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星期一）14時39分至15時57分","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主　　席　張委員慶忠","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102年12月30日（星期一）上午9時9分至11時57分","下午2時35分至9時41分","地    點：本院紅樓202會議室","出席委員：張慶忠    邱文彥    段宜康    陳超明    李俊俋    高金素梅  黃文玲    陳其邁    姚文智    江啟臣    吳育昇    陳怡潔    紀國棟    徐欣瑩","      委員出席14人","列席委員：盧嘉辰    李昆澤    孔文吉    許添財    薛  凌    林德福    李桐豪    盧秀燕    李貴敏    楊應雄    鄭天財    羅淑蕾    蔣乃辛    葉宜津    陳歐珀    廖正井    呂學樟    管碧玲    蔡其昌    陳亭妃    黃昭順    黃偉哲    林明溱    何欣純    楊瓊瓔    呂玉玲    魏明谷    林佳龍    顏寬恒    王惠美    楊麗環    蘇清泉    潘維剛    蘇震清    簡東明    廖國棟    徐耀昌    鄭汝芬    羅明才    林滄敏","      委員列席40人","主    席：段召集委員宜康","專門委員：鄭世榮","主任秘書：李秋美","紀    錄：簡任秘書  賈北松","      簡任編審  周志聖","      科    長  吳人寬","      專    員  葉淑婷","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討  論  事  項","上午：","壹、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收支歲出部分審查結果：","第17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列70億5,805萬1,000元，減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300萬元，第3目「經濟及公共建設業務」項下「規劃輔導原住民族經濟及產業發展經費」200萬元、第9目「社會服務推展」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6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0億5,205萬1,000元。","本項通過決議22項：","一、第3目「經濟及公共建設業務」中「規劃輔導原住民族經濟及產業發展經費」編列7億6,144萬5,000元，凍結5,0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一)103年原住民族委員會於第3目「經濟及公共建設業務」項下編列「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102至105年）計畫」，查該會已於102年度編列相關預算辦理本計畫，惟洽詢該會得知本計畫尚未獲行政院核定，以至於103年度預算書無法概觀計畫全貌，且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輔導原住民產業發展於100年、101年皆被評為乙等，有鑑於此計畫關係原住民族之人才培育及經濟產業整合等重大議題，不可等閒視之，為求預算有效運用，且有利國會及人民監督，爰此凍結10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102至105年）計畫」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102至105年）計畫獲行政院核定，並提出102年度辦理該計畫之檢討報告，經內政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陳其邁    姚文智    李俊俋    段宜康","(二)行政院2007年公布「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直至2012年才展開試辦計畫，全台計有十二個部落參與「示範性申請案」，然因「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案件的申請、登記事宜，需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另行公佈子法規範，惟原住民族委員會未公布子法，致使該保護條例形同虛設，並造成各部落因示範性申請案而產生爭端，經查該會於103年度編列「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推動計畫及相關業務」經費682萬4,000元，係辦理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登記，若無子法做為依歸，恐造成更多紛擾，為使該計畫能順利推動，爰此凍結該計畫部分經費，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布「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子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陳其邁    姚文智    李俊俋    段宜康","二、原住民族委員會103年度預算案工作計畫「經濟及公共建設業務」項下分支計畫「原住民技藝研習中心營運管理經費」凍結200萬元，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原住民技藝研習中心、東埔活動中心、原住民族文化產業推廣中心之勞務外包人力之合理運用、存廢及轉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姚文智    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三、10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預算第3目「經濟及公共建設業務」─特色道路及飲用水設施改善計畫經費」，凍結5,0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一)原住民族委員會業務報告中指出，103年至108年編列30億元推動「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計畫」，以改善部落周邊文化、產業及深部旅遊路網（業務報告頁10），原住民族委員會「經濟及公共建設業務─特色道路及飲用水設施改善計畫經費」項下則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103年度5億元。經了解，依預算法第32條、第39條規定，跨年度計畫應附具全部計畫，其預算應列明計畫內容、總額、執行期間、各年度分配額度，並按各年度額度編列各該年度預算，若依原住民族委員會業務報告的說明，是項計畫屬於預算法第32條所規定跨年度計畫無疑，但不但還沒有經過行政院核定，也未依預算法相關規定辦理，爰凍結103年度「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是項計畫內容、預算分配明細，及之前「原住民族集居部落主要聯外道路改善計畫」預算執行明細、工程進度等成效向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黃文玲    李俊俋    姚文智","(二)原住民族委員會連年編列「原住民族地區部落水資源規劃及供水計畫」預算，查該計畫之第三期計畫應於102年底執行完畢，然102年3月行政院召開研商會議要求該計畫延長，惟102年監察院針對該計畫「未遵照行政院核復意見與指示事項，積極研謀提升原住民用戶接管率之宣導計畫及鼓勵措施，復未審慎評估用戶付費接管意願，即率予同意補助自來水延管工程，致部分工程完工後無居民申請接水，或接水後未使用、停用、低度使用等未發揮預期投資效益……」等緣由提出糾正案，經詢問該會針對此計畫是否已提出期中或期末報告以茲檢討該計畫問題，該會函覆表示「僅辦理各年度查核作業」未製作相關報告，爰此，為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有效辦理業務，針對103年度該計畫凍結部分預算，俟該會提出原住民族地區部落水資源規劃及供水計畫第三期計畫檢討報告，並每年提供檢討與改進分析報告予內政委員會，經內政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陳其邁    姚文智    李俊俋    段宜康","四、原住民族委員會103年度預算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中「原住民保留地管理輔導經費」編列1億7,909萬元，爰建議凍結5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一)原住民族委員會103年度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編列179,090千元，然而原住民族委員會自原住民族基本法於94年通過後，應於三年內，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然而涉及原住民最多的權益的「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至今仍未提出，且傳統領域有公布而未公告，原住民族委員會顯有怠職。","另，年中蘭嶼發生東清七號地違法設立水泥預拌廠一事，因原基法有關土地開發的定義不明，及與「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的扞格，造成族人大規模的抗爭。為避免此事一再發生，並譴責原住民族委員會一再延宕土地管理之相關法制作業，爰凍結該項部分經費，俟原住民族委員會送交「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進本院後，予以解凍。","提案人：段宜康    陳其邁    姚文智    李俊俋","(二)查過去原住民族委員會對原住民保留地之劃定欠缺科學的方法，未有統一之標準，衍生現今諸多糾紛，民眾權益遭到莫名之限制，如台中新社白茅台地區未有原住民居住，卻遭編定為原住民保留地；爰此，凍結部分經費，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檢討全國「援助原住民保留地」誤編情形，積極研議解編之作為，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江啟臣    紀國棟    徐欣瑩    高金素梅  鄭天財","五、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103年度預算第8目「原住民教育推展」凍結3,0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一)第8目依據教育部「101學年原住民學生概況分析」，大專院校階段之原住民學生粗在學率僅50.32%，遠低於一般學生之85.54%；再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原住民收入及失業情形，均與教育程度呈顯著相關。鑑此，原住民族委員會實有加強挹注原住民青少年學生課業輔導及相關教育文化資源之必要，以提高原住民得以進入高等教育及穩定就業之比例。","經查，目前與原住民青少年學生課業輔導及教育文化資源之相關計畫，主要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擬訂「原住民族文化振興及發展第2期6年計畫」下之子計畫「原住民青少年學生文化成長班補助計畫」，該「6年計畫」期程自民國97年至102年；「原住民青少年學生文化成長班補助計畫」，則以偏遠之原住民部落為優先，為解決原住民青少年學生課後學習需要，彌補家庭及學校教育之不足，加強課業輔導及原住民族歷史、文化和族語傳習。青少年文化成長班計畫結合了課業輔導、社區照顧、文化傳承之部落多重需求，增加部落青少年之穩定學習及就業能力，成效頗佳；原住民族委員會102年核定補助者，包括新北市、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高雄市、屏東縣、花蓮縣、臺東縣等8縣市之部落團體，共計補助30班、受益原住民學生862名，顯見該計畫對偏遠部落之重要性。","然因「原住民族文化振興及發展第2期6年計畫」將於102年結束，卻不見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延續性之相關服務措施或對相關團體舉行說明會以釋疑。為延續及增進部落青少年之教育輔導及社區服務成效，爰此，凍結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教育推展」部分經費，直至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部落青少年教育輔導及相關服務之改善措施，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段宜康    高金素梅  李俊俋    姚文智    陳其邁    鄭天財    簡東明    尤美女","(二)針對原住民族委員會103年度預算「原住民教育推展」（第2款第17項第8目）支出，項下用於「原住民教育推展─獎補助費」，係推動、維護及保存原住民族教育與傳統文化。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檢討原住民鄉鎮於「文化、體育、歲時祭儀活動中」舉辦充滿戲謔與虐待的「搶抓動物比賽」，修正並研擬涉及活體動物使用申請案之審核與管理機制，向本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提案人：李俊俋    陳其邁    段宜康    林淑芬","(三)原住民族委員會103年度第8目「原住民教育推展」項下編列辦理原住民族部落學校計畫等業務7,830萬元，較去年4,380萬元，增加3,450萬元，增幅達79%。經查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部落學校設立十年計畫」，預計在十年內增設三十所部落學校，目前已設立三所，103年度再增加三所，達到六所，未來若增加至三十所，至111年度將達5億元。然而，部落學校事涉原住民族之傳統教育，亦是族人所關切，然而在相關配套、輔導、經費、學區劃分以及相關部落教師法、部落學校法未臻完備，以實驗性質上路，恐讓成效不如預期，如阿美族部落學校，原72位學生超額報名，兩個月就已有十多位學生退訓。爰此，凍結該項部分經費，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加強與部落溝通，並且研議相關法制工作及中長程計畫，建立完整、永續的部落教育體系，送交內政委員會後，予以動支。","提案人：段宜康    陳其邁    姚文智    李俊俋","六、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教育推展項下，營造原住民族媒體環境，捐助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新台幣計4億3,800萬元，凍結2,0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教育推展項下，營造原住民族媒體環境，捐助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新台幣計438,000千元。由於該會辦理原住民電視台業已數年，至今未曾辦理閱聽者節目調查，且近期人事更動，未周詳考慮，未符合勞基法相關規定保障員工權利。爰要求相關經費凍結2,0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說明歷年執行方案，並提出期程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高金素梅  徐欣瑩    陳超明    孔文吉    鄭天財    簡東明","(二)原住民族電視台將於103年度獨立營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採限制性招標最有利標方式對外招標承租辦公廳舍，由中視得標。招標過程疑雲重重，標案規格疑為特定廠商量身打造，造成僅3家廠商投標，另2家均因資格不符遭淘汰。為釐清標案是否涉弊，爰凍結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部分預算，俟該會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段宜康    李俊俋    姚文智","(三)查103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預算編列人事費8,467萬元，惟查該基金會隨組織架構之大幅調整，員額將由10餘人擴充至120人，人事制度等相關規範尚未陳報原住民族委員會，該基金會應先研修及完備人事制度與相關管理規範，並據此編列預算始符規定，爰凍結部分人事費，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李俊俋    段宜康    姚文智    陳其邁","七、原住民族委員會於98至101年度實施「促進原住民就業方案」，平均每年26億餘元的經費，創造每年約8,000人就業並培訓約4,000人的績效。查今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之102至105年度「促進原住民就業方案」，其總預算規模減少至61.5億元，平均每年僅約15億元，然仍宣稱將可同樣創造每年約8,000人就業並培訓約4,000人的成果。比較前後二期計畫，竟有預算金額不變，然績效遽增等誇大之舉。爰此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1個月內修正102至105年度「促進原住民就業方案」，並送內政委員會。","提案人：陳其邁    姚文智    李俊俋    段宜康","八、查原住民族委員會歷年編列多項語言發展經費，包含搶救原住民族瀕危語言、推展族語教育等計畫，係為強化族語教育，維繫文化傳統，又查原住民族電視台歷年收視調查，每日晚間新聞收視率19：00-20：00為全天最高，其次為18：00-19：00晚間族語新聞、12：00-13：00午間新聞以及07：00-08：00晨間族語新聞時段，顯見原民台之收視戶對於新聞節目以及族語新聞具有高度需求，另，2014年原住民族電視台將改由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自主營運，爰此為有助族語推展及族語文化保存，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邀集相關單位一個月內提出族語新聞時段調整及延長方案，並送內政委員會。","提案人：陳其邁    姚文智    李俊俋    段宜康","九、原住民族委員會103年度於第9目「社會服務推展─推動原住民社會福利服務」分支計畫項下，編列辦理國民年金業務129萬2,000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國民年金相關宣導活動，經查原住民國民年金保險費收繳率資料，99年度至101年度分別為21.22%、25.97%及25.18%，101年度原住民收繳率雖較99年度增加，仍低於100年度，足證原住民族委員會執行提昇收繳率及宣導計畫之成效欠佳。又102年度截至8月底止，收繳率略見增加，但僅為26.28%，顯示近年來收繳率均未及三成，實屬偏低，容有檢討改善之空間，另，目前國民年金並未對原住民與一般國民就政府負擔部分作區別，惟原住民失業率與平均薪資較一般國民實屬偏低，故亦可能是造成原住民繳納率偏低之因。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邀集相關部會一個月內研擬國民年金對原住民與一般國民就政府負擔部分作區別之可行性方案，並送交內政委員會。","提案人：陳其邁    姚文智    李俊俋    段宜康","十、目前內政部正規劃國家公園收費機制，但國家公園向來是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有高度重疊。在加拿大、澳洲等地的國家公園皆有建立原住民共同管理機制，且設有原住民工作保障員額數，然而我國在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2條中雖設有共同管理規範，但多流於具文，或僅具諮詢性質，而無「共管」之實，且原住民員工數所佔總數比例也偏低，顯見原基法未被落實。