內有同居事實其他親屬之申請,禁止其進入觀光賭場。 前項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且無法定代理人行使其權利時,得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代為申請之。 第六十條  專責機關得依職權或債權人之申請,對有下列情形之人作成禁止進入觀光賭場處分: 一、現正接受政府生活扶助。 二、經破產宣告、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尚未復權。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進行前置協商、調解、更生程序或清算程序。 四、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 五、因進入觀光賭場從事博弈活動使其債權人之債權有未能受清償之虞。 第六十一條  專責機關得依職權對曾有妨礙博弈活動公正、公平,或曾於觀光賭場內從事不法或犯罪活動者,作成禁止進入觀光賭場處分。 第六十二條  第五十八條至前條禁止進入觀光賭場處分之申請、審理、作成、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三條  觀光賭場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得考量對當地居民之影響,經當地縣(市)議會通過後,制定自治條例,限制設籍該縣(市)之居民進入觀光賭場。但從事工作者,不在此限。 第七節 博弈活動及設備 第六十四條  博弈設備應符合主管機關訂定之技術規範,並經專責機關檢驗合格,始得設置於觀光賭場供作博弈活動之用。 前項檢驗,專責機關得委託專業驗證機構辦理。 經檢驗合格之博弈設備,非經專責機關核准,不得修改其結構、操作系統、遊戲種類、規則及內容。 觀光博弈業、博弈設備及博弈設備商之管理,不適用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規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博弈設備技術規範、檢驗項目、驗證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事項之範圍及其他相關監督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五條  製造、供應博弈機台及累積獎金之博弈設備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取得博弈設備商執照。 申請博弈設備商執照者,應準用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經專責機關為適格性審查。 專責機關得準用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對博弈設備商進行檢查。 第一項及第二項申請許可應檢附文件、適格性審查、應繳納費用、執照核發、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設備檢驗紀錄、文件保存年限、方式、執行業務之規範、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六條  累積獎金之博弈設備,應經專責機關核准,始得於觀光賭場內設置或使用。 累積獎金之博弈設備不得連線至觀光賭場外。但經專責機關核准與其他觀光賭場連線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核准之申請、審查程序、設備結構、操作程序、獎金賠率、設置場所、遊戲規則或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七條  專責機關得準用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對設置於觀光賭場之博弈設備及其相關營運紀錄進行檢查;檢查不合格或有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得命觀光博弈業停止營運該博弈設備。 第六十八條  各觀光賭場得進行之博弈活動及其遊戲規則,應由觀光博弈業擬訂,報請專責機關核定公告。 為維持博弈活動公平、避免違法情事或緊急危難,專責機關於必要時,得命觀光博弈業暫停博弈活動。 第八節 內部控制及財務審計 第六十九條  觀光博弈業應建立觀光賭場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報請專責機關核准;重大變更時,亦同。 前項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觀光賭場收入、借貸、免費服務、人員配置及其薪資。 二、觀光賭場組織系統、單位職掌、業務範圍與授權及分層負責規定。 三、博弈活動進行程序、紀錄及獎金支付。 四、籌碼、現金、支票收受、保管、支付、兌換及其他有關觀光賭場經營交易紀錄之程序。 五、場內金錢收取、保全及保管之程序。 六、場內搬運金錢或籌碼之程序及方式。 七、博弈收支計算及記錄程序。 八、觀光賭場與金融機構間現金移轉之程序及保全。 九、籌碼之核發、保全、放置及記錄程序。 十、獎金支付之方式及程序。 十一、提供貸款之方式及程序。 十二、博弈設備維護、保管之標準程序。 十三、電子監控設備之使用及維護程序。 十四、觀光賭場內保全人員之控制及管理。 十五、評估觀光賭場提供商品或服務及觀光博弈業合作供應商之適合性標準程序。 十六、保存商品及服務交易紀錄之程序及方式。 十七、與博弈經紀業合作安排巨額客戶從事博弈活動之程序。 十八、配合洗錢防制之措施。 十九、防止其他不法行為之程序及措施。 二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第七十條  觀光博弈業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時,合併編製財務報表、年報及營業報告書,並將相關文件與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股東會決議及其他經專責機關指定之事項,於股東會承認之日起算十五日內,報請專責機關備查。年報應記載事項,由專責機關定之。 觀光博弈業應將前項財務報表中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他經專責機關指定之事項,依專責機關指定之期限、方式公告。但屬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財務報表中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第七十一條  觀光博弈業應將觀光賭場營業相關之文件妥適保存,以供專責機關或其指定之人隨時檢查。但經專責機關認定無須保存者,不在此限。 前項文件範圍、保存之地點及方式,由專責機關定之。 第一項文件,除專責機關規定應永久保存或商業會計法另有規定者外,應於製作完成之當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觀光博弈業之負責人、主要股東、大股東之相關資料,及其他經專責機關指定之檔案,除經專責機關核准者外,應永久保存。 第九節 博弈從業人員 第七十二條  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禁止進入觀光賭場之人,不得於觀光賭場內工作。 專責機關得要求觀光博弈業提報觀光賭場內之工作人員名單、職銜及職務內容。 第七十三條  博弈從業人員應經專責機關許可並發給工作證,始得執行其業務。 前項人員不得於其任職之觀光賭場內從事博弈活動,並準用第五十五條規定。 第一項博弈從業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許可之申請、應檢附文件、應繳納費用、工作證發給、撤銷與廢止許可之事由、作業程序、執行業務之規範與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觀光博弈業應監督博弈從業人員於執行業務時遵守前項辦法之規定。 第七十四條  從事測試、維修、保養博弈設備相關業務之人員,應經專責機關許可,並發給工作證。 前項人員不得於其提供服務之觀光賭場內從事博弈活動,並準用第五十五條規定。 第一項人員許可之申請、應檢附文件、應繳納費用、工作證發給、撤銷與廢止許可之事由、作業程序、執行業務之規範與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觀光博弈業應監督第一項人員於執行業務時遵守前項辦法之規定。 第十節 博弈經紀業及博弈經紀人 第七十五條  博弈經紀業應經適格性審查合格,並經主管機關發給博弈經紀業執照,始得經營博弈經紀業務;其適格性審查,準用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 博弈經紀業不得貸款予客戶於觀光賭場內從事博弈活動,或接受其以現金卡、信用卡及其他簽帳工具支付從事博弈活動之籌碼或現金。但經專責機關核准,得對未具中華民國國籍或永久居留證者,於主管機關規定額度內提供貸款。 博弈經紀業依前項但書規定提供貸款予客戶者,不受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之限制。 專責機關得準用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對博弈經紀業進行檢查。 博弈經紀業自觀光博弈業獲得佣金報酬之上限及其收取方式,主管機關得限制之。 博弈經紀業、博弈經紀人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及方式,提供專責機關下列資料;變更時,亦同: 一、與觀光博弈業簽訂之契約。 二、介紹至觀光賭場從事博弈之客戶資料。 三、其他主管機關指定應提供之資料。 博弈經紀人應經專責機關許可並取得工作證,始得執行博弈經紀人業務。 第七十六條  前條第一項至第六項博弈經紀業執照之申請、適格性審查、應檢附文件、應繳納費用、撤銷與廢止之事由、佣金報酬上限、收取方式、貸款額度限制、執行業務之規範、限制、監督、管理、應提供之資料、方式、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條第七項博弈經紀人許可之申請、應檢附文件、應繳納費用、發給工作證、撤銷與廢止許可之事由、執行業務之規範、限制、監督、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章 觀光博弈業之稅費 第七十七條  觀光博弈業應於取得觀光賭場特許營運執照之日起,以觀光賭場每月博弈營業收入為計算基礎,按月向主管機關繳納觀光博弈業特許費。 觀光博弈業特許費,依取得觀光賭場特許營業執照期間,按每月博弈營業收入比率收取,其基準如下: 一、第一年至第十五年:百分之七。 二、第十六年至第二十五年:百分之八。 三、第二十六年起:百分之九。 第一項觀光博弈業特許費之繳納方式、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觀光博弈業特許費之分配運用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第七十八條  博弈特別稅之課徵,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地方稅法通則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觀光賭場所在縣(市)政府得以觀光博弈業之博弈營業收入為計算基礎,按月徵收博弈特別稅;其稅率最高不得超過觀光博弈業每月博弈營業收入之百分之七。 第七十九條  主管機關為維護博弈活動之公平,防止觀光賭場內不法與犯罪情事及安全管理所需之人力、設備等監理成本,得以徵收觀光賭場特許營運執照費作為財源之一。 前項特許營運執照費之計費期間採曆年制;其繳納數額、期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章 公益管理及嗜賭防制 第八十條  觀光博弈業每年應將博弈營業收入百分之零點五予主管機關,供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及公共衛生公益支出之用。 主管機關應將前項提繳金額平均分配予教育部、文化部、內政部及行政院衛生署,由各受配機關就獲配部分採收支併列或納入其主管之特種基金方式編列預算專款專用,辦理前項所定用途。 第八十一條  為進行嗜賭防制工作,主管機關應成立財團法人嗜賭防制基金會。 觀光博弈業每年應提撥博弈營業收入百分之零點五之金額,捐贈財團法人嗜賭防制基金會。 第八十二條  財團法人嗜賭防制基金會辦理事項如下: 一、嗜賭防制之宣導、教育及相關研究。 二、戒賭之諮詢、轉介治療服務及相關研究。 三、嗜賭之風險評估及管理。 四、嗜賭防制研究之獎勵及補助。 五、其他有關嗜賭防制之事項。 第六章 罰  則 第八十三條  未取得觀光賭場特許營運執照而經營觀光賭場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止經營;未停止經營者,按次處罰。 第八十四條  觀光博弈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按時重新申請適格性審查。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將觀光賭場籌設許可、特許營運執照或其所賦予之權利出租、出借、轉讓、贈與、設定抵押權、質權或其他負擔。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與其他事業或公司併購。 四、違反第二十條規定,未經許可自行歇業或暫停營業,或未依規定將暫停營業事由或期間報主管機關備查,或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復業。 五、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於期限內改正或終止其關係。 六、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觀光賭場內之博弈桌台、博弈機台或其他內部陳設未經核准,或未經核准而變更。 七、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面積比率限制,設置供從事博弈活動區域。 八、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未將客戶資金與自有財產分別記帳或流用。 