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3次聯席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星期一)14時36分至18時19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呂委員學樟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星期四)下午2時30分至5時37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歐珀  賴士葆  陳鎮湘  廖正井  呂學樟  蕭美琴  吳宜臻  柯建銘  潘維剛  尤美女  陳碧涵  林鴻池  王惠美  顏寬恒  謝國樑  王進士  林郁方  蔡煌瑯  潘孟安  陳唐山    委員出席20人 列席委員:盧秀燕  黃偉哲  許添財  黃昭順  林德福  李貴敏  李桐豪  邱文彥  林佳龍  蔣乃辛  鄭天財  陳明文  黃文玲  簡東明  陳亭妃  羅明才  楊麗環  楊瓊櫻  呂玉玲  陳其邁  蘇清泉  徐欣瑩  林明溱  徐耀昌  李俊俋    委員列席25人 請假委員:楊應雄  詹凱臣    委員請假2人 列席官員: 國防部軍政副部長 夏立言(部長請假) 副參謀總長兼執行官 廖榮鑫 空軍常務次長 沈一鳴 政治作戰局局長 王明我 軍備局副局長 張兀岱 主計局副局長 鄭名言 軍醫局副局長 吳怡昌 人事參謀次長室次長 徐衍璞 情報參謀次長室助理次長 羅曉東 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次長 陳寶餘 後勤參謀次長室次長 蕭維民 通訊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次長 胡延年 訓練參謀次長室助理次長 徐建三 陸軍司令部參謀長 郝以知 海軍司令部參謀長 高天忠 空軍司令部參謀長 丁忠武 後備指揮部參謀長 李世國 憲兵指揮部參謀長 高寗松 司法院刑事廳代廳長 蔡名曜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 何俊英 法制司副司長 林嚞慧 法務部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處副處長 陳榮富 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專門委員 馮俊雷 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科長 潘營忠 交通部路政司簡任技正 林福山 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科長 詹金月 社會及家庭署副組長 顏靚殷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法規委員會執行秘書 胡清竣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專門委員 劉家楨 文化部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副主任 沈長在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企劃處處長 阿浪.滿拉旺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鄭淑芳 主  席:吳召集委員宜臻 專門委員:陳清雲 主任秘書:劉彥麟 紀  錄:簡任秘書 蘇純淑    簡任副研究員 胡文棟    科    長 周厚增    薦任科員 李淑瓊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併案審查(一)委員黃偉哲等16人擬具「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十八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李昆澤等22人擬具「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併案審查(一)委員蕭美琴等17人擬具「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二)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林郁方、廖正井、尤美女、呂學樟、吳宜臻、李俊俋、陳唐山、蕭美琴、李桐豪提出質詢;委員潘孟安、潘維剛、謝國樑、王惠美等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一案「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草案第一條、第十八條、第五十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五條,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二)第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條,均不予刪除,維持現行條文。 三、第二案「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草案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四條、第八十二條之一,均照案通過。 四、第三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草案第一條至第三條、第三條之一、第三條之二,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通過附帶決議1項: 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屬於任務性編組,其存續期間於103年3月8日屆至,過去存續之時多有績效不佳、人事費用過度膨脹之疑慮,有鑑於此,補償基金會不宜再予延續,待期限屆至後,應依法清算解散。但受難者權益回復不應受限,相關補償業務與轉型正義推動,應由行政院於103年3月8日前擬定或修正法律,指定承繼機關,回歸有完善之法制與國會監督之公務機關編制,俾利於我國轉型正義業務之統整推動。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蕭美琴 五、以上各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六、第一案及第二案均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第三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七、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宜臻出席說明。 八、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聯席會。 提案 一、修正軍事審判法為軍中人權保障之突破,惟軍中人權問題重心非僅於軍事審判法,亦存於懲罰法,且懲罰法之適用範圍比軍審法更廣,惟其可適用之構成要件不明確,執行項目卻與刑事訴訟法之強制處分有類似之處,惟其救濟程序僅於懲罰法第22條與第24條之1有相關規定,難以防範侵害人權。另外目前軍中雖存有監察及申訴制度,但屬於行政系統之性質。爰建請國防部,針對陸海空軍懲罰法之適用範圍及救濟程序之問題,及該申訴及監察制度統合發揮功能之問題,進行研究。 提案人:潘維剛  林郁方  陳鎮湘 決議:照案通過。 二、隨著國軍積極改革及需求,募兵制已然成為當前國軍革新的主要目標;惟義務役男服役時間,扣除各項訓練,下部隊後不久就要退伍,人力更迭時間過短,且浪費訓練資源。國軍戰力是逐年逐月累積而成,一旦戰力過低,恐有戰力不足之虞。招募的現況有待加強,爰建請國防部就募兵與退輔之雙軌政策進行研議。 提案人:潘維剛  林郁方  陳鎮湘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審查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案。 主席:現在請外交部林部長說明修法要旨。 林部長永樂:主席、各位委員。本人奉邀列席報告本部「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深感榮幸。為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新聞局國際新聞業務及人員經於101年5月20日併入本部,並配合本部組織調整於同(101)年9月1日納入本部正式編制。本修正草案係為保障移撥本部之原國際新聞人員之駐外權益而擬定,並期藉由本次修法適度檢討駐外人員之職務範圍、任用資格及其他相關規定,敬請各位委員多予指教。 壹、修法沿革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係48年6月18日制定施行,歷經數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為84年1月18日,迄今已近19年。該條例原適用範圍僅及於駐外使領館職務,不含代表處及辦事處職務。 鑒於「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自101年9月1日施行後,駐外機構職務已無派駐邦交國與非邦交國之區分,原派駐非邦交國之駐外人員亦須具備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以下簡稱外領人員)任用資格;另考量原行政院新聞局配合組織改造移撥本部人員,亦須取得外領人員任用資格,以保障其駐外權益,本部爰擬具本修正草案,並由行政院及考試院二院會銜於上(102)年9月16日函請 大院審議。 貳、立法重點 一、修訂外領人員職稱 配合「駐外機構組織通則」及「駐外機構編制表」修正外領人員職稱,除原有之「公使」、「參事」、「一等秘書」、「二等秘書」、「三等秘書」及「總領事」、「副總領事」、「領事館領事」、「總領事館領事」、「副領事」外,納入「大使」、「常任代表」、「副常任代表」及「副參事」職務;另為使「大使」、「常任代表」及「副常任代表」職務得保持派任彈性,增訂該等職務因業務需要調派時,得不受第三條(外領人員一般資格)、第四條(簡任外領人員資格)之限制。 二、增訂外領人員任用資格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增列移撥本部相關人員取得外領人員任用資格及擔任外領人員職務之條件,如移撥本部或由本部派赴駐外機構之人員「曾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新聞人員考試及格」者及「曾任原行政院新聞局或原派駐駐外新聞機構薦任職以上職務,其移撥或派赴前後任薦任職以上服務年資合計滿二年」、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畢業、精通一國以上外國語文者,可取得外領人員任用資格。 三、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條文 因應現行任用簡任外領人員除須符合本條例規定外,亦須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簡任資格,為避免日後產生條文疏漏,或因公務人員任用法重新修正導致扞挌,爰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修正簡任外領人員之資格條件。 四、訂定駐外派用人員不受本條例資格限制 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五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得適用其原有相關法令規定繼續任用至離職時為止。爰增訂第六條有關駐外派用人員不受本條例第三條至第五條外領人員任用資格之限制。 五、修正駐外期間之年限規定以維持駐外期間彈性 為保持外領人員駐外服務期間彈性,另配合駐外業務、駐在國政策法令等特殊情況,爰刪除原條文第七條「以三年為一任,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年」之規定,並明定一次駐外期間以「不超過六年」為原則。 六、配合實際情況刪除非必要條文 為避免與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相關規定重複,並為符合實務現況,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六條(組織審查委員會以審查初任外領人員是否適任之規定)、第八條(駐外人員得以原職務返回外交部擔任指派工作之規定)及第十條(聘用人員相關規定)。 參、結語 綜上,「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係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人員移撥作業及配合本部外領人員任免遷調制度之實際需要而修訂。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支持與指教。謝謝。 主席:請問其他機關有無補充說明?(無)無補充說明。 報告聯席會,提案已說明完畢,現在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下午4時截止發言登記。 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關於我國對外參加APEC,是不是外交部負責的? 主席:請外交部林部長說明。 林部長永樂:主席、各位委員。APEC的業務是由外交部在負責。 賴委員士葆:這一屆的APEC在北京舉行,你們有沒有積極規劃「馬習會」或者是馬英九出席APEC? 林部長永樂:目前是沒有,因為APEC是一年的會議,今年有9次的部長會議,到10月份是經濟領袖會議,在領袖會議的部分,我們現在還在陸續規劃中,因為目前還在剛開始的階段。 賴委員士葆:聲音已經很大了不是嗎?外面聲音這麼大,說總統主動表達希望能夠參加APEC,那個場合基本上是很適當的,因為它是國際場合,參加的是經濟體的領袖,可以不牽涉到其他政治的東西,如果用這樣的角度,一個經濟體的領袖要到中國大陸,有什麼立場來反對? 林部長永樂:按照慣例來講,每年的經濟領袖會議我們都會接到正式的邀請,過去這麼多年來,我們總統並沒有以經濟領袖的身分出席。 賴委員士葆:為什麼? 林部長永樂:主要是按照APEC過去的一個默契…… 賴委員士葆:什麼默契? 林部長永樂:中間有一些協商。 賴委員士葆:哪些默契? 林部長永樂:這個是我們和各經濟體之間的一個默契,並沒有明文的規定。 賴委員士葆:沒有明文規定嘛! 林部長永樂:是。 賴委員士葆:事實上APEC是一個經濟體,不是一個政治體,它是類似一個經濟的販賈之間的關係,我覺得兩岸的關係可以從這個地方來突破,既然在總統那邊聽到這樣的聲音,而且時機也應該成熟了,因為習近平剛上來,馬英九目前在外交其實處理得算不錯,成績不錯,能不能夠再往前走一步其實大家都在看,而且這個可以寫歷史,假如我們的總統真的能夠出席APEC會有什麼含義? 林部長永樂:我們認為我們和其他的經濟體一樣有資格來出席經濟的一個會議…… 賴委員士葆:有資格,對啊! 林部長永樂:這個沒有問題。 賴委員士葆:一定有資格啊! 林部長永樂:現在因為牽涉到兩岸,需要兩岸之間來做一些非正式的協調,我覺得那個也有必要,因為從外交部的角度…… 賴委員士葆:請問是卡在大陸還是卡在台灣?我們有沒有意願參加? 林部長永樂:從APEC的角度來看,我們當然希望我們的總統是以經濟領袖代表的身分去參加。 賴委員士葆:部長,我們都很清楚,所有的APEC會員國都是總統或是最高的總理去參加,對不對? 林部長永樂:是。 賴委員士葆:只有我們比較委屈,能不能在這個時候去突破?大陸那邊還要這樣「ㄍ一ㄥ」嗎?我看他們不見得會拒絕,他們說不定會認真思考,你們都沒有接觸嗎? 林部長永樂:我們會做一些努力,從外交部的角度來講,我們認為所有來出席…… 賴委員士葆:你都還沒有準備?