爰此，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基於原住民族基本法及保障原住民族工作之權益，積極落實國家公園共同管理機制，保障原住民工作權益，並應爭取收費回饋至原住民族及部落。","提案人：段宜康    陳其邁    姚文智    李俊俋","十一、依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02年9月6日公告之102年第二季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顯示，原住民個人每月收入及失（就）業，與其教育程度呈顯著相關，由於目前原住民學生於高等教育階段之比率相對較低，且在學率亦遠低於一般學生，為改善原住民族就業與經濟狀況，爰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會同教育部，積極研議提升原住民學生接受高等教育之機會與政策，以維護原住民學生受教權益之公平性。","提案人：江啟臣    高金素梅  徐欣瑩    紀國棟","十二、為保障勞工權益，給予公平考核機會，並本於全國原民事務主管機關的權責，原住民族委員會對於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於接續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營運原住民族電視台後，進用、考核表願意繼續留任原住民族電視台員工之情形，應做定期性適法稽查。","提案人：黃文玲    李俊俋    姚文智","十三、目前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簡任及薦任主管職以上文官具原住民身分者僅19人，所佔比例分別為43%及56%，為鼓勵並拔擢優秀原住民公務員為全國原住民族服務，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優先進用具原住民身分之事務官，逐年提升簡任及薦任主管職具原住民身分者之任用比例，並應於三年內達成簡任及薦任主管職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60%之政策目標。","提案人：段宜康    姚文智    李俊俋","十四、查行政院相關部會均有建置APP提供民眾下載，其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土石流防災資訊」與經濟部水利署「行動水情」，為廣大民眾下載使用，然經查Google Play商店，均無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製作之有關原住民族文化、語言、原鄉觀光及就業資訊之APP軟體，顯見原住民族委員會對於運用行動裝置仍落後於其他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宜應評估現階段族語教學、原住民就業、原鄉觀光等項目建置APP之可行性，除可便民外更可藉由APP加速各項業務推展進度。","提案人：高金素梅  陳其邁    李俊俋    陳超明    廖國棟    孔文吉    簡東明","十五、地方政府執行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款，效率普遍不佳，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一個月內對地方政府訂定管考機制，協助提升預算執行率。","提案人：高金素梅  段宜康    李俊俋    陳超明    鄭天財    廖國棟    孔文吉    簡東明","十六、大專原住民學生人數98年是16,725人，101年是21,906人，101年較98年人數增加5,181人，但獎學金人次都維持在2,900人次，獎學金預算及名額都沒有調整。惟查，101學年原住民大專學生粗在學率是50.32%，與一般大專學生粗在學率的85.54%，二者相差35.22%；原住民大專校院休學率是8.87%、一般學生大專校院休學率是6.66%，二者相差2.20%，其中原住民因經濟困難休學13.40%，為協助原住民大專學生順利升學、就學及畢業，以助益原住民教育程度之提升，爰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提高獎助學金預算及名額，並應提供不限名額的助學金給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大專學生。","提案人：紀國棟    李俊俋    陳超明    徐欣瑩    孔文吉    鄭天財    簡東明","十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103年度預算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項下原住民保留地規劃開發經費編列2,000萬元，辦理補助地方政府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畫，然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02年度辦理增劃編工作會報資料所示，部分鄉鎮並未依其規劃之宣導場次辦理，其中花東原住民鄉鎮竟有6鄉鎮至102年8月均未辦理宣導。又查102年度補辦增劃編受理案件執行情況表，花東兩縣已會勘慮、會勘完成率、初審完成率均未達30%，而96年至102年花東兩縣之未會勘案件竟高達9,677件，顯見因地方政府執行能力欠佳，危害原住民土地權益至鉅，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本於權責督導地方政府確實向族人宣導申辦增劃編業務，並主動協調公產機關配合地方政府需求減少未會勘之土地，以維原住民土地權益。","提案人：高金素梅  陳其邁    李俊俋    陳超明    廖國棟    孔文吉    簡東明","十八、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103年度預算社會服務推展項下推動原住民社會福利服務編列205萬6,000元，辦理消費者保護及國民年金業務，然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102年迄今原住民國民年金繳納情況，台灣一般民眾收繳率較原住民高，顯見原住民繳納國民年金不踴躍，危及原住民族未來領取國民年金之權益，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本於權責積極協助原住民繳納國民年金，避免其權益受到損害。","提案人：高金素梅  陳其邁    李俊俋    陳超明    廖國棟    孔文吉    簡東明    鄭天財","十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103年度預算原住民教育推展項下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編列525萬9,000元，補助地方政府雇用原住民文化館駐館人員經費，惟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之102年地方文物館參觀人次表所示，28個文物館有6個參觀人次未達4,000人次。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積極輔導地方政府活化文物館，提升其使用率，避免政府資源浪費，讓原本推展原住民文化之美意打上折扣。","提案人：高金素梅  陳其邁    李俊俋    廖國棟    孔文吉    簡東明","二十、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有關部落學校之年度預算，101年是1,380萬元，102年是4,380萬元，到103年已增加為7,830萬元，但103年度預算賡續推動的「部落學校設立10年計畫」尚未經行政院核定，原住民族委員會預算亦未因新計畫而新增，原住民族委員會係從原預算額度內調整支應部落學校經費。為避免原住民族委員會其他業務預算受到排擠，影響其他業務之執行，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部落學校設立10年計畫」，應爭取行政院同意於原住民族委員會預算額度外另新增其所需預算，積極協調相關部會，俾行政院核定。","提案人：陳超明    徐欣瑩    紀國棟    鄭天財    簡東明    孔文吉","二十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103年度綜合規劃項下推動原住民族國際交流經費編列420萬元，辦理辦理地方政府原住民族行政人員出國考察觀摩紐西蘭，落實台紐經貿協定原住民專章，然該會102年度預算並未編列其相關預算，而103年辦理國際事務人才培訓僅編列51萬1,000元辦理，經費如此編列恐致使未來原住民協調國際事務能力弱化，建議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加強國際協調人才之培訓，以應未來與其他國家協調原住民經濟貿易之事務。","提案人：高金素梅  陳超明    李俊俋    陳其邁    孔文吉    簡東明    廖國棟","二十二、原住民族地區多位於水源區，長期以來土地使用皆受限制，嚴重影響居民生計，有關原住民族部落自來水延管工程所需預算及家戶自來水費減免補貼，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協調經濟部編列預算支應，並於三個月內會同經濟部提出執行計畫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提案人：陳其邁    高金素梅  李俊俋","貳、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主管收支歲出部分審查結果：","第18項  文化園區管理局1億3,029萬5,000元，照列。","本項通過決議1項：","103年度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第2目「藝術展示表演及教育推廣業務」編列4,615萬5,000元，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雖長年入不敷出，但自99年度以後收支短絀之情形更為嚴重，103年度編列歲入2,776萬2,000元，主要為園區門票、停車場及場地出借費等收入，歲出編列管理維持等相關經費1億3,029萬5,000元，短絀1億餘元，為利園區長久經營，有效保存、傳承原住民族文化，減輕國庫負擔，實有檢討營運計畫及目標之必要，爰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及全體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江啟臣    紀國棟    徐欣瑩","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審查結果：","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二、業務收支部分：","(一)業務總收入：8億3,062萬5,000元，照列。","(二)業務總支出：7億9,903萬4,000元，照列。","本項通過決議1項：","一、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業務總支出凍結2,0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查103年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預算，編列「行銷及業務費用」總計6億7,227萬3,000元，其中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辦理促進原住民就業等相關計畫經費計2億1,745萬2,000元，預計辦理25件，平均每件經費近870萬，分別為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委託管理及補助辦理促進原住民就業等相關計畫所需經費，然經查近年來公益彩卷回饋金之計畫績效明顯降低，至102年九月底執行率僅58.55%，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李俊俋    姚文智    段宜康    陳其邁","2.查103年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編列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業務3億元，然經查自99年度至101年度執行率皆低於5%，101年度執行率為零；且逾放比逐年攀升，預算執行率及管理效能低落，爰予以部分凍結，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李俊俋    姚文智    段宜康    陳其邁","3.查103年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編列原住民族就業基金預計辦理原住民就業輔導業務1億9,079萬1,000元，然查近年來原住民與全國平均薪資之差距，逐年擴大，與全國平均薪資之差距，已由99年度之1萬9,168元，擴大為102年度之2萬2,583元；且『原Job-原住民人力資源網』開辦以來，媒合成功率只有50%，原住民就業基金之執行成效欠佳，與基金設立宗旨不合，爰此先予部分凍結，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李俊俋    姚文智    段宜康    陳其邁","(三)本期賸餘：3,159萬1,000元，照列。","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六、國庫增撥基金額：2億8,289萬3,000元，照列。","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本項另過決議1項：","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為提供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融資管道，並舒緩原住民個人或家庭小額周轉資金問題，自97年起開辦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按近年來該項貸款之年度業務量超逾原住民經濟產業及青年創業貸款業務量，已成為主要營運項目；惟該項貸款風險較高，且逾期放款比率逐年攀升，截至102年9月30日止，逾期放款比率更已增加至4.93%，恐危及原住民族供核發展基金之運用，宜請該會就期放款比率增加乙節研擬改改善措施。","提案人：高金素梅  陳超明    李俊俋    陳其邁    孔文吉    簡東明    廖國棟","肆、「103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預算書」審查結果：","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二、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一)收入總額：原列3億3,270萬元，增列350萬元，改列為3億3,620萬元。","(二)支出總額：3億3,166萬元，照列。","(三)本期餘絀：原列104萬元，增列350萬元，改列為454萬元。","本項通過決議6項：","一、為維護原住民族知的權利，並積極傳承原住民族族語，103年度起原住民族電視台之每日新聞、族語新聞時數不得低於原有時數。","為延攬、培養原住民族傳播人才，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及原住民族電視台各部門之經理、副理、組長、製作人以上主管應優先進用原住民，且原住民比例不得低於四分之三。","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執行長及原民台台長任期內應退出政黨活動。","原住民族電視台過去新聞及節目長期且大量報導特定政黨黨公職新聞，淪為特定政黨之公關電視台，嚴重缺乏多元角度與觀點，原住民族電視台將於103年獨立營運，應以維護原住民族權利為出發點，新聞報導與節目不應為特定政黨服務，公平公正處理新聞，並與國際原住民族接軌，提供原住民族觀眾真實、客觀、國際化之資訊接收管道。","提案人：段宜康    姚文智    李俊俋","二、本院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三讀通過有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捐助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之預算應限制人事費占全部預算之比例不得高於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占全部預算之比例並追溯自基金會成立日生效…」之決議。","考量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自103年度起，將自主營運原住民族電視台，新原民台應朝向以原住民族主體性、落實原住民族傳播權目標發展，確實發揮傳承文化、服務原鄉的功能。故相關業務屬性、人力編制與組織架構皆有顯著差異，為因應新原民台員工納編後人事費用增加之情形，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對此督導原文會重新擬定相關人事費用支給與考核辦法，並顧及整體員工薪資結構比例與權益，積極改善過往缺失。爰此，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捐助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之預算應限制人事費占全部預算之比例不得高於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占全部預算之比例之主決議僅適用於100年度法定預算。","提案人：高金素梅  姚文智    李俊俋    江啟臣    紀國棟","三、為保障勞工權益，並給予公平考核機會，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於接續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營運原住民族電視台時，對於表達願意繼續留任原住民族電視台之員工應全數進用，並定期考核其工作表現。","提案人：黃文玲    姚文智    李俊俋","四、為促請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重視原住民族電視台轉移過程中，制度建立與員工權益問題，請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尊重員工意願，辦理人員全數移撥；在現有員工移撥問題未獲妥善解決前，不得對外招聘員工。另請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於一個月內提供原住民族電視台各部門員工名額、薪資調整方案及節目安排情形等資料。","提案人：高金素梅  陳超明    徐欣瑩    孔文吉    簡東明    鄭天財","五、原住民族電視台主要服務客群為居住在全國各縣市之原住民族，就各縣市之原住民人口數而言，以花蓮縣9萬1千多人最多，其次依序為台東縣7萬9千多人、桃園縣6萬3千人、屏東縣5萬7千多人、新北市5萬2千多人，但原住民族電視台新聞報導明顯偏重新北市議會，為使全國原住民瞭解各縣市有關原住民族事務之辦理情形，及瞭解各縣市原住民籍議員之問政議題，要求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自103年1月1日接續營運原住民族電視台後，須立即改善目前原住民族電視台新聞報導之缺失，應加強人口數最多、族群數最多及部落最多的花東地區、屏桃地區等有關原住民族事務之新聞報導，並將每季各直轄市及縣市議員之原住民議員露出統計表送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及原住民立法委員。","提案人：高金素梅  吳育昇    李俊俋    江啟臣    紀國棟    孔文吉    簡東明    鄭天財","六、有關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職工福利預算之編列，自104年度起應參照立法院102年度之通案決議辦理。","提案人：高金素梅  李俊俋    姚文智    孔文吉","伍、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主管收支部分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除暫保留，待本會另定期通案處理外，餘均審查完竣。","陸、「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3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無須黨團協商，推請段召集委員宜康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下午：","壹、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審查結果：","第14項  大陸委員會原列10億3,395萬2,000元，除第10次會議減列5,056萬4,000元，另減列第9目「文教業務」3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5,376萬4,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億8,018萬8,000元。","本項通過決議14項：","一、大陸委員會103年度預算第9目「文教業務」凍結1,300萬元，俟大陸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一)大陸委員會103年度「文教業務─02文教交流活動之輔導與推動」項下編列2,087萬9,000元，主要係辦理民間非營利組織團體辦理兩岸文教交流研討會、座談會、研習活動及其他相關活動等，然未見大陸委員會明確說明辦理成效，為免補助流於浮濫，爰提案建議凍結部分經費，俟大陸委員會於本（102）年底前提出相關執行成效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黃文玲    李俊俋    陳其邁","(二)大陸委員會103年度「文教業務─04兩岸資訊交流及文教業務其他事項」項下編列說明1.