九、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貸款予非屬巨額客戶之具中華民國國籍或永久居留證者。 十、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於觀光賭場內設置自動提款機、自動貸款機或提供其他預借現金服務之機器設備。 十一、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而設置或使用累積獎金之博弈設備,或將累積獎金之博弈設備連線至觀光賭場外。 十二、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累積獎金博弈設備之結構、操作程序、獎金賠率、設置場所、遊戲規則或內容之規定。 十三、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依規定建立或未經核准變更觀光賭場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 十四、違反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七項規定,允許未取得博弈經紀業執照或博弈經紀人工作證者,於觀光賭場內經營或執行博弈經紀業務。 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持有其他觀光博弈業有表決權股份或參與其他觀光博弈業之經營或管理。 二、違反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於期限內持有觀光博弈業股份低於百分之二十。 第八十六條  觀光博弈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任用未具備第六條辦法所定資格條件之人擔任負責人。 二、未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將契約提送審查或未經核准訂定或變更契約。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未於期限內終止或解除契約。 四、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發行記名式股票。 五、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於觀光賭場設置未經檢驗合格之電子監視攝錄系統。 六、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允許客戶以籌碼或現金以外之方式投注;或未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方式提供客戶兌換籌碼。 七、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接受客戶以現金卡、信用卡及其他簽帳工具支付從事博弈活動之籌碼或現金。 八、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貸款之額度、方式、債務催收、債權讓與之方式或籌碼兌換限制之規定。 九、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方式為博弈廣告,或未依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核准之廣告內容、方式或地點為博弈廣告。 十、未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告知客戶得申請調查或向博弈調查人員申請調查。 十一、違反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支給禁止進入觀光賭場之人獎金、累積獎金、獎品或其他利益。 十二、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採取適當措施防止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人入場。 十三、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允許未能出示證明文件之客戶進入或未要求其離場。 十四、未依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揭示標誌或文字。 十五、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依客戶申請將其列入禁止進入觀光賭場名單。 十六、違反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置未經檢驗合格之博弈設備。 十七、違反第六十七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未依命令停止營運博弈設備。 十八、違反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進行未經核定公告之博弈活動或其遊戲規則。 十九、違反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未依規定暫停博弈活動。 二十、違反第七十條第三項規定,相關財務報表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二十一、違反第一百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保密義務。 第八十七條  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持有其他觀光博弈業有表決權股份或參與其他觀光博弈業之經營或管理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八十八條  違反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經核准修改博弈設備之結構、操作系統、遊戲種類、規則或內容者,屬觀光博弈業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屬非觀光博弈業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八十九條  違反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取得博弈經紀業執照而經營博弈經紀業務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止經營;未停止者,按次處罰。 第九十條  受專責機關依第九條第四項規定委託辦理調查之機構,未據實提出報告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九十一條  觀光博弈業於專責機關依第二十六條規定派員檢查,或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委託查核或令觀光博弈業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時,觀光博弈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三、對檢查人員詢問無正當理由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四、逾期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五、無正當理由,未按專責機關通知至指定處所備詢。 觀光博弈業於專責機關依第六十七條規定進行檢查時,如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第九十二條  未依專責機關要求提供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審查必要資訊者,屬觀光博弈業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非屬觀光博弈業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九十三條  觀光博弈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未將契約提送專責機關備查。 二、未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三、未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揭示相關事項;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未依要求提供博弈活動之遊戲規則。 四、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未提供客戶可設定損失額度上限之機制,或未於實施或變更前報請專責機關備查。 五、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未採取適當措施避免處於酒醉或其他無意識狀態者從事博弈活動。 六、違反第四十六條規定,未採取適當措施、通知專責機關或通報當地警察機關。 七、違反第四十八條規定,未配合採取適當宣導、研究或其他措施,或未每年公開執行成果報告。 八、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未報請專責機關備查。 九、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未將名單或事由通知專責機關。 十、違反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未於規定時間內將相關文件或事項報請備查;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未依指定之期限或方式公告。 十一、未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保存文件或資料。 十二、違反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允許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人於觀光賭場內工作;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未提報工作人員名單、職銜或職務內容。 十三、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允許未取得工作證之人擔任博弈從業人員。 十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允許未取得工作證之人從事測試、維修或保養博弈設備相關業務。 十五、違反第七十三條第四項或第七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之監督義務。 第九十四條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專責機關核准而持有觀光博弈業股份者,處該股東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九十五條  博弈經紀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提供貸款或違反主管機關規定之貸款額度。 二、違反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接受以現金卡、信用卡或其他簽帳工具支付從事博弈活動之籌碼或現金。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檢查。 四、違反第七十五條第六項,未依規定之期限或方式提供資料。 五、違反第七十六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佣金報酬上限、收取方式、貸款額度、執行業務規範或限制之規定。 六、違反第一百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保密義務。 第九十六條  違反第七十五條第七項規定,未經許可取得工作證而執行博弈經紀人業務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止執行業務;未停止者,按次處罰。 第九十七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依規定查核或未據實提出報告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九十八條  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取得博弈設備商執照而製造或供應博弈機台或累積獎金之博弈設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止經營業務;未停止者,按次處罰。 第九十九條  博弈設備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檢查。 二、違反第六十五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設備檢驗紀錄、文件保存年限、方式、執行業務規範或限制之規定。 第一百條  無正當理由攜帶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之籌碼離開觀光賭場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零一條  觀光博弈業之利害關係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檢查或未提供必要協助。 二、未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於期限內改正或終止關係。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取得工作證而從事博弈從業人員業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止執行業務;未停止者,按次處罰。