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員 會 紀 錄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103年1月8日(星期三)9時2分至12時45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呂委員學樟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星期一)上午9時4分至下午1時28分、下午2時35分至晚上8時29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賴士葆  柯建銘  廖正井  呂學樟  吳宜臻  尤美女  潘維剛  王惠美  林鴻池  顏寬恒  謝國樑  潘孟安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盧嘉辰  許添財  孔文吉  張慶忠  林國正  李桐豪  盧秀燕  薛 凌  林德福  李貴敏  楊應雄  鄭天財  陳歐珀  羅淑蕾  蔣乃辛  邱文彥  管碧玲  陳亭妃  黃昭順  黃偉哲  林明溱  楊瓊瓔  呂玉玲 高金素梅 林佳龍  楊麗環  簡東明  蘇清泉  黃文玲  徐耀昌  鄭汝芬    委員列席31人 列席官員: 法務部部長  羅瑩雪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黃世銘 法務部調查局局長  王福林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院長  林輝煌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代理所長  周章欽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署長  張清雲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吳憲璋 法務部廉政署署長  朱坤茂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陳守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  王添盛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  張斗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  林玲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長  施良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長  刑泰釗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  陳守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楊治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林朝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理檢察長  李海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戴文亮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周志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張宏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楊秀美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林邦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鄭文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林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羅榮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費玲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蔡瑞宗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林慶宗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洪培根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張金塗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呂文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涂達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郭珍妮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姜貴昌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黃玉垣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科長  施欣蘋 主  席:吳召集委員宜臻 專門委員:陳清雲 主任秘書:劉彥麟 紀  錄:簡任秘書 蘇純淑    簡任副研究員 胡文棟    科 長 周厚增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決議: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本款通過決議1項: (一)認罪協商制度施行已9年餘,本(103)年度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罰款及賠償收入─沒入及沒收財物」科目共同編列繳交國庫之認罪協商判決金2,156萬元。惟查各檢察機關迄未建立認罪協商判決資訊公開機制,且認罪協商判決金收入決算數與已履行支付繳交國庫數並未相合,爰要求法務部應於1個月內,進行認罪協商判決金收入決算數與該部內部系統統計之已履行支付繳交國庫數未合原因之清查,並比照緩起訴處分金建立公開資訊制度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送報告,以利監督及控管。 提案人:顏寬恒  尤美女  呂學樟  潘維剛  王惠美 第94項 法務部2,050萬元,照列。 第95項 司法官學院1萬9,000元,照列。 第96項 法醫研究所4萬元,照列。 第97項 廉政署1,529萬8,000元,照列。 第98項 矯正署及所屬310萬7,000元,照列。 第99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2萬7,000元,照列。 第100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1萬6,000元,照列。 第101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29萬元,照列。 第10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51萬4,000元,照列。 第103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8萬元,照列。 第104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310萬8,000元,照列。 第105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3萬2,000元,照列。 第106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億5,852萬3,000元,照列。 第107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4,869萬1,000元,照列。 第108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億9,874萬5,000元,照列。 第109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億7,583萬9,000元,照列。 第110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7,712萬8,000元,照列。 第111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3,057萬8,000元,照列。 第112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億6,058萬3,000元,照列。 第113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3,057萬7,000元,照列。 第114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3,046萬8,000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0,942萬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1,751萬4,000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4億0,082萬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億6,639萬1,000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6,667萬4,000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72萬3,000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3,968萬8,000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5,387萬4,000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0,484萬5,000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3,467萬元,照列。 第125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1,000元,照列。 第126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4,306萬6,000元,照列。 第127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383萬1,000元,照列。 第128項 調查局78萬8,000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08項 法務部101萬1,000元,照列。 第109項 司法官學院1萬3,000元,照列。 第110項 法醫研究所,無列數。 第111項 廉政署,無列數。 第112項 矯正署及所屬,無列數。 第113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萬3,000元,照列。 第114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3萬3,000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16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17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18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19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20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無列數。 第121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6萬4,000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0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24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25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26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27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28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29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30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6,000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7,000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萬5,000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萬5,000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35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36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37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0元,照列。 第138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39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40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41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42項 調查局225萬1,000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06項 法務部17萬9,000元,照列。 第107項 司法官學院8萬4,000元,照列。 第108項 法醫研究所8萬2,000元,照列。 第109項 廉政署3萬3,000元,照列。 第110項 矯正署及所屬1,252萬4,000元,照列。 第111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3萬1,000元,照列。 第112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1萬5,000元,照列。 第113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萬2,000元,照列。 第1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1萬6,000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000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7萬5,000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萬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21萬5,000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5萬1,000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萬8,000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萬4,000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5萬1,000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5萬6,000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38萬9,000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7萬8,000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2萬3,000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3萬4,000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6萬5,000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萬4,000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24萬1,000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7萬8,000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2萬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4萬9,000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3萬1,000元,照列。 第13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5萬6,000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2萬9,000元,照列。 第137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1,000元,照列。 第138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7,000元,照列。 第139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1,000元,照列。 第140項 調查局220萬8,000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本款通過決議3項: (一)法務部及所屬之職務宿舍租金及管理費收入過低,且以政府公帑租賃房舍供特定人無償使用之不當現象,請法務部檢討此不合理情形,並譴責法務部漠視立法院歷年之決議。 提案人:吳宜臻  柯建銘  呂學樟  廖正井  賴士葆  尤美女  林鴻池  王惠美 (二)鑒於法務部各檢察署提供檢察官職務宿舍,除公用財產外,部分檢察機關每年編列鉅額租金另租賃房舍作為檢察官職務宿舍,惟全國軍公教人員中,不乏配合職務而輪職調動者,然目前除法官及檢察官外,並無對外租賃宿舍之情形,故就制度面而言,由政府編列預算租賃房舍,再借予待遇優沃之法官及檢察官,不啻將對其提供宿舍變成政府義務,形同政府負擔其住房成本,有失公平亦欠一致,爰要求法務部應詳加調查各檢察署租賃房舍作為檢察官職務宿舍之數量、租金及實際使用狀況,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林鴻池  潘維剛  呂學樟  尤美女  吳宜臻  廖正井 (三)本(103)年度法務部所屬各地方檢察署等7個檢察機關「一般行政」科目下編列191戶檢察官職務宿舍租金5,402萬6,000元。 查檢察官之待遇,在公務人員及國內薪資水準中,已屬優渥。而政府借用宿舍予員工係屬早期照顧員工之措施,而非政府義務;且全國軍公教人員中亦不乏需配合職務輪職調動者而遷居各縣市者,政府亦不負提供職務宿舍之義務,惟獨對薪資待遇優渥之檢察官,編列預算租賃房舍作為職務宿舍,就制度面而言,有失公平亦欠合理,並增加國庫負擔,在現行政府財政困難下,允宜徹底檢討非必要性之支出。 提案人:顏寬恒 連署人:王惠美  賴士葆  呂學樟  柯建銘 第105項 法務部53萬元,照列。 第106項 司法官學院16萬3,000元,照列。 第107項 法醫研究所,無列數。 第108項 廉政署3萬7,000元,照列。 第109項 矯正署及所屬8,125萬3,000元,照列。 第110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05萬4,000元,照列。 第111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23萬1,000元,照列。 第112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萬7,000元,照列。 第113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22萬1,000元,照列。 第1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8萬4,000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21萬1,000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7萬1,000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2萬5,000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3,009萬5,000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287萬3,000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411萬1,000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120萬5,000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78萬2,000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13萬8,000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57萬4,000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321萬6,000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293萬8,000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35萬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24萬5,000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687萬8,000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888萬7,000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88萬8,000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85萬4,000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萬5,000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52萬4,000元,照列。 第13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73萬9,000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22萬4,000元,照列。 第137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3萬2,000元,照列。 第138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16萬2,000元,照列。 第139項 調查局83萬3,000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12款 法務部主管 第1項 法務部原列11億4,041萬5,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之「人事費─獎金」查賄獎金300萬元、「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廳舍、安全等設施整修、汰換專項經費373萬元、「業務費─教育訓練費─教育費」88萬8,000元、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司法保護業務」之「業務費─一般事務費」選舉反賄選宣導經費88萬5,000元、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其他設備」項下「科技計畫設備」162萬3,000元,共計減列1,012萬6,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億3,028萬9,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22項: (一)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獎金」5,719萬9,000元,凍結法務部部長年終獎金二分之一,並就以下2項提案刪減或凍結之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根據司法院貪瀆案件裁判結果,從97年至102年9月因貪瀆罪第一審被定罪率,平均只有45%,而第二審之定罪率平均也只有55%,均不到六成,檢察官針對貪瀆案件起訴案件相當多,但多數都因證據不足或是構成要件不符而被法院判決無罪,顯見檢察官在貪瀆案件的濫權起訴現象相當嚴重,恐有侵害人權之嫌。檢察官應恪守符合比例原則之最小侵害手段來達成偵辦犯罪之目的,身為法務部部長應深化檢察官倫理與人權教育,全面評核對檢察官辦案品質之考評機制,以降低貪瀆案件的濫訴,達到提高貪瀆案件定罪率。爰此,凍結法務部部長年終獎金二分之一。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潘孟安  王惠美 2.日前法務部長援引《法官法》,以「檢察總長黃世銘遭起訴的相關事實未達『涉及刑事情節重大』,而懲戒部分應等待進行中的評鑑結果」等理由,拒絕立刻決定是否將黃世銘停職。