運用多元媒體傳播途徑，加強對中國及海內外地區傳播台灣民主多元資訊所需經費2,013萬4,000元，卻沒有說明所欲達到的目標，爰提案部分凍結，俟大陸委員會就相關經費分配情形及過去傳播績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黃文玲    李俊俋    姚文智    段宜康","(三)大陸委員會103年度「文教業務─04兩岸資訊交流及文教業務其他事項」項下編列2,612萬5,000元，主要係運用多元媒體傳播途徑，加強對大陸及海內外地區傳播台灣民主多元資訊，結合海外民間力量，促進兩岸資訊交流對等。然未見大陸委員會明確說明辦理成效，為免補助流於浮濫，爰提案建議本項經費2,612萬5,000元部分凍結，俟大陸委員會於本（102）年底前提出相關執行成效檢討報告送交本院內政委員會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黃文玲    陳其邁    李俊俋","(四)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3年度預算第9目「文教業務」─「04兩岸資訊交流及文教業務其他事項」計編列2,612萬5,000元，較102年度新增663萬4,000元。其目的為強化兩岸資訊對等，促進大陸媒體改革，並傳遞台灣民主多元文化價值。基於現今中央政府財政困窘，為求節約國家開銷，避免浪費情形發生，本預算予以部分凍結。俟大陸委員會提出近五年此案辦理成果暨檢討報告與追加預算之必要，始得動支。","提案人：姚文智    陳其邁    李俊俋","(五)查馬英九總統近年宣稱兩岸目前關係好轉，能促使我國參與更多國際組織。然查我國近年來努力申請參加國際民航組織（ICAO）、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國際海上救難協會（IMRF）等，皆因中國打壓無法參加國際組織。大陸委員會主管兩岸事務，卻未適時對中國提出抗議，且附和總統言論，美化兩岸關係，爰提案凍結大陸委員會部分經費，俟大陸委員會針對我國參與國際組織遭中國打壓，提出檢討報告及因應之策，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陳其邁    姚文智    李俊俋    段宜康","二、馬英九於2008年競選總統時曾提出「堅決主張台灣的前途必須由台灣人民自己決定。」總統府發言人王郁琦亦於2009年6月18日重申「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主張台灣前途由臺灣2300萬人民共同決定。」馬英九總統近日大動作宣稱「兩岸不是國際關係」，甚至透過國民黨榮譽主席公開呼應中國，主張「一中架構」來定義兩岸關係，更以中國說法詮釋九二共識，與中國交流協商過程中更是完全的去中國化，立法院為我國最高民意機關，應代表全體人民重申「中華民國（臺灣）為主權獨立國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而治，互不隸屬。臺灣的前途必須由2300萬台灣人民共同決定，不容中國等外國勢力干涉。」","提案人：段宜康    陳其邁    姚文智    李俊俋","三、財團法人海峽基金會是目前唯一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條規定，接受政府授權委託，直接與中國就涉及公權力行使事宜進行協商的民間團體。為監督政府授權與委託海峽交流基金會執行各項協商情形，特提案要求大陸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將2008年5月以來海峽交流基金會歷次與中國海協會往來協商之授權文書，提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未來政府委託民間團體就涉及公權力事宜與中國進行協商，同步將授權文書送立法院備查，以利國會監督。","提案人：段宜康    陳其邁    姚文智    李俊俋","四、兩岸開放通航以來，兩岸重要航點航空票價不跌反漲，部分寡佔路線票價更是屢遭民眾詬病，例如台北─杭州航程僅1小時，票價卻高達1萬7,000元。鑑於兩岸航權係公權力之延伸，並非一般商品，政府不可以市場機制為由，縱容航商賺取暴利，影響政府推動兩岸交流之美意。爰此，大陸委員會應協同相關部會，向航商溝通合理票價事宜，並視業者配合政策的態度，納入後續兩岸航權談判及分配之參考。","提案人：陳怡潔    段宜康    陳其邁    姚文智    李俊俋","五、鑑於兩岸交流已經逐漸進入深水區，未來談判日益困難，過去我國囿於外交困境，談判人才培養不足，且與國內溝通經驗不足，嚴重影響兩岸談判的進行。然而大陸委員會內部教育訓練專業課程卻多偏重媒體應對及一般事務性課程，以101年度為例，談判人才培訓課程僅10梯次，占總課程數20%，恐不符業務需求。爰要求大陸委員會應針對兩岸協商談判之需求，合理安排專業訓練課程，強化人員談判及政策溝通專業能力。","提案人：陳怡潔    段宜康    陳其邁    姚文智    李俊俋","六、大陸委員會每年編列預算委託產學界進行兩岸相關議題研究，然而對於研究內容卻多以保密為由不公開，鑑於兩岸事務關係國家生存發展，基於人民知的權利，政府對於相關研究結果應予公開。爰要求大陸委員會及海峽交流基金會，在不違背國家安全及妨害業務推動之原則下，對於相關委外研究之主要內容應適度上網公開。","提案人：陳怡潔    段宜康    陳其邁    姚文智    李俊俋","七、中國目前17座核電廠皆在東南沿海地區，距離我國領土最近處不到100公里，且經東北季風及洋流，輻射粉塵將直接衝擊台灣。且中國至今對於核電安全缺乏專法規範，核能資訊及事故通報亦不透明，核安風險高於其他國家。台灣與中國雖於2011年10月20日簽署「兩岸核電安全合作協議」，然此協議並非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架構下之協議，且簽署至今僅依召開兩次業務交流會議，兩國針對核電廠監測數值、核能安全資訊交換、事故應變處理機制，雙方政府至今未達共識，顯見核安合作協議尚無法落實，更無法取代IAEA組織。爰要求大陸委員會應協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半年內針對「核電廠監測數值」、「核能安全資訊交換」、「事故應變處理機制」與中國進行磋商。","提案人：陳其邁    段宜康    姚文智    李俊俋","八、一般行政─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共編列2,432萬9,000元。查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未編列大陸委員會之水電費預算編列，然查其100年及101年度皆有其決算數，顯見大陸委員會未於預算書中如實編列，經詢問得知大陸委員會將水電費用併入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北棟）管理費用，有規避國會監督之嫌。爰要求104年起大陸委員會應於預算書中如實揭露水電費。","提案人：陳其邁    段宜康    姚文智    李俊俋","九、根據大陸委員會官員向媒體表示，兩岸辦事處首年預算約需5至10億元，來源將動用第二預備金支應。鑒於馬英九總統多次宣示兩岸將盡速設立辦事處，大陸委員會亦將此列為施政重點，並已編列預算草案提報行政院。基於國會監督，為民把關立場，爰要求大陸委員會應將兩岸互設辦事處預算細目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以做為立法院審查「兩岸互設辦事處條例」法案之立法參考，且於相關條例未完成立法程序前，不得動用任何經費〈含申請行政院第二預備金〉辦理互設辦事處事宜。","提案人：陳其邁    段宜康    姚文智    李俊俋","十、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3年度預算書，「現有辦公房舍明細表」登載錯誤，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竟以「先上車後補票」方式，將未經過董監事會通過之預算書送交立法院，事後召開董監事會補足程序，並拒絕依102年本院決議提供103年度預算明細。預算書為政府機關極重要之正式公文書，上面蓋有會計主任及機關首長官印，其程序及內容竟有諸多嚴重疏漏，實屬失當，大陸委員會身為主管機關，應檢討改進。","提案人：陳其邁    段宜康    姚文智    李俊俋","十一、根據政府採購網資料，大陸委員會自2011年至今辦理標案174件，金額共3億6,869萬6,622元，其中有39.1%的案件，67.6%的金額，採用非常態的限制性招標。由於採購法第22條對於限制性招標的規定寬鬆，近年來政府限制性招標案的比例遽增且弊案頻傳，日前監察委員彈劾南投縣長李朝卿時，監察委員陳永祥曾表示：2001年至2008年間，南投縣限制性招標案的比例占32.7%，為各縣市最高，且李朝卿透過限制性、公開取得報價單等方式辦理採購招標，收受回扣高達新台幣3,143萬5,000元屬實。此證明限制性招標或公開取得報價單等招標方式易生弊端，行政單位應加避免或嚴格監督。綜上，爰要求大陸委員會清查2008年至今，所有限制性招標案辦理過程、經費核銷及履約情形，並依查察結果提出「提升標案品質與端正採購風紀」檢討改進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案人：陳其邁    段宜康    姚文智    李俊俋","十二、大陸委員會設置「門打開，阮顧厝」臉書粉絲團，至今累積22萬9千多位粉絲，是為大陸委員會高度重視之訊息發布及政策溝通管道。然查大陸委員會臉書貼文，粉絲回應9成以上為負面文字，例如：貼媽祖廟開講活動，粉絲回文要媽祖將官員打入十八層地獄；貼關心地震消息，粉絲回文問候主委的老闆出意外了沒；貼服貿、貨貿說明，粉絲一面倒批「詐騙」、「賣台」、「火燒厝」，甚至連為聲援張懸而貼「寶貝MV」，也被粉絲嘲諷，大陸委員會只會捧大陸LP，有甚麼資格貼張懸MV。由此可知大陸委員會臉書粉絲團不但失其原本政策宣導溝通功能，更已淪為民眾對兩岸政策批評發洩之管道。為避免大陸委員會臉書粉絲團，重蹈過去行政院發言人宣傳自由經濟示範區「草船借箭」之後塵，爰建請大陸委員會定期檢討臉書執行成效。","提案人：陳其邁    段宜康    李俊俋","十三、要求大陸委員會應將委辦內容透明化並提出細目，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提案人：段宜康    陳其邁    李俊俋    姚文智","十四、大陸委員會應將民間團體申請案，經核定補助所辦理非機敏性活動或事項、明細、金額等資料內容，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公布於網站，並提送該補助內容明細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及全體委員。","貳、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除暫保留，待本會另定期通案處理外，餘均審查完竣。","參、「103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預算書」審查結果：","(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二)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1.收入總額：原列2億9,728萬3,000元，於第10次會議減列500萬元（政府補助），改列為2億9,228萬3,000元。","2.支出總額：原列3億2,753萬4,000元，減列1,800萬元，（含「人員維持」800萬元），改列為3億0,953萬4,000元。","本項通過決議2項：","一、海峽交流基金會支出總額凍結2,000萬元，俟海峽交流基金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在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引發台灣社會廣大爭議之際，本院於本會期至今所召開之13場公聽會，前8場海峽交流基金會所提供之書面資料竟完全相同，第12場公聽會之書面資料更與公聽會主題不符。海峽交流基金會顯然藐視國會、輕忽立法院舉辦之公聽會。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峽交流基金會將前八場公聽會資料補送至立法院，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2)查大陸委員會於101年10月辦理海峽交流基金會績效評估及實地考核報告中，要求海峽交流基金會應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審查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18點，委請會計師辦理財務簽證。然海峽交流基金會竟以「不願多有支出」為由，公然拒絕監督，迄今未辦理財務簽證，而大陸委員會竟束手無策。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峽交流基金會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完成102年財務簽證後，報交立法院，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3)查海峽交流基金會於101年4月搬往大直新大樓，至今已逾19個月，卻遲未完成財產清點作業及年度盤點報告，101年10月經大陸委員會查核並提出改善建議後，亦遲未改善。爰凍結「一般行政─02行政業務」部分預算，俟海峽交流基金會完成102年度盤點報告，送交立法院，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3年度預算第二目「處理兩岸事務」分支計畫02「經貿業務」共編列2,152萬2,000元。由於業務內容多與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經濟業務」重複，且未明確說明第五項「經貿議題之協商或交流活動」與第七項「舉辦兩岸經濟交流活動」，以及第六項「赴大陸地區參訪了解台商經營情況」與第八項「調查研究兩岸經貿交流及台商經營」之差異，本院實難審酌其預算分配是否合理。爰此，除保留「台商安全急難救助」與「推動台商顧問提供諮詢服務」經費外，其餘經費部分凍結，俟海峽交流基金會提出說明與大陸委員會業務確實具顯著差異及相關預算明細後，始可動支。","提案人：姚文智    陳其邁    陳怡潔","(5)查海峽交流基金會網站未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揭露海峽交流基金會歷年預、決算書及補助明細等資料，實為嚴重缺失；且網站搜尋資料不易、網頁連結錯誤擺出，諸多頁面皆未更新。爰凍結海峽交流基金會「處理兩岸事務─05綜合業務」項下資訊維護費部分預算，俟海峽交流基金會於一週內，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將2008年至今之應公開資訊上網公告，且於一個月內完成海峽交流基金會官方網站之改善及資訊更正。","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6)查海峽交流基金會自101年至今（102年11月底）共赴中國洽公達47次，經費達2,501萬3,171元，平均每兩週便赴中一次、每次出訪經費高達53萬元，赴中洽公淪為兩岸旅行團，卻未於預算書中揭露任何出國計畫；也不見將赴國外考察、交流等相關報告上網公告。為監督海峽交流基金會出國預算及成效，爰凍結「處理兩岸事務─06協商及交流業務」部分預算，俟海峽交流基金會將2008年度起之出國報告上網公告後，始得動支。並要求海峽交流基金會往後需於預算列明年度出國計畫，且於返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出國報告至「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二、海峽交流基金會之「人員維持費」凍結1,000萬元，請大陸委員會率同海峽交流基金會針對1.公設財團法人會務人員超齡任用及考績獎金爭議2.本會委員指稱海峽交流基金會顧問朱甌在大陸地區言行引起爭議部分，海峽交流基金會應進行調查，調查期間暫停其董事長辦公室主任職務等問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3.本期餘絀：原列-3,025萬1,000元，增列1,300萬元，改列為-1,725萬1,000元。","通過決議3項：","一、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預算編列過於簡略，支出方面僅列出人事費、行政業務、文教業務、經貿業務、法律業務、綜合業務、協商及交流業務、設備費、預備金等業務科目名稱及其金額，對於各科目項下分支計畫之分配數付之闕如，本院難以審酌其預算分配是否合理。海峽交流基金會為政府捐助50%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且政府年年編列超過2億元之捐助經費，本應受到國會較高密度之監督。特要求104年度起，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應將詳細之預算書表送本院審議。","提案人：段宜康    陳其邁    姚文智    李俊俋","二、建請海峽交流基金會比照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旅外安全手機簡訊」宣導24小時緊急協助專線。","鑒於兩岸交流日益頻繁，亦使相關糾紛及權益受損情事大量增加，對此海峽交流基金會也提供24小時緊急協助專線服務國人，卻仍有許多個案因未獲知此項服務而致使其遭遇問題時，無法在短時間內得到妥善照顧或協助。目前海峽交流基金會對該專線之宣傳，乃是透過貼紙、出版品或廣告供民眾索取，除效益較低，亦不符今日政府提倡之節能減碳E化政策。