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取得工作證而從事測試、維修或保養博弈設備相關業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止執行業務;未停止者,按次處罰。 第一百零四條  博弈從業人員或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經許可取得工作證之人,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其任職或服務之觀光賭場內從事博弈活動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零五條  博弈經紀人違反第七十五條第六項規定,未依規定期限或方式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零六條  觀光博弈業未依第七十七條規定之金額或期限繳納觀光博弈業特許費,或未依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繳納執照費者,每逾二日應按原應繳金額加徵百分之一之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徵收百分之十五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主管機關並得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觀光賭場特許營運執照。 前項應納之特許費、執照費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第一百零七條  觀光博弈業未依第五十五條第二項或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提繳,或未依第八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提撥捐贈者,處原應繳金額三倍至五倍罰鍰,並令其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得廢止其觀光賭場特許營運執照。 前條有關加徵滯納金、加計利息及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於前項規定情形準用之。 第一百零八條  觀光博弈業、博弈經紀業及博弈設備商依本條例規定應處罰鍰者,專責機關於處罰後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至依規定改正為止;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或報請主管機關廢止其依本條例發給之相關執照。 依前項規定解除負責人職務時,應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負責人登記。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百零九條  觀光博弈業屬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其他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機構,適用洗錢防制法有關金融機構規定。 第一百十條  依本條例從事博弈活動所生債務及觀光博弈業或博弈經紀業依本條例提供之貸款,其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百十一條  主管機關及專責機關得於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依本條例進行適格性審查、賭金爭議調查、作成禁止進入觀光賭場處分名單、禁止進入觀光賭場處分或執行其他本條例所定職務取得之個人資料,並得請求機關、團體或個人提供相關資料,機關、團體或個人應予配合。 依本條例行使職權之公務員,因進行適格性審查、賭金爭議之調查、調解、知悉禁止進入觀光賭場處分名單、作成禁止進入觀光賭場處分及其他於職務上所知悉之他人個人資料、秘密、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文書,除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觀光博弈業、博弈經紀業對職務上所知悉或持有之前項文書及資訊,應予保密。 第一百十二條  依本條例特許經營觀光賭場或於觀光賭場內從事博弈活動者,不適用刑法賭博罪章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四條規定。 第一百十三條  觀光博弈業客戶依本條例於觀光賭場內從事博弈活動之所得,免徵所得稅;其從事博弈活動之損失,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前項免徵所得稅之實施期間,自主管機關核發首張觀光賭場特許營運執照之日起算二十年。 第一百十四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主席(陳委員雪生代):行政院提案條文已宣讀完畢,繼續宣讀陳委員雪生等24人所提條文。 陳委員雪生等提案條文: 法案名稱:離島地區博弈事業管理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設置國際觀光度假區附設博弈遊戲場,以促進離島經濟與觀光發展,並健全博弈遊戲場業經營與管理,確保博弈遊戲公平,特制定本條例。 第 二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博弈遊戲:指於博弈遊戲場內透過投注,結果具射倖性且可能致財產得喪變更之遊戲。但不包含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或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發行之公益彩券及運動彩券。 二、博弈遊戲場:指附設於國際觀光度假區內,供不特定人從事博弈遊戲之場所。 三、博弈遊戲場業:指依本條例經主管機關特許,以經營博弈遊戲場為業之事業。 四、博弈經紀業:指依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許可,介紹客戶至博弈遊戲場從事博弈遊戲,並與博弈遊戲場業約定收受傭金或其他利益之法人或自然人。 五、博弈經紀人:指博弈經紀者所僱傭,代表其行使博弈經紀業務之人。 六、大股東:指持有博弈遊戲場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者。 七、主要股東:指持有博弈遊戲場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八、博弈營業收入:指博弈遊戲場業全部賭金收入扣除支付客戶從事博弈遊戲所贏取全部獎金後之金額。 九、博弈從業人員:指經營博弈遊戲場或從事博弈遊戲相關業務,經主管機關公告須取得執業許可者。 十、博弈機台:指以電子、電腦或機械等方式提供客戶進行博弈遊戲之機器。 十一、博弈設備:指博弈機台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須經驗證用於博弈遊戲場內進行博弈遊戲之裝置或物品。 第 三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第二章  博弈遊戲場之設立、撤銷及廢止 第 四 條  博弈遊戲場籌設許可與博弈遊戲場特許執照之核發對象,以具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發之國際觀光度假區籌設許可者為限。 博弈遊戲場業非取得博弈遊戲場特許執照,不得經營博弈遊戲場。 每一博弈遊戲場特許執照僅得經營一家博弈遊戲場。 第 五 條  離島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二規定通過地方性公民投票,且經地方縣市政府向中央陳報公投結果後,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應會同博弈遊戲場業主管機關公告該離島國際觀光度假區及其附設博弈遊戲場籌設許可之申請、家數、申請時程及審核標準。 主管機關於該離島核發博弈遊戲場特許執照之家數達前項公告之家數上限起十年內,除博弈遊戲場特許執照遭撤銷或廢止外,不得再核發博弈遊戲場特許執照。 第一項博弈遊戲場之家數及博弈遊戲場特許執照之審核,地方縣市政府應考量潛在申請人所提出該概念邀請計畫書(Request for Concept)及提案邀請計畫書(Request for Proposal),報請行政院核定。 地方縣市政府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二規定通過地方性公民投票後,應尋求概念邀請計畫書(RFC)。概念邀請計畫書應考量:(1)申請人在東亞地區曾設計、建造、經營世界級大型綜合度假村的實質能力及過去經驗,(2)申請人在東亞地區及國際間曾行銷過多元文化的綜合度假村附設賭場的實質能力及過去經驗,(3)申請人展現出對於地方縣市政府的配合度,及綜合度假村在設計與營運上對於當地社區、文化、教育需求的敏感度,(4)申請人於整體建築設計理念的吸引力,(5)申請人於開發投資的財務承諾,(6)申請人對於財務計畫的健全性,包括申請人的經濟能力,合作夥伴的承諾事項。地方縣市政府得於概念邀請計畫書指定申請人在能力、經驗和財政承諾的最低門檻。 概念邀請計畫書將由地方縣市政府負責審查。地方縣市政府得尋求國內外專家的意見,例如在建築設計、設施、娛樂、金融、商業模式等。前項考量將成為概念邀請計畫書評分標準,分數比例如下: 一、能力和經驗:百分之二十(20%)。 二、行銷與觀光:百分之二十(20%)。 三、文化、教育和社會福利:百分之十(10%)。 四、建築設計:百分之二十(20%)。 五、開發投資:百分之二十(20%)。 六、財務健全性:百分之十(10%)。 概念邀請計畫書經審查後,地方縣市政府將決定是否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二規定,進行開發國際觀光度假區附設觀光賭場提案邀請計畫書(RFP)。地方縣市政府不得遲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的○月作出進行提案邀請計畫書的決定。地方縣市政府於必要時對前條截止日期保留延期的權利。經地方縣市政府全權決定,惟符合提案邀請計畫書最低門檻,且在於概念邀請計畫書上取得相當分數的申請人得依據提案邀請計畫書程序提出提案邀請計畫書。地方縣市政府應於截止日期後三十日內核准申請人所提出的提案邀請計畫書。地方縣市政府如核准通過提案邀請計畫書,申請人將於三十日內提出博弈遊戲場籌設許可申請。 第 六 條  博弈遊戲場業以發起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博弈遊戲場業之發起人應至少一人為主要股東,且具經營或管理國際觀光度假區附設博弈遊戲場經驗。 第 七 條  博弈遊戲場業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兼職限制、不符資格之效力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八 條  申請經營博弈遊戲場者,應於申請博弈遊戲場籌設許可申請前,於公告之期間內繳納審查費用並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博弈遊戲場業之適格性審查。 通過適格性審查者,主管機關應核發相關證明文件。 第 九 條  主管機關為進行博弈遊戲場業之適格性審查,得要求申請人提供或補充相關資訊及文件,並得對申請人或其相關人員進行調查及詢問。如拒絕提供、協助或配合者,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於主管機關作成審查結論前,申請人所提供前項資訊及文件內容、事實或情況如有變更,申請人應即就變更部份通知主管機關,並檢附相關文件。 如申請人依第一項提供之資訊或文件有虛偽情事,或未依前項規定通知主管機關,其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已核發適格性證明文件、博弈遊戲場籌設許可或博弈遊戲場特許執照者,應予撤銷,已繳納履行保證金者,不予返還。 為進行博弈遊戲場業之適格性審查,主管機關得委託具公正及公信力之機構協助,該機構並應據實提出報告。 第 十 條  為確保博弈遊戲場之健全經營,主管機關進行博弈遊戲場業之適格性審查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誠信、正直、守法性及良好之聲譽。 二、健全之財務背景。 三、適當之資金來源。 四、適當之股權結構安排。 五、良好之法令遵循紀錄及公司治理情形。 六、主要業務往來對象具誠信、正直及守法性,且無不當之背景及資金來源。 七、負責人無不得出任博弈遊戲場業負責人之情事。 八、發起人、大股東、主要股東屬適當人選。 九、無其他無法健全經營博弈遊戲場業之情事。 主管機關審酌前項各款時,應考量時間背景、影響範圍、情節輕重等因素綜合判斷。 第十一條  申請經營博弈遊戲場者,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間內,繳納審查費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博弈遊戲場籌設許可: 一、博弈遊戲場籌設許可申請書。 二、經核准的提案邀請計畫書。 三、博弈遊戲場業章程。 四、公司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未曾設立登記公司者,應檢附發起人名冊及證明文件及發起人會議紀錄。 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應檢附之文件。 第十二條  申請經營博弈遊戲場者,經審查通過且同時取得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發之國際觀光度假區籌設許可,並向中央觀光主管機關繳交履行保證金後,主管機關應核發博弈遊戲場籌設許可。 履行保證金應由已提出及核准通過的提案邀請計畫書內容為基礎,金額將等同觀光賭場部分於「國際觀光度假區附設觀光賭場之第一階段建設計畫」的價值。 