然而《法官法》旨在規範一般「法官、檢察官」之身分保障及變動,檢察總長同時具有「特任官」與檢察官的雙重身分,辭任總長與檢察官身分的變動係屬二事。檢察總長既為特任官,並非完全沒有政治責任。法務部長引據《法官法》搬出刑事案件的最低標準,定義上訴第三審的案件才情節重大、才能停止職務,拒絕立刻決定是否將黃世銘停職之發言,顯係魚目混珠且力挺到底,亦將國家公權力之信譽視為無物。 依據「檢察一體原則」及《法院組織法》第63、64、93條規定,檢察總長不僅有權指揮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的檢察官,若有意願,還能親自處理在指揮之下所有檢察官的事務,也能將該事務移轉於他所指揮的其他檢察官處理。於現行法制下,黃檢察總長的確可冒天下之大不韙,將其違法監聽案的偵查、起訴乃至未來的公訴蒞庭等工作指派給他能「信任」的檢察官承辦,甚自親自辦理,形成原告兼被告的荒謬局面。遭抽案的承辦檢察官即使反對,也只能書面陳述,最後仍需服從。 檢察總長遭起訴而仍行使職權,同時身為被告與隨時能干涉承辦檢察官的上級,兩個對立角色在同一個體身上混同與衝突所衍伸的刑事訴訟迴避難題,值此國家公權力之信譽嚴重受創的時機,法務部各級首長不應等閒視之。日前法務部長之種種發言,充分顯示其悖於法治精神,企圖混淆視聽,坐視刑事訴訟的公正性繼續繫於檢察總長黃世銘一人的意志上,實有負國民付託監督全體檢察官之職責。亦完全背逆體制設計之目的。爰此,建議刪減法務部部長特別費之二分之一,直至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王惠美  吳宜臻 (二)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億0,742萬3,000元,凍結1,500萬元,並就以下3項提案刪減或凍結之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檢察官個案評鑑制度實施近兩年,至今僅終結10案(以合併審議計算,黃世銘、楊榮宗、鄭深元;林秀濤、陳守煌檢察官計為2案),其中6案評鑑不成立,評鑑成立之案件實際上僅有劉仲慧、林冠佑及「九月政爭」涉及之檢察官。顯然未達評鑑制度所揭示「提高司法公信力、淘汰不適任檢察官」的立法目的,亦不符合社會期待。 又法務部雖屢次表示部、次長對於檢評會事項從未過問或表示意見,然檢評會設於法務部內,夠有多少資源均由法務部決定,現行架構甚至將評鑑委員會設於「人事處」之下,層級極低,承辦幕僚為法務部職員。尤有甚者,攸關到底應如何進行評鑑的《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亦為法務部所定。整體而言,法務部訂立關於檢察官評鑑之行政措施及架構,已逾越法官法授權範圍,使評鑑難以進行、更難以監督。例如: (1)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明顯違反法官法意旨,於該辦法第10條規定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幕僚人員、其他與會人員及因職務上之機會知悉會議內容之人,對於「評鑑決議書之內容」,即使在決議書發送後,亦應嚴守秘密,除非經受評鑑人同意或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決議,始得「適度公開」評鑑之結果及其內容。使社會大眾監督檢評會是否公正、有無偏袒之權利,需仰賴受評鑑檢察官之同意,豈不荒謬。 (2)又如檢評會以法檢評字第10208526951號函主動邀請評鑑請求人司改會派員旁聽,復於11月3日以當事人不同意為由,將該會代表黃國昌拒於門外。 (3)甚至於尤美女委員辦公室行文詢問檢評會歷次開會委員名單時,拒絕提供個別委員出缺席情況,以出席總數充之,明顯規避監督。 爰此,要求刪除法務部部、次長特別費經費三分之一,共39萬3,000元,並凍結法務部103年度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剩餘經費十分之一,共1,070萬3,000元,直至法務部修訂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及相關法律命令(含評鑑請求人及申訴個案人民參與審議程序的地位與權限)並調整檢評會於部內之定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王惠美  吳宜臻 2.法務部身為辦理國際專家來台審查兩公約施行及國內法規相關檢討之人權保護重大會議之秘書處,但左手進行人權推動,右手就違反兩公約所保障人民住居權,強制拆除華光社區的弱勢住戶,無視於2013年初國際專家對於國內兩公約施行狀況提出之結論性意見中第47點中所提到,進行強制拆遷前必須確保受拆遷戶有替代住宅,使得2013年8月華光社區全部拆除過後,有些弱勢住戶流離失所,甚至在失業的困境中還背負數十萬至數百萬不等的不當得利債務。就此一違反人權之行為,建請刪除103年度法務部預算中「一般行政」項目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八分之一,共1,000萬元,並凍結同一項目經費八分之一,共1,000萬元,直至主責之法務部秘書處就強制拆除華光社區之違反人權所造成之損害應如何後續補償,以及對原居民中實質經濟弱勢追討不當得利研議減免之配套措施提出專案報告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王惠美  吳宜臻 3.矯正署台北看守所無視於2013年初國際專家對於國內兩公約施行狀況提出之結論性意見中第47點中所提到,進行強制拆遷前必須確保受拆遷戶有替代住宅,使得2013年8月華光社區全部拆除過後,有些弱勢住戶流離失所,甚至在失業的困境中還背負數十萬至數百萬不等的不當得利債務。就此一違反人權之行為,建請刪減103年度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預算中「矯正業務─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特別費」,共12萬1,000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王惠美  吳宜臻 (三)考量國家財政困難,在其他單位都在撙節開支之際,政府機關辦公廳舍擴建工程經費不宜再增加,爰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設備及投資」2,570萬1,000元,凍結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辦公廳舍擴(遷)建工程先期規劃及設施汰換等專項經費1,000萬元,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顏寬恒  廖正井  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王惠美  柯建銘  賴士葆  呂學樟 (四)有鑑於目前刑事訴訟法缺乏對於犯罪被害人之相關訴訟保障機制,恐影響犯罪被害人之權益,爰此,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研討(考)暨進修業務」895萬8,000元,凍結五分之一,待法務部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法草案,並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潘孟安  王惠美 (五)審計部曾於9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指出,檢察機關因未控管認罪協商判決金收支數據,致無法瞭解各年度被告支付及受支付對象之收支情形,且未能建立資訊公開之機制,此已違政府資訊公開法,爰此,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業務」6,144萬8,000元,凍結五分之一,待法務部建立認罪協商判決金資訊公開之機制,並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潘孟安  王惠美 (六)我國自政府資訊公開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布上路以來,人民得要求政府公開資訊加強對行政之監督、並主張個資法保障自身隱私權,已是大眾所周知之基本人權法治概念。惟公務人員對概念時常錯用,乃至於面對有閱覽權限、監督權限的當事人或人民,有移民署以「涉及個資」為由拒絕提供外配當事人面談光碟、在司法機關有法官以「個人資訊保護」為由,拒絕提供當事人各該案件公開審判之錄音光碟、在警政有警員執勤時以「隱私」為由,拒絕民眾反蒐證。法務部身為政府資訊公開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主管機關,對於公務機關頻頻誤用法規,並未就公務人員執行勤務、各該案件適用情形區分對待,基於立法本旨作成解釋,以致多有公務機關拒絕資訊公開、甚或持法務部所做成,僅有法條構成要件拆解之文件正當化拒絕公開資訊之行為,顯有失職,爰此,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法律事務業務─業務費」1,059萬6,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並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王惠美  吳宜臻 (七)查我國一般通訊監察案件(不含情報監聽),2012年度台灣各地方法院總計受理通訊監察案件62,694件,扣除事後通知或不通知案件,監聽案件計為41,237件,其中包含24,154續監案件;此一數字,自2008年來,逐年攀升,然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對於監聽欠缺內控機制,未就運用監聽作為偵查手段之實際成效、與其他偵查方式之評比等進行分析檢證及檢討,法院又僅能於事前形式審查,有其侷限,造成實務上偵查機關往往違反監聽之最後手段性,浮濫聲請,監聽所能獲得之資訊與對人民通訊及言論自由之侵害,恐輕重失衡。爰此,要求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檢察行政業務」4,366萬元,凍結十分之一,直至法務部就通訊受監察之人數、聲請及法院准駁之情形、執行通訊監察所取得之內容成為起訴依據之比例、因進行通訊監察取得其他與本案無關之通訊內容之情形、經法院認定有無證據能力、執行通訊監察所取得之內容成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之比例、執行通訊監察所花費之人力及其他成本等刊載於統計報表,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王惠美  吳宜臻 (八)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檢察行政業務」4,366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並就以下2項提案凍結之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法務部缺乏對於犯罪被害人之相關訴訟保障機制,恐影響犯罪被害人之權益,爰此,凍結辦理檢察行政業務預算四分之一,待法務部提出在現行制度下,如何對犯罪被害人賦予更多權利、訴訟保障、可參與之法庭活動、可行使之權利、法庭訊息等措施,並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潘孟安  王惠美 2.根據審計部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查法務部及所屬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6年9月於一審支援檢察官辦案系統設置「從刑控管機制」,控管犯罪所得案件收回情形,又該部於97年8月間報經行政院核定將「加強查扣貪瀆、重大經濟犯罪、毒品等案件犯罪所得」列為民國98年度至101年度中程施政計畫。惟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截至本年度應收犯罪所得計45億4,702萬餘元,迄102年3月11日止,實收數為10億2,735萬餘元,仍有35億1,967萬餘元尚待執行,應收未收比率逾7成;屬受刑人未到案經通緝部分有93.56%應收而未收,貪瀆案件犯罪所得有83.65%應收而未收,重大經濟犯罪案件有95.7%應收而未收,而毒品製賣運輸案件有72.66%應收而未收。爰此,要求凍結法務部及所屬103年度辦理檢察行政業務之四分之一,直至法務部及所屬說明犯罪所得案件收回整體改善情形,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王惠美  吳宜臻 (九)經查法務部所屬各檢察機關依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及第455-2條所指定支付公益團體之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顯有控管之疏漏:如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所提供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2012年度收受認罪協商金數額(1萬7,736元)與法務部統計數據(50萬元)不符、台灣桃園、台南、屏東、花蓮、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未完成2012年度公益團體緩起訴處分金支用情形之查核,即決議將公益團體列為下年度受支付對象等情形;而各公益團體及地方自治團體至2012年底收受緩起訴處分金專戶餘額已高達9億3000餘萬元。對緩起訴處分金之處理,102年度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審查法務部預算時,即已凍結檢察行政相關經費,要求法務部應檢討緩起訴處分金之處理要點,迄今仍未明顯改善。爰此,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檢察行政業務─業務費」2,136萬8,000元,凍結五分之一,待法務部研議就認罪協商金與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執行完畢後餘額應成立相關基金,並成立有民間參與之審查機制,使公益團體得提出申請有多元之使用,就此修正「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及檢討未來編列預算應依預算法就歲入及歲出應予以處理,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呂學樟  吳宜臻 (十)法務部本應與衛生福利部共同合作,查緝黑心商品,法務部部長於102年上任時把查緝黑心商品列為其上任四大目標之一,惟102年從毒澱粉到銅葉綠素混油事件所爆發出來的食品安全危機,多是由內部員工出來爆料,法務部身為查緝的主要單位卻處於被動偵查,一再顯示法務部對於查緝黑心廠商搜查能力緩慢。爰此,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檢察行政業務─一般事務費」1,565萬元,凍結五分之一,待法務部提出具體查緝計畫,有效整合跨部會的合作機制,提前查緝黑心商品,以維護民眾免於黑心商品之危害,並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潘孟安  王惠美 (十一)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司法保護業務─獎補助費」之3,426萬7,000元,凍結三分之一,並就以下2項提案刪減或凍結之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經查法務部所屬各檢察機關依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及第455-2條所指定支付公益團體之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有9成以上均支付與財團法人台灣/福建更生保護會、榮譽觀護人協進會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等3公益團體,過去3年指定支付3公益團體之認罪協商金與緩起訴處分金均在3億元以上。截至2012年底,更生保護會受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支付之專戶餘額合計高達3億7千餘萬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之專戶餘額更高達4億1千餘萬元。衡諸資源分配極度不均,建請減列法務部103年度編列「法務行政」下「辦理司法保護業務」捐助更生保護會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之「獎補助費」共3,426萬7,000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王惠美  吳宜臻 2.近幾年來政府積極推動司法改革,然多著眼於被告人權的維護,相對來看,對於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權益保障卻仍原地踏步,維持在20年前(1993年)制訂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架構下,如101年緩起訴金支付公益團體的部分,1年5億7,444萬元的緩起訴金,補助犯保協會為7,711萬元,僅占14%,更生人卻占32%,且各地犯保協會業務多僅為補償功能,實無法確實提供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協助。爰此,凍結辦理司法保護業務三分之一,待法務部重新研擬犯罪被害人保護機制,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潘孟安  王惠美 (十二)「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自民國98年4月26日簽訂後,截至102年8月31日為止,台灣要求大陸將我方通緝犯緝捕遣返,其完成率只有34%;犯罪情資交換部分,大陸回復台灣也只有40%;又台灣要求大陸將我方犯罪遣返的部分完成率僅2%,顯見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之成效成效不彰。爰此,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國際及兩岸法律事務」1,139萬9,000元,凍結五分之一,直至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潘孟安  王惠美 (十三)依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針對102年上半年度,進行重大治安相關議題的電訪研究調查,對於司法機關審理案件的滿意度中,受訪民眾對法院法官審理案件抱持質疑態度者(含不相信及完全不相信)占80.4%,為歷屆次低,有八成左右之民眾質疑法官的審判之公平公正性。法官、檢察官2012年首次舉辦職務評定,竟有高達98.59%被評定「良好」,顯然自我感覺良好,與社會觀感落差甚大,請法務部提出檢討及具體考績評定制度之報告。 提案人:廖正井  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十四)查法務部屢屢利用部內之公務預算發布新聞,作為前部長曾勇夫、黃世銘檢察總長、陳守煌檢察長個人受議之澄清用;包括102年11月1日法務部新聞稿「法務部對於黃檢察總長世銘被起訴洩密罪等案之回應意見」、102年9月6日法務部新聞稿「法務部曾勇夫部長絕未對個案關說,對於最高法院檢查署沒有證據遽作指摘,深表痛心,歡迎監察院盡快進行調查瞭解,以還曾部長清白,並正官箴」等。爰此,要求法務部就新聞發布應重新檢討發布原則,不可假公濟私,應公私分明。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王惠美  吳宜臻 (十五)中央政府之國家賠償預算,係統一編列於法務部。惟考量國家賠償事件是否成立及後續求償權之行使,均涉及各賠償義務機關之權責,為落實權責相符,督促各機關審慎行使公權力並落實求償權之行使,爰要求法務部研議將現行國家賠償預算之編列方式,改由中央各機關自行編列並支應。 提案人:廖正井  呂學樟  賴士葆  林鴻池  王惠美  尤美女  潘維剛  吳宜臻 (十六)法務部法律事務司曾於102年度赴香港和澳門考察個資法,而103年度又編出國旅費,赴南韓、新加坡考察個資法及相關機關之運作實務,為避免有利用考察個資法行出國玩樂之虞,爰要求法務部於考察完竣,應提出出國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廖正井  呂學樟  賴士葆  林鴻池  王惠美  尤美女  潘維剛  吳宜臻 (十七)查「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簽訂以來,法務部執行相關業務成效不彰;調查局追緝外逃小組目前掌握至少192名重大經濟、貪汙要犯逃亡海外,足跡遍及各國,其中以藏匿在中國人數最多,截至101年年中高達94人,包括前東帝士集團總裁陳由豪、前廣三集團曾正仁,迄今仍逍遙法外。據了解,重大要犯潛逃至中國的手法多以坐船偷渡,例如前彰化縣議長白鴻森,2009年花了60萬元臺幣,從北海岸漁港偷渡至福建平潭;涉貪遭通緝的前花蓮高分院法官張炳龍,則是從金門偷渡到廈門;前交通部長林陵三秘書宋乃午以近80萬元臺幣,從淡水搭快艇到福建。 惟102年法務部從事兩岸交流活動報告未見改善相關問題之交流;又102年法務部赴中國進行之兩案防制毒品工作會談,其結論僅包括「雙方海關可於此議題上加強情報合作交流」、「中國施用毒品者已除罪化,如何偵辦販賣毒品之案件值得研究」云云,未提出實質改善兩岸毒品防制之措施,甚至與雲南省麗江市公安局派出所會談紀錄中之建議為「值得研究古城派出所相關勤務作為,該派出所勤務管理及硬體設備均相當完善,值我國參考」等,和防制毒品自中國走私至我國無關。爰此,要求法務部就潛逃大陸之通緝犯加強兩岸引渡合作,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王惠美  吳宜臻 (十八)本(103)年度法務部「法務行政」科目下編列建立兩岸共同打擊毒品、詐騙等刑事案件合作機制考察經費55萬元;辦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司法互助及交流業務等經費356萬1,000元、辦理兩岸司法交流研習會30萬元、辦理檢察實務研討會188萬元,以上共計629萬1,000元。 據資料顯示,中國大陸為我國最大毒品來源地區,而目前我國毒品犯罪人數高居各類罪名首位,且毒品犯罪人數逐年增加、毒品犯罪年齡下降,尤以20歲至24歲之青年增幅最大,影響國民健康、國家安全甚巨。顯見兩岸共同打擊毒品、共同打擊犯罪成效仍然不佳,有待雙方積極展開查緝活動,截斷來源,以有效遏阻毒品犯罪。法務部應提出有效防制大陸毒品計畫作為及具體積極改善成果資料,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尤美女  呂學樟 (十九)現今各國婚姻制度之立法趨勢及國人於夫妻感情不融洽時,事實分居現象日趨普遍,考量我國現今事實分居因無規範,常導致夫妻弱勢之一方及未成年子女之權益受損,故有導入分居制度之必要,但我國民法無分居制度之相關規定,法務部遲未提出修法草案,恐影響國人權益。爰此,要求法務部於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民法親屬編分居制度之立法計畫報告。 提案人:廖正井  呂學樟  尤美女  賴士葆  潘維剛  林鴻池  吳宜臻  王惠美 (二十)本(103)年度法務部「一般行政」科目下編列法務統計報表,所需經費為256萬7,000元,較上年度預算91萬8,000元增加164萬9,000元,增幅達1.8倍。經查該部統計報表雖包括國家賠償統計,惟統計表中雖列有行使求償權件數,但並無求償金額,且該項統計之賠償及求償資訊未依權責機關分列,致使各機關之賠償及求償情形不明;國家賠償資訊並未依權責機關分列,各機關之賠償、求償、獲償等資訊不足,無法明瞭國家賠償責任之全貌;中央機關求償獲賠之金額占該期間國家賠償金額,比重偏低,在求償金額不明之下,徒有獲賠金額,無法進一步了解各機關行使求償權之效能等相關資訊有欠完備,爰要求法務部建立相關之公開統計資訊,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以利監督。 提案人:顏寬恒  尤美女  呂學璋  潘維剛 (二十一)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範明文保障人民要求政府公開資訊,除了對於行政加強監督,對於公民社會之參與,更具有重要之意義。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簽訂過程草率,對於公民並未有足夠之調查、公開徵詢意見之過程,致使此一不對等協議公布後,公民社會反彈呼聲甚大,浪費國家資源。而行政院各部會面對社會之質疑、爭議,並未主動提出準備過程中應有之社會、經濟、文化等多面向之調查資料,甚至面對立法權本於監督行政職權所要求之協議相關資料,頻頻以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中「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為由拒絕提供。此種解釋無視於憲法賦予立法權對行政之監督權責,更錯誤理解政府資訊公開法,應使政府決策公開透明,促進公民社會充分討論之重大法益。爰建請政府資訊公開法之中央主管機關─法務部就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所謂「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以及該款但書之「公益有必要」在憲法的三權分立框架,以及政府資訊應以公開透明為原則之立法要旨下應如何解釋。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王惠美  吳宜臻 (二十二)監察院於102年8月14日針對矯正機關於辦理執行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時,竟無法律依據,在受刑人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後,仍予註銷假釋所做成之糾正案,至今已超過4個月,法務部迄今沒有做出改善回應,影響人民權益甚鉅,更有侵害人權疑慮。建請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送監察院依照監察法第25條規定對相關官員提出質問,並依照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1規定提出糾舉或彈劾,以保障人民權益。 提案人:呂學樟  王惠美  廖正井  吳宜臻  柯建銘  尤美女 本項通過附帶決議1項: (一)2014年七合一選舉,對於選舉文宣與查賄宣導宜審慎,相關宣導必須保持中立,媒體運用也要守分際,以避免爭議,並請法務部撙節開支,利用人民團體開會時宣導選舉查賄相關事項,及提出說明預算編列細項、內容及具體推動方案。 提案人:廖正井  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王惠美 第2項 司法官學院2億1,728萬4,000元,照列。 第3項 法醫研究所1億3,193萬5,000元,照列。 