爰此，希望海峽交流基金會比照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改以手機簡訊方式宣傳24小時緊急協助專線，即凡持用台灣廠商手機門號且身處港、澳及大陸地區之國人，廠商即發送國際漫遊簡訊（為免擾民，半年內不重複發送），俾確保國人知悉海峽交流基金會提供之緊急協助服務，亦提升該專線實益。","提案人：李俊俋    陳其邁    姚文智    段宜康    尤美女","三、自103年度起海峽交流基金會有給職顧問，不得支領考績獎金。","肆、繼續處理相關各部會預算經決議保留部分，請討論案。","決議：","一、本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保留之103年度行政院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治業務─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業務」3項提案撤案。","通過決議1項：","行政院為公民投票法主管機關，有關公投審議委員會經費之使用由行政院自行辦理，用途別科目由行政院調整編列。","提案人：段宜康    李俊俋    陳其邁","二、103年度行政院預算第3目「施政推展聯繫」提案均保留，送院會處理。","三、本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保留之103年度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第4目「法政業務─捐助海基會辦理兩岸中介事務」土地租金提案撤案。","四、特別費、三節慰問金及文康活動費提案均保留，送院會處理。","伍、「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3年度預算書」案預算案收支部分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無須黨團協商，推請段召集委員宜康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陸、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各部會預算經決議保留部分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函送財政委員會處理。","柒、通過決議1項：","為使預算審查透明化，並健全委員會專業審查功能，依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第十條之一：「各委員會於議案審查完畢後，應就該議案應否交由黨團協商，予以議決」，爰此，本席建請內政委員會針對103年度預算案審查，除通案保留需經朝野協商決議外，本委員會委員及各黨團均不應對已決議部分再提朝野協商，以尊重委員會審查功能，回歸國會正常運作。是否有當，請公決之。","提案人：段宜康    吳育昇    陳其邁    張慶忠    陳怡潔    黃文玲    李俊俋    邱文彥    徐欣瑩","（註：黃文玲委員對本決議修正內容不同意，予以撤簽）","捌、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本會應審查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完竣，擬具審查結果函送財政委員會處理。","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繼續審查"],["一、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蕭美琴等3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0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本院委員楊麗環等20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黃志雄等20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本院委員黃志雄等20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3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3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謝國樑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本院委員謝國樑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主席：今天繼續審查入出國及移民法等11案，前5案業於上會期說明及詢答完畢，本日進行逐條審查；後6案屬新付委案，因此先請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請提案人黃委員志雄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高委員志鵬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高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李委員昆澤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謝委員國樑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謝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劉委員建國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劉委員不在場。","現在請提案人陳委員其邁說明提案旨趣。","陳委員其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與吳委員宜臻、尤委員美女等針對入出國及移民法之部分條文提出修正案，現簡單說明如下。","102年2月6日釋字第七○八號解釋文提到，移民署遣送外國人所需合理作業期間所為之暫時收容，未賦予暫時收容人即時的司法救濟，並逾越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非由法院審查決定，故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違反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有關人身自由保護之原則，也就是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被宣告違憲。根據第七○八號解釋來看，司法救濟程序與逾越收容時間究竟該如何處理？本席、吳委員宜臻及尤委員美女等在提案中，特別將外國暫時收容人樣態區分為未犯刑事案件與犯刑事案件兩種。","針對外國人未犯刑事案件的暫時收容，依據大法官的解釋，它是屬於限制人身自由。考量暫時收容時間不宜過長，避免干預暫時收容人的人身自由，故應衡量作業時間。按照現有的統計，平均收容時間是36天，但幾乎70%的收容人可於15天內遣送出國，所以，本席針對暫時處分收容期間提出上限，即不得超過15天。假如有超過15天的情況時，延長則以1次為限，並以書面移送法院聲請裁定延長收容。針對司法救濟部分，假如收容人不服收容處分，入出國及移民署應於收容起24小時內，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裁定收容。現行條文規定，提出收容異議的限期為7天，但我認為限期7天太過於匆促，應該放寬收容期間；假如不服收容處分時，於收容期間都可以向法院提出收容異議。","以上是本席針對未犯刑事案件部分，區分為未提異議和提出異議的說明。","假如是犯刑事案件部分，我認為應該回歸到司法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程序，用羈押、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的方式來處理即可。","另外，內政部針對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報告提到，本席的修法因事涉法院審理實務，尚待整合司法院的意見，在預計行政院對案應可於下會期提出的前提下，希望本席的案子暫保留。本席覺得非常奇怪，為什麼行政院對於被宣告違憲的條文並不急著審查，反而急著通過這些有關護照等等兼辦的行政事項？換言之，對於本席提出有關侵害人權的修正案，行政院竟然表示要等司法院的意見後才要審查？令本席百思不解的是，內政部和行政院到底置人權保障與法治觀念於何物？回溯2012年12月27日本委員會審查本法時，內政部所表達的態度是拒絕修法。當時尤美女委員講得非常清楚，但前內政部簡次長，即現任行政院副秘書長卻跟司法院互踢皮球。針對收容部分，簡次長提到要由司法院決定。甚至於有些委員更提出所謂關60天比30天更容易保障人權的荒謬怪論！張副署長竟然還在國會中表示，抓非法外勞很辛苦，可是抓到後關個30天又放出去等等之類的，這些言論完全欠缺人權保障的概念，所以102年2月6日大法官的解釋文等於是打了內政部一巴掌。本席在此要求，今天本席所提修正案一定要併行政院修正案一起審查，因為這是違反人權被大法官宣告違憲的條文。想不到內政委員會把這修條文擱著，反而將一些沒有被宣告違憲的條文送到朝野協商。坦白講，這樣會讓內政部變成侵害人權的幫凶。所以本席拜託召委，將本席所提修正案併行政院修正案一起審查；假如內政部有修正案或司法院有什麼意見，我們等朝野協商時再做處理。這個違反人權的修正案如果被擱置在內政委員會出不去，本席沒有辦法接受。針對這部分，拜託主席處理一下。","最後我還是要語重心長地向部長喊話，我知道部長推動了部分的改革，當然，很多國民黨委員所提出的政策我們並不支持，但是對於推動保障人權的方向，我們對於李部長還是有期許的。雖然我並不清楚以後你是否跟我是同一黨，但至少要站在保障人權的立場積極推動修法。我相信你不會「顧人怨」，你也不要理那些會「顧你怨」的人，你更不會沒有地方去。部長，我是誠心推動修法，假如你站在人權保障的立場，就應該趕快完成今天的修法，這點，我們都是同一黨對不對？至於是什麼黨，我不清楚，但我相信我們都是顧人權的黨。雖然開玩笑歸開玩笑，但是我真的要向內政部喊話，既然都已經被宣告違憲，該改的就要改，請你們就不要再拖時間，以免曠日廢時。我也希望內政部部長在此能很具體的宣示政府保障人權的立場。以上是本席簡單的提案說明。"],["主席：請內政部李部長報告。","李部長鴻源：主席、各位委員。首先向　大院各位委員對本部及所屬業務的支持及鼓勵，表示最大謝忱。今天謹代表內政部，就本次「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報告，敬請　各位委員及先進惠予支持。","有關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行政院版本及　大院王委員育敏等24人、吳委員秉叡等20人、蕭委員美琴等36人、楊委員麗環等20人，所提4個版本修正草案，本部前已研議相關說明，並於102年4月24日　大院第8屆第3會期　貴委員會第19次會議報告在案。今天謹針對黃委員志雄等20人、高委員志鵬等23人、李委員昆澤等16人、陳委員其邁等20人、謝委員國樑等16人、劉委員建國等19人，所提6個版本修正草案，本部審慎研議說明如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一、有關黃委員志雄等20人所提本法第五條、第九條及第十條修正草案，放寬「無戶籍國民入國」及「持有我國護照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居留或定居」之相關規定部分，本部敬表同意。","二、有關高委員志鵬等23人所提本法第十八條修正草案，增訂違犯反人類罪、戰爭罪等為禁止入國或驅逐出國要件部分，按本法現行條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三款業已明定「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之外國人，得禁止其入國，故已對國外曾有犯罪及有暴力殘害對我國公安可能有影響者禁止入國之規範，似尚無再予增列之必要。","三、針對李委員昆澤等16人所提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六十六條修正草案，現分述如下：","(一)有關本法第二十一條增訂第四項，明定經司法、財稅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以書面通知禁止其出國時，應以當事人理解之語言作成，附記處分理由等規定。按相關禁止出國事由，係由各該權責機關依其業務權責決定，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係執行行為，自無從審查其禁止出國決定之當否，且該通知僅為事實行為，並非行政處分，無教示條款之適用，當事人如不服禁止出國之決定，亦應向原處分機關循求救濟，似尚無再予增列之必要。","(二)有關增定本法第三十五條之一，明定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居留案件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居留許可及永久居留許可之處分，應以當事人理解之語文作成書面通知部分，本部敬表同意。","(三)有關修正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相關文字，明定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調查當事人違反本法之事實及證據，應以當事人理解之語文作成書面通知部分，本部敬表同意。","四、有關謝委員國樑等20人所提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二修正草案與陳委員其邁所提第三十八條修正草案，以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七○八號解釋，並強化受收容之外國人相關權利保障等規定部分，按本部為因應該號解釋，業研擬本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共計15條，並於102年11月6日陳報行政院審查，因事涉法院審理實務，尚待整合司法院意見，預計應可於　大院下會期函請審議，爰上揭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建議暫予保留，日後併同行政院版本再行審議。至於陳其邁委員所提人權保障議題，稍後可做更進一步討論。","五、有關劉委員建國等19人所提本法第四十四條修正草案，增列「人口販運被害人欲返國，安置期間不得逾越偵察（查）訊問期間」及「欲留在臺工作，應儘速安排相關事宜並協助就業」等規定部分，按為因應「人口販運防制法」業於98年6月1日施行，包括本條在內之本法第七章規定，行政院均已提案刪除，爰建議維持行政院版修正草案之條文為宜。","最後，本人謹再次向　各位委員對本部各項業務之支持，表達感謝之意，並請　各位委員鼎力支持行政院研提之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上報告，敬請　各位委員、各位先進不吝指教，謝謝。","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之處理。行政院案以及王委員育敏、蕭委員美琴、吳委員秉叡等所提四案，因為修正內容有相同的條次，已經於上次審查會議併案審查；另新付委的黃委員志雄所提修正案、劉委員建國所提修正案也有相同的條次修正，請問各位，是否這些案子併案審查？另外，陳委員其邁所提修正案、謝委員國樑所提修正案是否亦併案？"],["李委員俊俋：（在席位上）要併案就全部併案。"],["主席：請李委員俊俋發言。","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家都相當關心入出國及移民法之修正，所爭議的問題其實也不大，包括兩個部分：被判違憲的部分及其他修正部分。我們認為如果已經有委員提出這麼多案子，特別是陳委員其邁的案子，均應該與行政院案一起併案處理，不要切割。現在因為內政委員會所審法案太多，一旦切割，恐會被擱在那邊無法解決。所以我們要求所有提案都案處理。其實有爭議的地方也不多，只要針對幾個條文來討論就好了。所以我們要求併案處理。謝謝。"],["主席：現在進行協商。","（進行協商）"],["主席：現在開始進行協商。","何副署長榮村：現在問題在於司法院還要修行政訴訟法，因為他們很在意管轄權的問題，如果法院沒有訂定管轄權，恐將無法執行，所以必須修行政訴訟法。其次，案子從內政部送到行政院以後，司法院又提出一項新觀念。因為現在移民署抓到的非法外勞後都是先關起來或收容起來，很少交保責付。至於新制度，對於可以交保責付的就交保責付，不能交保的才予以收容；司法院甚至認為，如果非法外勞沒有跑掉的疑慮時，其實連責付交保都不用，而是直接斥回，但傳喚他們來，他們就要來。換言之，針對非法外勞，除了收容以外，現在又有新的制度，所以我們的條文只好重新修正過，並送到司法院，讓司法院法官過目，這是現在的情況。將來法官在獨立審判時，也不是上級指示怎麼做就怎麼做。現在行政院還要再開一次會，針對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兩岸條例等一起討論，希望能在下會期3月以前送過來，因此，相關提案能否暫予保留？這次光入出國及移民法就修了15條，行政訴訟法也修了5條，前後共有4部法律要審查，所以請……","李委員俊俋：可是司法院的案子還沒送來，行政院也還沒有最後定案。","謝署長立功：我們建議第三十八條暫不審查，先處理其他的部分。我們從第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之一到第三十八條之二一路……","李委員俊俋：但是第三十八條被宣告違憲，既然違憲就要處理。","謝署長立功：我們的意思是，第三十八條先暫不處理，因為司法院的意見還沒有送來。其實我們的意思是，把沒有爭議的部分先處理掉。我們一直都有請司法院一定要儘快給我們意見，因為大家都很急。我們並不是希望能通過我們的第三十八條，而是建議今天暫不處理第三十八條修正案，俟司法院意見加進來以後再一起審查。","李委員俊俋：我們擔心的是，現在切割以後，就擱在那邊不審。","李部長鴻源：不會，我們會主動提案。","謝署長立功：因為我們有2年期限的壓力，所以我們絕對不會等到最後一天才修。","何副署長榮村：另外，提審法再過半年時間就要施行了，所以雖然我們尚未將對案送來，但還是可以共適用提審法。","李委員俊俋：可是我們實在沒有把握，因為司法委員會還有很多委員對提審法有意見。","何副署長榮村：這是已經三讀通過的，預計是11日公布後半年內施行，所以提審法也適用。其實我們也一樣很急，看下個月……","陳委員其邁：但在102年2月6日大法官就已經宣告違憲了，我們要等你們等到什麼時候？又不是你們叫我們做什麼我們就做什麼。","張組長素紅：移民署只要6個月時間就夠了，因為我們要將修正案送內政部，再送行政院。現在等司法院確認文字後，再送行政院開一次會議就可以了。"],["謝署長立功：我們估計在3月份左右就會提出來。","李部長鴻源：我來處理，在下會期開議時就馬上送過來。"],["謝署長立功：我們也很急。"],["張組長素紅：我們天天盯。","陳委員其邁：但你們怎麼修，我們也不知道，你們修了以後……"],["李部長鴻源：我們的草案都在這裡。","張組長素紅：司法院的草案都在這裡，委員可以核對看看。"],["謝署長立功：我們修正了十幾項條文。"],["何副署長榮村：法官說不以刑事案件為審查要件。","李委員俊俋：還是要併案，這樣切割是不行的。像第十八條、第二十九條都有，就剩下第三十八條的問題無法解決，所以一定要併案。"],["張組長素紅：但這個案子已經擱置一年了。","謝署長立功：從101年到現在。不過我想其他部分應該沒什麼爭議，像很多無戶籍國民……","李委員俊俋：但如果切割開來就是會有問題，立法院常常會出現這種情形，萬一下會期一開議大家一吵，可能又被卡住。因此，我們的意見就是併案審查。","張組長素紅：這個案子真的比較重要，因為已經擱置一年了，為了顧及無戶籍國民的權益，我們還是希望能先進行審查，幫內政委員會加點業績。"],["李委員俊俋：所以我們的業績都很不好。"],["王委員育敏：我還以為業績都很好。"],["張組長素紅：其實條文也真的不少。","謝署長立功：這次的通過對吸引人才將會很有幫助。像韓國華僑的無戶籍問題，以致無法享受到免簽、落地簽等問題，是真的應該要解決，況且這些也都是人權。","陳委員其邁：我看過條文，其實你們的條文內容和我的差不多。"],["張組長素紅：但程序上還是必須等行政院送對案過來。"],["陳委員其邁：問題就是你們慢了啊！況且我的第三十八條內容和你們差不多。","張組長素紅：是，我們也尊重委員的意見。可否請委員先審前年所送過來的部分？陳委員的提案是去年2月才提出的，時間上比較慢，這樣可以嗎？","陳委員其邁：我覺得內容上大同小異，差不多，所以需要把我的案子擱著等行政院對案半年嗎？","張組長素紅：不會這樣，我們會在下會期一開始就把案子送過來。","陳委員其邁：所以我們要先決定等不等行政院提案。我認為既然條文內容大同小異，那麼就讓司法院去處理刑事訴訟法的問題，我們不需要在這裡耗著等。其實我們這裡已經處理得差不多了，只剩下責付部分，而且我們還區分刑事案件與非刑事案件兩種。你們就把責付這部分交給司法院處理，這樣就差不多了。","張組長素紅：但條文的程序還是要先處理好，等行政院送提案過來。這是我們前年就送的案子，請委員先進行審查。","陳委員其邁：你們的理由無法說服我，因為你們已經違反人權保障原則了！","王委員育敏：你們給陳委員一個時間，到底什麼時候可以把對案送來？","張組長素紅：過年後，大概3月時，可以嗎？"],["李部長鴻源：下會期開始的第一天。","張組長素紅：我們部長說下會期第一天。拜託委員，這案子已經拖一年了，而當中很多細節關係到我們作業的SOP，可否先審，讓我們可以順利作業？王委員也有提案，也很關心這個案子。","王委員育敏：好了，拜託一下。","張組長素紅：這確實有程序上的問題，而且已經擱置一年了，請委員先進行審查。","陳委員其邁：部長，我有個建議。下會期一開議是先進行總質詢，一開始總質詢，時間上就被拖延了，所以想要案子通過其實還要很久，至少也得半年。我建議案子全部送朝野協商，待整合司法院意見後，就可以通過了，這樣應該會比較快。