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星期一)9時12分至9時27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陳委員根德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星期三)9時9分至16時11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葉宜津  李昆澤  楊麗環  林國正  羅淑蕾  盧嘉辰  蔡其昌  管碧玲  李鴻鈞  陳雪生  劉櫂豪  陳根德  王廷升  林明溱  魏明谷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陳歐珀  鄭天財  陳明文  孔文吉  許添財  賴士葆  廖正井  李桐豪  李貴敏  黃昭順  蔣乃辛  薛 凌  邱文彥  簡東明  羅明才  黃文玲  陳亭妃  王惠美  何欣純  楊瓊瓔  吳育昇  呂學樟  呂玉玲  江啟臣  黃偉哲  蘇清泉  林德福  顏寬恒  林佳龍  邱志偉  鄭汝芬  徐耀昌    委員列席32人 列席官員: 交通部 部長  葉匡時 路政司 司長  林國顯 航政司 司長  陳天賜 會計處 處長  洪玉芬 總務司 司長  吳慧玲 人事處 處長  鍾振芳 交通事業管理小組 副執行秘書  陳牧民 法規會 執行秘書  李明慧 觀光局 局長  謝謂君 副局長  張錫聰 國際組 組長  林坤源 企劃組 組長  吳潔萍 科長  趙志民 技術組 組長  柯建興 業務組 組長  賴炳榮 國民旅遊組 組長  陳貴華 旅館業查報督導中心 主任  陳煜川 旅遊服務中心 主任  陳力國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旅客服務中心 主任  陳星全 高雄國際機場旅客服務中心 主任  張元吉 人事室 主任  馬文林 主計室 主任  陳凱妮 政風室 主任  謝君豐 秘書室 科長  陳造明 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處長  方正光 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處長  馬惠達 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處長  張隆城 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處長  簡慶發 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處長  洪東濤 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處長  王忠銘 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處長  張振乾 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處長  吳主治 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處長  曾漢洲 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處長  許正雄 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處長  陳美秀 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處長  鄭榮 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處長  廖源隆 航港局 局長  祁文中 港務組 組長  劉志鴻 企劃組 組長  陳賓權 航務組 組長  許國慶 船舶組 組長  劉德財 航安組 組長  梁瑞聰 主計室 代理主任  曹棟鈞 秘書室 專門委員  張嘉紋 資訊室 主任  余建勳 人事室 主任  許惠妙 中部航務中心 主任  邱謙文 南部航務中心 主任  游文在 東部航務中心 主任  徐 輝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蕭丁訓 總經理  李泰興 會計處資深 處長  王派峰 國道高速公路局 副局長  吳木富 組長  彭煥儒 臺灣鐵路管理局 處長  杜 微 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 董事長  李建榮 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 董事長  陳建宇 主任秘書  徐永浩 行政院主計總處 科長  林秀春 主  席:管召集委員碧玲 專門委員:林上民 主任秘書:尹章中 紀  錄:簡任秘書 陳錫欽 研究員 游亦安 簡任編審 黃碧玉    科 長 黃彩鳳 專 員 陳杏枝 薦任科員 蔡國治    薦任科員 郭佳勳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本院議事處102年10月15日函,為請本會審查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等103年度預算書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有關交通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觀光發展基金分預算。 二、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有關交通部主管航港建設基金非營業預算。 三、審查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3年度預算書案。 四、審查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3年度預算書案。(以上均詢答及處理) (本次會議有委員葉宜津、李昆澤、楊麗環、林國正、羅淑蕾、李鴻鈞、管碧玲、簡東明、蔡其昌、陳雪生、陳歐珀、劉櫂豪、許添財、盧嘉辰、李桐豪等15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部長葉匡時、觀光局局長謝謂君、航港局局長祁文中、國道高速公路局副局長吳木富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說明;委員葉宜津質詢另提書面補充意見,及委員張嘉郡、魏明谷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有關交通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觀光發展基金分預算、航港建設基金非營業預算與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及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3年度預算書案,全部處理完畢。 三、審查結果: 觀光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除減列其他重要計畫項下「長期投資」之「促進東北角海岸地區土地利用暨景觀風貌改善案」5億0,509萬元外,並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36億8,120萬5,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48億9,010萬9,000元,減列2,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8億7,010萬9,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7項: (1)觀光發展基金未於預算書內具體列明補助與捐助事由、 對象名稱、金額及編列計算基礎,核與預算法規定不符 ,且部分團體年年補助經費,卻未評估實際效益,觀光局應撙節國家經費,103年度觀光發展基金於「勞務成本」項下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科目經費15億3,083萬3,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麗環  葉宜津  林國正  羅淑蕾 (2)觀光發展基金103年度「行銷及業務費用─服務費用」項下有關「星級旅館評鑑計畫」預算編列共3,700萬元,較102年度編列之600萬元成長5.16倍,除此之外,依觀光局所提供之資料,截至102年8月國內2,896家旅館僅456家接受星級旅館評鑑,評鑑比例只有15.75%,顯見相關業務推動成效不彰,預算顯有浮編,且部分經評鑑之星級旅館竟被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查出食品衛生不合格或被內政部查出消防安全不合格,該評鑑制度顯有疏漏流於形式,爰此,103年度「行銷及業務費用─服務費用」項下有關「星級旅館評鑑計畫」合計編列3,7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待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葉宜津 (3)觀光發展基金辦理「星級旅館評鑑計畫」等相關經費,101年度編列3,000萬元、102年度編列150萬元、103年度編列1,300萬元;惟根據審計部10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迄至民國102年3月27日止,全國2,867家旅館中,申請並經評鑑為星級旅館計376家,占全國總旅館家數比率僅為13.11%,該計畫實施已近4年,參與評鑑之旅館仍不踴躍,而觀光局公告102年起取消旅館業者申請星級旅館評鑑免收取相關作業費用措施,因此102年度辦理評鑑等相關費用僅編列150萬元,惟觀光局「星級旅館評鑑計畫」明明執行比率過低,又取消免費辦理,103年度觀光發展基金「行銷及業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項下編列1,300萬元辦理「星級旅館評鑑計畫」,較102年度預算又增加逾8倍,顯然極不合理,爰此凍結五分之一,俟觀光局就「星級旅館評鑑計畫」之辦理情形、檢討改善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櫂豪  葉宜津  管碧玲 (4)觀光發展基金103年度編列於「行銷及業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共20億7,676萬3,000元,其中於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辦理規模具國際化潛力活動經費3,896萬2,000元。惟國際觀光客源雖呈現逐年增加之趨勢;惟就個別國家風景區觀察,僅日月潭、阿里山、北海岸及觀音山等3個國家風景區國際化程度遠超過其他國家風景區,其他國家風景區國際觀光客源不足,地方觀光發展恐面臨瓶頸。爰此,凍結本筆費用五分之一,俟觀光局提出「整體國家風景區客源提升計畫」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魏明谷  李昆澤  劉櫂豪 (5)103年度觀光發展基金於「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分別編列「廣(公)告費」7億0,435萬元及「業務宣導費」經費13億1,921萬8,000元,主要係辦理國際觀光宣傳與推廣等工作所需。經查該經費迄未能於預算書表內詳實表達政策宣導經費之編列情形,不利預算監督與審議,且未符立法院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作成通案決議;基金持續投入鉅額資源推動各項行銷宣傳,帶動旅遊風氣及創造產值,惟部分市場經費效果尚未顯現,尚待賡續加強辦理。因此,將「廣(公)告費」7億0,435萬元及「業務宣導費」經費13億1,921萬8,000元,各凍結五分之一,待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國正  羅淑蕾  陳根德 (6)觀光發展基金103年度編列於「行銷及業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1億3,012萬7,000元,其中辦理台灣旅宿網訂房查詢系統、韓語版本及委外維護費用800萬元。經查,該網站不僅無中文以外之版本,周邊旅遊路線亦皆相同,毫無因地點不同有其差異之處。且線上訂房系統、建議套裝行程更尚未實際運作,其網站形同虛設,爰此,凍結本筆預算五分之一,俟觀光局將其改善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魏明谷  李昆澤  劉櫂豪 (7)103年度觀光發展基金「台灣好行(景點接駁)旅遊服務計畫」預算共編列1億6,200萬元,惟查目前絕大多數之台灣好行路線仍未提供無障礙運具路線,與立法院交通委員會102年度通過之「台灣好行每條旅遊路線,每週至少提供來回各1班之無障礙運具路線」決議相悖,致身障朋友的旅遊權益嚴重受損,爰此103年度觀光發展基金「台灣好行(景點接駁)旅遊服務計畫」預算1億6,2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待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葉宜津 3.本期短絀:原列12億0,890萬4,000元,減列2,000萬元,改列為11億8,890萬4,000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981萬1,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八)通過決議8項: 1.103年度觀光發展基金於「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編列「星級旅館評鑑計畫」經費3,700萬元,主要係辦理星級旅館評鑑、等級評鑑標識及媒體文宣訓練等工作所需經費。依據觀光發展基金補充說明資料略以:「星級旅館評鑑計畫自98年9月9日開始受理業者報名,考量國內觀光旅館與一般旅館經營型態與建築設備條件有所不同,初期觀光旅館以達成至少85%受評為目標(108*0.85,計92家),一般旅館則鎖定50間客房數以上為具受評潛力者,達成至少60%為目標(669*0.6,計401家),以上合計493家。」然截至102年8月底止,雖已完成456家評鑑作業(含72家觀光旅館及384家一般旅館),成效與原訂短期政策目標卻仍有相當距離,且其中一般觀光旅館及一般旅館接受評鑑比率更不到五成,顯示政策推廣目標過於理想,無法於短期內達成。爰此,觀光局應加強向業者推廣「星級旅館評鑑計畫」,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其昌  李昆澤  劉櫂豪 2.「星級旅館評鑑計畫」實際支用數偏低,且部分項目之推廣成效頗為不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02年查核國際觀光旅館公共安全、衛生安全,查核結果有13家業者在部分項目不符合規定,僅有3家全部查核項目均符合規定,及格率僅一成四,觀光局應考量檢討現行評鑑項目、程序等,是否真能反映出星級旅館的水準與品質,同時,更應積極輔導尚未取得星級旅館業者,致力改善住宿、服務等品質,全面提供旅客安全、舒適的住宿環境。 提案人:楊麗環  葉宜津  林國正  羅淑蕾 3.截至101年底止,13處國家風景區之國際觀光客人次為703萬人次,占全區遊客總人數4,280萬人次之16.43%,其中仍以日月潭、阿里山、北海岸及觀音山等國家風景區為國際觀光客集中地區,101年度國際旅客遊覽人次分別為221萬人次(占國際觀光客總人數之31.44%)、176萬人次(占25.04%)及208萬人次(占29.59%),其餘10處國家風景區僅占13.93%,顯示目前超過八成之國際遊客皆偏好前往知名度較高之國家風景區,致單一景點遊客集中度偏高,而其他多數國家風景區觀光形象仍未獲國際廣泛認知(尤其是西拉雅、馬祖、茂林),國際宣傳推廣效益尚待加強。由於部分國家風景區缺乏國際宣傳行銷,致其知名度不高,客源明顯不足;故觀光局應透過積極國際宣傳行銷,提供遊客更多樣選擇機會,避免遊客之過度集中使用,以確保遊憩資源之永續發展。 提案人:蔡其昌  李昆澤  劉櫂豪 4.鑒於台灣誌記載「一府二鹿三艋舺」俗諺,為描述清領時期台灣3大港市之盛況,可見安平及鹿港地區自18世紀中葉即是台灣名聞遐邇的港市,由於發展甚早,成了台灣早期文教、產經與民俗發展之重要據點,也因此孕育了特有之建築、廟宇宗教、民俗藝術、聚落組成等深具文化底蘊與歷史價值之人文風貌,更是國家重要資產,其永續發展與活化刻不容緩。惟地方資源原已不足,復以中央及地方政府長期來欠缺整體政策之規劃,導致兩地重要歷史文化資產屢屢出現維護與保存之困難。為永續安平及鹿港地區之建築、民藝、民俗等特有歷史人文資產,致力發展觀光及振興產業以繁榮地方,重現「一府二鹿三艋舺」之榮光,爰建請交通部觀光局將安平及鹿港地區發展納入國家總體規劃,核定鹿港及安平地區為「國家歷史風景區」。 提案人:魏明谷  李昆澤  劉櫂豪 5.觀光發展基金與觀光局所轄業務多所重疊,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非屬組織法規,依法不得作為進用約聘僱人員之依據,惟交通部觀光局卻違法訂定聘僱人員相關條文內容,徒增用人員額及彈性,核屬未洽,且非營業基金之運作應屬經常性業務,允應回歸編制內職員辦理為宜。爰建請交通部觀光局完成組改後,不得再進用約聘僱人員,應回歸編制內職員辦理。 提案人:楊麗環  葉宜津  林國正  羅淑蕾 6.觀光發展基金「一般服務費」項下之「外包費」共計編列2億7,315萬2,000元,其係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進用臨時人力所需經費。但查其預算編列,有以派遣人力辦理者,有以承攬人力辦理者,亦有部分以派遣人力辦理、部分以承攬人力辦理。其辦理情形並無一致性,每個人力進用之單位成本亦不相同,相差甚至每人每月相差達1萬元以上。而且部分派遣人力,卻係辦理專業技術及一般行政業務,亦與使用派遣人力之規定不合。如此進用臨時人力,卻無一致性標準,造成同工不同酬或同酬不同工之不公平現象。爰要求各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進用臨時人力,應建立一致性薪資標準。