第4項 廉政署4億3,458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查法務部廉政署成立迄今對於肅貪業務成效備受質疑,且年年編列赴中國大陸及港澳地區跨境打擊貪瀆犯罪旅費有欠允當,為免濫竽充數編列預算,以達撙節公帑目的,爰此,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其他業務租金3,399萬8,000元、一般事務費1,825萬1,000元、第2目「廉政業務」項下「辦理廉政政策規劃考核業務」之「業務費─一般事務費」1,247萬5,000元,合併凍結五分之一,直至提出詳細之肅貪執行成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士葆 連署人:顏寬恒  王惠美 (二)第2目「廉政業務」4,978萬4,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並就以下4項提案刪減或凍結之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廉政署於103年度預算編列「大陸地區旅費42萬元」,究其內容,係赴大陸及港澳地區緝捕外逃罪犯及協談共同打擊犯罪等事宜所需之差旅費。然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協議,以法務部為聯繫主體,且法務部本部103年度預算書中業已編列301萬5,000元供作協談共同打擊犯罪相關費用。且根據預算中心報告:「以目前本項經費之執行方式觀之,沒有跨境貪污案件調查,亦無緝捕外逃罪犯」,顯見預算編列有欠妥適,爰請廉政署針對目前執行中跨境貪汙案件調查情資交換及緝捕外逃罪犯等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王惠美  吳宜臻 2.廉政署103年度預算「廉政業務」編列4,978萬4,000元,係辦理廉政政策規劃考核、貪瀆案件預防、貪瀆及相關犯罪案件調查與督導及政府機構督導審核等業務;惟該署自100年7月20日掛牌成立迄今,肅貪效果不明顯,且據國際組織之調查顯示,國人認為政府打擊貪腐行動無明顯成效,且願意檢舉貪污者,以新聞媒體為主要檢舉部門之首選,易言之,國人對政府打擊貪腐之信心仍顯不足。爰針對「廉政業務」4,978萬4,000元,刪減五分之一。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顏寬恒  林鴻池  柯建銘 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規定「查閱人不得將資料抄錄、攝影或影印」,且對查閱次數嚴格限制為「每次僅得查閱一人、同一人每年僅得查閱一次」,明顯違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開透明之精神,爰此,凍結辦理貪瀆預防業務─業務費四分之一,待廉政署修改此辦法並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潘孟安  王惠美 4.廉政署103年度預算「廉政業務」項下「辦理貪瀆及相關犯罪案件調查與督導業務」編列赴中國大陸地區旅費42萬元,預算書說明係為辦理赴大陸及港澳地區地區緝捕外逃罪犯及協談共同打擊犯罪等事宜;惟該署自101年度起連續3年皆編列同樣金額預算,但迄今與中國大陸及港澳地區尚無協談緝捕外逃罪犯之案件,實際執行皆是以交流參訪為主;而據國際透明組織公布之2013年全球清廉印象指數,我國(61分)在參與評比的177個國家中,與以色列並列36名,遠高於中國大陸(40分)之第80名,因此考察中國大陸反貪部門及其相關機制,對我國反貪腐業務推動之助益恐屬有限。爰針對「廉政業務」項下「辦理貪瀆及相關犯罪案件調查與督導業務─業務費─大陸地區旅費」42萬元,予以全數刪除。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顏寬恒  林鴻池  柯建銘 (三)第2目「廉政業務」項下「辦理廉政政策規劃考核業務」之「業務費─一般事務費」1,247萬5,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並就以下2項提案凍結之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國家廉政政策規劃應以防貪為首要,若能透過完善法令預防貪瀆,可在先期保障行政體系的廉能,而社會大眾對於此類陽光法案亦抱持高度期待。然而,廉政署103年度預算總說明中,「健全防貪法令,促進課責透明」之關鍵績效指標,衡量標準僅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法進度追蹤。過去廉政署提出的法案修正建議及規劃,除此法外,亦僅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廉政署應協助建構綿密防貪法網,方能建立起健全的防貪法規體系,除上述二法之修正、加強外,更應積極研擬其他法案如貪污治罪條例等之改善方向。爰此建議凍結廉政署辦理廉政政策規劃考核業務一般事務費項目預算三分之一。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王惠美  吳宜臻 2.揭弊者保護法已多次由總統及法務部長宣示要於101年底前完成立法,遲至今日不但未送交立法院審查,連行政院版草案都尚未通過。廉政署之立法進度顯有重大延宕過失,爰凍結廉政業務費用四分之一,待廉政署將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經行政院會通過,並函送立法院審查後,始得解凍。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潘孟安  王惠美 (四)102年度廉政署為降低貪瀆犯罪率,辦理貪瀆預防業務,其中廉政宣導行銷執行成效令人質疑,如「喊出廉能的核心價值─廣播創作大賞」,其中第一名球賽轉播篇完整內容為:「這場球賽是廉能隊與貪腐隊關鍵性的決賽,勝敗將決定台灣的未來!現在貪腐隊上場打擊,貪腐隊遭到全民唾棄,現場響起一片噓聲,這一球投出,三振出局!哈哈!塞紅包也照樣將你退場,K得你滿地找牙啦!到了九局下半,肩負台灣同胞期望的廉能隊最後反攻,全民上下一條心,支持廉能隊。兩好三壞兩出局,這一球打得結實,球繼續往後飛,再飛!再飛!再飛!出去啦!這是一支滿貫全壘打,唷呼!廉能隊獲得最後的勝利!將貪腐三振,讓廉能得分,需要您的支持,全民反貪,廉政檢舉專線0800-286-586,終結貪腐,你也是台灣之光!」此一廣播創作比賽總獎金7萬元,卻僅於102年8月1日至10月31日,週一至週五每日2次,於警廣全國治安交通網頻道(FM104.9)播出。究其內容,難認其有助於貪腐現狀之打擊與預防,宣傳實益不明,且101年廉政署規劃之「廉能.透明.向前跑」六公里路跑活動,亦引起社會反感,102年10月又花費8萬4,000元辦理「廉政主題歌曲招標」。廉政署未以允當方式,宣傳廉能、防治貪腐,爰此,第2目「廉政業務」項下「辦理貪瀆預防業務」之「業務費」1,015萬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直至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王惠美  吳宜臻 (五)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審查會之組成,除機關代表外,尚包含法律、財經、工程、醫療、建築管理等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主要功能為評議存查列參情資,並就業務稽核清查之執行及替廉政署經法院判決無罪之偵辦案件提供分析、諮詢與建議,以外部審議機制,提升透明度及公正性。惟該委員會運作方式為各委員隨機抽選以進一步審查,未能契合委員之專業,難以符合廉政審查會成立之宗旨,建請廉政署研擬修正目前「抽籤分案」規則,應依案件類別分配具有相關專業背景之審查委員或小組,以增進審查效率與品質。爰此,第2目「廉政業務」項下「辦理貪瀆及相關犯罪案件調查與督導業務」之「業務費」1,120萬5,000元,凍結五分之一,直至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王惠美  吳宜臻 (六)廉政署應就該署施政關鍵指標暨如何區隔與特偵組、調查局之辦案績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潘孟安  王惠美 第5項 矯正署及所屬114億1,731萬9,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1項: (一)矯正署於辦理矯正行政業務─一般事務費中,編列戒護安全、收容人教化等重大政事經費788萬8,000元,惟同樣在一般事務費中編列危機處理小組運作經費,成立「靖安小組」加強矯正機關戒護安全,顯為重複編列戒護安全之費用,爰此,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行政業務」之「業務費─一般事務費」戒護安全、收容人教化等重大政事經費788萬8,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潘孟安  王惠美 (二)矯正署於辦理矯正行政業務─一般事務費中,編列辦理性侵害受刑人強制治療及輔導教育經費2,078萬3,000元,惟同樣在一般事務費中又編列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辦理性侵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經費1,256萬5,000元,顯為重複編列戒護安全之費用,爰此,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行政業務」之「業務費─一般事務費」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辦理性侵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經費1,256萬5,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潘孟安  王惠美 (三)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行政業務」之「業務費─設備及投資」3,029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原提案刪減),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矯正署於辦理矯正行政業務─業務費─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編列4,331萬1,000元辦理各矯正機關房舍、消防及戒護安全等設施拆除、搶修及維護,惟又編列設備及投資3,029萬元,辦理同樣事務,顯有重複編列,故刪除設備及投資之全部。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潘孟安  王惠美 2.查監察院102年102000156102對法務部之糾正案文指出,法務部對於現行有關戒具式樣、種類及使用程序之法令過於疏漏現況未予正視,放任各矯正機關恣意使用戒具,對受刑人權洵有戕害。又該糾正案文提及矯正署所屬49個矯正機關中,目前共計有屏東看守所等30所機關持有皮手梏,以固定保護名義行處罰之實,違反現行法律(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六款)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等規定,因各監所使用皮手梏之紀錄,非以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範之要件作為使用皮手梏之標準;且察諸目前各監所使用之狀況,動輒數日,甚發現皮手梏有長達一年,拘束衣有長達二週,拘束帶有長達四日者,其非保護措施而為處罰幾近凌虐,至所不宜,另有部分管理人員以皮手梏等戒具作為情緒發洩之懲罰工具之情事。又查矯正署103年預算書中,各組室之辦理矯正行政業務─設備及投資共3,029萬元,係各矯正機關房舍、消防及戒護安全等設施拆除、汰換、購置等經費,且各監所院校之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中之設備及投資費用中亦有戒護、消防安全及接見等設備費2,385萬6,000元,恐重複編列。爰此,要求刪除矯正署103年矯正業務─辦理矯正行政業務─設備及投資共3,029萬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王惠美  吳宜臻 (四)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之「業務費─一般事務費」1億0,753萬元,凍結90萬3,000元,並就以下2項提案刪減或凍結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02年3月桃園少年輔育院之感化少年胸淤破皮死亡之事件,該位少年院內在1年內就醫高達88次,五度戒護就醫,醫護人員也表示,該少年曾表示在裡面被欺負,顯見少年輔育院的申訴管道有問題。爰此,凍結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一般事務費之「少年輔育院及少年矯正學校辦理教化管理及追蹤輔導等業務經費」58萬5,000元,待矯正署檢討及修正少年輔育院及少年矯正學校之申訴管道、管理、事後懲處、預防機制等,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潘孟安  王惠美 2.查因竊盜案於桃園少年輔育院接受感化教育的16歲少年買泓凱,於今(102)年2月5日突然因胸腹腔臟器化膿引發敗血症死亡,遺體右前胸、腋下有肉眼可見之大面積瘀青紅腫,還有破皮、水泡,死狀悽慘,院方卻對家屬表示「少年自己抓癢受傷暴斃」,經法醫解剖,除身上有上述紅腫外傷,胸腹腔臟器也有化膿、感染現象,判定死亡係「他為」,現由桃園地檢署偵辦中。然據悉,按往例桃園少輔院對少年在院內生病、打架等大小情事,均會立即通知家屬,卻就買姓少年往生前一個月頻頻就醫之事,一反常態而未通報家屬,另自2月事發至今將近一年,院內之檢討結論竟然只是「(一)對於該輕度智障學生之心理、言行及情緒未能深入了解,致未能防範未然。(二)該生自述肩膀疼痛,分別於1月30日、2月1日安排衛生科內科門診、2月2日敏盛醫院骨科門診並照X光正常、2月5日衛生科精神科門診、均未能及時發現該生罹患疾病,致發生此一不幸事件。」而未釐清、追查是否有行政疏失或其他相關責任,甚至疑有隱匿證據、串證、阻撓家屬得知真相等情,顯見桃園少輔院內部管控有極大漏洞。爰此,要求刪除103年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103年度矯正業務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經費十分之一,共90萬3,000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王惠美  吳宜臻 (五)各監所之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頻有傳聞,嚴重侵犯收容人之基本人權。然監所內之性犯罪黑數難以估計,經尤美女委員辦公室101年12月3日去函矯正署索取「各矯正機關收容人執行期間受性侵或猥褻案」自1997年《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迄今之相關資訊,依據矯正署2013年3月13日提供之資料,這15年來竟僅有共78案(性侵40案及猥褻38案);再依據司法院協查資料及法務部2013年12月17日提供之最新統計,則為共86案(性侵44案及猥褻42案)。前後數據不一,案件數少得離奇,顯現各監所內部管理問題之冰山一角。登記有案之86案中,性侵與猥褻之案件分類標準不明,僅憑監所管理人員之判斷及決定是否移送檢察機關;甚至有桃園少年輔育院之5案並未移送檢察官偵辦,亦無移送少年法庭;86案中僅有15案有通報該縣市之性侵害防治中心,其中更只有4案註明有進行驗傷;缺乏協助驗傷程序,有25案移送偵辦後,以證據不足為由而不起訴;多數案件並無提供被害人心理專業之輔導資源,僅轉介教誨師輔導,更無提供法律服務措施。顯見矯正署及各矯正機關有嚴重之違法失職。監察院102年3月13日102司正0004字號之糾正案文亦指出,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監獄受刑人之性侵害事件相關防範具體措施,亟待各矯正機關落實。爰此,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行政業務」1億8,017萬4,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王惠美  吳宜臻 (六)我國於102年2月邀請國際人權專家對我國國家人權報告進行審查,結論性意見第60點指出,「中華民國(臺灣)政府將監獄過於擁擠視為緊急問題。監獄人數過多會導致許多人權問題,例如衛生與健康標準欠佳……專家也建議改善監獄醫療服務,並移由衛生署負責。」蓋因人民縱使被判處自由刑或保安處分,其仍屬我國國民,健康權不因而有所減損。二代健保實施後,全台監所已全數納保,惟我國矯正機關超收情形甚鉅,監所內每日開設之診別、就診人數均受限制(例如:慢性傳染病的受刑人被要求要排後面一點,往往該日就診人次爆滿,始終無法看病等)而受羈押之被告是犯罪狀態未定者,實際上卻因管理(避免串供、禁見等)之需求,在往往收容於超收率較高之看守所,衛生環境相較於收容人更不利。又監所之衛生環境本有潮濕、不通風之問題,易發皮膚病或傳染性疾病,超收擁擠又不利康復、甚至擴大傳染,近期南、北均有監所亦傳出爆發疥瘡群聚感染之疫情。為根本性解決監所內之衛生條件,應由矯正署及衛福部實際進入各監所,通盤檢視監所內皮膚病或其他傳染病之情形。爰此,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2億8,718萬3,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王惠美  吳宜臻 (七)矯正署臺中監獄矯正教育館工程計畫總經費6,973萬9,000元,分2年辦理,103年度為第1年,編列800萬元,惟日前臺中監獄決議將不施工,故此項預算恐沒有編列需要,爰此,第3目「改善監所計畫」1億1,504萬9,000元,凍結800萬元,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潘孟安  王惠美 (八)針對近年來矯正機關超額收容嚴重,請法務部矯正署應對現行假釋制度重新檢討,特別是初犯、案情輕微、再犯可能性低之受刑人應予放寬;另對外役監遴選制度應通盤檢討,放寬遴選條件,就「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酌予放寬,以使更多受刑人受惠,早日返家,重啟新生。並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並實施。 提案人:廖正井  呂學樟  王惠美  潘維剛  顏寬恒  林鴻池  尤美女  吳宜臻  賴士葆 (九)矯正署於慰濟相關事項經費中,編列收容人就讀空中大學課程學習成績優異獎勵金,惟矯正署在矯正業務─辦理矯正行政業務─獎補助費中,同樣編列了收容人就讀空中大學課程學習成績優異獎勵金,為避免往後編列預算誤解,矯正署應避免重複編列相同預算或應詳細說明編列細項。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潘孟安  王惠美 (十)以下3項提案,通過決議如下:「矯正署考察大陸地區矯正業務時,需探視臺籍收容人至少5人。」 1.矯正署於103年度編列大陸地區旅費,出訪理由為考察大陸地區矯正機關軟硬體設施,以作為矯正署獄政革新之參考,並延續「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協議」,派員赴大陸矯正機關參訪及交流。然台灣較大陸注重人權,實沒有效仿大陸獄政革新之必要,其次,矯正署已在101年和102年赴大陸矯正機關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之參訪,惟大陸回復台灣協議事項之執行率相當低,如「通緝犯緝捕遣返」只有34%、「犯罪情資交換」只有40%、「罪犯接返」僅剩2%,而我方回復大陸的確高達80%以上,出訪大陸無法反映其實際執行率,故刪減大陸地區旅費之全部。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潘孟安  王惠美 2.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度預算書中編列83萬3,000元辦理兩岸矯正業務觀摩研習經費,計畫拜訪中國各省矯正機關。然過去數年來,矯正署每年皆編列預算赴中參訪,包括前兩年之「破冰之旅」、「雋永之旅」,及今(102)年11月之「攜手之旅」。然而,編列大筆出國經費,報告中卻未顯實益,除了無法對監所現況提出具體改善辦法及建議外,更充斥無關緊要之抽象形容,且矯正署近年赴中考察報告皆大同小異,似無每年考察之必要。 例如,102年兩岸交流報告,內容僅5頁A3大小之篇幅,且參訪過程中遭遇之問題與困難與往年皆類似,諸如「參訪矯正機關過程中,限制我方參訪團成員攜帶任何手機、相機及錄影機等設備進入戒護區內」等等。而參訪過程中,蘇州監獄雖進行簡報,但拒絕提供簡報檔、陝西省監獄管理局及江蘇省南京監獄則僅有口頭交流,而無任何簡報或書面資料,其他機關更是連簡報皆無,只有監獄導覽。 而如此欠缺實益的交流參訪,也體現在參訪成員心得中,經查成員心得,其所得僅有「中國『城堡式』矯正機關建築宏偉大器,與台灣小而美的矯正機關各有千秋」、「中國監所人員精神抖擻、英姿煥發,統一穿著整齊且威儀美感兼具之服制」,或自認「中國矯正機關或許受兩岸交流影響,積極仿效台灣,運用藝術文化無遠弗屆的影響力來推展收容人之教化處遇並藉以行銷機關。」 既然矯正署每年舉辦的兩岸交流活動,皆面臨「無法進行影像記錄」、「無法進行深入且有實質意義之交流會議」、「無法取得中方矯正機關相關簡報資料」,那麼,顯然沒有必要每年進行昂貴卻膚淺的出國考察活動,爰建議刪除矯正署「辦理矯正行政業務─業務費」項目預算中之大陸地區旅費,共計83萬3,000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王惠美  吳宜臻 3.矯正署103年度預算「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行政業務─業務費─大陸地區旅費」編列83萬3,000元,係擬派10人赴大陸地區考察矯正機關硬體設施及管理模式,經查該署自101年度起每年皆編列赴大陸地區旅費,出國人數及天數皆為10人及10天,101年度執行結果,共派15人赴大陸地區廣州、河源、福州及廈門參訪,執行數75萬1,000元,其報告所提出之3項建議,全數未獲採行;102年度之經費尚未執行。考量赴中國觀摩恐無法改善國內矯正業務,尤其政府財政狀況遠較往年更為艱困,為避免預算浮濫執行浪費公帑,爰針對「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行政業務─業務費─大陸地區旅費」83萬3,000元,刪減43萬3,000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顏寬恒  林鴻池  柯建銘 (十一)改善收容人生活環境,已經是社會共識,也是法務部極力要達成的目標。本(103)年度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業務」編列76個矯正機關之人事、基本行政工作及教化管理等所需經費110億9,091萬4,000元。查至101年底,矯正機關平均超額收容率高達21.1%,收容空間不足,而近年該署矯正機關之遷(新)建計畫,動輒因遷入地之當地居民反對而受阻,近10年僅增加2,361人之核定容額,足證核定容額增加之困難;雖軍事收容機關移撥予該署後即可增加核定容額1,721人,有助紓解收容擁擠現象。惟縱使該署順利於103年1月接收,仍須耗時重新規劃及施工整理,並報請相關機關核定調整(或補足)人力後始能正式運作,顯然103年度完成相關作業之可能性不高,為免時程拖延造成資產之閒置,爰要求矯正署加速規劃並積極協調相關機關,訂定各項作業之確切時程,爭取早日啟用,惟有關軍事監獄與看守所之戒護動線,格局及設施,嚴重影響收容人權益及監所秩序安全,經矯正署初步勘驗發現擬移交法務部之兩處監所衛生環境極差,不但無汙水處理系統,硬體需求、戒護動線均不符合現行矯正機關所需,為使經費發揮最大效益。爰建議法務部應邀請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同衛生福利部考察了解修繕情形及期程,以兼顧受刑人權益及紓緩監所超收之窘境。 提案人:顏寬恒  尤美女  呂學樟  潘維剛 第6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2億4,431萬5,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之「人事費─獎金」及第3目「執行案件處理」項下「人員維持」之「人事費─獎金」辦理各項執行工作績效獎勵金共6,818萬2,000元,合併凍結五分之一,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原提案刪減),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行政執行署103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人事費─獎金」編列1,022萬9,000元作為執行工作績效獎勵金,惟前述獎金係依行政院核定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執行績效獎勵金發給要點」辦理,但鑑於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已就公務人員之待遇及獎金有所明文,上開獎金僅以行政院核定之要點作為核發依據,有欠妥適,且該獎金核發對象不限於辦理執行業務之人員,101年度領取該獎金之行政人員占總人數之40.18%,過於寬濫,且行政執行訂定績效獎金目標過低容易達成,有失激勵作用,爰針對「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人事費─獎金」有關執行工作績效獎勵金1,022萬9,000元,刪減400萬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顏寬恒  林鴻池  柯建銘 2.行政執行署103年度預算「執行案件處理」項下「人員維持─人事費─獎金」編列5,795萬3,000元作為執行工作績效獎勵金,惟前述獎金係依行政院核定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執行績效獎勵金發給要點」辦理,但鑑於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已就公務人員之待遇及獎金有所明文,上開獎金僅以行政院核定之要點作為核發依據,有欠妥適,且該獎金核發對象不限於辦理執行業務之人員,101年度領取該獎金之行政人員占總人數之40.18%,過於寬濫,且行政執行訂定績效獎金目標過低容易達成,有失激勵作用,爰針對「執行案件處理」項下「人員維持─人事費─獎金」執行工作績效獎勵金5,795萬3,000元,刪減2,000萬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顏寬恒  林鴻池  柯建銘 第7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原列2億2,513萬4,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之「人事費─獎金」檢察總長之年終工作獎金43萬1,000元、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辦理選舉查察業務」262萬3,000元,共計減列305萬4,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2,208萬元。 本項有委員提修正案7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以下3項提案合併,保留,送院會處理: 1.有鑑於黃世銘檢察總長多次藐視國會、抵抗國會調查權,且又因非法監聽事件遭台北地檢署以洩密罪起訴,顯有違反檢察總長之職責,爰此刪除黃世銘檢察總長之特別費47萬6,000元。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潘孟安  王惠美 2.