否則這個案子要三讀，至少還要半年時間。其實大家的條文內容差不多，幾乎是大同小異。就算你們3月送案子來，那時應該尚未進行朝野協商，因為立法院要先進行總質詢，還要審查法案，大概就半年過去了，如此一來，你們的時間將非常充裕，也不會造成我們的提案過了，內政部的案子沒過。","李部長鴻源：好，那我們趕我們的進度，其餘的案子先送朝野協商等候。","主席：所以今天就把11個案子全部併案，讓案子出委員會交付政黨協商。"],["李部長鴻源：謝謝委員。","（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陳委員其邁發言。","陳委員其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謝謝內政部及國民黨籍委員的幫忙，讓我們可以達成協商共識，將今天所有案子併案送朝野協商。希望內政部與司法院能儘速將相關配套修法送到本院審議，再次謝謝所有在場委員的支持。謝謝。"],["主席：請李委員俊俋發言。","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今天所併案送朝野協商的案子，是否包括王委員育敏、尤委員美女兩位委員所提的修正動議？若是如此的話，我想請教內政部移民署對第十八條第十三款「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第十四款「有妨礙善良風俗之行為」表達意見。上次在進行預算審查時曾討論過移民署曾以該條文要求特定日本人不得再入境，所以我想請教移民署目前的態度是什麼？我知道你們1月初開過專案會議，1月底好像要再開一次，我想先瞭解一下移民署的態度。"],["主席：請內政部移民署謝署長說明。","謝署長立功：主席、各位委員。前次開會雖包括各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但對該案事實尚未釐清，所以1月底確實會再開一次會。至於委員所提與重大利益、公共安全有關，應該是在第二十九條，對該條，我們提出再修正版本。","李委員俊俋：其實我的問題很簡單，尤委員美女等所提修正動議的第十八條第十三款、第十四款你們有何意見？","主席：這是原來的第十五款有妨礙善良風俗之行為，修正為第十四款。"],["李委員俊俋：也就是你們對就是尤委員美女的修正動議有何意見？"],["主席：尤委員美女的修正動議拿掉第十四款的有妨礙善良風俗之行為。","謝署長立功：沒問題，我們同意。","主席： 好，那就宣讀條文及委員所提修正動議。"],["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二、機場、港口：指經行政院核定之入出國機場、港口。"],["三、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現在或原在臺灣地區居住之國民，且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五、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指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回復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六、過境：指經由我國機場、港口進入其他國家、地區，所作之短暫停留。"],["七、停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未逾六個月。"],["段落：居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六個月。"],["八、居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六個月。"],["段落：永久居留：指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無限期居住。"],["九、永久居留：指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無限期居住。"],["段落：定居：指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立戶籍。"],["十、定居：指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立戶籍。"],["段落：移民業務機構：指依本法許可代辦移民業務之公司。"],["十一、移民業務機構：指依本法許可代辦移民業務之公司。"],["段落：跨國(境)婚姻媒合：指就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與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間之居間報告結婚機會或介紹婚姻對象之行為。"],["十二、跨國（境）婚姻媒合：指就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與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間之居間報告結婚機會或介紹婚姻對象之行為。"],["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五　條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但國軍人員、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許可。但持有我國有效護照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准予免申請入國許可或於入國時申請入國許可。","第一項但書所定人員之範圍、核准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及相關機關分別定之。","第二項但書免申請入國許可或於入國時申請入國許可之適用對象、核准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黃委員志雄等提案條文：","第　五　條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但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許可。但持有我國有效護照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准予免申請入國許可或於入國時申請入國許可。","第一項但書所定人員之範圍、核准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分別由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國防部、法務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定之。","第二項但書免申請入國許可或於入國時申請入國許可之適用對象、核准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九　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一、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被收養者年齡應在十二歲以下，且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並以二人為限。","二、現任僑選立法委員。","三、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四、在國外出生，出生時其父或母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五、持我國護照入國，在臺灣地區合法連續停留五年以上，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六、在臺灣地區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七、曾在臺灣地區居留之第十二款僑生畢業後，返回僑居地服務滿二年。","八、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或為臺灣地區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九、具有特殊技術或專長，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延聘回國。","十、前款以外，經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大專校院任用或聘僱。","十一、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十二、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大學或其組成之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許可在我國就學之僑生。"],["段落：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接受職業技術訓練之學員生。"],["十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接受職業技術訓練之學員生。"],["段落：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從事研究實習之碩士、博士研究生。"],["十四、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從事研究實習之碩士、博士研究生。"],["段落：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十五、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申請人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隨同申請，或於本人入國居留許可後定居許可前申請之。本人居留許可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撤銷或廢止時，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居留許可併同撤銷或廢止之。","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居留經許可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發給臺灣地區居留證，其有效期間自入國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三年。","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期限屆滿前，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依前項規定申請延期經許可者，其臺灣地區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三年。","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廢止其居留許可。但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居留之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死亡者，不在此限，並得申請延期，其申請延期，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年。","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地址或服務處所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主管機關得衡酌國家利益，依不同國家或地區擬訂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之配額，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但有未成年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結婚滿四年，其配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受配額限制。","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入國，逾期停留未逾十日，其居留申請案依前項規定定有配額限制者，依規定核配時間每次延後一年許可。但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黃委員志雄等提案條文：","第　九　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一、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被收養者年齡應在十二歲以下，且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並以二人為限。","二、現任僑選立法委員。","三、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年齡在二十歲以上。","五、持我國護照入國，在臺灣地區合法連續停留五年以上，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六、在臺灣地區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七、曾在臺灣地區居留之第十二款僑生畢業後，返回僑居地服務滿二年。","八、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或為臺灣地區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九、具有特殊技術或專長，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延聘回國。","十、前款以外，經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大專校院任用或聘僱。","十一、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十二、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就學之僑生。","十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接受職業技術訓練之學員生。","十四、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從事研究實習之碩士、博士研究生。","十五、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十一款規定，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隨同申請；未隨同本人申請者，得於本人入國居留許可後定居許可前申請之。本人居留許可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撤銷或廢止時，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居留許可併同撤銷或廢止之。","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居留經許可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發給臺灣地區居留證，其有效期間自入國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三年。","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期限屆滿前，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依前項規定申請延期經許可者，其臺灣地區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三年。","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廢止其居留許可。但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居留之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死亡者，不在此限，並得申請延期，其申請延期，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年。","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地址或服務處所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主管機關得衡酌國家利益，依不同國家或地區擬訂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之配額，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但有未成年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結婚滿四年，其配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受配額限制。","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入國，逾期停留未逾十日，其居留申請案依前項規定定有配額限制者，依規定核配時間每次延後一年許可。但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十　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之申請人及其配偶與未成年子女，經依前條規定許可居留者，在臺灣地區居留滿一定期間，仍具備原居留條件。但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或第八款規定許可居留者，不受居留滿一定期間之限制。","二、在國外出生，未滿二十歲，持外國護照入國，出生時其父或母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且於申請時其父或母在臺灣地區之戶籍未遷出國外。","三、在國外出生，持我國護照入國，出生時其父或母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定居，其親屬關係因結婚發生者，應存續三年以上。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生產子女者，不在此限。","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居留滿一定期間，規定如下：","一、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七款或第九款申請者，為居留滿一年且居住三百三十五日以上，或連續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或連續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二、依前條第一項第十款或第十一款規定申請者，為連續居留滿三年且每年居住三百三十五日以上，或連續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或連續居留滿七年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前項居留期間出國，係經政府機關派遣或核准，附有證明文件者，不視為居住期間中斷，亦不予計入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依親對象死亡，或與依親對象離婚其有未成年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得行使或負擔該子女之權利義務，並已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者，仍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定居，不受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仍具備原居留條件之限制。","申請定居，除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情形外，應於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後二年內申請之。