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劉櫂豪 7.交通部觀光局應規劃建置無障礙旅遊示範路線,加強旅遊服務人員對行動不便者之旅遊、交通、購物、住宿等服務要領之訓練。並鼓勵觀光旅館設置無障礙客房數及比例,並將訊息刊登於網站上,以滿足國內外銀髮族及行動不便者之旅遊需求。 提案人:楊麗環  葉宜津  林國正  羅淑蕾 8.103年度觀光發展基金於「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編列「星級旅館評鑑計畫」經費3,700萬元,主要係辦理星級旅館評鑑、等級評鑑標識及媒體文宣訓練等工作所需經費。經查該計畫係「觀光拔尖領航方案」之子計畫,總經費1億5,000萬元,期程98至103年度,截至102年8月底止,該計畫之經費可用預算數(預定支用數)已高達1億4,100萬元,惟實際支用數卻僅為3,179萬4,000元,支用比率偏低(詳附表1),顯示其預算編列與預算需求之估列皆未盡詳實,未來允宜強化各項計畫經費需用之預測分析能力,俾免作業流於形式。 附表1:星級旅館評鑑計畫預算執行情形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年  度 預算數(1) 實際發生數(2) 已實現比率(%)(3)=(2)/(1) 98 25,000 655 2.62 99 40,000 4,315 10.79 100 40,000 5,897 14.74 101 30,000 11,846 39.49 102 6,000 9,081 151.35 103 37,000 ─ ─ 合計 178,000 31,794 17.86 ※註:1.資料來源,觀光發展基金提供。本表102年度實際發生數係該年度截至8月底止實際數。 此外依據觀光發展基金補充說明資料略以:「星級旅館評鑑計畫自98年9月9日開始受理業者報名,考量國內觀光旅館與一般旅館經營型態與建築設備條件有所不同,初期觀光旅館以達成至少85%受評為目標(108*0.85,計92家),一般旅館則鎖定50間客房數以上為具受評潛力者,達成至少60%為目標(669*0.6,計401家),以上合計493家。」然截至102年8月底止,雖已完成456家評鑑作業(含72家觀光旅館及384家一般旅館),成效與原訂短期政策目標卻仍有相當距離,且其中一般觀光旅館及一般旅館接受評鑑比率更不到五成(詳附表2),顯示政策推廣目標過於理想,無法於短期內達成。 附表2:各類型旅館參與評鑑比例表 單位:家數;% 星   級 一星級 二星級 三星級 四星級 五星級 合計 總家數 評鑑比率(%) 國際觀光旅館 0 0 2 4 48 54 71 76.06 一般觀光旅館 0 1 2 9 6 18 39 46.15 一般旅館 28 153 164 26 13 384 2,786 13.78 合計 28 154 168 39 67 456 2,896 15.75 ※註:1.資料來源,觀光發展基金提供。本表資料日期為截至102年8月31日止。 由於星級旅館評鑑計畫之預、決算數差距頗鉅,預算編列恐徒具形式,要求觀光局針對該計畫內容於執行成效於1個月內提出改進計畫與檢討報告。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劉櫂豪 本項有委員提案13案,不予處理: (1)觀光發展基金103年度「服務費用─修理保養及保固費」預算編列2,875萬5千元,其計畫內容有一般房屋修護費、機械及設備維護費和交通及運輸設備修護費,供13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使用,惟查交通部觀光局103年度預算,有關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之業務費,已編列房屋建築養護費、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以及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共1億7,168萬6千元。考量預算單位、預算科目與用途都相同,卻分別編列於公務預算與基金預算,顯有重複編列與規避監督之情形,爰此,103年度「服務費用─修理保養及保固費」預算編列2,875萬5千元,應予以全數刪減。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葉宜津 (2)觀光發展基金103年度「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項下『外包費』預算編列2億7,315萬2千元,是13個國家風景區等做為派遣人力、勞務承攬進用人力,合計進用非典型雇傭人力達731人,較102年度增加5人,考量行政機關本應撙節支出以及減少非典型雇用人力,應逐年降低非典型雇用人力,爰此,103年度『外包費』預算編列2億7,315萬2千元,應予以刪減1成(2,731萬5千)。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管碧玲 (3)對於各國家風景區之材料及用品費及折舊、折耗及攤銷費用,其均分列於觀光局公務預算及觀光發展基金預算內。其係以公務或服務旅客為區分標準。但此項標準毫無根據,而且實際上根本無法區分,於審查102年預算時,即要求其應改列於公務預算內,但其103年預算仍然編列於基金預算內,對於其漠視立法院之行為,爰予以刪除材料及用品費之10%,即187萬元。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劉櫂豪 (4)觀光發展基金一般服務費項下之外包費共計編列27 3152千元,其係各風景區管理處進用臨時人力所需經費。但查其人員進用、單位成本,均不相同。由附表可知馬祖、日月潭、參山、阿里山、茂林、北海岸及觀音山、雲嘉南濱海、西拉雅國家風景區之編列數均屬偏高,甚有以派遣人力代替正式人力之嫌疑,爰對上述風景區之臨時人力統刪10%。 每人每月用人成本 派遣人力(仟元) 承攬人力(仟元) 東北角暨宜蘭海岸 29.3 東部海岸 27 澎湖 27.3 大鵬灣 20.1 花東縱谷 28.61 馬祖 31.4 日月潭 39.3 23.8 參山 38.8 28.3 阿里山 35.8 30 茂林 36.8 28.2 北海岸及觀音山 32.1 32.1 雲嘉南濱海 36.6 22.1 西拉雅 34.2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管碧玲 (5)103年度觀光發展基金「勞務成本」項下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15億3,083萬3千元,其中「捐助私校及團體」6億7,183萬3千元、「補(協)助政府機關(構)」7億9,900萬元,及「捐助國外團體」6,000萬元。查觀光局為辦理補助各公(私)立機構、觀光旅遊產業及地方政府辦理觀光客倍增及觀光拔尖領航方案等計畫所需,皆係政府移轉性支出,與預算法第4條對作業基金之定義為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不符,倘未能歸類於政府移轉性支出項下,將影響政府移轉性支出及作業基金經營結果之適正表達;另查支出項目之主要目的係配合政府觀光政策以建構質量並進之觀光榮景為願景,故按其性質係屬政府無償之支付,本應編列於公務預算。又補助對象卻僅按「私校及團體」、「政府機關(構)」、「國外團體」等數個簡單項目彙總表達,並未於預算書內具體列明補助與捐助事由、對象名稱、金額及編列計算基礎,作業有欠妥適。爰此,針對103年度觀光發展基金「勞務成本─捐助、補助與獎助」15億3,083萬3千元,提請酌予刪減1/3,並要求交通部應於下(104)年度起應編列於公務預算,以維預算法制。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劉櫂豪 (6)在觀光發展基金的「勞務成本」科目中的「捐助、補助與獎助」的國際市場開拓計畫特別編有「辦理大陸地區宣傳計畫及旅展」27,970千元,此筆預算顯然與「行銷及業務費用」科目中的「觀光拔尖領航方案」宣傳經費項下辦理國際宣傳活動290,000千元與駐外辦事處於駐在地辦理推廣台灣觀光宣傳活動、辦理各項業者說明會與推廣會及參與當地重要旅展及會議等265,000千元中有關大陸市場的宣傳40,000千元重疊, 因此要求全數刪除勞務成本「捐助、補助與獎助」中「辦理大陸地區宣傳計畫及旅展」27,970千元。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劉櫂豪 (7)103年度觀光發展基金「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星級旅館評鑑計畫」3,700萬元。查該計畫係「觀光拔尖領航方案」之子計畫,總經費1億5,000萬元,期程98年度至103年度,截至102年8月底止,該計畫之經費可用預算數(預定支用數)已高達1億4,100萬元,惟實際支用數卻僅為3,179萬4千元,顯見支用比率偏低。另查截至102年8月底止,雖已完成456家評鑑作業(含72家觀光旅館及384家一般旅館),卻未達到應有之成效與原訂短期政策目標,且其中一般觀光旅館及一般旅館接受評鑑比率更不到5成,顯見政策推廣目標為確實評估。又本院審議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針對觀光發展基金所做分組審查決議,略以:「觀光局進行全台旅館評鑑,卻只有82家旅館參加,尚不足全台旅館總數之一成,評鑑執行率無法令人信服。