按103年度最高法院檢察署單位預算「一般行政」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特別費」47萬6,000元,依檢察總長剩餘任期計算之特別費為3萬9,700元*(3+17/30)﹦14萬1,000元。 因檢察總長已不適宜繼續擔當現職,理應不得再動支檢察總長之相關費用,爰提案減列103年度最高法院檢察署編列「一般行政」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特別費」14萬1,000元,其餘金額則予以凍結,至103年4月18日以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顏寬恒  林鴻池  柯建銘 3.法務部最高法院檢察署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編列「特別費」47萬6,000元,惟查檢察總長身為國家最高檢察機關首長,應恪守依據法律行使職權之要求,惟查檢察總長於案件未偵結前逕向總統洩漏偵辦案件內容,違反獨立偵查及不公開原則,並介入政治鬥爭,嚴重破壞憲政體制,現已遭臺北地檢署以違反刑法及通訊保障監察法之洩密罪起訴在案,檢察總長嚴重違背檢察官依據法律、獨立偵查原則,已難為全國檢察官之表率,遑論指揮檢察官偵查辦案,故特別費已無編列之必要,爰提案予以全數刪除。 提案人:吳宜臻  尤美女  柯建銘  李俊俋 (二)有鑑於特偵組之偵辦案件為貪瀆、查賄、經濟犯罪等案件,與廉政署、調查局或地方檢察署之偵查案件重疊,且從禽流感隱匿疫情、林益世關說貪瀆案到非法監聽立法院、浮濫監聽之事件,再再凸顯出特偵組已然喪失偵辦【特殊重大貪瀆案件】之職責,而淪為打擊異己之打手,顯已無存在之必要,爰此,全數刪除特別偵查組加班值班費844萬元。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潘孟安  王惠美 (三)有鑑於特偵組之偵辦案件為貪瀆、查賄、經濟犯罪等案件,與廉政署、調查局或地方檢察署之偵查案件重疊,且從禽流感隱匿疫情、林益世關說貪瀆案到非法監聽立法院、浮濫監聽之事件,再再凸顯出特偵組已然喪失偵辦【特殊重大貪瀆案件】之職責,而淪為打擊異己之打手,顯已無存在之必要,爰此,全數刪除特別偵查組案件偵辦費551萬8,000元。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潘孟安  王惠美 (四)茲因偵組權限與一般檢察署重疊,疊床架屋,且欠缺有效的監督機制,多數民眾支持廢除特偵組,顯無存在之必要,爰提案減列103年度最高法院檢察署編列「檢察業務」中「特別偵查組案件偵辦」551萬8,000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顏寬恒  柯建銘 (五)法務部最高法院檢察署第2目「檢查業務」項下編列「特別偵查組案件偵辦經費」551萬8,000元,最高法院檢察署身為國家最高檢察機關,基於檢察一體,掌理全國各檢察署,其所設置之特別偵查組,由檢察總長指揮,職司國家重大刑事案件之偵查,惟查特偵組假借刑事偵查之名,行濫權監聽之實,於案件未偵結前逕向總統洩漏偵查內容,違反獨立偵查及偵查不公開,介入政治鬥爭,嚴重破壞憲政體制。特偵組已無公信可言,遑論實現正義,故已無偵辦案件之必要,爰提案刪除特別偵查組案件偵辦經費551萬8,000元。 提案人:吳宜臻  尤美女  柯建銘  李俊俋 (六)針對特偵組自成立以後,其運作及辦案程序一直為外界所詬病,其中濫權監聽、政治偵防情形日益嚴重,不僅違反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規定,更悖離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相關規定,故為整飭司法辦案程序,特偵組所辦理業務回歸一般檢調偵查系統,爰要求最高法院檢察署項下特偵組歲出預算551萬8,000元全刪。 提案人:柯建銘  吳宜臻  尤美女 (七)鑒於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應予廢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亦於102年9月30日表決通過本院委員吳宜臻、尤美女提案「因黃世銘檢察總長及特偵組濫權監聽,事證確鑿,違反憲法第12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更毀壞三權分立之憲政體系。為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特偵組目前偵辦及監聽之所有案件應全部停止,交回一般檢察機關偵辦,並停止分案辦理新案。」依此決議,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已無進行中之案件,並無編列案件偵辦費用之必要。爰此,建議刪減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案件偵辦」費用共551萬8,000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王惠美  吳宜臻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有鑑於各地方檢察署已編列查賄相關業務經費,且最高法院檢察署該項經費編列主要為購置辦理選舉查察蒐證用相關設備經費350萬元及查察賄選工作加班值班費1,962萬3,000元,然各地方檢察署歷年來皆編列查賄相關業務經費,另行政院亦於98年5月27日核定辦理選舉查察業務所需,編列加班值班費324萬2,000元於最高法院檢察署一般行政項目中,顯見最高法院檢察署之【辦理選舉查察業務】經費顯有重複編列之疑,爰此,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辦理選舉查察業務」之4,5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潘孟安  王惠美 本項有委員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有鑑於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揮偵辦案件涉及違法洩密及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遭台北地檢署起訴及特偵組偵辦案件浮濫監聽,未審慎查證即違法監聽國會,導致國內政治紊亂,衍生專制復辟,戕害民主法治,檢察體系亦毫無規矩、公信可言。嚴重損害司法威信即特偵組公信力,建議除人事費用外,其餘全數凍結至103年4月新任檢察總長及新任特偵組上任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學樟 連署人:尤美女  顏寬恒 第8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8億1,027萬9,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經監察院糾正,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玉珍(業經監察院彈劾)於擔任板橋地方法院主任檢察官期間,偵辦簡易案件逾期未結,未詳實督考,致陳玉珍得利用後案併前案規定遂行貪瀆情事,嚴重危害司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對於陳玉珍長期與電玩業者密切往來、收受賄款、關說等事實均渾然不覺,在陳玉珍收賄期間,歷任首長竟給予陳玉珍考績甲等,及「認真負責」、「腳踏實地」、「學養俱豐」、「明察秋毫」、「處事明快」、「視野宏觀」、「辦案迅速」及就品德操守項目等級為A(足為楷模)等考評,核有違失。爰此,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應通盤檢討考核及實務評定之機制、標準及落實。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王惠美  吳宜臻 第9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億7,992萬5,000元,照列。 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億4,124萬5,000元,照列。 第11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億7,332萬5,000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5,356萬7,000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731萬1,000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億9,331萬6,000元,照列。 第15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4億7,947萬3,000元,照列。 第16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6億9,820萬8,000元,照列。 第17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億8,293萬6,000元,照列。 第18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9,615萬8,000元,照列。 第19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7,888萬2,000元,照列。 第20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7億4,243萬元,照列。 第21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7,459萬8,000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1,162萬4,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鑒於目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辦公大樓十分老舊,且屢修不止,加以推行辦公自動化以來,增添許多硬體設備,使原有的工作空間益形狹小,嚴重影響各項業務之推展。為因應業務發展需要,徹底改善辦公環境,提高辦案品質及效率,爰建請法務部應協助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加強修繕辦公廳舍,以適於作為審判、偵查以及辦公之用。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林鴻池  潘維剛  呂學樟  尤美女  吳宜臻  廖正井 第23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8,609萬7,000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5,167萬4,000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4億7,661萬5,000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億1,743萬2,000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4,952萬1,000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3,202萬2,000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6,330萬2,000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5,847萬4,000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8,544萬9,000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7,696萬9,000元,照列。 第33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2,367萬3,000元,照列。 第34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4,587萬元,照列。 第35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1,491萬元,照列。 第36項 調查局53億2,628萬8,000元,照列。 本項有委員提修正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現行通訊監察實務之操作方式,乃將全國的巿話及行動通訊,透過專用的傳輸電纜,全部經過調查局和刑事警察局轄下各一的「通訊監察中心」監聽機房,再由檢警指定的技術人員,依法院核准的監聽票掛線錄音。然而,「通訊監察中心」設置本身即是違憲。 按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將建置機關定位為「單純提供通訊監察軟硬體設備而未接觸通訊內容」,並未專指國家之「通訊監察中心」。惟施行細則卻建立了具有超越母法授權嫌疑的管制架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電信事業為協助執行通訊監察,應「將電信線路以專線接至建置機關監察機房」、細則第26條規定「電信事業及郵政事業應使其通訊系統之軟硬體設備具有配合執行通訊監察時所需之功能……必要時並應提供場地、電力及相關介接設備及本施行細則所定之其他配合事項」。通訊中心直接規定全國所有電信業者必須架設線路經過「通訊監察中心」,藉此傳輸全國每一個門號使用者的所有內容。使大多數未被列為法院核准監聽對象的國民,處於檢調機關透過轄下之「通訊監察中心」便得隨時監聽的狀況。 憲法第12條保障「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絕大多數未被列為法院核准監聽對象的國民,本應由憲法保障的通訊內容,竟容許置於第三人得隨時監聽的環境,此舉違憲斷無疑問。又現行科技發展,只要是透過該門號發送之任何內容,包括email、簡訊、臉書訊息、WhatsApp、Line傳訊等,無論聲音、影像、圖片、檔案、機密文件、私密訊息等,均一概會被監聽者攔取、擷錄、複製,包山包海全都錄,之後才任由檢警調隨意挑選想要的內容。例如本次法務部宣稱過一個月才發現「錄不到0972節費電話」之荒謬情況(更何況,此一宣稱真實性尚存疑),亦顯示偵查先機喪失殆盡。以毒品交易為例,回去聽到錄音帶時,交易時間早就過去了! 另,法務部調查局通訊監察中心每年編列各電信公司之專線傳輸費及通訊監察系統,自97年起至102年10月止,不含通訊監察中心所需水電費用,即已花費將近8億元(專線傳輸費2億1,380萬2,000元+與各電信公司簽約建置通訊監察系統5億6,031萬1,000元),竟是將絕大多數與犯罪無關的私人通訊納入管制,實浪費公帑。 爰此,建議刪減調查局「通訊監察工作」業務費之二分之一(共4,372萬3,000元)並凍結剩餘之二分之一(共2,186萬1,000元),直至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同步監聽所需成本評估及配套措施」之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王惠美  吳宜臻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調查局執行「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素有績效,自98年5月迄今,自大陸緝返通緝犯28案31人;惟陳由豪、曾正仁等重要對象迄未遣返,爰要求調查局積極查緝,擇日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王惠美  吳宜臻 (二)請調查局自103年1月起立刻更換華為行動網卡,並將更換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王惠美  吳宜臻 本項有委員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有鑑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草案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時,對於通訊監察是否應建置通訊監察中心或應將通訊監察中心改隸於司法院仍有疑義,目前該修正草案已送交院會協商,通訊監察中心之定位尚未確定。爰此,凍結調查局該項全部經費,待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法通過,並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修法後之相關監察配套,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柯建銘 三、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 四、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 五、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分配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所有公務預算全部審查完畢,提報院會。 六、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呂召集委員學樟及吳召集委員宜臻分別出席說明。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併案審查(一)委員呂玉玲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二)委員徐欣瑩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八十條及第三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蔡錦隆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五)委員王育敏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主席:現在進行提案說明。先請提案人王委員育敏說明提案旨趣。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等提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是看到現在兒虐問題真的非常嚴重,根據民間團體的統計,2008年迄今全國至少有68名孩童因為大人活活虐待、傷害而導致死亡,這68名中有63位是6歲以下的幼童,這顯現出6歲以下的幼童完全沒有自我保護的能力,面對大人的虐待或傷害,完全沒有抵抗能力,所以法令針對這些弱小、無自我保護能力的孩子應該要修正得更為縝密,給予他們更大的保護,才能達到保護的效果。本席提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是希望加重對於6歲以下幼童凌虐傷害的刑度。 另外,這些受虐孩童生前的遭遇都非常悽慘,有的是遭受持續性的毆打,有的是被注射毒品,還有些孩童受到踹打與鞭打,甚至是燒傷,這些都是慘無人道、慘絕人寰的手段,這些手段導致孩童受到重傷或死亡,本席認為目前第二百八十六條的刑度太輕了,根本不足以達到實質懲戒的效果,所以本席等今天特別提出的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本席提案增訂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區分為二種情形,第一種是對6歲以下孩童做出凌虐行為者,應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第二種是近親或負有教養、監督、扶助、保護、照顧等義務之人犯妨害幼童發育罪者,因為是孩子最親近的人,居然做出這樣的事情,一樣也應該要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至於增訂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二,則是規定因為凌虐行為導致孩子死亡的話,刑度應該提高到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導致孩子重傷者,應該處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加重結果犯的規定。 對於本席等提出的二條增訂條文,希望各位委員能共同支持,本席提出此修正案時,共有12位委員共同連署,也反映出大家認為凌虐孩童甚至導致孩童致死、致重傷的行為,是社會不允許的,也是無法接受的,所以希望今天的修法能夠讓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更縝密,使這些傷害孩子的人在法律上受到一定的懲罰。謝謝。 主席:王委員,你的提案總共有33位委員幫你連署。 請提案人邱委員志偉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邱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蔡委員錦隆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蔡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徐委員欣瑩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徐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呂委員玉玲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呂委員不在場。 現在請法務部吳次長針對委員提案進行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一)呂委員玉玲等22名委員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二)徐委員欣瑩等29名委員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八十條及第三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三)蔡委員錦隆等18名委員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四)邱委員志偉等20名委員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五)王委員育敏等33名委員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等法律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謹就各案提供意見如下: 壹、關於呂委員玉玲等22名委員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在於將故意殺害未滿14歲以下之人之行為,增訂刑責為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預備犯則提高刑度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使法官於量刑時受到區隔之限制。 二、惟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是以,對未滿14歲之人犯刑法第271條之罪者,現行法已有加重其刑之規定,且行為人犯罪之動機、原因、手段、情節、行為人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及犯後態度等各項因素錯綜複雜,現行刑法第271條殺人罪所定之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度,兼具極刑與重刑之彈性,保留予法官在該刑度範圍內,依具體情形裁量,似無不妥。本條是否有增訂必要,建議再審酌。 貳、關於徐委員欣瑩等29名委員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八十條及第三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在於將殺人罪、傷害罪、重傷罪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之被害客體,如為未滿12歲及年滿65歲之人,均與尊親屬同視而分別修正現行刑法第272條、第280條及303條規定,加重其刑。 二、惟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是以,對未滿12歲之人犯刑法第271條、第277條、第278條及第302條之罪者,現行法已有加重其刑之規定,似無須再於第272條、第280條、第303條增訂加重其刑之規定。 三、刑法規定中,除妨害性自主罪章第222條第2款強制性侵未滿14歲之男女外,並無針對被害人年齡已達某種程度之高齡而設有加重其刑之規定,因此是否於第272條、第280條及第303條就被害人係年滿65歲以上之人加重其刑,基於整體刑事政策考量上,實有再審酌之必要。 四、刑法第272條就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者,為獨立之刑罰規定,係因行為人與被害人具有特定親屬關係,且認為此等行為違反孝道及尊親思想,實務見解認為行為人必須為被害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若無此身分而與有此身分者共同實施殺害行為時,亦只成立普通殺人罪之共犯而科以通常之刑(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1338號判決意旨參照)。其他刑法第280條及第308條亦同此見解。若將行為客體擴及至「未滿12歲之人及年滿65歲之人」,範圍似乎過廣,且與本條係就行為人與被害人有特定親屬關係而為獨立處罰規定之立法原意不符。 五、關於上述刑法條文之修正,建議再審慎酌量。 參、關於蔡委員錦隆等18名委員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增訂加重結果犯,對此修法方向,本部深表認同。但就致人於死之加重結果犯部分,刑度訂為唯一死刑,其刑度重於故意殺人罪,有罪刑失衡之虞,更恐有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精神相悖之爭議,有再予斟酌之必要。 二、刑法以凌虐為構成要件行為之犯罪,除本罪以外,尚有刑法第126條凌虐人犯罪、第222條第1項第5款加重強制性交罪,該二罪就致人於死及致重傷均訂有加重結果犯之規定。與我國刑法第286條規定相似之德國、奧地利立法例亦設有加重結果犯之規定。是以,考量刑法分則殺人罪章及傷害罪章之刑度,建議增訂第3項修正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增訂之第4項修正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肆、關於邱委員志偉等20名委員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在於將犯刑法第286條妨害幼童發育罪之行為人,亦列屬於刑法第91條之1強制治療保安處分之對象;另將刑法第286條之被害客體年齡從未滿16歲修正為未滿18歲,以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關於兒童及少年之年齡定義相符。