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隨同申請，或於其定居許可後申請之。本人定居許可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撤銷或廢止時，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定居許可併同撤銷或廢止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定居者，應於三十日內向預定申報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逾期未辦理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廢止其定居許可。","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或定居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核發證件種類、效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黃委員志雄等提案條文：","第　十　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之申請人及其隨同申請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經依前條規定許可居留者，在臺灣地區居留滿一定期間，仍具備原居留條件。但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八款規定許可居留者，不受居留滿一定期間之限制。","二、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未滿二十歲。","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定居，其親屬關係因結婚發生者，應存續三年以上。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生產子女者，不在此限。","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規定如下：","一、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七款或第九款申請者，為居留滿一年且居住三百三十五日以上，或連續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或連續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二、依前條第一項第十款或第十一款規定申請者，為連續居留滿三年且每年居住三百三十五日以上，或連續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或連續居留滿七年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前項居留期間出國，係經政府機關派遣或核准，附有證明文件者，不視為居住期間中斷，亦不予計入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依親對象死亡或與依親對象離婚，其有未成年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得行使或負擔該子女之權利義務，並已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者，仍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定居，不受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仍具備原居留條件之限制。","申請定居，除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情形外，應於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後二年內申請之。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隨同申請，或於其定居許可後申請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定居者，應於三十日內向預定申報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逾期未辦理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廢止其定居許可。","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或定居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核發證件種類、效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高委員志鵬等提案條文：","第十八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一、未帶護照或拒不繳驗。","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證。","三、冒用護照或持用冒領之護照。","四、護照失效、應經簽證而未簽證或簽證失效。","五、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六、攜帶違禁物。","七、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八、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九、有事實足認其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但依親及已有擔保之情形，不在此限。","十、持停留簽證而無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票、船票，或未辦妥次一目的地之入國簽證。","十一、曾經被拒絕入國、限令出國或驅逐出國。","十二、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十三、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十四、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十五、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違犯反人類罪、戰爭罪、酷刑罪、殘害人群罪、仇恨罪、迫害宗教信仰而遭起訴或通緝之外國人，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禁止其入國或將其驅除出國。","外國政府以前項各款以外之理由，禁止我國國民進入該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經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外交部後，得以同一理由，禁止該國國民入國。","第一項第十二款之禁止入國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並不得逾三年。"],["李委員昆澤等提案條文：","第二十一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一、經司法機關通知限制出國。","二、經財稅機關通知限制出國。","外國人因其他案件在依法查證中，經有關機關請求限制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出國。","禁止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前項書面通知，應以當事人理解之語文作成，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前四項禁止出國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準用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二條　　外國人持有效簽證或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之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查驗許可入國後，取得停留、居留許可。","依前項規定取得居留許可者，應於入國後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但申請取得簽證、工作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有效證件，或其他已含有外僑居留證功能之證件者，得免申請外僑居留證。","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三年。"],["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三條　　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一、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但該核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係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不得申請。","二、未滿二十歲，其直系尊親屬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其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者，被收養者應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但該核准居留之直系尊親屬係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不得申請。","三、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一款或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工作。","四、符合前款規定，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者，其年滿二十歲未婚且身心障礙而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五、在我國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六、經僑務主管機關核轉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之自行回國就學僑生。","七、經依公司法認許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國之外國人，其符合前項第三款規定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其隨行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年滿二十歲未婚且身心障礙而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亦同。","外國人申請居留原因與其原持入國之停留簽證目的相符，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一、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大學或其組成之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許可在我國就學之僑生。","二、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得招收外國學生之學校許可在我國就學之學生。","三、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大專校院附設之華語教學機構就讀滿四個月，並繼續註冊三個月以上之學生。","四、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實習。"],["王委員育敏等提案條文：","第二十三條　　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一、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但該核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係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不得申請。","二、未滿二十歲之外國人，其直系尊親屬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其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者，被收養者應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三、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四、在我國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五、經依公司法認許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六、基於外交考量，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在我國改換居留簽證。","七、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或有撫育該子女之事實。","外國人持居留簽證入國後，因居留原因變更，而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原因。但有前項第一款但書規定者，不得申請。","依前項規定申請變更居留原因，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者，應重新發給外僑居留證，並核定其居留效期。"],["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三條之一　　外國人持外僑居留證，因原居留原因變更或消失，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原因：","一、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但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但書規定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二、年滿二十歲，原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居留，而在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得招收外國學生之學校就學之學生，或在我國就學之僑生。","依前項規定申請變更居留原因，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者，應重新發給外僑居留證，並核定其居留效期。"],["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四條　　外國人依第二十三條或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一、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之虞。","二、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三、曾有犯罪紀錄或曾遭拒絕入國、限令出國或驅逐出國。","四、曾非法入國。","五、冒用身分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內容不實之證件申請。","六、曾經協助他人非法入出國或提供身分證件予他人持以非法入出國。","七、有事實足認其係通謀而為虛偽之結婚或收養。","八、有事實足認其無正當理由未與依親對象共同居住，或有關婚姻真實性之說詞、證據不符。","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十、所持護照失效或其外國人身分不為我國承認或接受。","十一、曾經逾期停留、逾期居留。","十二、曾經在我國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十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十四、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面談。","十五、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第七十條之查察。"],["段落：曾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戶籍未辦妥遷出登記，或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齡男子。"],["十六、曾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戶籍未辦妥遷出登記，或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齡男子。"],["段落：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公告之情形。"],["十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公告之情形。","外國政府以前項各款以外之理由，不予許可我國國民在該國居留者，入出國及移民署經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外交部後，得以同一理由，不予許可該國國民在我國居留。","第一項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之不予許可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並不得逾三年。"],["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五條　　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或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在我國合法居留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留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下列要件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但以就學或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之原因許可居留者及以其為依親對象許可居留者，在我國居留（住）之期間，不予計入：","一、二十歲以上。","二、品行端正。","三、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四、符合我國國家利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外國人曾在我國合法居住二十年以上，其中有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前項各款要件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雖不具第一項要件，亦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一、對我國有特殊貢獻。","二、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三、在文化、藝術、科技、體育、產業等各專業領域，參加國際公認之比賽、競技、評鑑得有首獎者。","外國人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經審核許可且實行投資者，同意其永久居留。","前二項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隨同本人申請永久居留。