開始要準備了。 林部長永樂:我們有在準備相關的會議…… 賴委員士葆:有沒有準備這個題目,讓總統出席APEC? 林部長永樂:目前為止是要安排領袖或者領袖代表,按照過去的慣例並沒有明訂由哪一位參加,我們一定要有代表參加,不管是領袖或者是領袖代表。 賴委員士葆:要不要把總統參加開始列入規劃,我們積極爭取,向各會員國去lobby說台灣現在有實力,應該這個opportune,我們的總統應該參加APEC?本來就是這樣子。 林部長永樂:我們歷年來當然也有這樣的規劃,實際上還要看相關的情勢再來做調整。 賴委員士葆:現在時機成熟嗎?條件成熟嗎? 林部長永樂:今年度的APEC會議才剛開始,我想…… 賴委員士葆:你告訴我,有沒有機會? 林部長永樂:我覺得還要再做進一步的努力。 賴委員士葆:有沒有機會? 林部長永樂:機會我們當然認為是有,可是因為…… 賴委員士葆:一定有啦! 林部長永樂:這個不只牽涉到APEC,也牽涉到兩岸。 賴委員士葆:當然,我知道。 林部長永樂:我想您也知道,APEC的部分是由外交部在主導,兩岸的部分是由陸委會負責,我想我們要做一些配合,做一些努力。 賴委員士葆:我們都很清楚,現在大陸即便和台灣言和,可是大陸對台灣的外交打擊還是不遺餘力,對吧? 林部長永樂:我覺得在很多方面還是有,不過某些地方也有一些彈性。 賴委員士葆:哪些地方? 林部長永樂:比方說我們現在每年參加世界衛生大會,去年我們也出席ICAO的大會,我覺得有一些彈性在這邊。 賴委員士葆:對,我們參加的世界國際組織只要不是那麼政治性,大陸都在放嘛!APEC就不是那麼政治性,對不對?而且今年是在北京,我覺得有很多的解讀空間,有很多的解讀條件,有很多的解讀角度,我認為這是一個機會,一定要去爭取,可以嗎? 林部長永樂:當然我們一定會努力。 賴委員士葆:全力以赴,好不好? 林部長永樂:我想一方面是國際,一方面是兩岸,我們會來努力,一定會努力。 賴委員士葆:全力以赴來促成,大家都在看,能夠讓中華民國總統第一次踏入APEC來寫下歷史,比維持幾個邦交國有意義太多了,你同意嗎? 林部長永樂:我想APEC經濟領袖會議當然是今年APEC一個最重要的會議,我們需要大家一起來努力。 賴委員士葆:重頭戲啊!尤其大陸崛起,又在它那個地方開。再來,總統是不是確定要出國了? 林部長永樂:我們現在還在規劃。 賴委員士葆:什麼時候出去? 林部長永樂:我們很快會對外宣布。 賴委員士葆:是不是二十幾號? 林部長永樂:現在還在規劃。 賴委員士葆:去宏都拉斯? 林部長永樂:我們在規劃,大概最近幾天會對外宣布。 賴委員士葆:大概去幾個國家?細節不能講? 林部長永樂:我想我們還是等…… 賴委員士葆:那我問你,總統從第一任就職到現在,這一趟走完之後是不是等於把所有的邦交國都走一遍了? 林部長永樂:我們希望是這樣子,當然我們要在適當的時候再宣布。 賴委員士葆:我們現在邦交國有幾國? 林部長永樂:我們現在是22個邦交國。 賴委員士葆:他已經去了幾個? 林部長永樂:馬總統現在已經去了21個。 賴委員士葆:還差一個宏都拉斯。 林部長永樂:甘比亞他也去過。 賴委員士葆:甘比亞不算,就是差一個國家,是不是? 林部長永樂:到目前為止是這樣。 賴委員士葆:不管部長是外交尖兵或老兵的角度來看,總統的外交其實做得不錯吧? 林部長永樂:我覺得馬總統在外交方面真的有很多創舉,而且有很多實質的進展。 賴委員士葆:譬如說什麼創舉? 林部長永樂:我們和很多國家雙邊的關係,包括美國、日本以及歐盟…… 賴委員士葆:那個聽不清楚,你舉幾個數字來說明總統在外交的成就,本席做球給你,比如說免簽國家有幾個? 林部長永樂:免簽國家現在已經到達135個。 賴委員士葆:那他上任之前是多少? 林部長永樂:上任之前大概54個。 賴委員士葆:上任之前54個,現在一百三十幾個,是more than double,你就大聲的講出來,對不對?向CNN講shut up!大聲講出來,還有呢? 林部長永樂:我們還有…… 賴委員士葆:只能講這個?沒有了? 林部長永樂:沒有,我們現在和紐西蘭、新加坡完成經濟合作協議,這個相當於FTA,我們和無邦交國家簽訂FTA在過去是沒有發生過的。 賴委員士葆:那澳洲什麼時候可以簽? 林部長永樂:澳洲我們現在也在談。 賴委員士葆:加拿大呢? 林部長永樂:加拿大我們也有在進行當中。 賴委員士葆:下一個最可能談的是哪個國家? 林部長永樂:目前有些國家我們已經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有些已經在完成…… 賴委員士葆:譬如說? 林部長永樂:譬如我們和印尼、印度…… 賴委員士葆:菲律賓有沒有? 林部長永樂:我們和菲律賓也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應該近期內會完成。 賴委員士葆:完成FTA嗎? 林部長永樂:完成可行性的研究,這也是我們未來推動的一個目標。 賴委員士葆:從可行性研究到真的可以簽FTA大概要多久?兩年? 林部長永樂:一般來講,應該要兩年或三年。 賴委員士葆:兩年你都卸任了。 林部長永樂:我們還有和日本的台日漁業協議,以及和菲律賓對漁業方面所做的一些…… 賴委員士葆:可是日本的FTA簽不出來。 林部長永樂:日本方面我們現在已經簽了投資…… 賴委員士葆:那個不怎麼樣。 林部長永樂:也簽了電子商務,事實上我們和日本之間是用堆積木的方式在進行,我想雙方有這樣的了解。 賴委員士葆:可不可以期待和日本也能簽類似FTA或者另類的FTA? 林部長永樂:剛才有向委員報告,我們已經簽了投資的部分,也簽了電子商務的部分,現在談的是租稅的部分,我想日本方面是希望和我們一步一步的來達成實質的內容,我想在這個部分應該是有一些共識。 賴委員士葆:好,不管外界對總統怎麼批評,我覺得他在外交這部分的績效是很顯著的,你們要多講講,本席沒有聽到你們在講,照理說外交部應該很會宣傳才對,但這部分宣傳得不夠,你同意我講的嗎? 林部長永樂:這個我們可以來加強,其實過去一年總統在很多場合都有特別提到外交在國際場域的部分有很多具體的進展,事實上一直在提。 賴委員士葆:好,我沒有其他意見,你們今天這個組改很簡單,應該會通過,謝謝。 林部長永樂:謝謝委員的支持,我們希望能夠讓整個制度更正常化,謝謝。 主席:請潘委員維剛發言。 潘委員維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今天我們要審議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大家對這個草案基本上沒有特別的意見,大家算是相當的支持。 主席:請外交部林部長說明。 林部長永樂:主席、各位委員。是,謝謝。 潘委員維剛:我覺得駐外人員除了正式的外交工作之外,其實台灣整個國家的定位應該要更國際化、自由化,對於很多國外相關的訊息,雖然外交部原來也有在做,經濟部和原來的文建會、僑委會、國科會以及軍方等都有人共同進駐我們的辦事處,但是本席希望你們對於訊息整合的部分能夠加強。蕭萬長先生認為台灣有三個結,包括行政效能不彰、國會失職以及朝野惡鬥,最近本席看了一本關於我們怎麼樣能變成一個品質國家的書,在大前研一先生的定位裡面,台灣是一個品質國家,第一個,必須要不斷的經濟穩定成長;第二個,必須具備國際競爭力。我覺得在國際競爭力方面,當然我們有自己的觸角,但是外交部要有一個整合性的意見或是能夠在事情還沒有發生之前就看到問題,我覺得這個是非常的關鍵,因為以前的外交工作就是訓練正式的外交人員去從事外交,但是現在國際競爭力這麼重大,外交已經不只是我英文說得標準及禮貌非常周到就可以,因為外交是內政的延伸,所以我們國家還是要有實力,經濟也要有實力,所以今天很多立委也很關心這個TPP要怎麼樣來進行。除了我剛才講的兩個條件,第三個就是GDP的成長要不斷往前,這就是國家實力。在這樣的情況下,您今天也說過我們也積極的在推動TPP,是不是? 林部長永樂:我們在推動。 潘委員維剛:但是我們也知道一個滿重大的關鍵就是還有一個RCEP,RCEP和TPP在外交部的立場是哪一個為優先? 林部長永樂:我們是同時在進行,但是以TPP為優先,這是政府既定的方向。 潘委員維剛:現在中國好像還沒有表示要加入TPP。 林部長永樂:沒有。 潘委員維剛:對,所以在這樣的考量上,我覺得這樣的思考模式是比較外交性的。 林部長永樂:謝謝委員。 潘委員維剛:我能夠體會得到,雖然我們現在要加入國際性的組織,但是我們能不能也為國家做一點分析?例如TPP,美國原來也不見得要我們加入,對不對?原來根本考慮都沒考慮,這表示外交部現在比較積極,要開始去參與了,但是RCEP原來是中日韓,但我想中國可能不會想和日本簽,不過韓國和中國的FTA很快速的在進展,只是缺了中國的FTA或是相關的貿易協定,假如是中日韓它就是世界第三大,比歐盟還大,所以我覺得外交部對於整體的研判應該給予一個客觀中肯的意見,不是只做外交,我們有這麼多單位都給你外交部,所以本席認為你們應該要做這樣的一個思考。 我看到大陸駐美大使崔天凱在1月3日表示,因為兩岸關係的和解,實際上也相當程度減少了中美之間在這個議題上的摩擦,所以這是件好事,他覺得可以創造共贏,我想部長很清楚,美國所有的外交政策絕對是以美國利益為第一考量,對不對? 林部長永樂:這個我們完全同意,我也非常謝謝剛才委員的指教,因為就TPP來講,當然我們是希望獲得美國方面的支持;就RCEP來講,我們也希望中國大陸不要反對,事實上這有一個一起平衡進行的作用在裡面,這是我們外交工作的一部分,但我們也需要其他部會一起來努力,一起來配合。 潘委員維剛:是,我剛才也提到大陸駐美大使所說的話,這種共贏的方式我們是不是也應該去思考?但是所有的出發點是以台灣利益為第一,這是為國家來思考,我想身為外交部長或國家領導人一定是這樣思考,但要怎麼樣創造最大的利基,譬如共贏,在這個衡量捏拿之間必須要有所思維。當然我們一方面和大陸簽訂了ECFA,大家知道ECFA是一個關稅協定,但是它占我國所有關稅不到5%,我們覺得這樣可以滿足嗎?現在服貿協定還放在立法院,它有解決多少問題嗎?今天一個關稅協定例如RCEP,它所有關稅是零耶!怎麼樣的思維是對台灣最有利、最好的,還有,一旦韓國和中國簽訂FTA對台灣的衝擊和影響到底有多大,外交部有去評估嗎? 林部長永樂:有,因為韓國和台灣大部分的出口產品重疊性非常強,所以我們非常關心韓國和其他國家或者和東協簽訂FTA對台灣會產生的影響,但是對我們來講,當然最重要的還是怎麼樣能夠一步一步的往前走。事實上去年對我們來說非常的重要,我們先後和紐西蘭、新加坡簽訂了經濟合作協議,相當於FTA;我國和美國的TIFA也復談;我們和日本除了投資電子商務之外,也進行其他相關協議的簽署,我們逐步在創造這樣的條件,這是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我覺得台灣應該慢慢會有更好的條件能夠逐步來參與TPP,也希望能夠和RCEP的國家建立密切的合作關係。 潘委員維剛:對於這樣的一種思維,因為我們現在所有的觸角,包括其他部會的人也都在外交部裡面,本席希望你們有一個統合的力量。 林部長永樂:我們有一個統合的合作機制。 潘委員維剛:我覺得有些新的訊息必須很快的傳達,例如他們在整個戰略的思考上,以韓國的大邱工業區為例,只要你有這樣的技術,它甚至可以10年免租金,不僅邀請你來,還給你訂單,因為它雖然有三星這麼大的企業,但是它並沒有手機中下游部分的一些技術,在這樣的前提下,我覺得必須要把一些訊息整合讓國家做一個整體的思維,所以本席也期盼將來外交部所扮演的角色不僅是純外交的工作,還包括經濟事務和國家整體性的發展。雖然台灣還是有在進步,不過去年說要3.85%的經濟成長,最後是1.74%作收,原來預估GDP是百分之三點多,後來要保2、保3,原本還說黃金交叉要有4%,我的意思是,今天外交工作是內政的延伸,在整體的思維上,我們不僅要進步,現在雖然不見得是絕對性的衰退,可是我們是相對性的衰退,也就是在國際競爭上,人家進步得比我們快,最近我們和紐西蘭、新加坡都簽訂了FTA,和美國也開始復談,但我們是和時間在競賽。 林部長永樂:是的。 潘委員維剛:速度上要加快,當然我覺得我們自己也要檢討,台灣有沒有做好準備,是不是所有FTA都對台灣有利,這個行政院也一定要好好去思考。 林部長永樂:現在的準備工作其實院長已經做了相關的指示,各部會都在加緊推動,經濟的部分確實是我們對外工作整體的一環,我們一定會全力來做。 潘委員維剛:好,本席希望在這部分外交部能夠盡其可能,全力來協助,好不好? 林部長永樂:謝謝委員。 潘委員維剛: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郁方發言。 林委員郁方: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賴士葆委員詢問了習近平先生有沒有可能在APEC場合和馬總統見面,本席是比較務實,不是悲觀,我覺得可能性是很低的,因為中共多年來最擔心的一件事就是台灣問題國際化,他如果在APEC這麼重要的國際場合和馬總統平起平坐,他就會看到國際媒體寫兩岸的國家領導人在握手,我認為這是中共這麼多年來一直在努力避免的事情,他不願意在國際場合和中華民國平起平坐,不願意台灣問題國際化,所以坦白講,這方面我是比較務實的,不是悲觀,中共如果要做這樣的讓步,一定要有一個很好的理由,現在站在他們的立場去看這個問題,我認為這個理由還沒有出現。 當然我也期望習近平先生真的如有些人說的大開大合,那好,你就展現你開闊的胸襟,在APEC讓全世界看看海峽兩岸的領導人可以和平相處,可以平起平坐,可以交談甚歡,我是期待,但是我必須說這個期待在目前來講不是那樣的務實,部長的看法呢? 主席:請外交部林部長說明。 林部長永樂:主席、各位委員。在APEC這個架構中,我們和中國大陸同樣是會員,而且同樣是經濟體,所以大家的地位是相等的,如果從APEC的角度來看,我們的總統當然有資格去參加每年舉行的APEC經濟領袖會議。對大陸來說,確實就如委員所提的,到底大陸有沒有準備好,習近平會不會讓步,這個場合他是不是可以接受,這個還有很多磨合的空間,所以除了國際的因素之外,事實上還有兩岸的因素,兩岸的因素需要陸委會和相關的單位再做進一步的努力,我覺得至少這是一個過程,我們需要做一些努力,目前來看的話,至少從APEC角度來看,我們應該有資格可以去參加。 林委員郁方:部長,在APEC這個架構下,兩岸當然不是平等,非如你說的平等,如果是平等的話,我們政府的高層現任官員,包括行政院長,哪怕是行政院副院長或副總統早就已經去過了,為什麼一定要沒有擔任目前政府現職的人才能去?所以從頭到尾我都不認為是平等的,我們在APEC非正式的領袖高峰會上也從來都不是平等的,這個目標值得我們去努力也值得期望,但是期望中不需要有太多的幻想,免得失望很大,這是我的看法。 另外,今天的修正草案基本上我很支持,因為本席仔細看了每一條相關的條文,這樣的修正讓外交部對駐外領事人員的任用一方面條件會比較明確,一方面也有更多的彈性,我認為這樣是好的,因為規範明確就不會在解釋上有很多的混淆。至於彈性的部分,我們說no rule no exception,每一個制度當然都應該有相當的彈性,讓主其事者有一個空間可以選擇最好的人才,所以我基本上是支持。 林部長永樂:謝謝委員。 林委員郁方:請教部長下一個問題,何鳳山先生這個案子是老案子,一點都不新鮮,我相信你對這件案子從頭到尾都很了解,本席今天不是要替他翻案,因為連監察委員重啟調查都還是確定當時的彈劾是正確的,雖然依賴的是一封關鍵性的私函,它有如此之關鍵嗎?我是不了解,不過至少本席注意到一件事,我們常講「不以人廢言」,我要講的是「不以人廢行」,沒有一個人是完善的,一個人只要做對了一件好事,哪怕他整體來講有一些瑕疵,都應該是瑕不掩瑜。他做錯事情應該被譴責、被處罰,但是做對的地方應該被讚美,連英文都有一句話:「give the devil his due」,魔鬼很可惡,可是魔鬼做對的事我們也應該要讚美他,當然這種講法有時候人家認為太過,但是我覺得這個就是鼓勵人家要做好事,你即使做錯事,只要做好事人家還是會肯定你。何鳳山先生這件事很微妙的影響到我們的國際宣傳,影響我們對以色列的關係。 部長,站在你的身分,我覺得你應該也認為這影響到外交部駐外人員的士氣,他在當時那個很特殊的年代,連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愛爾蘭和紐西蘭等32個國家都拒絕給猶太移民簽證,而何鳳山的上司,駐德國大使陳介也反對,可是何鳳山個人就發放了,救了幾千個猶太人,所以以色列封他為「國際義人」,不過他和他的家屬對於我們政府不肯定他的功績一直難以釋懷,所以他死了以後歸葬中國大陸,就某一點來講,這不是很好的事。請教部長,從以前到現在,你們有沒有試著給他頒一枚獎章?這個表示認同、肯定、讚美他在那個特殊的年代救了這麼多的human lives,這麼多的人命,你們有沒有考慮過? 林部長永樂:針對何鳳山大使的功績,其實我們是予以肯定的,在過去這幾年有沒有考慮到頒發獎章,這個我不了解,不過至少對於他所做的義行我們是給予肯定,對於他的義行和監察院所做的彈劾,我們基本上是分開來處理。 林委員郁方:你有沒有打算用更具體的作法來表達外交部對他的肯定?