經核准之博弈遊戲場業,應按核定之提案邀請計畫書內容及提出的期程內完成籌設,並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其無法於提案邀請計畫書所提出期間內籌設完成並依法登記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依規定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 第十三條  博弈遊戲場業應依籌設許可之內容籌設博弈遊戲場。未依規定籌設或未依籌設許可完成籌設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籌設許可。 申請書及事業計畫書之內容於獲得籌設許可後有變更者,博弈遊戲場業應即向主管機關為變更之申請。如涉及國際觀光度假區籌設許可之變更者,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二第三項所定辦法處理之。 前項變更申請,主管機關得會同中央觀光主管機關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  博弈遊戲場完成籌設,且其所在國際觀光度假區已依籌設許可內容完成提案邀請計畫書者,博弈遊戲場業得繳納審查費用並檢附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博弈遊戲場特許執照。 國際觀光度假區提案邀請計畫書如載明分期開發,且開發期程已達博弈遊戲場可營運階段者,博弈遊戲場業得依前項申請博弈遊戲場特許執照。 主管機關於受理前二項申請後,核發博弈遊戲場特許執照前,應對博弈遊戲場業進行適格性審查,並準用第八條至第十條之規定。 申請人通過前項適格性審查,且無其他不得核發博弈遊戲場執照之情事者,主管機關應核發博弈遊戲場執照。 第十五條  博弈遊戲場籌設許可、博弈遊戲場特許執照之申請、受理、審查、核發、撤銷及收費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博弈遊戲場業應自取得博弈遊戲場特許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博弈遊戲場,逾期廢止其特許執照。但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且以一次為限。 第十七條  非依本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撤銷、廢止博弈遊戲場特許執照。 博弈遊戲場業應自取得博弈遊戲場特許執照之日起,每五年重新向主管機關申請適格性審查;未通過適格性審查者,準用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隨時對博弈遊戲場業進行適格性審查。 前二項適格性審查準用第八條至第十條之規定。 第十八條  博弈遊戲場特許執照之有效期間為三十年。 前項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屆滿時當然失效。博弈遊戲場業擬繼續經營博弈遊戲場者,應向主管機關重新申請博弈遊戲場特許執照,其申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九條  博弈遊戲場籌設許可、博弈遊戲場特許執照及其所賦予之權利非經主管機關以書面方式事先核准,不得出租、出借、轉讓、贈與、設定抵押或質權予他人。 博弈遊戲場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與其他事業或公司併購。 被擔保方於執行業者或主要股東所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的擔保權益前,須依主管機關所訂辦法申請核准。 主管機關應調查執行擔保權益申請的事實與相關情形。主管機關應調查得包括: 一、所有相關文件的審查。 二、核准執行擔保權益將對債務人的影響分析,以及核准執行擔保權益將對博弈遊戲場業永續經營的影響分析。 除已有執照,如執行擔保權益會導致任何人需要申請執照,主管機關不得核准執行擔保權益。 第二十條  除受主管機關勒令停業之處分外,博弈遊戲場非具下列事由之一,不得暫停營業: 一、有天災、地震等致無法合乎公共安全進行正常營業之不可抗力事由。 二、其他無法合乎公共安全進行正常營業之重大事由。 除緊急情況下,博弈遊戲場擬依第一項第二款事由暫停營業者,博弈遊戲場業應於暫停營業日十五日前,詳述停業理由、停業期間、從業人員及客戶權益保障措施,向主管機關申請暫停營業許可。非經許可,博弈遊戲場不得停業。 博弈遊戲場業於恢復營業前,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第二十一條  博弈遊戲場業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情形,得改善者,主管機關應命博弈遊戲場業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其情節重大者,應勒令博弈遊戲場部分或全部停業。 前項博弈遊戲場經勒令停業,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博弈遊戲場業改善有關事項;逾期未改善者,廢止博弈遊戲場特許執照。 博弈遊戲場業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情形,屬無法改善或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博弈遊戲場特許執照。 如博弈遊戲場特許執照被廢止、繳還或停業處分,主管機關取得部長核准後,為保障貸款人、其他債權人及股東權益得指定博弈遊戲場經理人。 主管機關指定博弈遊戲場經理人時,應考慮是否同過適格性。 主管機關得依據需求決定博弈遊戲場經理人的條款。 主管機關得隨時結束博弈遊戲場經理人的任期,而博弈遊戲場經理人的任期於主管機關又核發博弈遊戲場執照後,當然結束。 博弈遊戲場經理人的任期結束時,博弈遊戲場經理人不應被視為博弈遊戲場執照持有人。 博弈遊戲場經理人: 一、被視為如同具有博弈遊戲場特許執照被廢止、繳還或停業處分前,博弈遊戲場業執照持有人所有權益,除主管機關決定另作修正。 二、應承擔所有博弈遊戲場業運營執行業務和責任,並可保留使用用於經營的任何財產。 三、應執行或為執行本法的博弈遊戲場業務。 四、持有博弈遊戲場所有相關營運業務運作。 五、得依經營博弈遊戲場所需,僱用相關人員。 博弈遊戲場經理人指定、業務範圍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於博弈遊戲場經理人任期內的博弈遊戲場凈利事項: 一、凈利可作為向前博弈遊戲場業貸款人或債權人的付款,在於任何現有協議下。 二、如凈利將作為前博弈遊戲場業的任何支付,須先取得主管機關核准。 三、博弈遊戲場經理人保留使用的任何財產所產生的凈利,前博弈遊戲場業有權要求公平的回報率。 四、主管機關得指示凈利的全部或部分應支付給主管機關,並再將其他餘額支付前博弈遊戲場業的貸款人或債權人,以及前博弈遊戲場業。 第二十二條  除前條情形外,博弈遊戲場業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情事,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限期令其改善以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撤銷其法定會議之決議。 二、停止博弈遊戲場部分業務。 三、令於一定期間內解除博弈從業人員之職務。 四、解除負責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五、令主要股東、大股東或其他股東增加或減少對博弈遊戲場業持股之數量或比例。 六、其他必要之處置。 依前項第三款解除負責人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經濟部撤銷其負責人登記。 第二十三條  依第十四條第二項取得博弈遊戲場特許執照者,仍應依國際觀光度假區分期開發計畫內容完成全部開發計畫,逾期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博弈遊戲場特許執照。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每次延展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或由主管機關決定更長延展期間。 第二十四條  中央觀光主管機關為正當理由撤銷或廢止國際觀光度假區之投資計畫時,主管機關應即撤銷或廢止該國際觀光度假區內之博弈遊戲場特許執照。 第二十五條  博弈遊戲場特許執照經撤銷或廢止者,主管機關應命其繳銷執照;逾期未繳銷者,由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之。 第三章  博弈遊戲場業之經營與管理 第一節  主管機關檢查權 第二十六條  為監督管理博弈遊戲場業,確保其健全經營,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博弈遊戲場業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命博弈遊戲場業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於期限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並得命其就主管機關所詢事項提出說明。 第二十七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委託適當機構,就前條應行檢查事項、報表或資料予以查核,並向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除另有規定外,該費用由博弈遊戲場業負擔。 第二十八條  前條第一項之其他利害關係人指下列之人: 一、具有控制博弈遊戲場業能力或對其人事、財務、業務經營或管理政策具重大影響力者。 二、博弈遊戲場業對其有控制能力或對其人事、財務、業務經營或管理政策具重大影響力者。 三、博弈遊戲場業之關係企業。 四、其他與博弈遊戲場業之經營管理具直接或間接關係者。 主管機關認利害關係人之行為有礙博弈遊戲場業健全經營之虞時,得命博弈遊戲場業限期改正或終止其關係。 第二十九條  為達及時有效監理之目的,主管機關得於各博弈遊戲場派駐博弈調查官,其派駐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條  主管機關監督博弈遊戲場時,得行使警察職權。必要時,並得商請轄區內之憲警協助之。 第三十一條  除前項規定外,博弈遊戲場業與他人擬訂定之契約,主管機關依其性質、金額、對象認有審查之必要者,博弈遊戲場業應於訂定前一個月送主管機關審查或備查,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不得訂定。契約有變更時亦同。 主管機關為審查契約之內容,得要求契約之任一方提供審查所必要之資訊,受審查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第一項應提送主管機關審查及備查之契約標的金額、類型、提報方式、提報時限、審查時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二條  前條契約,有影響博弈遊戲場業之信譽、財務之健全穩定、或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治安或教育之虞時,主管機關得禁止博弈遊戲場業訂定該契約;其契約已訂定者,得命其限期終止或解除契約。主管機關依前項情形所作出任何限期終止或解除契約處分,依法終止契約不另行法律責任。 第二節  股份持有及轉讓 第三十三條  博弈遊戲場業之股票應為記名式。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博弈遊戲場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累積總數分別達百分之五、百分之二十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或授權等方法持有股份者,應併計入同一關係人範圍。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依第二項規定申請核准應具備之適格條件、應檢附之書件、擬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未依第二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或未經核准而持有博弈遊戲場業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由主管機關命其於限期內處分。 第三十四條  前條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 前條所稱同一關係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同一自然人之關係人: (一)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 (二)前目之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 (三)第一目之人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二、同一法人之關係人: (一)同一法人與其董事長、總經理,及該董事長、總經理之配偶與二親等以內血親。 (二)同一法人及前目之自然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或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三)同一法人之關係企業。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第三十五條  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博弈遊戲場業大股東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依本條例特許之其他博弈遊戲場業已發行股份總數達百分之五以上。 二、不得參與依本條例特許之其他博弈遊戲場業之經營及管理。 博弈遊戲場業大股東違反前項第一款規定而持有其他博弈遊戲場業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該超過百分之五以上之股份無表決權。 