本人之永久居留許可依第三十三條各款規定撤銷或廢止時，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永久居留許可併同撤銷或廢止之。","外國人兼具有我國國籍者，不得申請永久居留。","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外僑永久居留，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面談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不予許可。","經許可永久居留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發給外僑永久居留證。","主管機關得衡酌國家利益，依不同國家或地區擬訂外國人每年申請在我國居留或永久居留之配額，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但因投資、受聘僱工作、就學或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而依親居留者，不受配額限制。","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永久居留者，應於居留及居住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一、喪失我國國籍，尚未取得外國國籍。","二、喪失原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三、在我國出生之外國人，出生時其父或母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四、基於外交考量，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在我國改換居留簽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發給之外僑居留證效期為一年，且不得申請延期。"],["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九條　　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不得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合法居留者，其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二、從事簽證事由或入國登記表所填入國目的以外之觀光、探親、訪友或一般生活上所需之活動。"],["蕭委員美琴等提案條文：","第二十九條　　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不得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但合法停留、居留者，其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不在此限。"],["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十一條　　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三年。","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一、因依親對象死亡。","二、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三、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五、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六、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七、外國人發生職業災害尚在治療中。","居留原因之取得係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准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於曠職失去聯繫，經該機關撤銷、廢止其許可時，其外僑居留證併同失其效力，外國人應自外僑居留證失其效力之日起算十五日內離境，屆期未離境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外國人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時，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王委員育敏等提案條文：","第三十一條　　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三年。","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一、因依親對象死亡。","二、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三、外國人於居留期間與依親對象離婚，其有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或有撫育該子女之事實。","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五、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六、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外國人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第一項、第三項及前項所定居留情形，並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吳委員秉叡等提案條文：","第三十一條　　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三年。","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一、因依親對象死亡。","二、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三、外國人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五、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六、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外國人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第一項、第三項及前項所定居留情形，並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十三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四、出國五年以上。","五、回復我國國籍。","六、取得我國國籍。","七、兼具我國國籍。","八、受驅逐出國。"],["李委員昆澤等提案條文：","第三十五條之一　　入出國及移民署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所為之處分，應以當事人理解之語文作成書面通知，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陳委員其邁等提案條文：","第三十八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一、受驅逐出國處分或限令七日內出國仍未離境。","二、未經許可入國。","三、逾期停留、居留。","四、受外國政府通緝。","前項收容以十五日為限。","對前項處分表示不服之受收容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於收容起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裁定收容。","入出國及移民署在事實上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暫時收容期間屆滿前，以書面檢附具體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收容，以一次為限。但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者，得延長收容至有效證件備齊後七日止。","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得於收容期間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受收容人無法遣送或經認定無暫予收容之必要時，得限定其住居所或附加其他條件後，廢止收容處分。","受收容人涉及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於收容前或執行強制驅逐出國十五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司法機關認為有羈押之必要者，應移請司法機關處理。","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外國人涉嫌犯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於修正施行後尚未執行完畢者，其於修正施行前收容於第三十九條收容處所之日數，仍適用修正施行前折抵之規定。","第二項收容、第四項延長收容及第三十六條強制驅逐出國之處分，應以當事人理解之語文作成書面通知，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收容處分並應聯繫當事人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謝委員國樑等提案條文：","第三十八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移民署得暫予收容：","一、受驅逐出國處分或限令七日內出國仍未離境。","二、未經許可入國。","三、逾期停留、居留。","四、受外國政府通緝。","前項收容以十五日為限。收容期間屆滿前，移民署認有延長收容之必要者，應以書面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收容，以一次為限。","收容處所應免費提供受收容人法律諮詢服務。","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二親等內旁係血親、受委託人，就第一項收容處分，得於七日向移民署提出異議。","移民署應於收受前項不服處分申請書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裁定收容。","受收容人無法遣送或經認定無暫予收容之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收容、聲請法院撤銷收容裁定，限定其住居所或附加其他條件。","受收容人涉及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移民署於收容前或執行強制驅逐出國十五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其係經司法機關責付者，並應經司法機關同意，始得執行強制驅逐出國。司法機關認為有羈押之必要者，應移請司法機關處理。","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之外國人涉及刑事案件，經司法機關責付而收容於第三十九條所定之收容處所，並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其收容之日數，以一日折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刑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外國人涉嫌犯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於修正施行後尚未執行完畢者，其於修正施行前收容於第三十九條收容處所之日數，仍適用修正施行前折抵之規定。","第二項收容、延長收容及第三十六條強制驅逐出國之處分，應以當事人理解之語文作成書面通知，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收容處分並應聯繫當事人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謝委員國樑等提案條文：","第三十八條之一　　具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暫不予收容：","一、心神喪失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其生命之虞。","二、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三、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且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四、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五、家庭生計有重大影響。","受收容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其本人及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親屬或經移民署同意之人士共立切結書，或請求其本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構協助，暫時停止收容。","前項受收容人暫時停止收容之原因消滅後，除已辦妥出國手續者外，得再暫予收容。"],["謝委員國樑等提案條文：","第三十八條之二　　法院受理收容之聲請後，應即訊問受收容人並為裁定，必要時得通知移民署派員到場為一定之陳述或補正。","法院訊問受移送之外國人，應先訊明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住所或居所，並給予申辯之機會，及依法給予法律扶助與通譯協助。","外國人經法官訊問後，認有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非予收容，顯難執行強制驅逐出國程序者，應裁定核發收容裁定書，交由移民署執行強制收容。","移民署或受收容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二親等內旁系血親、受委託人不服法院依第三十八條所為收容或延長收容裁定者，得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羈押裁定抗告之規定。","第三十八條第四項及本條第四項之受委託人，其委託方式及認定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七章　（刪除）"],["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四十條　　（刪除）"],["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四十一條　　（刪除）"],["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四十二條　　（刪除）"],["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四十三條　　（刪除）"],["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四十四條　　（刪除）"],["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四十四條　　依證人保護法給予保護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核發效期六個月以下之臨時停留許可，必要時得延長之。但如果被害人欲返國，安置期間不得逾越偵察的訊問期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對前項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得核發聘僱許可，不受就業服務法之限制。","主管機關應於第一項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案件結束後，儘速將其安全送返其原籍國（地）。惟若被害人欲留在臺灣工作，亦應儘速安排相關事項，並協助就業。"],["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四十五條　　（刪除）"],["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四十六條　　（刪除）"],["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四十七條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其機、船長或運輸業者，對入出國及移民署相關人員依據本法及相關法令執行職務時，應予協助。","前項機、船長或運輸業者，不得以其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搭載未具入國許可證件之乘客。但抵達我國時，符合申請臨時停留許可、簽證、免簽證，或搭機（船）前經權責機關同意入國（境）之乘客，不在此限。"],["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四十八條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入出機場、港口前，其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應於起飛（航）前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通報預定入出國時間及機、船員、乘客之資料。