並增訂刑法第286條第3項及第4項之加重結果犯。 二、委員提案增訂加重結果犯,對此修法方向,本部深表認同。但就致人於死及致重傷之加重結果犯部分,考量刑法分則殺人罪章及傷害罪章之刑度,建議增訂之第3項修正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增訂之第4項修正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理由同上述參、二部分。 三、就刑法第286條第1項被害人年齡部分,是否須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採取完全一致之年齡標準?因二者立法考量範圍並不完全相同,仍有疑義。現行刑法第286條係處罰妨害幼童身心發育之行為,「幼童」並非當然等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定義之「少年」。衡之現行刑法體系,以幼童為被害客體加以保護者,其年齡均為未滿16歲之人(刑法第227條第3項、第4項之姦淫猥褻幼童罪、第233條第1項使未滿16歲男女為性交猥褻罪、第241條第3項準略誘罪參照)。本條甫於101年12月5日修正公布施行,修正過程亦未認本罪保護客體之年齡有何不當。如單獨修正本條,勢將使刑法所定之「幼童」概念體系產生不平衡之狀態。參酌現今生活條件提高、教育普及與資訊傳播迅速發達等情形,十七、八歲青少年之身心發育大多已趨成熟,是否修正本條被害人之年齡至未滿18歲,建請再予審酌。 四、現行刑法第91條之1係針對與妨害性自主有關之犯罪行為人所為強制治療處分之規定,將與上述犯罪本質不同之刑法第286條妨害幼童發育罪行為人,亦修正列於該條,似與現行立法體例及目的有所扞挌。且如係因酗酒、藥癮而犯妨害幼童罪或傷害等罪,原可依刑法第88條及第89條規定施以禁戒保安處分。至於如係因缺乏親職教育或婚姻失調而造成觸犯妨害幼童發育罪者,是否符合刑法保安處分之立法目的,實有疑義。本條是否修正,建議請再審慎考量。 伍、關於王委員育敏等33名委員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在於將刑法第286條妨害幼童發育罪之被害人如為未滿6歲者,及與被害人有一定之教養、監督等關係之人犯之者,均增訂加重其刑之規定,並另增訂本條之加重結果犯規定。 二、委員提案增訂刑法第286條之加重結果犯規定,對此修法方向,本部深表認同。但就致人於死之加重結果犯刑度部分,考量刑法分則殺人罪章及傷害罪章之刑度,並參考立法體例,建議於第286條增訂第3項及第4項,分別規定:「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理由同上述參、二部分。 三、有關是否增訂第286條之1之加重處罰條件規定,本部提供意見如下: (一)刑法第286條甫於101年12月5日修正公布施行,除修正部分犯罪構成要件外,同時修正本罪法定刑下限,刪除拘役及罰金刑,以達到處罰凌虐幼童行為人之目的。另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為凌虐行為,其規定係「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罰金刑亦配合修正為300萬元以下,以符合罰金刑級距之配置。是於最近1次 大院修法時,除刑責加重外,亦應已考量幼童年齡等相關特殊因素。本條於適用上須特別說明者,如凌虐行為達到使幼童發生具體傷亡之結果,則仍須適用刑法其他傷害或殺人罪章等相關較重之刑罰規定。 (二)現行法對於幼童為嚴重虐待行為而造成傷亡之結果,已有相關刑罰規定,法定刑大多重於增訂後之刑罰刑度。就社會上發生之虐待幼童案件而言,依主觀上之犯意及客觀上造成被害人傷亡之結果,可能該當刑法第271條、第277條、第278條之罪,並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如施以凌虐行為,只要有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之情形,即可同時成立第286條之罪,並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而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除死刑、無期徒刑外,有期徒刑部分最重可加至20年;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可加重至4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第277條第2項前段傷害致死罪,除無期徒刑外,有期徒刑部分最高可處20年;第277條第2項後段傷害致重傷害罪,最重可處15年有期徒刑;第278條第1項重傷害罪,最重可處18年有期徒刑;第278條第2項重傷致死罪,除無期徒刑外,有期徒刑部分最重可處20年,處罰刑度已屬非輕。故現行法就虐待幼童之行為,應無處罰過輕之漏洞。 (三)刑法以被害人年齡為特別保護而處罰者,分別依不同加害行為類型而以未滿14歲、未滿16歲及20歲之年齡層為分類(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第227條第1項至第4項、第233條、第240條第1項及第3項、第241條第1項至第3項、第341條第1項),現行刑法第286條亦以未滿16歲之人作為特別保護之行為客體,立法上當已考量被害人為兒少年齡之特別情況,而給予罪刑相當之刑罰,是否有必要再增訂「未滿6歲」之人為被害客體,再一次加重刑罰,實有再研議必要。 (四)刑法第286條係處罰妨害幼童發育之凌虐行為,因凌虐具有持續性,於經驗上,通常為與被害之幼童具有一定教養、監督、保護、照顧等特別關係之人,始有機會犯之,立法上當已考量此種情形而為刑度之衡量,並有前述刑法其他較重之處罰規定可資適用,是否有必要再以教養、監督等特別關係,作為再加重刑罰之條件,亦建請考量。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各位委員參考,謝謝。 主席:請問其他機關有無補充說明?(無)無其他補充說明。 報告委員會,提案已說明完畢,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至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 首先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你剛才的報告說明了很多,同樣身為法律人,對於刑法體系,我們在大學時代也花了很多年在研究,現在我先唸幾則新聞標題給次長聽,包括2014年1月2日「虐死女兒通緝27歲媽快活度日」、2013年11月「虐死3歲女童保母重判13年」、2013年11月「狠爸虐4歲娃扯髮撞牆昏迷」、2013年9月「母掄頭撞牆殺養子判12年」、2013年8月「男童失蹤10年成白骨狠心父母埋屍」、2013年8月7日「虐死3歲童男更審判15年」等,我就給你這4個月左右的新聞。這麼多的虐童案,不論行為人是近親、父母、父或母的同居人、親屬或具有保護關係的保母,實務上對虐童案都有侷限性,因為實務上都主觀認定「保母不至於想要殺人吧」、「父母不至於虎毒食子吧」,最多是出手過重,所以是傷害致死、傷害致重傷。次長,我想要提醒你,刑法有所謂的未必故意、不確定故意,這些你都知道,請問你可以說得出來嗎?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是。 吳委員宜臻:就是主觀上明明可預見整個構成要件的行為與結果,其因果關係甚至在心裡面是可預見的,客觀上可預見、可預期,主觀上某種程度的容認、放任自己讓這種情況發生,這在刑法上的認定其實是故意而不是過失,對不對? 吳次長陳鐶:是。 吳委員宜臻:社會新聞上這麼多的虐童案為什麼判得這麼輕?大家看的重點是那個虐待的評價過程,對於未滿6歲或未滿16歲、未滿18歲的青少年,負有保護教養義務的人卻施以重手,而且沒有停下來,某個程度是容認發生,不斷透過更虐待、極為不人道、慘絕人寰的各種方式來虐待,可是所謂的不確定故意,在實務上卻是被保守的使用,法院都不用,所以沒有幾件是判殺人的,難怪所有關心兒保的委員要針對第二百八十六條提出增訂條文來加重其刑,難怪會認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有問題,次長,你今天說了這麼多理由,你不認為我們應該好好檢討整個刑法體系嗎? 吳次長陳鐶:我們是在全盤檢討刑法體系,不過吳委員方才提出來的,事實上是法官量刑的問題,或是法官就具體個案適用法律的問題。 吳委員宜臻:你不覺得是因為我們的法條規定有問題嗎?因為法益與法體系的價值不清楚,我們不去評價虐待的過程,對於殺人罪,民間非常多人都以為我們有所謂預謀殺人的概念,但事實上,我們對於殺人無論是殺一刀、殺十刀,甚至是透過非常嚴重的凌虐、透過慘絕人寰的殺人方式致人死亡後,也一樣是第二百七十一條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說,我們不去評價行為人犯罪過程的部分,最多是法官在量刑時會依照行為人的犯罪手段與方法看看要不要加重。因為是這樣的方式,所以我們面對慘無人道的虐待、虐童案,才會有這麼多委員認為刑法在司法的實踐上不被期待,那個評價要透過刑法的修法來處理,難道你不覺得刑法真的應該好好檢討了嗎? 吳次長陳鐶:是要好好檢討…… 吳委員宜臻:我看你在報告中都不鬆口! 吳次長陳鐶:是要好好檢討,我們對於刑法是有在通盤檢討,事實上,在…… 吳委員宜臻:那你為什麼不認為兒虐案件應該在體系上給予適當的位置?虐待時使用慘無人道的方法,事實上是比一刀斃命還要痛苦,而且更傷害了所謂的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 吳次長陳鐶:所以,基本上我們是贊成增列加重結果犯的規定,至於如果是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當然就適用到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處理。 吳委員宜臻:這樣等於本席在這裡說半天都像沒有說一樣,本席另外給你一個數據,在場的王育敏委員應該也知道這個新聞,關於兒虐和殺子及自殺的新聞,根據兒福聯盟統計,2008年至2013年,大概平均每31.8分鐘就有一位兒童受虐,平均每13.7天就有一位兒童少年因受虐而死亡,最常發生受虐的年齡是12歲至15歲這段年齡,而致死率最高的通常是0至6歲,亦即是最需要保護教養的年紀,2008年至2013年兒虐和殺子及自殺案件,總共約有331件,約有224名兒童及少年受虐,其中有159名兒童及少年死亡。 本席再給你一個更新的數據,這是家扶基金會在2013年12月發布的新聞,家扶基金會自行統計2013年1月至12月新聞,總共201則,這個統計只有「新聞」的部分,還有許多司法裁判案件,是沒有做司法統計的,據他們統計,光是兒童性侵害占兒虐的比例,最高就占六成,而所謂性虐待占總兒保案件比例已經是8年來的新高,約是2.7倍!本席要跟次長講的是,因為我知道本院委員另外有針對兒童被性侵案件,無論是亂倫或是其他部分,均要求針對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或是第二百二十一條做提案,我要提到的是針對兒童,無論是受虐、性侵或是因為屬於家屬,來自父親、母親的親屬、手足及同居人等,這種所謂家內性侵這樣不容易發現,經年累月長久下來才能發現,而且舉證不易,所以通常法院大概都只撿取幾個比較近以及舉證比較足夠的輕判,也就是如果按照一刑一罰的話,受虐次數絕對超出法院所判決、衡量的刑度,我現在提的就是包含像非常多的家內性侵或是家內的暴力,甚至兒童虐待,針對這部分,我們是不是在刑法裡重新評價?不管所謂的亂倫案件是不是因為他的親屬關係而需要更加重刑責,或是在相關的兒虐案件裡,因為被害人的年紀,事實上他是還沒有保護教養能力的,在法律上就是無行為能力人,那麼如何在刑法評價裡面呈現出他是需要特別保護的,而不只是現在告訴大家可以比照傷害致死罪,如果是傷害致死還是有傷害致死相當的刑度,或是告訴大家「如果真的可以證明不確定故意時就能以殺人案來辦,但假使法院不判,我們也沒辦法」等等的說法。本席要提出的是我們有沒有必要針對刑法好好的做調整?針對整個法益的保護,重新思考,請問次長,可以嗎? 吳次長陳鐶:委員也了解,現在法務部組成一個刑法研修小組,全盤檢討刑法分則相關規定,因為預算有限,學者的時間也有限,原則上是兩個禮拜開一次會,但是因為預算不多,所以下半年是四個禮拜開一次會,我們逐步都有在檢討,當然也會通盤檢討…… 吳委員宜臻:你不要再講通盤檢討,我當然知道你們會固定開會,但問題是針對兒童虐待或是所謂兒童被性侵的事情包括被害人年紀,而且被害人與加害人之間還具有保護教養與親屬的關係,在刑法的評價裡面,到底是不是要重新另外立一個法體系,或是從法益裡選取出來應該特別值得保護,這些方面都要好好討論,你為什麼都不帶回去讓刑法研修小組討論,卻只是告訴大家可以引用傷害致死的法條? 吳次長陳鐶:在上次修改第二百八十六條時,我們有提刑法研究修正小組討論過,我們的建議是增訂加重結果犯的規定,至於其他部分其實我們都討論過了。 吳委員宜臻:你說的加重結果犯,基本上就是傷害致死罪的加重結果,本來刑度就是相當,但問題是如果傷害一個成年人致死也是同樣的刑度,我們今天在談的是非常多兒保的委員所關心的部分,最主要評價的是被害人與加害人之間具有特殊信任關係,因為這個信任關係,被害人更限於沒有辦法自我救助也無法逃離,甚至他被害的情境是每天在家裡發生,一年365天,這個創傷所造成被害人的傷害,絕對是超出所謂陌生的犯罪、沒有任何淵源的犯罪以及不具有保護教養的犯罪,我要提醒各位的是,刑法是不是真的得要面對這部分來做討論? 吳次長陳鐶:事實上,第二百八十六條…… 吳委員宜臻:你都不把這些問題帶回去討論,而只是不斷告訴我們已經有討論、已經有整理了。 吳次長陳鐶:事實上,第二百八十六條本來就是對於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 吳委員宜臻:那只是針對兒童發育的部分,你是針對兒童發育及兒童健康,我們談的則不是這部分,我們強調的是法益的部分,即兒童在他保護教養的信任關係中所造成身體傷害的過程中該有的法益,還有死亡、生命的評價,如果我們認為這是值得保護的,為什麼不在相關的法條裡處理呢?你只是處理「身心健康」的部分而已,不健康不代表沒有負面的受害,次長聽得懂嗎? 吳次長陳鐶:我了解,但是我覺得上一次我們在101年修正時已對此有充分討論,所以我們當時已經把妨礙身心健全的部分納入規範中,原來只有妨礙發育的部分而已,但現在已把妨礙身心健全…… 吳委員宜臻:我只要問你,從修訂通過後到今天你們已起訴幾件? 吳次長陳鐶:是否等我們回去查證以後…… 吳委員宜臻:我剛才不是唸了這麼多新聞嗎?根本沒有起訴幾件,那些至少都是經過一審判決的案件,所以你還搞不清楚起訴幾件,你告訴我到底起訴幾件? 吳次長陳鐶:因為我手邊沒有第二百八十六條的案例及統計數據,我們回去後再將統計資料補送給委員參考。 吳委員宜臻:我看都是用「傷害致死」為由,大概很少檢察官會用這一條,因為他不去評價凌虐的過程,他認為定義凌虐太困難了,所以本席就是要在你這裡處理,你到底要不要把凌虐犯行的部分特別以一個法條來做處理?事實上這是有其必要,本席建議次長能好好考慮,以上。 吳次長陳鐶:好,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看到法務部的報告,其實次長應該也能認同對於兒童及少年的家暴、傷害刑責應該加重,但是法務部卻都不主張在刑法裡做修改,本席聽次長的報告,法務部大體的意思及重點就是刑法不動,其他的部分由法官自己斟酌,請問次長,你們的立場是不是這個意思?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不是,我們是建議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的加重結果犯。 賴委員士葆:其他都沒有嗎? 吳次長陳鐶:因為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本來就已經有加重其刑的規定了。 賴委員士葆:所以,都是他們加重,你們才加重,如果他們不加重,你們也就不加重了。 吳次長陳鐶:沒有,那本來就是通案性的加重。 賴委員士葆:我知道。本席手邊的資料中呈現的數字都滿可怕的,這是一個協會公布的資料,每個月有超過2名的兒童遭大人意圖剝奪生存權,平均每一年有7萬名兒童處於人生的黑暗恐懼當中,確切的數字是自2005年到現在已經有94人受虐致死,也就是平均每一年將近10名兒童少年受虐致死,這些數字顯示出我們在保障兒童人權方面,法確實有不足,刑法這部分確實無法嚇阻。 本席再提供次長一項資料,有一篇文章寫得更有意思,它說現在台灣最堪憂的有兩項,一個是貪污,一個是虐童,2012年8月之前涉貪被起訴者576人,虐童19,936人,虐童是貪污的30倍,它把這兩項一起比較,本席認為這倒是比得滿貼切的,強調人權,強調我們的國家應該把組織透明化及廉政等等,所以虐童是貪污案件的30倍,這麼嚴重的事情,可是我們看到法務部對這部分的態度,難道刑法是你們的聖經嗎?守得很緊,不輕易讓人動,是不是如此? 吳次長陳鐶:我向委員報告,因為刑法如果針對兒童全部都要設特別的規定,那等於幾乎有一半以上的條文都要增列規定,譬如在兒童的部分,對於殺人或傷害是否要增列加重的規定? 賴委員士葆:那有什麼關係呢?這表示我們國家重視兒童的生存權。 吳次長陳鐶:因為國家重視,所以國家特別制定一個法律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裡面的規定已經全盤加以考慮,就是如果利用未滿18歲的兒童或是少年犯罪或是成為共犯,或是對他犯罪,就通案性的一致加重其刑到二分之一,因此已經通案的處理了,所以事實上這樣才能根本解決問題,也才能從根本的保障兒童及少年。 賴委員士葆:提案委員有提到如果致死、具有惡意意圖等等,最重可判死刑,對此,次長的看法如何? 吳次長陳鐶:這要看他有沒有故意。 賴委員士葆:如果他是故意呢? 吳次長陳鐶:針對「故意」這部分,我們認為如果有致死這種「未必故意」的話,本來就可以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最重就可以判除死刑。 賴委員士葆:現在不是在推「廢死」嗎? 吳次長陳鐶:這是現行刑法有規定,在還沒有廢死以前,仍然維持有死刑的規定。 賴委員士葆:對於廢死與否,你的主張是如何? 吳次長陳鐶:這要看全民的共識,因為我們身處於政府部門,不宜就此議題表達個人意見。 賴委員士葆:但是還沒有改制前就是不能廢死。 吳次長陳鐶:當然,還沒有修正…… 賴委員士葆:這怎麼會有什麼全民的共識,法就在這裡,哪有什麼全民的共識?你是隨便講一講! 吳次長陳鐶:剛剛委員是詢問我個人的意見…… 賴委員士葆:個人的意見就現有法律,當然要捍衛有死刑這部分。 吳次長陳鐶:不是,如果法律還沒有修正,當然執法者要按照…… 賴委員士葆:怎麼可以閃躲呢?次長,你不能閃躲! 吳次長陳鐶:假如委員是問現在還沒有廢除死刑的情形,執法人員當然就要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 賴委員士葆:這個沒有閃躲空間。 吳次長陳鐶:當然是這樣。 賴委員士葆:因為現有法律就有規定死刑。 吳次長陳鐶:所以剛才委員提到,如果有對兒童施虐而且造成死亡的不確定故意,那當然就可以適用第二百七十一條,最重可判處死刑。 賴委員士葆:另外,本席來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一年多的時間,還是相當關心一個議題,那就是「檢察官的權力真的有夠大」,動不動就起訴,尤其是對於公務員,讓他惶惶不可終日,一輩子就完蛋了,本席認為起訴不得不小心、不得不謹慎,本席仔細的研究後,認為這跟制度很有關係,請問次長,你們是如何考核檢察官? 吳次長陳鐶:當然我們有…… 賴委員士葆:請你講具體的方式,譬如一審起訴,判決無罪,請問檢察官要不要被扣點? 吳次長陳鐶:我們是以判決確定…… 賴委員士葆:對,問題就是如果案子拖了10年,10年後才可以扣點,到時候這個人早就不知道升到那裡去了,甚至說不定已經升成次長、部長了,對不對?這說不通,因此稍後本席就要提案,正式在預算的部分提出主決議,一審有罪就扣點,所有的工具都在檢察官手上,有搜索權、監聽權及調查權,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卻是無罪,可以繼續上訴沒問題,但先扣分再說,因為檢察官不能輕易起訴,起訴就將一個人毀掉一半了!次長同意這樣的說法嗎? 吳次長陳鐶:我們現在要求檢察官必須在有高度判決有罪的可能性,才能起訴。 賴委員士葆:那是沒效的。 吳次長陳鐶:起訴的門檻與判決有罪的門檻要求的程度是不一樣的。 賴委員士葆:當然是不一樣的。 吳次長陳鐶:因為在起訴以後,可能有新的證據呈現或是發現新的證人…… 賴委員士葆:請問次長,在起訴之後,一審判決有罪的定罪率有多高? 吳次長陳鐶:大約有百分之九十五點多。 賴委員士葆:日本是多高? 吳次長陳鐶:百分之九十九左右。 賴委員士葆:如果我們有達到百分之九十五,你怕什麼?如果按照你的說法,只有百分之五的會被扣點。我們都很清楚,事實上沒有這麼高的定罪率…… 吳次長陳鐶:有的。 賴委員士葆:圖利罪只有不到百分之四、五十,要看是什麼類,像圖利罪根本就不到50%的定罪率,對不對?我們都很清楚! 吳次長陳鐶:關於圖利罪,事實上因為我們的改善措施,現在已經達到百分之六十幾了。 賴委員士葆:如果已經達到95%,那你更不用怕,而且更應該接受本席的提案,因為只有5%的檢察官起訴錯了而先被扣分,其實扣點有什麼不對嗎? 吳次長陳鐶:報告委員,第一審判無罪不一定表示起訴是錯的。 賴委員士葆:先扣分,若是日後顯示起訴沒錯,以後再還他們不就好了?還不簡單?當然是如此,這麼一來,檢察官起訴時才會謹慎,本席這一句話要請次長好好的聽,本席雖然不是法律人,但更值得你聽,而且也更具有參考價值。我們從保護一般人權的角度來說,我是因為看到有些優秀的公務員被檢察官動輒起訴或以圖利為由進行調查,然後團團圍住、困住國家的競爭力,其實真正影響國家競爭力,現在經濟一直往下走,法務部是要負很大責任的,舉例來說,朱立倫前一陣子不是有一件案子嗎?他底下有一位局長讓一件案子在一個禮拜之內就出去了,檢察官認為速度太快,一定有圖利之嫌,因而起訴。 吳次長陳鐶:絕對不是因為速度太快。 賴委員士葆:是速度太快,媒體是這樣寫的。 吳次長陳鐶:媒體對於新聞處理的方式不一定完全正確。 賴委員士葆:對,這我也知道。另外,本席會具體提出要求,希望你儘快發一個研究案,讓學者做一個小小的調查案,對象是所有的公務員,詢問他們對於圖利罪的看法是如何?絕對是因為有圖利罪的陰影,因而不敢做事,動不動就一直找別人開會,因為他不要負責任,一旦負責任,可能就會被起訴,起訴就完蛋了! 吳次長陳鐶:其實圖利罪的要件經過大院的修正,已經非常非常的嚴謹…… 賴委員士葆:還不夠嚴謹。 吳次長陳鐶:必須要違背法規命令,另外還要圖利自己或他人不法得利…… 賴委員士葆:又來了,這個「或他人」是包山包海。 吳次長陳鐶:不是,這必須是要不法的利益,而且要得利才會構成犯罪。 賴委員士葆:何謂不法?不法的事實要由檢察官認定。 吳次長陳鐶:不是的,所謂的「不法」要有…… 賴委員士葆:本會期同一個調子我已經唱好幾遍了,我關心臺灣競爭力與行政效率會被你們的作法給團團困住,這正是我擔心的問題。一旦有人涉及貪污,無論如何,最後他一定會把錢納入自己口袋,你們何必再區分是經由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圖利,事實上,會鑽漏洞的人還是有很厲害的手法。 吳次長陳鐶:舉例而言,一件建案原本計畫興建10層樓,公務員核發建照准許建商興建成12層樓,若他未將錢放入自己的口袋,請問:該名公務人員應否受罰? 賴委員士葆:這個問題我沒有辦法回答,其中有太多可以考量的要點。 吳次長陳鐶:重點在於,他沒有將錢納入自己的口袋,但…… 賴委員士葆:他只要把錢放入自己的口袋,當然就涉及貪污。 吳次長陳鐶:雖然他沒有把錢放入自己口袋,但他給予建商增建2層樓的額外利益。 賴委員士葆:這是經過誰准許他這麼做的?如果經由市長准許,市長就要負責。 吳次長陳鐶:該名承辦案件的同仁有違法核准且圖得不法利益的行為,當然要…… 賴委員士葆:次長所舉的個案幾乎不存在,當初建案發包是興建10層樓,最後完工怎可能興建成12層樓?這真是笑死人! 吳次長陳鐶:不是發包,而是建商要建造…… 賴委員士葆:那是容積率的問題,這種事情根本不會發生,你舉的例子很好笑! 吳次長陳鐶:這種事情不一定沒發生過。譬如,建商申請興建10層樓,承辦人員核發興建10層樓的建照,如果一般公文流程處理時間為3天,而他在2天內立即完成,並不會構成圖利罪。 賴委員士葆:今天我終於看到我國競爭力低落肇因為何,因為大家都「以會養會」,動不動就要開會,根本沒有人敢負責任,一旦發生問題,便推說這是經由大家開會共同的決議。事實上,每位學者專家出席會議只領取2,000元車馬費,他們卻要替你們背負如此重大的責任。大家動不動就邀請學者專家開會以提供意見,導致機關的行政效率不斷下滑,國家就沒希望了! 吳次長陳鐶:除非法律已有明文規定,否則這些問題要交由委員會決定,縱使找委員開會討論,也僅止於諮詢性質,最終仍要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 賴委員士葆:雖然如此,但他們召開過委員會會議已作成決議,當然就不必怕了! 吳次長陳鐶:也不能這樣說。 賴委員士葆:現今國家正值改革、進步之際,法務部要跟得上時代的腳步,我覺得法務部一直沒有跟上腳步。每每我們提案要求修法,法務部都說這不可以、那不可以,統統不可以。本席建議,次長要多聽取外行人、非法律人的意見,這對你們是有好處的。 吳次長陳鐶:是,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請廖委員正井發言。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法務部吳次長方才答復賴委員士葆所提及的問題,原本建商申請興建10層樓,最後建商興建12層樓,請問次長有看過類似案例嗎?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雖然可能不會發生這種情況,但是也不排除有此可能。 廖委員正井:話不能這樣說。現今臺北市及桃園縣政府發放建築執照均採用外審制度,主要是委託建築師公會審查,怎麼會由縣市政府公務人員自行負責審查?次長所講的例子根本就是外行話,亂給人家扣帽子! 吳次長陳鐶:如果臺北市及桃園縣政府是委託他人行使公權力,譬如,申請建案委由建築師審查,確實有此可能。 廖委員正井:難道這些建案僅由一位建築師負責審查嗎?你講的這些話根本是在亂扣帽子,所以我要告訴你:現在的情況是「上樑不正,下樑歪」! 今日會議主題讓我聯想到,日前臺南的割喉事件嫌犯曾文欽表示,他在犯案前曾經上網查詢相關判例,結果發現在臺灣殺一、兩個人並不會被判死刑。最後曾嫌果然沒有被判處死期,而是被處以無期徒刑。根據近日報載,國防部宣布「禁閉室」將走入歷史,由「悔過室」取代,還規劃悔過室生活是睡覺8小時、休息8小時、受訓8小時,比當兵接受日常操練還要舒服。相同的道理,曾文欽表示因自己找不到工作,即使他殺了一、兩個人也不會被判處死刑,結果法院處以無期徒刑,剛好他可以入監吃一輩子的牢飯。聽聞這樣的消息,次長有何感想? 吳次長陳鐶:對於委員所垂詢的問題,本人做如下的說明:在臺灣殺一個人不會被判死刑,這是錯誤的訊息。事實上,確實有人殺一人獲判死刑的確定案例,所以我不曉得他是從何處獲得相關資訊。 廖委員正井:根據曾文欽表示,他上網查詢資料,得知殺一、兩個人也不會被判處死刑,結果他確實只被判無期徒刑。 吳次長陳鐶:這只是個案。 廖委員正井:通常獄方針對重刑犯與死刑犯有沒有特別予以隔離? 吳次長陳鐶:有。 廖委員正井:如此一來,入監服刑的重刑犯或死刑犯所受的待遇,豈不是比一般受刑人更舒適? 吳次長陳鐶:這是個人如何解讀的問題。人總要與其他的人接觸,在心理上才不會產生問題,事實上,我們將死刑犯與世隔絕,對他心理上會造成障礙。 廖委員正井:事實上,他根本不怕這些問題,腦海中只想要如何不工作,天天在監獄中無憂無慮的生活,最好能夠在監獄中過一輩子,若他出獄還要煩惱如何討生活,所以這些都是法務部在執行上的偏差。 請問次長,現今已被判決死刑定讞人數有多少? 吳次長陳鐶:目前有52人。 廖委員正井:在這52人中,入監時間最久者已經被關了多少年? 吳次長陳鐶:根據本部矯正署提供的資料,有名受刑人自民國89年即已判決確定,迄今已被關13年了。 廖委員正井:我想,這些被關如此長時間的受刑人,他也無所謂。就人性的觀點看,雖然曾文欽的殺人行為確實不對,但他表示自己長期找不到工作而負債累累,對此,政府要不要負責?若在臺灣民眾很好找到工作,我相信他也不會因失業而想到用這種方法。 吳次長陳鐶:當然,政府對所有的社會現象都要負起責任。 廖委員正井:最近本席提出減刑條例,有位母親不知道我是基督徒,他寄給本席他兒子在監獄中所繪製的觀音像,我看這張手繪觀音像確實非常的工整。