如果你這樣做,在我們國際宣傳上,你知道猶太人在全世界都有非常大的影響力。 林部長永樂:我了解。 林委員郁方:所以我們今天這樣做,讓人家去做國際宣傳,這是對我們有害,尤其他現在已經埋葬在中國大陸,你有沒有想過由外交部頒一枚獎章給他的家人?有沒有想過這件事情? 林部長永樂:這個我要再做進一步的了解和研議,不過我剛才已經提到,對於他功績的肯定事實上是有,和彈劾的部分有分開來,我們和他的後人在過去也都有一些聯絡。 林委員郁方:對,本席也注意到他的後人講的話是非常不滿的。部長,你現在的口頭讚美會在立法院留下紀錄,會成為立法院文卷的一部分,這是很好的,可是你有沒有想過正式的頒一枚獎章給他的後人?請他的後人到台灣來,頒一枚獎章給他的兒子,我認為台灣所有的朝野政黨沒有人會反對你,全世界的猶太人都會讚美你,都會讚美我們的外交部,讚美我們的政府,這種事情要去做。我想這個大概有涉及到一些錢的問題,可是一個人只要能夠救幾千條人命,這樣的人不管他是誰,按照我前面所講的,即使他是一個devil都應該被讚美,因為全世界最高的道德標準乃是對人類生命的重視以及在有能力的時候去拯救人類的生命。 林部長永樂:我剛才有向您強調,我們決定要採取功過分離的方式來處理,對於功的部分我們要予以肯定,這裡面當然和他家人之間有一些聯繫,如果要頒獎章會牽涉到頌詞到底要怎麼寫,是不是能夠…… 林委員郁方:我覺得頌詞是最容易寫的,不是嗎? 林部長永樂:和他的家人之間要怎麼樣達成協議,過去也曾經討論過。 林委員郁方:部長,頌詞是最容易寫的,一個救了這麼多人命的人,你們頌詞不會寫,我來替你寫,好不好?我覺得這是最容易寫的。請教部長,如果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通過一個決議要求你們頒獎章,你頒不頒? 林部長永樂:我們可以來考慮。 林委員郁方:部長,在這方面你說話要更肯定一點,其實不是我做球給你,我只是覺得一個人可以救幾千條人命,你知道有一句話說「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這樣的人在全世界都值得被讚美,他的家人也因為有這樣的先人而值得擁有該有的驕傲,本席覺得一個有為的政府對這樣的人就應該讚美,而且要用具體的行動,不要說可以考慮,可以如何如何。 林部長永樂:對於他功績的部分我們予以肯定,這個沒有問題。 林委員郁方:你既然能夠肯定,給他一枚獎章有那麼小氣嗎?我替你出錢好不好? 林部長永樂:有關獎章的部分,謝謝委員的提議,我們可以再做進一步的研議,我再向您回報。 林委員郁方:我要要求外交委員會通過一個決議,本席希望你到時候照辦。 林部長永樂:好的。 林委員郁方:謝謝。 主席:請廖委員正井發言。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在外交領域已經很長的時間,請問部長,中美斷交的時候你到外交部上班了沒有? 主席:請外交部林部長說明。 林部長永樂:主席、各位委員。我在外交部。 廖委員正井:在哪一個單位? 林部長永樂:那個時候我在外交部人事處。 廖委員正井:之前有沒有到別的國家去? 林部長永樂:沒有。 廖委員正井:在中美斷交之前沒有外放到國外去? 林部長永樂:沒有,我是1977年進外交部。 廖委員正井:那表示你還年輕,對不對? 林部長永樂:謝謝委員。 廖委員正井:中美斷交那一天我人在美國,剛好跟隨經濟部國貿局的採購團到美國去,在還沒有宣布斷交之前,我們到美國每一州都有政府官員來接待我們,因為我們送錢給他,可是到中美斷交那一天,我在電視上看到幾個鏡頭,到現在還記憶猶新,第一個就是蔣經國先生,當時他是院長…… 林部長永樂:那時候是總統。 廖委員正井:我看到他在電視上非常憂傷的樣子,看了真的是非常的難過。第二個鏡頭,我在台北市怎麼找也找不到這樣的畫面,前面全部是motorcycle,然後綠燈一亮就衝出來,像敢死部隊一樣,那個鏡頭完全醜化我們台灣,本席看了真的是非常生氣。第三個鏡頭,我忘了是百事可樂還是可口可樂宣布要到大陸設廠,你可能不太知道,李大維大使應該知道,看了以後我決定以後再也不喝那家的可口可樂了!怎麼會這麼現實呢?所以從這個我就想到,外交後面一定要有很大的支持力,對不對? 林部長永樂:是,完全同意。 廖委員正井:第一個,如果沒有外交關係,我們所有的駐外人員真的是滿可憐的,是不是這樣? 林部長永樂:是。 廖委員正井:我最近出國感覺到在沒有邦交的國家,我們的大使真的是非常可憐。第二個,我們國家現在財政狀況這麼差,駐外人員不管是設備、旅費什麼都比人家差,所以我很同情駐外人員在這個時候出去,你應該有同感吧?你在這個時段應該也有派到國外去吧? 林部長永樂:有,不過我們整體對外的工作還是要持續的推動,我覺得駐外人員也了解目前國內經濟的情況,我覺得對工作並沒有影響。 廖委員正井:本席非常感謝外交部所有的同仁包含部長,去年我有幸和總統一起到中南美洲,我發現你們的工作真的非常辛苦,也發現你體力超好。 林部長永樂:謝謝委員。 廖委員正井:當然我知道你們是硬撐下來的。我一直在講,總統將來的歷史定位會是外交最成功的總統,本席是有感而發,只是他回到國內坐困愁城而已,他在外交的方向非常正確,除了和平還有呢?他講的幾個字我忘記了。 林部長永樂:我們是推動活路外交,要務實,要尊嚴。 廖委員正井:不是,他一直在講推動和平,還有一個是繁榮還是什麼的我忘了。 林部長永樂:國際人道。 廖委員正井:不是,我記得他到任何一個國家,一講到和平大家都會支持。 林部長永樂:對,和平、合作。 廖委員正井:所以我覺得他講得是非常正確的。再來,現在有這麼多的國家與我們沒有邦交,而我們派出去的人,尤其本席到海地那個國家去看,憑良心講,如果派我去,我可能三更半夜就溜回來了,那個地方怎麼待得下去?本席從下飛機開始就渾身不舒服,我講這個是什麼意思?部長有沒有看到前幾天的報紙刊載我提到檢察總長的待遇? 林部長永樂:有看到。 廖委員正井:差不多和院長平行,對不對?這些駐外人員那麼辛苦,被派到那個鳥不生蛋的地方,而且環境又這麼惡劣,隨時都會得瘧疾生病,你有沒有給他比較好的待遇? 林部長永樂:對於比較艱苦的地方,我們都有地區的加給,會有特別的考慮,海地我去過兩次,我也了解相關的情形,其實委員看到的情況已經改善了很多,我們希望透過…… 廖委員正井:表示以前更糟糕? 林部長永樂:以前確實更糟糕。 廖委員正井:那我更敬佩他們。 林部長永樂:對,所以目前有逐步在改善,我們希望透過國際的努力、透過我們和海地之間的合作,希望能夠有一些幫助。 廖委員正井:我第一次到美國是追隨內政部吳伯雄部長,當時我就認識李大維先生,錢復非常稱讚他,那時候我們就感覺他絕對是國家的棟樑,最後他果然有所發揮,這些外交人員都非常的優秀,像我就是中華民國所有的考試都及格,甲乙丙高普考都及格,只有外交人員沒辦法及格,因為英文不行,這表示你們有專業的人才。剛才講到黃世銘檢察總長可以領特任官再加上司法官的待遇,我覺得這是不對的,我的意思是你們應該替外交人員爭取,你們當得了外交人員嗎?當不了啊!所以應該有更好的待遇讓他們到前線去打仗,對不對?你要求人家在那麼惡劣的環境,當然要給人家更好的待遇,本席非常支持這些人,因為我每一次出國都胖嘟嘟的回來,只有這一次陪你到中南美洲是瘦嘎嘎的回來。 林部長永樂:是,謝謝委員,我知道整個行程很辛苦,可是還是滿值得的,我想委員可能也這樣覺得。 廖委員正井:不僅辛苦,而且吃得又很爛,這個我不能責怪你們或是駐外人員,我只是說駐外人員真的很可憐,因為你給他的錢有限,對不對?有錢好辦事,但他根本沒有錢啊! 林部長永樂:現在整體的工作我覺得是還好,駐外人員的經費當然我們也儘量在爭取。 廖委員正井:部長,我以前當過台北銀行的董事長,多神氣,我到每一個地方就告訴我駐外的分行,帶我到當地最好吃的餐廳,不要管價錢多少,要道道地地local的,譬如到瑞士就吃瑞士最好的餐廳,到法國就吃法國最好的餐廳,我飛機票都買了這麼多錢,還擔心吃的那一點錢嗎?我們那時候去都風風光光,可是這一次去呢,因為我們真的財務狀況不好,我發現駐外人員真的很辛苦,住的也不像樣,所以今天這個部分本席當然會支持你。 林部長永樂:感謝委員的支持。 廖委員正井:但是我覺得很奇怪,駐外人員你們用「常任代表」和「副常任代表」,一般來講,「常任」應該都是事務官,你怎麼會說事務官去排除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我不太了解。 林部長永樂:因為「常任代表」主要是針對國際組織,像我們現在駐世界貿易組織WTO,他不是稱大使,是稱「常任代表」,有些國家在聯合國也是「常任代表」,這個是國際組織的一個通稱。 廖委員正井:那我誤會了,本席以為像我們常任文官,常任的事務官,我的觀念是這樣。 林部長永樂:它是針對國際組織的一個專用名詞,相當於大使。 廖委員正井:部長,在上一屆我當立委的時候有質詢審計長,當時我看了審計長的報告,我說外交部一定會出事,因為你們的會計系統有問題,果然兩個禮拜以後就出事,所以本席那時說自己料事如神,我今天還是要再三肯定你們駐外人員真的很辛苦,希望部長在位一天就要替他們設想,尤其是派駐在更落後地區的人,一定要給他們精神上的鼓勵,在物質上也要給人家鼓勵。 林部長永樂:我們會儘量來努力,非常謝謝委員的支持和指教。 廖委員正井:再來,本席是唸財經的,我們現在要參加國際的區域經濟,我真的非常憂心,不管是加入TPP或RCEP,都要拜託部長好好積極去爭取,我常常在講有沒有參加RCEP的差異,以統一的牛肉麵為例,從大陸到泰國零關稅,從台灣到泰國30%的關稅,請問他要在哪裡設廠?總統已經要求今年年終的時候一定要想辦法加入,你們有沒有信心? 林部長永樂:我們在上半年會做整個盤點來擬定工作計畫,其實從元月份就開始在進行,在國內方面當然要做體制上的一些變革,主要是在自由化和國際化的部分要做法規的鬆綁和產業的調整等;至於國際方面,外交部和經濟部也在做進一步的努力。 廖委員正井:歐洲有一個中堅企業的領導講了一句話:「國際化是世界的趨勢,不可能去拒絕它」,請教部長,總統有沒有說什麼時間一定要達陣? 林部長永樂:在今年7月之前一定要把相關的調整完成,要做一個很明確的規範。 廖委員正井:換句話說,也要加入TPP? 林部長永樂:要以加入TPP做為下一個目標,因為TPP這一輪的談判大概上半年會完成,接下來就是第二輪的談判,包括韓國在內都已經表示要參加,我們應該會在今年上半年有這樣的動作。 廖委員正井:請教部長,這麼艱鉅的任務如果達成,到時候有沒有獎金?沒有嘛! 林部長永樂:要達成還需要一點時間,我們是希望加強這個過程,能夠產生一個動能逐步去做。 廖委員正井:本席是做球給你,我們的檢察官都有獎金可以拿,外交人員沒有獎金拿,誰要認真啊? 林部長永樂:對外的部分我們會和經濟部來配合,還有牽涉國內相關的部會…… 廖委員正井:不是,你應該講這個關係到國家經濟的命脈,為了達到目標,重賞之下必有勇夫,他們三更半夜都會去跑。 林部長永樂:我們希望所有的駐外人員,特別是相關的國家,不管他們的大使代表…… 廖委員正井:本席在台北銀行當董事長的時候,有一個董事長告訴我,有一位銀行經理好厲害,我問他原因,他說:如果自己不答應貸款的話,那麼經理就在他家裡不走,三、兩天就來一次。我的意思是你要加入TPP就要用這種精神,要有重賞,因為這關係到國家經濟的命脈,我期勉部長,希望大家能夠共同努力。 林部長永樂:真的謝謝委員,我們會全力來推動,也會和相關的部會來配合。 廖委員正井:如果台灣沒有辦法加入TPP,沒有辦法加入RCEP的話,就如商業周刊所說,製造業人才跑光光,台灣的銀行倒一半,你看怎麼辦?最後會變成和菲律賓一樣,所以本席今天用這樣的心情來期待你們,好不好? 林部長永樂:好的,謝謝委員。 廖委員正井:我希望部長一定要照顧這些駐外人員。 林部長永樂:會,我們會全力來做。 廖委員正井:好不好? 林部長永樂:是,謝謝委員。 廖委員正井:謝謝。 主席:接下來輪由本席發言,請吳委員宜臻暫代主席。 主席(吳委員宜臻代):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你知道錢復卸任以後出了一本書,書名叫什麼? 主席:請外交部林部長說明。 林部長永樂:主席、各位委員。他的回憶錄。 呂委員學樟:他那個回憶錄的名稱叫什麼? 林部長永樂:有兩大冊,一冊是「外交風雲動」。 呂委員學樟:還有呢? 林部長永樂:還有一冊是「華府路崎嶇」。 呂委員學樟:另外還有一個最終版,叫做「Opportunity and Challenge」。 林部長永樂:機會和挑戰。 呂委員學樟:我想大維兄應該有看過,機會與挑戰正是我們現在的寫照,剛才好幾位委員都有提到,不管馬總統有沒有機會去APEC,這就是我們的機會,也是我們的挑戰,如果馬總統可以參加APEC,表示外交部挑戰成功,你們就可以晉級,這對我們國家是很重要的一個象徵性意義。 另外,不管是加入TPP也好,加入RCEP也好,類似這種攸關我國將來發展的重大事項,要抓住這個機會去突破,但突破是要有方法的,我很贊同廖正井委員所說,重賞之下必有勇夫,但是到目前為止,我沒有看到外交部對於推動外交有成就的同仁給予獎勵。舉例來講,記得我在擔任台灣和英國國會聯誼會會長的時候,有一天英國的大使康柏偉打電話問我有沒有空,他們的貿易工商部長Thomas到台灣來,要安排時間讓我們見個面聚一下,結果我們就安排在晶華飯店吃早餐,當然他也提供了一些portfolio,我看了他的個人資料,這位Thomas部長是1968年出生的,那個時候還不到40歲,我問Thomas怎麼這麼年輕就當部長?他說是因為布朗首相組聯合內閣,他是小黨代表,所以被派做部長,我們聊得很開心,那時候剛好金融風暴,我就問他金融風暴對他們有沒有影響?,他說英國很慘,英鎊一直貶值,觀光客越來越少,我就向他提出建議,台灣在英國的留學生有enrolment、有正式註冊的full time學生超過1萬5,000人,短期留學的、語言的加起來也有一萬多人,再加上我們的學生家長和旅遊的觀光客,有非常多人,但英國簽證又貴時間又長,是不是可以考慮一下給我們觀光免簽證,在他回去以後沒多久這件事就成了,當然康柏偉大使有努力,外交部的同仁也非常努力,結果隔了沒有多久,外交部在3月3日就邀請我到外交部正式啟用英國的觀光免簽證。 林部長永樂:對,英國免簽,在2009年3月。 呂委員學樟:2009年的3月3日,對不對? 林部長永樂:對。 呂委員學樟:你看,它一通過以後,英國也好,愛爾蘭也好,很多的國家就相繼跟進,後來歐洲議會友台小組的主席,他是德國人,對台灣非常友善,他在我們做國會外交的時候有來拜訪立法院,他和王院長也非常好,剛好當時歐洲議會的議長是德國人,透過他的關係,再加上我們駐布魯塞爾的外交人員和大家的努力,最後安排了王院長去做專題演講,我記得那個議長還專程從其他國家趕回來,當時我們建議王院長在歐洲議會的專題演講舉英國的例子,去英國的旅遊人口因為觀光免簽證在短短半年之間成長40%,當然現在不只,現在有250%以上,後來我們申根免簽證也成了,所以免簽證國家才會從民進黨執政時期的54個國家變成現在的135個國家,那個成長率多高,是不得了的。 這只是一個數字,說明馬總統的外交成就做得非常好,數字從54成長到135,但數字不代表什麼東西,人民不會有感,我們有沒有follow up再繼續做一些事情呢?這才是外交部要思考的問題,我們要思考有沒有去落實執行一些相關的政策,比方說現在觀光免簽證有135個國家,人家給我們觀光免簽證,相對的我們也給人家免簽證,所以我們的觀光客從99年的556萬人、觀光收益2,700億到100年的608萬人、觀光收益三千多億,再到101年的710萬人,去年有多少人? 林部長永樂:800萬人。 呂委員學樟:在不久的將來,我相信在民國105年以前會有1,000萬的國外訪客到台灣,這個機率非常高,這1,000萬的人來要不要吃喝拉撒睡?都要的,所以對於我們的服務業和觀光產業來講,幫助就會非常大,但是很可惜,外交部在推動這個工作時,沒有對這些促成觀光免簽證有功的駐外人員給予獎勵,這就是一個績效,你的performance很好,我就給予獎勵,重賞必出勇夫,對不對? 林部長永樂:獎勵都有。 呂委員學樟:都有?但是我們都沒有感覺。 林部長永樂:我們會逐步的來推,獎勵都有,因為我自己也在國外工作過,我也了解。 呂委員學樟:我的意思是說,你所有交付的任務,相信大家都會去比較,我這個地方可以,為什麼其他地方不行?對不對?這是面子問題。但是我到國外去看的時候,我們要繼續讓觀光客成長的話,外交部駐外的外館可以做很多的事情,你們現在只是配合觀光局把旅遊的資料擺在那邊,束之高閣,沒有人特別去注意,外交部應該進而和觀光局合作,依據每個地方不同的情況來規劃設計一些組合,譬如來台灣進行一個禮拜或是10天的深度旅遊或其他旅遊,以類似這樣的方式來做行銷促銷的工作。現在因為政府組織改造的關係,新聞局有很多同仁都陸續到外交部服務,他們絕對有經驗做這個行銷的工作和推廣的工作。 林部長永樂:其實這個工作過去都有在做,但是我們還可以加強。 呂委員學樟:我覺得沒有做得很具體,只是配合被動式的。 林部長永樂:我們在國外像這種藝文性的活動,或者是台灣美食節,除了和航空公司以及旅行社合作,也有和觀光局駐外人員之間來做配合,還有參加國外的旅展,其實那個活動點點滴滴累積起來的效果是滿大的,但我也贊成委員所說的,這個工作永遠都不嫌多,需要再持續進一步做通盤的努力,我們希望有個目標來進行。 