經主管機關認定屬專業機構投資人之國內外銀行、保險公司、票券公司、證券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期貨服務事業及其他專業投資機構,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第三十六條  主管機關應公告博弈遊戲場業之主要股東。 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博弈遊戲場業主要股東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依本條例特許之其他博弈遊戲場業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 二、不得參與依本條例特許之其他博弈遊戲場業之經營及管理。 博弈遊戲場業主要股東違反前項第一款規定而持有其他博弈遊戲場業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該股份無表決權。 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主要股東屬發起人者,於主管機關發給博弈遊戲場執照後十年內,持有該博弈遊戲場業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第三節  博弈遊戲場規模、陳設 第三十七條  博弈遊戲場業應於博弈遊戲場開始營業前,對博弈遊戲場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於營業期間內並應續予投保。 前項應投保之範圍及金額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八條  博弈遊戲場業應於博弈遊戲場設置電子監視攝錄系統,並經主管機關檢驗合格。 前項電子監視攝錄系統之設置、維護及檢驗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九條  博弈遊戲場之內部陳設,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時亦同。 博弈遊戲場內博弈桌台及博弈機台設置之總面積占國際觀光度假區樓地板總面積之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但經主管機關依該離島當地特性及市場規模核准者,不在此限。 博弈遊戲場內部陳設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節 責任博弈措施 第四十條  博弈遊戲場內明顯之處應揭示下列項目: 一、客戶如何取得博弈遊戲場內從事之博 弈遊戲種類、遊戲規則簡介、射倖率及賠率等書面資料。 二、於博弈桌台或從事博弈遊戲之處,應顯著揭示該博弈遊戲可接受之最低及最高投注金額。 三、客戶須知。 四、沾染賭癮特徵、嗜賭預防方式、相關諮詢及治療管道。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應揭示之標示、警語及資訊。 博弈遊戲場業應依客戶要求,提供客戶遊戲規則。 第四十一條  博弈遊戲場業應提供客戶可設定損失額度上限之機制;其方式,由博弈遊戲場業擬定,提送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第四十二條  客戶於博弈遊戲場內從事博弈遊戲之投注方式,以籌碼、現金或由主管機關核准的非現金投注系統為限。 博弈遊戲場業提供中華民國居民或公民兌換籌碼、投注系統或信用貸款,限以現金、匯款、轉帳、支票、旅行支票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為之。 客戶寄託於博弈遊戲場之資金所有權屬客戶,博弈遊戲場業應將其自有財產與前項資金分別記帳,不得流用;博弈遊戲場業之債權人亦不得請求扣押或對之行使其他權利。 第四十三條  博弈遊戲場業不得貸款予具中華民國國籍或永久居留證者,且不得接受其以現金卡、信用卡及其他簽帳工具支付從事博弈遊戲之資金、現金或籌碼。但屬巨額客戶者,不在此限。 前項巨額客戶指開始從事博弈遊戲前,寄託於博弈遊戲場業之資金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之客戶。 博弈遊戲場業依本條提供貸款予客戶者,不受公司法第十五條之限制。 博弈遊戲場業對客戶提供貸款之額度、方式、債務催收之方式、籌碼兌換之限制、管理及其他限制,由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 第四十四條  博弈遊戲場內禁止設置自動提款機、自動貸款機或其他提供預借現金服務之機器設備。 第四十五條  博弈遊戲場業應採取適當措施,避免顯已處於醉酒或其他原因致已處於無意思能力狀態之客戶從事博弈遊戲。 第四十六條  博弈遊戲場業知悉博弈遊戲場內有下列情事發生時,應採取適當措施並即通知主管機關: 一、引誘、媒介色情或其他妨害風化之行為。 二、吸食毒品。 三、鬥毆或酗酒滋事。 四、非法借貸或洗錢行為。 五、從事非本條例規定之博弈活動。 六、其他違法或嚴重影響公共秩序或博弈遊戲場安寧秩序之行為。 第四十七條  博弈廣告不得於中華民國境內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報紙、雜誌、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為宣傳之方式為之。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博弈廣告,指為招徠客戶至博弈遊戲場從事博弈遊戲,而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博弈之行為。廣告內容如有暗示或影射博弈者,視為博弈廣告。 第一項但書有關博弈廣告之審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八條  博弈遊戲場業應配合主管機關採取適當之嗜賭防制宣導、研究及其他措施。 博弈遊戲場業每年應向主管機關提出嗜賭防制措施之執行成果報告,並以適當方式公開。 第五節 賭金爭議處理 第四十九條  博弈遊戲場內因從事博弈遊戲及其衍生之賭金相關爭議,自發生日起三日內爭議雙方無法自行協議解決時,博弈遊戲場業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爭議標的之金額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上者,博弈遊戲場業應即向駐場之博弈調查官申請調查。 二、爭議標的之金額未滿新臺幣二萬元者,博弈遊戲場業應告知客戶得向駐場之博弈調查官申請調查。 前項第二款之申請,應於博弈遊戲場業告知後七日內為之。 博弈調查官於受理申請時,應盡速就該爭議為調查,並於十五日內本於調查之結果,斟酌一切情形,依職權提出解決爭議事件之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 前項調查,準用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 第五十條  博弈調查官依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如經爭議雙方書面同意,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調解成立者,應作成調解書。 調解書之效力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二條至二十六條之規定。 第五十一條  對博弈調查官依第四十九條提出之方案不服者,博弈遊戲場業或客戶得於十五日內附具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評議;未於期限內申請評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主管機關於受理前項之申請後,得斟酌一切情形,依職權作成評議結論,並送達於當事人。 有關評議之受理、委員選任、評議程序及結論作成與送達等事項,由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 第五十二條  前條評議結論如經客戶與博弈遊戲場業書面同意,主管機關應即依評議結論作成評議書。 對評議結論不服者,博弈遊戲場業或客戶得於送達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未於期限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評議結論。 第一項之評議書,其效力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二條至二十六條之規定。 第五十二之一條  博弈遊戲場業就博弈遊戲場內每月發生之賭金爭議、原因、事由、處理方式及現況,應按月向主管機關報備。爭議雙方已自行協議解決或達成和解者,亦同。 第六節 禁止入場及處分 第五十三條  下列人士不得進入博弈遊戲場: 一、未滿二十一歲之人。 二、經該博弈遊戲場業依本條例禁止其入場或列入本條例禁止入場名單者。 三、受主管機關禁止進入博弈遊戲場處分之人。 四、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之人。 五、負責監督或管理博弈遊戲場業之主管機關人員。但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進入博弈遊戲場之人。 主管機關應就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名單定期通知博弈遊戲場業。 第五十四條  禁止進入博弈遊戲場之人於博弈遊戲場內從事博弈遊戲者,不得享有賭金、獎金、累積獎金及獎品等任何利益,博弈遊戲場業亦不得支付之。 博弈遊戲場業自前條禁止入場之人獲得之賭金、獎金、累積獎金及獎品等任何利益,應全數歸入本條例第八十條之特種基金。 第五十五條  博弈遊戲場業應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止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之人進入博弈遊戲場。 博弈遊戲場業得隨時對博弈遊戲場內之客戶進行身分查驗,對於無法出示身分證明之客戶,應拒絕其進入或要求立即離開博弈遊戲場。 博弈遊戲場業應於博弈遊戲場出入口及場內明顯處,設置禁止入場人士之標誌、文字或採取其他適當揭示方式。 第五十六條  博弈遊戲場業得禁止任何人進入其所經營之博弈遊戲場,必要時並得將該人列入禁止進入博弈遊戲場名單。 博弈遊戲場業應依客戶本人之申請,將其列入禁止進入博弈遊戲場名單。 博弈遊戲場業應將前二項之名單及列入事由通知主管機關,如有變更時亦同。 第五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依本人之申請,對其作成禁止進入博弈遊戲場處分。 第五十八條  主管機關得依被申請人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或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之申請,對因嗜賭、沾染賭癮或因從事博弈而危害家屬利益者作成禁止進入博弈遊戲場處分。 前項被申請人之子女或其他家屬為未成年人且無適當之人代為行使其權利時,得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代為申請之。 第五十九條  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債權人之申請,對下列之人作成禁止進入博弈遊戲場處分: 一、現正接受政府生活扶助者。 二、經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前置協商、更生程序、清算程序進行中者。 四、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 五、因進入博弈遊戲場從事博弈遊戲使其債權人之債權有無法受清償之虞者。 前項第一款政府生活扶助之項目及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條  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對曾有妨礙博弈遊戲公正、公平之情事,或曾於博弈遊戲場內從事不法或犯罪活動者,作成禁止進入博弈遊戲場處分。 第六十一條  依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受禁止進入博弈遊戲場處分之人以具中華民國國籍或永久居留證者為限。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禁止入場處分之申請、核發、審理、廢止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二條  博弈遊戲場所在縣(市)之地方政府得考量對當地居民之影響,經當地縣(市)議會通過,函請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設籍該縣(市)之居民進入博弈遊戲場。 第七節 博弈遊戲與設備 第六十三條  博弈設備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技術規範並經檢驗合格,始得設置於博弈遊戲場或供作博弈遊戲之用。 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檢驗博弈設備。 前項博弈設備之技術規範及檢驗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四條  製造、供應設置於博弈遊戲場之博弈機台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博弈設備者,應經許可並取得博弈設備商執照。 申請博弈設備商執照者,應經適格性審查,並準用第八條至第十條規定。 主管機關得對博弈設備商進行檢查,並準用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博弈設備商如有妨礙博弈遊戲公平之情形,主管機關得命限期改正,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博弈設備商執照之申請、審查、核發程序及其營業之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五條  經檢驗合格之博弈設備,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修改其機具結構、操作系統、遊戲種類、規則及內容。 