根據該名受刑人母親表示,他的兒子因長期失業找不到工作而負債累累,當他接獲他人通知運送貨物,根本不知自己在運送毒品,結果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政府沒有搞好經濟,導致失業者找不到工作,結果讓這些人誤入歧途,所以政府也有責任。 吳次長陳鐶:誠如委員所言,因為政府無法解決所有問題,才會發生犯罪現象,所以政府針對這些犯罪現象要負起責任,這點沒有錯。 廖委員正井:重點在於殺人的行為絕對不對,我們必須探討的問題是,監獄將死刑犯與一般受刑人隔離的作法與國防部類似,死刑犯在監獄裡面吃得飽、睡得好,如同當兵可以過著睡覺8小時、休息8小時、受訓8小時的生活,被養得白白胖胖的,本席期期以為不可。以韓國為例,通常受刑人是被遣送至外島自謀生活,所以法務部不應任由死刑犯在監獄中過著舒適的生活,法務部要有所區別。 吳次長陳鐶:這有不同的價值考量,有些人主張對矯正機關的收容人應有更好的待遇,當然,一般民眾對如此作法比較不能接受。 廖委員正井:這要看他罪的輕重而定,對不對? 吳次長陳鐶:是。 廖委員正井:殺兩、三個惡刑犯,也要給他這麼舒服嗎?曾部長勇夫已經下來了,他敢執行死刑喔!現在已經多久沒有執行死刑,你們對重大犯罪者會不會再執行死刑? 吳次長陳鐶:如果法定的程序都走完了,當然是要執行死刑。 廖委員正井:次長講的都是廢話,下面提出來,上面不批或故意找個理由就踢回去了,次長講的都是官樣話。 剛才賴委員士葆講的,其實本席親身體驗過,我們送很多的建築使用執照案到縣政府或市政府,卻故意拖延,因為不能夠太快,太快會被圖利而完蛋。 吳次長陳鐶:我不同意他們這樣的講法,說太快會構成圖利,太快怎麼會構成圖利。 廖委員正井:現在就是你們有例可循嘛,你們檢察官就是…… 吳次長陳鐶:快絕對不會構成圖利。 廖委員正井:現在很多的判例就是這樣,現在最糟糕的就是長官在袒護下屬,讓他為所欲為,現在訂定的很多法令都是笑話,兩年之內要送檢評會,一個案子兩年之內可以結束嗎?你們就是在袒護嘛!法定兩年過去就不能送檢評會了,法律哪有這樣規定的?所以尤委員美女最近要提出修法,次長有沒有統計這個檢察官開始任職一直累計最後被判無罪的有幾件,一直累計下去,你們有沒有做這個? 吳次長陳鐶:我們對於貪瀆案件…… 廖委員正井:不要講貪瀆案件,就這個檢察官起訴到最後被判無罪的,要把它累計起來,計算他的帳啊! 吳次長陳鐶:我們是有一直把他累計起來,就是等判決確定以後,我們會…… 廖委員正井:請次長提供一些檢察官從開始當檢察官到現在有多少被他起訴到最後判無罪的資料給本席,可以嗎? 吳次長陳鐶:好。 廖委員正井:我們會要求將來的監察院,對濫權起訴、濫權上訴的檢察官一定要彈劾,然後給休職兩、三年,看他以後敢不敢濫權起訴、濫權上訴。 次長剛才說定罪率百分之九十幾,是笑死人了,次長有沒有看監察院審計部101年的決算報告? 吳次長陳鐶:有。 廖委員正井:地檢署的濫權起訴,百分之三十幾到百分之四十幾,高檢署正確率從百分之五十幾掉到百分之三十幾,次長看了監察院審計部的報告了嗎?次長今天還公開講定罪率百分之九十幾。 吳次長陳鐶:我們是從起訴到判決確定整個定罪率是百分之九十五點多,將近96%。 廖委員正井:如果本席來查帳的話,是絕對不可能,這是你們自己作的數字,所以本席在總質詢時曾經講過最官僚的兩個單位就是法務部跟金管會,數字最有問題的就是法務部跟警政署,本席講話絕對有憑據。 吳次長陳鐶:我們的統計數據,事實上,是行使獨立職權的統計單位在統計,不是我們可以干涉的。 廖委員正井:本席這兩年來有幸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本席認為全國的行政機關中,最要改革的就是法務部檢察官。 吳次長陳鐶:我們是積極的在改革,例如我們請檢察官必須有高度判決有罪的可能性才能夠起訴。 廖委員正井:本席認為次長是絕對沒有問題,所以次長心中認為所有的檢察官都沒有問題,但是次長是否知道有一些檢察官窮兇惡極? 吳次長陳鐶:我一向主張我們的檢察官辦理案件,一定要依照法定程序,而且要憑良心辦案。 廖委員正井:本席認為大多數的檢察官是合格,但有少數的檢察官是害群之馬,本席認為立法委員對濫權起訴、濫權上訴一定要好好的整頓,我們絕對會要求監察院監察委員對濫權起訴、濫權上訴的檢察官好好的辦,本席今天拜託次長要注意調查局的幾個檢察官,本席所知道的檢察官,所起訴的案件,好幾個案子最後都是無罪定讞,次長是否知道不僅是無罪定讞,這個檢察官被監察院議處卻還可以升官,法務部就是官官相護嘛!我們會慢慢的來算帳,我們會慢慢針對你們檢察官的這種濫權起訴、濫權上訴部分,這不是本席提出的資料。 次長去看審計部101年度的報告,本席已經影印給你們的部長了。 吳次長陳鐶:是。 廖委員正井:這不是本席講的,這是有憑有據的資料。 吳次長陳鐶:我們會檢討來積極改進。 廖委員正井:我們會緊盯著,如果再這樣下去,絕對跟法務部沒完沒了,本席對這個檢察官這樣子,感到非常的憤怒,我們不僅浪費精神,而且浪費金錢,你們檢察官卻無所謂,官照做,薪水照領,官照升,中華民國可以讓你們檢察官系統這樣為所欲為嗎?所以本席是越講越生氣。 主席:會血壓高。 廖委員正井:本席是聽到剛才賴委員士葆所講,要不然,本席今天就不提這個問題了,你今天當一個長官,你不能亂扣帽子,10層樓到12層,今天公務員怎麼有這個權利呢?現在都已經外審了,這樣隨便扣公務員的帽子是非常不宜。 吳次長陳鐶:如果公務員沒有這樣的事,當然就不會構成圖利。 廖委員正井:你不要隨便舉這個例子啊!你要有實際的例子,今天不能將公務員這樣子一網子打下去,本席是替公務員提出來。 吳次長陳鐶:如果沒有,當然就沒有一網子的問題。 廖委員正井:台北市楊錫安秘書長無緣無故就被特偵組到家中搜索,搜索以後證據不足不起訴,又再去搜索,又是沒有證據,請問,特偵組那個檢察官有沒有被議處? 吳次長陳鐶:我不瞭解這個個案,但是根據我的瞭解,這個不是特偵組辦的。 廖委員正井:不是特偵組,總是檢察官辦的吧! 吳次長陳鐶:是。 廖委員正井:有沒有追究責任? 吳次長陳鐶:我們會檢討。 廖委員正井:就這個案子的檢討報告能不能送來立法院?我們就這一個案子來追,本席就是要追,楊錫安秘書長被你們搞下來,副市長又被搞下來,難道檢察官不必負任何責任,可以把一個人的政治生命就這樣結束,你可以不處分這個檢察官嗎?本席認為次長不要再這樣子官官相護了。 吳次長陳鐶:如果檢察官有違法事實,我們當然依照法律的規定來追究責任。 廖委員正井:我們拜託次長將承辦楊錫安案的這個檢察官送監察院,可以嗎? 吳次長陳鐶:我們調查要依照正常的…… 廖委員正井:本席跟次長已經講得很清楚了,已經到家裡搜索,很明確是證據不足,還要調查什麼? 吳次長陳鐶:要依照法定的程序來處理。 廖委員正井:本席要求次長將辦這個案子的檢察官送監察院。 主席:如果行政程序有疏失的話…… 廖委員正井:這個已經兩次搜索,很明確的是證據不足不起訴了,但是卻到他家中搜索,讓他不能當秘書長,副市長也不能當,這是很活生生的例子,你是不是還在那裡打混? 吳次長陳鐶:如果他確實有責任,我們當然會依法處理,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惠美發言。 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兒少受虐的案件從93年的七千多人到101年已經高達將近兩萬人,我認為真正的案件數目絕對不是僅止於此。就受虐案件而言,施虐者有70%以上都是父母或養父母,如果案件是發生在家中,我看外界也很難發現。請問是不是因為我們的刑法刑度太低,所以沒有辦法達到嚇阻作用,也才會讓兒少受虐案件一年比一年增加?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我們的刑法刑度並不輕,按照現行…… 王委員惠美:如果殺一個人並不會怎麼樣,也不會被抓走的話,那麼之後兩個、三個就繼續殺下去啊! 吳次長陳鐶:那是因為沒有查獲的關係,而不是刑法刑度的關係,所以我們說遏止犯罪最好的方式就是所有的犯罪都能夠受到有效的追訴與處罰,這樣才能有效遏止犯罪,如果有些犯罪行為沒有辦法做到追訴處罰的話,那麼當然就會增長犯罪。 王委員惠美:本席比較好奇的是法務部在100年12月16日發布一項新聞稿,其中提到你們要研擬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目的,乃是為了貫徹周延保護幼童與少年之身心發展。在新聞稿當中也確實將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問題點出來,比如該罪之成立以造成妨害被害人身心自然發育之結果為要件,而這些要件的證明非常不容易,而且對於傷害幼童、少年精神、健康之凌虐行為也不在本罪的規範範圍當中,確實對於兒少的保護是有疏漏的。從100年發布新聞稿之後,到這次要審查刑法修正案之前,好像都沒有看到你們自己所提出來的版本,請問你們的想法到底是怎麼樣?早在100年12月你們就已經把新聞稿寫出來了,但是到現在都還看不到你們有什麼想法,請問為什麼會這樣?原因在哪裡? 吳次長陳鐶:報告委員,其實刑法已經修正了,我們已經把妨害身心健全發展的相關規定納入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範當中。 王委員惠美:你們沒有提出相對版本的原因,是因為你們不認為這條條文有修正的必要?還是有其他因素? 吳次長陳鐶:當時是委員提案,而我們也贊同作這樣的修正,其實這部分已經修正完成了。 王委員惠美:已經修正完成了嗎? 吳次長陳鐶:對,已經把妨害身心健全發展的相關規定納進去了。 王委員惠美:這部分已經納進去了? 吳次長陳鐶:對,已經納進去了。 王委員惠美:但這次並沒有看到你們所提出來的版本啊! 吳次長陳鐶:因為上次已經修正過了。 王委員惠美:所以你們這次就不提了? 吳次長陳鐶:是的,因為上次修正時就已經有委員提案,而我們也非常尊重委員的意見,所以才會修正成現在的規定,這部分已經修正完成了。 王委員惠美:韓國也針對這方面訂定了特別法,就次長的認知而言,你認為虐童案件應該是在刑法當中加以規範比較好?還是在兒少法當中加以規範比較好? 吳次長陳鐶:現行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就有規定虐童犯罪行為必須加以處罰,因為刑法已經有這樣的規定,所以我們當然認為還是維持在刑法當中加以規範就可以了。 王委員惠美:你們的想法就是維持在刑法當中加以規範就可以了對嗎? 吳次長陳鐶:是的。 王委員惠美:請問修正之後,類似像王昊這樣的案件,施虐者是不是就可以判處死刑了? 吳次長陳鐶:這要視個案而定,因為王昊…… 王委員惠美:又是個案? 吳次長陳鐶:這是個案,剛剛也有委員提到他是不是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如果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當然可以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 王委員惠美:本席在此提出幾個案例,我們一起來討論看看:2012年12月1日發生曾文欽隨機殺人事件,這就像本席剛才所講的,他殺了一個人沒有被抓,所以又再殺害第二個人、第三個人,針對這樣的案件,法官認為他並非全然泯滅人性,仍有教化之可能。在2013年6月性侵累犯林國政姦殺女童,最後在最高審還是沒有判處死刑。同年10月,對於在8年內先後殺害一對國小姐妹及一名檳榔西施的陳昆明,最高法院以國際人權公約及聯合國決議撤銷死刑宣判,發回高院更審。我想這幾個案件並不是只有凌虐致死或傷害致死而已,甚至都是不折不扣的殺人罪,不是嗎?照理說,最高刑度原本就可以判處死刑,可是最後卻都沒有判處死刑,請問這是不是和國內廢除死刑有關係?難怪會搞得王昊的姑姑一定要去靜坐抗議。 吳次長陳鐶:報告委員,因為這是個別案件…… 王委員惠美:又是個別案件? 吳次長陳鐶:對於個別案件…… 王委員惠美:那就是法官的問題囉? 吳次長陳鐶:法官量刑…… 王委員惠美:那麼本席請教司法院刑事廳蔡代廳長好了,剛才我已經講了三、四個案件,有些加害人真的是泯滅人性,我們看看王昊的案件就好了,請問正常人會想要對小孩子灌毒嗎?正常人會想要把小孩子的指甲拔掉嗎?怪不得王昊的姑姑這麼不甘願,為什麼會引起人神共憤?針對這個案件,請問你要不要抒發一下你的看法? 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蔡代廳長說明。 蔡代廳長名曜:主席、各位委員。這是有關於審判獨立的問題,在司法行政…… 王委員惠美:是不是因為你們現在不斷在推動廢除死刑,所以才會導致法官判不下去?請問是不是這樣? 蔡代廳長名曜:審判和廢死是兩個不同的議題,應該不是因為這樣的關係,法官會針對個案衡量量刑的因素。 王委員惠美:每次你們都說是個案。 蔡代廳長名曜:這確實是審判獨立…… 王委員惠美:問題在於每次的判決都讓民眾很反彈。 蔡代廳長名曜:報告委員,我們在司法行政方面已經做了很多的支援,例如我們會有一些針對死刑的研究,還有一些量刑資訊系統的開發,而且我們也會請焦點團體提供哪些量刑因子應該要加重其刑,然後我們彙整…… 王委員惠美:就以傷害致死來說好了,也就是施虐者真的不是故意,只是想要遏止小孩子哭鬧,所以才會燙傷小孩的腳、用鐵錘捶小孩的鼻子,這些我們都姑且說他是傷害致死好了,問題在於還有一樣罪名沒有辦法解釋,那就是加害人還餵毒啊!光以餵毒這樣的行為來講,最高就可以判處死刑,為什麼法院還是沒有依照規定判處死刑?對一個小孩餵毒很容易,大人可能還有掙扎的力氣,但是小孩一抓起來就可以餵毒了,這樣不過份嗎?光以餵毒這樣的行為來講,最高就可以判處死刑,為什麼法院還是沒有判處死刑?這一點本席實在想不通。 蔡代廳長名曜:法定刑度的確是有死刑,但是具體個案的量刑還是要斟酌很多種狀況,這就是我剛才向委員報告有關審判獨立的…… 王委員惠美:王昊的姑姑算是很客氣的,她只是去靜坐而已,她並沒有找一堆民眾去炸司法院。 針對今天所要修正的條文,本席之前查了一下,我發現歷年來全國總共只有44筆用到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也就是說,在現在虐童案將近達到兩萬件的情況下,法令的使用卻只有44筆而已,到底凌虐和傷害的差別在哪裡?本席發現在虐童方面,有許多法條都是引用傷害罪的法條來做處置,就法界的觀點而言,請問凌虐和傷害的差別在哪裡? 吳次長陳鐶:當然打他兩下算是傷害,而所謂的凌虐是指用不人道的方式來對待被害人。 王委員惠美:你認為是凌虐比較嚴重?還是傷害比較嚴重? 吳次長陳鐶:當然是凌虐比較嚴重。 王委員惠美:你看王昊那個案子不像是凌虐嗎? 吳次長陳鐶:就我的理解,法官是用更重的罪來處罰施虐者。 王委員惠美:更重的罪就是只有判處30年有期徒刑而已是嗎? 吳次長陳鐶:如果是…… 王委員惠美:如果今天把法條改成可以致死的話,那麼以後類似像王昊這種凌虐兒童的案件就可以判處死刑了嗎? 吳次長陳鐶:如果增列死刑的規定,當然就…… 王委員惠美:那就是過去的法不夠嚴謹、刑度不夠高嘛!也就是可以做一個結論,就是因為過去的刑度不夠高,才導致我們兒少的問題這麼多。 吳次長陳鐶:應該不能這樣簡單地得到這個結論。其實如果有故意讓他死亡,本來就可以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死刑、無期徒刑…… 王委員惠美:所以你的結論還是法官判定、自由心證的問題了嘛! 吳次長陳鐶:這不是自由心證,而是量刑的裁量問題。 王委員惠美:好啦!以上啦! 吳次長陳鐶: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接下來輪到本席發言,請潘委員維剛暫代主席。 主席(潘委員維剛代):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昨天下午2點,我代表王院長也就是立法院接見歐洲議會的議員。他們的團長是一位西班牙籍的法學教授,我們當然會談到廢死的問題,因為歐盟一向非常重視這件事。我告訴他,國內目前的民調有百分之八十幾不贊成廢除死刑。其實他並沒有要求我們廢除死刑,只是希望政府部門多教育民眾,讓民眾知道廢除死刑並不會增加犯罪。 我們已經簽訂了兩公約,事實上兩公約雖然規定對兒童、婦女不能判處死刑,但並沒有說一定要廢除死刑,而是希望能透過法定程序來宣判。我提到這點是因為我們今天要審查相關法案,包括刑法增訂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和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二的草案。 現在只要打開新聞媒體,就會發現虐童案件還是層出不窮,除了剛才提到的兩歲幼兒王昊被餵毒受虐致死,最近這幾天還有令社會譁然的日月明功集體虐死高中生的案子,也有因為伯母爭寵在奶粉裡面加鹽害死女嬰緗緗的鹽奶案。依照內政部的統計,101年虐童案件高達19,174件,相較於100年的17,667件,高出1,507件,等於平均每天發生52.5件的虐童案件。虐童案件數量節節升高是非常可怕的。照理說,臺灣少子化之後,大家生得少,家長和社會對孩童應該更加疼愛和關照才對,但事實上卻相反。問題到底出在哪裡?除了社會救助功能不彰之外,法官量刑是不是過輕?還是法律不夠周延?這是我們今天審查這個法案最重要的原因。 我記得101年4月25日我們同樣在這個地方召開修正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公聽會,也討論過提高刑度和罰責的問題,結果法案在11月三讀通過的時候,並沒有提高刑度,只有針對妨害未滿十六歲之人的身心健全或發育並意圖營利的部分,從併科一千元罰金提高到三百萬元。現在看來,這樣的修正好像產生不了嚇阻的作用,不然法律修正通過之後,虐童案件怎麼反而越來越多? 所以我們真的是非常憂心,這不但和社會的期待差距過大,也讓施暴者有恃無恐。雖然現在的刑罰是趨向教育刑而不是懲戒刑,但是除了教育之外,法律另外有一個重大的目的,這個目的次長應該最清楚,就是嚇阻,對不對?目前虐童案件層出不窮,不就是因為法律沒有辦法達到嚇阻的作用嗎? 我們上次修法沒有達到目的,本席感到非常遺憾。法律規定犯案動機必須列入判刑的考量之一。次長,對不對?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呂委員學樟:廳長,對不對? 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蔡代廳長說明。 蔡代廳長名曜: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呂委員學樟:大人的世界是錯綜複雜的,有各種恩怨情仇,可以從各種角度去考量他是否有值得憐憫寬恕的情形,但是幼童的世界是最單純的,他們不會與任何人結怨,更沒有所謂的恩怨情仇,他們慘遭凌虐的原因就在於施暴者是抱著玩弄玩物的心態來虐童,藉由各種慘無人道的酷刑,比方拔指甲、刺青、塞口狂毆致死、以滾燙的熱水澆淋,來滿足征服者的心態,並藉由幼童的慘叫聲中得到變態的滿足,直到幼童傷重才急忙送醫。這是多可怕的事情啊!你可以體會那種心境嗎?你可以想像這樣的情境嗎?是為了滿足他變態的心態耶!他因為聽到淒厲的慘叫聲而得到滿足耶!所以我們修法的時候絕對不能用大人的角度去看問題,而是要用兒童的角度來看這個問題,因為他是受害者。如果依照大人的角度去看問題的話,我們這些司法人都是沒有人性的人,講嚴重一點就不是人啦! 以動機來論,所有的施虐者都不會故意致幼童於死地,試問有誰會故意弄死自己的玩物呢?以風俗民情論,如此類似凌遲的凌虐方式,慢慢的虐待幼童致死或重傷,其惡性比故意殺人是有過之而無不及啦!這樣難道還不足施以最嚴厲之制裁嗎? 兩公約寫得很清楚,它規定對婦女、兒童不能判死刑,這是對兒童的一項保護,但是回過頭來,兒童被虐時,誰來保護他們啊?請問廳長有沒有看過最近網路上很紅的西班牙反虐童廣告? 吳次長陳鐶:沒有。 蔡代廳長名曜:沒有。 呂委員學樟:這個廣告只有兒童才看得到,大家請看圖片中的海豹,這是藉助特殊技術造成視覺上的改變,在一個平面藏著兩幅畫,因為身高和視覺角度的差異,成年人看到的廣告內容是一個健康孩子的圖像,還有警示標語,但孩子看到的卻是一個受虐兒童的形象,並且能夠看到額外的提示語:如果有人傷害你,就打電話給我們,我們會幫助你。同時還提供了求助的熱線電話,這是防止虐童的大人阻止小孩子求救的廣告。回過頭來看看國內對反虐童的宣導及保護,我們是嚴重不足,更缺乏保護兒童的機制,難道不是這樣嗎?我非常感佩王育敏委員和很多委員,他們對兒童的關心,今天提出修法,我相信他們的動機絕對是純正的,沒有人願意故意判誰死刑,絕對沒有,但是嚇阻的作用一定要做,這是法律一個很重要的功能。 本席希望除了修法之外,行政機關必須要有積極作為,要和地方政府互相合作,建立起兒少安全防護網,還要加強社工體系的宣導教育。像本席提出的這個例子就很好,大家就會注意到,小朋友和大人看到的是不一樣的圖像,這在國內做得到嗎?我認為其實我們是做得到的,以我們現在的科技技術,比西班牙強得多了,只是要不要去做的問題,願不願意做、想不想去做、有沒有採取具體行動去做,這才是我們現在遇到的問題。對於高風險及危險家庭應該要主動積極介入輔導,這樣我們才有辦法有效降低虐童案件避免憾事發生,我們要去思考這個問題。就像歐盟一直要求我們要廢除死刑,雖然我們並非歐盟國家,我們也是尊重他們,要加入歐盟就要廢除死刑,但是目前國內民情有百分之八十幾是不贊成廢死的,我們告訴歐盟之後,他們也給予尊重,只是希望我們能夠朝這個目標進行,多宣導廢除死刑的結果並不如想像中這麼嚴重。以目前來看,我們不是用要不要廢除死刑的角度,而是因為要廢死,所以針對虐童案這麼殘酷不人道的事情,我們有沒有站在小朋友的立場去想,這才是值得我們思考的地方。謝謝。 吳次長陳鐶: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呂委員學樟):請潘委員維剛發言。 潘委員維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今天所有委員提出的修法案,站在法務部的立場,對修法立意,你們可能有部分意見是贊成的,但好像對所有草案都是有待商酌的感覺。 當時雖然修正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但這個條文感覺上是加重關切,實際上大家都覺得仍舊不足。例如,罰金從1,000元變成300萬,會讓人感覺這麼嚴重的事情居然才罰300萬。過去中國人最簡單的的觀念就是殺人者死,現在不是,如果是傷害殺人致死(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最多也只是無期徒刑,除非是過失殺人,然後再看犯意決定,才有可能判處死刑。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殺人當然可以判死刑,但是重傷致死目前都是無期徒刑。 潘委員維剛:對,都只有無期徒刑。大家也認為有一些犯罪手法讓人神共憤,但現有法律卻沒辦法定下應有罪刑,給他應有的懲罰,這就讓人無法接受。這是不是讓人覺得如果殺人或虐待,最後的刑期可能不會那麼重,就算虐待,只要不致死,罪刑就更輕了?但我覺得這種傷害所造成的影響非常可怕。像剛才大家都很關心的案子,又是拔指甲、又是餵毒,還用鎯頭敲嘴巴,他們根本沒把那個孩子當成人,甚至連畜牲都不如,他們根本就不尊重生命,這樣的痛苦、這樣的傷害,就算孩子活下來了,也沒辦法從痛苦當中恢復,這個孩子付出一輩子的代價,但傷害他的人卻能夠逍遙法外,這是大家認為現有法律不能還給社會公理正義,也不足以嚇阻犯罪行為的重點,我覺得這是大家最關心的。 因為我們關心幼童,所以我們提出第二百八十六條修正案,但是不是要這樣修正,或在衡平考量上應該怎麼修,希望法務部能夠提出具體意見。現在還有50個死刑犯仍無法處理,而且現正在很大的壓力之下,之前法國國會議員也有來臺灣,法國有將近七成民眾反對廢死,但是他們因為簽署了公約,所以在國會中還是支持廢死。其實這也是兩難,歐盟主要是基督教國家,他們認為上帝才是生命的賜與者,人不是上帝,所以不能判處死刑,當然這只是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之一,但基本上他們是有這樣的概念。在審度刑度方面,法務部主管刑法,以你們的立場會認為以法的周延性,應該該有的刑責都可以判到了。現在就要請教刑事廳蔡代廳長,法條都已經有了,職司審判的司法院或法官為什麼不能用這樣的法條來判?請蔡代廳長以專業觀點說明一下,像這種人神共憤的案件,為什麼沒辦法得到法律的公理正義,並給所有涉案者應有的判決? 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蔡代廳長說明。 蔡代廳長名曜: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因為在量刑的時候,還會考量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定的犯罪應該要審酌的一些事項,法官在決定一個刑度的時候,必須考量他的犯罪動機、素行、還有造成的損害等事項,也就是第五十七條所列的這幾款事項,才會決定出他所要宣告的刑度,所以是刑種雖然有許多種,但是法官是斟酌各種狀況才下了一個宣告刑出來。 潘委員維剛:對。蔡代廳長,因為每一個法官都是獨立審判,這部分我們都知道,我們也尊重,但是我也知道,現在司法院在一審上面,你們也開始把一些刑度制度化,雖然我不是法官,但是我也常常當評審,因為每一個評審的標準不一樣,也就是說我的心裡有一把尺,但是尺度不一,可能在我的心裡覺得他不錯或是還可以,我至少給他70分,有的人認為還可以卻給他60分,或是我覺得這個人很好,我給他95分,或是有的人說很好,卻只給85分,這兩個差很多。 我知道對於性侵害犯罪來講,現在司法院有把所有的刑度跟判決供作參考,讓法官去做一個思考,我覺得這樣的評審出來的結果不會差太多,但是會比較沒有辦法符合人民的感情,會讓人民的感情沒有辦法接受,在法務部來講法律條文我覺得該有的都可以適用,但是因為這兩個是分開的,所以我認為對於這一部分,未來司法院能不能做這樣的思考? 蔡代廳長名曜:報告委員,除了妨礙性自主罪我們有一個量刑資訊系統以外,我們針對殺人罪也是陸續建立量刑資訊系統,目前都有一一進行中。 潘委員維剛:對,所以如果像是凌虐兒童,而且我們認為他的意圖或是犯意,或是他沒有什麼犯意、是臨時的,那種是更恐怖呀!比有犯意的犯意更恐怖,這種犯意嚇死人了,是沒有理由的,只是虐待為樂,這更嚴重!像這樣的一種行徑,因為我們剛剛也講了,可能虐待比傷害還嚴重,因為時間很長,是長時間的去傷害他,不斷的去傷害他,將來他很可能變得沒有自信,根本是沒有辦法立足社會的程度,甚至到他死亡。像這樣的狀況有沒有相關的法條可以判他死刑? 蔡代廳長名曜:有的,如果是殺人罪的話,它本來最重刑責就是死刑。 潘委員維剛:過失殺人者也可以判他死刑嗎? 蔡代廳長名曜:過失致死沒有。 潘委員維剛:傷害致死呢? 蔡代廳長名曜:按照目前的法條,對傷害他人致死者,是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潘委員維剛:對!他們沒有被判死刑,只有無期徒刑或是被判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這還不包括對孩子虐待的部分,孩子手無寸鐵而且這麼小,可以說完全沒有力量去反抗,在美國,我們可以看到傷害孩童者一關就關個幾十年,所以我覺得國內在這部分,是不是可以多做考量?你剛剛也講了,關於死刑的部分,你們也正在做研究。 蔡代廳長名曜:是殺人罪的部分,有一篇文章是專門對死刑判決的研究,這在司法週刊已經有刊載出來了。 潘委員維剛:有關這方面的資料請你也提供一份給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好不好? 蔡代廳長名曜:我們現在有的就是死刑判決的研究。 潘委員維剛:好,一是死刑研究的部分,一是我剛剛講殺人量刑的部分,我覺得這些研究資料都可以提供每位法官參考,因為現在大家有這樣的聲音,每一個法官要不要判死刑,我覺得他們的筆好像很重,壓力很大,但是如果社會大眾都有這樣的想法,認為這是太離譜的事情,而我們法律所規定的罪刑那麼輕,怎麼能產生嚇阻的效果?又如何賦予社會教化的意義?我們可以看到所有委員的提案都是加重其刑,就是因為我們覺得不夠,所以每個人都要加重其刑,但是加了以後,你們也不敢判,也是沒有辦法呀,對不對? 次長,對於我剛剛講的這部分,我覺得非常嚴重,而且我們也知道目睹家暴的孩子,在長大以後可能變成施暴者的機率是一般人的5倍到10倍,這種情況非常嚴重,所以對這部分你們要認真審酌,我是贊成要修訂,但是文字上到底要怎麼修訂,大家可以一起來思考。要不然的話,像現在法律已經有了,但是法官很少引用,第五十七條說由法官來審酌,但是他發覺第五十七條沒辦法讓他去下筆,定比較重的罪,這就表示虐待兒童的考量當初立法時沒有放進去,即使不訂在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我們應該訂在哪一條呢?對於這部分,在基本的概念上我是支持王委員的提案,只是要不要訂在這裡或是怎麼訂,我希望到時候法務部能夠提出具體的意見。 吳次長陳鐶:我跟委員報告,對於兒童或是少年犯殺人罪,其實可以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條加重其刑,譬如說他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就可以直接適用刑法第兩百七十一條,又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它的法定刑就變成最輕十五年,就是可以加到十五年以上,最重可以判到三十年,就是有期徒刑的部分,當然如果是死刑或是無期徒刑,還是可以照用,所以事實上他那邊已經有加重其刑的規定。 