呂委員學樟:說到這個,例如我們的廠商到漢諾威去參加電子展,其實很多參展廠商去國外參展時都很需要駐外單位的協助,但是根據他們的反映,你們很少去關心人家,到目前為止,他們都還是在單打獨鬥,你們並沒有在這方面發揮功能,…… 林部長永樂:應該有,在漢諾威的部分,我們有經濟部、外貿協會、外交部…… 呂委員學樟:當然有些部分不能怪外交部人員,畢竟有些是經濟部派駐人員沒有去關心、瞭解與規劃,其實外交與經濟要與國內結合在一起,並不是各行其是,部長,我希望你們在這部分能加強對駐外有功人員的獎勵,我認為獎勵、promosion會比責備好得多,只要有功人員就應該要給予獎勵。 林部長永樂:我們每年會定期舉行獎勵活動,非常謝謝委員。 呂委員學樟:有關今天要審議的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草案,如果稍候還有疑慮,就等到協商時再來溝通。謝謝。 林部長永樂:謝謝委員。 主席(呂委員學樟):請吳委員育仁發言。(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審議的是「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案,為了任用的彈性,第二條增加了「前項大使、常任代表、副常任代表職務,因業務需要調派具有擬任駐外機構所需之經歷或領域專長人員擔任時,得不受第三條、第四條資格之限制。」的規定,但是卻把「公使」排除掉了,公使職務的性質是在襄助館長綜理館務,兼具有館長職務代理人的角色,有點類似常務次長,你們這次修法對於駐外大使、常任代表及副常任代表的職務都能保持彈性,卻特意把「公使」排除,這有沒有什麼特別的意涵?還是漏未規定? 主席:請外交部林部長說明。 林部長永樂:主席、各位委員。最主要是大使、常任代表要保持彈性,至於公使部分,我們還是希望由專業的外交人員來擔任,主要是因為公使是要輔助館長,如果館長不具有外交領事人員的身分,而公使有這個身分,在工作方面就能有相輔相成的功能,至於副常任代表的部分,主要是針對國際組織,舉例來說,WTO有二位副常任代表,依照過去的慣例,一位是由經濟部派任,一位是由外交部派任,所以副常任代表部分要保持彈性是為了配合實際需求,至於一般大使館、代表處,我們希望大使能保持彈性,公使的部分則維持正式外交領事人員,使其在工作方面能發揮專業性,這樣對工作比較有幫助。 尤委員美女:所以公使是專業取向,必須具備外交領事人員資格,不再是政治考量了? 林部長永樂:是的。 尤委員美女:現行法第六條有資格審查委員會,這次修正時則將其刪除,理由是現在駐外機構職務已經沒有邦交國與非邦交國之分,外領人員也都需要送請銓敘部辦理銓敘審定,所以也就沒有資格審定的問題了,但是常任代表、副常任代表不見得具有銓敘資格,這部分會不會有不適當的情況?會不會有什麼爭議需要解決?當然你們說有外派審議小組,但是外派審議小組並沒有規定在法條中,所以本席不知道你們是不是有必要將資格審查委員會予以刪除,另以外派審議小組來取代? 林部長永樂:有關外派審議小組的部分,依照外交部多年來的慣例,就是由部長、三位次長、主任秘書及人事處處長來甄選,我們沒有放在條文中是因為那並不是正式編制,剛才委員也提到,現在大使與常任代表有可能會是政治任命或非正式外交領事人員,那部分我們就保持彈性,其他部分則屬於專業範圍,因為有邦交國家大使館或非邦交國家代表處基本上都統一由外交領事人員來擔任,所以我們認為已經沒有差異了。 如果委員還有疑慮,我請人事處郭處長向委員說明。 主席:請外交部人事處郭處長說明。 郭處長素卿:主席、各位委員。現在改為全部都是正式外交官銜,所以全部都要送審,實務上的第一關是由外交部外派審議小組來做是否適任的審查,第二關則是把所有送審案都送到銓敘部,銓敘部也會把關,所以我們認為資格審查委員會已經沒有需要了,以前是有區分邦交國或非邦交國,要派到邦交國的部分才需要做這樣的審查,現在因為全部都要送審,所以這個審查委員會就不需要了。 尤委員美女:所以原本派駐到邦交國或非邦交國的外領人員的資格不同嗎? 郭處長素卿:是。 尤委員美女:非邦交國的駐外人員不一定要有外交人員特考的資格? 郭處長素卿:對,以前只有派駐邦交國的使領館人員才適用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來審查,非邦交國的部分則適用一般人員任用法及派用方式來審查。 尤委員美女:你們現在等於是把原本沒有資格的人員全透過本法第三條而變成有外交領事資格的人員,這樣合理嗎?是不是有黑官漂白之嫌? 郭處長素卿:派用人員是繼續留用到離職為止,而且我們的派用人員不多,只剩下15位,其他的都具有外交領事人員資格。 林部長永樂:有關派用人員的部分,過去是沒有任用資格的,這些派用人員就留任至其離職為止,而新進來的人員完全都要有任用人員的資格才能擔任外交領事人員,也就不會再有派用的情況了。 尤委員美女:但條文中規定任滿二年職務就能取得正式人員資格了,對不對? 林部長永樂:那部分必須先有正式公務人員的身分,再經過語言的甄試,我們有個三條三款的規定,但那是正式的公務人員…… 尤委員美女:雖然是公務人員,但並不是經過外交領事人員特考錄取的人嘛! 林部長永樂:對,所以要經過語言的甄試,如果語言能夠通過考試,就能取得任用資格,這個規定過去就有,將來還會繼續存在,這與不具備公務人員身分的派用人員不同。 尤委員美女:另外,有關第七條的部分,現行條文第一項規定「以三年為一任,必要時得予延長」,第三項則規定「因受駐在國(或地區)政策、法令之限制,或因業務上之特殊需要,得不適用之。但其駐外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九年」,這次修法則修正為「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一次駐外期間以不逾六年為原則」,理由是考量到派駐艱苦地區的任期可能不需要三年,一年或二年就能輪調回來,但是外交人員派駐在外可能涉及到其子女就學是否能夠銜接及住房的租賃契約,所以本席認為應該要穩定一點,畢竟外交工作已經夠不穩定了,在這個情況下,應該給予其某種程度的穩定與保障,這次修法將其改為不超過六年,會不會變成這次派出去到底幾年…… 林部長永樂:不會,這次修正是「不逾六年」,但其實原條文也是不超過六年的,除非是非常特殊情況才以九年為限,現在的差別只是三年一任的問題,有些同仁是被派駐於艱苦地區,例如海地,我們並不希望他在那裡待完三年,可能二年就離任,如果法律規定三年一任,似乎要求他一定要在那裡工作滿三年,我們是為了能保持彈性,所以把「以三年為一任」部分取消,變成可能是二年,也可能是三年,但不超過六年的規定是繼續維持的,我覺得這樣的彈性比較符合我們的實際需求,特別是艱苦地區工作的同仁,不限定他們一定要做完三年才能改調。 尤委員美女:一個新人被派駐到國外工作,一開始一定是人生地不熟,而且他是去從事外交工作,並不是去旅遊,所以等到他在那裡定下來,並與當地政府官員或民間團體、企業界熟識,至少也需要一、二年的時間,…… 林部長永樂:我們基本上是二年到三年,目前還是這樣的作法。 尤委員美女:如果一、二年就調走,駐外人員會不會有「沾醬油」的心態,這樣對外交工作並不妥當,外交人員應該要深耕地方,在那裡慢慢耕耘,並與當地人士「搏暖」,很多非邦交國根本就不太甩我們,所以外交人員去「搏暖」並建立好關係後,對我們的外交工作才能有幫助,如果他們被派駐在外的時間太短,就變成去say hello,一下沾醬油就走了,這對我們的外交工作…… 林部長永樂:委員說的我完全同意,實務上大概都要做滿二年,只是原本有限制一任三年,但是艱苦地區的人員可能只做二年或二年半,變成雖然有這個規定但沒有辦法去落實,所以我們在實務運作時,不會像委員所說的只去半年、一年,大概會去二年以上,而且我們有另外一個輔助辦法,針對派駐人員部分,希望他至少在艱苦地方做滿二年後,我們再幫他改調。 尤委員美女:因為外交工作是要與當地建立關係,而我們的外交工作是非常的辛苦,本席希望外交人員能在國外待下來,但是我們也看過在國外待了二、三年卻連語文都講不好的情況,這樣要怎麼跟當地的人融合在一起,所以我們希望這部分也能列入考量。謝謝。 林部長永樂:謝謝委員。 主席: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今天要審議的「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案,其中第八條將「歷年考績無一年列甲等者」修正為「歷年年終考績(成)無一年列甲等者」,請問這有什麼意義?考績有分年初、年終嗎?還是哪一種考績無一年列甲等者不得再任駐外職務? 主席:請外交部林部長說明。 林部長永樂:主席、各位委員。以公務人員來說,一般都是年終考績,每年當然也有期中考核,我們只是明確的…… 吳委員宜臻:意思是說年中考核被打乙等、丙等沒有關係,是不是?沒有列甲等也沒關係,是不是? 林部長永樂:對,只是作為參考。 吳委員宜臻:這對原來的考績制度就會有適用上的爭議,有關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公務人員基準法,本委員會對於相關公務人員考績部分到底要不要有一定比例是什麼樣的等級、有沒有團體績效等一直都有在討論,你們這次修正會不會反而變成對駐外人員比較好,會不會有這樣的疑慮?有沒有必要一定要加上「年終」二個字?看起來是沒有必要,你們主要是規範無一年列甲等者就不再駐外…… 林部長永樂:我瞭解,意義上看起來一樣。 委員,我是不是請人事處郭處長來說明修正理由? 吳委員宜臻:好,你們不能只說是文字增修,因為這看起來有實質上的影響。 主席:請外交部人事處郭處長說明。 郭處長素卿: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這次修正主要是配合考績法的用語,考績法分成年終考績與另予考績,我們這個年終考績是說,如果六年…… 吳委員宜臻:所以其他考核就不在這裡面了? 郭處長素卿:對,如果是平時考核,就不列在這裡。 吳委員宜臻:平時考核就不列入?這樣等於是考績法中你們只承認年終考績的考評? 郭處長素卿:因為這是比較嚴格的規定,如果六年考績無一年列甲等,將來就不得再外派了。 吳委員宜臻:考績法有這樣限定嗎?是不是請銓敘部人員簡單說明一下? 主席:請銓敘部特審司呂司長說明。 呂司長秋慧:主席、各位委員。考績分為三種,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專案考績,一般公務人員以年終考績居多,駐外機構也會符合考績法的規定,針對所有同仁的平時考核做紀錄,而那個平時考核的最後結果就回歸到年終考績,也就是說,一整年中,平時考核…… 吳委員宜臻:所以平時考核只是參考用就對了? 呂司長秋慧:其結果會反映在年終考績上。 吳委員宜臻:好,我只要這句話就好了。 部長,從第一位委員詢答到現在,大家都強調要參加TPP,部長知道去年日本有個作者─中野剛志寫了一本「TPP亡國論」嗎? 林部長永樂:我沒有看過。 吳委員宜臻:你沒有看過?要推動加入TPP,怎麼不去看看日本國內正在討論的部分呢?日本安倍首相要進入TPP談判時,國內所產生的不一樣聲音到底在討論什麼?台灣整個社會與國情比較類似於日本,甚至有很多制度與日本很像,…… 林部長永樂:我可以馬上去…… 吳委員宜臻:在日本國內,不管是政黨、社會觀察或專家學者,有人開始提出TPP亡國論了,這是我們還沒有邁入談判前就應該要參採了嘛! 林部長永樂:是的,這個我會來努力。 吳委員宜臻:你知道為什麼吧?我簡單說一下好了,這本書裡提到一個關鍵,大家都在談要加入TPP,都在談零關稅與貿易保護制度,但大家都忘記了,TPP不是只有租稅減免的部分,還有制度性的改革,只要是非關於所謂貿易障礙的部分,都有可能列入談判議程,談判國家原則上一定是產品的輸出國會比較喜歡TPP,如果是對美的TPP要談的話就慘了,因為美國歐巴馬總統已經宣示,他要透過輸出市場的簽定去增加其經濟就業環境,如果是這樣,我們所面臨的就是「TPP亡國論」裡面所談到的,在面對美國時,我們的保險與健保制度是不是會受到衝擊與挑戰?我們的金融制度是不是會受到衝擊與挑戰?在大家一窩蜂告訴你們要積極推動參加TPP時,外交部應該要用功一點。 林部長永樂:外交部和政府其他相關的部會,包括經濟部,都有類似的分工,針對委員剛才關切的部分,不管是與金管會、農委會或衛福部,我們都已針對個別的項目作進一步的聯繫。 吳委員宜臻:我知道,我的意思是主管機關有沒有需要針對個別的行業、產業做負面衝擊影響的評估,當然各自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要負責。 林部長永樂:這個我們有在做。 吳委員宜臻:我相信外交部並不只是個媒介平台,不是只帶著各部會上談判桌而已,外交部應該瞭解整個國際情勢,知道坐在談判桌對面的國家心裡打的算盤是什麼。自從中野剛治的TPP亡國論出版之後,非常多日本學者和國內一些對於自由貿易比較質疑者都開始懷疑我們到底需不需要TPP?對於TPP的部分我們到底能夠承受多少?在制度上,對於關稅貿易壁壘的部分,我們是否真的有承受改變的能力?這些都要談清楚,外交部不能認為自己只是負責談判而已,其他的都是業務主管機關的事,所以對於這些問題都不處理,甚至在談判桌上完全不做功課。其實,這本書在日本出版之時,他們談的不僅是他們的農業,也不只是談他們的醫療制度,他們還談了日本國內的諸多貿易障礙,包括農產品的部分能不能承受市場的開放。 林部長永樂:我向委員保證,對於這個部分我們一定會去瞭解,當然,技術性的談判基本上是由經濟部和貿易談判代表負責。 吳委員宜臻:你們要用功一點,不然外交人員到最後一定會淪到像司法官一樣被罵為只是「匠」的地步,你們就只是機械性的操作談判,實質內容都不關你們的事,反正就是由相關主管機關去談就好了,其實你們的專業比較容易建立。 林部長永樂:事實上我們現在有貿易談判代表辦公室,專業談判是由專業同仁負責,外交部的部分主要是和這些國家建立密切的聯繫,能夠作為一個facility…… 吳委員宜臻:你們有各駐外代表處,駐日代表處那邊有沈大使,基本上你們要蒐集各國在準備TPP談判時其國內輿情及其經濟、社會環境的反應,這是外交部應該做的。 林部長永樂:我瞭解,這方面我們會加強。 吳委員宜臻:TPP亡國論去年在日本出版到現在已經快一年了,你們應該蒐集這個訊息,然後提供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採,即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告訴你們,叫你們不要多事,他們已經知道了,那也沒有關係,至少你們已經盡了駐外代表處的責任。 林部長永樂:好,這個我們會做,我們會請亞協的同仁來進行。 吳委員宜臻:我建議你要掌握這個部分,TPP不是解決一切問題的萬靈丹,我還是要在裡強調這點。 另外,我再請教部長一個問題,有關張安薇夫妻在沙巴遇劫事件,你們第一時間的新聞媒體處理非常糟糕,網路上不斷的流傳,你們在第一時間告訴大家:「為了人質安全我們不能講」,當國人在國外發生被擄事件,國內媒體或相關人士想透過外交部瞭解狀況時,你們在第一時間是這樣回應和反應的嗎?這裡面出了什麼問題?是不是你們組改之後相關的新聞聯絡窗口沒有整合好?組改之後你們新聞處理的表現如果真的不好的話,我們要加以檢討。 林部長永樂:這件事一開始發生在馬來西亞,後來轉到菲律賓,我們在第一時間和馬來西亞政府,包括其警政部門就有接觸和聯繫,我們與菲律賓方面也有聯繫,在馬來西亞主要是善後的部分,在菲律賓方面則是營救的部分。其實我們主要的聯繫是和菲律賓的警政單位,剛開始確實有一段時間的情況不是很清楚,所以菲律賓方面也希望我們不要對外發言,我們是按照對方的要求。 吳委員宜臻:你們的正式新聞窗口─不管是公關室或新聞窗口,你們面對國內媒體、記者或家屬第一時間的反應不能出現這麼愚蠢的語言,你們應該要有一個正式的說法,你們的外交訓練到哪裡去了?我相信你們的外交辭令都是實問虛答,你們的訓練連這個基本的新聞事件都無法因應,這樣沒有辦法安撫國內關心的人,國內媒體或當事人家屬都想透過你們的窗口瞭解情況時,你們的表現實在失分很多,部長的形象和外交部統領的形象就是讓人覺得沒有能力,甚至會認為你們明明不知道,只是在唬弄人而已。 林部長永樂:其實從頭到尾我們大致上都有建立密切的聯系,事實上最後也證明了這點。 吳委員宜臻:我知道你們很努力,我們瞭解你們在菲律賓、東南亞都有透過台商和外交部原來的系統很努力的在做,但你們在第一時間的新聞處理反應就扣了你們一大部分的實力分數,變成不及格了,不要讓人家質疑你們在組改之後,不管是移撥過來的新聞體或者是你們自己本身新聞單位的反應而被打不及格的分數,你們講的那些話都是屁話。 林部長永樂:新聞反應的部分我們會加強。 吳委員宜臻:應該要檢討。 林部長永樂: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蕭委員美琴發言。 