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3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星期一)9時3分至17時31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趙委員天麟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1、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3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3年1月6日(星期一)上午9時6分至12時14分 下午2時48分至5時54分 1月8日(星期三)上午9時19分至11時38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吳育仁  王育敏  蘇清泉  蔡錦隆  江惠貞  徐少萍  陳節如  鄭汝芬  林淑芬  楊玉欣  田秋堇  劉建國  楊 曜  葉津鈴  趙天麟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陳亭妃  陳歐珀  簡東明  李桐豪  林佳龍  許忠信  鄭天財  李貴敏  張慶忠  蔣乃辛  楊應雄  林德福  許添財  呂學樟  邱文彥  呂玉玲  楊瓊瓔  黃偉哲  黃文玲  黃昭順  徐耀昌  尤美女  徐欣瑩 高金素梅 顏寬恒  陳怡潔  丁守中  楊麗環  段宜康  廖正井  盧秀燕  李昆澤  羅淑蕾  薛 凌  羅明才  盧嘉辰  何欣純  王惠美  廖國棟  陳其邁  潘維剛  高志鵬 (委員列席42人) 列席官員: 衛生福利部部長 邱文達(請假,由政務次長曾中明代表列席)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司長  鄧素文 法規會參事  高宗賢 社會保險司司長  曲同光 社會及家庭署署長  簡慧娟 中央健康保險署副署長  蔡 魯 國民健康署副署長  孔憲蘭 法務部參事  林秀蓮 參事  羅建勛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專門委員  梁學政 民及學前教育署專門委員  賴文淨 技術及職業教育司科長  江增彬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局長  林三貴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衛生福利處處長  李榮哲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組長  謝佳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養養護處副處長  厲以剛 專門委員  蘇台齡 就醫保健處專門委員  陳桂美 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  吳鈞富 主  席:江召集委員惠貞 專門委員:黃中科 主任秘書:楊夢濤 紀  錄:簡任秘書 李健行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王曉蘭 薦任科員 江建逸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 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9人、委員鄭汝芬等21人、委員羅淑蕾等30人、委員楊麗環等35人、委員徐欣瑩等37人、委員楊玉欣等50人、委員王育敏等30人、委員蘇清泉等26人、委員江惠貞等31人分別擬具「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委員許添財等18人、委員劉建國等29人、委員徐少萍等22人、委員陳節如等22人、委員翁重鈞等19人、委員林淑芬等23人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1人擬具「長期照顧法草案」等17案。 決議 (一)第七條修正通過,照行政院提案、委員鄭汝芬等21人、委員楊麗環等35人、委員徐欣瑩等37人及委員蘇清泉等26人提案第七條條文,委員許添財等18人及委員徐少萍等22人提案第八條條文,委員劉建國等29人、委員羅淑蕾等30人、委員王育敏等30人及委員江惠貞等30人提案第九條條文,委員翁重鈞等19人提案第十一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23人提案第十三條條文,委員李應元等21人提案第十六條條文,委員陳節如等22人提案第十九條條文,委員鄭汝芬等3人、委員吳育仁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七條條文及委員田秋堇、尤美女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十一條條文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長照服務之特定範圍。 民眾申請前項服務,應由照管中心或縣(市)政府評估。 接受醫事照護之長照服務者,應經醫師出具意見書,並由照管中心或縣(市)政府評估。 第二項及前項之評估,得委託專業團體辦理;評估之基準、方式、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二)委員李應元等21人提案第十條條文不予處理。 (三)第八條修正通過,照行政院提案、委員黃昭順等29人、委員鄭汝芬等21人、委員楊麗環等35人、委員徐欣瑩等37人及委員蘇清泉等26人提案第八條條文,委員許添財等18人、委員徐少萍等22人、委員陳節如等22人及委員楊玉欣等50人提案第九條條文,委員劉建國等29人、委員羅淑蕾等30人、委員翁重鈞等19人、委員王育敏等30人及委員江惠貞等30人提案第十條條文,委員羅淑蕾等30人及委員江惠貞等30人提案第十一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23人提案第十四條條文,委員鄭汝芬等3人、委員吳育仁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八條條文及委員田秋堇、尤美女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十二條條文修正為:「長照服務依其提供方式,區分如下: 一、居家式:到宅提供服務。 二、社區式:於社區設置一定場所及設施提供之日間照顧、家庭托顧等服務。但不包括第三款之服務。 三、機構收住式:以容留受照顧者入住之方式,提供全時照顧或夜間住宿等之服務。 四、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為家庭照顧者所提供之定點、到宅等支持服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方式。 前項服務方式,長照機構得合併提供之。 第一項各款之服務項目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另委員委員鄭汝芬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八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 (四)委員陳節如等22人及委員楊玉欣等50人提案第十條條文,委員劉建國等29人、委員李應元等21人及委員王育敏等30人提案第十一條條文均保留。 (五)委員陳節如等22人及委員楊玉欣等50人提案第十一條條文,委員劉建國等29人、委員李應元等21人及委員王育敏等30人提案第十二條條文均保留。 (六)委員陳節如等22人及委員楊玉欣等50人提案第十二條條文,委員劉建國等29人、委員李應元等21人及委員王育敏等30人提案第十三條條文均保留。 (七)委員李應元等21人提案第八條條文,委員陳節如等22人及委員楊玉欣等50人提案第十三條條文,委員劉建國等29人及委員陳節如等22人提案第十四條條文,委員劉建國等29人及委員林淑芬等23人提案第十五條條文均保留,委員劉建國、尤美女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六條之一條文委員田秋堇、尤美女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均保留。 (八)委員李應元等21人及委員王育敏等30人提案第十四條條文,委員陳節如等22人及委員楊玉欣等50人提案第十六條條文均保留。 (九)委員李應元等21人提案第十五條條文及委員陳節如等22人提案第十七條條文均保留。 (十)第九條修正通過,照行政院提案、委員黃昭順等29人、委員鄭汝芬等21人、委員楊麗環等35人、委員徐欣瑩等37人及委員蘇清泉等26人提案第九條條文,委員陳節如等22人提案第八條條文,委員許添財等18人、委員徐少萍等22人提案第十條條文,委員羅淑蕾等30人、委員翁重鈞等19人及委員江惠貞等30人提案第十二條條文,委員楊玉欣等50人提案第十四條條文,委員王育敏等30人提案第十五條條文,委員劉建國等29人及委員林淑芬等23人提案第十六條條文,委員李應元等21人提案第十七條條文,委員吳育仁等3人及委員楊曜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九條條文及委員田秋堇、尤美女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十七條條文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長照有關資源與需要之調查,並考慮多元文化特色,與離島偏鄉地區特殊處境,據以訂定長照服務發展計畫及採取必要之獎助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為均衡長照資源之發展,得劃分長照服務網區,規劃區域資源、建置服務網絡與輸送體系及人力發展計畫,並得於資源過剩區,限制長照機構之設立或擴充;於資源不足之地區,應獎助辦理健全長照服務體系有關事項。 原住民族地區長照服務計畫、長照服務網區與人力發展之規劃及推動,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獎助之項目、方式與長照機構設立或擴充之限制,及前項長照服務網區之劃分、人力發展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十一)第十條,行政院提案、委員黃昭順等29人、委員鄭汝芬等21人、委員楊麗環等35人、委員徐欣瑩等37人及委員蘇清泉等26人提案第十條條文,委員許添財等18人、委員徐少萍等22人提案第十一條條文,委員羅淑蕾等30人、委員翁重鈞等19人及委員江惠貞等30人提案第十三條條文,委員楊玉欣等50人提案第十五條條文,委員王育敏等30人提案第十六條條文,委員劉建國等29人及委員林淑芬等23人提案第十七條條文,委員陳節如等22人及委員李應元等21人提案第十八條條文,委員吳育仁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十條條文及委員田秋堇、尤美女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十八條條文均保留。 (十二)委員陳節如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十條之一條文保留。 (十三)委員李應元等21人提案第十九條條文及委員王育敏等30人提案第十七條條文均保留。 (十四)委員陳節如等22人提案第十五條條文保留。 (十五)第三章章名,行政院提案、委員黃昭順等29人、委員許添財等18人、委員鄭汝芬等21人、委員劉建國等29人、委員徐少萍等22人、委員羅淑蕾等30人、委員陳節如等22人、委員楊麗環等35人、委員徐欣瑩等37人、委員翁重鈞等19人、委員林淑芬等23人、委員李應元等21人、委員楊玉欣等50人、委員王育敏等30人、委員蘇清泉等26人及委員江惠貞等30人提案第三章章名,委員田秋堇、尤美女等5人及委員吳育仁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三章章名均保留。 (十六)第十一條修正通過,照行政院提案、委員黃昭順等29人、委員鄭汝芬等21人、委員楊麗環等35人、委員徐欣瑩等37人及委員蘇清泉等26人提案第十一條條文,委員許添財等18人、委員徐少萍等22人提案第十二條條文,委員羅淑蕾等30人、委員翁重鈞等19人及委員江惠貞等30人提案第十四條條文,委員楊玉欣等50人提案第十七條條文,委員劉建國等29人、委員林淑芬等23人及委員王育敏等30人提案第十八條條文,委員李應元等21人提案第二十條條文,委員陳節如等22人提案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委員吳育仁等3人委員所提修正動議第十一條條文及委員田秋堇、尤美女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十九條條文修正為:「長照服務之提供,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長照服務特定項目,應由長照人員為之。 長照人員之訓練、繼續教育、在職訓練課程內容,應考量不同地區、族群、性別、特定疾病及照顧經驗之差異性。 長照人員應接受一定積分之繼續教育、在職訓練。 長照人員之訓練、認證、繼續教育課程內容與積分之認定、證明效期及其更新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十七)委員劉建國等29人提案第十九條條文及委員陳節如等22人提案第二十三條條文均保留。 (十八)第十二條修正通過,照行政院提案、委員黃昭順等29人、委員鄭汝芬等21人、委員楊麗環等35人、委員徐欣瑩等37人及委員蘇清泉等26人提案第十二條條文,委員許添財等18人、委員徐少萍等22人提案第十三條條文,委員羅淑蕾等30人、委員翁重鈞等19人及委員江惠貞等30人提案第十五條條文,委員楊玉欣等50人提案第十八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23人及委員王育敏等30人提案第十九條條文,委員劉建國等29人提案第二十條條文,委員李應元等21人提案第二十一條條文,委員陳節如等22人提案第二十六條條文,委員吳育仁等3人及委員蘇清泉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十二條條文及委員田秋堇、尤美女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二十條條文修正為:「長照人員非經登錄於長照機構,並由該機構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不得提供長照服務。但已完成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訓練及認證,並依其他相關法令登錄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於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長照機構不得容留非長照人員提供前條第一項之長照服務。 第一項登錄內容異動時,應自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由該長照機構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項之登錄,其要件、程序、處所、服務內容、資格之撤銷與廢止、臨時支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十九)第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委員鄭汝芬等21人、委員楊麗環等35人、委員徐欣瑩等37人及委員蘇清泉等26人提案第十三條條文,委員翁重鈞等19人及委員江惠貞等30人提案第十六條條文,委員楊玉欣等50人提案第十九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23人及委員王育敏等30人提案第二十條條文,委員劉建國等29人提案第二十一條條文及委員李應元等21人提案第二十二條條文通過。 (二十)第四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委員許添財等18人、委員徐少萍等22人、委員楊麗環等35人、委員翁重鈞等19人、委員林淑芬等23人、委員王育敏等30人、委員蘇清泉等26人及委員江惠貞等30人提案第四章章名及委員吳育仁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四章章名通過。 (二十一)第十四條修正通過,照委員蘇清泉等26人提案第十四條條文修正為:「長照機構依其服務內容,分類如下: 一、居家式服務類。 二、社區式服務類。 三、收住式服務類。 四、綜合式服務類。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類方式。」 (二十二)第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委員蘇清泉等26人提案第十五條條文、委員江惠貞等30人提案第十八條條文、委員王育敏等30人提案第二十二條條文及委員吳育仁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十五條條文通過。 (二十三)第十六條修正通過,照行政院提案、委員黃昭順等29人、委員鄭汝芬等21人、委員楊麗環等35人、委員徐欣瑩等37人及委員蘇清泉等26人提案第十六條條文,委員徐少萍等22人提案第十七條條文,委員羅淑蕾等30人、委員翁重鈞等19人及委員江惠貞等30人提案第十九條條文,委員楊玉欣等50人提案第二十二條條文,委員王育敏等30人提案第二十三條條文,委員劉建國等29人及委員林淑芬等23人提案第二十四條條文,委員李應元等21人提案第二十五條條文,委員陳節如等22人提案第二十八條條文,委員吳育仁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十六條條文及委員田秋堇、尤美女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為:「前二條所定各類機構之申請要件、設立標準、負責人資格,與其設立、擴充、遷移之申請程序、審查基準及設立許可證明應記載內容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原住民族地區長照機構之設立及人員配置,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定之。」 (二十四)第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楊麗環等35人提案第十七條條文,委員王育敏等30人提案第二十四條條文及委員江惠貞等30人提案第二十條條文,委員吳育仁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十七條條文通過。 (二十五)第十八條修正通過,照行政院提案、委員黃昭順等29人、委員鄭汝芬等21人、委員楊麗環等35人、委員徐欣瑩等37人及委員蘇清泉等26人提案第十八條條文,委員許添財等18人及委員徐少萍等22人提案第十九條條文,委員羅淑蕾等30人、委員翁重鈞等19人及委員江惠貞等30人提案第二十一條條文,委員楊玉欣等50人及委員王育敏等30人提案第二十五條條文,委員劉建國等29人及委員林淑芬等23人提案第二十六條條文,委員李應元等21人提案第二十七條條文,委員陳節如等22人提案第二十九條條文,委員吳育仁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十八條條文及委員田秋堇、尤美女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為:「長照機構由政府機關(構)設立者,應於長照機構前冠以該政府機關(構)之名稱;由民間設立者,應冠以私立二字。 長照機構應於其場所,以明顯字體依前項規定標示其名稱,並應加註機構類別及其服務內容。」 (二十六)第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楊麗環等35人及委員蘇清泉等26人提案第十九條條文,委員翁重鈞等19人及委員江惠貞等30人提案第二十二條條文,委員王育敏等30人提案第二十六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23人提案第二十七條條文,委員吳育仁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十九條條文及委員田秋堇、尤美女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二十五條條文通過。 (二十七)第二十條,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楊麗環等35人及委員蘇清泉等26人提案第二十條條文,委員翁重鈞等19人及委員江惠貞等30人提案第二十三條條文,委員王育敏等30人提案第二十七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23人提案第二十八條條文,委員吳育仁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二十條條文及委員田秋堇、尤美女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二十六條條文通過。 (二十八)第二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委員蘇清泉等26人提案第二十一條條文,委員翁重鈞等19人提案第二十四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23人提案第二十九條條文,委員吳育仁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二十一條條文通過。 (二十九)第二十二條修正通過,照行政院提案、委員黃昭順等29人、委員鄭汝芬等21人、委員楊麗環等35人、委員徐欣瑩等37人及委員蘇清泉等26人提案第二十二條條文,委員許添財等18人及委員徐少萍等22人提案第二十三條條文,委員羅淑蕾等30人、委員翁重鈞等19人及委員江惠貞等30人提案第二十五條條文,委員楊玉欣等50人及委員王育敏等30人提案第二十九條條文,委員劉建國等29人及委員林淑芬等23人提案第三十條條文,委員李應元等21人提案第三十一條條文,委員陳節如等22人提案第三十三條條文,委員吳育仁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二十二條條文及委員田秋堇、尤美女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為:「長照機構應設置業務負責人一人,對其機構業務負督導責任。 前項業務負責人之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十)第二十三條修正通過,照行政院提案、委員黃昭順等29人、委員鄭汝芬等21人、委員楊麗環等35人、委員徐欣瑩等37人及委員蘇清泉等26人提案第二十三條條文,委員許添財等18人及委員徐少萍等22人提案第二十四條條文,委員羅淑蕾等30人、委員翁重鈞等19人及委員江惠貞等30人提案第二十六條條文,委員楊玉欣等50人及委員王育敏等30人提案第三十條條文,委員劉建國等29人及委員林淑芬等23人提案第三十一條條文,委員李應元等21人提案第三十二條條文,委員陳節如等22人提案第三十四條條文,委員吳育仁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二十三條條文及委員田秋堇、尤美女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為:「長照機構之業務負責人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符合業務負責人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三十日,應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代理期間,不得逾一年。」 (三十一)第二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第二十四條條文、委員翁重鈞等19人提案第二十七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23人提案第三十二條條文及委員吳育仁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二十四條條文通過。 (三十二)委員陳節如等22人第二十條條文,保留。 (三十三)第二十五條,行政院提案、委員黃昭順等29人、委員鄭汝芬等21人、委員楊麗環等35人、委員徐欣瑩等37人及委員蘇清泉等26人提案第二十五條條文,委員許添財等18人及委員徐少萍等22人提案第二十六條條文,委員翁重鈞等19人及委員江惠貞等30人提案第二十八條條文,委員楊玉欣等50人及委員王育敏等30人提案第三十二條條文,委員劉建國等29人及委員林淑芬等23人提案第三十三條條文,委員李應元等21人提案第三十四條條文,委員陳節如等22人提案第三十六條條文及委員吳育仁等3人、委員陳節如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二十五條條文均保留。 (三十四)第二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楊麗環等35人及委員蘇清泉等26人提案第二十六條條文,委員許添財等18人提案第二十七條條文,委員翁重鈞等19人及委員江惠貞等30人提案第二十九條條文,委員王育敏等30人提案第三十三條條文及委員吳育仁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二十六條條文通過。 (三十五)第二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楊麗環等35人及委員蘇清泉等26人提案第二十七條條文,委員翁重鈞等19人及委員江惠貞等30人提案第三十條條文,委員王育敏等30人提案第三十四條條文及委員吳育仁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二十七條條文通過。 (三十六)第二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楊麗環等35人及委員蘇清泉等26人提案第二十八條條文,委員徐少萍等22人提案第二十九條條文,委員翁重鈞等19人及委員江惠貞等30人提案第三十一條條文,委員王育敏等30人提案第三十五條條文及委員吳育仁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二十八條條文通過。 (三十七)第二十九條修正通過,照行政院提案、委員黃昭順等29人、委員許添財等18人、委員鄭汝芬等21人、委員楊麗環等35人、委員徐欣瑩等37人及委員蘇清泉等26人提案第二十九條條文,委員徐少萍等22人提案第三十條條文,委員羅淑蕾等30人提案第三十一條條文,委員翁重鈞等19人及委員江惠貞等30人提案第三十二條條文,委員楊玉欣等50人及委員王育敏等30人提案第三十六條條文,委員劉建國等29人及委員林淑芬等23人提案第三十七條條文,委員李應元等21人提案第三十八條條文,委員陳節如等22人提案第四十四條條文,委員吳育仁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二十九條條文及委員田秋堇、尤美女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為:「主管機關對長照機構應予輔導、監督、考核、檢查及評鑑;必要時,並得通知其提供相關服務資料,長照機構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評鑑結果,應予公告。 第一項評鑑之對象、內容、方式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十八)第三十條修正通過,照行政院提案、委員黃昭順等29人、委員許添財等18人、委員鄭汝芬等21人、委員楊麗環等35人、委員徐欣瑩等37人及委員蘇清泉等26人提案第三十條條文,委員楊玉欣等50人提案第二十四條條文,委員徐少萍等22人提案第三十一條條文,委員羅淑蕾等30人提案第三十二條條文,委員翁重鈞等19人及委員江惠貞等30人提案第三十三條條文,委員王育敏等30人提案第三十七條條文,委員劉建國等29人及委員林淑芬等23人提案第三十八條條文,委員李應元等21人提案第三十九條條文,委員陳節如等22人提案第四十條條文,委員吳育仁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三十條條文及委員田秋堇、尤美女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為:「長照機構歇業或停業時,對接受長照服務者應予以適當之轉介或安置;無法轉介或安置時,由主管機關協助轉介安置,長照機構應予配合。 長照機構未依前項規定為適當之轉介或安置時,地方主管機關得強制之。 接受轉介之長照機構應配合主管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 (三十九)委員陳節如等22人提案第五章章名,不予處理。 (四十)委員陳節如等22人提案第四十二條條文,保留。 (四十一)委員陳節如等22人提案第四十三條條文,保留。 (四十二)第五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委員黃昭順等29人、委員鄭汝芬等21人、委員劉建國等29人、委員徐少萍等22人、委員羅淑蕾等30人、委員楊麗環等35人、委員徐欣瑩等37人、委員翁重鈞等19人、委員林淑芬等23人、委員楊玉欣等50人、委員王育敏等30人、委員蘇清泉等26人及委員江惠貞等30人提案第五章章名,委員吳育仁等3人及委員田秋堇、尤美女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五章章名通過。 (四十三)第三十一條修正通過,照行政院提案、委員黃昭順等29人、委員許添財等18人、委員鄭汝芬等21人、委員楊麗環等35人、委員徐欣瑩等37人及委員蘇清泉等26人提案第三十一條條文,委員徐少萍等22人提案第三十二條條文,委員羅淑蕾等30人提案第三十三條條文,委員翁重鈞等19人及委員江惠貞等30人提案第三十四條條文,委員楊玉欣等50人提案第三十七條條文,委員王育敏等30人提案第三十八條條文,委員劉建國等29人及委員林淑芬等23人提案第三十九條條文,委員李應元等21人提案第四十條條文,委員陳節如等22人提案第四十六條條文,委員吳育仁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三十一條條文及委員田秋堇、尤美女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為:「長照機構於提供長照服務時,應與接受長照服務者、家屬或支付費用者簽訂書面契約。 前項契約書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與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之事項。」 (四十四)第三十二條修正通過,照行政院提案、委員黃昭順等29人、委員許添財等18人、委員鄭汝芬等21人、委員楊麗環等35人、委員徐欣瑩等37人及委員蘇清泉等26人提案第三十二條條文,委員徐少萍等22人提案第三十三條條文,委員羅淑蕾等30人提案第三十四條條文,委員翁重鈞等19人及委員江惠貞等30人提案第三十五條條文,委員楊玉欣等50人提案第三十八條條文,委員王育敏等30人提案第三十九條條文,委員劉建國等29人及委員林淑芬等23人提案第四十條條文,委員李應元等21人提案第四十一條條文,委員陳節如等22人提案第四十七條條文,委員吳育仁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三十二條條文及委員田秋堇、尤美女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為:「未經接受長照服務者之書面同意,不得對其進行錄影、錄音或攝影,並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 其無法為意思表示者,應經其法定代理人或主要照顧之最近親屬之書面同意。 長照機構於維護接受長照服務者安全之必要範圍內,得設置監看設備,不受前項之限制,但應告知接受長照服務者、其法定代理人或主要照顧之最近親屬。」 (四十五)委員黃昭順等29人提案第三十三條條文,委員鄭汝芬等21人及委員徐欣瑩等37人提案第三十四條條文,委員徐欣瑩等37人提案第三十五條條文,均不予處理。 (四十六)第三十三條修正通過,照委員陳節如等22人提案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為:「長照機構及其人員應對接受長照服務者予以適當之照顧與保護,不得有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其權益之情事。」 (四十七)第三十四條,行政院提案、委員許添財等18人、委員楊麗環等35人及委員蘇清泉等26人提案第三十四條條文,委員黃昭順等29人、委員鄭汝芬等21人、委員徐少萍等22人及委員徐欣瑩等37人提案第三十五條條文,委員羅淑蕾等30人提案第三十六條條文,委員翁重鈞等19人及委員江惠貞等30人提案第三十七條條文,委員楊玉欣等50人提案第四十條條文,委員王育敏等30人提案第四十一條條文,委員劉建國等29人及委員林淑芬等23人提案第四十二條條文,委員李應元等21人提案第四十三條條文,委員陳節如等22人提案第四十五條條文,委員吳育仁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三十四條條文及委員田秋堇、尤美女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均保留。 (四十八)委員李應元等21人提案第四十四條條文及委員陳節如等22人提案第四十九條條文均保留。 (四十九)委員楊玉欣等50人提案第四十一條條文,委員王育敏等30人提案第四十二條條文,委員李應元等21人提案第四十五條條文及委員陳節如等22人提案第五十條條文均保留。 (五十)委員林淑芬等23人提案第四十三條條文保留。 (五十一)委員翁重鈞等19人提案第三十八條條文及委員林淑芬等23人提案第四十四條條文均保留。 (五十二)委員林淑芬等23人提案第四十五條條文保留。 (五十三)委員林淑芬等23人提案第四十六條條文保留。 (五十四)委員林淑芬等23人提案第四十七條條文保留。 (五十五)第六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委員黃昭順等29人、委員許添財等18人、委員鄭汝芬等21人、委員劉建國等29人、委員徐少萍等22人、委員羅淑蕾等30人、委員楊麗環等35人、委員徐欣瑩等37人、委員翁重鈞等19人、委員林淑芬等23人、委員李應元等21人、委員楊玉欣等50人、委員王育敏等30人、委員蘇清泉等26人及委員江惠貞等30人提案第六章章名,委員陳節如等22人提案第七章章名,委員吳育仁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及委員田秋堇、尤美女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六章章名通過。 (五十六)第三十五條修正通過,照行政院提案、委員許添財等18人、委員楊麗環等35人及委員蘇清泉等26人提案第三十五條條文,委員黃昭順等29人、委員鄭汝芬等21人、委員徐少萍等22人及委員徐欣瑩等37人提案第三十六條條文,委員羅淑蕾等30人提案第三十七條條文,委員江惠貞等30人提案第三十八條條文,委員翁重鈞等19人提案第三十九條條文,委員楊玉欣等50人提案第四十二條條文,委員劉建國等29人及委員王育敏等30人提案第四十三條條文,委員李應元等21人提案第四十六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23人提案第四十八條條文,委員陳節如等22人提案第五十一條條文,委員吳育仁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三十五條條文及委員田秋堇、尤美女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為:「長照機構違反第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長照機構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未經許可設立為長照機構,提供長照服務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外,並命其歇業與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長照機構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停業期滿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長照機構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情節重大者,得逕行廢止其設立許可。」 (五十七)第三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楊麗環等35人提案第三十六條條文,委員徐少萍等22人提案第三十七條條文,委員江惠貞等30人提案第三十九條條文,委員王育敏等30人提案第四十四條條文及委員林淑芬等23人提案第四十九條條文,委員吳育仁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三十六條條文及委員田秋堇、尤美女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四十四條條文通過。 (五十八)第三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楊麗環等35人提案第三十七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23人提案第五十條條文,委員吳育仁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三十七條條文通過。 (五十九)第三十八條修正通過,照行政院提案、委員許添財等18人、委員楊麗環等35人及委員蘇清泉等26人提案第三十八條條文,委員黃昭順等29人、委員鄭汝芬等21人、委員徐少萍等22人及委員徐欣瑩等37人提案第三十九條條文,委員羅淑蕾等30人提案第四十條條文,委員江惠貞等30人提案第四十一條條文,委員翁重鈞等19人提案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委員黃昭順等29人及委員楊玉欣等50人提案第四十五條條文,委員劉建國等29人及委員王育敏等30人提案第四十六條條文,委員李應元等21人提案第四十九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23人提案第五十一條條文,委員陳節如等22人提案第五十四條條文,委員吳育仁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三十八條條文及委員田秋堇、尤美女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非長照人員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供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長照服務特定項目。 二、長照機構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容留非長照人員提供長照服務。 三、非長照機構違反第十九條規定,使用長照機構名稱。」 (六十)第三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楊麗環等35人提案及委員蘇清泉等26人提案第三十九條條文,委員吳育仁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三十九條條文通過。 (六十一)第四十條,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楊麗環等35人提案及委員蘇清泉等26人提案第四十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23人提案第五十三條條文,委員吳育仁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四十條條文通過。 (六十二)第四十一條修正通過,照行政院提案、委員許添財等18人、委員楊麗環等35人及委員蘇清泉等26人提案第四十一條條文,委員黃昭順等29人、委員鄭汝芬等21人、委員徐少萍等22人、委員羅淑蕾等30人及委員徐欣瑩等37人提案第四十二條條文,委員江惠貞等30人提案第四十四條條文,委員翁重鈞等19人提案第四十五條條文,委員楊玉欣等50人提案第四十八條條文,委員劉建國等29人及委員王育敏等30人提案第四十九條條文,委員李應元等21人提案第五十二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23人提案第五十四條條文,委員陳節如等22人提案第五十七條條文,委員吳育仁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四十一條條文及委員田秋堇、尤美女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為:「長照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於所屬長照人員異動時,未依限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 二、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於業務負責人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未指定符合資格人員代理,或代理超過三十日而未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 三、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與能及時接受轉介或提供必要醫療服務之醫療機構簽訂醫療服務契約。 四、所屬長照人員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就其提供之長照服務有關事項製作紀錄、依法保存。 五、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評鑑、輔導、監督、考核、檢查或提供相關服務資料之要求。 長照機構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長照機構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接受評鑑,評鑑不合格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且情節重大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停業期滿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六十三)第四十二條修正通過,照行政院提案、委員許添財等18人、委員楊麗環等35人及委員蘇清泉等26人提案第四十二條條文,委員黃昭順等29人、委員鄭汝芬等21人、委員徐少萍等22人、委員羅淑蕾等30人及委員徐欣瑩等37人提案第四十三條條文,委員江惠貞等30人提案第四十五條條文,委員翁重鈞等19人提案第四十六條條文,委員楊玉欣等50人提案第四十九條條文,委員劉建國等29人及委員王育敏等30人提案第五十條條文,委員李應元等21人提案第五十三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23人提案第五十五條條文,委員陳節如等22人提案第五十八條條文,委員吳育仁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四十二條條文及委員田秋堇、尤美女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五十條條文修正為:「長照人員違反第十三條、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違反第二十二條、長照機構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長照機構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即由已登錄之所屬長照人員提供長照服務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六十四)第四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楊麗環等35人及委員蘇清泉等26人提案第四十三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23人提案第五十六條條文,委員吳育仁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四十三條條文通過。 (六十五)第四十四條修正通過,照行政院提案、委員許添財等18人、委員楊麗環等35人及委員蘇清泉等26人提案第四十四條條文,委員鄭汝芬等21人、委員徐少萍等22人、委員羅淑蕾等30人及委員徐欣瑩等37人提案第四十五條條文,委員江惠貞等30人提案第四十七條條文,委員楊玉欣等50人提案第五十一條條文,委員劉建國等29人及委員王育敏等30人提案第五十二條條文,委員李應元等21人提案第五十五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23人提案第五十七條條文,委員陳節如等22人提案第六十條條文,委員吳育仁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四十四條條文及委員田秋堇、尤美女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為:「長照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證明: 一、執行業務時,為不實之記載。 二、將長照人員證明租借他人使用。 三、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 (六十六)第四十五條,行政院提案、委員許添財等18人、委員楊麗環等35人及委員蘇清泉等26人提案第四十五條條文,委員鄭汝芬等21人、委員徐少萍等22人、委員羅淑蕾等30人及委員徐欣瑩等37人提案第四十六條條文,委員王育敏等30人提案第五十三條條文,委員李應元等21人提案第五十六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23人提案第五十八條條文及委員吳育仁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四十五條條文均保留。 (六十七)第四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楊麗環等35人及委員蘇清泉等26人提案第四十六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23人提案第五十九條條文,委員吳育仁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四十六條條文通過。 (六十八)第四十七條修正通過,照行政院提案、委員許添財等18人、委員楊麗環等35人及委員蘇清泉等26人提案第四十七條條文,委員黃昭順等29人提案第四十六條條文,委員鄭汝芬等21人、委員徐少萍等22人、委員羅淑蕾等30人及委員徐欣瑩等37人提案第四十八條條文,委員翁重鈞等19人及委員江惠貞等30人提案第四十九條條文,委員楊玉欣等50人提案第五十三條條文,委員劉建國等29人提案第五十四條條文,委員王育敏等30人提案第五十五條條文,委員李應元等21人提案第五十八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23人提案第六十條條文,委員陳節如等22人提案第六十二條條文,及委員吳育仁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四十七條條文、委員田秋堇、尤美女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五十四條條文及委員劉建國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為:「長照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一、因管理之明顯疏失,情節重大,致接受長照服務者傷亡。 二、所屬之長照人員提供長照服務,違反本法規定,且情節重大,並可歸責於該機構。 三、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節之認定,應由主管機關召開爭議處理會調查,並應給予受調查者陳述意見之機會;爭議處理會之組成,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六十九)第四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楊麗環等35人及委員蘇清泉等26人提案第四十八條條文,委員徐少萍等22人及委員羅淑蕾等30人提案第四十九條條文,委員江惠貞等30人提案第五十條條文,委員楊玉欣等50人提案第五十四條條文,委員劉建國等29人提案第五十五條條文,委員王育敏等30人提案第五十六條條文,委員李應元等21人提案第五十九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23人提案第六十一條條文,委員吳育仁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四十六條條文及委員田秋堇、尤美女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五十五條條文通過。 (七十)第七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委員黃昭順等29人、委員許添財等18人、委員鄭汝芬等21人、委員劉建國等29人、委員徐少萍等22人、委員羅淑蕾等30人、委員楊麗環等35人、委員徐欣瑩等37人、委員翁重鈞等19人、委員林淑芬等23人、委員李應元等21人、委員楊玉欣等50人、委員王育敏等30人、委員蘇清泉等26人及委員江惠貞等30人提案第七章章名,委員陳節如等22人提案第八章章名,委員吳育仁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及委員田秋堇、尤美女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七章章名通過。 (七十一)委員王育敏等30人提案第六十一條條文,委員陳節如等22人及委員李應元等21人提案第六十四條條文文字改列為附帶決議,其內容如下:「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日起一年內,訂定本法與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護理人員法、精神衛生法、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等相關法規之銜接機制。」 (七十二)第四十九條修正通過,照行政院提案、委員許添財等18人、委員楊麗環等35人及委員蘇清泉等26人提案第四十九條條文,委員黃昭順等29人提案第四十八條條文,委員鄭汝芬等21人、委員徐少萍等22人、委員羅淑蕾等30人及委員徐欣瑩等37人提案第五十條條文,委員翁重鈞等19人及委員江惠貞等30人提案第五十一條條文,委員楊玉欣等50人提案第五十五條條文,委員劉建國等29人提案第五十六條條文,委員王育敏等30人提案第五十七條條文,委員李應元等21人提案第六十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23人提案第六十二條條文,及委員陳節如等22人提案第六十六條條文,委員吳育仁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四十九條條文及委員田秋堇、尤美女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為:「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本法所定長照服務之人員,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得繼續從事長照服務,不受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人員之訓練課程,其與本法施行前課程之整合、原有證明之轉銜及認定標準等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七十三)第五十條修正通過,照行政院提案、委員許添財等18人、委員楊麗環等35人及委員蘇清泉等26人提案第五十條條文,委員黃昭順等29人提案第四十九條條文,委員鄭汝芬等21人、委員徐少萍等22人、委員羅淑蕾等30人及委員徐欣瑩等37人提案第五十一條條文,委員翁重鈞等19人及委員江惠貞等30人提案第五十二條條文,委員楊玉欣等50人提案第五十六條條文,委員劉建國等29人提案第五十七條條文,委員王育敏等30人提案第五十八條條文,委員李應元等21人提案第六十一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23人提案第六十三條條文,及委員陳節如等22人提案第六十五條條文,委員吳育仁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五十條條文、委員田秋堇及尤美女等5人及所提修正動議第五十八條條文及委員楊玉欣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五十條條文,修正為:「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本法所定長照服務之機關(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等(以下稱長照有關機構),應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依本法之規定,申請長照機構設立許可,或完成改制及長照機構許可設立文件之換發;屆期未取得許可或換發者,不得提供長照服務。 長照有關機構之管理,於前項期限內,未經許可設立或未完成改制前,除應符合其他法律規定外,準用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其有違反者,依相關罰則規定處罰之。 第一項改制之申請、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七十四)第五十一條修正通過,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楊麗環等35人及委員蘇清泉等26人提案第五十一條條文,委員江惠貞等30人提案第五十三條條文,委員楊玉欣等50人提案第五十七條條文,委員劉建國等29人提案第五十八條條文,委員王育敏等30人提案第五十九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23人提案第六十四條條文,委員吳育仁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為:「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設立之榮譽國民之家,附設專為退除役官兵及併同安置眷屬提供長照服務之長照機構,除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五條有關許可、核定程序之規定不適用本法外,有關設立標準、業務負責人資格及長照人員訓練認證標準、評鑑等,均應依本法規定辦理。但應於經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三十日內,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長照機構不適用第九條之規定。」 (七十五)第五十二條,行政院提案、委員鄭汝芬等21人、委員徐少萍等22人、委員羅淑蕾等30人、委員楊麗環等35人、委員徐欣瑩等37人及委員蘇清泉等26人提案第五十二條條文,委員許添財等18人提案第十五條條文,委員江惠貞等30人提案第五十四條條文,委員劉建國等29人提案第五十九條條文,委員王育敏等30人提案第六十條條文,委員李應元等21人提案第六十二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23人提案第六十五條條文,及委員陳節如等22人提案第六十七條條文,委員吳育仁等3人及委員陳節如、尤美女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五十二條條文均保留。 (七十六)委員楊玉欣等50人提案第五十八條條文保留。 (七十七)第五十三條,行政院提案、委員鄭汝芬等21人、委員徐少萍等22人、委員羅淑蕾等30人、委員楊麗環等35人及委員徐欣瑩等37人提案第五十三條條文,委員劉建國等29人提案第六十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23人提案第六十六條條文均刪除。 (七十八)第五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委員徐少萍等22人、委員羅淑蕾等30人、委員楊麗環等35人及委員蘇清泉等26人提案第五十四條條文,委員黃昭順等29人提案第五十條條文,委員許添財等18人提案第五十一條條文,委員翁重鈞等19人及委員蘇清泉等26人提案第五十三條條文,委員江惠貞等30人提案第五十五條條文,委員楊玉欣等50人提案第五十九條條文,委員劉建國等29人提案第六十一條條文,委員王育敏等30人提案第六十二條條文,委員李應元等21人提案第六十三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23人提案第六十七條條文,委員陳節如等22人提案第六十八條條文,委員吳育仁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五十四條條文,委員田秋堇、尤美女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五十九條條文通過。 (七十九)委員蘇清泉等26人提案第五十四條條文及委員江惠貞等30人提案第五十六條條文均保留。 (八十)第五十五條,行政院提案、委員鄭汝芬等21人、委員徐少萍等22人、委員羅淑蕾等30人、委員楊麗環等35人及委員徐欣瑩等37人提案第五十五條條文,委員黃昭順等29人提案第五十一條條文,委員許添財等18人提案第五十二條條文,委員翁重鈞等19人提案第五十四條條文,委員楊玉欣等50人提案第六十條條文,委員劉建國等29人提案第六十二條條文,委員王育敏等30人提案第六十三條條文,委員李應元等21人提案第六十五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23人提案第六十八條條文,委員陳節如等22人提案第六十九條條文,委員吳育仁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五十五條條文,委員田秋堇、尤美女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六十條條文均保留。 (八十一)本法案各條次授權議事幕僚人員在不違反立法意旨前提下整理。 (八十二)本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江惠貞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八十三)本案另通過7項附帶決議: 1.長照人員之訓練及認證,應考量外國籍個人看護者之語言特殊性與工作年限,並於相關辦法內訂之。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尤美女 2.長照人員之繼續教育訓練,其課程內容應包括性別敏感度、傳染性疾病及其他特殊疾病之防護教育、職業傷病預防及多元族群文化。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尤美女 3.為促進照顧者之生活品質、社會參與及自我實踐,家庭照顧者之支持服務應包括:諮詢及轉介、定點式及到宅式教育訓練、情緒支持及團體支持、符合在地需求之喘息服務,及其他有助於提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生活品質之服務。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楊玉欣  陳節如  尤美女 4.鑒於實務上許多縣市之長照需求評估時間拖延過久,民眾等待長達兩三個月,與民眾需求急迫性之落差過大。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充實照管中心人力,以落實每名照管專員合理之個案管理量200件之上限,以縮短評估、服務輸送之程序;並於長照服務法之施行細則,明訂合理流程時間,以一個月內完成為原則。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楊玉欣  陳節如  尤美女 5.為促使長照服務之均衡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長照服務需求調查、資源分配之盤點及計算服務人口比,並每年進行修訂據以劃分或調整長照服務網區、訂定計畫及資源配置。同時對各類長照人員之勞動條件與職業傷害及各類長照人員與家庭照顧者身心健康、長照服務計畫之人權影響評估與性別影響評估等事項進行調查,並將結果上網公告。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楊玉欣  陳節如  尤美女 6.衛生福利部應成立全國性長照專線,提供長照服務各項諮詢、資源轉介,建立與相關部會、地方主管機關之連線系統,並應積極宣導該長照專線,裨益於民眾取得長照服務之相關資訊。 提案人:陳節如  劉建國 連署人:楊玉欣  吳育仁  尤美女 7.鑒於現行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資格條件,係依據就業服務法授權訂定之標準辦理,惟該標準過於嚴苛,與長期照顧服務法有所扞格,爰建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衛生福利部檢討聘僱外籍看護工之資格,以保障失能者接受照顧之權益。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劉建國  吳育仁 二、審查臨時提案2項: (一)根據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統計,截至102年8月31日止,補充保費共收到284億元,預計103年12月31日收入可望破300億元。當初為了照顧弱勢族群,特別將兒童及少年、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身心障礙者、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的專科生或大學生、符合健保法第100條所定的經濟困難等六大族群兼職所得扣費標準放寬,以基本工資為扣繳標準。如今補充保費收入既已明顯超出預期,「擴大費基」目的儼然達成,建請衛福部研議放寬或免除該六大族群中打工族工讀費之補充保費扣費標準,以更加落實二代健保「量能負擔」的規劃初衷。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決議:照案通過。 (二)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近日表示,對於各機關及各級政府於本年度『已有編列預算』補助社會福利團體執行政府委託或補助計畫而增加的補充保險費,然於衛生福利部及其所屬機關之預算書中,未見補充保費之預算編列。 為確保各機關及各級政府非以『計畫經費統包補充保費』之形式虛編各補助計畫之補充保費。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提出各計畫增加編列補充保費之證明文件,以確保社會福利團體執行政府計畫之權益。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劉建國  吳育仁 決議:修正通過。臨時提案內容文字修正如下:「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近日表示,對於各機關及各級政府於本年度『已有編列預算』補助社會福利團體執行政府委託或補助計畫而增加的補充保險費,然於衛生福利部及其所屬機關之預算書中,未見補充保費之預算編列。 為確保各機關及各級政府非以『計畫經費統包補充保費』之形式虛編各補助計畫之補充保費。爰要求各計畫應確實增加編列補充保費,以確保社會福利團體執行政府計畫之權益。」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繼續報告。 二、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沈署長世宏、經濟部、教育部、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電力公司等單位首長就「為因應中國大陸霾害隨東北季風擴散影響國內空氣品質,各地懸浮微粒PM10(空氣中粒徑十微米以下之細微粒)與細懸浮微粒PM2.5(粒徑二點五微米以下之細微粒)濃度雙雙飆升,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設置新式空氣品質指標AQI提出具體施行期程、並請主管機關針對降低燃料油含硫量標準之政策及如何改善國內空氣品質」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主席:請環保署沈署長報告。 沈署長世宏:主席、各位委員。首先非常感謝大院貴委員會能安排今天三個題目,亦即設置新式空氣品質指標AQI的具體施行期程、降低燃料油含硫量標準之政策及如何改善國內空氣品質的專案報告。書面報告請各位參閱,本人輔以簡報作扼要說明。 第一部分說明空氣品質指標AQI的實施期程。由於空氣品質指標的項目很多,為了要讓民眾輕易了解空氣品質,我們環保署採用美國過去使用的PSI指標,現在有些地方也還是繼續實施這個指標,以讓大家能很清楚知道空氣品質的狀況。新加坡也是採用PSI,不過,各國各有不同的指標,加拿大是實施AQHI,而有些國家,像美國因為納入PM2.5,同時對於分級有不同的看法,也為統一地方各州的不同,所以其環保署在1999年實施新制AQI,即Air Quality Index的簡稱。AQI在其他國家也有,雖然同樣稱AQI,但是他們的分級情況跟分級時分界的污染濃度都不太一樣,由我們的資訊可以看出,以PM2.5來說,在澳洲新南威爾斯使用的規定是最嚴的,當AQI為100時,亦即空氣品質指標超過100時,就表示空氣品質不好,其規定的PM2.5是25μg/m3,這用的是最低的值。在英國,空氣品質不好時,是用PM2.5為54μg/m3;在美國,是用PM2.5為35.5μg/m3,只有PM10時,用的是155μg/m3。因此各國的規定是不一樣的,這是概念,現在做很扼要的說明。 我國的PSI是參考美國的指標,跟美國現在的AQI比較,有兩個不同。第一個不同,AQI是在100到199之間多增加一級,因為100以上就是不良的空氣品質,所以其是在101到150的部分,增加一級表示空氣品質對很敏感的族群來說,是不良的;至於151到200的部分,則是空氣品質對一般民眾來說,也是不良的,所以AQI有做這樣的細分。第二個不同,AQI增加了PM2.5的部分,因為過去並沒有這個部分,所以AQI的每個分級都有對應PM2.5的分級部分,依各位看到的資訊,當AQI為100時,PM2.5的濃度是35.5μg/m3;當AQI為150時,PM2.5的濃度是55.5μg/m3。以上就是PSI和AQI的主要差異所在。 關於我們現在實施空氣品質指標的情況,本署目前有於網路上提供即時的PSI數值,同時有細懸浮微粒連續自動監測跟手動監測的濃度比較及關聯分析。我們還在去年11月1日開始啟動PM2.5的注意特報,這是非常重要的,即遇到高濃度測值時,當天就會立刻發布網路訊息,這是什麼意思呢?我們現在是用每天早上五時到七時內PM2.5的小時濃度之平均值若超過80μg/m3,則根據過去的監測資料,我們知道當天PM2.5的濃度會超過70μg/m3的機率非常高,大概有70%的機率,此時我們會提醒敏感性的族群最好減少戶外活動,並待在室內。現在我們是估計一年大概會有28天的機會會有這樣的通報,也就是當一個空品區有四個監測站是超過的話,我們就會宣布今天在該空品區內敏感性的族群不要進行戶外活動,當全國有三個空品區就是有十二個監測站是超過的話,我們就會宣布全國注意特報,但是這並不包括金馬和花東地區,而是以西部為主,因為西部才有70%機率會超過,這個作法是參考日本,去年日本透過他們的專家會議作成這樣的決定。 此外,這裡有個很重要的數字要跟大家報告,為什麼會選擇70μg/m3這個數字?也就是日平均值超過70μg/m3。依據日本環境省的專家會議所作的結論表示,過去他們的流行病學或有關的醫學界討論出共識,對社會中最敏感的族群,即對於老弱婦孺這些最敏感的族群而言,PM2.5超過70μg/m3的話,就會對他們的健康產生危害,所以需要發出警報,以讓他們減少戶外的活動,這個70μg/m3的意思就是來自這裡。因此,我們可以看到,日平均值達70μg/m3才要特別緊張不要到戶外,當然那是我們訂的標準。另外,美國訂的年平均值是15μg/m3,可是現在降到12μg/m3,而日平均值是35μg/m3,其實各國對這個數值的規定也不一樣,現在訂這個數值的是日本、美國還有我們,歐洲只有訂年平均值25μg/m3,而我們的是15μg/m3;日本也是15μg/m3,美國也是15μg/m3,可見PM2.5在低濃度範圍是各國所訂不同的努力目標,且其對健康的真正危害效果是有多大,大家也都還有很多不同的見解,像日本是認為日平均值達70μg/m3就會對敏感族群產生不好的影響,而請大家減少戶外活動,至於我們,也是比照日本做這樣的特別注意報,可是這並不表示我們不要努力,而是標準訂在這裡,我們就要盡各種方法讓其愈低愈好,這是大家要去努力的事情,這也就是為什麼要訂的跟美國、日本一樣很低的日平均值跟年平均值。 關於大院很希望我們把AQI訂出來的這件事情,我們特別提出來,雖然是要訂,但是卻有因地制宜的特殊性,所以我們希望把問題搞得更清楚後再來訂,而且因為這是牽涉到每個人的事情,所以也不希望過度解讀而造成不必要的擔心跟恐慌。至於剛才講要特別注意的部分,我們已經提出是用特別注意報,讓每個身體特別敏感、特別弱的族群能得到適時的提醒,而減少戶外活動,另外在長期的方面,我們透過各種污染源的管制去努力。所以大院要我們訂AQI的事情,我們希望跟日本一樣籌組專家會議,由各環保團體或社區民眾、國民健康局以及有關的事業單位各自的專家,一起來推動,並好好來檢視我們自己的流行病學、我們的健康跟污染物的關係到底怎麼樣。之所以要如此,要特別講到一件事,好比各位都知道我們PM2.5在空氣中的濃度是美國年平均值的2到3倍,但是也發現他們的罹癌率是我們的2到3倍,我們的罹癌率反而很低,我們的癌死率比他們少了四分之一,所以像這種現象,我們到底是要有多少的PM2.5才要去緊張,這是要很慎重搞清楚的事情。這也就是我們建議要有個專家會議,好好把我們的健康跟污染物的關係弄得更清楚的時候,再來訂適合我們自己的AQI值,以上是第一個部分的報告。 第二個部分說明污染源的長期濃度一定要下降這件事情,我們也需要特別去努力。在各種污染源的管制方面,雖然我們去年才訂PM2.5的環境空氣品質標準,但是過去這幾年來,我們已經很努力在污染源的排放標準及不管是固定污染源或移動污染源或含硫量的這些標準都逐步在加嚴,加嚴使得長期的污染物排放量是在降低的,空氣中PM2.5的值也在降低。雖然今天報紙很清楚刊登,我們所有自動連續監測站的監測值在去年的年平均值大概是29.99跟30之間,前年則是28.3,如此看起來是惡化的情況,但是比起大前年的32而言,這還是好的,亦即大趨勢來講,這是往下降的,至於前年為什麼空氣品質比較差呢?這是因為前年有非常多的異常天候,大前年的異常天候只有4%的日數,而前年約有37%的日數,其中包括20%是來自大陸東北季風的影響,11%是來自颱風的影響,60%是來自河川揚塵的部分,這些異常的天候使得我們的空氣品質惡化6%而已,也就是異常天候雖然增加百分之三十幾,但是空氣品質只惡化6%,這顯示我們的污染源排放應該還是往下降的,實質的排放量還是往下降的,當然,我們還是要讓其持續下降。 關於大院希望特別在硫氧化物排放之後導致的二氧化硫容易變成PM2.5的前趨物能繼續下降的事情,各位可以看到,我們燃料油的含硫量從過去的4%逐年加嚴標準,到現在已經降到0.5%。而車子柴油裡的含硫量從過去的5,000ppm降到最新的標準10ppm,至於對應的空氣中二氧化硫的濃度也從83年約10%一直降到現在的3.5%,其中間的上升現象是因為當時我們更換所有的監測站,更換之後的監測方式原理不同,而有相互干擾的因素,所以造成全面上升的現象。基本上,我們可以看到,從源頭管制並減少含硫量,確實對於環境空氣品質來說,清楚地對應到會往下降。現在大院很希望能達到將燃料油含硫量從0.5%降到0.3%這樣的目標,而在我們跟供應燃料油的中油或台塑去做探討之後,當然我們也希望能朝0.5%全面降到0.3%的目標邁進,但是他們確實目前是有困難,以全世界來說,目前能供應0.3%的也是不多,在日本是比較多,在我們國內目前供應0.3%的,就我們了解,原來在桃園的加氫脫硫廠要去做,但是因為地方的因素,現在要興建起來也是相當困難的,所以目前比較可能的情況應該是由台塑供應一小部分,但是並沒有辦法全面供應。因此,他們能夠生產供應的能力是一個限制因素。再說,即使要去國外採購的話,能不能買到也是一個因素,這兩個因素能解決的話,我們就可以跟經濟部一起來做這長程的規劃。這部分是我們必須去努力的部分,我們也希望能夠來做,且做的時候,是比照0.5%,然後逐步擴大,從比較嚴重的地區例如高雄地區,因為他們的污染是嚴重的,從那裡優先供應,再比照此方式逐步擴大到全國,以上是我們對於含硫量部分的建議作法跟方向。 最後以整體來說,PM2.5要如何降低?各位都知道我們在101年5月14日發布新的PM2.5空氣品質標準,同時也訂了目標期程,希望在105年,能把全國PM2.5的年平均濃度降到20μg/m3以下;在109年降到15μg/m3以下。這是很大的挑戰,這個挑戰來自於空氣品質會受到外來的影響,我們知道PM2.5可能從大陸來,或者受到異常天氣的影響,也就是剛才講的事情,這樣會影響我們真正達到目標的期程,但是希望大家能更理性來看這件事情,先從我們自己的污染源來處理,亦即做到我們能做到的部分之後,如果是天候的因素,我們再能想方法將其排除,這也能看出我們自己努力的成果,因為這些不是我們能控制的部分。至於能控制的部分,我們要從PM2.5的原生性即直接排出、衍生性即從硫氧化物、氮氧化物、VOCS或阿摩尼亞產生以及境外傳輸即透過兩岸合作,讓他們能朝更加速改善的方向前進。關於固定污染源、移動污染源及境外傳輸三個部分,我們對於這幾年增加的固定污染物像鋼鐵業、石化業、小型鍋鑪、煉鋼及鑄造電鑪等的排放標準,要加嚴管制,還有對於移動污染源的車用油品標準也加嚴管制,像柴油車、汽油車的五期新車標準、機車的第六及第七期排放標準訂定。我們知道歐盟也在訂機車的第六期及第七期排放標準,而我們會在不超過兩年的時間,就跟上他們的同樣標準,這是我們一向的政策。至於電力設施,像各種發電廠,也是很重要的PM2.5來源,現在我們在進行加嚴標準的草案,目前已完成研商公聽等修法的作業,將會很快公告,並同時配合未來的溫室氣體減量的部分,像臺電就有必須要減量的部分。要做這個減量時,可能會用更多的天然氣,或用更多的再生能源,都會減少化石燃料量,特別是高污染的煤使用的比率,這些都有助於讓我們空氣品質中的PM2.5獲得進一步改善。另外對於VOCs的標準,我們也是逐步加嚴,特別是來自移動車輛的部分。 關於大家比較關心的高屏地區空氣品質一事,因為以高屏地區而言,其一方面本身污染源的排放量也大,另一方面從北到南往往由於東北季風發生的疊加效應,使得北部污染物往南走,到了那裡是累積最多的,造成那裡的空氣品質受境外移入影響的比率也不低,本身的貢獻也是很高。因此高屏地區如何去推動總量管制的部分,我們遵照大院的決議,希望配合大院所提的修法,把總量管制由會同改成會商工業主管單位,這個部分我們已經提出,並送到行政院了,我們也希望能如期做調整。 以上報告總結來說,細懸浮微粒管制的涉及層面很廣,但是我們還是要積極去努力,而最重要的就是能即時預警,讓敏感的族群減少戶外活動,這部分我們已經參考日本作法開始在做了,我們也希望透過污染源的管制,能做更多長程的減量,然後達到設定的環境空氣品質標準,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請經濟部梁次長報告。 梁次長國新:主席、各位委員。本人有機會就「降低燃料油含硫量標準之政策及如何改善國內空氣品質」議題,向 貴委員會提出口頭報告,並敬聆教益,至感榮幸。 壹、前言 目前國內燃料油市場供應業者包括台灣中油公司及台塑石化公司兩家,102年國內燃料油總銷售量約450萬公秉,市佔率分別為中油公司95%、台塑石化公司5%。台塑石化公司為經營利潤考量,僅少量供應,國內主要供應者為中油公司。 本部及中油公司對於環保署改善空氣品質之政策及努力向即積極配合,有關本案燃料油含硫量是否可進一步從0.5%下調至0.3%,應衡酌國內外供應商之供應能力,避免出現短缺現象及影響產業生產與國家經濟。謹說明如下: 貳、我國供應0.3 %低硫燃油能力分析 中油公司肩負國內低硫燃油供應責任,惟受限於該公司重油加氫脫硫工場(RDS)設備老舊與能量嚴重不足,而原規劃之桃園廠第3重油加氫脫硫工場投資興建計畫受阻,因此目前並無0.3%低硫燃油之生產能力。另外,國際間0.3%低硫燃油供貨來源非常有限,進口穩定性之風險非常大。該公司生產途徑與進口瓶頸說明如下: 一、興建加氫脫硫工廠直接煉製 (一)進口之高硫原油必須經RDS工場煉製後產生低硫燃油,而中油公司現有的RDS工場都是民國82年以前設置的,屬於舊式的設計,以生產0.5%硫燃油為主,無法產出0.3%低硫燃油。而104年高雄廠關廠後,該公司RDS總產能只剩下10.8萬桶/天,尚無法滿足15.5萬桶/天RFCC(重油轉化工場)所需進料,亦即RDS低硫燃油並無足夠產能,以便供應國內需求。 (二)另原擬興建之桃園廠第3重油加氫脫硫工場投資計畫,係規劃生產0.3%低硫燃油,可提供數量約15-17萬公秉/月;惟因當地居民反對,已緩建2年,該項生產計畫隨之停頓。 二、以低硫原油或超低硫原油煉製 (一)低硫原油需向西非採購,西非原油所煉產的低硫燃油之硫份,絕大部分在0.4~0.55%之間,無法供應國內0.3%低硫燃油。 (二)另國際上超低硫份之原油種類與數量極少,主要產地為馬來西亞及印尼(如DURI)。日本311大地震之後,日本核電廠幾乎全部停止運轉,改由火力發電,需大量使用低硫燃油,故日本直接至產油當地大量搶購,致使我國無法採購到超低硫原油來生產0.3 %低硫燃油。 三、直接購買低硫燃油 經中油公司洽詢燃油的供應商能否供應0.3%低硫燃油,大部分認為不可行,顯示供貨存在嚴重的不穩定性。 以上顯示我國供應0.3%低硫燃油之能力受到極大限制,而國際間也難以採購,故將造成使用低硫燃料油之產業,經營發生重大困難。 參、對國內產業之衝擊與因應 一、對使用重油燃燒鍋爐產業之影響及因應 (一)國內使用重油燃燒鍋爐之傳統產業,其鍋爐燃燒之能源成本為整體生產成本之一,部分可轉嫁下游至最終消費端,然而,如染整業等代工型態之產業,議價能力弱,成本轉嫁相對困難,易受油價上漲衝擊。以染整業而言,燃油約佔其生產成本之11.37%。因此,即使我國可供應低硫燃油,其燃油成本上升,亦勢必影響其競爭力。 (二)產業之因應 1.改變使用之能源:鍋爐燃燒除重油外,尚可燃煤、燃氣(LPG、LNG)。如燃料油售價調漲,業界可能將部分轉為燃煤(成本最低,惟管末污染防制處理成本較燃油高);部分轉為燃氣(成本最高,惟管末污染防制處理成本極低),尤其是新設鍋爐多採用此法,以符合日漸趨嚴之環保標準。 2.製程節能改善:本部工業局101年即推動相關計畫,以協助國內廠商改善製程。 二、對電力供應之影響 (一)國內使用燃油之機組主要為台電公司協和發電廠1~4號機、大林發電廠3、4號機及離島部份柴油發電機組。101年協和電廠燃料用油約為111萬公秉、大林發電廠則為14萬公秉。 (二)大林發電廠為符合大林電廠更新改建計畫之環評承諾,3、4號機將配合新建1號機於105年7月商轉時停止運轉。