第六十六條  非依主管機關訂定之技術規範並經檢驗合格,且經主管機關核准,博弈遊戲場內不得設置或使用累積獎金博弈設施。 前項累積獎金博弈設施,指博弈遊戲場內為進行連線博弈遊戲所使用之系統裝置等設施。 累積獎金博弈設施不得連線至博弈遊戲場外,但與依本條例特許之其他博弈遊戲場連線,且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累積獎金博弈設施核准之申請、審查程序及其管理、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七條  主管機關得檢查設置於博弈遊戲場之博弈設備及其相關營運紀錄,經檢查不合格或違反法令者,得命博弈遊戲場業停止營運該博弈設備。 前項檢查,準用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第六十八條  各博弈遊戲場得進行之博弈遊戲及其規則,應分別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公告之。 為維持博弈遊戲公平、避免違法情事或緊急危難,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博弈遊戲場業暫停博弈遊戲。 第八節 內部控制、財務、審計 第六十九條  博弈遊戲場業應建立博弈遊戲場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如有重大變更時亦同。 前項博弈遊戲場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條  博弈遊戲場業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合併編製財務報表、年報及營業報告書,並將上述所有文件與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於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年報應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博弈遊戲場業應將前項財務報表中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期限、方式公告。但已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者,得免辦理公告。 第一項財務報表中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第七十一條  博弈遊戲場業應將博弈遊戲場營業相關之文件妥適保存,以供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人隨時檢查。但經主管機關認定無須保存者,不在此限。 關於文件保存之地點及方式,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文件,除主管機關規定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製作完成之當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博弈遊戲場業之負責人、主要股東、大股東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檔案,應永久保存。 博弈遊戲場業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設置並保存足以正確計算博弈遊戲場有關稅費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 第九節 博弈遊戲場業從業人員 第七十二條  未滿二十一歲或受禁止進入博弈遊戲場處分之人,不得於博弈遊戲場內工作。 主管機關得要求博弈遊戲場業提報任職博弈遊戲場之人員名單、職銜及職務內容。 第七十三條  博弈從業人員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工作證,始得執行博弈從業人員業務。 博弈從業人員不得於其任職之博弈遊戲場內從事博弈遊戲。 博弈從業人員之監督、管理、執業許可之取得、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 第七十四條  從事測試、維修、保養博弈遊戲場內博弈機台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博弈設備之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工作證,並準用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三條規定。 第十節 博弈經紀業及博弈經紀代表人 第七十五條  博弈經紀業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執照,始得經營博弈經紀業務。 博弈經紀業不得貸款供他人於博弈遊戲場內從事博弈遊戲,或接受其以現金卡、信用卡及其他簽帳工具支付從事博弈遊戲之資金、現金或籌碼。但經主管機關核准,且對象非屬具中華民國國籍或永久居留證者,不在此限。 博弈經紀業依本條提供貸款予客戶者,不受公司法第十五條之限制。 博弈經紀業因從事博弈經紀業務,自博弈遊戲場業獲得傭金報酬之比例上限及收取方式,主管機關得限制之。 博弈經紀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工作證,始得執行博弈經紀人業務。 第七十六條  博弈經紀業之適格性審查、執照、博弈經紀人執業許可之申請、撤銷、廢止及執行職務之監督與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章 博弈遊戲場業之稅費 第七十七條  博弈遊戲場業應於取得博弈遊戲場特許執照起,以博弈遊戲場每月博弈營業收入為計算基礎,按月向主管機關繳納觀光博弈業特許費。 觀光博弈業之特許費最高不得超過博弈遊戲場每月博弈營業收入之百分之五。觀光博弈業特許費之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觀光博弈業特許費之分配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第七十八條  博弈特別稅之課徵,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地方稅法通則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博弈遊戲場所在縣(市)政府得以博弈遊戲場業之博弈營業收入為計算基礎,按月徵收博弈特別稅。但博弈特別稅之稅率最高不得超過博弈遊戲場業每月博弈營業收入之百分之七。 第七十九條  博弈遊戲場業應按年向主管機關繳納博弈遊戲場特許執照費,費率為因應本法行政開銷所需。 前項執照費之計費期間採曆年制,其繳納數額、申報時期及繳納方式,由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 第八十條  博弈遊戲場業每年應提撥博弈營業收入百分之零點五之金額,提繳主管機關成立特種基金,優先供從事該離島之地方教育、文化、醫療、社會福利支出之用。 關於特種基金之設立、提繳方式、運用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章 嗜賭防制 第八十一條  為進行嗜賭防制工作,主管機關應成立財團法人嗜賭防制基金會,其設置及管理條例另以法律定之。 博弈遊戲場業每年應提撥博弈營業收入百分之零點五之金額,捐贈財團法人嗜賭防制基金會。 第八十二條  嗜賭防制基金會辦理事項如下: 一、嗜賭防制之宣導、諮詢及相關研究。 二、戒賭之諮詢、預防、治療服務及相關研究。 三、嗜賭防制之教育。 四、嗜賭之風險評估及管理。 五、獎勵及補助嗜賭防制之研究。 六、其他嗜賭防制有關事項。 第六章 罰  則 第八十三條  博弈遊戲場業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條規定繳納觀光博弈業特許費、執照費者,每逾二日應按原應繳金額加徵百分之一之滯納金。 逾三十日未繳清者,得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主管機關得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博弈遊戲場特許執照。 第八十四條  博弈遊戲場業違反第八十條規定未提繳特種基金者或違反第八十一條規定未提撥金額捐贈財團法人嗜賭防制基金會者,應處原應繳金額三倍至五倍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得廢止其博弈遊戲場特許執照。 前項收繳之罰鍰,於原應繳金額內,應歸入第八十條之特種基金或捐贈第八十一條之財團法人嗜賭防制基金會。 第八十五條  未取得博弈遊戲場特許執照經營博弈遊戲場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之罰鍰。 第八十六條  受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四項委託之機構,未據實提出報告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八十七條  博弈遊戲場業違反下列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申請適格性審查者。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自行申請變更登記或與其他事業或公司併購者。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自行暫停營業者。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未於期限內復業者。 五、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未於期限內改正或終止其關係者。 六、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未按規定將契約提送主管機關審查者。 七、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未於期限內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八、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發行記名式股票者。 九、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博弈遊戲場設置及維持審驗合格之電子監視攝錄系統者。 十、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博弈遊戲場內部陳設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十一、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未依比例設置博弈機台及桌台者。 十二、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自行允許客戶以籌碼或現金以外之方式下注者。 十三、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自行允許客戶以其他方式兌換籌碼者。 十四、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未於金融機構開設專戶存放客戶資金,或未將博弈遊戲場業自有財產與各客戶財產分別記帳,或相互流用者。 十五、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未即將受寄託之資金返還客戶者。 十六、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貸款予非屬巨額客戶之中華民國國民或具永久居留證者。 十七、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於場內設置自動貸款機或提供預借現金服務之機器設備者。 十八、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為博弈廣告者。 十九、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未向博弈調查官申請調查或未告知客戶得申請調查者。 二十、違反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支付禁止入場之人賭金、獎金、累積獎金及獎品者。 二十一、違反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採取適當措施防止者。 二十二、違反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對無法出示身分證明之客戶未禁止其進入或未要求其離場者。 二十三、違反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未設置禁止入場人士之標誌、文字或其他適當揭示方式者。 二十四、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依客戶申請將其列入禁止入場名單者。 二十五、違反第六十三條規定,設置未依主管機關檢驗合格之博弈設備者。 二十六、違反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場內設置之博弈機台及其他主管機關公告之博弈設備,非由具博弈設備商執照者所製造、供應、測試、驗證者。 二十七、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未經核准修改博弈設備者。 二十八、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於博弈遊戲場內設置或使用累積獎金博弈設施者。 