蕭委員美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外交部所提「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第二條對於大使、常任代表、副常任代表的職務有一些彈性的處理,我很樂見這個修改方向,因為這麼多年來,我們在國外看到很多未必是專業外交官出身但對台灣外交有相當貢獻者,尤其是長駐海外的台商與學界的先進。我們的外交官不管是3年或6年的任期,經常輪調是很難建立長期信任和友誼的,反觀在泰國等國家,台商在那邊發揮非常關鍵性的影響力,不論是在當地的文化、語言,甚至在人脈關係的經營方面,對我們的外交都有正面的助益,尤其是對於一種語言為單一國家使用者,我們很難就長期外交人才的培育做系統性的處理時,確實需要依賴長期駐在當地的台商、學者、專家協助我們的外交工作,在這方面有一定的彈性可以發揮正面的作用,所以對於這部分我樂見其成。不過,這部分也是需要一些基本的標準和規範,畢竟駐外代表代表國家的門面,而且外交的相關規範也比較多,這和在當地當一位成功的台商是不一樣的,台商其實可以做很多外交官不能做的事情,在角色轉換的過程還是需要經過一定的溝通和角色上的認知與調整,另外,角色轉換之後和國家之間也會有權責的正式關係,不知道你們在這部分有什麼樣的機制?日後不管是那個黨執政,這個機制都需要用到,包括一些重要的外館。每個國家都有這樣的前例,需要一些政治任命或者特殊外交需求的人才來擔任這些職務,有什麼樣的標準及機制可以確保這些位置確實是適才適所? 主席:請外交部林部長說明。 林部長永樂:主席、各位委員。這主要還是政府內部本身要有這樣的運作機制、考核機制。委員也瞭解,到目前為止,我們所謂的非常任文官政治任命的只有兩位,就是WTO和美國,大家也都認為這兩位非常適才適所,工作推動得非常順利。其實,其他所有駐外館處的大使和代表基本上都具有文官資格,都是專業的文官。 蕭委員美琴:對,但當我們有一些未必是文官出身的人的時候,總是要有一個考核的標準和機制,因為這畢竟是相當重要的職務,尤其剛才部長講的WTO和美國都是相當重要的位置。既然今天講到外交人員人事制度的問題,我要另外請教部長一個問題,日前有一則報導說你們要就夫妻同館的事情做調整,就是不允許夫妻同館。多年前我們曾在外交委員會討論過這個問題,當時我主張夫妻可以同館,這對於女性外交人員留在部裡服務的意願是一個正向的鼓勵,也符合人道,很多國家也有這樣的作為,甚至有夫妻代表不同國家的例子,幾年前英國駐台代表和澳洲駐台副代表是夫妻,他們分別代表不同國家駐在台灣,他們的國家認為夫妻分別代表兩個不同國家並不會造成利益衝突,特別為了人道而做此安排,讓他們可以兼顧家庭和工作,這對駐外人員的士氣是一種鼓勵,同時也符合人道精神,這應該是一個比較正面的安排,不知道你們為什麼要改變這樣的政策? 林部長永樂:我們絕對沒有取消夫妻同館,夫妻同館還是會繼續實施,只是未來我們會保持一點彈性,比如有些比較小的館處,我們可能不太容易安排夫妻同館,有時是因為夫妻本身語言方面的專長不同,我們也希望不要限定夫妻同館一定要在先進國家或已發展國家,有時也要有點彈性,也可能會到比較艱苦的地方。 蕭委員美琴:這從來都不是個限制,我們要求的是儘量能符合人道的基本原則。既然你們的方向是如此,為什麼之前會傳出要改變夫妻同館的政策? 林部長永樂:沒有。 蕭委員美琴:我看到的報導是有對夫妻因為長官、部屬的關係沒有處理好,有越權等等情況,我認為不能因為一、兩對夫妻在職務上沒有處理好就改變政策,這是你們要解決的問題,不能因而影響其他夫妻檔外交同仁的權益。 林部長永樂:不會,我向委員保證不會改變現行的制度,我請人事處郭處長向委員解釋一下。 主席:請外交部人事處郭處長說明。 郭處長素卿:主席、各位委員。這次我們只是做小幅度的修正,原則上還是維持5個人以上的館處才可以夫妻同館,另外,夫妻不可以有長官和部屬的隸屬關係,此外也不能同時經辦主計和出納。這次我們還做了一點調整,因為現在夫妻檔越來越多,等到他們要同時外派時,如果沒有適當職缺,我們增加了以初次申請者為優先的規定,事實上如果職缺足夠,我們還是會儘量安排夫妻同館。 蕭委員美琴:你們如果不這樣做,國家生育率越來越低,你們也要承擔這個責任,尤其能考進外交部的人都是很優秀的,卻不生小孩。 林部長永樂:其實我們完全沒有改變,主要是配合實際情況做些微的調整,我想這點大家應該都可以接受。 蕭委員美琴:對於你們剛才提出的幾個原則,除了對首次外派有意見外,其他的如5個人以上的館、不該有從屬關係,不能同時經辦主計和出納等等原則,我都認同,不過,我還是希望你們能儘量放寬。 林部長永樂:我們儘量維持。 蕭委員美琴:今天我們是討論人事制度,我就一些特殊的語言訓練提出一點意見。有的語言只有在單一國家使用,別的國家用不到,比如我們有很多駐日外交官的日語能力很強,但全世界只有一個國家講日文,再如斯拉夫文、波蘭文也是,這些語言使用的國家比較少,除了西班牙文、法文、英文等語言選項比較多以外,有特殊語言專長的外交人員會不會因為能外派的國家數比較少以致其晉用、升遷方面受到限制? 林部長永樂:基本上不會,在外交部來講,以在日本工作的同仁為例,他個人的意願也會比較希望能回日本,如果他願意申請到其他國家工作,我們也會予以協助,這是有彈性的。 蕭委員美琴:我的意思就是這樣,在日本的外交同仁都很優秀,但我們在日本的位置就是這麼幾個,除非大家退休的速度很快,否則升遷的機會相對的是比較受限的,當上館長、處長、代表的機率是非常小的,相對的,講英語的就有很多國家可以去,可以去那裡當館長、處長,而當主管的歷練會成為日後升遷的依據和標準。其實,語言的特殊性和專長還是很重要的,如果駐外代表可以直接溝通,不需要透過翻譯,對外交工作而言是相當大的助益,所以不能因為某些人的特殊語言專長受到限制而影響他們在外交系統的升遷機會。 林部長永樂:我完全瞭解,實際上並沒有人為的限制,可是有個人的意願因素,我舉個最簡單的例子,過去有位亞協秘書長外放到美國,他最後決定希望能回日本,我們因而做了調整,我認為個人的意願其實滿重要的,所以如果個人的意願是希望到日語以外的國家服務,外交部也可以做安排。 蕭委員美琴:這不只適用於日文,有些其他單一國家的特殊語言也是如此。 林部長永樂:其他語言也是一樣,比如德文、法文和英文之間也有流通的情形。 蕭委員美琴:謝謝。 林部長永樂:謝謝委員。 主席:請王委員惠美發言。 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林部長,如果你有選擇我的話,你要當大使還是要當部長?如果部長可以選擇的話,你要留在台灣當官還是要到外國當大使? 主席:請外交部林部長說明。 林部長永樂:主席、各位委員。外交部有輪調的制度,我自己在國外很多年,現在在國內工作…… 王委員惠美:講良心話啦。 林部長永樂:這對我來說沒有什麼差別,就是盡力而為。 王委員惠美:駐外不是比較好嗎?在這邊好操。 林部長永樂:工作都是一種歷練…… 王委員惠美:我無權派你出去,我只是說依你過去的經驗,外面好啊,天高皇帝遠,沒人管得著。 林部長永樂:人生有不同的階段,要接受不同的機會和挑戰。 王委員惠美:我沒有那個能耐把你的部長拿掉,你不要那麼擔心。 林部長永樂:我不擔心。 王委員惠美:剛才廖正井委員覺得你很委屈,因為駐外單位經費非常拮据,但你當時的表情好像不覺得如此,你似乎覺得經費很足夠的樣子,你們的經費應該不至於拮据吧? 林部長永樂:不會,應該還好,駐外經費基本上還是運作的很順利。 王委員惠美:對,廖委員是多慮了。我再請教部長,就現在整體地球村的概念,你們內部就組織編制調整過幾次?現在各國的發展情況不一,總不能30年前的編制到現在還是一樣,那就跟不上時代了,所以台灣才會一直走不出去。 林部長永樂:基本上我們一直在做一些調整,過去這幾年…… 王委員惠美:你們現在重點要放在哪裡? 林部長永樂:我們的重點放在幾個部分,經濟是一個部分…… 王委員惠美:請你長話短說。 林部長永樂:國際組織也是一個部分,加強實質關係也是一個部分,舉例來講,我們跟日本之間的漁業協議,與菲律賓之間針對漁業的…… 王委員惠美:說國家就好。 林部長永樂:在國家部分,我們當然還是重點國家…… 王委員惠美:除了現有的部分之外,你認為哪裡還需要再加強? 林部長永樂:要加強的有美、日、歐盟、東協、亞太…… 王委員惠美:這些都有了啊! 林部長永樂:另外是新興國家的部分,這個我們要加強。 王委員惠美:對於新興國家的規劃,你們會增加哪些國家?有能力走出去哪幾個國家?這樣問可能比較實在,其實你想去人家還不見得要讓你去呢! 林部長永樂:沒錯,我們現在希望能與新興國家加強關係,比較大的國家包括巴西、印度、南非等,這些是我們需要加強關係的國家。 王委員惠美:部長,我來詢答前曾用Google搜尋了「外交部」,結果是中國外交部的新聞比較多,我們的幾乎都沒有,難道我們的駐外單位都沒有事情嗎? 林部長永樂:事情很多。 王委員惠美:但Google不到,你們都沒有對外發布啊! 林部長永樂:Google有沒有我不知道,如果委員有機會,可以看一下外交部的網站連結。 王委員惠美:你們只有對內自己在搞,人家Google是世界型的東西,如果我們自己都Google不到東西,其他國家能找到我國的什麼東西! 林部長永樂:Google的部分我們會加強,我會請國傳司與公眾會來努力的。 王委員惠美:之前監察院一再提到駐外單位人員的操守需要加強,你們也說要在幾個月內提出相關管控,請問你們現在如何對駐外單位加強管控呢? 林部長永樂:我們不定期的…… 王委員惠美:什麼叫做不定期? 林部長永樂:會不定期的請主任秘書、相關司、處長去相關館處做一些瞭解,這個巡察的部分會繼續進行,部裡面對人事或經費的管控,人事單位或主計單位也會做進一步的觀察。有關操守部分,我們會非常小心,希望能夠在瞭解狀況後做出適當的處理。 王委員惠美:本席有與幾個駐外單位接觸過,我問他們當地的學制,他們不知道,我問他們當地的環保狀況,他們也不知道,我問他們當地勞工的時數標準,他們還是不知道,我不知道駐外單位在那裡是不是只單純的接待我們這些來自各部會、各縣市的首長、代表、議員等?他們在做些什麼工作? 林部長永樂:我想不會這樣的,如果有機會,我會請相關同仁向委員說明。 王委員惠美:你說不會,但我就遇到二個了! 林部長永樂:我跟委員報告… 王委員惠美:還有大使更離譜,派駐二個單位,但將近一年的時間連那個國家都沒有去過,嫌那個國家小嘛,但那是他的館轄區啊,就像部長上任後總要把立法院的委員都拜訪一次一樣嘛,被派駐為二個國家的大使,上任11個月了,其中一個派駐國家連去都沒去過,你們有在管控什麼?你們要求駐外單位每天把當地狀況回報回來時,不要只報一些新聞…… 林部長永樂:轄訪的部分應該要去做。 王委員惠美:如果駐外單位走不出去,至少也要服務當地的僑民嘛,連僑民也不去接觸,20年前就是那個人負責,二、三十年後還是那個人,他已經七、八十歲了,這樣外交怎麼走得出去! 林部長永樂:如果有這種…… 王委員惠美:如果官方沒有那個能力,就需要倚賴民間,…… 林部長永樂:委員,如果有這樣的情形,歡迎您告訴我,我們會馬上調整,…… 王委員惠美:所以我問你們的管核制度到底在哪裡嘛! 林部長永樂:我們也可以進一步的去瞭解。 王委員惠美:所以我剛才問你在國外好還是在國內好,當然是派駐國外好啊,薪水比留在台灣多了三、四倍,吃香的、喝辣的…… 林部長永樂:工作還是一樣的辛苦啦,外交部…… 王委員惠美:自己要到駐外單位,還要花這麼多錢,在外面玩三年還不夠,現在還要改成六年! 林部長永樂:委員,我們的制度還是依照以往的規定,並沒有增加時間,所有工作也會接受外交部的監督,也可以接受國內各單位的監督。 王委員惠美:所以你們是不是應該加強對駐外單位的管核? 林部長永樂:這個我完全同意。 王委員惠美:我剛剛提到的二個案例你根本就不知道,你認為不可能,但卻是本是親自遇到的經歷。 林部長永樂:我們會去瞭解。 王委員惠美:當地的外僑都在抱怨說如果我們沒有過去,他們也都看不到人,這多離譜!外交人員到了一個新環境走不出去,當然要借力使力,當地誰最熟?至少有一點地緣關係的人能夠帶我們走嘛,但駐外人員連這些人都不去拜訪,不把關係拉近,怪不得我們的外交…… 林部長永樂:委員,我找時間去拜訪您,如果有這種情形,我們一定會立即改善,這個我可以向委員保證。 王委員惠美:另外,這次吳宜樺來台,外交部到底贊助了多少錢? 林部長永樂:我們透過NGO補助了20萬,是針對對方的基金會。 王委員惠美:廖委員方才提到你們的經費很拮据,但我覺得你們的錢有點浮濫,你們一開始是說協助他返台,後來可能有人開罵了,所以就說是補助給基金會,讓他去買電腦,到底是怎麼樣? 林部長永樂:這個基金會就是幫助他這次回國。 這個部分是NGO在負責的,我請劉副執行長來說明。 王委員惠美:我們還有很多這種案例,你們要不要每個都補助一下? 林部長永樂:這要依照不同的申請情況,有人提出申請後,我們會依照不同的個案來做不同的回應。 王委員惠美:這算不算秘密外交? 林部長永樂:這完全沒有秘密。 王委員惠美:好,那你講! 林部長永樂:這是NGO的活動。 主席:請外交部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會劉副執行長說明。 劉副執行長宗杰: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一個補助國內民間團體從事國際交流與國際活動的補助辦法…… 王委員惠美:他符合我們的補助辦法? 劉副執行長宗杰:對。 王委員惠美:一開始我們只打算單純的補助他機票費用,後來發現這會引人爭議,就改為補助基金會,你們與那個基金會有沒有談什麼條件? 劉副執行長宗杰:完全沒有,天主教博愛基金會是個民間團體,他們提出的資料是有在從事公益、國際交流,這符合補助的條件。 王委員惠美:你們後來是補助給基金會就對了? 劉副執行長宗杰:對,不是給他個人,而是給這個團體。 王委員惠美:買電腦送給他? 林部長永樂:委員,我們主要是補助博愛基金會,博愛基金會針對他這次返華所做的安排可能包括行程、節目等,我們是贊助這件事情而不是贊助機票部分,這是…… 王委員惠美:你開了這個先例之後,以後就有很多人找你幫忙補助了。 林部長永樂:NGO本來就是針對非政府組織的這些基金會…… 王委員惠美:部長,本席在此提出幾點要求,第一,有關外館的管控部分,希望外交部能予以加強。 林部長永樂:好。 王委員惠美:第二,外館人員要熟悉當地的法律,劉珊珊也是不熟悉當地法律才會被美國警方逮捕,他會不知道美國勞工不可以苛刻嗎?就是因為不熟悉法律嘛,這也表示你們都沒有要求這些東西,我覺得這都是很大的問題。第三,外館與當地僑民要多互動,好不好? 林部長永樂:好。 王委員惠美:至少在我們走不出去時,還能透過僑民走一段路。以上。 林部長永樂:我們會走出去的,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報告聯席會,登記發言的委員已全部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聯席會。 潘委員維剛、潘委員孟安及呂委員學樟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 本次修正《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是為了因應政府組織改造後,許多部會之外派人員加入外交部體系。為使整體外交體系運作順利,因此修正本法之相關規定。由於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自101年9月1日施行後,駐外機構職務已無邦交國與非邦交國之區分,原派駐非邦交國駐外人員亦須具駐外外交領事人員,因此對於新加入外交體系之相關外派人員也必須協助該員取得駐外資格方可合法外派。 自從政府組織改造以後,由於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未修正,外派輪調體系造成了許多外派人員回國後超過三年而仍無法外派之情況,已違反了外交部對於人員調度的規定。惟組織人員合併後,許多駐外業務仍需要大量人力,因此需要配合修法。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第二條中,為避免未來調任國內相關部會專業人員擔任駐外機構大使或相關國際組織代表團常任代表、副常任代表職務時,因不具外領人員任用資格而造成派任困難。因此駐外機構大使之任用派免須配合駐地國情及我國政策,宜保持適度彈性,使「大使」、「常任代表」及「副常任代表」職務得應實際業務需要保持一定派任彈性。 102年11月15日甘比亞片面宣布與我國斷交一事,外交部獲得之資訊較慢,外交人員須深切檢討相關應變機制之不足。爰建請外交部檢討外交第一線情蒐能力,並隨時對友邦關係是否可能發生關係變化進行評估,並建立外交預警制度,儘速報告。 我國護照目前可以獲得131國的免簽證與落地簽證之入境措施,因此國人旅外的次數增加,惟國人旅外發生急難狀況時需要駐外人員能夠即時協助國人處理相關問題,因此維持適當的駐外人員有其必要性。建請外交部宜儘速規劃相關輪調作業,避免外館人員人力調度不足之情形,以保障國人旅外之權益。 