潘委員維剛:那有沒有曾經引用過?有沒有相關的案例? 吳次長陳鐶:有,如果是對少年犯罪當然要用。 潘委員維剛:有沒有案子呢?有多少的案子? 吳次長陳鐶:應該是有,我們可以…… 潘委員維剛:蔡代廳長,有沒有這樣的案子是判死刑的? 蔡代廳長名曜:這邊有一份資料是從民國90年到102年2月21日的資料,是以虐待兒童致死跟致重傷害這兩個字眼去電腦裡面抓的,總共是有46件。 潘委員維剛:有沒有法官直接判死刑的?不只是定罪,是直接判死刑的? 蔡代廳長名曜:對少年兒童的部分,我自己審理過1件是計程車司機殺害一個國二生,那是一個死刑定讞的案子。 潘委員維剛:那是民國幾年的事? 蔡代廳長名曜:我記得是101年的事,詳細的日期我忘了。 潘委員維剛:101年,現在我們除了法以外,我們還要論事實,這部分我們等一下再討論,現在我只是想先瞭解到底有沒有,希望你把這份資料也補給大家,好不好? 蔡代廳長名曜:我會把死刑判決文章研究再寄給貴委員會。 潘委員維剛:好,謝謝。 主席:請楊委員麗環發言。(不在場)楊委員不在場。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首先還是要再次感謝呂召委安排今天的法案審查,也謝謝剛剛前面好幾位委員對兒童的議題這麼的關心,為孩子極力的發聲。 吳陳次長、蔡代廳長,剛剛兩位講了非常多,我也聽了非常多,但是首先我要讓現場各位看一些圖片,很抱歉我要show的圖片可能會讓大家很不舒服,但是它是真實的,孩子受虐致死慘不忍睹的畫面。 我不曉得法務部吳次長和司法院刑事廳蔡代廳長是否看過,希望兩位好好看一下,待會再回答本席的問題。 請大家看看,這些是讓人看過可能會睡不著、吃不下的照片,但是今天本席必須把它秀出來。其中一位,看看這隻手,是王昊小弟弟生前被凌虐至此,最後死亡的圖片;右邊的是一位3歲女童,這也是她被凌虐的圖片。這些照片本席不太敢看,因為看了會讓人受不了。本席要請教兩位的是,像這種圖片、像這種傷害,被凌虐至此而死的孩子,在司法上,我們到底給了他們什麼樣的正義?法務部在報告中說,我們的司法夠用、我們的判決沒有問題,但在剛剛那麼殘忍的圖片裡,加害人實際上的刑度就是這樣,那位3歲女童生前被人用衣架、鐵尺抽打,被馬桶刷刷下體,又泡在水裡綑綁,目前地方法院宣判結果是傷害致死,嫌犯被判13年徒刑。王昊的案件,全國高度矚目,就是剛才大家看到那隻手的照片,本席還沒有展示其他圖片,本案已經有了最終判決,現在已經不能再上訴了,即使最高檢提出非常上訴,也沒有用,已經被司法院駁回了。所以我們現在看到,判得最高的,就是三十年徒刑。請教兩位,這麼慘的案件,你們說法律都夠用,為什麼判決出來,刑度卻是這樣?你們認為,這兩個案件比起殺人罪,是不是有過之而無不及?為什麼就僅止於這樣的刑度?如果不是法務部在立法上出了問題,就是司法院有問題,你們兩個部會當中,一定有一個有問題,到底是哪裡出了問題? 首先,本席要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你在報告中提到,我們的法都夠用,所以不需要修法,那請問你,這樣的案件到底適用了什麼樣的法?像你剛才看到的那麼慘絕人寰的圖片,加害人這樣虐待小孩,讓他們生前那麼痛苦,這種凌虐致死的行為,難道判下來的罪刑應該比殺人罪還輕嗎?本席只問你,像這種案例這麼殘忍,嫌犯活生生地把孩子凌虐致死,你認為這種罪的最高刑度,不應該拉高到跟殺人罪一樣、還是僅止於無期徒刑嗎?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這兩個個案,當然要看加害有沒有殺人的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 王委員育敏:本席是要問你,嫌犯就是把被害人活活凌虐致死,這是事實。不只凌虐致死,而且手段、方式都非常兇殘,為什麼依照現行刑度,判出來就只有十幾年徒刑? 吳次長陳鐶:每個個案不同,縱使法定刑有死刑、無期徒刑,法官…… 王委員育敏:本席只問,像這麼極端的案例,最高刑度可不可以訂到死刑? 吳次長陳鐶:基本上,刑法有所謂的罪刑相當原則,每一個犯…… 王委員育敏:你剛才在回答時提過,凌虐比傷害來得更殘忍,對不對? 吳次長陳鐶:是。 王委員育敏:它是長期性的而且是蓄意的。 吳次長陳鐶:是。 王委員育敏:所以本席只是要問你,到現在為止,傷害致死罪判的最高刑責就是無期徒刑,那麼凌虐致死呢?如果凌虐比傷害更具有蓄意、惡意性質,而且是長期行為,你認為凌虐致死最高應該被判到什麼刑度? 吳次長陳鐶:我們是建議訂為無期徒刑。 王委員育敏:你還是認為跟殺人比起來,凌虐致死不會更超過?在手法上沒有更超過? 吳次長陳鐶:是,因為殺人有殺人的故意,不管是直接故意或見接故意。 王委員育敏:那凌虐有可能是過失嗎? 吳次長陳鐶:可能不具有殺人的故意。 王委員育敏:本席剛才已經讓你看了,這種案子,你還說得出,其罪行重大程度不及殺人?活生生地、長期性地用這非人道手段對付一個人、而且是這麼幼小的人,你認為這種罪行跟殺人比起來,不具有同等地位嗎? 吳次長陳鐶:在刑法的評價上,應該還是不太一樣。 王委員育敏:這不能只從刑法評價上來看。剛才也有很多委員提到,嫌犯對付的是一個小孩,對手無寸鐵的孩子、毫無抵抗能力的孩子,任意性地做這些行為,導致孩子生命喪失,難道不夠嚴重嗎? 吳次長陳鐶:當然要看有沒有殺人故意。 王委員育敏:你還是認為,現行法令足以適用嗎? 吳次長陳鐶:要看加害人有沒有殺人的直接或間接故意,如果加害人對幼童有殺人的直接或間接故意,就可直接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而且…… 王委員育敏:這就是現行法制的問題。 吳次長陳鐶:還可以依照兒童及青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 王委員育敏:但是從頭到尾,就是沒有判過。 本席剛才報告提到,有68個孩子被大人活活虐死,其中63人是6歲以下的孩子,請問司法院刑事廳蔡代廳長,我國司法判決上,這63起案例中,哪一起的嫌犯被判死刑?有沒有?都判了多重刑度?你們有統計嗎? 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蔡代廳長說明。 蔡代廳長名曜:主席、各位委員。具體的…… 王委員育敏:本席發文給司法院,要求提供資料,你們卻完全沒有提供。 蔡代廳長名曜:我們有提供委員90年到102年的資料。 王委員育敏:可是點進去全都打不開,也沒告訴本席刑度。你們平常到底有沒有統計?是不是有量刑過輕的問題? 蔡代廳長名曜:我們提供給委員的這份資料有…… 王委員育敏:本席現在只問你,這63件6歲以下孩子被虐死案,平均刑度到底多少?你們統計過嗎? 蔡代廳長名曜:我們在「死刑判決」一文中有分析,不過是綜合所有被害人,不是專門分析未滿12歲以下兒童。 王委員育敏:這就如同剛才很多委員提到的,到目前為止,我們的司法體系都沒有從孩子的角度來看問題、沒有從孩子的角度做適當判決,所以才會出現本席手板上這種案子,這3件都是非常重大而且慘絕人寰的虐童致死案例,但是你們的量刑結果,頂多都只是十幾年徒刑,連無期徒刑都沒有,遑論死刑。本席認為,現在的司法院和法務部在這個部分都是失職的,完全沒有站在孩子應該受到保護的角度,來思考量刑應該到什麼樣的程度,包括第一線判決的法官在內,相信多數也都沒有,特別是最高法院。我們可以看到好多案例,至少在一審時,法官很接近事實、很站在孩子的立場考量,判決結果可能是死刑,但是到了最高法院就被駁回、被改判了。本席要請兩位回答,你們認為,現在的量刑、判決是否真的還給受害孩子公平正義?有嗎? 蔡代廳長名曜:報告委員,具體個案的衡酌,我們還是要尊重法官自由量刑、獨立審判的法則。不過,我們最近都有和被害人團體,例如防暴聯盟、勵馨基金會以及現代婦女基金會等密切聯繫,由他們提供我們各種意見,我們彙整之後,會把相關事項在適當時機…… 王委員育敏:速度太慢!本席今天要講的就是「事實勝過一切!」今天有兩個事實,第一,孩子持續受虐、死亡的事實,在台灣沒有消失,而且嚴重;第二,現在的判決量刑過輕,立法上仍有不足,沒有辦法給這些加害者適當的懲罰。這些都是事實,所以本席要求,無論如何,今天審查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一定要修正到符合現在社會民心希望達到的目標,就是對孩子真正的公平正義。 主席:請陳委員明文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許委員添財發言。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法務部吳次長,身為法務專家,你認為「亂世用重典」到底是進步的觀念,還是退步的觀念?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主張罪刑要均衡,就是對於什麼樣的行為要科以什麼樣的處罰,應該通盤考慮,極輕或極重都是不好的。 許委員添財:但是這樣沒有對問題提出解答啊!現在是亂世啊! 吳次長陳鐶:我不覺得現在是亂世。 許委員添財:現在還不夠亂? 吳次長陳鐶:社會在轉型…… 許委員添財:連檢察總長都變成法律問題的中心人物了! 吳次長陳鐶:如果是亂世,我們應該會採行戒嚴或軍事審判,而我們現在連軍事審判都被限縮了。 許委員添財:現在是政治的亂世,政治亂世沒有解決啊!政治不亂,而是有人在亂政治!政治怎麼會亂?就是因為有人在亂政治,因為法律制度不全、司法不公,所以有人在亂政治啊!不是政治在亂,政治哪裡亂?現在很自由、很透明啊!因為透明,總統民調才會變成9%;為什麼政治透明,總統支持度就會變成9%?因為司法不獨立,導致有人亂政治;如果司法能夠獨立,怎麼會亂政治呢?檢察總長怎麼會去報告總統呢?奇怪!又不是習近平犯罪,怎麼會去報告總統?現在因為各方面問題層出不窮,所以亂世用重典的想法悄悄地在每個地方滋長,導致只要有人主張廢除死刑,就會被罵得體無完膚;雖然這是國際潮流,可是為什麼到了臺灣會被罵得體無完膚?就是因為亂世嘛!為什麼是亂世?防微杜漸的工作不做,積重難返時,大家就會採取激烈手段,這是我們今天的悲哀,真的很嚴重! 小孩子的保護,不能適用罪刑均衡原則啊!「虎毒不食子」卻有父母竟然虐殺自己的小孩,不判他終身監禁,那怎麼行?對於父母虐殺自己的孩子,你們打算加重處罰到什麼地步?目前是觸犯什麼樣的罪? 吳次長陳鐶:要看有沒有殺人的直接或間接故意,如果有殺人的直接或間接故意,當然就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最重可以判到死刑;如果沒有殺人的直接或間接故意,那就分別適用第二百七十七條和第二百七十八條的傷害或重傷致死規定,最重可以判到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於此罪刑是針對少年犯之,所以可以加重其刑到二分之一。 許委員添財:照理來說,這樣應該夠囉? 吳次長陳鐶:所以我們認為,現在的刑法應該足…… 許委員添財:剛才有其他委員同仁提到第二百八十六條,跟你講的原則差異在哪裡? 吳次長陳鐶:現行第二百八十六條只處理虐童問題。 許委員添財:還沒有到殺害地步? 吳次長陳鐶:對。如果有殺害或傷害致死,就適用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依行為觸犯的罪名來處理,所以還是可以處理。 許委員添財:小孩子被自己的父母虐殺,判刑已經於事無補了,只能殺雞儆猴,靠著判例成為社會新聞,引起大家注意,但真正防範犯罪的功能非常有限。這種行為都是漸進的,虐待小孩子,不可能只虐待一次,孩子就死了,一定是長期、變本加厲,法務部有沒有研究,相關案例是不是這樣發展出來的? 吳次長陳鐶:我們沒有這樣的研究。 許委員添財:怎麼可以沒有這樣的研究呢?沒有這樣的研究就修法,就沒有基礎啊!如果虐童行為是漸漸加重的,一開始就應該採取有效行動,努力阻止加害者繼續犯罪,然而現在就是一開始的罰則很輕,理由諸如沒有虐死、只是虐待。但是一次虐待、兩次虐待,等虐待程度逐漸加重、等到孩子被虐死,就來不及啦! 吳次長陳鐶:現在除了刑法的保護以外,在大院各位委員的努力之下,我們也已經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了一些保護措施。 許委員添財:問題是夠不夠? 吳次長陳鐶:這項法律也剛修正、施行不久,但在大院各位委員的努力之下,我想應該相當周延,當然也應該落實。 許委員添財:早期觀念是「子不教,父之過」,認為孩子小時候為小惡,長大就會犯大惡,所以父親可能從孩子犯小惡時就開始修理,怎麼修理?就是用竹子枝幹製成的工具打小孩,不過本席從來不打孩子,所以對於打孩子的工具,本席記不得名字,有家長用竹子尾端很軟的部分打小孩,一打下去,雖然只是皮肉痛,但孩子也會感到很痛。現在可能用摔的、重擊或者用棍子,才會把小孩子虐死嘛!問題就出在這裡。所以,如果一開始發現孩子身上有重擊造成的瘀傷,罪就應該不一樣了。我們絕對不希望體罰,而且本席其實認為體罰是錯誤的文化,現在也流行不處罰,在正常家庭,父母都對小孩寵愛有加,甚至疼過頭,不過本席不認為真正的愛會過度,假的、不正確的愛才會過度,真正的愛絕對不會過度。但如何防微杜漸?虐童都是一次、一次加重,每次都是打到瘀傷,而且可能不只一處傷口,而是遍體鱗傷。檢察官與法官可能面對不同的狀況,一樣是虐待、一樣是體罰過重,程度之別,差異太多了,有些人是愛之深、責之切,只是不懂方法,即使以自己認為對的方式去進行,內心也會有所節制,為什麼?因為「打在兒身,痛在娘心」,就是體罰在孩子身上,但是痛在自己的心,在打小孩時,父母是很心痛的,小孩子皮痛,父母則是心痛,如果是這樣的情形,絕對不會造成傷害,因為父母處罰會選擇部位、選擇輕重,是有控制的。 虐童則是失控,有些人根本像發瘋了一樣,失控了、失去人性了,連動物性都破壞了,老虎尚且不食子,他們卻殺了自己的孩子,比動物還不如、比禽獸不如,因為他失去了理性,太嚴重了!這種人應該本來就有精神病傾向,也應該防微杜漸,所以有太多需要詳細研究、思考的問題,不只是亂世用重典。亂世是可以預防的,不要讓社會變成亂世。如果不去防止社會演變成亂世,要等到亂世才用重典,用重典也沒有用,你看,先總統蔣經國任內,囤貨居奇者,當時可是要被槍斃的,槍斃以後,問題看似解決,其實不然,後來是經濟問題解決之後,囤積的行為才消失,這點可以給你們參考。 吳次長陳鐶: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李委員貴敏、李委員桐豪、黃委員昭順、蔣委員乃辛、薛委員凌、簡委員東明、邱委員文彥、盧委員嘉辰、黃委員文玲、陳委員亭妃、楊委員瓊瓔、羅委員淑蕾及吳委員育昇皆不在場。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虐兒事件愈來愈多,當然手段也愈來愈殘忍,在兒童保護領域,防護網到底有沒有建構起來?兒虐事件不會只有一次,也不會是一天,通常都是長期,而且手段愈來愈殘忍;這種行為通常也不是在密閉空間,只有虐兒者與受害兒童,旁邊其實還會有其他人,請問衛福部保護服務司林副司長,對於這種情況,到底有沒有通報機制?另外,通報之後,社工介入的情況如何?為什麼兒虐事件仍然層出不窮,而且都是那麼殘忍,加害者竟然還能得逞、甚至把孩子虐待而死?到底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 主席:請衛福部保護服務司林副司長說明。 林副司長維言: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關心兒虐問題,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我以下簡稱兒少權法)中,規定了兒虐事件從通報到救援、安置等後續工作的整體服務。 尤委員美女:對,在法律上的建置是很完整的,可是為什麼還會發生?是不是執行上出問題? 林副司長維言:委員也長期關心兒虐案件及社工服務領域,我想大家都很了解,由於強制通報的關係,通報案量逐年成長,以現有社工人力及資源,再怎麼努力,每個人手上的案量大概都是非常沈重。不過我們已經從我們可以做的,盡量從最前端的預防做起,讓網絡擴及全民,希望大家一起關心,在通報部分,納入通報人員,現在也不斷向醫生宣導,希望包含一般社區民眾,所有人只要知悉或發現疑似類似案件,就趕快通報,通報量才會逐年成長。 尤委員美女:請問男童王昊受虐事件有人通報嗎? 林副司長維言:不好意思,因為本部去年7月23日才改組,本案發生時間則是在兒童局時代,我請本司辜專員說明。 主席:請衛福部保護服務司辜專員說明。 辜專員煜偉:主席、各位委員。王昊案件有通報。 尤委員美女:既然通報,不就被列入高危險家庭了?為什麼還會受虐致死? 辜專員煜偉:根據我們的了解,這起事件是在事發之後才通報。 尤委員美女:是在事情發生之後才通報?可是這件事不是只發生一天啊!他受凌虐是長期的,在這長期的凌虐過程中,都沒有人通報? 林副司長維言:由於有些虐兒案件是在家庭中發生,要防止非常困難,所以我們也一直期待多一點人來關切。本案則是在被害人受虐致死之後,我們才接獲通報,所以我們只能協助後續工作。目前針對兒童受虐部分,我們也在發展一套SDM決策系統,只要社工一接獲通報,就要從孩子的身心各方面去判讀,有些孩子從外表上看不出來,但實際上可能已經受虐了,所以我們目前正在發展這樣的決策指標,讓社工可以在接獲通報的第一時間、看到孩童時,就可以立刻評估。我們也希望,對於這樣的案件,大家不要後來才遺憾,希望是在第一時間、社工介入後,就能馬上做最有效的處理。 尤委員美女:那您覺得,將這些兒虐事件的加害者全部判處死刑,就能遏阻兒童凌虐事件嗎? 林副司長維言:兒虐事件原因非常複雜,不是每一案件都能用一條法律處理,我們其實可以看到,兒少權法已經訂了這麼多條、有一百多條,卻仍有一些事情沒有辦法透過法律解決。 尤委員美女:所以要靠教育,對不對? 林副司長維言:是。 尤委員美女:也就是說,必須將人權觀念以及對兒童保護的觀念教育給整個社會,還要研究社會上的暴戾之氣如何消減,其實應該全面宣導、全面教育。尤其現在家庭功能又式微,每一個人都生活得非常緊張、焦慮,連自己的問題都無法處裡好,轉而去找更弱小的人來發洩,種種問題,我們都必須找到問題根源加以解決。 林副司長維言:是,在教育部分,我們也結合教育部相關單位以及學校,希望不斷透過教育這個面向,先改變觀念;在社區部分,我們也一直在加強宣導。 尤委員美女:國內有一項關於親子教育的家庭教育法,現在到底有沒有在執行? 林副司長維言:家庭教育法目前是教育部主管的法規,但是針對這一塊,我們也是透過教育體系一起合作,這是一項網絡性工作。 尤委員美女:希望你們能夠加強這一塊,如果兒童防護網沒有建立,儘管很多人主張亂世用重典,但要是前端找不到人、應通報卻未通報,等到孩子死了再用重典,有什麼用? 林副司長維言:是。 尤委員美女:所以你們才是真正身負重任的。 林副司長維言:是,我們會持續加強預防工作。 尤委員美女:謝謝。 有委員提議,把凌虐兒童事件也納入第九十一條之一強制治療,沿用的是對於性侵害強制治療的觀念,請問法務部吳次長,性侵害強制治療目前成效如何?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如果裁定要強制治療,我們當然都會依照現行第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處理。 尤委員美女:本席知道你們都有去做,本席是在問,你們是否評估過治療效果?另外,所謂的治療到底是透過藥物、身心,還是其他方式? 吳次長陳鐶:因為實際執行這項業務的是矯正署,容我請矯正署醫療組黃組長說明。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醫療組黃組長說明。 黃組長書益:主席、各位委員。根據第九十一條之一被判接受性侵治療的人犯,目前都在台中醫院培德院區接受強制治療,目前放出去的有16人。 尤委員美女:你是說,在該院受強制治療的性侵害人犯總計只有16人? 黃組長書益:不是,是已經治療完畢、放出去的有16人,到目前為止都沒有再犯。 尤委員美女:所謂的治療是治療什麼?用什麼方式治療? 黃組長書益:剛開始是綜合評估期,大概為期兩、三個月,我們會把所有資料重新翻一遍,接下來大概就會提供一些課程教育,邀請心理醫師、社工員或心理師介入,跟人犯個別訪談,時間大概七、八個月。完畢之後,經過會議,大概每個月召開一次,經過一、兩年評估,決定人犯可不可以出去。治療大概都是找社會專家來做。 尤委員美女:所以你們只是會談而已?你們的治療方式有哪些? 黃組長書益:我們大概是找心理醫師進來、社工也加入,透過一般課程教導受刑人、也會跟他們懇談,這些都有在做。 尤委員美女:就等於是教師心理諮商? 黃組長書益:是。 尤委員美女:所以,你們放出去的16人,目前都沒有再犯? 黃組長書益:目前都沒有再犯。 尤委員美女:這些人是初犯還是有前科? 黃組長書益:初犯的比較多。 尤委員美女:也都是情節輕微的? 黃組長書益:委員在評估時都很慎重。 尤委員美女:有人主張,把犯下凌虐兒童罪的人也納入第九十一條之一,一起治療,你認為有沒有效?效果如何? 黃組長書益:這項業務屬於強制治療業務,是醫療專業,以目前培德醫院的醫療專業,這種領域是不是應該納入,應該詢問衛福部的意見比較好。 尤委員美女:已經有委員提案主張納入第九十一條之一,你說應該要問相關單位,那你問過了沒? 黃組長書益:對,要問主管的衛福部,因為強制治療場所是公私立醫院,顧名思義,是由衛福部主導。 我再向委員報告一件事情,可能委員還不知道,目前強制治療人數逐漸累積出來了。 尤委員美女:你是說移到衛福部去? 黃組長書益:是強制治療人數已經累積到容納不下了,如果要解決,可能要由衛福部評估。 尤委員美女:那請問衛福部保護服務司林副司長,這歸你們主管嗎?還是由哪個單位主管? 林副司長維言:是本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今天沒有列席。不過心口司和法務部一直在持續努力。 尤委員美女:由心口司主管有沒有問題?是心理及口腔司? 林副司長維言:因為加害人處遇方面是心口司的業務,他們也一直在努力,但因為困難度滿高的,心口司今天又沒有列席,我沒有辦法代為回答。 尤委員美女:請問法務部吳次長,您對於委員主張納入第九十一條之一有何看法? 吳次長陳鐶:第九十一條之一本來是針對性侵害部分施以強制治療,至於虐童加害人,如果有保安處分的必要,應該不是納入第九十一條之一解決。 尤委員美女:那你覺得應該納入那裡? 吳次長陳鐶:這次沒有修正其他條文,如果需要,我們會來研究。事實上,我們在書面報告中有提到,如果是因為酗酒、藥癮,可以依照第八十八條和第八十九條施以禁戒,如果是因為缺乏親職教育或婚姻失調造成的結果,是否需要用保安處分來處理,則是有疑問的。所以我們認為,應分別不同情形適用不同法律或法條處理,而不是納入第九十一條之一,因為本條是專門處理性侵案加害人。 尤委員美女:兒虐案加害人,其實有很多都是受害人的親人、甚至父母,如果適用第九十一條之一,等於要加長刑期,算是加重其刑,第二百八十六條也未必是針對凌虐致死,所以孩子其實還是包含在家庭功能裡,如果把其中一方關進監獄,會怎麼樣? 吳次長陳鐶:如果是家庭功能失調,應該由其他法律處理,不是以刑法處理。 尤委員美女:大家一直認為,亂世要用重典,依您的看法,用重典是否有效? 吳次長陳鐶:本部的立場是罪刑要均衡,不要因為某一時期發生特定案例,就要加重某一行為的處罰,這樣是不好的,因為會讓行為產生惡性評價,產生極輕或極重情形,可能破壞刑法體系。 尤委員美女:再請問一下,兒童及老人的生命價值,是否比一般人高? 吳次長陳鐶:依照平等權原則,其實價值是一樣的,至於對兒童、少年或老年人家加以特別保護,是另外一個問題,所以我們在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中有特別處置規定,在老人部分,也有老人福利法處理,其實不是在刑法中要特別處理的問題。 尤委員美女:所以,生命是等值的、生命都是一樣的,但是由於兒童或老人比較缺乏自我保護的能力,所以要有另外的法律給予特別保護。 吳次長陳鐶:是。 尤委員美女: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偉哲發言。(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 本日登記發言的委員已全部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謝委員國樑及潘委員孟安提出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單位以書面答復。 謝委員國樑書面意見: 本院委員謝國樑鑑於近年來社會上虐兒事件層出不窮,甚至長期受虐致死或至重傷的情形也屢見不鮮。事實上對於幼小無自助能力之人,國家社會確有加強保育、保護的責任與必要。尤其檢視實務上個案,受虐兒最常發生的,竟是在有特別權力服從關係中,此已與一般人對「家」的功能的認知與期待相悖,顯然有加以特別預防之需要。揆諸施虐者嚴重達反其教養義務,而對事實上或心理上無防衛能力之受其教養幼兒施虐,致其重傷或死亡,實係為滿足其不當之權威行使,已不能單純以過失行為來評價。再者,參考刑法對加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加重處罰規定,本於相同的精神與法理,就上述濫用特別教養關係施虐者,容有加重其刑之法正當性。是就關於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等相關條文之修正,加重之刑度或可再充分討論,但方向應予支持。 潘委員孟安書面意見: 一、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有增加趨勢亟待改進 兒童及少年各種人身權益的具體保障,已經成為福利國家發展水準的觀測指標之一;檢視一國的文明發展程度,首應評估該國對兒童及少年保護指標,是否符合兒童及少年的需求。兒童及少年是國家未來主人翁,也是國家與民族的命脈,所以先進國家,莫不以提供及保護兒童及少年生活安全且健康的環境,為施政重點。 據統計,國內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2010年1萬8千454人(兒童11,321人、少年7,133人);較2009年13,400人大幅增加5,054人;2011年1萬7千667人(兒童10,233人、少年7,434人)較2010年1萬7千667人稍減少787人;2012年1萬9千174人(兒童10,776人、少年8,398人)較2011年1萬7千667人,又增加1,507人(如表)。數據顯示需被保護之人數以兒童多於少年,保護案件總數可能因經濟景氣不佳,造成親職關係緊張,以致案件增加趨勢。整體而言,政府對兒童及少年保護仍有待加強,主管機關應提出具體方案,有效因應。 兒童少年受虐人數及年齡(2009年至2012年) 人數 年別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合計 13,400 18,454 17,667 19,174 0-未滿3歲 1,457 2,023 1,669 1,720 3-未滿6歲 2,063 2,563 2,152 2,283 6-未滿9歲 2,322 3,085 2,931 3,096 9-未滿12歲 2,594 3,650 3,471 3,677 12-未滿15歲 2,993 4,321 4,258 4,815 15-未滿18歲 1,971 2,812 3,186 3,583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處年報 二、政府應發揮跨部會整合功能 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一跨專業、跨機構的專業服務,相關的服務網絡包括社政、教育、警政、衛生醫療、民政及司法等單位,雖然目前網絡已建置,然而實務運作面存在專業間的差異性以及溝通互動上的障礙,不同專業間對於兒童及少年保護觀念的共識與認知仍有差異,專業或機構本位仍時有所聞,在政策與法規部分,應朝向整合式的兒童及少年保護網絡之理念與作法努力。同時,如何結合各個相關專業領域投入兒童及少年保護實務,避免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僅侷限於社政領域,仍有待加強。 政府應幫助家庭發揮保護、教養之功能,以提供兒童及少年最適當成長環境,並積極結合民間團體、機構等社會資源,建構完整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保護網絡,從止同的角度與立場,探索其問題與需求,進而對兒童及少年提供多元的福利服務,利用專業化的服務網絡,使其能在家庭中健全成長。 三、安置保護配套措施 應予加強 為保護兒童及少年脫離所處的危險環境,主管機關應發動保護安置,同時對家庭進行處遇方案,最終目的在使兒童及少年回到原生家庭繼續成長。為強化兒童及少年保護網絡,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法定責任通報人員應辦理講習課程;保護安置期間,父母禁止探視應由法院決定;被安置保護兒童及少年教育權應受保障。 主席:現在報告及詢答完畢,各位委員如果沒有異議,本會就省略大體討論,進行逐條審查。