至於協和電廠因廠房空間不足無法增設防制設備,如欲符合環保署所預告之「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修正草案」(擬於104年實施),其1、2號機將於106年起陸續除役。 肆、結語 由於中油公司擬興建之桃園廠第三重油加氫脫硫工場投資計畫,迄今仍未獲得當地民眾之認同,而暫緩興建,現階段該公司實無生產0.3 %低硫燃油之能力。 為改善空氣品質標準,本部近年偕同產業界積極參與行政院環保署修法,而業者除加強管末污染防治,如增購污染防制設備、進行最佳可行控制技術(BACT, Best available control technology)外,亦朝清潔生產之方向努力,期有效減少污染排放,以達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雙贏之目標。 至環保署為提升國內環境品質降低空氣污染,擬從源頭降低燃料油含硫量為管制方向,立意雖佳;惟為利政策之執行,建議按排放源大小之末端管制機制納入考量。另對於大用戶與小用戶,也應採取不同之管理策略。 建議我國相關環保法規與管理制度,應朝與國際接軌方向設計,我國現行全國性規範之低硫燃料油,含硫量標準為0.5%,與世界各國比較已屬嚴格,但國際間針對特定城市就其污染問題特別關注時,確會制定較嚴格之環保標準。倘我國為改善污染防制問題,就特定城市訂定較嚴格之環保標準,本部予以尊重;惟倘進而擴及為全國適用之一般規範,恐與國際間之作法不盡契合。爰本部建議對污染程度較高之城市,以管末分區管理方式為宜。 以上報告 敬請 各位委員支持與指教。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如果有臨時提案,中午12時左右進行處理。 首先請王委員育敏質詢。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要請教,在剛剛你的報告裡面看到了各國所訂的AQI值,雖然名稱都叫AQI,但實質的內涵、標準是不一樣的,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情況?你剛剛沒有講得很清楚,可不可以跟大家講一下各國是依據哪些不同的綜合因素訂出這個數值?照道理講,聽到AQI,大家就會想到是一個同質的東西,但各國的內涵怎麼會不一樣? 主席:請環保署沈署長答復。 沈署長世宏:主席、各位委員。有一個很重要的文獻應該是來自於世界衛生組織(WHO),他們有一個文件,對於PM2.5的年平均值或日平均值的理想認為是怎麼樣,以及就流行病學各方面的調查、發現證據又是如何,證據方面,在比較低的部分還有一些不是很確定之處,但他們認為也很有可能,因此訂了一個最理想的值,不過他們又說每一國的情況不一樣,各國可根據其努力的目標去設定自己的一個數字。 王委員育敏:所謂各國的情況不一樣,指的是什麼不一樣?是指經濟條件不一樣、人的身體健康狀況不一樣,還是其他的流行病學等因素? 沈署長世宏:其實這些因素都有,有時候就是沒那麼清楚,我們有所擔心,但是每個地方所擔心以及願意付出的程度是不一樣的,每個地方願意付出額度的差異會很大、愈到標準之下會愈高,但是現在情況已經那麼糟糕了,一下子就把數值訂到那裡,不就等於會毫無進步嗎?所以他們全部要進步…… 王委員育敏:你的意思是說,目前在國際上並沒有辦法訂出一個絕對的標準值要求各國遵守? 沈署長世宏:對,所以WTO也是這樣,有幾個層次,希望各國就最適合的部分去自訂一個努力的目標,邏輯是這樣。 王委員育敏:委員會希望將來臺灣以AQI做為整個空氣品質的指標,目前我們是用PSI,你覺得這兩者的落差有多大?你剛剛也試圖就我們的PSI跟美國的AQI在標準上做個比較,到底現在我們還差他們多少? 沈署長世宏:如果我們完全用美國AQI的分界值來做的話,同樣就現在所量出的空氣品質,我們的PSI已經低到一個程度,沒有扣除天候因素的話,去年是1.53;扣除天候因素的話也跟前年差不多,前年是接近0.95,去年扣掉這些因素大概是0.96。可是,如果我們要換成AQI來計算,用日均值的話,會有百分之三十幾的時間是超過100;以年平均值來看,大概有20%的時間會這樣…… 王委員育敏:所以,你剛才也提到台灣未來如果要訂AQI也沒有麼容易,不是環保署說了就算,你是希望採取專家會議的型態嗎? 沈署長世宏:是,大家認為採取這種方式所訂出來的分界值,將會比較符合我們自己的國情。 王委員育敏:您剛才有提到日本的資料,他們很明確表示,超過70微克/立方米就會對健康有危害,因此必須發布預警,他們如何發布預警呢?目前民眾幾乎都是隨身攜帶智慧型手機,你們是否可以立刻將預警公告,以讓民眾打開手機時就能知道狀況為何?比如會對身體健康造成一些危害!現在你們發布空氣品質的預報,似乎還沒有傳送到手機,如果以天氣為例,民眾透過App去查詢,這已經是非常頻繁的方式。目前只有在氣象預報時,才會加入空氣品質是否良好。由於App是新的科技,本席認為應該與環保整合在一起。日本最新的作法可否讓台灣參考呢? 沈署長世宏:日本的作法及我們在App的作法,等一下會請同仁來說明。 剛才有一頁資料提到,日本是透過流行病學研究所,有關敏感性的人,包括小兒、高齡者及循環器官疾病者,他們認為如果控制在69微克/每立方米以下,98%是沒有問題的,他們採用這個數字來當成提出警告的依據。另外,早上5點到7點的平均值,以及那天的平均值如果是超過70,就會做關連分析,假使超過85微克每立方米,那就有70%的機會會超過70。我們做出來的正好是80,所以我們是選80,一旦超過80,就會透過網路及各方面去發布訊息。 王委員育敏:請張副處長說明日本的作法。 主席:請環保署環境監測及資訊處張副處長說明。 張副處長順欽:主席、各位委員。日本針對空氣品質的變化,除了PM2.5的預報之外,像沙塵在手機上也可以查得到。 王委員育敏:手機可以查到嗎? 張副處長順欽:對,環保署在過去也做了紫外線的部分,可以直接在環境品質即時通手機App上直接查詢到。針對比較特殊的警報部分,民眾可以上網登錄手機,在我們發特報時就可以直接傳簡訊…… 王委員育敏:目前科技應用非常方便,很多App已經是個別化及客製化,針對民眾每天都需要知道的訊息,本席建議你們可以透過App來發布,因為現代人幾乎離不開手機。 剛才署長有表示,其實影響最多的就是小朋友或老人家,針對小朋友的部分,教育部有訂定關於空氣品質不良時的緊急應變及防制的辦法。去年國內空氣品質達到不良的天數,中南部尤其特別嚴重,這項辦法到底有沒有實施呢?在該辦法中有規定,只要PSI超過100,就會通知各地的環保局,他們也會通知教育單位,然後再通知各級學校。據本席的瞭解,你們的辦法訂得非常好,可是並沒有落實! 主席:請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韓高級管理師答復。 韓高級管理師善民:主席、各位委員。向委員報告,通報機制是環保署先發布,並由環保局一路通知下去,去年…… 王委員育敏:本席要問的時間差,就是環保署一路通知到各級學校的時間是多少? 韓高級管理師善民:由環保局再通知教育局,教育局也一路通知下去,各縣市政府通知的時間差可能不太一樣…… 王委員育敏:是多少呢?不會跑一、二天的公文吧! 韓高級管理師善民:不是這種傳輸速度,各縣市政府都有方式可以直接到學校,部裡針對比較嚴重的狀況,也會透過校安系統去提醒。 王委員育敏:從該辦法頒布到現在,針對PSI超過100的天數,你們應該演練過好幾次,可是就本席的瞭解,很多基層學校並沒有收到這樣的訊息,環保局到底有沒有通知學校呢?也就是通知到教育單位之後,他們有沒有再下傳到有小朋友正在上課的學校呢? 而且你們現在通報的範圍只在國小,這些幼稚園都有通知嗎?因為他們是年紀更小的小朋友,學校老師應該有這樣的敏感度,當空氣品質是不良的時侯,PM2.5數值飆高的時候,就不適合帶孩子去從事運動,或是到戶外做長時間的活動,這部分的工作,你們有做嗎? 韓高級管理師善民:有關通報後的情況,上週我們曾與環保署開過會,有一個回饋的機制,將來我們也會啟動這個回饋的機制,來了解實際通報的狀況。 王委員育敏:所以現在看起來,你們還沒有掌握,因為這會影響到孩子的健康,本席要求你們落實,而且教育單位要回報回來,第一線學校要確實按照你們上面這個辦法確實去做,還有你們單位跟單位之間的通報時間,到底時間差是多少?這部分本席要進一步了解,你們要回報給本席,好不好? 韓高級管理師善民:跟委員報告,這個通報機制我們會跟環保署再做協商,我們也不希望弄成雙頭馬車,就是單向下去跟回來,我們會看怎樣是最好的。 王委員育敏:好。 韓高級管理師善民:可能不是由環保署同時去通報環保局,我們又同時通報教育局,我們會去了解這個機制是怎麼樣。 王委員育敏:好,你們趕快檢討出來,提供一份報告給本席,謝謝。 韓高級管理師善民:謝謝。 主席:請蘇委員清泉質詢。 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先請教署長,我們一直在講PM2.5,本席今天早上特別去查,PM2.5就是很小的微粒進到肺泡之後,它會從肺泡的小孔洞直接穿過去,再來就是微血管,或許也可以穿過去,就會跑到血液內,所以它可以隨著血流跑到全身去,會卡在我們的腦組織,神經組織、血管壁等,這點醫學常識,大家應該也都知道,所以它會造成堆積,會產生一些副作用,造成心血管疾病,肺部有問題的人,像是老人、小孩會受不了,這是一種講法。另外一種是要看particle,就是在PM2.5以下的微粒是脂溶性還是水溶性,所以這就牽涉到剛剛署長所說的,我們這邊index的值比美國高,但是我們罹癌率比美國低,如果你是用這個論點來推論致癌的因果關係,這種講法有一點語病。 主席:請環保署沈署長答復。 沈署長世宏:主席、各位委員。這需要公衛學家去解讀…… 蘇委員清泉:這個應該要流行病學的專家還有內分泌、心血管疾病的專家來做更詳盡的研究,這部分比較見仁見智。我們都把PM2.5當作一個指標,你剛剛說的,臺灣的空氣污染,因為東北季風的關係,在高屏地區最為嚴重的,我聽起來全身發抖,我知道最嚴重的地區是屏東的來義鄉、泰武鄉以及山腳下,因為風往南吹,也會往山腳下吹,中央山脈的尾端在枋寮,來義鄉內的山高達兩千多公尺,所以雖然屏東縣是農業縣,但來義、泰武及潮州都位於山腳下,所以空氣污染卻比高雄還嚴重,這真的是不可思議,你剛剛說如果空氣index高,希望民眾躲在家裡面,不要跑到戶外,基本上,居住在山腳下,沒有人會開空調,而是把窗戶全都打開,所以待在屋內跟屋外是一樣的,我現在想要請問署長跟次長,無辜的居民該如何自保、自處?我有兩個問題,第一個是使用臭氧的空氣濾淨機到底有沒有效?第二個,每個人每禮拜都發一個防毒面具跟活性碳盒,這樣有沒有效? 沈署長世宏:如果是用過濾式循環、活性碳式的,基本上都會有效,當然活性碳與濾網的更換、清洗也要注意這部分的效用,如果加臭氧,就很難說了,因為臭氧的作用會造成裡面某一種有機性成分轉變成另一種有機性,不見得會再變成完全無害的東西,端看每個機子設計的情況還有當時的環境才能確定,所以比較好的還是過濾式或活性碳式。 蘇委員清泉:所以用基金,每個人發一副防毒面具,我想是最有效的。 沈署長世宏:您剛剛還有提到戶外活動的問題,當然這要看每個人房子的結構。還有一個很大的問題係來自車輛,在市區因為車輛空氣污染的濃度高,跟戶外相較反而比較嚴重,所以住在市區,如果房內有空調的話,盡量避免到戶外活動的確是有效果的。 蘇委員清泉:所以我剛剛問的那兩個方式應該都有效嗎? 沈署長世宏:是。 蘇委員清泉:這些無辜的農業縣,原本應該住在山下空氣最好,結果變成住在山下空氣污染最嚴重,但是當地居民都不知道,他們真的是很無辜,我一直認為住在山腳下及山邊的人,他們所呼吸到的空氣最好,結果這樣看起來卻是最差的,尤其是下午時特別差,每次只要提到空氣污染指數,我都有特別注意,高雄縣跟屏東縣的山腳下,污染指數特別高,實在很嚴重。 沈署長世宏:其中有一部分原因是來自local的因素,因為海陸風的現象使得沿岸的污染源,透過海陸風的作用往山邊吹移,而且靠海岸邊時,因為煙囪都很高,所以下來時,附近地區的濃度沒有那麼高,到了遠處才真的落地。 蘇委員清泉:所以對高屏地區這些山腳下的居民,環保署有何作為? 沈署長世宏:基本上,還是要看空氣品質監測站的結果作預警,另外是由源頭管制,做好減量才是關鍵。 蘇委員清泉:好,第二個問題,方才所說PM2.5、CO2跟這些寒流全部都和在一起,這些主要是我們臺灣自己製造的?或是從中國大陸那邊飄過來的?亦即不可控制的因素大約占多少? 沈署長世宏:根據中央大學張教授的模擬分析,大約有30%~40%是從境外進來的,比較嚴重的部分,像去年超過標準部分扣除20%之後,大約有25%是從境外進來的。 蘇委員清泉:所以無法控制的大約是30%。 沈署長世宏:是。 蘇委員清泉:那像現在寒流與冷氣團一波一波進來,是從中國大陸帶過來的嗎? 沈署長世宏:是。 蘇委員清泉:我們一般在講沙塵暴,其實沙塵暴的particle很大,都在10以上,所以跟我們所說這種會致病的情形不太一樣。 沈署長世宏:是,沙塵暴有大顆粒、也有小顆粒,所以能夠到達台灣的都是比較小的顆粒,在10以下,但PM2.5部分會少一些,PM2.5是屬於冷氣團,而不是沙塵暴,他們現在是把一些都市地區工業地帶的PM2.5,透過東北季風的型態轉移過來。 蘇委員清泉:所以不是沙塵暴。 沈署長世宏:是。 蘇委員清泉:好。那我再請教次長,臺灣的用油量每年都在遞減嗎? 主席:請經濟部梁次長答復。 梁次長國新:主席、各位委員。是,沒錯。 蘇委員清泉:就是我們汽油與柴油的消耗量是遞減的嗎? 梁次長國新:沒有錯,我們使用的燃料油也在遞減。 蘇委員清泉:但是,我們的外貿總額沒有下降,反而慢慢在增加? 梁次長國新:是在增加。 蘇委員清泉:所以我們的經濟在發展,但污染是在減少的,可以這樣講嗎? 梁次長國新:沒有錯。 蘇委員清泉:比較tricky、弔詭的是,台灣接單、境外出廠的可能性大不大?也就是外貿總額增加會不會是假的? 梁次長國新:跟委員報告,當我們說外貿總額增加是指physically的物體從台灣出口且經海關通關,才會列入我們的貿易統計。 蘇委員清泉:不是從財政部或是銀行接單? 梁次長國新:那個是接單統計,委員所說的貿易統計都必須是從臺灣海關physically出去的才能算是。 蘇委員清泉:所以確實是有增加,你的意思是這樣? 梁次長國新:貿易值確實有增加,因為我們的使用量確實在減少,剛才已向委員報告過原因很多,其中之一就是工業界努力在做污染防制,新的鍋爐大部分是採天然氣,不再使用燃油或是燃煤。 蘇委員清泉:傳統使用鍋爐的產業已經愈來愈少,因為都跑掉了!這應該也是減少的一大原因吧? 梁次長國新:這當然也是原因之一。 蘇委員清泉:本席查了一下,中國大陸去年的外貿總額是4.16兆美元,比美國的4兆還多;而台灣去年的外貿總額大概是六千多億…… 梁次長國新:五千七百多億,不到5,800億。 蘇委員清泉:附加價值愈來愈高,這是我們的好現象,對不對? 梁次長國新:是。 蘇委員清泉:以中油煉油來講,以前主要的污染是鉛,但是從92無鉛汽油開始,到95、98乃至超級柴油,現在汽油的含鉛情形已經很少,變成是含硫。所以你剛才說要直接進口高品質的低硫原油,但是買不到,對嗎? 梁次長國新:對,國際間非常少。而且要向委員報告,空氣品質當然非常重要,但是盱衡世界各國燃料油品質的規範,台灣限制含硫成分在0.5%以下,已經是全世界最嚴格的了,目前世界各國所訂燃料油規範已經沒有再比我們嚴格的了,像馬來西亞是3.5%、韓國是2%到4%,泰國是2%、日本是3.5%,歐盟是1%、英國是1%、澳洲也是1%。 蘇委員清泉:日本因為現在所有核能電廠全部關閉,所以才會去搶購燃料油,而且他們也是進口低硫原油,也就是直接去買好的原油,這是不是我們買不到的原因之一? 梁次長國新:對,他們也在搶購低硫原油。其實大家都希望能夠買到低硫原油,免得自己還要煉製,但是我們台灣一方面希望能夠買到低硫原油,另一方面我們原本要在桃園蓋一個工廠,以進一步…… 蘇委員清泉:最後,聽說台塑石油都是拿進口劣質的高硫原油來提煉,所以價格很低,不過因為含硫量高,在提煉過程中會對管線和機器耗損非常嚴重,上次他們就是因為這樣造成管線出問題,與之相較,中油只要設備年限到了就會更換。但台塑也因此賺取較大的價差,而且煉製的汽油只供外銷、不供內銷,因為香港、韓國、日本,甚至中國大陸的汽油都比台塑貴很多。請問有沒有這回事? 梁次長國新:這點是否請中油公司張副總經理以其專業角度向委員說明? 蘇委員清泉:好,這個問題很重要,因為如果是耗費台灣的社會成本和包括空氣在內的環境成本去煉製油品,然後拿到國外去賣,這是非常不道德的,所以請中油作一說明。 主席:請中油公司張副總經理答復。 張副總經理瑞宗:主席、各位委員。台塑石化和中油的差異就在於,他們的煉油廠較新、脫硫能力和整體的量比較大,但是這些脫過硫的油品,全部轉化成汽柴油,因此以燃料油的市場供應量來看,中油公司占了95%,台塑化只有占5%。當然,我們的工廠是比較老舊,但是若要達到0.3%這樣的規模,他們本身還是力有未逮的。 蘇委員清泉:所以中油是用比較差的機器在煉製低硫油品,反倒是台塑的機器比較好,但提煉的卻是汽柴油,然後再拿去外銷。為什麼你們這麼傻呢?難道經濟部沒有能力制止台塑這樣做?他們總要對環境負起一點道德責任吧?這樣是不對的啊! 梁次長國新:其實燃料油是個自由市場,所以如果大家買得到低硫原油而且有利可圖的話,那是誰都可以進口的,並沒有限制進口者。所以這確實是因為國際採購不易,再加上以目前油價來看大概是無利可圖,然而中油身為國營事業就必須負擔這個責任。 蘇委員清泉:不論如何,經濟部站在這個立場也要道德勸說!謝謝。 主席:請蔡委員錦隆質詢。 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監察院近日公布一份有關垃圾轉運站的糾正報告,你看到了嗎? 主席:請環保署沈署長答復。 沈署長世宏:主席、各位委員。我知道,而且我們同仁都有去說明。 蔡委員錦隆:這份報告中說:「審查核定補助31處垃圾轉運站,明顯有12處不符合該設置條例,甚至毫無轉運站與該設置條件及原則完全相符。」也就是說,政府補助這些錢給他們後就放任不管,隨便他們自己用。署長,我們把錢丟到水裡的話,還會「噗通」一聲,反觀政府補助業者將近4成的經費,結果照監察院的講法卻是「盡付闕如」,用語之重,真的十分罕見。對此署長有何看法? 沈署長世宏:這是多年前的案子了,現在拿出來檢討,確實是有一些問題。原本當年是一縣市一焚化爐,後來政策改變之後,就改成要運到別的縣市,於是輔助那些取消焚化爐的縣市設立轉運站,可是在設立轉運站的過程中,又遭逢諸多抗爭,以致造成執行上的困難。至於說屬於這方面的一些問題,確實在地方執行時有所疏失,因此,我們也配合監察院所提出的問題進行檢討。但是現在已經沒有這樣的預算去做這件事情,而且過去的預算也早就已經結束…… 蔡委員錦隆:對,那雖然是過去的事,可是監察院現在才提出來,甚至用「完全沒有作為,如同把公帑放水流去」這樣的詞句來形容,讓人感到十分震驚!誠然,過去已經過去了,過去我們都支持環保署的預算,幾乎沒有刪減過,但是今天我們看到人家形容公帑使用如同「放水流去」,真的為你們感到汗顏,難道民脂民膏就這樣白白浪費嗎?本席不知道環保署到底做了什麼事,為什麼台灣的環境會變成這樣?從這份報告的內容看起來,環保署好像是花錢的大爺一樣,只要把錢花出去就好了,什麼事都不用管。請問署長要如何向台灣人民交代? 沈署長世宏:這裡面很複雜,其中有相當程度的因素是那種設施不受民眾歡迎,設在哪裡,哪裡就反對,所以我們碰到一些實質的困難,預算花不出去,這是因素之一;當然,另外的因素還包括轉運設施的問題,原本當時預計要用高成本買更好的設備,但是後來也沒有這樣做,所以預算也就結餘下來…… 蔡委員錦隆:對!其實我們…… 沈署長世宏:基本上,現在這種轉運的運作都在正常進行,所以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執行上的缺失確實值得檢討,希望將來不要再發生。 蔡委員錦隆:坦白說,很多情況是環保署在事前沒有善盡審查之責,所以只好在事後補救。就好比你們的環保標章審查作業,監察院也是提出糾正!難道你們都要等到人家提出之後,再來大張旗鼓的改進?像去年你們還編了22億在加強基層環保建設,結果日月光也是照樣排放,還有彰化電鍍廠以及偷堆毒爐渣等事件也一再發生,我們的河川、國土就這樣淪陷了,坦白說,我看了很傷心,為什麼一定要到監察院糾正時,我們才說這部分我們做得不好、以後我們會做好?但其實每一次、每一年幾乎都一樣。在這次「看見台灣」之後,本席對於國土如此被糟蹋感到十分難過,環保署在這方面是否應該多盡點責任,應該做好事前防範工作,況且這本來就是可以防範的。 沈署長世宏:方才委員提及「看見台灣」之後,發生日月光或電鍍廠的現象,這值得我們去檢討整個稽查體系並且加以強化,最近我們確實有提出許多改善措施,包括修法的部分也已經報到院裡面了,希望能送到立法院並儘快通過。不過,這部分跟公共建設22億的預算是沒有關係的,這部分是另外的經費,是我們經常的業務費…… 蔡委員錦隆:當然不一樣!這是22億,而剛才那是四十幾億,那是不一樣的經費。 沈署長世宏:稽查的方式確實需要檢討、加強。 蔡委員錦隆:還有一個整治多年毫無起色的水污染防治和流域整體的環境保護,這筆經費是四億多,這也是不一樣的經費,三筆經費都不一樣,可是我們一再看到環境就這樣被糟蹋了。 沈署長世宏:對於違法的部分,可能我們罰的方式不夠強,所以他們罰不怕,不過最近看起來有改變了,像很多偷排的暗管,現在一抓到就停工了,以前很難叫他們停工,地方在這次事件之後有很大的改變。 蔡委員錦隆:我現在講的這3筆預算完全不一樣,但是在在顯示我們真的沒有做好考核機制,包括考評的方法以及事後追蹤也都沒有,因此本席要求你們在2個月內提出這幾筆經費的補助時程,然後將考核機制、考評方法以及追蹤時程透明化,讓衛環委員會的委員能夠了解,這些經費真的是用在人民、國家的身上,但我們看到這幾筆錢都是浪費掉了,我們把錢丟到水裡還會「噗通」一聲,但是錢丟到這些之後就什麼都沒有了,我們完全沒有感受到有什麼改善,我們的錢花到哪裡了?請你們在2個月內給衛環委員會一個交代! 沈署長世宏:關於考核機制透明化,這部分我們可以來做,這是沒有問題的。 蔡委員錦隆:你們的機制也要出來啊! 沈署長世宏:若考核機制有需要加強的地方,我們會來加強。其實原來就有一些機制,但是就像委員所說,可能過去沒有納入那些項目而產生一些問題,包括它該停工或是不去追不法利得的部分,我們會再納入新的考核辦法,然後讓它透明化。 蔡委員錦隆:對於監察院在報告書上用這麼重的譴責詞語,本席感到很難過,環保署應深切檢討,為什麼他們會用這麼重的話來批評你們,本席希望你們能善盡責任。 其實空氣污染也一樣,從98年到現在已經5年了,你們只提了一個大綱,連細節都沒有,還要分區實施,你說要總量管制,我也很贊成,如果分區實施要從高雄開始做起,但二氧化硫的監測可以從高雄開始做起嗎?空氣污染的監測可以從高雄開始做起嗎?方才蘇委員清泉有提及屏東的空氣污染狀況最差,其實台中市才是最差的,全市只有沙鹿符合標準,其餘均不符合標準,所以台中市的空氣污染狀況還比他們差,我們兩人還在爭誰最差,我必須告訴你,全國並沒有一個統一標準! 沈署長世宏:基本上,它的改善趨勢是很明顯的。 蔡委員錦隆:上次你說國際的檢測標準跟台灣不一樣、有誤,我們自己都說自己好,但我們都沒有感受到好在哪裡。 沈署長世宏:我們是說相對的進步,但跟絕對的好還有相當距離,而我們從過去的很不好到現在的比較好,這部分大家還是有努力、有貢獻的。 蔡委員錦隆:你是教授所以能言善道。若跟目前歐盟的標準來比,我們真的落後太多了,我們跟落後國家比可能是差不多的。 沈署長世宏:因為PM2.5的部分我們比歐盟訂得嚴,所以我們面臨的挑戰比歐盟來得嚴峻,他們的年平均值是25,我們是15。 蔡委員錦隆:現在我們還在比哪個縣市比較差,所以本席希望環保署真的要把錢花在刀口上、善盡責任,不要再逞口舌之快。 沈署長世宏:我們會深切檢討,對於監察院所指出之問題,我們會好好督導地方政府,希望將來類似事件不要再發生。 蔡委員錦隆:人民要的是一個乾淨的生活環境、清新的空氣,謝謝。 沈署長世宏: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請徐委員少萍質詢。 徐委員少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空氣品質,因為黃色小鴨變髒了,所以引起召委注意到這部分,也許召委本來就有注意到這部分。今天討論的議題非常好,空氣品質的預報PSI指標是以當天空氣懸浮微粒、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二氧化碳、臭氧濃度計算分成5個等級,包括良好、普通、不良、非常不良、有害等。而氣象預報有包括紫外線指數、冷空氣、雨量等,都能報導得很詳細,但為什麼沒有空氣品質的報導呢?既然大家都很重視這個問題,也許環保署可以透過媒體,例如報紙、電視來做空氣品質的預報,讓大家可以做好預防工作,比如,紫外線指數過高時,大家就少出門或是擦防曬品、戴帽子、帶雨傘等。事實上,空氣品質的影響很大,尤其是老人、小孩特別會受到影響,環保署可否請氣象局在氣象報告時加上空氣品質的狀況? 主席:請環保署沈署長答復。 沈署長世宏:主席、各位委員。其實我們都有這樣的發布。 徐委員少萍:若沒有在電視上發布,大家可能都看不到。 沈署長世宏:現在大部分時間都很好、沒有問題…… 徐委員少萍:到底可不可以? 沈署長世宏:所以真正報出來提醒大家的時候就是空氣品質不好的時候。 徐委員少萍:你的意思是,真的不好的時候,你們才會報? 沈署長世宏:對,我們估計一年大概會報28次,現在我們會發注意特報,注意特報的意思是早上5點…… 徐委員少萍:紫外線指數也是經常在報!指數過高時,會提醒大家要帶傘、少出門等,那我們可不可做空氣品質的預報? 沈署長世宏:可以。 徐委員少萍:因為這對老人、小孩的影響很大,所以如果能夠預報空氣品質,本席認為是很好的。 沈署長世宏:我們會報空氣不好的情況並提醒大家不要出門。 徐委員少萍:空氣品質不好的時候就一定要報導出來,像氣象預報就是每天都有,如果你們認為不需要每天報導或是經費有限,至少空氣品質不好的時候你們就要報導出來。 沈署長世宏:其實我都有聽到,只要一發布,媒體都會宣布。 徐委員少萍:好,我們再來看,你在2012年5月14日公告修正空氣品質標準,增訂了PM2.5的標準,這個標準比歐盟、美國還嚴格…… 沈署長世宏:跟美國一樣,可是美國現在比我們嚴了。 徐委員少萍:比起歐盟如何? 沈署長世宏:比歐盟嚴。 徐委員少萍:比起WHO呢?也更嚴? 沈署長世宏:那不一定,但歐盟訂得比我們高。 徐委員少萍:我知道你想做得更好,臺灣什麼都想一下子到位,可是要做得到才行,我不懂為什麼我們的標準要比歐盟嚴。 沈署長世宏:這是社會的期待。 徐委員少萍:雖然越嚴越好,但是要做得到才能這樣設定,你現在訂的標準,要到109年才能達到嗎?按照你訂的標準,每立方公尺的含量年平均值為15微克,你的報告指出要到109年才能達到這個標準,這個標準是在前年訂的,卻要到109年才能達到。雖然你想做事沒有錯,但是你把標準訂得跟美國一樣嚴,如果做不到反而不好。你這樣訂就要做得到。 沈署長世宏:有些方法做下去的話,是有機會的。 徐委員少萍:我要問你第三個問題,今年3月在北京中、日韓將針對大氣污染物PM2.5相關問題開會討論,臺灣有沒有辦法參加? 沈署長世宏:講明了是中、日、韓。 徐委員少萍:臺灣有沒有辦法爭取參加?或是當觀察員? 沈署長世宏:在APEC的場合中可以討論這件事情。 徐委員少萍:3月馬上就要到了,我們有沒有可能參加? 沈署長世宏:他們就是中、日、韓嘛! 徐委員少萍:我們沒有辦法參加?或是說,我們有沒有辦法事先跟這3個國家討論一下,告訴他們我們的觀點,然後他們討論時就會想到我們?能不能這樣做? 沈署長世宏:我們分別跟日本、大陸是有互動的。 徐委員少萍:可以利用這個互動,提出我們的想法,跟他們討論。雖然我們沒有參加,但是事先跟他們討論我們的想法,就等於跟他們一起討論,可不可以這樣子? 沈署長世宏:我們現在在兩岸談如何去簽訂兩岸的環保…… 徐委員少萍:3月份馬上到了,現在已經是1月了,署長,如果我們跟大陸、日本有互通的管道,就先把我們的想法傳達過去。這件事情很重要,我們因為大陸冷氣團南下而飽受霾害之苦,尤其在冬天特別嚴重。 沈署長世宏:理論上日本和韓國受到的影響更嚴重。 徐委員少萍:我們也很嚴重,因為距離不遠,所以我覺得我們應該事先跟他們討論一下,如此我們就等於進入討論會,希望署長能夠這樣做。 接下來我要談基隆的黃色小鴨,黃色小鴨到基隆來,其實沒有多大貢獻,最大的貢獻是讓我們知道基隆港的空氣原來這麼髒,第二大貢獻是讓發起人獲得全國性的知名度,第三大貢獻是讓全世界都知道黃色小鴨在基隆市爆炸了。現在我們來談實質問題,為什麼黃色小鴨會那麼髒?我覺得是因為時間不對,擺的地方不對,冬天擺在那裡,夾帶著霾害的冷氣團下來,當然就變髒了。還有地點不對,基隆港是港區和市區最精華的地帶,車站、公路局都在那裡,所以交通流量最大的地方就在那裡,廢氣一多,黃色小鴨當然容易髒。如果是夏天擺在碧砂漁港就會很棒,又不會下雨。為什麼會擺在那裡?是為了配合國民黨的民意調查結果,對於這一點我就不予置評了。 基隆市環保局說基隆市空氣品質不錯,是全國第4名,的確是第4名,我看名列前茅的花蓮、屏東等地,都是地方大、人口少,而基隆市平均值是第4名,可是港區就不行了。我們這些基隆的民意代表都覺得很悲哀,在所有港區裡,只有基隆市跟港最為靠近,所以污染也最嚴重,而高雄港、臺中港、花蓮港都離市區有段距離,只有基隆市是市區和港區唇齒相依,為什麼我們要在基隆港看黃色小鴨?就是因為基隆港區就是基隆市的精華地帶,長榮桂冠酒店、文化中心、市政府就在東三碼頭和東四碼頭旁邊。現在環保局是不是建議要在基隆港區設監測站?目前監測站是不是設在基隆女中?現在港區是不是要設空污監測站? 沈署長世宏:最重要的是要做岸電系統。港務單位也應該讓進來的船隻不要再使用會造成污染的燃料,直接接電力。 徐委員少萍:署長也不要推卸責任。應思考如何有效控管港區船舶及重型機械廢氣排放,船隻進港口前12浬必須改用柴油,對不對? 沈署長世宏:連柴油都不該用,應該用電力。 徐委員少萍:有沒有落實稽核?是誰在稽核? 沈署長世宏:就是港務局本身,而地方環保局也可以稽核。 徐委員少萍:沒有落實啊!按照規定,至少在進港前12浬必須改用柴油,雖然最好連柴油也不要用,但是柴油至少比汽油好,有沒有落實這一點? 還有,現在最新的講法是船隻進港後要收空污費,你覺得適不適當? 沈署長世宏:我認為應該做岸電系統。 徐委員少萍:國外有這樣嗎? 沈署長世宏:我們已經講了幾年要做岸電。 徐委員少萍:國外有沒有? 沈署長世宏:有,美國幾個州有幾個港都要做。 徐委員少萍:不是,我是說航商。現在基隆港有點沒落了,如果再收空污費,營運量會變得更少,你們會不會有這樣的考量?所以環保和經濟總是衝突的,對不對? 沈署長世宏:進來的船舶最好能夠使用岸上的電力,不要再用燃料了,岸上要有供電的設備。 徐委員少萍:供電的設備要做,監測也要做。 沈署長世宏:這樣的話,船舶造成的污染就少了,還有卡車進進出出,也是用柴油,如果能加裝濾煙器等設備,就可以改善空氣污染,這些都是可以要求的。 主席: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陳委員節如代):現在繼續開會。請趙委員天麟質詢。 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各主管機關都報告說要把含硫量降到0.3%對產業來說有困難,我們也聽到他們的難處,但是降低相關數值是環保團體念茲在茲的目標,它的重要性到底在哪裡?先請莊教授說明一下你們在政策方面有什麼建議? 主席:請中興大學環工系莊秉潔教授發言。 莊秉潔教授:主席、各位委員。因為剛剛主要是說困難度,比較少說到好處,這份資料上面列了六點,是我初步的研究結論和建議。目前臺北市女性罹患肺腺癌的比例,2004年、2008年的時候,根據我們收集到的資料,這是全臺灣最高的地方,我們有用能見度和PM2.5的關係做一些迴歸分析,我們發現臺北在1960年到1980年、90年的階段,PM2.5的濃度是全臺灣最高的,比高雄、臺中都要來的高,我們知道癌症本身會有一些累積的遲延效應,所以我們認為可能是這個因素,讓臺北市目前罹患肺腺癌的比例最高。目前中南部的PM2.5已經超過臺北,所以在1990年之後,我們預估未來中南部的肺腺癌罹患率應該會高過臺北,目前臺中市排名第二,高雄市排名第十。 第二點,我有一篇研究paper在AE上發表,環保署也引用監察院的報告,過去我們曾經推過低硫政策,差不多是10到20年前,那時候我們計算出來PM2.5大概每立方米減少2.9微克。 第三點,1997年臺中電廠改用脫硫設備,我們利用它的煙流模式和一些全死因的關係做迴歸研究,因為臺中電廠的關係,臺南的PM2.5大概減少0.9μg/m3,全臺灣也大概是這個數字,我們估計出全臺灣大概減少2,407個死亡人數,但是肺癌的部分還在增加,我想可能是因為延遲效應的關係。 第四點,剛剛中油報告過,如果可以推所謂的低硫政策,最主要的benefit是中小型工廠,因為他們的煙囪比較低,所以這部分對局部地區會有更大的影響,因為臺中電廠的煙囪比較高,所以我認為如果推低硫政策的話,其實這樣做對健康的效益會更高一點,這是倒數第三點。 趙委員天麟:因為時間的關係,本席想先向您請教,具體來說,現在環保署的政策就是只做高雄的部分,這樣做對改善這個狀況到底有沒有幫助? 莊秉潔教授:我們初步模擬的結果是沒有幫助,原因是其實高雄已經做得很好了,因為他們的南火已經改燒天然氣,我們根據高雄在地所有的排放量除以土地面積,其實和臺北的排放量除以土地面積是差不多的,甚至還少一點點,但是高雄的狀況卻是顯著比臺北惡化,根據我們的模擬結果,其實大部分的污染源是從中彰雲嘉過去的,這一點張艮輝的報告也是一樣的。 趙委員天麟:接著請教張議員,就你們的觀察,現在含硫政策到底應該怎麼推動比較好? 主席:請高雄市議會張議員豐藤發言。 張議員豐藤:主席、各位委員。如果以我手上掌握的資料來看,這是100年的排放資料,在二氧化硫的部分,高雄市如果以現在含硫量0.5%的燃料油來計算,排放的二氧化硫是10,750公噸,如果能夠降到0.3%,可以降到6,450公噸,這樣就減了4,300公噸,減少的這些量,如果以二氧化硫的許可量來計算,基本上許可量是高估了,這樣大概可以減11.3%,如果不是許可量,而是實際排放量的話,其實會減少更多,效益會更好。 另外還有一個效益,因為PM2.5裡面有很多衍生性的東西是來自硫酸鹽,從去年和前年在高雄大寮測站顯示的數據來看,PM2.5裡面硫酸鹽占的比例差不多是24.3%到26.4%,占了差不多四分之一,也就是說PM2.5裡面有四分之一是硫酸鹽,所以如果對二氧化硫的管制能夠加強,絕對會對減少PM2.5有幫助,可是如果所有的事情都不能做,例如產業不能動,總量管制又不能做,那麼高雄市的空氣品質就會永遠是這樣。 趙委員天麟:謝謝,在請王敏玲副執行長發言之前,我們先看今天環保署的資料,因為剛才有兩位委員在爭論,到底是臺中比較嚴重還是屏東比較嚴重,本席現在就直接讓大家看資料,你們都不用猜。你們看,這是PSI的指數,全部都是普通、良好,看起來好像一片光景,狀況都很不錯,可是我們真的點選進去看一下PM2.5的部分,關於PM2.5手動偵測的部分,2014年到現在都沒有做,所以我們只能看自動偵測的部分,因為你們號稱自動和手動監測的數值已經將近一比一,我們就來看看這個數字。 這個數值完全不像剛剛說的那麼好,本席唸一下,北部有中山、大同、桃園大園、桃園觀音,新竹和苗栗地區有湖口、新竹,中部地區有彰化、二林、埔里,高屏地區是美濃、仁武、鳳山、林園、前金、前鎮、小港,另外還有屏東潮州,以上唸的這些點,全部都超標35%。你們遲遲不做AQI,這些網站資訊又讓大家很難點進去看,而且點選進去之後,其實你們應該要告訴大家該怎麼做才對,這部分本席待會會再問教育部。 從以上所唸的地區看起來,幾乎全臺灣淪陷了一大半,很多地區的PM2.5都超標,剛才王育敏委員還在問教育部這部分要怎麼通報,其實你們根本沒有通報機制,所以現在全臺灣的人都活在PM2.5超標的環境裡面,你們認為反正大家也無所謂,是不是?本席想請教王副執行長對這部分的看法? 主席:請地球公民基金會王敏玲副執行長發言。 王敏玲副執行長:主席、各位委員。剛剛我們在說這個問題的嚴重情況,其實我們都知道,一月初的時候,中國霾害非常嚴重,我們連續好幾天都看到紅燈,一直到1月7日晚上7點的時候,我們看高屏測站的數據,當天除了林園和潮州還是紅燈之外,其他地區都是黃燈,也就是普通,所以大家覺得沒關係,7點吃完晚餐之後就出去散步、跑步,因為現在很瘋路跑。 結果在空氣品質狀況顯示普通的那個小時,我們點進去網站看,就是委員剛剛看的那個網站,那個小時大寮站的數據是121微克,這叫普通嗎?這明明就是嚴重不良。這就是我們認為AQI一定要趕快實施的原因,因為現在是用PSI,這讓我們覺得只是在粉飾太平,雖然顯示的燈號是普通,其實是嚴重不良,這是非常誇張的現象。 另外剛剛一直說到含硫量降低的問題,現在硫的問題在我們高雄其實還是很嚴重,全臺灣最嚴重的地區就是小港,另外還有鳳山、前鎮、林園這些地方,我們這邊的二氧化硫濃度是臺北市的二倍,當然也高於全國的平均值。現在狀況這麼嚴重,但是剛才你們卻一直說,在全世界裡面,我們已經做得很好,全世界有像我們臺灣這樣地小人稠,狀況這麼嚴重嗎?如果把中央山脈的面積扣掉,我們的人口密集度幾乎是全世界第一。像小港區,和工廠只隔一條80米的道路,就住在中油、中鋼、臺電的旁邊。 所以我們的標準本來就要比別人更嚴格,如果中油做不到,那請你們告訴我們,我們人民的肺做得到嗎?政府很好心,我們的環保署也很好心,幫中油看到他們的困難,但是誰能幫我們的肺看到困難,誰能幫我們的健康看到困難?這是我們沒有辦法忍受的。因為我們不是呼吸一天髒空氣而已,況且這幾十年的髒空氣還要到109年才能夠達到平均值。109年達到平均值代表什麼?就是109年高雄還是達不到平均值,所以我們沒有辦法接受你們說的,為什麼到現在含硫量還是不能下降的理由。 如果我們仔細去看,高雄除了PM2.5之外還有什麼?還有HAP,還有有害的空氣污染物,但是到現在為止,這個部分的標準還沒有訂,但是這裡面都是致癌物,這就是我們每天呼吸的空氣,所以這一點我們沒有辦法接受,我們只是要一口乾淨的空氣而已。 趙委員天麟:謝謝三位。接下來本席要請教環保署沈署長,其實你們也不是不願意做,所以針對AQI的問題,我們多次和你們的幕僚進行討論時,其實大家都有討論到一點,因為你們去年承諾,希望在今年內建立起來,不管你們要開什麼專家會議,本席都尊重你們,這部分待會處理臨時提案時再來討論。 在AQI正式建立起來之前,反正你們現在已經有在網站上公布了,你們可不可以更簡化它的模式?因為剛才也有很多委員提到,例如可以利用手機App等等,或是你們可不可以用顏色標示超標的部分,或者很明確的告訴大家,讓大家有所警覺,就算現在PSI是合格的,但是PM2.5已經超標了,可以這樣做嗎? 主席:請環保署沈署長答復。 沈署長世宏:主席、各位委員。其實這是很專業的問題,對這個問題最敏感的一群人是老幼婦孺、有呼吸疾病的人,日本的做法給我們一個很好的參考,所以我們現在有特別注意報,在50μg/m3至70μg/m3的時候,甚至超過80μg/m3,我們就會警告大家,這時候我們可以透過APP警示,剛才我們也有說過,在一個月內會請同仁把這個部分建立起來,好不好?讓大家可以迅速得到訊息。 趙委員天麟:關於AQI的部分,我們等一下處理臨時提案的時候再來討論。請教教育部韓高級管理師,剛才你們說要簡化流程,這個方向是對的,根據本席和王育敏委員的了解,其實現在是形同虛設的情況比較多。所以至少針對PM2.5的部分,因為官方現在已經要公布了,為了讓高風險群更了解,所以要公布的更明確。可不可以請教育部研修你們的規則,把PM2.5超標的部分也納入你們通報的機制裡面,可不可以做到? 主席:請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韓高級管理師答復。 韓高級管理師善民:主席、各位委員。這個部分我們樂觀其成,事實上環保署現在也在研擬一個PSI和PM2.5的對應方式,我們可以把它當成這個作業流程的副指標。另外我也要回應一下,剛剛委員們有點誤會,其實通報和聯繫系統是存在的、是有的,委員們關心的是最好能夠落實,這個通報系統,從環保署發佈訊息之後,各地方的環保局都有一個通報機制,會一路通報到各校,我們會再檢視這個流程,看看怎麼樣能夠讓它更落實,讓時間差能夠更短,其實現在是有通報機制的。 趙委員天麟:這個部分你們應該要去做,因為就本席在高雄做的田野調查,幾乎沒有一所學校會在接到通報之後告訴同學,因為現在的空氣吸進去會致癌,所以請你們不要上體育課,學校現在並沒有這樣做。 韓高級管理師善民:如果是屬於這種教育宣導的部分,我們會加強,您剛剛說的這部分我們會來落實。 趙委員天麟:關於那個流程,本席和王育敏委員關心的地方是一樣的,就是PM2.5的部分要加進去。 韓高級管理師善民:也向委員報告,像PM2.5,雖然目前我們還沒有納入副指標,但是從環保署去年12月1日,就是上個月發佈之後,其實教育部這邊的公文已經下達兩次,也透過我們的校安系統通報下去,等於已經做了四次的因應措施,我們會盯著這個部分,因為這攸關學生的健康。 趙委員天麟:這個部分一定要落實。最後一個問題要請教經濟部梁次長,關於你們整篇報告的內容,剛才蔡錦隆委員說的很好,結論就是台塑不做、中油沒能力做,所以要把含硫量從0.5%降到0.3%,這是永遠不可能的事。可是我們再具體的看這些數字,請教您也要就教署長,你們一定要克服、解決這些問題,因為就像剛才幾位學者、教授調查的結果,只要含硫量降低,馬上就會造福相當多人,也可以搶救很多生命。 所以針對這個部分,除了你們今天報告裡寫的,一定不可行的部分之外,你們願不願意推出對策?你們不要推給市場機制,看台塑要怎麼樣因應,或是中油要怎麼因應,起碼高雄要開始做了,但高雄的空污大部分都是從中南部吹過來的。 主席:請經濟部梁次長答復。 梁次長國新:主席、各位委員。我了解,第一個,我們剛剛說過了,也有在報告裡面說明,中油其實是有因應機制的,我們也要興建一個新的脫硫廠,但是現在要在每個地方建石化廠時,都會面臨民眾的抗爭,所以我們在桃園…… 趙委員天麟:本席知道,這些你們的報告裡面都有寫,本席現在的意思是說,不管是你們的進口政策,或是向台塑進行道德勸說,或者以實質政策影響,這些都一樣,因為剛才蔡錦隆委員說的很明白,你們允許他們都不做燃料油的部分,可是讓他們製成柴油、汽油大賺其錢,等空氣被污染之後再由我們承擔,然而環保署卻說他們也沒辦法了。 梁次長國新:這樣好不好?這個部分我們會進一步規劃,我們會和台塑公司溝通看看,好不好? 趙委員天麟:反正本席的結論就是不會接受你們直接告訴我們no way,本席要聽到你們有找出方法,好不好?請你們為解決這個問題找方法,不要告訴我們反正就是不可能。 梁次長國新:這部分有一個概念,燃料油有燃料油的標準,和空氣污染防制是不同的事情,但是我也了解這兩者有相關。 趙委員天麟:這兩者是有直接相關性的。 