觀光局應加強督促旅館業者參與評鑑,……。」顯見星級旅館評鑑計畫執行效能不彰。爰此,針對103年度觀光發展基金「觀光拔尖領航方案」1億5,000萬元,提請酌予刪減1/3,以撙節公帑。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劉櫂豪 (8)觀光發展基金103年度編列於行銷及業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共20億7,676萬3千元,其中包含星級旅館評鑑計畫經費1,300萬元。惟近年來星級旅館評鑑計畫之預、決算數差距頗鉅,預算編列恐徒具形式,如今更增加高達1,150萬元之經費辦理。爰此,建議刪除本筆費用1,200萬元,以儆效尤。 提案人:魏明谷  李昆澤  劉櫂豪 (9)觀光發展基金103年度編列於行銷及業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共20億7,676萬3千元,其中包含好客民宿遴選計畫、民宿分級輔導等經費,惟交通部觀光局統計全台4332家合法民宿,若加上非法民宿恐破8000家,其中有三分之一在花蓮、台東,花東地區非法民宿上千家,業者普遍認為民宿是小本生意,申請不僅時程冗長,還要符合消防安檢規定,加上課稅問題,寧願遊走法律邊緣。而觀光局竟無視違法民宿之存在,仍一意孤行推動民宿觀光旅遊,若再因不安全之民宿造成旅客傷亡,恐將重創我國觀光形象。爰此,建議刪除本筆費用十分之一,以儆效尤。 提案人:魏明谷  李昆澤  管碧玲 (10)103年度觀光發展基金「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廣(公)告費」7億0,435萬元及「業務宣導費」13億1,921萬8千元。查依據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貳、作業基金甲、業務收支及賸餘規定:「……。其中政策宣導經費,並於預算內妥適說明編列金額及內容。」復據本院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作成通案決議略以:「?……;103年度起,各機關(含附屬單位)編列政策宣導經費,應於預算書表內將經費編列情形妥適表達,以利國會及社會大眾監督。」,然而103年度預算案「廣告費」及「業務宣導費」項下編列20億2,356萬8千元,本應確實依上開規定及本院決議將應編入表件或相關內容(細目)全數納入預算書,並利本委員會審議,卻僅以籠統文字羅列而未說明各該預算編列。爰此,針對103年度觀光發展基金「廣(公)告費」及「業務宣導費」項下20億2,356萬8千元,提請酌予刪減20%,並要求交通部應於下(104)年度起於預算書表內詳列預算編列情形,以維預算法制。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劉櫂豪 (11)觀光發展基金編列旅館投資土地建物資訊蒐集及可行性調查相關經費50萬元,其係針對全台灣適合投資興建旅館之土地,委託專業機構負責蒐集資訊並進行可行性評估,以提供旅館業投資參考。然而對於旅館業者而言,何處適合進行投資,其知之甚詳,並無必要浪費經費進行資訊蒐集及可行性評估,爰將此筆經費全數刪除。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劉櫂豪 (12)委託調查研究費中,編列160萬元調查觀光產業旅行業、旅館業、觀光旅館業、觀光遊樂業人才供給及需求情形。然而此項推估情形,並不需要再另外委託調查研究,其由各業者之從業人數及各院校相關科系即可推知,爰將此筆預算全數刪除。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劉櫂豪 (13)針對「促進東北角海岸土地利用暨景觀風貌改善案」由於該區域多屬環境敏感地區,但觀光局卻有意在該地劃設新旅館區,有鑑於當初該計畫之規劃在於將景觀保護區私有土地之產權收歸國有,以永久確保原始景觀與地形地貌,並有效解決區內違章建築問題,以維持計畫區之景觀環境品質,但觀光局卻有意在該計畫內劃設新旅館區,將大規模引進觀光事業進駐。為確保該計畫區內自然環境風貌的保存完整與被徵收土地民眾權益,要求觀光局等主管機關應在1個月內針對劃設新旅館區計畫提出專案報告,並在本委員會同意前暫停開發程序。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劉櫂豪 航港建設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79億7,584萬6,000元,照列。另「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項下「港務公司盈餘分配收入」預算,配合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2.基金用途:原列80億9,166萬5,000元,減列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0億8,166萬5,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4項: (1)103年度「港灣建設計畫」下之「專業服務費」科目,編列有辦理「高雄港第三港區開發計畫規劃作業」之委外研究規劃費,總經費4,500萬元,全數由航港建設基金支應,自103年度起分2年辦理,103年度編列預算2,500萬元。然經查,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02年度對外招標辦理「高雄港第三港區可行性研究」之委外研究,辦理期間102年6月至103年6月,可行性研究尚在進行中,相關研究成果迄至103年度下半年始能完成,故航港建設基金於103年度編列「高雄港第三港區開發計畫規劃作業」2年期委外研究計畫,其急迫性及必要性,恐待商榷。因此,將該經費2,5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待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國正  羅淑蕾  陳根德 (2)航港建設基金103年度編列辦理「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第二期工程計畫─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17億8,500萬元。經查「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第二期工程計畫」投資金額甚鉅,航港建設基金須分擔金額高達173億餘元,投資收回年限又長達49年,相對於該基金收入來源有限,未來所需支出規模甚為龐鉅,執行高峰期間(104至106年度),基金年度收入逾半數資金需支應該工程,亦恐有排擠其他港灣建設計畫需求之虞,允應視港區發展審酌辦理,並預為相關資金規劃作業,以維航港建設基金之健全運作。因此,將該經費17億8,5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待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國正  羅淑蕾  陳根德 (3)高雄港「南星土地開發計畫─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於103年度編列最後1年度經費,經費總需求18億5,010萬元,其中由航港建設基金負擔數高達15億5,010萬元,惟查第2期開發區所在魚塭地占用問題及環境影響評估作業,均尚未完成,應積極研謀強化工程計畫之控管作業,並落實對於環境保護措施之規劃,以維該工程之如期如質完成,俾利高雄港之未來發展。因此,將該經費15億5,01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待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國正  羅淑蕾  陳根德 (4)交通部航港局航港建設基金103年底預計平衡表所示,「長期墊款」科目預算數為14億4,581萬7,000元,經查係84年間,由該基金墊付前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處(精省後改隸內政部營建署)辦理償還重陽大橋、永福、福和橋之借款,內政部營建署僅於100至102年度編列共2,805萬元歸墊,惟該項「長期墊款」與商港建設無直接關係,且懸列多年未清理,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第8屆第3會期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曾決議,要求交通部就此與內政部營建署研商訂定歸還計畫,根據交通部提交之報告顯示,營建署於102年5月1日函復同意於103年度概算爭取編列經費7億2,800萬元,剩餘7億餘元預定於104年度編列完成歸墊,惟查營建署103年度僅編列855萬元為歸墊款,與當初承諾編列之7億多元差距甚大,迄今卻未見交通部積極向內政部追討墊款之意。