乘客之資料，必要時，應區分為入、出國及過境。","前項資料之通報方式、內容、格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楊委員麗環等提案條文：","第五十一條之一　　為協助移民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主管機關應補助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識字及公民教育；除由政府辦理外，並得委託民間辦理。","政府應本於多元、平等、尊重之精神，以學習者為主體，推展前項教育。","第一項教育之課程、教材、師資、評量、證明、期程、配套措施、評鑑、補助、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定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五十二條　　政府對於計劃移居發生戰亂、傳染病或排斥我國國民之國家或地區者，得勸阻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五十六條　　移民業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各款移民業務：","一、代辦居留、定居、永久居留或歸化業務。","二、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三、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並以保護移民者權益所必須者為限。","四、其他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移民業務機構辦理前項第三款所定國外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應逐案申請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經營第一項第三款之業務者，不得收受投資移民基金相關款項。","移民業務機構對第一項各款業務之廣告，其內容應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之移民團體審閱確認，並賦予審閱確認字號，始得散布、播送或刊登。但國外移民基金諮詢、仲介之廣告，得逐案送移民公會團體審閱確認，再轉報入出國及移民署核定後，始得為之。","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不得散布、播送或刊登未賦予審閱確認字號或核定字號之移民業務廣告。","未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設立許可，並領取移民業務機構註冊登記證者，不得散布、播送或刊登移民業務相關廣告。","移民業務機構應每年陳報營業狀況，並保存相關資料五年，對於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移民業務機構受託辦理第一項各款業務時，應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契約。"],["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五十八條　　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業務者，以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者為限。","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第一項許可之申請要件、應備文件、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業務檢查、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五十九條　　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業務之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應定期陳報媒合業務狀況。","前項法人應保存媒合業務資料五年，對於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六十四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暫時將其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一、所持護照或其他入出國證件顯係無效、偽造、變造、內容不實或冒用身分取得。","二、拒絕接受查驗或嚴重妨礙查驗秩序。","三、有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四條所定行為之虞。","四、符合本法所定得禁止入出國之情形。","五、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留置。","六、其他依法得暫時留置。","依前項規定對當事人實施之暫時留置，應於目的達成或已無必要時，立即停止。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國民不得逾二小時，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六小時。","第一項所定暫時留置之實施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李委員昆澤等提案條文：","第六十六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為調查當事人違反本法之事實及證據，應以當事人理解之語文作成書面通知，使相關之人至指定處所接受詢問。通知書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負責詢問之人員姓名、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依前項規定受通知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到場。","第一項所定詢問，準用依前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之規定。"],["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六十八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依前條規定查證身分，得採行下列必要措施：","一、攔停人、車、船或其他交通工具。","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入出國資料、住（居）所、在臺灣地區停留或居留期限及相關身分證件編號。","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四、以電子設備進行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之辨識。","五、有事實足認受查證人攜帶足以傷害執行職務人員或受查證人生命、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攜帶之物；必要時，並得將所攜帶之物扣留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七十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案件，於必要時，得派員至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住（居）所，進行查察。","前項所定查察，應於執行前告知受查察人。受查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所定查察，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該受查察人、住（居）所之住居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二、日間已開始查察者，經受查察人同意，得繼續至夜間。"],["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七十五條　　未依本法規定申請設立許可，並領取註冊登記證，或經撤銷、廢止許可而經營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移民業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違反第五十六條第六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七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違反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二、許可經撤銷、廢止後而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業務。"],["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七十八條　　違反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委託、受託或自行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七十九條　　移民業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勒令歇業：","一、未依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換發註冊登記證。","二、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諮詢、仲介移民基金，未逐案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三、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收受投資移民基金相關款項。","四、違反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散布、播送或刊登未經審閱確認或核定之移民業務廣告。","五、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七項規定，未每年陳報營業狀況、陳報不實、未依規定保存相關資料或規避、妨礙、拒絕檢查。","六、違反第五十六條第八項規定，未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契約。","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散布、播送或刊登；未停止散布、播送或刊登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八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未依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陳報業務狀況。","二、未依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保存媒合業務資料或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三、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對於受媒合雙方當事人所提供之個人資料，未善盡查證或保密義務。","四、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未經受媒合當事人之書面同意，而提供個人資料或故意隱匿應提供之個人資料。"],["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八十三條　　機、船長或運輸業者，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條規定之一者，每件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一、經合法檢查，拒絕出示護照、臺灣地區居留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入國許可證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二、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期限，申請外僑居留證。","三、未依第九條第七項或第三十一條第六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四、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五、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拒絕到場接受詢問。","六、違反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證。","七、違反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察登記。"],["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八十九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所屬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薦任職或相當薦任職以上人員，於執行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及人口販運犯罪案件調查職務時，分別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其委任職或相當委任職人員，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修正動議："],["一、尤委員美女等所提修正動議："],["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李俊俋　　陳其邁　　段宜康"],["二、王委員育敏等所提修正動議：","為保障新移民家長與其未成年子女聯繫交往之基本人權，爰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外國人因婚姻而在臺居留，且有我國戶籍之未成年子女者，於離婚後縱未取得子女監護權，若有撫育子女之事實，仍得繼續於我國居留；另新移民家長來臺探視其子女，如於停留期間取得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或有撫育子女之事實，亦得申請居留。"],["提案人：王育敏"],["連署人：邱文彥　　江啟臣　　張慶忠","主席：有關入出國及移民法之修正案共11案，及王委員育敏、尤委員美女等所提修正動議二案，均併案審查保留送院會討論；本案須交由朝野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張召集委員慶忠補充說明。"],["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行政院函請行政院審議之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四項分別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許可。但持有我國有效護照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准予免申請入國許可或於入國時申請入國許可；第二項但書免申請入國許可或於入國時申請入國許可之適用對象、核准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增訂該條兩項之規定，主要是因為我國旅外國人甚多，而持有我國護照卻沒辦法直接入境有違反人權之嫌，因此本次修法決定予以開放。","憲法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分別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徒之自由；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因此要對人民居住及遷徒自由予以限制就必須要以法律的方式限制之。而我國僑胞是居住在我國以外的海外國民，因此依法申請我國護照並持該護照入境我國，屬於遷徒自由的權利。","對於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訂定免申請入國許可或於入國時申請入國許可之適用對象、核准條件這個條件，是否宜以法律方式明文規定較為妥適，爰建請主管機關再進行研究。","主席：現在休息，1月8日（星期三）上午9時繼續開會。","休息（15時57分）"]],"block_lines":[1,6,6,9,239,239,240,246,246,247,247,248,248,249,249,250,250,251,251,266,279,280,282,284,298,300,301,303,305,306,308,312,313,314,317,318,327,334,336,338,340,344,345,348,349,350,351,352,354,356,357,357,358,358,359,359,360,360,361,361,362,367,372,386,386,387,387,388,388,397,422,436,449,469,477,481,496,507,512,529,529,530,530,533,551,558,562,564,578,591,604,614,616,630,645,654,660,662,664,666,668,670,672,676,678,680,683,686,690,692,693,705,710,713,723,727,734,740,743,747,749,758,764,766,775,777,778,780,781,782,785,786,788],"person_count":{"主席":8,"李委員俊俋":3,"謝署長立功":3,"張組長素紅":4,"李部長鴻源":3,"何副署長榮村":1,"王委員育敏":1,"陳委員其邁":1,"行政院提案條文":38,"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1,"一、國民":1,"二、機場、港口":1,"三、臺灣地區":1,"五、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1,"七、停留":1,"黃委員志雄等提案條文":3,"高委員志鵬等提案條文":1,"李委員昆澤等提案條文":3,"王委員育敏等提案條文":2,"蕭委員美琴等提案條文":1,"吳委員秉叡等提案條文":1,"陳委員其邁等提案條文":1,"謝委員國樑等提案條文":3,"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1,"楊委員麗環等提案條文":1,"第五十六條　　移民業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各款移民業務":1,"修正動議":1,"一、尤委員美女等所提修正動議":1,"提案人":2,"連署人":2,"二、王委員育敏等所提修正動議":1,"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1},"persons":["主席","李委員俊俋","謝署長立功","張組長素紅","李部長鴻源","何副署長榮村","王委員育敏","陳委員其邁","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國民","二、機場、港口","三、臺灣地區","五、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七、停留","黃委員志雄等提案條文","高委員志鵬等提案條文","李委員昆澤等提案條文","王委員育敏等提案條文","蕭委員美琴等提案條文","吳委員秉叡等提案條文","陳委員其邁等提案條文","謝委員國樑等提案條文","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楊委員麗環等提案條文","第五十六條　　移民業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各款移民業務","修正動議","一、尤委員美女等所提修正動議","提案人","連署人","二、王委員育敏等所提修正動議","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title":"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星期一）14時39分至15時57分","地點":"本院紅樓202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