梁次長國新:我了解,但是這就好像為了防止社會兇殺案,是不是所有的家庭都不得有菜刀,這兩個中間不必然有絕對、百分之百…… 趙委員天麟:你們現在已經要在高雄做了,就不要再扯那麼遠的因果關係,因為時間的關係…… 沈署長世宏:我做一點補充,其實以燃料油供應那些沒有排煙、脫硫設備的中小型鍋爐使用時,那個數值就會直接降下,因為它燒出來的含量就會比較低。至於大的排放源,他們也可以設置排煙、脫硫設備來減少含硫量。 趙委員天麟:這件事情我們會繼續監督下去。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質詢。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臺灣是福爾摩沙之島,但是現在全臺都受到PM2.5的侵襲,以年平均值來說,高雄的情況算很嚴重,我們雲林也不遑多讓,尤其是本席的故鄉斗六,瞬間的暴露值都是連莊,是屬於最嚴重的地方,我們雲林的小朋友,例如二崙的旭光國小,由地方衛生局、環保局向企業募了6萬個口罩,小朋友上課的時候必須戴口罩,不戴口罩就要「緊走」,不然身體會受到嚴重的傷害。 本席一直主張應該注意細懸浮微粒的問題,就是PM2.5及PM10,這幾年環保署是有在做,例如空污處、監管處都有在積極執行,但是我們在檢討成效的時候,會覺得你們的速度有點趕不上,現在的感覺就是這樣。本席必須說的是,剛才莊教授特別提到高雄市的污染物是來自中彰雲,所以我們雲林也算是罪魁禍首,雲林為什麼是罪魁禍首?就是因為六輕,而彰化是受到什麼影響?就是彰火、彰濱等等。 你們為什麼不從污染源做管制?要讓全臺受到這麼嚴重的PM2.5侵襲?而且又結合來自中國的粉塵,這樣加總起來,對臺灣人民的傷害真的會讓我們不知所措,環保署、教育單位到底要如何照顧某些年齡層的人,例如小學、國中、高中的部分應該如何分別因應,而不只是放任,或是當污染到某一個程度時,使得地方政府必須要做預警、因應,例如要去募集口罩等等,這種說法是很奇怪的。 本席覺得政府的體制在因應PM2.5的時候,會關係到環保署、教育部、經濟部,你們的跨平台會議到底是什麼?結論是什麼?誰在主政?是由政務委員主政還是由環保署或教育部主政?這些事情本席都聽不到你們的說明,如果三個單位都各行其事,放任地方政府自生自滅,那這件事情就會沒完沒了了。請葉光芃醫師針對你長期觀察的結果做說明,到底公部門可以做到什麼程度?目前你觀察到的狀況是什麼? 主席(趙委員天麟):請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葉光芃醫師發言。 葉光芃醫師:主席、各位委員。我還是要向環保署致敬,因為訂這個標準是很困難的,但是環保署把標準訂出來了,所以我要向環保署致敬。我想這部分除了環保署要去做之外,行政院、總統也要動起來,例如高雄的PM2.5是臺北市的7倍,臺南市是3倍,這該怎麼辦?只靠高雄市政府或是立委排專案報告是做不到的,中央的資源一定要投入。如果臺北市的捷運再開通,台北的數值就會再下降,因此現在南北是嚴重失衡,所以本席也要對趙委員臨時加開本次會議的舉動致敬。 今天只有環保署去做是不夠的,其實經濟部也有很多事情要做,我要向大家報告,光是就AQI來說,我認為美國做比較好的部分,就是他們不是只劃設空品區,他們是當地的情況都要回報。像立委唸的斗六高中,斗六高中所測數值還是偏低的,因為我們上次到斗六高中看過測站,它離馬路很遠,要走好幾百公尺才能進到裡面,而且它還是放在樓上,可是如果我們是住在馬路邊的店面,那個地方的空氣是更差的,所以斗六高中的測站沒有辦法顯示我們的生活環境,如果我們還用中部空品區的概念去說,這樣就會脫離得更遠,所以至少在斗六高中那邊必須設置局部的儀器,讓它可以顯示當地的狀況。 所以我的建議是,高雄大寮地區是最可憐的,應該要針對大寮的國小局部發布警訊,而且要把臺灣所有高危險群,例如斗六、大寮、小港等等,因為那些地區的年均值和24小時數值都是排在最後,所以這些地區應該要列管,你們要主動去看。依照我們的估計,像大寮地區,如果用美國的加權方式計算,加權以後是256天,你知道那些小孩有多可憐嗎?在美國,有心臟病、糖尿病等敏感族群在登記之後,他們就會主動通知。 我們可以看看簡報資料,美國已經修正黃燈的意義,把這個狀況也列入危險的層級,是屬於very sensitive的,如果是unusually very sensitive,那就是危險的等級,不是100μg/m3以下就是安全的,並不是這樣。我們再繼續看下去,資料上橙色的部分就是sensitive,橙色是指對kids而言,就是小孩、老人、心臟病患者等等,這些人幾乎都包含在內。 美國修正空氣品質標準,他們從15μg/m3降到12μg/m3,這是屬於綠色的部分,12μg/m3到35μg/m3是黃色,黃色的部分就會有影響了。至於36μg/m3到55μg/m3,這時候PM2.5對小孩來說是危險的,另外還有56μg/m3到150μg/m3的層級。美國訂這個標準是很辛苦的,因為他們的壓力團體裡面有工業團體,也有很多製造業等等,所以訂這個標準時不會比臺灣容易。其實對於美國訂的這些數字,他們的一些團體並不滿意,所以美國也承認還需要再修正。 再看到PM2.5及PM10的部分,先看黃燈的部分,PM10是54μg/m3,對小孩來說,PM10如果大於154μg/m3就是危險的,如果大於254μg/m3就是非常危險,如果大於424μg/m3就是有毒害。接著是雲林的旭光國小,這是劉委員的故鄉,去年10月的瞬間值突然升高,大於1,000μg/m3,年均值則從2012年跳到2013年的66μg/m3。 我們在這個圖做一個切線,剛才我們有說到,如果PM10是400μg/m3,這樣就算很恐怖了,另外還有800μg/m3到1,200μg/m3的時候,10月份一整個月下來,下午3點鐘時,旭光國小的小孩吸到的平均值是454μg/m3,10月份有二十幾天都是這樣,11月的PM10是167μg/m3,12月是113μg/m3,前面我們有說到,只要數值達到一百多μg/m3就算危險,但是臺灣的PM2.5是125μg/m3。另外達到454μg/m3就算毒害,對任何人來說都算毒害,不是unhealthy,而是hazards,但我們的kids卻是處在167μg/m3環境下。 這是和教育部相關的部分,過去這段時間,我不知道去年旭光國小是否有停課過,因為像11月的123μg/m3也已經過高。我們看旭光國小的Excel檔案,從早上8點到下午5點的上課期間,我們可以看紅字的部分,10月有好幾天是紅字,黃色的部分是指8點上班或上課的時間,這時候是四百多μg/m3,表示連老師、校長、工友都有危險,不是只對發育中的孩童有影響,這個月份連續好幾天達到危險數值,現在是只有達到200μg/m3以上的時候,我才有寫,可是我們說過,400μg/m3就算有毒害了,所以教育部也應該要重視這個問題。 所以今天只靠環保署是不夠的,我知道署長、處長都很認真,可是教育部也應該要注意,我覺得我們的下一代都輸在這個起跑點,WHO已經公布,這會影響胎兒的肺部發育,讓他一出生就輸在起跑點,因為他的肺泡還在繼續發育,所以這樣是在殘害我們的下一代,會對下一代造成影響,謝謝。 劉委員建國:謝謝葉醫師這麼詳細的報告,本席的故鄉就是這樣,不是停課就是戴口罩上課,除此之外沒輒,請教署長、處長,該怎麼辦?這個問題當然和教育部有關,但是剛才也有特別提到,其實衛福部也應該要加進來,你們是不是有組成跨部會會議,既然你們都有在做,是不是可以趕快趕上進度?但是最重要的,本席還是期待你們能回歸污染源的問題,如果污染源不降低,本席覺得做任何事都趕不上事情的發展。 主席:請環保署沈署長答復。 沈署長世宏: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會跨部會處理,討論如何對污染源進行管制,葉醫師說數值突然升高的部分基本上是河川揚塵,關於河川揚塵的污染源是什麼,這部分我們也要特別關照,因為那個地方的河川揚塵問題特別嚴重。我們最近會發布一篇有關河川揚塵因果關係的論文,有發現一個很特殊的情況,其實這和上游崩塌的比例很有關係,崩塌面積越高的時候,揚塵的天數、時數越高,這部分有很高的關連,我們到時候會再把資料提供給您參考,這個源頭的問題需要讓您了解。 劉委員建國:署長,關於河川揚塵的污染源,你們追蹤後認為是崩塌造成的,基本上如果再加上來自中國的粉塵,以及我們自己本身工業製造出來的廢氣,這些因素交叉影響…… 沈署長世宏:因為他說的是二崙站,基本上二崙站和揚塵的關係是很密切的,如果我們把時間點連結起來的話,就會發現這樣的關連。至於其他的部分,中南部確實會受到北部地區、跨境、或是從國外來的污染物影響,這些也占了相當大的比例,這是需要去突破的,我們希望能以各種努力減少污染源。 劉委員建國:本席希望署長、處長能建立一個跨部會的平台會議,如果環保署可以主導是最好的,如果環保署不能主導,應該要由一位政務委員handle這件事情,因為這個問題連衛福部都應該加入協助。 沈署長世宏:我們是願意主導,因為訂標準、訂管制策略都是我們在做,所以我們會協調各單位開這個會。 主席:請鄭委員汝芬質詢。 鄭委員汝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沈署長,剛剛看到葉醫師的數據,這些數據我們自己有沒有做?這是葉醫師自己做的,還是我們自己也有做這樣的監測? 主席:請環保署沈署長答復。 沈署長世宏:主席、各位委員。這都是根據我們監測站的數據來做分析。 鄭委員汝芬:所以這是根據我們監測站的數據來做檢視的,是不是? 沈署長世宏:是的。 鄭委員汝芬:剛才您說的河川揚塵,你一直向我們保證,河川揚塵一直在你們的監控、掌握之下,現在既然有這麼嚴峻的數據,你們卻沒有做即時調整,等到召委將這個議題排入委員會的議程時,你們才要來調整這件事情,你們有什麼更好的辦法嗎? 沈署長世宏:其實這幾年做了很多措施,讓揚塵現象…… 鄭委員汝芬:你們做了很多措施還是這樣?其實是不應該再這樣的。 沈署長世宏:比以前發生的機率少了很多,抑制效果是非常明顯的,但是我們也發現一個很大的因素,就是上游崩塌的面積是一個關鍵。 鄭委員汝芬:本席也知道上游崩塌是關鍵,因為有人伐木、砍木,加上工廠…… 沈署長世宏:這是因為九二一地震之後,整個地表搖晃造成地表鬆動,加上豪大雨的影響,使得崩塌面積擴大,當年的崩塌面積和發生的高揚塵具有絕對的高度正相關,這是非常清楚的關係。 鄭委員汝芬:署長,既然這是非常清楚的關係,那我們要怎麼改善這樣的關係?還有南岸和沿岸的部分要怎麼處理? 沈署長世宏:它的難度是很高的,因為這個不是人為的。人為的部分包括從山林的管理,或是做覆蓋式的水面減少揚塵,這些都是由水利署在做。 鄭委員汝芬:那你們有沒有協助他們,和他們互動?密切的注意這件事情? 沈署長世宏:有的,我們從97年、98年就開始召開跨部會會議,同時訂定揚塵的減低方案,各部會有分工在做這件事情,其實效果是看得出來的。 鄭委員汝芬:但是目前狀況並沒有改善得很好。 沈署長世宏:其實高值已經比以前降低很多,但是發生的頻度和自然的關係很大,和豪大雨或是崩塌面積的比例完全正相關。 鄭委員汝芬:針對這個部分,您認為要怎麼跨部會協調這件事情?因為這是一個非常嚴峻的問題,濁水溪揚塵的問題已經存在很久,再加上施設了六輕,本席剛才聽到,雖然六輕煉油的機器比較新,但是他們進口的原料含硫量比較高,剛剛聽處長說這是市場的機制,本席覺得非常不滿意,只要是市場的機制,政府就不能做管控嗎? 沈署長世宏:這個部分有兩個因素,一個就是投資建廠的時間…… 鄭委員汝芬:中油買比較好的油來煉製,為什麼台塑可以買比較劣質的油來煉製呢?而且他們的產量占了5%,他們這樣污染我們的環境,你們允許嗎?署長,你都沒有意見嗎? 沈署長世宏:我們的規定已經降到0.5%,之後還會繼續降到0.3%,因為這牽涉到排煙、脫硫的設施、設備、建廠的速度。 鄭委員汝芬:請教工業局呂副局長,針對這個部分,我們沒有辦法管控市場的機制,要求他們進口比較好的油,請台塑和中油一樣買比較好的油進來煉製,不可以嗎? 主席:請工業局呂副局長答復。 呂副局長正華:主席、各位委員。煉油這個部分剛剛是由中油副總報告的,因為我們煉油…… 鄭委員汝芬:台塑和中油不一樣,本席剛剛有聽到,中油是買比較好的油,因為他們的機器比較舊,所以買比較好的油進來煉製,而台塑的機器比較新,所以他們就買比較劣質的油進來煉製,真的是這樣嗎? 呂副局長正華:針對煉油這個部分,經濟部內的分工是由能源局、國營會及中油負責,所以我們沒有具體的數字,謝謝。 鄭委員汝芬:請中油張副總經理說明。 主席:請中油公司張副總經理答復。 張副總經理瑞宗:主席、各位委員。針對委員指示,中油公司進行簡單的說明,台塑石化都是進口比較高硫分的原油,因為他們脫硫的能力比我們強。 鄭委員汝芬:但是他們排出的污染物比你們還多,是不是這樣? 張副總經理瑞宗:因為他們脫硫的能力比較強,所以可以進一些比較高硫分的原油。中油公司的脫硫能力受到限制,蓋新的工廠也不被老百姓接受,所以我們必須進口硫分比較低的原油提煉,這些低硫分原油產出的燃料油,含硫分了不起是0.5%,如果要進一步降到0.3%,就要蓋新的工廠,我們新的工廠也依據環保署的會議決議,規劃在桃園興建。 鄭委員汝芬:你的意思是說,台塑是因為蓋了新的工廠,所以被允許進口比較高硫分的油進來提煉嗎?然後他們再以比較高的價格出口?中油每年虧這麼多,台塑每年卻賺這麼多,他們不應該負一點環境責任嗎? 沈署長世宏:如果我們要開始供應含硫量0.3%的燃油,我們就會進行協調,從一些優先需要的地方開始優先供應,例如透過台塑,看他們能供應多少量,我們再來做規劃。特別需要的其實是一些中小型的鍋爐,所以他們要燒的油必須優先供應,比較大型的鍋爐只需要一些高硫的油,因為他們的排煙脫硫設備會把硫的部分分離出來,不會排出去,所以現在這些地方就必須直接供應。只要我們這樣規定,他們就必須買,所以價格不是問題,這是供應量的問題,要看供應的能力到哪裡。 鄭委員汝芬:署長,既然價格不是問題,那你們就要好好去研擬規定。環境這個部分既然是您的專業,你們就要好好的嚴格管控,可以嗎?要依照你們的專業進行跨部會協調。 沈署長世宏;是,我們會透過協商、規劃來決定供應量、供應期程。 鄭委員汝芬:再來就是我們彰濱工業區的污染總量標準,你們加嚴了10倍,廠商有沒有辦法做到這樣的改善程度呢?有和廠商溝通過嗎?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噪管處謝處長答復。 謝處長燕儒:主席、各位委員。上禮拜我們有和工業局做過協商,目前他們是說雖然有壓力,但是他們可以辦得到。 鄭委員汝芬:他們可以辦得到?他們可以接受? 謝處長燕儒:可以辦得到,也可以接受。 鄭委員汝芬:如果能嚴格50倍,站在本席的立場,我們當然非常高興、非常開心,但是要能真正執行才有效益。 謝處長燕儒:因為我們實際把量減下來,對照現在的許可量和實際排放量,其實這部分還是有很大的空間,所以這部分他們說可以努力做到。 鄭委員汝芬:如果不會窒礙難行的話,本席當然樂觀其成,你們能做這樣的要求當然是最好的,為了我們的環境,本席是希望能這樣做。再請教沈署長,針對室內空氣的部分,我們有針對法令做了調整,但是就移動的部分來說,本席發覺這和車子的品質有關,因為進口車的內裝皮質成分比較多,而有些國產車的內裝不是皮質,裡面的塑膠皮受到太陽照射之後,是不是會產生塑化劑呢? 沈署長世宏:關於車輛內裝造成的VOCs蒸發,影響車內空氣品質的問題,我們還沒有調查過。 鄭委員汝芬:因為我們有針對室內空氣污染品質訂定規範,但是移動式的部分還沒有制定,就新的部分而言,舊的部分我們就不管了,這個部分我們是不是可以要求呢? 沈署長世宏:這是滿好的議題,我們可以擬研究計畫來分析,先了解這部分的不同情況。 鄭委員汝芬:當我們進入車內時,因為車內很熱,有些皮件含有化學溶劑,我們不清楚它會散發出什麼物質。 沈署長世宏:所以我們要看可以用什麼方式處理,例如車子暴露在高溫下的時候,一開始要先把窗戶打開,等到通氣之後再關上,也許可以讓大家知道一些作業方式。 鄭委員汝芬:目前這個部分並沒有要求大家要這樣做,既然我們已經制定室內空氣品質的規範,本席希望移動式的公車、公用的轎車,包括公共運輸交通工具等等,是不是可以依一樣的概念處理呢? 沈署長世宏:關於公共運輸設備的部分,我們有在做調查。 鄭委員汝芬:有沒有數據?既然你們有在調查公共運輸的部分,同樣的,一般的小型房車當然也應該要包括在裡面,雖然不是公共設施,但也是平常民眾都會使用的交通工具。 沈署長世宏:小型的車輛我們沒有調查,因為那是屬於個人的部分。我們可以知道,其實有空調的話,問題就會比較小,當然…… 鄭委員汝芬:天氣冷的時候不會有影響,但是天氣熱的時候就會有影響。 沈署長世宏:對,很熱的時候,一般是人不在裡面的時候,當你要再進去時,最好先打開窗戶一段時間之後再啟動。 鄭委員汝芬:這是一個很好的概念,但是有時候會因為趕時間沒注意到,我們大人比較沒有關係,但是有時候會有小孩共同乘載,你們針對這部分的研究會不會…… 沈署長世宏:我們需要了解的是,即使在有空調的情況下,VOCs是不是還是偏高等等,我們會做了解。 鄭委員汝芬:你們要先去了解這個部分,要把報告提供給我們,好不好? 沈署長世宏:好,就是公共運輸工具的部分,謝謝。 鄭委員汝芬:包括一般的房車,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質詢。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今天不想談低硫原油或是高硫原油的問題,你今天做為環保署的署長,你應該告訴我們的是,不管是使用低硫還是高硫的油,我們對你們既存的污染物要怎麼管制,當你們用高硫分的油提煉時,煉製過程排放到空氣中的物質,這些都要符合我們的總量管制,或者符合我們的排放量管制。 今天檢視我們的空污法,當日月光污染我們的河川時,我們看得到那個污染物,因為有顏色、有味道、有魚會死掉,但是當空氣中的污染物違反法令時,這個就是最標準的企業成本外部化、社會化,就是企業獲利列為私人所有,然後把社會成本拋給全民承擔,這就是不公不義,今天我們要檢視政府到底有沒有針對這些事情提出管制工具,請教沈署長,現在有沒有管制工具? 主席:請環保署沈署長答復。 沈署長世宏: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三種標準,分別是固定汙染源的排放標準、汽機車移動汙染源的排放標準,還有屬於燃料層次的管制標準。 林委員淑芬:沈署長,你都說一些枝微末節,我們現在是說法律工具,核心的工具是什麼? 沈署長世宏:如果法律沒有授權給我們,我們就沒有辦法擬定管制標準,污染源就沒有辦法管制,所以這些就是法令工具。 林委員淑芬:法令並不是沒有授權給你們,而是你們不斷在包庇。本席今天要說的空污法就是核心,裡面有兩條法令可以管制,第一個就是空污法第六條,第二個是空污法第八條,第八條總量管制的部分卡在經濟部,這就算了,本席要來檢視你們的第六條,我們以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的規定來看,二級防制區內,新增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其污染物排放量須經模式模擬,證明不超過污染源所在地之防制區及空氣品質,同受影響之鄰近防制區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這裡面牽涉到幾個要由你們自己內部訂的子法,第一個,何謂一定規模?第二個,什麼叫模式模擬?要用哪一種模式去模擬?再來,容許增量限值是什麼?這是二級的部分。 本席接著再說嚴重的三級地區,如果以三級為例,以PM10為例的話,差不多彰化以南全部都是三級防制區,三級防制區內管制得更嚴格,第一個,既存之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管你是低硫還是高硫的原油,既存的固定污染源要削減污染物的排放量。第二個,新增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這又是寫一定規模,一定規模可以訂得鬆、也可以訂得低,有的還會化整為零、切成好幾段,就為了閃避一定規模的規定,它說一定規模者,要採用最佳可行之控制技術,且其污染物排放量經模式模擬,證明不超過污染源所在地之防制區及空氣品質同受影響之鄰近防制區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這裡面有這麼多東西,署長,空污法第六條其實是有強制力的,而且有把夠力的管制工具授權給你們。 可是我們來看你們的子法,什麼叫一定規模?對於新工廠,你們規定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和粒狀性污染物這些部分不能超過規範的量。第二個,老工廠更新設備、擴增或是製程更新,這部分也有規範。但是關於製程的部分,依照現行的法規,你們就是放水,因為你們允許他們把製程切割成數個製程,然後再把數個製程的總量管制放寬。 你們的新增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規模的第六條第四項及第八條第五項公告事項,就是在幫業者逃脫,因為你們允許他們把一個製程切割成很多製程,本來我們對硫氧化物的管制是60公噸以上叫一定規模,你們讓他們切割成很多製程之後,管制排放量就從60公噸變成250公噸。至於氮氧化物的增加量,40公噸叫一定規模,從一個製程切割成很多製程以後,你們把氮氧化物的管制量從40公噸增加到200公噸,揮發性有機物質則從30公噸增加到200公噸,粒狀污染物的部分,你們允許他們從15公噸增加到200公噸。 本席要說的是,今天你們所有的報告內容好像都事不關己,其實這和你們有關係,因為空污法第六條沒有罰則已經夠慘了,這一條幾十年來沒有人提出修正案,你們雖然有牙齒,但是牙齒被鎖住,因為這部分沒有罰則,所以就慘了。你們的子法裡面雖然有提到一定規模,但是你們竟然允許他們切割,也就是說子法還在替他們護航。 本席今天不只要說這個,這些子法10年未修,其實子法裡面有很多規定,第一個,新增設或是變更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規模,第二個,空氣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第三個,空氣品質模式模擬的規範,第四個,固定污染源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本席現在就是指你們放水,署長,光是這個模擬模式,你們的一年新設製程累計排放量和整廠五年內新設置累積排放量不一樣,光是這部分的管制程度就不一樣,所以本席今天要告訴你,99年的時候,你擔任署長了嗎? 沈署長世宏:已經擔任署長。 林委員淑芬:99年環保署委託專家學者做一份報告,針對空氣品質模式模擬的規定提出一個修正草案,在你擔任署長的環保署時代,你們委託學者專家做了一份落伍子法的修正草案,他們幫你們做研究,這筆錢花掉了,但是你們不敢修正,因為他建議你們修正整廠五年內許可排放量的增加量,而且整廠要定義成單一公司場所內所有製程的總和,簡單地說,這個製程必須是整廠的概念。 沈署長世宏:那是排放的概念。 林委員淑芬:那是整廠總排放量的概念,你比本席專業,但是你們就是不做。 沈署長世宏:您唸的條文都對,但是您的結論都不對,說我護航、落伍,這些都不對,我們並沒有這樣做。 林委員淑芬:本席今天要告訴你,你們必須修正你們的法令,而且明文法令公布…… 沈署長世宏:那個部分的罰則是這樣的,透過許可制,地方的SIP執行計畫就可以做這些事情,所以我們會要求地方去做這些事情,這部分沒有問題。 林委員淑芬:署長,本席要再凸顯你們的荒謬,第一個,在我們的空污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沈署長世宏:我們的規定本身是一套完整的規範,它的罰則許可…… 林委員淑芬:你先聽本席說,因為本席現在沒有請你回答。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三級防制區內不是指新增或變更,不是指新工廠或舊工廠新增設備,它指的是既存之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不管是新設或是買新機器,三級防制區就是要對固定污染源削減污染物排放量。 沈署長世宏:對,各縣市在執行計畫的規劃時,就要把這個部分列進去,然後管制轄內污染源。 林委員淑芬:本席沒有請署長回答,等本席先說完再讓你回答,好嗎?對於既存之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你們自己不訂定任何法規,沒有任何的子法、沒有任何配套,直接要求地方政府自行訂定自治條例。 沈署長世宏:那些都是法規,不是嗎?而且您剛剛唸的那些辦法就是我們配套的辦法,他們可以依據這些辦法去做。 林委員淑芬:署長,你在硬拗,你們就是沒訂,還要地方政府自己處理。你們自己不訂規範,還叫地方政府去做,他們哪有法源依據可以訂這些規定呢? 沈署長世宏:現在不是都有規定了嗎?這些子法都有規範了,他們可以根據這些去訂定辦法,不要什麼事都推到環保署身上。 林委員淑芬:空污法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叫做環保署,第六條寫的很清楚,環保署要針對既存之固定污染源削減污染物排放量訂出標準。 沈署長世宏:上面說的不是環保署,是各級主管機關。 林委員淑芬:各級主管機關難道沒有包括環保署嗎? 沈署長世宏:我們的辦法已經訂好了,他們要根據這些辦法去做,對不對?我們會督促他們去做好這些事情。 林委員淑芬:請你告訴本席,針對既存之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你們訂了什麼辦法?你說你們有訂,在哪裡? 沈署長世宏:關於增量的辦法,還有你說的超過環境品質標準的部分,這些都要受到規範。 林委員淑芬:本席沒有說增量的部分,本席是說既存的舊工廠設備沒更新,因為三級防制區的污染物排放量是最嚴重的,所以普通的工廠要減量排放,你們訂了什麼規範?並沒有嘛! 沈署長世宏:每五年發一次許可的時候,就可以檢討每一個污染源的排放量,這個政策很清楚,地方可以引用,因為地方有核發許可這項工具。 林委員淑芬:你們沒有訂規範,這是政策的部分,本席現在是問你們的法律在哪裡?這是第一個,第二個…… 沈署長世宏:許可辦法就是它的法令根據,這兩個部分加在一起,就是他們可以做的事情。 林委員淑芬:你在硬拗,本席今天說的是不管高硫或是低硫的油,通通都要減量排放,管你是舊工廠還是新工廠,在三級防制區就是要達到管制範圍的總量。 沈署長世宏:沒錯,三級防制區的每個縣市政府都要根據我們剛才說的空氣品質的增量、許可規範去要求。 林委員淑芬:現在敢說、敢拗的就贏了,你們現在就是這樣的邏輯。第一個,沒有法規硬說你們有法規,第二個,你們怠忽職守,現在還敢說你們沒有。 沈署長世宏:你剛剛不是唸了很多法規嗎?這些法規不存在嗎? 林委員淑芬:第三個,你們請學者專家研究,他們建議你們一個最新的、應該怎麼管制的方式,但是你們把它架空。 沈署長世宏:我們針對模式的部分也有訂規範了,方法都有了。 林委員淑芬:本席告訴你原因是什麼,經濟部今天有報告關於低硫、高硫原油的事情,經濟部說了幾個概念:第一個,因為居民抗議,所以工廠蓋不起來,第二個,沒有大量的低硫原油可以買,第三個,如果真的這麼做的話,價格會很貴,如果價格很貴,廠商就會改成燃煤。 第四個,結論是什麼?經濟部今天的報告已經賞你們一巴掌了,他們說環保署為了降低空氣污染,擬從源頭降低燃料油含硫量為管制方向,立意雖佳,惟無利政策之執行,應該將按排放源大小之末端管制機制納入考量,他們希望你們先去管別的,不要先來管這裡,因為大污、小污也要分別管理。 本席認為你們就是在高空互踢皮球,彼此互相踢來踢去、高來高去。本席要告訴你,經濟部為什麼…… 沈署長世宏:我們做的結論就是不管如何我們還是要做要求,而且工期絕對會按照規劃進行。 林委員淑芬:署長,本席沒有請你回答,本席現在要請你回答的是,你們花了人民一筆錢,請學者幫你們模擬了一套子法修法的規範,你們可不可以把這些規範好好修一些?包含何謂一定規模?何謂容許增量?何謂模式模擬?何謂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範?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從你擔任署長到現在,你們也沒有把空污法拿出來修正,因為第六條有管制工具卻沒有罰則。 沈署長世宏:不需要罰則,因為排放標準許可那邊就有罰則,不是靠這一條的罰則。 林委員淑芬:你們這幾年有停過哪一些許可?你們有停過任何一張許可嗎? 沈署長世宏:許可都是地方在發。 林委員淑芬:你們把責任推給地方。 沈署長世宏:不是把責任推給地方,這本來就是他們的責任。 林委員淑芬:今天你們該做的事沒有做,反而來報告要把PSI改成AQI,你們今天說要把燃料油從高含硫量改成低含硫量,現在說的事和你們的業務無關,可是和你們有關的統統都沒有說到,和你們有關的統統都不做,和你們有關的統統都不改,和你們有關的,中央都不做,只會推給地方政府。 沈署長世宏:這不是我訂的題目,是大院指定這個題目要我們來報告的。 林委員淑芬:署長,最起碼你也要想想,本席和本席的助理都很認真的研究,所以你也要認真回答。 沈署長世宏:您所說的問題,關於學者專家的建議,我們會來檢討,如果是屬於我們已經訂的,當然我們就不必改,如果不是的話,我們當然會重新考量。 林委員淑芬:這是99年模擬的建議修正,請你們回去好好研究,針對學者專家認為需要與時俱進、要完備管制工具的部分,請你們好好的檢討,看在立委和立委助理都這麼認真的份上,你們也應該要好好回去想想,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節如質詢。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沈署長,本席記得在第七屆的時候,關於PM2.5的問題,也是經過葉光芃醫師的一番說明,我們才知道臺灣的空氣品質真的太差了,確實不適合這些弱勢者、小孩及老人家生活。今天你在報告中提到要改用AQI來做標示,理由是可以增加細懸浮微粒PM2.5的部分,也可以增加連續8小時的臭氧指標,第三,空氣品質會從原先的5級細分為6級,目前臺灣的空氣指標是這樣做的,是不是? 主席:請環保署沈署長答復。 沈署長世宏:主席、各位委員。那個不是我們現在做的,我們現在做的還是PSI,分5級,AQI的部分還沒有訂出來。 陳委員節如:美國要改成這樣,他們是從5級改為6級。 沈署長世宏:是,美國已經改了。 陳委員節如:有一點很好笑,在你們公布的內容中,unhealthy for sentitive group and unhealthy,一個是對敏感者不健康,一個是不健康,可是你們在表格上是寫不良,這樣差很多,為什麼要這樣欺騙呢?你們都在便宜行事。 還有,報告第二頁提到,2014年邀請專家研究PM2.5對國人的影響,發現國人的心血管疾病、癌症發生率是美國的一半,死亡率是美國的四分之一,這部分有什麼根據?這兩者有絕對的因果關係嗎? 沈署長世宏:所以這是必須探討的事情,我們也說這是必須探討的事情。 陳委員節如:你們亂說話!環保署有什麼根據可以這樣說? 沈署長世宏:這是根據數字說的。 陳委員節如:什麼數字? 沈署長世宏:就是統計數字。 陳委員節如:你們有什麼證據? 沈署長世宏:就是美國和臺灣的統計數字,這是需要各位學者專家好好去探討的事情。 陳委員節如:你們就根據這些統計數字嗎?用這兩個做對比嗎? 沈署長世宏:所以就產生一些需要繼續討論的事情,因為每個地方還是會有不同的狀況。 陳委員節如:你們把健康指標淡化為不良,說PM2.5濃度和國民健康沒有因果關係,但是你們公布的倍數是美國的2倍到3倍,這樣的心態真的很不可取,你們沒有在替國人把關,這是本末倒置。 沈署長世宏:不是的,我們還是需要尊重專業,不是靠我們的想像就可以說一些事情,我們希望把公衛專家一起找來,大家各自推薦信任的人,一起把事情弄清楚。 陳委員節如:基隆的黃色小鴨為什麼黑黑的?原因出在哪裡,你們有沒有去查?這真的是笑掉國際的大牙。 沈署長世宏:據我們的了解,這有幾個因素,是不是需要說明呢? 陳委員節如:你講啊! 沈署長世宏:這有幾個因素,第一,據基隆環保局表示,它進港的時候是用海水去噴,那些水是很髒的…… 陳委員節如:你不要講這些,你們應該要先檢討,根本沒有把協和電廠管好,它有3支大煙囪。 沈署長世宏:第二,附近有一堆輪船,會排出很多黑煙。 陳委員節如:你不要又扯到船,人家新加坡的船比我們還多。 沈署長世宏:這些船所排的黑煙會隨著雨水降下來,塑膠的吸附力是很強的。 陳委員節如:請署長不要答非所問。 沈署長世宏:我就是在回答黃色小鴨變黑的原因。 陳委員節如:你們有沒有對協和電廠的3支煙囪進行監測?有沒有開罰過? 沈署長世宏:因為是用自動連續監測設備,隨時監測排放…… 陳委員節如:有開出多少罰單? 沈署長世宏:曾經在民國98年針對一次嚴重的污染開罰。 陳委員節如:罰了多少? 沈署長世宏:10萬元。 陳委員節如:然後呢? 沈署長世宏:沒有違規的情況。 陳委員節如:後來都沒有違規,那為什麼會讓黃色小鴨變成這樣?在每個港口都放一隻小鴨就好了,這樣就可以偵測有沒有污染。 沈署長世宏:可能不一定就是這樣連結,那麼高的地方和那麼低的地方產生的關聯性並不是很高。 陳委員節如:一隻小鴨就可以凸顯出你們的失責之處,那麼差的空氣,而且還有油煙,基隆居民得到癌症的比率非常高,原來就是因為這樣,你們還有什麼話可以講? 沈署長世宏:這需要更深入去探討,不是可以靠直覺去想像的事情。 陳委員節如:你剛才有提到油輪嗎? 沈署長世宏:不是油輪,是有很多船在冒黑煙。 陳委員節如:那是可以解決的問題,為什麼新加坡可以降到27,你們就不行? 沈署長世宏:這需要建立岸電系統,讓進港的船隻不要再使用燃油。 陳委員節如:你們也沒有去管過這個問題啊! 沈署長世宏:我們這四、五年都有在幾個港進行宣導,有些港的新設施有包括岸電系統。 陳委員節如:現在我們的空氣品質很差,中國沙塵暴的影響非常大,差不多有35%飄到台灣,有60%飄到日、韓,有5%飄到美國,對不對? 沈署長世宏:確實有百分之三十幾飄到我們這邊。 陳委員節如:現在中、日、韓要開會來討論這個問題,那我們有沒有要跟他們談這個問題? 沈署長世宏:我們現在有在進行,就是簽訂環保合作的協定,會把這些項目放在裡面。 陳委員節如:其實我們台灣受害最大,本島的污染和這個比起來真的是小巫見大巫,最大的污染就是從那邊飄過來的。 沈署長世宏:像韓國和日本也很嚴重。 陳委員節如:你們應該要去跟對岸談,什麼時候要談? 沈署長世宏:我們已經在談了。 陳委員節如:談得怎麼樣? 沈署長世宏:我們是在談協定草案的內容。 陳委員節如:主席,本席剩下的時間要請葉醫師發言。 主席:請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葉光芃醫師發言。 葉光芃醫師:主席、各位委員。剛才陳委員提到基隆的問題,其實基隆的年均值和日均值在台灣都還算是好的,如果跟高雄市相比,基隆還好了10倍。黃色小鴨到了基隆就變成黑色,就像陳委員所說的,這絕對跟空氣污染有關,但是全台灣空氣最好的地方都有黑色蒙塵的時候,在高雄一定會更嚴重,也許是因為在高雄展出時沒有下什麼雨或是氣候因素的關係,所以沒有發生這種問題。 陳委員節如:葉醫師,為什麼在空污濃度趨勢圖裡面的這條線會翹起來? 葉光芃醫師:在管制了一年之後,台灣懸浮微粒PM10這條線竟然翹起來,真的是很可惜。WHO在2005年就說開發中國家和已開發國家是一樣的,而且還說沒有什麼是安全的,WHO在2011年又說一次,最近在2013年再說一次,PM2.5、PM10沒有什麼是安全的,所以署長說好像採用日本的70,令我覺得非常憂心。我說的話都是有evidence,什麼是safe的?署長,不好意思,其實沒有什麼是安全的,像美國改為12,這早就已經是過時的標準了,所以WHO一直在講,即使定了標準,也沒有辦法證明對健康無害,WHO都是這樣講,所以我們必須認清這一點,WHO也不能保證怎麼樣是安全的,而且沒有罰則。像溫哥華才只有5,他們也在努力要從5再下降,我們台灣是30,高雄是40幾。像加拿大的PM2.5是7,他們還說因此死了6,000人,而我們台灣是30,有幾萬人因此受害。瑞士的PM10是20,他們每一年死了3,700人,台灣是53,所以我們死了兩萬多人。我們比韓國的標準還寬鬆,韓國的日均值是100、年均值是50,我們分別是65、125,我們比我們的競爭對手還差。像韓國的釜山是全球第五大港,高雄港是第十三,結果釜山的空氣比高雄還好,高雄接近70。新加坡的PM10都是二十幾,這是全球第二大港,釜山是全球第五大港,高雄港是第十三,結果我們的PM10竟然是他們的3倍。像加州有自治條例,我們對南部是不是可以定出一個比較嚴的自治條例?現在高雄是7,台北是1,新北市是3,台南是3,台中是4,地方自治條例是不是一定要出來?像加州比美國其他地方的標準更嚴,今天是應該要行動的時候了,只有署長是不夠的,兩年前都還沒有把署長放在裡面,而是只有總統、行政院長,現在又把立法院院長、兩黨主席放在那裡,還有2,300萬台灣人民大家都站出來,所有人都開始行動,大家來為台灣做一點事情,因為這不是署長、處長、科長幾個人就可以做好的,大家要一起來做,謝謝。 陳委員節如:本席真的非常佩服葉醫師,他是婦產科醫師,他能夠這樣關心台灣的空氣品質,真的是很不簡單。署長,你們一定要行動,空污法應該要修正的地方,你們就要去修,應該要執行的,你們就要去執行。你剛剛說沒有罰則,那就應該要定罰則,不要把基隆的空氣污染賴在船隻上面,像釜山和新加坡都可以克服這個問題,為什麼我們不能克服? 主席:請吳委員育仁質詢。 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葉醫師提出很多寶貴的意見,你對於問題的掌握程度非常好。所以本席要請教你幾個問題。目前的空氣污染、霾害、懸浮微粒很嚴重,你覺得應該要如何解決這些問題? 主席:請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葉光芃醫師發言。 葉光芃醫師:主席、各位委員。請問吳委員是雲林人嗎? 吳委員育仁:我是雲林斗六人。 葉光芃醫師:如果有地方自治條例,就能夠限制在某地可以做什麼,像美國加州規定汽車一定要符合標準,因此帶動了全美各州汽車工業的發展,為了保護雲林人的健康,我們應該也要這樣做。關於污染源,其實全台灣最大的禍首就是經濟部和交通部,這兩大部是台灣最大的禍源,因為經濟部管工業,而輪船是交通部管,這是一種移動污染源。其實政府可以採取很多的政策,像台北的捷運路線越來越多,但是電是從中南部來,現在高雄的捷運經營不起來,國家為了減少污染,可以全部開放免費搭乘,這樣大家都會來坐捷運。在斗六的人最可憐,因為懸浮微粒濃度那麼高,兩條高速公路都經過斗六那邊,像斗六高中就測到四十幾,其實斗六高中離馬路很遠,而且是四、五層樓高,所以真正的數字一定更大。台灣的數字大部分都是在學校、公園測的,可是我們不是住在公園,誰會住在彰化的埔鹽公園?所以如果是看交通測站,三重市非常可憐,因為都倒退了。其實高雄的問題是有辦法解決的,像斗六也有辦法解決,如果用更嚴的標準讓六輕有技術升級的機會,離開台灣才能有競爭力,不然台灣就是墮落,我們的工業就沒有辦法升級。 吳委員育仁:署長,某直轄市有制定減碳的自治條例,地方政府可以透過地方制度法來規定懸浮微粒PM2.5或PSI的值應該要達到多少,當然這不能和中央有衝突,如果要訂定對人體健康保障更高的門檻,照地方制度法的規定可以這樣做嗎? 主席:請環保署沈署長答復。 沈署長世宏:主席、各位委員。空氣污染防制法已經授權地方政府可以定比中央還要更嚴的管制標準,其實高雄有一些管制標準比我們中央還嚴,像煉鋼廠的戴奧辛等等,所以他們可以這樣做。剛才葉醫師說,對某個地方可以用空污法或自治條例對空氣污染物定出更嚴的標準,基本上我們是支持的,但是我們沒有辦法全國一致去實施,就像美國加州可以做,但是沒有辦法在全美國都做。 吳委員育仁:另外,依勞工職業安全衛生的相關法規,在高溫的時候會有一些預警,避免讓勞工從事戶外的工作,而且規定如果在高溫下工作了一定的時間,就要休息一段時間。關於空氣污染,環保署有沒有規劃一種預警和通報的機制?就是和氣象預報單位配合,在指數達到一定程度的時候,讓大家知道懸浮微粒的指數過高,跟大家說在上課或工作的時候應該要採一些防護措施,你們目前就這方面做了什麼事? 沈署長世宏:我們從去年12月開始參考日本的作法來發布特報,就是PM2.5在早上5點到7點每小時平均值超過80微克的時候,就有70%的機會日平均值會超過70微克/立方米,就是採跟日本一樣的邏輯,這時候很敏感的老年人、小孩子或有呼吸器官循環疾病的人最好避免戶外活動而留在室內,我們已經有開始這樣做了。 吳委員育仁:一般民眾要如何知道這方面的訊息,是透過氣象預報嗎? 沈署長世宏:根據我的經驗,在我們的監測處向媒體發布之後,就會聽到媒體報導這個消息,如果民眾願意提供App、E-mail或電話號碼,我們會在一個月之內建立系統,他們就可以收到我們的通報。 吳委員育仁:關於空氣污染品質的報導,環保署應該要多多善用一些通訊軟體,可以建立一個群組,大家加入之後就可以得知關於空氣污染的指數,這樣一些呼吸器官有問題的人、老年人和兒童就可以知道這方面的資訊而避免外出。你們在報告裡面指出,有時候污染源是來自於中國大陸,就是霾害,像上海前一陣子也發生霾害,大家都戴口罩去上班、上課,非常恐怖,如果我們台灣也發生這樣情形,真的會慘不忍賭,所以對於空氣品質的維護,環保署應該要做好。剛才鄭委員汝芬也有提到,他們是在濁水溪北岸,我們是在濁水溪南岸,在冬天、夏天吹的風向不一樣,吹北風的時候就會吹到我們那裡,揚塵問題非常嚴重。署長,你們今年對於濁水溪的揚塵有什麼作法? 沈署長世宏:我們有一個最新的回歸分析,我們發現濁水溪的揚塵其實跟上游的崩塌面積很有關係,特別是在九二一地震之後,由於地層鬆動,如果下了豪大雨而發生崩塌,就會有揚塵,而且揚塵的時數和崩塌的面積完全是正相關,有高達零點九幾的相關性,今年比較嚴重,因為今年的崩塌面積滿高的,所以即使我們採取了一些減緩措施,但是還是發生了比較多次。 吳委員育仁:揚塵問題是跨部會的問題,和國土保育、上游水源區都有關,集集攔河堰為了供水給六輕而將水攔下來,讓整個濁水溪沒有辦法用水來覆蓋,這也是導致揚塵的主要因素。 沈署長世宏:我們發現跟這一點幾乎是沒有什麼關係,從我們最近的分析看起來,已經排除了這個因素,完全是由於上游的崩塌帶下來細微粒的堆積,這才有密切的關係,所以我們從98年就已經開始由各部會分工去減少揚塵。 吳委員育仁:署長說排除了這個因素,我真的是沒有辦法想像。 沈署長世宏:我們可以提供報告,委員看過以後就會了解。 吳委員育仁:本席非常相信科學研究報告,但是在我們的想像中,有水覆蓋的地方當然會比較沒有揚塵,濁水溪的寬度比較大,有時候起風了,就可以看到有很多沙塵在河床上飛揚,像西螺、二崙、莿桐、林內那一帶會全部都烏漆嘛黑一片,看起來非常恐怖,拍到的照片就像大陸的霾害一樣。