爰此,將「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其他支出」科目預算3,471萬5,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交通部與內政部協商訂出明確且可行之歸還計畫,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葉宜津 3.本期短絀:原列1億1,581萬9,000元,減列1,000萬元,改列為1億0,581萬9,000元。 (三)解繳國庫:15億9,654萬8,000元,照列。 (四)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五)通過決議2項: 1.航港建設基金,為增加各商港裝卸吞吐能量,提升港口對外競爭力,辦理商港之公共基礎建設與完成各國際商港碼頭工人僱用制度合理化改制作業及棧埠裝卸作業民營化,使我國港埠持續發展與永續經營,因此特別成立航港建設基金,商港法第7條、第12條及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10條亦特別規定基金收入來源。另依預算法第4條第2項第2款第5目,其屬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但行政院卻另訂中央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解庫注意事項規定,各政事型基金累積賸餘,必要時得由行政院依規定分配繳庫,其業已違反預算法上述規定之供特殊用途者,而屬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因此,建請航港建設基金之累積賸餘,不得解繳國庫。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劉櫂豪 2.103年度預計平衡表編列「長期墊款」科目14億4,581萬7,000元。惟該墊款源自84年間原臺灣省政府報經省議會同意,由原台灣省政府所屬交通建設基金墊付前省住都處辦理償還重陽大橋、永福橋、福和橋等銀行貸款本息,墊款總額14億8,241萬7,000元,迄今營建署僅償還2,805萬元,103年度將再編列預算歸還855萬元。惟該長期墊款不符航港建設基金之用途,且已懸列多年,爰要求交通部應積極協調內政部營建署編列預算歸還,以善盡基金管理之責。 提案人:魏明谷  李昆澤  劉櫂豪 (六)另有委員提案8項,不予處理: 1.103年度航港建設基金「基隆港整體發展計畫─基隆港西岸客運專區港務大樓興建工程計畫─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1億4,000萬元。查本計畫於99年度核定後,因於101年度辦理計畫變更事宜,故截至102年8月底計畫已執行近4年,惟依該基金提供之資料,累計工程進度尚未達10%,顯見工程進度延宕,又資金成本率仍高於現值報酬率;又依103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二點第(三)項規定:「……,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開發自償性財源,凡經評估適宜由民間辦理之業務,應優先由民間興辦或促進民間參與。另為落實永續經營之政策,各機關提報重要公共建設應妥善規劃維護管理措施及財源,以利未來營運。」,惟現今政府財政拮据,舉債業已逼近上限,本應依撙節原則為相關大樓空間規劃,進以提高該資產之使用效率。爰此,針對103年度航港建設基金「基隆港整體發展計畫─基隆港西岸客運專區港務大樓興建工程計畫─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1億4,000萬元,提請酌予刪減30%,以撙節公帑。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劉櫂豪 2.103年度航港建設基金「基隆港港西聯絡道路興建工程計畫」6億5千萬元。查依預算法第34條規定,重要公共工程建設,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等,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惟該基金102年度編列辦理基隆港港西聯絡道路興建工程新興計畫,未於預算編列前取得行政院之核定,又於該計畫預計開始執行近1年中,仍在重新檢討工程計畫內容,顯見對於重大公共工程之規劃作業未覈實編列。爰此,針對103年度航港建設基金「基隆港港西聯絡道路興建工程計畫」6億5千萬元,提請酌予刪減1/4,以撙節公帑。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劉櫂豪 3.交通部航港局航港建設基金103年度「一般行政管理計畫─服務費用」科目項下編列「一般服務費」1億8,551萬元,其中為辦理「航港資訊發展計畫」編列5,476萬元,較上(102)年度預算數4,540萬元,增加936萬元,增加幅度達20.62%,惟該計畫內容完全相同,且其中有關航港單一窗口作業及服務平台維護運用應屬每年固定之例行性支出,應無須大幅擴編預算,恐有浮編預算之嫌。爰此,建議「航港資訊發展計畫」比照上年度編列,爰此,103年度「一般行政管理計畫─服務費用」科目,建議予以刪減936萬元,以為撙節。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葉宜津 4.交通部航港局航港建設基金103年度「旅運費」科目,預算編列292萬9千元,雖較上(102)年度減列,惟航港建設基金設立之目的,主要是用以支應商港公共建設基礎建設興建與維護資金,有關商港規劃事項應由主管機關交通部在其公務預算內編列預算支應。再者,在交通部「航政及港政業務管理及執行」項下即已編列國內外旅費2,982萬元,復以航港建設基金「旅運費」科目下國外旅費,其中預定派員考察韓國釜山港港埠經營管理,在前揭交通部預算中更已經編列,顯有浮編之嫌。爰此,103年度「旅運費」科目,建議全數刪減,以為撙節。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葉宜津 5.交通部航港局航港建設基金103年度「購置無形資產」科目,預算編列630萬元,主要用以購置電腦軟體及軟體授權費,較上(102)年度270萬元,增加幅度高達133%,然預算書中並未說明增加緣由,預算顯有浮濫編列之嫌,為避免預算浪費及政府財政困難,建議比照上年度預算數編列,爰此,103年度「購置無形資產」科目,建議予以刪減360萬元,以為撙節。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葉宜津 6.交通部航港局航港建設基金103年度「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購置固定資產」科目,預算編列540萬元,全數用以購置電腦硬體設備,較上(102)年度預算數370萬元,大幅增加46%,唯其預算說明與102年度完全相同,並未說明預算大幅增加的原因,顯有浮編之嫌,為避免預算浪費及政府財政困難,建議比照102年度預算數編列,爰此,103年度「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購置固定資產」科目,建議刪減170萬元,以為撙節。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葉宜津 7.航港建設基金103年度預算,其中編列15億9654萬8千元解繳國庫。其主要理由係港務局成立後,其預算來源不應增加國庫支出,所以由航港建設基金解繳國庫方式支應。但港務局係屬公務預算,其預算卻由航港建設基金支應顯不合理,紊亂公務及基金預算體系。而且為維持航港建設基金之充裕,特別於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10條規定,港務公司之盈餘應提撥一定比例予航港建設基金。但現在卻又將航港建設基金賸餘解繳國庫,亦與立法精神不符。綜上,不能因為國家財務困窘、財務調度問題,即將國家體制置於不顧,爰此刪除此筆15億9654萬8千元。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劉櫂豪 8.鑒於航港局租用給台灣港務公司的相關租金收入計算標準,居然是以申報地價2%來計價,以103年度來試算約為市價租金的三成15億元,但同年度港務公司在土地租金收入卻高達21億8,918萬2千元,標準的二房東。且平均港務公司向航港局租賃土地單價為155元/坪,而同期該港務公司總公司租金卻是9,336元/坪,差距高達60倍,這簡直就是賤租國土,嚴重影響航港基金收入,長久下去恐怕會影響基金存續。另比較同性質之桃園機場公司,卻是以申報地價7%來計價租金繳納給民航作業基金。因此,該租金計價標準應一視同仁符合客觀標準,主管機關應於1個月內修正「交通部航港局經營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第3條及第11條規定」,逐年調高2%直到7%為止(即現行2%,隔年4%、6%、7%),並於103年度實施。 