二十九、違反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命令,停止營運博弈設備者。 三十、違反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於博弈遊戲場內進行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博弈遊戲或未按其遊戲規則進行者。 三十一、違反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未按主管機關規定暫停博弈遊戲者。 三十二、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法建立或變更博弈遊戲場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者。 三十三、違反第七十條第三項規定,財務報表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 三十四、違反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委任或僱用未滿二十一歲之人或經入場處分之人者。 三十五、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委任或僱傭未取得執業許可之人擔任博弈從業人員。 三十六、違反第七十四條規定,委任或僱傭未取得執業許可之人從事維修、保養博弈設備。 三十七、違反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允許無博弈經紀業或博弈經紀人執照者,於博弈遊戲場內從事仲介、招攬、居間博弈或相類似之行為。 三十八、違反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依法保密者。 第八十八條  博弈遊戲場業之負責人或博弈從業人員於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六條派員,或依第二十七條委託適當機構,或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查其業務、人事、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博弈遊戲場業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博弈遊戲場業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者。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者。 三、對檢查人員詢問無正當理由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者。 四、逾期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者。 五、未按主管機關通知至指定處所備詢者。 第八十九條  博弈遊戲場業股東持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股份者,處該股東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九十條  博弈遊戲場業大股東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該大股東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九十一條  博弈遊戲場業主要股東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持有其他博弈遊戲場業股份或參與其他博弈遊戲場業之經營或管理者,處該主要股東新臺幣一百萬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博弈遊戲場業主要股東屬發起人者,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於博弈遊戲場業持股低於百分之二十,處該主要股東新臺幣一百萬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九十二條  博弈遊戲場業違反下列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未於期限內通知復業者。 二、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且未通知主管機關者。 三、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按規定投保責任保險者。 四、違反第四十條規定,未按規定揭示者。 五、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未建立損失額度機制、提送主管機關備查者並按機制通知及提醒客戶。 六、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未採取適當措施者。 七、違反第四十六條規定,知悉後未即時通知主管機關者。 八、違反第四十八條規定,未配合主管機關採取適當嗜賭防制措施,或未公開執行成果報告者。 九、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通知駐場之博弈調查官者。 十、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將禁止入場名單通知主管機關者。 十一、違反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未按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者。 十二、違反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者。 十三、違反第七十一條規定,未按規定保存文件者。 第九十三條  博弈遊戲場業違反本條例或本條例授權所定命令中有關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除本條例另有處以罰鍰規定而應從其規定或另授權主管機關定之外,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九十四條  受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適當機構,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未據實提出報告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九十五條  除博弈遊戲場業外,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未經核准修改博弈設備機具結構或軟體之設計、規格或功能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九十六條  違反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取得博弈設備商執照而製造、供應使用於博弈遊戲場內之博弈機台及其他主管機關公告之博弈設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九十七條  博弈設備商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四條第五項授權訂定之監督及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九十八條  違反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博弈經紀業執照執行博弈經紀者業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九十九條  博弈經紀業違反下列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貸款予他人於博弈遊戲場從事博弈,或接受客戶以現金卡、信用卡及其他簽帳工具支付從事博弈遊戲之資金、現金或籌碼者。 違反第七十五條第四項之傭金報酬之比例上限及收取方式者。 違反第七十六條所定之辦法中有關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 第一百條  於博弈遊戲場外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攜帶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之籌碼離開博弈遊戲場者,主管機關應予沒入,並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零一條  博弈遊戲場業之利害關係人,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對主管機關之檢查、要求、調查或詢問,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零二條  契約之任一方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未提供調查所必要之資訊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工作證執行博弈從業人員業務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零三條之一  違反第七十四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工作證,從事測試、維修、保養博弈遊戲場內之博弈機台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博弈設備之人,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零四條  博弈從業人員或依第七十四條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人違反下列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於其任職之博弈遊戲場內從事博弈遊戲者。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十三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有關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第七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工作證而執行博弈經紀人業務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零六條  博弈經紀人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十六條授權訂定之辦法有關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者,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零七條  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進入博弈遊戲場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零八條  博弈遊戲場業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屆三十日仍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並得由主管機關勒令其停業。 第一百零九條  博弈遊戲場業經依本條例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得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依原處罰鍰按日連續處罰,至依規定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責令限期撤換負責人或廢止其博弈遊戲場特許執照。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百十條  博弈遊戲場業適用洗錢防制法有關金融機構之規定。 法務部應會同主管機關,指定博弈遊戲場業為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指之其他有被利用從事洗錢之虞之機構。 第一百十一條  為便利進行博弈遊戲場業及博弈遊戲場之審查、監督與管理及犯罪偵查,政府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外國博弈遊戲場業或博弈遊戲場之主管機關、機構或國際組織簽定資訊交換之合作或其他國際書面協定。 對於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請求我國協助之案件,除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主管機關得基於互惠原則,提供其依職權及依法令所獲得之博弈遊戲場業或博弈遊戲場有關資訊。 第一百十二條  博弈遊戲場業依本條例提供之貸款屬合法債務,債權人對該債務人具請求權。 第一百十三條  依本條例行使職權之公務員,因進行適格性審查、賭金爭議之調查、評議、禁止進入博弈遊戲場處分名單、禁止進入博弈遊戲場處分及其他於職務上所知悉之他人個人資料、秘密、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文書,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博弈遊戲場業因主管機關通知或職務上知悉前項文書及資訊,應予保密。 第一百十四條  依本條例特許經營博弈遊戲場業及於博弈遊戲場內提供或從事主管機關所核准之博弈遊戲者,不適用刑法賭博罪章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第一百十五條  博弈遊戲場業客戶依本條例於博弈遊戲場內從事博弈遊戲之所得,不課徵所得稅。