所以本席堅信還是有關係,希望你能提供相關的研究報告讓本席參考。關於濁水溪的揚塵問題,還請署長多多費心來減少這種污染源。 沈署長世宏:好,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德福質詢。(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請盧委員秀燕質詢。(不在場)盧委員不在場。 請許委員忠信質詢。 許委員忠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平常來本院開會應該最希望聽到主席宣告休息到下午2時30分,不過今天這個PM2.5應該是你很不喜歡聽到的,PM2.5就是下午2時30分。 主席:請環保署沈署長答復。 沈署長世宏:主席、各位委員。是。 許委員忠信:不過這個問題很嚴肅,台灣現在的空氣惡化情況相當嚴重,尤其是台北盆地,各位應該有聽過康熙台北湖,所以在康熙年間台北還是一個湖,尤其是三重、關渡那邊還是一個湖,我們這個盆地的通風本來就比較不好,然後汽車與人口又多,所以在台北盆地監控空氣品質是非常迫切需要的,請問我們環保署在台北市中有設立多少個監測站? 主席:請環保署沈署長答復。 沈署長世宏:主席、各位委員。我所記得的數字是北部地區有26個,至於台北市的部分我還要再確認一下,應該是6個。 許委員忠信:6個分別在在文林國小、重慶北路、萬華、古亭、松山、八德路,這6個經過我的觀察發現都集中在台北的西區,東區包括松山、南港…… 沈署長世宏:松山有一站。 許委員忠信:只有一個站啦!因此我們覺得這樣的分布非常地不均衡,對於我們空氣最惡劣的很多地區都沒有監測,請問為什麼會產生這種情形? 沈署長世宏:其實台北市自己也有設了8座自動監測站,還有4、5個手動站。 許委員忠信:沒錯,但這14個幾乎都沒有位於東區、松山機場及內湖、南港,有也只有一個,非常地稀疏。 沈署長世宏:內湖、南港各有一個。 許委員忠信:你會不會覺得分布非常地不均衡? 沈署長世宏:均衡不均衡要看它們的差異性啦!我們其實可以分析他們幾個站的關聯性,如果關聯性高的話,其實就可以互相比用,如果是差異性很大的話…… 許委員忠信:所以我們現在環保署跟環保局的監測站幾乎集中在西區,大概就是在萬華、淡水河沿岸與士林這一帶,我們很多工商及交通非常頻繁的地區卻都沒有,所以這就會造成數據上的失真,請問有沒有改善的計畫? 沈署長世宏:我們會做一些分析看有沒有需要改善?既然內湖、南港都有站,這些站跟其他站的相關關聯性如果有很大的差異性,當然就要設的更密集,如果沒有的話,基本上就是連動的,現有的站應該就有其代表性了,我們會透過這樣的分析…… 許委員忠信:我認為你們設站設的非常偏袒,都集中在某一個地區,這樣測出來的空氣是沒有辦法代表全部的,所以我們要求環保署對此要改善,要平均散在各地,不能便宜行事,以前的政府沒有做,我們現在就要改進,你不能說原來站就設在那邊,所以我們就繼續這樣監測,這樣不是一個積極作為,而且應該跟台北市與新北市的環保局積極協調,讓雙方分別設立在不同的地區,到時候資料也可以共享,這樣不但可以分工,中央也不會責任那麼重,讓地方也可以來幫忙監測,請問署長有辦法做到這一點嗎? 沈署長世宏:我們來評估一下…… 許委員忠信:還要評估?設點就是這麼不均衡,這個不用評估啦! 沈署長世宏:因為不能單純看它空間的分布,還要看空品區的地形結構、人員分布與現有站的相互關聯性…… 許委員忠信:三重、新莊、土城等等很多地區,人口都非常地密集,工商都非常地茂密,這就應該設點去監測啦!所以對此你們應該與台北市及新北市政府彼此協調分工,這是本席的要求,不用再去研究了,研究都只是有研沒有究,都沒有成果啦!這也牽涉到我們人民的健康問題,我們根據哈佛教授對於沒有吸菸人口的研究,位於PM2.5污染比較高的地區,它們罹患癌症比如肺腺癌的比率是增加10倍。 至於台灣的高雄地區現在的空氣品質非常不好,所以很不幸的,我們的前高雄市副市長黃俊英教授得了肺腺癌去世,這是令我們很難過的一件事情。我想請問署長,麥寮地區的癌症比例較全國其他地區是否比較高? 沈署長世宏:我們看到的最新數字是比平均高一些,台西還更高一點,麥寮比台西低一點。 許委員忠信:根據台大詹長權教授的研究,麥寮地區罹患癌症的比例是全國最高,而且比周邊縣市高很多,麥寮在設六輕之前是一個漁村,附近也都是農田,本來麥寮是一個名符其實的世外桃源,也是我們農民的樂園,結果設了六輕以後,是什麼原因會造成他們罹患癌症的比例會那麼高呢? 沈署長世宏:其實如果以全國平均壽命來講的話,那一帶本來早期就是偏低的…… 許委員忠信:那是勞工與苦命人所在的地方。 沈署長世宏:對,所以整個臺灣的壽命一直在增長,哪個地方增長少一點,當然是我們要關心的…… 許委員忠信:但這不是我們該得的癌症,我們的農工本來就很辛苦,所以壽命比較短,這個我們認命,這是我們的職業造成的。但是因為六輕設立的關係,讓我們空氣污染這麼嚴重,造成我們人民…… 沈署長世宏:PM2.5愈低愈好,我們還是要努力把它降下來。 許委員忠信:請問有沒有具體的努力措施? 沈署長世宏:現在看起來大趨勢是往下降的,所以我們現在也增加了很多新的管制標準、排放標準等等,這些標準下去的話我想對於改善會有很多的幫助,還有就是推動電動車與燃料的調整都會有幫助,所以這些措施都要逐步去增加,因為我們訂了新的PM2.5的環境空氣品質標準,要達到的話,這些新的措施都要出來。 許委員忠信:最後一個問題就是剛才吳委員育仁也有提到的霾害問題,前一陣子我們台北的天空一片霧茫茫,這個問題連日本、韓國都有,所以日本與韓國也透過他們三國的機制去討論這個問題向中國提出抗議,請問署長對此問題我們是否有跟中國進行討論? 沈署長世宏:有的,像我今年5月到大陸就見到他們的周生賢部長,過了2個月我們的副署長也跟他們的次長在雲南談雙邊環保合作協定相關的草案,所以現在也在…… 許委員忠信:要合作的話,這個問題要先處理嘛! 沈署長世宏:對,我們都有告訴他,他們在十二五計畫已經把它當成很重要的項目在推動…… 許委員忠信:他們不重視環保,降低生產成本,影響到臺灣,這個才是我們兩岸要談的事情嘛!其他不急嘛!這才是急著要處理的問題,所以該急所當急…… 沈署長世宏:對於這種跨境的污染是我們要提出來的項目。 許委員忠信:尤其是空氣污染,瞬間就帶來臺灣了。 沈署長世宏:還有像金門、馬祖、澎湖的垃圾,過去閩江也採取一些措施減少江上垃圾漂到金門,其實從過去到現在也有相當改善。 許委員忠信:這都是迫切需要處理的。 沈署長世宏:是。 許委員忠信:謝謝署長。 沈署長世宏:謝謝。 主席:請田委員秋堇質詢。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知道中興大學莊老師的小孩是個氣喘兒,莊老師長期都在關心空氣的問題,在國光石化事件時,我看到你的奮戰不休,感到非常佩服,今天你在這裡聽了一個早上,身為住在中部的居民,你認為政府至少可以為中部居民、為這些PM2.5經常超標地區的民眾做點什麼事? 主席:請中興大學環工系莊秉潔教授發言。 莊秉潔教授: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整個國家還是非常重視經濟,冬天大概所有燃氣電廠都沒有啟動,我自己有一個滿卑微的要求,其實環保署很有能力做PM2.5的預報,大約在一、二天前就可以向民眾預告明後天狀況,過去一、二年操練也都非常精確。當然目前預警應變辦法是不能做任何事情,因為很難操作預警應變辦法。但是臺電是一個國營企業,不曉得有沒有可能協調環保署兩天前預報PM2.5超過日均值時,臺電公司就透過電力調度優先讓燃氣機組發電?燃煤機組則是不得已才啟動。 田委員秋堇:意思是臺電公司做為國營單位,自己先降低PM2.5? 莊秉潔教授:是的。 田委員秋堇:今天臺電公司的鍾副總經理也有到場,是不是可以回答一下這個問題?民進黨執政時本來有意思要將臺電規劃為民營公司,因為工會反對,所以我們就尊重工會讓臺電繼續留著國營事業的身分,既然身為國營事業就應該負擔起部分國家責任。 主席:請臺電公司鍾副總經理答復。 鍾副總經理炳利:主席、各位委員。臺電的調度基本上是以經濟調度為原則,遇到空氣品質不好的時候,臺電也會根據空氣品質不良的狀況有因應對策,PM2.5的問題在燃煤電廠就有降載,如果是中度惡化就降20%,比較嚴重的狀況就降40%,這是有既定做法的。 田委員秋堇:你們內部已經有這樣的機制? 鍾副總經理炳利:是。 田委員秋堇:但是剛剛莊老師的意思是希望能夠降載更多,甚至都由天然氣替代。 鍾副總經理炳利:這個問題可能需要協調,回去之後我們會針對調度再進行整體研究。 田委員秋堇:對於剛才莊老師所說的,我認為國家不要為了臺電小小的盈虧,讓全民用呼吸器官承擔健康上的損害,不知道國營事業委員會的吳副主委看法如何? 主席:請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吳副主任委員答復。 吳副主任委員豐盛:主席、各位委員。剛剛臺電報告基於空氣品質的管制,燃煤電廠會適時降載,也許莊老師希望燃煤機組能夠降載更多…… 田委員秋堇:對,甚至於完全…… 吳副主任委員豐盛:由燃氣機組取代,在現有臺電內部降載規範下,我們會再和臺電進行檢討,看看有沒有繼續往下調整的空間。 田委員秋堇:此事事不宜遲,臺中燃煤火力發電廠負擔很大的發電量,每個機組都是燃煤機組,相信中部地區人民也為了臺中火力發電廠付出很大的健康代價,長期承擔PM2.5、PM10的痛苦。我認為空氣品質出問題的時候,燃煤機組降載應該要更明顯,燃氣機組發電量比例要更大。等一下我們會提出一個臨時提案請環保署協調臺電和國營會,既然已經有這個機制,我們就做得對人民健康更有利。 葉光芃醫師今天也是放下病人從彰化趕上來關心PM2.5的事情,剛剛聽到你說香港現在已經使用AQHI,他們如何讓人民在第一時間知道所有監測站的情形? 主席:請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葉光芃醫師發言。 葉光芃醫師:主席、各位委員。其實AQHI是加拿大先發展出來的,加拿大的空氣很好,所以他們用健康因素區分,後來香港就參考加拿大的做法。 我們的高雄、屏東最可憐,所以我會鼓勵他們修正地方自治條例,Alberta就有自己的AQHI,因為當地也許會有森林大火,所以使用3小時均質為基準。我一直要講雲林六輕,或者有燒稻草,還是什麼狀況要處理,還有六輕如果發生爆炸要處理什麼東西的時候,都要有地方自治條例來處理,所以我一直鼓勵這件事。 香港經過研究之後正式實行AQHI,他們研究的就是空氣污染引起的累積健康風險,當然和加拿大是有一點不同,但是PM2.5和PM10一定會加進去,都有3小時的計算基礎。 田委員秋堇:就是空氣污染物的3小時移動平均濃度所引起的累積健康風險作為計算基礎。 葉光芃醫師:各位現在看到的是香港地區的示意圖,用健康風險給人家看,大家用顏色區分就可以了解,看到紅色就知道狀況很不好,這個機制最可貴的在於點進去馬上可以看到5種污染物。 田委員秋堇:就是二氧化氮、PM2.5、PM10、臭氧全部都有。 葉光芃醫師:對,全部都會顯示,很容易看到。 田委員秋堇:現在看到的是銅鑼灣。 葉光芃醫師:我覺得他們做得很好,一點進去馬上可以知道污染物的種類,但我們點來點去都沒辦法查到。 田委員秋堇:葉醫師的意思就是希望環保署的監測站可以像這樣,對不對? 葉光芃醫師:可以,我覺得要簡化。 田委員秋堇:署長,有沒有可能? 主席:請環保署沈署長答復。 沈署長世宏: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不要妄自菲薄,香港也才剛開始實施沒多久,但我們其實很早就有PSI,PSI就是最簡化、最簡單以一個數字就讓你知道空氣品質,還不用去看五、六個物質,那是專家去研究的,老百姓只要知道健康不健康、到哪裡要注意什麼事情,這是最簡單的。我知道葉醫師很專業,看的都是很專業的東西,我們現在要朝向將PM2.5放進來的方向去做,因為現在並沒有把PM2.5放到PSI裡。 田委員秋堇:什麼時候才要放進來? 沈署長世宏:今天就是為了這個目的,到底什麼時候要改成AQI?其實AQI的數值需要很深入探討,但我們現在已經和日本有一樣的做法,就是在早上5點到7點如果3小時濃度平均值超過80,就要提醒社會上最弱的一群人今天最好避免戶外活動,這就是一個很重要的提醒指標,告訴社會上最敏感的一群人今天空氣不好,請留在室內,這是最簡單但也最重要的提醒。 田委員秋堇:直接放進健康因素使用加拿大的AQHI制度不是更好嗎? 沈署長世宏:要引進別人的東西會有因地制宜需要考量的因素,每個國家的AQI數值都不一樣,為什麼會不一樣就需要我們去搞清楚。 田委員秋堇:我現在要講的是原則,AQHI是將健康因素…… 沈署長世宏:其實都是健康因素,PSI也是健康因素,完全都是從健康去分析的,它也強調「健康」。 田委員秋堇:我請地球公民基金會王副執行長跟署長說明一下他所發現PSI的問題。 王副執行長剛剛說在今年1月7日進入環保署空品監測網站去看,發現高屏監測站只有林園和屏東潮州是紅色三角形,其他都是正常,所以你做了一件其他人不會做的事,就是你點了另一個網站才發現橋頭糖廠附近高達92微克/立方公尺,大寮站是121微克/立方公尺,連不太有工廠的屏東也有105微克/立方公尺,這就是你認為不能再用PSI的原因,是不是? 主席:請地球公民基金會王敏玲副執行長發言。 王敏玲副執行長: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那幾天看到西部都是紅色三角形,好不容易1月7日那幾天稍微回復到比較正常的狀況。7日晚上7點我們進去空品監測網高屏監測站,那個時間點只有高雄林園和屏東潮州還是紅色三角形,此時其他地方就會覺得既是黃燈應該還好,於是就出去散步、路跑,但點進去一看才發現細懸浮微粒濃度高得嚇死人,大寮站竟然高達121微克/立方公尺,但那時並沒有注意特報,所以我們才會覺得現在的注意特報雖有輔助作用,但其實並不夠。如果能夠全面改為AQI系統,那天那些地方絕對全部都掛上紅色三角形,也就是剛才署長所說的用最簡要方式告訴大家此時不適合外出活動。另外,現在進入細懸浮微粒網站會告訴我們因為手動值和自動值有差異,所以不得直接比較,但不得直接比較又要怎樣去比較?過去一直說要乘以0.68,現在卻沒有說要乘以多少。高雄市剛做出來的報告可能要乘以0.94,以121微克為例,乘以0.94就超標好幾倍,是非常可怕的,可是很少有人會進去細懸浮微粒網站去看現在的濃度是多少,這是不夠的。因為上面沒有顯示需要警戒,如果點進細懸浮微粒網站既沒有燈號,也沒有警戒,要怎麼預警?上面顯示自動值是要預警,可是沒有發揮預警的功能,因為沒有燈號,也沒有告訴我們到底要乘以多少,說不定不只是乘以1,而是乘以1.1,這樣更可怕。所以,數據是寫在上面,但沒有真正的警戒功能,這是我們所擔心的。 田委員秋堇:上面也沒有寫多少以上要預警? 王敏玲副執行長:沒有。細懸浮微粒網站只有寫出每個站是多少。 田委員秋堇:署長,你聽到了吧! 沈署長世宏:針對剛才提到有些差異的部分可以和他們進行細部檢討,再來就是轉換值的問題,現在我們已經有1年的數據,我們也會將那附近的站有些什麼樣的係數擺上去,我們都可以將這些資料補起來,這樣就可以看得更清楚。 田委員秋堇:署長,有個非常嚴重的問題,現在我們在討論這些超標數值、空品監測網、細懸浮微粒監測網,就以六輕為例,六輕不斷在擴廠,有人說現在已經擴到4.10期了,甚至我們在環保署開會時,對於六輕有幾個儲存槽都沒辦法報告清楚,當這些工廠像怪獸一樣無限制擴大時,我們討論PM2.5實在是「無彩工」,經濟部次長皺著眉頭看我。今天我們在討論國民健康問題,我們並不是反對工商發展,但我們反對用犧牲人民健康的方法進行工商發展。我們非常清楚PM2.5只有頭髮的二十八分之一,進到我們的體內是無可抵擋的,只要進入腦部就會引起腦部病變,像阿茲海默症,這些都已經在國際醫療期刊上證明,另外包括女性的卵巢癌、子宮癌等各種癌症及心血管疾病。現在我們國家對於這些總量管制的政策到底在哪裡?讓各式各樣超大型工廠不斷擴廠,小老百姓想盡辦法要減少污染,包括臺電的燃煤電廠都要降載。 沈署長世宏:關於總量的問題,大院也要修法將「會同」改為「會商」。 田委員秋堇:你說要修什麼? 沈署長世宏:空污法的修正,要將會同公布總量管制改成會商之後由環保署決定,這樣才有辦法真正實施。但在此之前,二級、三級防制區如何讓增量管制透過固定污染源的排放許可,也可以要求地方做。 田委員秋堇:那很好,我們來改,就看誰在擋、誰在反對,這就是全民健康殺手。不過我認為環保署作為全國環境最高主管機關,對於大污染工廠的環評及不斷擴廠應負起最大責任。 沈署長世宏:關於這部分,雖然六輕擴建很多期,但排放總量不會超過原來的10%,甚至要更少,我們都有在要求。 主席:請呂委員學樟質詢。(不在場)呂委員不在場。 請許委員添財質詢。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很嚴正要查證一件事,請問有沒有一種生技科技發明培養出來的菌種撒在煤炭上,燃燒以後污染度可以降低好幾成,而且熱效能可以提高好幾十個百分比?有沒有這樣的發明? 主席:請臺電公司鍾副總經理答復。 鍾副總經理炳利:主席、各位委員。研究報告裡是有聽說,但是實際…… 許委員添財:但是業者告訴我,他們到臺電公司作簡報,出來之後就有不明人士叫他們不要作這個生意,所以他們從去年開始把臺灣研究的生技成果賣到中國,現在中國正在使用,有沒有這件事情? 鍾副總經理炳利:就我所知並沒有。 許委員添財:憑良心講,有沒有?你當到副總,如果不知道這種事,也是在睡覺,還是你被架空了?或者你們不同的副總有不同的負責領域? 鍾副總經理炳利:目前沒有。 許委員添財:目前沒有? 鍾副總經理炳利:對。 許委員添財:真的? 鍾副總經理炳利:是。 許委員添財:本席有人證、物證,這件事情「大條」了。 環保署署長知不知道這件事? 主席:請環保署沈署長答復。 沈署長世宏:主席、各位委員。我不知道有這件事。 許委員添財:這個業者是臺灣人,他的經紀商是代理商,曾經當過我們台灣的內閣閣員,因此這個資訊絕對不會假。難道你都不知道? 沈署長世宏:因為他沒有找我們。 許委員添財:不是他有沒有找你們的問題,你們要主動搜尋,因為涉及商業機密,所以我不方便將他的產品說出來。 沈署長世宏:產品需要驗證過、試用,才能知道是不是有這樣的效果。 許委員添財:本席現在將訊息提供給你,請你們開始搜尋科技產品,因為這跟環保有密切關係的。本席並非兒戲,我一輩子也沒有兒戲過,這個產品以後一定大發利市,中國已經簽好約開始採用,你那裏有沒有非化學類,以生物科技研發的用以降低污染的產品資訊? 沈署長世宏:要看在哪個領域,水的方面利用生物科技的相當多,固體廢棄物譬如油汙管的部分也有這種的。 許委員添財:有一種藻菌會淨化水質,而且可以恢復魚的食物鏈從而蓬勃繁殖,請問你們有無這方面的資訊? 沈署長世宏:曾經有拿給我們到花蓮測試,但似乎效果有限,其實我們乍聽之下都很興奮,說得效果這麼好,所以我們當然馬上去測試了。 許委員添財:這件事也是本席間接聽到的,聽說他到養殖場去做簡報,一出門就有黑道圍在門口,警告他不能做這種生意,如果做了要小心後果,因為台灣的養殖業在飼料、藥物方面的使用量太大了,如果用這樣的產品改善水質而且讓魚的營養更好、更健康,那可是革命性的進步,所以這個產品在國內沒有下文,但是他們卻在推展外銷,本席今天說出這個例子,其實心裡但願這個消息是錯誤的,否則不出二、三年,當世界各國都已經在大量使用的時候,卻還看不見台灣市場在使用台灣自己發明的產品,到時候問題就大了,所以本席在此事先提醒未來的環境資源部部長小心此事。 沈署長世宏:委員所說確實是個問題,我最近在國內也碰到一些創新的東西,在實驗室做好了小規模的實驗,但是要做到大一點的時候,在國內就遇到許多阻礙,這部分需要像國外一樣有一些法律讓他們可以…… 許委員添財:採購、貸款方面都有阻礙,本席自己就有親身經歷,我在台南市長任內,為了治療台南市孔廟那顆自己從牆縫長出來的百年老樹的褐根病,評估後報價需800萬元,義美環境基金會董事長跟一位樹博士跟我說用生態工法就可以治好,結果在不到兩個月的努力後,整棵樹都長出了嫩芽,他們很高興地來跟我報告說成功了,現在已經變成需要抑制嫩芽的生長,因為生長得太快恐怕會生蟲,屆時招致鳥兒到來會將嫩芽破壞掉,可是有一天一個戴著鴨舌帽的人在那邊工作了一天,將他辛苦培養出來的上千氣根通通剪掉,那棵樹就死了。農委會每年編列龐大的治療褐根病經費,那就是他們的利潤來源,像這樣的採購文化、企業文化,如何能讓科技進步或資源有效利用呢?當官的都當作沒事,所以本席要追究台電這件事情。因為我有人證,如果我進一步掌握到中國哪個燃煤發電廠在使用的話,這可是大事情。 很支持綠營又重視環境以及空氣品質的自由時報提到,2013年不管是PM2.5或是PM10,幾乎通通都惡化,請問六都哪一都惡化情況最嚴重? 沈署長世宏:這個要看大趨勢,這些線的大趨勢都是往下走的,今年比去年差的原因是異常天候多…… 許委員添財:可是台灣這麼小,所以要看相對比較,雖然大家的情況都很差,但是有些沒有那麼嚴重,有些壞得比較嚴重,就像經濟指標,大家的經濟景氣都不好,但是在我台南市長任內,固然因為景氣不好導致失業率上升,但是因為上升幅度小,所以失業率從全國最高變成全國最低,你們對這方面有沒有去督導?怎麼會讓某個城市的指標忽然間從本來的長期持續改善突然變成仰角45度呢?那是很可怕的。如果是因為大環境不好,那為什麼別人是仰角15度、30度,而他是45度呢?你們有沒有去追究原因? 沈署長世宏:這裡面有相當多都是因為東北季風的天候因素,偏南部的話,相對…… 許委員添財:我在跟你講相對比較,你是不好意思說出來,報紙報導你自己都看得到,不用我在這邊說,我講出來人家又認為我故意說些什麼,但是本席長達幾年的努力功虧一簣,台南市消防局當年成立了摩托車稽查隊,晚上騎著摩托車載著滅火器,看到哪裡有燒草、有火光,就衝到哪裡去滅掉而且開罰單,當初台南市是這樣管理的,你們也看看許添財是怎麼拼的。 沈署長世宏:我想那樣是積極有效的方法。 許委員添財:偷燒稻草引起火災似乎是消防局的事,不是環保局的責任,但是環保局應該要合作,這只是本席舉出的其中一個例子,其他的還有更多,所以如果是屬於中央的,你要扛起責任,屬於地方的,你要事先說明哪些指標、哪種狀況絕對是由地方負責,這樣我們就不用在這邊質詢你,可是現在中央、地方權責不清,地方就推說是因為中央管理得不好,都不敢答復。 沈署長世宏:現在空氣品質不良時候,地方的應變機制都已經規定得很清楚了。 許委員添財:我就說在相對比較上,別人沒有惡化得這麼多,我們卻惡化得這麼多,這就是管理有問題嘛!你應該去問問看消防局還有沒有延續晚上稽查的作法以及白天有沒有環保人員那麼頻繁的到處撿垃圾。 沈署長世宏:如您當市長的時候那種關心及整合、動員,效果應該會很不一樣。 許委員添財:甚至連在安全島或是公園噴除草劑都不可以,有些是噴除草劑,沒有樹的地方就放火燒,因為很省錢,這些是我曾經要求過的,所以我可以批評別人,問題是全國有沒有用高標準處理?統一嘛!署長在做什麼,地方要負責任的你不敢講,你自己要負責任的更不敢講,可惜你做官做得很爽快。謝謝主席,我多講兩句話,救臺灣下一代的年輕人,小孩子真的氣喘病一大堆,健保因為這樣子多付多少錢?如果用美國的標準,小孩子健康像美國的標準,我們一年可以節省多少錢?所以都是自做虐不可活啊! 沈署長世宏:好,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文玲質詢。(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 請李委員桐豪質詢。 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先請教沈署長土壤污染的問題,去年環保署公布土壤污染監測的標準,做了一個調整,是不是有調整的結果?讓污染額度較現行法規寬鬆5倍,就是鎘、鎳、汞、銅。 主席:請環保署沈署長答復。 沈署長世宏: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在預告。 李委員桐豪:鋅與鉻要拿掉,當然你的說法是,這是放在工業區。我們的社會團體很擔心的是,臺灣環境這麼狹隘的地方,工業區、住宅區與農業區經常混雜在一起,雖然你單獨把工業區污染的標準提高,但是土壤本身是連結的,會不會影響其他地區? 沈署長世宏:現在是以土地的用途來訂定土壤污染的標準,這是符合整個管制的邏輯。而且是根據它的毒性、健康危害性,像6價與3價的鉻就是不一樣,真的有問題是6價的,結果把3價的放在一起,去訂定一個實施…… 李委員桐豪:這個可以一致化,我所擔心的是,工業區、住宅區與農業區都混在一起,上、下游的關係,還有河流水流動的關係等等,在臺灣可以用這樣的方式去定嗎? 沈署長世宏:因為土壤本身不是流動性的。 李委員桐豪:可是土壤下頭的地下水是流動性的。 沈署長世宏:基本上還是固著在土…… 李委員桐豪:我還是提醒,這個關心是合理的,特別是我們的區塊並沒有那麼…… 沈署長世宏:地下水也有地下水污染的標準。 李委員桐豪:我知道,因為它會流動。接著本席要請教梁次長,電鍍廠對土地污染確實嚴重,電鍍廠很多都是中小企業,經濟部有沒有辦法管理讓電鍍廠對土壤的污染降到最低? 主席:請經濟部梁次長答復。 梁次長國新: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是委員比較關切的,譬如,前些時候發生的彰濱工業區附近…… 李委員桐豪:不是彰濱工業區,其實,很早以前我有看過電鍍廠,整個電鍍廠政府有沒有一個全盤性的考量,讓他們的水污染降到最低? 梁次長國新:原則上兩點,第一,如果屬於重污染,我們儘量集中,讓它的污水處理可以符合相關標準,這是彰濱工業區的作法。第二,在區外我們會儘量去輔導,我們有成立專業組織,如果委員要知道更詳細的,我可以請工業局把相關資料提供給委員。 李委員桐豪:好,下一次到我的辦公室來做簡單一個簡報。 梁次長國新:好,謝謝! 李委員桐豪:署長,請問一下,大家對污染特別是空氣污染很擔心,水的污染也很擔心,水污染是由經濟部這邊來處理。除了空氣污染以外,我以前常常質詢酸雨的問題,這些訊息都是環保署可以掌握的,你無法掌控,我看到你對酸雨處理的能力很有限、對現有空氣污染管理能力也有限,至少你會監測,對不對? 沈署長世宏:是。 李委員桐豪:監測以後有沒有可能與現有氣象預報做整合?我舉一個例子,我們常常看雅虎網站的氣象,或是打開電視機看電視新聞的播放,裡面有一個氣象報告。對於空氣污染、酸雨的部分,有沒有可能與現有的氣象播報系統做整合? 沈署長世宏:天氣是滿大的範圍,有同樣一致的報法。環境品質牽涉我們設置的監測站、報的方式…… 李委員桐豪:為什麼不能跟氣象預報做整合,特別把重點地區標示出來? 沈署長世宏:當我們宣布空氣品質不良的時候,我聽到很多媒體都會播報。 李委員桐豪:你可不可能跟氣象局合作,然後教育媒體單位…… 沈署長世宏:他們都會拿到數據,我們都會給他,問題是,他不要每天都講空氣品質很好,他只是…… 李委員桐豪:沒有關係,就是一個指標參考。 沈署長世宏:今天空氣品質不好的時候,拿出來提醒大家,這個效果就有了,所以其實要播報就報不好的時候,各區間及PSI超過100的時候,我們現在不是有一個特別注意報導。 李委員桐豪:我舉一個例子,你剛剛講的PM10,看到雲嘉南地區、高屏地區分別是9個觀測站、11個觀測站,年平均只有4、5個站是合於平均標準。你為什麼不能去整合呢?我隨便看你今天提供的空氣污染資料,像屏東地區AQI129是輕度污染,為什麼不能去教育、整合、不斷地告知氣象播報單位? 沈署長世宏:像今天東北季風一來,我們看到報紙報導,民眾要注意霾害來了,空氣品質不好,老年人或有呼吸系統疾病的人不要出去,其實效果就在了。你剛剛講,我每一個站要報這件事情…… 李委員桐豪:不是每一個站,而是跟氣象預報整合在一起。 沈署長世宏:今天預報天候的時候,各位注意聽氣象報告已經在講,東北季風來了帶來霾害,造成…… 李委員桐豪:你打開雅虎入口網站的氣象網頁,一點空氣、雨水品質的資訊都沒有。 沈署長世宏:酸鹼的監測沒有細密到可以隨空氣品質預報。 李委員桐豪:你至少做一些可以努力的工作。 沈署長世宏:我們對一些族群,在這個天候、空氣品質情況下,我們必須提醒他們的時候,我們就會提醒。 李委員桐豪:當有空氣污染的時候,有沒有跟教育部做整合? 沈署長世宏:各縣市有通報各學校,在哪一級到哪一級的時候,要減少戶外上課的課程。 李委員桐豪:空氣污染PSI的監測,標準分成幾類? 沈署長世宏:現在我們是分成5級,0到100、100到200、200到300…… 李委員桐豪:0~50、51~100、101~199、200~299、大於299,是不是這樣子? 沈署長世宏:是。 李委員桐豪:教育部本身在教育部的系統裡面,又是怎麼看待的?你知道教育部怎麼看待這件事情嗎? 沈署長世宏:教育部有代表列席,而且他們有應變的措施,什麼情況要做什麼動作。 李委員桐豪:教育部怎麼處理PSI? 主席:請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韓高級管理師答復。 韓高級管理師善民: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一個分級防護措施,PSI在101~299時,就應該配戴口罩等等;300以上的時候,國中、小不能從事戶外活動;400以上已經符合停課的標準。但是到底要不要停課,跟颱風一樣,由縣市政府處理 李委員桐豪:你看看,環保署所定的標準跟教育部所定的標準有落差,落差在101~299,環保署自己定的標準叫做不良與極不良,但是教育部把不良、極不良視成一種動作,這個有問題。你為什麼要區分不良與極不良,教育部這邊的標準只做不良以上、有害,所以我才講要做系統的整合,你們環保署根本就沒有做好系統整合的工作! 沈署長世宏:兒童是跟他操作的課程與採取措施的差異而定。 李委員桐豪:當環保署在區隔不良與極不良時,你們有沒有期待社會做不同的反應行為? 沈署長世宏:我們有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管制對象,比如對哪個等級的煙囪或是污染源,我們必須做什麼樣的管制,因此,我們可能比教育部分的更細,而他們所能做的區隔動作也沒有那麼多。 李委員桐豪:教育部的意思是不是只要在101以上就採取一個動作?還是要更細緻化? 韓高級管理師善民:其實,我們是分三個階段進行處理,首先是101至299之間,我們建議學生應配戴口罩,不要長時間逗留在戶外;至於200的階段,對有氣喘或上呼吸道比較敏感的學童,我們希望他們要特別注意防範;至超過300以上,我們會明確告訴學校禁止學童所有戶外活動。 李委員桐豪:超過300以上,對一般學童絕對都是有害的情況,我今天在這裡質詢的重點,就是請環保署認清自己無論是對水污染或空氣等一切污染,所能做的努力都是非常有限,但你們卻可以掌握到充分的資訊去進行監測,對監測出來的結果,我們希望你們跟現有的傳播系統作一整合,特別是氣象預報這一塊,俾讓人民能及早知道狀況,同樣的道理,學校裡的學童在行為與活動上該如何配合,你們也應該做比較細緻的整合,請問署長,可以嗎? 沈署長世宏:好的。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李委員貴敏、簡委員東明、黃委員偉哲、葉委員宜津、潘委員維剛、廖委員正井、邱委員文彥、陳委員歐珀、葉委員津鈴、楊委員應雄、楊委員麗環、江委員惠貞及賴委員士葆皆不在場。 現在請楊委員曜質詢。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有邀請工業局列席說明,而將澎湖建設為低碳島剛好是由經濟部工業局負責,所以…… 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呂副局長答復。 呂副局長正華: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澎湖低碳島的業務,在部裡是由能源局主辦,至於工業局所負責的部分,則是與電動機車相關的計畫,針對低碳島的計畫,我們有協助能源局一起推動。 楊委員曜:今天能源局列席本會的是副組長,所以,是不是請副組長對低碳島計畫的推動作一說明? 主席:請經濟部梁次長答復。 梁次長國新:主席、各位委員。今天部裡能源局列席說明的人員,並沒有負責低碳島計畫推動的業務,不過,委員所關切的問題,我們一定帶回去請能源局負責的…… 楊委員曜:若請你們帶回去或是轉告能源局,可能就比較麻煩,我希望你們現在就能對我的問題作一說明,首先是經濟部在澎湖究竟補助多少輛次的電動機車?又,補助的金額總共多少? 呂副局長正華:這部分的數字,我一直沒有記下來,可否請委員讓我回去查詢後再跟委員報告。 楊委員曜:你們在澎湖做了許多充電柱,花費的經費大概有好幾千萬,但到現在為止,我在當地仍未看到有人騎電動機車,箇中理由為何? 梁次長國新:我很了解委員對這個問題的關心,不過,要將澎湖打造為低碳島,鼓勵當地民眾多騎電動機車,這是一個「從無到有」的計畫,不僅要花相當的經費,也需要廣為宣導,委員所關心的無非是投入這麼多經費與人力後電動機車推廣的成效究竟如何,對這部分,可否容我請同仁向委員作詳細說明? 楊委員曜:其實,你們也不必閃躲這個問題,因為電動機車在澎湖推動的成效的確是很差,大家都知道,電動機車充電非常不方便,所以,多以短程為主,但在澎湖連市區都很少見到有居民或遊客騎電動機車,更遑論要在郊區看到騎電動機車的人了!在政府花了大筆經費之後,對澎湖當地空氣的品質卻沒有多大改善的效果,我們認為,政府對這項計畫的推動確實有檢討的必要。 梁次長國新:上次我到澎湖視察工業局推動電動機車計畫,他們的確是以市區及觀光客短程使用為主,至於當地居民長期使用的部分,因為充電的關係,以及補助價差的考慮,可能還不是那麼普遍,所以,目前工業局實施的方案還是針對外地來澎湖旅遊的觀光客,至於這部分的成效如何,我們會再跟委員做詳細報告。 楊委員曜:電動機車的推動,之所以會以外來的觀光客為主,原因是政府對這部分有補助,這樣業者在投資上所面臨的壓力才得以減輕,觀光客也願意使用,身為澎湖人,我們當然樂見這樣的發展,可是這只能算是整個推動計畫的一小部分,長期而言,還需仰賴當地居民普遍使用,對不對? 梁次長國新:這項計畫的推動在當初規劃上的確有某些條件上的限制,不過,委員剛才所指教的也非常正確,就是未來應在當地居民中間大規模推動,到時候所產生的效果就會更顯著,所以,我還是請同仁專門向委員作一報告。 楊委員曜:其實,我在澎湖都是比較鼓勵鄉親使用電動腳踏車,理由是當電動腳踏車沒有電的時候,還可以當做腳踏車使用,對這部分,請你們備齊資料跟我做個說明。 梁次長國新:好,謝謝委員。 楊委員曜:接下來本席要請教環保署沈署長幾個問題,剛才我之所以花了一點時間問一下澎湖的現狀,就是考慮到整個電動車的部分主要還是由環保署負責,當初你們推出這項計畫目的,就是降低將移動污染源對空氣品質的傷害,你們委託業者在台北市、新北市設置電池交換站,請問署長,到現在為止你們在這兩個直轄市內設置多少個電池交換站? 主席:請環保署沈署長答復。 沈署長世宏: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我們已在北部完成30個站的設置,在南部也完成24個站,事實上,在北部的30個站已經可以啟動試用。 楊委員曜:根據補助辦法,你們補助到地方的經費有多少? 沈署長世宏:我們對南北各補助4,500萬元,另外,我們還補助他們實施租車試乘辦法。 楊委員曜:按照你們所訂的補助辦法,假如要給予補助,還需提出前往充電的機車數量,因為現在民眾殊少有購置電動機車者,所以,你們才會推動試乘,對不對? 沈署長世宏:對,唯有先讓民眾試乘之後才能讓他們實際體會電動機車的方便性與好處。 楊委員曜:這項補助辦法應該是幫助業者的成分居多,是不是? 沈署長世宏:對每位購買電動機車的消費者,我們也給予10,000元初期交換電池費扣抵的優惠。 楊委員曜:政府花了這麼多的錢,請問署長,到目前為止究竟有多少民眾購買這種新型的車款? 沈署長世宏:據我們所知,南部已經訂了400輛,北部訂了200輛,準備要交車。 楊委員曜:你們是為了湊足這500輛才去推動租賃活動。整個試辦計畫,經費也花了,可是好像也沒有什麼效果。 沈署長世宏:在新辦法中,未來兩年的補助策略是新的電動機車或自行車,如果使用可以交換的電池時,今年有更優惠的補助,後年以後就不補助不是共通規格的電池,讓大家使用的電池一定都是可以交換的電池。 楊委員曜:就是只能補助新北、高雄這兩個系統…… 沈署長世宏:也不是,將來若還有其他系統可以的話,民間自己設系統的力量就會起來了。 楊委員曜:是這樣子嗎? 沈署長世宏:現在要看技術的突破。 楊委員曜:我們一開始在推動的時候,也沒有做汰舊換新的補貼…… 沈署長世宏:電池規格統一是最重要的事情,如果沒有統一,就不能交換。現在我們已經統一了,而且…… 楊委員曜:舊車部分呢? 沈署長世宏:舊車沒有辦法。 楊委員曜:當初為什麼沒有去做?以後這些舊車要怎麼辦? 沈署長世宏:舊車根據現在的方式已經在使用。 楊委員曜:它們不能進入電池交換站,購買新車的意願就會低,因為舊車還在使用。 沈署長世宏:因為電動車還少,所以將來並不是用電動車換電動車,而是要讓汽油車轉換電動車。 楊委員曜:你不先將電動車納入系統,新增的車輛數就少,電池交換站就少,電池交換站少,想要購買電動車的意願就減低很多,因為不方便。 沈署長世宏:關鍵還是在新車交換站對買新車的人的誘因。 楊委員曜:關鍵是在它的方便性,不在新車的誘因。 沈署長世宏:買新車有方便性,買新車的人才有意願。 楊委員曜:目前一輛車已經補助兩、三萬元,購買意願仍低,因為太不方便,所以當初整個計畫構想,應該先從舊車的汰換…… 沈署長世宏:我們必須花在補助站上面,補助車輛還是沒有方便性,交換站要起來,它才有方便性。 楊委員曜:有交換站卻沒有車的話…… 沈署長世宏:交換站多,買新車的意願就會逐漸上升。因為有交換站,買新車的人買了統一的共同電池,就可以交換,它的方便性也會跟著起來。 楊委員曜:署長可能也沒有騎過電動機車…… 沈署長世宏:有,我每個站都去換過電池,換了十幾個站。我真的去騎,否則消費者出問題的時候,怎麼辦。 楊委員曜:你是為了特定目的去騎的,並沒有把它當作交通工具。現在因為交換站那麼不便利,所以每一個人都會先想…… 沈署長世宏:我家也有電動車。 楊委員曜:可是你沒有在騎啊! 沈署長世宏:因為充電器常常壞。 楊委員曜:一定要先把電充飽,才能出門,因為交換站太少。現在這個交換系統,是不准人家在家裡充電的,這也會降低購買意願。因為時間的關係,本席想請署長提供相關的書面資料給本委員會,包括電池交換計畫內容、交換站設置及使用率的情形,以及要如何提高民眾使用電動車的誘因及政策規劃。 沈署長世宏:澎湖大概五個站,它的方便性就可以上來。 楊委員曜:如果是五個站,大家的信賴度仍嫌不足。 沈署長世宏:騎20公里,5公里就有一個交換站,方便性就很高了。 楊委員曜:署長沒有真的把電動車當作交通工具,所以你才會說得這麼輕鬆。請將本席剛剛提到的那些資料送給本委員會委員。 沈署長世宏:沒有問題。 主席:詢答結束,現在處理臨時提案。進行第一案。 一、 台灣目前現行空氣污染指標為PSI,其中並未含有近年新增之空氣污染物PM2.5(細懸浮微粒)之監測指數,僅另立PM2.5手動測值作為參考,並在高峰期(例如中國霾害)作特別警示,無法提供民眾較直接的空氣品質參考,為使空氣污染指標更具意義,並維護全民之生命健康,爰請環境保護署於兩個月內與專家學者以及地方環境保護團體共同研議將PM2.5納入之新式空氣污染指標,並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前開始實施。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楊 曜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噪管處謝處長說明。 謝處長燕儒:主席、各位委員。可否改為年底以前公告實施期程?因為一個早上討論下來,我們發現AQI裡面還有很多細節需要研商。 主席:可是這樣就會無限延長。 謝處長燕儒:可否兩個月內先研究,因為它的確是比較困難一點,我們也希望儘快,兩個月內要將期程公告出來,其實也會有一點壓力。 主席:改為兩個月內研議,在半年內也就是7月前公告期程,讓你們有半年的時間去研究這件事情。 謝處長燕儒:好。 主席:請問各位,第一案末句「並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前開始實施」修正為「並於民國103年7月底以前公告實施期程」,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二案。 二、 PM2.5細懸浮微粒因其微細之特性,更容易經由呼吸進入人體,引發心血管與呼吸道等疾病,世界衛生組織於去年已將此空氣汙染物定義為一級致癌物,提醒所有開發國家需重視其危害人類身體健康之污染物質,經查環境保護署在空氣品質監測網站上,並無將PM2.5之全國監測數值公布於網站首頁,需要另外點擊連結才能進行查詢,未見環境保護署積極防制之態度,爰請環境保護署於兩個月內整合PM2.5及PM10、臭氧等污染物之警戒顯示功能及網站查詢之便利度,並針對測值作出健康及活動建議,以提供民眾更快速、更完整的空氣品質資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三案。 三、 鑑於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條之子法如新(增)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規模、空氣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範、固定污染源最佳可行控制技術等,已超過十年未曾修正,其空污減量效果有限,環保署應於半年內完成綜合檢討及修正,以有效改善空氣品質。 提案人:林淑芬  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吳育仁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 請環保署空保噪管處謝處長說明。 謝處長燕儒: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本提案倒數第二行,委員的本意應該是「環保署應於半年內完成修正綜合檢討」才是,不然就變成半年內要修正了,整個會有…… 主席:什麼叫做修正綜合檢討? 謝處長燕儒:就是要我們去修正前面那些子法的檢討報告要出來。 主席:完成修正綜合檢討? 謝處長燕儒:如果是完成綜合檢討及修正,等於是半年內要把那些子法統統都修正好,這在期程上恐怕是比較…… 主席:那你們半年內完成綜合檢討之後呢? 謝處長燕儒:我們會把檢討報告提出給委員會,並且會陸續去修正,以最佳可行控制技術這個例子來說,我們已經檢討的差不多,可以修正了,也就可以逐步預告、公聽、研商、發布,因為每一個子法要修正都要經過預告、公聽、研商的程序。 