提案人:李鴻鈞  羅淑蕾  陳根德 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轉投資計畫、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6億5,436萬3,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6億5,328萬4,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所屬事業組織台北圓山大飯店、台北圓山聯誼會及高雄圓山大飯店等均屬獨立計算盈虧之營運個體,其年度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亦於附註中揭露「重要作業組織之財務資料」,表列該3大事業組織之年度重要財務資料;惟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年度預算案及決算書表均未就3大重要作業組織之營運分列說明,無法表達其財務狀況全貌,預、決算書表顯欠完備,亦不利立法院之審議,應檢討改善。營業費用13億4,792萬8,000元,爰凍結五分之一,俟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改善預、決算書之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其昌  李昆澤  劉櫂豪 3.稅前賸餘:107萬9,000元,照列。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6億6,549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103年度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固定資產投資」6億6,549萬元,其中「房屋建築及設備」6億4,021萬5,000元、「機械及設備」1,578萬8,000元及「什項設備」948萬7,000元。查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3年度預算案之營業收入、營業毛利、營業淨利及稅前損益均較101年度決算及102年度預算案呈衰退,依其收入明細觀之,主要受客房收入減少之影響;另查自101年度開始轉虧為盈,惟其本業營運之營業收入仍不敷支應其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本業經營仍呈虧損。是以,財團法人本業經營仍呈虧損,施工期間允宜規劃周延配套措施,並為詳實成本效益之控管,以覈實撙節原則辦理,以維該財團法人營運之健全發展。爰此,針對103年度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固定資產投資」6億6,549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並要求交通部應監督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針對台北圓山大飯店整修計畫,施工期間相關配套措施規劃及營運配套措施及成本效益控管之進程,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劉櫂豪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入與總支出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六)通過決議1項: 1.現行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對於採勞退舊制之員工,係按每月實發薪資總額8%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專戶儲存於台灣銀行,惟以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3年度「應計退休金負債」預計高達10億4,708萬3,000元,較102年度預算案10億0,353萬8,000元及101年度決算數9億8,155萬3,000元,呈逐年增加情形,凸顯對於適用勞退舊制之員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仍有未足,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應立即檢討適用勞退舊制之員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方式,並提出書面報告供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參考。 提案人:蔡其昌  李昆澤  劉櫂豪 (七)本項另有委員提案1案,不予處理: 1.依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3年度預算案所併檢送之「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相關資料表」,現任董事長每月薪酬為29萬0,975元、總經理每月薪酬為23萬3,904元,遠逾中央部會首長待遇19萬0,500元。立法院預算中心103年度預算評估報告,鑑於依交通部及台灣敦睦聯誼會之說明,該財團法人之董事與監察人皆由交通部協調薦派,另依其章程規範半數以上應為政府所推薦之現職公務人員。又以該財團法人之營運性質,尚難謂具有羅致不易或需具特殊專長之例外性,且該財團法人近年度營運情形欠佳,負責人員之薪資允宜從嚴撙節。建議交通部允宜將該財團法人列入公設財團法人管理,董事長薪資標準並應參照公設財團法人規定辦理,不宜超過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以資公允。妥要求刪除人事費用799,429千元中董事長、總稽核及總經理薪資之二分之一。 提案人:管碧玲  葉宜津  劉櫂豪 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3億2,076萬6,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億2,296萬3,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1)依立法院審議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二):「中央政府各機關以行政命令方式比照台北市標準,核發各機關學校員工上下班交通費……,此等不符合時宜且未具法源之人事福利,實不應再沿襲……為符社會公平正義,並撙節開支,102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員工上下班交通補助費全數刪除,並自103年度起,不得再編列。」經查,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3年度預算員額7人所需之「用人費用」預算編列1,027萬4,000元,其中「津貼」40萬3,000元,係參考事業機構援例發給員工交通費及誤餐費,該預算編列已違立法院之決議,爰凍結「用人費用─津貼」五分之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其昌  李昆澤  劉櫂豪 (2)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投資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派任董事長乙職,兼負營運公司之重任,然而其所派任之法人代表,在其經營之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搖身一變成為唯利是圖、不顧社會公義、毫無社會責任的企業,國內經濟情勢不佳、萬物皆調漲、國人薪資水準屢創新低之下,堅持不予理會民眾及立法院民意的要求,依然執意調漲票價;且調漲票價以來,既引發民怨又無助票務營收之改善,又1年來該公司屢屢發生重大停駛事故,造成眾多民眾行程延宕,嚴重打擊國人對高鐵快速、穩定之期待。再者,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對外派任法人代表卻未訂定相關人事規定或管理要點,以致對其所派任之法人代表做出對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不利之營運決策,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卻無法可施。因此,將103年度「行政經費」919萬6,000元,凍結五分之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國正  羅淑蕾  陳根德 3.稅前賸餘:10億9,780萬3,000元,照列。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六)通過決議5項: 1.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投資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派任董事長乙職,兼負營運公司之重任,然而其所派任之法人代表,在其經營之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搖身一變成為唯利是圖、不顧社會公義、毫無社會責任的企業,國內經濟情勢不佳、萬物皆調漲、國人薪資水準屢創新低之下,堅持不予理會民眾及立法院民意的要求,依然執意調漲票價;且調漲票價以來,既引發民怨又無助票務營收之改善,又1年來該公司屢屢發生重大停駛事故,造成眾多民眾行程延宕,嚴重打擊國人對高鐵快速、穩定之期待。