在宣讀提案條文之前,基於人道考量,休息8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宣讀所有委員提案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案條文 邱委員志偉等20人提案條文: 第九十一條之一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呂委員玉玲等22人提案條文: 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  故意殺害十四歲以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徐委員欣瑩等29人提案條文: 第二百七十二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殺未滿十二歲及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者,亦同。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徐委員欣瑩等29人提案條文: 第二百八十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及未滿十二歲、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蔡委員錦隆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邱委員志偉等20人提案條文: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王委員育敏等33人提案條文: 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一、對未滿六歲之人犯之者。 二、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負有教養、監督、扶助、保護、照顧等義務之人犯之者。 王委員育敏等33人提案條文: 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二  犯第二百八十六條或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徐委員欣瑩等29人提案條文: 第三百零三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及未滿十二歲、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主席:現有委員提案A、B、C案。請宣讀 A、 刑法91條之1的強制處分治療自95年7月4日實行至今,目前仍然沒有適當處所收容被處分人。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案由於地方反彈,該計畫也因此取消。惟性犯罪者經法院裁定刑後治療者必須被送至特定醫療院所接受治療評估,目前培德醫院總床數68床,原預計25床收治性侵強制治療,超收至48床已影響其他病人之治療權益,而衛福部合作之草屯療養院僅收治具有精神病之重大傷病卡者。爰建請法務部與衛福部會同相關單位儘速規畫辦理於其他處所進行刑後治療之容納問題,並將辦理情形以書面報告本委員會。 提案人:潘維剛  王惠美  呂學樟 B、 我國刑法多以直系血親尊親屬為加重刑責要件之規定,例如刑法第272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然而殺人罪之制定是為保護生命法益,以「生命等價」角度觀之,不應僅因被殺害者有無特殊身分而做出特別處罰與否之刑度區別。1973年日本最高裁判所即針對此類規定做出違憲判決,認為於舊家長制度下,長輩對後輩所犯罪行被視為家長懲戒權範圍內,本身即具明顯之不平等性質。爰建請法務部參考目前日本有關尊親屬犯罪加重刑罰之相關規定皆被逐步廢止,日本刑法有關殺人罪皆以普通殺人罪之刑度為出發而做判斷;以及德國已廢止相關規定,甚至大陸亦無此規定等情形。針對我國刑法以直系血親尊親屬為加重刑責要件之規定是否合於憲法平等原則之問題,進一步蒐集德、日相關判例、廢止經過及為何廢止之資料,做為日後修法研究參考。 提案人:潘維剛  王惠美  呂學樟 C、 由於父權文化思維以男性為主,傑出女性之定位多半扮演提供者與犧牲者之角色,權力與控制亦成為男性建立安全感不可或缺之表徵,致家庭暴力成為大部分社會問題產生之主因之一,又家庭暴力特性之一為重複發生與長期持續性壓力之特性,進而影響日後人際互動模式。且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成年後成為家庭暴力被害人或加害人的比例約為一般人的5至10倍。為有效減緩青少年偏差行為之嚴重性,須徹底實施家暴防治。爰建請衛福部,針對其短、中、長期之執行規劃及執行進度加以研究並以書面報告本委員會。 提案人:潘維剛  王惠美  呂學樟 主席:由於現場人數不足,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進行第九十一條之一。邱委員志偉等提案的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是擴大適用第二百八十六條,請問法務部有沒有意見? 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第九十一條之一是針對性侵害之強制治療,如果把虐童加害人也列入本條強制治療,在立法體例上是有問題的,這是第一點。第二,如果虐童加害人是因為酗酒或施用毒品,其實應該適用禁戒或其他強制治療規定處理;如果是家庭功能失調,則是其他法律的問題,所以我們建議此處不要增列第二百八十六條。 潘委員維剛:先看提案C如何? 在場人員:那3個提案我們都同意啊…… 潘委員維剛:C案就是把第一行的「與犧牲者」刪除,只寫「扮演提供者之角色」。另外,將最後一行「建請衛福部,針對其短、中、長期之執行規劃」後面的文字改成「邀集教育部及地方政府共同研商」。 主席:請問各位,對A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請問各位,對B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針對C案,把第一行的「與犧牲者」刪除,在最後一行「針對其短、中、長期之執行規劃」後面,把「及執行進度加以研究」這幾個字刪除,增列「邀集教育部及各地方政府共同研商」,還是要以書面報告本委員會。請問各位,對第C案之修正文字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一般提案的A、B、C案部分,提案人均增列廖委員正井、顏委員寬恒、尤委員美女、王委員育敏。 接下來回頭進行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 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第九十一條之一是處理性侵害加害人的強制治療問題,如果增列有關虐童的加害人,由於事實上其處遇方式是不一樣的,因為性質不同,所以就立法體制上不適合在這裡增列。很多個案都是因為吸毒或酗酒而造成虐童的行為,如果有酗酒或食用毒品,可以依照現行刑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施以禁戒處分;如果是精神有障礙,可以用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如果因精神障礙而減輕其刑,可施以監護處分。至於因家庭功能失調,這應該是由其他相關法律來處理的問題,所以我們建議不要在這裡增列這個規定。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同意法務部的意見,但我自己想要問的是,因缺乏親子教育或婚姻失調等其他原因而造成的虐兒事件,現行刑法只在於處理判刑的部分,但就加害人應該歸正或被矯正的的部分,矯正署會針對這部分對他們有所幫助嗎?還是就只有…… 在場人員:目前我們針對家暴的受刑人,在矯正機關內有實施專業的治療處遇,我們也邀請精神科醫師、心理師或社工師這些專業人員,主要是針對其認知輔導或心理治療的區塊來做強化,包含兩性關係的修復等及親子教育,這些部分其實都有在做,針對在服刑中的家暴受刑人這一塊,我們有做強化的處遇。法律有規定,如果他本身屬於家庭暴力法中的成員關係者,針對兒虐的這一塊,現行部分就有在做了。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維持現行條文。 進行呂委員玉玲等22人所提之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 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因為現行的第二百七十一條之法定刑已經有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已經足夠應用,對於故意殺害未滿18歲者,可以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所以我們認為事實上沒有必要增列「故意殺害十四歲以下者」的刑罰規定。 主席:本案不予處理。 進行徐委員欣瑩等29人所提之第二百七十二條條文。 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今天貴委員會通過的一個提案,對於第二百七十二條還要檢討是不是符合平等原則,在日本已經把這個規定廢掉了,所以我們建議不要再增列有關「殺未滿十二歲及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者」的加重刑罰規定,這樣可能會有違反平等原則的爭議。另外,我剛剛也報告過,殺未滿18歲者可以適用相關的法律來加重其刑。 主席:這一條維持現行條文。 進行第二百八十條。 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這條也一樣,因為會違反平等原則。 主席:維持現行條文。 進行蔡委員錦隆等18人所提之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邱委員志偉等20人所提之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還有王委員育敏等33人所提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二條文,因為這些規定是連動的,所以一起討論。 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建議第三項、第四項還有王委員所提的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二部分,合併規範在第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三項規範的內涵是:「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項是:「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主要的理由是因為跟傷害致死、重傷致死的刑度要均衡考量。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次長講他考量到衡平性,凌虐致死跟重傷致死、傷害致死最高的刑度一樣是無期徒刑,但是剛剛在答詢的時候多位委員也講到,加害人用很兇殘的凌虐方式凌遲一個孩子致死,其傷害性比傷害致死更高,剛剛次長也這樣回答,他說這個其實更為嚴重。我也把這樣殘忍的圖片給大家看了,包括我的版本、蔡委員跟邱委員志偉的版本,今天我們有一個共同的目標,如果是這種如此兇殘地虐死孩子的加害人,是不是可以提高到最高刑度之極刑?如果大家擔心兩公約的部分,我也在想,或許在年齡上面可以把範圍再窄化一點,因為實務上的案例顯示多數是六、七歲以下的孩子受害、更容易被虐死,因為他們很小,不會反抗也不會跑,所以這一種案件的死亡者大都是6歲以下的孩子。我這邊的主張是,如果擔心18歲以下的這整個範圍過大,可以特別去保護7歲以下的小朋友,這個是特別條款,在任何法律中,針對7歲以下無行為能力之人都會有一些特別性條款。 今天司法院代表也在場,包括之前的妨害性自主部分,也就是對幼童性侵害的案件,過去司法院有判例提及7歲以下的幼童有無合意性的問題,結果那時候被整個社會大眾砲轟,你們最後是用行政規則去要求將來在判決上針對7歲以下的幼童就不應該再問有沒有合意性的問題,本席也覺得7歲以下的幼童就是沒有自我保護能力啊! 吳次長陳鐶:意思是對凌虐7歲以下致死者要增列死刑的規定?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最高可以到死刑,但是我們去窄化那個範圍。 主席:請潘委員維剛發言。 潘委員維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一個,當然我們覺得這樣的犯行是人神共憤,雖然大家有志一同,但我覺得法律的衡平性、比例原則也是很麻煩、須顧及的部分。還有一個因素我們可能也要思考,在整個大的方向上,現在一直在討論死刑的存廢,但我們又要直接修法增加死刑,其實加害人可能也可以判到死刑,但如果要直接在條文裡面加上這部分,這也是我們要共同討論的因素。 主席:請廖委員正井發言。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一個,王委員提到的6歲以下的人無行為能力,他沒有辦法反抗,所以如果凌虐他的話,要追加到死刑。但是,我們看一下現在的條文是處五年以下,已經可以提高到無期徒刑,既然加重其刑,也符合大家的意思了,不一定要判到死刑。一旦判到死刑的話,有時候我們也要考慮到家屬方面,為什麼他會施以凌虐?我們從人性上來考慮,現在社會整個經濟環境不好,有些父母親真的也有一些狀況,對不對?我最近看到一些報紙也在批評立法院是民粹主義,一下子就跟著媒體走、隨便修法,沒有從長計議也不好。所以,他們已經把原來處五年以下徒刑的規定提高到無期徒刑了,只是沒有把死刑犯部分放進去,我覺得也可以了,一步一步來,不要一下子就提高到那裡,給人家的感覺不好,剛剛他們講到有刑期衡平度的問題,我們也必須要考慮到主管機關的立場,好不好?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王委員育敏等所提第二百八十六之一條文要加重的部分,其實兒童保護規範的那條規定本身就已有加重規定,這裡是有重複的。 我們所講的王昊的案件,其實法官也不是適用第二百八十六條,而是用一般的普通傷害規定,他有凌虐,但法官也不是適用凌虐的規定。我們要怎麼訂都可以,但會牽涉到法官到時候的態度,當法官不認同死刑,即使訂了死刑也沒用。何況我們簽了兩個公約,也簽了施行法,現在全球的整個趨勢都是要廢死刑,結果我們今天又要把死刑放進去,我覺得這個不合理。 我仍然比較贊同採法務部的意見,就傷害致死的部分也沒有死刑,對兒童殘酷等之犯行已加重二分之一,重點在於為什麼會凌虐致死,應該去探討前面的原因,看要怎麼樣去防範,否則就算再判他幾個死刑,孩子死了也救不回來。以前判了那麼多死刑,也沒有因此而遏阻犯罪,無期徒刑也夠重了,但有沒有用?沒有用。所有的人都會想:我哪有那麼衰會讓你們抓到!所以,我贊成依照法務部的意見。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就像剛剛次長所回答的一樣,臺灣現在還沒有真正廢除死刑,還是維持有死刑。講到衡平性,我也非常贊同,所以我們今天要考量一個部分,現在維持死刑的規定,包括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三項的強盜罪,第三百四十七項的擄人勒贖也可以,另外像注射毒品也可以。在訂定死刑的價值判斷上,為什麼這些犯行的刑度最高都可以拉到死刑?因為我們不允許、反對有這樣的事情在社會上發生。今天我要問的是,我們台灣社會允許、容忍任何一個大人,對於一個孩子,特別是這種沒有自我保護能力的孩子,用這種持續凌虐、殘忍的手段,凌遲至死、傷害至死?法律講求衡平性,這樣的罪行,跟你們現在還維持在刑法上的這些罪行比較,到底誰比較輕?誰比較重?還是一樣?我今天要問的就是這個問題。我當然也知道兩公約的規定,但就算有兩公約,我們到現在還是在執行死刑,這些存在我們台灣社會的問題,所要面對的問題,到底解決了沒有?為什麼我們在一些法令上會特別針對七歲以下無行為能力之人,訂定特別性條款,為什麼?我今天要講的,其實是這部分,為什麼大家會覺得對這件事情已經看不下去了?我剛才也已經報告過,有68件案件的孩童是這樣活活被虐死,其中有63件是六歲以下的兒童,高達九成多,對於這些案件,我們在司法上的公平正義是什麼?我們想要捍衛的價值是什麼?請教蔡代廳長,剛剛你說你承審過的案件中,有一案是判處死刑,是不是? 蔡代廳長名曜:是…… 王委員育敏:姦殺又棄屍,所以判死刑,那我想請問的是,對這種六歲小孩,用那麼極端、殘忍的方式,幾近是虐殺,如果就你做為審判長來講,在衡量刑度時,如果是放在同一個天平上考量,一種是姦殺,一種是用殘酷、非人道的方式虐死,你認為兩者在刑度上有何不同? 蔡代廳長名曜:跟委員報告,因為每個案子具體個案都不相同…… 王委員育敏:那你可以說明那個案子為何判死刑嗎? 蔡代廳長名曜:根據我記憶所及,但不敢說完全正確,我記得那個計程車司機之前好像有前科犯行,然後犯案時,車上已經備好膠帶,等於是預謀犯,剛好這位國二學生搭上他的車,他先勒昏這個學生,在她還沒有死之前,就強制性交,之後又用膠帶把口鼻掩蓋,導致這個學生窒息死亡,再加以棄屍。這個司機逃跑十多年,不過在被害人身上留有DNA檢體,十多年後,被告因另犯案件,檢驗其DNA後,整個案件才破案。剛才委員提到兩案放到天平一同考量,因為那個案子的具體個案情節我並不是很清楚,所以,無法放在天平一起考量。 王委員育敏:以那個個案來看,生前被不斷虐打,也就是不是一刀斃命,而是不斷用非人道方式凌遲,最後活活被凌虐致死;較之你剛才提及的被強制性交,然後再殺害棄屍,在司法判例來看,這種活活被虐死的刑責是不是比較輕?其實當事人所受的痛苦…… 主席:請委員拿麥克風發言,否則無法記錄。 蔡代廳長名曜:以王昊那個案子來看,判決書寫的是餵毒致死,死亡原因是餵毒,也就是傷害和死亡並沒有因果關係,而是餵毒致死,所以,就沒有用到傷害致死或殺人這一塊,因為他的死亡原因是餵毒的關係,不過,那個法定刑也是死刑。 潘委員維剛:如果他沒有餵毒…… 等於起訴還是要判他死刑…… 王委員育敏:七歲以下可以考慮,就是限縮範圍…… 尤委員美女:我覺得這個部分其實是法官的態度問題,就像剛才講的,用那麼殘忍的手段凌虐致死,法官其實也可以判有殺人的故意,只是手段上有所不同,不是一次斃命,而是用這樣的手段凌虐到死,事實上法官還是可以用殺人罪去判。 蔡代廳長名曜:這是犯意認定…… 尤委員美女:對啊!所以事實上是在法官的裁量。不確定的故意還是可以判,如果我們今天規定是死刑,但法官不這麼判,一樣沒有辦法啊! 王委員育敏:這種凌虐方式,在他們的判決上,法官通常不會以殺人處理…… 主席:請用麥克風。 王委員育敏:我覺得現在在司法實務上,如果是凌虐方式、一點一點折磨孩子的,就不可能用殺人罪論處,因為他可能會認為不是一開始就想要小孩死,所以,沒有主觀上的犯意。你知道嗎?從實務判決來看,最多就是傷害致死,很少會用殺人罪論處。本席要求司法院回去要把相關資料整理出來,提供給委員參考,就是有關凌虐致死的也就是我剛才提到的那63個案例,你們統計出來依殺人罪起訴、判決的案例有幾個?應該很少吧! 尤委員美女:我建議這部分可以提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針對凌虐致死案件的判刑、量刑加以研究,如果凌虐致死部分有判死刑者,那就表示這不一定不能用殺人罪論處。我想如果法官的態度不改,即使我們這邊規定死刑,法官不採用,一樣沒有用!所以,真的是法官的態度問題。 主席:程序上我們來處理,一個是用但書,但必須保留協商,另一個就是同意法務部意見,增訂第三項、第四項,另外再以附帶決議方式,要求法務部會同司法院…… 吳次長陳鐶:量刑是司法院…… 主席:請司法院會同法務部,針對七歲以下無行為能力之人凌虐致死者,研議量刑基準。 蔡代廳長名曜:報告委員,我們現在已經陸陸續續建置量刑相關資訊系統,據我所知,目前進行中的是殺人罪的部分。目前已經建置完成的有妨礙性自主、槍砲、毒品,再來是強盜搶奪、殺人罪的量刑系統,目前已經完成前面4個,後面陸陸續續建置中。 主席:那就再建置有關七歲以下無行為能力之人…… 蔡代廳長名曜:特別針對這個來分析。 主席:就是針對虐童部分,凌虐致死者也加入…… 尤委員美女:我覺得不要限制年紀。 蔡代廳長名曜:我們是針對整個殺人案件,針對整個條文來量刑。 尤委員美女:對啦!要針對條文,不要針對年紀,否則,八歲怎麼辦? 主席:好,針對條文,有關凌虐致死部分,加入資訊系統,是不是? 蔡代廳長名曜:因為現行條文規定並無凌虐致死,所以…… 主席:所以要加進去。 蔡代廳長名曜:但是沒辦法做,因為以前並沒有凌虐致死的條文,所以我們沒有辦法蒐集到相關案例。 王委員育敏:可能你們的資訊系統要…… 傷害致死…… 蔡代廳長名曜:傷害致死啦! 王委員育敏:然後加上第二百八十六條…… 交叉…… 蔡代廳長名曜:目前統計的資料,就是以法條第二百七十七條…… 主席:看要在第二百八十六條中…… 吳次長陳鐶:法條的第三項、第四項事實上就是第一項、第二項的凌虐致死…… 主席:凌虐致死,那本來就有嘛!怎麼沒有? 吳次長陳鐶:沒有,現在還沒有加。 蔡代廳長名曜:現在沒有,之前只有傷害致死,如果是凌虐致死,就是用傷害致死論處。 王委員育敏:那你們多久可以做出來? 潘委員維剛:你們現在還沒有修法…… 蔡代廳長名曜:我們只能就傷害致死的案子,就是以…… 主席:法務部如果同意這部分,那今天大家無異議通過後,將來我們就用附帶決議方式,請司法院…… 請你們草擬一下,這樣就好了。 蔡代廳長名曜:報告委員,這最少要有半年以上的案例量,才有足夠的信度,如果案量太少,做出來就…… 王委員育敏:已經發生的可以先做。 蔡代廳長名曜:不然就是用第二百七十七條…… 王委員育敏:第二百七十七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先去做,因為過去的案例已經夠多了,你用第二百七十七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未滿十八歲的部分去抓出它的刑度…… 潘委員維剛:刑度很重喔!並不輕。 王委員育敏:沒有!實務上我們知道的,沒有那麼重。 主席:不用寫七歲就可以了嗎? 王委員育敏:先抓寬一點,從十八歲以下開始抓,然後再來分齡。 潘委員維剛:這裡面有很多都求處死刑。 蔡代廳長名曜:以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加第二百八十六條,再加未滿十八歲,然後在未滿十八歲部分,再多一個區隔,就是未滿七歲…… 王委員育敏:對。 蔡代廳長名曜:但是這樣子,我怕案量會不夠,因為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的案例很多,但再加上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範圍就會變小。 王委員育敏:那應該以第二百七十七條為主。 蔡代廳長名曜:就以第二百七十七條為主,不要加上第二百八十六條,否則案量會很小。 王委員育敏:加上第二百八十六條是擴大…… 蔡代廳長名曜:如果規定有第二百八十六條,又有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會有法條競合問題,直接會變成以第二百七十七條來處罰。 王委員育敏:範圍可以廣一點,就是十八歲以下是一個,十八歲以下、七歲以上是一個…… 主席:是不是用附帶決議…… 蔡代廳長名曜:這樣好不好,用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加兒少法…… 主席:這樣的話…… 蔡代廳長名曜:報告委員,我是贊同這樣的立法趨向,但如果是第二百八十六條加上第三項、第四項,用無期徒刑和七年以上徒刑論處,以目前來講,如果凌虐致死,會構成有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項的問題,也可能會有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致死問題,但是傷害致死的話,還可以以兒少法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現在這邊的規定反而比較輕,與其這樣,乾脆不要修訂,適用第二百七十七條,量刑反而是比較重。 王委員育敏:這樣還比第二百七十七條刑度輕,委員提案,主要是想加重其刑,但如果照你們的版本,刑度反而更輕。 主席:法務部認為呢? 吳次長陳鐶:我們也同意。 王委員育敏:如果是這樣,這部分就先保留,不能照法務部意見通過。本席認為我們應該先要求司法院把統計數據做出來,如果實際上量刑都是那麼輕,以現行法條根本做不到加重其刑,那麼委員的主張就有道理。 主席:好,先保留。 尤委員美女:沒有啦!如果法要修成這樣,那就是越修越輕,不是越修越重,對不對? 王委員育敏:對,所以要先保留。 尤委員美女:那就不要修,因為…… 王委員育敏:應該先把司法實務上的數據拿出來,如果真的量刑很輕,我們就要想辦法來修法。 尤委員美女:如果是無期徒刑,已經夠重了,怎麼會輕呢? 主席:先保留,等司法院把相關數據提出來後,再來協商。 王委員育敏:我們可以通過一個臨時提案,要求他們…… 蔡代廳長名曜:報告委員,年度的部分…… 主席:多久時間?3個月以內,好不好? 蔡代廳長名曜:我們還要做分析。3個月好了。 王委員育敏:要那麼久嗎? 蔡代廳長名曜:我們還要跑資料。 王委員育敏:資料是電腦跑,應該很快。 蔡代廳長名曜:問題是我們還要找,把相關案子找出來…… 尤委員美女:你們在跑這些資料時,不能只是機械式的,而要視其案情,因為每個案件案情不同,要視其案情、手段…… 潘委員維剛:3月中,可以嗎? 蔡代廳長名曜:3月底,好不好? 潘委員維剛:好,3月底。 蔡代廳長名曜:要不要給我們一個年度的期間? 主席:10年內。那就改成提案…… 王委員育敏:改成臨時提案,要求司法院在3月底前把相關資料數據提供給委員。 蔡代廳長名曜:就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加上兒少法…… 尤委員美女:第二百八十六條不要…… 王委員育敏:全部先保留,等他們的統計資料出來再來討論。 主席:這部分先保留,送朝野協商,等司法院資料送來,再來討論。 潘委員維剛:那就繼續處理下一條,就是最後一條徐委員欣瑩提案第三百零三條修正條文,那這個案子就全部解決了。 主席:好。第三百零三條大家有沒有意見? 潘委員維剛:照法務部的意見,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主席:好,第三百零三條維持現行條文。 第二百八十六條保留,送協商。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協商結論如下:第九十一條之一維持現行條文;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不予增訂;第二百七十二條維持現行條文;第二百八十條維持現行條文;第二百八十六條保留;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保留;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二保留;第三百零三條維持現行條文;提案A案照案通過;提案B案照案通過;提案C案修正為「由於父權文化思維以男性為主,傑出女性之定位多半扮演提供者之角色,權利與控制亦成為男性建立安全感不可或缺之表徵,致家庭暴力成為大部分社會問題產生之主因之一,又家庭暴力特性之一為重複發生與長期持續性壓力之特性,進而影響日後人際互動模式。且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成年後成為家庭暴力被害人或加害人的比例約為一般人的5至10倍。為有效減緩青少年偏差行為之嚴重性,須徹底實施家暴防治。爰建請衛福部,針對其短、中、長期之執行規劃邀集教育部及各地方政府共同研商,並以書面報告本委員會。」 另外增列提案一案:「請司法院於103年三月底針對十年內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之罪及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加重其刑之規定(修法前之規定,亦同。)案件,研擬量刑分析。 提案人:呂學樟  潘維剛  尤美女  王育敏」 請問各位,對上述協商結論及新增提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呂召集委員學樟補充說明。本次會議到此結束,散會。 散會(12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