其從事博弈遊戲之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第一百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主席:陳委員雪生等24人所提條文已宣讀完畢,繼續宣讀葉委員宜津等所提修正動議。 [image: image2.png] [image: image3.png] [image: image4.png] [image: image5.png] [image: image6.png] [image: image7.png] [image: image8.png] [image: image9.png] [image: image10.png] [image: image11.png] [image: image12.png] [image: image13.png] [image: image14.png] [image: image15.png] [image: image16.png] [image: image17.png] [image: image18.png] [image: image19.png] [image: image20.png] [image: image21.png] [image: image22.png] [image: image23.png] [image: image24.png] [image: image25.png] [image: image26.png] [image: image27.png] [image: image28.png] [image: image29.png] [image: image30.png] [image: image31.png] [image: image32.png] [image: image33.png] [image: image34.png] [image: image35.png] [image: image36.png] [image: image37.png] [image: image38.png] [image: image39.png] [image: image40.png] [image: image41.png] [image: image42.png] 提案人:陳節如  葉宜津  李昆澤  魏明谷  管碧玲 主席:報告聯席會,有關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行政院版、陳委員雪生版、葉委員宜津等所提修正動議均已宣讀完畢。 現對今日詢答做如下處理:蔡委員其昌、吳委員宜臻、蘇委員震清、林委員國正、楊委員麗環、林委員明溱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蔡委員其昌書面意見: 一、政府對於管理賭場之準備工作不足,難獲全民支持 台灣是不是要開放賭場來救經濟,這是從根本價值到社會各層面影響都必須謹慎思考的重大公共政策,而開放賭場的好處跟壞處,不外乎希望開放能增加觀光收入,但是也擔憂賭場會帶來犯罪以及家破人亡的悲劇。因此,如果政府想要取其好處,就必須負責任向全民報告要如何管理,何以讓悲劇不會發生。以新加坡為例,先不論其目前賭場開放後的發展情況是好是壞,在2004年政府決定要推動時,總理李顯龍就於國會中發表「總理對於設立國際觀光度假基地附設賭場的提案聲明」,總計共76項內容,並且公開向業者徵求計畫構想書,讓全民具體看見賭場在新加坡會是什麼模樣。 此外,新加坡面對賭場管制的立法工作,於2005年就在內政部下設立賭場管制處,專責研擬法規,另外由旅遊局設立IR組,進行政策規劃,成員皆超過10人以上;反觀我國在2008年開始決定要推動開放賭場後,是由交通部來負責推動立法,卻僅僅外聘兩位研究員,且完成草案後即解聘,目前只剩下一名科員負責,而觀光局更長期只有1名科員負責相關事務。 綜上,目前政府對於開放賭場觀光後的相關準備工作明顯不足,也更不見政府負責任的態度,將難以獲得全民支持。 二、應設立三級以上機關作為賭場管理的專責機構 新加坡在推動立法階段,就於內政部下設立賭場管制處,完成立法後更擴大升格為賭場管制局,員額約120人,對於賭場管制有嚴謹的規範;然〈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中僅表示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另指定專責機關辦理,而專責機關組織為何?如何運作?員額多少?政府完全沒有規劃。且原本交通部是打算成立博弈管制局,但是行政院卻以70個局署的組織已滿表示反對,因此交通部僅能夠轉向在觀光局下設立,這也就會讓專責機關從三級機關降級至觀光局下的某一組,這樣的行政層級、管制能力恐難有效管理。 三、現行草案中,罰則過輕,業者根本不怕被罰,條文應修正相關罰則 新加坡的賭場經營案例常被拿來當作成功典範,但是即使新加坡法律森嚴,人民也相對守法,仍發生不少涉賭的違法案例。舉例而言,2011年2月「聖淘沙名勝世界(雲頂集團)」促銷賭場入門稅年票,提供賭客環球影城或演場會門票,被賭管局重罰60萬新元(新台幣1440萬元);此外,名勝世界2010年開設女性賭博專區時,因為給採訪記者現金,以抵銷新加坡人進入賭場要付的100新元入門稅,在去年被判罰20萬新元(新台幣480萬元)。 由於新加坡開設賭場因賭場頻頻違規,當地政府便將罰款上限從折合新台幣約2400萬元提高到174億元左右。政府說要學新加坡、嚴格管制賭場,但行政院今年5月提出的「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版本罰款上限僅1,500萬元,非常荒謬。因此,《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應加重相關罰則。 表:新加坡《CASINO CONTROL ACT》與台灣《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相關罰則比較 新加坡 台灣 不得廣告行銷 (第116條)歸為嚴重違紀行為最重罰營業總收入的10%,相當於台幣174億 (第47、86條)罰款150萬-750萬 違反入場規定 (第116條)歸為嚴重違紀行為最重罰營業總收入的10%,相當於台幣174億 (第170B條)歸為嚴重違紀行為,最重罰營業總收入的10%,相當於台幣174億 (第56、86條)罰款150萬-750萬 其他重大事件 (第54條)最重罰營業總收入的10%,相當於台幣174億 (第84條)罰款300萬-1500萬 吳委員宜臻書面意見: 二○○九年澎湖第一個博弈公投未通過,二○一二年馬袓通過了國內第一個博弈公投。今年五月行政院版「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送交立法院,日前已一併與允許在本島開設賭場的蔡正元版,及允許在國際機場特區開設賭場的陳根德版,交付委員會討論。 歸納反對博弈的陣營,多數認為博弈會造成興賭、犯罪率升高、貪汙、圖利財團。而支持博弈的論點,則是堅持能透過「健全經營與管理」來「促進離島經濟與觀光發展」。然而本席依據下列數點,反對設立博弈專區: (一)台灣各離島四面環海,水土保持工作與環境評估是任一興起建設必然優先審議的步驟。以澎湖為例,島上自來用水源自海水淡化,垃圾則須遠運至高雄處理,其環境成本高居全台第一,可見離島環境評估必須十分嚴格,才能確保離島環境之保護與永續發展。 (二)離島若成立博弈專區,必定需要大興土木。然土地、水資源對於離島是最珍貴的自然資產,若引入重大建設,其造成的二氧化碳與環境破壞必是違背現行推動的減碳目標。引進商業財團產生的經濟效益,雖得以數據佐證想像正面效益;然而環境受迫的風險,卻會因為實際執行而永不復返。以大型觀光飯店來說,獨尊的沙灘、海域,排擠原屬當地人的集體資源,形成階級消費。而大型建設排放的廢水、汙穢,以及二氧化碳,其對環境的侵害恐大於樂觀的經濟效益,無法預估離島自然環境能否承載大型建設帶來的負擔。 (三)本席參照澳門二○一二年的統計資料顯示,涉及博彩犯罪的案件達八二三件,類型有詐騙、不法賭博等,高利貸有七十九宗。澳門當地人多數從事博弈產業,博弈產業帶來的快速獲利經驗,造成後代倫理價值的改變與家庭教育影響深遠。而新加坡政府也在十一月公布將立法管制遠距賭博,包括封鎖賭博網站、禁止付款等,目的是為防堵非法行為與組織募款犯罪。 據上所述,本席為維護籬島自然環境資源的永續發展、避免商業主義侵蝕離島特殊人文根基,本席堅決反對離島地區博奕專區之建設。 蘇委員震清書面意見: 有關觀光賭場管理條例,本席針對交通部提出書面質詢如下: 一、就教於交通部,根據目前院版之草案內容,具體說明業者對地方之回饋機制為何?業者納稅之機制為何?及政策評估為何? 二、行政院今年五月二日通過「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交通部長葉匡時隨即表示「除了先前有意爭取設置賭場的懷德公司外,還有兩、三家來探聽消息」。本席就教於部長,除懷德公司以外,其他兩、三家公司為何?由於經營者事涉重大,不僅與離島居民生活息息相關,更是攸關全體國民重大權益,請交通部務必確實回覆。 三、由於此草案牽涉重大利益,涉及之層面更是錯綜複雜,請問葉部長,包含懷德及其他兩、三家公司,是在何種情況之下向部長探聽消息?探聽消息之時間為何時?部長(或受探聽人員、單位)是否依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進行報備? 林委員國正書面意見: 今日委員會安排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委員陳雪生等24人擬具「離島地區博弈事業管理法草案」等案,國正謹針對上述提案內容提出一些疑慮,謹供各界及相關單位參考。 雖然博弈事業可望帶來可觀的觀光經濟效益,但是卻也常和色情、犯罪連結,因此,國正建議政府應當持相當謹慎的態度來研議博弈事業與專區的管理,加強注意其可能對台灣社會所造成的影響。 近年來,開放「觀光賭場」一直是熱烈討論的議題,業者和政府都希望藉由開放賭場帶來龐大經濟效益,因此從98年1月離島建設條例修正案經本院三讀通過,增訂第10條之2的「博弈條款」,離島的縣市政府透過公民投票的同意,即可設置觀光賭場,也間接引發台灣本島縣市近年都透過各種關係或方法爭取在當地開放觀光賭場。然而博弈事業是個具有高度爭議性的行業,而參考諸多學者研究顯示,設置賭場影響治安的研究結論多數是呈現「傾向負面的」,另有相關犯罪問題的衍生、公共安全問題、治安管理、觀光賭場治安維護策略方面等幾個問題也是特別值得深思的議題。 楊委員麗環書面意見: 1.ETC當初本由中華電信穩定且多國使用的微波系統建置,但立法院決議與中華電信解約,後來由遠通電收標下後,建構迄今爭議不斷。遠通使用會受到天候、車速、機械成本高的紅外線系統,此系統在當時根本還沒研發成功,也從無測試過。廣大的高速用路人就成為這個系統的測試者。因為屢屢違約,遠通最初以紅外線系統取得經營權,但最後卻改以微波系統當作違約的改善方案,為何違約後交通部還放任遠通繼續推動? 2.ETC上路至今,駕駛人因為誤闖車道而累積的罰金近7億元;然而,遠通在2011年未達政府合約要求,應該裁罰每日50萬元,但政府卻以「業者已提出改善方案」裁定免罰;遠通在2012年仍未達ETC使用門檻,違約金應罰2.2億元,最後依然調解免罰。2013年遠通又違約,官方的審查委員會建議酌減違約金,但遠通依然拒繳4.04億元罰款。交通部處理情況如何?罰款是否繼續? 3.目前947位收費員中,僅47人轉職成功。高公局在11月27日發出「具結書」,要求曾在學校、國營企業等公部門任職的收費員,需無條件繳回7個月的資遣費,否則將負法律責任。政府的高公局不僅沒有比照勞基法按照年資發放資遣費,僅提供平均7個月(約20多萬元)資遣費,早就引起爭議;如今,部分收費員竟然連收到的資遣費都必須繳回。交通部難道不應該說清楚? 4.台灣號稱領先全球的科技大國,遠通關於餘額相關的主動通知,卻只有在餘額低於120元時才以簡訊通知。試問,若駕駛人高速行駛時,沒時間可以查看簡訊,那麼在高速公路疾駛150公里就會不足額了。反觀,以澳洲維多利亞州Eastern Link的e-TAG為例,使用者可以上網進入自己的帳戶,依照自己的開車旅程習慣,自行設定警示額度,一旦低於此額度,e-TAG就會發出警示聲。當初如同遠通,可以設定低於此額度就自動加值 。澳洲辦得到,高科技大國的遠通辦不到? 5.以澳洲維多利亞州的高速公路規劃為例,Eastern Link的e-TAG系統,在偏遠地區的收費低,但進入繁華的墨爾本近郊東部後,又收費相對昂貴。主因除了是接近墨爾本必須穿越多個隧道外,就是要遏止駕駛人開車進入市區。維多利亞州的高速公路收費作法,主要是因為近墨爾本市的大眾運輸系統規劃完善,例如穿過市區的CityLink Freeway收費,偏遠地區的大眾運輸系統較為落後,所以偏遠地區不收費(Monash Freeway)或偏遠地區收費低廉(Eastern Freeway)。然而台灣呢?是否也應該考慮實施都市與郊區差別費率? 6.現在規定大眾運輸系統落後的東西向國道地區前兩年免收,但是兩年後呢?你要收費的話,那大眾運輸系統的配套措施呢?一旦收費, 無異懲罰缺乏大眾運輸系統的窮鄉僻壤居民。 另外,前20公里免費的措施雖然讓許多用路人「很爽」;但這不是免費午餐,因為這20公里,政府需要動用納稅人的錢,每年至少需要支付給遠通4億。況且,如果這入大台北地區或其他大都會的大眾運輸系統完善健全,你需要這20公里的免費里程數嗎?現在,學者張學孔與李克聰都憂心這20公里免費里程,將會造成大都會地帶高速公路擁塞。 7.澳洲的e-TAG系統,使用者可以上網透過自己的專屬帳號查詢行車路過何處的收費紀錄,台灣駕駛人則必須自己向遠通提出書面申請才可以(遠通網站僅提供餘額查詢與近期扣款資料,無法查詢經過何地扣款)。遠通與高公局互踢皮球,加上遠通歷來記錄不良,無怪乎網友不信任遠通,擔心遠通「晃點」政府,短報向車主收的過路費,交通部對此有何因應方案? 林委員明溱書面意見: 一、台灣開放博奕產業只是推展經濟的一種手段,希望透過博奕然後打造週邊的觀光產業,帶來人潮賺取稅收並帶動當地建設與發展才是我們所樂見的。倘若台灣願意成立推廣博奕產業,在馬祖設立賭場是否為最合適的地點仍有待商榷,但至少可以肯定的是,按照目前台灣政府的經濟拮据,實在難以對馬祖地區的基礎建設或觀光有所發展與推廣,因此透過成立賭場度假村的模式來吸引外資進入馬祖建設與推展觀光,是值得政府深思並儘速來確認與推動的,否則一個議題在台灣吵10幾年,當各地透過博奕產業大賺觀光財之際,全球市場並不會因為台灣行政效率的遲緩而停止運作。做與不做,是政府的決策;如果要做,希望怎麼做,政府應列為重要政策來進行。交通部身為博奕產業的主管機關,本席要求交通部應儘速研議博奕產業發展綱領與產業發展白皮書,以宣揚台灣發展博奕的決心,並讓人民及相關單位對博奕產業相關規定能有所適從。 主席:現在休息,禮拜四繼續開會。 休息(18時2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