主席:所以你們建議修正為「環保署應於半年內完成上述子法之綜合檢討」? 謝處長燕儒:是「修正綜合檢討」,我們會檢討哪些需要修正、其進度如何等等,然後會提出完整報告,這樣每個子法就會有個期程出來。 主席:是不是可以加上「並公布修法期程」? 謝處長燕儒:可以。 主席:所以第三案修正為「環保署應於半年內完成修正綜合檢討並公布修正期程」? 沈署長世宏:(在席位上)加「及修正期程」就可以了。 謝處長燕儒:修正為「完成綜合檢討及修正期程」。 主席:好,第三案倒數第二行修正為「環保署應於半年完成修正綜合檢討及修正期程」後通過。 進行第四案。 四、 有鑑於空氣污染對學童之健康影響甚鉅,實務上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落實「各級學校因應空氣品質惡化處理措施暨緊急應變作業流程」之情形,仍未確實,爰建請教育部針對現行空氣品質惡化事件,由各縣市政府環保局向下聯繫至各級學校之時間差,以及上開作業流程之實際執行成效,並將會同環保署檢討修正現行作業流程、避免雙重通報之改善機制,於一個月內研提專案報告,送交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鄭汝芬  吳育仁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 請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韓高級管理師說明。 韓高級管理師善民: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願意與環保署一起檢討整個機制的調整,然後去改善,只是請委員多給我們一個月的時間,因為這整個調整機制還是要找縣市政府教育局去落實,所以我們希望能爭取多一點時間,而且這中間還有過年假期,所以我們希望將「一個月」修正為「二個月」,可以嗎?謝謝。 主席:好,第四案將「一個月」修正為「二個月」後通過。 有關第三案,我們修正得更為仔細一點,倒數第二行修正為「環保署應於半年內完成子法修正綜合檢討及公告修正期程」後通過。 進行第五案。 五、 有鑑於智慧型手機與平板電腦日益普及,且各項氣象預報之行動應用程式(APP)已為國人廣泛使用,環保署官網亦每日發布即時空氣污染指數(PSI)及細懸浮微粒(PM2.5)之數值。爰建請環保署於一個月內會同相關部會研發即時空氣污染指數(PSI)及細懸浮微粒數值之行動應用程式,俾協助國人即時掌握空氣品質概況,採取有效之健康防護措施。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鄭汝芬  吳育仁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六案。 六、 經查台灣空氣PM2.5污染程度與世界其他國家相比相對嚴重,鑒於燃煤電廠污染量大,爰提案,於冬季PM2.5空氣污染量超過日均值35ug/m3時,環保署、經濟部應督促電力公司,檢討現行「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增加天然氣機組發電量,減少燃煤機組發電量。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趙天麟  楊 曜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 請臺電公司鍾副總經理說明。 鍾副總經裡炳利:主席、各位委員。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是環保署訂定的,因此我們建議將文字修正為「請環保署檢討現行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並請經濟部督促電力公司增加天然氣發電量」,這樣才合乎邏輯。 主席:好,第六案在「檢討現行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前加上「環保署」,並在「增加天然氣機組」前加上「並請經濟部督促台電」,也就是修正為「請環保署檢討現行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並請經濟部督促台電增加天然氣機組發電量,減少燃煤機組發電量」,就是明確化其責任機關,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做個小小的修正,我建議修正為「爰提案,環保署應檢討現行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並請經濟部督促台電公司於冬季PM2.5空氣污染量超過日均值35ug/m3時,增加天然氣機組發電量,減少燃煤機組發電量」。 主席:可是冬季PM2.5那部分在提案的前面就已經有寫了。 田委員秋堇:不是只有那幾天才要去檢討這個辦法,而是檢討那個辦法來因應冬季PM2.5空氣污染量超過日均值35ug/m3。另外,經濟部的部分也改成「應」,修正為「經濟部並應督促」。 主席:田委員,第六案先保留,等你把修正文字寫清楚再來處理,好嗎? 田委員秋堇:好。 主席:進行第七案。 七、 目前的空污停課標準,係為若污染指標PSI逾400,地方政府即可自行宣布停課,惟此標準太過寬鬆,應增訂PM10與PM2.5單一污染指標即可放空污假。爰要求教育部應即刻就空污停課標準之指標予環保署會商,以確實保障學童及當地居民的健康。 田秋堇  趙天麟  楊 曜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回頭處理第六案。 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委員。本席建議修正為「爰提案,環保署應檢討現行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經濟部並應督促臺灣電力公司於冬季PM2.5空氣污染量超過日均值35ug/m3時,增加天然氣機組發電量,減少燃煤機組發電量。」。 主席:好,第六案照田委員秋堇所提建議文字修正通過。 報告委員會,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做以下決定: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江委員惠貞、潘委員維剛及趙委員天麟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二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本會委員與質詢委員。 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及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二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本會委員與質詢委員。 江委員惠貞書面質詢: 霾害問題 去年本席於12月即針對霾害問題提出臨時提案和書面質詢,要求環保署、教育部、氣象局研議建立合作機制,將「空汙指數」列入停課標準,並於空氣品質達到危害等級時,主動通知各級學校,要求停止一切戶外活動,保障全國500萬學生之身體健康。 目前較為流行的懸浮微粒監測方式為PM2.5(直徑小於或等於2.5微米的懸浮粒子),包括世界衛生組織、美國、大陸及台灣,都將PM2.5數值35微克視為一個門檻,超過即屬不良程度。去年12月6日上海PM2.5數值突破600微克,足以使心血管疾病患者致命。而隨東北季風飄至台灣之霾害,也造成台灣76個空氣品質監測站中,72站測得濃度超過80微克,馬祖最高甚至測得166、板橋154微克之高濃度汙染。 霾害、沙塵暴影響台灣天數 沙塵暴好發季節:3-5月 霾害好發季節:秋冬季節隨東北季風南下 全年從10月到5月合計8個月都陷入空氣汙染的陰影(66%的天數),氣象局統計板橋空氣品質(2013.10.01-2014.01.08合計100天)100天中,有高達35天PM2.5數值突破35微克,達到危害等級。其中甚至有13天其PM2.5數值突破50微克!!!12/27甚至測得164微克之恐怖汙染指數! Ql:空氣汙染是否應該列入學校停課標準、停止戶外課程標準,本席臨時提案已過一個月,請環保署表示意見並提供進度表。 Q2:懸浮微粒是隱形殺手,若沒做好預防措施,對人體傷害非常可怕。PM2.5數值突破35微克時肉眼仍難以察覺,是否能夠比照日本,於PM2.5數值超過一定程度時,依縣市區分,自動寄發簡訊給民眾,以利民眾做好預防準備? 潘委員維剛委員書面質詢: 空氣品質監測站從民國八十三年起開始在國內西部進行設立,設立這些監測站的目的,主要是將各地空氣品質狀況予以數據化後,將該數據做為國內空氣品質政策改善的依據。在過去的二十年來我國的空氣品質依據監測的結果顯示已經有逐年變好的趨勢,例如在空氣污染被認為嚴重的南部地區,每年被認為空氣對健康產生不良影響的天數已經降到全年中有二十天以下的狀況。但是如果詢問當地民眾是否對於空氣品質的改善有所體驗,多數的民眾反映是相當陌然的。 對於空氣品質的監測,過去我國採取與美國相同的監測單位PSI作為空氣品質判斷的依據,但是這個標準在民國88年的時候,美國就已經改採了AQI單位作為判斷的依據而我國在經歷了十年之後仍然沒有改善跟進,顯示我國的相關資訊更新作業相當的緩慢。我國身為世界工廠的鄰居,加上季風風向的吹襲,常常使得我國空氣品質受到劇烈的影響,像是近日的台灣空氣就受到季風吹襲因素而造成霾害的現象,顯示我國的空氣品質變化劇烈,因此必須要使用更先進的做法來監測國內空氣品質,適時的提空民眾切確的狀況,以確保國人的健康安全。 本次環保署更新空氣汙染指標的監測方式,將提出更貼近國內民眾需求的相關指標名稱及實施內容,讓外界還能夠對新指標的推出有所期待而願意有所等待,期盼環保署對於這次新政策的實施能夠因應國內未來二十年的空氣品質變化狀況,以確實達到空氣品質監測是為了照顧國人健康的目的。 趙委員天麟書面質詢: PM2.5細懸浮微粒因其微細之特性,更容易經由呼吸進入人體,引發心血管疾病,世界衛生組織於去年已將此空氣汙染物定義為一級致癌物,提醒所有開發國家需重視其危害人類身體健康之污染物質,經中興大學環工系莊秉潔教授研究發現,台北之女性肺腺癌目前(2004-2008)最高,似乎與1960-1980/1990年代,全台最高有關,預估中南部之將在10-20年取代台北成為最高之區域(目前台北,台中及高雄其排序為22縣市中1、2、10)。 另外,就燃料油含硫量降低與產生PM2.5之關係之政策探討,莊教授的報告中以台中電廠為例,降低PM2.5對國人健康有明顯改進,經計算後減少全死因達2407人/年,其在1997脫硫設備等開始運轉,估計減少台南PM2.5達0.9ug/m3;其中由於中小型工廠煙囪較低,對當地居民影響更大。如燃料油可以從0.5%再下降到0.3%,健康效應比台中電廠幫忙更大。 另一個相反案例是以過去台電南火改以天然氣電廠供電之經驗,數據顯示對改善南部PM2.5幫助並不大。推估應是由中雲嘉南區域共同執行,才能有顯著效益。進一步觀察大台北地區目前PM2.5排放當量(原生、S02、Nox)為46ton/kra2/y,大高雄目前為36ton/km2/y,但高雄PM2.5濃度遠高於台北。可見若在高雄單獨進行總量管制,並無顯著助益。 經查環境保護署於民國102年3月份已承諾將在民國103年以前完成降低燃料油含硫量之標準,至今卻仍未見具體政策,爰請環境保護署針對降低燃料油含硫量標準,由0.5%降至0.3%,盡速與中油、台電以及相關機關進行溝通,並公布具體實施期程,以改善空氣品質及維護國人健康。 主席:現在休息,下午2時30繼續開會。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本院委員陳節如等2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陳節如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四條、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審查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 四、審查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五十七條之一及第八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 五、繼續併案審查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4人、委員許添財等18人、委員丁守中等18人分別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主席: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旨趣。提案委員陳委員節如、王委員育敏、劉委員建國及廖委員國棟皆不在場。 請衛福部曾次長報告。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本人現就本日議程報告如後。 [image: image2.jpg] [image: image3.jpg] [image: image4.jpg] [image: image5.jpg] [image: image6.jpg] [image: image7.jpg]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3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下午4時截止發言登記,若有臨時提案,視情況再行處理。 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謝謝主席今天安排身權法的審查,雖然條文不多,但都非常重要。請問次長,親民教養院還剩下幾位院民?怎麼處理? 主席:請衛福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有關親民教養院的部分,本部已經組專案小組前往輔導,並召開過5次專案小組會議,也實地訪視3次。 陳委員節如:不是去年11月底就要解決嗎?有什麼窒礙難行的問題? 曾次長中明:委員所關心的大概是院民轉院的部分。 陳委員節如:今天之所以要修這個法,就是因為沒有退場機制,現在唯一的方法就是把學生轉走,沒有院民就會自然退場,但是你們似乎遲遲無法解決這個問題,現在狀況怎麼樣? 曾次長中明:並非遲遲無法解決,現在大概有9位院民已經順利轉院,有1位院民還在試讀,還剩下27位。在這27位中,臺北市的部分,今年度大概還剩3位,我們已經陸續與家長協調轉院事宜。 陳委員節如:你們的報告好像跟署長的數據不一樣。 曾次長中明:都一樣。 陳委員節如:現在還剩下幾位? 曾次長中明:27位。 陳委員節如:這27位怎麼分配?臺北市的不是都轉回來了嗎? 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 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苗栗19位。 陳委員節如:幼安的協調如何?社區化有6個床位,什麼時候可以完成? 簡署長慧娟:尚與家長協調中。 陳委員節如:什麼時候可以完成? 簡署長慧娟:我們積極處理,因為還需與家長協調,臺北市及新竹的部分今年度已不再與親民續約,所以轉院的速度會快一點,我們已積極與家長協調。 陳委員節如:現在已經是1月中旬,如果不補助的話? 簡署長慧娟:就會比較快。 陳委員節如:如果這些全部同意的話,還剩下幾位?也就是不補助的話。 簡署長慧娟:不補助的話,目前剩4位,有3位已經表態要轉走,我們現在正積極與家長協調。 陳委員節如:什麼時候可以完成?積極協調要協調半年嗎? 曾次長中明:有關外縣市委託親民教養院的部分都可以獲得處理。 陳委員節如:你們要做個承諾,看最後什麼時候可以完成,不能一直拖下去。你們要有決心,我們已經關了幾間了,你應該有這個經驗。 曾次長中明:非常謝謝陳委員的指導,因為這個部分…… 陳委員節如:你們要積極協調,訂個時間出來。 曾次長中明:因為大宗的還是在苗栗縣,苗栗縣還剩下27位。 陳委員節如:就因為苗栗縣最難纏,所以才要你們訂個時間出來,你們要積極和他們談。 曾次長中明:會,這個部分都積極跟他們談。 陳委員節如:你都不願承諾,我的5分鐘一下子就到了,還有很多東西沒問,你趕快承諾本席一個時間。 曾次長中明:我們儘量快,大概3個月之內。 陳委員節如:又要3個月! 曾次長中明:因為需要家長同意。 陳委員節如:那就3個月,過完年後,下個會期你們一定要處理好。 曾次長中明:我們儘量在下個會期完成。 陳委員節如:還有要社區化的小作業所的房租,你們去年到年中才向地方政府說要編差額補助,結果地方政府根本沒有辦法,有沒有這回事?現在地方政府沒有辦法,你們一定要補助差額,臺東的房租和臺北的房租並不一樣。 簡署長慧娟:那個部分是因為我在問我們同仁公文的內容,我們會積極處理。 陳委員節如:我是說你們公文那麼慢,地方政府來不及編差額補助,你要他們差額補助是不可能的,所以你要全額負擔。 簡署長慧娟:那個部分是因為工材的關係,而工材的審查是慢了一點。 陳委員節如:現在跟工材的審查沒有關係,你們在每個地方都編列2到4萬的房租補助,臺東2萬,但是臺北不可能2萬,新北市也不可能2萬,你要他們補助差額,但是公文拖了半年才給他們,他們來不及編列,我剛剛打電話給臺北市,他們是這樣講的。 簡署長慧娟:我們再去了解。 陳委員節如:請問金管會,增訂第五十七條之一的修法有沒有窒礙難行的地方? 主席:請金管會法律事務處李處長說明。 李處長滿治:主席、各位委員。針對劉委員所提的第五十七條之一及第八十八條之一修正草案,我們有兩點說明。首先,我們在總說明有提到這些身心障礙者使用這些商品有一些困境,大概舉了四點,第一是有關商業保險的部分,因為保險業在承保的時候,在商業保險這部分是依照個人狀況來評估,所以是根據個人狀況及經過精算的結果。事實上,這部分一般人和身心障礙者並無差異,所以我們在商業保險上並無差別待遇。 陳委員節如:例如心智障礙類群可能有申請監護和輔助宣告的問題,這整個程序需要有不同的考量。 李處長滿治:對。 陳委員節如:另外,有關提款機往下降,例如這一排有很多銀行及提款機,總要有一部是無障礙的提款機吧!什麼時候完成? 李處長滿治:跟委員報告,目前設置供輪椅民眾使用的ATM有1萬3,517臺,占ATM總數的55%,另外也有28臺給視障者使用的ATM,跟去年比較,我們已經增加了75%,另外就是無障礙網頁的部分…… 陳委員節如:這部分是不是請營建署和這些團體溝通一下? 李處長滿治:我們有積極努力做這些事情。 陳委員節如:什麼時候可以全部改完?因為降下來是肢體障礙者要使用的,而點字是視障者要使用的,他們也要自動提款機。 李處長滿治:視障者及輪椅使用者的部分,事實上,我們有分別規劃,也都正積極努力改善中。 陳委員節如:什麼時候可以完成? 李處長滿治:在實務的部分,因為目前輪椅的部分已經超過55%,我們也希望…… 陳委員節如:再半年可以嗎? 主席:請金管會銀行局張副局長說明。 張副局長國銘:主席、各位委員。有關輪椅族使用的ATM部分,我們是逐年汰換。 陳委員節如:要換到幾年才能夠全部完成? 張副局長國銘:到103年底,我們計畫目標是68%汰換成新型的機器,但是每一個營業點不需要所有的ATM都是這樣的機器。 陳委員節如:只要有1部就可以。 張副局長國銘:對。 陳委員節如:到2014年可以完成嗎? 張副局長國銘:我們會請金融機構逐年汰換。 陳委員節如:如果沒有汰換的話呢? 張副局長國銘:一臺機器的使用壽命大概是4、5年,所以我們會逐年要求每個營業點至少有一臺。 陳委員節如:你們要規劃一下,不要說到期了才換,你總是要考察一下,該換的就要換。 張副局長國銘:去年和前年我們都有找殘障聯盟開會,比如機器放在哪裡比較符合他們的需求,都有找他們來開會,所以我們有逐年改進。 陳委員節如:你給我們一個時間表。 張副局長國銘:是。 主席:請楊委員玉欣發言。 楊委員玉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感謝主席在最後一天安排身權法的審查,我覺得很有意義,即使它是一個很邊緣及不太多人關心的法案。本席謝謝主席把它排入議程,我覺得這是很重要的。對於剛才陳委員所提到的機構的退場機制,本席也再一次要求次長一定要更快地提出積極有效的機制,這是很重要的,我很認同陳委員的提案。我首先討論一下劉建國委員所提的身心障礙者使用金融服務的各種問題。剛剛陳委員也提到了一些問題,我就不再提。請問處長,視障者要辦理開戶及貸款,現在確實還是需要蓋手印及兩位見證人,也需要保證人才能夠辦理貸款,這是事實嗎? 主席:請金管會法律事務處李處長說明。 李處長滿治:主席、各位委員。有關視障者開戶的問題,事實上是因為民法的規定,民法規定如果以按指印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的話,必須有2人以上的證人,我們目前實務上也積極希望協助視障者開戶,所以如果沒有辦法找到2個見證人,也可以由行員協助,我們一直在積極協助處理中。有關授信的部分,銀行的授信一定是按照5P的原則處理,就是借款者、資金用途、還款財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對於一般人和身心障礙者是沒有差別的,我們在授信上是一致的,並沒有所謂差別待遇的問題。 楊委員玉欣:如果你認為沒有差別待遇的問題,我要呼應一下很多視障朋友,他們使用金融服務及購買商品時會遇到很大的困難,我建議參考國外的經驗,制訂一個讓視障者能夠更友善參與金融的購買與服務,我想這是很重要的。另外,剛剛提到ATM自動櫃員機,我們從第一會期就邀請了很多單位處理ATM的問題,我們認為應該發展通用的設計為基礎的ATM,你剛才提到103年底會達到68%,是不是每個營業點會有一部無障礙的提款機? 主席:請金管會銀行局張副局長說明。 張副局長國銘: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現在在主要的車站、醫院及大型賣場都有布置,大概今年底可以完成這個目標,是不是所有的營業點及公共場所都有設置,這是我們下一階段努力的目標。我們逐年都有找殘障聯盟開會,也有副本請委員辦公室列席,我們當然很努力在逐步汰換及改善。 楊委員玉欣:我的建議是這樣,因為在無障礙的空間及環境裡,所有人談的是通用的概念。至於,必須特別為某一些人蓋一條無障礙的通道,不應該是這樣,應該是蓋一條路的時候,所有的人都可以走在這一條路上,這是通用的概念。現以ATM機器的設置為例,就有一個統一的規格及標準能夠讓各家銀行使用,否則各家銀行用不同的款式及規格,這樣是不適合的。我建議要思考去發展通用的ATM機器,可以讓不同的障別使用這一臺機器,就不會每個單位買的都不一樣,而且規格可能也會很爛。 張副局長國銘:委員指教的是包括盲胞使用的嗎? 楊委員玉欣:是。 張副局長國銘:因為盲胞使用的需求和輪椅族是不一樣的,如果是盲胞使用的機器,成本可能還要增加個十來萬,所以跟輪椅族使用的規格需求也不全然一樣,我們在盲胞的部分也會努力提高臺數。 楊委員玉欣:我的意思是說,我們不要針對某一個特殊的族群,因為全國視障朋友有5萬人,可是卻分佈在全國各地,我們有一個臨時提案,就是希望以通用設計的概念來思考一個無障礙的提款機,這樣比較能夠涵蓋各式各樣的族群使用。我建議我們等一下可以討論這項附帶決議。再請教次長,我們一年為盲胞出版的有聲書有多少本? 主席:請衛福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這是教育部的權責。 楊委員玉欣:有人能回答一年為視障朋友發行的有聲書有幾本嗎? 主席:請教育部特教司許專門委員發言。 許專門委員慧卿: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的電子點字書有660種,電子有聲書是110種,這個資料都有上傳臺灣圖書館的視障資訊網站的專區,以及淡江大學的華文視障電子圖書館的網站,隨時提供搜尋。 楊委員玉欣:我們也知道臺北市啟明圖書館102年採用的有聲書是220本,我在此想跟各位分享的是,我們一年的出版品應該都有數十萬或上百萬本。但是就視障朋友的部分,現在提出來的有聲書是660本,或者我們得到的資料是220本,這樣資訊取得數量過少對於視障朋友一生的學習與發展有非常大的影響,所以我們當然希望能夠增加,也能夠設置各式各樣的辦法。不論是視障、視知覺障礙、學習障礙、閱讀障礙,或者其他理由引起的閱讀上的困難,我們要突破各種困難,讓他們能夠獲得這些知識。 再請教更生人的問題,王委員的提案有提到,我也非常支持,就是消極條件的問題,我有一個比較疑惑的問題,就是我們社會在保護身心障礙者的同時,我們要如何對待或認識更生人?王委員版本是消極規範負責人,我們的社會到底是用什麼樣的態度來看待他們?同時也包括平等權及工作權能否獲得適當地保護嗎? 主席:請法務部范參事說明。 范參事文豪:主席、各位委員。更生的部分,我們主要的工作是如何幫助他們重返社會,家庭的支撐可能是比較重要的,另外就是就業,目前部裡面主要的工作是針對這兩個部分。 楊委員玉欣:在很多地方,我們會限制更生人不能從事這個工作或不能從事那個工作,今天在身心障礙機構中也是要做這樣的規範,請你說明一下,我們社會要如何維護更生人,以及如何鼓勵他們重返社會呢?我們該如何面對他們,並做比較適當的對待呢?以上是本席的疑惑,請你稍後向本席說明。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司長,馬總統宣稱為了113萬身心障礙人士設想,所以要推動家事服務法,你有看到這個新聞嗎? 主席:請衛福部照護司鄧司長說明。 鄧司長素文:主席、各位委員。長照服務法。 林委員淑芬:抱歉,我講錯了,是長照服務法。他的新聞稿說,為了113萬身心障礙人士著想,所以要加速推動長照服務法,對嗎? 鄧司長素文:我從媒體上看到。 林委員淑芬:你看到了,請你告訴我,長照十年的計畫是針對三種對象,第一種是50歲以上身心障礙者,第二種是65歲以上老人,第三種是55歲以上原住民,還有包括無法自行煮飯、做家事或洗衣服的獨居老人。請問司長,這裡哪有提到所有的身心障礙人士? 鄧司長素文:從長照十年的服務對象來看,目前有53%是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所以這部分受惠最多。 林委員淑芬:那馬總統的113萬只能照顧到一半?另外一半不準備照顧,是不是? 鄧司長素文:另外一半因為還有其他措施,例如今天審查的身權法及其他法律也可以提供照顧。 林委員淑芬:請問司長,50歲以下的身心障礙者,還有65歲以下的失能者,到底要不要納入長照的服務對象? 鄧司長素文:目前長照十年這個計畫有年齡限制,那是因為財源的關係,如果長照保險或其他的財源進來,就可以調整年齡的限制。 林委員淑芬:我不要聽這個,第一,50歲以下的身心障礙者難道不需要長照嗎?65歲以下的失能者難道不需要長照嗎? 鄧司長素文:如果從整個長照的精神來看,年齡以及剛才講的是不是身心障礙者…… 林委員淑芬:司長很內行,那總統是在講謊話及講場面話嗎?馬政府用「長照服務法」五個字來騙選票,因為七合一選舉到了,還提不出中央的政績,就趕快加速審查長照服務法,號稱服務113萬人,那是假的,因為…… 鄧司長素文:應該這樣講,身權法的113萬加上長照服務法會更周全。 林委員淑芬:司長,沒有長照保險以前,就沒有長照財源,沒有充分的財源,就只能在現在的計畫裡面做,也不能增加多少服務量,現在長照計畫的範疇的確沒有服務到65歲以下的失能者及50歲以下的殘障者。 鄧司長素文:所以我們現在正在研擬長照保險法,今年會把長照保險法送到行政院,希望儘快送到立法院。 林委員淑芬:不要把研擬中的事情拿出來講,現在總統說的是長照服務法,就服務全部而言,這是假的,不是真的,對不對? 鄧司長素文:長照服務法裡面對已經接受身權法保障的身心障礙者能有更好的保障,我們長照法只要一通過,長照保險法就可以算出來。 林委員淑芬:司長真會講,馬英九從2008年講長照服務法、長照保險法,然後就交給馮燕說趕快把這兩件事情完成,七合一選舉到了,就說長照服務法多好,但還沒選舉以前就擱著,選舉到了,就說保險法要來了,還沒選舉的時候,保險法就躺在那裡。我們不要被你們騙,你先告訴我一件事情,我上次開公聽會時,你答應我一個禮拜以內要把全國所有長照需求的總時數評估出來,評估出來了嗎? 鄧司長素文:有,我們現在大概已經做了一些分項評估,應該這個禮拜就會送到委員辦公室。從涵蓋率來看,如果我們的母數是65歲以上,現在的涵蓋率是29%,如果是全部失能的人口,大概是18%到19%。 林委員淑芬:各位聽清楚了,29%的涵蓋率講的是65歲以上的失能者。 鄧司長素文:主要是因為十年長照的對象是這些部分。 林委員淑芬:如果大家覺得長照只是要照顧65歲以上失能者,我就沒話說。如果大家覺得不只照顧65歲以上失能者,而是涵蓋全國從少到老所有失能者都要納入評估,現在的涵蓋率19%,我覺得還是高估。你的需求總估算作為涵蓋率的基礎,到底要提供到什麼程度的長照,這才是我們關心的。現在長照的需求是從計畫的服務對象做評估,十年計畫的長照對象已經設定條件了,再加上兩大標準又有門檻,包括失能程度的評估及福利政策的評估,從服務對象到失能程度及福利政策的評估門檻,我們知道其實很多失能者根本用不到這個計畫,所以實際的需求和計畫的評估有非常大的落差,而且也沒辦法呈現真正的實際需求,那你要怎麼去規劃真正的失能者照顧體系?你沒有真正的評估出來,怎麼去規劃真正的體系呢? 鄧司長素文:我們在99年的需求調查有做這一方面的調查,包括年齡的需求…… 林委員淑芬:馮燕政委開放三萬個看護工的外勞政策為機構服務,他到底要幹嗎? 鄧司長素文:我也是從媒體看到這個,所以現在不是很了解。 林委員淑芬:馮政委的三萬個看顧工外勞的訊息,你是從媒體看到的,主管機關可是衛福部的核心規劃人士就是你! 鄧司長素文:我們有討論外籍看護工以後的聘用,這是雙軌聘用,也有這樣的討論,至於三萬個人是怎麼算出來的,因為不是我們提供的…… 林委員淑芬:我們對於政委這種天外飛來一筆,跟業務單位沒有仔細討論過,政策沒有詳實評估,直接扶植大型的產業型的機構,將衝擊本來就已經養成的6萬個照顧服務員的就業機會,而衝擊本勞就業這件事情可說是茲事體大。 鄧司長素文:包括政委、我們及勞委會都有共同討論,一定會兼顧本國籍勞工的權益及所需的照顧。 林委員淑芬:我們剛才講說廢除個人家庭式聘僱看護的核心重點,還要有一個提供本勞看護產業的成長及就業機會的配套,絕對不是拿外籍勞工來填塞,再次搶走本勞的就業機會。 鄧司長素文:我們歷次跨部會討論的意見和委員是一致的。 林委員淑芬:這件事情非常嚴重,都沒有人理馮政委,這件事情非同小可,也會衝擊臺灣本勞的就業機會。 主席:請鄭委員汝芬發言。 鄭委員汝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次長,我知道庇護工場的主管機關是勞動部,你覺得庇護工場的業績越好,對他們的權益和福利是不是也更好?你覺得這樣有比較好嗎? 主席:請衛福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庇護工場最主要是針對有工作意願者,但是工作能力不足,所以用庇護工場的方式來處理。 鄭委員汝芬:因為庇護工場都是特教生進去,特教生若無法進入庇護工場,就只能留在家裡,留在家裡就變成家裡的負擔,而且訓練出來的技能很快就退化,我們要如何協助他們進入庇護工場? 曾次長中明:目前我們協助處理的方式,能夠協助他們進入庇護工場就進入庇護工場,另外我們現在推小作業所,就是小型作業所。 鄭委員汝芬:小型作業所是否與庇護工廠雷同?或者是群聚的? 曾次長中明:這個不太一樣,第一,庇護工場要經過職業評量,也要有相當的勞動條件的保障。 鄭委員汝芬:所謂勞動條件的保障是什麼意思? 曾次長中明:勞基法的規定,因為進到庇護工場就會受到勞動基準法的保障。 鄭委員汝芬:庇護工場是不是也有業績的壓力? 曾次長中明:也不是業績壓力,因為要保障他們的一些勞動條件。 鄭委員汝芬:庇護工場不是具有照顧這些特教生的功能嗎? 曾次長中明:對,但是庇護工場的…… 鄭委員汝芬:但是真正要進去的話,好像門檻設得滿高的,他們還是以產能的觀念為原則。 曾次長中明:最主要還是做職業評量的部分,產能的部分應該不是他們最主要考量的重點。 鄭委員汝芬:庇護工場不是專門培訓這些想進去的人嗎? 曾次長中明:對,是培訓,他們有工作意願,但是工作能力…… 鄭委員汝芬:培訓出來的話,他們進去的門檻還是有設限,沒有辦法全部進去。 曾次長中明:因為有做職業評量。 鄭委員汝芬:你講的勞基法部分,這些特教生畢業之後,就可以達到進去的年齡,也可以到這個場所服務,不是嗎? 曾次長中明:委員的意見,我們會帶給勞委會。 鄭委員汝芬:不然的話,他們訓練好了又停頓下來,一停頓下來,對他們來講,技能很快就退化。能力培養和產能部分之間的拿捏要好好評估一下,因為他們無法跟一般的商店競爭。 曾次長中明:我們會把意見帶給勞委會。 鄭委員汝芬:請教林次長,中國大陸H7N9流感疫情一直爆發,又新增7例的病例,這是不是一個警訊?這個病毒會不會突變成人傳人的狀況?如果蔓延開來,我們的風險也增加很多,大陸還沒有關閉活禽的機制,我們要如何進行防疫的工作? 主席:請衛福部林次長說明。 林次長奏延: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今年的冬天H7N9到底會不會大流行有三個因素,第一是病毒本身的變化,到底會不會變成很容易人傳人,目前看起來是沒有。第二是我們自己的準備,我們不管農方或衛方也好,目前的準備都非常充足。第三是看大陸方面,他們在四、五月對人禽介面的管控非常好,也被世界認為是禽流感控制的典範,但是從11月開始這一波做得不太理想。 鄭委員汝芬:忽然間新增這麼多例,好像一直爆發出來,這要怎麼預防? 林次長奏延:至於我們的部分,如果寒假要到大陸去的話,第一就是個人衛生要特別注意、第二就是不要接觸禽鳥類、不要食用生禽或雞蛋,再來就是要將我們的邊界防疫做好。 鄭委員汝芬:關於我們的疫苗呢? 林次長奏延:目前對於H7N9我們有兩線的疫苗,第一個就是雞胚蛋的疫苗…… 鄭委員汝芬:萬一疫情真的爆發的話,我們的疫苗是否都準備好了? 林次長奏延:關於雞胚蛋的部分,二月份就會開始第二期的臨床試驗,不過,第二期的臨床試驗可能需要3、4個月,但是,如果真的爆發疫情而第二期臨床試驗結果也還不錯的話,應該可以適用於傳染病防治條例,但是我們還是希望能將第三期完成。 鄭委員汝芬:既然我們自己培養的疫苗已經趨於成熟,本席不希望再看到發生疫苗生產不足又要從國外進口的狀況,好嗎? 林次長奏延:好,謝謝。 鄭委員汝芬:你們還是再多多加強,好嗎? 林次長奏延:謝謝委員。 鄭委員汝芬:謝謝次長。 主席(陳委員節如代):請徐委員少萍發言。 徐委員少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身心障礙者本來就是屬於弱勢團體,照顧他們本來就是應該的,但是,最近有一些資料顯示,在身心障礙者的免稅車中有2萬6千多輛是3,000cc以上的高級進口車,我們之所以讓身心障礙者能享有免稅的優惠,無非就是因為他們是弱勢而買不起,或者是為了減輕他們的負擔,總之,這些都是出自於政府的好意。當然也不是說身心障礙者就不能購買高級進口車,有些可能就是需要大型的車子加以改裝才能放進輪椅之類,或許是有他們的需要,但是,高達2萬6千多輛3,000cc以上的免稅車,其免稅金額總共高達4億3千萬元,對於這樣的狀況,你們是否有進行過稽查?對於真的需要改裝車輛、需要大馬力、大空間車輛的身心障礙者,我們當然應該要予以免稅,但是,有些人卻並非如此,究竟要如何維護真正有此需要者的權益?我們固然是真心想要幫助這些人,不過,對於那些真正有錢的人,不能因為他是身心障礙者,我們就一定要給予免稅,本席認為在做法上不能太浮濫。 主席:請衛福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媒體報導身心障礙者免牌照稅的部分是由財政部主管。 徐委員少萍:是不是事實? 曾次長中明:依據牌照稅法給予免稅的規定,每戶以一輛為限。 徐委員少萍:這是不是事實?由財政部或是你們負責稽核? 曾次長中明:這個部分要財政部…… 徐委員少萍:既然是由身心障礙者使用,你們是否要與財政部配合? 曾次長中明:這個部分是由財政部主管。 徐委員少萍:不過,本席認為這樣有點侵害到真正的身心障礙者的權益。 曾次長中明:目前他們正在修法,而我們也提供意見讓財政部做為參考。 徐委員少萍:你們必須要和他們合作,這樣才能真正照顧到真正弱勢的人。 曾次長中明:是。 徐委員少萍:接下來這個部分應該要由你們來爭取,無論是公家機關或是金融機構,關於身心障礙者的無障礙空間,你認為目前政府做的是否足夠?這個部分是否由內政部主管? 曾次長中明:無障礙空間固然是由營建署主管沒錯,不過,新建的公共建築物或公共場所一定會依照建築技術規則的規定處理,因此需要改善的是舊有公共場所的部分,目前也都有持續在進行。 徐委員少萍:有持續在做? 曾次長中明:是。 徐委員少萍:做得還是不太夠! 曾次長中明:確實是不太夠,所以營建署每年都會去地方政府…… 徐委員少萍:無論如何,針對本席剛才提的第一個問題,你們一定要與財政部多多聯繫。 曾次長中明:是。 徐委員少萍:再者,關於身心障礙者遭金融機構刁難的部分,有人說身心障礙者向銀行貸款會比較困難,有這樣的問題嗎?事實上有這樣的現象嗎?他們會遭受到歧視嗎? 曾次長中明:這個問題要請教金管會。 徐委員少萍:劉委員建國認為對於身心障礙者的金融服務一定要公平,不能有任何差別,而本席也認為身心障礙者真的是比較弱勢,不知你們是如何看待呢? 主席(趙委員天麟):請金管會銀行局張副局長說明。 張副局長國銘:主席、各位委員。以法令而言,當然是沒有任何歧視,如果有個案的問題,我們一定會全力協助。事實上,我們也是廣為宣導,對於身心障礙者的貸款等各方面不能有歧視的待遇。 徐委員少萍:事實上真的是有歧視,業者一看到身心障礙者走進去,立刻就認為他們並沒有還款的能力,所以你們在這方面還是要多加強! 張副局長國銘:是。 徐委員少萍:最後一個問題要請教保險司,關於許委員添財針對第九十五條所提的提案,他是將現行條例的第一款刪除,而原本的第一款是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保險人請求,你是否同意將這一款予以刪除? 主席:請衛福部社會保險司曲司長說明。 曲司長同光:主席、各位委員。站在衛福部的立場,我們希望能維持原條文。 徐委員少萍:維持原條文? 曲司長同光:是。 徐委員少萍:維持原條文,這樣比較…… 曲司長同光:比較合理,因為健保本身是全民的保險…… 徐委員少萍:全民的共同負擔。 曲司長同光:至於汽車強制責任險則是有開車的人共同承擔風險。 徐委員少萍:不能將責任轉嫁給全體的國民。 曲司長同光:事實上,健保是代汽車強制責任險先將費用付出去而已,既然已經將錢先付出去了,最後就應該以代位求償的方式再歸還。 徐委員少萍:所以第九十五條還是應該要維持現行條文。 曲司長同光:我們是建議維持原條文。 徐委員少萍:好,謝謝。 主席:請蔡委員錦隆發言。 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本席比較關心的是H7N9與H1N1的問題,最近在加拿大的1300名流感患者中就有300名是H1N1的患者,這種擴大的趨勢令人擔憂,而且這次H7N9的患者中也有2位是完全與家禽沒有關係的人,甚至在這些感染者之中也有人死亡,在這樣的狀況之下,本席相當擔心國內的大流行是否也即將來臨? 主席:請衛福部林次長說明。 林次長奏延:主席、各位委員。H1N1是屬於季節性的流感,到目前為止,今年冬天的季節性流感與去年相較算是輕微,主要多是H3N2,H1N1是比較少,至於B型流感幾乎是非常非常的少,不過,這三種同時都可以發現。 蔡委員錦隆:台灣發生過H3N2的病例嗎? 林次長奏延:H3N2是今年最常見的流感類型,以前就是這兩種一直在輪流發生。 蔡委員錦隆:也就是說,總共有三種病毒? 林次長奏延:對,不過,B型流感比較少。 蔡委員錦隆:目前似乎是H1N1正在大流行,對嗎? 林次長奏延:北美確實是比較流行,不過,我們國內是H3N2比較流行。 蔡委員錦隆:如果這三種病毒一起來的話,我們還是應該要提高警覺。 林次長奏延:是。 蔡委員錦隆:聽說有一位H7N9的病患已經回到台灣? 林次長奏延:他是到台灣來旅遊。 蔡委員錦隆:既然是在他到台灣旅遊的過程中發生,對於與他接觸過的人是否有進行檢疫防病? 林次長奏延:檢驗結果都是陰性。 蔡委員錦隆:都沒有問題? 林次長奏延:是。 蔡委員錦隆:站在你的立場,是否擔心台灣也會發生感染的大流行? 林次長奏延:有一點擔心!目前看起來,在台灣引起大流行的機會還不大,不過,國人到大陸去的機會很高,還是要非常的小心,因為他們沒有積極處理的話,感覺上似乎遍地都是! 蔡委員錦隆:因為沒有前兆,根本無法得知是否罹病或有問題,一旦發病都是過了好幾天才會出現那些症狀,究竟該如何防疫呢? 林次長奏延:我們有好幾個系統,第一個就是不明原因的肺炎,各醫院都必須要很小心,如果是不明原因最好就送到CDC檢驗,此外,我們還有社區病毒的監測系統及邊境的監測系統等好幾個監測系統同時在進行。 蔡委員錦隆:目前我們看到有三種病毒,H1N1引發大流行的機率高不高呢? 林次長奏延:今年到現在為止是以H3N2為主,至於H1N1的病例也是有一些,以前曾經發生過H3N2流行之後又接著由H1N1繼續流行,不過,今年確實是兩者都同時存在。 蔡委員錦隆:兩者都同時存在? 林次長奏延:對。 蔡委員錦隆:現在總共有三種病毒,我們還是應該要加強防範,一旦感染就會令人覺得似乎是有許多的狀況,無論是H7N9、H1N1、SARS或H3N2都是如此,目前國家能夠應變的疫苗總共有多少?足以應付突如其來的大量需求嗎? 林次長奏延:如果是季節性流感就絕對沒有問題,因為今年的季節性流感已包括H3N2及H1N1在內,效果應該是還不錯,而且數量也應該足夠。但是,如果是禽流感H7N9的話,目前還在研發階段,下個月才進入第二期臨床試驗。 蔡委員錦隆:下個月才進入臨床試驗? 林次長奏延:第二期。 蔡委員錦隆:不是已經超過我們上次預訂的時間表,應該可以製造了吧? 林次長奏延:沒有,那是H5N1。 