潘委員孟安書面意見: 一、對外簽訂之條約協定 應公開透明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規定,政府資訊除依第18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者計有條約、對外關係文書等資訊。另依外交部組織法第1條:「行政院為辦理外交及有關涉外業務,特設外交部。」外交部處務規程第11條第1項第1款:「條約法律司掌理事項如下:一、條約與協定之規劃、談判、研訂、簽署、解釋、相關國際法問題之諮詢及約本保存管理。」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14條第2項:「第5條第2項之主辦機關應會同外交部製作條約或協定備簽正本,正本經簽署後,屬我方保存者應送外交部保存。」故我國對外所簽署條約或協定均保存於外交部。惟查行政院公報資訊網已公布之條約或協定名稱,經與外交部網站之條約協定查詢系統之條約名稱核對,未盡相符,顯示資訊未完整公開,如中華民國政府與中美洲農牧保健組織技術及財務合作協定等,外交部並未公布。 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9條:「條約案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30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但條約案未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且未定有批准條款,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第10條規定程序辦理。一、經法律授權簽訂者。二、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者。三、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同準則第10條:「協定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30日報請行政院備查;除內容涉及國家機密或有外交顧慮者外,並應於生效後,送立法院查照。」而行政院於101年4月12日送本院審議「條約締結法」草案亦有類似條文。雖近年對外簽署之條約或協定大部分已送本院審議或查照,但仍有部分條約協定未依前揭法令辦理,如中華民國政府與貝里斯政府間水產養殖計畫協定已於101年2月13日生效,迄今仍尚未送本院備查。外交部應儘速補正尚未送達本院之已生效協定,以符法令規範。 二、領務局旅外國人動態登錄系統 未有效利用 領務局「旅外國人動態登錄網頁」,自91年8月開辦迄100年底止計有4萬3,903人次登錄,除100年逾1萬餘人次登錄以外,其餘各年度僅數千人上網登錄。但對照外交部於102年5月29日向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外交部102年度預算解凍報告資料數據後,發現多項重大差異,如該局99年度上網登錄有4,566人次,而102年度預算解凍報告卻表達99年度1,974人次登錄、100年1萬0,388人次登錄而102年度預算解凍報告卻表達100年度1萬9,019人次登錄,恐其內部統計資料有待覈實核證,以避免有虛增績效之嫌。 該局自98年1月1日起增設旅行團登錄功能,登錄團次亦不多,截至100年底共3,059團,平均每年1,020團,101年1月至7月登錄計285團,惟也發生前述網站資料與至本院報告解凍報告之數據不一致之情形,如該局100年旅遊團動態登錄1,031團次,而102年度預算解凍報告卻表達100年度515團次,數據相差一倍,其數據真實性令人存疑。 根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歷年入出國人數統計顯示,96年至101年間出國人數共5,481萬1千人次,每年平均913萬5千人次,102年1~8月為704萬人次。而前述旅外國人動態登錄人數自91年8月開辦至今,登錄人次最高者為100年之1萬餘人,相較每年數百萬之出國人數仍屬偏低;此外,98年度開放旅行團辦理動態登錄以來,每年僅約1千團登錄。故就整體而言,該登錄系統之利用率有待加強。整體登錄情形,相較每年數百萬之出國人次,委實過低,為有效掌握旅外國人動態資料,俾利我駐外單位能及時協助,允宜廣為宣導。 呂委員學樟書面意見: 對於國人於機場急辦護照之規定,外交部應另外訂定特例的人性化條款,且領務局機場辦事處應多購置幾台製作護照機與加派人員以緩解民眾需求,達便民目的。 1.部長,你知道國人如遇急事臨時須出國,但發現護照效期已過,須急辦護照要如何處理嗎?有兩種方式:1.到台北領事事務局2.挑園國際機場辦事處辦理急辦護照,是吧?而假日期間因台北領事事務局沒上班,所以假日國人若需急辦護照出國則只有至桃園機場辦事處辦理申請乙途,對吧? 2.本席辦公室助理日前接獲有民眾致電陳情,因臨時接到在國外經商弟弟的死訊,須於周六趕往國外處理弟弟後事,但其90多歲年邁母親因護照效期已過須急辦護照,所以當天老人家備妥相關資料至桃園機場辦事處申請護照急辦,希望可以如期出國,但辦事處人員表示因製作護照機器只有一台,且當日(周六)還有其他民眾須急辦護照,依照申請順序辦理,她當日確定無法領取護照,所以老人家只好將機票改至隔日(周日)下午。辦事處人員請她明日再到機場申請護照急辦,因為搭機時間已改為明日下午,按領務局規定需於12小時內出國並有已開票班機訂位紀錄者才可協助申請護照急辦,所以就算今日人都已經到機場且文件也備妥了,他們也不收,因為還不到12小時內的期限,且就算於12小時內申請護照急辦也不保證申請的到,因製作護照機器只有一台,一切依申請順序,所以明日請早,且需本人親至機場辦理。 3.老人家90多歲了耶!當天從機場回到家裡已經很晚了,隔天早上一大早8點多又要到機場重新送件申請,這分明是折騰人嘛!本席不是要苛責領務局機場辦事處人員,他們是按規定行事也沒錯,但規定是可以改的,對吧?部長,當初領務局開放可於機場急辦護照不就是為了便民嗎?試間這種如此不人性化的規定到底是便民還是擾民呢? 4.對於類似狀況外交部是否應基於人道考量,另外訂定特例的人性化條款呢?另外,機場辦事處人員認為是因製作護照機器只有一台且人員不足,所以無法完成民眾需求,那外交部就應該多購置幾台機器與加派人力啊!針對問題著手解決嘛!而不是一直把機器只有一台、人力不足掛在嘴邊當搪塞的藉口啊!請領務局積極一點好嗎?本席在此請外交部對於此事立即做出改進與檢討。 主席:報告聯席會,報告及詢答完畢,各位委員若無異議,本次會議就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行逐條審查。 在宣讀提案條文之前,先休息10分鐘,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條文。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條文: 第 一 條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之任用,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之駐外外交領事人員如下: 一、大使、公使、常任代表、副常任代表、參事、副參事、一等秘書、二等秘書、三等秘書。 二、總領事、副總領事、領事館領事、總領事館領事、副領事。 前項大使、常任代表及副常任代表職務,因業務需要調派具有擬任駐外機構所需之經歷或領域專長人員擔任時,得不受第三條、第四條資格之限制。 第 三 條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考試及格。 二、曾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新聞人員考試及格,且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移撥外交部或由外交部派赴駐外機構。 三、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與擬任職務相當之任用資格,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畢業,精通一國以上外國語文,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外交部、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或由外交部派赴駐外機構擔任薦任職以上職務滿二年。 (二)曾任原行政院新聞局或原派駐駐外新聞機構薦任職以上職務,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移撥外交部或由外交部派赴駐外機構,其移撥或派赴前後擔任薦任職以上職務合計滿二年。 四、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曾任駐外機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且經外交事務職系或新聞職系銓合格。 前項第三款之員額,不得超過同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除駐外機構館長外之員額合計數百分之十五。 第 四 條  簡任駐外外交領事人員,除須符合前條規定外,並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取得升任簡任官等任用資格。 二、任外交部或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簡任職務。 三、任駐外外交領事人員簡任職務。 第 五 條  薦任駐外外交領事人員,除須符合第三條規定外,並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任外交部或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薦任職務一年。 二、任駐外外交領事人員薦任職務。 三、曾任原行政院新聞局薦任職務,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移撥外交部或由外交部派赴駐外機構,其移撥或派赴前後擔任薦任職務合計滿一年。 第 六 條  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五條第四項、第五項繼續任用之派用人員,擔任第二條第一項所定職務者,其資格仍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之規定,不適用第三條至前條規定。 第 七 條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一次駐外期間以不逾六年為原則,該次駐外期間內得在各駐外機構間調任。 前項期間,因受駐在國(或地區)政策、法令之限制或業務上之需要,得延長或縮短;經延長者,一次駐外期間合計不得逾九年。 第 八 條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如任同一職務滿六年,歷年年終考績(成)無一年列甲等者,不得再任駐外職務。 第 九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外交部會同銓部定之。 第 十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針對本提案,並無委員提出修正動議。 請議事人員宣讀委員提案。 A、 為維持我國經濟成長,必須擴大貿易與投資以增加就業機會,並帶動薪資成長。我國必須積極參與區域經濟整合,儘速推動各項自由貿易協定之簽訂。爰建請外交部,會同學者專家根據目前TPP之發展,儘速與相關部會合作,推動簽訂各項自由貿易協定,並將推動辦理情形以書面報告本委員會。 提案人:潘維剛  林郁方  陳鎮湘  詹凱臣  王惠美 B、 聘任文化人才應定位為常務人員,而非臨時性聘用人員。聘任人員將可獲得比照公務人員退撫保障及退休年資併計權益,將有助文化機關自大學借調教師擔任高階職務,強化學術與實務間之人才交流。又目前OECD國家為增進國家競爭力,皆著手放寬人事任用制度。文化行政之人才來源往往非自制式教育體制,而來自師徒關係。惟目前文化人才進用問題,多半受限於學歷致專業與年資皆未獲承認。爰建請考試院,為強化學術與實務間之人才交流,於任用制度上之學歷限制及其身分有無放寬之必要,會同專家學者進行研議。 提案人:潘維剛  陳鎮湘  詹凱臣  王惠美 C、 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亦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惟考選部限制學歷致無法公開競爭,似已違反憲法等規定。台大法律系教授表示,學歷雖有一定之篩選功能,惟此僅符合一般認知,無社會學或公共行政學方面之實際調查與資料可支持此一說法。爰建請考選部,參考德國、日本與美國之報考學歷資格限制,各國制度皆不盡相同,考量我國國情需求,對於有無改變之必要及改變與否可能產生之影響,會同專家學者進行研議並以書面報告本委員會。 提案人:潘維剛  陳鎮湘  詹凱臣  王惠美 主席:現在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各位委員,現在開始處理。 請問各位,對第一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條有無異議? 吳委員宜臻:為什麼要這樣修正? 主席:請外交部郭處長說明一下。 郭處長素卿:有關第二條第二項的部分,方才部長也說明過,派任駐外大使時要考慮我國外交政策與駐地情勢,進而遴選出適當人選,常任代表與副常任代表通常是在國際組織部分,因為有功能性考量,有時候必須遴派相關部會的專業人員過去。 吳委員宜臻:第三條、第四條是針對專業部分設要件嗎?第二條第二項又規定大使、常任代表及副常任代表不受這些限制,也就是不需要符合第三條、第四條的專業資格要件,等於是開了門,隨時怎麼樣的人就可以來當大使、常任代表及副常任代表了,是不是?你要我們開個門嘛,直說就好了!其實我認為這個門扼殺了基層外交人員升上常任代表、副常任代表,甚至是公使、大使的機會,你們弄了一堆不是外交背景的人出來,如果我們現在開了這個門,以後你們派任的大使沒有相關背景,而大家在罵這件事情的時候,搞不好就罵到司法委員會了,你們可以說這是司法委員會通過的條例,你們的作法是合法的,慘了! 我們在本委員會一再強調不要扼殺基層外交人員的升遷管道,處長,你看一下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定,擺明了要正統外交體系、專業訓練出來的人,但大使、常任代表及副常任代表統統不受第三條及第四條的限制,這叫他們情何以堪!本席說的方向是對的吧,我應該沒有誤解嘛! 郭處長素卿:第二條第二項只是不需要具備第三條至第五條的資格,可是還是要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王委員惠美:專業不一樣啦! 郭處長素卿:對。有關常任代表與副常任代表的部分,像WTO,經濟部可能因為有其專業性考量而要派人過去,如果受到本條例的規定,將來經濟部可能就無法派人了。至於大使的部分,現在也有一些經濟部較資深的經貿人員,像越南、新加坡都是經濟部的…… 吳委員宜臻:你不要亂牽拖理由,我來審這個條例之前有查過,聽說之前有經濟部相關人員想要駐外、想以駐外人員方式來任用,但你們的審查委員會,也就是外交體系有意見,不要那個地方的人要調過來成為駐外人員這種正統文官訓練的部分就有意見,審查委員會就將其擋下來,現在又告訴我常任代表與副常任代表實在需要某些專業,所以真的要放寬,說實話,呂委員應該很清楚,銓敘部也不能否認,我們很在乎常任文官的升遷暢通,空降部隊儘量少來,外交人員的訓練不應該被浪費,每個派駐人員經過一、二十年的歷練後都應該有其專業,除非你們真的烏雲罩頂,截斷他們升上簡任、高階文官的機會,不然理應有適當的升遷,次長是不是外交體系出來的?是嘛!對不起,我有這個懷疑,而你們剛好又是朝這個方向。 王委員惠美:有沒有最高比率?15%會不會太高了?現在有幾位這樣的代表? 主席:次長,你舉出具體的例子,哪些人需要政治任命或特任,所以必須要排除第三條及第四條的限制,其一定比例是多少?現在的比例又是多少? 