然而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對外派任法人代表卻未訂定相關人事規定或管理要點,以致對其所派任之法人代表做出對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不利之營運決策,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卻無法可施。因此,要求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應於3個月內訂定外派公民營事業及財團法人機關代表遴選管理考核要點,以強化重要職務人員之遴派、管理及考核工作。 提案人:林國正 連署人:羅淑蕾  陳根德 2.鑒於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虧損嚴重,前有華揚史威靈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共計認列虧損63億元,今在未有審慎評估轉投資成立廉價航空可行性的前提下,貿然與國外廉價航空虎航成立台灣虎航公司,可以預見將來恐又是1個失敗的轉投資。因此,為避免國庫損失,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應慎重考量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台灣虎航廉價航空之決策,待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成立廉價航空提出專案報告,並經主管機關交通部核准同意後,始得進行後續決策。 提案人:李鴻鈞  羅淑蕾  陳根德 3.鑒於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3年度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收益12億1,171萬6,000元,較102年度10億2,011萬9,000元,增加1億9,159萬7,000元(增幅約18.78%),主要係預估所投資華航103年度盈餘增加所致。查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近年來對認列投資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損益之預、決算數差距甚鉅,預算卻未覈實編列,又該項投資收益為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主要收入來源,本應就該基金會強化對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營運實況之研析能力。爰此,交通部應監督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應針對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損益之預、決算數差異提出檢討及改進報告,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專案報告。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劉櫂豪 4.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逕將政府原始捐助比例由100%降為0%逃避監督及適用相關法令、決議,但查政府確實有投資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因此,要求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將政府捐助比例回復100%。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劉櫂豪 附件  五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資   產 負   債 科  目 金  額 科  目 金  額 銀行存款餘額 NT$10,399,969 65 中央銀行透支借款 NT$182,000,000 00 美金存款305,276.92@40.00 52,211,076 80 台灣銀行抵押借款 39,600,000 00 港幣存款HK$1,010,228.02 6,606,891 25 暫收款項 8,231,613 80 投資事業機構週轉金 43,840,010 00 代收款項 84,393 00 墊借事業機構週轉金 37,617,290 23 保管款項 1,284 50 墊借款項 35,349,213 52 應付款項 923,363 18 暫付款項 221,727 33 其他應付款項 2,023,407 27 專案投資中華航空公司 280,000,000 00 專案借款(中華航空公司案) 280,000,000 00 小計 466,237,178 78 基金差絀 46,626,882 97 合計 NT$512,864,061 75 合計 NT$512,864,061 75 資產負債分析: 1.資產總額NT$466,237,178.78負債總額NT$512,864,061.75資產負債相抵後,歷年基金差絀NT$46,626,882.97。 2.銀行存款餘額NT$10,399,969.65為撥付經費週轉之用。 3.美金存款U.S.$1,305,276.92@40.00及港幣存款港幣存款HK$1,010,228.02@6.56為現值資產其初意為備緊急用途,必要時可折兌台幣作償還銀行借款之用(總計折值N.T. $58,817,968.05)。 4.投資事業資金N.T.$43,840,010.00及墊借事業機構週轉金N.T.$37,617,290.23合計N.T. $81,457,300.23 雖屬資產,但一時無法收回。 5.墊借款項N.T.$35,349.213.52其中大部份為墊付經費類,其原因有因應特別需要,並無財源先行墊付者,有需繼續墊付之案件須俟適當時機再為洽請政府設法追加預算者,墊款科目,雖屬資產,但宜視同差絀,併籌財源彌補。 6.中央銀行無息透支借款N.T.$182,000,000.00為支應歷年黨務經費差絀,墊借款項,投資事業資金,墊借事業機構週轉金,暨結購外匯,經費週轉等之用。 7.台灣銀行抵押借款N.T.$39,600,000.00全為結購美金外匯之用(即以所結之美金外匯存款作抵,借入台幣)。 8.以上中央銀行透支借款及台灣銀行抵押借款總計N.T.$221,600,000.00以無財源償還,形成長期負債,且有逐年增加趨勢。 9.帳列基金差絀N.T.$46,626,882.97連同墊借款項中將來應轉正作為開支之三千餘萬元,實際差絀約近八千萬元,需闢財源分年籌補。 10.帳列專案借款及專案投資N.T.$280,000,000.00係奉命專案處理,案卷已移交文經會。 台灣銀行 借款總額 N.T.$39,600,000.00 46年9月 借款結匯美金 U.S.$1,000,000.00  以所結美金存入台銀作抵(現仍存台灣銀行) 5.鑒於交通部審查交通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以下稱航發會)本應受交通部行政監督。查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其設立係本於協助中華民國航空事業發展及國家重大交通建設、研究及有關活動之推展為目的;又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轉投資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高鐵公司),其係本於重大交通建設之推展而轉投資,高鐵公司於航發會之法人代表,本應就其職責以保障人民使用進而推展高速鐵路運作。然102年度高鐵公司,無視於交通建設推展,逕執意調整票價罔顧對民生所致生之影響;又高鐵公司多次發生跳電、停駛等事件,卻無法改善,顯見危機處理仍有重大瑕疵,高鐵公司於航發會之法人代表係為高鐵公司之董事長,卻對於重大交通建設之推展及危機處理仍無力執行。爰此,要求交通部應監督航發會撤換於高鐵公司之法人代表,並針對高鐵跳電、停駛等事件應積極改善及檢討,且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劉櫂豪 (七)本項另有委員提案2案,不予處理: 1.航發會94年9月購買台灣高鐵公司94年第2次私募發行丙種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4億8,392萬股,實付金額45億0,045萬6千元,其中45億元係航發會於94年間以質押華航股票向銀行借款而來,因此每年仍需支付銀行高達6千萬元以上之利息費用。而投資之該可轉換特別股業於98年9月29日到期,高鐵公司不但遲未贖回,該公司除積欠航發會特別股本金45億餘元外,尚有98年9月30日以後之股息待償還(依該特別股之發行條件以股息率4.71%計算,自98年9月30日起至102年10月底止,約計有8.66億元)。航發會本應堅守維護基金資產和積極爭取股東應有權益的立場,卻怠勿職守於97年底評估高鐵特別股投資已發生減損,是以將該項投資及應收特別股息全數提列減損損失,以致至今仍無法回收本金、還要支付每年6千萬元以上之利息費用。