蔡委員錦隆:所以H7N9已經進入第二階段的試驗了? 林次長奏延:第二期。 蔡委員錦隆:這樣來得及嗎? 林次長奏延:如果爆發大流行,而第二期試驗結束並未發生任何大異狀,就可以適用傳染病防治條例,但是,我們希望能進行到第三期結束並拿到藥證。 蔡委員錦隆:當然是越完整越好。 林次長奏延:是。 蔡委員錦隆:本席希望你們能繃緊神經。 林次長奏延:好。 蔡委員錦隆:如果這三種病菌一起爆發的話,恐怕會造成人民的恐慌,但是,這方面的防範工作其實也是相當困難,究竟該如何宣導,尤其是那些到大陸或加拿大旅遊的民眾,讓他們在身體有異狀時能夠第一時間就通知相關單位,本席認為這種讓人民能產生警覺的宣導確實是有必要再加強。 林次長奏延:我們也可以在機場發送文宣資料。 蔡委員錦隆:對,畢竟預防重於治療,謝謝。 林次長奏延:謝謝委員。 主席:請蘇委員清泉發言。 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陳副局長,關於強制險這件事,沒什麼人敢講、也沒什麼人想講、更沒什人敢碰,目前強制險的金額總共是多少?還剩多少? 主席:請金管會保險局陳副局長說明。 陳副局長開元: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是兩百多億元。 蘇委員清泉:更精準一點的數字是多少? 陳副局長開元:大約是兩百六十幾億元。 蘇委員清泉:兩百六十幾億元? 陳副局長開元:是。 蘇委員清泉:大概是分散到各個…… 陳副局長開元:抱歉,我要更正一下,到去年10月底的特別準備金大概是220億元左右。 蘇委員清泉:220億元? 陳副局長開元:對。 蘇委員清泉:一年大約要支出多少? 陳副局長開元:每年大約要消耗三十多億元。 蘇委員清泉:30億元? 陳副局長開元:三十多億元。 蘇委員清泉:每一年的收入是多少? 陳副局長開元:150億元左右。 蘇委員清泉:每一年有150億的強制險保費收入,而每一年的支出是多少?健保署向你們申請的金額又是多少? 陳副局長開元:每一年的理賠金額大概是一百二十幾億元。 蘇委員清泉:健保署向你們代位求償的金額大約是多少? 陳副局長開元:目前大概都是超過30億元。 蘇委員清泉:所以每年的input與output剛好相抵,是這樣嗎?你們的收入是一百五十幾億元,然而理賠的120億元裡是否包括那筆三、四十億元?死亡最高理賠金額是200萬元,醫療的部分是20萬元,對嗎? 陳副局長開元:純保費,還包括一些其他費用的部分。 蘇委員清泉:所以你們每年還有剩餘大約二、三十億元嗎? 陳副局長開元:沒有,每年消耗三十多億元。 蘇委員清泉:每年會從這筆220億元裡面消耗掉二、三十億元? 陳副局長開元:對,沒錯。 蘇委員清泉:是這樣子嗎? 陳副局長開元:是。 蘇委員清泉:你預計多久以後會被消耗完畢? 陳副局長開元:如果是在不調整保費的情況之下…… 蘇委員清泉:8年嗎? 陳副局長開元:我們現在無法預估,因為健保金額逐年的上漲,實在無法針對這個部分進行預測。 蘇委員清泉:健保的費用確實是上漲,但是與你們無關。 陳副局長開元:因為求償的金額與件數都逐年的增加。 蘇委員清泉:有增加嗎? 陳副局長開元:有增加。 蘇委員清泉:差不多是多少? 主席:請衛福部社會保險司曲司長說明。 曲司長同光:主席、各位委員。逐年緩慢的增加。 蘇委員清泉:因為對於酒駕抓得很緊,最近這半年以來車禍應該是比較少。由於近來對於騎車未戴安全帽抓得很緊,酒駕就更是不得了,即使是立法委員也沒有人敢去關說酒駕案件,一旦關說酒駕案件,隔天絕對立刻被媒體批露,這下子就死定了,因此立法委員根本不能關說酒駕案件!最近這半年來的車禍理賠案件是否有減少?健保局的代位求償金額是否有減少?件數是否有減少?不知道嗎?既然要到這裡來備詢,你們就應該要做好準備啊! 曲司長同光:根據健保署的統計資料,102年是比101年略為減少一點點。過去歷年來都是逐年增加,但是102年是例外的比101年還少一些。 蘇委員清泉:一定會越來越少、保證會越來越少,因為酒駕抓得太緊了,目前正在台灣雷厲風行,可以說是每天都在抓,雖然本席並不知道確實的數據是多少,但是本席可以保證機車及汽車的車禍案件絕對會越來越少。既然所有的機動車輛都必須要有強制險,所以你們每一年的收入大約就是150億元左右,所以你們的支出將會逐漸趨緩。另外,關於死亡或殘廢請領的賠償金額,最高金額是200萬元,這部分的件數是否有減少?應該是有減少吧? 陳副局長開元:關於件數的部分…… 蘇委員清泉:請你將確實的數字提供給衛環委員會的15位委員,因為這是非常嚴肅的問題。 陳副局長開元:是。 蘇委員清泉:再來是柯媽媽所提健保第九十五條的修正條款,對於柯媽媽人格的崇高以及她的執著與用心,我們每一個人都非常非常的欽佩,包括未抓到肇事者的賠償也都是因為她的堅持才能通過,所以稱為柯媽媽條款,只要說到柯媽媽,大家都會立正並給予肯定!但是,一旦取消強制險的20萬元醫療費用,讓健保局無法代位求償,本席認為這樣會產生另外一個問題。因為目前健保費是無論年紀大小都必須繳交,即使剛出生的嬰兒也得要繳交,一旦取消代位求償的話,將會產生另外一種不公平。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些沒開車的人,甚至是那些孩子,還得替開車的人分擔費用,這樣是否公平?本席必須強調,這是另外一種不公平!第二,健保費用是由大家繳交,如果取消車禍事故的代位求償,其他可以代位求償的像是食物中毒等好幾個項目是否也要全部取消?既然車禍的代位求償可以取消,其他項目當然也可以取消,不是嗎? 陳副局長開元:第一個,強制車險是無過失,任何在路上走的、跑的人,通通都在保障範圍之內,即使是委員所說的小孩也都在保障範圍之內。第二個,強制車險的來源並沒有政府任何一毛錢的補助,不像健保除了補助之外、還有廠商及個人的支付。我們保障的對象是跨境的,所有到台灣的觀光客也都納入保障,不像健保只限於全民,因此我們的保障範圍其實比全民健保還廣。更何況,車禍的發生不見得就一定是開車的人所造成的過失,也有可能是行人或其他人所造成的過失,所以這些全都列入保障範圍之內,並非單純以人來比。 蘇委員清泉:由於這個案子茲事體大,本席建議保留,大家再好好的討論,因為它所牽涉的層面太多,不可貿然決定!不過,本席對於柯媽媽是完全的尊重及佩服,以上。 主席:請葉委員津鈴發言。 葉委員津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全民健康保險法自83年7月19日制定之後,何時開始實施? 主席:請衛福部林次長說明。 林次長奏延:主席、各位委員。84年3月1日。 葉委員津鈴:強制汽車責任險又是從何時開始實施? 林次長奏延:到現在已經有18年了。 葉委員津鈴:也就是從哪一年開始實施? 林次長奏延:87年1月1日。 葉委員津鈴:從健保制度實施之後到87年汽車強制險實施之前的這一段期間,汽車傷害事故要從哪裡取得賠償? 林次長奏延:這段期間都是由健保給付。 葉委員津鈴:這樣就對了!這樣就具有正當性了!全民健保除了個人及雇主繳交的保費之外,還有政府提撥相當比例的保費,但是汽車強制責任險只有車主繳交的保險費作為以防萬一之用,一旦發生事故時才有錢可理賠,相當於互助會的那種精神,司長,是不是如此? 主席(陳委員節如代):請衛福部社會保險司曲司長說明。 曲司長同光:主席、各位委員。其實,全民健保及汽車強制責任險各有其不同的成立目的、保障重點與對象。 葉委員津鈴:不是啦!我們繳交健保費就是為了因應身體有狀況需要看病時所需,難道還有生病或受傷的區別嗎? 曲司長同光:在汽車責任險成立的目的之中,本來就包括理賠受傷的當事人所需要的醫療費用,這是強制責任險本來就應該支付的費用。 葉委員津鈴:你們可能是誤解了!對於第三人責任險求償的部分,你們根本就沒有做啊! 曲司長同光:第三人責任險是屬於任意險,它是一個商業保險,由當事人自己決定是否加保,並不是強制性質的保險。 葉委員津鈴:保險的目的無非是為了發生汽車事故之後的賠償,當然也就包括受傷及住院等等的賠償在內。 曲司長同光:那是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是否要投保,與汽車強制責任險強制一定要投保的理念不太相同。 葉委員津鈴:在健保實施後到汽車強制險開始實施前的這一段時間,並沒有汽車強制險作為代位求償的明確目標,但是健保依然可以維持運轉,對於這麼好的一種互助精神,不需要政府付出任何一毛錢,完全由車主所繳的保費做為發生事故者的救助,為什麼要把健保的手伸到裏面去呢? 曲司長同光:並不是健保把手伸進去,而是當初在規劃汽車強制險時就明文規定,在強制責任險成立之後,健保應該要代位求償健保所支出的醫療費用,當初立法時就有這樣的說明。 葉委員津鈴:如果現在要修改第九十五條,你們能接受嗎? 曲司長同光:我們建議還是維持原條文,因為十幾年來健保都是採用這樣的原則進行處理,而這樣的原則是否…… 葉委員津鈴:問題是大家覺得健保局這樣做等於是多剝了一層皮,在實施全民健保後到汽車強制責任險實施之前,健保就可以那樣運作,即使是將手伸進汽車強制責任險要求代位求償之後,健保費卻還是每年都在增加,顯見健保的主管單位確實是有問題,是否太浪費資源呢?為何一定要向汽車強制責任險求償這部分的費用呢? 曲司長同光:今天並不是因為健保的財源不足,才向汽車強制責任險求償,應該是說這兩個保險在當初…… 葉委員津鈴:可能就是我們的立法精神有問題!在這一千幾百萬輛的車主當中,大概有75%都是屬於弱勢或基層的族群,也就是說,大部分都是這些比較低層的人在繳交強制險的保費,因此,本席希望大家能針對這個部分再做檢討,衛環的立委同仁們能再思考看看!當初柯媽媽推動汽車強制責任險是出自於一種救助精神,因此我們不應該讓這種救助精神被佔便宜,謝謝。 主席:請趙委員天麟發言。 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柯媽媽條款的延伸,本席相當重視,也相當在意,所以本席連續排了兩次!你們希望能維持原條文,也提出過多次的說明,這些本席都知道,但是,本席只想探討一件事,根據你們現有的資料,因為發生事故而啟動了汽車強制險,但是發生車禍的當事人繳不出使用到健保各項服務所需的費用而欠費,使得你們必須動用到這筆金額,而這類件數的金額究竟高不高?你們應該有做過統計? 主席:請衛福部社會保險司曲司長說明。 曲司長同光:主席、各位委員。並不是因為當事人沒有錢繳付費用才產生代位求償,而是每一件事故都有20萬元的醫療費用可做為理賠,然而在這20萬元的醫療費用中,如果當事人自己接受了醫療,譬如支付了部分負擔、病房費差額及自付一些與就醫有關的費用,就可以優先獲得理賠,剩餘的錢才由健保代位求償。以一個20萬元的個案而言,健保可能求償到5、6萬元或是十幾萬元。假設當事人自行支付了50萬元,扣除20萬以外的金額,目前也都是由健保支付,並沒有額外再去求償,因此,所謂的求償並不是當事人付不付得起的問題。 趙委員天麟:包括葉委員及柯媽媽等人一再努力爭取,主要是因為代位求償沒有任何區分就可以先取得,問題是真正無法繳費的必然是那些弱勢的民眾。 曲司長同光:今天就算健保不去代位求償的話,當事人也無法額外獲得任何費用,因為健保已經將那個錢付掉了,當事人拿不到單據就不可能去申請費用。事實上,當事人能在強制責任險之下拿到費用,原因在於他自己真的有支付費用,才能根據支付的單據去求償。否則,如果健保不去代位求償的話,由於健保已經將費用付掉了,當事人就無法拿得到錢。其實,是否求償對於當事人並沒有影響,更何況,當事人是優先求償,剩餘金額才由健保求償。 趙委員天麟:因為本席是主席,對於這個案子必須站在中立的角度,本席也不知道最後的結果是出委員會、保留或是怎麼樣,總之,本席並沒有既定的立場,只是本席要提醒你們,既然這件事情一直被討論著,也就代表你們官方的認定與他們在實務上所遭遇的情況顯然是有落差,才會造成這件事情一直不斷的被討論,無論今天的審查結果是如何,都希望你們能夠持續的關心。 最後是關於身心障礙者免繳牌照稅的問題,或許你們無法直接處理,但是,這個問題每年總是要被討論一次,等一下請曾次長提出說明。這個話題總是每年不斷,以102年6月底為例,在62萬多輛中就有2萬6千多輛是3,000cc以上的車子,只要將它們的廠牌列出來就可得知都是非常昂貴的車子,或非富即貴的車子,難怪會引起社會的觀感問題。因此每年大家都要討論這樣是否就失去了當初照顧身心障礙者的本意,所以就有很多人,包括本席在內,紛紛提出許多的建議或是創意,像是如何實質查核、如何制定排富條款或是其他種種相關的方式。但是,財政部及衛福部每次總是推說在執行上有困難,導致這個話題在這麼多年來遲遲無法獲得改革,既然這次又發現了這樣的問題,你們要如何去解決那些借用人頭或是借牌的方式購買昂貴汽車,藉以變相的享受免稅,而辜負了政府美意的狀況?你們有什麼樣的具體措施? 主席:請衛福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這個部分,我們已向財政部提出以下的建議,第一,假如是身心障礙者本身領有駕駛執照,而且他是該交通工具的所有者,這個部分就可以免徵牌照稅。其次,假使身心障礙的狀況無法取得駕駛執照,但是,根據規定只要是同一戶即可有一輛免稅,是否應該要限制其親等的範圍,這是第二個部分。第三,關於cc數的部分是否應該要有一個上限,這樣比較符合社會觀感以及公平正義的問題。 趙委員天麟:目前財政部的回應如何? 曾次長中明:關於這個部分,我們已經正式行文給他們了。 趙委員天麟:這個話題就如同上一個話題一樣,每年總是要來一次,本席認為或許真的到了可以積極處理的時刻!其實,我們都支持讓身心障礙朋友的交通更加便利,只是希望能將錢用在刀口上,才不會被誤用或濫用,謝謝。 曾次長中明:謝謝。 主席:請楊委員曜發言。(不在場)楊委員不在場。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今天本席提出了關於身權法第六十四條之一的修訂,然而第六十四條之一的修訂,其實是源自於去年10月爆發的親民教養院院長不當毆打院生的案例。當時本席就看到你們在行政上的工具非常有限,因為在原本的身權法中並沒有對機構負責人訂出消極的資格。爆發那樣的暴力事件之後,本席記得在委員會質詢時,部長也表示想用一些方法,卻無法引用法律上的依據作為懲處。 本席要請教的第一個問題,親民教養院這個案子後來是用什麼樣的行政方式,讓這位院長調離原來的職務並且去職?你們是引用法律條文嗎?在法律上是否有可供引用的空間? 主席(趙委員天麟):請衛福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關於親民教養院的案例,我們是會同苗栗縣政府向該教養院的董事會說明利害關係,後來院長就主動離職了。 王委員育敏:後來是由董事會做成的決議,並不是由主管機關引用法令予以開罰? 曾次長中明:主管機關是有開罰…… 王委員育敏:沒有辦法動到負責人? 曾次長中明:開罰是因為虐待身心障礙院童的問題。 王委員育敏:對於今天本席所提的修法意見,站在主管機關的立場,你們是否支持?一旦修法通過之後,如果未來又發生類似親民教養院那樣的案例,對於有不當行為的機構負責人,主管機關是否就可依法要求他調離現行的職務?其實,這樣一來,只要用你們的行政權就可以進行指揮! 曾次長中明:對於委員所提的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案,誠如剛剛所做的報告,我們雖然是支持,但是,委員所提的修正包括了負責人與工作人員兩個部分,因此,我們建議能否在範圍上再做考量? 王委員育敏:關於這個部分,待會兒可以再做討論,其實,本席之所以提出這項修正,因為機構負責人或主管是最關鍵的部分,他們握有的權力最大,一旦他們濫用自己的權力,那些被照顧者所受到的影響也會最大,因此這個部分等一下可以再進行討論。 接下來是關於身障者免牌照稅的問題,究竟在你們過去的執行上是遇到了什麼樣的問題,才讓這個問題被討論了這麼久卻無法改善?為什麼無法針對那些冒用及冒領,甚至是進口名車也要利用身障牌照來免稅的浮濫現象進行一個有效的防堵措施?為什麼一直都無法實施?你們遇到的阻礙究竟是什麼?次長,你一直都是主管有關於身障方面的業務,到底你們遇到的困難是什麼?為什麼一直都動不了?究竟是選舉因素、調查不到或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可供引用,問題到底是出在哪裡? 曾次長中明:第一,這個部分是依照牌照法的規定所給予的免稅,目前可能是財政部在執行時查核上的問題。假設前提是身心障礙者領有駕照,可以自己駕駛車輛的話,原則上給予免徵並沒有什麼樣的問題。 王委員育敏:這個部分你們都可以掌握得到? 曾次長中明:這個部分只要財主單位及交通部的監理處都可以查核得到。 王委員育敏:問題是出於同一戶的人嗎? 曾次長中明:第二,法律規定只要同一戶中的一人即可,但是它並沒有限制親等的關係,只要是同戶即可,所以就造成了查核上的困難,因為開車的人未必是身心障礙者本人,但是車輛的所有者可能是身心障礙者本人。 王委員育敏:當初之所以規定同一戶中的一人可以免徵牌照稅,用意在於讓這個人開車去載家中的身心障礙者,對嗎? 曾次長中明:因為有些身障朋友無法自行開車,需要有親友來幫忙接送。 王委員育敏:根據你們第一線的了解,這樣的情況多不多?也就是說,同一戶的一人享有免稅的優惠,並且由這個人負責接送家中身障親人的比例高不高?過去我們看到很多復康巴士是供不應求,由此看來,身心障礙朋友行的需求好像並沒有因為你們這種行政嘉惠措施而受惠,根據統計,至去年6月底的身障免牌照稅車輛達62萬輛,如果同戶家屬的身障免牌照稅車輛都可以幫忙服務家中身心障礙者的話,這個服務量算很高的,等於每二位身心障礙朋友中有一位能被服務到了,但是我們看到復康巴士的需求量還是很大,甚至民間的多扶接送都登創櫃版了,表示身障者在行的需求方面的量還是很大,所以當時讓同戶有一輛車可以免牌照稅的美意,是不是真的有善用於身障者身上,你們掌握的情況是怎麼樣? 曾次長中明:有關委員提到由親友來接送的狀況,實際數據我們沒有掌握,但確實是有那個狀況,至於比例是多少,可能還要再去瞭解。 王委員育敏:我覺得這個部分你們要好好去查,該改善的是這個部分,最會被濫用的也是這個部分,如果是領有駕照的身心障礙者,這部分沒有問題,這是我們給予的最大優惠,但如果是同戶家屬宣稱可以服務家中的身心障礙者而持有身障免牌照稅車輛,但結果是牌照被濫用、浮用,尤其是高價進口車所獲得免牌照稅範圍比較大,次長,被濫用的就是這個部分,我覺得社政單位與財主單位應該要連線,如果你們對於這個部分掌握的很清楚,而其幫忙載送服務的比例很低的話,就應該要回頭修正同戶親屬的車輛免牌照稅的部分,對此可能要採取從嚴認定而非從寬認定,因為這表示原本的政策美意並沒有被落實於實際的需求,這部分請你們回去後好好查一下。謝謝。 曾次長中明: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這二天本席家中也有人發生重大車禍意外,所以對於這個案子,我的感觸特別深,腦海裡就一直在想這個案子,但我並沒有因為家中有受害者,就認為健保不應該代位求償,我的理由很簡單,87年剛實施強制汽車責任險時,我們都看到了柯媽媽的用心,制定該法的最主要目的是,如果找不到肇事者或肇事者完全不理會時,起碼有個互助機制,讓有汽車或機車的人來幫忙車禍事故的被害者,這是當初的立法精神,是不是?87年剛開始實施強制汽車責任險時所繳交的費用是一年2,451元,不知道是因為不需要理賠那麼多還是有其他理由,從90年就開始一路調降,到100年每人只需繳1,398元後才不再調降,從2,451元調降到1,398元,共減少1,053元,而健保的代位求償則是代替這2,300多萬人去求償,因為我們的健保是強制保險,就算是出生第一天的嬰兒也要繳交健保費用,不管有沒有擁有汽機車也都要繳交健保費用,剛才你說這是跨領域、跨國際的,但強制汽車責任險是個小水庫,而健保是個大水庫,剛才葉委員提到一個很重要的重點,汽車責任強制險是在民國87年1月1日實施的,而健保則是於84年3月1日就實施了,當初修訂強制汽車責任險時之所以將代位求償的精神納入,是因為在84年開辦健保後,車禍意外的就醫費用都是由健保支付的,那時候還沒有強制汽車責任險,後來制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時,其立法說明就明確指出「健保涉及全民之利益,其制定法律時宜規定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者,應先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請求,若由健保給付者,得向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代位求償」,也就是說,強制汽車責任險是後面的立法,但是已經考慮到健保在這一塊人為醫療的需求上會有擴大的情況,而且民眾向強制汽車責任險請求的賠償是在賠償餘額後才由健保局代位求償,並不是支付多少醫療費就全都求償回來,並不是這樣的,這一點你們要向大眾說清楚,不能讓柯媽媽及社會大眾誤會為何繳交健保費卻不能享有健保資源,並不是這樣的。 另外,民國87年強制汽車責任險的保費收入約116億左右,理賠金額約63億,到2012年的保費收入150多億,理賠約123億,也就是說,你們從87年開始調降保費,到100年時每人保費已經調降了1,053元,之所以會調降一定是考量到不需要理賠那麼多,剛才蘇委員清泉也提過,現在針對酒駕、未戴安全帽等違規都抓得很緊,顯然這個數字已經減緩下來,而且是往下走的,這個時候我們再來考量每年代位求償將近二、三十億的部分,要由全民健保來支應,您的意見是什麼? 主席:請金管會保險局陳副局長說明。 陳副局長開元:主席、各位委員。在87年立法時,當時強制汽車責任險的草案是採取過失責任,後來院裡面審查時改採無過失責任,但是現在健保法第九十五條也改成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與當初的條文不一樣…… 江委員惠貞:你的意思是立法背景已經不一樣了? 陳副局長開元:已經有點稍微改變。 江委員惠貞:所以你認為這個部分應該要把代位求償的規定拿掉嗎? 陳副局長開元:這部分我尊重立法院的決定。 江委員惠貞:另外,有關這次丁委員守中提出的修正案,我認為有些錯置了,健保是強制險,強制汽車責任險也是強制,可是購買商業保險則是個人自由意志,強制汽車責任險是採取無過失責任,所以不論找不找得到肇事者或是肇事者願意理賠多少,強制汽車責任險一定會予以理賠,但如果要修正為第一順位先向社會險求償,這表示對於有購買社會險的人來說,就要先向其所購買的社會險進行求償,由此看出丁委員的修正案也是贊同應該要代位求償,也就是健保有關醫療給付的部分,應該摒除這種人為意外所造成的醫療給付,但是我並不贊成代位求償的第一順位是社會險,也就是丁委員守中的修正案基本上是贊成代位求償的,只是他的第一順位是商業保險,第二順位才是強制汽車責任險,但不管是哪個保險,都應該有代位求償的精神,但如果健保要代位求償,而且第一順位是社會險,以一般人所購買的社會險來看,簽訂契約、支付保費,如果發生需要支付保險金額的情況後,社會保險就依約支付保險金額,這時候健保憑什麼再去代位求償?社會保險通常已經整筆支付給被保險人了,你覺得保險公司會幫被保險人再多支付這一筆費用嗎?不會吧,所以這是很錯亂的修正條文。 主席,本席認為這個案子真的需要討論,我們也知道要站在弱勢者的立場,但代位求償的金額並不是全額,而是超過20萬以上的金額,這個部分應該也要說清楚,所以我具體建議這個案子先暫予保留。謝謝。 主席:好,這個等審查這個案子時再來處理。 請田委員秋堇發言。(不在場)田委員不在場。 報告委員會,本日下午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做以下決定:「 一、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二、林委員淑芬、楊委員曜及劉委員建國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二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本會委員與質詢委員。 三、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及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二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本會委員與質詢委員。」 林委員淑芬書面意見: 馬政府以長照政策騙選票?! 馬英九自2008年選舉就喊出長照服務法,後續又提出長照保險法:馮燕接手政務委員後,被交付兩項重要任務,就是積極推動長照雙法過關,特別是長照服務法。會期後,再加上年底的縣市長選舉,執政黨力拼本會期出委員會,重要條保留政黨協商,在繼續溝通處理。卻有傳聞,衛福部一度想要趕在本會期增列議程,讓長照服務法於本會期完成三讀。顯然,執政黨為了保馬,怕七和一選舉提不出中央的政策政績,不惜以長照服務法騙選票?! 一、通過長照服務法是給予既有長照政策管理法源,但是一個與實際需求脫鉤的長照服務,究竟如何達到完善的照顧政策? 1.長照服務涵蓋率計算失真?現行服務涵蓋率只框列兩個主要標準,65歲以下失能人口完全排除,在本席12/27日召開公聽會之後,衛福部答應10天內提供計算方式,以及提出新的一份計算基礎,但是半個月過去了,卻還沒有看到資料,照護司與社家署究竟何時要提供? →長照十年選擇照顧對象: 僅包含三個對象,50歲以上身心障礙者、65歲以上老人、55歲以上原住民、無法自行煮飯、做家事、洗衣等的獨居老人。 長照十年政策被排除的對象:50歲以下所有失能者(約有10萬人)、聘僱外籍看護工者(約有20萬家庭)。 →兩大標準,篩選服務 a.失能程度:評估ADLs(日常生活活動評估)跟IADLs(複雜性日常生活活動),輕、中、重度,服務額度(每月服務小時、天、次數)【評估方式將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窄化,容易遺漏像是精神障礙者、失能者】 b.福利政策(依據家庭收入):一般、中低收入、低收入;補助程度(一般戶自付30%、中低收入戶自付10%、低收入戶全額補助)【以家庭收入評估,等同衡量全家收入,只要家中有工作能力者,或是持有不動產、土地,都會失去福利身分】 2.與實際需求脫鉤的長照服務網建置計劃,政府到底哪裡用心提供失能者良好的照顧? 去年行政院通過長照服務網四年期建置計劃,衛生福利部以現有服務量推估未來需求量與服務供給量。現有服務量低,試算基礎本身就低估,既然馬政府已經通過長照服務法,就是希望將服務量擴及65歲以下失能人口,難道長照服務網未來需求推估基礎,不用跟著調整嗎?難怪國家提供長照服務總覺趕上需求量! 二、馮燕說要開放三萬個看護工外勞政策,為機構服務?是否衝擊本國長照人力就業情形? 請問衛福部支持馮燕所主張再開放三萬看護工的政策嗎?如果支持,該項政策是否衝擊本國長照人力就業市場?(衛福部統計92-99年合計培訓照顧服務員6萬5,509人,預估僅有三成投入照顧服務)。 衛福部同意機構聘僱看護工,再外派到個別家庭服務,但仍維持雙軌制度;政務委員馮燕又說因應長照需求,考慮開放三萬個看護工外勞供機構聘僱。但是,對於團體要求家庭聘僱制落日,照護司與社家署又說機構不願意聘僱看護工(提供膳宿成本)。 馮燕於去年10月28日接受媒體採訪時,提及長照十年計畫其中西向問題是,「給本地勞工工作機會,只培訓本勞,但未能提高照顧者的工作機會,收入有限,結果五萬多名受訓者,只剩一萬多人還留在崗位,本國照顧人力嚴重不足。」如今,衛福部卻只對外強調機構得聘僱看護工,到個別家庭從事外展服務,政府難道不事先整合國內既有20萬家庭看護工如何落日至機構聘僱?雖然現行本勞與外勞有比例人數的限制,但依據文化大學陳正芬教授訪談研究,借牌增聘看護外勞的行為是行規。就要同意再開放三萬個機構聘僱看護外勞?那又要如何建立本國長照人力就業市場?政府的說法無疑是拿石頭砸自己的腳! →機構聘僱看護外勞申辦條件 申辦資格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申聘外勞人數計算標準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及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三人聘僱一人。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五床聘僱一人。 註:申聘外勞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H7N9防疫措施? 一、這幾個月H7N9疫情在中國沿海明顯往南移,依據媒體報導中國大陸的H7N9流感確診病例近來持續傳出,顯示疫病流行風險及威脅持續存在,已將發生病例的廣東省、浙江省、江西省、江蘇省、湖南省、上海市、北京市、福建省列為旅遊疫情第二級。年關將近,台商回台過年,兩岸互動頻繁,請問衛福部有何加強邊境防疫管理措施? 楊委員曜書面意見: 本院楊委員曜,鑑於現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管理與評鑑,無法充分發揮評核效果,並有礙外界得知福利機構相關資訊之公開。特向衛生福利部提出質詢。 說明: 1.日前發生教養院毆打院生等不當情事,顯現相關主管機關對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欠缺有效之查核與評鑑機制等問題。 2.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四條僅包含評鑑結果之等級,但缺乏實質有效之查核與退場機制。相關主管機關應對於查核福利機構確實執行,並適度修正現行法規,對於機構經評鑑為丁等,或連續兩次評鑑為丙等之不良機構,使主管機關得對於上述嚴重違規之機構令其退場等處分機制。 3.我國老年人口比率日漸增加,未來老人與弱勢族群之照顧勢必成為重要問題。主管機關對於福利機構之品質與管理必須嚴加把關,以確保國人對於福利機構之資訊透明得以確保,相關機構之品質並須具有一定之水準。 特向衛生福利部提出質詢。 劉委員建國書面意見: 身障者(視障)去銀行開戶所面臨的困難是需要見證人或是依公證法規的方式辦理,或是可請非經開辦戶之行員協助辦理,但實際上,還是有視障者反應,銀行行員未必都願意擔任見證人。此外,全盲者辦理銀行貸款,也經常被要求需要有保證人方能辦理。而銀行針對各種契約書,僅提供紙本資料,也沒有提供給視障者使用的點字書來讓視障者參考。 一般人(自然人)去銀行開戶時需要準備身分證與第二證件(駕照、健保卡、戶口名簿、學生證等),而第二證件則是擇一就好,現在開戶也不一定要用印章,可以用簽名代替。為了要防止人頭戶,一般而言都只能在戶籍地開戶,若是要在非戶籍地開戶(如公司、學校附近),一般會使用在當地的工作證明文件來表示。至於借貸部分是看個人信用、收支比、是否有不動產等財產來做為銀行考量的依據。 視障者在開戶時需要見證人這個制度本身,某種程度維護視障者的權利,本席贊成維護視障者的立場;但是,請問金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難道現今的科技,不能用錄影方式代替,透過錄影的過程,帶視障者去的人可以念合約,或是銀行的主管、行員也可以念合約,視障者同意後再簽約也是一種方法。現在找證據不都在找監視錄影器,錄影不就是很好的證明,其實只要過程是透明公開,並且有存證的效力,這就是保護身障者的證據。 至於見證人對盲人其實是不合理的,本席是支持維護身障者權益,也了解身障者的需要,為什麼明眼人不用兩個見證人,而身障者(視障)需要,如果是因為我看不到合約內容,那麼文盲不識字是否需要兩個見證人,文盲看不懂合約!如果文盲不需要見證人,視障者為什麼要見證人,根據內政部統計處101年視障者的教育程度為: 不識字、自修2,534人(占8.4%)、小學7,982人(占27.6%)、國(初)中5,368人(占18.4%)、高中(職)8,156人(占29.0%)、專科2,053人(占6.7%)、大學2,895人(占9.7%)、碩士及以上385人(占1.2%)。 其中不識字約兩千人(剩至更少,因為現在試算還未扣除自修部分),而我國不識字的人約為三十四萬一千多人。 視障者的教育程度比率比一般人還高,對於開戶、辦理借貸還需要見證人,這難道不是一種歧視,歧視視障朋友沒有判斷能力,請問金管會對以上措施是否可以達到解決目前問題並提出身心障礙者在金融機構所提供金融服務之改善規劃及時間? 根據2012身心障礙者人權民間報告書目前使用自動提款機全台的自動提款機約有25,000千台,僅有16台有語音提款機,只有提款、餘額查詢及密碼變更三種功能,對於視障者使用而言不方便,也容易被項目限制;可供輪椅使用者操作之提款機有2,339台,但並沒有何謂是無障礙自動提款機的規格規範(僅提到最高按鍵高度在120公分以下),對上述視障者以及身心障礙者所面臨之問題,請做出詳細具體規劃說明及改善時間。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逐條討論。 首先處理第一案─審查本院委員陳節如等2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進行第三十條之一。 陳委員節如等20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視覺功能障礙者及符合中央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公告標準並經評估使用常規著作有困難之特定身心障礙者之需求,考量資源共享及廣泛利用現代化數位科技,由其指定之圖書館專責規劃、整合及典藏,以可讀取之數位格式提供圖書資源,以利視覺功能障礙者及特定身心障礙者之運用。 前項受指定之圖書館,應優先提供視覺功能障礙者及特定身心障礙者指定之出版品。 第一項規劃、整合與典藏之內容、利用方式及所需費用補助等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使用常規著作有困難之特定身心障礙者之標準及評估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方才有委員提醒本席,在審查法案時,關心法案的相關遊說團體及個人不宜在場,因為我是第一次擔任立委,比較不知道這樣的原則,現在請會務人員協助相關遊說團體及個人暫時離席,請尊重立法院獨立審查法案的空間。 很多人都很支持柯媽媽的法案,但是審查法案時,不應該有相關人員在會場旁聽,很抱歉,是我搞錯了,我要自我檢討。如果是公聽會,關心法案的人員可以列席旁聽,但審查法案時就不可以。 柯媽媽,很抱歉,您是很有正當性,但是以後委員會還要審查其他法案,所以還是不要破例比較好,不過我們審查法案都是公開的,在網路上隨時可以看到,柯媽媽,支持您意見的委員會充分表達您的意見。 主席再次感到抱歉,對柯媽媽抱歉,也對大家抱歉,因為我沒有經驗,不知道這樣的程序。 現在繼續處理條文。請問各位,對第三十條之一有無異議? 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 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與委員協調後提出建議修正條文,其文字為「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視覺功能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特定身心障礙者之需求,考量資源共享及廣泛利用現代化數位科技,由其指定之圖書館專責規劃、整合及典藏,以可接觸之數位格式提供圖書資源,以利視覺功能障礙者及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之運用。 前項受指定之圖書館,對於視覺功能障礙者及前項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提出需求之圖書資源,應優先提供。 第一項規劃、整合與典藏之內容、利用方式及所需費用補助等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主要是配合著作權法新修正的文字來調整。 主席:請問各位,對衛福部建議修正條文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第三十條之一修正為「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視覺功能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特定身心障礙者之需求,考量資源共享及廣泛利用現代化數位科技,由其指定之圖書館專責規劃、整合及典藏,以可接觸之數位格式提供圖書資源,以利視覺功能障礙者及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之運用。 前項受指定之圖書館,對於視覺功能障礙者及前項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提出需求之圖書資源,應優先提供。 第一項規劃、整合與典藏之內容、利用方式及所需費用補助等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針對第三十條之一,另有委員提出附帶決議。  附帶決議 為使用常規著作有困難之人接觸相關著作,我國相關法律規範了專為這些人的閱讀特別重製權利。針對有困難之人的範圍,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規範對象為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本條文規範為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特定身心障礙者。 根據馬拉喀什公約指涉之障礙者包括但不限於視覺功能障礙者,其定義為視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對印刷物閱讀有障礙者,更於第三條明確定義以下受益人,包括: 1.全盲者: 2.具視覺機能障礙、知覺機能障礙或閱讀障礙之人,其實質上無法改善到與無該等機能障礙之人一樣之視覺功能,致實質上無從與無該等機能障礙之人一樣程度地閱讀印刷物著作。 3.其他因肢體障礙而不能持書或翻書,或目光無法集中或移動以便正常進行閱讀之人。不論其有無任何其他身心障礙。 本法乃依據馬拉喀什公約進行修正,條文中之特定身心障礙者應包括馬拉喀什公約第三條受益人之定義。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葉津鈴 主席:請問各位,對上述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三十條之二。 陳委員節如等20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條之二  經教育主管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出版者,應於該教科用書出版時,向前條指定之圖書館提供所出版教科用書之數位格式,以利製作專供視覺功能障礙者及符合中央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公告標準並經評估使用常規著作有困難之特定身心障礙者使用之無障礙格式。各級政府機關(構)出版品亦同。 前項所稱數位格式由教育主管機關指定之。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依第一項取得之數位格式,得以翻譯、點字、大字、錄音、附加手語、口述影像、附加字幕、電子檔或其他呈現方式重製或利用,協助提供第一項所列之身心障礙者使用。 主席:針對本條,主管機關有提出建議修正條文。 建議修正條文: 第三十條之二  經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其出版者應於該教科用書出版時,向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或學校提供所出版教科用書之數位格式,以利製作專供視覺功能障礙者及前條第一項其他之特定身心障礙者接觸之無障礙格式。各級政府機關(構)出版品亦同。 前項所稱數位格式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指定之。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三十條之二照建議修正條文通過,有無異議? 請教育部學特司許專門委員說明。 許專門委員慧卿: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本條第一項末句「各級政府機關(構)出版品亦同」,這個內容已經包含於第三十條之一第二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為「前項受指定之圖書館,對於視覺功能障礙者及前項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提出需求之圖書資源,應優先提供。」,因為各級政府出版品已經包含於圖書資源中,所以我們認為本條可以無須贅述。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加進去會怎麼樣? 許專門委員慧卿:就重複了。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重複也沒有關係啊!而且第三十條之一並沒有提及各級政府機關啊! 許專門委員慧卿:圖書資源都已經包含了。 主席:如果各位委員認為寫出來會更明確,本條就照建議修正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 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第三十條之二第一項末句「各級政府機關(構)出版品亦同」前一句的「其他之特定身心障礙者」的「之」要刪除,這個字是贅字。 