柯次長森耀:就我所知,我們目前的大使應該有89人,但是…… 王委員惠美:代表呢? 吳委員宜臻:常任代表呢? 柯次長森耀:加起來是89人,常任代表2位、副常任代表4位,所以是95人,沒有超過15%。 主席:把機關名稱都講出來,委員才會比較清楚。 郭處長素卿:現在就是美國、WTO及拉脫維亞共3位特任大使,非外交系統就是新加坡、越南,所以是5位,另外那個是處長。 王委員惠美:我們把比例訂定為十分之一可以吧? 吳委員宜臻:法條並沒有名額比例的限制啊! 王委員惠美:你們認為要怎麼調整?我們能容許的是十分之一,也不要影響到外交官的升遷。 吳委員宜臻:說實話,我還是強調,在我心目中,外交人員的專業度與司法人員的專業度是不相上下的,今天大使、常任代表及副常任代表居然可以參採非外交體系出來的人,我在情感上很難接受,因為再怎麼樣優秀,大概也沒有辦法具備正統訓練那樣的能力,當然可能會有些特殊考量,但那些特殊考量在哪裡?因為這一條的文字太概括授權了,我看不出有什麼比例,你們要用什麼樣的文字來呈現而能減輕本席的疑慮,不然我個人是覺得…… 王委員惠美:你們看看文字要怎麼修正,既不影響正統外交人員的升遷,又不影響整體國家的大方向發展,二者取得一個平衡點,至於文字要怎麼修正,請你們想一下。 吳委員宜臻:是啦,不然以後大家都找關係就好,不需要正統外交訓練了,我相信銓敘部在談文官制度時,如果讓他們這樣弄,顯然我們國家就有二套體系是完全不受制度限制,一個是司法人員,一個就變成駐外人員,而這二類人員又是非常的專業,我覺得在情感上我很難接受,不好意思,你們是不是用一些適當的文字來解決,我並沒有要刁難,也尊重專業,如果真的有特殊例外,確實也應該要酌情衡量。 主席:各位委員的意思是不要酬庸太多就對了。 王委員惠美:重要的他們去弄,但不能全部都酬庸啊! 吳委員宜臻:要用什麼樣的文字來處理?因為你們沒有編製表…… 廖科長鴻達:有。 吳委員宜臻:但你們沒有送來啊!這個法案沒有編製表,如果沒有附帶進來,我們…… 廖科長鴻達:馬上送過來。 吳委員宜臻:我在立法院這二年所學到的是沒有送進來的都不算數! 王委員惠美:有些地方的業務量都已經萎縮了,但你們的人員還是這麼多。 吳委員宜臻:你們要用什麼樣的文字來處理? 主席:外交部要注意,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現在都不是列在相關組織法中,而是用員額編製表來訂定,如果委員對編製表有意見、有疑慮,我們會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將其抽出來審查。 你們的編製表送進來了嗎? 廖科長鴻達:剛剛拿給委員了。 主席:不是,而是要送到立法院的部分有沒有送?什麼時候送的? 廖科長鴻達:這個要去查一下。 主席:請你們馬上查,之前是在審查外交部組織法的時候,現在則是駐外外交領事人員各館處的問題。 王委員惠美:外交部沒有法制人員嗎?文字應該怎麼調整? 主席,今天還要繼續審查嗎?乾脆讓他們回去想好再來審查好了。 郭處長素卿:比例限制要用十分之一還是10%? 主席:這個沒有用10%的,一般都是十分之一,如果是比例問題才會不一樣,現在這裡應該用十分之一,不是用百分比的比例。 郭處長素卿:但第三條是規定15%。 主席:為求法律文字統一,那這裡就用10%。 外交部有沒有意見?這是你們的版本,你們這個版本送來以前一定有會銜銓敘部,不過我們在審查過程中有調整的權力。 郭處長素卿:委員,是不是增列第三項「前項不受第三條、第四條資格限制之人員不得超過前項人員編製員額之百分之十。」? 主席:要增列第三項?但文字上寫了很多「前項」。 王委員惠美:第二項末句後加上「,惟不得超過總編製十分之一」就可以了。 吳委員宜臻:是「其編製員額」,是指大使、常任代表及副常任代表這部分。 郭處長素卿:那就在第二項末句後加上「,但其員額不得超過其編製員額之百分之十。」。 主席:今天這樣修正後會更嚴格,只有10%了。 吳委員宜臻:應該的,不要扼殺基層人員的升遷。 呂司長秋慧:以現在95人來計算,10%就是9.5,就是不能超過10人,最多到9人。 吳委員宜臻:很多了! 在座的幕僚,這個比例會不會太多了?王委員惠美在問你們,有沒有差一點就能升上去,現在…… 主席:這是人事權,有些是總統的職權,像國防、兩岸外交等,我們不要限縮太多。對於二位委員的心意,我代表所有外交部同仁向你們說聲謝謝,尤其是常任文官。 報告聯席會,第二條第二項末句後加「,但其員額不得超過其編製員額百分之十。」,各位委員還有沒有意見? 王委員惠美:彈性都給你們了,外交再做不好就要打屁股! 主席:第二條修正通過。 現在處理第三條,請問各位,對第三條有無異議? 王委員惠美:剛才你們說的三條三在哪裡? 郭處長素卿:第三條是駐外外交領事人員資格取得的規定,第一款是經由外交特考,第二款是經由新聞特考,第三款就是我們所謂的三條三,也就是高普考進來的人員,在外交部任職一定時間,大概是2年的時間,如果是大學畢業又精通一國以上外國語文,也可以成為外交領事人員…… 王委員惠美:有缺這麼多人?你們的外交人員沒辦法補這些嗎? 郭處長素卿:這部分很少,依這個15%的比例來計算,大概是100人左右,但我們現在只有23位是用這種方式取得資格的。 王委員惠美:22位確實人數不多,但是你們有沒有去評估他們的工作績效,有的搞不好該工作單位要將他除掉,但你們又把他留下來了,你們有沒有檢討過? 郭處長素卿:有些人原本是考外交行政的四等特考,在外交部工作一段時間後,精通一國以上外國語文,就可以取得外交領事人員的資格。 王委員惠美:他也可以回來嗎? 郭處長素卿:可以啊,也是一樣輪調。 王委員惠美:你們有必要為了那些人又弄了一個門,以後還有人也可以這樣嗎? 郭處長素卿:還是…… 王委員惠美:一定會有暢通的路?你們認為有這個必要嗎? 郭處長素卿:實務上還是…… 呂司長秋慧:這是另一個管道。 郭處長素卿:這不是新增,這是原來就有的規定。 吳委員宜臻:請說明一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在幹什麼。 主席:報告聯席會,今天會議延長開會時間至本案審查完竣。 吳委員宜臻: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是不是在博愛路的那個角落,台北地院隔壁,是嗎? 李主任委員大維:133號。 吳委員宜臻:處長,為什麼任職二年就等於具備外交特考的領事人員的資格?依照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只要具有普通公務人員的任用資格,精通一國以上外國語文,在外交部、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或由外交部派赴駐外機構擔任薦任職以上職務滿二年,就可以取得領事人員的資格,我覺得二年太短了! 王委員惠美:對啊,還沒有學好就要出去了。 吳委員宜臻:不用訓練嗎?外交特考有訓練嗎? 郭處長素卿:對,我跟委員報告…… 吳委員宜臻:這二個訓練應該是不同的訓練吧? 郭處長素卿:一樣,如果要用這個規定取得資格,除了要大學畢業、精通一國以上外國語文、在外交部任職二年以上,另外還要在外交學院參加6個月的專業訓練,訓練合格…… 吳委員宜臻:6個月的訓練規定在哪裡? 郭處長素卿:這是我們的內規,我們訂定在…… 王委員惠美:現在已經有外交官人員考試了,還有沒有必要再開這個管道?雖然過去就有這個規定,但不代表未來就一定要繼續有這個規定,要看你們的使用性怎麼樣,不是以前有現在就一定要有,時代已經不同了! 吳委員宜臻:所以要透過考試…… 王委員惠美:然後你們這個東西又不包括調查局人員、經濟文化等人員,他們的任用呢?另外取得嗎?他們各自有編製表?那你們就只針對教育部認可的大學就可以,那加碩士好了! 吳委員宜臻:如果我原本在國貿局服務了一段時間,我也很想轉任外交人員,但是我不能適用這樣的規定,只能回到國貿局的體系,對不對?所以只有外交行政人員才有可能做二年後就能轉任領事人員,對不對? 郭處長素卿:國貿局自己可以派員駐外,他們也有駐外…… 吳委員宜臻:我不要,我要當外交官、大使,我想要升官啊,我不要循國貿局那條管道,又或者我與國貿局的長官不合,想要換到外交體系來,這樣不行嗎?我的意思是這樣有沒有窄化?還是說實話,這真的是為了讓現在外交部的同仁可以回轉出去,在外面歷練一下,回來後就能予以重用,或是要借用他的專業,講實話就好,不然這個門雖然開了,但只限於你們的人員,從專業的角度來看,這並不是專業考量,說實話,第三條第三款並不是基於專業考量,這不能說服我們,外交人員的偉大在於其特殊專業,但這一條這一款不是基於專業考量啊! 郭處長素卿:所以剛才有跟委員報告,他們必須在外交部駐外機構要歷練一段時間,而且還要在外交學院訓練6個月。 王委員惠美:我想那個也不需要了,就是循正統管道來做,反正高普考多開放一些名額就好了。再來,教育部也會派他們自己的人、文化部也會派他們自己的人、經濟部及國貿局也會派他們自己的人,所以你們開這個管道要幹嘛呢?乾脆就關了!我想那不是名額限制的問題,而是就你們單位而言,是否有此必要性呢? 郭處長素卿:我們有一些同仁是經由外交行政考試進來的,他們也是在外交部歷練了一段時間,所以也可以派到國外擔任主事…… 王委員惠美:為何一定要從外交部出去,是因為你們加薪比較多、比較高? 郭處長素卿:不是,若他是擔任主事,則若未取得駐外外交領事人員資格,則…… 王委員惠美:其實高普考多開幾個缺就好了,根本不用在這裡這樣做。 主席:外交部要說服委員啊! 王委員惠美:不要讓唸外交的都沒有什麼出路,因為每年你們就只有錄取幾人而已。 廖科長鴻達:關於第三條第三款,整個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基本上是規範外交事務的人力,而委員方才提到有關經濟部、調查局等部分,並不屬於本條例規範的範圍。不過,部裡有一些同仁在部裡的表現非常優秀,長期也有在參與部裡外交事務的推動,這些人當中,有的曾是外交行政人員或是他們有通過法規所規定的學歷限制、語言測驗,甚至也通過外領人員的測驗,就是跟那些新考進外交部的人員,一起接受6個月的訓練,然後取得相關的成績。 王委員惠美:進去要不要考試? 廖科長鴻達:要,就是要參加外領人員特考的第一試,還有語言的測驗,即口試、筆試都要通過。 王委員惠美:參加上述6個月的訓練後要考試嗎? 廖科長鴻達:他們要參加考試,同時也要合格,即他們的競爭實力跟那個班的同仁是要一樣的,是要一起及格的,如此才能取得第三條第三款的資格,而這些人取得資格之後,在外派的時候,無論是國內或是國外,服務滿兩年或是有相當經歷之後,我們認為他們具有從事外交領事工作…… 吳委員宜臻:第三條第三款的文字讓我們看不出要經過什麼考試。 廖科長鴻達:委員指的是訓練當中的考試? 主席:外交行政人員本身也是要先通過公務人員相關的考試。 吳委員宜臻:第三條第一款有規定要考試,第二款也規定要考試,但第三條第三款就只是要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的資格,然後會一些語文及大學畢業,這樣就可以了,所以我才說第三款等於是開了一個小小門,而我質疑的是,萬一是部長的機要秘書剛好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也跟了部長兩年,是不是就剛好可以外派出去,然後占了一個外交缺。 郭處長素卿:委員,這是原來就有的條文…… 吳委員宜臻:我知道,但有條文不代表要開這個門啊! 王委員惠美:就說有條文但不見得要開那個例啊!我們一直在說的就是希望能夠制度化,讓你們能夠能留住人才,但以前是錯的不代表現在就一定是對的啊! 郭處長素卿:在我們的輪調作業要點就有規範該如何取得資格,包括…… 吳委員宜臻:要考試嗎? 郭處長素卿:6個月訓練期滿後還是要經過外交學院的考核通過。 主席:現在的考核還是很重要的,就算通過公務人員考試,但受訓後考核的結果是不及格,則還是不能擔任公務人員。 王委員惠美:你們考績甲等的比例多高? 郭處長素卿:一定是75%。 王委員惠美:大使也適用75%嗎? 郭處長素卿:主管的部分則是整個來看。 王委員惠美:所以都是基層的去死,總之,大家研究看看是否有必要開這個門,而你們要告訴我們這樣規定的好處在哪裡啊! 吳委員宜臻:這樣可以照顧哪些人呢?你們應該要講實話才對。 黃司長慶章:我有認識一位外交部人員,她是我研究所的學妹,後來嫁給外交部的人員,然當年她是考高考一級進去外交部人事處工作,若是經過高考的話,就不是所謂的外交人員,基本上就是不能外派,後來她先生外派到英國所以她就辭職了,回來台灣之後她再任公職,但也是沒有外派的資格,後來她跟我說要去考經濟商務人員特考,因為她的年齡已經不能考外交特考,但可以考經濟商務人員特考,且若通過該特考中英文能力的測驗,依照現在這個條文,她就可以取得外交官的資格,此時她和先生工作上的調整就比較方便了,不過這樣的人數是很少的。 吳委員宜臻:為何經歷的部分規定是兩年呢? 郭處長素卿:這只是最低的限制,其實大部分都不只兩年。 吳委員宜臻:那平均是幾年? 郭處長素卿:有一些還十幾年才考上的。 吳委員宜臻:有沒有優秀人才是透過這個方式才取得資格的?你要說服我們這是有best model、best practice的,這樣我們才能接受。 郭處長素卿:方才提的在外交學院訓練6個月,其實還包括那些新考進來的人員一起在外交學院訓練6個月,而那6個月也是外交特考的一部分…… 王委員惠美:每100位當中被刷下來的比例有多少?還是這100位都通過了? 吳委員宜臻:應該是百分之百,像法官的多元進用,就是開放具有律師資格的來擔任法官,其規定的經歷都還要3年以上,此外,法官都還要受訓6個月,律師轉任的也是要受訓6個月,所以若規定兩年就會讓人起懷疑。我知道這是開個門,讓一些有需求的人可以轉任,所以兩年的部分好歹再多個1年,不然就是比照司法院。 主席:那就改3年,但因為牽涉到組改,所以兩年改成3年,行政單位同意嗎? 郭處長素卿:兩年的部分是比照前一款的規定。 主席:對新聞局轉任的人員應該沒有影響吧?照理應該都超過兩、三年了。 郭處長素卿:是的,兩邊的年資會併計。 主席: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末段「滿二年」修正為「滿三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王委員惠美:第三條最後一項的部分呢? 主席:不用改了,就是維持百分之十五,的確,是應該有一些限制的。 吳委員宜臻:不然有人可能就不走外交特考,而是透過本條的方式來轉為外交領事人員。 主席:還是要有一些限制才對。 吳委員宜臻:事實上這些人目前占了多少比例? 郭處長素卿:22人。 王委員惠美:可以不要那麼多人啊!你們駐外總人數是多少? 廖科長鴻達:822人。 郭處長素卿:應該是1,211人。 王委員惠美:1,211人當中這樣的人才22位,結果這裡卻規定百分之十五。 主席:我覺得應給他們一點空間,畢竟這部分還是有相當資格的限制,所以並不是很容易,而且現在要採的是多元進用,所以在資格、條件方面要嚴謹一點,當事人如果是人才而且也符合規定的要件,相信也可以影響一部分外交部死板、保守的作風,換言之,事情用另外的角度來看待,可能看法就會不一樣了,所以百分之十五就維持原狀。 王委員惠美:百分之十。 主席:不要啦!百分之十五,因為前面已經改成3年了。 王委員惠美:本來1,211人當中這樣的人員才22位,現在百分之十五就是100多位了。 主席:新聞局這次進來多少人呢? 郭處長素卿:100多位。 主席:你們要應該要幫他們想一想,畢竟將來他們也是你們的同事,我現在最擔心的就是組改以後,會因為機關文化的不同而有所謂的適應問題,若他們進來外交部之後變成小媳婦,可能就不太好了,所以針對組改而轉任過去的,並不是他自己去選擇的,因此,對於這些公務人員我們一定要給予一些考量,況這也是要符合一定要件才可以轉任的,而且這些要件已經算是滿嚴謹的。 吳委員宜臻:一年外交特考的錄取人數有多少? 郭處長素卿:三、四十位。 王委員惠美:那100多位就是3年外交特考累積的人數了,不然就是特考多錄取一些人好了。 廖科長鴻達:百分之十五就是104人。 吳委員宜臻:這些人通通都是要等著轉過去? 郭處長素卿:就先留著,因為…… 黃司長慶章:這些人也是有通過國家公務人員考試。 主席:沒錯! 王委員惠美:問題是公務體系就是沒有淘汰制度啊!只要進來了就是拿到金飯碗,民眾complain的就是這個啊! 郭處長素卿:若在國外表現不佳,我們也會做處理。 王委員惠美:方才我提到某位外派的人員過了11個月都還沒有去負責的轄區…… 主席:王委員講的是哪個國家?可以擺明得說出來啊! 王委員惠美:但到現在都沒有人來問我這個問題。 廖科長鴻達:方才部長有說馬上要來拜會委員。 主席:次長知道是哪個國家嗎?我們委員都知道了,結果外交部不知道! 王委員惠美:真不知你們在考核什麼! 主席:太離譜了!這是非常嚴重的指控,難道外交部躺著在睡覺嗎?居然連是哪個國家都不知道!是那個國家的政府不同意他去還是他自己不願意去? 王委員惠美:可能比較忙啊! 主席:該處理就應該處理。 