因此,建請將103年度「利息費用」65,640千元,全數刪除,交通部及航發會應要求自103年起由高鐵公司支付該利息。 提案人:林國正  羅淑蕾  陳根德 2.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94年9月購買台灣高鐵公司94年第2次私募發行丙種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4億8,392萬股,實付金額45億0,045萬6千元,其中45億元係航發會於94年間以質押華航股票向銀行借款而來,因此每年仍需支付銀行高達6千萬元以上之利息費用。而投資之該可轉換特別股業於98年9月29日到期,高鐵公司不但遲未贖回,該公司除積欠航發會特別股本金45億餘元外,尚有98年9月30日以後之股息待償還(依該特別股之發行條件以股息率4.71%計算,自98年9月30日起至102年10月底止,約計有8.66億元)。航發會本應堅守維護基金資產和積極爭取股東應有權益的立場,卻怠勿職守於97年底評估高鐵特別股投資已發生減損,是以將該項投資及應收特別股息全數提列減損損失,以致至今仍無法回收本金、還要支付每年6千萬元以上之利息費用。因此,要求交通部及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應停止支付利息,並要求自103年起由高鐵公司支付該利息。 提案人:林國正 連署人:羅淑蕾  陳根德 另通過臨時提案6項: 1.國道電子計程收費乃基於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宣稱經第3方獨立驗證機構自主檢驗測試、再經國道高速公路局為期1個月的複驗無誤後,才於2013年12月27日正式全面實施。然全面計程收費1週以來,各種烏龍離譜的計費收費狀況層出不窮,從感應設備、程式設定、帳務計算、客戶服務,甚至到系統資訊安全,五大系統全面失靈,顯然系統驗證測試不實。尤其是103年1月6日遠通電收公司網站系統遭不明人士入侵取得帳號權限檔案、展開系統資料庫目錄並公開示警,迄1月8日仍未回復官方網站之正常運作,其資安漏洞、危機處理反應之離譜令人無法接受,也令人高度懷疑資料庫有嚴重損失情形。爰要求交通部應於春節前偕同行政院資安小組澈底檢視遠通電收資安管理與損失,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如未能於春節前解決所有計費及服務亂象,交通部應修改國道電子收費合約將收費制度改為每月結算並以明細通知用戶繳費。 提案人:管碧玲  劉櫂豪  葉宜津  盧嘉辰 2.鑒於餘額查詢不僅是國道計程收費政策下應該提供的基本服務,也有益於收費機構,蓋若餘額足夠,收費機構就可減少追繳作業等相關費用,民眾也可避免收到罰單。惟查,現行用手機查詢餘額,不但只限於特定電信業者的用戶,且尚須繳費。另撥收費機構(遠通電收公司)的客服電話也需額外付費,均有礙民眾權益。 爰此要求,交通部應要求收費機構(遠通電收公司)提供全國駕駛人免費手機語音查詢系統與免費的客服專線。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盧嘉辰 3.國道計程收費上路以來,狀況百出:收費首日遠通電收公司的網站就被駭客入侵,不僅個人資料有外洩之嫌,還讓民眾等了3天還查不到餘額。遠通電收公司的資料處理系統不穩定,造成民眾儲值金額減少、甚至歸零;以及莫名其妙亂扣款、重複扣款等亂象叢生。為維護民眾權益,要求交通部立即調查遠通電收公司資通系統認證與相關運作情況,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盧嘉辰 4.鑒於交通部針對ETC遠通電收公司違約收回國有報告所載:「遠通電收公司執行本契約(指ETC契約)迄今,已有ETC使用率未達契約規範及計程電子收費建置工程進度落後之違約,經國道高速公路局書面通知改善,遠通電收公司亦未依期限、達到改善之標準,故國道高速公路局得「視情節」終止契約」,而遠通電收公司又發生網站被駭客入侵導致用路人個資有外洩疑慮,且相關收費系統設計不當,導致重複收費、幽靈收費情況。因此,為確保用路人權益不受損害,主管機關應於1個月內成立「ETC全面里程上路監督調查小組」,針對遠通電收公司相關系統建置疏失研擬處罰機制,以及對於用路人權益受損應該如何補償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鴻鈞  羅淑蕾  盧嘉辰  陳根德 5.交通部對公共運輸業者實施油價補貼立意良善,然也應考量都會區、半都會區和非都會區之區別,對於票價、補貼措施有不同等級。爰此,要求交通部對此提出檢討報告,並於2週內提送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參考。另針對桃園縣提高計程車運價而致使交通部不予油價補貼一事,建請交通部考量業者生計壓力及民眾權益下,繼續提供業者二分之一的油價補貼。 提案人:楊麗環  陳根德  王廷升  盧嘉辰 6.有鑑於高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在政府集合全國資源極力協助之下,逐漸取代臺鐵、國內航空成為民眾遠行的主要交通工具,然該公司卻於國內經濟情勢不佳、萬物皆調漲、國人薪資水準屢創新低之下,堅持不予理會民眾及立法院民意的要求,依然執意調漲票價,此種唯利是圖、不顧社會公義、毫無社會責任的企業,政府及交通部實無再予動用國家資源給予協助之必要。因此,要求未來交通部與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合約,有任何修改契約內容之調整,及該公司向交通部申請核准或協助之重大事項,未經向立法院報告獲同意後,交通部不得協助、同意或核准其變更或申請。 提案人:林國正 連署人:羅淑蕾  陳根德  盧嘉辰 四、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非營業部分)有關交通部主管未審查完竣部分: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二、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三、交通作業基金─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分預算。 主席:上述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分預算分別有未審竣提案11案、9案及5案,共計25案。 現在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管委員碧玲:現在問題是頭過身就過,那個公司一成立,將來就是全部委外了,就有點像ETC這樣,因為一個公司一成立,它有一定的動力,就不斷的自動運轉。另外,那天我們去考察,經過花蓮時,他們哪裡有分警察做什麼、約聘人員做什麼?花蓮航空站整個就是約聘人員在做,將來保全方面一條線,從X光機、搜身到觸身,要求他們嚴格分工,老實說,大家一忙,同事之間如何嚴格分工?所以,我們民進黨對於國門進出的公權力委外不敢負責。目前至少有兩個案,李昆澤委員是提議保全部分的預算全部刪除,另外一案就是暫緩審查保全的預算,我們是真的希望今年能夠暫緩,不要做,看看部長有沒有可能配合。 林委員國正:部長,我也認同管委員的意見,這件事情不要急,應該把所有的問題釐清,充分討論之後再決定比較好,其他比較沒有爭議的部分像臺港…… 陳委員雪生:沈局長,目前航空警察一直在招考安檢人員,是什麼意思?和這筆預算有什麼關連嗎?最近要招考50名,和這筆預算有關係嗎? 主席:好,桃機的部分全部保留。 李委員鴻鈞:管委員,就照你的意思做,但是程序還是要走。 主席:協商啦! 管委員碧玲:好,那就協商。 主席:桃園機場公司部分只有針對保全這個案子保留送院會協商。 關於港務公司和民航作業基金,李委員,管委員說沒有問題,那就全部通過。 (繼續開會) 主席:經過協商,桃園機場公司保全部分保留送院會協商,其餘所有提案均不予處理。 今天的會議作如下的決議:「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與非營業部分)有關交通部主管之『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二、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三、交通作業基金─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分預算』部分,全部處理完畢。 本會主審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及綜計表有關營業與非營業部分,全部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院會討論時,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會召集委員陳根德及管碧玲補充說明。」 今天的會議是本會期最後一次會議,因此議事錄授權召集委員決定。 今天的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9時2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