主席:第三十條之二除將「及前條第一項其他之特定身心障礙者」的「之」刪除外,其餘就照建議修正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現在進行第五十條。 陳委員節如等20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提供身心障礙者獲得所需之個人支持及照顧,促進其生活品質、社會參與及自立生活: 一、居家照顧。 二、生活重建。 三、心理重建。 四、社區居住。 五、婚姻及生育輔導。 六、日間及住宿式照顧。 七、家庭托顧。 八、課後照顧。 九、自立生活支持服務。 十、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之服務。 主席:針對本條,主管機關並無提出建議修正條文,表示主管機關同意陳委員節如等提案第五十條,是嗎? 楊委員玉欣:主席,我可以請教一下嗎? 主席:請楊委員玉欣發言。 楊委員玉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陳委員節如等20人提案條文第五十條是將現行法第五十一條第三款的「家庭托顧」改列為第五十條第七款,理由是因為第五十一條是為了促進身障者的家庭生活品質,所以各款是能夠關懷家庭照顧者的方式,而第五十條則是個人支持與照顧的部分,家庭托顧原本的最大問題是使用率很低,因為托顧家庭很少,要照顧的時間不是22天或16天,最關鍵的問題就是時數不足的問題,對使用者來說,家庭托顧的時間天數太少,如果將「家庭托顧」從第五十一條移至第五十條,不只是概念不同,最重要的時數問題是不是就會因此而增加?如果把「家庭托顧」改列在第五十條,時數就會增加,以一個月為單位,就像日托機構的照顧概念來增加時數,那麼把「家庭托顧」從第五十一條移至第五十條,對於受照顧者來說,服務就比較容易能夠使用,署長,把「家庭托顧」從第五十一條移至第五十條的好處是什麼? 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 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這是概念的問題,它屬於個人支持而不是家庭照顧者的概念移轉,目前「家庭托顧」之所以比較少,與國人願不願意接納有關,因為這類似保母,是要讓身障者到自己家來,這部分還待大家努力來倡導與開發,目前我們是補助22天、8小時,這是考量到整體的需求,每個月…… 楊委員玉欣:所以一個月還是22天就對了? 簡署長慧娟:對。 楊委員玉欣:您認為家庭托顧是長照體系中值得發展的理念嗎?是多元方式之一嗎? 簡署長慧娟:其實是多元方式之一,因為每個人會有不同的需求,可以有不同的多元選擇。 楊委員玉欣:身心障礙者需求調查中提到有6成的人不知道有這個服務可用,所以你們在這方面的宣導可能還要再加強。謝謝。 主席:第五十一條與第五十條是連動的,我們就一併處理。 進行第五十一條。 陳委員節如等20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以提高身心障礙者家庭生活品質: 一、臨時及短期照顧。 二、照顧者支持。 三、照顧者訓練及研習。 四、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 五、其他有助於提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務。 前條及前項之服務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必要時,應就其內容、實施方式、服務人員之資格、訓練及管理規範等事項,訂定辦法管理之。 主席: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照陳委員節如等20人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委員會,本院委員陳節如等2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需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趙委員天麟補充說明。 現在處理第二案─審查本院委員陳節如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四條、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進行第六十四條。 陳委員節如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輔導、查核及評鑑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評鑑結果應納入定期輔導查核成績並分為以下等第: 一、優等。 二、甲等。 三、乙等。 四、丙等。 五、丁等。 前項機構經評鑑成績優等及甲等者,應予獎勵;經評鑑成績為丙等及丁等者,主管機關應輔導其改善。 第一項機構經評鑑成績丁等者,經輔導且屆期未改善或連續二次丙等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停辦。 前三項機構之定期輔導查核及評鑑之項目、方式、獎勵及輔導改善、屆期未改善、申訴、限期停辦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項於本條文修正公布後半年施行。 主席:針對本條,主管機關有提出建議修正條文。 建議修正條文: 第六十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輔導、查核及評鑑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輔導、查核及改善情形應納入評鑑指標項目,其評鑑結果應分為以下等第: 一、優等。 二、甲等。 三、乙等。 四、丙等。 五、丁等。 前項機構經評鑑成績優等及甲等者,應予獎勵;經評鑑成績為丙等及丁等者,主管機關應輔導其改善。 第一項機構之定期輔導查核及評鑑之項目、方式、獎勵及輔導、改善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項於本條文修正公布後半年施行。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六十四條照建議修正條文通過,有無異議? 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 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有一個標點符號需要修正,第三項「第一項機構之定期輔導」後要加上「、」,這要與配合前面,這是二件事。 另外,第四項規定「第三項於本條文修正公布後半年施行」,委員的意思應該是指這個辦法要在本條文修正公布後半年訂定完成,是不是?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半年後就要去處理、實施。 簡署長慧娟:但是第三項是授權子法,所以委員的意思是授權子法要在本條文修正公布後半年實施。 主席:要訂定出來。 簡署長慧娟:要訂定出來?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對啊! 簡署長慧娟:如果要我們半年內訂定出子法規定,是不是可以用附帶決議的方式來處理?其實有關法規命令的部分,行政院本來就要求6個月之內一定要……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你說第三項? 簡署長慧娟:最後一項,這一項是不是可以刪除?因為法規命令本來就要在6個月內訂定出來。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好啦! 主席:第六十四條除將第三項修正為「第一項機構之定期輔導、查核及評鑑之項目、方式、獎勵及輔導、改善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將第四項予以刪除外,其餘照建議修正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九十二條。 陳委員節如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九十二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九十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限期改善期間,不得增加收容身心障礙者,違者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經主管機關依第九十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告其名稱。停辦期限屆滿仍未改善或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應廢止其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予解散。 依前項規定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再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限期改善期間;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應令其停辦並同時廢止其許可;其屬法人者,應予解散。 主席:針對本條,主管機關有提出建議修正條文。 建議修正條文: 第九十二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九十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限期改善期間,不得增加收容身心障礙者,違者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經主管機關依第九十條、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告其名稱。 經主管機關依第九十三條第四款規定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應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告其名稱。 停辦期限屆滿仍未改善或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應廢止其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予解散。 依前項規定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再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九十二條照建議修正條文通過,有無異議? 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 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最後一項「依前項規定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應該是指第二項與第三項,所以「前項」要修正為「第二項、第三項」,也就是修正為「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再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主席:第九十二條除將第五項修正為「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再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之外,其餘照建議修正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九十三條。 陳委員節如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九十三條  主管機關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對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或評鑑,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一、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或捐助章程不符。 二、違反原許可設立之標準。 三、財產總額已無法達成目的事業或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 四、經各級主管機關評鑑為丙等。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經評鑑成績丁等者,經輔導限期改善且屆期未改善或連續二次丙等者且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停辦。 主席:針對本條,主管機關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 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這個都已經納入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了,所以我們建議本條就維持現行條文。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九十三條維持現行條文,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第九十三條維持現行條文。 報告委員會,本院委員陳節如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四條、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需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趙委員天麟補充說明。 現在處理第三案─審查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 進行第六十四條之一。 王委員育敏等26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四條之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一、曾有性騷擾、性侵害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曾吸毒、暴力犯罪、行為不檢損害身心障礙者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負責人是否有前項第一款情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聘僱工作人員之前,亦應主動查證。 現職工作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即停止其職務,並依相關規定予以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 主席:針對本條,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 王委員育敏等所提修正動議: 增訂「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六十四條之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業務負責人,主管機關應主動進行查證: 一、有施打毒品、暴力犯罪、性騷擾、性侵害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行為不檢損害身心障礙者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現職工作人員於機構服務期間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即停止其職務,並依相關規定予以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 提案人:王育敏  鄭汝芬  蘇清泉  江惠貞  蔡錦隆 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 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本部法規會高參事建議將修正動議第六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主文之「主管機關應主動進行查證」放在第二項,因為第一項是消極資格的條件,第二項則修正為「主管機關對前項負責人應主動進行查證。」,不知道王委員可不可以接受?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可以。 主席:請你把修正後文字再說明清楚一點。 簡署長慧娟:第一項修正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業務負責人:」,第二項修正為「主管機關對前項負責人應主動進行查證。」,原第二項改列第三項,並將第一句修正為「現職工作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另外,我們建議將這一條改為第六十三條之一。 主席:王委員育敏等26人擬具增訂第六十四條之一改列為第六十三條之一,其文字照衛福部建議修正文字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楊委員玉欣:主席,本席有提出一項附帶決議。 主席:針對本條,有委員提出附帶決議。 附帶決議 鑒於本條「行為不檢損害身心障礙者權益,其情節重大」之消極要件過於抽象,有違反法律明確性之虞,惟參考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亦有相同的規定,因為存在相關的配套機制,例如適當組成、立場公正之教師評審委員會,可以依專業知識及社會通念加以認定及判斷;抑或藉由其養成教育及有關教師行為標準之「各種法律、規約(教師法第十七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全國教師自律公約等參照),足讓一般人得以預見何種作為或不作為將構成行為不檢,經大法官釋字第702號解釋認定合憲。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應立即著手設計配套機制,以符合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並於三個月內向本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葉津鈴  鄭汝芬  王育敏 主席:請問各位,對上述附帶決議有無異議? 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 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倒數第二行「立即著手設計」是否能修正為「研議」?也就是修正為「建請衛生福利部應研議配套機制,以符合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並於六個月內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上。 楊委員玉欣:好。 主席:本條附帶決議照衛福部提出之建議修正文字修正通過。 報告委員會,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需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趙委員天麟補充說明。 現在處理第四案─審查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五十七條之一及第八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 進行第五十七條之一。 劉委員建國等21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七條之一  公、民營金融機構在提供各項金融商品與服務時,除本法第八十三條所訂無能力管理財產之身心障礙者外,不得有任何形式對身心障礙者作限制、排除、拒絕、或附加條件等差別待遇。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使身心障礙者擁有公平使用各項金融商品與服務之權利,應制定各項金融商品與服務之服務措施、實施方法及管理規範等事項,並制定年度實施計畫。 主席:針對本條,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 劉委員建國、楊委員玉欣等所提修正動議: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五十七條之一及第八十八條之一修正動議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五十七條之一 公、民營金融機構利用臨櫃、網路、自動櫃員機或其他方式提供各項金融服務,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設施及設備。其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不同障別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金融機構代表共同研商定之。 公、民營金融機構之設施及設備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改善。但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確有困難者,得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 一、本條新增。 二、據統計,截至去(102)年6月底,各銀行及中華郵政公司設置符合輪椅民眾使用之ATM機型共有13,517台,僅占ATM總台數55%;可供視障者使用之語音提款機更只有16台,且只提供提款、餘額查詢與變更密碼三項功能,顯見國內金融機構的無障礙自動提款機尚未普及。 三、其次,這些「名義上」適合輪椅族使用的ATM在引進之前,是否參考過國內輪椅族代表或相關學者專家之意見?引進之後又是否經過肢體障礙團體代表的測試,以確保符合輪椅族群之使用需要?均未可知。 四、再者,雖然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定有公共資訊無障礙相關規定,惟目前國內公、民營金融機構的網路金融交易服務,仍充滿使用上的障礙。 五、綜上所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雖得透過行政指導或協調的方式督促金融機構提供無障礙金融服務,惟該方式欠缺法律授權與法律效果,無法有效達成督促之目的,爰增訂本法。 第八十八條之一 違反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核依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金融機構具體落實無障礙金融服務環境,特制定本條規定。 提案人:劉建國  楊玉欣 連署人:陳節如  葉津鈴 主席:請問各位,第五十七條之一照劉委員建國及楊委員玉欣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 請金管會法律事務處李處長說明。 李處長滿治:主席、各位委員。針對增訂第五十七條之一,剛才報告時已經說明過,對於劉委員提案的背景,實務上我們都積極在改進,並沒有所謂歧視或差別待遇的情況,所謂公平的對待身心障礙者,在身障法的其他條文也都已經有相關的規範,即使沒有增訂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我們也會積極辦理。 至於楊委員玉欣等所提修正動議,我們剛剛也向楊委員說明過了,因為涉及實務執行面,金融機構不只是銀行,還包括證券、保險等,實務面的執行可能還需要再檢討,尤其是網路部分,可能涉及電信主管機關,所以我們建議在本條增訂前,讓相關業務單位先檢討實務執行狀況,向委員報告後,再來討論增訂條文的部分。 主席:所以你們的建議是不予增訂,是嗎? 李處長滿治:對,剛剛委員…… 主席:好,本席知道你的意思了。 楊委員玉欣:主席,我可不可以表達一下? 主席:請楊委員玉欣發言。 楊委員玉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劉委員建國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五十七條之一及第八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其中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就提到不得歧視對待,這在身權法第十六條有規範,第二項提到社會參與必須去除一些障礙,也就是無障礙環境公平使用的概念,如果劉委員用的是公平使用的概念,事實上身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服務,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的相關事項,也就是說,公平使用的概念已經有身權法第五十二條可資適用。 我在此代表劉委員來表達,劉委員強調的重點是公民營金融機構確實存在很多問題,所以特別點出公民營金融機構對身障者造成的困擾,我認同這部分還需要再進行更細緻的討論,但是有關身心障礙者使用金融機構服務的問題,從第1會期談到現在都沒有比較好的解決方式,雖然有關ATM的部分已經在處理了,無障礙網路的問題也許不是你們處理的,但還是有其他問題存在,我舉個例子,上星期五大家可能有看到三位行動障礙朋友集資38萬元去買彩券,希望過年來賣彩券,但因為他們無法上到二樓,所以就請長期幫他代領的人去代領,結果這個代領人捲款潛逃了,我們辦公室是每天都在接這種案子,身心障礙者、失能者、失智者沒有辦法去提款,都要委託看護,事實上我個人也是如此,因為很困難,所以都要委託別人代領,結果有人100萬的存款被看護每天提領就提領完了,這當然是不同層次的問題,還有金融使用的問題,身心障礙者要使用網路來解決生活問題是很重要的部分,劉委員及本席等所提的修正動議是希望給你們權力來督促銀行,是更確定的以法律位階來授權,讓你們能做更有效、積極的管理,我想他提案的最重要目的在這裡,我也是支持這個修正動議,當然這個部分可以保留,由你們提出更合適的文字,這樣比較妥適。 主席:楊委員的意思是要將條文保留,另擇期再審嗎? 楊委員玉欣:希望今天能處理完畢,可以嗎?不然就另擇期再審好了。雖然這是劉委員的案子,但我也是支持的。 主席:但本案還有第八十八條之一。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不是有附帶決議嗎? 楊委員玉欣:用附帶決議的方式也可以,附帶決議你們也修正了嗎? 簡署長慧娟:(在台下)沒有修法可以有附帶決議嗎? 楊委員玉欣:那改為臨時提案呢? 主席:要不然就保留,看看他們的改革有沒有決心與成效,之後再看這一條要不要增訂,如果他們沒有成效,我們就增訂法律規定來約束他們,如果有成效,就可以不用……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剛剛我有質詢過,但金管會沒有允諾時間,請他上台允諾時間。 主席:對,剛剛他們的說明我聽得很仔細,就是沒有說出具體期程,好像時間到了才要去置換,並沒有積極的態度。 楊委員,如果不增訂本條,就沒有附帶決議了。 楊委員玉欣:那我改為提臨時提案,可以嗎? 主席:我看還是保留好了,這樣才有約束性,下次還可以再審,今天的會議都有紀錄,代表我們對他們還有所保留。 楊委員玉欣:我個人也不主張所有東西都要不斷的以增訂法律規定的方式來處理,事實上,處理金融問題真正更適合的位置應該是第五十二條,劉委員提案的第二項應該納入第五十二條較為妥適,這個部分我就另外再提案,至於原本的附帶決議是不是可以改為臨時提案?因為還要處理權責歸屬的問題,這樣可以嗎? 主席:可以。 因為劉委員的提案還有第八十八條之一,這二條條文就一併處理。 現在進行第八十八條之一。 劉委員建國等21人提案條文: 第八十八條之一  公、民營金融機構,違反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未依第二項提供服務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且應公告其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 主席:第五十七條之一及第八十八條之一不予增訂,附帶決議部分改為臨時提案,稍候再行處理。 現在處理第五案──繼續併案審查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4人、委員許添財等18人、委員丁守中等18人分別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進行第九十五條。 廖委員國棟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九十五條  保險對象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汽車交通事故: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二、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三、勞工安全衛生事故:向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之雇主或事業單位請求。 四、刑事犯罪事故:向經刑事判決確定者請求。 五、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第五款所定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求償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許委員添財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九十五條  保險對象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二、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第二款所定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求償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丁委員守中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九十五條  保險對象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汽車交通事故:先向第三人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但損害賠償金額不足或保險人未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時,再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二、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三、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第三款所定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求償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九十五條有無異議? 請蘇委員清泉發言。 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委員。這個案子經過了非常多的討論,我也與中央健康保險署、金管會保險局討論過,其實這個錢是右口袋、左口袋的區分而已,都是大家的錢,這二個單位也開過3次會議,我想最大的精神是不要讓強制汽車責任險這個剩下200多億的基金再減少了,每年收入與支出相減後還能剩下一點,這樣他們比較安心。其次,在中央健康保險署去代位求償時,也能達到代位求償的精神,我想這是最重要的,既然他們現在已經在協商了,就讓他們繼續協商,等協商有結果後再來處理。 主席,我強烈建議本案保留,讓他們繼續去協商,因為這是大家的錢,我們面對的都是一樣的。 主席:因為這是我安排的法案,我排了二次,所以我鄭重向主管機關拜託,柯媽媽的情操,方才蘇委員再三強調,江委員也是一再強調,我們也都很認同,或許在體例上、法制上或財政上說不過大家,力有未逮,但是其背後的情緒,這從不分藍綠的委員都提出此條修正案就可以知道,請你們務必找出妥適的處理方法,雖然這個案子今天無法出委員會,但我們並沒有讓它就此消滅,而是繼續保留,如果你們處理不當,我們隨時都能重新處理。 報告委員會,併案審查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4人、委員許添財等18人、委員丁守中等18人分別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另擇期再審。 現在處理臨時提案。進行第一案。 一、 有鑒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已明定禁止歧視條款,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惟實務上身心障礙者購買商業保險常被拒絕、被無故增加保費或無法購買基金等金融商品,甚至視障者開戶、辦理貸款經常被要求需要有保證人方能辦理,顯示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的反歧視條款落實成效不彰。其次,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1條訂定之「公共設施場所」,亦未包括「公、民營金融機構」,使得金融機構消極不依法提供身心障礙者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爰此,建請衛福部應於三個月內統整國內前揭法律規定執行之情形、研擬落實禁止歧視條款的具體方案,並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1條增訂「公、民營金融機構」,復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葉津鈴  鄭汝芬  江惠貞  王育敏  趙天麟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項臨時提案有無異議? 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 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涉及到金管會的權責,所以對於「建請衛福部」之後的文字,金管會有提出建議修正文字。 主席:請金管會法律事務處李處長說明。 李處長滿治: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建議將「爰此,建請衛福部……」修正為「金管會應於三個月內提出目前各金融機構提供符合各類型障別同胞使用之無障礙設施辦理情形,其中就ATM之規格,並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之一規定,會同經濟部及邀請身障團體進一步研議統一規格之可行性。」,以上提供給委員參考。 主席:第一案照金管會建議修正文字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二案。 二、 有鑑於我國無障礙自動櫃員機迄今仍未普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之一,針對自動櫃員機主動蒐集各國軟、硬體產品無障礙設計規範(標準),訂定產品設計或服務提供之國家無障礙規範(標準),更遑論鼓勵產品製造商、服務提供者於產品開發、生產或服務提供時,符合無障礙規定。參照美國已就自動櫃員機制定標準規範,令金融業者及產品製造商得以遵循,爰建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二個月內訂定自動櫃員機的通用設計規範,同時訂定廠商獎助辦法,以提昇國內廠商投資與開發符合國家通用無障礙自動櫃員機之意願,促進國內廠商自行生產物美價廉之無障礙自動櫃員機,以提昇國內金融無障礙的環境。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上述事項辦理情形,於三個月內向本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葉津鈴  鄭汝芬  江惠貞  王育敏  趙天麟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項臨時提案有無異議? 請金管會法律事務處李處長說明。 李處長滿治:主席、各位委員。本項臨時提案與第一案有關,規格的部分是否可以一併考量,也就是將本案併入第一案,我們一併檢討。 楊委員玉欣:對,我認為這一案就以第五十二條之一去處理,同時規格部分也參考通用設計的理念。 主席:所以這一案撤案? 楊委員玉欣:對。 主席:好,第二案撤案。 進行第三案。 三、 日前發生身心障礙者向銀行批購刮刮樂,卻因為銀行承辦櫃臺位於二樓,且未設置無障礙設施,導致該名身心障礙者委託友人代領,最後捲款而逃的社會新聞。由此可知,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公平使用金融服務之權利,金融機構除應提供無障礙的服務形式(例如臨櫃、網路及自動櫃員機),建築物本身亦應符合內政部頒佈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然而,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常以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為內政部主管為由,消極不執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暨第88條之規定。為釐清相關權責,並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暨第88條推動無障礙空間的立法意旨,爰建請衛福部應會同內政部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討明定我國各種無障礙法規範(例如金融機構、文化展演場所及其他非建築物之活動場所)的制定與執行之權責歸屬,並於三個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葉津鈴  鄭汝芬  江惠貞  王育敏  趙天麟 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 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希望本案後段修正為「爰建請衛福部應邀集內政部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釐清各自主管之無障礙設施設備(例如金融機構、文化展演場所及其他非建築物之活動場所)權責歸屬,並於4個月向本院社會福利暨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本次會議因適值會期末,相關之議事錄及審查報告等,授權本席核定後,報請院會處理。 今日會議到此結束。散會。 散會(17時31分)