王委員惠美:自己負責的要先經營,至於偏遠的地方,就不需要經營了。 主席:這樣是不行的。 總之,我只擔心那些從其他機關併進來的人員。 吳委員宜臻:你們要說實話啦! 主席:你們不要站在外交部的本位立場來想問題,今天之所以要修這部法,就是為了政府組織改造,即有些機關要併進外交部。 郭處長素卿:若用這樣的比例來計算,則還有70位左右…… 主席:新聞局有多少人到你們那裡呢? 廖科長鴻達:特考的有157位。 郭處長素卿:如果是國際新聞特考就沒有問題…… 主席:問題是有的並不是通過國際新聞特考,但人數是不是不多? 廖科長鴻達:就是用第三條第三款…… 王委員惠美:不會造成你們窒礙難行嗎? 主席:基於本位主義,應該也不會給他們太多的好處。 王委員惠美:既然這樣的話,就不用給他們這麼多人。 主席:將來變化還是滿大的,而多元聘用是目前的趨勢。 吳委員宜臻:委員贊成嗎? 王委員惠美:我不堅持。 主席:那就維持原來的百分之十五條文,然後末段「滿二年」修正為「滿三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現在處理第四條,這一條主要是規定簡任的部分,請行政機關說明一下。 呂司長秋慧:原條文是把其他法律的規定都抄過來,但我們覺得不用這麼寫,應該予以簡化。 主席:那就應該沒有什麼問題了,第四條照行政院、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現在處理第五條,這一條主要是規定關於薦任的部分。 郭處長素卿:起碼要1年才能外派。 主席:現在的情況是這樣? 王委員惠美:內部都還沒有學好了,就被派去國外,會不會適應不良呢? 吳委員宜臻:連大使都可能是沒有經驗的。請問外交部要拿到薦任資格要多久的時間? 郭處長素卿:進來就是薦任了。 吳委員宜臻:所以國內磨1年就可以去? 郭處長素卿:至少要1年。 主席:實際上就是1年。 第五條照行政院、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現在處理第六條,原來的第六條刪除,然後增訂第六條。 吳委員宜臻:為何要刪除呢?原來的規定沒有發揮功能嗎?為何不讓其繼續存在呢?這一條主要是規定關於薦任的部分。 呂司長秋慧:現在所有外交部的人員,包括大使、常任代表、副代表等,如果是常任文官,所有的資料都要送到銓敘部來審定,而我們就會去審核其任用資格是否符合相關的規定,而我們之所以贊成予以刪除,是因為這個規定是多出來的,畢竟銓敘部還是會做最後的把關。 主席:當時之所以有這一條,是因為之前有分邦交國和非邦交國,所以必須要進行這樣的審查,現在這部分已經取消了,所以在通則上就已經確認了。 呂司長秋慧:以前外領條例是只有規範邦交國,變成派到邦交國的,任用資格都要再做一道的審查,現在修了外領條例之後,邦交國和非邦交國都一體適用,就不需再特別去審查,而且所有的人都會送到銓敘部來審定。 吳委員宜臻:非邦交的都是進步的國家有邦交的則是跟我們比較友好的國家。 王委員惠美:有時在非邦交國會比較辛苦。 吳委員宜臻:沒有,在邦交國工作應該也是很辛苦,因為治安、衛生等生活環境是比較辛苦的,即號稱是邦交國,但實際上都是非洲、中美洲的國家。 主席:大家要有效率一點,已經快6點了。 吳委員宜臻:好啦!我不堅持。原來的第六條就刪除。 主席:現在處理新增第六條的部分,所以就是照行政院、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七條。 王委員惠美:第七條的部分,我還是認為應該規定3年,現在外交部對駐外單位有時都無法好好控管了,若規定一任為6年,那外交部還管什麼呢? 郭處長素卿:是規定不得超過6年。 王委員惠美:我覺得3年就好了。 郭處長素卿:事實上,現在一任是3年,除了有個人因素或是家庭因素提前回來外,大部分都是兩任,而兩任就是6年了。 王委員惠美:至少3年就可以看一下他們是否認真啊! 廖科長鴻達:我們每年都有做考核。 主席:為何要從3年改成6年。 郭處長素卿:比方說在一些艱苦地區服務兩年或是兩年半,我們就將其調到其他的館處,這時任期就不到3年,還有一些在外館內表現不佳,所以做不到一任就被我們調回來了,但條文如果規定一任3年有時就會被限制住了。 主席:不然規定以3年為原則,得延任一任? 呂司長秋慧:原條文就是這樣寫的。 郭處長素卿:現在我們的輪調作業要點也已經改成5到6年,就是讓其有一點彈性。 王委員惠美:可是外交部都管不動外館,有時電報打了好幾封也沒有用,駐在那裡的人員理都不理,對於這些人,外交部又能怎麼樣呢? 柯次長森耀:如果現在有這種情況的話,且又是規定3年一任的話,那就會以還未到3年為理由,但如果規定不逾6年,如果真的有問題,其實只有1年或是2年就可以將其調回來,換言之,這樣規定會給外交部多一點彈性,但實際運作的情況並沒有更改。總之,如果做得好,我們當然讓其做滿6年,如果確實有問題,在6年當中的任何一年,我們都是可以將其調回來的或是做其他的調動。 主席:不然規定以3年一任為原則。 吳委員宜臻:但你們把第七條第一項後段「任滿調回外交部服務」等文字刪除了,修正的條文是規定「得在各駐外機關間調任」,這樣一來,若是在艱困地區服務,則會不會最後沒有辦法調回外交部服務,據我所知,像俄羅斯也是屬於艱困的地區,總之,為何不能回外交部呢? 郭處長素卿:沒有啊! 吳委員宜臻:那為何要刪掉呢? 郭處長素卿:原來寫的用語不太一樣…… 王委員惠美:其實待在一個地方要有一定程度的歷練,若只有歷練個一、兩年,可能只是蜻蜓點水而已,要是背景好一點的,可能就馬上調到先進國家服務,換言之,就是第一站先去荒涼的國家,可能只待個1年,不用待到3年,馬上就跳去其他地區占好缺。 郭處長素卿:其他機關的規定也是這樣子寫,即有一個統一指揮辦法,就是20個有派員駐外的各機關都是可以適用的。 王委員惠美:若優秀的人才能在同一個地方服務6年我是沒有意見的,而你剛才是說希望可以淘汰一些不優秀、表現不好的人員,所以看看法條要如何規定,比方說一些不優秀的人員,就算只有服務1年,也是可以把他們調回來,但並不是才派出去1年,還沒有什麼歷練,只因為關係好馬上就可以跳到美國、歐洲等先進國家來吃香喝辣,那就不太對了。 主席:其實行政院、考試院提案條文的第七條是一個比較合理的做法,就是規定「不得逾六年為原則」,換言之,這是一個原則,所以就會有例外,比方說表現不佳、不聽命令的話,部裡隨時就可以將其召回,所以這樣規定是可以給他們一些空間,但若明定一任6年,那就有問題了。總之,這樣的法律用語本席是可以接受的。 王委員惠美:這樣改的話,你們是否就不會認真去栽培人才?但若改成3年的話,像人家在艱困地區服務時間到了要走人,你們就會馬上去找新血,或者該給人家升官的就會給人家升官。 吳委員宜臻:對哦!若這條通過了,人家只待3年等著要回來,會不會因為這一條就要繼續留6年? 郭處長素卿:不會啊! 王委員惠美:9年! 吳委員宜臻:不會嗎?這部分要弄清楚哦! 郭處長素卿:這裡只是規定一次駐外期間最長不超過6年。 主席:它是有些要件,前項期間,因受駐在國(或地區)政策、法令之限制或業務上之需要,得延長或縮短;經延長者,一次駐外期間合計不得逾九年。就是有這些特殊的因素、特殊性,我想這樣也是滿周延的,這部分外交部會比較了解。第七條就暫保留,稍後再回頭處理。請問各位,對第八條有無異議? 王委員惠美:有哦!那些考績都是誰在拿的?整體外交部甲等的比率是75%以下,那駐外單位和內部的部分呢? 主席:考績無一年列甲等者,即全部列乙等,那就不得派任了。 郭處長素卿:同一職務這種情形是很少的,如果真的是同一職務就表示他在6年當中都沒有升遷,而且連續6年考績都乙等,這種情形是非常少的。 王委員惠美:所以這一條寫了等於沒寫。 郭處長素卿:不會,如果真的有這種情形就表示這個人也不適合外派。 主席:就是最低標準。 王委員惠美:有這種情形就叫他回家啦! 主席:新的考績法是連續3次丙等就回家吃自己了。 吳委員宜臻:有些長官不想得罪人,今年是打甲等,明年則打乙等,後年再打甲等,大後年又打乙等,就是甲等、乙等、甲等、乙等…… 主席:像輪流的情形,將來如果新的考績法通過了,就不會有這種現象了。 呂司長秋慧:這個是比考績法的規定更嚴格。 郭處長素卿:一般來講,大概三、四年或四、五年會從三秘升到二秘,如果他是同一個職務就表示他都沒有升遷,然後考績每年都是這樣…… 王委員惠美:這樣的規定會不會太鬆了? 柯次長森耀:如果你有這種情況就表示…… 王委員惠美:歷年來有多少這種情況? 郭處長素卿:應該有,但是非常少。 主席:你們是把「考績」修正為「年終考績(成)」。 吳委員宜臻:通常不會連續6年,長官應該都會穿插的打考績。 主席:就是明定考績類別。 王委員惠美:寫了有沒有用?若沒有用,不如不要,否則該要求的就要要求。若寫了這個法條,但都沒發生過這種情形,那寫這個法條要做什麼?看看要怎麼修,你們自己去研究一下。 郭處長素卿:因為這是原來就有的條文…… 吳委員宜臻:「年終」可不可以刪掉? 呂司長秋慧:若把「年終」刪掉,可能就會一些疑慮,像另予、專案考績要不要算? 主席:要以年終考績為準。 呂司長秋慧:這個條文是原來就有的,只是把考績寫得更清楚,就是年終考績。 王委員惠美:如果同一職務任滿3年? 郭處長素卿:如果將來考績法有修正,那個比例又降低了,連續3年拿乙等可能也滿容易的。 王委員惠美:你們每個職務要依照比例來打考績。 主席:考試院新的考績法就是這樣訂定的。 郭處長素卿:這個規定是他不得再任駐外職務…… 吳委員宜臻:外交部有多少人是這種狀況,後來就不得再任駐外職務?從來沒有過?還是曾經有,只是個位數?還是很多?請給我數據。 郭處長素卿:近年來確實沒有,可是這個條文如果…… 吳委員宜臻:近年來沒有嘛!所以怎麼規定都不是重點。 郭處長素卿:這還是有宣示作用,若把它拿掉,會不會讓同仁認為以後考績如何都沒有關係? 主席:第八條照行政院、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第九條照行政院、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第十條照行政院、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現在回頭處理暫保留的第七條。這部分看看要如何調整,三年得連任一次為原則? 吳委員宜臻:在駐外單位調任跟回部本部是差很大?對不起,我是外行人,我的理解是部本部跟駐外單位之間,原來是有可能性,他是可以回部本部,對不對? 郭處長素卿:如果委員有疑慮,原來的文字加回去就好了。 廖科長鴻達:加回去…… 吳委員宜臻:加回去好了。 主席:你們再思考一下。接下來處理提案的部分。請問各位,對A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至於B案,這是屬於考選部的?考選部改為銓敘部、建請案?關於「聘任文化人才應定位為常務人員」,這跟我們在推法規鬆綁、行政法人是不一樣的,文化人很少是常務人員,都是政務人員或是聘僱人員,所以這部分寫得有點奇怪,請大家仔細看一下,行政法人才有類似的情況。 呂司長秋慧:現在文化人員在進用時都是比照教育條例,用聘任的方式,而文化部一直在推的就是希望能夠針對文化專業人員…… 主席:提案寫的是「聘任文化人才應定位為常務人員」,這是有問題的,聘任人員怎麼會是常務人員呢? 呂司長秋慧:報告委員,考試院送到立法院來的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中第五條就把這部分定位為將來是常務人員,並以法律定之,所以我們將來要定聘任人員…… 主席:通過了嗎? 呂司長秋慧:沒有,現在還在考試院審查。 主席:那還沒有過嘛。 呂司長秋慧:對。 主席:反正這只是建議案而已,你們同意不同意? 呂司長秋慧:銓敘部那部分可以考慮,但是要寫「考試院」。 主席:寫「考試院」嗎? 呂司長秋慧:對。 主席:那就把改成「考試院」,其他部分照案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C案有無異議? 黃司長慶章:報告委員,去年11月21日司法委員會審查考試院及所屬機關預算時,已經有這個提案了,如果今天還要列的話,我們也可以接受。 主席:你們同意嗎? 黃司長慶章:上上次已經提過了。 主席:沒關係,你們同意就好。 那第七條的部分呢?外交部談好了沒?要不要再稍微草擬一下對案? 柯次長森耀:還是拜託委員考慮一下,我們內部真的有這樣的基礎,我們現在會好好控管。過去我個人在委內瑞拉確實曾有這樣的經驗,後來他們有給我們簽證,所以裡面的人如果不多待一點時間,我們一出來,他們就沒有辦法回去了,因為有這樣的可能,所以會有一個彈性。至於前面的6年…… 王委員惠美:本來是3年以內,你們還是用3年;改為6年以內,你們用6年。 柯次長森耀:是,我們認為這是在防弊,如果給3年的時間,3年還沒有到就要把他們調回來,他們就會說期限還沒有到,不可以調,所以如果改為6年,我們就可以有比較大的彈性…… 王委員惠美:你講的這種情形,有幾個要處理? 柯次長森耀:現在馬上就有一個,他才去一年多,我們就準備把他從瓜地馬拉調回來。 王委員惠美:他回來的話,還是可以勝任? 柯次長森耀:我們就看他在部裡面表現怎麼樣。 王委員惠美:如果再不行的話呢? 柯次長森耀:那他可能就沒有機會外派了。 王委員惠美:再來呢?繼續捧著金飯碗? 柯次長森耀:對,因為他是公務人員,還是依照公務人員考績法來處理。有些駐外人員不適任,回到部裡面說不定可以做部內的工作。 王委員惠美:我一直認為你們外交部考核有問題。我何必管你們?法條通過以後,是好是壞由你們自己承擔。我一直覺得你們沒有一個很好的考核機制,我很擔心有能力的人沒有經過一定的歷練就跑到很大的地方,你們要設法去克服。 廖科長鴻達:報告委員,就像剛剛本部次長跟您報告的,現在跟以前不一樣的地方在於,會讓那些表現不好的或派到艱苦地區的駐外人員沒有理由拒絕在3年期限內被調走,我們將駐外期間加以彈性化。 吳委員宜臻:任期保障喔! 廖科長鴻達:不是,就是有人說他沒有做滿3年,怎麼能被調走,所以我們把駐外期間定得更有彈性,調整成不能超過6年。 吳委員宜臻:如果是適任的人,不能因為那樣的文字就被任期3年的規定卡住,調不回來。 廖科長鴻達:對,委員睿智。 主席:沒意見就好。 吳委員宜臻:好,我沒意見。 廖科長鴻達:謝謝委員。 王委員惠美:我覺得要給一點空間。 郭處長素卿:以前有過類似案例,就是我們跟駐在國之間還要溝通,原來的駐外人員不同意調走,我們短時間內無法派人進去。 主席:那就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宣讀協商結論。 協商結論: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審查結果如下: 第一條照行政院、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二條第二項增列但書,文字為「但其員額不得超過其編制員額百分之十」,其餘照行政院、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二年」修正為「三年」,其餘照行政院、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四條照行政院、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五條照行政院、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現行條文第六條刪除。 第六條照行政院、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七條第一項修正為「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一次駐外期間以不逾六年為原則,該次駐外期間內得在各駐外機構間調任,任滿調回外交部服務。」第二項照行政院、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現行條文第八條刪除。 第八條照行政院、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現行條文第十條刪除。 第九條及第十條均照行政院、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另有委員提案3案。 A案照案通過。 B案「考選部」修正為「考試院」,其餘照案通過。 C案照案通過。 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聯席會,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呂召集委員學樟說明。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散會。 散會(18時1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